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行政區域及行政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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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曲 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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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次 目 次 目 次... 1 凡 例... 1 本 鎮 政 事 篇 大 事 記... 1 緒 論... 1 第 一 章 地 方 政 府... 2 第 一 節 沿 革... 3 第 二 節 行 政 組 織 與 功 能 第 三 節 中 央 派 出 機 關 第 四 節 縣 政 府 派 駐 機 關 第 二 章 地 方 自 治 第 一 節 地 方 自 治 概 述 第 二 節 地 方 組 織 與 功 能 第 三 章 社 會 團 體 第 一 節 人 民 團 體 第 二 節 民 俗 團 體 參 考 書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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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表 目 次 表 目 次 表 1-1 清 朝 時 期 管 轄 之 變 遷 表... 4 表 1-2: 本 鎮 地 名 演 變 對 照 表... 8 表 1-3 本 鎮 日 據 時 期 住 所 番 地 與 現 行 行 政 區 域 對 照 表 表 1-4 本 鎮 歷 屆 鎮 長 名 錄 表 1-5 鎮 公 所 各 組 織 的 功 能 表 1-6 本 鎮 戶 政 事 務 所 歷 任 主 管 及 服 務 貣 迄 時 間 表 2-1 臺 北 縣 本 鎮 鎮 民 代 表 會 歷 屆 代 表 名 冊 表 2-2 本 鎮 第 16 屆 里 長 名 錄 表 3-1 本 鎮 人 民 團 體 一 覽 表 表 3-2 本 鎮 民 俗 團 體 一 覽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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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圖 目 次 圖 目 次 圖 1-1 鎮 公 所 圖 1-2 瑞 芳 工 業 區 管 理 站 圖 1-3 戶 政 事 務 所 圖 1-4 本 鎮 戶 政 事 務 所 組 織 系 統 圖 圖 1-5 本 鎮 地 政 事 務 所 舊 貌 圖 1-6 本 鎮 地 政 事 務 所 現 貌 圖 1-7 本 鎮 地 政 事 務 所 組 織 系 統 圖 地 政 事 務 所 提 供 圖 1-8 瑞 芳 稅 捐 稽 徵 分 處 舊 日 照 片 圖 1-9 瑞 芳 稅 捐 稽 徵 分 處 現 貌 圖 1-10 瑞 芳 稅 捐 稽 徵 處 分 處 組 織 圖 圖 1-11 警 察 局 瑞 芳 分 局 舊 貌 圖 1-12 警 察 局 瑞 芳 分 局 現 貌 圖 1-13 瑞 芳 分 局 所 轄 瑞 芳 派 出 所 組 織 圖 圖 1-14 九 份 派 出 所 圖 1-15 水 湳 洞 派 出 所 圖 1-16 鼻 頭 派 出 所 圖 1-17 瑞 濱 派 出 所 圖 1-18 四 腳 亭 派 出 所 圖 1-19 金 瓜 石 派 出 所 圖 1-20 大 寮 派 出 所 圖 1-21 侯 硐 派 出 所 圖 1-22 本 鎮 衛 生 所 舊 貌 圖 1-23 本 鎮 衛 生 所 現 貌 圖 1-24 高 血 壓 預 防 宣 傳 圖 1-25 子 宮 頸 抹 片 檢 查 宣 導
6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圖 1-26 子 宮 頸 抹 片 檢 查 圖 1-27 疫 苗 注 射 圖 1-28 衛 生 教 育 圖 1-29 天 主 教 臺 北 總 公 墓 圖 2-1 各 縣 鄉 鎮 縣 轄 市 民 代 表 會 組 織 系 統 圖
7 凡 例 凡 例 壹 編 纂 宗 旨 瑞 芳 鎮 鎮 誌 之 撰 修, 兼 顧 學 術 性 史 料 性 教 育 性 與 實 用 性 等 四 大 目 標 對 於 文 化 歷 史 的 保 存 透 過 文 字 的 記 載 及 敘 述, 提 供 學 術 研 究 主 政 者 規 劃 施 政 方 針 及 旅 遊 投 資 等 資 訊 的 參 考 貳 時 間 斷 限 本 誌 溯 至 清 代 以 前 先 民 活 動 貣, 下 迄 至 民 國 八 十 八 年 底 為 斷 限 參 區 域 以 現 行 行 政 區 域 為 主 其 篇 幅 應 佔 全 文 之 90% 以 上 肆 資 料 運 用 本 誌 取 材 以 原 始 檔 案 資 料 公 私 文 書 及 著 作 為 主, 並 以 田 野 溯 至 清 代 以 前 原 住 民 活 動 貣, 下 迄 至 民 國 八 十 八 年 底 為 斷 限 伍 文 書 處 理 本 誌 文 稿 採 用 Microsoft Word7.0 版 軟 體, 基 本 格 式 如 下 : 1
8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內 文 : 字 形 細 明 體 12, 最 小 行 高, 行 距 24, 字 距 加 寬 0.5, 與 前 段 距 離 6 點 註 釋 : 字 形 細 明 體 10, 最 小 行 高, 行 距 12, 以 腳 註 方 式, 附 於 每 頁 下 緣 邊 界 : 上 2.54 公 分, 下 3.41 公 分, 左 右 各 3.17 公 分 頁 碼 : 頁 眉 陸 各 篇 格 式 各 篇 依 序 為 章 節 項 目 款, 其 寫 法 如 下 : 1. 章 之 編 號 採 國 字 小 寫 ( 如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 18 字 體, 對 中 排 列, 每 章 各 有 章 名, 均 自 另 一 新 頁 開 始 2. 節 之 編 號 亦 採 國 字 小 寫,16 字 體, 對 中 排 列, 各 節 之 間 空 2 行 3. 項 之 編 號 採 國 字 小 寫,14 字 體, 置 於 行 頭, 下 加 項 名, 各 項 之 間 空 1 行 4. 目 之 編 號 採 國 字 小 寫 外 加 刮 號 ( 如 ( 一 ) ( 二 ) ), 12 字 體, 各 目 之 間 空 1 行 5. 款 之 編 號 採 阿 拉 伯 數 字 ( 如 ), 12 字 體, 各 款 之 間 空 1 行 6. 款 之 下 編 號 分 類 如 下 : 先 採 (1) ( 2) ( 3), 繼 採 A B C, 以 下 類 推 之 2
9 凡 例 柒 文 體 採 語 文 體, 文 字 力 求 簡 潔 流 暢, 並 加 新 式 標 點 符 號, 以 達 雅 俗 共 賞 之 標 準 捌 書 式 書 目 等 以 橫 式 形 式 撰 寫 和 出 版, 各 篇 分 章, 章 下 分 節, 單 獨 編 碼, 篇 後 列 有 參 考 玖 年 代 年 號 寫 法 本 誌 依 臺 灣 史 演 變 之 實 況, 分 別 稱 為 史 前 時 代 荷 西 時 代 明 鄭 時 代 清 代 日 據 時 代 光 復 後 等 另 外 以 公 元 為 主 者, 應 以 括 號 標 示 當 時 臺 灣 官 方 通 行 之 紀 元 : 如 1900 年 ( 明 治 33 年 ); 以 當 時 臺 灣 官 方 紀 元 為 主 者, 應 以 括 號 標 示 公 元 年 數 : 如 道 光 20 年 (1840 年 ) 年 數 一 律 使 用 阿 拉 伯 數 字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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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 鎮 政 事 篇 大 事 記 本 鎮 政 事 篇 大 事 記 西 元 年 代 中 國 年 代 日 本 年 代 事 件 1894 年 清 朝 本 鎮 隸 屬 基 隆 廳 下 之 基 隆 堡 與 石 碇 堡 光 緒 20 年 1895 年 光 緒 21 年 明 治 28 年 5 月 25 日, 日 人 樺 山 資 紀 奉 命 來 台 主 持 始 政 儀 式, 成 為 首 任 日 本 駐 台 總 督, 自 此 日 本 展 開 在 台 長 達 半 世 紀 的 殖 民 統 治 6 月, 日 本 政 府 在 臺 北 縣 設 置 內 務 財 務 警 察 三 部 7 月, 日 本 以 陸 軍 省 令 設 立 臺 灣 總 督 府, 施 行 軍 政 1896 年 光 緒 22 年 明 治 29 年 日 本 發 佈 臺 灣 總 督 府 條 令, 改 行 民 政 1897 年 光 緒 23 年 明 治 30 年 5 月, 日 本 政 府 制 訂 辦 務 署 制 度, 敕 令 各 街 庄 或 數 個 街 庄 設 街 庄 社 長, 受 辦 務 署 長 的 指 揮, 輔 助 執 行 部 內 的 行 政 事 務 瑞 芳 庄 由 宮 川 三 二 擔 任 庄 長 1898 年 光 緒 24 年 明 治 31 年 臺 灣 總 督 府 改 革 警 察 制 度, 設 置 大 量 的 派 出 所, 並 採 用 保 甲 制 度 來 輔 助 警 察, 使 警 察 完 全 皆 收 治 孜 的 工 作 總 督 府 頒 佈 臺 灣 地 籍 規 則, 設 置 臨 時 臺 灣 土 地 調 查 局, 開 始 進 行 土 地 的 調 查 與 整 理 的 工 作 1909 年 宣 統 元 年 明 治 42 年 本 鎮 改 為 臺 北 州 基 隆 郡 瑞 芳 庄 1915 年 民 國 4 年 大 正 4 年 2 月, 廢 止 小 基 隆 及 瑞 芳 這 兩 個 支 廳, 將 瑞 芳 支 廳 的 管 轄 區 域 與 基 隆 支 廳 的 管 轄 區 域 合 併 1
12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1920 年 民 國 9 年 大 正 9 年 地 方 制 度 改 採 州 廳 制 鄉 鎮 的 財 政 工 作 可 以 獨 立 規 劃, 家 屋 稅 與 地 租 為 鄉 鎮 公 所 的 有 權 附 加 稅 1935 年 民 國 24 年 昭 和 10 年 地 方 制 度 改 制, 改 採 州 市 街 庄 制 度 1938 年 民 國 27 年 昭 和 13 年 本 鎮 由 瑞 芳 庄 升 格 為 瑞 芳 街, 街 長 為 卲 田 道 定 1941 年 民 國 30 年 昭 和 16 年 日 本 陸 軍 招 募 志 願 兵, 臺 灣 有 42 萬 人 報 名 1943 年 民 國 31 年 昭 和 18 年 日 本 在 台 灣 實 施 陸 海 軍 特 別 志 願 兵 制 1945 年 民 國 34 年 昭 和 20 年 11 月 27 日, 官 派 鎮 長 李 建 興 就 職 日 本 全 面 實 施 徵 兵 制 度, 凡 適 齡 男 子 體 格 教 育 程 度 符 合 者 皆 賦 予 從 軍, 或 征 召 充 為 軍 伕 10 月 25 日, 日 本 向 盟 軍 投 降, 臺 灣 光 復 瑞 芳 地 區 政 事 設 為 基 隆 區 瑞 芳 鎮 2
13 本 鎮 政 事 篇 大 事 記 1946 年 民 國 35 年 1 月 5 日, 政 府 公 布 臺 灣 省 各 縣 設 置 鄉 鎮 及 街 庄 長 鄉 鎮 長 移 接 辦 法, 將 日 本 統 治 時 期 的 街 改 為 鎮, 庄 改 為 鄉, 並 於 1 月 19 日 公 布 臺 灣 省 鄉 鎮 組 織 規 程 做 為 辦 理 依 據, 照 該 規 程 規 定, 鎮 的 組 織 應 該 包 括 鎮 公 所 與 鎮 民 代 表 會, 鎮 公 所 設 有 鎮 長 副 鎮 長, 並 由 鎮 民 代 表 選 出 2 月, 第 一 屆 里 長 由 里 民 大 會 投 票 選 出, 共 計 選 出 36 位 里 長, 於 4 月 就 職 4 月 7 日, 本 鎮 鎮 民 代 表 會 成 立, 以 里 及 人 口 數 為 單 位 產 生 名 額 各 縣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下 設 戶 政 課, 各 鄉 鎮 區 長 兼 任 戶 籍 主 任, 並 指 定 戶 籍 幹 事 一 人 為 副 主 任, 辦 理 全 省 戶 政 業 務 根 據 臺 灣 省 省 轄 市 組 織 暫 行 規 程 臺 灣 省 縣 轄 市 組 織 規 程 臺 灣 省 鄉 鎮 組 織 規 程 等 規 定, 在 鎮 之 下 設 里, 並 將 日 據 時 期 的 甲 改 設 為 鄰 1947 年 民 國 36 年 發 生 二 二 八 事 件, 促 使 省 政 府 在 5 月 成 立 1948 年 民 國 37 年 3 月, 第 二 屆 里 長 就 職 4 月 25 日, 第 二 屆 鎮 民 代 表 就 職 3
14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1949 年 民 國 38 年 1 月 1 日, 第 一 任 鎮 長 陳 水 波 就 職 6 月, 本 鎮 衛 生 所 成 立 役 政 組 織 下 達 至 村 里, 每 三 村 設 置 一 聯 合 國 民 兵 隊, 指 定 其 中 一 名 里 長 兼 任 隊 長, 辦 理 兵 役 業 務 省 政 府 頒 訂 臺 灣 省 各 鄉 鎮 兵 役 協 會 組 織 規 程, 本 鎮 的 兵 役 協 會 成 立 1950 年 民 國 39 年 本 鎮 撤 廢 基 隆 區 署 改 為 臺 北 縣 瑞 芳 鎮 8 月, 第 三 屆 里 長 選 舉 放 棄 集 會 方 式, 改 為 公 民 在 指 定 投 票 所 投 票, 並 在 10 月 10 日 就 職 9 月, 行 政 區 域 重 劃 後, 各 縣 原 有 之 區 署 全 部 裁 撤, 鄉 鎮 市 區 直 接 歸 縣 市 指 揮 監 督, 鄉 鎮 市 區 設 公 所, 其 下 仍 設 村 里 辦 公 處, 鄉 鎮 公 所 內 部 設 民 政 財 政 建 設 戶 籍 兵 役 五 課, 並 增 置 人 事 管 理 員 及 主 計 員 10 月 1 日, 第 三 屆 鎮 民 代 表 就 職 第 三 屆 鎮 民 代 表 選 舉 改 經 50 名 選 舉 簽 署 才 能 登 記 參 選 4
15 本 鎮 政 事 篇 大 事 記 1951 年 民 國 40 年 3 月 3 日, 本 鎮 地 政 事 務 所 由 臺 北 縣 污 止 地 政 事 務 所 劃 分 成 立 政 府 公 布 臺 灣 省 鄉 鎮 區 公 所 組 織 通 則, 規 定 鄉 鎮 公 所 設 鄉 鎮 長 一 人, 原 有 副 鄉 鎮 長 裁 撤 不 另 置, 鄉 鎮 公 所 設 置 總 幹 事, 各 股 改 為 各 課, 設 課 長 一 名, 戶 籍 幹 事 改 為 戶 籍 主 任, 由 鄉 鎮 長 兼 任, 設 國 民 兵 隊 由 鄉 鎮 長 兼 任 隊 長, 設 置 主 計 員 調 解 委 員 會 1952 年 民 國 41 年 12 月, 第 四 屆 里 長 就 職 第 四 屆 鎮 民 代 表 選 舉 名 額 依 附 村 里 數 目 產 生, 參 與 簽 署 人 數 限 制 在 100 以 下 為 了 集 中 各 項 選 舉 時 段, 臺 灣 省 政 府 通 令 延 長 鎮 民 代 表 會 任 期 至 民 國 44 年, 待 縣 議 員 選 出 後, 跟 里 長 却 時 改 選 第 五 屆 鎮 民 代 表 1953 年 民 國 42 年 4 月 1 日, 第 四 屆 鎮 民 代 表 就 職 7 月 1 日, 陳 水 波 當 選 第 二 任 鎮 長 12 月, 村 里 隊 附 改 為 村 里 幹 事 政 府 公 布 鄉 鎮 區 公 所 組 織 通 則, 規 定 村 里 長 任 期 改 為 三 年 5
16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1954 年 民 國 43 年 鎮 公 所 國 民 兵 隊 隊 部 改 設 兵 役 課 政 府 公 布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村 里 長 選 舉 罷 免 規 定 1955 年 民 國 44 年 1 月 22 日, 本 鎮 依 據 政 府 公 布 鄉 鎮 市 調 解 條 例 而 設 立 調 解 委 員 會 第 五 屆 鎮 民 代 表 任 期 延 長 為 3 年, 並 外 加 婦 女 保 障 名 額 第 五 屆 里 長 選 舉 因 縣 市 議 員 選 舉 而 延 到 4 月 17 日 舉 行, 並 在 6 月 1 日 就 職 6 月 1 日, 第 五 屆 鎮 民 代 表 就 職 1956 年 民 國 45 年 7 月 1 日, 詹 文 通 當 選 第 三 任 鎮 長 1957 年 民 國 46 年 省 政 府 推 動 兵 役 協 會 整 建, 並 以 本 年 為 第 一 屆 1958 年 民 國 47 年 3 月, 村 里 幹 事 劃 分 三 分 之 一 改 任 兵 役 幹 事, 集 中 在 公 所 承 辦 兵 役 業 務 5 月 4 日, 舉 行 第 六 屆 里 長 選 舉, 並 於 6 月 1 日 就 任 6 月 1 日, 第 六 屆 鎮 民 代 表 就 職 1959 年 民 國 48 年 政 府 修 正 公 布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實 施 地 方 自 治 綱 要, 規 定 村 里 長 自 第 七 屆 貣 改 為 四 年 6
17 本 鎮 政 事 篇 大 事 記 1960 年 民 國 49 年 1 月 16 日, 詹 文 通 當 選 第 四 任 鎮 長 政 府 修 正 組 織 通 則 為 臺 灣 省 鄉 鎮 公 所 組 織 規 程 準 則, 將 鄉 鎮 長 任 期 及 連 任 規 範 列 入 1961 年 民 國 50 年 3 月, 兵 役 幹 事 合 併 為 村 里 幹 事 4 月 30 日, 進 行 第 七 屆 里 長 選 舉, 並 於 6 月 1 日 就 職 6 月 1 日, 第 七 屆 鎮 民 代 表 就 職 1964 年 民 國 53 年 3 月 1 日, 謝 阿 樹 當 選 第 五 任 鎮 長 6 月 1 日, 第 八 屆 鎮 民 代 表 就 職 實 施 第 二 次 兵 役 協 會 的 整 建, 規 定 各 鄉 鎮 分 會 設 幹 事 一 人, 任 期 改 為 兩 年 第 八 屆 鎮 民 代 表 的 任 期 改 為 4 年, 並 改 成 劃 分 8 個 選 舉 區 的 方 式 選 出, 廢 除 簽 署 制 度 1965 年 民 國 54 年 5 月, 第 八 屆 里 長 在 5 月 9 日 選 舉, 於 6 月 1 日 就 職 1968 年 民 國 57 年 6 月 1 日, 第 九 屆 鎮 民 代 表 就 職 陳 文 祥 當 選 第 六 任 鎮 長 裁 撤 戶 籍 課, 改 設 戶 政 事 務 所 7
18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1969 年 民 國 58 年 5 月 11 日, 第 九 屆 里 長 選 舉 投 票, 並 於 6 月 1 日 就 職 政 府 頒 佈 戡 亂 時 期 臺 灣 地 區 戶 政 改 進 辦 法, 將 戶 警 合 一 制 度 化 1973 年 民 國 62 年 4 月 1 日, 陳 文 祥 當 選 第 七 任 鎮 長 11 月 1 日, 第 十 屆 鎮 民 代 表 就 職 11 月 1 日, 第 十 屆 里 長 就 職 本 鎮 人 口 減 少, 第 十 屆 鎮 民 代 表 選 舉 的 選 區 減 為 7 選 區 1975 年 民 國 64 年 引 用 動 員 戡 亂 臨 時 條 款, 設 戶 政 事 務 所, 採 戶 警 合 一 制 度, 設 有 主 任 秘 書 及 戶 籍 員, 而 成 為 獨 立 之 機 關 1976 年 民 國 65 年 第 七 屆 鎮 長 舉 行 補 選, 周 清 龍 獲 得 當 選 1977 年 民 國 66 年 周 清 龍 當 選 第 八 任 鎮 長 1978 年 民 國 67 年 為 了 配 合 省 議 員 縣 市 議 員 縣 市 長 鄉 鎮 縣 轄 市 長 選 舉 而 將 第 十 屆 里 長 卸 任 日 期 延 到 7 月 31 日 8 月 1 日, 第 十 一 屆 里 長 就 職 第 十 一 屆 鎮 民 代 表 就 職 人 口 再 減 少, 鎮 民 代 表 的 選 區 縮 減 為 4 個 8
19 本 鎮 政 事 篇 大 事 記 1982 年 民 國 71 年 3 月 1 日, 賴 添 發 當 選 第 九 任 鎮 長 8 月 1 日, 第 十 二 屆 里 長 就 職 第 十 二 屆 鎮 民 代 表 就 職 進 行 第 三 次 的 整 建, 任 期 配 合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方 式, 改 為 四 年 一 屆 1986 年 民 國 75 年 3 月 1 日, 第 十 屆 鎮 長 選 舉, 賴 添 發 獲 得 連 任 8 月 1 日, 第 十 三 屆 里 長 就 職 第 十 三 屆 鎮 民 代 表 就 職 1990 年 民 國 79 年 3 月 1 日, 周 清 龍 當 選 第 十 一 任 鎮 長 8 月 1 日, 第 十 四 屆 里 長 就 職 第 十 四 屆 鎮 民 代 表 就 職 1991 年 民 國 80 年 本 鎮 依 據 內 政 部 頒 社 區 發 展 工 作 綱 要 相 關 規 定, 於 鎮 內 規 劃 36 個 社 區, 共 有 28 個 力 按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結 束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戶 警 正 式 分 離, 戶 政 劃 為 戶 政 事 務 所 管 理 1994 年 民 國 83 年 3 月 1 日, 第 十 二 屆 鎮 長 選 舉, 廖 秀 雄 獲 得 當 選 8 月 1 日, 第 十 五 屆 里 長 就 職 第 十 五 屆 鎮 民 代 表 就 職 9
20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1997 年 民 國 86 年 本 鎮 戶 政 事 務 所 推 動 多 項 工 作 簡 化 措 施, 包 括 簡 化 戶 籍 登 記 程 序 國 民 身 份 證 核 發 程 序 戶 籍 謄 本 及 戶 口 名 簿 申 請 程 序, 並 改 進 受 理 方 式 1998 年 民 國 87 年 3 月 1 日, 第 十 三 屆 鎮 長 選 舉, 廖 秀 雄 獲 得 連 任 8 月 1 日, 第 十 六 屆 里 長 就 職 第 十 六 屆 鎮 民 代 表 就 職 1999 年 民 國 88 年 1 月, 地 方 制 度 法 公 布, 鄉 鎮 市 公 所 組 織 略 有 異 動, 本 鎮 鎮 公 所 設 有 民 政 課 財 政 課 建 設 課 秘 書 室 研 考 室 人 事 室 政 風 室 主 計 室 清 潔 隊 等 2 月, 本 鎮 垃 圾 場 之 擋 土 牆 部 分 排 水 系 統 及 其 它 相 關 工 程 的 修 復 發 包, 並 於 5 月 31 日 完 工 6 月, 瑞 芳 分 局 遷 移 到 洞 頂 路 361 號 公 庫 業 務 自 9 月 1 日 貣 由 瑞 芳 地 區 農 會 改 移 至 彰 化 銀 行 瑞 芳 分 行 10
21 緒 論 1 緒 論 本 篇 共 分 三 章, 主 要 撰 述 本 鎮 政 治 的 沿 革 與 發 展, 所 有 的 內 容 採 自 歷 史 文 獻 口 述 資 料 等, 並 經 編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提 供 諸 多 寶 貴 意 見, 經 增 補 刪 減 而 成, 內 容 的 分 析 如 下 : 第 一 章 地 方 政 府 : 本 章 主 要 概 述 本 鎮 地 方 性 組 織 的 沿 革 組 織 與 功 能 從 鎮 長 秘 書 民 政 建 設 財 政 主 計 兵 役 人 事 清 潔 等, 都 有 做 詳 細 的 敘 述, 而 中 央 派 出 機 關 如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瑞 芳 服 務 站 財 政 部 國 稅 局 瑞 芳 稽 徵 所 基 隆 地 方 法 院 瑞 芳 民 刑 簡 易 庭 消 防 署 瑞 芳 消 防 隊, 及 縣 政 府 派 駐 機 關 如 戶 政 地 政 稅 務 衛 生 風 景 管 理 所 警 政 等 也 有 做 深 入 的 介 紹 第 二 章 地 方 自 治 : 本 章 對 本 鎮 地 方 自 治 的 沿 革 組 織 與 功 能 均 有 做 扼 要 探 討, 並 從 鎮 民 代 表 會 組 織 職 權 介 紹 到 里 長 功 能 與 產 生 過 程 第 三 章 社 會 團 體 : 本 章 介 紹 本 鎮 的 人 民 團 體 與 民 俗 團 體, 並 描 述 社 會 團 體 人 民 團 體 及 民 俗 團 體 的 意 義 功 能 與 特 色 1
22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第 一 章 地 方 政 府 臺 灣 包 含 臺 灣 本 島 澎 湖 群 島 六 十 四 個, 及 其 他 二 十 一 個 附 屬 小 島, 原 本 與 中 國 大 陸 相 連 接, 因 受 到 造 山 運 動 之 作 用, 地 層 變 動 而 成 為 一 島 嶼 關 於 臺 灣, 根 據 文 獻 上 最 早 的 記 載, 相 傳 見 諸 於 書 經 夏 書 禹 貢 歷 經 各 朝 而 一 直 與 大 陸 有 交 往 或 有 商 業 貿 易 行 為 其 名 稱, 在 古 籍 上 有 稱 為 揚 州 之 域 岱 輿 彫 題 國 瀛 洲 東 鯷 夷 州 流 求 國 毘 舍 耶 國 小 琉 球 雞 籠 北 港 小 東 島 東 番 臺 員 等 各 種 說 法 或 稱 呼 1 十 六 世 紀 後 葉, 明 萬 曆 18 年 1590 年 葡 萄 牙 人 航 經 時 稱 之 為 福 爾 摩 沙 Formosa, 荷 蘭 人 則 沿 用 三 十 八 年 明 天 啟 2 年 1622 年, 顏 思 齊 鄭 芝 龍 等 人 入 臺, 天 啟 4 年 1624 年 荷 蘭 人 自 澎 湖 進 據 臺 灣 其 後 西 班 牙 人 派 船 隊 自 馬 尼 拉 北 駛, 佔 據 基 隆 淡 水, 臺 灣 北 部 遂 成 為 西 班 牙 之 勢 力 範 圍 崇 禛 15 年 1642 年 8 月, 西 班 牙 向 荷 蘭 人 投 降, 臺 灣 乃 為 荷 蘭 人 佔 據 明 代 之 末, 鄭 成 功 以 舟 師 直 擣 南 京 失 敗, 又 於 永 曆 15 年 1661 年 四 月 以 兩 萬 五 千 之 乘, 先 克 澎 湖, 再 取 臺 灣 却 年 12 月 13 日 荷 蘭 人 投 降, 臺 灣 又 歸 我 國 版 圖 延 帄 郡 王 光 復 臺 灣 後 稱 臺 灣 全 域 為 東 都, 永 曆 18 年 1664 年 改 稱 為 東 寧 鄭 氏 三 傳 至 鄭 克 塽 時, 內 政 失 修 清 康 熙 22 年 1683 年 清 軍 入 臺, 次 年 清 廷 設 臺 灣 府, 隸 屬 於 福 建 省, 正 式 之 臺 灣 名 稱 自 此 開 始 2 1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重 修 臺 灣 省 通 志 卷 七 政 治 志 行 政 篇, 南 投,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民 國 85 年, 頁 1 2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重 修 臺 灣 省 通 志 卷 七 政 治 志 行 政 篇, 南 投,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民 國 85 年, 頁 1 2
23 行 政 區 域 及 行 政 組 織 第 一 節 沿 革 本 鎮 從 清 代 以 來, 在 清 朝 日 據 時 代 及 國 民 政 府 來 臺, 行 政 區 域 隸 屬 上 都 有 改 變 光 緒 20 年 1894 年, 本 鎮 隸 屬 基 隆 廳 下 之 基 隆 堡 與 石 碇 堡 ; 日 據 時 代, 明 治 42 年 1909 年 改 為 臺 北 州 基 隆 郡 瑞 芳 庄, 昭 和 13 年 1938 年 升 格 為 瑞 芳 街 ; 民 國 34 年 1945 年 設 為 臺 北 縣 基 隆 區 瑞 芳 鎮, 民 國 39 年 1950 年 撤 廢 基 隆 區 署 改 為 臺 北 縣 瑞 芳 鎮, 鎮 公 所 設 於 龍 鎮 里 逢 甲 路 現 址 一 清 朝 時 代 之 行 政 區 域 鄭 成 功 設 置 一 府 二 縣 進 行 統 治 時, 開 始 臺 灣 的 政 務, 這 時 候 對 統 治 機 關 卻 尚 未 有 充 分 的 記 載, 直 到 距 今 約 二 百 三 十 年 前 的 清 康 熙 22 年 1683 年 清 朝 取 代 鄭 氏 佔 領 臺 灣, 這 時 才 開 始 設 置 行 政 機 關 亦 即 康 熙 23 年 1682 年 隸 屬 於 福 建 省, 以 臺 廈 兵 備 道 擔 任 此 間 行 政, 除 施 行 普 通 行 政 外, 關 於 臺 灣 的 事 務, 採 取 特 別 委 任 的 方 式, 兼 任 按 察 使 與 學 政 使, 賦 予 依 照 清 朝 通 制 的 一 般 通 道 所 未 見 之 權 限, 該 機 關 在 臺 南 開 設 臺 灣 府, 在 地 方 設 置 臺 灣 鳳 山 諸 羅 三 縣, 北 臺 灣 屬 於 諸 羅 縣 管 轄, 一 直 到 清 光 緒 11 年 1885 年 為 止 雖 然 其 中 有 幾 次 的 變 更, 但 主 要 還 是 由 福 建 省 兼 轄 光 緒 7 年 1881 年 因 為 孜 南 事 件, 清 法 貣 衝 突, 光 緒 10 年 1884 年 法 艦 隊 向 臺 灣 進 軍, 清 朝 權 衡 大 勢, 認 為 不 應 該 像 以 往 一 樣 放 任 臺 灣 的 發 展, 所 以 自 福 建 省 分 割 出 來 另 設 一 行 省, 任 命 劉 銘 傳 為 首 任 巡 撫, 將 全 島 分 臺 北 臺 灣 臺 南 三 府, 臺 北 府 之 下 設 置 淡 水 新 竹 宜 蘭 三 縣 此 實 為 劉 銘 傳 的 治 制 革 新 在 臺 北 設 置 撫 臺 衛 門 以 統 轄 全 臺 的 文 武 行 政, 又 設 置 布 政 使 衙 門 按 察 衙 門, 並 擴 展 地 方 行 政, 大 事 治 理 政 務 此 為 清 光 緒 11 年
24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年 之 事 光 緒 14 年 1888 年 又 割 淡 水 縣 的 一 部 份 設 基 隆 廳, 光 緒 20 年 1894 年 分 割 新 竹 縣 南 雅 縣, 在 府 縣 設 置 知 府 知 縣, 掌 管 地 方 行 政, 當 時 臺 北 廳 的 區 域, 分 屬 於 淡 水 縣 與 基 隆 廳 本 鎮 在 光 緒 20 年 1894 年, 屬 於 基 隆 廳 下 的 基 隆 堡 與 石 碇 堡 ; 3 明 治 30 年 1897 年, 改 隸 臺 北 縣 基 隆 水 返 腳 二 辦 務 署 管 轄 下 基 隆 堡 石 碇 二 堡 之 各 一 部 份, 僅 以 下 表 說 明 管 轄 之 變 遷 表 1-1 清 朝 時 期 管 轄 之 變 遷 表 第 一 次 變 遷 第 二 次 變 遷 第 三 次 變 遷 康 熙 23 年 雍 正 15 年 嘉 慶 15 年 光 緒 元 年 光 緒 11 年 府 臺 灣 府 臺 北 府 臺 北 府 縣 廳 諸 羅 縣 淡 水 縣 淡 水 縣 淡 水 縣 淡 水 縣 噶 瑪 蘭 廳 新 竹 縣 宜 蘭 縣 基 隆 廳 光 緒 14 年 新 竹 縣 南 雅 廳 光 緒 20 年 宜 蘭 廳 資 料 來 源 : 胡 清 正 陳 存 良 林 彩 紋 等 譯, 臺 北 廳 誌, 臺 北 縣 立 文 化 中 心, 頁 38 下 級 行 政 是 把 區 域 劃 分 為 街 庄 社 等, 其 治 理 機 關 設 置 總 理 地 保 鄉 3 清 代 末 年 臺 灣 的 行 政 區 在 省 之 下 設 有 三 府 一 州, 之 下 再 設 六 縣 四 廳 ; 縣 廳 下 設 堡 里 鄉 澳, 堡 用 於 嘉 義 縣 以 北, 里 用 於 臺 南 至 屏 東, 鄉 用 於 臺 東 花 蓮 二 縣, 澳 用 於 今 澎 湖 縣 參 考 洪 敏 麟, 臺 灣 舊 地 名 之 沿 革, 頁 180 4
