人 保 寿 险 安 祥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 新 标 准 版 ) 条 款 在 本 条 款 中, 您 指 投 保 人, 我 们 本 公 司 均 指 中 国 人 民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您 与 我 们 的 合 同 1.1 合 同 构 成 人 保 寿 险 安 祥 意 外 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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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 保 寿 险 安 祥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 新 标 准 版 ) 条 款 目 录 条 款 是 保 险 合 同 的 重 要 内 容, 为 充 分 保 障 您 的 权 益, 请 您 仔 细 阅 读 本 条 款 1. 您 与 我 们 的 合 同 5. 如 何 申 请 领 取 保 险 金 7.3 猝 死 1.1 合 同 构 成 5.1 受 益 人 7.4 毒 品 1.2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5.2 保 险 事 故 通 知 7.5 酒 后 驾 驶 5.3 保 险 金 申 请 7.6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2. 您 获 得 的 保 障 5.4 保 险 金 的 给 付 7.7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2.1 保 险 金 额 5.5 诉 讼 时 效 7.8 精 神 疾 病 2.2 未 成 年 人 身 故 保 险 金 限 制 7.9 潜 水 2.3 保 险 期 间 6. 您 需 要 关 注 的 其 他 事 项 7.10 空 中 运 动 2.4 保 险 责 任 6.1 本 公 司 合 同 解 除 权 的 限 制 7.11 攀 岩 2.5 责 任 免 除 6.2 年 龄 范 围 7.12 探 险 6.3 年 龄 错 误 7.13 武 术 3. 您 的 义 务 6.4 职 业 或 工 种 变 更 7.14 特 技 表 演 3.1 明 确 说 明 与 如 实 告 知 6.5 地 址 变 更 7.15 战 争 3.2 保 险 费 的 交 纳 6.6 失 踪 处 理 7.16 军 事 冲 突 6.7 争 议 处 理 7.17 暴 乱 4. 您 对 本 合 同 拥 有 的 权 利 7.18 现 金 价 值 4.1 合 同 内 容 变 更 7. 您 需 要 了 解 的 重 要 术 语 7.19 我 们 认 可 的 鉴 定 机 构 4.2 您 解 除 合 同 的 手 续 及 风 险 7.1 意 外 伤 害 7.20 周 岁 7.2 酗 酒 条 款 特 别 提 示 本 条 款 特 别 提 示 有 助 于 您 理 解 条 款, 对 本 合 同 内 容 的 解 释 以 条 款 为 准 您 拥 有 的 重 要 权 利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享 受 本 合 同 提 供 的 保 障 利 益 2.4 在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您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4.2 您 应 当 特 别 注 意 的 事 项 对 某 些 情 形 造 成 的 保 险 事 故, 我 们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2.5 您 有 如 实 告 知 的 义 务 3.1 解 除 合 同 会 给 您 造 成 一 定 的 损 失, 请 您 慎 重 决 策 4.2 您 有 及 时 向 我 们 通 知 保 险 事 故 的 责 任 5.2 我 们 对 一 些 重 要 术 语 进 行 了 解 释, 并 作 了 显 著 标 识, 请 您 注 意 7

2 人 保 寿 险 安 祥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 新 标 准 版 ) 条 款 在 本 条 款 中, 您 指 投 保 人, 我 们 本 公 司 均 指 中 国 人 民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您 与 我 们 的 合 同 1.1 合 同 构 成 人 保 寿 险 安 祥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 新 标 准 版 )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本 合 同 ) 由 保 险 条 款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所 附 的 投 保 单 及 相 关 文 件 有 关 的 声 明 批 注 单 及 其 他 约 定 书 构 成 若 上 述 构 成 本 合 同 的 文 件 正 本 需 留 本 公 司 存 档, 则 其 复 印 件 或 电 子 影 印 件 的 效 力 与 正 本 相 同 若 复 印 件 或 电 子 影 印 件 的 内 容 与 正 本 不 同, 则 以 正 本 为 准 1.2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您 提 出 保 险 申 请, 我 们 同 意 承 保, 本 合 同 成 立 本 合 同 成 立 我 们 收 取 保 险 费 并 签 发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为 本 合 同 的 生 效 条 件, 合 同 生 效 日 期 在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 载 明 2 您 获 得 的 保 障 2.1 保 险 金 额 本 合 同 的 身 故 保 险 金 额 伤 残 保 险 金 额 由 您 在 投 保 时 与 我 们 约 定 并 在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 载 明 2.2 未 成 年 人 身 故 保 险 金 限 制 为 未 成 年 子 女 投 保 的 人 身 保 险, 因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给 付 的 保 险 金 总 和 不 得 超 过 国 务 院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限 额, 身 故 给 付 的 保 险 金 额 总 和 约 定 也 不 得 超 过 前 述 限 额 2.3 保 险 期 间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不 超 过 1 年, 由 您 在 投 保 时 与 我 们 约 定 并 在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 载 明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我 们 开 始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2.4 保 险 责 任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我 们 承 担 如 下 保 险 责 任 : 身 故 保 险 金 伤 残 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 见 7.1), 并 且 自 意 外 伤 害 发 生 之 日 起 180 日 内 因 该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身 故, 我 们 按 身 故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身 故 保 险 金, 本 合 同 终 止 您 在 投 保 时, 只 能 选 择 I 类 伤 残 保 险 金 或 II 类 伤 残 保 险 金 中 的 一 项, 并 在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 载 明 : (1)I 类 伤 残 保 险 金 : 被 保 险 人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并 且 自 意 外 伤 害 发 生 之 日 起 180 日 内 因 该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身 体 伤 残 的, 根 据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评 定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 ( 见 附 件 一, 简 称 行 业 标 准 ), 通 过 伤 残 鉴 定 确 定 被 保 险 人 的 伤 残 等 级, 我 们 按 行 业 标 准 中 对 应 的 给 付 比 例 乘 以 伤 残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伤 残 保 险 金 若 治 疗 仍 未 结 束, 最 终 伤 残 等 级 不 能 确 定 的, 按 意 外 伤 害 发 生 之 日 起 第 180 日 的 身 体 情 况 进 行 伤 残 鉴 定, 并 据 此 给 付 伤 残 保 险 金 (2)II 类 伤 残 保 险 金 : 被 保 险 人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并 且 自 意 外 伤 害 发 生 之 日 起 180 日 内 因 该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身 体 伤 残 的, 根 据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受 伤 人 员 伤 残 评 定 (GB )(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批 准 发 布 公 告 2002 年 第 4 号 ( 总 第 40 号 ) ), 通 过 伤 残 鉴 定 确 定 被 保 险 人 的 伤 残 等 级, 我 们 按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伤 残 等 级 与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表 ( 见 附 表 一 ) 中 所 列 给 付 比 例 乘 以 伤 残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伤 残 保 险 金 若 治 疗 仍 未 结 束, 最 终 伤 残 等 级 不 能 确 定 的, 按 意 外 伤 害 发 生 之 日 起 第 180 日 的 身 体 情 况 进 行 伤 残 鉴 定, 并 据 此 给 付 伤 残 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因 同 一 意 外 伤 害 造 成 两 处 或 两 处 以 上 伤 残 的, 应 对 各 处 伤 残 分 别 进 行 等 级 评 定, 我 们 只 按 评 定 等 级 最 高 的 一 处 伤 残 给 付 一 次 伤 残 保 险 金 ; 若 评 定 等 级 最 高 的 有 两 处 或 两 处 以 上 伤 残, 则 在 原 评 定 最 高 伤 残 等 级 基 础 上 晋 升 一 级, 但 最 高 晋 升 至 第 一 级, 我 们 按 晋 升 后 的 伤 残 等 级 给 付 一 次 伤 残 保 险 金 同 一 部 位 和 性 质 的 伤 残, 不 应 采 用 所 使 用

