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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斧梢 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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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140 期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月 ) 目 錄 專 載 淡 江 大 學 董 事 會 第 12 屆 第 3 次 全 體 董 事 會 議 校 務 報 告 1 會 議 淡 江 大 學 董 事 會 第 12 屆 第 3 次 全 體 董 事 會 議 紀 錄 46 淡 江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紀 錄 48 淡 江 大 學 第 73 次 校 務 會 議 紀 錄 54 淡 江 大 學 第 143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76 淡 江 大 學 文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4 次 院 務 會 議 紀 錄 95 淡 江 大 學 理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院 務 會 議 紀 錄 100 淡 江 大 學 工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院 務 會 議 紀 錄 107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院 務 會 議 紀 錄 112 淡 江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院 務 會 議 紀 錄 116 淡 江 大 學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院 務 會 議 紀 錄 122 淡 江 大 學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院 務 會 議 紀 錄 124 淡 江 大 學 教 育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院 務 會 議 紀 錄 125 淡 江 大 學 全 球 發 展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院 務 會 議 紀 錄 133 淡 江 大 學 研 究 發 展 處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業 務 會 議 紀 錄 134 淡 江 大 學 成 人 教 育 部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部 務 會 議 紀 錄 138 淡 江 大 學 教 務 處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紀 錄 148 淡 江 大 學 學 生 事 務 處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紀 錄 196 淡 江 大 學 總 務 處 103 學 年 度 總 務 會 議 紀 錄 200 淡 江 大 學 國 際 化 暨 國 際 交 流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4 次 會 議 紀 錄 209 淡 江 大 學 兩 岸 學 術 合 作 專 案 小 組 103 學 年 度 第 2 次 會 議 紀 錄 221 淡 江 大 學 未 來 化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會 議 紀 錄 225 淡 江 大 學 第 41 屆 員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第 3 次 會 議 紀 錄 226 文 獻 做 一 個 二 十 一 世 紀 成 功 的 淡 江 人 228 校 聞 229 人 事 ( 全 校 人 事 異 動 表 ) 242 圖 書 ( 覺 生 紀 念 圖 書 館 統 計 報 告 ) 243 資 訊 ( 資 訊 處 作 業 統 計 報 告 ) 246 淡 江 大 學 秘 書 處 編 印 網 址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2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專 載 淡 江 大 學 董 事 會 第 12 屆 第 3 次 全 體 董 事 會 議 校 務 報 告 報 告 人 張 家 宜 創 辦 人 董 事 長 諸 位 董 事 : 大 家 好! 感 謝 董 事 會 的 領 導 與 擘 劃, 謹 就 2014 年 11 月 至 今, 提 出 整 體 校 務 的 報 告 : 一 校 務 方 面 : ( 一 )2014 年 12 月 9 日 本 人 偕 同 國 際 事 務 副 校 長 戴 萬 欽 應 本 校 香 港 校 友 會 及 寶 安 商 會 王 少 清 中 學 邀 請, 進 行 生 涯 規 劃 講 座, 講 題 : 高 等 教 育 之 心 靈 卓 越 與 品 質 精 進, 以 拓 展 本 校 在 港 澳 知 名 度 及 提 升 招 生 率 12 月 30 日 香 港 寶 安 商 會 王 少 清 中 學 鍾 佛 成 校 長 率 領 香 港 荃 灣 區 中 學 校 長 會 高 等 院 校 交 流 團 親 臨 蘭 陽 校 園 進 行 實 地 參 訪 ( 二 ) 本 校 成 功 導 入 個 人 資 料 管 理 制 度, 並 通 過 BS10012 國 際 標 準 驗 證, 獲 英 國 標 準 協 會 (BSI) 頒 授 個 資 管 理 啟 航 獎 ( 三 ) 本 校 是 WHO 授 權 認 證 的 安 全 大 學, 並 已 於 101 年 通 過 OHSAS18001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及 溫 室 氣 體 盤 查 ISO 認 證 通 過, 今 年 又 獲 教 育 部 學 校 實 驗 室 安 全 衛 生 績 優 首 獎, 顯 示 營 造 安 心 學 習 校 園 環 境 的 管 理 機 制, 獲 得 肯 定 ( 四 ) Cheers 雜 誌 於 2 月 公 布 2015 年 台 灣 2000 大 企 業 最 愛 大 學 生 調 查, 本 校 全 國 總 排 名 第 8, 已 連 續 18 年 蟬 聯 私 校 第 1 另 於 遠 見 雜 誌 與 東 方 線 上 合 辦, 針 對 人 事 主 管 施 放 企 業 最 愛 大 學 生 問 卷, 經 統 計 本 校 名 列 全 國 第 7 名, 在 私 立 大 學 中 仍 拔 得 頭 籌 ( 五 ) 世 界 大 學 網 路 排 名 (WRWU)2 月 公 布 結 果, 本 校 全 球 排 名 第 426 名 亞 洲 第 77 名 全 國 第 10 名, 是 臺 灣 唯 一 進 入 前 500 大 的 私 校 ( 六 ) 本 校 教 學 研 究 及 行 政 服 務 方 面 已 具 體 落 實 校 園 國 際 化 目 標,2015 年 3 月 榮 獲 教 育 部 大 專 校 院 國 際 化 品 質 視 導 特 優 獎 殊 榮, 評 定 為 國 際 化 典 範 學 校 ( 七 ) 日 本 姊 妹 校 東 京 外 國 語 大 學 為 強 化 日 本 語 言 與 文 化 教 學, 在 本 校 文 學 館 L656 室 設 置 Global Japan Office, 作 為 發 展 日 本 研 究 及 日 本 語 教 學 據 點,3 月 6 日 由 立 石 博 高 校 長 一 行 蒞 校 參 訪, 並 出 席 揭 牌 啟 用 典 禮 ( 八 )3 月 9 至 10 日 本 人 偕 同 國 際 暨 兩 岸 事 務 處 李 佩 華 國 際 長 赴 日 本 姊 妹 校 法 政 大 學 出 席 亞 洲 的 全 球 人 力 培 育 - 大 學 擔 任 的 角 色 為 何 國 際 研 討 會, 並 發 表 培 育 全 球 人 力 亞 洲 大 學 應 擔 任 的 角 色 - 以 淡 江 大 學 為 例 專 題 演 講 ( 九 )4 月 29 日 在 台 北 校 園 1 樓 舉 行 華 語 數 位 教 室 及 師 生 交 誼 廳 啟 用 典 禮 希 望 藉 由 華 語 數 位 教 室 融 合 優 質 教 學 資 源 和 最 新 科 技, 積 極 推 動 華 語 教 學 數 位 化, 並 同 步 提 升 本 校 華 語 文 教 學 在 市 場 上 的 競 爭 力 ( 十 ) 為 加 強 兩 岸 文 化 藝 術 交 流, 知 名 雕 塑 家 何 鄂 院 長,4 月 10 日 曾 親 臨 本 校 致 贈 設 置 於 甘 肅 蘭 州 文 化 地 標 的 代 表 作 黃 河 母 親 相 同 作 品 本 校 6 月 9 日 在 牧 羊 草 坪 舉 辦 揭 幕 儀 式 ( 十 一 )6 月 13 日 畢 業 典 禮 以 淡 江 世 界 村 萬 里 鷹 飛 颺 為 主 題, 邀 請 校 友 總 會 理 事 長 陳 定 川 致 詞 本 (103)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生 計 : 大 學 部 5,556 名 ( 包 含 蘭 陽 校 園 223 名 外 籍 生 48 名 僑 生 218 名 陸 生 64 名 ) 進 學 班 663 名 二 年 制 41 名 碩 士 班 650 名 碩 專 班 346 名 ( 含 EMBA207 名 ) 博 士 班 41 名, 總 計 7,297 名 ( 十 二 ) 獲 教 育 部 104 年 度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獎 勵 及 補 助 經 費 為 新 台 幣 1 億 4,290 萬 4,551 元, 並 獲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2 年 期 程 ( 年 ) 中 的 104 年 度 5 千 萬 元 補 助 款 二 教 學 與 研 究 方 面 : ( 一 ) 研 發 7-11 超 商 使 用 自 然 人 憑 證 申 購 成 績 單 系 統, 榮 獲 2013 第 18 屆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資 訊 應 用 服 務 創 新 競 賽 優 勝 獎, 此 項 全 國 首 創 7-11 申 購 成 績 單 服 務, 學 生 與 校 友 在 住 家 附 近 即 可 辦 理 成 績 單 申 購 ( 二 ) 會 計 學 系 為 全 台 第 一 所 接 受 澳 洲 會 計 師 公 會 認 證 的 學 系,2015 年 1 月 28 日 舉 行 淡 江 大 學 與 澳 洲 會 計 師 公 會 會 計 學 士 學 位 授 證 典 禮, 參 與 貴 賓 包 括 : 澳 洲 辦 事 處 副 代 表 王 茂 亭 澳 洲 會 計 師 公 會 首 席 營 運 官 杰 修 思, 澳 洲 會 計 師 公 會 大 中 華 區 分 會 2014 年 度 會 長 任 德 煇 先 生 等 朝 向 訓 練 同 學 取 得 跨 國 證 照, 具 備 國 際 商 務 菁 英 實 力 邁 進 ( 三 ) 與 資 策 會 緯 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三 方 簽 訂 數 位 微 學 程 合 作 備 忘 錄, 目 前 第 1 波 推 出 Google Android APP 開 發 Apple ios APP 開 發 HTML5 網 頁 程 式 等 3 門 課 程, 以 磨 課 師 的 學 習 模 式, 建 立 TibaMe 網 路 學 習 平 台, 透 過 學 生 自 主 學 習, 整 合 個 人 履 歷, 提 供 企 業 媒 合, 進 行 產 學 合 作 ( 四 ) 本 (103) 學 年 度 專 任 教 師 研 究 獎 助 總 經 費 超 過 2,800 萬 元, 其 中 以 A&HCI SSCI SCI EI THCI Core 1
3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TSSCI 收 錄 之 期 刊 論 文 及 創 作 展 演, 共 計 259 位 教 師,486 篇 通 過 審 議 104 年 度 科 技 部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案, 本 校 專 任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的 教 師 申 請 總 件 數 為 519 件, 申 請 率 為 70% 而 申 請 科 技 部 104 年 度 大 專 生 研 究 計 畫 申 請 97 件, 核 定 50 件, 通 過 率 達 51.55%, 高 於 全 國 通 過 率 42.50% ( 五 ) 運 動 代 表 隊 榮 獲 104 年 全 國 大 專 運 動 會 12 金 3 銀 8 銅, 在 全 國 161 參 賽 學 校 中 排 名 第 9 名, 由 於 前 8 名 中 有 6 所 為 設 有 體 育 科 系 的 學 校, 本 校 能 有 如 此 優 異 成 績, 備 受 肯 定 ( 六 )2011 年 因 應 教 育 部 政 策, 招 收 首 屆 大 陸 學 位 生,5 月 4 日 舉 行 第 一 屆 校 長 與 應 屆 畢 業 陸 生 有 約 座 談 會 超 過 半 數 以 上 同 學 清 楚 自 己 未 來 方 向, 滿 意 學 校 軟 硬 體 設 施, 肯 定 學 校 辦 學 理 念, 對 所 獲 得 的 學 習 成 果, 均 表 達 感 謝 之 意 ( 七 ) 學 習 與 教 學 中 心 5 月 26 至 29 日 舉 辦 好 學 樂 教 分 享 週 活 動, 展 現 老 師 參 加 各 類 活 動 的 成 果, 並 頒 發 通 過 教 育 部 數 位 課 程 認 證 獎 優 良 遠 距 課 程 獎 良 師 益 友 傳 承 帶 領 制 Mentor 特 優 教 學 助 理 任 課 指 導 老 師 及 特 優 教 學 助 理 頂 尖 閱 讀 學 院 獎 年 度 閱 讀 達 人 獎 及 蛋 捲 部 落 進 步 獎 等 7 獎 項, 以 資 鼓 勵 ( 八 ) 制 訂 淡 江 大 學 系 所 發 展 獎 勵 辦 法, 依 據 系 所 發 展 績 效 衡 量 構 面 及 指 標, 以 教 學 研 究 招 生 財 務 募 款 五 構 面 進 行 綜 合 評 選, 以 獎 助 各 系 所 的 績 優 表 現 第 三 屆 系 所 發 展 獎 勵 6 月 5 日 在 73 次 校 務 會 議 中 頒 獎, 計 有 土 木 機 電 電 機 財 金 和 統 計 5 系 獲 獎, 各 頒 發 獎 金 新 臺 幣 15 萬 元 及 獎 座, 其 中 電 機 系 連 續 3 屆 均 獲 獎, 實 屬 難 得 ( 九 ) 參 與 教 育 部 104 年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會 成 果 競 賽 暨 觀 摩 活 動, 與 116 所 大 專 校 院 角 逐, 榮 獲 最 高 獎 項 卓 越 獎 殊 榮 如 來 實 證 社 與 公 行 系 系 學 會 在 150 所 大 專 校 院 280 個 社 團 中, 分 別 奪 得 學 術 學 藝 性 社 團 及 自 治 綜 合 性 社 團 特 優 獎 適 逢 本 校 第 1 屆 社 團 學 習 與 實 作 必 修 課 程 驗 收 四 年 成 果, 格 外 有 意 義 ( 十 ) 通 識 與 核 心 課 程 中 心 辦 理 學 年 度 教 學 單 位 內 部 評 鑑, 訪 評 委 員 建 議 調 整 組 織 層 級, 以 符 合 通 識 核 心 教 育 課 程 七 個 學 門 橫 跨 八 個 學 院 現 況,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由 原 隸 屬 教 育 學 院, 改 隸 教 務 處 以 上 報 告, 敬 請 各 位 董 事 指 導! 並 祝 大 家 身 體 健 康! 謝 謝! 有 關 詳 細 校 務 報 告 資 料 陳 述 於 後, 敬 請 指 正 2
4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壹 教 學 一 系 所 班 級 數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全 校 系 所 班 級 數 : 大 學 日 間 部 39 系 (48 系 組 )320 班 進 學 班 11 系 48 班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1 系 3 班,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46 系 所 (55 系 所 組 )107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23 所 45 班 博 士 班 18 所 32 班, 全 校 總 計 555 班, 詳 下 表 : 類 別 系 所 系 所 組 班 級 數 日 間 部 大 學 部 進 學 班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班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博 士 班 總 計 二 學 生 人 數 ( 以 104 年 3 月 15 日 報 部 統 計 數 為 基 準 )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學 生 人 數 : 大 學 日 間 部 20,260 人 進 學 班 2,224 人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65 人 碩 士 班 1,888 人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146 人 博 士 班 447 人, 全 校 共 計 26,030 人, 詳 如 下 表 : 類 別 本 國 籍 身 心 蒙 藏 僑 生 外 籍 生 陸 生 一 般 生 障 礙 生 原 住 民 小 計 日 間 部 18, ,260 大 學 部 進 學 班 2, ,224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班 1, ,888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 ,146 博 士 班 總 計 24, ,030 三 師 資 ( 一 ) 專 任 教 師 783 人 ( 計 : 教 授 235 人 副 教 授 316 人 助 理 教 授 194 人 講 師 37 人 專 業 技 術 教 師 1 人 ) ( 二 ) 兼 任 教 師 619 人 (104 年 3 月 ) 四 自 審 教 師 資 格 ( 一 ) 學 歷 送 審 : 專 任 助 理 教 授 4 人 兼 任 助 理 教 授 4 人 兼 任 講 師 3 人 ( 二 ) 著 作 送 審 : 申 請 升 等 專 任 教 授 18 人 專 任 副 教 授 13 人 專 任 助 理 教 授 1 人 ( 至 申 請 之 教 師 ); 通 過 升 等 專 任 副 教 授 3 人 (103 第 4 次 ) 貳 研 究 一 教 師 接 受 研 究 獎 助 (103 學 年 度 ) ( 一 ) 校 內 研 究 獎 助 ( 以 A&HCI SSCI SCI EI THCI Core TSSCI 收 錄 之 期 刊 論 文 ) 類 別 第 1 類 第 2 類 第 3 類 申 請 人 數 通 過 篇 數 申 請 人 數 通 過 篇 數 申 請 人 數 通 過 篇 數 文 學 院 理 學 院 工 學 院 商 管 學 院 外 語 學 院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教 育 學 院 全 球 發 展 學 院 體 育 事 務 處 小 計 ( 二 ) 學 術 獎 助 項 目 創 作 及 展 演 本 校 出 版 之 學 術 性 專 書 學 術 期 刊 論 文 研 發 成 果 授 權 3
5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學 術 期 刊 論 文 發 表 印 刷 費 或 移 轉 申 請 人 數 申 請 件 數 通 過 1 件 /1 人 0 19 件 /19 人 14 件 /14 人 1 件 /1 人 審 議 中 撤 回 不 予 審 議 不 通 過 二 教 師 發 表 期 刊 論 文 ( 詳 淡 江 大 學 專 任 教 師 個 人 資 料 查 詢 系 統, 下 載 日 期 :5 月 20 日 ) 單 位 別 國 內 篇 數 國 外 篇 數 備 註 ( 篇 數 ) SCI SSCI A&HCI EI TSSCI 文 學 院 理 學 院 工 學 院 商 管 學 院 外 語 學 院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教 育 學 院 全 球 發 展 學 院 體 育 事 務 處 小 計 三 專 任 教 師 發 表 專 書 ( 含 創 作 作 品 集 )( 採 用 教 育 部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資 料 庫 研 18) 單 位 別 紙 本 電 子 書 其 他 小 計 文 學 院 理 學 院 5 5 工 學 院 3 3 商 管 學 院 8 8 外 語 學 院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4 4 教 育 學 院 4 4 全 球 發 展 學 院 103 年 度 合 計 四 教 師 研 究 計 畫 案 ( 一 ) 學 術 研 究 計 畫 案 統 計 表 (103 學 年 度 - 資 料 統 計 至 104 年 4 月 底 止 ) 4 學 院 文 學 院 系 所 科 技 部 案 一 般 案 合 計 總 經 費 總 經 費 占 件 數 總 經 費 件 數 總 經 費 件 數 總 經 費 佔 院 之 % 校 之 % 大 傳 系 2 1,184, , ,850, % 0.53% 中 文 系 3 1,507, ,507, % 0.44% 資 傳 系 1 362, , % 0.10% 資 圖 系 3 1,393, ,393, % 0.40% 歷 史 系 , , % 0.05% 文 學 院 合 計 9 4,446, , ,298, % 1.53% 理 化 學 系 23 28,729, ,900, ,629, % 12.90% 學 物 理 系 21 27,368, , ,935, % 8.08% 院 數 學 系 15 10,362, ,362, % 3.00% 理 學 院 合 計 59 66,460, ,466, ,926, % 23.97% 工 土 木 系 10 5,325, ,325, % 1.54% 學 院 化 材 系 10 11,034, ,880, ,914, % 3.73% 水 環 系 4 4,125, ,317, ,442, % 2.15%
6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建 築 系 4 1,720, ,720, % 0.50% 航 太 系 7 3,421, , ,818, % 1.10% 資 工 系 18 12,311, ,450, ,761, % 3.98% 電 機 系 26 22,710, ,370, ,080, % 7.83% 機 電 系 13 12,457, , ,357, % 3.86% 工 學 院 合 計 92 73,104, ,315, ,420, % 24.69% 商 管 學 院 公 行 系 5 2,854, ,854, % 0.83% 企 管 系 13 6,857, , ,422, % 2.15% 保 險 系 4 2,253, ,253, % 0.65% 財 金 系 5 2,111, , ,511, % 0.73% 國 企 系 2 1,051, ,051, % 0.30% 產 經 系 6 3,196, ,196, % 0.92% 統 計 系 10 5,619, , ,360, % 1.84% 會 計 系 8 3,936, ,936, % 1.14% 經 濟 系 8 4,422, ,422, % 1.28% 資 管 系 7 3,367, , ,099, % 1.18% 運 管 系 2 780, ,750, ,530, % 1.60% 管 科 系 5 3,237, ,237, % 0.94% 商 管 學 院 合 計 75 39,684, ,188, ,872, % 13.55% 外 日 文 系 10 4,042, ,042, % 1.17% 語 學 西 語 系 1 301, , % 0.09% 院 法 文 系 1 228, , % 0.07% 英 文 系 8 3,431, ,431, % 0.99% 外 語 國 學 院 合 計 20 8,003, ,003, % 2.31% 際 美 洲 所 1 611, , ,301, % 0.38% 學 大 陸 所 , , % 院 歐 洲 所 2 776, , % 0.22%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合 3 1,387, ,180, ,567,000 81% 0.74% 計 師 培 中 % 0.00% 教 心 育 未 來 學 學 2 825, , % 0.24% 所 院 教 政 所 3 2,805, ,389, ,194, % 2.95% 教 科 系 7 4,841, ,841, % 1.40% 課 程 所 4 2,666, ,666, % 0.77% 教 育 學 院 合 計 16 11,138, ,389, ,527, % 5.36% 全 發 院 政 經 系 1 528, , % 0.15% 資 創 系 2 898, , , % 0.29% 語 言 系 2 925, , % 0.27% 觀 光 系 2 800, , % 0.23% 全 研 發 院 合 計 7 3,151, , ,251, % 0.94% 究 工 程 法 發 0-2 1,000, ,000, % 0.29% 律 中 心 展 處 水 研 中 ,205, ,205, % 15.09% 心 5
7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盲 資 中 心 ,622, ,622, % 7.12% 創 育 中 心 0-2 1,800, ,800, % 0.52% 風 工 程 中 心 ,120, ,120, % 3.50% 資 研 中 心 0-1 1,329, ,329, % 0.38% 研 發 處 合 計 ,077, ,077, % 26.91% 總 計 ,374, ,568, ,942, % % ( 二 ) 教 育 部 獎 勵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單 位 別 主 持 人 計 畫 名 稱 執 行 期 間 總 經 費 ( 元 ) 教 務 處 鄭 東 文 面 向 1: 產 學 培 育 職 場 享 譽 ,470,000 學 教 中 心 游 家 政 面 向 2: 優 化 師 質 精 進 教 學 ,030,000 學 務 處 柯 志 恩 面 向 3: 優 職 人 力 學 習 共 構 ,613,500 國 際 處 李 佩 華 面 向 4: 國 際 化 師 生 一 起 動 ,185,000 資 訊 處 郭 經 華 面 向 5: 資 訊 化 百 變 雲 教 學 ,000,000 未 來 所 陳 國 華 面 向 6: 千 里 眼 見 錦 添 五 未 ,135,000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辦 公 室 葛 煥 昭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辦 公 室 ,566,500 合 計 50,000,000 五 專 利 申 請 及 技 術 移 轉 (103 學 年 度 ) ( 一 ) 已 取 得 專 利 系 所 姓 名 專 利 名 稱 專 利 期 間 專 利 證 號 認 證 國 別 化 材 系 陳 幹 男 非 氟 素 疏 水 性 之 水 性 聚 I 中 華 民 國 胺 甲 酸 酯 樹 脂 分 散 液 及 其 製 備 方 法 與 用 途 電 機 系 蔡 奇 謚 影 像 的 動 態 範 圍 壓 縮 與 I 中 華 民 國 局 部 對 比 增 強 方 法 及 影 像 處 理 裝 置 化 材 系 鄭 廖 平 塑 膠 基 材 上 製 備 高 硬 度 I 中 華 民 國 耐 水 洗 抗 霧 鍍 膜 化 材 系 陳 幹 男 交 聯 型 含 聚 矽 氧 烷 PU US 美 國 應 用 於 織 物 之 長 效 性 撥 水 處 理 製 程 ( 二 ) 新 申 請 及 申 請 中 專 利 系 所 姓 名 專 利 名 稱 申 請 國 別 遞 件 日 化 材 系 黃 國 楨 具 開 圓 孔 盤 之 旋 轉 盤 式 動 態 過 濾 器 中 華 民 國 物 理 系 林 諭 男 場 發 射 奈 米 複 合 材 料 極 微 電 漿 裝 置 中 華 民 國 機 電 系 楊 龍 杰 拍 翼 機 構 中 華 民 國 機 電 系 康 尚 文 高 溫 熱 管 之 充 填 管 設 計 中 華 民 國 內 審 建 議 修 訂 ( 三 ) 先 期 技 術 移 轉 年 度 姓 名 技 轉 名 稱 繳 校 權 利 金 簽 約 日 金 額 ( 總 額 ) 金 額 公 司 名 稱 103 翁 慶 昌 晶 片 自 動 燒 錄 系 統 之 改 良 與 實 現 ,000 16,000 力 浦 電 子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參 學 術 活 動 與 服 務 一 教 師 參 與 學 術 服 務 ( 詳 淡 江 大 學 專 任 教 師 個 人 資 料 查 詢 系 統, 下 載 日 期 :5 月 20 日 ) 6
8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單 位 别 參 與 期 刊 編 輯 及 審 查 人 次 參 與 計 畫 審 查 人 次 參 與 各 項 公 開 考 試 有 關 事 宜 人 次 服 務 學 術 單 位 人 次 * 其 他 服 務 人 次 ** 文 學 院 理 學 院 工 學 院 商 管 學 院 外 語 學 院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教 育 學 院 全 發 院 體 育 處 小 計 * 擔 任 學 會 理 事 長 或 理 事 監 事, 國 科 會 審 議 評 議 委 員 等 ** 學 分 班 非 學 分 班 等 二 資 訊 產 學 合 作 ( 一 ) 完 成 教 育 部 委 託 103 年 度 私 立 學 校 會 計 制 度 電 腦 作 業 系 統 軟 體 維 護, 提 供 22 所 學 校 使 用 及 問 題 諮 詢 服 務, 繼 續 進 行 104 年 度 21 所 學 校 服 務 ( 二 ) 完 成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委 託 103 年 度 農 田 水 利 入 口 網 應 用 暨 維 護 管 理 計 畫 ( 三 ) 完 成 教 育 部 委 託 開 發 建 置 私 校 軍 訓 教 官 及 護 理 教 師 薪 資 退 撫 基 金 軍 健 保 及 其 他 補 助 管 理 系 統 計 畫 ( 四 ) 持 續 進 行 桃 園 農 田 水 利 會 委 託 桃 園 農 田 水 利 會 網 站 功 能 強 化 暨 桃 園 農 田 水 利 研 究 發 展 子 網 站 建 置 計 畫 ( 五 ) 持 續 進 行 構 思 數 位 策 略 公 司 中 華 民 國 電 腦 稽 核 協 會 等 9 家 廠 商 虛 擬 主 機 使 用 服 務 ( 六 ) 進 行 財 團 法 人 臺 北 市 七 星 農 田 水 利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 網 站 建 置 計 畫 ( 七 ) 進 行 教 育 部 委 託 私 立 學 校 軍 訓 教 官 及 護 理 教 師 薪 資 退 撫 基 金 軍 健 保 及 其 他 補 助 管 理 系 統 提 升 及 發 放 作 業 三 學 分 班 班 別 課 程 數 人 次 1031 學 士 學 分 班 _ 職 訓 ( 協 助 證 照 中 心 ) 學 士 學 分 班 _ 日 語 學 士 學 分 班 _ 資 圖 教 師 第 二 專 長 班 教 師 增 能 班 碩 士 附 讀 班 學 士 附 讀 班 陸 生 附 讀 學 士 學 分 班 _ 職 訓 學 士 學 分 班 _ 日 語 教 師 第 二 專 長 班 碩 士 附 讀 班 學 士 附 讀 班 陸 生 附 讀 四 非 學 分 班 班 別 課 程 數 人 次 日 語 班 樂 活 學 苑 秋 季 班 ( 非 資 訊 類 ) 樂 活 學 苑 春 季 班 ( 非 資 訊 類 ) 小 計 7
9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8 班 別 課 程 數 人 次 機 器 人 班 3 24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訓 練 班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人 員 回 訓 班 工 地 主 任 220 小 時 職 能 訓 練 班 2 52 營 造 業 工 地 主 任 32 小 時 回 訓 營 造 業 工 地 主 任 16 小 時 回 訓 1 29 甲 級 廢 棄 物 清 理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訓 練 班 2 42 丙 級 廢 棄 物 清 除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班 3 96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班 1 38 病 媒 防 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訓 練 班 中 華 語 文 研 習 班 多 益 班 2 44 陸 生 班 安 徽 財 經 大 學 冬 令 營 1 21 華 語 密 集 式 課 程 - 教 學 實 務 班 1 40 美 國 國 防 語 言 學 院 華 語 班 3 30 海 外 華 裔 青 年 台 灣 觀 摩 團 第 一 梯 次 3 92 淡 江 大 學 春 季 華 語 密 集 研 習 班 3 25 印 尼 雅 加 達 英 國 國 際 學 校 1 14 新 宿 御 苑 學 院 1 5 肆 學 術 交 流 一 與 本 校 締 結 學 術 合 作 關 係 之 學 校 ( 一 ) 海 外 學 校 ( 至 104 年 4 月 共 32 國 141 校 ) 洲 別 國 別 學 校 數 國 別 學 校 數 國 別 學 校 數 小 計 亞 洲 日 本 30 韓 國 9 菲 律 賓 2 馬 來 西 亞 6 印 尼 2 蒙 古 1 俄 羅 斯 4 印 度 1 哈 薩 克 1 55 美 洲 美 國 36 加 拿 大 2 智 利 1 哥 斯 大 黎 加 1 墨 西 哥 1 巴 拿 馬 3 45 巴 拉 圭 1 歐 洲 奧 地 利 1 比 利 時 3 法 國 4 德 國 3 捷 克 2 波 蘭 1 英 國 5 烏 克 蘭 1 羅 馬 尼 亞 1 芬 蘭 1 匈 牙 利 1 瑞 典 1 西 班 牙 4 28 非 洲 馬 拉 威 1 1 大 洋 洲 澳 大 利 亞 4 紐 西 蘭 1 5 ( 二 ) 大 陸 學 校 :( 至 104 年 4 月 共 38 校 ), 如 下 列 : 序 號 校 名 地 點 簽 約 日 期 01 中 國 科 學 院 大 學 北 京 1992/01/18 02 廈 門 大 學 福 建 1995/04/ /1/16 03 西 北 工 業 大 學 陝 西 1996/01/16 04 對 外 經 貿 大 學 北 京 1996/06/24 05 北 京 航 空 航 天 大 學 北 京 1997/10/ /03/01 06 南 京 航 空 航 天 大 學 南 京 1998/07/10 07 西 南 財 經 大 學 四 川 2000/4 08 南 京 大 學 南 京 2010/11/6 09 復 旦 大 學 上 海 2001/04/ /12/18
10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序 號 校 名 地 點 簽 約 日 期 10 南 開 大 學 天 津 2001/ /03 11 哈 爾 濱 工 業 大 學 哈 爾 濱 2001/8/22 12 吉 林 大 學 吉 林 2001/8/ /5 13 北 京 大 學 北 京 2002/3/30 14 上 海 理 工 大 學 上 海 2002/3/29 15 山 東 財 政 學 院 山 東 2002/3/31 16 中 國 人 民 大 學 北 京 2002/4/1 17 武 漢 大 學 武 漢 2002/5/29 18 武 漢 理 工 大 學 武 漢 2003/11/27 19 浙 江 大 學 浙 江 2009/01/08 20 廣 州 大 學 廣 州 2008/12/17 21 中 南 財 經 政 法 大 學 湖 北 2008/12/10 22 山 東 大 學 山 東 2009/04/27 23 天 津 大 學 天 津 2010/11 24 西 安 交 通 大 學 西 安 2010/12 25 四 川 大 學 成 都 2010/5/24 26 華 東 師 範 大 學 上 海 2010/12/09 27 北 京 理 工 大 學 北 京 2010/11/16 28 江 西 財 經 大 學 南 昌 2008/6/16 29 首 都 經 濟 貿 易 大 學 北 京 2008/6/16 30 安 徽 財 經 大 學 蚌 埠 市 2008/6/16 西 南 財 經 大 學 ( 同 07) 成 都 2008/6/16 中 南 財 經 政 法 大 學 ( 同 21) 武 漢 2008/6/16 31 蘭 州 大 學 蘭 州 2011/12/8 32 雲 南 大 學 昆 明 2012/4/1 33 同 濟 大 學 上 海 2012/10/22 34 澳 門 大 學 澳 門 2012/12/6 35 西 北 大 學 陝 西 2013/1/8 36 華 僑 大 學 福 建 2013/2/25 37 福 建 師 範 大 學 福 建 2014/3/17 38 貴 州 大 學 貴 州 2014/8/28 二 國 際 學 生 交 換 ( 一 ) 本 校 學 生 大 三 海 外 研 修 : 100 學 年 度 101 學 年 度 102 學 年 度 103 學 年 度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學 期 第 1 學 期 第 2 學 期 第 1 學 期 第 2 學 期 第 1 學 期 第 2 學 期 國 家 數 人 數 ( 二 ) 本 校 赴 國 外 之 交 換 生 : 100 學 年 度 101 學 年 度 102 學 年 度 103 學 年 度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學 期 第 1 學 期 第 2 學 期 第 1 學 期 第 2 學 期 第 1 學 期 第 2 學 期 國 家 數 人 數 ( 三 ) 國 外 姊 妹 校 至 本 校 就 讀 之 交 換 生 : 100 學 年 度 101 學 年 度 102 學 年 度 103 學 年 度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學 期 第 1 學 期 第 2 學 期 第 1 學 期 第 2 學 期 第 1 學 期 第 2 學 期 國 家 數 人 數 伍 出 版 一 研 發 處 出 版 中 心 (103 年 10 月 至 104 年 4 月 ) 9
11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10 ( 一 ) 期 刊 出 版 業 務 1 完 成 Journal of Applied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定 期 出 版 (103 年 12 月 及 104 年 03 月 ) 主 編 單 位 刊 名 卷 / 期 出 版 日 期 出 版 中 心 Journal of Applied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第 17 卷 第 4 期 出 版 中 心 Journal of Applied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第 18 卷 第 1 期 補 助 校 內 國 際 學 術 期 刊 之 印 刷 出 版 經 費, 計 有 下 列 7 種 學 刊 主 編 單 位 刊 名 卷 / 期 出 版 日 期 出 版 中 心 Journal of Applied Science and 第 17 卷 第 4 期 Engineering 第 18 卷 第 1 期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淡 江 國 際 研 究 數 學 系 Tamkang Journal of Mathematics 第 18 卷 第 2 期 第 18 卷 第 3 期 第 18 卷 第 4 期 第 45 卷 第 4 期 第 46 卷 第 1 期 年 冬 季 104 年 春 季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formation 管 理 科 學 學 系 and Management Sciences 第 25 卷 第 4 期 資 訊 與 圖 書 第 51 卷 特 刊 103 年 教 育 資 料 與 圖 書 館 學 館 學 系 第 52 卷 第 1 期 103 年 冬 季 英 文 系 Tamkang Review 第 45 卷 第 1 期 未 來 研 究 所 未 來 研 究 第 19 卷 第 2 期 第 19 卷 第 3 期 ( 二 ) 書 籍 出 版 印 刷 業 務 出 版 單 位 書 名 作 / 譯 者 出 版 日 期 出 版 中 心 未 來 學 : 理 論 方 法 與 應 用 鄧 建 邦 陳 瑞 貴 陳 國 華 陳 建 甫 紀 舜 傑 宋 玫 玫 彭 莉 惠 吳 姿 瑩 出 版 中 心 嚮, 建 築 民 歌 時 代 的 建 築 青 淡 江 大 學 建 築 系 中 華 民 國 淡 江 大 學 年 建 築 系 同 學 會 出 版 中 心 歐 債 危 機 的 原 因 與 解 決 之 道 黃 得 豐 出 版 中 心 迷 途 林 偉 淑 主 編 出 版 中 心 蚱 蜢 狂 熱 I: 參 數 化 圖 形 湯 天 維 彭 智 謙 出 版 中 心 當 東 方 遇 到 西 方 : 領 導 與 統 御 瞿 有 若 道 術 勢 法 出 版 中 心 論 中 國 夢 翁 明 賢 主 編 出 版 中 心 On China's Military Rise 翁 明 賢 主 編 出 版 中 心 話 說 淡 水 中 文 英 文 對 照 吳 錫 德 編 著 / 吳 岳 峰 翻 譯 / 陳 吉 斯 插 畫 出 版 中 心 話 說 淡 水 中 文 日 文 對 照 吳 錫 德 編 著 / 李 文 茹 翻 譯 / 陳 吉 斯 插 畫 出 版 中 心 話 說 淡 水 中 文 法 文 對 照 吳 錫 德 編 著 / 詹 文 碩 翻 譯 / 陳 吉 斯 插 畫 出 版 中 心 話 說 淡 水 中 文 俄 文 對 照 吳 錫 德 編 著 / 馬 良 文 翻 譯 / 陳 吉 斯 插 畫 出 版 中 心 話 說 淡 水 中 文 德 文 對 照 吳 錫 德 編 著 / 張 福 昌 翻 譯 / 陳 吉 斯 插 畫 出 版 中 心 話 說 淡 水 中 文 西 文 對 照 吳 錫 德 編 著 / 陸 孟 雁 福 德 翻 譯 / 陳 吉 斯 插 畫 二 各 單 位 出 版 書 刊 主 編 單 位 書 / 刊 名 卷 / 期 出 刊 日 期 會 計 學 系 當 代 會 計 15 卷 第 2 期 會 計 學 系 當 代 會 計 16 卷 第 1 期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淡 江 國 際 與 區 域 研 究 - 半 年 刊 第 3 卷 第 2 期 未 來 學 研 究 所 未 來 學 : 理 論 方 法 與 應 用 第 1 版 品 質 保 證 稽 核 處 2014 年 我 國 大 學 學 術 聲 譽 排 名 研 究 品 質 保 證 稽 核 處 103 學 年 度 教 學 與 行 政 革 新 研 討 會 實 錄
12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陸 獲 校 外 獎 勵 / 榮 譽 一 單 位 或 團 隊 獲 校 外 獎 勵 / 榮 譽 ( 一 ) 本 校 參 加 教 育 部 建 立 大 專 校 院 國 際 化 品 質 視 導 機 制 103 年 試 辦 計 畫 榮 獲 特 優 ( 二 ) 蘭 陽 校 園 品 管 圈 夢 圈 於 11 月 6 日 參 加 第 27 屆 全 國 團 結 圈 競 賽 決 賽, 榮 獲 特 別 組 銅 塔 獎 ( 三 ) 歡 愉 街 舞 社 於 103 年 12 月 6 日 參 加 輕 車 悠 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 礁 溪 鄉 湯 圍 溝 公 園 舉 辦 之 2014 冬 戀 溫 泉 季 開 幕 - 大 專 院 校 熱 舞 比 賽, 榮 獲 第 3 名 ( 四 ) 教 育 學 院 教 科 系 同 學 製 作 作 品 COSMED 秘 技 隨 行, 參 與 2014 年 第 19 屆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資 訊 應 用 服 務 創 新 競 賽 榮 獲 互 動 式 電 子 書 創 新 應 用 組 競 賽 第 1 名 ( 五 ) 教 育 學 院 教 科 系 同 學 參 加 TAECT 台 灣 教 育 傳 播 暨 科 技 學 會 2014 年 教 學 媒 體 競 賽 獲 第 名 及 優 等 獎 ( 六 )103 年 12 月 22 日 參 加 新 北 市 環 保 局 103 年 度 綠 色 消 費 聯 合 授 證 表 揚 典 禮, 獲 頒 績 優 獎 獎 牌 一 面, 本 校 綠 色 採 購 金 額 共 1,032 萬 4,615 元 ( 七 )104 年 1 月 7 日 獲 頒 教 育 部 103 年 學 校 實 驗 室 安 全 衛 生 績 優 選 拔 活 動 特 優 獎 狀 一 禎 及 20 萬 元 獎 金 ( 八 ) 化 材 系 張 煖 教 授 指 導 學 生 參 加 台 灣 化 學 工 程 學 會 103 年 度 大 學 部 學 生 程 序 設 計 競 賽 獲 第 1 名 ( 李 國 鼎 獎 ); 陳 錫 仁 教 授 指 導 化 材 系 學 生 參 加 台 灣 化 學 工 程 學 會 103 年 度 大 學 部 學 生 程 序 設 計 競 賽 獲 第 3 名 ( 九 ) 電 機 系 周 建 興 老 師 指 導 學 生 3 人 參 加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電 機 系 全 國 微 電 腦 競 賽 服 務 中 心 主 辦 的 103 年 度 全 國 微 電 腦 應 用 系 統 設 計 創 作 競 賽 競 賽, 榮 獲 研 究 所 組 / 信 號 處 理 與 通 訊 類 亞 軍 ( 十 ) 電 機 系 翁 慶 昌 教 授 鄭 吉 泰 助 理 教 授 李 世 安 助 理 教 授 率 領 同 學 一 行 共 36 人 赴 北 京 參 加 國 際 機 器 人 足 球 聯 盟 (Federation of International Robot-soccer Association, FIRA) 主 辦, 2014 年 FIRA 世 界 盃 機 器 人 大 賽, 分 別 於 項 目 : 人 形 機 器 人 組 (HuroCup) 獲 3 金 2 銅, 項 目 : 中 型 視 覺 自 主 機 器 人 組 (RoboSot) 獲 3 金 1 銅 ( 十 一 ) 電 機 系 周 建 興 老 師 指 導 學 生 2 人 參 加 資 策 會 主 辦 的 103 年 度 互 動 展 示 創 意 分 享 校 園 工 作 坊 競 賽, 榮 獲 第 2 名 ; 參 加 教 育 部 主 辦 的 年 度 智 慧 電 子 跨 領 域 應 用 專 題 系 列 課 程 計 畫 之 應 用 設 計 領 域 競 賽, 榮 獲 佳 作 ( 十 二 ) 電 機 系 李 揚 漢 教 授 與 曾 憲 威 助 理 教 授 錢 威 助 理 教 授 與 指 導 學 生 共 8 人, 參 與 韓 國 2014 國 際 首 爾 國 際 發 明 博 覽 會 競 賽, 獲 得 金 獎 ( 十 三 ) 資 工 系 學 生 參 加 2014 第 19 屆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資 訊 應 用 服 務 創 新 競 賽, 獲 得 智 慧 型 手 持 裝 置 兩 岸 交 流 應 用 組 第 2 名 ( 十 四 ) 資 工 系 學 生 參 加 2014 年 行 動 終 端 創 新 應 用 APP 競 賽, 獲 得 第 3 名 ( 十 五 ) 資 工 系 學 生 參 加 2014 物 聯 網 人 才 培 育 創 業 競 賽, 獲 得 第 3 名 ( 十 六 ) 資 工 系 學 生 參 加 2015 年 第 11 屆 全 國 電 子 設 計 創 意 競 賽, 獲 得 大 專 組 資 通 類 - 佳 作 綜 合 類 - 亞 軍 ( 十 七 ) 本 校 參 與 103 年 教 育 部 青 年 發 展 署 服 務 學 習 獎 勵 計 畫, 榮 獲 服 務 學 習 績 優 學 校 類 大 專 校 院 組 銀 質 獎, 資 傳 系 楊 智 明 助 理 教 授 及 賴 惠 如 助 理 教 授 獲 課 程 教 案 類 別 大 專 校 院 組 特 優 獎 ( 十 八 )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學 生 參 加 2014 Spelling Bee 第 4 屆 全 國 技 職 院 校 暨 英 語 拼 字 競 賽 第 1 名 ( 十 九 ) 本 校 獲 103 年 教 育 部 品 德 教 育 特 色 學 校,10 月 22 日 於 國 家 圖 書 館 國 際 會 議 廳 接 受 頒 獎 表 揚 ( 二 十 ) 職 輔 組 培 訓 學 生 參 加 103 年 11 月 1 日 103 年 資 訊 月 - 資 訊 應 用 競 賽 : 數 位 內 容 簡 報, 統 計 系 劉 怡 萍 獲 得 全 國 亞 軍 ;103 年 12 月 20 日 參 加 第 五 屆 簡 報 達 人 競 賽, 本 校 學 生 獲 得 第 名, 其 中 統 計 系 陳 姿 伶 獲 得 全 國 亞 軍, 並 取 得 代 表 台 灣 參 加 2015 世 界 盃 電 腦 應 用 技 能 競 賽 門 票 ( 二 一 )104 年 3 月 日 本 校 參 加 104 年 全 國 社 團 評 鑑 及 學 生 會 成 果 競 賽 暨 觀 摩 活 動, 公 行 系 系 學 會 及 如 來 實 證 社 獲 得 特 優 學 生 會 獲 得 卓 越 獎 二 專 任 教 師 獲 學 術 及 競 賽 榮 譽 獎 項 統 計 表 ( 採 用 教 育 部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資 料 庫 研 2) 獲 學 術 榮 譽 獎 項 獲 創 作 競 賽 展 演 榮 譽 獎 項 單 位 別 全 國 性 國 際 性 小 計 全 國 性 國 際 性 小 計 文 學 院 工 學 院 商 管 學 院 外 語 學 院 1 1 教 育 學 院 全 發 院 2 2 體 育 處 年 度
13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柒 組 織 規 程 等 校 內 重 要 章 則 訂 ( 修 ) 定 一 新 訂 : ( 一 ) 淡 江 大 學 辦 理 私 校 退 撫 儲 金 增 額 提 撥 金 辦 法 ( 第 72 次 校 務 會 議 ) ( 二 ) 淡 江 大 學 數 位 微 學 程 推 動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 第 140 次 行 政 會 議 ) ( 三 ) 淡 江 大 學 教 師 教 學 專 業 發 展 辦 法 ( 第 142 次 行 政 會 議 ) 二 修 正 : ( 一 ) 淡 江 大 學 職 工 考 核 辦 法 第 九 條 ( 第 72 次 校 務 會 議 ) ( 二 ) 淡 江 大 學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輔 導 辦 法 修 正 為 淡 江 大 學 學 生 會 輔 導 辦 法 及 修 正 條 文 ( 第 72 次 校 務 會 議 ) ( 三 ) 淡 江 大 學 教 師 教 學 獎 勵 辦 法 第 四 條 第 八 條 ( 第 139 次 行 政 會 議 ) ( 四 ) 淡 江 大 學 研 究 中 心 設 置 暨 管 理 辦 法 第 五 條 ( 第 139 次 行 政 會 議 ) ( 五 ) 淡 江 大 學 研 發 成 果 管 理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 第 139 次 行 政 會 議 ) ( 六 ) 淡 江 大 學 法 規 審 議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 第 139 次 行 政 會 議 ) ( 七 ) 淡 江 大 學 覺 生 紀 念 圖 書 館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 第 139 次 行 政 會 議 ) ( 八 ) 淡 江 大 學 專 任 教 師 研 究 獎 助 辦 法 修 正 為 淡 江 大 學 專 任 教 師 研 究 獎 勵 辦 法 及 條 文 ( 第 140 次 行 政 會 議 ) ( 九 ) 淡 江 大 學 學 術 審 議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第 二 條 第 六 條 ( 第 140 次 行 政 會 議 ) ( 十 ) 淡 江 大 學 歐 洲 聯 盟 研 究 中 心 設 置 辦 法 ( 第 141 次 行 政 會 議 ) ( 十 一 ) 淡 江 大 學 約 聘 僱 人 員 聘 僱 及 服 務 辦 法 第 八 條 ( 第 141 次 行 政 會 議 ) ( 十 二 ) 淡 江 大 學 獎 勵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支 給 辦 法 第 四 條 第 九 條 ( 第 142 次 行 政 會 議 ) 捌 三 化 委 員 會 一 國 際 化 ( 一 ) 國 際 交 流 : 本 校 截 至 目 前 與 34 個 國 家 共 179 所 大 學 締 結 姊 妹 校 ( 含 大 陸 姊 妹 校 38 所 ), 本 校 103 年 11 月 至 104 年 4 月 國 際 化 主 要 之 工 作 成 果 如 下 : 1 接 待 國 外 大 學 蒞 校 訪 問 交 流 之 外 賓 學 者 計 有.. 共 計 有 19 團 94 人 次 序 號 日 期 國 名 校 名 來 訪 貴 賓 人 數 1 103/11/20 日 本 東 京 外 國 語 大 學 林 俊 成 教 授 1 2 仙 台 城 南 高 等 學 1. 鈴 木 秀 之 老 師 103/11/26 日 本 校 2. 鈴 木 堅 一 郎 老 師 /12/08 捷 克 查 爾 斯 大 學 副 校 長 Dr. Jan Konvalinka /12/09 法 國 里 昂 第 三 大 學 石 路 老 師 /12/09 韓 國 檀 國 大 學 檀 國 大 學 金 善 英 老 師 及 黄 鉉 國 院 長 /12/12 日 本 龍 谷 大 學 1. 國 際 部 久 志 敦 夫 課 長 (Mr. HISAI, ATSUO) 2. 國 際 部 陳 丹 妮 課 員 /12/15 日 本 早 稻 田 大 學 1. 人 事 部 長 木 村 和 夫 (KIMURA KAZUO) 2. 国 際 事 務 部 長 戸 枝 久 郎 (TOEDA HISAO) 3. 人 材 開 発 担 当 課 長 野 地 整 (NOJI TADASHI) 4. 台 北 國 際 交 流 中 心 所 長 菰 原 克 典 (Mr. 5 KOMOHARA, KATSUNORI ) 5. 台 北 國 際 交 流 中 心 李 星 潔 小 姐 Ms. Sohyeon Park 及 Ms. Mi Youn Han 至 本 校 舉 8 104/1/8 韓 國 慶 熙 大 學 辦 慶 熙 大 學 2015 Global Collaborative 暑 期 課 2 程 說 明 會 9 104/1/12 San Jose State 鍾 文 強 教 授 ( Prof.Richard Chung) 美 國 University 1 1.Mr. Takao Asukura ( 朝 倉 孝 雄 ), Director,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Education /1/14 日 本 早 稻 田 大 學 2.Ms. Takako Murakawa( 村 川 貴 子 ),Program 2 Coordinator,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Education /1/16 日 本 立 命 館 大 學 Dr. Miki Horie ( 堀 江 未 來 教 授 ) 於 本 校 演 講, 1 12
14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序 號 日 期 國 名 校 名 來 訪 貴 賓 人 數 講 題 :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Japanese Higher Education: The Current Government's Policy and Institutional Responses /3/1-14 日 本 長 崎 大 學 環 境 科 學 部 梅 津 千 惠 子 教 授 (Prof. UMETSU, Chieko) 帶 領 學 生 4 名 來 訪 1. 伊 東 山 みさき (ITOYAMA, Misaki) 2. 鬼 束 日 南 (ONITSUKA, Hina) 5 3. 岸 本 華 奈 (KISHIMOTO, Kana) 4. 春 山 紗 栄 (HARUYAMA, Sae) 該 校 朴 在 圭 (Dr. Park Jae-Kyu) 校 長 與 尹 大 奎 /3/3 韓 國 慶 南 大 學 (Prof. Yoon Dae Kyu) 副 校 長 在 中 國 文 化 大 3 學 林 明 德 教 授 陪 同 下 至 本 校 訪 問 /3/4 澳 洲 昆 士 蘭 大 學 Steve Diack 蒞 校 訪 問 並 討 論 英 語 教 師 課 程 細 節 /3/5 日 本 名 古 屋 產 業 大 學 伊 藤 雅 一 校 長 與 林 敬 三 教 授 來 訪 2 1. 立 石 博 高 学 長 (Prof. Hirotaka TATEISHI, President) 2. 金 口 恭 久 理 事 事 務 局 長 (Mr. Yasuhisa KANAGUCHI, Exective Director/ Secretary-General) 3. 林 佳 世 子 副 学 長 (Prof. Kayoko HAYASHI, Vice President) 4. 野 本 京 子 教 授 (Prof. Kyoko NOMOTO, /3/6 日 本 東 京 外 國 語 大 學 Professor, Institute of Global Studies) 5. 林 俊 成 教 授 (Prof. Chunchen LIN, 7 Professor, Institute of Global Studies) 6. 成 瀬 智 副 理 事 総 務 企 画 課 長 (Mr. Satoru NARUSE, Vice Secretary-General/ Division Chief,General Affairs and Planning Division) 7. 岩 田 佳 久 会 計 課 調 達 経 理 係 員 (Mr. Yoshihisa IWATA, Officer, Accounting Division) 外 國 語 學 部 三 潴 正 道 教 授 ( Prof. MITSUMA /3/10 日 本 麗 澤 大 學 Masamichi) 及 齋 藤 貴 志 副 教 授 (Associate 29 Professor, SAITO Takashi) 率 領 27 名 同 學 至 本 校 與 日 文 系 學 生 交 流 /3/19 馬 來 師 生 一 行 26 人 蒞 校 訪 問 濱 華 中 學 西 亞 /4/7 比 利 Prof. Paul Servais (History Department) 新 魯 汶 大 學 時 蒞 校 訪 問 交 流 並 討 論 學 術 合 作 事 宜 1 2 接 待 中 國 與 港 澳 蒞 校 訪 問 交 流 之 外 賓 學 者 : 共 計 有 9 團 208 人 次 序 號 日 期 國 名 校 名 來 訪 貴 賓 人 數 1 103/11/18 大 陸 廣 州 大 學 廣 州 大 學 傅 繼 陽 副 校 長 土 木 工 程 学 院 任 珉 教 師 及 土 木 工 程 学 院 吳 玖 榮 教 師 等 3 名 /11/20 香 港 浸 信 會 永 隆 中 學 及 崇 真 中 學 浸 信 會 永 隆 中 學 鄭 繼 霖 助 理 校 長 霍 佩 珊 升 學 輔 導 主 任 陳 達 人 綜 合 科 學 科 主 任 吳 慧 琼 升 學 輔 導 老 師 及 崇 真 書 院 區 國 年 升 學 輔 導 主 任 陳 慧 慈 升 學 輔 導 老 師 甘 子 威 健 康 教 育 組 老 師 及 黃 頌 欣 老 師 等 81 名 師 生 3 103/11/26 香 港 荔 景 天 主 教 中 學 黃 凱 俊 主 任 余 均 慧 主 任 鄭 間 歡 老 師
15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序 號 日 期 國 名 校 名 來 訪 貴 賓 人 數 曾 立 基 老 師 等 4 位 老 師 32 位 學 生 來 訪 4 103/11/28 香 港 神 召 會 康 樂 中 學 陳 雯 潔 老 師 邵 楊 孟 紅 老 師 蔡 瑋 庭 老 師 及 鄭 志 豪 老 師 等 4 名 教 師 36 名 學 生 /12/12 大 陸 重 慶 交 通 大 學 易 志 堅 副 校 長 苗 金 燕 產 學 研 合 作 辦 公 室 副 主 任 吳 成 國 學 生 工 作 部 部 長 韓 正 清 財 經 學 院 副 院 長 劉 陸 克 人 文 學 院 院 長 及 許 茂 增 管 理 學 院 院 6 長 6 103/12/29 大 陸 華 僑 大 學 賈 益 民 校 長 教 務 處 曾 志 興 處 長 發 展 規 劃 處 張 向 前 處 長 研 究 生 院 李 勇 泉 副 院 長 美 術 學 院 陳 清 副 院 長 旅 遊 學 院 陳 金 華 副 院 長 文 學 院 王 桂 10 亭 老 師 港 澳 台 僑 事 務 辦 公 室 曾 珊 妮 副 主 任 台 灣 校 友 會 許 思 政 會 長 任 弘 特 聘 教 授 寶 安 商 會 王 少 清 中 學 鍾 佛 成 校 長 荃 灣 公 立 何 傳 耀 紀 念 中 學 謝 潤 明 校 長 及 何 偉 雄 副 校 長 保 良 局 姚 連 生 中 學 戚 美 玲 校 長 及 劉 明 佳 副 校 長 仁 濟 醫 7 103/12/30 香 港 香 港 荃 灣 區 校 長 院 林 百 欣 中 學 黃 家 儀 老 師 及 彭 慧 敏 老 師 聖 公 會 會 訪 問 團 李 炳 中 學 楊 天 頴 老 師 博 愛 醫 院 歷 屆 總 理 聯 誼 會 11 梁 省 德 中 學 黎 瑞 麟 老 師 博 愛 醫 院 歷 屆 總 理 聯 誼 會 梁 省 德 中 學 黎 瑞 麟 老 師 新 亞 中 學 譚 雅 晶 老 師 彭 家 駒 先 生 8 104/1/21 大 陸 南 京 航 空 航 天 大 航 空 航 天 大 學 金 城 學 院 團 長 陳 旭 院 長 等 一 行 學 /3/27 澳 門 臺 灣 高 校 澳 門 學 副 理 事 長 羅 文 杰 副 秘 書 長 歐 陽 佩 欣 理 事 陳 傑 生 聯 合 會 榮 及 梁 佩 文 4 3 與 國 外 簽 訂 學 術 交 流 協 議 書 (1)103/11 與 大 陸 貴 州 大 學 完 成 通 信 簽 約 (2)103/12 與 芬 蘭 土 庫 大 學 簽 訂 學 術 合 作 協 議 (3)104/1 與 日 本 櫻 美 林 大 學 簽 訂 交 換 學 生 協 議 (4)104/4 與 日 本 近 畿 大 學 簽 訂 學 術 合 作 協 議 (5)104/4 與 巴 黎 第 七 大 學 簽 訂 學 術 合 作 協 議 4 學 校 主 管 赴 國 外 姊 妹 校 交 流 (1)103/11/16-20, 文 學 院 林 信 成 院 長 率 團 訪 問 福 建 師 範 大 學 及 福 州 大 學 (2)103/12/8-10, 張 家 宜 校 長 應 本 校 香 港 校 友 會 及 保 安 商 會 王 少 清 中 學 之 邀 請, 率 團 赴 香 港 發 表 演 講 (3)103/12/18-21, 李 佩 華 國 際 長 赴 雲 南 大 學 參 加 2014 海 峽 兩 岸 大 學 交 流 與 合 作 研 討 會 (4)104/1/20-24, 戴 萬 欽 國 際 事 務 副 校 長 率 領 工 學 院 何 啟 東 院 長 商 管 學 院 邱 建 良 院 長 外 語 學 院 吳 錫 德 院 長 及 本 處 交 流 組 林 玉 屏 組 員 赴 大 陸 拜 會 主 要 招 生 學 校 (5)104/3/8-12, 李 佩 華 國 際 長 陪 同 張 家 宜 校 長 赴 日 本 姊 妹 校 法 政 大 學 參 加 研 討 會 並 至 立 命 館 大 學 洽 談 合 作 事 宜 (6)104/3/15-16, 戴 萬 欽 國 際 事 務 副 校 長 率 領 商 管 學 院 邱 建 良 院 長 及 本 處 交 流 組 林 玉 屏 組 員 赴 大 陸 武 漢 拜 會 主 要 招 生 學 校 5 國 際 化 暨 國 際 交 流 委 員 會 會 議 (1)104/1/13, 召 開 國 際 化 暨 國 際 交 流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2 次 會 議 (2)104/4/13, 召 開 國 際 化 暨 國 際 交 流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3 次 會 議 6 外 國 學 生 就 讀 本 校 學 生 人 數 5 年 來 成 長 表 99 學 年 100 學 年 101 學 年 102 學 年 103 學 年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外 籍 交 換 生 大 陸 交 換 生 外 籍 學 位 生 大 陸 學 位 生
16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僑 生 合 計 ,127 1,099 1,275 1,228 1,498 1,464 1,701 1,739 ( 二 )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及 卓 越 計 畫 執 行 成 果 重 點 摘 要 1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1)103/11/22-23, 辦 理 臺 南 2 日 文 化 之 旅 活 動 (2)103/12/3 辦 理 辦 理 邀 請 大 陸 教 育 專 業 人 士 來 臺 交 流 業 務 宣 導 說 明 會 (3)103/12, 辦 理 我 的 家 鄉, 我 的 愛 暨 交 換 生 涯 high 學 習 分 享 會, 共 4 場 (4)103/12/8 辦 理 短 期 海 外 學 習 暨 行 遠 多 識 計 畫 說 明 會 (5)103/12 改 善 麗 澤 松 濤 宿 舍 硬 體 設 施 修 繕 (6)103/12 更 新 菁 英 來 臺 留 學 計 畫 網 頁 學 程 資 訊 (7)103/12 對 期 中 成 績 不 理 想 之 境 外 生 進 行 輔 導 (8)104/1/19-23, 舉 辦 The Second Tamkang World Forum for Youth Leaders 2015,2015 淡 江 世 界 青 年 領 袖 論 壇 (9)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開 設 外 籍 生 華 語 專 班 : 淡 水 校 園 15 班 蘭 陽 校 園 2 班 (10)104/2 辦 理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境 外 生 新 生 餐 會 (11)104/2/7-15, 辦 理 本 校 6 名 教 師 赴 澳 洲 姊 妹 校 昆 士 蘭 大 學 參 加 2015 教 師 英 語 授 課 課 程 培 訓 計 畫 (12)104/2 辦 理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赴 大 陸 交 換 生 經 驗 分 享 座 談 會 (13)104/2 協 助 陸 生 退 課 轉 系 雙 主 修 及 陸 生 交 換 生 申 請 出 國 交 換 事 宜 (14)104/2 辦 理 陸 生 實 習 調 查 作 業 (15)104/2 協 助 陸 生 家 長 申 請 會 文 館 住 宿 陸 生 退 宿 及 租 屋 詢 問 事 宜 (16)104/3/2, 戴 副 校 長 與 大 陸 學 位 生 進 行 招 生 工 作 座 談 (17)104/3/2 4, 舉 辦 104 年 學 海 飛 颺 學 海 惜 珠 及 學 海 築 夢 說 明 暨 經 驗 分 享 會 (18)104/4/ 年 境 外 生 國 家 文 物 展 (19)104/4 協 辦 教 育 部 友 善 臺 灣 境 外 學 生 接 待 家 庭 專 案 計 畫 (20)104/5 境 外 生 文 化 之 旅 - 苗 栗 南 庄 客 家 賞 桐 1 日 遊 2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 面 向 四 國 際 化 師 生 一 起 動 (1)2014/10/ 淡 江 大 學 超 短 期 國 際 交 流 成 果 發 表 會 (2)2014/1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Toeic 英 語 能 力 加 強 班 (4 班 ) Toelf ibt 英 語 能 力 加 強 班 (1 班 ) 英 語 口 語 表 達 能 力 加 強 班 (1 班 ) 開 課 (3)103/10/27 西 語 能 力 檢 定 證 照 講 座 (4)103/11/5 淡 江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英 語 拼 字 比 賽 (5)103/12/3 演 座 - 如 何 準 備 法 語 檢 定 B1 B2 考 試 (6)104/4/7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多 益 語 能 力 加 強 班 (4 班 ) 托 福 英 語 能 力 加 強 班 (1 班 ) 開 課 (7)104/4/19 境 外 生 華 語 學 伴 培 訓 課 程 (8)104/5/6 國 際 文 化 萬 花 筒 分 享 會 二 資 訊 化 ( 一 ) 教 學 與 研 究 1 資 圖 系 於 104 年 4 月 18 日 舉 辦 MOS Excel 2010 授 課 及 認 證 活 動, 共 計 有 70 人 報 名,70 人 通 過 認 證 考 試, 通 過 率 達 100% 2 資 傳 系 (1)104 年 3 月 27 日 及 28 日 舉 辦 2015 新 媒 體 與 行 銷 創 意 營 暨 坎 城 青 年 創 意 競 賽, 邀 請 全 球 知 名 互 動 行 銷 公 司 及 國 內 廣 告 互 動 行 銷 業 界 專 業 人 士 與 會, 和 本 系 師 生 共 同 研 習 互 動 科 技 創 意 行 銷 企 劃 撰 寫 (2)103 年 12 月 29 日 至 31 日 舉 辦 創 意 數 位 媒 體 教 學 實 習 中 心 及 專 業 知 能 服 務 學 習 成 果 展, 呈 現 學 生 專 案 實 習 成 果 (3) 舉 辦 資 訊 傳 播 系 列 專 題 講 座, 給 予 學 生 資 訊 傳 播 業 界 實 務 經 驗 及 發 展 現 況 訊 息 (4) 參 與 資 訊 傳 播 相 關 各 類 競 賽 : 參 加 ATCC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商 業 個 案 大 賽 -Yahoo 奇 摩 組 初 賽 獲 第 2 輪 晉 級 ; 參 加 建 國 盃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創 新 創 業 競 賽 獲 最 佳 創 意 行 銷 第 2 名 ; 參 加 2014 年 度 創 意 大 賽 Something Different: 處 處 創 意 Do! 獲 得 第 2 名 及 佳 作 3 建 築 系 15
17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1) 碩 士 班 開 設 建 築 及 都 市 環 境 實 務 講 座 --Makers 自 造 者 時 代, 邀 請 建 築 界 跨 領 域 專 家 進 行 專 題 演 講 (2) 教 授 AutoCAD SketchUp Ecotect Revit 及 Rhinoceros 等 軟 體, 培 養 學 生 專 業 電 腦 能 力 碩 士 班 課 程 建 築 程 式 設 計 教 授 Processing Rhinoceros 及 Grasshopper 等 軟 體, 培 養 同 學 開 發 電 腦 輔 助 建 築 設 計 軟 體 撰 寫 之 能 力 (3) 陳 珍 誠 老 師 指 導 研 究 生 於 104 年 3 月 18 日 至 5 月 17 日 假 宜 蘭 綠 色 博 覽 會 展 出 地 景 中 數 位 構 築 (4) 陳 珍 誠 老 師 指 導 學 生 出 版 專 書 蚱 蜢 狂 熱 I: 參 數 化 圖 形, 對 設 計 與 工 程 領 域 中 對 參 數 化 模 型 學 習 有 興 趣 者 而 言, 是 非 常 適 合 的 中 級 參 考 工 具 書 4 土 木 系 (1) 運 用 FLUENT Tekla Structures Midas GTS FLAC2D/3D 程 式 等 軟 體 進 行 教 學, 培 養 學 生 專 業 技 能 (2) 持 續 與 台 灣 邁 達 斯 公 司 簽 定 產 學 合 作 協 議 書, 該 公 司 提 供 本 系 網 路 Web 版 本 70 套 授 權, 授 權 程 式 有 maidas Gen maidas DShop maidas Civil maidas SoilWorks maidas NFX 等, 供 本 系 師 生 使 用 5 水 環 系 (1) 蔡 孝 忠 老 師 近 年 開 發 之 西 北 太 平 洋 颱 風 路 徑 及 強 度 預 報 程 式, 已 被 美 國 海 軍 颱 風 聯 合 警 報 中 心 (Joint Typhoon Warning Center) 及 美 國 海 軍 研 究 院 (Naval Postgraduate School) 實 際 採 用 目 前 合 作 仍 持 續 進 行, 今 年 計 劃 將 模 式 擴 展 至 南 半 球 與 大 西 洋 熱 帶 氣 旋 預 報 之 應 用 (2) 持 續 租 Visual Signal 時 間 序 列 分 析 軟 體 及 ESRI ArcView 軟 體, 提 供 各 相 關 課 程 使 用 6 機 電 系 (1) 為 培 養 學 生 就 業 競 爭 力, 開 設 Autocad TQC+ 平 面 繪 圖 證 照 班, 應 考 41 人, 合 格 28 人, 合 格 率 68%; 開 設 Pro/E TQC+ 證 照 班, 應 考 42 人, 合 格 33 人, 合 格 率 75% (2) 持 續 租 用 或 購 置 ANSYS 分 析 軟 體 Siemens NX Solidworks Premium DEFORM-3D 等 軟 體, 供 相 關 課 程 使 用, 以 增 進 學 生 就 業 競 爭 力 7 電 機 系 購 置 EstiNet 網 路 模 擬 教 學 軟 體 ES8-SE(50 人 版 ) 及 電 磁 模 擬 軟 體 ANSYS HFSS, 提 供 相 關 課 程 教 學 使 用 8 航 太 系 購 置 租 用 最 佳 化 軟 體 SmartDOV6.0 學 術 版 高 效 能 流 體 力 學 平 行 計 算 管 理 軟 體, Fortan 軟 體 ANSYS Academic Research CFD 軟 體, 提 供 相 關 課 程 及 教 學 研 究 使 用 9 國 企 系 設 置 全 球 經 貿 商 務 實 驗 室, 配 合 老 師 教 學, 建 構 國 貿 大 會 考 題 庫 乙 級 國 貿 業 務 技 術 士 題 庫 丙 級 國 貿 業 務 技 術 士 題 庫, 並 定 期 更 新 題 庫, 對 輔 導 學 生 考 照 有 極 大 助 益 10 財 金 系 添 購 Stata 計 量 軟 體, 供 全 體 教 師 進 行 教 學 相 關 課 程 使 用,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亦 可 置 於 校 內 軟 體 雲, 供 全 校 師 生 下 載, 提 升 教 學 與 研 究 之 能 量 11 會 計 系 導 入 先 進 的 全 球 性 企 業 資 源 規 劃 系 統, 與 中 央 大 學 ERP 中 心 簽 訂 SAP 人 才 培 訓 計 畫 合 作 協 議 書, 以 增 進 學 生 會 計 與 科 技 之 知 能, 提 升 就 業 競 爭 力 12 統 計 學 系 開 設 統 計 電 腦 應 用 程 式 課 程, 並 輔 導 學 生 參 與 證 照 考 試 ; 開 設 數 據 分 析 師 證 照 課 程, 輔 導 學 生 考 取 數 據 分 析 師 證 照 13 學 教 中 心 (1) 與 日 本 早 稻 田 大 學 進 行 6 門 英 語 口 語 表 達 課 程 之 合 作 ; 另 與 俄 國 大 學 建 立 俄 語 會 話 跨 國 合 作 課 程 (2) 製 播 行 動 載 具 訂 閱 內 容, 演 講 與 學 術 活 動 類 累 計 已 達 58 則 以 上 ( 二 ) 資 訊 系 統 開 發 1 建 築 系 (1) 為 建 立 優 質 之 溝 通 平 台, 建 置 大 學 部 各 年 級 碩 士 班 系 友 會 之 臉 書 聯 絡 網, 加 強 訊 息 的 鋪 陳, 透 過 社 團 活 絡 學 生 系 友 的 聯 繫 與 交 流 (2) 成 立 淡 江 建 築 通 訊 ( 社 ) 部 落 格, 提 供 老 師 學 生 發 表 學 習 心 得 與 作 品 分 享 (3) 委 請 游 瑛 樟 老 師 規 劃 系 網 站 功 能 與 改 版, 並 由 數 位 因 子 網 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協 助 系 網 站 之 重 新 建 置 2 土 木 系 103 年 12 月 完 成 英 文 網 頁 改 版, 由 范 素 玲 老 師 重 新 翻 譯 與 增 加 資 料, 使 英 文 網 頁 更 加 完 整 3 資 管 系 指 導 大 三 學 生 開 發 資 訊 相 關 系 統 共 34 組, 擬 經 由 系 內 評 比 後, 派 出 優 秀 組 隊 伍 參 加
18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第 20 屆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資 訊 應 用 服 務 創 新 競 賽 及 其 他 國 內 外 資 訊 相 關 競 賽 4 總 務 處 淡 大 美 食 App 於 103 年 12 月 上 架, 目 前 下 載 1,370 次, 加 入 訂 購 低 碳 便 當 會 員 617 人, 網 路 訂 餐 人 數 日 增 本 處 QCC 競 賽 以 提 高 低 碳 便 當 盒 零 售 量 為 目 標, 榮 獲 第 2 名 已 與 資 訊 處 協 商 將 於 下 次 淡 江 i 生 活 App 改 版 時 加 入 連 結, 以 提 高 網 路 訂 餐 率 ( 三 ) 資 訊 系 統 軟 硬 體 維 護 1 資 工 系 (1)CAE 實 驗 室 電 腦 教 室 更 新 Tekla(v.20) ANSYS 軟 體 (v.15) Creo 軟 體 (v.3.0) 等 軟 體, 提 供 相 關 課 程 使 用 (2)CAE 實 驗 室 E236 E232 教 室 於 104 年 4 月 新 增 單 槍 投 影 機 ;E231 E232 E238 電 腦 教 室 於 104 年 4 月 更 新 擴 大 機 等 設 備 ;E214 E231 電 腦 教 室 於 104 年 4 月 更 換 高 速 網 路 交 換 器 ;E201 電 腦 教 室 於 104 年 2 月 更 換 作 業 系 統, 以 提 供 更 優 質 之 教 學 環 境, 提 升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2 航 太 系 購 置 5 台 3D 印 表 機, 應 用 於 電 腦 輔 助 設 計 課 程, 提 升 學 生 實 作 能 力 及 設 計 概 念 ; 增 購 1 台 筆 記 型 電 腦 及 6 台 PC, 使 用 於 相 關 課 程 及 研 究 上 3 財 金 系 於 103 年 12 月 添 購 61 台 電 腦 ( 含 螢 幕 ), 汰 換 B1012 證 券 模 擬 交 易 實 驗 室 之 電 腦 設 備, 提 升 教 師 教 學 效 果 及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4 產 經 系 汰 換 碩 博 士 生 研 究 室 設 備, 計 電 腦 4 部 及 印 表 機 3 台, 提 升 研 究 品 質 與 效 能 5 經 濟 學 系 購 置 電 腦 4 部 筆 記 型 電 腦 1 台 MathType 6.9 教 育 單 機 版 1 套 UltraEdit v21 無 限 升 級 單 機 授 權 版 1 套, 供 教 學 及 研 究 使 用 6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更 新 企 業 經 營 模 擬 與 情 境 演 練 實 驗 室 電 腦 設 備 及 Amos 電 腦 軟 體, 供 師 生 教 學 研 究 使 用 7 資 管 系 增 購 刀 鋒 伺 服 器 3 組 眼 動 儀 網 路 交 換 器 等 資 訊 設 備, 提 供 師 生 教 學 研 究 用 8 教 科 系 建 置 體 感 互 動 與 行 動 學 習 研 究 室, 購 置 相 關 資 訊 設 備, 以 提 供 學 生 優 質 的 學 習 及 研 究 環 境, 並 提 升 多 媒 體 實 作 課 程 學 習 成 效 9 圖 書 館 (1) 設 備 與 業 務 支 援 系 統 之 建 置 與 維 護 電 子 資 源 查 詢 系 統 新 功 能 : 將 輸 入 的 簡 體 中 文 轉 換 為 正 體 中 文 後 再 查 找, 並 增 加 兩 岸 用 語 同 義 詞 詞 庫 安 裝 Spiceworks 網 路 管 理 軟 體, 監 控 伺 服 器 狀 態 及 log 資 料, 以 維 護 本 館 各 系 統 之 個 人 資 料 資 源 探 索 系 統 開 放 試 用 併 蒐 集 試 用 問 卷 調 查 個 人 資 料 維 護 事 項 : 簡 化 門 禁 讀 者 檔 資 料 及 校 友 退 費 流 程, 因 應 個 資 蒐 集 最 小 原 則 及 避 免 重 複 蒐 集 個 資 與 增 加 個 資 表 單 管 理 修 改 教 科 書 申 請 系 統, 新 增 可 同 時 申 請 教 師 指 定 用 書 功 能 圖 書 館 新 網 站 已 完 成 主 機 安 裝 及 移 機 作 業, 預 計 104 學 年 開 始 上 線 使 用 (2) 機 構 典 藏 系 統 : 撰 寫 程 式 自 政 府 研 究 資 訊 系 統 (GRB) 擷 取 本 校 執 行 的 政 府 研 究 計 畫 至 本 校 機 構 典 藏 系 統 ORCID 機 構 會 員 自 104 年 1 月 起 生 效, 享 有 使 用 會 員 API 權 利, 教 師 著 作 資 料 將 可 抄 錄 至 本 校 機 構 典 藏 系 統 10 學 教 中 心 (1) 完 成 4 間 教 室 側 錄 設 備 建 置 (2) 建 置 雲 端 課 程 影 音 線 上 撥 放 平 台 IGT 撥 客 系 統 與 Power Media Server, 可 供 行 動 載 具 透 過 itunes 等 軟 體 訂 閱 及 線 上 撥 放 之 用 (3)104 年 3 月 於 教 育 學 院 ED601 及 台 北 校 園 D501 教 室 各 建 置 一 套 側 錄 設 備 ( 四 ) 資 訊 服 務 1 資 工 系 CAE 實 驗 室 提 供 相 關 軟 硬 體 設 備, 協 助 Moldex3D 高 分 子 加 工 訓 練 課 程 電 磁 能 力 認 證 測 驗 電 腦 程 式 訓 練 Pro/E TQC+ 證 照 考 試 飛 行 力 學 會 考 等 相 關 活 動 之 舉 行 2 資 管 系 師 生 組 成 資 訊 服 務 團 隊, 持 續 協 助 新 北 市 研 考 會 數 位 志 工 辦 公 室 及 淡 水 區 公 所, 建 置 網 路 服 務 雛 形 系 統 (App) 以 及 特 色 商 店 網 路 行 銷 管 道 3 學 務 處 辦 理 證 照 研 習 (1)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培 訓 學 生 參 加 103 年 11 月 1 日 103 年 資 訊 月 - 資 訊 應 用 競 賽 : 數 位 內 容 簡 報, 統 計 系 劉 怡 萍 獲 得 亞 軍 17
19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培 訓 選 生 參 加 103 年 12 月 20 日 第 五 屆 簡 報 達 人 競 賽 獲 得 第 名, 統 計 系 陳 姿 伶 更 取 得 2015 年 代 表 台 灣 參 加 世 界 盃 電 腦 應 用 技 能 競 賽 門 票 辦 理 TQC OFFICE 2013 認 證 研 習 3 場, 共 取 得 141 張 專 業 級 證 照 辦 理 MOS OFFICE 2010 認 證 研 習 5 場, 共 取 得 304 張 證 書 辦 理 Indesign Photoshop 平 面 設 計 認 證 研 習, 共 49 人 取 得 ACA Indesign CS6 認 證 辦 理 SPSS 商 業 數 據 分 析 師 認 證 研 習, 共 52 人 取 得 商 業 數 據 分 析 師 證 照 辦 理 OneNote 2013 實 用 術, 共 42 人 參 加 輔 導 機 電 系 辦 理 Autocad 2014 TQC 平 面 繪 圖 證 照, 共 28 人 取 得 證 照 ; 輔 導 統 計 系 辦 理 數 據 分 析 師 系 列 I - Statistical Knowledge Tod, 共 69 人 取 得 證 照 ; 輔 導 統 計 系 辦 理 專 業 證 照 研 習 _ 數 據 分 析 師 系 列 II - Data Power Today, 共 62 人 取 得 證 照 (2)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培 訓 學 生 參 與 2015 世 界 盃 電 腦 應 用 技 能 競 賽 辦 理 TQC OFFICE 2013 認 證 研 習 2 場 辦 理 MOS OFFICE 2010 認 證 研 習 2 場 辦 理 ACA ILLUSTRATOR CS6 插 畫 設 計 認 證 研 習 輔 導 機 電 系 辦 理 Pro/E TQC PLUS 證 照, 共 33 人 取 得 證 照 ; 輔 導 統 計 系 辦 理 數 據 分 析 師 系 列 III - Analyst_Data Analysis Using Excel, 共 53 人 取 得 證 照 ; 輔 導 資 圖 系 辦 理 MOS Excel, 共 70 人 取 得 證 照 三 未 來 化 ( 一 ) 打 造 未 來 洞 悉 情 境 教 室 地 點 為 I201 ( 二 ) 已 將 未 來 學 門 授 課 教 師 分 成 5 小 組, 為 政 治 未 來 經 濟 未 來 社 會 未 來 環 境 未 來 科 技 未 來 5 小 組 並 明 確 分 類 未 來 學 門 通 識 課 程 為 五 大 未 來,104 學 年 度 已 依 據 5 小 組 之 規 劃 排 課 ( 三 ) 關 於 辦 理 未 來 視 野 認 證 作 業 1 已 於 104 年 3 月 7 日 第 1 次 小 組 會 議, 會 中 集 結 校 內 未 來 學 教 師 成 立 未 來 視 野 認 證 規 劃 小 組 : 與 商 管 AACSB 認 證 辦 公 室 執 行 長 未 來 學 及 統 計 分 析 領 域 多 位 教 師 規 劃 討 論 相 關 細 節 會 議 中 討 論 未 來 視 野 認 證 的 重 要 性 實 用 性 與 前 瞻 性, 確 認 以 托 福 模 式 應 用 未 來 視 野 認 證 並 預 計 於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完 成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擬 訂 2 已 於 104 年 3 月 28 日 第 2 次 小 組 會 議, 討 論 環 境 未 來 與 未 來 視 野 認 證 制 度 與 內 容 3 針 對 認 證 題 庫 內 容 進 行 討 論 設 計 ; 已 著 手 進 行 5 大 未 來 題 庫 之 出 題 作 業 4 規 劃 策 略 遠 見 中 心 成 為 未 來 視 野 認 證 機 構 ( 四 ) 已 完 成 編 撰 社 會 未 來 教 科 書, 預 計 104 年 7 月 前 出 版 ( 五 ) 已 完 成 動 態 數 位 化 社 會 未 來 課 程 教 材 第 一 章 數 位 化, 進 行 第 二 章 教 材 數 位 化 中 ( 六 ) 已 於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開 設 財 務 行 銷 未 來 學 分 學 程, 由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主 辦,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協 辦 內 容 規 劃 有 場 域 實 習 課 程, 惟 尚 未 有 實 習 學 生 ( 七 ) 完 成 未 來 科 際 整 合 相 關 學 分 學 程, 開 設 國 際 企 業 未 來 英 語 學 分 學 程 國 際 觀 光 未 來 英 語 學 分 學 程 1 已 於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開 設 國 際 企 業 未 來 英 語 學 分 學 程, 由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主 辦 國 際 觀 光 管 理 學 系 協 辦 內 容 規 劃 有 場 域 實 習 課 程, 現 有 5 位 同 學 赴 四 川 實 習 2 已 於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開 設 國 際 觀 光 未 來 英 語 學 分 學 程, 由 國 際 觀 光 管 理 學 系 主 辦,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協 辦 內 容 規 劃 有 場 域 實 習 課 程, 現 有 1 位 同 學 赴 新 加 坡 實 習 3 林 志 鴻 主 任 於 3/29~4/1 赴 四 川 探 訪 上 揭 6 位 實 習 學 生, 以 掌 握 學 生 之 實 習 學 習 工 作 及 生 活 方 面 等 適 應 情 形, 並 與 四 川 大 凡 文 化 傳 播 有 限 公 司 連 海 旭 總 經 理 完 成 合 作 備 忘 錄 簽 署 ( 八 ) 定 期 舉 辦 創 意 未 來 寫 作 競 賽 1 已 於 103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舉 辦 一 場 創 意 未 來 寫 作 競 賽 共 198 人 報 名 共 入 選 21 篇 優 秀 作 品 2 已 於 103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舉 辦 一 場 創 意 未 來 寫 作 競 賽 共 300 人 報 名 共 入 選 24 篇 優 秀 作 品 ( 九 ) 已 於 103 年 12 月 9 日 至 11 日 於 黑 天 鵝 展 示 廳 舉 辦 未 來 創 意 週 ( 十 ) 定 期 舉 辦 未 來 學 五 大 領 域 研 習 與 教 學 工 作 坊 1 已 於 103 年 12 月 22 日 於 B302A 舉 辦, 共 計 29 人 2 已 於 103 年 12 月 23 日 於 蘭 陽 校 園 舉 辦, 共 計 21 人 3 已 於 104 年 4 月 28 日 於 ED503 花 園 舉 辦, 共 計 8 人 ( 十 一 ) 關 於 邀 請 著 名 未 來 研 究 學 者 1 已 於 103 年 12 日 11 日 經 校 長 核 定 聘 任 訪 問 研 究 員 蘇 哈 爾 教 師, 聘 期 為 104 年 2 月 1 日 至
20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年 1 月 31 日 2 已 於 104 年 3 月 15 日 至 5 月 15 日 聘 請 境 外 特 約 訪 問 教 師 伊 凡 娜 老 師 ( 十 二 ) 關 於 完 成 介 購 未 來 研 究 相 關 圖 書 計 畫 : 已 於 103 學 年 度 提 出 介 購 695 冊, 已 於 103 年 4 月 底 前 完 成 購 買 圖 書 340 冊 ( 十 三 ) 舉 辦 未 來 學 國 際 學 術 活 動 場 次 1 場, 已 於 104 年 3 月 19 日 至 20 日 舉 辦 Creating an Asia-Pacific Futures Network 亞 太 地 區 未 來 學 網 絡 國 際 會 議 ( 十 四 ) 強 化 本 校 未 來 研 究 國 際 期 刊 之 學 術 性 1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學 術 研 究 相 關 會 議 (1) 本 校 訪 問 研 究 員 與 未 來 學 研 究 所 教 師 帶 領 5 位 研 究 生 於 104 年 3 月 前 往 馬 來 西 亞 檳 城, 協 助 參 與 Transforming Cities 2030 由 聯 合 國 教 科 文 組 織 世 界 未 來 學 研 究 聯 盟 (WFSF) 等 相 關 機 構 共 同 舉 辦 之 未 來 工 作 坊 (2) 本 校 訪 問 研 究 員 與 未 來 學 研 究 所 教 師 於 104 年 5 月 21 至 24 日 在 菲 律 賓 佬 沃 市 舉 辦 之 活 力 城 市 閃 亮 未 來 : 永 續 城 市 未 來 論 壇 工 作 坊 擔 任 會 議 工 作 坊 的 引 導 (3) 本 校 未 來 學 研 究 所 教 師 與 理 學 院 院 長 帶 領 4 位 學 生 參 與 104 年 7 月 11 至 13 日 之 世 界 未 來 學 年 會 World Future 2014:What If (4)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學 術 研 究 會 議 :104 年 3 月 19 日 至 20 日 舉 辦 Creating an Asia-Pacific Futures Network 亞 太 地 區 未 來 學 網 絡 國 際 會 議 : 參 與 者 為 本 校 未 來 學 研 究 所 教 師 訪 問 研 究 員 與 6 國 學 者, 會 中 除 採 研 討 會 方 式, 更 佐 以 論 壇 及 工 作 坊 方 式, 參 與 人 員 超 過 200 人, 會 議 中 含 國 內 外 未 來 學 知 名 學 者 及 校 內 外 對 此 議 題 有 興 趣 之 師 生 共 同 參 與 在 密 集 的 互 動 下, 激 發 對 於 亞 太 地 區 未 來 學 網 路 的 研 究 經 驗 分 享 2 邀 請 國 外 知 名 學 者 蒞 校 學 術 交 流 (1) 邀 請 韓 國 慶 熙 大 學 研 究 生 研 究 院 宋 在 龍 院 長 夏 威 夷 大 學 學 者 John A Sweeney 芬 蘭 未 來 學 研 究 中 心 學 者 Sirkka Heinonen Sari Söderlund 澳 洲 陽 光 海 岸 大 學 Marcus Bussey 副 教 授 等 人 蒞 校 演 講 (2) 澳 洲 陽 光 海 岸 大 學 Marcus Bussey 副 教 授 另 協 助 未 來 化 教 學 教 師 工 作 坊 及 擔 任 未 來 化 委 員 會 的 引 導 者 3 未 來 研 究 (Journal of Futures Studies) 國 際 期 刊 在 103 年 3 月 6 月 9 月 12 月 及 104 年 3 月 已 出 版 18-3 期 18-4 期 19-1 期 19-2 期 19-3 期 並 增 加 電 子 版 面 與 編 排, 希 望 提 升 點 閱 率, 提 供 JFS 之 impact factor 分 數, 期 望 能 在 3 年 內 被 SSCI 收 錄 玖 蘭 陽 校 園 一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執 行 摘 要 ( 一 ) 為 藉 由 寫 作 行 動, 強 化 資 訊 取 得 技 巧 建 立 清 晰 思 維, 以 備 妥 面 對 未 來 多 變 環 境 能 力, 於 103 年 12 月 17 日 公 告 舉 辦 全 校 學 生 創 意 未 來 寫 作 競 賽, 共 計 21 名 同 學 獲 獎 ( 第 一 名 1 名 第 二 名 2 名 第 三 名 3 名, 佳 作 15 名 ); 本 次 活 動 共 收 錄 193 篇 修 習 未 來 學 門 學 生 作 品, 整 理 彙 編 為 創 意 未 來 寫 作 競 賽 作 品 集, 上 開 作 品 集 為 學 生 原 創 呈 現, 未 經 修 改 及 潤 稿 ( 二 ) 辦 理 住 宿 學 院 主 題 活 動 1 休 閒 樂 活 主 題 : 於 103 年 10 月 6 日 晚 間 7 時 舉 辦 健 美 蘭 陽, 神 采 飛 揚 活 動, 讓 師 生 了 解 健 身 概 念 及 應 有 禮 儀, 以 及 如 何 正 確 使 用 健 身 器 材, 達 到 健 身 目 的 並 培 養 良 好 的 運 動 習 慣 ; 於 103 年 11 月 25 日 晚 間 7 時 舉 辦 挑 戰 極 限, 攀 向 高 峰 活 動, 透 過 專 業 攀 岩 講 師, 以 完 善 的 防 護 措 施 及 專 業 的 攀 岩 技 巧, 使 蘭 陽 師 生 能 善 用 學 校 攀 岩 資 源, 挑 戰 及 體 驗 不 一 樣 的 極 限 運 動 ; 於 104 年 4 月 13 日 晚 間 7 時 舉 辦 自 在 心 境, 瑜 珈 樂 活 活 動, 從 基 本 的 呼 吸 靜 坐 暖 身 伸 展 開 始, 帶 出 主 要 瑜 珈 動 作, 喚 醒 對 身 體 的 覺 知 ; 除 了 有 助 於 身 體 放 鬆, 舒 緩 煩 躁 情 緒, 亦 指 導 學 員 適 合 的 動 作 以 改 善 身 體 的 不 適 2 多 元 文 化 主 題 : 於 103 年 10 月 14 日 晚 間 7 時 舉 辦 跨 越 大 海 的 另 一 端 : 夢 想 美 髮 店 紀 錄 片 放 映 與 導 演 對 談 活 動, 由 曾 獲 得 金 馬 奬 最 佳 紀 錄 片 大 奬 的 曾 文 珍 導 演 分 享 其 拍 片 歷 程, 並 與 蘭 陽 師 生 共 同 探 討 外 籍 配 偶 與 多 元 化 社 會 改 變 相 關 問 題 ; 於 103 年 12 月 4 日 晚 間 7 時 舉 辦 一 直 在 腦 海 裡 的 歌 : 太 陽 之 子 alaq na adau 紀 錄 片 放 映 與 導 演 對 談 活 動, 邀 請 導 演 Uki Bauki 蒞 校 與 學 生 對 談, 導 演 藉 著 流 行 音 樂 的 旋 律 與 悸 動, 帶 動 族 人 學 習 母 語 的 興 趣, 並 藉 由 本 次 活 動 讓 同 學 建 立 尊 重 並 保 護 多 元 文 化 社 會 的 觀 念 ; 於 104 年 4 月 9 日 晚 間 7 時 舉 辦 紅 酒 中 的 佛 朗 明 哥 I 活 動, 讓 參 與 者 知 道 紅 酒 的 相 關 知 識 並 品 嚐 來 自 西 班 牙 的 紅 酒, 對 西 方 紅 酒 文 化 有 更 進 一 步 的 瞭 解 3 藝 術 品 味 主 題 : 於 103 年 10 月 20 日 晚 間 7 時 舉 辦 延 伸 拓 展 無 限 可 能 活 動, 由 攝 影 的 19
21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意 義 精 神 內 涵 與 生 命, 接 著 引 用 色 彩 構 圖 光 線 角 度 主 題 五 大 主 題, 帶 領 在 場 聽 眾 評 論 攝 影 作 品, 引 導 師 生 運 用 攝 影 技 巧 抓 住 重 點, 拍 出 美 麗 且 令 人 感 動 的 作 品 ; 於 103 年 12 月 8 日 晚 間 7 時 舉 辦 音 樂 中 的 英 國 文 學 活 動, 邀 請 英 籍 台 灣 鋼 琴 家 Veronica Yen 維 若 妮 卡 蒞 校 演 講, 帶 領 蘭 陽 師 生 聆 聽 欣 賞 及 體 驗 音 樂 中 的 英 國 文 學, 對 音 樂 及 文 學 有 一 番 新 的 體 悟 4 生 態 環 境 主 題 : 於 103 年 10 月 29 日 晚 間 6 時 舉 辦 自 己 的 盆 栽, 自 己 種 活 動, 由 介 紹 盆 栽 種 類 生 長 環 境 及 栽 種 方 法, 帶 領 師 生 親 自 設 計 栽 種 盆 栽, 進 一 步 培 養 愛 惜 花 草 及 保 護 環 境 的 概 念 ; 於 103 年 12 月 17 日 晚 間 6 時 舉 辦 芳 香 生 活 芳 香 人 生 活 動, 介 紹 市 面 上 受 歡 迎 的 芳 香 植 物, 由 學 生 親 自 體 驗 芳 香 生 活, 透 過 芳 香 讓 生 活 環 境 更 加 舒 適 放 鬆, 並 瞭 解 自 然 生 態 與 人 類 生 活 的 共 存 ; 於 104 年 3 月 23 日 晚 間 7 時 舉 辦 生 態 的 縮 影, 生 態 瓶 活 動, 經 由 親 自 動 手 設 計 生 態 瓶, 瞭 解 自 然 生 態 的 運 作, 進 而 培 養 保 護 生 態 環 境 的 概 念 ( 三 ) 辦 理 品 德 教 育 推 廣 與 深 耕 學 校 計 畫 活 動 1 於 103 年 11 月 5 日 舉 辦 壯 圍 鄉 後 埤 社 區 服 務 活 動, 協 助 當 地 社 區 民 眾 實 施 公 園 環 境 整 理 與 打 掃, 藉 由 本 次 與 社 區 居 民 互 動 的 機 會, 期 許 同 學 能 體 認 如 何 共 同 營 造 良 好 生 活 環 境 社 區 居 民 間 互 助 協 調 過 程 及 瞭 解 環 境 維 護 之 重 要 性 2 於 103 年 11 月 3 日 至 5 日 辦 理 建 軒 文 苑 交 誼 廳 美 化 及 寢 室 內 務 整 潔 競 賽, 落 實 生 活 教 育 及 培 養 良 好 生 活 習 慣, 進 而 達 到 提 升 學 生 生 活 素 質 及 品 德 學 養 之 目 的 3 於 103 年 12 月 16 日 辦 理 紫 錐 花 運 動 _ 探 索 攀 岩 拒 絕 毒 害, 透 過 專 業 攀 岩 講 師, 以 完 善 的 防 護 措 施 及 專 業 的 攀 岩 技 巧, 鼓 勵 蘭 陽 師 生 從 事 健 康 休 閒 娛 樂, 強 健 自 我 體 魄, 遠 離 毒 品 誘 惑 4 於 104 年 1 月 28 日 至 29 日 辦 理 宜 蘭 縣 國 小 五 至 六 年 級 學 生 英 語 育 樂 研 習 營, 以 英 語 情 境 式 的 互 動 體 驗, 提 供 清 寒 弱 勢 小 學 生 參 加 營 隊 的 機 會 5 自 104 年 2 月 25 日 至 3 月 20 日 辦 理 看 見 幸 福 攝 影 比 賽, 透 過 發 現 美 麗 事 物, 讓 幸 福 停 留 在 瞬 間, 並 將 幸 福 傳 送 到 校 園 各 個 角 落, 進 而 達 到 提 升 學 生 生 活 素 質 及 品 德 學 養 之 目 的 二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執 行 摘 要 ( 一 ) 舉 辦 師 長 有 約 活 動, 藉 由 同 學 們 與 師 長 們 輕 鬆 餐 敘 或 交 流, 增 進 師 生 良 好 互 動, 並 了 解 學 生 在 校 園 生 活 適 應 及 學 習 狀 況 : 計 有 103 年 10 月 8 日 境 外 生 與 院 長 有 約 10 月 28 日 觀 光 系 系 主 任 有 約 11 月 3 日 系 學 會 會 長 及 班 代 表 與 院 長 有 約 11 月 5 日 社 團 負 責 人 與 校 園 主 任 有 約 11 月 6 日 資 創 系 系 主 任 有 約 11 月 11 日 語 言 系 及 政 經 系 系 主 任 有 約 12 月 4 日 宿 舍 自 治 聯 誼 會 幹 部 與 校 園 主 任 有 約 ( 二 ) 於 103 年 10 月 21 日 下 午 6:30 辦 理 校 長 與 新 生 High Table Dinner 活 動, 蘭 陽 校 園 以 高 桌 晚 宴 (High Table Dinner) 正 式 社 交 禮 儀 餐 會 迎 接 新 生 入 門, 住 宿 學 生 及 老 師 們 均 著 正 式 服 裝, 以 彰 顯 住 宿 學 院 行 動 學 習 及 心 靈 思 維 的 教 育 校 長 親 臨 主 持, 學 術 副 校 長 與 國 際 事 務 副 校 長 及 教 務 長 等 亦 到 場 與 同 學 進 行 交 流 互 動 ( 三 ) 辦 理 實 務 學 習 成 果 徵 文 競 賽, 透 過 各 學 系 學 生 實 習 心 得 參 訪 企 業 心 得 或 修 習 講 座 課 程 聽 講 心 得 等 公 開 呈 現 分 享, 提 供 不 同 領 域 實 務 學 習 情 形, 相 互 觀 摩 學 習, 以 為 經 驗 的 傳 承, 收 件 至 103 年 10 月 27 日 止 共 計 64 人 報 名, 於 11 月 26 日 舉 辦 複 審 暨 頒 獎 典 禮, 冠 軍 為 土 木 四 林 佑 倫 ( 獎 金 1 萬 元 ), 亞 軍 為 陸 研 所 二 吳 懿 芳 大 傳 一 戴 心 怡 ( 獎 金 各 7,000 元 ), 季 軍 為 觀 光 四 賴 雨 宣 未 來 所 二 陳 維 信 保 險 碩 二 陳 毓 雯 ( 獎 金 各 4,000 元 ) ( 四 ) 於 103 年 11 月 10 日 ~21 日 上 午 6:00~8:00 由 政 經 系 學 會 在 開 心 廚 房 辦 理 早 鳥 溫 書 會 活 動, 鼔 勵 同 學 早 睡 早 起, 養 成 良 好 讀 書 習 慣 及 自 我 管 理 的 好 品 德 ( 五 ) 執 行 就 業 未 來 學 程 實 習, 係 以 就 業 導 向 學 分 學 程, 搭 配 境 外 場 域 實 作 設 計, 以 銜 接 未 來 職 場 需 求, 提 供 學 生 多 元 學 習 的 機 會 林 志 鴻 主 任 於 104 年 3 月 29 日 至 4 月 1 日 前 往 四 川 探 訪 參 與 全 學 期 實 習 之 6 名 習 學 生, 肯 定 六 位 同 學 勇 於 接 受 不 同 文 化 環 境 的 挑 戰, 提 早 至 職 場 學 習, 贊 賞 同 學 們 的 表 現, 此 行 並 與 四 川 大 凡 文 化 傳 播 有 限 公 司 連 海 旭 總 經 理 完 成 合 作 備 忘 錄 簽 署 ; 大 凡 公 司 連 總 經 理 亦 表 示, 來 自 台 灣 的 學 生, 擁 有 的 特 質 是 以 前 未 曾 接 觸 到 的, 他 們 也 因 此 學 習 到 很 多, 並 期 望 能 繼 續 合 作 三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暨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共 同 性 活 動 _ 未 來 視 野 認 證 ( 一 ) 於 104 年 1 月 28 日 召 開 103 學 年 度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暨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_ 未 來 視 野 認 證 規 劃 第 1 次 討 論 會, 並 成 立 未 來 視 野 認 證 小 組 ( 二 ) 於 104 年 3 月 7 日 3 月 28 日 召 開 未 來 視 野 認 證 小 組 會 議, 第 1 次 小 組 會 議 討 論 未 來 視 野 認 證 的 重 要 性 實 用 性 與 前 瞻 性, 並 確 認 以 托 福 模 式 應 用 未 來 視 野 認 證 第 2 次 小 組 會 議 討 論 環 境 未 來 與 未 來 視 野 認 證 相 關 作 業 ( 三 ) 於 104 年 4 月 27 日 於 台 北 校 園 D310 室 舉 辦 未 來 領 導, 領 導 未 來 講 座, 由 陳 瑞 貴 老 師 主 講 20
22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四 其 他 重 要 業 務 摘 要 ( 一 ) 第 2 學 期 至 104 年 4 月 7 日 止, 申 請 休 學 人 數 :9 人 ( 重 考 2 人 生 活 不 適 應 2 人 出 國 1 人 家 庭 因 素 3 人 生 病 1 人 ); 申 請 退 學 人 數 :5 人 ( 轉 學 5 人 ) 學 生 人 數 : 在 校 園 人 數 計 708 人 ( 不 含 大 三 出 國 172 人 錄 取 教 育 部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優 秀 人 才 跨 國 培 育 計 畫 出 國 生 1 人 及 境 外 產 業 實 習 3 人 ) ( 二 ) 辦 理 第 1 學 期 週 一 第 1 2 節 13 班 ( 含 體 育 1 班 ) 週 三 第 1-4 節 25 班 ( 含 體 育 3 班 ) 及 週 五 第 1-4 節 20 班 上 課 點 名 缺 課 扣 考 相 關 事 宜, 至 104 年 1 月 18 日 止 計 31 科 49 位 學 生 達 扣 考 時 數 ; 另, 老 師 於 課 堂 點 名, 提 報 扣 考 計 7 科 6 位 學 生 ; 以 上 業 依 相 關 作 業 程 序 公 告 並 函 知 家 長 ( 三 ) 慶 祝 第 64 週 年 校 慶, 辦 理 燈 峰 照 吉 宿 舍 排 字 活 動, 於 103 年 11 月 11 日 下 午 7 至 9 時, 劉 艾 華 院 長 帶 領 相 關 同 仁 及 全 體 住 宿 學 生 進 行 宿 舍 點 燈 排 字 TK U, 讓 蘭 陽 平 原 再 次 看 到 本 校 的 創 意 ( 四 ) 於 103 年 10 月 22 日 舉 辦 大 三 出 國 視 訊 輔 導 會 議 ( 共 計 15 場 ), 師 長 們 藉 由 視 訊 連 線 了 解 學 生 於 國 外 修 課 情 況 以 及 各 項 適 應 問 題 ; 同 時 說 明 校 園 之 現 況 以 及 返 國 之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以 加 強 學 生 與 校 園 老 師 之 連 結 及 互 動 ( 五 ) 辦 理 大 三 出 國 留 學 登 記 作 業, 並 舉 辦 兩 場 學 長 姊 交 流 說 明 會 另, 與 各 留 學 學 校 聯 繫 提 供 2015 年 學 校 申 請 表 格 及 相 關 規 定, 另 依 留 學 學 校 輔 導 老 師 進 度, 安 排 各 留 學 學 校 填 表 申 請 說 明 會 ( 六 )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大 專 校 院 公 車 進 校 園 專 案 進 度 1 首 都 客 運 台 北 市 信 義 區 蘭 陽 校 園 ( 遇 國 定 連 續 假 日 及 寒 暑 假 停 駛 ) 路 線, 訂 每 週 五 12:30 蘭 陽 校 園 發 車 每 週 日 19:30 北 市 府 轉 運 站 發 車 ; 後 經 相 關 行 政 審 查 認 為 與 現 行 法 規 牴 觸, 且 效 益 有 限, 暫 緩 推 動 2 與 縣 府 及 業 者 初 步 協 調 每 日 7:30( 山 下 開 車 時 間 ) 與 12:30 15:30 17:30( 以 上 均 為 山 上 發 車 時 間 ) 行 駛 礁 溪 火 車 站 - 國 道 轉 運 站 - 蘭 陽 校 園 區 間 直 達 車 ; 公 路 總 局 訂 5 月 5 日 再 次 就 蘭 陽 校 園 新 闢 市 區 客 運 路 線 議 題, 召 開 會 議 討 論 拾 文 錙 藝 術 中 心 一 與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相 關 業 務 成 果 摘 要 ( 一 ) 深 化 展 演 活 動 1 穿 越 時 空 環 遊 世 界 - 菁 英 藝 術 家 三 重 奏 :103 年 10 月 22 日 於 文 錙 音 樂 廳 演 出, 包 括 鋼 琴 家 陳 玲 玉 小 提 琴 家 林 文 川 大 提 琴 家 婭 力 木, 演 出 古 典 現 代 流 行 電 影 原 民 創 作 台 灣 民 謠 等 多 種 曲 風 2 于 右 任 書 法 傳 承 暨 名 家 書 法 展 :103 年 11 月 4 日 至 12 月 5 日 於 文 錙 藝 術 中 心 展 覽 廳 展 出, 為 紀 念 一 代 草 聖 - 于 右 任 逝 世 50 週 年, 邀 請 中 華 民 國 書 學 會 中 國 標 準 草 書 學 會 陝 西 省 于 右 任 書 法 學 會 及 基 隆 市 書 道 會 協 辦, 共 計 99 位 書 法 家 作 品 參 與 展 出 11 月 10 日 開 幕 式 當 天 來 賓 從 大 陸 日 本 韓 國 等 地 前 來 共 襄 盛 舉, 盛 況 空 前 ; 中 文 系 傅 錫 壬 教 授 主 講 于 右 任 與 淡 江 大 學, 並 帶 來 賓 實 地 參 觀 校 園 內 牧 羊 草 坪 牧 羊 橋 右 任 路 及 于 右 任 先 生 為 本 校 所 書 寫 墨 寶 之 各 個 景 點 3 牧 羊 民 歌 - 慶 祝 64 週 年 校 慶 音 樂 會 :103 年 11 月 8 日 校 慶 日 於 文 錙 音 樂 廳 演 出, 淡 江 乃 台 灣 民 歌 發 源 地, 此 次 適 逢 64 週 年 校 慶, 特 邀 吉 他 社 學 生 樂 團 與 多 位 校 友 音 樂 人 合 作, 以 傳 承 並 發 揚 淡 江 民 歌 精 神 演 出 者 包 括 吉 他 社 同 學, 以 及 校 友 柴 郡 貓 靜 謐 時 光 樂 團 徐 小 花 樂 團 共 20 人 新 浪 潮 繪 畫 展 :103 年 12 月 10 日 至 104 年 2 月 4 日 於 文 錙 藝 術 中 心 展 覽 廳 展 出, 本 次 共 計 19 位 畫 家 74 件 作 品 參 與 展 出, 是 一 個 包 含 不 同 年 齡 形 式 流 派 及 畫 種 的 混 合 型 畫 展, 呈 現 多 元 的 樣 式, 展 現 不 同 發 展 因 素 而 形 成 的 繪 畫 表 現 5 帶 著 鋼 琴 去 旅 行 - 盧 易 之 獨 奏 會 :103 年 12 月 19 日 於 文 錙 音 樂 廳 演 出, 盧 易 之 是 臺 灣 最 優 秀 的 年 輕 鋼 琴 家 之 一, 曾 在 13 項 國 際 及 區 域 大 賽, 獲 得 前 三 名 的 佳 績 他 的 演 奏 足 跡 遍 及 世 界 各 地, 曾 獲 2006 年 維 也 納 季 弗 拉 大 獎 及 2012 年 金 曲 獎 最 佳 演 奏 獎 之 肯 定 6 清 代 的 海 防 -- 水 師 與 戰 船 特 展 巡 迴 展 : 本 次 巡 迴 展 由 新 北 市 淡 水 古 蹟 博 物 館 與 海 事 博 物 館 及 歷 史 系 合 辦, 於 104 年 1 月 中 旬 起 至 4 月 6 日 止 巡 迴 至 淡 水 海 關 碼 頭 展 覽, 讓 更 多 觀 眾 可 以 一 探 清 代 海 防 韜 略 7 傳 承 有 道 - 硬 筆 書 法 暨 書 法 藝 術 特 展 :104 年 2 月 26 日 至 4 月 15 日 於 文 錙 藝 術 中 心 展 覽 廳 展 出, 本 展 覽 與 中 國 硬 筆 書 法 協 會 共 同 合 辦, 共 有 來 自 大 陸 各 省 份 的 書 法 家 51 人 82 件 作 品 參 展 作 品 內 容 是 以 毛 筆 及 硬 筆 為 書 寫 工 具 的 書 法, 其 作 品 型 式 多 樣 風 雲 薈 萃, 各 自 表 現 書 家 的 精 骨 神, 且 硬 筆 作 品 的 藝 術 表 現, 已 超 越 一 般 實 用 書 寫 開 幕 式 當 天 中 國 硬 筆 書 法 協 會 主 席 張 華 慶 率 團 前 來 參 加 8 自 由 的 旅 程 - 蘇 瓦 那 與 CMO 樂 團 :104 年 3 月 26 日 於 文 錙 音 樂 廳 演 出, 包 括 歌 手 合 音 鋼 琴 21
23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大 小 提 琴 吉 他 箱 鼓 等 共 10 人, 演 出 原 民 漢 語 和 日 語 等 多 首 原 創 曲 目 9 牧 山 純 子 與 三 琴 士 四 重 奏 之 夜 :104 年 4 月 7 日 於 文 錙 音 樂 廳 演 出, 特 邀 日 本 爵 士 界 知 名 小 提 琴 家 牧 山 純 子, 搭 配 由 貝 斯 和 口 琴 演 奏 家 藤 井 俊 充 柳 琴 演 奏 家 陳 芷 翎 爵 士 鋼 琴 家 許 聰 義 組 成 的 三 琴 士 樂 團, 演 出 多 首 爵 士 流 行 新 世 紀 中 日 歌 謠 等 曲 目 10 奇 幻 異 色 - 克 里 姆 特 與 新 藝 術 特 展 :104 年 4 月 20 日 至 6 月 30 日 於 文 錙 藝 術 中 心 展 覽 廳 展 出, 本 展 與 奧 地 利 台 北 辦 事 處 合 辦 精 選 18 幅 克 里 姆 特 具 代 表 性 的 畫 作 15 幅 介 紹 克 里 姆 特 的 長 型 掛 軸 海 報 與 12 幅 同 期 藝 術 家 如 席 勒 (EgonSchiele) 等 人 複 製 畫 作 品 作 為 展 出 這 些 複 製 畫 並 不 同 於 一 般 的 複 製 品, 均 經 過 奧 地 利 美 術 館 的 認 證, 其 色 彩 肌 理 和 尺 寸 已 近 乎 原 件 再 生 11 午 間 音 影 片 欣 賞 : 音 樂 廳 外 牆 之 文 錙 藝 術 中 心 影 視 之 窗 除 演 出 節 目 對 廳 外 現 場 轉 播 外, 為 促 進 校 內 藝 術 欣 賞 之 風 氣, 於 103 學 年 第 2 學 期 起, 每 週 一 至 週 五 中 午 12 時 至 13 時 30 分 舉 辦 午 間 音 樂 暨 表 演 藝 術 影 片 欣 賞, 播 放 內 容 包 括 音 樂 會 演 出 實 況 紀 錄 片 電 影 等 ( 二 ) 強 化 藝 術 課 程 : 為 瞭 解 學 生 上 課 後 美 學 素 養 的 提 升 情 形, 於 3 月 份 至 藝 術 欣 賞 與 創 作 學 門 各 班 實 施 期 初 問 卷 調 查 ( 三 ) 激 發 創 作 精 神 1 e 畫 淡 水 風 情 繪 畫 比 賽 :103 年 10 月 20 至 24 日 分 時 段 在 海 事 博 物 館 進 行, 共 31 位 學 生 參 賽 最 後 評 選 出 前 3 名 及 6 名 佳 作, 得 獎 作 品 成 果 展 自 103 年 11 月 4 日 至 104 年 1 月 17 日 於 海 博 館 2 樓 及 文 錙 藝 術 中 心 展 覽 廳 同 時 展 出 年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書 法 比 賽 : 本 次 比 賽 依 初 選 及 決 賽 兩 階 段 進 行,103 年 12 月 14 日 在 台 北 校 園 辦 理 決 賽, 計 61 位 學 生 送 件 參 加, 經 初 選 後 選 出 51 位 參 與 決 賽, 邀 請 國 內 知 名 書 法 家 擔 任 評 審 另 於 評 審 時 間 舉 行 e 筆 會 外 賽, 以 本 校 研 發 之 e 筆 書 畫 系 統 為 工 具 創 作 書 寫 二 其 他 重 要 業 務 成 果 摘 要 ( 一 ) 推 廣 與 行 銷 活 動 1 海 事 博 物 館 與 健 中 資 訊 合 作 導 覽 資 訊 化, 完 成 海 事 博 物 館 行 動 導 覽 APP 系 統, 捐 贈 儀 式 於 103 年 10 月 22 日 下 午 舉 行, 希 望 透 過 健 中 資 訊 公 司 捐 贈 的 APP 提 供 專 業 導 覽, 讓 訪 客 能 透 過 數 位 與 實 體 結 合, 藉 由 APP 推 播 展 覽 訊 息 年 11 月 8 日 海 博 館 專 員 黃 維 綱 赴 淡 江 之 聲 錄 音 室 接 受 採 訪, 內 容 為 海 博 館 所 舉 辦 的 e 畫 淡 水 風 情 繪 畫 比 賽 年 12 月 16 日 公 共 電 視 台 為 製 作 兒 童 節 目 下 課 花 路 米 來 海 事 博 物 館 採 訪 4 由 筆 完 墨 喜 迎 春 元 旦 揮 毫 大 會 :104 年 1 月 1 日 於 中 山 堂 前 廣 場 辦 理, 由 台 北 市 文 化 局 主 辦, 文 錙 藝 術 中 心 協 辦 本 中 心 主 任 張 炳 煌 駐 校 藝 術 家 李 奇 茂 布 袋 戲 國 寶 大 師 陳 錫 煌 等 十 位 文 化 人 受 邀 擔 任 開 筆 官, 並 在 現 場 以 羊 字 自 由 發 揮, 書 寫 四 字 吉 祥 話 語, 作 為 歲 次 羊 年 乙 未 新 年 的 開 筆 獻 禮 5 春 聯 揮 毫 大 會 :104 年 2 月 8 日 於 國 父 紀 念 館 舉 行, 春 節 是 最 重 要 的 民 俗 節 日, 貼 春 聯 是 重 頭 戲 之 一, 故 協 助 國 父 紀 念 館 辦 理 該 活 動, 邀 請 書 法 家 書 寫 春 聯, 並 於 現 場 贈 送 春 聯 6 乙 未 新 春 開 筆 大 會 :104 年 3 月 7 日 於 總 統 府 前 凱 達 格 蘭 大 道 廣 場 舉 辦, 為 振 興 傳 統 文 化 於 全 國 社 區 推 動 書 法 及 活 絡 書 法 藝 術 產 業, 在 迎 接 乙 未 新 年 之 際, 邀 請 書 法 家 暨 愛 好 書 法 之 各 界 人 士 參 加 揮 毫 賀 新 年 7 海 事 博 物 館 模 擬 駕 駛 室 建 置 多 媒 體 放 映 區, 自 104 年 3 月 至 6 月 每 週 四 上 午 10 時 10 分 起, 播 放 海 洋 相 關 影 片, 淡 江 之 聲 電 台 亦 於 3 月 26 日 前 來 採 訪 年 4 月 日 海 事 博 物 館 參 加 由 新 北 市 十 三 行 博 物 館 主 辦 的 新 北 市 考 古 生 活 節 - 動 物 探 索 樂 園, 以 創 造 者 的 智 慧 概 念 設 置 攤 位, 藉 由 大 家 熟 悉 的 諾 亞 方 舟 故 事, 將 動 物 和 船 相 結 合, 用 體 驗 遊 戲 型 式 推 廣 館 內 特 色 船 艦 模 型 與 海 洋 知 識 活 動 現 場 規 劃 有 e 筆 書 法 親 子 船 艦 彩 繪 印 章 收 集 區, 以 及 有 獎 徵 答 ( 二 ) 講 座 活 動 年 11 月 6 日 音 樂 大 師 講 座 - 爵 士 只 是 音 樂 類 別 的 其 中 一 種 而 已 嗎? 於 文 錙 音 樂 廳 舉 辦, 邀 請 爵 士 音 樂 家 作 曲 編 曲 家 教 育 推 廣 工 作 者 樂 評 家 謝 啟 彬 主 講 年 12 月 4 日 音 樂 大 師 講 座 - 我 的 心 靈 風 景 : 土 地 母 語 生 活 與 創 作 於 文 錙 音 樂 廳 舉 辦, 邀 請 鋼 琴 詩 人 馬 拉 音 樂 藝 術 總 監 職 業 編 曲 / 詞 曲 創 作 者 金 曲 獎 最 佳 台 語 男 演 唱 人 入 圍 者 王 俊 傑 主 講 年 12 月 23 日 下 午 邀 請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藝 術 學 博 士 金 門 縣 文 化 局 局 長 呂 坤 和 蒞 校 演 講 生 活 美 學 22
24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年 4 月 9 日 音 樂 大 師 講 座 - 古 典 音 樂 任 遨 遊 於 文 錙 音 樂 廳 舉 辦, 邀 請 知 名 指 揮 家 與 小 提 琴 家, 現 任 實 踐 大 學 博 雅 學 部 主 任 歐 陽 慧 剛 主 講 ( 三 ) 海 事 博 物 館 除 例 行 接 待 校 內 外 單 位 的 來 賓 及 淡 水 社 區 各 級 學 校 預 約 導 覽 外, 支 援 校 內 課 程 參 觀 導 覽 計 有 : 通 識 與 核 心 課 程 歷 史 與 文 化 學 門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軍 事 訓 練 資 圖 系 媒 體 資 源 管 理 及 親 善 大 使 訓 練 等, 支 援 導 覽 計 39 場 次, 及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軍 事 訓 練 ( 一 ) 專 業 知 能 服 務 學 習 教 作 淡 水 舢 舨 船 紙 模 型,2 場 次 ( 四 ) 研 習 活 動 年 10 月 23 日 海 事 博 物 館 專 員 黃 維 綱 參 加 新 北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之 新 北 市 博 物 館 及 地 方 文 化 館 輔 導 整 合 行 銷 計 畫 -103 年 度 新 北 市 博 物 館 暨 地 方 文 化 館 營 運 人 員 館 際 行 動 學 習 北 北 見 學 行 程 年 11 月 24 日 海 事 博 物 館 專 員 黃 維 綱 參 加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農 業 陳 列 館 開 館 50 週 年 讓 大 學 博 物 館 融 入 你 我 的 生 活 臺 日 交 流 論 壇 研 習 活 動 年 12 月 3 日 海 事 博 物 館 專 員 黃 維 綱 參 加 新 北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新 北 市 博 物 館 及 地 方 文 化 館 輔 導 暨 整 合 行 銷 計 畫 專 業 知 能 課 程 4 漢 字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103 年 12 月 6 7 日 於 台 北 校 園 中 正 紀 念 堂 舉 行, 由 台 北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主 辦, 書 法 研 究 室 協 辦, 展 開 為 期 2 天 的 論 文 發 表 及 研 討 年 1 月 17 日, 海 事 博 物 館 擴 大 舉 辦 工 讀 生 與 志 工 教 育 訓 練 研 習 活 動, 並 邀 請 陽 明 海 洋 藝 術 館 館 長 及 館 員 共 同 參 加 研 習 及 交 流 上 午 舉 辦 專 題 講 座, 邀 請 歷 史 系 李 其 霖 老 師 主 講 海 洋 史 六 大 研 究 領 域 下 午 參 觀 長 榮 海 事 博 物 館, 並 與 該 館 交 流 志 工 招 募 及 管 理 等 議 題 6 為 培 養 音 樂 會 企 劃 執 行 及 影 音 技 術 等 人 才, 文 錙 音 樂 廳 於 1 月 日 舉 辦 訓 練 營, 共 有 35 名 同 學 參 加, 課 程 包 括 表 演 藝 術 概 論 專 業 音 響 劇 場 燈 光 多 機 作 業 錄 影 等 7 文 錙 藝 術 中 心 於 1 月 26 日 辦 理 參 訪 兩 廳 院 活 動,27 位 藝 術 中 心 藝 術 種 子 志 工 和 工 讀 生 參 加, 由 國 家 表 演 藝 術 中 心 特 派 專 員 為 參 訪 團 進 行 深 度 導 覽 與 解 說 ( 五 ) 館 際 交 流 與 諮 詢 年 10 月 15 日 海 事 博 物 館 專 員 黃 維 綱 參 加 淡 水 古 蹟 博 物 館 主 持 召 開 的 103 年 度 淡 水 文 化 生 活 圈 共 識 會 議 2 淡 水 古 蹟 博 物 館 舉 辦 淡 水 海 關 碼 頭 開 園 特 展, 向 本 校 海 事 博 物 館 借 展 捕 旗 魚 船 及 金 和 利 號 2 艘 模 型 船, 展 期 自 103 年 10 月 20 日 至 104 年 7 月 31 日 止 年 12 月 15 日 長 榮 海 事 博 物 館 陳 鈺 祥 一 行 2 人 至 本 館 參 訪 交 流 年 1 月 24 日 海 事 博 物 館 專 員 黃 維 綱 出 席 中 華 民 國 博 物 館 學 會 所 舉 辦 的 第 12 屆 第 二 次 會 員 大 會 年 4 月 9 日 召 開 103 學 年 度 文 錙 藝 術 中 心 諮 詢 委 員 會 會 議, 與 會 委 員 提 供 許 多 建 議 供 參 考 ( 六 ) 于 右 任 先 生 辭 世 50 週 年 紀 念 活 動 已 於 103 年 圓 滿 完 成, 相 關 紀 念 活 動 如 下 : 1 于 右 任 大 展 :103 年 11 月 6 日 至 12 月 3 日 於 國 立 國 父 紀 念 館 中 山 國 家 畫 廊 展 出 2 孫 中 山 與 于 右 任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103 年 11 月 日 分 別 於 國 立 國 父 紀 念 館 中 山 講 堂 及 本 校 驚 聲 國 際 會 議 廳 舉 辦 3 右 老 墓 園 致 祭 :103 年 11 月 10 日 為 右 老 逝 世 紀 念 日, 於 當 日 上 午 8 時 前 往 位 於 陽 明 山 之 墓 園 致 祭 4 西 出 義 心 先 生 以 日 文 撰 寫 的 于 右 任 傳 視 金 錢 如 糞 土 專 書 由 本 校 日 文 系 彭 春 陽 教 授 翻 譯 成 中 文, 由 香 港 漢 榮 書 局 義 助 印 刷 出 版 拾 壹 品 質 保 證 稽 核 一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 一 ) 深 耕 品 質 自 我 評 鑑 1 內 部 控 制 與 稽 核 (1)103 學 年 度 內 部 稽 核 小 組 會 議 日 期 會 議 名 稱 會 議 重 點 第 3 次 內 部 稽 核 小 組 會 議 - 經 費 審 議 102 學 年 度 決 算 前 次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第 4 次 內 部 稽 核 小 組 會 議 - 經 費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稽 核 結 果 前 次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第 5 次 內 部 稽 核 小 組 會 議 - 業 務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稽 核 結 果 (2)103 年 11 月 21 日 舉 辦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內 部 控 制 教 育 訓 練, 邀 請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企 業 風 險 管 理 部 施 淑 文 經 理 蒞 校 演 講 如 何 選 定 控 制 重 點 與 內 控 自 評, 參 加 對 象 為 23
25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本 校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手 冊 各 事 項 負 責 單 位 之 秘 書 二 級 主 管, 以 及 內 控 代 表 (3)104 年 2 月 25 日 將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內 部 稽 核 報 告 及 稽 核 追 蹤 報 告 上 陳 校 長 核 閱, 並 將 副 本 交 付 監 察 人 查 閱 (4)104 年 3 月 5 日 發 文 修 訂 103 學 年 度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手 冊 及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評 作 業 (5)104 年 3 月 17 日 開 始 進 行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內 部 稽 核 作 業, 預 計 稽 核 49 項 作 業 (6) 個 資 稽 核 103 年 10 月 30 至 31 日 進 行 個 人 資 料 管 理 制 度 續 審 稽 核, 稽 核 結 果 次 要 不 符 合 事 項 1 件, 其 矯 正 與 預 防 措 施 處 理 結 果 已 於 11 月 18 日 經 BSI 稽 核 小 組 審 查 通 過 本 校 榮 獲 BSI 英 國 標 準 協 會 頒 發 個 資 管 理 啟 航 獎,103 年 12 月 11 日 於 2014 BSI GRC 管 理 策 略 年 會 接 受 表 揚 2 重 要 會 議 與 活 動 (1)103 學 年 度 教 育 品 質 管 理 委 員 會 次 別 日 期 會 議 重 點 期 校 庫 資 料 填 報 事 宜 持 續 追 蹤 管 考 事 項 之 執 行 情 形 修 訂 教 學 評 量 實 施 規 則 期 校 庫 資 料 填 報 事 宜 持 續 追 蹤 管 考 事 項 之 執 行 情 形 校 務 自 我 評 鑑 新 版 問 卷 (2) 教 學 與 行 政 革 新 研 討 會 :103 年 10 月 25 日 於 淡 水 校 園 舉 辦, 會 議 主 題 為 台 灣 高 等 教 育 面 臨 少 子 高 齡 化 衝 擊 之 因 應 對 策, 會 中 首 先 邀 請 QS 公 司 全 球 學 術 顧 問 董 事 會 主 席 Martin Ince 進 行 專 題 演 講 一 ; 專 題 演 講 二 由 台 灣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薛 承 泰 教 授 主 講, 並 請 日 文 系 王 美 玲 教 授 與 蘭 陽 校 園 林 志 鴻 主 任 進 行 專 題 報 告 104 年 1 月 完 成 會 議 實 錄 編 輯, 並 印 送 全 校 一 二 級 單 立 存 參, 以 及 將 會 中 各 組 討 論 意 見 依 討 論 題 綱 進 行 彙 整 及 歸 納, 請 各 單 位 於 104 年 3 月 底 回 傳 意 見 資 料 之 執 行 成 效 與 結 案 表 進 行 期 中 彙 整, 執 行 期 限 至 104 年 8 月 止 (3) 全 面 品 質 管 理 研 習 會 104 年 3 月 20 日 於 淡 水 校 園 舉 辦, 會 議 主 題 為 說 話 藝 術 與 工 作 品 質, 會 中 除 了 進 行 103 學 年 度 品 管 圈 競 賽 活 動 頒 獎 與 獲 獎 單 位 經 驗 分 享, 以 及 由 第 9 屆 淡 江 品 質 獎 獲 獎 單 位 學 習 與 教 學 中 心 分 享 獲 獎 經 驗 外, 並 邀 請 相 聲 瓦 舍 宋 少 卿 先 生 分 享 說 話 的 藝 術, 以 及 邀 請 第 27 屆 全 國 團 結 圈 活 動 競 賽 特 別 組 金 塔 獎 得 主 欣 興 電 子 公 司 安 欣 圈, 進 行 歷 程 分 享 及 發 表 104 年 4 月 9 日 函 請 副 校 長 蘭 陽 校 園 主 任 各 一 級 及 二 級 單 位 配 合 本 次 研 習 會 主 題, 撰 寫 一 篇 單 位 針 對 說 話 藝 術 與 工 作 品 質 的 詮 釋 經 驗 與 自 我 改 善 建 議, 並 請 各 單 位 於 6 月 1 日 前 回 傳 電 子 檔, 俾 便 彙 整 後 上 陳 3 計 畫 執 行 與 評 鑑 (1) 校 務 自 我 評 鑑 103 年 10 月 完 成 102 學 年 度 校 務 自 我 評 鑑 報 告 書 並 上 陳,11 月 印 製 分 送 全 校 一 二 級 單 位 存 參 ;104 年 4 月 針 對 評 鑑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及 校 務 滿 意 度 調 查 中 平 均 數 低 於 4 之 項 目, 追 蹤 相 關 單 位 檢 討 改 善 情 形 104 年 3 月 27 日 及 4 月 15 日 共 召 開 2 場 新 版 校 務 滿 意 度 調 查 問 卷 研 修 會 議, 分 別 請 各 一 級 單 位 秘 書 及 學 生 代 表 針 對 問 卷 題 項 之 設 計 提 供 建 議, 並 提 4 月 24 日 教 育 品 質 管 委 員 會 會 第 2 次 會 議 討 論, 會 後 再 邀 請 統 計 系 專 業 教 師 確 認 問 卷 內 容 後, 於 5 月 正 式 施 測 (2) 教 學 單 位 評 鑑 學 年 度 教 學 單 位 評 鑑 作 業, 評 鑑 結 果 回 應 之 執 行 成 效 與 結 案 情 形 統 計 如 下 表, 待 結 案 者 計 49 件, 已 請 所 屬 學 院 協 助 追 蹤 管 考, 執 行 期 限 至 104 年 8 月 止, 屆 時 未 能 結 案 之 項 目 將 提 送 教 育 品 質 管 理 委 員 會 討 論 委 員 意 見 結 案 情 形 學 年 度 學 院 別 項 目 數 結 案 待 結 案 100 文 理 外 國 商 管 教 全 通 核 中 心 學 年 度 教 學 單 位 評 鑑 作 業, 受 評 鑑 單 位 為 文 學 院 理 學 院 外 國 語 文 學 院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教 育 學 院 及 全 球 發 展 學 院 等 6 個 學 院 所 屬 共 30 個 二 級 教 學 單 位 ( 含 在 職 專 班 ) 103 學 年 度 進 行 內 部 評 鑑, 至 104 年 4 月 止 已 有 10 單 位 完 成 實 地 訪 評, 預 定 6 月 全 數 完 成 評 鑑 並 提 出 自 我 改 善 計 畫,104 學 年 度 進 行 外 部 評 鑑 24
26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3) 教 學 評 量 103 年 12 月 22 日 至 104 年 1 月 9 日 辦 理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期 末 教 學 評 量, 參 與 調 查 科 目 數 共 計 3,954 科, 全 校 總 填 答 率 為 66.2% 近 3 學 年 各 院 學 生 上 網 填 答 率 如 下 : 學 院 別 103(1) 102(2) 102(1) 101(2) 101(1) 文 學 院 47.0% 43.8% 49.6% 43.7% 47.8% 理 學 院 69.6% 59.6% 59.8% 73.1% 72.4% 工 學 院 71.3% 63.0% 67.5% 67.9% 73.2% 商 管 學 院 72.4% 67.2% 65.8% 67.4% 72.5% 外 語 學 院 56.3% 58.4% 59.4% 58.8% 63.7%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78.1% 39.1% 33.3% 50.1% 45.4% 教 育 學 院 60.0% 70.4% 67.4% 58.8% 48.3% 全 發 院 76.3% 68.4% 85.1% 69.7% 76.2% 全 校 66.2% 62.0% 68.8% 63.4% 67.9%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學 評 量 結 果 不 佳 教 師 共 計 8 位, 經 由 各 發 聘 單 位 主 管 與 教 師 個 別 懇 談 後, 填 報 教 學 評 量 結 果 改 善 報 告 ( 主 管 專 用 ),104 年 3 月 彙 整 上 陳 近 三 學 年 教 學 評 量 不 佳 教 師 統 計 資 料 如 下 : 學 期 102(2) 102(1) 101(2) 101(1) 100(2) 100(1) 評 量 科 目 數 3,894 3,922 3,839 3,848 3,894 3,910 評 量 不 佳 科 目 數 評 量 不 佳 教 師 數 為 因 應 期 中 退 選 機 制, 自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起, 每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進 行 教 學 評 量 時, 將 畢 業 班 與 非 畢 業 班 之 作 業 時 間 由 原 各 2 週 調 整 為 3 週 進 行, 第 1 週 為 畢 業 班 ; 第 2 與 第 3 週 則 為 非 畢 業 班 本 學 期 教 學 評 量 時 間 異 動 如 下 表 : 教 學 評 量 週 修 正 時 間 現 行 時 間 評 量 班 別 週 次 日 期 週 次 日 期 畢 業 班 科 目 ~ ~24 非 畢 業 班 科 目 ~ ~14 (4) 課 程 評 量 全 英 語 授 課 課 程 :104 年 3 月 26 日 召 開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全 英 語 授 課 課 程 座 談 會, 請 各 學 院 推 派 學 生 代 表 參 加, 針 對 課 程 評 量 分 析 結 果 對 課 程 的 看 法 與 實 施 成 效 進 行 討 論 及 意 見 交 流 4 月 完 成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全 英 語 授 課 課 程 評 量 分 析 報 告 並 上 陳 大 學 學 習 課 程 :104 年 3 月 19 日 召 開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學 習 課 程 座 談 會, 請 各 學 院 推 派 學 生 代 表 參 加, 針 對 課 程 評 量 分 析 結 果 與 對 課 程 的 看 法 及 實 施 成 效 進 行 討 論 及 意 見 交 流 4 月 完 成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學 習 課 程 評 量 分 析 報 告 並 上 陳 (5) 大 一 新 生 入 學 調 查 分 析 103 年 10 月 24 日 於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進 行 專 題 報 告, 分 析 102 學 年 度 大 一 新 生 對 本 校 產 生 印 象 之 管 道 就 讀 本 校 之 考 量 因 素 新 生 自 我 能 力 評 估 及 未 來 就 學 期 許 等 4 項 主 題, 以 掌 握 有 效 的 宣 傳 管 道 及 瞭 解 新 生 就 讀 大 學 重 視 條 件, 提 出 改 善 建 議 作 法 104 年 4 月 完 成 103 學 年 度 大 一 新 生 入 學 調 查 分 析 報 告 並 上 陳 (6) 大 學 排 名 相 關 業 務 世 界 大 學 網 路 排 名 :104 年 3 月 完 成 2015 年 1 月 版 世 界 大 學 網 路 排 名 表 現 之 分 析 報 告 並 上 陳, 本 校 最 新 全 球 排 名 第 426 名 亞 洲 地 區 排 名 第 77 名 國 內 大 專 院 校 排 名 第 10 名, 國 內 私 校 排 名 第 1 名 世 界 亞 洲 大 學 排 名 數 據 調 查 甲 103 年 12 月 12 日 請 相 關 單 位 檢 核 並 提 供 2015 QS 亞 洲 大 學 排 名 所 需 之 數 據 資 料,104 年 1 月 7 日 已 完 成 QS 網 頁 之 數 據 填 報 乙 103 年 12 月 12 日 請 相 關 單 位 ( 含 各 一 二 級 教 學 單 位 ) 更 新 並 提 供 2015 QS 亞 洲 大 學 排 名 所 需 之 名 單 資 料,104 年 2 月 2 日 回 復 QS 丙 104 年 3 月 25 日 請 相 關 單 位 檢 核 並 提 供 泰 晤 士 高 等 教 育 世 界 大 學 排 名 機 構 數 據 調 查 所 需 之 數 據 資 料,4 月 15 日 於 該 網 頁 填 報 數 據 國 內 大 學 學 術 聲 譽 排 名 :103 年 10 月 上 陳 2014 年 我 國 學 術 聲 譽 排 研 究 報 告 精 簡 版,11 25
27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月 印 製 成 冊 分 送 本 校 一 級 單 位 及 校 外 參 與 研 究 之 大 專 院 校 ( 二 ) 發 展 品 質 卡 展 績 效 1 校 務 管 控 與 訪 視 (1) 召 開 相 關 會 議 日 期 會 議 名 稱 會 議 重 點 及 執 行 情 形 學 年 度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績 效 指 標 及 成 效 填 寫 座 談 會 103 年 度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表 填 報 說 明 會 103 學 年 度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第 1 次 執 行 會 議 1. 討 論 各 主 軸 績 效 指 標 填 報 作 業 執 行 成 效 撰 寫 方 式 2.11 月 14 日 函 請 各 主 軸 填 報 103 學 年 度 預 算 發 展 性 計 畫 的 量 化 目 標 值 (KPI) 1. 討 論 質 量 化 填 寫 方 式 教 育 部 審 查 意 見 之 回 應 說 明 ( 草 案 ) 2.12 月 25 日 彙 整 各 單 位 質 量 化 執 行 成 效 1. 檢 核 103 年 度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執 行 績 效 教 育 部 審 查 意 見 之 回 應 說 明 2.1 月 30 日 將 103 年 度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年 度 經 費 執 行 績 效 表 報 送 教 育 部, 並 印 製 分 送 全 校 一 級 單 位 存 參 其 中 僅 1 項 量 化 指 標 生 師 比 未 達 成 3.3 月 18 日 函 請 各 主 軸 填 報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執 行 進 度, 預 定 4 月 底 彙 整 後 上 陳 (2)104 年 3 月 與 資 訊 處 確 認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KPI) 系 統 設 計 架 構 及 細 部 設 計, 4 月 提 交 系 統 異 動 委 託 單 與 設 計 需 求 書, 預 計 8 月 正 式 啟 用 2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資 料 庫 (1)103 年 10 月 31 日 完 成 期 校 務 資 料 庫 表 冊 資 料 上 傳 教 育 部 系 統 ;11 月 進 行 第 1 次 量 化 資 料 檢 視 ;12 月 5 日 完 成 財 務 類 表 冊 資 料 上 傳 教 育 部 系 統 ;12 月 22 日 將 檢 核 表 冊 報 送 教 育 部 (2)104 年 2 月 3 日 派 員 參 加 教 育 部 舉 辦 之 北 區 期 校 務 資 料 庫 表 冊 填 報 暨 系 統 操 作 說 明 會 (3)104 年 2 月 25 日 召 開 期 校 務 資 料 庫 資 料 表 冊 填 報 說 明 會, 請 校 級 彙 整 單 位 配 合 辦 理 填 報 事 宜 ;3 月 10 日 召 開 院 系 所 資 料 蒐 集 及 填 表 說 明 會, 向 院 系 所 行 政 人 員 進 行 宣 導 及 說 明 填 表 事 宜 ;4 月 10 日 召 開 審 查 會 議, 進 行 量 化 資 料 初 審 ( 三 ) 卓 越 標 竿 品 質 精 進 1 第 9 屆 淡 江 品 質 獎 :103 年 10 月 6 日 召 開 評 審 小 組 預 備 會 議,10 月 8 日 舉 辦 說 明 會, 共 計 50 人 參 加 10 月 13 日 公 告 受 理 申 請,10 月 31 日 截 止 收 件,12 月 24 日 召 開 初 審 會 議, 計 有 商 管 學 院 學 習 與 教 學 中 心 及 蘭 陽 校 園 主 任 室 等 3 個 單 位 提 出 申 請, 皆 獲 初 審 通 過 104 年 1 月 14 日 進 行 複 審, 並 於 2 月 6 日 歲 末 聯 歡 會 公 布 得 獎 單 位 為 學 習 與 教 學 中 心, 頒 發 獎 座 及 獎 金 15 萬 元 2 品 管 圈 競 賽 (1)103 年 11 月 6 日 由 第 5 屆 獲 獎 圈 隊 夢, 代 表 學 校 至 清 華 大 學 參 加 第 27 屆 全 國 團 結 圈 活 動 競 賽 之 總 會 決 賽 發 表, 並 榮 獲 銅 塔 獎, 獲 頒 獎 座 獎 狀 及 獎 勵 金 5 千 元 (2)103 年 10 月 7 日 召 開 第 6 屆 品 管 圏 競 賽 活 動 預 備 會 議,10 月 8 日 舉 辦 說 明 會, 共 計 36 人 參 加,10 月 14 日 公 告 受 理 申 請,10 月 31 日 截 止 收 件, 計 有 學 生 組 2 圈 -Miss 圈 ( 企 管 系 學 生 組 圈 ) 與 甜 甜 圈 ( 企 管 系 學 生 組 圈 ), 以 及 教 職 員 組 3 圈 - 三 高 圈 ( 圖 書 館 組 圈 ) 皇 帝 大 圈 ( 總 務 處 組 圈 ) 與 夢 ( 蘭 陽 校 園 組 圈 ) 等 5 個 圈 隊 參 賽 104 年 3 月 12 日 進 行 複 審,3 月 20 日 於 全 面 品 質 管 理 研 習 會 公 布 前 三 名 得 獎 圈 隊, 依 序 為 夢 ( 蘭 陽 校 園 組 圈 ) 皇 帝 大 圈 ( 總 務 處 組 圈 ) 三 高 圈 ( 圖 書 館 組 圈 ), 並 頒 發 獎 狀 及 獎 金, 獎 金 分 別 為 3 萬 元 2 萬 元 及 1 萬 元, 另 為 鼓 勵 學 生 參 賽, 增 設 特 別 獎, 頒 給 甜 甜 圈 獎 金 3,000 元 3 第 3 屆 系 所 發 展 獎 勵 :103 年 4 月 完 成 複 審 實 施 計 畫 並 上 陳 4 標 竿 學 習 (1)103 年 12 月 29 日 逢 甲 大 學 秘 書 長 副 教 務 長 和 副 研 發 長 等 一 行 11 人 蒞 校 參 訪, 參 訪 主 題 包 括 本 校 推 動 全 面 品 質 管 理 之 經 驗 與 作 法 績 效 指 標 的 追 蹤 與 考 核, 以 及 行 政 滿 意 度 調 查 等 (2)104 年 2 月 4 日 由 稽 核 長 帶 領 本 處 同 仁 及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各 面 向 助 理 共 計 16 人, 前 往 逢 甲 大 學 進 行 標 竿 學 習, 參 訪 重 點 包 括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與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之 規 劃 執 行 與 管 考, 以 及 本 處 其 他 業 務 相 關 主 題 等 二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 一 ) 舉 辦 會 議 26
28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日 期 會 議 名 稱 / 討 論 重 點 年 度 教 學 卓 越 辦 公 室 第 2 次 室 務 會 議 / 第 3 期 獎 勵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自 評 報 告 及 複 審 計 畫 書 之 撰 寫 方 式 年 度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第 5 次 執 行 會 議 / 第 3 期 獎 勵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自 評 報 告 及 複 審 計 畫 書 之 撰 寫 方 式 及 作 業 時 程 年 度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第 6 次 執 行 會 議 / 第 3 期 獎 勵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自 評 報 告 及 複 審 計 畫 書 初 稿 及 經 費 編 列 年 度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第 1 次 執 行 會 議 / 年 度 執 行 成 效 年 度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第 1 次 室 務 會 議 / 年 度 經 費 分 配 調 整 案 年 度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第 2 次 室 務 會 議 /104 至 105 年 度 複 審 計 畫 書 複 審 審 查 意 見 之 回 應 說 明 共 同 性 及 自 訂 性 績 效 指 標 年 度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第 2 次 執 行 會 議 /104 至 105 年 度 完 整 版 計 畫 書 初 稿 ( 含 複 審 審 查 意 見 之 回 應 說 明 共 同 性 及 自 訂 性 績 效 指 標 及 經 費 分 配 ) 年 度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網 站 操 作 暨 核 銷 說 明 會 / 請 各 主 軸 所 屬 計 畫 承 辦 人 員 配 合 計 畫 管 制 及 經 費 核 銷 等 相 關 事 宜 ( 二 ) 參 加 校 外 會 議 與 活 動 日 期 人 數 主 辦 單 位 會 議 名 稱 台 北 藝 術 大 學 獎 勵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系 列 論 壇 - 跨 界 力 台 灣 藝 術 大 學 獎 勵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成 果 發 表 會 - 藝 業 結 合 文 創 崛 起 慈 濟 大 學 2014 卓 越 教 學 學 術 研 討 會 中 原 大 學 年 度 成 果 發 表 暨 研 討 會 元 智 大 學 年 度 成 果 發 表 會 ( 三 )103 年 11 月 14 日 完 成 獎 勵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104 至 105 年 度 複 審 計 畫 書 及 獎 勵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102 至 103 年 度 自 評 報 告, 並 報 送 教 育 部 ( 四 )103 年 12 月 進 行 年 度 獎 勵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成 果 影 片 拍 攝 工 作,104 年 1 月 完 成 影 片 製 作 ( 五 )103 年 12 月 製 作 104 至 105 年 度 獎 勵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複 審 簡 報,12 月 27 日 校 長 赴 教 育 部 簡 報 ( 六 )104 年 2 月 10 日 教 育 部 核 定 104 至 105 年 度 獎 勵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每 年 補 助 經 費 5,000 萬 ( 七 )104 年 2 月 28 日 完 成 102 至 103 年 度 獎 勵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期 末 成 果 報 告, 並 報 送 教 育 部 ( 八 )104 年 3 月 27 日 完 成 104 至 105 年 度 獎 勵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完 整 版 計 畫 書, 並 報 送 教 育 部 ( 九 ) 北 一 區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校 際 合 作 計 畫 1 參 加 北 一 區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主 辦 之 會 議 日 期 會 議 名 稱 至 104 年 度 計 畫 總 主 持 人 第 6 次 會 議 至 104 年 度 計 畫 總 主 持 人 第 1 次 臨 時 會 議 至 104 年 度 第 3 期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整 合 分 享 計 畫 成 果 論 壇 及 第 7 次 計 畫 總 主 持 人 會 議 年 10 月 2 日 舉 辦 ZUVIO 雲 端 即 時 反 饋 系 統 說 明 會,12 月 8 日 舉 辦 ZUVIO 雲 端 即 時 反 饋 系 統 工 作 坊 年 1 月 完 成 年 北 一 區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區 域 計 畫 KPI 執 行 成 效 填 報 作 業 第 2 年 度 經 費 執 行 狀 況 調 查 表, 以 及 103 年 度 子 計 畫 執 行 進 度 評 估 表 之 執 行 成 效 線 上 填 報 作 業 年 2 月 完 成 年 第 3 期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整 合 分 享 第 2 階 段 計 畫 需 求 調 查 年 3 月 完 成 104 至 105 年 度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整 合 分 享 計 畫 第 1 階 段 執 行 成 果 自 評 資 料 填 報 作 業 第 2 階 段 計 畫 內 容 及 經 費 預 算 表 填 報 作 業, 以 及 第 2 階 段 參 與 調 查 表 年 3 月 24 日 完 成 102 至 104 年 度 區 域 資 源 中 心 執 行 現 況 師 生 問 卷 調 查 第 1 階 段 問 卷 回 收 學 年 度 大 學 校 院 協 助 高 中 優 質 精 進 計 畫 (1)103 年 10 月 8 日 參 加 海 洋 大 學 舉 辦 之 教 育 部 大 學 校 院 協 助 高 中 優 質 精 進 計 畫 成 果 分 享 會 (2)103 年 11 月 30 日 完 成 本 校 執 行 103 學 年 度 教 育 部 補 助 經 費 支 用 狀 況 (3)104 年 3 月 2 日 完 成 103 學 年 度 期 中 成 果 報 告 及 經 費 執 行 情 形 填 報 作 業 27
29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拾 貳 體 育 教 學 與 活 動 一 與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相 關 業 務 成 果 摘 要 ( 一 ) 倍 增 全 校 運 動 人 口 : 校 內 各 項 體 育 運 動 參 與 人 數 為 7,868 人, 較 前 一 年 度 同 時 段 (6,737 人 ) 增 加 1,131 人, 增 加 率 為 16.52% 103 年 度 倍 增 比 率 為 8.8%, 執 行 成 效 達 成 率 為 352% ( 二 ) 養 成 自 我 健 康 管 理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完 成 體 適 能 檢 測 共 1 萬 4,218 人, 提 供 學 生 瞭 解 個 人 體 適 能 健 康 狀 況 ( 三 ) 發 展 淡 江 特 色 運 動 : 女 子 排 球 於 103 學 年 度 有 兩 位 甄 試 生 進 入 本 校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就 讀, 本 學 年 度 女 子 排 球 代 表 隊 報 名 公 開 組 第 二 級 賽 事, 與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設 有 體 育 科 系 之 學 校 同 場 競 技, 晉 級 複 賽 ( 四 ) 提 高 運 動 奪 金 獎 勵 : 劍 道 隊 參 加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劍 道 錦 標 賽, 獲 男 子 得 分 賽 冠 軍 女 子 得 分 賽 冠 軍 103 年 度 獲 得 13 面 金 牌, 目 標 達 成 率 為 144% ( 五 ) 培 訓 體 育 志 工 服 務 : 各 運 動 代 表 隊 隊 員 於 體 育 行 政 及 體 育 活 動 擔 任 運 動 志 工 時 數 456 小 時 二 其 他 重 要 業 務 成 果 摘 要 ( 一 ) 推 動 一 人 一 運 動 政 策, 體 育 教 學 推 廣 情 形 年 3 月 16 日 至 104 年 6 月 18 日 舉 辦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職 員 體 適 能 促 進 課 程, 課 程 內 容 包 含 : 療 癒 瑜 珈 及 強 力 健 身 等 年 12 月 22 日 至 26 日 辦 理 免 費 游 泳 教 學 週 活 動, 共 計 有 32 人 次 參 與 活 動 年 12 月 22 日 至 26 日 辦 理 體 適 能 補 測 週 活 動, 共 計 有 380 人 次 參 與 活 動 年 11 月 10 日 邀 請 台 灣 體 育 總 會 瑜 伽 協 會 吳 慧 中 講 師 蒞 校 擔 任 研 習 主 講 者, 研 習 主 題 精 進 教 師 教 學 成 長 研 習 - 活 化 雨 天 備 案 教 學 內 容 研 習 主 題 : 療 癒 球 肌 筋 膜 按 摩 法 年 11 月 12 日 邀 請 新 北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柯 建 興 主 任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適 應 體 育 的 交 流 分 享 年 1 月 5 日 邀 請 本 校 體 育 事 務 處 體 育 教 學 組 蔡 忻 林 講 師 演 講, 講 題 療 癒 球 肌 肉 放 鬆 術 ( 二 ) 校 內 體 育 活 動 年 11 月 1 2 日 舉 辦 新 生 盃 籃 球 賽, 計 男 子 組 43 隊 (645 人 ) 女 子 組 32 隊 (330 人 ) 報 名 年 11 月 1 2 日 舉 辦 新 生 盃 排 球 賽, 計 男 子 組 34 隊 (438 人 ) 女 子 組 38 隊 (570 人 ) 報 名 年 11 月 1 2 日 舉 辦 新 生 盃 壘 球 賽, 計 11 隊 (198 人 ) 報 名 年 11 月 1 2 日 舉 辦 新 生 盃 暨 全 校 網 球 公 開 賽, 計 64 人 報 名 ( 新 生 組 - 男 子 單 打 14 人 公 開 組 - 男 子 單 打 20 人 公 開 組 - 女 子 單 打 4 人 公 開 組 - 男 子 雙 打 9 組 公 開 組 - 女 子 雙 打 4 組 ) 年 11 月 1 2 日 舉 辦 新 生 盃 暨 全 校 羽 球 公 開 賽, 計 388 人 報 名 ( 新 生 組 - 男 子 單 打 97 人 新 生 組 - 女 子 單 打 52 人 一 般 組 - 男 子 單 打 28 人 一 般 組 - 女 子 單 打 5 人 一 般 組 - 女 子 雙 打 7 組 一 般 組 - 男 子 雙 打 14 組 一 般 組 - 混 雙 雙 打 14 一 般 組 - 團 體 賽 17 組 ) 年 11 月 5 日 舉 辦 64 週 年 校 慶 運 動 大 會, 計 有 27 項 賽 事, 共 計 2,295 人 次 報 名 年 4 月 11 日 12 日 舉 辦 校 長 盃 籃 球 賽, 計 男 子 組 44 隊 (880 人 ) 女 子 組 28 隊 (560 人 ) 報 名 年 4 月 11 日 12 日 舉 辦 校 長 盃 排 球 賽, 計 男 子 組 30 隊 (600 人 ) 女 子 組 32 隊 (640 人 ) 名 年 4 月 11 日 12 日 舉 辦 校 長 盃 壘 球 賽, 計 13 隊 (260 人 ) ( 三 ) 校 外 運 動 競 賽 年 10 月 25~26 日 於 淡 水 校 園 紹 謨 紀 念 體 育 館 舉 辦 第 12 屆 淡 大 盃 全 國 大 專 桌 球 邀 請 賽, 計 61 隊 約 八 百 人 報 名 參 賽, 本 校 代 表 隊 獲 得 男 子 團 體 冠 軍 女 子 團 體 第 五 名 男 子 單 打 季 軍 女 子 雙 打 季 軍 年 11 月 21~22 日 於 蘭 陽 校 園 紹 謨 紀 念 體 育 館 承 辦 中 華 民 國 大 專 校 院 103 年 度 教 職 員 工 桌 球 錦 標 賽, 計 38 校 506 人 報 名 參 賽 本 校 獲 女 子 甲 組 團 體 賽 季 軍 年 12 月 13~14 日 於 淡 水 校 園 紹 謨 紀 念 體 育 館 承 辦 中 華 民 國 大 專 校 院 103 學 年 度 劍 道 錦 標 賽, 計 45 校 438 人 報 名 參 賽 本 校 劍 道 代 表 隊 成 績 卓 著, 獲 團 體 得 分 賽 男 子 一 般 組 冠 軍 團 體 過 關 賽 男 子 一 般 組 亞 軍 團 體 得 分 賽 女 子 一 般 組 冠 軍 團 體 過 關 賽 女 子 一 般 組 亞 軍 男 子 初 二 段 個 人 賽 第 六 名 男 子 三 段 以 上 組 第 五 名 女 子 段 外 組 亞 軍 及 第 6 名 年 1 月 13~16 日 於 中 州 科 技 大 學 舉 行 104 年 度 教 職 員 工 籃 球 錦 標 賽, 本 校 榮 獲 乙 組 第 5 名 年 3 月 7 日 ~8 日 於 紹 謨 紀 念 體 育 館 4 樓 舉 行 103 學 年 北 區 羽 球 邀 請 賽, 計 有 16 校 350 人 報 名 參 賽, 本 校 榮 獲 女 子 團 體 組 第 3 名 年 度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北 區 錦 標 賽, 本 校 榮 獲 羽 球 男 子 及 女 子 羽 球 團 體 賽 冠 軍 桌 球 男 子 團 體 賽 冠 軍 及 女 生 團 體 賽 第 7 名 桌 球 個 人 賽 男 子 雙 打 及 混 合 雙 打 第 一 名 網 球 男 子 團 體 賽 亞 軍 及 女 生 團 體 賽 第 7 名 ( 四 ) 校 際 活 動 28
30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年 11 月 22 日 23 日 化 材 系 系 學 會 租 借 籃 排 羽 桌 球 場 辦 理 北 化 盃 年 12 月 6 日 7 日 建 築 系 學 會 租 借 籃 排 羽 桌 球 場 辦 理 全 築 盃 年 12 月 20 日 21 日 保 險 系 學 會 租 借 籃 排 球 場 辦 理 北 保 盃 年 3 月 21 日 22 日 公 行 系 學 會 租 借 籃 排 球 場 辦 理 北 政 盃 拾 參 教 務 一 與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相 關 業 務 成 果 摘 要 ( 一 )104 年 3 月 27 日 於 驚 聲 國 際 會 議 廳 舉 辦 103 學 年 度 榮 譽 學 程 推 展 意 見 交 流 座 談 會, 出 席 之 師 生 人 數 共 計 93 人 會 中 邀 請 榮 譽 學 程 授 課 教 師 及 修 習 學 生 與 會, 分 別 提 供 授 課 修 課 之 經 驗 及 相 關 回 饋 意 見, 並 邀 請 產 業 經 濟 學 系 林 俊 宏 主 任 進 行 指 導 榮 譽 學 程 學 生 參 與 科 技 部 大 專 學 生 研 究 計 畫 經 驗 分 享 ( 二 ) 持 續 推 動 確 保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建 立 教 師 對 核 心 能 力 檢 核 機 制 之 認 知,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舉 辦 各 學 系 專 任 教 師 使 用 新 式 記 分 簿 系 統 線 上 操 作 說 明 會 7 場 次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校 級 基 本 素 養 檢 核 功 能 系 統 操 作 說 明 會 7 場 次, 使 教 師 能 瞭 解 實 施 步 驟 及 操 作 方 式 另 安 排 遠 距 組 錄 製 期 中 2 場 說 明 會 其 一 為 確 保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校 級 基 本 素 養 系 檢 核 功 能 研 習 會, 另 一 為 新 版 記 分 簿 系 統 操 作 說 明 會, 並 於 教 務 處 網 頁 公 布, 俾 供 教 師 點 閱 瞭 解 系 統 功 能, 期 能 提 高 使 用 率 ( 三 ) 完 成 104 學 年 度 大 一 新 生 暑 期 先 修 課 程 開 課 調 查 作 業, 計 7 學 院 共 開 設 9 科, 訂 於 6 月 29 日 開 放 系 統, 供 學 生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 四 )103 年 11 月 8 日 舉 辦 揚 帆 前 夕 - 大 學 生 活 體 驗 營, 本 學 年 度 擴 大 辦 理, 除 了 邀 請 本 組 負 責 之 重 點 高 中 - 國 立 員 林 高 中 師 生 蒞 臨 本 校 以 外, 也 邀 請 北 北 基 地 區 高 中 生 一 起 參 與 當 天 安 排 專 題 講 座 學 校 介 紹 校 園 巡 禮 等 活 動, 使 參 加 師 生 不 僅 對 本 校 產 生 基 本 認 知, 同 時 也 能 感 受 淡 江 人 的 熱 情 及 活 力 本 次 活 動 共 發 出 104 份 滿 意 度 調 查 問 卷, 回 收 101 份, 有 效 問 卷 101 份, 回 收 率 為 97.12%, 整 體 滿 意 度 98.1% 二 其 他 重 要 業 務 成 果 摘 要 ( 一 ) 註 冊 業 務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期 中 成 績 上 傳 率 為 98.86%, 較 102(2) 期 中 考 大 學 部 成 績 上 傳 率 98.7% 提 升 0.16%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期 成 績 上 傳 率 為 99.87%, 計 有 4 位 老 師 6 科 未 依 規 定 上 傳, 未 依 規 定 上 傳 老 師 名 單 已 函 送 相 關 系 所, 請 轉 知 老 師 日 後 務 必 依 規 定 時 間 上 傳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修 習 榮 譽 學 程 人 數 計 442 人, 含 新 申 請 193 人 及 繼 續 修 讀 249 人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修 習 榮 譽 學 程 人 數 計 439 人, 含 新 申 請 145 人 及 繼 續 修 讀 294 人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因 學 業 退 學 學 生 共 計 150 名, 其 中 日 間 部 132 名 進 學 班 18 名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分 學 程 修 習 人 數 為 2176 人, 累 計 修 習 總 人 數 為 5074 人 ( 二 ) 課 務 業 務 1 辦 理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大 學 部 新 設 課 程 意 見 調 查, 畢 業 班 科 目 於 5 月 5 日 至 5 月 17 日 非 畢 業 班 科 目 於 5 月 26 日 至 6 月 7 日 實 施 2 奉 校 長 指 示, 工 學 院 大 學 部 各 學 系,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普 通 物 理 均 列 為 必 修, 且 以 學 年 開 課, 上 下 學 期 各 2 學 分, 授 課 師 資 由 物 理 系 統 籌 安 排 另 請 各 學 系 檢 視 104 學 年 度 通 識 教 育 科 學 領 域 之 資 訊 教 育 學 門 開 排 課 事 宜, 商 管 學 院 各 學 系 開 設 之 資 訊 概 論 授 課 師 資 由 資 管 系 統 籌 安 排, 其 餘 各 系 授 課 師 資 則 由 工 學 院 資 工 系 統 籌 安 排, 如 有 開 設 資 訊 相 關 課 程 者, 均 不 得 認 抵 資 訊 教 育 學 門 3 依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三 長 會 報 行 政 副 校 長 指 示, 完 成 調 查 其 他 各 校 實 習 課 程 之 設 置 情 形 由 統 計 數 據 看 出 本 校 開 設 數 比 他 校 高 出 甚 多, 因 涉 及 層 面 甚 廣, 包 括 空 間 ( 教 室 ) 人 力 資 源 及 財 務 支 出, 本 處 後 續 將 針 對 實 習 課 程 之 定 義 開 設 時 數 課 程 內 容 點 名 或 查 堂 及 與 他 校 差 異 性 等 再 作 確 認 及 分 析, 俾 供 檢 視 開 設 實 習 課 程 必 要 性 之 參 考 ( 三 ) 招 生 業 務 年 3 月 7 日 至 8 日 參 加 旺 旺 中 時 舉 辦 之 2015 大 學 & 技 職 校 院 多 元 入 學 博 覽 會, 本 次 為 首 度 在 學 測 結 束 後 參 與 活 動 人 潮 明 顯 多 於 暑 假 場 次, 活 動 中 較 常 被 詢 問 的 科 系 有 航 太 系 建 築 系 國 企 系 及 大 傳 系 等, 住 宿 交 通 交 換 學 生 獎 學 金 及 未 來 就 業 出 路 等 問 題 也 是 家 長 及 學 生 們 關 心 的 年 4 月 11 至 12 日 分 別 於 淡 水 校 園 及 蘭 陽 校 園 辦 理 選 擇 淡 江 揚 帆 啟 航 - 淡 江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學 系 博 覽 會, 各 學 系 皆 安 排 教 師 助 教 研 究 生 或 系 學 會 學 生 於 會 場 內 進 行 介 紹 及 接 待 考 生, 多 數 考 生 皆 表 示 服 務 人 員 態 度 親 切, 讓 考 生 在 面 試 時 較 不 緊 張, 各 學 系 認 真 準 備 讓 兩 天 活 動 圓 滿 成 功 本 次 活 動 淡 水 校 園 發 出 約 5,325 份 問 卷, 回 收 4,560 份, 有 29
31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30 效 問 卷 為 4,341 份, 回 收 率 為 81.52%, 整 體 滿 意 度 為 99.1%; 蘭 陽 校 園 發 出 447 份 問 卷, 回 收 443 份, 有 效 問 卷 428 份, 回 收 率 為 95.75%, 整 體 滿 意 度 97.5% 拾 肆 學 生 事 務 一 與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相 關 業 務 成 果 摘 要 ( 一 ) 品 德 教 育 年 12 月 15 日 於 淡 水 校 園 文 化 休 憩 區 辦 理 點 一 顆 心 燈 祈 一 年 幸 福 祈 福 點 燈 活 動, 一 一 為 學 校 師 生 祈 祝 來 年 都 能 更 平 安 健 康, 改 變 創 新 年 12 月 17 日 於 商 管 大 樓 B713 辦 理 愛 屋 及 烏 - 家 事 達 人 講 座, 並 於 103 年 12 月 27 日 前 往 淡 水 地 區 獨 居 長 者 家 中 進 行 歲 末 清 潔 打 掃 與 關 懷 年 1 月 28 日 至 31 日 在 蘭 陽 校 園 辦 理 山 丘 上 的 心 靈 對 話 學 思 知 行 營, 學 生 回 饋 問 卷 顯 示, 本 營 隊 對 於 思 考 邏 輯 訓 練 有 莫 大 助 益, 對 組 織 表 達 能 力 均 有 提 升 年 3 月 28 日 於 覺 軒 花 園 教 室 及 陽 光 草 坪 辦 理 希 望 森 林 愛 心 甜 芝 芝 活 動, 邀 請 淡 水 三 芝 地 區 低 收 入 戶 弱 勢 家 庭 兒 童 至 本 校 參 與 同 理 心 同 儕 學 習 主 題 活 動, 並 致 贈 兒 童 節 禮 品 ( 二 ) 專 業 知 能 服 務 學 習 :104 年 4 月 10 日 辦 理 繞 著 地 球 做 服 務, 國 際 移 動 樂 學 習 研 討 會 活 動, 透 過 專 題 演 講 國 際 志 工 團 隊 經 驗 分 享 社 會 企 業 論 壇 討 論 會 等 方 式, 達 到 各 校 交 流 國 際 志 工 辦 理 經 驗 反 思 各 校 推 動 國 際 志 工 的 優 劣 勢 等 目 標, 全 國 共 92 位 教 職 員 生 參 與 ( 三 ) 國 際 志 工 年 12 月 12 日 舉 辦 我 寨 這 裡 柬 單 愛 - 服 務 分 享 寨 出 發 交 流 研 習 會, 透 過 靜 態 展 示 各 校 分 享 分 組 討 論 經 驗 學 習 等 方 式 與 中 原 大 學 元 智 大 學 亞 東 技 術 學 院 長 庚 科 技 大 學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分 享 海 外 服 務 經 驗 2 泰 國 服 務 學 習 團 於 104 年 2 月 1 日 至 13 日 到 泰 國 彭 世 洛 府 喃 粧 及 南 賽 的 苗 寨 進 行 13 天 華 語 教 育 計 畫, 教 導 村 民 拼 音 字 彙 會 話 書 法, 並 以 新 年 為 主 題 介 紹 中 國 春 節 元 宵 節 端 午 節 的 習 俗, 說 吉 祥 話 春 聯 及 手 作 窗 花 香 包 與 燈 籠 ; 參 與 人 次 計 135 人 ( 四 ) 社 團 學 習 與 實 作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畢 審 100 學 年 度 缺 修 學 生 人 數 共 770 人 已 採 取 通 知 措 施 包 括 : 寄 發 寄 發 家 長 通 知 信 函 簡 訊 - 通 知 請 各 學 院 導 師 通 知 請 各 系 轉 知 強 制 幫 大 四 學 生 選 班 等 年 4 月 27 日 召 開 103 學 年 度 社 團 課 程 期 中 教 師 座 談 會, 進 行 建 立 共 識 及 認 識 自 我 團 隊 籌 組 及 運 作 活 動 構 思 與 發 想 三 大 主 題 之 討 論 及 課 程 執 行 建 議 ( 五 ) 學 生 諮 商 輔 導 1 個 別 諮 商 6,910 人 次 ; 初 步 晤 談 心 理 諮 詢 等 輔 導 學 生 795 人, 學 生 困 擾 主 述 前 三 項 為 自 我 瞭 解 與 成 長 (13%) 壓 力 因 應 與 調 適 (13%) 生 涯 探 索 與 規 劃 (13%); 網 路 心 理 健 康 操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接 獲 求 助 信 件 249 件, 學 生 主 述 問 題 前 三 項 為 學 習 適 應 人 際 關 係 生 涯 探 索 與 規 劃 ; 全 校 長 期 追 蹤 個 案 的 輔 導 次 數 達 1,788 次 ; 追 蹤 高 心 理 困 擾 且 低 學 業 成 就 大 一 新 生 120 人, 以 電 話 語 音 留 言 及 簡 訊 關 懷 155 次 2 講 座 : 微 笑 生 活 樂 逍 遙 笑 一 笑, 快 樂 活 心 念 轉 一 轉, 世 界 大 不 同 崔 熊 烈 心 靈 講 座 等 講 座, 共 466 人 參 加 ; 設 定 生 涯 目 標, 重 燃 學 習 熱 情 給 自 己 的 未 來 我 的 人 生 旅 程 有 好 的 溝 通 力, 讓 生 涯 發 展 不 再 只 是 夢 想 等 講 座, 共 195 人 參 加 ; 性 別 平 權 大 家 一 起 來 勇 敢 做 自 己 - 多 元 性 別 拒 絕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等 講 座, 共 306 人 參 加 3 擺 攤 及 工 作 坊 : 給 自 己 一 個 微 笑 擺 攤, 共 255 人 參 加 ; 喔 趴 巴 拿 娜 憂 鬱 情 緒 自 我 檢 測 及 考 試 All Pass 香 蕉 傳 遞 祝 福 活 動, 共 500 人 參 加 ; 職 場 達 人 - 生 涯 性 向 探 索 跑 向 夢 想 之 路 - 生 涯 探 索 等 工 作 坊, 共 100 人 參 加 ( 六 ) 學 生 職 涯 輔 導 1 業 師 請 益 職 場 多 元 體 驗 共 補 助 74 場 ;103 學 年 第 2 學 期 企 業 導 師 請 益 計 畫 審 核 通 過 32 場 ; 企 業 參 訪 審 核 通 過 22 場 2 提 升 及 獎 勵 專 業 證 照 補 助 系 所 辦 理 專 業 證 照 研 習,103 學 年 度 共 計 補 助 19 場 3 企 業 領 袖 點 燈 培 育 計 畫 - 專 業 導 師 菁 英 領 航 共 9 件 申 請 案, 輔 導 24 位 菁 英 學 生 4 提 升 及 獎 勵 專 業 證 照 計 畫 - 學 生 取 得 證 照 獎 勵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核 定 獎 勵 191 人 330 張 證 照, 核 發 獎 學 金 新 臺 幣 17 萬 1,000 元 整 ; 第 2 學 期 核 定 獎 勵 453 人 733 張 證 照, 獎 學 金 新 臺 幣 36 萬 9,500 元 整 5 培 訓 學 生 參 加 各 類 電 腦 應 用 技 能 競 賽 :103 年 11 月 1 日 參 加 103 年 資 訊 月 - 資 訊 應 用 競 賽 : 數
32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位 內 容 簡 報, 統 計 系 劉 怡 萍 獲 得 全 國 亞 軍 ;103 年 12 月 20 日 參 加 第 五 屆 簡 報 達 人 競 賽, 本 校 學 生 獲 得 第 名, 其 中 統 計 系 陳 姿 伶 獲 得 全 國 亞 軍, 並 取 得 代 表 台 灣 參 加 2015 世 界 盃 電 腦 應 用 技 能 競 賽 門 票 6 認 證 研 習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共 辦 理 MOS Office 2010 認 證 研 習 5 場 TQC Office 2013 認 證 研 習 3 場 TQC+ Indesign CS6 認 證 研 習 Adobe Illustrator CS6 插 畫 設 計 與 數 位 繪 圖 認 證 研 習 及 ACA Photoshop 認 證 研 習 :Photoshop 不 可 不 學 6 堂 課 7 辦 理 職 涯 導 師 培 訓 計 畫 -CPAS 諮 詢 師 認 證, 共 12 位 人 員 參 加 培 訓 二 其 他 重 要 業 務 成 果 摘 要 ( 一 ) 安 全 教 育 宣 導 :103 年 10 月 29 至 30 日 辦 理 祈 福 佑 淡 江, 平 安 不 NG 校 園 安 全 聯 合 宣 導 活 動 ( 二 ) 春 暉 專 案 :103 年 11 月 25 日 及 12 月 4 日 分 別 至 中 泰 國 小 水 源 國 小 進 行 深 化 推 動 紫 錐 花 運 動 拒 毒 萌 芽 宣 教 活 動 ;104 年 4 月 13 日 辦 理 拒 毒 出 擊, 樂 活 如 意 音 樂 會 活 動, 邀 請 方 銘 健 教 授 及 陳 明 虔 教 授 蒞 校 演 出 ;104 年 4 月 20 日 舉 辦 拒 毒 出 擊, 樂 活 如 意 - 無 毒 有 我 ; 有 我 無 毒 拒 毒 講 座, 邀 請 慈 濟 北 區 教 聯 會 邱 紹 華 楊 玉 治 講 師 蒞 校 演 講 ( 三 ) 智 慧 財 產 權 :103 年 10 月 27 日 至 11 月 2 日 辦 理 慧 財 產 權 網 路 有 獎 徵 答 活 動 ;104 年 4 月 22 日 舉 辦 尊 重 智 慧 財 產 權 演 講 活 動, 邀 請 創 建 國 際 法 律 事 務 所 蔡 雅 蓯 律 師 蒞 校 演 講 ( 四 )104 年 2 月 4 日 至 5 日 辦 理 精 進 高 中 學 生 素 養 方 案 - 奇 幻 四 年 營 隊 活 動, 透 過 遊 戲 帶 領 高 中 生 理 解 大 學 的 價 值 如 何 選 擇 並 參 與 社 團 及 如 何 培 養 自 己 成 為 優 質 的 社 會 人 ( 五 ) 衛 生 保 健 年 度 獲 教 育 部 補 助 大 專 校 院 推 動 健 康 促 進 學 校 實 施 計 畫 案 17 萬 2,800 元 年 12 月 29 日 由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護 理 學 系 柯 乃 熒 教 授 及 台 灣 同 志 諮 詢 熱 線 杜 思 誠 主 任 蒞 校, 進 行 教 育 部 103 年 度 大 專 校 院 推 動 校 園 性 教 育 及 愛 滋 病 防 治 推 廣 學 校 計 畫 案 輔 導 訪 視 3 依 衛 生 福 利 部 公 告 有 問 題 之 食 品 品 項, 全 面 清 查 本 校 餐 廳 廠 商, 並 協 助 與 督 導 廠 商 填 報 校 園 食 材 線 上 系 統 資 料 登 錄, 加 強 膳 食 衛 生 督 導 以 維 護 全 校 師 生 飲 食 安 全 年 4 月 20 日 舉 辦 北 區 大 專 院 校 學 校 推 動 校 園 性 教 育 及 愛 滋 防 治 計 畫 性 愛 滋 研 習 會 ( 六 ) 住 宿 輔 導 年 10 月 舉 辦 松 濤 館 整 修 竣 工 剪 綵 慶 祝 活 動, 逾 百 位 師 生 同 慶 賀 年 11 月 松 濤 館 舉 辦 電 影 欣 賞, 片 名 女 人 牆, 映 後 並 由 學 務 長 帶 領 同 學 以 座 談 方 式 進 行 性 別 教 育 議 題 探 討 ( 七 ) 學 生 課 外 活 動 輔 導 1 進 行 第 二 十 屆 學 生 會 正 副 會 長 補 選 及 第 三 十 四 屆 學 生 議 會 議 員 選 舉 : 學 生 會 選 舉 於 103 年 11 月 3 至 5 日 補 選 完 畢, 正 副 會 長 候 選 人 為 大 傳 四 蔡 博 藝 法 文 四 張 國 軒, 以 全 校 27,259 人 計, 投 票 數 為 691 票, 投 票 率 2.4%, 本 次 選 舉 結 果 未 當 選 第 二 十 屆 學 生 會 會 長 由 學 生 議 會 議 長 代 理 會 長 職 務 至 本 學 年 度 結 束 止 ; 學 生 議 會 議 員 選 舉 於 103 年 12 月 16 至 17 日 進 行 投 票, 投 票 結 果 由 中 文 三 蔡 易 修 資 工 三 高 資 淳 會 計 一 陳 欣 當 選 本 屆 議 員 2 社 團 服 務 學 習 (1) 分 別 於 103 年 10 月 15 日 及 104 年 3 月 25 日 舉 辦 暑 假 及 寒 假 社 會 服 務 隊 分 享 會, 暑 假 分 享 會 共 20 隊 參 加, 會 中 選 出 樸 毅 志 工 社 彰 化 校 友 會 讚 美 社 及 二 齊 校 友 會 等 4 隊 為 績 優 團 隊, 並 頒 發 獎 金 ; 寒 假 分 享 會 共 31 隊 參 與, 由 康 輔 社 親 善 大 使 團 部 落 服 務 隊 及 花 東 校 友 會 台 東 隊 獲 得 績 優 團 隊 獎 勵 (2)104 年 3 月 日 參 加 104 年 全 國 社 團 評 鑑 及 學 生 會 成 果 競 賽 暨 觀 摩 活 動, 公 行 系 系 學 會 及 如 來 實 證 社 獲 特 優 獎 學 生 會 獲 卓 越 獎 ( 八 ) 學 生 職 涯 輔 導 1 徵 才 系 列 活 動 (1)104 年 3 月 16 日 至 27 日 舉 行 職 涯 啟 航 週 系 列 活 動, 活 動 內 容 包 含 幸 福 希 望 旅 程 中 文 履 歷 健 診 模 擬 求 職 面 試 職 涯 諮 詢 工 作 坊 職 涯 適 性 測 驗 解 析 等 ; 另 由 衛 保 組 配 合 擺 攤 宣 導 職 涯 與 健 康 規 劃, 免 費 量 血 壓 測 體 脂 並 教 導 健 康 運 動 及 飲 食 (2)104 年 3 月 25 日 舉 辦 2015 校 園 徵 才 博 覽 會, 現 場 邀 請 49 家 知 名 廠 商 熱 情 參 與, 共 釋 出 2,776 個 工 作 機 會, 到 場 約 1,520 人 次, 投 遞 履 歷 1,102 人 次, 廠 商 擬 錄 用 342 人 次, 媒 合 率 約 31% 年 度 結 合 大 專 校 院 辦 理 就 業 服 務 補 助 計 畫, 本 校 獲 勞 動 部 補 助 就 業 講 座 7 場 企 業 參 訪 3 場 拾 伍 總 務 一 與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相 關 業 務 成 果 摘 要 ( 一 ) 硬 體 面 : 營 造 綠 色 校 園 環 境 31
