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太郎 11/10/9/8 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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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致 在 日 本 求 职 的 外 国 人 厚 生 劳 动 省 Hello Work

2 目 录 前 言 在 日 本 可 以 工 作 的 外 国 人 不 可 以 工 作 的 外 国 人... 4 可 以 在 日 本 工 作 的 在 留 资 格... 4 没 有 获 得 资 格 外 活 动 的 许 可, 则 不 得 在 日 本 工 作 的 在 留 资 格... 4 成 为 非 法 就 业 及 非 法 滞 留 的 情 况... 5 从 事 的 工 作 属 于 其 他 在 留 资 格 的 规 定 范 围 时, 请 申 办 在 留 资 格 的 变 更 手 续... 5 超 过 在 留 期 限 者 不 可 再 停 留 在 日 本 境 内... 5 从 留 学 变 更 到 技 术 人 文 知 识 国 际 业 务 等 能 够 就 劳 的 在 留 资 格 的 申 请 手 续... 7 各 种 申 报 等 找 工 作 之 际... 9 在 日 本 找 工 作 时, 请 利 用 ( 公 共 职 业 安 定 所 )... 9 的 利 用 方 法 章... 9 面 试 与 录 用...12 请 警 惕 未 经 许 可 或 申 报 而 擅 自 进 行 职 业 介 绍 或 向 其 他 企 业 派 遣 劳 动 者 等 的 非 法 介 绍 商, 以 免 受 害...12 简 历 的 书 写 格 式...14 职 务 简 历 的 书 写 格 式 须 知 的 日 本 劳 动 基 准 法 律 在 日 本 工 作 的 外 国 人 受 到 劳 动 基 准 法 的 保 护...16 下 列 情 况 请 向 就 近 的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咨 询 处 ( 设 在 主 要 都 道 府 县 的 劳 动 局 劳 动 基 准 监 督 部 监 督 科 等 内 ) 或 劳 动 基 准 监 督 署 咨 询 离 职 之 际 辞 职 时, 请 注 意 以 下 各 点...19 凡 被 日 本 国 内 企 业 所 雇 用 的, 原 则 上 必 须 加 入 雇 用 保 险...19 职 业 培 训 等 其 他 各 种 劳 动 者 能 加 入 的 保 险 制 度 报 告 外 国 人 雇 用 情 况 的 义 务 所 有 雇 用 外 国 人 的 雇 主 都 有 义 务 报 告 外 国 人 的 雇 用 情 况 由 所 属 单 位 进 行 的 申 报

3 附 录 关 于 雇 主 妥 善 改 善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雇 用 管 理 的 指 导 方 针...26 劳 动 条 件 通 知 书...32 法 务 省 入 国 管 理 局 外 国 人 临 时 居 住 综 合 信 息 中 心 及 咨 询 员 配 备 处 联 络 处 一 览...35 外 国 人 雇 用 服 务 中 心 及 福 冈 应 届 毕 业 联 络 处...37 全 国 应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支 援 联 络 处...38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咨 询 处 设 置 点 指 南

4 前 言 在 日 本 工 作 的 外 国 人 逐 年 增 加, 但 是 其 中 有 一 部 分 人 是 通 过 非 法 介 绍 商 等 不 正 规 的 渠 道 就 业 的, 或 是 由 于 缺 乏 有 关 的 日 本 劳 动 法 律 常 识 而 与 雇 主 在 劳 动 条 件 等 问 题 上 发 生 冲 突 此 外, 由 于 未 加 入 日 本 的 各 种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而 未 能 领 取 到 本 可 以 享 受 的 各 种 经 费, 本 人 及 其 家 属 在 患 病 之 际 也 无 法 接 受 充 分 的 医 疗 因 此, 为 了 能 在 日 本 安 全 地 舒 适 地 工 作 和 生 活, 正 确 了 解 有 关 日 本 的 法 律 和 制 度 的 各 种 知 识 和 信 息 对 外 国 人 来 说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特 别 是 准 备 来 日 本 工 作 的 外 国 人, 在 赴 日 之 前 应 事 先 作 好 充 分 的 准 备 和 收 集 各 种 信 息 为 促 进 已 在 日 本 工 作 或 将 要 来 日 本 工 作 的 外 国 人 通 过 正 规 途 径 就 业, 能 在 合 法 的 劳 动 条 件 下 工 作, 我 们 将 须 知 的 各 基 本 法 律 事 项 编 辑 在 这 本 手 册 里 请 充 分 利 用 本 手 册, 以 助 您 在 日 本 能 愉 快 地 工 作, 并 希 望 您 能 尽 早 适 应 日 本 的 生 活 和 文 化, 充 实 您 的 工 作 生 活 3

5 1 在 日 本 可 以 工 作 的 外 国 人 不 可 以 工 作 的 外 国 人 外 国 人 因 就 业 来 日 之 际, 其 入 境 及 在 留 资 格 等 需 遵 从 出 入 国 管 理 及 难 民 认 定 法 ( 以 下 简 称 入 管 法 ) 的 各 项 规 定 可 以 在 日 本 工 作 的 在 留 资 格 (1) 可 以 从 事 任 何 职 业 和 行 业 的 在 留 资 格 有 永 久 居 留 者 日 本 人 配 偶 者 等 永 久 居 留 者 配 偶 者 等 及 定 居 者 等 在 留 资 格 的 人, 根 据 入 管 法 规 定, 在 日 本 国 内 的 就 业 不 受 任 何 限 制, 所 以 只 要 无 其 它 法 令 的 限 制, 可 以 从 事 任 何 职 业 的 工 作, 而 且 还 可 以 自 由 地 更 换 其 他 工 作 (2) 职 业 行 业 工 作 内 容 等 被 限 定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的 可 以 工 作 的 在 留 资 格 有 教 授 艺 术 宗 教 报 导 投 资 经 营 法 律 会 计 业 务 医 疗 研 究 教 育 技 术 人 文 知 识 国 际 业 务 企 业 内 转 勤 ( 企 业 内 部 调 动 ) 兴 行 ( 文 艺 活 动 ) 技 能 技 能 实 习 及 特 定 活 动 等 在 留 资 格 所 谓 特 定 活 动 是 指 休 假 打 工 等 在 法 务 大 臣 指 定 的 活 动 范 围 内 可 以 就 业 的 在 留 资 格 具 有 上 述 在 留 资 格 者, 在 各 自 的 在 留 资 格 允 许 范 围 内 的 就 业 活 动 将 被 认 可 此 外, 具 有 上 述 在 留 资 格 者, 在 从 事 不 属 于 其 在 留 资 格 允 许 范 围 内 的 有 收 入 的 经 营 活 动 或 接 受 报 酬 的 职 业 活 动 时, 必 须 事 先 到 就 近 的 入 国 管 理 局 等 处 申 请 资 格 外 活 动 许 可 或 在 留 资 格 变 更 许 可 没 有 获 得 资 格 外 活 动 的 许 可, 则 不 得 在 日 本 工 作 的 在 留 资 格 有 文 化 活 动 短 期 滞 留 留 学 研 修 及 家 族 滞 留 等 在 留 资 格 者 不 可 以 在 日 本 国 內 进 行 有 收 入 的 经 营 活 动 或 接 收 报 酬 的 职 业 活 动, 所 以 不 能 正 式 就 业, 而 且 原 则 上 也 不 能 成 为 等 的 职 业 介 绍 的 对 象 因 此, 如 果 具 有 上 述 在 留 资 格 者 希 望 工 作, 必 须 事 先 前 往 就 近 的 入 国 管 理 局 等 处 申 请 资 格 外 活 动 许 可 但 资 格 外 活 动 只 在 不 影 响 原 在 留 资 格 活 动 的 前 提 下 才 给 予 批 准 此 外, 在 出 入 国 港 口 对 已 获 得 留 学 的 在 留 资 格 者, 原 则 上 根 据 登 陆 许 可 可 以 继 续 申 请 资 格 外 活 动 许 可 留 学 的 在 留 资 格 者 需 要 打 工 时, 若 事 先 已 获 得 了 总 括 性 的 资 格 外 活 动 许 可, 其 法 定 打 工 时 间 原 则 上 如 下 所 示 即 便 是 获 得 了 资 格 外 活 动 许 可 的 在 留 者, 也 不 得 从 事 风 俗 服 务 业 ( 指 夜 总 会 麻 将 馆 召 妓 酒 馆 等 ) 留 学 生 的 打 工 可 能 时 间 一 周 的 打 工 时 间 一 周 28 小 时 以 内 教 育 机 构 长 假 里 的 打 工 时 间 一 日 8 小 时 以 内 4

6 成 为 非 法 就 业 及 非 法 滞 留 的 情 况 以 下 情 况 的 就 业 属 于 非 法 就 业, 将 作 为 违 反 入 管 法 处 理, 被 强 制 遣 送 回 国 或 科 以 刑 罚 (1) 虽 具 有 可 以 就 业 的 在 留 资 格 但 没 有 获 得 资 格 外 活 动 许 可, 擅 自 进 行 在 留 资 格 许 可 以 外 的 有 收 入 的 经 营 活 动 及 接 受 报 酬 的 职 业 活 动 ; 或 者 既 没 有 可 以 就 业 的 在 留 资 格 也 没 有 资 格 外 活 动 许 可, 擅 自 从 事 有 收 入 的 经 营 活 动 及 接 受 报 酬 的 职 业 活 动 时, 将 科 以 刑 罚 ; 擅 自 专 门 从 事 上 述 活 动 时, 将 被 强 制 遣 送 回 国 或 科 以 刑 罚 (2) 若 是 非 法 滞 留 者, 则 非 法 滞 留 本 身 将 成 为 强 制 遣 送 回 国 及 刑 事 处 罚 的 对 象, 故 其 任 何 形 式 的 就 业 活 动 都 是 不 允 许 的 < 关 于 在 留 资 格 等 的 详 细 情 况, 请 向 就 近 的 入 管 局 询 问 ( 请 参 照 第 35 页 )> 从 事 的 工 作 属 于 其 他 在 留 资 格 的 规 定 范 围 时, 请 申 办 在 留 资 格 的 变 更 手 续 从 事 的 工 作 超 越 现 有 在 留 资 格 的 许 可 范 围 时, 必 须 获 得 法 务 大 臣 颁 发 的 在 留 资 格 变 更 的 许 可 因 此, 如 果 没 有 得 到 许 可 而 从 事 有 收 入 的 经 营 活 动 及 接 受 报 酬 的 职 业 活 动, 则 作 为 违 反 入 管 法 处 理, 将 被 强 制 遣 送 回 国 或 科 以 刑 罚 在 留 资 格 变 更 的 许 可 手 续 必 须 在 签 证 到 期 之 前 进 行 申 请 即 使 签 证 即 将 到 期, 在 取 得 许 可 之 前, 也 可 以 继 续 从 事 现 有 的 属 于 在 留 资 格 所 允 许 的 活 动, 但 是 不 能 从 事 属 于 申 请 中 的 在 留 资 格 所 允 许 的 活 动, 否 则 也 作 为 违 反 入 管 法 处 理 此 外, 在 留 资 格 的 变 更 手 续 必 须 去 就 近 的 入 国 管 理 局 等 处 办 理, 除 了 在 留 资 格 变 更 许 可 申 请 书 以 外 请 提 交 证 明 在 日 本 国 内 的 活 动 内 容 和 期 间 等 材 料 以 及 证 明 身 分 关 系 的 材 料 对 于 持 有 短 期 滞 留 在 留 资 格 的 人 的 申 请, 根 据 入 管 法 规 定, 若 没 有 特 殊 的 理 由, 不 准 许 进 行 在 留 资 格 变 更 超 过 在 留 期 限 者 不 可 再 停 留 在 日 本 境 内 在 超 过 在 留 期 限 之 后 希 望 继 续 在 日 本 从 事 其 活 动 时, 必 须 取 得 法 务 大 臣 颁 发 的 在 留 期 间 更 新 的 许 可 这 种 在 留 期 间 更 新 许 可 申 请 手 续 也 必 须 在 签 证 即 将 到 期 之 前 办 理 如 果 没 有 得 到 许 可, 超 过 在 留 期 限 继 续 停 留 在 日 本 国 内 的 话, 则 属 于 违 反 入 管 法, 将 被 强 制 遣 送 回 国 或 科 以 刑 罚 此 外, 在 留 期 间 更 新 许 可 申 请 手 续 对 具 有 6 个 月 以 上 在 留 期 间 的 人 员 在 在 留 期 限 期 满 的 大 概 3 个 月 前 开 始 可 以 在 地 方 入 国 管 理 局 进 行 5

7 其 他 根 据 高 级 人 才 打 分 制 实 行 的 出 入 国 管 理 上 的 优 待 制 度 根 据 高 级 人 才 打 分 制 实 行 的 出 入 国 管 理 上 的 优 待 制 度 是 在 现 行 接 受 外 国 人 的 范 围 内, 为 了 促 进 引 进 高 级 人 才 的 外 国 人, 将 该 外 国 人 所 进 行 的 活 动 内 容 分 为 高 度 学 术 研 究 活 动 高 度 专 业 技 术 活 动 高 度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3 种, 根 据 各 自 的 特 性 按 学 历 职 历 年 收 入 等 的 每 个 评 价 项 目 进 行 打 分, 打 分 总 数 达 到 一 定 分 数 的 情 况, 采 取 出 入 国 管 理 上 的 优 待 措 施 活 动 区 分 符 合 的 例 子 分 数 的 总 分 高 度 学 术 研 究 活 动 进 行 基 础 研 究 或 最 尖 端 技 术 研 究 的 外 国 人 研 究 者 等 发 挥 专 业 技 术 知 识 等, 担 任 开 发 新 市 高 度 专 业 技 术 活 动 场 或 担 任 开 发 新 产 品 技 术 等 的 外 国 人 等 高 度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为 了 日 本 企 业 的 全 球 性 的 事 业 开 展 等, 发 挥 丰 富 的 实 际 业 务 经 验 等 从 事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的 外 国 人 等 学 历 职 历 年 收 入 年 龄 的 各 项 目 特 别 加 分 项 目 ( 研 究 实 际 业 绩 及 资 格 地 位 其 他 ) 分 数 的 总 分 为 70 分 以 上 < 允 许 作 为 高 级 人 才 入 国 在 留 的 人 员 可 享 受 的 出 入 国 管 理 上 的 优 待 措 施 > 综 合 性 的 在 留 活 动 的 容 许 给 予 5 年 的 在 留 期 间 关 于 永 住 许 可 必 要 条 件 中 的 在 留 年 数 的 缓 和 入 国 在 留 手 续 的 优 先 处 理 配 偶 者 的 就 劳 父 母 的 偕 同 ( 需 要 满 足 一 定 的 必 要 条 件 ) 佣 人 的 偕 同 ( 需 要 满 足 一 定 的 必 要 条 件 ) 详 细 内 容, 请 看 法 务 省 的 网 页 6

