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展 前 作 業 核 對 表 應 完 成 日 期 工 作 項 目 承 辦 窗 口 聯 絡 電 話 附 件 / 頁 碼 標 準 攤 位 : 確 認 攤 位 公 司 招 牌 基 本 配 備 配 置 申 請 追 加 攤 位 展 示 相 關 設 備 光 洋 波 斯 特 國 際 展 覽 股 份 有 限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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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錄 一 展 前 作 業 核 對 表...1 二 布 撤 展 暨 展 覽 活 動 時 間 表...2 三 展 覽 基 本 資 料...3 四 外 貿 協 會 業 務 承 辦 人...4 五 攤 位 裝 潢...4 六 臨 時 電 話 及 網 路 申 請 預 約...6 七 水 電 設 施 申 請 及 特 裝 展 位 水 電 預 約...6 八 參 展 相 關 證 件 及 資 料...7 九 參 展 注 意 事 項...8 十 新 產 品 發 表 會 申 請...9 十 一 贊 助 申 請... 9 十 二 參 展 廠 商 名 錄 印 製 及 廣 告 刊 登...9 十 三 旅 行 社...10 十 四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參 展 商 注 意 事 項...10 十 五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安 全 管 理 規 定...11 十 六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特 殊 裝 修 施 工 管 理 規 定...12 十 七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警 方 提 示...14 十 八 外 貿 協 會 參 展 一 般 規 定...14 附 件 1 4 標 準 攤 位 基 本 配 備 暨 配 置 圖 (1 個 4 個 攤 位 )...20 附 件 5 標 準 攤 位 配 備 示 意 圖...24 附 件 6 10 標 準 攤 位 基 本 配 備 暨 配 置 圖 美 食 區 (1 個 4 個 攤 位 )...25 附 件 11 標 準 攤 位 公 司 招 牌 選 用 表...30 附 件 標 準 攤 位 裝 潢 額 外 追 加 申 請 表...31 附 件 14 裝 潢 切 結 書...38 附 件 15 特 裝 申 報 預 約 匯 總 確 認 書...39 附 件 16 特 裝 施 工 安 全 責 任 書...40 附 件 17 特 裝 展 位 電 箱 ( 供 水 點 ) 位 置 圖...41 附 件 18 新 聞 參 考 資 料 發 布 申 請 表...42 附 件 19 新 産 品 發 表 會 申 請 表...43 附 件 20 參 展 商 贊 助 廣 告 項 目 及 申 請 表...44 附 件 21 官 方 網 站 免 費 網 路 行 銷 登 錄 使 用 說 明...47 附 件 22 在 台 旅 行 社 聯 絡 方 式...48 附 件 23 台 灣 名 品 網...49

2 一 展 前 作 業 核 對 表 應 完 成 日 期 工 作 項 目 承 辦 窗 口 聯 絡 電 話 附 件 / 頁 碼 標 準 攤 位 : 確 認 攤 位 公 司 招 牌 基 本 配 備 配 置 申 請 追 加 攤 位 展 示 相 關 設 備 光 洋 波 斯 特 國 際 展 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T: F: ( 各 區 連 繫 窗 口 請 詳 參 附 件 申 請 表 ) 附 件 1~13 7 月 31 日 空 地 攤 位 : 空 地 裝 潢 攤 位 設 計 圖 送 審 提 供 裝 潢 切 結 書 外 貿 協 會 拓 展 處 林 孜 穎 小 姐 轉 1516 分 機 第 4 頁 附 件 14 新 產 品 發 表 會 場 次 申 請 截 止 外 貿 協 會 展 覽 處 王 國 齡 小 姐 轉 分 機 2878 附 件 19 提 供 新 聞 參 考 資 料 外 貿 協 會 拓 展 處 曾 湘 羚 小 姐 轉 1480 分 機 附 件 18 參 展 商 名 錄 廣 告 刊 登 亞 格 數 位 有 限 公 司 王 若 玉 小 姐 轉 204 分 機 第 9 頁 14 日 贊 助 申 請 登 錄 官 方 網 站 網 路 行 銷 外 貿 協 會 拓 展 處 林 君 翰 先 生 外 貿 協 會 網 路 中 心 蔡 欣 璇 小 姐 轉 1583 分 機 轉 1753 分 機 附 件 19 附 件 21 8 月 空 地 攤 位 : 特 裝 申 報 預 約 彙 總 確 認 書 附 件 日 特 裝 施 工 安 全 責 任 書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大 陸 手 機 : 附 件 16 電 箱 ( 供 水 點 ) 位 置 圖 4 展 廳 : 蔣 玉 彪 附 件 18 施 工 證 申 請 5 展 廳 : 張 偉 月 15~17 日 空 地 攤 位 : 前 往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 西 門 ) 繳 費 及 領 取 施 工 證 6 展 廳 : 韓 超 附 件 14~17 領 取 參 展 廠 商 名 錄 及 參 展 證 展 覽 現 場 參 展 廠 商 服 務 台 第 7 頁 1

3 二 布 撤 展 暨 展 覽 活 動 時 間 表 日 期 時 間 性 質 9 月 15 日 ( 二 ) 上 午 8 時 30 分 至 晚 間 8 時 展 廳 空 地 廠 商 布 展 9 月 16 日 ( 三 ) 上 午 8 時 30 分 至 晚 間 8 時 展 廳 空 地 廠 商 布 展 進 9 月 17 日 ( 四 ) 上 午 8 時 30 分 至 下 午 5 時 展 廳 空 地 及 標 準 攤 位 布 展 場 參 展 廠 商 於 上 述 時 間 內 如 已 完 成 攤 位 佈 置, 仍 請 派 員 照 顧 攤 位, 以 免 展 品 遺 失 空 地 攤 位 搭 建 商 如 9 月 日 需 加 班 施 工, 須 在 當 日 下 午 4 時 前 向 展 館 申 報 所 有 攤 位 須 於 9 月 17 日 下 午 5 時 前 完 成 搭 建 布 展, 當 日 恕 不 接 受 加 班 申 請 展 覽 期 間 出 9 月 18 日 ( 五 ) 9 月 19 日 ( 六 ) 9 月 20 日 ( 日 ) 9 月 21 日 ( 一 ) 9 月 21 日 ( 一 ) 上 午 8 時 30 分 起 參 展 廠 商 進 場 上 午 9 時 開 幕 典 禮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展 覽 ( 開 放 專 業 買 主 ) 上 午 8 時 30 分 起 參 展 廠 商 進 場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展 覽 ( 開 放 專 業 買 主 及 消 費 者 ) 上 午 8 時 30 分 起 參 展 廠 商 進 場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展 覽 ( 開 放 專 業 買 主 及 消 費 者 ) 上 午 8 時 30 分 起 參 展 廠 商 進 場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展 覽 ( 開 放 專 業 買 主 及 消 費 者 ) 下 午 5 時 展 覽 結 束 下 午 5 時 至 下 午 6 時 撤 展 ( 輕 型 及 手 提 展 品 ) 下 午 6 時 至 晚 間 12 時 撤 展 ( 大 型 展 品 及 攤 位 裝 潢 ) 場 參 展 廠 商 不 得 於 展 覽 結 束 前 (9 月 21 日 下 午 5 時 ) 提 前 撒 離, 主 辦 單 位 將 對 違 規 者, 限 制 其 參 加 後 續 台 灣 名 品 展 覽 之 權 益 上 述 撤 除 期 間, 各 參 展 廠 商 需 自 行 派 員 照 料 展 品 及 裝 潢 材 料, 若 有 遺 失, 主 辦 單 位 歉 不 負 責 2

4 三 展 覽 基 本 資 料 ( 一 ) 展 覽 名 稱 2015 年 南 京 台 灣 名 品 交 易 會 ( 二 ) 展 出 日 期 及 時 間 2015 年 9 月 18 日 至 21 日 每 日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 三 ) 展 出 地 點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展 廳 及 5A 登 陸 廳 ( 四 ) 展 出 面 積 39,600 平 方 公 尺 ( 五 ) 主 辦 單 位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 六 ) 官 方 網 站 ( 七 ) 展 品 專 區 主 題 形 象 區 : 台 灣 精 品 館 台 灣 農 業 精 品 館 O2O 生 活 館 健 康 產 業 形 象 館 感 知 文 創 館 智 能 生 活 體 驗 館 新 北 市 館 專 業 產 品 區 : 文 創 及 工 藝 產 品 區 台 灣 名 茶 區 服 飾 及 配 件 產 品 區 運 動 休 閒 產 品 區 文 具 及 教 育 產 品 區 婦 幼 及 老 齡 產 品 區 美 容 生 技 產 品 區 家 居 生 活 產 品 區 城 市 特 色 產 品 區 農 產 食 品 區 ( 不 收 烹 調 類 ) 連 鎖 加 盟 及 台 灣 美 食 區 ( 本 展 禁 止 油 炸 類 食 品 ) ( 八 ) 開 放 對 象 本 展 為 綜 合 性 商 展,9 月 18 日 邀 請 專 業 買 主 參 觀 ( 憑 公 司 名 片 登 記 入 場 ),9 月 日 開 放 專 業 買 主 及 消 費 者 進 場 ( 九 ) 大 會 活 動 1. 開 幕 典 禮 :9 月 18 日 上 午 9 時 於 金 陵 會 議 中 心 中 華 廳 舉 行 2. 採 購 洽 談 會 : 於 展 覽 期 間 辦 理, 將 邀 請 當 地 業 者 與 參 展 廠 商 做 一 對 一 洽 談 3

5 四 外 貿 協 會 業 務 承 辦 人 負 責 項 目 聯 絡 窗 口 (T) (F) 展 覽 規 劃 業 務 協 調 拓 展 處 劉 淑 華 1539 分 機 ([email protected]) 展 務 拓 展 處 林 君 翰 1517 分 機 ([email protected]) 攤 位 設 計 與 裝 潢 展 覽 處 陳 嘉 敏 2203 分 機 ([email protected]) 展 覽 宣 傳 新 聞 發 布 拓 展 處 曾 湘 羚 1480 分 機 ([email protected]) 官 方 網 站 網 路 行 銷 網 路 中 心 蔡 欣 璇 1753 分 機 ([email protected]) 展 場 週 邊 活 動 展 覽 處 王 國 齡 2878 分 機 ([email protected]) 五 攤 位 裝 潢 ( 一 ) 租 用 標 準 攤 位 : 1. 攤 位 裝 潢 由 本 會 統 一 設 計 及 施 工, 基 本 配 備 提 供 數 量 依 租 用 攤 位 數 ( 附 件 1~4) 調 整, 請 於 2015 年 7 月 31 日 前 向 大 會 裝 潢 承 包 商 光 洋 波 斯 特 國 際 展 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確 認 攤 位 需 求 及 公 司 招 牌 形 式 ( 附 件 1~11) 2. 如 需 租 用 展 示 相 關 設 備 或 更 改 設 備 位 置 申 請 電 話 網 路 或 需 供 水 ( 附 件 12~13), 請 於 2015 年 7 月 31 日 前 逕 洽 大 會 裝 潢 承 包 商 光 洋 波 斯 特 國 際 展 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逾 期 訂 單 每 筆 加 收 50% 作 業 費 用, 超 過 發 包 日 期 (8 月 14 日 ) 後 取 消 訂 單, 則 不 予 退 費 於 展 覽 現 場 追 加, 每 筆 訂 單 加 收 50% 費 用 3. 為 維 護 本 展 形 象, 嚴 禁 參 展 商 於 攤 位 門 楣 及 攤 位 立 柱 懸 掛 及 張 貼 宣 傳 用 品 及 展 品 4. 若 需 增 加 規 格 用 電 或 需 24 小 時 用 電 者, 務 請 儘 早 提 出 ( 二 ) 租 用 空 地 攤 位 自 行 搭 建 企 業 形 象 者 ( 即 特 裝 展 位 ): 1. 攤 位 裝 潢 由 租 用 單 位 自 行 負 責, 主 辦 單 位 僅 提 供 空 地 面 積 2. 展 台 搭 建 限 高 : 限 高 5 米,4 米 以 上 5 米 以 下 之 建 築 物, 外 圍 必 須 自 走 道 外 緣 內 縮 1 米, 並 嚴 禁 搭 建 二 層 展 台 及 封 頂 3. 四 面 臨 走 道 之 攤 位 裝 潢, 其 中 一 牆 面 可 做 為 背 牆, 其 餘 三 面 不 得 採 封 閉 式 設 計, 或 須 採 視 覺 穿 透 之 設 計, 若 採 視 覺 穿 透 設 計 之 牆 面, 其 連 續 牆 面 之 長 度 不 可 超 過 該 面 攤 位 長 度 二 分 之 一 4. 為 維 護 本 展 形 象, 嚴 禁 參 展 商 於 攤 位 門 楣 及 攤 位 立 柱 懸 掛 及 張 貼 宣 傳 用 品 及 展 品 5. 攤 位 設 計 圖 及 裝 潢 切 結 書 ( 附 件 14) 最 遲 應 於 2015 年 7 月 31 日 前, 以 電 子 檔 寄 交 外 貿 協 會 (Tel: 分 機 1516; 電 子 郵 件 : [email protected] 林 孜 穎 小 姐 ) 及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 聯 絡 人 資 訊 請 參 考 附 件 15) 審 核 4

6 6. 依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規 定, 設 計 施 工 圖 需 清 楚 標 明 高 度 及 平 面 尺 寸, 電 箱 及 插 座 擺 放 位 置, 每 頁 圖 檔 都 需 註 明 攤 位 號 碼 及 報 名 參 展 的 公 司 名 稱 ( 非 產 品 或 品 牌 名 稱 ), 未 經 主 辦 單 位 事 前 審 核 確 認 者, 將 不 發 給 施 工 證 申 報 多 層 複 雜 結 構 展 台 以 及 室 外 展 台 搭 建 時 須 提 供 展 台 細 部 結 構 圖 ( 加 蓋 大 陸 國 家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印 章 及 其 所 在 建 築 設 計 院 審 核 章 ) 見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特 裝 展 位 施 工 管 理 規 定 7. 依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規 定, 攤 位 裝 潢 商 應 於 展 前 向 該 中 心 提 出 施 工 申 請 ( 詳 見 本 頁 第 7 項 : 特 裝 展 位 進 館 前 的 辦 證 流 程 ), 並 繳 納 相 關 規 費 取 得 空 地 攤 位 施 工 證 後, 始 得 進 場 施 工 相 關 規 費 項 目 及 規 定 請 詳 十 六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特 殊 裝 修 施 工 管 理 規 定 8.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服 務 價 格 表 說 明 :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服 務 預 訂 價 格 ( 本 頁 第 9 項 ) 中 特 裝 申 報 ( 含 水 電 氣 接 駁 ) 臨 時 電 話 及 網 路 特 裝 管 理 費 施 工 證 等 項 爲 提 前 預 訂 服 務 的 價 格, 服 務 預 訂 截 止 日 期 為 8 月 28 日, 預 訂 截 止 期 後 的 以 及 現 場 臨 時 增 加 的 特 裝 申 報 ( 含 水 電 氣 接 駁 ) 臨 時 電 話 及 網 路 特 裝 管 理 費 施 工 證 等 服 務 單 價 在 本 預 訂 服 務 價 格 的 基 礎 增 加 50% 的 附 加 服 務 費 用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對 本 服 務 預 訂 價 格 方 案 擁 有 最 終 解 釋 權 9. 特 裝 管 理 費 清 場 押 金 及 施 工 證 等 預 訂 報 價 表 : 項 目 規 格 價 格 ( 人 民 幣 / 展 期 ) 備 註 特 裝 管 理 費 M 2 10 特 裝 清 潔 押 金 M 至 多 人 民 幣 2 萬 元 施 工 證 張 20 每 個 空 地 攤 位 至 少 需 配 備 一 組 滅 火 器, 憑 服 務 委 託 單 滅 火 器 租 借 押 金 聯 去 各 館 服 務 台 領 取 10. 空 地 攤 位 進 館 前 的 辦 證 流 程 : (1) 詳 細 閱 讀 本 手 册 中 的 十 五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安 全 管 理 規 定 和 十 六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特 殊 裝 修 施 工 管 理 規 定 ; (2) 在 2015 年 7 月 31 日 前 將 特 裝 委 托 搭 建 授 權 書 特 裝 圖 紙 ( 效 果 圖 平 面 尺 寸 圖 立 面 尺 寸 圖 ) 營 業 執 照 及 電 工 證 複 印 件 等 資 料, 以 電 子 檔 寄 交 外 貿 協 會 及 發 至 南 京 館 方 各 相 應 館 長 電 子 郵 箱 ( 本 手 冊 第 6 頁 ) 進 行 圖 紙 資 料 審 核 工 作 ; (3) 審 圖 通 過 的 單 位 在 2015 年 8 月 28 日 前 將 以 下 資 料 發 至 南 京 館 方 各 相 應 館 館 長 ( 本 手 冊 第 6 頁 ) 郵 箱, 以 此 作 爲 特 裝 申 報 預 約 匯 總 確 認, 逾 期 加 收 50% 的 附 加 服 務 費 : 5