33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1 改 修 既 有 樓 館 空 間 (1) 松 濤 美 食 廣 場 無 障 礙 昇 降 車 台 建 置 工 程,104 年 4 月 30 日 完 工 啟 用 (2) 三 個 新 成 立 之 學 程 辦 公 室,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及 商 管 學 院 已 於 104 年 4 月 6 日 完 成, 理 學 院 已 於 104 年 4 月 18 日 施 工 完 成 (3) 工 學 大 樓 公 共 空 間 改 善 工 程 工 學 大 樓 空 間 整 修 範 圍 包 含 公 共 空 間 裝 修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改 善 ( 中 庭 防 火 區 劃 走 廊 空 間 寬 度 不 足 及 裝 修 材 未 符 耐 燃 時 效 等 缺 失 ), 實 驗 室 安 全 改 善, 及 其 他 節 能 噪 音 等 改 善 工 程 ( 實 驗 室 4 台 水 洗 塔 更 新 ) 事 項 等 整 修 工 程 預 計 104 年 6 月 底 動 工, 開 學 前 完 工 2 新 建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1) 本 新 建 工 程 案 之 建 築 執 照 申 請 作 業, 於 103 年 12 月 30 日 經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同 意 並 核 發 (2) 工 程 總 預 算 奉 示 以 3.5 億 元 為 上 限 重 新 修 正 設 計, 修 正 後 之 建 築 量 體 為 地 下 1 層 地 上 4 層,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坪, 內 部 空 間 計 有 400 人 國 際 會 議 廳 1 間 大 型 會 議 室 4 間 中 型 會 議 室 11 間 校 友 聯 誼 中 心 1 間 (3) 預 計 104 年 6 月 正 式 動 工,106 年 3 月 完 工 正 式 啟 用 ( 二 ) 管 理 面 : 導 入 綠 色 管 理 系 統 1 運 用 新 式 節 能 科 技 : 本 校 於 104 年 3 月 完 成 文 學 館 1~4 樓 智 慧 化 節 能 控 制 系 統 工 程, 並 配 合 104 年 5 月 完 成 之 淡 水 校 園 能 源 管 理 系 統 優 質 化 工 程, 能 夠 有 效 降 低 用 電 量, 未 來 將 擴 大 應 用 於 其 他 樓 館 及 新 建 樓 館 2 善 用 節 能 管 理 人 員 (1)104 年 2 月 2 日 ~2 月 4 日 參 加 ISO50001 種 子 人 員 培 育 訓 練, 達 成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6323 節 能 管 理 人 員 培 訓 目 標, 共 3 名 (2)104 年 3 月 25 日 開 始 執 行 ISO50001 節 能 管 理 系 統 初 期 輔 導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及 統 計 各 所 屬 空 間 耗 電 設 備 及 能 源 基 線, 總 訓 練 時 數 為 66 個 小 時, 至 今 已 執 行 48 小 時 ( 三 ) 軟 體 面 : 養 成 綠 色 生 活 態 度 1 建 立 環 保 教 育 之 家 (1)104 年 3 月 18 日 完 成 103 學 年 下 學 期 實 驗 室 人 員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共 303 人 完 成 受 訓 (2)104 年 3 月 19 日 辦 理 環 安 推 動 人 教 育 訓 練 (1)- 看 見 台 灣 電 影 欣 賞, 共 97 人 參 加 (3)104 年 4 月 14 日 環 安 推 動 人 教 育 訓 練 (2)-- 如 何 遠 離 環 境 中 的 毒 素 健 康 好 生 活, 共 108 人 參 訓 二 其 他 重 要 業 務 成 果 摘 要 ( 一 )103 年 暑 假 松 濤 館 東 側 水 源 街 入 口 警 衛 室 配 合 整 修 工 程 拆 除, 該 建 物 係 民 國 57 年 淡 水 鎮 實 施 都 市 計 畫 以 前 興 建, 無 權 狀 亦 無 使 用 執 照, 依 教 育 部 92 年 8 月 15 日 台 高 ( 三 ) 字 第 號 函, 老 舊 建 物 拆 除 案 件 免 再 報 部, 本 案 經 第 12 屆 第 2 次 董 事 會 議 通 過 ( 二 )103 年 11 月 25 日 取 得 本 校 蘭 陽 校 園 紹 謨 紀 念 活 動 中 心 所 有 權 狀,103 年 11 月 26 日 函 請 董 事 會 收 存 ( 三 ) 本 處 開 發 之 外 車 入 校 申 請 系 統, 於 103 年 12 月 15 日 正 式 上 線 使 用, 目 前 運 作 順 利, 至 104 年 5 月 18 日 止, 共 計 申 請 2,550 筆 ( 四 ) 本 處 開 發 之 淡 大 美 食 app 自 103 年 12 月 上 架 後, 至 104 年 5 月 18 日 止, 下 載 1,385 次, 加 入 訂 購 低 碳 便 當 會 員 626 人, 網 路 訂 餐 人 數 日 增 ( 五 ) 完 成 大 都 會 客 運 公 司 贈 與 本 校 兩 部 25 人 座 巴 士 請 照 驗 車 及 過 戶 等 相 關 事 宜, 並 辦 理 汰 舊 校 車 大 中 型 巴 士 各 1 輛 報 廢 事 宜 ( 六 )104 年 3 月 13 日 參 加 教 育 部 大 專 校 院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認 可 授 證 典 禮, 本 校 獲 得 認 證 有 效 期 限 為 1 年 ( 七 )104 年 4 月 24 日 完 成 淡 水 校 園 電 子 系 統 投 幣 式 自 動 存 物 箱 裝 設, 供 師 生 自 費 使 用 ( 八 ) 完 成 全 校 3 校 園 土 地 建 物 所 有 權 狀 之 所 有 權 人 由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淡 江 大 學 變 更 為 財 團 法 人 淡 江 大 學 換 狀 :104 年 4 月 28 日 取 得 蘭 陽 校 園 土 地 所 有 權 狀 33 張 及 建 物 所 有 權 狀 5 張 ;104 年 4 月 30 日 取 得 淡 水 校 園 土 地 所 有 權 狀 86 張 及 建 物 所 有 權 狀 29 張 ;104 年 5 月 18 日 取 得 台 北 校 園 新 土 地 所 有 權 狀 10 張 及 新 建 物 所 有 權 狀 5 張 拾 陸 人 力 資 源 一 與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相 關 業 務 成 果 摘 要 師 資 強 化 人 力 增 能 ( 一 ) 師 資 強 化 多 元 聘 任 1 配 合 學 校 發 展 方 向 及 教 學 特 色 計 畫 課 程 需 要, 持 續 採 多 元 化 管 道 延 聘 教 師, 廣 羅 優 秀 人 才 刊 32
34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登 招 募 廣 告 於 自 由 時 報 中 國 時 報 聯 合 報 英 文 中 國 郵 報 (China Post) 台 北 時 報 (Taipei Time) 世 界 日 報 海 外 版 淡 江 時 報 等 平 面 媒 體, 並 於 教 育 部 全 國 大 專 教 師 人 才 網 科 技 部 網 站 台 灣 就 業 通 及 人 力 銀 行 網 站 等 網 路 媒 體, 本 校 網 站 亦 同 時 公 布 且 持 續 修 訂 教 師 線 上 招 募 系 統 供 應 徵 教 師 可 於 國 內 外 線 上 填 報 履 歷 表 及 上 傳 檢 附 資 料, 縮 短 資 料 傳 送 時 間 學 年 度 新 聘 專 任 教 師 24 人 客 座 教 師 4 人 榮 譽 教 授 4 人 特 約 講 座 3 人 專 案 教 學 人 員 2 人 等 ; 配 合 本 校 課 程 多 元 規 劃, 延 聘 各 領 域 兼 任 教 師 772 人 ( 二 ) 強 化 誘 因 留 任 優 秀 教 師 1 減 輕 教 師 授 課 負 擔 : 持 續 執 行 上 下 學 期 彈 性 授 課 2 小 時 新 聘 專 任 助 理 教 授 到 校 2 年 內 減 授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2 小 時 外 ; 全 英 語 授 課 教 師 每 1 學 分 減 授 0.5 小 時, 每 學 年 至 多 減 授 3 小 時 ; 專 業 知 能 服 務 學 習 教 師 每 1 學 分 減 授 1 小 時 ; 通 識 學 門 召 集 人 減 授 1 小 時 ; 研 究 中 心 評 鑑 績 效 特 優 者, 中 心 主 任 減 授 4 小 時, 副 主 任 減 授 2 小 時, 評 鑑 績 效 優 者, 中 心 主 任 減 授 2 小 時 ; 產 學 計 畫 主 持 人 依 管 理 費 暨 技 轉 權 利 金 額 減 授 2 至 4 小 時 ; 磨 課 師 課 程 每 1 學 分 減 授 1 小 時 ; 教 師 校 內 超 支 鐘 點 4 小 時, 校 內 外 合 計 6 小 時 2 獎 勵 教 師 教 學 及 研 究 (1) 依 學 術 副 校 長 室 103 年 12 月 17 日 OA 函, 為 使 教 學 獎 勵 與 研 究 獎 勵 比 重 差 距 縮 小, 如 何 提 高 教 學 獎 勵 及 相 關 措 施, 並 修 正 教 師 教 學 獎 勵 辦 法 之 指 示, 本 處 彙 整 各 院 及 學 教 中 心 之 建 議, 研 擬 修 正 草 案, 經 104 年 1 月 12 日 及 3 月 25 日 兩 次 院 長 會 議 討 論, 增 列 教 學 創 新 成 果 獎 勵 及 作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修 正 案 業 經 104 年 5 月 22 日 第 143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2) 為 激 發 研 究 潛 能 提 升 學 術 聲 譽, 本 校 淡 江 大 學 專 任 教 師 研 究 獎 助 辦 法 修 正 為 淡 江 大 學 專 任 教 師 研 究 獎 勵 辦 法 並 修 正 相 關 獎 勵 項 目 將 以 A&HCI SSCI SCI EI THCI Core TSSCI 收 錄 之 期 刊 論 文 與 本 校 出 版 之 學 術 期 刊 論 文 整 併 並 修 正 獎 勵 金 額 SSCI SCI 增 加 影 響 係 數 排 名 來 調 整 獎 勵 金 A&HCI SSCI SCI 增 加 與 國 際 學 者 共 同 發 表 之 獎 勵 刪 除 學 術 期 刊 論 文 發 表 或 創 作 及 展 演 印 刷 費 補 助, 增 加 產 學 研 究 計 畫 ( 不 含 科 技 部 專 題 計 畫 ) 之 獎 勵, 修 正 學 術 期 刊 論 文 或 學 術 性 專 書 被 引 用 次 數 獎 勵 方 式 淡 江 大 學 專 任 教 師 研 究 獎 勵 辦 法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實 施, 刻 正 進 行 線 上 申 請 作 業 系 統 規 劃 與 重 新 開 發 (3) 研 究 表 現 卓 越 教 師 依 講 座 教 授 設 置 規 則 與 研 究 教 授 設 置 規 則 分 別 聘 為 講 座 教 授 及 研 究 教 授, 由 校 長 核 定 額 外 津 貼 等 待 遇,103 學 年 度 聘 請 約 聘 專 任 特 聘 研 究 講 座 教 授 1 位 一 般 講 座 教 授 3 位, 約 聘 專 任 一 般 講 座 教 授 2 位 (4) 副 教 授 ( 含 ) 以 上 具 博 士 學 位 者 月 支 加 給 7,000 元, 共 有 511 位 獲 得 奬 勵 (5) 持 續 協 助 及 鼓 勵 教 師 升 等, 不 設 限 升 等 名 額, 且 不 限 制 教 師 提 出 升 等 申 請 時 間, 隨 時 受 理 102 學 年 度 升 等 通 過 72 名 ( 教 授 18 名 副 教 授 51 名 助 理 教 授 3 名 ),103 學 年 度 迄 今 提 出 升 等 40 名 ( 教 授 22 名 副 教 授 17 名 助 理 教 授 1 名 ) ( 三 ) 師 資 活 絡 多 元 升 等 年 10 月 分 別 召 開 2 次 教 師 多 元 升 等 推 動 小 組 會 議, 完 成 教 學 研 究 型 及 技 術 應 用 型 升 等 著 作 審 查 意 見 表 初 稿 並 及 舉 辦 1 場 全 校 性 多 元 升 等 政 策 說 明 會, 會 後 依 教 師 意 見 於 人 力 資 源 處 網 站 設 立 教 師 多 元 升 等 專 區, 供 教 師 隨 時 查 詢 相 關 訊 息 年 12 月 至 104 年 1 月 教 學 研 究 型 及 技 術 應 用 型 小 組 聯 合 舉 辦 4 場 多 元 升 等 論 壇, 分 別 邀 請 各 學 院 教 師 參 加, 介 紹 本 校 規 劃 理 念 與 進 度, 並 進 一 步 蒐 集 教 師 意 見 為 法 規 修 訂 參 考 3 教 師 升 等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及 教 學 研 究 型 升 等 審 查 基 準 與 技 術 應 用 型 升 等 審 查 基 準 業 經 104 年 3 月 25 日 院 長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並 經 5 月 22 日 104 學 年 度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第 1-2 次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將 自 104 學 年 度 全 面 實 施 升 等 規 則 修 訂 重 點 如 下 : (1) 除 原 有 學 術 研 究 型 升 等 外, 增 列 教 學 研 究 型 及 技 術 應 用 型 升 等 (2) 教 師 評 鑑 結 果 與 升 等 結 合 (3) 依 教 育 部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送 審 作 業 須 知 修 正 如 下 : 增 修 符 合 科 技 部 補 助 人 文 及 社 會 科 學 經 典 譯 注 研 究 計 畫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並 經 該 部 審 查 通 過 出 版 之 經 典 譯 注, 得 列 為 參 考 著 作 修 正 公 開 發 行 定 義, 經 出 版 公 開 發 行 著 作, 應 由 出 版 社 或 圖 書 公 司 印 製 發 行, 載 有 作 者 出 版 者 發 行 人 發 行 日 期 定 價 等 相 關 資 料 刪 除 但 任 教 科 目 為 外 國 語 文 者, 應 以 所 授 語 文 撰 寫 規 定 二 歲 末 聯 歡 業 務 ( 一 )104 年 2 月 6 日 於 淡 水 校 園 活 動 中 心 辦 理 103 年 度 歲 末 聯 歡 會, 共 計 1,317 位 同 仁 ( 含 退 休 人 員 ) 共 襄 盛 舉 33
35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 二 )103 年 度 歲 末 聯 歡 會 同 仁 出 席 分 析 統 計 表 如 下 : 人 員 應 到 人 數 報 到 人 數 未 報 到 人 數 出 席 率 與 去 年 增 減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1,530 1, % -1.91% 退 休 人 員 % 4.22% 合 計 1,874 1, % -1.39% 三 教 育 訓 練 ( 一 )104 年 1 月 5 日 頒 發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職 工 英 語 進 修 教 育 課 程 結 業 證 書, 結 業 人 數 計 11 人 ( 二 )103 年 度 本 校 再 度 榮 獲 教 育 部 機 關 或 雇 主 推 動 帶 薪 學 習 制 度 優 等 獎 殊 榮,103 年 12 月 18 日 由 人 資 長 代 表 本 校 前 往 教 育 部 接 受 頒 獎 ( 三 ) 公 告 及 辦 理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行 政 人 員 職 能 培 訓 課 程 ( 四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職 工 英 語 進 修 教 育 課 程 於 104 年 3 月 9 日 開 課 參 訓 同 仁 計 12 人, 授 課 地 點 淡 水 校 園 覺 生 綜 合 大 樓 I601 教 室 ( 與 台 北 校 園 D501 同 步 視 訊 ), 由 英 文 系 老 師 授 課 四 員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 一 )103 年 10 月 1 日 召 開 淡 江 大 學 第 41 屆 員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幹 部 會 議 ( 二 )103 年 11 月 4 日 召 開 淡 江 大 學 員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第 41 屆 第 2 次 委 員 會 會 議 五 私 校 退 撫 儲 金 業 務 ( 一 ) 辦 理 專 任 教 職 員 個 人 增 額 儲 金 之 系 統 上 線 及 測 試 相 關 事 宜 ( 二 ) 專 任 教 職 員 私 校 退 撫 儲 金 個 人 增 額 儲 金 提 撥 開 始 實 施 六 勞 保 業 務 ( 一 ) 本 校 勞 ( 健 ) 保 業 務 自 104 年 1 月 1 日 起 改 由 人 力 資 源 處 承 辦 ( 二 )104 年 1 月 16 日 與 資 訊 處 學 務 處 及 研 發 處 相 關 業 務 同 仁 至 世 新 大 學 標 竿 學 習 勞 保 資 訊 系 統 ( 三 )104 年 1 月 22 日 邀 集 財 務 處 資 訊 處 召 開 本 校 勞 保 業 務 協 調 會 ( 四 )104 年 3 月 17 日 辦 理 勞 保 業 務 說 明 會 ( 五 ) 與 資 訊 處 共 同 規 劃 建 置 本 校 勞 保 業 務 作 業 系 統 七 本 校 103 年 度 連 續 第 四 年 榮 獲 新 北 市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績 優 單 位 之 殊 榮, 且 為 唯 一 獲 獎 學 校 八 辦 理 公 教 優 惠 儲 蓄 存 款 作 業, 發 出 533 份 郵 政 存 簿 儲 金 立 帳 申 請 書 至 團 體 開 戶 收 件 截 止 日 止 共 計 開 立 505 份 存 簿 九 其 他 重 要 業 務 成 果 摘 要 ( 一 ) 辦 理 通 知 103 學 年 度 屆 滿 8 年 專 任 助 理 教 授 不 續 聘 及 104 學 年 度 屆 滿 8 年 專 任 助 理 教 授 申 請 延 長 升 等 年 限 調 查 作 業 ( 二 ) 辦 理 職 員 升 遷 暨 約 聘 人 員 轉 任 申 請 考 試 陳 報 作 業,104 學 年 度 核 定 職 員 升 遷 員 額 為 編 纂 1 人 專 員 2 人 及 辦 事 員 1 人 ; 校 約 聘 人 員 轉 任 名 額 為 輔 導 員 1 人 組 員 3 人 ( 三 ) 辦 理 103 年 度 第 2 次 及 104 年 度 第 1 次 約 聘 行 政 人 員 儲 備 考 試 拾 柒 財 務 一 與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相 關 業 務 成 果 摘 要 ( 一 ) 教 育 部 104 年 度 校 務 發 展 獎 補 助 款, 核 定 本 校 經 費 為 1 億 4,290 萬 4,551 元, 較 前 一 年 度 增 加 957 萬 餘 元 ( 二 ) 填 報 淡 江 大 學 使 用 103 年 度 教 育 部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經 費 辦 理 採 購 案 之 彙 總 表 103 年 度 教 育 部 獎 勵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之 校 務 發 展 年 度 經 費 執 行 績 效 表 期 大 學 校 院 資 料 庫 _ 財 務 報 表 ( 三 ) 提 報 校 務 資 訊 公 開 專 區 內 有 關 財 務 資 訊 分 析 _ 學 校 收 入 支 出 分 析 學 雜 費 調 整 之 規 劃 與 審 議 程 序 及 其 他 重 要 資 訊 相 關 資 料 ( 四 ) 參 加 103 年 度 教 育 部 獎 勵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經 費 審 查 學 校 說 明 會 ( 五 )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1 彙 整 並 查 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年 度 各 面 向 經 費, 提 報 品 保 處 第 3 期 獎 勵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分 年 經 費 配 置 表 第 3 期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本 校 整 體 財 務 規 劃 2 製 作 總 經 費 執 行 情 形 各 月 報 表 二 其 他 重 要 業 務 成 果 摘 要 ( 一 ) 預 算 編 審 事 項 1 OA 通 知 各 教 學 單 位 編 列 104 學 年 度 機 械 儀 器 及 設 備 電 腦 軟 體 租 賃 權 益 及 物 品 預 算 及 召 開 教 學 單 位 儀 器 設 備 預 算 審 議 小 組 會 議 34
36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2 配 合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六 項 主 軸, 彙 編 104 學 年 度 預 算 規 劃 原 則, 及 簽 辦 行 政 單 位 及 教 學 單 位 之 基 本 預 算 加 班 費 及 執 勤 費 預 算 3 修 訂 並 公 告 103 學 年 度 預 算 編 審 辦 法, 並 分 別 召 開 行 政 單 位 及 教 學 單 位 預 算 編 審 說 明 會 4 與 資 訊 處 研 議 後, 完 成 產 學 合 作 及 推 廣 教 育 業 務 單 位 預 算 編 審 作 業 書 面 說 明 資 料, 事 業 單 位 預 算 將 自 104 學 年 度 預 算 編 審 起 納 入 線 上 編 審 5 彙 整 104 學 年 度 行 政 教 學 單 位 預 算 送 主 軸 負 責 人 審 核, 提 5 月 1 日 預 算 小 組 討 論 6 依 預 算 小 組 決 議, 編 製 104 學 年 度 預 算 書, 提 5 月 22 日 之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 二 ) 決 算 事 項 學 年 度 決 算 已 依 規 定 上 網 公 告, 並 經 教 育 部 准 予 備 查 2 簽 辦 102 學 年 度 財 團 法 人 變 更 資 料 陳 報 董 事 會 ( 三 ) 學 雜 費 事 項 1 完 成 與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學 雜 費 代 收 業 務 往 來 合 約 書 簽 約 用 印 事 宜 2 配 合 綜 所 稅 扣 除 額 單 據 電 子 化 作 業 計 畫, 依 規 定 完 成 上 傳 103 年 度 本 校 學 生 學 雜 費 繳 費 資 料 3 填 報 2015 年 QS 亞 洲 大 學 排 名 _ 學 雜 費 數 據 資 料 ( 四 ) 稅 務 事 項 : 向 國 稅 局 辦 理 本 校 102 年 度 教 育 文 化 機 關 或 團 體 及 其 作 業 組 織 結 算 申 報 本 校 103 年 度 綜 合 所 得 稅 資 料 ( 五 )103 學 年 度 系 所 發 展 獎 勵 作 業 學 年 度 系 所 發 展 獎 勵 績 效 衡 量 構 面 及 指 標 奉 核 定 後 於 104 年 2 月 25 日 OA 公 告 2 收 集 並 核 算 各 系 所 發 展 獎 勵 資 料 後, 排 定 第 1 階 段 綜 合 排 序 分 數, 於 5 月 4 日 奉 校 長 核 定 取 前 6 名 ( 共 8 系 所 ), 於 104 年 5 月 28 日 參 加 由 品 保 處 舉 行 之 第 2 階 段 複 審 會 議 ( 六 ) 校 外 單 位 查 帳 配 合 事 項 :103 年 11 月 17 日 科 技 部 派 員 一 行 8 人 赴 本 校 查 核 執 行 科 技 部 補 助 102 年 度 計 畫 財 務 收 支 情 形 ( 七 ) 完 成 102 學 年 度 各 單 位 場 地 外 借 收 入 獎 勵 金 額 奉 核 定 後, 於 103 年 12 月 10 日 OA 通 知 預 算 已 撥 至 相 關 單 位 ( 八 ) 提 報 泰 晤 士 高 等 教 育 世 界 大 學 排 名 機 構 數 據 調 查 拾 捌 圖 書 資 訊 服 務 一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 一 ) 展 翼 再 現 - 總 館 1 樓 空 間 再 造, 於 3 月 6 日 進 行 工 程 施 工, 預 計 5 月 底 完 工 1 點 亮 書 海 風 采 : 運 用 櫥 窗 展 示 概 念, 營 造 詩 學 廊 道 意 象 ; 改 造 基 層 服 務 空 間, 讓 新 書 採 購 流 程 透 明 化 2 重 塑 24 小 時 自 主 閱 讀 空 間 : 美 化 自 習 室 環 境, 強 化 閱 讀 氛 圍 ( 二 ) 學 研 外 顯 - 協 助 師 生 著 作 發 表, 及 提 升 學 術 產 出 能 量 及 學 校 能 見 度 1 舉 辦 提 升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相 關 講 座 : 投 稿 期 刊 怎 麼 選 Scopus 你 的 學 研 成 果 及 ORCID 你 的 學 術 履 歷 表 等 3 場 提 升 學 術 競 爭 力 的 三 堂 課 系 列 講 座 (103 年 12 月 ) 2 舉 辦 學 生 學 位 論 文 這 樣 寫 : 你 完 成 學 位 論 文 的 五 堂 課 及 論 文 寫 作 技 巧 系 列 講 座 共 9 場 : 說 明 計 畫 書 的 撰 寫 論 文 撰 寫 的 步 驟 排 版 及 上 傳 技 巧 引 文 格 式 如 何 查 找 學 科 主 題 文 獻 以 及 介 紹 Refworks 及 Mendeley 文 獻 書 目 管 理 工 具 3 本 校 自 104 年 1 月 1 日 起 成 為 ORCID 機 構 會 員, 並 於 圖 書 館 網 頁 增 掛 ORCID 註 冊 說 明 文 件, 鼓 勵 教 師 申 請 4 提 高 學 術 成 果 能 見 度 (1) 辦 理 103 學 年 度 研 究 獎 助 學 術 性 專 書 展 :104 年 3 月 2 至 27 日, 於 總 館 閱 活 區 展 示 19 位 專 任 教 師 獲 得 研 究 獎 助 學 術 性 專 書 圖 書 (2) 圖 書 館 書 目 查 證 :103 年 研 究 獎 助 作 業 滿 意 度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圖 書 館 書 目 查 證 流 程 滿 意 度 為 5.45, 高 於 整 體 滿 意 度 (5.32) (3) 本 校 學 位 論 文 數 位 典 藏 : 統 計 103 年 度 本 館 中 文 電 子 學 位 論 文 服 務 系 統 (CETD), 全 球 使 用 客 戶 下 載 本 校 論 文 次 數 ( 剔 除 校 內 師 生 下 載 本 校 論 文 次 數 ) 共 37,442 次, 排 名 第 2, 僅 次 臺 灣 大 學 (67,722 次 ) 5 結 合 教 師 課 程, 推 廣 環 保 主 題 影 音 資 料, 借 閱 量 雙 倍 成 長 ( 三 ) 充 實 資 源 - 維 持 館 藏 量 穩 定 成 長 並 開 源 深 耕 : 1 行 動 書 店 到 我 家 : 延 續 102 學 年 採 編 外 展 服 務,103 年 11 月 25 日 至 蘭 陽 校 園 舉 辦 書 展 活 動, 提 供 師 生 現 場 選 書 並 推 薦 圖 書 館 購 買 35
37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2 積 極 爭 取 科 技 部 補 助 人 文 及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圖 書 計 畫 : 與 外 語 學 院 共 同 申 請 104 年 度 計 畫, 主 題 為 世 界 文 學 III: 旅 行 論 述 3 參 與 各 式 資 源 共 建 共 享 服 務 : (1) 完 成 103 年 臺 灣 學 術 電 子 書 聯 盟 所 增 購 13,664 冊 中 西 文 電 子 書 的 驗 核 與 入 藏 作 業 (2)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本 館 購 置 數 位 化 學 位 論 文 計 2,149 筆, 但 可 使 用 聯 盟 各 成 員 館 已 購 置 的 190,373 筆 (3) 擴 展 資 源 使 用 對 象 : 爭 取 凌 網 華 藝 平 台 電 子 書 可 延 伸 服 務 至 有 辦 證 的 校 友 使 用 (4) 完 成 物 理 研 究 推 動 中 心 電 子 期 刊 聯 盟 所 屬 刊 物 驗 核 (AIP APS IOP OSA) (5) 支 援 完 成 CONCERT 電 子 期 刊 聯 合 目 錄 更 新 作 業 4 配 合 時 事 並 與 校 內 單 位 合 作 推 廣 閱 讀 (1) 與 學 教 中 心 合 作, 舉 辦 中 國 文 學 外 國 文 學 主 題 書 展 (2) 與 村 上 春 樹 研 究 中 心 聯 合 舉 辦 村 上 春 樹 最 新 短 篇 小 說 沒 有 女 人 的 男 人 們 導 讀 系 列 活 動, 共 7 場 (103 年 月 ) (3) 諾 貝 爾 文 學 獎 公 布 期 間, 舉 辦 諾 貝 爾 文 學 獎 作 家 陪 你 過 聖 誕 主 題 書 展, 展 示 1901~2014 年 文 學 獎 得 主 著 作 (4) 紀 念 知 名 作 家 施 寄 青 韓 良 露 及 新 加 坡 前 總 理 李 光 耀, 舉 辦 紀 念 書 展 5 營 造 多 元 學 習 空 間 (1) 視 障 資 源 中 心 於 總 館 閱 活 區 舉 辦 突 破 人 生 的 困 境 畫 展 : 展 出 口 足 畫 家 崔 熊 烈 個 人 畫 作 暨 生 命 經 歷 分 享, 並 舉 辦 8 場 座 談 (103 年 10 月 27 至 31 日 ) (2) 美 洲 所 於 總 館 閱 活 區 舉 辦 1954 中 美 共 同 防 禦 條 約 一 甲 子 書 展 暨 美 洲 所 攝 影 展 (103 年 11 月 3 至 8 日 ) (3) 建 築 系 於 總 館 大 廳 展 出 大 三 學 生 系 館 工 程 作 品, 圖 書 館 另 於 總 館 閱 活 區 配 合 展 出 年 普 立 茲 克 建 築 獎 得 主 作 品 (104 年 3 月 8 至 31 日 ) (4) 微 光 現 代 詩 社 於 總 館 大 廳 以 信 仰 為 題, 採 互 動 策 覽 方 式 展 出 詩 歌 (3 月 23 至 27 日 ) 二 教 育 訓 練 與 標 竿 學 習 ( 一 ) 遴 派 館 員 出 國 受 訓 : 香 港 大 學 第 13 屆 圖 書 館 領 導 研 習 班 4 月 24 至 28 日 於 廈 門 召 開, 主 題 為 Leading the Next Generation Research Library 本 館 由 採 編 組 陳 素 華 編 審 及 參 考 服 務 組 唐 雅 雯 組 員 參 加 ( 二 ) 全 館 訓 練 課 程 : 配 合 空 間 改 造 及 網 頁 改 版, 規 劃 相 關 主 題 課 程 : 1 邀 請 臺 灣 大 學 圖 書 館 系 統 資 訊 組 黃 乾 綱 主 任 分 享 圖 書 館 網 頁 建 置 經 驗 (103 年 12 月 12 日 ) 2 誠 品 文 化 藝 術 基 金 會 曾 乾 瑜 執 行 長 主 講 以 讀 者 角 度 談 閱 讀 空 間 規 劃 設 計 (104 年 1 月 29 日 ) ( 三 ) 標 竿 學 習 : 非 書 資 料 組 三 高 圈 以 提 升 環 保 影 音 資 料 之 借 閱 率 為 活 動 主 題, 參 加 103 學 年 品 管 圈 競 賽, 獲 得 第 3 名 三 推 廣 活 動 ( 一 ) 主 題 展 覽 1 響 應 2014 臺 灣 閱 讀 節 書 展 活 動 : 邀 請 三 民 書 局 至 總 館 2 樓 大 廳 開 放 圖 書 79 折 展 售 及 代 訂 服 務 (103 年 12 月 1 至 5 日 ) 2 配 合 出 版 中 心 辦 理 新 書 展 示 : 展 示 館 藏 本 校 新 出 版 圖 書 (103 年 12 月 1 至 21 日 ) 3 舉 辦 劇 集 一 起 愛 地 球! 環 保 影 片 展 : 於 總 館 非 書 資 料 室 展 示 600 部 環 保 議 題 DVD, 並 與 相 關 課 程 老 師 合 作, 鼓 勵 學 生 踴 躍 借 閱 並 於 圖 書 館 粉 絲 專 頁 分 享 觀 後 心 得 (103 年 11 月 10 日 至 104 年 1 月 10 日 ) ( 二 ) 與 村 上 春 樹 研 究 中 心 聯 合 舉 辦 村 上 春 樹 最 新 短 篇 小 說 沒 有 女 人 的 男 人 們 導 讀 系 列 活 動, 共 7 場 (103 年 月 ) ( 三 ) 講 習 課 程 1 本 期 開 辦 圖 書 館 及 主 題 資 源 利 用 講 習 共 計 14 場 2 大 學 學 習 課 程 : 圖 書 館 利 用 單 元 自 製 兩 支 影 片 並 上 傳 Youtube 以 支 援 講 授 內 容, 整 個 支 援 活 動 於 12 月 5 日 圓 滿 完 成 四 舉 辦 閱 讀 行 旅 愛 分 享 2015 世 界 閱 讀 日 系 列 活 動 ( 一 ) 如 果 我 是 一 本 書 圖 文 展 : 展 出 英 文 系 陳 吉 斯 老 師 以 及 美 術 社 現 代 微 光 詩 社 成 員 等 多 位 本 校 教 職 員 生 作 品 ( 二 ) 尋 找 城 市 探 索 城 事 主 題 展 : 展 示 城 市 文 學 主 題 相 關 圖 書 及 影 片 ( 三 )TKULib Talk 覺 生 講 堂 - 張 家 宜 校 長 閱 讀 分 享 會 : 邀 請 校 長 擔 任 閱 讀 推 廣 代 言 人, 分 享 閱 讀 The 36
38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Winds of Freedom 一 書 五 業 務 及 服 務 改 善 ( 一 ) 館 際 圖 書 互 借 服 務 : 完 成 與 中 研 院 近 史 所 與 民 族 所 圖 書 互 借 協 議 續 約, 交 換 圖 書 證 ( 二 ) 非 書 資 料 新 服 務 : 本 館 網 頁 新 增 主 題 影 音 資 料 徵 詢 單, 提 供 教 師 配 合 教 學 用 之 館 藏 非 書 資 料 蒐 集 ( 三 ) 設 備 與 業 務 支 援 系 統 之 建 置 與 維 護 1 電 子 資 源 查 詢 系 統 新 功 能 : 將 輸 入 的 簡 體 中 文 轉 換 為 正 體 中 文 後 再 查 找, 並 增 加 兩 岸 用 語 同 義 詞 詞 庫 2 安 裝 Spiceworks 網 路 管 理 軟 體, 監 控 伺 服 器 狀 態 及 log 資 料, 以 維 護 本 館 各 系 統 之 個 人 資 料 3 資 源 探 索 系 統 開 放 試 用 併 蒐 集 試 用 問 卷 調 查 4 個 人 資 料 維 護 事 項 : 簡 化 門 禁 讀 者 檔 資 料 及 校 友 退 費 流 程, 因 應 個 資 蒐 集 最 小 原 則 及 避 免 重 複 蒐 集 個 資 與 增 加 個 資 表 單 管 理 5 修 改 教 科 書 申 請 系 統, 新 增 可 同 時 申 請 教 師 指 定 用 書 功 能 6 圖 書 館 新 網 站 已 完 成 主 機 安 裝 及 移 機 作 業, 預 計 104 學 年 開 始 上 線 使 用 ( 四 ) 節 能 措 施 : 配 合 總 務 處 規 劃, 於 寒 假 將 總 館 2 樓 ( 閱 活 區 及 閱 報 區 ) 及 6 樓 燈 管 (T8) 更 換 為 節 能 燈 管 (T5) ( 五 ) 機 構 典 藏 系 統 1 撰 寫 程 式 自 政 府 研 究 資 訊 系 統 (GRB) 擷 取 本 校 執 行 的 政 府 研 究 計 畫 至 本 校 機 構 典 藏 系 統 2 ORCID 機 構 會 員 自 104 年 1 月 起 生 效, 享 有 使 用 會 員 API 權 利, 教 師 著 作 資 料 將 可 抄 錄 至 本 校 機 構 典 藏 系 統 3 與 教 師 歷 程 系 統 同 步 問 題 : 與 資 訊 處 研 議 以 教 師 歷 程 系 統 作 為 教 師 主 要 輸 入 介 面, 預 計 8 月 前 完 成 ( 六 ) 完 成 館 內 數 位 檔 案 清 點, 並 擬 定 檔 案 存 置 作 業 要 點 ( 七 ) 針 對 圖 書 館 舊 有 ( 紙 本 ) 照 片 進 行 挑 選 掃 描 等 數 位 化 作 業 ( 八 ) 總 務 處 協 助 請 廠 商 更 換 主 機 房 冷 氣 主 機 板, 解 決 電 腦 系 統 主 機 房 溫 度 過 高 導 致 系 統 運 作 異 常 問 題 拾 玖 資 訊 服 務 一 與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相 關 業 務 成 果 摘 要 ( 一 ) 精 進 單 一 登 入 SSO 系 統 效 能, 於 104 年 2 月 底 完 成 ( 二 ) 新 增 淡 江 軟 體 雲 英 文 操 作 介 面, 方 便 全 校 外 籍 人 士 使 用 ( 三 ) 截 至 104 年 4 月 止, 軟 體 雲 計 有 50,848 人 次 使 用, 其 中 教 職 員 3,119 人 次, 學 生 47,729 人 次 ( 四 ) 進 行 104 年 度 軟 體 雲 軟 硬 體 擴 充 採 購 作 業, 同 時 上 線 人 數 增 加 為 440 人 ( 原 為 360 人 ), 並 加 入 資 工 系 專 用 雲 ( 五 ) 為 強 化 校 級 資 料 庫 資 料 一 致 性 與 互 通 性, 進 行 取 得 各 單 位 最 新 個 資 盤 點 表, 了 解 蒐 集 教 師 及 學 生 資 料 之 情 況, 並 做 整 理 分 析 ( 六 ) 配 合 骨 幹 網 路 升 級 至 10G, 更 新 防 火 牆 設 備 於 4 月 15 日 完 成 驗 收 ( 七 ) 完 成 行 政 大 樓 視 教 館 及 工 學 大 樓 1 至 4 樓 有 線 網 路 Giga 交 換 器 更 換 ( 八 ) 完 成 文 學 館 科 學 館 商 管 大 樓 圖 書 館 體 育 館 及 驚 聲 大 樓 無 線 網 路 POE GIGA 交 換 器 更 換 ( 九 )IDC 機 房 維 運 管 理 1 完 成 中 文 能 力 測 驗 化 學 創 意 競 賽 答 案 卡 讀 卡 及 計 分 相 關 作 業 104 學 年 碩 博 士 班 甄 試 碩 士 班 生 招 生 考 試 答 案 卡 讀 卡 作 業, 共 計 9,051 張 2 網 際 網 路 數 據 中 心 機 房 (T105-IDC T104-IDC) 維 運 設 備 進 駐 及 TSM 備 份 等 相 關 作 業 (1) 設 備 異 動 : 本 期 T105-IDC 機 房 設 備 ( 伺 服 器 及 網 路 設 備 ) 進 駐 14 台, 撤 出 20 台, 目 前 設 備 數 量 為 357 台 ;T104-IDC 機 房 設 備 ( 伺 服 器 及 網 路 設 備 ) 進 駐 19 台, 撤 出 17 台, 目 前 設 備 數 量 為 163 台 (2)TSM 備 份 作 業 : 持 續 進 行 各 校 級 伺 服 器 相 關 資 料 本 地 及 異 地 備 份 作 業, 備 份 量 合 計 約 為 TB 定 於 5 月 11 日 至 6 月 底 進 行 每 年 一 次 之 TSM 備 份 資 料 復 原 演 練 二 其 他 重 要 業 務 成 果 摘 要 ( 一 ) 進 行 新 學 務 系 統 第 1 階 段 開 發 ( 取 代 現 有 學 務 系 統 功 能 ), 預 定 104 年 9 月 上 線 ( 二 ) 完 成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新 聘 教 師 電 腦 採 購 配 置, 辦 理 各 單 位 電 腦 軟 硬 體 請 購 案 會 簽 業 務, 本 期 為 校 節 省 約 264 萬 元 經 費 ( 三 )103 年 12 月 底 完 成 公 文 管 理 系 統 效 能 改 善 ( 增 加 歷 史 資 料 庫 機 制 ) ( 四 )104 年 4 月 16 日 長 庚 長 庚 科 技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蒞 校 參 訪, 瞭 解 本 校 學 生 證 結 合 悠 遊 卡 系 統 之 規 劃 37
39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38 及 相 關 措 施 徐 翔 龍 組 長 簡 報 淡 江 e 卡 通, 說 明 本 校 學 生 證 結 合 悠 遊 卡 的 相 關 應 用 ( 五 ) 配 合 本 校 與 資 策 會 合 作 開 設 數 位 微 學 程 實 作 課 程, 提 供 Android ios HTML5 軟 硬 體 ( 六 ) 進 行 104 學 年 北 區 7 所 私 立 大 學 印 表 機 耗 材 統 一 議 價 作 業 ( 七 ) 本 期 淡 水 校 園 電 腦 實 習 室 學 生 上 機 人 數 為 95%, 計 21,147 人, 每 人 平 均 上 機 22 小 時, 共 使 用 409,862 小 時, 列 印 A4 紙 309 張 ( 八 ) 完 成 淡 水 台 北 校 園 電 腦 維 修 共 2,104 件,24 工 時 完 修 率 93%, 回 修 率 2.04% ( 九 ) 開 辦 9 門 資 訊 化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計 954 人 次,2,622 人 時 ( 十 ) 校 務 系 統 維 護 1 配 合 國 際 化 品 質 認 證, 完 成 與 學 生 相 關 之 各 類 查 詢 學 生 學 籍 資 料 登 錄 網 路 選 課 網 路 註 冊 教 學 評 量 畢 業 生 離 校 查 詢 平 台 外 語 檢 定 登 錄 暨 審 核 等 網 站 英 文 化 作 業 2 配 合 公 保 年 金 制 度 實 施, 完 成 每 月 定 期 支 付 退 休 人 員 及 遺 屬 公 保 養 老 年 金 撥 款 作 業 系 統 配 合 本 校 辦 理 私 校 退 撫 儲 金 增 額 提 撥 金 辦 法, 完 成 退 撫 儲 金 個 人 增 額 提 撥 相 關 功 能 增 修 作 業 ( 十 一 ) 文 宣 海 報 製 作 1 完 成 品 保 處 103 學 年 度 教 學 與 行 政 革 新 研 討 會 第 九 屆 淡 江 品 質 獎 103 學 年 度 品 管 圈 競 賽 及 103 學 年 度 全 面 品 質 管 理 研 習 會 等 文 宣 設 計 及 印 製 2 完 成 各 單 位 委 託 印 製 獎 狀, 包 含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書 法 比 賽 獎 狀 英 文 證 書 優 良 職 工 獎 職 工 資 深 服 務 獎 獎 狀 健 走 活 動 獎 狀 及 感 謝 狀 等 3 完 成 各 單 位 委 託 印 製 卡 片, 包 含 校 慶 邀 請 卡 2015 賀 卡 團 拜 電 子 卡 片 等 4 完 成 教 育 部 大 專 校 院 國 際 化 品 質 認 證 簡 報 及 文 宣 設 計 及 印 製 ( 十 二 ) 網 頁 / 系 統 開 發 1 完 成 活 動 報 名 系 統 英 文 版 及 滿 意 度 問 卷 系 統 開 發 2 完 成 64 週 年 校 慶 網 頁 設 計 3 完 成 學 生 學 習 歷 程 系 統 新 增 證 照 及 履 歷 表 功 能 4 完 成 淡 江 軟 體 雲 英 文 版 網 頁 設 計 5 完 成 103 學 年 度 資 訊 處 服 務 滿 意 度 調 查 系 統 及 網 頁 設 計 ( 十 三 ) 開 發 淡 江 i 生 活 英 文 版 本, 完 成 淡 江 Wi-Fi 我 有 話 說 建 築 物 對 照 等 共 19 項 功 能 貳 拾 學 習 與 教 學 中 心 一 與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相 關 業 務 成 果 摘 要 ( 一 ) 教 師 教 學 發 展 組 1 提 升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1) 新 聘 教 師 : 良 師 益 友 傳 承 帶 領 制 (Mentor and Mentee):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計 有 20 位 新 進 教 師 申 請 參 與 此 制 度, 參 與 率 達 100%,Mentee 之 教 學 評 量 成 績 平 均 為 5.6, 顯 示 新 進 教 師 在 教 學 面 表 現 優 異 ;103 年 10 月 23 日 辦 理 團 體 活 動, 計 有 26 位 教 師 參 加, 滿 意 度 5.61 (2) 全 體 教 師 教 師 研 習 活 動 :103 年 10 月 至 104 年 4 月 共 舉 辦 12 場, 出 席 人 次 270 人, 平 均 滿 意 度 5.67 教 師 成 長 社 群 序 號 活 動 主 題 日 期 場 次 / 件 數 人 數 / 人 次 1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社 群 103/09-104/04 22 組 /52 場 - 2 英 語 授 課 教 師 成 長 團 體 103/10-104/04 5 場 28 人 次 教 師 教 案 獎 勵 :103 學 年 度 共 申 請 12 件 PBL 單 元 教 案 獎 勵, 經 104 年 1 月 23 日 PBL 單 元 教 案 獎 勵 評 審 會 議 評 選 通 過, 獎 勵 計 10 件, 每 單 元 教 案 獎 勵 金 6,000 元 英 語 授 課 教 學 行 動 研 究 案 : 運 輸 管 理 學 系 鍾 智 林 教 師 進 行 高 教 英 語 授 課 發 展 趨 勢 與 前 瞻 及 英 美 語 言 文 化 學 系 謝 顥 音 教 師 進 行 大 四 學 生 對 於 英 語 授 課 及 大 三 出 國 的 經 驗 反 思, 並 於 104 年 2 月 結 案 教 師 教 學 實 務 研 究 補 助 : 為 增 進 教 師 教 學 品 質 及 提 升 學 生 學 習 意 願 與 成 效,104 年 4 月 22 日 公 告 教 學 實 務 研 究 補 助 辦 法, 鼓 勵 教 師 投 入 教 學 研 究, 共 計 受 理 9 件 申 請 案 教 學 評 量 專 案 會 議 : 於 104 年 4 月 10 日 召 開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專 案 會 議, 分 析 教 學 評 量 結 果 暨 教 師 需 求 評 估 ; 改 善 建 議 方 案 密 件 轉 知 所 屬 單 位 主 管, 建 請 持 續 與 教 師 進 行 溝 通 及 提 供 適 時 協 助 研 擬 淡 江 大 學 教 師 教 學 專 業 發 展 辦 法 : 草 擬 辦 法 並 研 議 於 本 校 教 師 評 鑑 辦 法 中 增 加 參 與 校 內 教 學 研 習 活 動 規 定, 於 104 年 1 月 12 日 與 人 資 處 研 議 相 關 法 規 修 定,104 年 1 月 20 日 與 資 訊 處 專 案 發 展 組 和 數 位 設 計 組 研 議 相 關 系 統 之 需 求 統 整
40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2 促 進 教 學 助 理 增 能 (1) 教 學 助 理 研 習 活 動 : 103 年 10 月 至 104 年 4 月 共 舉 辦 12 場, 出 席 人 次 581 人, 平 均 滿 意 度 5.50 (2) 教 學 助 理 專 業 成 長 社 群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實 施 教 學 助 理 社 群 方 案, 執 行 期 間 自 103 年 9 月 26 日 至 103 年 11 月 26 日 止, 計 有 8 組 社 群 運 作 ; 活 動 總 次 數 35 場, 總 人 次 256 人 次, 社 群 滿 意 度 平 均 為 5.23 (6 點 量 表 ), 社 群 成 員 對 活 動 皆 表 示 肯 定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計 有 9 組 社 群 提 出 申 請, 執 行 期 間 自 104 年 4 月 1 日 至 104 年 7 月 31 日 止 (3) 獎 勵 優 良 教 學 助 理 104 年 1 月 19 日 公 告 修 訂 後 淡 江 大 學 優 良 及 特 優 教 學 助 理 獎 勵 計 畫 實 施 說 明, 新 增 特 優 教 學 助 理 之 獎 勵 104 年 1 月 20 日 公 告 辦 理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優 良 及 特 優 教 學 助 理 獎 勵 實 施 案, 並 於 104 年 4 月 30 日 召 開 特 優 教 學 助 理 遴 選 會 議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計 有 5 名 特 優 教 學 助 理 ( 每 名 頒 發 獎 狀 及 獎 勵 金 5,000 元 ), 及 20 名 優 良 教 學 助 理 ( 每 名 頒 發 獎 狀 及 獎 勵 金 1,000 元 ) (4) 教 學 助 理 期 末 評 量 103 年 12 月 22 日 ( 一 ) 至 104 年 1 月 12 日 ( 一 ) 實 施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教 學 助 理 教 學 回 饋 意 見 調 查, 各 科 評 量 結 果 已 於 104 年 1 月 23 日 分 送 至 各 系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評 量 實 習 / 實 驗 課 科 目 計 有 959 科, 全 校 平 均 填 答 率 68.53%; 學 生 對 教 學 助 理 有 助 提 升 學 習 成 效 同 意 程 度, 全 校 平 均 數 為 5.38(6 等 量 表 ), 標 準 差 建 造 教 學 發 展 培 訓 環 境 (1) 打 造 多 功 能 教 學 專 業 發 展 研 習 室,104 年 1 月 29 日 與 104 年 2 月 4 日 與 遠 距 組 和 廠 商 討 論 T307 空 間 規 劃 設 計 與 設 備 選 用 (2)104 年 3 月 27 日 專 案 簽 核 T307 空 間 規 劃 案,104 年 4 月 15 日 奉 核, 擬 於 5 月 至 6 月 陸 續 請 購 各 項 工 程 設 備 4 強 化 與 院 系 合 作 關 係 : 學 教 中 心 與 外 語 學 院 及 工 學 院 分 別 於 103 年 12 月 8 日 及 12 月 9 日 簽 訂 精 進 教 師 教 學 合 作 備 忘 錄, 共 同 精 進 教 師 教 學 為 目 標, 由 本 組 規 劃 及 提 供 客 製 化 活 動 或 研 習 5 專 案 辦 理 推 動 教 師 多 元 升 等 制 度 教 學 研 究 升 等 型 : (1)103 年 12 月 17 日 及 12 月 19 日 分 別 為 商 管 學 院 外 國 語 文 學 院 教 育 學 院 和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辦 理 2 場 次 教 師 多 元 升 等 制 度 論 壇, 邀 請 運 輸 管 理 學 系 鍾 智 林 助 理 教 授 進 行 專 案 報 告, 講 題 : 如 何 進 行 教 學 實 務 研 究 -- 以 英 語 授 課 科 目 為 例 (2)104 年 1 月 8 日 與 研 究 發 展 處 合 辦 第 4 場 次 淡 江 大 學 教 師 多 元 升 等 制 度 論 壇 (3)104 年 3 月 17 日 成 立 教 師 教 學 實 務 研 究 社 群, 讓 有 意 以 教 學 研 究 進 行 升 等 之 教 師, 可 以 彼 此 互 相 分 享 討 論 及 激 盪 一 些 想 法 (4)104 年 4 月 8 日 舉 辦 教 學 研 究 型 升 等 講 座 Ⅰ, 本 次 活 動 參 與 人 數 24 位, 整 體 滿 意 度 達 5.56 ( 二 ) 學 生 學 習 發 展 組 1 多 元 學 習 輔 導 (1) 學 習 策 略 工 作 坊 :103 年 10 至 12 月 辦 理 的 學 習 策 略 工 作 坊 共 計 23 場 次, 總 計 242 人 次 出 席 主 題 類 別 共 有 4 大 類, 分 別 為 : 外 語 學 習 組 織 與 管 理 數 位 科 技 及 學 習 診 斷 各 類 別 場 次 整 體 自 我 評 估 (6 等 量 表 ) 課 堂 學 習 收 穫 成 效 平 均 值 為 5.47, 整 體 課 程 滿 意 度 為 5.50, 顯 示 學 生 對 於 學 習 策 略 工 作 坊 整 體 滿 意 度 趨 於 非 常 滿 意 104 年 3 至 4 月 辦 理 學 習 策 略 工 作 坊 共 計 8 場, 調 查 結 果 統 計 中 (2) 基 礎 科 目 課 業 輔 導 甲 103 年 10 月 至 12 月 協 助 輔 導 經 濟 學 會 計 學 統 計 學 微 積 分 等 17 個 科 目, 總 計 479 人 次 參 加, 滿 意 度 為 5.27(6 點 量 表 ) 乙 104 年 3 月 至 4 月 協 助 200 人 次 參 加 經 濟 學 會 計 學 統 計 學 微 積 分 等 14 個 科 目 之 個 別 輔 導 (3) 二 一 學 生 輔 導 : 經 導 師 輔 導 後,103 年 10 月 至 104 年 1 月 共 有 13 名 學 期 二 一 或 期 中 二 一 學 生 轉 介 至 學 生 學 習 發 展 組, 其 中 共 有 2 名 學 生 接 受 課 業 輔 導, 總 計 9 人 次, 滿 意 度 為 5.42 (6 點 量 表 ) 2 自 主 學 習 培 養 39
41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1) 學 習 社 群 / 讀 書 會 甲 103(1) 學 生 學 習 社 群 讀 書 會 共 33 組 申 請, 錄 取 24 組 於 103 年 12 月 22 日 至 25 日 舉 辦 期 末 成 果 海 報 展,12 月 25 日 在 覺 生 綜 合 大 樓 I501 舉 辦 成 果 分 享 會, 邀 請 銘 傳 大 學 教 學 暨 學 習 資 源 中 心 王 豐 緒 主 任 及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徐 芝 君 輔 導 老 師 擔 任 評 審, 共 計 17 組 學 生 社 群 76 位 師 生 出 席, 整 體 活 動 滿 意 度 為 5.30 乙 103(2) 學 生 學 習 社 群 讀 書 會 共 26 組 申 請, 錄 取 26 組 預 計 於 104 年 5 月 26 日 至 29 日 在 黑 天 鵝 展 示 廳 舉 辦 期 末 成 果 海 報 展,5 月 27 日 在 覺 生 綜 合 大 樓 I501 舉 辦 成 果 分 享 會, 邀 請 聖 約 翰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學 習 資 源 中 心 羅 玟 甄 主 任 及 大 同 大 學 學 務 處 導 師 室 楊 祝 壽 主 任 擔 任 評 審, 總 計 21 組 學 生 社 群 報 名 參 與 成 果 分 享 會 (2) 學 習 風 格 :103 學 期 參 與 學 習 風 格 診 斷 者 共 1080 人, 其 學 習 風 格 分 布 如 下 風 格 學 習 態 度 學 習 方 式 學 習 感 官 類 型 學 習 思 考 模 式 視 覺 / 圖 口 語 / 聽 類 型 主 動 型 反 思 型 感 官 型 直 覺 型 循 序 型 總 體 型 像 型 覺 型 人 數 百 分 比 36.48% 63.52% 74.72% 25.28% 83.80% 16.20% 46.76% 53.24% (3) 名 人 開 講 :103 年 12 月 1 日 辦 理 名 人 開 講 學 習 密 碼 大 公 開, 邀 請 插 畫 家 王 子 麵 老 師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職 場 新 人 實 戰 分 享, 共 76 人 參 加, 滿 意 度 為 閱 讀 學 習 深 耕 (1) 進 步 獎 103(1) 個 人 進 步 獎 236 人 申 請 同 舟 共 濟 進 步 獎 9 組 33 人 自 我 預 期 進 步 獎 19 人 蛋 捲 部 落 進 步 獎 5 個 班 級 111 人 103 年 11 月 6 日 辦 理 103(1) 學 業 成 績 學 習 進 步 獎 頒 獎 暨 心 得 分 享 活 動, 頒 發 103(1) 申 請 之 個 人 進 步 獎 102(2) 申 請 之 同 舟 共 進 及 自 我 預 期 進 步 獎, 總 計 65 人 獲 獎 103(2) 個 人 進 步 獎 408 人 申 請 同 舟 共 濟 進 步 獎 30 組 11 人 自 我 預 期 進 步 獎 41 人 本 學 期 頒 發 103(2) 申 請 之 個 人 進 步 獎 103(1) 申 請 之 同 舟 共 濟 自 我 預 期 蛋 捲 部 落 進 步 獎, 總 計 164 人 獲 獎, 並 於 3 月 26 日 辦 理 103(2) 學 業 成 績 學 習 進 步 獎 頒 獎 暨 心 得 分 享 活 動, 邀 請 獲 獎 學 生 分 享 學 習 進 步 心 得 並 頒 獎 (2) 閱 讀 達 人 103(1) 規 劃 中 國 文 學 主 題 閱 讀 競 賽, 於 103 年 2 月 28 日 結 束, 共 有 62 名 學 生 公 開 發 表 538 篇 心 得 於 學 生 學 習 歷 程 系 統 ( 總 計 活 動 圖 書 借 閱 次 數 共 1244 次, 另 於 3 月 17 日 舉 辦 頒 獎 暨 成 果 分 享 活 動, 邀 請 8 位 學 生 分 享 閱 讀 心 得, 活 動 滿 意 度 為 5.35(6 點 量 表 ) 103(2) 規 劃 外 國 文 學 主 題 閱 讀 競 賽, 自 104 年 3 月 16 日 至 5 月 10 日 結 束, 共 有 63 名 學 生 發 表 451 篇 閱 讀 心 得, 將 於 5 月 28 日 舉 辦 成 果 分 享 活 動 ( 三 ) 遠 距 教 學 發 展 組 年 度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子 計 畫 跨 國 口 語 學 習 訂 閱 頻 道 (1) 已 與 日 本 早 稻 田 大 學 進 行 6 門 英 語 口 語 表 達 課 程 之 合 作, 每 門 課 程 在 4 月 底 前 已 完 成 2 次 跨 國 同 步 視 訊 小 組 討 論 教 學 活 動 ; 另 已 與 俄 國 大 學 建 立 俄 語 會 話 跨 國 合 作 課 程 (2) 成 立 國 際 遠 距 課 程 合 作 小 組, 由 每 門 課 程 助 教 擔 任 第 一 線 技 術 服 務 人 員, 負 責 處 理 現 場 參 與 教 學 活 動 同 學 之 設 備 操 作 問 題 ; 遠 距 教 學 發 展 組 擔 任 第 二 線 技 術 服 務 人 員, 負 責 彙 整 系 統 問 題, 並 與 合 作 學 校 技 術 支 援 部 門 建 立 聯 繫 管 道 (3) 規 劃 建 置 同 步 視 訊 會 議 主 控 台 設 備, 目 前 已 與 PolyCOM 及 LifeSize 二 款 設 備 代 理 廠 商 取 得 聯 繫, 並 已 測 試 過 二 家 設 備 之 技 術 規 格 與 功 能 資 料 年 度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子 計 畫 行 動 載 具 訂 閱 頻 道 (1) 完 成 本 校 大 學 學 習 1 門 線 上 課 程 轉 換 至 行 動 學 習 課 程 之 評 估 與 內 容 分 析 (2) 製 播 行 動 載 具 訂 閱 內 容, 演 講 與 學 術 活 動 類 累 計 已 達 58 則 以 上 年 度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子 計 畫 多 樣 性 遠 距 課 程 雲 (1) 已 完 成 4 間 教 室 側 錄 設 備 建 置 (2) 課 程 雲 儲 存 設 備 建 置 規 劃 作 業 進 行 中 (3) 已 完 成 課 程 雲 影 音 串 流 網 路 服 務, 目 前 正 積 極 建 置 課 程 內 容 中 年 度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子 計 畫 5-1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 推 展 磨 課 師 新 教 育 (1) 磨 課 師 攝 影 棚 建 置 工 程, 目 前 正 進 行 公 開 招 標 作 業 中 該 攝 影 棚 由 虛 擬 影 棚 場 景 影 棚 數 位 40
42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導 播 系 統 音 訊 及 燈 光 系 統 等 新 式 錄 製 設 備 所 組 成, 搭 配 1080P 高 畫 質 攝 影 機, 並 結 合 虛 擬 3D 背 景 及 畫 面 轉 場 特 效, 以 提 升 本 校 數 位 課 程 之 影 音 教 材 製 播 品 質 (2) 進 行 課 程 錄 製 工 讀 生 招 募 作 業 (3) 規 劃 與 進 行 淡 江 磨 課 師 課 程 網 站 建 置 作 業 (4) 進 行 資 訊 設 備 請 購 作 業, 包 含 教 材 製 作 軟 體 高 畫 質 攝 影 機 等 軟 硬 體 年 度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整 合 與 共 享 共 培 訓 2 名 種 子 教 師 辦 理 5 場 種 子 教 師 培 訓 6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 打 造 泛 課 程 雲 推 播 平 台 (1)103 年 度 教 育 部 磨 課 師 課 程 推 動 計 畫 之 3 門 課 程 採 用 學 聯 網 (ShareCourse) 平 台 104 年 度 教 育 部 磨 課 師 課 程 推 動 計 畫 申 請 的 5 門 課 程 預 計 將 分 別 採 用 學 聯 網 (ShareCourse) 及 ewant 育 網 平 台 進 行 開 課 (2) 已 建 置 2 套 雲 端 課 程 影 音 線 上 撥 放 平 台,IGT 撥 客 系 統 與 Power Media Server 共 2 套, 可 供 行 動 載 具 透 過 itunes 等 軟 體 訂 閱 及 線 上 撥 放 之 用 (3) 評 估 採 用 之 同 步 視 訊 主 控 台 設 備, 預 計 104 年 7 月 建 置 完 成 7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 建 置 課 程 雲 分 散 式 架 構 (1) 建 構 課 程 雲 影 音 平 台 之 負 載 平 衡 硬 體 設 備, 將 每 秒 處 理 之 網 路 負 載 量 上 限 提 升 至 10MB/s 以 上, 目 前 持 續 進 行 測 試 及 觀 察 中 (2)104 年 3 月 於 教 育 學 院 ED601 及 台 北 校 園 D501 教 室 各 建 置 一 套 側 錄 設 備 (3) 已 建 置 2 套 雲 端 課 程 影 音 線 上 撥 放 平 台, 並 已 提 供 行 動 載 具 播 放 功 能, 目 前 正 進 行 少 量 影 音 資 料 上 線 與 測 試 中 8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 形 塑 多 樣 雲 端 頻 道 (1) 真 理 大 學 聖 約 翰 科 技 大 學 共 同 開 授 之 跨 校 數 位 學 習 學 程, 於 103 學 年 度 開 課 課 程 為 三 學 程 共 通 之 核 心 課 程 共 5 門 華 語 文 教 學 數 位 學 習 學 程 特 色 課 程 共 5 門 動 漫 畫 創 意 旅 遊 服 務 數 位 學 習 學 程 特 色 課 程 共 4 門 觀 光 旅 遊 服 務 數 位 學 習 學 程 特 色 課 程 共 4 門, 總 課 程 數 共 18 門 (2) 協 助 數 位 學 習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進 行 教 育 部 認 證 相 關 準 備 工 作, 已 辦 理 2 場 線 上 助 教 培 訓 工 作 坊 2 場 認 證 說 明 會 (3) 數 位 出 版 與 典 藏 數 位 學 習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已 通 過 4 門 教 育 部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認 證 9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 精 選 開 放 課 程 頻 道 (1) 累 計 完 成 5 門 開 放 式 課 程 錄 製, 分 別 為 進 階 書 法 物 聯 網 無 線 感 測 網 路 人 權 及 生 命 教 育 社 會 未 來 (2) 修 訂 淡 江 大 學 開 放 式 課 程 補 助 要 點 (3) 完 成 淡 江 大 學 開 放 式 課 程 網 站 建 置 (4) 舉 辦 淡 江 大 學 104 年 度 開 放 式 課 程 推 動 座 談 會 (5) 參 與 台 灣 開 放 式 課 程 聯 盟 第 三 屆 第 2 次 理 監 事 會 暨 會 員 大 會 (6) 進 行 學 期 6 門 開 放 式 課 程 錄 製 10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 打 造 多 樣 化 磨 課 師 (1) 新 訂 淡 江 大 學 磨 課 師 課 程 補 助 與 獎 勵 要 點 (2) 執 行 教 育 部 103 年 磨 課 師 課 程 推 動 計 畫, 錄 製 3 門 課 程, 並 於 學 聯 網 (ShareCourse) 完 成 開 課 (3) 舉 辦 淡 江 大 學 磨 課 師 課 程 發 表 會 以 推 展 本 校 首 批 磨 課 師 課 程 提 升 能 見 度 宣 達 推 動 理 念 與 課 程 說 明 (4) 辦 理 2 場 MOOCs 推 動 說 明 會, 使 本 校 教 職 師 生 更 加 充 分 了 解 磨 課 師 課 程 (5) 舉 辦 ewant 學 習 平 台 座 談 會, 邀 請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高 等 教 育 開 放 資 源 研 究 中 心 李 威 儀 主 任 擔 任 貴 賓 (6) 完 成 淡 江 大 學 磨 課 師 課 程 網 站 建 置 (7) 於 學 期 遠 推 會 提 出 103 年 度 磨 課 師 執 行 成 果 檢 討 專 題 報 告 (8) 申 請 教 育 部 104 年 磨 課 師 課 程 推 動 計 畫, 共 提 出 5 門 課 進 行 申 請 (9) 申 請 教 育 部 104 年 行 動 磨 課 師 課 程 服 務 應 用 計 畫, 共 提 出 3 門 課 程 進 行 申 請 貳 拾 壹 校 友 服 務 一 與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相 關 業 務 成 果 摘 要 ( 一 ) 與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相 關 業 務 41
43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1 提 攜 培 育 在 校 生 (1) 各 系 所 蒐 集 在 校 生 及 系 所 友 通 訊 資 料 :103 年 12 月 25 日 完 成 彙 整 系 所 102 學 年 度 畢 業 生 就 業 追 蹤 調 查 結 果, 送 品 質 保 證 稽 核 處, 系 所 就 業 情 形 公 告 於 所 屬 網 頁 相 關 網 頁 由 秘 書 處 彙 整 公 告 於 本 校 首 頁, 校 務 資 訊 專 區 學 校 績 效 表 現, 畢 業 生 流 向 與 校 友 表 現 處 相 關 連 結 : (2) 校 友 或 校 友 會 提 供 資 源, 提 攜 在 校 學 弟 妹 : 校 友 對 於 提 供 獎 助 學 金 提 攜 在 學 學 弟 妹 皆 十 分 用 心, 不 遺 餘 力,103 年 度 10 月 份 ~104 年 度 4 月 份, 計 有 獎 助 學 金 國 際 交 流 古 典 詩 創 作 獎 購 書 講 座 參 訪 或 學 生 活 動 社 團 獎 助 款 等 120 個 專 案, 共 募 得 2,009 萬 8,712 元 2 建 構 校 友 資 訊 系 統 (1) 建 構 募 款 系 統 : 目 前 正 著 手 比 對 第 四 批 次 募 款 資 料 (2) 整 合 校 友 資 料 : 甲 本 處 分 別 於 1 月 14 日 ( 星 期 三 ) 召 開 103 年 度 處 務 會 議 及 4 月 22 日 ( 星 期 三 ) 籌 建 校 友 資 訊 系 統 第 1 次 討 論 會 會 議 ; 另 與 資 訊 處 於 3 月 25 日 ( 星 期 三 ) 召 開 建 置 校 友 資 訊 系 統 討 論 會 會 議 及 與 各 系 所 助 理 代 表 於 4 月 29 日 ( 星 期 三 ) 召 開 籌 建 校 友 資 訊 系 統 討 論 會 議 乙 依 新 生 名 冊 及 畢 業 名 冊 建 置 82 年 前 校 友 資 料, 共 有 博 士 校 友 214 人, 碩 士 校 友 4,427 人 ; 夜 間 部 校 友 37,434 人 ; 日 間 部 新 生 名 冊 81,312 人 目 前 正 進 行 日 間 部 新 生 名 冊 與 畢 業 名 冊 之 核 對 丙 彙 整 82 年 至 102 學 年 度 入 學 校 友 資 料 共 221,652 人 相 關 資 料 彙 整 93 至 101 年 畢 業 生 手 機 號 碼 通 訊 地 址 與 戶 籍 地 址 25,163 筆 校 友 資 料 庫 切 割 與 22 萬 筆 資 料 比 對 完 全 比 對 標 頭 的 資 料 欄 位 統 一 日 期 與 英 文 姓 名 格 式 統 整 姓 名 通 訊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戶 籍 電 話 欄 位 格 式 格 式 資 料 格 式, 整 合 並 匯 入 96 至 101 年 企 業 雇 主 滿 意 度 調 查 之 畢 業 校 友 就 職 公 司 3 募 款 倍 增 創 新 活 力 (1) 守 謙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募 款 專 案 甲 空 間 認 捐 部 份, 截 至 4 月 30 日 止, 大 型 國 際 會 議 廳 1 間 已 認 捐 大 型 會 議 室 4 間 已 全 數 認 捐 中 型 會 議 室 11 間 已 全 數 認 捐 同 舟 廣 場 1 座 高 級 套 房 已 認 捐 1 間 普 通 客 房 已 認 捐 7 間 募 得 款 項 共 1 億 9,300 萬 元 乙 一 人 一 磚 : 截 至 4 月 30 日 止, 共 有 張 鈿 富 院 長 等 12 位 10 萬 磚 戴 萬 欽 副 校 長 等 42 位 2 萬 磚, 總 計 204 萬 元 整 丙 個 人 認 捐 : 香 港 校 友 會 等 27 位, 共 計 募 得 13 萬 3,449 元 (2) 活 化 捐 款 甲 於 104 年 2 月 24 日 OA 全 校 各 單 位, 請 各 單 位 透 過 本 處 網 頁 捐 款 徵 信 內 容, 下 載 近 年 捐 款 名 單, 可 邀 請 校 友 參 加 相 關 返 校 活 動 等, 以 推 動 各 系 所 募 款 乙 凡 有 校 友 主 動 造 訪 校 友 服 務 暨 資 源 發 展 處, 或 本 處 同 仁 經 常 性 協 助 出 席 各 地 區 校 友 會 系 所 校 友 會 舉 辦 的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聯 誼 活 動 等, 也 皆 會 主 動 告 知 母 校 最 新 近 況, 邀 請 校 友 經 常 回 母 校 走 走, 多 與 母 系 聯 繫, 希 望 能 維 繫 與 增 進 校 友 母 校 間 的 情 感 交 流, 以 便 本 校 募 款 活 動 專 案 之 推 動 ( 二 ) 與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相 關 業 務 1 本 處 103 年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子 計 畫 6-1 訂 單 培 育 企 業 人 才 計 晝 - 客 服 營 運 實 務 課 程 C 班 已 於 11 月 22 日 完 成 本 學 期 課 程 課 程 報 名 人 數 40 人, 時 數 共 36 小 時,12 堂 課 課 後 同 學 認 為 課 程 能 增 廣 視 野, 明 白 客 服 從 業 人 員 應 有 的 態 度 和 概 念, 尤 其 課 堂 上 一 些 實 際 演 練 經 驗 對 同 學 幫 助 很 大 本 次 課 程 整 體 滿 意 度 5.08 分 ( 三 ) 畢 業 生 就 業 狀 況 相 關 業 務 年 10 月 調 查 及 彙 整 101 學 年 度 博 士 畢 業 生 前 二 學 年 度 - 就 業 狀 況 調 查 狀 況 本 校 101 學 年 度 博 士 畢 生 共 計 69 人, 其 就 業 狀 況 分 別 為 : 自 行 創 業 3 人 全 職 47 人 兼 職 6 人 服 兵 役 中 4 人 待 業 中 或 未 曾 就 業 7 無 法 聯 絡 1 人 及 家 庭 主 婦 1 人 年 11 月 17 日 發 文 請 系 所 填 寫,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畢 業 生 流 向 追 蹤 機 制 畢 業 生 滿 意 度 與 就 業 概 況 調 查 報 告 意 見 回 饋 教 學 品 質 改 善 情 形 回 復 表,12 月 12 日 彙 整 各 系 所 回 復 情 形, 共 計 48 系 所 回 復, 回 復 率 100%, 改 善 項 目 共 126 項 年 2 月 完 成 101 學 年 度 (102 年 ) 畢 業 校 友 滿 意 度 與 就 業 概 況 調 查 分 析 報 告, 分 送 各 系 所 單 位 主 管 及 相 關 業 務 主 管, 作 為 課 程 教 學 與 就 業 輔 導 改 善 之 參 考, 並 於 3 月 10 日 中 午, 在 驚 聲 國 際 廳 舉 辦 簡 報, 由 彭 春 陽 執 行 長 主 持, 統 計 調 查 研 究 中 心 温 博 仕 主 任 簡 報 另 邀 請 回 收 率 高 之 系 所 同 仁 分 享 蒐 集 校 友 資 料 之 經 驗, 系 所 主 管 及 負 責 同 仁 共 77 人 參 與 座 談 彭 執 行 長 及 温 主 任 42
44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特 呼 籲 系 所 協 助 蒐 集 畢 業 生 常 用 之 及 手 機 號 碼, 以 利 提 高 問 卷 回 收 率 4 教 育 部 101 學 年 度 大 專 校 院 畢 業 生 未 就 業 無 投 保 者 後 續 追 蹤, 於 103 年 7 月 未 投 保 者 是 否 需 勞 動 部 協 助 求 職 服 務 事 宜, 於 104 年 4 月 24 日 完 成 彙 整 並 上 傳 經 系 所 調 查 後, 需 勞 動 部 協 助 求 職 服 務 者 共 32 人, 商 管 學 院 12 人 外 語 學 院 8 人 工 學 院 5 人 文 學 院 3 人 教 育 學 院 2 人 理 學 院 1 人 及 國 際 學 院 1 人 二 其 他 重 要 業 務 成 果 摘 要 ( 一 )103 年 11 月 8 日 ( 星 期 六 )64 週 年 校 慶 慶 祝 大 會, 本 處 協 助 第 28 屆 淡 江 菁 英 金 鷹 獎 捐 款 及 勸 募 感 謝 獎 之 頒 發 金 鷹 獎 頒 予 香 港 元 朗 區 區 議 員 麥 業 成 叡 揚 資 訊 偕 同 創 辦 人 暨 執 行 副 總 陳 世 安 高 雄 市 副 市 長 劉 世 芳 尚 凡 資 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總 經 理 林 志 銘 及 NUMAX 創 辦 人 董 煥 新 ( 二 )103 年 11 月 8 日 ( 星 期 六 ) 於 淡 水 校 園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舉 辦 64 週 年 校 慶 校 友 返 校 Homecoming Day 校 慶 感 恩 餐 會 活 動 由 校 長 張 家 宜 主 持, 前 校 長 林 雲 山 張 紘 炬 副 校 長 葛 煥 昭 胡 宜 仁 戴 萬 欽 主 任 秘 書 周 新 民 一 級 主 管 及 菁 英 校 友 會 會 長 陳 慶 男 世 界 校 友 聯 合 總 會 總 會 長 羅 森 世 界 校 友 聯 合 總 會 榮 譽 總 會 長 段 相 蜀 中 華 民 國 校 友 總 會 理 事 長 陳 定 川 系 所 友 會 聯 合 總 會 總 會 長 孫 瑞 隆 菁 英 校 友 會 長 陳 慶 男 第 28 屆 金 鷹 獎 得 主 及 縣 市 校 友 會 與 系 所 友 會 會 長 以 及 來 自 各 地 海 內 外 校 友 眷 屬 們 參 與 活 動, 活 動 人 數 共 計 700 餘 人, 會 中 並 有 金 鷹 獎 得 主 分 享 得 獎 感 言 當 日 另 有 中 文 系 等 24 系 所 配 合 辦 理 校 友 返 校 接 待 及 相 關 活 動 下 午 1 時 50 分 於 驚 聲 國 際 廳, 校 長 主 持 投 資 理 財 專 題 演 講 邀 請 徐 航 健 校 友 主 講 ( 三 )2015 春 之 饗 宴 活 動, 於 103 年 3 月 14 日 ( 星 期 六 ) 中 午, 在 淡 水 校 園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舉 辦, 並 頒 發 捐 款 30 萬 至 50 萬 元 獎 座 及 傑 出 系 友 49 位 活 動 由 張 家 宜 校 長 主 持, 林 雲 山 前 校 長 胡 宜 仁 副 校 長 葛 煥 昭 副 校 長 戴 萬 欽 副 校 長 徐 錠 基 秘 書 長 一 級 主 管 及 世 界 校 友 會 聯 合 會 羅 森 總 會 長 郭 豐 副 總 會 長 侯 登 見 榮 譽 總 會 長 系 所 友 會 聯 合 總 會 孫 瑞 隆 總 會 長 許 義 民 副 總 會 長 張 明 理 副 總 會 長 李 述 忠 副 總 會 長 張 金 溪 監 事 長 中 華 民 國 校 友 總 會 陳 定 川 理 事 長 陳 兆 伸 副 理 事 長 陳 双 喜 副 理 事 長 林 敏 霖 副 理 事 長 陳 正 男 監 事 召 集 人 與 美 國 首 府 華 盛 頓 DC 校 友 會 李 靖 中 會 長 加 拿 大 校 友 王 揚 文 校 友 等 及 各 校 友 會 會 長 眷 屬 們 參 與 活 動, 計 約 750 人 與 會 ( 四 ) 本 處 彭 春 陽 執 行 長 於 103 年 11 月 22 日 ( 星 期 六 ), 代 表 出 席 華 東 校 友 聯 誼 會 2014 年 會 員 大 會, 以 凝 聚 海 外 校 友 向 心 力 大 會 中 由 彭 執 行 長 代 表 頒 發 大 陸 校 友 聯 誼 總 會 莊 文 甫 總 會 長 華 東 校 友 聯 誼 會 洪 淵 華 會 長 之 當 選 證 書 當 天 計 86 位 校 友 及 眷 屬 參 加 ( 五 ) 本 處 彭 春 陽 執 行 長 出 席 國 內 外 校 友 會 活 動 共 約 130 次 ( 六 ) 本 處 協 助 辦 理 菁 英 校 友 會 迎 新 茶 會, 由 陳 慶 男 會 長 主 持, 於 103 年 11 月 8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11 時, 於 驚 聲 國 際 會 議 廳 舉 行 與 會 之 菁 英 校 友 計 有 世 界 校 友 會 聯 合 會 總 會 長 羅 森 與 榮 譽 總 會 長 段 相 蜀 中 華 民 國 校 友 總 會 理 事 長 陳 定 川 副 理 事 長 陳 兆 伸 等 及 今 年 甫 獲 獎 的 麥 業 成 陳 世 安 林 志 銘 及 董 煥 新 等 23 位 淡 江 菁 英, 場 面 簡 單 隆 重 ( 七 ) 菁 英 校 友 會 與 EMBA 聯 合 同 學 會 合 辦 活 動, 於 103 年 11 月 9 日 ( 星 期 日 ), 假 台 北 喜 來 登 大 飯 店 B 2 祿 廳, 舉 行 企 業 家 校 友 高 峰 論 壇, 張 家 宜 校 長 歷 任 校 長 師 長 菁 英 校 友 等 約 200 餘 位 校 友 應 邀 出 席 另 於 104 年 3 月 28 日 ( 星 期 六 ), 假 高 雄 慶 富 集 團 總 部, 舉 辦 2015 新 趨 勢 高 峰 論 壇, 趙 榮 耀 前 校 長 胡 宜 仁 副 校 長 邱 建 良 院 長 林 江 峰 執 行 長 彭 春 揚 執 行 長 及 李 命 志 主 任 等 約 200 餘 位 校 友 應 邀 出 席 ( 八 ) 中 華 民 國 淡 江 大 學 校 友 總 會, 於 103 年 10 月 4 日 ( 星 期 日 ) 下 午 4 時, 假 桃 園 市 尊 爵 大 飯 店 召 開 第 9 屆 第 2 次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暨 第 3 屆 卓 越 校 友 頒 奬 典 禮, 大 會 由 陳 定 川 理 事 長 主 持, 張 家 宜 校 長 胡 宜 仁 副 校 長 彭 春 陽 執 行 長 世 界 校 友 會 聯 合 會 羅 森 總 會 長 系 所 友 會 聯 合 總 會 孫 瑞 隆 總 會 長 大 陸 校 友 聯 誼 總 會 莊 文 甫 總 會 長 及 歷 屆 卓 越 校 友 受 邀 出 席 會 中, 陳 定 川 理 事 長 表 示 他 個 人 認 捐 大 型 會 議 室 新 台 幣 500 萬 元, 希 望 以 行 動 來 號 召 淡 江 人 支 持 母 校 此 項 建 設 工 程, 期 待 有 更 多 人 共 襄 盛 舉 當 場, 陳 双 喜 副 理 事 長 表 示 支 持, 認 捐 銀 磚 新 台 幣 10 萬 元 莊 文 甫 總 會 長 亦 於 會 後 認 捐 中 型 會 議 室 一 間 300 萬 元 接 著, 頒 發 103 年 度 卓 越 校 友 當 選 證 書, 計 有 28 位 校 友 獲 選, 由 張 家 宜 校 長 及 陳 定 川 理 事 長 共 同 頒 發 當 選 證 書 並 合 影 留 念 ( 九 ) 系 所 友 會 聯 合 總 會 在 1 月 28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6 時 30 分, 於 台 北 校 園 校 友 聯 誼 會 館, 召 開 第 2 屆 第 2 次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共 22 個 系 所 友 會 50 餘 位 會 員 代 表 出 席 參 加 ( 十 ) 系 所 友 會 聯 合 總 會 於 3 月 14 日 ( 星 期 六 ), 在 淡 水 校 園 紹 謨 紀 念 體 育 館 7 樓, 舉 辦 趣 味 競 賽 活 動, 計 有 籃 球 定 點 投 籃 足 球 帶 球 和 排 球 發 球 九 宮 格, 以 累 積 每 項 得 分 的 闖 關 方 式 進 行 在 校 長 及 孫 瑞 隆 總 會 長 之 致 詞 與 開 球 下 揭 開 序 幕, 由 各 校 友 會 組 成 之 參 賽 隊 伍, 計 有 17 隊, 約 110 位 校 友 參 加 競 賽 結 果 總 冠 軍 由 土 木 系 奪 得, 亞 軍 為 俄 文 系, 而 中 文 系 及 商 管 聯 合 同 學 會 並 列 季 軍, 第 4 名 為 日 文 系, 特 別 頒 發 BB 獎 由 統 計 系 獲 得 43
45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 十 一 ) 本 校 馬 來 西 亞 留 台 校 友 會 於 103 年 11 月 1 日 ( 星 期 日 ), 假 八 打 靈 再 也 大 同 皇 苑 舉 辦 18 週 年 淡 江 之 夜 活 動 出 席 貴 賓 有 駐 馬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羅 由 中 代 表 馬 來 西 亞 台 灣 商 會 聯 合 總 會 長 江 文 洲 拿 督 馬 來 西 亞 台 灣 商 會 聯 合 總 會 名 譽 會 長 丁 重 誠 拿 督 博 士 雙 威 大 學 副 校 長 潘 永 忠 及 其 夫 人 拉 曼 大 學 副 校 長 李 仕 偉 及 中 華 航 空 公 司 馬 來 西 亞 分 公 司 總 經 理 楊 宗 達 等 活 動 結 束 前, 陳 棏 義 會 長 向 校 友 及 在 籍 生 宣 布 馬 來 西 亞 留 台 淡 江 大 學 校 友 會 將 於 2016 年 盛 大 舉 辦 20 週 年 淡 江 之 夜, 希 望 各 位 淡 江 人 踴 躍 出 席 ( 十 二 ) 本 校 泰 國 校 友 會 於 103 年 11 月 8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6 點, 假 賴 敏 智 會 長 轄 下 JASDMINE CITY HOTEL ROYAL JASMINE ROOM L 樓 舉 辦 慶 祝 母 校 64 週 年 校 慶 及 泰 國 校 友 會 成 立 17 週 年 聯 歡 晚 會, 大 會 由 張 華 國 會 長 主 持 出 席 貴 賓 有 駐 泰 國 台 北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副 代 表 梁 洪 昇 賢 伉 儷 政 治 組 組 長 藍 夏 禮 賢 伉 儷 僑 務 組 組 長 盧 景 海 僑 務 秘 書 周 瑞 珍, 孫 劭 文 將 軍 賢 伉 儷, 留 台 同 學 總 會 理 事 長 洪 鈞 濤 泰 國 校 友 會 創 會 會 長 賴 敏 智 賢 伉 儷 及 新 舊 校 友 等 60 餘 人 出 席, 現 場 氣 氛 熱 烈 ( 十 三 ) 南 加 州 淡 江 大 學 校 友 會 於 103 年 12 月 6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5 時 30 分 至 11 時 在 聖 蓋 博 市 的 希 爾 頓 大 酒 店 舉 行 2014 年 年 會 新 任 駐 洛 杉 磯 台 北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夏 季 昌 處 長, 洛 僑 中 心 翁 桂 堂 主 任, 眾 多 貴 賓 均 會 出 席 參 加 會 中, 安 排 淡 江 基 金 會 董 事 長 羅 興 華 頒 發 淡 江 子 女 奬 學 金, 大 專 一 名, 高 中 兩 名 ; 張 元 松 會 長 交 棒 給 袁 德 嵐 會 長 校 友 歡 聚 一 堂, 大 會 圓 滿 成 功 ( 十 四 ) 南 加 州 校 友 會 於 1 月 25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11 時, 假 San Gabriel Helton CA 召 理 事 會, 會 議 由 袁 德 嵐 會 長 主 持, 會 中 規 劃 全 年 活 動 2 月 19 日 ( 四 ) 農 曆 正 月 初 一, 校 友 們 共 赴 歡 唱 老 人 中 心 關 懷 老 人, 與 他 們 同 樂, 發 揮 淡 江 人 的 愛 心, 會 後 由 袁 德 嵐 會 長 請 客, 感 謝 大 家 為 南 加 州 校 友 會 之 奉 獻 ( 十 五 ) 加 拿 大 校 友 會 於 2 月 8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11 時, 假 紅 日 大 酒 樓 (Fraser Court Seafood Restaurant) 舉 行 2015 新 春 聯 誼 會, 由 崔 麗 心 主 持, 共 107 位 校 友 貴 賓 及 眷 屬 共 同 參 與 會 中, 舉 行 新 舊 任 會 長 交 接, 由 會 長 林 宴 慧 校 友 接 任, 是 加 拿 大 校 友 會 成 立 18 年 來, 第 1 位 女 會 長 ( 十 六 ) 北 加 州 校 友 會 於 2 月 14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6 時, 假 舊 金 山 Crown Plaza Hotel, 舉 行 2015 年 大 會 活 動, 會 議 由 姜 凌 會 長 主 持 會 長 特 別 選 在 西 方 情 人 節 (Valentine's Day) 舉 行, 是 希 望 校 友 們 把 母 校 當 成 永 遠 的 情 人, 共 同 慶 祝 ( 十 七 ) 台 灣 淡 江 大 學 澳 門 校 友 會 在 運 管 系 校 友 盧 毅 華 協 助 下, 於 3 月 19 日 完 成 立 案 手 續, 登 記 為 合 法 社 團 ( 十 八 ) 馬 來 西 亞 校 友 會 於 3 月 22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10 時, 假 馬 來 西 亞 留 台 聯 總 文 華 堂 會 議 室, 舉 辦 2015 年 度 常 年 會 員 大 會 暨 第 10 屆 理 事 會 改 選 會 中, 全 體 會 員 一 致 通 過 推 選 陳 棏 義 連 任 校 友 會 會 長, 任 期 2 年 2016 年 是 馬 來 西 亞 校 友 會 創 會 20 週 年, 陳 棏 義 會 長 表 示, 理 事 會 現 今 首 要 任 務 是 全 力 策 劃 創 20 週 年 紀 念 晚 宴 與 系 列 活 動, 繼 續 招 募 更 多 新 會 員 加 入 校 友 會, 將 校 友 會 會 務 推 向 高 峰 ( 十 九 ) 國 內 外 各 校 友 會 活 動 1 國 外 校 友 會 活 動 次 數 計 有 60 次 2 縣 市 校 友 會 活 動 次 數 計 有 26 次 3 系 所 友 會 活 動 次 數 計 有 106 次 4 行 業 性 及 其 它 各 類 型 校 友 會 活 動 次 數 計 有 11 次 ( 二 十 ) 各 校 友 會 改 選 及 成 立 1 教 資 資 圖 系 系 友 會 於 103 年 11 月 8 日 改 選, 于 第 校 友 擔 任 會 長 2 中 華 民 國 淡 江 大 學 化 學 系 系 友 會 於 103 年 11 月 8 日 改 選, 王 彥 智 校 友 擔 任 理 事 長 3 中 華 民 國 淡 江 大 學 經 濟 學 系 系 友 會 於 103 年 11 月 8 日 改 選, 簡 致 信 校 友 擔 任 理 事 長 4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系 友 會 於 103 年 11 月 8 日 改 選, 張 明 理 校 友 擔 任 會 長 5 彰 化 縣 校 友 會 103 年 11 月 16 日 改 選, 許 洧 榤 校 友 擔 任 會 長 6 新 北 市 校 友 會 103 年 11 月 30 日 改 選, 莊 子 華 校 友 擔 任 會 長 7 南 加 州 校 友 會 103 年 12 月 6 日 改 選, 袁 德 嵐 校 友 擔 任 會 長 8 中 華 民 國 淡 江 大 學 公 共 行 政 系 學 友 會 於 103 年 12 月 19 日 改 選, 李 芳 儒 校 友 擔 任 理 事 長 9 保 險 學 系 系 友 會 1 月 1 日 改 選, 陳 文 勇 校 友 擔 任 會 長 10 中 華 民 國 淡 江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學 系 系 友 會 1 月 18 日 改 選, 黃 興 隆 校 友 擔 任 理 事 長 11 高 雄 校 友 會 2 月 6 日 改 選, 郭 士 賢 校 友 連 任 理 事 長 12 加 拿 大 校 友 會 於 2 月 8 日 改 選, 林 宴 慧 校 友 擔 任 會 長 13 台 灣 淡 江 大 學 澳 門 校 友 會 3 月 19 日 完 成 立 登 記, 盧 毅 華 擔 任 會 長 校 友 14 馬 來 西 亞 校 友 會 於 3 月 22 日 改 選, 陳 棏 義 校 友 連 任 會 長 44
46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 二 一 ) 校 友 獎 學 金 : 1 高 李 綢 獎 助 學 金 : 分 別 於 103 年 10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 及 104 年 4 月 13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5 時, 於 商 管 大 樓 B302A 會 議 室, 由 捐 款 人 高 新 平 校 友 千 金 高 千 媛 執 行 長 頒 發 2 林 文 淵 先 生 獎 助 學 金 : 分 別 於 1 月 6 日 ( 星 期 二 ), 由 張 麗 秋 主 任 頒 發 ; 於 4 月 21 日 ( 星 期 二 ), 由 本 處 彭 春 陽 執 行 長 及 張 麗 秋 主 任 共 同 頒 發 3 社 團 法 人 台 北 市 淡 江 大 學 校 友 會 獎 助 學 金 : 於 103 年 11 月 30 日, 在 台 北 校 園 校 友 聯 誼 會 館 頒 獎, 共 頒 發 獎 學 金 96 人, 每 人 獎 學 金 1 萬 元 整 ( 二 二 )103 年 10 月 至 104 年 4 月 校 友 會 申 請 借 用 校 友 聯 誼 會 館 共 73 次, 活 動 人 數 共 計 2,759 人 ( 二 三 ) 協 助 轉 知 台 北 市 校 友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愛 膳 餐 劵 計 畫 餐 券 使 用 說 明 會, 於 2 月 24 日 於 宮 燈 教 室 舉 辦 本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共 39 位 同 學 受 惠, 第 2 學 期 50 位 同 學 受 惠 ( 二 四 ) 為 畢 業 校 友 開 拓 就 業 管 道, 由 企 業 或 校 友 於 淡 江 大 學 就 業 網, 提 供 就 業 機 會, 嘉 惠 學 弟 妹, 自 103 年 10 月 起 至 104 年 4 月 止 共 計 100 件 ( 二 五 ) 校 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申 請, 至 4 月 30 日 止, 開 放 認 證 帳 號 4,372 筆 ( 含 149 個 各 類 型 校 友 會 帳 號 ), 90~103 年 畢 業 校 友 沿 用 帳 號 24,560 筆, 共 28,932 筆 ( 二 六 ) 自 82 年 8 月 至 104 年 4 月 止, 募 款 總 額 為 7 億 8,908 萬 9,453 元, 其 中 一 般 募 款 為 7 億 1,894 萬 2,414 元, 守 謙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為 7,014 萬 7,039 元 103 年 10 月 至 104 年 4 月, 每 月 之 募 款 金 額 如 下 表 : 單 位 : 萬 元 月 份 募 款 總 額 一 般 募 款 守 謙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47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會 議 淡 江 大 學 董 事 會 第 12 屆 第 3 次 全 體 董 事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4 年 6 月 25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地 點 : 本 校 台 北 校 園 四 樓 董 事 會 會 議 室 主 席 : 張 董 事 長 室 宜 紀 錄 : 蔡 麗 真 出 席 : 張 室 宜 林 嘉 政 洪 宏 翔 李 承 泰 汪 國 華 李 坤 炎 李 述 德 陳 慶 男 ( 請 假 ) 程 海 東 ( 請 假 ) 列 席 : 蔡 揚 宗 王 美 蘭 張 家 宜 周 新 民 陳 叡 智 壹 報 告 事 項 一 歡 迎 並 介 紹 公 益 監 察 人 蔡 揚 宗 教 授 二 主 席 報 告 : ( 一 )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案 執 行 情 形 1 審 議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決 算 案, 已 依 決 議 函 復 學 校 依 照 私 立 學 校 法 第 53 條 規 定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2 審 議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陳 報 銷 燬 96 學 年 度 之 各 種 憑 證 91 學 年 度 之 會 計 簿 籍 及 會 計 報 告 案, 已 依 決 議 函 復 學 校 依 教 育 部 訂 頒 之 規 定 辦 理 3 審 議 通 過 淡 水 校 園 五 虎 崗 機 車 停 車 場 警 衛 室 滅 失 追 認 案, 已 依 決 議 函 復 學 校 准 予 追 認 4 審 議 通 過 本 會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手 冊 案, 已 依 決 議 照 案 實 施 5 出 席 董 事 8 人 投 票 一 致 通 過 選 聘 王 美 蘭 教 授 為 本 會 第 2 屆 監 察 人 案, 經 依 決 議 遵 照 私 立 學 校 法 第 19 條 及 本 會 捐 助 章 程 第 二 十 一 條 規 定 專 案 陳 報, 復 奉 教 育 部 103 年 12 月 4 日 臺 教 高 ( 三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任 期 自 103 年 12 月 8 日 至 107 年 12 月 7 日 止 ( 如 附 件 (1)) 本 會 已 依 教 育 部 之 核 定 發 聘 ( 二 ) 本 會 102 學 年 度 聲 請 財 團 法 人 變 更 登 記 事 項 : 原 法 人 名 稱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淡 江 大 學 變 更 為 財 團 法 人 淡 江 大 學 並 變 更 印 鑑 證 明 ; 第 12 屆 董 事 ( 長 ) 第 2 屆 監 察 人 改 選 及 印 鑑 登 記 ; 財 產 總 額 增 加 為 新 台 幣 155 億 9,075 萬 5,511 元 依 私 立 學 校 法 規 定, 報 經 教 育 部 驗 印 核 轉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核 准 於 104 年 1 月 7 日 以 104 北 院 木 登 字 第 號 公 告 ( 登 載 於 104 年 1 月 9 日 中 國 時 報 ), 並 於 104 年 1 月 13 日 發 給 104 證 他 字 第 3 號 法 人 登 記 證 書 法 人 登 記 證 書 影 本 及 公 告 登 載 報 紙 復 經 本 會 陳 奉 教 育 部 104 年 1 月 20 日 以 臺 教 高 ( 三 ) 字 第 號 函 復 存 部 備 查 ( 如 附 件 (2)) 本 會 於 104 年 1 月 22 日 董 室 字 第 號 函 知 學 校 配 合 辦 理 各 項 相 關 更 名 事 宜 學 校 亦 已 向 各 校 區 所 屬 地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全 校 土 地 及 建 物 所 有 權 狀 更 名 為 財 團 法 人 淡 江 大 學 換 狀 手 續 並 於 104 年 5 月 28 日 以 校 總 字 第 號 函 將 已 更 名 之 本 校 土 地 及 建 物 所 有 權 狀 共 計 168 張 正 本 送 達 本 會 收 存 ( 如 附 件 (3)) ( 三 ) 配 合 法 人 登 記 證 書 法 人 名 稱 之 變 更, 為 使 本 會 會 務 得 以 繼 續 運 作, 已 更 換 不 冠 私 立 字 樣 之 淡 江 大 學 董 事 會 圖 記 1 枚 直 式 及 橫 式 條 戳 各 1 枚 及 董 事 長 職 章 1 枚, 並 自 104 年 1 月 14 日 起 啟 用 ( 四 )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公 益 監 察 人 指 派 辦 法 第 4 條 業 經 教 育 部 於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以 臺 教 高 ( 三 )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施 行, 檢 送 發 布 令 影 本 修 正 條 文 及 對 照 表 各 1 份 ( 如 附 件 (4)) 到 會, 本 會 遵 照 部 令 規 定 辦 理 ( 五 ) 教 育 部 103 年 12 月 31 日 以 臺 教 高 ( 三 ) 字 第 C 號 來 函 指 派 蔡 揚 宗 教 授 充 任 本 法 人 之 公 益 監 察 人, 任 期 自 104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同 年 12 月 31 日 止 ( 如 附 件 (5)) 蔡 教 授 現 為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名 譽 教 授 ( 六 ) 本 次 會 議 主 要 議 程 為 校 長 校 務 工 作 報 告, 審 議 淡 江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預 算 修 正 之 淡 江 大 學 組 織 規 程 淡 江 大 學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手 冊, 修 正 與 檢 核 法 人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等 重 要 議 案 三 張 校 長 校 務 工 作 報 告 ( 如 附 件 (6)) 貳 討 論 事 項 提 案 一 : 淡 江 大 學 檢 送 104 學 年 度 預 算 到 會, 提 請 審 議 案 ( 如 附 件 (7)) 據 學 校 來 函 稱 :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預 算 草 案 業 經 104 年 6 月 5 日 第 73 次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函 復 學 校 依 照 私 立 學 校 法 第 52 條 規 定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提 案 二 : 淡 江 大 學 檢 送 修 正 之 淡 江 大 學 組 織 規 程 請 予 核 備 到 會, 提 請 審 議 案 ( 如 附 件 (8)) 46
48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據 學 校 來 函 稱 : 修 正 草 案 業 經 本 校 104 年 6 月 5 日 第 73 次 校 務 會 議 及 104 年 6 月 16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函 復 學 校 依 照 大 學 法 第 36 條 規 定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提 案 三 : 淡 江 大 學 檢 送 修 正 之 淡 江 大 學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手 冊 請 予 核 備 到 會, 提 請 審 議 案 ( 如 附 件 (9) ) 據 學 校 來 函 稱 : 本 案 業 經 本 校 104 年 6 月 5 日 第 73 次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函 復 學 校 准 予 實 施 提 案 四 : 本 會 依 教 育 部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及 所 設 私 立 學 校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實 施 辦 法 ( 簡 稱 內 控 辦 法 ) 修 正 與 檢 核 本 法 人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提 請 審 議 案 一 內 控 辦 法 第 19 條 規 定 學 校 法 人 應 定 期 檢 討 及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 本 次 修 正 之 法 人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手 冊 ( 如 附 件 (10-1)) 二 內 控 辦 法 第 16 條 規 定 學 校 法 人 稽 核 人 員 應 將 學 校 法 人 稽 核 報 告 送 董 事 會 議 ; 本 法 人 103 學 年 度 稽 核 報 告 ( 如 附 件 (10-2)) 三 內 控 辦 法 第 14 條 規 定 學 校 法 人 稽 核 計 畫 應 經 董 事 會 議 通 過 ; 本 法 人 104 學 年 度 稽 核 計 畫 ( 如 附 件 (10-3))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依 內 控 辦 法 第 16 條 規 定 將 稽 核 報 告 及 追 蹤 報 告 副 本 交 付 公 益 監 察 人 及 監 察 人 查 閱 參 臨 時 動 議 ( 無 ) 肆 散 會 ( 下 午 6 時 10 分 ) 47
49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48 淡 江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4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3 時 地 點 : 淡 水 校 園 覺 生 綜 合 大 樓 覺 生 國 際 會 議 廳 蘭 陽 校 園 臺 北 校 園 ( 同 步 視 訊 ) 主 席 : 張 校 長 家 宜 紀 錄 : 黨 曼 菁 出 席 : 副 校 長 蘭 陽 校 園 主 任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商 管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執 行 長 商 管 AACSB 認 證 辦 公 室 執 行 長 教 學 二 級 單 位 主 管 教 師 代 表 學 生 代 表 職 員 代 表 研 究 人 員 代 表 有 關 人 員 代 表 學 生 議 會 議 長 學 生 會 會 長 ( 詳 簽 到 單 ) 當 然 列 席 : 董 事 會 周 主 任 秘 書 新 民 馬 社 長 雨 沛 列 席 : 校 長 室 副 校 長 室 秘 書 處 秘 書 ( 詳 簽 到 單 ) 壹 主 席 報 告 三 位 副 校 長 淡 水 校 園 蘭 陽 校 園 臺 北 校 園 同 仁, 各 位 同 學, 大 家 午 安! 首 先 感 謝 各 位 蒞 臨 今 天 的 會 議, 校 務 會 議 出 席 人 員 需 超 過 半 數 以 上, 因 此, 在 座 每 位 同 仁 都 是 影 響 會 議 召 開 與 否 的 關 鍵 今 天 會 議 的 提 案, 主 要 研 議 通 識 與 核 心 課 程 中 心 調 整 組 織 層 級, 改 隸 教 務 處 案, 如 果 通 過, 再 進 行 第 2 個 提 案, 修 正 組 織 規 程 這 個 議 題 是 經 過 多 次 相 關 單 位 會 議 討 論, 於 第 73 次 校 務 會 議 舉 行 後 才 定 案,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組 織 規 程 需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且 報 部 核 定 後 始 得 實 施, 因 此, 臨 時 召 開 會 議, 由 於 今 天 是 星 期 二, 非 平 常 固 定 開 會 時 間, 很 多 系 所 主 管 老 師 有 課 學 生 也 為 了 準 備 期 末 考 試, 能 出 席 的 人 員 有 限, 再 次 感 謝 各 位 撥 冗 參 加, 讓 出 席 人 員 能 超 過 半 數 貳 討 論 事 項 提 案 一 : 本 校 教 育 學 院 所 屬 通 識 與 核 心 課 程 中 心 擬 改 隸 教 務 處 案, 提 請 討 論 ( 秘 書 處 提 ) 一 本 案 業 經 教 育 學 院 104 年 6 月 8 日 院 育 字 第 號 函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實 施 二 本 案 如 決 議 通 過, 擬 配 合 修 正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通 識 教 育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通 識 與 核 心 課 程 中 心 設 置 辦 法 等 相 關 辦 法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二 : 淡 江 大 學 組 織 規 程 第 五 條 第 十 條 及 附 表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秘 書 處 提 ) 教 育 學 院 所 屬 通 識 與 核 心 課 程 中 心 改 隸 教 務 處, 爰 修 正 第 五 條 第 十 條 決 議 : 一 照 案 通 過 二 淡 江 大 學 組 織 規 程 第 五 條 第 十 條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組 織 規 程 第 五 條 第 十 條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條 本 校 因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服 務 及 發 展 之 需 要, 設 下 列 各 單 位 一 蘭 陽 校 園 主 任 室 : 綜 理 蘭 陽 校 園 業 務 二 秘 書 處 : 襄 助 校 長 處 理 行 政 事 務 及 負 責 議 事 管 考 協 調 公 關 等 事 項, 下 設 文 書 組 三 文 錙 藝 術 中 心 : 負 責 舉 辦 展 覽 音 樂 會 研 討 會 及 增 加 館 藏 下 設 書 法 研 究 室 展 覽 廳 文 錙 音 樂 廳 海 事 博 物 館 四 品 質 保 證 稽 核 處 : 負 責 教 育 評 鑑 內 部 稽 核 等 事 項, 下 設 品 質 發 展 組 第 五 條 本 校 因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服 務 及 發 展 之 需 要, 設 下 列 各 單 位 一 蘭 陽 校 園 主 任 室 : 綜 理 蘭 陽 校 園 業 務 二 秘 書 處 : 襄 助 校 長 處 理 行 政 事 務 及 負 責 議 事 管 考 協 調 公 關 等 事 項, 下 設 文 書 組 三 文 錙 藝 術 中 心 : 負 責 舉 辦 展 覽 音 樂 會 研 討 會 及 增 加 館 藏 下 設 書 法 研 究 室 展 覽 廳 文 錙 音 樂 廳 海 事 博 物 館 四 品 質 保 證 稽 核 處 : 負 責 教 育 評 鑑 內 部 稽 核 等 事 項, 下 設 品 質 發 展 組
50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五 成 人 教 育 部 : 負 責 學 分 班 非 學 分 班 團 日 語 班 團 華 語 班 團 英 語 班 團 及 職 業 訓 練 業 務 之 企 劃 推 廣 等 事 項 下 設 進 修 教 育 中 心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日 語 中 心 華 語 中 心 專 業 證 照 訓 練 中 心 六 體 育 事 務 處 : 掌 理 體 育 教 學 研 究 體 育 活 動 運 動 場 館 等 體 育 相 關 業 務 下 設 體 育 教 學 組 體 育 活 動 組 七 軍 訓 室 : 掌 理 學 生 軍 訓 教 學 生 活 輔 導 校 園 安 全 及 其 他 軍 訓 相 關 事 項 下 設 教 學 組 服 務 組 行 政 組 蘭 陽 校 園 組 八 國 際 暨 兩 岸 事 務 處 : 負 責 規 劃 及 執 行 國 際 及 兩 岸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計 畫 相 關 事 宜, 下 設 國 際 暨 兩 岸 交 流 組 境 外 生 輔 導 組 九 教 務 處 : 掌 理 學 籍 成 績 課 務 試 務 招 生 印 務 及 其 他 教 務 事 項 下 設 註 冊 組 課 務 組 招 生 組 印 務 組 五 成 人 教 育 部 : 負 責 學 分 班 非 學 分 班 團 日 語 班 團 華 語 班 團 英 語 班 團 及 職 業 訓 練 業 務 之 企 劃 推 廣 等 事 項 下 設 進 修 教 育 中 心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日 語 中 心 華 語 中 心 專 業 證 照 訓 練 中 心 六 體 育 事 務 處 : 掌 理 體 育 教 學 研 究 體 育 活 動 運 動 場 館 等 體 育 相 關 業 務 下 設 體 育 教 學 組 體 育 活 動 組 七 軍 訓 室 : 掌 理 學 生 軍 訓 教 學 生 活 輔 導 校 園 安 全 及 其 他 軍 訓 相 關 事 項 下 設 教 學 組 服 務 組 行 政 組 蘭 陽 校 園 組 八 國 際 暨 兩 岸 事 務 處 : 負 責 規 劃 及 執 行 國 際 及 兩 岸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計 畫 相 關 事 宜, 下 設 國 際 暨 兩 岸 交 流 組 境 外 生 輔 導 組 九 教 務 處 : 掌 理 學 籍 成 績 課 務 試 務 招 生 印 務 及 其 他 教 務 事 項 下 設 註 冊 組 課 務 組 招 生 組 印 務 組 通 識 與 核 心 課 程 中 心 十 學 生 事 務 處 : 掌 理 學 生 事 務 及 學 生 輔 導 相 關 事 宜 下 設 生 活 輔 導 組 課 外 活 動 輔 導 組 衛 生 保 健 組 諮 商 輔 導 組 職 涯 輔 導 組 住 宿 輔 導 組 十 一 總 務 處 : 綜 理 一 切 有 關 總 務 事 項 下 設 事 務 整 備 組 節 能 與 空 間 組 資 產 組 總 務 組 安 全 組 出 納 組 十 二 研 究 發 展 處 : 掌 理 研 究 發 展 行 政 支 援 事 項 並 推 動 研 究 發 展 相 關 業 務 下 設 研 究 推 動 組 產 學 合 作 組 出 版 中 心 建 邦 中 小 企 業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視 障 資 源 中 心 水 資 源 管 理 與 政 策 研 究 中 心 風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能 源 與 光 電 材 料 研 究 中 心 數 位 語 文 研 十 學 生 事 務 處 : 掌 理 學 生 事 務 及 學 生 輔 導 相 關 事 宜 下 設 生 活 輔 導 組 課 外 活 動 輔 導 組 衛 生 保 健 組 諮 商 輔 導 組 職 涯 輔 導 組 住 宿 輔 導 組 十 一 總 務 處 : 綜 理 一 切 有 關 總 務 事 項 下 設 事 務 整 備 組 節 能 與 空 間 組 資 產 組 總 務 組 安 全 組 出 納 組 十 二 研 究 發 展 處 : 掌 理 研 究 發 展 行 政 支 援 事 項 並 推 動 研 究 發 展 相 關 業 務 下 設 研 究 推 動 組 產 學 合 作 組 出 版 中 心 建 邦 中 小 企 業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視 障 資 源 中 心 水 資 源 管 理 與 政 策 研 究 中 心 風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能 源 與 光 電 材 料 研 究 中 心 數 位 語 文 研 通 識 與 核 心 課 程 中 心 原 隸 屬 教 育 學 院,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改 隸 教 務 處 49
51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究 中 心 歐 洲 聯 盟 研 究 中 心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中 心 工 程 法 律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智 慧 自 動 化 與 機 器 人 中 心 資 訊 科 技 使 用 行 為 研 究 中 心 運 輸 與 物 流 研 究 中 心 村 上 春 樹 研 究 中 心 十 三 人 力 資 源 處 : 綜 理 一 切 有 關 人 事 事 項 下 設 管 理 企 劃 組 職 能 福 利 組 十 四 財 務 處 : 掌 理 會 計 預 算 財 務 審 核 等 業 務 下 設 會 計 組 審 核 組 預 算 組 十 五 覺 生 紀 念 圖 書 館 : 掌 理 圖 書 期 刊 非 書 資 料 及 數 位 資 源 之 徵 集 組 織 典 藏 及 服 務 等 下 設 採 編 組 典 藏 閱 覽 組 參 考 服 務 組 非 書 資 料 組 數 位 資 訊 組 十 六 資 訊 處 : 負 責 校 園 網 路 校 務 行 政 資 訊 系 統 支 援 教 學 及 其 他 資 訊 相 關 事 項 下 設 網 路 管 理 組 校 務 資 訊 組 專 案 發 展 組 數 位 設 計 組 教 學 支 援 組 作 業 管 理 組 十 七 學 習 與 教 學 中 心 : 負 責 推 動 教 師 卓 越 教 學 推 動 學 生 深 度 學 習 及 推 展 數 位 教 學 與 學 習 等 事 項 下 設 教 師 教 學 發 展 組 學 生 學 習 發 展 組 遠 距 教 學 發 展 組 十 八 校 友 服 務 暨 資 源 發 展 處 : 負 責 校 友 服 務 工 作, 協 助 提 供 校 友 就 業 留 學 再 進 修 等 管 道, 為 校 友 與 母 校 互 動 的 橋 樑, 並 推 動 募 款 業 務, 積 極 向 校 友 社 會 人 士 企 業 界 等 熱 心 人 士 進 行 勸 募 活 動 下 設 校 友 聯 絡 組 募 款 推 動 組 十 九 環 境 保 護 及 安 全 衛 生 中 心 : 配 合 相 關 法 令 之 執 究 中 心 歐 洲 聯 盟 研 究 中 心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中 心 工 程 法 律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智 慧 自 動 化 與 機 器 人 中 心 資 訊 科 技 使 用 行 為 研 究 中 心 運 輸 與 物 流 研 究 中 心 村 上 春 樹 研 究 中 心 十 三 人 力 資 源 處 : 綜 理 一 切 有 關 人 事 事 項 下 設 管 理 企 劃 組 職 能 福 利 組 十 四 財 務 處 : 掌 理 會 計 預 算 財 務 審 核 等 業 務 下 設 會 計 組 審 核 組 預 算 組 十 五 覺 生 紀 念 圖 書 館 : 掌 理 圖 書 期 刊 非 書 資 料 及 數 位 資 源 之 徵 集 組 織 典 藏 及 服 務 等 下 設 採 編 組 典 藏 閱 覽 組 參 考 服 務 組 非 書 資 料 組 數 位 資 訊 組 十 六 資 訊 處 : 負 責 校 園 網 路 校 務 行 政 資 訊 系 統 支 援 教 學 及 其 他 資 訊 相 關 事 項 下 設 網 路 管 理 組 校 務 資 訊 組 專 案 發 展 組 數 位 設 計 組 教 學 支 援 組 作 業 管 理 組 十 七 學 習 與 教 學 中 心 : 負 責 推 動 教 師 卓 越 教 學 推 動 學 生 深 度 學 習 及 推 展 數 位 教 學 與 學 習 等 事 項 下 設 教 師 教 學 發 展 組 學 生 學 習 發 展 組 遠 距 教 學 發 展 組 十 八 校 友 服 務 暨 資 源 發 展 處 : 負 責 校 友 服 務 工 作, 協 助 提 供 校 友 就 業 留 學 再 進 修 等 管 道, 為 校 友 與 母 校 互 動 的 橋 樑, 並 推 動 募 款 業 務, 積 極 向 校 友 社 會 人 士 企 業 界 等 熱 心 人 士 進 行 勸 募 活 動 下 設 校 友 聯 絡 組 募 款 推 動 組 十 九 環 境 保 護 及 安 全 衛 生 中 心 : 配 合 相 關 法 令 之 執 50
52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行, 督 導 協 助 校 內 各 單 位 執 行 環 境 保 護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下 設 環 境 保 護 小 組 安 全 衛 生 小 組 毒 化 物 管 理 小 組 二 十 淡 江 時 報 社 : 掌 理 編 採 印 刷 發 行 等 相 關 事 務 二 十 一 文 學 院 學 術 試 驗 實 習 無 線 電 臺 : 為 學 生 實 習 電 台, 提 供 學 生 實 習 機 會 及 廣 播 實 務 教 學 支 援, 促 進 校 園 與 社 區 資 訊 流 通 二 十 二 文 學 院 漢 學 研 究 中 心 : 為 提 升 漢 學 研 究 水 準, 強 化 與 校 外 機 構 學 術 合 作, 並 為 國 際 化 奠 定 更 堅 實 之 文 化 基 礎 前 項 品 質 保 證 稽 核 處 成 人 教 育 部 體 育 事 務 處 軍 訓 室 研 究 發 展 處 資 訊 處 國 際 暨 兩 岸 事 務 處 校 友 服 務 暨 資 源 發 展 處 各 中 心 淡 江 時 報 社 及 文 學 院 學 術 試 驗 實 習 無 線 電 臺 設 置 辦 法 另 訂 之 行, 督 導 協 助 校 內 各 單 位 執 行 環 境 保 護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下 設 環 境 保 護 小 組 安 全 衛 生 小 組 毒 化 物 管 理 小 組 二 十 淡 江 時 報 社 : 掌 理 編 採 印 刷 發 行 等 相 關 事 務 二 十 一 文 學 院 學 術 試 驗 實 習 無 線 電 臺 : 為 學 生 實 習 電 台, 提 供 學 生 實 習 機 會 及 廣 播 實 務 教 學 支 援, 促 進 校 園 與 社 區 資 訊 流 通 二 十 二 文 學 院 漢 學 研 究 中 心 : 為 提 升 漢 學 研 究 水 準, 強 化 與 校 外 機 構 學 術 合 作, 並 為 國 際 化 奠 定 更 堅 實 之 文 化 基 礎 前 項 品 質 保 證 稽 核 處 成 人 教 育 部 體 育 事 務 處 軍 訓 室 研 究 發 展 處 資 訊 處 國 際 暨 兩 岸 事 務 處 校 友 服 務 暨 資 源 發 展 處 各 中 心 淡 江 時 報 社 及 文 學 院 學 術 試 驗 實 習 無 線 電 臺 設 置 辦 法 另 訂 之 第 十 條 各 單 位 分 組 ( 室 廳 館 中 心 淡 江 時 報 社 ) 辦 事 者, 各 組 置 組 長 ( 主 任 社 長 )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講 師 以 上 教 師 教 官 或 專 員 以 上 職 員 兼 任 之 研 究 發 展 處 所 屬 各 中 心 主 任 任 期 一 年 外, 其 餘 兼 任 各 單 位 組 長 ( 主 任 ) 淡 江 時 報 社 社 長, 任 期 二 年, 期 滿 得 連 任, 必 要 時 僅 得 聘 任 一 年 組 長 於 同 單 位 內 同 職 務 連 續 任 期 不 超 過 十 年, 但 經 校 長 核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十 條 各 單 位 分 組 ( 室 廳 館 中 心 淡 江 時 報 社 ) 辦 事 者, 各 組 置 組 長 ( 主 任 社 長 )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講 師 以 上 教 師 教 官 或 專 員 以 上 職 員 兼 任 之 研 究 發 展 處 所 屬 各 中 心 主 任 任 期 一 年 外, 其 餘 兼 任 各 單 位 組 長 淡 江 時 報 社 社 長, 任 期 二 年, 期 滿 得 連 任, 必 要 時 僅 得 聘 任 一 年 組 長 於 同 單 位 內 同 職 務 連 續 任 期 不 超 過 十 年, 但 經 校 長 核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增 列 主 任 任 期 51
53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附 表 淡 江 大 學 各 學 院 學 系 及 研 究 所 設 置 表 ( 以 103 學 年 度 為 準 ) 對 照 表 修 正 單 位 (104 學 年 度 ) 現 行 單 位 (103 學 年 度 ) 說 明 1. 教 育 科 技 學 系 :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數 位 學 習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2. 教 育 政 策 與 領 導 研 究 所 :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 教 育 科 技 學 系 :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數 位 學 習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2. 教 育 政 策 與 領 導 研 究 所 :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3. 教 育 心 理 與 諮 商 研 究 所 : 碩 士 班 3. 教 育 心 理 與 諮 商 研 究 所 : 碩 士 班 教 教 通 識 與 核 4. 未 來 學 研 究 所 : 碩 士 班 4. 未 來 學 研 究 所 : 碩 士 班 育 育 心 課 中 心 5. 高 等 教 育 研 究 所 : 碩 士 班 (97 學 年 度 起 5. 高 等 教 育 研 究 所 : 碩 士 班 (97 學 年 度 起 學 學 改 隸 屬 教 停 招 ) 停 招 ) 院 院 務 處 6. 課 程 與 教 學 研 究 所 :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6. 課 程 與 教 學 研 究 所 :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7.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專 班 7.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8. 通 識 與 核 心 課 程 中 心 8. 教 育 學 院 教 育 領 導 與 科 技 管 理 博 士 班 9. 教 育 學 院 教 育 領 導 與 科 技 管 理 博 士 班 提 案 三 : 淡 江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秘 書 處 提 ) 一 配 合 通 識 與 核 心 課 程 中 心 改 隸 教 務 處, 修 正 第 三 條 及 第 四 條 隸 屬 單 位 二 副 主 任 委 員 業 經 校 長 核 定 由 教 務 長 兼 任, 爰 修 正 第 四 條 決 議 : 一 照 案 通 過 二 淡 江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三 條 本 會 委 員 任 期 一 年, 期 滿 得 續 聘 之, 其 組 成 如 下 : 一 當 然 委 員 : 學 術 副 校 長 工 學 院 院 長 教 育 學 院 院 長 體 育 長 軍 訓 室 主 任 教 務 長 學 生 事 務 長 通 識 與 核 心 課 程 中 心 主 任 二 遴 選 委 員 : 由 各 學 院 院 長 推 薦 副 教 授 以 上 且 未 兼 行 政 職 務 之 教 師 若 干 人, 以 供 校 長 遴 聘 十 二 至 十 五 位 委 員, 另 視 需 要 得 遴 聘 校 外 專 家 學 者 三 至 五 名 擔 任 委 員 第 四 條 本 會 主 任 委 員 由 學 術 副 校 長 兼 任, 副 主 任 委 員 由 教 務 長 兼 任 ; 執 行 秘 書 由 通 識 與 核 心 課 程 中 心 主 任 兼 任, 協 助 處 理 本 會 業 務 參 臨 時 動 議 ( 無 ) 52 第 三 條 本 會 委 員 任 期 一 年, 期 滿 得 續 聘 之, 其 組 成 如 下 : 一 當 然 委 員 : 學 術 副 校 長 工 學 院 院 長 教 育 學 院 院 長 體 育 長 軍 訓 室 主 任 教 務 長 學 生 事 務 長 教 育 學 院 通 識 與 核 心 課 程 中 心 主 任 二 遴 選 委 員 : 由 各 學 院 院 長 推 薦 副 教 授 以 上 且 未 兼 行 政 職 務 之 教 師 若 干 人, 以 供 校 長 遴 聘 十 二 至 十 五 位 委 員, 另 視 需 要 得 遴 聘 校 外 專 家 學 者 三 至 五 名 擔 任 委 員 第 四 條 本 會 主 任 委 員 由 學 術 副 校 長 兼 任, 副 主 任 委 員 由 教 育 學 院 院 長 兼 任 ; 執 行 秘 書 由 教 育 學 院 通 識 與 核 心 課 程 中 心 主 任 兼 任, 協 助 處 理 本 會 業 務 配 合 通 識 與 核 心 課 程 中 心 改 隸 教 務 處, 爰 刪 除 隸 屬 單 位 一 配 合 通 識 與 核 心 課 程 中 心 改 隸 教 務 處, 經 校 長 核 定 副 主 任 委 員 由 教 務 長 兼 任 二 刪 除 隸 屬 單 位 肆 主 席 結 論 本 校 通 識 教 育 是 創 辦 人 參 考 哈 佛 大 學 核 心 課 程 的 精 神, 開 設 通 識 核 心 課 程, 在 國 內 起 步 較 早, 經 過 多 年 發 展, 已 與 早 期 定 義 略 微 不 同 前 二 年 教 育 學 院 重 點 研 究 計 畫 著 手 進 行 研 究, 去 年 通 識 與 核 心 課 程 中 心 辦 理 學 年 度 教 學 單 位 內 部 評 鑑, 部 分 委 員 認 為 本 校 通 識 課 程 設 計 過 於 繁 複, 因 此 在 內 容 上 做 了 些 修 改, 去 年 內 部 評 鑑 訪 視 後, 再 請 柯 學 務 長 志 恩 學 習 與 教 學 中 心 游 執 行 長 家 政 李 組 長 麗 君
54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等 開 會 商 議, 對 通 識 課 程 訂 定 規 範 由 於 通 識 教 育 發 展 有 不 同 的 階 段, 通 識 與 核 心 課 程 中 心 是 否 定 位 為 一 級 單 位, 各 有 不 同 的 見 解, 事 實 上, 學 校 非 常 重 視 這 個 單 位,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由 學 術 副 校 長 擔 任, 負 責 決 策 性 的 問 題, 目 前 由 隸 屬 單 位 教 育 學 院 院 長 擔 任 副 主 任 委 員, 未 來 改 隸 後 由 教 務 長 擔 任, 歸 屬 於 全 校 性 的 中 心 今 年 通 識 課 程 轉 型, 許 多 課 程 由 必 修 改 為 選 修, 有 些 學 門 加 開 課 程, 有 些 學 門 停 開 課 程, 通 識 與 核 心 課 程 中 心 王 主 任 志 銘 費 了 許 多 時 間 與 各 學 門 溝 通, 目 前 運 作 順 暢 在 此, 特 別 呼 籲,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是 屬 於 全 校 性 的 開 課, 有 17 個 學 門, 橫 跨 8 個 學 院, 雖 由 系 主 任 擔 任 學 門 召 集 人, 在 專 業 領 域 上, 各 系 系 主 任 是 專 家, 但 在 通 識 與 核 心 課 程 的 領 域 中, 請 各 學 門 召 集 人 放 下 本 位 主 義, 尊 重 經 由 通 識 教 育 委 員 會 討 論 溝 通, 取 得 共 識 的 決 議, 並 請 從 學 生 的 學 習 成 效, 融 合 八 大 基 本 素 養, 培 育 學 生 具 備 基 本 軟 實 力 的 角 度 思 考 通 識 課 程 伍 散 會 ( 下 午 3 時 30 分 ) 53
55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54 淡 江 大 學 第 73 次 校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4 年 6 月 5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2 時 地 點 : 淡 水 校 園 覺 生 綜 合 大 樓 覺 生 國 際 會 議 廳 蘭 陽 校 園 臺 北 校 園 ( 同 步 視 訊 ) 主 席 : 張 校 長 家 宜 紀 錄 : 黨 曼 菁 出 席 : 副 校 長 蘭 陽 校 園 主 任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商 管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執 行 長 商 管 AACSB 認 證 辦 公 室 執 行 長 教 學 二 級 單 位 主 管 教 師 代 表 學 生 代 表 職 員 代 表 研 究 人 員 代 表 有 關 人 員 代 表 學 生 議 會 議 長 學 生 會 會 長 ( 詳 簽 到 單 ) 當 然 列 席 : 董 事 會 周 主 任 秘 書 新 民 馬 社 長 雨 沛 列 席 : 校 長 室 副 校 長 室 秘 書 處 秘 書 預 算 組 組 組 長 ( 詳 簽 到 單 ) 壹 頒 獎 一 頒 發 第 3 屆 系 所 發 展 獎 勵 得 獎 系 所 ( 依 筆 劃 順 序 排 列 ):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統 計 學 系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各 頒 發 獎 金 15 萬 元 及 獎 座 二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陳 教 授 建 彰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王 教 授 銀 添 分 別 指 導 本 校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陳 振 榮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沈 晉 安 二 位 學 生 榮 獲 102 年 度 科 技 部 大 專 學 生 研 究 計 畫 研 究 創 作 獎, 二 位 指 導 教 授, 作 育 英 才 為 校 爭 光, 各 頒 發 獎 牌 一 面 貳 主 席 報 告 三 位 副 校 長 蘭 陽 校 園 林 志 鴻 主 任 臺 北 校 園 周 新 民 主 任 秘 書 各 位 同 仁, 各 位 同 學, 大 家 午 安! 一 今 天 是 第 73 次 校 務 會 議, 首 先 公 布 第 3 屆 系 所 發 展 獎 勵 得 獎 名 單, 頒 發 優 秀 系 所 獎 金 及 獎 牌, 本 學 期 共 有 5 個 系 所 得 獎, 這 項 以 教 學 研 究 招 生 財 務 募 款 五 構 面 設 計 的 系 所 發 展 績 效 衡 量 構 面 及 指 標, 指 標 雖 有 微 調, 但 有 些 系 所 前 2 屆 已 得 獎, 今 年 再 次 獲 獎, 可 見 評 分 指 標 有 其 功 能 性, 希 望 各 系 所 主 管 繼 續 朝 校 務 發 展 方 向 的 績 優 表 現 努 力 其 次 頒 發 獎 牌 給 獲 得 科 技 部 大 專 生 研 究 創 作 獎 的 二 位 指 導 老 師, 以 鼓 勵 老 師 指 導 學 生 參 與 研 究 學 生 的 才 能 需 由 老 師 發 掘, 例 如, 前 二 天 接 見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一 年 級 學 生, 他 參 加 2015 茂 迪 盃 太 陽 能 光 電 應 用 設 計 創 意 競 賽 得 到 全 國 第 1 名, 獲 得 獎 金 10 萬 元 及 獎 牌 競 爭 對 手 包 含 : 成 功 大 學 中 央 大 學 等 國 立 大 學 研 究 生, 實 屬 不 易 這 位 同 學 非 常 優 秀, 對 很 多 事 情 充 滿 好 奇, 也 會 自 動 自 發 做 研 究, 高 中 時 期 即 參 加 科 展, 考 入 本 校 後 由 康 尚 文 老 師 指 導 參 加 發 明 展 這 學 期 他 的 成 績 優 異, 下 學 期 很 適 合 申 請 修 讀 榮 譽 學 程 本 校 很 多 學 生 具 備 各 種 才 能, 需 要 老 師 發 掘 培 養, 始 能 有 更 傑 出 的 表 現 二 下 列 事 項, 請 大 家 共 同 推 動 : ( 一 ) 關 懷 鼓 勵 照 顧 各 族 群 學 生 : 現 在 是 多 元 化 的 社 會, 希 望 系 所 主 管 能 費 心 照 顧 不 同 管 道 地 區 入 學 的 學 生,1 鼓 勵 榮 譽 學 程 的 學 生 繼 續 修 讀 : 他 們 是 各 班 學 業 成 績 前 10% 的 學 生, 是 學 校 的 菁 英, 修 習 結 合 專 業 通 識 教 育 課 外 活 動 三 環 的 客 製 化 課 程, 以 重 點 培 養 具 備 創 新 獨 立 研 究 領 導 等 能 力 2 傾 聽 陸 生 聲 音 做 為 未 來 改 善 的 方 向 :5 月 4 日 與 第 1 屆 應 屆 畢 業 陸 生 交 流 座 談, 同 學 們 對 學 校 都 有 正 面 的 肯 定, 並 非 常 感 謝 系 所 主 管 導 師 對 他 們 各 方 面 的 照 顧, 在 此 特 別 感 謝 所 有 陸 生 隸 屬 的 系 所 主 任 老 師 對 陸 生 們 的 關 懷 3 僑 生 部 分 : 去 年 國 際 暨 兩 岸 事 務 處 赴 港 澳 馬 來 西 亞 招 生, 並 與 香 港 13 所 高 中 簽 約, 今 年 僑 生 入 學 人 數 已 有 成 長, 展 現 具 體 成 果 4 外 籍 生 方 面 : 請 國 際 事 務 處 思 考 落 實 外 籍 生 中 文 檢 定, 藉 由 檢 定, 了 解 外 籍 生 的 語 言 程 度, 提 供 各 系 所 參 考, 並 訂 定 具 體 的 輔 導 措 施, 提 供 系 所 協 助 他 們 適 應 生 活 及 課 業 語 言 等 方 面 的 學 習 各 系 輔 導 這 些 背 景 不 同 的 學 生 非 常 辛 苦, 仍 希 望 各 系 所 主 管 能 花 時 間 用 心 照 顧 各 族 群 的 學 生, 以 提 升 對 學 校 的 向 心 力 ( 二 ) 因 應 少 子 化, 思 考 配 套 方 案 : 近 日 收 到 一 份 預 估 今 年 指 考 成 績 排 序 表,104 學 年 度 參 加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學 生 5 萬 7,236 人, 比 103 學 年 度 少 4,873 人, 預 估 105 學 年 度 2 萬 5,000 人, 而 公 立 大 學 缺 額 2 萬 400 名, 僅 4,600 個 名 額 留 給 私 立 大 學, 依 今 年 的 成 績 排 序, 本 校 很 多 學 系 排 名 在 2 萬 5,000 名 外, 明 年 指 考 恐 怕 招 不 到 學 生, 這 是 非 常 嚴 重 的 問 題 過 去, 大 家 都 認 為 少 子 化 對 本 校 沒 有 立 即 性 的 影 響, 事 實 上 明 年 即 將 面 對, 請 教 務 處 儘 速 了 解, 並 思 考 因 應 方 案, 尤 其 個 人 申 請, 各 系 招 生 名 額 需 達 到 55%, 而 且 員 額 一 定 要 招 滿 ( 三 ) 強 化 學 生 硬 實 力, 提 升 就 業 競 爭 力 : 最 近 有 老 師 反 應, 學 生 在 外 的 表 現 不 如 與 本 校 同 質 性 的 學 校 如 輔 大 東 吳 等, 認 為 是 本 校 教 學 較 為 鬆 散, 希 望 各 院 院 長 正 視 這 個 問 題, 與 各 系 所 討 論, 加 強 專 業 必 修 科 目, 增 加 作 業 量 或 考 試 次 數, 如 需 要 助 教 輔 導, 亦 可 提 出 申 請 因 為 學 生 畢 業 時, 除 了 有 通 識 核 心 課 程 的 軟 實 力, 也 應 同 時 具 備 專 業 課 程 的 硬 實 力, 才 能 提 升 就 業 的 競 爭 力 三 鼓 勵 教 師 參 與 各 類 活 動, 協 助 教 師 適 性 職 涯 規 劃, 朝 向 多 元 專 業 發 展 : 學 習 與 教 學 中 心 5 月 26 日 至 29 日 舉 辦 好 學 樂 教 分 享 週 活 動, 展 現 老 師 認 真 參 加 各 類 活 動 的 成 果, 如 良 師 益 友 傳 承 帶 領
56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制 (Mentor and Mentee), 問 題 導 向 學 習 PBL 參 與 種 子 培 育 等, 這 些 活 動 提 供 老 師 不 同 的 學 習 經 驗 學 校 鼓 勵 老 師 朝 多 元 發 展, 喜 歡 教 學 的 老 師 加 強 教 學 技 能, 偏 好 研 究 的 老 師 持 續 精 進 研 究 能 力, 訂 定 教 師 籌 組 學 術 團 隊 及 產 學 合 作 團 隊 獎 勵 要 點, 鼓 勵 老 師 與 企 業 進 行 產 學 合 作, 此 外, 尚 有 結 合 專 業 實 作 與 社 會 服 務 的 專 業 知 能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等, 希 望 系 主 任 透 過 系 務 會 議, 轉 達 教 師 這 些 訊 息 去 年 參 加 兩 岸 四 地 圓 桌 會 議 時,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副 校 長 提 到 老 師 不 夠 國 際 化, 學 生 比 老 師 更 國 際 化, 昨 天 再 次 參 加 會 議, 該 位 副 校 長 表 示 今 年 仍 面 臨 相 同 的 問 題 不 過, 本 校 老 師 今 年 的 表 現 很 好, 很 多 年 輕 的 老 師 主 動 申 請 出 訪 國 外 姊 妹 校, 學 校 也 很 樂 意 補 助, 希 望 系 主 任 也 將 這 個 訊 息 傳 達 給 系 上 老 師 下 學 年 度 開 始 實 施 教 師 多 元 升 等, 期 望 教 師 藉 由 參 與 各 類 活 動 出 國 研 究,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達 到 多 元 發 展 的 目 標 四 今 天 有 二 個 重 要 的 專 題 報 告, 也 是 重 點 工 作 去 年 與 二 百 家 企 業 簽 訂 產 學 合 作 合 約 後, 除 了 與 中 華 航 空 公 司 共 同 規 劃 開 設 課 程 等 具 體 合 作 外, 其 他 學 系 後 續 的 執 行 情 形, 並 無 專 責 單 位 持 續 追 蹤, 因 此, 請 葛 學 術 副 校 長 煥 昭 進 行 產 學 合 作 課 程 推 動 之 現 況 與 展 望 專 題 報 告, 藉 此 讓 尚 未 啟 動 的 學 系, 了 解 應 如 何 著 手 推 動, 已 經 進 行 合 作 的 學 系 則 逐 步 落 實 其 次, 教 學 單 位 外 部 評 鑑, 是 下 學 期 的 重 點 工 作, 六 月 底 前 將 完 成 內 部 自 我 評 鑑, 下 學 期 開 始 進 行 外 部 評 鑑, 請 品 質 保 證 稽 核 處 白 稽 核 長 滌 清 專 題 報 告 學 年 度 教 學 單 位 外 部 評 鑑 實 施 規 劃, 了 解 有 關 外 部 評 鑑 未 來 的 規 劃 及 注 意 事 項, 同 時 商 管 學 院 及 工 學 院 雖 另 有 評 鑑 管 道, 不 參 與 本 次 評 鑑, 但 屆 時 請 二 個 學 院 的 同 仁 適 時 支 援, 俾 使 本 校 教 學 單 位 自 我 評 鑑 順 利 通 過 參 報 告 事 項 一 第 72 次 校 務 會 議 決 議 案 及 指 示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 一 ) 會 議 決 議 案 執 行 情 形 1 通 過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決 算 案 執 行 情 形 : 業 經 103 年 11 月 27 日 本 校 董 事 會 第 12 屆 第 2 次 全 體 董 事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並 奉 教 育 部 104 年 3 月 17 日 臺 教 會 ( 二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2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辦 理 私 校 退 撫 儲 金 增 額 提 撥 金 辦 法 執 行 情 形 : 業 經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離 職 資 遣 儲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並 於 104 年 1 月 28 日 以 處 秘 法 字 第 號 函 公 布 實 施 3 通 過 下 列 法 規 修 正 案 (1) 淡 江 大 學 職 工 考 核 辦 法 第 九 條 (2) 淡 江 大 學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輔 導 辦 法 修 正 為 淡 江 大 學 學 生 會 輔 導 辦 法 及 修 正 條 文 執 行 情 形 : 已 於 103 年 11 月 26 日 以 校 秘 字 第 號 函 公 布 實 施 4 通 過 下 列 臨 時 動 議 案 : (1) 動 議 案 一 : 建 議 學 校 管 制 媒 體 進 入 校 園 採 訪, 並 請 媒 體 記 者 配 戴 識 別 證, 以 維 護 校 園 安 全 執 行 情 形 : 媒 體 進 入 校 園 採 訪 管 制 措 施 依 下 列 原 則 辦 理 : 申 請 核 准 且 配 戴 識 別 證 者 即 放 行 除 申 請 核 准 外, 轉 播 車 原 則 不 同 意 進 入 校 園 臨 時 或 強 行 進 入 校 園 者, 請 警 衛 隨 行 監 看 (2) 動 議 案 二 : 建 議 優 先 遴 聘 具 有 社 會 學 法 學 背 景 專 業 的 老 師 擔 任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同 時 建 議 蘭 陽 校 園 增 設 一 個 合 法 的 申 訴 管 道 執 行 情 形 :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歷 年 皆 聘 有 具 社 會 學 法 學 背 景 專 業 的 老 師 103 學 年 度 原 未 聘 任 具 法 學 背 景 委 員, 學 生 會 於 103 年 10 月 22 日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會 議 中, 提 臨 時 動 議 建 議 遴 聘 法 學 背 景 委 員, 校 長 已 於 10 月 28 日 增 聘 公 行 系 林 麗 香 教 授 為 委 員, 蘭 陽 校 園 如 有 申 訴 案 件 可 採 用 視 訊 方 式 辦 理 (3) 動 議 案 三 : 建 議 學 校 對 於 非 屬 學 校 的 社 團 在 校 園 內 活 動 予 以 有 效 控 管 執 行 情 形 :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業 於 104 年 3 月 25 日 召 開 103 學 年 度 第 2 次 會 議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增 訂 第 8 條 第 13 款 : 在 校 園 內 舉 辦 課 外 活 動 與 申 請 內 容 不 符 者, 予 以 記 小 過, 已 於 104 年 5 月 27 日 法 規 審 議 委 員 會 第 232 次 會 議 通 過, 並 列 入 本 次 會 議 提 案 七 討 論 決 定 : 同 意 備 查 ( 二 ) 指 示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 見 附 件 1, 略 ) 二 校 長 大 事 紀 ( 見 附 件 2, 略 ) 三 各 單 位 重 點 業 務 報 告 ( 見 附 件 3, 略 ) 鄭 教 務 長 東 文 補 充 招 生 方 面,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管 道 除 了 個 人 申 請 外 還 有 繁 星 推 薦, 繁 星 推 薦 推 薦 名 額 比 55
57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率 最 低 8%, 最 高 15%,6 月 3 日 招 生 委 員 會 後, 已 發 函 各 學 系, 請 各 學 系 考 量 繁 星 推 薦 名 額 是 否 提 高 依 明 年 指 考 報 名 人 數 減 少 的 狀 況, 建 議 除 蘭 陽 校 園 外 各 學 系 繁 星 推 薦 提 高 至 15% 主 席 決 定 : 各 學 系 繁 星 推 薦 推 薦 名 額 比 率 提 升 至 15% 四 專 題 報 告 ( 一 ) 產 學 合 作 課 程 推 動 之 現 況 與 展 望 ( 葛 學 術 副 校 長 煥 昭 )( 見 專 題 報 告 1, 略 ) ( 二 ) 學 年 度 教 學 單 位 外 部 評 鑑 實 施 規 劃 ( 品 質 保 證 稽 核 處 白 稽 核 長 滌 清 )( 見 專 題 報 告 2, 略 ) 戴 副 校 長 萬 欽 意 見 : 教 育 部 舉 辦 國 際 化 品 質 視 導 機 制 103 年 試 辦 計 畫, 有 關 境 外 學 生 國 際 化 學 習 支 援 項 目 : 學 校 是 否 辦 理 學 生 至 境 外 實 習, 是 否 輔 導 境 外 生 如 何 至 校 外 實 習, 特 別 有 關 安 全 問 題 講 習 方 面 過 去 本 校 校 外 實 習 這 個 項 目 做 的 並 不 多, 填 寫 評 鑑 報 告 書 時, 採 用 亞 洲 所 日 本 組 石 田 光 義 客 座 教 授 所 進 行 的 日 資 企 業 產 學 合 作, 並 介 紹 日 本 企 業 情 況, 因 此, 這 個 項 目 順 利 通 過 科 技 大 學 非 常 重 視 實 習 面 向, 例 如 南 台 科 技 大 學 乃 是 由 一 級 單 位 承 辦 實 習 業 務, 且 有 網 上 詳 細 的 英 文 任 務 與 作 業 說 明, 未 來, 本 校 會 再 度 面 臨 評 鑑, 葛 副 校 長 建 議 由 產 學 合 作 組 承 辦 開 設 產 學 合 作 的 課 程, 如 果 確 定 將 有 專 責 單 位 承 辦 這 項 業 務, 也 須 讓 該 單 位 了 解, 須 負 責 境 外 學 生 至 校 外 實 習 的 安 全 權 利 義 務 講 習 等 相 關 業 務, 俾 使 得 評 鑑 順 利 通 過 主 席 回 應 : 去 年 產 學 合 作 簽 約 後 並 無 任 何 單 位 追 蹤 整 合, 各 學 院 院 長 應 主 動 關 切, 督 導 推 動, 葛 副 校 長 建 議 由 研 究 發 展 處 產 學 合 作 組 為 專 責 單 位, 以 目 前 產 學 合 作 組 的 人 力, 依 其 需 求, 需 再 加 強, 未 來 如 果 確 定 由 其 負 責, 仍 有 很 多 的 問 題 待 解 決 中 原 大 學 為 本 校 標 竿 學 習 的 對 象, 其 產 業 學 院 是 一 個 虛 擬 學 院, 只 設 置 一 位 負 責 人, 其 他 工 作 仍 由 各 單 位 推 動 二 校 的 性 質 雖 然 不 完 全 相 同, 但 就 業 力 是 現 在 的 趨 勢 若 無 法 快 速 達 到 標 準, 至 少 須 逐 年 增 加, 最 基 本 希 望 學 年 度 時 能 有 所 成 長, 達 到 學 術 副 校 長 所 報 告 的 目 標 開 設 實 務 講 座 課 程 課 程 規 劃 企 業 ( 機 構 ) 參 訪 是 本 校 長 期 以 來 推 動 的 項 目, 去 年 簽 約 後, 需 達 到 開 設 就 業 學 程 開 設 全 學 期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開 設 寒 暑 假 或 學 期 中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尤 其 開 設 就 業 學 程 是 最 具 體 的 目 標, 希 望 能 夠 加 強 成 效 研 究 發 展 處 蕭 代 理 研 發 長 瑞 祥 意 見 : 1 產 學 合 作 組 目 前 有 二 位 專 業 經 理 人 及 二 位 組 員, 主 要 業 務 協 助 老 師 做 產 學 合 作 及 技 術 移 轉 專 利 申 請 作 業, 有 關 開 設 產 學 合 作 課 程 或 實 習 課 程, 除 了 人 力 不 足 外, 業 務 職 掌 上 有 很 大 的 空 缺, 需 配 置 相 當 的 人 力 及 培 養 專 業 職 能, 據 了 解, 中 原 大 學 在 就 業 學 程 的 推 展, 有 二 個 部 分, 一 是 耐 心 陪 著 企 業, 二 是 耐 心 的 陪 著 系 所, 解 釋 說 明 協 調, 把 課 程 開 設 出 來, 這 需 花 費 許 多 精 神, 以 現 在 的 組 織 而 言, 不 僅 需 補 足 人 力, 專 業 技 能 也 需 調 整 2 去 年 學 生 事 務 處 職 涯 發 展 組 協 助 建 邦 中 小 企 業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辦 理 畢 業 生 赴 大 陸 企 業 實 習 的 意 願 調 查, 當 時 五 百 多 位 學 生 接 受 調 查, 約 52% 有 意 願 赴 大 陸 企 業 實 習, 大 陸 企 業 代 表 認 為 本 校 學 生 是 企 業 最 愛, 也 希 望 促 成 由 實 習 至 就 業 因 此 建 議 除 了 至 校 友 企 業 實 習 外, 亦 可 加 強 至 陸 企 實 習, 將 來 亦 可 發 展 為 本 校 的 特 色 3 研 究 發 展 處 5 月 22 日 辦 理 2015 創 新 創 業 競 賽, 超 過 六 十 個 團 隊 報 名, 四 百 多 名 學 生 參 與 創 業 的 競 賽, 這 是 個 能 量, 但 無 後 續 的 專 業 課 程 鼓 勵 或 延 續, 如 果 可 成 為 學 校 未 來 的 特 色, 亦 對 學 生 有 所 幫 助, 除 了 國 內 實 習 就 業 境 外 實 習, 創 業 課 程 方 面 也 建 議 加 強 主 席 結 論 : 1 目 前 產 學 合 作 組 主 要 業 務 是 老 師 與 企 業 的 媒 合, 至 於 產 學 合 作 課 程 是 否 由 產 學 合 作 組 負 責, 請 葛 學 術 副 校 長 一 併 考 量, 如 果 由 一 個 單 位 兼 顧 二 方 面 的 業 務, 並 聘 請 不 同 的 專 業 人 員 負 責, 是 未 來 考 慮 方 向 現 在 已 訂 定 目 標 及 KPI 值, 可 作 整 體 推 動, 請 學 術 副 校 長 督 導, 並 請 大 家 了 解 產 學 合 作 的 進 度, 加 緊 腳 步 早 日 達 成 目 標 2 教 學 單 位 外 部 評 鑑 部 分, 重 點 如 下 : (1)6 月 底 前 請 學 術 副 校 長 主 持 第 2 次 說 明 會, 並 請 行 政 副 校 長 主 持 行 政 協 調 會, 了 解 各 系 所 需 要 的 行 政 支 援 (2)8 月 至 10 月 完 成 自 我 檢 核 報 告 書, 各 系 所 準 備 評 鑑 簡 報, 由 各 學 院 院 長 主 持 簡 報 觀 摩 會, 請 學 院 所 屬 各 系 所 參 加, 互 相 觀 摩 學 習, 本 人 及 學 術 副 校 長 將 儘 量 參 加 (3) 外 部 評 鑑 時, 請 商 管 學 院 及 工 學 院 各 系 所 助 理 協 助 支 援 行 政 工 作 肆 討 論 事 項 提 案 一 :104 學 年 度 行 事 曆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教 務 處 提 ) 104 學 年 度 行 事 曆 草 案, 教 務 處 已 分 別 於 4 月 27 日 及 5 月 4 日 送 請 全 校 各 一 級 單 位 提 供 修 正 意 見 56
58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決 議 : 一 修 正 通 過, 修 正 內 容 如 下 : ( 一 ) 淡 海 同 舟 -104 學 年 度 社 團 負 責 人 研 習 會 :104/8/24-28 ( 二 ) 第 1 學 期 期 末 考 試 週 :105/01/09~01/14 ( 三 ) 第 2 學 期 畢 業 典 禮 :105/06/05( 星 期 日 ) 二 104 學 年 度 行 事 曆, 詳 如 附 件 提 案 二 :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預 算 書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財 務 處 提 ) 詳 104 學 年 度 預 算 書 ( 預 算 書 於 會 議 現 場 發 送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三 :105 學 年 度 增 設 調 整 院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案, 提 請 討 論 ( 教 務 處 提 ) 一 增 設 : ( 一 ) 商 管 學 院 經 營 管 理 全 英 語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15 名 ) ( 二 ) 數 學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5 名 ) ( 三 ) 日 本 政 經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15 名 ) 二 更 名 : ( 一 )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傳 播 碩 士 班, 更 名 為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碩 士 班 ( 二 ) 數 學 學 系 碩 士 班, 更 名 為 數 學 學 系 數 學 與 數 據 科 學 碩 士 班 三 整 併 : 中 國 文 學 系 碩 士 班 文 學 組 語 言 文 化 組 取 消 學 籍 分 組 四 停 招 : ( 一 ) 美 洲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 二 ) 美 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美 國 研 究 組 ( 三 ) 美 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拉 丁 美 洲 研 究 組 ( 四 ) 亞 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日 本 研 究 組 ( 五 ) 亞 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東 南 亞 研 究 組 ( 六 )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數 學 教 學 碩 士 學 位 班 五 復 招 : 拉 丁 美 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六 裁 撤 : ( 一 ) 俄 羅 斯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 二 ) 資 訊 通 訊 科 技 管 理 學 系 ( 三 )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 四 )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七 本 案 業 經 104 年 5 月 13 日 增 設 調 整 院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及 招 生 名 額 總 量 審 查 小 組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四 : 工 學 院 商 管 學 院 106 學 年 度 擬 申 請 增 設 博 士 學 位 學 程 案, 提 請 討 論 ( 教 務 處 提 ) 一 配 合 教 育 部 推 動 產 學 合 作 培 育 研 發 菁 英 計 畫, 提 升 博 士 就 業 競 爭 力, 工 學 院 及 商 管 學 院 規 劃 於 106 學 年 度 分 別 設 立 工 學 院 機 器 人 博 士 學 位 學 程 商 管 學 院 產 業 金 融 暨 經 營 管 理 博 士 學 位 學 程 二 本 案 業 經 104 年 5 月 13 日 增 設 調 整 院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及 招 生 名 額 總 量 審 查 小 組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三 本 案 通 過 後, 將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時 程, 於 12 月 底 前 報 教 育 部 專 案 審 核, 如 獲 准 增 設, 其 名 額 將 於 博 士 班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總 量 內 調 整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五 : 淡 江 大 學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手 冊 修 正 案, 提 請 討 論 ( 品 質 保 證 稽 核 處 提 ) 一 依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及 所 設 私 立 學 校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實 施 辦 法 第 19 條 規 定, 學 校 應 定 期 檢 討 及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二 本 制 度 於 99 年 12 月 6 日 公 告 施 行, 並 於 101 年 參 考 各 單 位 職 掌 修 訂 作 業 項 目 後, 於 該 年 7 月 31 日 公 告 施 行 三 本 (104) 年 度 於 3 月 5 日 公 告 進 行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修 訂 作 業, 由 各 單 位 重 新 檢 視 及 修 正 作 業 程 序, 以 符 合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及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並 就 單 位 職 掌 增 補 或 調 整 作 業 項 目 57
59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六 : 淡 江 大 學 學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教 務 處 提 ) 一 本 校 學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辦 法 業 經 103 年 10 月 29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取 消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排 名 在 全 班 前 三 分 之 一 以 內 之 規 定, 爰 修 正 第 一 條 第 一 項 ; 且 104 年 5 月 20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名 稱 為 淡 江 大 學 學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規 則, 爰 修 正 第 二 項 二 為 統 一 條 文 用 語, 且 鑑 於 部 分 課 程 學 分 不 列 入 修 習 學 分 數, 爰 修 正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三 十 三 條 條 文 並 增 列 一 項 三 因 應 實 務 作 業 期 程, 修 正 學 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期 限 三 週 內 之 界 定, 爰 修 正 第 三 十 四 條 條 文 四 明 定 當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未 達 最 低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不 列 入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排 名 計 算, 爰 修 正 第 四 十 六 條 條 文 五 明 定 申 請 提 前 畢 業 者 資 格, 爰 修 正 第 四 十 七 條 條 文 六 本 案 業 經 103 年 10 月 29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103 年 12 月 17 日 法 規 審 議 委 員 會 第 228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決 議 : 一 照 案 通 過 二 淡 江 大 學 學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學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十 一 條 本 校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應 屆 畢 業 生 及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畢 第 一 或 第 二 學 年, 成 績 優 異 並 具 有 研 究 潛 力, 由 原 就 讀 或 相 關 系 所 院 學 位 學 程 副 教 授 以 上 二 人 推 薦, 經 擬 就 讀 博 士 班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之 相 關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陳 報 校 長 核 定 後, 得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前 項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研 究 生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應 依 本 校 學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規 則 辦 理 第 二 十 八 條 各 系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學 生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且 連 續 二 次 者 ( 休 學 前 後 學 期 視 同 連 續 ), 應 令 退 學 各 系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之 僑 生 陸 生 外 國 學 生 海 外 回 國 升 學 之 蒙 藏 生 原 住 民 族 籍 學 生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學 生 及 符 合 教 育 部 規 定 條 件 並 經 體 育 事 務 處 推 薦 之 大 學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三 分 之 二 且 連 續 二 次 者 ( 休 學 前 後 學 期 視 同 連 續 ), 應 令 退 學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及 學 期 修 習 科 目 未 達 十 學 分 者, 得 不 受 前 二 項 58 規 定 之 限 制 體 育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軍 事 訓 第 十 一 條 本 校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應 屆 畢 業 生 及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畢 第 一 或 第 二 學 年, 成 績 優 異,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在 全 班 前 三 分 之 一 以 內, 並 具 有 研 究 潛 力, 由 原 就 讀 或 相 關 系 所 院 學 位 學 程 副 教 授 以 上 二 人 推 薦, 經 擬 就 讀 博 士 班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之 相 關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陳 報 校 長 核 定 後, 得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前 項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研 究 生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應 依 本 校 學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辦 法 辦 理 第 二 十 八 條 各 系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學 生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且 連 續 二 次 者 ( 休 學 前 後 學 期 視 同 連 續 ), 應 令 退 學 各 系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之 僑 生 陸 生 外 國 學 生 海 外 回 國 升 學 之 蒙 藏 生 原 住 民 族 籍 學 生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學 生 及 符 合 教 育 部 規 定 條 件 並 經 體 育 事 務 處 推 薦 之 大 學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三 分 之 二 且 連 續 二 次 者, 應 令 退 學 一 本 校 學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辦 法 業 經 103 年 10 月 29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修 正 取 消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排 名 在 全 班 前 三 分 之 一 以 內 之 規 定, 爰 配 合 修 正 第 一 項 二 本 校 學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辦 法 業 經 104 年 5 月 20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修 正 名 稱 為 淡 江 大 學 學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規 則, 爰 配 合 修 正 第 二 項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及 學 期 修 習 科 說 明 連 續 二 次 之 界 定 目 未 達 十 學 分 者, 得 不 受 前 二 項 規 定 之 限 制 體 育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軍 事 訓 練 ( 護
60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練 ( 護 理 ) 選 修 課 程 學 分 數, 應 併 入 前 三 項 學 分 數 內 核 計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之 計 算, 若 有 不 計 入 者 應 提 報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始 得 實 施 理 ) 選 修 課 程 學 分 數, 應 併 入 前 三 項 學 分 數 內 核 計 本 項 新 增, 鑑 於 部 分 課 程 學 分, 不 列 入 修 習 學 分 數 計 算, 爰 增 列 說 明, 以 玆 明 確 第 三 十 三 條 學 生 成 績 分 學 業 操 第 三 十 三 條 學 生 成 績 分 學 業 操 行 二 種, 學 業 成 績 核 計 採 百 分 記 分 法 等 第 記 分 法 通 過 及 不 通 過 三 種 方 式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學 生 學 業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碩 博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學 業 成 績 以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通 過 等 同 及 格, 不 通 過 等 同 不 及 格 操 行 成 績 核 計 採 百 分 記 分 法,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不 論 採 用 前 項 何 種 方 式 核 計, 該 課 程 學 分 數 均 應 計 入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二 分 之 一 或 三 分 之 二 不 及 格 計 算 ; 若 有 不 計 入 者 應 提 報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始 得 實 施 等 第 記 分 法 百 分 記 分 法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點 數 (Grade Point Average, 以 下 簡 稱 GPA) 記 分 法 對 照 表 如 下 : 行 二 種, 學 業 成 績 核 計 採 百 分 記 分 法 等 第 記 分 法 通 過 及 不 通 過 三 種 方 式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學 生 學 業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碩 博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學 業 成 績 以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通 過 等 同 及 格, 不 通 過 等 同 不 及 格 操 行 成 績 核 計 採 百 分 記 分 法,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不 論 採 用 前 項 何 種 方 式 核 計, 該 課 程 學 分 數 均 應 計 入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二 分 之 一 或 三 分 之 二 不 及 格 計 算 ; 若 有 不 計 入 者 應 提 報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始 得 實 施 等 第 記 分 法 百 分 記 分 法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點 數 (Grade Point Average, 以 下 簡 稱 GPA) 記 分 法 對 照 表 如 下 : 等 第 記 分 法 百 分 記 分 法 GPA 等 第 記 分 法 百 分 記 分 法 GPA 甲 等 (A) 八 十 至 一 百 分 4 甲 等 (A) 八 十 至 一 百 分 4 乙 等 (B) 七 十 至 七 十 九 分 3 乙 等 (B) 七 十 至 七 十 九 分 3 丙 等 (C) 六 十 五 至 六 十 九 分 2 丙 等 (C) 六 十 五 至 六 十 九 分 2 丁 等 (D) 六 十 至 六 十 四 分 1 丁 等 (D) 六 十 至 六 十 四 分 1 戊 等 (F) 五 十 九 分 以 下 0 戊 等 (F) 五 十 九 分 以 下 0 學 生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總 和 除 成 績 積 分 ( 成 績 乘 以 學 分 數 ) 總 和, 為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各 學 學 生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總 和 除 成 績 積 分 ( 成 績 乘 以 學 分 數 ) 總 和, 為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各 學 文 字 修 正, 統 一 條 文 內 用 語 期 ( 含 暑 修 ) 修 習 學 分 數 總 和 除 成 績 積 分 總 和, 為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各 系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畢 業 生 之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為 其 畢 業 成 績 各 系 所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修 習 大 學 部 課 程 之 成 績 列 入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及 學 業 成 績 計 算 畢 業 生 之 學 業 成 績 與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之 平 均, 為 其 畢 業 成 績 學 生 畢 業 成 績 之 GPA 計 算 方 式 為 : 各 科 學 分 數 與 其 GPA 乘 積 之 總 和 除 以 總 修 習 學 分 數 期 ( 含 暑 修 ) 修 習 學 分 數 總 和 除 成 績 積 分 總 和, 為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各 系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畢 業 生 之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為 其 畢 業 成 績 各 系 所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修 習 大 學 部 課 程 之 成 績 列 入 當 學 期 及 畢 業 成 績 計 算 畢 業 生 之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與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之 平 均, 為 其 畢 業 成 績 學 生 畢 業 成 績 之 GPA 計 算 方 式 為 : 各 科 學 分 數 與 其 GPA 乘 積 之 總 和 除 以 總 修 習 學 分 數 第 三 十 四 條 學 生 各 項 成 績, 經 任 第 三 十 四 條 學 生 各 項 成 績, 經 任 修 正 學 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期 限 三 週 課 教 師 送 教 務 處 後 不 得 更 改 學 生 如 對 學 期 成 績 有 疑 義 者, 須 於 開 放 網 路 查 詢 成 績 後 三 週 內, 以 書 面 向 教 務 處 提 出 查 詢 其 須 更 課 教 師 送 教 務 處 後 不 得 更 改 學 內 之 界 定 生 如 對 成 績 有 所 懷 疑, 須 於 收 到 成 績 通 知 單 三 週 內, 以 書 面 向 教 務 處 提 出 查 詢 其 須 更 正 成 績 59