8 从 留 学 变 更 到 技 术 人 文 知 识 国 际 业 务 等 能 够 就 劳 的 在 留 资 格 的 申 请 手 续 具 有 留 学 在 留 资 格, 而 且 是 研 究 生 院 大 学 短 期 大 学 和 高 等 专 门 学 校 的 在 校 生, 如 果 1 所 要 从 事 的 职 务 内 容 符 合 有 关 就 劳 的 在 留 资 格 2 其 学 历 等 符 合 各 个 在 留 资 格 所 要 求 的 基 准 的 话, 就 可 变 更 到 能 够 在 技 术 人 文 知 识 国 际 业 务 领 域 就 业 的 在 留 资 格 专 修 学 校 专 门 课 程 毕 业 者 也 一 样, 但 是 要 符 合 1 具 有 专 门 士 称 号 2 专 修 学 校 的 专 业 与 职 业 相 关 等 条 件 并 且, 在 毕 业 前 没 有 就 业 的 情 况, 根 据 办 理 将 留 学 变 更 为 继 续 进 行 就 业 活 动 的 特 定 活 动 在 留 资 格 的 手 续, 大 学 毕 业 后 可 进 行 1 年 的 就 职 活 动 ( 此 在 留 资 格 的 在 留 期 限 原 则 上 是 6 个 月, 因 允 许 一 次 的 更 新, 所 以 最 长 为 1 年 ) 此 外, 属 于 制 定 出 入 国 管 理 及 难 民 认 定 法 第 7 条 第 1 项 第 2 号 基 准 的 省 令 法 律 附 表 第 一 的 第 四 个 表 留 学 项 的 下 栏 中 举 出 的 活 动 第 1 号 C 的 人 员 因 其 学 历 不 符 合 就 业 在 留 资 格 所 要 求 的 基 准, 所 以 不 能 就 业 但 是, 在 进 入 这 些 学 校 之 前 已 有 大 学 毕 业 等 符 合 基 准 的 学 历 等 ; 或 者 已 经 有 符 合 基 准 的 实 际 业 务 经 验 等 的 话, 可 以 获 得 能 够 就 业 的 在 留 资 格 的 变 更 许 可, 并 进 行 就 业 ( 注 ) 制 定 出 入 国 管 理 及 难 民 认 定 法 第 7 条 第 1 项 第 2 号 基 准 的 省 令 法 律 附 表 第 一 的 第 四 个 表 留 学 项 的 下 栏 中 举 出 的 活 动 一 申 请 人 属 于 以 下 任 一 项 A B ( 省 略 ) C 申 请 人 在 本 国 上 高 中 ( 除 了 定 时 制, 包 括 中 等 教 育 学 校 的 后 期 课 程 以 下 在 此 项 中 相 同 ) 或 特 别 支 援 学 校 的 高 等 部 专 修 学 校 的 高 等 课 程 或 一 般 课 程 或 各 种 学 校 或 关 于 设 备 及 编 制 以 上 述 为 标 准 的 教 育 机 关 接 受 教 育 的 ( 不 含 主 要 是 夜 间 上 学 或 接 受 函 授 教 育 的 情 况 ) < 关 于 在 留 资 格 的 详 细 情 况, 请 向 就 近 的 入 管 局 ( 请 参 照 第 35 页 ) 询 问 > 7

9 各 种 申 报 等 (1) 持 有 入 管 法 上 的 在 留 资 格 在 本 国 中 长 期 在 留 的 外 国 人 中, 不 属 于 以 下 1 到 6 的 任 一 项 的 人 员 称 做 中 长 期 在 留 者 1 被 批 准 3 个 月 以 下 在 留 期 间 的 人 员 2 被 批 准 短 期 滞 留 在 留 资 格 的 人 员 3 被 批 准 外 交 或 公 务 在 留 资 格 的 人 员 4 被 批 准 特 定 活 动 在 留 资 格 的, 亚 东 关 系 协 会 的 在 本 国 的 事 务 所 ( 台 北 驻 日 经 济 文 化 代 表 处 等 ) 或 驻 日 巴 勒 斯 坦 总 代 表 部 的 职 员 或 其 家 属 5 特 别 永 住 者 6 无 在 留 资 格 的 人 员 (2) 中 长 期 在 留 者 在 出 入 国 港 口 取 得 登 陆 许 可 时 以 及 在 地 方 入 国 管 理 局 取 得 在 留 期 间 更 新 许 可 或 在 留 资 格 变 更 许 可 等 交 付 其 新 的 在 留 卡 中 长 期 在 留 者, 在 日 本 国 内 定 住 所 时 或 变 更 住 所 时, 必 须 在 事 由 发 生 的 日 期 起 14 天 以 内 在 所 居 住 的 市 区 町 村 的 窗 口 进 行 住 所 的 登 记 其 他 在 留 卡 的 记 载 事 项 发 生 变 更 的 情 况, 也 必 须 要 在 一 定 期 间 内 在 地 方 入 国 管 理 局 进 行 申 报 申 请 (3) 中 长 期 在 留 者 中, 持 有 教 授 投 资 经 营 法 律 会 计 业 务 医 疗 教 育 企 业 内 转 勤 技 能 实 习 留 学 或 研 修 的 在 留 资 格 在 留 的 人 员, 在 日 本 的 活 动 单 位 的 名 称 所 在 地 发 生 变 更 的 情 况 或 活 动 单 位 的 消 亡 从 活 动 单 位 的 脱 离 向 新 的 活 动 单 位 转 职 的 情 况, 要 从 这 些 事 由 发 生 的 日 期 起 14 天 以 内, 必 须 向 法 务 大 臣 进 行 申 报 中 长 期 在 留 者 中, 持 有 研 究 技 术 人 文 知 识 国 际 业 务 兴 行 ( 只 限 于 根 据 与 本 国 的 公 私 的 机 构 间 的 合 同 从 事 活 动 的 情 况 ) 或 技 能 在 留 资 格 在 留 的 人 员, 在 日 本 的 签 约 机 构 名 称 所 在 地 发 生 变 更 的 情 况 或 签 约 机 构 的 消 亡 与 签 约 机 构 间 的 合 同 终 了 缔 结 新 合 同 的 情 况, 要 从 这 些 事 由 发 生 的 日 期 起 14 天 以 内, 必 须 对 法 务 大 臣 进 行 申 报 并 且, 在 中 长 期 在 留 者 中 持 有 家 族 滞 留 特 定 活 动 (C) 日 本 人 的 配 偶 者 等 或 是 永 住 者 的 配 偶 者 等 的 在 留 资 格 在 留 的 人 员 中, 属 于 配 偶 者 身 份 的 人 员 与 其 配 偶 者 离 婚 或 者 死 别 的 情 况, 要 从 这 些 事 由 发 生 的 日 期 起 14 天 以 内 必 须 向 法 务 大 臣 进 行 申 报 关 于 申 报 手 续 的 详 细 情 况, 请 向 就 近 的 入 管 局 询 问 ( 请 参 照 第 35 页 ) 8

10 2 找 工 作 之 际 在 日 本 找 工 作 时, 请 利 用 ( 公 共 职 业 安 定 所 ) 公 共 职 业 安 定 所 ( 以 下 称 ), 无 论 是 对 日 本 人 还 是 对 外 国 人 都 同 样 提 供 就 业 信 息 职 业 咨 询 和 介 绍 等 服 务 全 国 主 要 的 市 町 村 的 544 所 ( 包 括 分 所 办 事 处 ) 通 过 电 脑 联 网, 在 任 何 一 个 您 都 能 看 到 全 国 各 地 的 招 聘 信 息 需 要 找 工 作 时, 请 前 往 就 近 的 此 外 还 可 以 在 联 网 上 通 过 的 网 页 检 索 符 合 自 己 要 求 的 招 聘 信 息 ( 请 参 照 以 下 的 URLhttps:// 但 是 只 有 日 文 版 ) 在 网 页 上 提 供 关 于 职 业 种 类 工 资 等 招 聘 条 件 的 信 息, 还 根 据 招 聘 方 的 要 求, 公 开 招 聘 方 的 企 业 名 称 地 址 电 话 号 码 另 外, 一 部 分 还 配 有 翻 译 人 员, 日 语 水 平 不 足 的 人, 请 前 往 利 用 同 时, 还 为 留 学 生 及 持 有 专 业 性 技 术 性 领 域 的 在 留 资 格 ( 技 术 人 文 知 识 国 际 业 务 研 究 等 ) 的 人 员, 以 东 京 名 古 屋 大 阪 的 外 国 人 职 业 介 绍 服 务 中 心 和 福 冈 的 应 届 毕 业 为 据 点 在 进 行 就 业 支 援 ( 请 参 照 第 37 页 ) 另 外, 外 国 人 职 业 介 绍 服 务 中 心 对 外 国 留 学 生 进 行 个 别 的 对 应 没 有 得 到 内 定 的 留 学 生 及 对 就 职 活 动 感 到 不 安 时, 请 随 时 来 咨 询 附 近 没 有 外 国 人 职 业 介 绍 服 务 中 心 的 情 况, 请 利 用 附 近 的 应 届 毕 业 HELLO WORK( 日 语 对 应 < 请 参 照 38 页 > 的 利 用 方 法 的 工 作 时 间 为 上 午 8 点 30 分 至 下 午 5 点 15 分 ( 一 部 分 等 还 为 因 平 日 白 天 上 班 而 无 法 利 用 的 人 在 平 日 晚 间 及 周 六 提 供 职 业 咨 询 和 职 业 介 绍 服 务 ) 有 些 配 备 有 翻 译 人 员 的 外 国 人 雇 用 服 务 专 柜, 但 翻 译 并 非 每 天 都 在, 有 翻 译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是 指 定 的 时 间 等 有 时 也 会 有 所 变 动, 因 此 最 好 事 先 打 电 话 联 系, 或 请 懂 日 语 的 家 属 或 朋 友 陪 同 前 往 到 后, 请 先 进 行 求 职 登 记 求 职 登 记 需 要 填 写 规 定 的 求 职 申 请 书 求 职 申 请 书 是 进 行 职 业 咨 询 和 职 业 介 绍 的 重 要 的 基 本 材 料, 请 务 必 正 确 填 写 若 有 不 明 之 处, 请 与 工 作 人 员 商 量 后 填 写 将 按 求 职 申 请 书 上 您 所 希 望 的 职 业 和 劳 动 条 件 等 进 行 咨 询 介 绍 进 行 求 职 登 记 后, 将 交 付 卡, 以 后 请 出 示 该 卡 获 得 卡 之 后, 可 在 全 国 的 获 得 职 业 介 绍 并 且, 将 通 过 职 业 咨 询, 根 据 您 的 能 力 ( 资 格 执 照 经 验 等 ) 以 及 适 合 性 等, 帮 助 您 实 现 再 就 业 一 旦 有 合 适 的 工 作, 职 员 将 与 该 招 聘 单 位 联 系, 约 定 面 试 或 考 试 的 日 期 时 间 但 是, 也 会 有 录 用 者 已 经 确 定 或 对 方 不 给 予 面 试 机 会 的 情 况, 请 予 以 理 解 另 外, 在 进 行 求 职 登 记 之 际, 将 确 认 您 的 在 留 资 格 及 在 留 期 限, 所 以 请 务 必 携 带 在 留 卡 护 照 等 招 聘 单 位 的 面 试 日 期 决 定 之 后, 将 发 给 您 介 绍 信 上 面 写 有 面 试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请 务 必 确 认 此 外, 面 试 时 除 了 携 带 介 绍 信 以 外, 还 必 须 携 带 自 己 写 的 其 他 的 一 些 材 料 ( 简 历 等 ), 届 时 请 向 职 员 详 细 确 认 9

11 找 工 作 的 手 续 求 职 登 记 填 写 规 定 的 求 职 申 请 书, 进 行 求 职 登 记 职 业 咨 询 可 以 自 由 阅 览 检 索 招 聘 信 息 的 职 员 首 先 询 问 您 希 望 从 事 的 职 业 工 资 劳 动 时 间 等 要 求, 然 后 根 据 上 述 要 求, 寻 找 符 合 此 要 求 的 工 作 不 录 用 介 绍 如 果 有 适 合 您 的 招 聘 单 位, 职 员 将 会 与 该 用 人 单 位 取 得 联 系, 并 安 排 面 试 和 考 试 的 时 间 面 试 在 指 定 的 时 间 到 招 聘 单 位 接 受 面 试 录 用 10

