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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当 代 中 国 城 市 业 主 的 法 权 抗 争 关 于 业 主 维 权 活 动 的 一 个 分 析 框 架 陈 鹏 提 要 : 作 为 一 种 新 兴 的 社 会 现 象, 城 市 业 主 维 权 运 动 主 要 形 成 于 20 世 纪 90 年 代 中 后 期, 并 给 中 国 城 市 基 层 社 会 的 政 治 生 态 带 来 重 大 影 响 本 文 试 图 基 于 对 城 市 业 主 维 权 抗 争 实 践 的 观 察 和 研 究, 提 出 法 权 抗 争 这 一 分 析 范 式, 并 将 之 具 体 化 为 上 访 维 权 诉 讼 维 权 和 立 法 维 权 三 个 基 本 类 型 ; 在 此 分 析 架 构 下, 本 文 将 为 当 代 中 国 城 市 业 主 维 权 研 究 提 供 一 个 初 步 的 描 述 类 型 学 关 键 词 : 业 主 维 权 法 权 抗 争 上 访 维 权 诉 讼 维 权 立 法 维 权 一 导 言 自 20 世 纪 70 年 代 末 以 来, 伴 随 着 市 场 经 济 的 迅 猛 发 展 和 社 会 结 构 的 急 剧 变 迁, 以 维 权 为 基 本 指 向 的 民 众 利 益 抗 争 活 动 构 成 了 转 型 期 中 国 社 会 发 展 的 重 要 内 容, 并 日 益 成 为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中 的 一 个 新 兴 领 域 社 会 抗 争 是 观 察 社 会 变 迁 的 一 个 大 窗 口 当 前, 围 绕 民 众 维 权 与 社 会 抗 争 的 研 究 日 渐 成 为 一 个 跨 学 科 的 综 合 研 究 领 域 如 果 从 研 究 对 象 的 角 度 来 看, 农 民 维 权 工 人 维 权 市 民 维 权 构 成 了 中 国 社 会 民 众 抗 争 研 究 的 三 条 基 本 线 索, 由 此 也 形 成 了 三 种 基 本 的 针 对 当 代 中 国 民 众 维 权 抗 争 活 动 的 解 释 模 式 第 一 种, 以 沈 原 为 代 表 的 权 利 模 式 在 走 向 公 民 权 业 主 * 本 研 究 获 得 北 京 大 学 中 国 社 会 与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教 育 部 人 文 社 科 重 大 课 题 项 目 中 国 社 会 转 型 期 的 社 区 建 设 与 权 利 关 系 ( 项 目 编 号 :2007JJD84079) 资 金 支 持, 感 谢 课 题 组 郭 于 华 沈 原 孙 立 平 李 静 君 等 老 师 及 诸 位 同 学 长 期 以 来 的 指 导 和 帮 助 我 的 导 师 郭 于 华 教 授 李 静 君 教 授 曾 阅 读 本 文 初 稿 并 提 出 宝 贵 意 见, 本 文 的 修 改 和 完 善 也 受 益 于 社 会 学 研 究 编 辑 部 的 审 稿 意 见, 在 此 一 并 致 谢, 惟 文 责 自 负

2 维 权 作 为 当 代 中 国 的 一 种 公 民 运 动 一 文 中, 沈 原 提 出, 业 主 对 自 身 房 屋 产 权 的 维 护 和 抗 争 是 一 个 走 向 公 民 权 的 实 践 过 程 ( 沈 原,2007b: ) 首 先, 他 从 社 会 学 角 度 提 出 了 产 权 界 定 的 实 践 形 态, 即 产 权 并 非 仅 仅 是 一 个 标 示 占 有 关 系 及 其 他 关 系 的 抽 象 符 号, 而 是 一 个 实 践 的 动 态 的 形 态, 是 一 个 循 环 往 复 的 界 定 过 程 具 体 而 言, 产 权 实 践 具 有 两 个 基 本 维 度, 一 方 面, 业 主 们 通 过 一 系 列 抗 议 活 动 将 仅 仅 从 法 权 名 义 上 界 定 的 对 居 所 的 占 有 权 及 相 关 权 利 在 空 间 上 加 以 建 构 并 获 得 实 现, 也 即 空 间 性 及 其 展 示 领 地 化 (territorization); 另 一 方 面, 业 主 群 体 按 照 一 定 法 规 选 举 和 成 立 起 相 应 的 社 会 组 织, 如 业 主 大 会 和 业 主 委 员 会, 进 而 实 现 对 小 区 的 民 主 治 理, 也 即 社 会 性 及 其 表 现 组 织 化 (territorization) 正 是 通 过 这 两 个 维 度 的 运 作, 业 主 的 产 权 轮 廓 得 以 明 晰, 并 且 逐 步 获 得 各 方 当 事 人 的 确 认 沈 原 继 而 指 出, 当 业 主 们 从 空 间 性 和 社 会 性 上 界 定 自 己 的 产 权 时, 他 们 也 就 从 两 个 层 面 上 开 始 建 构 马 歇 尔 意 义 上 的 公 民 权 (citizenship)( 详 见 Marshall & Bottomore,992) 范 畴 : 一 个 层 面 是 民 事 权 (civil rights), 主 要 表 现 为 业 主 占 有 财 产 和 缔 结 有 效 契 约 以 及 诉 诸 司 法 审 判 的 维 权 实 践, 并 且 在 产 权 形 态 的 基 础 上 被 建 构 成 形 ; 另 一 个 层 面 是 政 治 权 (political rights), 主 要 表 现 为 业 主 在 社 区 这 一 微 观 层 次 上 按 照 民 主 程 序 选 举 业 主 委 员 会, 创 建 社 区 治 理 的 民 主 机 制 由 此, 沈 原 认 为, 业 主 维 权 运 动 就 其 本 质 而 言 可 以 看 成 中 产 阶 级 缔 造 公 民 权 的 运 动 第 二 种, 以 李 静 君 (Ching Kwan Lee) 为 代 表 的 阶 级 模 式 在 她 看 来, 针 对 中 国 社 会 转 型 的 研 究, 重 返 阶 级 (bring class back in) 的 视 角 不 仅 紧 迫, 而 且 必 要 ; 阶 级 不 仅 是 社 会 和 政 治 的 建 构, 也 是 道 德 和 情 感 的 建 构 在 中 国 工 人 阶 级 的 转 型 政 治 一 文 中, 李 静 君 描 绘 了 当 代 中 国 工 人 阶 级 在 全 球 资 本 主 义 和 市 场 改 革 造 就 的 小 环 境 中 如 何 为 自 身 权 益 而 战 的 状 况 ( 参 见 李 静 君,2006) 她 具 体 探 讨 了 中 国 城 市 工 人 阶 级 转 型 的 三 种 模 式, 即 流 动 农 民 工 的 形 成 社 会 主 义 工 人 的 再 造 下 岗 工 人 的 消 解 在 这 三 种 模 式 中, 作 为 关 键 行 动 者 的 国 家, 通 过 依 法 治 国 这 一 新 的 霸 权 工 程 不 仅 改 变 了 劳 工 状 况 的 整 体 性, 强 加 了 新 的 支 配 模 式, 而 且 开 启 了 劳 工 反 抗 和 实 践 的 新 渠 道 : 一 方 面, 工 人 ( 农 民 工 国 企 工 人 下 岗 工 人 ) 在 遭 受 羞 辱 虐 待 不 公, 剥 削 和 被 遗 弃 时 会 通 过 停 产 罢 工 公 共 示 威 游 行, 甚 实 际 上, 本 文 的 研 究 已 经 清 晰 显 示, 业 主 不 仅 从 微 观 层 面 讨 论 和 实 践 政 治 权, 而 且 也 积 极 寻 求 在 宏 观 层 面 参 与 履 行 政 治 权 力, 如 竞 选 人 大 代 表 2

3 至 阻 塞 铁 路 和 公 路 交 通 等 形 式 予 以 反 抗, 从 而 表 现 出 较 强 的 颠 覆 性 和 破 坏 性 的 一 面 ; 另 一 方 面, 他 们 也 试 图 通 过 国 家 颁 布 的 劳 工 法 规 和 政 策 来 框 架 自 身 的 权 益 诉 求 和 主 张, 并 通 过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和 请 愿 等 制 度 化 渠 道 来 予 以 解 决, 从 而 也 显 现 出 一 定 的 法 权 意 识 和 观 念 由 此, 工 人 阶 级 在 市 场 社 会 主 义 的 转 型 过 程 中 所 经 历 并 体 验 到 的 是 一 种 强 烈 而 又 矛 盾 的 阶 级 意 识 和 观 念, 他 们 对 现 存 的 社 会 秩 序 既 支 持 又 批 判, 从 而 造 成 了 行 动 上 的 顺 从 与 反 抗 的 并 存 在 这 个 过 程 中, 工 人 本 身 对 市 场 社 会 主 义 的 集 体 体 验 和 感 知 也 逐 渐 实 现 了 从 不 平 等 向 不 公 正 的 认 知 转 变 工 人 反 抗 的 持 续 不 断 和 增 加 正 是 对 这 种 社 会 不 平 等 和 不 公 正 的 重 要 回 应 正 如 李 静 君 在 另 一 篇 文 章 中 所 深 刻 指 出 的, 近 些 年 来, 公 民 不 服 从 (civil disobedience) 和 依 法 行 动 (legal activism), 也 就 是 在 中 国 所 谓 的 维 权, 表 面 上 与 自 由 主 义 语 境 下 的 权 利 和 公 民 身 份 大 致 吻 合, 而 其 本 质 却 是 阶 级 分 化 的 加 深 (Lee & Selden, 2009) 第 三 种, 以 裴 宜 理 (Elizabeth J.Perry) 为 代 表 的 规 则 模 式 当 西 方 学 界 有 关 中 国 民 众 抗 议 活 动 的 研 究 大 多 倾 向 于 一 种 权 利 模 式 的 解 释 时, 裴 宜 理 基 于 对 中 国 权 利 观 念 的 历 史 检 视 对 当 下 美 国 盛 行 的 权 利 解 释 模 式 提 出 了 质 疑, 并 提 出 了 自 己 的 规 则 模 式 在 中 国 式 的 权 利 观 念 与 社 会 稳 定 一 文 中, 裴 宜 理 指 出, 中 国 民 众 抗 议 活 动 有 一 个 基 本 传 统, 即 都 在 遵 守 规 则 2 ; 抗 议 者 非 常 关 注 国 家 放 出 来 的 信 号, 并 尽 力 按 照 国 家 的 规 则 来 进 行 ( 参 见 裴 宜 理,2008) 于 是 她 认 为, 随 着 中 国 法 律 和 政 策 对 公 民 权 益 的 倡 导 和 保 护, 许 多 民 众 在 抗 议 活 动 中 经 常 会 提 出 公 民 权 的 口 号, 这 实 际 上 是 与 官 方 的 用 语 保 持 一 致 的 与 此 同 时, 她 也 指 出, 必 须 看 到 中 国 语 境 下 的 这 种 权 利 用 语 与 西 方 学 界 所 用 的 权 利 一 词 的 含 义 是 有 着 本 质 区 别 的 : 在 英 美 自 由 主 义 传 统 里, 权 利 指 自 然 权 利, 是 由 上 帝 赋 予 的 而 不 是 国 家 赋 予 的, 它 旨 在 限 制 国 家 权 力 对 个 人 自 由 权 利 的 干 涉 和 侵 犯, 因 而 这 些 国 家 的 2 持 此 种 解 释 模 式 的 学 者 从 毛 泽 东 之 后 的 中 国 群 众 抗 议 活 动 的 兴 盛 中 发 现 了 权 利 意 识 的 萌 芽, 他 们 认 为 这 种 权 利 意 识 的 觉 醒 标 志 着 所 谓 自 下 而 上 的 对 公 民 权 的 诉 求 以 及 国 家 社 会 关 系 的 根 本 性 突 破 基 于 这 种 判 断, 他 们 进 而 认 为, 中 国 抗 议 群 众 的 权 利 话 语 乃 代 表 着 一 种 包 含 力 量 的 新 社 会 现 象, 而 这 种 力 量 势 必 对 政 权 的 存 在 构 成 潜 在 的 严 重 挑 战 ( 详 见 Goldman, 2005; O Brien & Lilianjiang, 2006) 裴 宜 理 所 谓 的 规 则 主 要 指 国 家 法 律 和 政 策, 但 在 笔 者 看 来, 抗 争 中 的 民 众 并 非 如 裴 宜 理 所 说 仅 仅 是 简 单 地 遵 守 规 则, 也 有 可 能 包 含 民 众 对 规 则 的 策 略 性 利 用 ; 同 时, 民 众 也 并 不 完 全 是 规 则 的 被 动 承 受 者 和 教 条 执 行 者, 他 们 也 会 积 极 参 与 到 规 则 的 制 定 和 建 构 中 去, 这 在 业 主 的 维 权 实 践 中 体 现 得 十 分 明 显 3

4 民 众 抗 议 活 动 往 往 是 围 绕 着 个 人 民 权 的 诉 求 而 展 开 的 ; 而 在 中 国, 权 利 往 往 被 理 解 为 是 由 国 家 认 可 的 旨 在 增 进 国 家 统 一 和 繁 荣 的 手 段, 而 非 自 然 赋 予 的 旨 在 对 抗 国 家 干 预 的 保 护 机 制 这 种 对 权 利 的 诠 释 通 常 把 获 得 社 会 经 济 保 障 保 证 社 会 经 济 正 义 置 于 中 心 位 置, 其 民 众 抗 议 活 动 基 本 上 属 于 道 义 经 济 学 意 义 上 对 生 存 权 的 要 求 而 且, 在 中 国 盛 行 的 这 种 以 权 利 语 言 建 构 起 来 的 道 义 经 济 式 的 抗 议, 往 往 会 提 出 撤 换 不 受 欢 迎 的 低 级 政 府 官 员 的 要 求, 但 却 极 少 质 疑 中 国 共 产 党 或 者 其 意 识 形 态 的 统 治 权 威 在 此 情 景 下, 民 众 对 行 使 自 身 权 利 的 诉 求 很 可 能 是 对 国 家 权 力 的 强 化 而 不 是 挑 战, 它 所 具 有 的 政 治 威 胁 性 也 是 相 对 微 弱 的 因 此, 裴 宜 理 主 张 将 建 构 当 代 中 国 民 众 抗 议 活 动 的 框 架 模 式 称 为 规 则 意 识 (rule consciousness) 而 不 是 权 利 意 识 (rights consciousness) 以 上 三 位 从 不 同 角 度 建 构 了 当 代 中 国 民 众 抗 议 活 动 的 解 释 框 架, 他 们 实 质 上 都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触 及 到 这 样 一 个 根 本 性 问 题 : 即 中 国 社 会 体 制 下 民 众 维 权 抗 争 活 动 的 合 法 性 困 境 ( 详 见 毕 向 阳,2006; 应 星, 2007) 也 即 合 法 性 的 生 产 和 维 续 问 题 如 果 说 合 法 性 困 境 构 成 了 研 究 中 国 社 会 民 众 抗 争 的 一 个 基 本 前 提 的 话, 那 么 合 法 抗 争 (lawful resistance) 则 成 为 中 国 社 会 体 制 下 民 众 维 权 抗 争 的 基 本 运 作 形 态 这 就 意 味 着 无 论 农 民 工 人 维 权, 还 是 市 民 维 权, 其 维 权 抗 争 行 动 的 进 行 必 然 要 环 绕 着 法 律 来 展 开 应 当 说, 这 是 中 国 社 会 体 制 下 民 众 维 权 抗 争 活 动 的 一 个 基 本 特 征 从 现 有 文 献 来 看, 学 术 界 对 农 民 和 工 人 维 权 活 动 的 这 一 基 本 特 征 的 研 究 已 经 积 累 了 一 系 列 成 果 (O Brien,996; O Brien & Li lianjiang, 2006; 李 连 江 欧 博 文,997; 于 建 嵘,2004, 2008; 应 星,2007; 吴 毅,2007; 陈 锋,2003; 李 静 君,2006; 佟 新, 2008;), 而 对 于 作 为 市 民 维 权 典 型 代 表 的 城 市 业 主 维 权 在 整 体 上 却 并 未 给 予 足 够 的 重 视 事 实 上, 相 对 于 农 民 工 人 维 权 而 言, 城 市 业 主 大 多 属 于 具 有 较 高 文 化 水 平 职 业 地 位 和 社 会 声 望 的 精 英 群 体, 他 们 的 维 权 抗 争 实 践 不 仅 具 有 典 型 的 依 法 和 以 法 特 征, 而 且 表 现 出 更 具 超 越 性 的 通 过 促 进 立 法 来 维 权 的 倾 向 和 趋 势 在 维 权 抗 争 的 整 个 过 程 中, 法 成 为 贯 穿 始 终 的 中 心 枢 纽, 业 主 维 权 在 最 根 本 意 义 上 变 成 了 业 主 不 断 学 法 懂 法 用 法 护 法 的 过 程, 并 彰 显 出 强 烈 的 法 权 意 识 可 贵 的 公 民 勇 气 和 卓 绝 的 民 主 训 练, 从 而 在 实 践 中 重 建 了 公 民 与 国 家 之 间 的 法 律 契 约 关 系 因 此, 本 文 试 图 基 于 对 城 市 业 主 维 权 抗 争 实 践 的 观 察 和 研 究, 提 出 法 权 抗 争 这 一 分 析 范 式, 并 将 之 具 体 化 4