61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60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正 成 績 者, 應 由 任 課 教 師 以 書 面 方 式 說 明 錯 誤 原 因, 並 檢 附 正 式 記 分 簿 正 本 及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向 教 務 處 提 出, 由 教 務 處 依 規 定 審 核 學 生 報 告 應 於 任 課 教 師 指 定 期 限 內 繳 交, 否 則 該 次 成 績 不 予 計 算 第 四 十 六 條 大 學 部 除 蘭 陽 校 園 及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英 語 專 班 第 三 學 年 外, 各 系 學 位 學 程 學 生 修 習 學 分 數, 第 一 二 三 學 年 及 建 築 學 系 第 四 學 年 每 學 期 不 得 少 於 十 五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五 學 分 ; 第 四 學 年 建 築 學 系 第 五 學 年 每 學 期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五 學 分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學 分 當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少 於 前 項 最 低 學 分 數 者, 不 列 入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排 名 計 算 大 學 部 學 生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八 十 分 ( 等 第 A) 以 上 者, 次 學 期 至 多 加 修 六 學 分 大 學 部 學 生 經 核 准 加 修 輔 系 雙 主 修 學 程 及 應 屆 畢 業 生 加 修 即 可 畢 業 者, 每 學 期 至 多 加 修 六 學 分 進 修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除 經 核 准 外, 不 得 申 請 至 其 他 學 制 修 讀 碩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最 多 為 十 五 學 分, 最 少 修 習 一 科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最 多 為 十 二 學 分, 至 少 修 習 一 科 碩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經 核 准 加 修 學 程 及 修 習 大 學 部 課 程 者, 每 學 期 至 多 加 修 六 學 分 有 關 選 課 相 關 事 項 須 依 淡 江 大 學 學 生 選 課 規 則 規 定 辦 理 第 四 十 七 條 大 學 部 學 生 成 績 優 異 且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條 件 者, 得 申 請 提 前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畢 業 : 一 應 修 學 分 全 部 修 滿 ( 含 必 修 及 選 修 ) 二 每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在 八 十 者, 應 由 任 課 教 師 以 書 面 方 式 說 明 錯 誤 原 因, 並 檢 附 正 式 記 分 簿 正 本 及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向 教 務 處 提 出, 由 教 務 處 依 規 定 審 核 學 生 報 告 應 於 任 課 教 師 指 定 期 限 內 繳 交, 否 則 該 次 成 績 不 予 計 算 第 四 十 六 條 大 學 部 除 蘭 陽 校 園 及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英 語 專 班 第 三 學 年 外, 各 系 學 位 學 程 學 生 修 習 學 分 數, 第 一 二 三 學 年 及 建 築 學 系 第 四 學 年 每 學 期 不 得 少 於 十 五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五 學 分 ; 第 四 學 年 建 築 學 系 第 五 學 年 每 學 期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五 學 分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學 分 一 本 項 新 增 二 依 現 行 排 名 作 業 方 式, 當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未 達 最 低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不 列 入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排 名 計 算 大 學 部 學 生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八 十 分 ( 等 第 A) 以 上 者, 次 學 期 至 多 加 修 六 學 分 大 學 部 學 生 經 核 准 加 修 輔 系 雙 主 修 學 程 及 應 屆 畢 業 生 加 修 即 可 畢 業 者, 每 學 期 至 多 加 修 六 學 分 進 修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除 經 核 准 外, 不 得 申 請 至 其 他 學 制 修 讀 碩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最 多 為 十 五 學 分, 最 少 修 習 一 科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最 多 為 十 二 學 分, 至 少 修 習 一 科 碩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經 核 准 加 修 學 程 及 修 習 大 學 部 課 程 者, 每 學 期 至 多 加 修 六 學 分 有 關 選 課 相 關 事 項 須 依 淡 江 大 學 學 生 選 課 規 則 規 定 辦 理 第 四 十 七 條 成 績 優 異 學 生, 符 合 下 列 標 準 者, 得 提 前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畢 業 ( 欲 提 前 一 學 期 畢 業 者 於 二 月 提 前 一 學 年 畢 業 者 於 八 月 向 註 冊 組 提 出 申 請 ): 一 應 修 學 分 全 部 修 滿 ( 含 必 修 及 選 修 ) 二 每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在 八 十 一 明 定 大 學 部 學 生 始 得 申 請 提 前 畢 業 二 為 使 申 請 時 間 更 明 確, 現 行 第 一 項 後 段 移 列 至 第 二 項 三 新 增 第 二 項, 由 現 行 第 一 項 後 段 移 列, 並 作 文 字 修 正
62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分 以 上 三 操 行 成 績 平 均 在 八 十 分 以 上 四 必 修 體 育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軍 事 訓 練 ( 護 理 ) 成 績 平 均 在 七 十 分 以 上 五 名 次 在 該 系 該 年 級 該 班 學 生 數 前 百 分 之 五 以 內 ; 轉 學 生 自 轉 入 年 級 起 為 計 算 標 準 六 符 合 校 院 學 系 所 訂 定 之 畢 業 條 件 前 項 申 請 時 間, 欲 提 前 一 學 期 畢 業 者 於 二 月 提 前 一 學 年 畢 業 者 於 八 月 向 註 冊 組 提 出 申 請 分 以 上 三 操 行 成 績 平 均 在 八 十 分 以 上 四 必 修 體 育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軍 事 訓 練 ( 護 理 ) 成 績 平 均 在 七 十 分 以 上 五 名 次 在 該 系 該 年 級 該 班 學 生 數 前 百 分 之 五 以 內 ; 轉 學 生 自 轉 入 年 級 起 為 計 算 標 準 六 符 合 校 院 學 系 所 訂 定 之 畢 業 條 件 提 案 七 : 淡 江 大 學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提 ) 一 為 維 護 校 園 安 寧 及 秩 序, 讓 同 學 在 安 全 的 校 園 中 學 習, 爰 新 增 相 關 條 文 二 本 案 業 經 104 年 3 月 25 日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2 次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5 月 27 日 法 規 審 議 委 員 會 第 232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決 議 : 一 照 案 通 過 二 淡 江 大 學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七 條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記 申 誡 : 一 校 內 外 重 大 慶 典 及 院 系 所 以 上 之 單 位 規 定 參 加 之 集 會 或 活 動 缺 席,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請 假 者 二 逾 期 繳 交 就 學 貸 款 申 請 書 及 兵 役 卡 者 三 在 校 園 內 喧 嘩 製 造 聲 響 影 響 校 園 安 寧 或 妨 害 公 共 秩 序 者 第 七 條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記 申 誡 : 一 校 內 外 重 大 慶 典 及 院 系 所 以 上 之 單 位 規 定 參 加 之 集 會 或 活 動 缺 席,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請 假 者 二 逾 期 繳 交 就 學 貸 款 申 請 書 及 兵 役 卡 者 三 不 守 公 共 秩 序 致 影 響 教 學 活 動 進 行 者 文 字 修 正, 刪 除 影 響 教 學 活 動 進 行, 將 喧 嘩 或 製 造 聲 響 影 響 校 園 安 寧 之 行 為 明 定 於 條 文 中 四 違 反 本 校 松 濤 館 淡 江 學 園 或 蘭 陽 校 園 學 生 宿 舍 輔 導 與 管 理 實 施 要 點 者 五 違 反 教 室 上 課 規 則 第 二 條 至 第 五 條 規 定 者 六 未 依 校 園 資 源 回 收 管 理 規 則 第 三 條 分 類 規 定 處 置 再 生 資 源, 情 節 嚴 重 者 七 不 愛 護 公 物 或 擅 自 不 當 移 動 公 物 者 八 違 反 本 校 淡 水 校 園 人 員 及 車 輛 出 入 管 理 規 則 學 生 機 車 停 車 場 使 用 管 理 規 則 各 樓 館 電 腦 門 鎖 刷 卡 申 請 及 使 用 管 理 規 則 禁 菸 規 則 校 園 動 物 管 理 規 則 之 規 定 者 四 違 反 本 校 松 濤 館 淡 江 學 園 或 蘭 陽 校 園 學 生 宿 舍 輔 導 與 管 理 實 施 要 點 者 五 違 反 教 室 上 課 規 則 第 二 條 至 第 五 條 規 定 者 六 未 依 校 園 資 源 回 收 管 理 規 則 第 三 條 分 類 規 定 處 置 再 生 資 源, 情 節 嚴 重 者 七 不 愛 護 公 物 或 擅 自 不 當 移 動 公 物 者 八 違 反 本 校 淡 水 校 園 人 員 及 車 輛 出 入 管 理 規 則 學 生 機 車 停 車 場 使 用 管 理 規 則 各 樓 館 電 腦 門 鎖 刷 卡 申 請 及 使 用 管 理 規 則 禁 菸 規 則 校 園 動 物 管 理 規 則 之 規 定 者 61
63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九 妨 害 團 體 清 潔 或 公 共 衛 生 者 九 妨 害 團 體 清 潔 或 公 共 衛 生 者 十 以 任 何 方 式 進 入 校 園 水 池 及 相 關 行 為 者 十 一 違 反 本 校 網 路 使 用 管 理 辦 法 者 十 二 以 言 語 文 字 圖 畫 等 方 式, 對 同 學 施 以 辱 罵 或 挑 釁 之 行 為 者 十 三 未 經 本 校 核 准 私 自 帶 領 媒 體 入 校 採 訪 者 第 八 條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記 小 過 : 一 對 教 職 員 工 有 不 禮 貌 行 為 者 二 惡 意 攻 訐 同 學 或 助 長 同 學 間 之 糾 紛 者 三 破 壞 團 體 秩 序 或 破 壞 校 園 秩 序 致 影 響 教 學 活 動 者 四 破 壞 學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名 譽 有 具 體 事 實 者 五 任 意 書 寫 張 貼 布 告 啟 事 漫 畫 標 語 影 音 製 成 品 或 其 他 張 貼 物, 致 影 響 本 校 或 教 職 員 工 生 權 益 者 六 報 告 失 實, 欺 騙 師 長 者 七 違 反 教 室 上 課 規 則 第 七 條 之 規 定 者 八 違 反 考 場 規 則 第 四 五 九 十 二 十 四 及 十 六 條 規 定 者 九 觸 犯 本 校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防 治 與 處 理 規 定 者 十 違 反 智 慧 財 產 權 相 關 法 令 者 十 一 冒 用 假 借 塗 改 偽 造 他 人 證 件 或 簽 名 者 十 二 證 件 轉 借 他 人 偽 造 使 用 者 十 三 在 校 園 內 舉 辦 課 外 活 動 與 申 請 內 容 不 符 者 十 四 攜 帶 有 危 及 公 共 安 全 之 違 禁 物 品 到 校 有 具 體 事 實 者 十 五 對 教 職 員 工 生 有 騷 擾 跟 蹤 或 窺 視 他 人 身 體 隱 私 部 分 未 遂 之 行 為 者 十 六 違 反 第 七 條 各 款 而 情 節 較 重 者 第 九 條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記 大 過 : 一 任 意 損 毀 學 校 重 要 公 告 或 未 經 核 准 散 布 學 校 其 他 公 產 表 十 以 任 何 方 式 進 入 校 園 水 池 及 相 關 行 為 者 十 一 違 反 本 校 網 路 使 用 管 理 辦 法 者 一 本 款 新 增 二 為 維 護 校 園 秩 序, 新 增 此 款 第 八 條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記 小 過 : 一 對 師 長 有 不 禮 貌 行 為 者 一 本 款 新 增 二 為 維 護 校 園 秩 序, 新 增 此 款 文 字 修 正, 將 師 長 修 正 為 教 職 員 工 二 惡 意 攻 訐 同 學 或 助 長 同 學 間 之 糾 紛 者 三 破 壞 團 體 秩 序 者 或 破 壞 校 園 文 字 修 正 秩 序 致 影 響 教 學 活 動 者 四 破 壞 學 校 師 長 或 同 學 名 譽 文 字 修 正, 師 長 或 同 學 修 正 為 教 職 有 具 體 事 實 者 員 工 生 五 未 經 核 准 任 意 張 貼 布 告 啟 文 字 修 正, 增 加 書 寫 於 條 文 中 並 將 事 漫 畫 標 語 影 音 製 成 師 生 修 正 為 教 職 員 工 生 品 或 其 他 張 貼 物, 致 影 響 師 生 權 益 者 六 報 告 失 實, 欺 騙 師 長 者 七 違 反 教 室 上 課 規 則 第 七 條 之 規 定 者 八 違 反 考 場 規 則 第 四 五 九 十 二 十 四 及 十 六 條 規 定 者 九 觸 犯 本 校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防 治 與 處 理 規 定 者 十 違 反 智 慧 財 產 權 相 關 法 令 者 十 一 冒 用 假 借 塗 改 偽 造 他 人 證 件 或 簽 名 者 十 二 證 件 轉 借 他 人 偽 造 使 用 者 一 本 款 新 增 二 課 外 活 動 均 需 提 出 申 請, 對 於 申 請 內 容 應 與 實 際 活 動 相 同, 不 同 者 應 予 以 有 效 控 管 一 本 款 新 增 二 為 維 護 校 園 秩 序, 新 增 此 款 十 三 違 反 第 七 條 各 款 而 情 節 較 款 次 變 更 重 者 第 九 條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記 大 過 : 一 任 意 損 毀 學 校 重 要 公 告 或 未 經 核 准 散 布 學 校 其 他 公 產 表 一 本 款 新 增 二 為 維 護 校 園 秩 序, 新 增 此 款 62
64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冊 文 件 者 二 惡 意 攻 訐 凌 辱 要 挾 教 職 員 工 生 者 冊 文 件 者 二 惡 意 攻 訐 凌 辱 要 挾 教 職 員 工 生 者 三 妨 害 教 職 員 工 生 執 行 公 務 者 四 違 反 考 場 規 則 第 十 一 條 中 夾 帶 傳 遞 任 意 調 位 抄 襲 圖 利 他 人 作 弊 交 換 試 題 交 換 試 卷 或 其 他 作 弊 等 舞 弊 行 為 者, 第 一 次 記 大 過 兩 次 五 有 賭 博 酗 酒 滋 事 互 毆 或 毆 人 之 行 為 者 六 故 意 毀 損 公 物 圖 書 或 教 學 設 備 者 七 有 偷 竊 之 行 為 者 八 假 借 學 校 名 義 進 行 募 款 或 從 事 商 業 行 為 者 九 吸 食 服 用 攜 帶 或 施 打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明 令 公 告 之 毒 害 物 品 有 具 體 事 實 者 十 觸 犯 刑 事 法 律 之 行 為, 經 法 院 第 一 審 為 有 罪 判 決 且 有 損 校 譽 者 十 一 違 反 第 八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十 五 款 而 情 節 較 重 者 第 十 條 違 反 第 九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十 款 而 情 節 較 重 者, 予 以 定 期 察 看 三 妨 害 教 職 員 或 同 學 執 行 公 務 文 字 修 正, 教 職 員 或 同 學 修 正 為 教 者 職 員 工 生 四 違 反 考 場 規 則 第 十 一 條 中 夾 帶 傳 遞 任 意 調 位 抄 襲 圖 利 他 人 作 弊 交 換 試 題 交 換 試 卷 或 其 他 作 弊 等 舞 弊 行 為 者, 第 一 次 記 大 過 兩 次 五 有 賭 博 互 毆 或 毆 人 之 行 為 文 字 修 正, 將 酗 酒 滋 事 列 入 條 文, 者 以 維 護 校 園 秩 序 六 故 意 毀 損 公 物 圖 書 或 教 學 設 備 者 七 有 偷 竊 之 行 為 者 八 假 借 學 校 名 義 進 行 募 款 或 從 事 商 業 行 為 者 一 本 款 新 增 二 為 維 護 校 園 秩 序, 新 增 此 款 一 本 款 新 增 二 為 維 護 校 園 名 譽, 新 增 此 款 九 違 反 第 八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十 二 一 款 次 變 更 款 而 情 節 較 重 者 二 配 合 前 條 新 增 款 次, 爰 予 修 正 第 十 條 違 反 第 九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八 配 合 前 條 新 增 款 次, 爰 予 修 正 款 而 情 節 較 重 者, 予 以 定 期 察 看 第 十 一 條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第 十 一 條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退 學 : 者, 予 以 退 學 : 一 為 首 聚 眾 要 挾 師 長 情 節 嚴 重 一 為 首 聚 眾 要 挾 師 長 情 節 嚴 重 者 者 二 違 反 考 場 規 則 第 十 一 條 中 考 二 違 反 考 場 規 則 第 十 一 條 中 考 試 時 著 人 代 考 代 人 考 試, 試 時 著 人 代 考 代 人 考 試, 或 考 試 第 二 次 舞 弊 者 或 考 試 第 二 次 舞 弊 者 三 所 繳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或 借 三 所 繳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或 借 用 情 事 者 用 情 事 者 四 所 受 處 分 累 計 大 過 三 次 者 四 所 受 處 分 累 計 大 過 三 次 者 五 辦 理 團 體 服 務 事 宜, 有 貪 污 五 辦 理 團 體 服 務 事 宜, 有 貪 污 行 為 者 行 為 者 六 定 期 察 看 期 間, 再 受 申 誡 以 六 定 期 察 看 期 間, 再 受 申 誡 以 上 處 分 者 上 處 分 者 七 定 期 察 看 撤 銷 後, 一 年 內 再 七 定 期 察 看 撤 銷 後, 一 年 內 再 受 大 過 以 上 處 分 者 受 大 過 以 上 處 分 者 八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八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九 不 法 販 賣 或 製 造 毒 品 安 非 一 本 款 新 增 他 命 或 其 他 麻 醉 藥 品 有 具 體 二 為 維 護 校 園 秩 序, 新 增 此 款 事 實 者 第 十 二 條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開 除 學 籍 : 一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學 第 十 二 條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開 除 學 籍 : 一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學 63
65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經 歷 證 件 入 學 者 二 入 學 考 試 舞 弊, 經 學 校 查 證 屬 實 或 判 刑 確 定,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者 三 不 法 販 賣 或 製 造 槍 械 及 彈 藥 有 具 體 事 實 者 第 十 六 條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涉 及 本 校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防 治 與 處 理 規 定 者, 畢 業 後 學 校 對 於 其 在 校 期 間 不 當 操 行 經 調 查 屬 實, 處 分 記 錄 存 記 64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經 歷 證 件 入 學 者 二 入 學 考 試 舞 弊, 經 學 校 查 證 屬 實 或 判 刑 確 定,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者 一 本 款 新 增 二 為 維 護 校 園 秩 序, 新 增 此 款 一 本 條 新 增 二 為 定 義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涉 及 本 校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防 治 與 處 理 規 定 者, 若 該 生 於 調 查 期 間 畢 業, 俟 調 查 結 果 確 認, 仍 可 追 溯 原 處 分 第 十 七 條 學 生 休 學 期 間, 其 原 有 第 十 六 條 學 生 休 學 期 間, 其 原 有 條 次 變 更 之 獎 懲 仍 屬 有 效 之 獎 懲 仍 屬 有 效 第 十 八 條 懲 處 決 定 前 應 告 知 懲 處 第 十 七 條 懲 處 決 定 前 應 告 知 懲 處 條 次 變 更 事 由, 並 給 予 學 生 陳 述 意 見 之 機 事 由, 並 給 予 學 生 陳 述 意 見 之 機 會 會 第 十 九 條 學 生 犯 大 過 兩 次 以 上 之 第 十 八 條 學 生 犯 大 過 兩 次 以 上 之 一 條 次 變 更 處 分, 須 召 開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予 處 分, 須 開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予 以 二 文 字 修 正 以 裁 定 ( 考 試 作 弊 除 外 ), 開 會 時 裁 定 ( 考 試 作 弊 除 外 ), 開 會 時 得 得 通 知 該 生 及 相 關 人 員 列 席 說 通 知 該 生 及 相 關 人 員 列 席 說 明 明 第 二 十 條 對 學 生 懲 處 之 決 定 應 以 第 十 九 條 對 學 生 懲 處 之 決 定 應 以 條 次 變 更 書 面 為 之, 載 明 主 文 事 實 及 理 由, 並 附 記 救 濟 方 法 期 間 及 受 理 單 位 書 面 為 之, 載 明 主 文 事 實 及 理 由, 並 附 記 救 濟 方 法 期 間 及 受 理 單 位 第 二 十 一 條 學 生 學 生 會 及 其 他 第 二 十 條 學 生 學 生 會 及 其 他 相 條 次 變 更 相 關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對 於 學 校 懲 處 其 他 措 施 或 決 議, 認 為 違 法 或 不 當, 致 損 害 其 權 利 或 利 益 者, 得 依 學 校 學 生 申 訴 相 關 規 定, 向 學 校 提 起 申 訴 關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對 於 學 校 懲 處 其 他 措 施 或 決 議, 認 為 違 法 或 不 當, 致 損 害 其 權 利 或 利 益 者, 得 依 學 校 學 生 申 訴 相 關 規 定, 向 學 校 提 起 申 訴 第 二 十 二 條 本 辦 法 經 學 生 獎 懲 委 第 二 十 一 條 本 辦 法 經 學 生 獎 懲 委 條 次 變 更 員 會 送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自 公 布 日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 修 正 時 亦 同 員 會 送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自 公 布 日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 修 正 時 亦 同 提 案 八 : 淡 江 大 學 職 員 任 免 待 遇 服 務 辦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人 力 資 源 處 提 ) 一 配 合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修 正 第 十 四 條 至 第 十 六 條 規 定 及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第 七 條 規 定, 已 先 公 告 修 正 陪 產 假 產 檢 假 及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規 定, 並 自 103 年 12 月 13 日 起 生 效 二 修 正 第 二 十 二 條 條 文 有 關 生 理 假 陪 產 假 產 檢 假 及 不 視 為 缺 勤 之 規 定 三 本 案 業 經 104 年 3 月 27 日 人 力 資 源 處 103 學 年 度 第 4 次 處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5 月 13 日 法 規 審 議 委 員 會 第 231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決 議 : 一 照 案 通 過 二 淡 江 大 學 職 員 任 免 待 遇 服 務 辦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職 員 任 免 待 遇 服 務 辦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二 十 二 條 本 校 職 員 請 假 依 下 列 之 規 定 : 一 公 假 : 基 於 本 校 公 務 上 之 需 第 二 十 二 條 本 校 職 員 請 假 依 下 列 之 規 定 : 一 公 假 : 基 於 本 校 公 務 上 之 需 一 增 加 第 五 款 生 理 假 文 字 : 全 年 請 假 日 數 未 逾 三 日, 不 併 入 病 假 計 算, 其 餘 日 數 併 入 病 假 計
66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要, 奉 派 外 出 處 理 公 務 者, 或 基 於 法 令 規 定, 非 屬 個 人 事 務, 請 假 離 校 者 報 支 出 差 旅 費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二 事 假 : 每 學 年 合 計 准 給 七 日, 要, 奉 派 外 出 處 理 公 務 者, 或 基 於 法 令 規 定, 非 屬 個 人 事 務, 請 假 離 校 者 報 支 出 差 旅 費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二 事 假 : 每 學 年 合 計 准 給 七 日, 已 滿 規 定 期 限 之 事 假, 應 按 日 扣 除 薪 津 三 家 庭 照 顧 假 : 家 庭 成 員 預 防 接 種 發 生 嚴 重 之 疾 病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故 須 親 自 照 顧 時, 得 請 家 庭 照 顧 假, 其 請 假 日 數 併 入 事 假 計 算, 全 年 以 七 日 為 限 四 病 假 : 每 學 年 合 計 准 給 二 十 一 日, 凡 患 重 病, 非 規 定 假 期 所 能 痊 癒, 經 證 明 屬 實, 得 以 事 假 抵 補, 事 假 抵 補 仍 不 足 時, 准 予 延 期, 以 一 年 為 限, 薪 津 停 發 五 生 理 假 : 女 性 職 員 因 生 理 日 致 工 作 有 困 難 者, 每 月 得 請 生 理 假 一 日, 全 年 請 假 日 數 未 逾 三 日, 不 併 入 病 假 計 算, 其 餘 日 數 併 入 病 假 計 算 六 婚 假 : 十 四 日, 在 結 婚 前 一 星 期 內 因 籌 辦 婚 事 需 要, 可 先 請 婚 假 婚 假 需 連 續 請 假, 但 其 合 計 日 數, 不 得 超 過 規 定 假 期 七 產 檢 假 : 妊 娠 期 間, 給 予 產 檢 假 五 日 八 產 假 : 分 娩 假 四 十 二 日 ( 扣 除 星 期 例 假 日 ); 妊 娠 三 個 月 以 上 流 產 者, 給 予 產 假 二 十 八 日 ; 妊 娠 二 個 月 以 上 未 滿 三 個 月 流 產 者, 給 予 產 假 七 日 ; 妊 娠 未 滿 二 個 月 流 產, 給 予 產 假 五 日 分 娩 前 確 需 休 養 經 合 法 醫 療 機 構 或 醫 師 證 明 者, 可 准 產 假, 但 仍 應 按 規 定 給 假 期 限 併 計 九 陪 產 假 : 配 偶 分 娩 時, 給 陪 產 假 五 日, 得 分 次 申 請 但 應 於 配 偶 分 娩 當 日 及 其 前 後 合 計 十 五 日 期 間 內 請 畢 ( 含 例 假 日 ) 十 育 嬰 假 : 依 淡 江 大 學 教 職 員 工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辦 法 辦 理 十 一 喪 假 : 父 母 配 偶 死 亡 者 已 滿 規 定 期 限 之 事 假, 應 按 日 扣 除 薪 津 三 家 庭 照 顧 假 : 家 庭 成 員 預 防 接 種 發 生 嚴 重 之 疾 病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故 須 親 自 照 顧 時, 得 請 家 庭 照 顧 假, 其 請 假 日 數 併 入 事 假 計 算, 全 年 以 七 日 為 限 四 病 假 : 每 學 年 合 計 准 給 二 十 一 日, 凡 患 重 病, 非 規 定 假 期 所 能 痊 癒, 經 證 明 屬 實, 得 以 事 假 抵 補, 事 假 抵 補 仍 不 足 時, 准 予 延 期, 以 一 年 為 限, 薪 津 停 發 五 生 理 假 : 女 性 職 員 因 生 理 日 致 工 作 有 困 難 者, 每 月 得 請 生 理 假 一 日, 其 請 假 日 數 併 入 病 假 計 算 六 婚 假 : 十 四 日, 在 結 婚 前 一 星 期 內 因 籌 辦 婚 事 需 要, 可 先 請 婚 假 婚 假 需 連 續 請 假, 但 其 合 計 日 數, 不 得 超 過 規 定 假 期 七 產 假 : 分 娩 假 四 十 二 日 ( 扣 除 星 期 例 假 日 ); 妊 娠 三 個 月 以 上 流 產 者, 給 予 產 假 二 十 八 日 ; 妊 娠 二 個 月 以 上 未 滿 三 個 月 流 產 者, 給 予 產 假 七 日 ; 妊 娠 未 滿 二 個 月 流 產, 給 予 產 假 五 日 分 娩 前 確 需 休 養 經 合 法 醫 療 機 構 或 醫 師 證 明 者, 可 准 產 假, 但 仍 應 按 規 定 給 假 期 限 併 計 八 陪 產 假 : 配 偶 分 娩 時, 給 陪 產 假 三 日, 得 分 次 申 請 但 應 於 配 偶 分 娩 當 日 及 其 前 後 五 日 內 期 間 內 請 畢 ( 含 例 假 日 ) 九 育 嬰 假 : 依 淡 江 大 學 教 職 員 工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辦 法 辦 理 十 喪 假 : 父 母 配 偶 死 亡 者 給 算 二 增 列 產 檢 假 條 文, 爰 增 訂 第 七 款, 其 餘 款 次 遞 移 三 第 九 款 修 正 陪 產 假 由 三 日 修 正 為 五 日, 並 修 正 陪 產 假 時 限 四 新 增 第 二 項, 增 列 請 家 庭 照 顧 假 生 理 假 產 假 產 檢 假 陪 產 假 均 不 視 為 缺 勤 文 字 65
67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給 喪 假 二 十 一 日 繼 父 母 配 偶 之 父 母 及 子 女 死 亡 者 給 喪 假 十 四 日 祖 父 母 ( 含 外 祖 父 母 ) 配 偶 之 祖 父 母 死 亡 者 給 喪 假 七 日 兄 弟 姊 妹 死 亡 者, 給 喪 假 五 日 並 可 視 需 要 於 五 十 日 內 連 請 或 分 請 完 喪 假 二 十 一 日 繼 父 母 配 偶 之 父 母 及 子 女 死 亡 者 給 喪 假 十 四 日 祖 父 母 ( 含 外 祖 父 母 ) 配 偶 之 祖 父 母 死 亡 者 給 喪 假 七 日 兄 弟 姊 妹 死 亡 者, 給 喪 假 五 日 並 可 視 需 要 於 五 十 日 內 連 請 或 分 請 完 畢, 但 需 以 日 為 基 數 畢, 但 需 以 日 為 基 數 請 家 庭 照 顧 假 生 理 假 產 檢 假 產 假 陪 產 假 均 不 視 為 缺 勤 提 案 九 : 淡 江 大 學 教 師 評 鑑 辦 法 第 六 條 第 九 條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人 力 資 源 處 提 ) 一 年 度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教 育 部 審 查 意 見 針 對 提 升 教 師 教 學 品 質 規 劃 之 審 查 意 見 2: 本 項 目 雖 以 強 化 師 資 結 構 活 絡 教 師 職 涯 延 聘 名 師 留 用 優 秀 師 資 精 進 創 新 教 學, 持 續 精 進 教 師 評 鑑 與 教 學 評 量 等 計 畫 策 略, 規 劃 良 好 ; 惟 仍 建 議 要 落 實 教 師 評 鑑, 以 達 去 蕪 存 菁 之 效 二 為 落 實 教 師 評 鑑, 以 達 去 蕪 存 菁 之 效, 爰 修 正 下 列 條 文 : ( 一 ) 評 鑑 結 果 有 條 件 通 過 及 不 通 過 之 處 置 修 正 為 相 同 : 維 持 原 俸 不 晉 薪, 並 不 得 於 校 外 兼 課 兼 職, 校 內 不 得 超 支 鐘 點, 不 得 申 請 升 等 休 假 及 延 長 服 務 ( 第 六 條 ) ( 二 ) 採 取 不 續 聘 停 聘 解 聘 等 處 分 措 施 之 計 次 由 連 續 修 正 為 5 年 內 累 計 ( 第 九 條 ) 三 本 案 業 經 103 年 10 月 29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次 院 長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年 5 月 27 日 法 規 審 議 委 員 會 第 232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決 議 : 一 第 九 條 維 持 原 條 文 不 修 正, 其 餘 照 案 通 過 二 淡 江 大 學 教 師 評 鑑 辦 法 第 六 條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教 師 評 鑑 辦 法 第 六 條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各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應 參 考 評 鑑 結 果 作 成 通 過 有 條 件 通 過 不 通 過 等 之 決 議 經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終 評 後 分 別 處 置 如 下 : 一 評 鑑 結 果 為 通 過 ( 得 分 合 計 在 七 十 分 以 上 ) 之 教 師, 除 另 有 規 定 須 續 聘 一 年 者 外, 其 餘 予 以 續 聘 二 年 或 至 規 定 聘 期 為 止, 且 晉 本 薪 或 年 功 薪 一 級 二 評 鑑 結 果 為 有 條 件 通 過 ( 得 分 合 計 在 六 十 分 以 上 未 達 七 十 分 ) 或 不 通 過 ( 得 分 合 計 未 達 六 十 分 ) 之 教 師, 予 以 續 聘 一 年 或 至 規 定 聘 期 為 止, 且 維 持 原 俸 不 晉 薪, 並 不 得 於 校 外 兼 課 兼 職, 校 內 不 得 超 支 鐘 點, 不 得 申 請 升 等 休 假 及 延 長 服 務 第 六 條 各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應 參 考 評 鑑 結 果 作 成 通 過 有 條 件 通 過 不 通 過 等 之 決 議 經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終 評 後 分 別 處 置 如 下 : 一 評 鑑 結 果 為 通 過 ( 得 分 合 計 在 七 十 分 以 上 ) 之 教 師, 除 另 有 規 定 須 續 聘 一 年 者 外, 其 餘 予 以 續 聘 二 年 或 至 規 定 聘 期 為 止, 且 晉 本 薪 或 年 功 薪 一 級 二 評 鑑 結 果 為 有 條 件 通 過 ( 得 分 合 計 在 六 十 分 以 上 未 達 七 十 分 ) 之 教 師, 予 以 續 聘 一 年 或 至 規 定 聘 期 為 止, 且 晉 本 薪 或 年 功 薪 一 級, 但 不 得 於 校 外 兼 課 兼 職, 校 內 不 得 超 支 鐘 點 三 評 鑑 結 果 為 不 通 過 ( 得 分 合 計 未 達 六 十 分 ) 之 教 師, 予 以 續 聘 一 年 或 至 規 定 聘 期 為 止, 且 維 持 原 俸 不 晉 薪, 並 不 得 於 校 外 兼 課 兼 職, 校 內 不 一 第 二 款 及 第 三 款 合 併 修 正 二 評 鑑 結 果 有 條 件 通 過 及 不 通 過 之 處 置 相 同 66
68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得 超 支 鐘 點, 不 得 申 請 升 等 休 假 及 延 長 服 務 提 案 十 : 淡 江 大 學 專 案 教 學 人 員 聘 任 辦 法 第 七 條 第 八 條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人 力 資 源 處 提 ) 一 為 更 能 符 合 教 學 單 位 教 學 需 求 而 聘 任 專 案 教 學 人 員, 爰 修 正 第 七 條 第 八 條 條 文 二 本 案 業 經 104 年 1 月 26 日 人 力 資 源 處 103 學 年 度 第 3 次 處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3 月 4 日 法 規 審 議 委 員 會 第 229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決 議 : 一 照 案 通 過 二 淡 江 大 學 專 案 教 學 人 員 聘 任 辦 法 第 七 條 第 八 條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專 案 教 學 人 員 聘 任 辦 法 第 七 條 第 八 條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七 條 專 案 教 學 人 員 續 聘 時, 應 第 七 條 專 案 教 學 人 員 續 聘 時, 應 文 字 修 正 比 照 編 制 內 專 任 教 師 辦 理 教 師 評 鑑, 經 各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比 照 編 制 內 專 任 教 師 辦 理 教 學 評 鑑, 經 各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第 八 條 專 案 教 學 人 員 之 服 務 時 間 授 課 時 數 差 假 及 校 外 兼 職 或 兼 課, 均 比 照 專 任 教 師 規 定 辦 理 ; 但 不 適 用 新 聘 專 任 助 理 教 授 到 校 二 年 內 減 授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二 小 時 之 規 定 第 八 條 專 案 教 學 人 員 之 服 務 時 減 授 之 用 意 係 為 減 輕 新 聘 助 理 教 授 間 授 課 時 數 差 假 及 校 外 兼 職 之 教 學 負 擔, 並 能 儘 早 提 出 升 等 或 兼 課, 均 比 照 專 任 教 師 規 定 辦 惟 依 本 辦 法 第 九 條, 專 案 教 學 人 員 理 不 得 辦 理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是 故 對 其 減 授 並 不 符 減 授 用 意, 且 減 授 僅 限 二 年, 若 約 聘 轉 任 為 專 任, 不 能 重 複 申 請 減 授 爰 明 列 授 課 時 數 不 包 含 新 聘 二 年 內 減 授 提 案 十 一 : 淡 江 大 學 覺 生 紀 念 圖 書 館 館 藏 資 料 借 用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覺 生 紀 念 圖 書 館 提 ) 一 因 應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原 則, 新 增 畢 業 紀 念 冊 調 閱 規 定 二 配 合 教 學 研 究 需 要, 提 高 部 分 身 分 之 借 閱 冊 數 期 限 與 續 借 次 數 三 本 案 業 經 104 年 5 月 6 日 覺 生 紀 念 圖 書 館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2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年 5 月 27 日 法 規 審 議 委 員 會 第 232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決 議 : 一 照 案 通 過 二 淡 江 大 學 覺 生 紀 念 圖 書 館 館 藏 資 料 借 用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覺 生 紀 念 圖 書 館 館 藏 資 料 借 用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三 條 下 列 館 藏 資 料 限 制 外 借 : 一 參 考 工 具 書 ( 字 典 辭 典 百 科 全 書 年 鑑 等 ) 限 專 任 教 職 員 及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隔 夜 借 閱 二 善 本 書 限 館 內 使 用 三 珍 藏 書 限 專 任 教 師 隔 夜 借 閱 四 縮 影 資 料 雷 射 影 碟 唱 片 限 館 內 使 用 五 期 刊 報 紙 限 館 內 使 用 ; 但 期 刊 合 訂 本 專 任 教 師 及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可 借 閱 二 小 時 或 隔 夜 外 借 第 三 條 本 館 館 藏 資 料 閱 覽 採 行 開 架 式, 但 下 列 資 料 限 制 外 借 : 一 參 考 工 具 書 ( 字 典 辭 典 百 科 全 書 年 鑑 等 ) 僅 限 本 校 專 任 教 職 員 及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隔 夜 借 閱 二 善 本 書 限 館 內 使 用 三 珍 藏 書 限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隔 夜 借 閱 四 縮 影 資 料 雷 射 影 碟 唱 片 限 館 內 使 用 五 期 刊 報 紙 限 館 內 使 用 ; 但 期 刊 合 訂 本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及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可 限 時 借 閱 二 小 時 或 隔 夜 外 借 部 分 館 藏 為 閉 架 式, 修 正 文 字 以 符 合 現 況 刪 除 僅 及 本 校 以 精 簡 文 字 刪 除 本 校 以 精 簡 文 字 刪 除 本 校 及 限 時 以 精 簡 文 字 67
69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六 畢 業 紀 念 冊 限 本 校 單 位 公 務 申 請 調 閱 第 七 條 借 用 圖 書 之 總 冊 數 及 期 限 如 下 : 一 教 師 : ( 一 ) 專 任 教 師 六 十 冊, 期 限 六 十 天 ( 二 ) 兼 任 教 師 三 十 冊, 期 限 六 十 天 二 研 究 人 員 退 休 人 員 及 職 工 : 三 十 冊, 期 限 六 十 天 三 學 生 : ( 一 ) 博 士 班 五 十 冊, 期 限 三 十 天 ( 二 ) 碩 士 班 四 十 冊, 期 限 三 十 天 ( 三 ) 大 學 部 二 十 冊, 期 限 三 十 天 ( 四 ) 榮 譽 學 程 四 十 冊, 期 限 三 十 天 四 研 究 助 理 訪 問 研 究 員 : 三 十 冊, 期 限 三 十 天 五 教 育 實 習 合 作 學 校 教 師 : 十 冊, 期 限 三 十 天 六 學 分 班 建 教 班 學 生 : 五 冊, 期 限 三 十 天 七 準 教 師 : 三 十 冊, 期 限 六 十 天 八 準 研 究 生 準 大 學 生 : 五 冊, 期 限 三 十 天 九 進 駐 廠 商 志 工 : 五 冊, 期 限 三 十 天 第 十 條 借 書 冊 數 已 滿 定 額 者, 在 未 還 期 間 不 得 另 借 他 書 借 書 期 滿, 專 任 教 師 可 續 借 三 次, 其 他 身 分 可 續 借 二 次 但 所 借 圖 書 已 被 他 人 預 約 者, 或 借 用 非 書 資 料, 不 得 續 借 第 十 一 條 欲 借 用 之 資 料 已 被 他 人 借 出 時, 可 辦 理 預 約 預 約 資 料 歸 還 後, 應 於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發 出 五 天 內 辦 理 借 用 手 續, 逾 期 視 同 放 棄 第 七 條 借 用 圖 書 之 總 冊 數 及 期 限 如 下 : 一 專 任 及 退 休 教 職 員 工 : 三 十 冊, 期 限 六 十 天 ; 兼 任 教 師 ( 包 括 兼 任 助 教 ) 十 冊, 期 限 三 十 天 二 研 究 生 : 博 士 班 二 十 五 冊, 期 限 三 十 天 ; 碩 士 班 二 十 冊, 期 限 三 十 天 三 大 學 部 學 生 : 十 五 冊, 期 限 十 四 天 四 研 究 助 理 訪 問 研 究 員 : 十 冊, 期 限 三 十 天 五 教 育 實 習 合 作 學 校 教 師 : 十 冊, 期 限 十 四 天 六 學 分 班 建 教 班 學 生 : 五 冊, 期 限 十 四 天 七 準 教 師 : 比 照 教 職 員 工 辦 理 八 準 研 究 生 準 大 學 生 : 五 冊, 期 限 十 四 天 九 志 工 : 五 冊, 期 限 十 四 天 第 十 條 借 書 冊 數 已 滿 定 額 者, 在 未 還 期 間 不 得 另 借 他 書 借 書 期 滿, 得 商 請 續 借 一 次 ( 專 任 教 師 得 續 借 二 次 ), 但 所 借 圖 書 已 被 他 人 預 約 者, 不 得 續 借 借 用 非 書 資 料, 不 得 續 借 第 十 一 條 欲 借 用 之 資 料 已 被 他 人 借 出 時, 可 辦 理 預 約 預 約 資 料 歸 還 後, 應 於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發 出 後, 五 天 內 辦 理 借 用 手 續, 逾 期 視 同 放 棄 借 用 時, 若 已 有 其 他 讀 者 預 約, 借 期 減 半 一 本 款 新 增 二 增 訂 畢 業 紀 念 冊 限 公 務 申 請 調 閱 規 定 一 教 師 身 分 分 立 兩 目 二 提 高 專 兼 任 教 師 借 用 冊 數 ; 兼 任 教 師 借 用 期 限 比 照 專 任 教 師 三 職 工 及 退 休 人 員 另 列 四 刪 除 兼 任 助 教 身 分 一 本 款 新 增 二 將 研 究 人 員 退 休 人 員 及 職 工 借 用 權 限 整 併 一 現 行 條 文 第 二 三 款 整 併 為 第 三 款, 並 分 立 四 目 二 提 高 博 碩 士 班 學 生 借 用 冊 數 三 提 高 大 學 部 學 生 借 用 冊 數 及 期 限 四 新 增 榮 譽 學 程 借 用 規 定 提 高 借 用 冊 數 提 高 借 用 期 限 提 高 借 用 期 限 明 定 借 閱 冊 數 與 期 限 提 高 借 用 期 限 提 高 借 用 期 限, 並 新 增 進 駐 廠 商 借 用 規 定 一 提 高 專 任 教 師 續 借 次 數 為 三 次 其 他 身 分 為 二 次 二 文 字 修 正 一 文 字 修 正 二 刪 除 借 用 時, 若 已 有 其 他 讀 者 預 約, 借 期 減 半, 以 符 合 現 行 作 業 提 案 十 二 : 淡 江 大 學 組 織 規 程 第 五 條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秘 書 處 提 ) 一 研 究 發 展 處 所 屬 八 個 研 究 中 心 : 西 藏 研 究 中 心 生 命 科 學 開 發 中 心 兩 岸 金 融 研 究 中 心 統 計 調 查 研 究 中 心 技 術 暨 營 運 發 展 中 心 整 合 戰 略 與 科 技 中 心 日 本 研 究 中 心 及 奈 米 科 技 研 究 中 68
70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心, 經 103 年 12 月 25 日 研 究 推 動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2 次 會 議 104 年 4 月 23 日 第 3 次 會 議 通 過, 於 104 學 年 度 起 裁 撤 八 個 研 究 中 心, 並 奉 校 長 核 定, 爰 修 正 第 五 條 第 十 二 款 二 本 案 業 經 104 年 5 月 27 日 法 規 審 議 委 員 會 第 232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決 議 : 一 照 案 通 過 二 淡 江 大 學 組 織 規 程 第 五 條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組 織 規 程 第 五 條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條 本 校 因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服 務 及 發 展 之 需 要, 設 下 列 各 單 位 一 蘭 陽 校 園 主 任 室 : 綜 理 蘭 陽 校 園 業 務 二 秘 書 處 : 襄 助 校 長 處 理 行 政 事 務 及 負 責 議 事 管 考 協 調 公 關 等 事 項, 下 設 文 書 組 三 文 錙 藝 術 中 心 : 負 責 舉 辦 展 覽 音 樂 會 研 討 會 及 增 加 館 藏 下 設 書 法 研 究 室 展 覽 廳 文 錙 音 樂 廳 海 事 博 物 館 四 品 質 保 證 稽 核 處 : 負 責 教 育 評 鑑 內 部 稽 核 等 事 項, 下 設 品 質 發 展 組 五 成 人 教 育 部 : 負 責 學 分 班 非 學 分 班 團 日 語 班 團 華 語 班 團 英 語 班 團 及 職 業 訓 練 業 務 之 企 劃 推 廣 等 事 項 下 設 進 修 教 育 中 心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日 語 中 心 華 語 中 心 專 業 證 照 訓 練 中 心 六 體 育 事 務 處 : 掌 理 體 育 教 學 研 究 體 育 活 動 運 動 場 館 等 體 育 相 關 業 務 下 設 體 育 教 學 組 體 育 活 動 組 七 軍 訓 室 : 掌 理 學 生 軍 訓 教 學 生 活 輔 導 校 園 安 全 及 其 他 軍 訓 相 關 事 項 下 設 教 學 組 服 務 組 行 政 組 蘭 陽 校 園 組 八 國 際 暨 兩 岸 事 務 處 : 負 責 規 劃 及 執 行 國 際 及 兩 岸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計 畫 相 關 事 宜, 下 設 國 際 暨 兩 岸 交 流 組 境 外 生 輔 導 組 九 教 務 處 : 掌 理 學 籍 成 績 課 務 試 務 招 生 印 務 及 其 他 教 務 事 項 下 設 註 冊 組 課 務 組 招 生 組 第 五 條 本 校 因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服 務 及 發 展 之 需 要, 設 下 列 各 單 位 一 蘭 陽 校 園 主 任 室 : 綜 理 蘭 陽 校 園 業 務 二 秘 書 處 : 襄 助 校 長 處 理 行 政 事 務 及 負 責 議 事 管 考 協 調 公 關 等 事 項, 下 設 文 書 組 三 文 錙 藝 術 中 心 : 負 責 舉 辦 展 覽 音 樂 會 研 討 會 及 增 加 館 藏 下 設 書 法 研 究 室 展 覽 廳 文 錙 音 樂 廳 海 事 博 物 館 四 品 質 保 證 稽 核 處 : 負 責 教 育 評 鑑 內 部 稽 核 等 事 項, 下 設 品 質 發 展 組 五 成 人 教 育 部 : 負 責 學 分 班 非 學 分 班 團 日 語 班 團 華 語 班 團 英 語 班 團 及 職 業 訓 練 業 務 之 企 劃 推 廣 等 事 項 下 設 進 修 教 育 中 心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日 語 中 心 華 語 中 心 專 業 證 照 訓 練 中 心 六 體 育 事 務 處 : 掌 理 體 育 教 學 研 究 體 育 活 動 運 動 場 館 等 體 育 相 關 業 務 下 設 體 育 教 學 組 體 育 活 動 組 七 軍 訓 室 : 掌 理 學 生 軍 訓 教 學 生 活 輔 導 校 園 安 全 及 其 他 軍 訓 相 關 事 項 下 設 教 學 組 服 務 組 行 政 組 蘭 陽 校 園 組 八 國 際 暨 兩 岸 事 務 處 : 負 責 規 劃 及 執 行 國 際 及 兩 岸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計 畫 相 關 事 宜, 下 設 國 際 暨 兩 岸 交 流 組 境 外 生 輔 導 組 九 教 務 處 : 掌 理 學 籍 成 績 課 務 試 務 招 生 印 務 及 其 他 教 務 事 項 下 設 註 冊 組 課 務 組 招 生 組 69
71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印 務 組 十 學 生 事 務 處 : 掌 理 學 生 事 務 及 學 生 輔 導 相 關 事 宜 下 設 生 活 輔 導 組 課 外 活 動 輔 導 組 衛 生 保 健 組 諮 商 輔 導 組 職 涯 輔 導 組 住 宿 輔 導 組 十 一 總 務 處 : 綜 理 一 切 有 關 總 務 事 項 下 設 事 務 整 備 組 節 能 與 空 間 組 資 產 組 總 務 組 安 全 組 出 納 組 十 二 研 究 發 展 處 : 掌 理 研 究 發 展 行 政 支 援 事 項 並 推 動 研 究 發 展 相 關 業 務 下 設 研 究 推 動 組 產 學 合 作 組 出 版 中 心 建 邦 中 小 企 業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視 障 資 源 中 心 奈 米 科 技 研 究 中 心 西 藏 研 究 中 心 生 命 科 學 開 發 中 心 水 資 源 管 理 與 政 策 研 究 中 心 風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能 源 與 光 電 材 料 研 究 中 心 數 位 語 文 研 究 中 心 兩 岸 金 融 研 究 中 心 統 計 調 查 研 究 中 心 歐 洲 聯 盟 研 究 中 心 技 術 暨 營 運 發 展 中 心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中 心 整 合 戰 略 與 科 技 中 心 工 程 法 律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日 本 研 究 中 心 智 慧 自 動 化 與 機 器 人 中 心 資 訊 科 技 使 用 行 為 研 究 中 心 運 輸 與 物 流 研 究 中 心 村 上 春 樹 研 究 中 心 十 三 人 力 資 源 處 : 綜 理 一 切 有 關 人 事 事 項 下 設 管 理 企 劃 組 職 能 福 利 組 十 四 財 務 處 : 掌 理 會 計 預 算 財 務 審 核 等 業 務 下 設 會 計 組 審 核 組 預 算 組 十 五 覺 生 紀 念 圖 書 館 : 掌 理 圖 書 期 刊 非 書 資 料 及 數 位 資 源 之 徵 集 組 織 典 藏 及 服 務 等 下 印 務 組 十 學 生 事 務 處 : 掌 理 學 生 事 務 及 學 生 輔 導 相 關 事 宜 下 設 生 活 輔 導 組 課 外 活 動 輔 導 組 衛 生 保 健 組 諮 商 輔 導 組 職 涯 輔 導 組 住 宿 輔 導 組 十 一 總 務 處 : 綜 理 一 切 有 關 總 務 事 項 下 設 事 務 整 備 組 節 能 與 空 間 組 資 產 組 總 務 組 安 全 組 出 納 組 十 二 研 究 發 展 處 : 掌 理 研 究 發 展 行 政 支 援 事 項 並 推 動 研 究 發 展 相 關 業 務 下 設 研 究 推 動 組 產 學 合 作 組 出 版 中 心 建 邦 中 小 企 業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視 障 資 源 中 心 水 資 源 管 理 與 政 策 研 究 中 心 風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能 源 與 光 電 材 料 研 究 中 心 數 位 語 文 研 究 中 心 歐 洲 聯 盟 研 究 中 心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中 心 工 程 法 律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智 慧 自 動 化 與 機 器 人 中 心 資 訊 科 技 使 用 行 為 研 究 中 心 運 輸 與 物 流 研 究 中 心 村 上 春 樹 研 究 中 心 十 三 人 力 資 源 處 : 綜 理 一 切 有 關 人 事 事 項 下 設 管 理 企 劃 組 職 能 福 利 組 十 四 財 務 處 : 掌 理 會 計 預 算 財 務 審 核 等 業 務 下 設 會 計 組 審 核 組 預 算 組 十 五 覺 生 紀 念 圖 書 館 : 掌 理 圖 書 期 刊 非 書 資 料 及 數 位 資 源 之 徵 集 組 織 典 藏 及 服 務 等 下 研 發 處 所 屬 八 個 研 究 中 心 : 西 藏 研 究 中 心 生 命 科 學 開 發 中 心 兩 岸 金 融 研 究 中 心 統 計 調 查 研 究 中 心 技 術 暨 營 運 發 展 中 心 整 合 戰 略 與 科 技 中 心 日 本 研 究 中 心 及 奈 米 科 技 研 究 中 心, 經 103 年 12 月 25 日 研 究 推 動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2 次 會 議 104 年 4 月 23 日 第 3 次 會 議 通 過, 於 104 學 年 度 起 裁 撤, 並 奉 校 長 核 定, 爰 修 正 第 十 二 款 70
72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設 採 編 組 典 藏 閱 覽 組 參 考 服 務 組 非 書 資 料 組 數 位 資 訊 組 十 六 資 訊 處 : 負 責 校 園 網 路 校 務 行 政 資 訊 系 統 支 援 教 學 及 其 他 資 訊 相 關 事 項 下 設 網 路 管 理 組 校 務 資 訊 組 專 案 發 展 組 數 位 設 計 組 教 學 支 援 組 作 業 管 理 組 十 七 學 習 與 教 學 中 心 : 負 責 推 動 教 師 卓 越 教 學 推 動 學 生 深 度 學 習 及 推 展 數 位 教 學 與 學 習 等 事 項 下 設 教 師 教 學 發 展 組 學 生 學 習 發 展 組 遠 距 教 學 發 展 組 十 八 校 友 服 務 暨 資 源 發 展 處 : 負 責 校 友 服 務 工 作, 協 助 提 供 校 友 就 業 留 學 再 進 修 等 管 道, 為 校 友 與 母 校 互 動 的 橋 樑, 並 推 動 募 款 業 務, 積 極 向 校 友 社 會 人 士 企 業 界 等 熱 心 人 士 進 行 勸 募 活 動 下 設 校 友 聯 絡 組 募 款 推 動 組 十 九 環 境 保 護 及 安 全 衛 生 中 心 : 配 合 相 關 法 令 之 執 行, 督 導 協 助 校 內 各 單 位 執 行 環 境 保 護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下 設 環 境 保 護 小 組 安 全 衛 生 小 組 毒 化 物 管 理 小 組 二 十 淡 江 時 報 社 : 掌 理 編 採 印 刷 發 行 等 相 關 事 務 二 十 一 文 學 院 學 術 試 驗 實 習 無 線 電 臺 : 為 學 生 實 習 電 台, 提 供 學 生 實 習 機 會 及 廣 播 實 務 教 學 支 援, 促 進 校 園 與 社 區 資 訊 流 通 二 十 二 文 學 院 漢 學 研 究 中 心 : 為 提 升 漢 學 研 究 水 準, 強 化 與 校 外 機 構 學 術 合 作, 並 為 國 際 化 奠 定 更 堅 實 之 設 採 編 組 典 藏 閱 覽 組 參 考 服 務 組 非 書 資 料 組 數 位 資 訊 組 十 六 資 訊 處 : 負 責 校 園 網 路 校 務 行 政 資 訊 系 統 支 援 教 學 及 其 他 資 訊 相 關 事 項 下 設 網 路 管 理 組 校 務 資 訊 組 專 案 發 展 組 數 位 設 計 組 教 學 支 援 組 作 業 管 理 組 十 七 學 習 與 教 學 中 心 : 負 責 推 動 教 師 卓 越 教 學 推 動 學 生 深 度 學 習 及 推 展 數 位 教 學 與 學 習 等 事 項 下 設 教 師 教 學 發 展 組 學 生 學 習 發 展 組 遠 距 教 學 發 展 組 十 八 校 友 服 務 暨 資 源 發 展 處 : 負 責 校 友 服 務 工 作, 協 助 提 供 校 友 就 業 留 學 再 進 修 等 管 道, 為 校 友 與 母 校 互 動 的 橋 樑, 並 推 動 募 款 業 務, 積 極 向 校 友 社 會 人 士 企 業 界 等 熱 心 人 士 進 行 勸 募 活 動 下 設 校 友 聯 絡 組 募 款 推 動 組 十 九 環 境 保 護 及 安 全 衛 生 中 心 : 配 合 相 關 法 令 之 執 行, 督 導 協 助 校 內 各 單 位 執 行 環 境 保 護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下 設 環 境 保 護 小 組 安 全 衛 生 小 組 毒 化 物 管 理 小 組 二 十 淡 江 時 報 社 : 掌 理 編 採 印 刷 發 行 等 相 關 事 務 二 十 一 文 學 院 學 術 試 驗 實 習 無 線 電 臺 : 為 學 生 實 習 電 台, 提 供 學 生 實 習 機 會 及 廣 播 實 務 教 學 支 援, 促 進 校 園 與 社 區 資 訊 流 通 二 十 二 文 學 院 漢 學 研 究 中 心 : 為 提 升 漢 學 研 究 水 準, 強 化 與 校 外 機 構 學 術 合 作, 並 為 國 際 化 奠 定 更 堅 實 之 71
73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文 化 基 礎 前 項 品 質 保 證 稽 核 處 成 人 教 育 部 體 育 事 務 處 軍 訓 室 研 究 發 展 處 資 訊 處 國 際 暨 兩 岸 事 務 處 校 友 服 務 暨 資 源 發 展 處 各 中 心 淡 江 時 報 社 及 文 學 院 學 術 試 驗 實 習 無 線 電 臺 設 置 辦 法 另 訂 之 文 化 基 礎 前 項 品 質 保 證 稽 核 處 成 人 教 育 部 體 育 事 務 處 軍 訓 室 研 究 發 展 處 資 訊 處 國 際 暨 兩 岸 事 務 處 校 友 服 務 暨 資 源 發 展 處 各 中 心 淡 江 時 報 社 及 文 學 院 學 術 試 驗 實 習 無 線 電 臺 設 置 辦 法 另 訂 之 提 案 十 三 : 淡 江 大 學 辦 事 規 章 第 九 條 第 十 三 條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總 務 處 人 力 資 源 處 提 ) 一 自 104 年 1 月 1 日 起, 本 校 勞 保 業 務 承 辦 單 位 由 總 務 處 移 轉 至 人 力 資 源 處, 爰 配 合 修 正 第 九 條 第 十 三 條 二 總 務 處 為 符 合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修 正 第 九 條 相 關 條 文 三 本 案 業 經 104 年 4 月 30 日 總 務 處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主 管 會 報 104 年 4 月 29 日 人 力 資 源 處 103 學 年 度 第 5 次 處 務 會 議 104 年 5 月 27 日 法 規 審 議 委 員 會 第 232 次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一 照 案 通 過 二 淡 江 大 學 辦 事 規 章 第 九 條 第 十 三 條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辦 事 規 章 第 九 條 第 十 三 條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九 條 本 校 總 務 處 下 設 事 務 整 備 組 出 納 組 資 產 組 節 能 與 空 間 組 安 全 組 總 務 組 其 職 掌 如 下 : 一 事 務 整 備 組 ( 業 務 範 圍 以 淡 水 校 園 為 主 ) ( 一 ) 一 般 財 物 之 估 價 採 購 事 文 字 修 正 項 ( 二 ) 自 來 水 電 力 電 話 之 文 字 修 正 繳 費 事 項 ( 三 ) 校 園 之 清 潔 事 項 文 字 修 正 ( 四 ) 會 議 場 所 之 借 用 及 管 理 文 字 修 正 事 項 ( 五 ) 工 友 駕 駛 人 員 之 監 督 文 字 修 正 及 管 理 事 項 ( 六 ) 教 職 員 宿 舍 管 理 事 項 ( 七 ) 勞 保 及 健 保 相 關 業 務 事 項 ( 八 ) 各 單 位 公 文 信 件 包 裹 之 收 發 事 項 ( 九 ) 交 通 車 輛 之 管 理 事 項 目 次 變 更 文 字 修 正 ( 十 ) 其 他 有 關 事 務 整 備 事 目 次 變 更 項 二 出 納 組 ( 一 ) 收 款 業 務 事 項 ( 二 ) 付 款 業 務 事 項 ( 三 ) 全 校 每 日 總 日 結 處 理 文 字 修 正, 簡 化 用 詞 業 務 事 項 ( 四 ) 員 工 薪 津 撥 放 事 項 第 九 條 本 校 總 務 處 下 設 事 務 整 備 組 出 納 組 資 產 組 節 能 與 空 間 組 安 全 組 總 務 組 其 職 掌 如 下 : 一 事 務 整 備 組 ( 業 務 範 圍 以 淡 水 校 園 為 主 ) ( 一 ) 一 般 財 物 採 購 事 項 ( 二 ) 自 來 水 電 力 及 電 話 繳 費 事 項 ( 三 ) 校 園 清 潔 維 護 事 項 ( 四 ) 各 類 場 地 借 用 及 管 理 事 項 ( 五 ) 工 友 駕 駛 人 員 工 作 督 導 及 管 理 事 項 ( 六 ) 教 職 員 宿 舍 管 理 事 項 ( 七 ) 各 單 位 公 文 及 郵 件 收 發 事 項 ( 八 ) 交 通 車 輛 管 理 事 項 ( 九 ) 其 他 有 關 事 務 整 備 事 項 二 出 納 組 ( 一 ) 收 款 業 務 事 項 ( 二 ) 付 款 業 務 事 項 ( 三 ) 每 日 總 日 結 處 理 業 務 事 項 本 目 刪 除, 自 104 年 1 月 1 日 起 本 目 業 務 改 隸 屬 人 力 資 源 處 目 次 變 更 文 字 修 正 一 本 目 刪 除 二 依 分 管 原 則, 本 校 薪 資 發 放 粘 存 單 改 由 人 資 處 製 作, 出 72
74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 四 ) 其 他 有 關 出 納 事 項 三 資 產 組 : ( 一 ) 財 物 登 記 抽 查 及 保 險 事 項 ( 二 ) 財 物 報 廢 處 理 及 定 期 申 報 事 項 ( 三 ) 財 物 移 轉 及 更 正 事 項 ( 四 ) 各 單 位 十 萬 元 以 上 請 購 ( 修 繕 ) 案 議 價 招 標 及 開 標 事 項 ( 五 ) 身 心 障 礙 優 先 採 購 公 告 及 登 錄 事 項 ( 六 ) 福 利 業 務 委 辦 廠 商 招 商 及 合 約 簽 訂 事 項 ( 七 ) 蘭 花 展 業 務 事 項 ( 八 ) 其 他 有 關 資 產 事 項 四 節 能 與 空 間 組 ( 除 新 增 改 建 工 程 外, 業 務 範 圍 以 淡 水 校 園 為 主 ) ( 一 ) 節 能 規 劃 管 理 事 項 ( 二 ) 營 建 工 程 管 理 事 項 ( 三 ) 修 繕 工 程 管 理 事 項 ( 四 ) 定 期 維 護 管 理 事 項 ( 五 ) 校 園 綠 美 化 管 理 事 項 ( 六 ) 其 他 有 關 節 能 與 空 間 事 項 五 安 全 組 ( 業 務 範 圍 以 淡 水 校 園 為 主 ) ( 一 ) 警 衛 人 員 維 安 及 管 理 事 項 ( 二 ) 車 輛 進 出 校 園 管 理 事 項 ( 三 ) 各 樓 館 電 腦 門 禁 管 理 事 項 ( 四 ) 緊 急 災 害 應 變 工 作 配 合 事 項 ( 五 ) 其 他 有 關 安 全 事 項 六 總 務 組 ( 業 務 範 圍 以 台 北 校 園 為 主 ) ( 一 ) 一 般 財 物 採 購 事 項 ( 二 ) 自 來 水 電 力 電 話 及 車 輛 管 理 事 項 ( 三 ) 修 繕 工 程 管 理 事 項 ( 四 ) 定 期 維 護 管 理 事 項 ( 五 ) 校 園 清 潔 維 護 事 項 ( 六 ) 安 全 維 護 管 理 事 項 ( 七 ) 災 害 防 救 事 項 ( 八 ) 各 類 場 地 借 用 及 管 理 納 組 則 依 核 准 後 傳 票 金 額 撥 款, 第 二 目 付 款 業 務 已 包 含 ( 五 ) 其 他 有 關 出 納 事 項 目 次 變 更 三 資 產 組 : ( 一 ) 財 物 之 登 記 抽 查 及 保 文 字 修 正 險 事 項 ( 二 ) 財 物 報 廢 之 處 理 及 定 文 字 修 正 期 申 報 事 項 ( 三 ) 財 物 移 轉 及 更 正 事 項 ( 四 ) 各 單 位 十 萬 元 以 上 請 文 字 修 正 購 ( 修 繕 ) 案 議 價 及 招 標 案 開 標 事 項 ( 五 ) 身 心 障 礙 優 先 採 購 公 文 字 修 正 告 登 錄 事 項 ( 六 ) 福 利 業 務 委 辦 廠 商 招 商 及 合 約 簽 訂 事 項 ( 七 ) 蘭 花 展 業 務 事 項 ( 八 ) 其 他 有 關 資 產 事 項 四 節 能 與 空 間 組 ( 除 新 增 改 建 工 程 外, 業 務 範 圍 以 淡 水 校 園 為 主 ) ( 一 ) 節 能 規 劃 管 理 事 項 ( 二 ) 營 建 工 程 管 理 事 項 ( 三 ) 修 繕 工 程 管 理 事 項 ( 四 ) 定 期 維 護 管 理 事 項 ( 五 ) 校 園 綠 美 化 管 理 事 項 ( 六 ) 其 他 有 關 節 能 與 空 間 事 項 五 安 全 組 ( 業 務 範 圍 以 淡 水 校 園 為 主 ) ( 一 ) 警 衛 人 員 管 理 事 項 文 字 修 正 ( 二 ) 車 輛 進 出 校 園 管 制 事 文 字 修 正 項 ( 三 ) 各 樓 館 電 腦 門 禁 管 理 事 項 ( 四 ) 重 大 災 害 應 變 工 作 配 文 字 修 正 合 事 項 ( 五 ) 其 他 有 關 安 全 事 項 六 總 務 組 ( 業 務 範 圍 以 台 北 校 園 為 主 ) ( 一 ) 一 般 財 物 之 採 購 事 項 ( 二 ) 自 來 水 電 力 電 話 及 文 字 修 正 車 輛 管 理 事 項 ( 三 ) 修 建 工 程 管 理 事 項 文 字 修 正 ( 四 ) 一 般 設 備 保 養 及 修 繕 修 繕 部 分 已 併 入 第 三 目 事 項 ( 五 ) 環 境 清 潔 維 護 事 項 文 字 修 正 ( 六 ) 安 全 維 護 管 理 事 項 ( 七 ) 災 害 防 救 事 項 ( 八 ) 各 類 場 地 借 用 及 管 理 73
75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事 項 ( 九 ) 警 衛 駕 駛 工 友 工 作 督 導 及 管 理 事 項 ( 十 ) 各 單 位 公 文 及 郵 件 收 發 事 項 ( 十 一 ) 節 能 督 導 事 項 ( 十 二 ) 其 他 有 關 總 務 事 項 事 項 ( 九 ) 警 衛 駕 駛 工 友 工 作 督 導 及 管 理 事 項 ( 十 ) 各 單 位 公 文 及 郵 件 收 發 事 項 ( 十 一 ) 節 能 督 導 事 項 ( 十 二 ) 其 他 有 關 總 務 事 項 第 十 三 條 本 校 人 力 資 源 處 下 設 管 理 企 劃 組 職 能 福 利 組 其 職 掌 如 下 : 一 管 理 企 劃 組 ( 一 ) 人 事 編 制 擬 訂 與 規 劃 事 項 ( 二 ) 教 師 之 聘 任 解 聘 資 遣 改 敘 承 辦 事 項 ( 三 ) 教 師 評 鑑 承 辦 事 項 ( 四 )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承 辦 事 項 ( 五 ) 教 師 研 究 獎 助 承 辦 事 項 ( 六 ) 教 師 教 學 獎 勵 承 辦 事 項 ( 七 ) 職 工 之 任 免 遷 調 承 辦 事 項 ( 八 ) 教 職 員 工 薪 津 作 業 事 項 ( 九 ) 人 事 資 料 庫 業 務 維 護 事 項 ( 十 ) 人 事 命 令 發 布 承 辦 事 項 ( 十 一 ) 各 類 聘 書 聘 函 及 契 約 書 製 作 事 項 二 職 能 福 利 組 ( 一 ) 人 事 章 則 擬 訂 事 項 ( 二 ) 職 工 考 核 事 項 ( 三 ) 出 勤 管 理 事 項 ( 四 ) 教 職 員 進 修 及 在 職 訓 練 有 關 事 項 ( 五 ) 退 休 撫 恤 資 遣 案 件 之 會 核 事 項 ( 六 ) 員 工 福 利 事 項 ( 七 ) 資 深 優 良 服 務 獎 章 等 事 項 ( 八 )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之 承 辦 事 項 ( 九 ) 教 職 員 健 保 之 承 辦 事 項 ( 十 ) 勞 工 保 險 之 承 辦 事 項 ( 十 一 ) 教 職 員 之 服 務 證 及 服 務 離 職 等 證 明 文 件 第 十 三 條 本 校 人 力 資 源 處 下 設 管 理 企 劃 組 職 能 福 利 組 其 職 掌 如 下 : 一 管 理 企 劃 組 ( 一 ) 人 事 編 制 擬 訂 與 規 劃 事 項 ( 二 ) 教 師 之 聘 任 解 聘 資 遣 改 敘 承 辦 事 項 ( 三 ) 教 師 評 鑑 承 辦 事 項 ( 四 )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承 辦 事 項 ( 五 ) 教 師 研 究 獎 助 承 辦 事 項 ( 六 ) 教 師 教 學 獎 勵 承 辦 事 項 ( 七 ) 職 工 之 任 免 遷 調 承 辦 事 項 ( 八 ) 教 職 員 工 薪 津 作 業 事 項 ( 九 ) 人 事 資 料 庫 業 務 維 護 事 項 ( 十 ) 人 事 命 令 發 布 承 辦 事 項 ( 十 一 ) 各 類 聘 書 聘 函 及 契 約 書 製 作 事 項 二 職 能 福 利 組 ( 一 ) 人 事 章 則 擬 訂 事 項 ( 二 ) 職 工 考 核 事 項 ( 三 ) 出 勤 管 理 事 項 ( 四 ) 教 職 員 進 修 及 在 職 訓 練 有 關 事 項 ( 五 ) 退 休 撫 恤 資 遣 案 件 之 會 核 事 項 ( 六 ) 員 工 福 利 事 項 ( 七 ) 資 深 優 良 服 務 獎 章 等 事 項 ( 八 )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之 承 辦 事 項 ( 九 ) 教 職 員 健 保 之 承 辦 事 項 本 目 新 增 勞 工 保 險 之 承 辦 事 項 ( 十 ) 教 職 員 之 服 務 證 及 服 第 十 一 十 二 十 三 目 次 遞 移 務 離 職 等 證 明 文 件 簽 74
76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簽 繕 事 項 ( 十 二 ) 身 心 障 礙 員 工 福 利 業 務 事 項 ( 十 三 ) 教 職 員 工 人 事 資 料 袋 維 護 事 項 繕 事 項 ( 十 一 ) 身 心 障 礙 員 工 福 利 業 務 事 項 ( 十 二 ) 教 職 員 工 人 事 資 料 袋 維 護 事 項 伍 臨 時 動 議 動 議 案 : 期 刊 使 用 量 非 常 多, 使 用 率 亦 很 高, 建 議 圖 書 介 購 經 費 與 期 刊 經 費 互 做 調 整 ( 產 業 經 濟 學 系 洪 副 教 授 小 文 提 ) 每 年 圖 書 館 請 各 系 所 提 出 申 請 介 購 圖 書, 事 實 上 圖 書 介 購 量 不 多, 使 用 率 亦 不 高, 而 期 刊 的 需 求 量 非 常 多, 使 用 率 亦 很 高 圖 書 館 連 續 二 年 請 各 單 位 刪 訂 期 刊, 這 二 年 很 明 顯 的 發 現, 上 網 查 詢 資 料 時, 有 二 分 之 一 的 機 會 找 不 到 論 文, 建 議 圖 書 館 預 先 確 定 期 刊 的 經 費, 再 依 前 一 年 的 圖 書 經 費, 適 量 將 圖 書 經 費 移 到 期 刊 的 經 費, 畢 竟 期 刊 的 使 用 率 高 於 圖 書 的 使 用 率 決 議 : 請 覺 生 紀 念 圖 書 館 研 議 陸 散 會 ( 下 午 5 時 ) 75
77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76 淡 江 大 學 第 143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4 年 5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2 時 30 分 地 點 : 欣 興 電 子 公 司 研 發 大 樓 109 會 議 室 ( 桃 園 市 龜 山 工 業 區 山 鶯 路 177 號 ) 主 席 : 張 校 長 家 宜 紀 錄 : 黨 曼 菁 出 席 : 副 校 長 蘭 陽 校 園 主 任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 詳 簽 到 單 ) 校 長 指 定 出 席 人 員 : 周 主 任 秘 書 新 民 馬 社 長 雨 沛 ( 詳 簽 到 單 ) 列 席 : 校 長 室 副 校 長 室 秘 書 處 秘 書 預 算 組 組 長 ( 詳 簽 到 單 ) 壹 主 席 報 告 三 位 副 校 長 各 位 同 仁, 大 家 午 安! 今 天 是 第 143 次 行 政 會 議, 也 是 一 年 一 度 在 校 外 舉 行 的 行 政 會 議 本 校 自 1992 年 推 行 全 面 品 質 管 理 (TQM), 扮 演 高 等 教 育 領 頭 羊 的 角 色 歷 年 來 均 要 求 主 管 落 實 全 面 品 質 管 理 精 神 欣 興 電 子 公 司 是 國 內 少 數 獲 得 全 球 最 高 品 質 獎 日 本 戴 明 獎 的 團 體, 本 校 曾 於 100 學 年 度 全 面 品 質 管 理 研 習 會 邀 請 該 公 司 蒞 校 專 題 演 講 本 年 度 推 動 品 管 圈 是 本 校 重 點 工 作 之 一, 因 此, 今 年 3 月 再 度 邀 請 該 公 司 擔 任 全 面 品 質 管 理 研 習 會 的 分 享 示 範 單 位 適 逢 欣 興 電 子 公 司 曾 董 事 長 子 章 邀 請 至 桃 園 山 鶯 廠 參 訪, 因 此 本 次 會 議 移 師 欣 興 電 子 公 司 召 開 感 謝 欣 興 電 子 公 司 全 體 同 仁 熱 情 接 待, 且 會 後 安 排 一 個 半 小 時 觀 摩 學 習, 欣 興 電 子 公 司 於 2005 年 獲 得 第 16 屆 國 家 品 質 獎 2011 年 度 榮 獲 日 本 戴 明 獎 今 年 得 到 第 27 屆 全 國 團 結 圈 競 賽 特 別 組 金 塔 獎, 推 動 全 面 品 質 管 理 成 果 卓 越, 值 得 本 校 標 竿 學 習 貳 報 告 事 項 一 第 142 次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案 執 行 情 形 ( 一 )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教 師 教 學 專 業 發 展 辦 法 執 行 情 形 : 業 於 104 年 5 月 4 日 以 校 秘 字 第 號 函 公 布 實 施 ( 二 ) 通 過 修 正 淡 江 大 學 獎 勵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支 給 辦 法 第 四 條 第 九 條 執 行 情 形 : 業 於 104 年 5 月 4 日 以 校 秘 字 第 號 函 公 布 實 施 決 定 : 同 意 備 查 二 141 次 142 次 指 示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 見 附 件, 略 ) 參 討 論 事 項 提 案 一 :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預 算 書 草 案, 提 請 審 議 ( 財 務 處 提 ) 詳 104 學 年 度 預 算 書 ( 見 附 件, 略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二 : 淡 江 大 學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獎 勵 辦 法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提 ) 一 為 鼓 勵 教 職 員 工 生 積 極 參 與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依 據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訂 定 淡 江 大 學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獎 勵 辦 法 二 本 案 業 經 104 年 4 月 9 日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3 次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5 月 13 日 法 規 審 議 委 員 會 第 231 次 會 議 審 議 修 正 通 過 三 淡 江 大 學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獎 勵 辦 法 草 案 總 說 明 及 條 文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獎 勵 辦 法 草 案 總 說 明 及 條 文 總 說 明 緣 起 :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2004 年 6 月 23 日 公 布,2013 年 12 月 11 日 修 正 公 布, 依 據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主 管 機 關 應 督 導 考 核 所 主 管 學 校 社 教 機 構 或 下 級 機 關 辦 理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相 關 工 作, 並 提 供 必 要 之 協 助 ; 其 績 效 優 良 者, 應 給 予 獎 勵 目 的 : 鼓 勵 教 職 員 工 生 積 極 參 與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原 則 : 適 用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對 於 近 兩 年 內 有 效 提 升 性 別 地 位 之 實 質 平 等 消 除 性 別 歧 視 維 護 人 格 尊 嚴 厚 植 並 建 立 性 別 平 等 之 教 育 資 源 與 環 境 者 予 以 獎 勵 條 文 ( 法 規 會 ) 條 文 ( 原 提 案 ) 說 明 第 一 條 為 鼓 勵 教 職 員 工 生 積 極 參 第 一 條 為 鼓 勵 教 職 員 工 生 積 極 參 立 法 目 的 及 依 據 與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特 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訂 定 本 辦 法 與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特 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訂 定 本 辦 法
78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條 文 ( 法 規 會 ) 條 文 ( 原 提 案 ) 說 明 第 二 條 適 用 對 象 為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第 二 條 適 用 對 象 為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適 用 對 象 生 或 各 單 位 學 生 社 團 等 生 或 各 單 位 學 生 社 團 等 第 三 條 透 過 下 列 方 式 推 動 性 別 平 第 三 條 近 兩 年 內, 透 過 下 列 方 式 獎 勵 事 由 等 教 育, 有 效 提 升 性 別 地 位 之 實 質 平 等 消 除 性 別 歧 視 維 護 人 格 尊 嚴 厚 植 並 建 立 性 別 平 等 之 教 育 資 源 與 環 境 有 具 體 成 效 者,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有 效 提 升 性 別 地 位 之 實 質 平 等 消 除 性 別 歧 法 規 會 修 正 : 視 維 護 人 格 尊 嚴 厚 植 並 建 立 性 別 平 等 之 教 育 資 源 與 環 境 者, 得 依 本 辦 法 予 以 獎 勵 : 一 研 擬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政 策 計 畫, 提 出 興 革 意 見 並 已 實 施 二 執 行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相 關 之 服 務 推 廣 活 動 得 依 本 辦 法 予 以 獎 勵 : 一 執 行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相 關 之 服 務 推 廣 活 動, 有 具 體 成 效 二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對 調 三 擔 任 校 內 外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案 件 調 查 小 組 成 員, 協 助 調 查 處 置 防 治 工 作 有 功 四 積 極 參 與 校 內 外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調 查 知 能 研 習 活 動, 並 經 教 育 部 納 入 調 查 專 業 人 才 庫 五 從 事 或 參 與 下 列 有 關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相 關 議 題 者 : ( 一 ) 獲 得 教 育 部 或 科 技 部 計 畫 補 助 ( 二 ) 研 究 成 果 發 表 於 專 業 期 刊 ( 三 ) 開 設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相 關 課 程, 且 教 學 評 量 分 數 平 均 達 五 點 零 以 上 ( 四 ) 研 發 融 入 性 別 議 題 的 教 材 經 正 式 出 版 ( 五 ) 推 動 社 區 鄰 近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六 其 他 推 動 或 積 極 配 合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實 務 工 作, 或 執 行 友 善 校 園 之 環 境 推 展 與 維 護 第 四 條 本 辦 法 獎 勵 可 自 薦 或 由 各 界 推 薦 之 第 五 條 申 請 獎 勵 案, 應 填 具 申 請 表 或 推 薦 表, 並 備 妥 申 請 日 前 二 年 期 間 之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於 每 年 五 月 底 前 送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審 核 第 六 條 獎 勵 案 經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審 核 通 過 者, 得 公 開 表 揚 頒 發 獎 牌 獎 狀 或 獎 金, 並 二 研 擬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政 策 計 畫, 提 出 興 革 意 見, 經 實 施 有 具 體 成 效 三 擔 任 校 內 外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案 件 調 查 小 組 成 員, 協 助 調 查 處 置 防 治 工 作 有 功 四 積 極 參 與 校 內 外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調 查 知 能 研 習 活 動, 並 經 教 育 部 納 入 調 查 專 業 人 才 庫 五 從 事 或 參 與 下 列 有 關 性 別 教 育 性 別 研 究 同 志 教 育 情 感 教 育 性 教 育 多 元 文 化 等 相 關 議 題 者 : ( 一 ) 獲 得 教 育 部 或 科 技 部 計 畫 補 助 ( 二 ) 研 究 成 果 發 表 於 專 業 期 刊 ( 三 ) 開 設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相 關 課 程, 且 教 學 評 量 分 數 平 均 達 五 點 零 以 上 ( 四 ) 研 發 融 入 性 別 議 題 的 教 材 經 正 式 出 版 ( 五 ) 推 動 社 區 鄰 近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有 具 體 成 效 六 其 他 推 動 或 積 極 配 合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實 務 工 作, 或 執 行 友 善 校 園 之 環 境 推 展 與 維 護, 並 有 具 體 成 效 一 第 一 項 刪 除 近 兩 年 內, 等 字, 增 加 有 具 體 成 效 等 字 三 刪 除 第 一 款 至 第 六 款 具 體 成 效 等 之 敘 述 四 第 五 款 修 正 性 別 研 究 同 志 教 育 情 感 教 育 性 教 育 多 元 文 化 等 相 關 議 題 者 : 為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相 關 議 題 者 第 四 條 本 辦 法 獎 勵 可 自 薦 或 由 各 推 薦 方 式 界 推 薦 之 第 五 條 申 請 獎 勵 案, 應 填 具 申 請 申 請 程 序 及 時 間 表 或 推 薦 表, 並 備 妥 相 關 佐 證 資 法 規 會 修 正 : 料, 於 每 年 五 月 底 前 送 本 校 性 別 增 加 申 請 日 前 二 年 期 間 之 等 字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審 核 第 六 條 獎 勵 案 經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獎 勵 方 式 育 委 員 會 審 核 通 過 者, 得 公 開 表 揚 頒 發 獎 牌 獎 狀 或 獎 金, 並 法 規 會 修 正 : 77
79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條 文 ( 法 規 會 ) 條 文 ( 原 提 案 ) 說 明 得 建 請 相 關 主 管 單 位 依 相 關 規 定 建 請 相 關 主 管 單 位 依 相 關 規 定 予 增 加 得 一 字 予 以 獎 勵 以 獎 勵 第 七 條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第 七 條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迴 避 規 定 處 理 申 請 獎 勵 案 應 遵 守 相 關 迴 避 之 規 定 處 理 申 請 獎 勵 案 應 遵 守 相 關 迴 避 之 規 定 第 八 條 本 辦 法 所 需 相 關 經 費 由 本 第 八 條 本 辦 法 所 需 相 關 經 費 由 本 經 費 來 源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編 列 經 費 支 應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編 列 經 費 支 應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訂 定 實 施 日 期 及 修 正 程 序 後, 自 公 布 日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後, 自 公 布 日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決 議 : 一 照 案 通 過 二 淡 江 大 學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獎 勵 辦 法 條 文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獎 勵 辦 法 第 一 條 為 鼓 勵 教 職 員 工 生 積 極 參 與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特 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適 用 對 象 為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或 各 單 位 學 生 社 團 等 第 三 條 透 過 下 列 方 式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有 效 提 升 性 別 地 位 之 實 質 平 等 消 除 性 別 歧 視 維 護 人 格 尊 嚴 厚 植 並 建 立 性 別 平 等 之 教 育 資 源 與 環 境 有 具 體 成 效 者, 得 依 本 辦 法 予 以 獎 勵 : 一 研 擬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政 策 計 畫, 提 出 興 革 意 見 並 已 實 施 二 執 行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相 關 之 服 務 推 廣 活 動 三 擔 任 校 內 外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案 件 調 查 小 組 成 員, 協 助 調 查 處 置 防 治 工 作 有 功 四 積 極 參 與 校 內 外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調 查 知 能 研 習 活 動, 並 經 教 育 部 納 入 調 查 專 業 人 才 庫 五 從 事 或 參 與 下 列 有 關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相 關 議 題 者 : ( 一 ) 獲 得 教 育 部 或 科 技 部 計 畫 補 助 ( 二 ) 研 究 成 果 發 表 於 專 業 期 刊 ( 三 ) 開 設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相 關 課 程, 且 教 學 評 量 分 數 平 均 達 五 點 零 以 上 ( 四 ) 研 發 融 入 性 別 議 題 的 教 材 經 正 式 出 版 ( 五 ) 推 動 社 區 鄰 近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六 其 他 推 動 或 積 極 配 合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實 務 工 作, 或 執 行 友 善 校 園 之 環 境 推 展 與 維 護 第 四 條 本 辦 法 獎 勵 可 自 薦 或 由 各 界 推 薦 之 第 五 條 申 請 獎 勵 案, 應 填 具 申 請 表 或 推 薦 表, 並 備 妥 申 請 日 前 二 年 期 間 之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於 每 年 五 月 底 前 送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審 核 第 六 條 獎 勵 案 經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審 核 通 過 者, 得 公 開 表 揚 頒 發 獎 牌 獎 狀 或 獎 金, 並 得 建 請 相 關 主 管 單 位 依 相 關 規 定 予 以 獎 勵 第 七 條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處 理 申 請 獎 勵 案 應 遵 守 相 關 迴 避 之 規 定 第 八 條 本 辦 法 所 需 相 關 經 費 由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編 列 經 費 支 應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自 公 布 日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提 案 三 : 淡 江 大 學 退 休 人 員 聯 誼 會 組 織 章 程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人 力 資 源 處 提 ) 一 依 本 校 退 休 人 員 聯 誼 會 103 年 12 月 25 日 退 會 字 第 號 陳 閱 單 校 長 批 示, 及 104 年 2 月 24 日 退 會 字 第 號 陳 閱 單 校 長 指 示 辦 理 二 本 案 係 彙 整 退 休 人 員 聯 誼 會 體 育 事 務 處 總 務 處 及 人 力 資 源 處 建 議 之 修 正 草 案, 並 經 104 年 4 月 29 日 人 力 資 源 處 103 學 年 度 第 5 次 處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5 月 13 日 法 規 審 議 委 員 會 第 231 次 會 議 審 議 修 正 通 過 三 淡 江 大 學 退 休 人 員 聯 誼 會 組 織 章 程 草 案 總 說 明 及 條 文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退 休 人 員 聯 誼 會 組 織 章 程 草 案 總 說 明 及 條 文 總 說 明 78
80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緣 起 : 本 校 尚 無 退 休 人 員 聯 誼 會 組 織 章 程 之 相 關 法 規, 退 休 人 員 聯 誼 會 建 議 增 訂 淡 江 大 學 退 休 人 員 聯 誼 會 組 織 章 程 目 的 : 為 加 強 照 應 退 休 教 職 員 工, 加 強 意 見 溝 通, 增 進 校 園 和 諧 條 文 ( 法 規 會 ) 條 文 ( 原 提 案 )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校 為 加 強 對 退 休 教 職 設 立 宗 旨 員 工 之 服 務 與 照 顧, 關 懷 其 生 活 與 健 康 之 需 求, 增 進 情 誼 與 學 校 之 聯 繫, 特 成 立 淡 江 大 學 退 休 人 員 聯 誼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本 會 由 全 體 退 休 人 員 組 成 第 一 條 為 加 強 對 退 休 教 職 員 工 之 服 務 與 照 顧, 關 懷 其 生 活 與 健 康 之 需 求, 增 進 情 誼 與 學 校 之 聯 繫, 特 成 立 淡 江 大 學 退 休 人 員 聯 誼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第 二 條 凡 本 校 退 休 教 職 員 工 為 本 會 當 然 會 員 教 職 員 以 私 校 退 撫 會 核 發 之 退 休 證 視 為 會 員 證, 工 友 退 休 時 由 本 校 另 行 發 給 會 員 證 第 三 條 會 員 大 會 為 本 會 之 最 高 權 責 機 構 每 年 至 少 召 開 一 次, 配 合 本 校 歲 末 聯 歡 會 當 日 在 本 校 舉 行 之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員 大 會 會 員 大 會 辦 理 下 列 事 項 : 一 選 舉 理 監 事 二 修 訂 本 會 組 織 章 程 三 其 他 重 要 事 項 之 決 定 第 二 條 凡 本 校 退 休 教 職 員 工 為 本 會 當 然 會 員, 教 職 員 持 私 校 退 撫 會 核 發 之 退 休 證 即 為 會 員 證, 工 友 得 向 本 校 另 行 申 請 第 三 條 本 會 設 會 員 大 會 理 事 會 監 事 會, 代 表 並 處 理 本 會 日 常 事 務 一 會 員 大 會 ( 一 ) 會 員 大 會 為 本 會 之 最 高 權 責 機 構 ( 二 ) 每 年 定 期 召 開 一 次, 配 合 母 校 歲 末 聯 歡 大 會 當 日 在 母 校 舉 行 之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員 大 會 ( 三 ) 選 舉 理 監 事 ( 四 ) 修 訂 本 會 組 織 章 程 ( 五 ) 其 他 重 要 事 項 之 決 定 二 理 事 會 ( 一 ) 理 事 由 會 員 大 會 選 舉 產 生 之, 名 額 為 九 人, 並 置 候 補 理 事 三 人, 組 成 理 事 會 ( 二 ) 理 事 會 置 理 事 長 一 人 及 副 理 事 長 一 至 二 人, 由 理 事 互 選 產 生 之 ( 三 ) 理 事 會 置 執 行 秘 書 一 人, 由 理 事 長 指 派 退 休 人 員 擔 任, 以 利 會 務 執 行 ( 四 ) 理 事 會 每 半 年 召 開 一 次, 並 得 由 理 事 長 視 工 作 需 要 自 行 決 定 召 開 之 ( 五 ) 理 事 長 副 理 事 長 理 事 每 二 年 改 選 一 次 三 監 事 會 ( 一 ) 監 事 由 會 員 大 會 選 舉 產 法 規 會 修 正 : 刪 除 本 校, 本 會 由 全 體 退 休 人 員 組 成 等 字 會 員 資 格 及 會 員 證 法 規 會 修 正 : 一 分 立 兩 項 二 持 修 正 為 以 三 即 修 正 為 視 四 得 向 本 校 另 行 申 請 修 正 為 退 休 時 由 本 校 另 行 發 給 會 員 證 法 規 會 修 正 : 一 原 提 案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重 新 整 併 修 正 為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二 母 校 修 正 為 本 校 79
81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條 文 ( 法 規 會 ) 條 文 ( 原 提 案 ) 說 明 生 之, 名 額 為 三 人, 並 置 候 補 監 事 一 人, 組 成 監 事 會 ( 二 ) 監 事 中 互 推 一 人 為 監 事 長 ( 三 ) 監 事 會 每 半 年 召 開 一 次,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議, 並 與 理 事 會 共 同 聯 席 舉 行 之 ( 四 ) 監 事 每 二 年 改 選 一 次 第 四 條 理 事 會 置 理 事 九 人 候 補 理 事 三 人, 由 會 員 大 會 選 舉 產 生 之 ; 理 事 任 期 二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理 事 會 置 理 事 長 一 人 及 副 理 事 長 一 至 二 人, 由 理 事 互 選 之 理 事 會 每 半 年 至 少 召 開 會 議 一 次, 經 理 事 長 認 為 有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議 理 事 長 綜 理 會 務, 對 內 為 會 員 大 會 理 事 會 及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主 席, 對 外 代 表 本 會 理 事 長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行 使 職 權 時, 由 副 理 事 長 代 理 之 理 事 會 置 執 行 秘 書 一 人, 由 理 事 長 指 派 退 休 人 員 擔 任, 承 理 事 長 之 命, 綜 理 會 務 推 動 第 五 條 監 事 會 置 監 事 三 人 候 補 監 事 一 人, 由 會 員 大 會 選 舉 產 生 之 ; 監 事 任 期 二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監 事 會 置 監 事 長 一 人, 由 監 事 互 選 之 監 事 會 每 半 年 至 少 召 開 會 議 一 次, 經 監 事 長 認 為 有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議 監 事 會 與 理 事 會 以 共 同 聯 席 會 議 方 式 舉 行 之 監 事 應 監 督 本 會 業 務 之 執 行, 並 得 隨 時 調 查 本 會 業 務 及 財 務 狀 況, 查 核 簿 冊 文 件, 並 得 請 求 理 事 會 或 執 行 秘 書 提 出 報 告 第 四 條 職 責 與 任 期 一 理 事 長 ( 一 ) 對 外 代 表 本 會 ( 二 ) 會 員 大 會 理 事 會 監 事 會 聯 席 會 議 等 之 召 集 及 主 持 ( 三 ) 綜 理 會 務 二 副 理 事 長 ( 一 ) 襄 助 理 事 長 處 理 會 務 ( 二 ) 理 事 長 出 缺 或 不 克 處 理 會 務 時, 代 理 其 職 務 三 理 事 長 副 理 事 長 理 事 任 期 為 二 年 得 連 選 連 任 之 四 理 事 長 副 理 事 長 理 事 每 二 年 改 選 一 次 五 監 事 長 ( 一 ) 監 察 理 事 會 業 務 之 執 行 情 形 ( 二 ) 稽 核 本 會 經 費 之 籌 募 與 收 支 ( 三 ) 監 事 長 監 事 之 任 期 為 二 年 得 連 選 連 任 之 六 執 行 秘 書 ( 一 ) 策 劃 理 事 長 交 付 之 工 作 事 項 ( 二 ) 會 員 之 聯 繫 及 協 調 職 責 與 任 期 法 規 會 修 正 : 原 提 案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重 新 整 併 修 正 為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法 規 會 修 正 : 一 原 提 案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重 新 整 併 修 正 為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二 本 條 新 增 80
82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條 文 ( 法 規 會 ) 條 文 ( 原 提 案 ) 說 明 第 五 條 會 務 工 作 要 項 一 設 退 休 人 員 休 息 連 絡 場 所, 暫 借 用 化 館 C607 室 ( 林 前 校 長 研 究 室 ) 充 當 之 第 六 條 本 會 會 務 工 作 如 下 : 一 設 退 休 人 員 休 息 連 絡 場 所 二 辦 理 退 休 人 員 健 康 諮 詢 及 醫 療 服 務 ( 一 ) 定 期 辦 理 退 休 人 員 健 康 講 座, 安 排 專 業 人 員 提 供 相 關 資 訊 及 心 理 諮 商 服 務 ( 二 ) 退 休 人 員 持 會 員 證 至 本 校 衛 生 保 健 組 就 診 三 鼓 勵 退 休 人 員 參 與 校 內 各 項 體 育 活 動, 全 校 運 動 會 及 校 園 路 跑 等 活 動 增 加 退 休 人 員 組 鼓 勵 退 休 人 員 報 名 參 加 四 辦 理 退 休 人 員 聯 誼 及 參 觀 活 動 : ( 一 ) 學 校 逢 校 慶 團 拜 及 各 項 重 要 活 動 時, 邀 請 退 休 人 員 參 加 ( 二 ) 配 合 通 識 與 核 心 課 程 中 心 及 文 錙 藝 術 中 心 安 排 之 各 項 藝 文 活 動, 邀 請 退 休 人 員 參 加 ( 三 ) 配 合 每 年 一 次 會 員 大 會 之 召 開, 辦 理 校 內 聯 誼 活 動 如 有 需 要,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員 大 會 五 鼓 勵 退 休 人 員 參 與 校 內 各 項 志 工 服 務 ( 一 ) 本 校 可 由 退 休 人 員 參 與 之 各 項 服 務 工 作, 如 校 園 環 保 花 木 認 養 圖 書 館 及 體 育 館 門 禁 及 校 內 各 項 活 動 等, 積 極 鼓 勵 退 休 人 員 以 志 工 身 分 參 與 ( 二 ) 參 與 志 工 服 務 表 現 優 良 者, 由 學 校 公 開 表 揚 六 建 置 退 休 人 員 專 屬 網 頁 ( 一 ) 於 本 校 主 網 頁 建 置 退 休 人 員 入 口, 報 導 退 休 人 員 相 關 動 態 活 動 訊 息, 並 作 為 退 休 人 員 與 學 校 聯 繫 之 主 要 窗 口 ( 二 ) 網 頁 由 資 訊 處 協 助 建 二 辦 理 退 休 人 員 健 康 諮 詢 及 醫 療 服 務 ( 一 ) 定 期 辦 理 退 休 人 員 健 康 講 座, 安 排 專 業 人 員 提 供 相 關 資 訊 及 心 理 諮 商 服 務 ( 二 ) 退 休 人 員 持 會 員 證 至 本 校 衛 生 保 健 組 就 診 三 鼓 勵 退 休 人 員 參 與 校 內 各 項 體 育 活 動, 全 校 運 動 會 及 校 園 路 跑 等 活 動 增 加 退 休 人 員 組 鼓 勵 退 休 人 員 報 名 參 加 四 辦 理 退 休 人 員 聯 誼 及 參 觀 活 動 : ( 一 ) 學 校 逢 校 慶 團 拜 及 各 項 重 要 活 動 時, 邀 請 退 休 人 員 參 加 ( 二 ) 配 合 通 識 與 核 心 課 程 中 心 及 文 錙 藝 術 中 心 安 排 之 各 項 藝 文 活 動, 邀 請 退 休 人 員 參 加 ( 三 ) 配 合 每 年 一 次 會 員 大 會 之 召 開, 辦 理 校 內 聯 誼 活 動 如 有 需 要,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員 大 會 五 鼓 勵 退 休 人 員 參 與 校 內 各 項 志 工 服 務 ( 一 ) 本 校 可 由 退 休 人 員 參 與 之 各 項 服 務 工 作, 如 校 園 環 保 花 木 認 養 圖 書 館 及 體 育 館 門 禁 及 校 內 各 項 活 動 等, 積 極 鼓 勵 退 休 人 員 以 志 工 身 分 參 與 ( 二 ) 參 與 志 工 服 務 表 現 優 良 者, 由 學 校 公 開 表 揚 六 建 置 退 休 人 員 專 屬 網 頁 ( 一 ) 於 本 校 主 網 頁 建 置 退 休 人 員 入 口, 報 導 退 休 人 員 相 關 動 態 活 動 訊 息, 並 作 為 退 休 人 員 與 學 校 聯 繫 之 主 要 窗 口 ( 二 ) 網 頁 由 資 訊 處 協 助 建 會 務 工 作 要 項 法 規 會 修 正 : 一 條 次 變 更 二 第 一 項 增 加 本 會 如 下 : 等 字, 刪 除 要 項 二 字 三 第 一 款 刪 除, 暫 借 用 化 館 C607 室 ( 林 前 校 長 研 究 室 ) 充 當 之 等 字 學 生 事 務 處 之 業 務 學 生 事 務 處 之 業 務 體 育 事 務 處 之 業 務 學 生 事 務 處 秘 書 處 及 校 長 室 之 業 務 教 育 學 院 及 文 錙 藝 術 中 心 之 業 務 總 務 處 覺 生 紀 念 圖 書 館 體 育 事 務 處 及 人 資 處 之 業 務 資 訊 處 與 人 資 處 之 業 務 81
83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條 文 ( 法 規 會 ) 條 文 ( 原 提 案 ) 說 明 置, 人 力 資 源 處 負 責 維 護 置, 人 力 資 源 處 負 責 維 護 第 六 條 會 員 權 利 與 義 務 第 七 條 本 會 會 員 權 利 與 義 務 如 下 : 一 會 員 權 利 ( 一 ) 憑 會 員 證 進 出 本 校 圖 書 館 或 借 書 ( 二 ) 使 用 本 校 體 育 館 游 泳 館 等 相 關 設 施 ( 三 ) 若 遇 身 體 不 適 時, 可 至 衛 生 保 健 組, 尋 求 服 務 每 二 學 年 學 校 補 助 健 康 檢 查 一 次 ( 四 ) 獲 贈 本 校 出 版 之 相 關 刊 物 ( 五 ) 享 有 本 校 提 供 之 電 子 郵 件 帳 號 ( 六 ) 員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文 錙 藝 術 中 心 每 次 舉 辦 之 活 動, 均 邀 請 退 休 人 員 參 加 二 會 員 義 務 ( 一 ) 愛 護 學 校, 遵 守 學 校 相 關 規 定, 賡 續 發 揚 淡 江 樸 實 剛 毅 之 校 訓 ( 二 ) 提 供 學 校 相 關 興 革 建 議 第 八 條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即 解 除 會 員 資 格 : 一 已 逝 世 者 二 違 法 犯 紀, 經 法 院 判 刑 確 定 者 三 惡 意 攻 訐 本 校, 經 勸 導 仍 無 悔 意 者 第 九 條 本 會 行 政 支 援 由 人 力 資 源 處 負 責, 各 項 活 動 所 需 經 費, 由 人 力 資 源 處 於 年 度 預 算 中 編 列 第 十 條 本 章 程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自 公 布 日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一 會 員 權 利 ( 一 ) 憑 會 員 證 進 出 本 校 圖 書 館 或 借 書 ( 二 ) 使 用 本 校 體 育 館 游 泳 館 等 相 關 設 施 ( 三 ) 若 遇 身 體 不 適 時, 可 至 衛 生 保 健 組, 尋 求 服 務 每 二 學 年 學 校 補 助 健 康 檢 查 一 次 ( 四 ) 獲 贈 本 校 出 版 之 相 關 刊 物 ( 五 ) 享 有 本 校 提 供 之 電 子 郵 件 帳 號 ( 六 ) 員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文 錙 藝 術 中 心 每 次 舉 辦 之 活 動, 均 邀 請 退 休 人 員 參 加 二 會 員 義 務 ( 一 ) 愛 護 學 校, 遵 守 學 校 相 關 規 定, 賡 續 發 揚 淡 江 樸 實 剛 毅 之 校 訓 ( 二 ) 提 供 學 校 相 關 興 革 建 議 第 七 條 會 員 權 利 之 解 除 一 已 逝 世 者 二 違 法 犯 紀, 經 法 院 判 刑 確 定 者 三 惡 意 攻 訐 本 校, 經 勸 導 仍 無 悔 意 者 凡 有 以 上 情 形 之 一 者, 即 解 除 會 員 資 格 第 八 條 本 會 各 項 活 動 所 需 經 費, 由 人 力 資 源 處 於 年 度 預 算 中 編 列, 行 政 支 援 則 請 人 力 資 源 處 負 責 第 九 條 本 規 程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自 公 布 日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會 員 權 利 與 義 務 法 規 會 修 正 : 一 條 次 變 更 二 第 一 項 增 加 本 會 如 下 : 等 字 覺 生 紀 念 圖 書 館 之 業 務 體 育 事 務 處 之 業 務 學 生 事 務 處 及 人 資 處 之 業 務 秘 書 處 出 版 中 心 淡 江 時 報 業 務 資 訊 處 之 業 務 員 福 會 及 文 錙 藝 術 中 心 之 業 務 會 員 權 利 之 解 除 法 規 會 修 正 : 一 條 次 變 更 二 刪 除 第 一 項 會 員 權 利 之 解 除 等 字 三 第 二 項 修 正 為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即 解 除 會 員 資 格 :, 並 移 列 至 第 一 項 經 費 預 算 及 行 政 支 援 單 位 法 規 會 修 正 : 一 條 次 變 更 二 則 請 修 正 為 由 訂 定 修 正 程 序 法 規 會 修 正 : 一 條 次 變 更 二 規 程 修 正 為 章 程 決 議 : 一 修 正 通 過, 修 正 內 容 如 下 : ( 一 ) 第 六 條 第 五 款 第 一 目, 修 正 為 積 極 鼓 勵 退 休 人 員 以 志 工 身 分 參 與 各 項 校 內 服 務 工 作 ( 二 ) 第 七 條 第 三 目 刪 除 若 遇 身 體 不 適 時, 等 字 ; 第 六 目 修 正 為 員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舉 辦 之 活 動, 每 次 邀 請 退 休 人 員 參 加 二 淡 江 大 學 退 休 人 員 聯 誼 會 組 織 章 程 條 文 如 下 : 82
84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退 休 人 員 聯 誼 會 組 織 章 程 第 一 條 為 加 強 對 退 休 教 職 員 工 之 服 務 與 照 顧, 關 懷 其 生 活 與 健 康 之 需 求, 增 進 情 誼 與 學 校 之 聯 繫, 特 成 立 淡 江 大 學 退 休 人 員 聯 誼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第 二 條 凡 本 校 退 休 教 職 員 工 為 本 會 當 然 會 員 教 職 員 以 私 校 退 撫 會 核 發 之 退 休 證 視 為 會 員 證, 工 友 退 休 時 由 本 校 另 行 發 給 會 員 證 第 三 條 會 員 大 會 為 本 會 之 最 高 權 責 機 構 每 年 至 少 召 開 一 次, 配 合 本 校 歲 末 聯 歡 會 當 日 在 本 校 舉 行 之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員 大 會 會 員 大 會 辦 理 下 列 事 項 : 一 選 舉 理 監 事 二 修 訂 本 會 組 織 章 程 三 其 他 重 要 事 項 之 決 定 第 四 條 理 事 會 置 理 事 九 人 候 補 理 事 三 人, 由 會 員 大 會 選 舉 產 生 之 ; 理 事 任 期 二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理 事 會 置 理 事 長 一 人 及 副 理 事 長 一 至 二 人, 由 理 事 互 選 之 理 事 會 每 半 年 至 少 召 開 會 議 一 次, 經 理 事 長 認 為 有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議 理 事 長 綜 理 會 務, 對 內 為 會 員 大 會 理 事 會 及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主 席, 對 外 代 表 本 會 理 事 長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行 使 職 權 時, 由 副 理 事 長 代 理 之 理 事 會 置 執 行 秘 書 一 人, 由 理 事 長 指 派 退 休 人 員 擔 任, 承 理 事 長 之 命, 綜 理 會 務 推 動 第 五 條 監 事 會 置 監 事 三 人 候 補 監 事 一 人, 由 會 員 大 會 選 舉 產 生 之 ; 監 事 任 期 二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監 事 會 置 監 事 長 一 人, 由 監 事 互 選 之 監 事 會 每 半 年 至 少 召 開 會 議 一 次, 經 監 事 長 認 為 有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議 監 事 會 與 理 事 會 以 共 同 聯 席 會 議 方 式 舉 行 之 監 事 應 監 督 本 會 業 務 之 執 行, 並 得 隨 時 調 查 本 會 業 務 及 財 務 狀 況, 查 核 簿 冊 文 件, 並 得 請 求 理 事 會 或 執 行 秘 書 提 出 報 告 第 六 條 本 會 會 務 工 作 如 下 : 一 設 退 休 人 員 休 息 連 絡 場 所 二 辦 理 退 休 人 員 健 康 諮 詢 及 醫 療 服 務 ( 一 ) 定 期 辦 理 退 休 人 員 健 康 講 座, 安 排 專 業 人 員 提 供 相 關 資 訊 及 心 理 諮 商 服 務 ( 二 ) 退 休 人 員 持 會 員 證 至 本 校 衛 生 保 健 組 就 診 三 鼓 勵 退 休 人 員 參 與 校 內 各 項 體 育 活 動, 全 校 運 動 會 及 校 園 路 跑 等 活 動 增 加 退 休 人 員 組 鼓 勵 退 休 人 員 報 名 參 加 四 辦 理 退 休 人 員 聯 誼 及 參 觀 活 動 : ( 一 ) 學 校 逢 校 慶 團 拜 及 各 項 重 要 活 動 時, 邀 請 退 休 人 員 參 加 ( 二 ) 配 合 通 識 與 核 心 課 程 中 心 及 文 錙 藝 術 中 心 安 排 之 各 項 藝 文 活 動, 邀 請 退 休 人 員 參 加 ( 三 ) 配 合 每 年 一 次 會 員 大 會 之 召 開, 辦 理 校 內 聯 誼 活 動 如 有 需 要,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員 大 會 五 鼓 勵 退 休 人 員 參 與 校 內 各 項 志 工 服 務 ( 一 ) 積 極 鼓 勵 退 休 人 員 以 志 工 身 分 參 與 各 項 校 內 服 務 工 作 ( 二 ) 參 與 志 工 服 務 表 現 優 良 者, 由 學 校 公 開 表 揚 六 建 置 退 休 人 員 專 屬 網 頁 ( 一 ) 於 本 校 主 網 頁 建 置 退 休 人 員 入 口, 報 導 退 休 人 員 相 關 動 態 活 動 訊 息, 並 作 為 退 休 人 員 與 學 校 聯 繫 之 主 要 窗 口 ( 二 ) 網 頁 由 資 訊 處 協 助 建 置, 人 力 資 源 處 負 責 維 護 第 七 條 本 會 會 員 權 利 與 義 務 如 下 : 一 會 員 權 利 ( 一 ) 憑 會 員 證 進 出 本 校 圖 書 館 或 借 書 ( 二 ) 使 用 本 校 體 育 館 游 泳 館 等 相 關 設 施 ( 三 ) 可 至 衛 生 保 健 組, 尋 求 服 務 每 二 學 年 學 校 補 助 健 康 檢 查 一 次 ( 四 ) 獲 贈 本 校 出 版 之 相 關 刊 物 ( 五 ) 享 有 本 校 提 供 之 電 子 郵 件 帳 號 ( 六 ) 員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每 次 舉 辦 之 活 動, 邀 請 退 休 人 員 參 加 二 會 員 義 務 ( 一 ) 愛 護 學 校, 遵 守 學 校 相 關 規 定, 賡 續 發 揚 淡 江 樸 實 剛 毅 之 校 訓 ( 二 ) 提 供 學 校 相 關 興 革 建 議 83
85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八 條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即 解 除 會 員 資 格 : 一 已 逝 世 者 二 違 法 犯 紀, 經 法 院 判 刑 確 定 者 三 惡 意 攻 訐 本 校, 經 勸 導 仍 無 悔 意 者 第 九 條 本 會 行 政 支 援 由 人 力 資 源 處 負 責, 各 項 活 動 所 需 經 費, 由 人 力 資 源 處 於 年 度 預 算 中 編 列 第 十 條 本 章 程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自 公 布 日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提 案 四 : 淡 江 大 學 研 究 人 員 聘 任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人 力 資 源 處 提 ) 一 依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品 質 保 證 稽 核 處 內 部 控 制 稽 核 結 果, 改 善 無 法 源 依 據 聘 任 之 約 聘 專 任 研 究 助 理 約 聘 兼 任 研 究 員 建 議 辦 理 二 修 正 第 二 條 名 詞 定 義, 本 辦 法 所 稱 研 究 人 員, 係 指 在 大 學 從 事 本 職 為 研 究 工 作 之 專 任 或 約 聘 人 員,, 賦 予 約 聘 研 究 人 員 聘 任 法 源 外, 並 增 訂 約 聘 人 員 之 權 利 及 義 務 條 款 三 目 前 研 究 人 員 實 際 負 責 行 政 業 務, 未 實 際 從 事 研 究 工 作 惟 為 提 升 其 對 校 務 行 政 之 貢 獻 度, 除 續 聘 時 須 有 具 體 績 效 外, 增 訂 應 有 與 業 務 相 關 之 論 文 或 報 告 產 出, 同 時 訂 定 具 體 績 效 與 研 究 成 果 不 佳 之 處 置 四 第 十 條 規 定 研 究 人 員 聘 任 應 依 教 師 評 審 程 序 辦 理, 為 使 本 校 新 聘 研 究 人 員 與 新 聘 教 師 作 業 程 序 一 致, 爰 修 正 第 十 一 條, 將 研 究 人 員 聘 任 比 照 新 聘 教 師 以 學 歷 審 查 資 格 之 評 審 程 序 辦 理 五 配 合 103 年 8 月 1 日 起 實 施 勞 動 基 準 法, 爰 修 正 第 十 四 條 六 本 案 業 經 104 年 3 月 27 日 人 力 資 源 處 103 學 年 度 第 4 次 處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十 一 條 業 經 104 年 4 月 24 日 學 術 審 議 委 員 會 第 140 次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5 月 13 日 法 規 審 議 委 員 會 第 231 次 會 議 審 議 修 正 通 過 決 議 : 一 修 正 通 過, 修 正 內 容 為 : 第 十 條 第 二 項 刪 除, 於 國 內 外 具 審 查 制 度 之 專 業 刊 物 或 研 討 會 發 表 二 淡 江 大 學 研 究 人 員 聘 任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研 究 人 員 聘 任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二 條 研 究 人 員, 係 指 在 本 校 從 事 本 職 為 研 究 工 作 之 專 任 約 聘 專 任 或 約 聘 兼 任 人 員, 各 單 位 經 核 准 之 重 要 研 究 計 畫 期 間, 得 聘 任 研 究 人 員 第 十 條 研 究 人 員 聘 任 應 依 教 師 評 審 程 序 辦 理, 聘 期 依 計 畫 合 約 訂 定, 至 多 一 年 一 聘, 如 需 續 聘 時, 應 於 學 年 結 束 前 三 個 月 提 出 研 究 成 果 與 具 體 績 效, 經 原 聘 單 位 依 評 審 程 序 辦 理 考 核 後, 提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作 為 續 聘 之 參 考 但 未 通 過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核 續 聘 者, 不 予 續 聘 研 究 成 果 包 括 研 究 人 員 每 學 年 應 有 一 篇 與 業 務 相 關 之 論 文 或 報 告 第 十 一 條 本 辦 法 有 關 專 門 著 作 重 要 研 究 成 果 特 殊 貢 獻 之 認 定 及 國 內 外 重 要 研 究 機 構 獎 勵 之 界 定, 比 照 本 校 新 聘 教 師 以 學 歷 審 查 資 格 之 程 序, 由 擬 聘 單 位 之 一 級 單 位 送 請 校 外 學 者 或 專 家 二 人 以 上 審 查 第 十 四 條 研 究 人 員 按 本 校 日 間 上 下 班 時 間 出 勤, 出 勤 管 理 由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研 究 人 員, 係 指 在 大 學 從 事 本 職 為 研 究 工 作 之 專 任 人 員, 各 單 位 經 核 准 之 重 要 研 究 計 畫 期 間, 得 聘 任 研 究 人 員 第 十 條 研 究 人 員 聘 任 應 依 教 師 評 審 程 序 辦 理, 聘 期 依 計 畫 合 約 訂 定, 至 多 一 年 一 聘, 如 需 續 聘 時, 應 於 學 年 結 束 前 三 個 月 提 出 研 究 成 果, 經 原 聘 單 位 依 評 審 程 序 辦 理 考 核 後, 提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作 為 續 聘 之 參 考 第 十 一 條 本 辦 法 有 關 專 門 著 作 重 要 研 究 成 果 特 殊 貢 獻 之 認 定 及 國 內 外 重 要 研 究 機 構 獎 勵 之 界 定, 由 學 術 審 議 委 員 會 辦 理 之 第 十 四 條 研 究 人 員 按 本 校 日 間 上 下 班 時 間 出 勤, 如 因 專 題 研 究 一 文 字 修 正 二 新 增 兼 任 或 約 聘 專 任 約 聘 兼 任 人 員 一 續 聘 審 核 資 料 增 列 具 體 績 效 項 目 二 第 一 項 後 段 新 增 研 究 成 果 與 具 體 績 效 未 通 過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核 續 聘 者, 不 予 續 聘 三 新 增 第 二 項 對 研 究 助 理 升 等 後 之 績 效 要 求 為 使 本 校 研 究 人 員 聘 任 程 序 比 照 淡 江 大 學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作 業 規 則 第 六 條 第 四 款 之 程 序 辦 理, 因 此 修 正 條 文 內 容, 並 加 列 相 關 說 明 一 研 究 人 員 出 勤 不 需 打 卡, 增 加 出 勤 管 理 單 位 84
86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計 畫 需 至 校 外 收 集 資 料 或 與 其 他 單 位 協 同 研 究 者, 須 專 案 簽 准, 一 日 以 內 由 直 屬 主 管 決 行, 超 過 一 日 至 三 日 以 內 由 一 級 主 管 決 行, 超 過 三 日 由 業 務 督 導 副 校 長 決 行 各 聘 任 單 位 自 行 負 責, 如 因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需 至 校 外 收 集 資 料 或 與 其 他 單 位 協 同 研 究 者, 須 專 案 簽 准, 一 日 以 內 由 直 屬 主 管 決 行, 超 過 一 日 至 三 日 以 內 由 一 級 主 管 決 行, 超 過 三 日 由 業 務 督 導 副 校 長 決 行 約 聘 專 任 研 究 人 員 之 出 勤 差 假,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規 定 辦 理, 但 各 用 人 單 位 基 於 業 務 需 要, 出 勤 及 差 假 規 定 得 於 契 約 書 訂 定 第 十 五 條 專 任 及 約 聘 專 任 研 究 人 員 不 得 於 校 外 兼 課 兼 職, 校 內 兼 課 及 在 職 進 修 須 專 簽 核 准, 兼 課 以 每 週 四 小 時 為 限, 依 教 師 評 審 程 序 提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第 十 六 條 專 任 研 究 人 員 之 待 遇 福 利 退 休 撫 卹 資 遣 等 事 項, 除 有 關 增 加 退 休 給 與 申 請 延 長 服 務 及 博 士 加 給 之 規 定 外, 依 其 聘 任 之 等 級, 比 照 教 師 之 規 定 前 項 人 員 與 教 師 等 級 之 比 照, 研 究 員 比 照 教 授 副 研 究 員 比 照 副 教 授 助 理 研 究 員 比 照 助 理 教 授 研 究 助 理 比 照 講 師 第 十 七 條 研 究 人 員 所 屬 單 位 應 依 研 究 需 要 及 工 作 性 質 訂 定 考 核 規 則, 作 為 續 聘 及 專 任 研 究 人 員 晉 薪 之 依 據 約 聘 研 究 人 員 待 遇 依 契 約 書 規 定 辦 理, 不 予 升 等 不 予 晉 升 薪 級, 惟 得 依 調 薪 幅 度 調 整 待 遇 研 究 人 員 應 於 到 職 日 辦 理 相 關 保 險 加 保 手 續 ; 並 自 到 職 日 起 薪 第 十 八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自 公 布 日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第 十 五 條 研 究 人 員 不 得 於 校 外 兼 課 兼 職, 校 內 兼 課 須 專 案 申 請, 以 每 週 六 小 時 為 限, 依 教 師 評 審 程 序 提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第 十 六 條 研 究 人 員 因 工 作 性 質 特 殊, 除 育 嬰 外 不 得 辦 理 留 職 停 薪 第 十 七 條 研 究 人 員 之 待 遇 福 利 退 休 撫 卹 資 遣 等 事 項, 除 有 關 增 加 退 休 給 與 申 請 延 長 服 務 及 博 士 加 給 之 規 定 外, 依 其 聘 任 之 等 級, 比 照 教 師 之 規 定 前 項 人 員 與 教 師 等 級 之 比 照, 研 究 員 比 照 教 授 副 研 究 員 比 照 副 教 授 助 理 研 究 員 比 照 助 理 教 授 研 究 助 理 比 照 講 師 第 十 八 條 研 究 人 員 所 屬 單 位 應 依 研 究 需 要 及 工 作 性 質 訂 定 考 核 規 則, 作 為 續 聘 及 晉 薪 之 依 據 第 十 九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自 公 布 日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配 合 103 年 8 月 1 日 起 實 施 勞 動 基 準 法, 爰 增 列 第 二 項 增 加 研 究 人 員 校 內 外 在 職 進 修 規 定 須 專 簽 核 准, 兼 課 比 照 專 任 教 師 以 四 小 時 為 限 一 本 條 刪 除 二 配 合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規 定, 爰 予 刪 除 一 條 次 變 更 二 依 學 校 現 行 規 定, 區 分 專 任 與 約 聘 研 究 人 員 相 關 規 定 一 條 次 變 更 二 第 一 項 依 學 校 現 行 規 定, 明 定 專 任 研 究 人 員 得 依 考 核 晉 薪 三 新 增 二 三 項 ( 一 ) 第 二 項 依 學 校 現 行 規 定, 明 定 現 任 約 聘 專 任 研 究 人 員 升 等 支 薪 規 定 ( 二 ) 第 三 項 增 列 研 究 人 員 起 薪 加 保 規 定 條 次 變 更 提 案 五 : 淡 江 大 學 教 師 教 學 獎 勵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人 力 資 源 處 提 ) 一 依 學 術 副 校 長 室 103 年 12 月 17 日 OA 函, 為 使 教 學 獎 勵 與 研 究 獎 勵 比 重 差 距 縮 小, 如 何 提 高 教 學 獎 勵 及 相 關 措 施, 並 修 正 教 師 教 學 獎 勵 辦 法 之 指 示, 本 處 彙 整 各 院 及 學 教 中 心 之 建 議, 研 擬 修 正 草 案, 經 104 年 1 月 12 日 及 3 月 25 日 兩 次 院 長 會 議 討 論, 增 列 教 學 創 新 成 果 獎 勵 及 作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85
87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二 教 學 創 新 成 果 獎 勵 係 由 學 教 中 心 教 師 教 學 發 展 組 負 責 規 劃, 於 第 七 條 ( 定 義 推 薦 條 件 ) 第 八 條 ( 名 額 ) 第 九 條 ( 獎 勵 方 式 ) 第 十 三 十 四 條 ( 推 薦 程 序 ) 第 十 六 條 ( 獲 獎 義 務 ) 作 相 關 規 範 三 擬 將 獎 勵 學 年 度 未 擔 任 行 政 職, 而 於 申 請 當 學 年 度 方 新 任 行 政 職 者 列 入 可 申 請 獎 勵 對 象 ( 第 四 條 ) 四 近 年 申 請 獎 勵 教 師 之 教 學 評 量 成 績 平 均 分 數 皆 超 過 五, 擬 修 正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最 近 二 年 之 教 學 評 量 成 績, 全 部 科 目 評 量 平 均 分 數, 由 四 點 五 以 上 修 正 為 五 以 上 其 中 不 得 有 任 一 科 目 評 量 分 數, 由 不 得 低 於 四 點 二 修 正 為 不 得 低 於 四 點 五 ( 第 四 條 ) 五 為 鼓 勵 教 師 進 行 教 學 專 業 發 展 促 進 教 師 參 加 校 內 教 學 研 習 活 動, 以 提 升 教 學 及 學 習 輔 導 成 效, 擬 於 評 鑑 週 期 內 增 列 須 符 合 參 加 本 校 教 師 研 習 次 數 之 規 定 ( 第 四 條 ) 六 增 列 教 科 書 出 版 年 限 教 材 實 際 使 用 於 所 授 課 程 之 年 限 及 增 列 採 計 教 學 評 量 成 績 之 規 範 ( 第 六 條 ) 七 為 鼓 勵 教 師 於 出 版 中 心 出 版 及 參 與 教 材 教 案 開 發, 擬 刪 除 非 屬 本 校 編 列 預 算 開 發 製 作 或 已 獲 校 內 外 補 助 之 教 材 之 規 定, 並 增 列 獎 勵 金 應 扣 除 個 人 所 得 補 助 之 規 定 ( 第 六 九 條 ) 八 將 102 年 5 月 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學 優 良 獎 勵 審 查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增 加 之 審 查 程 序, 納 入 法 規, 並 改 由 校 外 專 家 或 學 者 審 查 ( 第 六 條 ) 九 配 合 新 增 教 學 創 新 成 果 獎 勵, 增 列 學 習 與 教 學 中 心 執 行 長 為 教 學 優 良 獎 勵 審 查 委 員 會 當 然 委 員 ( 第 十 二 條 ) 十 本 案 業 經 104 年 3 月 25 日 本 學 年 度 第 5 次 院 長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104 年 5 月 13 日 法 規 審 議 委 員 會 第 231 次 會 議 審 議 修 正 通 過 決 議 : 一 照 案 通 過 二 淡 江 大 學 教 師 教 學 獎 勵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教 師 教 學 獎 勵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三 條 獎 勵 項 目 如 下 : 一 教 學 特 優 教 師 二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三 教 學 優 良 教 材 四 教 學 創 新 成 果 第 四 條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之 獎 勵, 須 符 合 下 列 基 本 條 件 及 參 考 條 件 : 一 基 本 條 件 ( 一 ) 在 本 校 任 教 滿 二 年 以 上, 品 德 及 教 學 俱 優, 堪 為 教 師 表 率 之 專 任 教 師, 但 講 座 教 授 及 當 學 年 度 兼 任 有 給 職 行 政 工 作 之 教 師 不 列 入 獎 勵 ( 二 ) 最 近 二 學 年 之 教 學 評 量 成 績 以 回 收 率 平 均 為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全 部 科 目 評 量 平 均 分 數 為 五 以 上, 惟 其 中 不 得 有 任 一 科 目 評 量 分 數 低 於 四 點 五 者 ( 三 ) 善 盡 本 校 規 定 之 基 本 責 任 及 義 務, 且 在 最 近 二 學 年 沒 有 任 何 性 質 之 校 外 有 給 固 定 兼 職 ( 不 含 第 三 條 獎 勵 項 目 如 下 : 一 教 學 特 優 教 師 二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三 教 學 優 良 教 材 第 四 條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之 獎 勵, 須 符 合 下 列 基 本 條 件 及 參 考 條 件 : 一 基 本 條 件 ( 一 ) 在 本 校 任 教 滿 二 年 以 上, 品 德 及 教 學 俱 優, 堪 為 教 師 表 率 之 專 任 教 師, 但 講 座 教 授 及 申 請 當 學 年 度 兼 任 有 給 職 行 政 工 作 之 教 師 不 列 入 獎 勵 ( 二 ) 最 近 二 學 年 之 教 學 評 量 成 績 以 回 收 率 平 均 為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全 部 科 目 評 量 平 均 分 數 為 四 點 五 以 上, 惟 其 中 不 得 有 任 一 科 目 評 量 分 數 低 於 四 點 二 者 ( 三 ) 善 盡 本 校 規 定 之 基 本 責 任 及 義 務, 且 在 最 近 二 學 年 沒 有 任 何 性 質 之 校 外 有 給 固 定 兼 職 ( 不 含 一 新 增 第 四 款 二 為 使 教 學 獎 勵 與 研 究 獎 勵 比 重 差 距 縮 小, 提 高 教 學 獎 勵 及 相 關 措 施 當 學 年 度 未 擔 任 行 政 職, 而 於 申 請 當 學 年 度 方 新 任 行 政 職 者 可 列 入 獎 勵 修 正 教 學 評 量 成 績, 由 四 點 五 及 四 點 二 分 別 提 高 為 五 及 四 點 五 86
88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核 准 之 兼 課 ) 者 ( 四 ) 最 近 二 學 年 符 合 每 週 駐 校 四 天 ( 八 個 半 天 ) 以 上 之 規 定 者 ( 五 ) 最 近 二 學 年 至 少 有 一 門 課 使 用 網 路 教 學 平 台 者 ( 六 ) 最 近 二 學 年 無 缺 課 紀 錄 者 ( 七 ) 最 近 二 學 年 教 學 計 畫 表 每 學 期 按 時 上 傳 者, 但 新 聘 教 師 或 因 課 程 調 整 異 動, 未 及 時 上 傳 者 不 在 此 限 ( 八 ) 最 近 二 學 年 期 中 考 成 績 學 期 成 績 及 畢 業 考 成 績 每 學 期 按 時 上 傳 者 ( 九 ) 符 合 各 學 院 及 體 育 事 務 處 自 訂 之 優 良 教 師 遴 選 規 定 者 ( 十 ) 當 學 年 度 及 前 二 學 年 未 休 假 未 留 職 留 薪 或 未 留 職 停 薪 者 核 准 之 兼 課 ) 者 ( 四 ) 最 近 二 學 年 符 合 每 週 駐 校 四 天 ( 八 個 半 天 ) 以 上 之 規 定 者 ( 五 ) 最 近 二 學 年 至 少 有 一 門 課 使 用 網 路 教 學 平 台 者 ( 六 ) 最 近 二 學 年 無 缺 課 紀 錄 者 ( 七 ) 最 近 二 學 年 教 學 計 畫 表 每 學 期 按 時 上 傳 者, 但 新 聘 教 師 或 因 課 程 調 整 異 動, 未 及 時 上 傳 者 不 在 此 限 ( 八 ) 最 近 二 學 年 期 中 考 成 績 學 期 成 績 及 畢 業 考 成 績 每 學 期 按 時 上 傳 者 ( 九 ) 符 合 各 學 院 及 體 育 事 務 處 自 訂 之 優 良 教 師 遴 選 規 定 者 ( 十 ) 當 學 年 度 及 前 二 學 年 未 休 假 未 留 職 留 薪 或 未 留 職 停 薪 者 ( 十 一 ) 符 合 參 加 本 校 教 學 研 習 次 數 之 規 定 二 參 考 條 件 : ( 一 ) 教 材 教 法 力 求 研 究 精 進, 能 充 分 顯 示 教 學 效 果 者 ( 二 ) 配 合 教 學 需 要, 在 課 程 開 發 上 有 具 體 成 效 者 ( 三 ) 致 力 於 提 高 學 生 讀 書 風 氣 及 端 正 學 生 考 試 風 氣, 卓 有 成 效 者 ( 四 ) 課 外 熱 心 指 導 學 生 學 業 者 第 六 條 教 學 優 良 教 材 獎 勵 之 類 別 如 下 : 一 教 科 書 : 最 近 五 學 年 內 已 出 版 且 公 開 發 行 之 大 專 以 上 教 科 書, 或 可 做 為 課 堂 教 材 之 優 良 譯 作 二 教 材 教 案 編 製 : 其 他 能 促 進 教 學 品 質, 且 具 原 創 與 創 新 性 的 教 材 編 撰 具 體 教 學 方 案 與 實 作 成 果 教 學 優 良 教 材 獎 勵 之 推 薦, 須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一 申 請 前 三 學 年 已 實 際 使 用 於 本 校 所 授 課 程 該 課 程 二 參 考 條 件 : ( 一 ) 教 材 教 法 力 求 研 究 精 進, 能 充 分 顯 示 教 學 效 果 者 ( 二 ) 配 合 教 學 需 要, 在 課 程 開 發 上 有 具 體 成 效 者 ( 三 ) 致 力 於 提 高 學 生 讀 書 風 氣 及 端 正 學 生 考 試 風 氣, 卓 有 成 效 者 ( 四 ) 課 外 熱 心 指 導 學 生 學 業 者 第 六 條 教 學 優 良 教 材 獎 勵 之 類 別 如 下 : 一 教 科 書 : 已 出 版 且 公 開 發 行 之 大 專 以 上 教 科 書, 或 可 做 為 課 堂 教 材 之 優 良 譯 作 二 教 材 教 案 編 製 : 其 他 能 促 進 教 學 品 質, 且 具 原 創 與 創 新 性 的 教 材 編 撰 具 體 教 學 方 案 與 實 作 成 果 教 學 優 良 教 材 獎 勵 之 推 薦, 須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一 本 目 新 增 二 於 評 鑑 週 期 內 須 符 合 參 加 本 校 教 師 研 習 次 數 之 規 定 增 列 教 科 書 出 版 年 限 一 本 款 新 增 二 限 定 申 請 前 三 學 年 已 實 際 使 用 87
89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教 學 評 量 成 績 回 收 率 平 均 為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且 教 學 總 分 為 五 分 以 上 者 二 每 人 每 學 年 以 申 請 一 件 為 限 三 每 人 同 一 門 課 程 之 教 材 只 得 推 薦 一 次 四 教 學 教 材 如 屬 數 人 共 同 完 成 者, 僅 能 擇 一 人 推 薦 五 教 材 內 容 應 足 供 一 學 期 授 課 所 需 六 教 材 應 經 各 院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依 各 系 ( 所 ) 推 薦 之 優 良 教 材, 送 請 編 撰 者 所 屬 相 關 領 域 的 一 位 校 外 專 家 或 學 者, 以 匿 名 方 式 審 查 第 七 條 教 學 創 新 成 果 係 指 於 任 教 學 科 中 進 行 創 新 教 學 方 法 或 策 略 的 開 發 與 精 進 評 量 方 法 的 革 新 及 教 材 或 教 具 之 研 發, 至 少 執 行 二 學 期, 且 對 學 生 學 習 有 具 體 成 效 者 教 學 創 新 成 果 之 推 薦, 須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一 已 實 際 執 行 二 學 期 之 任 教 學 科, 且 該 課 程 教 學 評 量 成 績 回 收 率 平 均 為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且 教 學 總 分 為 五 以 上 者 二 每 人 每 學 年 以 申 請 一 件 為 限 三 每 人 同 一 門 課 程 之 教 學 創 新 成 果 只 得 推 薦 一 次 四 教 學 創 新 成 果 如 屬 數 人 共 同 完 成 者, 僅 能 擇 一 人 推 薦 第 八 條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及 教 學 教 材 獎 勵 名 額, 各 依 每 學 院 及 體 育 事 務 處 所 屬 專 任 教 師 人 數 十 五 分 之 一 計 算, 餘 數 以 一 名 計 教 學 特 優 教 師 以 教 學 優 良 事 蹟 甄 選, 全 校 名 額 至 多 七 名 教 學 創 新 成 果 以 整 體 教 學 成 果 報 告 或 著 作 甄 選, 全 校 名 額 一 每 人 每 年 以 一 件 為 限 二 每 人 同 一 門 課 程 之 教 材 只 得 推 薦 一 次 三 教 學 教 材 如 屬 數 人 共 同 完 成 者, 僅 能 擇 一 人 推 薦 四 非 屬 本 校 編 列 預 算 開 發 製 作 或 已 獲 校 內 外 補 助 之 教 材 五 教 材 內 容 應 足 供 一 學 期 授 課 所 需, 且 適 合 申 請 人 實 際 用 於 本 校 所 授 課 程 第 七 條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及 教 學 優 良 教 材 獎 勵 名 額, 各 依 每 學 院 及 體 育 事 務 處 所 屬 專 任 教 師 人 數 十 五 分 之 一 計 算, 餘 數 以 一 名 計 教 學 特 優 教 師 以 教 學 優 良 事 蹟 甄 選, 全 校 名 額 至 多 七 名 於 本 校 所 授 課 程, 且 該 課 程 之 教 學 評 量 總 分 應 為 五 分 以 上 款 次 變 更 及 文 字 修 正 款 次 變 更 款 次 變 更 一 本 款 刪 除 二 以 鼓 勵 教 師 於 出 版 中 心 出 版 及 鼓 勵 教 師 參 與 教 材 教 案 開 發 三 第 九 條 第 二 項 另 有 規 範, 爰 予 刪 除 現 行 後 段 文 字 移 列 至 第 二 項 第 一 款 規 範 之 一 本 款 新 增 二 102 年 5 月 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學 優 良 獎 勵 審 查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增 列 審 查 程 序, 納 入 法 規, 並 修 正 由 校 外 專 家 或 學 者 審 查 一 本 條 新 增 二 配 合 第 三 條 第 四 款 新 增 教 學 創 新 成 果 獎 勵 項 目 三 第 一 項 增 列 創 新 成 果 獎 勵 項 目 定 義 四 第 二 項 明 定 推 薦 條 件 一 條 次 變 更 二 新 增 第 二 項, 配 合 新 增 教 學 創 新 成 果 獎 勵 項 目 爰 增 列 獎 勵 名 額 88
90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至 多 十 名 第 九 條 教 師 教 學 之 獎 勵 方 式 依 下 列 規 定 : 一 教 學 特 優 教 師 獎 勵, 每 位 可 獲 獎 狀 一 面 ; 每 位 每 月 獎 金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整 二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獎 勵, 每 位 可 獲 獎 狀 一 面, 每 位 每 月 獎 金 新 臺 幣 二 千 元 整 三 教 學 優 良 教 材 獎 勵 : ( 一 ) 教 科 書 : 每 位 可 獲 獎 狀 一 面, 每 位 每 月 獎 金 新 臺 幣 三 千 元 整 ( 二 ) 教 材 教 案 編 製 : 每 位 可 獲 獎 狀 一 面, 每 位 每 月 獎 金 新 臺 幣 一 千 元 整 四 教 學 創 新 成 果 獎 勵, 每 位 可 獲 獎 狀 一 面, 每 位 每 月 獎 金 新 臺 幣 四 千 元 整 除 教 學 特 優 教 師 及 優 良 教 師 獎 勵 外, 以 上 獎 勵 案 曾 獲 本 校 編 列 預 算 開 發 製 作 或 校 內 外 補 助 者, 其 獎 勵 金 應 扣 除 教 師 已 獲 個 人 所 得 補 助 獎 勵 金 發 給 以 十 二 個 月 為 限 獲 教 學 特 優 教 師, 由 校 長 公 開 表 揚 及 頒 發 獎 狀 ; 獲 獎 勵 教 師 學 年 中 退 休 者, 未 領 之 獎 金 提 前 一 次 發 給 第 十 條 推 薦 時 間 訂 為 每 年 九 月 一 日 至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第 十 一 條 推 薦 單 位 應 就 受 推 薦 者 優 良 事 項 作 二 百 字 以 內 之 簡 要 說 明, 受 推 薦 者 須 另 附 有 關 之 具 體 佐 證 資 料 以 供 遴 選 參 考 第 十 二 條 為 遴 選 工 作 需 要, 特 成 立 教 學 優 良 獎 勵 審 查 委 員 會, 由 學 術 副 校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教 務 長 各 學 院 院 長 體 育 長 及 學 習 與 教 學 中 心 執 行 長 為 當 然 委 員, 另 由 各 學 院 及 體 育 事 務 處 各 推 選 教 師 代 表 一 人 共 同 組 成, 任 期 一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一 次 審 查 委 員 會 置 執 行 秘 書 一 人, 由 召 集 人 指 定 人 員 兼 任 之, 負 責 辦 理 審 查 相 關 業 務 第 十 三 條 教 學 特 優 教 師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及 教 學 優 良 教 材, 由 系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議 推 薦, 第 八 條 教 師 教 學 之 獎 勵 方 式 依 下 列 規 定 : 一 教 學 特 優 教 師 獎 勵, 每 位 可 獲 獎 狀 一 面 ; 每 位 每 月 獎 金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整 二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獎 勵, 每 位 可 獲 獎 狀 一 面, 每 位 每 月 獎 金 新 臺 幣 二 千 元 整 三 教 學 優 良 教 材 獎 勵 : ( 一 ) 教 科 書 : 每 位 可 獲 獎 狀 一 面, 每 位 每 月 獎 金 新 臺 幣 三 千 元 整 ( 二 ) 教 材 教 案 編 製 : 每 位 可 獲 獎 狀 一 面, 每 位 每 月 獎 金 新 臺 幣 一 千 元 整 前 項 獎 勵 金 發 給 以 十 二 個 月 為 限 獲 教 學 特 優 教 師, 由 校 長 公 開 表 揚 及 頒 發 獎 狀 ; 獲 獎 勵 教 師 學 年 中 退 休 者, 未 領 之 獎 金 提 前 一 次 發 給 第 九 條 推 薦 時 間 訂 為 每 年 九 月 一 日 至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第 十 條 推 薦 單 位 應 就 受 推 薦 者 教 學 優 良 事 項 作 二 百 字 左 右 之 簡 要 說 明, 受 推 薦 為 優 良 教 材 者 須 另 附 有 關 之 具 體 佐 證 資 料 以 供 遴 選 參 考 第 十 一 條 為 遴 選 工 作 需 要, 特 成 立 教 學 優 良 獎 勵 審 查 委 員 會, 由 學 術 副 校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教 務 長 各 學 院 院 長 及 體 育 長 為 當 然 委 員, 另 由 各 學 院 及 體 育 事 務 處 各 推 選 教 師 代 表 一 人 共 同 組 成, 任 期 一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一 次 審 查 委 員 會 置 執 行 秘 書 一 人, 由 召 集 人 指 定 人 員 兼 任 之, 負 責 辦 理 審 查 相 關 業 務 第 十 二 條 教 學 特 優 教 師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及 教 學 優 良 教 材, 由 系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議 推 薦, 再 由 所 條 次 變 更 一 本 款 新 增 二 配 合 新 增 教 學 創 新 成 果 獎 勵 項 目 增 列 獎 勵 金 額 一 本 項 新 增 二 已 獲 校 內 外 補 助 之 個 人 所 得 如 稿 費 等 屬 之 之 補 助, 應 自 教 學 獎 勵 金 中 扣 除 後 給 予 文 字 修 正 條 次 變 更 一 條 次 變 更 二 文 字 修 正 一 條 次 變 更 二 配 合 新 增 教 學 創 新 成 果 獎 勵, 增 列 學 習 與 教 學 中 心 執 行 長 為 當 然 委 員 一 條 次 變 更 二 現 行 條 文 第 一 項 分 立 為 第 一 三 項 89
91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屬 院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議 複 審 複 審 合 格 送 人 力 資 源 處 彙 整 登 記 查 核 後, 轉 教 學 優 良 獎 勵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議 受 推 薦 者 經 推 薦 後 不 得 更 換 再 由 所 屬 院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議 複 審 教 學 創 新 成 果, 由 系 所 ( 組 ) 主 管 推 薦 後 逕 送 學 習 與 教 學 中 心 教 師 教 學 發 展 組, 再 由 二 至 三 位 校 外 專 家 或 學 者, 以 匿 名 方 式 審 查 前 二 項 獎 勵, 審 查 合 格 送 人 力 資 源 處 彙 整 登 記 查 核 後, 轉 教 學 優 良 獎 勵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議 受 推 薦 者 經 推 薦 後 不 得 更 換 第 十 四 條 教 學 特 優 教 師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教 學 優 良 教 材 及 教 學 創 新 成 果 之 受 推 薦 者, 經 教 學 優 良 獎 勵 審 查 委 員 會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委 員 出 席, 出 席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後, 陳 報 校 長 核 定 教 學 特 優 教 師 以 投 票 方 式 產 生 各 學 院 及 體 育 事 務 處 各 推 薦 至 多 二 名 候 選 人, 每 位 審 查 委 員 勾 選 七 名, 以 得 票 數 最 高 之 前 七 名, 且 票 數 超 過 出 席 委 員 人 數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獲 選 後, 陳 報 校 長 核 定 第 十 五 條 已 獲 教 學 特 優 教 師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獎 勵 者, 二 學 年 內 不 受 理 連 續 推 薦, 但 獲 教 學 優 良 教 材 及 教 學 創 新 成 果 則 不 受 此 限 第 十 六 條 獲 選 為 教 學 特 優 教 師 者, 學 習 與 教 學 中 心 聘 為 教 學 諮 詢 顧 問, 參 與 教 學 發 展 相 關 之 研 討 活 動, 並 撰 寫 相 關 短 文 論 述 發 表 ; 學 期 間 擇 一 週 開 放 課 堂, 提 供 本 校 教 師 進 行 教 學 觀 摩 獲 選 為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者, 必 須 在 系 務 會 議 或 院 務 會 議 分 享 教 學 經 驗 與 心 得 ; 獲 選 之 教 學 優 良 教 材 及 教 學 創 新 成 果, 應 於 院 系 公 開 展 示, 另 送 圖 書 館 典 藏 獲 得 教 學 創 新 成 果 獎 勵 之 教 師 應 簽 具 著 作 財 產 權 授 權 同 意 書, 同 意 本 校 有 權 無 償 使 用 複 製 播 放 其 所 製 作 之 教 材 ( 含 多 媒 體 影 音 課 程 內 容 ) 或 教 具, 並 有 義 務 參 與 本 校 所 舉 辦 之 相 關 教 學 研 討 會 或 成 果 發 表 等 活 動 第 十 三 條 教 學 特 優 教 師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及 教 學 優 良 教 材 之 受 推 薦 者, 經 教 學 優 良 獎 勵 審 查 委 員 會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委 員 出 席, 出 席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後, 陳 報 校 長 核 定 教 學 特 優 教 師 以 投 票 方 式 產 生 各 學 院 及 體 育 事 務 處 各 推 薦 至 多 二 名 候 選 人, 每 位 審 查 委 員 勾 選 七 名, 以 得 票 數 最 高 之 前 七 名, 且 票 數 超 過 出 席 委 員 人 數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獲 選 後, 陳 報 校 長 核 定 第 十 四 條 已 獲 教 學 特 優 教 師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獎 勵 者, 二 學 年 內 不 受 理 連 續 推 薦, 但 獲 教 學 優 良 教 材 則 不 受 此 限 第 十 五 條 獲 選 為 教 學 特 優 教 師 者, 必 須 參 與 教 學 發 展 相 關 之 研 討 活 動, 並 至 少 撰 寫 一 篇 相 關 短 文 論 述, 交 學 習 與 教 學 中 心 發 表 ; 獲 選 為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者, 必 須 在 系 務 會 議 或 院 務 會 議 分 享 教 學 經 驗 與 心 得 ; 獲 選 之 教 學 優 良 教 材, 應 於 院 系 公 開 展 示, 另 送 圖 書 館 典 藏 三 新 增 第 二 項, 增 列 教 學 創 新 成 果 之 審 查 程 序 四 第 三 項 由 第 一 項 後 段 分 立, 並 作 文 字 修 正 一 條 次 變 更 二 增 列 教 學 創 新 成 果 獎 勵 一 條 次 變 更 二 增 列 教 學 創 新 成 果 獎 勵 一 條 次 變 更 二 現 行 條 文 第 一 項 分 立 二 項, 並 作 文 字 修 正 三 新 增 第 三 項, 獲 獎 教 師 應 在 校 內 發 揮 更 大 影 響 力, 強 化 獲 獎 教 師 之 榮 譽 與 成 就, 明 定 獲 獎 義 務 90
92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十 七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第 十 六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條 次 變 更 過 後, 自 公 布 日 實 施 ; 修 正 時 過 後, 自 公 布 日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亦 同 提 案 六 : 淡 江 大 學 約 聘 助 教 聘 任 及 服 務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人 力 資 源 處 提 ) 一 配 合 103 年 8 月 1 日 起 全 面 實 施 勞 動 基 準 法, 刪 除 第 四 條 助 教 聘 期 之 限 制, 並 限 定 每 年 晉 薪 一 級, 至 多 晉 薪 至 第 四 級 二 目 前 本 校 尚 未 訂 定 助 教 教 學 評 量 標 準, 各 系 之 助 教 教 學 評 量, 乃 併 入 學 教 中 心 教 師 教 學 發 展 組 針 對 教 學 助 理 所 做 評 量 一 併 進 行, 修 正 第 六 條 條 文 說 明 及 訂 定 通 過 門 檻 三 為 有 效 掌 握 約 聘 助 教 校 內 外 兼 職 兼 課 情 形, 維 持 同 仁 良 好 工 作 狀 態 及 效 率, 爰 修 正 第 九 條 四 參 考 學 教 中 心 教 師 教 學 組 為 教 學 助 理 所 作 教 學 意 見 回 饋 調 查 分 數, 近 3 學 期 教 學 評 量 校 平 均 分 數 皆 在 5.35 以 上, 各 學 期 皆 有 92.16% 以 上 之 專 任 助 教 的 個 人 評 量 平 均 分 數 達 5 以 上, 且 皆 無 低 於 4.5 以 下 者 擬 將 本 辦 法 第 十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之 全 部 科 目 評 量 平 均 基 本 分 分 數 由 4.5 以 上 提 高 校 平 均 以 上, 評 量 不 佳 之 科 目 分 數 由 不 得 低 於 4, 調 整 為 不 得 低 於 5 五 本 案 業 經 104 年 3 月 2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5 次 院 長 會 議 及 104 年 3 月 27 日 人 力 資 源 處 103 學 年 度 第 4 次 處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5 月 13 日 法 規 審 議 委 員 會 第 231 次 會 議 審 議 修 正 通 過 決 議 : 一 照 案 通 過 二 淡 江 大 學 約 聘 助 教 聘 任 及 服 務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約 聘 助 教 聘 任 及 服 務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四 條 助 教 聘 期 為 一 年 一 聘 新 聘 助 教 起 聘 日 自 每 學 年 八 月 一 日 起 至 該 學 年 之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 超 過 八 月 一 日 核 聘 者, 自 校 長 核 准 後 到 職 之 日 起 薪, 並 依 其 學 歷 及 本 校 約 聘 僱 人 員 薪 津 支 給 標 準 表 各 級 第 一 級 起 敘, 每 學 年 得 晉 薪 一 級, 至 多 晉 薪 至 第 四 級 第 六 條 助 教 每 學 期 輔 導 學 生 實 習 或 實 驗 課 須 接 受 教 學 評 量 每 學 年 助 教 續 聘 須 檢 附 教 學 評 量 成 績, 並 經 各 學 系 排 足 實 習 或 實 驗 課 時 數 及 各 系 院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核 通 過, 由 人 力 資 源 處 彙 整 資 料 後 簽 請 學 術 副 校 長 核 准 前 項 助 教 教 學 評 量 採 計 學 習 與 教 學 中 心 之 教 學 助 理 教 學 回 饋 意 見 調 查, 以 近 一 年 回 收 率 為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全 部 科 目 評 量 平 均 分 數 為 五 以 上 為 通 過, 惟 其 中 不 得 有 任 一 科 目 評 量 分 數 低 於 四 點 五 第 九 條 助 教 除 簽 准 者 外, 不 得 於 校 內 外 兼 職 兼 課 及 在 職 進 修 第 四 條 助 教 聘 期 為 一 年 一 聘, 最 長 不 得 超 過 四 年 新 聘 助 教 起 聘 日 自 每 學 年 八 月 一 日 起 至 該 學 年 之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 超 過 八 月 一 日 核 聘 者, 自 校 長 核 准 後 到 職 之 日 起 薪, 並 依 其 學 歷 及 本 校 約 聘 僱 人 員 薪 津 支 給 標 準 表 各 級 第 一 級 起 敘, 每 學 年 得 晉 薪 一 級 第 六 條 助 教 每 學 期 輔 導 學 生 實 習 或 實 驗 課 須 接 受 教 學 評 量 每 學 年 助 教 續 聘 須 通 過 教 學 評 量, 並 經 各 學 系 排 足 實 習 或 實 驗 課 時 數 及 各 系 院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核 通 過, 由 人 力 資 源 處 彙 整 資 料 後 簽 請 學 術 副 校 長 核 准 前 項 助 教 教 學 評 量 標 準 另 訂 之 一 刪 除 文 字 二 配 合 八 月 一 日 起 全 面 實 施 勞 動 基 準 法, 擬 刪 除 第 四 條 助 教 聘 期 之 限 定, 加 列 至 多 晉 薪 至 第 四 級 一 第 一 項 文 字 修 正 二 各 系 助 教 教 學 評 量 併 入 教 師 教 學 發 展 組 針 對 教 學 助 理 所 做 評 量 一 併 進 行, 爰 修 正 第 二 項 第 九 條 助 教 除 簽 准 者 外, 上 班 時 凡 兼 職 兼 課 均 需 簽 准, 不 限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不 得 於 校 內 外 兼 職 兼 課 及 間, 爰 予 刪 除 在 職 進 修 第 十 條 助 教 表 現 優 異 符 合 下 列 第 十 條 助 教 表 現 優 異 符 合 下 列 第 一 款 提 高 教 學 評 量 平 均 分 數 條 件 之 一 者, 得 獲 選 為 優 良 助 條 件 之 一 者, 得 獲 選 為 優 良 助 教 : 教 一 近 一 年 之 教 學 評 量 成 績 以 回 收 一 近 一 年 之 教 學 評 量 成 績 以 回 91
93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率 平 均 為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全 部 科 目 評 量 平 均 分 數 為 校 平 均 以 上, 惟 其 中 不 得 有 任 一 科 目 評 量 分 數 低 於 五 者 服 務 未 滿 一 年 者, 則 以 最 近 一 學 期 之 教 學 評 量 成 績 為 準 二 協 助 教 學 有 具 體 成 效 者 三 提 高 學 生 讀 書 風 氣 及 端 正 學 生 考 試 風 氣, 卓 有 成 效 者 四 課 外 熱 心 指 導 學 生 學 業 者 優 良 助 教 之 名 額 以 全 體 助 教 人 數 十 五 分 之 一 計 算 收 率 平 均 為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全 部 科 目 評 量 平 均 分 數 為 四 點 五 以 上, 惟 其 中 不 得 有 任 一 科 目 評 量 分 數 低 於 四 者 服 務 未 滿 一 年 者, 則 以 最 近 一 學 期 之 教 學 評 量 成 績 為 準 二 協 助 教 學 有 具 體 成 效 者 三 提 高 學 生 讀 書 風 氣 及 端 正 學 生 考 試 風 氣, 卓 有 成 效 者 四 課 外 熱 心 指 導 學 生 學 業 者 優 良 助 教 之 名 額 以 全 體 助 教 人 數 十 五 分 之 一 計 算 提 案 七 : 淡 江 大 學 教 職 員 工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辦 法 第 三 條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人 力 資 源 處 提 ) 一 配 合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修 正 第 十 六 條 規 定 及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第 七 條 規 定, 已 先 公 告 修 正 陪 產 假 產 檢 假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之 規 定, 並 自 103 年 12 月 13 日 起 生 效 二 修 正 第 三 條 有 關 得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之 規 定 三 本 案 業 經 104 年 3 月 27 日 人 力 資 源 處 103 學 年 度 第 4 次 處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5 月 13 日 法 規 審 議 委 員 會 第 231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決 議 : 一 照 案 通 過 二 淡 江 大 學 教 職 員 工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辦 法 第 三 條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教 職 員 工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辦 法 第 三 條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三 條 教 職 員 工 任 職 滿 六 個 月 後, 於 每 一 子 女 滿 三 足 歲 前, 得 申 請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至 該 子 女 滿 三 歲 止, 但 不 得 逾 二 年 同 時 撫 育 子 女 二 人 以 上 者, 其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應 合 併 計 算, 最 長 以 最 幼 子 女 受 撫 育 二 年 為 限 92 第 三 條 教 職 員 工 任 職 滿 一 年 後, 於 每 一 子 女 滿 三 足 歲 前, 得 申 請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至 該 子 女 滿 三 歲 止, 但 不 得 逾 二 年 同 時 撫 育 子 女 二 人 以 上 者, 其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應 合 併 計 算, 最 長 以 最 幼 子 女 受 撫 育 二 年 為 限 育 嬰 期 間 申 請 次 數 不 得 超 過 二 次 配 合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修 正 第 十 五 條 第 五 項 規 定 及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第 七 條 規 定 修 正 提 案 八 : 淡 江 大 學 約 聘 僱 人 員 聘 僱 及 服 務 辦 法 第 六 條 第 十 一 條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人 力 資 源 處 提 ) 一 自 104 年 1 月 1 日 起, 因 勞 保 業 務 承 辦 單 位 由 總 務 處 移 轉 至 人 力 資 源 處, 配 合 修 正 第 十 一 條 有 關 勞 工 保 險 之 承 辦 單 位 二 本 案 業 經 104 年 4 月 29 日 人 力 資 源 處 103 學 年 度 第 5 次 處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5 月 13 日 法 規 審 議 委 員 會 第 231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決 議 : 一 照 案 通 過 二 淡 江 大 學 約 聘 僱 人 員 聘 僱 及 服 務 辦 法 第 六 條 第 十 一 條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約 聘 僱 人 員 聘 僱 及 服 務 辦 法 第 六 條 第 十 一 條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各 單 位 新 初 次 約 聘 ( 僱 ) 人 第 六 條 各 單 位 新 初 次 約 聘 ( 僱 ) 人 員 時, 應 先 提 出 單 位 三 年 內 重 要 工 作 計 畫 及 預 期 目 標, 並 進 行 自 我 人 力 資 源 評 估, 填 報 人 力 資 源 評 估 暨 聘 僱 理 由 表, 述 明 聘 ( 僱 ) 用 員 額 工 作 內 容 聘 ( 僱 ) 用 期 間 甄 選 條 員 時, 應 先 提 出 單 位 三 年 內 重 要 工 作 計 畫 及 預 期 目 標, 並 進 行 自 我 人 力 資 源 評 估, 填 報 人 力 資 源 評 估 暨 聘 僱 理 由 表, 述 明 聘 ( 僱 ) 用 員 額 工 作 內 容 聘 ( 僱 ) 用 期 間 甄 選 條