12 求 人 ( 招 聘 ) 编 号 以 编 号 管 理 求 人 票 只 要 知 道 求 人 ( 招 聘 ) 编 号, 在 全 国 任 一 个 HELLO WORK 都 可 以 确 认 求 人 票 并 且 网 络 服 务 的 求 人 ( 招 聘 ) 编 号 也 使 用 同 一 个 编 号. 全 职 : 除 正 社 员 以 外, 招 聘 与 正 社 员 的 工 作 时 间 相 同 的 员 工, 不 论 雇 用 形 态 这 属 于 全 职 工 作 的 招 聘 钟 点 工 : 招 聘 比 正 社 员 的 工 作 时 间 短 的, 成 为 钟 点 工 招 聘 ( 注 意 ) 不 是 月 工 资 制 就 等 于 全 职, 不 是 计 时 工 资 制 就 等 于 钟 点 工 工 资 ( 含 税 ) 是 包 括 税 款 在 内 的 金 额 除 了 扣 所 得 税, 还 扣 社 会 保 险 费 ( 雇 用 保 险 健 康 保 险 厚 生 年 金 护 理 保 险 ) 等 所 以 实 际 拿 到 手 里 的 金 额 变 少 所 以 请 注 意 这 点 工 资 的 计 算 形 态 此 栏 的 表 示 上 有 以 下 的 种 类 月 工 资 ~ 规 定 了 月 工 资, 缺 勤 工 资 也 无 变 化 按 天 数 计 算 的 实 发 月 工 资 ~ 规 定 了 月 工 资, 缺 勤 的 情 况 按 日 计 算 被 扣 除 日 工 资 ~ 以 日 工 资 工 作 天 数 支 付 计 时 工 资 以 时 薪 工 作 时 间 数 支 付 年 薪 制 ~ 规 定 了 年 薪, 分 到 各 月 支 付 每 个 月 支 付 的 工 资 的 分 法 各 种 各 样 ( 注 ) 说 是 月 工 资 制, 实 际 上 成 为 按 天 数 计 算 的 实 发 月 工 资 的 情 况 较 多 工 作 内 容 求 人 票 中 最 重 要 的 项 目 之 一 就 工 作 内 容, 有 充 分 的 认 识 很 重 要 不 明 的, 请 向 咨 询 窗 口 询 问 的 职 员 可 以 打 电 话 向 用 人 单 位 进 一 步 确 认 详 细 内 容 事 业 内 容 公 司 的 特 长 除 了 工 作 内 容, 请 必 须 确 认 公 司 的 事 业 内 容 和 特 长 交 通 津 贴 实 际 费 用 ( 无 上 限 ) ~ 全 额 支 付 实 际 的 交 通 费 实 际 费 用 ( 有 上 限 ) ~ 以 上 限 额 为 限, 支 付 实 际 的 交 通 费 无 ~ 不 支 付 交 通 费 试 用 期 很 多 的 企 业 都 设 定 了 试 用 期 试 用 期 间, 工 资 等 的 劳 动 条 件 有 不 同 的 情 况 请 确 认 雇 用 形 态 此 栏 的 表 示 上 有 以 下 的 种 类 (1) 正 社 员 (2) 正 社 员 以 外 契 约 社 员 准 社 员 委 托 等 正 社 员 以 外 的 (3) 登 录 型 派 遣 劳 动 者 登 录 在 劳 动 者 派 遣 企 业 ( 派 遣 公 司 ) 上, 只 有 在 有 工 作 的 时 候 签 雇 用 合 同, 在 接 收 单 位 工 作 只 管 理 已 经 决 定 了 接 收 单 位 的 人 员 (4) 常 用 型 派 遣 劳 动 者 不 论 在 接 收 单 位 有 无 工 作 都 签 雇 用 合 同 接 收 单 位 无 工 作 的 情 况, 在 原 所 属 单 位 工 作 ( 注 ) 全 职 不 一 定 等 于 正 社 员 加 薪 奖 金 加 薪 奖 金 是 上 一 年 度 的 实 绩 请 注 意 这 不 是 约 定 录 用 后 的 待 遇 工 作 场 所 选 考 场 所 的 地 图 在 求 人 票 的 背 面 11 触 摸 屏 式 的 招 聘 检 索 装 置 上, 无 法 打 印 选 考 场 所 的 地 图 招 聘 条 件 特 别 记 载 的 事 项 备 考 有 记 载 应 聘 方 法, 书 面 材 料 的 邮 寄 地 址 等 重 要 事 项 的 情 况 请 务 必 进 行 确 认

13 面 试 与 录 用 面 试 时, 几 乎 所 有 单 位 都 需 要 简 历 简 历 是 向 招 聘 单 位 推 荐 自 己 的 重 要 材 料, 必 须 内 容 真 实, 书 写 清 楚, 字 迹 端 正 标 准 规 格 的 履 历 表 可 前 往 文 具 店 购 买 应 该 使 用 黑 色 的 钢 笔 或 圆 珠 笔 填 写 面 试 不 得 迟 到 万 一 由 于 交 通 延 误 等 不 能 够 准 时 到 达 的 话, 应 该 与 介 绍 信 上 明 记 的 录 用 负 责 人 电 话 联 系 另 外, 想 事 先 取 消 面 试 或 变 更 面 试 时 间 的 话, 请 事 先 与 介 绍 信 上 明 记 的 录 用 负 责 人 电 话 联 系 商 量 面 试 的 结 果, 有 可 能 是 录 用, 也 有 可 能 是 不 录 用 即 使 被 录 用, 如 果 你 不 愿 意 去 也 可 以 拒 绝 另 外, 录 用 时, 考 虑 到 你 的 经 验 知 识 资 格 能 力 等, 有 可 能 提 出 比 求 人 票 上 记 载 的 劳 动 条 件 更 低 的 条 件, 因 此, 在 接 受 聘 用 时, 向 招 聘 单 位 仔 细 确 认 劳 动 条 件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不 被 录 用 时, 会 继 续 帮 助 您 寻 找 工 作, 请 随 时 到 服 务 窗 口 咨 询 请 警 惕 未 经 许 可 或 申 报 而 擅 自 进 行 职 业 介 绍 或 向 其 他 企 业 派 遣 劳 动 者 等 的 非 法 介 绍 商, 以 免 受 害 日 本 对 招 聘 劳 动 者 职 业 介 绍 劳 动 者 派 遣 等 的 主 要 规 定 如 下 (1) 招 聘 劳 动 者 劳 动 者 的 招 聘, 除 雇 主 自 己 外, 亦 可 让 自 己 雇 用 的 劳 动 者 或 通 过 报 纸 等 书 面 形 式 自 由 地 进 行 雇 主 委 托 雇 员 以 外 的 他 人 进 行 招 聘 时, 必 须 按 照 职 业 安 定 法, 得 到 厚 生 劳 动 大 臣 或 都 道 府 县 的 劳 动 局 长 的 许 可, 或 提 出 申 报 (2) 职 业 介 绍 业 务 职 业 安 定 法 中 规 定, 职 业 介 绍 必 须 得 到 厚 生 劳 动 大 臣 的 许 可 后 方 可 进 行 但 是, 严 禁 对 港 口 搬 运 及 建 筑 等 行 业 进 行 收 费 职 业 介 绍 (3) 劳 动 者 供 给 业 务 职 业 安 定 法 规 定, 除 下 述 劳 动 者 的 派 遣 方 式 以 外, 原 则 上 禁 止 从 事 因 他 人 的 要 求 而 将 自 己 雇 用 的 劳 动 者 提 供 给 他 人, 并 接 受 他 人 的 指 挥 命 令, 让 其 劳 动 就 业 的 劳 动 者 供 给 业 务 但 若 工 会 等 获 得 厚 生 劳 动 大 臣 的 许 可, 则 可 从 事 免 费 的 劳 动 者 供 给 业 务 (4) 劳 动 者 派 遣 业 务 劳 动 者 派 遣 法 规 定, 原 所 属 单 位 将 自 己 雇 用 的 劳 动 者 派 遣 到 其 他 单 位, 让 该 劳 动 者 接 受 其 支 配 并 为 其 工 作 时, 必 须 得 到 厚 生 劳 动 大 臣 的 许 可 或 向 厚 生 劳 动 大 臣 提 出 申 报 没 有 得 到 许 可 或 没 有 提 出 申 报 而 擅 自 从 事 劳 动 者 派 遣 属 于 违 法 行 为 12

14 劳 动 者 派 遣 合 同 原 所 属 单 位 接 收 单 位 雇 用 关 系 指 挥 命 令 关 系 被 派 遣 的 劳 动 者 另 外, 同 法 规 定, 港 湾 运 送 业 务 建 筑 业 务 警 备 保 安 业 务 医 院 等 的 医 疗 业 务 ( 对 于 该 业 务, 下 列 情 况 除 外 : 介 绍 预 定 派 遣 ; 该 业 务 为 享 受 产 前 产 后 假 育 儿 假 或 护 理 假 的 劳 动 者 的 业 务 ; 该 业 务 为 医 师 的 业 务, 且 从 事 该 业 务 的 派 遣 劳 动 者 的 就 业 地 点 为 偏 远 地 区 ) 都 属 劳 动 者 派 遣 事 业 适 用 范 围 以 外 的 业 务, 不 能 从 事 对 这 些 业 务 的 劳 动 者 派 遣 事 业 随 着 在 日 本 工 作 的 外 国 人 的 增 多, 通 过 违 反 职 业 安 定 法 及 劳 动 者 派 遣 法 的 非 法 介 绍 商 介 绍 工 作 的 情 况 也 有 所 增 加, 因 此 发 生 了 一 些 外 国 人 被 从 中 剥 削 或 者 轻 易 地 被 解 雇 等 受 害 事 件 此 外, 如 果 这 些 非 法 介 绍 商 一 旦 被 抓 获, 受 其 介 绍 的 劳 动 者 的 工 作 有 时 也 难 以 得 到 保 障 找 工 作 时, 不 要 通 过 这 些 非 法 介 绍 商, 请 利 用 等 公 共 的 就 业 渠 道, 或 者 利 用 合 法 的 收 费 职 业 介 绍 事 业 单 位 和 合 法 的 劳 动 者 派 遣 事 业 单 位 另 外, 有 关 收 费 职 业 介 绍 事 业 单 位 或 劳 务 派 遣 事 业 单 位 所 从 事 的 业 务 是 否 得 到 法 律 许 可 等 问 题, 请 直 接 向 都 道 府 各 县 的 劳 动 局 询 问 13

15 简 历 的 书 写 格 式 - 基 本 事 项 - 简 历 是 给 招 聘 公 司 的 最 初 的 印 象, 不 要 写 虚 伪 的 内 容, 内 容 要 清 晰 易 懂, 真 实 地 表 达 想 要 就 业 的 心 情 简 历 必 须 要 亲 笔 书 写 使 用 黑 色 圆 珠 笔 工 整 地 写 写 错 时 不 要 使 用 修 改 液, 要 重 新 另 写 一 份, 并 且 尽 量 不 要 有 空 格 日 期 按 面 试 ( 邮 寄 ) 的 日 期 填 写 照 片 将 3 个 月 以 内 拍 摄 的 正 面 半 身 照, 端 正 地 贴 在 框 线 内 注 意 服 装 发 型 化 妆 和 表 情, 保 持 清 爽 的 形 象 不 要 使 用 快 照 速 照 执 照 资 格 按 照 取 得 的 年 月 顺 序 填 写 正 式 名 称, 与 工 作 没 有 直 接 关 系 的 也 可 以 现 地 址 从 都 道 府 县 到 公 寓 的 房 间 号 码 为 止, 将 地 址 填 写 完 整 学 历 不 要 写 校 名 的 简 称 大 学 要 正 确 地 填 写 系 专 业 职 历 在 学 历 的 最 后 空 一 行 填 写 不 要 写 公 司 的 简 称, 填 写 正 式 的 名 称 长 期 从 事 的 钟 点 工 临 时 工 也 要 填 写 应 招 理 由 等 尽 量 具 体 地 写 明 为 什 么 应 聘, 并 作 自 我 推 荐 这 是 录 用 负 责 人 最 注 重 的 部 分 本 人 希 望 栏 如 果 对 职 种 和 工 作 地 点 有 具 体 要 求, 请 予 填 写 14

16 职 务 简 历 的 书 写 格 式 基 本 事 项 正 确 填 写 标 题 姓 名 签 名 盖 章 年 龄 年 月 等 基 本 数 据 若 有 应 征 资 格, 请 具 体 地 填 写 避 免 使 用 缩 略 语 和 只 在 行 业 内 通 用 的 用 语 在 填 写 时, 应 将 事 实 ( 迄 今 为 止 的 经 验 ) 与 想 法 ( 自 己 的 希 望 ) 严 格 加 以 区 分 将 自 己 的 经 验 和 希 望 与 为 什 么 想 在 那 家 企 业 工 作 联 系 起 来, 简 洁 地 作 一 下 自 我 推 荐 仔 细 检 查 是 否 有 错 别 字 遗 漏 或 变 换 错 误 载 有 履 历 书 职 务 简 历 等 应 聘 书 类 的 写 法 及 记 载 例 15

17 3 须 知 的 日 本 劳 动 基 准 法 律 在 日 本 工 作 的 外 国 人 受 到 劳 动 基 准 法 的 保 护 (1) 禁 止 以 国 籍 为 由 的 歧 视 雇 主 不 得 以 劳 动 者 的 国 籍 信 仰 或 社 会 地 位 为 由, 在 工 资 劳 动 时 间 等 劳 动 条 件 上 给 予 歧 视 性 待 遇 ( 劳 动 基 准 法 第 3 条 ) (2) 明 确 提 示 劳 动 条 件 雇 主 在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时, 必 须 明 确 提 示 工 资 劳 动 时 间 等 劳 动 条 件 特 别 是 关 于 工 资 劳 动 时 间 等 事 项 及 其 他 厚 生 劳 动 省 令 规 定 的 事 项, 必 须 以 明 确 的 书 面 形 式 ( 劳 动 条 件 通 知 书 等 请 参 照 第 32 页 ) 给 予 提 示 ( 劳 动 基 准 法 第 15 条 ) (3) 禁 止 强 制 劳 动 和 从 中 榨 取 雇 主 不 得 以 暴 力 威 胁 等 以 不 正 当 地 束 缚 精 神 或 身 体 自 由 的 手 段 强 迫 劳 动 者 从 事 违 背 其 意 志 的 工 作 另 外, 除 了 法 律 所 允 许 的 情 况 以 外, 不 得 以 中 介 他 人 的 就 业 为 职 业 而 从 中 谋 利 ( 劳 动 基 准 法 第 5 条 第 6 条 ) (4) 禁 止 规 定 以 不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为 由 的 违 约 金 及 预 先 签 定 损 害 赔 偿 金 等 合 同 对 于 合 同 期 未 满 的 辞 职 者, 禁 止 规 定 以 不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为 由 的 违 约 金 及 严 禁 预 先 签 定 损 害 赔 偿 金 合 同 ( 劳 动 基 准 法 第 16 条 ) (5) 劳 动 合 同 内 容 的 变 更 劳 动 条 件 的 变 更 原 则 上 需 要 劳 资 双 方 达 成 协 议 并 且, 制 定 了 职 场 整 体 劳 动 条 件 的 从 业 规 章 的 情 况, 关 于 从 业 规 章 的 变 更, 劳 资 没 有 达 成 协 议, 原 则 上 也 不 得 变 更 对 劳 动 者 不 利 的 劳 动 条 件 ( )(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8 条 第 9 条 ) 但 是, 如 果 变 更 后 的 从 业 规 章 让 劳 动 者 周 知 并 且 从 业 规 章 变 更 后 劳 动 者 所 接 受 的 不 利 是 合 理 的 话, 可 允 许 从 业 规 章 的 劳 动 条 件 的 不 利 变 更 其 合 理 性 综 合 考 虑 劳 动 者 的 不 利 程 度 劳 动 条 件 变 更 的 必 要 性 变 更 后 的 从 业 规 章 内 容 的 相 应 性 与 工 会 等 的 交 涉 情 况 其 他 有 关 从 业 规 章 变 更 的 情 况 后 进 行 判 断 (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10 条 ) (6) 限 制 解 雇 由 于 发 生 劳 动 灾 害 而 休 养 的 劳 动 者 原 则 上 禁 止 在 因 工 伤 或 因 病 疗 养 期 间 及 其 后 30 天 之 内 解 雇 劳 动 者 ( 劳 动 基 准 法 第 19 条 ) (7) 解 雇 解 雇 从 客 观 上 缺 乏 合 理 性 的 理 由, 社 会 观 念 上 不 被 认 为 相 当 的 情 况, 作 为 滥 用 其 权 利, 成 为 无 效 (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16 条 ) 并 且, 雇 主 对 有 规 定 期 间 的 劳 动 合 同, 在 合 同 期 满 为 止, 除 了 有 不 得 已 的 理 由, 不 得 解 雇 劳 动 者 (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17 条 ) (8) 解 雇 通 知 解 雇 劳 动 者 时, 原 则 上 必 须 至 少 在 30 天 之 前 事 先 通 知 本 人 如 果 在 30 天 之 前 没 有 通 知 的 话, 则 最 低 须 支 付 未 满 30 天 部 分 的 平 均 工 资 ( 解 雇 通 知 津 贴 ) 但 是, 由 于 天 灾 等 无 法 抗 拒 的 原 因 而 使 企 业 无 法 继 续 维 持, 或 由 于 劳 动 者 自 身 原 因 而 被 解 雇 时, 则 不 属 于 该 范 畴 但 是, 上 述 情 况 必 须 接 受 劳 动 基 准 监 督 署 长 的 解 雇 通 知 除 外 的 认 定 ( 劳 动 基 准 法 第 20 条 21 条 ) 16