5 为 上 访 维 权 诉 讼 维 权 和 立 法 维 权 三 个 基 本 类 型 ; 在 此 分 析 架 构 下, 本 文 将 为 当 代 中 国 城 市 业 主 维 权 研 究 提 供 一 个 初 步 的 描 述 类 型 学 二 法 权 抗 争 : 城 市 业 主 维 权 的 分 析 范 式 20 世 纪 90 年 代 中 期 以 来, 伴 随 着 住 房 商 品 化 改 革 的 不 断 深 化, 城 市 业 主 维 权 运 动 日 益 构 成 了 当 代 中 国 城 市 社 会 生 活 的 一 项 重 要 内 容 作 为 一 种 新 兴 的 社 会 现 象, 城 市 业 主 维 权 运 动 是 中 国 城 市 化 进 程 中 住 房 商 品 化 改 革 的 结 构 性 产 物, 并 给 中 国 城 市 基 层 社 会 的 政 治 生 态 带 来 重 大 影 响 一 般 而 言, 所 谓 城 市 业 主 维 权 运 动 主 要 是 指 业 主 们 通 过 成 立 临 时 维 权 小 组 业 主 委 员 会 或 业 主 委 员 会 协 会, 组 织 业 主 与 开 发 商 物 业 公 司 和 地 方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等 进 行 斗 争 以 维 护 自 身 合 法 权 益 的 运 动 形 式 目 前, 学 术 界 针 对 城 市 业 主 维 权 的 研 究 积 累 了 一 定 成 果 如 邹 树 彬 认 为, 维 护 房 产 权 益 实 行 业 主 自 治 策 略 性 集 体 行 动 的 广 泛 采 用 维 权 精 英 的 积 极 引 导 和 专 业 人 士 的 技 术 性 支 持 构 成 了 城 市 业 主 维 权 运 动 的 基 本 特 点, 并 且 这 种 运 动 对 推 动 私 有 财 产 权 的 宪 政 建 设 公 民 社 会 的 发 育 城 市 政 治 发 展 社 区 治 理 结 构 及 运 行 机 制 的 重 构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 邹 树 彬,2005) 张 磊 采 用 资 源 动 员 和 政 治 过 程 理 论 并 结 合 利 益 集 团 理 论 研 究 了 北 京 几 个 小 区 的 业 主 维 权 运 动 他 认 为, 维 权 骨 干 和 积 极 分 子 的 领 导 业 委 会 的 建 立 业 委 会 的 有 效 动 员 适 当 的 策 略 业 主 丰 富 的 资 源, 是 业 主 组 织 起 来 击 败 房 地 产 商 利 益 集 团 取 得 维 权 胜 利 的 核 心 要 素 ; 而 在 房 地 产 开 发 和 物 业 管 理 领 域 一 个 具 有 分 利 性 质 的 房 地 产 商 利 益 集 团 的 形 成 及 其 侵 权 则 是 业 主 维 权 运 动 兴 起 的 深 层 原 因 ( 张 磊,2005) 陈 映 芳 则 在 都 市 运 动 的 谱 系 下 基 于 对 上 海 四 个 商 品 房 小 区 不 同 类 型 的 业 主 维 权 事 件 的 比 较 分 析, 探 讨 了 影 响 市 民 组 织 化 行 动 化 表 达 利 益 的 主 要 影 响 因 素, 认 为, 作 为 城 市 中 产 阶 层 的 业 主 在 维 权 运 动 中 表 现 出 一 定 的 权 利 意 识 和 行 动 力, 但 是 对 市 民 自 主 组 织 的 政 治 法 律 限 制 构 成 了 其 组 织 化 表 达 行 动 和 社 会 发 育 的 制 度 瓶 颈 ( 陈 映 芳,2006) 刘 艳 梅 从 国 家 与 社 会 关 系 的 角 度 对 业 主 群 体 的 维 权 行 为 进 行 讨 论, 并 通 过 与 单 位 制 下 国 家 与 社 会 关 系 的 比 较, 认 为, 在 市 场 经 济 下 房 产 私 有 者 群 体 在 维 权 过 程 中 促 进 了 中 国 公 民 社 会 5

6 的 建 构 ; 但 同 时 也 指 出, 这 种 推 动 是 有 条 件 的 并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要 依 赖 政 府 自 身 在 制 度 上 的 创 新 和 支 持 ( 刘 艳 梅,2006) 徐 琴 则 以 转 型 期 的 权 力 再 分 配 机 制 为 基 点, 以 国 家 市 场 与 社 会 的 三 分 为 分 析 架 构, 认 为 转 型 期 国 家 市 场 社 会 三 者 各 自 占 有 的 权 力 及 形 成 的 权 力 分 配 格 局 造 成 了 当 前 业 主 维 权 所 面 临 的 整 体 困 境, 并 指 出, 权 力 重 塑 的 方 向 和 市 民 社 会 的 发 育 水 平 取 决 于 国 家 在 权 力 维 续 和 权 力 让 渡 上 的 权 衡 和 取 舍 ( 徐 琴,2007) 综 观 以 上 研 究, 如 果 从 所 采 用 的 理 论 资 源 来 看, 主 要 运 用 的 是 集 体 行 为 和 社 会 运 动 理 论 以 及 国 家 与 社 会 关 系 理 论 ; 从 所 关 注 的 问 题 来 看, 主 要 探 讨 的 是 当 前 城 市 业 主 维 权 运 动 的 特 点 和 意 义, 业 主 维 权 过 程 中 的 动 员 机 制 策 略 和 技 术, 业 主 维 权 面 临 的 法 律 制 度 和 权 力 结 构 困 境 等 这 些 研 究 都 从 不 同 角 度 对 城 市 业 主 维 权 进 行 了 较 为 深 入 的 阐 释 和 分 析, 为 我 们 理 解 业 主 维 权 这 一 新 兴 社 会 现 象 提 供 了 重 要 洞 见 同 时 值 得 指 出 的 是, 一 方 面, 虽 然 这 些 研 究 不 同 程 度 地 认 识 到 法 律 构 成 了 业 主 维 权 研 究 中 的 一 个 重 要 问 题, 但 是 大 多 只 是 把 它 作 为 一 种 背 景 性 材 料 或 结 论 性 用 语 加 以 使 用, 并 没 有 对 法 律 本 身 在 业 主 维 权 抗 争 中 的 内 容 角 色 作 用 机 制 特 征 和 意 义 等 进 行 专 门 系 统 的 探 讨, 而 缺 乏 这 种 法 的 视 角 或 许 将 极 大 地 限 制 我 们 对 业 主 维 权 本 质 的 深 度 解 析 另 一 方 面, 如 果 从 一 种 宏 观 的 过 程 视 角 来 看, 已 有 研 究 大 多 属 于 共 时 性 叙 事, 缺 乏 一 种 长 时 段 的 历 时 性 观 照 如 果 从 中 国 第 一 个 商 品 房 小 区 于 980 年 诞 生 之 日 起, 与 之 紧 密 相 连 的 城 市 业 主 维 权 作 为 一 种 社 会 现 象 至 今 已 存 在 整 整 30 年,30 年 来, 城 市 业 主 维 权 运 动 催 生 和 塑 造 出 哪 些 基 本 的 抗 争 类 型 和 结 构? 对 此, 很 有 必 要 做 出 一 个 系 统 的 梳 理 和 总 结 基 于 以 上 考 虑, 本 文 拟 从 社 会 抗 争 理 论 出 发 且 立 足 于 一 个 长 时 段 的 历 史 过 程, 致 力 于 开 辟 一 个 业 主 维 权 研 究 的 法 社 会 学 视 角 我 们 将 这 一 分 析 视 角 概 括 为 法 权 抗 争 (legal rights activism), 主 要 基 于 下 述 两 个 层 面 的 考 虑 从 理 论 层 面 而 言, 这 首 先 涉 及 到 对 法 律 ( 法 权 ) 本 身 内 在 机 理 的 理 解 如 果 用 一 句 话 来 表 述, 这 个 内 在 机 理 就 是 : 法 律 本 身 并 没 有 一 个 自 我 实 现 的 机 制 德 国 著 名 法 学 家 耶 林 在 为 权 利 而 斗 争 一 书 中 为 我 们 理 解 这 一 法 律 奥 秘 提 供 了 最 为 精 辟 的 洞 见 和 阐 述 在 他 看 来, 法 权 不 是 一 个 逻 辑 的 概 念, 而 是 一 个 实 践 的 概 念, 一 个 力 的 概 念 : 据 报 道, 深 圳 东 湖 丽 苑 系 新 中 国 第 一 个 商 品 房 小 区, 也 诞 生 了 新 中 国 第 一 批 商 品 房 业 主 ( 详 见 朱 文 策,2005) 6

7 正 义 环 绕 着 它, 正 义 一 手 提 着 天 平, 以 此 去 衡 量 法 权, 一 手 握 有 干 戈, 用 以 去 维 护 法 权 没 有 天 平 的 干 戈, 是 法 权 的 赤 裸 裸 的 暴 力, 没 有 干 戈 的 天 平, 是 法 权 的 软 弱 无 能 两 者 休 戚 与 共, 只 有 正 义 用 来 操 持 干 戈 的 力 量, 不 亚 于 她 用 来 执 掌 天 平 的 技 艺 时, 一 种 完 满 的 法 权 状 态 才 存 在 ( 耶 林,2007:2) 这 就 告 诉 我 们, 斗 争 并 不 是 法 权 的 陌 生 人, 而 是 与 法 权 的 本 性 不 可 分 地 联 系 在 一 起, 斗 争 构 成 了 法 权 的 概 念 要 素 并 成 为 权 利 实 现 的 一 种 内 在 机 制 这 一 斗 争 将 遵 循 两 个 方 向 : 客 观 意 义 上 的 法 和 主 体 意 义 的 权 利 据 其 前 一 方 向, 斗 争 伴 随 着 历 史 上 的 抽 象 法 的 产 生 形 成 和 进 步, 据 其 后 一 方 向, 斗 争 是 为 了 实 现 具 体 的 权 利 ( 耶 林,2007:4) 如 果 我 们 将 前 一 种 意 义 上 的 法 看 作 文 本 的 法 (law in text), 后 一 种 意 义 上 的 法 看 作 实 践 的 法 (law in practice), 那 么, 两 者 之 间 的 差 距 和 鸿 沟 就 必 然 要 用 抗 争 实 践 本 身 来 予 以 弥 合 这 也 是 本 文 从 社 会 抗 争 理 论 来 切 入 问 题 的 缘 由 所 在 从 经 验 层 面 来 看, 城 市 业 主 维 权 运 动 具 有 典 型 的 法 权 抗 争 特 征 : 其 一, 从 法 定 主 体 角 度 看, 随 着 宪 法 关 于 公 民 合 法 的 私 有 财 产 不 受 侵 犯 的 规 定, 尤 其 是 物 权 法 ( 第 六 章 业 主 的 建 筑 物 区 分 所 有 权 ) 的 颁 布 和 实 施, 业 主 真 正 具 有 了 法 律 意 义 上 的 财 产, 并 且 其 作 为 物 业 产 权 人 的 法 律 地 位 获 得 了 正 式 确 认 故 而, 这 种 新 型 法 定 身 份 的 确 立 为 业 主 行 动 的 合 法 开 展 提 供 了 基 础 和 条 件 其 二, 从 法 定 权 益 角 度 看, 业 主 维 权 所 维 的 权 不 仅 包 括 具 体 的 物 质 利 益, 同 时 也 包 括 由 物 权 自 然 衍 生 而 来 的 社 区 自 治 权, 这 些 权 益 和 权 利 在 法 律 法 规 层 面 均 获 得 了 明 确 规 定 和 确 认, 如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第 六 七 十 一 条 十 五 条 和 物 权 法 第 七 十 六 八 十 三 条 等 其 三, 从 法 定 组 织 角 度 看, 业 主 委 员 会 的 诞 生 为 业 主 维 权 提 供 了 重 要 的 组 织 化 保 障 ; 尤 其 是 针 对 小 区 公 共 权 益 和 事 务, 单 个 业 主 是 没 有 法 定 身 份 来 提 出 主 张 的, 惟 有 通 过 业 主 委 员 会 来 进 行 其 四, 从 抗 争 特 征 角 度 看, 城 市 业 主 维 权 抗 争 具 有 目 标 的 合 法 性 和 行 为 的 非 法 性 共 存 的 特 征 为 维 护 自 身 正 当 权 益, 业 主 采 取 的 抗 争 手 段 既 有 体 制 内 的 制 度 化 渠 道, 如 上 访 诉 讼 选 举 等, 也 有 体 制 外 的 非 制 度 化 渠 道, 如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静 坐 集 体 抗 议 等 这 些 抗 争 行 为 虽 然 是 被 政 治 禁 止 的, 但 却 是 被 法 律 认 可 的 其 五, 从 抗 争 性 质 角 度 看, 城 市 业 主 维 权 抗 争 属 于 体 制 内 的 利 益 表 达 和 利 益 博 弈 行 为, 其 维 权 抗 争 始 终 遵 循 的 一 个 基 点 是 寻 求 在 法 律 框 架 内 主 张 维 护 和 捍 卫 自 身 的 正 当 权 益 因 此, 这 种 抗 争 从 总 体 上 看 属 于 一 种 利 益 抗 争, 但 同 时 也 蕴 含 着 对 抽 象 权 利 和 规 则 的 追 求 与 认 同 的 7