94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件 及 甄 選 評 分 標 準, 於 預 定 新 進 一 個 月 前 提 出 申 請, 經 校 長 核 准 後 公 告 至 少 三 日, 由 人 力 資 源 處 會 同 用 人 單 位 辦 理 甄 試 件 及 甄 選 評 分 標 準, 於 預 定 新 進 一 個 月 前 提 出 申 請, 經 校 長 核 准 後 公 告 至 少 三 日, 由 人 力 資 源 處 會 同 用 人 單 位 辦 理 甄 試 人 力 資 源 評 估 暨 聘 僱 理 由 表 另 定 之 一 般 行 政 人 員 之 甄 試 分 為 基 本 科 目 測 驗 及 口 試 兩 階 段 基 本 科 目 分 為 國 文 ( 含 作 文 ) 公 文 寫 作 二 科, 作 文 及 公 文 寫 作 以 電 腦 輸 入 方 式 應 考 ; 另 須 具 備 甄 試 前 取 得 之 英 文 及 資 訊 證 照, 該 證 照 之 通 過 標 準 表 另 訂 之 技 術 人 員 之 甄 試 分 為 專 業 科 目 及 面 試 駐 衛 警 察 及 工 友 之 甄 試 採 面 試 甄 試 評 分 標 準 依 本 校 新 進 職 員 甄 試 辦 法 之 規 定 甄 試 後 由 人 力 資 源 處 將 甄 試 結 果 併 同 所 有 應 徵 者 資 料,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聘 ( 僱 ) 用 第 十 一 條 約 聘 ( 僱 ) 人 員 應 於 到 職 日 至 人 力 資 源 處 辦 理 勞 工 保 險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加 保 手 續, 並 自 到 職 之 日 起 薪, 離 職 之 日 止 薪 由 現 行 條 文 第 六 項 移 列 至 第 一 項 後 段 一 般 行 政 人 員 之 甄 試 分 為 基 本 科 目 測 驗 及 口 試 兩 階 段 基 本 科 目 分 為 國 文 ( 含 作 文 ) 公 文 寫 作 二 科, 作 文 及 公 文 寫 作 以 電 腦 輸 入 方 式 應 考 ; 另 須 具 備 甄 試 前 取 得 之 英 文 及 資 訊 證 照, 該 證 照 之 通 過 標 準 表 另 訂 之 技 術 人 員 之 甄 試 分 為 專 業 科 目 及 面 試 駐 衛 警 察 及 工 友 之 甄 試 採 面 試 甄 試 評 分 標 準 依 本 校 新 進 職 員 甄 試 辦 法 之 規 定 甄 試 後 由 人 力 資 源 處 將 甄 試 結 果 併 同 所 有 應 徵 者 資 料,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聘 ( 僱 ) 用 人 力 資 源 評 估 暨 聘 僱 理 由 表 本 項 刪 除, 移 列 至 第 一 項 後 段 另 定 之 第 十 一 條 約 聘 ( 僱 ) 人 員 應 於 到 修 正 勞 保 業 務 承 辦 單 位 職 日 至 總 務 處 辦 理 勞 工 保 險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加 保 手 續, 並 自 到 職 之 日 起 薪, 離 職 之 日 止 薪 提 案 九 : 淡 江 大 學 研 究 發 展 處 設 置 辦 法 第 六 條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研 究 發 展 處 提 ) 一 103 年 12 月 25 日 研 究 推 動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2 次 會 議 104 年 4 月 23 日 研 究 推 動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3 次 會 議 通 過, 於 104 學 年 度 起 裁 撤 八 個 研 究 中 心 : 西 藏 研 究 中 心 生 命 科 學 開 發 中 心 兩 岸 金 融 研 究 中 心 統 計 調 查 研 究 中 心 技 術 暨 營 運 發 展 中 心 整 合 戰 略 與 科 技 中 心 日 本 研 究 中 心 及 奈 米 科 技 研 究 中 心, 並 奉 校 長 核 定 二 將 已 裁 撤 之 八 個 研 究 中 心 於 本 處 設 置 辦 法 中 刪 除 三 本 案 業 經 104 年 5 月 11 日 研 究 發 展 處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業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5 月 13 日 法 規 審 議 委 員 會 第 231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並 提 行 政 會 議 廢 止 八 個 研 究 中 心 設 置 辦 法 決 議 : 一 照 案 通 過 二 淡 江 大 學 研 究 發 展 處 設 置 辦 法 第 六 條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研 究 發 展 處 設 置 辦 法 第 六 條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本 處 設 下 列 各 研 究 中 心 : 一 建 邦 中 小 企 業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二 視 障 資 源 中 心 三 水 資 源 管 理 與 政 策 研 究 中 心 四 風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第 六 條 本 處 設 下 列 各 研 究 中 心 : 一 建 邦 中 小 企 業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二 視 障 資 源 中 心 三 西 藏 研 究 中 心 四 生 命 科 學 開 發 中 心 五 水 資 源 管 理 與 政 策 研 究 中 心 六 風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一 刪 除 已 裁 撤 之 八 個 研 究 中 心 二 各 款 款 次 變 更 93
95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七 能 源 與 光 電 材 料 研 究 中 心 八 數 位 語 文 研 究 中 心 九 兩 岸 金 融 研 究 中 心 十 統 計 調 查 研 究 中 心 十 一 歐 洲 聯 盟 研 究 中 心 十 二 技 術 暨 營 運 發 展 中 心 十 三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中 心 十 四 整 合 戰 略 與 科 技 中 心 十 五 工 程 法 律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十 六 日 本 研 究 中 心 十 七 智 慧 自 動 化 與 機 器 人 中 心 十 八 資 訊 科 技 使 用 行 為 研 究 中 心 十 九 奈 米 科 技 研 究 中 心 二 十 運 輸 與 物 流 研 究 中 心 二 十 一 村 上 春 樹 研 究 中 心 五 能 源 與 光 電 材 料 研 究 中 心 六 數 位 語 文 研 究 中 心 七 歐 洲 聯 盟 研 究 中 心 八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中 心 九 工 程 法 律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十 智 慧 自 動 化 與 機 器 人 中 心 十 一 資 訊 科 技 使 用 行 為 研 究 中 心 十 二 運 輸 與 物 流 研 究 中 心 十 三 村 上 春 樹 研 究 中 心 提 案 十 : 研 究 發 展 處 所 屬 西 藏 研 究 中 心 生 命 科 學 開 發 中 心 兩 岸 金 融 研 究 中 心 統 計 調 查 研 究 中 心 技 術 暨 營 運 發 展 中 心 整 合 戰 略 與 科 技 中 心 日 本 研 究 中 心 及 奈 米 科 技 研 究 中 心 等 八 個 研 究 中 心 設 置 辦 法 廢 止 案, 提 請 討 論 ( 研 究 發 展 處 提 ) 本 案 業 經 103 年 12 月 25 日 研 究 推 動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2 次 會 議 104 年 4 月 23 日 研 究 推 動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3 次 會 議 通 過,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裁 撤, 並 奉 校 長 核 定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肆 臨 時 動 議 ( 無 ) 伍 散 會 ( 下 午 3 時 50 分 ) 94
96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文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4 次 院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4 年 6 月 3 日 ( 星 期 三 ) 中 午 12 時 10 分 地 點 : 淡 水 校 園 文 學 館 L522 會 議 室 主 席 : 林 院 長 信 成 出 席 : 詳 簽 到 單 壹 頒 獎 頒 發 本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院 長 獎 : 一 學 業 獎 部 分 : 中 文 系 胡 修 竹 等 30 位 同 學 獲 獎, 由 陳 韻 心 同 學 代 表 領 獎 歷 史 系 許 瑋 玲 等 24 位 同 學 獲 獎, 由 邱 創 彬 同 學 代 表 領 獎 資 圖 系 黃 德 智 等 24 位 同 學 獲 獎, 由 呂 昱 慧 同 學 代 表 領 獎 大 傳 系 林 芳 如 等 12 位 同 學 獲 獎, 由 倪 天 韻 同 學 代 表 領 獎 資 傳 系 黃 愷 琹 等 12 位 同 學 獲 獎, 由 劉 彥 宏 同 學 代 表 領 獎 二 服 務 獎 部 分 : 中 文 系 李 韋 達 等 11 位 同 學 獲 獎, 由 袁 仁 健 同 學 代 表 領 獎 歷 史 系 張 仲 元 等 10 位 同 學 獲 獎, 由 魏 宏 量 同 學 代 表 領 獎 資 圖 系 莊 雅 晴 等 08 位 同 學 獲 獎, 由 賴 昱 臻 同 學 代 表 領 獎 大 傳 系 張 予 謙 等 06 位 同 學 獲 獎, 由 許 閔 翔 同 學 代 表 領 獎 資 傳 系 陳 敬 雯 等 04 位 同 學 獲 獎, 由 黃 子 飴 同 學 代 表 領 獎 紀 錄 : 舒 宜 萍 林 泰 君 貳 主 席 報 告 一 恭 喜 以 上 得 獎 同 學 二 恭 喜 資 傳 系 劉 慧 娟 老 師 榮 獲 全 校 102 學 年 度 特 優 導 師 獎, 歷 史 系 高 上 雯 老 師 大 傳 系 唐 大 崙 老 師 榮 獲 102 學 年 度 優 良 導 師 獎 ; 資 圖 系 黃 維 綱 老 師 則 榮 獲 102 學 年 度 文 學 院 優 良 導 師 獎, 預 計 於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導 師 會 議 中 頒 獎 明 年 改 由 每 系 得 推 選 1 名 優 良 導 師, 經 本 校 優 良 導 師 審 查 會 議 投 票 決 定 獲 獎 人 選 三 恭 喜 五 系 皆 順 利 完 成 系 所 評 鑑 作 業, 感 謝 各 系 主 任 教 師 及 助 理 們 認 真 付 出 的 辛 勞 四 科 技 部 公 布 104 年 度 補 助 大 專 學 生 研 究 計 畫 核 定 名 冊, 本 校 共 核 定 50 案, 恭 喜 本 院 中 文 系 張 怡 琪 蔡 易 修 袁 仁 健 陳 韻 心 資 圖 系 魏 妤 庭 鐘 仁 祐 林 芳 均 同 學 獲 得 補 助 五 本 院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學 分 學 程 原 在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中 預 計 成 立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經 本 院 系 主 任 座 談 會 多 次 討 論, 在 3 月 4 日 教 務 處 召 開 之 年 度 教 卓 計 畫 產 學 培 育 職 場 享 譽 面 向 完 整 版 計 畫 書 修 正 會 議 中 提 出, 若 新 增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勢 必 衝 擊 本 院 5 系 碩 士 班 之 招 生, 會 中 決 議,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中 不 再 列 入 籌 設 該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六 103 學 年 度 第 34 屆 文 學 週 - 文 五 合 一, 歷 久 彌 新 活 動, 於 104 年 5 月 25 日 至 29 日 圓 滿 落 幕, 感 謝 大 傳 系 紀 慧 君 主 任 黃 振 家 老 師 及 陳 玉 鈴 老 師 以 專 業 水 準 策 展, 更 感 謝 各 系 大 力 配 合 展 出 教 學 研 究 服 務 學 習 及 產 學 合 作 成 果, 另 特 別 展 出 重 點 研 究 文 創 大 淡 水 近 年 成 果, 開 幕 式 播 出 大 傳 系 精 心 製 作 的 影 棚 三 十 影 片, 也 獲 得 校 長 及 其 他 來 賓 讚 賞 七 本 校 5 月 13 日 召 開 增 設 調 整 院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及 招 生 名 額 總 量 審 查 小 組 會 議,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案 中 通 過 中 文 系 碩 士 班 取 消 分 組 大 傳 系 碩 士 班 更 名 案 及 碩 士 班 減 招 2 名 八 福 州 大 學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院 李 海 榕 等 三 名 教 授 於 104 年 6 月 1 日 蒞 校, 除 參 訪 校 園 外, 並 與 本 院 師 長 舉 辦 座 談, 未 來 擬 安 排 本 院 教 師 前 往 講 學, 並 進 行 學 生 交 換 計 畫 九 日 本 山 口 大 學 教 育 學 部 齋 藤 完 與 上 原 一 明 2 位 教 授 將 於 7 月 23 日 蒞 校 交 流, 將 商 討 兩 校 重 點 連 攜 大 學 未 來 合 作 計 畫, 預 計 104 年 11 月 兩 校 合 辦 研 討 會 山 口 大 學 於 104 年 5 月 30 日 舉 辦 創 校 200 週 年 校 慶 活 動, 本 院 特 別 製 作 英 日 文 祝 賀 影 片 及 信 函 表 達 祝 賀 之 意 十 本 院 103 學 年 度 重 點 研 究 計 畫 文 創 大 淡 水 地 區 全 紀 錄 於 104 年 6 月 1 日 至 5 日 在 文 館 2 樓 大 廳 舉 行 子 計 畫 1 輿 圖 成 果 展, 今 日 晚 間 播 放 成 果 影 片, 另 104 年 6 月 6 日 下 午 2 時 至 5 時 在 捷 運 淡 水 站 後 小 農 市 集 舉 辦 大 淡 水 風 土 志 成 果 發 表 會, 將 播 放 8 部 淡 水 地 區 特 色 小 農 紀 錄 片, 歡 迎 師 生 參 加 十 一 104 學 年 度 本 院 講 座 課 程 經 核 定 開 課 共 7 門, 科 目 為 : 文 學 院 共 同 科 全 球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專 題 講 座 中 文 博 士 班 中 國 學 術 專 題 中 文 三 應 用 中 文 書 寫 歷 史 三 文 化 觀 覽 產 業 概 論 資 圖 碩 95
97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士 班 圖 書 館 學 與 資 訊 科 學 大 傳 四 傳 播 專 題 講 座 資 傳 三 資 訊 傳 播 專 題 講 座 十 二 暑 假 即 將 來 臨, 請 提 醒 同 學 假 期 中 從 事 任 何 活 動 都 應 注 意 自 身 安 全 參 報 告 事 項 一 專 題 報 告 ( 一 ) 邀 請 節 能 與 空 間 組 姜 宜 山 組 長 與 鄭 聲 雷 先 生 介 紹 文 學 館 教 室 智 慧 化 監 控 管 理 系 統 ( 二 ) 為 節 約 能 源, 文 學 館 將 於 104 年 8 月 起 實 施 教 室 監 控 管 理 系 統, 教 室 未 排 課 時 段 實 施 斷 電, 並 從 104 年 6 月 8 日 起 試 行 1 週, 請 各 系 轉 達 所 有 老 師, 如 有 補 課 或 調 課 需 要 用 電 時, 請 通 知 節 能 組 以 手 動 開 啟 電 源 二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案 及 指 示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 一 ) 本 院 及 五 系 各 學 制 課 程 追 認 案 異 動 案 課 程 替 代 案 課 程 結 構 修 訂 案 新 設 課 程 案 決 議 : 通 過 執 行 情 形 : 已 送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及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決 定 : 同 意 備 查 ( 二 ) 中 文 系 修 訂 各 學 制 教 育 目 標 及 核 心 能 力 案 決 議 : 通 過 執 行 情 形 : 送 教 務 處 據 以 修 訂 教 學 計 畫 表 決 定 : 同 意 備 查 肆 討 論 事 項 法 規 案 提 案 一 : 資 圖 系 修 訂 淡 江 大 學 文 學 院 資 訊 與 圖 書 館 學 系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案, 提 請 討 論 ( 資 圖 系 提 ) 一 為 鼓 勵 陸 生 及 其 他 有 興 趣 同 學 申 請 預 研 生, 擬 放 寬 並 修 訂 規 則, 修 訂 如 下 : 修 訂 後 修 訂 前 說 明 96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七 條 本 校 大 學 部 大 三 學 生 得 於 大 三 下 學 期 開 學 後 至 5 月 15 日 止 向 本 系 提 出 申 請 申 請 者 需 繳 交 申 請 表 前 五 學 期 排 名 百 分 比 成 績 單 自 傳 讀 書 計 畫 及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資 料 取 得 預 研 生 資 格 之 學 生, 必 須 經 本 系 碩 士 班 甄 試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或 其 他 申 請 管 道 入 學 程 序, 獲 錄 取 並 註 冊 後 始 正 式 取 得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資 格 本 校 大 學 部 大 三 學 生 於 本 校 在 學 期 間 學 業 成 績 班 排 名 或 系 排 名 ( 年 級 排 名 ) 在 前 百 分 之 四 十, 得 於 大 三 下 學 期 開 學 後 至 該 年 度 四 月 三 十 日 前 向 本 系 提 出 申 請 申 請 者 需 繳 交 申 請 表 前 五 學 期 排 名 百 分 比 成 績 單 自 傳 研 究 計 畫 及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資 料 取 得 預 研 生 資 格 的 學 生, 必 須 經 本 系 碩 士 班 甄 試 入 學 程 序, 獲 錄 取 並 註 冊 後 始 正 式 取 得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資 格 經 本 系 碩 士 班 正 式 錄 取 之 預 研 生 名 額, 應 包 含 於 下 一 學 年 度 本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內 刪 除 成 績 限 制 及 放 寬 申 請 時 程 研 究 計 畫 改 為 讀 書 計 畫 新 增 入 學 說 明 二 本 案 業 經 資 圖 系 103 學 年 度 第 2 次 及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招 生 案 提 案 一 : 資 圖 系 105 學 年 度 海 外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個 人 申 請 簡 章 修 訂 案, 提 請 討 論 ( 資 圖 系 提 ) 一 修 訂 書 面 審 查 評 分 項 目 之 占 分 比 重 如 下 : 修 訂 項 目 修 訂 後 修 訂 前 學 士 班 在 學 成 績 40% 20% 學 士 班 有 利 於 申 請 之 資 料 60% 80% 二 本 案 業 經 文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104 學 年 度 第 4 次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二 : 大 傳 系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校 系 分 則 修 訂 案, 提 請 討 論 ( 大 傳 系 提 )
98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一 修 訂 如 下 : 修 訂 項 目 指 定 項 目 內 容 審 查 資 料 修 訂 後 項 目 : 高 中 ( 職 ) 在 校 成 績 證 明 自 傳 ( 學 生 自 述 ) 讀 書 計 劃 ( 含 申 請 動 機 ) 競 賽 成 果 ( 或 特 殊 表 現 ) 證 明 其 他 ( 創 意 作 品 ) 1. 繳 交 之 創 意 作 品, 形 式 不 拘, 若 為 集 體 創 作, 請 註 明 擔 任 之 工 作 2. 若 為 影 音 作 品, 請 繳 一 片 光 碟, 須 附 創 作 說 明 500 字 : 含 創 作 背 景 動 機 構 想 與 創 作 歷 程 請 於 繳 交 截 止 日 前 郵 寄 至 本 系 ( 以 郵 戳 為 憑 ) 修 訂 前 項 目 : 高 中 ( 職 ) 在 校 成 績 證 明 自 傳 ( 學 生 自 述 ) 讀 書 計 劃 ( 含 申 請 動 機 ) 競 賽 成 果 ( 或 特 殊 表 現 ) 證 明 其 他 ( 成 果 作 品 ) 1. 繳 交 之 成 果 作 品, 形 式 不 拘, 若 為 集 體 創 作, 請 註 明 擔 任 之 工 作 2. 若 為 影 音 作 品, 請 繳 一 片 光 碟, 須 附 創 作 說 明 500 字 : 含 創 作 背 景 動 機 與 構 想 請 於 繳 交 截 止 日 前 郵 寄 至 本 系 ( 以 郵 戳 為 憑 ) 二 本 案 業 經 文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104 學 年 度 第 4 次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三 : 大 傳 系 105 年 大 學 校 院 碩 士 班 聯 合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簡 章 修 訂 案, 提 請 討 論 ( 大 傳 系 提 ) 一 修 訂 如 下 : 修 訂 項 目 修 訂 後 修 訂 前 應 繳 資 料 必 繳 資 料 : 1. 自 傳 (1000 字 以 內 ) 2. 研 究 計 畫 必 繳 資 料 : 1. 簡 要 自 傳 (1000 字 以 內 ) 2. 讀 書 或 研 究 計 畫 二 本 案 業 經 文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104 學 年 度 第 4 次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四 : 大 傳 系 105 學 年 度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學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修 訂 案, 提 請 討 論 ( 大 傳 系 提 ) 一 簡 章 修 訂 如 下 : 修 訂 項 目 修 訂 後 修 訂 前 個 人 申 請 應 繳 資 料 1. 高 中 歷 年 成 績 單 2. 自 傳 (1000 字 以 內 ) 3. 特 殊 表 現 證 明 高 中 歷 年 成 績 單 自 傳 及 研 究 計 劃 二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學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個 人 申 請 書 面 審 查 評 分 項 目 之 占 分 比 重 表 如 下 : 修 訂 項 目 修 訂 後 修 訂 前 書 面 資 料 ( 含 自 傳 及 研 究 計 畫 等 )% 書 面 資 料 ( 含 自 傳 及 研 究 計 畫 等 )% 學 士 班 成 績 比 重 說 明 :60( 含 特 殊 表 現 證 明 ) :60 三 本 案 業 經 文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104 學 年 度 第 4 次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預 研 生 案 提 案 一 : 中 文 系 104 學 年 度 預 研 生 申 請 案, 提 請 討 論 ( 中 文 系 提 ) 一 依 據 中 國 文 學 學 系 大 學 部 學 生 五 年 一 貫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辦 理, 共 有 12 人 提 出 申 請,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查 書 面 資 料 後, 錄 取 12 人 錄 取 名 單 如 下 : 編 號 系 級 學 號 姓 名 01 中 文 三 A 陳 韻 心 02 中 文 三 A 洪 士 惠 03 中 文 三 A 林 端 慧 04 中 文 三 A 周 儀 鈞 05 中 文 三 A 彭 宛 萱 06 中 文 三 B 潘 思 妮 07 中 文 三 B 龔 怡 樺 08 中 文 三 B 徐 皓 鱈 09 中 文 三 B 劉 俐 岑 97
99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10 中 文 三 B 黃 郁 峰 11 中 文 三 C 陳 芊 曄 12 中 文 三 C 詹 皇 毅 二 本 案 業 經 中 文 系 103 學 年 度 第 5 次 及 第 6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二 : 資 圖 系 104 學 年 度 預 研 生 申 請 案, 提 請 討 論 ( 資 圖 系 提 ) 一 依 資 圖 系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進 行 審 查, 本 地 預 研 生 申 請 共 計 6 名, 名 單 如 下 : 編 號 系 級 學 號 姓 名 備 註 01 資 圖 三 A 文 兆 平 02 資 圖 三 A 黃 沛 穎 03 資 圖 三 A 陳 思 婷 04 資 圖 三 A 鄭 子 筠 05 資 圖 三 B 張 藝 紅 06 資 圖 三 B 黃 斌 亮 港 澳 生 二 陸 生 申 請 預 研 生 共 計 3 名, 名 單 如 下 : 編 號 系 級 學 號 姓 名 01 資 圖 三 A 戴 明 菁 02 資 圖 三 A 傅 燕 鴻 03 資 圖 三 B 何 天 宇 三 105 學 年 度 碩 博 士 班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名 額 須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名 額 為 准, 而 且 為 外 加 於 本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員 額, 故 陸 生 預 研 生 錄 取 名 額 不 含 在 本 地 預 研 生 名 額 7 名 中, 不 影 響 本 地 生 權 益 四 擬 錄 取 前 開 6 名 預 研 生 ( 本 地 生 ) 及 3 名 預 研 生 ( 陸 生 ) 五 本 案 業 經 資 圖 系 103 學 年 度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三 : 資 傳 系 104 學 年 度 預 研 生 申 請 案, 提 請 討 論 ( 資 傳 系 提 ) 一 依 資 傳 系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進 行 審 查, 名 單 如 下 : 編 號 系 級 學 號 姓 名 01 資 傳 三 傅 奕 慈 02 資 傳 三 張 家 綺 二 本 案 業 經 資 傳 系 103 學 年 度 第 9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其 他 案 提 案 一 : 資 圖 系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核 心 能 力 指 標 修 訂 案, 提 請 討 論 ( 資 圖 系 提 ) 一 依 104 年 4 月 3 日 教 務 處 OA 來 文 辦 理, 依 資 圖 系 專 業 知 識 為 主 修 訂 二 碩 士 班 核 心 能 力 指 標 修 訂 如 下 : 修 訂 項 目 修 訂 後 修 訂 前 碩 士 班 核 心 能 力 A. 掌 握 圖 書 資 訊 學 原 理 及 其 發 展 趨 勢 並 具 備 相 關 研 究 與 開 創 之 能 力 To grasp concepts relating to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science and relevant trends, and to acquire research and leading abilities. B. 具 備 各 類 型 資 訊 資 源 之 發 展 組 織 典 藏 及 整 合 之 專 業 能 力 及 各 類 型 圖 書 館 及 資 訊 服 務 機 構 之 管 理 及 領 導 能 力 To acquire professional abilities to develop, organize, preserve and A. 掌 握 圖 書 資 訊 學 原 理 及 其 發 展 趨 勢 之 能 力 To grasp concepts relating to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science and relevant trends. B. 具 備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究 與 開 創 之 能 力 To acquire research and leading abilities for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98
100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integrate all sorts of information resources, and management and leadership skills required by all sorts of libraries and information organizations. C. 認 識 資 訊 科 技 原 理 及 其 應 用 之 能 力 To understand concepts relating to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be able to put them in use. D. 具 備 電 子 文 件 及 檔 案 管 理 之 應 用 與 研 發 能 力 To acquire R&D abilities for electronic documents and archive management. E. 具 備 圖 書 館 事 業 出 版 與 數 位 內 容 產 業 之 整 合 與 研 發 能 力 To acquire integration and R&D abilities of library services, publishing and digital content. science C. 具 備 各 類 型 資 訊 資 源 之 發 展 組 織 典 藏 及 整 合 之 專 業 能 力 To acquire professional abilities to develop, organize, preserve and integrate all sorts of information resources. D. 具 備 各 類 型 圖 書 館 及 資 訊 服 務 機 構 之 管 理 及 領 導 能 力 To acquire management and leadership skills required by all sorts of libraries and information organizations. E. 認 識 資 訊 科 技 原 理 及 其 應 用 之 能 力 To understand concepts relating to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be able to put them in use. F. 具 備 電 子 文 件 及 檔 案 管 理 之 應 用 與 研 發 能 力 To acquire R&D abilities for electronic documents and archive management. G. 具 備 圖 書 館 事 業 與 傳 統 出 版 之 整 合 與 研 發 能 力 To acquire integration and R&D abilities of library services and traditional publishing. H. 具 備 圖 書 館 事 業 與 數 位 內 容 產 業 之 整 合 與 研 發 能 力 To acquire integration and R&D abilities of library services and digital publishing. 三 本 案 業 經 資 圖 系 103 學 年 度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二 : 大 傳 系 104 學 年 度 2 3 年 級 轉 系 標 準 修 訂 案, 提 請 追 認 ( 大 傳 系 提 ) 一 2 年 級 轉 系 標 準 修 訂 如 下 : 修 訂 項 目 修 訂 後 修 訂 前 轉 系 標 準 1.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達 75 分 以 上 2. 大 一 外 國 語 文 學 門 75 分 以 上 1. 學 業 總 平 均 前 1 學 年 需 達 75 分 以 上 2. 大 一 外 國 語 文 學 門 75 分 以 上 二 3 年 級 轉 系 標 準 修 訂 如 下 : 修 訂 項 目 修 訂 後 修 訂 前 轉 系 標 準 1.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達 80 分 以 上 2. 大 一 英 文 ( 必 修 ) 成 績 達 80 分 以 上 3. 可 抵 免 本 系 54 個 學 分 以 上 1. 大 一 英 文 ( 必 修 ) 及 前 2 學 年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80 分 以 上 2. 可 抵 免 本 系 54 個 學 分 以 上 決 議 : 追 認 通 過 伍 臨 時 動 議 ( 無 ) 陸 散 會 ( 下 午 1 時 50 分 ) 99
101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淡 江 大 學 理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院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4 年 6 月 29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10 時 30 分 地 點 : 淡 水 校 園 科 學 館 S104 室 主 席 : 王 院 長 伯 昌 紀 錄 : 顧 敏 華 蔡 雨 寰 出 席 : 系 主 任 - 温 啟 仲 主 任 杜 昭 宏 主 任 林 志 興 主 任 陳 曜 鴻 主 任 數 學 系 - 鄭 惟 厚 老 師 陳 功 宇 老 師 曾 琇 瑱 老 師 余 成 義 老 師 吳 漢 銘 老 師 王 千 真 老 師 物 理 系 - 林 諭 男 老 師 唐 建 堯 老 師 薛 宏 中 老 師 鄭 振 益 老 師 秦 一 男 老 師 莊 程 豪 老 師 化 學 系 - 高 惠 春 老 師 李 世 元 老 師 徐 秀 福 老 師 吳 俊 弘 老 師 陳 銘 凱 老 師 謝 仁 傑 老 師 學 生 代 表 -( 數 ) 洪 如 信 同 學 ( 請 假 ) ( 物 ) 李 柏 亞 同 學 ( 請 假 ) ( 化 ) 張 瓈 云 同 學 ( 請 假 ) 列 席 : 教 務 處 徐 靜 編 纂 ( 數 ) 周 子 鈴 組 員 ( 物 ) 周 文 斐 組 員 ( 化 ) 王 秋 淑 專 員 壹 主 席 報 告 一 104 學 年 度 本 院 新 聘 專 任 教 師 應 徵 情 形 如 下 : 單 位 核 聘 名 額 應 徵 人 數 核 聘 結 果 物 理 系 1 18 新 聘 董 崇 禮 助 理 教 授, 已 通 過 校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二 恭 喜 本 院 彭 維 鋒 王 三 郎 葉 炳 宏 莊 程 豪 等 4 位 老 師 獲 得 104 學 年 度 傑 出 研 究 教 師, 各 獲 頒 研 究 獎 勵 金 2 萬 元 整 三 恭 喜 物 理 系 技 正 簡 碩 伸 調 任 教 務 處 印 務 組 技 正 兼 組 長 四 學 年 度 教 學 單 位 外 部 評 鑑 本 院 訪 評 時 間 為 104 年 12 月 10 日 ( 星 期 四 ) 至 11 日 ( 星 期 五 ), 屆 時 請 全 員 參 與 五 104 年 5 月 4 日 公 布 新 訂 之 淡 江 大 學 教 師 教 學 專 業 發 展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 專 任 教 師 應 配 合 教 師 評 鑑 週 期, 完 成 下 列 規 定 之 校 內 教 學 研 習 活 動 次 數 : ( 一 ) 到 校 二 年 以 內 之 新 聘 講 師 及 助 理 教 授 級 教 師, 至 少 參 加 四 次 ( 二 ) 到 校 超 過 二 年 之 講 師 及 助 理 教 授 級 教 師, 至 少 參 加 二 次 ( 三 ) 副 教 授 級 教 師 至 少 參 加 二 次 ( 四 ) 教 授 級 教 師, 至 少 參 加 一 次 六 配 合 103 年 8 月 1 日 起 全 面 實 施 勞 動 基 準 法, 淡 江 大 學 約 聘 助 教 聘 任 及 服 務 辦 法 已 刪 除 助 教 聘 期 之 限 制, 並 限 定 每 年 晉 薪 一 級, 至 多 晉 薪 至 第 四 級 七 請 各 學 系 主 任 及 老 師 能 夠 透 過 各 管 道 鼓 勵 所 屬 院 系 符 合 資 格 之 學 生 踴 躍 申 請 修 讀 榮 譽 學 程, 本 校 非 常 重 視 榮 譽 學 程, 不 論 是 校 務 相 關 重 點 計 畫 或 工 作, 均 將 榮 譽 學 程 列 為 重 點 工 作 並 優 先 考 慮 榮 譽 學 程 學 生 八 依 據 品 保 處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全 英 語 授 課 課 程 評 量 分 析 報 告, 大 多 數 學 生 對 於 全 英 語 授 課 課 程 是 感 到 滿 意 的, 不 論 個 人 本 身 英 語 程 度 如 何, 透 過 一 整 個 學 期 的 英 語 授 課 方 式, 對 於 學 生 的 英 文 聽 力 及 閱 讀 能 力 都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提 升 況 且 多 數 學 生 也 都 體 認 到 國 際 化 是 社 會 發 展 的 趨 勢, 英 文 能 力 的 提 升 對 於 自 己 的 就 業 競 爭 力 是 有 很 大 的 幫 助, 因 此 大 多 數 學 生 對 於 全 英 語 授 課 課 程 制 度 的 推 行 是 肯 定 的 但 可 能 礙 於 學 生 本 身 英 語 能 力 授 課 方 式 以 及 課 程 內 容 的 適 切 性 都 是 影 響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的 因 素 因 此 想 要 改 善 學 生 對 於 該 課 程 的 滿 意 度 及 助 益 程 度, 可 能 得 先 從 課 程 設 計 著 手, 進 而 讓 修 課 學 生 實 際 感 受 到 英 語 授 課 對 於 自 己 的 幫 助, 進 而 引 發 其 產 生 更 大 的 學 習 動 機, 讓 其 學 習 態 度 由 被 動 消 極 轉 為 主 動 積 極, 如 此 才 能 讓 全 英 語 授 課 的 制 度 發 揮 更 大 效 益 九 本 院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碩 士 學 位 班 招 生 考 試 ( 不 含 推 甄 ), 各 系 報 名 錄 取 情 形 如 下 : 碩 士 班 碩 士 學 位 班 系 所 別 組 別 報 到 人 數 招 生 名 額 報 名 人 數 招 生 名 額 報 名 人 數 錄 取 人 數 ( 含 流 用 人 數 ) A 組 數 學 系 B 組 物 理 系 化 學 組 化 學 系 化 學 生 物 組 十 校 長 指 示 :105 學 年 度 各 系 提 供 的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名 額 應 盡 量 以 達 到 55% 為 目 標, 各 系 也 已 做 相 關 之 修 訂, 繁 星 推 薦 名 額 上 限 為 15%, 目 前 各 系 尚 未 達 成, 請 儘 速 修 訂 100
102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十 一 校 長 核 示, 品 保 處 上 陳 之 103 學 年 度 大 一 新 生 入 學 調 查 分 析 報 告 ( 詳 104 年 4 月 28 日 下 午 3 時 1 分 品 保 處 OA), 請 各 系 參 考 並 研 議 招 生 策 略 十 二 三 化 是 本 校 的 辦 學 理 念 也 是 發 展 重 點, 校 長 希 望 各 位 主 管 費 心 了 解 其 意 涵 及 學 校 的 作 法 十 三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學 期 成 績 上 傳 作 業 時 間 自 104 年 6 月 17 日 至 7 月 2 日 中 午 12 時 止 十 四 本 院 103 學 年 度 獲 分 配 可 使 用 之 圖 書 經 費 為 102 萬 8,833 元, 至 104 年 5 月 31 日 止 使 用 金 額 為 99 萬 0,718 元, 目 前 尚 餘 3 萬 8,115 元, 經 費 執 行 情 況 為 96.30%,102 學 年 度 同 時 間 經 費 執 行 情 況 68.23% 十 五 國 際 交 流 委 員 會 公 告 104 學 年 度 補 助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赴 國 際 姊 妹 校 進 行 研 究 或 講 學 交 流 期 間 達 1 個 月 以 上, 有 意 申 請 之 老 師, 請 填 報 申 請 表, 依 公 文 程 序 由 系 送 院, 向 國 際 化 暨 國 際 交 流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十 六 依 教 育 部 104 年 3 月 26 日 臺 教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 大 學 校 院 保 障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相 關 權 益 措 施 及 自 我 檢 核 機 制 之 參 考 工 作 項 目, (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輔 導 委 員 會 應 明 訂 實 施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法 規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尚 未 訂 定 或 成 立 委 員 會 者 請 儘 速 辦 理 十 七 重 申 依 據 本 校 教 師 聘 任 待 遇 服 務 辦 法 第 16 條 第 3 款 之 規 定 : 專 任 助 理 教 授, 自 九 十 五 學 年 度 起 八 年 內 未 升 等 者, 自 第 九 年 起 不 予 續 聘, 本 學 年 度 已 進 入 第 9 年, 本 院 103 學 年 度 計 有 物 理 系 2 位 老 師 年 資 已 達, 請 杜 主 任 務 必 提 醒 相 關 助 理 教 授 留 意 此 規 定, 以 免 損 及 權 益 十 八 103 學 年 度 第 5 次 之 院 長 會 議 指 示 事 項, 摘 要 如 下 : ( 一 )104 學 年 度 由 工 學 院 商 管 學 院 全 發 院 成 立 學 術 研 究 諮 詢 中 心,105 學 年 度 由 理 學 院 成 立 ( 二 )104 學 年 度 由 理 學 院 及 外 語 學 院 設 立 特 色 研 究 中 心,105 學 年 度 由 文 學 院 工 學 院 及 商 管 學 院 設 立 十 九 暑 期 將 屆, 請 各 系 運 用 多 元 管 道 加 強 宣 導 學 生 旅 外 注 意 安 全, 含 學 生 出 國 留 遊 學 參 加 研 習 會 語 言 學 習 或 旅 遊 等 活 動 貳 報 告 事 項 一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案 執 行 情 形 ( 一 ) 通 過 數 學 系 104 學 年 度 起 擬 取 消 一 年 級 資 統 組 基 礎 數 學 (3/0) 統 計 入 門 (0/3) 以 及 大 四 資 統 組 抽 樣 學 (3/3) 之 實 習 課 案 ( 二 ) 通 過 下 列 各 案, 並 提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會 議, 教 務 會 議 追 認 審 議 通 過 1 數 學 系 104 學 年 度 起 增 設 榮 譽 學 程 系 專 業 客 製 化 課 程 案 2 數 學 系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B 組 必 修 課 程 異 動 案 案 3 數 學 系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數 學 組 必 修 課 程 異 動 案 4 數 學 系 104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選 修 課 程 異 動 案 5 物 理 系 104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選 修 課 程 異 動 案 6 化 學 系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及 研 究 所 選 修 科 目 異 動 案 7 理 學 院 尖 端 材 料 科 學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起 新 生 必 選 修 科 目 表 8 理 學 院 104 學 年 度 共 同 科 選 修 科 目 異 動 案 9 物 理 系 開 設 之 自 然 科 學 學 門 課 程, 承 認 為 物 理 系 學 生 畢 業 學 分 數 之 通 識 核 心 課 程 科 目 案, 並 依 附 件 修 改 ( 三 ) 通 過 物 理 系 李 明 憲 教 授 擬 於 104 學 年 度 開 設 遠 距 教 學 計 算 材 料 案 ( 四 ) 通 過 理 學 院 各 系 104 學 年 度 專 任 教 師 全 英 語 授 課 獎 勵 申 請 案, 並 已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辦 理 申 請 作 業 ( 五 ) 通 過 理 學 院 各 系 104 學 年 度 申 請 開 設 講 座 課 程 案, 並 已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辦 理 申 請 作 業 ( 六 ) 通 過 理 學 院 各 系 104 學 年 度 專 業 知 能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開 設 案, 並 已 提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委 員 會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 七 ) 通 過 數 學 系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更 名 案 ( 八 )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計 量 與 財 務 就 業 學 分 學 程 實 施 規 則 及 計 畫 書 案, 並 提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 九 )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物 理 系 就 業 學 習 學 分 學 程 計 畫 書 案, 並 另 提 具 實 施 規 則 提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過 ( 十 )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化 學 系 實 務 應 用 就 業 學 習 學 分 學 程 實 施 規 則 案, 並 另 提 具 計 畫 書 提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 十 一 ) 通 過 陳 繼 浩 博 士 擬 向 科 技 部 申 請 於 化 學 系 進 行 獨 立 博 士 後 研 究 學 者 案, 研 究 發 展 處 已 於 104 年 4 月 7 日 線 上 彙 整 送 出 決 定 : 同 意 備 查 二 各 單 位 工 作 報 告 ( 一 ) 數 學 系 - 温 啟 仲 主 任 1 恭 喜 本 系 數 學 系 學 會 獲 得 103 學 年 度 淡 江 大 學 學 生 社 團 評 鑑 優 等 獎 101
103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學 年 度 教 學 單 位 內 部 評 鑑 及 專 家 實 地 訪 評 業 已 於 104 年 5 月 14 日 完 成, 評 鑑 結 果 本 系 三 個 學 制 皆 通 過, 感 謝 各 位 老 師 和 行 政 同 仁 的 協 助 及 辛 勞 3 本 系 104 學 年 度 碩 博 班 招 生 名 額 : 碩 士 班 A 組 6 名,B 組 8 名, 碩 專 班 12 名, 博 士 班 2 名 ; 目 前 報 到 碩 士 班 A 組 4 名,B 組 10 名, 碩 專 班 8 名, 博 士 班 為 0 名 4 本 系 104 年 5 月 13 日 至 6 月 13 日 舉 辦 SAS 國 際 認 證 研 習 課 程 104 年 5 月 22 日 至 5 月 29 日 舉 辦 Matlab 訓 練 課 程 - 基 礎 程 式 設 計 課 程 5 本 系 103 學 年 度 理 學 院 暑 期 預 修 課 程, 本 系 支 援 數 學 導 論 選 修 2 學 分, 授 課 老 師 為 余 成 義 老 師 ( 二 ) 物 理 系 - 杜 昭 宏 主 任 1 本 系 林 大 欽 老 師 經 學 校 審 查 通 過, 升 等 為 教 授 2 本 系 彭 維 鋒 葉 炳 宏 及 莊 程 豪 老 師 獲 選 104 學 年 度 傑 出 研 究 教 師, 每 人 並 獲 頒 研 究 獎 勵 金 2 萬 元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共 14 人 報 名, 正 取 11 名, 備 取 1 名 ; 博 士 班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1 人 報 名, 正 取 1 名 4 科 技 部 104 年 度 大 專 學 生 參 與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核 定 2 名 ; 淡 江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獎 助 大 陸 學 位 生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核 定 1 名 每 位 學 生 每 月 獎 學 金 新 臺 幣 6,000 元, 八 個 月 計 新 臺 幣 4 萬 8,000 元 年 中 華 民 國 物 理 年 會 本 系 4 篇 學 生 壁 報 論 文 得 獎, 含 優 等 獎 1 篇 及 佳 作 3 篇 6 物 理 系 學 會 於 5 月 5 日 至 7 日 主 辦 物 理 週, 活 動 除 包 含 實 驗 闖 關, 並 邀 請 張 石 麟 院 士 主 講 科 技 論 壇 7 本 系 於 5 月 16 日 17 日 23 日 及 24 日 4 天 於 淡 水 校 園 主 辦 2015 夏 季 大 物 盃, 主 要 籌 辦 者 為 應 物 四 學 生 8 6 月 12~13 日 理 學 院 畢 業 論 文 展, 本 系 參 展 作 品 : 博 士 班 2 件 碩 士 班 10 件 大 學 部 6 件, 總 計 18 件 9 今 年 暑 假 本 系 將 分 別 有 4 名 7 名 及 2 名 大 學 部 學 生 前 往 艾 維 克 科 技 東 貝 光 電 及 宜 特 科 技 實 習 工 讀, 應 屆 畢 業 生 並 有 機 會 繼 續 工 作, 成 為 正 式 員 工 ( 三 ) 化 學 系 - 林 志 興 主 任 1 淡 江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化 學 系 博 士 班 共 有 1 人 報 名 並 錄 取 學 年 度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繁 星 推 薦 部 份, 化 學 系 生 化 組 招 生 4 名 分 發 4 名 ; 個 人 申 請 部 份, 化 學 系 生 化 組 招 生 20 名 錄 取 8 名 學 年 度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繁 星 推 薦 部 份, 化 學 系 材 化 組 招 生 4 名 分 發 4 名 ; 個 人 申 請 部 份, 化 學 系 材 化 組 招 生 20 名 錄 取 15 名 學 年 度 化 學 系 博 士 班 畢 業 2 名 年 度 與 各 校 合 辦 暑 期 化 學 營, 計 有 三 民 高 中 六 和 高 中 及 聖 心 女 中, 三 民 高 中 由 陳 志 欣 老 師 負 責 辦 理, 六 和 高 中 由 陳 巧 貞 老 師 負 責 辦 理, 聖 心 女 中 則 由 吳 俊 弘 老 師 負 責 辦 理 ( 四 ) 理 學 院 學 士 班 - 王 伯 昌 主 任 1 本 班 學 生 已 於 5 月 中 旬 提 具 大 二 擬 就 讀 系 組 志 願 書, 不 限 名 額 不 限 成 績 選 填, 並 發 函 教 務 處 完 成 其 分 發 作 業, 分 流 學 生 人 數 統 計 表 如 下 : 系 別 組 別 人 數 數 學 組 1 數 學 系 資 料 科 學 與 數 理 統 計 組 7 光 電 物 理 組 10 物 理 系 應 用 物 理 組 5 材 料 化 學 組 21 化 學 系 化 學 與 生 物 化 學 組 9 休 學 5 轉 系 ( 化 材 系 1 資 工 1 航 太 1) 3 合 計 學 年 度 三 合 院 社 團 新 任 幹 部 已 於 5 月 底 徵 選 完 畢, 因 104 學 年 度 起 學 士 班 停 招, 本 社 團 將 視 為 一 般 社 團, 自 行 招 收 有 興 趣 的 學 生 加 入 ( 五 ) 尖 端 材 料 科 學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籌 備 處 - 陳 曜 鴻 主 任 學 年 度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繁 星 推 薦 部 分, 招 生 4 名 分 發 4 名 ; 個 人 申 請 部 分,
104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招 生 14 名 錄 取 5 名 2 本 學 程 辦 公 室 位 於 舊 化 館 C448 室, 歡 迎 各 位 主 任 老 師 及 同 仁 蒞 臨 指 導 三 102 學 年 度 教 學 特 優 教 師 -- 化 學 系 徐 秀 福 老 師 經 驗 分 享 - 帶 著 好 奇 心 進 入 教 室 我 總 覺 得, 每 位 老 師 有 其 教 學 個 性, 不 同 課 程 也 有 其 不 同 授 課 模 式 屬 性, 而 任 何 一 門 課 的 每 一 次 修 課 學 生 又 有 其 特 有 的 整 體 個 性, 因 此 任 一 學 期 的 任 一 門 課 我 都 帶 著 好 奇 心 進 入 教 室 每 學 期 開 始 上 課, 我 帶 著 好 奇 的 心 情 進 入 教 室 期 望 了 解 每 門 課 修 課 學 生 的 整 體 個 性 ; 每 一 班 都 有 其 特 有 個 性, 而 不 同 班 的 學 習 個 性 也 不 同 因 此, 每 一 門 課 的 第 一 天 上 課, 我 試 著 認 識 學 生 並 記 下 一 些 名 字, 如 此 可 以 幫 助 我 在 學 期 間 課 堂 上 或 非 課 堂 上 的 互 動, 以 增 加 對 學 生 的 了 解 我 試 著 針 對 每 一 班 的 特 質, 於 學 期 間 隨 時 進 行 教 學 內 容 及 方 式 調 整 通 常 我 試 著 針 對 當 日 上 課 主 要 內 容 提 出 問 題 讓 每 個 學 生 先 行 思 考, 並 邀 請 二 至 三 位 學 生 回 答, 接 著 進 入 課 程 細 節 在 邀 請 學 生 回 答 的 過 程 中, 大 部 分 學 生 注 意 力 容 易 集 中, 而 我 也 可 以 試 圖 找 出 並 邀 請 精 神 不 集 中 的 學 生 為 了 增 加 學 生 在 課 堂 的 參 與 感 及 加 深 學 生 對 於 課 堂 所 學 的 印 象, 我 試 著 將 較 抽 象 的 觀 念, 以 邀 請 學 生 到 講 台 示 範 的 方 式 進 行 講 解 通 常, 大 部 分 的 學 生 會 注 意 並 了 解 台 上 同 學 的 示 範, 並 留 下 相 對 深 刻 的 影 像 記 憶 我 試 著 讓 學 生 也 帶 著 好 奇 心 進 入 我 的 課 堂, 期 望 在 課 堂 間 挖 掘 新 鮮 事 這 過 程 中, 學 生 的 學 習 成 效 是 我 的 明 確 教 學 方 式 修 正 標 的 參 討 論 事 項 提 案 一 : 數 學 系 104 學 年 度 預 研 生 通 過 名 單, 提 請 討 論 ( 數 學 系 提 ) 一 已 於 104 年 4 月 21 日 完 成 書 面 審 查 及 面 試 二 數 學 組 正 取 名 單 為 :( 一 ) 莊 逸 丞 ( 二 ) 蔡 沛 蓁 三 資 統 組 正 取 名 單 為 :( 一 ) 鄭 惟 綸 ( 二 ) 吳 汶 靜 ( 三 ) 詹 婕 翎 ( 四 ) 俞 允 晨 ( 五 ) 陳 韻 如 四 本 案 業 經 數 學 系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二 : 物 理 系 104 學 年 度 預 研 生 通 過 名 單, 提 請 討 論 ( 物 理 系 提 ) 一 經 物 理 系 招 生 委 員 會 書 面 審 查 及 面 試, 依 序 錄 取 名 單 為 :( 一 ) 應 物 三 林 育 葶 ( 二 ) 光 電 三 潘 品 君 ( 三 ) 應 物 三 宋 佩 諭 二 本 案 業 經 物 理 系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三 : 數 學 系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繁 星 推 薦 暨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名 額 修 訂 案, 提 請 討 論 ( 數 學 系 提 ) 一 採 行 甄 選 入 學 制 及 其 他 特 殊 升 學 管 道 之 招 生 名 額, 各 學 系 以 不 超 過 該 學 系 當 年 度 申 請 大 學 部 新 生 招 生 名 額 55% 為 原 則 ; 採 甄 選 入 學 制 之 學 系 繁 星 推 薦 招 生 比 例 不 得 低 於 8% 二 104 學 年 度 第 6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校 長 指 示 : 請 各 學 系 盡 量 提 高 甄 選 入 學 管 道 (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大 學 繁 星 推 薦 ) 招 生 名 額 比 例 爰 請 各 學 系 亦 考 量 提 高 繁 星 推 薦 招 生 名 額 比 例 ( 最 高 至 15%) 之 可 行 性 三 擬 調 整 招 生 名 額 如 下 : 105 學 年 度 104 學 年 度 甄 試 甄 試 數 學 系 考 試 繁 星 個 人 考 試 繁 星 個 人 推 薦 申 請 推 薦 申 請 數 學 組 資 統 組 四 本 案 業 經 數 學 系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四 : 化 學 系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暨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名 額 修 訂 案, 提 請 追 認 ( 化 學 系 提 ) 103
105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一 依 本 校 104 年 5 月 13 日 增 設 調 整 院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及 招 生 名 額 總 量 審 查 小 組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二 調 整 招 生 名 額 如 下 : 105 學 年 度 104 學 年 度 化 學 系 甄 試 甄 試 考 試 繁 星 個 人 考 試 繁 星 個 人 推 薦 申 請 推 薦 申 請 材 料 化 學 組 化 學 與 生 物 化 學 組 三 本 案 業 經 化 學 系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五 : 數 學 系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個 人 申 請 招 生 簡 章 修 訂 案, 提 請 討 論 ( 數 學 系 提 ) 一 數 學 組 學 測 英 聽 篩 選 方 式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方 式 擬 修 正 如 下 表 : 105 學 年 度 104 學 年 度 科 目 檢 定 篩 選 倍 率 檢 定 篩 選 倍 率 國 文 英 文 後 標 3 數 學 後 標 3 均 標 4 社 會 自 然 總 級 分 英 聽 二 資 料 科 學 與 數 理 統 計 組 學 測 英 聽 篩 選 方 式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方 式 擬 修 正 如 下 表 : 105 學 年 度 104 學 年 度 科 目 檢 定 篩 選 倍 率 檢 定 篩 選 倍 率 國 文 英 文 後 標 3 數 學 後 標 3 均 標 4 社 會 自 然 總 級 分 英 聽 三 本 案 業 經 數 學 系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六 : 數 學 系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繁 星 推 薦 招 生 簡 章 修 訂 案, 提 請 討 論 ( 數 學 系 提 ) 一 數 學 組 學 測 英 聽 檢 定 擬 修 正 如 下 表 : 105 學 年 度 104 學 年 度 分 發 比 序 項 目 科 目 標 準 科 目 標 準 1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全 校 排 名 百 分 比 國 文 -- 國 文 -- 2 學 測 數 學 級 分 英 文 -- 英 文 後 標 3 學 測 英 文 級 分 數 學 後 標 數 學 均 標 4 學 測 自 然 學 分 社 會 -- 社 會 -- 5 學 測 總 級 分 自 然 -- 自 然 -- 總 級 分 -- 總 級 分 -- 英 聽 -- 英 聽 -- 二 資 料 科 學 與 數 理 統 計 組 學 測 英 聽 檢 定 擬 修 正 如 下 表 : 105 學 年 度 104 學 年 度 分 發 比 序 項 目 科 目 標 準 科 目 標 準 1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全 校 排 名 百 分 比 國 文 -- 國 文 -- 2 學 測 數 學 級 分 104
106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105 學 年 度 104 學 年 度 分 發 比 序 項 目 英 文 -- 英 文 後 標 3 學 測 英 文 級 分 數 學 後 標 數 學 均 標 4 學 測 自 然 學 分 社 會 -- 社 會 -- 5 學 測 總 級 分 自 然 -- 自 然 -- 總 級 分 -- 總 級 分 -- 英 聽 -- 英 聽 -- 三 本 案 業 經 數 學 系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七 : 數 學 系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 含 甄 試 ) 簡 章 案 修 正 案, 提 請 討 論 ( 數 學 系 提 ) 一 碩 士 班 A B 組 甄 試 方 式 為 1. 書 面 審 查 2. 筆 試 英 文 3. 面 試 等 項 目 維 持 不 變 二 碩 士 班 B 組 甄 試 面 試 備 註 修 正 如 下 : 組 別 105( 修 正 ) 104( 現 行 ) A 組 數 學 組 面 試 內 : 容 微 積 分 線 性 代 數 面 試 內 容 : 含 線 性 代 數 代 數 高 等 微 積 分 B 組 面 試 內 容 : 含 線 性 代 數 微 積 分 機 率 及 統 面 試 內 容 : 微 積 分 統 計 學 資 統 組 計 三 碩 士 班 A B 組 一 般 招 生 簡 章 考 科 擬 修 訂 如 下 : 組 別 105( 修 正 ) 104( 現 行 ) A 組 B 組 1. 英 文 2. 微 積 分 3. 線 性 代 數 1. 英 文 2. 微 積 分 3. 統 計 學 1. 英 文 2. 微 積 分 ( 含 高 微 ) 3. 基 礎 代 數 ( 含 線 性 代 數 代 數 學 ) 1. 英 文 2. 機 率 與 統 計 3. 基 礎 數 學 ( 含 微 積 分 線 性 代 數 ) 四 本 案 業 經 數 學 系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八 : 淡 江 大 學 理 學 院 化 學 學 系 系 主 任 遴 選 規 則 第 四 條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化 學 系 提 ) 一 本 系 系 主 任 遴 選 規 則 未 明 訂 遴 選 系 主 任 時 應 召 開 何 種 會 議, 人 力 資 源 處 建 議 修 改 二 淡 江 大 學 理 學 院 化 學 學 系 系 主 任 遴 選 規 則 第 四 條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理 學 院 化 學 學 系 系 主 任 遴 選 規 則 第 四 條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四 條 召 開 系 務 會 議 逕 行 系 主 第 四 條 五 月 底 前 舉 行 選 舉, 由 明 訂 系 主 任 遴 選 時 應 任 選 舉 投 票, 由 全 體 專 任 講 師 以 全 體 專 任 講 師 以 上 教 師 ( 含 留 職 召 開 系 務 會 議 上 教 師 ( 含 留 職 停 薪 者 ) 對 所 有 合 格 候 選 人 投 票, 圈 選 一 至 三 人, 得 票 最 高 前 二 至 三 人, 再 進 行 投 票 直 到 獲 最 高 票 者 之 票 數 超 過 全 系 教 師 總 人 數 的 二 分 之 一 止 得 票 最 高 前 二 至 三 人 送 請 學 校 圈 選 ( 如 有 堅 辭 者 則 依 序 遞 補 ) 停 薪 者 ) 對 所 有 合 格 候 選 人 投 票, 圈 選 一 至 三 人, 得 票 最 高 前 二 至 三 人, 再 進 行 投 票 直 到 獲 最 高 票 者 之 票 數 超 過 全 系 教 師 總 人 數 的 二 分 之 一 止 得 票 最 高 前 二 至 三 人 送 請 學 校 圈 選 ( 如 有 堅 辭 者 則 依 序 遞 補 ) 三 本 案 業 經 化 學 系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九 : 化 學 系 材 化 組 3 年 級 林 湘 庭 申 請 海 外 志 工 與 國 際 學 習 補 助, 提 請 討 論 ( 化 學 系 提 ) 一 依 淡 江 大 學 理 學 院 學 生 參 與 海 外 志 工 與 國 際 學 習 補 助 要 點 辦 理 二 參 加 性 質 :VYA 願 景 青 年 行 動 網 協 會 - 環 境 保 護 與 能 源 議 題 105
107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三 活 動 時 間 :2015 年 1 月 27 日 至 2 月 4 日 四 活 動 地 點 : 冰 島 五 活 動 費 用 :4 萬 8,610 元 六 林 湘 庭 同 學 已 繳 交 下 列 文 件 至 化 學 系 辦 理 核 銷 作 業 : ( 一 ) 心 得 ( 或 成 果 ) 報 告 紙 本 2 份, 並 附 照 片 10 張 ( 二 ) 心 得 ( 或 成 果 ) 報 告 與 照 片 電 子 檔 光 碟 2 份 ( 留 存 於 各 系 ) ( 三 ) 經 費 核 銷 單 據 ( 依 本 校 會 計 規 章 辦 理 )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十 : 本 院 擬 與 浙 江 工 業 大 學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院 簽 訂 學 生 交 流 協 議 書, 提 請 討 論 ( 理 學 院 提 ) 一 學 生 交 流 協 議 書 草 案, 詳 附 件 二 該 校 簡 介 詳 傳 閱 資 料 決 議 : 通 過 肆 臨 時 動 議 動 議 案 : 建 議 淡 江 大 學 研 究 計 畫 案 人 員 出 差 申 請 單 等 手 寫 表 單, 能 改 為 線 上 作 業, 並 可 自 動 將 填 寫 紀 錄 與 教 師 歷 程 系 統 結 合 產 出 ( 數 學 系 吳 漢 銘 老 師 提 ) 三 化 是 本 校 的 辦 學 理 念 也 是 發 展 重 點, 校 長 希 望 各 位 主 管 費 心 了 解 其 意 涵 及 學 校 的 作 法 決 議 : 請 研 究 發 展 處 資 訊 處 研 議 伍 列 席 單 位 報 告 ( 教 務 處 徐 靜 編 纂 ) 105 學 年 度 擬 調 整 招 生 名 額 如 下 : 105 學 年 度 104 學 年 度 考 試 甄 試 考 試 甄 試 數 學 系 繁 星 個 人 繁 星 個 人 推 薦 申 請 推 薦 申 請 數 學 組 資 統 組 化 學 系 材 料 化 學 組 化 學 與 生 物 化 學 組 105 學 年 度 104 學 年 度 考 試 甄 試 考 試 甄 試 繁 星 推 薦 個 人 申 請 繁 星 推 薦 個 人 申 請 物 學 系 光 電 物 理 組 應 用 物 理 組 陸 主 席 指 示 事 項 ( 無 ) 柒 散 會 ( 上 午 11 時 20 分 ) 105 學 年 度 104 學 年 度 考 試 甄 試 考 試 甄 試 繁 星 推 薦 個 人 申 請 繁 星 推 薦 個 人 申 請
108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工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院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4 年 6 月 3 日 ( 星 期 三 ) 中 午 12 時 10 分 地 點 : 淡 水 校 園 工 學 大 樓 E830 會 議 室 主 席 : 何 院 長 啟 東 紀 錄 : 莊 婉 虹 出 席 : 院 務 會 議 委 員 ( 詳 簽 到 單 ) 壹 主 席 致 詞 本 次 會 議 主 要 是 討 論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學 生 申 請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錄 取 名 單 淡 江 大 學 工 學 院 海 外 志 工 與 國 際 學 習 活 動 獎 勵 及 淡 江 大 學 工 學 院 補 助 學 生 出 國 交 換 學 習 獎 勵 獲 獎 名 單 及 3 個 法 規 修 正 案, 請 各 位 委 員 討 論 貳 報 告 事 項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案 執 行 情 形 : 提 案 決 議 一 通 過 本 院 理 學 院 商 管 學 院 及 全 球 發 展 學 院 104 學 年 度 共 同 開 設 全 校 性 跨 院 跨 系 學 分 學 程 淡 江 大 學 軟 體 開 發 就 業 學 分 學 程 案 二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與 Wayne State University 雙 聯 學 制 ( ) 草 約 決 定 : 同 意 備 查 叁 討 論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已 依 程 序 送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已 依 程 序 送 教 務 會 議 及 國 際 化 暨 國 際 交 流 委 員 會 審 議 提 案 一 : 土 木 系 水 環 系 機 電 系 化 材 系 電 機 系 資 工 系 及 航 太 系 大 學 部 學 生 申 請 104 學 年 度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錄 取 名 單, 提 請 討 論 ( 工 學 院 提 ) 一 為 鼓 勵 本 系 大 學 部 優 秀 學 生 繼 續 留 讀 原 系 碩 士 班, 並 期 達 到 連 續 學 習 之 效 果 及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本 院 自 99 學 年 度 起 實 施 淡 江 大 學 工 學 院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二 本 院 104 學 年 度 七 系 ( 建 築 系 除 外 ) 共 錄 取 44 位 預 研 生, 各 系 錄 取 名 額 如 下 : 系 別 錄 取 名 額 土 木 系 5 水 環 系 4 機 電 系 4 化 材 系 5 電 機 系 8 資 工 系 12 航 太 系 6 總 計 44 三 土 木 系 : 經 書 面 審 查 及 面 試 後, 錄 取 5 位 預 研 生, 名 單 如 下 : ( 一 ) 工 程 設 施 組 系 級 姓 名 工 設 3A 林 佑 軒 工 設 3B 楊 智 捷 工 設 3B 吳 尹 超 ( 二 ) 營 建 企 業 組 系 級 姓 名 營 企 3 蔡 昌 旻 營 企 3 劉 子 晟 四 水 環 系 : 經 書 面 審 查 及 面 試 後, 錄 取 4 位 預 研 生, 名 單 如 下 : 環 境 工 程 組 系 級 姓 名 水 環 3B 潘 柏 成 107
109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水 環 3B 陳 意 翔 水 環 3B 陳 建 圳 水 環 3B 楊 景 傑 五 機 電 系 : 經 書 面 審 查 及 面 試 後, 錄 取 4 位 預 研 生, 名 單 如 下 : 系 級 姓 名 光 機 電 整 合 組 3 年 級 林 韋 宏 光 機 電 整 合 組 3 年 級 李 欣 穎 光 機 電 整 合 組 3 年 級 張 潔 光 機 電 整 合 組 3 年 級 晏 家 五 六 化 材 系 : 經 書 面 審 查 及 面 試 後, 錄 取 5 位 預 研 生, 名 單 如 下 : 系 級 姓 名 化 材 3C 蕭 淨 方 化 材 3B 周 冠 平 化 材 3A 林 冠 甫 化 材 3A 陳 城 煌 化 材 3A 江 坤 翰 七 電 機 系 : 經 書 面 審 查 及 面 試 後, 錄 取 8 位 預 研 生, 名 單 如 下 : ( 一 ) 碩 士 班 積 體 電 路 與 計 算 機 系 統 組 系 級 姓 名 電 子 資 訊 組 3 年 級 吳 冠 霖 電 子 通 訊 組 3 年 級 李 宗 承 電 子 資 訊 組 3 年 級 陳 柏 瑋 電 子 資 訊 組 3 年 級 莊 翔 淵 ( 二 ) 碩 士 班 通 訊 與 電 波 組 系 級 姓 名 電 子 通 訊 組 3 年 級 吳 國 禎 ( 三 ) 機 器 人 工 程 碩 士 班 系 級 姓 名 電 機 與 系 統 組 3 年 級 高 偉 恆 電 機 與 系 統 組 3 年 級 陳 湘 筠 電 子 資 訊 組 3 年 級 莊 大 慶 八 資 工 系 : 經 書 面 審 查 及 面 試 後, 錄 取 12 位 預 研 生, 名 單 如 下 : ( 一 ) 碩 士 班 系 級 姓 名 資 工 3A 陳 佩 倪 資 工 3A 王 崇 銘 資 工 3B 許 瑞 育 資 工 3A 陳 志 安 資 工 3C 黃 昱 勳 資 工 3C 黃 彥 儒 資 工 3C 陳 俊 仲 資 工 3C 林 易 辰 資 工 3C 石 育 儒 ( 二 ) 資 訊 網 路 與 多 媒 體 碩 士 班 系 級 姓 名 資 工 3B 陳 治 融 資 工 3B 黎 芷 寧 資 工 3A 廖 開 弘 九 航 太 系 : 經 書 面 審 查 及 面 試 後, 錄 取 6 位 預 研 生, 名 單 如 下 : 系 級 姓 名 108
110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航 太 3A 鄭 紹 安 航 太 3B 陳 郁 珊 航 太 3B 劉 定 華 航 太 3B 劉 俞 廷 航 太 3B 黃 泓 傑 航 太 3A 陽 恭 年 十 各 系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詳 附 件 1 十 一 本 案 業 經 工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招 生 會 議 ( )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二 : 本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海 外 志 工 與 國 際 學 習 活 動 獎 勵 獲 獎 名 單, 提 請 討 論 ( 工 學 院 提 ) 一 依 淡 江 大 學 工 學 院 海 外 志 工 與 國 際 學 習 活 動 獎 勵 規 則 辦 理 詳 附 件 2 二 依 獎 勵 規 則 第 五 條, 申 請 案 由 本 院 主 管 會 議 審 核, 獲 獎 名 單 需 經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審 核 結 果 除 個 別 通 知 申 請 人 並 在 工 學 院 網 頁 公 告 獲 獎 名 單 三 獲 獎 名 單 計 7 名, 每 名 獎 勵 金 2 萬 元, 名 單 如 下 : 系 級 姓 名 交 流 國 家 及 單 位 / 活 動 內 容 交 流 期 程 獎 勵 金 額 水 環 1 張 佳 穎 菲 律 賓 Catanduanes Hitoma 台 灣 微 客 公 益 行 動 協 會 海 外 國 際 志 工 菲 律 賓 服 務 隊 ~ 計 12 天 2 萬 元 化 材 2 陳 胤 宏 斯 里 蘭 卡 / 財 團 法 人 台 中 市 基 督 教 青 年 會 ( 台 中 YMCA) 海 外 志 工 服 務 計 畫 電 機 系 電 子 柬 埔 寨 / 台 灣 微 客 公 益 行 動 協 黃 鉦 淯 通 訊 組 2 年 級 會 海 外 國 際 志 工 柬 埔 寨 服 務 隊 土 木 3C 邱 詩 傑 澳 洲 Curtin 大 學 ( 伯 斯 Perth) Department of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 異 地 專 業 學 習 Curtin 大 學 營 管 系 學 生 交 換 學 習 ~ , 計 10 天 ~ , 計 12 天 2 萬 元 2 萬 元 2 萬 元 土 木 2C 楊 宗 融 萬 元 土 木 2C 許 瑞 麟 4.6, 計 10 天 2 萬 元 土 木 2C 鍾 時 瑋 2 萬 元 四 本 案 業 經 本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主 管 會 議 ( )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三 : 本 院 103 學 年 度 淡 江 大 學 工 學 院 補 助 學 生 出 國 交 換 學 習 獎 勵 獲 獎 名 單, 提 請 討 論 ( 工 學 院 提 ) 一 依 淡 江 大 學 工 學 院 補 助 學 生 出 國 交 換 學 習 獎 勵 規 則 辦 理 詳 附 件 3 二 依 獎 勵 規 則 第 四 條, 申 請 案 由 本 院 主 管 會 議 審 核, 獲 獎 名 單 需 經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審 核 結 果 除 個 別 通 知 申 請 人 並 在 工 學 院 網 頁 公 告 獲 獎 名 單 三 獲 獎 名 單 計 22 人, 名 單 如 下 : 編 號 系 級 姓 名 交 換 期 間 交 換 國 家 / 學 校 / 系 所 獎 勵 金 額 2014/9-2015/6, 美 國 加 州 波 莫 納 大 學 1 建 築 系 4 李 思 萱 1 萬 元 計 10 月 / 建 築 系 2 建 築 系 4 魏 曾 玄 2015/1-2015/6, 西 班 牙 聖 保 羅 大 學 / 1 萬 元 3 建 築 系 4 劉 哲 維 計 6 月 建 築 系 1 萬 元 4 建 築 系 碩 士 班 余 亞 璇 1 萬 元 2014/9-2015/1, 大 陸 同 濟 大 學 / 建 築 5 建 築 系 4 王 詣 揚 1 萬 元 計 5 月 與 城 規 學 院 6 建 築 系 4 劉 星 貝 1 萬 元 7 電 機 系 機 器 人 碩 2 賴 冠 達 2015/4-2016/4, 計 12 個 月 日 本 電 氣 通 信 大 學 /Japanese University Studies in Science & Technology 1 萬 元 8 資 工 系 3 許 佳 煒 2014/9-2014/1, 大 陸 北 京 航 空 航 天 大 1 萬 元 109
111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9 資 工 系 3 榮 騰 傑 計 5 個 月 學 / 計 算 機 學 院 1 萬 元 10 資 工 系 碩 2 莊 驊 2014/10/1-12/31, 日 本 會 津 大 學 / 資 訊 計 3 個 月 工 程 學 系 1 萬 元 11 土 木 系 營 企 3 葉 鑫 澳 洲 Curtin 大 學 5,000 元 12 土 木 系 營 企 2 祁 暐 盛 2015/3/28-4/6, /Department of 5,000 元 13 土 木 系 營 企 1 黃 仕 維 計 10 天 Construction 5,000 元 14 土 木 系 營 企 1 廖 晏 晨 Management 5,000 元 15 土 木 系 工 設 4A 吳 宗 宥 2014/8/4-8/15, 大 陸 山 東 大 學 /2014 5,000 元 16 土 木 系 工 設 4A 王 靖 為 計 12 天 暑 期 智 慧 交 通 夏 令 營 5,000 元 17 土 木 系 工 設 4A 王 丞 大 陸 吉 林 大 學 / /12/18-12/25, 第 十 三 屆 臺 灣 學 生 計 8 天 北 國 風 情 冬 令 營 5,000 元 18 航 太 系 4 林 佳 儒 5,000 元 2014/6/ /7/ 大 陸 西 北 工 業 大 學 / 19 航 太 系 3 許 昆 瑋 5,000 元 5, 計 6 天 航 空 航 天 探 索 營 21 航 太 系 4 陳 意 文 5,000 元 20 航 太 系 4 陳 雅 筠 2014/7/3-2014/7/1 大 陸 北 京 航 空 航 天 大 5,000 元 22 航 太 系 4 林 子 瑜 0, 計 8 天 學 / 航 空 航 天 探 索 營 5,000 元 四 本 案 業 經 本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主 管 會 議 ( )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四 : 淡 江 大 學 工 學 院 海 外 志 工 與 國 際 學 習 活 動 獎 勵 規 則 第 三 條 及 第 四 條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工 學 院 提 ) 一 淡 江 大 學 工 學 院 海 外 志 工 與 國 際 學 習 活 動 獎 勵 規 則 詳 附 件 2 二 第 三 條 及 第 四 條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三 條 本 院 學 生 參 與 下 列 海 外 非 營 利 性 質 志 工 海 外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或 其 他 國 際 學 習 專 業 活 動 者 得 提 出 申 請 : 一 本 校 ( 院 ) 主 辦 或 以 本 校 ( 院 ) 名 義 組 團 或 應 邀 參 加 之 專 業 活 動 二 本 校 ( 院 ) 學 生 團 體 舉 辦 或 以 該 團 體 名 義 組 團 或 應 邀 參 加 之 專 業 活 動 三 以 個 人 名 義 參 加 之 專 業 活 動 第 三 條 本 院 學 生 參 與 下 列 海 外 非 營 利 性 質 志 工 海 外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國 際 競 賽 活 動 或 其 他 國 際 學 習 活 動 者 得 提 出 申 請 : 一 本 校 ( 院 ) 主 辦 或 以 本 校 ( 院 ) 名 義 組 團 或 應 邀 參 加 之 活 動 二 本 校 ( 院 ) 學 生 團 體 舉 辦 或 以 該 團 體 名 義 組 團 或 應 邀 參 加 之 活 動 三 以 個 人 名 義 參 加 之 活 動 修 正 海 外 志 工 與 國 際 學 習 活 動 之 定 義 及 範 圍 刪 除 現 行 修 文 國 際 競 賽 活 動 並 增 加 專 業 2 字 第 四 條 符 合 以 上 資 格 之 本 院 學 生, 備 齊 以 下 資 料 繳 交 至 各 系 辦 公 室, 由 各 系 審 核 造 冊 送 院 申 請 日 期 另 行 公 告 第 四 條 符 合 以 上 資 格 之 本 院 學 生, 備 齊 以 下 資 料 繳 交 至 工 學 院 ( 工 學 大 樓 E682 室 ), 申 請 日 期 另 行 公 告 修 正 受 理 申 請 單 位 為 各 系, 申 請 案 由 各 系 審 核 後 再 送 院 三 本 案 業 經 本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主 管 會 議 ( )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五 : 淡 江 大 學 工 學 院 補 助 學 生 出 國 交 換 學 習 獎 勵 規 則 第 一 條 及 第 三 條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工 學 院 提 ) 一 淡 江 大 學 工 學 院 補 助 學 生 出 國 交 換 學 習 獎 勵 規 則 詳 附 件 3 二 第 一 條 及 第 三 條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為 配 合 本 校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獎 勵 本 院 之 本 國 籍 在 第 一 條 為 配 合 本 校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獎 勵 本 院 在 學 學 生 踴 修 正 設 立 宗 旨, 明 訂 本 獎 勵 獎 勵 本 院 之 本 國 籍 在 學 學 生 110
112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學 學 生 踴 躍 赴 姊 妹 校 交 換 學 習, 特 訂 定 本 院 補 助 學 生 出 國 交 換 學 習 獎 勵 規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規 則 ) 第 三 條 獎 勵 標 準 : 一 短 期 交 換 學 習 1 週 ( 含 ) 以 上, 未 達 1 學 期 者, 每 人 5,000 元 二 交 換 學 習 1 學 期 以 上 者, 每 人 最 多 2 萬 元 三 具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者, 優 先 核 給 獎 學 金 四 申 請 人 不 得 重 複 申 領 校 內 其 他 相 關 補 助 躍 赴 姊 妹 校 交 換 學 習, 特 訂 定 本 院 補 助 學 生 出 國 交 換 學 習 獎 勵 規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規 則 ) 第 三 條 獎 勵 標 準 : 一 短 期 交 換 學 習 1 週 ( 含 ) 以 上, 未 達 1 學 期 者, 每 人 5,000 元 二 交 換 學 習 1 學 期 以 上 者, 每 人 1 萬 元 三 具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者, 優 先 核 給 獎 學 金 四 申 請 人 不 得 重 複 申 領 校 內 其 他 相 關 補 助 為 有 效 運 用 經 費, 修 正 第 二 款, 交 換 學 習 1 學 期 以 上 者, 每 人 最 多 獎 勵 2 萬 元 三 本 案 業 經 本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主 管 會 議 ( )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六 : 航 太 系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第 二 條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航 太 系 提 ) 說 明 : 一 為 鼓 勵 學 生 申 請 預 研 生, 放 寬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排 名, 在 本 系 前 百 分 之 五 十 者 皆 可 提 出 申 請 二 淡 江 大 學 工 學 院 航 空 太 空 工 程 學 系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 詳 附 件 4) 第 二 條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二 條 本 系 大 學 部 學 生 修 業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結 束 後,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排 名 在 本 系 前 百 分 之 五 十, 得 於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期 中 考 後 一 週 內 向 本 系 提 出 申 請 第 二 條 本 系 大 學 部 學 生 修 業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結 束 後,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排 名 在 本 系 前 百 分 之 四 十, 得 於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期 中 考 後 一 週 內 向 本 系 提 出 申 請, 申 請 表 如 附 件 1 三 本 案 業 經 航 太 系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 )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肆 臨 時 動 議 ( 無 ) 伍 散 會 ( 下 午 1 時 30 分 ) 一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排 名 由 本 系 前 百 分 之 四 十 改 為 前 百 分 之 五 十 二 刪 除 現 行 條 文 申 請 表 如 附 件 一 等 文 字 111
113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時 間 :104 年 5 月 21 日 ( 星 期 四 ) 中 午 12 時 整 地 點 : 淡 水 校 園 商 管 大 樓 B302A 主 持 人 : 邱 院 長 建 良 出 列 席 : 詳 簽 到 單 壹 主 席 報 告 ( 略 )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院 務 會 議 紀 錄 紀 錄 : 簡 春 燕 王 美 惠 貳 報 告 事 項 一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決 議 案 及 指 示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 ( 一 ) 修 正 通 過 商 管 學 院 104 學 年 度 開 設 遠 距 課 程 講 座 課 程 專 業 知 能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全 英 語 授 課 獎 勵 課 程 案 ( 二 ) 追 認 通 過 國 企 系 103 學 年 第 2 學 期 於 國 企 一 B 開 設 之 管 理 會 計 課 程, 授 課 教 師 林 谷 峻 申 請 全 英 語 授 課 獎 勵 事 宜 ( 三 ) 追 認 通 過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選 修 科 目 開 課 異 動 案 ( 四 )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必 修 科 目 本 系 選 修 學 分 數 及 畢 業 學 分 數 異 動, 及 選 修 科 目 開 課 異 動 案 ( 五 ) 追 認 通 過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選 修 科 目 開 課 異 動 案 ( 六 )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及 博 士 班 必 修 科 目 本 系 選 修 學 分 數 及 畢 業 學 分 數 異 動, 及 選 修 科 目 開 課 異 動 案 ( 七 ) 通 過 本 院 各 學 系 擬 將 資 訊 概 論 (2/2) 認 抵 通 識 核 心 課 程 資 訊 教 育 學 門 必 修 課 程 2 學 分, 選 修 課 程 2 學 分 ( 八 ) 通 過 經 濟 系 將 商 管 學 院 大 學 部 共 同 科 目 全 方 位 財 富 管 理 規 劃 實 務 專 案 管 理 認 抵 為 經 濟 系 之 系 內 選 修 學 分 ( 九 ) 修 正 通 過 財 金 系 會 計 系 資 管 系 企 管 系 等 大 學 部 輔 系 應 修 科 目 異 動 案 ( 十 ) 通 過 修 正 會 計 系 先 修 科 目 表 ( 十 一 ) 通 過 修 正 資 管 系 替 代 科 目 表 ( 十 二 ) 通 過 運 管 系 大 學 部 必 修 科 目 運 輸 應 用 統 計 替 代 方 案 ( 十 三 ) 修 正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全 球 財 務 管 理 全 英 語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必 修 選 修 課 目 表 ( 十 四 ) 通 過 經 濟 系 105 年 度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評 分 項 目 比 重 修 正 案 ( 十 五 ) 通 過 經 濟 系 105 年 度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碩 士 班 個 人 申 請 書 面 審 查 評 分 項 目 比 重 修 正 案 ( 十 六 ) 通 過 統 計 學 系 105 學 年 度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評 分 項 目 修 訂 案 ( 十 七 ) 修 正 通 過 以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6 條 報 考 商 管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資 格 審 查 申 請 表 ( 十 八 ) 修 正 通 過 商 管 學 院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日 進 轉 學 考 相 關 簡 章 異 動 案 ( 十 九 ) 修 正 通 過 商 管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各 學 制 相 關 簡 章 異 動 案 ( 二 十 )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本 院 設 立 經 營 管 理 全 英 語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之 計 畫 書 ( 二 一 ) 修 正 通 過 106 學 年 度 本 院 設 立 產 業 金 融 暨 經 營 管 理 博 士 學 位 學 程 之 計 畫 書 ( 二 二 ) 追 認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國 際 化 策 進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 二 三 ) 修 正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修 正 案 ( 二 四 )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補 助 學 生 出 國 交 換 學 習 獎 勵 規 則 修 正 案 ( 二 五 )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全 球 財 務 管 理 全 英 語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事 務 會 議 設 置 規 則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全 球 財 務 管 理 全 英 語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課 程 委 員 會 設 置 規 則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全 球 財 務 管 理 全 英 語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設 置 規 則 ( 二 六 ) 通 過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與 外 語 學 院 俄 文 學 系 設 置 跨 系 所 院 淡 江 大 學 國 際 企 業 俄 文 就 業 學 分 學 程 案 ( 二 七 ) 修 正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修 正 案 ( 二 八 ) 通 過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學 士 學 位 英 文 名 稱 異 動 案 ( 二 九 ) 通 過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國 際 金 融 英 語 授 課 學 分 學 程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終 止 實 施 ( 三 十 )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計 量 與 財 務 就 業 學 分 學 程 實 施 規 則 及 計 畫 書 ( 三 一 )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教 師 升 等 審 查 規 則 修 正 案 ( 三 二 ) 修 正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修 正 案 ( 三 三 ) 修 正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保 險 學 系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 三 四 ) 修 正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保 險 學 系 碩 士 班 大 陸 保 險 學 分 學 程 規 則 修 正 案 112
114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 三 五 ) 修 正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產 業 經 濟 學 系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修 正 案 ( 三 六 ) 修 正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經 濟 學 系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修 正 案 ( 三 七 )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教 師 升 等 審 查 規 則 修 正 案 ( 三 八 ) 追 認 通 過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停 辦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商 業 經 營 教 育 學 分 學 程 案 ( 三 九 ) 通 過 會 計 學 系 學 士 學 位 中 英 文 名 稱 異 動 案 執 行 情 形 : 會 計 學 系 已 專 簽 請 教 務 處 發 文 報 部 ( 四 十 )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會 計 學 系 教 師 升 等 審 查 規 則 修 正 案 ( 四 一 )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統 計 學 系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修 正 案 ( 四 二 ) 通 過 運 輸 管 理 學 系 學 士 學 位 名 稱 異 動 案 執 行 情 形 : 教 務 處 已 報 部 並 核 准 ( 四 三 )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公 共 行 政 學 系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修 正 案 ( 四 四 )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管 理 科 學 學 系 系 主 任 遴 選 規 則 修 正 案 ( 四 五 )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管 理 科 學 學 系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修 正 案 ( 四 六 ) 通 過 本 校 商 管 學 院 擬 與 法 國 里 昂 第 三 大 學 語 言 學 院 簽 訂 雙 聯 學 位 合 作 協 議 案 ( 四 七 ) 通 過 澳 洲 昆 士 蘭 大 學 與 本 院 簽 訂 雙 聯 學 位 合 作 協 議 案 ( 四 八 ) 修 正 通 過 商 管 學 院 各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技 術 報 告 格 式 內 容 及 相 關 審 核 等 規 則 執 行 情 形 : 以 上 有 關 課 程 招 生 及 法 規 案, 已 提 報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及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決 定 : 同 意 備 查 二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院 務 會 議 決 議 案 及 指 示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 ( 一 )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獎 勵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支 給 辦 法 商 管 學 院 評 估 方 式 修 正 案 執 行 情 形 : 淡 江 大 學 獎 勵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支 給 辦 法 商 管 學 院 評 估 方 式 修 正 條 文 已 送 研 究 發 展 處 備 查 ( 二 ) 通 過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國 際 行 銷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02 學 年 度 入 學 生 畢 業 證 書 加 註 ( 原 國 際 商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執 行 情 形 :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目 前 專 簽 簽 核 中 ( 三 ) 通 過 統 計 學 系 學 士 學 位 中 英 文 名 稱 異 動 案 執 行 情 形 : 教 務 處 已 依 教 育 部 來 函 再 次 報 部 ( 四 ) 通 過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與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設 置 跨 系 所 院 淡 江 大 學 學 士 班 軟 體 開 發 就 業 學 分 學 程 案 執 行 情 形 : 已 提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 五 ) 通 過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與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設 置 跨 系 所 院 軟 體 工 程 學 分 學 程 自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起 終 止 實 施 執 行 情 形 : 已 提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 六 ) 通 過 商 管 學 院 各 系 碩 士 班 承 認 本 院 共 同 科 碩 士 班 企 業 倫 理 (1 學 分 ) 為 必 修 學 分 ; 財 金 系 產 經 系 管 科 系 三 系 博 士 班 承 認 本 院 共 同 科 博 士 班 企 業 倫 理 (1 學 分 ) 為 必 修 學 分 執 行 情 形 : 已 送 註 冊 組 備 查 決 定 : 同 意 備 查 參 討 論 事 項 提 案 一 :103 學 年 度 學 生 獲 得 本 院 超 短 期 海 外 志 工 與 國 際 學 習 獎 勵 之 名 單 及 金 額, 提 請 討 論 ( 商 管 學 院 國 際 化 策 進 委 員 會 提 ) 一 依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超 短 期 海 外 志 工 與 國 際 學 習 獎 勵 作 業 要 點 ( 附 件 1) 及 103 年 9 月 22 日 國 際 副 校 長 室 OA 來 文 校 務 發 展 計 劃 主 軸 3 經 費 執 行 原 則 辦 理 二 本 學 年 度 本 院 海 外 志 工 與 國 際 學 習 活 動 計 畫 預 算 為 24 萬 元, 依 學 校 規 定 每 人 補 助 上 限 2 萬 元 三 獲 補 助 學 生 共 計 17 位, 學 生 名 冊 及 補 助 金 額 詳 ( 附 件 2) 四 本 案 業 經 商 管 學 院 國 際 化 策 進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會 議 ( )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二 :103 學 年 度 學 生 獲 得 本 院 補 助 學 生 出 國 交 換 學 習 獎 勵 之 名 單 及 金 額, 提 請 討 論 ( 商 管 學 院 國 際 化 策 進 委 員 會 提 ) 一 依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補 助 學 生 出 國 交 換 學 習 獎 勵 規 則 ( 附 件 3) 及 103 年 9 月 22 日 國 際 副 校 長 室 OA 來 文 校 務 發 展 計 劃 主 軸 3 經 費 執 行 原 則 辦 理 113
115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二 本 學 年 度 本 院 補 助 學 生 出 國 交 流 與 交 換 計 畫 預 算 為 24 萬 元, 依 學 校 規 定 每 人 補 助 上 限 2 萬 元 三 獲 獎 學 生 共 計 35 位, 學 生 名 冊 及 獲 獎 金 額 詳 ( 附 件 4) 四 本 案 業 經 商 管 學 院 國 際 化 策 進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會 議 ( )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三 : 淡 江 大 學 兩 岸 金 融 研 究 中 心 設 置 要 點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一 103 年 12 月 25 日 研 究 推 動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2 次 會 議 104 年 4 月 23 日 研 究 推 動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3 次 會 議 通 過 兩 岸 金 融 研 究 中 心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不 再 隸 屬 於 研 究 發 展 處 二 兩 岸 金 融 研 究 中 心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改 回 商 管 學 院 三 淡 江 大 學 兩 岸 金 融 研 究 中 心 設 置 要 點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如 下 : 修 正 名 稱 現 行 名 稱 說 明 淡 江 大 學 兩 岸 金 融 研 究 中 心 設 置 要 點 淡 江 大 學 兩 岸 金 融 研 究 中 心 設 置 辦 法 改 為 學 院 所 屬 二 級 單 位, 修 正 本 名 稱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一 為 提 升 學 術 研 究 成 效 及 強 第 一 條 為 提 升 學 術 研 究 成 效 及 第 一 條 改 一 化 相 關 社 會 服 務 功 能, 特 設 置 兩 岸 金 融 研 究 中 心 強 化 相 關 社 會 服 務 功 能, 特 設 置 兩 岸 金 融 研 究 中 心 二 本 中 心 隸 屬 商 管 學 院, 視 同 二 級 單 位, 所 需 經 費 以 自 行 籌 募 為 原 則 三 本 中 心 職 掌 如 下 : ( 一 ) 推 動 有 關 兩 岸 金 融 之 學 術 研 究 學 術 交 流 或 合 作, 及 協 助 推 動 兩 岸 金 融 建 教 合 作 ( 二 ) 申 請 及 執 行 本 校 策 略 重 點 研 究 計 畫 ( 三 ) 接 受 校 外 機 構 委 託 辦 相 關 研 究 計 畫 兩 岸 金 融 市 場 學 術 意 見 諮 詢 ( 四 ) 其 他 相 關 事 宜 四 本 中 心 置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本 校 之 專 任 教 師 兼 任 之, 負 責 本 中 心 研 究 計 畫 及 行 政 工 作 之 督 導 與 協 調, 本 校 不 另 支 主 任 津 貼 五 本 中 心 得 視 需 要 設 置 副 主 任 諮 詢 顧 問 分 組, 負 責 相 關 業 務 之 推 動 第 二 條 本 中 心 隸 屬 研 究 發 展 處, 視 同 二 級 單 位, 所 需 經 費 以 自 行 籌 募 為 原 則 第 三 條 本 中 心 職 掌 如 下 : 一 推 動 有 關 兩 岸 金 融 之 學 術 研 究 二 申 請 及 執 行 本 校 策 略 重 點 研 究 計 畫 三 接 受 校 外 機 構 委 託 辦 相 關 研 究 計 畫 四 其 他 相 關 事 宜 第 四 條 本 中 心 置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本 校 之 專 任 教 師 兼 任 之, 負 責 本 中 心 研 究 計 畫 及 行 政 工 作 之 督 導 與 協 調, 本 校 不 另 支 主 任 津 貼 第 五 條 本 中 心 得 視 需 要 設 置 分 組, 負 責 相 關 業 務 之 推 動 第 二 條 改 二, 更 改 隸 屬 單 位 第 三 條 改 三, 增 加 職 掌 內 容 第 四 條 改 四 第 五 條 改 五, 增 加 視 需 要 設 置 之 人 員 六 本 要 點 經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六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第 六 條 改 六, 修 改 核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布 後, 自 公 布 日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定 之 過 程 日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同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四 : 淡 江 大 學 統 計 調 查 研 究 中 心 設 置 要 點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一 103 年 12 月 25 日 研 究 推 動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2 次 會 議 104 年 4 月 23 日 研 究 推 動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3 次 會 議 通 過 統 計 調 查 研 究 中 心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不 再 隸 屬 於 研 究 發 展 處 二 統 計 調 查 研 究 中 心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改 回 商 管 學 院 114
116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三 淡 江 大 學 統 計 調 查 研 究 中 心 設 置 要 點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如 下 : 修 正 名 稱 現 行 名 稱 說 明 淡 江 大 學 統 計 調 查 研 究 中 心 設 淡 江 大 學 統 計 調 查 研 究 中 心 設 置 改 為 學 院 所 屬 二 級 單 位, 修 正 本 置 要 點 辦 法 名 稱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一 為 提 昇 調 查 實 務 相 關 課 程 第 一 條 為 提 昇 調 查 實 務 相 關 課 第 一 條 改 一 教 學 品 質 研 究 水 準 及 以 統 計 專 業 技 能 服 務 社 會, 特 設 置 統 計 調 查 研 究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本 中 心 ) 程 教 學 品 質 研 究 水 準 及 以 統 計 專 業 技 能 服 務 社 會, 特 設 置 統 計 調 查 研 究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本 中 心 ) 二 本 中 心 隸 屬 商 管 學 院, 視 同 二 級 單 位, 所 需 經 費 以 自 行 籌 募 為 原 則 三 本 中 心 職 掌 如 下 : ( 一 ) 提 供 統 計 調 查 實 務 相 關 課 程 學 生 教 學 實 習 機 會 ( 二 ) 提 供 校 內 外 抽 樣 調 查 市 場 調 查 醫 學 統 計 社 會 調 查 教 育 統 計 工 業 統 計 及 其 他 統 計 調 查 領 域 理 論 及 資 料 分 析 之 統 計 諮 詢 服 務 ( 三 ) 接 受 政 府 單 位 與 企 業 機 構 委 託 之 研 究 計 畫 案 ( 四 ) 其 他 統 計 調 查 相 關 事 宜 第 二 條 本 中 心 隸 屬 研 究 發 展 處, 視 同 二 級 單 位, 所 需 經 費 以 自 行 籌 募 為 原 則 第 三 條 本 中 心 職 掌 如 下 : 一 提 供 統 計 調 查 實 務 相 關 課 程 學 生 教 學 實 習 機 會 二 提 供 校 內 外 抽 樣 調 查 市 場 調 查 醫 學 統 計 社 會 調 查 教 育 統 計 工 業 統 計 及 其 他 統 計 調 查 領 域 理 論 及 資 料 分 析 之 統 計 諮 詢 服 務 三 接 受 政 府 單 位 與 企 業 機 構 委 託 之 研 究 計 畫 案 四 其 他 統 計 調 查 相 關 事 宜 第 二 條 改 二, 更 改 隸 屬 單 位 第 三 條 改 三 四 本 中 心 置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第 四 條 本 中 心 置 主 任 一 人, 由 第 四 條 改 四, 新 增 諮 長 聘 請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兼 任 校 長 聘 請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兼 任 詢 小 組 之, 負 責 本 中 心 研 究 計 畫 之, 負 責 本 中 心 研 究 計 畫 及 行 及 行 政 工 作 之 督 導 及 協 政 工 作 之 督 導 及 協 調, 本 校 不 調, 本 校 不 另 支 主 任 津 另 支 主 任 津 貼 本 中 心 另 聘 用 貼 本 中 心 另 聘 用 約 聘 專 約 聘 專 任 研 究 助 理 一 名, 支 援 任 研 究 助 理 一 名, 支 援 及 及 協 助 辦 理 校 內 統 計 調 查 實 務 協 助 辦 理 校 內 統 計 調 查 實 相 關 課 程 教 學 實 習 之 需 求 與 本 務 相 關 課 程 教 學 實 習 之 需 中 心 相 關 業 務 求 與 本 中 心 相 關 業 務 又 為 強 化 學 術 應 用 與 推 廣, 特 設 諮 詢 小 組, 置 委 員 若 干 人, 由 本 中 心 主 任 薦 請 校 長 聘 任 之 五 本 要 點 經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五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第 五 條 改 五,, 修 改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布 後, 自 公 布 日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核 定 之 過 程 日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同 決 議 : 通 過 肆 散 會 ( 中 午 12 時 30 分 ) 115
117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116 淡 江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院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4 年 6 月 8 日 ( 星 期 一 )12 時 10 分 地 點 : 淡 水 校 園 驚 聲 國 際 會 議 廳 主 席 : 吳 錫 德 院 長 出 席 : 本 院 各 系 系 主 任 教 師 代 表 學 生 代 表 各 系 行 政 助 理 壹 主 席 致 詞 紀 錄 : 阮 劍 宜 一 學 年 度 教 學 單 位 內 評 各 系 均 順 利 通 過, 請 利 用 系 務 會 議 讓 全 體 專 任 老 師 了 解 內 評 委 員 意 見, 並 討 論 出 具 體 的 方 案, 以 利 於 下 學 期 正 式 外 評 前 完 成 改 善 外 評 的 文 件 應 加 強 各 類 數 據 的 分 工 整 理, 務 求 完 整 及 正 確, 並 以 圖 表 呈 現 為 宜 二 105 學 年 度 增 設 調 整 院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及 招 生 名 額 總 量 審 查 小 組 會 議 中 葛 學 術 副 校 長 於 主 席 報 告 表 示 : ( 一 ) 學 校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教 育 部 得 調 整 其 招 生 名 額 總 量 或 各 院 系 所 及 學 位 學 程 之 招 生 名 額 : 學 士 班 ( 含 進 學 班 ) 連 續 2 個 學 年 度 新 生 註 冊 率 ( 新 生 實 際 註 冊 人 數 / 新 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 未 達 70% 者, 調 減 前 一 學 年 度 招 生 名 額 總 量 10% 至 50%; 碩 士 班 ( 含 碩 專 班 ) 連 續 3 個 學 年 度 新 生 註 冊 率 未 達 70% 者, 調 減 前 一 學 年 度 招 生 名 額 總 量 10% 至 30%; 博 士 班 名 額 分 配 比 例 : 由 教 育 部 核 定 前 一 學 年 度 招 生 名 額 之 70%; 授 權 學 校 ( 校 長 ) 就 整 體 校 務 發 展 招 生 特 色 人 力 需 求 及 培 育 重 點 統 一 調 整 名 額 15% ( 二 ) 針 對 各 學 院 系 所 及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名 額 之 調 整, 本 校 將 以 維 護 學 校 整 體 利 益 為 優 先, 並 考 量 近 幾 年 各 系 所 招 生 情 形, 以 調 整 註 冊 率 不 佳 致 招 生 缺 額 過 多 之 系 所 名 額 為 原 則 針 對 博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總 量, 提 出 預 先 調 減 ( 寄 存 ) 前 一 學 年 度 核 定 名 額 總 量 15% 的 新 措 施 ( 三 ) 本 院 105 學 年 度 英 文 系 博 士 班 減 3 名 法 文 系 碩 士 班 減 1 名 日 文 系 二 專 班 減 20 名 ( 四 ) 下 學 期 系 所 評 鑑 正 式 外 評, 招 生 問 題 將 是 重 點 之 一, 請 各 系 即 早 規 劃 如 何 回 應 ( 五 ) 面 臨 少 子 化 浪 潮 及 個 人 申 請 招 生 不 足 問 題, 請 各 系 考 慮 降 低 標 準 及 權 重, 並 考 慮 不 進 行 口 試 三 本 校 為 鼓 勵 專 任 教 師 投 入 創 新 教 學 與 評 量 方 法 研 發 教 材 及 教 具 執 行 教 學 研 究, 以 增 進 教 學 品 質 及 提 升 學 習 效 益, 訂 定 教 學 實 務 研 究 補 助 實 施 要 點, 補 助 專 任 教 師 於 任 教 學 科 中 進 行 教 學 實 務 研 究, 每 案 至 多 3 萬 元 104 年 度 計 英 文 系 林 銘 輝 助 理 教 授 西 語 系 林 惠 瑛 副 教 授 獲 補 助 ( 實 施 要 點 及 學 教 中 心 OA 公 告 如 附 件 1) 四 本 校 為 協 助 教 師 進 行 教 學 專 業 發 展 促 進 教 師 參 加 校 內 教 學 研 習 活 動, 以 提 升 教 學 及 學 習 輔 導 成 效, 訂 定 教 師 教 學 專 業 發 展 辦 法 ( 如 附 件 2), 規 定 專 任 教 師 應 配 合 教 師 評 鑑 週 期, 完 成 校 內 教 學 研 習 活 動, 請 各 系 轉 知 專 任 老 師 五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期 末 教 學 評 量, 全 校 總 填 答 率 為 66.2% ( 一 ) 近 3 學 年 各 院 學 生 上 網 填 答 率 如 下 : 學 院 別 103(1) 102(2) 102(1) 101(2) 101(1) 文 學 院 47.0% 43.8% 49.6% 43.7% 47.8% 理 學 院 69.6% 59.6% 59.8% 73.1% 72.4% 工 學 院 71.3% 63.0% 67.5% 67.9% 73.2% 商 管 學 院 72.4% 67.2% 65.8% 67.4% 72.5% 外 語 學 院 56.3% 58.4% 59.4% 58.8% 63.7%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78.1% 39.1% 33.3% 50.1% 45.4% 教 育 學 院 60.0% 70.4% 67.4% 58.8% 48.3% 全 發 院 76.3% 68.4% 85.1% 69.7% 76.2% 全 校 66.2% 62.0% 68.8% 63.4% 67.9% 本 院 填 答 率 偏 低 ( 二 ) 請 各 系 參 照 本 院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主 管 會 議 關 於 本 院 教 學 評 量 填 答 比 率 偏 低 之 改 善 方 式 提 案 討 論 決 議, 鼓 勵 學 生 填 答 : 1 各 系 自 訂 獎 勵 辦 法, 經 費 由 募 款 支 付 2 大 一 大 二 由 助 理 助 教 負 責 督 導 學 生 填 答, 大 三 大 四 學 生 由 系 主 任 至 班 級 宣 導 3 發 函 請 任 課 老 師 督 促 學 生 完 成 各 科 評 量, 並 酌 予 加 分 六 本 院 申 請 教 育 部 基 礎 語 文 及 多 元 文 化 能 力 培 育 計 畫 之 計 畫 三 多 元 文 化 語 境 之 英 文 學 習 革 新 課
118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程 計 畫 計 畫 四 多 國 語 文 與 文 化 連 結 創 新 課 程 發 展 計 畫, 期 程 為 104 年 8 月 1 日 至 108 年 1 月 31 日, 目 前 由 教 育 部 審 查 中 ; 另 本 院 受 委 託 承 辦 北 區 第 二 外 語 學 生 學 習 營, 預 定 於 今 年 暑 假 在 淡 水 校 園 進 行 2 梯 次 :8 月 17~19 日 為 日 語 法 語 營 8 月 20~22 日 為 德 語 西 語 營, 招 收 全 國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大 學 生 及 準 大 學 生, 每 梯 次 各 100 人 七 本 院 104 學 年 度 重 點 研 究 計 畫 主 題 : 國 際 遠 距 課 程 設 計 開 發 與 外 語 教 材 編 撰, 補 助 經 費 總 額 新 台 幣 60 萬 元 整 因 本 校 已 有 教 材 補 助 相 關 法 規, 預 定 自 105 學 年 度 起, 重 點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將 不 再 投 入 教 材 編 撰 補 助, 而 調 整 為 兩 岸 或 國 際 跨 國 合 作 案 經 費 補 助 八 本 院 104 學 年 度 學 分 學 程 說 明 會 將 於 6 月 9 日 ( 二 )12:30-13:30 在 T310 教 室 舉 行 其 中 新 設 外 文 外 交 學 分 學 程, 目 的 為 開 拓 學 生 國 際 視 野 並 具 備 以 外 語 進 行 政 治 經 貿 文 化 等 外 交 專 項 事 務 能 力 本 校 大 學 部 1 年 級 以 上 ( 含 研 究 生 ) 在 學 學 生,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70 分 以 上, 對 外 文 外 交 學 分 學 程 有 興 趣 者 均 可 提 出 申 請 九 話 說 淡 水 多 語 口 譯 教 材 已 發 行, 引 起 淡 水 文 化 基 會 淡 水 古 蹟 博 物 館 等 校 外 單 位 關 注 請 各 系 轉 知 專 兼 任 老 師 廣 為 推 介, 做 為 課 堂 教 本 或 課 外 自 習 用 書 各 語 版 本 可 向 驚 聲 書 城 訂 購, 每 冊 原 價 360 元,7.9 折 後 每 冊 實 售 284 元 十 本 院 產 學 合 作 廠 商 知 識 動 能 公 司 104 學 年 度 於 院 共 同 科 捐 課 華 語 文 數 位 化 教 學 與 實 務 ; 英 業 達 公 司 將 提 供 本 院 實 習 生 員 額 1 名, 薪 資 及 工 作 條 件 協 議 中 ; 歐 泰 科 技 公 司 自 5 月 起 與 本 校 英 文 寫 作 諮 詢 教 室 合 作 進 行 碩 博 士 論 文 摘 要 線 上 英 譯 服 務 十 一 2015 北 京 大 學 - 淡 江 大 學 - 太 原 理 工 大 學 外 國 語 言 文 學 研 討 會 已 於 5 月 30 日 在 山 西 舉 行, 共 有 來 自 北 京 大 學 淡 江 大 學 輔 仁 大 學 太 原 理 工 大 學 華 中 科 技 大 學 四 川 外 國 語 大 學 等 海 峽 兩 岸 的 一 百 八 十 餘 位 英 德 法 俄 日 西 班 牙 等 語 種 的 專 家 學 者 和 外 語 教 師 參 加 ( 新 聞 稿 及 活 動 照 片 如 附 件 3) 貳 報 告 事 項 一 上 次 院 務 會 議 決 議 案 執 行 情 形 ( 一 ) 課 程 提 案 提 案 一 ~ 三 二 決 議 : 通 過 執 行 情 形 : 業 經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決 定 : 同 意 備 查 ( 二 ) 院 務 提 案 提 案 一 : 淡 江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院 外 文 外 交 學 分 學 程 實 施 規 則 草 案 決 議 : 通 過 執 行 情 形 : 業 經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決 定 : 同 意 備 查 提 案 二 : 淡 江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院 外 語 翻 譯 學 分 學 程 認 定 科 目 之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修 正 案 決 議 : 通 過 執 行 情 形 :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實 施 決 定 : 同 意 備 查 提 案 三 : 淡 江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院 外 國 文 學 學 分 學 程 認 定 科 目 之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修 正 案 決 議 : 通 過 執 行 情 形 :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實 施 決 定 : 同 意 備 查 提 案 四 : 淡 江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院 外 語 華 語 教 學 學 分 學 程 認 定 科 目 之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修 正 案 決 議 : 通 過 執 行 情 形 :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實 施 決 定 : 同 意 備 查 提 案 五 : 淡 江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院 西 班 牙 語 文 學 系 學 生 西 語 能 力 畢 業 標 準 檢 定 規 則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決 議 : 通 過 執 行 情 形 : 業 經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決 定 : 同 意 備 查 提 案 六 : 淡 江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院 德 國 語 文 學 系 學 生 德 語 能 力 畢 業 標 準 檢 定 規 則 第 三 條 修 正 案 決 議 : 通 過 執 行 情 形 : 業 經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17
119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決 定 : 同 意 備 查 提 案 七 : 俄 文 系 建 請 本 校 與 俄 羅 斯 下 諾 夫 哥 羅 德 國 立 大 學 簽 訂 雙 聯 學 位 合 作 案 決 議 : 通 過 執 行 情 形 : 俟 本 校 與 俄 羅 斯 下 諾 夫 哥 羅 德 國 立 大 學 簽 訂 姊 妹 校 合 約 後 依 規 定 施 行 決 定 : 同 意 備 查 二 本 校 環 境 安 全 衛 生 政 策 宣 導 淡 江 大 學 秉 持 樸 實 剛 毅 之 校 訓, 並 在 國 際 化 資 訊 化 未 來 化 之 辦 學 理 念 下, 於 台 北 校 園 淡 水 校 園 及 蘭 陽 校 園 內 之 教 學 研 究 活 動 與 服 務, 實 施 環 安 衛 政 策, 期 建 立 校 園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制 度, 奠 定 環 境 永 續 保 護 的 根 基, 以 達 到 校 園 零 職 災 的 成 效, 進 而 永 續 發 展 綠 色 校 園, 善 盡 身 為 世 界 公 民 的 角 色 全 體 教 職 員 工 生 承 諾 遵 守 下 列 環 境 安 全 衛 生 政 策 : ( 一 ) 遵 守 環 境 保 護 法 規, 推 動 校 園 環 保 教 育 ( 二 ) 落 實 污 染 防 治 及 減 量, 提 升 能 資 源 使 用 效 率,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再 利 用 ( 三 ) 遵 守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實 施 校 園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 四 ) 建 立 完 善 的 稽 核 制 度, 並 向 社 會 大 眾 公 開 ( 五 ) 響 應 全 球 永 續 發 展 趨 勢, 創 造 健 康 安 全 校 園 三 智 慧 財 產 權 宣 導 教 育 部 103 年 9 月 2 日 臺 教 高 ( 一 ) 字 第 函 知 本 校 :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已 建 置 教 師 授 課 著 作 權 錦 囊 網 頁, 協 助 教 師 建 立 的 正 確 著 作 權 觀 念, 網 址 : 首 頁 / 著 作 權 / 教 育 宣 導 / 校 園 著 作 權 / 大 學 文 宣, 歡 迎 下 載 利 用 四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宣 導 本 校 已 通 過 個 人 資 料 管 理 制 度 驗 證, 並 由 BSI 英 國 標 準 協 會 頒 發 BS 證 書 教 職 員 生 處 理 個 人 資 料 時, 應 尊 重 當 事 人 遵 循 個 資 制 度 並 展 現 管 理 責 任, 以 免 觸 法 參 討 論 提 案 一 院 務 提 案 提 案 : 淡 江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院 外 語 翻 譯 學 分 學 程 西 語 系 專 業 選 修 科 目 異 動 西 語 檢 定 門 檻 及 申 請 修 讀 時 間 修 正 案, 提 請 討 論 ( 西 語 系 提 ) 一 外 語 翻 譯 學 分 學 程 西 語 系 專 業 選 修 科 目 科 目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單 位 異 動 說 明 翻 譯 技 巧 解 析 與 實 作 3 學 分 (3/0) 西 語 系 原 為 碩 士 班 課 程, 已 停 開 文 學 翻 譯 2 學 分 (2/0) 西 語 系 原 為 碩 士 班 課 程, 已 停 開 筆 譯 ( 一 ) 政 經 3 學 分 (0/3) 西 語 系 原 為 碩 士 班 課 程, 已 停 開 翻 譯 : 政 經 4 學 分 (2/2) 西 語 系 原 為 碩 士 班 課 程, 已 停 開 西 班 牙 文 翻 譯 ( 一 ) 4 學 分 (2/2) 西 語 系 新 增, 大 學 部 課 程 觀 光 西 語 4 學 分 (2/2) 西 語 系 新 增, 大 學 部 課 程 西 班 牙 應 用 文 4 學 分 (2/2) 西 語 系 新 增, 大 學 部 課 程 二 申 請 資 格 建 議 由 西 語 DELE 初 級 考 試, 修 正 為 西 語 DELE A2 級 考 試 三 現 行 規 定 於 每 學 年 第 2 學 期 期 末 考 前 1 週 提 出 學 程 修 讀 申 請 學 生 常 因 錯 過 一 次 語 言 檢 定 考 試 而 須 再 等 1 年 才 能 提 出 修 讀 申 請, 建 議 將 申 請 時 間 放 寬 為 每 學 期 期 末 考 前 1 週 四 本 案 業 經 103 學 年 度 西 語 系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討 論 二 國 際 交 流 提 案 提 案 一 : 本 院 深 化 與 國 際 姊 妹 校 學 術 交 流 及 合 作 海 外 志 工 與 國 際 學 習 活 動 補 助 辦 法 修 正 案, 提 請 討 論 ( 外 語 學 院 提 ) 一 103 學 年 度 深 化 與 國 際 姊 妹 校 學 術 交 流 及 合 作 海 外 志 工 與 國 際 學 習 活 動 經 費 來 源 為 國 副 室 相 關 預 算,104 學 年 度 列 為 本 院 年 度 預 算 統 籌 款 二 本 補 助 辦 法 經 本 院 103 學 年 度 國 際 化 策 進 委 員 會 討 論 決 議 修 正 如 下 : 補 助 辦 法 現 行 規 定 修 正 內 容 說 明 深 化 與 國 際 姊 妹 1. 資 格 : 1. 資 格 : 118
120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校 學 術 交 流 及 合 作 海 外 志 工 與 國 際 學 習 活 動 (1) 具 學 籍 且 未 休 學 之 學 生 (2) 赴 姊 妹 校 短 期 交 換 留 學 或 交 流 者 (3) 參 加 姊 妹 校 短 期 課 程 研 討 會 研 習 營 或 座 談 會, 且 已 被 大 會 正 式 接 受 者 2. 程 序 : 向 就 讀 學 系 提 出 申 請, 由 系 務 會 議 甄 選 推 薦 後, 補 助 名 單 須 經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3. 申 請 期 限 : 出 國 前 1 個 月 4. 補 助 項 目 及 金 額 : 生 活 費 或 交 通 費, 每 系 上 限 2 萬 元 5. 受 補 助 學 生 返 國 1 週 內 核 銷 經 費 時, 須 同 時 繳 交 心 得 ( 或 成 果 ) 報 告 至 國 際 處 1. 資 格 : (1) 具 學 籍 且 未 休 學 之 學 生 (2) 赴 海 外 擔 任 志 工 或 參 加 國 際 學 習 活 動 者 (3) 已 被 海 志 工 單 位 或 國 際 學 習 活 動 主 辦 單 位 正 式 接 受 者 2. 程 序 : 向 就 讀 學 系 提 出 申 請, 由 系 務 會 議 甄 選 推 薦 後, 補 助 名 單 須 經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3. 申 請 期 限 : 出 國 前 1 個 月 4. 補 助 項 目 及 金 額 : 生 活 費 或 交 通 費, 每 系 上 限 2 萬 元 5. 受 補 助 學 生 返 國 1 週 內 核 銷 經 費 時, 須 同 時 繳 交 心 得 ( 或 成 果 ) 報 告 至 國 際 處 (1) 具 學 籍 且 未 休 學 之 學 生 (2) 赴 姊 妹 校 短 期 交 換 留 學 或 交 流 者 (3) 參 加 姊 妹 校 短 期 課 程 研 討 會 研 習 營 或 座 談 會, 且 已 被 大 會 正 式 接 受 者 (4) 赴 姊 妹 校 拜 訪 大 三 出 國 新 增, 放 寬 本 系 學 生 並 旁 聽 課 程 申 請 條 件, 2. 程 序 : 鼓 勵 學 生 申 向 就 讀 學 系 提 出 申 請, 由 系 請 務 會 議 甄 選 推 薦 後, 補 助 名 單 須 經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3. 申 請 期 限 : 出 國 前 1 個 月 4. 補 助 項 目 及 金 額 : 生 活 費 或 交 通 費, 每 系 上 限 2 萬 元 5. 受 補 助 學 生 返 國 1 週 內 核 銷 經 費 時, 須 同 時 繳 交 心 得 ( 或 成 果 ) 報 告 至 國 際 處 1. 資 格 : (1) 具 學 籍 且 未 休 學 之 學 生 (2) 赴 海 外 擔 任 志 工 或 參 加 國 際 學 習 活 動 者 (3) 已 被 海 志 工 單 位 或 國 際 學 習 活 動 主 辦 單 位 正 式 接 受 者 2. 程 序 : 向 就 讀 學 系 提 出 申 請, 由 系 務 會 議 甄 選 推 薦 後, 補 助 名 單 須 經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3. 申 請 期 限 : 出 國 前 1 個 月 4. 補 助 項 目 及 金 額 : 生 活 費 或 交 通 費, 每 系 上 限 2 萬 元 5. 受 補 助 學 生 返 國 1 週 內 核 銷 經 費 時, 須 同 時 繳 交 心 得 ( 或 成 果 ) 報 告 至 國 際 處 三 通 過 後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實 施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二 : 英 文 系 博 士 班 四 年 級 學 生 朱 璽 叡 博 士 班 二 年 級 學 生 雷 靜 申 請 103 學 年 度 海 外 志 工 與 國 際 學 習 活 動 補 助 案, 提 請 討 論 ( 英 文 系 提 ) 一 朱 璽 叡 雷 靜 將 於 104 年 6 月 22 日 至 7 月 16 日 赴 葡 萄 牙 里 斯 本 參 加 2015 年 世 界 文 學 年 會 並 發 表 論 文 二 依 本 院 103 學 年 度 海 外 志 工 與 國 際 學 習 活 動 補 助 辦 法 ( 請 參 閱 提 案 一 說 明 ), 學 生 應 於 出 國 前 1 個 月 提 出 申 請 生 活 費 或 交 通 費 補 助 額 度, 每 系 上 限 2 萬 元 三 邀 請 函 如 附 件 4 四 本 案 業 經 103 學 年 度 英 文 系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119
121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三 : 德 文 系 二 年 級 學 生 古 曉 珮 申 請 103 學 年 度 海 外 志 工 與 國 際 學 習 活 動 補 助 案, 提 請 討 論 ( 德 文 系 提 ) 一 古 曉 珮 已 於 104 年 4 月 29 日 至 5 月 3 日 前 往 德 國 Garmisch 參 加 G20 Youth Forum 並 發 表 論 文 二 該 生 不 諳 規 定, 未 於 出 國 前 1 個 月 提 出 申 請 三 依 本 院 103 學 年 度 海 外 志 工 與 國 際 學 習 活 動 補 助 辦 法 ( 請 參 閱 提 案 一 說 明 ), 學 生 應 於 出 國 前 1 個 月 提 出 申 請 生 活 費 或 交 通 費 補 助 額 度, 每 系 上 限 2 萬 元 四 參 加 活 動 證 明 如 附 件 5 五 本 案 業 經 德 文 系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四 : 俄 文 一 年 級 學 生 陳 英 傑 倪 湙 淳 申 請 103 學 年 度 海 外 志 工 與 國 際 學 習 活 動 補 助 案, 提 請 討 論 ( 俄 文 系 提 ) 一 陳 英 傑 倪 湙 淳 擬 於 104 年 7 月 21 日 至 8 月 4 日 赴 俄 羅 斯 下 諾 夫 哥 羅 德 市 參 加 國 際 青 年 夏 令 營 LAZURNY (INTERNATIONAL YOUTH CAMP) 二 依 本 院 103 學 年 度 海 外 志 工 與 國 際 學 習 活 動 補 助 辦 法 ( 請 參 閱 提 案 一 說 明 ), 學 生 應 於 出 國 前 1 個 月 提 出 申 請 生 活 費 或 交 通 費 補 助 額 度, 每 系 上 限 2 萬 元 三 活 動 簡 介 及 官 方 邀 請 函 如 附 件 6 四 本 案 業 經 俄 文 系 103 學 年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系 務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五 : 西 語 系 建 請 本 校 與 西 班 牙 Camilo José Cela 大 學 簽 訂 姊 妹 校 合 約 案, 提 請 討 論 ( 西 語 系 提 ) 一 Camilo José Cela 大 學 於 去 年 來 校 參 訪, 其 許 雙 邊 簽 訂 姊 妹 校 以 更 進 一 步 促 進 雙 邊 交 流 二 姊 妹 校 合 約 草 案 如 附 件 7 三 本 案 業 經 西 語 系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六 : 西 語 系 建 請 本 校 與 西 班 牙 Pontificia de Salamanca 大 學 簽 訂 姊 妹 校 合 約 案, 提 請 討 論 ( 西 語 系 ) 一 Pontificia de Salamanca 大 學 今 年 4 月 派 代 表 來 校 拜 訪 尋 求 與 本 校 合 作 之 機 會, 未 來 並 有 可 能 深 化 雙 邊 交 流, 主 動 提 出 與 本 校 簽 署 姊 妹 校 二 姊 妹 校 合 約 草 案 如 附 件 8 三 本 案 業 經 西 語 系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七 : 日 文 系 擬 與 福 山 大 學 人 間 文 化 學 部 締 結 學 術 及 教 育 交 流 備 忘 錄 案, 提 請 討 論 ( 日 文 系 提 ) 一 日 文 系 馬 主 任 曾 於 101 年 103 年 拜 訪 福 山 大 學 商 討 交 流 事 宜 該 校 也 於 104 年 4 月 至 日 文 系 參 訪, 商 討 學 術 及 教 育 交 流 備 忘 錄 內 容 二 備 忘 錄 草 案 如 附 件 9 三 本 案 業 經 日 文 系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八 : 外 語 學 院 與 俄 羅 斯 莫 斯 科 市 立 師 範 大 學 外 國 語 言 學 院 合 作 協 議 修 正 案, 提 請 討 論 ( 俄 文 系 提 ) 一 旨 揭 合 作 協 議 業 於 102 學 年 第 2 學 期 奉 准 簽 約, 現 該 校 簽 約 人 由 院 長 改 為 該 校 副 校 長 且 因 故 取 消 教 師 交 流 及 學 生 學 習 費 用 異 動, 修 正 部 分 條 文 二 修 正 後 之 中 俄 文 版 合 作 協 議 如 附 件 10 三 本 案 業 經 俄 文 系 103 學 年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系 務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三 法 規 修 正 提 案 提 案 : 淡 江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院 英 文 學 系 學 生 英 語 能 力 畢 業 標 準 檢 定 規 則 第 四 條 第 六 條 修 正 草 案 120
122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提 請 討 論 ( 英 文 系 提 ) 一 因 統 一 用 語, 修 正 第 四 條 條 文 二 依 學 生 實 際 情 況 修 正 修 習 英 文 系 畢 業 門 檻 替 代 課 程 期 限, 欲 修 習 替 代 課 程 者, 須 於 每 學 年 第 1 學 期 選 課 期 間 持 考 試 未 通 過 之 成 績 單 經 審 核 認 證 後 到 本 系 登 記 選 課, 故 修 正 第 六 條 條 文 三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四 條 通 過 畢 業 門 檻 者, 應 向 本 系 提 出 通 過 認 證, 始 得 領 取 學 位 證 書 第 一 學 期 應 於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提 出, 第 二 學 期 應 於 九 月 三 十 日 前 提 出 第 六 條 大 學 部 學 生 欲 修 習 第 五 條 規 定 之 替 代 課 程 者, 須 於 每 學 年 第 一 學 期 選 課 期 間 持 考 試 未 通 過 之 成 績 單 完 成 畢 業 門 檻 審 核 認 證 後 到 本 系 登 記 選 課 ; 研 究 生 欲 修 習 系 上 指 定 2 學 分 之 替 代 課 程 者, 須 於 修 課 前 一 學 期 持 考 試 未 通 過 之 成 績 單 到 本 系 登 記 選 課 未 辦 理 登 記 選 課 者, 不 得 修 習 替 代 課 程 第 四 條 通 過 畢 業 門 檻 者 應 向 所 屬 學 系 所 提 出 通 過 認 證, 始 得 領 取 學 位 證 書 第 一 學 期 應 於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提 出, 第 二 學 期 應 於 九 月 三 十 日 前 提 出 第 六 條 大 學 部 學 生 欲 修 習 第 五 條 規 定 之 替 代 課 程 的 學 生, 須 於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期 末 考 前 二 週 持 考 試 未 通 過 之 成 績 單 到 本 系 登 記 選 課 ; 研 究 生 欲 修 習 系 上 指 定 2 學 分 之 替 代 課 程 者, 須 於 修 課 前 一 學 期 持 考 試 未 通 過 之 成 績 單 到 本 系 登 記 選 課 未 辦 理 登 記 選 課 者, 不 得 修 習 替 代 課 程 文 字 修 正 修 正 修 習 畢 業 門 檻 替 代 課 程 選 課 期 限 及 方 式 四 修 正 通 過 後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實 施 五 本 案 業 經 103 學 年 度 英 文 系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肆 臨 時 動 議 提 案 : 建 請 教 師 教 學 發 展 組 針 對 不 諳 中 文 的 外 籍 老 師 辦 理 以 英 文 進 行 之 教 學 工 作 坊 ( 西 語 系 提 ) 一 部 分 外 籍 老 師 並 不 熟 諳 中 文, 若 參 加 學 校 辦 理 的 全 中 文 教 學 工 作 坊, 聽 力 及 溝 通 均 受 限 二 國 際 化 是 本 校 發 展 主 軸 之 一, 辦 理 英 文 教 學 工 作 坊 有 其 必 要 決 議 : 一 通 過, 會 議 紀 錄 會 簽 教 師 教 學 發 展 組 二 平 日 如 有 不 諳 中 文 的 外 籍 老 師 參 加 教 學 工 作 坊, 請 各 系 支 援 研 究 生 或 助 理 助 教 協 助 翻 譯 伍 散 會 ( 下 午 1 時 ) 121
123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淡 江 大 學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院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4 年 5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中 午 12 時 20 分 地 點 : 淡 水 校 園 驚 聲 大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主 席 : 王 高 成 院 長 紀 錄 : 趙 惠 珠 鄭 惠 文 出 席 : 本 院 專 任 教 師 助 理 與 學 生 代 表 ( 詳 簽 到 單 ) 列 席 : 教 務 處 陳 漢 桂 秘 書 壹 主 席 報 告 一 非 常 感 謝 各 位 所 長 老 師 助 理 及 同 學 撥 冗 參 加 本 學 期 第 二 次 的 院 務 會 議 二 校 長 於 第 142 次 行 政 會 議, 指 示 事 項 如 下 : ( 一 ) 持 續 落 實 全 面 品 質 管 理 精 神 ( 二 ) 增 設 就 業 學 分 學 程, 落 實 產 學 合 作 ( 三 ) 推 動 一 人 一 磚, 持 續 募 款, 建 置 守 謙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本 院 將 持 續 落 實 推 動 三 本 院 本 學 期 的 重 點 工 作 包 括 完 成 評 鑑 提 升 研 究 能 量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守 謙 會 議 中 心 募 款 招 生 策 略 研 擬 及 院 的 組 織 調 整, 仍 將 繼 續 推 動 四 本 院 6 位 老 師 於 3 月 29 日 至 4 月 2 日 春 假 期 間 赴 印 尼 與 建 國 大 學 共 同 舉 行 研 討 會, 並 拜 會 相 關 智 庫, 成 果 豐 碩, 參 見 本 校 網 頁 五 本 院 6 位 老 師 於 4 月 26 至 29 日 赴 日 本 與 早 稻 田 大 學 共 同 舉 行 研 討 會, 並 拜 會 相 關 智 庫, 成 果 豐 碩, 參 見 本 校 網 頁 六 本 院 於 5 月 11 日 舉 行 東 亞 安 全 架 構 的 新 趨 勢 : 台 灣 與 澳 洲 的 觀 點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邀 請 2 位 澳 洲 知 名 學 者 參 加, 本 院 也 有 4 位 教 師 發 表 論 文, 成 效 良 好, 感 謝 大 家 參 與 七 本 院 將 於 6 月 10 日 邀 請 北 京 大 學 國 際 學 院 副 院 長 王 逸 舟 博 士 進 行 大 師 演 講, 講 題 為 中 國 外 交 新 趨 勢, 請 本 院 師 生 踴 躍 參 加 八 本 院 將 於 6 月 召 開 招 生 策 略 策 進 會, 請 各 所 預 先 研 擬 改 進 策 略, 並 由 所 長 及 教 師 與 學 生 代 表 參 加, 以 利 下 學 年 招 生 九 本 院 將 於 6 月 15 日 舉 行 103 學 年 度 重 點 研 究 計 畫 研 究 成 果 發 表 研 討 會, 請 本 院 師 生 踴 躍 參 加 十 本 院 將 於 6 月 18 日 與 東 協 研 究 中 心 及 中 共 研 究 雜 誌 社 舉 辦 從 萬 隆 會 議 60 週 年 紀 念 觀 察 東 亞 區 域 整 合 研 討 會, 請 本 院 師 生 踴 躍 參 加 貳 報 告 事 項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案 一 以 下 有 關 招 生 案 業 依 程 序 提 報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及 教 務 會 議 : ( 一 ) 通 過 國 際 事 務 與 戰 略 研 究 所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名 額 修 訂 案 ( 二 ) 通 過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所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條 件 碩 士 甄 試 招 生 條 件 與 碩 士 班 招 生 入 學 條 件 修 訂 案 二 以 下 有 關 課 程 案 業 依 程 序 提 報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及 教 務 會 議 : ( 一 ) 通 過 歐 洲 研 究 所 美 洲 研 究 所 國 際 事 務 與 戰 略 研 究 所 亞 洲 研 究 所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所 與 臺 灣 與 亞 太 研 究 全 英 語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104 學 年 度 課 程 異 動 案 ( 二 ) 通 過 外 交 與 國 際 關 係 全 英 語 學 系 訂 定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必 修 選 修 科 目 表 ( 三 ) 通 過 歐 洲 研 究 所 美 洲 研 究 所 104 學 年 度 開 設 專 業 知 能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案 三 以 下 有 關 課 程 案 業 依 程 序 提 出 申 請 並 送 教 務 處 : ( 一 ) 通 過 歐 洲 研 究 所 美 洲 研 究 所 國 際 事 務 與 戰 略 研 究 所 亞 洲 研 究 所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所 104 學 年 度 講 座 課 程 申 請 案 ( 二 ) 通 過 美 洲 研 究 所 國 際 事 務 與 戰 略 研 究 所 亞 洲 研 究 所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所 104 學 年 度 全 英 語 授 課 獎 勵 申 請 案 決 定 : 同 意 備 查 參 討 論 事 項 提 案 一 : 美 洲 研 究 所 105 學 年 度 組 織 調 整, 提 請 討 論 ( 美 洲 所 提 ) 一 美 洲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美 國 研 究 組 與 拉 丁 美 洲 研 究 組 自 105 學 年 度 起 停 止 招 生 122
124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二 105 學 年 度 起 拉 丁 美 洲 研 究 所 復 招 三 本 案 業 經 美 洲 研 究 所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提 案 二 : 亞 洲 研 究 所 105 學 年 度 組 織 調 整, 提 請 討 論 ( 亞 洲 所 提 ) 一 亞 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日 本 研 究 組 與 東 南 亞 研 究 組 自 105 學 年 度 起 停 止 招 生 二 105 學 年 度 申 請 增 設 日 本 政 經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計 畫 書 詳 附 件 1 三 亞 洲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05 學 年 度 續 招,106 學 年 起 整 併 至 日 本 政 經 研 究 所 四 本 案 業 經 亞 洲 研 究 所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3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提 案 三 :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擬 與 印 尼 建 國 大 學 (BINUS University) 簽 訂 合 作 交 流 協 議, 提 請 討 論 (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提 ) 本 院 3 月 29 日 至 4 月 2 日 春 假 期 間 赴 印 尼 Binus 大 學 交 流, 該 校 有 意 與 本 院 加 強 交 流, 故 與 本 院 簽 訂 合 作 交 流 協 議, 協 議 草 案 詳 附 件 2 決 議 : 通 過, 提 國 交 會 審 議 提 案 四 :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擬 與 國 防 大 學 戰 爭 學 院 簽 訂 院 際 合 作 策 略 聯 盟 協 議, 提 請 討 論 (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提 ) 本 院 擬 與 國 防 大 學 戰 爭 學 院 簽 訂 院 際 合 作 策 略 聯 盟 協 議, 協 議 草 案 詳 附 件 3 決 議 : 通 過, 提 國 交 會 審 議 提 案 五 :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擬 於 104 學 年 度 設 立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外 交 與 經 貿 碩 士 學 分 學 程, 提 請 討 論 (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提 ) 一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外 交 與 經 貿 碩 士 學 分 學 程 之 計 畫 書 與 實 施 規 則 詳 附 件 4 二 本 案 業 經 103 學 年 度 第 8 次 所 長 助 理 座 談 會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肆 心 得 分 享 一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教 學 經 驗 與 心 得 分 享 ( 亞 洲 研 究 所 陳 鴻 瑜 教 授 ) 詳 附 件 5 二 申 請 科 技 部 計 畫 心 得 分 享 ( 歐 洲 研 究 所 卓 忠 宏 教 授 ) 詳 附 件 6 伍 臨 時 動 議 ( 無 ) 陸 散 會 ( 下 午 1 時 20 分 ) 123
125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淡 江 大 學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院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4 年 6 月 15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30 分 地 點 : 淡 水 校 園 驚 聲 大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主 席 : 王 高 成 院 長 出 席 : 本 院 專 任 教 師 助 理 與 學 生 代 表 ( 詳 簽 到 單 ) 壹 主 席 報 告 ( 略 ) 紀 錄 : 趙 惠 珠 鄭 惠 文 貳 報 告 事 項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案 一 以 下 有 關 美 洲 研 究 所 與 亞 洲 研 究 所 組 織 調 整 案 依 程 序 提 報 校 務 會 議 : ( 一 ) 通 過 美 洲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美 國 研 究 組 與 拉 丁 美 洲 研 究 組 自 105 學 年 度 起 停 止 招 生,105 學 年 度 起 拉 丁 美 洲 研 究 所 復 招 ( 二 ) 通 過 亞 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日 本 研 究 組 與 東 南 亞 研 究 組 自 105 學 年 度 起 停 止 招 生 105 學 年 度 申 請 增 設 日 本 政 經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亞 洲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05 學 年 度 續 招,106 學 年 起 整 併 至 日 本 政 經 研 究 所 二 以 下 有 關 學 分 學 程 設 立 案 依 程 序 提 報 教 務 會 議 : ( 一 ) 通 過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擬 於 104 學 年 度 設 立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外 交 與 經 貿 碩 士 學 分 學 程 三 以 下 有 關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案 依 程 序 提 報 國 交 會 : ( 一 ) 通 過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擬 與 印 尼 建 國 大 學 (BINUS University) 簽 訂 合 作 交 流 協 議 ( 二 ) 通 過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與 國 防 大 學 戰 爭 學 院 簽 訂 院 際 合 作 策 略 聯 盟 協 議 決 定 : 同 意 備 查 參 討 論 事 項 提 案 一 :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擬 與 波 蘭 亞 捷 隆 大 學 (Jagiellonian University) 簽 訂 合 作 交 流 協 議, 提 請 討 論 (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提 ) 波 蘭 亞 捷 隆 大 學 (Jagiellonian University) 國 際 政 治 學 院 有 意 與 本 院 加 強 交 流, 故 與 本 院 簽 訂 合 作 交 流 協 議, 協 議 草 案 詳 附 件 決 議 : 通 過, 提 國 交 會 審 議 提 案 二 : 整 合 戰 略 與 科 技 中 心 擬 自 104 學 年 度 改 回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提 請 討 論 ( 整 合 戰 略 與 科 技 中 心 提 ) 一 103 年 12 月 25 日 研 究 推 動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2 次 會 議 104 年 4 月 23 日 研 究 推 動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3 次 會 議 通 過 整 合 戰 略 與 科 技 中 心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不 再 隸 屬 研 究 發 展 處 二 整 合 戰 略 與 科 技 中 心 自 104 學 年 度 改 回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三 : 日 本 研 究 中 心 擬 自 104 學 年 度 改 回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提 請 討 論 ( 日 本 研 究 中 心 提 ) 一 103 年 12 月 25 日 研 究 推 動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2 次 會 議 104 年 4 月 23 日 研 究 推 動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3 次 會 議 通 過 日 本 研 究 中 心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不 再 隸 屬 研 究 發 展 處 二 日 本 研 究 中 心 自 104 學 年 度 改 回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決 議 : 通 過 肆 臨 時 動 議 ( 無 ) 伍 散 會 ( 下 午 12 時 45 分 ) 124
126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教 育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院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4 年 6 月 24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1 時 地 點 : 淡 水 校 園 教 育 館 ED601 室 主 席 : 張 院 長 鈿 富 紀 錄 : 朱 蓓 茵 劉 育 惠 出 列 席 : 詳 簽 到 單 壹 主 席 報 告 一 本 學 期 各 單 位 教 學 單 位 評 鑑 內 部 評 鑑 已 圓 滿 執 行 完 畢, 且 全 數 通 過, 恭 喜 大 家 ; 外 部 評 鑑 日 期 訂 在 12 月 10 至 11 日, 希 望 各 系 所 持 續 努 力 二 恭 喜 通 核 中 心 李 佩 瑜 副 教 授 升 等 教 授 案 業 經 校 評 審 會 通 過 三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期 末 考 試 訂 於 103 年 6 月 22~28 日 ( 星 期 一 ~ 日 ) 舉 行 學 期 成 績 請 於 7 月 2 日 中 午 12 時 前 網 路 傳 送, 試 卷 請 送 回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四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將 於 104 年 9 月 14 日 ( 星 期 一 ) 開 始 上 課, 開 課 科 目 之 教 學 計 畫 表 自 104 年 6 月 15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10 時 起 開 放 上 傳, 至 遲 須 於 學 生 初 選 課 (104 年 8 月 11 日 上 午 11 時 ) 前 上 傳, 俾 供 學 生 選 課 參 考 五 請 轉 知 各 老 師 務 必 依 規 定 時 間 上 傳 期 中 考 及 期 末 考 成 績 依 本 校 教 師 評 鑑 分 項 評 分 準 則 規 定 未 按 時 繳 交 期 中 學 期 成 績 者, 每 學 期 每 班 扣 2 分 ( 除 社 團 活 動 課 程 講 座 課 程 實 習 課 程 實 驗 課 程 榮 譽 學 程 客 製 化 課 程 及 已 申 請 不 上 傳 者 得 免 上 傳 ) 六 請 再 提 醒 老 師 : 依 據 淡 江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待 遇 服 務 辦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規 定 : 自 九 十 五 學 年 度 起 新 聘 之 專 任 副 教 授 及 專 任 助 理 教 授 每 連 續 二 學 年 未 提 國 科 會 計 畫 案 且 未 執 行 一 般 研 究 計 畫 案 者, 辦 理 評 審 時 僅 予 續 聘 一 年 且 維 持 原 俸 不 晉 薪 ;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升 等 後 應 比 照 辦 理 但 藝 術 類 科 及 體 育 類 科 教 師 得 以 作 品 成 就 證 明 或 技 術 報 告 取 代 計 畫 案 七 本 校 第 1 批 適 用 助 理 教 授 8 年 條 款 者, 業 經 校 評 審 會 通 過 不 續 聘, 請 各 單 位 務 必 提 醒 相 關 教 師 詳 閱 聘 任 規 定, 以 維 護 自 身 權 益 八 淡 江 大 學 教 師 評 鑑 分 項 評 分 準 則 表 已 修 正, 增 加 : 依 淡 江 大 學 教 師 教 學 專 業 發 展 辦 法 之 規 定 參 加 校 內 教 學 研 習, 請 提 醒 老 師 注 意 九 請 各 單 位 務 必 定 期 更 新 中 英 文 網 頁 內 容, 至 少 每 月 5 日 前 要 更 新 1 次 十 通 識 與 核 心 課 程 中 心 自 104 學 年 起 改 隸 屬 教 務 處, 業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貳 報 告 事 項 一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案 及 指 示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 一 ) 通 過 下 列 提 案, 敬 會 教 務 處 學 務 處 及 學 教 中 心, 提 相 關 會 議 討 論 : 提 案 一 : 教 育 學 院 104 學 年 度 全 英 語 授 課 獎 勵 申 請 案 提 案 二 : 教 育 學 院 104 學 年 度 講 座 課 程 開 課 提 案 三 : 教 育 學 院 104 學 年 度 遠 距 課 程 申 請 案 提 案 四 : 教 育 學 院 教 育 領 導 與 科 技 管 理 博 士 班 104 學 年 度 選 修 課 程 案 提 案 五 : 教 科 系 104 學 年 度 專 業 知 能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審 查 案 提 案 六 : 教 科 系 104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開 課 異 動 案 提 案 七 : 教 科 系 大 學 部 課 程 替 代 案 追 認 案 提 案 八 : 教 政 所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必 修 課 程 異 動 案 提 案 九 : 教 政 所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選 修 課 程 異 動 案 提 案 十 : 教 政 所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選 修 課 程 異 動 案 提 案 十 一 : 教 政 所 104 學 年 度 兩 岸 文 教 發 展 研 究 碩 士 學 分 學 程 修 習 課 程 異 動 案 提 案 十 二 : 教 心 所 104 學 年 度 新 開 課 程 案 提 案 十 三 : 教 心 所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必 修 課 程 異 動 案 提 案 十 四 : 教 心 所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選 修 課 程 異 動 案 提 案 十 五 : 未 來 所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開 課 異 動 案 提 案 十 六 : 課 程 所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必 選 修 課 程 異 動 案 提 案 十 七 : 課 程 所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增 開 選 修 教 科 書 設 計 研 究 ( 碩 2) 追 認 案 提 案 十 八 : 師 培 中 心 104 學 年 度 更 改 必 選 修 科 目 名 稱 及 增 開 選 修 科 目 案 提 案 十 九 : 課 程 所 碩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項 目 修 訂 案 125
127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 二 ) 通 過 教 政 所 及 課 程 所 臨 時 動 議, 教 務 處 回 應 如 下 : 1 課 程 所 臨 時 動 議 案 : 附 讀 生 因 不 具 本 校 正 式 學 籍 學 生 身 份, 故 開 課 人 數 計 算 方 式, 擬 建 議 仍 依 目 前 規 定 辦 理 2 教 政 所 臨 時 動 議 案 : 目 前 有 關 大 學 部 各 系 課 程 異 動 案 作 業 方 式 : 凡 課 程 結 構 內 課 程 之 開 設 不 同 於 前 一 學 期 之 科 目 者, 僅 須 填 送 課 程 異 動 單 報 送 教 務 處 簽 核 後, 存 課 務 組 備 查 即 可, 倘 課 程 結 構 內 未 列 之 課 程, 而 各 系 因 故 需 增 刪 或 調 整 之 科 目, 則 須 依 本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規 定, 須 經 三 級 課 程 委 員 會 程 序 處 理 決 定 : 同 意 備 查 二 103 學 年 度 各 系 所 學 生 申 請 國 際 交 流 獎 補 助 案, 經 本 院 國 際 化 策 進 委 員 會 議 103 學 年 度 第 1 次 會 議 通 過, 獎 補 助 名 單 及 金 額 如 下 : ( 一 ) 申 請 3213 深 化 與 國 際 姊 妹 校 學 術 交 流 及 合 作 獎 補 助 案 : 編 號 系 / 所 別 姓 名 前 往 學 校 補 助 金 額 ( 萬 元 ) 1 教 科 系 張 旟 方 韓 國 中 央 大 學 2 中 國 武 漢 大 學 華 中 科 技 大 學 華 中 師 範 2 教 政 所 夏 慧 容 1 大 學 3 教 政 所 王 春 貴 廈 門 大 學 1 4 未 來 所 李 秋 嬋 芬 蘭 土 庫 大 學 4 澳 門 大 學 教 育 學 院 5 課 程 所 連 美 郁 1 香 港 教 育 學 院 澳 門 大 學 教 育 學 院 6 課 程 所 楊 蕙 如 1 香 港 教 育 學 院 ( 二 ) 申 請 3421 海 外 志 工 與 國 際 學 習 活 動 獎 補 助 案 : 編 號 系 / 所 別 姓 名 申 請 類 別 前 往 學 校 補 助 金 額 ( 萬 元 ) 1. 教 科 系 韓 宜 庭 國 際 學 習 中 國 吉 林 大 學 2 武 漢 大 學 華 中 科 技 大 學 華 2. 教 政 所 舒 宜 萍 國 際 學 習 1 中 師 範 大 學 武 漢 大 學 華 中 科 技 大 學 華 3. 教 政 所 陳 惠 娟 國 際 學 習 1 中 師 範 大 學 4. 未 來 所 李 秋 嬋 海 外 志 工 馬 來 西 亞 2 5. 未 來 所 歐 德 曼 海 外 志 工 馬 來 西 亞 2 6. 課 程 所 詹 皓 雲 海 外 志 工 香 港 樂 施 會 1 7. 課 程 所 蘇 穎 群 海 外 志 工 香 港 樂 施 會 1 決 定 : 同 意 備 查 三 各 單 位 業 務 報 告 ( 詳 如 書 面 ) ( 一 ) 教 育 科 技 系 - 顧 大 維 主 任 ( 鄭 宜 佳 老 師 代 理 ) ( 二 ) 教 育 政 策 與 領 導 研 究 所 - 潘 慧 玲 所 長 ( 三 ) 教 育 心 理 與 諮 商 研 究 所 - 宋 鴻 燕 所 長 ( 邱 惟 真 老 師 代 理 ) ( 四 ) 未 來 學 研 究 所 - 陳 國 華 所 長 ( 五 ) 課 程 與 教 學 研 究 所 - 陳 麗 華 所 長 ( 六 )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 朱 惠 芳 主 任 ( 七 ) 通 識 與 核 心 課 程 中 心 - 王 志 銘 主 任 ( 陳 杏 枝 老 師 代 理 ) ( 八 ) 教 育 學 院 學 術 研 究 諮 詢 中 心 - 張 鈿 富 院 長 ( 九 ) 淡 江 大 學 淡 海 區 學 習 共 同 體 發 展 中 心 - 潘 慧 玲 所 長 參 討 論 事 項 課 程 提 案 ( 請 參 閱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附 件 ) 提 案 一 : 教 育 學 院 104 學 年 度 共 同 科 開 課 異 動 案, 提 請 討 論 ( 教 育 學 院 提 ) 一 開 課 異 動 如 下 : ( 一 ) 停 開 大 學 教 育 與 教 學 (2 學 分, 下 學 期 ) 講 座 課 程 : 因 考 量 此 課 程 是 提 供 全 校 博 士 生 修 讀, 故 改 至 本 院 教 育 領 導 與 科 技 管 理 博 士 班 開 課 ( 二 ) 論 文 寫 作 課 程 : 為 配 合 課 程 調 整 及 規 劃, 擬 將 此 課 程 由 2 學 分 改 為 3 學 分 ; 排 課 時 段 為 126
