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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阿 罕 布 拉 聯 合 學 區 家 長 及 學 生 手 冊 學 區 教 育 委 員 會 Adele Andrade-Stadler, 主 席 Patricia Rodriguez-Macintosh, 副 主 席 Chester I. Chau, 書 記 Jane C. Anderson, 委 員 Robert L. Gin, 委 員 Donna Pérez, 學 區 總 監 Harold Standerfer, 學 區 執 行 副 總 監 Cynthia Martin, 學 區 副 總 監 物 業 處 主 管 Gary Gonzales,Ed D., 學 區 副 總 監 教 務 處 主 管 Denise Jaramillo, 學 區 副 總 監 財 務 處 主 管 Laura Tellez, 學 區 副 總 監 人 事 處 主 管 Translations of this handbook are available in Chinese and Spanish,upon request,in your local school office. Se pueden consequir traducciones en la officina de su escuela. 如 果 您 有 需 要, 可 以 在 當 地 學 校 之 辦 公 室 索 取 中 文 及 西 班 牙 語 的 譯 本 -1-

2 請 填 妥, 簽 名 及 繳 回 2011/2012 年 度 您 孩 子 的 緊 急 事 故 連 絡 卡, 並 且 表 明 您 收 授, 得 知 及 接 納 本 文 件 2

3 學 生 行 事 曆 W. Mission Road Alhambra,CA 幼 稚 園 至 12 年 級 8 月 30 日,2011 年 星 期 二 開 學 日 小 學 和 中 學 小 學 部 提 早 放 學 9 月 5 日 星 期 一 勞 動 節 假 日 10 月 28 日 星 期 五 第 一 季 學 期 結 束 ( 中 學 ) 學 期 評 分 結 束 11 月 11 日 星 期 五 退 伍 軍 人 紀 念 日 假 日 11 月 星 期 一 至 五 感 恩 節 假 日 ( 小 學 和 中 學 ) 11 月 30 日 星 期 三 三 季 制 第 一 學 期 結 束 ( 小 學 ); 學 期 評 分 結 束 12 月 2 日 星 期 五 小 學 部 三 季 制 第 一 學 期 學 生 假 日 12 月 26 日 至 12 月 30 日,2011 年 寒 假 ( 小 學 和 中 學 ) 1 月 2 日 至 1 月 6 日,2012 年 寒 假 ( 小 學 和 中 學 ) 1 月 9 日,2011 星 期 一 開 學 日 1 月 16 日 星 期 一 馬 丁 路 德 金 紀 念 日 假 日 1 月 27 日 星 期 五 ( 中 學 ) 學 期 評 分 結 束 第 一 學 期 結 束 ; 中 學 部 提 早 放 學 1 月 30 日 星 期 一 中 學 部 第 一 學 期 學 生 假 日 1 月 31 日 星 期 二 下 半 學 年 第 二 學 期 開 始 ( 中 學 部 ) 2 月 13 日 星 期 一 林 肯 紀 念 日 假 日 2 月 20 日 星 期 一 華 盛 頓 紀 念 日 假 日 3 月 13 日 星 期 二 三 季 制 第 二 學 期 結 束 ( 小 學 ) 學 期 評 分 結 束 3 月 30 日 星 期 五 第 三 季 學 期 結 束 ( 中 學 ) 學 期 評 分 結 束 4 月 2 日 至 4 月 6 日 星 期 一 至 五 春 假 ( 小 學 和 中 學 ) 5 月 28 日 星 期 一 國 殤 日 假 日 6 月 13 日 星 期 三 本 學 年 最 後 一 天 上 課 學 期 評 分 結 束 小 學 和 中 學 提 早 放 學 3

4 學 校 電 話 目 錄 小 學 ( 幼 維 園 -8 年 級 學 校 ) Martha Baldwin S. Almansor St.,Alhambra Brightwood Brightwood St.,Monterey Park Emery Park W. Commonwealth Ave.,Alhambra Fremont S. Elm St.,Alhambra Garfield W. McLean St.,Alhambra Granada S. Granada Ave.,Alhambra Marguerita S. Marguerita Ave.,Alhambra Moor Field Early Education Center S. Sixth St.,Alhambra Monterey Highlands Casuda Canyon Dr.,Monterey Park William Northrup S. Atlantic Blvd.,Alhambra Park N. Marengo Ave.,Alhambra Ramona W. Norwood Pl.,Alhambra Repetto S. Grandridge Ave.,Monterey Park Ynez S. Ynez Ave.,Monterey Park Enrollment and Welcome Center S. Eighth St.,Alhambra 高 中 (9-12 年 級 ) Alhambra High S. Second St.,Alhambra Century High S. Marengo Ave.,Alhambra Independence High School S. Marengo Ave.,Alhambra Mark Keppel High E. Hellman Ave.,Alhambra San Gabriel High Ramona St.,San Gabriel

5 目 錄 學 區 總 監 的 歡 迎 信... 7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年 度 通 知... 9 學 生 出 席... 9 提 供 章 程 計 劃 書 孩 童 尋 找 系 統 民 事 禮 節 虐 待 兒 童 及 忽 視 兒 童 褔 利 大 學 錄 取 入 學 的 要 求 和 高 等 教 育 資 訊 投 訴 程 序 諮 商 輔 導 災 難 發 生 時 的 應 變 及 處 理 程 序 校 規 及 行 為 標 準 校 規 小 學 (K-8) 行 為 標 準 校 規 高 中 (9-12) 行 為 標 準 校 規 停 學 和 退 學 規 定 條 款 註 冊 入 學 學 校 設 施 寄 養 家 庭 / 無 家 可 歸 孩 子 健 康 資 訊 後 天 免 疫 系 統 失 調 / 愛 滋 病 的 防 制 教 育 教 學 性 計 劃 保 險 和 學 生 傷 害 有 教 無 類 法 案 無 偏 見 和 寬 容 學 生 營 養 資 訊 防 蟲 計 劃 實 施 通 知 書 學 生 安 全 大 學 存 款 聯 邦 復 權 法 之 504 條 款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資 料 問 卷 調 查 科 技 資 訊 測 驗 測 驗 日 期 表 煙 草 使 用 規 定

6 上 學 交 通 幼 稚 園 至 8 年 級 之 制 服 投 訴 程 序 幼 稚 園 至 8 年 級 之 制 服 規 定 進 入 校 園 之 規 定 志 願 義 工 計 劃 需 要 簽 名 及 繳 回 之 表 格

7 1515 W. Mission Road Alhambra,CA Office of the Superintendent Donna Perez.,Superintendent (phone) (fax) 年 8 月 親 愛 的 家 長 / 監 護 人 : 阿 罕 布 拉 聯 合 學 區 所 有 的 教 職 員, 行 政 人 員 及 學 區 教 育 董 事 會 歡 迎 您 和 您 的 孩 子 共 同 迎 接 2011/2012 學 年 度 的 來 臨 ; 希 望 我 們 能 夠 攜 手 合 作 為 學 區 的 學 生 提 供 一 個 高 品 質 教 育, 優 秀 的 教 育 環 境 而 努 力 阿 罕 布 拉 聯 合 學 區 家 長 及 學 生 手 冊 包 括 重 要 資 料 及 最 近 更 改 之 教 育 法 規 教 育 董 事 會 政 策 我 鼓 勵 您 詳 細 閱 讀 及 了 解 本 手 冊 的 所 有 資 料, 特 別 是 專 注 於 學 生 行 為 的 期 望 及 申 請 跨 轉 學 區 許 可 証 的 變 更 學 區 在 每 個 學 年 度 開 始 時, 必 須 知 會 家 長 有 關 本 手 冊 的 各 項 通 知 概 要 內 容, 也 包 括 學 區 之 運 作 與 程 序 的 有 益 及 有 用 資 料 今 年, 家 長 / 學 生 手 冊 只 提 供 在 學 區 的 網 站 給 您 作 為 檢 閱 的 資 源 學 校 將 不 會 派 手 冊 給 你 的 孩 子 帶 回 家 不 過, 你 可 向 學 校 聯 繫 要 求 拿 一 副 本 請 注 意, 當 你 簽 署 並 交 回 您 孩 子 的 年 緊 急 事 故 連 絡 卡, 您 承 認 已 閱 讀 並 了 解 手 冊 的 內 容 我 們 對 我 們 的 學 生 和 教 職 員 極 佳 成 就 表 現 感 到 非 常 光 榮 自 2000 年 以 來, 學 區 已 獲 得 無 數 的 優 秀 獎 勵 : 1[ 國 家 藍 帶 學 校 ] 獎 國 家 最 高 榮 譽 獎 專 頒 發 給 學 校 的 獎 勵 ;14 極 高 榮 譽 的 [ 加 卅 傑 出 表 現 學 校 ] 獎 ;44 聯 邦 法 案 No Child Left Behind/Title I 的 學 術 成 就 學 校 獎 ;2 最 佳 的 加 州 職 業 和 技 術 教 育 獎 ; 及 1 最 佳 的 加 州 模 範 持 續 學 校 獎 持 續 獲 獎 學 校 的 傳 統, 在 學 年, 兩 學 區 的 學 校 被 選 為 獲 取 加 州 著 名 傑 出 學 校 獎, 及 兩 間 學 校 被 鑑 定 為 聯 邦 法 案 No Child Left Behind/Title I 的 學 術 成 就 學 校 獎 我 們 堅 信, 優 秀 獲 獎 學 校 是 導 致 一 個 強 大 社 會 的 關 鍵 因 素 我 們 非 常 榮 幸 有 機 會 培 育 你 的 孩 子 祝 褔 您 和 您 的 家 庭 有 一 個 成 功 的 學 年 度! 誠 致 的, Donna Perez 學 區 總 監 學 區 教 育 委 員 會 Adele Andrade-Stadler, 主 席 Patricia Rodriguez-Macintosh, 副 主 席 Chester I. Chau, 書 記 Robert L. Gin, 委 員 Jane C. Anderson, 委 員 平 等 工 作 機 會 This page is intentionally left blank.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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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的 年 度 通 知 加 州 教 育 法 et seq. 於 法 規 定 學 區 每 學 年 度 都 必 須 告 知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於 法 享 有 的 權 利 及 義 務 CEC 規 定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經 由 簽 名 緊 急 事 故 通 知 卡 並 繳 回 您 孩 子 的 學 校 表 示 您 已 收 授 此 文 件 於 CEC et seq 指 出, 經 由 此 年 度 通 知 文 件 促 進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了 解 整 個 學 校 社 區 中 所 有 家 庭 參 與 的 孩 子 的 教 育 於 法 規 定 阿 罕 布 拉 聯 合 學 區 每 學 年 度 都 必 須 告 知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含 蓋 於 [ 加 州 教 育 法 令 ] [ 條 例 法 令 ] [ 刑 事 法 ] [ 健 康 福 利 法 ] 和 各 項 不 同 的 聯 邦 條 例 中 家 長 與 監 護 人 於 法 享 有 的 權 利, 義 務 及 所 須 負 的 責 任 以 下 是 相 關 法 令 的 簡 述 摘 要 法 律 條 款 縮 寫 釋 解 縮 寫 完 整 名 稱 CEC... 加 州 教 育 法 5 CCR... 加 州 教 育 法 規 章, 法 令 5 HSC... 加 州 健 康 安 全 法 PC... 加 州 邢 事 法 VC... 加 州 車 輛 管 理 法 WIC... 加 州 福 利 法 34 CFR... 聯 邦 法 規 章, 法 令 CFR... 聯 邦 法 規 章, 法 令 40 USC... 美 國 法 石 棉 管 理 計 劃 40 CFR 石 棉 管 理 計 劃 阿 罕 布 拉 聯 合 學 區 維 修 及 每 年 更 新 含 有 石 棉 材 料 校 舍 的 管 理 計 劃 若 需 要 石 棉 管 理 計 劃 副 本, 請 與 設 施 部 聯 絡 學 生 出 席 CEC 保 密 醫 療 服 務 原 因 核 准 缺 席 學 校 行 政 單 位 可 以 允 許 任 何 7 年 級 至 12 年 級 學 生 因 為 個 人 保 密 醫 療 服 務 的 原 因, 在 未 經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的 同 意 下 亦 可 被 允 許 缺 席 就 醫 CEC 因 宗 教 活 動 核 准 缺 席 持 有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書 面 同 意 書 的 學 生, 可 以 因 為 參 加 宗 教 活 動 或 接 受 宗 教 教 示 而 核 准 缺 席 CEC 出 席 記 錄 和 成 績 學 生 不 得 因 為 有 原 因 的 缺 席 而 被 扣 分 或 影 響 學 業 成 績 但 因 缺 席 而 未 完 成 的 作 業 及 測 驗 應 該 於 合 理 的 時 限 內 補 交 完 成, 並 且 達 到 令 人 滿 意 的 成 績 CEC 請 假 須 知 (a) 雖 然 有 法 規 的 條 款 規 定, 仍 應 准 許 下 列 缺 席 原 因 : (1) 生 病 (2) 受 到 縣 或 市 立 衛 生 單 位 指 示 下 的 隔 離 檢 疫 (3) 牙 科 視 力 檢 查, 指 壓 治 療 等 就 醫 理 由 (4) 參 加 家 庭 成 員 或 近 親 的 喪 禮, 在 州 內 可 准 假 一 天, 若 在 外 州 則 不 應 超 過 三 天 9

10 (5) 合 法 的 陪 審 團 義 務 (6) 在 上 課 期 間, 身 為 法 定 監 護 人 的 學 生 其 子 女 需 要 就 醫 (7) 可 證 明 的 個 人 原 因, 包 括 ( 但 不 只 限 於 ): 法 院 出 庭, 喪 禮, 因 宗 教 原 因 必 須 參 與 的 活 動, 宗 教 避 靜 活 動, 雇 員 職 務 所 需 參 加 的 會 議, 由 一 個 非 營 利 組 織 提 供 出 席 立 法 或 司 法 過 程 中 的 一 項 教 育 會 議, 經 由 校 長 或 指 定 負 責 人 核 准 的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的 書 面 請 假 要 求, 並 符 合 學 區 教 育 董 事 會 所 制 定 的 標 準 (8) 根 據 選 舉 法 條 款, 必 須 履 行 選 區 委 員 的 責 任 (b) 此 節 載 明 若 學 生 因 以 上 原 因 缺 席, 應 在 合 理 的 規 定 期 限 下 完 成 作 業 或 補 考, 學 生 因 此 而 可 以 獲 得 全 部 的 學 分 缺 席 課 程 教 師 可 欣 決 定 給 予 相 當 程 度 的 作 業 或 補 考 題 目, 不 一 定 要 與 所 缺 席 時 的 作 業 或 考 試 內 容 完 全 相 同 (c) 此 節 載 明 學 生 因 宗 教 理 避 靜 理 由 缺 席, 每 學 期 不 得 超 過 4 小 時 (d) 此 節 載 明 學 生 缺 席 應 符 合 每 日 平 均 出 席 人 數, 不 應 以 缺 席 學 生 名 額 中 請 卅 政 府 教 育 配 額 款 項 (e) 本 節 中 所 使 用 的 [ 近 親 家 庭 成 員 ] 與 法 案 的 定 義 相 同, 除 [ 雇 員 ] 一 詞 應 改 [ 學 生 ] 阿 罕 布 拉 聯 合 學 區 希 望 家 長 們 能 夠 督 促 您 的 孩 子 規 律 的 出 席 學 校 課 程, 及 儘 量 利 用 空 檔 期 間 來 安 排 看 診 或 其 他 排 定 的 活 動, 好 讓 學 生 能 夠 擁 有 良 好 的 出 席 紀 錄 學 區 也 希 望 您 能 夠 避 免 在 學 校 上 課 期 間 中 安 排 旅 行 計 劃 和 其 他 活 動 學 生 的 高 出 席 率 不 僅 能 幫 助 其 學 習 進 步 表 現, 且 能 使 學 區 能 夠 得 到 州 政 府 對 教 學 和 學 業 計 劃 的 資 源 補 助 此 外, 善 用 學 校 行 事 曆 可 協 助 家 長 提 前 排 定 假 期 的 旅 遊 行 程, 並 減 少 學 生 上 課 缺 席 的 次 數 本 校 學 生 因 故 不 能 上 課 時, 應 於 返 校 時 繳 交 書 面 請 假 單 說 明 缺 席 原 因 身 體 不 適 或 已 事 先 向 診 所 或 牙 醫 預 約 的 學 生, 就 診 時 間 能 以 病 假 辦 理 沒 有 繳 交 書 面 請 假 單 說 明 缺 席 原 因 將 被 列 為 無 故 缺 席 遲 到 鼓 勵 孩 子 準 時 上 學 是 生 活 訓 練 的 一 部 分 學 生 應 該 準 時 上 學 遲 到 時 必 須 對 學 校 辦 公 室 繳 交 遲 到 理 由 依 據 州 政 府 法 令 規 定, 多 次 沒 有 理 由 的 遲 到 將 被 視 為 曠 課 行 為 曠 課 - 教 育 法 則 EC 48260, 及 學 生 連 續 三 次 每 次 遲 到 30 分 鐘 以 上 或 無 故 缺 席 一 日 時 將 被 視 為 曠 課 行 為 學 生 在 一 學 年 內 從 註 冊 入 學 至 今, 有 10% 或 以 上 的 上 學 日 沒 有 理 由 缺 席, 將 被 視 為 長 期 逃 學 無 故 缺 席 三 次 以 上 之 學 生 將 被 送 交 學 校 出 席 審 委 員 會 (SARB); 無 故 缺 席 被 視 為 違 反 加 州 教 育 法 CEC 學 生 出 席 經 常 詢 問 之 問 題 下 列 為 加 州 義 務 教 育 法 中 規 定 簡 略 概 要 什 麼 是 關 於 學 生 出 席 的 法 律 規 定? 如 何 通 知 學 校 我 的 孩 子 缺 席? 什 麼 是 適 當 理 由 的 缺 席 原 因? 每 位 6-18 歲 的 孩 子 ( 除 非 於 法 免 除 義 務 者 ) 均 必 須 每 日 準 上 學 (CEC 48200) 通 知 學 校 您 的 孩 子 不 能 到 校 上 課 是 家 長 的 責 任 請 致 電 學 校 辦 公 室 報 告 您 的 孩 子 不 能 到 校 上 課 當 家 長 不 能 致 電 學 校 辦 公 室 時, 家 長 必 須 傳 達 包 含 學 生 缺 席 理 由, 日 期 的 通 知 給 學 校 家 長 必 須 簽 名 及 標 示 日 期, 以 及 必 須 包 括 學 生 的 名 字 和 姓 氏 在 缺 席 日 期 10 天 內 如 果 家 長 沒 有 通 知 學 校 或 沒 有 經 過 學 校 辦 公 室 核 准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時 將 視 為 無 故 缺 席 義 務 教 育 法 中 適 當 理 由 的 缺 席 原 因 : 生 病 衛 生 單 位 指 示 下 的 隔 離 檢 疫 ; 就 醫 原 因 ( 醫 療, 牙 科, 視 力 檢 查 ; 儘 可 能 安 排 課 後 或 學 校 假 日 期 間 ); 以 及 近 親 之 葬 禮 10

11 經 由 家 長 事 先 書 面 要 求 請 假 及 經 過 校 長 同 意 得 以 准 許 經 過 證 實 之 個 人 合 理 缺 席 事 由 : 出 席 法 庭 ; 學 生 就 業 面 試 ; 參 加 葬 禮 ; 參 加 宗 教 活 動 或 避 靜 ; 及, 選 區 工 作 人 員 家 長 得 因 為 經 過 證 實 之 家 庭 緊 急 事 故 或 個 人 原 因 要 求 校 長 同 意 缺 席 事 由 學 生 因 以 上 原 因 缺 席, 應 在 返 校 後 在 合 理 期 限 下 完 成 作 業 或 補 考 病 情 嚴 重 到 何 種 程 度 是 不 應 上 學 的? 何 時 需 要 醫 生 證 明? 什 麼 是 超 過 限 度 的 適 當 理 由 的 缺 席 原 因? 什 麼 是 無 故 缺 席? 什 麼 是 曠 課 行 為? 曠 課 將 導 致 什 麼 後 果? 當 學 生 不 願 上 學 時 家 長 在 何 處 可 以 尋 求 幫 助? 發 燒 達 到 華 氏 100F 度 或 高 於 100F 度 的 孩 子 應 請 假 在 家 休 息 ; 並 在 退 燒 後 24 小 時 才 能 返 校 上 課 服 用 退 燒 藥 以 減 低 發 燒 度 數 不 表 示 能 治 療 或 減 緩 此 症 狀 當 學 生 在 返 校 上 課 時 及 如 果 有 任 何 限 制 參 與 活 動 時, 家 長 必 須 提 供 醫 師 的 書 面 證 明 : 因 生 病 / 受 傷 連 續 缺 席 超 過 五 日 或 五 日 以 上 時, 因 住 院 或 就 醫, 需 要 使 用 拐 杖, 夾 板 或 有 石 膏 固 定 患 處 的 學 生, 本 學 年 中 曾 經 缺 席 超 過 (10) 天 之 學 生 曾 經 因 生 病 / 受 傷 缺 席 超 過 (10) 天 之 學 生 必 須 於 第 11 天 提 出 經 由 醫 療 人 員 證 實 之 證 明 有 慢 性 病 的 學 生 家 長 必 須 填 寫 於 學 校 健 康 中 心 可 取 得 的 慢 性 病 證 明 未 經 醫 療 人 員 證 實 的 缺 席 事 由 將 被 視 為 無 故 缺 席 家 長 有 (10) 天 時 間 可 以 提 供 醫 師 書 面 證 明 未 經 證 實 的 缺 席 事 由 將 被 視 為 無 故 缺 席 任 何 不 在 上 述 範 圍 的 缺 席 理 由 將 被 視 為 無 故 缺 席 即 使 家 長 知 道 或 同 意 均 被 視 為 無 故 缺 席 無 故 缺 席 之 事 由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 家 庭 度 假, 出 遠 門 或 假 期 ; 和 DMV 的 約 定 時 期 ; 和 參 加 運 動 項 目 或 政 冶 活 動 無 故 缺 席 之 學 生 不 得 參 加 補 考 或 補 交 作 業 於 一 學 年 中 無 故 缺 席 三 次 或 以 上, 或 連 續 三 次 每 次 遲 到 30 分 鐘 以 上, 或 綜 合 上 述 二 者 之 學 生, 將 被 視 為 曠 課 加 州 教 育 法 規 定 學 校 通 知 家 長 學 生 曠 課 行 為, 並 且 其 導 致 違 反 加 州 法 中 之 義 務 教 育 規 定 : 1. 家 長 將 接 獲 郵 寄 曠 課 通 知, 但 如 果 出 席 狀 況 沒 有 改 善, 將 2. 面 談 學 校 出 席 審 查 小 組 (SART), 但 如 果 出 席 狀 況 沒 有 改 善, 將 3. 被 轉 介 至 學 校 出 席 審 查 委 員 會 (SARB), 但 如 果 出 席 狀 況 沒 有 改 善, 將 4. 和 阿 罕 布 拉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官 在 提 出 犯 罪 控 訴 前 面 談 和 平 解 決 方 法, 但 如 果 出 席 狀 況 沒 有 改 善, 則 將 5. 於 帕 沙 迪 那 高 等 法 院 參 審 犯 罪 控 訴 家 長 和 / 或 學 生 觸 犯 加 州 義 務 教 育 法 學 生 因 為 無 故 缺 席 不 得 參 加 補 考 或 補 交 作 業 當 學 生 曠 課 缺 席 時, 他 將 失 去 所 有 補 救 方 式 學 生 準 時 出 席 上 課 是 家 長 的 責 任 家 長 應 該 和 學 校 的 行 政 人 員 商 談 學 校 有 管 理 學 生 出 席 的 行 政 人 員 家 長 亦 可 和 校 長 副 校 長 輔 導 老 師 護 士 心 理 學 家 教 師 或 學 校 家 庭 連 絡 人 尋 求 資 訊 和 支 助 提 供 章 程 計 劃 書 EC 及 每 間 學 校 必 須 每 年 編 制 課 程 的 章 程 計 劃 書, 資 料 包 括 學 校 提 供 每 門 課 程 的 標 題, 描 述 和 教 學 目 標 11

12 孩 童 尋 找 系 統 EC West San Gabriel Valley SELPA 已 設 立 持 續 孩 童 尋 找 系 統 的 書 面 政 策 及 程 序, 包 括 移 民 或 無 家 可 歸 或 州 政 府 管 制 的 殘 疾 孩 童 及 就 讀 私 立 學 校 的 殘 疾 孩 童 這 些 政 策 和 程 序 可 在 本 地 的 規 劃 及 行 政 程 序 手 冊 查 詢 政 策 和 程 序 包 括 以 書 面 通 知 所 有 家 長 的 權 利 關 於 鑑 定, 轉 介, 評 估, 教 學 規 劃, 實 施, 審 核 和 程 序 來 發 起 評 估 的 轉 介 民 事 禮 節 CEC 任 何 人 之 蓄 意 干 擾 公 立 學 校 或 任 何 公 立 學 校 的 會 議 均 為 視 作 為 行 為 不 檢 罪, 可 導 致 不 超 過 美 金 500 元 的 罰 鍰 阿 罕 布 拉 聯 合 學 區 絕 對 不 容 許 任 何 在 校 園 中 和 學 生 家 長 教 職 員 和 訪 客 有 關 的 暴 力, 威 嚇 和 / 或 破 壞 性 的 行 為 加 州 刑 事 法 415 敘 述 打 架, 製 造 噪 音 或 侵 犯 性 的 言 語 文 字 將 可 導 致 坐 監 不 超 過 90 天, 不 超 過 美 金 400 元 之 罰 鍰, 或 上 述 二 者 處 罰 此 外 在 條 例 中 亦 列 出 對 校 外 人 仕 觸 犯 法 律 影 響 學 校 安 寧 之 各 種 不 同 的 處 份 監 護 權 問 題 監 護 權 爭 執 問 題 應 由 法 院 判 定 學 校 於 法 沒 有 權 利 拒 絕 學 生 之 生 身 父 母 親 探 訪 其 子 女 或 查 看 其 成 績 記 錄, 唯 一 例 外 的 狀 況 是 學 校 辦 公 室 已 有 法 院 的 禁 制 令 或 是 適 當 的 離 婚 文 件 中 特 別 強 調 探 訪 權 之 限 制 狀 況 任 何 如 果 有 任 何 接 領 學 生 的 問 題 將 會 由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或 是 其 他 特 定 人 員 小 心 處 理 在 任 何 爭 執 狀 況 發 生 時, 校 方 將 立 即 通 知 執 法 機 構 並 報 警 處 理 希 望 家 長 不 要 在 任 何 學 校 場 合 為 監 護 權 爭 執 問 題 引 起 糾 紛 當 一 家 長 或 任 何 沒 有 列 在 緊 急 事 故 卡 上 之 人 士 意 圖 接 走 學 生 時, 校 方 將 儘 可 能 通 知 有 監 護 權 的 家 長 前 來 處 理 虐 待 兒 童 及 忽 視 兒 童 福 利 如 果 發 現 或 懷 疑 有 虐 待 兒 童 可 能 狀 況 發 生 時, 所 有 學 校 員 工 於 法 皆 義 務 立 即 向 當 地 保 護 兒 童 福 利 機 構 報 告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如 果 發 現 或 懷 疑 在 校 內 有 校 方 人 員 虐 待 兒 童 可 能 狀 況 時, 可 以 和 學 區 辦 公 室 或 郡 教 育 機 構 連 絡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可 以 對 當 地 保 護 兒 童 福 利 機 構 發 函 正 式 控 訴 洛 杉 磯 郡 之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可 致 電 (800) , 或 和 當 地 警 局 連 絡 大 學 錄 取 入 學 的 要 求 和 高 等 教 育 資 訊 加 州 提 供 社 區 學 院, 加 州 州 立 大 學 (CSU) 和 加 州 大 學 (UC) 給 願 意 在 高 中 畢 業 後 繼 續 接 受 教 育 的 學 生 為 了 註 冊 入 社 區 學 院, 你 只 需 獲 得 高 中 畢 業 文 憑 或 滿 18 歲 為 了 註 冊 入 加 州 州 立 大 學 CSU 你 必 須 進 修 具 體 的 高 中 課 程, 具 有 適 當 的 等 級 及 測 試 成 績 及 高 中 畢 業 文 憑 你 不 需 有 測 試 成 績, 如 果 你 的 GPA 是 3.0 以 上 為 了 註 冊 入 加 州 大 學 UC 必 須 達 到 要 求 的 課 程,GPA 和 考 試 成 績, 或 在 就 讀 的 高 中 排 列 在 百 分 之 四 前, 或 只 通 過 考 試 資 格 你 註 冊 入 社 區 學 院 之 後, 亦 可 轉 到 加 州 州 立 大 學 (CSU) 和 加 州 大 學 (UC) 有 關 大 學 入 學 要 求 的 詳 細 資 訊, 請 參 考 以 下 網 頁 : -- 這 是 加 州 社 區 學 院 系 統 的 正 式 網 站 它 提 供 鏈 接 到 所 有 的 加 州 社 區 學 院 這 項 交 流 網 站 提 供 課 程 轉 移 資 料 給 學 生 預 算 從 加 州 社 區 學 院 轉 到 加 州 州 立 大 學 (CSU) 和 加 州 大 學 (UC) 12