3 的 评 定 标 准 条 文 两 条 以 上 或 者 同 一 条 文 两 次 以 上 进 行 评 定 若 被 保 险 人 因 该 意 外 伤 害 所 致 的 伤 残 合 并 该 意 外 伤 害 发 生 前 ( 含 本 合 同 成 立 前 ) 的 伤 残, 可 评 定 为 更 严 重 的 伤 残 等 级, 则 我 们 按 更 严 重 的 伤 残 等 级 计 算 伤 残 保 险 金 上 限, 但 该 意 外 伤 害 发 生 前 ( 含 本 合 同 成 立 前 ) 的 伤 残, 视 同 已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标 准 给 付 伤 残 保 险 金, 并 将 在 给 付 更 严 重 伤 残 等 级 保 险 金 时 予 以 扣 除 伤 残 保 险 金 的 累 计 给 付 额 度 以 被 保 险 人 的 伤 残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被 保 险 人 的 身 故 保 险 金 和 伤 残 保 险 金 的 给 付 总 额, 最 高 以 被 保 险 人 的 身 故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1 次 或 累 计 给 付 的 保 险 金 达 到 被 保 险 人 的 身 故 保 险 金 额 时, 本 合 同 终 止 2.5 责 任 免 除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或 伤 残 的, 我 们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1)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中 特 别 约 定 的 我 们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的 事 项 ; (2) 您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故 意 杀 害 故 意 伤 害 ; (3)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犯 罪 或 者 抗 拒 依 法 采 取 的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自 杀 ( 但 被 保 险 人 自 杀 时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除 外 ) 故 意 自 伤 ; (4) 被 保 险 人 斗 殴 酗 酒 ( 见 7.2) 猝 死 ( 见 7.3) 主 动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 见 7.4); (5) 被 保 险 人 酒 后 驾 驶 ( 见 7.5)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 见 7.6), 或 驾 驶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 见 7.7) 的 机 动 车 ; (6) 被 保 险 人 妊 娠 ( 包 括 异 位 妊 娠 ) 流 产 分 娩 节 育 ; (7) 被 保 险 人 因 精 神 疾 病 ( 见 7.8) 而 导 致 的 意 外 伤 害 ; (8) 被 保 险 人 因 整 容 手 术 或 其 他 内 外 科 手 术 导 致 医 疗 事 故 ; (9) 被 保 险 人 因 受 国 家 管 制 药 物 的 影 响 或 未 遵 医 嘱 服 用 涂 用 注 射 药 物 而 导 致 的 意 外 伤 害 ; (10) 被 保 险 人 从 事 潜 水 ( 见 7.9) 空 中 运 动 ( 见 7.10) 攀 岩 ( 见 7.11) 探 险 ( 见 7.12) 摔 跤 武 术 ( 见 7.13) 特 技 表 演 ( 见 7.14) 赛 马 赛 车 及 其 他 高 危 险 活 动 或 高 危 险 运 动 ; (11) 战 争 ( 见 7.15) 军 事 冲 突 ( 见 7.16) 暴 乱 ( 见 7.17) 或 武 装 叛 乱 ; (12) 核 爆 炸 核 辐 射 或 核 污 染 发 生 上 述 第 (2) 项 情 形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的, 本 合 同 终 止, 我 们 向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退 还 本 合 同 的 现 金 价 值 ( 见 7.18) 发 生 上 述 其 他 情 形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的, 本 合 同 终 止, 我 们 向 您 退 还 本 合 同 的 现 金 价 值 3 您 的 义 务 3.1 明 确 说 明 与 如 实 告 知 3.2 保 险 费 的 交 纳 订 立 本 合 同 时, 我 们 应 向 您 说 明 本 合 同 的 内 容 对 保 险 条 款 中 免 除 我 们 责 任 的 条 款, 我 们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应 当 在 投 保 单 保 险 单 或 者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 作 出 足 以 引 起 您 注 意 的 提 示, 并 对 该 条 款 的 内 容 以 书 面 或 者 口 头 形 式 向 您 作 出 明 确 说 明, 未 作 提 示 或 者 明 确 说 明 的, 该 条 款 不 产 生 效 力 我 们 就 您 和 被 保 险 人 的 有 关 情 况 提 出 询 问 的, 您 应 当 如 实 告 知 若 您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的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足 以 影 响 我 们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或 者 提 高 保 险 费 率 的, 我 们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若 您 故 意 不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对 于 本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我 们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并 不 退 还 保 险 费 若 您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对 保 险 事 故 的 发 生 有 严 重 影 响 的, 对 于 本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我 们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但 应 当 退 还 保 险 费 本 合 同 保 险 费 的 交 纳 方 式 为 投 保 时 一 次 交 清 4 您 对 本 合 同 拥 有 的 权 利