7 A. 填 寫 好 並 蓋 公 章 的 附 件 14 裝 潢 切 結 書 B. 填 寫 好 並 蓋 公 章 的 附 件 15 特 裝 申 報 預 約 匯 總 確 認 書 C. 填 寫 好 並 蓋 公 章 的 附 件 16 特 裝 施 工 安 全 責 任 書 D. 標 注 清 晰 並 蓋 章 的 附 件 17 電 箱 ( 供 水 點 ) 位 置 圖 (4) 帶 齊 附 件 15 特 裝 申 報 預 約 彙 總 確 認 書 中 所 列 資 料 原 件, 並 按 其 中 確 定 的 內 容 和 時 間 (9 月 日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 繳 費 ( 如 有 變 動 視 同 現 場 申 請 加 收 50% 附 加 費 ) 領 取 施 工 證 進 館 施 工 (5)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各 館 館 長 的 具 體 聯 繫 方 式 :( 限 工 作 時 間 9:00~17:00) 館 別 館 長 及 大 陸 電 話 館 長 郵 箱 4 +5A 蔣 玉 彪 @qq.com 5 張 偉 @qq.com 6 韓 超 @qq.com 六 臨 時 電 話 及 網 路 申 請 預 約 ( 逾 期 加 收 50% 的 附 加 服 務 費 ) ( 一 ) 參 展 廠 商 如 需 裝 置 臨 時 電 話 或 網 路, 標 準 攤 位 參 展 廠 商 請 填 妥 附 件 13 於 本 年 7 月 24 日 前 向 大 會 裝 潢 承 包 商 光 洋 波 斯 特 國 際 展 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請 ; 空 地 攤 位 請 填 妥 附 件 15, 逕 向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申 請 ( 二 ) 相 關 價 目 表 如 下 ( 人 民 幣 / 元 ): 項 目 名 稱 單 價 押 金 單 位 合 計 ( 元 ) 市 內 電 話 ( 含 話 費 ) 線 天 ( 單 價 + 押 金 ) 條 數 天 數 國 內 直 線 電 話 ( 含 話 費 ) 線 天 ( 單 價 + 押 金 ) 條 數 天 數 國 際 直 線 電 話 ( 國 際 長 途 電 話 費 另 計 ) 線 天 ( 單 價 + 押 金 ) 條 數 天 數 展 位 元 網 路 ( 動 態 IP 頻 寬 2M) 終 端 天 ( 單 價 + 押 金 ) 條 數 天 數 展 位 元 網 路 ( 動 態 IP 頻 寬 4M) 終 端 天 ( 單 價 + 押 金 ) 條 數 天 數 展 位 元 網 路 ( 動 態 IP 頻 寬 10M) 終 端 天 ( 單 價 + 押 金 ) 條 數 天 數 七 水 電 設 施 申 請 及 特 裝 展 位 水 電 預 約 價 ( 逾 期 加 收 50% 的 附 加 服 務 費 ) ( 一 ) 空 地 攤 位 恕 不 提 供 基 本 用 電, 請 依 實 際 用 量 在 預 約 截 止 日 前 填 妥 附 件 15 附 件 16 附 件 17, 並 發 送 至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各 相 應 館 館 長 郵 箱 提 出 申 請 ( 二 ) 標 準 攤 位 凡 超 過 基 本 用 電 使 用 特 殊 規 格 用 電 需 24 小 時 供 電 ( 如 水 族 箱 冰 箱 或 特 殊 展 示 品 ) 及 申 請 供 水 氣 設 備 者, 請 填 妥 附 件 13, 逕 送 大 會 裝 潢 承 包 商 光 洋 波 斯 特 國 際 展 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空 地 攤 位 廠 商 水 電 申 請 請 洽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由 於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僅 限 於 每 展 館 展 6

8 廳 南 側 ( 下 圖 方 塊 區 塊 內 ) 攤 位 有 供 水 點, 故 展 廳 內 其 他 區 域 一 律 不 提 供 供 水 服 務 入 口 ( 三 ) 為 保 護 特 殊 展 品 之 用 電 安 全, 如 有 需 要, 請 自 行 加 裝 穩 壓 器 或 不 斷 電 系 統 如 有 24 小 時 用 電 者, 請 一 併 提 出 申 請 ( 四 ) 外 貿 協 會 提 供 之 標 準 攤 位 所 附 插 座 僅 供 如 筆 記 型 電 腦 使 用 之 基 本 用 電, 嚴 禁 廠 商 使 用 擴 充 座 延 長 線 及 高 耗 能 電 器, 如 : 煮 水 壺 等, 若 因 廠 商 私 自 使 用 上 述 設 備 導 致 跳 電, 外 貿 協 會 將 沒 收 其 參 展 保 證 金 ; 廠 商 如 需 使 用 高 耗 能 電 器, 請 自 行 向 大 會 裝 潢 承 包 商 光 洋 波 斯 特 國 際 展 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請 額 外 用 電 並 應 另 行 付 費 ( 五 ) 空 地 攤 位 ( 特 裝 展 位 ) 預 約 價 ( 人 民 幣 / 元 ): 項 目 租 金 押 金 ( 元 ) ( 元 ) 單 位 布 展 期 用 電 (220V/16A) 300 處 / 布 展 期 布 展 期 用 電 (380V/16A) 400 處 / 布 展 期 特 殊 用 電 24 小 時 供 電 (220V/16A) 處 / 展 期 24 小 時 供 電 (380V/16A) 處 / 展 期 布 撤 展 期 設 備 就 位 用 電 300 處 / 小 時 開 展 期 用 電 (220V/16A) 處 / 展 期 開 展 期 用 電 (380V/16A) 處 / 展 期 開 展 期 用 電 (380V/25A) 處 / 展 期 開 展 期 用 電 (380V/32A) 處 / 展 期 開 展 期 用 電 (380V/50A) 處 / 展 期 開 展 期 用 電 開 展 期 用 電 (380V/60A) 處 / 展 期 開 展 期 用 電 (380V/100A) 處 / 展 期 開 展 期 用 電 (380V/150A) 處 / 展 期 開 展 期 用 電 (380V/200A) 處 / 展 期 開 展 期 用 電 (380V/300A) 處 / 展 期 開 展 期 用 電 (380V/400A) 處 / 展 期 供 水 供 水 DN 處 / 展 期 八 參 展 相 關 證 件 及 資 料 ( 一 ) 參 展 證 : 1. 於 2015 年 9 月 15 日 至 17 日 展 覽 布 展 期 間, 每 日 上 午 8 時 30 分 至 下 午 5 時, 憑 公 司 名 片 至 展 館 參 展 廠 商 服 務 台 領 取 租 用 空 地 攤 位 之 廠 商 須 於 2015 年 7 月 31 日 前 提 交 裝 潢 切 結 書 ( 如 附 件 14) 方 可 領 證 7

9 2. 租 用 一 個 攤 位 者 發 給 4 張, 每 增 租 一 個 攤 位 加 發 2 張, 單 一 公 司 領 取 上 限 為 24 張 3. 展 覽 期 間 (2015 年 9 月 18 日 至 21 日 ) 憑 證 入 場 ; 如 有 遺 失, 恕 不 補 發 4. 參 展 廠 商 於 布 撤 展 期 間 亦 可 憑 參 展 證 進 場 ( 二 ) 施 工 證 : 1. 凡 需 要 於 布 撤 展 期 間 進 行 攤 位 施 工 者 皆 應 申 請 2. 於 8 月 28 日 前 填 妥 附 件 15 特 裝 申 報 預 約 彙 總 確 認 書 寄 給 各 相 應 館 館 長 ( 本 手 冊 第 6 頁 ) 郵 箱 完 成 預 約, 並 於 15 至 17 日 帶 齊 附 件 15 所 列 資 料 原 件 前 往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繳 納 相 關 規 費, 以 取 得 施 工 證 相 關 流 程 及 規 費 見 第 4 7 頁 和 並 請 詳 細 閱 讀 第 頁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特 殊 裝 修 施 工 管 理 規 定 等 諸 項 規 定 ( 三 ) 業 者 參 觀 證 : 於 本 展 官 方 網 站 上 提 供 業 者 參 觀 證 電 子 檔, 供 參 展 廠 商 下 載 並 邀 請 相 關 業 者 參 觀 展 覽 ( 四 ) 參 展 廠 商 名 錄 (Official Directory): 於 布 展 期 間 隨 參 展 證 一 併 發 送, 每 家 參 展 廠 商 限 領 1 本 九 參 展 注 意 事 項 ( 一 ) 參 展 廠 商 所 租 攤 位, 不 得 私 自 分 租 或 轉 讓 或 以 非 報 名 時 申 請 之 公 司 名 稱 參 展 如 有 違 反, 外 貿 協 會 除 立 即 收 回 分 租 或 轉 讓 之 攤 位, 停 止 非 報 名 廠 商 繼 續 展 出 外, 同 時 將 沒 收 參 展 廠 商 之 保 證 金 及 取 消 展 出 資 格, 並 禁 止 參 展 廠 商 及 非 報 名 廠 商 參 加 1 至 3 年 內 外 貿 協 會 於 大 陸 辦 理 之 展 覽 ( 二 ) 所 有 攤 位 裝 潢 及 展 品 佈 置 須 於 2015 年 9 月 17 日 下 午 5 時 前 佈 置 完 畢, 當 日 不 受 理 加 班 申 請 ( 三 )2015 年 9 月 15 日 至 16 日 欲 申 請 加 班 者, 須 於 當 日 下 午 4 時 前 向 展 館 9 號 門 服 務 櫃 台 ( 燕 山 路 ) 提 出 申 請 並 付 費,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加 班 費 用 收 費 標 準 如 下 : 項 目 名 稱 單 價 ( 人 民 幣 ) 單 位 下 午 4 時 前 申 請, 施 工 至 晚 間 10 時 前 5 M 2 / 小 時 下 午 4 時 前 申 請, 晚 間 10 時 後 加 班 8 M 2 / 小 時 下 午 4 時 後 申 請, 施 工 至 晚 間 10 時 前 8 M 2 / 小 時 下 午 4 時 後 申 請, 晚 間 10 時 後 加 班 10 M 2 / 小 時 ( 四 ) 攤 位 上 之 公 司 名 稱 招 牌 須 與 參 展 報 名 表 上 公 司 名 稱 一 致, 如 有 違 反, 將 立 即 取 消 參 展 資 格, 停 止 展 出, 參 展 廠 商 不 得 異 議 ( 五 ) 所 有 攤 位 之 廠 商 展 品, 請 於 9 月 17 日 當 日 下 午 5 時 前 抵 達, 並 由 貴 公 司 參 展 人 員 在 場 自 行 簽 收 8

10 ( 六 ) 布 撤 展 及 展 覽 期 間 請 自 行 派 員 照 料 展 品 及 裝 潢 材 料, 或 應 自 行 投 保 產 險, 若 有 遺 失, 主 辦 單 位 恕 不 負 責 ( 七 ) 展 覽 期 間 大 型 展 品 不 准 再 運 入 或 運 出 展 場 參 展 廠 商 如 需 補 充 小 型 手 提 物 品, 可 於 展 覽 期 間 每 日 上 午 8 時 30 分 至 9 時 為 之 如 欲 攜 出 小 型 手 提 展 品, 須 至 參 展 廠 商 服 務 台 申 請 並 取 得 放 行 條 後 始 得 為 之 展 覽 最 後 一 日, 任 何 展 品 不 得 於 下 午 5 時 以 前 攜 出 展 場 ( 八 ) 為 維 護 展 覽 及 公 司 形 象, 請 避 免 於 攤 位 上 用 餐 十 新 產 品 發 表 會 申 請 為 協 助 參 展 廠 商 拓 展 商 機, 提 高 產 品 曝 光 率, 主 辦 單 位 將 於 展 覽 期 間 開 放 特 定 時 段 提 供 參 展 廠 商 於 大 會 主 舞 台 辦 理 新 產 品 發 表 會, 歡 迎 廠 商 多 多 利 用 相 關 申 請 表 及 辦 法 請 詳 附 件 19 十 一 贊 助 申 請 ( 一 ) 目 的 : 為 擴 大 廠 商 參 展 效 益, 主 辦 單 位 特 提 供 多 項 宣 傳 管 道, 以 增 加 廠 商 曝 光 機 會 ( 二 ) 辦 法 : 1. 贊 助 項 目 及 費 用 請 詳 附 件 20 每 一 項 目 以 接 受 一 家 廠 商 贊 助 為 原 則, 但 數 量 較 大 或 金 額 較 多 之 項 目, 本 會 得 視 情 形 分 別 或 同 時 接 受 二 家 以 上 廠 商 聯 合 贊 助 2. 贊 助 項 目 及 其 文 案 設 計 等 均 須 經 本 會 核 定 後, 由 本 會 或 贊 助 廠 商 負 責 製 作 3. 贊 助 廠 商 得 於 贊 助 品 上 依 規 定 之 面 積 範 圍 內 標 示 公 司 名 稱 及 Logo 4. 本 贊 助 活 動 將 自 2015 年 7 月 24 日 起 開 放 廠 商 申 請, 並 於 2015 年 8 月 14 日 截 止 請 有 意 願 參 加 之 廠 商 填 妥 附 件 20, 於 截 止 日 前 傳 真 予 本 會 詳 情 請 洽 林 君 翰 先 生, 電 話 : 轉 1517 分 機 十 二 參 展 廠 商 名 錄 印 製 及 廣 告 刊 登 ( 一 ) 本 會 印 製 之 參 展 廠 商 名 錄 (Official Directory) 提 供 參 觀 展 覽 之 業 者 參 考, 以 協 助 參 展 廠 商 拓 展 商 機 ( 二 ) 本 會 將 依 據 參 展 報 名 表 所 填 資 料 印 製 參 展 廠 商 名 錄 如 不 願 意 公 開 公 司 訊 息 刊 登 者, 請 於 2015 年 7 月 31 日 前 聯 繫 本 會 林 孜 穎 小 姐, 電 話 : 轉 1516 分 機, 傳 真 : , 電 子 郵 件 :[email protected] ( 三 ) 本 名 錄 開 放 廠 商 刊 登 廣 告, 要 點 如 下 : 1. 廣 告 篇 幅 : 每 則 14.9 公 分 ( 寬 ) 21 公 分 ( 高 ) 2. 廣 告 照 片 : 電 子 檔, 解 析 度 300dpi( 以 上 ), 檔 案 格 式 tif eps pdf 皆 可 3. 廣 告 價 格 : 請 洽 亞 格 數 位 有 限 公 司 王 若 玉 小 姐, 電 話 : 分 機 247 參 展 廠 商 名 錄 尺 寸 : 全 頁 14.9cm 21cm 版 面 價 目 ( 新 台 幣 ) 9

11 十 三 旅 行 社 封 底 60,000 封 面 裡 40,000 封 底 裡 40,000 封 底 裡 對 頁 40,000 跨 頁 ( 報 導 + 廣 告 ) 30,000 內 頁 全 頁 ( 彩 色 ) 20,000 書 籤 ( 贈 送 內 頁 一 頁 ) 80,000 大 會 參 展 廠 商 攤 位 指 示 圖 版 面 價 目 ( 新 台 幣 ) 封 底 60,000 每 格 ( 廠 商 可 選 直 格 或 橫 格 上 刊 ) 25,000 為 協 助 本 交 易 會 參 展 廠 商 順 利 安 排 旅 務 及 展 品 運 送 事 宜, 本 會 已 洽 多 家 旅 行 社 提 供 服 務, 請 逕 洽 附 件 22 表 列 業 者 詢 問 相 關 事 宜, 或 自 行 洽 詢 其 他 可 提 供 服 務 業 者 十 四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參 展 商 注 意 事 項 各 位 參 展 商, 為 了 您 和 他 人 的 安 全, 保 持 良 好 的 參 展 環 境 和 維 護 展 會 秩 序, 確 保 展 會 安 全 順 利 進 行, 請 您 務 必 遵 守 如 下 規 定 : 1. 所 有 人 員 必 須 佩 帶 有 效 證 件 按 照 展 會 主 辦 單 位 公 佈 的 時 間 進 出 展 館 並 服 從 保 衛 人 員 檢 查, 證 件 不 得 轉 借 2. 展 品 出 館 憑 放 行 條 予 以 放 行, 放 行 條 請 與 展 會 現 場 大 會 服 務 台 工 作 人 員 聯 絡 辦 理 3. 本 中 心 為 無 煙 展 館, 展 廳 內 嚴 禁 吸 煙, 吸 煙 請 至 室 外 指 定 地 點 4. 展 覽 樣 品 拆 箱 後, 包 裝 箱 碎 紙 泡 沫 和 木 板 等 易 燃 物 品 必 須 及 時 清 出 展 館, 不 得 在 展 位 外 通 道 上 擺 放 包 裝 箱 和 樣 品, 嚴 禁 遮 擋 覆 蓋 消 防 配 電 等 設 施, 消 防 黃 線 內 嚴 禁 布 展 每 日 閉 館 前 應 對 本 攤 位 進 行 安 全 檢 查, 確 認 無 遺 留 火 種 和 安 全 隱 患 並 切 斷 電 源 後 方 可 離 開 展 位 5. 嚴 禁 動 火 焊 接, 嚴 禁 攜 帶 和 展 出 各 種 劇 毒 品 易 燃 易 爆 有 放 射 性 等 危 險 物 品 6. 電 鋸 電 刨 等 木 工 製 作 應 在 展 廳 外 操 作, 禁 止 在 展 廳 內 進 行 木 工 材 料 及 油 漆 類 基 礎 加 工 7. 嚴 禁 擅 自 拆 裝 改 動 標 準 攤 位, 鋸 裁 鋁 材 展 板 嚴 禁 在 展 館 的 展 板 鋁 材 以 及 地 面 塗 漆 打 釘 和 開 洞 8. 嚴 禁 私 自 拖 拉 桌 椅 或 使 用 展 館 的 桌 椅 做 登 高 工 具 9. 標 準 攤 位 內 電 源 規 格 為 220V/50Hz, 限 使 用 功 率 300W, 只 限 一 般 照 明 以 及 低 功 率 電 器 使 用, 嚴 禁 私 拉 亂 接 電 源 10