8 潜 能 和 趋 势 由 此, 本 文 所 谓 的 法 权 抗 争 也 就 主 要 是 指 业 主 凭 借 对 法 律 的 恰 当 了 解 和 巧 妙 运 用 进 而 主 张 维 护 和 捍 卫 自 身 合 法 权 益 的 抗 争 实 践 活 动 通 过 对 30 年 来 城 市 业 主 维 权 实 践 的 观 察 和 分 析, 我 们 大 致 可 以 区 分 出 三 种 不 同 的 维 权 抗 争 基 本 类 型, 即 上 访 维 权 (resistance with the law) 诉 讼 维 权 (resistance through the law) 立 法 维 权 (resistance for the law) 这 三 种 维 权 抗 争 类 型, 不 仅 代 表 了 业 主 面 对 法 律 时 的 三 种 不 同 位 置 和 运 用 法 律 的 三 种 不 同 方 式 和 策 略, 而 且 也 意 味 着 三 种 不 同 的 法 与 社 会 ( 行 动 者 ) 之 间 的 结 构 关 系 所 谓 上 访 维 权 重 在 强 调 间 接 意 义 上 的 以 法 律 为 抗 争 依 据, 其 基 本 形 式 主 要 体 现 为 个 体 上 访 和 集 体 上 访, 并 主 要 以 行 政 机 关 作 为 解 决 问 题 的 对 象 ; 在 这 种 抗 争 类 型 中, 法 律 主 要 是 作 为 一 种 提 供 行 动 合 法 性 的 话 语 资 源 而 存 在, 它 成 为 行 动 者 据 以 主 张 和 维 护 自 身 权 益 的 一 个 基 本 标 准 和 筹 码 所 谓 诉 讼 维 权 重 在 强 调 直 接 意 义 上 的 以 法 律 为 抗 争 武 器, 其 基 本 形 式 主 要 体 现 为 民 事 诉 讼 行 政 诉 讼 行 政 复 议, 并 主 要 以 司 法 机 关 作 为 解 决 问 题 的 对 象 ; 在 这 种 抗 争 类 型 中, 法 律 演 变 为 一 种 特 定 的 场 所 ( 即 法 院 ), 成 为 了 社 会 公 器, 并 通 过 一 套 以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为 基 本 原 则 的 审 判 程 序 来 主 张 和 维 护 行 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所 谓 立 法 维 权 则 重 在 强 调 根 本 意 义 上 的 以 法 律 本 身 为 抗 争 对 象 或 抗 争 领 域, 其 基 本 形 式 主 要 体 现 为 研 修 培 训 民 间 立 法 公 民 联 署 和 竞 选 人 大 代 表 等, 并 主 要 以 立 法 机 关 作 为 解 决 问 题 的 对 象 ; 在 这 种 抗 争 类 型 中, 业 主 通 过 积 极 合 法 地 参 与 和 影 响 法 律 的 制 定 修 订 颁 布 和 实 施 过 程, 让 有 利 于 自 身 利 益 的 法 律 意 见 建 议 和 条 文 在 立 法 过 程 中 获 得 表 达 反 映 采 纳 和 接 受, 进 而 来 维 护 整 个 群 体 的 合 法 权 益 三 城 市 业 主 维 权 : 一 个 初 步 的 描 述 类 型 学 ( 一 ) 业 主 维 权 的 三 种 基 本 形 式 首 先, 根 据 业 主 维 权 的 组 织 化 程 度 和 模 式, 我 们 可 以 将 业 主 维 权 划 分 为 三 种 基 本 形 式 这 三 种 维 权 形 式 在 实 践 过 程 中 通 常 是 交 互 并 存 逐 渐 扩 展 的, 并 在 不 同 的 城 市 不 同 的 小 区 不 同 的 业 主 身 上 有 严 格 而 言, 行 政 复 议 属 于 行 政 系 统 内 部 的 一 种 自 我 纠 错 机 制, 本 文 将 其 视 为 广 义 的 司 法 诉 讼 形 式 8

9 不 同 程 度 的 体 现 所 谓 个 体 维 权 主 要 指 个 体 业 主 单 枪 匹 马 式 的 维 权 活 动 ; 所 谓 集 体 维 权 主 要 指 以 业 主 委 员 会 或 临 时 维 权 小 组 为 载 体 所 进 行 的 维 权 活 动, 这 里 的 集 体 重 在 强 调 某 一 个 社 区 内 部 业 主 力 量 的 集 合, 主 要 表 现 为 一 种 纵 向 联 系 ; 所 谓 联 合 维 权 主 要 是 指 以 跨 社 区 的 业 主 联 合 组 织 为 载 体 或 者 以 不 同 社 区 之 间 业 主 力 量 的 联 合 为 基 础 所 进 行 的 维 权 活 动, 这 里 的 联 合 重 在 强 调 不 同 社 区 之 间 的 横 向 联 系 一 定 意 义 上, 联 合 维 权 的 出 现 意 味 着 业 主 维 权 力 量 开 始 进 入 纵 横 整 合 阶 段, 它 标 志 着 业 主 作 为 中 国 社 会 结 构 中 的 一 个 重 要 利 益 集 团 开 始 初 具 雏 型 ( 二 ) 业 主 的 三 种 基 本 抗 争 目 标 对 业 主 基 本 权 益 类 型 的 划 分 实 际 上 关 涉 到 这 样 一 个 基 本 问 题 : 业 主 维 权 到 底 维 的 什 么 权? 也 即 业 主 的 维 权 目 标 问 题 虽 然 法 律 法 规 对 业 主 权 益 都 有 明 确 规 定, 但 这 些 权 益 并 不 会 自 然 而 然 地 进 入 业 主 的 意 识 范 畴 并 形 成 清 晰 的 概 念 认 知 通 过 对 业 主 维 权 实 践 的 观 察 可 以 发 现, 业 主 对 自 身 权 益 的 认 知 是 在 维 权 的 实 践 过 程 中 逐 渐 形 成 和 明 晰 的 : 一 方 面, 业 主 对 自 身 权 益 有 一 个 逐 步 学 习 认 识 和 提 高 的 过 程 ; 另 一 方 面, 业 主 对 自 身 维 权 目 标 的 设 定 和 调 整 也 与 整 个 外 部 的 制 度 环 境 和 条 件 的 变 化 密 切 相 关 大 致 而 言, 业 主 的 维 权 抗 争 目 标 可 以 分 为 三 种 基 本 类 型. 消 费 权 益 消 费 权 益 主 要 指 业 主 在 购 买 房 屋 时 作 为 消 费 者 所 应 享 有 的 基 本 权 益, 这 些 权 益 一 般 会 在 业 主 与 开 发 商 签 订 的 商 品 房 ( 预 售 ) 买 卖 合 同 和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中 得 到 界 定 住 房 是 一 种 十 分 特 殊 的 商 品, 这 种 商 品 不 仅 价 值 不 菲 需 要 耗 费 消 费 者 几 乎 一 生 的 积 蓄, 而 且 其 质 量 和 性 能 很 难 一 时 获 得 检 验, 需 要 一 个 比 较 漫 长 的 过 程 才 能 逐 渐 获 得 证 实 和 确 认 对 于 业 主 而 言, 开 发 商 卖 给 他 们 的 商 品 房 究 竟 质 量 如 何 质 价 是 否 相 符, 很 难 在 购 买 阶 段 做 出 清 晰 判 断 同 时, 开 发 商 大 多 通 过 分 包 形 式 进 行 专 业 化 宣 传 和 售 卖, 而 购 房 者 却 缺 少 一 套 比 较 专 业 系 统 的 购 买 知 识 和 技 巧, 再 加 上 早 期 中 国 房 地 产 开 发 和 建 设 实 行 的 是 商 品 房 预 售 许 可 制 度, 这 就 更 加 造 成 了 商 家 ( 开 发 商 ) 与 消 费 所 谓 商 品 房 预 售 许 可 制 度, 其 实 质 是 在 房 屋 尚 不 具 备 商 品 形 态 和 居 住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以 预 购 书 订 购 书 认 购 书 或 预 售 合 同 等 形 式 将 尚 未 建 好 的 房 屋 售 卖 出 去 业 内 盛 传 该 制 度 系 房 地 产 业 的 9

10 者 ( 业 主 ) 之 间 严 重 的 信 息 不 对 称 因 而, 也 就 为 开 发 商 侵 犯 购 房 者 权 益 提 供 了 土 壤 和 环 境 从 业 主 维 权 的 实 践 来 看, 业 主 的 消 费 权 益 遭 受 侵 害 主 要 体 现 为 房 地 产 商 在 购 房 阶 段 ( 预 售 销 售 和 交 付 ) 对 业 主 的 严 重 违 约 和 欺 诈, 如 预 售 阶 段 的 售 房 虚 假 宣 传 销 售 时 设 置 各 种 霸 王 条 款 合 同 交 付 时 的 严 重 延 期, 尤 其 是 业 主 入 住 之 后 发 现 自 己 所 购 房 屋 不 仅 面 积 严 重 缩 水, 且 存 在 明 显 质 量 问 题 等 2. 公 共 权 益 公 共 权 益 主 要 指 涉 及 小 区 全 体 业 主 共 同 利 益 的 公 共 部 位 和 公 建 配 套 设 施 的 产 权 和 收 益 以 及 物 业 费 问 题 等, 也 即 小 区 的 公 共 利 益 和 公 共 事 务 问 题 某 种 程 度 上, 这 些 公 共 权 益 问 题 比 起 私 人 消 费 权 益 问 题 要 相 对 隐 秘 得 多 在 业 主 起 初 入 住 阶 段, 他 们 对 这 些 属 于 自 己 的 公 共 权 益 并 不 知 晓 也 不 关 心 随 着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和 物 权 法 的 颁 布 和 实 施 以 及 业 主 对 法 律 法 规 的 不 断 学 习 和 钻 研, 他 们 逐 渐 认 识 到, 自 己 所 购 置 的 房 产 不 仅 包 括 小 区 中 独 立 的 住 宅 单 元, 而 且 还 包 括 与 之 紧 密 相 连 的 公 建 配 套 设 施 设 备 和 公 共 部 位 等 它 们 占 据 了 业 主 所 购 房 产 价 值 的 相 当 大 一 部 分, 但 却 几 乎 都 被 开 发 商 和 物 业 公 司 侵 占 并 将 其 经 营 收 益 据 为 己 有 无 疑, 这 一 黑 色 秘 密 的 揭 破 必 然 会 引 起 业 主 的 极 大 震 惊 和 愤 怒, 进 而 带 来 业 主 维 权 浪 潮 的 兴 起 通 过 我 们 的 调 查 可 以 发 现, 围 绕 公 共 权 益 和 公 共 事 务 问 题 的 维 权 主 要 表 现 为 成 立 业 主 大 会, 选 举 业 主 委 员 会 ; 解 聘 前 期 物 业, 自 主 选 聘 新 物 业 ; 查 核 物 业 费 是 否 合 理 ; 收 回 公 建 配 套 设 施 和 公 摊 面 积 收 益 ; 划 转 专 项 维 修 基 金 ; 实 行 业 主 自 治, 确 立 主 导 权 等 3. 社 会 利 益 社 会 利 益 主 要 指 影 响 到 整 个 业 主 群 体 利 益 的 制 度 安 排 问 题 通 过 对 私 人 消 费 权 益 和 小 区 公 共 权 益 的 维 权 实 践, 业 主 对 自 身 权 益 的 整 体 性 困 境 也 逐 渐 有 了 更 深 刻 的 认 识 和 体 会, 他 们 日 益 意 识 到, 虽 然 每 个 小 区 的 具 体 情 况 不 同, 但 是 在 权 益 遭 受 侵 害 和 掠 夺 上 面 临 的 却 是 普 遍 性 的 问 题 这 说 明 并 体 现 出 的 是 一 种 制 度 性 和 结 构 性 的 社 会 问 题 就 业 主 维 权 的 制 度 和 组 织 条 件 而 言, 一 方 面, 现 存 的 法 律 制 度 体 系 在 总 体 上 并 不 利 于 而 是 限 制 了 业 主 维 护 自 身 的 权 益, 最 为 典 型 的 就 是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和 物 权 法 至 今 仍 然 没 有 赋 予 业 主 委 员 会 法 人 主 体 地 位 ; 另 一 方 面, 业 主 群 体 本 身 也 缺 乏 与 物 业 公 司 和 房 地 产 商 所 依 托 的 万 恶 之 源 0

11 协 会 组 织 那 样 的 对 等 组 织 平 台 来 主 张 和 维 护 自 身 的 合 法 权 益 面 对 这 些 不 利 的 现 实 条 件, 一 些 小 区 的 业 主 委 员 会 开 始 积 极 谋 求 筹 建 代 表 业 主 这 一 社 会 群 体 整 体 利 益 的 跨 社 区 的 区 域 性 业 主 联 合 组 织, 从 而 在 更 大 范 围 和 更 高 层 次 上 来 主 张 和 捍 卫 自 身 的 权 益 ; 同 时, 针 对 各 种 与 业 主 利 益 有 涉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制 定 和 实 施, 他 们 都 积 极 努 力 地 将 业 主 的 声 音 要 求 和 意 见 征 集 表 达 和 反 映 进 去 由 此, 围 绕 社 会 权 益 展 开 的 业 主 维 权 抗 争 就 主 要 表 现 为 : 参 与 和 影 响 与 业 主 利 益 有 涉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制 定 和 修 改 以 及 成 立 代 表 业 主 群 体 整 体 利 益 的 社 会 组 织 问 题 等 ( 三 ) 业 主 的 三 种 基 本 抗 争 身 份 针 对 业 主 抗 争 身 份 类 型 的 划 分, 主 要 涉 及 到 这 样 一 个 基 本 问 题 : 业 主 通 常 会 以 什 么 名 义 来 展 开 其 行 动? 通 过 对 业 主 维 权 实 践 的 观 察 可 以 发 现, 业 主 总 会 在 既 定 的 法 律 框 架 中 寻 求 并 定 位 自 我 的 行 动 身 份 通 过 这 种 法 定 身 份 的 架 构 和 确 认, 一 方 面, 为 业 主 的 维 权 行 动 提 供 了 有 益 的 法 律 庇 护 ; 另 一 方 面, 也 为 凝 聚 和 形 塑 业 主 之 间 的 群 体 认 同 提 供 了 重 要 基 础 大 致 而 言, 业 主 的 维 权 抗 争 身 份 可 以 分 为 三 种 基 本 类 型, 在 具 体 的 维 权 实 践 中, 业 主 会 基 于 不 同 的 场 景 和 环 境 选 择 不 同 的 身 份 来 展 开 其 行 动 和 斗 争. 一 般 消 费 者 伴 随 着 市 场 经 济 在 我 国 的 逐 步 实 行 和 发 展, 消 费 者 作 为 一 种 新 型 身 份 开 始 正 式 出 现, 并 随 之 产 生 了 规 范 经 营 者 和 消 费 者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993) 对 于 任 何 一 个 人 而 言, 只 要 购 买 某 种 商 品 就 可 以 获 得 其 相 应 的 消 费 者 身 份, 并 享 受 与 之 相 应 的 法 律 保 护 概 言 之, 消 费 者 身 份 的 获 取 主 要 是 市 场 交 易 关 系 的 结 果 随 着 我 国 住 房 私 有 化 改 革 的 实 施, 住 房 从 先 前 的 福 利 逐 渐 变 成 了 商 品, 由 此 也 就 从 制 度 上 开 辟 了 一 种 社 会 成 员 通 过 购 买 住 房 而 成 为 消 费 者 的 渠 道 ; 而 住 房 商 品 本 身 的 特 殊 性 则 决 定 了 业 主 作 为 消 费 者 的 身 份 将 在 相 当 长 一 段 时 期 内 存 续 并 有 效 2 物 业 产 权 人 物 业 产 权 人 是 对 拥 有 商 品 房 的 社 会 成 员 的 一 种 财 产 身 份 标 识 随 着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2003) 的 颁 布 和 实 施, 物 业 产 权 人 从 法 律 上 被 正 式 确 认 为 业 主 ; 而 物 权 法 (2007) 的 颁 布 和 实 施 则 进 一 步 明 晰 和 确 认 了 物 业 产 权 人 不 仅 对 建 筑 物 内 的 独 立 住 宅 单 元 享 有 所 有 权, 而 且 对 专 有 部 分 以 外 的 共 有 部 分 也 同 时 享 有 共 有 和 共 同 管 理 的 权 利