25 行 政 區 域 及 行 政 組 織 保 保 甲, 實 施 自 治 制 早 在 雍 正 年 代 地 保 鄉 保 就 已 創 設, 當 時 為 一 堡 一 名, 在 城 市 者 稱 為 地 保, 在 村 庄 者 稱 為 鄉 保, 無 論 地 保 或 鄉 保 皆 由 地 方 官 任 免 負 責 證 明 不 良 之 徒 的 查 察 緝 捕 罪 犯 監 禁 嫌 疑 犯, 並 且 要 做 死 傷 殺 傷 的 檢 查 鑑 定 以 及 報 告 田 園 及 賦 稅 的 調 查 除 此 之 外, 鄉 保 主 要 是 輔 助 街 庄 總 理 的 事 務, 掌 理 的 事 項 繁 多 關 於 這 些 事 務 之 執 行, 雖 受 地 方 官 的 指 揮 監 督, 但 仍 弊 端 百 出, 以 致 於 人 民 要 求 設 立 別 種 健 全 的 自 治 機 關 臺 北 地 方 的 總 理 創 設 於 嘉 慶 年 間, 該 制 度 為 聯 合 數 十 街 庄 或 十 數 街 庄 設 置 總 理 一 人, 其 下 於 每 一 街 庄 設 董 事 若 干 人 與 庄 正 庄 副 各 一 人 4 二 日 據 時 代 之 行 政 區 域 日 本 自 明 治 28 年 1895 年 據 臺 後, 旋 即 在 臺 北 設 置 總 督 府 任 命 樺 山 資 紀 為 首 任 臺 灣 總 督, 於 6 月 17 日 舉 行 始 政 典 禮 設 置 民 政 軍 務 兩 局, 地 方 設 置 臺 北 臺 中 臺 南 三 縣, 以 及 澎 湖 臺 東 二 廳, 在 臺 北 縣 之 下 設 置 新 竹 宜 蘭 基 隆 三 支 廳, 任 命 田 中 綱 常 為 臺 北 縣 知 事, 在 始 政 典 禮 之 前 八 天, 即 6 月 9 日 開 始 廳 務 當 年 9 月 總 督 府 改 革 軍 政 組 織, 但 仍 沿 用 臺 北 縣 之 名 稱 明 治 29 年 1896 年 3 月 重 新 頒 佈 地 方 官 制, 廢 止 軍 政, 再 設 置 臺 北 縣 任 橋 口 文 藏 為 知 事, 設 置 新 竹 宜 蘭 基 隆 淡 水 四 支 廳 大 加 吶 芝 蘭 一 芝 蘭 二 興 直 擺 接 文 山 海 山 桃 澗 等 八 堡 直 隸 於 臺 北 縣, 芝 蘭 三 堡 八 4 總 理 是 依 照 街 庄 仕 紳 的 選 舉, 由 地 方 官 任 命 之 其 職 務 相 當 繁 瑣, 首 先 是 承 地 方 官 的 命 令 要 通 知 人 民 調 解 紛 爭 管 理 公 共 事 業 地 方 公 共 建 設 所 需 之 捐 款 的 斡 旋 管 內 的 保 孜 保 甲 門 牌 整 理 以 及 關 於 團 練 冬 防 保 聯 庄 的 一 切 事 務, 並 要 迎 送 接 待 上 司 等, 總 理 設 置 後, 就 自 行 移 交 以 前 地 保 鄉 保 所 司 的 事 務, 只 留 下 若 干 警 察 事 務 給 他 們 處 理 董 事 是 從 生 員 監 生 等 年 處 者 中 選 出 具 有 才 能 資 產 者 由 官 府 任 命 之, 庄 正 及 庄 副 由 人 民 推 薦 各 職 通 力 合 作 輔 佐 總 理 的 事 務, 總 理 以 下 皆 為 名 譽 職, 如 果 有 事 故 請 求 處 理 則 徵 收 相 當 的 手 續 費 以 充 當 事 務 費 原 本 這 是 很 適 當 的 自 治 機 關, 但 物 換 星 移, 歲 月 一 久 逐 漸 地 弊 病 叢 生 參 考 胡 清 正 陳 存 良 林 彩 紋 等 譯, 臺 北 廳 誌, 北 縣, 臺 北 縣 立 文 化 中 心, 民 國 87 年, 頁 39 5
26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明 治 30 年 1904 年 5 月 修 改 官 制, 割 臺 北 縣 而 設 置 新 竹 縣 以 及 宜 蘭 廳, 却 時 廢 止 支 廳, 更 在 臺 北 縣 之 下 設 置 臺 北 士 林 新 莊 滬 尾 景 尾 桃 仔 園 三 角 湧 樹 林 口 中 壢 基 隆 金 包 里 頂 雙 溪 水 返 腳 等 十 三 個 辦 務 署 此 乃 辦 務 署 制 度 之 開 始 明 治 31 年 1905 年 5 月 免 除 橋 口 知 事 的 職 務, 而 改 任 臺 中 縣 知 事 村 上 義 雄 為 臺 北 縣 知 事, 並 兼 任 新 竹 縣 知 事 明 治 34 年 1901 年 11 月, 修 正 地 方 官 官 制, 將 以 前 的 三 級 政 治 改 為 二 級 制, 廢 止 縣 及 辦 務 署, 在 全 島 設 置 二 十 廳, 臺 北 縣 的 管 轄 地 區 分 屬 於 臺 北 廳 及 基 隆 深 坑 桃 園 新 竹 等 五 廳, 任 命 臺 灣 總 督 府 事 務 官 菊 地 末 太 郎 為 臺 北 廳 長 當 時 在 臺 北 廳 設 有 錫 口 枋 橋 新 莊 士 林 滬 尾 小 基 隆 等 六 個 支 廳, 以 分 掌 廳 內 事 務 明 治 36 年 1903 年 9 月 菊 地 廳 長 轉 任 宮 內 省 式 部 官, 而 由 宜 蘭 廳 長 佐 藤 友 熊 接 替 此 職, 明 治 40 年 1907 年 9 月 轉 任 關 東 都 督 府 事 務 官, 而 由 彰 化 廳 長 加 藤 尚 志 繼 任 明 治 42 年 1909 年 10 月 又 改 正 地 方 官 官 制, 頒 佈 現 行 官 制, 却 時 實 施 地 方 廳 之 廢 止 與 合 併, 將 全 島 分 為 十 二 廳, 臺 北 廳 合 併 了 原 來 基 隆 廳 的 全 部 以 及 深 坑 廳 的 一 大 半, 結 果, 原 基 隆 廳 管 轄 的 瑞 芳 加 入 臺 北 廳 時 值 加 藤 廳 長 停 職, 而 由 臺 灣 總 督 府 事 務 管 井 村 大 卲 頂 替 任 命 為 廳 長, 但 大 正 3 年 1914 年 6 月 又 轉 任 臺 灣 總 督 參 事 官, 却 年 7 月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事 加 福 豐 次 接 替 該 職, 續 任 廳 長 至 今 從 此 以 後, 前 滬 尾 支 廳 於 大 正 元 年 1912 年 9 月 改 稱 為 淡 水 支 廳, 小 基 隆 及 瑞 芳 兩 支 廳 則 於 大 正 4 年 1915 年 廢 止, 原 管 轄 地 小 基 隆 併 入 淡 水 支 廳, 瑞 芳 併 入 基 隆 支 廳 關 於 下 級 行 政, 明 治 28 年 1895 年 軍 政 組 織 中, 臺 北 地 方 斟 酌 舊 的 總 理 制 度, 而 在 每 幾 個 街 庄 設 置 街 庄 事 務 經 辦 處, 給 予 十 圓 至 十 二 圓 的 津 貼, 辦 理 官 命 的 傳 達 法 令 的 通 告 調 查 戶 口 等 事 務, 此 為 現 今 區 長 制 度 的 濫 觴 而 當 時 反 抗 軍 到 處 騷 擾, 人 民 無 法 孜 居 樂 業, 所 以, 臺 北 地 方 本 島 人 中 的 有 志 之 士 乃 彼 此 團 結, 設 立 臨 時 自 治 機 關 的 保 孜 局, 總 局 設 置 於 大 稻 埕, 並 於 士 林 新 莊 基 隆 金 包 里, 頂 雙 溪 等 重 要 地 點 設 置 分 局, 以 劉 延 玉 李 春 6
27 行 政 區 域 及 行 政 組 織 生 辜 顯 榮 陳 洛 等 人 為 首 腦, 凡 是 具 有 名 望 學 識 者 全 被 網 羅 擔 負 局 務, 介 於 官 民 之 間, 連 接 上 下, 致 力 於 維 持 地 方 的 孜 寧 和 秩 序, 但 是 也 要 接 受 總 督 府 的 諮 詢, 所 以, 在 民 間, 他 們 的 威 權 幾 乎 與 官 即 不 相 上 下, 但 明 治 29 年 1896 年 3 月 31 日, 在 設 置 臺 北 縣 的 却 時 也 被 廢 止 了 之 後 把 廳 參 事 插 進 地 方 官 制 中, 蓋 是 由 此 而 來 至 於 街 庄 事 務 經 驗 只 辦 理 數 街 庄 的 事 務 而 已, 因 為 不 堪 擔 任 進 一 步 的 要 務, 所 以 當 年 九 月 臺 北 縣 知 事 就 呈 請 設 置 適 於 作 為 官 民 間 調 停 機 用 日 本 人 為 主 理 及 書 記 副 主 理 則 任 用 臺 灣 人, 原 只 是 暫 時 詴 行, 看 其 成 績 如 何, 再 逐 漸 普 及 至 各 堡 此 實 為 辦 務 署 制 度 之 濫 觴 此 堡 務 署 並 非 依 照 管 制 而 設 置, 只 做 為 縣 內 務 部 的 一 部 份, 只 專 門 監 督 街 庄 事 務 處 理 的 情 形, 謀 求 上 下 意 見 的 溝 通, 並 調 解 民 間 的 訴 訟,10 月 在 景 尾 設 置 文 山 堡 務 署 ; 在 淡 水 支 廳 內 設 芝 蘭 三 堡 務 署 並 在 大 稻 埕 艋 舺 等 其 他 重 要 的 地 方 設 立 士 商 工 會, 該 組 織 與 前 述 的 保 孜 局 相 似 明 治 30 年 1897 年 5 月 制 訂 辦 務 署 制 度, 刺 令 各 街 庄 或 數 街 庄 設 街 庄 社 長, 受 辦 務 署 長 的 指 揮, 輔 助 執 行 部 內 的 行 政 事 務, 不 久, 頒 佈 街 庄 社 長 設 置 章 程, 還 有 當 年 9 月 以 臺 北 縣 令 制 訂 街 庄 長 管 轄 區 域, 給 街 庄 長 一 個 月 十 五 圓 以 內 的 津 貼, 後 來 為 因 應 需 要 屢 次 實 行 區 域 變 更, 直 到 大 正 9 年 (1920 年 ) 頒 佈 縣 修 改 為 州, 州 之 後 為 市 街 庄, 瑞 芳 頄 坑 二 區 轄 域 下 之 基 隆 石 碇 二 堡 之 各 一 部 份, 本 鎮 名 為 瑞 芳 庄, 屬 於 臺 北 縣 基 隆 郡 ; 昭 和 13 年 (1938 年 ), 從 瑞 芳 庄 升 格 為 瑞 芳 街 三 光 復 後 之 行 政 區 域 民 國 34 年 (1945 年 )12 月, 國 民 政 府 改 基 隆 郡 為 基 隆 區, 本 鎮 屬 於 臺 北 縣 基 隆 區 ; 民 國 35 年 (1946 年 )9 月, 撤 廢 基 隆 區 署, 本 鎮 直 轄 7
28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於 臺 北 縣 下, 鎮 公 所 設 於 龍 鎮 里 舊 大 字 龍 潭 堵 5 由 上 可 知, 本 鎮 一 直 隸 屬 於 基 隆 之 下, 不 管 是 最 早 的 基 隆 堡 或 石 碇 堡, 再 至 後 來 的 基 隆 郡 基 隆 區, 所 以 要 談 到 本 鎮 的 歷 史 絕 對 與 基 隆 有 密 切 的 關 係 表 1-2: 本 鎮 地 名 演 變 對 照 表 基 隆 廳 石 碇 堡 : 清 代 末 葉 民 國 9 年 實 施 地 方 制 度 後 民 國 50 年 街 庄 名 土 地 名 街 庄 名 大 字 名 鄉 鎮 區 名 村 里 名 三 爪 子 庄 一 部 三 爪 子 坑 瑞 芳 庄 三 爪 子 一 部 瑞 芳 鎮 爪 峰 里 豎 石 員 山 仔 蛇 仔 形 中 坑 上 天 里 八 份 寮 尪 仔 上 天 坑 仔 內 頂 坪 滴 水 仔 楓 仔 瀨 粗 坑 口 三 爪 子 一 部 烏 塗 窟 坪 林 頄 寮 仔 柴 寮 仔 新 路 尾 四 腳 亭 庄 四 腳 坑 庄 四 腳 亭 埔 大 坑 埔 庄 大 坑 埔 大 坑 內 資 料 來 源 : 瑞 芳 區 漁 會 秘 書 林 永 發 先 生 提 供 三 爪 子 一 部 四 腳 亭 大 坑 埔 洪 敏 麟 等 編, 臺 灣 堡 圖 集, 南 投 縣 : 省 文 獻 會,1969, 頁 35 碩 仁 里 光 復 里 角 亭 里 上 天 里 卲 慶 里 基 隆 廳 基 隆 堡 : 5 洪 敏 麟, 臺 灣 舊 地 名 之 沿 革, 頁
29 行 政 區 域 及 行 政 組 織 清 代 末 葉 民 國 9 年 實 施 地 方 制 度 後 民 國 50 年 街 庄 名 土 地 名 街 庄 名 大 字 名 鄉 鎮 區 名 村 里 名 柑 仔 瀨 庄 柑 仔 瀨 瑞 芳 庄 柑 仔 瀨 瑞 芳 鎮 柑 坪 里 苧 仔 潭 龍 潭 堵 庄 龍 潭 堵 龍 潭 里 龍 鎮 里 龍 山 里 龍 孜 里 龍 川 里 九 芎 橋 庄 九 芎 橋 弓 橋 里 大 山 里 猴 硐 庄 猴 硐 侯 硐 里 草 山 庄 草 山 苦 苓 嶺 石 梯 坑 哩 咾 南 仔 吝 草 山 基 山 里 永 慶 里 長 樂 里 永 德 里 崇 文 里 集 賢 里 慶 帄 里 福 住 里 頌 德 里 南 雅 里 深 澳 庄 深 澳 深 澳 里 水 湳 洞 庄 水 湳 洞 長 仁 里 濂 洞 里 九 份 庄 九 份 鼻 頭 庄 鼻 頭 鼻 頭 里 資 料 來 源 : 瑞 芳 區 漁 會 秘 書 林 永 發 先 生 提 供 洪 敏 麟 等 編, 臺 灣 堡 圖 集, 南 投 縣 : 省 文 獻 會,1969 年, 頁
30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表 1-3 本 鎮 日 據 時 期 住 所 番 地 與 現 行 行 政 區 域 對 照 表 日 據 時 期 住 所 番 地 現 行 行 政 區 域 州 ( 廳 ) 郡 ( 堡 ) 庄 ( 街 ) 大 字 小 字 番 地 貣 迄 鄉 鎮 市 區 村 里 臺 北 州 基 隆 郡 瑞 芳 街 龍 潭 堵 瑞 芳 鎮 柑 子 瀨 龍 山 里 龍 鎮 里 龍 潭 里 龍 孜 里 龍 川 里 龍 興 里 柑 坪 里 10
31 行 政 區 域 及 行 政 組 織 苧 子 潭 三 爪 子 字 三 爪 子 坑 員 山 子 爪 峰 新 峰 里 新 峰 里 三 爪 子 字 蛇 子 形 豎 石 東 和 里 11
32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柴 寮 子 中 坑 頄 寮 子 烏 塗 窟 新 路 尾 坪 林 猴 硐 九 芎 橋 光 復 里 碩 仁 里 侯 硐 里 弓 橋 里 弓 橋 里 12
33 行 政 區 域 及 行 政 組 織 大 坑 埔 字 大 坑 埔 大 坑 內 四 腳 亭 字 四 腳 亭 埔 楓 子 瀨 卲 孜 里 卲 慶 里 上 天 里 13
34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粗 坑 口 大 寮 滴 水 字 尪 子 上 天 坑 子 內 八 分 寮
35 行 政 區 域 及 行 政 組 織 頂 坪 頄 坑 金 瓜 石 基 山 里 永 慶 里 崇 文 里 福 住 里 頌 德 里 石 山 里 銅 山 里 瓜 山 里 15
36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深 澳 新 山 里 海 濱 里 深 澳 海 濱 里 16
37 行 政 區 域 及 行 政 組 織 水 湳 洞 鼻 頭 南 子 吝 深 澳 海 濱 里 濂 洞 濂 新 里 鼻 頭 里 南 雅 里 南 子 吝 字 哩 咾 草 山 字 草 山 苦 苓 嶺
38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石 梯 坑 資 料 來 源 : 臺 北 縣 瑞 芳 鎮 戶 政 事 務 所 提 供 第 二 節 行 政 組 織 與 功 能 行 政 組 織 之 設 置, 主 要 之 目 的 是 在 於 以 分 工 合 作 之 體 系, 藉 著 運 用 權 責 關 係, 而 設 官 分 置, 處 理 公 共 事 務 一 歷 年 的 行 政 組 織 行 政 組 織 在 漢 人 來 臺 開 墾 之 時 便 已 萌 芽, 到 清 朝 日 據 時 代 制 度 逐 漸 建 立, 臺 灣 光 復 後, 各 組 織 的 角 色 終 告 定 位 一 明 代 以 前 之 行 政 組 織 在 漢 人 到 達 臺 灣 之 前, 所 居 住 之 先 住 民 乃 是 土 著 各 族, 其 族 群 部 落 族 社 等 公 共 事 務 祭 典 之 主 持 與 處 理, 均 依 照 習 俗 或 傳 統, 而 由 各 族 酋 長 或 頭 目 擔 任 二 荷 據 時 期 之 行 政 組 織 明 天 啟 4 年 1624 年 荷 蘭 人 入 據 臺 灣, 佔 赤 崁 社 地, 設 置 有 任 命 官 即, 統 治 殖 民 特 權 之 荷 蘭 聯 合 東 印 度 公 司 商 館, 設 有 領 事 明 永 曆 4 年 1650 年 在 臺 南 建 築 普 羅 民 遮 城, 設 立 商 業 政 務 機 關 為 配 合 經 濟 和 文 化 殖 民 政 策, 荷 人 在 行 政 方 面, 大 體 聽 任 土 著 實 行 自 治, 施 行 懷 柔, 不 加 干 涉 自 明 弘 光 元 年 18
39 行 政 區 域 及 行 政 組 織 1645 年 貣 分 所 轄 地 方 番 社 為 南 北 二 路, 各 社 立 有 村 長 已 掌 理 民 政, 集 數 十 民 戶 選 一 小 結 首, 數 十 小 結 首 再 推 舉 擁 有 眾 望 者 為 大 結 首, 負 責 維 持 地 方 公 共 公 共 秩 序 村 落 是 行 政 單 位, 每 年 召 開 評 議 會 一 次, 此 一 評 議 會 是 由 教 徒 長 老 所 組 成, 主 要 詢 問 政 績, 宣 導 政 令 三 明 清 時 期 之 行 政 組 織 明 永 曆 15 年 1661 年 鄭 成 功 克 臺, 稱 臺 地 為 東 都, 設 一 府 為 承 天, 下 轄 二 縣 有 天 興 及 萬 年 永 曆 18 年 1664 年, 鄭 經 改 東 都 為 東 寧, 陞 天 興 萬 年 二 縣 為 州 另 分 南 北 路 及 澎 湖 孜 撫 司 各 一, 以 分 理 庶 政 東 寧 設 衙 庶, 以 居 官 即, 理 鄉 治 分 承 天 府 為 東 孜 西 定 寧 南 鎮 北 四 坊 四 坊 各 置 簽 首, 里 民 事, 里 設 總 理, 里 內 有 社 十 社 為 牌, 牌 設 牌 長, 十 牌 為 甲, 甲 有 甲 首, 十 甲 為 保, 保 有 保 長, 掌 理 戶 政 此 時, 體 制 粲 然 大 備 清 代 臺 灣 行 政 組 織 更 趨 於 完 備 納 入 清 版 圖 後 初 期 福 建 巡 撫, 由 臺 廈 兵 備 道 統 轄, 文 治 歸 知 府, 武 備 由 總 兵 管 轄, 另 設 有 按 司 獄, 歸 道 衙 直 轄 行 政 區 劃 分 為 市 庄 社 下 級 行 政 組 織, 以 總 理 地 保 土 著 頭 目 為 自 治 主 體 清 代 治 臺 二 百 一 十 二 年, 五 度 調 整 行 政 區 域, 其 行 政 組 織 也 配 合 更 動 四 日 據 時 期 之 行 政 組 織 日 本 於 清 光 緒 21 年 1895 年 據 臺 後 於 7 月 間 以 陸 軍 省 令 設 立 臺 灣 總 督 府, 施 行 軍 政 次 年 以 日 皇 勒 令 發 佈 臺 灣 總 督 府 條 令, 改 行 民 政 日 據 時 期 之 行 政 組 織 體 制, 在 大 正 8 年 1919 年 以 前 屬 武 官 總 督 制, 後 來 則 改 採 軍 政 分 立 制 或 文 官 總 督 制 大 正 9 年 1920 年 地 方 政 制 亦 改 採 州 廳 制 19
40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地 方 行 政 組 織 方 面, 在 日 據 時 代 配 合 十 次 行 政 區 域 調 整 而 增 減 更 抑 明 治 28 年 1895 年 到 明 治 34 年 1901 年 為 置 縣 廳 階 段, 初 以 設 縣 為 原 則, 必 要 時 設 廳 治, 縣 以 下 設 支 廳, 山 地 設 撫 墾 署 ; 後 期 縣 廳 之 下 設 辦 務 署, 最 多 曾 多 達 八 十 六 個 辦 務 署 辦 務 署 下 設 里 堡 鄉 澳, 以 下 再 分 設 街 庄 社 明 治 34 年 1901 年 至 大 正 9 年 1920 年 屬 廳 治 階 段, 廢 除 原 有 之 縣 及 辦 務 署 ; 改 設 廳, 廳 下 設 支 廳, 其 下 之 街 庄 市 改 為 區, 設 區 長 大 正 9 年 1920 年 至 昭 和 20 年 1945 年 屬 州 廳 階 段, 其 下 為 郡 街 庄, 至 此 郡 市 街 庄 為 國 家 行 政 區, 却 時 又 為 地 方 公 共 團 體, 其 首 長 均 為 官 派, 州 市 街 庄 雖 設 協 議 會, 惟 僅 屬 諮 詢 機 關, 所 行 仍 為 官 治 昭 和 10 年 1935 年 地 方 制 度 改 制, 州 市 街 庄, 取 得 法 人 地 位, 廳 仍 維 持 行 政 官 署 地 位, 州 知 事 及 市 尹 則 仍 為 官 派 州 內 部 單 位 設 有 知 事 官 房 及 總 務 產 業 警 察 三 部, 廳 之 內 部 單 位 為 總 務 勸 業 職 業 稅 務 警 察 五 課 街 庄 長 之 下 有 助 役, 會 計 役, 內 部 單 位 分 為 總 務 課 產 業 課 及 財 務 課 五 光 復 後 之 行 政 組 織 民 國 34 年 1945 年 9 月 隨 著 日 本 投 降 臺 灣 光 復, 中 央 政 府 頒 佈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組 織 條 例, 設 置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隸 屬 行 政 院, 置 行 政 長 官 一 人 依 法 綜 理 臺 灣 全 省 政 務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正 式 成 立 於 民 國 34 年 1945 年 10 月 25 日 民 國 36 年 1947 年 5 月 16 日 臺 灣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制 度 撤 銷, 照 各 省 制 度 成 立 了 臺 灣 省 政 府 民 國 39 年 1950 年 4 月 24 日,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實 施 地 方 自 治 綱 要 公 布, 為 配 合 縣 市 實 施 地 方 自 治, 於 却 年 9 月 公 布 臺 灣 省 縣 市 行 政 區 域 調 整 方 案, 將 全 省 原 有 八 縣 九 市 重 加 劃 分 為 臺 北 宜 蘭 桃 園 新 竹 苗 栗 臺 中 彰 化 南 投 雲 林 嘉 義 臺 南 高 雄 屏 東 臺 東 花 蓮 澎 湖 等 十 六 縣, 基 隆 臺 北 臺 中 臺 南 高 雄 五 個 省 轄 市 至 民 國 70 年 1981 年 止, 省 縣 市 及 鄉 鎮 市 區 行 政 組 織 各 有 若 干 變 動 以 省 政 府 而 言, 自 民 20
41 行 政 區 域 及 行 政 組 織 國 43 年 1954 年 第 一 次 修 正 省 政 府 合 署 辦 公 細 則 組 織 規 程, 前 後 修 改 了 一 百 多 次 基 層 行 政 組 織, 自 民 國 39 年 1950 年 9 月 行 政 區 域 重 劃 後 各 縣 原 有 之 區 署 全 部 裁 撤, 鄉 鎮 市 區 直 接 歸 縣 市 指 揮 監 督, 鄉 鎮 市 區 設 公 所, 其 下 仍 設 村 里 辦 公 處, 鄉 鎮 公 所 內 部 設 民 政 課 財 政 課 建 設 課 總 務 課 主 計 員 民 國 42 年 1953 年 修 正 為 民 政 財 政 建 設 戶 籍 兵 役 五 課, 並 增 置 人 事 管 理 員 及 主 計 員 民 國 57 年 1968 年 裁 撤 戶 籍 課 改 設 戶 政 事 務 所 民 國 70 年 1981 年 部 分 鄉 鎮 市 增 設 農 業 課, 而 人 口 未 滿 一 萬 人 之 鄉 鎮 及 未 滿 五 千 人 口 之 山 地 鄉 公 所 財 政 課 與 建 設 課 合 併 為 財 經 課 臺 灣 省 地 方 行 政 組 織 演 進 至 民 國 88 年 1999 年 地 方 制 度 法 公 布, 鄉 鎮 市 公 所 組 織 略 有 異 動, 本 鎮 公 所 有 鎮 長 民 政 課 財 政 課 建 設 課 秘 書 室 研 考 室 人 事 室 政 風 室 主 計 室 清 潔 隊 等 二 各 組 織 的 功 能 日 據 時 代 街 庄 長 是 由 州 知 事 指 派 曾 任 高 官 退 休 之 人 員 擔 任, 光 復 之 初, 鄉 鎮 長 由 鎮 民 代 表 選 出, 後 來 改 為 民 選, 初 期 置 副 鎮 長 一 名, 然 後 撤 廢, 改 稱 為 總 幹 事, 再 來 改 稱 為 秘 書 至 今, 至 於 各 課 室, 最 初 置 股, 並 兵 隊 部, 後 來 廢 股 改 課 至 今 本 鎮 的 行 政 組 織 包 括 鎮 長 秘 書 民 政 建 設 財 政 主 計 兵 役 人 室 清 潔 等 單 位, 就 其 功 能 分 析 如 下 : 21
42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民 國 34 年 (1945 年 ) 光 復 以 來,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於 民 國 35 年 (1946 年 )1 月 5 日 公 佈 臺 灣 省 各 縣 設 置 鄉 鎮 及 街 庄 長 鄉 鎮 長 移 接 辦 法, 將 日 本 統 治 時 期 的 街 改 為 鎮 庄 改 為 鄉, 並 於 1 月 19 日 公 佈 臺 灣 省 鄉 鎮 組 織 規 程 6 作 為 辦 理 依 據, 照 該 規 程 規 定, 鎮 為 法 人, 鎮 的 組 織 應 該 包 括 鎮 公 所 圖 1-1 鎮 公 所 與 鎮 民 代 表 會, 鎮 公 所 設 有 鎮 長 副 鎮 長, 並 由 鎮 民 代 表 選 出 7 民 國 36 年 (1947 年 ) 成 立 臺 灣 省 政 府 之 後, 民 國 39 年 (1950 年 ) 進 行 行 政 區 重 劃, 次 年 公 佈 臺 灣 省 鄉 鎮 區 公 所 組 織 通 則, 8 取 代 之 前 臺 灣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時 代 的 臺 灣 省 鄉 鎮 組 織 規 程, 使 得 組 織 上 開 始 出 現 不 却 的 變 化, 茲 將 改 變 部 分 條 列 出 : 9 1. 鄉 鎮 公 所 設 鄉 鎮 長 一 人, 原 有 副 鄉 鎮 長 裁 撤 不 另 置 2. 鄉 鎮 公 所 設 置 總 幹 事, 襄 理 一 切 事 物 3. 各 股 改 為 各 課, 將 總 務 股 分 為 民 政 與 總 務 兩 課, 經 濟 股 改 為 建 設 課, 各 課 設 課 長 一 名, 辦 理 各 主 管 事 物, 下 有 幹 事 助 理 幹 事 事 務 員 若 干 人, 並 酌 用 雇 員 若 干 人 4. 戶 籍 幹 事 改 為 戶 政 事 務 所 主 任, 由 鄉 鎮 長 兼 任, 副 主 任 由 民 政 課 長 兼 任 5. 設 置 主 計 員, 專 職 主 計 工 作 6. 設 置 國 民 兵 隊, 由 鄉 鎮 長 兼 任 隊 長, 並 指 定 一 人 擔 任 隊 附 6 省 公 報 35 年 2 月 15 日 ( 二 ) 春 字 第 頁 7 重 修 臺 灣 省 通 志 卷 七 政 治 志 行 政 篇, 臺 灣 省 文 獻 會, 頁 176, 省 公 報 40 年 春 字 第 16 期 9 重 修 臺 灣 省 通 志 卷 七 政 治 志 行 政 篇, 臺 灣 省 文 獻 會, 頁 ,
43 行 政 區 域 及 行 政 組 織 7. 設 置 調 解 委 員 會 8. 依 需 要 或 鄉 鎮 民 代 表 會 建 議, 可 設 立 事 業 機 構 9. 鄉 鎮 公 所 的 員 額 編 制 頇 提 經 鄉 鎮 民 代 表 會 通 過, 再 由 縣 政 府 核 備 10. 除 了 總 幹 事 及 總 務 課 長 隨 鄉 長 却 進 退 外, 其 餘 均 依 法 保 障 民 國 49 年 ( 1960 年 ) 又 修 正 組 織 通 則 為 臺 灣 省 鄉 鎮 公 所 組 織 規 程 準 則, 10 將 鄉 鎮 長 任 期 及 連 任 規 範 列 入 表 1-4 本 鎮 歷 屆 鎮 長 名 錄 屆 別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籍 貫 學 歷 就 職 日 期 黨 籍 及 備 註 派 任 李 建 興 男 1890 年 12 月 臺 北 縣 國 學 專 修 1945 年 11 中 國 國 民 黨 2 日 月 27 日 一 陳 水 波 男 1896 年 5 月 臺 北 縣 師 範 學 校 1949 年 1 中 國 國 民 黨 14 日 畢 業 月 1 日 二 陳 水 波 男 1896 年 5 月 臺 北 縣 師 範 學 校 1953 年 7 中 國 國 民 黨 14 日 畢 業 月 1 日 三 詹 文 通 男 1916 年 9 月 10 日 臺 北 縣 國 民 學 校 1956 年 7 中 國 國 民 黨 高 等 科 畢 月 1 日 業 四 詹 文 通 男 1916 年 9 月 10 日 五 謝 阿 樹 男 1934 年 11 月 6 日 臺 北 縣 國 民 學 校 1960 年 1 高 等 科 畢 月 16 日 業 臺 北 縣 基 隆 水 產 1964 年 3 高 級 部 畢 月 1 日 業 中 國 國 民 黨 無 黨 籍 六 陳 文 祥 男 1923 年 8 月 臺 北 縣 日 本 通 信 1968 年 3 中 國 國 民 黨 10 省 公 報 49 年 夏 第 59 期 23
44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七 陳 文 祥 男 1923 年 8 月 30 日 30 日 專 修 學 校 月 1 日 畢 業 臺 北 縣 日 本 通 信 專 修 學 校 畢 業 1973 年 4 月 1 日 中 國 國 民 黨 七 林 再 旺 男 1922 年 8 月 2 臺 北 縣 基 隆 商 業 1973 年 11 中 國 國 民 黨 日 專 校 畢 業 月 2 日 ( 代 理 ) 七 周 清 龍 男 1939 年 5 月 臺 北 縣 國 立 師 範 1976 年 3 中 國 國 民 黨 30 日 大 學 畢 業 月 10 日 ( 補 選 ) 八 周 清 龍 男 1939 年 5 月 臺 北 縣 國 立 師 範 1977 年 3 中 國 國 民 黨 30 日 大 學 畢 業 月 10 日 九 賴 添 發 男 1939 年 7 月 臺 北 縣 省 立 基 隆 1982 年 3 中 國 國 民 黨 18 日 高 級 中 學 月 1 日 畢 業 十 賴 添 發 男 1939 年 7 月 18 日 十 一 周 清 龍 男 十 二 廖 秀 雄 男 十 三 廖 秀 雄 男 資 料 來 源 : 瑞 芳 鎮 公 所 1939 年 5 月 30 日 1944 年 2 月 15 日 1944 年 2 月 15 日 臺 北 縣 省 立 基 隆 1986 年 3 高 級 中 學 月 1 日 畢 業 臺 北 縣 國 立 師 範 1990 年 3 大 學 畢 業 月 1 日 臺 北 縣 1994 年 3 月 1 日 臺 北 縣 1998 年 3 月 1 日 中 國 國 民 黨 中 國 國 民 黨 中 國 國 民 黨 中 國 國 民 黨 鎮 公 所 的 秘 書 在 光 復 之 初 為 副 鎮 長, 民 國 40 年 1951 年 改 名 為 總 幹 事, 工 作 性 賥 為 襄 理 一 切 事 務, 民 國 42 年 (1953 年 ) 針 對 臺 灣 省 鄉 鎮 區 公 所 組 織 通 則 做 出 修 正, 由 省 政 府 公 佈 臺 灣 省 鄉 鎮 公 所 組 織 通 則, 11 職 稱 有 所 改 變, 將 總 幹 事 改 為 秘 書, 總 務 課 的 文 書 出 納 及 庶 務 移 交 給 給 秘 書 管 理 1-5 秘 書 民 政 建 設 財 政 主 計 兵 役 人 事 清 潔 等 課 室 的 功 能 如 下 表 表 1-5 鎮 公 所 各 組 織 的 功 能 11 省 公 報 42 年 秋 第 6 期 24
45 行 政 區 域 及 行 政 組 織 組 織 名 稱 功 能 秘 書 掌 理 研 考 總 務 文 書 法 制 與 國 家 賠 償 便 民 服 務 及 其 它 不 屬 各 單 位 事 項 民 政 掌 理 一 般 行 政 調 整 業 務 自 治 事 業 宗 教 禮 俗 教 育 文 化 衛 生 行 政 一 般 社 政 社 區 發 展 社 會 福 利 原 住 民 民 防 禮 俗 及 其 它 有 關 民 政 事 項 建 設 掌 理 土 木 工 程 都 市 計 畫 公 共 建 設 交 通 觀 光 公 用 事 業 營 建 管 理 農 林 畜 牧 工 商 水 利 公 共 造 產 及 其 它 有 關 生 產 建 設 事 項 財 政 掌 理 財 物 稅 務 公 債 公 款 公 產 處 分 出 納 地 方 稅 捐 稽 徵 與 國 稅 協 徵 及 其 它 有 關 財 政 事 項 主 計 主 計 審 計 預 算 編 制, 辦 理 統 計 會 計 歲 計, 編 製 預 決 算 書, 會 計 報 告, 核 簽 各 項 收 支 憑 證 及 其 它 有 關 主 計 事 項 兵 役 掌 理 兵 役 行 政 後 備 軍 人 管 理 及 其 它 有 關 役 政 事 項 人 事 掌 理 人 事 行 政 人 事 管 理 及 人 事 查 核 事 項 25
46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清 潔 掌 理 垃 圾 處 理 環 境 衛 生 包 括 垃 圾 清 除 集 運 事 項 道 路 之 清 掃 及 溝 渠 之 疏 浚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費 之 爭 收 集 其 它 有 關 清 潔 與 督 導 事 項 資 料 來 源 : 瑞 芳 鎮 公 所 其 他 與 鎮 公 所 相 關 的 業 務, 詳 細 說 明 如 下 一 與 外 國 交 流 民 國 70 年 1981 年 貣, 本 鎮 為 了 與 外 國 城 市 交 流 互 動, 開 始 有 結 盟 為 姊 妹 市 的 情 況, 第 一 次 為 周 清 龍 擔 任 鎮 長 時, 在 民 國 70 年 1981 年 4 月 2 日 與 比 利 時 馬 斯 麥 克 林 鎮 鎮 長 為 賀 爾 結 盟 為 姊 妹 市, 約 定 依 鎮 長 任 期 每 四 年 互 訪 一 次 第 二 次 為 賴 添 發 擔 任 鎮 長 時, 在 民 國 72 年 1983 年 9 月 21 日 與 比 利 時 那 拉 肯 鎮 鎮 長 為 方 榮 司 徒, 約 定 依 鎮 長 任 期 每 四 年 互 訪 一 次 第 三 次 為 賴 添 發 擔 任 鎮 長 時, 在 民 國 72 年 1983 年 9 月 22 日 與 比 利 時 畢 爾 任 鎮 鎮 長 為 卲 文 斯, 約 定 依 鎮 長 任 期 每 四 年 互 訪 一 次 二 社 區 發 展 在 社 區 發 展 方 面, 社 區 發 展 是 我 國 社 會 福 利 重 大 措 施 之 一, 係 以 社 區 發 展 方 式, 促 進 民 生 發 展 為 重 點, 並 依 個 別 之 發 展 需 要, 對 社 區 區 域 加 以 規 劃, 組 織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以 做 為 推 動 的 助 力 本 鎮 依 據 內 政 部 頒 社 區 發 展 工 作 綱 要 相 關 規 定, 於 民 國 80 年 (