12 10. 展 廳 內 嚴 禁 使 用 泡 沫 海 綿 膠 粘 貼, 嚴 禁 在 展 館 內 胡 亂 張 貼 11. 參 展 商 用 餐 請 到 展 館 設 置 的 餐 飲 區, 請 勿 在 展 覽 區 域 內 進 餐 12. 開 展 期 間, 不 准 在 展 廳 地 溝 和 衛 生 間 面 盆 或 蹲 坑 傾 倒 任 何 廢 水 食 物 和 垃 圾 造 成 地 溝 污 染 和 水 盆 或 蹲 坑 堵 塞 需 承 擔 清 除 和 疏 通 費 用, 情 况 嚴 重 或 造 成 其 他 工 作 影 響 還 需 承 擔 賠 償 責 任 13. 詳 細 事 宜, 請 到 服 務 台 參 閱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相 關 管 理 規 定 十 五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安 全 管 理 規 定 1. 展 廳 內 嚴 禁 吸 煙, 嚴 禁 動 火 焊 接, 嚴 禁 攜 帶 和 展 出 各 種 劇 毒 品 易 燃 易 爆 有 放 射 性 等 危 險 物 品, 嚴 格 執 行 博 覽 中 心 展 館 防 火 規 定, 違 者 視 情 節 給 予 嚴 肅 處 理 ; 2. 特 裝 修 展 位 的 搭 建 按 規 定 不 得 超 過 限 定 高 度 與 牆 面 至 少 保 留 0.6 米 的 安 全 檢 修 通 道 且 距 天 花 板 至 少 保 持 0.5 米 的 淨 空 ; 廣 告 牌 的 搭 建 必 須 牢 固 可 靠, 符 合 安 全 要 求 ; 室 外 廣 告 牌 應 具 有 抵 抗 風 雨 衝 擊 的 能 力 搭 建 單 位 和 使 用 單 位 均 應 簽 訂 安 全 責 任 書 ; 3. 所 有 展 台 展 品 廣 告 牌 的 佈 置 嚴 禁 佔 用 消 防 通 道, 嚴 禁 影 響 展 館 原 有 消 防 設 施 的 使 用, 嚴 禁 在 消 火 栓 安 全 出 口 附 近 佈 置 展 台, 嚴 禁 佔 用 安 全 疏 散 通 道, 消 防 黃 線 內 嚴 禁 布 展 ; 4. 參 展 的 所 有 各 種 道 具, 應 採 用 不 燃 燒 或 難 燃 燒 材 料 製 作, 若 確 需 使 用 少 量 可 燃 材 料, 應 事 先 作 符 合 要 求 的 防 火 阻 燃 處 理, 否 則 嚴 禁 進 入 展 館 ; 5. 參 展 單 位 應 該 按 照 實 際 用 電 負 荷 申 報, 電 氣 線 路 應 採 用 雙 層 絕 緣 保 護, 整 流 器 不 得 直 接 安 裝 在 可 燃 物 上, 大 功 率 燈 具 應 與 可 燃 物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嚴 禁 私 拉 亂 接 電 氣 線 路 和 超 負 荷 用 電, 嚴 禁 使 用 電 熱 壺 電 熨 斗 電 爐 等 大 功 率 電 器 設 備 ; 6. 展 覽 樣 品 拆 箱 後, 包 裝 箱 碎 紙 泡 沫 和 木 板 等 易 燃 物 品 必 須 及 時 清 出 展 館, 不 得 在 展 位 外 通 道 上 擺 放 包 裝 箱 和 樣 品, 嚴 禁 遮 擋 覆 蓋 消 防 配 電 等 設 施, 消 防 黃 線 內 嚴 禁 布 展 每 日 閉 館 前 應 對 本 攤 位 進 行 安 全 檢 查, 確 認 無 遺 留 火 種 和 安 全 隱 患 並 切 斷 電 源 後 方 可 離 開 展 位 ; 7. 汽 車 拖 拉 機 及 各 類 汽 油 柴 油 發 動 機 均 應 在 館 外 展 出, 若 確 需 在 展 館 內 展 出, 不 應 操 作 維 修, 油 箱 內 的 燃 油 不 應 超 過 展 出 移 動 至 館 外 時 的 用 量 ; 8. 所 有 人 員 必 須 佩 帶 有 效 證 件 按 照 展 會 主 辦 單 位 公 佈 的 時 間 進 出 展 館 並 服 從 保 衛 人 員 檢 查, 證 件 不 得 轉 借 ; 9. 展 品 出 館 憑 放 行 條 予 以 放 行, 放 行 條 請 與 組 委 會 聯 絡 辦 理 ; 10. 妥 善 保 管 好 現 金 手 機 重 要 證 件 和 其 他 貴 重 物 品, 不 要 隨 意 擺 放 貴 重 展 品 須 定 人 看 管, 提 高 警 惕, 嚴 防 偷 盜 詐 騙 筆 記 本 電 腦 請 在 服 務 台 辦 理 手 續 支 付 押 金 免 租 賃 費 領 取 筆 記 本 鎖 11

13 11. 若 發 生 燃 爆 等 意 外 突 發 事 件, 請 服 從 公 安 保 衛 人 員 指 揮, 儘 快 疏 散 到 館 外 安 全 地 點 ; 12. 布 撤 展 貨 車 請 在 主 辦 單 位 規 定 的 時 間 內 進 場, 按 指 定 地 點 臨 時 停 放, 卸 貨 ( 裝 貨 ) 後 立 即 駛 出 大 院, 貨 車 嚴 禁 在 院 內 過 夜 展 出 期 間 進 館 車 輛 按 規 定 路 線 行 駛, 按 指 定 位 置 停 放, 未 持 有 展 會 通 行 證 的 車 輛 按 規 定 收 費, 所 有 車 輛 應 服 從 交 通 管 理 人 員 的 指 揮 疏 導 在 裝 卸 搬 運 安 裝 以 及 撤 展 的 過 程 中, 不 得 損 壞 綠 地 花 草 樹 木 以 及 館 內 設 施 ; 13. 本 規 定 已 報 南 京 市 公 安 局 消 防 局 備 案, 希 望 與 會 單 位 個 人 認 真 遵 守, 共 同 維 護 安 全 對 於 違 反 本 規 定 造 成 事 故 的 單 位, 展 館 將 視 情 節 輕 重 追 究 當 事 人 及 相 關 單 位 負 責 人 的 責 任, 造 成 嚴 重 後 果 將 移 交 公 安 消 防 機 關 追 究 其 法 律 責 任 十 六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特 殊 裝 修 施 工 管 理 規 定 ( 一 ) 適 用 範 圍 特 裝 展 位 範 圍 : 參 展 商 自 行 設 計 製 作 布 展 的 非 中 心 搭 建 標 攤 形 式 的 參 展 面 積 ( 二 ) 特 裝 施 工 管 理 1.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只 允 許 持 有 本 中 心 展 覽 服 務 部 簽 發 的 施 工 許 可 的 特 裝 修 施 工 企 業 或 參 展 商 在 中 心 施 工 2. 特 裝 企 業 需 持 企 業 營 業 執 照 複 印 件 施 工 資 質 布 展 圖 紙 ( 包 括 展 台 裝 修 效 果 圖 用 電 量 使 用 材 料 者 說 明 以 及 其 他 可 以 明 確 表 示 展 台 的 結 構 使 用 材 料 的 說 明 等 ) 施 工 單 位 有 效 資 質 證 明, 在 進 場 施 工 8 月 28 日 前 填 寫 展 覽 會 特 殊 裝 修 申 報 表 報 展 覽 服 務 部 進 行 審 核 ( 若 審 核 未 通 過, 則 退 還 給 特 裝 修 施 工 企 業 進 行 修 改, 直 至 符 合 中 心 的 相 關 規 定 ), 經 展 覽 服 務 部 審 核 同 意 並 留 下 相 關 資 料 後, 由 特 裝 修 施 工 企 業 ( 參 展 商 ) 填 寫 工 程 安 全 責 任 書 及 服 務 委 託 單 繳 納 特 裝 管 理 費 特 裝 清 場 押 金 電 源 接 駁 等 相 關 費 用 後, 憑 服 務 委 託 單 客 戶 聯 收 據 和 發 票 領 取 施 工 證 ( 一 人 一 證 ), 憑 證 進 場 施 工 3. 所 有 特 裝 布 展 展 位 的 設 計 與 布 展 其 垂 直 正 投 影 不 得 超 出 預 留 空 地 的 範 圍 4. 裝 修 施 工 單 位 應 在 規 定 時 間 和 區 域 內 施 工, 並 嚴 格 遵 守 南 京 市 公 安 消 防 局 頒 佈 的 舉 辦 展 覽 消 防 安 全 須 知 和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的 有 關 規 定, 因 違 反 規 定 造 成 的 損 失, 施 工 單 位 應 負 擔 全 部 責 任 參 展 者 在 布 展 期 間 如 需 加 班, 應 在 當 日 16 時 前 到 各 展 廳 前 方 現 場 服 務 台 現 場 服 務 處 填 寫 申 請 單 並 交 納 加 班 費 後 放 可 進 行 5. 在 展 覽 會 開 幕 前, 所 有 對 展 台 進 行 裝 修 施 工 的 參 展 單 位 應 準 時 參 加 由 公 安 消 防 等 部 門 組 織 的 安 全 檢 查, 對 檢 查 出 的 問 題 應 在 開 幕 前 解 決, 不 得 拖 延 6. 布 撤 展 期 間 特 裝 施 工 所 産 生 的 殘 餘 塗 料 油 漆 廢 弃 油 水 不 得 傾 倒 衛 生 間 面 盆 蹲 坑 內 ; 造 成 地 面 污 染 和 下 水 道 / 溝 槽 堵 塞 需 扣 除 特 裝 清 場 押 金, 造 成 嚴 重 後 果 還 需 賠 償 12

14 並 處 罰 金 7. 展 會 結 束 後 由 裝 修 施 工 企 業 ( 參 展 商 ) 各 自 負 責 清 除 遺 留 的 裝 修 垃 圾, 清 除 完 畢 後, 由 中 心 的 現 場 管 理 人 員 在 清 場 押 金 收 據 上 簽 字 認 可, 裝 修 施 工 企 業 ( 參 展 商 ) 憑 此 到 服 務 台 收 費 處 退 清 場 押 金 ( 三 ) 現 場 施 工 安 全 保 護 1. 不 得 對 中 心 搭 建 的 標 攤 擅 自 進 行 改 建 嫁 接, 嚴 禁 私 拉 亂 接 燈 具 及 其 他 用 電 器 具 2. 電 鋸 電 刨 等 木 工 製 作 應 在 展 館 外 操 作, 禁 止 在 展 館 內 進 行 木 工 材 料 及 油 漆 類 基 礎 加 工 3. 展 館 內 臨 時 佈 線 須 採 用 合 格 的 雙 層 絕 緣 電 線 電 纜 禁 止 使 用 絞 股 線 ( 花 線 ) 和 鋁 芯 線 4. 特 殊 裝 修 攤 位 內 電 箱 總 開 關 額 定 電 流 值 應 與 申 報 用 電 的 開 關 電 流 值 一 致, 不 得 超 出 申 請 用 電 的 電 流 值, 否 則 視 為 少 報 多 用,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管 理 部 門 有 權 對 少 報 或 不 報 用 電 的 特 裝 施 工 企 業 予 以 處 罰, 並 保 留 追 究 由 此 引 起 的 作 業 事 故 的 法 律 責 任 的 權 利 5. 三 相 負 荷 超 過 20 安 培 電 流 的 非 機 械 動 力 用 電, 應 設 分 開 關 分 級 保 護 單 項 負 荷 超 過 16 安 培 電 流, 應 採 用 三 相 電 源 設 計, 並 三 相 平 均 分 配 展 位 元 負 荷 6. 布 展 期 間 各 種 管 線 應 固 定, 橫 跨 通 道 的 管 線 應 採 取 有 效 的 保 護 並 加 蓋 保 護 7. 特 裝 展 位 送 電 前 須 作 安 全 檢 查, 施 工 單 位 電 工 應 先 自 檢, 隱 蔽 電 氣 部 分 封 閉 前 應 主 動 聯 絡 中 心 現 場 服 務 人 員 協 助 安 全 檢 查 ; 對 不 符 合 安 全 要 求 的 展 位, 中 心 電 工 不 予 送 電 8. 不 得 在 人 行 通 道 出 入 口 消 防 設 施 強 弱 電 地 插 等 處 擺 掛 貼 及 釘 各 類 展 覽 樣 品 宣 傳 品 或 其 他 標 誌 9. 展 場 任 何 地 方 都 禁 止 擅 自 粘 貼 如 確 需 在 展 板 及 展 架 上 粘 貼 KT 板 萬 通 板 或 即 時 貼 類 宣 傳 品, 請 自 帶 或 到 總 服 務 台 購 買 展 覽 專 用 貼 進 行 粘 貼 10. 不 得 破 壞 展 館 的 一 切 設 施 或 改 變 其 使 用 性 質 和 位 置 地 面 牆 面 不 得 釘 釘 打 孔 懸 掛 物 體, 如 確 有 特 殊 要 求 應 向 展 館 管 理 部 門 申 報, 經 批 准 後 方 可 施 工, 展 會 結 束 應 及 時 恢 復 原 狀 11. 南 京 台 灣 名 品 交 易 會 展 台 搭 建 限 高 5 米 4 米 以 上 5 米 以 下 之 建 築 物, 外 圍 必 須 自 走 道 外 緣 內 縮 1 米, 並 嚴 禁 搭 建 二 層 展 台 及 封 頂 12. 四 面 臨 走 道 之 攤 位 裝 潢, 其 中 一 牆 面 可 做 為 背 牆, 其 餘 三 面 不 得 採 封 閉 式 設 計, 或 須 採 視 覺 穿 透 之 設 計, 若 採 視 覺 穿 透 設 計 之 牆 面, 其 連 續 牆 面 之 長 度 不 可 超 過 該 面 攤 位 長 度 二 分 之 一 任 何 臨 時 搭 建 物 與 牆 面 必 須 保 持 0.6 米 的 安 全 檢 修 通 道 13. 展 覽 樣 品 拆 箱 後, 包 裝 箱 碎 紙 泡 沫 和 木 板 等 物 品 必 須 及 時 清 出 展 館 ( 或 有 序 堆 放 13