128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週 二 6-8 節 二 選 修 課 程 異 動 表, 詳 附 件 1 三 本 案 業 經 教 育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課 程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二 : 教 育 學 院 教 育 領 導 與 科 技 管 理 博 士 班 104 學 年 度 選 修 課 程 異 動 案, 提 請 討 論 ( 教 育 學 院 提 ) 一 本 院 博 士 班 選 修 課 程 分 教 育 政 策 與 領 導 及 科 技 創 新 與 管 理 兩 領 域, 學 生 需 由 前 述 兩 領 域 中 選 一 領 域 主 修, 主 修 領 域 至 少 需 選 修 15 學 分 104 學 年 度 選 修 課 程 原 規 劃 為 教 育 政 策 與 領 導 領 域, 開 設 4 門 課 程 ( 共 12 學 分 ); 科 技 創 新 與 管 理 領 域, 開 設 5 門 課 程 ( 共 計 15 學 分 ) 二 擬 增 開 教 育 政 策 與 領 導 領 域 之 大 學 教 育 與 教 學 專 題 研 究 (3 學 分, 一 下 ) 講 座 課 程 三 選 修 科 目 開 課 異 動 表, 詳 附 件 2 四 本 案 業 經 教 育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課 程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三 : 教 科 系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研 究 所 開 課 異 動 案, 提 起 追 認 ( 教 育 科 技 學 系 提 ) 一 開 課 異 動 如 下 : 院 系 所 組 別 教 育 教 育 教 科 系 碩 士 班 教 科 系 碩 專 班 科 目 名 稱 數 位 學 習 互 動 設 計 開 課 年 級 增 訂 異 動 科 目 學 分 數 刪 除 修 訂 自 何 學 年 前 後 度 起 實 施 1 3/0 104 網 路 教 材 製 作 2 3/0 104 異 動 原 因 說 明 因 應 課 程 規 劃 進 行 調 整 因 應 課 程 規 劃 進 行 調 整 二 選 修 科 目 開 課 異 動 表, 詳 附 件 3 三 本 案 業 經 教 育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課 程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四 : 教 政 所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必 修 課 程 異 動 案, 提 請 追 認 ( 教 政 所 提 ) 一 本 所 於 103 學 年 度 將 原 開 設 之 教 育 政 策 理 論 與 實 務 (3 學 分 ) 與 教 育 領 導 與 行 政 (3 學 分 ) 各 改 為 2 學 分, 並 各 加 1 學 分 實 務 課 程 惟 因 實 務 課 程 平 日 並 無 固 定 排 課 時 間, 在 教 育 機 構 的 參 訪 與 見 習 的 安 排 上 較 為 困 難, 故 擬 改 回 原 有 科 目 名 稱 與 學 分 數, 並 於 其 中 加 入 實 務 課 程 二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必 修 課 教 育 研 究 方 法 (0/3) 更 改 學 期 序, 由 下 學 期 開 課 改 為 上 學 期 三 必 修 科 目 開 課 異 動 表 及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必 修 科 目 表 請 詳 附 件 4 四 本 案 業 經 教 育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課 程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五 : 教 政 所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選 修 課 程 異 動 案, 提 請 追 認 ( 教 政 所 提 ) 一 配 合 課 程 調 整,104 學 年 度 停 開 教 育 政 策 研 究 : 高 等 教 育 (0/2) 教 育 知 識 管 理 研 究 (0/2) 及 教 育 政 策 與 領 導 文 獻 研 究 (2/0); 增 開 中 國 大 陸 教 育 政 策 研 究 (0/2) 教 育 政 策 研 究 :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3/0) 課 程 二 選 修 科 目 開 課 異 動 表 請 詳 附 件 5 三 本 案 業 經 教 育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課 程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六 : 教 政 所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選 修 課 程 異 動 案, 提 請 追 認 ( 教 政 所 提 ) 一 配 合 課 程 調 整,104 學 年 度 停 開 教 育 協 商 與 溝 通 研 究 (0/3); 增 開 教 育 政 策 研 究 : 教 師 培 育 與 發 展 (0/2) 及 課 程 與 教 學 領 導 研 究 (0/3) 課 程 二 選 修 科 目 開 課 異 動 表 請 詳 附 件 6 三 本 案 業 經 教 育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課 程 會 議 通 過 127
129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七 : 課 程 所 104 學 年 度 全 英 語 授 課 獎 勵 申 請 調 整 案, 提 請 討 論 ( 課 程 所 提 ) 一 本 所 104 學 年 度 全 英 語 授 課 課 程 第 1 學 期 及 第 2 學 期 皆 原 為 林 君 憶 老 師 教 授 碩 一 新 興 學 習 科 技 應 用 專 題 (3/0) 及 全 球 化 課 程 與 教 學 專 題 (0/3) 二 因 林 老 師 於 104 學 年 度 申 請 留 職 停 薪, 全 英 語 授 課 課 程 改 為 張 月 霞 老 師 教 授 之 課 堂 教 學 研 究 (3/0) 及 全 球 化 課 程 與 教 學 專 題 (0/3), 全 英 語 授 課 獎 勵 申 請 表, 詳 附 件 7 8 及 教 授 課 教 學 計 畫 ( 傳 閱 ) 三 本 案 業 經 教 育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課 程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八 : 未 來 所 105 學 年 度 必 修 課 程 與 畢 業 學 分 數 異 動, 提 請 討 論 ( 未 來 所 提 ) 一 因 應 103 學 年 度 自 我 評 鑑 委 員 建 議 與 學 生 結 構 變 動, 提 出 修 正 本 所 必 修 課 程 與 畢 業 學 分 數 二 根 據 淡 江 大 學 學 則 第 四 十 四 條 : 碩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年 限, 碩 士 班 為 一 至 四 年, 至 少 需 修 滿 二 十 四 學 分 三 檢 附 : 必 修 科 目 本 系 選 修 學 分 數 及 畢 業 學 分 數 異 動 表 ( 附 件 9),105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起 必 修 科 目 表 ( 附 件 10),102 至 104 必 修 科 目 表 附 件 11 淡 江 大 學 學 則 ( 傳 閱 ) 四 本 案 業 經 教 育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課 程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招 生 提 案 提 案 九 : 教 育 學 院 教 育 領 導 與 科 技 管 理 博 士 班 甄 試 生, 自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可 申 請 提 前 入 學, 提 請 討 論 ( 教 育 學 院 提 ) 一 為 吸 引 考 取 本 院 博 士 班 之 甄 試 生 就 讀 意 願, 凡 錄 取 生 已 畢 業 或 符 合 提 前 畢 業 資 格, 欲 於 前 一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申 請 提 前 入 學 者, 依 學 校 規 定 於 12 月 報 到 時 繳 交 提 前 入 學 申 請 表, 可 提 前 入 學 就 讀 本 班 二 本 案 業 經 教 育 學 院 104 學 年 度 第 1 次 招 生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十 : 教 科 系 105 學 年 度 2 年 級 轉 系 標 準 案, 提 請 討 論 ( 教 育 科 技 學 系 提 ) 説 明 : 一 現 行 轉 系 標 準 學 生 反 應 規 定 不 明 確, 擬 修 正 草 案 如 下 : 學 年 度 申 請 條 件 考 試 方 式 及 項 目 備 註 104 學 年 度 學 業 成 績 為 全 班 前 1/3 無 前 1 學 年 成 績 單 乙 份 ( 現 行 ) 105 學 年 度 學 業 總 平 均 75 分 以 上 無 繳 交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二 本 案 業 經 教 育 學 院 104 學 年 度 第 1 次 招 生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十 一 : 課 程 所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修 正 案, 提 請 討 論 ( 課 程 所 提 ) 一 本 所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如 下 : 招 生 名 額 資 格 條 件 備 審 資 料 甄 試 方 式 比 重 8 大 學 畢 業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一 自 傳 ( 含 求 學 工 作 經 驗 研 讀 計 畫 及 未 來 發 展 )1 份 二 其 它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作 品 研 究 成 果 論 文 報 告 及 特 殊 表 現 等 )1 份 二 本 所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如 下 : 一 書 面 審 查 二 筆 試 : 英 文 三 面 試 1 成 績 方 式 40% 10% 50% 報 名 / 入 取 23 / 7 錄 取 比 率
130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招 生 名 額 資 格 條 件 備 審 資 料 甄 試 方 式 比 重 8 大 學 畢 業 ( 含 應 一 自 傳 ( 含 求 學 工 作 經 驗 一 書 面 審 查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研 讀 計 畫 及 未 來 發 展 )1 份 二 面 試 1 同 等 學 力 者 二 其 它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作 三 筆 試 : 英 文 品 研 究 成 果 論 文 報 告 及 特 殊 表 現 等 )1 份 三 本 案 業 經 教 育 學 院 104 學 年 度 第 1 次 招 生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十 二 : 課 程 所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修 正 案, 提 請 討 論 ( 課 程 所 提 ) 一 本 所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如 下 : 報 名 招 生 比 考 試 科 目 各 系 所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 名 額 重 錄 取 7 1. 英 文 2. 書 面 審 查 3. 面 試 1 一 獲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者 二 筆 試 ( 英 文 ) 占 15% 書 面 審 查 占 35% 面 試 占 50% 三 報 名 時 請 繳 交 下 列 資 料 : 1. 自 傳 ( 含 求 學 經 過 工 作 經 驗 研 讀 計 畫 及 未 來 展 望 ) 2. 其 它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作 品 研 究 成 果 論 文 報 告 及 特 殊 表 現 等 )1 份 12 / 8 成 績 方 式 45% 50% 5% 錄 取 比 率 二 本 所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修 改 如 下 : 招 生 比 考 試 科 目 名 額 重 各 系 所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7 1. 英 文 2. 書 面 審 查 3. 面 試 1 一 獲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者 二 書 面 審 查 占 50% 面 試 占 40% 筆 試 ( 英 文 ) 占 10% 三 報 名 時 請 繳 交 下 列 資 料 : 1. 自 傳 ( 含 求 學 工 作 經 驗 研 讀 計 畫 及 未 來 展 望 ) 2. 其 它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作 品 研 究 成 果 論 文 報 告 及 特 殊 表 現 等 )1 份 三 本 案 業 經 教 育 學 院 104 學 年 度 第 1 次 招 生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十 三 : 課 程 所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修 正 案, 提 請 討 論 ( 課 程 所 提 ) 一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備 審 資 料 如 下 : 招 生 名 額 資 格 修 件 / 備 審 資 料 考 試 方 式 比 重 21 一 資 格 條 件 1. 獲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2. 具 工 作 經 驗 二 備 審 資 料 : 1.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證 明 1 份 2. 自 傳 ( 含 研 讀 計 畫 )1 份 3. 其 它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作 品 研 究 成 果 論 文 報 告 及 特 殊 表 現 等 ) 1 份 一 書 面 審 查 二 面 試 二 104 學 年 度 招 生 名 額 為 17 名,105 學 年 度 招 生 名 額 奉 准 增 為 21 名 三 本 案 業 經 教 育 學 院 104 學 年 度 第 1 次 招 生 會 議 通 過 50% 50%
131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十 四 : 教 政 所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修 正 案, 提 請 討 論 ( 教 政 所 提 ) 一 本 所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如 下 : 招 生 占 總 成 資 格 條 件 備 審 資 料 甄 試 方 式 名 額 績 比 例 10 大 學 畢 業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一 自 傳 ( 含 求 學 工 作 經 驗 及 未 來 發 展 ) 二 研 讀 計 畫 以 及 其 它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作 品 研 究 成 果 論 文 報 告, 及 各 類 獎 勵 等 特 殊 表 現 證 明 ) 一 書 面 審 查 二 筆 試 : 英 文 三 面 試 二 本 所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調 整 如 下 : 招 生 資 格 條 件 備 審 資 料 甄 試 方 式 40% 10% 50% 占 總 成 績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筆 試 2 面 試 3 書 審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大 學 畢 業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一 自 傳 ( 含 求 學 工 作 經 驗 及 未 來 發 展 ) 二 研 讀 計 畫 以 及 其 它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作 品 研 究 成 果 論 文 報 告, 及 各 類 獎 勵 等 特 殊 表 現 證 明 ) 一 書 面 審 查 二 筆 試 : 英 文 三 面 試 三 本 案 業 經 教 育 學 院 104 學 年 度 第 1 次 招 生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十 五 : 教 政 所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修 正 案, 提 請 討 論 ( 教 政 所 提 ) 一 本 所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如 下 : 招 生 考 試 科 目 比 重 各 系 所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名 額 8 1. 英 文 2. 書 面 審 查 3. 面 試 35% 5% 60% 1 筆 試 2 面 試 3 書 審 1 一 獲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者 二 筆 試 占 15% 書 面 審 查 占 45% 面 試 占 40% 三 報 名 時 請 繳 交 下 列 資 料 : 1. 自 傳 ( 含 求 學 工 作 經 驗 及 未 來 發 展 ) 2. 研 讀 計 畫 以 及 其 它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作 品 研 究 成 果 論 文 報 告 及 各 類 獎 勵 等 特 殊 表 現 證 明 ) 二 本 所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調 整 如 下 :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科 目 比 重 各 系 所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8 1. 英 文 2. 書 面 審 查 3. 面 試 1 一 獲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者 二 筆 試 占 5% 書 面 審 查 占 55% 面 試 占 40% 三 報 名 時 請 繳 交 下 列 資 料 : 1. 自 傳 ( 含 求 學 工 作 經 驗 及 未 來 發 展 ) 2. 研 讀 計 畫 以 及 其 它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作 品 研 究 成 果 論 文 報 告 及 各 類 獎 勵 等 特 殊 表 現 證 明 ) 三 本 案 業 經 教 育 學 院 104 學 年 度 第 1 次 招 生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其 他 提 案 提 案 十 六 : 未 來 所 設 立 創 新 前 瞻 與 未 來 英 語 學 士 學 程, 提 請 審 議 ( 未 來 學 研 究 所 提 ) 一 學 程 以 培 養 兼 具 理 論 實 務 具 國 際 觀 與 英 語 能 力 的 趨 勢 前 瞻 與 未 來 策 略 規 劃 的 專 業 人 才 為 使 命, 以 全 球 未 來 化 為 發 展 策 略, 採 用 全 英 文 教 學 並 重 視 招 收 外 籍 學 生, 致 力 建 構 優 質 的 跨 文 化 學 習 環 境
132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二 初 期 規 劃 招 收 外 籍 生 人 數 以 達 全 學 程 學 生 總 人 數 的 1/3 為 目 標, 爾 後 逐 步 增 加 至 全 系 學 生 人 數 的 50%, 讓 學 生 在 國 際 化 的 環 境 下, 與 來 自 全 世 界 各 地 的 學 生 共 同 學 習 成 長 培 養 共 學 者 宏 觀 的 前 瞻 的 思 考 與 趨 勢 分 析 能 力 三 檢 附 前 揭 學 程 計 畫 書 ( 附 件 12) 四 本 案 業 經 未 來 學 研 究 所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一 通 過 二 請 未 來 所 加 強 師 資 及 課 程 規 劃 等 相 關 資 料 後, 提 校 級 審 查 提 案 十 七 : 淡 江 大 學 教 育 學 院 策 略 遠 見 研 究 中 心 設 置 要 點 草 案, 提 請 審 議 ( 未 來 學 研 究 所 提 ) 一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書 內, 其 中 3-11 擴 建 未 來 化 之 基 礎 中 第 二 項 成 立 策 略 遠 見 中 心 此 中 心 負 責 推 動 本 校 未 來 化 教 育 理 念 二 104 學 年 度 已 將 未 來 學 學 門 教 師 依 五 大 未 來 授 課 分 類 為 五 小 組 三 預 計 成 為 國 內 唯 一 未 來 視 野 認 證 機 構 要 點 通 過 後 預 計 在 教 育 館 ED507 成 立 中 心 辦 公 室 四 檢 附 企 劃 書 ( 附 件 13) 五 本 案 業 經 未 來 學 研 究 所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4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六 淡 江 大 學 教 育 學 院 策 略 遠 見 研 究 中 心 設 置 要 點 草 案 總 說 明 及 規 定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教 育 學 院 策 略 遠 見 研 究 中 心 設 置 要 點 草 案 總 說 明 緣 起 : 淡 江 大 學 企 圖 塑 造 一 個 以 國 際 化 資 訊 化 與 未 來 化 並 重, 且 具 有 前 瞻 導 向 的 學 術 與 研 究 中 心 因 此, 關 心 社 會 發 展 對 於 社 會 創 新 的 應 變 能 力 以 及 創 造 未 來 的 行 動 實 踐 應 當 成 為 核 心 目 標 目 的 : 為 因 應 社 會 需 求, 落 實 創 新 學 習 型 社 會 的 發 展 理 念, 整 合 本 校 現 有 研 究 與 教 學 資 源, 促 使 淡 江 未 來 研 究 在 國 內 穩 固 的 領 導 地 位, 以 利 結 合 國 際 相 關 專 業 研 究 成 果, 特 設 置 策 略 遠 見 中 心 原 則 : 本 中 心 隸 屬 教 育 學 院, 視 同 二 級 單 位, 所 需 經 費 由 自 行 籌 募 為 原 則 條 文 說 明 一 為 因 應 社 會 需 求, 落 實 創 新 學 習 型 社 會 的 發 展 理 念, 整 合 本 校 現 有 設 立 宗 旨 研 究 與 教 學 資 源, 促 使 淡 江 未 來 研 究 在 國 內 穩 固 的 領 導 地 位, 以 利 結 合 國 際 相 關 專 業 研 究 成 果, 特 設 置 策 略 遠 見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本 中 心 ) 二 本 中 心 隸 屬 教 育 學 院, 視 同 二 級 單 位, 所 需 經 費 以 自 行 籌 募 為 原 則 隸 屬 三 本 中 心 之 職 掌 如 下 : 職 掌 ( 一 ) 負 責 推 動 本 校 未 來 化 教 育 理 念 ( 二 ) 檢 視 未 來 學 門 教 學 成 效, 發 表 未 來 趨 勢 研 究 發 現 ( 三 ) 針 對 本 校 師 生 與 社 會 各 界 辦 理 未 來 視 野 認 證 工 作 ( 四 ) 進 行 產 業 合 作, 結 合 業 界 之 需 求 研 發 建 教 合 作 等 資 源 ( 五 ) 接 受 校 外 機 構 委 託 研 究 學 術 會 議 諮 詢 訓 練 課 程 等 服 務 四 本 中 心 置 主 任 一 人, 由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兼 任 之, 負 責 本 中 心 計 畫 及 行 成 員 政 工 作 之 督 導 與 協 調, 本 校 不 另 支 主 任 津 貼 五 本 中 心 得 設 置 顧 問 若 干 人, 以 備 中 心 研 究 業 務 之 諮 詢 六 本 中 心 得 依 實 際 運 作 需 要 分 組 辦 事,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七 本 中 心 得 依 業 務 需 要, 設 置 研 究 人 員 規 劃 師 及 行 政 人 員 若 干 人 八 本 要 點 經 教 育 學 院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布 日 實 施 ; 訂 定 及 修 正 程 序 修 正 時 亦 同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十 八 : 課 程 所 與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設 置 之 文 教 產 業 創 業 與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分 學 程, 擬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終 止 實 施, 提 請 討 論 ( 課 程 所 提 ) 一 本 所 與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自 100 學 年 度 起 開 設 學 程, 因 本 所 與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共 同 開 設 該 學 程 是 為 提 升 本 所 與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對 於 文 教 產 業 之 了 解 與 就 業 機 會, 迄 今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研 究 皆 無 研 究 生 有 這 方 面 之 需 求, 故 無 學 生 選 修 131
133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二 本 所 目 前 之 研 究 生 大 都 為 補 教 界 或 中 小 學 之 教 師, 有 部 份 研 究 生 雖 為 代 理 教 師 但 無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其 就 讀 本 所 除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外, 另 一 目 的 是 為 修 習 師 培 中 心 之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並 無 意 願 選 修 該 學 程 三 若 本 所 研 究 生 有 修 習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課 程 之 需 求, 依 本 校 之 規 定, 得 以 修 習 6 學 分 跨 不 同 學 制 之 課 程 四 綜 上 所 述 本 所 將 自 104 學 年 度 終 止 文 教 產 業 創 業 與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分 學 程 五 檢 附 文 教 產 業 創 業 與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分 學 程 終 止 申 請 書, 詳 附 件 14 六 本 案 業 經 課 程 與 教 學 研 究 所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9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肆 臨 時 動 議 ( 無 ) 伍 主 席 指 示 事 項 一 本 學 期 教 學 單 位 自 我 評 鑑 之 內 部 評 鑑, 委 員 提 出 意 見 應 適 度 反 映, 外 部 評 鑑 時 才 能 回 應 委 員 詢 問 外 部 評 鑑 時 各 單 位 資 料 要 整 理 齊 備, 尤 其 在 簡 報 內 容 及 時 間 掌 控 要 特 別 注 意 二 本 校 與 企 業 簽 訂 聯 盟 合 約 後, 後 續 之 合 作 交 流 與 學 生 實 習 請 積 極 進 行, 院 將 進 行 管 考 陸 散 會 ( 下 午 1 時 30 分 ) 132
134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全 球 發 展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院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4 年 6 月 30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11 時 30 分 地 點 : 蘭 陽 校 園 CL517 會 議 室 主 席 : 劉 艾 華 院 長 紀 錄 : 吳 伊 涵 丘 瑞 玲 列 席 指 導 : 林 志 鴻 校 園 主 任 出 列 席 : 如 簽 到 單 壹 主 席 報 告 本 次 會 議 主 要 討 論 103 學 年 度 校 務 發 展 _ 愛 心 輸 出 海 外 志 工 補 助 獲 獎 名 單 ; 另, 下 午 為 大 三 出 國 授 旗 典 禮, 請 踴 躍 參 加 貳 報 告 事 項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案 及 指 示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決 議 案 或 指 示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提 案 一 : 通 過 國 際 觀 光 管 理 學 系 選 修 科 目 異 動 本 案 業 經 104 年 5 月 20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案 期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提 案 二 : 英 美 語 言 文 化 學 系 104 學 年 度 第 2 業 依 規 定 提 報 教 務 處 彙 辦 學 期 開 設 講 座 課 程 修 正 案 決 定 : 同 意 備 查 參 討 論 事 項 提 案 : 本 院 103 學 年 度 校 務 發 展 _ 愛 心 輸 出 海 外 志 工 補 助 獲 獎 名 單, 提 請 討 論 ( 全 球 發 展 學 院 提 ) 一 依 全 球 發 展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校 務 發 展 _ 愛 心 輸 出 海 外 志 工 補 助 計 畫 辦 理 二 共 有 4 名 同 學 獲 得 補 助, 每 名 2 萬 元, 獲 獎 名 單 如 下 : 學 系 獲 獎 學 生 觀 光 系 莊 智 瑜 觀 光 系 侯 宇 同 政 經 系 楊 宗 叡 政 經 系 李 智 祥 三 本 案 業 經 全 球 發 展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次 國 際 化 策 進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四 相 關 經 費 於 7 月 底 前 完 成 核 銷 決 議 : 通 過 肆 臨 時 動 議 ( 無 ) 伍 散 會 ( 中 午 12 時 ) 133
135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134 淡 江 大 學 研 究 發 展 處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業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4 年 6 月 25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10 時 30 分 地 點 : 淡 水 校 園 建 邦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R103 會 議 室 主 席 : 張 研 發 長 德 文 請 假 / 蕭 主 任 瑞 祥 兼 代 紀 錄 : 莊 秀 禎 出 席 : 詳 簽 到 單 壹 主 席 報 告 今 天 主 要 會 議 內 容 除 各 單 位 業 務 工 作 報 告 外, 另 有 補 助 國 際 聯 合 研 究 中 心 要 點 補 助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要 點 及 本 校 教 師 受 任 研 究 計 畫 執 行 同 意 書 等 三 個 提 案 將 進 行 討 論 貳 報 告 事 項 一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案 執 行 情 形 提 案 決 議 執 行 情 形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研 究 發 展 處 設 置 辦 法 第 六 條 修 正 草 案 業 經 104 年 5 月 22 日 第 143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將 已 裁 撤 之 8 個 研 究 中 心 於 本 處 設 置 辦 法 中 刪 除 決 議 : 同 意 備 查 二 業 務 工 作 報 告 (104 年 3 月 13 日 至 104 年 6 月 18 日 ) 研 發 長 室 業 務 - ( 一 ) 推 薦 產 學 合 作 組 駱 慈 愛 組 員 為 本 處 103 學 年 度 優 良 職 工 ( 二 ) 為 執 行 本 校 校 務 發 展 主 軸 二 計 畫, 研 擬 本 校 補 助 國 際 聯 合 研 究 中 心 作 業 實 施 要 點 及 補 助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作 業 實 施 要 點 草 案, 並 提 103 學 年 度 第 6 次 院 長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將 再 提 本 次 處 務 會 議 討 論 研 究 推 動 組 業 務 - ( 一 )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科 技 部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 不 含 科 技 部 產 學 案 ) 件 數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為 278 件, 總 經 費 2 億 550 萬 281 元 ( 二 ) 本 校 申 請 科 技 部 104 年 度 補 助 大 專 校 院 獎 勵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申 請 案 已 於 104 年 5 月 8 日 辦 理 審 查 會 確 定 推 薦 名 單 ; 另 因 科 技 部 於 104 年 5 月 11 日 來 函 調 高 補 助 額 度, 故 於 104 年 6 月 5 日 再 辦 理 審 查 會 確 定 增 加 推 薦 名 額 ( 三 ) 本 校 104 年 度 科 技 部 補 助 大 專 學 生 研 究 計 畫 申 請 件 數 為 97 件, 核 定 通 過 件 數 50 件, 比 去 年 增 加 了 18 件 ( 四 ) 本 校 研 究 倫 理 審 查 因 是 與 台 大 研 究 倫 理 中 心 簽 約, 所 以 審 查 案 以 送 台 大 為 主, 但 有 些 老 師 基 於 個 人 的 申 請 須 求, 希 望 送 至 他 校 審 查 ; 目 前 因 應 作 法 採 以 發 文 方 式 逐 案 向 其 他 學 校 申 請 審 查 ( 五 )104 年 4 月 22 日 品 保 處 對 本 組 之 科 技 部 研 究 計 畫 申 請 及 管 理 相 關 事 項 作 業 進 行 內 部 稽 核, 本 組 已 依 建 議 修 改 內 控 手 冊 流 程 圖 格 式 ( 六 )104 年 3 月 13 日 至 6 月 18 日 科 技 部 其 他 各 類 獎 ( 補 ) 助 通 過 件 數 統 計 如 下 : 申 請 業 務 項 目 通 過 件 數 補 助 教 師 出 席 國 際 學 術 會 議 13 補 助 國 內 舉 辦 兩 岸 會 議 2 補 助 邀 請 大 陸 地 區 暨 香 港 澳 門 科 技 人 士 來 臺 短 期 訪 問 1 補 助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學 術 會 議 5 補 助 國 內 舉 辦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5 邀 請 國 際 科 技 人 士 短 期 訪 問 2 ( 七 ) 辦 理 104 學 年 度 獎 助 大 陸 學 位 生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作 業, 本 次 計 有 7 個 學 院 共 17 名 陸 生 申 請, 獎 助 名 額 共 計 5 名, 以 每 學 院 2 名 為 上 限, 獲 得 獎 助 者 名 單 已 於 104 年 6 月 11 日 以 OA 及 本 處 網 頁 公 告 產 學 合 作 組 業 務 - ( 一 )103 學 年 度 之 科 技 部 小 產 學 計 畫 案 一 般 計 畫 案 及 教 育 部 部 分 補 助 計 畫 案 陸 續 新 增 中, 統 計 至 104 年 6 月 18 日 止 共 有 114 件, 其 中 已 完 成 校 內 簽 核 程 序 者 計 101 件, 明 細 如 下 : 計 畫 案 類 別 件 數 金 額
136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科 技 部 小 產 學 計 畫 案 4 4,883,740 一 般 計 畫 案 ,780,522 教 育 部 部 分 補 助 計 畫 案 7 4,401,174 合 計 ,065,436 備 註 : 一 般 計 畫 案 中 1 件 為 物 理 系 林 諭 男 老 師 執 行 科 技 部 案 申 請 企 業 獎 助 優 秀 博 士 生 參 與 計 畫 案 獎 助 金 計 24 萬 元 整 ( 創 國 精 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廠 商 配 合 款 ) ( 二 ) 受 理 11 個 連 續 2 年 評 鑑 為 待 改 善 之 研 究 中 心 申 請 申 覆 及 退 場 作 業, 業 經 104 年 4 月 23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3 次 研 究 推 動 委 員 會 決 議 通 過 並 奉 校 長 核 定, 於 104 年 5 月 27 日 公 告 西 藏 研 究 中 心 生 命 科 學 開 發 中 心 兩 岸 金 融 研 究 中 心 統 計 調 查 研 究 中 心 技 術 暨 營 運 發 展 中 心 整 合 戰 略 與 科 技 中 心 日 本 研 究 中 心 及 奈 米 科 技 研 究 中 心 等 8 個 研 究 中 心,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不 再 隸 屬 於 研 究 發 展 處, 其 餘 3 個 研 究 中 心 能 源 與 光 電 材 料 研 究 中 心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中 心 及 歐 洲 聯 盟 研 究 中 心, 仍 隸 屬 研 究 發 展 處 ( 三 ) 公 告 淡 江 大 學 傑 出 研 究 教 師 設 置 作 業 實 施 要 點 後, 計 有 教 授 18 人 副 教 授 4 人 及 助 理 教 授 5 人, 以 上 合 計 27 人 提 出 申 請 原 經 104 年 4 月 23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3 次 研 究 推 動 委 員 會 決 議 通 過 受 獎 名 單, 續 經 學 術 副 校 長 指 示, 推 薦 排 序 應 將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之 規 劃 內 容 研 究 計 畫 案 金 額 及 學 術 期 刊 篇 數 併 納 入 考 量, 故 另 於 104 年 5 月 7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4 次 研 究 推 動 委 員 會 重 新 討 論 後 再 推 薦, 報 請 學 術 副 校 長 核 定, 於 104 年 5 月 27 日 公 告 104 學 年 度 淡 江 大 學 傑 出 研 究 教 師 獲 獎 名 單 為 教 授 : 彭 維 鋒 黃 國 楨 葉 豐 輝 何 啟 東 董 崇 民 王 三 郎 翁 慶 昌 王 居 卿 等 8 名 ; 副 教 授 : 葉 炳 宏 鄭 晃 二 范 素 玲 陳 俊 豪 等 4 名 ; 助 理 教 授 : 潘 孟 鉉 李 世 安 莊 程 豪 陳 以 錚 等 4 名, 共 計 16 名, 每 名 將 發 給 獎 勵 金 2 萬 元 ( 四 ) 由 本 組 負 責 填 報 之 104 年 3 月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資 料 庫 9 個 表 單, 已 於 104 年 4 月 7 日 完 成 相 關 資 料 匯 整, 填 妥 資 料 檢 核 表 送 品 質 保 證 稽 核 處, 並 於 104 年 4 月 29 日 登 入 系 統 完 成 表 單 資 料 上 傳 作 業 ( 五 ) 產 學 合 作 媒 合 紀 錄 明 細 如 下 : 學 院 系 所 老 師 姓 名 計 畫 名 稱 合 作 公 司 進 度 文 大 傳 黃 振 家 網 路 行 銷 活 動 上 聯 國 際 展 覽 有 限 網 路 建 置 及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分 案 評 資 傳 施 建 洲 公 司 估 文 大 傳 黃 振 家 會 展 會 議 市 場 評 中 華 民 國 會 展 覽 商 協 助 合 約 擬 訂 估 業 同 業 公 會 外 法 文 吳 錫 德 智 慧 家 庭 電 視 盒 瀚 誼 世 界 科 技 股 份 增 加 數 位 外 語 與 學 習 平 台 評 估 有 限 公 司 工 機 電 康 尚 文 熱 水 器 散 熱 模 擬 司 馬 儀 控 有 限 公 司 申 請 新 北 市 SBIR 計 畫 工 機 電 楊 龍 杰 快 速 釘 槍 第 二 階 紳 業 有 限 公 司 申 請 新 北 市 SBIR 計 畫 段 計 畫 工 機 電 楊 龍 杰 MG+4C 計 畫 艾 格 生 科 技 股 份 有 申 請 經 濟 部 MG+4C 產 學 合 作 開 發 限 公 司 計 畫 工 電 機 江 正 雄 金 屬 缺 陷 檢 測 和 勤 精 機 股 份 有 限 可 辨 視 金 屬 缺 陷 檢 測 設 備 開 發 計 公 司 畫 取 樣 分 析, 因 震 動 定 位 問 題 需 要 克 服, 故 計 畫 暫 緩 工 電 機 蔡 奇 謚 影 像 檢 測 技 術 捷 盛 電 子 科 技 股 份 PCB 電 子 板 生 產 線 製 造 快 速 檢 AOI 有 限 公 司 測 影 像 檢 測 技 術, 因 掃 描 技 術 需 要 克 服, 故 計 畫 暫 緩 工 電 機 蔡 奇 謚 影 像 檢 測 技 術 美 科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毛 髮 辨 視 軟 體 影 像 檢 測 技 術 規 格 協 商 國 際 戰 略 所 翁 明 賢 推 動 無 線 寬 頻 基 新 動 力 公 共 關 係 顧 合 約 協 商 中 礎 建 設 研 究 計 畫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與 建 教 合 作 工 化 材 鄭 廖 平 塑 膠 基 材 上 製 備 高 硬 度 耐 水 洗 抗 霧 鍍 膜 理 工 物 理 化 材 機 電 林 諭 男 黃 國 楨 康 尚 文 船 舶 中 心 105 年 研 究 委 託 分 包 案 公 隆 化 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財 團 法 人 船 舶 暨 海 洋 產 業 研 發 中 心 由 鄭 廖 平 教 授 張 朝 欽 副 教 授 親 自 對 公 隆 化 學 介 紹 其 發 明 由 各 老 師 可 研 究 領 域 進 行 研 究 計 畫 書 135
137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出 版 中 心 業 務 - ( 一 ) 期 刊 出 版 業 務 1 完 成 Journal of Applied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定 期 出 版 刊 名 卷 / 期 出 版 日 期 主 編 單 位 Journal of Applied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第 18 卷 第 1 期 第 18 卷 第 2 期 104 年 3 月 104 年 6 月 出 版 中 心 2 補 助 校 內 國 際 學 術 期 刊 之 印 刷 出 版 經 費, 計 有 下 列 5 種 學 刊 刊 名 卷 / 期 出 版 日 期 主 編 單 位 教 育 資 料 與 圖 書 館 學 第 52 卷 第 1 期 104 年 冬 季 資 訊 與 圖 書 館 學 系 第 52 卷 第 2 期 104 年 春 季 Tamkang Journal of Mathematics 第 46 卷 第 1 期 104 年 春 季 數 學 系 第 46 卷 第 2 期 104 年 夏 季 未 來 研 究 第 19 卷 第 3 期 104 年 3 月 未 來 研 究 所 淡 江 國 際 研 究 第 18 卷 第 4 期 104 年 4 月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第 26 卷 第 1 期 104 年 3 月 管 理 科 學 學 系 Information and Management Sciences 3 與 華 藝 數 位 有 限 公 司 簽 訂 數 位 物 件 識 別 號 (DOI) 合 約, 以 期 提 高 本 校 教 育 資 料 與 圖 書 館 學 等 7 本 學 術 期 刊 的 知 名 度 及 引 用 率 4 完 成 淡 江 理 工 學 刊 2,000 元 訂 費 款 繳 校 手 續 5 完 成 淡 江 人 文 社 會 學 刊 955 元 及 淡 江 理 工 學 刊 108 元 等 2 筆 權 利 金 繳 校 手 續 ( 二 ) 書 籍 出 版 業 務 1 出 版 書 籍 8 種 : 論 中 國 夢 On China's Military Rise 話 說 淡 水 - 口 譯 教 材 1 套 6 冊 ( 日 文 英 文 德 文 法 文 俄 文 西 班 牙 文 等 6 種 外 語 與 中 文 對 照 本 ) 2 正 在 進 行 中 書 籍 7 種 : 淡 江 大 學 2015 技 術 研 發 專 刊 村 上 春 樹 におけるメディウムー20 世 紀 篇 村 上 春 樹 におけるメディウムー21 世 紀 篇 大 三 那 年, 我 不 在 台 灣 城 市 中 的 森 林 - 淡 江 大 學 建 構 少 年 性 侵 害 行 為 人 輔 導 評 估 工 具 柯 氏 性 別 關 係 量 表 ( 少 年 版 ) 指 導 手 冊 3 企 劃 中 通 識 書 籍 2 種 : 全 球 化 管 理 中 國 語 文 能 力 表 達 4 將 邀 請 相 對 論 出 版 社 潘 東 波 老 師 於 6 月 28 日 至 29 日 蒞 校 進 行 數 位 時 代 出 版 品 的 煉 金 術 紙 本 傳 播 業 者 的 兩 把 刷 子 等 二 場 演 講 活 動 5 已 參 加 4 月 21 日 至 26 日 浙 江 杭 州 書 展 4 月 29 日 至 5 月 3 日 天 津 書 展 ; 預 計 再 參 加 二 場 大 陸 書 展 :8 月 14 日 至 21 日 南 國 書 香 - 廣 州 琶 州 會 展 中 心 9 月 10 日 至 13 日 安 徽 省 黃 山 書 市 台 灣 館 參 展 6 招 收 本 校 資 訊 與 圖 書 館 學 系 2 位 實 習 生, 實 習 期 間 為 6 月 1 日 至 8 月 31 日, 每 人 實 習 250 小 時 育 成 中 心 業 務 - ( 一 )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創 新 育 成 計 畫 業 務 進 度 年 度 育 成 中 心 計 畫 期 中 報 告 已 於 104 年 6 月 10 日 繳 件, 工 作 績 效 已 達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標 準 的 95.5% 年 度 建 邦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第 2 次 企 業 審 查 會 已 於 104 年 5 月 5 日 舉 辦, 新 進 駐 企 業 1 家 ( 翔 隆 自 動 化 有 限 公 司 - 航 太 所 電 機 所 學 生 校 友 ), 展 延 企 業 4 家 ( 福 倈 鷹 航 拍 資 訊 有 限 公 司 知 識 動 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五 百 戶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賜 鴻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共 計 5 家 次 年 度 建 邦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第 3 次 企 業 審 查 會 已 於 104 年 5 月 14 日 舉 辦, 新 進 駐 企 業 / 團 隊 1 家 ( 寶 茁 文 創 整 合 行 銷 有 限 公 司 - 法 文 系 校 友 Ncelf 團 隊 - 資 管 所 學 生 ), 展 延 企 業 1 家 ( 為 什 麼 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共 計 3 家 次 4 產 學 合 作 進 度 (1) 旭 然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多 孔 型 高 分 子 薄 膜 設 計 開 發 研 究 計 畫, 計 畫 主 持 人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料 工 程 學 系 董 崇 民 教 授,104 年 03 月 01 日 起 至 104 年 08 月 31 日 止, 總 經 費 68 萬, 已 入 校 第 一 期 款 (2) 博 立 思 管 理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已 媒 合 資 管 系 戴 敏 育 老 師 進 行 產 學 合 作 洽 談, 並 於 104 年 6 136
138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月 9 日 招 開 第 二 次 產 學 合 作 研 討 會 議 ( 二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校 院 創 新 創 業 扎 根 計 畫 創 新 創 業 課 程 開 設 與 發 展 計 畫 業 務 進 度 1 創 新 創 課 程 自 104 年 3 月 起 計 畫 執 行 至 104 年 6 月, 已 開 設 3 堂 創 業 實 作 課 程 12 小 時 及 1 場 創 業 工 作 坊 12 小 時, 共 24 小 時, 參 與 學 生 共 115 人 次 2 已 於 104 年 6 月 15 日 協 助 3 組 學 生 / 校 友 團 隊 參 加 教 育 部 大 專 校 院 創 新 創 業 計 畫 (U-Start), NeverSolo 團 隊 ( 企 管 系 ) Ncelf( 資 管 所 ) AnyWhere( 資 工 系 ) 3 已 於 104 年 5 月 協 助 資 管 系 潘 柏 均 資 傳 所 趙 辰 懷 同 學 設 立 淡 江 大 學 創 聯 社 社 團, 協 助 機 電 所 彭 貫 鈺 同 學 成 立 淡 江 大 學 造 夢 者 社 團 參 討 論 事 項 提 案 一 : 訂 定 淡 江 大 學 補 助 國 際 聯 合 研 究 中 心 作 業 實 施 要 點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研 究 發 展 處 提 ) 一 依 據 學 年 度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主 軸 2 研 究 面 向, 為 促 進 本 校 與 國 際 學 術 單 位 之 合 作 與 交 流 分 享 雙 邊 研 究 資 源, 鼓 勵 教 師 與 國 際 學 者 共 同 探 索 新 興 研 究 領 域 與 發 表 相 關 研 究 成 果, 以 提 升 本 校 國 際 能 見 度 及 學 術 研 究 知 名 度,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104 學 年 度 編 列 50 萬 元, 預 算 執 行 項 目 2541 三 本 草 案 業 經 104 年 6 月 17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6 次 院 長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決 議 : 一 部 分 條 文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其 餘 照 案 通 過 二 修 正 後 淡 江 大 學 補 助 國 際 聯 合 研 究 中 心 作 業 實 施 要 點 草 案 詳 附 件 1 提 案 二 : 訂 定 淡 江 大 學 補 助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作 業 實 施 要 點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研 究 發 展 處 提 ) 一 為 鼓 勵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為 學 術 研 究 注 入 新 活 力, 參 與 跨 國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關 係 之 建 構 研 究 心 得 與 技 術 的 國 際 交 流 等 相 關 活 動, 特 訂 定 此 要 點 二 104 學 年 度 編 列 60 萬 元, 預 算 執 行 項 目 2122 三 本 草 案 業 經 104 年 6 月 17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6 次 院 長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決 議 : 一 部 分 條 文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其 餘 照 案 通 過 二 修 正 後 淡 江 大 學 補 助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作 業 實 施 要 點 草 案 詳 附 件 2 提 案 三 : 淡 江 大 學 教 師 受 任 研 究 計 畫 執 行 同 意 書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產 學 合 作 組 提 ) 一 本 校 教 師 與 校 外 單 位 簽 約 之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案 合 約 書, 明 列 智 慧 財 產 權 歸 屬 及 侵 權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逾 期 及 驗 收 未 通 過 等 損 害 賠 償 件 數 日 趨 增 多 二 部 分 案 件 甚 至 損 害 賠 償 金 額 無 上 限, 目 前 作 法 由 計 畫 主 持 人 專 簽 通 過 後 始 得 簽 約, 恐 延 誤 簽 約 時 程 三 建 議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本 校 教 師 於 辦 理 一 般 產 學 計 畫 案 簽 約 時 一 併 簽 署 並 附 上 此 同 意 書, 提 醒 計 畫 主 持 人 應 遵 守 之 事 項 四 本 草 案 業 經 104 年 5 月 7 日 研 究 推 動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4 次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一 部 分 條 文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其 餘 照 案 通 過 二 修 正 後 淡 江 大 學 教 師 受 任 研 究 計 畫 執 行 同 意 書 草 案 詳 附 件 3 肆 臨 時 動 議 ( 無 ) 伍 散 會 ( 中 午 12 時 ) 137
139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淡 江 大 學 成 人 教 育 部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部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4 年 05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2 時 30 分 地 點 : 台 北 校 園 D206 會 議 室 主 席 : 吳 執 行 長 錦 全 出 席 : 全 體 同 仁 ( 詳 簽 到 單 ) 壹 主 席 致 詞 紀 錄 : 葉 彩 雲 一 感 謝 各 位 同 仁 的 協 助 與 幫 忙, 使 得 本 部 華 語 中 心 的 評 鑑 數 位 教 室 及 師 生 交 誼 廳 的 啟 用 典 禮 以 及 TTQ 的 評 核 皆 能 順 利 完 成 每 個 階 段 的 完 成 是 另 一 階 段 的 開 始, 希 望 同 仁 平 時 做 好 準 備, 隨 時 收 集 相 關 資 料 備 用, 俾 利 各 項 業 務 能 順 利 推 展 二 櫃 台 同 仁 要 能 確 實 了 解 工 作 職 掌 及 熟 悉 業 務, 接 到 電 話 能 及 時 應 對 並 回 答 問 題, 更 要 以 真 誠 的 態 度 服 務 顧 客, 以 提 升 顧 客 滿 意 度 及 服 務 品 質 貳 報 告 事 項 一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案 及 指 示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上 次 會 議 指 示 事 項 執 行 單 位 執 行 情 形 一 成 教 部 櫃 台 扮 演 重 要 的 角 色, 代 表 成 教 部 的 形 象, 櫃 台 同 仁 要 秉 著 服 務 的 精 神 服 務 學 員, 同 仁 若 臨 時 有 事 須 找 人 代 理, 避 免 櫃 台 空 蕩 無 人 二 成 教 部 應 多 利 用 網 路 行 銷 課 程, 未 來 網 頁 設 計 要 活 絡 規 劃, 利 用 有 限 的 資 源 發 揮 最 大 的 效 果 三 葛 副 校 長 提 到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的 推 廣, 華 語 中 心 已 有 規 劃 部 分 課 程, 他 校 產 學 合 作 單 位 也 有 意 願 與 本 校 合 作 開 設 相 關 課 程, 目 前 正 積 極 接 洽 中, 未 來 將 盡 量 配 合 新 興 課 程 開 課, 各 位 同 仁 如 有 相 關 資 訊, 請 提 供 做 為 參 考 各 中 心 各 中 心 各 中 心 已 辦 理 業 務 說 明 會, 並 請 櫃 台 同 仁 協 助 班 團 行 政 服 務 已 利 用 教 育 部 華 語 中 心 績 效 獎 金 重 新 建 構 成 教 部 網 頁, 並 自 行 開 設 招 生 網 頁, 各 班 課 程 已 經 使 用 網 路 公 告 一 證 照 中 心 課 程 需 經 委 託 單 位 同 意 方 可 開 辦 遠 距 教 學 二 已 購 買 sharecourse 教 學 平 台, 進 行 華 語 線 上 課 程 決 定 : 同 意 備 查 二 各 單 位 業 務 報 告 ( 一 ) 進 修 教 育 中 心 1 學 分 班 開 班 班 別 學 期 課 程 數 修 課 人 次 學 期 課 程 數 修 課 人 次 碩 士 學 分 班 碩 士 學 分 班 _ 職 訓 學 士 學 分 班 _ 職 訓 學 士 學 分 班 _ 日 語 學 士 學 分 班 _ 資 圖 教 師 第 二 專 長 班 教 師 增 能 班 碩 士 附 讀 班 學 士 附 讀 班 學 士 附 讀 _ 陸 生 職 訓 局 補 助 學 分 班 課 程,104 上 半 年 度 開 授 職 場 實 用 日 語 會 話 學 士 學 分 班 30 人 商 用 英 文 簡 報 技 巧 學 士 學 分 班 22 人 室 內 設 計 快 速 表 現 技 法 學 士 學 分 班 27 人 以 及 專 業 證 照 中 心 的 甲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學 士 學 分 班 31 人, 共 計 4 門 課 程, 預 計 最 遲 於 7 月 中 旬 結 束 138
140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3 圖 書 資 訊 管 理 類 學 士 學 分 班 101 年 度 第 1 梯 次 課 程 因 人 數 不 足 停 開, 原 課 程 將 順 延 至 6 月 開 課, 目 前 繼 續 招 生 中 4 教 師 第 二 專 長 學 分 班 1031 期 蔡 依 婷 等 41 名 學 員 成 績 合 格 申 請 辦 理 加 科 登 記, 教 師 證 已 核 發 5 樂 活 學 苑 開 課 : 103 秋 季 103 冬 季 104 春 季 班 別 修 課 修 課 修 課 課 程 數 課 程 數 課 程 數 人 次 人 次 人 次 語 言 學 習 類 旅 遊 學 習 類 歌 曲 賞 析 類 藝 術 人 文 類 電 腦 資 訊 類 樂 活 學 苑 104 年 春 季 班 課 程 預 計 將 於 6 月 中 旬 結 束, 夏 季 班 及 秋 季 班 目 前 正 在 受 理 報 名 中 7 機 器 人 班 開 班 如 下 : (1) 104 年 寒 假 機 器 人 冬 令 營,2 日 12 小 時 為 1 梯 次, 含 中 餐, 台 北 淡 水 校 園 共 規 劃 8 班, 實 開 6 班, 學 生 總 人 數 62 位 地 點 班 別 開 課 日 期 學 員 數 基 礎 一 班 104/01/ 台 北 校 園 基 礎 二 班 104/02/ 進 階 班 104/02/ 應 用 班 104/02/ 淡 水 校 園 基 礎 二 班 104/02/ 進 階 班 104/02/ (2) 104 年 暑 假 機 器 人 夏 令 營,2 日 12 小 時 為 1 梯 次, 含 中 餐, 台 北 淡 水 校 園 各 規 劃 6 班, 目 前 招 生 中 地 點 班 別 開 課 日 期 台 北 校 園 淡 水 校 園 基 礎 一 班 104/07/06.07 基 礎 二 班 104/07/08.09 進 階 一 班 104/07/13.14 進 階 二 班 104/07/15.16 應 用 一 班 104/07/20.21 應 用 二 班 103/07/22.23 ( 二 )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年 淡 江 夏 山 英 語 學 校 預 計 5 月 底 報 名 截 止, 目 前 招 生 中, 招 收 情 形 如 下 : 班 團 名 稱 起 訖 日 期 人 數 收 入 淡 江 夏 山 英 語 學 校 ,669,100 2 實 戰 多 益 課 程 開 班 情 況 如 下 : 班 團 名 稱 開 班 時 間 人 數 收 入 實 戰 多 益 - 淡 水 班 ( 初 級 二 ) ,890 新 多 益 實 力 養 成 班 - 淡 水 班 ,010 實 戰 多 益 - 台 北 班 ( 初 級 一 ) ,200 3 目 前 部 網 頁 持 續 與 網 頁 工 程 師 做 介 面 功 能 測 試, 待 初 步 完 成 後 需 請 各 業 務 承 辦 人 協 助 做 課 務 建 置, 測 試 新 版 網 頁 功 能 4 大 專 校 院 入 口 網 請 各 承 辦 人 定 期 上 網 填 報 103 學 年 度 開 課 數 據 5 各 業 務 承 辦 人 若 有 課 務 需 求 可 提 供 課 程 資 料 於 數 位 電 視 牆 撥 放 6 大 陸 地 區 自 費 研 修 生 招 生 如 下 : (1)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大 陸 地 區 自 費 研 修 生 招 收 109 人, 總 收 入 5,663,980 元 (2)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招 收 如 下 學 校 人 數 中 國 傳 媒 大 學 2 139
141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文 華 學 院 3 安 徽 財 經 大 學 3 西 北 大 學 6 西 南 財 經 大 學 1 東 莞 理 工 學 院 25 東 莞 理 工 學 院 城 市 學 院 4 浙 江 工 商 大 學 10 湖 北 大 學 14 華 僑 大 學 26 貴 州 大 學 8 榆 林 學 院 5 電 子 科 技 大 學 中 山 學 院 21 蘭 州 交 通 大 學 1 鹽 城 工 學 院 1 總 計 130 收 入 6,621,238 元 (3)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大 陸 地 區 自 費 研 修 生 預 計 招 收 170 人 7 大 陸 地 區 客 製 班 團 班 團 名 稱 起 訖 日 期 人 數 收 入 金 額 安 徽 財 經 大 學 研 究 生 交 流 團 ,433 元 8 第 12 屆 遊 學 展 暨 地 球 村 博 覽 會 已 於 104 年 5 月 日 在 淡 水 校 園 黑 天 鵝 展 示 廳 盛 大 開 幕, 今 年 參 展 廠 商 計 有 歐 洲 語 言 諮 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文 蘊 旅 行 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智 意 文 化 事 業 有 限 公 司 知 識 遊 學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傑 生 國 際 教 育 諮 詢 中 心 東 南 留 學 服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歐 美 國 際 留 遊 學 顧 問 達 仁 留 遊 學 有 限 公 司 等 9 僑 委 會 班 團 如 下 : 班 團 名 稱 起 訖 日 期 人 數 收 入 金 額 僑 委 會 海 外 華 裔 青 年 台 灣 觀 摩 團 第 一 梯 ,760,000 元 僑 委 會 海 外 華 裔 青 年 台 灣 觀 摩 團 第 六 梯 約 1,500,000 元 10 華 語 中 心 設 計 成 人 教 育 部 工 商 筆 記 本 提 供 承 辦 人 贈 送 相 關 業 務 單 位, 請 各 承 辦 人 善 加 運 用 ( 三 ) 日 語 中 心 1 由 於 學 分 需 求 者 驟 降, 以 103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70 期 ) 為 例, 有 學 分 需 求 者 只 有 8 人, 為 因 應 此 時 代 潮 流 之 演 變, 日 語 中 心 自 103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69 期 ) 起 將 課 程 全 部 改 為 非 學 分 班 之 8 週 課 程 2 開 課 人 數 統 計 班 別 上 課 期 間 課 程 修 課 人 次 總 人 次 J1 12 J2 46 J 期 J J12 11 N123 級 文 法 28 N123 級 閱 讀 18 初 級 日 語 ( 一 ) 13 初 級 日 語 ( 二 ) 10 初 級 日 語 ( 三 ) 期 初 級 日 語 ( 四 ) 26 初 級 日 語 ( 五 ) 初 級 日 語 ( 七 ) 17 中 級 日 語 ( 二 ) 24 中 級 日 語 ( 三 )
142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班 別 上 課 期 間 課 程 修 課 人 次 總 人 次 中 級 日 語 ( 九 ) 15 中 級 進 階 日 語 ( 二 ) 14 N123 級 日 檢 文 法 34 N123 級 日 檢 閱 讀 15 日 語 歌 曲 賞 析 14 日 本 時 勢 15 日 語 專 書 導 讀 11 NHK 日 語 聽 力 練 習 20 日 劇 小 說 導 讀 17 日 語 文 章 導 讀 17 初 級 日 語 ( 一 ) 19 初 級 日 語 ( 二 ) 12 初 級 日 語 ( 三 ) 12 初 級 日 語 ( 四 ) 46 初 級 日 語 ( 五 ) 21 初 級 日 語 ( 六 ) 9 初 級 日 語 ( 八 ) 14 中 級 日 語 ( 三 ) 22 中 級 日 語 ( 四 ) 16 中 級 日 語 ( 十 ) 期 中 級 進 階 日 語 ( 三 ) 16 N123 級 日 檢 文 法 N123 級 日 檢 閱 讀 19 日 語 歌 曲 賞 析 16 日 本 時 勢 新 聞 導 讀 11 日 文 專 書 導 讀 12 NHK 日 語 聽 力 練 習 22 日 劇 小 說 導 讀 22 日 語 文 章 導 讀 18 商 用 日 語 會 話 11 職 場 實 用 日 語 會 話 政 府 補 助 課 程 33 3 日 語 中 心 將 繼 續 爭 取 政 府 補 助 課 程, 目 前 預 計 於 104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爭 取 3 門 課 程 商 用 日 語 會 話 基 礎 商 用 日 語 會 話 與 職 場 敬 語 日 語 商 用 書 信 文 寫 作 4 暑 期 預 定 開 設 課 程 -- 暑 期 特 別 課 程 班 別 上 課 期 間 修 課 人 次 暑 期 特 別 班 - 日 語 字 母 發 音 七 月 班 招 生 中 暑 期 特 別 班 - 日 語 字 母 發 音 八 月 班 招 生 中 暑 期 特 別 班 - 實 用 日 語 會 話 班 招 生 中 暑 期 特 別 班 - 歸 零 班 招 生 中 招 生 中 暑 期 特 別 班 -N4 日 檢 加 強 班 招 生 中 共 計 招 生 中 5 暑 期 課 程 已 上 淡 江 網 頁 公 告, 並 透 過 學 校 方 式 告 知 日 語 檢 定 考 試 成 績 已 公 佈, 整 理 提 供 成 績 者 成 績 如 下 : 日 語 檢 定 考 試 成 績 A67% B67%~34% C34% 言 語 知 識 參 考 資 訊 姓 名 級 別 ( 文 字 語 讀 解 聽 解 總 分 結 果 彙 文 法 ) 文 字 語 彙 文 法 141
143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及 格 標 準 N1 級 19/60 19/60 19/60 100/180 及 格 彭 憶 N1 級 39/60 37/60 44/60 120/180 及 格 B B 林 妤 N1 級 31/60 35/60 52/60 118/180 及 格 B B 戴 昇 N1 級 42/60 31/60 35/60 108/180 及 格 A B 黃 芬 N1 級 31/60 31/60 28/60 90/180 不 及 格 A B 歐 智 N1 級 27/60 12/60 24/60 63/180 不 及 格 B B 及 格 標 準 N2 級 19/60 19/60 19/60 90/180 及 格 何 婷 N2 級 41/60 60/60 42/60 143/180 及 格 A B 陳 文 N2 級 46/60 54/60 41/60 141/180 及 格 A A 吳 憲 N2 級 39/60 47/60 39/60 125/180 及 格 A B 王 儀 N2 級 41/60 37/60 36/60 114/180 及 格 A A 蔡 蔚 N2 級 30/60 25/60 35/60 90/180 及 格 B B 曾 蘭 N2 級 33/60 27/60 22/60 82/180 不 及 格 A B 劉 欣 N2 級 30/60 26/60 20/60 76/180 不 及 格 A B 及 格 標 準 N3 級 19/60 19/60 19/60 95/180 及 格 賈 文 N3 級 39/60 35/60 44/60 118/180 及 格 A A 陳 均 N3 級 38/60 32/60 28/60 98/180 及 格 A B 黃 儀 N3 級 38/60 30/60 27/60 95/180 及 格 A B 姓 名 級 別 言 語 知 識 ( 文 字 語 彙 文 法 ) 讀 解 聽 解 總 分 結 果 文 字 語 彙 參 考 資 訊 及 格 標 準 38/120 19/60 90/180 及 格 38/120 19/60 張 沛 N4 級 106/120 34/60 140/180 及 格 A A A 黃 禾 N4 級 80/120 34/60 114/180 及 格 A B A 陳 玲 N4 級 82/120 31/60 113/180 及 格 A A A 吳 鈞 N4 級 68/120 44/60 112/180 及 格 A A B 廖 雅 N4 級 79/120 32/60 111/180 及 格 A B A 楊 叡 N4 級 78/120 31/60 109/180 及 格 A A A 張 寧 N4 級 66/120 32/60 98/180 及 格 A B A 劉 淳 N4 級 86/120 32/60 98/180 及 格 A B A 張 明 N4 級 63/120 27/60 90/180 及 格 B A B 年 度 第 一 次 日 語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將 於 07 月 05 日 舉 行, 成 績 預 定 於 09 月 左 右 公 佈 已 通 知 學 員 積 極 報 名 參 加 考 試 ( 四 ) 華 語 中 心 1 華 語 中 心 開 班 情 況 如 下 : (1) 台 北 中 華 語 文 研 習 班 : 每 月 每 班 訓 練 班 學 員 總 總 班 開 班 日 期 班 數 時 數 新 生 續 讀 生 總 人 平 均 名 稱 人 數 級 數 數 人 數 收 入 103C11A $1,534, C12A $1,441,350 文 法 讀 解 142
144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104C01A $1,508, C02A $1,968, C03A $2,021, C04A $1,991, C05A $1,210,750 (2) 淡 水 校 園 外 籍 生 華 語 課 程 學 年 度 開 課 日 期 班 數 時 數 人 數 (3) 蘭 陽 校 園 外 籍 生 華 語 課 程 學 年 度 開 課 日 期 班 數 時 數 人 數 華 語 班 越 南 籍 阮 氏 金 菊 參 加 廣 達 文 教 基 金 會 舉 辦 之 第 一 屆 2014 文 化 大 使 競 賽 活 動, 榮 獲 文 化 大 使 首 獎 2015 國 際 文 化 大 使 競 賽 已 開 始 報 名, 已 公 告 周 知 並 鼓 勵 學 生 踴 躍 參 加 3 華 語 中 心 於 104 年 3 月 26 日 接 受 教 育 部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中 衛 發 展 中 心 辦 理 104 年 度 華 語 文 教 育 機 構 試 辦 評 鑑 計 畫, 順 利 通 過 預 計 近 期 內 提 出 升 級 補 助 計 畫 爭 取 華 語 文 教 育 品 質 標 章 認 證 4 4 月 29 日 校 長 主 持 華 語 中 心 數 位 教 室 及 師 生 交 誼 廳 啟 用 典 禮, 教 育 部 邱 玉 蟾 參 事, 學 術 行 政 副 校 長 及 校 內 各 級 長 官 皆 蒞 臨 指 導 5 中 心 訂 104 年 5 月 21 日 ( 星 期 四 ) 舉 辦 卡 啦 ok 比 賽 年 5 月 18 日 輔 仁 大 學 語 言 中 心 于 柏 桂 主 任 率 領 同 仁 賴 淑 真 吳 綺 芸 林 玲 琍 潘 惟 佳 等 老 師 來 訪, 雙 方 進 行 華 語 評 鑑 經 驗 交 流 7 中 原 大 學 應 華 系 歐 德 芬 老 師 學 生 一 行 7 人 參 訪 華 語 中 心 並 與 中 心 師 長 座 談 8 參 加 5 月 華 語 能 力 測 驗 (TOCFL) 學 生 22 人, 通 過 18 人, 未 通 過 4 人 9 華 語 師 資 班 課 程 已 開 課 及 預 計 開 課 如 下 : 班 團 名 稱 起 訖 日 期 人 數 收 入 金 額 華 語 文 密 集 式 課 程 - 教 學 實 務 班 ,000 元 華 語 文 密 集 式 課 程 - 教 學 實 務 班 預 計 2015 年 11 月 開 班 100 約 500,000 元 10 美 國 國 防 語 言 學 院 華 語 研 習 專 班 已 開 課 及 預 計 開 課 如 下 : 班 團 名 稱 起 訖 日 期 人 數 收 入 金 額 DLI 第 10 梯 ,218,417 元 DLI 第 11 梯 ,335,021 元 DLI 第 12 梯 ,250,610 元 DLI 第 13 梯 預 計 收 入 1,250,000 元 DLI 第 14 梯 預 計 收 入 1,250,000 元 11 暑 期 華 語 研 習 班 預 估 開 班 數 如 下 : 班 團 名 稱 起 訖 日 期 人 數 收 入 金 額 僑 委 會 海 外 華 裔 青 年 語 文 研 習 班 印 尼 班 ,300,000 元 僑 委 會 海 外 華 裔 青 年 語 文 研 習 班 暑 青 班 ,324,000 元 淡 江 大 學 華 語 文 研 習 班 密 集 班 七 月 ,892,200 元 淡 江 大 學 華 語 文 研 習 班 密 集 班 八 月 ,364,588 元 12 華 語 中 心 申 請 教 育 部 華 師 薦 送 機 制 日 本 地 區 計 畫 審 查 通 過, 惟 教 育 部 仍 在 統 一 各 校 預 算 經 費 編 列 方 式, 預 計 6 月 份 核 定 13 華 語 中 心 申 請 教 育 部 一 流 華 語 中 心 計 畫 日 本 地 區 初 審 通 過, 待 通 知 進 行 複 審 簡 報 ( 五 ) 專 業 證 照 訓 練 中 心 1 公 共 工 程 品 管 訓 練 班 訓 練 班 名 稱 開 課 日 期 結 訓 日 期 學 員 數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訓 練 班 LE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訓 練 班 LE
145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訓 練 班 名 稱 開 課 日 期 結 訓 日 期 學 員 數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訓 練 班 LE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訓 練 班 LE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訓 練 班 LE 公 共 工 程 品 管 回 訓 班 訓 練 班 名 稱 開 課 日 期 結 訓 日 期 學 員 數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人 員 回 訓 LR10326 基 礎 開 挖 與 品 管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人 員 回 訓 LR10327 鋼 構 橋 梁 及 基 礎 灌 漿 工 程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人 員 回 訓 LR10328 推 進 工 程 與 工 務 行 政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人 員 回 訓 LR10329 基 礎 開 挖 與 品 管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人 員 回 訓 LR10330 推 進 工 程 與 工 務 行 政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人 員 回 訓 LR10401 推 進 工 程 與 工 務 行 政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人 員 回 訓 LR10402 鋼 構 橋 梁 及 基 礎 灌 漿 工 程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人 員 回 訓 LR10403 基 礎 開 挖 與 品 管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人 員 回 訓 LR10404 機 電 設 備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實 務 ( 一 )( 二 )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人 員 回 訓 LR10405( 基 隆 ) 鋼 構 橋 梁 及 基 礎 灌 漿 工 程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人 員 回 訓 LR10406 新 舊 建 築 基 礎 開 挖 工 法 與 裝 修 工 程 案 例 研 討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人 員 回 訓 LR10407 推 進 工 程 與 工 務 行 政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人 員 回 訓 LR10408 基 礎 開 挖 與 品 管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人 員 回 訓 LR10409 新 舊 建 築 基 礎 開 挖 工 法 與 裝 修 工 程 案 例 研 討 (1) 品 管 暨 品 回 班 於 103 年 12 月 5 日 舉 行 年 度 評 鑑,12 月 31 日 來 文 公 告 部 裡 評 鑑 等 級 仍 維 持 在 第 1 級, 部 裡 已 連 續 12 年 保 持 在 第 一 等 級 (2)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招 標 品 管 班 訓 練 課 程, 分 北 中 南 三 區 各 辦 理 一 班 次, 於 5 月 6 日 送 標 據 了 解 生 產 力 中 心 也 有 投 標, 因 其 全 省 有 5 個 服 務 據 點, 較 部 裡 略 佔 優 勢, 故 擬 與 逢 甲 大 學 合 作, 由 逢 甲 大 學 負 責 台 中 班 師 資 部 份, 如 此 師 資 陣 容 方 面 會 比 較 堅 強 (3) 因 應 開 始 公 家 單 位 自 辦 監 造 也 必 須 設 置 品 管 人 員, 所 以 公 務 人 員 參 加 回 訓 課 程 人 數 激 增, 營 建 署 日 前 公 告 品 管 回 訓 課 程 標 案, 但 其 限 制 單 元 別 ( 景 觀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實 務 ), 所 以 部 裡 無 法 投 標 經 查 公 告 單 元 開 辦 單 位 為 台 中 生 產 力 中 心 (4) 勞 發 署 產 投 方 案 104 年 上 半 年 未 獲 勞 動 部 補 助 下 半 年 度 仍 提 出 土 建 機 電 各 一 班 次 申 請 3 營 造 業 工 地 主 任 220 小 時 職 能 訓 練 : 訓 練 班 名 稱 開 課 日 期 結 訓 日 期 學 員 數 營 造 業 工 地 主 任 220 小 時 CS 營 造 業 工 地 主 任 220 小 時 CS 工 地 主 任 4 年 回 訓 班 : 訓 練 班 名 稱 開 課 日 期 結 訓 日 期 學 員 數 工 地 主 任 回 訓 班 CR
146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訓 練 班 名 稱 開 課 日 期 結 訓 日 期 學 員 數 工 地 主 任 回 訓 班 CR 工 地 主 任 回 訓 班 CR 工 地 主 任 16 小 時 回 訓 班 : 訓 練 班 名 稱 開 課 日 期 結 訓 日 期 學 員 數 工 地 主 任 16 小 時 回 訓 班 CR 工 地 主 任 16 小 時 回 訓 班 CR 招 生 中 104 年 度 第 1 2 次 工 地 主 任 評 定 考 試 台 北 考 區 分 別 於 1 月 11 日 及 5 月 17 日 於 台 北 校 園 舉 行, 在 全 體 同 仁 協 助 下 圓 滿 結 束 6 工 程 法 律 中 心 系 列 課 程 : 訓 練 班 名 稱 上 課 日 期 學 員 數 BIM 契 約 與 智 慧 財 產 權 課 程 建 築 工 程 鑑 定 案 例 分 析 (1) 協 助 工 程 法 律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103 年 10 月 至 104 年 4 月 共 規 劃 7 個 課 程, 唯 招 生 效 果 不 彰, 僅 開 成 兩 班 (2)104 年 6 7 月 亦 規 劃 3 個 課 程 招 生 中, 其 中 1 課 程 ( 工 程 進 度 管 控 與 爭 議 之 鑑 定 ) 目 前 報 名 人 數 已 達 開 班 人 數 (20 人 ) 7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班 : 訓 練 班 名 稱 開 課 日 期 結 訓 日 期 學 員 數 甲 級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班 期 甲 級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再 訓 練 乙 級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班 期 廢 棄 物 專 責 技 術 人 員 訓 練 班 : 訓 練 班 名 稱 開 課 日 期 結 訓 日 期 學 員 數 丙 級 廢 棄 物 清 除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期 丙 級 廢 棄 物 清 除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再 訓 練 丙 級 廢 棄 物 清 除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10310( 基 隆 ) 乙 級 廢 棄 物 處 理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期 環 境 用 藥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訓 練 班 : 訓 練 班 名 稱 開 課 日 期 結 訓 日 期 學 員 數 病 媒 防 治 業 專 業 技 術 訓 練 人 員 WE 病 媒 防 治 業 專 業 技 術 訓 練 人 員 WE (1)103 年 11 月 前 完 成 環 訓 各 類 班 次 年 度 教 材 勘 誤 及 計 畫 執 行 成 果 報 告 (2) 委 訓 計 畫 契 約 於 103 年 到 期, 獲 環 訓 所 評 分 優 良 續 約, 提 送 年 計 畫 書, 並 於 104 年 2 月 相 繼 完 成 契 約 書 簽 訂 (3) 環 訓 所 於 103 年 12 月 22 日 於 新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在 職 訓 練 課 程, 部 裡 安 排 5 人 前 往 支 援 4 月 24 日 5 月 13 日 於 台 北 校 園 舉 行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及 病 媒 防 治 專 業 專 責 人 員 在 職 訓 練 課 程, 同 樣 由 部 裡 派 員 支 援 當 日 事 宜 依 據 環 訓 班 作 業 規 定 支 援 環 訓 所 相 關 課 程 協 助 可 獲 加 分 獎 勵 (4)104 年 上 半 年 度 僅 有 甲 級 廢 水 獲 勞 發 署 補 助, 甲 級 廢 棄 物 及 乙 級 廢 水 自 行 招 生 未 達 開 班 標 準 (5) 廢 棄 物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教 材 原 定 104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的 新 版 教 材 因 尚 未 通 過 審 查, 新 契 約 書 內 容 仍 以 原 教 材 內 容 規 劃 課 程, 至 公 告 確 定 後 再 行 換 約 (6) 勞 發 署 產 投 方 案 104 年 下 半 年 度 提 出 甲 乙 級 廢 水 甲 乙 級 廢 棄 物 共 4 班 次 申 請 (7) 因 應 餿 油 之 食 安 問 題 加 開 丙 級 廢 棄 物 清 除 課 程, 環 訓 所 並 於 103 年 12 月 6 日 於 台 北 及 基 隆 加 開 專 班 測 驗 試 場 各 1 場 次 (8)103 年 11 月 11 日 環 訓 所 環 境 保 護 專 責 及 技 術 人 員 訓 練 管 理 辦 法 ( 草 案 ) 環 境 保 護 專 責 及 技 術 人 員 違 規 記 點 管 理 執 行 原 則 ( 草 案 ) 座 談 會,11 月 17 日 環 保 訓 練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操 作 說 明 會 均 由 許 瓊 美 及 陳 雪 珍 小 姐 出 席 (9)103 年 12 月 1 日 勞 發 署 103 年 度 產 業 人 才 投 資 方 案 期 末 檢 討 會 暨 成 果 發 表 會 104 年 3 145
147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月 5 日 勞 發 署 104 年 度 產 業 人 才 投 資 方 案 暨 訓 練 推 廣 彙 管 作 業 服 務 訓 練 單 位 承 辦 人 員 工 作 業 務 說 明 會 及 資 訊 系 統 (TIMS) 操 作 說 明 會,3 月 20 日 104 年 度 下 半 年 產 業 人 才 投 資 計 畫 及 充 電 起 飛 計 畫 計 畫 公 開 說 明 會 均 由 許 瓊 美 及 陳 芷 娟 小 姐 出 席 (10)104 年 5 月 4 日 接 受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TTQS(Taiwan Train Quality System) 評 核 10 環 訓 班 證 照 測 驗 : 星 測 驗 科 目 日 期 時 間 監 考 人 員 監 考 人 員 地 點 期 参 討 論 事 項 103 年 12 月 試 務 人 員 陳 雪 珍 台 北 大 學 甲 處 ( 正 ) 乙 處 丙 清 乙 水 ( 補 ) 103/12/19 五 8:00~15:50 李 孝 萍 劉 國 倩 台 北 大 學 甲 處 ( 正 ) 乙 處 丙 清 乙 水 ( 補 ) 103/12/26 五 8:00~15:50 李 孝 萍 劉 國 倩 台 北 大 學 病 媒 正 期 + 補 考 103/12/26 五 8:00~12:00 盧 育 駿 王 維 憶 台 北 大 學 104 年 1 月 試 務 人 員 陳 雪 珍 台 北 大 學 甲 乙 處 丙 清 104/01/24 六 8:00~15:50 陳 雪 珍 劉 國 倩 台 北 大 學 甲 乙 處 丙 清 104/01/31 六 8:00~15:50 陳 雪 珍 許 凱 琳 台 北 大 學 104 年 3 月 試 務 人 員 陳 雪 珍 淡 江 大 學 甲 乙 處 丙 清 ( 補 考 ) 104/03/10 五 8:00~15:00 陳 雪 珍 黃 小 涓 淡 江 大 學 甲 乙 處 丙 清 ( 補 考 ) 104/03/27 五 8:00~12:30 陳 雪 珍 黃 小 涓 淡 江 大 學 提 案 : 淡 江 大 學 成 人 教 育 部 華 語 中 心 招 生 績 效 管 理 及 獎 勵 要 點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華 語 中 心 提 ) 一 依 據 教 育 部 華 語 文 教 育 機 構 評 鑑 試 辦 計 畫, 評 鑑 指 標 項 目 一 品 質 指 標 1-1: 大 學 華 語 文 中 心 依 其 設 立 宗 旨 目 標 與 任 務, 訂 有 完 備 的 組 織 規 章 及 實 施 辦 法, 並 依 規 定 核 備,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依 據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第 五 條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及 成 人 教 育 部 設 置 辦 法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規 定, 於 成 人 教 育 部 設 置 華 語 中 心 三 淡 江 大 學 成 人 教 育 部 華 語 中 心 招 生 績 效 管 理 及 獎 勵 要 點 草 案 總 說 明 及 規 定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成 人 教 育 部 華 語 中 心 設 置 要 點 草 案 總 說 明 緣 起 : 因 應 教 育 部 華 語 中 心 評 鑑 需 求, 明 確 華 語 中 心 設 置 目 的 與 功 能 目 的 : 為 因 應 對 外 華 語 教 學 產 業 之 蓬 勃 發 展 及 國 際 化 趨 勢, 提 供 各 國 外 籍 及 華 裔 人 士 優 良 的 學 習 環 境, 加 強 推 廣 華 語 教 育, 促 進 國 際 文 化 交 流, 配 合 政 府 華 語 產 業 輸 出 政 策 原 則 : 明 確 中 心 職 掌 與 權 利 義 務 規 定 說 明 一 為 因 應 對 外 華 語 教 學 產 業 之 蓬 勃 發 展 及 國 際 化 趨 勢, 提 供 各 國 外 籍 及 華 裔 人 士 優 良 的 學 習 環 境, 加 強 推 廣 華 語 教 育, 促 進 國 際 文 化 交 流, 配 合 政 府 華 語 產 業 輸 出 政 策, 依 據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第 五 條 設 立 宗 旨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及 成 人 教 育 部 設 置 辦 法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之 規 定, 於 成 人 教 育 部 設 置 華 語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本 中 心 ) 二 本 中 心 置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或 職 級 相 當 人 員 兼 任 之, 或 由 職 員 兼 任 之, 承 執 行 長 之 命 綜 理 中 心 業 務, 本 中 人 員 任 命 心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辦 理 中 心 各 項 業 務 三 本 中 心 職 掌 如 下 : ( 一 ) 本 中 心 之 業 務 企 劃 與 辦 理 事 項, 推 動 對 外 華 語 教 學 與 招 生 ( 二 ) 本 中 心 之 學 員 入 學 許 可 獎 學 金 及 各 類 證 明 書 申 請 與 核 發 中 心 職 掌 ( 三 ) 校 外 機 關 團 體 委 託 之 華 語 專 案 教 學 及 訓 練 事 宜 ( 四 ) 國 際 性 華 語 教 學 及 訓 練 活 動 之 企 劃 與 辦 理 事 項 ( 五 ) 舉 辦 本 中 心 華 語 文 化 及 競 賽 交 流 活 動 146
148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 六 ) 編 撰 及 研 發 本 中 心 各 類 華 語 課 程 實 體 及 數 位 教 材 ( 七 ) 辦 理 本 中 心 內 部 教 師 及 儲 備 教 師 訓 練 課 程 ( 八 ) 協 助 辦 理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相 關 之 業 務 及 教 學 輔 導 ( 九 ) 辦 理 本 中 心 與 鄰 近 社 區 之 學 校 國 際 文 化 交 流 活 動 ( 十 ) 協 助 華 語 教 學 組 織 學 會 辦 理 相 關 活 動 事 宜 ( 十 一 ) 辦 理 其 他 華 語 教 學 相 關 業 務 四 華 語 教 師 由 中 心 主 任 薦 請 延 聘 ; 其 聘 期 薪 資 及 其 他 相 關 權 利 義 教 師 聘 任 務 另 依 契 約 規 範 之 五 本 要 點 經 成 人 教 育 部 部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布 日 訂 定 修 正 程 序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四 評 鑑 項 目 核 定 表 及 評 鑑 核 定 公 文 詳 附 件 一 及 附 件 二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肆 臨 時 動 議 ( 無 ) 伍 主 席 指 示 事 項 一 成 人 教 育 部 與 學 校 其 他 單 位 不 同, 屬 責 任 制 單 位, 有 業 績 壓 力, 希 望 同 仁 皆 能 秉 持 服 務 的 精 神 共 同 努 力, 以 創 更 佳 績 效 二 學 校 推 行 全 面 品 質 管 理 至 今 已 20 多 年, 希 望 大 家 能 於 工 作 中 確 切 落 實 全 品 管 精 神, 全 員 參 與, 持 續 改 善 三 請 各 位 同 仁 注 意 公 文 時 效 性, 隨 時 留 意 OD 公 文 的 簽 辦, 避 免 錯 誤 四 最 近 華 語 班 外 籍 生 非 法 打 工 案 件 頻 仍, 請 華 語 中 心 老 師 多 加 輔 導, 以 避 免 違 法 事 情 再 度 發 生 五 為 避 免 同 仁 輪 調 時 影 響 業 務 交 接, 除 各 案 班 訂 定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外, 請 各 位 同 仁 依 個 人 工 作 內 容 訂 定 SOP 列 入 移 交 六 下 年 度 起, 由 華 語 中 心 及 證 照 訓 練 中 心 開 始 試 辦 訂 定 年 度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KPI), 之 後 再 循 序 漸 進 的 推 行 到 各 單 位, 無 論 成 效 如 何, 希 望 大 家 努 力 向 目 標 邁 進 陸 散 會 ( 下 午 4 時 30 分 ) 147
149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淡 江 大 學 教 務 處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4 年 5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2 時 10 分 地 點 : 淡 水 校 園 驚 聲 大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蘭 陽 校 園 506 會 議 室 ( 採 視 訊 會 議 ) 台 北 校 園 ( 採 視 訊 會 議 ) 主 席 : 鄭 東 文 教 務 長 紀 錄 : 陳 漢 桂 列 席 指 導 : 葛 煥 昭 副 校 長 胡 宜 仁 副 校 長 戴 萬 欽 副 校 長 蘭 陽 校 園 林 志 鴻 主 任 出 席 : 各 學 院 院 長 體 育 長 軍 訓 室 主 任 學 務 長 圖 書 館 館 長 資 訊 長 學 教 中 心 執 行 長 國 際 長 商 管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執 行 長 各 教 學 二 級 主 管 教 育 學 院 所 屬 各 中 心 主 任 體 育 事 務 處 及 學 教 中 心 所 屬 各 組 組 長 教 師 代 表 學 生 代 表 學 生 議 會 議 長 學 生 會 會 長 ( 詳 簽 到 單 ) 列 席 : 教 務 處 工 作 同 仁 ( 詳 簽 到 單 ) 壹 主 席 致 詞 副 校 長 蘭 陽 校 園 主 任 院 長 主 任 教 師 代 表 及 學 生 代 表 們 大 家 午 安! 今 天 召 開 這 學 期 的 教 務 會 議, 依 照 慣 例 提 案 都 滿 多 的, 包 括 各 單 位 提 案 共 有 73 個, 其 中 包 含 法 規 的 修 正 制 訂 預 研 生 雙 聯 學 制 學 分 學 程 就 業 學 程 還 有 畢 業 門 檻 的 討 論, 希 望 能 把 握 時 間, 有 效 率 的 進 行 討 論 有 關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案 及 指 示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請 參 閱 書 面 資 料, 各 項 法 規 修 正 案 學 分 學 程 實 施 規 則 修 正 案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修 正 案 及 其 它 相 關 法 規 修 正 案 等, 已 送 權 責 單 位 公 告 實 施 另 外 3 件 雙 聯 學 制 案, 其 中 2 件 已 完 成 合 約 簽 訂 1 件 經 國 際 化 暨 國 際 交 流 委 員 會 通 過 教 務 處 業 務 單 位 工 作 報 告 部 分, 重 點 說 明 如 下 : 一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系 所 班 級 數 的 現 況 如 議 程 資 料 所 列, 因 應 學 位 學 程 的 成 立, 未 來 系 所 班 級 數 會 增 加 學 位 學 程 的 呈 現 二 有 關 在 學 學 生 數 部 分, 以 104 年 3 月 15 日 為 基 準 的 報 部 數 據 來 看, 目 前 學 生 人 數 為 2 萬 6,030 人, 學 生 人 數 自 99 學 年 度 之 後 逐 年 減 少, 主 要 是 因 為 100 學 年 度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的 減 少, 逐 年 遞 減 的 狀 況 至 103 學 年 度 後, 應 該 會 維 持 比 較 穩 定 的 情 況 三 有 關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退 學 的 人 數,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總 計 全 校 共 150 人 四 有 關 各 學 制 104 學 年 度 招 生 報 名 人 數 跟 去 年 比 較, 都 比 前 一 學 年 度 減 少, 這 個 問 題 是 全 國 各 大 學 都 同 樣 會 面 對, 本 校 減 少 的 情 況 跟 其 他 大 學 相 較 是 不 是 更 明 顯, 還 要 再 觀 察 有 關 今 年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情 況,5 月 11 日 大 學 甄 選 委 員 會 公 告 本 校 獲 分 發 人 數 1,961 人, 缺 額 440 名, 僅 次 於 文 化 大 學, 缺 額 人 數 第 2 高, 各 學 系 可 以 藉 此 資 料 與 同 質 性 學 系 比 較, 如 果 同 時 錄 取 2 個 學 校, 學 生 的 選 擇 是 如 何? 分 發 之 後 學 生 還 可 於 5 月 14 日 進 行 放 棄, 最 後 的 缺 額 將 轉 入 考 試 分 發 五 因 應 105 年 1 月 16 日 總 統 選 舉 投 票,104 學 年 度 行 事 曆 草 案 規 劃 第 1 學 期 期 末 考 試 將 於 1 月 15 日 結 束 陳 秘 書 補 充 : 針 對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名 額 比 例 部 分,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已 向 教 育 部 申 請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名 額 占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的 比 例 由 45% 提 高 到 55%,104 學 年 度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管 道 的 總 比 例 為 52% 左 右, 校 長 指 示 :105 學 年 度 各 系 提 供 的 名 額 應 盡 量 以 達 到 55% 的 比 例 為 目 標 因 此 5 月 14 日 招 生 總 量 審 查 小 組 會 議 決 議, 各 系 105 學 年 度 提 供 個 人 申 請 管 道 的 名 額 不 得 低 於 前 (104) 學 年 度, 另 103 學 年 度 及 104 學 年 度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管 道 招 生 足 額 之 學 系, 其 提 撥 名 額 以 調 高 到 55% 為 原 則 貳 報 告 事 項 一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案 及 指 示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 一 ) 通 過 下 列 法 規 修 正 案 1 淡 江 大 學 學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案 執 行 情 形 : 提 本 校 104 年 6 月 5 日 第 73 次 校 務 會 議 2 淡 江 大 學 學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辦 法 修 正 案 執 行 情 形 : 秘 書 處 於 103 年 11 月 27 日 處 秘 法 字 第 號 函 公 布 實 施 3 淡 江 大 學 學 生 出 境 期 間 學 業 及 學 籍 處 理 要 點 第 五 點 第 十 點 修 正 案 執 行 情 形 : 經 104 年 4 月 23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秘 書 處 於 103 年 11 月 27 日 處 秘 法 字 第 號 函 公 布 實 施 4 淡 江 大 學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畢 業 門 檻 實 施 要 點 第 二 點 第 三 點 第 七 點 修 正 案 執 行 情 形 : 秘 書 處 於 103 年 11 月 27 日 處 秘 法 字 第 號 函 公 布 實 施 5 淡 江 大 學 榮 譽 學 程 實 施 要 點 修 正 案 148
150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執 行 情 形 : 秘 書 處 於 103 年 11 月 27 日 處 秘 法 字 第 號 函 公 布 實 施 6 淡 江 大 學 跨 系 所 院 學 程 設 置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案 執 行 情 形 : 秘 書 處 於 103 年 11 月 27 日 處 秘 法 字 第 號 函 公 布 實 施 7 淡 江 大 學 跨 系 所 院 學 分 學 程 評 鑑 規 則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修 正 案 執 行 情 形 : 秘 書 處 於 103 年 11 月 27 日 處 秘 法 字 第 號 函 公 布 實 施 8 淡 江 大 學 學 生 轉 系 規 定 第 十 二 點 修 正 案 執 行 情 形 : 經 104 年 4 月 23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秘 書 處 於 103 年 11 月 27 日 處 秘 法 字 第 號 函 公 布 實 施 9 淡 江 大 學 學 生 修 讀 輔 系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案 執 行 情 形 : 經 104 年 4 月 23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秘 書 處 於 103 年 11 月 27 日 處 秘 法 字 第 號 函 公 布 實 施 10 淡 江 大 學 學 生 修 讀 雙 主 修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案 執 行 情 形 : 經 104 年 4 月 23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秘 書 處 於 103 年 11 月 27 日 處 秘 法 字 第 號 函 公 布 實 施 11 淡 江 大 學 與 境 外 大 學 辦 理 雙 聯 學 制 實 施 要 點 第 四 點 第 九 點 修 正 案 執 行 情 形 : 經 104 年 4 月 23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秘 書 處 於 103 年 11 月 27 日 處 秘 法 字 第 號 函 公 布 實 施 12 淡 江 大 學 必 修 科 目 學 分 替 代 規 則 第 二 條 第 五 條 修 正 案 執 行 情 形 : 秘 書 處 於 103 年 11 月 27 日 處 秘 法 字 第 號 函 公 布 實 施 13 淡 江 大 學 暑 期 先 修 課 程 開 設 暨 獎 勵 要 點 修 正 案 執 行 情 形 : 秘 書 處 103 年 11 月 28 日 處 秘 法 字 第 號 函 公 布 實 施 14 淡 江 大 學 外 國 學 生 來 校 就 學 規 定 第 五 點 修 正 案 執 行 情 形 : 經 103 年 12 月 2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文 ( 五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秘 書 處 於 103 年 12 月 8 日 處 秘 法 字 第 號 函 公 布 實 施 ( 二 ) 通 過 下 列 學 分 學 程 案 : 1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財 經 法 律 學 分 學 程 實 施 規 則 第 七 條 修 正 案 2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會 計 財 金 學 分 學 程 實 施 規 則 修 正 案 3 淡 江 大 學 文 教 產 業 創 業 與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分 學 程 實 施 規 則 第 四 條 修 正 案 4 淡 江 大 學 全 球 創 業 發 展 學 院 文 化 旅 遊 學 分 學 程 實 施 規 則 及 淡 江 大 學 全 球 創 業 發 展 學 院 國 際 經 貿 事 務 學 分 學 程 實 施 規 則 法 規 名 稱 修 正 案 學 年 度 起 設 置 淡 江 大 學 國 家 安 全 與 外 交 實 務 碩 士 學 分 學 程 學 年 度 起 設 置 淡 江 大 學 國 際 企 業 未 來 英 語 學 分 學 程 學 年 度 起 設 置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國 際 企 業 未 來 學 分 學 程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起 設 置 淡 江 大 學 國 際 觀 光 未 來 英 語 學 分 學 程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起 設 置 淡 江 大 學 全 球 發 展 學 院 文 化 與 觀 光 未 來 英 語 學 分 學 程 10 淡 江 大 學 智 慧 運 輸 系 統 學 分 學 程 103 學 年 度 起 終 止 實 施 11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政 府 與 企 業 管 理 學 分 學 程 103 學 年 度 起 終 止 實 施 12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工 商 管 理 學 分 學 程 103 學 年 度 起 終 止 實 施 13 淡 江 大 學 全 球 發 展 學 院 文 化 旅 遊 學 分 學 程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終 止 實 施 ( 三 ) 通 過 下 列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修 正 案 : 1 淡 江 大 學 文 學 院 歷 史 學 系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案 2 淡 江 大 學 文 學 院 資 訊 與 圖 書 館 學 系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第 二 條 第 七 條 第 八 條 修 正 案 3 淡 江 大 學 理 學 院 數 學 學 系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第 四 條 修 正 案 4 淡 江 大 學 工 學 院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第 二 條 修 正 案 5 淡 江 大 學 工 學 院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第 二 條 第 五 條 第 七 條 修 正 案 6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公 共 行 政 學 系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案 7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第 四 條 修 正 案 8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臺 灣 與 亞 太 研 究 全 英 語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訂 定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9 淡 江 大 學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歐 洲 研 究 所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第 五 條 修 正 案 149
151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執 行 情 形 : 送 權 責 單 位 公 告 實 施 ( 四 ) 通 過 下 列 規 則 修 正 案 : 1 淡 江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院 英 文 學 系 學 生 英 語 能 力 畢 業 標 準 檢 定 規 則 第 四 條 修 正 案 2 淡 江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院 法 國 語 文 學 系 學 生 法 語 能 力 畢 業 標 準 檢 定 規 則 第 四 條 修 正 案 執 行 情 形 : 送 權 責 單 位 公 告 實 施 ( 五 ) 其 他 : 1 淡 江 大 學 與 馬 來 西 亞 拉 曼 大 學 碩 士 班 雙 聯 學 制 合 約 書 案 執 行 情 形 : 業 經 國 際 化 暨 國 際 交 流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3 次 會 議 通 過 2 美 國 密 西 根 大 學 弗 林 特 分 校 管 理 學 院 與 商 管 學 院 簽 訂 雙 聯 學 制 合 作 協 議 案 執 行 情 形 : 103 年 11 月 25 日 已 簽 訂 合 約 3 法 國 里 昂 第 三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與 商 管 學 院 簽 訂 雙 聯 學 制 合 作 協 議 案 執 行 情 形 : 103 年 11 月 4 日 已 簽 訂 合 約 決 定 : 同 意 備 查 二 業 務 單 位 工 作 報 告 ( 一 ) 系 所 班 級 數 :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全 校 系 所 班 級 數 : 大 學 日 間 部 39 系 (48 系 組 )320 班 進 學 班 11 系 48 班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1 系 3 班,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46 系 所 (55 系 所 組 )107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23 所 45 班 博 士 班 18 所 32 班, 全 校 總 計 555 班, 詳 下 表 : 類 別 系 所 系 所 組 班 級 數 日 間 部 大 學 部 進 學 班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班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博 士 班 總 計 學 年 度 全 校 各 學 院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概 況 表, 詳 附 圖 ( 詳 下 頁 ) ( 二 ) 學 生 人 數 :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學 生 人 數 : 大 學 日 間 部 20,260 人 進 學 班 2,224 人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65 人 碩 士 班 1,888 人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146 人 博 士 班 447 人, 全 校 共 計 26,030 人, 詳 如 下 表 : 類 別 本 國 籍 身 心 蒙 藏 僑 生 外 籍 生 陸 生 一 般 生 障 礙 生 原 住 民 小 計 日 間 部 18, ,260 大 學 部 進 學 班 2, ,224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班 1, ,888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 ,146 博 士 班 總 計 24, ,030 註 : 學 生 人 數 以 104 年 3 月 15 日 報 部 統 計 數 為 基 準 150
152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151
153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2 近 年 來 全 校 學 生 人 數 變 化 如 下 : ( 一 ) 94( 二 ) 95( 一 ) 95( 二 ) 96( 一 ) 96( 二 ) 97( 一 ) 97( 二 ) 98( 一 ) 98( 二 ) ( 一 ) 99( 二 ) 100( 一 ) 100( 二 ) 101( 一 ) 101( 二 ) 102( 一 ) 102( 二 ) 103( 一 ) 103( 二 )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大 學 部 因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學 分 數 達 連 續 2 次 二 分 之 一 及 連 續 2 次 三 分 之 二 碩 士 班 第 1 學 年 單 1 學 期 全 部 不 及 格 退 學 人 數 計 : 大 學 部 日 間 部 132 人, 進 修 學 士 班 18 人, 研 究 所 0 人, 合 計 150 人, 各 學 院 人 數 詳 如 下 表 : 日 間 部 進 修 學 士 班 研 究 所 合 計 文 學 院 理 學 院 工 學 院 商 管 學 院 外 國 語 文 學 院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教 育 學 院 全 球 發 展 學 院 總 計 近 年 全 校 因 學 業 退 學 學 生 人 數 統 計 如 下 : 退 學 人 數 ( 一 ) 96( 二 ) 97( 一 ) 97( 二 ) 98( 一 ) 98( 二 ) 99( 一 ) 99( 二 ) 100( 一 ) 100( 二 ) 101( 一 ) 101( 二 ) 102( 一 ) 102( 二 ) 103( 一 ) 學 年 度 ( 三 ) 註 冊 組 :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期 成 績 上 傳 率 為 99.87%, 計 有 4 位 老 師 6 科 未 依 規 定 上 傳, 未 依 規 定 上 傳 老 師 名 單 已 函 送 相 關 系 所, 請 轉 知 老 師 日 後 務 必 依 規 定 時 間 上 傳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因 學 業 退 學 學 生 共 計 150 名, 其 中 日 間 部 132 名 進 學 班 18 名 學 年 度 碩 博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正 備 取 生 計 碩 士 班 390 名 博 士 班 32 名 共 計 422 名 完 成 報 到 152
154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申 請 學 期 成 績 複 查 共 計 68 件, 其 中 複 查 無 誤 計 50 件,1 件 尚 未 回 覆,17 件 提 出 成 績 更 正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1 次 不 及 格 科 目 達 所 修 習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或 三 分 之 二 者, 共 計 1,106 名, 已 於 3 月 25 日 寄 送 預 警 函 通 知 相 關 家 長, 並 將 名 單 送 各 相 關 單 位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大 學 部 學 生 因 成 績 優 異, 申 請 提 前 1 學 期 畢 業 者, 共 計 13 名 ( 四 ) 課 務 組 : 1 為 確 保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建 立 教 師 對 核 心 能 力 檢 核 機 制 之 認 知,103 學 年 度 共 辦 理 14 場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校 級 基 本 素 養 檢 核 功 能 暨 新 版 記 分 簿 系 統 操 作 說 明 會 同 時 為 使 教 師 能 更 瞭 解 其 實 施 步 驟 及 操 作 方 式, 並 安 排 請 遠 距 組 協 助 錄 製 其 中 2 場 ( 其 一 為 確 保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校 級 基 本 素 養 檢 核 功 能 研 習 會, 另 一 為 新 版 記 分 簿 系 統 操 作 說 明 會 ), 並 已 公 布 於 教 務 處 網 頁 俾 供 教 師 點 閱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各 科 教 學 計 畫 表 上 傳 率 達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期 中 考 試 以 特 殊 方 式 考 試 科 目 計 624 筆, 占 應 考 比 率 21.61%; 本 次 考 試 持 續 舉 行 中 文 及 資 訊 能 力 測 驗 ; 相 關 試 務 統 計 表 已 另 函 送 各 教 學 一 二 級 單 位 參 考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校 際 選 課 人 數 計 279 人 次 ( 含 跨 校 數 位 學 程 及 數 位 課 程 ), 本 校 生 至 外 校 選 課 大 學 部 194 人 次 研 究 所 18 人 次, 外 校 生 至 本 校 選 課 大 學 部 65 人 次 研 究 所 2 人 次 年 度 第 2 學 期 因 選 課 人 數 不 足 停 開 科 目 計 : 大 學 部 28 科 研 究 所 29 科, 共 57 科 學 年 度 講 座 課 程 開 設 科 目, 業 經 行 政 副 校 長 核 定 : 核 准 科 目 共 84 科 ( 含 自 籌 經 費 9 科 ), 經 費 以 每 科 3 萬 8,400 元 為 上 限 7 本 學 期 大 學 部 新 設 課 程 意 見 調 查 畢 業 班 科 目 於 5 月 11 日 至 5 月 23 日 非 畢 業 班 科 目 於 6 月 1 日 至 6 月 13 日 實 施, 為 使 調 查 結 果 確 實, 已 函 請 各 相 關 學 系, 事 先 向 學 生 宣 導, 問 卷 調 查 後 學 生 意 見 回 饋 表 及 學 生 意 見 彙 整 後, 請 各 相 關 學 系 轉 送 相 關 任 課 教 師 參 考, 並 請 提 出 回 應 意 見 學 年 度 準 大 一 新 生 暑 期 先 修 課 程, 計 7 學 院 規 劃 開 設 9 科 以 提 供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繁 星 推 薦 管 道 入 學 之 錄 取 新 生, 利 用 暑 期 免 費 修 讀 大 學 基 礎 課 程, 俾 認 識 本 校 適 應 大 學 生 活, 訂 於 6 月 29 日 開 放 系 統, 供 學 生 報 名 9 自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起, 第 13 週 辦 理 期 中 網 路 退 選, 本 學 期 於 5/18~5/24 舉 行, 期 中 網 路 退 選 後 將 不 再 接 受 退 選, 請 各 系 主 任 及 所 長 向 所 屬 教 師 及 學 生 宣 導 周 知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各 學 系 全 英 語 授 課 共 378 班, 其 中 申 請 通 過 獎 勵 43 班 ( 五 ) 招 生 組 : 1 招 生 試 務 : (1)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報 名 人 數 共 計 1,190 名, 較 103 學 年 度 減 少 237 名 ( 去 年 1,427 名 ), 已 於 3 月 27 日 放 榜, 錄 取 531 人, 錄 取 率 44.62% (2) 陸 生 轉 學 生 名 額 係 依 當 學 年 度 招 收 缺 額 決 定,103 學 年 度 本 校 奉 核 招 收 138 位 學 生,137 位 註 冊 報 到, 僅 1 位 學 生 未 報 到 註 冊, 奉 校 長 指 示 本 校 不 舉 辦 104 學 年 度 陸 生 轉 學 生 考 試 (3)104 學 年 度 大 學 繁 星 推 薦 入 學 招 生, 本 校 招 生 名 額 387 名, 錄 取 387 名, 放 棄 入 學 8 名, 確 定 入 學 379 名, 報 到 率 97.93% (4)104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報 名 人 數 共 計 676 名, 較 103 學 年 度 減 少 151 名 ( 去 年 827 名 ), 於 3 月 27 日 放 榜, 錄 取 456 名, 錄 取 率 67.46% (5)104 學 年 度 中 等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數 學 教 學 碩 士 班 學 士 二 年 制 教 育 科 技 學 系 數 位 學 習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資 訊 與 圖 書 館 學 系 數 位 出 版 與 典 藏 數 位 學 習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人 數 分 別 有 8 名 28 名 28 名 9 名 報 名, 較 103 學 年 度 減 少 2 名 6 名 10 名 1 名, 分 別 錄 取 8 名 23 名 25 名 7 名, 錄 取 率 分 別 100% 82.14% 89.29% 100% (6)104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報 名 本 校 考 生 計 17,136 人 次 ( 去 年 15,058 人 次 ),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通 過 者 計 7,322 人 次 ( 含 外 加 名 額 原 住 民 96 人 次 離 島 95 人 次 ),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者 計 5,930 名 ( 去 年 5,150 名 ),4 月 22 日 放 榜, 錄 取 正 取 生 2,397 名 備 取 3,163 名,5 月 11 日 甄 選 委 員 會 公 告 統 一 分 發 結 果, 本 校 獲 分 發 1,961 名, 共 440 缺 額, 將 回 流 至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錄 取 生 如 欲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截 止 期 限 為 5 月 14 日, 各 大 學 須 於 5 月 21 日 前 向 甄 選 委 員 會 回 報 錄 取 生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名 單 (7)104 學 年 度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招 生, 教 育 部 核 定 本 校 名 額 為 : 博 士 班 11 名 碩 士 班 105 名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學 士 班 181 名 聯 合 分 發 學 士 班 392 名, 合 計 689 名 本 (104) 學 年 度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計 有 10 所 香 港 結 盟 中 學 119 人 次 申 請, 計 錄 取 42 人 153
155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8)104 學 年 度 本 校 核 定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博 士 班 3 名, 碩 士 班 27 名, 報 名 申 請 共 計 140 人 次, 博 士 班 7 人 次 碩 士 班 133 人 次 (9) 為 維 持 已 取 得 大 學 繁 星 推 薦 或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資 格 之 學 生 高 三 下 正 常 學 習,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預 定 於 104 年 7 月 下 旬 開 放 大 學 端 下 載 錄 取 學 生 高 三 下 學 期 成 績, 屆 時 名 單 將 轉 送 各 學 系 ( 組 ) 學 位 學 程, 請 自 行 規 劃 對 於 入 學 新 生 高 三 下 學 期 成 績 表 現 不 盡 理 想 者 之 輔 導 措 施, 例 如 要 求 繳 交 報 告 說 明 參 加 輔 導 課 程, 或 是 參 加 特 定 測 驗 等, 惟 不 得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10)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私 立 大 學 申 請 陸 生 學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以 104 學 年 度 各 校 各 學 制 班 次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3% 為 原 則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核 定 學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為 4,589 人, 循 前 述 原 則, 申 請 上 限 為 138 名 另 申 請 招 生 系 數 以 申 請 名 額 的 1.5 倍 為 限, 共 計 41 個 學 系 組 有 意 招 生, 校 長 業 已 核 定 各 學 系 先 後 排 序, 並 指 示 財 金 系 經 濟 系 企 管 系 國 企 系 經 貿 管 理 組 建 築 系 及 大 傳 系 等 6 系 組 限 收 一 本 線 陸 生 招 生 計 畫 已 依 規 定 於 3 月 11 日 上 傳 陸 生 聯 招 會 系 統, 並 於 3 月 11 日 前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11)4 月 日 於 淡 水 校 園 蘭 陽 校 園 舉 辦 選 擇 淡 江 揚 帆 啟 航 - 淡 江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學 系 博 覽 會, 各 學 系 皆 安 排 教 師 助 教 研 究 生 或 系 學 會 學 生 於 會 場 內 進 行 介 紹 及 接 待 考 生, 多 數 考 生 皆 表 示 服 務 人 員 態 度 親 切, 讓 考 生 在 面 試 時 較 不 緊 張, 各 學 系 認 真 準 備 讓 兩 天 活 動 圓 滿 成 功 淡 水 校 園 發 出 約 5,325 份 問 卷, 回 收 4,560 份, 有 效 問 卷 為 4,341 份, 回 收 率 為 81.52%, 整 體 滿 意 度 為 99.1%; 蘭 陽 校 園 發 出 447 份 問 卷, 回 收 443 份, 有 效 問 卷 428 份, 回 收 率 為 95.75%, 整 體 滿 意 度 97.5% 2 招 生 宣 導 活 動 : (1) 博 覽 會 : 104 年 2 月 24 日 至 5 月 20 日 止 共 計 參 加 桃 園 六 和 高 中 等 17 校 博 覽 會 (2) 專 題 講 座 : 104 年 2 月 24 日 至 5 月 20 日 止 共 計 至 新 北 恆 毅 高 中 等 9 校 進 行 介 紹 本 校 之 專 題 講 座 (3) 來 校 參 訪 : 104 年 2 月 24 日 至 5 月 20 日 止 共 計 有 國 立 屏 北 高 中 等 7 校 來 校 參 訪 (4) 模 擬 面 試 : 104 年 2 月 24 日 至 5 月 20 日 止 各 學 系 老 師 分 別 至 台 北 中 興 高 中 等 23 校 擔 任 模 擬 面 試 委 員 (5) 專 案 活 動 : 招 生 廣 告 刊 登 : 於 2015 大 學 學 測 聯 合 晚 報 考 場 小 開 報 中 國 時 報 考 場 報 及 大 考 通 訊 社 之 104 指 考 落 點 分 析 刊 登 本 校 形 象 廣 告 參 討 論 事 項 提 案 一 : 淡 江 大 學 學 生 出 境 期 間 學 業 及 學 籍 處 理 要 點 部 分 規 定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教 務 處 提 ) 一 依 本 校 學 則 第 五 十 一 條 訂 定 本 要 點, 爰 修 正 第 一 點 法 源 依 據 二 文 字 修 正, 爰 修 正 第 二 點 規 定 三 統 一 用 語, 進 行 文 字 修 正, 爰 修 正 第 四 點 規 定 四 配 合 法 規 名 稱 變 更, 進 行 文 字 修 正, 爰 修 正 第 六 點 規 定 決 議 :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學 生 出 境 期 間 學 業 及 學 籍 處 理 要 點 部 分 規 定 修 正 草 案 規 定 對 照 表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學 生 出 境 期 間 學 業 及 學 籍 處 理 要 點 部 分 規 定 修 正 草 案 規 定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一 為 促 進 國 際 化, 加 強 國 際 學 術 及 文 化 交 流 等 活 動, 並 處 理 學 生 出 境 期 間 學 業 及 學 籍 事 宜, 依 本 校 學 則 第 五 十 一 條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凡 本 校 肄 業 學 生 修 業 一 年 期 滿, 若 有 下 列 事 由 出 境, 得 依 本 要 點 辦 理 ( 一 ) 經 所 屬 院 系 所 推 薦, 報 經 學 校 核 准 至 境 外 大 學 校 院 一 本 校 為 促 進 國 際 化, 加 強 國 際 學 術 及 文 化 交 流 等 活 動, 並 處 理 學 生 出 境 期 間 學 業 及 學 籍 事 宜, 依 本 校 學 則 第 五 十 條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凡 本 校 肄 業 學 生 修 業 一 年 期 滿, 若 有 下 列 事 由 出 境, 得 依 本 要 點 ( 一 ) 學 生 經 所 屬 院 系 所 推 薦, 報 經 學 校 核 准 至 境 外 大 學 一 文 字 修 正 二 修 正 法 源 依 據 文 字 修 正 154
156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研 究 或 修 讀 學 分 者 ( 二 ) 獲 政 府 機 關 遴 選 並 經 本 校 核 准 至 境 外 大 學 校 院 研 究 或 修 讀 學 分 者 ( 三 ) 經 本 校 選 派 至 境 外 姊 妹 校 為 交 換 學 生 者 ( 四 ) 經 所 屬 系 所 同 意, 報 經 學 校 核 准 出 境 從 事 學 位 論 文 有 關 研 究 觀 摩 或 實 習 者 ( 五 ) 代 表 學 校 或 國 家 出 境 參 加 國 際 性 活 動 藝 能 競 賽 或 會 議 者 ( 六 ) 獲 選 為 國 家 運 動 代 表 隊 出 境 集 訓 暨 參 加 競 賽 者 ( 七 ) 由 學 校 選 派 於 寒 暑 假 期 間 出 境 研 習 與 所 修 學 科 有 關 之 課 程 者 ( 八 ) 因 直 系 血 親 或 配 偶 病 危 或 身 故, 必 須 出 境 探 病 或 奔 喪 者 校 院 研 究 或 修 讀 學 分 者 ( 二 ) 獲 政 府 機 關 遴 選 並 經 本 校 核 准 至 境 外 大 學 校 院 研 究 或 修 讀 學 分 者 ( 三 ) 經 本 校 選 派 至 境 外 姊 妹 校 為 交 換 學 生 者 ( 四 ) 經 所 屬 系 所 同 意, 報 經 學 校 核 准 出 境 從 事 學 位 論 文 有 關 研 究 觀 摩 或 實 習 者 ( 五 ) 代 表 學 校 或 國 家 出 境 參 加 國 際 性 活 動 藝 能 競 賽 或 會 議 者 ( 六 ) 獲 選 為 國 家 運 動 代 表 隊 出 境 集 訓 暨 參 加 競 賽 者 ( 七 ) 由 學 校 選 派 於 寒 暑 假 期 間 出 境 研 習 與 所 修 學 科 有 關 之 課 程 者 ( 八 ) 因 直 系 血 親 或 配 偶 病 危 或 身 故, 必 須 出 境 探 病 或 奔 喪 者 四 學 生 出 境 影 響 註 冊 或 學 期 考 試 四 學 生 出 境 影 響 註 冊 或 學 期 考 試 統 一 用 語, 進 行 文 字 修 正 者, 得 准 返 校 後 補 行 註 冊 或 考 試 前 往 與 本 校 建 立 合 作 關 係 之 學 校 或 姊 妹 校 進 修 時, 需 於 本 校 辦 理 註 冊, 其 所 開 課 科 目 學 分 儘 量 與 本 校 相 近, 並 依 兩 方 簽 訂 計 畫 辦 理 者, 得 准 返 校 後 補 行 註 冊 或 考 試 前 往 與 本 校 建 立 合 作 關 係 之 學 校 或 姐 妹 校 進 修 時, 需 於 本 校 辦 理 註 冊, 其 所 開 課 科 目 學 分 儘 量 與 本 校 相 近, 並 依 兩 方 簽 訂 計 畫 辦 理 六 學 生 出 境 期 間, 如 有 違 犯 校 規 六 學 生 出 境 期 間, 如 有 違 犯 校 規 配 合 法 規 名 稱 變 更, 進 行 文 字 修 或 其 他 不 端 情 事 或 逾 期 未 返 或 其 他 不 端 情 事 或 逾 期 未 返 正 校 者, 應 依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及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校 者, 應 依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規 則 及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提 案 二 : 淡 江 大 學 學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辦 法 修 正 為 淡 江 大 學 學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規 則 及 第 一 條 第 六 條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教 務 處 提 ) 一 依 本 校 辦 事 規 章 第 六 條 規 定, 修 正 法 規 名 稱 二 配 合 法 規 名 稱 變 更 進 行 文 字 修 正, 爰 修 正 第 一 條 及 第 六 條 條 文 決 議 :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學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辦 法 修 正 為 淡 江 大 學 學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規 則 及 第 一 條 第 六 條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學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辦 法 修 正 為 淡 江 大 學 學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規 則 及 第 一 條 第 六 條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名 稱 現 行 名 稱 說 明 淡 江 大 學 學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規 則 淡 江 大 學 學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辦 法 依 本 校 辦 事 規 章 第 六 條 規 定, 修 正 法 規 名 稱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規 則 依 教 育 部 頒 學 生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教 育 部 頒 學 生 配 合 法 規 名 稱 變 更, 作 文 字 修 正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辦 法 及 本 校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辦 法 及 本 校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第 六 條 本 規 則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布 日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第 六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布 日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配 合 法 規 名 稱 變 更, 作 文 字 修 正 155
157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提 案 三 : 淡 江 大 學 學 分 抵 免 規 則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教 務 處 提 ) 一 敘 明 雙 聯 學 制 生 身 分 為 入 學 本 校 之 境 外 學 生 者, 得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爰 修 正 第 二 條 條 文 二 敘 明 雙 聯 學 制 生 可 申 請 抵 免 之 科 目 及 學 分, 係 依 教 學 單 位 與 境 外 大 學 簽 訂 之 學 術 交 流 協 議 書 辦 理, 爰 修 正 第 五 條 條 文 三 增 列 雙 聯 學 制 生 申 辦 抵 免 作 業 時 程, 爰 修 正 第 七 條 條 文 四 依 法 規 體 例 進 行 文 字 修 正, 爰 修 正 第 八 條 條 文 決 議 :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學 分 抵 免 規 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學 分 抵 免 規 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二 條 下 列 學 生 得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 一 大 學 部 新 生 轉 學 生 轉 學 復 轉 系 生 二 依 照 法 令 規 定 准 許 於 校 內 外 修 讀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後 考 取 修 讀 學 位 者 三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先 修 本 校 研 究 所 課 程, 且 此 課 程 不 計 入 大 學 部 畢 業 學 分 數 規 定 者 惟 列 入 大 學 部 畢 業 學 分 數 內 計 算 者, 嗣 後 考 取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在 不 變 更 碩 士 班 畢 業 學 分 數 原 則 下, 得 據 以 申 請 免 修 四 本 校 已 畢 業 或 肄 業 之 研 究 生, 嗣 後 考 取 碩 士 班 者 五 曾 修 讀 本 校 博 士 班 之 學 生, 嗣 後 考 取 博 士 班 者 六 入 學 本 校 修 讀 雙 聯 學 位 之 境 外 學 生 第 五 條 抵 免 學 分 數 之 限 定 : 一 大 學 部 ( 一 ) 一 年 級 新 生 至 多 抵 免 三 十 學 分 ( 二 ) 轉 入 二 年 級 者, 其 抵 免 學 分 總 數 以 轉 入 該 系 一 年 級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為 原 則 ( 至 多 抵 免 五 十 學 分 ) ( 三 ) 轉 入 三 年 級 者, 其 抵 免 學 分 總 數 以 轉 入 該 系 一 二 年 級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為 原 則 ( 至 多 抵 免 一 百 學 分 ) ( 四 ) 本 校 畢 業 生 退 學 生 選 讀 生 則 不 受 前 三 項 之 限 制 ( 五 ) 轉 學 生 再 經 轉 系 核 准 第 二 條 下 列 學 生 得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 一 大 學 部 新 生 轉 學 生 轉 學 復 轉 系 生 或 雙 聯 學 制 生 二 依 照 法 令 規 定 准 許 於 校 內 外 修 讀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後 考 取 修 讀 學 位 者 三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先 修 本 校 研 究 所 課 程, 且 此 課 程 不 計 入 大 學 部 畢 業 學 分 數 規 定 者 惟 列 入 大 學 部 畢 業 學 分 數 內 計 算 者, 嗣 後 考 取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在 不 變 更 碩 士 班 畢 業 學 分 數 原 則 下, 得 據 以 申 請 免 修 四 本 校 已 畢 業 或 肄 業 之 研 究 一 鑑 於 雙 聯 學 制 生 修 讀 之 學 位 別 含 學 士 學 位 碩 士 學 位 及 博 士 學 位, 爰 增 列 說 明, 以 玆 明 確 二 現 行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後 段 移 列 至 第 六 款 生, 嗣 後 考 取 碩 士 班 者 五 曾 修 讀 本 校 博 士 班 之 學 生, 嗣 後 考 取 博 士 班 者 三 本 款 新 增 四 由 現 行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後 段 移 列, 並 作 文 字 修 正, 敘 明 雙 聯 學 制 生 身 分 為 入 學 本 校 之 境 外 學 生 者, 得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第 五 條 抵 免 學 分 數 之 限 定 : 一 大 學 部 ( 一 ) 一 年 級 新 生 至 多 抵 免 三 十 學 分 ( 二 ) 轉 入 二 年 級 者, 其 抵 免 學 分 總 數 以 轉 入 該 系 一 年 級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為 原 則 ( 至 多 抵 免 五 十 學 分 ) ( 三 ) 轉 入 三 年 級 者, 其 抵 免 學 分 總 數 以 轉 入 該 系 一 二 年 級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為 原 則 ( 至 多 抵 免 一 百 學 分 ) ( 四 ) 本 校 畢 業 生 退 學 生 選 讀 生 則 不 受 前 三 項 之 限 制 ( 五 ) 轉 學 生 再 經 轉 系 核 准 156
158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後, 抵 免 之 學 分 數 仍 以 原 轉 入 年 級 之 學 分 數 為 限 二 研 究 所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修 畢 榮 譽 學 程 或 經 核 准 成 為 預 研 生, 且 經 招 生 考 試 錄 取 碩 士 班 者, 至 多 抵 免 二 十 學 分, 非 屬 前 述 身 分 者, 至 多 抵 免 十 二 學 分 ; 博 士 班 至 多 抵 免 九 學 分 雙 聯 學 制 生 不 受 前 項 抵 免 學 分 數 之 限 制, 並 得 依 教 學 單 位 與 境 外 大 學 簽 訂 之 學 術 交 流 協 議 書 辦 理 第 七 條 申 請 學 分 抵 免 之 作 業 程 序 : 一 繳 交 資 料 時 間 : 新 生 轉 學 復 轉 系 生 及 雙 聯 學 制 生 於 開 學 時 ; 轉 學 生 及 進 學 班 新 生 於 現 場 註 冊 時, 先 至 各 系 諮 詢 抵 免 科 目 並 繳 交 原 校 成 績 單 正 本, 成 績 單 上 註 明 系 級 學 號 二 上 網 填 寫 抵 免 時 間 : ( 一 ) 新 生 轉 學 復 轉 系 生 及 雙 聯 學 制 生 於 開 學 日 起 一 週 內 辦 理 ( 二 ) 轉 學 生 及 進 學 班 新 生 於 報 到 後 一 週 內 辦 理 ( 三 ) 學 分 抵 免 辦 理 以 一 次 為 限, 均 限 於 入 學 當 學 期 辦 理 三 各 系 所 初 審 後 送 教 務 處 複 審 四 學 生 申 請 學 分 抵 免 經 核 准 後, 如 有 任 何 異 動, 得 於 三 週 內 申 請 更 正 後, 抵 免 之 學 分 數 仍 以 原 轉 入 年 級 之 學 分 數 為 限 二 研 究 所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修 畢 榮 譽 學 程 或 經 核 准 成 為 預 研 生, 且 經 招 生 考 試 錄 取 碩 士 班 者, 至 多 抵 免 二 十 學 分, 非 屬 前 述 身 分 者, 至 多 抵 免 十 二 學 分 ; 博 士 班 至 多 抵 免 九 學 分 一 本 項 新 增 二 鑑 於 雙 聯 學 制 生 可 申 請 抵 免 之 科 目 及 學 分, 係 依 各 教 學 單 位 與 境 外 大 學 簽 訂 之 學 術 交 流 協 議 書 辦 理, 爰 增 列 說 明, 以 玆 明 確 第 七 條 申 請 學 分 抵 免 之 作 業 程 序 : 一 繳 交 資 料 時 間 : 新 生 及 轉 學 復 轉 系 生 於 開 學 時 ; 轉 學 生 及 進 學 班 新 生 於 現 場 註 冊 時, 先 至 各 系 諮 詢 抵 免 科 目 並 繳 交 原 校 成 績 單 正 本, 成 績 單 上 註 明 系 級 學 號 二 上 網 填 寫 抵 免 時 間 : ( 一 ) 新 生 及 轉 學 復 轉 系 生 於 開 始 上 課 一 週 內 辦 理 ( 二 ) 轉 學 生 及 進 學 班 新 生 於 報 到 後 一 週 內 辦 理 ( 三 ) 學 分 抵 免 辦 理 以 一 次 為 限, 均 限 於 入 學 當 學 期 辦 理 三 各 系 所 初 審 後 送 教 務 處 複 審 四 學 生 申 請 學 分 抵 免 經 核 准 後, 如 有 任 何 異 動, 得 於 三 週 內 申 請 更 正 增 列 雙 聯 學 制 生 申 請 學 分 抵 免 之 繳 交 資 料 時 間 及 上 網 填 寫 抵 免 時 間, 敘 明 申 辦 時 程, 並 作 文 字 修 正 第 八 條 本 規 則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第 八 條 本 規 則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依 法 規 體 例 作 文 字 修 正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布 日 過, 陳 報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布 日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 修 正 時 實 施,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 修 正 亦 同 時 亦 同 提 案 四 : 淡 江 大 學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教 務 處 提 ) 一 刪 除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第 三 款 之 項 次 並 新 增 第 二 項 以 符 合 法 規 體 例, 爰 修 正 第 三 條 條 文 二 明 定 論 文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者, 應 依 程 序 經 相 關 會 議 通 過 後 始 得 實 施, 爰 修 正 第 五 條 條 文 三 依 教 育 部 學 位 授 予 法 第 七 條 之 三 規 定 及 104 年 3 月 30 日 臺 教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以 遏 止 舞 弊 行 為 風 氣, 爰 修 正 第 八 條 條 文 四 依 法 規 體 例 進 行 文 字 修 正, 爰 修 正 第 十 三 條 條 文 157
159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決 議 :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三 條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組 織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 一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碩 士 應 置 委 員 三 人, 博 士 應 置 委 員 五 至 七 人, 其 中 校 外 委 員 須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校 內 委 員 至 少 一 人 ; 均 須 由 各 系 所 主 管 遴 選 對 研 究 生 所 提 論 文 學 科 創 作 展 演 或 技 術 報 告 有 專 門 研 究 者, 薦 請 校 長 核 聘 並 指 定 委 員 一 人 為 召 集 人, 但 指 導 教 授 不 得 為 召 集 人 本 校 兼 任 教 師, 經 遴 聘 為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時, 應 以 校 外 委 員 身 分 聘 任 二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 一 ) 曾 任 教 授 或 副 教 授 者 ( 二 ) 擔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曾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副 研 究 員 者 ( 三 ) 獲 有 博 士 學 位,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 四 ) 屬 於 稀 少 性 或 特 殊 性 學 科, 在 學 術 或 專 業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 五 ) 前 二 目 之 提 聘 資 格 認 定 標 準, 由 各 系 所 務 會 議 訂 定 之 三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 一 ) 曾 任 教 授 者 ( 二 ) 擔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曾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者 ( 三 ) 曾 任 副 教 授 或 擔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副 研 究 員,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 四 ) 獲 有 博 士 學 位,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 五 ) 屬 於 稀 少 性 或 特 殊 性 學 科, 在 學 術 或 專 業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 六 ) 前 三 目 之 提 聘 資 格 認 定 標 準, 由 各 系 所 務 會 議 訂 定 之 前 項 第 二 款 第 三 款 之 指 導 第 三 條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組 織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 一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碩 士 應 置 委 員 三 人, 博 士 應 置 委 員 五 至 七 人, 其 中 校 外 委 員 須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校 內 委 員 至 少 一 人 ; 均 須 由 各 系 所 主 管 遴 選 對 研 究 生 所 提 論 文 學 科 創 作 展 演 或 技 術 報 告 有 專 門 研 究 者, 薦 請 校 長 核 聘 並 指 定 委 員 一 人 為 召 集 人, 但 指 導 教 授 不 得 為 召 集 人 本 校 兼 任 教 師, 經 遴 聘 為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時, 應 以 校 外 委 員 身 分 聘 任 二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 一 ) 曾 任 教 授 或 副 教 授 者 ( 二 ) 擔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曾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副 研 究 員 者 ( 三 ) 獲 有 博 士 學 位,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 四 ) 屬 於 稀 少 性 或 特 殊 性 學 科, 在 學 術 或 專 業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前 項 第 三 款 第 四 款 之 提 聘 資 格 認 定 標 準, 由 各 系 所 務 會 議 訂 定 之 指 導 教 授 如 為 共 同 指 導, 僅 能 就 其 中 一 人 聘 任 為 考 試 委 員 三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 一 ) 曾 任 教 授 者 ( 二 ) 擔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曾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者 ( 三 ) 曾 任 副 教 授 或 擔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副 研 究 員,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 四 ) 獲 有 博 士 學 位,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 五 ) 屬 於 稀 少 性 或 特 殊 性 學 科, 在 學 術 或 專 業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前 項 第 三 款 至 第 五 款 之 提 聘 資 格 認 定 標 準, 由 各 系 所 務 會 議 訂 定 之 指 導 教 授 如 為 共 同 指 刪 除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之 項 次 並 新 增 第 五 目, 以 符 合 法 規 體 例 刪 除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之 項 次 並 移 列 併 入 第 二 項, 以 符 合 法 規 體 例 刪 除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之 項 次 並 新 增 第 六 目, 以 符 合 法 規 體 例 刪 除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之 項 次 並 新 增 158
160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教 授 如 為 共 同 指 導, 僅 能 就 其 中 一 人 聘 任 為 考 試 委 員 導, 僅 能 就 其 中 一 人 聘 任 為 考 試 委 員 第 二 項, 以 符 合 法 規 體 例 第 五 條 辦 理 學 位 考 試,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一 學 位 考 試, 以 口 試 為 原 則, 必 要 時 亦 得 舉 行 筆 試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評 定 以 一 次 為 限, 由 出 席 考 試 委 員 評 定 分 數 平 均 決 定 之 ; 但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有 二 分 之 一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有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評 定 不 及 格 者, 以 不 及 格 論, 成 績 以 六 十 九 分 登 錄 二 考 試 委 員 須 親 自 出 席, 不 得 委 託 他 人 為 代 表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有 委 員 三 人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有 委 員 五 至 七 人 出 席, 且 符 合 校 外 委 員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校 內 委 員 至 少 一 人, 始 得 舉 行, 否 則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採 認 三 已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者, 因 故 未 舉 行 學 位 考 試, 應 於 本 校 行 事 曆 規 定 學 期 結 束 日 前, 辦 理 撤 銷 申 請, 逾 期 未 撤 銷 者, 視 同 缺 考, 以 一 次 不 及 格 計, 成 績 以 零 分 登 錄 四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其 論 文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並 經 系 所 院 務 會 議 及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第 八 條 論 文 創 作 展 演 或 書 面 報 告 技 術 報 告 有 抄 襲 或 舞 弊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以 不 及 格 論, 成 績 以 零 分 登 錄 已 授 予 學 位 者, 除 撤 銷 其 學 位, 公 告 註 銷 及 追 繳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將 撤 銷 與 註 銷 事 項, 通 知 其 他 大 專 校 院 及 相 關 機 關 ( 構 ) 對 於 實 際 代 寫 ( 製 ), 或 以 口 述 影 像 等 舞 弊 方 式 供 抄 寫 ( 製 ) 論 文 創 作 展 演 書 面 報 告 或 技 術 報 告 者, 依 學 位 授 予 法 第 七 條 之 三 規 定 處 罰 之 第 五 條 辦 理 學 位 考 試,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一 學 位 考 試, 以 口 試 為 原 則, 必 要 時 亦 得 舉 行 筆 試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評 定 以 一 次 為 限, 由 出 席 考 試 委 員 評 定 分 數 平 均 決 定 之 ; 但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有 二 分 之 一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有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評 定 不 及 格 者, 以 不 及 格 論, 成 績 以 六 十 九 分 登 錄 二 考 試 委 員 須 親 自 出 席, 不 得 委 託 他 人 為 代 表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有 委 員 三 人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有 委 員 五 至 七 人 出 席, 且 符 合 校 外 委 員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校 內 委 員 至 少 一 人, 始 得 舉 行, 否 則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採 認 三 已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者, 因 故 未 舉 行 學 位 考 試, 應 於 學 校 行 事 曆 規 定 學 期 結 束 日 前, 辦 理 撤 銷 申 請, 逾 期 未 撤 銷 者, 視 同 缺 考, 以 一 次 不 及 格 計, 成 績 以 零 分 登 錄 四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研 究 所 文 字 修 正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其 論 文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明 定 論 文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者, 應 依 程 序 經 相 關 會 議 通 過 後 始 得 實 施 第 八 條 論 文 創 作 展 演 或 書 面 報 告 技 術 報 告 有 抄 襲 或 舞 弊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以 不 及 格 論, 成 績 以 零 分 登 錄 已 授 予 學 位 者, 除 撤 銷 其 學 位, 公 告 註 銷 及 追 繳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將 撤 銷 與 註 銷 事 項, 通 知 其 他 大 專 校 院 及 相 關 機 關 ( 構 ) 一 本 項 新 增 二 依 教 育 部 學 位 授 予 法 規 定 及 104 年 3 月 30 日 臺 教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修 訂 本 校 相 關 教 務 章 則 內 容, 以 遏 止 舞 弊 行 為 風 氣 第 十 三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第 十 三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依 法 規 體 例 進 行 文 字 修 正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布 日 過, 陳 報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布 日 159
161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 修 正 時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 修 正 時 亦 同 亦 同 提 案 五 : 淡 江 大 學 就 業 學 程 設 置 規 則 草 案, 提 請 審 議 ( 教 務 處 提 ) 為 落 實 學 用 合 一 政 策, 引 導 學 生 確 立 職 涯 方 向, 培 養 職 場 所 需 之 專 業 能 力 及 軟 實 力, 並 結 合 專 業 實 習 體 制 與 職 場 體 驗, 提 升 學 生 就 業 競 爭 力, 特 訂 定 之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就 業 學 程 設 置 規 則 草 案 總 說 明 及 條 文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就 業 學 程 設 置 規 則 草 案 總 說 明 緣 起 : 為 落 實 學 用 合 一, 引 導 學 生 確 立 職 涯 方 向, 培 養 職 場 所 需 之 專 業 能 力 及 軟 實 力, 爰 訂 定 之 目 的 : 提 升 學 生 就 業 競 爭 力 原 則 : 由 權 責 單 位 提 具 計 畫 書 及 辦 理 日 常 行 政 業 務, 並 由 參 與 之 單 位 與 企 業 共 同 規 劃 課 程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為 落 實 學 用 合 一 政 策, 引 導 學 生 確 立 職 涯 方 向, 培 養 職 場 所 需 之 專 設 立 宗 旨 業 能 力 及 軟 實 力, 並 結 合 專 業 實 習 體 制 與 職 場 體 驗, 提 升 學 生 就 業 競 爭 力, 特 訂 定 本 規 則 第 二 條 本 規 則 所 稱 之 就 業 學 程 係 由 本 校 與 企 業 或 其 他 單 位 共 同 參 與 規 劃, 學 程 定 義 以 強 化 與 產 業 之 鏈 結, 實 踐 產 學 合 作, 協 助 學 生 具 備 職 場 競 爭 力, 達 成 其 就 業 目 標, 使 得 本 校 優 秀 人 才 能 夠 滿 足 企 業 發 展 所 需 第 三 條 就 業 學 程 之 設 置 應 由 權 責 學 院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提 具 計 畫 書 及 辦 權 責 單 位 及 審 議 程 序 理 學 程 日 常 行 政 業 務, 並 由 參 與 之 企 業 或 其 他 單 位 共 同 規 劃 課 程 計 畫 書 及 課 程 應 經 參 與 單 位 所 屬 學 院 院 務 會 議 及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第 四 條 就 業 學 程 設 置 及 課 程 規 劃 應 符 合 下 列 原 則 : 課 程 規 劃 一 各 學 程 課 程 總 修 習 學 分 數 大 學 部 最 低 不 得 少 於 十 二 學 分, 研 究 所 最 低 不 得 少 於 八 學 分, 各 學 制 最 高 以 二 十 四 學 分 為 上 限 二 課 程 規 劃 應 包 括 基 礎 課 程 實 務 課 程 及 實 習 三 部 分 第 五 條 就 業 學 程 由 學 院 及 參 與 之 系 所 共 同 協 商, 遴 派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之 專 任 學 程 主 持 人 之 權 利 與 義 教 師 一 人 為 學 程 主 持 人, 其 權 利 與 義 務 如 下 : 務 一 負 責 提 具 計 畫 書 及 協 調 推 動 檢 討 該 學 程 業 務, 並 適 時 修 訂 及 調 整 課 程 內 容 二 擔 任 實 習 課 程 之 授 課 教 師 三 作 為 本 校 與 就 業 學 程 參 與 企 業 或 其 他 單 位 之 溝 通 協 調 橋 樑 四 辦 理 學 程 自 我 評 鑑 工 作 及 學 程 開 設 與 終 止 之 協 商 與 安 排 事 宜 第 六 條 經 審 議 符 合 本 規 則 設 置 之 就 業 學 程, 其 企 業 或 其 他 單 位 參 訪 學 程 經 費 補 助 座 談 就 業 學 程 講 座 等 得 視 教 務 處 當 學 年 相 關 預 算 酌 予 補 助 第 七 條 就 業 學 程 如 因 故 須 終 止 時, 應 於 終 止 前 一 學 年 度 提 具 終 止 說 明 書, 終 止 實 施 程 序 經 權 責 參 與 單 位 所 屬 學 院 院 務 會 議 及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告 終 止 實 施 惟 該 學 程 終 止 後, 權 責 參 與 單 位 仍 必 須 協 助 具 有 該 學 程 身 分 之 在 學 學 生 開 課 及 選 課 相 關 事 宜 第 八 條 本 規 則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布 日 實 施 ; 修 正 時 訂 定 修 正 程 序 亦 同 提 案 六 : 淡 江 大 學 核 發 畢 業 生 學 位 證 書 作 業 要 點 第 一 點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教 務 處 提 ) 配 合 淡 江 大 學 榮 譽 學 程 實 施 要 點 第 七 點 新 增 榮 譽 學 程 核 發 證 書 資 格, 爰 修 正 第 一 點 規 定 決 議 :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核 發 畢 業 生 學 位 證 書 作 業 要 點 第 一 點 修 正 草 案 規 定 對 照 表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核 發 畢 業 生 學 位 證 書 作 業 要 點 第 一 點 修 正 草 案 規 定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160 一 核 發 學 位 證 書 資 格 : ( 一 ) 學 士 證 書 : 依 大 學 法 修 業 期 滿 經 考 核 成 績 及 格 或 大 學 成 績 優 異 合 於 大 學 法 准 予 畢 業 或 經 修 滿 輔 系 或 其 他 一 核 發 學 位 證 書 資 格 : ( 一 ) 學 士 證 書 : 依 大 學 法 修 業 期 滿 經 考 核 成 績 及 格 或 大 學 成 績 優 異 合 於 大 學 法 准 予 畢 業 或 經 修 滿 輔 系 或 其 他 配 合 淡 江 大 學 榮 譽 學 程 實 施 要 點 第 七 點 新 增 榮 譽 學 程 核 發 證 書 資 格
162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性 質 不 同 學 系 或 榮 譽 學 程 應 修 之 學 分 者, 由 本 校 分 別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或 註 記 輔 系 雙 學 位 或 榮 譽 學 生 資 格 ( 二 ) 碩 士 證 書 : 依 大 學 法 修 業 一 年 以 上 並 完 成 碩 士 學 位 應 修 課 程 及 論 文, 經 該 所 考 核 成 績 及 格, 由 本 校 分 別 授 予 碩 士 學 位 ( 三 ) 博 士 證 書 : 依 大 學 法 修 業 二 年 以 上 並 完 成 博 士 學 位 應 修 課 程 成 績 及 格, 經 資 格 考 核 通 過, 得 由 該 所 提 出 為 博 士 候 選 人, 經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考 試 通 過, 由 本 校 分 別 授 予 博 士 學 位 性 質 不 同 學 系 應 修 之 學 分 者, 由 本 校 分 別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或 註 記 輔 系 資 格 雙 學 位 資 格 ( 二 ) 碩 士 證 書 : 依 大 學 法 修 業 一 年 以 上 並 完 成 碩 士 學 位 應 修 課 程 及 論 文, 經 該 所 考 核 成 績 及 格, 由 本 校 分 別 授 予 碩 士 學 位 ( 三 ) 博 士 證 書 : 依 大 學 法 修 業 二 年 以 上 並 完 成 博 士 學 位 應 修 課 程 成 績 及 格, 經 資 格 考 核 通 過, 得 由 該 所 提 出 為 博 士 候 選 人, 經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考 試 通 過, 由 本 校 分 別 授 予 博 士 學 位 提 案 七 : 淡 江 大 學 學 生 轉 系 規 定 部 分 規 定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教 務 處 提 ) 一 依 教 育 部 103 年 12 月 19 日 臺 教 文 ( 二 ) 字 第 E 號 函 辦 理, 爰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點 規 定 二 文 字 修 正, 爰 修 正 第 八 點 規 定 三 文 字 修 正, 轉 系 名 額 以 該 系 所 及 學 位 學 程 原 報 部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為 原 則, 爰 修 正 條 文 第 十 點 規 定 四 依 法 規 體 例 進 行 文 字 修 正, 爰 修 正 第 十 六 點 規 定 決 議 :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學 生 轉 系 規 定 部 分 規 定 修 正 草 案 規 定 對 照 表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學 生 轉 系 規 定 部 分 規 定 修 正 草 案 規 定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五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申 請 轉 系 所, 五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申 請 轉 系 所, 一 依 教 育 部 103 年 12 月 19 日 臺 須 於 教 育 部 核 定 當 學 年 度 得 招 收 陸 生 之 系 所 範 圍 內 辦 理 八 各 系 所 得 自 行 訂 定 轉 系 所 甄 選 規 定, 甄 選 方 式 及 辦 理 日 期 均 由 轉 入 學 系 所 規 定 之 各 系 所 甄 選 規 定 應 經 教 務 處 查 核 後, 公 告 周 知 十 轉 入 年 級 學 生 名 額, 以 不 超 過 該 系 所 及 學 位 學 程 原 核 定 新 生 名 額 為 原 則, 並 得 依 申 請 作 業 當 學 期 實 際 在 學 學 生 人 數 參 酌 設 定 須 於 教 育 部 核 定 當 學 年 度 得 教 文 ( 二 ) 字 第 E 招 收 陸 生 之 系 所 範 圍 內 辦 理 號 函 辦 理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在 臺 就 學 期 間 二 刪 除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在 臺 就 學, 不 得 申 請 轉 入 低 於 目 前 就 讀 期 間, 不 得 申 請 轉 入 低 於 目 前 年 級 之 學 制 班 次 就 讀 年 級 之 學 制 班 次 八 各 系 所 得 自 行 訂 定 轉 系 所 文 字 修 正 生 甄 選 規 定, 甄 選 方 式 及 辦 理 日 期 均 由 轉 入 學 系 所 規 定 之 各 系 所 轉 系 ( 所 ) 生 甄 選 規 定 應 經 教 務 處 查 核 後, 公 告 周 知 十 轉 入 年 級 學 生 名 額, 以 不 超 過 該 系 所 原 核 定 新 生 名 額 連 同 教 育 部 分 發 生 名 額 加 二 成 為 限 轉 入 學 位 學 程 二 年 級 學 生 數 以 學 位 學 程 計 畫 書 所 定 名 額 為 上 限 轉 入 學 位 學 程 三 年 級 以 上 各 年 級 學 生 數, 以 該 學 程 計 畫 書 所 定 二 年 級 名 額 加 二 成 為 上 限 一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合 併 二 轉 系 名 額 以 該 系 所 及 學 位 學 程 原 報 部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為 原 則 161