4 4.1 合 同 内 容 变 更 4.2 您 解 除 合 同 的 手 续 及 风 险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经 我 们 同 意, 您 可 以 变 更 本 合 同 的 有 关 内 容 变 更 本 合 同 的, 应 当 由 我 们 在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 批 注 或 者 附 贴 批 单, 或 者 由 您 与 我 们 订 立 书 面 的 变 更 协 议 若 您 申 请 解 除 本 合 同, 请 填 写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并 向 我 们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 (1) 保 险 合 同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 (2) 您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自 我 们 收 到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时 起, 本 合 同 终 止 若 本 合 同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未 曾 发 生 理 赔, 我 们 自 收 到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向 您 退 还 本 合 同 的 现 金 价 值 您 解 除 合 同 会 遭 受 一 定 损 失 5 如 何 申 请 领 取 保 险 金 5.1 受 益 人 您 或 者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指 定 一 人 或 多 人 为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为 多 人 时, 可 以 确 定 受 益 顺 序 和 受 益 份 额 ; 若 没 有 确 定 份 额, 各 受 益 人 按 照 相 等 份 额 享 有 受 益 权 被 保 险 人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或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可 以 由 其 监 护 人 指 定 受 益 人 您 或 者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变 更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并 书 面 通 知 我 们 我 们 收 到 变 更 受 益 人 的 书 面 通 知 后, 在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 批 注 或 附 贴 批 单 您 在 指 定 和 变 更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时, 必 须 经 过 被 保 险 人 同 意 除 本 合 同 另 有 指 定 外, 伤 残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后,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保 险 金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的 遗 产, 由 我 们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继 承 法 的 规 定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义 务 : (1) 没 有 指 定 受 益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指 定 不 明 无 法 确 定 的 ; (2) 受 益 人 先 于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没 有 其 他 受 益 人 的 ; (3) 受 益 人 依 法 丧 失 受 益 权 或 者 放 弃 受 益 权, 没 有 其 他 受 益 人 的 受 益 人 与 被 保 险 人 在 同 一 事 件 中 身 故, 且 不 能 确 定 身 故 顺 序 的, 推 定 受 益 人 身 故 在 先 受 益 人 故 意 造 成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伤 残 疾 病 的, 或 者 故 意 杀 害 被 保 险 人 未 遂 的, 该 受 益 人 丧 失 受 益 权 5.2 保 险 事 故 通 知 5.3 保 险 金 申 请 身 故 保 险 金 申 请 伤 残 保 险 金 申 请 您 或 受 益 人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我 们 若 您 或 受 益 人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及 时 通 知, 致 使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难 以 确 定 的, 我 们 对 无 法 确 定 的 部 分,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但 我 们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已 经 及 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及 时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或 者 虽 未 及 时 通 知 但 不 影 响 我 们 确 定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的 除 外 在 申 请 保 险 金 时, 请 按 照 下 列 方 式 办 理 : 在 申 请 身 故 保 险 金 时, 申 请 人 须 填 写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并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 (1) 保 险 合 同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 (2) 申 请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3) 国 家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的 医 疗 机 构 公 安 部 门 或 其 他 相 关 机 构 出 具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死 亡 证 明 ; (4)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等 有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在 申 请 伤 残 保 险 金 时, 申 请 人 须 填 写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并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 (1) 保 险 合 同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 (2) 申 请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5 (3) 国 家 相 关 部 门 依 法 指 定 或 委 托 的 鉴 定 机 构 以 及 我 们 认 可 的 鉴 定 机 构 ( 见 7.19) 出 具 的 被 保 险 人 伤 残 程 度 鉴 定 书 ; (4)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伤 害 程 度 等 有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保 险 金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遗 产 时, 必 须 提 供 可 证 明 合 法 继 承 权 的 相 关 权 利 文 件 以 上 证 明 和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我 们 将 及 时 一 次 性 通 知 申 请 人 补 充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5.4 保 险 金 的 给 付 我 们 在 收 到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及 合 同 约 定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后, 将 及 时 作 出 核 定 ; 情 形 复 杂 的, 在 30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对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我 们 在 与 受 益 人 达 成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协 议 后 10 日 内,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义 务 我 们 未 及 时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义 务 的, 除 支 付 保 险 金 外, 应 当 赔 偿 受 益 人 因 此 受 到 的 损 失 对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我 们 自 作 出 核 定 之 日 起 3 日 内 向 受 益 人 发 出 拒 绝 给 付 保 险 金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 我 们 在 收 到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及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对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数 额 不 能 确 定 的, 根 据 已 有 证 明 和 资 料 可 以 确 定 的 数 额 先 予 支 付 ; 我 们 最 终 确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数 额 后, 将 支 付 相 应 的 差 额 5.5 诉 讼 时 效 受 益 人 向 我 们 请 求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2 年, 自 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6 您 需 要 关 注 的 其 他 事 项 6.1 本 公 司 合 同 解 除 权 的 限 制 本 条 款 3.1 明 确 说 明 与 如 实 告 知 和 6.3 年 龄 错 误 规 定 的 合 同 解 除 权 在 以 下 情 形 下 不 得 行 使,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本 公 司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 (1) 本 公 司 在 合 同 订 立 时 已 经 知 道 您 未 如 实 告 知 的 情 况 的 ; (2) 自 本 公 司 知 道 有 解 除 事 由 之 日 起, 超 过 30 日 的 6.2 年 龄 范 围 被 保 险 人 : 凡 出 生 满 28 日 至 70 周 岁 ( 见 7.20), 身 体 健 康 者 均 可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6.3 年 龄 错 误 您 在 申 请 投 保 时, 应 将 与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相 符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出 生 日 期 在 投 保 单 上 填 明, 若 您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并 且 其 真 实 年 龄 不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投 保 年 龄 限 制 的, 在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前 我 们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并 向 您 退 还 本 合 同 的 现 金 价 值 6.4 职 业 或 工 种 变 更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被 保 险 人 职 业 工 种 发 生 变 更 的, 应 于 变 更 之 日 起 10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我 们 若 被 保 险 人 变 更 后 的 职 业 工 种 按 我 们 职 业 分 类 属 于 危 险 程 度 降 低 的, 我 们 自 接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按 变 更 后 的 职 业 或 工 种 退 还 保 险 费 差 额 ; 若 被 保 险 人 变 更 后 的 职 业 工 种 按 我 们 职 业 分 类 属 于 危 险 程 度 增 加 的, 我 们 自 接 到 通 知 后, 自 职 业 或 工 种 变 更 之 日 起, 按 变 更 后 的 职 业 或 工 种 增 收 保 险 费 差 额 若 被 保 险 人 变 更 后 的 职 业 或 工 种 不 在 我 们 承 保 范 围 之 内, 我 们 对 于 本 合 同 所 承 担 的 保 险 责 任 自 职 业 或 工 种 变 更 之 日 起 终 止, 我 们 将 在 接 到 通 知 后 解 除 本 合 同 并 向 您 退 还 本 合 同 的 现 金 价 值 若 被 保 险 人 未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我 们, 并 且 被 保 险 人 变 更 后 的 职 业 工 种 按 我 们 职 业 分 类 属 于 危 险 程 度 增 加 的,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保 险 事 故 后, 我 们 在 给 付 保 险 金 时 按 实 交 保 险 费 和 应 交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给 付 ; 被 保 险 人 变 更 后 的 职 业 或 工 种 不 在 我 们 承 保 范 围 之 内, 我 们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但 向 您 退 还 本 合 同 的 现 金 价 值 6.5 地 址 变 更 为 了 保 障 您 的 合 法 权 益, 您 的 住 所 或 通 讯 地 址 变 更 时, 请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我 们 若 您 未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我 们, 我 们 按 本 合 同 载 明 的 最 后 住 所 或 通 讯 地 址 发 送 的 有 关 通 知, 均 视 为 已 送 达 给 您

6 6.6 失 踪 处 理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被 保 险 人 因 遭 遇 意 外 伤 害 且 自 意 外 伤 害 发 生 之 日 起 失 踪, 经 人 民 法 院 宣 告 被 保 险 人 死 亡 后, 我 们 依 法 院 判 决 宣 告 死 亡 之 日 确 定 被 保 险 人 死 亡 日 期, 并 按 本 条 款 2.4 保 险 责 任 的 有 关 规 定 给 付 身 故 保 险 金 若 被 保 险 人 在 宣 告 死 亡 后 生 还,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应 于 知 道 或 应 该 知 道 被 保 险 人 生 还 后 30 日 内 将 领 取 的 身 故 保 险 金 退 还 给 我 们 6.7 争 议 处 理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依 法 向 中 国 境 内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适 用 中 国 法 律 7 您 需 要 了 解 的 重 要 术 语 7.1 意 外 伤 害 指 外 来 的 突 发 的 非 本 意 的 非 疾 病 的 使 身 体 受 到 伤 害 的 客 观 事 件 7.2 酗 酒 指 酒 精 摄 入 过 量 长 期 过 量 饮 酒 导 致 身 体 脏 器 严 重 损 害, 或 一 次 大 量 饮 酒 导 致 急 性 酒 精 中 毒 或 自 制 力 丧 失 造 成 自 身 伤 害 斗 殴 肇 事 或 交 通 肇 事 酒 精 摄 入 过 量 由 医 疗 机 构 或 公 安 部 门 判 定 7.3 猝 死 指 外 表 看 似 健 康 的 人 因 潜 在 疾 病 机 能 障 碍 或 其 他 原 因 在 出 现 症 状 后 24 小 时 内 发 生 的 非 暴 力 性 突 然 死 亡 如 有 司 法 机 关 的 法 律 文 件 医 疗 机 构 的 诊 断 书 等 对 猝 死 进 行 认 定 的, 则 以 上 述 法 律 文 件 诊 断 书 等 为 准 7.4 毒 品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规 定 的 鸦 片 海 洛 因 甲 基 苯 丙 胺 ( 冰 毒 ) 吗 啡 大 麻 可 卡 因 以 及 国 家 规 定 管 制 的 其 他 能 够 使 人 形 成 瘾 癖 的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但 不 包 括 由 医 生 开 具 并 遵 医 嘱 使 用 的 用 于 治 疗 疾 病 但 含 有 毒 品 成 分 的 处 方 药 品 7.5 酒 后 驾 驶 指 经 检 测 或 鉴 定, 发 生 事 故 时 车 辆 驾 驶 人 员 每 百 毫 升 血 液 中 的 酒 精 含 量 达 到 或 超 过 一 定 的 标 准,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依 据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的 规 定 认 为 饮 酒 后 驾 驶 或 醉 酒 后 驾 驶 7.6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7.7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没 有 驾 驶 证 驾 驶 ; (2) 驾 驶 与 驾 驶 证 准 驾 车 型 不 相 符 合 的 车 辆 ; (3) 持 审 验 不 合 格 的 驾 驶 证 驾 驶 ; (4) 持 学 习 驾 驶 证 学 习 驾 车 时, 无 教 练 员 随 车 指 导, 或 不 按 指 定 时 间 路 线 学 习 驾 车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机 动 车 被 依 法 注 销 登 记 的 ; (2) 未 依 法 按 时 进 行 或 通 过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7.8 精 神 疾 病 指 精 神 与 行 为 障 碍, 以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颁 布 的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10) 为 准 7.9 潜 水 指 以 辅 助 呼 吸 器 材 在 江 河 湖 海 水 库 运 河 等 水 域 进 行 的 水 下 运 动 7.10 空 中 运 动 指 从 事 跳 伞 驾 驶 滑 翔 翼 ( 机 ) 蹦 极 乘 热 气 球 等 空 中 运 动 的 训 练 娱 乐 或 表 演 7.11 攀 岩 指 攀 登 悬 崖 建 筑 物 外 墙 人 造 悬 崖 冰 崖 冰 山 等 运 动 7.12 探 险 指 明 知 在 某 种 特 定 的 自 然 条 件 下 有 失 去 生 命 或 使 身 体 受 到 伤 害 的 危 险, 而 故 意 使 自 己 置 身 其 中 的 行 为, 如 : 江 河 漂 流 徒 步 穿 越 沙 漠 或 原 始 森 林 等 活 动 7.13 武 术 指 两 人 或 两 人 以 上 对 抗 性 柔 道 空 手 道 跆 拳 道 散 打 拳 击 等 各 种 拳 术 及 各 种 使 用 器 械 的 对 抗 性 训 练 或 比 赛 7.14 特 技 表 演 指 从 事 马 术 杂 技 飞 车 驯 兽 等 特 殊 技 能 训 练 或 比 赛