15 於 主 辦 單 位 統 一 指 定 的 室 外 存 放 地 點 ), 不 得 在 展 館 內 公 共 區 域 或 其 他 展 位 元 外 存 放 包 裝 箱 和 展 品 如 需 寄 存 貴 重 物 品 可 與 服 務 台 聯 繫 辦 理 存 放 手 續 14. 參 展 單 位 在 裝 卸 搬 運 安 裝 及 撤 離 展 品 過 程 中, 不 得 損 壞 館 外 綠 地 花 草 樹 木 ; 不 得 在 通 道 展 館 門 前 堆 放 物 品 影 響 通 道 暢 通 禁 止 使 用 易 燃 易 爆 品 展 廳 承 重 3 噸 / 平 方 米,6 展 廳 承 重 5 噸 / 平 方 米,5A 登 錄 廳 承 重 3 噸 / 平 方 米, 請 嚴 格 遵 守 承 重 限 定 展 廳 及 5A 登 錄 廳 均 為 耐 磨 水 泥 地 面 16. 搭 建 攤 位 使 用 的 材 料 應 為 非 易 燃 物 且 燃 燒 擴 散 率 不 低 於 2 級 17. 其 他 有 關 事 項, 以 展 場 相 關 管 理 部 門 的 解 釋 為 准 十 七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警 方 提 示 為 保 證 大 會 及 展 示 ( 展 覽 ) 活 動 安 全 有 序 進 行, 保 障 中 心 管 理 工 作 高 效 順 利 運 轉 和 治 安 秩 序 良 好, 南 京 警 方 就 安 全 防 範 和 治 安 管 理 提 示 如 下 : 1. 按 照 上 級 公 安 機 關 要 求 和 當 前 治 安 形 勢 需 要, 請 所 有 與 會 領 導 參 展 企 業 人 員 主 動 配 和 安 檢, 接 受 安 全 檢 查 和 驗 證 驗 票 2. 服 從 中 心 管 理 人 員 和 現 場 公 安 安 保 人 員 的 管 理, 所 有 車 輛 在 指 定 位 置 有 序 停 放, 以 免 堵 塞 主 要 通 道, 影 響 內 部 管 理 秩 序 3. 提 高 安 全 防 範 意 識, 防 止 重 要 資 料 財 物 被 盜, 企 業 個 人 攜 帶 的 手 提 電 腦 請 使 用 電 腦 鎖 ; 其 他 貴 重 物 品 貴 重 資 料 要 求 明 確 專 人 保 管 4. 注 意 防 火 安 全, 所 有 人 員 不 得 在 會 場 展 區 或 其 他 禁 煙 區 域 吸 煙 ; 不 得 私 拉 亂 接 電 線 ; 不 得 使 用 明 火 發 生 電 路 故 障, 請 及 時 聯 繫 工 程 人 員 交 專 業 人 員 處 理 5. 積 極 配 合 公 安 機 關 管 理 治 安 秩 序, 發 現 發 生 財 物 被 盜 被 扒 或 其 他 治 安 事 件 請 及 時 向 公 安 機 關 報 警 求 助 公 安 機 關 報 警 求 助 電 話 : ;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服 務 電 話 : 十 八 外 貿 協 會 參 展 一 般 規 定 ( 一 ) 參 展 注 意 事 項 及 罰 則 : 1. 為 維 護 本 展 形 象, 嚴 禁 參 展 商 於 攤 位 門 楣 及 攤 位 立 柱 懸 掛 及 張 貼 宣 傳 用 品 及 展 品 一 經 本 展 巡 查 小 組 查 證 屬 實 並 登 記, 外 貿 協 會 得 隨 時 停 止 其 展 出, 直 到 參 展 廠 商 承 諾 不 再 展 出 違 規 產 品 ; 經 巡 查 小 組 連 續 登 記 3 次 以 上 者, 外 貿 協 會 將 禁 止 參 展 廠 商 參 加 未 來 1 至 3 年 內 由 外 貿 協 會 於 大 陸 辦 理 之 展 覽 並 得 沒 收 其 參 展 保 證 金 2. 外 貿 協 會 有 權 視 展 品 性 質 及 參 展 廠 商 以 往 參 加 外 貿 協 會 所 辦 理 之 國 內 外 推 廣 活 動 之 紀 錄, 決 定 是 否 接 受 報 名 3. 申 請 空 地 攤 位 之 參 展 廠 商, 除 須 具 備 民 國 102 年 後 ( 含 民 國 102 年 ) 出 口 實 績 超 過 100 萬 美 14

16 元 者, 外 貿 協 會 將 視 過 去 參 展 裝 潢 形 象 紀 錄 及 裝 潢 實 圖 後 決 定 是 否 同 意 租 用 空 地, 審 圖 未 過 者, 外 貿 協 會 得 要 求 改 用 標 準 攤 位 4. 如 參 展 廠 商 報 名 攤 位 數, 超 過 大 會 可 分 配 數, 外 貿 協 會 將 依 本 參 展 辦 法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選 定 合 適 展 出 產 品 之 參 展 廠 商, 並 對 報 名 攤 位 數 及 展 區 進 行 調 整, 參 展 廠 商 不 得 異 議 5. 參 展 廠 商 報 名 後, 不 得 變 更 產 品 品 項, 參 展 廠 商 若 展 出 非 屬 報 名 品 項, 一 經 本 展 巡 查 小 組 查 證 屬 實 並 登 記, 外 貿 協 會 得 隨 時 停 止 其 展 出, 直 到 參 展 廠 商 承 諾 不 再 展 出 違 規 產 品 ; 經 巡 查 小 組 連 續 登 記 3 次 以 上 者, 外 貿 協 會 將 禁 止 參 展 廠 商 參 加 未 來 1 至 3 年 內 由 外 貿 協 會 於 大 陸 辦 理 之 展 覽 並 得 沒 收 其 參 展 保 證 金 6. 參 展 廠 商 報 名 後, 不 得 更 改 原 報 名 之 公 司 名 稱 ; 大 會 手 冊 及 攤 位 招 牌 板 只 能 標 示 原 報 名 之 公 司 名 稱, 如 有 違 反, 將 立 即 取 消 參 展 資 格, 停 止 展 出, 同 時 將 沒 收 參 展 廠 商 之 保 證 金, 並 得 以 禁 止 參 展 廠 商 及 非 報 名 廠 商 參 加 未 來 1 至 3 年 內 由 外 貿 協 會 於 大 陸 辦 理 之 展 覽 7. 參 展 廠 商 所 租 攤 位, 不 得 私 自 分 租 或 轉 讓 或 以 非 報 名 時 申 請 之 公 司 名 稱 參 展 如 有 違 反, 外 貿 協 會 除 立 即 收 回 分 租 或 轉 讓 之 攤 位, 停 止 非 報 名 廠 商 繼 續 展 出 外, 同 時 將 沒 收 參 展 廠 商 之 保 證 金 及 取 消 展 出 資 格, 並 禁 止 參 展 廠 商 及 非 報 名 廠 商 參 加 1 至 3 年 內 外 貿 協 會 於 大 陸 辦 理 之 展 覽 8. 參 展 廠 商 應 派 員 準 時 參 加 展 覽 如 未 依 時 參 加 展 覽, 所 訂 攤 位 視 同 自 動 放 棄, 外 貿 協 會 將 不 退 還 所 繳 交 之 參 展 分 攤 費 及 保 證 金, 且 參 展 廠 商 1 年 內 不 得 參 加 由 外 貿 協 會 於 大 陸 辦 理 之 台 灣 名 品 交 易 會 或 博 覽 會 9. 嚴 禁 展 示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產 品 : (1) 為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本 展 覽 嚴 禁 展 示 侵 害 他 人 專 利 權 商 標 權 著 作 權 營 業 秘 密 等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產 品 (2) 參 展 廠 商 如 明 知 其 參 展 產 品 業 經 法 院 判 決 確 定 有 侵 害 他 人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情 事, 而 仍 予 以 陳 列 時, 一 經 發 覺, 外 貿 協 會 除 立 即 停 止 其 全 部 產 品 之 展 出 及 沒 收 其 所 繳 保 證 金 外, 並 得 於 未 來 1 至 3 年 內 禁 止 其 參 加 由 外 貿 協 會 於 大 陸 辦 理 之 展 覽 (3) 參 展 廠 商 於 參 展 期 間 若 遭 人 檢 舉 展 示 之 產 品 有 侵 害 他 人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情 事, 且 檢 舉 人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外 貿 協 會 將 立 即 停 止 該 項 產 品 之 展 出 : i. 經 法 院 一 審 判 決 確 屬 智 慧 財 產 權 有 侵 害 他 人 權 利 之 事 實 者 ii. 經 著 作 權 審 議 及 調 解 委 員 會 調 解 認 定 確 屬 該 著 作 有 侵 害 他 人 著 作 權 之 事 實 者 iii. 疑 受 有 專 利 權 侵 害 之 廠 商 已 將 可 能 侵 害 專 利 權 之 產 品 或 其 標 的 物 送 請 專 業 機 構 鑑 定, 取 得 鑑 定 報 告, 且 事 先 或 同 時 通 知 可 能 侵 害 之 製 造 商 或 參 展 廠 商, 要 求 前 述 製 造 商 或 參 展 廠 商 排 除 侵 害 者 15

17 (4) 外 貿 協 會 如 因 此 牽 連 涉 訟 或 受 有 其 他 損 害, 參 展 廠 商 須 負 一 切 賠 償 責 任 10. 嚴 禁 展 示 有 違 我 國 民 法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公 平 交 易 法 商 品 標 示 法 商 品 檢 驗 法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法 及 當 地 法 令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如 大 陸 之 產 品 質 量 法 廣 告 法 或 反 不 當 競 爭 法 ) 等 相 關 法 令 之 產 品 參 展 廠 商 如 明 知 其 參 展 產 品 有 前 述 違 法 之 情 事, 而 仍 予 以 陳 列 時, 一 經 發 覺, 外 貿 協 會 除 得 立 即 停 止 其 全 部 產 品 之 展 出 及 沒 收 保 證 金 外, 並 得 於 未 來 1 至 3 年 內 禁 止 其 參 加 由 外 貿 協 會 於 大 陸 辦 理 之 推 廣 活 動 外 貿 協 會 如 因 此 牽 連 涉 訟 或 受 有 其 他 損 害, 參 展 廠 商 須 負 一 切 賠 償 責 任 11. 展 覽 結 束 前 (9 月 21 日 下 午 5 時 ) 撤 離 攤 位 者, 經 巡 查 小 組 登 記 者, 外 貿 協 會 將 沒 收 其 參 展 保 證 金 12. 展 覽 期 間 禁 止 使 用 擴 音 設 備 ( 含 隨 身 式 擴 音 機, 俗 稱 小 蜜 蜂 ) 現 場 叫 賣, 或 因 現 場 操 作 導 致 發 出 噪 音 ( 超 過 85 分 貝 ) 灰 塵 惡 臭 或 導 致 走 道 壅 塞, 影 響 其 他 參 展 廠 商 之 展 示 時 或 展 品 大 量 堆 疊 攤 位 內 超 過 接 待 桌 高 度 影 響 整 體 形 象 者, 經 巡 查 小 組 連 續 登 記 3 次 以 上 者, 外 貿 協 會 沒 收 其 參 展 保 證 金, 並 視 情 節 禁 止 參 展 廠 商 參 加 未 來 1 至 3 年 內 由 外 貿 協 會 於 大 陸 辦 理 之 展 覽 13. 參 展 廠 商 之 展 示 範 圍 僅 限 於 各 自 攤 位 內, 不 得 在 攤 位 以 外 區 域 如 公 共 設 施 走 道 或 牆 柱 上 陳 列 商 品 或 張 貼 任 何 宣 傳 物 品 或 分 發 型 錄 出 版 品 紀 念 品 等 宣 傳 資 料, 如 有 違 反 並 經 巡 查 小 組 連 續 登 記 3 次 以 上 者, 外 貿 協 會 沒 收 其 參 展 保 證 金 14. 外 貿 協 會 提 供 之 標 準 攤 位 所 附 插 座 僅 含 供 筆 記 型 電 腦 使 用 之 基 本 用 電, 嚴 禁 廠 商 使 用 擴 充 座 延 長 線 及 高 耗 能 電 器, 如 : 煮 水 壺 等, 若 因 廠 商 私 自 使 用 上 述 設 備 導 致 跳 電, 外 貿 協 會 將 沒 收 其 參 展 保 證 金 ; 廠 商 如 需 使 用 高 耗 能 電 器, 請 自 行 向 大 會 裝 潢 承 包 商 光 洋 波 斯 特 國 際 展 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請 額 外 用 電 並 應 另 行 付 費, 所 申 請 電 器 之 瓦 數 請 以 最 高 額 定 電 量 為 基 準 進 行 申 請 為 避 免 插 頭 拔 除 次 數 過 多 而 造 成 插 座 鬆 脫 且 跳 電 之 情 事, 請 避 免 輪 流 使 用 電 器 15. 參 展 廠 商 禁 止 展 售 過 期 產 品 及 即 期 產 品 ( 保 存 期 1 年 以 上 的 產 品, 剩 3 個 月 就 是 即 期 ; 保 存 期 3 至 6 個 月 的 產 品, 剩 1 個 月 就 算 即 期 ; 保 存 期 1 個 月 以 下 的 產 品, 剩 1 週 就 算 即 期 ), 並 禁 止 以 散 裝 或 現 場 分 裝 之 形 式 展 售 攤 位 請 隨 時 注 意 清 潔 及 整 齊 經 客 戶 反 映 或 巡 查 小 組 查 獲, 外 貿 協 會 沒 收 其 參 展 保 證 金, 並 視 情 節 禁 止 參 展 廠 商 參 加 未 來 1 至 3 年 內 由 外 貿 協 會 於 大 陸 辦 理 之 展 覽 16. 參 展 廠 商 對 其 現 場 試 銷 產 品 負 有 法 律 責 任, 如 有 品 質 瑕 疵 或 與 宣 傳 不 符 者 : (1) 展 中 參 展 廠 商 應 給 予 客 戶 無 條 件 退 換 貨, 並 應 立 即 將 該 項 產 品 下 架 及 停 止 試 銷, 必 要 時 得 依 照 大 陸 地 區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 法, 負 擔 賠 償 責 任 16

18 (2) 展 覽 結 束 後 若 客 戶 向 外 貿 協 會 申 訴, 參 展 廠 商 同 意 外 貿 協 會 有 權 以 該 參 展 廠 商 所 繳 保 證 金 代 為 償 付 (3) 展 中 暨 展 覽 結 束 後 參 展 廠 商 若 未 妥 善 處 理 客 訴, 外 貿 協 會 得 隨 時 禁 止 其 展 出 權 利, 並 將 禁 止 參 展 廠 商 參 加 未 來 1 至 3 年 內 由 外 貿 協 會 於 大 陸 辦 理 之 展 覽 17. 為 展 現 台 灣 產 品 優 質 且 衛 生 之 形 象, 食 品 展 售 廠 商 及 員 工 請 於 現 場 配 戴 口 罩 及 手 套, 另 為 維 護 消 費 者 逛 展 安 全, 如 有 試 吃 產 品 亦 請 使 用 塑 膠 製 牙 籤, 並 提 供 紙 箱 做 為 垃 圾 桶, 共 同 維 持 攤 位 清 潔 ( 二 ) 展 場 秩 序 : 1. 展 出 期 間 展 場 開 放 時 間 : 展 出 期 間 參 展 廠 商 可 於 每 日 上 午 8 時 30 分 入 場, 加 強 攤 位 之 整 理 與 美 化, 俾 能 於 9 時 準 時 開 放 中 午 時 段 展 覽 照 常 開 放 2. 展 出 產 品 如 不 願 讓 參 觀 者 拍 照 或 錄 影, 請 自 行 加 設 請 勿 拍 照 或 請 勿 錄 影 標 示 牌, 惟 對 持 有 本 主 辦 單 位 所 發 記 者 證 (PRESS) 者, 請 儘 量 配 合 以 利 宣 傳 工 作 之 進 行 3. 凡 易 爆 易 燃 及 其 他 危 險 物 品 違 禁 品 禁 止 攜 入 展 場 ; 如 經 發 現, 本 會 得 強 制 予 以 搬 離 展 場, 由 參 展 廠 商 負 擔 一 切 費 用 及 責 任 4. 安 全 及 保 險 : (1) 展 覽 期 間 ( 包 括 布 展 及 撤 展 期 間 ) 本 會 管 理 人 員 負 責 管 制 展 場 出 入 口, 維 持 人 員 及 展 品 進 出 展 場 公 共 秩 序, 惟 參 展 廠 商 對 其 展 品 裝 潢 物 料 及 工 程 設 施 均 應 自 行 派 人 照 料, 貴 重 展 品 請 自 行 投 保, 或 聘 僱 警 衛 加 強 保 全, 如 有 遺 失 或 毀 損, 本 會 不 負 賠 償 責 任 (2) 參 展 廠 商 自 展 品 及 裝 潢 品 運 至 展 場 起, 至 展 覽 結 束 運 離 展 場 止, 必 須 自 行 投 保 火 險 竊 盜 險 水 漬 險 及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 包 括 天 然 災 害 附 加 險, 如 颱 風 地 震 洪 水 豪 雨 及 其 他 天 然 災 害 等 ); 任 何 展 品 及 裝 潢 品 於 上 述 期 間 在 展 出 場 地 遺 失 或 毀 損, 本 會 不 負 賠 償 責 任 (3) 參 展 廠 商 攤 位 上 之 設 施 物 品 及 展 覽 品 在 展 覽 期 間 ( 包 括 布 展 及 撤 展 期 間 ) 因 設 置 操 作 保 養 或 管 理 不 當 或 疏 忽 致 其 工 作 人 員 或 第 三 人 遭 受 傷 亡 或 財 物 損 失, 應 由 引 起 傷 亡 損 失 事 故 之 參 展 廠 商 自 負 一 切 賠 償 及 法 律 責 任 5. 禁 止 提 前 撤 離 : 所 有 展 品 必 須 展 至 最 後 一 日 下 午 5 時 止, 不 得 提 前 收 拾 或 撤 離, 經 巡 查 小 組 登 記 者, 本 會 將 沒 收 其 參 展 保 證 金 每 日 展 出 期 間 不 得 再 將 展 品 攜 出 展 場, 惟 輕 便 隨 身 物 品 不 在 此 限 17