163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十 六 本 規 定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十 六 本 規 定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依 法 規 體 例 作 文 字 修 正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布 日 實 報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布 日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備 查 ; 修 正 時 施, 並 報 教 育 備 查 ; 修 正 時 亦 同 亦 同 提 案 八 : 淡 江 大 學 榮 譽 學 程 實 施 要 點 第 二 點 第 三 點 第 七 點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教 務 處 提 ) 一 排 除 新 入 學 轉 學 生 得 申 請 榮 譽 學 程 之 規 定, 並 依 103 年 3 月 27 日 103 學 年 度 榮 譽 學 程 推 展 意 見 交 流 座 談 會 建 議 案, 修 訂 本 學 程 申 請 方 式, 爰 修 正 第 二 點 規 定 二 依 現 行 開 課 作 業 方 式, 修 訂 課 程 開 設 方 式 說 明, 爰 修 正 第 三 點 規 定 三 榮 譽 學 程 學 生 於 主 修 學 系 修 業 年 限 內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並 修 畢 榮 譽 學 程 課 程 取 得 結 業 資 格 者, 即 可 取 得 本 學 程 證 書, 不 須 另 行 申 請, 爰 修 正 第 七 點 規 定 決 議 :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榮 譽 學 程 實 施 要 點 第 二 點 第 三 點 第 七 點 修 正 草 案 規 定 對 照 表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榮 譽 學 程 實 施 要 點 第 二 點 第 三 點 第 七 點 修 正 草 案 規 定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二 申 請 對 象 及 規 定 ( 一 )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新 生 甄 選 總 成 績 位 於 該 系 ( 組 ) 前 百 分 之 十 以 內 者 ( 二 ) 考 試 入 學 新 生 入 學 成 績 ( 指 考 成 績 加 權 總 分 ) 位 於 該 系 ( 組 ) 前 百 分 之 十 以 內 者 ( 三 ) 大 一 下 學 期 至 大 三 上 學 期 ( 建 築 系 大 四 上 學 期 ) 學 生 前 學 期 修 課 學 分 數 達 十 五 學 分 以 上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位 於 該 班 前 百 分 之 十 以 內 者 ( 四 ) 符 合 規 定 者, 得 於 每 學 期 開 學 前 提 出 申 請, 經 教 務 處 審 核 通 過 後, 取 得 修 讀 本 學 程 之 資 格 ( 五 ) 修 讀 本 學 程 之 學 生, 每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應 達 該 系 ( 組 ) 該 年 級 該 班 前 百 分 之 十 五 以 內, 未 達 標 準 者, 由 教 務 處 註 銷 其 修 讀 資 格 ; 達 到 標 準 但 無 意 願 繼 續 修 讀 本 學 程 之 學 生, 得 以 書 面 方 式 申 請 放 棄 修 讀 資 格, 日 後 符 合 規 定 者, 始 得 再 次 申 請 修 讀 本 學 程 三 課 程 設 計 及 師 資 安 排 ( 一 ) 各 學 院 學 系 1. 每 學 院 成 立 榮 譽 學 程 進 階 專 業 課 程 推 動 小 組, 由 院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共 須 開 設 含 下 列 三 項 之 進 階 專 業 課 程, 每 學 年 開 設 六 科,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每 天 安 排 至 少 二 申 請 對 象 及 規 定 ( 一 )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新 生 甄 選 總 成 績 位 於 該 系 ( 組 ) 前 百 分 之 十 以 內 者 ( 二 ) 考 試 入 學 新 生 入 學 成 績 ( 指 考 成 績 加 權 總 分 ) 位 於 該 系 ( 組 ) 前 百 分 之 十 以 內 者 ( 三 ) 大 一 下 學 期 至 大 三 上 學 期 ( 建 築 系 大 四 上 學 期 ) 學 生 前 學 期 修 課 學 分 數 達 十 五 學 分 以 上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位 於 該 班 前 百 分 之 十 以 內 者 ( 四 ) 轉 學 生 轉 入 二 年 級 或 三 年 級, 其 轉 學 考 試 成 績 在 該 系 ( 組 ) 該 年 級 正 取 生 前 百 分 之 十 以 內 者 ( 五 ) 符 合 規 定 者, 得 於 每 學 期 開 學 第 二 週 前, 向 所 屬 學 系 提 出 申 請, 經 教 務 處 審 核 通 過 後, 取 得 修 讀 本 學 程 之 資 格 ( 六 ) 修 讀 本 學 程 之 學 生, 每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應 達 該 系 ( 組 ) 該 年 級 該 班 前 百 分 之 十 五 以 內, 未 達 標 準 者, 由 教 務 處 註 銷 其 修 讀 資 格 ; 達 到 標 準 但 無 意 願 繼 續 修 讀 本 學 程 之 學 生, 得 以 書 面 方 式 申 請 放 棄 修 讀 資 格, 日 後 符 合 規 定 者, 始 得 再 次 申 請 修 讀 本 學 程 一 本 款 刪 除 二 為 落 實 培 育 菁 英 之 目 的, 排 除 新 入 學 轉 學 生 得 申 請 本 學 程 之 規 定 款 次 變 更, 並 依 103 年 3 月 27 日 103 學 年 度 榮 譽 學 程 推 展 意 見 交 流 座 談 會 建 議 案, 修 正 本 學 程 申 請 方 式 款 次 變 更 三 課 程 設 計 及 師 資 安 排 ( 一 ) 各 學 院 學 系 1. 每 學 院 成 立 榮 譽 學 程 進 階 專 業 課 程 推 動 小 組, 由 院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共 須 開 設 含 下 列 三 項 之 進 階 專 業 課 程, 每 學 期 三 科, 每 科 兩 依 現 行 開 課 作 業 方 式, 爰 修 正 進 階 班,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每 天 安 專 業 課 程 開 設 方 式 說 明 162
164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一 班 供 本 學 程 學 生 修 讀 排 至 少 一 班 供 本 學 程 學 生 修 讀 (1) 學 院 共 同 討 論 專 題 課 程 (2) 學 院 統 籌 之 進 階 專 業 課 程 (3) 由 各 學 系 原 開 設 課 程 客 製 化 之 課 程 2. 進 階 專 業 課 程 應 盡 量 開 設 研 討 式 或 探 究 式 課 程 3. 學 系 須 安 排 一 對 一 的 學 術 指 導 教 師, 每 位 指 導 教 師 至 多 指 導 五 名, 提 供 學 生 學 術 諮 詢, 導 引 其 學 術 興 趣 及 適 合 的 專 業 研 究 領 域, 以 協 助 發 揮 本 學 程 學 生 在 學 習 研 究 活 動 中 的 主 動 性 與 創 新 性 4. 學 系 應 提 供 本 學 程 學 生 課 業 生 活 升 學 及 就 業 等 各 (1) 學 院 共 同 討 論 專 題 課 程 (2) 學 院 統 籌 之 進 階 專 業 課 程 (3) 由 各 學 系 原 開 設 課 程 客 製 化 之 課 程 2. 進 階 專 業 課 程 應 盡 量 開 設 研 討 式 或 探 究 式 課 程 3. 學 系 須 安 排 一 對 一 的 學 術 指 導 教 師, 每 位 指 導 教 師 至 多 指 導 五 名, 提 供 學 生 學 術 諮 詢, 導 引 其 學 術 興 趣 及 適 合 的 專 業 研 究 領 域, 以 協 助 發 揮 本 學 程 學 生 在 學 習 研 究 活 動 中 的 主 動 性 與 創 新 性 4. 學 系 應 提 供 本 學 程 學 生 課 業 生 活 升 學 及 就 業 等 各 方 面 之 輔 導 ( 二 ) 通 識 與 核 心 課 程 中 心 成 立 榮 譽 學 程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推 動 小 組, 由 通 識 教 育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擔 任 召 集 人, 開 設 以 培 養 學 生 具 全 球 視 野 反 省 現 狀 和 關 懷 社 會 人 群 能 力 的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每 科 二 學 分 每 學 期 開 設 至 少 三 科 六 班,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每 天 安 排 至 少 一 班 供 本 學 程 學 生 修 讀 ( 三 ) 課 外 活 動 輔 導 組 成 立 榮 譽 學 程 課 外 活 動 課 程 推 動 小 組, 由 學 務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每 學 年 開 設 二 科 能 培 養 具 創 意 與 溝 通 具 領 導 與 服 務 能 力 的 課 外 活 動 講 座 課 程, 每 科 一 學 分, 每 學 期 上 課 至 少 十 六 小 時 前 項 各 類 課 程, 為 避 免 與 其 他 課 程 衝 堂, 得 安 排 在 夜 間 或 假 日 上 課 七 結 業 修 讀 本 學 程 之 學 生 須 於 主 修 學 系 修 業 年 限 內 修 畢 所 有 應 修 課 程 且 成 績 及 格 並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者, 始 可 取 得 本 學 程 之 學 程 證 書, 其 修 習 通 過 之 科 目, 除 於 歷 年 成 績 單 上 註 明, 亦 將 於 學 位 證 書 註 記 榮 譽 學 生 字 樣 方 面 之 輔 導 ( 二 ) 通 識 與 核 心 課 程 中 心 成 立 榮 譽 學 程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推 動 小 組, 由 通 識 教 育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擔 任 召 集 人, 開 設 以 培 養 學 生 具 全 球 視 野 反 省 現 狀 和 關 懷 社 會 人 群 能 力 的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每 科 二 學 分 每 學 期 開 設 六 學 門, 每 學 門 開 設 一 科,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每 天 安 排 至 少 一 班 供 本 學 程 學 生 修 讀 ( 三 ) 課 外 活 動 輔 導 組 成 立 榮 譽 學 程 課 外 活 動 課 程 推 動 小 組, 由 學 務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每 學 期 開 設 二 科 能 培 養 具 創 意 與 溝 通 具 領 導 與 服 務 能 力 的 課 外 活 動 講 座 課 程, 每 科 一 學 分, 每 學 期 上 課 至 少 十 六 小 時 ( 四 ) 前 揭 各 類 課 程, 為 避 免 與 其 他 課 程 衝 堂, 得 安 排 在 夜 間 或 假 日 上 課 七 結 業 修 讀 本 學 程 之 學 生 須 於 主 修 學 系 修 業 年 限 內 修 畢 所 有 應 修 課 程 且 成 績 及 格 並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者, 始 可 申 請 本 學 程 之 學 程 證 書, 其 修 習 通 過 之 科 目, 除 於 歷 年 成 績 單 上 註 明, 亦 將 於 學 位 證 書 註 記 榮 譽 學 生 字 樣 依 現 行 開 課 作 業 方 式, 爰 修 正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開 設 方 式 說 明 依 現 行 開 課 作 業 方 式, 爰 修 正 課 外 活 動 課 程 開 設 方 式 說 明 於 主 修 學 系 修 業 年 限 內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並 修 畢 榮 譽 學 程 課 程 取 得 結 業 資 格 者, 即 可 取 得 學 程 證 書, 不 須 另 行 申 請, 爰 修 正 文 字 說 明 提 案 九 : 淡 江 大 學 研 究 生 碩 博 士 論 文 撰 寫 格 式 要 點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教 務 處 提 ) 163
165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一 文 字 修 正, 爰 修 正 第 二 點 規 定 二 敘 明 論 文 封 面 及 書 脊 格 式, 爰 修 正 第 三 點 規 定 三 更 正 博 ( 碩 ) 士 班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簽 名 單 名 稱 及 格 式, 爰 修 正 第 四 點 規 定 四 更 正 中 英 文 論 文 提 要 格 式, 爰 修 正 第 五 點 規 定 五 依 國 家 圖 書 館 紙 本 學 位 論 文 送 存 注 意 事 項 規 定 及 103 年 4 月 21 日 國 圖 發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爰 新 增 第 六 點 規 定 六 點 次 變 更 並 敘 明 論 文 上 傳 系 統 名 稱, 以 茲 明 確, 爰 修 正 第 六 點 規 定 七 現 行 第 七 點 規 定 移 列 至 第 三 點 第 二 款, 爰 予 刪 除 八 敘 明 紙 本 論 文 繳 交 方 式 並 更 正 覺 生 紀 念 圖 書 館 名 稱, 爰 修 正 第 八 點 規 定 九 依 教 育 部 學 位 授 予 法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學 位 授 予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四 條 及 本 校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第 五 條 規 定 辦 理, 敘 明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論 文 者 之 相 關 規 定, 爰 新 增 第 九 點 規 定 決 議 :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研 究 生 碩 博 士 論 文 撰 寫 格 式 要 點 修 正 草 案 規 定 對 照 表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研 究 生 碩 博 士 論 文 撰 寫 格 式 要 點 修 正 草 案 規 定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二 論 文 封 面 用 紙 : 碩 士 論 文 限 用 一 百 磅 橘 黃 色 紙 張, 封 面 以 黑 色 字 體 為 準 ; 博 士 論 文 採 黑 色 封 面 燙 金 字 體 之 精 裝 本 三 論 文 封 面 及 書 脊 格 式 : ( 一 ) 論 文 封 面 可 採 直 式 或 橫 式,A4 尺 寸 大 小 如 下 : 1. 直 式 : 指 淡 中 研 華 究 民 生 國 : 年 月 撰 文 題 目 ( 論 ) 導 教 授 : 江 大 學 所 名 稱 ( 系 士 論 文 ) 碩 二 論 文 封 面 用 紙 : 碩 士 論 文 限 用 一 百 磅 橘 黃 色 紙 張, 封 面 以 黑 字 為 準 ; 博 士 論 文 採 黑 色 封 面 燙 金 字 體 之 精 裝 本 三 論 文 封 面 編 排, 可 採 直 式 或 橫 式,A4 尺 寸 大 小 如 下 : ( 一 ) 直 式 : 中 研 華 究 民 生 國 : 年 月 撰 文 題 目 ( 論 ) 指 導 系 教 所 授 名 : 稱 ( 校 士 論 文 ) 碩 文 字 修 正 一 由 現 行 第 一 項 後 段 移 列 至 第 一 款, 並 作 文 字 修 正, 敘 明 論 文 封 面 格 式 二 現 行 第 一 款 移 列 至 第 一 目, 並 作 文 字 修 正, 敘 明 論 文 封 面 直 式 格 式 三 現 行 第 二 款 移 列 至 第 二 目, 並 作 文 字 修 正, 敘 明 論 文 封 面 橫 式 格 式 四 新 增 第 二 款, 由 現 行 第 七 點 移 列 後 作 文 字 修 正, 敘 明 論 文 書 脊 格 式 2. 橫 式 : 淡 江 大 學 ( 系 所 名 稱 )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 ( 二 ) 橫 式 : ( 校 系 所 名 稱 )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 ( 論 文 題 目 ) ( 論 文 題 目 ) 研 究 生 : 撰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 二 ) 論 文 書 脊 須 註 明 學 校 名 研 究 生 : 撰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164
166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稱 系 所 名 稱 論 文 名 稱 及 研 究 生 姓 名 等 四 論 文 內 首 頁 應 裝 訂 博 ( 碩 ) 士 班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簽 名 單 及 論 文 授 權 書, 博 ( 碩 ) 士 班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簽 名 單 格 式 如 下 學 : 系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君 所 提 之 論 文 ( 題 目 ), 經 本 委 員 會 審 議, 認 為 符 合 博 士 資 格 標 準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 簽 章 ) 委 員 四 論 文 內 首 頁 應 裝 訂 論 文 口 試 委 員 審 議 通 過 委 員 簽 名 表 授 權 書, 如 下 : 學 系 ( 研 究 所 ) 博 士 班 君 所 提 之 論 文 ( 題 目 ) 經 本 委 員 會 審 議, 認 為 符 合 博 士 資 格 標 準 論 文 口 試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章 ) 委 員 ( 簽 文 字 修 正, 並 更 正 博 ( 碩 ) 士 班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簽 名 單 名 稱 及 格 式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表 單 編 號 :ATRX-Q FM039 五 論 文 內 次 頁 依 次 應 裝 訂 中 五 論 文 內 次 頁 依 次 應 裝 訂 中 文 字 修 正, 並 更 正 中 英 文 論 文 提 英 文 論 文 提 要, 其 內 容 宜 英 文 論 文 提 要, 其 內 容 宜 要 格 式 依 研 究 目 的 文 獻 研 究 方 依 研 究 目 的 文 獻 研 究 方 法 研 究 內 容 及 研 究 結 果 等 法 研 究 內 容 及 研 究 結 果 等 撰 寫 五 百 字 至 一 千 字, 格 式 使 用 五 字 至 一 如 下 : 字,A4 格 式 內 容 如 下 : ( 一 ) 中 文 論 文 提 要 格 式 : ( 一 ) 中 文 論 文 提 要 格 式 : 論 文 名 稱 : 頁 數 : 論 文 名 稱 : 頁 數 : 校 系 ( 所 ) 組 別 : 淡 江 大 學 學 系 ( 研 究 所 ) 組 畢 業 時 間 及 提 要 別 :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學 位 論 文 提 要 研 究 生 : 指 導 教 授 : 論 文 提 要 內 容 : 校 系 所 組 別 : 淡 江 大 學 學 系 ( 研 究 所 ) 組 畢 業 時 間 及 提 要 別 : 學 年 度 學 期 學 位 論 文 提 要 研 究 生 : 指 導 教 授 : 論 文 提 要 內 容 : 關 鍵 字 : 表 單 編 號 :ATRX-Q FM030 ( 二 ) 英 文 論 文 提 要 格 式 : ( 二 ) 英 文 論 文 提 要 格 式 : 165
167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Title of Thesis: Total pages: Title of Thesis: (Triple space) Key word: (Double space) Name of Institute: (Double space) Graduate date: Degree (Triple space) Key word: (Double space) Name of Institute: (Double space) Graduate date: Degree conferred: (Double space) Name of student:(in English) Advisor: (Double space) (in Chinese) Abstract: 表 單 編 號 :ATRX-Q FM031 六 若 因 向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申 請 專 利 而 需 延 後 公 開 / 下 架 學 位 論 文 者, 應 填 寫 國 家 圖 書 館 博 碩 士 論 文 延 後 公 開 / 下 架 申 請 書 裝 訂 於 學 位 論 文 中, 由 教 務 處 函 轉 國 家 圖 書 館 憑 辦 七 論 文 全 文 電 子 檔 案 須 依 學 校 規 定 上 傳 至 淡 江 大 學 電 子 學 位 論 文 服 務 系 統 八 論 文 經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通 過 並 簽 證 後, 須 繳 交 紙 本 三 冊 ( 其 中 一 冊 須 裝 訂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簽 名 單 正 本 ), 經 所 屬 系 所 核 可, 本 校 覺 生 紀 念 圖 書 館 複 審 後, 再 至 教 務 處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Conferred: (Double space) Name of student:(in English) Advisor: (Double space) (in Chinese) Abstract: 六 論 文 全 文 電 子 檔 案 須 依 學 校 規 定 網 路 上 傳 建 檔 一 本 點 新 增 二 依 國 家 圖 書 館 紙 本 學 位 論 文 送 存 注 意 事 項 規 定 及 103 年 4 月 21 日 國 圖 發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點 次 變 更, 並 敘 明 論 文 上 傳 系 統 名 稱, 以 茲 明 確 七 書 脊 須 註 明 學 校 名 稱 研 究 所 一 本 點 刪 除 名 稱 論 文 名 稱 及 研 究 生 姓 名 二 本 點 移 列 至 第 三 點 第 二 款 等 八 論 文 經 考 試 委 員 會 通 過 並 簽 證 後, 須 繳 交 三 冊, 經 該 系 所 核 可, 本 校 圖 書 館 複 審 後, 再 至 教 務 處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一 文 字 修 正, 敘 明 紙 本 論 文 繳 交 方 式 二 更 正 覺 生 紀 念 圖 書 館 名 稱 九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研 究 所 碩 一 本 點 新 增 士 班 研 究 生, 其 論 文 以 創 作 二 依 教 育 部 學 位 授 予 法 第 六 條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第 二 項 學 位 授 予 法 施 行 細 則 報 告 代 替 者, 其 封 面 改 以 創 第 四 條 及 本 校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作 報 告 或 技 術 報 告 等 稱 辦 法 第 五 條 規 定 辦 理, 敘 明 以 之, 並 應 撰 寫 提 要, 報 告 格 式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則 由 各 系 所 規 定 之 術 報 告 代 替 論 文 者 之 相 關 規 定 十 本 要 點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九 本 要 點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點 次 變 更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布 日 實 施 ;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布 日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修 正 時 亦 同 提 案 十 : 淡 江 大 學 與 境 外 大 學 辦 理 雙 聯 學 制 實 施 要 點 第 一 點 第 三 點 及 第 五 點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教 務 處 提 ) 一 敘 明 本 校 法 規 依 據, 係 依 學 則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辦 理, 爰 修 正 第 一 點 規 定 二 文 字 修 正, 爰 修 正 第 三 點 規 定 三 敘 明 辦 理 雙 聯 學 制 應 擬 具 學 術 交 流 協 議 書 後 依 行 政 程 序 辦 理 及 明 定 學 術 交 流 協 議 書 內 容 應 載 明 事 項, 爰 修 正 第 五 點 規 定 166
168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與 境 外 大 學 辦 理 雙 聯 學 制 實 施 要 點 第 一 點 第 三 點 及 第 五 點 修 正 草 案 規 定 對 照 表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與 境 外 大 學 辦 理 雙 聯 學 制 實 施 要 點 第 一 點 第 三 點 及 第 五 點 修 正 草 案 規 定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一 為 增 進 與 境 外 大 學 學 術 合 作, 一 為 增 進 與 境 外 大 學 學 術 合 作, 敘 明 本 校 法 規 依 據, 係 依 學 則 第 五 加 強 學 生 國 際 交 流 學 習, 特 依 大 學 法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大 學 遠 距 教 學 實 施 辦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及 本 校 學 則 第 五 十 五 條 訂 定 本 要 點 加 強 學 生 國 際 交 流 學 習, 特 依 大 學 法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大 學 遠 距 教 學 實 施 辦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訂 定 本 要 點 十 五 條 規 定 辦 理 三 依 本 要 點 簽 署 合 作 協 議, 協 助 三 依 本 要 點 簽 署 合 作 協 議, 協 助 文 字 修 正 學 生 於 原 校 修 習 規 定 學 期, 至 學 生 於 原 校 修 習 規 定 學 期, 至 對 方 學 校 進 修, 於 完 成 符 合 雙 對 方 學 校 進 修, 於 完 成 符 合 雙 方 畢 業 資 格 後, 分 別 授 予 二 校 方 畢 業 資 格 後, 分 別 授 予 兩 校 相 同 層 級 或 不 同 層 級 之 學 位 相 同 層 級 或 不 同 層 級 之 學 位 五 與 國 外 大 學 辦 理 雙 聯 學 制, 應 五 與 國 外 大 學 辦 理 雙 聯 學 制, 須 由 各 相 關 學 院 系 所 學 位 經 系 所 院 務 會 議 教 務 會 學 程 擬 具 英 文 版 學 術 交 流 協 議 及 國 際 化 暨 國 際 交 流 委 員 議 書, 經 系 所 院 務 會 議 會 會 議 審 核 通 過, 陳 校 長 核 准 教 務 會 議 及 國 際 化 暨 國 際 交 後 簽 約 流 委 員 會 會 議 審 核 通 過, 陳 校 長 核 准 後 簽 約 與 大 陸 高 校 辦 理 雙 聯 學 制, 應 與 大 陸 高 校 辦 理 雙 聯 學 制, 須 由 各 相 關 系 所 擬 具 中 文 版 學 經 相 關 系 所 院 務 會 議 教 術 交 流 協 議 書, 經 系 所 院 務 會 議 及 兩 岸 學 術 合 作 專 案 務 會 議 教 務 會 議 及 兩 岸 學 術 小 組 會 議 審 核 通 過, 陳 校 長 核 合 作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審 核 通 過 准 並 報 教 育 部 審 查 同 意 後 備, 陳 校 長 核 准 並 報 教 育 部 審 查 查 同 意 後 備 查 前 二 項 所 稱 學 術 交 流 協 議 書 之 內 容, 得 參 考 下 列 事 項 : ( 一 ) 申 請 資 格 ( 二 ) 甄 審 規 定 ( 含 甄 選 條 件 及 錄 取 名 額 ) ( 三 ) 學 分 採 計 及 抵 免 ( 四 ) 修 業 年 限 ( 五 ) 學 位 授 予 規 定 ( 六 ) 協 議 書 修 改 及 終 止 規 定 ( 七 ) 其 他 有 關 學 生 權 益 相 關 事 項 ( 八 ) 碩 博 士 論 文 共 同 指 導 協 議 事 項 ( 九 ) 撰 寫 碩 博 士 論 文 使 用 語 言 及 所 有 權 規 定 ( 十 ) 碩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之 組 成 及 口 試 進 行 方 式 敘 明 辦 理 雙 聯 學 制 應 擬 具 學 術 交 流 協 議 書 後 依 行 政 程 序 辦 理 一 本 項 新 增 二 明 定 學 術 交 流 協 議 書 之 內 容 得 參 考 事 項 提 案 十 一 : 淡 江 大 學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實 施 規 則 修 正 為 淡 江 大 學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實 施 要 點 及 修 正 167
169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教 務 處 提 ) 一 為 落 實 實 務 教 學, 深 化 產 學 合 作, 俾 將 理 論 與 實 務 密 切 結 合, 修 正 法 規 名 稱 及 規 定 二 參 照 教 育 部 104 年 3 月 26 日 臺 教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 大 學 校 院 保 障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相 關 權 益 措 施 及 自 我 檢 核 機 制 之 參 考 工 作 項 目 修 正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實 施 規 則 修 正 為 淡 江 大 學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實 施 要 點 及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實 施 規 則 修 正 為 淡 江 大 學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實 施 要 點 及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名 稱 現 行 名 稱 說 明 淡 江 大 學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實 施 要 點 淡 江 大 學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實 施 修 正 法 規 名 稱 規 則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一 為 落 實 實 務 教 學, 深 化 產 學 合 第 一 條 為 強 化 學 生 實 習 實 務 知 一 修 正 設 立 宗 旨 作, 使 學 生 得 以 經 由 實 務 養 成 教 育, 培 養 職 場 專 業 能 力, 透 過 理 論 與 實 務 相 結 合, 順 利 成 為 業 界 所 需 之 人 才, 特 訂 定 本 識, 輔 導 學 生 至 校 外 相 關 單 位 實 二 條 次 修 正 為 點 次 習, 特 訂 定 淡 江 大 學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實 施 規 則, 以 下 簡 稱 本 規 則 要 點 二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為 推 動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相 關 工 作, 應 成 立 (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輔 導 委 員 會, 委 員 會 設 置 主 任 委 員 一 人, 由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主 管 兼 任, 委 員 若 干 人, 由 主 任 委 員 遴 選 相 關 教 師 擔 任 之 三 (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輔 導 委 員 會 依 學 生 核 心 就 業 能 力 規 劃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教 學 計 畫 實 習 成 效 及 簽 訂 合 約, 俾 周 全 規 範 與 實 習 單 位 雙 方 之 權 利 義 務, 並 應 訂 定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注 意 事 項, 包 括 學 生 遴 選 工 作 分 派 訓 練 督 導 請 假 教 師 訪 視 成 績 考 核 並 協 助 學 生 與 實 習 機 構 簽 訂 合 約 等 事 宜 第 二 條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之 實 施 由 各 教 學 單 位 配 合 課 程 內 容 與 性 質 自 行 規 劃, 提 供 校 外 實 習 單 位 協 助 學 生 實 習 工 作 之 分 派 訓 練 指 導 及 成 績 考 核 等 事 宜 第 三 條 各 教 學 單 位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之 開 課 學 生 選 課 及 成 績 處 理, 悉 依 本 校 修 課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各 教 學 單 位 並 負 責 學 生 實 習 之 督 導 實 習 成 績 之 評 定 實 習 成 效 之 檢 討 及 協 調 實 習 學 生 各 項 有 關 業 務 一 為 落 實 本 要 點 並 依 教 育 部 104 年 3 月 26 日 臺 教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 大 學 校 院 保 障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相 關 權 益 措 施 及 自 我 檢 核 機 制 之 參 考 工 作 項 目, 請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明 確 訂 定 校 外 實 習 輔 導 委 員 會 組 織 成 員 二 條 次 修 正 為 點 次 一 依 教 育 部 104 年 3 月 26 日 臺 教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 大 學 校 院 保 障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相 關 權 益 措 施 及 自 我 檢 核 機 制 之 參 考 工 作 項 目, 明 訂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校 外 實 習 輔 導 委 員 會 相 關 權 責 二 條 次 修 正 為 點 次 四 本 要 點 所 稱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第 四 條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單 位, 包 括 一 定 義 校 外 實 習 類 別 須 擬 定 實 習 目 標 與 規 劃 課 政 府 機 關 民 間 機 構 或 法 人 機 二 條 次 修 正 為 點 次 程, 送 各 級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構, 其 中 民 間 機 構 或 法 人 機 構 須 並 分 為 下 述 二 類 : 經 政 府 登 記 有 案 且 制 度 良 好 者 ; 各 教 學 單 位 應 與 實 習 單 位 簽 定 合 約 書, 安 排 學 生 前 往 實 習 ( 一 ) 非 全 時 全 職 校 外 實 習 : 係 指 於 學 期 中 開 設 至 少 一 學 分 之 課 程, 實 習 期 間 得 安 排 於 學 期 中 或 寒 暑 假, 每 一 學 分 以 實 習 三 十 二 小 時 以 168
170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上 為 原 則, 實 際 實 習 時 數 由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決 定 之 ( 二 ) 全 時 全 職 校 外 實 習 : 1. 暑 期 實 習 課 程 : 係 指 於 學 期 中 開 設 二 學 分 以 上 且 於 暑 假 期 間 實 習 之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2. 學 期 實 習 課 程 : 係 指 於 學 期 中 至 多 開 設 九 學 分, 全 學 期 在 同 一 企 業 實 習 之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3. 海 外 實 習 課 程 : 係 指 於 暑 假 或 學 期 中 開 設 之 課 程, 安 排 學 生 於 境 外 設 立 之 台 商 或 外 資 企 業 進 行 實 習 之 課 程 4. 前 三 目 課 程 以 在 同 一 企 業 實 習 二 百 五 十 六 小 時 以 上 為 原 則 ( 包 括 定 期 返 校 之 座 談 會 或 研 習 活 動 等 ), 並 在 大 學 部 四 年 級 建 築 學 系 五 年 級 及 研 究 所 開 課, 且 不 列 入 各 教 學 單 位 之 開 課 學 分 數 ; 教 師 授 課 鐘 點 費, 均 以 一 學 分 支 給, 且 不 列 入 教 師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五 (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輔 導 委 員 會 應 召 開 學 生 實 習 經 驗 分 享 座 談 會 建 立 意 見 反 饋 機 制 及 申 訴 管 道, 說 明 實 習 法 規 及 校 外 實 習 實 施 注 意 事 項 學 生 實 習 期 間, 應 接 受 實 習 單 位 之 指 導 與 考 核, 並 遵 守 相 關 規 定, 且 不 得 中 途 退 出 六 學 生 實 習 期 間, 教 師 訪 視 或 電 話 訪 視 實 習 單 位, 均 應 作 成 訪 視 紀 錄 並 定 期 追 蹤 輔 導 學 生 實 習 情 形 及 成 效 教 師 訪 視 出 差 之 交 通 費 用 得 酌 予 補 助, 惟 每 學 期 至 多 補 助 二 次, 且 悉 依 淡 江 大 學 教 職 員 工 生 報 支 出 差 旅 費 規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七 學 生 因 病 或 特 殊 事 故 不 能 完 成 修 課 者, 經 (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輔 導 委 員 會 同 意, 始 得 申 請 退 選, 退 選 後 無 學 分 者 須 辦 理 休 學, 並 得 依 本 校 休 退 學 退 費 標 準 申 請 退 費 第 五 條 校 外 實 習 之 課 程 應 以 能 結 合 課 程 理 論 與 工 作 實 務 為 原 則 學 生 參 加 校 外 實 習 得 授 予 學 分, 實 習 期 間 得 安 排 於 學 期 中 或 寒 暑 假, 每 門 課 程 至 少 開 設 二 學 分, 每 一 學 分 至 少 三 十 六 小 時, 實 際 實 習 時 數 由 各 系 決 定 之 開 課 標 準 由 各 系 依 其 課 程 性 質 列 入 課 程 規 畫, 並 送 各 級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第 六 條 學 生 於 校 外 實 習 前, 授 課 老 師 應 向 全 班 作 職 前 輔 導 各 教 學 單 位 應 召 集 同 梯 次 實 習 之 學 生, 由 教 學 單 位 主 管 作 職 前 講 習 第 七 條 學 生 實 習 期 間 應 接 受 實 習 單 位 之 指 導 與 考 核, 遵 守 其 一 切 規 定, 並 不 得 中 途 退 出 一 依 教 育 部 104 年 3 月 26 日 臺 教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 大 學 校 院 保 障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相 關 權 益 措 施 及 自 我 檢 核 機 制 之 參 考 工 作 項 目, (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輔 導 委 員 會 應 明 訂 實 施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法 規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二 條 次 修 正 為 點 次 一 明 訂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期 間 指 導 老 師 之 法 規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二 條 次 修 正 為 點 次 一 訂 定 學 生 退 選 校 外 實 習 規 定 二 條 次 修 正 為 點 次 169
171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八 學 生 修 習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應 依 本 校 學 生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表 完 成 註 冊 繳 費 第 八 條 學 生 因 病 或 特 殊 事 故, 無 法 依 期 報 到, 或 於 實 習 期 間 必 須 請 假 者, 均 應 事 先 報 經 實 習 單 位 核 准, 並 依 本 校 請 假 規 定 辦 理 一 訂 定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註 冊 規 定 二 條 次 修 正 為 點 次 九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期 間 由 學 校 編 列 第 九 條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期 間 由 學 條 次 修 正 為 點 次 經 費, 辦 理 保 額 二 百 萬 元 之 學 校 編 列 經 費, 辦 理 保 額 二 百 萬 元 生 團 體 ( 平 安 ) 保 險 及 傷 害 保 之 學 生 團 體 ( 平 安 ) 保 險 及 傷 害 險 並 得 附 加 傷 害 醫 療 險 保 險 並 得 附 加 傷 害 醫 療 險 十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應 於 學 生 第 十 條 各 系 所 應 於 學 生 開 始 校 一 增 加 學 位 學 程 單 位 開 始 校 外 實 習 前 十 天, 將 保 險 外 實 習 前 十 天, 將 保 險 需 用 資 料 二 條 次 修 正 為 點 次 需 用 資 料 繳 交 至 學 生 事 務 繳 交 至 學 生 事 務 處, 俾 供 辦 理 保 處, 俾 供 辦 理 保 險 作 業 學 生 險 作 業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期 間 所 需 校 外 實 習 期 間 所 需 交 通 費 膳 交 通 費 膳 宿 費, 由 學 生 自 理 宿 費, 由 學 生 自 理 十 一 本 要 點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二 本 要 點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布 日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第 十 一 條 本 規 則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布 日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一 本 點 新 增 二 增 訂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之 其 他 在 校 規 定 一 訂 定 審 議 程 序 二 修 正 條 次 為 點 次 及 點 次 變 更 提 案 十 二 : 淡 江 大 學 學 生 選 課 規 則 第 十 五 條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教 務 處 提 ) 增 訂 學 生 退 選 課 程 如 已 逾 學 期 上 課 達 三 分 之 一, 不 予 退 費 規 定, 爰 修 正 第 十 五 條 決 議 :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學 生 選 課 規 則 第 十 五 條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學 生 選 課 規 則 第 十 五 條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十 五 條 其 他 規 定 : 一 研 究 生 ( 一 ) 研 究 生 因 公 或 從 事 學 位 論 文 有 關 研 究 等 肄 業 中 出 國 進 修, 其 選 修 與 採 認 學 分 數, 依 教 育 部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 二 ) 本 校 與 國 外 大 學 交 換 之 研 究 生, 其 選 修 與 採 認 學 分 數, 依 其 交 換 計 劃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大 學 部 ( 一 ) 一 至 三 年 級 在 校 生 每 學 期 均 必 修 體 育, 不 得 缺 修 如 須 補 修 或 重 修 體 育 者, 得 於 四 年 級 或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期 間 修 畢, 且 每 學 期 以 補 修 或 重 修 一 科 為 原 則 ( 二 ) 一 年 級 學 生 每 學 期 均 必 修 男 生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軍 事 訓 練 ( 一 ) 或 女 生 護 理, 不 得 缺 修 ( 三 )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之 未 來 學 學 門 與 全 球 視 野 學 門, 不 得 同 時 選 修 且 第 十 五 條 其 他 規 定 : 一 研 究 生 ( 一 ) 研 究 生 因 公 或 從 事 學 位 論 文 有 關 研 究 等 肄 業 中 出 國 進 修, 其 選 修 與 採 認 學 分 數, 依 教 育 部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 二 ) 本 校 與 國 外 大 學 交 換 之 研 究 生, 其 選 修 與 採 認 學 分 數, 依 其 交 換 計 劃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大 學 部 ( 一 ) 一 至 三 年 級 在 校 生 每 學 期 均 必 修 體 育, 不 得 缺 修 如 須 補 修 或 重 修 體 育 者, 得 於 四 年 級 或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期 間 修 畢, 且 每 學 期 以 補 修 或 重 修 一 科 為 原 則 ( 二 ) 一 年 級 學 生 每 學 期 均 必 修 男 生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軍 事 訓 練 ( 一 ) 或 女 生 護 理, 不 得 缺 修 ( 三 )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之 未 來 學 學 門 與 全 球 視 野 學 門, 不 得 同 時 選 修 且 170
172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每 學 門 以 選 修 一 科 為 限 ; 修 習 藝 術 欣 賞 與 創 作 學 門 及 學 院 核 心 課 程 各 學 門 時, 則 同 一 學 門 以 一 科 為 限 ( 四 ) 前 目 課 程 於 加 退 選 第 一 階 段 每 班 另 增 加 五 個 名 額, 提 供 應 屆 畢 業 生 優 先 線 上 選 課 ; 應 屆 畢 業 生 若 仍 有 缺 修 時, 可 以 加 簽 方 式 辦 理, 加 簽 程 序 於 開 始 上 課 日 公 告 周 知 三 學 生 於 開 放 初 選 課 程 第 一 階 段 前, 如 有 前 期 欠 款 未 繳 清 者, 須 至 財 務 處 完 成 繳 費, 方 能 如 期 參 加 初 選 課 程 ; 加 退 選 課 程 結 束 後 如 尚 未 完 成 註 冊 繳 費 者, 逕 由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刪 除 選 課 資 料, 俟 完 成 註 冊 繳 費 後, 再 自 行 補 辦 選 課 四 學 生 於 期 中 考 試 後 因 特 殊 情 況, 無 法 繼 續 修 習 課 程 時, 如 欲 退 選 悉 依 淡 江 大 學 學 生 期 中 退 選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五 學 生 退 選 課 程, 如 已 逾 全 學 期 上 課 達 三 分 之 一 時, 其 依 規 定 應 繳 交 之 學 分 費 不 予 退 還 每 學 門 以 選 修 一 科 為 限 ; 修 習 藝 術 欣 賞 與 創 作 學 門 及 學 院 核 心 課 程 各 學 門 時, 則 同 一 學 門 以 一 科 為 限 ( 四 ) 前 目 課 程 於 加 退 選 第 一 階 段 每 班 另 增 加 五 個 名 額, 提 供 應 屆 畢 業 生 優 先 線 上 選 課 ; 應 屆 畢 業 生 若 仍 有 缺 修 時, 可 以 加 簽 方 式 辦 理, 加 簽 程 序 於 開 始 上 課 日 公 告 周 知 三 學 生 於 開 放 初 選 課 程 第 一 階 段 前, 如 有 前 期 欠 款 未 繳 清 者, 須 至 財 務 處 完 成 繳 費, 方 能 如 期 參 加 初 選 課 程 ; 加 退 選 課 程 結 束 後 如 尚 未 完 成 註 冊 繳 費 者, 逕 由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刪 除 選 課 資 料, 俟 完 成 註 冊 繳 費 後, 再 自 行 補 辦 選 課 四 學 生 於 期 中 考 試 後 因 特 殊 情 況, 無 法 繼 續 修 習 課 程 時, 如 欲 退 選 悉 依 淡 江 大 學 學 生 期 中 退 選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一 本 款 新 增 二 增 訂 學 生 退 選 課 程 如 已 逾 學 期 上 課 達 三 分 之 一, 不 予 退 費 規 定 提 案 十 三 : 淡 江 大 學 課 程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第 二 條 第 五 條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教 務 處 提 ) 為 配 合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建 立 證 照 畢 業 門 檻, 鼓 勵 學 生 取 得 專 業 證 照 及 配 合 淡 江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施 行 規 則 爰 修 正 本 設 置 辦 法 第 二 條 第 五 條 決 議 :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課 程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第 二 條 第 五 條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課 程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第 二 條 第 五 條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二 條 本 會 之 職 掌 如 下 : 一 各 學 院 系 所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通 識 與 核 心 課 程 中 心 學 位 學 程 及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各 學 門 之 開 課 科 目 名 稱 學 分 課 程 內 容 及 畢 業 學 分 之 審 議 二 各 學 院 系 所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通 識 與 核 心 課 程 中 心 學 位 學 程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各 學 門 課 程 配 當 及 專 業 證 照 課 程 之 審 議 第 二 條 本 會 之 職 掌 如 下 : 一 各 學 院 系 所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通 識 與 核 心 課 程 中 心 學 位 學 程 及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各 學 門 之 開 課 科 目 名 稱 學 分 課 程 內 容 及 畢 業 學 分 之 審 議 二 各 學 院 系 所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通 識 與 核 心 課 程 中 心 學 位 學 程 及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各 學 門 課 程 配 當 之 審 議 為 配 合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建 立 證 照 畢 業 門 檻, 鼓 勵 學 生 取 得 專 業 證 照 171
173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五 條 本 校 課 程 之 審 議, 依 下 列 第 五 條 本 校 課 程 之 審 議, 依 下 列 流 程 : 流 程 : 一 系 所 必 選 修 課 程 審 議 流 一 系 所 必 選 修 課 程 審 議 流 程 : 系 所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程 : 系 所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系 所 務 會 議 院 課 程 委 員 系 所 務 會 議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院 務 會 議 校 課 程 會 議 院 務 會 議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教 務 會 議 委 員 會 議 教 務 會 議 二 學 位 學 程 課 程 審 議 流 程 : 二 學 位 學 程 課 程 審 議 流 程 : ( 一 ) 跨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課 程 委 ( 一 ) 跨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學 位 學 程 會 議 員 會 議 學 位 學 程 會 議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院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院 務 會 議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務 會 議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教 務 會 議 議 教 務 會 議 ( 二 ) 跨 院 學 位 學 程 課 程 委 員 ( 二 ) 跨 院 學 位 學 程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學 位 學 程 會 議 會 議 學 位 學 程 會 議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教 務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教 務 會 議 會 議 三 院 共 同 選 修 課 程 審 議 流 程 : 三 院 共 同 選 修 課 程 審 議 流 程 :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院 務 會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院 務 會 議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教 議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教 務 會 議 務 會 議 四 通 識 教 育 各 學 門 課 程 審 議 流 四 通 識 教 育 各 學 門 課 程 審 議 流 程 :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各 學 門 課 程 :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各 學 門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識 教 育 委 配 合 淡 江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施 行 程 委 員 會 議 校 課 程 委 員 員 會 議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規 則 修 正 會 議 教 務 會 議 教 務 會 議 五 校 共 通 課 程 審 議 流 程 : 通 識 五 校 共 通 課 程 審 議 流 程 : 通 識 與 核 心 課 程 中 心 課 程 委 員 與 核 心 課 程 中 心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識 與 核 心 課 程 中 會 議 通 識 與 核 心 課 程 中 心 會 議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委 心 會 議 通 識 教 育 委 員 會 配 合 淡 江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施 行 員 會 議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議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教 規 則 修 正 教 務 會 議 務 會 議 六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課 程 審 議 流 六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課 程 審 議 流 程 :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課 程 委 員 程 :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會 議 會 議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會 議 教 育 學 院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教 育 學 院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教 育 學 院 院 務 會 議 議 教 育 學 院 院 務 會 議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教 務 會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教 務 會 議 議 七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審 議 流 程 : 七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審 議 流 程 :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課 程 委 員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系 務 所 務 學 位 學 會 議 系 務 所 務 學 位 學 程 會 議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程 會 議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院 務 會 議 遠 距 教 學 推 院 務 會 議 遠 距 教 學 推 展 委 員 會 議 校 課 程 委 員 展 委 員 會 議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教 務 會 議 會 議 教 務 會 議 提 案 十 四 : 大 傳 系 淡 江 大 學 文 學 院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文 學 院 提 ) 一 為 鼓 勵 大 學 部 優 秀 學 生 繼 續 修 讀 碩 士 班, 故 訂 定 本 規 則 二 淡 江 大 學 文 學 院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草 案 詳 附 件 1 172
174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三 本 案 業 經 文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1 次 及 第 2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提 案 十 五 : 淡 江 大 學 理 學 院 數 學 學 系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第 四 條 第 六 條 第 八 條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數 學 系 提 ) 一 為 鼓 勵 數 學 系 大 學 部 優 秀 學 生 繼 續 留 在 本 系 就 讀 碩 士 班, 以 期 達 到 連 續 學 習 之 效 果 及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二 本 案 業 經 理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理 學 院 數 學 學 系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第 四 條 第 六 條 第 八 條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理 學 院 數 學 學 系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第 四 條 第 六 條 第 八 條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四 條 甄 選 事 宜 由 本 系 招 生 委 員 會 負 責, 並 進 行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及 面 試 甄 選 標 準 為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及 面 試 各 占 百 分 之 五 十 錄 取 名 額 由 本 系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但 不 得 超 過 該 年 度 碩 士 班 之 招 生 名 額 第 六 條 取 得 預 研 生 資 格 的 學 生, 必 須 於 四 年 級 報 名 參 加 本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入 學 考 試, 取 得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資 格 第 八 條 預 研 生 可 於 四 年 級 選 讀 本 系 研 究 所 課 程, 所 選 修 課 程 之 學 分 可 於 正 式 取 得 研 究 生 資 格 後 申 請 抵 免, 抵 免 辦 法 依 照 本 校 學 分 抵 免 規 則 辦 理 但 研 究 所 課 程 若 已 計 入 大 學 畢 業 學 分 數 內, 不 得 再 申 請 抵 免 碩 士 班 學 分 數 第 四 條 甄 選 事 宜 由 本 系 招 生 一 招 生 名 額 刪 除 委 員 會 負 責, 並 進 行 書 面 資 料 二 文 字 修 正 審 查 及 面 試 甄 選 標 準 為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及 面 試 各 佔 百 分 之 五 十 錄 取 名 額 以 A 組 3 名 B 組 5 名 為 原 則 第 六 條 取 得 預 研 生 資 格 的 學 一 新 增 入 學 方 式 生, 必 須 於 四 年 級 上 學 期 報 名 二 文 字 修 正 參 加 本 系 碩 士 班 甄 試 入 學, 取 得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資 格 第 八 條 預 研 生 可 於 四 年 級 上 文 字 修 正 學 期 選 讀 本 系 研 究 所 課 程, 所 選 修 課 程 之 學 分 可 於 正 式 取 得 研 究 生 資 格 後 申 請 抵 免, 抵 免 辦 法 依 照 本 校 學 分 抵 免 規 則 辦 理 但 研 究 所 課 程 若 已 計 入 大 學 畢 業 學 分 數 內, 不 得 再 申 請 抵 免 碩 士 班 學 分 數 提 案 十 六 : 淡 江 大 學 工 學 院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料 工 程 學 系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第 二 條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工 學 院 提 ) 本 案 業 經 工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工 學 院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料 工 程 學 系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第 二 條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工 學 院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料 工 程 學 系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第 二 條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二 條 申 請 者 應 於 大 學 三 年 級 開 始 選 修 系 上 專 題 研 究 課 程, 並 確 定 專 題 研 究 方 向 及 指 導 老 師 第 二 條 申 請 者 應 於 大 學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開 始 選 修 系 上 專 題 研 究 課 程, 並 確 定 專 題 研 究 方 向 及 指 導 老 師 放 寬 專 題 研 究 課 程 修 課 時 程, 現 行 條 文 刪 除 上 學 期 3 個 字 提 案 十 七 : 淡 江 大 學 工 學 院 建 築 學 系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工 學 院 提 ) 一 建 築 系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詳 附 件 2 二 本 案 業 經 本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提 案 十 八 :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173
175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討 論 ( 商 管 學 院 提 ) 一 為 擴 大 招 收 本 校 優 秀 大 學 生 至 本 院 修 讀 碩 士 班, 故 修 訂 此 規 則 二 本 案 業 經 商 管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為 鼓 勵 本 校 大 學 部 優 秀 第 一 條 為 鼓 勵 本 院 大 學 部 優 秀 擴 大 招 收 優 秀 學 生 申 請 預 研 生 學 生 留 讀 本 院 各 系 碩 士 班, 並 期 達 到 連 續 學 習 之 效 果 及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特 訂 本 規 則 學 生 繼 續 留 讀 原 系 碩 士 班, 並 期 達 到 連 續 學 習 之 效 果 及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特 訂 本 規 則 第 二 條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修 業 第 第 二 條 本 院 大 學 部 學 生 修 業 第 文 字 修 正 五 學 期 結 束 後, 若 五 學 期 的 成 績 表 現 優 良 者, 得 於 第 六 學 期 開 始 上 課 後 向 本 院 各 系 提 出 申 請 錄 取 名 額 甄 選 標 準 及 甄 選 程 序 由 各 系 自 訂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依 行 政 程 序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五 學 期 結 束 後, 若 五 學 期 的 成 績 表 現 優 良 者, 得 於 第 六 學 期 開 始 上 課 後 一 個 月 內 向 各 系 提 出 申 請 錄 取 名 額 甄 選 標 準 及 甄 選 程 序 由 各 系 自 訂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依 行 政 程 序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提 案 十 九 :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商 管 學 院 提 ) 一 依 本 院 於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7 次 系 所 主 管 座 談 會 決 議 : 為 擴 大 招 收 本 校 優 秀 大 學 生 至 本 院 修 讀 碩 士 班, 故 修 訂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本 系 配 合 辦 理 修 訂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二 本 案 業 經 商 管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為 鼓 勵 本 校 大 學 部 優 秀 第 一 條 為 鼓 勵 本 系 大 學 部 優 秀 擴 大 招 收 優 秀 學 生 申 請 預 研 生 學 生 留 讀 本 系 碩 士 班, 並 期 達 到 連 續 學 習 之 效 果 及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特 訂 本 規 則 學 生 繼 續 留 讀 本 系 碩 士 班, 並 期 達 到 連 續 學 習 之 效 果 及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特 訂 本 規 則 第 二 條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修 業 第 五 學 期 結 束 後, 若 五 學 期 的 成 績 表 現 優 良 者, 得 於 第 六 學 期 開 始 上 課 後 向 本 系 提 出 申 請 申 請 表 如 附 件 一 第 二 條 本 系 大 學 部 學 生 修 業 第 五 學 期 結 束 後, 若 五 學 期 的 成 績 表 現 優 良 者, 得 於 第 六 學 期 開 始 上 課 後 一 個 月 內 向 本 系 提 出 申 請 申 請 表 如 附 件 一 文 字 修 正 提 案 二 十 :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第 六 條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商 管 學 院 提 ) 說 明 : 一 依 本 院 於 系 所 主 管 座 談 會 決 議 : 為 擴 大 招 收 本 校 優 秀 大 學 生 至 本 院 修 讀 碩 士 班, 故 修 訂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本 系 配 合 辦 理 修 訂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二 本 案 業 經 商 管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第 一 條 174
176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第 二 條 第 六 條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第 六 條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為 鼓 勵 本 校 大 學 部 優 秀 第 一 條 為 鼓 勵 本 系 大 學 部 優 秀 擴 大 招 收 優 秀 學 生 申 請 預 研 生 學 生 繼 續 留 讀 本 系 碩 士 班, 並 期 達 到 連 續 學 習 之 效 果 及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訂 定 本 規 則 學 生 繼 續 留 讀 本 系 碩 士 班, 並 期 達 到 連 續 學 習 之 效 果 及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訂 定 本 規 則 第 二 條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修 業 三 第 二 條 本 系 大 學 部 學 生 修 業 三 文 字 修 正 年 級 上 學 期 結 束 後, 前 五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排 名 在 本 班 前 二 分 之 一 且 操 行 成 績 平 均 七 十 八 分 以 上, 得 於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開 學 一 個 月 內 向 各 本 系 提 出 申 請, 申 請 表 如 附 件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結 束 後, 前 五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排 名 在 本 班 前 三 分 之 一 且 操 行 成 績 平 均 78 分 以 上, 得 於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開 學 一 個 月 內 向 各 本 系 提 出 申 請, 申 請 表 如 附 件 一 第 六 條 取 得 預 備 研 究 生 資 格 的 學 生, 經 本 校 碩 士 班 招 生 入 學 考 試 錄 取 後 始 正 式 取 得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資 格 經 本 系 碩 士 班 正 式 錄 取 之 預 備 研 究 生 名 額, 應 包 含 於 該 學 年 度 本 系 之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內 第 六 條 取 得 預 備 研 究 生 資 格 的 學 生, 必 須 於 次 年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並 報 名 參 加 本 校 碩 士 班 甄 試 入 學, 經 本 校 碩 士 班 招 生 錄 取 後 始 正 式 取 得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資 格 經 本 系 碩 士 班 正 式 錄 取 之 預 備 研 究 生 名 額, 應 包 含 於 該 學 年 度 該 系 之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內 刪 除 文 字 文 字 修 正 提 案 二 一 : 擬 定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保 險 學 系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商 管 學 院 提 ) 一 依 據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訂 定 二 鼓 勵 本 校 大 學 部 優 秀 學 生 留 讀 本 系 碩 士 班, 並 期 達 到 連 續 學 習 之 效 果 及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三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保 險 學 系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草 案 詳 附 件 3 四 本 案 業 經 商 管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提 案 二 二 :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產 業 經 濟 學 系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商 管 學 院 提 ) 說 明 : 一 依 本 院 於 系 所 主 管 座 談 會 決 議 : 為 擴 大 招 收 本 校 優 秀 大 學 生 至 本 院 修 讀 碩 士 班, 故 修 訂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產 業 經 濟 學 系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本 系 配 合 辦 理 修 訂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二 本 案 業 經 商 管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產 業 經 濟 學 系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產 業 經 濟 學 系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為 鼓 勵 本 校 大 學 部 優 秀 學 生 繼 續 留 在 本 系 就 讀 碩 士 班, 並 期 達 到 連 續 學 習 之 效 果 及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訂 定 本 規 則 第 二 條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修 業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結 束 後, 前 五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排 名 在 本 班 第 一 條 為 鼓 勵 本 系 大 學 部 優 秀 學 生 繼 續 留 在 本 系 就 讀 碩 士 班, 並 期 達 到 連 續 學 習 之 效 果 及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訂 定 本 規 則 第 二 條 本 系 大 學 部 學 生 修 業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結 束 後, 前 五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排 名 在 本 班 擴 大 招 收 優 秀 學 生 申 請 預 研 生 文 字 修 正 175
177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前 二 分 之 一, 得 於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開 學 一 個 月 內 向 本 系 提 出 申 請 申 請 表 如 附 件 一 前 四 分 之 一, 得 於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開 學 一 個 月 內 向 各 系 提 出 申 請 申 請 表 如 附 件 一 提 案 二 三 :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經 濟 學 系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商 管 學 院 提 ) 一 因 應 現 行 狀 況 修 正 本 規 則 二 本 案 業 經 商 管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經 濟 學 系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經 濟 學 系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依 據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為 鼓 勵 本 校 大 學 部 優 秀 學 生 就 讀 本 系 碩 士 班, 以 達 到 連 續 學 習 與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之 效 果, 訂 定 本 規 則 第 二 條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修 業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結 束 後, 前 五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排 名 在 本 系 前 二 分 之 一 且 操 行 成 績 平 均 七 十 八 分 以 上, 得 於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開 學 一 個 月 內 向 本 系 提 出 申 請, 申 請 時 間 見 系 公 告, 申 請 表 如 附 件 一 第 一 條 依 據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為 鼓 勵 本 系 大 學 部 優 秀 學 生 繼 續 留 在 本 系 就 讀 碩 士 班, 並 期 達 到 連 續 學 習 之 效 果 及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訂 定 本 規 則 第 二 條 本 系 大 學 部 學 生 修 業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結 束 後, 前 五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排 名 在 本 班 前 三 分 之 一 且 操 行 成 績 平 均 78 分 以 上, 得 於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開 學 一 個 月 內 向 本 系 提 出 申 請, 申 請 表 如 附 件 一 將 申 請 資 格 放 寬 至 本 校 大 學 部 優 秀 學 生 一 將 成 績 排 名 由 前 三 分 之 一 修 正 為 二 分 之 一 二 將 阿 拉 伯 數 字 修 正 成 中 文 數 字 第 三 條 申 請 者 需 繳 交 申 請 表 第 三 條 申 請 者 需 繳 交 申 請 表 修 正 繳 交 資 料 前 五 學 期 修 課 成 績 ( 含 名 次 證 明 ) 讀 書 及 研 究 計 畫 ( 格 式 如 附 件 二 ) 及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資 料 前 五 學 期 修 課 成 績 名 次 證 明 自 傳 讀 書 及 研 究 計 畫 ( 格 式 如 附 件 二 ) 及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資 料 第 四 條 甄 選 事 宜 由 本 系 預 研 生 第 四 條 甄 選 事 宜 由 本 系 招 生 委 一 將 招 生 委 員 會 修 正 為 預 研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擔 任 三 年 級 下 學 員 會 擔 任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開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期 開 學 一 個 月 後, 由 本 系 預 研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擇 期 進 行 甄 選 事 宜 並 決 定 錄 取 名 單 錄 取 名 額 由 本 系 預 研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但 不 得 超 過 該 年 度 研 究 生 招 生 名 額 ( 陸 生 不 在 此 限 ) 一 個 月 後,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進 行 二 修 正 甄 選 標 準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及 面 試 決 定 錄 取 名 單 甄 選 標 準 為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及 面 試 各 佔 百 分 之 五 十 錄 取 名 額 由 本 系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但 不 得 超 過 該 年 度 研 究 生 甄 試 名 額 第 六 條 取 得 預 備 研 究 生 資 格 的 學 生, 必 須 於 次 年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並 報 名 參 加 本 校 碩 士 班 招 生 入 學 考 試, 經 錄 取 後 始 正 式 取 得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資 格 經 本 系 碩 士 班 正 式 錄 取 之 預 備 研 究 生 名 額, 應 包 含 於 該 學 年 度 本 系 之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內 ( 陸 生 不 在 此 限 ) 第 六 條 取 得 預 備 研 究 生 資 格 的 學 生, 必 須 於 次 年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並 報 名 參 加 本 校 碩 士 班 甄 試 入 學, 錄 取 後 始 正 式 取 得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資 格 經 本 系 碩 士 班 正 式 錄 取 之 預 備 研 究 生 名 額, 應 包 含 於 該 學 年 度 該 系 之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內 一 將 甄 試 修 正 成 招 生 一 將 陸 生 放 入 提 案 二 四 :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統 計 學 系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176
178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 商 管 學 院 提 ) 一 為 擴 大 招 收 本 校 優 秀 大 學 生 至 本 系 修 讀 碩 士 班, 故 修 訂 此 規 則 二 本 案 業 經 商 管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統 計 學 系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統 計 學 系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為 鼓 勵 本 校 大 學 部 優 秀 第 一 條 為 鼓 勵 本 系 大 學 部 優 秀 本 系 修 正 成 本 校, 讓 本 校 生 皆 具 學 生 進 入 統 計 系 ( 以 下 簡 稱 本 系 ) 就 讀 碩 士 班, 並 期 達 到 連 續 學 習 效 果 及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特 依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訂 定 本 規 則 學 生 繼 續 留 在 本 系 就 讀 碩 士 備 申 請 預 研 生 資 格 班, 並 期 達 到 連 續 學 習 效 果 及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特 依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訂 定 本 規 則 第 二 條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修 畢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前 五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在 該 系 該 年 級 前 四 分 之 一, 得 於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開 始 上 課 後 一 個 月 內 向 本 系 提 出 申 請 第 一 條 本 系 大 學 部 學 生 修 畢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前 五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在 本 系 該 年 級 前 四 分 之 一, 得 於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開 始 上 課 後 一 個 月 內 向 本 系 提 出 申 請 第 三 條 申 請 之 學 生 需 繳 交 申 請 第 二 條 申 請 之 學 生 需 繳 交 申 請 條 次 變 更 表 前 五 學 期 成 績 單 名 次 證 表 前 五 學 期 成 績 單 名 次 證 明 自 傳 讀 書 及 研 究 計 畫 明 自 傳 讀 書 及 研 究 計 畫 推 薦 評 估 表 二 封 及 其 他 有 利 審 推 薦 評 估 表 二 封 及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資 料 查 之 資 料 第 四 條 甄 選 事 宜 由 本 系 招 生 委 第 三 條 甄 選 事 宜 由 本 系 招 生 委 條 次 變 更 員 會 審 理 甄 選 標 準 為 書 面 資 員 會 審 理 甄 選 標 準 為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及 面 試 各 佔 百 分 之 五 料 審 查 及 面 試 各 佔 百 分 之 五 十 錄 取 名 額 由 本 系 招 生 委 員 十 錄 取 名 額 由 本 系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但 不 得 超 過 該 年 度 會 決 定 之, 但 不 得 超 過 該 年 度 研 究 生 甄 試 名 額 研 究 生 甄 試 名 額 第 五 條 錄 取 之 學 生 兼 具 學 士 學 第 四 條 錄 取 之 學 生 兼 具 學 士 學 條 次 變 更 位 候 選 人 及 預 備 研 究 生 ( 以 下 位 候 選 人 及 預 備 研 究 生 ( 以 下 簡 稱 預 研 生 ) 之 資 格 簡 稱 預 研 生 ) 之 資 格 第 六 條 預 研 生 須 於 錄 取 後 之 次 第 五 條 預 研 生 須 於 錄 取 後 之 次 條 次 變 更 學 年 度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並 報 名 學 年 度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並 報 名 參 加 本 校 碩 士 班 招 生 入 學 考 參 加 本 校 碩 士 班 招 生 入 學 考 試, 經 錄 取 後 始 正 式 取 得 本 系 試, 經 錄 取 後 始 正 式 取 得 本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資 格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資 格 第 七 條 預 研 生 可 於 四 年 級 開 始 第 六 條 預 研 生 可 於 四 年 級 開 始 條 次 變 更 選 讀 研 究 所 課 程, 所 選 課 程 之 選 讀 研 究 所 課 程, 所 選 課 程 之 學 分 可 於 正 式 取 得 研 究 生 資 格 學 分 可 於 正 式 取 得 研 究 生 資 格 後, 依 本 校 學 分 抵 免 規 則 後, 依 本 校 學 分 抵 免 規 則 提 出 學 分 抵 免 申 請 但 所 修 研 提 出 學 分 抵 免 申 請 但 所 修 研 究 所 課 程 之 學 分 若 已 計 入 大 學 究 所 課 程 之 學 分 若 已 計 入 大 學 畢 業 學 分 數 者, 不 得 再 申 請 抵 畢 業 學 分 數 者, 不 得 再 申 請 抵 免 碩 士 班 學 分 數 免 碩 士 班 學 分 數 第 八 條 預 研 生 必 須 符 合 本 系 碩 士 學 位 之 規 定, 始 得 授 予 碩 士 學 位 證 書 第 七 條 預 研 生 必 須 符 合 本 系 碩 士 學 位 之 規 定, 始 得 授 予 碩 士 學 位 證 書 一 條 次 變 更 二 本 系 修 正 成 本 校, 讓 本 校 生 皆 具 備 申 請 預 研 生 資 格 條 次 變 更 177
179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九 條 本 規 則 經 系 務 會 議 院 第 八 條 本 規 則 經 系 務 會 議 院 條 次 變 更 務 會 議 及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布 日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務 會 議 及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布 日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提 案 二 五 :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公 共 行 政 學 系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商 管 學 院 提 ) 一 為 擴 大 招 收 本 校 優 秀 大 學 生 至 本 系 修 讀 碩 士 班, 故 修 訂 此 規 則 二 本 案 業 經 商 管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公 共 行 政 學 系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公 共 行 政 學 系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為 鼓 勵 本 校 大 學 部 優 秀 第 一 條 為 鼓 勵 本 系 大 學 部 優 秀 擴 大 招 收 優 秀 學 生 申 請 預 研 生 學 生 繼 續 留 讀 本 系 碩 士 班, 並 期 達 到 連 續 學 習 之 效 果 及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訂 本 規 則 學 生 繼 續 留 讀 本 系 碩 士 班, 並 期 達 到 連 續 學 習 之 效 果 及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訂 本 規 則 第 二 條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修 業 三 第 二 條 本 系 大 學 部 學 生 修 業 三 文 字 修 正 年 級 上 學 期 結 束 後, 前 五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排 名 在 本 班 前 三 分 之 一, 得 於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開 學 一 個 月 內 向 本 系 提 出 申 請, 申 請 表 如 附 件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結 束 後, 前 五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排 名 在 本 班 前 三 分 之 一, 得 於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開 學 一 個 月 內 向 本 系 提 出 申 請, 申 請 表 如 附 件 一 第 五 條 甄 選 事 宜 由 本 系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理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開 學 一 個 月 後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進 行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決 定 錄 取 名 單 錄 取 名 額 由 本 系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第 五 條 甄 選 事 宜 由 本 系 招 生 員 會 擔 任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開 學 一 個 月 後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進 行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決 定 錄 取 名 單 錄 取 名 額 由 本 系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但 不 得 超 過 該 年 度 研 究 生 甄 試 名 額 的 二 分 之 一 文 字 修 正 刪 除 文 字 第 七 條 取 得 預 研 生 資 格 的 學 第 七 條 取 得 預 研 生 資 格 的 學 文 字 修 正 生, 必 須 於 四 年 內 取 得 學 士 學 生, 必 須 於 四 年 內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並 報 名 參 加 本 校 碩 士 班 招 位, 並 報 名 參 加 本 校 碩 士 班 甄 生 入 學 考 試, 錄 取 後 始 正 式 取 試 入 學, 錄 取 後 始 正 式 取 得 碩 得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資 格 經 研 究 士 班 研 究 生 資 格 經 研 究 所 碩 所 碩 士 班 正 式 錄 取 之 預 研 生 名 士 班 正 式 錄 取 之 預 研 生 名 額, 額, 應 包 含 於 該 學 年 度 本 系 之 應 包 含 於 該 學 年 度 本 系 之 碩 士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內 班 招 生 名 額 內 第 八 條 預 研 生 正 式 取 得 本 系 碩 第 八 條 預 研 生 正 式 取 得 碩 士 班 文 字 修 正 士 班 研 究 生 資 格, 並 於 該 學 期 研 究 生 資 格, 並 於 該 學 期 依 規 依 規 定 時 程 完 成 入 學 註 冊 程 序 定 時 程 完 成 入 學 註 冊 程 序 後, 後, 其 參 加 本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入 其 參 加 本 校 碩 士 班 甄 試 入 學 之 學 考 試 之 報 名 費 由 本 系 全 額 補 報 名 費 由 本 系 全 額 補 助 助 提 案 二 六 :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管 理 科 學 學 系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商 管 學 院 提 ) 一 為 擴 大 招 收 本 校 優 秀 大 學 生 至 本 系 修 讀 碩 士 班, 故 修 訂 此 規 則 二 本 案 業 經 商 管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管 理 科 學 學 系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178
180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管 理 科 學 學 系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為 鼓 勵 本 校 大 學 部 優 秀 學 生 留 讀 本 系 碩 士 班, 以 達 到 連 續 學 習 之 效 果 並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本 系 依 據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訂 定 本 規 則 第 一 條 為 鼓 勵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管 理 科 學 學 系 ( 以 下 簡 稱 本 系 ) 大 學 部 優 秀 學 生 繼 續 留 在 本 系 就 讀 碩 士 班, 以 達 到 連 續 學 習 之 效 果 並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本 系 依 據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大 學 部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規 則 訂 定 本 規 則 擴 大 招 收 優 秀 學 生 申 請 預 研 生 第 二 條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三 年 級 第 二 條 本 系 大 學 部 學 生 三 年 級 文 字 修 正 第 一 學 期 修 業 結 束 後, 前 五 學 第 一 學 期 修 業 結 束 後, 前 五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排 名 在 就 讀 學 系 班 期 學 業 成 績 排 名 在 本 班 前 三 分 級 前 三 分 之 一 者, 得 於 三 年 級 之 一 者, 得 於 三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後 一 個 月 內 向 本 開 學 後 一 個 月 內 向 本 系 提 出 預 系 提 出 預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研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之 申 位 之 申 請 二 年 級 轉 入 本 校 之 請 二 年 級 轉 入 本 系 之 學 生 可 學 生 可 以 前 三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計 以 前 三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計 算 排 算 排 名 ; 三 年 級 轉 入 本 校 之 學 名 ; 三 年 級 轉 入 本 系 之 學 生 不 生 不 得 申 請 得 申 請 第 五 條 錄 取 名 額 由 本 系 招 生 委 第 五 條 錄 取 名 額 由 本 系 招 生 委 增 加 文 字 員 會 決 定, 但 不 得 超 過 該 年 度 員 會 決 定, 但 不 得 超 過 該 年 度 本 系 碩 士 班 甄 試 名 額 之 二 分 之 碩 士 班 甄 試 名 額 之 二 分 之 一 ; 一 ; 預 研 生 名 額 包 含 在 本 系 碩 預 研 生 名 額 包 含 在 本 系 碩 士 班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之 內 招 生 名 額 之 內 第 七 條 取 得 預 研 生 資 格 之 學 第 七 條 取 得 預 研 生 資 格 之 學 文 字 修 正 生, 必 須 於 次 學 年 度 取 得 學 士 生, 必 須 於 次 學 年 度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並 報 名 參 加 本 校 碩 士 班 學 位, 並 報 名 參 加 本 校 碩 士 班 招 生 入 學 考 試, 錄 取 後 始 正 式 甄 試 入 學 考 試, 錄 取 後 始 正 式 取 得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資 格 取 得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資 格 提 案 二 七 : 資 工 系 擬 與 本 校 姊 妹 校 日 本 會 津 大 學 簽 署 碩 士 雙 聯 學 位 合 約, 提 請 討 論 ( 工 學 院 提 ) 一 簽 約 內 容 及 課 程 對 照 表 詳 附 件 4 二 本 案 業 經 工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二 八 : 電 機 系 擬 與 Wayne State University 簽 訂 淡 江 大 學 與 Wayne State University 雙 聯 學 制 ( ) 草 約, 提 請 討 論 ( 工 學 院 提 ) 一 依 淡 江 大 學 與 境 外 大 學 辦 理 雙 聯 學 制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二 為 促 進 工 學 院 電 機 系 與 美 國 Wayne State University 之 學 術 交 流 研 究 及 教 育 合 作, 於 103 年 12 日 29 日 該 校 葉 治 平 教 授 與 廖 有 堅 教 授 蒞 臨 參 訪 及 演 講, 並 進 行 兩 校 初 步 學 術 交 流 及 教 育 合 作 內 容 之 討 論 三 103 學 年 度 國 際 化 暨 國 際 交 流 委 員 會 第 3 次 會 議 ( ) 業 已 通 過 電 機 系 建 請 本 校 與 美 國 Wayne State University 簽 訂 姊 妹 校 案 四 工 學 院 103(2)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已 通 過 本 校 與 Wayne State University 雙 聯 學 制 草 約, 因 增 加 1+1 碩 士 班 雙 聯 學 制 之 規 劃, 故 再 提 案 本 院 第 2 次 院 務 會 議 五 檢 附 3+2 雙 聯 草 約 及 1+1 雙 聯 草 約 ( 含 雙 方 相 關 課 程 抵 免 草 案 ) 詳 附 件 5 附 件 6 六 本 案 業 經 工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及 第 2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二 九 : 本 校 商 管 學 院 擬 與 法 國 里 昂 第 三 大 學 語 言 學 院 簽 訂 雙 聯 學 位, 提 請 討 論 ( 商 管 學 院 提 ) 179
181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一 法 國 里 昂 第 三 大 學 語 言 學 院, 擬 與 商 管 學 院 共 同 提 供 雙 聯 學 位,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每 學 期 上 限 各 三 名 學 生 二 雙 聯 學 位 協 議 書 詳 附 件 7 三 本 案 業 經 商 管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三 十 : 商 管 學 院 擬 與 澳 洲 昆 士 蘭 大 學 簽 訂 雙 聯 學 制 合 作 協 議 案, 提 請 討 論 ( 商 管 學 院 提 ) 一 雙 聯 學 制 合 作 協 議 詳 附 件 8 二 本 案 業 經 商 管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三 一 :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亞 洲 研 究 所 擬 與 日 本 同 志 社 大 學 簽 訂 雙 聯 學 制 協 定, 提 請 討 論 (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提 ) 一 雙 聯 學 制 合 約 與 抵 免 課 程 資 料 詳 附 件 9 附 件 10 二 本 案 業 經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提 案 三 二 : 淡 江 大 學 綠 色 能 源 科 技 學 分 學 程 實 施 規 則 第 三 條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工 學 院 提 ) 一 目 前 綠 色 學 程 申 請 時 程 分 為 2 個 時 程, 但 大 一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於 當 學 期 申 請 者, 加 退 選 時 間 亦 無 法 順 利 選 課 ( 超 修 6 學 分 ), 建 議 修 改 為 : 於 每 學 期 期 中 考 至 期 末 考 前 二 週 受 理 申 請, 方 便 行 政 管 理 及 宣 導 二 本 案 業 經 工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綠 色 能 源 科 技 學 分 學 程 實 施 規 則 第 三 條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綠 色 能 源 科 技 學 分 學 程 實 施 規 則 第 三 條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三 條 本 學 程 採 申 請 登 記 制, 於 每 學 期 期 中 考 至 期 末 考 前 二 週, 填 妥 淡 江 大 學 綠 色 能 源 科 技 學 分 學 程 修 習 申 請 表, 送 本 學 程 各 開 課 系 所 或 工 學 院 辦 公 室 申 請 第 三 條 本 學 程 採 申 請 登 記 制, 大 一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於 每 學 期 開 學 後 至 加 退 選 結 束 前 ; 在 學 學 生 於 每 學 期 期 中 考 至 期 末 考 前 一 週, 填 妥 淡 江 大 學 綠 色 能 源 科 技 學 分 學 程 修 習 申 請 表, 送 本 學 程 各 開 課 系 所 或 工 學 院 辦 公 室 申 請 修 正 申 請 時 間 提 案 三 三 : 淡 江 大 學 大 陸 保 險 碩 士 學 分 學 程 實 施 規 則 第 四 條 第 八 條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保 險 系 提 ) 一 為 使 保 險 系 碩 士 班 能 與 世 界 接 軌, 修 正 淡 江 大 學 大 陸 保 險 碩 士 學 分 學 程 實 施 規 則 二 本 案 業 經 商 管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大 陸 保 險 碩 士 學 分 學 程 實 施 規 則 第 四 條 第 八 條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大 陸 保 險 碩 士 學 分 學 程 實 施 規 則 第 四 條 第 八 條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四 條 修 業 規 定 : 修 習 本 學 程 之 學 生 必 須 修 畢 十 二 學 分 以 上, 且 其 中 至 少 應 有 六 學 分 以 上 不 屬 於 學 生 原 系 所 之 應 修 科 目, 方 可 取 得 核 發 學 程 證 明 書 之 資 格 ( 一 )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 共 計 十 二 學 分 以 上 ( 二 ) 認 證 課 程 名 稱 及 學 分 數 如 附 表 第 四 條 修 業 規 定 : 修 習 本 學 程 之 學 生 必 須 修 畢 12 學 分 以 上 ( 含 ), 且 其 中 至 少 應 有 6 學 分 以 上 ( 含 ) 不 屬 於 學 生 原 系 所 之 應 修 科 目, 方 可 取 得 核 發 學 程 證 明 書 之 資 格 ( 一 )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 共 計 12 學 分 以 上 ( 含 ) ( 二 ) 認 證 課 程 名 稱 及 學 分 數 ( 以 下 課 程 表 格 省 略 ) 第 八 條 本 規 則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第 八 條 本 規 則 經 系 務 會 議 及 院 修 正 審 議 程 序 一 修 正 第 四 條 第 二 款, 將 認 證 課 程 名 稱 及 學 分 數 移 至 附 表 二 文 字 修 正 180
182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布 日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自 公 布 日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提 案 三 四 : 理 學 院 及 商 管 學 院 擬 於 104 學 年 度 起 將 淡 江 大 學 計 量 與 財 務 學 分 學 程 轉 型 為 淡 江 大 學 計 量 與 財 務 就 業 學 分 學 程, 提 請 討 論 ( 理 學 院 及 商 管 學 院 提 ) 一 為 落 實 產 學 界 實 質 合 作 關 係, 輔 導 學 生 與 業 界 接 軌 並 提 升 就 業 競 爭 力 二 淡 江 大 學 計 量 與 財 務 就 業 學 分 學 程 計 畫 書 及 規 則 草 案, 詳 附 件 11 三 本 案 業 經 理 學 院 及 商 管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三 五 : 理 學 院 物 理 學 系 擬 於 104 學 年 度 起 設 置 理 學 院 物 理 學 系 就 業 學 習 學 分 學 程 案, 提 請 討 論 ( 理 學 院 提 ) 一 理 學 院 物 理 學 系 就 業 學 習 學 分 學 程 實 施 規 則 草 案 及 計 畫 書, 詳 附 件 12 二 本 案 業 經 理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三 六 : 理 學 院 化 學 學 系 擬 於 104 學 年 度 起 設 置 理 學 院 化 學 學 系 實 務 應 用 就 業 學 習 學 分 學 程 案, 提 請 討 論 ( 理 學 院 提 ) 一 理 學 院 化 學 學 系 實 務 應 用 就 業 學 習 學 分 學 程 實 施 規 則 草 案 及 計 畫 書, 詳 附 件 13 二 本 案 業 經 理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三 七 : 工 學 院 理 學 院 商 管 學 院 及 全 球 發 展 學 院 擬 於 104 學 年 度 起 設 置 淡 江 大 學 軟 體 開 發 就 業 學 分 學 程 案, 提 請 討 論 ( 工 學 院 及 商 管 學 院 提 ) 一 為 強 化 學 生 實 務 與 專 業 技 能, 培 育 本 校 學 生 學 以 致 用 之 能 力, 並 縮 短 學 校 與 企 業 之 學 用 差 距, 資 工 系 擬 與 資 拓 宏 宇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作, 提 供 學 生 在 大 四 就 業 準 備 年 完 整 的 基 礎 專 業 學 習 以 及 進 階 技 能 培 訓 與 實 習 二 淡 江 大 學 軟 體 開 發 就 業 學 分 學 程 設 置 計 畫 書 及 實 施 規 則 草 案, 詳 附 件 14 附 件 15 三 本 案 業 經 工 學 院 及 商 管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理 學 院 及 全 發 院 將 補 提 院 務 會 議 追 認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提 案 三 八 : 商 管 學 院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與 外 語 學 院 俄 文 學 系 擬 於 104 學 年 度 起 設 置 淡 江 大 學 國 際 企 業 俄 文 就 業 學 分 學 程 案, 提 請 討 論 ( 商 管 學 院 及 外 語 學 院 提 ) 一 為 因 應 時 代 潮 流, 配 合 產 業 需 求, 培 養 學 生 兼 具 實 用 俄 語 與 國 際 貿 易 實 務 及 行 銷 之 專 業 能 力, 特 規 劃 本 學 分 學 程 二 淡 江 大 學 國 際 企 業 俄 文 就 業 學 分 學 程 設 置 計 畫 書 及 實 施 規 則 草 案 詳 附 件 16 三 本 案 業 經 商 管 學 院 及 外 語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提 案 三 九 : 外 語 學 院 擬 於 104 學 年 度 起 設 置 淡 江 大 學 外 文 外 交 學 分 學 程 案, 提 請 討 論 ( 外 語 學 院 提 ) 一 為 開 拓 學 生 國 際 視 野 並 具 備 以 外 語 進 行 政 治 經 貿 文 化 等 外 交 專 項 事 務 能 力, 特 規 劃 本 學 分 學 程 二 淡 江 大 學 外 文 外 交 學 分 學 程 設 置 計 畫 書 及 實 施 規 則 草 案 詳 附 件 17 三 本 案 業 經 外 語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提 案 四 十 :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擬 於 104 學 年 度 設 置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外 交 與 經 貿 碩 士 學 分 學 程 案, 提 請 討 論 (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提 ) 一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外 交 與 經 貿 碩 士 學 分 學 程 設 置 計 畫 書 與 實 施 規 則 詳 附 件 18 二 本 案 業 經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181
183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提 案 四 一 : 工 學 院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與 商 管 學 院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設 置 之 淡 江 大 學 軟 體 工 程 學 分 學 程 擬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終 止 實 施, 提 請 討 論 ( 工 學 院 及 商 管 學 院 提 ) 一 本 學 程 為 資 工 系 與 資 管 系 共 同 設 置, 由 於 近 年 來 進 行 課 程 改 革, 為 因 應 社 會 潮 流 趨 勢 與 走 向, 與 軟 體 工 程 之 相 關 科 目 課 程 數 無 法 維 持 基 本 開 課 數, 因 此 擬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終 止 淡 江 大 學 軟 體 工 程 學 分 學 程 為 不 影 響 目 前 修 課 學 生, 後 續 將 未 開 設 之 學 程 課 程 以 相 關 課 程 作 替 代, 使 目 前 修 習 中 之 學 生 完 成 學 分 學 程 二 檢 附 淡 江 大 學 軟 體 工 程 學 分 學 程 終 止 說 明 書 詳 附 件 19 三 本 案 業 經 工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及 商 管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四 二 : 商 管 學 院 國 際 金 融 英 語 授 課 學 分 學 程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終 止 實 施, 提 請 討 論 ( 商 管 學 院 提 ) 一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與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產 業 經 濟 學 系 經 濟 學 系 保 險 學 系 自 100 學 年 度 起 開 設 案 揭 學 程, 因 為 該 學 程 課 程 皆 為 全 英 語 授 課, 學 生 申 請 意 願 不 高, 故 迄 今 未 有 學 生 申 請 修 讀, 故 擬 終 止 本 學 程 二 檢 附 國 際 金 融 英 語 授 課 學 分 學 程 終 止 說 明 書 詳 附 件 20 三 本 案 業 經 商 管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四 三 :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國 際 關 係 理 論 英 語 授 課 碩 士 學 分 學 程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終 止 實 施, 提 請 討 論 (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提 ) 一 檢 附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國 際 關 係 理 論 英 語 授 課 碩 士 學 分 學 程 終 止 說 明 書 詳 附 件 21 二 本 案 業 經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四 四 : 水 環 系 碩 博 士 班 之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提 請 審 議 ( 工 學 院 提 ) 一 本 系 為 提 升 研 究 生 英 語 能 力, 未 通 過 檢 定 標 準 者, 可 以 本 校 修 習 大 學 部 進 修 英 文 成 績 須 達 70 分 以 上 始 得 辦 理 抵 免 擬 訂 實 施 要 點, 使 教 務 處 審 核 畢 業 門 檻 有 依 據 二 依 淡 江 大 學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畢 業 門 檻 實 施 要 點 第 六 點 辦 理 三 本 案 業 經 工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水 資 源 及 環 境 工 程 學 系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畢 業 門 檻 實 施 要 點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水 資 源 及 環 境 工 程 學 系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畢 業 門 檻 實 施 要 點 一 依 本 校 淡 江 大 學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畢 業 門 檻 實 施 要 點 第 六 點 辦 理, 為 提 升 本 系 學 生 之 英 語 能 力, 特 訂 定 淡 江 大 學 水 資 源 及 環 境 工 程 學 系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畢 業 門 檻 實 施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本 系 日 間 學 制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須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畢 業 門 檻 實 施 要 點 規 定 之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畢 業 門 檻 始 得 畢 業 三 已 報 考 但 未 通 過 檢 定 標 準 者,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得 於 畢 業 前, 修 習 進 修 英 文 二 學 分 之 替 代 課 程 且 成 績 70 分 以 上 始 得 畢 業, 惟 進 修 英 文 二 學 分 不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計 算, 且 該 成 績 不 列 入 學 期 成 績 及 歷 年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四 通 過 畢 業 門 檻 者, 應 自 行 線 上 登 錄 並 繳 交 成 績 證 明 至 本 系 提 出 認 證 初 核, 經 教 務 處 複 核, 始 得 領 取 學 位 證 書 第 一 學 期 領 取 畢 業 證 書 者 應 至 遲 於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提 出, 第 二 學 期 領 取 畢 業 證 書 者 應 至 遲 於 九 月 三 十 日 前 提 出 五 本 要 點 自 102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起 適 用 六 本 要 點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淡 江 大 學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畢 業 門 檻 實 施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七 本 要 點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布 日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提 案 四 五 : 淡 江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院 英 文 學 系 學 生 英 語 能 力 畢 業 標 準 檢 定 規 則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外 語 學 院 提 ) 182
184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一 為 配 合 畢 業 生 名 冊 報 部 作 業, 提 出 通 過 英 語 能 力 畢 業 標 準 檢 定 認 證 者, 第 一 學 期 應 於 1 月 31 日 前 提 出, 第 二 學 期 應 於 9 月 30 日 前 提 出 二 核 定 後 自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起 實 施 三 本 案 業 經 外 語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院 務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院 英 文 學 系 學 生 英 語 能 力 畢 業 標 準 檢 定 規 則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院 英 文 學 系 學 生 英 語 能 力 畢 業 標 準 檢 定 規 則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第 四 條 通 過 畢 業 門 檻 者, 應 向 所 屬 學 系 所 提 出 通 過 認 證, 始 得 領 取 學 位 證 書 第 一 學 期 應 於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提 出, 第 二 學 期 應 於 九 月 三 十 日 前 提 出 第 四 條 通 過 畢 業 門 檻 者, 應 向 所 屬 學 系 所 提 出 通 過 認 證, 始 得 領 取 學 位 證 書 第 一 學 期 應 於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提 出, 第 二 學 期 應 於 暑 修 下 學 期 課 程 結 束 日 後 一 週 內 提 出 修 正 應 屆 畢 業 生 通 過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畢 業 門 檻 審 核 後, 申 領 學 位 證 書 之 截 止 期 限 第 五 條 參 加 英 語 檢 定 考 試 未 通 第 五 條 參 加 英 語 檢 定 考 試 未 通 為 統 一 用 語, 作 文 字 修 正 過 的 學 生, 須 修 習 系 上 指 定 之 過 的 學 生, 須 修 習 系 上 指 定 2 畢 業 門 檻 替 代 課 程 且 成 績 學 分 之 替 代 課 程 且 成 績 及 及 格 始 得 畢 業 惟 該 學 分 不 計 格 始 得 畢 業 惟 該 學 分 不 計 入 入 畢 業 學 分 及 當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畢 業 學 分 及 二 分 之 一 學 分 不 及 二 分 之 一 或 三 分 之 二 不 及 格 計 格 計 算, 且 該 成 績 不 列 入 學 期 算, 且 該 成 績 不 列 入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及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成 績 及 歷 年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提 案 四 六 : 淡 江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院 西 班 牙 語 文 學 系 學 生 西 語 能 力 畢 業 標 準 檢 定 規 則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外 語 學 院 提 ) 一 因 教 學 單 位 評 鑑 自 評 外 審 委 員 初 評 建 議 及 學 生 就 業 考 量, 擬 提 高 畢 業 門 檻 至 DELE 語 言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B1 二 為 配 合 畢 業 生 名 冊 報 部 作 業, 提 出 通 過 西 語 能 力 畢 業 標 準 檢 定 認 證 者, 第 一 學 期 應 於 1 月 31 日 前 提 出, 第 二 學 期 應 於 9 月 30 日 前 提 出 三 核 定 後 自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起 實 施 四 本 案 業 經 外 語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2 次 院 務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院 西 班 牙 語 文 學 系 學 生 西 語 能 力 畢 業 標 準 檢 定 規 則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院 西 班 牙 語 文 學 系 學 生 西 語 能 力 畢 業 標 準 檢 定 規 則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三 條 達 到 以 下 語 言 能 力 標 準, 視 為 達 到 本 系 西 語 能 力 畢 業 標 準 : 一 大 學 部 : 本 系 學 生 及 加 修 本 系 為 雙 主 修 學 生, 須 通 過 DELE 語 言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B1 二 碩 士 班 : 通 過 DELE 語 言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B1 或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LTTC 之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 西 班 牙 語 ) 130 分 ; 口 試 S-2 第 四 條 通 過 畢 業 門 檻 者, 應 自 行 線 上 登 錄 並 繳 交 成 績 證 明 至 第 三 條 達 到 以 下 語 言 能 力 標 準, 視 為 達 到 本 系 西 語 能 力 畢 業 標 準 : 一 大 學 部 : 本 系 學 生 及 加 修 本 系 為 雙 主 修 學 生, 須 通 過 DELE 語 言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A2 二 碩 士 班 : 通 過 DELE 語 言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B1 或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LTTC 之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 西 班 牙 語 ) 130 分 ; 口 試 S-2 第 四 條 通 過 第 三 條 規 定 之 大 學 部 學 生, 須 於 四 年 級 上 學 期 期 依 教 學 單 位 評 鑑 自 評 外 審 委 員 初 評 建 議 及 學 生 就 業 考 量, 提 高 畢 業 門 檻 增 訂 西 語 系 學 生 通 過 西 語 能 力 檢 定 畢 業 門 檻 者 提 出 認 證 之 期 限 183
185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本 系 提 出 認 證 初 核, 經 教 務 處 複 核, 始 得 領 取 學 位 證 書 第 一 學 期 領 取 畢 業 證 書 者 應 至 遲 於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提 出, 第 二 學 期 領 取 畢 業 證 書 者 應 至 遲 於 九 月 三 十 日 前 提 出 末 考 前 一 週 持 成 績 單 到 本 系 登 記 碩 士 班 學 生 須 於 申 請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前 持 成 績 單 到 本 系 登 記 提 案 四 七 : 淡 江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院 德 國 語 文 學 系 學 生 德 語 能 力 畢 業 標 準 檢 定 規 則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外 語 學 院 提 ) 一 因 施 測 單 位 由 歌 德 學 院 改 為 語 言 測 驗 中 心,Test DaF 考 試 類 別 亦 由 C1 改 為 TDN3 二 為 配 合 畢 業 生 名 冊 報 部 作 業, 提 出 通 過 德 語 能 力 畢 業 標 準 檢 定 認 證 者, 第 1 學 期 應 於 1 月 31 日 前 提 出, 第 2 學 期 應 於 9 月 30 日 前 提 出 三 核 定 後 自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起 實 施 四 本 案 業 經 外 語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2 次 院 務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院 德 國 語 文 學 系 學 生 德 語 能 力 畢 業 標 準 檢 定 規 則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院 德 國 語 文 學 系 學 生 德 語 能 力 畢 業 標 準 檢 定 規 則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三 條 達 到 以 下 語 言 能 力 檢 核 標 準 之 一 者, 視 為 通 過 本 系 德 語 能 力 畢 業 標 準 : 一 Zertifikat Deutsch(B1) 筆 試 及 口 試 二 FLPT(B1) 含 以 上 筆 試 及 口 試 三 Zertifikat Deutsch plus (B2) 筆 試 及 口 試 四 Zertifikat Deutsch für den Beruf(B2) 筆 試 及 口 試 五 Test DaF(TDN3) 含 以 上 筆 試 及 口 試 六 德 國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DSH 第 四 條 通 過 畢 業 門 檻 者, 應 自 行 線 上 登 錄 並 繳 交 成 績 證 明 至 本 系 提 出 認 證 初 核, 經 教 務 處 複 核, 始 得 領 取 學 位 證 書 第 一 學 期 領 取 畢 業 證 書 者 應 至 遲 於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提 出, 第 二 學 期 領 取 畢 業 證 書 者 應 至 遲 於 九 月 三 十 日 前 提 出 第 三 條 達 到 以 下 語 言 能 力 檢 核 標 準 之 一 者, 視 為 通 過 本 系 德 語 能 力 畢 業 標 準 : 一 Zertifikat Deutsch(B1) 筆 試 及 口 試 二 FLPT(B1) 含 以 上 筆 試 及 口 試 三 Zertifikat Deutsch plus (B2) 筆 試 及 口 試 四 Zertifikat Deutsch für den Beruf(B2) 筆 試 及 口 試 五 Test DaF(C1) 筆 試 及 口 試 六 德 國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DSH 第 四 條 通 過 第 三 條 規 定 之 學 生, 須 於 四 年 級 上 學 期 期 末 考 前 一 週 持 成 績 單 到 本 系 登 記 因 施 測 單 位 異 動 修 正 Test DaF 考 試 類 別 增 訂 德 文 系 學 生 通 過 德 語 能 力 檢 定 畢 業 門 檻 者 提 出 認 證 之 期 限 提 案 四 八 : 淡 江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院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學 生 日 語 能 力 畢 業 標 準 檢 定 規 則 第 四 條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外 語 學 院 提 ) 一 為 配 合 畢 業 生 名 冊 報 部 作 業, 提 出 通 過 日 語 能 力 畢 業 標 準 檢 定 認 證 者, 第 一 學 期 應 於 1 月 31 日 前 提 出, 第 二 學 期 應 於 9 月 30 日 前 提 出 二 核 定 後 自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起 實 施 三 本 案 業 經 外 語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院 務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院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學 生 日 語 能 力 畢 業 標 準 檢 定 規 則 第 四 條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院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學 生 日 語 能 力 畢 業 標 準 檢 定 規 則 184
186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第 四 條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四 條 通 過 第 三 條 規 定 之 學 生, 須 於 四 年 級 下 學 期 系 辦 公 告 時 間 內 持 成 績 單 到 本 系 登 記 第 四 條 通 過 畢 業 門 檻 者, 應 自 行 線 上 登 錄 並 繳 交 成 績 證 明 至 本 系 提 出 認 證 初 核, 經 教 務 處 複 核, 始 得 領 取 學 位 證 書 第 一 學 期 領 取 畢 業 證 書 者 應 至 遲 於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提 出, 第 二 學 期 領 取 畢 業 證 書 者 應 至 遲 於 九 月 三 十 日 前 提 出 增 訂 日 文 系 學 生 通 過 日 語 能 力 檢 定 畢 業 門 檻 者 提 出 認 證 之 期 限 提 案 四 九 : 淡 江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院 俄 國 語 文 學 系 學 生 俄 語 能 力 畢 業 標 準 檢 定 規 則 第 四 條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外 語 學 院 提 ) 一 為 配 合 畢 業 生 名 冊 報 部 作 業, 提 出 通 過 俄 語 能 力 畢 業 標 準 檢 定 認 證 者, 第 一 學 期 應 於 1 月 31 日 前 提 出, 第 二 學 期 應 於 9 月 30 日 前 提 出 二 核 定 後 自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起 實 施 三 本 案 業 經 外 語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院 務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院 俄 國 語 文 學 系 學 生 俄 語 能 力 畢 業 標 準 檢 定 規 則 第 四 條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院 俄 國 語 文 學 系 學 生 俄 語 能 力 畢 業 標 準 檢 定 規 則 第 四 條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四 條 通 過 畢 業 門 檻 者, 應 自 行 線 上 登 錄 並 繳 交 成 績 證 明 至 本 系 提 出 認 證 初 核, 經 教 務 處 複 核, 始 得 領 取 學 位 證 書 第 一 學 期 領 取 畢 業 證 書 者 應 至 遲 於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提 出, 第 二 學 期 領 取 畢 業 證 書 者 應 至 遲 於 九 月 三 十 日 前 提 出 第 四 條 通 過 第 三 條 規 定 之 學 生, 須 於 四 年 級 下 學 期 期 初 加 退 選 課 前 持 證 書 到 本 系 登 記 證 書 有 效 期 限 為 3 年 增 訂 俄 語 系 學 生 通 過 俄 語 能 力 檢 定 畢 業 門 檻 者 提 出 認 證 之 期 限 提 案 五 十 : 商 管 學 院 各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技 術 報 告 格 式 內 容 及 相 關 審 核 等 規 則, 提 請 討 論 ( 各 相 關 學 系 提 ) 一 依 淡 江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決 議 : 請 EMBA 辦 公 室 規 範 有 關 技 術 報 告 格 式 及 內 容 等 相 關 規 定 二 各 系 技 術 報 告 格 式 應 依 本 校 淡 江 大 學 碩 博 士 論 文 撰 寫 格 式 要 點 第 五 點 :( 一 ) 中 文 論 文 題 要 格 式 ( 二 ) 英 文 論 文 提 告 格 式 內 容 撰 寫, 及 第 六 點 : 論 文 全 文 電 子 檔 案 須 依 學 校 規 定 網 路 上 傳 建 檔 各 系 技 術 報 告 格 式 現 場 傳 閱 三 本 案 自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起 實 施 四 本 案 業 經 商 管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撤 案 提 案 五 一 :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國 際 行 銷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02 學 年 度 入 學 生 畢 業 證 書 加 註 ( 原 國 際 商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提 請 討 論 一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國 際 商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自 103 學 年 度 起 更 名, 為 保 障 旨 揭 學 生 的 基 本 權 益, 並 持 續 凝 聚 國 際 商 學 碩 專 班 畢 業 校 友 對 本 系 的 認 同 與 學 系 的 傳 承, 將 於 畢 業 證 書 加 註 ( 原 國 際 商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二 本 案 業 經 商 管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撤 案 提 案 五 二 : 淡 江 大 學 遠 距 教 學 施 行 規 則 第 三 條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審 議 ( 遠 距 教 學 推 展 委 員 會 提 ) 一 為 維 護 教 師 兼 任 行 政 主 管, 開 授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之 權 益, 增 列 教 師 兼 任 行 政 主 管, 不 受 每 學 年 開 185
187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設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不 得 超 過 應 授 課 時 數 二 分 之 一 之 限 制, 修 正 第 三 條 條 文 二 本 案 經 104 年 3 月 19 日 淡 江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遠 距 教 學 推 展 委 員 會 第 2 次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遠 距 教 學 施 行 規 則 第 三 條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遠 距 教 學 施 行 規 則 第 三 條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三 條 本 校 開 授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每 位 教 師 每 學 年 開 設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以 不 得 超 過 應 授 課 時 數 二 分 之 一 為 限, 但 兼 任 行 政 主 管 開 設 數 位 學 習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課 程 與 跨 校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則 不 受 此 限 授 課 教 師 除 應 為 依 規 定 聘 任 之 合 格 教 師 外, 並 應 提 出 教 學 計 畫, 依 本 校 作 業 流 程, 經 由 本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研 議, 提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三 條 本 校 開 授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每 位 教 師 每 學 年 開 設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以 不 得 超 過 應 授 課 時 數 二 分 之 一 為 限, 開 設 數 位 學 習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課 程 與 跨 校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則 不 受 此 限 授 課 教 師 除 應 為 依 規 定 聘 任 之 合 格 教 師 外, 並 應 提 出 教 學 計 畫, 依 本 校 作 業 流 程, 經 由 本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研 議, 提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增 列 兼 任 行 政 主 管 不 受 開 設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不 得 超 過 應 授 課 時 數 二 分 之 一 之 限 制 提 案 五 三 : 工 學 院 八 系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新 生 必 修 學 分 異 動 案, 提 請 討 論 ( 工 學 院 提 ) 一 依 教 務 處 104 年 4 月 28 日 OA 來 文, 奉 校 長 指 示 辦 理 二 104 學 年 度 起 普 通 物 理 均 為 必 修, 且 以 學 年 開 課, 上 下 學 期 各 2 學 分 三 104 學 年 度 起 各 教 學 單 位 如 有 開 設 資 訊 相 關 課 程 者, 均 不 得 認 抵 資 訊 教 育 學 門 四 修 訂 後 之 104 學 年 度 起 必 修 科 目 及 畢 業 學 分 異 動 表 詳 附 件 22 五 本 案 通 過 後 將 提 下 次 院 務 會 議 追 認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五 四 : 淡 江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施 行 規 則 第 三 條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通 識 與 核 心 課 程 中 心 提 ) 一 修 正 第 三 條 二 新 增 第 三 條 之 一 三 本 案 業 經 103 學 年 度 通 識 教 育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施 行 規 則 第 三 條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施 行 規 則 第 三 條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三 條 本 校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分 為 基 礎 課 程 特 色 核 心 課 程 學 院 核 心 課 程 及 校 共 通 課 程 基 礎 課 程 ( 四 種 課 程 ) 特 色 核 心 課 程 ( 五 個 學 門 ) 均 為 校 必 修, 學 院 核 心 課 程 ( 六 個 學 門 ) 為 院 必 修, 校 共 通 課 程 為 學 生 自 由 選 修 一 淡 水 校 園 各 學 院 學 士 班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之 修 讀 學 分 數 及 實 施 方 式 如 下 : ( 一 ) 基 礎 課 程 : 採 隨 班 開 課 方 式, 於 大 一 或 大 二 開 課 1 中 國 語 文 能 力 表 達 學 門 ( 三 學 分 ) 2 外 國 語 文 學 門 ( 八 學 分 ): 課 程 須 選 修 同 一 語 文 八 學 分 ( 含 同 一 種 語 文 實 習 ), 不 得 任 意 跨 選 第 三 條 本 校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分 為 基 礎 課 程 特 色 核 心 課 程 學 院 核 心 課 程 及 校 共 通 課 程 基 礎 課 程 ( 四 種 課 程 ) 特 色 核 心 課 程 ( 五 個 學 門 ) 均 為 校 必 修, 學 院 核 心 課 程 ( 六 個 學 門 ) 為 院 必 修, 校 共 通 課 程 為 學 生 自 由 選 修 一 各 學 院 學 士 班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之 修 讀 學 分 數 及 實 施 方 式 如 下 : 課 程 類 屬 基 礎 課 程 中 國 語 文 能 力 表 達 外 國 語 文 (* 含 同 一 種 學 分 實 施 方 式 淡 水 校 園 3 ( 一 ) 全 校 學 生 必 修 課 程, 屬 校 基 礎 課 程 8 ( 二 ) 採 隨 班 開 課 方 式, 於 大 一 或 大 二 開 課 ( 三 ) 外 國 語 文 課 程 須 選 修 同 一 語 文 8 學 蘭 陽 校 園 原 表 格 呈 現 改 成 為 文 字 描 述 186
188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其 他 語 種 3 資 訊 教 育 學 門 ( 四 學 分 ) 4 全 球 科 技 革 命 學 門 ( 二 學 分 ) 5 體 育 學 門 ( 零 學 分 ): 為 大 一 至 大 三 必 修 課 程 6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軍 事 訓 練 學 門 ( 零 學 分 ): 於 大 一 採 隨 班 開 課 方 式 實 施 語 文 實 習 ) 資 訊 教 4 育 全 球 科 2 技 革 命 體 育 0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軍 事 訓 練 0 分, 不 得 任 意 跨 選 其 他 語 種 ( 四 ) 體 育 為 大 一 至 大 三 必 修 課 程 ( 五 )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軍 事 訓 練 於 大 一 採 隨 班 開 課 方 式 ( 二 ) 特 色 核 心 課 程 : 全 校 學 生 必 修 課 程, 因 屬 校 特 色 課 程, 不 得 以 校 外 學 分 抵 免 1 全 球 視 野 學 門 ( 二 學 分 ) 2 未 來 學 學 門 ( 二 學 分 ) 3 學 習 與 發 展 學 門 ( 一 學 分 ): 除 大 學 學 習 課 程 為 大 一 必 修 外, 為 符 膺 學 生 發 展 所 需, 另 開 設 多 門 選 修 課 程 供 選 修, 並 得 承 認 為 系 外 選 修 學 分 4 課 外 活 動 與 團 隊 發 展 學 門 ( 一 學 分 ): 除 社 團 學 習 與 實 作 課 程 為 必 修 外, 為 符 合 學 生 社 團 經 營 之 發 展 所 需, 另 開 設 多 門 選 修 課 程 供 選 修, 並 得 承 認 為 系 外 選 修 學 分 課 程 安 排 與 成 績 評 量 之 規 定 以 另 訂 社 團 學 習 與 實 作 課 程 實 施 要 點 5 藝 術 欣 賞 與 創 作 學 門 ( 二 學 分 ): 自 102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起 適 用 ( 三 ) 學 院 核 心 課 程 : 1 各 學 院 由 六 個 學 門 中 選 取 三 個 學 門 課 程 為 院 必 修, 其 他 學 門 則 供 學 生 依 個 人 興 趣 選 修, 並 得 承 認 為 系 外 選 修 學 分 2 各 學 院 依 訂 定 之 校 基 本 素 養, 選 取 與 通 識 課 程 具 互 補 功 能 之 學 門 課 程 3 各 學 院 不 得 選 取 院 系 學 域 屬 性 相 近 的 學 門 特 色 核 心 課 程 學 院 核 心 課 程 全 球 視 野 學 門 2 ( 一 ) 全 校 學 生 必 修 課 程, 因 屬 校 特 色 課 未 來 學 2 程, 不 得 以 校 外 學 分 學 門 抵 免 ( 二 ) 學 習 與 發 展 學 門 學 習 與 1 除 大 學 學 習 課 程 發 展 學 為 大 一 必 修 外, 為 符 門 膺 學 生 發 展 所 需, 另 開 設 多 門 選 修 課 程 供 自 由 選 修, 並 得 承 課 外 活 1 認 為 系 外 選 修 學 分 動 與 團 ( 三 ) 課 外 活 動 與 團 隊 發 隊 發 展 展 學 門 除 社 團 學 學 門 ( 自 習 與 實 作 課 程 為 必 100 學 修 外, 為 符 合 學 生 社 年 度 入 團 經 營 之 發 展 所 學 新 生 需, 另 開 設 多 門 選 修 起 適 用 ) 課 程 供 自 由 選 修, 並 2 得 承 認 為 系 外 選 修 學 分 課 程 安 排 與 成 績 評 量 之 規 定 以 另 訂 社 團 學 習 與 實 作 課 程 實 施 要 點 藝 術 欣 賞 與 創 作 學 門 ( 自 102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起 適 用 ) 文 學 經 典 學 門 自 然 科 學 學 門 歷 史 與 文 化 學 門 公 民 社 會 及 參 與 學 門 2 ( 一 ) 各 學 院 由 六 個 學 門 中 選 取 三 個 學 門 課 程 為 院 必 修, 其 他 學 2 門 則 供 學 生 依 個 人 興 趣 自 由 選 修, 並 得 承 認 為 系 外 選 修 學 2 分 ( 二 ) 各 學 院 依 訂 定 之 校 基 本 素 養, 選 取 與 通 2 識 課 程 具 互 補 功 能 之 學 門 課 程 187
189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1) 文 學 經 典 學 門 ( 二 學 分 ) (2) 自 然 科 學 學 門 ( 二 學 分 ) (3) 歷 史 與 文 化 學 門 ( 二 學 分 ) (4) 公 民 社 會 及 參 與 學 門 ( 二 學 分 ) (5) 社 會 分 析 學 門 ( 二 學 分 ) (6) 哲 學 與 宗 教 學 門 ( 二 學 分 ) ( 四 ) 校 共 通 課 程 : 以 問 題 解 決 與 行 動 導 向 之 課 程 設 計 為 主 軸, 或 因 應 特 殊 需 求 而 開 設 之 課 程 ; 學 生 選 修, 得 承 認 為 系 外 選 修 學 分 二 蘭 陽 校 園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之 修 讀 學 分 數 及 實 施 方 式 如 下 : ( 一 ) 基 礎 課 程 : 採 隨 班 開 課 方 式, 於 大 一 或 大 二 開 課 1 中 國 語 文 能 力 表 達 學 門 ( 三 學 分 ) 2 外 國 語 文 學 門 ( 八 學 分 ): 課 程 須 選 修 同 一 語 文 八 學 分 ( 含 同 一 種 語 文 實 習 ), 不 得 任 意 跨 選 其 他 語 種 3 資 訊 教 育 學 門 ( 四 學 分 ) 4 全 球 科 技 革 命 學 門 ( 二 學 分 ) 5 體 育 學 門 ( 零 學 分 ): 為 大 一 大 二 和 大 四 必 修 課 程 6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軍 事 訓 練 學 門 ( 零 學 分 ): 於 大 一 隨 班 開 課 方 式 ( 二 ) 特 色 核 心 課 程 : 全 校 學 生 必 修 課 程, 因 屬 校 特 色 課 程, 不 得 以 校 外 學 分 抵 免 1 全 球 視 野 學 門 ( 四 學 分 ): 必 修 大 三 留 學 實 務 管 理 課 程 ( 一 ) ( 二 ) 各 一 學 分 和 ( 三 ) ( 四 ) 各 零 學 分 及 國 際 規 範 校 共 通 課 程 社 會 分 析 學 門 哲 學 與 宗 教 學 門 2 ( 三 ) 各 學 院 不 得 選 取 院 系 學 域 屬 性 相 近 的 學 門 2 以 問 題 解 2 學 生 自 由 選 修, 得 承 認 為 同 左 決 與 行 動 系 外 選 修 學 分 導 向 之 課 程 設 計 為 主 軸, 或 因 應 特 殊 需 求 而 開 設 之 課 程 ; 學 生 自 由 選 修, 得 承 認 為 系 外 選 修 學 分 ( 一 ) 同 左 ( 二 ) 全 球 視 野 學 門 必 修 大 三 留 學 實 務 管 理 課 程 ( 一 ) 及 ( 二 ) 各 1 同 淡 水 校 園, 文 字 描 述 188
190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與 禮 儀 二 學 分 2 未 來 學 學 門 ( 二 學 分 ) 3 學 習 與 發 展 學 門 ( 一 學 分 ): 以 住 宿 學 院 輔 導 ( 零 學 分 ) 替 代 學 門 課 程 4 課 外 活 動 與 團 隊 發 展 學 門 ( 一 學 分 ): 自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起 適 用 5 藝 術 欣 賞 與 創 作 學 門 ( 二 學 分 ): 自 102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起 適 用 ( 三 ) 學 院 核 心 課 程 : 1 學 院 由 六 個 學 門 中 選 取 二 個 學 門 課 程 為 院 必 修, 其 他 學 門 則 供 學 生 依 個 人 興 趣 選 修, 並 得 承 認 為 系 外 選 修 學 分 2 學 院 依 訂 定 之 校 基 本 素 養, 選 取 與 通 識 課 程 具 互 補 功 能 之 學 門 課 程 3 學 院 不 得 選 取 院 系 學 域 屬 性 相 近 的 學 門 (1) 文 學 經 典 學 門 ( 二 學 分 ) (2) 自 然 科 學 學 門 ( 二 學 分 ) (3) 歷 史 與 文 化 學 門 ( 二 學 分 ) (4) 公 民 社 會 及 參 與 學 門 (2 學 分 ) (5) 社 會 分 析 學 門 ( 二 學 分 ) (6) 哲 學 與 宗 教 學 門 ( 二 學 分 ) 三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之 規 定 如 下 : 學 分, ( 三 ) 及 ( 四 ) 各 0 學 分 ( 三 ) 國 際 規 範 與 禮 儀 必 修 2 學 分, 為 呈 現 蘭 陽 校 園 特 色 之 課 程 ( 四 ) 學 習 與 發 展 學 門, 以 住 宿 學 院 輔 導 (0 學 分 ) 替 代 學 門 課 程 ( 五 ) 課 外 活 動 與 團 隊 發 展 學 門 ( 自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起 適 用 ) ( 一 ) 由 六 個 改 為 文 字 描 述 學 門 中 選 取 二 個 學 門 課 程 為 院 必 修 ( 二 ) 學 院 依 訂 定 之 校 基 本 素 養, 選 取 與 通 識 課 程 具 互 補 功 能 之 學 門 課 程 ( 三 ) 學 院 不 得 選 取 院 系 學 域 屬 性 相 近 的 學 門 189
191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 一 ) 基 礎 課 程 應 選 資 訊 教 育 四 學 分 及 全 球 科 技 革 命 二 學 分, 為 必 修 學 分, 共 必 修 二 科 計 六 學 分 ( 二 ) 特 色 核 心 課 程 應 選 一 個 學 門, 共 必 修 一 科 計 二 學 分 ( 三 ) 學 院 核 心 課 程 應 選 二 個 不 同 的 學 門, 每 學 門 必 修 一 科, 共 必 修 二 科 計 四 學 分 第 三 條 之 一 自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起 適 用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架 構, 分 為 基 本 知 能 課 程 通 識 核 心 課 程 服 務 與 活 動 課 程 一 淡 水 校 園 各 學 院 學 士 班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之 修 讀 學 分 數 及 實 施 方 式 如 下 : ( 一 ) 基 本 知 能 課 程 ( 十 三 學 分 ) 1 語 文 表 達 ( 十 一 學 分 ) (1) 中 國 語 文 能 力 表 達 ( 三 學 分 ) (2) 外 國 語 文 ( 八 學 分 ): 大 一 英 文 必 修 四 學 分 ( 上 下 學 期 各 二 學 分 ) 大 二 外 文 必 修 四 學 分 ( 上 下 學 期 各 二 學 分 ) 2 學 習 與 發 展 ( 大 學 學 習 一 學 分 ) 3 課 外 活 動 與 團 隊 發 展 ( 社 團 學 習 與 實 作 一 學 分 ) ( 二 ) 通 識 核 心 課 程 ( 十 八 學 分, 必 修 十 二 學 分, 選 修 六 學 分 ) 1 人 文 領 域 ( 必 修 四 學 分, 四 選 二 學 門 ): 文 學 經 典 學 門 歷 史 與 文 化 學 門 哲 學 與 宗 教 學 門 藝 術 欣 賞 與 創 作 學 門 2 社 會 領 域 ( 必 修 四 學 分, 四 選 二 學 門 ): 全 球 視 野 學 門 未 來 學 學 門 社 會 分 析 學 門 公 民 社 會 及 參 與 學 門 3 科 學 領 域 ( 必 修 四 學 分, 三 選 二 學 門 ): 資 訊 教 育 學 門 全 球 科 技 革 命 學 門 自 然 科 學 學 門 4 選 修 六 學 分 可 任 選 學 門, 但 同 一 科 目 不 得 重 複, 且 每 學 門 至 多 修 習 改 為 文 字 描 述 新 增 條 文 190
192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兩 科 ( 與 必 修 十 二 學 分 合 計 ) ( 三 ) 服 務 與 活 動 課 程 ( 零 學 分 ) 1 體 育 ( 零 學 分 ) 2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軍 事 訓 練 ( 零 學 分 ) 3 服 務 學 習 團 體 活 動 體 育 競 賽 / 表 演 藝 文 競 賽 / 展 演 其 他 相 關 活 動 二 蘭 陽 校 園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之 修 讀 學 分 數 及 實 施 方 式 如 下 : ( 一 ) 基 本 知 能 課 程 ( 十 二 學 分 ) 1 語 文 表 達 ( 十 一 學 分 ) (1) 中 國 語 文 能 力 表 達 ( 三 學 分 ) (2) 外 國 語 文 ( 八 學 分 ): 大 一 英 文 必 修 八 學 分 ( 上 下 學 期 各 四 學 分 ) 2 學 習 與 發 展 ( 大 學 學 習 一 學 分, 以 住 宿 學 院 輔 導 零 學 分 替 代 ) 3 課 外 活 動 與 團 隊 發 展 ( 社 團 學 習 與 實 作 一 學 分 ) ( 二 ) 通 識 核 心 課 程 ( 十 八 學 分, 必 修 十 二 學 分, 選 修 六 學 分 ) 1 人 文 領 域 ( 必 修 四 學 分 ): 哲 學 與 宗 教 學 門 藝 術 欣 賞 與 創 作 學 門 2 社 會 領 域 ( 必 修 四 學 分 ): 全 球 視 野 學 門 ( 必 修 ) 大 三 留 學 實 務 管 理 課 程 ( 一 ) ( 二 ) ( 三 ) 及 ( 四 ) 各 零 學 分 及 國 際 規 範 與 禮 儀 二 學 分 ; 未 來 學 學 門 公 民 社 會 及 參 與 學 門 ( 二 選 一 學 門 ) 3 科 學 領 域 ( 必 修 四 學 分 ): 資 訊 教 育 學 門 全 球 科 技 革 命 學 門 4 選 修 六 學 分 可 任 選 學 門, 但 同 一 科 目 不 得 重 複, 且 每 學 門 至 多 修 習 兩 科 ( 與 必 修 十 二 學 分 合 計 ) ( 三 ) 服 務 與 活 動 課 程 ( 零 學 分 ) 1 體 育 ( 零 學 分 ) 2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軍 事 訓 練 ( 零 學 分 ) 3 服 務 學 習 團 體 活 動 體 育 競 賽 / 表 演 藝 文 競 賽 / 展 演 其 他 相 關 活 動 191
193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三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之 規 定 如 下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起 適 用 ) ( 一 ) 人 文 領 域 : 哲 學 與 宗 教 學 門 二 學 分 及 歷 史 與 文 化 學 門 二 學 分, 共 計 四 學 分 ( 二 ) 社 會 領 域 : 全 球 視 野 學 門 二 學 分 及 社 會 分 析 學 門 二 學 分, 共 計 四 學 分 ( 三 ) 科 學 領 域 : 資 訊 教 育 學 門 二 學 分 及 全 球 科 技 革 命 學 門 二 學 分, 共 計 四 學 分 提 案 五 五 : 擬 訂 定 淡 江 大 學 學 生 修 讀 外 國 語 文 學 門 課 程 實 施 要 點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通 識 與 核 心 課 程 中 心 提 ) 一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架 構 修 正, 外 國 語 文 學 門 將 改 為 大 一 修 英 文 4 學 分 ( 英 文 系 除 外 ), 大 二 自 由 選 修 語 言 4 學 分 二 經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外 語 學 門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課 程 架 構 初 步 規 劃 三 淡 江 大 學 學 生 修 讀 外 國 語 文 學 門 課 程 實 施 要 點 草 案 詳 附 件 23 四 本 案 業 經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五 六 : 航 太 系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起 必 修 科 目 及 學 分 異 動 案, 提 請 追 認 ( 教 務 處 提 ) 一 航 太 系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起 必 修 科 目 異 動 表, 詳 課 程 委 員 會 附 件 二 本 案 業 經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課 程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五 七 :103 學 年 度 各 學 院 大 學 部 及 碩 博 士 班 選 修 科 目 及 學 分 異 動 案, 提 請 追 認 ( 教 務 處 提 ) 一 大 學 部 及 碩 博 士 班 各 相 關 系 所 選 修 科 目 異 動 表, 詳 課 程 委 員 會 附 件 二 本 案 業 經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課 程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五 八 : 擬 訂 定 大 學 部 理 學 院 尖 端 材 料 科 學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商 管 學 院 全 球 財 務 管 理 全 英 語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國 際 學 院 外 交 與 國 際 關 係 學 系 全 英 語 學 士 班 及 工 學 院 航 太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起 必 修 選 修 科 目 表, 提 請 討 論 ( 教 務 處 提 ) 一 104 學 年 度 起 理 商 管 國 際 學 院 分 別 增 設 上 述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學 系 ; 工 學 院 航 太 系 增 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相 關 課 程 規 劃 及 必 修 科 目 表, 詳 課 程 委 員 會 附 件 二 本 案 業 經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課 程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五 九 : 大 學 部 資 傳 系 及 水 環 系 水 資 源 工 程 組 環 境 工 程 組,104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起 必 修 選 修 科 目 表, 提 請 討 論 ( 教 務 處 提 ) 一 依 本 校 課 程 改 革 暨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課 程 結 構 外 審 作 業, 資 傳 系 於 104 年 1 月 水 環 系 於 103 年 8 月 已 提 送 外 審 完 峻, 必 修 選 修 科 目 表, 詳 課 程 委 員 會 附 件 二 本 案 業 經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課 程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六 十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起 大 學 部 及 碩 博 士 班 必 修 科 目 及 學 分 異 動 案, 提 請 討 論 ( 教 務 處 提 ) 一 大 學 部 及 碩 博 士 班 各 相 關 系 所 必 修 科 目 異 動 表, 詳 課 程 委 員 會 附 件 二 本 案 業 經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課 程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六 一 :104 學 年 度 起 大 學 部 及 碩 博 士 班 選 修 科 目 及 學 分 異 動 案, 提 請 討 論 ( 教 務 處 提 ) 192