13 -- 這 項 廣 泛 的 在 線 網 站 提 供 協 助 給 學 生 及 其 家 庭 有 關 CSU 系 統, 包 括 能 夠 在 網 上 申 請, 並 鏈 接 到 所 有 CSU 的 校 園 -- 這 項 大 規 模 的 網 站 提 供 錄 取 入 學 資 料, 網 上 申 請, 鏈 接 到 所 有 UC 校 園 學 生 也 可 以 通 過 職 業 技 術 教 育 探 索 職 業 選 擇 這 些 計 劃 和 課 程 將 由 專 門 集 中 在 就 業 準 備 和 / 或 準 備 工 作 的 學 校 提 供 計 劃 和 課 程 綜 合 學 術 課 程 和 支 持 學 術 成 就 學 生 可 參 照 以 下 網 頁 以 了 解 更 多 有 關 職 業 技 術 教 育 : DS/ SI/ RP 您 可 與 學 校 的 顧 問 會 談 選 擇 達 到 大 學 錄 取 要 求 的 學 校 課 程, 或 報 名 如 讀 職 業 技 術 教 育 課 程 或 兩 者 兼 之 有 關 與 學 校 顧 問 會 談 的 詳 細 資 料, 請 聯 絡 高 中 校 長 之 辦 公 室 每 間 學 校 的 電 話 號 碼 均 顯 示 在 手 冊 的 第 4 頁 投 訴 程 序 請 參 考 本 手 冊 制 服 投 訴 程 序 節 的 詳 細 資 料 校 方 將 盡 一 切 努 力 在 最 早 的 階 層 作 出 解 決 有 關 投 訴 學 區 之 僱 員 如 有 可 能, 有 關 投 訴 學 校 人 員 應 由 投 訴 人 直 接 向 投 訴 的 人 提 出 投 訴 我 們 鼓 勵 家 長 / 監 護 人 嘗 試 親 自 與 工 作 人 員 以 口 頭 解 決 投 訴 問 題 ( 阿 罕 布 拉 聯 合 學 區 行 政 規 例,AR ) 如 需 更 多 資 料, 您 可 以 瀏 覽 阿 罕 布 拉 聯 合 學 區 網 站 ( 查 看 全 部 政 策 及 按 照 鏈 接 到 教 育 董 事 會 政 策 ( 按 鍵 gamut online, 及 應 用 使 用 者 名 稱 Alhambra( 小 寫 ), 密 碼 public 搜 查 complaint 字 諮 商 輔 導 CEC 221.5(d) 生 涯 計 劃 輔 導 及 選 課 通 知 規 定 學 生 之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每 年 至 少 在 生 涯 計 劃 輔 導 及 7 年 級 選 課 開 始 之 前 接 獲 一 份 有 關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可 以 參 與 輔 導 及 決 定 課 程 選 擇 之 通 知 CEC 學 區 每 年 將 分 發 家 長 須 知 手 冊 給 9 年 級 至 12 年 級 學 生 之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裡 面 會 詳 細 解 釋 大 學 入 學 之 要 求, 說 明 職 業 技 術 教 育 之 發 展, 並 提 供 資 訊 來 協 助 學 生 與 輔 導 老 師 進 行 一 對 一 的 諮 詢 服 務 欲 想 申 請 加 州 大 學 與 加 州 州 立 大 學 兩 大 系 統 的 學 生 們, 須 修 讀 一 系 列 的 大 學 準 備 課 程 才 能 符 合 申 請 入 學 之 標 準, 也 就 是 A-G 學 程 該 課 程 由 阿 罕 布 拉 聯 合 學 區 提 供, 作 為 高 中 四 年 課 程 的 一 部 分 a1 歷 史 / 社 會 科 學 兩 年 課 程 在 兩 年 的 歷 史 / 社 會 科 學 課 程 裡, 學 習 內 容 包 含 一 年 的 世 界 歷 史 文 化 和 地 理 和 一 年 的 美 國 歷 史 若 不 想 修 習 一 年 的 美 國 歷 史 課 者, 則 可 選 讀 半 年 的 美 國 歷 史 及 半 年 的 公 民 課 或 美 國 政 治 學 之 課 程 b1 英 文 四 年 課 程 四 年 的 大 學 學 術 英 語 預 備 學 程 包 含 頻 密 的 寫 作 和 定 期 的 寫 作 練 習, 以 及 經 典 文 學 和 現 代 文 學 作 品 閱 讀 修 讀 一 年 以 下 的 ESL 語 言 課 程 可 以 列 入 在 此 學 程 的 學 分 之 中 c1 數 學 三 年 課 程, 建 議 修 習 四 年 在 三 年 的 大 學 數 學 預 備 學 程 中, 課 程 包 括 基 礎 和 進 階 代 數, 以 及 二 維 與 三 維 幾 何 學 學 生 亦 能 以 經 核 准 的 綜 合 數 學 課 程 來 符 合 全 部 或 一 部 分 的 必 選 學 分 之 要 求 同 樣 地, 若 在 七 八 年 級 所 修 的 數 學 課 能 被 自 己 的 高 中 認 可, 學 生 就 能 用 相 等 的 數 學 課 程 來 替 代 此 預 備 學 程, 或 許 也 可 以 成 功 地 抵 免 學 分 d1 科 學 實 驗 兩 年 課 程, 建 議 修 習 三 年 在 兩 年 的 科 學 實 驗 課 程 裡, 學 生 至 少 要 修 習 學 程 裡 所 提 供 的 生 物 化 學 和 物 理 三 種 基 礎 科 目 之 中 的 兩 項, 並 了 解 其 基 本 理 念 ; 而 在 進 階 的 科 學 實 驗 課 程 中, 須 先 修 完 生 物 化 學 或 物 理 之 必 修 科 目, 再 採 用 額 外 的 教 材 來 進 一 步 教 導 學 生, 進 而 滿 足 對 此 課 程 的 要 求 相 同 地, 學 生 若 已 修 習 核 准 的 工 程 學 或 在 三 年 制 綜 合 科 學 的 最 後 兩 年 內, 由 淺 入 深 地 研 讀 其 中 的 兩 種 基 礎 科 目, 就 能 滿 足 學 程 需 求 e1 除 英 語 外 的 第 二 外 語 課 程 兩 年 課 程, 建 議 修 習 三 年 兩 年 的 外 語 課 程 ( 非 英 語 ) 課 程 以 說 和 理 解 能 力 為 主, 教 學 內 容 包 含 文 法 字 彙 閱 讀 寫 作 和 文 化 13

14 各 個 層 面 若 學 生 在 七 八 年 級 時 所 修 習 的 外 語 課 程 因 同 性 質 的 領 域 而 被 自 己 的 高 中 所 認 定, 部 分 學 分 就 可 被 承 認 f1 視 覺 藝 術 與 表 演 藝 術 (VPA) 一 年 課 程 一 整 個 學 年 的 視 覺 與 藝 術 表 演 的 學 科 當 中, 在 經 審 核 的 美 術 課 程 裡 包 含 了 舞 蹈 表 演 訓 練 / 戲 劇 音 樂 或 視 覺 藝 術 g1 大 學 預 備 選 修 課 程 一 年 課 程 除 了 上 述 所 提 及 的 A 到 F 之 必 修 課 程, 學 生 以 一 年 ( 兩 學 期 ) 為 限, 選 修 以 下 所 列 舉 的 課 程 : 工 程 學 工 藝 學 視 覺 藝 術 和 表 演 藝 術 ( 非 入 門 課 程 ) 歷 史 社 會 科 學 英 文 進 階 數 學 科 學 實 驗 除 英 語 外 的 外 語 課 程 ( 第 三 年 的 外 語 學 習 須 配 合 E 的 課 程 要 求 或 選 擇 修 習 兩 年 的 其 他 外 語 課 程 ) SAT 或 ACT 測 驗 成 績 也 是 審 核 入 學 申 請 的 參 考 指 標 之 一 若 想 了 解 更 多 有 關 於 入 學 測 驗 的 詳 細 資 訊, 可 參 考 下 列 網 址 : 每 所 高 中 所 設 置 的 諮 詢 中 心 提 供 了 許 多 升 學 相 關 資 訊 及 支 援, 家 長 可 以 先 行 撥 打 預 約 諮 詢 專 線, 再 進 一 步 與 您 孩 子 的 輔 導 老 師 討 論 大 學 入 學 申 請 須 知 和 其 他 相 關 問 題 學 校 每 學 年 度 還 會 舉 辦 講 座 或 召 開 會 議, 讓 學 生 家 長 擁 有 參 與 的 機 會 此 外, 校 園 內 的 職 業 生 涯 發 展 中 心 也 會 提 供 有 關 未 來 升 學 及 就 業 相 關 指 導 諮 詢 服 務 災 難 發 生 時 的 應 變 及 處 理 程 序 阿 罕 布 拉 聯 合 學 區 對 其 學 生 的 安 全 問 題 一 向 不 斷 的 持 續 關 心, 並 希 望 告 知 您 對 於 如 果 學 生 在 學 校 期 間 若 有 不 幸 的 意 外 災 難 事 件 發 生 時, 我 們 的 應 變 及 處 理 程 序 如 果 此 災 難 事 件 導 致 學 校 的 建 築 物 不 安 全 時, 學 生 將 會 被 安 置 於 校 園 中 安 全 的 地 點 若 此 災 難 事 件 在 校 園 以 外, 學 校 鄰 近 的 地 方 發 生 時 ; 學 生 將 會 被 留 置 在 教 室 中 直 到 放 學 時 間 無 論 如 何, 如 果 在 放 學 時 間 仍 然 不 安 全 時, 校 長 將 會 決 定 把 學 生 留 在 學 校 中 直 到 情 況 安 全 為 止 如 果 您 的 孩 子 沒 有 在 一 般 應 回 家 的 時 間 回 到 家 中 時, 您 或 某 位 您 在 緊 急 事 故 連 絡 資 訊 卡 上 的 指 定 人 可 以 到 學 校 領 回 您 的 孩 子 交 由 學 校 保 存 的 緊 急 事 故 連 絡 資 訊 卡 上 若 有 任 何 資 料 變 更 時, 請 您 務 必 隨 時 補 充 新 的 資 料 您 已 簽 名 並 繳 回 學 校 辦 公 室 的 緊 急 事 故 連 絡 資 訊 卡 顯 示 您 已 經 得 知 對 上 述 關 於 您 及 您 孩 子 的 權 利 的 相 關 資 訊 在 一 旦 有 災 難 事 件 發 生 的 時 侯, 阿 罕 布 拉 聯 合 學 區 範 圍 內 的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號 碼 為 :(626) 您 可 打 電 話 給 上 述 號 碼 查 詢 關 於 學 校 關 閉 及 其 他 相 關 資 訊 學 區 中 的 每 所 學 校 都 有 一 個 為 緊 急 事 故 及 災 難 所 設 立 的 學 校 安 全 計 劃 查 詢 詳 細 資 訊 請 冾 詢 校 長 校 規 及 行 為 標 準 亦 敘 述 於 : 行 為 標 準 小 學 ( 幼 稚 園 至 8 年 級 ); 行 為 標 準 高 中 (9-12 年 級 ); 和 行 為 標 準 停 學 和 退 學 處 份 中 5 CCR 300 學 生 行 為 規 定 學 生 必 須 遵 守 校 規 ; 遵 循 一 切 ; 規 定 努 力 用 功 和 尊 敬 師 長 ; 並 不 得 使 用 無 禮 言 辭 CEC 每 位 學 校 的 教 師 必 須 要 求 學 生 為 自 己 的 行 為 表 現 完 全 負 責, 例 如 往 返 學 校 及 下 課 時 間 的 行 為 14

15 PC 校 園 中 之 危 險 物 品 任 何 學 生 在 所 有 中, 小 學 的 校 園 內 持 有 雷 射 激 光 棒 為 犯 罪 行 為 PC 12550,12556 仿 製 槍 械 品 BB 槍 的 裝 置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 彈 珠 槍 空 氣 槍 或 漆 彈 槍 ) 是 屬 於 仿 製 槍 械 品 一 種 我 國 刑 法 規 定, 在 公 共 場 合 公 開 展 示 或 顯 露 任 何 仿 製 槍 械 的 玩 具 武 器 均 被 視 為 刑 事 犯 罪, 在 公 立 學 校 也 是 一 樣 CEC 損 壞 學 校 財 產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對 其 孩 子 之 蓄 意 破 壞 學 校 財 產 或 尚 未 歸 還 向 學 校 借 閱 使 用 之 物 品 必 須 負 財 物 賠 償 責 任 並 且 在 尚 未 賠 償 損 失 時 學 校 得 以 不 發 成 績 報 告 單, 畢 業 證 書 或 轉 學 證 明 給 蓄 意 破 壞 學 校 財 產 的 學 生 搜 查 學 校 寄 物 櫃 學 生 指 定 使 用 之 學 校 寄 物 櫃 為 阿 罕 布 拉 聯 合 學 區 的 財 產 學 區 得 以 於 任 何 必 要 時 間 搜 查 學 校 寄 物 櫃 任 何 和 學 校 使 用 無 關 之 物 品 不 得 放 置 於 學 校 寄 物 櫃 中 不 適 當 使 用 學 校 寄 物 櫃 將 導 致 紀 律 處 份 阿 罕 布 拉 聯 合 學 區 違 規 處 分 條 款 指 南 BP= 教 委 會 政 策 ;CCR= 加 州 法 律 規 定 ;CEC= 加 州 教 育 法 ;PC= 加 州 邢 事 法 法 令 規 定 及 違 規 事 項 最 低 處 份 最 高 處 份 酒 精 / 藥 物 任 何 學 生 持 有 使 用 出 售 或 提 供 任 何 與 毒 品 和 含 有 酒 精 類 飲 料 輔 導 和 / 或 停 學 退 學 和 / 或 移 送 退 學 和 / 或 移 送 法 辦 退 學 ( 販 賣 毒 品 ) 及 看 起 來 像 管 制 藥 物 之 相 關 物 品 者 皆 為 違 法 行 為 [CEC 48900,CEC 48900(d),EC 48915I]. 法 辦 退 學 儀 容 與 服 裝 標 準 學 生 到 校 上 課 穿 著 必 須 整 齊 清 潔 全 學 區 所 有 幼 稚 園 至 8 年 級 的 學 生 必 須 依 照 規 定 性 的 制 服 政 策 來 穿 著 制 服 ( 除 了 特 別 指 定 的 學 校 精 神 日 之 外 ) 免 除 穿 著 制 服 許 可 的 學 生 必 須 遵 照 學 區 的 服 裝 標 準 規 訂 包 括, 長 短 褲 腳 皆 須 縫 合 襯 衫 和 上 衣 都 必 須 塞 進 褲 子 或 裙 子 內 及 依 照 制 服 規 定 穿 著 合 身 尺 吋 服 裝 討 論 / 警 告 更 換 服 裝 沒 收 停 學 校 園 內 絕 對 禁 止 穿 著 與 幫 派 有 關 的 服 裝, 學 生 也 不 允 許 穿 著 寬 鬆 下 垂 的 褲 子 校 長 或 指 定 人 員 在 訂 定 學 校 法 規 時, 應 配 合 法 律 董 事 會 政 策 和 管 理 條 例 來 監 督 學 生 的 服 裝 儀 容, 並 確 實 含 入 教 師 學 生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共 同 訂 定 ( 阿 罕 布 拉 聯 合 學 區 AR 5132(A) 條 例 ) 學 生 在 任 何 時 侯 均 須 穿 著 合 宜 的 鞋 襪 鞋 子 以 安 全 舒 適 為 原 則 並 應 適 合 體 育 活 動 即 可 衣 服 應 合 身, 不 可 太 大 太 小 或 穿 著 曝 露 在 與 校 長 或 指 定 人 員 溝 通 過 後, 除 了 醫 療 或 宗 教 因 素 外, 否 則 在 室 內 不 得 穿 戴 帽 子 或 配 戴 其 他 頭 飾 穿 著 上 衣 時, 須 保 有 足 夠 的 長 度 來 遮 住 裡 面 的 襯 衣 不 得 穿 著 裸 露 腰 腹 部 的 上 衣 穿 戴 首 飾 必 須 合 於 學 校 活 動 安 全, 不 令 人 分 心 ( 不 可 穿 戴 尖 銳, 及 突 出 的 東 西 ) 皮 夾 不 得 有 鏈 條 7 至 8 年 級 學 生 允 許 上 淡 妝 ( 不 可 過 度 使 用 彩 妝 ) 不 可 有 令 人 側 目 分 心 髮 型, 染 髮 必 須 合 宜 不 可 裸 露 肩 膀 不 可 穿 透 明 的 服 飾 不 可 穿 細 帶 的 衣 服 ( 少 於 2 吋 寬 度 的 ) 不 可 穿 低 腰 露 臀 的 褲 子 不 可 露 出 內 衣 任 何 在 校 園 環 境 中 的 不 當 穿 著 皆 不 准 許 學 生 不 准 穿 戴 EC 中 所 指 含 有 以 下 意 義 的 徽 章 扣 針 勳 章 等 如 : 猥 褻 的 15

16 誹 謗 性 ; 中 傷 人 的 煽 動 學 生, 表 示 支 持 種 族 歧 視 民 族 性 別 含 有 宗 教 偏 見 煽 動 校 園 內 非 法 活 動 違 反 校 規, 擾 亂 學 校 秩 序 的 描 述 暴 力 或 殘 酷 事 物 文 字 或 圖 樣 的 含 有 與 酒 精 煙 草 及 毒 品 廣 告 的 腳 踏 車 / 滑 板 / 輪 鞋 或 直 排 輪 鞋 / 不 用 馬 達 操 作 的 踏 板 車 任 何 時 間 在 校 園 中 一 律 不 准 使 用 腳 踏 車 不 用 馬 達 操 作 的 踏 板 車 滑 板 輪 鞋 或 直 排 輪 鞋 欺 負 弱 小 學 生 不 准 欺 負 弱 小 恐 嚇 或 騷 擾 其 他 學 生 阿 罕 布 拉 聯 合 學 區 (AUSD) 絕 不 會 容 忍 任 何 侵 犯 學 生 安 全 的 行 為 學 生 不 得 以 文 字 或 行 動 來 恐 嚇 或 騷 擾 其 他 學 生 這 些 行 為 包 括 : 身 體 直 接 接 觸, 例 如 打 或 推 ; 口 頭 上 的 攻 擊, 例 如 取 笑 取 花 名 或 辱 罵 ; 書 面 恐 嚇 或 威 脅 ; 網 絡 脅 迫 及 社 交 孤 立 或 操 控 (BP ) 作 弊 學 生 不 可 以 使 用 非 一 般 可 接 受 的 方 式 取 得 或 企 圖 獲 得 成 績 (BP ). 反 抗 權 威 人 仕 所 有 學 生 應 遵 守 校 規, 努 力 用 功 和 服 從 學 校 當 局 人 員 (CEC 48908). 毀 壞 學 校 財 產 學 生 必 須 對 所 遺 失 毀 壞 或 偷 來 的 教 科 書 教 材, 或 學 校 財 產 賠 償 損 失 (BP ,BP ,CEC 48904) 任 何 會 使 學 生 分 心 的 事 物 任 何 使 學 生 分 心 的 東 西 均 應 留 在 家 中 : 有 問 題 危 險 或 違 法 事 物 / 物 體 ; 包 括 雷 射 激 光 棒 胡 亂 塗 鴉 或 蝕 刻 牆 壁 的 工 具 玩 具, 撲 克 牌 或 其 他 交 換 卡 片 口 香 塘 電 子 產 品 ( 包 括 聽 音 樂 / 錄 音 / 訊 號 器 具 ) 和 運 動 器 材 其 他 貴 重 物 品 等 亦 不 可 攜 帶 口 香 糖 糖 果 瓜 子 等 零 食 來 學 校 毒 品 使 用 用 品 持 有 供 應 安 排 或 交 涉 販 賣 任 何 毒 品 使 用 用 品 均 為 違 法 行 為 [CEC 48900(j)] 電 子 產 品 阿 罕 布 拉 聯 合 學 區 教 育 委 員 會 政 策 (BP ) 准 許 學 依 照 校 規, 並 得 到 校 長 允 許 後 持 有 行 動 電 話 及 其 他 電 子 通 訊 器 請 查 閱 本 手 冊 後 電 子 信 息 資 源 用 戶 的 合 約 書, 並 簽 名 繳 回 查 詢 相 關 資 料 請 與 校 長 連 絡 這 項 政 策 並 不 准 許 在 未 得 校 長 的 同 意 下 持 有 收 音 機 錄 放 音 機 CD 唱 機 或 其 他 的 電 子 產 品 勒 索 任 何 人 以 不 正 當 手 段 或 威 脅 恐 嚇 方 式 而 強 奪 他 人 物 品 均 視 為 勒 索 行 為 (PC 518) 打 架 / 威 脅 他 人 沒 有 學 生 可 以 引 起 或 企 圖 促 使 或 威 脅 引 起 他 人 身 體 上 受 到 傷 害 [CEC 48900(a)] 偽 造 文 書 學 生 不 可 在 任 何 的 學 校 正 式 記 錄 偽 造 簽 名 或 資 料, 包 括 電 子 文 警 告 警 告 輔 導 停 學 作 業 評 分 為 F 等 級 降 低 操 行 成 績 通 知 家 長 輔 導 輔 導 賠 償 輔 導 停 學 警 方 開 罰 單 退 學 停 學 停 學 停 學 和 / 或 退 學 / 移 送 法 辦 / 賠 償 停 學 輔 導 退 學 / 移 送 法 辦 沒 收 停 學 停 學 退 學 / 移 送 法 辦 輔 導 退 學 / 移 送 法 辦 輔 導 停 學 16

17 件 資 料 [CEC 48900(t)] 賭 博 / 玩 紙 牌 禁 止 玩 紙 牌 與 任 何 賭 注 有 關 的 比 賽 或 遊 戲 騷 擾 恐 嚇 禁 止 以 任 何 威 脅 恐 嚇 方 式 騷 擾 學 校 紀 律 處 份 事 件 的 申 訴 人 或 目 睹 事 件 發 生 的 證 人 [(CEC 48900(o)] 或 有 意 騷 擾 威 脅 恐 嚇 或 侵 擾 使 得 學 校 教 室 為 不 愉 快 混 亂 的 環 境 (CEC ) 仇 恨 暴 力 / 仇 恨 暴 力 動 機 的 行 為 絕 對 禁 止 任 何 與 種 族 民 族 背 景 原 國 籍 宗 教 信 仰 肢 體 殘 障 所 帶 來 的 不 便 經 濟 不 利 條 件 性 別 或 性 傾 向 等 相 關 原 因 對 他 人 造 成 的 威 脅 意 圖 威 脅 或 付 諸 行 動 的 仇 恨 暴 力 行 為 (CEC ) 戲 弄 或 欺 侮 新 同 學 任 何 參 與 或 欺 侮 戲 弄 新 同 學 行 為 將 會 受 到 罰 款 $100 至 $500 元 的 不 檢 行 為 起 訴 或 可 高 達 一 年 期 限 囚 禁 在 縣 立 監 獄 的 牢 獄 之 災 ; 以 上 兩 項 同 時 處 份, 及 停 學 開 除 或 其 他 適 當 的 處 份 (CEC 32050,32051) [CEC (q)] 仿 製 槍 械 PC 12550,12556: 仿 製 槍 械 的 玩 具 武 器 : 刑 法 包 括 任 何 BB 槍 產 品 刑 法 公 開 展 示 或 顯 露 任 何 仿 製 槍 械 的 玩 具 武 器 之 行 為 均 被 視 為 刑 事 犯 罪 行 為 有 傷 害 性 的 物 品 所 有 學 區 員 工 均 被 授 權 可 以 沒 收 任 何 學 生 所 持 有 的 可 能 會 對 他 人 造 成 傷 害 性 的 物 品 (CEC 49331) 雷 射 激 光 棒 禁 止 任 何 學 生 在 所 有 中 小 學 的 校 園 內 持 有 雷 射 激 光 棒 更 絕 對 禁 止 使 用 雷 射 激 光 指 向 任 何 人 或 導 盲 犬 的 眼 睛 及 行 駛 中 的 車 輛 (PC ) 擅 自 離 校 除 非 在 緊 急 事 故 或 得 到 校 長 的 同 意 下, 任 何 學 生 在 一 般 正 常 上 課 期 間 不 可 擅 自 離 校 (CCR Title 5 303,BP ) 17 沒 收 / 警 告 輔 導 輔 導 停 學 退 學 退 學 / 移 送 法 辦 輔 導 退 學 / 移 送 法 辦 / 罰 款 停 學 退 學 輔 導 沒 收 警 告 / 沒 收 討 論 / 警 告 退 學 移 送 法 辦 停 學 退 學 / 移 送 法 辦 口 出 穢 言 輔 導 停 學 禁 止 使 用 任 何 粗 鄙 或 猥 褻 的 語 言 [CEC (I)] 在 公 共 場 合 的 情 愛 表 現 禁 止 任 何 公 然 的 在 公 共 場 合 的 情 愛 表 現, 包 括 ( 但 不 限 於 ), 求 愛 輔 導 退 學 / 移 送 法 辦 所 為 法 式 親 吻 長 久 時 間 的 擁 抱 撫 摸 身 體 坐 於 雙 腿 之 間 躺 在 他 人 身 上 等 行 為 不 負 責 任 的 駕 駛 行 為 警 告 停 學 禁 止 學 生 在 校 內 或 學 校 所 屬 範 圍 以 魯 莽 不 在 意 的 駕 駛 行 為 危 害 他 人 或 學 校 財 產 學 生 證 (9 至 12 年 級 學 生 ) 警 告 停 學 學 生 有 責 任 在 任 何 時 間 均 隨 身 攜 帶 學 生 證, 並 在 學 任 何 校 教 職 員 要 求 查 驗 時 出 示 證 明 性 侵 犯 或 毆 打 暴 行 禁 止 學 生 對 他 人 施 以 與 性 有 關 的 侵 害 或 毆 打 暴 行 退 學 退 學 / 移 送 法 辦 [CEC 48901(n)] 性 騷 擾 輔 導 退 學 安 排 參 加 其 代 替 性 的 課 程 之 教 育 計 劃 阿 罕 布 拉 聯 合 學 區 教 育 委 員 會 將 致 力 維 持 學 校 是 一 完 全 免 於 騷 擾 的 學 習 環 境 學 區 教 育 委 員 會 嚴 禁 任 何 學 區 員 工 學 生 或 其 他 人 在 學 校 內 或 學 校 所 屬 的 任 何 活 動 中 對 任 何 學 生 做 出 性 騷 擾 的 行 為 嚴 禁 的 性 騷 擾 的 行 為