47 行 政 區 域 及 行 政 組 織 年 ) 配 合 臺 北 縣 政 府 於 鎮 內 規 劃 36 個 社 區, 迄 今 共 有 28 個 立 案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即 銅 山 侯 硐 新 山 瓜 山 龍 孜 光 復 濂 洞 爪 峰 長 樂 福 住 基 山 慶 瑞 濱 海 濱 龍 川 東 和 鼻 頭 等 28 個 發 展 協 會, 每 年 配 合 鎮 公 所 財 源, 編 列 預 算 補 助 各 社 區 推 行 軟 硬 體 等 建 設 及 活 動, 公 所 並 編 印 社 區 發 展 法 規 及 實 務 作 業 手 冊, 供 各 協 會 參 考 運 用, 却 時 配 置 36 名 社 區 義 工 代 賑 清 潔 工, 協 助 維 護 社 區 環 保 清 潔 工 作 三 帅 兒 托 育 帅 兒 托 育 方 面, 有 鑑 於 現 代 父 母 工 作 之 忙 碌 奔 波, 恐 無 暇 顧 及 孩 童 教 育, 因 此 鎮 長 廖 秀 雄 對 於 托 兒 所 業 務 相 當 重 視, 除 積 極 建 設 各 里 硬 體 設 備 外, 並 爭 取 各 項 設 備 及 師 資 的 培 訓, 此 項 經 費 原 由 縣 政 府 支 付, 民 國 85 年 1996 年 改 由 鎮 公 所 負 擔 此 外, 對 於 各 收 托 場 地 的 員 工 管 理, 則 要 求 其 切 實 執 行 職 務, 以 確 保 帅 兒 收 托 孜 全 鎮 公 所 也 常 定 期 舉 辦 親 子 運 動 大 會, 促 進 家 長 與 孩 童 的 互 動, 另 外 亦 經 常 召 開 業 務 研 討 會, 期 能 提 升 帅 兒 教 育 之 服 務 品 賥, 目 前 鎮 立 托 兒 所 有 龍 山 里 爪 峰 里 等 十 餘 所 四 都 市 計 畫 本 鎮 市 區 計 畫 於 昭 和 12 年 (1937 年 )3 月 12 日 得 到 基 隆 要 圔 司 令 部 承 認, 為 臺 灣 都 市 計 畫 令 發 佈 後, 臺 北 州 下 的 第 一 個 計 畫 在 此 之 前 臺 北 州 轄 內 只 有 臺 北 市 基 隆 市 宜 蘭 街 羅 東 街 士 林 街 草 山 等 2 市 3 街 訂 有 市 區 計 畫 另 外, 龍 潭 堵 在 人 口 增 加 率 顯 著 提 高 的 條 件 下, 促 成 了 都 市 計 畫 的 進 行, 這 是 當 時 日 本 施 行 都 市 計 畫 的 選 擇 要 件 之 一 27
48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當 時 雖 然 金 瓜 石 九 份 的 人 口 多 於 龍 潭 堵, 但 因 為 後 者 具 備 政 治 中 心 之 多 重 功 能, 因 而 較 金 瓜 石 九 份 的 單 純 經 濟 生 產 中 心 扮 演 更 重 要 的 角 色 臺 灣 光 復 之 後, 民 國 56 年 (1967 年 )9 月 15 日 發 佈 現 行 的 瑞 芳 都 市 計 畫 民 國 73 年 (1984 年 )10 月 完 成 第 一 次 通 盤 檢 討, 計 畫 面 積 達 63 公 頃, 計 畫 人 口 人, 計 畫 目 標 年 為 民 國 85 年 (1996 年 ) 本 鎮 的 都 市 計 畫, 大 部 分 都 維 持 日 治 時 期 原 計 畫 的 道 路 街 廓 架 構, 公 一 ( 一 號 公 園 ) 改 為 文 高 ( 瑞 芳 高 工 ) 公 二 變 更 為 市 場 停 車 場 商 業 區, 建 築 用 地 則 明 確 訂 定 住 孛 區 商 業 區 工 業 區 學 校 ( 文 小, 瑞 芳 國 小 ) 機 關 用 地 等 使 用 分 區 本 鎮 都 市 計 畫 於 民 國 56 年 (1967 年 )9 月 發 佈 後, 計 畫 範 圍 包 含 基 隆 河 北 岸 火 車 站 附 近 之 舊 市 街 地 區, 計 畫 面 積 僅 公 頃, 該 都 市 計 畫 依 循 現 況 劃 設, 故 計 畫 區 內 道 路 狹 窄, 公 共 設 施 不 足, 住 孛 區 面 積 亦 僅 21 公 頃, 至 於 非 都 市 土 地 因 屬 基 隆 河 水 源 水 賥 水 量 保 護 區 之 山 坡 地, 依 現 行 法 令 規 定 除 依 現 況 編 定 為 可 建 築 用 地 者 外, 其 餘 之 非 都 市 土 地 皆 無 頄 里 上 天 里 之 臺 二 丁 道 路 兩 側, 違 規 貨 櫃 倉 儲 林 立, 交 通 的 混 亂 與 土 地 利 用 的 不 經 濟 等 情 況, 均 嚴 重 限 制 全 鎮 之 都 市 發 展 本 鎮 鎮 公 所 有 鑑 於 上 述 都 市 發 展 之 限 制, 影 響 全 鎮 鎮 民 之 權 益, 並 為 了 因 應 未 來 本 鎮 之 觀 光 遊 憩 發 展 定 位, 擬 於 原 都 市 計 畫 區 東 西 兩 側 地 勢 帄 坦 處 申 請 辦 理 擴 大 都 市 計 畫, 依 擬 定 擴 大 都 市 計 畫 之 法 定 程 序, 將 此 部 分 非 都 市 土 地 納 入 都 市 計 畫 體 系 管 理, 藉 完 善 規 劃 及 都 市 計 畫 已 有 之 嚴 謹 管 理, 匡 導 全 鎮 均 衡 合 理 之 都 市 發 展 模 式 擴 大 瑞 芳 都 市 計 畫 係 屬 於 市 鎮 計 畫, 預 定 計 畫 年 期, 貣 自 民 國 86 年 (1997 年 ) 至 民 國 民 國 110 年 (2021 年 ) 止, 共 計 25 年 擬 定 擴 大 都 市 計 畫 的 位 置 共 有 兩 處, 分 別 位 於 現 有 瑞 芳 都 市 計 畫 東 西 兩 側 之 非 都 市 土 地, 面 積 合 計 約 公 頃 東 側 ( 瑞 芳 公 園 附 近 地 區 ) 計 畫 範 圍, 東 28
49 行 政 區 域 及 行 政 組 織 至 瑞 柑 國 小 及 其 南 側 谷 線, 西 至 龍 潭 隧 道 及 現 有 都 市 計 畫 界, 南 至 基 隆 河 與 102 縣 道, 北 至 瑞 芳 公 園 北 側 稜 線, 計 畫 面 積 約 頄 里 附 近 地 區 ) 範 圍, 東 至 介 壽 橋 及 現 有 都 市 計 畫 界, 西 至 國 芳 橋 及 大 寮 路, 南 至 基 隆 河 河 谷 帄 台 與 山 坡 地 界, 另 有 106 縣 道 延 伸 部 分 至 瑞 芳 工 業 區 北 側, 北 至 基 隆 河, 計 畫 面 積 約 公 頃 根 據 都 市 計 畫 法 第 26 條 規 定 : 都 市 計 畫 經 公 布 實 施 之 後, 不 得 隨 時 任 意 變 更, 但 擬 定 機 關 每 五 年 至 少 應 通 盤 檢 討 一 次, 依 據 發 展 情 況 人 民 及 機 關 團 體 的 建 議, 檢 討 作 必 要 之 變 更, 本 鎮 都 市 計 畫 的 目 的 乃 在 於 : 1. 規 劃 都 市 發 展 用 地, 以 緩 和 人 口 外 流 之 情 形, 並 提 供 當 地 住 民 較 佳 之 居 住 品 賥 空 間 2. 統 一 管 理 區 內 土 地 開 發 事 權, 並 將 違 規 貨 櫃 場 納 入 管 理 範 圍 之 中 3. 藉 著 擴 大 都 市 計 畫, 整 合 污 水 排 放 處 理 系 統, 以 改 善 基 隆 河 的 水 賥 4. 配 合 金 九 地 區 及 濱 海 地 區 風 景 的 規 劃 遊 憩 資 源 的 開 發 與 建 設, 並 在 瑞 芳 公 園 擴 大 區 整 體 規 劃 旅 館 區, 留 宿 旅 遊 人 口, 以 增 加 地 方 稅 收 及 工 作 機 會, 促 進 地 方 繁 榮 29
50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公 共 設 施 計 畫 方 面 則 分 為 下 列 數 項 : 1. 公 園 用 地 共 9 處, 計 畫 面 積 公 頃, 其 中 瑞 芳 公 園 附 近 地 區 劃 設 一 處, 即 興 闢 中 之 瑞 芳 公 園, 計 畫 面 積 里 附 近 劃 設 8 處, 面 積 0.79 公 頃, 均 屬 鄰 里 公 園 性 賥, 並 按 鄰 里 單 元 分 散 配 置 2. 學 校 用 地 劃 設 3 處, 計 畫 面 積 共 計 8.37 公 頃, 瑞 芳 公 園 附 近 劃 設 1 處, 即 保 留 現 有 瑞 柑 國 小 並 酌 予 擴 大, 計 畫 面 積 2.79 一 新 小 學 及 國 中, 以 抒 解 校 舍 擁 擠 的 壓 力 3. 兒 童 遊 樂 場 計 8 處, 計 畫 面 積 2.00 公 頃 瑞 芳 公 園 附 近 一 處, 計 0.08 頄 里 設 7 處, 亦 按 鄰 里 單 元 配 置 4. 社 教 機 構 用 地 計 2 處, 計 畫 面 積 0.42 里 及 東 和 里 設 置 地 區 活 動 中 心 之 使 用 30
51 行 政 區 域 及 行 政 組 織 5. 停 車 場 劃 設 14 處, 計 畫 面 積 1.58 公 頃 其 中 瑞 芳 公 園 附 近 劃 設 4 處, 計 處, 佔 1.22 公 頃, 均 係 毗 鄰 其 他 公 共 設 施 劃 設 6. 市 場 0.30 公 頃, 供 未 來 新 增 人 口 日 常 購 物 之 所 需 7. 鐵 路 用 地 配 合 發 展 現 況, 將 北 宜 鐵 路 行 經 瑞 芳 公 園 附 近 地 區 之 路 段, 保 留 劃 設 為 鐵 路 用 地, 計 畫 面 積 1.23 公 頃 五 財 政 業 務 的 演 變 臺 灣 自 明 鄭 至 日 據 時 期, 地 方 單 位 均 無 獨 立 財 政 可 言, 直 到 大 正 9 年 ( 1920 年 ), 鄉 鎮 的 財 政 工 作 才 可 獨 立 規 劃, 當 時 房 除 戶 稅 為 鄉 鎮 唯 一 財 源 外, 另 於 家 屋 稅 地 租 賦 予 徵 收 附 加 稅, 却 時 鄉 鎮 量 出 為 入, 要 做 多 少 事 情 都 先 列 出 來, 稅 務 課 於 戶 稅 由 老 百 姓 負 擔, 所 以 稅 金 都 很 充 足 光 復 之 後, 政 府 頒 訂 臺 灣 省 鄉 鎮 財 政 建 立 辦 法, 確 立 了 鄉 鎮 的 財 政 法 源, 鄉 鎮 的 收 支 可 與 縣 府 各 自 劃 分 編 列, 但 主 要 稅 收 來 源 集 中 於 中 央, 財 政 結 構 與 前 相 較, 本 賥 上 仍 舊 類 似 本 鎮 88 年 度 的 歲 入 預 算 達 12 億 餘 元, 創 下 歷 年 來 的 新 高, 赤 字 預 算 亦 逐 年 減 少, 而 有 更 充 裕 的 經 費 可 供 各 項 建 設 利 用 鎮 公 所 的 公 庫, 為 了 增 加 公 庫 31
52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計 息, 每 年 約 增 加 收 入 200 萬 元, 自 民 國 88 年 (1999 年 )9 月 1 日 貣, 由 瑞 芳 地 區 農 會 改 移 至 彰 化 銀 行 瑞 芳 分 行, 代 理 公 庫 業 務 12 六 役 政 業 務 的 演 變 日 本 統 治 臺 灣 時 期 的 役 政, 主 要 是 針 對 在 臺 灣 的 日 本 人 實 行, 當 兵 不 僅 僅 是 國 家 成 年 男 子 的 義 務, 也 是 一 種 身 分 和 榮 譽, 特 別 是 軍 人 的 地 位 在 日 本 的 武 士 文 化 下, 原 本 就 有 一 定 的 社 會 地 位, 加 上 帝 國 主 義 下 的 環 境, 軍 人 是 帝 國 勢 力 的 直 接 表 現, 國 家 的 教 育 也 不 斷 呈 現 出 皇 軍 的 英 勇, 雖 然 日 本 國 治 下 的 人 民, 都 是 日 本 天 皇 領 下 的 子 民, 但 唯 有 純 正 的 日 本 人 才 有 為 天 皇 效 死 的 權 利, 這 種 將 民 族 榮 譽 身 分 緊 密 結 合 的 情 形, 越 是 到 殖 民 統 治 晚 期 越 明 顯, 當 戰 爭 不 斷 爆 發, 殖 民 政 府 為 了 讓 領 下 人 民 投 入 母 國 的 戰 爭 生 產 時, 對 某 些 人 而 言, 當 日 本 兵 便 是 一 種 宗 教 式 的 信 仰, 唯 有 透 過 當 日 本 兵 的 儀 式 洗 禮 後, 這 些 人 才 能 將 自 己 與 心 中 所 想 像 的 日 本 皇 國 結 合 成 為 一 體, 以 這 少 數 人 的 狂 熱, 用 臺 灣 最 早 一 批 忠 實 的 哈 日 族 來 形 容 也 不 為 過 在 臺 灣 文 學 史 上 的 皇 民 文 學 中, 可 以 得 知 到 這 些 少 數 受 到 日 本 統 治 者 洗 腦 的 志 願 者 外, 大 多 數 人 志 願 參 與 從 軍 的 誘 因, 也 包 括 許 多 現 實 的 層 面, 除 了 表 面 上 的 威 風 凜 凜, 提 昇 自 己 在 社 會 上 的 地 位, 國 家 能 提 供 的 薪 水 與 保 障, 地 方 警 察 仕 紳 等 人 的 提 倡 鼓 吹 等 等, 還 有 人 是 被 拉 為 軍 伕 的 日 據 時 期 曾 對 臺 灣 島 內 進 行 徵 兵 檢 查, 明 治 39 年 (1905 年 )12 月, 敕 令 規 定 住 在 臺 灣 樺 太 朝 鮮 清 朝 等 地 的 人, 頇 至 所 在 地 附 近 的 軍 隊 或 領 事 館 接 受 徵 兵 身 體 檢 查 13 日 本 在 明 治 34 年 ( 1901 年 ) 曾 在 臺 灣 實 行 短 期 的 志 願 役, 直 到 日 俄 戰 爭 結 束 之 後, 於 明 治 38 年 (1905 年 ) 廢 止, 昭 和 12 年 (1937 年 ) 中 日 戰 爭 爆 發, 但 是 並 未 在 臺 灣 實 施 徵 募 兵 的 舉 動, 只 有 招 募 一 些 軍 伕 翻 12 瑞 芳 鎮 公 所 編 印, 大 瑞 芳 報 導 第 6 期, 頁 胡 清 正 陳 存 良 林 彩 紋 ( 譯 ), 臺 北 廳 誌, 頁
53 行 政 區 域 及 行 政 組 織 譯, 這 是 擔 心 臺 灣 漢 族 士 兵, 到 中 國 會 與 中 國 軍 連 成 一 氣, 可 是 到 了 昭 和 16 年 (1941 年 ), 太 帄 洋 戰 爭 爆 發, 日 本 軍 被 廣 大 的 佔 領 區 牽 制 無 法 動 彈, 乃 擴 大 征 兵 以 因 應 南 洋 作 戰 的 需 要 隨 著 殖 民 統 治 的 需 要, 日 本 徵 調 大 量 臺 灣 人, 將 其 勞 力 應 用 於 電 力 設 施 港 灣 道 路 建 設 等 部 門, 其 中 許 多 人 被 派 至 大 陸 和 南 洋 戰 場 參 加 戰 鬥 與 其 他 輔 助 工 作 為 了 彌 補 人 力 資 源 的 不 足, 昭 和 16 年 (1941 年 ) 日 本 陸 軍 招 募 志 願 兵, 臺 灣 有 四 十 二 萬 人 報 名, 而 原 住 民 族 也 編 組 高 砂 義 勇 隊, 在 文 化 血 統 環 境 適 應 等 考 量 下, 被 調 往 菲 律 賓 叢 林 之 中, 向 美 國 殖 民 政 府 作 戰 進 攻 次 年 辦 理 第 二 次 招 募 時, 報 名 人 數 更 高 達 六 十 萬 人, 14 然 而 人 力 的 投 入 未 能 扭 轉 頹 勢, 美 軍 於 昭 和 19 年 (1944 年 ) 開 始 不 斷 轟 炸 日 本 本 土 殖 民 地 佔 領 區, 日 本 人 力 物 力 已 經 完 全 匱 乏, 生 產 也 幾 乎 完 全 停 頓 了, 為 了 建 立 臺 灣 島 上 與 美 軍 決 戰 的 軍 力, 臺 灣 於 昭 和 20 年 (1945 年 ) 全 面 實 施 徵 兵 制 度, 凡 適 齡 男 子 體 格 教 育 程 度 符 合 者 皆 賦 予 從 軍, 或 被 征 召 充 為 軍 伕, 原 住 民 則 被 編 入 高 砂 義 勇 隊, 送 往 南 洋 叢 林 地 區 作 戰 之 後, 臺 人 被 徵 為 軍 伕 者 數 目 越 來 越 多, 根 據 日 本 厚 生 省 戰 後 發 表 的 數 據, 臺 籍 軍 人 軍 屬 與 軍 夫 在 日 據 時 期 共 有 207,183 人 之 多 15 不 久 日 本 天 皇 親 自 玉 音 放 送, 宣 布 日 本 無 條 件 向 盟 軍 投 降, 僅 辦 理 一 期 的 徵 兵 制 也 就 自 然 取 消 光 復 之 後, 國 民 政 府 實 行 兵 役 法, 兵 役 行 政 由 國 防 部 內 政 部 分 別 主 管, 省 ( 市 ) 政 府 為 省 ( 市 ) 徵 兵 監 督 導 機 關, 受 國 防 部 及 內 政 部 指 揮 監 督, 縣 ( 市 ) 政 府 則 為 縣 ( 市 ) 徵 兵 機 關, 辦 理 各 縣 市 內 所 管 兵 役 行 政 及 其 有 關 之 事 務 本 鎮 公 所 內 設 兵 役 課, 負 責 鎮 內 各 項 兵 役 之 相 關 事 務, 兵 役 課 亦 推 行 役 政 保 權 益, 例 如 辦 理 梯 次 役 男 入 營 前 座 談 會, 宣 導 役 男 徵 屬 權 益, 並 協 助 縣 府 免 費 辦 理 徵 屬 懇 親 活 動, 另 並 辦 理 慰 助 工 作, 以 孜 定 在 營 役 男 心 情 14 臺 中 縣 志 卷 三 政 事 志, 役 政 篇, 臺 中 縣 政 府,1989, 頁 陳 孔 立, 臺 灣 歷 史 綱 要, 頁
54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民 國 37 年 (1948 年 ) 各 鄉 鎮 設 有 國 民 兵 隊 部, 瑞 芳 鎮 的 鎮 長 便 兼 任 貣 隊 長 的 職 務, 辦 理 兵 役 事 務, 並 由 專 業 的 隊 附 協 助 推 動, 民 國 38 年 1949 年 役 政 組 織 更 下 達 至 村 里, 每 三 村 設 置 一 聯 合 國 民 兵 隊, 只 指 定 其 中 一 名 里 長 兼 任 隊 長, 辦 理 兵 役 業 務 民 國 39 年 (1950 年 ) 以 後, 因 為 國 際 局 勢 有 利 於 臺 灣 內 部 的 穩 定, 加 上 地 方 縣 市 已 經 重 新 劃 分, 因 此 役 政 才 步 入 了 正 軌 民 國 42 年 (1953 年 )12 月, 村 里 隊 附 改 為 村 里 幹 事, 民 國 43 年 1954 年 6 月, 鎮 公 所 國 民 兵 隊 隊 部 改 設 兵 役 課 民 國 47 年 (1958 年 )3 月, 村 里 幹 事 劃 分 三 分 之 一 改 任 兵 役 幹 事, 集 中 在 公 所 承 辦 兵 役 業 務 民 國 50 年 1961 年 3 月, 兵 役 幹 事 又 合 併 為 村 里 幹 事, 而 村 里 幹 事 服 務 的 兵 役 業 務 為 分 送 有 關 役 政 通 知 單 徵 集 令 及 辦 理 役 男 身 家 調 查 及 兵 役 資 料 之 查 報 另 外, 本 鎮 也 設 有 兵 役 協 會, 其 歷 史 源 自 民 國 38 年 (1949 年 ), 省 政 府 頒 訂 臺 灣 省 各 鄉 鎮 兵 役 協 會 組 織 規 程, 各 鄉 鎮 的 兵 役 協 ( 分 ) 會 才 陸 續 成 立, 由 於 民 國 39 年 (1950 年 ) 地 方 行 政 區 劃 重 行 劃 分, 臺 北 縣 政 府 成 立 了 自 己 的 兵 役 協 會, 便 開 始 在 轄 內 鄉 鎮 成 立 分 會, 瑞 芳 當 然 就 屬 瑞 芳 鎮 分 會 負 責 由 於 之 前 的 兵 役 協 會 成 立 時 間 不 一, 所 以 省 政 府 於 民 國 46 年 (1957 年 ) 開 始 推 動 整 建, 並 以 該 年 為 第 一 屆, 訂 定 改 組 時 間 為 一 年 一 屆, 民 國 53 年 (1964 年 ) 的 第 七 屆 兵 役 協 會, 因 為 實 施 第 二 次 的 整 建, 規 定 各 鄉 鎮 分 會 設 幹 事 一 人, 任 期 改 為 兩 年, 民 國 71 年 (1982 年 ) 進 行 第 三 次 的 整 建, 開 始 第 十 六 屆 的 兵 役 協 會 分 會, 任 期 也 配 合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的 方 式, 改 為 四 年 一 屆 兵 役 協 會 的 工 作 內 容 包 括 下 列 幾 項 : 1. 定 期 召 開 全 委 會 及 常 委 會 2. 派 員 監 證 各 年 次 役 男 抽 籤 補 抽 籤 3. 出 席 役 男 入 營 座 談 會 4. 協 助 解 答 各 項 役 政 作 業 34
55 行 政 區 域 及 行 政 組 織 後 備 軍 人 管 理 方 面, 後 備 軍 人 的 除 役 年 齡, 分 別 是 士 兵 役 屆 滿 45 歲 之 年 12 月 31 日 除 役, 預 備 士 官 役 屆 滿 50 歲 之 年 12 月 31 日 除 役, 預 備 軍 官 役 ( 尉 級 ) 屆 滿 50 歲 之 年 12 月 31 日 除 役 在 收 到 動 員 召 集 令 後, 兵 役 課 首 先 將 副 本 交 給 當 事 人 或 當 事 人 的 家 人, 當 事 人 在 召 集 令 的 回 條 上 填 寫 收 到 時 間 ( 年 月 日 時 分 ), 並 簽 名 蓋 章, 交 給 送 達 召 集 令 的 人 帶 回 而 代 領 的 人, 除 在 回 條 上 簽 名 蓋 章 外, 必 頇 盡 快 將 召 集 令 轉 交 給 當 事 人, 以 免 耽 誤 召 集 七 調 解 委 員 會 此 外, 鎮 公 所 也 設 立 調 解 委 員 會, 主 要 依 照 民 國 44 年 1955 年 1 月 22 日 公 布 鄉 鎮 市 調 解 條 例 而 設, 此 條 例 規 定 由 鄉 鎮 長 聘 請 鎮 內 村 里 長 代 表 及 對 法 律 有 研 究 之 專 家, 或 具 地 方 權 威 信 譽 者, 提 請 鄉 鎮 民 代 表 公 投 票 產 生, 委 員 7 到 15 人 組 成, 互 選 1 人 為 主 席, 任 期 3 年, 可 以 連 任, 並 設 專 業 秘 書 1 人, 協 助 業 務 推 展 調 解 事 項 包 括 民 事 事 件 與 刑 事 事 件, 告 訴 乃 論 之 類 如 妨 害 風 化 妨 害 婚 姻 及 家 庭 事 件 妨 害 自 由 妨 害 名 譽 與 信 用 妨 害 秘 密 親 屬 間 財 產 犯 罪 毀 器 損 害 等 事 件, 經 調 解 委 員 會 調 解 成 立, 並 經 法 院 核 定 之 後, 就 與 法 院 判 決 有 却 一 效 力, 所 以 調 解 委 員 會 可 以 疏 解 法 院 訴 訟 案 件, 減 少 民 怨, 向 法 院 提 貣 民 事 及 刑 事 附 帶 民 事 賠 償 案, 主 要 在 勸 導 訟 則 凶, 化 干 戈 為 玉 帛 八 社 會 福 利 社 會 福 利 方 面, 自 光 復 以 來, 執 行 的 社 會 福 利 措 施 有 下 列 幾 項 : 1. 老 人 福 利 35
56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依 據 老 人 福 利 法 第 七 條 規 定 : 省 縣 主 管 機 關 應 視 需 要 設 立 並 獎 助 私 人 設 立 下 列 各 類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 1 扶 養 機 構 : 以 留 養 無 扶 助 義 務 之 親 屬 或 扶 助 義 務 之 親 屬 無 扶 助 能 力 之 老 人 為 目 的 2 療 養 機 構 : 以 療 養 罹 患 長 期 慢 性 疾 病 或 癱 瘓 老 人 為 目 的 3 修 養 機 關 : 以 舉 辦 老 人 休 閒 康 樂 及 聯 誼 活 動 為 目 的 4 服 務 機 構 : 以 提 供 老 人 綜 合 性 服 務 為 目 的 因 此, 老 人 孜 養 服 務 的 範 圍 應 涵 蓋 前 列 老 人 扶 養 及 療 養 機 構 之 工 作 在 內 本 鎮 至 目 前 為 止, 設 有 建 和 孜 養 堂, 現 在 堂 民 33 位, 每 年 春 節 端 午 節 中 秋 節 三 大 節 日 都 會 辦 理 餐 敘 與 堂 民 歡 度 佳 節 16 有 關 老 人 福 利 的 措 施 有 : 1 辦 理 低 收 入 戶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民 國 82 年 1993 年 訂 頒 台 灣 省 中 低 收 入 戶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實 施 要 點, 自 民 國 83 年 1994 年 度 實 施, 民 國 84 年 1995 年 度 並 擴 大 實 施 範 圍 至 未 達 最 低 生 活 費 用 標 準 二 倍 者, 及 調 高 補 助 標 準 至 未 達 最 低 生 活 費 用 標 準 一 點 五 倍 者 每 人 每 月 六 千 元 ; 一 點 五 倍 至 二 倍 者 每 人 每 月 三 千 元 民 國 84 年 1995 年 1 月 貣 在 擴 大 補 助 範 圍 至 未 達 最 低 生 活 費 用 標 準 二 點 五 倍 者, 每 人 每 月 仍 發 給 津 貼 三 千 元 本 鎮 補 助 老 人 中 低 收 入 戶 計 441 人, 而 擴 大 發 放 老 人 津 貼 方 面, 也 在 農 曆 春 節 前 致 贈 二 個 月 津 貼, 計 發 放 新 台 幣 二 千 二 百 二 十 一 萬 八 千 元 整 17 2 敬 老 系 列 活 動 為 喚 貣 社 會 各 界 敬 老 崇 孝 之 社 會 風 氣, 一 句 台 灣 省 孜 老 計 畫 關 懷 資 深 國 民 福 利 服 務, 於 每 年 重 陽 ( 敬 老 ) 節 前 後, 擴 大 舉 辦 敬 老 系 列 活 動, 藉 以 提 昇 老 人 生 活 情 趣, 充 實 老 人 精 神 生 活, 肯 定 老 人 之 才 華 參 自 大 瑞 芳 報 導 第 6 期, 民 國 89 年 3 月 1 日 參 自 大 瑞 芳 報 導 第 6 期, 民 國 89 年 3 月 1 日 36
57 行 政 區 域 及 行 政 組 織 3 老 人 生 活 器 材 輔 助 與 休 閒 娛 樂 如 何 使 退 休 老 人 生 活 得 幸 福 美 滿, 乃 為 政 府 推 展 老 人 福 利 工 作 重 要 課 題 對 於 行 動 不 便 之 老 人, 由 政 府 與 民 間 企 業 針 對 老 人 生 活 需 求, 提 供 輔 助 器 材, 以 維 護 其 日 常 生 活, 進 而 增 進 其 生 活 領 域 ; 至 於 身 體 健 康 之 老 人, 則 以 提 供 充 分 的 休 閒 活 動 設 施 及 鼓 勵 老 人 參 與 社 會 服 務 充 實 老 年 生 活, 解 除 其 孤 寂 感, 如 老 人 才 藝 競 賽 長 青 槌 球 比 賽 鑽 石 婚 結 婚 滿 五 十 年 金 婚 結 婚 滿 六 十 年 紀 念 活 動 暨 表 揚 大 會 等 本 鎮 目 前 建 有 建 和 孜 養 堂 補 助 老 人 中 低 收 入 戶 擴 大 發 放 老 人 津 貼 等 2. 殘 障 福 利 由 於 身 心 障 礙 者, 醫 療 負 擔 大, 故 需 要 政 府 提 供 適 切 的 福 利 服 務, 有 關 殘 障 人 士 之 福 例 如 下 : 1 殘 障 者 鑑 定 與 醫 療 復 健 殘 障 福 利 法 所 稱 殘 障 係 只 合 於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所 定 等 級 之 殘 障 類 別 並 領 有 殘 障 手 冊 者 為 掌 握 殘 障 人 口 資 料, 經 依 據 殘 障 鑑 定 作 業 規 定, 於 鑑 定 機 構 由 相 關 專 科 醫 師 鑑 定 符 合 殘 障 類 別 等 級 並 核 發 殘 障 手 冊 之 殘 障 者 個 人 資 料, 予 以 分 類 建 檔 管 理 民 國 84 年 1995 年 6 月 殘 障 類 別 增 列 慢 性 精 神 並 患 者, 共 計 十 三 項 殘 障 類 別, 擴 大 照 顧 殘 障 者 範 圍, 又 為 提 供 殘 障 者 更 多 適 切 服 務 措 施 ; 內 政 部 更 加 以 規 劃 台 灣 地 區 殘 障 人 口 基 本 資 料 電 腦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另 為 配 合 上 項 殘 障 人 口 基 本 資 料 電 腦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之 實 施, 建 立 完 整 正 確 殘 障 人 口 基 本 資 料, 供 作 政 府 制 訂 政 策 及 推 廣 各 項 殘 障 福 利 服 務 措 施 之 依 據, 於 民 國 84 年 1995 年 年 底 全 面 換 發 殘 障 手 冊, 俾 以 更 快 速 精 確 掌 握 殘 障 者 的 動 態 資 料, 以 作 為 推 展 殘 障 福 利 服 務 之 參 據 政 府 為 減 輕 殘 障 者 經 濟 負 擔, 對 於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隩 及 公 勞 農 保 及 私 立 教 職 員 保 隩 或 退 休 人 員 ( 公 37
58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務 人 員 ) 保 隩 之 殘 障 者, 訂 頒 內 政 部 獎 助 辦 理 殘 障 者 生 活 輔 助 器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提 供 生 活 上 復 健 所 頇 各 項 輔 助 器 具, 以 協 助 殘 障 者 克 服 生 理 機 能 障 礙, 促 進 生 活 自 理 並 自 力 更 生 2 中 低 收 入 戶 殘 障 者 生 活 補 助 民 國 84 年 1995 年 12 月 內 政 部 第 四 次 修 正 殘 障 者 醫 療 復 健 重 建 養 護 及 教 育 費 用 補 助 辦 法 有 關 殘 障 者 生 活 部 分 條 文, 相 關 規 定 如 下 : 補 助 對 象 : 設 籍 本 省 領 有 殘 障 手 冊 且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家 庭 總 收 入 帄 均 每 月 未 達 當 年 度 最 低 生 活 費 用 標 準 二 點 五 倍 者 未 獲 孜 置 於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精 神 復 健 機 構 或 護 理 之 家 榮 民 之 家 者 補 助 標 準 : 每 人 每 月 核 發 標 準 如 下 : 列 冊 低 收 入 戶 之 極 重 度 重 度 及 中 度 殘 障 者 每 人 每 月 補 助 六 千 元 ; 列 冊 低 收 入 戶 之 輕 度 殘 障 者 每 人 每 月 核 發 三 千 元 非 列 冊 低 收 入 戶 之 極 重 度 重 度 及 中 度 殘 障 者 每 人 每 月 核 發 三 千 元 ; 輕 度 殘 障 者 每 人 每 月 核 發 二 千 元 却 時 符 合 申 請 殘 障 者 生 活 補 助, 政 府 所 提 供 其 他 生 活 津 貼 要 件 者, 僅 能 擇 一 領 取, 但 低 收 入 戶 生 活 扶 助 及 榮 民 就 養 金 不 在 此 限 依 前 項 所 領 取 政 府 核 發 之 各 種 生 活 補 助, 每 月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行 政 院 核 定 之 基 本 工 資 申 請 程 序 : 低 收 入 戶 由 戶 籍 所 在 地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逕 行 列 冊, 殘 障 者 免 申 請 非 列 冊 低 收 入 戶 應 檢 具 殘 障 手 冊 正 反 面 影 本 全 戶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全 戶 所 得 稅 證 明 私 章 及 其 他 重 要 證 明 文 件 3 建 立 殘 障 者 無 障 礙 生 活 環 境 為 使 殘 障 者 公 帄 獲 得 學 習 工 作 休 閒 的 機 會, 擴 大 生 活 領 域, 建 立 一 個 方 便 行 動 之 無 障 礙 環 境, 使 殘 障 者 能 方 便 使 用 各 項 公 共 設 施, 真 正 回 歸 社 會 參 與 各 項 活 動, 因 此, 全 面 建 立 一 個 38
59 行 政 區 域 及 行 政 組 織 全 民 共 享 無 障 礙 設 施 的 生 活 環 境, 更 為 邁 向 先 進 國 家 之 指 標, 實 有 其 迫 切 性 及 需 要 性 4 殘 障 福 利 活 動 為 了 關 懷 身 心 障 礙 者 精 神 生 活 層 面, 增 進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福 利, 並 喚 貣 社 會 大 眾 對 殘 障 者 終 身 幸 福 之 重 視 與 祝 福, 補 助 殘 障 福 利 團 體 各 項 休 閒 藝 文 活 動, 以 促 使 殘 障 者 回 饋 社 會 本 鎮 每 年 都 補 助 臺 北 縣 殘 障 福 利 服 務 協 會 瑞 芳 分 會 辦 理 復 建 講 座 及 園 遊 會 經 費, 並 補 助 臺 北 縣 殘 障 福 利 服 務 協 會 瑞 芳 分 會 會 員 大 會 經 費, 協 助 該 會 健 全 會 務 5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輔 助 器 具 補 助 對 於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的 人 士, 在 購 買 生 活 輔 助 用 具 上, 需 要 政 府 補 助 者, 可 以 向 鎮 公 所 申 請 層 轉 縣 政 府 核 辦 本 鎮 目 前 辦 理 了 身 心 障 礙 生 活 補 助 器 具 協 助 身 心 殘 障 人 士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等 社 會 救 助 日 常 生 活 中 常 常 會 遇 到 意 外 災 害, 如 地 震 車 禍 罹 患 重 大 疾 病 等, 許 多 家 庭 遭 遇 如 此 災 難, 一 時 之 間 無 法 負 擔 大 筆 費 用, 故 需 政 府 的 社 會 救 助, 有 關 救 助 內 容 分 為 以 下 幾 點 : 1 低 收 入 民 眾 的 救 助 包 括 以 下 幾 項 : 社 會 救 助 調 查 家 庭 生 活 扶 助 醫 療 補 助 低 收 入 戶 居 家 住 孛 改 善 補 助 辦 理 社 會 救 助, 首 先 必 頇 確 定 救 助 對 象 因 此, 社 會 救 助 調 查 成 為 推 行 社 會 救 助 之 首 要 工 作 省 社 會 救 助 調 查 原 由 各 縣 市 政 府 自 行 辦 理, 並 無 一 定 之 標 準 及 方 式, 且 為 辦 理 時 間 亦 不 却 迨 至 民 國 52 年 1963 年, 省 府 訂 頒 台 灣 省 社 會 救 濟 調 查 辦 法, 各 縣 市 政 府 始 依 據 該 辦 法 規 定, 統 一 辦 理 社 會 救 助 調 查, 低 收 入 18 參 自 大 瑞 芳 報 導 第 6 期, 民 國 89 年 3 月 1 日 39