194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一 大 學 部 及 碩 博 士 班 各 相 關 系 所 選 修 科 目 異 動 表, 詳 課 程 委 員 會 附 件 二 本 案 業 經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課 程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六 二 : 擬 修 正 會 計 系 ( 含 進 學 班 ) 財 金 系 企 管 系 ( 含 進 學 班 ) 資 管 系 法 文 系 政 經 系 全 英 語 學 士 班 及 觀 光 系 全 英 語 學 士 班 輔 系 應 修 科 目 表, 提 請 討 論 ( 教 務 處 提 ) 一 會 計 系 財 金 系 企 管 系 資 管 系 學 士 班 為 配 合 AACSB 認 證 課 程 整 合, 擬 修 正 輔 系 應 修 科 目 表, 詳 課 程 委 員 會 附 件 二 法 文 系 為 因 應 課 程 結 構 異 動, 擬 修 正 輔 系 應 修 科 目 表, 詳 課 程 委 員 會 附 件 三 政 經 系 全 英 語 學 士 班 因 課 程 結 構 調 整, 擬 修 正 輔 系 應 修 科 目 表, 詳 課 程 委 員 會 附 件 四 觀 光 系 全 英 語 學 士 班 為 增 加 輔 系 學 生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選 擇, 擬 修 正 輔 系 應 修 科 目 表, 詳 課 程 委 員 會 附 件 五 本 案 通 過 後, 除 資 管 系 分 別 自 學 年 度 起 適 用 外, 餘 各 學 系 均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適 用 六 本 案 業 經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課 程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六 三 : 擬 修 正 航 太 系 會 計 系 ( 含 進 學 班 ) 日 文 系 ( 含 進 學 班 ) 先 修 科 目 表, 提 請 討 論 ( 教 務 處 提 ) 一 航 太 系 為 因 應 通 識 核 心 課 程 變 革, 擬 修 正 先 修 科 目 表, 詳 課 程 委 員 會 附 件 二 會 計 系 ( 含 進 學 班 ) 因 考 量 會 計 專 業 課 程 具 有 連 續 性, 為 利 學 生 選 課, 擬 修 正 先 修 科 目 表, 詳 課 程 委 員 會 附 件 三 日 文 系 ( 含 進 學 班 ) 因 考 量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擬 分 別 修 正 入 學 新 生 先 修 科 目 表, 詳 課 程 委 員 會 附 件 四 本 案 通 過 後, 航 太 系 會 計 系 ( 含 進 學 班 ) 自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起 適 用, 日 文 系 分 別 自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起 適 用 五 本 案 業 經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課 程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六 四 : 物 理 系 擬 承 認 通 識 核 心 自 然 科 學 學 門 課 程 為 本 系 畢 業 學 分, 提 請 討 論 ( 教 務 處 提 ) 一 物 理 系 於 8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自 然 科 學 學 門 部 分 課 程, 不 承 認 為 畢 業 學 分, 為 因 應 通 識 核 心 課 程 結 構 變 化, 擬 放 寬 承 認 畢 業 學 分 限 制 二 本 案 通 過 後,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適 用 三 本 案 業 經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課 程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六 五 : 航 太 系 擬 修 訂 本 系 必 修 課 工 程 數 學 重 修 規 定, 提 請 討 論 ( 教 務 處 提 ) 一 修 正 規 定 對 照 表, 如 下 : 現 行 規 定 修 訂 後 規 定 說 明 必 修 科 目 之 第 1 次 修 習, 必 須 修 本 系 所 開 之 課 程, 且 不 可 留 置 必 修 科 目 至 暑 修 ( 即 暑 修 不 可 為 第 1 修 ) 1 重 修 時, 外 系 所 開 科 目 學 分 數 須 大 於 等 於 系 學 分 數, 且 學 期 序 相 同, 始 可 修 讀 2 可 重 修 系 別 : 工 學 院 各 系 ( 不 含 開 單 學 期 ) 必 修 科 目 之 第 1 次 修 習, 必 須 修 本 系 所 開 之 課 程, 且 不 可 留 置 必 修 科 目 至 暑 修 ( 即 暑 修 不 可 為 第 1 修 ) 1 重 修 時, 外 系 所 開 科 目 學 分 數 須 大 於 等 於 系 學 分 數, 且 學 期 序 相 同, 始 可 修 讀 2 可 重 修 系 別 : 工 學 院 機 電 系 土 木 系 水 環 系 修 訂 工 程 數 學 可 重 修 系 別 二 本 案 通 過 後, 自 102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起 適 用 三 本 案 業 經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課 程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六 六 : 水 環 系 擬 開 放 本 系 水 資 源 工 程 組 環 境 工 程 組 兩 組 跨 組 選 修 課 程, 提 請 討 論 ( 教 務 處 提 ) 193
195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一 水 環 系 自 100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新 生 起 分 為 水 資 源 工 程 與 環 境 工 程 兩 組, 系 選 修 學 分 僅 承 認 組 內 所 開 設 選 修 科 目 及 跨 組 之 特 定 科 目 ; 水 資 源 工 程 組 系 選 修 科 目 包 含 環 境 工 程 組 開 設 給 水 工 程 污 水 工 程 2 科, 環 境 工 程 組 系 選 修 科 目 包 含 水 資 源 工 程 組 開 設 地 下 水 企 業 實 習 2 科 二 水 資 源 工 程 組 環 境 工 程 組 兩 組 維 持 上 列 原 規 定 2 科 課 程, 再 加 跨 組 選 修 6 學 分 ( 不 限 科 目, 含 必 選 修 ) 為 該 組 之 系 選 修 課 程, 但 各 組 必 修 科 目 第 一 次 修 習 轉 學 生 與 重 修 生 應 依 必 修 規 定 辦 法 修 習 三 本 案 通 過 後,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適 用 四 本 案 業 經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課 程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六 七 : 經 濟 系 擬 承 認 商 管 學 院 大 學 部 共 同 科 目 全 方 位 財 富 管 理 規 劃 實 務 專 案 管 理 2 科 為 經 濟 系 本 系 選 修 畢 業 學 分, 提 請 討 論 ( 教 務 處 提 ) 一 為 使 學 生 有 更 多 元 的 選 修 選 擇, 經 濟 系 擬 將 案 揭 課 程 承 認 為 經 濟 系 本 系 選 修 畢 業 學 分 二 本 案 通 過 後, 自 103 學 年 度 起 適 用 三 本 案 業 經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課 程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六 八 : 商 管 學 院 各 系 大 一 必 修 課 程 資 訊 概 論 ( 上 學 期 2 學 分, 下 學 期 2 學 分 ), 認 抵 為 通 識 核 心 課 程 資 訊 教 育 學 門 之 必 修 課 程 2 學 分, 選 修 課 程 2 學 分 案, 提 請 討 論 ( 教 務 處 提 ) 一 通 識 核 心 課 程 因 應 評 鑑 委 員 建 議 大 幅 修 改 課 程 結 構, 原 資 訊 教 育 學 門 之 必 修 課 程 資 訊 概 論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不 再 為 入 學 新 生 開 設 此 課 程 二 商 管 學 院 為 申 請 商 管 AACSB 認 證, 資 訊 概 論 是 重 要 核 心 課 程 之 一, 為 解 決 上 述 問 題, 各 系 仍 續 開 資 訊 概 論, 並 將 此 課 程 認 抵 為 通 識 核 心 課 程 之 資 訊 教 育 學 門 必 修 課 程 2 學 分, 選 修 課 程 2 學 分 三 本 案 適 用 於 商 管 學 院 會 計 系 財 金 系 企 管 系 產 經 系 國 企 系 管 科 系 保 險 系 資 管 系 公 行 系 統 計 系 運 管 系 經 濟 系 全 財 管 學 程 四 本 案 通 過 後, 自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起 適 用 五 本 案 業 經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課 程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六 九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異 動 案, 提 請 追 認 ( 教 務 處 提 ) 一 103 學 年 第 2 學 期 異 動 之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共 有 國 際 遠 距 課 程 1 門 電 腦 網 路 課 程 5 門 及 收 播 他 校 課 程 9 門, 詳 課 程 委 員 會 附 件 二 本 案 業 經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課 程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七 十 :104 學 年 度 遠 距 教 學 主 播 課 程 開 課 計 畫, 提 請 討 論 ( 教 務 處 提 ) 一 104 學 年 度 各 院 系 申 請 擬 開 設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共 計 121 門 : 國 際 遠 距 ( 同 步 視 訊 )14 門 國 際 遠 距 ( 電 腦 網 路 )20 門 國 內 同 步 視 訊 課 程 3 門 電 腦 網 路 課 程 84 門, 詳 課 程 委 員 會 附 件 二 104 學 年 度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表, 詳 課 程 委 員 會 附 件 ; 相 關 開 課 資 料 ( 含 審 查 表 教 學 計 畫 表 切 結 書 ) 現 場 傳 閱 三 本 案 業 經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課 程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七 一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專 業 知 能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異 動 案, 提 請 追 認 ( 教 務 處 提 ) 一 103 學 年 第 2 學 期 擬 增 加 9 門 專 業 知 能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詳 課 程 委 員 會 附 件 二 本 案 業 經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課 程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七 二 :104 學 年 度 專 業 知 能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開 課 計 畫, 提 請 討 論 ( 教 務 處 提 ) 194
196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一 專 業 知 能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擬 開 設 27 門,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擬 開 設 20 門, 詳 課 程 委 員 會 附 件 二 本 案 業 經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課 程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七 三 : 擬 承 認 榮 譽 學 程 學 生 修 習 榮 譽 學 程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Arduino 互 動 裝 置 程 式 設 計 為 資 訊 教 育 學 門 課 程 案, 提 請 討 論 ( 教 務 處 提 ) 一 為 配 合 104 學 年 度 起 通 識 核 心 課 程 變 革, 避 免 學 生 重 複 修 習 學 門, 提 升 選 課 滿 意 度, 擬 承 認 案 揭 課 程 為 資 訊 教 育 學 門 課 程 二 自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起 適 用 三 本 案 業 經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課 程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肆 臨 時 動 議 ( 無 ) 伍 散 會 ( 下 午 5 時 20 分 ) 195
197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196 淡 江 大 學 學 生 事 務 處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4 年 5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2 時 10 分 地 點 : 淡 水 校 園 驚 聲 國 際 會 議 廳 蘭 陽 校 園 CL506 會 議 室 ( 同 步 ) 主 席 : 柯 學 務 長 志 恩 紀 錄 : 吳 玉 麗 饒 淑 媛 列 席 指 導 : 胡 副 校 長 宜 仁 林 主 任 志 鴻 出 列 席 : 詳 簽 到 單 壹 主 席 致 詞 各 位 午 安, 感 謝 各 位 委 員 參 加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上 學 期 為 了 學 生 會 法 規 問 題 召 開 了 2 次 會 議, 謝 謝 各 位 委 員 之 參 與 讓 法 規 順 利 通 過 以 下 有 幾 項 特 別 事 項 要 跟 各 位 委 員 報 告 : 一 學 校 發 生 大 樹 壓 傷 學 生 的 意 外 事 件, 學 務 處 已 在 第 1 時 間 做 了 相 關 處 理 二 感 謝 各 位 委 員 參 加 上 學 期 104 年 1 月 9 日 加 開 的 第 2 次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才 能 使 學 生 會 各 項 法 規 完 整, 順 利 進 行 第 21 屆 會 長 選 舉, 目 前 已 開 始 進 行 登 記 作 業 三 工 讀 金 延 誤 發 放 問 題, 目 前 按 月 以 OA 公 告 未 依 限 完 工 讀 金 請 款 作 業 的 單 位, 目 前 延 誤 發 放 情 形 已 改 善 很 多 四 兼 任 助 理 是 否 加 入 勞 健 保 問 題, 教 育 部 已 召 開 2 次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目 前 教 育 部 將 俟 行 政 院 進 行 跨 部 會 協 商 定 案 後, 才 會 發 布 相 關 處 理 原 則 五 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決 議, 請 教 學 單 位 每 學 期 舉 辦 1-2 場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宣 傳 活 動, 本 年 度 學 務 處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有 編 列 預 算, 請 各 院 系 可 洽 諮 輔 組 申 請 經 費 補 助 六 學 務 處 於 5 月 8 日 受 教 育 部 委 託 辦 理 品 德 教 育 研 討 會, 歡 迎 各 院 系 教 職 員 生 參 加 貳 報 告 事 項 一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會 議 決 議 案 執 行 情 形 : 決 議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修 正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學 生 請 假 規 則 第 二 條 業 於 103 年 11 月 5 日 以 處 秘 法 字 第 第 三 條 及 第 四 條 號 函 公 布 實 施 修 正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全 校 性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輔 導 辦 法 修 正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學 生 會 組 織 規 則 業 經 第 72 次 校 務 會 議 名 稱 修 正 為 淡 江 大 學 學 生 會 輔 導 辦 法, 並 於 103 年 11 月 26 日 以 校 秘 字 第 號 函 公 布 實 施 業 經 第 72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將 淡 江 大 學 學 生 會 組 織 規 則 併 入 淡 江 大 學 學 生 會 輔 導 辦 法 業 於 104 年 1 月 28 日 以 校 學 字 第 號 函 報 教 育 部 申 請, 並 獲 教 育 部 獎 助 23 萬 元 整 通 過 申 請 104 年 度 教 育 部 獎 助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辦 理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特 色 主 題 計 畫 事 宜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會 議 決 議 案 執 行 情 形 :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學 生 會 組 織 章 程 業 於 104 年 3 月 27 日 以 處 秘 法 字 第 號 函 公 布 實 施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學 生 會 正 副 會 長 暨 學 生 議 會 議 業 於 104 年 4 月 13 日 以 處 學 法 字 第 員 選 舉 罷 免 辦 法 號 函 公 布 實 施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學 生 會 會 費 收 退 費 辦 法 業 於 104 年 4 月 13 日 以 處 學 法 字 第 號 函 公 布 實 施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學 生 會 預 算 辦 法 業 於 104 年 4 月 13 日 以 處 學 法 字 第 號 函 公 布 實 施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學 生 會 決 算 辦 法 業 於 104 年 4 月 13 日 以 處 學 法 字 第 號 函 公 布 實 施 決 定 : 同 意 備 查 二 各 組 業 務 報 告 ( 請 參 閱 書 面 資 料 附 件 1) 生 活 輔 導 組 葉 與 駿 組 長 : ( 一 ) 違 反 智 慧 財 產 權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共 3 位 學 生 因 不 法 下 載 影 片, 違 反 智 慧 財 產 權 而 遭 懲 處, 與 前 期 7 名 相 較 有 減 少 趨 勢, 在 此 感 謝 師 長 協 助 加 強 宣 導 將 於 104 學 年 度 新 生 暨 家 長 座 談 會 製 作 智 慧 財 產 相 關 文 宣, 並 分 發 給 各 新 生, 以 加 強 新 生 對 智 慧 財 產 權 觀 念 ( 二 ) 交 通 安 全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共 發 生 93 件 交 通 事 故, 相 較 上 一 學 期 71 件 事 故, 有 略 為 增 加 的 情 形
198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以 工 學 院 34 件 最 高, 請 師 長 協 助 提 醒 同 學 騎 乘 機 車 時 注 意 安 全 ( 三 ) 請 假 率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各 學 院 學 生 請 假 率, 以 外 語 學 院 4,840 人 佔 53.2% 最 高, 請 各 師 長 多 關 懷 學 生 請 假 情 形, 避 免 因 請 假 過 多 而 影 響 課 業 ( 四 ) 校 內 工 讀 金 業 務 : 1 因 應 勞 動 部 的 規 定, 自 103 年 8 月 開 始, 學 生 工 讀 必 須 加 入 勞 健 保 與 勞 退, 為 因 應 此 政 策 將 每 位 工 讀 學 生 的 工 讀 時 數 限 制 不 超 過 39 小 時, 以 減 少 勞 健 保 支 出 2 有 鑑 於 各 單 位 實 際 執 行 需 要, 本 學 期 起 工 讀 助 學 金 經 費, 將 原 分 配 之 時 數 換 算 為 工 讀 金 後, 另 加 上 其 勞 健 保 費 用, 一 併 分 配 給 各 單 位, 由 各 單 位 自 行 控 管, 如 各 單 位 控 管 及 使 用 得 宜, 將 可 減 少 勞 健 保 費 用 支 出, 使 經 費 多 用 於 支 應 工 讀 金 3 為 了 使 工 讀 生 能 準 時 領 取 工 讀 金, 自 4 月 起 將 未 於 期 限 內 請 款 之 單 位, 以 OA 公 告 周 知 另 外, 以 往 請 款 時 出 勤 表 有 誤, 則 將 全 部 請 款 文 件 退 回 工 讀 單 位, 待 修 正 完 畢, 再 送 回 生 輔 組 請 款, 導 致 延 誤 學 生 領 款, 經 與 財 務 處 協 調, 同 意 若 出 勤 表 有 誤 可 先 將 請 款 的 黏 存 單 送 件 請 款, 出 勤 表 後 補, 以 減 輕 各 單 位 請 款 的 壓 力 課 外 活 動 輔 導 組 江 夙 冠 組 長 : ( 一 ) 社 團 活 動 概 況 : 本 校 學 生 社 團 不 僅 蓬 勃 發 展, 亦 有 優 異 表 現,104 年 全 國 社 團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社 團 評 選 暨 觀 摩 活 動 : 公 行 學 會 榮 獲 自 治 綜 合 性 特 優 獎 如 來 實 證 社 榮 獲 學 術 學 藝 性 特 優 獎 104 年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會 成 果 競 賽 暨 觀 摩 活 動 : 學 生 會 榮 獲 卓 越 獎, 這 些 都 是 社 團 夥 伴 們 努 力 經 營 社 團 的 美 好 結 果 ( 二 ) 有 關 各 學 院 擔 任 社 團 負 責 人 情 形, 本 學 年 度 共 計 有 225 位 社 團 負 責 人, 因 商 管 學 院 學 生 人 數 最 多, 所 以 自 然 百 分 比 就 佔 最 高 ( 三 ) 社 團 學 習 與 實 作 課 程 : 本 校 自 100 學 年 度 起 實 施 社 團 必 修 課 程, 今 年 進 入 第 4 年, 並 首 度 有 學 生 畢 業, 本 課 程 必 須 通 過 A 入 門 課 程 B 活 動 參 與 和 C 活 動 執 行 三 部 分, 始 獲 得 畢 業 必 修 1 學 分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止 各 學 院 通 過 ABC 之 累 計 人 數, 請 詳 簡 報 畢 審 100 學 年 度 各 學 院 缺 修 學 生 人 數, 請 詳 簡 報 1 為 了 讓 學 生 順 利 畢 業, 我 們 已 經 做 了 很 多 配 套 方 案, 到 目 前 為 止 我 們 的 補 救 措 施 : (1) 缺 A 部 分 的 同 學 : 因 本 學 期 學 生 選 課 已 截 止, 只 能 依 教 務 處 公 告 時 間, 選 修 本 學 年 度 暑 修 下 學 期 課 程 (2) 缺 B C 部 分 的 同 學 : 認 證 組 織 有 三 大 類, 包 含 社 團 組 織 校 內 單 位 自 主 團 隊 2 在 此 懇 請 院 長 系 主 任 們 協 助 提 醒 缺 修 學 生 們 注 意 這 些 修 課 方 案, 相 關 訊 息 請 至 課 外 組 網 頁 : 社 團 學 習 與 實 作 課 程 系 統 網 頁 查 詢 或 到 課 外 組 辦 公 室 洽 詢 諮 商 輔 導 組 胡 延 薇 組 長 : ( 一 ) 從 101 學 年 到 103 學 年 各 學 院 大 一 新 生 心 理 測 驗 普 測 結 果 分 析 可 知, 文 學 院 以 生 涯 困 擾 為 主, 理 工 及 商 管 學 院 以 學 習 困 擾 為 主, 請 老 師 多 關 心 學 生 主 要 困 擾 議 題 ( 二 ) 至 4 月 22 日 止, 個 別 諮 商 及 直 接 服 務 共 計 2,292 人, 其 中 以 自 我 瞭 解 壓 力 調 適 為 主 要 困 擾 問 題 ( 三 ) 心 理 健 康 操 網 路 諮 詢 共 70 人 使 用, 主 要 問 題 前 三 項 為 人 際 關 係 感 情 困 擾 與 壓 力 調 適 ( 四 )3 月 16 日 至 20 日, 本 組 辦 理 幸 福 希 望 旅 程 擺 攤 活 動, 總 計 6,533 人 參 加, 滿 意 度 百 分 之 96, 未 來 可 考 慮 持 續 辦 理 ( 五 ) 諮 輔 組 特 聘 精 神 科 醫 生 駐 診, 亦 聘 有 多 位 外 語 諮 商 能 力 的 輔 導 老 師, 可 提 供 外 籍 生 的 諮 商 輔 導 服 務, 如 果 學 生 們 有 需 要, 請 老 師 轉 介, 以 便 即 時 協 助 學 生 衛 生 保 健 組 談 遠 安 組 長 : ( 一 ) 本 學 期 至 上 個 月 底, 服 務 總 人 次 為 3,321 人 次, 本 學 期 舉 辦 之 健 康 促 進 活 動, 有 守 護 愛 的 不 二 法 門 參 訪 活 動 共 兩 梯 次 愛 的 大 學 堂 網 路 有 獎 徵 答 活 動 共 兩 梯 次 愛 滋 防 治 講 座 共 10 場 健 康 小 坊 講 座 共 8 場 與 體 育 處 合 辦 員 工 健 康 促 進 運 動 班 與 女 聯 會 合 辦 健 康 塑 身 活 力 校 園 燃 燒 吧! 脂 肪 五 月 份 開 設 有 氧 運 動 班, 請 各 位 踴 躍 報 名 參 加 ( 二 ) 本 校 被 列 為 103 學 年 度 大 專 校 院 推 動 校 園 性 教 育 及 愛 滋 病 防 治 觀 摩 與 推 廣 學 校, 並 獲 教 育 部 委 託 於 本 校 舉 辦 性 愛 滋 研 習 會 活 動, 對 象 為 北 一 區 及 北 二 區 各 大 專 院 校 護 理 人 員 或 承 辦 愛 滋 防 治 業 務 人 員 ( 三 ) 衛 保 組 舉 辦 之 健 康 促 進 活 動, 於 5 月 6 7 日 舉 辦 抽 血 檢 查 及 骨 質 密 度 檢 測, 請 大 家 把 握 機 會 踴 躍 參 加 ( 四 ) 為 確 保 食 品 安 全, 校 園 食 材 登 錄 線 上 系 統, 持 續 輔 導 校 內 廠 商 建 置 中, 膳 食 督 導 小 組 每 週 進 行 : 過 氧 化 氫 檢 測 油 質 老 化 測 試 餐 具 清 潔 度 檢 測 等, 衛 保 組 亦 針 對 特 殊 食 品 安 全 事 件, 加 強 查 核, 目 前 為 止 很 慶 幸 校 內 廠 商 均 無 異 常 197
199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職 涯 輔 導 組 吳 玲 組 長 : ( 一 ) 職 涯 啟 航 週 系 列 活 動 : 於 3 月 16 日 至 3 月 27 日 在 淡 水 校 園 舉 辦 2 週 的 職 涯 相 關 系 列 活 動, 活 動 內 容 包 含 校 園 徵 才 博 覽 會 中 文 履 歷 健 診 模 擬 求 職 面 試 職 涯 諮 詢 工 作 坊 職 涯 適 性 測 驗 解 析 等, 同 學 反 應 熱 烈, 未 來 將 構 思 多 元 活 動 持 續 辦 理 ( 二 ) 業 師 請 益 職 場 多 元 體 驗 : 補 助 系 所 辦 理 企 業 導 師 請 益 與 業 師 講 座 共 計 114 場, 企 業 參 訪 計 22 場 ( 三 ) 辦 理 專 業 證 照 研 習 : 系 所 辦 理 專 業 證 照 研 習 補 助 13 場, 另 外 由 職 輔 組 辦 理 TQC ACA MOS 等 認 證 研 習 計 11 場 ( 四 ) 獎 勵 學 生 取 得 專 業 證 照 : 核 定 獎 勵 453 人 733 張 證 照, 獎 學 金 新 臺 幣 36 萬 9,500 元 整 ( 五 ) 企 業 領 袖 點 燈 培 育 計 畫 : 本 學 期 著 重 於 專 業 導 師 菁 英 領 航, 共 計 9 件 申 請 案, 合 計 輔 導 24 位 菁 英 學 生 此 為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將 持 續 辦 理, 也 請 系 所 主 任 提 早 規 劃 新 學 年 度 的 點 燈 培 育 計 畫 ( 六 ) 職 涯 導 師 培 訓 計 畫 : 於 期 中 考 週 開 始 辦 理 CPAS 諮 詢 師 認 證 培 訓 課 程, 本 次 培 訓 人 員 共 計 12 位, 培 訓 人 員 需 上 完 32 小 時 課 程 及 繳 交 20 份 個 案 報 告 才 可 以 取 得 CPAS 諮 詢 初 階 證 書, 預 計 於 7 月 30 日 完 成 所 有 課 程 感 謝 各 學 院 參 與 老 師 給 予 本 活 動 的 肯 定, 未 來 希 望 藉 由 老 師 協 助 院 系 同 學 的 職 涯 諮 詢 輔 導 ( 七 ) 大 學 生 畢 業 流 向 問 卷 :100 學 年 度 與 全 國 比 較, 本 校 畢 業 生 ( 離 校 前 ) 求 職 未 有 結 果 比 率 偏 高, 教 育 部 已 於 101 年 7 月 起 停 止 應 屆 畢 業 生 離 校 前 流 向 問 卷 調 查,102 起 由 校 內 自 行 調 查, 未 來 無 法 取 得 全 國 資 訊 做 比 較, 如 何 鼓 勵 同 學 及 早 為 就 業 準 備, 是 我 們 現 階 段 的 重 要 課 題 住 宿 輔 導 組 李 進 泰 組 長 : ( 一 ) 本 學 期 學 生 宿 舍 住 宿 總 人 數 共 2,672 人, 其 中 包 括 松 濤 館 ( 女 )1,920 人 淡 江 學 園 ( 男 )464 人 淡 江 學 園 ( 女 )288 人 ( 二 ) 宿 舍 戮 力 輔 導 情 緒 障 礙 學 生, 進 行 壓 力 疏 導, 激 勵 養 成 正 面 思 考 習 慣,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輔 導 特 殊 關 懷 學 生 共 71 人 次, 其 中 包 括 松 濤 館 ( 女 )56 人 次 淡 江 學 園 ( 男 )10 人 次 淡 江 學 園 ( 女 )5 人 次 ( 三 ) 在 身 障 生 服 務 方 面, 松 濤 館 本 學 期 新 增 身 障 生 電 梯, 可 刷 卡 搭 乘 至 美 食 廣 場, 並 設 有 1 間 可 供 10 人 居 住 的 特 殊 寢 室 ( 內 有 身 障 專 用 衛 浴 設 備 ), 提 供 身 障 生 或 臨 時 意 外 行 動 不 便 學 生 使 用 此 外, 本 學 年 松 濤 館 及 淡 江 學 園 分 別 為 1 位 重 度 多 重 身 障 生 及 重 度 癲 癇 學 生, 將 3-4 人 房 型 改 造 為 個 人 專 用 寢 室, 具 體 落 實 身 障 生 照 顧 ( 四 ) 松 濤 館 及 淡 江 學 園 本 學 期 已 陸 續 舉 辦 夜 烤 all pass 糖 發 放 內 務 檢 查 暨 競 賽 我 的 聰 明 美 肌 堂 等 活 動, 以 增 進 住 宿 生 情 感 及 增 長 知 識 參 討 論 事 項 ( 無 ) 肆 臨 時 動 議 一 辜 婉 婷 同 學 建 議 : 學 生 會 收 到 學 生 反 應 商 管 及 工 館 大 樓 Wi-Fi 訊 號 不 易 接 收, 教 室 內 及 走 廊 皆 無 法 使 用 網 路, 學 校 是 否 可 以 改 善? 郭 經 華 資 訊 長 回 應 : 學 校 投 入 許 多 資 源 持 續 改 善 無 線 網 路 之 環 境, 但 因 同 學 使 用 網 路 普 及, 網 路 也 互 相 產 生 干 擾, 學 校 正 全 面 清 查 儘 量 克 服, 以 使 網 路 更 順 暢 二 徐 任 筌 同 學 建 議 : 社 團 必 修 是 學 校 重 要 措 施, 對 於 沒 有 意 願 參 與 社 團 活 動 的 同 學 造 成 很 大 的 困 擾, 學 校 對 於 此 政 策 之 執 行, 也 提 出 改 善 措 施 同 學 為 了 畢 業 規 定 很 努 力 參 加 各 項 社 團 課 程, 對 於 社 團 資 源 運 作 助 益 有 限, 希 望 學 校 加 強 對 社 團 監 督 社 團 課 程 可 以 改 為 選 修 柯 志 恩 學 務 長 回 應 : ( 一 ) 學 校 推 動 社 團 必 修 有 其 宗 旨 與 目 標, 當 然 不 見 得 每 位 學 生 都 對 參 與 社 團 有 興 趣, 學 校 認 為 學 生 參 與 社 團 對 於 未 來 進 入 職 場 有 強 化 作 用, 社 團 必 修 是 學 校 既 定 政 策, 對 於 課 程 結 構 與 監 督 會 加 強 改 善 ( 二 ) 社 團 必 修 或 選 修 不 是 我 們 目 前 要 考 慮 的, 學 校 為 了 讓 同 學 可 以 透 過 參 與 社 團 活 動 而 培 養 軟 實 力, 因 此 會 在 課 程 結 構 上 做 更 多 的 討 論 與 努 力 三 徐 任 筌 同 學 建 議 : 學 生 關 心 期 末 考 與 總 統 大 選 日 撞 期 的 問 題, 學 校 方 面 是 否 有 規 劃 考 量? 鄭 東 文 教 務 長 回 應 : 有 關 下 學 年 度 行 事 草 案 目 前 正 請 各 單 位 回 復 資 料 彙 整 中, 目 前 規 劃 期 末 考 時 間 為 1 月 9 日 至 15 日, 而 總 統 選 舉 為 1 月 16 日, 因 此 期 末 考 與 總 統 大 選 應 該 沒 有 影 響 四 謝 易 宏 同 學 建 議 : 請 問 學 校 對 於 非 屬 學 校 的 社 團 在 校 內 活 動, 學 校 如 何 規 範? 葉 與 駿 組 長 回 應 :3 月 25 日 召 開 獎 懲 委 員 會 議, 會 中 對 於 近 日 校 園 中 非 法 社 團 活 動 做 一 通 盤 討 論, 並 修 訂 相 關 法 規 送 校 務 會 議 討 論, 俟 通 過 後 函 報 教 育 部 核 備 後 公 布 實 施 伍 胡 副 校 長 宜 仁 列 席 指 導 致 詞 198
200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一 昨 天 傍 晚 外 語 學 院 前 方 樹 木 倒 下, 不 幸 壓 傷 一 位 學 生, 系 教 官 系 主 任 及 總 務 處 等 相 關 單 位 持 續 關 注 中 校 園 內 樹 木 茂 盛, 外 語 學 院 前 方 有 些 樹 木 染 上 褐 根 病, 提 醒 同 學 在 此 區 域 活 動 要 特 別 留 意 安 全 已 請 總 務 處 儘 快 處 理 染 病 樹 木, 避 免 颱 風 季 節 時 再 發 生 樹 木 壓 傷 人 的 意 外 事 件 二 今 年 度 將 校 園 公 安 列 為 重 點 工 作, 除 注 意 校 園 內 全 校 師 生 安 全 外, 對 於 校 園 內 較 老 舊 建 築 物 也 需 要 規 劃 檢 查, 請 大 家 多 多 注 意 安 全 陸 主 席 結 論 一 會 中 請 各 組 組 長 做 重 點 工 作 報 告, 主 要 是 讓 各 位 委 員 了 解 學 務 工 作 的 各 項 努 力 及 精 進 今 年 學 生 會 雖 然 遇 到 許 多 波 折, 但 在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社 團 評 鑑 中, 學 生 會 仍 獲 得 卓 越 獎 的 優 異 表 現, 這 是 很 值 得 讚 揚 的 事 二 謝 謝 各 位 委 員 參 加 會 議, 也 拜 託 大 家 持 續 對 學 務 工 作 的 支 持 柒 散 會 ( 下 午 1 時 10 分 ) 199
201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淡 江 大 學 總 務 處 103 學 年 度 總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4 年 5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2 時 10 分 地 點 : 淡 水 校 園 驚 聲 國 際 會 議 廳 蘭 陽 校 園 CL506 會 議 室 ( 同 步 視 訊 ) 主 席 : 羅 總 務 長 孝 賢 紀 錄 : 楊 信 洲 列 席 指 導 : 胡 副 校 長 宜 仁 ( 出 國 ) 林 主 任 志 鴻 出 列 席 : 詳 簽 到 單 壹 主 席 致 詞 一 年 一 度 的 總 務 會 議 在 討 論 提 案 之 前, 本 人 藉 機 向 各 位 報 告 淡 水 校 園 近 來 的 幾 項 重 大 規 劃, 首 先 有 關 於 守 謙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受 限 於 經 費 預 算, 經 陳 報 校 長 之 後 目 前 已 確 定 將 餐 飲 住 宿 空 間 移 出 原 始 設 計, 大 樓 純 粹 提 供 各 單 位 教 學 研 究 會 議 使 用, 空 間 由 本 處 管 理 因 此 並 無 營 運 問 題, 順 利 招 標 後 預 計 6 月 起 動 工 興 建 另 外 一 個 空 間 議 題 是 校 園 南 側 瀛 苑 白 樓 及 覺 軒 的 整 體 再 利 用 規 劃, 搭 配 附 近 牧 羊 草 坪 的 活 化, 希 望 能 翻 轉 校 園 活 動 目 前 過 度 集 中 北 側 的 情 形 最 後 是 ISO 能 源 管 理 系 統 的 推 動, 希 望 能 有 實 際 的 成 效 顯 現 並 且 於 今 年 底 通 過 驗 證, 這 部 分 需 要 全 校 各 單 位 一 起 來 合 作 貳 報 告 事 項 一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案 執 行 情 形 ( 一 ) 通 過 下 列 新 訂 法 規 : 1 淡 江 大 學 教 職 員 宿 舍 住 宿 要 點, 並 經 秘 書 處 103 年 6 月 27 日 處 秘 法 字 第 號 函 公 布 2 淡 江 大 學 學 位 服 借 用 要 點, 並 經 秘 書 處 103 年 6 月 27 日 處 秘 法 字 第 號 函 公 布 ( 二 ) 通 過 下 列 法 規 修 正 案 : 1 淡 江 大 學 教 職 員 宿 舍 分 配 及 管 理 規 則 修 正 條 文, 並 經 秘 書 處 103 年 6 月 27 日 處 秘 法 字 第 號 函 公 布 2 淡 江 大 學 國 際 會 議 廳 中 正 紀 念 堂 及 校 友 聯 誼 會 館 管 理 借 用 規 則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並 經 秘 書 處 103 年 6 月 27 日 處 秘 法 字 第 號 函 公 布 3 淡 江 大 學 財 產 管 理 規 則 第 二 條 第 四 條, 並 經 秘 書 處 103 年 6 月 27 日 處 秘 法 字 第 號 公 布 4 淡 江 大 學 物 品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第 二 點, 並 經 秘 書 處 103 年 6 月 27 日 處 秘 法 字 第 號 函 公 布 5 淡 江 大 學 淡 水 校 園 勤 務 管 制 中 心 調 閱 監 視 器 錄 影 紀 錄 要 點 修 正 為 淡 江 大 學 淡 水 及 台 北 校 園 調 閱 監 視 器 錄 影 紀 錄 要 點 及 修 正 規 定, 並 經 秘 書 處 103 年 6 月 27 日 處 秘 法 字 第 號 函 公 布 6 淡 江 大 學 台 北 校 園 安 全 管 理 規 則 修 正 條 文, 並 經 秘 書 處 103 年 6 月 27 日 處 秘 法 字 第 號 函 公 布 7 淡 江 大 學 台 北 校 園 門 禁 安 全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並 經 秘 書 處 103 年 6 月 27 日 處 秘 法 字 第 號 函 公 布 8 淡 江 大 學 台 北 校 園 領 管 鑰 匙 要 點 第 四 點, 並 經 秘 書 處 103 年 6 月 27 日 處 秘 法 字 第 號 函 公 布 9 淡 江 大 學 台 北 校 園 自 衛 消 防 隊 設 置 要 點 第 一 點 第 二 點 及 第 三 點, 並 經 秘 書 處 103 年 6 月 27 日 處 秘 法 字 第 號 函 公 布 10 淡 江 大 學 台 北 校 園 環 境 與 設 備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第 二 點 第 四 點, 並 經 秘 書 處 103 年 6 月 27 日 處 秘 法 字 第 號 函 公 布 11 淡 江 大 學 台 北 校 園 辦 公 設 備 借 用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並 經 秘 書 處 103 年 6 月 27 日 處 秘 法 字 第 號 函 公 布 12 淡 江 大 學 台 北 校 園 申 請 借 用 場 地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並 經 秘 書 處 103 年 6 月 27 日 處 秘 法 字 第 號 函 公 布 13 淡 江 大 學 付 款 作 業 要 點 第 六 點 第 七 點 第 八 點, 並 經 秘 書 處 103 年 6 月 27 日 處 秘 法 字 第 號 函 公 布 ( 三 ) 通 過 下 列 廢 止 法 規 : 1 淡 江 大 學 淡 水 校 園 教 職 員 宿 舍 住 宿 要 點 及 淡 江 大 學 松 濤 館 女 教 職 員 宿 舍 住 宿 須 知, 並 200
202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經 秘 書 處 103 年 6 月 27 日 處 秘 法 字 第 號 函 公 布 2 淡 江 大 學 博 士 服 借 用 要 點 及 淡 江 大 學 碩 學 士 服 借 用 要 點, 並 經 秘 書 處 103 年 6 月 27 日 處 秘 法 字 第 號 函 公 布 3 淡 江 大 學 台 北 校 園 電 子 看 板 刊 登 申 請 要 點, 並 經 秘 書 處 103 年 6 月 27 日 處 秘 法 字 第 號 函 公 布 二 上 次 會 議 指 示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序 號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執 行 單 位 執 行 情 形 有 關 德 文 系 柯 委 員 麗 芬 所 提 白 板 筆 品 質 問 題, 續 請 事 務 組 再 研 議 白 板 筆 氣 味 與 產 生 黑 屑 之 間 如 何 取 捨, 並 加 強 教 室 白 ( 黑 ) 板 溝 槽 的 清 潔 請 節 能 組 協 助 疏 通 排 水 溝 渠, 務 必 於 防 汛 期 發 揮 功 能, 亦 請 學 務 處 代 為 宣 達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學 生 勿 將 落 葉 掃 至 水 溝, 影 響 正 常 排 水 學 生 會 代 表 所 提 松 濤 館 整 修 內 容, 本 處 可 適 度 提 供 資 料 予 學 生 參 考 ; 另 配 合 學 務 處 規 劃 於 學 生 宿 舍 新 生 家 長 參 訪 活 動 時 宣 達 請 加 強 巡 檢 廁 所 文 宣 板 ( 含 學 務 處 A5 版 面 ), 如 有 發 現 破 損 應 即 通 報 修 繕 處 理 淡 水 校 園 違 規 停 車 遭 本 處 鎖 車 者, 擬 規 劃 駕 駛 人 須 繳 納 罰 金 後 方 得 開 鎖 放 行 研 議 結 合 教 職 員 工 悠 遊 卡 識 別 證 規 劃 管 制 車 輛 入 校, 以 減 輕 現 行 人 工 作 業 管 理 負 擔, 並 杜 絕 外 車 入 校 爭 議 事 務 組 節 能 組 節 能 組 事 務 組 安 全 組 安 全 組 1. 本 組 試 購 他 廠 牌 白 板 筆 提 供 柯 老 師 中 文 系 及 資 圖 系 老 師 使 用, 經 試 用 後 均 表 示 仍 維 持 現 狀 不 更 換 2. 教 室 白 ( 黑 ) 板 溝 槽 已 囑 咐 負 責 同 仁 加 強 清 潔 已 於 汛 期 前 完 成 排 水 溝 疏 通 已 配 合 學 務 處 完 成 家 長 參 訪 宣 導 事 宜, 且 松 濤 館 整 修 成 果 於 啟 用 典 禮 時 現 場 播 放 供 師 生 觀 賞 遵 照 辦 理 決 定 : 同 意 備 查 三 各 組 工 作 報 告 ( 略, 請 參 閱 附 件 ) 參 討 論 事 項 提 案 一 : 淡 江 大 學 文 件 資 料 銷 毀 作 業 要 點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處 本 部 提 ) 一 依 103 年 個 人 資 料 管 理 制 度 內 部 稽 核 稽 核 人 員 建 議 事 項 辦 理 二 本 案 業 經 104 年 4 月 30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主 管 會 報 討 論 通 過 三 淡 江 大 學 文 件 資 料 銷 毀 作 業 要 點 草 案 總 說 明 及 規 定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文 件 資 料 銷 毀 作 業 要 點 草 案 總 說 明 及 規 定 總 說 明 緣 起 : 依 淡 江 大 學 個 人 資 料 管 理 制 度 檔 案 管 理 監 督 規 範 訂 定 目 的 : 銷 毀 逾 保 存 期 限, 當 事 人 申 請 廢 止 使 用 之 個 人 資 料 原 則 : 確 保 個 人 資 料 不 外 洩 淡 江 大 學 淡 水 校 園 人 員 及 車 輛 出 入 管 理 規 則 增 列 違 規 者 開 單 鎖 車 相 關 規 定, 已 列 入 本 會 議 提 案 八 討 論, 違 規 罰 款 部 分 已 提 5 月 11 日 各 項 收 費 標 準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後 擬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實 施 車 輛 入 校 門 禁 刷 卡 管 制 案, 已 請 運 管 系 老 師 協 助 規 劃 設 計, 並 俟 守 謙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停 車 空 間 完 工 後, 執 行 本 案 規 定 說 明 一 為 辦 理 全 校 性 文 件 資 料 銷 毀, 確 保 機 密 資 料 不 外 洩,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設 立 宗 旨 二 各 單 位 需 銷 毀 之 文 件 資 料 應 造 冊, 並 填 寫 申 請 表, 依 單 位 所 在 地 向 蘭 陽 校 申 請 方 式 201
203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規 定 說 明 園 主 任 室 或 總 務 處 事 務 整 備 組 總 務 組 提 出 申 請 三 需 銷 毀 之 文 件 資 料 應 妥 善 整 理, 打 包 裝 箱, 以 便 於 搬 運, 並 自 行 暫 存 保 管 銷 毀 資 料 處 理 及 暫 存 四 待 銷 毀 之 文 件 資 料 由 主 辦 單 位 派 員, 隨 同 廠 商 運 送 至 焚 化 廠 進 行 銷 毀, 並 存 證 方 式 錄 影 照 相 存 證 五 本 要 點 經 總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布 日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訂 定 修 正 程 序 決 議 : 一 照 案 通 過 二 淡 江 大 學 文 件 資 料 銷 毀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如 下 : 規 定 淡 江 大 學 文 件 資 料 銷 毀 作 業 要 點 一 為 辦 理 全 校 性 文 件 資 料 銷 毀, 確 保 機 密 資 料 不 外 洩,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各 單 位 需 銷 毀 之 文 件 資 料 應 造 冊, 並 填 寫 申 請 表, 依 單 位 所 在 地 向 蘭 陽 校 園 主 任 室 或 總 務 處 事 務 整 備 組 總 務 組 提 出 申 請 三 需 銷 毀 之 文 件 資 料 應 妥 善 整 理, 打 包 裝 箱, 以 便 於 搬 運, 並 自 行 暫 存 保 管 四 待 銷 毀 之 文 件 資 料 由 主 辦 單 位 派 員, 隨 同 廠 商 運 送 至 焚 化 廠 進 行 銷 毀, 並 錄 影 照 相 存 證 五 本 要 點 經 總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布 日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提 案 二 : 淡 江 大 學 會 文 館 住 宿 要 點 部 分 規 定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事 務 組 提 ) 一 為 明 確 規 範 公 費 申 請 資 格, 及 增 列 自 費 住 宿 期 限, 爰 修 正 第 三 點 二 每 學 年 度 定 期 召 開 各 項 收 費 標 準 會 議, 依 決 議 訂 定 並 公 布 本 校 各 類 場 地 及 設 備 器 材 借 用 維 護 費 收 費 一 覽 表, 故 自 費 住 宿 收 費 標 準 不 宜 明 列 於 法 規 中, 爰 修 正 第 七 點 三 原 住 宿 計 費 多 樣 複 雜, 故 調 整 收 費 標 準 為 單 一 折 扣, 較 簡 易 明 確, 爰 修 正 第 八 點 四 本 案 業 經 104 年 4 月 30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主 管 會 報 討 論 通 過 五 第 八 點 調 整 住 宿 收 費 採 單 一 折 扣 以 定 價 六 折 優 惠 部 分, 業 經 104 年 5 月 11 日 淡 江 大 學 修 訂 104 學 年 度 各 項 收 費 標 準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決 議 : 一 第 三 點 增 列, 適 用 對 象 如 下 ; 第 三 點 第 一 款 刪 除 受 聘 二 字, 刪 除 事 宜 改 為 之 學 者 ; 第 三 點 第 二 款 住 宿 期 限 以 二 週 為 限 移 至 第 八 點 二 其 餘 照 案 通 過 三 淡 江 大 學 會 文 館 住 宿 要 點 部 分 規 定 修 正 規 定 對 照 表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會 文 館 住 宿 要 點 部 分 規 定 修 正 規 定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一 為 維 護 居 住 品 質 提 升 住 房 率, 一 為 維 護 居 住 品 質 提 昇 住 房 率, 文 字 修 正 特 訂 定 淡 江 大 學 會 文 館 住 宿 特 訂 定 淡 江 大 學 會 文 館 住 宿 要 點 要 點 三 住 宿 申 請 分 為 公 費 及 自 費, 適 三 住 宿 申 請 分 為 公 費 及 自 費 : 用 對 象 如 下 : 公 費 適 用 對 象 包 含 奉 核 來 校 ( 一 ) 公 費 : 奉 核 來 校 講 學 國 際 講 學 交 流 之 學 者 ; 自 費 適 用 校 際 交 流 研 討 會 姊 妹 校 締 對 象 為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校 結 之 學 者 友 與 其 眷 屬 親 友 ( 二 ) 自 費 :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校 友 與 其 眷 屬 親 友 一 依 申 請 公 費 住 宿 或 自 費 住 宿, 新 增 分 立 為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二 明 定 公 費 住 宿 申 請 資 格 七 依 淡 江 大 學 各 類 場 地 及 設 備 器 七 自 費 住 宿 依 表 列 標 準 收 費 : 取 消 列 表, 修 正 為 依 場 地 收 費 標 材 借 用 維 護 費 收 費 一 覽 表 計 準 費 八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校 友 及 其 眷 屬 親 友 以 定 價 六 折 優 惠 住 宿 期 限 以 二 週 為 限 八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校 友 等 住 宿 日 期 為 週 日 ~ 週 四 依 定 價 五 折 計 費 ; 週 五 ~ 週 六 依 定 價 六 折 計 費 教 職 員 工 生 校 友 等 其 一 調 整 收 費 標 準, 採 單 一 折 扣 收 費 二 為 促 進 住 宿 之 流 通 性, 增 列 住 宿 期 限 202
204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眷 屬 親 友 住 宿 日 期 為 週 日 ~ 週 四 依 定 價 六 折 計 費 ; 週 五 ~ 週 六 依 定 價 七 折 計 費 每 次 住 宿 房 次 達 十 天 ( 含 ) 以 上 者, 依 收 費 可 再 行 七 折 計 費 十 四 補 繳 費 用 可 採 現 金 付 費 或 切 一 本 點 刪 除 結 後 辦 理 退 房 手 續 二 屬 作 業 程 序, 無 需 明 列 十 五 住 宿 申 請 服 務 : 服 務 專 線 :(02) 轉 2498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到 週 五 上 午 八 時 至 下 午 五 時, 不 含 國 定 校 定 例 假 日 電 子 信 箱 : [email protected] 十 五 住 宿 申 請 服 務 : 服 務 專 線 :(02) 轉 2498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到 週 五 上 午 八 時 至 下 午 五 時, 不 含 國 定 例 假 日 [email protected] 一 增 加 校 定 文 字 二 文 字 修 正 提 案 三 : 淡 江 大 學 淡 水 校 園 用 電 安 全 與 節 電 要 點 第 五 點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節 能 組 提 ) 一 為 強 化 用 電 需 求 申 請 流 程 及 審 核 作 業, 另 製 定 電 力 增 設 申 請 表 供 需 求 單 位 據 以 申 報 二 本 案 業 經 104 年 4 月 30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主 管 會 報 討 論 通 過 決 議 : 一 照 案 通 過 二 淡 江 大 學 淡 水 校 園 用 電 安 全 與 節 電 要 點 第 五 點 修 正 規 定 對 照 表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淡 水 校 園 用 電 安 全 與 節 電 要 點 第 五 點 修 正 規 定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五 各 單 位 如 有 用 電 需 求, 應 填 具 電 力 增 設 申 請 表 向 總 務 處 節 能 與 空 間 組 申 請, 不 得 私 接 電 源 五 各 單 位 如 有 用 電 需 求, 應 以 OA 或 專 簽 向 總 務 處 節 能 與 空 間 組 申 請, 切 勿 私 接 電 源 一 申 請 流 程 更 改 二 文 字 修 正 提 案 四 : 淡 江 大 學 淡 水 校 園 各 單 位 申 請 空 調 設 備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節 能 組 提 ) 一 各 單 位 節 能 管 理 員 皆 依 規 定 參 加 環 安 中 心 舉 辦 之 節 能 研 習 課 程, 對 單 位 之 節 能 工 作 推 動 已 有 基 本 認 知, 故 取 消 填 報 空 調 設 備 節 能 配 套 措 施 之 作 業 流 程 二 本 案 業 經 104 年 4 月 30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主 管 會 報 討 論 通 過 決 議 : 一 照 案 通 過 二 淡 江 大 學 淡 水 校 園 各 單 位 申 請 空 調 設 備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對 照 表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淡 水 校 園 各 單 位 申 請 空 調 設 備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三 申 請 單 位 請 逕 至 節 能 與 空 間 組 本 點 刪 除, 簡 化 流 程 網 站 下 載 空 調 設 備 節 能 配 套 措 施 表 格, 填 寫 申 請 單 經 單 位 主 管 核 可 後 送 節 能 與 空 間 組 彙 辦 三 節 能 與 空 間 組 彙 集 一 定 數 量 後 四 節 能 與 空 間 組 彙 集 一 定 數 量 後 點 次 變 更 專 案 簽 核, 統 一 採 購, 緊 急 特 專 案 簽 核, 統 一 採 購, 緊 急 特 殊 情 況 則 單 一 簽 案 簽 核 殊 情 況 則 單 一 簽 案 簽 核 四 專 案 核 准 後, 申 請 單 位 必 須 在 五 專 案 核 准 後, 申 請 單 位 必 須 在 點 次 變 更 三 個 工 作 天 內 完 成 汰 舊 品 報 三 個 工 作 天 內 完 成 汰 舊 品 報 廢 手 續, 俾 便 辦 理 統 一 採 購 廢 手 續, 俾 便 辦 理 統 一 採 購 五 請 購 案 核 准, 申 請 單 位 將 財 產 保 管 單 送 達 節 能 與 空 間 組 六 請 購 案 核 准, 申 請 單 位 將 財 產 保 管 單 送 達 節 能 與 空 間 組 點 次 變 更 203
205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後, 憑 表 施 工 後, 憑 表 施 工 六 擬 自 費 採 購 空 調 設 備 時, 須 先 七 擬 自 費 採 購 空 調 設 備 時, 須 先 點 次 變 更 會 節 能 與 空 間 組 進 行 用 電 安 全 評 估 會 節 能 與 空 間 組 進 行 用 電 安 全 評 估 204 七 自 費 採 購 之 空 調 設 備, 須 辦 妥 財 產 登 記, 本 組 始 將 該 設 備 列 入 維 修 保 養 範 圍 八 自 費 採 購 之 空 調 設 備, 須 辦 妥 財 產 登 記, 本 組 始 將 該 設 備 列 入 維 修 保 養 範 圍 點 次 變 更 八 申 請 新 ( 增 ) 購 空 調 設 備, 由 九 申 請 新 ( 增 ) 購 空 調 設 備, 由 點 次 變 更 申 請 單 位 依 程 序 專 簽, 核 准 後 印 送 節 能 與 空 間 組 辦 理 統 一 採 購 申 請 單 位 依 程 序 專 簽, 核 准 後 印 送 節 能 與 空 間 組 辦 理 統 一 採 購 九 本 要 點 經 總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十 本 要 點 經 總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點 次 變 更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布 日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布 日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提 案 五 : 淡 江 大 學 淡 水 校 園 大 型 活 動 場 地 空 調 管 理 要 點 第 二 點 第 六 點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節 能 組 提 ) 一 紹 謨 紀 念 體 育 館 B1 及 1 樓 等 大 型 活 動 場 地 之 名 稱, 及 空 調 控 制 人 員 配 合 現 況 修 正 二 本 案 業 經 104 年 4 月 30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主 管 會 報 討 論 通 過 決 議 : 一 照 案 通 過 二 淡 江 大 學 淡 水 校 園 大 型 活 動 場 地 空 調 管 理 要 點 第 二 點 第 六 點 修 正 規 定 對 照 表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淡 水 校 園 大 型 活 動 場 地 空 調 管 理 要 點 第 二 點 第 六 點 修 正 規 定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二 本 要 點 所 稱 之 大 型 活 動 場 地 包 含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紹 謨 紀 念 體 育 館 B1 及 一 樓 社 辦 廣 場 等 活 動 空 間 六 空 調 之 控 制 應 由 總 務 處 專 責 人 員 執 行, 其 他 人 不 得 擅 自 調 整 二 本 要 點 所 稱 之 大 型 活 動 場 地 包 含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詔 謨 體 育 館 B1 及 其 一 樓 社 團 辦 公 室 以 外 活 動 空 間 六 空 調 之 控 制 應 由 節 能 管 理 員 執 行, 其 他 人 不 得 擅 自 調 整 空 間 名 稱 及 文 字 修 正 控 制 人 員 修 正 提 案 六 : 淡 江 大 學 財 產 管 理 規 則 第 八 條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資 產 組 提 ) 一 依 教 育 部 102 年 度 私 校 訪 視 書 審 報 告 本 校 回 應 意 見 辦 理 二 本 案 業 經 104 年 4 月 30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主 管 會 報 討 論 通 過 決 議 : 一 照 案 通 過 二 淡 江 大 學 財 產 管 理 規 則 第 八 條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財 產 管 理 規 則 第 八 條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八 條 新 購 或 受 贈 財 產 應 辦 理 財 產 登 記, 未 完 成 登 記 前, 承 辦 單 位 應 負 保 管 責 任 第 八 條 新 購 或 受 贈 財 產 應 辦 理 財 產 登 記 增 列 規 定, 以 確 認 財 產 驗 收 後 至 登 記 完 成 間 之 保 管 責 任 提 案 七 : 淡 江 大 學 財 產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第 二 十 三 點 第 二 十 四 點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資 產 組 提 ) 一 本 組 內 控 財 物 報 廢 定 期 申 報 作 業 流 程 (AG3.22), 目 前 依 本 校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規 定, 學 期 統 計 表 陳 報 至 行 政 副 校 長 該 項 作 業 未 列 法 源, 故 增 列 第 二 十 三 點 二 本 案 業 經 104 年 4 月 30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主 管 會 報 討 論 通 過 決 議 : 一 照 案 通 過 二 淡 江 大 學 財 產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第 二 十 三 點 第 二 十 四 點 修 正 規 定 對 照 表 如 下 :
206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財 產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第 二 十 三 點 第 二 十 四 點 修 正 規 定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二 十 三 財 物 報 廢 月 統 計 表 於 次 月 初 陳 報 總 務 長, 學 期 統 計 表 於 次 學 期 初 陳 報 行 政 副 校 長 二 十 四 本 要 點 經 總 務 會 議 通 過, 二 十 三 本 要 點 經 總 務 會 議 通 過, 點 次 變 更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布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布 日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日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一 本 點 新 增 二 依 現 行 作 業 增 列 陳 報 財 物 報 廢 統 計 表 時 間 提 案 八 : 淡 江 大 學 淡 水 校 園 人 員 及 車 輛 出 入 管 理 規 則 修 正 為 淡 江 大 學 淡 水 校 園 人 員 及 車 輛 出 入 管 理 要 點 及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安 全 組 提 ) 一 本 規 則 為 規 範 人 車 進 入 淡 水 校 園 相 關 規 定, 屬 行 政 規 則, 爰 予 修 正 二 為 維 護 淡 水 校 園 行 車 安 全 及 停 車 秩 序, 增 訂 違 規 者 開 單 加 鎖 及 罰 款, 爰 修 正 第 三 點 三 本 案 業 經 104 年 4 月 30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主 管 會 報 討 論 通 過 四 第 三 點 第 二 項 增 列 違 規 罰 款 汽 車 三 百 元 整, 機 車 一 百 元 整 部 分, 業 經 104 年 5 月 11 日 淡 江 大 學 修 訂 104 學 年 度 各 項 收 費 標 準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決 議 : 一 修 正 第 二 點 第 四 款 違 禁 品, 第 三 點 第 三 項 修 正 為, 得 由 校 警 負 責 指 引 車 輛 停 放 於 適 當 位 置, 即 可 不 予 開 單 加 鎖 二 其 餘 照 案 通 過 三 淡 江 大 學 淡 水 校 園 人 員 及 車 輛 出 入 管 理 規 則 修 正 為 淡 江 大 學 淡 水 校 園 人 員 及 車 輛 出 入 管 理 要 點 及 修 正 規 定 對 照 表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淡 水 校 園 人 員 及 車 輛 出 入 管 理 規 則 修 正 為 淡 江 大 學 淡 水 校 園 人 員 及 車 輛 出 入 管 理 要 點 及 修 正 規 定 對 照 表 修 正 名 稱 現 行 名 稱 說 明 淡 江 大 學 淡 水 校 園 人 員 及 車 輛 出 入 管 理 要 點 淡 江 大 學 淡 水 校 園 人 員 及 車 輛 出 入 管 理 規 則 本 規 則 為 規 範 人 車 進 入 淡 水 校 園 相 關 規 定, 屬 行 政 規 則, 爰 修 正 名 稱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一 為 維 護 本 校 淡 水 校 園 安 全 及 秩 第 一 條 為 維 護 本 校 淡 水 校 園 安 配 合 法 規 名 稱, 條 次 修 正 為 點 次 序,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全 及 秩 序, 特 訂 定 本 規 則 二 人 員 進 出 活 動, 不 得 有 下 列 第 二 條 人 員 進 出 活 動 管 制 一 配 合 法 規 名 稱, 條 次 修 正 為 點 行 為 : 凡 有 下 列 行 為 之 一 者, 應 勸 次, 各 款 次 併 同 修 正 ( 一 ) 在 校 園 攜 帶 或 餵 食 動 物 攀 導 或 禁 止 其 入 校, 已 入 校 者, 應 二 現 行 第 二 項 各 款 次 併 入 第 一 項 折 花 木 製 造 髒 亂 喧 嘩 吵 鬧 糾 正 或 請 其 離 校 ; 蓄 意 違 反 規 定 者, 依 學 校 獎 懲 辦 法 送 請 相 關 單 各 款 次, 並 作 文 字 修 正 ; 第 二 款 各 目 次 合 併 修 正 ( 二 ) 未 經 核 准 在 校 園 進 行 推 銷 位 處 理 或 送 警 究 辦, 情 節 重 大 者 三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及 第 二 項 文 字 修 商 品 玩 滑 板 溜 輪 鞋 騎 自 行 車 烤 肉 炊 食 擅 點 火 燭 鞭 炮 ; 從 事 宗 教 影 藝 採 訪 新 聞 廣 告 政 治 等 活 動 ( 三 ) 故 意 毀 損 校 園 器 材 設 施 及 噴 漆 塗 污 牆 面 地 面 建 築 物 交 通 車 輛 ( 四 ) 攜 帶 刀 棍 兇 器 或 違 禁 物 品 ( 五 ) 意 圖 製 造 事 端, 故 意 滋 擾 秩 序,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行 為, 足 以 妨 害 善 良 風 俗 及 有 礙 觀 另 進 行 民 事 求 償 一 在 校 園 攜 帶 或 餵 食 動 物 攀 折 花 木 製 造 髒 亂 喧 嘩 吵 鬧 者 二 未 經 核 准 在 校 園 進 行 下 列 行 為 : ( 一 ) 推 銷 商 品 ( 二 ) 玩 滑 板 溜 輪 鞋 騎 自 行 車 ( 三 ) 烤 肉 炊 食 擅 點 火 燭 鞭 炮 ( 四 ) 從 事 宗 教 影 藝 採 訪 新 聞 廣 告 政 治 活 動 正 205
207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瞻 凡 有 前 項 行 為 之 一 者, 應 勸 導 或 請 其 離 校 ; 蓄 意 違 反 規 定 者, 依 本 校 獎 懲 辦 法 送 請 相 關 單 位 處 理 或 送 警 究 辦, 情 節 重 大 者 另 進 行 民 事 求 償 三 故 意 毀 損 校 園 器 材 設 施 及 噴 漆 塗 污 牆 面 地 面 建 築 物 交 通 車 輛 者 四 攜 帶 刀 棍 兇 器 或 危 禁 物 品 者 五 意 圖 製 造 事 端, 故 意 滋 擾 秩 序 者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行 為, 足 以 妨 害 善 良 風 俗 及 有 礙 觀 瞻 者 三 車 輛 進 出 停 放 管 理 與 管 制, 第 三 條 車 輛 進 出 停 放 管 理 與 管 一 配 合 法 規 名 稱, 條 次 修 正 為 點 次 依 下 列 規 定 : 制 二 第 一 項 文 字 修 正 ( 一 ) 教 職 員 工 汽 機 車 憑 有 效 學 年 度 核 發 之 通 行 證 入 校, 並 依 劃 定 之 停 車 位 停 放 除 上 下 班 時 段 及 公 務 需 要 外, 嚴 禁 於 校 園 內 騎 乘 機 車 或 自 行 車 ; 未 經 申 請 核 備 者, 不 一 教 職 員 工 生 車 輛, 憑 有 效 年 由 現 行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及 第 五 款 後 度 核 發 之 通 行 證 入 校, 並 依 段 併 入, 並 作 文 字 修 正 規 劃 之 區 位 停 放 二 教 職 員 工 生 之 汽 機 車 未 經 申 請 核 備, 不 得 在 校 園 內 過 夜 停 放 得 在 校 園 內 過 夜 停 放 ( 二 ) 學 生 民 眾 之 機 車 自 行 車 由 現 行 第 五 款 前 段 修 正 後 移 入 禁 止 進 入 校 園, 一 律 停 放 於 校 園 周 邊 停 車 場 ( 三 ) 廠 商 車 輛 經 申 請 核 准 後, 以 換 證 方 式 出 入 校 園, 嚴 禁 在 校 園 內 過 夜 停 放 ( 四 ) 學 生 社 團 外 賓 之 汽 機 車 三 廠 商 之 車 輛 以 換 證 方 式 出 入 文 字 修 正 校 園, 嚴 禁 在 校 園 內 過 夜 停 放 由 現 行 第 八 款 修 正 後 移 入 因 活 動 或 公 務 需 要, 經 申 請 核 准 始 得 換 證 入 校 ( 五 ) 車 輛 通 行 證 應 依 規 定 張 四 車 輛 通 行 證 應 依 規 定 張 貼, 款 次 變 更 貼, 如 有 借 用 偽 造 情 形, 除 沒 收 外 並 陳 報 相 關 單 位 如 有 借 用 偽 造 情 形, 除 沒 收 外 並 陳 報 相 關 單 位 議 處 議 處 五 為 維 校 園 安 寧 及 安 全, 學 本 款 前 段 修 正 後 移 列 至 第 二 款, 後 生 民 眾 之 機 車 自 行 車 禁 段 修 正 後 移 列 至 第 一 款 止 進 入 校 園, 一 律 停 放 於 校 園 周 邊 停 車 場 ; 教 職 員 工 騎 乘 機 車 或 自 行 車 憑 通 行 識 別 證 入 校, 並 須 停 放 於 機 車 場 內 除 上 下 班 時 段 及 公 務 需 要 外, 嚴 禁 於 校 園 內 騎 乘 機 車 或 自 行 車 ( 六 ) 校 園 內 騎 乘 機 車 均 應 佩 戴 安 全 帽, 違 反 規 定 者, 學 生 送 學 生 事 務 處 議 處, 職 工 得 送 職 工 人 事 評 議 委 員 會 議 處, 教 師 得 送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參 考, 廠 商 由 總 務 處 議 處 ( 七 ) 寒 暑 假 期 間, 教 職 員 工 之 機 車 可 另 停 放 於 力 霸 橋 旁 六 校 園 內 騎 乘 機 車 均 應 佩 戴 安 增 列 廠 商 議 處 之 權 責 單 位, 並 作 文 全 帽, 違 反 規 定 者, 學 生 送 字 修 正 學 生 事 務 處 議 處 ; 教 職 員 工 取 消 通 行 識 別 證 一 年, 職 工 得 送 職 工 人 事 評 議 委 員 會 議 處, 教 師 得 送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參 考 七 教 職 員 工 生 之 機 車 停 放 區 為 一 機 車 停 放 區 無 需 明 列 游 泳 館 後 側 體 育 館 旁 機 車 二 規 範 寒 暑 假 機 車 彈 性 停 放 汽 車 停 車 位 內 停 車 場 內, 校 園 內 其 他 地 區 區 禁 止 停 放 放 假 期 間, 仍 須 三 違 規 者 處 理 事 項, 統 一 於 第 二 206
208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依 指 定 位 置 停 放, 另 可 停 放 項 明 定 於 商 管 大 樓 後 側 力 霸 水 泥 四 文 字 修 正 橋 旁 汽 車 格 內 如 任 意 違 規 停 放 會 開 單 加 鎖 八 外 來 車 因 公 務 需 要 騎 機 車 進 移 列 至 第 五 款 並 作 文 字 修 正 入 校 園 內, 應 事 先 提 出 申 請 核 准 後 發 給 公 務 車 牌, 始 可 進 入 校 園, 仍 須 依 規 定 位 置 停 放, 違 反 者 將 會 開 單 加 鎖, 並 禁 止 該 車 再 進 入 校 園 ( 八 ) 進 入 校 園 車 輛 應 減 速 慢 行, 時 速 以 二 十 公 里 為 限 ( 九 ) 除 校 車 公 務 車 外, 嚴 禁 在 校 園 內 洗 車 每 學 年 度 違 反 前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五 款 規 定, 開 單 加 鎖, 違 規 車 主 應 至 勤 務 中 心 繳 交 場 地 維 護 費 後 開 鎖, 汽 車 三 百 元 整, 機 車 一 百 元 整 ; 違 反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規 定, 經 校 警 開 單 告 發 達 三 次 者, 通 行 證 收 回, 次 學 年 度 並 予 以 停 發 ; 外 賓 或 廠 商 車 輛 違 規 遭 鎖 車 達 三 次 者, 禁 止 再 進 入 校 園 本 校 舉 辦 大 型 慶 典 活 動 國 際 會 議 或 招 生 考 試, 導 致 車 位 不 足 時, 得 由 校 警 負 責 指 引 車 輛 停 放 於 適 當 位 置, 即 可 不 予 開 單 加 鎖 四 本 要 點 經 總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布 日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肆 臨 時 動 議 ( 無 ) 款 次 變 更, 自 現 行 第 十 一 款 修 正 後 移 入 款 次 變 更, 自 現 行 第 十 款 移 入 九 每 學 期 違 反 第 三 條 各 項 規 移 列 至 第 二 項 並 作 文 字 修 正 定, 經 校 警 開 單 告 發 達 三 次 者, 通 行 證 收 回, 次 學 年 度 並 予 以 停 發 ; 外 賓 或 廠 商 車 輛 違 規 遭 鎖 車 達 三 次 者, 禁 止 再 進 入 校 園 十 除 校 車 公 務 車 外, 嚴 禁 在 移 列 至 第 九 款 校 園 內 洗 車 十 一 進 入 車 輛 應 減 速 慢 行, 時 移 列 至 第 八 款, 並 刪 除 違 規 者 處 理 速 不 得 超 過 二 十 公 里, 遭 告 事 項 發 達 三 次 者, 禁 止 再 進 入 校 園 一 新 增 第 二 項, 由 現 行 第 九 款 移 入 並 作 文 字 修 正 二 增 列 違 規 罰 款 第 四 條 本 規 則 經 總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布 日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新 增 第 三 項, 明 定 特 殊 情 況 不 予 開 單 加 鎖 配 合 法 規 名 稱, 條 次 修 正 為 點 次 並 作 修 正 伍 列 席 指 導 致 詞 一 鄭 教 務 長 東 文 ( 代 理 行 政 副 校 長 ): 胡 副 校 長 因 公 出 國, 請 本 人 代 為 轉 達 對 總 務 處 同 仁 慰 勉 之 意, 感 謝 各 位 這 一 年 來 的 辛 勞 二 林 主 任 志 鴻 : 感 謝 總 務 處 同 仁 的 協 助 207
209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陸 主 席 結 論 一 警 衛 於 校 園 巡 檢 如 發 現 學 生 或 社 團 活 動 有 危 險 行 為 時, 應 主 動 前 往 瞭 解 或 規 勸 二 環 境 清 潔 如 須 使 用 吹 葉 機, 應 於 避 免 影 響 教 學 時 段 進 行 三 請 節 能 組 盡 速 協 助 處 理 體 育 館 社 團 辦 公 室 區 域 漏 水 及 地 面 積 水 事 宜 四 總 務 處 未 來 幾 年 將 面 臨 人 力 和 經 費 縮 減 的 挑 戰, 還 請 各 位 委 員 及 師 長 繼 續 支 持, 並 不 吝 提 點 本 處 業 務 的 不 足 柒 散 會 ( 下 午 3 時 30 分 ) 208
210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國 際 化 暨 國 際 交 流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4 次 會 議 紀 錄 時 間..104 年 6 月 29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10 時 地 點.. 淡 水 校 園 覺 生 大 樓 I601 室 主 席.. 戴 萬 欽 主 任 委 員 紀 錄 : 林 恩 如 出 席 : 林 信 成 委 員 王 伯 昌 委 員 何 啟 東 委 員 邱 建 良 委 員 吳 錫 德 委 員 王 高 成 委 員 張 鈿 富 委 員 劉 艾 華 委 員 劉 艾 華 委 員 王 美 玉 委 員 ( 請 假 ) 謝 忠 村 委 員 ( 請 假 ) 楊 龍 杰 委 員 ( 請 假 ) 時 序 時 委 員 落 合 由 治 委 員 李 大 中 委 員 ( 請 假 ) 陳 麗 華 委 員 ( 請 假 ) 蕭 淑 芬 委 員 ( 請 假 ) 李 佩 華 委 員 兼 執 行 秘 書 列 席 : 詹 盛 閔 秘 書 郭 淑 敏 秘 書 壹 主 席 致 詞 ( 略 ) 貳 報 告 事 項 一 上 次 會 議 (104/4/13) 決 議 案 及 指 示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化 材 系 何 啟 東 教 授 等 13 位 獲 本 會 補 助 赴 國 外 出 席 會 議 並 發 表 論 文 案, 已 陸 續 進 行 核 銷 手 續 決 定 : 同 意 備 查 二 接 待 國 外 學 者 及 外 賓 如 下 (104 年 4 月 13 日 至 104 年 6 月 30 日 ): ( 一 )104 年 5 月 26 日, 印 尼 留 台 校 友 會 聯 合 總 會 葉 秀 娟 總 會 長 等 3 人 蒞 校 訪 問 ( 二 )104 年 6 月 22 日, 美 國 邁 阿 密 Belen Jesuit Preparatory School 參 訪 團 等 28 人 蒞 校 訪 問 三 教 師 赴 國 外 姊 妹 校 講 學 及 交 流 ( 一 )104 年 4 月 25 日 至 5 月 24 日, 理 學 院 物 理 系 李 明 憲 老 師 赴 英 國 姊 妹 校 倫 敦 大 學 皇 家 何 樂 巍 學 院 進 行 短 期 研 究 ( 二 )104 年 6 月 19 日 至 7 月 19 日, 全 球 發 展 學 院 全 球 政 治 經 濟 學 系 梁 家 恩 老 師 赴 印 尼 姊 妹 校 卡 查 馬 達 大 學 進 行 短 期 研 究 及 講 學 ( 三 )104 年 6 月 21 日 至 7 月 21 日, 文 學 院 歷 史 系 黃 建 淳 老 師 赴 馬 來 西 亞 姊 妹 校 拉 曼 大 學 進 行 短 期 研 究 及 講 學 ( 四 )104 年 6 月 22 日 至 7 月 27 日, 商 管 學 院 統 計 系 林 志 娟 老 師 赴 美 國 姊 妹 校 聖 若 望 大 學 進 行 短 期 研 究 ( 五 )104 年 6 月 25 日 至 7 月 25 日, 商 管 學 院 公 行 系 黃 一 峯 老 師 赴 美 國 姊 妹 校 佛 羅 里 達 州 立 大 學 進 行 短 期 研 究 ( 六 )104 年 6 月 26 日 至 7 月 26 日, 教 育 學 院 未 來 所 彭 莉 惠 老 師 赴 捷 克 姊 妹 校 布 拉 格 查 理 斯 大 學 進 行 短 期 研 究 ( 七 )104 年 6 月 30 日 至 7 月 29 日, 工 學 院 土 木 系 范 素 玲 老 師 赴 美 國 姊 妹 校 馬 里 蘭 大 學 進 行 短 期 研 究 四 簽 訂 學 術 合 作 協 議 書 ( 一 )104 年 4 月 16 日, 與 法 國 巴 黎 第 七 大 學 簽 訂 姊 妹 校 學 術 合 作 協 議 書 及 交 換 學 生 協 議 書 ( 二 )104 年 4 月 16 日, 與 比 利 時 新 魯 汶 大 學 簽 訂 姊 妹 校 學 術 合 作 協 議 書 及 交 換 學 生 協 議 書 續 約 ( 三 )104 年 4 月 17 日, 與 奧 地 利 維 也 納 大 學 簽 訂 姊 妹 校 學 術 合 作 協 議 書 續 約 及 簽 訂 交 換 學 生 協 議 書 ( 四 )104 年 5 月 5 日, 與 西 班 牙 馬 拉 加 大 學 簽 訂 姊 妹 校 學 術 合 作 協 議 書 ( 五 )104 年 6 月 5 日, 與 日 本 同 志 社 大 學 簽 訂 姊 妹 校 學 術 合 作 協 議 書 及 交 換 學 生 協 議 書 續 約 參 討 論 提 案 提 案 一 : 淡 江 大 學 境 外 博 士 候 選 人 與 博 士 後 研 究 人 員 蒞 校 研 究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提 請 討 論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草 案 詳 附 件 1 決 議 : 修 正 後 通 過 提 案 二 : 淡 江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學 生 修 讀 雙 聯 學 位 獎 勵 要 點, 提 請 討 論 獎 勵 要 點 草 案 詳 附 件 2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三 : 淡 江 講 座 設 置 規 則 第 二 條 及 第 六 條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一 為 提 升 邀 請 國 外 學 者 來 校 擔 任 淡 江 講 座 之 意 願, 擬 酌 予 調 整 淡 江 講 座 之 待 遇 二 修 正 對 照 表 如 下, 全 文 詳 附 件 3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二 條 淡 江 講 座 每 年 舉 行 多 第 二 條 淡 江 講 座 每 年 舉 行 八 1. 八 次 修 改 為 多 次 次, 每 次 聘 請 一 人, 每 人 至 次, 每 次 聘 請 一 人, 每 人 至 2. 新 增 稿 費 少 分 三 次 演 講, 每 次 二 小 少 分 三 次 演 講, 每 次 二 小 3. 明 訂 經 濟 艙 機 票 費 補 助 209
211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時, 講 演 完 畢 致 送 演 講 費 及 稿 費 至 少 新 台 幣 參 萬 貳 仟 元, 其 數 額 得 由 校 長 調 整 核 定 之, 演 講 完 畢 並 將 中 文 或 英 文 講 稿 編 印 叢 書, 演 講 人 若 於 他 處 再 行 出 版 或 引 用 該 講 稿 時 應 商 得 本 校 同 意 並 註 明 本 校 出 版 另 補 助 應 邀 由 國 外 來 校 之 演 講 人 來 往 經 濟 時, 講 演 完 畢 致 送 演 講 費 至 少 新 台 幣 貳 萬 伍 仟 元, 其 數 額 得 由 校 長 調 整 核 定 之, 演 講 完 畢 並 將 中 文 或 英 文 講 稿 編 印 叢 書, 演 講 人 若 於 他 處 再 行 出 版 或 引 用 該 講 稿 時 應 商 得 本 校 同 意 並 註 明 本 校 出 版 應 邀 由 國 外 來 校 之 演 講 人 其 來 往 機 票 酌 情 補 助 之 艙 機 票 第 六 條 補 助 推 薦 單 位 主 辦 座 第 六 條 補 助 推 薦 單 位 主 辦 座 1. 提 高 座 談 聯 誼 會 費 談 聯 誼 會 費 新 台 幣 陸 仟 元 談 聯 誼 會 費 新 台 幣 伍 仟 元 2. 新 增 審 查 費 與 校 對 費 另 補 助 推 薦 單 位 文 稿 出 版 之 審 查 費 與 校 對 費 共 貳 仟 伍 百 元 決 議 : 修 正 後 通 過 提 案 四 : 淡 江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學 生 短 期 海 外 交 流 獎 勵 要 點, 提 請 討 論 ( 國 際 處 提 ) 獎 勵 要 點 草 案 詳 附 件 4 決 議 : 修 正 後 通 過 提 案 五 : 淡 江 大 學 交 換 生 清 寒 獎 學 金 頒 發 要 點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國 際 處 提 ) 一 配 合 勞 動 部 規 定 無 論 是 否 支 薪, 外 籍 人 士 付 出 勞 務 者 須 申 請 工 作 證, 核 准 後 始 可 從 事 勞 務 工 作, 與 提 案 要 點 現 行 規 定 有 所 牴 觸, 予 以 修 正 二 配 合 作 業 需 求, 亦 修 改 相 關 條 款 三 本 案 業 經 104 年 6 月 16 日 境 外 生 獎 學 金 審 查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四 淡 江 大 學 交 換 生 清 寒 獎 學 金 頒 發 要 點 全 文 詳 附 件 5 五 淡 江 大 學 交 換 生 清 寒 獎 學 金 頒 發 要 點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交 換 生 清 寒 獎 學 金 頒 發 要 點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一 為 提 高 本 校 姊 妹 校 或 其 他 國 外 大 學 派 遣 學 生 來 本 校 研 修 之 意 願, 並 協 助 解 決 其 在 台 生 活 費 困 難, 進 而 促 進 本 校 國 際 化 之 推 展, 特 設 本 獎 學 金 二 獎 學 金 金 額 : 與 本 校 學 生 宿 舍 住 宿 費 同 額 名 額 依 本 校 該 年 度 預 算 而 定 三 申 請 條 件 : ( 一 ) 與 本 校 簽 訂 有 學 術 合 作 協 議 之 國 外 大 學 ( 不 含 大 陸 學 校 ) 或 有 關 學 術 機 構 推 薦 來 本 校 研 修 之 外 國 交 換 留 學 生, 在 原 校 研 修 學 業 總 平 均, 大 學 部 65 分 (GPA2.5) 研 究 所 75 分 (GPA3.0) 一 為 提 高 本 校 姊 妹 校 或 其 他 刪 除 標 示 處, 移 至 第 七 條 國 外 大 學 派 遣 學 生 來 本 校 研 修 之 意 願, 並 協 助 解 決 其 在 台 生 活 費 困 難, 進 而 促 進 本 校 國 際 化 之 推 展, 特 設 本 獎 學 金 本 獎 學 金 經 境 外 生 獎 學 金 審 查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後 發 放 二 獎 學 金 金 額 : 每 人 每 學 期 配 合 作 業 需 求, 修 改 條 文 金 額 新 台 幣 一 萬 一 千 元 整, 名 額 依 本 校 當 年 預 算 而 定 獎 學 金 受 獎 時 間 依 本 校 作 業 程 序 而 訂 三 申 請 條 件 : 凡 與 本 校 簽 訂 配 合 作 業 需 求, 修 改 條 文 有 學 術 合 作 協 議 之 國 外 大 學 ( 不 含 大 陸 學 校 ) 或 有 關 學 術 機 構 推 薦 來 本 校 研 修 之 外 國 交 換 留 學 生, 在 原 校 研 修 學 業 總 平 均, 大 學 部 65 分 (GPA2.5) 研 究 所 75 分 (GPA3.0)( 含 ) 以 上, 無 行 為 不 良 紀 錄 且 家 境 清 210
212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 含 ) 以 上, 無 行 為 不 良 紀 錄 且 家 境 清 寒 者 ( 二 ) 本 獎 學 金 僅 提 供 來 校 交 換 為 一 年 者 ( 與 本 校 有 特 殊 約 定 之 姊 妹 校 學 生 除 外 ) ( 三 ) 本 校 第 一 學 期 期 末 考 前 三 週 提 出 申 請, 截 止 日 為 期 末 考 前 一 週 ( 四 ) 與 本 校 有 特 殊 約 定 之 姊 妹 校 學 生, 分 別 於 申 請 入 學 時 及 本 校 第 一 學 期 期 末 考 前 3 週 提 出 申 請, 截 止 日 為 期 末 考 前 一 週 四 申 請 文 件 : ( 一 ) 申 請 書 正 本 1 份 ( 二 ) 成 績 單 1 份 ( 在 校 生 本 處 統 一 向 教 務 處 提 出 申 請 ) ( 三 ) 推 薦 書 1-2 封 五 交 換 期 間 為 一 年 者, 凡 獲 得 本 校 交 換 生 清 寒 獎 學 金, 最 遲 須 於 公 告 名 單 三 週 內, 檢 附 有 效 之 工 作 許 可 證 影 本 ( 有 限 期 間 第 一 學 期 最 短 須 至 1 月 底, 第 二 學 期 最 短 須 至 6 月 底 ), 並 於 本 校 擔 任 20 小 時 義 工 服 務 義 工 工 作 內 容 及 時 間 由 本 校 國 際 暨 兩 岸 事 務 處 擔 任 執 行 輔 導 單 位 六 基 於 平 等 互 惠 原 則, 如 姊 妹 校 給 予 本 校 派 遣 之 交 換 生 獎 學 金, 其 派 遣 至 本 校 之 交 換 生 將 優 先 分 配 本 獎 學 金, 所 餘 名 額 則 開 放 接 受 一 般 交 換 生 申 請 七 本 獎 學 金 經 境 外 生 獎 學 金 審 查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後 發 放 八 本 要 點 經 本 校 國 際 化 暨 國 際 交 流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自 公 布 日 起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寒 者, 均 可 經 原 校 推 薦 提 出 申 請 四 凡 獲 得 本 校 交 換 生 清 寒 獎 學 金 者, 需 於 本 校 擔 任 每 學 期 20 小 時 義 工 服 務 義 工 工 作 內 容 及 時 間 由 本 校 國 際 暨 兩 岸 事 務 處 擔 任 執 行 輔 導 單 位 五 基 於 平 等 互 惠 原 則, 如 姊 妹 校 給 予 本 校 派 遣 之 交 換 生 獎 學 金, 其 派 遣 至 本 校 之 交 換 生 將 優 先 分 配 本 獎 學 金, 所 餘 名 額 則 開 放 接 受 一 般 交 換 生 申 請 六 本 要 點 經 本 校 國 際 化 暨 國 際 交 流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自 公 布 日 起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本 條 新 增 因 應 勞 動 部 政 策 要 求, 修 改 條 次 條 次 變 更 本 條 新 增 條 次 變 更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六 : 外 國 學 生 優 秀 及 清 寒 獎 學 金 實 施 要 點 修 正 為 淡 江 大 學 外 國 學 生 優 秀 及 清 寒 獎 學 金 實 施 要 點 及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一 配 合 勞 動 部 規 定 無 論 是 否 支 薪, 外 籍 人 士 付 出 勞 務 者 須 申 請 工 作 證, 核 准 後 始 可 從 事 勞 務 工 作, 與 提 案 要 點 現 行 規 定 有 所 牴 觸, 予 以 修 正 211
213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二 配 合 作 業 需 求, 亦 修 改 相 關 條 款 三 本 案 業 經 104 年 6 月 16 日 境 外 生 獎 學 金 審 查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四 淡 江 大 學 外 國 學 生 優 秀 及 清 寒 獎 學 金 實 施 要 點 全 文 詳 附 件 6 五 外 國 學 生 優 秀 及 清 寒 獎 學 金 實 施 要 點 修 正 為 淡 江 大 學 外 國 學 生 優 秀 及 清 寒 獎 學 金 實 施 要 點 及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修 正 名 稱 現 行 名 稱 說 明 淡 江 大 學 外 國 學 生 優 秀 及 清 寒 獎 學 金 實 施 要 點 外 國 學 生 優 秀 及 清 寒 獎 學 金 實 施 要 點 新 增 淡 江 大 學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核 給 金 額 : ( 一 ) 大 學 部 及 碩 士 班 每 人 每 學 期 新 臺 幣 3 萬 元 整 ( 二 ) 博 士 班 每 人 每 學 期 新 臺 幣 4 萬 元 整 二 核 給 金 額 : ( 一 ) 大 學 部 及 碩 士 班 每 人 每 學 期 新 臺 幣 3 萬 元 整 ( 二 ) 博 士 班 每 人 每 學 期 新 臺 幣 4 萬 元 整 ( 三 ) 於 申 請 之 次 學 期 核 發 本 獎 學 金 因 修 改 獎 學 金 受 理 申 請 時 間, 故 新 增 ( 三 ) 之 目 次 四 申 請 資 格 : ( 一 ) 限 具 本 校 正 式 學 籍 之 在 校 生 申 請, 且 符 合 教 育 部 外 國 學 生 來 台 就 學 辦 法 規 定 之 外 國 學 生 ( 二 ) 於 申 請 之 次 學 期, 未 同 時 受 領 我 國 政 府 機 關 獎 助 學 金 或 未 領 有 本 校 免 學 雜 費 之 獎 助 學 金 者 ( 三 ) 就 讀 本 校 滿 一 學 期, 當 學 期 操 行 成 績 80 分 以 上, 行 為 良 好, 無 不 良 紀 錄 者, 且 達 下 述 規 定 者 : 1. 大 學 部, 每 學 期 至 少 修 習 6 學 分, 當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65 分 ( 含 ) 以 上 2. 研 究 所 及 博 士 生, 每 學 期 至 少 修 習 4 學 分, 當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75 分 ( 含 ) 以 上 博 士 生 自 第 6 年 起 及 碩 士 生 自 第 4 年 起, 不 得 申 請 本 獎 學 金 3. 在 撰 寫 博 士 或 碩 士 論 文 期 間, 無 當 學 期 成 績 者, 得 提 出 論 文 撰 寫 計 劃, 包 括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研 究 架 構 與 設 計 資 料 蒐 集 來 源 論 文 大 綱 參 考 書 目 等, 本 類 申 請, 以 2 次 為 限 四 申 請 資 格 : 因 修 改 獎 學 金 受 理 申 請 時 間, ( 一 ) 限 具 本 校 正 式 學 籍 之 在 故 修 改 相 關 敘 述 校 生 申 請, 且 符 合 教 育 部 外 國 學 生 來 台 就 學 辦 法 規 定 之 外 國 學 生 ( 二 ) 未 同 時 受 領 我 國 政 府 機 因 修 改 獎 學 金 受 理 申 請 時 間, 關 獎 助 學 金, 或 當 學 期 未 故 更 改 前 一 學 期 為 當 學 領 有 本 校 免 學 雜 費 之 獎 期 助 學 金 者 ( 三 ) 就 讀 本 校 滿 一 學 期, 前 學 期 操 行 成 績 80 分 以 上, 行 為 良 好, 無 不 良 紀 錄 者, 且 達 下 述 規 定 者 : 1. 大 學 部, 每 學 期 至 少 修 習 6 學 分, 前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65 分 ( 含 ) 以 上 2. 研 究 所 及 博 士 生, 每 學 期 至 少 修 習 4 學 分,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75 分 ( 含 ) 以 上 博 士 生 自 第 6 年 起 及 碩 士 生 自 第 4 年 起, 不 得 申 請 本 獎 學 金 3. 在 撰 寫 博 士 或 碩 士 論 文 期 間, 無 前 一 學 期 成 績 者, 得 提 出 論 文 撰 寫 計 劃, 包 括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研 究 架 構 與 設 計 資 料 蒐 集 來 源 論 文 大 綱 參 考 書 目 等, 本 類 申 請, 以 2 次 為 限 212
214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五 申 請 方 式 : ( 一 ) 每 學 期 期 末 考 前 三 週 提 出 申 請, 截 止 日 為 期 末 考 前 一 週 須 向 國 際 暨 兩 岸 事 務 處 提 出 申 請, 申 請 表 請 至 國 際 暨 兩 岸 事 務 處 網 頁 下 載 ( 二 ) 經 境 外 生 獎 學 金 審 查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後 發 放 六 申 請 文 件 : ( 一 ) 申 請 表 正 本 1 份 及 居 留 證 郵 局 帳 戶 影 本 各 1 份 ( 請 貼 於 申 請 表 背 面 ) ( 二 ) 歷 年 成 績 單 1 份 ( 由 本 處 統 一 向 教 務 處 申 請 ) ( 三 ) 推 薦 信 1~2 封 ( 四 ) 上 學 期 擔 任 本 校 國 際 暨 兩 岸 事 務 處 20 小 時 義 工 服 務 證 明, 第 1 次 申 請 免 付 ( 義 工 工 作 內 容 及 工 作 時 間 由 本 處 擔 任 執 行 輔 導 單 位 ) ( 五 ) 若 有 清 寒 證 明, 請 提 供 審 核 參 考 ( 六 ) 優 異 表 現 證 明 ( 如 發 表 論 文 得 獎 紀 錄 課 外 活 動 等 ) 及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文 件 五 申 請 方 式 : ( 一 ) 至 國 際 暨 兩 岸 事 務 處 網 頁 下 載 申 請 表 格 ( 二 ) 每 學 期 開 學 後 2 週 內 向 國 際 暨 兩 岸 事 務 處 提 出 申 請 ( 三 ) 經 外 籍 生 及 交 換 生 獎 助 學 金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通 過 後 發 放 六 申 請 文 件 : ( 一 ) 申 請 表 1 份 ( 居 留 證 影 本 1 份 及 郵 局 帳 戶 影 本 1 份 ) ( 二 ) 上 學 期 成 績 單 1 份 ( 三 ) 推 薦 信 1~2 封 ( 四 ) 學 生 證 影 本 1 份 ( 需 有 當 學 期 的 註 冊 章 ) ( 五 ) 若 有 清 寒 證 明, 請 提 供 審 核 參 考 ( 六 ) 優 異 表 現 證 明 ( 如 發 表 論 文 得 獎 紀 錄 課 外 活 動 等 ) 及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文 件 一 修 改 獎 學 金 受 理 申 請 時 間 二 更 改 委 員 會 名 稱 配 合 作 業 需 求, 修 改 條 款 七 凡 獲 得 本 獎 學 金 者, 最 遲 須 於 公 七 凡 獲 得 本 獎 學 金 者, 需 於 本 因 應 勞 動 部 政 策 要 求, 修 改 條 告 名 單 三 週 內, 檢 附 有 效 工 作 許 校 擔 任 每 學 期 20 小 時 義 工 服 款 可 證 影 本 ( 有 效 期 限 第 一 學 期 最 務 義 工 工 作 內 容 及 工 作 時 短 須 至 1 月 底, 第 二 學 期 最 短 須 間 由 本 校 國 際 暨 兩 岸 事 務 處 至 6 月 底 ), 並 於 本 校 擔 任 每 學 期 擔 任 執 行 輔 導 單 位 20 小 時 義 工 服 務 義 工 工 作 內 容 及 工 作 時 間 由 本 校 國 際 暨 兩 岸 事 務 處 擔 任 執 行 輔 導 單 位 八 於 申 請 之 次 學 期 未 註 冊 者, 不 予 核 發 本 獎 學 金, 已 核 發 者 追 回 本 獎 學 金 九 本 要 點 經 本 校 國 際 化 暨 國 際 交 流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自 公 布 日 起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八 本 要 點 經 本 校 國 際 化 暨 國 際 交 流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自 公 布 日 起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因 獎 學 金 受 理 申 請 時 間 改 為 當 學 期 期 中 考 後 二 週 內, 故 新 增 本 點 條 次 變 更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七 : 西 語 系 擬 建 請 本 校 與 西 班 牙 Pontificia de Salamanca 大 學 簽 訂 姊 妹 校 學 術 合 作 協 議 書, 提 請 討 論 ( 西 語 系 ) 一 Pontificia de Salamanca 大 學 今 年 4 月 派 代 表 來 校 拜 訪 尋 求 與 本 校 合 作 之 機 會, 未 來 並 有 可 能 深 化 雙 邊 交 流, 主 動 提 出 與 本 校 簽 署 姊 妹 校 二 本 案 業 經 外 語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三 學 校 簡 介 及 協 議 書 草 案 詳 附 件 7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八 : 西 語 系 擬 建 請 本 校 與 西 班 牙 Camilo José Cela 大 學 簽 訂 姊 妹 校 學 術 合 作 協 議 書, 提 請 討 論 ( 西 語 系 提 ) 213
215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一 Camilo José Cela 大 學 於 去 年 蒞 校 參 訪, 期 許 雙 邊 簽 訂 姊 妹 校 以 更 進 一 步 促 進 雙 邊 交 流 二 本 案 業 經 外 語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三 學 校 簡 介 及 協 議 書 草 案 詳 附 件 8 決 議 : 待 雙 方 對 雙 學 位 協 商 成 熟 後 再 建 立 姊 妹 校 提 案 九 : 工 學 院 擬 與 日 本 東 北 大 學 工 學 部 簽 訂 學 術 合 作 協 議 書 及 交 換 學 生 備 忘 錄, 提 請 討 論 ( 工 學 院 提 ) 一 工 學 院 電 機 系 研 究 團 隊 長 期 持 續 與 東 北 大 學 工 學 院 通 信 工 程 系 研 究 團 隊 有 學 術 交 流, 為 強 化 彼 此 合 作 與 交 流, 擬 簽 訂 學 術 合 作 協 議 書 及 交 換 學 生 備 忘 錄 二 協 議 書 及 備 忘 錄 草 案 詳 附 件 9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十 : 日 文 系 擬 與 福 山 大 學 人 間 文 化 學 部 簽 訂 學 術 及 教 育 交 流 備 忘 錄, 提 請 討 論 ( 日 文 系 提 ) 一 日 文 系 馬 主 任 曾 於 101 年 103 年 拜 訪 福 山 大 學 商 討 交 流 事 宜 該 校 也 於 104 年 4 月 至 日 文 系 參 訪, 商 討 學 術 及 教 育 交 流 備 忘 錄 內 容 二 本 案 業 經 外 語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三 備 忘 錄 草 案 詳 附 件 10 決 議 : 修 正 後 通 過 提 案 十 一 : 外 語 學 院 擬 與 俄 羅 斯 莫 斯 科 市 立 師 範 大 學 外 國 語 言 學 院 修 正 合 作 協 議, 提 請 討 論 ( 俄 文 系 提 ) 一 兩 院 合 作 協 議 業 於 102 學 年 第 2 學 期 奉 准 簽 約, 現 該 校 簽 約 人 由 院 長 改 為 該 校 副 校 長 並 修 正 部 分 條 文 二 本 案 業 經 外 語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三 修 正 後 之 中 俄 文 版 合 作 協 議 如 附 件 11 決 議 : 修 正 後 通 過 提 案 十 二 : 俄 文 系 擬 建 請 本 校 與 俄 羅 斯 下 諾 夫 哥 羅 德 大 學 簽 訂 姊 妹 校 學 術 合 作 協 議 書 及 交 換 學 生 協 議 書, 提 請 討 論 ( 俄 文 系 提 ) 一 俄 國 政 府 預 計 在 2020 年 有 5 所 俄 國 大 學 進 入 QS( 世 界 大 學 排 名 ) 前 百 大, 因 此 選 出 包 括 下 諾 夫 哥 羅 德 大 學 在 內 的 15 所 具 有 潛 力 之 大 學 挹 注 經 費 該 校 在 Эксперт РА( 俄 國 國 際 大 學 排 名 組 織 ) 所 做 的 2013 年 俄 國 大 學 排 名 調 查 為 48 名 ( 本 校 姐 妹 校 遠 東 聯 邦 大 學 排 名 49) 二 俄 文 系 與 該 校 已 同 時 進 行 雙 聯 學 制 合 作 之 討 論, 接 近 完 成 三 本 案 業 經 外 國 語 文 學 院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四 中 / 英 文 版 姊 妹 校 學 術 合 作 協 議 書 及 中 / 俄 文 版 交 換 學 生 協 議 書 草 案 詳 附 件 12 決 議 : 修 正 後 通 過 提 案 十 三 :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擬 與 印 尼 建 國 大 學 (BINUS University) 簽 訂 學 術 合 作 協 議 書, 提 請 討 論 (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提 ) 一 本 案 業 經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二 協 議 書 草 案 詳 附 件 13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十 四 :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擬 與 國 防 大 學 戰 爭 學 院 簽 訂 院 際 合 作 策 略 聯 盟 協 議 書, 提 請 討 論 (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提 ) 一 本 案 業 經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二 協 議 書 草 案 詳 附 件 14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十 五 :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擬 與 波 蘭 亞 捷 隆 大 學 (Jagiellonian University) 國 際 與 政 治 研 究 學 院 簽 訂 學 術 合 作 備 忘 錄 及 交 換 學 生 備 忘 錄, 提 請 討 論 (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提 ) 一 本 案 業 經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二 備 忘 錄 草 案 詳 附 件
216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十 六 : 電 機 系 擬 與 美 國 偉 恩 州 立 大 學 (Wayne State University) 簽 訂 雙 聯 學 制 ( ) 協 議 書, 提 請 討 論 ( 電 機 系 提 ) 一 依 淡 江 大 學 與 境 外 大 學 辦 理 雙 聯 學 制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 詳 附 件 16) 二 103 學 年 度 國 際 化 暨 國 際 交 流 委 員 會 第 3 次 會 議 ( ) 業 已 通 過 本 校 與 美 國 偉 恩 州 立 大 學 (Wayne State University) 簽 訂 姊 妹 校 案 三 本 案 業 經 工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院 務 會 議 會 議 及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四 3+2 雙 聯 學 制 協 議 書 草 案 及 1+1 雙 聯 學 制 協 議 書 草 案 ( 含 雙 方 相 關 課 程 抵 免 草 案 ) 詳 附 件 17 決 議 : 修 正 後 通 過 提 案 十 七 : 資 工 系 擬 與 本 校 姊 妹 校 日 本 會 津 大 學 簽 訂 碩 士 雙 聯 學 制 協 議 書, 提 請 討 論 ( 資 工 系 提 ) 一 依 淡 江 大 學 與 境 外 大 學 辦 理 雙 聯 學 制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二 本 案 業 經 工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院 務 會 議 會 議 通 過 及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三 雙 聯 學 制 協 議 書 草 案 及 科 目 對 應 表 詳 附 件 18 決 議 : 修 正 後 通 過 提 案 十 八 : 商 管 學 院 擬 與 法 國 里 昂 第 三 大 學 語 言 學 院 簽 訂 碩 士 班 雙 聯 學 制 協 議 書, 提 請 討 論 ( 商 管 學 院 提 ) 一 依 淡 江 大 學 與 境 外 大 學 辦 理 雙 聯 學 制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二 本 案 業 經 商 管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及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三 雙 聯 學 制 協 議 書 草 案 詳 附 件 19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十 九 : 商 管 學 院 擬 與 澳 洲 昆 士 蘭 大 學 企 業 經 濟 與 法 律 學 院 簽 訂 碩 士 班 雙 聯 學 制 協 議 書, 提 請 討 論 ( 商 管 學 院 提 ) 一 依 淡 江 大 學 與 境 外 大 學 辦 理 雙 聯 學 制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二 根 據 系 所 課 程 及 特 色, 昆 士 蘭 大 學 選 定 淡 江 大 學 商 管 學 院 的 7 個 系 所 ( 國 企 系 財 金 系 產 經 系 經 濟 系 企 管 系 會 計 系 管 科 系 ) 為 此 碩 士 雙 聯 學 位 的 合 作 系 所, 並 針 對 這 些 系 所 個 別 擬 定 昆 士 蘭 欲 授 予 的 碩 士 學 位 及 學 分 抵 免 條 件 三 昆 士 蘭 大 學 根 據 澳 洲 法 令, 提 供 1.5 年 ( 大 學 為 本 科 系 ) 及 2 年 的 ( 大 學 非 本 科 系 ) 碩 士 學 制 本 協 議 主 要 適 用 於 1.5 年 的 碩 士 學 制 凡 這 些 合 作 系 所 且 畢 業 於 本 科 系 的 碩 士 生, 在 該 所 唸 完 1 年 成 績 合 格 後, 可 抵 免 昆 士 蘭 0.5 年 的 學 習, 赴 昆 士 蘭 只 需 修 習 1 年 約 16 個 學 分 四 本 案 業 經 商 管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及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五 雙 聯 學 制 協 議 書 草 案 詳 附 件 20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二 十 : 亞 洲 所 擬 與 日 本 同 志 社 大 學 法 學 院 簽 訂 雙 聯 學 制 協 議 書, 提 請 討 論 ( 亞 洲 所 提 ) 一 依 淡 江 大 學 與 境 外 大 學 辦 理 雙 聯 學 制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二 本 案 業 經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會 議 及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三 雙 聯 學 制 協 議 書 草 案 及 科 目 對 應 表 詳 附 件 21 決 議 : 修 正 後 通 過 提 案 二 一 : 機 電 系 擬 於 104 學 年 第 1 學 期 聘 請 印 度 Vel Tech 大 學 機 械 系 巴 樂 頌 副 教 授 (Balasubramanian) 擔 任 境 外 特 約 訪 問 教 師, 短 期 密 集 授 課 案, 提 請 討 論 ( 化 材 系 提 ) 一 機 電 系 擬 於 104 年 10 月 1 日 至 10 月 31 日 聘 請 巴 樂 頌 副 教 授 (Balasubramanian) 於 博 士 班 開 設 機 器 手 臂 運 動 力 學 (1 學 分 ) 二 本 案 業 經 104 學 年 度 工 學 院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第 2 次 會 議 通 過 三 巴 樂 頌 副 教 授 (Balasubramanian) 相 關 學 經 歷 及 開 課 計 畫 表 詳 附 件
217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決 議 : 通 過, 並 請 機 電 系 同 時 向 科 技 部 申 請 經 費 補 助 提 案 二 二 : 化 材 系 擬 於 104 學 年 第 1 學 期 聘 請 日 本 國 立 物 質 材 料 研 究 所 吳 則 慶 副 教 授 (Rudder Wu) 擔 任 境 外 特 約 訪 問 教 師, 短 期 密 集 授 課 案, 提 請 討 論 ( 化 材 系 提 ) 一 化 材 系 擬 於 104 年 10 月 12 至 12 月 31 日 聘 請 吳 則 慶 副 教 授 (Rudder Wu) 於 博 士 班 開 設 熱 材 料 管 理 專 論 (2 學 分 ) 二 本 案 業 經 104 學 年 度 工 學 院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第 2 次 會 議 通 過 三 吳 則 慶 副 教 授 (Rudder Wu) 相 關 學 經 歷 詳 附 件 23 決 議 : 通 過, 並 請 化 才 系 同 時 項 科 技 部 申 請 經 費 補 助 提 案 二 三 : 化 材 系 擬 於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聘 請 維 也 納 科 技 大 學 威 廉 霍 芬 格 教 授 (Wilhelm Höflinger) 擔 任 境 外 特 約 訪 問 教 師, 短 期 密 集 授 課 案, 提 請 討 論 ( 化 材 系 提 ) 一 化 材 系 擬 於 105 年 5 月 14 至 5 月 29 日 聘 請 威 廉 霍 芬 格 教 授 (Wilhelm Höflinger) 於 博 士 班 開 設 粉 粒 體 技 術 (2 學 分 ) 二 本 案 業 經 104 學 年 度 工 學 院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第 2 次 會 議 通 過 三 威 廉 霍 芬 格 教 授 (Wilhelm Höflinger) 相 關 學 經 歷 及 開 課 計 畫 表 詳 附 件 24 決 議 : 通 過, 並 請 化 材 系 同 時 向 科 技 部 申 請 經 費 補 助 提 案 廿 四 : 歐 研 所 擬 於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聘 請 莫 斯 科 國 立 大 學 歷 史 學 院 安 德 列 耶 夫 副 教 授 (Andreev Dmitry Aleksandrovich) 擔 任 境 外 特 約 訪 問 教 師, 短 期 密 集 授 課 案, 提 請 討 論 ( 歐 研 所 提 ) 一 歐 研 所 擬 於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聘 請 安 德 列 耶 夫 副 教 授 (Andreev Dmitry Aleksandrovich) 於 博 士 班 開 設 烏 克 蘭 危 機 與 歐 俄 關 係 (2 學 分 ) 二 本 案 業 經 104 學 年 度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第 1 次 會 議 通 過 三 安 德 列 耶 夫 副 教 授 (Andreev Dmitry Aleksandrovich) 相 關 學 經 歷 及 開 課 計 畫 表 詳 附 件 25 決 議 : 通 過, 並 請 歐 研 所 同 時 向 科 技 部 申 請 經 費 補 助 提 案 二 五 : 資 傳 系 陳 意 文 助 理 教 授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發 表 論 文 申 請 本 會 補 助, 提 請 討 論 一 日 期 :104 年 7 月 29 日 至 7 月 30 日 二 地 點 : 土 耳 其 伊 斯 坦 堡 三 主 辦 單 位 : 國 際 科 學 工 程 與 科 技 學 會 四 會 議 名 稱 : 第 17 屆 創 新 與 創 業 國 際 研 討 會 五 論 文 題 目 : 創 意 自 我 效 能 感 與 新 創 事 業 創 新 速 度 : 探 討 創 業 拼 湊 的 中 介 角 色 六 申 請 補 助 項 目 :1. 台 北 至 與 會 地 點 來 回 經 濟 艙 機 票 2. 大 會 註 冊 費 3. 生 活 補 助 費 3 日 七 本 案 陳 老 師 獲 科 技 部 補 助 國 外 差 旅 費 新 台 幣 7 萬 元 整 ( 計 畫 編 號 :NSC H MY2) 八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詳 附 件 26 決 議 : 通 過, 補 助 1. 台 北 至 與 會 地 點 來 回 經 濟 艙 機 票 2. 大 會 註 冊 費 3. 生 活 補 助 費 3 日 ; 三 項 費 用 總 額, 扣 除 科 技 部 已 補 助 之 新 台 幣 7 萬 元 提 案 二 六 : 電 機 系 丘 建 青 教 授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發 表 論 文 申 請 本 會 補 助, 提 請 討 論 一 日 期 :104 年 7 月 6 日 至 7 月 9 日 二 地 點 : 賽 普 勒 斯 拉 納 卡 三 主 辦 單 位 :University of Cyprus 四 會 議 名 稱 :2015 電 腦 及 通 信 國 際 會 議 五 論 文 題 目 : 最 佳 化 室 內 超 寬 頻 通 信 系 統 之 中 繼 器 位 置 六 申 請 補 助 項 目 :1. 台 北 至 與 會 地 點 來 回 經 濟 艙 機 票 2. 大 會 註 冊 費 3. 生 活 補 助 費 3 日 七 本 案 丘 老 師 獲 科 技 部 補 助 國 外 差 旅 費 新 台 幣 6 萬 元 整 ( 計 畫 編 號 :MOST E ) 八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詳 附 件 27 決 議 : 通 過, 補 助 補 助 台 北 至 與 會 地 點 來 回 經 濟 艙 機 票 費 之 7 成 提 案 二 七 : 資 工 系 張 世 豪 助 理 教 授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發 表 論 文 申 請 本 會 補 助, 提 請 討 論 一 日 期 :104 年 5 月 19 日 至 5 月 22 日 二 地 點 : 越 南 胡 志 明 市 216
218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三 主 辦 單 位 :The 19th Pacific-Asia Conference on Knowledge Discovery and Data Mining 四 會 議 名 稱 : 太 平 洋 亞 太 知 識 和 大 數 據 探 勘 會 議 (PAKDD)-BigPMA Workshop 五 論 文 題 目 : 使 用 雲 端 服 務 來 提 供 糖 尿 病 病 患 自 我 生 活 方 式 的 管 理 系 統 六 申 請 補 助 項 目 :1. 台 北 至 與 會 地 點 來 回 經 濟 艙 機 票 2. 大 會 註 冊 費 3. 生 活 補 助 費 3 日 七 本 案 張 老 師 獲 科 技 部 補 助 國 外 差 旅 費 新 台 幣 6 萬 元 整 ( 計 畫 編 號 : MOST E MY2) 八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詳 附 件 28 決 議 : 通 過, 補 助 1. 台 北 至 與 會 地 點 來 回 經 濟 艙 機 票 2. 大 會 註 冊 費 3. 生 活 補 助 費 3 日 ; 三 項 費 用 總 額, 扣 除 科 技 部 已 補 助 之 新 台 幣 6 萬 元 提 案 二 八 : 資 工 系 王 英 宏 教 授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發 表 論 文 申 請 本 會 補 助, 提 請 討 論 一 日 期 :104 年 7 月 19 日 至 7 月 24 日 二 地 點 : 法 國 尼 斯 三 主 辦 單 位 :IARIA 四 會 議 名 稱 : 第 九 屆 無 處 不 在 行 動 計 算 國 際 研 討 會 五 論 文 題 目 : 應 用 於 LTE-A 通 訊 網 路 中 具 服 務 品 質 之 公 平 性 下 載 排 程 六 申 請 補 助 項 目 :1. 台 北 至 與 會 地 點 來 回 經 濟 艙 機 票 2. 大 會 註 冊 費 3. 生 活 補 助 費 3 日 七 本 案 王 老 師 獲 科 技 部 補 助 國 外 差 旅 費 新 台 幣 8 萬 元 整 ( 計 畫 編 號 :MOST E ) 目 前 計 畫 中 出 國 開 會 的 餘 額 為 37,774 元 整 八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詳 附 件 29 決 議 : 通 過, 補 助 1. 台 北 至 與 會 地 點 來 回 經 濟 艙 機 票 2. 大 會 註 冊 費 3. 生 活 補 助 費 3 日 ; 三 項 費 用 總 額, 扣 除 科 技 部 已 補 助 之 新 台 幣 37,774 元 提 案 二 九 : 財 金 系 楊 斯 琴 副 教 授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發 表 論 文 申 請 本 會 補 助, 提 請 討 論 一 日 期 :104 年 7 月 7 日 至 7 月 9 日 二 地 點 : 澳 門 三 主 辦 單 位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cademics Consortium(iBAC)&Academy of Taiwan Information Systems Research(ATISR) 四 會 議 名 稱 :2015 年 商 業 與 資 訊 國 際 研 討 會 五 論 文 題 目 : 探 討 創 新 與 企 業 家 精 神 關 係 - 以 高 科 技 為 例 六 申 請 補 助 項 目 :1. 台 北 至 與 會 地 點 來 回 經 濟 艙 機 票 2. 大 會 註 冊 費 3. 生 活 補 助 費 3 日 七 本 案 楊 老 師 未 獲 科 技 部 補 助 八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詳 附 件 30 決 議 : 通 過, 補 助 台 北 至 與 會 地 點 來 回 經 濟 艙 機 票 費 之 7 成 提 案 三 十 : 英 文 系 黃 逸 民 副 教 授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發 表 論 文 申 請 本 會 補 助, 提 請 討 論 一 日 期 :104 年 6 月 23 日 至 6 月 27 日 二 地 點 : 美 國 愛 達 荷 州 三 主 辦 單 位 :ASLE 四 會 議 名 稱 :2015 年 美 國 環 境 與 文 學 會 五 論 文 題 目 : 琳 達 霍 根 生 態 詩 與 台 灣 生 態 詩 的 比 較 研 究 六 申 請 補 助 項 目 :1. 台 北 至 與 會 地 點 來 回 經 濟 艙 機 票 2. 大 會 註 冊 費 3. 生 活 補 助 費 3 日 七 本 案 黃 老 師 未 獲 科 技 部 補 助 八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詳 附 件 31 決 議 : 通 過, 補 助 台 北 至 與 會 地 點 來 回 經 濟 艙 機 票 費 之 7 成 提 案 三 一 : 西 語 系 林 惠 瑛 副 教 授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發 表 論 文 申 請 本 會 補 助, 提 請 討 論 一 日 期 :104 年 7 月 20 日 至 7 月 24 日 二 地 點 : 西 班 牙 Burgos 三 主 辦 單 位 : 歐 洲 西 班 牙 語 教 授 協 會 四 會 議 名 稱 : 第 五 十 屆 歐 洲 西 班 牙 語 教 授 協 會 國 際 會 議 五 論 文 題 目 : 問 題 導 向 學 習 vs. 西 班 牙 藝 術 六 申 請 補 助 項 目 :1. 台 北 至 與 會 地 點 來 回 經 濟 艙 機 票 2. 大 會 註 冊 費 3. 生 活 補 助 費 3 日 217
219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七 本 案 林 老 師 未 獲 科 技 部 補 助 八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詳 附 件 32 決 議 : 通 過, 補 助 台 北 至 與 會 地 點 來 回 經 濟 艙 機 票 費 之 7 成 提 案 三 二 : 法 文 系 張 國 蕾 教 授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發 表 論 文 申 請 本 會 補 助, 提 請 討 論 一 日 期 :104 年 7 月 6 日 至 7 月 9 日 二 地 點 : 希 臘 雅 典 三 主 辦 單 位 :Athens Institute for Education and Research 四 會 議 名 稱 : 第 八 屆 國 際 語 言 教 育 與 語 言 學 年 會 五 論 文 題 目 : 強 化 外 語 教 學 : 以 熟 悉 目 標 語 言 文 化 為 例 之 模 式 研 究 六 申 請 補 助 項 目 :1. 台 北 至 與 會 地 點 來 回 經 濟 艙 機 票 2. 大 會 註 冊 費 3. 生 活 補 助 費 3 日 七 本 案 張 老 師 未 獲 科 技 部 補 助 八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詳 附 件 33 決 議 : 通 過, 補 助 台 北 至 與 會 地 點 來 回 經 濟 艙 機 票 費 之 7 成 提 案 三 三 : 日 文 系 廖 育 卿 助 理 教 授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發 表 論 文 申 請 本 會 補 助, 提 請 討 論 一 日 期 :104 年 7 月 25 日 至 7 月 26 日 二 地 點 : 日 本 北 九 州 小 倉 三 主 辦 單 位 : 淡 江 大 學 村 上 春 樹 研 究 中 心 四 會 議 名 稱 :2015 第 4 屆 村 上 春 樹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五 論 文 題 目 : 村 上 春 樹 木 野 論 論 析 蛇 的 兩 義 性 六 申 請 補 助 項 目 :1. 台 北 至 與 會 地 點 來 回 經 濟 艙 機 票 2. 大 會 註 冊 費 3. 生 活 補 助 費 3 日 七 本 案 廖 老 師 未 獲 科 技 部 補 助 八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詳 附 件 34 決 議 : 通 過, 補 助 台 北 至 與 會 地 點 來 回 經 濟 艙 機 票 費 之 7 成 提 案 三 四 : 俄 文 系 張 慶 國 副 教 授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發 表 論 文 申 請 本 會 補 助, 提 請 討 論 一 日 期 :104 年 8 月 3 日 至 8 月 8 日 二 地 點 : 日 本 千 葉 三 主 辦 單 位 : 國 際 斯 拉 夫 歐 亞 研 究 學 會 四 會 議 名 稱 :2015 第 九 屆 國 際 斯 拉 夫 歐 亞 研 究 學 會 (ICCEES) 會 議 五 論 文 題 目 : 台 灣 的 俄 語 與 俄 國 文 學 六 申 請 補 助 項 目 :1. 台 北 至 與 會 地 點 來 回 經 濟 艙 機 票 2. 大 會 註 冊 費 3. 生 活 補 助 費 3 日 七 本 案 張 老 師 獲 科 技 部 補 助 國 外 差 旅 費 新 台 幣 5 萬 元 整 ( 計 畫 編 號 : I A1) 八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詳 附 件 35 決 議 : 通 過, 補 助 1. 台 北 至 與 會 地 點 來 回 經 濟 艙 機 票 2. 大 會 註 冊 費 3. 生 活 補 助 費 3 日 ; 三 項 費 用 總 額, 扣 除 科 技 部 已 補 助 之 新 台 幣 5 萬 元 提 案 三 五 : 資 創 系 陳 惇 凱 助 理 教 授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發 表 論 文 申 請 本 會 補 助, 提 請 討 論 一 日 期 :104 年 5 月 19 日 至 5 月 22 日 二 地 點 : 義 大 利 那 不 勒 斯 三 主 辦 單 位 :COST(European cooperation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and Federico II University 四 會 議 名 稱 :Simulating Knowledge Dynamics--Training and Work in Progress 五 論 文 題 目 : 基 於 代 理 人 模 型 模 擬 的 創 新 網 路 知 識 動 態 研 究 六 申 請 補 助 項 目 :1. 台 北 至 與 會 地 點 來 回 經 濟 艙 機 票 2. 大 會 註 冊 費 3. 生 活 補 助 費 3 日 七 本 案 陳 老 師 未 獲 科 技 部 補 助 八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詳 附 件 36 決 議 : 通 過, 補 助 台 北 至 與 會 地 點 來 回 經 濟 艙 機 票 費 之 7 成 提 案 三 六 : 資 創 系 惠 霖 助 理 教 授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發 表 論 文 申 請 本 會 補 助, 提 請 討 論 一 日 期 :104 年 8 月 24 日 至 8 月 26 日 二 地 點 : 斯 里 蘭 卡 可 倫 坡 市 218
220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三 主 辦 單 位 :University of Colombo, Sri Lanka 四 會 議 名 稱 :The Eighth IEE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Uni-Media Computing(UMEDIA 2015) 五 論 文 題 目 :Peer Grading System Based on Social Relations on MOOC 六 申 請 補 助 項 目 :1. 台 北 至 與 會 地 點 來 回 經 濟 艙 機 票 2. 大 會 註 冊 費 3. 生 活 補 助 費 3 日 七 本 案 陳 老 師 未 獲 科 技 部 補 助 八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詳 附 件 37 決 議 : 通 過, 補 助 台 北 至 與 會 地 點 來 回 經 濟 艙 機 票 費 之 7 成 提 案 三 七 : 國 際 觀 光 管 理 學 系 紀 珊 如 助 理 教 授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發 表 論 文 申 請 本 會 補 助, 提 請 討 論 一 日 期 :104 年 7 月 12 日 至 7 月 15 日 二 地 點 : 英 國 格 拉 斯 哥 三 主 辦 單 位 :Association of European Operational Research Societies 四 會 議 名 稱 : 第 27 屆 歐 洲 作 業 研 究 研 討 會 五 論 文 題 目 : 探 討 觀 光 目 的 地 意 象 對 口 碑 傳 播 和 責 任 觀 光 客 行 為 的 影 響 : 以 台 灣 礁 溪 為 例 六 申 請 補 助 項 目 :1. 台 北 至 與 會 地 點 來 回 經 濟 艙 機 票 2. 大 會 註 冊 費 3. 生 活 補 助 費 3 日 七 本 案 紀 老 師 未 獲 科 技 部 補 助 八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詳 附 件 38 決 議 : 通 過, 補 助 台 北 至 與 會 地 點 來 回 經 濟 艙 機 票 費 之 7 成 提 案 三 八 : 國 際 觀 光 管 理 學 系 黃 詠 奎 助 理 教 授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發 表 論 文 申 請 本 會 補 助, 提 請 討 論 一 日 期 :104 年 7 月 29 日 至 7 月 31 日 二 地 點 : 美 國 佛 羅 里 達 州 三 主 辦 單 位 :Internatioanl Council on Hotel, Restaurant, and Institutional Education. 四 會 議 名 稱 :2015 國 際 飯 店 餐 飲 暨 機 構 教 育 理 事 會 暑 期 研 討 會 五 論 文 題 目 : 動 機 與 組 織 市 民 行 為 : 研 究 年 齡 與 年 資 的 調 節 角 色 六 申 請 補 助 項 目 :1. 台 北 至 與 會 地 點 來 回 經 濟 艙 機 票 2. 大 會 註 冊 費 3. 生 活 補 助 費 3 日 七 本 案 黃 老 師 未 獲 科 技 部 補 助 八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詳 附 件 39 決 議 : 通 過, 補 助 台 北 至 與 會 地 點 來 回 經 濟 艙 機 票 費 之 7 成 提 案 三 九 : 英 美 語 言 文 化 學 系 黃 雅 倩 助 理 教 授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發 表 論 文 申 請 本 會 補 助, 提 請 討 論 一 日 期 :104 年 7 月 14 日 至 7 月 15 日 二 地 點 : 英 國 伊 普 斯 威 奇 三 主 辦 單 位 :Unit for the Study of Childhood and Youth, University Campus Suffolk 四 會 議 名 稱 :2015 兒 童 與 童 年 研 討 會 五 論 文 題 目 : 英 國 線 上 新 聞 中 對 幼 兒 使 用 觸 控 式 螢 幕 的 風 險 建 構 六 申 請 補 助 項 目 :1. 台 北 至 與 會 地 點 來 回 經 濟 艙 機 票 2. 大 會 註 冊 費 3. 生 活 補 助 費 3 日 七 本 案 黃 老 師 獲 科 技 部 補 助 國 外 差 旅 費 新 台 幣 85,000 元 整 ( 計 畫 編 號 :MOST I A1) 八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詳 附 件 40 決 議 : 通 過, 補 助 1. 台 北 至 與 會 地 點 來 回 經 濟 艙 機 票 2. 大 會 註 冊 費 3. 生 活 補 助 費 3 日 ; 三 項 費 用 總 額, 扣 除 科 技 部 已 補 助 之 新 台 幣 85,000 元 提 案 四 十 : 體 育 處 李 俞 麟 助 理 教 授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發 表 論 文 申 請 本 會 補 助, 提 請 討 論 一 日 期 :104 年 7 月 20 日 至 7 月 22 日 二 地 點 : 日 本 札 幌 三 主 辦 單 位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Business and Social Sciences Association 四 會 議 名 稱 : 國 際 商 業 與 社 會 科 學 國 際 研 討 會 五 論 文 題 目 : 台 灣 中 學 生 運 動 知 識 態 度 自 我 效 能 習 慣 體 重 狀 況 與 健 康 體 適 能 影 響 因 素 之 研 究 六 申 請 補 助 項 目 :1. 台 北 至 與 會 地 點 來 回 經 濟 艙 機 票 2. 大 會 註 冊 費 3. 生 活 補 助 費 3 日 七 本 案 李 老 師 未 獲 科 技 部 補 助 219
221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八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詳 附 件 41 決 議 : 通 過, 補 助 台 北 至 與 會 地 點 來 回 經 濟 艙 機 票 費 之 7 成 肆 臨 時 動 議 ( 無 ) 伍 散 會 ( 上 午 11 時 30) 220
222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兩 岸 學 術 合 作 專 案 小 組 103 學 年 度 第 2 次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4 年 6 月 9 日 ( 星 期 二 ) 中 午 12 時 10 分 地 點 : 淡 水 校 園 覺 生 大 樓 I601 與 蘭 陽 校 園 CL423 連 線 主 席 : 戴 萬 欽 國 際 事 務 副 校 長 紀 錄 : 林 恩 如 出 席 : 卓 美 玲 委 員 ( 資 傳 系 ) 謝 仁 傑 委 員 ( 化 學 系 ) 宛 同 委 員 ( 航 太 系, 請 假 ) 邱 顯 明 委 員 ( 運 管 系 ) 吳 寬 委 員 ( 西 語 系 ) 張 五 岳 委 員 ( 大 陸 所 ) 楊 瑩 委 員 ( 教 政 所 ) 紀 珊 如 委 員 ( 觀 光 系 ) 李 佩 華 執 行 秘 書 列 席 : 詹 盛 閔 秘 書 郭 淑 敏 秘 書 壹 主 席 致 詞 ( 略 ) 貳 報 告 事 項 一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案 及 指 示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提 案 一 : 本 校 資 工 系 建 請 以 學 校 名 義 與 北 京 交 通 大 學 簽 署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協 議 決 議 : 通 過 執 行 情 形 : 已 報 部 核 准 並 通 信 簽 約 中 決 定 : 同 意 備 查 提 案 二 : 本 校 資 工 系 建 請 以 學 校 名 義 與 北 京 交 通 大 學 簽 署 學 生 交 流 專 案 協 議 書 決 議 : 通 過 執 行 情 形 : 已 報 部 核 准 並 通 信 簽 約 中 決 定 : 同 意 備 查 提 案 三 : 本 校 成 人 教 育 部 擬 與 東 莞 理 工 學 院 國 際 交 流 處 簽 署 學 生 交 流 協 議 書 決 議 : 通 過 執 行 情 形 : 已 報 部 核 准 並 完 成 通 信 簽 約 決 定 : 同 意 備 查 提 案 四 : 本 校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擬 舉 辦 103 學 年 度 兩 岸 學 術 研 討 會, 申 請 經 費 補 助 案 決 議 : 通 過 執 行 情 形 :103 年 11 月 初, 資 工 系 許 輝 煌 主 任 將 赴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電 子 計 算 學 系 簽 署 學 生 交 換 計 劃 諒 解 備 忘 錄 決 定 : 同 意 備 查 提 案 五 至 提 案 十 : 李 蕙 如 等 5 位 教 師 赴 大 陸 出 席 會 議 並 發 表 論 文, 申 請 本 小 組 補 助 決 議 : 通 過 執 行 情 形 : 皆 已 完 成 核 銷 決 定 : 同 意 備 查 二 本 小 組 自 上 次 會 議 (103 年 10 月 16 日 迄 今, 接 待 大 陸 蒞 校 訪 問 學 者 及 相 關 業 務 如 下 :) ( 一 ) 交 流 訪 問 年 10 月 日, 交 流 組 林 玉 屏 組 員 與 招 生 組 陳 惠 娟 組 長 參 加 2014 香 港 台 灣 高 等 教 育 展 年 10 月 日, 境 輔 組 陳 珮 芬 組 長 與 招 生 組 陸 寶 珠 專 員 參 加 2014 澳 門 台 灣 高 等 教 育 展 及 各 中 學 巡 迴 講 座 年 10 月 27 日, 大 陸 清 華 大 學 校 務 委 員 會 張 鳳 昌 副 主 任 暨 教 育 基 金 會 副 理 事 長 教 育 扶 貧 辦 公 室 黃 麗 主 任 工 會 辦 公 室 冀 靜 平 主 任 及 教 育 扶 貧 辦 公 室 魏 濤 副 主 任 等 一 行 4 人 蒞 校 訪 問, 並 出 席 中 美 大 學 生 暑 期 教 育 扶 貧 社 會 實 踐 活 動 經 驗 分 享 會 年 10 月 28 日, 大 陸 上 海 遠 程 教 育 集 團 上 海 遠 程 教 育 集 團 張 道 玲 副 主 任 ( 上 海 教 育 電 視 台 副 台 長 ) 上 海 開 放 大 學 陸 亞 萍 課 程 資 源 中 心 副 主 任 上 海 開 放 大 學 尚 明 華 學 生 處 副 科 長 上 海 教 育 電 視 台 新 聞 部 王 東 雷 副 主 任 上 海 教 育 電 視 台 技 術 中 心 劉 成 學 副 主 任 上 海 教 育 電 視 台 節 目 部 欄 目 主 編 兼 主 持 周 曉 梅 上 海 遠 程 教 育 集 團 辦 公 室 科 員 薛 皛 潔 等 一 行 7 人 蒞 校 訪 問, 並 與 遠 距 組 交 流 年 10 月 29 日 -11 月 1 日, 秘 書 處 徐 錠 基 秘 書 長 赴 浙 江 大 學 參 加 海 峽 兩 岸 校 務 管 理 研 討 會 年 11 月 日, 文 學 院 林 信 成 院 長 率 團 訪 問 福 建 師 範 大 學 及 福 州 大 學 221
223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年 11 月 18 日, 大 陸 廣 州 大 學 傅 繼 陽 副 校 長 土 木 工 程 学 院 任 珉 教 師 及 土 木 工 程 學 院 吳 玖 榮 教 師 等 3 人 蒞 校 訪 問 年 11 月 20 日, 香 港 浸 信 會 永 隆 中 學 及 崇 真 中 學 浸 信 會 永 隆 中 學 鄭 繼 霖 助 理 校 長 霍 佩 珊 升 學 輔 導 主 任 陳 達 人 綜 合 科 學 科 主 任 吳 慧 琼 升 學 輔 導 老 師 及 崇 真 書 院 區 國 年 升 學 輔 導 主 任 陳 慧 慈 升 學 輔 導 老 師 甘 子 威 健 康 教 育 組 老 師 及 黃 頌 欣 老 師 等 81 名 師 生 蒞 校 訪 問 並 認 識 本 校 升 學 環 境 年 11 月 2 日, 香 港 荔 景 天 主 教 中 學 黃 凱 俊 主 任 余 均 慧 主 任 鄭 間 歡 老 師 曾 立 基 老 師 等 4 位 老 師 32 位 學 生 蒞 校 訪 問 並 認 識 本 校 升 學 環 境 年 11 月 28 日, 香 港 神 召 會 康 樂 中 學 陳 雯 潔 老 師 邵 楊 孟 紅 老 師 蔡 瑋 庭 老 師 及 鄭 志 豪 老 師 等 4 名 教 師 36 名 學 生 蒞 校 訪 問 並 認 識 本 校 升 學 環 境 年 12 月 8-10 日, 張 家 宜 校 長 應 本 校 香 港 校 友 會 及 保 安 商 會 王 少 清 中 學 之 邀 請, 率 團 赴 香 港 發 表 演 講 年 12 月 12, 大 陸 重 慶 交 通 大 學 易 志 堅 副 校 長 苗 金 燕 產 學 研 合 作 辦 公 室 副 主 任 吳 成 國 學 生 工 作 部 部 長 韓 正 清 財 經 學 院 副 院 長 劉 陸 克 人 文 學 院 院 長 及 許 茂 增 管 理 學 院 院 長 等 一 行 6 人 蒞 校 訪 問 年 12 月 日, 李 佩 華 國 際 長 赴 雲 南 大 學 參 加 2014 海 峽 兩 岸 大 學 交 流 與 合 作 研 討 會 年 12 月 29 日, 大 陸 華 僑 大 學 賈 益 民 校 長 教 務 處 曾 志 興 處 長 發 展 規 劃 處 張 向 前 處 長 研 究 生 院 李 勇 泉 副 院 長 美 術 學 院 陳 清 副 院 長 旅 遊 學 院 陳 金 華 副 院 長 文 學 院 王 桂 亭 老 師 港 澳 台 僑 事 務 辦 公 室 曾 珊 妮 副 主 任 台 灣 校 友 會 許 思 政 會 長 任 弘 特 聘 教 授 等 一 行 10 人 蒞 校 訪 問 年 12 月 30 日, 香 港 荃 灣 區 校 長 會 訪 問 團 寶 安 商 會 王 少 清 中 學 鍾 佛 成 校 長 荃 灣 公 立 何 傳 耀 紀 念 中 學 謝 潤 明 校 長 及 何 偉 雄 副 校 長 保 良 局 姚 連 生 中 學 戚 美 玲 校 長 及 劉 明 佳 副 校 長 仁 濟 醫 院 林 百 欣 中 學 黃 家 儀 老 師 及 彭 慧 敏 老 師 聖 公 會 李 炳 中 學 楊 天 頴 老 師 博 愛 醫 院 歷 屆 總 理 聯 誼 會 梁 省 德 中 學 黎 瑞 麟 老 師 博 愛 醫 院 歷 屆 總 理 聯 誼 會 梁 省 德 中 學 黎 瑞 麟 老 師 新 亞 中 學 譚 雅 晶 老 師 彭 家 駒 先 生 等 一 行 11 人 蒞 校 訪 問 年 1 月 21 日, 大 陸 南 京 航 空 航 天 大 學 航 空 航 天 大 學 金 城 學 院 團 長 陳 旭 院 長 等 一 行 17 人 蒞 校 訪 問 年 1 月 日, 戴 萬 欽 國 際 事 務 副 校 長 率 領 工 學 院 何 啟 東 院 長 商 管 學 院 邱 建 良 院 長 外 語 學 院 吳 錫 德 院 長 及 國 際 處 交 流 組 林 玉 屏 組 員 赴 大 陸 拜 會 主 要 招 生 學 校 年 3 月 日, 戴 萬 欽 國 際 事 務 副 校 長 率 領 商 管 學 院 邱 建 良 院 長 及 國 際 處 交 流 組 林 玉 屏 組 員 赴 大 陸 武 漢 拜 會 主 要 招 生 學 校 年 3 月 27 日, 澳 門 臺 灣 高 校 澳 門 學 生 聯 合 會 副 理 事 長 羅 文 杰 副 秘 書 長 歐 陽 佩 欣 理 事 陳 傑 榮 及 梁 佩 文 等 一 行 4 人 蒞 校 訪 問 年 4 月 7 日, 香 港 基 督 教 中 國 佈 道 會 聖 道 迦 南 書 院 劉 振 波 主 任 等 師 生 一 行 33 人 蒞 校 訪 問 年 4 月 8 日, 將 軍 澳 香 島 中 學 吳 榮 輝 校 長 及 明 愛 馬 鞍 山 中 學 2 校 師 生 一 行 63 人 蒞 校 訪 問 年 4 月 10 日, 香 港 救 恩 中 學 馬 綺 雲 副 校 長 等 師 生 一 行 36 人 蒞 校 訪 問 年 4 月 20 日, 南 京 航 空 航 天 大 學 陳 夏 初 副 校 長 一 行 5 人 蒞 校 訪 問 年 4 月 28 日, 福 建 平 潭 綜 合 實 驗 區 管 理 委 員 會 林 江 鈴 副 主 任 一 行 8 人 蒞 校 訪 問 年 5 月 1 日, 香 港 賽 馬 會 毅 智 書 院 朱 會 強 副 校 長 等 師 生 一 行 24 人 校 訪 問 年 6 月 1 日, 華 東 師 範 大 學 任 友 群 副 校 長 一 行 7 人 蒞 校 訪 問 ( 二 ) 簽 訂 學 術 交 流 協 議 書 2014 年 11 月, 與 大 陸 貴 州 大 學 完 成 通 信 簽 約 參 討 論 事 項 提 案 一 : 淡 江 大 學 兩 岸 學 術 合 作 專 案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提 請 討 論 設 置 要 點 草 案 詳 附 件 1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二 : 本 校 擬 與 福 州 大 學 簽 署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協 議 及 學 生 交 流 專 案 協 議 書, 提 請 討 論 ( 國 際 處 提 ) 一 福 州 大 學 為 大 陸 211 工 程 大 學 之 一, 創 建 於 1958 年, 在 學 學 生 約 2 萬 4,000 多 人 教 職 員 約 3,100 多 人 二 福 州 大 學 簡 介 及 2 項 協 議 草 案 詳 附 件 2 222
224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決 議 : 依 教 育 部 104 年 6 月 1 日 臺 教 文 ( 二 ) 字 第 號 來 函 : 國 內 學 校 與 大 陸 學 校 締 約 時 所 擬 簽 署 之 文 件 請 避 免 使 用 協 議 2 字 為 名, 本 案 原 協 議 2 字 皆 修 正 為 同 意 2 字 後 通 過 提 案 三 : 本 校 擬 與 中 南 財 經 政 法 大 學 簽 署 學 生 交 流 專 案 協 議 書, 提 請 討 論 ( 國 際 處 提 ) 一 中 南 財 經 政 法 大 學 為 本 校 姊 妹 校, 創 建 於 1948 年, 在 學 學 生 約 2 萬 多 人 教 職 員 約 2,600 多 人 二 中 南 財 經 政 法 大 學 簡 介 及 學 生 交 流 專 案 協 議 草 案 詳 附 件 3 決 議 : 依 教 育 部 104 年 6 月 1 日 臺 教 文 ( 二 ) 字 第 號 來 函 : 國 內 學 校 與 大 陸 學 校 締 約 時 所 擬 簽 署 之 文 件 請 避 免 使 用 協 議 2 字 為 名, 本 案 原 協 議 2 字 皆 修 正 為 同 意 2 字 後 通 過 提 案 四 : 本 校 成 人 教 育 部 擬 與 大 陸 地 區 江 西 省 華 東 交 通 大 學 國 際 合 作 交 流 處 簽 署 學 生 交 流 協 議 書, 提 請 討 論 ( 成 人 教 育 部 提 ) 一 華 東 交 通 大 學, 創 建 於 1971 年, 在 學 學 生 約 2 萬 2,000 多 人 教 職 員 約 1,600 多 人 二 華 東 交 通 大 學 簡 介 及 協 議 書 草 案 詳 附 件 4 決 議 : 依 教 育 部 104 年 6 月 1 日 臺 教 文 ( 二 ) 字 第 號 來 函 : 國 內 學 校 與 大 陸 學 校 締 約 時 所 擬 簽 署 之 文 件 請 避 免 使 用 協 議 2 字 為 名, 本 案 原 協 議 2 字 皆 修 正 為 同 意 2 字 後 通 過 提 案 五 : 本 校 成 人 教 育 部 擬 與 大 陸 地 區 陝 西 省 榆 林 學 院 繼 續 教 育 學 院 簽 署 學 生 交 流 協 議 書, 提 請 討 論 ( 成 人 教 育 部 提 ) 一 榆 林 學 院, 創 建 於 1958 年, 在 學 學 生 約 1 萬 3,000 多 人 教 職 員 約 900 多 人 二 榆 林 學 院 簡 介 及 協 議 書 草 案 詳 附 件 5 決 議 : 依 教 育 部 104 年 6 月 1 日 臺 教 文 ( 二 ) 字 第 號 來 函 : 國 內 學 校 與 大 陸 學 校 締 約 時 所 擬 簽 署 之 文 件 請 避 免 使 用 協 議 2 字 為 名, 本 案 原 協 議 2 字 皆 修 正 為 同 意 2 字 後 通 過 提 案 六 : 本 校 成 人 教 育 部 擬 與 大 陸 地 區 河 北 省 唐 山 師 範 學 院 教 務 處 簽 署 學 生 交 流 協 議 書, 提 請 討 論 ( 成 人 教 育 部 提 ) 一 唐 山 師 範 學 院, 創 建 於 1956 年, 在 學 學 生 約 1 萬 6,000 多 人 教 職 員 約 1,000 多 人 二 唐 山 師 範 學 院 簡 介 及 協 議 書 草 案 詳 附 件 5 決 議 : 依 教 育 部 104 年 6 月 1 日 臺 教 文 ( 二 ) 字 第 號 來 函 : 國 內 學 校 與 大 陸 學 校 締 約 時 所 擬 簽 署 之 文 件 請 避 免 使 用 協 議 2 字 為 名, 本 案 原 協 議 2 字 皆 修 正 為 同 意 2 字 後 通 過 提 案 七 : 本 校 工 學 院 擬 舉 辦 2015 年 海 峽 兩 岸 氣 候 變 遷 與 能 源 永 續 發 展 論 壇, 申 請 經 費 補 助, 提 請 討 論 ( 工 學 院 提 ) 一 會 議 將 於 104 年 10 月 3 日 至 10 月 5 日 於 本 校 舉 辦 二 工 學 院 擬 申 請 補 助 新 台 幣 30 萬 元 三 論 壇 計 畫 書 詳 附 件 7 決 議 : 通 過 補 助 新 台 幣 30 萬 元 提 案 八 : 本 校 外 國 語 文 學 院 擬 舉 辦 2015 年 北 京 大 學 淡 江 大 學 太 原 理 工 大 學 外 國 語 言 與 文 學 研 討 會, 申 請 經 費 補 助, 提 請 討 論 ( 外 國 語 文 學 院 提 ) 一 會 議 已 於 104 年 5 月 29 日 至 6 月 1 日 在 大 陸 山 西 省 太 原 理 工 大 學 舉 辦 二 擬 依 往 例 申 請 補 助 新 台 幣 20 萬 元 三 研 討 會 計 畫 書 詳 附 件 8 決 議 : 通 過 補 助 新 台 幣 20 萬 元 提 案 九 : 資 工 系 石 貴 平 教 授 擬 赴 安 徽 出 席 會 議 並 發 表 論 文, 申 請 本 小 組 補 助, 提 請 討 論 一 日 期 :104 年 7 月 12 日 至 7 月 14 日 223
225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二 地 點 : 安 徽 省 滁 州 市 三 主 辦 單 位 : 安 徽 省 滁 州 學 院 四 會 議 名 稱 :2015 年 皖 台 物 聯 網 研 討 會 五 論 文 題 目 : 水 下 無 線 感 測 網 路 中 無 人 載 具 之 資 料 收 集 研 究 六 申 請 補 助 項 目 : 往 返 機 票 費 七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詳 附 件 9 決 議 : 通 過, 補 助 台 北 至 與 會 地 點 來 回 經 濟 艙 機 票 費 之 6 成 提 案 十 : 資 工 系 張 志 勇 教 授 擬 赴 安 徽 出 席 會 議 並 發 表 論 文, 申 請 本 小 組 補 助, 提 請 討 論 一 日 期 :104 年 7 月 12 日 至 7 月 14 日 二 地 點 : 安 徽 省 滁 州 市 三 主 辦 單 位 : 安 徽 省 滁 州 學 院 四 會 議 名 稱 :2015 年 皖 台 物 聯 網 研 討 會 五 論 文 題 目 :A Staggered Multi-Channel MAC Protocol for Exploiting Bandwidth Utilization in Wireless Cognitive Radio Networks 六 申 請 補 助 項 目 : 往 返 機 票 費 七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詳 附 件 10 決 議 : 通 過, 補 助 台 北 至 與 會 地 點 來 回 經 濟 艙 機 票 費 之 6 成 肆 臨 時 動 議 ( 無 ) 伍 散 會 ( 下 午 1 時 30 分 ) 224
226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未 來 化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4 年 6 月 18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12 時 10 分 地 點 : 淡 水 校 園 教 育 館 ED601 會 議 室 主 席 : 胡 主 任 委 員 宜 仁 出 席 : 詳 簽 到 單 壹 主 席 致 詞 ( 略 ) 紀 錄 : 曹 雅 雯 貳 報 告 事 項 一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案 及 指 示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將 工 作 坊 文 字 稿 整 理 後 陳 報 校 長 ( 一 ) 將 工 作 坊 文 字 稿 整 理 後 陳 報 校 長 ( 二 ) 希 望 大 家 有 跳 脫 框 架 的 創 意 思 考 與 提 案 ( 三 ) 下 次 會 議 可 用 非 制 式 的 方 式 呈 現 譬 如 看 一 場 與 未 來 有 關 的 電 影, 或 是 去 校 外 參 訪 決 定 : 同 意 備 查 參 頒 獎 得 獎 名 單 內 容 請 詳 附 件 1 肆 專 題 演 講 (Dr. John Kilburn, TAXAS A&M International, University), 簡 報 內 容 請 詳 附 件 2 伍 討 論 事 項 提 案 : 製 作 本 校 未 來 化 宣 導 影 片, 提 請 討 論 發 言 摘 要 如 下 : 一 影 片 可 在 本 校 新 生 大 學 學 習 課 程 內 播 放, 讓 大 一 新 生 了 解 本 校 未 來 化 內 涵 及 策 略 二 增 進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未 來 化 素 養 三 對 外 宣 揚 本 校 未 來 化 理 念 決 議 : 通 過 陸 臨 時 動 議 ( 無 ) 柒 散 會 ( 下 午 1 時 40 分 ) 225
227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226 淡 江 大 學 第 41 屆 員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第 3 次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 星 期 四 ) 中 午 12 時 15 分 地 點 : 淡 水 校 園 體 育 館 SG317 會 議 室 ( 與 蘭 陽 校 園 及 台 北 校 園 同 步 視 訊 ) 主 席 : 曾 琇 瑱 主 任 委 員 紀 錄 : 廖 時 祺 列 席 指 導 : 莊 希 豐 顧 問 宛 同 顧 問 出 列 席 :( 如 簽 到 單 ) 壹 主 席 報 告 宛 顧 問 委 員 及 幹 部 同 仁, 大 家 好 首 先 感 謝 各 位 在 本 學 期 對 員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的 扶 持 和 幫 忙, 讓 各 項 活 動 運 作 相 當 順 暢, 非 常 謝 謝 貳 報 告 事 項 一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案 及 指 示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會 議 決 議 案 執 行 情 形 提 案 一 : 第 40 屆 員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收 支 及 資 產 負 債 表 提 請 追 認 已 辦 理 完 成 決 議 : 追 認 通 過 提 案 二 : 第 41 屆 員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福 利 部 分 預 算 表 提 請 同 意 遵 照 執 行 決 議 : 通 過 提 案 三 : 擬 請 成 立 第 41 屆 員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審 查 校 外 優 惠 專 案 小 賴 映 秀 委 員 自 104 年 2 月 1 日 起 調 組 任 至 西 語 系, 總 務 處 已 另 推 選 委 決 議 : 本 屆 審 查 校 外 優 惠 專 案 小 組, 主 任 委 員 曾 琇 瑱 為 當 然 成 員 擬 由 委 員 中 再 推 舉 1 名 擔 任 審 員, 自 願 擔 任 及 推 選 委 員 6 名 分 別 為 : 謝 宗 佑 委 員 楊 查 校 外 優 惠 專 案 小 組 成 員 ( 詳 提 案 總 成 委 員 黃 懿 嫃 委 員 邱 馨 增 委 員 紀 彥 竹 委 員 賴 一 ) 映 秀 委 員 動 議 案 一 : 郵 局 有 公 教 優 惠 存 款 方 案, 據 悉 有 部 分 學 校 加 入 並 為 人 力 資 源 處 已 開 始 辦 理 公 教 優 惠 同 仁 辦 理 每 月 扣 款 作 業 ( 如 世 新 輔 仁 等 ), 本 校 是 儲 蓄 存 款 業 務 否 加 入 辦 理? ( 歐 陽 崇 榮 委 員 提 ) 決 定 : 同 意 備 查 二 各 組 工 作 報 告 ( 一 ) 業 務 組 1 辦 理 中 華 航 空 公 司 淡 江 大 學 教 職 員 / 學 生 / 眷 屬 專 屬 網 站 購 票 優 惠 方 案 並 公 告 2 辦 理 何 嘉 仁 國 際 文 教 集 團 企 業 托 育 服 務 優 惠 亞 太 飯 店 商 務 公 司 住 房 及 餐 飲 優 惠 及 六 福 村 主 題 樂 園 優 惠 案 2015 年 續 約 優 惠 方 案, 簽 訂 合 約 並 公 告 3 辦 理 索 取 2015 台 北 國 際 冬 季 旅 展 2015 台 北 國 際 春 季 旅 展 暨 數 位 電 器 大 展 免 費 入 場 券 4 辦 理 陳 正 熙 診 所 醫 療 合 約 品 格 子 旅 店 3S 館 及 台 灣 大 哥 大 租 車 校 外 優 惠 方 案 年 1 月 6 日 舉 辦 5 家 商 家 商 品 聯 賣 會 ( 二 ) 活 動 組 學 年 度 才 藝 活 動 班 共 開 設 18 班, 開 課 班 別 如 下 : 淡 水 校 園 : 羽 球 班 烏 克 麗 麗 基 礎 班 瑜 珈 養 生 班 押 花 造 型 設 計 班 皮 拉 提 斯 瑜 珈 班 桌 球 班 拼 布 班 美 髮 基 礎 班 台 北 校 園 : 健 康 瑜 珈 班 蘭 陽 校 園 : 羽 球 班 2 辦 理 棒 球 英 雄 展 阿 朗 基 愛 旅 行 及 小 王 子 等 三 特 展 (3 選 1) 門 票 優 惠 團 購 3 辦 理 104 年 淡 江 大 學 員 工 子 女 暑 期 游 泳 訓 練 班 年 10 月 26 日 舉 辦 103 學 年 度 全 校 登 觀 音 山 健 行 活 動 年 11 月 8 日 舉 辦 64 週 年 校 慶 趣 味 競 賽 年 11 月 12 日 舉 辦 生 活 講 座 --OL 彩 妝 保 養 講 座 速 成 班 活 動 年 12 月 20 日 舉 辦 碧 湖 步 道 & 大 溝 溪 溪 畔 步 道 健 行 活 動 年 04 月 22 日 舉 辦 生 活 講 座 - 飲 食 危 機 的 良 方 妙 藥 活 動 年 05 月 16 日 舉 辦 北 投 禪 風 文 化 漫 步 活 動 10 預 計 104 年 7 月 及 8 月 舉 辦 或 補 助 校 內 各 單 位 教 職 員 工 子 女 暑 期 營 隊 活 動
228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參 討 論 事 項 提 案 一 : 擬 請 由 委 員 中 再 推 舉 1 名 擔 任 審 查 校 外 優 惠 專 案 小 組 成 員 一 員 福 會 審 查 校 外 優 惠 專 案 小 組 權 責 為 決 定 並 授 權 是 否 受 理 校 外 各 項 優 惠 活 動, 成 員 為 主 任 委 員 及 主 任 委 員 邀 請 適 合 委 員 (6 名 ) 擔 任 之 二 原 總 務 處 推 選 之 賴 映 秀 委 員 已 於 104 年 2 月 1 日 調 任 至 西 語 系, 總 務 處 已 另 推 選 擔 任 委 員, 擬 請 委 員 中 再 推 舉 1 名 擔 任 審 查 校 外 優 惠 專 案 小 組 成 員 決 議 : 推 舉 總 務 處 汪 家 美 委 員 擔 任 提 案 二 : 退 休 同 仁 子 女 若 就 讀 本 校, 是 否 可 申 請 教 職 員 工 子 女 獎 學 金?( 林 震 安 顧 問 提 ) 淡 江 大 學 校 內 獎 學 金 申 請 要 點 有 關 教 職 員 工 子 女 獎 學 金 規 定 如 下 : 一 ( 六 )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子 女 獎 學 金 ( 日 進 學 班 在 職 專 班 ) 二 本 獎 學 金 為 減 輕 同 仁 子 女 就 讀 本 校 之 教 育 費 負 擔 而 設 凡 服 務 本 校 之 專 任 教 職 員 工, 其 子 女 就 讀 本 校,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大 學 部 須 六 十 分 以 上 研 究 生 須 七 十 分 以 上, 操 行 成 績 八 十 分 以 上, 體 育 成 績 及 格 ( 無 體 育 成 績 者 不 受 此 限 制 ), 日 間 部 學 生 給 予 獎 學 金 二 萬 元, 在 職 專 班 給 予 獎 學 金 一 萬 八 千 元, 進 修 學 士 班 給 予 獎 學 金 一 萬 五 千 元,( 新 生 第 一 學 期 入 學 時 得 免 計 算 成 績 ) 由 學 生 獎 助 學 金 委 員 會 會 議 討 論 決 定 三 附 註 : 本 獎 學 金 不 受 其 他 獎 學 金 得 獎 之 限 制, 研 究 生 ( 含 碩 博 士 班 ) 限 一 二 年 級 申 請 決 議 :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子 女 獎 學 金 申 請 作 業 屬 學 務 處 業 務, 本 次 會 議 紀 錄 將 會 簽 學 務 處 肆 臨 時 動 議 動 議 案 一 : 員 福 會 才 藝 班 第 一 次 上 課 用 教 室, 因 教 務 處 教 室 借 用 系 統 尚 未 開 放 可 以 借 用 教 室, 建 議 是 否 將 第 一 次 上 課 時 程 往 後 延, 並 將 上 課 次 數 由 原 本 13 次 改 成 12 次 ( 活 動 組 提 ) 決 議 : 將 第 一 次 上 課 時 程 往 後 延 一 週 開 課, 次 數 維 持 13 次 不 變, 可 以 將 期 中 考 及 期 末 考 週 排 入 上 課 時 程 動 議 案 二 : 大 陸 商 中 國 東 方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分 公 司 與 本 校 簽 訂 網 上 購 票 專 屬 優 惠 合 作 協 議 書, 提 請 討 論 ( 活 動 組 提 ) 決 議 : 通 過 與 該 公 司 簽 訂 網 上 購 票 專 屬 優 惠 合 作 協 議 書 並 公 告 動 議 案 三 : 員 福 會 網 站 上 公 告 之 優 惠 方 案, 部 分 訊 息 已 經 不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建 議 刪 除 ( 邱 馨 增 委 員 提 ) 業 務 組 回 復 : 將 檢 視 網 站 上 相 關 訊 息 後 做 全 盤 整 理 伍 主 席 結 論 員 福 會 能 持 續 運 作, 需 要 靠 各 位 委 員 及 幹 部 繼 續 努 力, 今 天 謝 謝 大 家 踴 躍 參 與, 會 議 到 此 結 束, 謝 謝 陸 散 會 ( 下 午 1 時 5 分 ) 227
229 第 140 期 文 獻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做 一 個 廿 一 世 紀 成 功 的 淡 江 人 創 辦 人 張 建 邦 打 自 你 們 四 年 前 來 到 淡 江, 無 論 是 在 台 北 淡 水 的 五 虎 崗, 或 是 在 蘭 陽 礁 溪 的 林 美 山, 都 同 樣 接 受 淡 江 的 三 環 ( 專 業 課 程 通 識 課 程 課 外 活 動 課 程 ), 五 育 ( 德 智 體 群 美 ), 以 及 三 化 ( 國 際 化 資 訊 化 未 來 化 ) 的 全 人 教 育, 為 的 是 要 以 四 年 光 陰 來 錘 鍊 培 育 你 們 成 為 一 具 有 心 靈 卓 越 的 淡 江 人 前 哈 佛 大 學 校 長 德 瑞 克 伯 克 (Derek Bok) 在 其 大 學 教 了 沒? 一 書 中 提 出 大 學 廿 一 世 紀 八 個 重 要 教 育 目 標, 也 即 是 要 培 養 學 生 1 在 寫 作 和 口 語 方 面 的 表 達 能 力 2 獨 立 思 考 與 分 辨 是 非 的 能 力 3 道 德 推 理 能 力 4 履 行 公 民 責 任 的 能 力 5 適 應 多 元 化 生 活 的 能 力 6 迎 接 全 球 化 社 會 的 能 力 7 開 拓 廣 泛 的 興 趣 8 進 入 職 場 就 業 的 能 力, 其 目 標 除 了 幫 助 學 生 獲 得 專 業 知 識 外, 還 陶 冶 學 生 具 備 應 付 未 來 挑 戰 的 能 耐, 這 與 淡 江 推 行 三 環 五 育 及 三 化 的 教 育 內 涵 不 謀 而 合 淡 江 據 此 也 規 劃 出 八 項 培 育 學 生 的 素 養 :1 全 球 視 野 2 資 訊 運 用 3 洞 悉 未 來 4 品 德 倫 理 5 獨 立 思 考 6 樂 活 健 康 7 團 隊 合 作 8 美 學 涵 養 與 伯 克 校 長 所 倡 導 規 劃 的 八 個 課 題 實 大 同 小 異, 確 有 異 曲 同 工 之 妙 兩 校 在 這 廿 一 世 紀 高 等 教 育 的 目 標 與 課 程 的 設 定 與 規 劃 上, 皆 以 你 們 學 生 為 本 學 校 要 能 在 四 年 之 內 讓 你 們 學 得 以 上 八 項 素 養, 充 實 你 們 的 知 識, 鍛 鍊 應 付 廿 一 世 紀 全 球 化 資 訊 化 的 生 活 技 能, 成 為 跟 得 上 時 代, 符 合 社 會 國 家 需 求 的 人 才 四 年 過 去 了, 我 在 這 裡 要 問 : 你 們 在 淡 江 學 到 了 沒? 值 此 鳳 凰 花 開 時 節, 你 們 即 將 結 束 四 年 來 的 修 鍊, 轉 進 到 你 們 人 生 旅 程 中 另 一 個 起 點 我 確 信 你 們 已 經 養 成 了 恢 宏 的 國 際 觀 和 遠 大 的 未 來 觀, 具 備 了 高 超 運 用 資 訊 的 技 能 你 們 個 個 品 德 高 尚, 樂 觀 進 取, 不 畏 艱 難, 不 怕 失 敗, 學 會 了 創 新, 謹 守 團 隊 合 作 的 精 神, 把 你 們 在 淡 江 所 學 到 知 識 技 能 以 及 為 人 處 世 的 道 理 帶 到 社 會 上, 進 入 職 場 裡, 善 盡 世 界 公 民 的 職 責 為 社 會 國 家 以 及 這 整 個 世 界 奉 獻 你 們 的 心 力, 造 福 人 群! 驪 歌 即 將 響 起, 離 別 就 在 今 朝, 從 此 天 涯 海 角 任 你 翺 翔, 但 是 無 論 你 們 身 在 何 處, 遭 遇 了 多 麼 重 大 的 困 難 和 挫 折, 都 不 要 灰 心 喪 志, 請 一 定 要 記 得 淡 江 樸 實 剛 毅 的 校 訓! 請 不 要 忘 記 我 對 你 們 的 期 望 立 足 淡 江, 放 眼 世 界, 掌 握 資 訊, 開 創 未 來! 祝 福 你 們, 我 親 愛 的 淡 江 人, 鵬 程 萬 里! 事 業 順 利! 家 庭 幸 福! 願 你 們 都 能 做 一 個 廿 一 世 紀 成 功 的 淡 江 人! ( 本 文 刊 載 于 淡 江 時 報 2015 畢 業 贈 言 ) 228
230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校 聞 一 5 月 1 日, 中 文 系 邀 請 輔 仁 大 學 宗 教 系 鄭 志 明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中 文 研 究 的 科 際 整 合 我 的 學 思 歷 程 二 5 月 1 日, 經 濟 系 邀 請 大 同 大 學 事 業 經 營 管 理 學 系 王 佳 琪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Taxation on A Mixed Oligopoly in the Presence of Foreign Ownership 三 5 月 1 日, 資 管 系 邀 請 天 睿 資 訊 (Teardata) 陳 維 君 顧 問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社 群 運 算 與 大 數 據 分 析 四 5 月 1 日 下 午, 香 港 賽 馬 會 毅 智 書 院 朱 會 強 副 校 長 一 行 24 名 師 生 來 訪, 由 國 際 處 人 員 接 待 圖 書 館 導 覽 五 5 月 至 6 月, 學 生 事 務 處 衛 生 保 健 組 邀 請 紅 絲 帶 基 金 會 陳 姵 蓁 老 師 Jimmy 老 師 愛 滋 感 染 者 權 益 促 進 會 高 智 龍 社 工 益 新 安 坑 藥 局 施 端 姝 藥 師 淡 水 馬 偕 醫 院 感 染 科 徐 佑 慈 個 案 管 理 師 台 灣 預 防 醫 學 學 會 希 望 工 作 坊 小 溧 老 師 等 蒞 校, 進 行 真 情 相 對 系 列 講 座, 講 授 性 教 育 及 愛 滋 病 防 治 相 關 議 題 六 5 月 2 日, 國 企 系 邀 請 行 政 院 數 位 匯 流 陳 護 木 專 業 顧 問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大 數 據 策 略 分 析 七 5 月 4 日, 大 傳 系 電 視 新 聞 節 目 實 務 ( 一 )( 二 ) 課 程, 邀 請 中 天 電 視 台 新 聞 部 曾 玉 玲 記 者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專 題 報 導 與 剪 輯 八 5 月 4 日, 化 學 系 邀 請 核 能 研 究 所 門 立 中 副 所 長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纖 維 酒 精 的 研 發 現 況 九 5 月 4 日, 機 電 系 邀 請 中 國 砂 輪 謝 榮 哲 總 經 理 及 三 方 機 械 黃 璀 旭 經 理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精 密 加 工 於 半 導 及 光 電 工 程 上 之 應 用 十 5 月 4 日, 化 材 系 邀 請 傑 樂 生 技 公 司 高 鴻 遠 總 經 理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化 工 人 的 職 涯 規 劃 十 一 5 月 4~5 日, 日 文 系 邀 請 スタッフリンク 株 式 會 社 山 本 郁 子 經 理 來 校 說 明 打 工 簽 證 相 關 資 訊, 由 曾 秋 桂 老 師 及 林 寄 雯 老 師 接 待 十 二 5 月 5 日, 大 傳 系 創 造 力 理 論 課 程, 邀 請 平 面 設 計 任 家 緯 創 意 總 監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創 意 管 理 十 三 5 月 5 日, 物 理 系 邀 請 中 山 大 學 物 理 系 陳 健 群 助 理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Approach Atomic Resolution in 3D Structures: Electron Tomography 十 四 5 月 5 日, 建 築 系 邀 請 境 群 國 際 規 劃 設 計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謝 維 展 都 市 規 劃 師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的 應 用 十 五 5 月 5 日, 建 築 系 邀 請 朗 朗 設 計 負 責 人 /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兼 任 講 師 陳 敏 傑 先 生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建 築 的 數 位 學 習 之 路 十 六 5 月 5 日, 土 木 系 邀 請 世 曦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廖 繼 仁 技 師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土 木 工 程 設 計 應 有 之 基 本 思 維 與 案 例 分 享 十 七 5 月 5 日, 水 環 系 邀 請 煒 盛 廢 水 處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廖 凌 雲 協 理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台 北 水 源 特 定 區 污 染 防 治 十 八 5 月 5 日, 資 管 系 邀 請 時 間 軸 科 技 尹 君 耀 資 深 工 程 師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Android-APP Layout 十 九 5 月 5 日, 戰 略 所 邀 請 政 治 大 學 中 國 中 心 房 思 宏 博 士 後 研 究 員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全 球 環 境 治 理 與 氣 候 政 治 二 十 5 月 5 日, 亞 洲 所 邀 請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區 域 發 展 研 究 中 心 魏 聰 哲 副 所 長 蒞 校 進 行 演 講, 講 題 為 安 倍 經 濟 學 對 台 日 產 業 之 影 響 分 析 二 一 5 月 5 日, 教 育 政 策 與 領 導 研 究 所 邀 請 中 華 大 學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戴 曉 霞 院 長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國 際 高 教 招 生 策 略 與 發 展 二 二 5 月 6 日, 文 學 院 全 球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專 題 講 座 課 程, 邀 請 學 學 文 創 詹 偉 雄 前 副 理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電 影 產 業 與 美 學 創 意 分 析 一 二 三 5 月 6 日, 建 築 系 邀 請 中 原 大 學 陳 宣 誠 專 任 助 理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超 - 微 的 身 體 論 與 建 築 實 踐, 邊 緣 廢 墟 動 物 性 空 間 二 四 5 月 6 日, 土 木 系 邀 請 富 樂 群 建 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莊 子 華 總 經 理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生 涯 規 劃 與 職 涯 發 展 二 五 5 月 6 日, 航 太 系 邀 請 中 華 航 空 公 司 777 機 隊 巡 航 陸 柏 霖 駕 駛 員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飛 行 員 的 一 天 二 六 5 月 6 日, 財 金 系 邀 請 富 邦 產 險 石 燦 明 前 董 事 長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產 險 業 概 論 二 七 5 月 6 日, 保 險 系 邀 請 施 羅 德 投 信 陳 朝 燈 投 資 長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基 金 投 資 管 理 實 務 二 八 5 月 6 日, 資 管 系 邀 請 Goods For Free 林 彥 江 經 理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創 業 經 驗 分 享 二 九 5 月 6 日, 運 管 系 邀 請 鴻 禧 旅 行 社 有 限 公 司 呂 學 忠 經 理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航 空 公 司 的 組 織 與 管 理 三 十 5 月 6 日, 公 行 系 邀 請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劉 昊 洲 專 任 委 員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大 學 生 之 職 涯 規 劃 : 如 何 準 備 國 家 考 試 三 一 5 月 6 日, 公 行 系 邀 請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人 事 室 許 文 壽 主 任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求 職 技 巧 與 229