18 包 括 ( 但 不 僅 限 於 下 述 行 為 ): 不 受 歡 迎 的 性 動 作 要 求 施 惠 的 性 行 為 及 其 他 如 言 詞 視 覺 或 身 體 行 為 上 的 任 何 與 性 有 關 的 行 為 表 現, 尤 其 當 1) 以 學 生 的 學 業 成 績 向 學 生 明 示 或 喑 示 服 從 以 做 為 交 換 條 件 ; 2) 以 學 生 拒 絕 服 從 的 反 應 做 為 依 據 而 影 響 學 生 的 學 業 成 績 ; 3) 有 目 的 行 為 表 現 使 得 學 生 在 學 業 或 功 課 上 有 負 面 的 影 響, 或 形 成 對 學 生 或 學 區 員 工 有 威 嚇 性, 含 有 敵 意 攻 擊 性 的 教 育 環 境 ; 4) 以 學 生 拒 絕 服 從 的 反 應 做 為 依 據 而 影 響 學 生 的 應 享 權 益 服 務 榮 譽 參 與 的 課 程 計 劃 或 學 校 活 動 學 區 總 監 或 學 校 負 責 人 須 確 保 學 生 收 到 與 其 年 齡 相 宜 的 性 騷 擾 有 關 資 訊 保 證 學 生 無 需 忍 受 因 為 學 生 性 傾 向 而 受 到 的 任 何 與 性 騷 擾 行 為 或 語 言 有 關 的 騷 擾 表 現 並 確 保 學 生 無 需 忍 受 無 論 基 於 任 何 理 由 或 騷 擾 行 為 而 造 成 的 損 害 教 育 環 境, 或 對 學 生 的 在 校 健 康 情 緒 形 成 不 良 的 影 響 任 何 學 生 在 學 校 或 與 學 校 所 屬 的 任 何 相 關 活 動 中 對 任 何 學 生 做 出 的 性 騷 擾 行 為 將 受 到 紀 律 處 份 幼 稚 園 至 三 年 級 的 學 生 將 依 據 學 生 的 成 熟 度 及 當 時 的 狀 況 作 為 處 份 依 據 四 至 十 二 年 級 的 處 份 可 包 括 停 學 或 開 除 任 何 學 區 員 工 從 事 性 騷 擾 容 許 性 騷 擾 或 知 情 不 報 者 將 受 到 紀 律 處 份 ; 並 視 事 件 嚴 重 性 可 遭 受 解 雇 處 份 此 外, 從 事 性 騷 擾 的 嫌 犯 將 面 對 刑 事 或 民 事 的 訴 訟 及 被 視 為 觸 犯 虐 待 兒 童 的 法 律 學 生 們 應 被 告 知, 當 學 生 在 認 為 受 到 騷 擾 時 應 立 即 告 知 任 何 一 位 教 職 員 此 教 職 員 必 須 於 24 小 時 內 向 校 長 學 校 指 定 負 責 人 或 學 區 內 其 他 行 政 人 員 報 告 申 訴 事 件 即 使 受 害 學 生 沒 有 提 出 告 訴, 教 職 員 工 如 果 目 睹 騷 擾 事 件 發 生, 亦 需 作 出 相 同 報 告 校 長 或 學 校 指 定 負 責 人 應 立 即 展 開 任 何 有 關 學 生 受 到 性 騷 擾 的 調 查 在 查 證 事 件 的 同 時 應 確 保 採 取 適 當 的 行 動, 以 終 止 騷 擾 的 行 為, 並 與 當 事 人 談 及 對 受 到 騷 擾 者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及 防 止 任 何 更 多 騷 擾 事 件 的 發 生 此 外, 受 害 學 生 可 依 照 學 區 的 統 一 申 訴 程 序 向 學 區 總 監 或 指 定 負 責 人 提 出 正 式 申 訴 學 區 嚴 禁 對 受 害 者 或 參 與 調 查 人 士 的 任 何 報 復 行 為 有 關 性 騷 擾 的 申 訴 資 訊 應 儘 可 能 的 予 以 保 密, 任 何 參 與 性 騷 擾 申 訴 事 件 的 調 查 人 士 亦 不 得 與 外 界 討 論 有 關 申 訴 事 件 (CEC ,BP ) 偷 竊 / 收 贓 學 生 偷 竊 意 圖 偷 竊 ( 或 收 受 贓 物 ) 任 何 有 關 學 校 或 私 人 財 產 物 品 為 非 法 行 為 [CEC 48900(g)(l)] 威 脅 其 他 學 生 任 何 學 生 不 可 騷 擾 威 脅 恐 嚇 或 侵 擾 其 他 同 學 或 任 何 一 群 學 生 (CEC ) 威 脅 學 校 工 作 人 員 任 何 學 生 不 可 對 學 校 工 作 人 員 和 / 或 學 校 財 產 有 任 何 恐 怖 威 脅 的 行 為 (PC 71) (CEC ) 煙 草 學 生 不 准 在 校 園 內, 由 學 校 主 辦 的 活 動 中 或 學 區 員 工 監 督 之 下 持 有 或 使 用 香 煙 煙 草 或 任 何 含 有 尼 古 丁 的 產 品 (CEC (h) and CEC 48901) 非 經 授 權 的 廣 告 在 未 經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許 可 前, 不 得 在 任 何 學 校 範 圍 張 貼 廣 告 或 傳 單 破 壞 / 塗 鴉 / 惡 意 行 為 任 何 人 惡 意 破 壞 以 顏 料 或 其 他 物 品 塗 損 牆 壁 或 損 害 他 人 財 產 為 非 法 之 損 害 破 壞 行 為 (PC 594) [CEC (f)] 違 反 停 學 處 份 違 反 停 學 處 份 不 經 過 學 校 行 政 單 位 的 同 意 出 現 於 包 括 學 校 中, 校 園 範 圍 或 學 校 主 辦 的 活 動 中 輔 導 / 賠 償 退 學 / 移 送 法 辦 停 學 退 學 / 移 送 法 辦 停 學 退 學 / 移 送 法 辦 輔 導 沒 收 警 告 沒 收 留 校 輔 導 / 賠 償 停 學 停 學 退 學 / 移 送 法 辦 停 學 退 學 / 移 送 法 辦 粗 鄙 行 為 輔 導 停 學 18

19 每 位 學 生 應 避 免 觸 犯 猥 褻 的 行 為 或 習 慣 性 的 使 用 粗 鄙 的 語 言 [CEC 48900(i)] 武 器 / 武 器 仿 製 玩 具 任 何 學 生 不 可 持 有 販 賣 或 提 俱 任 何 槍 械 刀 子 爆 炸 物 或 其 他 危 險 的 物 品 除 了 如 果 學 生 持 有 先 前 得 自 校 長 或 合 格 的 學 校 雇 員 的 持 有 槍 械 書 面 許 可 [CEC 48900(b)], 任 何 學 生 不 可 持 有 仿 製 槍 械 的 玩 具 武 器, 包 括 任 何 BB 槍 產 品 公 開 展 示 或 顯 露 任 何 仿 製 槍 械 的 玩 具 武 器 之 行 為 均 被 視 為 刑 事 犯 罪, 已 經 於 2004 年 9 月 20 日 開 始 生 效 [CEC 48900(m),PC 12550,12556](SB1858,Ch. 607,Statutes of 2004) 退 學 ( 槍 械, 爆 炸 物, 揮 舞 刀 子 等 利 器 ) 停 學 退 學 / 移 送 法 辦 退 學 / 移 送 法 辦 騷 擾 證 人 任 何 學 生 不 得 騷 擾 威 脅 恐 嚇 或 侵 擾 身 為 學 校 紀 律 處 份 程 序 證 人 的 同 學 [CEC 48900(o)] 校 規 小 學 ( 幼 稚 園 - 8 年 級 ) 行 為 標 準 停 學 退 學 為 使 學 校 成 為 一 個 和 諧 和 安 全 的 學 習 環 境, 每 個 學 生 都 應 該 遵 守 行 為 標 準 的 各 項 規 定 行 為 表 現 合 作 和 負 責 的 學 生 會 得 到 各 種 獎 勵 對 不 守 規 則 的 學 生, 學 校 將 採 取 合 理 及 漸 進 的 處 理 方 式 來 輔 導 及 糾 正 他 的 行 為 表 現 並 根 據 當 時 的 情 況, 學 生 過 去 的 行 為 表 現, 給 予 公 正 並 一 致 性 的 處 份 學 校 將 與 家 長 保 持 連 絡 以 配 合 紀 律 處 份 的 處 理 程 序, 並 可 能 要 求 家 長 陪 同 其 孩 子 一 同 出 席 上 課 教 室 : 準 時 出 入 教 室 並 遵 從 師 長 指 示 準 備 好 需 要 使 用 的 文 具 如 包 好 封 面 的 教 科 書 紙 鉛 筆 及 指 定 作 業 不 可 在 教 室 內 飲 食 安 靜 及 迅 速 的 進 入 教 室 並 準 備 就 緒, 開 始 學 習 舉 手 發 言 並 聆 聽 別 人 說 話 在 上 課 前 下 課 時 午 餐 時 及 放 學 後 使 用 洗 手 間 或 喝 水 餐 廳 / 午 餐 桌 : 準 時 並 遵 從 師 長 及 監 督 安 全 人 員 的 指 示 食 用 餐 點, 不 可 丟 棄 或 玩 耍 排 隊 遵 守 次 序 用 餐 之 後, 請 保 持 清 潔 保 持 適 當 禮 貌 洗 手 間 : 使 用 指 定 的 洗 手 間 不 可 玩 耍 或 閒 晃 使 用 之 後, 請 保 持 清 潔 保 持 適 當 的 衛 生 習 慣 除 了 午 餐 及 下 課 時 間, 要 有 通 行 許 可 才 可 使 用 不 可 胡 亂 塗 畫 牆 壁 操 場 : 準 時 並 遵 從 師 長 及 監 督 安 全 人 員 的 指 示 19

20 適 當 使 用 操 場 設 施 在 指 定 的 範 圍 內 活 動 不 可 追 逐 或 及 其 他 粗 魯 的 遊 戲 走 廊 : 不 可 閒 逛 在 指 定 的 範 圍 內 行 走 腳 踏 車 : 在 指 定 的 範 圍 加 鎖 停 放 在 校 園 內 只 可 推 行 腳 踏 車 必 須 配 戴 安 全 帽 往 返 學 校 及 參 加 學 校 所 舉 辦 的 活 動 : 保 持 適 當 及 安 全 的 行 為 舉 止 校 園 中 不 可 使 用 滑 板 輪 鞋 及 不 用 馬 達 操 作 的 踏 板 車 使 用 路 旁 步 道, 過 馬 路 時 走 人 行 道, 在 十 字 路 口 聽 從 道 路 安 全 人 員 的 指 示 六 年 級 七 年 級 和 八 年 級 的 榮 譽 榜 標 準 阿 罕 布 拉 聯 合 學 區 肯 定 學 生 們 的 學 業 成 就, 以 下 項 目 為 榮 譽 榜 的 資 格 標 準 : 全 部 學 業 成 績 的 總 平 均 (GPA) 在 3.6 或 3.6 以 上 體 育 及 每 週 二 次 的 選 修 課 程 成 績 以 每 日 必 修 課 程 1/2 的 成 績 比 例 計 算 學 區 的 標 準 並 不 排 除 每 一 個 別 學 校 所 制 定 的 其 他 獎 勵 八 年 級 的 升 級 標 準 第 三 學 期 中 不 可 有 F 等 級 的 成 績 ( 包 括 體 育 課 ), 才 可 獲 准 參 加 結 業 典 禮 令 人 滿 意 的 行 為 表 現 才 可 獲 准 參 加 結 業 活 動 ( 如 旅 行 晚 會 舞 會 ) 每 個 學 校 會 在 學 年 開 始 或 註 冊 時 將 有 關 的 特 別 規 訂 通 知 家 長 和 學 生 符 合 九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共 同 課 程 運 動 項 目 / 各 類 活 動 的 資 格 標 準 7 至 12 年 級 學 生 為 了 參 加 學 校 中 共 同 課 程 活 動, 上 一 個 學 期 的 學 業 成 績 必 須 在 C (GPA 2.0) 的 標 準 上 ; 並 且 操 行 品 性 方 面 不 可 有 多 於 一 個 U (Unsatisfactory) 令 人 不 滿 意 的 評 語 如 果 一 個 學 生 的 上 一 個 學 期 的 學 業 成 績 不 符 合 自 選 課 程 活 動 的 標 準, 將 被 列 為 觀 察 實 習 的 狀 況, 並 等 侯 下 一 個 學 期 的 成 績 結 果 處 於 觀 察 實 習 的 學 生 仍 可 給 予 一 次 機 會 參 加 相 關 的 課 程 活 動 如 果 八 年 級 的 學 生 在 第 二 學 期 的 成 績 未 達 到 2.0 的 標 準, 或 在 操 行 品 性 方 面 有 多 於 一 個 U 的 表 現 時 ; 在 第 三 學 期 該 生 即 被 列 為 處 於 觀 察 實 習 的 期 間 如 果 在 觀 察 實 習 的 期 間 內 仍 未 達 到 學 業 成 績 C 及 不 多 於 一 個 U 的 標 準 時, 則 不 可 以 參 加 任 何 九 年 級 的 相 關 課 程 活 動 校 規 高 中 (9-12 年 級 ) 行 為 標 準 學 生 應 每 日 準 時 上 課, 攜 帶 適 當 的 教 材 和 書 籍, 並 有 良 好 的 學 習 態 度 學 生 無 論 上 課 前 後 均 不 可 在 校 園 內 閒 晃 或 擾 亂 校 園 內 的 秩 序 在 校 園 中 學 生 應 該 互 相 尊 重, 並 遵 從 師 長 及 學 校 人 員 的 指 示, 以 合 作 的 態 度 使 得 學 校 成 為 一 個 和 諧 安 全 和 整 潔 的 學 習 環 境 學 生 應 隨 身 攜 帶 有 照 片 的 個 人 證 件 並 在 指 定 的 範 圍 內 活 動 高 中 學 生 參 加 畢 業 典 禮 的 標 準 20

21 1. 完 成 阿 罕 布 拉 聯 合 學 區 畢 業 規 定 項 目 2. 通 過 加 州 標 準 高 中 畢 業 考 試 (CAHSEE) 3. 呈 現 高 標 準 的 學 生 行 為 表 現 公 正 合 理 處 置 違 返 學 區 規 定 方 式 之 詳 細 說 明 申 誡 / 警 告 教 職 員 以 口 頭 方 式 告 誡 已 觸 犯 或 將 觸 犯 校 規 學 生 教 職 員 亦 可 經 由 書 面 告 誠 學 生 其 不 當 行 為 輔 導 行 政 或 輔 導 人 員 協 助 學 生 分 析 其 不 當 行 為 的 原 因, 與 家 長 和 教 師 溝 通, 並 建 議 採 取 積 極 的 方 式 改 善 其 不 當 行 為 態 度 學 生 可 能 被 轉 介 至 校 內 的 輔 導 計 劃 或 校 外 的 輔 導 機 構 咨 商 放 學 後 留 置 輔 導 的 處 罰 方 式 阿 罕 布 拉 聯 合 學 區 有 一 個 安 排 在 放 學 後 或 週 六 非 上 課 時 間 留 置 輔 導 學 生 的 處 罰 方 式 ( 適 用 於 4 至 12 年 級 的 學 生 ) 留 置 學 生 的 處 罰 方 式 可 能 是 自 修 溫 習 功 課 或 是 清 潔 美 化 整 理 校 園 的 工 作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學 生 接 受 放 學 後 留 置 輔 導 學 校 的 處 罰 方 式 可 避 免 停 學 的 處 份 被 處 份 放 學 後 留 置 學 校 的 處 罰 方 式 而 未 能 按 時 報 的 學 生 將 導 致 更 進 一 步 的 紀 律 處 份 學 生 可 在 放 學 後 被 留 置 最 多 不 超 過 一 小 時 的 時 間, 家 長 將 會 事 先 收 到 通 知 停 學 處 份 停 課 處 份 為 學 生 被 某 位 老 師 在 某 一 特 定 的 課 程 上 處 以 停 止 參 與 出 席 的 處 份, 通 常 第 二 天 在 同 樣 的 科 目 上 亦 可 能 會 被 處 以 停 止 出 席 的 相 同 處 份 校 內 停 課 處 份 學 生 可 能 處 以 校 內 的 停 課 處 份 校 內 停 課 處 份 是 將 學 生 在 上 學 日 全 天 留 置 於 校 內 學 生 必 須 完 成 所 有 的 指 定 作 業 學 校 可 以 校 內 停 課 處 份 代 替 校 園 外 的 停 課 處 份 停 學 處 份 為 由 校 長 或 校 長 指 定 的 代 理 人 為 了 留 置 於 家 庭 中 懲 戒 的 目 的, 而 勒 令 學 生 暫 時 停 止 上 學 及 參 加 由 學 校 主 辦 的 所 有 校 內 或 校 外 的 活 動 的 處 份 方 式 停 學 處 份 為 學 生 在 學 校 中 或 校 內 或 校 外 的 活 動 有 不 被 接 受 的 行 為 表 現 的 處 罰 方 式 家 長 或 監 護 應 利 用 停 學 處 份 的 時 間 與 其 孩 子 一 起 討 論 作 為 一 個 阿 罕 布 拉 學 區 的 學 生 應 有 的 適 當 行 為 與 責 任 搜 索 和 扣 押 阿 罕 布 拉 聯 合 學 區 在 對 學 生 進 行 搜 索 之 前, 行 政 人 員 必 須 確 定 並 提 出 可 以 對 學 生 搜 索 的 充 分 理 由 此 外, 依 據 學 區 部 分 的 藥 物 濫 用 預 防 和 干 預 措 施 的 實 踐 模 式, 學 區 也 可 能 會 使 用 緝 私 犬 來 制 止 違 禁 品 和 ( 或 ) 危 險 物 品 的 非 法 活 動 行 為 合 約,( 代 替 逐 出 校 ) 經 由 學 區 總 監 或 總 監 指 派 人 員 之 批 准 校 長 或 校 長 指 派 人 員 的 建 議, 學 生 被 建 議 逐 出 校 因 觸 犯 非 強 制 性 的 逐 出 罪 行 ( 教 育 法 則 第 節 ) 或 非 暴 力 行 為 可 能 被 安 置 在 行 為 合 約 以 代 替 逐 出 校 條 列 根 據 行 為 合 約 條 款, 學 區 將 允 許 學 生 參 與 學 區 的 教 育 課 程 行 為 合 約 應 載 明 學 生 及 家 長 / 監 護 人 必 須 同 意, 並 遵 守 合 約 期 限 的 條 件 條 件 可 能 包 括 以 下 一 或 多 項 情 況 : 更 改 學 校 的 安 置 ; 諮 詢 ; 家 長 教 育 課 程 ; 賠 償 金 ; 維 持 良 好 的 成 績, 出 勤 率 及 行 為 合 約 條 款 期 間 的 在 校 行 為 退 學 處 分 由 教 育 委 員 會 決 議 退 學 之 處 分 ; 學 生 在 一 學 年 內 不 得 再 修 習 或 參 與 由 阿 罕 布 拉 聯 合 學 區 所 提 供 的 任 何 學 習 課 程 和 學 校 相 關 的 活 動 而 遭 到 阿 罕 布 拉 聯 合 學 區 勒 令 退 學 的 學 生, 或 許 會 被 安 置 至 其 他 代 替 性 的 教 育 課 程 21

22 校 規 停 學 和 退 學 法 律 條 文 CEC 導 致 停 學 和 退 學 處 份 之 原 因 除 非 學 生 觸 犯 下 列 規 定, 否 則 不 會 被 學 區 總 監 或 其 學 校 校 長 處 以 停 學 或 建 議 執 行 退 學 處 份 : (a) (1) 因 由 打 架 意 圖 打 架 或 威 脅 他 人 而 造 成 的 肢 體 傷 害 或 (2) 除 非 出 於 自 衛, 否 則 蓄 意 使 用 武 力 或 暴 力 再 強 行 施 加 於 他 人 身 上 則 觸 犯 校 規 (b) 不 得 持 有 武 器 出 售 或 提 供 他 人 任 何 槍 械 刀 器 炸 藥 等 其 他 危 險 物 品 若 學 生 有 不 得 不 的 理 由, 持 有 前 得 先 與 校 長 或 校 長 指 定 負 責 人 取 得 初 步 同 意, 再 和 合 格 的 學 校 雇 員 領 取 持 有 槍 械 的 書 面 同 意 書 (c) 健 康 安 全 法 第 二 章 第 十 節 (Section 11053) 指 出, 凡 非 法 持 有 使 用 出 售 提 供 或 支 配 他 人 任 何 受 管 制 的 物 品, 如 含 有 酒 精 成 份 的 飲 料 或 麻 醉 藥 物 等, 則 觸 犯 法 規 (d) 非 法 提 供 安 排 或 協 商 出 售 他 人 任 何 受 管 制 的 物 品 健 康 安 全 法 第 二 章 第 十 節 (Section 11053) 指 出, 若 持 有 含 有 酒 精 成 份 的 飲 料 或 麻 醉 藥 物 等 類 似 物 品, 再 轉 而 販 賣 運 送 或 供 應 他 人 任 何 液 態 固 態 和 其 他 原 料 並 製 造 含 有 酒 精 或 其 他 含 管 制 使 用 麻 醉 物 之 飲 料, 皆 視 為 犯 法 (e) 涉 法 或 意 圖 搶 劫 或 勒 索 他 人 (f) 損 壞 或 蓄 意 破 壞 學 校 或 私 人 財 產 (g) 偷 竊 或 意 圖 偷 竊 學 校 或 私 人 財 產 (h) 除 非 由 醫 生 開 給 學 生 的 藥 物 清 單, 否 則 學 生 不 得 持 有 或 使 用 菸 草, 或 任 何 含 有 菸 草 或 尼 古 丁 之 產 品,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香 煙 雪 茄 迷 你 雪 茄 丁 香 香 煙 無 煙 煙 草 吸 食 煙 草 鼻 煙 咀 嚼 煙 草 和 檳 榔 (i) 觸 犯 猥 褻 行 為, 或 習 慣 性 的 使 用 褻 瀆 或 粗 俗 語 言 (j) 如 健 康 安 全 法 條 所 述, 非 法 提 供 安 排 或 協 商 販 賣 藥 物 使 用 器 具 (k) 妨 礙 學 校 活 動 或 故 意 和 有 實 質 權 威 的 督 導 員 教 師 行 政 人 員 學 校 官 員 或 其 他 執 行 學 校 職 務 人 員 反 抗, 進 而 擾 亂 他 們 執 行 公 務 (l) 收 購 從 學 校 或 私 人 偷 來 的 贓 物 (m) 持 有 槍 械 仿 製 品 槍 械 仿 製 品 在 此 條 例 意 指 為 和 真 實 槍 械 外 型 極 為 相 像 的 複 製 品, 而 使 得 一 般 人 士 誤 認 為 是 真 實 武 器 (n) 如 同 刑 事 法 第 261,266c,286,288,288a, 或 289 條 : 涉 入 或 意 圖 涉 入 性 攻 擊 或 刑 事 法 的 條 所 定 義 的 涉 入 性 暴 行 (o) 騷 擾 威 脅 或 恐 嚇 投 訴 證 人 或 學 校 紀 律 程 序 的 證 人, 進 而 妨 礙 他 們 作 證 和 ( 或 ) 對 證 人 施 以 報 復 (p) 非 法 提 供 安 排 出 售 交 涉 販 賣 醫 生 處 方 藥 物 Soma (q) 參 與 或 意 圖 參 與 惡 整 學 生, 如 刑 事 法 第 中 的 (b) 所 定 義 在 此 條 例 中, 惡 整 學 生 意 指 學 生 在 加 入 新 的 團 體 或 組 織 ( 無 論 此 團 體 或 組 織 是 否 正 是 被 教 育 機 構 認 可 ) 之 入 會 或 入 會 前 的 儀 式 此 類 儀 式 可 能 會 引 起 嚴 重 的 肢 體 傷 害, 或 者 針 對 個 人 的 侮 辱 或 貶 低 行 為 因 而 造 成 對 任 何 一 位 前 任 現 任 未 來 的 學 生 會 員 身 心 受 傷 惡 整 學 生 在 此 不 包 含 運 動 項 目 或 學 校 認 可 的 項 目 22

23 (r) 參 與 凌 霸 的 行 為, 包 含, 但 不 限 於 條 文 的 (f) 和 (g) 定 義 的 以 電 子 設 備 為 工 具, 針 對 特 定 學 生 或 學 校 人 員 進 行 凌 霸 的 行 為 (s) 除 非 是 在 與 學 校 有 關 的 活 動 中 ; 在 學 區 總 監 或 校 長 管 轄 的 上 課 期 間 中 ; 或 在 其 它 學 區 發 生 的 違 規 行 為, 否 則 學 生 不 會 因 以 上 列 的 行 為 而 遭 受 停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的 處 分 但 學 生 若 在 參 與 和 學 校 有 關 的 活 動 中 或 在 下 列 的 任 何 時 間 中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 有 不 良 行 為, 則 會 受 到 停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的 處 份 : (1) 在 學 校 內 (2) 往 返 學 校 途 中 (3) 午 餐 期 間, 無 論 是 在 校 內 或 校 外 (4) 在 參 與 學 校 活 動 或 往 返 學 校 所 舉 辦 的 活 動 途 中 (t) 刑 事 法 第 31 條 指 出, 協 助 教 唆 傷 害 或 意 圖 傷 害 他 人 者, 可 能 會 遭 受 到 停 學 但 非 退 學 的 處 份 但 假 如 該 生 已 被 少 年 法 定 裁 決 為 觸 犯 肢 體 暴 力 罪 狀 之 幫 兇 或 慫 恿 者, 且 造 成 受 害 人 受 到 重 大 或 嚴 重 的 肢 體 傷 害 時, 學 生 將 根 據 刑 事 法 第 31 條 (a) 的 部 份 接 受 處 份 (u) 此 節 中 所 指 的 學 校 財 產 包 括 ( 但 不 只 限 於 ) 電 子 檔 案 及 資 料 庫 存 (v) 在 此 章 節 下, 為 使 學 生 能 遵 守 紀 律, 學 區 總 監 或 校 長 可 視 情 況 自 行 提 供 學 生 停 課 或 開 除 學 籍 以 外 的 替 代 方 案, 包 含 ( 但 不 限 於 ) 心 理 輔 導 及 憤 怒 情 緒 管 理 課 程 (w) 立 法 機 構 希 望 能 對 於 任 何 曠 課 遲 到 或 參 加 學 校 活 動 而 缺 席 的 學 生, 以 停 課 或 開 除 學 籍 以 外 的 代 替 性 之 處 分 方 式 來 解 決 此 問 題 CEC 性 騷 擾 行 為 在 條 例 第 條 當 中, 若 被 學 校 的 學 區 總 監 或 校 長 發 現 在 學 學 生 性 騷 擾 任 何 人 的 話, 該 生 則 會 被 處 以 停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之 處 份 於 Section 定 義 包 括 應 確 保 類 似 受 害 學 生 無 需 忍 受 無 論 基 於 任 何 理 由 或 騷 擾 行 為 而 造 成 的 損 害 教 育 環 境, 或 對 學 生 的 在 校 健 康 情 緒 形 成 不 良 的 影 響 此 節 不 適 用 於 幼 稚 園 至 三 年 級 的 學 生 CEC 仇 恨 暴 力 任 何 4 至 12 年 級 參 與 仇 恨 暴 力 動 機 的 行 為 之 之 學 生 將 被 學 區 總 監 及 校 長 處 以 停 學 或 被 建 議 退 學 的 處 份 ( 以 任 何 於 Section 233 條 文 中 定 義 意 圖 威 脅 或 實 際 行 動 對 任 何 人 與 因 仇 恨 暴 力 等 相 關 原 因 對 他 人 造 成 的 威 脅 ) CEC 騷 擾 威 脅 恐 嚇 任 何 4 至 12 年 級 蓄 意 參 與 騷 擾 威 脅 恐 嚇 或 侵 擾 其 他 學 生 或 學 校 工 作 人 員 的 行 為 ( 包 括 已 造 成 或 可 能 導 致 教 室 環 境 學 校 工 作 學 校 秩 序 或 其 他 學 校 學 生 人 員 之 權 利 受 損 狀 況 ) 之 學 生 將 被 學 區 總 監 及 校 長 處 以 停 學 或 被 建 議 退 學 的 處 份 CEC 停 課 處 份 限 制 停 課 處 份 只 限 於 當 其 他 校 正 行 為 處 份 失 敗 時 之 最 後 處 份 方 式 但 是 當 學 生, 包 括 於 法 Section 條 文 中 之 配 合 其 特 殊 需 要 之 學 生, 皆 可 因 Section 條 文 之 中 之 項 目 ( 含 初 犯 者 ) 因 學 區 總 監 及 校 長 決 定 其 行 為 對 其 他 學 生 或 學 校 財 產 造 成 威 脅 或 對 教 學 過 程 引 起 影 響 時 得 處 以 停 課 處 份 CEC 恐 怖 威 脅 的 行 為 學 生 得 以 因 對 學 校 工 作 人 員 和 / 或 學 校 財 產 的 恐 怖 威 脅 的 行 為 被 被 學 區 總 監 及 校 長 處 以 停 學 或 被 建 議 退 學 的 處 份 恐 怖 威 脅 包 括 任 何 陳 述 的 宣 告, 只 要 是 一 個 人 蓄 意 威 脅 一 可 能 引 起 他 人 死 亡, 嚴 重 身 體 傷 害 或 是 超 過 ($1, 000) 財 產 損 失, 無 論 是 口 述 或 是 書 面 的 蓄 意 威 脅 陳 述 均 視 為 恐 怖 威 脅 即 使 尚 未 實 際 實 踐 其 恐 怖 威 脅 行 為, 但 在 宣 告 恐 怖 威 脅 陳 述 時 令 被 受 威 脅 之 人 感 受 到 有 極 大 恐 懼 其 個 人 或 其 家 庭 人 員 之 安 全 可 能 遭 受 危 害, 或 為 保 護 其 個 人 或 其 家 庭 人 員 之 財 產 或 學 校 學 區 財 產 等 之 恐 懼 等 均 視 為 恐 怖 威 脅 CEC 建 議 處 以 退 學 處 份 之 狀 況 23