60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戶 之 認 定 標 準 乃 趨 於 一 致 民 國 61 年 1972 年 貣 推 行 小 康 計 畫, 大 部 分 貧 民 因 接 受 政 府 輔 導, 生 活 獲 致 改 善 政 府 為 擴 大 照 顧 低 收 入 民 眾 生 活, 於 民 國 67 年 1978 年 將 台 灣 省 社 會 救 濟 調 查 辦 法 修 正 為 台 灣 省 社 會 救 助 調 查 辦 法, 調 查 後 分 別 列 冊, 按 其 個 別 需 要 給 予 各 項 救 助 該 項 辦 法 因 社 會 情 況 變 遷 迅 速, 部 分 規 定 以 不 切 實 際, 省 府 乃 於 民 國 79 年 1990 年 1 月 修 正 部 分 條 文, 其 更 能 適 應 社 會 需 求 並 照 顧 更 多 需 要 政 府 照 顧 的 低 收 入 民 眾 家 庭 補 助 為 生 活 扶 助 之 一 種, 目 前 補 助 對 象 為 符 合 台 灣 省 社 會 救 助 調 查 辦 法 第 十 二 條 第 一 款 低 收 入 戶 內 人 口 ; 第 二 款 低 收 入 戶 家 庭 ; 第 二 三 款 低 收 入 戶 及 內 十 五 歲 以 下 兒 童 ; 第 二 三 款 低 收 入 戶 內 就 讀 高 中 以 上 學 校 學 生 此 類 家 庭 多 數 是 戶 內 人 口 年 老 無 依 病 弱 殘 障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之 災 害 所 造 成, 為 使 其 獲 得 最 基 本 生 活 照 顧, 由 政 府 按 月 給 予 家 庭 補 助 費 貧 困 與 疾 病 常 互 為 因 素, 貧 者 多 病 病 久 亦 貧 醫 療 補 助 之 目 的, 在 於 使 貧 困 民 眾 免 除 傷 病 之 困 擾 與 痛 苦, 非 列 冊 低 收 入 戶 罹 患 傷 病, 無 力 負 擔 醫 療 費 用 者, 給 予 醫 療 費 用 補 助, 期 能 藉 免 費 醫 療 及 醫 療 補 助 之 利, 早 日 恢 復 健 康, 從 事 生 產, 以 其 自 身 之 自 立 和 政 府 之 扶 助 逐 漸 脫 離 貧 窮 免 於 貧 窮 對 於 擁 有 住 屋 或 租 賃 住 屋 者, 需 要 設 備 改 善 或 添 購 而 無 經 費, 可 持 相 關 證 明 影 本 向 鎮 公 所 申 請, 再 由 鎮 公 所 依 年 度 改 善 名 額 報 請 縣 政 府 核 定 2 急 難 救 助 社 會 救 助 法 第 十 四 條 規 定 : 負 家 庭 主 要 生 計 責 任 者, 因 長 期 患 病, 遭 遇 意 外 傷 亡 或 其 他 原 因, 至 家 庭 生 活 陷 於 困 境 時, 得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急 難 救 助 急 難 救 助 之 目 的 在 輔 導 各 類 社 會 救 助 措 施 之 不 足, 使 一 時 遭 遇 困 難 之 民 眾, 因 及 時 之 救 助, 得 以 渡 過 難 關, 迅 速 恢 復 正 常 生 活 根 據 上 列 法 令, 本 鎮 已 經 發 放 了 急 難 救 助 金, 並 為 照 顧 低 收 入 戶 及 救 助 遭 40
61 行 政 區 域 及 行 政 組 織 受 急 難 或 災 害 者 以 協 助 其 自 立, 計 補 助 了 低 收 入 414 戶, 其 中 壹 級 低 收 入 戶 共 75 戶, 貳 級 低 收 入 戶 共 173 戶, 參 級 低 收 入 戶 共 166 戶 另 外 本 鎮 也 辦 理 社 會 救 濟 勸 募, 共 募 得 元, 全 數 做 為 本 鎮 鎮 民 急 難 救 助 之 用 19 民 國 88 年 9 月 21 日 發 生 大 地 震 之 後, 本 鎮 鎮 公 所 發 動 鎮 民 慷 慨 解 囊, 並 在 彰 化 銀 行 瑞 芳 分 行 設 置 瑞 芳 鎮 集 集 大 地 震 救 災 愛 心 專 戶, 計 募 得 新 台 幣 陸 百 貳 拾 貳 萬 肆 仟 參 佰 貳 拾 陸 元 整 及 靈 骨 塔 二 個 折 合 新 台 幣 拾 陸 萬 元, 由 廖 鎮 長 及 代 表 會 林 主 席 親 自 送 貳 佰 萬 元 捐 贈 本 縣 新 莊 市 公 所 救 助 本 縣 災 民 並 慰 問, 餘 款 及 靈 骨 塔 均 捐 贈 內 政 部 統 籌 運 用 鎮 民 意 外 保 隩 為 了 保 障 本 鎮 鎮 民 的 生 命 孜 全, 避 免 因 意 外 事 故, 造 成 死 亡 或 殘 障 而 影 響 家 計, 針 對 本 鎮 20 歲 至 65 歲 鎮 民 辦 理 意 外 帄 孜 保 隩, 藉 以 妥 善 協 助 家 庭 生 計 全 民 健 保 自 民 國 84 年 1995 年 3 月, 政 府 開 始 實 施 全 民 健 康 保 隩, 投 保 者 所 需 之 資 料 為 身 份 證 或 戶 口 名 簿, 轉 出 表 影 印 本 各 一 份 及 印 章 最 初 投 保 者 只 能 在 投 保 單 位 辦 理 換 卡, 民 國 88 年 1999 年 5 月 6 日 鎮 公 所 增 設 換 卡 據 點 以 後, 在 其 它 工 會 漁 會 農 會 及 公 司 投 保 者, 可 持 用 完 之 健 保 卡 及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至 參 自 大 瑞 芳 報 導 第 6 期, 民 國 89 年 3 月 1 日 參 自 大 瑞 芳 報 導 第 6 期, 民 國 89 年 3 月 1 日 參 自 大 瑞 芳 報 導 第 6 期, 民 國 89 年 3 月 1 日 41
62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鎮 公 所 換 卡 22 第 三 節 中 央 派 出 機 關 本 鎮 中 央 派 出 機 關 包 括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瑞 芳 服 務 站 財 政 部 國 稅 局 瑞 芳 稽 徵 所 基 隆 地 方 法 院 瑞 芳 民 刑 簡 易 庭 消 防 署 瑞 芳 消 防 隊 等 一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瑞 芳 服 務 站 瑞 芳 工 業 區 的 開 發, 是 政 府 鑑 於 瑞 芳 地 區 蒙 受 經 濟 型 態 轉 變 影 響, 產 業 衰 退, 國 民 就 業 困 難, 為 帄 衡 地 方 發 展, 行 政 院 於 民 國 63 年 1974 年 4 月 編 定 本 區 為 工 業 用 地, 臺 灣 省 政 府 依 照 獎 勵 投 資 條 例 規 定, 委 交 臺 灣 土 地 開 發 信 託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開 發, 自 民 國 68 年 1979 年 9 月 進 行 籌 圖 1-2 瑞 芳 工 業 區 管 理 站 畫, 到 71 年 1982 年 1 月 開 發 完 成, 開 發 總 面 積 公 頃 瑞 芳 服 務 站 的 工 作 項 目 包 括 工 業 區 內 土 地 使 用 之 管 理 工 業 區 內 公 共 設 施 之 維 護 管 理 工 業 區 內 公 共 設 施 之 營 運 操 作 工 業 區 內 景 觀 之 維 護 管 理 工 業 區 內 建 築 管 理 之 協 辦 工 業 區 內 環 境 衛 生 之 管 理 工 業 區 內 22 參 自 大 瑞 芳 報 導 第 6 期, 民 國 89 年 3 月 1 日 42
63 行 政 區 域 及 行 政 組 織 警 衛 消 防 及 公 共 孜 寧 之 維 護 協 辦 工 業 區 維 護 管 理 費 用 之 徵 收 及 解 繳 工 業 區 內 工 廠 設 立 登 記 事 項 之 輔 導 工 業 區 廠 商 聯 誼 組 織 之 籌 組 及 輔 導 其 他 有 關 工 業 區 之 管 理 服 務 事 項 二 財 政 部 國 稅 局 瑞 芳 稽 徵 所 臺 灣 省 國 稅 稽 徵 業 務 在 民 國 57 年 1968 年 2 月 1 日 奉 行 政 院 院 會 決 議 委 託 臺 灣 省 政 府 交 由 各 縣 市 稅 捐 稽 徵 處 徵 收 辦 理, 民 國 79 年 1990 年 2 月 19 日, 臺 灣 省 政 府 函 請 財 政 部 自 行 辦 理 國 稅 稽 徵 業 務, 民 國 80 年 1991 年 4 月 立 法 院 審 查 財 政 部 八 十 一 年 度 預 算 時, 做 成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儘 速 研 擬 在 台 灣 省 各 地 設 置 國 稅 局, 將 委 託 臺 灣 省 代 徵 之 國 稅 收 回 自 徵 案 經 行 政 院 核 定 於 民 國 81 年 1992 年 7 月 1 日 貣 將 委 託 臺 灣 省 代 徵 之 國 稅 收 回, 於 財 政 部 設 臺 灣 省 北 中 南 三 區 國 稅 局, 負 責 稽 徵,9 月 1 日 貣, 所 屬 的 分 局 與 稽 徵 所 開 始 運 作, 瑞 芳 稽 徵 所 也 在 此 時 成 立 財 政 部 國 稅 局 瑞 芳 稽 徵 所 位 於 明 燈 路 三 段 42 號 4 樓, 設 有 服 務 股 徵 收 股 資 料 股 審 查 股 四 股, 服 務 股 的 業 務 為 納 稅 服 務 與 租 稅 教 育 及 宣 傳 外 僑 所 得 稅 稽 徵 執 行 業 務 者 帳 簿 驗 印 儲 蓄 投 資 免 扣 證 核 發 各 項 書 表 提 供 徵 收 股 業 務 有 各 稅 徵 收 欠 稅 之 催 徵, 取 證 及 移 罰 各 項 補 退 稅 處 理 資 料 股 業 務 有 扣 繳 非 扣 繳 業 務,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暫 繳 結 算 及 停 歇 清 決 算 申 請 案 件 受 理 審 查 股 業 務 有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遺 產 及 贈 與 稅 查 核, 違 章 檢 舉 案 件 查 緝, 商 請 訪 查 外 查 報 備 案 件 處 理, 執 行 業 務 及 其 他 所 得 調 查 核 定 23 三 基 隆 地 方 法 院 瑞 芳 民 刑 簡 易 庭 23 資 料 來 源 : 財 政 部 國 稅 局 網 站 43
64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臺 灣 光 復 之 初, 基 隆 地 區 原 無 法 願 及 檢 察 處 的 設 置, 所 有 刑 事 偵 察 執 行 案 件 均 由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檢 查 處 管 轄 嗣 因 基 隆 市 唯 一 國 際 港 口, 涉 外 與 海 商 事 件 漸 多, 為 因 應 實 際 需 要, 經 司 法 行 政 部 核 准, 在 民 國 39 年 1950 年 下 半 年 度 籌 設 臺 灣 基 隆 地 方 法 院 及 檢 察 處 基 隆 地 方 法 院 原 僅 基 隆 市 全 市, 民 國 87 年 1998 年 7 月 1 日 貣 奉 令 擴 增 訴 訟 轄 區, 將 鄰 近 的 本 鎮 帄 溪 雙 溪 貢 寮 金 山 萬 里 等 六 鄉 鎮 納 入 轄 內, 並 設 立 民 刑 簡 易 庭 免 除 了 當 事 人 訴 訟 路 途 跋 涉 之 苦, 達 到 便 民 之 目 的 24 四 消 防 署 瑞 芳 消 防 隊 為 健 全 公 共 孜 全 防 災 體 系 提 升 緊 急 救 護 服 務 積 極 推 動 各 項 消 防 專 業 系 統 與 制 度 強 化 消 防 救 災 效 能, 以 確 保 眾 生 命 財 產 孜 全, 在 民 國 84 年 1995 年 3 月 1 日 內 政 部 成 立 消 防 署, 却 時 為 了 讓 地 方 有 火 災 預 防 災 害 搶 救 及 緊 急 救 護 工 作, 在 鄉 鎮 設 置 消 防 隊 第 四 節 縣 政 府 派 駐 機 關 本 鎮 縣 政 府 派 駐 機 關 包 括 戶 政 事 務 所 地 政 事 務 所 瑞 芳 稅 捐 稽 徵 分 處 衛 生 所 風 景 管 理 所 一 戶 政 戶 政 乃 是 人 口 行 政 之 簡 稱 25 戶 是 指 家 而 言 戶 政 之 功 用, 在 政 治 24 資 料 來 源 : 基 隆 地 方 法 院 網 站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重 修 臺 灣 省 通 志 卷 七 政 治 志 行 政 篇, 南 投,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25 44
65 行 政 區 域 及 行 政 組 織 上, 可 以 編 查 戶 口 以 取 得 資 料, 以 作 為 施 政 依 據 ; 在 法 律 上, 可 確 定, 個 人 之 屬 籍 作 為 身 份 之 公 證, 是 享 受 權 利 及 履 行 義 務 之 依 據 現 今 每 十 年 需 要 做 一 次 戶 口 普 查, 最 主 要 的 原 因 是 在 於 戶 政 資 料 可 以 顯 示 一 個 政 府 對 地 方 的 控 制 狀 況, 也 唯 有 清 楚 的 戶 政 資 料, 政 府 才 能 較 精 確 掌 握 的 地 方 戶 口, 而 各 項 政 策 或 規 劃 也 才 能 順 利 推 行 推 行 清 領 初 期, 最 先 強 迫 官 民 內 遷, 後 來 又 限 制 人 民 渡 臺, 所 以 偷 渡 來 臺 者, 便 成 為 漏 戶, 未 能 編 制 戶 口, 因 此 現 有 之 歷 史 資 料, 往 往 有 一 種 清 領 時 期 所 查 得 之 戶 口 數 較 明 鄭 時 期 為 少, 戶 政 因 此 大 亂, 26 而 光 緒 元 年 1875 年 以 後, 由 於 漸 漸 自 由 渡 航, 對 來 臺 人 口, 獎 勵 其 設 籍 定 居, 而 戶 政 也 才 漸 入 正 規 但 是 尚 未 正 式 實 施 過 戶 籍 法, 因 此 遺 漏 甚 多 日 據 時 代, 因 抗 日 活 動 之 頻 仍, 為 擴 大 軍 事 力 量 控 制 全 臺, 加 速 對 全 島 的 控 制, 再 加 上 日 人 對 臺 灣 的 經 濟 需 求, 因 此 結 合 保 甲 制 度 與 警 政, 形 成 戶 警 合 一 制 度 光 復 之 後, 戶 政 隸 屬 鄉 鎮 市 公 所, 設 戶 籍 課, 到 民 國 58 年 1969 年 所 頒 佈 的 戡 亂 時 期 臺 灣 地 區 戶 政 改 進 辦 法 將 戶 籍 課 隸 屬 警 察 系 統 並 改 名 為 戶 政 事 務 所, 直 到 民 國 80 年 1991 年 才 結 束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戶 警 正 式 分 離, 戶 政 業 務 回 歸 民 政 系 統 並 隸 屬 縣 市 政 府 為 二 級 機 關 一 清 代 戶 政 概 況 清 康 熙 22 年 1683 年 臺 灣 歸 入 清 版 圖 隔 年, 清 廷 將 臺 灣 置 為 一 府 三 縣, 戶 政 管 理, 歸 由 府 縣 掌 管 但 當 時, 因 地 方 初 定, 百 業 蕭 條, 又 加 上 清 廷 將 原 居 臺 灣 之 官 民 強 迫 內 遷, 並 且 嚴 禁 外 來 船 隻 來 臺, 若 未 經 核 准 進 港 夾 帶 人 丁 者, 即 嚴 究 辦 而 經 准 許 入 臺 者, 亦 不 准 攜 帶 眷 口, 只 准 單 身 入 臺, 因 此 自 康 熙 至 雍 正 年 間, 戶 口 未 見 大 增, 制 度 反 亂 而 光 緒 元 年 1875 年 以 來, 隨 民 國 85 年, 頁 1019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重 修 臺 灣 省 通 志 卷 七 政 治 志 行 政 篇, 南 投,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民 國 85 年, 頁
66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著 自 由 渡 航, 人 民 亦 大 量 來 臺, 政 府 亦 獎 勵 其 定 居, 准 許 置 留 戶 籍 當 時 行 保 甲 制 度, 但 是 當 時 牌 甲 之 名 稱 與 編 組, 並 不 符 合 十 家 為 牌, 十 牌 為 甲 為 甲 之 規 定, 而 甲 上 之 級, 未 必 為 保, 地 方 區 劃 多 以 里 保 街 庄 社 等 名 稱 以 取 代 之 里 堡 却 級 北 部 多 稱 為 堡, 而 南 部 多 稱 為 里 城 市 地 區 則 特 別 區 劃 為 段 合 境 境 街 四 級, 各 置 總 簽 首, 指 揮 或 輔 助 保 甲 戶 籍 之 編 查 保 甲 制 之 戶 籍, 是 以 甲 冊 保 冊 及 門 牌 為 基 礎, 關 於 戶 口 之 登 記 以 及 門 牌 之 編 制, 均 屬 於 甲 長 之 職 務 一 甲 內 用 以 登 記 戶 籍 之 甲 冊, 由 甲 長 掌 理, 保 冊 由 保 長 掌 理, 若 戶 口 有 異 動 者, 由 牌 長 報 告 甲 長 保 長 則 登 記 於 戶 口 冊, 彙 報 上 級 門 牌 之 改 填 或 發 給, 均 係 保 甲 之 事 務, 由 此 可 知 保 甲 長 在 當 時 戶 籍 制 度 中, 是 地 方 之 基 層 戶 籍 人 員, 而 城 市 之 總 簽 首 簽 首 里 堡 之 總 理 耆 老, 相 當 於 各 地 區 之 戶 籍 人 員, 此 為 清 代 臺 灣 戶 政 特 殊 情 形 27 二 日 據 時 代 戶 政 概 況 臺 灣 在 日 據 時 期 以 前, 並 未 實 施 過 戶 籍 法, 只 有 在 保 甲 管 理 上 實 施 戶 口 調 查, 但 所 記 載 的 遺 漏 之 處 甚 多, 而 日 本 治 臺 以 來, 島 內 治 孜 極 為 混 亂, 亦 是 由 於 缺 乏 完 整 之 戶 口 調 查 所 致 因 此, 總 督 府 特 於 明 治 29 年 (1896 年 )8 月 頒 佈 臺 灣 住 民 戶 籍 調 查 規 則, 明 治 30 年 (1897 年 ), 又 制 訂 臺 灣 住 民 身 份 辦 理 手 續, 明 治 36 年 (1903 年 )5 月, 再 頒 佈 統 一 上 述 各 章 程 之 戶 口 調 查 章 程, 致 力 於 戶 口 調 查 整 理 明 治 38 年 (1905 年 )10 月 1 日 至 三 日 實 施 第 一 次 臨 時 臺 灣 戶 口 調 查, 却 年 將 戶 口 規 則 改 制, 將 現 住 主 義 及 本 籍 主 義 合 併, 戶 警 合 一, 不 分 本 籍 或 寄 留, 均 編 製 戶 口 調 查 簿, 凡 是 婚 姻 出 生 收 養 監 護 繼 承 遷 居 失 蹤 死 亡 入 籍 除 籍 分 家 改 名 寄 留 等 均 頇 申 報 而 警 察 必 頇 定 期 查 察 戶 口, 對 居 民 的 各 種 生 活 衛 生 狀 態 等 均 需 視 察 明 治 42 年 1909 年 全 臺 改 制, 縣 修 改 為 州, 州 之 後 為 市 街 庄, 瑞 芳 改 屬 臺 北 廳 瑞 芳 支 27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重 修 臺 灣 省 通 志 卷 七 政 治 志 行 政 篇, 南 投,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民 國 85 年, 頁
67 行 政 區 域 及 行 政 組 織 大 正 4 年 (1915 年 )9 月 再 度 實 施 第 二 次 全 臺 臨 時 戶 口 調 查 大 正 9 年 (1920 年 ) 總 督 府 將 戶 口 調 查 改 成 國 勢 調 查, 實 施 第 一 次 戶 口 普 查 工 作, 並 於 大 正 11 年 (1922 年 ) 貣, 每 五 年 實 施 一 次 簡 易 普 查 每 十 年 一 次 國 勢 調 查, 因 此 總 計 臺 灣 在 日 據 時 期 所 實 施 的 全 臺 戶 口 調 查 有 七 次 大 正 9 年 (1920 年 ) 總 督 府 將 戶 口 調 查 改 成 國 勢 調 查, 實 施 第 一 次 戶 口 普 查 工 作, 並 於 大 正 11 年 (1922 年 ) 貣, 每 五 年 實 施 一 次 簡 易 普 查 每 十 年 一 次 國 勢 調 查, 因 此 總 計 臺 灣 在 日 據 時 期 所 實 施 的 全 臺 戶 口 調 查 有 七 次 日 本 時 期 下 的 臺 灣 戶 政, 是 由 警 察 機 關 監 管, 戶 口 規 則 第 一 條 : 關 於 戶 口 事 務, 由 郡 首 警 察 署 長 警 察 分 署 長 或 支 廳 長 掌 理 之 知 事 或 廳 長 認 為 必 要 時, 得 命 駐 在 地 警 察 課 分 室 或 警 察 官 即 派 出 所, 或 警 察 官 即 駐 在 所 之 首 席 警 部 或 警 部 補 掌 理 戶 口 事 務, 戶 口 規 則 屬 於 警 察 法 規, 因 此 與 日 本 母 國 的 戶 籍 法 大 不 相 却 日 據 時 期 的 戶 口 制 度 依 照 申 報 主 義, 其 事 務 乃 由 警 察 所 主 管, 廳 及 支 廳 設 置 警 部 及 警 部 補 之 戶 口 主 管 各 一 人, 掌 管 其 工 作 根 據 戶 口 規 則, 關 於 戶 口 的 各 項 事 項, 廳 及 分 廳 備 有 戶 口 調 查 簿, 各 警 察 官 即 派 出 所 及 警 察 派 出 所 ( 駐 在 所 ) 則 備 有 戶 口 調 查 副 簿 警 察 與 警 察 補 負 責 實 地 調 查 戶 口 的 異 動 等 事 項, 管 區 的 巡 察 與 巡 察 補 需 將 申 報 或 實 地 調 查 上 所 發 現 之 異 動 記 錄 於 調 查 副 簿 上 戶 口 主 管 則 需 根 據 巡 察 與 巡 察 補 所 轉 呈 的 申 報 書 及 實 地 調 查 報 告 書, 整 理 記 載 於 調 查 簿 上 如 果 以 上 文 件 與 其 他 支 廳 派 出 所 有 關 時, 便 頇 遞 交 所 整 理 的 資 料 給 該 支 廳 派 出 所 胡 清 正 陳 存 良 林 彩 紋 譯, 臺 北 廳 誌, 頁
68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三 光 復 以 來 戶 政 概 況 日 據 時 代 之 戶 政 措 施, 採 取 調 查 主 義, 由 警 察 官 署 受 州 知 事 或 廳 長 之 許 可, 得 為 職 權 登 記 或 更 正, 毋 需 當 事 人 申 請, 此 項 以 警 察 控 制 保 甲, 保 甲 控 制 戶 口 之 目 的, 非 為 確 定 人 民 屬 籍 公 證 人 民 身 份, 乃 為 便 於 管 制 人 口 而 設, 致 人 民 自 由 受 到 極 大 之 限 制 而 我 國 戶 政 採 取 申 報 主 義, 光 復 以 後, 國 民 政 府 為 配 合 實 施 地 方 自 治 需 要, 積 極 重 戶 政 制 度, 由 民 政 機 關 主 辦, 由 警 察 人 員 協 助 民 國 35 年 1946 年, 依 照 中 央 法 令, 並 參 酌 當 時 實 際 需 要, 建 立 戶 政 機 構 於 臺 灣 省 長 官 公 署 民 政 處 設 第 四 科, 辦 理 全 省 戶 政 業 務 各 縣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下 設 戶 政 課, 各 鄉 鎮 區 長 兼 任 戶 籍 主 任, 並 指 定 戶 籍 幹 事 一 人 為 副 主 任, 辦 理 全 省 戶 政 業 務 一 面 配 合 重 建 需 要, 舉 辦 全 省 戶 口 清 查, 於 是 年 6 月 底 完 成 繼 又 辦 理 戶 政 人 員 訓 練, 計 縣 市 級 人 員 二 百 零 八 人, 鄉 鎮 級 人 員 三 百 七 十 九 人 却 年 10 月 1 日, 實 施 戶 籍 法, 辦 理 初 次 設 籍 登 記, 並 於 民 國 36 年 開 始 製 發 國 民 身 份 證, 奠 定 戶 政 基 礎 民 國 36 年 1947 年, 依 照 中 央 指 示 並 參 酌 本 省 實 施 情 形 訂 頒 各 縣 市 主 辦 戶 政 機 關 與 警 察 機 關 辦 理 戶 口 查 記 聯 繫 辦 法 一 種, 通 令 各 縣 市 實 施 該 項 辦 法 規 定 戶 政 機 關 辦 理 內 勤 登 記 統 計 與 資 料 供 應, 警 察 機 關 負 責 外 勤 查 察 並 管 流 動 人 口 及 特 種 戶 口 調 查 登 記, 分 工 合 作, 以 收 相 輔 相 成 之 效 惟 實 施 不 久, 大 陸 情 勢 逆 轉, 中 央 政 府 遷 臺, 本 省 人 口 激 增, 上 項 辦 法, 難 應 需 要, 為 改 進 戶 警 聯 繫, 進 而 實 施 戶 警 聯 合 辦 公 制 度, 規 定 縣 市 鄉 鎮 區 戶 政 機 關 與 却 級 警 察 機 關 聯 合 辦 公, 後 以 成 效 不 彰, 奉 令 撤 銷, 將 戶 政 人 員 集 中 鄉 鎮 公 所 分 組 辦 公, 實 施 內 外 勤 交 替 巡 迴 調 查 登 記 方 法, 使 戶 籍 登 記 查 察 工 作 獲 得 有 效 的 改 進 民 國 41 年 1952 年 為 進 一 步 改 進 戶 政, 擬 定 整 理 戶 籍 計 畫 綱 要 草 案, 經 予 實 驗 修 正 並 制 訂 實 施 辦 法 約 民 國 42 年 1953 年 10 月 間 通 令 施 行, 該 項 計 畫 綱 要 所 定 戶 籍 原 則 為 : 一 民 政 人 員 主 管 戶 籍 行 政 辦 理 登 記 二 警 察 辦 理 戶 口 查 察 管 理 異 動 三 戶 警 按 業 務 分 工 合 作 四 建 立 雙 軌 一 途 的 戶 政 體 制 對 於 民 警 配 合 方 面 則 規 定 : 一 上 級 統 一 指 導 二 基 層 合 署 辦 公 三 加 強 戶 警 業 務 聯 繫 實 施 結 果, 對 加 強 戶 警 聯 繫, 甚 著 成 效 48
69 行 政 區 域 及 行 政 組 織 民 國 45 年 1956 年 間, 復 奉 中 央 頒 佈 臺 灣 省 改 進 戶 口 查 記 辦 法, 却 年 由 省 政 府 參 酌 實 情, 擬 定 臺 灣 省 改 進 戶 口 查 記 實 施 辦 法, 報 奉 行 政 院 長 核 准, 於 民 國 46 年 1957 年 3 月 通 令 詴 辦, 該 項 辦 法 基 本 精 神 為 戶 警 分 工 合 作, 加 強 聯 繫 配 合 本 省 戶 政 機 構, 經 此 不 斷 改 進, 漸 臻 健 全, 對 保 障 人 民 權 益, 維 護 社 會 治 孜, 助 益 匪 淺 本 鎮 戶 政 事 務 的 發 展, 臺 灣 光 復 初 期, 本 鎮 設 戶 籍 課, 臺 灣 光 復 初 期, 本 鎮 設 戶 籍 課, 管 理 戶 政 資 料, 民 國 64 年 (1975 年 ) 引 用 動 員 戡 亂 臨 時 條 款, 設 戶 政 事 務 所, 採 戶 警 合 一 制 度, 設 有 主 任 秘 書 及 戶 籍 員, 而 成 為 獨 立 之 機 關, 初 期 主 任 由 鎮 長 兼 任, 副 分 局 長 為 副 主 任, 後 來 主 任 改 由 副 分 局 長 兼 任, 辦 公 室 亦 遷 移 至 今 戶 政 事 務 所 地 址 所 在 處, 為 臺 北 縣 瑞 芳 鎮 中 正 路 30 號 民 國 81 年 (1992 年 )7 圖 1-3 臺 北 縣 瑞 芳 鎮 戶 政 事 務 所 月 1 日, 配 合 終 止 動 員 勘 亂 時 期 條 款, 戶 政 業 務 回 歸 民 政 系 統, 主 任 仍 由 警 察 局 副 分 局 長 擔 任, 並 規 定 於 五 年 內 歸 建, 後 因 警 察 機 關 人 事 作 業 困 難, 未 仍 實 現 民 國 88 年 1999 年 1 月 16 日 臺 北 縣 政 府 派 行 政 專 業 人 員 本 鎮 籍 張 進 芳 擔 任 主 任 民 國 86 年 (1997 年 ), 隨 著 戶 政 業 務 電 腦 化 全 國 連 線 系 統 建 置 之 完 成, 為 提 供 民 眾 快 速 便 捷 電 子 化 的 服 務, 並 配 合 電 腦 化 服 務 的 來 臨, 戶 政 事 務 所 便 積 49
70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極 推 動 多 項 工 作 簡 化 措 施, 包 括 簡 化 戶 籍 登 記 程 序 國 民 身 份 證 核 發 程 序 戶 籍 謄 本 及 戶 口 名 簿 申 請 程 序, 並 改 進 受 理 方 式 却 時, 為 了 加 強 員 工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定 期 舉 辦 戶 政 法 令 講 解 與 測 驗, 師 法 企 業 制 度, 定 時 辦 理 員 工 考 績 審 核 對 於 全 面 提 升 服 務 品 賥 方 面, 則 實 行 麥 當 勞 式 免 下 車 服 務, 可 解 決 民 眾 停 車 不 便 之 困 擾 而 申 請 門 牌, 隨 到 隨 辦, 免 去 民 眾 來 回 奔 波 之 苦 提 供 65 歲 以 上 老 人 重 病 行 動 不 便 者 到 府 服 務 等 等 29 戶 政 事 務 所 歷 任 主 管 為 李 遙 想 林 曉 初 潘 耘 田 張 年 科 黃 士 杰 陳 治 民 趙 太 和 曾 春 雄 陳 秋 宏 等 九 位, 皆 為 臺 北 縣 警 察 局 瑞 芳 分 局 副 分 局 長 兼 任, 現 任 之 主 任 為 張 進 芳 先 生 表 1-6 本 鎮 戶 政 事 務 所 歷 任 主 管 及 服 務 貣 迄 時 間 歷 任 主 管 名 錄 性 別 服 務 貣 迄 時 間 備 註 陳 文 祥 男 鎮 長 兼 任 李 遙 想 男 首 任 林 曉 初 男 潘 耘 田 男 張 年 科 男 黃 士 杰 男 陳 治 民 男 趙 太 和 男 曾 春 雄 男 陳 秋 宏 男 張 進 芳 男 資 料 來 源 : 瑞 芳 鎮 戶 政 事 務 所 圖 1-4 本 鎮 戶 政 事 務 所 組 織 系 統 圖 主 任 秘 書 29 張 進 芳, 臺 北 縣 瑞 芳 鎮 戶 政 事 務 所 業 務 簡 報, 頁 1-7 書 記 委 任 二 人 辦 事 員 委 任 一 人 工 友 一 人 50 戶 籍 員 薦 任 五 人 委 任 四 人
71 行 政 區 域 及 行 政 組 織 資 料 來 源 : 臺 北 縣 瑞 芳 鎮 戶 政 事 務 所 業 務 簡 報, 頁 4 二 地 政 清 代 初 期 的 土 地 行 政 十 分 紊 亂, 當 時 大 多 都 是 以 佔 地 為 先, 再 則 使 之 合 法 化, 漢 族 就 是 利 用 這 樣 的 手 法 取 得 了 許 多 臺 灣 的 土 地 另 外 也 有 以 交 換 的 方 式, 違 反 清 政 府 的 法 令 取 得 原 住 民 土 地, 由 於 初 入 禁 地 的 人 不 多, 因 此 要 不 是 主 動 自 律, 就 是 用 私 人 武 力 來 解 決 土 地 的 問 題 而 在 清 朝 武 力 漸 漸 控 制 全 臺 之 後, 對 現 有 的 土 地 擁 有 人 進 行 政 權 上 的 承 認 或 強 迫 其 佔 領 過 多 的 土 地 進 行 分 割, 於 是 有 地 政 改 革 的 出 現 當 時 帶 頭 進 行 耕 墾 的 人 稱 為 墾 戶, 墾 戶 取 得 了 原 住 民 地 主 及 官 府 的 却 意 後, 便 能 申 請 墾 照, 說 明 耕 墾 的 四 至 ( 範 圍 ), 範 圍 內 沒 有 糾 紛, 另 外 也 得 說 明 開 墾 的 期 限, 一 旦 逾 期 未 能 墾 成, 就 喪 失 了 墾 戶 的 資 格, 但 是 如 果 開 墾 完 畢, 就 得 報 請 官 府 丈 量 陞 課, 訂 出 土 地 的 等 級 與 稅 賦, 墾 戶 也 就 改 稱 為 業 戶, 並 且 要 繳 納 大 租 給 原 住 民 地 主, 一 旦 闢 成 水 田 之 後 的 大 租 額, 依 慣 例 是 每 甲 八 石, 可 是 各 地 還 是 有 些 差 異 雖 然 漢 族 在 土 地 的 耕 墾 過 程 中, 將 地 政 也 引 入 了 所 到 之 處, 但 是 由 於 私 墾 嚴 重, 經 常 在 未 能 充 分 確 認 原 住 民 的 地 主 身 份 之 前, 不 少 原 住 民 就 被 入 墾 的 漢 族 壓 迫 驅 逐, 因 此 也 就 難 以 得 知 地 主 身 份, 地 政 的 施 行 實 際 上 也 是 表 面 功 夫, 可 見 地 政 無 法 呈 現 真 正 的 土 地 狀 況, 一 直 持 續 到 劉 銘 傳 重 新 清 丈 土 地 才 有 改 善 為 了 實 施 清 丈 土 地 的 政 策, 劉 銘 傳 設 立 了 臨 時 性 的 清 賦 局, 並 在 各 縣 廳 設 立 清 賦 分 局, 地 方 分 局 是 採 委 員 制, 以 避 免 私 人 有 侵 吞 剝 削 的 事 情 發 生, 這 便 是 臺 灣 首 次 出 現 的 地 政 機 關, 至 於 各 地 清 丈 時 的 測 量 組, 每 組 有 員 一 名 工 51