19 6. 憑 證 進 出 場 : 參 展 廠 商 應 於 布 展 期 間 於 現 場 參 展 廠 商 服 務 台 領 取 參 展 證, 並 憑 證 入 場, 一 人 一 證, 嚴 禁 出 借 他 人 使 用 7. 妨 害 展 覽 秩 序 之 處 罰 : 展 覽 期 間 ( 含 布 撤 展 ) 參 展 廠 商 如 因 債 務 個 人 恩 怨 或 其 他 私 人 糾 紛, 導 致 他 人 至 其 攤 位 或 展 場 內 外 鬧 事 或 進 行 抗 議, 因 而 影 響 展 覽 之 秩 序 或 形 象, 而 該 參 展 廠 商 又 不 能 有 效 處 理 時, 主 辦 單 位 有 權 終 止 其 展 出, 所 繳 費 用 概 不 退 還 ; 主 辦 單 位 如 因 此 牽 連 涉 訟 或 受 到 其 他 損 害, 該 參 展 廠 商 並 須 負 一 切 賠 償 責 任 8. 違 規 處 理 : 參 展 廠 商 如 違 反 本 規 定, 經 本 會 勸 告 無 效 或 情 況 急 迫 無 從 勸 告 時, 本 會 將 立 即 停 止 水 電 之 供 應 及 採 停 止 展 出 之 措 施, 並 於 一 年 內 禁 止 參 加 本 中 心 辦 理 之 各 項 海 外 展 團 活 動 ( 三 ) 參 展 商 烹 煮 食 材 注 意 事 項 6B 登 陸 廳 後 方 設 有 洗 滌 區, 配 置 水 龍 頭 及 排 水 孔, 並 有 以 下 規 定, 敬 請 遵 守, 如 有 違 反 規 定, 將 開 立 違 規 單, 情 節 重 大 者, 沒 收 保 證 金 甚 至 停 展 處 分 : 1. 請 在 自 己 攤 位 清 洗 食 材 器 具 因 洗 滌 區 空 間 有 限, 請 參 展 商 自 備 置 物 箱 或 收 納 用 具, 將 要 傾 倒 的 廢 水 先 行 濾 掉 殘 渣 後, 方 可 倒 進 洗 滌 區 流 理 台, 並 嚴 禁 在 衛 生 間 清 洗 食 材 器 具 2. 嚴 禁 在 洗 滌 區 及 衛 生 間 傾 倒 有 殘 渣 的 廚 餘 請 務 必 將 要 傾 倒 的 廚 餘 在 用 濾 網 過 濾 後 丟 入 廚 餘 桶, 方 可 把 廢 水 倒 進 洗 滌 區 流 理 台 3. 嚴 禁 在 洗 滌 區 及 衛 生 間 清 洗 油 膩 鍋 具 展 館 展 覽 時 間 到 下 午 5 點, 請 需 要 清 理 鍋 具 的 參 展 商 預 先 保 留 時 間, 敬 請 配 合 預 先 準 備 抹 布 或 餐 巾 紙, 將 鍋 具 油 膩 部 分 及 殘 渣 先 行 擦 拭 丟 棄, 再 至 洗 滌 區 略 為 清 洗, 清 洗 完 畢 後 請 將 流 理 台 上 的 油 漬 水 痕 擦 拭 乾 淨, 方 可 離 開, 現 場 將 視 使 用 人 數, 安 排 排 隊 動 線 並 規 定 使 用 每 家 使 用 時 間, 同 時 並 嚴 禁 在 衛 生 間 清 洗 4. 現 場 人 員 請 注 意 衛 生 局 相 關 規 定 烹 煮 食 材 操 作 人 員 請 一 律 戴 口 罩 ( 建 議 配 戴 透 明 防 塵 口 罩, 方 便 交 談 ) 及 帽 子, 雙 手 須 使 用 消 毒 水 或 酒 精 清 洗, 操 作 時 請 配 戴 一 次 性 手 套 ; 並 要 求 有 呼 吸 道 腸 胃 等 疾 病 與 皮 膚 感 染 症 狀 者, 嚴 格 禁 止 擔 任 烹 調 食 品 工 作, 並 請 準 備 健 康 證 或 台 灣 健 康 檢 查 報 告 書 以 備 查 驗 5. 請 依 規 定 申 請 使 用 電 力, 嚴 禁 私 接 電 器 電 箱 及 電 線 旁 邊 禁 止 擺 放 水 桶 及 有 液 體 的 容 器, 以 免 觸 電 造 成 危 險, 嚴 禁 將 照 明 設 備 插 18

20 座 私 接 電 器 或 使 用 延 長 線 接 通 多 樣 電 器 只 申 請 電 箱 的 廠 商, 現 場 如 需 請 電 工 接 通 電 器 設 備, 請 與 南 京 館 方 各 相 應 館 館 長 ( 本 手 冊 第 6 頁 ) 申 請 並 繳 費, 方 會 派 工 處 理 ( 四 ) 其 它 條 款 : 1. 一 般 條 款 : (1)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 外 貿 協 會 不 承 擔 超 出 其 合 理 控 制 範 圍 所 導 致 的 任 何 違 約 不 履 行 或 遲 延 履 約, 包 括 任 何 自 然 災 害 ( 火 災 洪 水 爆 炸 地 震 暴 雨 或 其 他 災 難 ); 罷 工 或 勞 動 爭 議 ; 伺 服 器 癱 瘓 或 備 份 問 題 ; 瘟 疫 或 隔 離 限 制 ; 差 旅 受 限 ; 任 何 政 府 民 事 軍 事 機 構 的 行 為 ( 禁 運 戰 爭 暴 亂 民 眾 騷 亂 材 料 供 應 短 缺 ) 等 (2) 展 會 更 改 或 取 消 : 外 貿 協 會 保 留 在 任 何 時 候 取 消 展 會 對 其 作 出 實 質 性 更 改 縮 小 規 模 延 長 縮 短 或 重 新 安 排 展 會 舉 辦 時 間 的 權 利 外 貿 協 會 將 在 公 正 合 理 和 適 當 前 提 下, 決 定 是 否 無 息 退 還 參 展 廠 商 所 繳 納 與 展 會 相 關 的 款 項, 或 將 該 筆 款 項 轉 到 延 期 舉 行 的 展 會 (3) 責 任 排 除 : 外 貿 協 會 對 下 列 情 況 概 不 負 責 : A. 對 參 展 廠 商 商 品 或 財 產 的 任 何 遺 失 遭 竊 或 損 壞 B. 對 參 展 廠 商 或 其 雇 員 代 表 代 理 商 損 害 傷 亡, 除 非 由 於 本 展 外 貿 協 會 的 故 意 或 過 失 引 起 C. 因 與 展 會 有 關 的 服 務 商 或 合 約 商 的 行 為 所 造 成 參 展 廠 商 的 任 何 損 失 2. 參 展 廠 商 須 確 實 遵 守 上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之 施 工 安 全 管 理 等 規 定, 並 不 得 使 用 明 火, 相 關 規 定 將 列 於 參 展 手 冊 本 冊 第 10 至 15 頁, 於 廠 商 協 調 會 時 分 發 3. 所 有 參 展 廠 商 應 配 合 填 寫 廠 商 意 見 調 查 表 供 外 貿 協 會 作 為 未 來 改 進 策 勵 之 用 4. 參 展 廠 商 於 參 展 報 名 表 中 提 供 之 個 人 資 料 僅 供 本 會 於 年 透 過 電 話 郵 件 等 通 訊 方 式 與 提 供 資 料 之 個 人 聯 繫 接 洽 及 本 會 其 他 貿 易 活 動 推 廣 用 提 供 資 料 之 個 人 可 就 其 個 人 資 料 : (1) 查 詢 或 請 求 閱 覽 (2) 請 求 製 給 複 製 本 (3) 請 求 補 充 或 更 正 (4)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5) 請 求 刪 除 其 餘 有 關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之 未 盡 事 宜,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辦 理 本 規 定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本 會 得 隨 時 修 訂 之 19

21 附 件 1 收 件 截 止 日 :2015 年 07 月 31 日 ( 五 ) 逾 期 訂 單 每 筆 加 收 50% 作 業 費 用 如 在 截 止 日 期 未 收 到 回 條, 則 以 基 本 配 備 配 置 請 填 寫 並 將 表 格 回 傳 或 MAIL 至 : 光 洋 波 斯 特 國 際 展 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北 市 110 忠 孝 東 路 5 段 552 號 8 樓 電 話 :(02) 傳 真 :(02) 標 準 攤 位 1 個 9 平 方 公 尺 南 京 名 品 展 各 區 聯 絡 人 : 本 公 司 選 用 基 本 攤 位, 不 需 追 加 本 公 司 除 用 攤 位 基 本 配 備 外, 另 須 追 加 配 備 1. 連 鎖 加 盟 及 台 灣 美 食 區 / 農 產 食 品 區 潘 怡 君 小 姐 分 機 :145 [email protected] 公 司 名 稱 : 攤 位 號 碼 : 聯 絡 人 : 電 話 : 傳 真 : 地 址 : 攤 位 示 意 圖 攤 位 平 面 圖 2. 服 飾 及 配 件 區 / 台 灣 名 茶 區 / 婦 幼 及 老 齡 區 / 文 創 及 工 藝 區 / 文 具 及 教 育 區 施 郁 帆 小 姐 分 機 :154 [email protected] li t 3. 家 居 生 活 區 / 美 容 生 技 區 / 運 動 休 閒 區 劉 憶 瑾 小 姐 分 機 :159 [email protected] 攤 位 基 本 設 備 1. 公 司 名 招 牌 (LED 薄 型 燈 箱 200X100CM/H) 1 式 8. 系 統 隔 間 板 (250CM/H) 1 式 2. 玻 璃 高 櫃 (50X50X200CM/H) 1 個 9. 不 織 布 地 毯 1 式 3. 可 鎖 櫃 ( 上 方 木 蓋 板, 可 作 服 務 台 ) 1 個 10. 垃 圾 桶 ( 垃 圾 袋 ) 1 個 4. 洽 談 桌 1 個 5. 洽 談 椅 3 個 W 長 臂 投 光 燈 3 個 插 座 220V/500W 包 含 投 光 燈 公 司 招 7. 牌 燈 箱 燈 柱 用 電, 實 際 可 使 用 電 力 為 1 個 300W 注 意 事 項 : 1. 基 本 配 備 如 未 完 全 使 用 則 視 同 放 棄 2. 如 需 租 用 展 示 相 關 設 備 或 更 改 設 備 位 置, 請 於 2015 年 07 月 31 日 ( 五 ) 前 逕 洽 大 會 裝 潢 承 包 商 光 洋 波 斯 特 國 際 展 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逾 期 訂 單 每 筆 加 收 50% 作 業 費 用, 超 過 發 包 日 期 (08 月 14 日 ) 後 取 消 訂 單, 則 不 予 退 費 於 展 覽 現 場 追 加, 每 筆 訂 單 加 收 50% 費 用 20

22 附 件 2 收 件 截 止 日 :2015 年 07 月 31 日 ( 五 ) 逾 期 訂 單 每 筆 加 收 50% 作 業 費 用 如 在 截 止 日 期 未 收 到 回 條, 則 以 基 本 配 備 配 置 請 填 寫 並 將 表 格 回 傳 或 MAIL 至 : 光 洋 波 斯 特 國 際 展 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北 市 110 忠 孝 東 路 5 段 552 號 8 樓 電 話 :(02) 傳 真 :(02) 標 準 攤 位 2 個 18 平 方 公 尺 本 公 司 選 用 基 本 攤 位, 不 需 追 加 本 公 司 除 用 攤 位 基 本 配 備 外, 另 須 追 加 配 備 公 司 名 稱 : 攤 位 號 碼 : 聯 絡 人 : 電 話 : 傳 真 : 地 址 : 攤 位 示 意 圖 攤 位 平 面 圖 南 京 名 品 展 各 區 聯 絡 人 : 1. 連 鎖 加 盟 及 台 灣 美 食 區 / 農 產 食 品 區 潘 怡 君 小 姐 分 機 :145 [email protected] 2. 服 飾 及 配 件 區 / 台 灣 名 茶 區 / 婦 幼 及 老 齡 區 / 文 創 及 工 藝 區 / 文 具 及 教 育 區 施 郁 帆 小 姐 分 機 :154 [email protected] li t 3. 家 居 生 活 區 / 美 容 生 技 區 / 運 動 休 閒 區 劉 憶 瑾 小 姐 分 機 :159 [email protected] 攤 位 基 本 設 備 1. 公 司 名 招 牌 (LED 薄 型 燈 箱 200X100CM/H) 1 式 8. 系 統 隔 間 板 (250CM/H) 1 式 2. 玻 璃 高 櫃 (100X50X200CM/H) 2 個 9. 不 織 布 地 毯 1 式 3. 可 鎖 櫃 ( 上 方 木 蓋 板, 可 作 服 務 台 ) 2 個 10. 垃 圾 桶 ( 垃 圾 袋 ) 1 個 4. 洽 談 桌 1 個 5. 洽 談 椅 4 個 W 長 臂 投 光 燈 6 個 插 座 220V/500W 包 含 投 光 燈 公 司 招 7. 牌 燈 箱 燈 柱 用 電, 實 際 可 使 用 電 力 為 1 個 300W 注 意 事 項 : 1. 基 本 配 備 如 未 完 全 使 用 則 視 同 放 棄 2. 如 需 租 用 展 示 相 關 設 備 或 更 改 設 備 位 置, 請 於 2015 年 07 月 31 日 ( 五 ) 前 逕 洽 大 會 裝 潢 承 包 商 光 洋 波 斯 特 國 際 展 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逾 期 訂 單 每 筆 加 收 50% 作 業 費 用, 超 過 發 包 日 期 (08 月 14 日 ) 後 取 消 訂 單, 則 不 予 退 費 於 展 覽 現 場 追 加, 每 筆 訂 單 加 收 50% 費 用 21

23 附 件 3 收 件 截 止 日 :2015 年 07 月 31 日 ( 五 ) 逾 期 訂 單 每 筆 加 收 50% 作 業 費 用 如 在 截 止 日 期 未 收 到 回 條, 則 以 基 本 配 備 配 置 標 準 攤 位 3 個 9 平 方 公 尺 本 公 司 選 用 基 本 攤 位, 不 需 追 加 本 公 司 除 用 攤 位 基 本 配 備 外, 另 須 追 加 配 備 公 司 名 稱 : 攤 位 號 碼 : 聯 絡 人 : 電 話 : 傳 真 : 地 址 : 請 填 寫 並 將 表 格 回 傳 或 MAIL 至 : 光 洋 波 斯 特 國 際 展 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北 市 110 忠 孝 東 路 5 段 552 號 8 樓 電 話 :(02) 傳 真 :(02) 南 京 名 品 展 各 區 聯 絡 人 : 1. 連 鎖 加 盟 及 台 灣 美 食 區 / 農 產 食 品 區 潘 怡 君 小 姐 分 機 :145 [email protected] 2. 服 飾 及 配 件 區 / 台 灣 名 茶 區 / 婦 幼 及 老 齡 區 / 文 創 及 工 藝 區 / 文 具 及 教 育 區 施 郁 帆 小 姐 分 機 :154 [email protected] li t 3. 家 居 生 活 區 / 美 容 生 技 區 / 運 動 休 閒 區 劉 憶 瑾 小 姐 分 機 :159 [email protected] 攤 位 示 意 圖 攤 位 平 面 圖 攤 位 基 本 設 備 1. 公 司 名 招 牌 (LED 薄 型 燈 箱 240X100CM/H) 1 式 8. 系 統 隔 間 板 (250CM/H) 1 式 2. 玻 璃 高 櫃 (100X50X200CM/H) 3 個 9. 不 織 布 地 毯 1 式 3. 可 鎖 櫃 2 個 10. 垃 圾 桶 ( 含 垃 圾 袋 ) 1 個 4. 洽 談 桌 1 個 11. 服 務 台 (100X50X75 上 方 木 蓋 板 ) 2 個 5. 洽 談 椅 4 個 W 長 臂 投 光 燈 12 個 7. 插 座 220V/500W 包 含 投 光 燈 公 司 招 牌 燈 箱 燈 柱 用 電, 實 際 可 使 用 電 力 為 300W 2 個 注 意 事 項 : 1. 基 本 配 備 如 未 完 全 使 用 則 視 同 放 棄 2. 如 需 租 用 展 示 相 關 設 備 或 更 改 設 備 位 置, 請 於 2015 年 07 月 31 日 ( 五 ) 前 逕 洽 大 會 裝 潢 承 包 商 光 洋 波 斯 特 國 際 展 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逾 期 訂 單 每 筆 加 收 50% 作 業 費 用, 超 過 發 包 日 期 (08 月 14 日 ) 後 取 消 訂 單, 則 不 予 退 費 於 展 覽 現 場 追 加, 每 筆 訂 單 加 收 50% 費 用 22