24 (a) 除 了 依 據 條 文 subdivisions (c) and (e) 的 條 款, 在 學 校 中 或 校 外 舉 辦 的 學 校 活 動 中, 如 果 學 生 觸 犯 下 列 各 項 行 為, 校 長 或 學 區 總 監 應 下 令 該 生 立 即 停 學 處 分, 並 應 建 議 授 予 退 學 處 分, 除 非 校 長 或 學 區 總 監 發 現 依 據 下 列 狀 況 處 以 退 學 處 份 為 不 當 措 失 : (1) 引 起 他 人 嚴 重 身 體 傷 害, 自 衛 行 為 除 外 (2) 沒 有 適 當 理 由 持 有 任 何 刀 械 或 其 他 危 險 物 品 (3) 違 法 持 有 任 何 受 管 制 物 品, 除 非 第 一 次 觸 犯 持 有 不 多 於 1 盎 斯 之 大 麻 或 其 他 濃 縮 大 麻 (4) 搶 劫 或 勒 索 (5) 對 學 校 工 作 人 員 施 以 羞 辱 或 毆 打 暴 行, 列 於 刑 事 法 Sections 240 and 242 (b) 依 據 條 文 規 定, 在 學 校 中 或 校 外 舉 辦 的 學 校 活 動 中, 如 果 學 生 觸 犯 下 列 各 項 行 為, 校 長 或 學 區 總 監 應 下 令 該 生 立 即 停 學 處 分, 並 應 建 議 授 予 退 學 處 分 : (1) 持 有 銷 售 或 供 應 槍 械 本 條 文 不 適 用 於 如 學 生 持 有 先 前 得 自 校 長 校 長 指 定 負 責 人 或 合 格 的 學 校 雇 員 同 意 持 有 槍 械 的 書 面 同 意 書 本 條 文 只 適 用 於 學 區 員 工 證 實 學 生 的 槍 械 持 有 行 為 (2) 在 他 人 面 前 揮 舞 刀 械 (3) 違 法 販 賣 任 何 受 管 制 物 品 (4) 從 事 或 意 圖 從 事 定 義 於 定 條 文 Section 中 之 性 騷 擾 行 為 或 定 義 於 條 例 Section 中 之 與 性 有 關 之 暴 力 毆 打 行 為 (5) 持 有 爆 炸 物 註 冊 入 學 CEC 義 務 教 育 每 位 6-18 歲 的 兒 童 ( 除 非 於 法 免 除 義 務 者 ) 均 享 有 義 務 教 育 的 對 象, 必 須 於 其 家 長 或 法 定 監 護 之 居 住 地 之 學 區 學 校 註 冊 入 學 就 讀 CEC 48204(b) 就 學 的 居 住 規 定 學 生 就 學 必 須 於 法 合 乎 下 列 學 區 居 住 地 規 定 : 學 生 居 住 於 在 兒 童 褔 利 法 指 定 下 屬 於 學 區 範 圍 內 之 寄 養 家 庭 或 有 執 照 之 兒 童 中 心 ; 居 住 於 在 屬 於 學 區 範 圍 內 之 學 生 ; 居 住 於 在 屬 於 學 區 範 圍 內 保 姆 家 中 之 學 生 ; 居 住 於 在 屬 於 學 區 範 圍 內 州 立 醫 院 中 之 學 生 CEC , 48207,and 家 庭 / 醫 院 教 學 計 劃 暫 時 性 殘 障 學 生 如 果 不 能 參 與 一 般 正 常 上 課 出 席, 其 居 住 地 所 屬 學 區 應 提 供 在 學 生 家 中 醫 院 或 其 他 住 院 醫 療 機 構 的 個 別 指 導 除 了 居 住 於 州 立 醫 院 的 學 生, 居 住 於 一 般 醫 院 或 住 院 醫 療 機 構 的 學 生 於 法 應 合 乎 學 區 居 住 地 範 圍 規 定 暫 時 性 殘 障 意 指 學 生 於 註 冊 入 學 後 發 生 之 暫 時 性 身 體 心 理 或 情 緒 上 之 殘 障 狀 況, 不 需 要 特 別 之 介 入 計 劃 照 顧 即 可 返 校 上 課 並 不 包 括 已 判 定 為 殘 障 狀 況 並 且 有 特 定 需 要 之 個 別 學 生 學 區 收 到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通 知 其 子 女 成 為 殘 障 學 生 時, 將 於 五 個 工 作 天 中 確 定 該 生 是 否 符 合 資 格 接 受 由 學 區 提 供 的 個 別 教 育 課 程 設 計, 若 確 定 該 生 符 合 資 格 即 將 於 五 個 工 作 天 中 開 始 實 施 個 別 教 育 課 程 需 要 更 多 資 訊 請 和 學 校 護 士 連 絡 CEC 48208(h) 就 學 方 式 年 度 通 知 您 可 在 學 區 取 得 建 議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之 有 關 所 有 就 學 方 式 及 本 地 就 學 方 式 之 年 度 通 知 書 CEC 48980(i) 告 知 家 長 就 學 方 式 規 定 各 學 區 教 育 委 員 會 在 每 一 學 年 的 開 始 應 通 知 家 長 / 監 護 人 可 以 利 用 不 同 的 方 式 為 其 孩 子 申 請 在 指 定 的 學 區 學 校 之 外 的 學 校 就 讀 在 此 通 告 內, 凡 學 生 在 指 定 的 學 校 之 外 的 學 校 就 讀 的 學 生 稱 之 為 轉 校 就 讀 生 在 家 長 / 監 護 人 所 居 住 的 學 區 範 圍 內 選 擇 學 校 就 讀 為 學 區 內 的 轉 校 就 讀 生, 此 外 有 三 個 在 其 他 學 區 學 校 就 讀 的 方 式 稱 為 跨 學 區 的 轉 校 就 讀 生 一 般 的 規 則 與 限 制 詳 細 說 明 於 下 : 在 家 長 / 監 護 人 所 居 住 的 學 區 內 選 擇 一 所 學 校 就 讀 ( 學 區 內 轉 校 許 可 證 ) 選 擇 學 校 之 許 可 轉 校 申 請 書 可 以 在 您 孩 子 的 學 校 取 得, 其 轉 校 手 續 的 文 件 必 須 於 下 一 學 年 度 一 月 一 日 前 申 請 辦 理 24

25 透 過 有 教 無 類 (No Child Left Behind) 來 選 擇 學 校 就 讀 (AUSD AR (a) 若 學 生 遭 受 暴 力 犯 罪 侵 害 或 長 期 視 學 校 為 一 個 危 險 的 場 域, 學 生 家 長 可 以 安 排 子 女 轉 到 同 學 區 內 的 另 一 所 學 校 就 讀 當 然, 若 學 校 被 視 為 一 個 危 險 的 場 所,( 依 法 律 規 定 ) 家 長 將 會 被 告 知 因 其 它 理 由 而 申 請 轉 校 (AUSD AR (b and c))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可 以 因 下 列 AR 列 出 的 原 因 而 辦 理 轉 校 手 續 包 含 : 有 生 理 或 心 理 健 康 上 的 特 殊 需 求 ; 須 由 合 格 的 學 校 職 員 就 個 人 或 社 會 適 應 上 的 問 題 進 行 評 估 後, 方 可 讓 學 生 轉 換 環 境 ; 子 女 在 原 校 讀 完 一 整 學 年 的 課, 且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已 舉 家 搬 遷 至 其 他 地 方 ; 由 學 生 出 勤 檢 查 管 理 委 員 會 (SARB) 或 兒 童 福 利 機 構 提 出 建 議 ; 需 要 兒 童 照 管 之 服 務 ; 其 它 相 關 的 因 素 則 依 個 案 來 處 理 在 家 長 / 監 護 人 所 居 住 的 學 區 外 選 擇 一 所 學 校 就 讀 ( 跨 區 選 校 許 可 證 ) 教 育 法 令 (EC 至 46607) 允 許 二 個 或 二 個 以 上 的 學 區 教 育 委 員 會, 以 為 期 五 年 的 學 生 轉 換 學 區 就 讀 方 式, 同 意 學 區 間 相 互 交 換 1 個 或 更 多 學 生 協 議 書 上 必 須 明 確 說 明 期 限 符 合 或 不 符 合 轉 學 的 條 件 限 制 再 者, 因 協 議 書 或 學 區 政 策 規 定, 在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居 住 的 學 區 裡, 學 校 將 會 分 發 個 人 轉 學 許 可 證, 好 讓 轉 學 生 在 辦 理 轉 學 或 新 學 校 就 讀 期 間 使 用 當 申 請 的 學 區 同 意 並 接 受 學 生 辦 理 轉 入, 轉 學 申 請 許 可 則 立 即 生 效 當 接 受 轉 入 就 讀 之 申 請 的 學 區 承 諾 許 可 保 證 時, 轉 校 就 讀 許 申 請 則 即 立 刻 生 效 以 下 為 跨 學 區 轉 校 就 讀 的 規 定 : 向 新 學 區 申 請 辦 理 轉 入 申 請 和 居 住 在 同 學 區 的 家 長 們, 都 應 考 慮 到 幼 托 需 求 若 轉 學 申 請 被 任 一 學 區 否 決,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可 向 洛 杉 磯 郡 的 教 育 委 員 會 提 出 上 訴 提 出 上 訴 申 請 和 洛 杉 磯 郡 教 育 委 員 會 之 決 定, 也 都 有 一 定 的 法 定 期 限 學 區 無 需 為 跨 學 區 的 轉 學 生 提 供 校 車 服 務 若 需 轉 學 申 請 許 可 表, 請 至 學 區 網 址 學 校 設 施 CEC 修 訂 版 同 一 標 準 之 申 訴 程 序 規 定 學 區 採 用 同 一 標 準 申 訴 程 序 以 確 認 和 處 理 申 訴 之 相 關 爭 論, 規 定 學 區 對 有 關 教 材, 緊 急 事 故 設 施 狀 況 對 學 生 或 教 職 員 的 安 全 和 健 康 構 成 威 脅 及 教 師 出 缺 或 不 當 的 工 作 認 派 等 之 缺 失 須 訂 立 之 處 理 政 策 和 程 序 允 許 不 具 名 提 出 申 訴 具 名 的 申 訴 人 有 權 利 要 求 校 方 對 申 訴 事 件 之 反 應 規 定 每 一 所 學 校 的 每 間 教 室 中 必 須 公 開 張 貼 學 區 通 知 家 長 監 護 人 學 生 和 教 師 下 列 有 關 事 項 : 1. 必 須 有 足 夠 的 教 科 書 和 教 材 每 個 學 生, 包 括 英 文 語 言 學 習 學 生, 每 人 都 必 須 有 可 以 在 教 室 中 使 用 和 帶 回 家 的 教 科 書 和 / 或 教 材 2. 學 校 設 施 必 須 清 潔 安 全 及 維 持 良 好 的 使 用 狀 況 3. 於 (h) 條 文 下 第 二 段 定 義 的 規 定, 不 得 有 沒 有 教 師 和 教 師 安 排 出 缺 的 狀 況 4. 在 如 果 有 設 施 安 排 錯 失 時, 可 以 取 得 提 出 申 訴 的 表 格 之 地 點 並 公 佈 可 以 在 不 同 網 址 列 印 取 得 處 理 相 關 措 失 之 負 責 單 位 名 單 25

26 寄 養 家 庭 / 無 家 可 歸 之 孩 子 CEC et seq 學 校 安 置 規 定 學 區 之 無 家 可 歸 的 學 生 對 外 連 絡 人 確 認 在 寄 養 家 庭 中 的 學 生 得 到 對 孩 子 最 有 助 益 的 穩 定 的 學 校 就 學 安 置, 最 少 限 制 的 教 育 計 劃 中, 使 其 能 有 機 會 接 受 對 所 有 學 生 皆 提 供 的 學 科 資 源 服 務 和 充 足 的 課 外 活 動, 全 面 和 部 份 的 課 程 以 及 有 意 義 的 機 會 以 期 能 達 到 州 政 府 規 定 之 學 生 業 成 就 標 準 其 家 長 得 知 其 孩 子 可 以 得 到 教 育 性 和 與 教 育 有 關 之 機 會 亦 提 供 有 意 義 的 機 會 以 便 家 長 參 與 其 孩 子 的 教 育 42 USC 兒 童 教 育 參 與 及 通 知 權 利 規 定 學 區 之 無 家 可 歸 的 學 生 對 外 連 絡 人 確 認 其 家 長 得 知 其 孩 子 可 以 得 到 教 育 性 和 與 教 育 有 關 之 機 會, 亦 提 供 有 意 義 的 機 會 以 便 家 長 參 與 其 孩 子 的 教 育 通 知 中 將 強 調 合 格 接 受 教 育 的 狀 況 ( 例 如 住 在 疪 護 所 旅 店 旅 館 按 週 付 費 的 租 處 因 經 濟 困 難 多 家 人 分 租 之 公 寓 或 暫 住 於 棄 屋 中 汽 車 中 寄 宿 營 地 或 流 浪 街 頭 ; 臨 時 寄 養 照 顧 處 或 和 不 是 其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共 同 生 活 ; 低 於 標 準 的 住 處 ; 或 因 逃 家 青 少 年 和 朋 友 共 同 生 活 等 原 因 ); 學 生 立 刻 得 以 於 其 原 屬 學 校 註 冊 入 學, 或 於 目 前 居 住 但 無 法 提 供 住 所 證 明, 預 防 注 射 證 明, 肺 結 合 皮 膚 測 試 結 果, 成 績 單 或 合 法 監 護 文 件 等 之 所 屬 學 校 註 冊 入 學 得 以 獲 得 教 育 和 其 他 服 務 的 權 利 ( 例 如 完 全 參 加 所 有 合 格 學 生 得 以 參 加 之 學 校 活 動 和 計 劃 ; 自 動 合 格 接 受 營 養 餐 飲 計 割 ; 接 受 交 通 接 送 的 服 務 ; 及 和 處 理 無 家 可 歸 的 學 生 對 外 連 絡 人 來 解 決 註 冊 入 學 所 引 起 的 各 種 爭 議 ) 並 且 於 無 家 可 歸 的 孩 子 受 到 服 務 照 顧 的 地 方, 例 如 學 校 疪 護 所 免 費 廚 房 等 處 廣 為 宣 傳 無 家 可 歸 孩 子 受 教 育 的 權 利 健 康 資 訊 CEC 遮 陽 保 護 允 許 學 生 使 用 不 須 經 由 醫 師 處 方 的 防 曬 用 品 請 詢 問 您 孩 子 的 學 校 有 關 防 曬 衣 物 穿 著 的 規 定 每 一 學 校 場 所 應 允 許 學 生 在 學 校 戶 外 活 動 中 穿 戴 如 ( 不 只 限 於 ) 帽 子 等 具 遮 陽 保 護 作 用 的 衣 服 CEC 48216,HSC and 免 疫 預 防 注 射 規 定 根 據 加 州 法 令, 學 生 在 入 學 前 務 必 施 打 疫 苗 所 有 的 幼 稚 園 學 童 和 新 生 到 學 區 報 到 時, 須 提 供 小 兒 麻 痺 白 喉 百 日 咳 破 傷 風 麻 疹 流 行 性 腮 腺 炎 B 型 肝 炎 水 痘 和 德 國 麻 疹 的 預 防 接 種 紀 錄 卡 此 外, 首 次 從 加 州 以 外 地 區 到 本 學 區 就 讀 的 所 有 幼 稚 園 學 童 和 新 生, 在 入 學 前 都 必 須 接 受 結 核 菌 的 皮 膚 測 試 教 育 法 規 第 節, 加 州 條 例 第 17 章, 要 求 所 有 7 年 級 至 12 年 級 的 學 生 在 開 學 前 提 呈 有 百 日 咳 加 強 免 疫 注 射 的 證 明 為 達 到 此 要 求, 貴 子 女 需 要 在 7 歲 生 日 時 或 之 後 含 有 百 日 咳 疫 苗 劑 量 的 免 疫 注 射 檢 查 貴 子 女 免 疫 記 錄 卡 的 下 列 圖 表 或 致 電 給 家 庭 醫 生, 以 確 定 貴 子 女 是 否 已 達 到 要 求 疫 苗 名 稱 疾 病 達 到 7 年 級 至 12 年 級 入 學 要 求 在 7 歲 生 日 時 或 之 後 有 打 Tdap 免 破 傷 風, 白 喉, 百 日 咳 有 疫 注 射 針 在 7 歲 生 日 時 或 之 後 有 打 Dtap 免 白 喉, 破 傷 風, 百 日 咳 有 疫 注 射 針 Td 破 傷 風, 白 喉 沒 有 DT 白 喉, 破 傷 風 沒 有 若 你 的 子 女 已 注 射 此 疫 苗 : 請 盡 快 將 子 女 的 免 疫 記 錄 卡 帶 到 就 讀 學 校 之 辦 公 室 若 沒 有 此 文 件, 你 的 孩 子 將 得 不 到 排 程 的 時 間 表 或 放 置 在 課 室! CEC 預 防 及 控 制 傳 染 性 疾 病 的 擴 散 學 區 應 和 當 地 健 康 機 構 人 員 合 作 以 有 效 防 止 或 控 制 學 齡 兒 童 之 傳 染 性 疾 病 的 擴 散 學 區 可 以 使 用 任 何 經 費, 設 備 或 人 員 及 允 許 有 執 照 之 醫 護 人 員 給 予 有 家 長 書 面 同 意 之 學 生 施 行 預 防 注 射 26

27 CEC 過 敏 反 應 緊 急 治 療 通 知 過 敏 症 應 是 經 由 昆 蟲 叮 刺 食 物 藥 物 橡 膠 材 質 物 品 ; 運 動 或 在 罕 見 的 情 況 下 由 不 明 原 因 所 引 起 的 快 速 嚴 重 的 過 敏 反 應 這 是 一 個 對 生 命 安 全 有 危 險, 需 要 立 即 處 理 的 過 敏 反 應 狀 況 在 如 此 的 緊 急 醫 療 的 狀 況 下, 對 該 生 施 予 腎 上 腺 素 可 能 可 以 確 保 學 生 在 學 校 的 健 康 和 安 全 因 此 阿 罕 布 拉 聯 合 學 區 已 實 行 一 項 在 學 生 需 要 這 類 藥 物 治 療 的 情 形 下, 可 以 給 予 學 生 這 種 可 救 命 的 腎 上 腺 素 藥 物 治 療 的 政 策 這 項 政 策 明 訂 在 一 個 緊 急, 需 要 立 即 處 理 的 過 敏 反 應 狀 況 下 ; 在 合 格 有 執 照 的 學 校 護 士 直 接 或 間 接 的 監 督 下, 有 執 照 的 學 校 護 士 或 受 過 訓 練 但 沒 有 執 照 的 學 校 教 職 員 可 以 給 予 以 一 自 動 注 射 形 式 使 用 的 腎 上 腺 素 藥 物 給 需 要 有 生 病 危 險 過 敏 反 應 狀 況 的 學 生 自 動 注 射 形 式 使 用 的 腎 上 腺 素 藥 物 經 由 皮 膚 直 接 注 射, 速 傳 送 已 測 量 過 份 量, 無 菌 的 單 一 注 射 份 量 的 腎 上 腺 素 藥 物 如 果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不 希 望 他 的 孩 子 接 受 這 項 治 療, 可 以 在 開 學 兩 週 內 向 學 校 護 士 提 出 書 面 反 對 CEC and 藥 物 服 用 任 何 學 生 在 校 內 經 由 學 校 護 士 或 其 他 校 方 人 員 協 助 使 用 或 學 生 自 行 攜 帶 和 服 用 由 醫 師 處 方 的 藥 物 時, 必 須 有 醫 師 書 面 處 方 證 明 ; 及 學 區 收 到 適 當 書 面 文 件 後, 才 可 以 要 求 學 校 護 士 或 其 他 指 定 的 校 方 人 員 執 行 或 允 許 學 生 自 行 攜 帶 和 服 食 藥 物 經 由 學 生 家 長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同 意 後, 學 校 護 士 可 以 和 醫 師 溝 通 並 和 校 方 人 員 商 討 該 生 服 食 該 藥 物 表 之 可 能 影 響 及 副 作 用 : 1. 請 和 您 孩 子 的 醫 師 商 討 是 否 能 令 其 服 食 藥 物 時 間 安 排 於 上 學 時 間 外 2. 如 果 您 的 孩 子 因 為 持 續 的 健 康 問 題 必 須 定 期 服 食 藥 物 時, 即 使 其 服 藥 時 間 不 在 學 校 上 課 期 間 請 您 於 每 學 年 開 始 時 給 予 學 校 護 士 或 其 他 指 定 的 校 方 人 員 一 份 書 面 通 知 您 必 須 列 明 指 定 處 方 藥 物 之 名 稱 劑 量 及 處 方 醫 師 姓 名 (CEC Section 49480) 3. 如 果 您 的 孩 子 必 須 於 上 學 期 間 服 食 藥 物 時, 請 填 寫 醫 師 處 方 建 議 表 格 並 由 家 長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和 處 方 醫 師 簽 名 後 繳 交 學 校 請 於 於 每 學 年 開 始 時 提 供 新 的, 資 料 正 確 之 說 明 及 隨 時 提 供 任 何 醫 師 之 新 處 方 及 服 藥 指 示 或 變 更 醫 師 記 錄 (CEC Section 49423) 4. 身 為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除 了 您 的 孩 子 核 准 允 許 自 行 服 食 的 藥 物 外, 您 必 須 將 您 孩 子 於 上 學 期 間 服 食 的 處 方 的 藥 物 交 給 學 校 5. 所 有 受 管 制 的 藥 物, 例 如 Ritalin, 在 送 交 校 方 時 必 須 於 服 食 藥 物 日 誌 上 計 算 登 錄 您 或 送 交 藥 物 的 其 他 成 年 人 仕 任 須 於 服 食 藥 物 日 誌 簽 名 證 實 藥 物 數 量 無 誤 6. 在 您 的 孩 子 個 人 特 殊 健 康 狀 況 需 要 下, 您 的 孩 子 可 以 自 行 攜 帶 和 服 食 由 醫 師 處 方 的 藥 物 此 藥 物 包 括 抗 過 敏 自 動 注 射 劑 或 吸 食 的 氣 喘 藥 物 必 須 由 學 生 家 長 及 其 醫 師 填 寫 自 行 施 行 之 處 方 藥 物 表 並 由 學 校 護 士 核 准 (CEC 49423, ), 您 可 在 您 孩 子 學 校 的 健 康 中 心 索 取 該 表 格 7. 每 種 交 由 學 校 給 予 學 生 服 食 的 藥 物 必 須 分 別 包 裝 於 貼 有 由 美 國 執 照 核 准 之 藥 房 標 籤 個 別 藥 罐 中 該 藥 罐 必 須 明 列 您 的 孩 子 之 姓 名 醫 師 姓 名 藥 物 和 服 藥 份 量 時 間 指 示 8. 請 於 學 年 結 束 前 取 回 過 期 和 / 或 未 使 用 完 之 藥 物 依 據 州 政 府 法 律 規 定, 未 領 回 之 藥 物 將 被 丟 棄 HSC ,24100, 健 康 檢 查 加 州 法 律 要 求 每 一 位 學 生 之 家 長 或 合 法 的 監 護 人, 在 孩 童 開 始 就 讀 一 年 級 之 後 的 90 天 內, 交 出 由 醫 生 提 供 的 健 康 檢 查 證 明 書 若 學 生 沒 有 遵 守 規 定 或 無 法 提 供 健 康 檢 查 棄 權 證 書 時, 則 會 被 學 校 施 行 五 天 以 上 的 退 學 處 分 另 外, 透 過 當 地 的 衛 生 所, 學 生 也 可 接 受 免 費 的 健 康 檢 查 的 服 務 CEC 身 體 檢 查 在 經 由 學 生 家 長 / 監 護 人 每 年 向 校 長 的 書 面 要 求 下, 若 不 同 意 其 子 女 參 與 學 童 例 行 身 體 檢 查 項 目 ; 該 學 童 即 可 豁 免 參 加 健 康 檢 查 任 何 時 侯 當 校 方 有 充 分 理 由 相 信 學 童 感 染 傳 染 性 的 疾 病 時, 該 學 童 將 不 被 允 許 出 席 校 方 活 動 校 方 在 確 認 該 學 童 之 傳 染 性 疾 病 痊 癒 時 將 允 許 其 返 校 上 課

28 CEC 49452, and 視 力 聽 力 脊 柱 側 彎 檢 查 規 定 學 校 施 行 的 健 康 檢 查 包 括 視 力 與 聽 力 和 脊 柱 側 彎 檢 查 學 校 可 以 施 行 糖 尿 病 Type 2 之 過 濾 測 試 為 使 學 生 們 從 教 育 機 會 中 得 到 最 大 的 助 益, 學 區 提 供 健 康 評 估 調 查 及 轉 診 介 紹 服 務 對 有 健 康 問 題 的 學 生 們, 學 校 護 士 和 家 長 與 學 生 將 諮 商 討 論 學 生 可 能 需 要 的 學 校 設 施 及 課 程 的 調 適 CEC 幼 稚 園 和 一 年 級 學 生 的 口 腔 健 康 評 估 無 論 是 公 立 幼 稚 園 還 是 一 年 級 的 新 生 和 舊 生, 都 必 須 於 該 學 年 之 5 月 31 日 前 接 受 口 腔 健 康 的 評 估 檢 查 此 評 估 不 應 於 入 學 註 冊 前 的 12 個 月 內 完 成 ;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也 可 幫 子 女 申 請 一 份 要 求 免 除 口 腔 健 康 評 估 的 文 件 CEC 有 關 運 動 活 動 通 知 規 定 學 區 中 學 或 高 中 以 書 面 通 知 每 一 位 參 加 運 動 項 目 活 動 的 學 生 之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學 區 對 參 加 運 動 項 目 活 動 受 傷 的 學 生 將 不 提 供 醫 療 和 醫 院 服 務 CEC 受 傷 的 學 生 學 區 可 以 供 給 或 提 供 參 加 或 出 席 和 學 校 相 關 活 動 引 起 受 傷 之 學 生 醫 療 和 醫 院 服 務 沒 有 經 由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同 意 學 生 得 以 不 接 受 上 述 服 務 給 本 地 教 育 機 構 的 加 州 醫 療 輔 助 計 劃 學 區 與 加 州 健 康 服 務 暨 衛 生 教 育 部 合 作 參 加 一 項 計 劃 此 計 劃 能 讓 學 區 裡 合 資 格 的 學 生 得 到 聯 邦 醫 療 基 金 的 幫 助 與 補 償 為 了 配 合 本 地 教 育 機 構 的 法 規 與 條 例, 符 合 資 格 的 學 生 之 健 康 紀 錄 將 轉 呈 至 學 區 的 會 計 部 來 申 請 聯 邦 醫 療 輔 助 金, 為 的 是 保 有 個 人 隱 私 需 求 和 遵 從 醫 療 保 險 轉 移 和 責 任 法 (HIPAA) 目 前 所 有 學 生 仍 能 享 用 學 校 的 健 康 服 務, 此 服 務 不 會 因 為 此 計 劃 而 受 影 響 在 學 學 生 將 不 會 被 拒 絕 享 用 服 務, 家 長 亦 不 會 收 到 來 自 學 區 的 付 費 通 知 緊 急 事 故 醫 療 處 理 通 知 自 動 體 外 電 擊 器 為 避 免 突 發 的 緊 急 醫 療 事 故, 阿 罕 布 拉 聯 合 學 區 認 為 有 必 要 時, 須 使 用 自 動 體 外 電 擊 器 (AED) 這 些 器 材 都 已 置 於 學 區 不 同 地 點, 以 供 急 救 員 使 用 自 動 體 外 電 擊 器 是 一 種 救 生 醫 療 設 備, 它 可 以 用 來 急 救 因 突 發 心 臟 病 而 可 能 致 死 的 患 者 既 然 已 在 學 區 各 個 地 點 提 供 了 自 動 體 外 電 擊 器, 學 區 希 望 已 受 訓 的 學 區 人 員 能 做 好 搶 救 的 準 備, 來 幫 助 甦 醒 有 突 發 性 心 臟 病 症 狀 的 病 人 後 天 免 疫 系 統 失 調 / 愛 滋 病 的 防 制 教 育 加 州 綜 合 性 健 康 教 育 與 後 天 免 疫 系 統 失 調 / 愛 滋 病 的 防 制 教 育 條 例 (CEC through 51939) 提 供 學 生 必 要 的, 和 性 與 生 殖 有 關 的 健 康 教 育 知 識 及 技 巧 以 防 止 不 預 期 的 懷 孕 及 和 性 行 為 有 關 的 傳 染 性 疾 病 阿 罕 布 拉 聯 合 學 區 將 提 供 學 生 有 關 綜 合 性 健 康 性 教 育 和 後 天 免 疫 系 統 失 調 / 愛 滋 病 的 防 制 教 育 和 / 或 在 新 的 學 年 中 對 學 生 實 施 有 關 健 康 及 危 險 行 為 的 評 估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可 以 : 1. 檢 視 有 關 綜 合 性 性 教 育 和 後 天 免 疫 系 統 失 調 / 愛 滋 病 的 防 制 教 育 的 書 面 或 視 聽 教 育 資 料 2. 以 書 面 要 求 其 子 女 不 參 加 綜 合 性 性 教 育 或 後 天 免 疫 系 統 失 調 / 愛 滋 病 的 防 制 教 育 的 課 程 3. 要 求 索 取 一 份 CEC 至 法 令 條 例 之 複 印 本 4. 要 求 被 知 會 有 關 綜 合 性 性 教 育 或 後 天 免 疫 系 統 失 調 / 愛 滋 病 的 防 制 教 育 的 課 程 將 被 學 區 教 師 或 合 約 外 聘 的 顧 問 教 授 之 通 知 5. 要 求 被 知 會 有 關 學 區 選 擇 由 外 聘 的 顧 問 教 授 或 以 集 會 演 說 方 式 實 施 後 天 免 疫 系 統 失 調 / 愛 滋 病 的 防 制 教 育 之 : a. 課 程 實 施 日 期 b. 外 聘 的 顧 問 教 授 或 集 會 演 說 人 之 姓 名