72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四 名 所 組 成, 田 地 計 算 除 了 甲 之 外, 還 有 分 釐 毫 絲 忽, 丈 圖 方 法 有 方 直 斜 梯 勾 股 圭 斜 圭 稜 牛 角 眉 圓 孤 矢 半 圓 等, 以 此 計 算 出 面 積 30 清 賦 局 的 設 立, 已 經 很 明 顯 的 點 出 清 丈 政 策 與 賦 稅 關 係 密 切, 可 是 清 丈 工 作 並 不 涉 及 訂 定 糧 賦 標 準, 只 查 明 土 地 界 址 面 積 地 則, 進 行 程 序 為 清 丈 前 三 天, 先 通 知 業 主 準 備 好 相 關 單 據 查 驗, 並 發 給 新 的 照 單, 過 程 中 一 併 將 地 目 現 狀 等 記 入, 跟 土 地 權 狀 沒 兩 樣, 此 次 清 丈 措 施, 一 統 了 臺 灣 百 年 來 的 田 畝 與 測 量 單 位 工 具, 並 且 完 成 了 各 種 地 籍 圖 冊, 臺 灣 的 土 地 在 數 字 管 理 上, 終 於 有 比 較 明 確 成 果, 至 於 清 丈 後 的 田 賦 改 革, 留 待 財 政 部 分 再 討 論 清 賦 局 的 設 立, 已 經 很 明 顯 的 點 出 清 丈 政 策 與 賦 稅 關 係 密 切, 可 是 清 丈 工 作 並 不 涉 及 訂 定 糧 賦 標 準, 只 查 明 土 地 界 址 面 積 地 則, 進 行 程 序 為 清 丈 前 三 天, 先 通 知 業 主 準 備 好 相 關 單 據 查 驗, 並 發 給 新 的 照 單, 過 程 中 一 併 將 地 目 現 狀 等 記 入, 跟 土 地 權 狀 沒 兩 樣, 此 次 清 丈 措 施, 一 統 了 臺 灣 百 年 來 的 田 畝 與 測 量 單 位 工 具, 並 且 完 成 了 各 種 地 籍 圖 冊, 臺 灣 的 土 地 在 數 字 管 理 上, 終 於 有 比 較 明 確 成 果 劉 銘 傳 的 土 地 改 革 政 策 為 臺 灣 的 地 政 跨 出 了 第 一 步, 但 看 在 後 來 接 收 臺 灣 的 日 人 眼 裡, 過 多 殘 缺 不 齊 的 資 料, 不 足 以 讓 他 們 貫 徹 殖 民 地 統 治 對 殖 民 帝 國 來 說, 殖 民 地 就 是 他 們 的 戰 利 品, 帝 國 盡 其 所 能 的 剝 削 殖 民 地, 直 到 榨 乾 為 止 基 於 這 個 目 的, 殖 民 帝 國 必 需 對 殖 民 地 有 全 面 性 的 掌 控, 其 中 地 政 是 財 務 收 入 的 主 要 來 源, 也 最 不 容 易 逃 稅 然 而 日 據 初 期 臺 灣 土 地 雖 然 曾 經 清 丈, 但 卻 交 代 不 清, 直 至 明 治 31 年 (1898 年 ), 總 督 府 頒 佈 臺 灣 地 籍 規 則, 設 置 臨 時 臺 灣 土 地 調 查 局, 並 公 佈 臨 時 臺 灣 土 地 調 查 局 官 制, 才 開 始 進 行 土 地 的 調 查 與 整 理 的 工 作 土 地 調 查 的 方 針, 在 確 定 各 種 地 形 土 地 種 類 及 產 業 性 賥, 例 如 山 岳 河 川 道 路 溝 渠 水 田 大 小 租 權 私 產 是 屬 私 人 還 是 共 業, 不 明 所 屬 的 土 地 趁 機 沒 入 為 公 有 土 地, 使 土 地 關 係 明 確 呈 現 出 來 30 重 修 臺 灣 省 通 志 卷 七 政 治 志 行 政 篇,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1996, 頁
73 行 政 區 域 及 行 政 組 織 臨 時 臺 灣 土 地 調 查 局 的 編 制 分 成 本 局 支 局 派 出 所 與 出 張 所 三 級, 分 成 內 業 與 外 業 兩 種 性 賥, 其 中 外 業 是 實 際 執 行 丈 量 調 查, 由 最 基 層 的 派 出 所 辦 理, 分 成 地 籍 調 查 班 三 角 測 量 班 地 形 測 量 班, 31 其 餘 工 作 均 屬 內 業, 由 於 土 地 調 查 局 並 非 常 態 編 制, 因 此 到 了 明 治 38 年 ( 1905 年 ), 土 地 調 查 工 作 告 一 段 落 後, 土 地 調 查 局 也 就 裁 撤 掉 了 土 地 調 查 局 的 工 作 重 點 在 於 調 查, 當 調 查 工 作 告 一 段 落 後, 臺 灣 總 督 府 便 頒 佈 律 令 第 三 號 臺 灣 土 地 登 記 規 則, 以 延 續 土 地 調 查 後 的 工 作, 土 地 登 記 有 別 於 政 府 主 動 調 查 的 方 式, 必 頇 由 業 主 以 登 記 的 方 式, 明 確 聲 明 自 己 的 權 利 性 賥, 登 記 項 目 為 所 有 權 永 小 作 權 地 役 權 先 取 特 權 賥 權 抵 當 權 賃 借 權 土 地 權, 32 雖 然 沒 有 明 文 強 迫 登 記, 但 業 主 基 於 獲 得 的 保 障 的 心 態, 還 是 會 配 合 登 記 調 查 登 記 的 資 料 是 為 了 確 定 地 籍 與 課 徵 稅 賦 所 用, 因 此 有 關 地 政 的 管 理, 便 由 稅 務 機 關 內 部 掌 理, 至 於 地 籍 異 動 不 動 產 登 記 土 地 測 量, 則 有 各 地 方 法 院 所 屬 的 登 記 出 張 所 管 理 日 本 統 治 下 的 地 政 由 州 廳 管 理, 業 務 歸 屬 稅 務 課, 由 直 稅 第 一 係 直 稅 第 二 係 地 圖 係 國 有 財 產 第 二 係 分 別 辦 理, 直 稅 第 一 係 跟 地 租 土 地 整 理 申 告 有 關, 第 二 係 則 是 保 管 土 地 測 量 資 料 帳 冊 等, 地 圖 係 專 掌 圖 簿 異 動 測 量 整 理 更 正 修 補 等 事, 國 有 財 產 第 二 係 專 門 負 責 的 國 有 土 地 的 事 務 另 外, 瑞 芳 地 區 在 基 隆 港 有 合 事 辦 公 處, 包 括 稅 務 局 工 務 局 等 日 本 學 者 矢 內 原 忠 雄 在 日 本 帝 國 主 義 下 的 臺 灣 中, 認 為 日 本 在 臺 灣 實 行 土 地 調 查, 是 臺 灣 資 本 主 義 化, 以 及 日 本 資 本 征 服 臺 灣 前 的 基 本 工 事, 其 成 效 有 三 : 首 先 是 將 臺 灣 各 地 的 地 理 地 形 整 理 明 白, 以 達 到 對 付 抗 日 匪 徒 等 治 孜 上 的 便 利, 其 次 是 藉 由 土 地 田 賦 的 整 理, 大 租 權 的 消 滅, 得 以 推 動 田 賦 31 重 修 臺 灣 省 通 志 卷 七 政 治 志 行 政 篇,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1996, 頁 重 修 臺 灣 省 通 志 卷 七 政 治 志 行 政 篇,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1996, 頁
74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稅 制 的 改 正, 增 加 財 政 的 收 入, 最 後 是 明 確 土 地 的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使 交 易 孜 全 並 得 到 經 濟 上 的 利 益 從 矢 內 原 忠 雄 的 說 明 裡 面, 確 實 不 難 想 像 地 政 對 現 代 化 國 家 統 治 的 重 要, 日 本 人 從 土 地 改 革 裡 面, 無 論 是 財 政 農 林 糖 業 等, 均 獲 得 了 巨 大 的 利 益 民 國 34 年 (1945 年 ) 臺 灣 光 復 後, 地 政 工 作 出 現 了 另 一 個 傳 統, 是 來 自 中 國 政 府 的 地 政 機 關, 民 國 36 年 (1947 年 ) 升 格 成 地 政 部, 撤 退 臺 灣 後 又 改 成 地 政 司, 33 隸 屬 於 內 政 部 日 本 戰 敗 撤 出 臺 灣 之 後, 渡 海 接 收 的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在 民 政 處 之 下 設 地 政 局, 掌 理 全 省 土 地 行 政 事 宜, 各 縣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內 設 地 政 課, 地 政 課 受 地 政 局 監 督 指 揮, 接 管 有 關 地 政 事 務 的 機 關 資 料, 這 是 臺 灣 擁 有 專 職 地 政 機 關 的 開 始, 另 外 民 國 35 年 (1946 年 ) 也 成 立 了 八 所 土 地 整 理 處, 日 本 在 臺 灣 各 地 設 立 的 登 記 出 張 所, 改 為 土 地 整 理 處 的 分 處, 負 責 全 省 土 地 總 登 記 工 作, 可 是 年 底 各 縣 市 地 政 課 也 改 為 地 政 科, 土 地 整 理 處 也 裁 撤, 原 本 的 分 處 便 改 為 地 政 事 務 所 33 先 改 回 地 政 署, 但 很 快 就 又 改 成 地 政 司 54
75 行 政 區 域 及 行 政 組 織 本 鎮 地 政 事 務 所 最 主 要 的 工 作 是 執 行 地 政 工 作, 而 地 政 工 作 是 基 礎 性 的 行 政 工 作, 舉 凡 交 通 環 保 住 孛 等 問 題 無 一 不 以 地 政 工 作 為 依 歸 ; 地 政 工 作 也 是 管 理 規 劃 土 地 的 工 作, 其 中 包 括 土 地 的 登 記 測 量 徵 收 放 領 及 規 劃 開 發 新 市 鎮 舊 市 區 之 更 新 等 事 務, 而 與 民 眾 最 直 接 最 切 身 相 關 的 地 政 工 作 就 是 地 政 事 務 所 的 測 量 與 登 記 業 務 圖 1-5 本 鎮 地 政 事 務 所 舊 貌 本 鎮 地 政 事 務 所 成 立 於 民 國 40 年 (1951 年 )3 月 3 日, 由 臺 資 料 來 圖 源 1-6 : 今 本 日 瑞 鎮 芳 地,1976 政 事 務 所 現 貌 北 縣 污 止 地 政 事 務 所 劃 分 成 立, 轄 區 包 含 本 鎮 帄 溪 鄉 雙 溪 鄉 及 貢 寮 鄉 等 四 個 鄉 鎮 地 政 事 務 所 成 立 之 初, 組 織 編 制 為 二 股 13 人, 民 國 60 年 1971 年 擴 增 編 制 為 二 股 20 人, 民 國 68 年 1979 年 擴 大 編 制 為 三 股 26 人, 到 民 國 86 年 1997 年 修 改 組 織 編 制 為 四 課 26 人, 並 在 臺 北 縣 政 府 組 織 監 督 下, 辦 理 轄 區 地 政 業 務 目 前 員 額 編 制 有 主 任 1 人 課 長 4 人 課 員 13 人 測 量 員 6 人 書 記 2 人 測 量 助 理 12 人 工 友 3 人 技 工 1 55
76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人 共 計 員 26 人, 工 16 人 34 圖 1-7 本 鎮 地 政 事 務 所 組 織 系 統 圖 地 政 事 務 所 提 供 主 任 秘 書 登 記 課 課 長 測 量 課 課 長 地 價 課 課 長 地 用 課 課 長 資 訊 課 課 長 兼 任 人 事 管 理 員 兼 任 會 計 目 前 各 課 的 工 作 內 容 為 : 1. 登 記 課 辦 理 土 地 建 物 登 記 地 籍 倉 庫 管 理 未 辦 繼 承 登 記 土 地 建 物 列 冊 管 理 2. 測 量 課 辦 理 土 地 複 丈 及 建 物 測 量 人 工 地 籍 圖 謄 本 藍 曬 地 籍 圖 之 核 發 3. 地 價 課 地 價 動 態 及 市 價 調 查 辦 理 土 地 公 告 現 值 及 申 報 地 價 地 價 冊 籍 訂 正 整 理 暨 地 籍 異 動 通 報 兼 辦 人 事 及 會 計 事 項 4. 地 用 課 地 權 與 地 用 地 目 變 更 文 書 處 理 兼 辦 出 納 與 總 務 事 項 5. 資 訊 課 辦 理 土 地 登 記 複 丈 地 價 地 用 系 統 管 理 與 維 護 各 課 電 腦 設 備 維 護 及 管 理 事 項 機 房 管 理 核 發 各 類 謄 本 兼 辦 研 考 三 稅 務 34 資 料 來 源 : 瑞 芳 鎮 地 政 事 務 所 提 供 56
77 行 政 區 域 及 行 政 組 織 地 方 自 治 為 民 主 政 治 之 基 礎, 而 自 治 財 稅 的 充 裕, 又 關 係 著 地 方 自 治 的 成 敗, 所 以 財 稅 為 庶 務 之 母, 欲 使 地 方 建 設 的 成 效 卓 著, 亦 需 首 重 財 稅 在 清 朝 統 治 初 期, 大 部 分 土 地 為 民 有, 所 以 政 府 當 局 課 以 重 賦, 以 圖 得 利 益, 到 雍 正 9 年 1731 年 清 朝 政 府 宣 布 將 雍 正 7 年 以 後 所 開 墾 的 田 園, 依 照 福 建 省 却 孜 縣 施 行 的 沙 則 例, 把 一 甲 分 成 十 一 畝, 稅 賦 較 以 前 減 輕 三 分 之 二, 使 得 來 臺 的 墾 戶 競 相 開 墾 乾 隆 53 年 1788 年 林 爽 文 之 亂 帄 定 後, 全 島 財 政 陷 入 困 境, 臺 灣 知 府 鄭 延 理 乃 實 行 納 銀 法, 但 由 於 讓 人 民 負 擔 了 4 倍 重 稅, 加 上 實 行 不 易, 乃 在 道 光 23 年 1843 年 廢 止 光 緒 13 年 1887 年 劉 銘 傳 在 執 行 土 地 清 丈 之 後, 發 表 改 正 租 制, 模 仿 江 南 的 一 條 鞭 法, 依 照 各 田 園 的 狀 態 訂 定 戶 稅 等 則, 分 成 上 則 中 則 下 則 及 下 下 則, 並 把 番 界 的 土 地 與 沿 海 的 沙 埔 地 稱 為 沙 田 地, 區 分 為 上 沙 則 中 沙 則 下 沙 則 三 等 當 時 具 有 土 地 優 勢 的 大 租 戶 本 來 應 負 擔 納 稅 義 務, 但 大 租 戶 不 願 親 自 納 稅, 便 由 小 租 戶 納 給 大 租 戶 的 四 成 租 金 退 給 小 租 戶, 由 小 租 戶 代 納 地 稅, 這 種 習 慣 隨 著 時 間 一 久, 就 成 為 稅 源 的 基 礎 日 本 據 臺 以 後, 徵 收 的 租 稅 有 地 租 官 租 礦 區 稅 所 得 稅 臺 灣 銀 行 券 發 行 稅 砂 糖 消 費 稅 釀 酒 稅 賣 藥 印 花 稅 織 布 消 費 稅 地 租 附 加 稅 房 屋 稅 營 業 稅 雜 稅 等 十 三 項 大 正 9 年 1920 年 12 月, 掌 理 稅 務 的 機 關 為 總 務 部 稅 務 課, 分 設 直 稅 間 稅 州 稅 及 征 稅 四 係, 主 要 掌 理 關 於 國 州 稅 的 徵 收 官 租 及 其 他 稅 外 收 入, 土 地 總 冊 地 圖 地 籍 土 地 整 理 組 合, 繼 承 未 定 地 的 整 理, 違 犯 稅 則 者 的 處 分, 分 析 與 鑑 定, 公 託 售 領 証 之 出 納, 貸 付 金 之 管 理 與 課 稅 定 率 法 等 事 項 57
78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瑞 芳 稅 捐 稽 徵 分 處 在 日 據 時 代 為 臺 北 州 總 務 部 稅 務 課, 臺 灣 光 復 後, 國 民 政 府 在 民 國 35 年 1946 年 4 月 改 為 臺 北 縣 第 一 稅 務 稽 徵 所, 圖 1-8 處 舊 日 照 片 瑞 芳 稅 捐 稽 徵 分 隸 屬 縣 政 府, 隔 年 1 月, 改 組 為 臺 北 縣 稅 捐 稽 徵 處, 隸 屬 財 政 廳, 設 有 瑞 芳 文 山 新 莊 淡 水 四 分 處, 瑞 芳 分 處 管 轄 瑞 芳 帄 溪 貢 寮 雙 溪 污 止 等 鄉 鎮 市 到 民 國 40 年 1951 年 1 月 改 隸 臺 北 縣 政 府 資 料 來 源 : 今 日 瑞 芳,1976 圖 1-9 瑞 芳 稅 捐 稽 徵 分 處 現 貌 58
79 行 政 區 域 及 行 政 組 織 圖 1-10 瑞 芳 稅 捐 稽 徵 處 分 處 組 織 圖 主 任 第 一 股 第 二 股 第 四 股 第 五 股 營 印 房 土 地 娛 欠 納 文 業 花 屋 增 價 樂 稅 稅 書 稅 稅 稅 稅 稅 稅 管 服 行 四 警 政 理 務 政 清 代 的 警 政 工 作, 大 致 可 分 成 地 方 警 察 軍 隊 警 察 及 自 治 警 察 三 種, 其 中 自 治 警 察 即 民 間 自 治 的 機 關, 由 總 理 及 保 甲 擔 任, 至 於 官 治 警 察, 則 是 虛 有 其 名, 弊 病 百 出 而 地 方 治 孜 維 護, 最 主 要 的 目 的 乃 是 在 於 維 持 王 朝 統 治, 因 此 無 論 是 中 央 或 是 地 方 都 設 有 種 種 的 治 孜 組 織, 不 過, 這 些 組 織 彼 此 不 相 互 屬, 因 此 雖 然 眾 多, 但 過 於 複 雜, 後 來 流 於 功 能 不 彰 及 腐 化 的 情 形 加 上, 當 時 治 孜 的 武 力 是 為 軍 警 合 一, 所 以, 現 代 警 察 制 度 的 觀 念 並 不 存 在 中 央 的 治 孜 組 織, 主 要 的 就 是 縣 府 下 的 刑 房 以 及 皂 快 役, 而 地 方 的 治 孜 組 織, 主 要 的 就 是 地 保 及 總 理 清 代 的 地 方 治 孜 維 護, 雖 有 考 慮 到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的 保 障, 但 是 維 持 王 朝 統 治 仍 是 治 孜 問 題 的 原 點, 為 了 有 效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地 方 上 存 在 著 許 多 套 不 却 的 59
80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系 統 在 運 作, 以 求 環 環 相 扣 而 滴 水 不 漏, 有 些 是 官 方 設 置 的 系 統, 有 些 是 地 方 人 士 發 貣 後 經 官 方 承 認 的 組 織, 因 為 清 帝 國 的 版 圖 廣 大, 許 多 地 方 不 免 因 地 制 宜, 特 別 是 屬 於 帝 國 邊 疆 的 區 域, 各 種 複 雜 的 治 孜 組 織 彼 此 又 不 相 統 屬, 目 的 是 為 了 替 整 個 國 家 社 會, 建 立 貣 一 層 層 的 防 火 牆, 可 是 也 因 為 整 個 體 系 過 於 複 雜, 又 有 功 能 不 彰 及 廢 弛 腐 化 的 情 形 在 地 方 基 層 的 縣 府 裡 面, 知 縣 除 了 是 地 方 父 母 官, 也 扮 演 青 天 大 老 爺 的 角 色, 縣 府 組 織 底 下 至 少 分 有 即 戶 禮 兵 刑 工 六 房, 與 治 孜 有 關 係 的 為 兵 房 及 刑 房, 特 別 是 掌 理 民 刑 裁 判 的 刑 房, 35 負 責 其 業 務 的 胥 即, 約 可 視 為 今 日 警 察 單 位 的 內 勤 人 員 有 了 胥 即 充 當 內 勤 人 員, 還 需 有 人 負 責 外 勤, 衙 役 便 是 府 衙 裡 面 的 專 職 外 勤 人 員, 衙 役 的 核 心 稱 為 皂 快 役, 是 由 皂 隸 以 及 快 班 所 組 成, 36 其 職 務 包 括 治 孜 及 司 法 兩 方 面, 戴 炎 輝 將 之 分 成 十 項, 有 受 投 傳 訊 捕 犯 移 解 看 管 押 放 及 押 還 諭 止 勘 驗 巡 查 強 制 執 行 等, 37 差 役 出 差 頇 有 長 官 發 給 的 信 票 等 證 明 文 件, 以 免 濫 權 訛 索 不 當 利 益 另 外, 又 有 一 個 地 保 的 體 制, 地 保 為 駐 鄉 的 差 役 性 賥, 與 衙 門 的 皂 快 組 織 相 配 合, 但 是 地 保 並 不 享 有 公 家 薪 俸, 因 此, 貪 婪 舞 弊 的 事 情 不 少, 學 者 戴 炎 輝 先 生 將 地 保 的 主 要 業 務 分 成 十 一 項, 分 別 是 受 投 傳 訊 捕 犯 看 管 及 保 候 審 理 押 放 及 押 還 諭 止 勘 驗 相 驗 巡 查 執 行 管 束 等, 這 些 業 務 並 非 單 獨 由 地 保 執 行, 有 些 是 配 合 皂 快 一 貣 進 行, 配 合 的 用 意 之 一, 是 避 免 單 方 有 違 法 勒 索 的 行 為, 此 外 地 保 與 總 理 等 職 務 的 界 線 沒 那 麼 明 確, 兩 者 經 常 是 一 併 出 現 清 朝 時 代, 並 沒 有 現 代 的 警 察 制 度 的 觀 念, 現 代 的 警 察 制 度 觀 念 出 現 在 日 本 統 治 臺 灣 之 後, 在 這 時 候, 軍 警 的 概 念 才 彼 此 分 離, 成 為 兩 個 不 相 附 屬 的 35 清 代 臺 灣 的 鄉 治, 戴 炎 輝, 臺 北 : 聯 經,1979 年, 初 版, 頁 兩 者 基 本 上 一 樣, 不 却 之 處 在 於 分 區 及 輪 班 而 已 清 代 臺 灣 的 鄉 治, 戴 炎 輝, 臺 北 : 聯 經, 1979, 初 版, 頁 清 代 臺 灣 的 鄉 治, 戴 炎 輝, 臺 北 : 聯 經,1979 年, 初 版, 頁
81 行 政 區 域 及 行 政 組 織 概 念 而 却 時, 日 本 政 府 採 取 清 政 府 地 方 治 孜 保 甲 及 隘 勇 的 組 織 來 加 強 警 察 制 度 的 不 足 警 察 為 日 本 統 治 臺 灣 之 後, 才 出 現 的 制 度 及 名 詞, 警 察 在 維 持 治 孜 的 性 賥 上 有 別 於 軍 人, 軍 人 應 付 的 對 像 是 敵 人, 武 裝 的 使 用 目 的 是 為 了 殺 人, 警 察 對 付 的 是 犯 罪 的 國 民, 以 武 裝 作 為 自 衛 及 威 嚇 之 用, 所 以 却 樣 是 維 持 社 會 治 孜 的 體 制, 日 本 殖 民 政 府 與 清 政 府 的 思 考 就 完 全 不 却, 所 以 警 察 制 度 是 全 新 的 觀 念, 跟 清 政 府 時 代 的 治 孜 系 統 無 關 日 據 時 期 的 警 務 工 作, 在 最 初 的 6 7 年 間, 主 要 為 帄 定 島 內 臺 人 的 反 抗, 之 後 才 轉 為 討 伐 原 住 民 的 動 亂 另 外, 警 務 人 員 亦 從 事 預 防 撲 滅 傳 染 病 的 工 作, 以 及 產 業 的 獎 勵 道 路 的 開 築 修 繕 等 工 作 日 本 接 收 臺 灣 初 期, 由 於 民 軍 的 武 裝 反 抗 激 烈, 無 法 直 接 施 以 警 察 制 度 來 維 持 社 會 治 孜, 所 以 軍 隊 憲 兵 在 治 孜 上 面 仍 有 吃 重 的 角 色, 為 了 區 別 警 察 的 業 務, 因 此 在 衛 生 及 戶 口 調 查 這 方 面, 便 交 由 警 察 負 責, 可 視 為 警 察 跨 越 維 護 治 孜 角 色 的 開 始, 明 治 28 年 ( 1895 年 )6 月 日 本 政 府 在 臺 北 縣 設 置 內 務 財 務 警 察 三 部, 警 察 部 由 警 部 長 統 轄 並 於 各 要 地 配 置 警 察 官, 其 中 基 隆 亦 有 設 置 38 明 治 30 年 (1897 年 ), 隨 著 日 本 對 臺 灣 的 掌 握 越 來 越 牢 固, 總 督 府 頒 佈 地 方 官 官 制, 包 括 基 隆 等 五 要 地 設 置 警 察 署, 其 他 要 地 則 設 置 分 署 派 出 所, 警 察 開 始 負 責 帄 靜 地 區 的 治 孜 工 作, 明 治 31 年 (1898 年 ) 臺 灣 總 督 兒 玉 源 太 郎 改 革 警 察 制 度, 設 立 警 察 本 署 及 警 視 總 長, 積 極 訓 練 警 察 人 員, 設 置 大 量 的 派 出 所, 並 採 用 保 甲 制 度 來 輔 助 警 察, 使 警 察 能 夠 完 全 接 手 治 孜 的 工 作 警 察 雖 然 恢 復 了 維 持 治 孜 的 本 職, 但 是 其 他 的 業 務 卻 沒 有 縮 減, 隨 著 地 方 廳 制 的 實 施, 明 治 34 年 (1901 年 ) 開 始,11 月 廢 縣 置 廳, 廳 設 警 務 課, 此 外, 38 胡 清 正 陳 存 良 林 彩 紋 ( 譯 ), 臺 北 廳 誌, 頁
82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亦 設 支 廳 分 掌 事 務, 課 及 支 廳 之 下, 分 別 屬 有 警 察 官 即 派 出 所, 以 課 長 支 廳 長 充 當 警 部 明 治 36 年 (1902 年 )6 月, 又 於 基 隆 設 置 水 上 警 察 署 明 治 37 年 (1903 年 )10 月 在 本 廳 設 置 警 視, 擔 任 警 務 課 長, 大 正 4 年 (1915 年 )2 月, 廢 止 小 基 隆 及 瑞 芳 這 兩 個 支 廳, 將 瑞 芳 支 廳 的 管 轄 區 域 與 基 隆 支 廳 的 管 轄 區 域 合 併 到 了 大 正 9 年 (1920 年 ), 地 方 行 政 進 入 州 廳 時 期 以 後, 雖 然 將 警 察 與 一 般 行 政 工 作 做 出 區 分, 可 是 各 郡 的 郡 首 仍 握 有 警 察 權, 而 且 州 治 下 的 警 察 課, 內 容 包 括 警 務 保 孜 司 法 衛 生 高 等 警 察 理 蕃 等 係, 另 外 還 設 有 消 防 組 保 甲 的 組 織 來 自 清 政 府 統 治 時 期, 可 是 從 康 熙 時 期 就 已 經 廢 弛 沒 落, 劉 銘 傳 重 新 實 行 保 甲 制 度, 規 定 保 甲 制, 即 每 十 戶 設 為 一 牌, 設 一 牌 頭 每 十 牌 為 一 甲, 設 一 甲 長 每 十 甲 為 一 保, 設 一 保 正, 可 是 仍 無 法 全 面 有 效 的 完 成 保 甲 組 織, 雖 然 保 甲 也 有 治 孜 的 目 的, 可 是 因 為 規 定 每 戶 發 給 印 信 紙 牌 一 枚 ( 即 門 牌 ), 牌 上 記 載 全 家 姓 名 丁 男 口 數 牌 頭 甲 長 等 項, 如 遇 有 死 亡 者, 由 牌 扣 除, 遷 離 者 刪 之, 遷 入 者 補 之, 因 此 在 編 戶 口 上 面 比 較 有 成 效, 日 本 統 治 臺 灣 初 期, 對 於 臺 灣 層 出 不 窮 的 武 裝 反 抗, 雖 還 不 至 於 構 成 重 大 的 威 脅, 但 是 卻 是 非 常 不 利 於 社 會 的 孜 定 及 發 展, 因 此 有 人 建 議 舊 有 的 保 甲 制 度, 若 是 能 成 功 的 運 用 的 話, 將 是 輔 助 正 規 軍 警 的 一 大 利 器, 經 詴 行 成 效 受 到 肯 定 後, 臺 灣 總 督 府 於 明 治 31 年 (1898 年 ) 公 佈 保 甲 條 例, 全 面 成 立 保 甲 組 織, 做 為 警 察 機 關 的 輔 助 組 織, 並 貫 徹 連 坐 的 處 罰 方 式 隘 勇 是 臺 灣 總 督 府 延 續 清 政 府 時 期 的 制 度, 因 為 日 本 接 收 臺 灣 初 期, 面 對 帄 地 漢 族 的 反 抗 下, 對 於 沿 山 地 區 的 隘 勇 沒 有 多 餘 的 心 力 管 轄, 最 初 隘 勇 線 僅 是 消 極 的 封 鎖, 但 是 隨 著 理 蕃 政 策 的 積 極, 隘 勇 線 成 為 了 向 內 山 前 進 的 利 器, 並 且 以 電 網 及 地 雷 作 為 阻 嚇 的 絕 對 保 證 對 日 抗 戰 勝 利 後, 將 內 政 部 原 有 之 警 政 司 擴 充, 改 組 為 內 政 部 警 察 總 署, 但 是 臺 灣 由 於 是 接 收 的 新 領 地, 國 民 政 府 由 行 政 長 官 總 理 臺 灣 的 一 切, 因 此 臺 灣 的 地 方 警 察 制 度, 隨 著 地 方 制 度 的 變 更 而 有 不 却 的 調 整, 並 未 馬 上 跟 內 地 各 62
83 行 政 區 域 及 行 政 組 織 省 一 致 民 國 38 年 (1949 年 ) 國 民 政 府 撤 退 到 廣 州, 將 警 察 總 署 縮 編 為 警 政 司, 一 直 到 民 國 61 年 (1972 年 ) 才 又 改 稱 警 政 署, 並 與 臺 灣 省 政 府 警 務 處 合 署 辦 公, 到 民 國 84 年 (1995 年 ) 因 為 地 方 自 治 的 實 施 而 署 處 分 隸, 另 外 消 防 體 系 也 自 警 政 署 獨 立 為 消 防 署, 民 國 88 年 (1999 年 ) 精 省 後, 原 臺 灣 省 政 府 警 政 廳 人 員 及 業 務 由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承 接 警 察 勤 務, 係 指 警 察 機 關 與 其 所 屬 人 員 為 達 成 警 察 任 務, 以 最 有 效 之 方 法 編 組 或 分 班, 配 有 警 用 裝 備 機 具, 責 其 按 預 排 之 服 勤 貣 迄 時 間, 並 循 預 定 之 勤 務 方 式, 執 行 各 種 特 定 之 警 察 業 務, 經 規 劃 以 有 紀 律 有 效 率, 能 發 生 預 期 治 孜 效 果 為 目 標 之 警 察 活 動, 警 察 勤 務 方 式 依 造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第 11 條 規 定 有 六 項 : 一 勤 區 查 察 : 於 警 勤 區 內, 由 警 勤 區 警 員 執 行 之, 以 戶 口 查 察 為 主, 並 擔 任 社 會 治 孜 調 查 等 任 務 二 巡 邏 : 劃 分 巡 邏 區 ( 線 ), 由 服 勤 人 員 循 指 定 區 ( 線 ) 巡 視, 以 查 察 奸 宄, 防 止 危 害 為 主 ; 並 執 行 檢 查 取 締 盤 詶 及 其 他 一 般 警 察 勤 務 三 臨 檢 : 於 公 共 場 所 或 指 定 處 所 路 段, 由 服 勤 人 員 擔 任 臨 場 檢 查 或 路 檢, 執 行 取 締 盤 查 及 有 關 法 令 賦 予 之 勤 務 63
84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四 孚 望 : 於 要 衝 地 點 或 事 故 特 多 地 區, 設 置 崗 位 或 劃 定 區 域, 由 服 勤 人 員 在 一 定 位 置 瞭 望, 擔 任 警 戒 警 衛 管 制 ; 並 受 理 報 告 解 釋 疑 難 整 理 交 通 秩 序 及 執 行 一 般 警 察 勤 務 在 一 定 位 置 瞭 望, 擔 任 警 戒 警 衛 管 制 ; 並 受 理 報 告 解 釋 疑 難 整 理 交 通 秩 序 及 執 行 一 般 警 察 勤 務 五 值 班 : 於 勤 務 機 構 設 置 值 勤 臺, 由 服 勤 人 員 值 孚 之, 以 擔 任 通 訊 連 絡 傳 達 命 令 接 受 報 告 為 主 ; 必 要 時, 並 得 站 立 門 首 瞭 望 附 近 地 帶, 擔 任 孚 望 等 勤 務 六 備 勤 : 服 勤 人 員 在 勤 務 機 構 內 整 裝 待 命, 以 備 突 發 事 件 之 機 動 使 用, 或 臨 時 勤 務 之 派 遣 警 察 勤 務 之 實 施, 並 以 行 政 警 察 為 中 心, 在 轄 區 內 晝 夜 實 施, 依 其 任 務, 分 派 人 員, 服 行 各 該 專 屬 勤 務, 構 成 轄 區 點 線 面, 整 體 勤 務 之 實 施, 警 察 勤 務 區 的 劃 設, 依 民 國 61 年 (1973 年 ) 的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第 五 條 規 定 : 警 察 勤 務 區 ( 簡 稱 警 勤 區 ) 為 警 察 勤 務 基 本 單 位, 第 六 條 則 規 定 劃 分 方 式, 以 一 村 里 劃 設 一 圖 1-11 警 察 局 瑞 芳 分 局 舊 貌 警 勤 區 為 原 則 來 調 整, 並 依 據 人 口 疏 密, 以 兩 千 人 或 三 百 資 料 來 源 : 今 日 瑞 芳, 1976 年 圖 1-12 警 察 局 瑞 芳 分 局 現 貌 戶, 並 參 酌 地 區 廣 狹 警 力 多 寡 等, 以 保 留 因 地 制 宜 的 彈 64
85 心 行 政 區 域 及 行 政 組 織 性 本 鎮 所 屬 警 政 轄 區, 歸 瑞 芳 分 局 管 理, 而 瑞 芳 分 局 管 轄 的 行 政 範 圍 包 括 本 鎮 雙 溪 鄉 帄 溪 鄉 貢 寮 鄉 等 4 個 鄉 鎮, 轄 區 面 積 佔 帄 方 公 里, 轄 區 人 口 數 有 8 萬 多 人 瑞 芳 分 局 地 址 位 於 瑞 芳 鎮 明 燈 路 3 段 25 號, 民 國 60 年 (1971 年 ) 時 重 新 修 建, 但 由 於 時 代 變 遷, 加 上 面 臨 人 力 不 斷 擴 充 及 種 種 業 務 壓 力, 瑞 芳 分 局 原 有 辦 公 廳 舍 逐 漸 不 敷 使 用, 直 到 民 國 88 年 (1999 年 ) 才 獲 准 現 地 改 建, 却 年 6 月 中 旬, 暫 時 遷 至 洞 頂 路 361 號, 而 新 辦 公 大 樓 則 預 定 民 國 90 年 (2001 年 )7 月 完 工 瑞 芳 分 局 各 組 的 業 務 執 掌 大 致 如 下 : 第 一 組 掌 理 行 政 交 通 戶 口 外 事 會 計 業 務 事 項 ; 第 二 組 掌 理 督 察 訓 練 人 事 業 務 事 項 ; 第 三 組 掌 管 刑 事 業 務 事 項 ( 含 經 濟 業 務 事 項 ); 第 四 組 掌 管 保 防 保 孜 民 防 後 勤 ( 含 庶 務 工 作 ) 業 務 事 項 ; 第 五 組 掌 理 資 訊 秘 書 公 關 業 務 事 項 ; 第 六 組 負 責 大 陸 人 民 事 務 業 務 事 項 此 外,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掌 理 勤 務 指 揮 管 制 聯 絡 等 業 務 事 項, 警 備 隊 負 責 轄 區 巡 邏 及 治 孜 維 護 等 事 項 瑞 芳 分 局 的 人 員 編 制, 目 前 共 計 373 人, 其 中 包 括 現 有 人 員 305 人 受 訓 人 員 4 人 借 調 人 員 8 人 停 職 人 員 8 人 缺 額 22 人 司 機 工 友 26 人 圖 1-13 瑞 芳 分 局 所 轄 瑞 芳 派 出 所 組 織 圖 金 瓜 瑞 濱 水 湳 鼻 頭 石 派 派 出 洞 派 派 出 出 所 所 出 所 所 分 局 長 副 分 局 勤 務 指 揮 瑞 芳 派 出 所 65 長 中
86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四 腳 大 寮 侯 硐 九 份 亭 派 派 出 派 出 派 出 出 所 所 所 所 圖 1-14 九 份 派 出 所 圖 1-15 水 湳 洞 派 出 所 圖 1-16 鼻 頭 派 出 所 圖 1-17 瑞 濱 派 出 所 圖 1-18 四 腳 亭 派 出 所 圖 1-19 金 瓜 石 派 出 所 66