18 (9) 有 期 劳 动 合 同 向 无 规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的 转 换 有 期 劳 动 合 同 反 复 更 新 超 过 总 计 5 年 的 情 况, 根 据 劳 动 者 的 申 请, 转 换 为 无 规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18 条 ) (10) 工 资 的 支 付 每 个 月 必 须 用 货 币 在 规 定 的 日 期 前, 将 工 资 全 额 直 接 支 付 给 劳 动 者 但 是, 税 金 雇 用 保 险 费 健 康 保 险 费 劳 资 双 方 协 定 的 工 会 会 费 等 的 扣 除 部 分 都 不 包 括 在 全 额 支 付 的 范 围 内 ( 劳 动 基 准 法 第 24 条 ) (11) 最 低 工 资 雇 主 必 须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高 于 最 低 标 准 工 资 的 工 资 ( 最 低 工 资 法 第 4 条 ) 最 低 工 资 是 根 据 都 道 府 县 设 定 各 地 区 最 低 工 资 和 特 定 ( 各 行 业 ) 最 低 工 资 (12) 劳 动 时 间 假 日 雇 主 不 得 让 劳 动 者 1 天 工 作 超 过 8 小 时 以 上 1 周 超 过 40 小 时 以 上 ( 一 部 分 规 模 职 种 的 企 业 单 位 为 1 周 44 小 时 )( 劳 动 基 准 法 第 32 条 第 40 条 ) 雇 主 必 须 给 予 劳 动 者 1 周 1 天 以 上 或 4 周 4 天 以 上 的 休 息 日 ( 劳 动 基 准 法 第 35 条 ) (13) 加 班 休 息 日 工 作 及 深 夜 工 作 的 补 贴 工 资 雇 主 让 劳 动 者 延 长 法 定 劳 动 时 间 ( 原 则 上 是 1 天 8 小 时 1 周 40 小 时 ) 劳 动, 或 者 在 法 定 休 息 日 (1 周 1 天 或 4 周 4 天 ) 劳 动 时, 必 须 依 法 办 理 手 续 另 外, 对 于 超 过 法 定 工 作 时 间 的 工 作, 必 须 支 付 按 照 高 于 正 常 劳 动 时 间 或 劳 动 日 的 工 资 计 算 额 的 25% 以 上 的 比 率 ( 对 1 个 月 超 过 60 小 时 的 时 间 外 劳 动 是 以 50% 以 上 的 比 率 ( )) 对 于 在 法 定 休 息 日 的 出 勤, 必 须 以 高 于 35% 以 上 的 比 率 支 付 加 班 费 对 于 深 夜 ( 晚 10:00 至 早 5:00) 的 工 作, 必 须 以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工 资 计 算 额 的 25% 以 上 的 比 率 支 付 补 贴 工 资 ( 劳 动 基 准 法 第 37 条 ) ( ) 关 于 中 小 企 业, 暂 时 延 期 进 行 适 用 (14) 有 薪 休 假 雇 主 对 于 从 雇 用 日 期 起 连 续 工 作 六 个 月 出 勤 率 在 80% 以 上 的 劳 动 者, 应 该 给 予 有 薪 休 假 ( 休 假 日 数 按 连 续 工 作 的 年 数 等 不 同 )( 劳 动 基 准 法 第 39 条 ) (15) 归 还 财 物 此 外, 劳 动 者 死 亡 或 辞 职 时, 如 果 权 利 者 提 出 请 求, 雇 主 应 在 7 天 以 内 支 付 工 资, 并 归 还 公 积 金 和 属 于 该 劳 动 者 权 利 的 金 钱 和 物 品 ( 此 外, 雇 主 不 能 保 管 护 照 以 及 在 留 卡 )( 劳 动 基 准 法 第 23 条 等 ) (16) 安 全 卫 生 为 了 确 保 劳 动 者 的 安 全 和 卫 生, 雇 主 应 该 进 行 安 全 卫 生 教 育 ( 雇 用 时 的 教 育 等 ), 实 施 健 康 检 查 等, 同 时 必 须 采 取 防 止 劳 动 者 发 生 危 险 或 损 害 其 健 康 的 措 施 (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法 第 59 条 第 66 条 等 ) 17

19 下 列 情 况 请 向 就 近 的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咨 询 处 ( 设 在 主 要 都 道 府 县 的 劳 动 局 劳 动 基 准 监 督 部 监 督 科 等 内 ) 或 劳 动 基 准 监 督 署 咨 询 例 如 : 未 领 到 工 资 未 领 到 加 班 费 在 因 工 伤 休 息 期 间 被 解 雇 突 然 被 解 雇, 且 未 领 到 解 雇 预 告 费 遭 受 到 劳 动 灾 害, 但 未 领 到 医 疗 费 和 休 息 补 助 费 在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时, 未 被 明 确 告 知 工 资 及 劳 动 时 间 等 劳 动 条 件 工 作 现 场 的 安 全 卫 生 未 得 到 充 分 的 保 障, 很 有 可 能 发 生 劳 动 灾 害 等 等 在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咨 询 处, 可 以 用 外 语 就 有 关 劳 动 条 件 进 行 咨 询 ( 请 参 照 43 页 ) 18

20 4 离 职 之 际 辞 职 时, 请 注 意 以 下 各 点 (1) 由 于 个 人 理 由 而 辞 职 一 般 就 业 规 则 中 对 辞 职 有 所 规 定, 请 事 先 确 认 其 内 容 及 手 续 另 外, 民 法 ( 第 627 条 ) 规 定, 对 于 没 有 规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原 则 上 应 该 在 辞 职 的 2 周 之 前 提 出 申 请 以 一 定 期 间 为 单 位 计 算 薪 水 时, 原 则 上 需 要 在 该 期 间 的 前 半 期 中 提 出 下 期 以 后 的 辞 职 申 请 但 是, 突 然 提 出 辞 职, 可 能 对 公 司 带 来 业 务 交 接 寻 找 替 补 等 方 面 的 困 难, 因 此 辞 职 的 时 期 等 最 好 与 公 司 协 商 (2) 被 雇 主 解 雇 所 谓 解 雇 是 指 由 雇 主 单 方 面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关 于 解 雇 如 3(8) 中 所 述, 原 则 上 雇 主 至 少 应 该 在 30 天 之 前 通 知 本 人, 如 果 在 30 天 之 前 未 通 知 的 话, 就 最 低 须 支 付 未 满 30 天 部 分 的 平 均 工 资 ( 解 雇 预 告 津 贴 )( 劳 动 法 基 准 第 20 条 等 21 条 ) 凡 被 日 本 国 内 企 业 所 雇 用 的, 原 则 上 必 须 加 入 雇 用 保 险 (1) 雇 用 保 险 制 度 日 本 有 雇 用 保 险 制 度 雇 用 保 险 制 度 是 为 稳 定 在 职 劳 动 者 的 雇 用, 为 保 障 失 业 者 的 生 活 安 定 和 帮 助 其 早 日 就 业 而 向 其 支 付 失 业 金 的 制 度 原 则 上, 即 使 是 外 国 人 ( 被 证 明 是 外 国 公 务 员 及 能 享 受 外 国 失 业 保 险 制 度 的 人 除 外 ), 除 了 1 周 未 满 20 小 时 的 临 时 工 等 短 期 劳 动 者 之 外, 均 需 加 入 雇 用 保 险 在 进 公 司 时, 无 论 持 有 哪 国 的 国 籍 ( 包 括 无 国 籍 ), 都 须 加 入 雇 用 保 险, 并 通 过 雇 主 领 取 被 保 险 证 如 果 没 有 加 入, 进 入 公 司 后 请 马 上 向 HELLO EORK 咨 询 (2) 离 职 之 后 离 职 之 后, 原 则 上 只 要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就 可 领 取 失 业 等 救 济 金 ( 基 本 补 贴 ) 金 额 限 度 为 离 职 日 的 翌 日 起 1 年 以 内 的 规 定 天 数 1 已 经 确 认 因 为 离 职 而 不 再 成 为 被 保 险 者 2 有 劳 动 意 愿 和 能 力, 但 处 于 无 法 就 业 的 状 况 3 原 则 上, 从 离 职 日 之 前 2 年 内 被 保 险 者 期 间 合 计 为 12 个 月 以 上 ( 但 若 因 倒 闭 解 雇 等 而 离 职, 在 离 职 之 前 1 年 内 被 保 险 期 间 合 计 为 6 个 月 以 上 也 可 以 ) 辞 职 后, 请 持 以 下 资 料 至 住 所 ( 居 住 地 ) 所 在 的 进 行 求 职 申 请 1 辞 呈 ( 辞 职 后 向 雇 主 索 要 或 自 己 申 请 ) 2 被 保 险 者 证 3 印 章 ( 如 果 有 ) 4 可 确 认 地 址 和 年 龄 的 物 品 ( 在 留 卡 等 ) 5 近 期 照 片 2 张 (3 2.5cm) 6 银 行 存 折 ( 本 人 名 义 ) 办 理 求 职 手 续 后, 如 有 资 格 领 取 基 本 补 贴 的 话, 将 会 被 指 定 下 次 再 来 的 日 期 并 发 给 受 给 资 格 者 证 请 在 指 定 的 日 期 到, 接 受 失 业 认 定 从 接 受 了 失 业 认 定 的 当 天 起 支 付 失 业 基 本 补 贴 19

21 进 行 失 业 认 定 时, 需 要 将 以 下 情 况 记 载 在 失 业 认 定 申 请 书 上 并 提 交 1 接 受 认 定 前 是 否 曾 就 职 就 业 揽 活 在 家 干 或 做 过 帮 工 2 兼 职 或 帮 助 后 得 到 收 入 时, 其 日 期 和 金 额 3 接 受 认 定 前 是 否 进 行 过 求 职 活 动 4 目 前 状 态 是 否 能 从 事 介 绍 的 工 作 5 是 否 已 开 始 就 业 或 自 己 营 业, 或 是 否 有 此 计 划 此 外, 办 理 求 职 手 续 后, 在 处 于 失 业 状 况 下 的 7 天 ( 所 谓 等 待 期 间 ) 以 内 不 能 领 取 失 业 金 另 外, 在 由 于 自 己 严 重 失 职 而 被 解 雇, 或 者 在 无 正 当 理 由 自 动 辞 职 时, 等 待 期 限 结 束 后 的 3 个 月 内 不 予 支 付 失 业 金 ( 所 谓 支 付 限 制 ) < 关 于 雇 用 保 险 制 度 的 详 细 内 容, 请 与 联 系 确 认 > 20

22 职 业 培 训 等 (1) 公 共 职 业 培 训 设 在 都 道 府 各 县 的 公 共 职 业 培 训 设 施, 为 帮 助 离 职 转 职 人 员 掌 握 重 新 就 业 所 需 的 技 能 和 知 识 而 进 行 各 种 职 业 培 训 不 收 取 培 训 费 ( 实 际 教 材 费 需 要 缴 纳 ) 有 关 接 受 公 共 职 业 培 训 等 的 事 项, 请 向 就 近 的 询 问 根 据 情 况 还 可 以 领 到 雇 用 保 险 的 失 业 等 补 贴 ( 基 本 津 贴 学 习 津 贴 交 通 津 贴 ) 而 且, 在 培 训 期 间 失 业 等 补 贴 的 领 取 日 数 还 有 可 能 增 加 (2) 对 求 职 者 的 支 援 制 度 无 法 领 取 雇 用 保 险 的 人 员 也 可 以 接 受 为 掌 握 就 职 所 需 的 技 能 和 知 识 的 职 业 培 训, 培 训 费 是 免 费 的 ( 实 际 教 材 费 需 要 缴 纳 ) 并 且 对 收 入 资 产 等 达 到 一 定 条 件 的 人 员 支 付 职 业 培 训 听 讲 补 助 关 于 对 求 职 者 支 援 制 度 的 利 用, 请 向 就 近 的 询 问 (3) 就 业 准 备 培 训 在 日 裔 聚 居 的 地 区, 以 对 安 定 就 业 的 热 情 及 其 需 要 性 强 的 日 裔 求 职 者 为 对 象, 实 施 有 关 日 语 交 流 能 力 的 提 高 劳 动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等 知 识 习 得 的 讲 义 实 习 关 于 实 施 地 区 实 施 内 容 请 向 就 近 的 询 问 (4) 教 育 培 训 补 助 制 度 教 育 培 训 补 助 制 度 是 支 付 雇 用 保 险 的 制 度 之 一 加 入 雇 用 保 险 的 年 数 至 开 始 听 讲 之 日 为 止 超 过 3 年 ( 仅 限 初 次,1 年 ) 以 上 的 雇 用 保 险 加 入 者 ( 在 职 者 ) 或 者 曾 经 是 保 险 的 加 入 者 ( 离 职 者 ), 在 接 受 厚 生 劳 动 大 臣 指 定 的 教 育 培 训 后, 毕 业 之 际, 对 本 人 事 先 支 付 给 教 育 培 训 设 施 的 教 育 培 训 费, 将 给 予 一 部 分 的 补 助 < 有 关 公 共 职 业 培 训 的 详 细 情 况, 请 向 就 近 的 询 问 > 21