7 7.15 战 争 指 国 家 与 国 家 民 族 与 民 族 政 治 集 团 与 政 治 集 团 之 间 为 了 一 定 的 政 治 经 济 目 的 而 进 行 的 武 装 斗 争, 以 政 府 宣 布 为 准 7.16 军 事 冲 突 指 国 家 或 民 族 之 间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的 武 装 对 抗, 以 政 府 宣 布 为 准 7.17 暴 乱 指 破 坏 社 会 秩 序 的 武 装 骚 乱, 以 政 府 宣 布 为 准 7.18 现 金 价 值 现 金 价 值 为 保 险 费 (1- 手 续 费 比 例 ) (1- 保 险 经 过 的 日 数 / 保 险 期 间 的 日 数 ), 经 过 日 数 不 足 1 日 按 1 日 计 算 除 本 合 同 投 保 时 另 有 约 定 外, 手 续 费 比 例 为 25% 7.19 我 们 认 可 的 鉴 定 机 构 指 我 们 官 方 网 站 上 或 保 险 合 同 中 公 告 的 鉴 定 人 和 鉴 定 机 构 若 我 们 没 有 公 告, 则 指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公 告 的 具 有 与 所 申 请 从 事 的 司 法 鉴 定 业 务 相 关 的 鉴 定 人 或 者 鉴 定 机 构 7.20 周 岁 以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中 记 载 的 出 生 日 期 为 基 准 计 算 ( 条 款 正 文 结 束 )

8 附 件 一 :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评 定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 说 明 : 1. 本 标 准 对 功 能 和 残 疾 进 行 了 分 类 和 分 级, 将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程 度 划 分 为 一 至 十 级, 最 重 为 第 一 级, 最 轻 为 第 十 级 与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程 度 等 级 相 对 应 的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分 为 十 档, 伤 残 程 度 第 一 级 对 应 的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为 100%, 伤 残 程 度 第 十 级 对 应 的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为 10%, 每 级 相 差 10% 2. 多 处 伤 残 的 评 定 原 则 : 当 同 一 保 险 事 故 造 成 两 处 或 两 处 以 上 伤 残 时, 应 首 先 对 各 处 伤 残 程 度 分 别 进 行 评 定, 如 果 几 处 伤 残 等 级 不 同, 以 最 重 的 伤 残 等 级 作 为 最 终 的 评 定 结 论 ; 如 果 两 处 或 两 处 以 上 伤 残 等 级 相 同, 伤 残 等 级 在 原 评 定 基 础 上 最 多 晋 升 一 级, 最 高 晋 升 至 第 一 级 同 一 部 位 和 性 质 的 伤 残, 不 应 采 用 本 标 准 条 文 两 条 以 上 或 者 同 一 条 文 两 次 以 上 进 行 评 定 3. 本 标 准 中 以 上 均 包 括 本 数 值 或 本 部 位 1 神 经 系 统 的 结 构 和 精 神 功 能 1.1 脑 膜 的 结 构 损 伤 外 伤 性 脑 脊 液 鼻 漏 或 耳 漏 1.2 脑 的 结 构 损 伤, 智 力 功 能 障 碍 颅 脑 损 伤 导 致 极 度 智 力 缺 损 ( 智 商 小 于 等 于 20), 日 常 生 活 完 全 不 能 自 理, 处 于 完 全 护 理 依 赖 状 态 颅 脑 损 伤 导 致 重 度 智 力 缺 损 ( 智 商 小 于 等 于 34), 日 常 生 活 需 随 时 有 人 帮 助 才 能 完 成, 处 于 完 全 护 理 依 赖 状 态 颅 脑 损 伤 导 致 重 度 智 力 缺 损 ( 智 商 小 于 等 于 34), 不 能 完 全 独 立 生 活, 需 经 常 有 人 监 护, 处 于 大 部 分 护 理 依 赖 状 态 颅 脑 损 伤 导 致 中 度 智 力 缺 损 ( 智 商 小 于 等 于 49), 日 常 生 活 能 力 严 重 受 限, 间 或 需 要 帮 助, 处 于 大 部 分 护 理 依 赖 状 态 注 : 1 护 理 依 赖 : 应 用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能 力 的 丧 失 程 度 来 判 断 护 理 依 赖 程 度 2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是 指 :(1) 穿 衣 : 自 己 能 够 穿 衣 及 脱 衣 ;(2) 移 动 : 自 己 从 一 个 房 间 到 另 一 个 房 间 ;(3) 行 动 : 自 己 上 下 床 或 上 下 轮 椅 ;(4) 如 厕 : 自 己 控 制 进 行 大 小 便 ; (5) 进 食 : 自 己 从 已 准 备 好 的 碗 或 碟 中 取 食 物 放 入 口 中 ;(6) 洗 澡 : 自 己 进 行 淋 浴 或 盆 浴 3 护 理 依 赖 的 程 度 分 三 级 :(1) 完 全 护 理 依 赖 指 生 活 完 全 不 能 自 理, 上 述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均 需 护 理 者 ;(2) 大 部 分 护 理 依 赖 指 生 活 大 部 不 能 自 理, 上 述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需 要 护 理 者 ;(3) 部 分 护 理 依 赖 指 部 分 生 活 不 能 自 理, 上 述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一 项 或 一 项 以 上 需 要 护 理 者 1.3 意 识 功 能 障 碍 意 识 功 能 是 指 意 识 和 警 觉 状 态 下 的 一 般 精 神 功 能, 包 括 清 醒 和 持 续 的 觉 醒 状 态 本 标 准 中 的 意 识 功 能 障 碍 是 指 颅 脑 损 伤 导 致 植 物 状 态 颅 脑 损 伤 导 致 植 物 状 态 注 : 植 物 状 态 指 由 于 严 重 颅 脑 损 伤 造 成 认 知 功 能 丧 失, 无 意 识 活 动, 不 能 执 行 命 令, 保 持 自 主 呼 吸 和 血 压, 有 睡 眠 - 醒 觉 周 期, 不 能 理 解 和 表 达 语 言, 能 自 动 睁 眼 或 刺 激 下 睁 眼, 可 有 无 目 的 性 眼 球 跟 踪 运 动, 丘 脑 下 部 及 脑 干 功 能 基 本 保 存 2 眼, 耳 和 有 关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2.1 眼 球 损 伤 或 视 功 能 障 碍