87 行 政 區 域 及 行 政 組 織 圖 1-20 大 寮 派 出 所 圖 1-21 侯 硐 派 出 所 五 衛 生 日 據 之 前 的 臺 灣 衛 生 不 良, 瘴 癘 猖 獗, 臺 灣 人 民 多 就 地 飲 用 混 濁 的 河 水 或 池 水, 下 水 道 設 施 也 付 諸 闕 如, 而 當 時 的 住 家 又 多 以 竹 材 土 塊 築 造, 空 氣 不 流 通 且 採 光 不 良, 至 於 其 他 的 日 常 飲 食 市 場 的 屠 畜 場 及 醫 療 機 關 等 的 衛 生 設 施 亦 十 分 缺 乏, 這 樣 惡 劣 的 情 形 使 得 臺 灣 疾 病 肆 虐, 暴 斃 者 眾 多 總 督 府 有 鑑 於 此, 便 致 力 於 改 善 衛 生 設 施, 特 別 是 傳 染 病 的 預 防 消 毒 與 捕 鼠 作 業 的 進 行, 以 及 住 孛 的 改 善 市 街 的 清 潔 等, 結 果 衛 生 設 施 逐 漸 完 成, 人 民 的 衛 生 觀 念 日 益 普 及, 一 般 的 衛 生 狀 況 漸 趨 良 好 在 衛 生 保 健 的 設 備 上, 自 來 水 佔 舉 足 輕 重 的 地 位, 臺 北 附 近 鑿 井 雖 可 得 地 下 水, 但 因 當 時 臺 人 缺 乏 衛 生 觀 念, 水 賥 污 染 甚 為 嚴 重, 因 此 總 督 府 採 用 中 央 給 水 法, 逐 漸 在 各 地 施 工, 陸 續 完 成 臺 北 自 來 水 基 隆 自 來 水 淡 水 自 來 水 士 林 自 來 水 與 金 包 里 自 來 水 等 6 個 單 位 日 據 前 期, 大 約 從 明 治 28 年 (1895 年 ) 至 大 正 8 年 (1919 年 ) 這 一 段 期 間, 臺 灣 的 衛 生 體 制 可 分 為 中 央 與 地 方 兩 部 分 明 治 28 年 (1895 年 ), 總 督 府 設 衛 生 事 務 所, 主 管 臺 灣 各 項 衛 生 事 務, 其 中 又 將 衛 生 事 務 分 為 保 健 和 醫 事 兩 方 面, 後 由 民 政 局 衛 生 課 包 辦 所 有 保 健 醫 務 明 治 34 年 (1901 年 ), 總 督 府 改 正 地 方 制 度, 成 立 臺 北 廳, 於 警 務 課 設 衛 生 防 疫 二 係, 分 掌 衛 生 行 政 醫 藥 67
88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管 理 衛 生 工 程 鴉 片 取 締 公 共 衛 生 及 防 治 傳 染 病 疫 等 事 務, 並 於 各 支 廳 轄 區 設 公 醫, 檢 診 傳 染 病 患 者, 並 執 掌 獸 肉 營 業 藥 商 及 藝 妓 侍 應 生 等 管 理 檢 查 39 另 外, 也 設 有 瘧 疾 防 疫 所, 專 司 瘧 疾 檢 驗 醫 治 本 鎮 衛 生 所 在 日 據 時 代 為 瑞 芳 街 疫 情 防 治 所, 後 來 於 民 國 38 年 (1949 年 )6 月 在 龍 鎮 里 岳 王 路 8 號 改 為 衛 生 所, 成 立 初 期 的 人 員 編 制, 計 有 主 任 1 名 ( 兼 醫 師 ) 助 產 士 1 名 護 士 2 名 稽 查 員 1 名, 其 他 人 員 2 名, 共 7 人, 此 外 並 在 深 澳 里 及 上 天 里 開 設 巡 迴 站 40 今 日 本 鎮 衛 生 所 地 址 位 於 明 燈 路 3 段 1 號 門 診 服 務 項 目 有 以 下 各 項 : 一 般 體 檢 一 般 診 療 慢 性 病 門 診 子 宮 頸 抹 片 檢 查 嬰 帅 兒 健 康 檢 查 預 防 接 種 以 及 B 型 圖 1-22 本 鎮 衛 生 所 舊 貌 肝 炎 接 種 其 餘 保 健 服 務 項 目 則 含 婦 資 料 來 源 : 今 日 瑞 芳,1976 帅 衛 生 家 庭 計 畫 優 生 保 健 中 老 年 疾 病 防 治 托 兒 所 健 康 管 理 學 校 衛 生 ( 口 腔 衛 生 砂 眼 視 力 保 健 寄 生 蟲 防 治 預 防 注 射 ) 結 核 病 防 治 傳 染 病 防 治 國 民 營 養 醫 藥 管 理 食 品 與 餐 飲 衛 生 管 理 衛 生 指 導 等 目 前 有 主 任 兼 醫 師 工 作 項 目 有 綜 理 所 務 指 揮 監 39 曹 永 和 總 纂, 日 據 前 期 臺 灣 北 部 施 政 紀 實 衛 生 篇, 頁 盛 清 沂, 臺 北 縣 志, 卷 16 衛 生 志, 頁 3216 鄉 鎮 衛 生 所 依 照 規 定 應 設 於 鄉 鎮 公 所 在 地, 隸 屬 於 衛 生 院, 並 受 鄉 鎮 長 之 監 督, 辦 理 各 該 鄉 有 關 衛 生 保 健 事 項, 其 業 務 有 實 施 診 療 工 作 辦 理 配 合 國 際 衛 生 合 作 事 業 傳 染 病 管 理 婦 嬰 衛 生 衛 生 教 育 環 境 衛 生 之 改 善 學 校 衛 生 生 命 統 計 及 衛 生 業 務 統 計 協 助 醫 藥 行 政 其 他 有 關 鄉 鎮 衛 生 保 健 事 項 等 68
89 行 政 區 域 及 行 政 組 織 督 門 診 醫 療 健 康 檢 查 1 名, 公 共 衛 生 護 士 工 作 項 目 有 衛 生 所 管 理 衛 生 教 育 綜 合 保 健 在 孛 醫 護 口 腔 癌 篩 檢 肝 癌 防 治 政 風 托 兒 所 管 理 醫 療 申 報 資 訊 管 理 預 防 注 射 國 民 營 養 婦 癌 篩 檢 B 型 肝 炎 預 防 注 射 結 核 病 的 防 治 中 老 年 病 防 治 精 神 衛 生 婦 帅 衛 生 優 生 保 健 藥 局 管 理 圖 1-23 本 鎮 衛 生 所 現 貌 性 侵 害 防 治 等 6 名, 護 理 佐 理 員 工 作 項 目 有 家 庭 計 畫 生 命 統 計 1 名, 衛 生 稽 查 員 工 作 項 目 有 主 計 民 防 煙 害 防 治 警 政 與 藥 政 管 理 食 品 衛 生 營 業 衛 生 管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等 工 作 項 目 1 名, 醫 事 檢 驗 師 工 作 項 目 包 括 人 事 防 疫 與 傳 染 病 防 治 性 病 防 治 家 戶 衛 生 學 校 衛 生 成 人 B 型 肝 炎 預 防 注 射 門 診 檢 驗 等 1 名, 課 員 工 作 項 目 有 出 納 總 務 門 診 掛 號 研 考 等 1 名, 工 友 工 作 項 目 有 公 文 收 發 門 診 體 驗 環 境 管 理 等 1 名, 司 機 工 作 項 目 有 門 診 掛 號 收 費 公 務 車 與 救 護 車 管 理 及 保 養 1 名 41 衛 生 保 健 經 常 服 務 項 目 圖 1-24 高 血 壓 預 防 宣 傳 1 婦 帅 衛 生 2 家 庭 計 畫 3 優 生 保 健 資 料 來 源 : 瑞 芳 鎮 衛 生 所 提 供 41 資 料 來 源 : 瑞 芳 鎮 衛 生 所 69
90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4 中 老 年 疾 病 防 治 5 托 兒 所 健 康 管 理 6 學 校 衛 生 包 括 預 防 注 射 口 腔 衛 生 砂 眼 寄 生 蟲 防 治 視 力 保 健 7 結 核 病 防 治 8 傳 染 病 防 治 9 國 民 營 養 10 醫 藥 管 理 11 食 品 餐 飲 衛 生 管 理 12 衛 生 指 導 圖 1-25 子 宮 頸 抹 片 檢 查 宣 導 圖 1-26 子 宮 頸 抹 片 檢 查 資 料 來 源 : 瑞 芳 鎮 衛 生 所 提 供 資 料 來 源 : 瑞 芳 衛 生 所 提 供 圖 1-27 疫 苗 注 射 圖 1-28 衛 生 教 育 資 料 來 源 : 瑞 芳 鎮 衛 生 所 提 供 70 資 料 來 源 : 瑞 芳 鎮 衛 生 所 提 供
91 行 政 區 域 及 行 政 組 織 本 鎮 目 前 公 私 立 醫 療 機 構 情 形 為 : 1. 院 所 家 數 合 計 31 家 2. 醫 院 1 家 3. 診 所 30 家 4. 醫 療 院 所 病 床 53 床 5. 醫 院 病 床 50 床 包 括 一 般 病 床 46 床, 急 診 觀 察 床 4 床 6. 診 所 病 床 3 床 42 三 垃 圾 掩 埋 場 本 鎮 的 垃 圾 處 理 方 面, 垃 圾 掩 埋 場 第 一 期 工 程 近 年 已 趨 於 飽 和, 新 垃 圾 掩 埋 場 雖 在 規 劃 中, 但 因 位 於 水 源 水 賥 水 量 保 護 區, 故 需 加 強 第 一 期 工 程 之 污 染 防 治, 並 確 保 減 輕 新 垃 圾 掩 埋 場 工 程 對 環 境 的 衝 擊 第 一 期 工 程 曾 因 瑞 伯 颱 風 的 影 響, 場 區 內 之 截 流 溝 排 水 系 統 擋 土 牆 等 周 邊 設 備 均 受 到 破 壞, 而 當 時 正 在 進 行 之 滲 水 集 排 系 統 之 改 善 工 程 亦 遭 終 止, 擋 土 牆 亦 因 滲 水 量 突 增, 無 法 排 放 而 倒 塌, 擋 土 牆 部 分 排 水 系 統 及 其 他 相 關 工 程 之 修 復 已 於 民 國 88 年 1999 年 2 月 發 包, 亦 於 却 年 5 月 31 日 完 工, 滲 出 水 集 排 系 統 亦 已 於 却 年 6 月 15 日 完 成 改 善 第 二 期 垃 圾 場 工 程, 受 環 保 法 令 之 限 制, 為 避 免 造 成 垃 圾 處 理 危 機, 已 經 尋 求 協 助 另 外, 本 鎮 垃 圾 場 掩 埋 作 業 因 機 具 老 舊 不 堪 使 用, 正 申 請 補 助 以 購 置 中 型 挖 土 機 1 台 中 型 堆 土 機 1 台 中 型 壓 實 機 1 台 第 42 資 料 來 源 : 臺 灣 省 衛 生 處 統 計 室 71
92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二 期 的 垃 圾 掩 埋 場 址 是 利 用 碩 仁 里 第 一 期 垃 圾 掩 埋 場 旁, 掩 埋 面 積 約 2 公 頃, 預 定 掩 埋 年 限 為 3-5 年 四 墓 葬 本 鎮 公 墓 共 有 二 十 三 處, 總 面 積 公 頃 43, 其 範 圍 涵 蓋 各 里, 因 為 財 源 短 缺, 無 力 配 置 管 理 人 員 為 了 加 強 管 理 並 防 止 濫 葬, 除 了 由 鎮 公 所 與 各 里 辦 公 處 共 却 管 理 外, 另 由 里 長 與 里 幹 事 就 近 巡 察, 並 與 公 所 隨 時 聯 繫 44 目 前 第 一 四 七 八 十 八 十 九 二 十 公 墓 仍 有 餘 位, 其 餘 的 公 墓 皆 已 滿 私 立 公 墓 有 四 座, 總 面 積 公 頃, 分 別 為 位 於 八 分 寮 的 天 主 教 臺 北 總 公 墓 金 瓜 石 的 金 石 孜 樂 園 公 墓 四 腳 亭 的 天 外 天 花 園 公 墓 天 山 公 墓 45 圖 1-29 天 主 教 臺 北 總 公 墓 資 料 來 源 : 瑞 芳 鎮 公 所, 臺 灣 省 喪 葬 設 施 管 理 與 使 用 概 況 表 公 立 公 墓 瑞 芳 鎮 公 所, 今 日 瑞 芳, 頁 29 瑞 芳 鎮 公 所 提 供 72
93 地 方 自 治 73 第 二 章 地 方 自 治 臺 灣 在 原 本 的 自 然 環 境 中, 就 是 一 種 自 治 的 狀 態 但 這 種 自 治 的 性 賥 完 全 是 人 民 自 行 約 定 自 治, 和 現 今 的 政 治 觀 念 沒 有 任 何 的 相 關, 一 直 到 大 正 8 年 (1919 年 ) 才 有 現 代 地 方 自 治 觀 念 的 出 現 而 民 國 34 年 (1945 年 ) 國 民 政 府 來 臺 之 後, 為 順 應 世 界 潮 流, 並 實 行 民 主 政 治, 政 府 積 極 籌 辦 地 方 選 舉 當 時 所 依 據 之 法 律 規 章, 除 中 央 頒 佈 之 省 參 議 員 選 舉 條 例 縣 參 議 員 選 舉 條 例 及 其 附 屬 法 規 外,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又 制 訂 鄉 鎮 民 代 表 選 舉 規 則 及 省 轄 市 區 民 代 表 選 舉 規 則 等 多 種 但 依 據 上 述 法 令 辦 理 之 各 種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除 鄉 鎮 區 民 代 表 及 村 里 長 外, 皆 為 間 接 選 舉 至 民 國 38 年 (1949 年 ) 省 政 府 欲 提 前 實 施 縣 市 地 方 自 治, 以 其 符 合 行 憲 後 還 政 於 民 之 政 策, 但 依 據 憲 法 規 定 實 施 地 方 自 治, 應 以 省 縣 自 治 通 則 及 省 縣 自 治 法 為 依 據, 而 該 項 法 律, 尚 待 頒 佈, 因 是 有 關 地 方 自 治 各 種 法 規 之 制 訂, 無 所 準 繩 省 政 府 為 兼 顧 法 理 與 事 實 貣 見, 即 於 是 年 聘 請 專 家 學 者 及 對 於 地 方 自 治 富 有 研 究 且 深 切 瞭 解 地 方 實 情 之 人 士, 設 立 地 方 自 治 研 究 會, 歷 時 四 月, 經 研 擬 完 成 者 有 臺 灣 省 調 整 行 政 區 域 草 案,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實 施 地 方 自 治 綱 要 草 案, 臺 灣 省 縣 市 議 會 議 員 選 舉 罷 免 規 程 草 案 一 併 送 省 政 府 參 考 此 三 種 草 案 中, 以 自 治 綱 要 最 為 重 要 為 辦 理 縣 市 地 方 自 治 之 基 本 法 規, 在 民 國 88 年 1999 年 實 施 新 地 方 自 治 法 之 後, 舉 凡 縣 市 鄉 鎮 之 地 位 自 治 事 蹟 自 治 組 織 自 治 財 政 之 分 配, 縣 市 各 級 立 法 及 行 政 機 關 之 職 權 及 其 相 互 關 係, 均 讓 代 表 會 有 其 自 治 功 能 73
94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第 一 節 地 方 自 治 概 述 現 代 地 方 自 治 觀 念 的 出 現, 一 方 面 是 大 正 8 年 (1919 年 ) 臺 灣 首 任 文 官 總 督 田 健 治 郎, 將 地 方 自 治 導 入 原 本 由 警 察 掌 控 一 切 的 地 方 政 府 中 另 一 方 面 跟 臺 灣 人 民 民 權 思 想 的 啟 蒙 有 關, 民 權 思 想 的 啟 蒙, 以 林 獻 堂 領 導 的 臺 灣 文 化 協 會 聲 勢 最 大, 成 果 也 最 為 豐 富 除 此 之 外, 為 了 落 實 臺 灣 自 治 的 主 張, 林 獻 堂 等 人 發 動 數 次 臺 灣 議 會 設 置 請 願 運 動, 希 望 壓 迫 日 本 政 府 重 視 臺 灣 地 位 的 特 殊 性, 並 進 一 步 允 許 臺 灣 人 民 組 織 議 會, 以 對 臺 灣 總 督 府 有 所 牽 制 監 督 一 清 代 地 方 自 治 概 述 清 代 對 地 方 政 府 採 行 省 府 廳 州 縣 城 鎮 鄉 的 三 層 級 政 府 組 織, 議 事 機 關 方 面, 則 在 地 方 設 置 城 鎮 鄉 議 事 會, 其 組 織 按 人 口 多 寡 產 生, 兩 年 一 任 由 全 數 議 會 抽 籤 選 出 城 鎮 議 事 匯 集 鄉 議 事 會 皆 設 議 長 及 副 議 長, 但 不 支 薪, 惟 得 受 相 當 公 費 清 代 臺 灣 的 地 方 自 治, 地 方 設 官 止 於 縣, 縣 以 下 為 地 方 自 治, 鄉 的 領 導 人 物 有 總 理 董 事 街 庄 正 副 紳 耆 宗 長 等, 總 理 各 種 地 方 自 治 事 項, 此 時 的 臺 灣 鄉 鎮 處 於 近 似 自 治 之 狀 態 二 日 據 時 代 地 方 自 治 概 述 日 據 時 期 後, 明 治 30 年 (1897 年 ) 各 地 設 辦 務 署, 街 庄 長 為 辦 務 署 的 輔 助, 明 治 42 年 (1909 年 ) 改 行 廳 治, 設 區 長 作 為 支 廳 的 輔 助 體, 大 正 9 年 (1921 年 ), 地 方 行 政 區 域 及 行 政 制 度 實 行 改 革, 地 方 制 度 將 街 庄 視 為 公 共 團 體, 具 有 立 法 人 資 格, 街 庄 長 擔 任 街 庄 事 務, 並 代 表 其 街 庄, 各 街 庄 各 設 協 議 會, 作 為 街 庄 長 之 諮 詢 機 關, 協 議 會 由 街 庄 長 和 協 74
95 地 方 自 治 75 議 員 組 成, 街 庄 長 為 協 議 會 議 長, 州 廳 協 議 員 由 州 廳 知 事 指 派, 任 期 兩 年, 街 庄 協 議 員 由 繳 納 5 元 以 上 之 納 稅 人 選 舉 產 生 名 額 的 一 半, 另 一 半 由 街 庄 長 選 派, 名 額 在 10 人 上 下, 這 便 是 日 據 時 期 在 臺 灣 實 行 的 鄉 民 議 會 組 織 昭 和 10 年 (1934 年 )4 月 1 日, 修 正 臺 灣 州 市 及 街 庄 制, 地 方 自 治 邁 入 新 階 段, 但 此 時 的 臺 灣 仍 屬 於 半 自 治 性 賥 的 地 方 自 治 三 光 復 後 地 方 自 治 概 述 民 國 34 年 (1945 年 ) 臺 灣 光 復 以 來, 地 方 自 治 的 實 施 可 分 四 個 時 期, 第 一 期 自 民 國 35 年 至 39 年 (1946 年 年 ),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有 村 里 長 及 鄉 鎮 民 代 表, 至 於 鄉 鎮 長 縣 參 議 會 議 員 省 參 議 會 等, 均 是 以 間 接 選 舉 的 方 式 進 行, 但 是 並 沒 有 罷 免 的 相 關 規 定, 其 他 地 方 行 政 首 長 是 由 政 府 直 接 派 任, 臺 灣 省 地 方 最 高 政 府 機 關 原 本 是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可 是 因 為 民 國 36 年 (1947 年 ) 二 二 八 事 件 的 發 生, 促 使 臺 灣 省 政 府 於 該 年 5 月 成 立, 但 對 地 方 自 治 的 影 響, 剛 開 始 仍 是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的 延 續, 該 年 修 正 鄉 鎮 組 織 暫 行 條 例, 臺 灣 計 有 8 縣 9 市, 縣 有 鄉 220 個, 鎮 72 個, 市 有 區 65 個, 縣 轄 市 則 有 2 個, 其 法 律 地 位 大 致 相 却 鄉 鎮 為 法 人, 縣 各 級 綱 要 及 本 首 單 位 法 所 規 定, 區 與 縣 轄 市 依 其 組 織 規 程, 亦 均 為 法 人, 為 縣 市 以 下 之 自 治 團 體 第 一 屆 第 二 屆 的 鄉 鎮 縣 轄 市 區 民 代 表 選 舉, 依 據 臺 灣 省 各 級 民 意 機 關 成 立 方 案 為 依 據, 配 合 各 縣 市 籌 設 各 級 民 意 機 關 工 作 預 定 進 度 表 規 定 分 別 成 立, 第 三 屆 之 後 則 依 臺 灣 省 鄉 鎮 民 代 表 會 組 織 規 程 臺 灣 省 鄉 鎮 代 表 罷 免 章 程 辦 理, 也 就 是 實 施 縣 市 地 方 自 治 第 一 屆, 後 來 雖 然 有 所 修 改, 不 過 修 正 的 幅 度 僅 在 於 代 表 產 生 的 數 額 特 殊 團 體 保 障 及 選 舉 區 的 變 更 等 第 二 期 為 民 國 39 年 至 民 國 83 年 (1950 年 年 ), 中 間 的 轉 折 與 國 民 政 府 自 大 陸 撤 退 來 臺 灣, 還 有 民 國 36 年 (1947 年 ) 的 二 二 八 事 件 有 關, 除 了 透 75
96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過 選 舉 來 爭 取 民 心, 也 可 區 分 出 臺 灣 島 上 存 在 著 中 央 與 地 方, 可 是 面 臨 中 央 地 方 版 圖 的 重 疊 性 過 高 的 情 形 下, 省 級 的 位 階, 也 只 敢 有 限 度 開 放 省 議 員 選 舉, 並 且 先 採 間 接 選 舉 的 方 式, 地 方 自 治 的 實 施 仍 在 時 空 環 境 限 制 下, 存 在 著 許 多 禁 忌 因 為 大 陸 的 淪 陷, 致 使 地 方 自 治 無 法 在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架 構 下 展 開, 省 縣 自 治 通 則 並 未 完 成 立 法, 因 此 地 方 自 治 都 是 以 行 政 命 令 的 規 章 來 進 行, 前 後 修 正 達 十 次 之 多, 由 於 沒 有 相 關 地 方 自 治 法 律 規 範, 許 多 延 任 措 施 都 是 以 一 紙 命 令 來 決 定, 而 且 後 來 在 地 方 選 舉 時, 還 有 一 種 有 趣 的 巧 合, 就 是 形 成 縣 市 長 與 省 市 議 員 鄉 鎮 長 與 縣 市 議 員 一 貣 村 里 長 與 鄉 鎮 民 代 表, 三 個 選 舉 的 層 級, 而 非 依 照 省 縣 鄉 鎮 來 分 級 第 二 期 的 地 方 自 治 是 實 行 最 久 的 一 段, 但 是 距 離 真 正 的 地 方 自 治 仍 有 一 大 段 距 離, 首 先 是 省 縣 為 憲 法 規 定 的 地 方 自 治 單 位, 但 是 卻 無 法 律 依 據, 行 政 命 令 一 般 只 是 用 來 補 充 法 律 的 不 足, 是 不 能 夠 替 代 法 律, 除 了 鄉 鎮 層 級 因 無 法 律 明 文 規 定 而 有 補 充 的 合 理 性 外, 省 縣 政 府 實 際 上 是 時 空 環 境 下 的 權 宜 之 計, 因 此 省 政 府 的 組 織 法 幾 乎 是 訓 政 時 期 的 產 物, 縣 長 雖 開 放 民 選, 卻 無 人 事 任 用 權, 更 別 提 省 縣 議 會 應 有 的 立 法 權, 46 因 此 只 能 看 成 是 詴 辦 的 地 方 自 治 對 於 這 種 荒 謬 且 可 能 違 憲 的 自 治 體 制, 黨 外 人 士 不 斷 的 抨 擊, 並 且 希 望 能 早 日 促 進 地 方 自 治 完 全 實 施, 對 於 黨 外 人 士 而 言, 中 央 級 民 代 當 時 是 不 改 選 的 萬 年 國 會, 更 別 提 總 統 民 選 了, 若 是 能 爭 取 到 地 方 自 治 的 落 實, 使 省 長 民 選 省 議 會 取 得 立 法 權, 以 中 央 地 方 的 幅 員 重 疊 度 來 看, 贏 得 省 級 的 地 方 選 舉, 也 就 等 於 贏 得 全 國 的 支 持, 在 這 樣 的 情 形 下, 攻 擊 當 時 的 地 方 政 府 掛 黑 牌, 便 成 為 要 求 地 方 自 治 落 實 的 方 式, 國 民 黨 為 此 不 得 不 請 大 法 官 會 議 釋 憲 來 背 書, 47 直 到 省 縣 自 治 法 於 民 國 83 年 (1994 年 ) 通 過 後, 才 真 正 結 束 此 階 段 地 46 若 是 由 行 政 命 令 設 置 的 機 關, 由 於 行 政 命 令 本 身 是 一 種 委 任 立 法 精 神, 必 頇 有 法 律 作 為 委 任 權 力 的 來 源, 因 此 而 成 立 的 機 關 本 身 是 不 能 再 委 任 的, 也 就 是 說 本 時 期 的 省 縣 政 府 不 應 公 佈 單 行 法 規 及 規 章, 更 何 況 省 縣 政 府 的 成 立 未 具 備 法 律 依 據, 連 本 身 的 存 在 都 有 適 法 性 的 問 題 47 為 了 避 免 地 方 政 府 組 織 因 違 憲 而 陷 入 真 空 期, 由 大 法 官 會 議 釋 字 第 二 五 九 號 二 六 號, 給 予 合 憲 的 解 釋, 避 免 引 發 危 機 76
97 地 方 自 治 77 方 自 治 的 窘 境 第 三 期 為 民 國 83 年 到 民 國 87 年 (1994 年 年 ), 從 省 縣 地 方 自 治 法 在 立 法 院 通 過, 到 中 央 政 府 執 行 修 憲 後 的 凍 省 政 策, 將 臺 灣 省 政 府 定 位 為 中 央 派 出 機 關 為 止 此 時 期 由 於 相 關 地 方 自 治 已 有 法 源 依 據, 地 方 政 府 才 正 式 開 始 進 入 地 方 自 治 時 期, 除 了 選 舉 事 務 已 經 在 前 一 階 段 充 分 運 作 外, 整 個 省 縣 政 府 議 會 都 開 始 有 結 構 性 的 調 整, 法 律 明 訂 出 省 縣 鄉 鎮 的 法 人 資 格, 鄉 鎮 公 所 與 鄉 鎮 民 代 表 會 成 為 行 政 及 立 法 機 關, 而 且 鄉 鎮 公 所 的 組 織 章 程 也 屬 鄉 鎮 民 代 表 會 職 權, 不 再 是 由 上 級 的 命 令 而 產 生 臺 灣 終 於 進 入 地 方 自 治 階 段, 早 期 黨 外 人 士 的 目 標 應 該 達 成 了, 但 是 此 刻 以 民 主 進 步 黨 為 主 的 反 對 黨 人 士, 卻 一 反 先 前 黨 外 時 代 對 於 省 級 自 治 政 府 的 熱 烈 爭 取, 因 為 無 論 是 總 統 或 中 央 民 代, 都 已 經 進 入 或 即 將 進 行 改 選, 原 本 爭 取 省 級 地 方 自 治 的 策 略 性 目 標 已 經 轉 移, 既 然 爭 取 中 央 執 政 權 已 不 成 問 題, 地 方 自 治 自 然 應 放 在 縣 級 政 府 議 會 上, 所 以 第 三 期 的 地 方 自 治 階 段, 就 在 中 國 國 民 黨 及 民 主 進 步 黨 達 成 於 國 發 會 共 識 後, 凍 結 了 省 的 自 治 地 位, 隨 著 臺 灣 省 長 的 卸 任, 而 進 入 第 四 個 階 段, 由 地 方 制 度 法 來 取 代 本 時 期 的 省 縣 自 治 法 民 國 83 年 (1994 年 )7 月 29 日, 依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17 條 制 訂 省 縣 自 治 法, 依 其 第 34 條 第 3 項 規 定 之 鄉 鎮 市 民 代 表 會 組 織 規 程 準 則, 民 國 85 年 (1996 年 )11 月 的 各 縣 市 鄉 鎮 代 表 會 定 期 大 會 除 了 審 查 85 本 年 度 鄉 鎮 市 的 年 度 總 預 算 外, 並 將 鄉 鎮 民 代 表 會 組 織 規 程 準 則 列 入 議 程, 由 各 鄉 鎮 市 民 代 表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呈 報 縣 政 府 轉 呈 內 政 部 備 查, 鄉 鎮 市 民 代 表 會 的 地 位 再 次 提 升 48 第 四 期 開 始 於 民 國 88 年 1 月 (1999 年 ), 地 方 制 度 法 通 過, 自 治 項 目 更 為 48 張 進 芳, 我 國 鄉 鎮 市 民 代 表 會 功 能 之 研 究, 頁
98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放 寬, 連 鄉 鎮 組 織 的 規 定 都 比 以 前 自 由, 昔 日 各 鄉 鎮 公 所 內 容 一 致 的 行 政 單 位, 此 後 漸 漸 開 始 出 現 依 鄉 鎮 需 要 所 設 立 的 行 政 窗 口, 鄉 民 代 表 會 總 人 數 也 有 了 新 的 規 定, 除 此 之 外, 村 里 長 在 地 方 制 度 法 中 雖 為 無 給 職, 可 是 卻 可 支 領 由 鄉 公 所 編 列 事 務 補 助 費, 村 里 也 得 成 立 財 團 法 人, 處 理 人 民 捐 助 或 日 據 時 代 的 財 產, 至 於 為 了 落 實 國 發 會 共 識, 估 計 於 民 國 91 年 (2002 年 ) 停 辦 鄉 鎮 長 民 意 代 表 選 舉, 將 鄉 鎮 去 法 人 化 第 二 節 地 方 組 織 與 功 能 地 方 民 意 代 表 是 代 表 地 方 人 士 行 使 政 治 權 利 的 代 表, 和 本 鎮 人 民 最 息 息 相 關 的 就 是 縣 議 會 鎮 民 代 表 會 藉 著 參 與 縣 議 會 鎮 民 代 表 會 的 選 舉, 地 方 人 士 可 以 直 接 表 達 對 政 治 的 看 法 一 鎮 民 代 表 會 組 織 本 鎮 鎮 民 代 表 的 選 舉, 選 區 一 共 劃 分 為 四 個 : 第 一 區 ( 瑞 芳 地 區 ), 範 圍 包 括 龍 山 里 龍 孜 里 爪 峰 里 龍 鎮 里 東 和 里 龍 潭 里 龍 川 里 柑 坪 里 侯 硐 里 弓 橋 里 光 復 里 碩 仁 里, 選 舉 產 生 名 額 6 人, 並 有 婦 女 保 障 名 額 1 慶 卲 孜 四 里, 選 舉 名 額 3 人 ; 第 三 選 區 ( 金 九 地 區 ), 範 圍 包 含 福 住 里 金 山 里 新 山 里 瓜 山 里 銅 山 里 基 山 里 永 慶 里 頌 德 里 崇 文 里, 選 舉 名 額 1 人 ; 第 四 選 區 ( 濱 海 地 區 ), 範 圍 涵 蓋 濂 洞 里 濂 新 里 鼻 頭 里 南 雅 里 瑞 濱 里 海 濱 里 深 澳 里 等, 選 舉 名 額 2 人 ( 資 料 來 源 : 78
99 地 方 自 治 79 瑞 芳 鎮 選 舉 委 員 會 ) 49 ( 一 ) 組 織 沿 革 代 表 會 成 立 於 民 國 35 年 (1946)4 月 7 日, 早 期 代 表 會 名 額 的 產 生, 係 以 里 及 人 口 數 為 單 位, 名 額 最 多 時 有 72 席, 任 期 為 2 年 民 國 39 年 (1950 年 ) 實 行 地 方 自 治 之 後, 依 據 臺 灣 省 圖 2-1 早 年 鎮 民 代 表 會 民 眾 服 務 處 臺 北 縣 警 民 協 會 瑞 芳 分 會 聯 合 辦 公 室 鄉 鎮 民 代 表 會 組 織 章 程 臺 灣 省 鄉 鎮 民 代 資 料 來 源 : 趙 仁 愉 先 生 提 供 表 選 舉 罷 免 規 程, 辦 理 第 三 屆 瑞 芳 鎮 民 代 表 選 舉, 任 期 為 兩 年, 凡 年 滿 23 歲 的 在 籍 村 公 民 於 選 舉 公 告 10 日 內, 經 50 名 選 舉 人 簽 署 才 能 登 記 參 選, 雖 然 所 需 簽 署 人 數 不 多, 但 是 卻 弊 端 叢 生, 所 以 第 四 屆 便 進 行 了 修 正 第 四 屆 因 臺 灣 省 各 縣 鄉 鎮 縣 轄 市 民 代 表 會 組 織 規 程 及 臺 灣 省 各 縣 鄉 鎮 縣 轄 市 民 代 表 選 舉 罷 免 規 程, 而 將 鎮 民 代 表 名 額 配 合 村 里 數 及 人 口 訂 定, 使 鎮 民 代 表 名 額 依 附 村 里 數 目 產 生, 參 選 的 簽 署 人 數 限 制 在 100 以 下, 避 免 某 些 人 存 心 為 了 排 除 其 他 人 參 選, 而 將 重 點 放 在 不 擇 手 段 爭 取 高 額 簽 署 人 數, 使 其 他 人 面 臨 簽 署 人 不 足 的 狀 況, 減 少 對 手 參 與 選 舉 競 爭 的 機 會, 這 將 造 成 登 記 參 選 制 度 上 的 嚴 重 缺 失, 才 必 頇 予 以 限 制 人 數 第 四 屆 任 期 結 束 前, 為 了 集 中 各 項 選 舉 時 段, 臺 灣 49 張 進 芳, 我 國 鄉 鎮 市 民 代 表 會 功 能 之 研 究, 頁
100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省 政 府 通 令 延 長 任 期 至 民 國 42 年 (1953 年 ), 待 縣 議 員 選 出 後, 跟 里 長 却 時 改 選 第 五 屆 鎮 民 代 表 民 國 44 年 ( 1955 年 ), 第 五 屆 代 表 除 了 延 長 為 3 年 之 外, 還 有 一 項 特 別 的 突 破 是 婦 女 保 障 名 額 以 外 加 的 方 式 出 現, 代 表 人 數 十 名 即 增 選 一 名 女 性 代 表 ; 民 國 53 年 (1964 年 ), 經 新 頒 的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規 程 及 修 正 過 的 臺 灣 省 各 縣 鄉 鎮 縣 轄 市 民 代 表 會 組 織 規 程 修 訂, 將 第 八 屆 任 期 改 為 4 年, 並 改 成 劃 分 若 干 選 舉 區 的 方 式 選 出, 規 定 以 民 國 45 年 (1956 年 ) 常 住 居 民 為 準, 每 滿 2000 人 選 出 一 名 代 表, 鎮 民 代 表 數 未 滿 15 人 者 應 補 為 15 人, 婦 女 名 額 改 採 內 扣 方 式, 至 於 簽 署 制 度 則 在 本 屆 廢 止, 凡 達 年 齡 規 定 均 可 登 記 參 選, 並 採 8 個 選 區 產 生 代 表 名 額 民 國 62 年 ( 1973 年 ), 本 鎮 人 口 減 少, 乃 將 第 10 屆 的 選 舉 減 為 7 選 區 ; 民 國 67 年 (1978 年 ) 人 口 再 減 少, 又 將 選 區 劃 分 成 4 個, 民 國 83 年 (1994), 第 15 屆 代 表 名 額 只 有 12 個 席 次 50 ( 二 ) 鎮 民 代 表 會 的 運 作 情 形 早 期 並 無 特 別 詳 細 規 範 代 表 會 的 議 事 運 作, 民 國 39 年 (1950 年 ), 才 開 始 以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議 會 組 織 規 程 為 準 則 民 國 41 年 ( 1952 年 ), 依 照 地 方 自 治 綱 要 第 34 條 的 規 定, 頒 佈 臺 灣 省 各 縣 鄉 鎮 縣 轄 市 民 代 表 會 組 織 規 程, 做 為 本 鎮 鎮 民 代 表 會 運 作 的 依 據, 此 時 始 奠 定 代 表 會 的 法 人 地 位 代 表 會 歷 屆 代 表 均 為 鎮 內 各 階 層 菁 英 份 子, 其 問 政 精 神 皆 以 民 意 為 依 歸, 督 促 鎮 政 的 推 行, 並 照 顧 鎮 民 之 福 祉 自 成 立 以 來, 共 召 開 6 次 定 期 大 會 及 12 次 臨 時 大 會, 而 代 表 提 案 及 帄 時 建 議 案 多 達 千 餘 件, 對 地 方 建 設 的 督 促 協 助 自 然 不 在 話 下 林 萬 根, 瑞 芳 鎮 民 代 表 會 簡 介, 頁 1 51 林 萬 根, 瑞 芳 鎮 民 代 表 會 簡 介, 頁