29 請 注 意 : 如 果 該 外 聘 課 程 實 施 日 期 安 排 在 學 期 開 始 之 前 時, 其 書 面 通 知 將 如 同 其 他 一 般 通 知 家 長 方 式 於 課 程 實 施 日 期 前 14 天 以 郵 寄 通 知 學 區 可 能 為 7 年 級 至 12 年 級 學 生 執 行 一 項 匿 名 自 願 保 密 的 研 究 和 評 估 工 具 的 課 程, 包 括 測 試 和 問 卷 調 查, 其 中 載 有 適 當 年 齡 的 問 題 有 關 他 們 對 性 或 實 踐 的 態 度 在 執 行 該 研 究 和 工 具 評 估 課 程 之 前, 必 須 提 供 家 長 / 監 護 人 執 行 課 程 的 書 面 通 知 家 長 / 監 護 人 有 機 會 檢 討 研 究 工 具, 並 可 以 書 面 要 求 豁 免 孩 子 參 加 課 程 教 學 性 計 劃 CEC et seq 不 願 參 加 解 剖 課 程 任 何 學 生 因 為 道 德 原 因 或 其 他 反 對 傷 害 動 物 等 因 素 不 願 參 加 解 剖 課 程 時, 必 須 告 知 他 或 她 的 教 師 其 不 願 參 加 解 剖 課 程 之 原 因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必 須 以 書 面 通 知 不 願 參 加 解 剖 課 程 之 原 因 在 教 師 認 為 一 適 當 之 代 替 性 的 課 程 可 以 取 代 該 課 程 時, 不 願 參 加 或 限 制 參 加 因 有 可 能 傷 害 動 物 之 教 育 課 程 之 學 生 可 以 參 加 此 代 替 性 的 課 程 教 師 可 和 該 生 討 論 設 計 一 代 替 性 的 課 程 以 幫 助 學 生 得 到 和 學 生 有 問 題 不 得 參 加 之 課 程 的 相 關 知 識, 經 驗 和 其 他 資 訊 CEC 學 生 參 加 進 階 年 級 學 業 成 績 鑑 定 考 試 費 用 之 經 濟 支 援 合 乎 資 格 之 高 中 學 生 得 以 獲 得 補 助 參 加 進 階 年 級 學 業 成 績 鑑 定 考 試 之 費 用 若 需 更 多 相 關 資 訊, 請 和 您 高 中 之 教 學 副 校 長 連 絡 CEC 家 庭 與 醫 院 教 學 若 暫 時 傷 殘 的 學 生 因 接 受 治 療 而 無 法 正 常 出 席, 學 區 將 在 這 段 期 間, 到 學 生 家 中 提 供 每 日 一 小 時 的 個 別 化 教 學 如 需 更 多 家 庭 / 醫 院 教 學 等 相 關 資 訊, 請 您 與 學 校 校 長 連 絡 CEC 代 替 性 學 校 的 公 告 加 州 教 育 法 CEC 規 定 必 須 通 知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下 列 代 替 性 的 學 校 之 有 關 資 訊 此 外, 一 份 副 本 將 於 每 年 三 月 公 佈 於 至 少 二 處 學 生 教 師 來 訪 家 長 一 般 易 於 看 到 之 處 代 替 性 學 校 的 公 告 加 州 法 律 授 權 所 有 學 區 提 供 代 替 性 之 學 校 教 育 法 第 節 中 定 義 所 謂 代 替 性 的 學 校 指 存 在 於 一 般 學 校 中 的 另 外 一 所 學 校 或 與 一 般 學 校 分 開 的 班 級 團 體, 代 替 性 之 學 校 是 為 了 下 列 狀 況 所 設 計 之 一 所 學 校 或 於 學 校 內 和 一 般 教 學 分 開 之 教 室 : (a) 為 學 生 提 供 最 大 機 會 發 展 其 有 關 自 我 信 賴 自 動 自 發 關 心 他 人 持 續 性 豐 富 智 識 有 勇 氣 有 創 造 力 負 責 任 和 愉 悅 的 正 面 價 值 觀 (b) 認 定 學 生 其 自 願 學 習 的 時 候 為 其 最 優 良 的 學 習 狀 況 (c) 保 持 學 生 能 提 高 其 最 大 自 我 學 習 動 力 及 鼓 勵 學 生 利 用 屬 於 他 / 她 自 已 的 時 間 來 發 展 他 / 她 的 個 人 興 趣 這 些 個 人 興 趣 可 能 因 此 完 全 自 我 發 展 或 因 他 / 她 之 教 師 之 部 份 協 助 而 發 展 呈 現 為 一 個 學 習 之 計 劃 項 目 (d) 提 供 一 最 大 機 會 給 教 師 家 長 和 學 生 共 同 合 作 發 展 一 課 程 之 學 習 過 程 此 學 習 機 會 應 為 一 持 續 及 永 久 之 學 習 過 程 (e) 為 教 師 家 長 和 學 生 面 對 變 化 的 環 境 中, 持 續 對 待 反 應 提 供 一 最 大 機 會,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學 校 所 在 之 社 區 如 果 任 何 家 長 學 生 或 教 師 對 有 關 代 替 性 之 學 校 有 興 趣 及 需 要 更 多 資 訊, 可 在 郡 管 理 之 學 校 學 區 辦 公 室 或 校 長 辦 公 室 中 取 得 法 規 副 印 本 本 法 規 受 權 有 興 趣 人 仕 得 以 要 求 學 區 教 育 委 員 會 在 每 個 學 區 中 設 立 代 替 性 學 校 之 教 育 計 劃 CEC 310,5 CCR 結 構 性 加 強 英 語 語 言 計 劃 為 了 幫 助 家 長 選 擇 計 劃, 如 果 其 孩 子 被 安 排 於 結 構 性 加 強 英 語 語 言 計 劃 中 時, 必 須 通 知 所 有 家 長 和 監 護 人 得 以 申 請 免 除 參 加 該 計 劃 通 知 中 包 括 一 當 地 所 採 行 要 求 家 長 免 除 參 加 該 計 劃 之 敘 述, 和 任 何 當 地 所 採 行 之 家 長 要 求 免 除 參 加 該 計 劃 申 請 之 評 鑑 項 目 指 南

30 CEC 重 新 評 估 學 生 之 主 要 語 言 任 何 家 長 教 師 或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得 以 因 為 不 確 定 學 生 之 課 程 安 排 是 否 正 確 之 原 因 而 要 求 學 區 重 新 評 估 該 生 之 主 要 語 言 是 否 為 英 語 之 外 之 其 他 語 言 必 須 通 知 家 長 重 新 評 估 之 結 論 在 學 校 人 員 認 為 書 面 知 不 能 被 了 解 時 將 以 口 頭 通 知 之 方 式 通 知 家 長 CEC 52173,5 CCR 雙 語 教 育 計 劃 安 置 前 之 協 議 規 定 學 區 在 安 置 學 生 於 雙 語 教 育 計 劃 之 前 提 供 家 長 一 研 商 協 議 機 會 該 通 知 經 由 郵 寄 或 當 面 告 知, 包 括 對 雙 語 教 育 計 劃 之 目 的 方 法 和 教 學 內 容 之 簡 要 敘 述 鼓 勵 家 長 參 觀 其 課 程 及 前 來 學 校 參 加 一 解 釋 該 教 育 目 標 和 本 質 的 會 議 家 長 有 權 不 讓 其 孩 子 參 加 該 教 育 計 劃 書 面 通 知 應 以 英 語 及 該 生 之 主 要 語 言 說 明 CEC 流 動 工 人 教 育 參 與 規 定 接 受 流 動 工 人 教 育 基 金 或 服 務 的 學 區 積 極 鼓 勵 家 長 經 由 家 長 顧 問 會 議 參 與 該 教 育 計 劃 之 安 排, 實 施 及 評 估 項 目 書 面 通 知 應 以 家 長 了 解 的 語 言 通 知 其 家 長 們 有 絕 對 權 利 來 決 定 其 會 議 之 組 成 5 CCR 3831 資 賦 優 異 計 劃 GATE 之 書 面 計 劃 規 定 學 區 為 資 賦 優 異 計 劃 GATE 發 展 一 書 面 計 劃 並 得 以 公 開 評 議 計 劃 中 應 包 括 學 區 如 何 辨 識 資 賦 優 異 和 有 特 殊 才 藝 之 學 生, 家 長 如 何 參 與 建 議 發 展, 評 估 和 實 施 資 賦 優 異 計 劃, 及 有 關 學 生 參 與 和 不 參 與 此 計 劃 程 序 之 家 長 通 知 保 險 和 學 生 傷 害 學 區 最 關 注 的 其 中 之 一 項 是 學 生 之 安 全 即 使 如 此, 意 外 事 件 可 能 發 生 及 導 致 花 費 非 常 貴 的 醫 療 費 用 ( 診 所 就 診, 手 術, 住 院, 等 等 ) 您 須 知 學 區 沒 有 責 任 承 擔 這 些 費 用 然 而, 學 校 為 提 供 服 務 給 您 和 您 的 孩 子 購 買 低 價 格, 負 擔 不 重 的 學 生 意 外 及 健 康 保 險 計 劃 以 幫 助 您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的 花 費, 及 遵 從 如 下 所 述 的 CEC 之 條 款 這 項 醫 療 保 險 計 劃 是 由 超 過 40 年 專 門 這 項 醫 療 保 險 的 Myers-Stevens & Toohey & Co. Inc., 公 司 提 供 有 許 多 不 同 的 保 險 可 以 選 擇 其 中 學 生 健 康 保 險 和 高 選 擇 性 -24 小 時 意 外 傷 害 保 險 計 劃 是 特 別 推 薦 給 沒 有 其 他 保 險 的 學 生 所 購 買 的, 因 為 在 當 有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時, 他 們 提 供 最 多 的 幫 助 學 生 健 康 保 險 計 劃 包 括 全 天 24 小 時 生 病, 每 週 7 天! 及 意 外 傷 害 的 承 保 範 圍 你 可 將 全 學 年 最 低 自 付 額 $66.00 ( 每 天 大 約 $0.35 分 錢,$ 美 元 保 額 ), 有 特 別 好 超 值 保 險 計 劃 的 高 選 擇 性 學 校 上 課 期 間 意 外 傷 害 保 險 列 入 考 慮 如 果 您 的 孩 子 已 有 其 他 的 健 康 保 險 計 劃, 學 生 保 險 則 可 以 用 來 支 付 一 些 不 包 含 在 內 的 其 他 額 外 費 用, 或 您 所 有 的 健 康 保 險 的 自 付 額 部 分 費 用 詳 細 的 Myers-Stevens 學 生 意 外 傷 害 和 健 康 保 險 計 劃 手 冊 將 給 您 的 孩 子 帶 回 家 在 作 出 決 定 之 前, 請 仔 細 閱 讀 此 資 料 若 有 任 何 有 關 健 康 保 險 計 劃 的 問 題, 請 直 接 致 電 該 公 司 (800) 該 公 司 備 有 西 班 牙 語 的 代 表 協 助 說 西 語 的 家 長 們 需 要 更 多 資 訊, 請 致 電 洽 詢 阿 罕 布 拉 聯 合 學 區 風 險 評 估 管 理 部 主 管 (626) CEC 規 定 學 區 負 責 校 際 運 動 代 表 隊 之 部 門 致 函 所 有 運 動 代 表 隊 成 員 一 聲 明 並 包 含 一 無 費 用 或 低 費 用 之 健 康 保 險 計 劃 依 據 加 州 法 律, 規 定 學 區 必 須 確 保 所 有 學 校 運 動 代 表 隊 成 員 均 有 意 外 傷 害 保 險 其 涵 括 醫 療 保 險 和 住 院 費 用 此 項 保 險 規 定 可 以 為 經 由 學 區 提 供 之 保 險 計 劃 或 其 他 涵 括 醫 療 保 險 和 住 院 費 用 之 健 康 保 險 計 劃 部 份 學 生 可 能 合 乎 資 格 申 請 由 當 地 政 府, 州 政 府 或 聯 邦 政 府 支 助 之 無 費 用 或 低 費 用 之 健 康 保 險 計 劃 需 要 更 多 有 關 上 述 健 康 保 險 計 劃 資 訊, 請 致 電 洽 詢 健 康 服 務 部 (626)

31 有 教 無 類 法 案 HR I:2001 年 有 教 無 類 法 案 (Sec III- 州 內 實 行 的 計 劃 ): 家 長 有 權 知 道 教 師 及 助 教 的 專 業 資 格 1. 家 長 有 權 索 取 關 於 教 師 專 業 資 格 的 資 訊 (20USC 6311,34CFR ) 這 項 新 的 Title I 法 令 規 定 所 有 學 區 通 知 有 Title I 資 格 學 校 的 所 有 學 生 家 長 有 權 要 求 及 適 時 取 得 關 於 其 子 女 之 教 師 的 專 業 資 格 的 資 料, 包 括 : 此 位 教 師 是 否 完 成 州 的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或 符 合 在 執 教 級 別 和 學 科 知 識 的 執 照 要 求 ; 此 位 教 師 是 否 能 在 緊 急 或 其 他 臨 時 的 情 況 下, 擔 任 代 課 老 師 的 工 作 ; 此 位 教 師 是 否 取 得 教 師 教 育 之 學 士 學 位 和 任 何 其 他 研 究 所 的 文 憑 與 學 位 ; 是 否 能 勝 任 助 教 的 工 作 並 服 務 學 生 若 可 以 的 話, 他 ( 或 他 們 ) 具 有 什 麼 樣 的 專 業 資 格 此 法 令 也 規 定, 當 孩 童 被 不 符 合 高 度 合 格 的 教 師 教 導 4 星 期 以 上 時, 學 區 應 知 會 家 長 在 此, 高 度 合 格 一 詞 已 被 州 政 府 教 育 委 員 會 認 可 以 上 規 定 適 用 於 所 有 Title I 的 學 校 因 為 阿 罕 布 拉 聯 合 學 區 接 受 有 Title I Part A 資 格 的 教 育 補 助 款 項, 所 以 所 有 學 區 無 論 是 否 由 Title I 補 助 金 撥 款 支 付 薪 資 的 教 師 均 須 於 學 年 結 束 前 達 到 高 度 合 格 的 教 師 標 準 這 意 味 所 有 在 學 年 之 前 被 聘 用 的 教 師 有 四 年 的 時 間 來 完 成 所 需 的 教 師 資 格 此 外, 若 其 子 女 正 接 受 助 教 服 務, 學 校 應 將 助 教 的 專 業 資 格 告 知 家 長 2. 家 長 有 檢 查 教 材 資 料 的 權 利. 所 有 教 學 的 教 材, 包 括 教 師 手 冊 影 片 錄 音 帶 或 可 能 用 在 任 何 測 驗 問 卷 調 查 評 量 分 析 或 其 他 用 途 的 補 充 教 材 皆 應 隨 時 可 供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檢 查 [20 U.S.C. 1231h (a)] 3. 家 長 有 權 反 對 某 些 測 驗 考 試 問 卷 或 調 查 加 州 教 育 法 令 條 款 已 規 定 學 區 應 在 每 年 的 年 度 通 知 中 告 知 家 長, 在 學 區 執 行 含 有 與 學 生 或 家 長 的 個 人 信 仰 性 生 活 習 慣 對 性 的 看 法 家 庭 生 活 道 德 或 宗 教 觀 等 問 題 的 測 驗 問 卷 調 查 或 考 試 前, 學 區 必 須 事 先 取 得 家 長 的 書 面 許 可 此 法 律 可 擴 展 適 用 於 若 任 何 測 驗, 問 卷 調 查 或 考 試 以 任 何 形 式 尋 求 學 生 或 家 長 與 以 下 列 出 的 各 項 資 料 時, 學 區 必 須 事 先 取 得 家 長 的 書 面 許 可 : 政 治 黨 派 或 信 仰 非 法 反 社 會, 可 能 陷 已 於 罪 或 貶 低 身 份 的 行 為 精 神 或 心 理 問 題 學 生 或 家 長 的 律 師 醫 師 及 牧 師 ( 或 其 他 法 律 認 定 屬 於 特 權 保 護 的 其 他 關 係 ) 的 身 份 與 學 生 或 家 長 有 親 屬 關 係 的 人 之 個 人 批 評 收 入 ( 除 了 於 法 規 定 用 以 決 定 是 否 合 於 資 格 參 加 某 項 計 劃 或 接 受 其 財 物 協 助 的 情 況 ) 家 長 有 權 要 求 與 上 述 項 目 相 關 的 任 何 測 驗, 問 卷 調 查 或 考 試 不 對 其 子 女 執 行 [20 U.S.C. 1231h (b)] 無 偏 見 和 寬 容 學 區 所 有 教 育 計 劃 和 活 動 中 無 歧 視 行 為 州 政 府 和 聯 邦 法 律 禁 止 教 育 活 動 和 計 劃 中 的 任 何 歧 視 行 為 加 州 法 律 EC 200 et seq 規 定 學 區 對 於 所 有 學 生 提 供 教 育 上 一 切 平 等 的 權 利 和 機 會 ; 不 論 其 性 別 種 族 膚 色 宗 教 民 族 背 景 原 本 國 籍 種 族 認 同 婚 姻 或 雙 親 狀 況 心 理 或 身 體 殘 障 性 別 認 同 等 任 何 上 述 項 目 或 數 種 項 目 之 因 素 皆 應 享 有 同 等 受 教 育 的 權 利 1964 的 民 權 法 案 中 禁 止 基 於 種 族 膚 色 和 原 本 國 籍 的 歧 視 行 為 修 正 案 第 9 條 中 指 出 禁 止 性 別 歧 視 美 國 殘 障 法 和 1973 職 業 復 權 法 Section 504 禁 止 基 於 身 心 殘 障 的 歧 視 行 為 加 州 教 育 部 或 學 區 將 調 查 經 由 正 式 申 訴 提 出 的 歧 視 行 為 控 訴 案 件 民 權 辦 公 室 對 任 何 接 受 聯 邦 補 助 的 計 劃 或 活 動 均 有 權 執 行 聯 邦 法 律

32 CEC 48980(g) 性 騷 擾 書 面 學 區 政 策 年 度 通 知 書 每 年 均 須 提 供 與 學 生 有 關 的 性 騷 擾 書 面 學 區 政 策 年 度 通 知 書 免 於 遭 受 性 騷 擾 及 性 別 歧 視 的 保 護 方 式 學 生 申 訴 程 序 聯 邦 和 州 法 令 嚴 禁 學 校 對 學 生 性 別 歧 視 男 女 學 生 應 在 各 方 面 應 得 到 同 等 的 待 遇, 包 括 以 下 各 點 : 他 們 的 課 程 選 擇 教 室 中 之 待 遇 所 接 受 輔 導 諮 商 所 參 加 之 課 外 活 動 各 種 榮 譽 受 獎 活 動 如 特 別 獎 勵 各 項 榮 譽 獎 學 金 及 各 項 畢 業 活 動 此 外 法 律 亦 保 護 您 避 免 受 到 性 騷 擾 的 侵 害 所 有 學 生 教 師 行 政 人 員 或 其 他 的 學 校 員 工 絕 對 不 可 以 對 您 有 任 何 不 受 歡 迎 的 與 性 有 關 的 進 一 步 行 為 他 們 在 學 校 或 由 學 校 舉 辦 的 任 何 活 動 中, 絕 不 可 以 對 您 以 任 何 一 種 與 性 有 關 的 交 談 方 式 或 甚 而 觸 摸 您 如 果 您 感 受 到 任 何 屬 於 您 的 權 利 受 到 侵 犯 時, 您 有 權 可 以 採 取 應 有 的 行 動 當 您 對 任 何 屬 於 您 的 權 利 有 所 疑 問 時, 您 可 採 取 下 列 一 項 或 多 項 步 驟 : 1. 記 錄 對 於 您 反 對 抗 拒 事 件 的 發 生 情 形, 如 有 關 人 物 日 期 和 所 說 或 做 的 事 情 的 實 例 2. 向 值 得 信 賴 的 輔 導 顧 問 教 師 護 士 或 其 他 有 職 權 的 人 仕 尋 求 支 持 建 議 3. 與 您 的 成 年 顧 問 討 論 令 您 感 受 到 困 惑 的 事 件 和 討 論 處 理 狀 況 的 各 種 可 能 的 選 擇 例 如 : 是 否 要 和 與 侵 犯 您 權 利 的 人 直 接 對 話, 或 要 求 經 由 第 三 者 的 協 助 解 決 事 情 4. 請 不 要 忘 記 您 的 家 人 您 也 許 認 為 自 己 可 以 解 決 令 您 困 擾 的 問 題, 但 請 記 得, 當 您 在 遇 到 困 難 的 時 刻, 父 母 親 或 監 護 人 可 能 可 以 介 入 及 幫 助 您 解 決 難 題 5. 如 果 任 何 以 上 的 方 式 均 不 能 幫 助 您 解 決 問 題 時, 您 可 以 選 擇 一 貫 作 業 的 申 訴 程 序 作 為 進 一 步 的 處 理 方 式 這 個 申 訴 程 序 是 為 幫 助 您 解 決 問 題 而 設 計 的, 當 您 要 求 使 用 這 個 申 訴 程 序 時, 任 何 人 不 得 對 您 做 出 恐 嚇 或 騷 擾 的 行 為 CEC 通 知 以 英 語 及 家 庭 中 使 用 之 語 言 英 語 不 流 利 之 學 生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不 應 因 語 言 原 因 而 妨 礙 其 權 利 依 據 EC 法 規, 學 區 必 須 採 用 合 理 的 方 式 保 障 所 有 英 語 非 母 語 語 學 生 之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均 收 得 其 家 中 使 用 語 言 的 書 面 通 知 或 經 由 適 當 管 道 通 知 其 必 須 了 解 的 事 項 學 生 營 養 資 訊 CEC 48980(b) 每 年 均 須 至 函 學 生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有 關 依 據 CEC 條 款 建 議 的 免 費 或 減 價 餐 之 書 面 通 知 CEC 規 定 學 區 每 年 分 發 通 知 書, 使 無 力 支 付 營 養 午 餐 費 的 學 生 能 接 受 公 眾 的 協 助, 並 在 學 校 吃 到 營 養 午 餐 有 關 學 校 之 免 費 或 減 價 營 養 餐 飲 計 劃 相 關 資 訊 可 在 學 區 網 站 查 詢 : 或 致 電 食 品 營 養 服 務 部 (626)

33 防 蟲 計 劃 實 施 通 知 書 家 長 / 監 護 人 可 以 在 學 校 登 記 接 獲 得 每 一 次 殺 蟲 劑 使 用 通 知 已 登 記 的 希 冀 收 件 人 除 非 在 緊 急 狀 況 下, 將 會 在 殺 蟲 劑 使 用 的 72 小 時 之 前 收 到 通 知 此 通 知 將 包 含 將 使 用 的 殺 蟲 劑 產 品 的 名 稱 含 量 成 份 及 預 定 的 實 施 日 期 登 記 希 望 接 獲 通 知, 請 將 附 於 本 手 冊 之 後 之 年 度 要 求 接 獲 使 用 殺 蟲 劑 通 知 表 撕 下 填 妥 繳 回 學 校 防 蟲 管 理 產 品 依 據 2000 年 學 校 健 康 法 令 而 提 供 產 品 名 稱 產 品 的 含 量 和 成 份 施 用 機 構 教 室 : 無 毒 除 蟻 蟋 蟀 飛 蟲 蟑 螂 和 蜘 蛛 劑 Maxforce Hydramelhylnon (2.15%) Maxforce Fipronil (2.15%) Avert Abamectin B1 (0.05%) CB-80 Pyrethrins (0.5%) Delta Dust Deltamethrin (0.05%) Drax Orthoboric acid (1.0%) Gentrol Hydroprene (90.6%) Perma Dust Boric Acid (35.5%) Precor IGR Methoprene (1.2%) Siege Hydramethylnon (2.0%) Termidor SC Fipronil (9.1%) Terro Borax (5.4%) Dewey Control 無 毒 胡 蜂, 黃 蜂 殺 蟲 劑 Wasp Freeze d-trans Allethrin (0.129%) Dewey Control 食 品 服 務 部 : ECO 2000-RX ECO 2000-XP ECO 2000-GR Boric Acid (50%) & Inert (50%) Boric Acid (51.4%)& Inert (48.6%) Boric Acid (54%) & Inert (46%) Ecolab 操 場 : Ronstar G Oxadiazon (2%) 阿 罕 布 拉 聯 合 學 區 RoundUp Pro Herbicide Glyphosate,N & Glycine (41%) 阿 罕 布 拉 聯 合 學 區 Inerts (59%) Nitra King (22-3-9) Ammonium Nitrate (46%) 阿 罕 布 拉 聯 合 學 區 Isoproplyamine Salt (54%) Turf Supreme (16-6-8) Iron Oxide (2%) 阿 罕 布 拉 聯 合 學 區 Ispproplyamine Salt (54%) Inerts (44%) Triple Superphosphate Inorganic Salt (100%) 阿 罕 布 拉 聯 合 學 區