23 5 其 他 各 种 劳 动 者 能 加 入 的 保 险 制 度 (1) 劳 灾 保 险 制 度 劳 动 者 灾 害 补 偿 保 险 法 规 定, 雇 用 劳 动 者 的 企 业, 原 则 上 符 合 劳 灾 保 险 的 条 件 如 果 由 于 工 作 关 系 及 上 下 班 引 起 的 劳 动 者 负 伤 疾 病 致 残 或 死 亡 等, 企 业 都 应 该 支 付 必 要 的 保 险 劳 灾 保 险 规 定 的 支 付 内 容 如 下 1 支 付 疗 养 ( 补 偿 ) 费 由 于 工 作 关 系 ( 或 上 下 班 ) 导 致 的 负 伤 或 疾 患, 在 需 要 疗 养 时, 应 支 付 疗 养 费 2 支 付 停 工 ( 补 偿 ) 费 在 上 述 1 疗 养 期 间, 由 于 无 法 工 作 而 不 能 领 取 工 资 时, 从 第 四 天 开 始 支 付 停 工 ( 补 偿 ) 费 3 伤 病 ( 补 偿 ) 年 金 由 于 工 作 原 因 ( 或 上 下 班 ) 导 致 负 伤 或 由 于 疾 病 开 始 疗 养 后 经 过 1 年 零 6 个 月 仍 未 痊 愈, 处 于 一 定 的 残 疾 状 态 时, 支 付 伤 病 年 金 4 支 付 残 疾 ( 补 偿 ) 金 由 于 工 作 关 系 ( 或 上 下 班 ) 导 致 负 伤 或 疾 患, 治 愈 后 仍 留 有 一 定 残 疾 时, 支 付 残 疾 金 5 遗 孤 ( 补 偿 ) 费 葬 礼 费 ( 支 付 葬 礼 费 ) 由 于 工 作 关 系 ( 或 上 下 班 ) 导 致 死 亡 时, 向 其 遗 孤 支 付 遗 孤 ( 补 偿 ) 费, 另 外, 对 于 举 行 葬 礼 者 支 付 葬 礼 补 助 费 6 支 付 护 理 ( 补 偿 ) 费 对 于 享 受 残 疾 ( 补 偿 ) 年 金 或 伤 病 ( 补 偿 ) 年 金 人 中, 其 残 疾 伤 病 的 程 度 需 要 经 常 接 受 或 者 随 时 接 受 护 理 者, 支 付 护 理 ( 补 偿 ) 费 7 二 次 健 康 诊 断 补 偿 等 根 据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法 进 行 定 期 健 康 诊 断 等, 在 肥 胖 血 压 血 糖 和 血 脂 这 四 个 项 目 均 为 异 常 情 况 时, 可 以 进 行 二 次 健 康 诊 断 并 接 受 特 定 保 健 指 导 ( 已 经 患 有 脑 心 脏 疾 患 者 除 外 ) < 关 于 劳 灾 保 险 制 度 的 详 细 情 况, 请 与 劳 动 基 准 监 督 署 联 系 询 问 > (2) 健 康 保 险 制 度 只 要 被 适 用 单 位 长 期 雇 用 ( ), 外 国 人 就 有 资 格 且 必 须 加 入 健 康 保 险 ( ) 指 所 有 的 法 人 单 位 和 除 一 定 事 业 种 类 以 外 的 长 期 雇 用 5 人 以 上 职 员 的 私 人 单 位, 其 所 规 定 的 劳 动 时 间 和 天 数 为 从 事 同 种 业 务 的 其 他 长 期 雇 用 劳 动 者 的 约 四 分 之 三 以 上 (2016 年 10 月 1 日 起, 所 规 定 的 劳 动 时 间 和 天 数 即 使 未 满 同 种 业 务 的 其 他 长 期 雇 用 劳 动 者 的 大 约 四 分 之 三, 一 周 所 规 定 的 劳 动 时 间 达 到 20 小 时 以 上 等 的 必 要 条 件 的 情 况, 加 入 健 康 保 险 ) 加 入 健 康 保 险 之 后, 在 保 险 的 加 入 者 本 人 及 其 家 属 生 病 受 伤 等 接 受 治 疗 时, 支 付 必 要 的 医 疗 费 及 津 贴 而 且 在 分 娩 或 死 亡 时 也 给 予 支 付 若 被 适 用 单 位 长 期 雇 用, 但 并 未 加 入 健 康 保 险, 或 忘 带 被 保 险 证, 其 医 疗 费 由 本 人 承 担 22

24 (3)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制 度 不 属 于 其 他 公 共 医 疗 保 险 加 入 对 象 的 外 国 人, 且 属 于 以 下 人 员 加 入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1 受 住 民 基 本 登 记 法 保 护 的 人 员 ( ) 2 即 使 是 不 属 于 住 民 基 本 登 记 法 保 护 的 人 员, 根 据 客 观 的 资 料 等 允 许 滞 留 超 过 3 个 月 的 人 员 ( ) 持 有 超 过 3 个 月 在 留 期 间 的 中 长 期 在 留 者 特 别 永 住 者 临 时 滞 留 许 可 者 一 时 庇 护 许 可 者 经 过 滞 留 者 加 入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之 后, 被 保 险 者 在 疾 患 或 受 伤 接 受 诊 疗 时, 能 够 享 受 必 要 的 医 疗 等 补 贴 在 分 娩 或 死 亡 时 也 给 予 支 付 若 未 办 理 加 入 登 记 手 续, 其 医 疗 费 全 部 由 本 人 承 担 (4) 厚 生 年 金 国 民 年 金 即 使 是 外 国 人, 只 要 被 雇 用 单 位 长 期 雇 用 者 ( ), 就 有 资 格 而 且 有 必 要 加 入 厚 生 年 金 保 险 另 外, 非 长 期 雇 用 的 外 国 人, 在 日 本 国 内 有 住 所 的, 必 须 加 入 国 民 年 金 保 险 ( ) 指 所 有 的 法 人 单 位 和 除 一 定 事 业 种 类 以 外 的 长 期 雇 用 5 人 以 上 职 员 的 私 人 单 位, 其 所 规 定 的 劳 动 时 间 和 天 数 为 从 事 同 种 业 务 的 其 他 长 期 雇 用 劳 动 者 的 约 四 分 之 三 以 上 (2016 年 10 月 1 日 起, 所 规 定 的 劳 动 时 间 和 天 数 即 使 未 满 同 种 业 务 的 其 他 长 期 雇 用 劳 动 者 的 大 约 四 分 之 三, 一 周 所 规 定 的 劳 动 时 间 达 到 20 小 时 以 上 等 的 必 要 条 件 的 情 况, 加 入 厚 生 年 金 ) 加 入 公 共 年 金 保 险, 并 符 合 领 取 的 必 要 条 件, 在 高 龄 受 重 度 障 碍 的 情 况,, 可 分 别 领 取 老 龄 年 金 残 疾 年 金 ( 或 残 疾 津 贴 ), 加 入 者 死 亡 时 其 配 偶 者 可 领 取 遗 族 年 金 此 外, 在 日 本 加 入 公 共 年 金 保 险 的 外 国 人 出 境 时, 原 则 上, 符 合 以 下 所 有 的 情 况,, 在 离 开 日 本 2 年 以 内 办 理 申 请 手 续 可 领 取 保 险 解 除 费 1 不 具 有 日 本 国 籍 2 曾 经 缴 纳 6 个 月 以 上 的 厚 生 年 金 保 险 或 国 民 年 金 的 保 险 金 3 在 日 本 没 有 住 所 4 从 未 有 过 享 受 年 金 ( 含 残 疾 补 贴 金 ) 的 权 利 注 意 事 项 若 在 日 本 以 外 的 国 家 加 入 过 公 共 年 金 制 度, 且 日 本 与 该 国 之 间 签 有 可 以 进 行 总 计 的 社 会 保 障 协 定, 则 在 符 合 该 协 定 所 规 定 的 特 定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按 在 两 个 国 家 的 保 险 加 入 期 领 取 年 金 补 助 但 若 已 领 取 了 一 次 性 保 险 解 除 费, 则 用 于 计 算 该 补 助 金 额 的 日 本 的 保 险 期 不 能 用 于 社 会 保 障 协 定 所 规 定 的 总 计 与 日 本 签 有 可 以 进 行 总 计 的 社 会 保 障 协 定 的 国 家 : 德 国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比 利 时 法 国 加 拿 大 澳 大 利 亚 荷 兰 捷 克 西 班 牙 爱 尔 兰 巴 西 以 匈 牙 利 及 瑞 士 < 关 于 健 康 保 险 制 度 的 详 细 情 况 请 向 全 国 健 康 保 险 协 会 或 各 健 康 保 险 公 会 询 问 关 于 年 金 保 险 制 度 的 详 细 情 况, 请 向 年 金 事 务 所 询 问 关 于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制 度 的 详 细 情 况, 请 向 市 区 町 村 的 问 询 处 询 问 > 23

25 6 报 告 外 国 人 雇 用 情 况 的 义 务 所 有 雇 用 外 国 人 的 雇 主 都 有 义 务 报 告 外 国 人 的 雇 用 情 况 (1) 外 国 人 雇 用 情 况 报 告 制 度 的 概 要 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 起, 所 有 雇 主 在 雇 用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 特 别 永 住 者 及 在 留 资 格 为 外 交 或 公 务 者 除 外 ) 或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离 职 时, 都 有 义 务 确 认 该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的 姓 名 在 留 资 格 在 留 期 间 等, 并 向 厚 生 劳 动 大 臣 () 提 出 报 告 ( 若 不 提 出 报 告, 或 提 出 虚 假 的 报 告, 将 成 为 30 万 日 元 以 下 罚 款 的 对 象 ) 为 此, 各 位 在 被 雇 用 或 离 职 时, 雇 主 会 要 求 你 出 示 在 留 卡 或 护 照 等 (2) 关 于 改 善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雇 用 管 理, 并 支 援 其 重 新 就 职 的 义 务 雇 主 有 义 务 努 力 改 善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的 雇 用 管 理, 并 支 援 其 重 新 就 职 关 于 雇 主 妥 善 改 善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雇 用 管 理 的 指 导 方 针 ( 摘 录 ) 中 摘 录 了 有 关 雇 用 管 理 的 改 善 等 的 要 点, 此 外, 还 附 有 指 导 方 针 的 全 部 内 容, 请 阅 览, 并 寻 找 妥 善 进 行 雇 用 管 理 的 工 作 单 位 就 业 24

26 7 由 所 属 单 位 进 行 的 申 报 随 着 2012 年 7 月 导 入 了 新 的 在 留 管 理 制 度, 开 始 或 结 束 聘 用 中 长 期 在 留 者 ( 参 照 上 述 1 的 各 种 申 报 等 的 (1)) 中 持 有 教 授 投 资 经 营 法 律 会 计 业 务 医 疗 研 究 教 育 技 术 人 文 知 识 国 际 业 务 企 业 内 转 勤 兴 行 或 技 能 在 留 资 格 人 员 的 单 位 ( 注 ), 从 开 始 聘 用 或 结 束 的 日 期 起 14 天 内 请 协 助 向 法 务 大 臣 进 行 申 报 另 外, 此 申 报 属 于 要 努 力 执 行 的 义 务, 所 以 即 使 没 有 进 行 申 报, 也 不 会 判 处 刑 罚, 但 是 申 请 所 属 外 国 人 的 在 留 期 间 更 新 等 的 许 可 时, 有 进 行 事 实 关 系 确 认 的 情 况 ( 注 ) 除 要 根 据 雇 用 对 策 法 的 规 定 必 须 申 报 外 国 人 雇 用 情 况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关 于 申 报 手 续 的 详 细 内 容, 请 向 就 近 的 地 方 入 国 管 理 局 询 问 ( 请 参 照 35 页 ) 25

27 附 录 关 于 雇 主 妥 善 改 善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雇 用 管 理 的 指 导 方 针 針 第 1 宗 旨 此 指 导 方 针 是 为 使 雇 主 妥 善 地 应 对 雇 用 对 策 法 第 八 条 所 规 定 的 事 项 而 制 定 的 雇 主 理 应 采 取 的 必 要 措 施 第 2 在 就 改 善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的 雇 用 管 理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时 的 基 本 思 想 对 于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雇 主 应 当 遵 守 雇 用 对 策 法 职 业 安 定 法 (1947 年 法 律 第 141 号 ) 关 于 确 保 劳 动 者 派 遣 事 业 的 妥 善 运 营 及 保 护 派 遣 劳 动 者 等 的 法 律 (1985 年 法 律 第 88 号, 以 下 称 劳 动 者 派 遣 法 ) 雇 用 保 险 法 (1974 年 法 律 第 116 号 ) 劳 动 基 准 法 (1947 年 法 律 第 49 号 ) 最 低 工 资 法 (1959 年 法 律 第 137 号 )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法 (1972 年 法 律 第 57 号 ) 劳 动 者 灾 害 补 偿 保 险 法 (1 947 年 法 律 第 50 号 ) 健 康 保 险 法 (1922 年 法 律 第 70 号 ) 厚 生 年 金 保 险 法 (1954 年 法 律 第 115 号 ) 等 劳 动 关 系 法 令 及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法 令 ( 以 下 称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法 令 ), 并 在 确 保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妥 善 的 劳 动 条 件 及 安 全 卫 生 的 同 时, 为 创 造 使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能 在 在 留 资 格 所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有 效 发 挥 自 己 才 能 的 工 作 环 境 而 就 此 指 导 方 针 所 规 定 的 事 项 采 取 妥 善 的 措 施 第 3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的 定 义 此 指 导 方 针 中 的 外 国 人 指 没 有 加 入 日 本 国 籍 的 人, 不 包 括 特 别 永 住 者 及 在 留 资 格 为 外 交 或 公 务 的 人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为 外 国 的 劳 动 者 之 意 此 外,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也 包 括 在 技 能 实 习 制 度 中, 持 有 技 能 实 习 在 留 资 格 进 行 所 规 定 的 活 动 的 人 ( 以 下 称 技 能 实 习 生 ) 第 4 雇 主 应 就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雇 用 管 理 的 改 善 而 采 取 的 措 施 1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的 招 收 和 录 用 的 规 范 化 (1) 招 收 雇 主 在 招 收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时, 对 于 前 来 应 征 的 外 国 人, 应 当 使 用 书 面 形 式 将 写 明 录 用 后 将 从 事 的 业 务 内 容 及 工 资 劳 动 时 间 就 业 场 所 劳 动 合 同 期 间 有 关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法 令 适 用 事 项 ( 在 以 下 1 中 称 明 示 事 项 ) 的 文 件 交 付 给 该 外 国 人 ; 若 外 国 人 希 望 使 用 电 子 邮 件, 也 可 通 过 寄 送 电 子 邮 件 的 方 式 ( 在 以 下 1 中 称 明 示 方 法 ), 向 其 明 示 上 述 事 项 尤 其 当 应 征 的 外 国 人 居 住 在 国 外 时, 为 避 免 其 来 日 后, 因 误 解 招 收 条 件 等 而 发 生 劳 资 纠 纷, 应 该 事 先 明 确 由 雇 主 负 担 来 日 费 用 确 保 来 日 后 的 住 宅 等 招 收 条 件 的 详 细 内 容 此 外, 雇 主 通 过 中 介 从 国 外 招 收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时, 应 当 按 照 职 业 安 定 法 的 规 定, 通 过 具 有 职 业 介 绍 事 业 营 业 许 可 或 已 登 记 的 单 位 ( 在 以 下 1 中 称 职 业 介 绍 事 业 者 ), 不 能 通 过 违 反 职 业 安 定 法 或 者 劳 动 者 派 遣 法 的 中 介 来 招 收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雇 主 在 通 过 职 业 介 绍 单 位 招 人 时, 应 当 通 过 明 示 方 法 向 其 明 示 明 示 事 项 此 外, 职 业 介 绍 单 位 在 进 行 职 业 介 绍 时, 以 国 籍 为 由 对 不 同 国 籍 的 外 国 人 予 以 歧 视, 在 职 业 安 定 法 上 是 受 到 禁 止 的, 因 此, 对 于 雇 主 来 说, 在 通 过 职 业 介 绍 单 位 招 人 时, 也 应 该 充 分 注 意 避 免 附 加 国 籍 条 件 等 对 不 同 国 籍 的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的 歧 视 (2) 录 用 雇 主 在 录 用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时, 应 当 通 过 第 5 所 规 定 的 办 法 等, 事 前 确 认 该 外 国 人 在 被 录 用 后 从 事 的 业 务 是 否 在 其 在 留 资 格 的 允 许 范 围 内 若 从 事 的 业 务 是 其 在 留 资 格 所 不 允 许 的, 则 不 能 予 以 录 用 26