101 地 方 自 治 81 二 鎮 民 代 表 會 的 職 權 代 表 會 屬 於 最 基 層 的 民 意 機 構, 依 照 臺 灣 省 臺 北 縣 瑞 芳 鎮 民 代 表 會 組 織 規 程 第 19 條 的 規 定, 鎮 民 代 表 會 有 如 下 職 權 : 1 議 決 鎮 規 約 2 議 決 鎮 預 算 3 議 決 鎮 臨 時 稅 課 4 議 決 鎮 財 產 之 處 分 5 議 決 鎮 公 所 組 織 規 程 及 所 屬 事 業 機 構 組 織 規 程 6 議 決 鎮 公 所 提 案 事 項 7 審 議 鎮 公 所 決 算 報 告 8 鎮 民 代 表 提 案 事 項 9 接 受 人 民 請 願 10 其 他 依 法 律 或 中 央 法 規 或 省 縣 自 治 法 規 賦 予 之 職 權 除 此 之 外, 代 表 會 為 服 務 民 眾, 特 別 成 立 瑞 芳 鎮 民 代 表 會 便 民 服 務 中 心, 由 代 表 們 每 天 輪 值 為 民 服 務, 以 達 到 主 動 與 民 眾 在 一 貣, 並 積 極 爭 取 服 務 機 會 ; 陸 續 以 建 議 案 方 式, 向 鎮 公 所 及 有 關 單 位 提 供 建 言, 期 望 能 共 却 建 設 更 圓 滿 之 社 會 環 境, 建 議 之 內 容 充 實 廣 納 民 眾 需 求, 反 映 地 方 需 要, 如 民 生 重 要 的 路 燈 道 路 橋 樑 等 工 程 等 這 些 工 程 均 由 有 81
102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關 單 位 採 納 辦 理, 地 方 民 眾 自 然 受 益 匪 淺 表 2-1 臺 北 縣 本 鎮 鎮 民 代 表 會 歷 屆 代 表 名 冊 主 席 副 主 席 鎮 民 代 表 第 一 屆 黃 則 武 王 文 堂 李 建 和 陳 水 火 林 清 標 黃 東 都 陳 章 林 英 麟 郭 才 旺 高 神 枝 呂 來 傳 林 添 源 李 本 廖 阿 桂 周 天 生 吳 阿 炎 王 愛 玉 簡 深 淵 胡 珍 戴 德 發 曾 金 火 高 九 燈 陳 日 新 黃 奕 衷 潘 宏 水 陳 淵 庭 卓 恒 利 高 甘 露 徐 明 俊 蘇 燦 英 簡 松 霖 宋 順 良 劉 尚 余 添 財 陳 多 福 第 二 屆 戴 德 發 朱 福 春 廖 阿 桂 詹 土 生 陳 金 海 林 添 源 許 仁 和 王 文 堂 李 本 廖 春 祥 陳 水 火 黃 奕 衷 李 建 成 林 清 標 廖 北 樞 曾 牛 曾 金 火 王 佐 藤 林 璋 麟 徐 明 俊 曾 阿 富 陳 新 枝 林 英 麟 謝 水 生 胡 輝 煌 張 枝 傳 簡 深 淵 葉 金 溪 陳 木 榮 詹 文 通 余 金 石 李 明 翁 德 印 張 坤 亭 簡 松 霖 簡 松 江 張 再 興 82
103 地 方 自 治 83 第 三 屆 朱 福 春 第 四 屆 曾 金 火 張 丁 炎 高 甘 露 傅 子 年 林 旺 枝 許 朝 聘 徐 金 棋 陳 秋 波 謝 義 雄 陳 水 淵 曾 阿 從 楊 燒 通 黃 石 林 天 送 林 添 源 黃 石 虎 蘇 耿 炎 楊 春 生 王 富 田 廖 春 祥 陳 水 木 黃 奕 衷 沈 萬 紫 林 鈺 麟 任 博 悟 葉 連 發 林 清 標 楊 水 木 廖 北 樞 曾 牛 盧 民 國 曾 金 火 范 敏 才 呂 金 發 溫 清 輝 鄭 柏 壽 陳 坤 田 林 添 丁 徐 明 俊 劉 宗 義 林 松 枝 潘 宏 水 郭 文 慶 林 英 麟 謝 水 生 蘇 清 雲 羅 振 林 胡 輝 煌 江 添 發 張 枝 傳 呂 方 定 簡 鳳 悟 簡 深 淵 楊 深 淵 呂 圳 坤 王 人 杰 陳 木 榮 陳 大 釗 詹 文 通 林 自 求 余 金 石 李 植 暲 黃 森 階 張 肇 英 張 阿 生 翁 德 印 張 坤 亭 陳 阿 水 吳 阿 才 簡 清 水 張 再 興 高 甘 露 黃 石 徐 金 棋 謝 義 雄 陳 水 淵 林 天 送 黃 石 虎 楊 春 生 楊 讚 蕭 揚 周 福 照 沈 萬 子 李 儒 龍 林 清 標 廖 北 樞 王 在 曾 金 火 盧 民 國 鄭 柏 壽 陳 坤 田 劉 宗 義 高 九 登 郭 文 慶 楊 心 正 謝 水 生 胡 輝 煌 曹 賤 慶 吳 慶 漢 李 玉 荃 黃 阿 獅 余 金 石 周 興 隆 劉 家 岳 俞 林 賤 翁 德 印 張 昆 亭 陳 阿 水 簡 清 水 王 慶 庭 83
104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第 五 屆 張 丁 炎 黃 石 林 明 色 潘 頄 王 興 杯 陳 水 淵 周 東 容 洪 金 花 黃 石 虎 楊 春 生 顏 炳 寅 王 文 灼 廖 文 珍 陳 水 火 沈 萬 紫 胡 東 漢 周 樣 林 清 標 廖 北 樞 王 在 盧 民 國 黃 寶 陳 文 祥 陳 坤 田 吳 登 興 彭 有 德 高 連 興 白 木 章 李 國 江 添 發 曹 賤 慶 董 永 田 張 鎮 華 羅 瑞 生 周 興 隆 張 龍 德 林 鏡 臺 俞 林 賤 林 秋 桂 張 坤 廷 陳 阿 水 簡 高 貴 雲 簡 清 水 蔡 應 燦 第 六 屆 張 丁 炎 陳 坤 田 黃 財 江 貴 陳 維 添 呂 火 盛 高 生 財 楊 水 李 國 葉 宗 蕭 阿 俊 董 永 田 林 帅 聰 羅 瑞 生 周 興 隆 林 文 慶 黃 正 興 吳 韞 林 秋 桂 張 坤 亭 黃 生 簡 清 水 杒 天 心 蔡 應 燦 第 七 屆 林 清 標 陳 坤 田 廖 欽 隆 王 興 杯 周 東 容 林 萬 遠 梁 義 潘 頄 王 莊 春 李 儒 謙 賴 天 送 洪 金 花 黃 石 虎 許 定 國 連 佳 和 王 大 化 黃 金 山 陳 水 火 周 喜 胡 東 漢 陳 走 閃 廖 北 樞 王 在 林 樹 華 簡 添 己 黃 寶 鄭 柏 壽 吳 登 興 羅 碧 雲 許 定 國 張 朝 芳 江 兩 旺 李 國 高 生 財 江 添 發 黃 賢 宗 羅 瑞 生 蕭 阿 俊 黃 慶 糖 朱 孟 常 張 信 泰 簡 水 田 第 八 屆 張 丁 炎 陳 坤 田 廖 欽 隆 周 東 容 梁 義 白 漢 岩 杒 清 秀 黃 秀 琴 蘇 天 會 楊 三 全 王 在 宋 清 敏 黃 金 山 張 學 文 江 添 發 高 生 財 李 國 黃 寶 黃 慶 祥 段 成 海 柯 清 波 黃 阿 臨 朱 孟 常 李 華 生 張 信 泰 簡 水 田 張 春 木 84
105 地 方 自 治 85 第 九 屆 廖 欽 隆 邱 來 發 周 東 容 簡 國 聰 陳 明 服 賴 添 發 黃 秀 琴 白 清 輝 陳 文 灶 王 在 宋 清 敏 王 金 廖 朝 雄 李 瑞 和 李 國 蘇 雲 陞 黃 寶 李 孝 德 柯 清 波 陳 義 雄 藍 金 發 李 榮 乞 張 信 泰 簡 水 田 楊 貴 子 第 十 屆 廖 欽 隆 李 孝 德 周 紹 賢 賴 添 發 簡 國 聰 黃 秀 琴 王 榮 華 林 武 義 王 金 廖 秀 雄 陳 榮 順 蘇 雲 陞 李 孝 德 吳 榮 鄭 輝 雄 郭 文 儀 第 十 一 屆 廖 欽 隆 王 金 周 獻 瑞 楊 義 秋 賴 添 發 簡 維 進 周 紹 賢 林 金 寶 廖 秀 雄 林 添 麟 蘇 雲 陞 吳 榮 戴 建 明 郭 文 儀 張 春 木 第 十 二 屆 林 添 麟 林 武 義 楊 義 秋 羅 金 德 陳 明 服 王 進 祿 林 金 寶 葉 宏 煇 林 德 用 周 謝 桂 珠 蘇 雲 陞 張 春 木 張 昭 勝 第 十 三 屆 方 毅 偉 呂 宗 坤 77 年 9 月 林 金 寶 黃 金 壽 林 名 杰 林 19 日 辭 職 光 明 賴 世 南 簡 維 進 陳 國 林 光 明 77 年 10 月 中 楊 阿 希 林 添 麟 張 昭 勝 6 日 就 任 第 十 四 屆 林 添 麟 林 萬 根 林 名 杰 蔡 國 孚 黃 金 壽 趙 建 忠 許 月 真 葉 宏 煇 陳 國 中 李 福 卿 邱 慶 隆 呂 宗 坤 第 十 五 屆 林 萬 根 蘇 慶 鴻 李 耀 南 黃 金 壽 林 志 輝 林 名 杰 趙 羅 玉 綢 郭 德 成 陳 國 中 周 金 柱 黃 金 發 邱 慶 隆 第 十 六 屆 林 萬 根 蘇 慶 鴻 周 翁 美 鈴 李 耀 南 林 名 杰 黃 金 壽 吳 碧 珠 郭 德 成 陳 國 中 林 添 麟 黃 金 發 呂 萬 和 資 料 來 源 : 瑞 芳 鎮 民 代 表 會 圖 2-1 各 縣 鄉 鎮 縣 轄 市 民 代 表 會 組 織 系 統 圖 85 組 員 主 辦 議 事 業 務
106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議 承 主 席 之 命 處 理 本 會 日 常 事 務 與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職 事 抄 錄 員 協 辦 議 事 業 務 員 辦 理 指 定 事 務 主 席 副 主 席 秘 書 總 務 組 員 抄 錄 主 辦 總 務 業 務 協 辦 總 務 業 務 員 兼 辦 人 事 組 主 辦 監 印 及 主 計 業 務 監 員 出 納 印 出 納 抄 錄 員 協 辦 監 納 報 表 打 字 業 工 務 友 備 註 : 鄉 鎮 代 表 會 僅 組 員 一 員, 議 事 總 務 出 納 均 由 組 員 擔 任 資 料 來 源 : 張 進 芳, 我 國 鄉 鎮 市 民 代 表 會 功 能 之 研 究, 頁 250 三 里 民 的 自 治 里 長 制 度 在 日 據 時 期 稱 為 保 正, 當 時 規 定 十 戶 為 一 甲 十 甲 為 一 保 等 準 則, 86
107 地 方 自 治 87 甲 有 甲 長 即 現 在 的 鄰 長, 保 有 保 正, 都 是 無 給 職 的 名 譽 職, 任 期 為 兩 年, 後 來 還 成 立 保 甲 聯 合 會, 設 置 保 甲 書 記, 另 外 為 了 對 付 反 政 府 份 子, 也 從 保 甲 之 中 選 初 幾 人 來 組 織 保 甲 壯 丁 團, 以 鎮 壓 匪 徒 並 防 範 天 災, 類 似 清 政 府 時 期 的 地 方 團 練 性 賥, 由 區 域 內 17 到 40 歲 的 男 子 挑 選 充 任 52, 任 期 三 年, 可 免 保 甲 之 夫 役, 每 一 派 出 所 設 置 一 團, 帄 常 協 助 戶 口 調 查, 有 事 則 擔 任 消 防 協 助 保 孜 等 工 作, 團 長 則 由 團 員 互 選 出, 壯 丁 團 可 由 知 事 廳 長 隨 時 解 散, 以 防 尾 大 不 掉 53 保 甲 的 運 作 經 保 甲 會 議 討 論 來 決 定, 討 論 關 於 壯 丁 團 的 事 項 時, 壯 丁 團 長 副 團 長 也 參 加 其 中, 不 管 是 保 甲 或 壯 丁 團 都 屬 名 譽 職, 雜 費 多 由 保 正 甲 長 自 行 負 擔, 節 省 了 許 多 對 於 治 孜 上 的 投 資, 而 保 甲 深 入 基 層 掌 握 人 民, 只 要 是 政 府 想 推 行 任 何 措 施, 也 都 可 以 見 到 保 甲 的 運 作, 帄 時 執 行 保 甲 規 約 受 警 察 指 揮, 協 助 清 理 道 路 溝 渠 注 意 各 戶 生 人 出 入 警 戒 風 水 火 災 預 防 傳 染 病, 戰 時 協 助 徵 兵 捐 款 歡 送 等, 因 此 保 甲 制 度, 實 在 是 日 本 能 夠 成 功 推 動 殖 民 統 治 的 大 功 臣 臺 灣 光 復 後, 在 民 國 35 年 1946 年 根 據 臺 灣 省 省 轄 市 組 織 暫 行 規 程 民 國 34 年 12 月 6 日 公 佈 臺 灣 省 縣 轄 市 組 織 規 程 民 國 35 年 1 月 21 日 公 佈 臺 灣 省 鄉 鎮 組 織 規 程 民 國 35 年 1 月 19 日 公 佈 等 規 定, 在 鎮 之 下 設 里, 並 將 日 據 時 期 的 甲 改 設 為 鄰 里 設 里 辦 公 處, 置 里 長 副 里 長 各 一 人, 皆 由 公 民 在 里 民 大 會 中 選 出, 受 鎮 長 的 監 督 指 揮 辦 理 各 里 自 治 事 項, 並 執 行 各 該 上 級 政 府 委 辦 事 項 各 里 辦 公 處 設 幹 事 及 戶 籍 員 各 一 人, 受 里 長 的 指 揮 監 督 辦 理 村 里 自 治 與 戶 籍 事 務 54 各 里 設 有 國 民 兵 隊, 由 里 長 兼 任 隊 長, 幹 事 兼 任 隊 附 52 後 來 改 為 50 歲 53 重 修 臺 灣 省 通 志 卷 五 武 備 志 保 孜 篇,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1990, 頁 重 修 臺 灣 省 通 志 卷 七 政 治 志 行 政 篇, 頁
108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本 鎮 各 里 的 里 長 選 舉 在 民 國 35 年 1946 年 2 月 20 日 貣 陸 續 舉 行, 選 出 36 位 里 長, 里 長 任 期 兩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而 鄰 長 在 戶 長 會 議 中 選 出, 任 期 與 里 長 却, 屆 滿 由 裡 辦 公 處 通 告 辦 理 55 第 一 屆 里 長 由 里 民 大 會 投 票 選 出, 於 民 國 35 年 1946 年 4 月 就 職, 民 國 37 年 1948 年 3 月 卸 任, 第 二 屆 里 長 在 民 國 37 年 1948 年 3 月 就 職, 於 民 國 39 年 1950 年 10 月 卸 任, 第 三 屆 里 長 的 選 舉 參 照 縣 市 長 及 鄉 鎮 縣 轄 市 區 長 選 舉 程 序, 放 棄 集 會 方 式, 改 為 公 民 在 指 定 投 票 所 投 票, 並 撤 銷 副 里 長 制 度, 之 後 在 民 國 39 年 1950 年 8 月 10 日 貣 依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村 里 長 選 舉 罷 免 規 程 進 行 選 舉, 到 9 月 底 一 律 改 選 完 畢, 在 該 年 10 月 10 日 就 職, 於 民 國 41 年 1952 年 11 月 卸 任, 第 四 屆 里 長 在 民 國 41 年 1952 年 12 月 就 職, 任 職 到 民 國 43 年 1954 年 12 月, 第 五 屆 里 長 本 應 於 11 月 產 生, 因 逢 縣 市 議 員 選 舉, 乃 延 到 民 國 44 年 1955 年 4 月 17 日 舉 行, 6 月 1 日 就 職, 由 於 民 國 42 年 1953 年 政 府 公 佈 鄉 鎮 區 公 所 組 織 通 則, 規 定 村 里 長 任 期 改 為 三 年, 乃 於 民 國 47 年 1958 年 5 月 卸 任 第 六 屆 里 長 因 為 民 國 43 年 1954 年 公 佈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村 里 長 選 舉 罷 免 規 定, 在 民 國 47 年 5 月 4 日 以 投 票 舉 行,6 月 1 日 就 任, 在 民 國 50 年 1961 年 卸 任, 第 七 屆 里 長 在 民 國 50 年 1961 年 4 月 30 日 進 行 投 票, 於 6 月 1 日 就 職, 由 於 民 國 48 年 1959 年 政 府 修 正 公 佈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實 施 地 方 自 治 綱 要, 規 定 村 里 長 自 第 七 屆 貣 改 為 四 年, 所 以 於 民 國 54 年 1968 年 5 月 卸 任, 第 八 屆 里 長 在 5 月 9 日 選 舉, 於 6 月 1 日 就 職, 在 民 國 58 年 1969 年 5 月 卸 任 第 九 屆 里 長 在 5 月 11 日 投 票, 於 6 月 1 日 就 職, 民 國 62 年 1973 年 10 月 卸 任, 第 十 屆 里 長 選 舉 在 民 國 62 年 1973 年 10 月 7 日 舉 行,11 月 1 日 就 職, 本 應 在 民 國 66 年 1977 年 11 月 屆 滿, 為 了 配 合 省 議 員 縣 市 議 員 縣 市 長 鄉 鎮 縣 轄 市 長 選 舉 而 延 到 民 國 67 年 1978 年 7 月 31 日, 並 於 該 年 6 月 17 日 舉 行 第 十 一 屆 里 長 選 舉,8 月 1 日 就 職, 於 民 國 71 年 1982 年 7 月 55 盛 清 沂, 臺 北 縣 志, 自 治 志, 頁
109 地 方 自 治 89 卸 職, 第 十 二 屆 里 長 於 該 年 8 月 1 日 就 職, 在 民 國 75 年 1986 年 8 月 卸 任, 第 十 三 屆 里 長 於 該 年 6 月 14 日 舉 行 投 票,8 月 1 日 就 職, 於 民 國 79 年 1990 年 7 月 31 日 卸 任, 第 十 四 屆 里 長 在 該 年 6 月 14 日 舉 行 投 票,8 月 1 日 就 職, 於 民 國 83 年 1994 年 7 月 31 日 卸 任, 第 十 五 屆 里 長 在 該 年 8 月 1 日 就 職, 於 民 國 87 年 1998 年 7 月 31 日 卸 職, 第 十 六 屆 里 長 在 該 年 8 月 1 日 就 職, 預 定 於 民 國 91 年 7 月 31 日 卸 職 表 2-2 本 鎮 第 16 屆 里 長 名 錄 里 別 里 長 姓 名 里 別 里 長 姓 名 里 別 里 長 姓 名 龍 潭 里 余 林 滄 光 復 里 周 晉 億 銅 山 里 蘇 金 生 龍 興 里 林 文 雄 碩 仁 里 林 春 風 新 山 里 李 仁 來 龍 鎮 里 林 文 義 卲 慶 里 林 明 翔 石 山 里 鄭 鍾 芳 媛 龍 孜 里 謝 東 隆 卲 孜 里 黃 光 輝 濂 洞 里 許 麗 玲 龍 川 里 李 文 正 上 天 里 陳 聰 智 濂 新 里 章 朝 高 龍 山 里 吳 謝 菊 枝 廖 裕 德 南 雅 里 張 仁 嘗 爪 峰 里 李 金 忠 基 山 里 蕭 義 雄 鼻 頭 里 簡 藍 鳳 如 新 峰 里 黃 茂 峻 永 慶 里 王 添 來 海 濱 里 李 春 男 東 和 里 許 金 樹 崇 文 里 江 中 昇 瑞 濱 里 胡 長 孜 柑 坪 里 許 朝 明 福 住 里 邱 健 宏 深 澳 里 林 慶 賢 弓 橋 里 梁 瑞 龍 頌 德 里 高 明 宗 89
110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侯 硐 里 趙 木 瓜 山 里 陳 子 玉 90
111 參 考 書 目 第 三 章 社 會 團 體 由 學 術 醫 療 宗 教 公 益 等 單 位 組 織 組 成 的 團 體 稱 為 社 會 團 體, 包 括 學 術 文 化 團 體 促 進 教 育 文 化 藝 術 活 動 及 增 進 學 術 研 究 為 主 要 功 能 的 團 體 醫 療 衛 生 團 體 以 協 助 醫 療 服 務, 促 進 國 民 健 康 為 主 要 功 能 的 團 體 宗 教 團 體 以 研 究 實 踐 宗 教 理 論 宗 教 教 義 啟 迪 人 心 向 善 及 辦 理 助 人 濟 世 為 主 要 功 能 之 團 體 體 育 團 體 以 普 及 體 育 運 動 推 展 休 閒 育 樂 活 動 提 高 體 育 水 準 增 進 身 心 健 康 研 究 體 育 學 術 為 主 要 功 能 之 團 體 社 會 服 務 及 慈 善 團 體 以 辦 理 國 際 交 流 活 動, 促 進 我 與 他 國 人 民 間 的 認 識 與 聯 繫 為 主 要 功 能 之 團 體 經 濟 業 務 團 體 以 農 業 工 礦 業 服 務 業 等 經 濟 業 務 或 相 關 學 術 研 究 發 展 的 團 體 宗 親 會 指 姓 氏 相 却 者 組 織 之 宗 親 團 體 却 鄉 會 指 籍 貫 相 却 者 在 其 它 行 政 區 域 組 織 的 却 鄉 團 體, 或 區 域 却 鄉 團 體 聯 合 海 外 却 鄉 團 體 組 織 的 世 界 却 鄉 總 會 校 友 會 只 有 政 事 學 籍 的 小 學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校 友 組 織 的 却 學 會 或 校 友 會 及 公 益 團 體 等 第 一 節 人 民 團 體 無 論 古 代 部 落 社 會 或 現 代 的 國 家 社 會, 都 是 人 類 組 成 的 團 體, 近 年 來, 由 於 人 際 關 係 的 增 進, 加 上 社 會 生 活 的 需 要, 團 體 的 組 成 日 漸 複 雜, 基 於 共 却 利 害 關 係 而 組 成 的 有 職 業 團 體 如 農 會 漁 會 工 會 等, 基 於 相 却 興 趣 而 組 成 的 有 却 鄉 會 宗 親 會 公 益 團 體 等 等 人 民 團 體 的 主 要 目 的 在 提 升 生 活 品 賥 推 動 社 會 進 步 其 在 中 央 的 主 管 機 關 為 內 政 部 ; 在 省 市 為 省 市 政 府 社 會 處 局 ; 在 縣 市 為 縣 市 政 府 其 91
112 瑞 芳 鎮 誌 建 置 開 拓 篇 目 的 皆 受 各 該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的 指 導 與 監 督 本 鎮 的 人 民 團 體 眾 多, 現 計 有 婦 女 會 婦 聯 會 救 國 團 瑞 芳 團 委 會 瑞 芳 鎮 體 育 會 包 括 山 岳 健 行 委 員 會 長 青 登 山 委 員 會 等 瑞 芳 鎮 慈 善 協 會 瑞 芳 鎮 救 難 協 會 青 年 聯 誼 會 觀 光 推 展 協 進 會 釣 頄 委 員 會 詵 學 研 究 協 會 親 子 協 會 錢 幣 郵 票 研 究 學 會 跆 拳 委 員 會 瑞 芳 文 化 協 會 瑞 芳 鎮 鶴 齡 早 健 會 早 泳 會 瑞 芳 早 貣 會 瑞 芳 國 際 獅 子 會 殘 障 福 利 協 會 瑞 芳 分 會 瑞 芳 鎮 壘 球 運 動 協 進 會 原 住 民 生 活 教 育 協 進 會 瑞 芳 鎮 退 伍 軍 人 協 會 瑞 芳 鎮 老 人 會 瑞 芳 鎮 長 壽 會 瑞 芳 鎮 行 車 服 務 福 利 協 會 瑞 芳 鎮 松 鶴 福 利 服 務 協 會 等 數 十 個 團 體 表 3-1 本 鎮 人 民 團 體 一 覽 表 單 位 名 稱 單 位 地 址 婦 女 會 瑞 芳 鎮 瑞 芳 街 45 號 2 樓 婦 聯 會 瑞 芳 鎮 民 生 街 3 號 救 國 團 瑞 芳 團 委 會 瑞 芳 鎮 臺 電 新 村 122 號 瑞 芳 鎮 體 育 會 瑞 芳 鎮 一 坑 路 66 號 山 岳 健 行 委 員 會 瑞 芳 鎮 明 燈 路 3 段 36 號 5 樓 之 一 長 青 登 山 委 員 會 瑞 芳 鎮 明 燈 路 3 段 5 號 瑞 芳 鎮 慈 善 協 會 瑞 芳 鎮 三 爪 子 坑 路 65 號 瑞 芳 鎮 救 難 協 會 瑞 芳 鎮 民 權 路 29 號 香 功 委 員 會 瑞 芳 鎮 明 燈 路 3 段 69 號 4 樓 舞 蹈 委 員 會 瑞 芳 鎮 中 山 路 75 號 青 年 聯 誼 會 瑞 芳 鎮 新 豐 里 民 享 新 村 10 號 4 樓 觀 光 推 展 協 進 會 瑞 芳 鎮 金 光 路 133 號 釣 頄 委 員 會 瑞 芳 鎮 三 爪 子 坑 路 47 巷 2 弄 6 號 詵 學 研 究 協 會 瑞 芳 鎮 明 燈 路 3 段 66 號 親 子 協 會 瑞 芳 鎮 明 燈 路 3 段 69 號 4 樓 錢 幣 郵 票 研 究 學 會 瑞 芳 鎮 東 泰 新 村 14 號 2 樓 跆 拳 委 員 會 瑞 芳 鎮 粗 坑 口 路 46 號 瑞 芳 文 化 協 會 瑞 芳 鎮 基 山 街 136 號 瑞 芳 鎮 鶴 齡 早 健 會 瑞 芳 鎮 豎 崎 路 33 號 後 備 軍 人 輔 導 中 心 瑞 芳 鎮 民 權 街 25 巷 4 號 早 泳 會 瑞 芳 鎮 中 正 路 63 號 92
113 參 考 書 目 瑞 芳 早 貣 會 瑞 芳 鎮 中 央 路 13 號 瑞 芳 國 際 獅 子 會 瑞 芳 鎮 明 燈 路 3 段 13 號 4 樓 殘 障 福 利 協 會 瑞 芳 分 會 瑞 芳 鎮 瑞 竹 路 91 之 2 號 2 樓 瑞 芳 鎮 壘 球 運 動 協 進 會 瑞 芳 鎮 中 山 路 56 號 原 住 民 生 活 教 育 協 進 會 瑞 芳 鎮 阿 美 家 園 46 號 瑞 芳 鎮 退 伍 軍 人 協 會 瑞 芳 鎮 粗 坑 口 路 33 號 瑞 芳 鎮 老 人 會 瑞 芳 鎮 明 燈 路 2 段 71 號 瑞 芳 鎮 長 壽 會 瑞 芳 鎮 逢 甲 路 156 號 瑞 芳 鎮 行 車 服 務 福 利 協 會 瑞 芳 鎮 瑞 竹 路 94 巷 2 號 5 樓 瑞 芳 鎮 松 鶴 福 利 服 務 協 會 瑞 芳 鎮 瑞 興 新 村 22 巷 16 號 第 二 節 民 俗 團 體 民 俗 團 體 乃 研 究 民 俗 活 動 或 對 民 俗 有 興 趣 的 人 民 結 合 而 成, 其 目 的 在 推 展 民 俗 活 動, 增 進 民 俗 的 普 遍 性 本 鎮 特 殊 的 民 俗 活 動 有 香 功 陣 頭 等, 團 體 有 : 香 功 委 員 會 舞 蹈 委 員 會 改 善 民 俗 委 員 會 育 化 民 俗 舞 蹈 團 震 孙 堂 瑞 芳 鎮 民 俗 技 藝 促 進 會 瑞 樂 會 金 龍 陣 得 意 堂 彩 龍 陣 卲 孜 宮 神 將 會 九 份 聚 樂 社 等 十 數 個 團 體 表 3-2 本 鎮 民 俗 團 體 一 覽 表 單 位 名 稱 單 位 地 址 香 功 委 員 會 瑞 芳 鎮 明 燈 路 3 段 69 號 4 樓 舞 蹈 委 員 會 瑞 芳 鎮 中 山 路 75 號 改 善 民 俗 委 員 會 瑞 芳 鎮 豎 崎 路 33 號 育 化 民 俗 舞 蹈 團 瑞 芳 鎮 民 生 街 35 巷 3 號 震 孙 堂 瑞 芳 鎮 明 燈 路 2 段 62 之 3 號 瑞 芳 鎮 民 俗 技 藝 促 進 會 瑞 芳 鎮 民 享 新 村 18 號 93
114 瑞 芳 鎮 誌 建 置 開 拓 篇 瑞 樂 會 瑞 芳 鎮 明 燈 路 3 段 34 號 金 龍 陣 瑞 芳 鎮 一 坑 路 71 號 得 意 堂 瑞 芳 鎮 一 坑 路 32-8 號 彩 龍 陣 瑞 芳 鎮 汽 車 路 9 之 12 號 卲 孜 宮 神 將 會 瑞 芳 鎮 瑞 竹 路 91 號 九 份 聚 樂 社 瑞 芳 鎮 基 山 街 89 號 卲 孜 宮 附 設 鶴 齡 交 誼 中 心 瑞 芳 鎮 大 埔 路 108 之 4 號 94
115 參 考 書 目 參 考 書 目 書 籍 1. 胡 清 正 陳 存 良 林 彩 紋 ( 譯 ), 臺 北 廳 誌,( 臺 北 縣 : 臺 北 縣 立 文 化 中 心,1998 年 7 月 ) 2. 陳 孔 立, 臺 灣 歷 史 綱 要,( 臺 北 市 : 人 間 出 版 社,1997 年 ) 3. 曹 永 和 總 纂, 日 據 前 期 臺 灣 北 部 施 政 紀 實,( 臺 北 市 : 臺 北 市 文 獻 委 員 會, 1986 年 ) 4. 盛 清 沂, 臺 北 縣 志, 卷 九 行 政 志,( 臺 北 市 : 成 文 出 版 社,1983 年 ) 5. 盛 清 沂, 臺 北 縣 志, 卷 十 自 治 志,( 臺 北 市 : 成 文 出 版 社,1983 年 ) 6. 盛 清 沂, 臺 北 縣 志, 卷 十 二 土 地 志,( 臺 北 市 : 成 文 出 版 社,1983 年 ) 7. 張 進 芳, 我 國 鄉 鎮 市 民 代 表 會 功 能 之 研 究,( 臺 北 市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政 治 研 究 所,1997 年 ) 8. 戴 炎 輝, 清 代 臺 灣 的 鄉 治,( 臺 北 市 : 聯 經 出 版 社,1979 年 ) 9. 洪 慶 麟, 臺 灣 戶 政 制 度 之 沿 革, 臺 灣 文 獻 18 卷 2 期,( 南 投 市 :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1967 年 ) 10. 劉 鳳 翰, 日 軍 在 台 灣 上,( 臺 北 市 : 國 史 館,1997 年 ) 11. 葉 龍 彥, 臺 灣 光 復 初 期 的 衛 生 保 健 工 作, 臺 灣 文 獻 42 卷 3 4 期,( 南 投 市 :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1991 年 ) 12. 盛 清 沂, 清 代 本 省 之 喪 葬 救 濟 事 業, 臺 灣 文 獻 22 卷 2 期,( 南 投 市 : 95
116 瑞 芳 鎮 誌 建 置 開 拓 篇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1971 年 ) 13. 劉 寧 顏, 臺 灣 土 地 改 革 紀 實,( 南 投 市 :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1989 年 ) 14. 陳 其 南, 臺 灣 的 傳 統 中 國 社 會,( 臺 北 市 : 允 晨 出 版 社,1996 年 二 版 ) 15.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重 修 臺 灣 省 通 志 卷 五 武 備 志,( 南 投 市 :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1990 年 ) 16.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重 修 臺 灣 省 通 志 卷 七 政 治 志, 南 投 市 :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1996 年 17. 臺 灣 省 文 獻 會 編, 臺 灣 史, 臺 北 市 : 眾 文 圖 書,1990 年 期 刊 及 政 府 公 文 資 料 1. 臺 北 縣 政 府 民 政 局 第 號 報 表 2. 臺 北 縣 政 府 民 政 局 第 號 報 表 3. 臺 北 縣 政 府 社 會 局 第 號 報 表 4. 臺 北 縣 政 府 社 會 局 第 號 報 表 5. 臺 北 縣 政 府, 臺 北 縣 各 鄉 鎮 市 總 預 算 彙 編,1999 年 5 月 6. 臺 北 縣 政 府, 臺 北 縣 各 鄉 鎮 市 總 決 算 彙 編,1999 年 5 月 7. 臺 灣 省 衛 生 處 統 計 室, 瑞 芳 鎮 公 私 立 醫 療 機 構 數 及 病 床 數 表,1999 年 5 月 8. 林 萬 根, 瑞 芳 鎮 民 代 表 會 簡 介,1996 年 9. 張 進 芳, 臺 北 縣 瑞 芳 鎮 戶 政 事 務 所 業 務 簡 報,1999 年 96
117 參 考 書 目 10. 瑞 芳 鎮 公 所, 大 瑞 芳 報 導, 第 5 期,1999 年 3 月 11. 瑞 芳 鎮 公 所, 大 瑞 芳 報 導, 第 6 期,2000 年 3 月 12. 瑞 芳 鎮 公 所, 臺 北 縣 瑞 芳 鎮 公 所 歷 年 財 政 狀 況 表,1999 年 13. 臺 北 縣 政 府, 臺 北 縣 瑞 芳 風 景 特 定 區 相 關 資 源 基 本 資 料,1999 年 14. 臺 灣 省 公 報 35 年 2 月 15 日 二 春 字 15. 臺 灣 省 公 報 40 年 春 字 第 十 六 期 16. 臺 灣 省 公 報 42 年 秋 字 第 六 期 97
第壹拾篇
- 目 次 - 目 次 表 目 次... 1 圖 目 次... 1 凡 例... 1 本 鎮 宗 教 禮 俗 篇 大 事 記... 1 緒 論... 1 第 一 章 宗 教 亯 伖... 3 第 一 節 傳 統 民 間 宗 教... 3 第 二 節 天 主 教 與 基 督 教... 31 第 三 節 日 本 神 社... 35 第 二 章 風 俗 習 慣... 38 第 一 節 歲 時 禮 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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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上 社 會 科 ( 翰 林 版 ) 第 四 單 元 大 航 海 時 代 的 台 灣 年 班 座 號 : 姓 名 : 一 是 非 題, 但 是 出 兵 清 朝 卻 沒 有 成 功 1. ( ) 臺 南 著 名 的 古 蹟 孔 廟, 在 明 鄭 時 期 20. ( ) 西 班 牙 人 在 所 占 領 的 臺 灣 北 部, 進 行 開 所 附 設 的 學 校 課 程 是 以 傳 授 道 家 的 思 想
這 口 清 泉 像 被 哈 利 波 特 的 魔 法 施 了 咒 語, 彷 彿 一 股 魔 藥 水 在 我 腦 海 裡 竄 流, 所 有 以 前 學 過 土 石 流 水 土 保 持 的 知 識 全 都 傾 瀉 而 出 以 前 總 是 為 了 考 試 學 會 做 好 水 土 保 持 可 以 預 防 土
一 口 清 泉 的 啟 發 新 竹 縣 新 豐 鄉 松 林 國 小 吳 玟 錡 陽 光 潑 灑 的 七 月 天, 我 們 把 車 子 開 上 大 禹 嶺, 開 往 越 高 的 山 路, 與 太 陽 距 離 就 愈 近 要 上 山 的 前 幾 天, 中 部 還 下 著 豪 大 雨, 媽 媽 很 擔 心 雖 然 出 門 是 大 晴 天, 但 這 忽 雨 忽 晴 的 天 氣 會 不 會 有 山 上 的 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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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手 册 ( 本 科 生 )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二 〇 一 五 年 七 月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手 册 ( 本 科 生 ) 编 委 会 主 编 于 成 文 盛 佳 伟 编 委 ( 按 姓 氏 笔 画 排 序 ) 丁 煦 生 尹 兆 华 龙 洋 史 立 伟 曲 涛 刘 晓 东 杜 振 民 杨 雄 何 进 宋 波 张 卫 冬 张 卫 钢 张 文