24 附 件 4 收 件 截 止 日 :2015 年 07 月 31 日 ( 五 ) 逾 期 訂 單 每 筆 加 收 50% 作 業 費 用 如 在 截 止 日 期 未 收 到 回 條, 則 以 基 本 配 備 配 置 請 填 寫 並 將 表 格 回 傳 或 MAIL 至 : 光 洋 波 斯 特 國 際 展 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北 市 110 忠 孝 東 路 5 段 552 號 8 樓 電 話 :(02) 傳 真 :(02) 標 準 攤 位 4 個 36 平 方 公 尺 本 公 司 選 用 基 本 攤 位, 不 需 追 加 本 公 司 除 用 攤 位 基 本 配 備 外, 另 須 追 加 配 備 公 司 名 稱 : 攤 位 號 碼 : 聯 絡 人 : 電 話 : 傳 真 : 地 址 : 攤 位 示 意 圖 攤 位 平 面 圖 南 京 名 品 展 各 區 聯 絡 人 : 1. 連 鎖 加 盟 及 台 灣 美 食 區 / 農 產 食 品 區 潘 怡 君 小 姐 分 機 :145 [email protected] 2. 服 飾 及 配 件 區 / 台 灣 名 茶 區 / 婦 幼 及 老 齡 區 / 文 創 及 工 藝 區 / 文 具 及 教 育 區 施 郁 帆 小 姐 分 機 :154 [email protected] li t 3. 家 居 生 活 區 / 美 容 生 技 區 / 運 動 休 閒 區 劉 憶 瑾 小 姐 分 機 :159 [email protected] 攤 位 基 本 設 備 1. 公 司 名 招 牌 (LED 薄 型 燈 箱 200X100CM/H) 3 式 8. 系 統 隔 間 板 (250CM/H) 1 式 2. 玻 璃 高 櫃 (100X50X200CM/H) 4 個 9. 不 織 布 地 毯 1 式 3. 可 鎖 櫃 3 個 10. 垃 圾 桶 ( 含 垃 圾 袋 ) 1 個 4. 洽 談 桌 2 個 11. 服 務 台 (100X50X75 上 方 木 蓋 板 ) 2 個 5. 洽 談 椅 8 個 W 長 臂 投 光 燈 12 個 7. 插 座 220V/500W 包 含 投 光 燈 公 司 招 牌 燈 箱 燈 柱 用 電, 實 際 可 使 用 電 力 為 300W 2 個 注 意 事 項 : 1. 基 本 配 備 如 未 完 全 使 用 則 視 同 放 棄 2. 如 需 租 用 展 示 相 關 設 備 或 更 改 設 備 位 置, 請 於 2015 年 07 月 31 日 ( 五 ) 前 逕 洽 大 會 裝 潢 承 包 商 光 洋 波 斯 特 國 際 展 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逾 期 訂 單 每 筆 加 收 50% 作 業 費 用, 超 過 發 包 日 期 (08 月 14 日 ) 後 取 消 訂 單, 則 不 予 退 費 於 展 覽 現 場 追 加, 每 筆 訂 單 加 收 50% 費 用 23

25 附 件 5 收 件 截 止 日 :2015 年 07 月 31 日 ( 五 ) 逾 期 訂 單 每 筆 加 收 50% 作 業 費 用 如 在 截 止 日 期 未 收 到 回 條, 則 以 基 本 配 備 配 置 請 填 寫 並 將 表 格 回 傳 或 MAIL 至 : 光 洋 波 斯 特 國 際 展 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北 市 110 忠 孝 東 路 5 段 552 號 8 樓 電 話 :(02) 傳 真 :(02) 標 準 攤 位 裝 潢 --- 配 備 位 置 圖 示 公 司 名 稱 : 攤 位 號 碼 : 聯 絡 人 : 電 話 : 傳 真 : 公 司 地 址 : 南 京 名 品 展 各 區 聯 絡 人 : 1. 連 鎖 加 盟 及 台 灣 美 食 區 / 農 產 食 品 區 潘 怡 君 小 姐 分 機 :145 [email protected] 2. 服 飾 及 配 件 區 / 台 灣 名 茶 區 / 婦 幼 及 老 齡 區 / 文 創 及 工 藝 區 / 文 具 及 教 育 區 施 郁 帆 小 姐 分 機 :154 [email protected] li t 3. 家 居 生 活 區 / 美 容 生 技 區 / 運 動 休 閒 區 劉 憶 瑾 小 姐 分 機 :159 [email protected] 說 明 : 請 依 據 貴 公 司 租 用 面 積 畫 出 攤 位 範 圍 每 一 格 單 位 :1x1 米, 寫 明 鄰 近 攤 位 廠 商 號 碼 走 道 位 置, 並 參 考 右 下 圖 示, 將 貴 公 司 所 租 用 之 電 源 及 設 備 標 示 於 下 圖 方 格 中 若 有 承 租 層 板, 請 標 明 離 地 高 度 及 數 量, 但 臨 走 道 第 一 米 背 板 無 法 放 置 層 板 吊 掛 鐵 網 洞 洞 板 附 註 : 1. 未 填 寄 本 表 者, 展 館 將 逕 行 施 工, 恕 不 接 受 現 場 指 定 2. 僅 提 供 電 源 至 攤 位 定 點, 與 展 示 設 備 連 接 部 分 之 管 線 及 用 電 器 具 之 安 全 責 任, 由 參 展 廠 商 及 搭 建 商 自 行 負 責 3. 如 有 以 下 四 點 情 形 :(1) 未 經 申 請, 私 自 接 用 電 (2) 已 申 請 未 依 期 限 繳 費 (3) 未 依 實 際 用 電 情 形 申 請 用 電 或 超 載 用 電 (4) 其 他 事 項 等 違 規 即 不 安 全 之 用 電 行 為, 大 會 將 逕 行 切 斷 電 源, 不 另 通 知 若 因 而 造 成 之 相 關 損 失 概 由 參 展 廠 商 自 行 負 責 承 辦 人 簽 名 / 日 期 / 公 司 發 票 章 : 24

26 附 件 6 1 收 件 截 止 日 :2015 年 07 月 31 日 ( 五 ) 逾 期 訂 單 每 筆 加 收 50% 作 業 費 用 如 在 截 止 日 期 未 收 到 回 條, 則 以 基 本 配 備 配 置 請 填 寫 並 將 表 格 回 傳 或 MAIL 至 : 光 洋 波 斯 特 國 際 展 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北 市 110 忠 孝 東 路 5 段 552 號 8 樓 電 話 :(02) 傳 真 :(02) 標 準 攤 位 1 個 9 平 方 公 尺 +6 平 方 公 尺 倉 儲 本 公 司 選 用 基 本 攤 位, 不 需 追 加 本 公 司 除 用 攤 位 基 本 配 備 外, 另 須 追 加 配 備 公 司 名 稱 : 攤 位 號 碼 : 聯 絡 人 : 電 話 : 傳 真 : 公 司 地 址 : 攤 位 示 意 圖 南 京 名 品 展 美 食 區 聯 絡 人 : 潘 怡 君 小 姐 分 機 :145 [email protected] 攤 位 平 面 圖 3M 5M 攤 位 基 本 設 備 1. 系 統 隔 間 板 (250CM/H) 1 式 8. 垃 圾 桶 1 個 2. 不 織 布 地 毯 3MX5M 1 式 可 鎖 櫃 (100X50X75CM/H) 0 3. 公 司 名 薄 型 燈 箱 9. 1 式 1 式 ( 含 附 鎖, 上 方 木 蓋 板 X1) (200X100CM/H) 4. 橫 式 分 區 看 板 30CM/H 1 式 組 合 隔 間 板 100X250 CM/H W 長 臂 燈 4 個 ( 倉 儲 用 ) 1 式 6. 插 座 220V/500W ( 實 際 可 使 用 電 力 300W) 2 個 11 拉 門 1 式 7. 洽 談 椅 2 式 注 意 事 項 : 1. 基 本 配 備 如 未 完 全 使 用 則 視 同 放 棄 2. 如 需 追 加 其 他 配 備, 詳 見 附 件 基 本 配 備 兌 換 標 準 : 傢 俱 換 傢 俱 / 電 力 換 電 力 25

27 附 件 7 收 件 截 止 日 :2015 年 07 月 31 日 ( 五 ) 逾 期 訂 單 每 筆 加 收 50% 作 業 費 用 如 在 截 止 日 期 未 收 到 回 條, 則 以 基 本 配 備 配 置 請 填 寫 並 將 表 格 回 傳 或 MAIL 至 : 光 洋 波 斯 特 國 際 展 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北 市 110 忠 孝 東 路 5 段 552 號 8 樓 電 話 :(02) 傳 真 :(02) 標 準 攤 位 1 個 9 平 方 公 尺 +6 平 方 公 尺 倉 儲 本 公 司 選 用 基 本 攤 位, 不 需 追 加 本 公 司 除 用 攤 位 基 本 配 備 外, 另 須 追 加 配 備 公 司 名 稱 : 攤 位 號 碼 : 聯 絡 人 : 電 話 : 傳 真 : 公 司 地 址 : 南 京 名 品 展 美 食 區 聯 絡 人 : 潘 怡 君 小 姐 分 機 :145 [email protected] 攤 位 示 意 圖 攤 位 平 面 圖 5M 3M 攤 位 基 本 設 備 1. 系 統 隔 間 板 (250CM/H) 1 式 8. 垃 圾 桶 1 個 2. 不 織 布 地 毯 3MX5M 1 式 可 鎖 櫃 (100X50X75CM/H) 0 3. 公 司 名 薄 型 燈 箱 9. 1 式 2 式 ( 含 附 鎖, 上 方 木 蓋 板 X1) (200X100CM/H) 4. 橫 式 分 區 看 板 30CM/H 1 式 組 合 隔 間 板 100X250 CM/H W 長 臂 燈 4 個 ( 倉 儲 用 ) 1 式 6. 插 座 220V/500W ( 實 際 可 使 用 電 力 300W) 2 個 11 拉 門 1 式 7. 洽 談 椅 2 式 注 意 事 項 : 1. 基 本 配 備 如 未 完 全 使 用 則 視 同 放 棄 2. 如 需 追 加 其 他 配 備, 詳 見 附 件 基 本 配 備 兌 換 標 準 : 傢 俱 換 傢 俱 / 電 力 換 電 力 26

28 附 件 8 收 件 截 止 日 :2015 年 07 月 31 日 ( 五 ) 逾 期 訂 單 每 筆 加 收 50% 作 業 費 用 如 在 截 止 日 期 未 收 到 回 條, 則 以 基 本 配 備 配 置 請 填 寫 並 將 表 格 回 傳 或 MAIL 至 : 光 洋 波 斯 特 國 際 展 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北 市 110 忠 孝 東 路 5 段 552 號 8 樓 電 話 :(02) 傳 真 :(02) 標 準 攤 位 2 個 18 平 方 公 尺 +12 平 方 公 尺 倉 儲 南 京 名 品 展 美 食 區 聯 絡 人 : 本 公 司 選 用 基 本 攤 位, 不 需 追 加 潘 怡 君 小 姐 分 機 :145 本 公 司 除 用 攤 位 基 本 配 備 外, 另 須 追 加 配 備 [email protected] 公 司 名 稱 : 攤 位 號 碼 : 聯 絡 人 : 電 話 : 傳 真 : 公 司 地 址 : 攤 位 示 意 圖 攤 位 平 面 圖 6M 5M 攤 位 基 本 設 備 1. 系 統 隔 間 板 (250CM/H) 1 式 8. 垃 圾 桶 1 個 2. 不 織 布 地 毯 6MX5M 1 式 可 鎖 櫃 (100X50X75CM/H) 3. 公 司 名 薄 型 燈 箱 9. 2 式 1-2 式 ( 含 附 鎖, 上 方 木 蓋 板 X1) (200X100CM/H) 4. 橫 式 分 區 看 板 30CM/H 1 式 組 合 隔 間 板 100X250 CM/H W 長 臂 燈 8 個 ( 倉 儲 用 ) 1 式 6. 插 座 220V/500W ( 實 際 可 使 用 電 力 300W) 4 個 11 拉 門 1 式 7. 洽 談 椅 4 式 注 意 事 項 : 1. 基 本 配 備 如 未 完 全 使 用 則 視 同 放 棄 2. 如 需 追 加 其 他 配 備, 詳 見 附 件 基 本 配 備 兌 換 標 準 : 傢 俱 換 傢 俱 / 電 力 換 電 力 27

29 附件9 收件截止日 2015年07月31日(五) 逾期訂單每筆加收50%作業費用 如在截止日期未收到回條 則以基本配備配置 請填寫並將表格回傳或MAIL至 光洋波斯特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110忠孝東路5段552號8樓 電話 (02) 傳真 (02) 標準攤位 3 個 27平方公尺+18平方公尺倉儲 南京名品展美食區聯絡人 本公司選用基本攤位 不需追加 本公司除用攤位基本配備外 另須追加配備 潘怡君小姐 分機 145 [email protected] 公司名稱 攤位號碼 聯絡人 電話 傳真 公司地址 攤位示意圖 攤位平面圖 9M 5M 攤位基本設備 1. 系統隔間板 (250CM/H) 1 式 2 不織布地毯 9MX5M 2. 1 式 1-2 式 4. 橫式分區看板30CM/H 1 式 W長臂燈 12 個 6 個 6 式 3. 公司名薄型燈箱(200X100CM/H) 6. 插座 220V/500W (實際可使用電力300W) 7. 洽談椅 注意事項 1. 基本配備如未完全使用則視同放棄 3. 基本配備兌換標準 傢俱換傢俱/電力換電力 28 垃圾桶 可鎖櫃 (100X50X75CM/H) (含附鎖, 上方木蓋板X1) 組合隔間板 100X250 CM/H (倉儲用) 拉門 2 個 3 式 1 式 1 式 2. 如需追加其他配備 詳見附件18

30 附件10 收件截止日 2015年07月31日(五) 逾期訂單每筆加收50%作業費用 如在截止日期未收到回條 則以基本配備配置 請填寫並將表格回傳或MAIL至 光洋波斯特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110忠孝東路5段552號8樓 電話 (02) 傳真 (02) 標準攤位 4 個 40平方公尺+20平方公尺倉儲 南京名品展美食區聯絡人 本公司選用基本攤位 不需追加 本公司除用攤位基本配備外 另須追加配備 潘怡君小姐 分機 145 [email protected] 公司名稱 攤位號碼 聯絡人 電話 傳真 公司地址 攤位示意圖 攤位平面圖 10M 6M 攤位基本設備 1. 系統隔間板 (250CM/H) 1 式 2. 不織布地毯 6MX10M 1 式 3. 公司名薄型燈箱(200X100CM/H) 3 式 4. 橫式分區看板30CM/H 1 式 W長臂燈 16 個 8 個 8 式 6. 插座 220V/500W (實際可使用電力300W) 7. 洽談椅 注意事項 1. 基本配備如未完全使用則視同放棄 3. 基本配備兌換標準 傢俱換傢俱/電力換電力 29 垃圾桶 可鎖櫃 (100X50X75CM/H) (含附鎖, 上方木蓋板X1) 組合隔間板 100X250 CM/H (倉儲用) 拉門 2 個 4 式 1 式 1 式 2. 如需追加其他配備 詳見附件18