28 雇 主 在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在 留 资 格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应 对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进 行 公 平 合 理 的 选 拔 录 用, 以 使 其 有 效 地 发 挥 自 己 的 才 能 尤 其 对 于 以 永 住 者 定 住 者 等 身 份 居 留 的 外 国 人, 不 应 限 制 其 活 动 内 容 此 外, 在 录 用 新 大 学 毕 业 生 时, 不 能 因 其 是 留 学 生 而 将 其 从 录 用 对 象 中 排 除 而 应 该 认 识 到 面 向 留 学 生 的 招 聘 和 录 用 也 是 让 拥 有 以 不 同 的 教 育 和 文 化 为 背 景 的 思 考 方 式 的 留 学 生 给 企 业 带 来 活 力, 使 企 业 适 应 国 际 化 的 一 种 有 效 的 办 法 2 确 保 规 范 的 劳 动 条 件 (1) 均 等 待 遇 雇 主 不 能 以 劳 动 者 的 国 籍 为 由, 在 工 资 劳 动 时 间 及 其 他 劳 动 条 件 上 予 以 歧 视 (2) 明 示 劳 动 条 件 A 书 面 交 付 雇 主 与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时, 必 须 写 明 工 资 劳 动 时 间 等 主 要 劳 动 条 件 的 内 容, 使 该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能 够 理 解,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交 付 B 说 明 有 关 工 资 雇 主 在 明 示 工 资 时, 除 了 说 明 工 资 的 决 定 计 算 及 支 付 的 方 法 等 以 外, 还 应 当 就 根 据 税 金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险 劳 资 协 定 来 扣 除 部 分 工 资 等 有 关 事 项 向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作 出 说 明, 使 其 得 以 理 解, 并 明 确 实 际 支 付 给 该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的 工 资 数 额 (3) 进 行 规 范 的 劳 动 时 间 管 理 雇 主 应 当 遵 守 法 定 劳 动 时 间, 确 保 周 休 日, 进 行 规 范 的 劳 动 时 间 管 理 (4) 公 开 介 绍 劳 动 基 准 法 等 有 关 法 令 雇 主 应 当 遵 照 劳 动 基 准 法 等 有 关 法 令 的 规 定, 公 开 其 法 律 内 容, 让 所 有 的 人 都 了 解 其 时, 为 了 促 使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也 能 够 理 解, 有 必 要 使 用 通 俗 易 懂 的 说 明 书 等 进 行 介 绍 (5) 制 作 劳 动 者 名 册 等 雇 主 应 当 根 据 劳 动 基 准 法 的 规 定, 制 作 劳 动 者 名 册 及 工 资 底 账, 其 时, 对 于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应 掌 握 其 家 庭 住 址 及 发 生 紧 急 情 况 时 的 联 系 电 话 等 (6) 交 还 金 钱 及 物 品 等 雇 主 不 得 保 管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的 护 照 等 在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退 职 时, 根 据 劳 动 基 准 法 规 定, 应 当 交 还 属 于 该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权 利 的 金 钱 和 物 品 若 外 国 人 在 自 要 求 交 还 之 日 起 七 天 以 内 离 开 日 本, 则 应 在 其 离 日 之 前 交 还 3 确 保 安 全 卫 生 (1) 实 施 安 全 卫 生 教 育 雇 主 对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进 行 安 全 卫 生 教 育 时, 应 当 采 用 该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能 够 理 解 的 方 式 尤 其 是 让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使 用 机 械 设 备 安 全 装 置 或 保 护 用 具 时, 必 须 确 实 使 其 理 解 使 用 方 法 等 (2) 为 防 止 劳 动 灾 害 而 实 施 日 语 教 育 等 为 了 使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能 够 理 解 防 止 劳 动 灾 害 等 的 指 示, 雇 主 应 该 对 其 进 行 必 要 的 日 语 教 育, 让 其 掌 握 基 本 性 的 工 作 手 势 等 27

29 (3) 关 于 防 止 劳 动 灾 害 的 标 识 及 公 告 等 为 了 让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理 解 工 作 场 地 内 的 有 关 防 止 劳 动 灾 害 的 标 识 及 公 告 等, 雇 主 应 当 采 用 图 解 等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易 于 理 解 的 方 式 (4) 实 施 健 康 检 查 雇 主 应 当 根 据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法 等 的 规 定, 对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实 施 健 康 检 查 在 实 施 时, 应 采 用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易 于 理 解 的 方 式 向 其 说 明 健 康 检 查 的 目 的 和 内 容 此 外, 在 根 据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的 健 康 检 查 结 果 采 取 事 后 措 施 时, 应 当 通 过 该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易 于 理 解 的 方 法 向 其 说 明 健 康 检 查 的 结 果 及 采 取 事 后 措 施 的 必 要 性 和 事 后 措 施 的 具 体 内 容 (5) 实 施 健 康 指 导 及 健 康 咨 询 雇 主 应 当 有 效 地 发 挥 产 业 医 生 和 卫 生 管 理 人 员 的 作 用, 对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开 展 健 康 指 导 和 健 康 咨 询 活 动 (6) 介 绍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法 等 有 关 法 令 雇 主 应 当 遵 照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法 等 有 关 法 令 的 规 定, 公 开 其 法 律 内 容, 让 所 有 的 人 都 了 解 其 时, 为 了 促 使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也 能 够 理 解, 有 必 要 使 用 通 俗 易 懂 的 说 明 书 等 进 行 介 绍 4 雇 用 保 险 劳 灾 保 险 健 康 保 险 及 厚 生 年 金 保 险 的 适 用 (1) 介 绍 有 关 制 度 并 办 理 必 要 的 手 续 雇 主 在 雇 用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时, 应 当 向 其 说 明 有 关 雇 用 保 险 劳 灾 保 险 健 康 保 险 及 厚 生 年 金 保 险 ( 以 下 称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险 ) 的 法 令 内 容 和 有 关 保 险 金 支 付 的 申 请 手 续 等, 让 其 了 解 并 按 照 有 关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险 的 法 令 规 定, 办 理 符 合 被 保 险 者 条 件 的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适 用 手 续 等 必 要 的 手 续 (2) 对 申 请 支 付 保 险 金 等 给 予 援 助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离 职 时, 雇 主 应 该 将 雇 用 保 险 被 保 险 者 离 职 单 交 付 给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本 人, 为 其 办 理 必 要 的 手 续, 同 时, 告 知 其 有 关 领 取 失 业 补 助 金 的 公 共 职 业 安 定 所 窗 口 的 所 在 地, 并 给 予 其 其 他 必 要 的 援 助 在 发 生 了 有 关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劳 动 灾 害 等 时, 雇 主 应 该 在 劳 灾 保 险 金 支 付 申 请 及 其 它 手 续 方 面 为 其 排 忧 解 难, 同 时 为 其 代 办 申 请 手 续, 并 给 予 其 它 必 要 的 援 助 此 外, 加 入 厚 生 年 金 保 险 6 个 月 以 上 的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回 国 时, 应 该 向 其 说 明 回 国 后 可 申 请 领 取 年 金 保 险 解 除 费 的 事 项, 并 告 知 社 会 保 险 事 务 所 等 有 关 机 关 的 窗 口 所 在 地 5 妥 善 的 人 事 管 理 教 育 培 训 和 福 利 卫 生 等 (1) 妥 善 的 人 事 管 理 为 了 使 所 雇 用 的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顺 利 地 适 应 工 作 现 场, 在 理 解 工 作 现 场 的 评 价 方 式 和 待 遇 的 基 础 上 做 好 本 职 工 作, 雇 主 应 当 明 确 工 作 现 场 对 职 员 在 素 质 和 能 力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完 善 在 工 作 现 场 圆 满 地 进 行 沟 通 所 需 的 前 提 条 件, 增 加 有 关 评 价 方 式 工 资 决 定 工 种 分 配 等 人 事 管 理 的 运 用 的 透 明 度, 努 力 创 造 让 多 种 人 材 易 于 发 挥 各 自 能 力 的 工 作 环 境 同 时, 根 据 公 共 职 业 安 定 所 进 行 的 有 关 雇 用 管 理 的 建 议 和 指 导, 妥 善 地 加 以 应 对 (2) 生 活 指 导 等 为 了 使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顺 利 适 应 日 本 社 会, 雇 主 应 当 对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进 行 日 语 教 育, 并 指 导 其 加 深 理 解 日 本 的 生 活 习 惯 文 化 风 俗 习 惯 和 雇 用 惯 例 等 同 时, 当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在 生 活 或 工 作 上 遇 到 困 难 时, 尽 力 为 他 们 排 忧 解 难 28

30 (3) 实 施 教 育 培 训 等 为 了 使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在 在 留 资 格 所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有 效 地 发 挥 自 己 的 才 能, 做 好 本 职 工 作, 雇 主 应 当 实 施 教 育 培 训, 并 采 取 其 他 必 要 的 措 施 同 时, 通 过 建 立 排 忧 解 难 的 体 制 和 在 进 修 的 初 级 阶 段 使 用 母 语 等, 创 造 一 个 让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得 以 心 情 舒 畅 地 工 作 的 环 境 (4) 卫 生 福 利 设 施 雇 主 在 确 保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有 适 当 的 住 宿 设 施 以 外, 还 应 该 保 障 其 能 够 有 充 分 的 机 会 利 用 饮 食 医 疗 教 养 文 化 体 育 娱 乐 等 设 施 (5) 对 归 国 及 变 更 在 留 资 格 等 的 援 助 A 雇 主 在 所 雇 用 的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在 留 期 限 满 期 时, 应 当 中 断 与 该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的 雇 用 关 系, 对 其 办 理 回 国 手 续 等 进 行 必 要 的 指 导 和 帮 助 B 雇 主 在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需 要 变 更 在 留 资 格 或 更 新 在 留 期 间 时, 应 该 在 工 作 时 间 等 方 面 给 予 其 必 要 的 关 心, 协 助 其 办 理 手 续 (6) 有 关 从 事 劳 动 者 派 遣 或 承 包 的 雇 主 的 留 意 事 项 以 劳 动 者 派 遣 的 形 态 让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就 业 的 派 遣 方 的 雇 主 应 当 遵 照 劳 动 者 派 遣 法 的 规 定, 向 该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明 示 该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将 从 事 的 业 务 内 容 就 业 场 所 有 关 直 接 对 该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发 号 施 令 的 人 的 事 项 等 该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派 遣 就 业 的 具 体 内 容, 同 时, 通 知 派 遣 委 托 方 所 派 遣 的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的 姓 名 有 否 加 入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险 等, 进 行 规 范 的 事 业 运 营 另 一 方 面, 派 遣 委 托 方 不 能 接 收 无 劳 动 者 派 遣 事 业 许 可 或 未 进 行 登 记 的 派 遣 公 司 的 有 关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者 派 遣 此 外, 从 事 承 包 的 雇 主 必 须 遵 守 职 业 安 定 法 及 劳 动 者 派 遣 法, 不 能 以 承 包 合 同 为 名 来 进 行 劳 动 者 供 给 事 业 或 者 劳 动 者 派 遣 事 业 若 所 雇 用 的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的 就 业 场 所 在 发 包 方 等 其 他 雇 主 的 企 业 内, 则 从 事 承 包 的 雇 主 应 该 让 在 第 6 中 选 任 的 雇 用 劳 务 负 责 人 等 在 该 企 业 内 履 行 人 事 管 理 及 生 活 指 导 等 职 责 6 避 免 解 雇, 提 供 再 就 职 援 助 雇 主 欲 缩 小 事 业 规 模 等 时, 不 能 轻 易 地 解 雇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若 在 不 得 已 的 情 况 下 解 雇, 对 于 希 望 重 新 就 职 的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解 雇 对 象, 应 当 根 据 该 外 国 人 的 在 留 资 格, 通 过 向 相 关 企 业 等 推 荐 实 施 教 育 培 训 介 绍 参 加 进 修 提 供 招 人 信 息 等 手 段, 为 其 重 新 就 职 进 行 必 要 的 援 助 其 时, 应 当 与 公 共 职 业 安 定 所 密 切 合 作, 根 据 公 共 职 业 安 定 所 进 行 的 有 关 雇 用 管 理 的 建 议 和 指 导, 妥 善 地 加 以 应 对 第 5 报 告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的 雇 用 情 况 雇 主 应 当 根 据 雇 用 对 策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第 一 项 及 附 则 第 二 条 第 一 项 的 规 定, 在 新 雇 用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或 雇 用 的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离 职 或 截 至 2007 年 10 月 1 日 雇 有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时, 就 该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的 姓 名 在 留 资 格 在 留 期 间 等 一 所 示 的 事 项, 通 过 二 所 示 的 方 法 加 以 确 认, 并 根 据 三 所 示 的 方 法 及 期 限, 将 该 事 项 向 管 辖 该 雇 主 的 单 位 所 在 地 的 公 共 职 业 安 定 所 所 长 报 告 确 认 时 的 留 意 事 项 如 四 所 示 1 应 当 确 认 和 报 告 的 事 项 A 具 有 雇 用 保 险 被 保 险 资 格 的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 属 于 C 的 人 除 外 ) 除 姓 名 在 留 资 格 ( 若 雇 用 获 得 资 格 外 活 动 许 可 而 从 事 劳 动 的 人, 则 包 括 有 否 获 得 该 许 可, 与 B 相 同 ) 在 留 期 间 出 生 年 月 性 别 所 属 国 籍 的 国 家 或 出 入 国 管 理 及 难 民 认 定 法 (1951 年 政 令 第 三 百 十 九 号 ) 第 二 条 第 五 号 B 所 规 定 的 地 区 ( 以 下 称 国 籍 地 区 ) 外, 还 包 括 职 业 29