34 學 生 安 全 阿 罕 布 拉 聯 合 學 區 的 每 所 學 校 均 有 學 校 安 全 計 劃, 其 中 包 含 全 面 的 災 難 準 備 計 劃 若 有 任 何 問 題, 可 至 每 所 學 校 辦 公 室 試 閱 影 本 緊 急 情 況 之 資 訊 緊 急 應 變 的 準 備 工 作 在 南 加 州 是 必 要 的 ; 而 在 阿 罕 布 拉 聯 合 學 區 內, 全 面 的 災 難 準 備 計 劃 更 是 首 要 之 事 每 所 學 校 都 有 災 難 準 備 計 劃,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教 師 和 其 他 受 訓 過 的 學 校 人 員 也 可 指 導 或 輔 導 學 生 相 關 的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進 而 照 顧 他 們 學 校 內 都 會 放 置 災 難 緊 急 用 具, 如 急 救 箱 水 和 食 物 另 一 方 面, 學 校 在 每 月 每 季 學 期 或 每 年 都 會 進 行 演 習, 以 練 習 應 變 措 施 如 果 在 學 校 發 生 緊 急 情 況, 學 生 都 必 須 待 在 安 全 的 地 方, 直 到 通 知 完 全 安 全 為 止 才 可 遣 散 學 校 職 員 會 採 用 有 條 理 的 計 劃, 來 確 定 每 位 孩 童 在 學 校 的 某 特 定 位 置, 進 而 讓 家 長 親 戚 或 學 生 在 緊 急 事 件 聯 絡 卡 ( 和 / 或 緊 急 程 序 表 ) 上 的 指 定 聯 絡 人 安 心 而 在 緊 急 狀 況 發 生 時, 阿 罕 布 拉 學 區 也 會 盡 力 使 用 電 話 或 學 區 網 站 來 提 供 最 新 的 信 息 PC 290 et seq 美 根 (Megan) 法 律 : 性 犯 罪 登 記 者 的 資 料 議 會 72 號 提 案 (Resolution Ch. 122,1998) 極 力 鼓 勵 學 區 在 每 年 的 通 知 書 中, 向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告 知 有 關 美 根 法 律 之 資 訊 想 知 道 有 關 加 州 已 公 佈 的 性 犯 罪 者 之 資 料, 可 至 加 州 法 務 部 網 頁 查 詢, 學 生 也 可 在 此 網 站 獲 得 其 他 相 關 資 訊, 像 是 如 何 保 護 您 自 己 和 您 的 家 人 有 關 性 罪 犯 的 事 實 常 問 的 問 題 和 加 州 對 性 犯 罪 者 的 登 記 規 定 刑 事 法 第 290 條 款 中 解 釋 了 美 根 法 令 ; 此 法 令 規 定 性 犯 罪 者 須 向 當 地 的 執 法 機 關 登 記, 並 允 許 民 眾 查 詢 居 住 在 社 區 內 的 性 犯 罪 者 之 相 關 資 料 美 根 法 令 的 光 碟 片 是 一 種 電 腦 程 式 資 訊, 裡 面 提 及 的 有 高 危 險 性 和 惡 性 重 大 之 性 犯 罪 者 等 資 訊, 都 可 在 當 地 的 執 法 單 位 總 局 中 找 到 若 您 想 檢 閱 性 犯 罪 者 的 資 訊, 請 您 與 當 地 的 執 法 機 構 單 位 聯 絡 刑 事 法 第 條 例 中 規 定 法 務 部 來 提 供 一 項 服 務 給 一 般 民 眾, 使 他 們 能 在 經 核 准 的 表 格 列 舉 出 六 位 人 士, 並 鑑 定 上 述 嫌 疑 人 士 是 否 須 因 性 犯 罪 之 原 因 而 知 會 大 眾 刑 事 法 第 條 例 中, 法 務 部 也 須 整 理 資 料, 好 讓 民 眾 從 網 路 上 查 詢 某 些 特 定 的 性 犯 罪 登 記 者 之 詳 細 資 料 (Penal Code amended by AB 1323,Ch. 722,Statutes of 2005) 大 學 存 款 CEC 48980(d) 年 度 通 中 得 以 建 議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有 關 為 貴 子 女 未 來 大 學 教 育 投 資 的 重 要 性, 及 考 慮 適 當 的 投 資, 包 括 ( 但 不 限 於 ) 美 國 儲 蓄 債 卷 的 選 擇 1973 聯 邦 復 權 法 之 504 條 款 29 USC 794,34 CFR , 年 聯 邦 復 權 法 案 Sec 504, 以 及 美 國 殘 障 保 護 條 例 (42 USC et seq.) 禁 止 因 殘 障 的 理 由 之 任 何 歧 視 行 為 504 條 款 規 定 學 區 辨 認 及 評 估 殘 障 兒 童 的 狀 態 並 提 供 其 免 費 適 當 的 公 立 教 育 身 體 或 心 理 殘 障 的 學 生 於 法 得 以 享 有 為 輔 助 其 特 殊 需 要 所 設 計 的 和 非 殘 障 的 學 生 相 同 的 服 務

35 學 區 指 派 教 育 服 務 部 主 管 負 責 實 施 504 條 款 依 據 504 條 款 規 定 學 區 必 須 通 知 學 生 家 長 和 監 護 人 有 關 學 校 辨 認 及 評 估 可 能 有 身 心 殘 障 狀 況, 可 能 限 制 其 正 常 參 與 及 學 習 發 展 的 兒 童, 並 且 於 確 認 學 生 有 殘 障 狀 況 時 提 供 家 長 和 監 護 人 一 份 書 面 配 合 其 需 要 之 建 議 計 劃, 以 保 障 其 享 有 有 為 輔 助 其 個 人 特 殊 需 要 所 設 計 的 和 非 殘 障 的 學 生 相 同 的 服 務 以 及 依 法 之 程 序 上 的 特 定 處 理 方 式 特 殊 教 育 特 殊 教 育 權 利 與 義 務 (IDEA)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是 供 給 符 合 傷 殘 資 格 的 幼 兒 學 齡 前 兒 童 和 學 齡 兒 童 的 教 育 課 程 若 學 生 是 出 現 在 低 出 現 率 障 礙 群 之 中, 如 聽 覺 視 力 和 肢 體 障 礙, 從 出 生 那 天 起 即 可 接 受 特 殊 教 育 之 服 務 此 外, 學 生 若 是 在 其 他 方 面 有 身 心 缺 陷 之 特 質 且 鑑 定 之 後, 從 他 們 3 歲 至 21 歲 期 間, 則 能 持 續 接 受 特 殊 教 育 之 服 務 ( 依 學 生 的 需 求 和 資 格 而 定 ) 此 服 務 包 含 ( 但 不 限 於 ) 語 言 治 療 適 應 體 能 教 育 和 特 別 的 學 術 課 程 在 此 情 況 下, 學 生 可 從 其 他 機 構 如 公 立 學 校 由 郡 設 立 的 課 程 和 私 立 學 校 ( 機 構 ), 或 家 庭 與 醫 院 的 教 學 課 程 每 位 學 生 的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劃 (IEP) 的 工 作 小 組 會 因 需 求 服 務 的 內 容 和 教 育 安 置 之 情 況 來 做 決 定 欲 查 詢 有 關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劃 之 程 序, 請 您 與 您 子 女 的 學 校 校 長 或 心 理 學 家 聯 絡 ; 欲 查 詢 有 關 幼 兒 和 學 齡 前 兒 童 的 課 程 活 動, 請 撥 打 (626) 與 Moor Field 聯 絡 每 個 孩 童 都 有 權 利 在 最 少 限 制 的 環 境 下, 由 他 ( 她 ) 的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劃 為 基 礎, 享 用 免 費 且 適 當 的 公 共 教 育 服 務 只 要 在 24 小 時 前 對 學 區 提 出 通 知, 家 長 亦 有 權 利 錄 下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劃 工 作 小 組 的 會 議 過 程 已 幫 孩 童 註 冊, 或 考 慮 幫 孩 童 報 名 特 殊 教 育 之 課 程 的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在 課 程 安 排 上 都 有 一 定 的 權 利 與 義 務 欲 想 知 道 更 多 有 關 教 育 的 權 利 與 義 務, 可 查 閱 家 長 權 利 及 程 序 保 障 措 施 通 知 當 任 何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劃 小 組 成 員 在 處 理 有 關 學 生 的 評 估 辨 認 服 務 或 課 程 安 置 上 意 見 相 歧 時, 小 組 當 中 任 何 一 位 成 員, 包 含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都 可 將 此 事 轉 介 委 託 給 特 殊 教 育 的 主 任 們 處 理 若 對 此 事 件 仍 有 爭 議, 則 可 使 用 下 列 地 址 向 州 政 府 聯 絡, 要 求 成 立 一 個 聽 證 會 解 決 會 議 是 州 政 府 進 行 調 解 的 第 一 步 解 決 方 法 學 區 或 家 長 ( 監 護 人 ) 均 可 在 解 決 會 議 中 要 求 決 議, 當 天 也 會 聘 用 律 師 出 席 家 長 或 學 區 其 中 一 方 可 以 放 棄 協 調 之 權 利 依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聽 證 會 或 聽 證 會 前 的 調 解 會 議 須 以 書 面 提 交 至 : Office of Administrative Hearings Special Education Unit 1102 Q Street,4 th floor Sacramento,CA 當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認 為 學 區 違 反 了 州 或 聯 邦 法 律 時, 則 可 對 學 區 進 行 申 訴 對 於 可 能 涉 嫌 違 反 州 或 聯 邦 法 律, 申 訴 書 可 寄 至 : 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Complaints Management & Mediation Unit,Special Education Division 515 L Street,Suite 270 Sacramento,CA (916) 大 部 份 的 申 訴 將 由 學 區 的 統 一 投 訴 程 序 處 理 進 一 步 資 料 可 撥 打 (626) 查 詢 學 區 非 常 樂 意 能 儘 快 處 理 和 調 解 任 何 申 訴 事 件 我 們 鼓 勵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在 提 出 正 式 的 申 訴 前, 可 先 行 與 教 師 校 長 特 殊 教 育 教 職 員 和 行 政 人 員 討 論 社 區 顧 問 委 員 會 (CAC) 是 由 西 聖 蓋 博 谷 內 的 15 個 學 區 所 組 成, 阿 罕 布 拉 聯 合 學 區 也 包 含 在 其 中 這 些 學 區 表 示 非 常 關 心 社 區 內 的 特 殊 教 育 之 問 題 並 抱 有 濃 厚 的 興 趣 無 論 孩 童 是 否 在 特 殊 教 育 的 課 程 裡, 都 希

36 望 每 位 家 長 能 夠 踴 躍 報 名 參 加 欲 需 要 更 多 資 訊, 請 致 電 至 西 聖 蓋 博 谷 特 殊 教 育 地 區 計 劃 區 域 之 辦 公 室, 電 話 是 (626) 學 生 資 料 CEC 49063,49069,34 CFR 99.7,20 USC 1232g 有 關 學 生 資 料 的 權 利 通 知 書 規 定 學 區 於 最 初 註 冊 時 以 及 每 學 年 開 始 時 均 需 至 函 家 長 有 關 學 生 資 料 權 利 之 書 面 通 知 學 生 資 料 許 多 各 種 學 生 資 料 由 學 區 或 學 校 人 員 保 管 這 些 由 學 校 辦 公 室 或 校 長 保 管 的 資 料 包 括 : 註 冊 記 錄, 永 久 性 的 學 生 記 錄, 暫 時 性 的 學 生 記 錄 包 括 健 康 資 料, 紀 律 處 理 通 知 及 特 殊 教 育 記 錄 ( 部 份 記 錄 示 保 存 於 中 央 行 政 辦 公 室 和 / 或 Moor Field). 記 錄 查 詢 登 錄 每 一 保 管 學 生 資 料 處 均 有 一 記 錄 查 詢 登 錄 登 錄 冊 / 和 記 錄 是 為 保 留 每 一 查 詢 學 生 資 料 的 人 仕, 各 單 位 或 組 織 要 求 查 詢 或 接 受 學 生 資 料 及 合 法 的 原 因 等 依 法 規 or paragraph (6) of subdivision (a) of 記 錄 查 詢 登 錄 不 含 括 家 長 或 學 生 或 學 校 人 員 或 職 員 因 合 法 教 育 性 原 因 查 閱 記 錄 阿 罕 布 拉 聯 合 學 區 有 關 查 閱 及 刪 除 記 錄 之 政 策 家 長 有 權 查 閱 學 生 資 料 家 長 得 以 確 認 查 閱 學 生 資 料 內 容 是 否 無 誤 影 印 文 件 每 頁 學 區 收 取 25 分 於 法 規 CEC 規 定 文 件 複 印 應 以 書 面 要 求, 並 給 予 五 日 工 作 天 完 成 名 冊 資 訊 阿 罕 布 拉 聯 合 學 區 教 育 委 員 會 視 下 列 各 類 的 學 生 資 料 為 名 冊 資 訊 : 1. 姓 名 7. 參 與 校 方 公 認 的 活 動 和 運 動 項 目 2. 地 址 8. 運 動 隊 員 的 身 高 及 體 重 3. 電 子 通 訊 地 址 9. 出 席 記 錄 4. 照 片 10. 受 獎 記 錄 5. 生 日 及 出 生 地 11. 之 前 最 近 期 就 讀 的 教 育 機 構 6. 主 修 科 目 家 長 對 有 關 學 區 不 合 乎 FERPA (20 USC 1232g) 規 定 之 事 項, 有 權 向 美 國 教 育 部 家 庭 政 策 規 定 辦 公 室 提 出 申 訴 CEC 公 佈 名 冊 資 訊 規 定 學 區 每 年 均 須 至 函 學 生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有 關 學 校 預 定 公 佈 之 學 生 名 冊 資 訊 和 其 他 人 仕 或 單 位 得 以 索 取 有 關 學 生 的 資 訊 之 書 面 通 知 授 權 家 長 得 以 至 函 要 求 學 區 不 予 以 公 佈 請 將 附 於 本 手 冊 之 後 之 要 求 不 予 以 公 佈 學 生 資 訊 的 通 知 表 撕 下 填 妥 繳 回 選 擇 不 予 以 公 佈 學 生 資 訊 20 USC 7908 規 定 每 一 個 接 受 NCLB 協 助 之 學 區 提 供 軍 隊 募 集 人 相 同 於 一 般 公 佈 於 中 學 教 育 機 構 或 學 校 人 員 得 以 查 閱 之 記 錄 任 何 學 生 或 家 長 可 以 要 求 在 沒 有 家 長 書 面 同 意 之 前 不 得 公 佈 學 生 之 姓 名, 地 址 和 電 話 資 訊, 學 區 應 通 知 家 長 有 權 選 擇 要 求 在 沒 有 家 長 書 面 同 意 之 前 不 得 公 佈 學 生 資 訊 並 配 合 家 長 要 求 請 查 閱 附 於 本 手 冊 之 後 之 選 擇 要 求 不 予 以 公 佈 學 生 資 訊 的 通 知 表 撕 下 填 妥 繳 回 HSC 分 享 醫 療 資 訊 規 定 學 區 在 計 劃 提 供 學 生 之 醫 療 記 錄 給 免 疫 防 制 系 統 前, 先 通 知 學 生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下 列 有 關 事 項 :

37 1. 醫 療 資 訊 得 以 和 當 地 健 康 局 和 州 政 府 健 康 服 務 部 分 享 2. 學 校 將 分 享 醫 療 資 訊 之 州 政 府 健 康 服 務 部 或 免 疫 防 制 系 統 登 記 單 位 之 名 稱 和 址 3. 和 當 地 健 康 局 和 州 政 府 健 康 服 務 部 分 享 之 資 訊 將 以 機 密 文 件 處 理, 只 得 互 相 分 享 和 當 醫 療 健 康 服 務 單 位, 學 校, 兒 童 照 顧 設 施, 照 顧 兒 童 家 庭,WIC 服 務 單 位, 郡 福 利 部, 寄 養 家 庭 機 構 及 健 康 保 險 計 劃 要 求 提 供 資 訊 時 才 得 以 提 供 其 醫 療 資 訊 4. 上 述 醫 療 機 構, 單 位 和 設 施 亦 應 對 醫 療 資 訊 同 樣 以 機 密 文 件 處 理, 並 以 上 述 特 定 方 式 使 用 5. 學 生,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有 權 檢 視 任 何 和 和 上 述 機 構 分 享 之 預 防 注 射 免 疫 防 制 有 關 資 訊, 及 校 正 任 何 錯 誤 6. 學 生,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有 權 拒 絕 分 享 此 資 訊, 或 接 獲 預 防 注 追 加 針 劑 通 知, 或 上 述 二 者 7. 拒 絕 分 享 醫 療 資 訊 後, 任 何 醫 師 仍 然 得 以 因 照 顧 病 人 或 維 護 公 眾 健 康 之 原 因 取 得 醫 療 資 訊 當 地 健 康 局 和 州 政 府 健 康 服 務 部 亦 同 樣 得 以 維 護 公 眾 健 康 之 目 的 得 以 取 得 拒 絕 分 享 之 醫 療 資 訊 問 卷 調 查 CEC 使 用 特 定 測 驗 和 問 卷 調 查 查 通 知 禁 止 使 用 任 有 關 或 含 有 學 生 個 人 信 仰, 性 行 為, 家 庭 生 活, 道 德 觀 和 宗 教 問 題 有 關 的 考 試, 問 卷 調 查, 除 非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已 接 受 書 面 通 知 有 關 此 考 試, 問 卷 或 調 查, 並 且 以 書 面 同 意 接 受 該 測 驗, 考 試 或 問 卷 調 查 時 才 得 以 參 與. 20 USC 1232h 不 須 要 經 過 家 長 同 意 得 以 不 參 加 之 特 定 問 卷 不 須 要 經 過 家 長 同 意 任 何 學 生 得 以 不 參 加 任 何 和 顯 示 相 關 敏 感, 個 人 資 料 ( 例 如 政 冶 加 盟 或 信 仰, 心 理 或 生 理 問 題, 性 行 為 或 態 度, 不 合 法 的, 反 社 會 的, 陷 自 身 於 罪 的, 或 要 求 行 為 的, 批 評 其 他 和 接 受 問 卷 測 驗 者 個 人 親 近 家 庭 關 係 的 人 的, 於 法 個 人 權 利 的 或 類 似 關 係 的, 宗 教 行 為, 加 盟 或 信 仰 的 或 收 入 的 ) 有 關 問 題 的 問 卷, 分 析 或 評 估 測 驗 科 技 資 訊 合 理 的 科 技 使 用 所 有 阿 罕 布 拉 聯 合 學 區 學 生 ( 七 年 級 和 七 年 級 以 上 ) 和 其 家 長 / 監 護 人 必 須 簽 名 同 意 遵 守 電 子 通 訊 資 訊 使 用 合 約 書 後 方 可 使 用 學 區 科 技 資 源 學 生 網 路 使 用 政 策 我 們 很 高 興 宣 佈 阿 罕 布 拉 聯 合 學 區 已 能 提 供 電 子 資 訊 服 務 給 學 區 內 因 參 加 指 導 講 座 或 課 程 訓 練 而 符 合 使 用 資 格 的 學 生, 職 員 和 教 師 們 阿 罕 布 拉 聯 合 學 區 完 全 相 信 電 子 資 訊 服 務 的 教 育 價 值 並 認 定 其 在 學 區 中 輔 助 我 們 課 程 和 學 生 學 習 的 潛 能 我 們 的 目 標 是 經 由 提 供 分 享, 創 新 和 溝 通 的 資 源 設 備 服 務, 以 提 昇 優 良 教 育 品 質 阿 罕 布 拉 聯 合 學 區 將 儘 其 可 能 來 保 護 所 有 學 生 和 教 師 們, 使 其 不 受 經 由 資 訊 服 務 而 導 致 的 不 當 使 用 和 網 路 濫 用 的 使 用 經 驗 所 有 使 用 者 應 該 持 續 保 持 警 覺 以 避 免 不 適 當 和 非 法 的 資 訊 服 務 用 途 請 您 仔 細 閱 讀 下 列 文 件 當 您 和 您 的 家 長 / 監 護 人 簽 名 同 意 之 後, 此 文 件 即 成 為 具 法 律 約 束 力 的 合 約 書 我 們 必 須 有 您 和 您 和 您 的 家 長 / 監 護 人 簽 名 同 意 之 後, 才 能 提 供 您 電 子 資 訊 服 務 的 使 用 權 ( 請 查 閱 附 於 本 手 冊 之 後 之 電 子 通 訊 資 訊 使 用 合 約 並 填 妥 繳 回 ) 本 文 件 包 涵 合 約 中 的 規 定 條 款 如 果 任 何 使 用 者 違 反 這 些 條 款, 可 能 導 致 被 撤 消 及 停 止 任 何 帳 戶 的 使 用 特 權 或 受 到 紀 律 處 份 合 約 中 所 使 用 的 術 語 與 規 定 1. 個 人 責 任 身 為 學 校 的 代 表 成 員, 我 個 人 同 意 負 責 向 系 統 管 理 單 位 報 告 任 何 與 網 路 濫 用 相 關 的 使 用 網 路 濫 用 有 許 多 形 式, 譬 如 傳 遞 色 情 書 畫, 不 道 德 或 非 法 的 推 銷 行 為, 有 關 種 族 歧 視, 性 別 歧 視 的 不 當 措 辭 語 言, 及 敘 述 於 下 的 其 他 項 目 當 您 在 使 用 學 區 的 網 路 時 必 須 遵 守 所 有 由 學 區 訂 立 及 詳 述 於 學 生 手 冊 中 的 網 路 使 用 規 則 2. 合 宜 的 使 用

38 學 校 給 我 個 人 使 用 的 網 路, 只 能 用 在 於 不 抵 觸, 及 與 合 乎 阿 罕 布 拉 聯 合 學 區 教 育 目 標 與 原 則 上 的 學 術 相 關 資 料 查 詢 在 使 用 電 子 網 路 通 訊 的 服 務 時, 我 個 人 願 意 遵 守 所 有 的 網 路 通 訊 使 用 規 則 A. 使 用 其 他 機 構 的 網 路 或 通 訊 資 源 時, 遵 守 該 機 構 所 定 立 的 網 路 使 用 規 則 B. 禁 止 傳 送 任 何 侵 犯 或 違 害 美 國 或 其 他 州 政 府 機 構 的 文 件 資 料 包 括 ( 但 不 限 於 ): 版 權 所 有 的 資 料, 具 有 威 脅 性 或 卑 劣 的 題 材 及 受 保 護 的 機 密 貿 易 文 件 資 料 C. 不 得 用 作 營 利 機 構 的 商 業 活 動 使 用 D. 不 得 用 作 廣 告 產 品 或 政 冶 宣 傳 本 人 了 解 不 適 當 的 電 子 資 訊 使 用 可 能 違 反 地 方, 州 政 府 或 聯 邦 政 府 法 令, 若 觸 犯 這 些 法 令 將 可 能 被 提 出 告 訴 3. 使 用 持 權 能 夠 使 用 電 子 通 訊 網 路 是 一 種 學 區 所 給 予 的 特 權, 而 不 是 一 項 具 有 的 權 利 ; 不 當 的 網 路 使 用 將 導 致 您 使 用 特 權 的 取 消 每 位 擁 有 電 子 郵 件 帳 戶 的 學 生, 必 須 參 加 一 位 由 阿 罕 布 拉 聯 合 學 區 教 師 所 主 持 的 有 關 適 當 網 路 使 用 的 課 程 阿 罕 布 拉 聯 合 學 區 的 系 統 管 理 單 位 ( 由 學 區 教 育 委 員 會 及 學 區 辦 公 室 支 援 管 理 ) 將 最 後 決 定 什 麼 為 合 宜 的 網 路 使 用 系 統 管 理 單 位 並 有 權 在 任 何 必 要 時 間 撤 消 及 停 止 任 何 帳 戶 的 使 用 特 權 阿 罕 布 拉 聯 合 學 區 之 行 政 人 員 或 教 職 員 可 以 要 求 系 統 管 理 單 否 決, 取 消 或 撤 消 特 定 使 用 者 之 帳 戶 4. 合 宜 網 路 使 用 行 為 及 隱 私 權 您 必 須 遵 守 一 般 合 宜 的 網 路 使 用 禮 節 這 些 規 則 包 括 ( 但 不 限 於 ) 以 下 各 點 : A. 遵 守 禮 節 : 絕 不 傳 送, 或 鼓 勵 他 人 傳 送 濫 用 的, 無 禮 的 訊 息 B. 使 用 合 宜 言 辭 : 記 得 您 代 表 學 校 及 學 區 使 用 一 個 沒 有 隱 私 權 的 通 訊 網 路 您 儘 管 一 人 獨 自 使 用 電 腦, 但 您 的 言 行 可 能 被 全 球 的 任 何 人 仕 看 到! 絕 對 不 可 使 用 咒 詛 性 語 言, 粗 俗 字 眼 及 其 他 不 適 當 的 言 辭 並 嚴 禁 任 何 非 法 活 動 C. 隱 私 權 : 不 可 透 露 您 本 人 或 其 他 學 生 或 同 事 的 住 址 及 個 人 電 話 號 碼 D. 電 子 郵 件 : 電 子 郵 件 不 保 證 是 隱 密 性 的, 任 何 相 關 或 支 持 違 法 活 動 的 訊 息, 必 須 向 有 關 單 位 報 告 E. 擾 亂 行 為 : 不 得 作 出 任 何 有 可 能 中 止 或 擾 亂 他 人 網 路 使 用 的 行 為 F.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使 用 簡 短 訊 息 只 有 少 部 份 人 會 讀 長 篇 大 論 的 文 章 儘 量 減 少 拼 字 上 的 錯 誤, 並 確 定 您 的 訊 息 令 人 容 易 閱 讀 與 了 解 儘 量 使 用 正 確 及 敘 述 性 的 標 題 令 您 的 讀 者 對 您 的 訊 息 內 容 先 有 概 念 傳 送 您 的 訊 息 給 適 當 的 讀 者, 而 非 廣 泛 的 傳 送 給 他 人 切 記 幽 默 與 諷 剌 是 時 常 被 誤 解 的 如 果 您 要 傳 送 同 一 訊 息 給 許 多 不 同 團 體 時, 請 將 所 有 團 體 名 稱 載 明 於 同 一 訊 息 之 內 如 果 您 使 用 事 實 題 材 時, 請 提 供 可 作 引 證 的 參 考 資 料 包 容 他 人 在 文 法 及 拼 字 上 的 錯 誤 保 持 簽 名 簡 短 請 記 得 使 用 網 路 通 訊 者 為 人 類, 切 勿 使 用 攻 擊 性 言 辭 ; 並 引 證 事 實 根 據 使 人 信 服 請 只 傳 送 訊 息 給 您 所 認 識 的 團 體 體 5. 服 務 阿 罕 布 拉 聯 合 學 區 不 保 證 任 何 服 務 的 提 供 阿 罕 布 拉 聯 合 學 區 亦 不 對 您 在 網 路 使 用 所 蒙 受 的 損 失 負 任 何 責 任 這 些 損 失 包 括 因 延 誤, 無 法 傳 送, 或 傳 遞 訊 息 錯 誤, 或 因 您 的 疏 忽 或 系 統 故 障 而 失 去 的 任 何 資 料 使 用 任 何 取 得 自 網 路 資 訊 系 統 的 資 訊 是 您 的 責 任 阿 罕 布 拉 學 聯 合 區 不 對 您 在 網 路 通 訊 系 統 所 取 得 資 料 的 正 確 性 負 任 何 責 任 6. 安 全 性 由 於 眾 多 的 使 用 者, 電 腦 系 統 的 安 全 性 是 至 為 重 要 的 問 題 如 果 您 發 現 與 安 全 性 相 關 的 問 題, 請 立 刻 通 知 系 統 管 理 單 位 不 要 示 範 其 問 題 於 其 他 的 使 用 者 在 沒 有 其 他 使 用 者 的 書 面 許 可 下, 不 得 使 用 其 他 人 的 個 別 帳 號 所 有 關 於 網 路 通 訊 系 統 的 使 用, 必 須 在 您 個 人 個 別 帳 戶 的 運 作 下 使 用 任 何 被 證 實 對 系 統 安 全 性 有 危 害 的 行 為, 將 導 致 被 拒 絕 使 用 網 路 通 訊 系 統 的 資 格 7. 破 壞 行 為 破 壞 行 為 的 定 義 是 指 任 何 有 惡 意 的 企 圖, 對 其 他 使 用 者 或 任 何 與 網 路 通 訊 系 統 有 關 的 資 訊 造 成 損 害 包 括 ( 但 不 限 於 ): 加 裝 或 製 造 電 腦 病 毒 任 何 破 壞 性 行 為 將 導 致 喪 失 使 用 網 路 通 訊 系 統 的 服 務, 受 到 紀 律 處 份 及 轉 交 由 法 律 系 統 處 理 8. 更 新 資 訊 資 訊 系 統 服 務 部 門 將 不 定 期 的 向 您 要 求 重 新 註 冊 及 有 關 帳 戶 資 訊 ; 用 以 繼 續 提 供 服 務 如 果 您 個