31 附 件 11 收 件 截 止 日 :2015 年 07 月 31 日 ( 五 ) 逾 期 訂 單 每 筆 加 收 50% 作 業 費 用 如 在 截 止 日 期 未 收 到 回 條, 則 以 基 本 配 備 配 置 請 填 寫 並 將 表 格 回 傳 或 MAIL 至 : 光 洋 波 斯 特 國 際 展 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北 市 110 忠 孝 東 路 5 段 552 號 8 樓 電 話 :(02) 傳 真 :(02) 標 準 攤 位 裝 潢 申 請 表 -- 公 司 名 稱 招 牌 板 公 司 名 稱 : 攤 位 號 碼 : 聯 絡 人 : 電 話 : 傳 真 : 公 司 地 址 : 南 京 名 品 展 各 區 聯 絡 人 : 1. 連 鎖 加 盟 及 台 灣 美 食 區 / 農 產 食 品 區 潘 怡 君 小 姐 分 機 :145 [email protected] 2. 服 飾 及 配 件 區 / 台 灣 名 茶 區 / 婦 幼 及 老 齡 區 / 文 創 及 工 藝 區 / 文 具 及 教 育 區 施 郁 帆 小 姐 分 機 :154 [email protected] li t 3. 家 居 生 活 區 / 美 容 生 技 區 / 運 動 休 閒 區 劉 憶 瑾 小 姐 分 機 :159 [email protected] 1. 本 公 司 選 用 公 司 招 牌 板 :Logo + 公 司 名 稱 ( 下 方 線 條 依 各 區 顏 色 為 主 ) 示 意 圖 (Logo 及 所 示 公 司 名 稱 請 以 ai. 格 式 給 各 區 聯 絡 人 ) 影 像 尺 寸 : 195cm/W x 96cm/H 2. 本 公 司 招 牌 板 選 用 形 象 輸 出 方 式 示 意 圖 (Logo 及 所 示 公 司 名 稱 請 以 ai. 格 式 給 各 區 聯 絡 人 ) C001 影 像 尺 寸 : 195cm/W x 96cm/H 30

32 附件12 收件截止日 2015年07月31日(五) 逾期訂單每筆加收50%作業費用 如在截止日期未收到回條 則以基本配備配置 標準攤位裝潢申請表 額外追加 備表 標準攤位裝潢申請表--額外追加配備表 請填寫並將表格回傳或MAIL至 光洋波斯特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110忠孝東路5段552號8樓 電話 (02) 傳真 (02) 南京名品展美食區聯絡人 潘怡君小姐 分機 145 公司名稱 攤位號碼 聯絡人 電話 傳真 公司地址 請依照 貴公司承租設備及電力項目示意圖繪於空格內 若有承租層板 請標註高度及數量 若有承租層板 請標註高度及數量 每一格單位 1 x 1米 A版 1M 1M B版 攤位上提供的插座僅供筆電或 手機充電使用 若需烹煮或有冷 手機充電使用 若需烹煮或有冷 藏需求請另行申租插座以 免現場跳電問題發生 31

33 參 展 商 須 知 年 台 灣 名 品 展 攤 位 內 所 有 光 源 皆 為 白 光 燈, 若 仍 有 黃 光 燈 需 求 請 與 該 區 業 務 聯 絡 告 知 若 無 另 外 告 知 黃 光 需 求, 現 場 將 以 白 光 燈 為 主! 2. 標 準 攤 位 基 本 用 電 瓦 數 扣 除 基 本 用 電 ( 長 臂 投 光 燈 公 司 名 稱 燈 箱 玻 璃 櫃 內 崁 燈 ), 插 座 用 電 瓦 數 約 為 300 瓦, 僅 提 供 筆 電 及 手 機 充 電 使 用 3. 如 需 自 行 攜 帶 燈 具 及 使 用 其 他 電 力 設 備 ( 如 : 煮 水 壺 電 熱 水 瓶 液 晶 螢 幕 冰 箱 等 ), 請 先 確 認 電 力 設 備 之 用 電 瓦 數 後, 再 另 追 加 適 用 之 插 座, 所 申 請 電 器 之 瓦 數 請 以 最 高 額 定 電 量 為 基 準 進 行 申 請, 以 免 電 力 不 足 導 致 全 區 攤 位 跳 電 影 響 鄰 近 攤 位 廠 商 之 用 電 權 益! 4. 電 壓 及 攤 位 用 電 量 等 安 全 考 量, 請 勿 在 攤 位 內 使 用 延 長 線 絕 緣 膠 帶 纏 繞 電 線, 串 聯 電 線 請 使 用 端 子 為 避 免 插 頭 拔 除 次 數 過 多 而 造 成 插 座 鬆 脫 且 跳 電 之 情 事, 請 避 免 輪 流 使 用 電 器 以 免 發 生 公 共 安 全 危 害! 5. 每 申 請 一 個 24 小 時 插 座, 僅 提 供 一 台 冰 箱 / 電 器 使 用, 請 提 前 規 劃 申 請 插 座 嚴 禁 在 攤 位 內 使 用 延 長 線 分 接 電 力, 以 免 發 生 公 共 安 全 危 害! 6. 若 現 場 須 移 層 板 燈 具 插 座 玻 璃 高 櫃 及 玻 璃 矮 櫃 等 需 求,( 移 動 插 座 燈 具 會 有 長 短 電 纜 線 走 線 的 安 全 疑 慮 ), 請 至 光 洋 服 務 台 提 出 申 請 我 司 將 提 供 第 一 次 免 費 服 務, 第 二 次 起 酌 收 服 務 費, 收 費 標 準 一 次 RMB 南 京 國 際 博 覽 中 心 不 受 理 個 別 廠 商 申 辦 任 何 業 務, 以 及 近 期 展 場 詐 騙 和 非 法 經 營 活 動 時 有 發 生, 為 了 保 障 您 的 權 益, 請 到 大 會 指 定 搭 建 商 - 光 洋 波 斯 特 國 際 展 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現 場 服 務 台 辦 理 設 備 傢 俱 用 水 用 電 網 路 電 話 租 賃 的 申 請 業 務 8. 為 免 損 壞 隔 間 背 板 ( 以 下 簡 稱 背 板 ) 設 備 傢 俱 上 不 可 油 漆 或 塗 改 若 有 張 貼 海 報 之 需 求, 請 以 雙 面 膠 貼 於 背 板 設 備 傢 俱 上 請 留 意 : 所 有 張 貼 物 品 只 允 許 以 雙 面 膠 貼 於 背 板 上 ( 不 可 使 用 海 綿 膠 貼 ), 參 展 商 並 須 於 展 覽 完 畢 前 除 去 所 有 殘 膠 若 損 壞 背 板 設 備 傢 俱 或 殘 膠 無 法 清 除 者 須 按 後 附 價 格 表 照 價 賠 償 9. 請 勿 在 燈 俱 上 懸 掛 任 何 物 品 請 確 認 展 品 重 量 在 設 備 傢 俱 (30KG) 層 板 (10KG) 的 最 大 承 重 以 內, 我 們 不 對 此 引 起 的 展 品 損 壞 承 擔 責 任 10. 不 得 在 攤 位 鋁 質 支 架 和 背 板 上 開 洞, 鑽 孔 等 任 何 形 式 進 行 破 壞, 未 經 許 可 不 得 私 自 拆 裝 結 構 ( 有 此 需 求 請 至 光 洋 波 斯 特 現 場 服 務 台 申 請 ) 否 則 有 關 參 展 商 或 承 建 商 須 作 損 害 賠 償, 賠 償 金 額 如 下 : 圍 板 RMB500/unit 塊 (1*2.5m/H) 扁 鋁 RMB300/M 米 (minimum 0.5m 最 小 以 半 米 算 ) 鋁 柱 RMB500/unit 枝 (2.5m/H) 燈 具 RMB300/unit 盞 11. 因 消 防 安 全 考 量, 請 所 有 展 商 須 配 合 現 場 施 工 人 員 拆 除 地 毯 膠 膜, 若 有 特 殊 狀 況 請 提 前 告 知 12. 展 商 須 自 行 保 管 財 物, 本 公 司 不 會 承 擔 參 展 商 私 人 財 物 或 展 品 失 竊 的 法 律 或 金 錢 上 的 責 任 以 上, 敬 請 參 展 廠 商 配 合! 光 洋 波 斯 特 國 際 展 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2

34 附 件 13 收 件 截 止 日 :2015 年 07 月 31 日 ( 五 ) 逾 期 訂 單 每 筆 加 收 50% 作 業 費 用 如 在 截 止 日 期 未 收 到 回 條, 則 以 基 本 配 備 配 置 標 準 攤 位 裝 潢 申 請 表 ---- 額 外 追 加 申 請 表 公 司 名 稱 : 攤 位 號 碼 : 聯 絡 人 : 電 話 : 傳 真 : 公 司 地 址 : 請 填 寫 並 將 表 格 回 傳 或 MAIL 至 : 光 洋 波 斯 特 國 際 展 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北 市 110 忠 孝 東 路 5 段 552 號 8 樓 電 話 :(02) 傳 真 :(02) 南 京 名 品 展 各 區 聯 絡 人 : 1. 連 鎖 加 盟 及 台 灣 美 食 區 / 農 產 食 品 區 潘 怡 君 小 姐 分 機 :145 [email protected] 2. 服 飾 及 配 件 區 / 台 灣 名 茶 區 / 婦 幼 及 老 齡 區 / 文 創 及 工 藝 區 / 文 具 及 教 育 區 施 郁 帆 小 姐 分 機 :154 [email protected] 3. 家 居 生 活 區 / 美 容 生 技 區 / 運 動 休 閒 區 劉 憶 瑾 小 姐 分 機 :159 [email protected] 項 次 項 目 及 說 明 ( 規 格 : 長 x 寬 x 高 / 公 分 ) 單 位 數 量 單 價 總 價 1.1 投 光 燈, 口 白 光 口 黃 光 個 長 臂 投 光 燈, 口 白 光 口 黃 光 個 口 HQI 長 臂 投 光 燈 150W 口 300W 黃 光 投 光 燈 個 1, 日 光 燈 40W 個 1, 櫃 內 白 光 立 燈 50W 個 V 5A 插 座 只 V 10A 插 座 只 2, V 15A 插 座 只 3, V 15A 24HRS 插 座 只 5, A/3P 配 電 箱 只 3, A/3P 配 電 箱 只 8, A/3P 配 電 箱 只 13, A/3P 配 電 箱 只 22, A 電 纜 米 A 電 纜 米 A 電 纜 米 A 電 纜 米 1, 吋 電 漿 電 視 ( 含 插 座 ) 個 9, 吋 LCD 顯 示 器 ( 含 插 座 ) 個 4, DVD 播 放 機 ( 含 插 座 ) 個 1, 立 櫃 ( 冷 藏 櫃 540x585x1920mm/H) 個 8, 臥 櫃 ( 冷 凍 櫃 1000x1200x800mm/H) 個 8, 滅 火 器 個 飲 水 機 ( 含 插 座 不 含 桶 裝 水 ) 個 2, 加 崙 礦 泉 水 個 水 槽 ( 進 / 排 水 需 另 向 大 會 申 請 ) 個 2, 接 待 桌 100x50x75 ( 含 抽 屜 ) 個

35 附 件 13-1 收 件 截 止 日 :2015 年 07 月 31 日 ( 五 ) 逾 期 訂 單 每 筆 加 收 50% 作 業 費 用 如 在 截 止 日 期 未 收 到 回 條, 則 以 基 本 配 備 配 置 標 準 攤 位 裝 潢 申 請 表 ---- 額 外 追 加 申 請 表 公 司 名 稱 : 攤 位 號 碼 : 聯 絡 人 : 電 話 : 傳 真 : 公 司 地 址 : 請 填 寫 並 將 表 格 回 傳 或 MAIL 至 : 光 洋 波 斯 特 國 際 展 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北 市 110 忠 孝 東 路 5 段 552 號 8 樓 電 話 :(02) 傳 真 :(02) 南 京 名 品 展 各 區 聯 絡 人 : 1. 連 鎖 加 盟 及 台 灣 美 食 區 / 農 產 食 品 區 潘 怡 君 小 姐 分 機 :145 [email protected] 2. 服 飾 及 配 件 區 / 台 灣 名 茶 區 / 婦 幼 及 老 齡 區 / 文 創 及 工 藝 區 / 文 具 及 教 育 區 施 郁 帆 小 姐 分 機 :154 [email protected] 3. 家 居 生 活 區 / 美 容 生 技 區 / 運 動 休 閒 區 劉 憶 瑾 小 姐 分 機 :159 [email protected] 1.28 接 待 桌 100x50x100 ( 含 抽 屜 ) 個 弧 形 接 待 桌 ( 單 人 座 )153x50x75 個 2, 儲 物 櫃 100x50x75 ( 不 含 抽 屜 附 鎖 ) 個 儲 物 櫃 100x50x100 ( 不 含 抽 屜 附 鎖 ) 個 1, 圓 桌 Dia. 60x75 個 軟 墊 扶 手 椅 個 折 疊 椅 個 高 腳 圓 桌 Dia.60x110/ 高 個 1, 吧 台 椅 個 矮 玻 璃 櫃 100x50x100( 上 層 鎖 櫃 ) 個 1, 高 玻 璃 櫃 100x50x200 附 鎖 1 層 板 2 嵌 燈 個 1, 高 玻 璃 櫃 50x50x200 附 鎖 1 層 板 1 嵌 燈 個 1, 珠 寶 展 示 櫃 - 系 統 150x50x100 含 1 盞 T5 燈 +1 盞 立 燈, 上 方 玻 璃 採 拉 門 附 鎖 階 梯 展 示 櫃 - 系 統 150x50x75~100 含 木 蓋 板, 前 方 木 板 美 化 個 3,850 個 4, 木 製 層 板 / 平 100x30 個 木 製 層 板 / 斜 100x30 個 玻 璃 層 板 / 平 100x30 個 /4 圓 系 統 展 台 50x70x75 75 個 , /4 圓 系 統 展 台 50x70x100 個 2, 長 方 形 展 示 台 ( 四 面 封 板 ) 100x50x75 個 1, 長 方 形 展 示 台 ( 四 面 封 板 ) 100x50x100 個 1, 方 形 展 示 台 ( 四 面 封 板 ) 50x50x75 個 1, 階 梯 型 展 台 100x50x50/100 個 3, 小 鐵 網 ( 掛 勾 另 計 )90x90 個 大 鐵 網 ( 掛 勾 另 計 )90x180 個 1, 小 洞 洞 板 ( 掛 勾 另 計 )90x90 個 1, 大 洞 洞 板 ( 掛 勾 另 計 )90x180 個 1, 小 掛 勾 5cm 個 30 34

36 附 件 13-2 收 件 截 止 日 :2015 年 07 月 31 日 ( 五 ) 逾 期 訂 單 每 筆 加 收 50% 作 業 費 用 如 在 截 止 日 期 未 收 到 回 條, 則 以 基 本 配 備 配 置 標 準 攤 位 裝 潢 申 請 表 ---- 額 外 追 加 申 請 表 公 司 名 稱 : 攤 位 號 碼 : 聯 絡 人 : 電 話 : 傳 真 : 公 司 地 址 : 請 填 寫 並 將 表 格 回 傳 或 MAIL 至 : 光 洋 波 斯 特 國 際 展 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北 市 110 忠 孝 東 路 5 段 552 號 8 樓 電 話 :(02) 傳 真 :(02) 南 京 名 品 展 各 區 聯 絡 人 : 1. 連 鎖 加 盟 及 台 灣 美 食 區 / 農 產 食 品 區 潘 怡 君 小 姐 分 機 :145 [email protected] 2. 服 飾 及 配 件 區 / 台 灣 名 茶 區 / 婦 幼 及 老 齡 區 / 文 創 及 工 藝 區 / 文 具 及 教 育 區 施 郁 帆 小 姐 分 機 :154 [email protected] 3. 家 居 生 活 區 / 美 容 生 技 區 / 運 動 休 閒 區 劉 憶 瑾 小 姐 分 機 :159 [email protected] 1.56 中 掛 勾 10cm 個 大 掛 勾 15cm 個 衣 架 ( 不 含 三 角 衣 架 ) 個 1, 型 錄 架 橫 式 / 立 式 個 1, 系 統 木 門 ( 附 鎖 ) 個 2, 系 統 折 門 ( 附 鎖 ) 個 2, 中 型 手 推 車 個 1,000 配 備 追 加 小 計 : 超 過 截 止 日 50% 作 業 手 續 費 : 稅 金 5% : 追 加 金 額 總 計 : 發 票 抬 頭 : 統 一 編 號 : 發 票 郵 寄 地 址 : * 訂 單 截 止 日 為 2015 年 07 月 31 日, 付 款 截 止 日 為 2015 年 08 月 13 日 所 有 訂 單 需 附 上 全 額 款 項 方 為 有 效 付 款 方 式 如 下 : 1. 即 期 支 票 : 請 註 明 光 洋 波 斯 特 國 際 展 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電 匯 : 匯 款 銀 行 臺 灣 企 銀 永 春 分 行 代 碼 帳 號 : 戶 名 : 光 洋 波 斯 特 國 際 展 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 會 於 收 到 款 項 後 一 周 內 開 立 發 票 郵 寄 至 貴 公 司 * 以 上 設 備 追 加 截 止 日 為 2015 年 07 月 31 日 ( 五 ), 逾 期 訂 單 每 筆 加 收 50% 作 業 費 用 *2015 年 8 月 14 日 ( 五 )( 發 包 日 ) 後 取 消 訂 單, 則 不 予 退 費 於 展 覽 現 場 追 加, 每 筆 訂 單 加 收 50% 費 用 * 若 於 進 場 前 未 收 到 款 項, 我 們 將 不 進 行 出 貨 現 場 付 費 以 現 場 追 加 計 費, 訂 單 金 額 加 收 50% 手 續 費 * 本 租 用 表 所 示 為 代 表 性 項 目, 其 他 設 備 租 用 攤 位 特 殊 創 意 設 計 美 工 製 作 等, 請 洽 該 區 業 務 人 員 承 辦 人 簽 名 / 日 期 / 公 司 發 票 章 : 35