31 种 类 工 资 住 址 等 记 载 于 雇 用 保 险 被 保 险 者 资 格 取 得 报 告 或 雇 用 保 险 被 保 险 者 资 格 丧 失 报 告 上 的 有 关 该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雇 用 情 况 等 的 事 项 B 不 具 有 雇 用 保 险 被 保 险 资 格 的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 属 于 C 的 人 除 外 ) 姓 名 在 留 资 格 在 留 期 间 出 生 年 月 性 别 国 籍 地 区 C 截 至 2007 年 10 月 1 日 雇 用 的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姓 名 在 留 资 格 在 留 期 间 出 生 年 月 性 别 国 籍 地 区 2 确 认 的 方 法 A 属 于 B 的 人 以 外 的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要 求 出 示 该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的 在 留 卡 ( 无 持 有 在 留 卡 的 人 员 中, 根 据 按 出 入 国 管 理 和 难 民 认 定 法 及 与 日 本 国 的 和 平 条 约 修 改 一 部 分 关 于 脱 离 日 本 国 籍 的 人 员 等 的 出 入 国 管 理 的 特 例 法 等 伴 随 法 律 施 行 的 有 关 完 善 厚 生 劳 动 省 关 系 法 令 的 省 令 (2012 年 厚 生 劳 动 省 令 第 97 号 以 下 称 完 善 省 令 ) 补 充 规 定 第 二 条 第 一 项, 外 国 人 登 录 证 视 为 在 留 卡 的 人 员 提 示 外 国 人 登 录 证, 其 他 人 员 出 示 护 照 或 在 留 资 格 证 明 书 ) 就 应 该 报 告 的 事 项 进 行 确 认 B 获 得 资 格 外 活 动 许 可 而 从 事 劳 动 的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要 求 出 示 该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的 在 留 卡 ( 无 持 有 在 留 卡 的 人 员 中, 根 据 完 善 省 令 补 充 规 定 第 二 条 第 一 项, 外 国 人 登 录 证 视 为 在 留 卡 的 人 员 出 示 外 国 人 登 录 证 及 护 照 在 留 资 格 证 明 书 资 格 外 活 动 许 可 书 或 就 劳 资 格 证 明 书, 其 他 的 人 员 出 示 护 照 或 在 留 资 格 证 明 书 ( 没 有 记 载 该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取 得 资 格 外 活 动 许 可 的 情 况, 包 括 资 格 外 活 动 许 可 书 或 就 劳 资 格 证 明 书 ) ) 就 应 该 报 告 的 事 项 进 行 确 认 3 报 告 的 方 法 和 期 限 A 具 有 雇 用 保 险 被 保 险 资 格 的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 属 于 C 的 人 除 外 ) 雇 用 时 的 报 告 应 该 在 雇 用 之 日 所 属 月 份 的 下 一 个 月 的 十 日 之 前, 将 必 要 事 项 与 雇 用 保 险 被 保 险 者 资 格 取 得 报 告 单 一 起 提 交 ; 离 职 时 的 报 告 应 该 在 从 离 职 之 日 的 第 二 天 算 起 的 十 天 之 内, 将 必 要 事 项 与 雇 用 保 险 被 保 险 者 资 格 取 得 报 告 单 一 起 提 交 B 不 具 有 雇 用 保 险 被 保 险 资 格 的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 属 于 C 的 人 除 外 ) 雇 用 时 的 报 告 和 离 职 时 的 报 告 都 应 当 在 雇 用 或 离 职 之 日 所 属 月 份 的 下 一 个 月 月 底 之 前, 将 必 要 事 项 填 写 于 雇 用 对 策 法 施 行 规 则 (1966 年 劳 动 省 令 第 23 号 ) 格 式 第 3 号 ( 以 下 称 格 式 第 3 号 ) 提 交 C 截 至 2007 年 10 月 1 日 雇 用 的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在 2008 年 10 月 1 日 之 前, 将 必 要 事 项 填 写 于 格 式 第 3 号 提 交 但 若 其 离 职, 应 当 按 A 或 B 的 方 法 和 期 限 提 交 报 告 4 确 认 时 的 留 意 事 项 雇 主 对 于 打 算 雇 用 的 人 ( 包 括 截 至 2007 年 10 月 1 日 雇 用 的 人 ), 若 能 用 一 般 的 注 意 力 判 断 出 其 为 外 国 人, 则 应 当 就 有 关 一 的 事 项 对 其 加 以 确 认 所 谓 能 用 一 般 的 注 意 力 判 断 出 其 为 外 国 人, 是 指 未 经 特 别 的 调 查, 而 是 从 其 姓 名 语 言 等 看 出 其 明 显 为 外 国 人 因 此, 若 因 使 用 日 本 名 作 为 通 称, 且 日 语 水 平 高 超 而 无 法 用 一 般 的 注 意 力 判 断 出 其 为 外 国 人, 则 此 项 确 认 要 求 不 适 用 另 外, 一 所 示 事 项 以 外 的 事 项 无 需 确 认 报 告, 对 此, 从 保 护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隐 私 的 角 度 来 看, 也 应 该 充 分 予 以 留 意 第 6 选 任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的 雇 用 劳 务 负 责 人 雇 主 长 期 雇 用 10 名 以 上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时, 必 须 将 人 事 科 长 等 选 任 为 雇 用 劳 务 负 责 人 ( 有 关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雇 用 管 理 的 负 责 人 ), 以 便 让 其 管 理 本 指 导 方 针 第 四 所 规 定 的 有 关 事 项 等 30

32 第 7 有 关 技 能 实 习 生 的 事 项 技 能 实 习 生 也 属 于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因 此, 雇 主 除 了 应 该 遵 照 第 四 至 第 六 所 示 的 事 项 外,, 还 应 当 留 意 技 能 实 习 制 度 推 进 事 业 运 营 基 本 方 针 (1993 年 4 月 5 日 劳 动 大 臣 公 告 ) 所 规 定 的 技 能 实 习 生 的 接 收 方 法 有 关 技 能 实 习 的 实 施 等 理 应 留 意 的 事 项 不 能 继 续 进 行 技 能 实 习 时 的 处 理 办 法 等 内 容, 让 技 能 实 习 生 能 掌 握 富 有 实 效 的 技 术 和 技 能 第 8 职 业 安 定 机 构 劳 动 基 准 监 督 机 构 及 其 他 行 政 机 构 的 援 助 与 协 作 雇 主 应 当 在 得 到 职 业 安 定 机 关 劳 动 基 准 监 督 机 关 及 其 他 行 政 机 关 必 要 的 援 助 与 协 作 的 基 础 上, 实 施 此 指 导 方 针 所 规 定 的 事 项 31

33 劳 动 条 件 通 知 书 32

34 33

35 34

36 法 务 省 入 国 管 理 局 外 国 人 临 时 居 住 综 合 信 息 中 心 及 咨 询 员 配 备 处 联 络 处 一 览 法 务 省 入 国 管 理 局 一 览 在 留 资 格 在 留 卡 及 其 他 出 入 国 管 理 的 相 关 事 宜 名 称 地 址 电 话 法 务 省 入 国 管 理 局 东 京 都 千 代 田 区 霞 关 札 幌 入 国 管 理 局 北 海 道 札 幌 市 中 央 区 大 通 西 仙 台 入 国 管 理 局 宫 城 县 仙 台 市 宫 城 野 区 五 轮 东 京 都 港 区 港 南 ( 审 查 管 理 部 门 ( 再 入 国 )) ( 就 劳 审 查 部 门 ) 东 京 入 国 管 理 局 ( 留 学 审 查 部 门 ) ( 研 修 短 期 滞 留 审 查 部 门 ) ( 永 住 审 查 部 门 ) 成 田 机 场 分 局 千 叶 县 成 田 市 古 込 字 古 込 1-1 第 二 旅 客 候 机 大 楼 内 羽 田 机 场 分 局 东 京 都 大 田 区 羽 田 机 场 羽 田 机 场 CIQ 栋 横 滨 分 局 神 奈 川 县 横 滨 市 金 泽 区 鸟 滨 町 名 古 屋 入 国 管 理 局 爱 知 县 名 古 屋 市 港 区 正 保 町 ( 总 机 ) 中 部 机 场 分 局 爱 知 县 常 滑 市 圣 莱 亚 1-1CIQ 栋 3 楼 大 阪 入 国 管 理 局 大 阪 府 大 阪 市 住 之 江 区 南 港 北 关 西 机 场 分 局 大 阪 府 泉 南 郡 田 尻 町 泉 州 空 港 中 1 神 户 分 局 兵 库 县 神 户 市 中 央 区 海 岸 通 29 广 岛 入 国 管 理 局 广 岛 县 广 岛 市 中 区 上 八 丁 堀 2-31 高 松 入 国 管 理 局 香 川 县 高 松 市 丸 内 福 冈 入 国 管 理 局 福 冈 县 福 冈 市 博 多 区 下 臼 井 福 冈 机 场 国 内 线 第 3 候 机 大 楼 那 霸 分 局 冲 绳 县 那 霸 市 樋 川

37 外 国 人 临 时 居 住 综 合 信 息 中 心 联 络 处 一 览 在 留 资 格 在 留 卡 及 其 他 出 入 国 管 理 的 相 关 事 宜 可 用 外 语 ( 英 语 韩 语 中 文 西 班 牙 语 等 ) 设 置 都 道 府 县 地 址 电 话 仙 台 东 京 横 滨 名 古 屋 大 阪 神 户 广 岛 福 冈 宫 城 县 仙 台 市 宫 城 野 区 五 轮 东 京 都 港 区 港 南 神 奈 川 县 横 滨 市 金 泽 区 鸟 滨 町 爱 知 县 名 古 屋 市 港 区 正 保 町 大 阪 府 大 阪 市 住 之 江 区 南 港 北 兵 库 县 神 户 市 中 央 区 海 岸 通 广 岛 县 广 岛 市 中 区 上 八 丁 堀 福 冈 县 福 冈 市 博 多 区 下 臼 井 福 冈 机 场 国 内 线 第 3 候 机 大 楼 内 (IP 电 话,PHS, 海 外 : ) 平 日 上 午 8:30~ 下 午 5:15 咨 询 员 配 备 处 设 置 都 道 府 县 地 址 电 话 札 幌 北 海 道 札 幌 市 中 央 区 大 通 西 12 丁 目 高 松 香 山 县 高 松 市 丸 之 内 1-1 (IP 电 话,PHS, 海 外 : ) 那 霸 冲 绳 县 那 霸 市 樋 川 平 日 午 前 8:30~ 午 後 5:15 36

38 外 国 人 雇 用 服 务 中 心 及 福 冈 应 届 毕 业 联 络 处 东 京 外 国 人 雇 用 服 务 中 心 大 阪 外 国 人 雇 用 服 务 中 心 名 古 屋 外 国 人 雇 用 服 务 中 心 福 冈 应 届 毕 业 生 就 职 支 援 所 在 地 东 京 都 新 宿 区 西 新 宿 小 田 急 第 一 生 命 大 楼 21 层 TEL ( 总 机 ) FAX URL 接 待 时 间 8:30 ~ 17:15( 星 期 六 日 节 假 日 休 息 ) 所 在 地 大 阪 府 大 阪 市 北 区 角 田 町 8-47 阪 急 Grand 大 楼 16 层 TEL FAX URL 接 待 时 间 10:00 ~ 18:00( 星 期 六 日 节 假 日 休 息 ) 所 在 地 爱 知 县 名 古 屋 市 中 区 荣 中 日 大 楼 12 层 TEL FAX URL 接 待 时 间 8:30 ~ 17:00( 星 期 六 日 节 假 日 休 息 ) 所 在 地 福 冈 市 中 央 区 天 神 Elgar 办 公 大 楼 12 层 TEL FAX URL 接 待 时 间 9:30 ~ 18:00( 星 期 六 日 节 假 日 休 息 ) 37