39 人 的 帳 戶 資 料 有 任 何 改 變, 請 務 必 通 知 系 統 服 務 部 門 請 見 電 子 信 息 資 源 用 戶 合 約 書 之 附 件 此 合 約 須 在 學 生 使 用 網 路 通 訊 系 統 的 服 務 之 前, 取 得 家 長 ( 監 護 人 ) 和 7 年 級 至 12 年 級 的 學 生 的 簽 名 並 繳 回 學 校 此 文 件 中 詳 細 地 列 出 以 上 所 述 的 合 約 規 定, 若 任 何 使 用 者 違 反 以 上 的 條 例, 學 生 將 喪 失 喪 失 使 用 網 路 的 資 格, 並 有 可 能 受 到 紀 律 處 份 學 生 網 路 使 用 安 全 阿 罕 布 拉 聯 合 學 區 很 榮 幸 能 為 學 生 提 供 一 個 安 全 的 學 習 環 境 學 生 是 否 適 當 使 用 網 路 是 一 全 國 關 注 的 問 題 不 適 當 之 網 路 使 用 將 造 成 傷 害, 因 此 我 們 要 求 您 的 協 助 來 面 對 此 挑 戰 全 國 的 各 級 學 校 中 已 發 現 一 些 學 生 們 經 由 家 中 電 腦 登 錄 於 受 歡 迎 聊 天 室 或 交 換 留 言 板 上 的 訊 息 傳 達 影 響, 已 造 成 日 有 增 加 的 不 當 學 生 行 為 的 趨 勢 一 些 像 Myspace.com 的 網 站 含 有 一 些 即 時 訊 息 可 以 容 許 學 生 們 和 其 他 學 生 在 網 路 上 聊 天, 立 即 登 錄 一 些 平 時 面 對 面 不 會 說 出 的 談 話 內 容 這 些 受 歡 迎 的 網 站 正 迅 速 或 長 以 Myspace.com 為 例, 已 有 超 過 五 千 七 百 萬 個 會 員, 已 成 為 全 國 學 生 最 受 歡 迎 的 訊 息 交 換 網 站 許 多 這 些 網 站 不 幸 的 被 兒 童 侵 犯 者, 網 路 恫 嚇 者 和 欺 詐 罪 犯 等 人 利 用 據 我 們 所 知, 這 些 網 站 並 沒 有 成 年 人 正 式 的 監 督 其 登 錄 內 容, 有 一 些 學 生 更 經 由 利 用 這 些 網 站 來 傳 達 恫 赫 或 威 脅 同 學 的 訊 息 這 些 被 稱 為 網 路 恫 嚇 者 的 學 生 通 常 在 9 歲 至 14 歲 之 間, 利 用 這 些 網 站 來 傳 達 不 具 名 的 恫 赫 或 威 脅 同 學 的 訊 息, 因 匿 名 原 因 亦 不 畏 懼 後 果 處 置 被 恫 赫 或 威 脅 的 學 生 常 因 為 害 怕 喪 失 使 用 網 路 權 利 的 原 因 而 不 報 告 被 受 威 嚇 的 事 實 在 校 外, 更 有 成 年 人 假 裝 為 青 少 年 而 使 用 這 些 網 路 聊 天 室 在 一 些 案 例 中 更 應 更 進 一 步 的 連 絡 而 導 致 悲 劇 的 發 生 許 多 沒 有 戒 心 的 孩 子 更 登 出 足 夠 多 的 個 人 資 訊, 一 些 兒 童 侵 犯 者 能 得 知 有 關 學 生 家 中 地 址 等 資 訊, 這 些 孩 子 則 輕 易 的 成 為 這 些 兒 童 侵 犯 者 的 目 標 阿 罕 布 拉 聯 合 學 區 已 不 准 學 生 使 用 學 校 電 腦 進 入 Myspace.com 和 其 他 類 似 的 網 站 我 們 會 持 續 的 圍 堵 一 些 我 們 認 為 含 有 不 當 內 容 的 網 站 家 長 們 應 對 孩 子 們 在 網 路 上 和 其 他 人 的 通 訊 交 談 有 所 概 念 例 如 Myspace.com, 是 一 任 何 人 都 可 以 看 到 登 錄 訊 息 內 容 的 公 眾 網 站, 雖 然 絕 大 多 數 登 錄 於 Myspace.com 的 訊 息 不 是 不 道 德, 有 侵 略 性 或 不 法 的 內 容, 但 是 不 當 內 容 亦 存 在 的 如 果 您 願 意, 可 以 上 網 查 看 任 何 有 地 址 之 人 皆 可 註 冊 登 錄 進 入 其 網 站, 您 可 以 經 由 查 詢 姓 名 地 址 得 知 您 的 孩 子 是 否 已 註 冊 登 錄 您 可 以 將 您 所 住 城 市 之 名 稱 打 入 電 腦, 將 可 以 看 到 學 生 們 在 網 站 上 所 留 下 的 個 人 資 訊, 留 言, 日 記 和 照 片 等 對 您 有 幫 助 的 方 式 和 資 源 我 們 鼓 勵 您 和 您 的 子 女 們 討 論 網 路 上 可 能 有 的 危 險 詢 問 您 的 孩 子 是 否 在 Myspace.com 或 其 他 類 似 的 網 站 開 有 帳 戶 如 果 您 允 許 您 的 孩 子 使 用 這 一 類 的 網 站 時, 您 可 能 要 查 閱 他 或 她 的 個 人 描 述 以 確 保 其 沒 有 可 以 被 辨 認 出 個 人 相 關 資 訊 或 的 登 出 於 網 頁 上 我 們 亦 鼓 勵 您 設 定 您 的 孩 子 安 全 使 用 網 路 上 的 規 定 有 一 些 網 站 提 供 家 長 和 家 庭 安 全 網 路 使 用 指 南, 例 如 SafeKids.com, 或 致 電 866-WEB-WISE, 詢 問 或 at [email protected] 詢 問 阿 罕 布 拉 聯 合 學 區 會 持 續 為 學 生 在 學 校 內 提 供 一 個 安 全 的 網 路 使 用 家 長 在 家 中 監 督 安 全 使 用 網 路 亦 為 十 分 重 要 的

40 測 驗 CEC 48980(e) 加 州 高 中 畢 業 考 試 (CAHSEE) 規 定 每 年 通 知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有 關 每 位 完 成 12 年 級 的 學 生 必 須 成 功 通 過 加 州 高 中 畢 業 考 試 所 有 加 州 公 立 學 校 學 生 依 據 加 州 法 律 必 須 通 過 加 州 高 中 畢 業 考 試 (CAHSEE) 規 定, 以 及 其 他 州 和 當 地 法 律 規 定 才 得 以 獲 得 高 畢 業 證 書 通 過 加 州 高 中 畢 業 考 試 (CAHSEE) 規 定 可 以 為 通 過 考 試 或 是 殘 障 學 生 得 以 依 據 教 育 法 60851(c) 條 款 規 定 申 請 當 地 豁 免 考 試 或 依 據 教 育 法 條 款 規 定 申 請 免 除 考 試 允 許 所 有 學 生, 包 括 英 文 語 言 學 習 學 生 和 殘 障 學 生 皆 必 須 於 10 年 級 起 開 始 參 加 加 州 高 中 畢 業 考 試 (CAHSEE.) 沒 有 通 過 考 試 的 十 年 級 學 生 將 有 機 會 於 十 一 年 級 和 十 二 年 級 時 參 加 另 外 沒 有 通 過 科 目 的 補 考 加 州 高 中 畢 業 考 試 包 括 那 些 內 容 這 項 考 試 分 為 二 部 : (1) 英 語 ( 閱 讀 和 寫 作 ) 及 (2) 數 學 所 有 考 試 題 目 都 依 據 加 州 教 育 部 採 行 之 加 州 教 學 內 容 標 準 內 容 標 準 明 確 描 述 從 幼 稚 園 至 十 二 年 級 學 生 應 該 了 解 以 及 能 做 的 標 準 程 度 您 的 學 區 可 以 提 供 您 有 關 高 中 畢 業 考 試 評 鑑 內 容 資 訊, 或 您 可 以 上 網 查 閱 高 中 畢 業 考 試 之 測 驗 藍 圖 通 過 加 州 高 中 畢 業 考 試 之 成 績 標 準 於 高 中 畢 業 考 試 之 英 語 及 數 學 每 一 科, 學 生 必 須 有 至 少 350 分 或 更 高 的 成 績 才 得 以 通 過 考 試 學 生 不 需 要 於 同 一 次 的 考 試 中 通 過 英 數 二 科 為 配 合 殘 障 學 生 需 要 所 作 的 配 合 調 整 必 須 容 許 配 合 調 整 殘 障 學 生 之 需 要, 依 據 個 別 教 育 計 劃 (IEP) 或 504 條 款 中 為 高 中 畢 業 考 試, 標 準 化 測 驗 或 於 教 室 教 學 與 評 估 所 設 計 使 用 之 調 整 考 試 和 修 改 內 容 之 考 試 學 生 於 調 整 考 試 中 獲 得 至 少 350 分 或 更 高 的 成 績 被 視 為 通 過 高 中 畢 業 考 試 學 生 於 修 改 過 內 容 之 高 中 畢 業 考 試 之 英 語 及 數 學 一 科 或 二 科 考 試 中 獲 得 相 當 於 通 過 於 考 試 的 成 績 不 被 視 為 通 過 高 中 畢 業 考 試, 但 合 乎 申 請 豁 免 參 加 高 中 畢 業 考 試 之 資 格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可 以 代 表 學 生 要 求 校 長 申 請 豁 免 許 可 需 要 更 多 有 關 調 整 考 試 和 修 改 內 容 之 考 試 及 申 請 豁 免 許 可 手 續 訊 息, 請 上 加 州 教 育 部 網 站 查 詢 為 英 語 學 習 學 生 設 計 之 考 試 英 語 學 習 學 生 被 允 許 使 用 如 同 採 行 於 一 般 於 教 室 中 使 用 之 有 特 定 改 變 的 高 中 畢 業 考 試 例 如, 如 果 學 校 教 室 中 允 許 英 語 學 習 學 生 以 其 主 要 語 言 或 使 用 翻 譯 解 釋 聽 從 考 試 指 示 英 語 學 習 學 生 如 同 所 有 十 年 級 學 生 一 般 皆 必 須 於 十 年 級 時 參 加 高 中 畢 業 考 試 英 語 學 習 學 生 在 其 就 讀 任 何 加 州 學 校 的 最 初 24 個 月 時 必 須 接 受 為 期 六 個 月 包 含 英 語 閱 讀, 寫 作 和 閱 讀 測 驗 的 教 學 (Education Code Section 60852). 在 其 間, 英 語 學 習 學 生 仍 然 必 須 參 加 高 中 畢 業 考 試 所 有 學 生 必 須 英 語 通 過 高 中 畢 業 考 試 才 得 以 獲 得 高 中 畢 業 證 書 畢 業 資 格 所 有 加 州 公 立 學 校 學 生 必 須 通 過 高 中 畢 業 考 試 規 定 及 所 有 其 他 州 政 府 和 當 地 政 府 規 定 才 得 以 獲 得 高 中 畢 業 證 書 殘 障 學 生 和 英 語 學 習 學 生 亦 必 須 通 過 高 中 畢 業 考 試 規 定 項 目 畢 業 規 定 資 格 課 程 / 科 目 學 分 英 語 (EN) 數 學 (M) 科 學 (SC) 40 學 分 30 學 分 學 生 須 完 成 代 數 I 和 幾 何 20 學 分 生 理 / 生 物 (10)(SC- L) 物 理 / 地 球 (10)(SC- P)

41 社 會 科 學 (SS) 體 育 (PE) 美 術 藝 術 或 外 語 (FA) 選 修 課 程 (EL) 總 共 30 學 分 世 界 歷 史 (10) 美 國 歷 史 (10) 美 國 政 府 (5) 經 濟 學 (5) 20 學 分 10 學 分 2010 年,2011 年,2012 年 之 班 級 60 學 分, 另 加 5 或 10 學 分 以 代 替 重 複 未 能 通 過 的 途 徑 和 / 或 健 康 科 2013 年 之 班 級 開 始 60 學 分 2010 年,2011 年,2012 年 之 班 級 須 220 學 分 2013 年 之 班 級 開 始 須 210 學 分 家 長 通 知 書 每 年 給 在 9 年 級 至 12 年 級 學 生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的 一 頁 書 面 通 知 書 必 須 包 括 :(1) 大 學 錄 取 入 學 要 求 的 簡 要 說 明 ; (2) 列 出 目 前 加 州 大 學 UC 和 CSU 之 網 站 以 幫 助 學 生 及 家 庭 成 員 了 解 有 關 大 學 錄 取 入 學 的 要 求 及 由 加 州 大 學 UC 和 CSU 認 證 為 符 合 入 UC 和 CSU 的 高 中 課 程 列 表 ; (3) 由 加 州 教 育 部 CDE 界 定 哪 些 是 職 業 技 術 教 育 的 簡 要 說 明 ; (4) 加 州 教 育 部 CDE 互 聯 網 址 的 部 分 網 站 讓 學 生 可 以 了 解 更 多 有 關 職 業 技 術 教 育 ;(5) 學 生 如 何 能 與 學 校 顧 問 會 面 的 資 料 以 幫 助 他 們 選 擇 達 到 大 學 錄 取 入 學 要 求 的 課 程, 和 / 或 報 名 入 職 業 技 術 教 育 更 多 相 關 資 訊 需 要 更 多 最 新 有 關 高 中 畢 業 考 試 資 訊, 請 上 加 州 教 育 部 網 站 查 詢 如 果 您 需 要 更 多 有 關 高 中 畢 業 考 試 資 訊, 請 和 您 學 校 的 輔 導 辦 公 室 連 絡 CEC 高 中 畢 業 考 試 之 適 當 通 知 對 沒 有 收 到 適 當 的 考 試 通 知 的 學 生, 高 中 畢 業 考 試 則 不 列 為 畢 業 規 定 之 必 須 項 目 執 行 高 中 畢 業 考 試 適 當 的 考 試 通 知 的 定 義 是 指 學 生 在 9 年 級 即 開 始 收 到 書 面 通 知, 應 在 之 後 的 每 年 都 收 到 同 樣 的 通 知 ; 對 轉 學 的 學 生 則 應 在 轉 學 時 即 開 始 收 到 書 面 通 知 學 生 於 十 年 級 時 即 已 參 加 高 中 畢 業 考 試 則 被 視 為 已 收 到 適 當 的 考 試 通 知 學 生 若 無 法 通 過 加 州 高 中 畢 業 測 驗 (CAHSEE) 所 規 定 的 合 格 分 數 來 領 取 高 中 畢 業 證 書, 使 用 下 面 所 述 的 替 代 方 案, 一 樣 可 以 獲 得 結 業 證 書 : 加 入 加 州 成 人 中 等 教 育 計 劃, 進 而 通 過 加 州 高 中 畢 業 測 驗 (CAHSEE) 並 滿 足 畢 業 之 要 求, 最 後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任 何 18 歲 或 18 歲 以 上 的 成 人 都 可 以 向 加 州 的 成 人 學 校 申 請 入 學 若 想 從 由 K-12 學 區 所 設 置 的 加 州 成 人 學 校 畢 業 的 話, 加 州 高 中 畢 業 測 驗 (CAHSEE) 是 必 要 的 在 社 區 學 校 修 讀 他 們 無 學 分 的 成 人 教 育 課 程, 並 藉 此 獲 取 高 中 畢 業 證 書 此 課 程 不 需 通 過 加 州 高 中 畢 業 測 驗 (CAHSEE) 之 要 求 有 些 加 州 社 區 大 學 開 放 無 學 分 的 成 人 教 育 課 程 並 授 予 高 中 畢 業 證 書, 此 方 案 與 K-12 學 校 系 統 的 成 人 教 育 課 程 非 常 類 似 學 生 進 入 社 區 大 學 就 讀 無 學 分 的 課 程 不 需 遵 守 加 州 高 中 畢 業 測 驗 (CAHSEE) 的 要 求 每 所 學 校

42 依 照 地 方 決 心 來 決 定 是 否 要 開 放 無 學 分 的 課 程 ; 此 外, 若 有 些 社 區 大 學 已 和 K-12 高 中 校 區 共 同 合 作, 提 出 通 過 加 州 高 中 畢 業 測 驗 (CHASEE) 之 要 求 16 歲 或 16 歲 以 上 的 學 生, 以 通 過 加 州 高 中 基 本 熟 練 度 測 驗 (CHSPE) 來 獲 取 同 等 值 的 畢 業 證 書 加 州 教 育 法 第 條 指 出, 學 生 試 驗 並 通 過 加 州 高 中 基 本 熟 練 度 測 驗 (CHSPE), 可 以 從 加 州 教 育 委 員 會 領 取 良 好 證 書, 此 證 書 與 高 中 畢 業 證 書 的 等 值 是 相 同 的 欲 想 知 道 更 多 資 訊, 可 上 加 州 教 育 部 的 網 站 查 詢 高 中 同 等 學 歷 測 驗 (GED) 是 一 項 給 18 歲 或 18 歲 以 上 成 人 的 全 國 性 計 劃 通 過 此 測 驗 者, 則 能 取 得 與 高 中 畢 業 證 書 的 同 等 學 歷 證 明 高 中 同 等 學 歷 測 驗 (GED) 是 給 18 歲 以 上 或 在 60 天 就 滿 18 歲 的 成 人 的 一 種 全 國 性 學 測 每 人 可 以 藉 由 考 取 高 中 同 等 學 力 測 驗 (GED) 來 反 映 其 所 學 知 識, 與 取 得 高 中 畢 業 證 書 的 等 值 是 相 同 的 在 60 天 就 滿 18 歲 的 學 生 也 可 以 報 考 此 學 測 高 中 同 等 學 歷 測 驗 在 各 州 是 以 付 費 的 方 式 在 考 場 中 心 考 試 更 多 資 訊 可 在 加 州 教 育 部 網 站 上 查 詢 我 們 誠 摯 的 希 望 你 的 子 女 能 好 好 善 用 其 中 一 項 方 案 而 順 利 從 高 中 畢 業, 因 為 獲 取 高 中 畢 業 證 書 是 年 輕 人 生 涯 教 育 裡 最 重 要 的 里 程 碑 測 驗 日 期 ( 自 2011 年 六 月 開 始 ) 加 州 高 中 畢 業 測 驗 (CAHSEE) 所 有 學 生 必 須 通 過 本 學 區 (AUSD) 的 畢 業 規 定 及 通 過 高 中 畢 業 測 驗 ( 英 語 及 數 學 二 科 考 試 ) 才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2011 年 7 月 26 及 27 日 - 12 年 級 2011 年 10 月 4 及 5 日 11/12 年 級 2012 年 2 月 7 及 8 日 11/12 年 級 2012 年 3 月 13 及 14 日 - 10 年 級 普 查 測 試 2012 年 5 月 8 及 9 日 - 10 年 級 補 考 10 年 級 學 生 :( 只 有 一 次 的 考 試 機 會 ) 2012 年 3 月 13 日 英 語 2012 年 3 月 14 日 數 學 10 年 級 學 生 補 考 日 期 :( 只 限 3 月 考 試 缺 席 之 學 生 ) 2012 年 5 月 8 日 英 語 2012 年 5 月 9 日 數 學 *** 11 年 級 學 生 :( 二 次 考 試 機 會 ) 第 一 次 考 試 機 會 : 2011 年 10 月 4 日 英 語 2011 年 10 月 5 日 數 學 第 二 次 考 試 機 會 : 2012 年 2 月 7 日 英 語 2012 年 2 月 8 日 數 學 ***

43 12 年 級 學 生 :( 三 次 考 試 機 會 ) 第 一 次 考 試 機 會 : 2011 年 7 月 26 日 英 語 2011 年 7 月 27 日 數 學 第 二 次 考 試 機 會 : 2011 年 10 月 4 日 英 語 2011 年 10 月 5 日 數 學 第 三 次 考 試 機 會 : 2012 年 2 月 7 日 英 語 2012 年 2 月 8 日 數 學 修 讀 成 人 教 育 課 程 有 三 次 參 加 高 中 畢 業 考 的 機 會, 日 期 分 別 在 11 月 2 月 及 3 月 然 而, 阿 罕 布 拉 成 人 學 校 已 於 2011 年 6 月 30 日 結 束 加 州 英 語 發 展 測 試 (CELDT) 2011 年 7 月 至 10 月 實 施 標 準 化 測 驗 和 成 績 報 告 計 劃 (STAR) 加 州 標 準 測 試 (CSTs), 加 州 修 改 評 估 (CMA), 加 州 替 代 表 現 評 估 (CAPA), 及 西 班 牙 語 基 本 標 準 測 試 是 : 每 間 學 校, 教 育 課 程 及 跟 進 在 25 天 窗 口 時 間 之 內 實 施 由 教 學 學 年 完 成 85% 之 日 起 的 12 天 之 前 及 12 天 之 後 實 施 所 有 常 規 之 測 試 及 補 考 測 試 必 須 在 25 天 的 窗 口 時 間 之 內 完 成 4 年 級 和 7 年 級 的 加 州 標 準 考 試 和 加 州 修 改 評 估 之 英 語 寫 作 測 試 部 份 是 : 所 有 的 學 校, 教 育 課 程 及 跟 進 在 這 些 日 期 的 課 時 期 間 定 於 2012 年 3 月 6 日 星 期 二 舉 行, 及 補 考 日 期 定 於 3 月 7 日 星 期 三 各 所 學 校, 教 育 課 程 及 跟 進 在 3 月 舉 行 無 課 時 期 間 定 於 2012 年 5 月 1 日 星 期 二, 補 考 日 定 於 5 月 2 日 星 期 三 體 能 測 試 5 年 級,7 年 級 和 9 年 級 指 定 舉 行 體 能 測 試 的 檢 驗 窗 口 時 間 是 二 月, 三 月, 四 月 或 五 月 學 區 評 估 指 標 窗 口 時 間 - 於 年 度 的 指 標 窗 口 時 間 大 致 以 三 季 制 / 季 度 / 學 期 對 應 根 據 每 門 課 程 的 調 步 所 有 高 中 的 指 標 將 在 CST 測 試 之 前 得 到 結 論 舉 行 指 標 測 試 以 幫 助 教 師 在 教 學 作 決 策 進 階 先 修 安 置 測 試 2012 年 5 月 7 日 至 5 月 18 日

44 星 期 一, 5 月 7 日 星 期 二, 5 月 8 日 星 期 三, 5 月 9 日 星 期 四, 5 月 10 日 化 學 環 保 科 學 電 腦 科 學 西 班 牙 語 微 積 分 AB 微 積 分 BC 英 語 文 學 和 作 文 心 理 學 美 術 史 國 語 及 文 化 日 文 及 文 化 拉 丁 美 洲 : 維 吉 爾 星 期 五, 5 月 11 日 德 文 和 文 化 美 國 歷 史 歐 洲 歷 史 藝 術 演 播 室 教 師 應 該 在 今 日 之 前 轉 發 學 生 之 完 成 數 碼 存 檔 給 協 調 員 第 2 週 上 午 8 點 正 中 午 12 點 正 下 午 2 點 正 星 期 一, 5 月 14 日 生 物 學 音 樂 理 論 物 理 B 物 理 C: 機 械 物 理 C: 電 力 與 磁 力 星 期 二, 5 月 15 日 美 國 政 府 與 政 治 學 比 較 政 府 與 政 治 法 文 與 文 化 星 期 三, 5 月 16 日 英 語 和 作 文 統 計 星 期 四, 5 月 17 日 宏 觀 經 濟 學 世 界 歷 史 微 觀 經 濟 學 意 大 利 文 和 文 化 星 期 五, 5 月 18 日 人 文 地 理 西 班 牙 語 文 學 SAT 測 驗 ( 所 有 的 日 期 都 是 星 期 六 ) 網 址 : 年 10 月 1 日 2011 年 11 月 5 日 2012 年 12 月 3 日 2012 年 1 月 28 日 2012 年 3 月 10 日 2012 年 5 月 5 日 2012 年 6 月 2 日 煙 草 使 用 規 定 HSC , 禁 止 吸 煙 規 定

45 阿 罕 布 拉 聯 合 學 區 實 施 無 煙 的 校 園 政 策 此 政 策 和 執 行 實 施 程 序 都 須 清 楚 地 和 學 校 人 員 家 長 學 生 和 社 區 溝 通 過 顯 眼 的 禁 止 吸 煙 牌 子 會 放 至 於 學 校 校 門 口 另 一 方 面, 我 們 也 會 提 供 戒 煙 計 劃 並 鼓 勵 有 抽 煙 的 學 生 和 教 職 員 工 一 同 參 加 HSC 在 操 場 25 尺 範 圍 內 禁 止 吸 煙 在 操 場 25 尺 範 圍 內 禁 止 吸 煙 或 或 使 用 與 任 何 煙 草 的 相 關 產 品 另 一 方 面, 也 不 能 丟 棄 任 何 和 煙 草 有 關 的 廢 棄 物 此 規 定 不 適 用 於 在 操 場 25 尺 之 範 圍 內 之 公 共 人 行 道 上 學 交 通 CEC 規 定 學 區 提 供 書 面 校 車 乘 坐 安 全 手 冊 ( 例 如 每 位 學 生 住 處 附 近 之 校 車 站, 一 般 校 車 上 下 車 區 域 之 規 定 紅 燈 穿 越 指 示 校 車 危 險 區 域 和 行 走 至 校 車 站 等 規 則 )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及 小 學 一 至 六 年 級 學 生 從 未 乘 坐 過 校 車 學 童 的 家 長, 在 註 冊 時 應 已 收 到 有 關 乘 車 安 全 的 書 面 資 料 您 當 地 的 學 校 將 提 供 此 資 訊 給 乘 坐 校 車 的 學 生 統 一 投 訴 程 序 學 區 設 立 的 統 一 投 訴 程 序 可 來 解 決 在 全 州 和 聯 邦 資 金 輔 助 的 計 劃 中, 為 疑 似 受 到 歧 視 及 不 平 等 待 遇 的 人 發 聲 歧 視 條 例 如 實 際 或 被 想 像 性 別 性 別 認 同 性 別 族 群 認 同 種 族 血 統 國 籍 宗 教 膚 色 身 心 殘 疾 年 齡, 或 根 據 個 人 與 個 人, 或 與 一 組 或 多 組 的 實 際 或 被 想 像 特 性 等 不 公 平 之 待 遇 若 州 和 ( 或 ) 聯 邦 法 律 所 提 及 的 成 人 教 育 綜 合 類 別 助 學 計 畫 流 動 學 生 教 育 計 劃 技 職 教 育 托 兒 中 心 和 發 展 性 方 案 兒 童 營 養 計 畫 和 特 殊 教 育 計 畫 訴 訟 失 敗, 此 投 訴 程 序 也 可 在 此 時 使 用 所 有 投 訴 必 須 在 被 指 控 的 事 件 發 生 後 的 六 個 月 內 須 向 校 區 歸 檔 這 些 統 一 的 投 訴 程 序 需 要 申 訴 者 繳 交 書 面 的 投 訴 單 給 學 校 負 責 人, 或 會 配 合 檢 方 調 查 的 指 定 人 除 非 申 訴 者 以 書 面 方 式 來 同 意 延 期, 否 則 投 訴 審 查 將 會 在 收 到 投 訴 書 後 的 60 天 內 完 成 申 訴 者 有 權 在 收 到 校 區 判 決 的 15 天 內, 以 書 面 的 方 式 向 加 州 教 育 部 上 訴 在 5 CCR4650 條 例 中, 若 向 校 區 歸 檔 60 天 內 的 投 訴, 而 校 區 卻 沒 有 做 出 任 何 行 動 等 情 況, 加 州 教 育 部 則 可 直 接 介 入 此 投 訴, 而 無 需 等 待 校 區 的 下 一 波 行 動 再 者, 若 發 現 學 區 違 反 了 州 或 聯 邦 法 律 和 ( 或 ) 條 例 且 沒 有 修 正 所 犯 的 過 錯, 學 區 將 因 法 定 程 序 而 給 予 許 多 補 償 如 需 更 多 資 訊 或 協 助, 請 向 學 校 負 責 人 或 指 定 人 員 詢 問 學 校 負 責 人 或 指 定 人 員 也 需 要 免 費 影 印 足 夠 的 學 區 之 統 一 申 訴 程 序 給 學 生 5 CCR 4622,CEC 規 定 學 區 每 年 皆 必 須 以 書 面 通 知 學 生, 員 工, 家 長, 學 區 顧 問 委 員 會, 學 校 諮 詢 委 員 會 及 其 他 和 學 區 相 關 之 團 體 有 關 的 制 服 申 訴 程 序 書 面 通 知 中 包 含 發 函 正 式 控 訴 人 必 須 對 所 控 訴 之 程 序 負 責, 民 法 補 償 之 可 行 / 能 性, 以 及 上 訴 或 審 議 過 程 在 下 述 法 規 中 的 程 序 CCR: 4650, 州 內 直 接 介 入 基 本 事 項 4652, 當 地 法 院 上 訴 決 議,and 4671, 聯 邦 審 議 權 CEC 書 面 通 知 以 英 語 為 主, 並 有 收 件 人 之 主 要 語 言 為 適 切 之 溝 通 方 式 2004 CEC 32289, 修 正 法,Title IV of the NCLB (20 USC 7114(d)(7) 授 權 對 不 依 照 有 關 學 校 安 全 計 劃 規 定 處 理 狀 況 得 提 出 制 服 的 申 訴 5 CCR 4622: CEC 制 服 的 申 訴 程 序 阿 罕 布 拉 聯 合 學 區 遵 從 加 州 及 聯 邦 法 令, 認 同 管 理, 實 行 教 育 計 劃 為 其 最 主 要 的 責 任 本 學 區 將 會 調 查 有 關 教 育 方 面 的 申 訴 並 試 圖 在 學 區 的 管 轄 層 次 內 解 決 與 申 訴 內 容 相 關 的 問 題 在 申 訴 人 的 要 求 下, 學 區 將 提 供 一 份 免 費 及 低 費 用 的 法 律 服 務 名 單 當 申 訴 的 指 控 與 違 法 的 歧 視 條 例, 如 年 齡, 實 際 或 被 想 像 性 別, 性 別, 族 群 認 同, 種 族, 族 裔, 原 國 籍, 宗 教, 膚 色, 身 心 殘 障, 年 齡, 或 根 據 個 人 與 個 人, 或 與 一 組 或 多 組 的 實 際 或 被 想 像 特 性 聯 合 在 任 何 教 育 計 劃, 或 地 方 機 構 直 接 收 到 或 受 益 從 任 何 國 家 的 財 政 資 助 基 金 所 進 行 之 活 動 申 訴 人 將 會 在 處 理 單 位 收 到 正 式 申 訴 控 訴 的 60 天 之 內 收 到 一 份 有 關 申 訴 事 件 的 調 查 與 處 理 報 告 在 收 到 申 訴 事 件 調 查 與 處 理 報 告 的 15 天 內, 申 訴 人 可 向 加 州 教 育 部 提 出 上 訴 有 關 歧 視 行 為 的 申 訴