12 由 此, 也 就 从 法 理 上 正 式 明 确 了 物 业 产 权 人 作 为 小 区 主 人 的 身 份 也 就 是 说, 作 为 物 业 产 权 人, 就 意 味 着 业 主 是 小 区 的 主 人, 就 必 然 会 要 求 对 自 己 的 小 区 享 有 自 治 权 和 主 导 权 这 不 仅 仅 是 一 个 利 益 问 题, 更 是 一 个 关 涉 到 小 区 主 权 的 原 则 问 题 ; 尤 其 是 在 面 对 小 区 内 的 物 业 公 司 或 社 区 居 委 会 的 时 候, 这 种 物 业 产 权 人 身 份 的 宣 称, 不 仅 意 味 着 他 们 对 作 为 自 己 小 区 的 主 人 地 位 的 自 觉, 而 且 显 示 出 他 们 强 烈 的 群 体 认 同 3 普 通 公 民 如 果 说 业 主 作 为 消 费 者 和 物 业 产 权 人 的 身 份 是 因 购 买 房 产 而 获 得, 那 么 业 主 作 为 公 民 的 身 份 一 般 而 言 则 是 本 来 就 存 在 的 按 照 我 国 宪 法 规 定, 凡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的 人 都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并 享 有 宪 法 和 法 律 规 定 的 权 利, 同 时 也 履 行 宪 法 和 法 律 规 定 的 义 务 虽 然 这 些 权 利 和 义 务 主 要 是 一 些 原 则 性 规 定 而 并 没 有 具 体 的 法 律 操 作 程 序, 但 对 于 业 主 而 言, 它 们 却 构 成 了 业 主 架 构 自 身 权 利 诉 求 并 为 自 身 行 动 提 供 合 法 性 的 重 要 资 源 同 时, 业 主 作 为 公 民 的 身 份, 也 构 成 了 其 群 体 认 同 的 重 要 内 容, 因 为 在 他 们 看 来, 业 主 就 是 公 民 的 代 名 词 当 业 主 以 普 通 公 民 的 名 义 展 开 维 权 行 动 时, 其 对 自 我 身 份 的 定 位 和 认 知 提 升 到 一 个 新 的 层 次, 在 主 张 和 维 护 自 身 权 益 的 同 时 也 会 赋 予 自 身 更 高 的 历 史 使 命 ( 四 ) 业 主 的 三 种 基 本 抗 争 方 式 随 着 业 主 力 量 的 不 断 壮 大 和 成 熟, 业 主 维 权 抗 争 的 方 式 也 呈 现 出 多 元 化 扩 展 的 趋 势 从 我 们 的 调 查 中 可 以 发 现, 至 少 存 在 三 种 基 本 的 维 权 抗 争 类 型 : 即 上 访 维 权 诉 讼 维 权 和 立 法 维 权 虽 然 我 们 区 分 出 这 样 三 种 基 本 类 型, 但 在 具 体 的 业 主 维 权 实 践 中 它 们 可 能 并 不 是 如 此 界 限 分 明 清 晰 有 序, 而 会 在 不 同 的 城 市 不 同 的 小 区 不 同 的 业 主 身 上 以 不 同 的 结 合 形 态 呈 现 出 来 同 时, 这 三 种 抗 争 类 型 在 实 践 过 程 中 也 是 相 互 作 用 和 相 互 影 响 的 : 上 访 通 常 是 业 主 维 权 的 必 要 前 奏, 也 为 业 主 采 取 诉 讼 方 式 维 权 提 供 了 必 要 缓 冲 ; 诉 讼 维 权 在 培 育 和 增 强 业 主 的 法 制 观 念 和 法 律 信 仰 的 同 时, 也 会 为 立 法 维 权 提 供 有 益 的 问 题 线 索 和 司 法 案 例 ; 而 立 法 维 权 在 改 善 和 提 高 业 主 所 栖 身 的 外 部 制 度 环 境 的 同 时, 也 会 为 上 访 维 权 和 诉 讼 维 权 的 进 行 提 供 更 加 坚 实 的 法 理 基 础 和 支 撑 2

13 . 上 访 维 权 业 主 的 上 访 维 权 主 要 指 向 房 地 产 开 发 商, 且 大 多 是 由 开 发 商 的 前 期 遗 留 问 题 所 引 起 业 主 通 常 会 以 合 同 法 和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作 为 法 律 依 据 : 一 方 面, 积 极 向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协 会 投 诉, 并 将 其 权 益 遭 受 侵 害 情 况 进 行 曝 光 ; 另 一 方 面, 频 频 上 访, 诉 诸 建 委 国 土 资 源 和 房 屋 管 理 局 规 划 局 等 房 地 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坚 决 主 张 和 维 护 其 与 房 地 产 开 发 商 签 订 的 商 品 房 ( 预 售 ) 买 卖 合 同 和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中 所 法 定 或 约 定 的 权 益 通 过 这 些 维 权 手 段 和 方 法, 个 别 业 主 的 受 损 利 益 会 不 同 程 度 地 获 得 赔 偿 和 补 偿 ; 但 从 整 体 而 言, 房 地 产 商 的 权 贵 性 和 垄 断 性 所 形 成 的 强 势 地 位 以 及 专 门 性 法 律 保 障 的 缺 失, 使 得 单 个 业 主 的 维 权 收 效 甚 微, 而 且 对 于 共 有 权 益 的 主 张 和 维 护 更 是 几 无 可 能 面 对 此 种 无 助 而 又 无 奈 的 境 地, 有 些 业 主 转 而 采 取 了 游 行 示 威 静 坐 挂 标 语 堵 路 等 一 些 非 理 性 的 行 为 方 式 进 行 维 权, 毕 竟 那 些 房 产 是 他 们 花 费 巨 资 甚 至 用 尽 储 蓄 透 支 下 半 生 收 入 才 购 置 下 来 的 伴 随 着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和 物 权 法 的 逐 步 颁 布 和 实 施, 业 主 上 访 维 权 所 关 注 的 问 题 焦 点 越 来 越 多 地 集 中 于 业 主 委 员 会 的 成 立 问 题 通 过 前 期 的 维 权 实 践, 业 主 深 刻 认 识 到, 开 发 商 的 前 期 遗 留 问 题 大 多 带 有 公 共 权 益 性 质, 而 没 有 一 个 能 够 良 好 运 作 的 业 主 委 员 会 通 常 很 难 进 行 有 效 维 权 一 时 间, 业 主 委 员 会 几 乎 成 了 维 权 的 代 名 词, 各 小 区 业 主 纷 纷 要 求 成 立 业 主 委 员 会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规 定, 业 主 委 员 会 的 选 举 和 成 立 都 须 有 居 委 会 参 与 监 督 和 指 导, 待 选 举 工 作 按 照 法 定 程 序 完 成 后, 新 选 出 来 的 业 主 委 员 会 及 成 员 名 单 须 先 由 居 委 会 盖 章 确 认, 然 后 报 送 其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建 委 小 区 办 进 行 备 案, 至 此 业 主 委 员 会 才 算 合 法 选 举 成 立 这 个 原 本 很 清 楚 的 法 律 程 序 和 规 定 却 常 常 在 政 府 运 作 的 层 面 变 得 面 目 全 非 一 方 面, 许 多 社 区 居 委 会 常 常 以 各 种 理 由 拒 绝 参 与 指 导 和 监 督 小 区 业 委 会 的 成 立 过 程, 或 者 对 选 举 完 的 业 委 会 名 单 拒 绝 给 予 盖 章 确 认, 从 而 使 得 业 主 无 法 完 成 法 定 程 序 也 就 没 法 成 立 业 委 会 ; 另 一 方 面, 用 业 主 的 话 来 说, 建 委 小 区 办 在 实 际 工 作 中 常 常 把 法 律 规 定 的 告 知 性 备 案 ( 属 于 形 式 上 的 记 录, 而 不 是 资 质 的 确 认 ) 变 成 了 行 政 性 审 批, 并 将 备 案 与 否 作 为 评 判 业 委 会 是 否 合 法 的 重 要 标 准, 从 而 造 成 许 多 小 区 辛 苦 成 立 的 业 委 会 胎 死 腹 中 由 此 所 造 成 的 一 个 普 遍 景 象 就 是, 各 市 各 区 的 建 委 小 区 办 常 常 成 为 被 业 主 投 诉 最 多 最 频 繁 最 强 烈 的 部 门 之 一 当 然, 这 些 现 象 的 形 成 是 与 地 方 3

14 政 府 ( 建 委 街 道 居 委 会 ) 长 期 以 来 大 多 对 成 立 业 主 委 员 会 持 一 种 消 极 推 诿 甚 至 压 制 的 态 度 密 切 相 关 ; 因 为, 在 他 们 看 来, 业 主 成 立 业 主 委 员 会 就 是 要 闹 事 对 于 那 些 已 经 成 立 业 主 委 员 会 的 小 区 而 言, 依 托 业 主 委 员 会 所 进 行 的 上 访 维 权 更 多 地 开 始 关 注 如 何 划 转 大 修 基 金 的 问 题 大 修 基 金 通 常 被 称 为 小 区 的 养 老 金, 一 般 按 购 房 款 5% 的 比 例 进 行 缴 纳, 并 最 后 经 由 房 地 产 商 将 其 汇 集 到 各 市 建 委 部 门 统 一 管 理 对 于 各 个 小 区, 特 别 是 那 些 中 大 型 小 区 (000 户 以 上 ) 而 言, 大 修 基 金 是 一 个 比 较 庞 大 的 资 金, 每 年 可 以 产 生 相 当 可 观 的 利 息 收 益, 因 此 业 主 十 分 希 望 将 由 建 委 代 管 的 大 修 基 金 划 转 出 来, 由 小 区 业 主 自 己 来 管 理 一 方 面, 可 以 将 建 委 系 统 采 取 的 全 部 活 期 存 储 改 为 部 分 活 期 存 储 部 分 定 期 存 储, 从 而 提 高 小 区 大 修 基 金 的 利 益 收 益 ; 另 一 方 面, 也 可 以 充 分 利 用 利 息 收 益 开 展 各 种 小 区 活 动 和 事 务 按 照 现 行 法 规 政 策, 业 主 可 以 划 转 出 大 修 基 金 自 己 来 管 理, 但 基 本 前 提 条 件 之 一 就 是, 要 有 业 主 委 员 会 但 现 实 境 况 是, 许 多 成 立 了 业 主 委 员 会 的 小 区 也 很 难 将 自 己 的 大 修 基 金 划 转 出 来 以 B 市 为 例, 四 环 之 内 3000 多 个 商 品 房 小 区 成 立 业 委 会 的 占 到 20% 左 右, 而 真 正 能 够 划 转 出 大 修 基 金 的 也 就 是 少 数 几 个, 据 我 们 的 调 查 所 知, 成 功 划 转 出 大 修 基 金 的 CP 区 的 LJY 小 区 就 是 业 主 委 员 会 经 过 多 次 反 复 上 访 区 建 委 才 得 以 实 现 的 即 使 如 此 艰 难, 业 主 委 员 会 ( 主 任 或 委 员 ) 为 划 转 大 修 基 金 而 进 行 的 上 访 却 从 未 停 息 过 2. 诉 讼 维 权 业 主 的 诉 讼 维 权 主 要 指 向 的 是 物 业 公 司, 尤 其 是 前 期 物 业 公 司 由 于 物 业 服 务 本 身 是 一 种 新 兴 产 业, 再 加 上 与 物 业 服 务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相 对 滞 后 和 不 完 善, 当 前 商 品 房 小 区 的 物 业 侵 权 事 件 频 繁 发 生 其 中, 最 为 普 遍 和 明 显 的 就 是 围 绕 物 业 费 问 题 所 形 成 的 利 益 侵 害, 物 业 公 司 尤 其 是 前 期 物 业 的 蛮 横 和 低 质 服 务 极 大 地 激 起 了 业 主 的 强 烈 不 满 ; 而 相 对 较 为 隐 蔽 和 不 易 发 现 的 则 是, 物 业 公 司 凭 借 其 垄 断 和 强 势 地 位 将 属 于 全 体 业 主 共 有 的 小 区 公 建 配 套 设 施 ( 如 停 车 场 会 所 值 得 指 出 的 是, 划 转 大 修 基 金 之 所 以 如 此 艰 难 是 有 多 方 面 因 素 的 : 首 先, 提 出 划 转 大 修 基 金 的 申 请 需 要 小 区 业 主 大 会 决 议 2/3 人 数 通 过, 这 在 很 多 小 区 是 很 难 实 现 的 ; 其 次, 政 府 方 面 出 于 安 全 性 的 考 虑, 必 然 需 要 对 小 区 业 委 会 的 能 力 和 资 质 进 行 评 估, 尤 其 是 其 与 物 业 公 司 居 委 会 的 关 系 是 否 和 谐 如 果 业 委 会 与 物 业 公 司 处 于 敌 对 状 态, 是 没 法 划 转 的 由 于 业 委 会 尚 不 具 备 法 人 主 体 地 位, 无 法 在 银 行 开 设 自 己 的 账 户, 目 前 条 件 下 只 能 通 过 物 业 公 司 账 户 进 行 管 理 和 使 用 4