9 视 功 能 是 指 与 感 受 存 在 的 光 线 和 感 受 视 觉 刺 激 的 形 式 大 小 形 状 和 颜 色 等 有 关 的 感 觉 功 能 本 标 准 中 的 视 功 能 障 碍 是 指 眼 盲 目 或 低 视 力 双 侧 眼 球 缺 失 一 侧 眼 球 缺 失, 且 另 一 侧 眼 盲 目 一 侧 眼 球 缺 失, 且 另 一 侧 眼 盲 目 一 侧 眼 球 缺 失, 且 另 一 侧 眼 盲 目 一 侧 眼 球 缺 失, 且 另 一 侧 眼 低 视 力 一 侧 眼 球 缺 失, 且 另 一 侧 眼 低 视 力 一 侧 眼 球 缺 失 2.2 视 功 能 障 碍 除 眼 盲 目 和 低 视 力 外, 本 标 准 中 的 视 功 能 障 碍 还 包 括 视 野 缺 损 双 眼 盲 目 双 眼 视 野 缺 损, 直 径 小 于 5 双 眼 盲 目 大 于 等 于 双 眼 视 野 缺 损, 直 径 小 于 10 双 眼 盲 目 大 于 等 于 双 眼 视 野 缺 损, 直 径 小 于 20 双 眼 低 视 力 大 于 等 于 双 眼 低 视 力 大 于 等 于 双 眼 视 野 缺 损, 直 径 小 于 60 一 眼 盲 目 一 眼 视 野 缺 损, 直 径 小 于 5 一 眼 盲 目 大 于 等 于 一 眼 视 野 缺 损, 直 径 小 于 10 一 眼 盲 目 大 于 等 于 一 眼 视 野 缺 损, 直 径 小 于 20 一 眼 低 视 力 大 于 等 于 一 眼 视 野 缺 损, 直 径 小 于 60 注 :1 视 力 和 视 野 低 视 力 及 盲 目 分 级 标 准 级 别 最 好 矫 正 视 力 最 好 矫 正 视 力 低 于 最 低 矫 正 视 力 等 于 或 优 于 低 视 力 ( 三 米 指 数 ) ( 一 米 指 数 ) 盲 目 光 感 5 无 光 感 如 果 中 心 视 力 好 而 视 野 缩 小, 以 中 央 注 视 点 为 中 心, 视 野 直 径 小 于 20 而 大 于 10 者 为 盲 目 ; 如 直 径 小 于 10 者 为 盲 目 本 标 准 视 力 以 矫 正 视 力 为 准, 经 治 疗 而 无 法 恢 复 者 2 视 野 缺 损 指 因 损 伤 导 致 眼 球 注 视 前 方 而 不 转 动 所 能 看 到 的 空 间 范 围 缩 窄, 以 致 难 以 从 事 正 常 工 作 学 习 或 其 他 活 动 2.3 眼 球 的 晶 状 体 结 构 损 伤 外 伤 性 白 内 障 注 : 外 伤 性 白 内 障 : 凡 未 做 手 术 者, 均 适 用 本 条 ; 外 伤 性 白 内 障 术 后 遗 留 相 关 视 功 能 障 碍, 参 照 有 关 条 款 评 定 伤 残 等 级 2.4 眼 睑 结 构 损 伤

10 双 侧 眼 睑 显 著 缺 损 双 侧 眼 睑 外 翻 双 侧 眼 睑 闭 合 不 全 一 侧 眼 睑 显 著 缺 损 一 侧 眼 睑 外 翻 一 侧 眼 睑 闭 合 不 全 注 : 眼 睑 显 著 缺 损 指 闭 眼 时 眼 睑 不 能 完 全 覆 盖 角 膜 2.5 耳 廓 结 构 损 伤 或 听 功 能 障 碍 听 功 能 是 指 与 感 受 存 在 的 声 音 和 辨 别 方 位 音 调 音 量 和 音 质 有 关 的 感 觉 功 能 双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91dB, 且 双 侧 耳 廓 缺 失 双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91dB, 且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91dB, 另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71dB, 且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另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大 于 等 于 50% 双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71dB, 且 双 侧 耳 廓 缺 失 双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71dB, 且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双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56dB, 且 双 侧 耳 廓 缺 失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91dB, 另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71dB, 且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大 于 等 于 50% 双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71dB, 且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大 于 等 于 50% 双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56dB, 且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双 侧 耳 廓 缺 失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且 另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大 于 等 于 50%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大 于 等 于 50% 2.6 听 功 能 障 碍 双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91dB 双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81dB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91dB, 且 另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71dB 双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71dB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91dB, 且 另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56dB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91dB, 且 另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41dB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71dB, 且 另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56dB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71dB, 且 另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41dB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91dB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56dB, 且 另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41dB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71dB 双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26dB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56dB 3 发 声 和 言 语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3.1 鼻 的 结 构 损 伤 外 鼻 部 完 全 缺 失 外 鼻 部 大 部 分 缺 损 鼻 尖 及 一 侧 鼻 翼 缺 损 双 侧 鼻 腔 或 鼻 咽 部 闭 锁 一 侧 鼻 翼 缺 损 单 侧 鼻 腔 或 鼻 孔 闭 锁 3.2 口 腔 的 结 构 损 伤

11 舌 缺 损 大 于 全 舌 的 2/3 舌 缺 损 大 于 全 舌 的 1/3 口 腔 损 伤 导 致 牙 齿 脱 落 大 于 等 于 16 枚 口 腔 损 伤 导 致 牙 齿 脱 落 大 于 等 于 8 枚 3.3 发 声 和 言 语 的 功 能 障 碍 本 标 准 中 的 发 声 和 言 语 的 功 能 障 碍 是 指 语 言 功 能 丧 失 语 言 功 能 完 全 丧 失 注 : 语 言 功 能 完 全 丧 失 指 构 成 语 言 的 口 唇 音 齿 舌 音 口 盖 音 和 喉 头 音 的 四 种 语 言 功 能 中, 有 三 种 以 上 不 能 构 声 或 声 带 全 部 切 除, 或 因 大 脑 语 言 中 枢 受 伤 害 而 患 失 语 症, 并 须 有 资 格 的 耳 鼻 喉 科 医 师 出 具 医 疗 诊 断 证 明, 但 不 包 括 任 何 心 理 障 碍 引 致 的 失 语 4 心 血 管, 免 疫 和 呼 吸 系 统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4.1 心 脏 的 结 构 损 伤 或 功 能 障 碍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心 肺 联 合 移 植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心 脏 贯 通 伤 修 补 术 后, 心 电 图 有 明 显 改 变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心 肌 破 裂 修 补 4.2 脾 结 构 损 伤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脾 切 除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脾 部 分 切 除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脾 破 裂 修 补 4.3 肺 的 结 构 损 伤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全 肺 切 除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双 侧 肺 叶 切 除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同 侧 双 肺 叶 切 除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肺 叶 切 除 4.4 胸 廓 的 结 构 损 伤 本 标 准 中 的 胸 廓 的 结 构 损 伤 是 指 肋 骨 骨 折 或 缺 失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大 于 等 于 12 根 肋 骨 骨 折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大 于 等 于 8 根 肋 骨 骨 折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大 于 等 于 4 根 肋 骨 缺 失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大 于 等 于 4 根 肋 骨 骨 折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大 于 等 于 2 根 肋 骨 缺 失 5 消 化 代 谢 和 内 分 泌 系 统 有 关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5.1 咀 嚼 和 吞 咽 功 能 障 碍 咀 嚼 是 指 用 后 牙 ( 如 磨 牙 ) 碾 磨 或 咀 嚼 食 物 的 功 能 吞 咽 是 指 通 过 口 腔 咽 和 食 道 把 食 物 和 饮 料 以 适 宜 的 频 率 和 速 度 送 入 胃 中 的 功 能 咀 嚼 吞 咽 功 能 完 全 丧 失 注 : 咀 嚼 吞 咽 功 能 丧 失 指 由 于 牙 齿 以 外 的 原 因 引 起 器 质 障 碍 或 机 能 障 碍, 以 致 不 能 作 咀 嚼 吞 咽 运 动, 除 流 质 食 物 外 不 能 摄 取 或 吞 咽 的 状 态 5.2 肠 的 结 构 损 伤