231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職 場 倫 理 三 二 5 月 6 日, 俄 文 系 場 域 體 驗 實 務 課 程 邀 請 紐 強 國 際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徐 于 芬 國 外 業 務 專 員 專 題 演 講, 講 題 為 創 造 你 無 可 取 代 的 價 值 - 俄 羅 斯 工 作 經 驗 分 享 三 三 5 月 6 日, 教 育 科 技 學 系 邀 請 認 證 理 財 規 劃 陳 敏 莉 顧 問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理 財 教 育 之 專 案 管 理 三 四 5 月 6 日 及 6 月 3 日, 學 生 事 務 處 衛 生 保 健 組 邀 請 佛 教 慈 濟 綜 合 醫 院 中 醫 部 吳 佩 青 中 醫 師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分 別 為 健 康 小 坊 穴 道 保 健 及 健 康 小 坊 中 醫 食 療 三 五 5 月 7 至 15 日, 校 長 赴 美 國 姊 妹 校 佛 羅 里 達 理 工 學 院 舊 金 山 州 立 大 學 等 校 參 訪 三 六 5 月 7 日, 資 傳 系 邀 請 依 揚 想 亮 人 文 事 業 劉 鋆 負 責 人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想 法 先 行, 一 本 好 書 的 誕 生 三 七 5 月 7 日, 資 工 系 邀 請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工 程 系 鄭 欣 明 助 理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感 知 無 線 電 的 發 展 與 應 用 三 八 5 月 7 日, 企 管 系 邀 請 昶 揚 有 限 公 司 陳 志 恆 銷 售 工 程 師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徒 步 環 島 - 找 尋 生 命 的 另 一 種 可 能 三 九 5 月 7 日, 會 計 系 邀 請 太 平 洋 建 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陳 清 暉 副 總 經 理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企 業 個 案 研 討 - 爭 訟 十 年 未 止 的 太 百 (SOGO) 案 四 十 5 月 7 日, 德 文 系 邀 請 美 商 Spectrum HHI 公 司 的 亞 洲 區 供 應 鏈 紀 天 成 經 理 來 校 演 講, 講 題 跨 國 性 企 業 面 試 技 巧 及 所 需 事 項 四 一 5 月 7 日, 歐 洲 所 邀 請 17 位 來 自 歐 盟 各 國 ( 德 國 波 蘭 捷 克 斯 洛 伐 克 西 班 牙 奧 地 利 荷 蘭 愛 沙 尼 亞 義 大 利 斯 洛 維 尼 亞 立 陶 宛 克 羅 埃 西 亞 拉 脫 維 亞 比 利 時 保 加 利 亞 及 芬 蘭 ) 的 外 交 官 蒞 校 進 行 座 談, 座 談 名 稱 為 東 亞 政 治 暨 安 全 論 壇 四 二 5 月 7 日, 陸 研 所 邀 請 金 門 酒 廠 吳 秋 穆 總 經 理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金 門 酒 廠 的 經 營 與 小 三 通 後 兩 岸 行 銷 策 略 四 三 5 月 7 日, 教 育 政 策 與 領 導 研 究 所 邀 請 以 色 列 EON 萬 國 教 育 中 心 林 榮 恩 創 辦 人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台 以 教 育 交 流 現 況 與 展 望 四 四 5 月 7 日, 學 習 與 教 學 中 心 辦 理 教 學 助 理 3C 課 程 訓 練, 邀 請 八 方 文 教 機 構 胡 雅 茹 講 師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時 間 總 是 不 夠 用?! 輕 鬆 達 標 的 時 間 管 理 法 四 五 5 月 8 日, 中 文 系 邀 請 詩 歌 創 作 者 羅 思 容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多 一 個 在 歌 詩 創 作 的 前 後 左 右 四 六 5 月 8 日, 中 文 系 邀 請 台 灣 大 學 中 文 系 曹 淑 娟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大 地 煙 波 明 清 之 際 的 園 林 書 寫 四 七 5 月 8 日, 資 工 系 邀 請 叡 揚 資 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技 術 開 發 暨 服 務 處 軟 體 何 金 鎮 架 構 師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From A To A+~ 程 式 開 發 紀 律 四 八 5 月 8 日, 保 險 系 邀 請 精 進 財 商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李 伯 政 專 員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全 方 位 個 人 理 財 -- 個 人 理 財 軟 體 的 運 用 四 九 5 月 8 日, 產 經 系 邀 請 台 灣 大 學 經 濟 系 李 怡 庭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 Credit, And Payments 五 十 5 月 8 日, 產 經 系 邀 請 國 家 實 驗 研 究 院 科 技 政 策 研 究 與 資 訊 中 心 徐 慶 柏 助 理 研 究 員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經 濟 效 益 評 估 - 以 政 府 科 技 計 畫 為 例 五 一 5 月 8 日, 經 濟 系 邀 請 台 灣 大 學 經 濟 系 博 士 施 姵 全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Parallel Imports With Free Entry 五 二 5 月 8 日, 法 文 系 邀 請 l'université De Paris Ouest-Nanterre La Défense Alain Millon 教 授 蒞 校 擔 任 法 文 系 學 術 討 論 會 特 別 來 賓 並 發 表 研 究, 講 題 為 Jaques-Louis David 之 畫 作 探 討 五 三 5 月 8 日, 未 來 學 研 究 所 邀 請 台 灣 青 年 氣 候 聯 盟 趙 威 翔 專 員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青 年 國 際 參 與 五 四 5 月 8 日 上 午, 德 文 系 評 鑑 委 員 一 行 6 人 蒞 館 參 觀, 由 圖 書 館 非 書 資 料 組 許 琇 媛 小 姐 接 待 導 覽 五 五 5 月 9 日, 國 企 系 邀 請 東 方 廣 告 侯 榮 惠 執 行 董 事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IMC 廣 告 策 略 分 享 五 六 5 月 9 日, 資 管 系 邀 請 時 間 軸 科 技 黃 柏 翔 創 意 副 總 監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120 分 鐘 設 計 APP 五 七 5 月 9 日, 管 科 系 邀 請 國 際 票 券 公 司 資 訊 部 羅 天 一 總 經 理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企 業 創 新 經 營 模 式 五 八 5 月 11 日, 歷 史 學 系 邀 請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歷 史 系 楊 宇 勛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中 國 災 荒 賑 濟 與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 以 宋 朝 為 例 五 九 5 月 11 日, 化 學 系 邀 請 台 旭 環 境 科 技 中 心 江 誠 榮 董 事 長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選 對 的 事 做 並 把 事 做 對 六 十 5 月 11 日, 機 電 系 邀 請 陸 聯 精 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張 洸 溶 副 總 經 理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解 構 高 度 知 識 集 約 的 Μ 級 成 形 磨 齒 技 術 六 一 5 月 11 日, 機 電 系 邀 請 元 富 證 券 法 人 處 李 明 育 副 總 經 理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機 電 與 證 券 有 什 麼 連 結 的 可 能 230
232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六 二 5 月 11 日, 化 材 系 邀 請 紡 織 品 國 際 研 發 交 流 協 會 邱 勝 福 秘 書 長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如 何 看 待 你 的 未 來 六 三 5 月 11 日, 保 險 系 邀 請 國 泰 人 壽 商 品 部 凃 薏 如 經 理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健 康 促 進 與 健 康 保 險 商 品 之 研 發 六 四 5 月 11 日, 產 經 系 邀 請 光 寶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風 險 管 理 處 郭 淑 清 經 理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職 涯 的 十 字 路 口 六 五 5 月 11 日, 資 管 系 邀 請 台 北 市 電 腦 公 會 物 流 與 供 應 鏈 管 理 中 心 李 柏 峰 主 任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從 物 聯 網 到 萬 聯 網 - 實 現 一 個 連 結 的 世 界 六 六 5 月 11 日, 管 科 系 邀 請 皇 后 烘 培 有 限 公 司 黃 東 慶 負 責 人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人 生 的 轉 彎 成 為 點 心 烘 焙 師 父 的 搖 籃 與 推 手 創 業 歷 程 六 七 5 月 11 日,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舉 辦 東 亞 安 全 架 構 的 新 趨 勢 : 台 灣 與 澳 洲 的 觀 點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邀 請 澳 洲 國 立 大 學 中 國 研 究 院 副 主 任 Richard Rigby 教 授 以 及 戰 略 與 國 防 研 究 中 心 研 究 員 Andrew Carr 博 士, 與 該 院 4 位 教 授 共 同 發 表 論 文, 探 討 相 關 議 題 六 八 5 月 12 日, 資 圖 系 邀 請 財 團 法 人 台 北 書 展 基 金 會 郭 孟 君 協 理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國 際 書 展 : 從 臺 灣 走 向 世 界, 讓 世 界 走 向 臺 灣 六 九 5 月 12 日, 大 傳 系 行 銷 傳 播 專 題 課 程, 邀 請 奧 美 廣 告 龔 大 中 創 意 總 監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奧 美 廣 告 如 何 說 故 事 七 十 5 月 12 日, 物 理 系 邀 請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光 電 物 理 系 鄒 忠 毅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送 妳 一 朵 玫 瑰 花, 讓 你 忘 不 了 老 麥 在 通 識 課 程 中 談 物 理 學 的 形 式 美 與 內 容 美 七 一 5 月 12 日, 建 築 系 邀 請 實 踐 大 學 媒 體 傳 達 設 計 學 系 郭 令 權 助 理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身 體 地 景 七 二 5 月 12 日, 土 木 系 邀 請 台 灣 物 業 設 施 管 理 協 會 顏 世 禮 秘 書 長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台 灣 物 業 設 施 管 理 的 專 業 領 域 發 展 趨 勢 七 三 5 月 12 日, 資 管 系 邀 請 前 外 交 部 李 宗 儒 大 使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國 際 禮 儀 七 四 5 月 12 日, 資 管 系 邀 請 華 碩 電 腦 軟 體 創 新 企 劃 部 洪 祥 閔 主 任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專 案 管 理 建 立 核 心 競 爭 力 七 五 5 月 12 日, 運 管 系 邀 請 光 寶 電 子 黃 郁 分 資 深 業 務 經 理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國 際 業 務 工 作 經 驗 分 享 七 六 5 月 12 日, 德 文 系 邀 請 南 山 人 壽 台 北 二 區 業 務 人 力 培 訓 處 許 華 經 理 來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當 年 輕 人 遇 見 大 世 界 - 職 涯 發 展 與 就 業 趨 勢 介 紹 七 七 5 月 12 日 亞 洲 所 邀 請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區 域 發 展 研 究 中 心 魏 聰 哲 副 所 長 蒞 校 進 行 演 講, 講 題 為 台 日 中 小 企 業 合 作 與 新 興 市 場 七 八 5 月 12 日, 未 來 學 研 究 所 邀 請 Dr. Ivana Milojević, 講 題 為 Narrative Foresight : Storytelling For Change 七 九 5 月 12 日,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邀 請 台 北 市 立 麗 山 高 中 徐 茂 瑋 國 文 教 師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生 活 教 育 八 十 5 月 12 日, 學 生 事 務 處 衛 生 保 健 組 邀 請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羅 惠 群 諮 商 心 理 師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健 康 小 坊 舒 壓 樂 活 八 一 5 月 13 日, 文 學 院 全 球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專 題 講 座 課 程, 邀 請 學 學 文 創 詹 偉 雄 前 副 理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電 影 產 業 與 美 學 創 意 分 析 二 八 二 5 月 13 日, 建 築 系 邀 請 中 原 大 學 景 觀 學 系 宋 鎮 邁 助 理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In Between:Riveras A Project 八 三 5 月 13 日, 航 太 系 邀 請 中 華 航 空 公 司 航 務 手 冊 組 張 立 組 長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民 用 航 空 器 性 能 介 紹 八 四 5 月 13 日, 財 金 系 邀 請 台 灣 中 小 企 業 銀 行 羅 澤 成 前 董 事 長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信 託 業 概 論 八 五 5 月 13 日, 經 濟 系 邀 請 陽 信 銀 行 簡 致 信 經 理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就 業 市 場 分 析 八 六 5 月 13 日, 運 管 系 邀 請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薛 富 謚 專 員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桃 園 機 場 貨 運 發 展 現 況 與 未 來 展 望 八 七 5 月 13 日, 管 科 系 邀 請 健 喬 信 元 醫 藥 生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劉 宗 玲 處 長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生 技 製 藥 產 業 現 況 與 未 來 發 展 八 八 5 月 13 日, 日 文 系 邀 請 愛 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王 柏 仁 總 監 來 校 舉 辦 實 習 說 明 會 八 九 5 月 13 日, 通 識 與 核 心 課 程 中 心 邀 請 台 北 藝 術 大 學 顧 玉 玲 助 理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經 濟 財 團 化 與 勞 動 貧 困 化 九 十 5 月 13 日, 通 識 與 核 心 課 程 中 心 邀 請 勇 氣 即 興 劇 團 彭 子 涵 先 生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創 意 即 興 劇 九 一 5 月 13 日, 教 育 政 策 與 領 導 研 究 所 邀 請 台 北 市 立 教 育 大 學 丁 一 顧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教 學 觀 察 與 會 談 231
233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九 二 5 月 13 日, 教 育 科 技 學 系 邀 請 台 新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法 金 管 理 處 黃 美 羚 襄 理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最 應 內 化 的 職 場 能 力 - 以 職 場 經 驗 談 專 案 管 理 九 三 5 月 14 日, 資 圖 系 邀 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究 所 教 授 暨 圖 書 館 長 柯 皓 仁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鏈 結 資 料 之 發 展 與 應 用 九 四 5 月 14 日, 資 傳 系 邀 請 台 灣 科 技 大 學 工 商 業 設 計 系 林 廷 宜 研 究 員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資 傳 人 的 職 涯 規 劃 九 五 5 月 14 日, 資 工 系 邀 請 日 本 法 政 大 學 Professor Makoto Takizawa, Department of Advanced Sciences,Hosei University, Japan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Models of Eco Distributed Systems 九 六 5 月 14 日, 資 工 系 邀 請 日 本 福 岡 工 業 大 學 Professor Leonard Barolli, Department Of Information Andcommunication Engineering, Fukuoka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FIT), Japan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Algorithms, Protocols And Solutions For Next Generation Wireless Networks 九 七 5 月 14 日, 航 太 系 邀 請 工 研 院 能 資 所 何 無 忌 副 所 長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臺 灣 能 源 的 挑 戰 與 選 擇 九 八 5 月 14 日, 產 經 系 邀 請 中 國 人 壽 業 務 部 郭 士 煒 襄 理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市 場 就 業 狀 況 與 職 場 競 爭 力 九 九 5 月 14 日, 會 計 系 邀 請 宏 泰 人 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蔡 麗 絲 副 總 經 理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人 壽 保 險 之 內 部 稽 核 與 客 戶 服 務 一 5 月 14 日, 運 管 系 邀 請 鼎 漢 國 際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高 啟 涵 經 理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PTV VISSIM 微 觀 車 流 模 擬 軟 體 應 用 一 一 5 月 14 日, 日 文 系 邀 請 雄 獅 旅 行 社 人 才 規 劃 與 發 展 組 專 員 陳 詠 筠 儲 嘉 成 蔡 怡 來 校 舉 辦 徵 才 說 明 會 一 二 5 月 14 日, 日 文 系 邀 請 三 普 旅 行 社 團 體 營 業 手 配 課 第 二 組 翁 秀 菁 副 主 任 林 明 霞 經 理 林 郁 晨 副 組 長 劉 艾 莉 來 校 舉 辦 徵 才 說 明 會 一 三 5 月 14 日, 教 育 政 策 與 領 導 研 究 所 邀 請 臺 北 市 私 立 金 甌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童 中 儀 校 長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高 中 職 學 校 的 經 營 與 管 理 一 四 5 月 14 日,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邀 請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課 程 及 教 學 研 究 中 心 張 淑 惠 老 師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課 程 綱 要 總 綱 - 普 通 型 高 中 階 段 規 劃 理 念 設 計 與 實 施 準 備 一 五 5 月 14 日, 學 生 事 務 處 衛 生 保 健 組 邀 請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藥 劑 部 陳 雪 慧 藥 師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健 康 小 坊 藥 物 也 要 停 看 聽 一 六 5 月 15 日, 中 文 系 邀 請 國 語 日 報 鄭 淑 華 總 編 輯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談 談 兒 童 報 刊 編 輯 以 國 語 日 報 兩 報 兩 刊 為 例 一 七 5 月 15 日, 機 電 系 邀 請 台 灣 水 泥 公 司 劉 鳳 萍 經 理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走 入 職 場 前 的 認 知 與 抉 擇 一 八 5 月 15 日, 資 工 系 邀 請 叡 揚 資 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文 專 案 二 部 劉 玉 雯 經 理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系 統 維 運 與 測 試 一 九 5 月 15 日, 產 經 系 邀 請 中 央 研 究 院 經 濟 所 陳 宜 廷 研 究 員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A Unified Approach To Estimating and Testing Income Distributions with Grouped Data 一 一 5 月 15 日, 產 經 系 邀 請 Tom Tom 通 騰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導 航 整 合 研 發 部 羅 智 仁 工 程 師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Software Industry & Agile Engineer s Perspective 一 一 一 5 月 15 日, 管 科 系 於 鐘 靈 中 正 堂 舉 辦 2015 年 淡 江 大 學 新 世 代 管 理 科 學 研 討 產 業 發 展 趨 勢 論 壇, 席 中 邀 請 苗 豐 強 董 事 長 楊 志 良 講 座 教 授 王 偉 忠 董 事 長 朱 敬 一 院 士 與 簡 禎 富 講 座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一 一 二 5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業 師 請 益 職 場 多 元 體 驗 企 業 導 師 請 益 成 果 報 告 邀 請 校 友, 西 語 系 邀 請 前 智 利 商 務 辦 事 處 金 敏 如 秘 書 蒞 校, 講 題 為 我 在 智 利 商 務 辦 事 處 工 作 的 日 子 從 外 交 到 企 業 職 場 工 作 經 驗 分 享 一 一 三 5 月 15 日, 日 文 系 邀 請 Curves 女 性 專 用 健 身 中 心 復 興 店 顏 安 琦 店 經 理 株 式 會 社 はっけん 加 茂 貴 久 代 表 取 締 役 來 校 舉 辦 徵 才 說 明 會 一 一 四 5 月 15 日, 俄 文 系 邀 請 莫 斯 科 台 北 經 濟 文 化 協 調 委 員 會 駐 台 北 代 表 處 簽 證 組 廖 桑 組 長 代 表 助 理 蒞 校 參 加 2015 俄 國 歌 曲 大 賽 並 擔 任 頒 獎 人 一 一 五 5 月 15 日,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邀 請 台 北 市 教 育 局 課 程 督 學 藍 偉 瑩 督 學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自 然 領 域 教 學 與 提 問 設 計 一 一 六 5 月 16 日, 國 企 系 邀 請 台 灣 飛 利 浦 照 明 事 業 部 柏 建 生 總 經 理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國 際 企 業 轉 型 策 略 分 析 - 以 飛 利 浦 企 業 為 例 一 一 七 5 月 16 日, 資 管 系 邀 請 時 間 軸 科 技 戚 務 漢 工 程 師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Job And Career 一 一 八 5 月 16 日, 管 科 系 於 商 管 大 樓 B712 B713 及 B708 舉 辦 2015 年 管 理 科 學 與 經 營 決 策 國 際 學 術 研 232
234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討 會 一 一 九 5 月 18 日, 大 傳 系 廣 播 節 目 製 作 實 務 ( 二 ) 課 程, 邀 請 政 治 大 學 新 聞 系 方 念 萱 副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深 度 報 導 的 寫 作 與 採 訪 一 二 5 月 18 日, 大 傳 系 報 業 實 務 課 程, 邀 請 經 典 雜 誌 劉 子 正 攝 影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拍 一 張 好 的 風 景 一 二 一 5 月 18 日, 大 傳 系 電 視 新 聞 節 目 實 務 ( 一 ) 課 程, 邀 請 台 灣 電 視 公 司 新 聞 部 採 訪 中 心 王 李 中 彥 副 主 任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電 視 新 聞 採 訪 編 輯 與 播 報 一 二 二 5 月 18 日, 化 學 系 邀 請 美 國 康 乃 爾 大 學 朱 知 章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Nature-Inspired Design of Pseudo-Protein-Based Biomaterials: Their Fabrication,Biological Property and Biomedical Applications 一 二 三 5 月 18 日, 土 木 系 邀 請 利 晉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羅 勝 元 副 總 經 理 及 林 建 廷 副 理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從 生 命 之 環 及 雲 門 淡 水 教 育 園 區 興 建 過 程 談 BIM 在 營 建 工 程 之 應 用 一 二 四 5 月 18 日, 機 電 系 邀 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機 械 系 蔡 明 義 主 任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研 磨 拋 光 加 工 技 術 一 二 五 5 月 18 日, 化 材 系 邀 請 旭 然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張 旭 賢 材 料 研 發 及 應 用 部 經 理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化 工 與 材 料 在 科 技 未 來 中 的 研 發 創 新 : 以 藍 金 資 源 為 例 一 二 六 5 月 18 日, 會 計 系 邀 請 國 泰 投 信 研 究 部 謝 振 興 襄 理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產 業 分 析 與 證 券 投 資 一 二 七 5 月 18 日, 管 科 系 邀 School of Business and Human Resources Sarke 教 授 UCLA Anderson School of Management Charles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分 別 為 Changing Nature of Industrial Relations in India Operations Management for Entrepreneurial Firms 一 二 八 5 月 18 日, 美 洲 所 與 哥 倫 比 亞 ICESI 大 學 師 生 進 行 座 談 會, 主 題 為 東 亞 與 拉 美 文 化 交 流 一 二 九 5 月 18 日,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邀 請 新 北 市 竹 圍 高 中 李 映 彣 老 師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專 題 式 高 中 英 語 教 學 分 享 一 三 5 月 18 日, 學 生 事 務 處 衛 生 保 健 組 邀 請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牙 科 黃 慈 睿 牙 醫 師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健 康 小 坊 明 眸 好 齒, 唇 紅 齒 白 一 三 一 5 月 19 日, 大 傳 系 影 視 劇 本 編 寫 課 程, 邀 請 導 演 / 編 劇 施 佩 岐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談 編 劇 技 巧 一 三 二 5 月 19 日, 數 學 系 邀 請 Prof.Natalia P.Bondarenko (Department of Mechanics & Mathematics, Saratov State University)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Characterization of the Spectral Data for the Matrix Stumrm-Liouville Operators 一 三 三 5 月 19 日 25 日, 物 理 系 台 大 凝 態 中 心 陳 威 廷 研 究 助 理 學 者 邀 請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分 別 為 Science with Extreme Conditions: Novel Functional Oxide Materials Exploration Science at Extreme Conditions: Novel Materials with High Pressure Techniques 一 三 四 5 月 19 日, 水 環 系 邀 請 多 采 科 技 公 司 馮 智 勇 研 發 總 監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你 家 也 有 超 級 電 腦 :GPU 在 水 利 與 氣 象 的 應 用 一 三 五 5 月 19 日, 資 管 系 邀 請 時 間 軸 科 技 李 佳 憲 技 術 長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從 小 做 到 大 - 行 動 網 路 趨 勢 分 享 一 三 六 5 月 19 日, 公 行 系 邀 請 行 政 院 科 技 會 報 辦 公 室 戴 元 峰 研 究 員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我 國 科 技 政 策 發 展 與 產 業 趨 勢 一 三 七 5 月 19 日, 管 科 系 邀 請 醒 吾 管 理 學 院 藍 俊 雄 院 長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研 究 論 文 歷 程 分 享 一 三 八 5 月 19 日, 戰 略 所 邀 請 前 國 安 局 特 勤 中 心 主 任 海 軍 退 役 少 將 吳 東 林 博 士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航 向 全 球 的 巨 龍 : 中 國 CV 再 認 識 一 三 九 5 月 19 日 亞 洲 所 邀 請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國 際 企 業 系 戴 萬 平 副 教 授 蒞 校 進 行 演 講, 講 題 為 台 商 在 東 南 亞 : 特 徵 與 轉 變 一 四 5 月 19 日,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邀 請 聯 合 報 陳 淑 玲 講 師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閱 讀 教 育 一 四 一 5 月 19 日, 未 來 學 研 究 所 邀 請 中 央 研 究 員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中 訪 問 學 者 Professor Salvatore Babones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Taipei s Futures as a Global City 全 球 化 城 市 發 展 與 台 北 的 未 來 一 四 二 5 月 19 日, 教 育 科 技 學 系 邀 請 菁 英 國 際 文 教 事 業 有 限 公 司 數 位 學 習 部 吳 承 峯 研 發 企 劃 / 行 銷 企 劃 部 高 偉 恩 行 銷 長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企 業 介 面 設 計 案 例 分 享 一 四 三 5 月 20 日, 資 圖 系 邀 請 中 山 大 學 圖 書 館 閱 覽 組 孫 繡 紋 組 長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圖 書 館 服 務 變 遷 與 圖 資 人 的 人 際 溝 通 一 四 四 5 月 20 日, 資 圖 系 邀 請 漢 珍 數 位 圖 書 編 輯 部 雷 碧 秀 主 編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從 傳 統 到 數 位 -- 談 新 時 代 下 編 輯 人 的 轉 型 233
235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一 四 五 5 月 20 日, 建 築 系 邀 請 大 尺 郭 旭 原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郭 旭 原 主 持 建 築 師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再 談 涵 構 中 的 自 然 與 人 造 一 四 六 5 月 20 日, 航 太 系 邀 請 飛 航 安 全 調 查 委 員 會 王 興 中 執 行 長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從 飛 安 事 故 探 討 臺 灣 飛 航 安 全 一 四 七 5 月 20 日, 航 太 系 邀 請 中 華 航 空 公 司 航 務 標 準 組 郭 曉 曄 組 長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民 航 法 規 實 務 運 用 一 四 八 5 月 20 日, 財 金 系 邀 請 富 邦 投 信 林 弘 立 總 經 理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投 信 投 顧 概 論 一 四 九 5 月 20 日, 保 險 系 邀 請 南 山 人 壽 保 險 公 司 板 橋 直 轄 王 永 才 區 經 理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個 人 風 險 及 財 富 管 理 四 五 計 畫 -- 保 險 的 運 用 一 五 5 月 20 日, 運 管 系 邀 請 日 商 全 日 本 空 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分 公 司 彭 俊 文 先 生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航 運 實 務 經 驗 分 享 一 五 一 5 月 20 日, 運 管 系 邀 請 復 興 航 空 技 術 支 援 部 張 凌 偉 副 理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航 空 公 司 機 隊 規 劃 實 務 一 五 二 5 月 20 日, 日 文 系 邀 請 假 日 旅 行 社 王 振 銘 董 事 長 羅 吉 瑛 社 長 陳 寶 鳳 小 姐 來 校 舉 辦 徵 才 說 明 會, 由 彭 春 陽 老 師 接 待 一 五 三 5 月 20 日, 俄 文 系 場 域 體 驗 實 務 課 程 邀 請 調 查 局 張 緒 真 小 姐 專 題 演 講, 講 題 為 發 展 無 限 可 能 - 北 國 雪 景 到 犯 罪 調 查 之 路 一 五 四 5 月 20 日, 歐 洲 所 邀 請 東 吳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暨 法 律 學 系 洪 秀 芬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歐 洲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一 五 五 5 月 20 日, 教 育 科 技 學 系 邀 請 精 誠 科 技 資 訊 陳 國 彰 處 長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專 案 之 成 本 管 理 / 時 程 管 理 / 風 險 管 理 一 五 六 5 月 20 日, 教 育 學 院 邀 請 韓 國 首 爾 大 學 Dr. Jung Cheol Shin( 申 振 轍 教 授 )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Getting Published in the Field of Education Research 一 五 七 5 月 21 日, 化 材 系 邀 請 大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林 奇 呈 經 理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化 工 人 的 未 來 一 五 八 5 月 21 日, 化 材 系 邀 請 真 理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葉 永 裕 助 理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化 工, 無 國 界 一 五 九 5 月 21 日, 航 太 機 系 邀 請 中 華 映 管 公 司 先 端 技 術 中 心 鄒 健 龍 處 長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綠 能 與 光 電 生 技 農 業 一 六 5 月 21 日, 會 計 系 邀 請 台 灣 金 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黃 定 方 董 事 長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企 業 經 營 與 創 新 創 業 一 六 一 5 月 21 日, 統 計 系 邀 請 靜 宜 大 學 統 計 資 訊 學 系 李 名 鏞 助 理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醫 療 器 材 臨 床 試 驗 簡 介 一 六 二 5 月 21 日, 日 文 系 邀 請 崇 越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郭 美 蘭 協 理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職 場 經 驗 淺 談, 由 顧 錦 芬 老 師 接 待 一 六 三 5 月 21 日, 日 文 系 邀 請 遠 見 文 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留 學 部 甯 景 宏 經 理 蒞 校 訪 問, 與 馬 耀 輝 主 任 洽 談 往 後 合 作 徵 才 事 宜 一 六 四 5 月 21 日, 歐 洲 所 邀 請 全 國 工 業 總 會 徐 純 芳 資 深 顧 問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歐 盟 韓 國 簽 訂 FTA 與 杜 哈 回 合 協 定 的 後 續 發 展 一 六 五 5 月 21 日, 陸 研 所 邀 請 奇 勤 科 技 陳 武 吉 執 行 長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信 息 化 教 育 產 業 - 視 頻 教 學 應 用 概 況 兩 岸 供 應 鏈 優 勢 與 感 測 網 路 一 六 六 5 月 21 日, 通 識 與 核 心 課 程 中 心 邀 請 汪 兆 謙 先 生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家 的 妄 想 關 於 家 鄉 的 失 落 與 追 尋 一 六 七 5 月 21 日, 教 育 科 技 學 系 邀 請 和 碩 聯 合 科 技 學 習 發 展 部 訓 練 課 連 士 傑 專 員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數 位 學 習 訓 練 需 求 分 析 之 實 務 分 享 一 六 八 5 月 22 日, 中 文 系 邀 請 東 吳 大 學 中 文 系 鹿 憶 鹿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神 話 與 夢 一 六 九 5 月 22 日, 中 文 系 邀 請 Udntv 體 育 中 心 簡 子 祥 記 者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影 音 新 聞 的 製 作 影 音 新 聞 的 人 力 與 分 工 一 七 5 月 22 日, 歷 史 學 系 邀 請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歷 史 系 李 佩 蓁 博 士 班 候 選 人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誰 搬 走 我 的 乳 酪 : 晚 清 通 商 口 岸 的 新 商 機 一 七 一 5 月 22 日, 資 圖 系 邀 請 系 友 詹 信 子 老 師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青 春 不 留 白 一 七 二 5 月 22 日, 電 機 系 邀 請 財 團 法 人 專 利 檢 索 中 心 郭 一 漁 副 研 究 員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專 利 制 度 介 紹 一 七 三 5 月 22 日, 資 工 系 邀 請 宇 柏 資 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秦 玉 玲 董 事 總 經 理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專 案 實 例 ~ 運 研 所 貨 物 流 向 統 計 暨 國 際 物 流 競 爭 力 分 析 機 制 一 七 四 5 月 22 日, 產 經 系 邀 請 台 灣 大 學 經 濟 系 黃 景 沂 副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Competition of Talk Show 234
236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Programs in Taiwan 一 七 五 5 月 22 日, 會 計 系 邀 請 雲 科 大 會 計 系 陳 燕 錫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高 學 歷 有 用 嗎? 以 台 灣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為 例 一 七 六 5 月 22 日, 管 科 系 邀 請 波 蘭 科 學 院 Dmitry Podkopaev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Multiple Criteria Decision Making for Industry and Management 一 七 七 5 月 22 日, 歐 洲 所 邀 請 政 治 大 學 社 會 科 學 學 院 李 酉 潭 副 院 長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比 較 台 灣 與 中 東 歐 國 家 的 轉 型 正 義 一 七 八 5 月 22 日,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邀 請 高 雄 市 茂 林 國 中 鍾 志 華 候 用 校 長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帶 領 中 學 生 參 加 科 學 性 比 賽 一 七 九 5 月 23 日, 國 企 系 邀 請 永 豐 餘 消 費 品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蘇 守 斌 總 經 理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危 機 管 理 與 品 牌 重 塑 一 八 5 月 23 日, 資 管 系 邀 請 時 間 軸 科 技 尹 君 耀 資 深 工 程 師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Android-List View & Toolbar 一 八 一 5 月 23 日, 管 科 系 邀 請 大 安 工 研 許 嘉 旭 董 事 長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工 研 酢 走 過 75 年 經 營 發 展 史 一 八 二 5 月 25 日, 歷 史 學 系 邀 請 系 友 古 意 墩 文 物 公 司 尤 家 瑋 研 究 顧 問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漢 玉 的 龍 與 鳳 一 八 三 5 月 25 日, 機 電 系 邀 請 KKBOX 李 明 哲 營 運 長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KKBOX 成 功 之 路 一 八 四 5 月 25 日, 機 電 系 邀 請 三 方 機 械 黃 璀 旭 經 理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精 密 切 削 及 微 加 工 一 八 五 5 月 25 日, 化 材 系 邀 請 大 同 大 學 生 物 工 程 學 系 陳 志 成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醱 酵 工 程 於 生 醫 材 料 與 生 技 藥 物 的 應 用 一 八 六 5 月 25 日, 資 工 系 邀 請 台 灣 智 慧 光 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張 聖 執 行 長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企 業 實 務 經 驗 分 享 一 八 七 5 月 25 日, 英 文 系 邀 請 美 國 蒙 特 瑞 高 級 翻 譯 學 院 陳 瑞 清 主 任 演 講, 講 題 為 美 國 口 筆 譯 市 場 與 碩 士 課 程 介 紹 一 八 八 5 月 26 日, 歷 史 學 系 邀 請 系 友 古 意 墩 文 物 公 司 梁 蘭 莒 研 究 顧 問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我 所 認 識 的 楚 玉 一 八 九 5 月 26 日, 資 圖 系 邀 請 華 藝 數 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陳 建 安 副 總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學 術 出 版 的 市 場 與 展 望 一 九 5 月 26 日, 資 圖 系 邀 請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楊 棋 材 財 務 長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大 學 生 的 第 一 堂 投 資 理 財 課 一 九 一 5 月 26 日, 大 傳 系 行 銷 傳 播 專 題 課 程, 邀 請 知 名 廣 告 盧 建 彰 導 演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會 說 故 事, 讓 世 界 聽 你 的 一 九 二 5 月 26 日, 數 學 系 邀 請 Prof.Natalia P.Bondarenko (Department of Mechanics & Mathematics, Saratov State University)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Inverse Problems on Trees 一 九 三 5 月 26 日, 物 理 系 邀 請 台 北 科 技 大 學 能 源 與 冷 凍 空 調 工 程 系 顏 維 謀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質 子 交 換 膜 燃 料 電 池 內 部 傳 輸 現 象 一 九 四 5 月 26 日, 土 木 系 邀 請 新 北 市 城 鄉 發 展 局 張 邦 熙 前 局 長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土 木 系 傑 出 系 友 講 座 : 淺 談 都 市 建 設 一 九 五 5 月 26 日, 水 環 系 邀 請 亞 洲 開 發 銀 行 及 世 界 銀 行 環 境 影 響 屠 世 亮 評 估 顧 問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世 界 各 國 在 水 資 源 開 發 計 畫 之 規 劃 中 對 於 環 境 保 護 及 生 態 保 育 補 償 之 要 求 與 經 驗 一 九 六 5 月 26 日, 機 電 系 邀 請 中 科 技 部 南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林 威 呈 局 長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從 淡 江 機 械 到 科 學 園 區 管 理 一 九 七 5 月 26 日, 電 機 系 邀 請 行 政 院 科 技 會 報 辦 公 室 資 通 光 電 組 詹 丕 宗 副 主 任 蒞 校 演 講, 演 講 主 題 為 行 動 寬 頻 發 展 趨 勢 與 我 國 下 世 代 行 動 寬 頻 發 展 策 略 一 九 八 5 月 26 日, 資 管 系 邀 請 紅 谷 資 訊 - 愛 評 網 葉 卉 卿 副 產 品 長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愛 評 網 經 營 分 享 一 九 九 5 月 26 日, 資 管 系 邀 請 104 人 力 銀 行 整 合 招 募 服 務 處 汪 勝 龍 協 理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職 涯 發 展 與 履 歷 表 撰 寫 二 5 月 26 日, 俄 文 系 場 域 體 驗 實 務 課 程 邀 請 明 泰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黃 雅 琳 資 深 業 務 經 理 專 題 演 講, 講 題 為 奇 幻 夢 境 - 我 與 俄 羅 斯 共 譜 故 事 二 一 5 月 26 日, 戰 略 所 邀 請 輔 仁 大 學 全 人 教 育 中 心 王 俊 秀 主 任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永 續 台 灣 : 與 地 球 建 交 的 想 像 二 二 5 月 26 日, 亞 洲 所 邀 請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國 際 企 業 系 戴 萬 平 副 教 授 蒞 校 進 行 演 講, 講 題 為 國 際 移 動 力 : 到 東 協 工 作 的 機 會 與 準 備 二 三 5 月 26 日, 未 來 學 研 究 所 邀 請 美 國 德 州 農 工 國 際 大 學 Dr. John C Kilburn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多 235
237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元 社 會 未 來 二 四 5 月 26 日,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邀 請 新 北 市 立 尖 山 國 中 輔 導 組 王 雅 瑩 組 長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生 命 教 育 二 五 5 月 26 日, 通 識 與 核 心 課 程 中 心 邀 請 汪 兆 謙 先 生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阮 劇 團 創 作 分 享 二 六 5 月 26 日, 學 生 事 務 處 衛 生 保 健 組 邀 請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營 養 醫 學 中 心 蘇 鈺 惠 營 養 師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健 康 小 坊 減 鹽 飲 食 顧 健 康 二 七 5 月 27 日, 文 學 院 全 球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專 題 講 座 課 程, 邀 請 佳 映 影 業 公 司 劉 嘉 明 總 經 理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國 際 影 展 與 市 場 展 的 完 美 結 合 : 坎 城 價 值 何 在? 二 八 5 月 27 日, 歷 史 學 系 邀 請 系 友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國 發 所 李 威 明 博 士 生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東 南 亞 華 人 社 會 的 發 展 與 臺 灣 連 結 的 建 構 二 九 5 月 27 日, 建 築 系 邀 請 無 有 創 辦 劉 冠 宏 主 持 設 計 師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無 有 行 旅 二 一 5 月 27 日, 航 太 系 邀 請 中 華 航 空 公 司 航 務 處 計 畫 展 部 李 國 強 經 理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民 航 節 油 與 環 保 實 務 二 一 一 5 月 27 日, 航 太 系 邀 請 IDF 換 裝 鄭 育 杰 總 工 程 師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經 國 號 戰 機 性 能 提 升 簡 介 二 一 二 5 月 27 日, 財 金 系 邀 請 威 盛 保 險 經 紀 人 王 信 力 董 事 長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保 經 保 代 概 論 二 一 三 5 月 27 日, 會 計 系 邀 請 澳 洲 會 計 師 公 會 高 級 業 務 拓 展 部 邵 楊 帆 經 理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澳 洲 註 冊 會 計 師 課 程 及 申 請 流 程 二 一 四 5 月 27 日, 法 文 系 邀 請 系 友 前 南 榮 技 術 學 院 餐 旅 管 理 系 觀 光 系 主 任 鄭 順 德 先 生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法 國 美 食 歷 史 故 事 二 一 五 5 月 27 日, 日 文 系 邀 請 富 邦 金 控 袁 新 玉 業 務 襄 理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你 的 職 場 適 性 與 職 涯 發 展, 由 馬 耀 輝 主 任 接 待 二 一 六 5 月 27 日, 教 育 科 技 學 系 邀 請 博 策 顧 問 公 司 陳 姝 娟 執 行 長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與 績 效 管 理 二 一 七 5 月 27 日, 教 育 科 技 學 系 邀 請 天 地 多 媒 體 網 路 林 子 揚 企 劃 兼 剪 輯 協 力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後 製 剪 輯 作 業 之 經 驗 分 享 二 一 八 5 月 27 日,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邀 請 新 北 市 竹 圍 高 中 張 綺 真 老 師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學 校 本 位 課 程 之 發 展 與 實 踐 - 以 藝 文 領 域 為 例 二 一 九 5 月 27 日,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邀 請 台 北 市 北 一 女 中 葉 中 如 主 任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雲 端 科 技 平 板 電 腦 與 英 語 教 學 應 用 二 二 5 月 27 日, 通 識 與 核 心 課 程 中 心 邀 請 陳 平 軒 先 生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土 地 正 義 國 家 角 色 與 人 民 團 結 行 動 二 二 一 5 月 28 日, 資 圖 系 邀 請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學 系 陳 光 華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Research Data Services in University Libraries ( 資 料 庋 用 / 數 據 管 理 ) 二 二 二 5 月 28 日, 資 傳 系 邀 請 公 民 行 動 影 音 資 料 庫 管 中 祥 執 行 長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為 什 麼 不 乖 乖 當 學 者, 還 要 去 搞 另 類 媒 體? 二 二 三 5 月 28 日, 資 工 系 邀 請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黃 光 璿 副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維 持 結 構 特 性 之 序 列 比 對 演 算 法 (Structural-Constrained Sequence Comparison Algorithms) 二 二 四 5 月 28 日, 會 計 系 邀 請 中 華 開 發 工 銀 科 技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駱 文 益 總 經 理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台 灣 文 創 產 業 之 投 資 機 會 與 挑 戰 二 二 五 5 月 28 日, 會 計 系 邀 請 美 國 密 西 根 大 學 弗 林 特 分 校 Dr. Gregory A. Laurence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Diplomas, Photos, and Tchotchkes as Symbolic Self-Representations: Understanding Employees Individual Use of Symbols 二 二 六 5 月 28 日, 陸 研 所 邀 請 阿 里 巴 巴 淘 寶 網 臺 灣 商 盟 賀 淑 娟 老 師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認 識 阿 里 巴 巴 淘 寶 網 與 如 何 經 營 淘 寶 網 網 店 二 二 七 5 月 28 日, 陸 研 所 接 待 海 協 會 孫 亞 夫 副 會 長 等 9 位 學 者 蒞 校 學 術 交 流 二 二 八 5 月 28 日, 教 育 政 策 與 領 導 研 究 所 邀 請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王 保 進 學 術 副 校 長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務 評 鑑 之 理 論 與 實 務 二 二 九 5 月 28 日, 教 育 政 策 與 領 導 研 究 所 邀 請 天 下 遠 見 事 業 群 公 眾 事 業 傳 播 部 林 芳 燕 副 總 經 理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傳 播 進 步 觀 念, 引 領 前 進 動 力 二 三 5 月 28 日, 通 識 與 核 心 課 程 中 心 邀 請 鐘 可 欣 小 姐 ( 長 笛 ) 蒞 校, 與 本 校 干 詠 穎 老 師 ( 雙 簧 管 ) 李 珮 瑜 老 師 ( 鋼 琴 ), 在 文 錙 音 樂 廳 舉 辦 音 樂 會 長 笛 雙 簧 管 與 鋼 琴 的 對 話 二 三 一 5 月 29 日 上 午, 校 長 會 見 滁 州 學 院 黨 委 書 記 慶 承 松 等 一 行 ; 下 午 17:00 於 台 北 校 園 4 樓 會 議 室 會 見 東 元 文 教 基 金 會 黃 茂 雄 會 長 日 本 宇 田 經 營 學 部 長 伊 藤 副 學 長 暨 台 灣 向 研 會 吳 慧 美 執 行 長 236
238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二 三 三 5 月 29 日, 中 文 系 邀 請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語 文 與 創 作 學 系 李 嘉 瑜 副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元 代 文 學 的 空 間 書 寫 二 三 四 5 月 29 日, 中 文 系 邀 請 Udntv 體 育 中 心 簡 子 祥 記 者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運 動 場 上 的 語 音 新 聞 二 三 五 5 月 29 日, 資 工 系 邀 請 宇 柏 資 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秦 玉 玲 董 事 總 經 理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KM 知 識 庫 與 BI 資 料 倉 儲 專 案 建 置 實 例 ~ 以 交 通 部 航 港 局 共 同 資 料 庫 為 例 二 三 六 5 月 29 日, 產 經 系 邀 請 外 貿 協 會 市 場 研 究 處 陳 雅 琴 研 究 員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美 國 市 場 商 機 調 查 與 資 料 分 析 二 三 七 5 月 29 日, 會 計 系 邀 請 中 原 大 會 計 系 林 江 亮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查 核 組 織 及 經 營 特 性 與 私 立 學 校 財 務 操 縱 程 度 關 聯 性 之 探 討 二 三 八 5 月 日, 戰 略 所 舉 辦 2015 年 淡 江 戰 略 學 派 年 會 暨 第 十 一 屆 紀 念 鈕 先 鍾 老 師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3 天 4 場 研 討 會, 共 發 表 35 篇 論 文 二 三 九 5 月 29 日 上 午, 資 訊 處 貴 賓 滁 州 學 院 慶 承 松 教 授 兼 黨 委 書 記 一 行 4 人 蒞 館 參 觀, 由 圖 書 館 林 怡 軒 小 姐 接 待 導 覽 二 四 5 月 29 日, 學 習 與 教 學 中 心 辦 理 教 學 研 究 型 升 等 講 座 Ⅱ, 邀 請 中 華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應 鳴 雄 副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教 學 實 務 升 等 教 師 準 備 經 驗 二 四 一 5 月 30 日, 資 管 系 邀 請 時 間 軸 科 技 王 志 清 技 術 副 總 監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API 串 接 -APP 後 端 技 術 二 四 二 5 月 30 日, 管 科 系 邀 請 東 南 旅 行 社 楊 效 齊 經 理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高 第 的 建 築 美 學 VS 旅 人 美 的 視 覺 體 驗 二 四 三 5 月 30 日, 課 程 與 教 學 研 究 所 邀 請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學 習 與 媒 材 設 計 學 系 方 志 華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北 市 國 小 教 師 參 與 學 習 共 同 體 實 施 現 況 二 四 四 5 月 30 日, 課 程 與 教 學 研 究 所 邀 請 新 北 市 秀 山 國 民 小 學 林 文 生 校 長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課 例 研 究 的 多 重 面 向 二 四 五 5 月 30 日, 課 程 與 教 學 研 究 所 邀 請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歐 用 生 名 譽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課 例 研 究 (Lesson Study) 與 教 師 學 習 實 踐 認 識 論 的 觀 點 二 四 六 6 月 1 日, 管 科 系 邀 請 台 灣 宅 配 通 徐 慶 懿 副 總 經 理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台 灣 宅 配 產 業 之 行 銷 策 略 二 四 七 6 月 1 日 亞 洲 所 邀 請 中 央 研 究 院 經 濟 研 究 所 黃 登 興 研 究 員 蒞 校 進 行 演 講, 講 題 為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 FDI and the East Asian Economic Integration 二 四 八 6 月 1 日,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邀 請 新 北 市 江 翠 國 中 吳 芳 蕙 老 師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活 化 英 語 教 學 二 四 九 6 月 1 日, 學 生 事 務 處 衛 生 保 健 組 邀 請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復 健 科 郭 曉 芙 醫 師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健 康 小 坊 低 頭 族 防 護 二 五 6 月 1 日 上 午, 福 州 大 學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學 院 李 海 榕 教 授 兼 書 記 一 行 3 人 拜 訪 文 學 院 並 參 訪 圖 書 館, 由 圖 書 館 採 編 組 郭 萱 之 小 姐 接 待 導 覽 二 五 一 6 月 1 日 上 午, 華 東 師 範 大 學 任 友 群 副 校 長 一 行 7 人 參 觀 圖 書 館, 由 非 書 組 丁 紹 芬 組 長 接 待 導 覽 二 五 二 6 月 2 日, 物 理 系 邀 請 中 研 院 地 球 科 學 研 究 所 謝 文 斌 助 理 研 究 員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Ultrafast Dynamics of Materials Under Extreme Conditions 二 五 三 6 月 2 日, 土 木 系 邀 請 致 信 法 律 事 務 所 謝 彥 安 律 師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工 程 倫 理 與 法 律 - 身 為 土 木 工 程 師 必 須 具 備 的 法 學 觀 念 二 五 四 6 月 2 日, 水 環 系 邀 請 環 保 署 空 氣 品 質 保 護 及 噪 音 管 制 處 林 慧 華 技 正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我 國 噪 音 管 制 政 策 與 執 行 經 驗 二 五 五 6 月 2 日, 水 環 系 邀 請 財 團 法 人 環 境 永 續 發 展 基 金 會 陳 龍 吉 董 事 長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推 動 兩 岸 環 境 保 護 交 流 合 作 的 經 驗 與 展 望 二 五 六 6 月 2 日, 化 材 系 邀 請 中 興 大 學 材 料 系 吳 宗 明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功 能 性 高 分 子 複 合 材 料 之 製 備 與 物 性 二 五 七 6 月 2 日, 歐 洲 所 邀 請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顏 建 發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歐 盟 對 中 國 一 帶 一 路 與 亞 投 行 的 態 度 二 五 八 6 月 2 日, 戰 略 所 邀 請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國 境 警 察 學 系 高 佩 珊 助 理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歐 盟 移 民 問 題 探 討 二 五 九 6 月 2 日,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邀 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大 眾 傳 播 研 究 所 陳 炳 宏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媒 體 素 養 教 育 二 六 6 月 2 日, 教 育 學 院 邀 請 教 育 部 全 國 通 識 資 源 平 台 辦 公 室 總 主 持 人 暨 政 治 大 學 哲 學 系 林 從 一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大 學 學 習 生 態 系 統 創 新 二 六 一 6 月 2 日, 教 育 政 策 與 領 導 研 究 所 邀 請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陳 伯 璋 前 院 長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大 學 教 育 237
239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中 的 潛 在 課 程 分 析 二 六 二 6 月 3 日, 建 築 系 邀 請 十 禾 建 築 設 計 吳 聲 明 主 持 建 築 師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親 愛 的 建 築 師, 請 問 您 是 跟 誰 在 說 話? 二 六 三 6 月 3 日, 航 太 系 邀 請 臺 灣 虎 航 機 務 管 理 處 吳 中 平 協 理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飛 機 維 修 現 況 與 職 涯 規 劃 二 六 四 6 月 3 日, 財 金 系 邀 請 票 券 金 融 同 業 工 會 許 雙 全 秘 書 長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票 券 業 概 論 二 六 五 6 月 3 日, 運 管 系 邀 請 嘉 里 大 榮 物 流 品 保 室 楊 聰 林 主 任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嘉 里 大 榮 儲 運 與 車 輛 調 度 管 理 二 六 六 6 月 3 日, 管 科 系 邀 請 台 灣 形 穎 (Theme)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地 區 品 牌 唐 雅 雯 協 理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品 牌 供 應 鏈 二 六 七 6 月 3 日, 未 來 學 研 究 所 邀 請 紅 樓 餐 廳 負 責 人 洪 良 鑑 先 生, 講 題 為 從 老 街 看 淡 水 的 未 來 二 六 八 6 月 3 日,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邀 請 新 北 市 聖 心 女 中 宋 文 惠 老 師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聖 心 女 中 口 述 歷 史 特 色 課 程 的 發 展 與 實 踐 -- 高 一 歷 史 二 六 九 6 月 3 日, 教 育 科 技 學 系 邀 請 育 睿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張 大 明 執 行 長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科 技 融 入 教 學 的 創 新 設 計 二 七 6 月 3 日, 教 育 科 技 學 系 邀 請 艾 爾 教 育 / 名 師 學 苑 雲 端 課 程 徐 祥 然 協 理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補 教 產 業 雲 端 課 程 之 專 案 管 理 二 七 一 6 月 3 日, 通 識 與 核 心 課 程 中 心 邀 請 陳 語 謙 小 姐 ( 雙 簧 管 ) 翁 重 華 ( 鋼 琴 ) 蒞 校, 與 本 校 干 詠 穎 老 師 ( 雙 簧 管 ), 在 文 錙 音 樂 廳 舉 辦 音 樂 會 雙 簧 管 與 鋼 琴 之 夜 二 七 二 6 月 3 日, 學 生 事 務 處 諮 商 輔 導 組 邀 請 Career 就 業 情 報 公 司 遲 迎 華 副 總 經 理 蒞 校, 於 覺 生 國 際 會 議 廰 進 行 103 學 年 度 大 二 大 三 導 師 輔 導 知 能 研 習 會 專 題 演 講, 講 題 為 如 何 協 助 大 二 大 三 學 生 職 涯 探 索 與 能 力 養 成 二 七 三 6 月 4 日, 建 築 系 邀 請 CJ Studio 陸 希 傑 主 持 設 計 師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空 間 設 計 要 思 考 的 事 二 七 四 6 月 4 日, 資 工 系 邀 請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魏 宏 宇 副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From LTE Machine Type Communications to 5G Iot 二 七 五 6 月 4 日, 會 計 系 邀 請 紘 通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張 文 政 副 總 經 理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亞 洲 基 礎 設 施 投 資 銀 行 : 亞 洲 基 建 融 資 的 中 國 影 響 力 二 七 六 6 月 4 日, 管 科 系 邀 請 璽 擇 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王 文 環 創 辦 人 兼 執 行 長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創 業 能 力 養 成 之 道 - 實 務 經 驗 分 享 二 七 七 6 月 4 日, 陸 研 所 邀 請 吉 賦 科 技 莊 佑 駿 執 行 長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Soletec MIT 產 銷 合 一 科 技 融 合 傳 統 製 鞋 業, 佈 局 全 球 市 場 二 七 八 6 月 4 日 教 育 政 策 與 領 導 研 究 所 邀 請 康 軒 文 教 集 團 許 牧 民 公 關 長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台 灣 教 科 書 出 版 產 業 現 況 與 未 來 發 展 以 康 軒 文 教 集 團 為 例 二 七 九 6 月 4 日,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邀 請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與 就 業 輔 導 處 張 民 杰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班 級 經 營 的 理 論 與 實 務 二 八 6 月 5 日, 建 築 系 邀 請 北 京 交 通 大 學 土 木 建 築 工 程 學 院 王 英 傑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綠 色 運 輸 大 陸 鐵 路 發 展 介 紹 二 八 一 6 月 5 日, 產 經 系 邀 請 中 華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林 俊 堯 協 理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都 市 更 新 產 業 之 認 識 二 八 二 6 月 5 日, 經 濟 系 邀 請 美 國 堪 薩 斯 州 立 大 學 經 濟 系 張 洋 銘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衝 突 理 論 二 八 三 6 月 5 日,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邀 請 聯 合 報 陳 淑 玲 講 師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有 效 的 作 文 批 改 策 略 二 八 四 6 月 6 日, 資 管 系 邀 請 時 間 軸 科 技 李 佳 憲 技 術 長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行 動 APP 數 據 追 蹤 二 八 五 6 月 8 日, 化 學 系 邀 請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化 學 系 葉 怡 均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Using Ralstonia Eutroph for Biotechnology Application 二 八 六 6 月 8 日, 機 電 系 邀 請 易 飛 網 林 恭 慶 總 經 理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文 化 創 意 與 旅 遊 產 業 二 八 七 6 月 8 日, 化 材 系 邀 請 通 用 矽 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謝 貴 林 特 助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矽 膠 產 品 應 用 及 創 意 競 賽 說 明 二 八 八 6 月 8 日, 管 科 系 邀 請 東 南 旅 行 社 楊 效 齊 經 理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旅 遊 人 生 二 八 九 6 月 8~9 日, 俄 文 系 與 莫 斯 科 大 學 合 辦 103 學 年 俄 語 教 學 精 進 工 作 坊, 邀 請 莫 斯 科 大 學 俄 語 與 文 化 學 院 副 院 長 В.В.Ч а с тных 資 深 俄 語 教 師 И.В.Ку р ло в а 進 行 專 題 演 講 與 座 談, 講 題 為 當 代 俄 語 新 的 俄 語 教 學 網 站 «俄 國 季 節» 展 示 和 介 紹 神 話 與 現 實 : 對 俄 羅 斯 的 成 見 等 二 九 6 月 8 日, 學 生 事 務 處 衛 生 保 健 組 邀 請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營 養 醫 學 中 心 邱 清 一 營 養 師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238
240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健 康 小 坊 端 午 健 康 採 購 二 九 一 6 月 9 日, 建 築 系 邀 請 愛 沙 尼 亞 塔 林 Z 建 築 工 作 室 季 鐵 男 主 持 建 築 師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建 築 的 傳 統 傳 統 的 建 築 二 九 二 6 月 9 日, 建 築 系 邀 請 中 冶 環 境 造 形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郭 中 端 主 持 建 築 師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護 土 親 水 - 郭 中 端 與 她 心 中 美 好 的 台 灣 二 九 三 6 月 9 日, 水 環 系 邀 請 中 央 氣 象 局 氣 象 預 報 中 心 張 博 雄 課 長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臺 灣 天 氣 預 報 的 進 展 與 挑 戰 二 九 四 6 月 9 日, 資 工 系 邀 請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電 子 物 理 系 教 授 兼 高 等 教 育 開 放 資 源 研 究 中 心 李 威 儀 主 任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翻 轉 式 教 學 的 理 念 與 實 務 - 以 實 施 8 年 的 網 路 教 學 為 例 二 九 五 6 月 9 日, 資 管 系 邀 請 Isobar 邱 元 平 副 總 經 理 兼 知 識 長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簡 報 技 巧 與 Prezi 軟 體 二 九 六 6 月 9 日, 戰 略 所 邀 請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國 境 警 察 學 系 汪 毓 瑋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從 北 非 難 民 船 事 件 探 討 國 際 移 徙 政 策 之 發 展 二 九 七 6 月 9 日,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邀 請 新 北 市 立 萬 福 國 小 林 江 臺 輔 導 主 任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人 權 教 育 二 九 八 6 月 9 日, 學 習 與 教 學 中 心 辦 理 北 一 區 種 子 教 師 數 位 教 材 製 作 成 果 發 表 會, 由 培 訓 輔 導 委 員 國 立 空 中 大 學 研 究 處 黃 慈 副 研 究 員 擔 任 座 談 會 主 持 人, 種 子 教 師 分 別 為 真 理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林 惠 文 老 師 真 理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系 許 凱 程 老 師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球 類 運 動 學 系 李 金 為 老 師 等 3 人, 分 享 培 訓 心 得 與 教 材 製 作 成 果, 再 由 輔 導 委 員 進 行 綜 合 回 饋 二 九 九 6 月 10 日, 建 築 系 邀 請 曾 永 信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曾 柏 庭 建 築 師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回 到 建 築 的 原 點 三 6 月 10 日, 財 金 系 邀 請 投 保 中 心 呂 淑 玲 總 經 理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金 融 服 務 業 之 公 司 治 理 與 社 會 責 任 三 一 6 月 10 日, 保 險 系 邀 請 東 海 大 學 法 律 系 卓 俊 雄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保 險 證 券 化 發 行 架 構 三 二 6 月 10 日, 管 科 系 邀 請 台 灣 形 穎 (Theme)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行 銷 企 劃 部 徐 文 尼 資 深 經 理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時 尚 產 業 之 零 售 與 物 流 管 理 三 三 6 月 10 日,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邀 請 台 灣 童 心 創 意 行 動 協 會 石 玉 華 講 師 及 楊 瑄 明 講 師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Design for Change 教 師 設 計 思 考 三 四 6 月 10 日, 教 育 科 技 學 系 邀 請 加 拿 大 阿 薩 巴 斯 卡 大 學 Dr Maiga Chang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學 習 工 具 研 發 專 案 管 理 - 來 自 加 拿 大 之 經 驗 分 享 三 五 6 月 11 日, 資 工 系 邀 請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研 究 發 展 處 副 研 發 長 暨 邁 向 頂 尖 大 學 辦 公 室 執 行 長 范 俊 逸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Arbitrary-State Attribute-Based Encryption with Dynamic Membership 三 六 6 月 11 日, 會 計 系 邀 請 台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公 司 治 理 部 鄭 村 蒞 經 理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簡 介 證 券 交 易 所 與 公 司 治 理 三 七 6 月 11 日, 管 科 系 邀 請 富 邦 人 壽 林 韋 志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員 工 人 格 特 質 與 工 作 職 務 的 配 適 性 三 八 6 月 11 日, 管 科 系 邀 請 滬 尾 休 閒 農 業 園 區 呂 寶 華 園 長 蔡 珊 珊 秘 書 長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香 草 人 生 - 石 牆 仔 內 的 香 草 天 堂 香 草 - 公 主 三 九 6 月 11 日, 法 文 系 邀 請 中 央 研 究 院 語 言 學 研 究 所 齊 莉 莎 研 究 員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認 識 台 灣 南 島 語 三 一 6 月 11 日, 德 文 系 邀 請 力 新 國 際 文 化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劉 景 偉 總 經 理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環 境 與 機 會 三 一 一 6 月 11 日, 陸 研 所 邀 請 潮 網 科 技 媒 體 中 心 劉 又 誠 總 監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企 業 與 政 府 社 群 媒 體 策 略 何 謂 移 動 行 銷 LBS Solomo 三 一 二 6 月 11 日, 教 育 政 策 與 領 導 研 究 所 邀 請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部 顏 敏 仁 品 質 長 進 行 專 題 演 講, 講 題 為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機 構 經 營 模 式 探 討 與 文 化 大 學 辦 法 實 務 分 享 三 一 三 6 月 11 日,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邀 請 馮 莉 婷 講 師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人 際 關 係 議 題 三 一 四 6 月 11 日 下 午, 成 人 教 育 部 帶 領 東 莞 理 工 學 院 教 務 處 鄒 瓊 副 處 長 等 27 名 教 師 蒞 圖 書 館 參 觀, 由 親 善 大 使 接 待 導 覽 三 一 五 6 月 12 日, 化 材 系 邀 請 台 灣 大 學 政 治 系 林 子 倫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能 源 永 續 新 思 維 IOH 創 辦 人 莊 智 超 先 生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智 能 開 發 團 隊 激 勵 三 一 六 6 月 12 日, 產 經 系 邀 請 台 北 市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陽 明 淨 水 場 林 河 山 場 長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知 水 用 水 愛 水 三 一 七 6 月 12 日, 資 管 系 邀 請 資 策 會 毛 敬 豪 經 理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APP 創 業 競 賽 經 驗 分 享 三 一 八 6 月 12 日, 西 語 系 邀 請 校 友 游 標 榮 演 講, 講 題 為 當 前 產 業 趨 勢 及 職 場 倫 理 以 增 進 學 生 對 職 場 的 認 識 並 能 了 解 職 能 需 求, 以 利 學 生 探 索 職 涯 適 性 發 展 與 進 行 職 涯 規 劃, 畢 業 後 能 順 利 與 職 場 239
241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接 軌 三 一 九 6 月 12 日,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邀 請 均 一 教 育 平 台 朱 安 強 博 士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均 一 教 育 平 台 的 數 學 教 學 三 二 6 月 15 日, 保 險 系 邀 請 怡 安 保 險 經 紀 人 林 碩 彥 技 術 長 兼 執 行 副 總 經 理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個 人 與 家 庭 風 險 管 理 實 務 三 二 一 6 月 15 日, 教 育 學 院 邀 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系 教 授 兼 附 屬 中 學 郭 昭 佑 校 長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如 何 成 功 投 稿 期 刊 論 文 三 二 二 6 月 15 日,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邀 請 新 北 市 淡 水 國 中 陸 韻 萍 老 師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翻 轉 的 英 語 教 學 三 二 三 6 月 16 日, 數 學 系 邀 請 鈦 思 科 技 劉 禹 農 工 程 師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Machine Learning 課 程 簡 介 三 二 四 6 月 16 日, 物 理 系 邀 請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Department of Mechanical and Automation Engineering 盧 怡 君 助 理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Redox Processes & Design Considerations for Li-Oxygen and Li-Sulfur Batteries 三 二 五 6 月 16 日, 資 管 系 邀 請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鄭 佳 容 資 深 顧 問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資 訊 安 全 與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經 驗 分 享 三 二 六 6 月 16 日, 德 文 系 邀 請 南 山 人 壽 重 盛 通 訊 處 張 瑞 妍 區 經 理 來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敢 夢 敢 要 頂 級 金 草 莓 三 二 七 6 月 17 日, 航 太 系 邀 請 國 家 實 驗 研 究 院 國 家 太 空 中 心 張 浩 基 副 研 究 員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遙 測 衛 星 簡 介 與 福 衛 五 號 現 況 三 二 八 6 月 17 日, 財 金 系 邀 請 金 管 會 黃 天 牧 副 主 任 委 員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綜 合 研 討 三 二 九 6 月 17 日, 管 科 系 邀 請 中 興 大 學 副 教 授 統 一 企 業 王 世 澤 總 經 理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高 階 知 識 與 創 業 三 三 6 月 17 日, 德 文 系 邀 請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國 際 組 蘇 祐 萱 約 聘 推 廣 師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國 際 觀 光 宣 傳 與 推 廣 觀 光 局 工 作 經 驗 談 三 三 一 6 月 17 日, 日 文 系 邀 請 京 都 造 形 藝 術 大 學 佐 藤 博 一 (さとう ひろかず) 教 授 大 学 院 芸 術 研 究 科 科 長 及 吳 治 慶 先 生 3 人 蒞 校 拜 訪, 由 馬 耀 輝 主 任 接 待 三 三 二 6 月 17 日, 教 育 科 技 學 系 邀 請 社 團 法 人 中 華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協 會 / 認 證 委 員 會 鍾 志 偉 委 員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專 業 HR 人 員 的 職 涯 發 展 三 三 三 6 月 18 日, 會 計 系 邀 請 世 大 興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紹 元 中 副 總 經 理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進 入 職 場 應 有 的 認 知 三 三 四 6 月 18 日, 陸 研 所 邀 請 廈 門 惠 爾 康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連 監 文 總 經 理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兩 岸 食 品 企 業 實 務 經 驗 分 享 與 兩 岸 工 廠 管 理 模 式 Part2 三 三 五 6 月 18 日, 教 育 政 策 與 領 導 研 究 所 邀 請 Google 大 中 華 區 中 小 企 業 行 銷 尹 明 詩 負 責 人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行 銷 在 關 鍵 時 刻 三 三 六 6 月 18 日, 學 習 與 教 學 中 心 辦 理 北 一 區 104 年 度 教 師 數 位 專 業 學 習 成 長 研 習 4 活 動, 主 題 二 邀 請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傳 播 與 科 技 學 系 張 宏 宇 教 授, 演 講 講 題 為 微 電 影 創 作 磨 課 師 課 程 規 劃 與 經 營 經 驗 分 享 ; 主 題 三 邀 請 逢 甲 大 學 水 利 工 程 與 資 源 保 育 學 系 楊 朝 仲 教 授, 演 講 講 題 為 讓 老 闆 不 得 不 重 用 你 ~ 正 在 崛 起 的 專 案 管 理 磨 課 師 課 程 規 劃 與 經 營 經 驗 分 享 三 三 七 6 月 21 日 -23 日, 校 長 以 高 等 教 育 國 際 合 作 基 金 會 董 事 長 身 分 偕 同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協 會 理 事 長 中 山 大 學 楊 宏 敦 校 長 成 功 大 學 蘇 慧 貞 校 長 及 國 立 科 技 大 學 校 院 協 會 理 事 長 台 北 科 技 大 學 姚 立 德 校 長 赴 日 本 拜 會 國 公 私 立 大 學 團 體 國 際 交 流 委 員 長 協 議 會 三 三 八 6 月 22 日, 日 文 系 邀 請 台 北 市 日 本 工 商 會 福 住 隆 史 理 事 及 古 敏 潔 小 姐 蒞 校 拜 訪, 與 馬 耀 輝 主 任 洽 談 往 後 來 校 演 講 事 宜 三 三 九 6 月 22 至 26 日, 學 習 與 教 學 中 心 辦 理 英 語 授 課 教 師 研 習 營, 邀 請 澳 洲 昆 士 蘭 大 學 英 語 授 課 專 業 講 師 Ms Sue Gollagher 至 本 校 授 課 一 週, 課 程 主 題 為 CLIL Approach(Content and Language Integrated Learning) 三 四 6 月 26 日, 日 文 系 邀 請 東 北 師 範 大 學 韓 東 育 副 校 長 蒞 校 進 行 研 究 生 座 談 會 並 演 講, 講 題 為 日 本 歷 史 與 文 化 的 研 究 方 法, 由 馬 耀 輝 主 任 接 待 三 四 一 6 月 26 日, 學 生 事 務 處 接 待 東 吳 大 學 鄭 冠 宇 學 務 長 及 該 校 學 務 同 仁 共 19 人 蒞 校 參 訪, 由 柯 志 恩 學 務 長 率 領 本 校 學 務 處 同 仁 與 該 校 教 職 員 進 行 分 組 交 流 及 綜 合 座 談 三 四 二 6 月 27 日, 教 育 心 理 與 諮 商 研 究 所 邀 請 馬 月 娥 諮 商 心 理 師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創 傷 療 癒 工 作 坊 三 四 三 6 月 29 日, 日 文 系 邀 請 台 灣 三 井 物 產 人 事 總 務 部 郭 明 學 經 理 蒞 校 訪 問, 與 馬 耀 輝 主 任 洽 談 實 習 事 宜 240
242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三 四 四 6 月 29 日,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邀 請 志 光 教 育 科 技 集 團 歐 文 老 師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教 育 原 理 與 制 度 : 教 育 哲 學 教 育 社 會 學 教 育 制 度 三 四 五 6 月 30 日 上 午, 校 長 於 覺 生 國 際 會 議 廳 主 持 山 東 財 經 大 學 卓 志 校 長 等 一 行 5 人 蒞 校 參 訪 簡 報 及 座 談, 會 後 於 福 格 飯 店 主 持 午 宴 ; 下 午 於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主 持 104 學 年 度 學 生 出 國 留 學 授 旗 典 禮 三 四 六 6 月 30 日,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邀 請 志 光 教 育 科 技 集 團 羅 正 老 師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中 等 學 校 課 程 與 發 展 : 課 程 理 論 與 實 務 班 級 經 營 教 學 原 理 三 四 七 6 月 30 日 上 午, 山 東 財 經 大 學 卓 志 校 長 一 行 5 人 蒞 校 訪 問, 由 圖 書 館 宋 雪 芳 館 長 接 待 圖 書 館 導 覽 三 四 八 7 月 2 日 下 午, 吉 林 大 學 吳 振 武 副 校 長 率 人 文 社 科 代 表 團 一 行 12 人 來 訪, 由 親 善 大 使 接 待 圖 書 館 導 覽 三 四 九 7 月 15 日, 俄 文 系 辦 理 103 學 年 俄 語 暑 期 夏 令 營, 邀 請 臺 灣 基 督 東 正 教 會 神 職 人 員 艾 西 里 爾 神 父 介 紹 東 正 教 文 化 與 禮 儀 三 五 7 月 15 日, 學 生 事 務 處 接 待 輔 仁 大 學 王 英 洲 學 務 長 及 該 校 學 務 同 仁 共 47 人 蒞 校 參 訪, 由 柯 志 恩 學 務 長 率 領 本 校 學 務 處 同 仁 與 該 校 教 職 員 進 行 分 組 交 流 及 綜 合 座 談 三 五 一 7 月 16 日, 學 生 事 務 處 住 宿 輔 導 組 接 待 台 灣 大 哥 大 公 關 暨 品 牌 管 理 處 劉 麗 惠 副 總 經 理 等 一 行 3 人, 參 觀 松 濤 館 整 修 後 的 各 項 嶄 新 設 備 三 五 二 7 月 18 日 至 8 月 19 日, 英 文 系 邀 請 美 國 哥 倫 比 亞 大 學 英 文 與 比 較 文 學 系 教 授 John Gamber 開 設 博 士 班 暑 期 講 座, 講 題 為 小 文 學 與 生 態 三 五 三 7 月 19 日, 建 築 系 邀 請 朗 朗 設 計 陳 敏 傑 負 責 人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數 位 演 算 的 過 程 與 製 造 轉 變 三 五 四 7 月 20 日, 日 文 系 邀 請 福 岡 縣 私 學 協 會 福 岡 區 支 部 例 會 14 位 貴 賓 來 訪, 其 中 包 括 8 位 高 中 校 長 及 2 位 董 事 長, 由 劉 長 輝 老 師 接 待 三 五 五 7 月 21 日 下 午, 日 本 姊 妹 校 長 崎 外 國 語 大 學 國 際 交 流 中 心 宇 田 川 部 長 一 行 3 人 蒞 校 訪 問, 由 國 際 處 人 員 接 待 圖 書 館 導 覽 三 五 六 7 月 25 日, 亞 洲 所 邀 請 日 本 國 際 金 融 研 究 中 心 櫻 井 真 代 表 蒞 校 進 行 演 講, 講 題 為 日 本 安 倍 經 濟 政 策 二 年 半 的 成 果 及 未 來 的 課 題 三 五 七 7 月 26 日, 建 築 系 邀 請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建 築 所 莊 熙 平 兼 任 助 理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研 究 所 建 築 教 育 的 展 望 與 對 話 三 五 八 7 月 29 日, 資 工 系 邀 請 北 京 交 通 大 學 計 算 機 與 信 息 技 術 學 院 鍾 章 隊 教 授 劉 傑 教 授 李 清 勇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分 別 為 5G 與 移 動 健 康 (5G And Mobile Healthcare) 可 穿 戴 健 康 與 計 算 技 術 (Wearable Healthcare and Computing Technologies) 基 於 眼 動 追 蹤 的 圖 像 檢 索 重 排 序 (Reranking for Image Retrieval Based on Eye Tracking Technology) 三 五 九 7 月 30 日, 資 工 系 邀 請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電 子 計 算 學 系 曹 建 農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Safety and Security Apps for Smartphone Users 三 六 7 月 30 日, 資 工 系 邀 請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陳 裕 賢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SDN-Based Distributed Mobility Management for Wearable Computing 三 六 一 7 月 30 日, 資 工 系 邀 請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電 子 計 算 學 系 邵 子 立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Drone: Let Us Play Table Tennis 三 六 二 7 月 30 日, 資 工 系 邀 請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電 子 計 算 學 系 王 启 新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Wireless Medical Systems:a Dependability Perspective 241
243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人 事 104 年 5 月 份 人 事 異 動 表 現 任 單 位 姓 名 現 任 職 別 動 態 原 服 務 單 位 職 別 異 動 日 期 事 務 整 備 組 許 鄭 素 美 工 友 申 請 退 休 年 6 月 份 人 事 異 動 表 現 任 單 位 姓 名 現 任 職 別 動 態 原 服 務 單 位 職 別 異 動 日 期 事 務 整 備 組 邱 進 富 駕 駛 員 申 請 退 休 事 務 整 備 組 林 李 玉 葉 工 友 屆 齡 退 休
244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圖 書 覺 生 紀 念 圖 書 館 統 計 報 告 一 徵 集 ( 至 ) 類 別 圖 書 ( 冊 ) 非 書 資 料 ( 件 ) 語 文 採 購 交 換 贈 送 本 期 合 計 學 年 累 計 採 購 交 換 贈 送 本 期 合 計 學 年 累 計 東 方 語 文 1,786 7,211 8,997 25, ,387 西 方 語 文 1,404 1,718 3,122 11, 本 期 合 計 3,190 8,929 12, 學 年 累 計 17,948 19,430 37, ,366 2,351 二 分 類 編 目 類 別 圖 書 合 訂 期 刊 學 位 論 文 教 師 專 著 小 計 非 書 資 料 ( 件 ) 合 計 語 文 東 方 語 文 4, , ,014 西 方 語 文 2, , ,003 本 期 合 計 6,941 1, , ,017 學 年 累 計 29,590 1,316 2, ,377 1,705 35,082 三 館 藏 資 料 類 別 圖 書 ( 冊 ) 非 書 資 料 語 文 圖 書 合 訂 期 刊 學 位 論 文 教 師 專 著 NSC 報 告 合 計 ( 件 ) 合 計 東 方 語 文 712,615 47,196 55,199 6,407 2, ,883 72, ,082 西 方 語 文 365, ,440 4,369 4,249 1, ,316 63, ,645 合 計 1,077, ,636 59,568 10,656 3,678 1,313, ,528 1,448,727 類 電 子 資 源 ( 可 連 用 ) 別 電 子 書 電 子 期 刊 電 子 資 料 庫 全 文 型 書 目 型 數 據 型 合 計 東 方 語 文 1,519,107 23, 西 方 語 文 784,810 49, 種 數 2,303,917 72, 語 文 類 別 現 行 紙 本 期 刊 ( 種 ) 現 行 報 紙 ( 種 ) 館 藏 紙 本 期 刊 訂 閱 交 換 贈 送 合 計 訂 閱 交 換 贈 送 合 計 ( 種 ) 東 方 語 文 , ,281 西 方 語 文 ,951 合 計 1,094 1,108 2, ,
245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四 館 藏 資 源 使 用 統 計 ( 一 ) 紙 本 圖 書 ( 冊 數 ) 類 別 總 館 鍾 靈 分 館 台 北 分 館 蘭 陽 分 館 學 位 論 文 本 期 合 計 學 年 累 計 語 文 東 方 語 文 46, , ,887 西 方 語 文 3, ,222 19,093 本 期 合 計 50, , ,337 學 年 累 計 212, ,362 5,412 2, ,980 ( 二 ) 非 書 資 料 ( 件 數 ) 類 別 館 內 借 用 館 外 合 計 借 用 非 書 資 料 微 縮 資 料 單 機 版 光 碟 小 計 語 文 東 方 語 文 2,309 1, ,924 4,233 西 方 語 文 7,275 5, ,152 12,427 本 期 合 計 9,584 7, ,076 16,660 學 年 累 計 41,035 24, ,015 66,050 ( 三 ) 電 子 資 源 ( 含 電 子 書 電 子 期 刊 電 子 資 料 庫 ) 類 別 備 註 : 使 用 人 數 ( 人 次 ) 下 載 全 文 ( 篇 ) 語 文 本 期 提 供 使 用 人 次 之 資 料 庫 計 500 本 期 合 計 110, ,925 種 ; 提 供 下 載 全 文 統 計 之 資 料 庫 計 學 年 累 計 329, , 種 五 入 館 人 數 館 別 總 館 台 北 分 館 鍾 靈 分 館 蘭 陽 分 館 合 計 本 期 合 計 184,072 4,975 18,860 9, ,431 學 年 累 計 806,007 19,315 86,886 45, ,929 六 專 室 借 用 ( 次 數 ) 室 別 討 論 室 多 媒 體 資 源 室 本 期 合 計 學 年 累 計 2,209 1,825 七 參 考 服 務 ( 件 數 ) 類 問 題 類 型 合 計 型 指 示 型 即 時 參 考 主 題 檢 索 使 用 指 導 查 詢 文 獻 本 期 合 計 學 年 累 計 類 諮 詢 方 式 合 計 型 面 對 面 電 話 Blog 掌 聲 與 建 議 本 期 合 計 學 年 累 計
246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八 館 際 合 作 / 文 獻 傳 遞 ( 件 數 ) 借 書 複 印 項 目 合 計 國 內 國 外 小 計 國 內 國 外 小 計 借 入 貸 出 本 期 合 計 學 年 累 計 ,147 九 數 位 資 訊 服 務 ( 件 數 ) 類 Virtua 技 術 支 援 型 問 題 排 除 電 子 資 源 問 題 處 理 小 計 書 目 量 機 構 典 藏 全 文 量 本 期 合 計 ,891 1,465 學 年 累 計 ,572 3,663 十 非 書 資 料 服 務 ( 件 數 ) 類 諮 詢 服 務 網 路 使 用 影 片 欣 賞 入 室 人 數 型 指 示 型 非 書 資 料 期 刊 歐 盟 網 路 設 定 ( 人 次 ) ( 人 次 ) ( 人 次 ) 本 期 合 計 ,019 25,686 學 年 累 計 ,701 2, ,
247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資 訊 246 資 訊 處 作 業 統 計 報 告 一 系 統 發 展 工 作 及 維 護 工 作 ( 至 ) 系 統 名 稱 開 始 預 定 完 成 完 成 日 期 日 期 百 分 比 備 註 私 立 學 校 會 計 制 度 電 腦 作 業 系 統 : 1 (1) 進 行 104 年 教 育 部 委 託 之 軟 體 維 護 及 簽 約 學 校 % (21 所 ) 問 題 諮 詢 (2) 本 校 會 計 系 統 維 護 工 作 持 續 進 行 記 分 簿 成 績 登 錄 預 警 系 統 及 Web 版 成 績 上 傳 系 統 : (1) 系 統 維 護 及 問 題 諮 詢 計 73 件 持 續 進 行 100% (2)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選 課 資 料 進 檔 及 學 期 成 績 2 匯 出 作 業 % (3)103 學 年 度 暑 休 上 學 期 選 課 資 料 進 檔 及 學 期 成 績 匯 出 作 業 (4)103 學 年 度 暑 休 下 學 期 選 課 資 料 進 檔 及 學 期 成 績 匯 出 作 業 % 5% 學 年 度 校 內 招 生 電 腦 作 業 : (1)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2) 進 修 學 士 班 ( 一 般 入 學 ) (3) 博 士 班 (4)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5) 日 間 部 轉 學 考 (6) 進 學 班 轉 學 考 (7) 進 修 學 士 班 % 100% 100% 75% 60% 60% 30% (8) 程 式 修 訂 共 計 67 支 持 續 進 行 維 護 學 生 課 程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 4 (1) 需 求 程 式 修 訂 共 160 支 持 續 進 行 100% (2) 諮 詢 查 核 上 下 檔 等 共 329 件 5 維 護 人 事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 (1) 需 求 程 式 修 訂 共 21 支 持 續 進 行 100% (2) 諮 詢 查 核 上 下 檔 等 共 74 件 6 維 護 預 算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 (1) 需 求 程 式 修 訂 共 80 支 持 續 進 行 100% (2) 諮 詢 查 核 上 下 檔 等 共 7 件 7 維 護 設 備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 (1) 需 求 程 式 修 訂 共 4 支 持 續 進 行 100% (2) 諮 詢 查 核 上 下 檔 等 共 129 件 8 維 護 學 務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 (1) 需 求 程 式 修 訂 共 2 支 持 續 進 行 100% 9 (2) 諮 詢 查 核 上 下 檔 等 共 13 件 維 護 其 他 校 務 相 關 應 用 資 訊 系 統 及 伺 服 器 管 理 (1) 需 求 程 式 修 訂 共 8 支 (2) 諮 詢 查 核 上 下 檔 共 129 件 10 PKI 憑 證 安 控 管 理 系 統 : 系 統 維 護 及 使 用 者 問 題 諮 詢 10 件 11 教 學 支 援 平 台 系 統 : (1) 平 台 維 護 問 題 諮 詢 97 件 (2) 協 助 教 師 上 線 使 用 持 續 進 行 100% 持 續 進 行 持 續 進 行 持 續 進 行 100% 100% 100%
248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系 統 名 稱 開 始 預 定 完 成 完 成 日 期 日 期 百 分 比 專 兼 任 教 師 申 請 計 1,022 位 ( 專 任 759 位 兼 任 263 位 ) e 服 務 網 系 統 維 護 : (1) 維 護 網 頁 線 上 計 數 器 系 統 (2) 維 護 學 生 課 程 表 查 詢 系 統 12 本 期 共 查 詢 156,808 次 持 續 進 行 100% (3) 維 護 學 生 宿 舍 空 調 計 費 系 統 (4) 維 護 成 績 單 網 路 申 請 系 統 本 期 共 印 製 1,737 張 辦 公 室 自 動 化 系 統 (OA): 13 (1) 使 用 者 問 題 諮 詢 65 件 持 續 進 行 100% (2) 系 統 維 護 工 作 14 學 雜 費 管 理 系 統 系 統 維 護 工 作 持 續 進 行 100% 15 綜 所 稅 系 統 系 統 維 護 工 作 持 續 進 行 100% 單 一 登 入 暨 資 訊 系 統 入 口 網 : 16 系 統 維 護 及 使 用 者 問 題 諮 詢 11 件 持 續 進 行 100% 17 IDC(T104 T105) 機 房 實 體 維 運 維 護 持 續 進 行 100% 18 光 學 讀 卡 系 統 維 護 持 續 進 行 100% 19 IBM 印 表 相 關 設 備 維 護 管 理 持 續 進 行 100% 20 ISO27001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系 統 維 護 持 續 進 行 100% 21 TSM 資 料 備 份 系 統 維 護 持 續 進 行 100% 22 聯 合 服 務 台 登 錄 系 統 維 護 持 續 進 行 100% 23 淡 江 i 生 活 系 統 維 護 持 續 進 行 100% 財 務 資 訊 系 統 開 發 (1) 預 算 執 行 及 控 制 系 統 % A. 預 算 執 行 子 計 畫 管 理 ( 研 究 案 一 般 案 補 助 24 案 配 合 款 專 利 教 卓 ) 以 及 功 能 增 修 B. 請 款 ( 含 預 控 黏 存 單 外 部 憑 證 資 料 建 立 ) C. 流 用 授 權 預 算 追 加 減 預 算 保 留 D. 預 算 控 制 表 報 (2) 會 計 系 統 ( 第 二 階 段 帳 簿 月 報 作 業 ) %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系 統 開 發 25 (1) 自 行 約 聘 僱 系 統 (V1.0) 功 能 增 修 % (2) 勞 健 保 加 退 保 作 業 % (3) 公 教 優 惠 儲 蓄 存 款 作 業 % 26 教 務 資 訊 系 統 (1) 大 一 暑 期 先 修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發 (2) 暑 修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發 % 20% 27 公 文 管 理 系 統 (OD) 維 護 工 作 及 使 用 者 問 題 諮 詢 持 續 進 行 100% 28 請 假 系 統 維 護 (LM) 及 使 用 者 問 題 諮 詢 持 續 進 行 100% 畢 業 典 禮 網 頁 設 計 % 30 淡 江 時 報 電 子 報 改 版 設 計 % 31 學 習 適 性 測 驗 平 台 建 置 % 32 教 師 研 究 獎 勵 申 請 系 統 改 版 % 33 數 位 文 宣 機 制 開 發 % 34 教 師 個 人 化 網 頁 建 置 % 35 進 行 104 年 度 農 田 水 利 入 口 網 應 用 暨 維 護 管 理 計 畫 % 備 註 247
249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36 系 統 名 稱 進 行 財 團 法 人 台 北 市 七 星 農 田 水 利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 網 站 建 置 計 畫 開 日 始 期 預 定 完 成 日 期 完 成 百 分 比 % 37 校 內 網 頁 及 系 統 維 護 與 營 運 ( 共 58 個 ) 持 續 進 行 100% 備 註 二 校 務 系 統 使 用 趨 向 報 告 ( 一 ) 教 務 系 統 項 目 後 3 月 月 份 目 標 平 均 值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開 機 總 時 數 ( 時 ) 可 使 用 率 百 分 比 不 正 常 中 斷 次 數 重 開 機 次 數 無 法 使 用 時 間 ( 時 ) ( 二 ) 人 事 及 預 算 系 統 項 目 後 3 月 月 份 目 標 平 均 值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開 機 總 時 數 ( 時 ) 可 使 用 率 百 分 比 不 正 常 中 斷 次 數 重 開 機 次 數 無 法 使 用 時 間 ( 時 ) ( 三 )OA 系 統 項 目 後 3 月 月 份 目 標 平 均 值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開 機 總 時 數 ( 時 ) 可 使 用 率 百 分 比 不 正 常 中 斷 次 數 重 開 機 次 數 無 法 使 用 時 間 ( 時 ) 註 1:103 年 9 月 24 日 凌 晨 3 時 至 8 時 因 Domino 服 務 異 常 造 成 中 斷 註 2:103 年 10 月 9 日 22 時 至 10 月 10 日 下 午 3 時 系 統 升 級 公 告 停 機 ( 四 ) 設 備 系 統 項 目 後 3 月 月 份 目 標 平 均 值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開 機 總 時 數 ( 時 ) 可 使 用 率 百 分 比 不 正 常 中 斷 次 數 重 開 機 次 數 無 法 使 用 時 間 ( 時 ) ( 五 ) 記 分 簿 成 績 登 錄 預 警 系 統 及 Web 版 成 績 上 傳 系 統 項 目 後 3 月 月 份 目 標 平 均 值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開 機 總 時 數 ( 時 ) 可 使 用 率 百 分 比 不 正 常 中 斷 次 數 重 開 機 次 數 無 法 使 用 時 間 ( 時 ) ( 六 ) 招 生 試 務 系 統 項 目 後 3 月 月 份 目 標 平 均 值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開 機 總 時 數 ( 時 ) 可 使 用 率 百 分 比
250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不 正 常 中 斷 次 數 重 開 機 次 數 無 法 使 用 時 間 ( 時 ) 註 :104 年 1 月 15 日 凌 晨 2:38 防 火 牆 當 機, 重 新 啟 動 後 恢 復 正 常 ( 七 ) 公 文 管 理 系 統 項 目 後 3 月 月 份 目 標 平 均 值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開 機 總 時 數 ( 時 ) 可 使 用 率 百 分 比 不 正 常 中 斷 次 數 重 開 機 次 數 無 法 使 用 時 間 ( 時 ) 註 :103 年 8 月 1 日 凌 晨 至 8 月 2 日 10 時 30 分 系 統 維 護 公 告 停 機 三 教 學 支 援 平 台 使 用 趨 向 報 告 項 目 後 三 月 月 份 目 標 平 均 值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開 機 總 時 數 ( 時 ) 可 使 用 率 百 分 比 不 正 常 中 斷 次 數 重 開 機 次 數 無 法 使 用 時 間 ( 時 ) 四 網 路 各 伺 服 器 使 用 趨 向 報 告 ( 一 ) 網 頁 代 理 伺 服 器 (PROXY) 項 目 後 3 月 月 份 月 目 標 平 均 值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開 機 總 時 數 ( 時 ) 可 使 用 率 百 分 比 不 正 常 中 斷 次 數 重 開 機 次 數 無 法 使 用 時 間 ( 時 ) ( 二 ) 網 頁 代 理 伺 服 器 (HPROXY) 項 目 後 3 月 月 份 月 目 標 平 均 值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開 機 總 時 數 ( 時 ) 可 使 用 率 百 分 比 不 正 常 中 斷 次 數 重 開 機 次 數 無 法 使 用 時 間 ( 時 ) ( 三 ) 網 域 名 稱 伺 服 器 (DNS) 項 目 後 3 月 月 份 月 目 標 平 均 值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開 機 總 時 數 ( 時 ) 可 使 用 率 百 分 比 不 正 常 中 斷 次 數 重 開 機 次 數 無 法 使 用 時 間 ( 時 ) ( 四 ) 全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伺 服 器 項 目 後 3 月 月 份 月 目 標 平 均 值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開 機 總 時 數 ( 時 ) 可 使 用 率 百 分 比 不 正 常 中 斷 次 數 重 開 機 次 數 無 法 使 用 時 間 ( 時 )
251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註 :104/03/06 7:00~11:00 因 VM HOST 當 機, 服 務 中 斷 4 小 時 ( 五 ) 教 職 員 網 頁 伺 服 器 項 目 後 3 月 月 份 月 目 標 平 均 值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開 機 總 時 數 ( 時 ) 可 使 用 率 百 分 比 不 正 常 中 斷 次 數 重 開 機 次 數 無 法 使 用 時 間 ( 時 ) ( 六 ) 學 生 網 頁 伺 服 器 項 目 後 3 月 月 份 月 目 標 平 均 值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開 機 總 時 數 ( 時 ) 可 使 用 率 百 分 比 不 正 常 中 斷 次 數 重 開 機 次 數 無 法 使 用 時 間 ( 時 ) ( 七 ) 畢 業 校 友 信 箱 伺 服 器 項 目 後 3 月 月 份 月 目 標 平 均 值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開 機 總 時 數 ( 時 ) 可 使 用 率 百 分 比 不 正 常 中 斷 次 數 重 開 機 次 數 無 法 使 用 時 間 ( 時 ) ( 八 )WWW2 伺 服 器 項 目 後 3 月 月 份 月 目 標 平 均 值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開 機 總 時 數 ( 時 ) 可 使 用 率 百 分 比 不 正 常 中 斷 次 數 重 開 機 次 數 無 法 使 用 時 間 ( 時 ) ( 九 ) 學 生 社 團 網 頁 伺 服 器 (STUDENT-CLUB) 項 目 後 3 月 月 份 月 目 標 平 均 值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開 機 總 時 數 ( 時 ) 可 使 用 率 百 分 比 不 正 常 中 斷 次 數 重 開 機 次 數 無 法 使 用 時 間 ( 時 ) ( 十 ) 校 務 行 政 BBS 伺 服 器 項 目 後 3 月 月 份 月 目 標 平 均 值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開 機 總 時 數 ( 時 ) 可 使 用 率 百 分 比 不 正 常 中 斷 次 數 重 開 機 次 數 無 法 使 用 時 間 ( 時 ) ( 十 一 )WWW 伺 服 器 項 目 後 3 月 月 份 月 目 標 平 均 值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開 機 總 時 數 ( 時 ) 可 使 用 率 百 分 比 不 正 常 中 斷 次 數
252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重 開 機 次 數 無 法 使 用 時 間 ( 時 ) 五 e 服 務 網 系 統 使 用 趨 向 報 告 ( 一 )e 服 務 網 系 統 項 目 後 三 月 月 份 目 標 平 均 值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開 機 總 時 數 ( 時 ) 可 使 用 率 百 分 比 不 正 常 中 斷 次 數 重 開 機 次 數 無 法 使 用 時 間 ( 時 ) 註 1:104 年 1 月 15 日 凌 晨 2:38 防 火 牆 當 機, 重 新 啟 動 後 恢 復 正 常 註 2:104 年 7 月 31 日 上 午 11 時 40 分 系 統 維 護 公 告 停 機 ( 擴 充 設 備 ) ( 二 ) 成 績 單 申 購 系 統 項 目 後 三 月 月 份 目 標 平 均 值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開 機 總 時 數 ( 時 ) 可 使 用 率 百 分 比 不 正 常 中 斷 次 數 重 開 機 次 數 無 法 使 用 時 間 ( 時 ) 註 :104 年 7 月 31 日 上 午 11 時 40 分 系 統 維 護 公 告 停 機 ( 擴 充 設 備 ) ( 三 ) 電 子 錢 包 系 統 項 目 後 三 月 月 份 目 標 平 均 值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開 機 總 時 數 ( 時 ) 可 使 用 率 百 分 比 不 正 常 中 斷 次 數 重 開 機 次 數 無 法 使 用 時 間 ( 時 ) 註 :104 年 7 月 31 日 上 午 11 時 40 分 系 統 維 護 公 告 停 機 ( 擴 充 設 備 ) ( 四 ) 課 程 查 詢 系 統 項 目 後 三 月 月 份 目 標 平 均 值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開 機 總 時 數 ( 時 ) 可 使 用 率 百 分 比 不 正 常 中 斷 次 數 重 開 機 次 數 無 法 使 用 時 間 ( 時 ) 註 :104 年 7 月 31 日 上 午 11 時 40 分 系 統 維 護 公 告 停 機 ( 擴 充 設 備 ) ( 五 ) 空 調 控 制 系 統 項 目 後 三 月 月 份 目 標 平 均 值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開 機 總 時 數 ( 時 ) 可 使 用 率 百 分 比 不 正 常 中 斷 次 數 重 開 機 次 數 無 法 使 用 時 間 ( 時 ) 註 :104 年 7 月 31 日 上 午 11 時 40 分 系 統 維 護 公 告 停 機 ( 擴 充 設 備 ) 六 一 般 電 腦 教 學 實 習 室 使 用 狀 況 統 計 表 ( 一 ) 淡 水 校 園 (7 間 電 腦 實 習 室, 共 計 512 台 電 腦 ) 1. 開 放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8:20~21:00( 其 中 1 間 實 習 室 78 台 電 腦 開 放 週 一 至 週 日 ) 251
253 第 140 期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月 份 開 機 時 數 故 障 時 數 維 護 時 數 可 使 用 時 數 使 用 時 數 可 用 率 使 用 率 故 障 率 使 用 人 次 小 時 / 人 次 5 月 141, , , , % 49.02% 0.03% 82, 月 109, , , , % 60.14% 0.23% 75, 月 16, , , % 28.48% 0.44% 3, 本 期 合 計 267, , , , % 52.31% 0.14% 162, 學 年 累 計 1,131, , , ,093, , % 47.48% 0.15% 675, 開 放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日 21:00 至 08:20 (1 間 電 腦 實 習 室, 共 計 78 台 電 腦 ) 月 份 開 機 時 數 故 障 時 數 維 護 時 數 可 使 用 時 數 使 用 時 數 可 用 率 使 用 率 故 障 率 使 用 人 次 小 時 / 人 次 5 月 26, , , % 30.07% 0.05% 4, 月 19, , , % 40.29% 0.11% 3, 月 % 0.00% 0.00% 本 期 合 計 45, , , % 34.39% 0.07% 7, 學 年 累 計 204, , , % 28.31% 0.08% 31, ( 二 ) 台 北 校 園 (1 間 電 腦 實 習 室, 共 計 17 台 電 腦 ) 開 放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14:00 至 21:00(100 年 4 月 16 日 起 每 週 六 9:00~17:00 開 放 ) 月 份 開 機 故 障 維 護 可 使 用 使 用 使 用 小 時 / 人 可 用 率 使 用 率 故 障 率 時 數 時 數 時 數 時 數 時 數 人 次 次 5 月 3, , % 11.50% 0.00% 月 2, , % 11.40% 0.00% 月 % 0.00% 0.00% 本 期 合 計 5, , % 11.45% 0.00% 學 年 累 計 24, , , % 10.07% 0.00% 3, 註 :1. 本 學 期 各 實 習 室 開 放 至 6/21, 期 末 考 週 6/22~6/26 8:20~21:00 僅 開 放 B201 及 B203 實 習 室 2.6/29 起 暑 假 期 間, 僅 週 一 至 週 五 8:20~16:50 開 放 B203 或 B204 實 習 室 七 推 廣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班 次 及 人 次 統 計 課 程 計 畫 名 稱 本 期 103 學 年 度 累 計 人 次 人 時 人 次 人 時 客 戶 服 務 概 念 與 管 理 暨 企 業 實 務 分 享 ASP.NET MVC5 進 階 開 發 課 程 ( 資 訊 處 內 部 ) 32 1,344 SAS Enterprise Guide 實 戰 講 堂 - 財 務 資 料 分 析 一 點 通 資 訊 產 學 論 壇 新 時 代 的 軟 體 開 發 分 享 - 多 屏 應 用 軟 體 開 發 平 台 UX 在 資 訊 服 務 系 統 中 的 重 要 性 ( 資 訊 處 內 部 ) 數 位 鑑 識 - 從 史 諾 登 事 件 談 因 應 作 為 ( 一 級 主 管 資 訊 安 全 宣 導 ) 資 料 備 份 與 還 原 物 聯 網 與 4G 寬 頻 在 智 慧 校 園 的 運 用 電 子 郵 件 社 交 工 程 防 治 宣 導 講 習 (3 梯 次 ) 物 聯 網 時 代 的 智 慧 校 園 : 應 用 型 高 校 資 訊 化 的 現 狀 與 挑 戰 - 講 座 ( 學 生 與 資 訊 處 同 仁 ) 台 灣 網 站 流 量 排 名 及 商 業 模 式 分 析
254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40 期 SAS Enterprise Guide 實 戰 講 堂 - 透 過 政 府 公 開 資 料 滿 足 你 的 好 奇 心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與 管 理 制 度 研 習 課 程 ( 十 二 ) SAS Enterprise Guide:Querying, Reporting and Advanced Tasks (EG1+2) 千 軍 萬 馬 跨 境 電 商 創 業 營 ( 學 生 與 資 訊 處 同 仁 ) RWD 行 動 網 頁 及 Web UI/UX( 資 訊 處 與 遠 距 組 同 仁 ) Big Data 培 訓 課 程 ( 資 訊 處 與 外 單 位 同 仁 ) 104 1, ,872 合 計 649 4,489 1,649 7,326 八 防 毒 伺 服 器 攔 毒 個 人 電 腦 報 廢 勘 驗 及 軟 硬 體 維 修 件 數 統 計 表 月 份 各 單 位 資 訊 處 電 腦 教 室 暨 實 習 室 防 毒 伺 服 器 攔 毒 ( 件 ) 電 腦 報 廢 勘 驗 ( 件 ) PC 軟 硬 體 維 修 ( 件 ) 維 修 ( 件 ) 保 養 ( 件 ) 5 月 12, 月 13, ,403 7 月 31, ,196 本 期 合 計 57, , 學 年 合 計 1,687,412 1,254 2, ,
淡江大學校刊第130期
專 載 會 議 文 獻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02 年 1 月 ) 目 錄 淡 江 大 學 董 事 會 第 11 屆 第 6 次 全 體 董 事 會 議 校 務 報 告 1 淡 江 大 學 董 事 會 第 11 屆 第 6 次 全 體 董 事 會 議 紀 錄 67 第 68 次 校 務 會 議 紀 錄 69 第 127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87 第 128 次 行 政
會議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月 ) 目 錄 專 載 淡 江 大 學 董 事 會 第 10 屆 第 5 次 全 體 董 事 會 議 校 務 報 告 1 會 議 淡 江 大 學 董 事 會 第 10 屆 第 5 次 全 體 董 事 會 議 紀 錄 97 第 111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99 第 61 次 校 務 會 議 紀 錄 110 文 學 院 97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淡江大學校刊第126期
專 載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1 年 1 月 ) 目 錄 淡 江 大 學 董 事 會 第 11 屆 第 4 次 全 體 董 事 會 議 校 務 報 告 1 會 議 淡 江 大 學 董 事 會 第 11 屆 第 4 次 全 體 董 事 會 議 紀 錄 70 第 66 次 校 務 會 議 紀 錄 72 第 121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95 第 122 次 行 政 會 議
Microsoft Word - 971管理學院工作報告2
管 理 學 院 97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工 作 報 告 管 理 學 院 1. 師 資 面 (1) 學 院 師 資 結 構 年 齡 學 位 職 級 的 組 成 本 院 專 任 教 師 共 88 位, 教 授 4 位 副 教 授 41 位 助 理 教 授 25 位 講 師 18 位 師 資 結 構 表 如 下 數 量 與 素 質 企 管 系 國 企 系 會 計 系 觀 光 系
壹、教務處
參 管 理 學 院 一 組 織 系 統 管 理 學 院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暨 研 究 所 (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 應 用 經 濟 學 系 暨 研 究 所 生 物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暨 研 究 所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暨 研 究 所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觀 光 休 閒 管 理 研 究 所 (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 行 銷 與 運 籌 學 系 暨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105 年 度 產 業 人 才 投 資 計 畫 上 半 年 核 定 課 程 明 細 表 ( 北 基 宜 花 金 馬 分 署 ) 單 位 名 稱 每 人 臺 北 市 鄧 小 姐 SKETCHUP 3D 室 內 設 計 實 務 $8, /3/5 2016
105 年 度 產 業 人 才 投 資 計 畫 上 半 年 核 定 課 程 明 細 目 錄 北 基 宜 花 金 馬 分 署 第 2 ~ 32 頁 桃 竹 苗 分 署 第 33 ~ 53 頁 中 彰 投 分 署 第 54 ~ 82 頁 雲 嘉 南 分 署 第 83 ~ 102 頁 高 屏 澎 東 分 署 第 103 ~ 123 頁 課 程 實 際 相 關 資 訊, 以 產 業 人 才 投 資 方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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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 華 中 學 104 學 年 度 普 通 科 職 業 類 科 辦 學 說 明 會 活 動 程 序 表 項 次 活 動 內 容 主 持 人 一 歡 迎 家 長 及 學 生 蒞 臨 學 務 處 輔 導 室 二 說 明 會 開 始 1. 主 席 報 告 2. 介 紹 學 校 處 室 主 管 校 長 康 木 村 三 普 通 科 職 業 類 科 辦 學 說 明 會 教 務 主 任 實 習 處 主 任 各 科
Chien Hsi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目 錄 健 行 優 勢 04 研 究 中 心 簡 介 06 招 生 系 所 一 覽 表 08 系 所 介 紹 10 校 園 生 活 42 住 宿 與 交 通 43 一 所 精 緻 有 特 色 的 科 技
Chien Hsi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目 錄 健 行 優 勢 04 研 究 中 心 簡 介 06 招 生 系 所 一 覽 表 08 系 所 介 紹 10 校 園 生 活 42 住 宿 與 交 通 43 一 所 精 緻 有 特 色 的 科 技 大 學 本 校 籌 設 於 民 國 五 十 四 年 秋, 歷 經 健 行 工 專 技 術 學 院, 乃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赴 日 本 筑 波 大 學 參 訪 返 國 報 告 參 訪 人 員 : 鄭 志 富 副 校 長 吳 正 己 教 務 長 林 淑 真 學 務 長 宋 曜 廷 研 發 長 國 際 事 務 處 莊 坤 良 處 長 運 動 與 休 閒 學 院 張 少 熙 院 長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張 正 芬 教 授 運 動 與 休 閒 研 究 所 林 伯 修 助 理 教 授 參 訪 地
共 計 四 篇 九 十 二 學 年 度 : 李 汶 娟 老 師 及 洪 廣 朋 老 師 榮 獲 銘 傳 大 學 專 任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成 果 獎 勵, 共 計 三 篇 銘 傳 大 學 補 助 專 任 教 師 出 席 國 際 性 學 術 會 議 處 理 要 點 本 校 為 鼓 勵 專 任 教
一 師 資 評 (1) 師 資 專 業 成 長 ( 教 學 研 究 ) 輔 助 措 施 ( 含 出 國 進 修 情 形 ) 與 具 體 成 效 鑑 (2) 專 任 教 師 薪 資 待 遇 結 構 指 (3) 遴 聘 講 座 教 授 措 施 與 推 動 情 形 標 (4) 師 資 結 構 及 教 師 專 長 與 類 組 發 展 方 向 及 特 色 之 關 聯 性 項 (5) 師 生 比 情 形 師 資
Microsoft Word - 0.104年度目錄1040324下午3點43分
目 錄 壹 學 校 現 況... 1 一 學 校 現 有 資 源... 1 二 學 校 發 展 方 向 及 執 行 重 點 特 色... 9 三 本 (104) 年 度 發 展 重 點... 12 貳 支 用 計 畫 與 學 校 整 體 發 展 規 劃 之 關 聯... 14 一 資 本 門 支 用 項 目 與 學 校 整 體 發 展 規 劃 關 聯 性... 14 二 經 常 門 支 用 項 目
Microsoft Word -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简明手册》(2016年版)(非终稿).docx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学 位 与 研 究 生 教 育 工 作 简 明 手 册 2016 年 版 SHANGHAI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 二 一 六 年 九 月 前 言 为 加 强 研 究 生 教 育 与 学 位 管 理 工 作, 保 证 培 养 质 量, 我 部 根 据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国 家 教 育 部 和 上 海 市 教 委 有
頁 碼 序 號 學 校 名 稱 個 人 申 請 一 類 組 二 類 組 三 類 組 39 義 守 大 學 P.40 P.202 P.313 P.367 40 銘 傳 大 學 P.44 P.204 P.313 P.368 41 亞 洲 大 學 P.47 P.206 P.314 P.368 42 東 海
學 校 系 組 招 生 規 定 目 錄 頁 碼 序 號 學 校 名 稱 個 人 申 請 一 類 組 二 類 組 三 類 組 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P.1 P.174 P.291 P.355 2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P.175 P.292 P.356 3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P.1 P.175 P.293 4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P.3 P.176 P.293 P.356
目 次 一 教 務 處 -------------------------------------------1 二 學 生 事 務 處 ------------------------------------12 三 總 務 處 ( 含 環 境 保 護 暨 安 全 衛 生 中 心 )------2
104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行 政 單 位 報 告 I 目 次 一 教 務 處 -------------------------------------------1 二 學 生 事 務 處 ------------------------------------12 三 總 務 處 ( 含 環 境 保 護 暨 安 全 衛 生 中 心 )------20 四 研 究 發 展 處
中央警察大學99學年度第1學期校務會議議程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議 程 時 地 間 100 年 11 月 18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9 時 ~12 時 點 警 光 樓 102 會 議 室 項 次 起 迄 時 間 項 目 備 註 一 09:00 壹 宣 布 開 會 二 09:00~09:20 貳 主 席 致 詞 參 專 案 報 告 計 2 案 三 09:20~09:50 一 校
長庚大學 九十一年四月份行政會議議程
長 庚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記 錄 一 時 二 地 三 主 四 出 間..103 年 10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中 午 12 時 10 分 點.. 第 一 醫 學 大 樓 二 樓 簡 報 室 席.. 包 家 駒 校 長 席.. 五 長 各 院 行 政 單 位 主 管 及 教 師 職 員 學 生 代 表 五 主 席 致 詞 : 記 錄
2001 Citation Analysis 2001 Eugene Garfield 1958 Institute of Scientific Information ISI Science Citation Index SCI 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 SSCI
THCI Core THCI Core * Taiwan Humanities Citation Index Core THCI Core Taiwan Humanities Citation Index THCI Taiwan 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 TSSCI THCI Core THCI Core 101 THCI THCI Core THCI THCI Core
目 次 一 教 務 處 --------------------------------------------1 二 學 生 事 務 處 ---------------------------------------7 三 總 務 處 ( 含 環 境 保 護 暨 安 全 衛 生 中 心 )----
103 學 年 度 第 3 次 校 務 會 議 行 政 單 位 工 作 報 告 I 目 次 一 教 務 處 --------------------------------------------1 二 學 生 事 務 處 ---------------------------------------7 三 總 務 處 ( 含 環 境 保 護 暨 安 全 衛 生 中 心 )----------12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紀 錄 105.5.18 開 會 時 間 :105 年 5 月 11 日 ( 三 ) 中 午 12 時 至 下 午 1 時 30 分 開 會 地 點 : 社 管 大 樓 5 樓 533 會 議 室 主 持 人 : 王 院 長 精 文 紀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紀 錄 目 次 壹 主 席 報 告 2 貳 各 單 位 工 作 報 告 ( 詳 見 工 作 報 告 電 子 檔 ) 3 參 前 次 會 議 決 議 案 執 行 情 形 3 肆 本 次 會 議 提 案 討 論 案 號 案 由 頁 次 1 AACSB 2013 年 各 類 管 院 教 師 資 格 規 範 是 否 修 訂 ( 附 件 一 ),
致遠管理學院法規提案單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會 議 議 程 會 議 資 料 請 先 行 參 閱 為 方 便 討 論, 請 於 開 會 當 日 攜 帶 與 會, 謝 謝 您 的 合 作 若 不 克 與 會, 請 於 事 前 告 知 承 辦 人 ( 分 機 215 詹 琬 渝 ) 會 議 時 間 :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 星 期 三
國立中正大學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104 年 度 系 所 外 部 評 鑑 報 告 附 錄 ( 二 )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行 銷 管 理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博 士 班 ) 聯 絡 人 : 陳 明 鍇 聯 絡 電 話 : (05)2720411 分 機 24301 電 子 郵 件 : [email protected] 系 所 主 管 : 連 雅 慧 ( 簽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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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 光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資 格 送 審 相 關 作 業 手 冊 人 事 室 彙 整 102/12/12 1 目 錄 請 隨 時 至 人 事 法 規 查 閱 最 新 版 本 http://mis2.hk.edu.tw/quickplace/hrdoc/main.nsf/h_toc/c4e133e9f45262d94825707a0011b533/?opendocument 一 人 事 室 送
總行總務室
第 一 銀 行 104 年 專 業 甄 選 簡 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公 告 目 錄 壹 甄 試 重 要 時 程 表... 1 貳 徵 才 類 別 需 才 地 區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及 錄 取 名 額... 2 參 報 名 方 式... 6 肆 甄 選 方 式... 7 伍 錄 取 與 進 用... 7 陸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8 壹 甄 試 重 要 時
Microsoft Word - 98全國大學校長會議
目 錄 壹 會 議 議 程 1 貳 專 題 演 講 4 專 題 演 講 ( 一 ): 校 園 民 主 與 學 術 自 由 4 專 題 演 講 ( 二 ): 高 等 教 育 新 視 界 - 彈 性 化 優 質 化 國 際 化 6 專 題 演 講 ( 三 ): 從 學 校 到 工 作 - 談 尊 嚴 勞 動 14 專 題 演 講 ( 四 ): 如 何 重 建 道 德 推 廣 大 學 有 品 運 動 24
生產力中心課程檢索結果
澳 門 培 訓 課 程 宣 傳 廣 告 一 覽 表 Macau Published Training Course as of (01/04/2016 ~ 30/04/2016) 日 期 媒 體 機 構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日 期 時 數 學 費 電 話 澳 門 生 產 力 暨 科 技 轉 移 中 心 時 尚 創 意 手 語 初 階 ( 一 級 ) 01/04/2016 12 學 時 $760
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文件
厦 门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文 件 厦 大 管 院 学 [2014]13 号 关 于 印 发 厦 门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学 生 党 员 考 核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全 院 各 学 生 党 支 部 : 为 进 一 步 增 强 学 生 党 员 队 伍 的 活 力, 提 高 党 员 责 任 意 识, 建 立 健 全 党 员 教 育 管 理 服 务 的 机 制, 充 分 发 挥 基
Microsoft Word - 3460 中的文档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文 件 华 南 工 科 2015 1 号 关 于 印 发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成 果 分 类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推 进 学 校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评 价 改 革, 引 导 和 激 励 科 研 人 员 进 一 步 提 升 研 究 水 平, 促 进 学 校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繁 荣 发 展,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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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 陽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手 冊 目 錄 頁 次 一 系 簡 介... 1 二 師 資 陣 容... 2 三 課 程 規 劃... 5 四 研 究 生 相 關 辦 法... 6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6 會 計 系 碩 士 班 修 業 準 則... 8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與 研 究
CONTENTS 4 12 繼 往 開 來 銘 傳 崛 起 擦 亮 金 字 招 牌 -- 歡 迎 101 學 年 度 新 同 學 文 李 銓 南 北 校 友 會 師 高 雄 記 NGO 國 際 人 才 培 育 活 動 文 林 妙 影 52 大 學 校 長 畢 生 的 榮 耀 甜 蜜 的 負 荷 訪
Editor's Preface 學 習 只 在 一 念 之 間 他, 曾 被 當 了 二 年 的 必 修 英 文, 在 畢 業 前 夕, 一 位 風 趣 又 有 愛 心 的 英 文 老 師, 改 變 他 對 英 文 學 習 的 態 度 他 買 了 一 本 牛 津 字 典 來 增 加 自 己 的 英 文 字 彙, 借 遍 圖 書 館 的 英 語 書 籍 來 增 加 英 文 知 識 七 年 過 去,
生產力中心課程檢索結果
澳 門 培 訓 課 程 宣 傳 廣 告 一 覽 表 Macau Published Training Course as of (01/06/2013 ~ 30/06/2013) 日 期 媒 體 機 構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日 期 時 數 學 費 電 話 澳 門 生 產 力 暨 科 技 轉 移 中 心 成 衣 技 術 禮 物 包 裝 ( 中 級 班 ) 04/06/2013 16 學 時 $960
十 五 教 育 學 院 --------------------------------------------------------------------------17 十 六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第 429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4 年 3 月 18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30 分 地 點 : 行 政 會 議 室 出 席 : 江 大 樹 教 務 長 吳 明 烈 學 務 長 劉 一 中 總 務 長 ( 陳 谷 汎 組 長 代 ) 楊 德 芳 研 發 長 洪 政 欣 國 際 長 孫 同 文 主 任 秘 書 蔡 怡 君 館 長
生產力中心課程檢索結果
澳 門 培 訓 課 程 宣 傳 廣 告 一 覽 表 Macau Published Training Course as of (01/04/2015 ~ 30/04/2015) 日 期 媒 體 機 構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日 期 時 數 學 費 電 話 澳 門 生 產 力 暨 科 技 轉 移 中 心 時 尚 創 意 服 裝 配 料 應 用 之 線 01/04/2015 30 學 時 $30 28781313
計 畫 案, 本 系 預 計 三 場 校 外 參 訪 活 動, 簡 述 如 下 : 參 訪 日 期 :3 月 28 日 ( 三 ), 參 訪 地 點 : 暨 南 大 學 集 集 小 鎮 參 訪 日 期 :4 月 27 日 ( 五 ), 參 訪 地 點 : 大 里 國 際 兒 童 英 語 村 國 立
10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應 用 英 語 系 ( 科 ) 期 初 系 務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一 開 會 時 間 :101 年 2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10 分 二 開 會 地 點 : 中 正 大 樓 3401 專 業 教 室 三 主 持 人 : 徐 沂 主 任 記 錄 : 施 娥 四 列 席 指 導 : 林 院 長 龍 五 出 席 人 員 : 如 簽
表 目 錄 目 錄 序 言 組 織 年 度 大 事 記 優 質 教 輔 卓 越 研 究 國 際 連 結 健 康 校 園 校 務 治 理 附 錄 6 8 32 60 76 98 116 142 表 1 表 2 表 3 表 4 表 5 表 6 表 7 表 8 表 9 表 10 表 11 表 12 表 1
2009 雙 2010 年 報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Biennial Report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表 目 錄 目 錄 序 言 組 織 年 度 大 事 記 優 質 教 輔 卓 越 研 究 國 際 連 結 健 康 校 園 校 務 治 理 附 錄 6 8 32 60 76 98 116 142 表 1 表 2 表 3 表 4 表 5 表 6 表 7 表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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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 Kyoto University 1 2 3 9 Kyoto 49.6 50,000 100,000 44.2 100,000 200,000 6.2 International Graduate Programme for East Asia Sustainable Economic Development Studies Undergraduate International Cour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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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知 識 管 理 00221270 494.2 4453 2009 c.1 1 樓 新 到 館 圖 書 區 30 知 識 管 理 00221271 494.2 4453 2009 c.2 1 樓 新 到 館 圖 書 區 31 編 劇 與 腳 本 設 計 00221272 812.31 4262
104 年 11 月 13 日 上 架 新 書 序 號 書 名 圖 書 登 錄 號 索 書 號 館 藏 地 1 英 派 00218541 783.3886 4440 1 樓 新 到 館 圖 書 區 2 夢 想, 真 的 好 想 贏! 熱 血 主 播 徐 展 元 00218542 783.3886 2871 1 樓 新 到 館 圖 書 區 3 芭 樂 人 類 學 00218543 541.307 0723
北 京 工 程 力 学 / 罗 相 杰 吕 荣 生 建 筑 工 程 技 术 专 14/05 1.80 28.00 北 京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 高 红 孝 边 玉 超 建 筑 工 程 技 术 专 14/05 1.80 45.00 北 京 工 程 造 价 概 论 / 李 金 云 张 爱 卿
别 书 名 / 作 者 适 用 范 围 出 时 间 ( 年 / 月 ) 印 张 定 价 ( 元 ) 估 定 价 ( 元 ) 标 准 书 号 预 订 数 1. 北 京 出 社 (128 条 ) (1) 公 共 基 础 课 程 北 京 大 学 语 文 / 王 显 槐 通 用 14/05 1.80 32.00 北 京 概 率 论 与 数 理 统 计 / 张 爱 武 通 用 14/05 1.80 24.00
研究所碩士班
依 據 教 育 部 臺 技 ( 二 ) 字 第 1000014161 號 函 核 定 之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所 博 碩 士 班 甄 試 暨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規 定 訂 定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碩 士 班 考 試 招 生 簡 章 校 址 :83347 高 雄 市 鳥 松 區 澄 清 路 840 號 電 話 :(07)735-8800 轉 3012
(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15-20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二 擬 修 訂 本 校 學 則 第 四 十 六 條 條 文 案,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第 141 次 教 務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3 年 10 月 13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02 時 00 分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 行 AD5007) 會 議 室 主 席 : 劉 教 務 長 孟 奇 記 錄 : 莊 毓 菁 出 席 : 劉 教 務 長 孟 奇 葉 學 生 事 務 長 淑 娟 ( 李 所 長 慶 男 代 ) 李 處 長 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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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庆 市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文 件 渝 卫 人 发 2016 1 号 重 庆 市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重 庆 市 中 青 年 医 学 高 端 后 备 人 才 选 拔 培 养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 自 治 县 ) 卫 生 计 生 委 北 部 新 区 社 发 局 万 盛 经 开 区 卫 生 计 生 局, 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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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 及 招 生 名 額 一 覽 表, 按 志 願 校 系 之 及 招 生 校 系 規 定 應 繳 備 妥 志 願 校 系 審 查 前 開 審 查 除 志 願 校 系 另 有 規 定 外, 一 律 以 網 路 上 傳 方 式 繳 交 申 請 人 須 於 申 請 時 間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審 查 上 傳 作 業 如 志 願 校 系 另 行 規 定 加 考 術 科 或 來 臺 面 試, 國 立 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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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教 材 目 录 教 学 资 源 栏 符 号 备 注 : 电 子 教 案 源 程 序, 网 络 课 程 授 课 素 材 习 题 答 案 模 拟 试 卷, 实 验 题 目 动 画 录 像 教 学 大 纲 多 媒 体 课 件 ( 一 ) 计 算 机 类 教 材 21 世 纪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信 息 技 术 类 规 划 教 材 计 算 机 软 件 1 978-7-115-23817-7 C# 程
Mongo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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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蒙 古 警 察 职 业 学 院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2015) 为 了 进 一 步 完 善 学 院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保 障 体 系, 推 进 学 院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质 量 评 估 工 作, 建 立 和 完 善 校 局 合 作 机 制, 健 全 公 安 专 业 研 究 机 构, 不 断 完 善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检 测 体 系, 基 于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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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山大學校務短中長程發展計畫(2015-2020)
103 年 12 月 26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前 言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 以 下 稱 本 校 ) 是 以 國 父 孫 中 山 先 生 命 名, 於 1980 年 在 高 雄 西 子 灣 建 校 成 立, 並 以 博 學 審 問 慎 思 明 辨 篤 行 為 校 訓 發 展 至 今, 已 成 為 南 台 灣 具 規 模 之 研 究 型 大 學, 共 有 文 學 理 學 工 學 管 理
附件六
壹 學 校 現 況, 一 學 校 現 有 資 源 ( 請 說 明 師 資 結 構 圖 書 軟 體 資 源 教 學 設 備 等 )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組 織 系 統 包 括 : 學 術 單 位 共 有 4 個 學 院 23 個 系 1 個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31 個 碩 士 班 3 個 博 士 班 1 個 博 士 學 位 學 程 ;16 個 行 政 單 位 7 個 一 級 中 心 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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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 洁 敏 ( 上 海 中 医 药 大 学 基 础 医 学 院, 上 海 201203) 本 文 通 过 对 发 表 在 SCI SSCI 及 A&HCI 收 录 期 刊 上 的 中 国 医 学 教 育 研 究 文 献 的 分 析, 从 发 文 年 代 期 刊 来 源 被 引 情 况 作 者 机 构 及 国 际 合 作 等 方 面, 来 解 析 中 国 该 领 域 目 前 的 国 际 学 术 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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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國 報 告 ( 出 國 類 別 : 學 術 交 流 ) 亞 太 事 務 英 語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廣 州 市 參 訪 交 流 報 告 服 務 機 關 : 亞 太 事 務 英 語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姓 名 職 稱 : 林 德 昌 / 教 授 派 赴 國 家 : 中 國 大 陸 出 國 期 間 :103.3.3-103.3.6 報 告 日 期 :103.3.26 摘 要 本 次 參 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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