15 电 梯 等 ) 据 为 己 有 并 独 占 其 收 益 这 也 是 物 业 服 务 行 业 作 为 一 种 劳 动 密 集 型 产 业 之 所 以 能 够 获 取 暴 利 的 关 键 所 在 面 对 此 类 种 种 侵 权 行 为, 单 个 业 主 自 身 实 际 上 是 无 权 主 张 和 维 护 小 区 的 公 共 利 益 和 公 共 事 务 的, 惟 有 通 过 业 主 委 员 会 这 一 法 定 组 织 来 进 行 因 此, 成 立 业 主 委 员 会 成 了 主 张 和 维 护 公 共 权 益 的 关 键 性 一 步 问 题 是, 成 立 业 主 委 员 会 并 不 是 一 件 容 易 的 事 情, 而 是 一 项 十 分 艰 巨 的 系 统 工 程 业 主 成 立 业 主 委 员 会 不 仅 经 常 遭 受 房 地 产 公 司 和 物 业 公 司 的 阻 挠 和 破 坏, 而 且 经 常 会 受 到 基 层 地 方 政 府 ( 居 委 会 街 道 办 乡 镇 府 等 ) 的 牵 制 和 打 压, 甚 至 直 接 遭 受 其 非 法 行 政 干 预 这 些 行 为 不 仅 严 重 损 害 了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和 物 权 法 赋 予 业 主 的 成 立 业 主 大 会, 选 举 业 主 委 员 会 的 法 定 权 利, 而 且 也 极 大 地 侵 害 了 业 主 作 为 物 业 产 权 人 所 应 享 有 的 社 区 自 治 权 针 对 这 些 侵 权 行 为, 业 主 纷 纷 通 过 业 主 委 员 会 这 一 法 定 组 织 对 物 业 公 司 及 其 背 后 相 牵 连 的 基 层 地 方 政 府 进 行 诉 讼 维 权 这 里, 我 们 有 必 要 引 入 两 个 典 型 案 例 进 行 具 体 分 析 [ 案 例 ]:MLY 小 区 事 件, 民 事 诉 讼 案, 该 案 被 业 内 誉 为 具 有 标 杆 意 义 的 业 委 会 诉 物 业 公 司 获 得 胜 诉 的 全 国 第 一 案 2005 年 3 月, B 市 HD 区 MLY 小 区 业 主 委 员 会 经 业 主 大 会 授 权 以 物 业 收 费 不 实 为 由 将 B 市 HM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告 上 法 庭 并 提 出 了 3 项 诉 讼 请 求,HD 区 法 院 判 决 业 委 会 一 审 败 诉, 业 委 会 不 服 并 上 诉 ; 同 年 2 月 5 日,B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二 审 判 决 业 委 会 胜 诉 该 判 决 支 持 了 业 委 会 3 项 诉 求 中 的 2 项 2 根 据 该 判 决,MLY 小 区 的 物 业 费 单 价 由 2.72 元 / 月 / 平 方 米 降 为.58 元 / 月 / 平 方 米, 法 院 还 判 令 HM 物 业 公 司 向 业 主 归 还 3 年 的 电 梯 广 告 收 益 8 万 元, 同 时 应 归 还 的 还 有 元 的 公 厕 用 房 供 暖 费 及 物 业 费 MLY 二 审 胜 诉 后, 随 着 媒 体 的 报 道, 在 社 会 和 物 业 管 理 行 业 引 起 了 强 烈 反 响 和 震 动, 并 随 后 引 发 了 一 场 更 大 范 围 的 力 量 较 量 和 博 弈 首 先,HM 物 业 不 服 并 拒 绝 执 行 二 审 判 决, 并 于 2006 年 月 24 日 向 法 院 提 出 再 审 申 请, 要 求 对 此 案 进 行 重 新 审 理 一 方 面,HM 物 业 委 托 B 市 价 格 认 证 中 心 做 出 了 关 于 MLY 小 区 物 业 收 费 项 目 价 格 咨 询 报 告,5 名 法 学 2 遵 照 学 术 惯 例, 本 文 对 所 涉 人 名 地 名 等 均 作 了 技 术 处 理 在 B 市 一 中 院 的 判 决 中, 除 了 HM 物 业 公 司 对 共 用 天 线 管 理 费 的 收 取 已 在 2004 年 月 8 日 受 到 B 市 发 改 委 的 处 理, 故 无 须 再 予 以 重 复 处 理 以 外, 对 其 他 的 2 项 诉 讼 请 求 予 以 支 持 这 2 项 诉 讼 请 求 的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5

16 界 权 威 专 家 出 具 了 专 家 论 证 意 见 书, 并 将 它 们 提 交 给 法 院 ; 另 一 方 面,B 市 物 业 管 理 协 会 组 织 法 律 专 家 对 MLY 案 进 行 了 专 题 研 讨, 研 讨 后 物 管 协 会 向 B 市 一 中 院 主 管 领 导 发 出 了 行 业 专 家 对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MLY 物 业 管 理 纠 纷 案 给 物 业 管 理 行 业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的 意 见 和 情 况 反 映, 认 为, 如 MLY 业 委 会 胜 诉 会 对 B 市 物 业 管 理 全 行 业 造 成 混 乱, 不 利 于 B 市 住 宅 小 区 的 和 谐 稳 定 和 安 定 团 结, 不 利 于 B 市 物 业 管 理 行 业 的 健 康 发 展, 要 求 重 审 2006 年 5 月 3 日,B 市 一 中 院 裁 定 再 审 该 案, 原 判 决 中 止 执 行 与 此 同 时, 一 个 由 B 市 各 小 区 业 委 会 公 共 媒 体 以 及 网 上 论 坛 联 合 组 成 的 MLY 声 援 团 也 应 运 而 生, 业 主 联 合 造 势 活 动 悄 然 兴 起 2006 年 7 月 5 日 下 午, 一 份 MLY 物 业 重 审 案 件 声 援 联 署 书 发 在 了 MLY 社 区 网 业 主 论 坛 上,B 市 33 个 小 区 的 业 委 会 在 联 署 中 签 名, 对 MLY 业 委 会 公 开 表 示 声 援 在 MLY 后 援 团 的 奔 走 呐 喊 下, 中 国 消 费 者 协 会 随 后 也 对 MLY 业 委 会 的 维 权 表 示 公 开 支 持 由 此,MLY 案 件 已 经 不 再 单 纯 是 一 个 社 区 的 业 主 和 物 业 公 司 就 某 一 个 特 定 事 情 产 生 的 争 议, 而 是 上 升 为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和 业 主 之 间 的 矛 盾, 也 即 两 大 利 益 集 团 之 间 的 矛 盾 和 较 量 2006 年 8 月 日 上 午 9 时,MLY 案 再 审 开 庭, 当 天 赶 来 参 加 庭 审 的 除 了 近 百 名 MLY 小 区 业 主 外, 还 有 声 援 和 支 持 MLY 的 其 他 小 区 业 主 30 多 位 以 及 全 国 其 他 地 区 的 小 区 业 委 会 在 容 纳 百 人 的 大 法 庭 里, 媒 体 坐 席 就 占 了 30 多 个, 由 于 座 位 有 限, 许 多 业 主 只 能 在 法 庭 外 坐 等 消 息 经 过 激 烈 的 庭 审, 最 后, B 市 一 中 院 当 庭 做 出 判 决, 宣 布 驳 回 申 诉, 维 持 原 判 至 此,MLY 小 区 业 委 会 诉 HM 物 业 案 获 得 最 终 胜 利 [ 案 例 2]:SDZY 小 区 事 件, 行 政 诉 讼 案, 该 案 被 视 为 业 主 委 员 会 诉 基 层 地 方 政 府 违 法 行 政 的 重 要 一 案, 为 业 主 成 立 业 主 委 员 会 免 遭 基 层 地 方 政 府 非 法 干 预 和 操 纵 提 供 了 重 要 的 司 法 判 例 2006 年 月 到 2 月,B 市 CY 区 SDZY 业 主 委 会 举 行 换 届 选 举, 经 过 460 户 业 主 ( 占 全 部 业 权 票 数 的 70%) 投 票, 依 法 选 举 产 生 了 该 小 区 的 第 二 届 业 主 委 员 会 在 选 举 过 程 中, 业 委 会 曾 多 次 当 面 邀 请 或 书 面 邀 请 居 委 会 参 与 监 督 和 指 导 换 届 选 举 工 作, 但 居 委 会 始 终 置 若 罔 闻, 既 不 参 与, 也 不 给 任 何 回 复, 还 怂 恿 部 分 持 不 同 意 见 业 主 对 换 本 案 例 根 据 笔 者 的 实 地 调 查 材 料 以 及 相 关 的 新 闻 报 道 和 MLY 业 委 会 论 坛 整 理 而 成 6

17 届 选 举 进 行 干 扰 破 坏 待 新 一 届 业 委 会 选 举 出 来 后, 又 拒 绝 为 其 提 供 盖 章 确 认 手 续, 从 而 使 得 新 选 出 来 的 第 二 届 业 委 会 无 法 在 市 建 委 小 区 办 完 成 备 案 虽 然 没 有 完 成 备 案, 但 第 二 届 业 委 会 并 没 有 因 此 而 停 止 开 展 正 常 工 作 他 们 成 立 之 后 所 进 行 的 第 一 项 工 作 就 是, 执 行 和 完 成 2006 年 5 月 3 日 由 第 一 届 业 委 会 召 集 并 最 后 通 过 用 招 投 标 方 式 选 聘 新 物 业 公 司 的 业 主 大 会 决 议 临 近 招 投 标 产 生 新 聘 物 业 公 司 的 最 后 阶 段,LGY 地 区 办 事 处 和 SDZY 社 区 居 委 会 联 合 与 业 委 会 展 开 了 对 谈, 表 示 现 业 委 会 没 备 案 不 合 法, 不 予 承 认, 并 在 小 区 散 发 积 极 参 加 SDZY 社 区 业 委 会 换 届 工 作 致 SDZY 社 区 业 主 ( 居 民 ) 的 一 封 信, 宣 称 2007 年 月 3 日, 第 一 届 SDZY 小 区 业 主 委 员 会 任 期 届 满, 新 一 届 业 主 委 员 会 尚 未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完 成 换 届 工 作, LGY 地 区 办 事 处 在 CY 区 房 管 局 的 业 务 指 导 下, 将 于 2007 年 7 月 6 日 启 动 小 区 业 主 大 会 的 筹 备 工 作, 由 小 区 业 主 按 照 法 规 规 定 选 出 业 委 会, 完 成 换 届 工 作 在 新 一 届 业 委 会 产 生 之 前, 小 区 业 委 会 印 章 停 止 使 用, 并 要 求 全 社 区 业 主 行 动 起 来 积 极 参 加 SDZY 社 区 业 委 会 换 届 工 作 随 后, 在 7 月 2 日,LGY 地 区 办 事 处 在 社 区 内 张 贴 了 B 市 建 委 (666 号 文 ) 关 于 CY 区 SDZY 小 区 业 主 委 员 会 换 届 及 印 章 问 题 的 批 复, 批 复 内 容 为 由 LGY 街 道 办 事 处 组 织 召 开 业 主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业 主 委 员 会 ; 原 业 委 会 将 档 案 资 料 印 章 及 其 他 财 物 交 由 社 区 居 委 会 保 管, 待 新 一 届 业 委 会 产 生 后, 由 居 委 会 转 交 业 委 会 同 时,LGY 地 区 办 事 处 张 贴 了 组 织 业 委 会 换 届 选 举 筹 备 组 的 通 告, 于 9 月 6 日 开 始 正 式 组 织 再 次 换 届 选 举, 并 最 终 以 高 于 有 效 票 数 票 的 结 果 宣 布 成 立 了 新 的 业 委 会 与 此 同 时, 先 前 选 举 出 来 的 第 二 届 业 委 会 通 过 邀 请 相 关 方 面 小 区 专 家 学 者 和 律 师 组 织 召 开 了 相 关 部 门 是 否 有 权 另 选 业 委 会 的 研 讨 会, 针 对 B 市 建 委 666 号 文 的 非 法 行 为 进 行 了 深 入 研 讨, 并 最 终 将 B 市 建 委 告 上 法 庭 2008 年 4 月 7 日,SDZY 业 委 会 诉 B 市 建 委 违 法 行 政 案 在 XW 区 法 院 宣 判 法 院 驳 回 了 业 委 会 诉 讼 请 求, 并 指 出 B 市 建 委 666 号 属 于 行 政 指 导 意 见, 不 具 有 行 政 羁 束 力 虽 然 诉 讼 请 求 被 驳 回, 但 业 界 普 遍 认 为 原 告 具 有 胜 诉 意 义 : 一 方 面, 法 院 没 有 否 认 业 委 会 的 主 体 资 格, 实 际 上 等 于 默 认 了 业 委 会 可 以 作 为 行 政 诉 目 前, 在 立 法 上, 无 论 是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还 是 新 近 颁 布 的 物 权 法, 都 没 有 对 业 委 会 的 法 律 主 体 资 格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 但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不 同 的 法 院 对 其 诉 讼 主 体 资 格 给 予 了 不 同 程 度 的 默 认 7

18 讼 主 体 ; 另 一 方 面, 说 建 委 666 号 文 只 是 一 个 指 导 性 意 见 且 不 具 行 政 羁 束 力, 就 意 味 着 它 就 不 再 可 以 作 为 居 委 会 干 涉 小 区 事 务 的 根 据 了, 这 对 以 后 的 小 区 维 权 有 利 目 前, 该 小 区 两 业 委 会 仍 处 于 并 存 状 态 由 这 两 个 案 例 可 以 看 出, 小 区 的 公 共 利 益 和 公 共 事 务, 惟 有 通 过 业 主 委 员 会 这 一 法 定 组 织 来 进 行 主 张 和 维 护 MLY 业 委 会 通 过 民 事 诉 讼 成 功 地 拧 干 了 湿 漉 漉 的 物 业 费, 极 大 地 鼓 舞 了 业 主 的 维 权 士 气 增 强 了 业 主 对 法 律 的 信 心, 并 产 生 了 强 烈 的 社 会 示 范 效 应 一 时 间, 各 小 区 纷 纷 前 往 MLY 交 流 学 习 求 道 取 经,MLY 案 几 乎 成 为 业 主 维 权 的 百 科 全 书 SDZY 业 委 会 则 通 过 行 政 诉 讼 有 效 地 纠 正 了 基 层 地 方 政 府 的 违 法 行 政 行 为, 并 通 过 司 法 审 判 从 法 理 上 再 次 明 确 了 行 政 行 为 的 边 界 和 范 围 ; 通 过 这 种 行 政 诉 讼, 一 方 面, 为 业 主 成 立 业 委 会 免 遭 非 法 行 政 干 预 提 供 了 司 法 维 权 经 验, 另 一 方 面, 也 为 敦 促 和 提 高 基 层 政 府 部 门 依 法 行 政 的 水 平 和 意 识 产 生 了 有 力 的 推 动 效 应 两 个 案 例 成 功 胜 诉 的 实 践 也 表 明, 司 法 诉 讼 决 不 仅 仅 是 法 庭 之 内 的 审 判 较 量 和 斗 争, 法 庭 之 外 的 力 量 博 弈 和 较 量 实 际 上 也 是 其 不 可 或 缺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两 者 交 互 并 存 相 互 支 撑, 并 共 同 影 响 和 决 定 了 司 法 诉 讼 的 成 败 其 中, 公 共 媒 体 的 舆 论 监 督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通 过 对 这 两 个 案 件 的 全 程 跟 踪 报 道, 使 得 案 件 和 事 态 的 进 展 始 终 处 于 公 开 透 明 状 态, 从 而 更 加 增 强 了 其 公 共 性 和 社 会 性 值 得 指 出 的 是, 我 们 这 里 选 取 的 两 个 案 例 都 是 诉 讼 获 胜 的 案 例, 而 实 际 中 绝 大 多 数 小 区 的 诉 讼 皆 以 失 败 告 终, 真 可 谓 是 屡 诉 屡 败 屡 败 屡 诉 之 所 以 选 择 这 两 个 成 功 案 例, 不 仅 其 稀 少, 更 在 于 它 们 能 够 从 正 面 更 好 地 显 示 出 当 前 业 主 司 法 诉 讼 维 权 的 实 践 状 态 和 特 征 由 于 我 国 法 律 实 行 的 不 是 判 例 法, 这 就 使 得 MLY 案 和 SDZY 案 的 胜 诉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仍 只 具 有 个 案 意 义, 就 是 说, 它 们 不 具 有 在 司 法 审 判 实 践 中 的 普 遍 适 用 效 力 但 尽 管 如 此, 它 们 所 诉 讼 的 物 业 费 虚 高 问 题 和 业 主 成 立 业 委 会 遭 受 非 法 行 政 干 预 和 操 纵 问 题 并 不 只 是 某 一 个 个 案 性 问 题, 而 是 各 小 区 普 遍 面 临 的 共 性 问 题 就 此 而 言, 两 案 所 打 的 诉 讼 官 司 实 际 上 都 具 有 通 例 性 质 这 种 具 有 通 例 性 质 的 案 例 的 成 功 诉 讼, 不 仅 极 大 地 触 动 和 激 发 了 整 个 业 主 群 体 的 法 律 意 识 和 权 利 觉 悟, 而 且 直 接 引 发 了 业 主 群 体 对 司 法 正 义 本 案 例 根 据 笔 者 的 实 地 调 查 材 料 以 及 相 关 新 闻 报 导 和 SDZY 业 委 会 论 坛 整 理 而 成 8