12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小 肠 切 除 大 于 等 于 90%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小 肠 切 除 大 于 等 于 75%, 合 并 短 肠 综 合 症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小 肠 切 除 大 于 等 于 75% 腹 部 或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全 结 肠 直 肠 肛 门 结 构 切 除, 回 肠 造 瘘 腹 部 或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直 肠 肛 门 切 除, 且 结 肠 部 分 切 除, 结 肠 造 瘘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小 肠 切 除 大 于 等 于 50%, 且 包 括 回 盲 部 切 除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小 肠 切 除 大 于 等 于 50%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结 肠 切 除 大 于 等 于 50%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结 肠 部 分 切 除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直 肠 肛 门 损 伤, 且 遗 留 永 久 性 乙 状 结 肠 造 口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直 肠 肛 门 损 伤, 且 瘢 痕 形 成 5.3 胃 结 构 损 伤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全 胃 切 除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胃 切 除 大 于 等 于 50% 5.4 胰 结 构 损 伤 或 代 谢 功 能 障 碍 本 标 准 中 的 代 谢 功 能 障 碍 是 指 胰 岛 素 依 赖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胰 完 全 切 除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胰 切 除 大 于 等 于 50%, 且 伴 有 胰 岛 素 依 赖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胰 头 十 二 指 肠 切 除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胰 切 除 大 于 等 于 50%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胰 部 分 切 除 5.5 肝 结 构 损 伤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肝 切 除 大 于 等 于 75%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肝 切 除 大 于 等 于 50%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肝 部 分 切 除 6 泌 尿 和 生 殖 系 统 有 关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6.1 泌 尿 系 统 的 结 构 损 伤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双 侧 肾 切 除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孤 肾 切 除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双 侧 输 尿 管 缺 失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双 侧 输 尿 管 闭 锁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输 尿 管 缺 失, 另 一 侧 输 尿 管 闭 锁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膀 胱 切 除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尿 道 闭 锁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输 尿 管 缺 失, 另 一 侧 输 尿 管 严 重 狭 窄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输 尿 管 闭 锁, 另 一 侧 输 尿 管 严 重 狭 窄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肾 切 除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双 侧 输 尿 管 严 重 狭 窄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输 尿 管 缺 失, 另 一 侧 输 尿 管 狭 窄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输 尿 管 闭 锁, 另 一 侧 输 尿 管 狭 窄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肾 部 分 切 除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输 尿 管 缺 失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输 尿 管 闭 锁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尿 道 狭 窄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膀 胱 部 分 切 除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肾 破 裂 修 补

13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输 尿 管 严 重 狭 窄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膀 胱 破 裂 修 补 6.2 生 殖 系 统 的 结 构 损 伤 会 阴 部 损 伤 导 致 双 侧 睾 丸 缺 失 会 阴 部 损 伤 导 致 双 侧 睾 丸 完 全 萎 缩 会 阴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睾 丸 缺 失, 另 一 侧 睾 丸 完 全 萎 缩 会 阴 部 损 伤 导 致 阴 茎 体 完 全 缺 失 会 阴 部 损 伤 导 致 阴 道 闭 锁 会 阴 部 损 伤 导 致 阴 茎 体 缺 失 大 于 50% 会 阴 部 损 伤 导 致 双 侧 输 精 管 缺 失 会 阴 部 损 伤 导 致 双 侧 输 精 管 闭 锁 会 阴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输 精 管 缺 失, 另 一 侧 输 精 管 闭 锁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女 性 双 侧 乳 房 缺 失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子 宫 切 除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女 性 一 侧 乳 房 缺 失, 另 一 侧 乳 房 部 分 缺 失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女 性 一 侧 乳 房 缺 失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子 宫 部 分 切 除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子 宫 破 裂 修 补 会 阴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睾 丸 缺 失 会 阴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睾 丸 完 全 萎 缩 会 阴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输 精 管 缺 失 会 阴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输 精 管 闭 锁 7 神 经 肌 肉 骨 骼 和 运 动 有 关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7.1 头 颈 部 的 结 构 损 伤 双 侧 上 颌 骨 完 全 缺 失 双 侧 下 颌 骨 完 全 缺 失 一 侧 上 颌 骨 及 对 侧 下 颌 骨 完 全 缺 失 同 侧 上 下 颌 骨 完 全 缺 失 上 颌 骨 下 颌 骨 缺 损, 且 牙 齿 脱 落 大 于 等 于 24 枚 一 侧 上 颌 骨 完 全 缺 失 一 侧 下 颌 骨 完 全 缺 失 一 侧 上 颌 骨 缺 损 大 于 等 于 50%, 且 口 腔 颜 面 部 软 组 织 缺 损 大 于 20cm 2 一 侧 下 颌 骨 缺 损 大 于 等 于 6cm, 且 口 腔 颜 面 部 软 组 织 缺 损 大 于 20cm 2 面 颊 部 洞 穿 性 缺 损 大 于 20cm 2 上 颌 骨 下 颌 骨 缺 损, 且 牙 齿 脱 落 大 于 等 于 20 枚 一 侧 上 颌 骨 缺 损 大 于 25%, 小 于 50%, 且 口 腔 颜 面 部 软 组 织 缺 损 大 于 10cm 2 一 侧 下 颌 骨 缺 损 大 于 等 于 4cm, 且 口 腔 颜 面 部 软 组 织 缺 损 大 于 10cm 2 一 侧 上 颌 骨 缺 损 等 于 25%, 且 口 腔 颜 面 部 软 组 织 缺 损 大 于 10cm 2 面 部 软 组 织 缺 损 大 于 20cm 2, 且 伴 发 涎 瘘 上 颌 骨 下 颌 骨 缺 损, 且 牙 齿 脱 落 大 于 等 于 16 枚 上 颌 骨 下 颌 骨 缺 损, 且 牙 齿 脱 落 大 于 等 于 12 枚 上 颌 骨 下 颌 骨 缺 损, 且 牙 齿 脱 落 大 于 等 于 8 枚 上 颌 骨 下 颌 骨 缺 损, 且 牙 齿 脱 落 大 于 等 于 4 枚 颅 骨 缺 损 大 于 等 于 6cm 头 颈 部 关 节 功 能 障 碍 单 侧 颞 下 颌 关 节 强 直, 张 口 困 难 Ⅲ 度 双 侧 颞 下 颌 关 节 强 直, 张 口 困 难 Ⅲ 度 双 侧 颞 下 颌 关 节 强 直, 张 口 困 难 Ⅱ 度