37 36

38 白色摺疊椅 白色高吧椅 平/斜層板 飲水機 37 玻璃圓桌 插座

39 附件 14 裝潢切結書 本公司參加 2015 年南京台灣名品交易會 攤位號碼 將嚴守本手冊各 項規定 並將責成裝潢公司於撤展結束日前 將裝潢材料及廢料全部清除完畢並運離展場 如有 違反規定 本公司願無條件接受 貴會規定處理 並負一切損害賠償及法律責任 本公司保證如因攤位之設計 施工 使用或拆除不當等情事而發生任何財物損失 人員傷亡 或其他侵權事故 除自負一切法律責任外 並保證使 貴會免於受到因此所衍生之任何民事 刑 事訴追 否則本公司將負責賠償 貴會包括訴訟費 律師費在內之一切損害 參展公司名稱 負責人 裝潢公司名稱 展場施工負責人 連絡電話 行動電話 傳真 地址 公司章 負責人章 租用空地攤位裝潢之廠商須於7月31日前提交本切結書方可領取參展證 聯絡人 外貿協會林姿穎小姐 傳真 郵件:[email protected] 38

40 特 装 申 报 预 约 汇 总 确 认 书 附 件 15 特 别 提 醒 : 本 服 务 预 约 截 止 期 为 : 2015 年 8 月 28 日 参 展 商 搭 建 商 资 讯 :( 务 必 填 全 ) 逾 期 加 收 50% 附 加 费 用 展 会 名 称 2015 年 南 京 台 湾 名 品 交 易 会 请 将 盖 章 后 的 附 件 9 附 件 10 附 件 11 附 件 12 在 截 止 期 前 发 送 至 所 在 各 馆 馆 长 邮 箱 后 预 约 生 效 参 展 单 位 搭 建 单 位 馆 别 馆 长 电 话 ( 限 工 作 时 间 ) 报 图 邮 箱 展 位 号 面 积 m2 4+5A 蒋 玉 彪 @qq.com 搭 建 商 联 系 人 5 张 伟 @qq.com 手 机 6 韩 超 @qq.com 邮 箱 序 号 内 容 单 价 ( 元 / 展 期 ) 押 金 ( 元 ) 数 量 金 额 ( 元 ) 1 特 装 管 理 费 10 2 特 装 清 洁 押 金 100/ 平 方 米 3 施 工 证 20 4 布 展 期 用 电 ( V/ A) 5 开 展 期 用 电 ( V/ A) 合 计 费 用 小 计 押 金 小 计 合 计 金 额 我 公 司 将 在 月 日 ( 限 2015 年 9 月 日 ) 前 往 南 京 国 际 博 览 中 心 (9 号 门 ) 展 会 服 务 申 请 处 办 理 交 款 领 证 手 续 ( 工 作 时 间 :9:00 17:00), 并 承 诺 逾 期 加 付 50% 附 加 费 用, 且 带 齐 如 下 资 料 : 1 特 装 图 纸 ( 效 果 图 平 面 尺 寸 图 立 面 尺 寸 图 ) 营 业 执 照 及 电 工 证 复 印 件 等 资 料 2 填 写 好 并 盖 公 章 的 附 件 9 装 潢 切 结 书 3 填 写 好 并 盖 公 章 的 附 件 10 特 装 申 报 预 约 汇 总 确 认 书 4 填 写 好 并 盖 公 章 的 附 件 11 特 装 施 工 安 全 责 任 书 5 标 注 清 晰 并 盖 章 的 附 件 12 特 装 展 位 电 箱 ( 供 水 点 ) 位 置 图 预 约 单 位 ( 盖 章 ) 2015 年 月 日 39

41 特装施工安全责任书 附件 16 展会名称 2015 南京台湾名品交易会 联系电话 参展单位 公司法人 施工单位 公司法人 联系电话 展位号 安全 负责人 展位面积 联系电话 展位高度 m 现场电工 展台效果图 电气平面图 电箱位置图 搭建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施工图 结构图 电工操作证书复印件 注 1 报图资料应包含以上所有资料 资料不全及不符合要求的图纸 馆方有权不予受 理报图 报图资料 2 施工图纸 结构图 应注明展台长 宽 高尺寸 3 电气平面图中应注明使用灯具种类 功率及数量 4 申请展期用电必须在附件 12 上标注所申请的电箱位置 5 营业执照复印件 电工操作证书复印件应清晰 开展期间必须电工值班 6 所有施工工人附身份证复印件 展台结构 钢结构 木结构 铝制型材结构 展台使用玻璃 特点 展台使用布艺 禁用弹力布 二层楼结构 木质材料已做防火处理 布艺材料已做防火处理 禁止使用弹力布 现场施工备有消防器材 展台结构牢固安全 消防安全 展会期间留有电工值班 玻璃已做钢化处理 措施 二层楼结构已经由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亲笔签署意见 并附该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复印件 1 展台结构不准遮挡 覆盖 占用馆内消防设施 地面配电箱 消防通道 2 展位所有的结构的正投影面积必须在规定的摊位面积内 3 展馆内严禁使用电锯 电刨 含手提电锯 电刨 禁止大面积油漆加工 尤其严禁使用喷枪 4 所有特装展位必须进行防火阻燃处理 5 保管好贵重物品 小件物品不要随意摆放 笔记本电脑必须上锁 服务台免费提供笔记本锁 展馆管理 6 展馆内严禁吸烟 规定摘编 7 所有人员凭证进出本展馆 并服从保卫人员检查 8 严禁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如汽油 煤油 酒精 香蕉水等以及环保指标超标的材料 9 不得擅自拆改标准展位 严禁在展板 铝材及地面涂漆 打洞 严禁锯裁展馆铝材 展板 10 本中心保留对特殊情况实行特别限制的权力 11 其他详细事宜请在服务台参阅相关服务手册 安全 责任书 我公司已知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505 号令 安全生产法 等有 关消防 安全工作规定 并已经认真阅读南京国际博览中心 展馆使用规则 布展安全管理规定 特装展台施工 安全责任书 展馆防火规定 我单位承诺 在展台搭建和拆除施工中 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强制性规范 标准 遵守展馆方相关管理规定 服从展馆方管理人员的管理 确保展台结构牢固 达到南京地区消防要求 如因违 反或工程发生意外 所造成的人员伤亡 火灾及场馆建筑物设施损坏等一切安全责任事故 由我公司负全部责任 并 承担因此给南京国际博览中心所造成的所有名誉及经济损失 施工单位 盖单 安全负责人 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此份責任書係由南京國際博覽中心提供 空地攤位廠商務請按規定填寫 40

42 附件 17 空地攤位(特装展位)电箱 供水点 位置图 在下列平面图标注展位电箱/供水/网络等位置时为展位正俯视图 标注悬吊点时为展位正仰视 图 每一个格子为 1 米 x1 米 下图为 9 米 x12 米 大于此尺寸须另附图纸 上方相邻展位号 下方相邻展位号 图例 照明电箱 上下水 动力电箱 网络宽带 压缩空气 悬吊点 41

43 附件 18 新聞參考資料 請就 貴公司擬展出產品 如新開發之產品或具特殊功能及其他值得介紹之產品 特色撰 寫新聞稿 或參考下列表格填寫 貴公司背景 新投資或開發市場計劃 請另紙簡單說明 產品名稱 型 號 功 能 特 色 開發日期 進一步資料如下 歡迎至該公司攤位參觀或逕洽 公司名稱 地 址 電 話 E mail: 聯 絡 人 傳 真 攤位號碼 館 新聞參考資料表一頁僅介紹一項產品 如不敷使用 請自行影印 字以內 以供新聞發佈或引導貴賓參觀之參考 空白表格電子檔 請至官網下載 網址 號 為利發布作業 請於 7 月 31 日前將新聞參考資料電子檔傳送給外貿協會曾湘羚小姐 e mail [email protected] 或發送傳真 本會將選擇其中具特色之產品於展前 展中新聞稿內報導及宣傳題材 無需支付任何費用 請善 加利用 42

44 大會舞台時段 申請表 附件 19 活動目的 利用大會主舞台區 發表公司創新產品 品牌形象推廣及造勢宣傳等各項活動使用 提高產品的曝光 率 匯聚熱絡人氣 將商品更直接性地推廣給參觀民眾 這是參展廠商不可錯過的免費推廣機會 時間及辦法 2015 年 9 月 18 日至 21 日共計約 20 場次 各場次分配 由主辦單位統籌規劃 後公告於本展官方網站 本會保留決定權 不得異議 每場次時間約 20 分鐘 活動方式 現場安排簡報基本設備(投影機及螢幕) 報名廠商請自備以下項目 以便活動順利進行 1. 欲發表/推廣之新產品及簡報 影片等輔助檔案 2. 發表時段主持人或產品解說員 3. 筆記型電腦 公司名稱(中文) 公司簡稱或品牌名稱 (將會以此名稱做文案輸出) 產品/活動名稱(中文) (將會以此名稱做文案輸出) 攤位編號 產品簡介 (中文 250 字內) 攤位數 個 (表格不足請自行延伸) 公司電話 活動聯絡人姓名 姓名 職稱 手 機 台灣 南京 同活動聯絡人 發表會現場解說人 姓名 職稱 南京聯絡手機 注意事項 為維持現場秩序 發表會如有安排贈送小禮物 試吃試飲或邀請民眾體驗等 請配合以依點名 限額 之方式 以避免現場民眾推擠混亂 造成人員及財物損失 *欄位皆為必填 資料不足或無法辨識者視為無效表格 敬請於 7 月 31 日(星期五)前以傳真或 回傳至 Fax: / [email protected] 周亦臻先生收 亦可至本展官方 網站下載電子檔表格 逾期恕不受理 活動聯絡人 外貿協會 展覽處活動行銷組 王國齡 專員 分機 2878 備註 1. 場次有限 主辦單位將依報名順序 攤位數 產品創新性 話題性等綜合排序考量 敬請配合 2. 為避免檔案格式不相符無法讀取 建議自備筆記型電腦或一般電腦可讀取之通用格式檔案 3. 場次安排請於 8/14 星期五 之後逕至本展官方網站 4. 活動時間及地點以現場公告為準 主辦單位保有變更活動內容之權利 43

45 附件 20 參展商贊助性廣告項目 序號 項目 贊助項目尺寸 /贊助方式 用途或地點 數量 贊助金額 新台幣 5 個 $3,000 元 數量 贊助金額 新台幣 本展官方網站首頁 1 網站 Banner W120xH50 參展商廣告項目 序號 項目 用途或地點 贊助廠商可使用之廣告面積 /贊助方式 展廳連廊上方 W120cmxH600cm $20,000 元 每廳共計 4 面 第 1 3 面為展覽 2 面 每廳 (每面) 訊息 第 2 4 面供廠商使用 室內連廊 1 吊旗 雙面 展廳連廊 2 連廊鑲崁式 廣告 W780cmxH450cm 全版提供廠商使用 44 3 面 $50,000 元 (每面)

46 5A 登陸廳內兩側 5A 登陸廳內 3 牆 面 鑲 崁 燈 箱廣告 W200cmxH250cm 全版提供廠商使用 9 面 $20,000 元 (每面) W300cmxH600cm 全版提供廠商使用 2 面 $25000 元 (每面) 展廳上方 展廳 室內吊旗 贊助性及非贊助性廣告相關位置及參考照片請洽外貿協會林君翰先生 電話 轉 1517 分機 並歡迎廠商提供其他贊助項目 45

47 展覽贊助性及廣告申請表 受理申請日期 2015 年 7 月 24 日起 申請日期 西元 2015 年 月 日 攤位號碼 統一編號 公司名稱 通訊地址 電 話 館 號 聯絡人 傳 真 E mail 廣告項目 數量 公司及負責人印鑑 請加蓋印鑑章 請填妥本表 於 8 月 14 日前傳真至 外貿協會林君翰先生收 46

48 展覽官方網站免費網路行銷 附件 21 一 展覽官方網站( 提供您參展產品免費曝光管道 為增進參展效益 請善加利用展覽官方網站免費網路行銷管道 讓您的產品脫穎而出 外貿協會除主辦 2015 南京台灣名品交易會 之外 同時建立展覽官方網站做為買主及參展廠商的溝通 平台 參展廠商可免費透過展覽網站刊登產品型錄與發佈參展訊息 吸引國內外買主之目光 並讓買主在 展前及展後(24 小時 365 天)都能以第一時間接觸到參展廠商的參展產品 為參展廠商最完整之網路行銷 平台 敬請把握此免費宣傳良機 讓 貴公司可以接觸到更多商機 二 免費網路行銷 管道 (1)上載參展產品型錄 呈現於展覽官方網站首頁(如右圖) (2)發佈參展訊息 呈現於展覽網站的廠商訊息專區 三 免費網路行銷 參加方法 (1)進入 2015 南京台灣名品交易會 官方網站 (2)步驟一 點選 參展廠商 參展廠商登入 步驟二 輸入您的帳號密碼並登入 步驟三 登入後 點選 產品型錄 刊登您的產品型錄 產品型錄刊登後 將會顯示在網站首頁(如右圖) 步驟四 點選 廠商訊息 可新增廠商新聞稿 並於網站曝光 四 廠商個人化頁面功能說明 參展廠商可使用您專屬的帳號密碼登入廠商個人化頁面 並可免費使用下列功能 如有操作問題 請參考網站中的操作功能手冊 功能項目 說 明 廠商資料 可修改廠商資料與登入密碼 產品型錄 於網站上免費刊登產品型錄 進行曝光 訊息夾 發送電子邀請函 邀請買主來台觀展與參觀 貴公司上載之型錄 並可回覆買主所發送之 詢價信件 展覽相關作業 進行各項展覽相關線上申請作業 廠商訊息 發佈簡短廠商新聞稿 並於展覽網站上曝光 其他各項訊息 另有展覽訊息通知與展覽相關新聞等等 都會在本網站公佈 五 如有任何疑問 歡迎瀏覽官方網站 或來信洽詢 47

49 附件 22 在台旅行社聯絡方式 旅行社名稱 聯絡人 電 話 傳 松愛旅行社 李秀英 高典旅行社 楊仲堡 先鋒旅行社 王敏夫 泛歐旅行社 張偉民 正麗旅行社 黃麗翠 航宇旅行社 龔姿安 真 E mail

50 附件 23 親愛的台灣名品博覽會參展商您好 感謝 貴公司參加外貿協會今年所舉辦的 台灣名品博覽 會 為了延續展覽商機 本會將建置 B2B 的線上型錄平台 台灣名品網 免費提供給參展商於非展覽期間持續曝光 產品 並使中國大陸買主隨時可瀏覽參展商產品及線上詢 價 期望打造 不落幕的台灣名品展 台灣名品網 預計在本(104)年 7 月 2 日搭配天津台灣名品 博覽會正式上線 外貿協會誠摯邀請 貴公司即刻登錄台灣 經貿網會員 於 貴公司專屬企業網站中上傳或更新完整線上 產品型錄 公司資訊 本會並免費提供予每家參展商 100 張 線上產品型錄空間 登入及上傳步驟如下 1. 登入台灣經貿網 2. 點選右上角 會員專區(My Taiwantrade) 並選擇 我 的管理端 3. 請先至左側選單 企業網頁維護 中之 公司資料維護 更新 英文內容 與 簡體內容 資訊 4. 於左側選單 型錄管理 下個選項中上傳及更新產品型 錄 (請注意操作時請務必選擇 簡體內容 方可於 台灣名品網 中顯現) 5. 產品特點請盡量敘述完整 包含產品材質 成分及特 點 如能標示價格更佳 以利買主更清楚瞭解產品 另一方面 台灣名品網 規劃 品牌故事 專區 本會亦 誠摯邀請 貴公司線上填寫相關內容供本會推廣 台灣名品網 內容尚有台灣名品展簡介 活動新聞 影音 視頻等相關訊息 以作為包含完整資訊之台灣名品博覽會入 口網站 亦將結合展覽向中國大陸買主宣傳推廣 增加本網 站知名度 台灣名品網 網站及型錄上傳方面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聯繫本會 外貿協會市場拓展處大陸組 魏立芫小姐(Ext-1483) 孫雅玲小姐(Ext-1507)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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