19 和 社 会 公 正 的 强 烈 欲 求, 从 而 使 得 司 法 诉 讼 成 为 了 业 主 维 权 抗 争 的 一 种 重 要 方 式 3. 立 法 维 权 业 主 的 立 法 维 权 主 要 指 向 整 个 房 地 产 商 利 益 集 团, 其 基 本 方 式 是 通 过 影 响 和 改 变 立 法 过 程 或 内 容 进 而 主 张 和 维 护 业 主 的 合 法 权 益 从 我 们 的 调 查 来 看, 目 前, 业 主 的 立 法 维 权 主 要 有 四 种 基 本 运 作 形 式 : 研 修 培 训 是 基 础 环 节, 通 过 常 练 基 本 功, 有 助 于 培 育 和 树 立 业 主 群 体 的 法 律 意 识 和 法 制 观 念 ; 民 间 立 法 和 公 民 联 署 作 为 连 动 双 翼 不 仅 有 助 于 推 动 和 促 进 立 法 机 关 公 开 公 正 民 主 立 法, 而 且 也 能 够 促 进 法 律 本 身 的 发 展 和 完 善 ; 竞 选 人 大 代 表 则 开 始 嵌 入 到 体 制 内 部, 其 方 式 更 直 接, 但 其 实 现 难 度 则 更 大, 其 效 果 也 须 日 益 积 聚 下 面, 我 们 结 合 具 体 的 经 验 材 料 来 分 析 这 四 种 立 法 维 权 运 作 形 式 的 实 际 效 果 () 研 修 培 训 研 修 培 训 是 立 法 维 权 的 一 项 基 础 性 工 程, 一 般 以 研 讨 会 培 训 班 公 共 论 坛 为 载 体, 针 对 当 下 与 业 主 切 身 利 益 密 切 相 关 的 诸 种 问 题 和 议 题, 通 过 邀 请 业 主 律 师 专 家 学 者 媒 体 等 各 方 共 同 参 与 交 流 和 讨 论, 以 达 到 加 深 了 解 提 高 认 识 分 享 经 验 共 商 对 策 的 目 的, 其 核 心 在 于 对 业 主 进 行 普 法 授 经 和 启 蒙 这 里 较 具 代 表 性 的 是 B 市 业 主 委 员 会 协 会 申 办 委 员 会 ( 简 称 业 申 委 ) 所 举 办 和 开 展 的 一 系 列 公 益 性 研 修 和 培 训 活 动 :a 举 办 业 主 自 治 研 修 班 : 为 帮 助 业 主 朋 友 们 深 入 学 习 业 主 大 会 业 主 委 员 会 专 业 知 识, 掌 握 业 主 自 治 的 基 础 知 识, 提 高 业 主 委 员 会 自 治 管 理 能 力, 规 范 业 主 委 员 会 运 作, 培 育 社 区 人 才,B 市 业 申 委 于 2009 年 3 月 与 中 国 选 举 与 治 理 网 联 合 启 动 和 举 办 了 这 个 研 修 培 训 项 目, 并 受 到 了 广 大 业 主 的 热 烈 欢 迎 和 好 评 目 前 该 班 已 经 举 办 了 七 讲, 据 参 加 该 班 的 HD 区 WBH 小 区 业 委 会 主 任 W 先 生 说 : 关 于 如 何 成 立 业 委 会 招 投 标 选 聘 物 业 划 转 大 修 基 金 的 法 律 知 识 我 都 是 在 这 里 学 到 的, 十 分 受 用 最 近, 我 们 小 区 就 成 功 更 换 了 前 期 物 业, 选 聘 了 自 己 的 新 物 业 公 司 b 举 办 基 层 群 众 自 治 培 训 班 : 为 响 应 国 家 民 政 部 积 极 推 进 居 委 会 直 选 的 号 召, 尤 其 是 配 合 B 市 新 一 届 社 区 居 委 会 换 届 选 举, 业 申 委 于 2009 年 3 月 份 通 过 培 训 班 形 式 向 广 大 业 主 讲 解 居 委 会 选 举 法 律 知 识 居 委 会 选 举 过 程 和 关 键 要 点 以 及 关 于 成 立 居 民 选 举 委 员 会 和 推 进 直 接 选 举 或 户 代 表 选 举 的 经 验 和 技 巧 等, 以 增 强 和 提 高 业 主 群 体 对 基 层 群 众 自 治 的 参 与 度 并 更 好 地 服 务 于 业 主 自 治 事 业 据 培 训 班 负 责 人 R 先 9

20 生 介 绍, 通 过 这 次 培 训,B 市 二 十 多 个 小 区 业 主 积 极 参 与 到 居 委 会 的 换 届 选 举 中, 严 格 按 照 居 委 会 组 织 法 和 居 委 会 选 举 规 程 进 行 换 届, 并 且 CP 区 PLGY 小 区 的 业 主 成 功 竞 选 上 居 委 会 主 任, 而 让 街 道 推 荐 的 人 落 选 B 市 建 委 部 门 的 一 位 官 员 的 谈 话 则 更 加 鲜 明 地 表 明 了 这 次 培 训 所 带 来 的 实 际 效 果 : 现 在 的 业 主 开 始 知 道 了, 要 成 立 业 委 会 维 权 得 先 占 领 居 委 会, 以 前 业 主 是 不 会 主 动 参 加 的 ; 今 年 ( 居 委 会 ) 换 届 的 时 候, 好 些 个 小 区 的 业 主 不 仅 主 动 参 与 进 来, 而 且 还 就 跟 你 较 真 扣 法 律, 所 以 市 里 普 遍 感 觉 今 年 的 换 届 比 较 难, 压 力 也 比 较 大, 至 今 还 有 一 个 小 区 因 有 些 业 主 跟 你 死 掐, 居 委 会 主 任 到 现 在 都 还 没 有 选 出 来 由 此 可 见, 通 过 这 些 研 修 和 培 训 活 动 不 仅 从 理 论 和 思 想 层 面 对 业 主 群 体 进 行 了 专 业 系 统 的 教 育, 提 高 了 他 们 的 权 利 意 识 和 法 制 观 念, 而 且 直 接 有 效 地 推 动 了 他 们 进 行 业 主 自 治 和 维 权 斗 争 的 现 实 实 践 (2) 民 间 立 法 民 间 立 法 是 立 法 维 权 的 阵 地 战 形 态, 一 般 以 公 民 立 法 建 议 的 形 式, 针 对 涉 及 业 主 重 大 利 益 的 法 律 法 规 文 件, 通 过 组 织 业 内 专 业 人 士 共 同 起 草 和 拟 定, 并 向 社 会 公 开 公 布, 寻 求 让 有 利 于 维 护 和 保 障 业 主 权 益 的 立 法 建 议 获 得 相 关 部 门 的 采 纳 和 接 受 这 里 较 具 代 表 性 的 是 2006 年 0 月 由 G 市 业 主 委 员 会 联 谊 会 筹 备 委 员 会 ( 简 称 业 联 委 ) 负 责 组 织 共 同 起 草 的 GD 省 业 主 自 治 条 例 ( 业 主 建 议 稿 )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住 宅 区 业 主 自 治 法 ( 公 民 建 议 稿 )( 详 见 周 玉 忠 等,2007: ) 前 者 以 实 现 业 主 自 治 保 障 业 主 公 共 物 权 为 主 线, 重 申 了 业 主 是 小 区 主 人, 小 区 必 须 自 治 这 一 主 张, 展 现 了 业 主 自 治 的 前 景, 并 针 对 当 前 存 在 的 突 出 问 题 做 出 了 较 为 完 善 的 规 定, 该 建 议 稿 本 身 是 GD 全 省 各 地 业 主 意 见 的 汇 总, 并 且 是 专 门 针 对 当 时 正 在 修 订 的 GD 省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而 提 出 的 切 实 立 法 建 议, 最 后 以 G 市 20 个 业 主 委 员 会 联 名 形 式 将 其 寄 送 GD 省 人 大 法 制 委 员 会 后 者 是 在 前 者 基 础 上 的 完 善, 主 要 是 针 对 当 前 包 括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和 物 权 法 在 内 的 涉 及 业 主 自 治 的 立 法 原 则 性 强 操 作 性 差 的 问 题, 以 及 各 地 出 台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互 不 统 一 的 现 状, 认 为 这 些 问 题 严 重 制 约 了 业 主 自 治 工 作 的 整 体 推 进, 故 而 根 据 立 法 法 关 于 基 层 群 众 自 治 制 度 应 当 制 定 法 律 的 规 定, 自 己 起 草 和 拟 定 了 这 部 自 治 法, 希 望 引 起 立 法 机 关 对 此 问 题 的 重 视 为 此, GD 关 于 阵 地 战 和 运 动 战, 详 见 葛 兰 西,

21 省 人 大 就 此 专 门 通 知 20 家 楼 盘 业 委 会 的 代 表, 对 业 主 们 积 极 参 政 议 政 的 热 情 表 示 赞 赏, 并 召 开 了 业 主 座 谈 会 ; 省 人 大 负 责 人 还 表 示, 将 认 真 研 究, 考 虑 是 将 业 主 提 交 的 GD 省 业 主 自 治 条 例 作 为 一 个 单 项 的 法 规 来 立 法, 还 是 将 业 委 会 提 出 的 建 议 内 容 和 相 关 精 神 融 入 到 正 在 审 议 的 广 东 省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 修 订 草 案 ) 中 ( 详 见 田 霜 月,2006) (3) 公 民 联 署 公 民 联 署 是 立 法 维 权 的 运 动 战 形 态, 一 般 以 公 民 上 书 的 形 式, 针 对 涉 及 业 主 根 本 利 益 的 重 大 问 题, 通 过 民 众 动 员 媒 体 造 势 有 序 参 与 理 性 表 达 的 方 式, 将 能 够 维 护 和 保 障 业 主 正 当 权 益 的 诉 求 意 见 和 建 议 合 法 地 反 映 到 相 关 部 门 以 寻 求 获 得 采 纳 和 接 受 就 业 主 维 权 而 言, 较 具 代 表 性 的 公 民 联 署 就 是 2007 年 -3 月 由 B 市 业 申 委 发 起 和 组 织 社 会 各 界 广 泛 参 与 和 支 持 的 要 求 物 权 法 第 六 章 保 护 业 主 合 法 权 益 的 公 民 联 署 行 动 2007 年 月 2 日,B 市 业 申 委 向 社 会 公 布 了 要 求 完 善 物 权 法 第 六 章, 更 好 地 保 护 业 主 权 益, 修 改 建 筑 物 区 分 所 有 权 部 分 条 款 的 公 开 信, 并 呼 吁 广 大 业 主 和 公 民 联 署 签 名 2 月 日,B 市 业 申 委 举 办 了 要 求 物 权 法 保 护 业 主 权 益, 业 主 联 署 行 动 新 闻 发 布 会, 公 民 联 署 网 站 同 时 开 通 其 后, 各 地 业 主 纷 纷 响 应, 北 京 广 州 深 圳 汕 头 佛 山 山 东 浙 江 上 海 天 津 湖 北 湖 南 辽 宁 安 徽 河 北 广 西 海 南 福 建 等 省 市 许 多 业 主 在 网 上 签 名 截 至 3 月 8 日, 据 不 完 全 统 计, 参 加 本 次 公 开 信 联 署 行 动 的 公 民 达 8202 人 同 时,B 市 业 申 委 还 分 几 次 在 春 节 前 人 大 召 开 前 和 人 大 会 议 期 间, 将 公 开 信 及 公 民 联 署 名 册 送 致 党 和 国 家 最 高 领 导 人 以 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部 分 常 委 出 席 十 届 人 大 五 次 会 议 的 各 省 市 代 表 团 团 长, 同 时 也 送 达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全 国 政 协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法 工 委 等 机 构 这 次 公 民 联 署 行 动 的 目 的, 首 先 在 于 要 求 修 改 和 完 善 物 权 法 ( 草 案 ) 第 六 章 部 分 条 款, 以 利 于 保 护 业 主 合 法 权 益 ; 其 次 在 于 普 及 物 权 法 知 识, 提 高 业 主 的 权 利 意 识 ; 同 时, 也 是 响 应 党 和 国 家 的 号 召, 通 过 合 理 合 法 的 方 式 表 达 人 民 群 众 的 意 见, 为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提 出 的 开 门 立 法 民 主 立 法 科 学 立 法 尽 到 我 们 作 为 公 民 的 义 务 为 推 进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建 设 做 出 应 有 的 贡 献 据 B 市 业 申 委 负 责 人 之 一 CB 先 生 介 绍, 这 次 公 民 联 署 所 提 出 的 7 条 修 改 建 议, 正 式 颁 布 后 的 物 权 法 部 分 吸 收 和 采 纳 了 其 中 的 2 条 意 见 和 建 议, 只 不 过 在 表 述 和 行 文 方 式 上 与 原 建 议 有 所 区 详 见 2

22 别 (4) 竞 选 人 大 代 表 竞 选 人 大 代 表 是 立 法 维 权 的 一 项 结 构 性 工 程, 业 主 以 独 立 候 选 人 身 份 自 荐 参 加 人 大 代 表 选 举, 通 过 直 接 进 入 体 制 内 成 为 人 大 代 表, 以 提 议 案 和 参 与 立 法 和 决 策 形 式 来 主 张 和 维 护 业 主 群 体 的 合 法 权 益 按 照 我 国 现 行 选 举 体 制, 人 大 代 表 选 举 是 建 立 在 不 鼓 励 竞 争 强 调 协 商 和 酝 酿 基 础 之 上 的, 即 所 谓 确 认 型 选 举 或 安 排 型 选 举 随 着 中 国 社 会 从 单 位 制 向 社 区 制 的 转 型, 先 前 建 立 在 单 位 人 基 础 上 的 单 位 选 民 必 将 向 社 区 人 基 础 上 的 社 区 选 民 转 化, 进 而 催 化 和 推 动 竞 争 型 选 举 的 逐 步 成 形 和 发 展 作 为 社 区 选 民 的 代 表, 业 主 作 为 独 立 候 选 人 参 加 人 大 代 表 选 举 不 仅 能 够 从 社 区 获 取 和 凝 聚 广 泛 而 坚 实 的 选 民 支 持, 并 且 当 选 后 能 够 更 有 效 地 代 表 和 反 映 业 主 群 体 的 真 实 意 见 和 要 求 这 其 间 涌 现 出 一 批 较 具 代 表 性 的 案 例, 如 B 市 CYY 业 委 会 主 任 SKX HLG 小 区 的 NHL SZ 市 JZ 大 厦 业 委 会 主 任 ZJJ 等, 他 们 通 过 网 站 BBS 发 帖, 在 小 区 演 讲, 张 贴 竞 选 海 报, 成 立 助 选 团, 扯 横 幅 身 披 绶 带, 出 动 宣 传 车 沿 街 拜 票 等 方 式 积 极 竞 选 人 大 代 表, 而 且 NHL 最 终 成 功 当 选 经 过 在 小 区 内 外 的 这 些 竞 选 活 动, 他 们 实 现 了 从 草 根 基 层 到 公 共 人 物 的 转 型, 成 为 社 区 公 民 领 袖, 或 者 平 民 政 治 家 ( 陈 幽 泓,2007) 由 此, 这 种 通 过 竞 选 人 大 代 表 进 行 业 主 维 权 的 方 式 不 仅 有 别 于 传 统 的 上 访 和 诉 讼, 而 且 开 创 了 一 种 新 的 维 权 模 式 即 选 举 维 权 一 定 程 度 上, 这 种 新 型 模 式 代 表 了 业 主 立 法 维 权 的 成 熟 形 态, 并 构 成 了 业 主 作 为 普 通 公 民 自 主 参 政 的 重 要 形 式 ( 五 ) 归 纳 与 比 较 : 一 个 初 步 的 类 型 学 根 据 以 上 对 业 主 维 权 的 基 本 形 式 和 抗 争 目 标 抗 争 身 份 抗 争 方 式 的 类 型 划 分, 我 们 在 此 提 供 一 个 初 步 的 类 型 学 ( 见 下 表 ) 一 定 意 义 上, 这 个 类 型 学 不 仅 可 以 用 于 分 析 某 一 个 城 市 的 业 主 维 权 状 况, 而 且 也 为 不 同 城 市 的 业 主 维 权 比 较 研 究 提 供 了 可 能 的 分 析 平 台 下 面, 根 据 我 们 的 调 查 经 验 对 此 表 作 一 具 体 分 析, 并 给 出 一 些 初 步 的 描 述 和 判 断 不 过, 从 目 前 来 看, 这 种 选 举 维 权 要 想 取 得 较 大 成 效 却 甚 为 艰 难 根 据 近 期 南 风 窗 一 篇 题 为 独 立 人 大 代 表 十 年 沉 浮 文 章 的 记 者 采 访 可 以 看 出, 这 种 体 制 内 的 选 举 维 权 常 常 很 无 力, 也 很 无 奈 ; 而 我 们 前 文 所 提 到 的 昔 日 成 功 当 选 人 大 代 表 的 NHL 业 主 很 早 就 放 弃 退 出 了 看 来 这 条 路 仍 很 漫 长 22