14 一 侧 颞 下 颌 关 节 强 直, 张 口 困 难 I 度 注 : 张 口 困 难 判 定 及 测 量 方 法 是 以 患 者 自 身 的 食 指 中 指 无 名 指 并 列 垂 直 置 入 上 下 中 切 牙 切 缘 间 测 量 正 常 张 口 度 指 张 口 时 上 述 三 指 可 垂 直 置 入 上 下 切 牙 切 缘 间 ( 相 当 于 4.5cm 左 右 ); 张 口 困 难 I 度 指 大 张 口 时, 只 能 垂 直 置 入 食 指 和 中 指 ( 相 当 于 3cm 左 右 ); 张 口 困 难 II 度 指 大 张 口 时, 只 能 垂 直 置 入 食 指 ( 相 当 于 1.7cm 左 右 ); 张 口 困 难 III 度 指 大 张 口 时, 上 下 切 牙 间 距 小 于 食 指 之 横 径 7.3 上 肢 的 结 构 损 伤, 手 功 能 或 关 节 功 能 障 碍 双 手 完 全 缺 失 双 手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一 手 完 全 缺 失, 另 一 手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双 手 缺 失 ( 或 丧 失 功 能 ) 大 于 等 于 90% 双 手 缺 失 ( 或 丧 失 功 能 ) 大 于 等 于 70% 双 手 缺 失 ( 或 丧 失 功 能 ) 大 于 等 于 50% 一 上 肢 三 大 关 节 中, 有 两 个 关 节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一 上 肢 三 大 关 节 中, 有 一 个 关 节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双 手 缺 失 ( 或 丧 失 功 能 ) 大 于 等 于 30% 双 手 缺 失 ( 或 丧 失 功 能 ) 大 于 等 于 10% 双 上 肢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10cm 双 上 肢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4cm 一 上 肢 三 大 关 节 中, 因 骨 折 累 及 关 节 面 导 致 一 个 关 节 功 能 部 分 丧 失 注 : 手 缺 失 和 丧 失 功 能 的 计 算 : 一 手 拇 指 占 一 手 功 能 的 36%, 其 中 末 节 和 近 节 指 节 各 占 18%; 食 指 中 指 各 占 一 手 功 能 的 18%, 其 中 末 节 指 节 占 8%, 中 节 指 节 占 7%, 近 节 指 节 占 3%; 无 名 指 和 小 指 各 占 一 手 功 能 的 9%, 其 中 末 节 指 节 占 4%, 中 节 指 节 占 3%, 近 节 指 节 占 2% 一 手 掌 占 一 手 功 能 的 10%, 其 中 第 一 掌 骨 占 4%, 第 二 第 三 掌 骨 各 占 2%, 第 四 第 五 掌 骨 各 占 1% 本 标 准 中, 双 手 缺 失 或 丧 失 功 能 的 程 度 是 按 前 面 方 式 累 加 计 算 的 结 果 7.4 骨 盆 部 的 结 构 损 伤 骨 盆 环 骨 折, 且 两 下 肢 相 对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8cm 髋 臼 骨 折, 且 两 下 肢 相 对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8cm 骨 盆 环 骨 折, 且 两 下 肢 相 对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6cm 髋 臼 骨 折, 且 两 下 肢 相 对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6cm 骨 盆 环 骨 折, 且 两 下 肢 相 对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4cm 髋 臼 骨 折, 且 两 下 肢 相 对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4cm 骨 盆 环 骨 折, 且 两 下 肢 相 对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2cm 髋 臼 骨 折, 且 两 下 肢 相 对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2cm 7.5 下 肢 的 结 构 损 伤, 足 功 能 或 关 节 功 能 障 碍 双 足 跗 跖 关 节 以 上 缺 失 双 下 肢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8cm 一 下 肢 三 大 关 节 中, 有 两 个 关 节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双 足 足 弓 结 构 完 全 破 坏 一 足 跗 跖 关 节 以 上 缺 失 双 下 肢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6cm 一 足 足 弓 结 构 完 全 破 坏, 另 一 足 足 弓 结 构 破 坏 大 于 等 于 1/3 双 足 十 趾 完 全 缺 失 一 下 肢 三 大 关 节 中, 有 一 个 关 节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双 足 十 趾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15 双 下 肢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4cm 一 足 足 弓 结 构 完 全 破 坏 双 足 十 趾 中, 大 于 等 于 五 趾 缺 失 一 足 五 趾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一 足 足 弓 结 构 破 坏 大 于 等 于 1/3 双 足 十 趾 中, 大 于 等 于 两 趾 缺 失 双 下 肢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2cm 一 下 肢 三 大 关 节 中, 因 骨 折 累 及 关 节 面 导 致 一 个 关 节 功 能 部 分 丧 失 注 : 1 足 弓 结 构 破 坏 : 指 意 外 损 伤 导 致 的 足 弓 缺 失 或 丧 失 功 能 2 足 弓 结 构 完 全 破 坏 指 足 的 内 外 侧 纵 弓 和 横 弓 结 构 完 全 破 坏, 包 括 缺 失 和 丧 失 功 能 ; 足 弓 1/3 结 构 破 坏 指 足 三 弓 的 任 一 弓 的 结 构 破 坏 3 足 趾 缺 失 : 指 自 趾 关 节 以 上 完 全 切 断 7.6 四 肢 的 结 构 损 伤, 肢 体 功 能 或 关 节 功 能 障 碍 三 肢 以 上 缺 失 ( 上 肢 在 腕 关 节 以 上, 下 肢 在 踝 关 节 以 上 ) 三 肢 以 上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二 肢 缺 失 ( 上 肢 在 腕 关 节 以 上, 下 肢 在 踝 关 节 以 上 ), 且 第 三 肢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一 肢 缺 失 ( 上 肢 在 腕 关 节 以 上, 下 肢 在 踝 关 节 以 上 ), 且 另 二 肢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二 肢 缺 失 ( 上 肢 在 肘 关 节 以 上, 下 肢 在 膝 关 节 以 上 ) 一 肢 缺 失 ( 上 肢 在 肘 关 节 以 上, 下 肢 在 膝 关 节 以 上 ), 且 另 一 肢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二 肢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一 肢 缺 失 ( 上 肢 在 腕 关 节 以 上, 下 肢 在 踝 关 节 以 上 ), 且 另 一 肢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二 肢 缺 失 ( 上 肢 在 腕 关 节 以 上, 下 肢 在 踝 关 节 以 上 ) 两 上 肢 或 两 下 肢 或 一 上 肢 及 一 下 肢, 各 有 三 大 关 节 中 的 两 个 关 节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一 肢 缺 失 ( 上 肢 在 肘 关 节 以 上, 下 肢 在 膝 关 节 以 上 ) 一 肢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一 肢 缺 失 ( 上 肢 在 腕 关 节 以 上, 下 肢 在 踝 关 节 以 上 ) 四 肢 长 骨 一 骺 板 以 上 粉 碎 性 骨 折 注 :1 骺 板 : 骺 板 的 定 义 只 适 用 于 儿 童, 四 肢 长 骨 骺 板 骨 折 可 能 影 响 肢 体 发 育, 如 果 存 在 肢 体 发 育 障 碍 的, 应 当 另 行 评 定 伤 残 等 级 2 肢 体 丧 失 功 能 指 意 外 损 伤 导 致 肢 体 三 大 关 节 ( 上 肢 腕 关 节 肘 关 节 肩 关 节 或 下 肢 踝 关 节 膝 关 节 髋 关 节 ) 功 能 的 丧 失 3 关 节 功 能 的 丧 失 指 关 节 永 久 完 全 僵 硬 或 麻 痹 或 关 节 不 能 随 意 识 活 动 7.7 脊 柱 结 构 损 伤 和 关 节 活 动 功 能 障 碍 本 标 准 中 的 脊 柱 结 构 损 伤 是 指 颈 椎 或 腰 椎 的 骨 折 脱 位, 本 标 准 中 的 关 节 活 动 功 能 障 碍 是 指 颈 部 或 腰 部 活 动 度 丧 失 脊 柱 骨 折 脱 位 导 致 颈 椎 或 腰 椎 畸 形 愈 合, 且 颈 部 或 腰 部 活 动 度 丧 失 大 于 等 于 75% 脊 柱 骨 折 脱 位 导 致 颈 椎 或 腰 椎 畸 形 愈 合, 且 颈 部 或 腰 部 活 动 度 丧 失 大 于 等 于 50% 脊 柱 骨 折 脱 位 导 致 颈 椎 或 腰 椎 畸 形 愈 合, 且 颈 部 或 腰 部 活 动 度 丧 失 大 于 等 于 25% 7.8 肌 肉 力 量 功 能 障 碍 肌 肉 力 量 功 能 是 指 与 肌 肉 或 肌 群 收 缩 产 生 力 量 有 关 的 功 能 本 标 准 中 的 肌 肉 力 量 功 能 障