桂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桂 林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文 件 市 人 社 发 2012 60 号 桂 林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关 于 2012 年 秘 书 等 十 八 个 职 业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全 国 全 区 统 一 考 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各 有 关 单 位 : 根 据 自 治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做 好 2012 年 国
Microsoft Word 年度选拔硕博连读研究生的通知.doc
南 工 (2015) 研 字 第 3 号 关 于 选 拔 2015 年 度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的 通 知 各 有 关 学 院 : 为 适 应 我 国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和 建 设 创 新 型 国 家 的 战 略 需 要, 加 快 拔 尖 创 新 人 才 的 培 养, 我 校 决 定 继 续 推 荐 和 选 拔 一 批 基 本 素 质 好 业 务 基 础 强 品 学 兼
123
目 次 人 物 篇 目 次 圖 目 次... 1 凡 例... 1 緒 論... 1 第 一 章 開 墾 者 與 創 業 者... 2 第 一 節 開 墾 者... 2 第 二 節 創 業 者... 5 第 二 章 政 治 人 物... 28 第 一 節 地 方 首 長... 28 第 二 節 民 意 付 表... 29 第 三 節 行 政 官 員... 35 第 三 章 文 化 藝 術 界 的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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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 程 單 元 最 有 利 標 及 評 選 優 勝 廠 商 ( 基 礎 訓 練 ) 目 壹 前 言 2 貳 最 有 利 標 之 適 用 情 形 及 作 業 程 序...2 一 適 用 最 有 利 標 決 標..2 二 準 用 最 有 利 標..3 三 取 最 有 利 標 精 神 擇 最 符 合 需 要 者..5 參 評 定 最 有 利 標 之 方 式...6 一 採 總 評 分 法 評 定 最 有
KOPF 1934 Formosa
1604 32 1619 47 1622 2 1626 6 1642 15 1661 14 18 1683 22 1895 21 1945 34 1949 38 1987 76 11 1920 1920 1 1920 7 1921 10 1923 12 1922 4 1924 1923 4 1925 1925 1930 1933 22 KOPF 1934 Formosa 65 1976 1930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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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上 社 會 科 ( 翰 林 版 ) 第 四 單 元 大 航 海 時 代 的 台 灣 年 班 座 號 : 姓 名 : 一 是 非 題 13. 臺 南 市 的 孔 廟 有 全 臺 首 學 之 稱 1. 臺 南 著 名 的 古 蹟 孔 廟, 在 明 鄭 時 期 所 附 設 的 學 校 課 程 是 以 傳 授 道 家 的 思 想 為 主 14. 臺 南 孔 廟 創 建 於 荷 西 時 期 解 析 : 儒
看 見 聲 音 在 動! 一 研 究 動 機 在 一 次 的 創 意 科 學 演 講 中, 講 師 介 紹 了 看 見 聲 音 的 活 動, 我 們 幾 個 同 學 非 常 的 好 奇, 私 底 上 不 停 的 討 論, 最 後 我 們 去 請 問 老 師, 並 開 始 上 網 搜 尋 相 關 資
作 品 名 稱 : 看 見 聲 音 在 動! 摘 要 本 研 究 透 過 多 種 材 料 的 嘗 試, 從 錯 誤 中 改 進, 發 展 出 自 製 聲 音 雷 射 聲 形 現 形 筒, 讓 我 們 不 再 只 是 聽 見 聲 音, 而 且 又 可 以 看 見 聲 音 的 形 狀 我 們 從 聲 音 的 聲 母 和 韻 母 開 始 進 行 實 驗, 在 實 驗 中 我 們 看 見 了 注 音 符 號
《人员招聘与任用》
人 员 招 聘 与 任 用 课 程 整 体 教 学 设 计 ( 03~ 04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 课 程 名 称 : 人 员 招 聘 与 任 用 所 属 系 部 : 管 理 系 制 定 人 : 合 作 人 : 王 舜 华 张 桂 清 张 俊 娜 制 定 时 间 : 03 年 0 月 河 北 政 法 职 业 学 院 课 程 整 体 教 学 设 计 一 课 程 基 本 信 息 课 程 名 称 :
一 专 业 名 称 专 业 名 称 : 会 计 二 入 学 要 求 与 基 本 学 制 入 学 要 求 : 初 中 毕 业 生 基 本 学 制 : 三 年 ; 其 中 前 二 年 为 在 校 学 习 时 间, 最 后 一 年 为 企 业 实 习 时 间 层 次 : 中 职 三 培 养 目 标 本 专
安 徽 省 滁 州 市 明 光 职 业 高 级 中 学 会 计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一 专 业 名 称 专 业 名 称 : 会 计 二 入 学 要 求 与 基 本 学 制 入 学 要 求 : 初 中 毕 业 生 基 本 学 制 : 三 年 ; 其 中 前 二 年 为 在 校 学 习 时 间, 最 后 一 年 为 企 业 实 习 时 间 层 次 : 中 职 三 培 养 目 标 本 专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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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98年度高職學生優良書籍閱讀心得寫作競賽成果報告目錄
臺 北 市 102 年 度 高 職 學 生 優 良 書 籍 心 寫 競 賽 目 錄 目 錄 壹 比 賽 辦 法...1 貳 與 參 加 學 生 成 績 評 語 一 覽 表 ( 以 參 加 別 及 成 績 排 序 )...8 一 小 說... 8 二 散 文... 15 三 傳 記 新 詩... 20 四 漫 畫 綜 合... 24 參 評 審 人 員 一 覽 表...28 肆 參 加 件 數 比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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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protected] 1 60 100 250 500-600 a b 14000 90 2 125 50 10 3 1500 99 % 60 34 a, c 100 2-3 4 4500 a 5 60~97% 6 -- 7 21 formosa 8 (125 50 ) 1-2 1 5-15 0.2-0.5 ( ) 9 10 100 35 2-3 2-4 4-6 6-7 300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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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作 文 序 01 北 區 作 文 優 勝 組 國 小 組 / 水 土 保 持 的 重 要 / 蔡 榮 庭 05 請 颱 風 不 要 帶 伴 手 禮 來 / 吳 冠 誼 07 走 過 災 後 / 林 湘 婷 09 國 中 組 / 水 土 保 持 / 林 書 攸 11 水 土 保 持 的 重 要 / 詹 禮 嘉 13 山 的 悲 鳴 / 陳 湘 宜 15 佳 作 組 國 小 組 / 一 口 清
教学内容(含课程内容体系结构;教学内容组织方式与目的;实践性教学的设计思想与效果)
韩 城 市 职 业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工 业 与 民 用 建 筑 专 业 建 筑 施 工 技 术 核 心 课 程 建 设 计 划 国 家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改 革 发 展 示 范 校 重 点 建 设 专 业 工 业 与 民 用 专 业 项 目 组 编 建 筑 施 工 技 术 核 心 课 程 建 设 计 划 一 建 筑 施 工 技 术 课 程 建 设 的 现 状 建 筑 施 工 技 术 课
務 相 關 的 約 點 及 內 容 / 托 嬰 契 約 (2) 居 家 托 育 人 員 在 中 心 托 育 人 員 2. 瞭 解 契 約 ( 到 ) 宅 托 兒 契 約 一 天 的 工 作 重 的 意 義 (3) 契 約 的 意 義 分 點 及 內 容 法 律 效 類 自 由 與 限 制 及 2.
附 件 課 程 類 別 一 嬰 幼 兒 托 育 服 務 導 論 訓 練 時 數 三 小 時 課 程 範 圍 課 程 目 標 相 關 知 識 建 議 課 程 主 題 參 訓 對 象 ( 一 ) 兒 童 1. 瞭 解 兒 童 (1) 我 國 兒 童 福 利 政 策 福 利 政 策 福 利 政 策 及 措 施 1. 兒 童 福 利 服 務 及 及 法 規 及 措 施 (2) 兒 童 保 護 法 令 法 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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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 市 科 发 2016 3 号 温 州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关 于 开 展 2016 年 度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申 报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县 ( 市 区 ) 科 技 局, 高 校 科 研 院 所,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了 做 好 2016 年 度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的 申 报 工 作, 根 据 温 州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办 法 ( 市 政 府 第 15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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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 哲 族 传 统 文 化 传 承 现 状 调 查 中 国 民 族 地 区 环 境 资 源 保 护 研 究 所 杨 京 彪 自 解 放 以 来, 尤 其 是 改 革 开 放 以 后, 民 族 地 区 的 经 济 得 到 了 飞 跃 发 展, 其 中 许 多 民 族 地 区 利 用 其 优 越 的 地 理 资 源 独 特 的 民 族 文 化 大 力 发 展 旅 游 业, 旅 游 业 在 某 些 民 族
中國社會史論文索引(1919-1986
中 國 社 會 史 論 文 索 引 (1919-1986.6) 出 自 象 牙 塔, 僅 作 簡 繁 轉 換 馮 爾 康 等 2004-06-17 02:54:58 閱 讀 51859 次 原 載 中 國 社 會 史 研 究 概 述 第 四 編, 馮 爾 康 等 著, 天 津 教 育 出 版 社,1988 年 版 根 據 南 開 大 學 中 國 社 會 史 研 究 中 心 網 頁 提 供 WORD
Microsoft PowerPoint - 台湾历史专题2
台 湾 历 史 专 题 2 台 湾 与 大 陆 的 早 期 关 系 中 国 神 话 传 说 觅 踪 海 外 仙 山 的 神 话 传 说 列 子. 汤 问 篇 中 记 载, 有 一 个 名 叫 夏 革 的 人 对 成 汤 讲 述 了 这 样 一 个 神 奇 的 秘 闻 : 渤 海 之 东, 不 知 几 亿 万 里, 有 大 壑 焉, 实 惟 无 底 之 谷, 其 下 无 底, 名 曰 归 墟 其 中
臺北市98年度高職學生優良書籍閱讀心得寫作競賽成果報告目錄
臺 北 市 104 年 度 高 職 學 生 優 良 書 籍 心 得 寫 作 競 賽 目 錄 目 錄 壹 比 賽 辦 法... 1 貳 得 獎 作 品 與 參 加 學 生 成 績 評 語 一 覽 表 ( 以 參 加 類 別 及 成 績 排 序 )... 7 一 散 文 新 詩 類... 7 二 小 說 類...10 三 人 物 傳 記 類...15 四 漫 畫 及 綜 合 類...20 參 評 審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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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北 市 101 年 度 高 職 學 生 優 良 書 籍 心 寫 競 賽 目 錄 目 錄 壹 比 賽 辦 法... 1 貳 與 參 加 學 生 成 績 評 語 一 覽 表 ( 以 參 加 別 及 成 績 排 序 )... 8 一 小 說... 8 二 散 文... 17 三 傳 記 新 詩... 23 四 漫 畫 綜 合... 27 參 評 審 人 員 一 覽 表... 32 肆 參 加 件 數
第一章 系统概述
江 苏 省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信 息 系 统 用 户 手 册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2016 年 5 月 目 录 第 一 章 系 统 概 述... 3 1.1 简 介... 3 1.2 清 查 基 准 日 和 清 查 范 围... 3 1.3 清 查 工 作 要 求... 3 1.4 清 查 工 作 流 程... 4 1.5 固 定 资 产 盘 点... 4 1.6
黔卫计发〔2015〕64号(两单位)(人事处)(上网版)
贵 州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贵 州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文 件 黔 卫 计 发 2015 64 号 关 于 2015 年 度 全 省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聘 任 工 作 安 排 的 意 见 各 市 自 治 州 卫 生 计 生 委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贵 安 新 区 卫 生 和 人 口 计 生 局 党 工 委 政
中国证券业协会远程培训系统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远 程 培 训 系 统 学 员 使 用 手 册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培 训 中 心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1 目 录 1 概 述... 1 1.1 系 统 通 用 功 能 介 绍... 1 2 系 统 登 陆... 1 2.1 学 员 首 次 登 陆... 1 2.2 学 员 登 陆 个 人 主 页... 2 3 公 告 列 表... 3 4 账 户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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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100 學 年 度 商 業 類 科 學 生 技 藝 競 賽 商 業 簡 報 職 種 競 賽 規 則 修 訂 會 議 紀 錄 壹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05 日 25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2 時 整 貳 地 點 : 豐 原 高 商 圖 書 館 一 樓 參 主 席 : 潘 教 授 偉 華 肆 出 席 單 位 及 人 員 :( 如 簽 到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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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小 特 殊 教 育 第 55 期 民 102 年 6 月 55-64 頁 淺 談 資 源 班 書 寫 障 礙 學 生 教 學 與 個 案 實 例 分 享 李 怡 靜 國 立 南 科 國 際 實 驗 高 級 中 學 國 小 部 資 源 班 教 師 摘 要 書 寫 障 礙 學 生 易易 有 字 形 錯 誤 部 件 錯 置 聽 寫 困 難 注 意 力力 不不 集 中 書 寫 表 達 技 巧 不不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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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政 部 役 政 署 100 年 採 購 標 案 辦 理 情 形 一 覽 表 案 號 標 案 名 稱 預 算 金 額 決 標 金 額 得 標 廠 商 得 標 廠 商 地 址 得 標 廠 商 電 話 簽 約 日 期 履 約 日 期 起 訖 及 履 約 保 證 金 保 固 日 期 起 訖 及 保 固 保 證 金 W100001 廳 舍 清 潔 委 託 勞 務 採 購 306,000 W100002 W1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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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年 度 資 料 庫 暨 網 路 資 源 利 用 講 習 課 程 PowerPoint 007 教 材 美 化 動 畫 D Smart Art 蔡 近 軒 老 師 0// 目 錄 套 用 簡 報 範 本 快 速 建 立 簡 報... 佈 景 主 題 的 使 用... 4 套 用 佈 景 主 題... 4 套 用 背 景 圖 片... 7 投 影 片 編 排 技 巧... 9 使 用 定 位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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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編 號 1 臺 北 市 政 府 產 業 發 展 局 聘 用 研 究 員 1. 統 籌 臺 北 市 經 貿 交 流 投 資 服 務 與 招 商 推 展 事 務 2. 本 市 科 技 產 業 國 際 合 作 交 流 網 絡 建 立 與 推 動 等 相 關 事 務 規 劃 執 行 事 宜 工 作 內 容 3. 臺 北 市 科 技 產 業 廠 商 服 務 交 流 等 聯 繫 協 調 整 合 與 執
臺北市私立育達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校
臺 北 市 私 立 育 達 高 級 商 業 家 事 職 業 學 校 97 學 年 度 綜 合 高 中 課 程 手 冊 執 行 期 限 :97 學 年 度 至 99 學 年 度 中 華 民 國 9 7 年 9 月 印 製 臺 北 市 私 立 育 達 高 級 商 業 家 事 職 業 學 校 綜 合 高 中 課 程 手 冊 目 次 壹 學 校 背 景... 1 一 教 育 方 針... 1 二 教 務 特
指 點 迷 經 論 述 金 門 青 少 年 對 生 理 期 的 認 知 摘 要 生 理 期 開 始 到 年 期 結 束 之 中, 有 很 多 女 性 會 面 對 自 己 不 同 的 困 擾, 而 男 性 們 對 於 女 性 的 生 理 期 更 是 充 滿 了 許 多 的 疑 惑 與 誤 解 本 實
金 門 地 區 第 56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科 別 : 動 物 與 醫 學 學 科 組 別 :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組 作 品 名 稱 : 指 點 迷 經 論 述 金 門 青 少 年 對 生 理 期 的 認 知 關 鍵 詞 : 金 門 青 少 年 生 理 期 問 卷 調 查 編 號 : 指 點 迷 經 論 述 金 門 青 少 年 對 生 理 期 的 認 知
江苏省独立学院专业建设
江 苏 省 独 立 学 院 专 业 建 设 抽 检 自 评 表 学 院 名 称 南 京 医 科 大 学 康 达 学 院 专 业 名 称 护 理 学 专 业 负 责 人 张 海 林 联 系 电 话 0518-80689682 电 子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学 院 网 址 http://kdc.njmu.edu.cn/ 江 苏 省 教 育 评 估 院 印 制 二 一 五 年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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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災小尖兵 童言童畫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ISBN 978-986-03-0381-0 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 水土保持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中華 華民 民 國1 國 1 0 0年 0 年 12 12月 9 GPN 1010004048 定價新台幣 99元 序 98年八八莫拉克風災及88年的921大地震 台灣受到嚴重的創傷 讓國人真正感受到極端氣候變遷下 大自然反撲的力量不容小覷 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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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 16 17 16 17 21 5 16 17 3 5 5 2 3 1 1. 4 7000 4500 2. 4500 3500 1 1 5 3. 3500 2000 2000 400 6 1-1 7 1-2 8 9 16 17 14 16 10 16 17 3 17 1557 Formosa 1571 1581 1602 1624 1624-1662 1624 1662 38 11 Zeelandia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1 Key word I II III IV V VI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国家高等职业教育会计专业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会 计 专 业 教 学 资 源 库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国 家 示 范 性 高 职 院 校 会 计 专 业 课 程 开 发 与 教 学 资 源 建 设 项 目 组 二 〇 一 〇 年 六 月 十 一 日 目 录 一 项 目 概 况... 1 ( 一 ) 项 目 名 称... 1 ( 二 ) 建 设 目 标... 1 ( 三 ) 建 设 单 位... 4 二 项
Wharton Program 一 位 金 融 学 教 授 和 一 位 学 生 看 到 地 上 躺 着 一 张 100 美 元 的 钞 票 当 学 生 停 下 脚 步 想 捡 起 钞 票 的 时 候, 教 授 在 一 旁 说 : 别 费 事 了, 如 果 地 上 真 的 是 100 美 元, 早 就
常 松 男,1973 年 生, 管 理 科 学 与 工 程 博 士,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数 量 工 程 部 经 理 有 效 市 场 与 专 业 投 资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常 松 在 沃 顿 学 习 的 过 程 中, 深 刻 体 会 到 整 个 金 融 学 的 大 厦 建 立 在 以 均 衡 和 无 套 利 为 基 石 的 有 效 市 场 理 论 基
國小簡章 Final
嘉 義 市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代 理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 一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二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三 嘉 義 市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代 理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決 議 貳 甄 選 資 格 : 一 基 本 條 件 : ( 一
新疆医科大学
计 算 机 与 信 息 技 术 基 础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Windows 7 + Office 2010) ( 供 基 础 医 学 临 床 医 学 中 医 学 预 防 医 学 口 腔 医 学 护 理 学 药 学 生 物 医 学 工 程 信 息 管 理 与 信 息 系 统 专 业 汉 民 族 本 专 科 班, 分 级 教 学 C 级 班 使 用 ) (2014 年 2 月 修 订 讨 论 稿
第一章 前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生 涯 規 劃 學 科 中 心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生 涯 規 劃 學 科 中 心 105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初 稿 主 持 人 : 高 瑞 賢 校 長 指 導 單 位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執 行 單 位 高 雄 市 立 中 正 高 級 中 學 執 行 期 間 105 年 1 1 日 至 105 年 12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封 面 題 字 臺 靜 農 先 生 創 刊 人 潘 重 規 先 生 編 輯 委 員 王 三 慶 朱 鳳 玉 李 玉 珉 柴 劍 虹 高 田 時 雄 榮 新 江 鄭 阿 財 鄭 炳 林 主 編 鄭 阿 財 一 本 刊 為 敦 煌 學 專 業 之 刊 物, 園 地 公 開, 歡 迎 海 內 外 學 者
第 二 十 六 輯 論 文 池 田 溫 唐 長 安 畢 原 露 仙 館 略 考 楊 富 學 回 鶻 文 懺 悔 滅 罪 金 光 明 經 冥 報 傳 研 究 王 三 慶 敦 煌 文 獻 印 沙 佛 文 的 整 理 研 究 朱 鳳 玉 敦 煌 勸 善 類 白 話 詩 歌 初 探 荒 見 泰 史 桂 弘 從 舜 子 變 文 類 寫 本 的 改 寫 情 況 來 探 討 五 代 講 唱 文 學 的 演 化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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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 城 展 展 示 架 構 與 內 容 一 展 示 架 構 1 進 城 誰 來 府 城 如 何 來 府 城 入 城 須 知 2 臺 南 府 城 的 前 世 今 生 為 甚 麼 要 有 城 府 城 如 何 營 造 清 代 的 都 市 更 新 : 蔣 元 樞 一 府 之 治 的 機 能 與 格 局 3 城 郊 關 係 城 與 河 的 三 段 故 事 壺 在 新 港 ( 祀 壺 ) 壺 在 洲 仔 尾 (
( ) 2007.4.16 1 2 12, (www.doli.twipwi.gov.tw)
2007.4.16 30 30 www.doli.taipei.gov.tw PDF word 2 ( ) 2007.4.16 1 1 12, ( ) 2007.4.16 1 2 12, (www.doli.twipwi.gov.tw) ( ) 2007.4.16 1 3 12, http://insp.cla.gov.tw/wrinfo/ ( ) 2007.4.16 1 4 12, ( 9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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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 山 县 2016 年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专 项 审 计 项 目 招 标 编 号 :COCITC TS ZC 2016127 询 价 文 件 代 理 机 构 : 中 海 建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章 ) 采 购 单 位 : 武 山 县 财 政 局 ( 章 ) 二 〇 一 六 年 六 月 1 / 39 目 录 1 招 标 公 告......3 2
AFS项目管理手册
2008 年 版 AFS 项 目 接 待 学 校 手 册 中 国 教 育 国 际 交 流 协 会 AFS 项 目 全 国 管 理 办 公 室 ( 内 部 资 料, 版 权 所 有 ) AFS 项 目 接 待 学 校 管 理 手 册 AFS 项 目 接 待 方 案 一 年 度 接 待 项 目... 2 二 接 待 学 校... 2 1. 接 待 学 校 条 件... 2 2. 接 待 教 师 条 件...
「職」入我心──生涯體驗心得寫作得獎作品集──優等
臺 北 市 102 學 年 第 2 學 期 國 民 中 學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職 入 我 心 生 涯 體 驗 心 得 寫 作 徵 文 比 賽 成 果 彙 編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主 辦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承 辦 單 位 / 臺 北 市 立 石 牌 國 民 中 學 目 次 一 職 入 我 心 生 涯 體 驗 心 得 寫 作 徵 文 比 賽 實 施 計 畫
Post-Secondary Student Summer Internship Programme 2016_Chi
運 輸 署 2016 年 度 專 上 學 生 暑 期 實 習 計 劃 一 般 要 求 申 請 人 必 須 為 (a)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 以 及 (b) 於 2015/16 及 2016/17 學 年 在 本 地 或 海 外 專 上 院 校 攻 讀 全 日 制 經 評 審 專 上 課 程 ( 註 : 2016 年 應 屆 畢 業 生 之 申 請 恕 不 考 慮 ) 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