23 城 市 业 主 维 权 : 一 个 初 步 的 类 型 学 抗 争 类 型 抗 争 方 式 抗 争 目 标 抗 争 身 份 维 权 形 式 上 访 维 权 消 费 权 益 一 般 消 费 者 个 体 维 权 诉 讼 维 权 公 共 权 益 物 业 产 权 人 立 法 维 权 社 会 利 益 普 通 公 民 上 访 维 权 消 费 权 益 一 般 消 费 者 集 体 维 权 诉 讼 维 权 公 共 权 益 物 业 产 权 人 立 法 维 权 社 会 利 益 普 通 公 民 上 访 维 权 消 费 权 益 一 般 消 费 者 联 合 维 权 诉 讼 维 权 公 共 权 益 物 业 产 权 人 立 法 维 权 社 会 利 益 普 通 公 民 注 : 带 的 类 型 表 示 是 该 种 维 权 形 式 下 的 主 导 形 式 首 先, 我 们 对 不 同 类 型 城 市 的 维 权 形 式 和 抗 争 类 型 的 出 现 情 况 作 一 简 要 描 述 从 业 主 维 权 的 基 本 形 式 来 看, 个 体 维 权 和 集 体 维 权 在 一 线 二 线 三 线 城 市 都 有 不 同 程 度 的 体 现, 而 联 合 维 权 目 前 则 主 要 集 中 在 少 数 几 个 一 线 ( 如 B 市 SH 市 T 市 C 市,) 二 线 ( 如 G 市 SZ 市 YN 市 ) 城 市, 这 些 城 市 都 成 立 了 跨 社 区 的 业 主 联 合 组 织 从 业 主 的 抗 争 方 式 来 看, 上 访 维 权 和 诉 讼 维 权 在 一 线 二 线 三 线 城 市 也 都 有 不 同 程 度 的 体 现, 而 立 法 维 权 这 种 抗 争 形 式 从 目 前 我 们 的 调 查 来 看, 主 要 出 现 在 一 线 城 市 中 的 B 市 和 G 市 ; 从 业 主 的 抗 争 目 标 来 看, 对 消 费 权 益 的 诉 求 在 一 线 二 线 三 线 城 市 都 有 不 同 程 度 的 体 现, 这 从 每 年 的 房 产 物 业 领 域 的 消 费 投 诉 可 以 看 出, 而 对 公 共 权 益 和 社 会 利 益 的 诉 求 则 主 要 集 中 在 一 线 二 线 城 市 ; 从 业 主 的 抗 争 身 份 来 看, 以 消 费 者 的 身 份 来 展 开 维 权 行 动 在 一 线 二 线 三 线 城 市 都 有 不 同 程 度 的 体 现, 而 以 物 业 产 权 人 和 普 通 公 民 的 身 份 来 展 开 维 权 行 动 则 在 一 线 和 二 线 城 市 表 现 得 比 较 明 显 本 文 所 谓 的 一 线 城 市 指 直 辖 市 ; 二 线 城 市 指 省 会 城 市 和 经 济 特 区 ; 三 线 城 市 指 省 会 以 下 的 中 等 城 市 23

24 现 在, 我 们 再 重 点 介 绍 一 下 抗 争 类 型 ( 方 式 目 标 和 身 份 ) 在 每 种 维 护 形 式 上 的 表 现 情 况 对 个 体 维 权 形 式 而 言, 上 访 维 权 诉 讼 维 权 立 法 维 权 都 出 现 过, 上 访 维 权 和 诉 讼 维 权 的 情 况 从 每 年 的 业 主 个 体 的 上 访 和 诉 讼 案 件 可 以 明 显 看 出, 而 作 为 立 法 维 权 基 本 形 式 之 一 的 竞 选 人 大 代 表 则 在 2003 年 前 后 的 SZ 市 和 B 市 表 现 得 比 较 突 出 ( 详 见 唐 娟 邹 树 彬,2003; 邹 树 彬,2004), 如 前 文 所 提 到 的 SZ 市 Z 先 生 B 市 N 先 生 等 都 以 业 主 的 身 份 成 功 竞 选 上 区 县 人 大 代 表, 并 以 提 议 案 的 形 式 代 表 业 主 维 权 ; 对 集 体 维 权 形 式 而 言, 上 访 维 权 和 诉 讼 维 权 从 每 年 的 业 主 委 员 会 上 访 和 诉 讼 案 件 也 可 以 明 显 看 出, 不 过, 立 法 维 权 目 前 在 我 们 的 调 查 中 尚 未 发 现 有 经 验 案 例 ; 对 于 联 合 维 权 形 式 而 言, 上 访 维 权 和 立 法 维 权 表 现 得 较 为 明 显, 如 B 市 业 申 委 和 G 市 业 联 委 曾 多 次 就 成 立 正 式 的 业 主 委 员 会 协 会 向 各 自 所 属 地 区 的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信 访 和 走 访, 还 多 次 组 织 和 举 办 各 种 公 民 联 署 和 民 间 立 法 活 动 总 体 而 言, 个 体 维 权 以 上 访 维 权 为 主, 集 体 维 权 早 期 以 上 访 维 权 为 主, 近 年 来 则 日 渐 以 诉 讼 维 权 为 主, 而 联 合 维 权 则 以 立 法 维 权 为 主 与 之 相 应, 在 个 体 维 权 中, 业 主 多 会 以 一 般 消 费 者 的 名 义 出 现, 并 以 私 人 消 费 权 益 诉 求 为 主 ; 在 集 体 维 权 中, 业 主 通 常 会 以 物 业 产 权 人 作 为 主 要 的 抗 争 身 份, 并 以 小 区 的 公 共 利 益 诉 求 为 主 ; 在 联 合 维 权 中, 业 主 则 更 多 地 会 以 普 通 公 民 的 身 份 来 展 开 行 动, 并 以 社 会 利 益 诉 求 为 主 一 定 意 义 上, 业 主 群 体 所 进 行 的 上 访 维 权 诉 讼 维 权 和 立 法 维 权 实 质 上 代 表 了 中 国 社 会 体 制 下 民 众 维 权 抗 争 的 三 种 基 本 形 态, 并 构 成 了 中 国 社 会 体 制 下 三 种 制 度 化 的 维 权 渠 道 这 三 种 抗 争 方 式 和 制 度 化 渠 道 的 背 后 都 蕴 含 着 深 刻 的 政 治 文 化 逻 辑 上 访 维 权 主 要 针 对 房 地 产 开 发 商, 这 里 利 益 之 间 的 冲 突 实 际 上 属 于 私 权 范 畴, 本 应 该 可 以 通 过 基 于 市 场 契 约 的 协 商 和 谈 判 来 调 解, 但 现 实 中 这 些 正 常 的 市 场 手 段 却 很 难 奏 效 虽 然 业 主 与 开 发 商 之 间 是 一 种 平 等 的 市 场 契 约 关 系, 但 开 发 商 的 强 势 垄 断 地 位 常 使 单 个 业 主 几 乎 没 有 可 能 与 其 平 等 对 话 于 是, 业 主 转 而 诉 诸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上 访, 试 图 通 过 政 府 力 量 来 介 入 干 预 协 调 和 纠 正 开 发 商 的 不 正 当 市 场 行 为, 甚 至 是 违 法 行 为 但 在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针 对 这 种 民 事 纠 纷, 政 府 所 能 扮 演 的 也 只 能 是 仲 裁 者 和 协 调 者 的 角 色 ; 况 且, 由 于 地 方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大 多 与 开 发 商 之 间 存 在 广 泛 的 利 益 连 带 关 系, 这 就 使 政 府 本 身 不 可 能 轻 易 破 坏 和 减 损 彼 此 之 间 的 利 益 链 条 因 此, 尽 管 业 主 们 常 24

25 常 会 满 腹 苦 楚 地 自 称 弱 势 群 体, 并 不 断 举 报 和 揭 露 开 发 商 是 多 么 的 黑 心 和 无 法 无 天, 但 他 们 所 能 赢 得 的 政 府 理 解 和 支 持 却 常 常 是 有 限 的, 所 能 博 取 的 社 会 道 义 同 情 也 常 常 十 分 微 弱 毕 竟, 业 主 作 为 购 置 了 家 业 的 有 产 者, 其 作 为 武 器 的 弱 者 身 份 ( 详 见 董 海 军,2008) 并 不 能 发 挥 多 大 效 用 凭 借 这 种 弱 者 身 份 所 进 行 的 诉 苦 式 上 访, 实 际 上 体 现 的 仍 是 民 众 对 政 府 所 持 有 的 一 种 拟 父 母 官 的 国 家 观 念 诉 讼 维 权 主 要 针 对 的 是 物 业 公 司, 但 通 常 也 会 牵 涉 到 与 其 存 在 利 益 连 带 的 地 方 政 府 部 门 这 里 面 的 利 益 冲 突, 既 有 业 主 与 物 业 公 司 之 间 的 私 权 冲 突, 也 有 业 主 与 基 层 地 方 政 府 之 间 的 私 权 和 公 权 的 冲 突 由 于 主 要 维 护 的 是 小 区 的 公 共 权 益 和 公 共 事 务 问 题, 业 主 委 员 会 就 成 为 了 一 个 重 要 的 维 权 平 台 业 主 经 由 业 主 大 会 授 权 业 委 会, 一 方 面 起 诉 物 业 公 司, 另 一 方 面 也 经 常 同 时 起 诉 基 层 地 方 政 府 这 种 双 重 起 诉 现 象 的 出 现 也 与 住 房 私 有 化 后 物 业 管 理 领 域 的 运 作 本 质 紧 密 相 关 正 如 有 论 者 精 辟 指 出 的, 房 改 后 的 物 业 管 理 领 域 既 不 是 一 种 行 政 运 作, 也 不 是 单 纯 的 市 场 / 法 律 运 作, 而 是 一 种 复 合 式 的 政 治 经 济 运 作 ( 张 磊,2005) 也 就 是 说, 物 业 管 理 不 仅 涉 及 到 市 场 / 法 律 的 问 题, 还 涉 及 到 行 政 和 利 益 集 团 的 问 题 也 正 因 此, 诉 讼 维 权 的 实 践 和 训 练, 不 仅 培 养 和 加 强 了 业 主 对 于 法 律 的 认 同 和 信 仰, 而 且 也 在 逐 渐 影 响 和 改 变 业 主 对 国 家 的 认 知 观 念 国 家 不 再 是 纯 粹 的 父 母 官 青 天 大 老 爷, 而 是 人 民 的 公 仆 权 力 的 代 理 人 在 这 里, 法 律 ( 诉 讼 ) 对 抗 争 双 方 的 约 束 和 制 约 作 用 是 等 效 的, 任 何 一 方 都 可 以 将 法 律 作 为 为 自 己 辩 护 并 规 范 对 方 行 为 的 工 具 和 手 段 由 此, 通 过 诉 讼 进 行 的 维 权, 不 仅 仅 是 要 维 护 和 保 障 业 主 的 合 法 权 益, 而 且 也 在 于 监 督 敦 促 和 促 进 市 场 法 人 要 依 法 经 营 政 府 部 门 要 依 法 行 政 这 里 所 体 现 出 的 是 现 代 法 律 意 义 上 平 等 的 权 利 主 体 关 系 立 法 维 权 主 要 针 对 的 是 法 律 制 度 本 身 的 不 完 善 和 不 健 全, 并 致 力 于 参 与 影 响 改 变 立 法 过 程 或 内 容 促 使 好 法 的 产 生 这 种 抗 争 形 式 的 出 现 实 质 上 意 味 着, 伴 随 着 我 国 法 制 化 进 程 的 不 断 发 展, 法 律 制 定 过 程 本 身 日 益 成 为 一 个 可 以 讨 价 还 价 的 争 议 性 领 域, 成 为 各 种 利 益 群 体 角 力 其 间 的 社 会 斗 争 场 域 在 我 们 归 纳 的 立 法 维 权 的 四 种 运 作 形 式 中, 研 修 培 训 民 间 立 法 公 民 联 署 代 表 了 一 种 体 制 外 部 的 运 这 种 争 议 性 空 间 之 所 以 能 够 产 生, 一 方 面, 与 国 家 权 力 结 构 内 部 的 分 裂 性 特 征 紧 密 相 连 ; 另 一 方 面, 也 与 不 同 层 级 和 类 别 的 法 律 之 间 存 在 着 较 多 抵 触 和 矛 盾 紧 密 相 关 权 力 者 和 抗 争 者 共 同 建 构 了 这 样 一 个 持 续 的 场 域 25