16 碍 是 指 四 肢 瘫 偏 瘫 截 瘫 或 单 瘫 四 肢 瘫 ( 三 肢 以 上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 截 瘫 (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 且 大 便 和 小 便 失 禁 四 肢 瘫 ( 二 肢 以 上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 偏 瘫 (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 截 瘫 (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 四 肢 瘫 ( 二 肢 以 上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 偏 瘫 (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 截 瘫 (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 四 肢 瘫 ( 二 肢 以 上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 偏 瘫 ( 一 肢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 截 瘫 ( 一 肢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 单 瘫 (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 偏 瘫 ( 一 肢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 截 瘫 ( 一 肢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 单 瘫 (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 偏 瘫 ( 一 肢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 截 瘫 ( 一 肢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 单 瘫 (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 注 :1 偏 瘫 指 一 侧 上 下 肢 的 瘫 痪 2 截 瘫 指 脊 髓 损 伤 后, 受 伤 平 面 以 下 双 侧 肢 体 感 觉 运 动 反 射 等 消 失 和 膀 胱 肛 门 括 约 肌 功 能 丧 失 的 病 症 3 单 瘫 指 一 个 肢 体 或 肢 体 的 某 一 部 分 瘫 痪 4 肌 力 : 为 判 断 肢 体 瘫 痪 程 度, 将 肌 力 分 级 划 分 为 0-0 级 : 肌 肉 完 全 瘫 痪, 毫 无 收 缩 : 可 看 到 或 触 及 肌 肉 轻 微 收 缩, 但 不 能 产 生 动 作 : 肌 肉 在 不 受 重 力 影 响 下, 可 进 行 运 动, 即 肢 体 能 在 床 面 上 移 动, 但 不 能 抬 高 : 在 和 地 心 引 力 相 反 的 方 向 中 尚 能 完 成 其 动 作, 但 不 能 对 抗 外 加 的 阻 力 : 能 对 抗 一 定 的 阻 力, 但 较 正 常 人 为 低 : 正 常 肌 力 8 皮 肤 和 有 关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8.1 头 颈 部 皮 肤 结 构 损 伤 和 修 复 功 能 障 碍 皮 肤 的 修 复 功 能 是 指 修 复 皮 肤 破 损 和 其 他 损 伤 的 功 能 本 标 准 中 的 皮 肤 修 复 功 能 障 碍 是 指 瘢 痕 形 成 头 颈 部 III 度 烧 伤,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8% 面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面 部 皮 肤 面 积 的 90% 颈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颈 部 活 动 度 完 全 丧 失 面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面 部 皮 肤 面 积 的 80% 颈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颈 部 活 动 度 丧 失 大 于 等 于 75% 面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面 部 皮 肤 面 积 的 60% 头 颈 部 III 度 烧 伤,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5%, 且 小 于 8% 颈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颈 部 活 动 度 丧 失 大 于 等 于 50% 面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面 部 皮 肤 面 积 的 40% 面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面 部 皮 肤 面 积 的 20% 头 部 撕 脱 伤 后 导 致 头 皮 缺 失,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头 皮 面 积 的 20% 颈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颈 前 三 角 区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颈 前 三 角 区 面 积 的 75% 面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24cm 2 头 颈 部 III 度 烧 伤,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2%, 且 小 于 5%

17 颈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颈 前 三 角 区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颈 前 三 角 区 面 积 的 50% 面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18cm 2 面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12cm 2 或 面 部 线 条 状 瘢 痕 大 于 等 于 20cm 面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6cm 2 或 面 部 线 条 状 瘢 痕 大 于 等 于 10cm 注 :1 瘢 痕 : 指 创 面 愈 合 后 的 增 生 性 瘢 痕, 不 包 括 皮 肤 平 整 无 明 显 质 地 改 变 的 萎 缩 性 瘢 痕 或 疤 痕 2 面 部 的 范 围 和 瘢 痕 面 积 的 计 算 : 面 部 的 范 围 指 上 至 发 际 下 至 下 颌 下 缘 两 侧 至 下 颌 支 后 缘 之 间 的 区 域, 包 括 额 部 眼 部 眶 部 鼻 部 口 唇 部 颏 部 颧 部 颊 部 和 腮 腺 咬 肌 部 面 部 瘢 痕 面 积 的 计 算 采 用 全 面 部 和 5 等 分 面 部 以 及 实 测 瘢 痕 面 积 的 方 法, 分 别 计 算 瘢 痕 面 积 面 部 多 处 瘢 痕, 其 面 积 可 以 累 加 计 算 3 颈 前 三 角 区 : 两 边 为 胸 锁 乳 突 肌 前 缘, 底 为 舌 骨 体 上 缘 及 下 颌 骨 下 缘 8.2 各 部 位 皮 肤 结 构 损 伤 和 修 复 功 能 障 碍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90% 躯 干 及 四 肢 III 度 烧 伤,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皮 肤 面 积 的 60%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80%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70% 躯 干 及 四 肢 III 度 烧 伤,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皮 肤 面 积 的 40%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60%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50% 躯 干 及 四 肢 III 度 烧 伤,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皮 肤 面 积 的 20%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40%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腹 壁 缺 损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腹 壁 面 积 的 25%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30% 躯 干 及 四 肢 III 度 烧 伤,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皮 肤 面 积 的 10%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20%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5% 注 :1 全 身 皮 肤 瘢 痕 面 积 的 计 算 : 按 皮 肤 瘢 痕 面 积 占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百 分 数 来 计 算, 即 中 国 新 九 分 法 : 在 100% 的 体 表 总 面 积 中 : 头 颈 部 占 9%(9 1)( 头 部 面 部 颈 部 各 占 3%); 双 上 肢 占 18%(9 2)( 双 上 臂 7%, 双 前 臂 6%, 双 手 5%); 躯 干 前 后 包 括 会 阴 占 27%(9 3) ( 前 躯 13%, 后 躯 13%, 会 阴 1%); 双 下 肢 ( 含 臀 部 ) 占 46%( 双 臀 5%, 双 大 腿 21%, 双 小 腿 13%, 双 足 7%)(9 5+1)( 女 性 双 足 和 臀 各 占 6%) 2 烧 伤 面 积 和 烧 伤 深 度 : 烧 伤 面 积 的 计 算 按 中 国 新 九 分 法, 烧 伤 深 度 按 三 度 四 分 法 III 度 烧 伤 指 烧 伤 深 达 皮 肤 全 层 甚 至 达 到 皮 下 肌 肉 和 骨 骼 烧 伤 事 故 不 包 括 冻 伤 吸 入 性 损 伤 ( 又 称 呼 吸 道 烧 伤 ) 和 电 击 伤 烧 伤 后 按 烧 伤 面 积 深 度 评 定 伤 残 等 级, 待 医 疗 终 结 后, 可 以 依 据 造 成 的 功 能 障 碍 程 度 皮 肤 瘢 痕 面 积 大 小 评 定 伤 残 等 级, 最 终 的 伤 残 等 级 以 严 重 者 为 准

18 附 表 一 :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伤 残 等 级 与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表 伤 残 等 级 伤 残 等 级 对 应 的 给 付 比 例 Ⅰ 级 伤 残 100% Ⅱ 级 伤 残 90% Ⅲ 级 伤 残 80% Ⅳ 级 伤 残 70% Ⅴ 级 伤 残 60% Ⅵ 级 伤 残 50% Ⅶ 级 伤 残 40% Ⅷ 级 伤 残 30% Ⅸ 级 伤 残 20% Ⅹ 级 伤 残 10% 注 : 除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各 伤 残 等 级 的 对 应 给 付 比 例 按 上 表 所 示 ( 条 款 全 文 结 束 )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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