39 全 国 应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支 援 联 络 处 北 海 道 青 森 岩 手 宫 城 秋 田 山 形 福 岛 茨 城 栃 木 群 马 名 称 地 址 TEL 办 公 日 时 间 札 幌 应 届 毕 业 生 就 职 支 援 HELLO WORK 青 森 应 届 毕 业 生 就 职 支 援 HELLO WORK 盛 冈 应 届 毕 业 生 就 职 支 援 HELLO WORK 仙 台 应 届 毕 业 生 就 职 支 援 HELLO WORK 秋 田 应 届 毕 业 生 就 职 支 援 HELLO WORK 山 形 应 届 毕 业 生 就 职 支 援 HELLO WORK 福 岛 应 届 毕 业 生 就 职 支 援 HELLO WORK 郡 山 应 届 毕 业 生 就 职 支 援 HELLO WORK 水 户 应 届 毕 业 生 就 职 支 援 HELLO WORK 土 浦 应 届 毕 业 生 就 职 支 援 HELLO WORK 宇 都 宫 应 届 毕 业 前 桥 应 届 毕 业 生 就 职 支 援 HELLO WORK 札 幌 市 中 央 区 北 4 条 西 5 丁 目 三 井 生 命 札 幌 共 同 大 楼 7 层 青 森 市 安 方 青 森 县 观 光 物 产 馆 ASPUM 3 层 盛 岡 市 菜 園 盛 岡 菜 園 中 心 大 楼 1 层 仙 台 市 青 叶 区 中 央 仙 台 Mark One 12 层 秋 田 市 御 所 野 地 藏 田 秋 田 Terusa 3 层 山 形 市 双 叶 町 山 形 Terusa 1 层 福 岛 市 狐 塚 Hello Work 福 岛 3 层 郡 山 市 站 前 Big Ai Molty 4 层 水 户 市 水 府 町 水 户 公 共 职 业 安 定 所 附 属 厅 舍 1 层 土 浦 市 真 锅 宇 都 宫 市 站 前 通 Fumix System 大 楼 1 层 前 桥 市 天 川 大 岛 町 (233) (774) (653) (726) (889) (646) (534) (927) (231) (822) (678) (290) 2111 一 三 五 9:00~19:00 火 木 9:00~17:15 第 2 4 星 期 六 :10:00~17:00 平 日 8:30~17:15 平 日 10:00~18:30 平 日 10:00~18:30 平 日 9:00~17:15 平 日 9:30~18:00 星 期 六 10:00~17:00 平 日 8:30~17:15 平 日 10:00~18:30 平 日 8:30~17:15 平 日 8:30~17:15 平 日 8:30~19:00 星 期 六 10:00~17:00 平 日 8:30~17:00 38

40 埼 玉 千 叶 东 京 东 京 神 奈 川 新 潟 埼 玉 应 届 毕 业 船 桥 应 届 毕 业 千 叶 应 届 毕 业 松 户 应 届 毕 业 东 京 应 届 毕 业 饭 田 桥 应 届 毕 业 生 就 职 支 援 Satellite 涩 谷 应 届 毕 业 生 就 职 支 援 Satellite 池 袋 应 届 毕 业 生 就 职 支 援 Satellite 八 王 子 应 届 毕 业 立 川 应 届 毕 业 生 就 职 支 援 Satellite 横 滨 应 届 毕 业 川 崎 应 届 毕 业 新 潟 应 届 毕 业 埼 玉 市 大 宫 区 樱 木 町 Excellent 大 宫 大 楼 6 层 埼 玉 市 南 区 沼 影 Lamza 塔 3 层 船 桥 市 本 町 Face 大 楼 9 层 千 葉 市 美 浜 区 幸 町 松 戸 市 松 戸 松 戸 大 楼 3 层 新 宿 区 西 新 宿 小 田 急 第 一 生 命 大 楼 21 层 文 京 区 後 楽 Hello Work 饭 田 桥 学 卒 部 门 内 涩 谷 区 涩 谷 涩 谷 Cross 塔 大 楼 8 层 丰 岛 区 东 池 袋 Hello Work 池 袋 本 厅 舍 内 八 王 子 市 旭 町 10-2 八 王 子 TC 大 楼 6 层 立 川 市 曙 町 铃 春 大 楼 5 层 立 川 Work Plaza 内 横 滨 市 西 区 北 幸 横 滨 ST 大 楼 16 层 川 崎 市 川 崎 区 南 町 17-2 Hello Work 川 崎 内 新 澙 市 中 央 区 弁 天 新 澙 KS 大 楼 2 层 1048(650) (762) 平 日 8:30~17:15 1 日 10:00~19:00 047(426)8474 平 日 9:00~17:00 043(242)1181 (45 ) 047(367)8609 (46 ) 03(5339)8609 平 日 8:30~17:15 平 日 8:30~17:15 平 日 10:00~18:00 第 1 3 星 期 六 10:00~17:00 03(3812)8609 平 日 8:30~17:15 03(3409)0328 平 日 10:00~18:00 03(3987)8609 平 日 8:30~17:15 042(631)9505 平 日 10:00~18:00 042(523)1509 平 日 9:00~17:00 045(312)9206 平 日 9:30~18:00 星 期 六 10:00~17:00 044(244)8609 平 日 8:30~17:00 025(240)4510 平 日 9:30~18:00 39

41 富 山 石 川 福 井 山 梨 長 野 岐 阜 静 岡 愛 知 三 重 滋 賀 京 都 富 山 应 届 毕 业 金 沢 应 届 毕 业 福 井 应 届 毕 业 甲 府 应 届 毕 业 长 野 应 届 毕 业 松 本 应 届 毕 业 岐 阜 应 届 毕 业 静 冈 应 届 毕 业 滨 松 应 届 毕 业 爱 知 应 届 毕 业 三 重 应 届 毕 业 滋 贺 应 届 毕 业 京 都 应 届 毕 业 富 山 市 湊 入 船 町 6-7 Sunforte 2 层 金 沢 市 石 引 石 川 县 本 多 森 厅 舍 1 层 福 井 市 开 发 福 井 市 西 木 田 福 井 商 工 会 议 所 大 楼 1 层 ( 分 厅 舍 ) 甲 府 市 饭 田 1 丁 目 1-20 山 梨 县 JA 会 馆 5 层 长 野 市 新 田 町 Monzenpura 座 4 层 ( 分 庁 舎 ) 长 野 市 中 御 所 松 本 市 深 志 松 本 Fukoku 生 命 站 前 大 楼 1 层 岐 阜 市 薮 田 南 岐 阜 县 Think Tank 厅 舍 2 层 静 冈 市 骏 河 区 南 町 14-1 水 森 大 楼 9 层 滨 松 市 中 区 板 屋 町 滨 松 Act 塔 7 层 名 古 屋 市 中 区 荣 中 日 大 楼 12 层 津 市 羽 所 町 700 UST 津 3 层 草 津 市 西 涩 川 行 冈 第 一 大 楼 4 层 京 都 市 中 京 区 鸟 丸 御 池 上 二 条 殿 町 552 明 治 安 田 生 命 京 都 大 楼 1 层 076(444)8305 平 日 9:00~17:15 076(261)9453 平 日 8:30~17: ( 52 ) (34) (221) ( 228 ) (228) (31) (278) 平 日 8:30~17:15 1 日 9:00~17:00 平 日 9:30~18:00 1 二 四 五 9:00~17:30 一 三 10:00~18:30 2 日 8:30~17:15 平 日 8:30~17:15 平 日 10:00~19:00 第 2 第 4 星 期 六 10:00 ~ 17:00 054(654)3003 平 日 8:30~17:00 053(540)0008 平 日 8:30~17:00 052(264)0701 平 日 9:30~18:00 059(229)9591 平 日 9:00~18:00 077(563)0301 平 日 9:00~17:00 075(256)8609 平 日 10:30~19:00 40

42 大 阪 兵 库 奈 良 和 歌 山 鸟 取 岛 根 冈 山 广 岛 山 口 德 岛 香 川 爱 媛 高 知 大 阪 应 届 毕 业 神 户 应 届 毕 业 三 宫 应 届 毕 业 奈 良 应 届 毕 业 和 歌 山 应 届 毕 业 鸟 取 应 届 毕 业 松 江 应 届 毕 业 冈 山 应 届 毕 业 広 島 应 届 毕 业 山 口 应 届 毕 业 德 岛 应 届 毕 业 高 松 应 届 毕 业 爱 媛 应 届 毕 业 高 知 应 届 毕 业 大 阪 市 北 区 角 田 町 8-47 阪 急 Grand 大 楼 18 层 神 戸 市 中 央 区 东 川 崎 町 神 戸 Crystal 塔 12 层 神 户 市 中 央 区 小 野 柄 通 日 本 生 命 三 宫 站 前 大 楼 11 层 奈 良 市 法 莲 町 387 番 地 奈 良 第 三 地 方 合 同 厅 舍 1 层 Hello Work 奈 良 内 和 歌 山 市 本 町 2-45 Job café 和 歌 山 1F 鸟 取 市 扇 町 7 鸟 取 Fukoku 生 命 站 前 大 楼 1 层 松 江 市 朝 日 町 松 江 Terrusa 3 层 冈 山 市 北 区 本 町 6-36 第 1 中 央 大 楼 7 层 广 岛 市 中 区 八 丁 堀 第 2 广 电 大 楼 5 层 山 口 市 小 郡 高 砂 町 德 岛 市 寺 岛 本 町 西 1-61 徳 島 站 Clement plaza 5 层 高 松 市 常 磐 町 Shigoto plaza 高 松 内 松 山 市 湊 町 松 山 银 天 街 购 物 大 楼 GET!4 层 高 知 市 带 屋 町 片 冈 大 楼 3 层 06(7709) (351) (231) (36) (421) (39) (28) (222) (224) (973) (623) (834) (913) (802)2076 平 日 10:00~18:30 星 期 六 10:00~18:00 平 日 10:00~19:00 平 日 10:00~19:00 一 三 五 8:30~17:15 二 四 8:30~18:00 第 2 第 4 星 期 六 10:00 ~ 17:00 一 三 四 五 六 9:30~18:00 平 日 10:00~18:00 星 期 六 10:00~17:00 平 日 9:30~18:00 平 日 10:00~19:00 平 日 8:30~17:15 平 日 8:30~19:00 星 期 六 8:45~17:00 平 日 10:00~18:00 一 ~ 五 第 2 第 4 星 期 六 9:30~18:00 一 五 8:30~19:00 二 三 四 8:30~17:15 第 2 第 4 星 期 六 10:00 ~ 17:00 平 日 10:00~18:00 41

43 福 冈 佐 贺 长 崎 熊 本 大 分 宫 崎 鹿 儿 岛 冲 绳 福 冈 应 届 毕 业 小 仓 应 届 毕 业 佐 贺 应 届 毕 业 长 崎 应 届 毕 业 熊 本 应 届 毕 业 大 分 应 届 毕 业 宫 崎 应 届 毕 业 鹿 儿 岛 应 届 毕 业 那 霸 应 届 毕 业 福 冈 市 中 央 区 天 神 Elgar Ra Office12 楼 北 九 州 市 小 仓 北 区 浅 野 AIM 大 楼 2 层 佐 贺 市 白 山 2-2-7KITAJIMA 大 楼 2 层 长 崎 市 川 口 町 13 1 长 崎 西 洋 馆 中 2 階 熊 本 市 中 央 区 水 前 寺 水 前 寺 站 大 楼 2 层 大 分 市 高 砂 町 2-50 OASIS 广 场 21B1 楼 宫 崎 市 大 塚 台 西 1-39 Hello Work Plaza 宮 崎 内 鹿 儿 岛 市 东 千 石 町 1-38 鹿 儿 岛 商 工 会 议 所 大 楼 ( AIM 大 楼 ) 3 层 那 霸 市 Omoromachi 层 092(714) (512) (24) (819) (385) (533) (62) (224) (866)8609 (45#) 平 日 9:30~18:00 平 日 10:00~18:00 星 期 一 ~ 星 期 六 8:30~17:00 平 日 10:00~18:30 平 日 8:30~17:15 平 日 9:30~18:00 平 日 8:30~18:00 平 日 9:30~18:00 平 日 8:30~17:15 42

44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咨 询 处 设 置 点 指 南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咨 询 处 是 设 置 在 以 下 的 都 道 府 县 劳 动 局 劳 动 基 准 部 监 督 科 或 劳 动 基 准 监 督 署, 接 待 由 外 语 的 关 于 劳 动 条 件 的 咨 询 关 于 开 设 日 期 等 详 细 内 容, 请 直 接 向 每 个 联 络 处 询 问 此 外, 没 有 设 置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咨 询 处 的 劳 动 基 准 监 督 署, 也 接 待 有 关 劳 动 条 件 的 咨 询, 但 是, 希 望 尽 量 与 能 够 进 行 翻 译 的 人 陪 同 前 往 都 道 府 县 设 置 点 邮 政 编 码 所 在 地 联 系 方 法 北 海 道 北 海 道 劳 动 局 监 督 科 札 幌 市 北 区 北 八 条 西 札 幌 第 1 合 同 厅 舍 岩 手 岩 手 劳 动 局 监 督 科 盛 冈 市 盛 冈 站 西 通 盛 冈 第 2 合 同 厅 舍 宫 城 宮 城 劳 动 局 监 督 科 仙 台 市 宫 城 野 区 铁 砲 町 1 仙 台 第 4 合 同 庁 舎 福 岛 福 岛 劳 动 局 监 督 科 福 岛 市 霞 町 1-46 福 岛 合 同 厅 舍 茨 城 茨 城 劳 动 局 监 督 科 水 户 市 宮 町 宇 都 宫 市 明 保 野 町 1-4 枥 木 劳 动 局 监 督 科 枥 木 宇 都 宮 第 2 地 方 合 同 厅 舍 枥 木 劳 动 基 准 监 督 署 枥 木 市 沼 和 田 町 群 马 太 田 劳 动 基 准 监 督 署 太 田 市 饭 塚 町 埼 玉 埼 玉 劳 动 局 监 督 科 埼 玉 市 中 央 区 新 都 心 11-2 LAND AXIS 塔 15F 千 叶 千 叶 劳 动 局 监 督 科 千 叶 市 中 央 区 中 央 千 叶 第 2 地 方 合 同 庁 舎 东 京 东 京 劳 动 局 监 督 科 千 代 田 区 九 段 南 九 段 第 3 合 同 厅 舍 神 奈 川 神 奈 川 劳 动 局 监 督 科 横 滨 市 中 区 北 仲 通 5-57 横 浜 第 2 合 同 庁 舎 富 山 富 山 劳 动 局 监 督 科 富 山 市 神 通 本 町 富 山 劳 动 综 合 厅 舍 高 冈 劳 动 基 准 监 督 署 高 冈 市 江 尻 字 村 中 福 井 福 井 劳 动 局 监 督 科 福 井 市 春 山 福 井 春 山 合 同 庁 舎 山 梨 甲 府 劳 动 基 准 监 督 署 甲 府 市 下 饭 田 长 野 长 野 劳 动 局 监 督 科 长 野 市 中 御 所 岐 阜 岐 阜 劳 动 局 监 督 科 岐 阜 市 金 竜 町 5-13 岐 阜 合 同 厅 舍 静 冈 劳 动 局 监 督 科 静 冈 市 葵 区 追 手 町 9-50 静 冈 地 方 合 同 厅 舍 静 冈 滨 松 劳 动 基 准 监 督 署 滨 松 市 中 区 中 央 滨 松 合 同 庁 舎 磐 田 劳 动 基 准 监 督 署 磐 田 市 見 付 3599 磐 田 地 方 合 同 厅 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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