26 作, 而 选 举 则 代 表 了 一 种 体 制 内 部 的 运 作 通 过 这 些 运 作 实 践, 业 主 们 不 仅 能 够 直 面 具 有 分 利 性 质 的 整 个 房 地 产 商 利 益 集 团, 与 其 在 合 法 影 响 法 律 法 规 的 制 定 和 修 改 上 展 开 充 分 的 竞 争 和 较 量, 而 且 还 能 够 有 效 地 实 现 与 相 关 立 法 部 门 进 行 常 规 性 的 对 话 和 沟 通 他 们 不 再 是 完 全 被 动 地 接 受 既 定 的 法 律 规 则, 而 是 积 极 参 与 到 对 规 则 的 制 定 和 建 构 中 去 由 此, 作 为 一 种 规 则 的 法 律, 就 不 仅 仅 是 简 单 地 被 遵 守, 而 是 在 抗 争 实 践 的 过 程 中 不 断 生 成 在 实 际 调 查 中, 我 们 可 以 看 到, 法 律 几 乎 成 为 业 主 们 的 抗 争 实 践 中 不 可 或 缺 的 有 机 组 成 部 分 业 主 们 不 仅 要 经 常 学 习 和 研 究 法 律, 而 且 常 常 还 要 承 担 起 普 法 的 重 任 他 们 赋 予 自 身 的 行 动 以 崇 高 的 历 史 使 命, 并 以 国 家 主 人 翁 的 姿 态 积 极 投 入 到 日 常 化 的 抗 争 实 践 中 ; 他 们 希 望 通 过 好 法 的 产 生, 不 仅 能 够 切 实 维 护 业 主 群 体 的 社 会 利 益, 而 且 能 够 有 效 地 规 范 国 家 权 力 的 运 行 这 里 所 体 现 出 的 是 具 有 政 治 权 利 意 识 的 现 代 公 民 的 制 度 实 践 由 以 上 分 析 可 见, 业 主 在 维 权 抗 争 过 程 中 虽 然 表 面 上 针 对 的 是 房 地 产 开 发 商 和 物 业 公 司, 但 都 不 可 避 免 地 会 牵 连 到 与 其 存 在 着 千 丝 万 缕 关 系 的 基 层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这 就 造 成 业 主 维 权 所 要 面 对 的 不 仅 是 市 场 权 力, 而 且 还 有 国 家 权 力 在 与 开 发 商 和 物 业 公 司 的 维 权 抗 争 中, 业 主 群 体 逐 渐 形 成 和 确 立 了 自 身 作 为 中 产 阶 级 的 身 份 定 位, 在 利 益 受 损 害 的 过 程 中 形 成 了 强 烈 的 不 公 平 感 和 不 公 正 感 的 共 同 集 体 体 验, 从 而 激 发 和 催 生 了 他 们 对 于 人 格 尊 严 和 正 义 的 维 护 和 捍 卫, 并 进 而 形 塑 了 他 们 作 为 一 个 群 体 的 阶 级 意 识 和 认 同 而 在 与 基 层 地 方 政 府 的 维 权 抗 争 中, 业 主 群 体 不 仅 通 过 法 律 ( 上 访 诉 讼 ) 进 一 步 界 定 和 明 确 了 政 府 的 行 为 边 界 和 权 力 范 围, 而 且, 也 借 助 法 律 ( 诉 讼 和 立 法 ) 重 建 了 业 主 作 为 公 民 与 国 家 权 力 之 间 的 法 律 契 约 关 系 这 标 志 着 业 主 在 行 为 方 式 和 思 想 意 识 上 从 传 统 的 臣 民 向 现 代 意 义 上 的 公 民 的 转 化 在 这 个 意 义 上, 当 代 中 国 城 市 业 主 维 权 抗 争 在 最 根 本 的 意 义 上 可 以 认 为 是 业 主 借 助 法 律 将 自 己 变 成 公 民 并 形 成 自 己 的 阶 级 的 过 程 这 里 所 谓 的 公 民 主 要 是 指 生 产 并 拥 有 公 民 权 的 居 民, 即 resident with citizenship, 详 见 Marshall,949; Somers,993; 沈 原,2007b 26

27 四 结 论 与 讨 论 本 文 从 法 权 抗 争 的 视 角 对 当 代 中 国 城 市 业 主 维 权 的 基 本 形 式 和 抗 争 的 类 型 目 标 身 份 进 行 了 探 讨 和 分 析, 并 初 步 建 立 了 一 个 关 于 城 市 业 主 维 权 的 描 述 类 型 学 一 定 意 义 上, 本 文 所 提 出 的 抗 争 类 型 学 ( 上 访 维 权 诉 讼 维 权 立 法 维 权 ) 也 为 农 民 维 权 工 人 维 权 和 业 主 维 权 的 比 较 研 究 提 供 了 一 个 可 能 的 分 析 模 型 从 当 前 的 维 权 实 践 来 看, 上 访 和 诉 讼 作 为 两 种 基 本 的 抗 争 方 式 在 农 民 维 权 工 人 维 权 和 业 主 维 权 中 都 获 得 了 不 同 程 度 的 体 现, 而 立 法 维 权 作 为 一 种 更 具 超 越 性 的 抗 争 方 式 从 目 前 来 看 则 只 是 在 业 主 维 权 中 获 得 了 重 要 体 现 这 种 新 型 抗 争 方 式 的 产 生, 不 仅 与 业 主 群 体 的 社 会 结 构 特 征 紧 密 相 连, 而 且 与 业 主 群 体 所 身 处 的 制 度 组 织 环 境 密 不 可 分 大 致 而 言, 我 们 认 为 至 少 有 四 个 方 面 的 重 要 因 素 为 业 主 的 立 法 维 权 的 出 现 提 供 了 可 能 其 一, 阶 级 构 成 与 联 盟 相 对 于 农 民 工 人 而 言, 业 主 基 本 上 属 于 典 型 的 中 产 阶 层 他 们 大 多 具 有 较 高 的 文 化 教 育 水 平, 也 是 各 自 行 业 领 域 的 精 英 骨 干 这 种 高 质 的 人 力 资 源 为 学 法 研 法 普 法 护 法 修 法 提 供 了 很 好 的 智 识 基 础 和 保 障 同 时, 与 农 民 工 人 相 比, 业 主 的 内 部 构 成 要 更 为 复 杂 也 更 为 丰 富 业 主 中 不 仅 有 大 学 教 授 专 业 律 师 新 闻 记 者, 也 有 政 府 官 员 商 业 精 英 影 视 明 星, 这 种 构 成 的 丰 富 性 使 得 业 主 在 维 权 中 具 有 非 同 一 般 的 资 源 和 信 息 的 动 员 涉 取 能 力 一 位 业 主 的 话 形 象 地 传 达 了 这 一 点 : 业 主 的 本 事 大 着 呢, 能 通 天 可 见, 业 主 群 体 实 际 上 是 一 个 包 容 各 种 精 英 力 量 且 具 有 广 泛 社 会 动 员 基 础 和 能 量 的 利 益 集 团, 这 种 社 会 构 成 上 的 优 势 是 业 主 能 够 立 法 维 权 的 重 要 基 础 其 二, 精 英 维 系 与 再 生 产 在 中 国 社 会 体 制 下, 维 权 精 英 和 领 袖 的 作 用 显 得 尤 为 重 要 ( 沈 原,2007a; 施 云 卿,2007) 无 论 农 民 维 权 工 人 维 权, 还 是 业 主 维 权, 我 们 都 可 以 看 到, 维 权 精 英 起 着 重 要 的 领 头 羊 作 用 虽 然 在 三 种 维 权 中 都 产 生 了 自 己 的 精 英 分 子, 但 在 精 英 力 量 的 维 系 和 再 生 产 方 面, 农 民 工 人 维 权 与 业 主 维 权 是 有 着 实 质 性 差 异 的 : 农 民 工 人 维 权 中 涌 现 出 的 精 英 领 袖 力 量 基 本 上 处 于 一 种 零 散 和 断 裂 的 状 态, 无 法 实 现 精 英 力 量 的 有 效 整 合 和 再 生 产 ; 而 业 主 维 权 中 涌 现 出 的 精 英 不 仅 实 现 了 有 效 整 合, 而 且 发 展 出 精 英 力 量 再 生 产 的 常 规 化 机 制, 如 B 市 业 申 委 定 期 举 办 的 各 种 研 修 班 培 训 班 研 讨 会 等 换 言 之, 在 业 主 精 英 中 分 化 出 一 批 能 够 自 觉 地 承 担 起 27

28 培 养 和 锻 炼 新 一 代 业 主 骨 干 的 历 史 责 任 和 使 命 的 核 心 力 量, 从 而 保 证 了 精 英 力 量 的 不 断 增 强 和 壮 大 如 在 B 市 业 主 维 权 领 域, 我 们 可 以 清 晰 地 区 分 出 至 少 三 代 业 主 领 袖 和 精 英, 而 且 第 一 代 至 今 仍 活 跃 在 维 权 领 域 的 最 前 沿 这 种 优 质 的 精 英 结 构 是 业 主 进 行 立 法 维 权 的 一 个 重 要 条 件 其 三, 职 业 维 权 力 量 的 产 生 与 农 民 维 权 工 人 维 权 不 同 的 是, 业 主 维 权 呈 现 出 典 型 的 职 业 化 特 征 和 趋 势 具 体 而 言, 主 要 体 现 在 四 个 方 面 :. 业 委 会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的 聘 用 : 由 于 业 主 委 员 会 在 现 阶 段 业 主 维 权 中 发 挥 了 关 键 性 作 用, 越 来 越 多 的 小 区 业 主 委 员 会 开 始 聘 用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这 极 大 地 增 强 和 提 高 了 业 委 会 工 作 的 稳 定 性 连 续 性 和 有 效 性, 从 而 也 为 维 权 运 动 的 开 展 提 供 了 强 有 力 的 组 织 保 障 2. 独 立 的 社 区 工 作 者 的 出 现 : 这 些 人 通 常 是 中 国 最 早 的 一 批 业 主 委 员 会 主 任, 如 B 市 CYY 小 区 的 SKX YF 小 区 的 BY 等, 他 们 不 仅 具 有 丰 富 的 业 委 会 工 作 经 验 和 技 巧, 而 且 长 期 致 力 于 为 业 主 维 权 与 业 主 自 治 建 设 提 供 专 业 性 咨 询 和 服 务, 并 获 得 相 应 报 酬 3. 职 业 维 权 律 师 的 介 入 : 这 些 律 师 看 到 商 品 房 小 区 蕴 含 着 丰 富 的 商 机, 极 力 宣 传 和 推 销 所 谓 的 民 主 是 有 价 格 的 和 经 营 社 区 的 价 值 理 念, 在 帮 助 业 主 成 功 维 权 的 同 时, 他 们 也 获 得 自 己 的 收 益 一 定 意 义 上, 这 种 职 业 维 权 力 量 的 形 成 对 业 主 产 生 具 有 超 越 性 的 立 法 维 权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其 四 制 度 组 织 条 件 虽 然 按 照 现 行 劳 动 法 规 工 人 也 能 够 且 政 府 也 鼓 励 成 立 工 会, 但 由 于 工 会 本 身 的 官 治 化, 工 会 并 不 能 起 到 切 实 维 护 和 捍 卫 工 人 权 益 的 作 用 ; 农 民 则 处 于 更 加 不 利 的 境 地, 民 间 一 直 呼 吁 和 要 求 成 立 的 农 会 至 今 仍 不 能 在 体 制 内 获 得 许 可, 更 多 地 只 能 依 靠 一 些 非 正 式 的 关 系 网 络 而 业 主 群 体 所 面 对 的 处 境 则 极 为 不 同, 至 少 从 法 律 制 度 层 面,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和 物 权 法 的 颁 布 和 实 施 为 业 主 成 立 能 够 真 正 代 表 自 己 利 益 的 民 选 自 治 组 织 ( 业 主 委 员 会 ) 提 供 了 强 有 力 的 法 律 依 据 和 保 障, 并 使 得 业 主 委 员 会 在 现 阶 段 逐 渐 定 型 化 为 业 主 维 权 的 基 本 平 台 和 载 体 同 时, 一 些 业 主 领 袖 和 精 英 以 业 主 委 员 会 为 基 本 单 元 积 极 谋 划 成 立 跨 社 区 的 区 域 性 业 主 联 合 组 织, 从 更 高 层 次 来 搭 建 维 权 平 台, 这 也 为 立 法 维 权 的 进 行 提 供 了 重 要 的 组 织 保 障 应 当 说, 这 种 组 织 条 件 是 业 主 能 够 立 法 维 权 的 关 键 一 点 由 于 研 究 资 料 的 局 限, 以 上 我 们 主 要 是 从 一 种 业 主 的 角 度 探 讨 了 主 要 是 业 委 会 的 专 职 秘 书 和 专 职 财 务 会 计, 这 两 个 职 位 对 业 委 会 日 常 工 作 的 有 效 运 转 十 分 关 键 28

29 立 法 维 权 能 够 产 生 的 可 能 条 件 这 种 新 型 抗 争 方 式 的 背 后 必 然 隐 藏 着 丰 富 的 社 会 隐 秘, 需 要 我 们 进 一 步 去 挖 掘 和 揭 示, 本 文 只 是 一 个 开 始 而 已 参 考 文 献 : 毕 向 阳,2006, 从 草 民 到 公 民 当 代 B 市 都 市 运 动, 清 华 大 学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陈 锋,2003, 国 企 改 制 与 工 人 抗 争,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中 国 研 究 服 务 中 心 陈 映 芳,2006, 行 动 力 与 制 度 限 制 都 市 运 动 中 的 中 产 阶 层, 社 会 学 研 究 第 4 期 陈 幽 泓,2007, 从 维 权 到 治 理 中 国 社 会 转 型 中 的 业 主 组 织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物 业 第 8 期 董 海 军,2008, 作 为 武 器 的 弱 者 身 份 农 民 维 权 抗 争 的 底 层 政 治, 社 会 第 4 期 葛 兰 西,2000, 狱 中 札 记, 曹 雷 雨 等 译, 北 京 :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出 版 社 李 连 江 欧 博 文,997, 当 代 中 国 农 民 的 依 法 抗 争, 载 吴 国 光 编 九 七 效 应, 香 港 : 太 平 洋 世 纪 研 究 所 李 静 君,2006, 中 国 工 人 阶 级 的 转 型 政 治, 载 李 友 梅 孙 立 平 沈 原 主 编 转 型 与 发 展 第 辑, 北 京 : 社 会 科 学 文 献 出 版 社 刘 艳 梅,2006, 房 产 私 有 者 群 体 的 维 权 与 中 国 公 民 社 会 的 建 构, 厦 门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鲁 道 夫 冯 耶 林,2007, 为 权 利 而 斗 争, 郑 永 流 译, 北 京 : 法 律 出 版 社 裴 宜 理,2008, 中 国 式 的 权 利 观 念 与 社 会 稳 定, 阎 小 骏 译, 东 南 学 术 第 3 期 沈 原,2007a, 社 会 的 生 产, 社 会 第 4 期,2007b, 走 向 公 民 权 业 主 维 权 作 为 一 种 公 民 运 动, 载 沈 原 市 场 阶 级 与 社 会 转 型 社 会 学 的 关 键 议 题, 北 京 : 社 会 科 学 文 献 出 版 社 施 云 卿,2007, 机 会 空 间 的 营 造, 社 会 学 研 究 第 2 期 唐 娟 邹 树 彬,2003, 2003 年 深 圳 竞 选 实 录, 西 安 : 西 北 大 学 出 版 社 田 霜 月,2006, 省 人 大 明 日 约 见 20 楼 盘 代 表 讨 论 业 主 自 治 条 例, 南 方 都 市 报 0 月 25 日 佟 新,2008, 劳 工 政 策 和 劳 工 研 究 的 四 种 理 论 视 角, 云 南 民 族 大 学 学 报 第 5 期 吴 毅,2007, 权 力 - 利 益 的 结 构 之 网 与 农 民 群 体 性 利 益 的 表 达 困 境 对 一 起 石 场 纠 纷 案 例 的 分 析, 社 会 学 研 究 第 5 期 徐 琴,2007, 转 型 社 会 的 权 力 再 分 配 对 城 市 业 主 维 权 困 境 的 解 读, 学 海 第 2 期 应 星,2007, 草 根 动 员 与 农 民 群 体 利 益 的 表 达 机 制 四 个 个 案 的 比 较 研 究, 社 会 学 研 究 第 2 期 于 建 嵘,2004, 当 代 农 民 维 权 抗 争 活 动 的 一 个 解 释 框 架, 社 会 学 研 究 第 2 期,2008, 农 民 维 权 与 底 层 政 治 兼 答 应 星 和 吴 毅, 东 南 学 术 第 3 期 张 磊,2005, 业 主 维 权 运 动 : 产 生 原 因 及 动 员 机 制 对 北 京 市 几 个 小 区 个 案 的 考 查, 社 会 学 研 究 第 6 期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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