46 必 須 在 事 件 發 生 不 能 超 過 六 個 月 的 期 限 內 提 出 控 訴 與 以 下 所 列 出 的 各 項 目 有 關 的 申 訴 報 告, 請 直 接 與 執 行 副 總 監 連 絡, 1515 W. Mission Road,Alhambra,CA 91803,(626) 列 在 教 育 法 規 第 64000(a) 節 的 各 類 綜 合 資 助 基 金 2. 根 據 教 育 法 規 第 節 至 節 設 立 職 業 / 技 術 教 育 計 劃 3. 根 據 教 育 法 規 第 8200 節 至 8493 節 設 立 兒 童 照 顧 管 理 與 發 展 計 劃 4. 根 據 教 育 法 規 第 節 至 節 設 立 兒 童 營 養 計 劃 5. 根 據 教 育 法 規 第 5600 節 至 節 及 第 節 至 節 設 立 特 殊 教 育 計 劃 與 以 下 所 列 出 的 各 項 目 有 關 的 申 訴 報 告, 請 直 接 與 副 總 監 人 事 主 管 連 絡 1515 W. Mission Road,Alhambra,CA 91803,(626) 歧 視 (Title IX) 員 工 雇 用 性 騷 擾 根 據 加 州 教 育 法 令 Sec 條 款 的 規 訂, 任 何 對 教 育 機 構 提 出 受 到 歧 視 待 遇 的 申 訴 者 均 建 議 採 用 對 申 訴 者 適 用 的 民 事 訴 訟 方 式, 包 括 ( 但 不 限 於 ) 要 求 法 院 授 予 強 制 命 令, 限 制 禁 令, 或 其 他 等 命 令 申 訴 者 應 在 向 加 州 教 育 部 提 出 上 訴 的 60 天 之 後, 尋 求 民 事 訴 訟 的 補 償 方 式 學 區 教 育 委 員 會 禁 止 對 提 出 申 訴, 報 告 歧 視 行 為 發 生 事 故 或 參 與 申 訴 程 序 的 人 作 出 任 何 報 復 性 的 行 為 如 何 提 出 申 訴 第 一 步 驟 : 您 需 要 在 所 申 訴 事 件 發 生 的 六 個 月 內 提 出 一 份 書 面 投 訴 給 您 學 校 的 校 長 校 長 將 會 對 您 的 申 訴 事 件 進 行 公 正 的 調 查, 並 以 書 面 通 知 您 關 於 校 長 的 裁 決 當 證 據 顯 示 您 的 申 訴 有 事 實 根 據 時, 學 校 校 長 將 必 須 改 善, 修 正 相 關 情 況 如 果 學 校 校 長 能 夠 解 決 您 的 申 訴 事 件 時, 此 事 件 將 被 視 為 處 理 程 序 告 一 段 落 第 二 步 驟 : 如 果 您 的 申 訴 事 件 未 能 在 校 內 解 決 時, 您 可 在 收 到 校 長 裁 決 的 15 天 內 以 書 面 至 函 學 區 執 行 副 總 監,1515 W. Mission Road,Alhambra,CA 學 區 執 行 副 總 監 將 審 核 相 關 事 件, 安 排 您 與 校 長 面 談, 並 將 以 書 面 方 式 回 函 裁 決 您 的 投 訴 無 論 您 選 擇 用 什 麼 方 式 去 解 決 您 的 投 訴 或 疑 慮, 所 有 的 相 關 事 件 將 以 機 密 的 方 式 處 理 並 絕 對 不 容 許 有 任 何 報 復 行 為 的 發 生 幼 稚 園 至 8 年 級 之 校 服 規 定 學 區 教 育 董 事 會 通 過 一 項 所 有 幼 稚 園 至 8 年 級 的 學 生 必 須 穿 著 校 服 規 定 的 校 服 政 策, 並 於 1996 年 9 月 開 始 實 施 此 政 策 將 會 不 定 時 的 更 新 與 審 核 學 生 校 服 標 準 長 / 短 褲 : 顏 色 : 海 軍 藍, 卡 其 色 樣 式 : 合 身 褲 腰 或 鬆 緊 帶 彈 性 褲 腰 布 料 : 斜 紋 布, 棉 布 或 混 紡 棉 布, 混 紡 人 造 纖 維, 燈 芯 絨 ; 藍 色 或 黑 色 牛 仔 褲 ; 禁 止 穿 運 動 之 質 料 備 註 : 褲 腰 必 須 合 身 且 不 可 大 於 腰 圍 二 吋 以 上 短 褲 應 為 中 等 ( 至 大 腿 中 段 ) 長 度, 並 不 可 超 過 膝 蓋 以 下 長 短 褲 腳 皆 須 縫 合, 有 無 反 折 皆 可 不 得 穿 著 寬 鬆 的 褲 子 或 騎 車 用 的 貼 身 短 褲 不 允 許 穿 牛 仔 褲 裙 子 / 褲 裙 / 連 身 裙 : 顏 色 : 海 軍 藍 或 卡 其 色 樣 式 : 合 身 褲 腰 或 鬆 緊 帶 彈 性 褲 腰 布 料 : 斜 紋 布, 棉 布 或 混 紡 棉 布, 混 紡 人 造 纖 維, 不 可 為 牛 仔 布 質 料 備 註 : 長 度 應 在 大 腿 中 段 ( 手 放 下 時, 於 指 尖 底 部 ) 至 小 腿 中 段 皆 可

47 襯 衫 / 上 衣 : 顏 色 : 海 軍 藍, 白 色 或 學 校 代 表 顏 色 樣 式 : 馬 球 衫 (Polo), 高 領 衫, 長 短 袖 皆 可 備 註 : 所 有 襯 衫 和 上 衣 都 必 須 有 領 子 和 袖 子 夾 克 / 大 衣 / 毛 衣 / 羊 毛 衫 / 運 動 衫 ( 套 頭 或 拉 鍊 之 款 式 ): 顏 色 : 海 軍 藍 白 色 或 學 校 代 表 顏 色 備 註 : 只 可 穿 在 制 服 的 外 面, 襯 衫 和 上 衣 都 不 可 當 作 外 套 使 用 特 別 說 明 : 鞋 子 必 須 遵 照 學 區 的 服 裝 標 準 規 訂 並 以 安 全 舒 適 為 原 則 其 他 可 選 擇 的 服 裝 須 遵 照 學 區 現 在 的 服 裝 標 準 規 訂 穿 著 童 軍 制 服 可 在 集 會 當 天 穿 著 除 非 是 特 別 指 定 的 學 校 精 神 日, 否 則 學 生 必 須 每 天 穿 著 制 服 上 學 遵 守 服 裝 儀 容 的 考 量 標 準 : 學 區 的 服 裝 標 準 規 定 和 全 學 區 規 定 性 的 制 服 政 策 將 共 同 配 合 執 行 學 生 不 會 因 沒 有 遵 守 學 區 的 服 裝 標 準 規 訂 和 全 學 區 規 定 性 的 制 服 政 策 而 遭 到 勒 令 停 課, 停 學, 或 退 學 的 處 份, 也 不 會 採 取 扣 學 業 成 績 的 方 式 來 作 為 處 罰 同 樣 地, 學 生 也 不 會 因 下 列 的 情 況 而 被 認 為 不 配 合 執 行 的 標 準 : 1. 因 經 濟 困 難 以 致 未 能 配 合 穿 著 制 服 的 規 定 ; 2. 根 據 加 州 教 育 法 第 條 規 定, 學 生 可 以 自 由 地 配 戴 徽 章, 臂 章 或 其 他 飾 物 但 若 配 戴 與 幫 派 活 動 相 關 之 不 當 配 件 者, 則 違 反 加 州 教 育 法 第 條 之 規 定 ; 3. 學 生 可 在 一 般 性 的 集 會 穿 著 任 何 國 家 認 定 的 青 少 年 組 織 的 制 服, 如 男 女 童 軍 制 服 ; 4. 學 生 可 在 學 校 的 特 定 日 子 中, 穿 著 學 校 所 規 定 的 服 裝 ; 5. 學 生 之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可 按 照 下 列 程 序 為 其 孩 子 申 請 免 除 穿 著 制 服 的 許 可 假 如 學 生 無 法 配 合 規 定 性 的 制 服 政 策 或 提 出 免 穿 制 服 的 許 可 記 錄, 學 校 指 定 的 行 政 人 員 將 會 和 學 生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連 絡 以 : 1. 確 認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了 解 服 裝 規 定 的 理 由 ; 2. 說 明 全 學 區 規 定 性 的 制 服 政 策 並 告 知 免 除 穿 著 制 服 的 許 可 之 程 序 ; 3. 簽 署 免 除 穿 著 制 服 的 許 可 申 請 表 或 配 合 遵 守 制 服 政 策 制 服 政 策 的 免 除 申 請 之 程 序 欲 申 請 免 除 穿 著 制 服 的 許 可 證 明,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必 須 以 書 面 通 知 或 致 電 到 學 校, 進 而 與 校 長 討 論 並 簽 署 其 申 請 表 格 新 生 及 舊 生 在 開 學 後 的 一 個 月 內, 可 購 置 制 服 或 簽 署 必 要 的 免 穿 制 服 之 申 請 表 格 經 濟 考 慮 因 素 因 經 濟 困 難 以 致 未 能 配 合 制 服 政 策 的 學 生 不 會 受 到 任 何 形 式 的 處 份 每 所 學 校 將 會 : 1. 指 定 一 位 特 定 的 教 職 員 來 協 助 這 些 有 需 要 的 家 庭 ; 2. 與 學 校 教 職 員, 當 地 學 校 社 區 和 商 店 一 起 合 作 並 鑑 別 可 用 資 源 ; 3. 安 排 二 手 制 服 回 收 的 計 劃 與 方 法 暴 力 犯 罪 之 受 害 者 20 USC 7912 a 暴 力 犯 罪 的 受 害 者 當 學 生 在 就 讀 學 校 的 校 園 裡 成 為 暴 力 犯 罪 行 為 的 受 害 者, 則 有 權 轉 校 到 學 區 內 的 另 一 間 學 校 學 區 必 須 在 14 天 辦 公 時 間 內 為 學 生 提 供 轉 校 的 選 擇, 欲 諮 詢 更 多 的 資 訊, 請 聯 繫 學 生 服 務 部 的 協 調 員

48 進 入 校 園 之 規 定 CEC 51101(a)(12) 學 校 訪 客 程 序 通 知 註 冊 就 讀 公 立 學 校 學 生 的 家 長 和 監 護 人 為 我 們 尊 重 的 教 育 合 作 伙 伴, 有 權 利 和 機 會 提 供 支 持 其 孩 子 的 學 校 教 育 預 先 知 會 有 關 學 校 規 則, 包 括 學 校 訪 客 程 序 通 知 PC 學 校 校 園 訪 客 登 記 規 定 規 定 學 區 在 每 所 學 校 和 學 校 所 有 地 的 每 一 個 入 口 處 張 貼 訪 客 登 記 通 知, 敘 述 訪 客 登 記 規 定, 登 記 時 間, 訪 客 登 記 地 點, 到 登 記 地 點 的 指 示 和 違 反 訪 客 登 記 規 定 的 處 罰 阿 罕 布 拉 聯 合 學 區 行 政 規 章 3515 條 標 示 校 園 安 全 說 明 學 區 監 督 學 場 所 之 到 訪 訪 客 阿 罕 布 拉 聯 合 學 區 規 定 訪 客 於 學 校 訪 客 窗 口 和 / 或 簽 到 辦 公 室 登 記 進 入 學 校 依 據 規 定 所 有 訪 客 必 須 提 供 一 有 照 片 的 身 份 證 明 如 加 州 駕 照, 加 州 身 份 證 或 其 他 有 照 片 的 員 工 名 牌 將 給 予 所 有 訪 客 一 張 訪 客 證 並 應 配 戴 於 左 胸 上 方 明 顯 住 沒 有 配 戴 員 工 名 牌 的 學 區 員 工 將 必 須 以 訪 客 身 份 登 記 志 願 義 工 計 劃 ( 家 長 / 社 區 義 工 ) 阿 罕 布 拉 聯 合 學 區 因 為 家 長 和 社 區 義 工 的 投 入 參 與 而 成 為 獨 特 的 學 區 請 您 和 您 學 校 的 志 願 義 工 計 劃 連 絡 人 連 繫 而 成 為 許 多 活 動, 例 如 返 校 日 晚 會, 參 觀 學 校 日, 書 展, 家 長 會, 家 長 / 教 師 會 議, 家 長 會 募 款 會, 學 校 場 地 委 員 會 和 其 他 特 殊 學 校 活 動 的 義 工 其 他 投 入 的 義 工 活 動 包 括 在 教 室 中 幫 忙 或 小 團 體 學 生 之 課 業 輔 導 成 為 一 位 教 室 中 幫 忙 的 義 工, 您 必 須 填 妥 一 ( 列 於 本 手 冊 最 後 ) 之 志 願 義 工 表 ; 繳 交 一 肺 結 核 測 試 證 明 ; 以 及 於 每 一 參 與 義 工 服 務 日 簽 到 登 記 義 工 們 讀 書 給 孩 子 聽 或 聽 孩 子 讀 書 ; 幫 忙 教 室 計 劃, 組 織 學 生 工 作, 幫 忙 教 室 佈 置 陳 列, 在 圖 書 館 中 幫 忙, 在 電 腦 教 室 幫 忙, 或 在 操 場 上 幫 忙 等

49 需 要 簽 名 及 繳 回 之 表 格 下 列 各 頁 只 是 作 為 參 考 資 料 ; 另 外 一 份 文 件 包 裹 將 派 發 給 以 繳 回 給 孩 子 的 適 當 學 校 ) 需 要 繳 回 表 格 之 通 知 頁 數... 為 什 麼 需 要 繳 回? 年 度 使 用 殺 蟲 劑 通 知 的 要 求 小 時 事 先 通 知 電 子 收 訊 器 使 用 登 記 表 學 校 中 持 有 行 動 電 話 之 學 生 必 須 填 寫 公 佈 學 生 名 冊 資 料 / 媒 體 發 佈 需 要 家 長 適 當 注 意 電 子 通 訊 資 訊 使 用 合 約 書 使 用 電 腦 / 網 路 之 學 生 必 須 填 寫 可 接 受 網 路 使 用 政 策 阿 罕 布 拉 聯 合 學 區 志 願 義 工 表 給 志 願 參 加 義 工 之 家 長

50 學 年 殺 蟲 劑, 學 生 目 錄 和 媒 體 發 佈 ( 請 填 充 下 列 所 有 適 用 的 格 子 ) 家 長 / 監 護 人 需 要 更 多 有 關 依 據 加 州 食 品 殺 蟲 劑 通 知 的 要 求 和 農 藥 管 制 法 絛 例 由 農 藥 管 制 部 發 展 之 殺 蟲 劑 使 用 和 減 少 殺 蟲 劑 使 用 資 料, 可 經 由 農 藥 管 制 部 網 站 查 詢 除 了 每 年 一 度 批 准 使 用 產 品 通 知 以 外, 我 想 預 先 接 獲 在 校 設 施 使 用 殺 蟲 劑 的 通 知 我 明 白 除 非 在 緊 急 的 情 況 下, 校 方 應 在 使 用 殺 蟲 劑 的 七 十 二 (72) 小 時 之 前 提 供 此 通 知 公 佈 學 生 名 冊 資 料 家 庭 教 育 權 與 隱 私 法 案 (FERPA) 和 教 育 法 規 第 節 允 許 阿 罕 布 拉 聯 合 學 區 未 經 書 面 同 意 透 露 適 當 被 指 定 的 名 冊 資 料, 除 非 你 有 通 知 學 區, 在 未 經 您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之 前, 您 不 希 望 透 露 學 生 的 名 冊 資 料 請 不 要 將 下 列 學 生 的 姓 名, 地 址, 電 話 號 碼 發 佈 給 以 下 機 構 : 家 長 教 師 協 會 (PTA) 衛 生 署 選 舉 工 作 人 員 只 限 高 中 11 年 級 和 12 年 級 美 國 軍 隊 大 學 或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准 許 學 生 媒 體 發 佈 你 的 孩 子 可 能 被 拍 照, 錄 影 和 / 或 攝 錄 以 及 他 / 她 的 名 字, 肖 像 和 聲 音 將 被 使 用 在 阿 罕 布 拉 聯 合 學 區 認 可 的 照 片, 錄 像, 出 版, 新 聞 媒 體 和 網 頁 上

51 學 生 不 可 被 媒 體 的 成 員 拍 照, 採 訪, 或 錄 影 學 生 姓 名 ( 請 用 正 楷 ) 學 生 簽 名 家 長 姓 名 ( 請 用 正 楷 ) 家 長 簽 名 ( 如 果 學 生 在 18 歲 以 下 ) 學 校 名 稱 Grade K / / 學 生 生 日 This page is intentionally 8 8 left 8 8blank. 8 8 今 日 日 期 _ 學 生 學 區 編 號

52 簽 名 及 繳 回 : 電 子 收 訊 器 學 校 使 用 登 記 表 ( 行 動 電 話 ) 學 年 每 個 學 校 設 施 均 應 規 定 其 電 子 收 訊 器 於 學 校 中 的 持 有 及 使 用 規 章 如 果 學 生 違 反 下 列 政 策 將 導 致 受 到 學 校 的 紀 律 處 份 : 根 據 教 育 委 員 會 政 策 淮 許 學 生 在 校 園 中, 上 課 期 間, 參 加 學 校 所 舉 辦 的 活 動 中 均 可 在 不 可 干 擾, 影 響 教 學 活 動 的 情 況 下, 持 有 及 使 行 動 電 話 或 其 他 電 子 收 訊 器 並 且 在 一 般 上 學 期 間 將 其 電 子 收 訊 器 及 其 附 件 保 持 關 機 狀 態 學 生 可 在 同 意 下 列 的 條 件 下 攜 帶 電 子 收 訊 器 到 學 校 或 與 學 校 相 關 的 活 動 中 : 1. 家 長 簽 署 一 份 同 意 書 並 表 示 了 解 其 規 定 條 件 2. 向 學 區 登 記 你 所 持 有 的 電 子 收 訊 器 3. 禁 止 違 法 使 用 在 允 許 持 有 您 的 電 子 收 訊 器 的 情 況 下, 阿 罕 布 拉 學 區 不 對 有 關 行 動 電 話 的 遺 失 或 他 人 的 不 當 使 用 行 為 負 任 何 責 任 家 長 和 學 生 必 須 對 有 關 其 電 子 收 訊 器 的 失 竊, 遺 失 負 完 全 責 任 家 長 和 學 生 每 學 年 必 須 重 新 填 寫 所 有 學 生 在 上 課 期 間, 校 園 中 及 參 加 所 有 學 校 舉 辦 的 活 動 中 所 持 有 電 子 收 訊 器 的 使 用 申 請 表 格 請 簽 名 填 寫 簽 名 下 列 表 格 並 繳 回 學 校 辦 公 室 學 生 姓 名 : 學 生 證 #: 電 子 收 訊 器 種 類 (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iPod ( 電 子 下 載 影 / 音 器, 互 聯 網 裝 置, 等 等 ): 每 一 項 電 子 收 訊 器 之 電 話 號 碼 : 家 長 和 學 生 同 意 書

53 我 們 已 閱 讀 並 了 解 上 述 准 許 我 的 孩 子 在 學 校 所 屬 之 財 產 範 圍 中 持 有 電 子 收 訊 器 的 相 關 條 件, 並 同 意 對 相 關 此 電 子 收 訊 器 的 遺 失 或 他 人 的 不 當 使 用 負 完 全 責 任 家 長 簽 名 : 日 期 學 生 簽 名 : 日 期

54 This page is intentionally left blank. This page is intentionally left blank.

55 簽 名 及 繳 回 : 電 子 資 訊 資 源 使 用 合 約 2011/2012 學 年 學 生 網 路 使 用 政 策 規 定 合 約 文 件 簽 名 ( 本 手 冊 第 39 至 42 頁 )

56 並 繳 回 學 校 學 生 (7 年 級 至 12 年 級 的 學 生 必 須 於 此 簽 名 ) 我 了 解 並 將 遵 守 阿 罕 布 拉 聯 合 學 區 網 路 使 用 政 策 之 規 定 和 條 件 我 了 解 違 反 以 上 規 定 將 可 能 導 致 受 到 紀 律 處 份, 被 取 消 使 用 網 路 的 資 格 及 適 當 的 法 律 行 動 處 理 我 亦 同 意 向 老 師 報 告 任 何 與 網 路 濫 用 相 關 的 使 用 行 為 網 路 濫 用 有 許 多 形 式, 譬 如 傳 遞 色 情 書 畫, 不 道 德 或 非 法 的 推 銷 行 為, 有 關 種 族 歧 視, 性 別 歧 視, 不 當 使 用 語 言 的 措 辭, 及 其 他 敘 述 於 上 的 問 題 所 有 學 區 校 規 及 其 他 行 為 標 準 中 詳 述 的 規 定 在 我 使 用 電 子 網 路 通 訊 時 皆 為 適 用 學 生 姓 名 ( 請 以 正 楷 書 寫 ): 學 生 證 # 學 生 簽 名 日 期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學 生 必 須 持 有 閱 讀 過 此 合 約 的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的 簽 名 身 為 學 生 的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的 身 份, 本 人 閱 讀 過 並 且 了 解 此 手 冊 中 之 合 約 是 為 教 育 目 的 而 設 計 的 我 了 解 阿 罕 布 拉 聯 合 學 區 不 可 能 限 制 經 由 網 路 獲 得 的 所 有 有 爭 議 性 的 題 材, 本 人 認 為 學 區 不 需 要 為 此 負 任 何 責 任 我 並 且 同 意 向 我 的 孩 子 的 老 師 或 校 長 報 告 任 何 與 網 路 濫 用 相 關 的 使 用 行 為 網 路 濫 用 有 許 多 形 式, 譬 如 傳 遞 色 情 書 畫, 不 道 德 或 非 法 的 推 銷 行 為, 有 關 種 族 歧 視, 性 別 歧 視, 不 當 使 用 語 言 措 辭, 及 其 他 敘 述 於 上 的 問 題 我 願 意 負 全 責 監 督 我 的 孩 子 在 學 校 設 施 之 外 的 網 路 使 用 並 於 此 同 意 學 校 給 予 我 的 孩 子 一 個 網 路 使 用 的 帳 戶 並 證 實 本 合 約 書 上 的 資 訊 完 全 正 確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姓 名 ( 請 以 正 楷 書 寫 ): 簽 名 日 期

57 This page is intentionally left blank.

58 簽 名 及 繳 回 : 阿 罕 布 拉 聯 合 學 區 志 願 義 工 資 訊 姓 名 : 名 字 中 間 名 字 縮 寫 姓 男 女 地 址 : 街 道 名 稱 所 住 城 市 郵 遞 區 號 電 話 : 住 家 電 話 ( ) 工 作 電 話 ( ) 緊 急 事 故 連 絡 電 話 : 請 列 出 兩 位 可 查 詢 您 身 份 的 人 仕 ( 非 親 屬 關 係 ) 1) 姓 名 : 電 話 號 碼 : ( ) 2) 姓 名 : 電 話 號 碼 : ( 教 育 程 度 和 經 驗 ) 學 業 完 成 年 級 : 使 用 的 外 國 語 言 : + 工 作 經 驗 : 義 工 工 作 經 驗 : 義 工 工 作 安 排 選 擇 : ( 請 圈 選 ) 可 提 供 服 務 的 工 作 日 : 週 一 週 二 週 三 週 四 週 五 可 提 供 服 務 的 時 間 : 我 可 以 協 助 : 閱 讀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科 學 外 國 語 言 藝 術 圖 書 館 音 樂 課 後 輔 導 體 育 科 學 課 間 庭 院 看 顧 學 生 參 觀 旅 行 臨 時 停 車 指 揮 辦 公 室 家 中 工 作 電 腦 其 他 我 願 協 助 的 學 生 年 齡 :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小 學 1-3 年 級 小 學 4-6 年 級 初 中 高 中 成 人 特 別 課 程 : 成 人 教 育 課 後 輔 導 英 語 / 第 二 語 言 您 曾 經 觸 犯 法 律 嗎? 志 願 義 工 協 議 聲 明 阿 罕 布 拉 聯 合 學 區 認 為 每 位 學 生 都 應 該 在 沒 有 犯 罪 行 為, 暴 力, 毒 品 和 虐 待 的 環 境 下 學 習 為 了 我 們 的 學 生 的 利 益, 教 職 員 及 社 區 的 利 益, 學 區 保 留 有 權 調 查 義 工 申 請 人 縮 寫 簽 名 有 無 任 何 犯 罪 記 錄 我 了 解 學 校 義 工 必 須 在 提 供 服 前 至 辦 公 室 登 記 ; 必 須 在 服 務 前 提 供 近 期 內 肺 結 核 測 試 縮 寫 簽 名 結 果 我 將 儘 快 將 肺 結 核 測 試 結 果 送 交 學 校 義 工 辦 公 室 本 人 遵 循, 並 在 教 育 法 條 款 下 證 實, 本 人 不 曾 在 刑 事 法 290 和 的 條 款 下 登 記 為 性 犯 罪 前 科 犯 ( 可 能 實 施 Megan 法 津 查 詢 記 錄 ) 義 工 簽 名 您 的 孩 子 姓 名 年 級 教 室 縮 寫 簽 名 日 期 學 校 使 用 (FOR SCHOOL USE ONLY) T.B. DATE SCHOOL ROOM # START Volunteer Coordinator Security Clearance This page is intentionally left blank.

,,, :,,,,,,,,,,,, 20 1 ,, 56,,,,, :,,,,,,, :,,,,,,,,,,,,,,,,,, 2 ,,,,,,,,, 2005 11 3 ( 1 ) ( 57 ) (116 ) (168 ) (223 ) (284 ) 1 : :,,,,,,,,,, 1 [ [,, [, [ [ :,,,, [ [, :,! [ :,, 2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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