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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阅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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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函 機 關 地 址 : 臺 中 市 北 區 三 民 路 3 段 129 號 承 辦 人 : 羅 勻 廷 電 話 : 電 子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裝 訂 受 文 者 : 如 正 副 本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發 文 字 號 : 中 科 大 秘 字 第 號 速 別 : 普 通 件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普 通 附 件 : 主 旨 : 檢 送 本 校 第 365 次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1 份, 請 查 照 說 明 : 一 有 關 貴 單 位 應 辦 事 項 ( 含 主 席 裁 示 討 論 決 議 事 項 等 ) 請 即 執 行, 將 執 行 情 形 於 下 次 會 議 中 主 動 以 書 面 提 出 報 告, 並 請 轉 知 所 屬 同 仁 知 照 二 會 議 紀 錄 ( 附 件 ) 登 錄 於 本 校 網 頁 中, 請 點 選 秘 書 室 網 頁 ( 會 議 紀 錄 ) 查 詢 或 列 印 ; 並 公 告 在 本 校 eportal 之 webmail 郵 件 系 統 中, 請 同 仁 們 參 閱 線 正 本 : 研 發 處 人 事 室 商 學 院 副 本 : 秘 書 室 ( 含 附 件 ) 校 長 李 淙 柏 第 1 頁 共 1 頁
2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 總 第 365 次 )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14 時 20 分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三 樓 第 一 會 議 室 出 席 人 員 : 副 校 長 各 一 級 行 政 單 位 主 管 及 副 主 管 各 學 院 院 長 及 副 院 長 與 科 系 所 主 任 附 設 空 中 學 院 教 務 主 任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教 務 主 任 暨 附 設 高 商 教 務 主 任 檢 附 行 政 會 議 簽 到 簿, 第 78~79 頁 主 席 : 李 校 長 淙 柏 記 錄 : 羅 勻 廷 壹 主 席 致 詞 : 各 位 同 仁 大 家 午 安! 會 議 前 先 頒 發 104 年 1 2 月 份 退 休 人 員 頒 獎, 本 校 將 有 7 位 同 仁 榮 退, 退 休 名 單 有 : 總 務 處 駐 衛 警 察 李 明 哲 商 業 設 計 系 李 新 富 教 授 應 用 統 計 系 黃 景 業 副 教 授 應 用 中 文 系 陳 美 圓 副 教 授 會 計 資 訊 系 詹 素 嬌 助 理 教 授 保 險 金 融 管 理 系 黃 美 玲 助 理 教 授 護 理 系 陳 勝 美 講 師, 感 謝 這 些 同 仁 多 年 來 對 學 校 的 付 出 與 貢 獻 貳 上 ( 第 364) 次 行 政 會 議 提 案 決 議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 宣 讀 及 確 認 後, 備 查 表 編 號 欄 9 9 代 表 99 學 年 度 行 337 代 表 第 337 次 行 政 會 議 A 代 表 校 長 指 示 事 項 B 代 表 該 次 會 議 提 案 代 表 校 長 指 示 事 項 之 項 次 或 該 次 會 議 提 案 之 案 次 一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指 示 及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列 管 案 件 執 行 情 形 編 號 案 由 及 決 議 情 形 執 行 單 位 及 執 行 情 形 列 管 建 議 100- 行 349 -A-01 ( 一 ) 教 務 處 第 十 一 點 開 源 節 流 報 告 事 項 有 關 未 來 開 課 建 議 事 宜, 請 儘 速 召 開 教 務 會 議, 參 酌 其 他 各 校 作 法 與 本 校 各 院 系 所 單 位 等 意 見 完 成 最 後 的 議 決 確 認, 以 作 為 新 學 年 度 有 關 各 系 科 開 課 時, 以 資 遵 行 的 依 據 執 行 單 位 : 教 務 處 執 行 情 形 : 已 遵 照 決 議 辦 理, 管 控 期 程 為 101/1-104/2 ( 學 年 度 / 學 期 ) 3.5 年, 持 續 追 蹤 繼 續 列 管 解 除 列 管 103- 行 363 -A-01 為 健 全 本 校 專 兼 任 助 理 與 臨 時 工 作 人 員 進 用 及 出 勤 之 內 部 控 制, 請 秘 書 室 邀 集 關 單 位 研 議 辦 理 執 行 單 位 : 秘 書 室 執 行 情 形 : 一 已 於 103 年 12 月 24 日 邀 集 相 關 單 位 召 開 專 兼 任 助 理 差 勤 系 統 建 置 第 1 次 協 調 會 議 二 請 電 算 中 心 先 了 解 目 前 較 成 熟 的 系 統 功 能, 以 及 他 繼 續 列 管 解 除 列 管 1
3 103- 行 363 -B 行 364 -A 行 364 -A 行 364 -B-01 案 由 : 研 擬 修 訂 本 校 職 員 獎 懲 案 件 處 理 要 點 草 案 決 議 事 由 : 照 案 通 過 請 秘 書 室 研 議 本 校 計 畫 型 業 務 費 之 申 請 機 制 與 考 核 辦 法, 鼓 勵 有 需 要 之 單 位 申 請 請 相 關 單 位 研 議 提 撥 學 雜 費 比 例 以 挹 注 工 讀 金 鐘 點 費 之 可 行 性, 以 提 升 工 讀 時 數, 舒 緩 人 力 緊 縮 狀 態 案 由 :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採 購 案 權 責 劃 分 表 修 正 草 案 決 議 事 由 : 一 修 正 後 通 過 ; 授 權 總 務 處 及 主 計 室 適 度 文 詞 修 正 二 修 正 後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採 購 案 權 責 劃 分 表 如 ( 附 件 一,P56) 三 自 104 年 2 月 1 日 起 實 施 四 請 總 務 處 於 實 施 日 期 前 密 集 辦 理 教 育 訓 練, 成 立 諮 詢 窗 口 及 研 擬 配 套 措 施 校 的 建 置 經 驗, 再 召 開 會 議 討 論 專 責 管 理 單 位 執 行 單 位 : 人 事 室 執 行 情 形 : 本 案 於 103 年 11 月 28 日 中 科 大 人 字 第 號 函 陳 報 教 育 部, 並 業 於 教 育 部 103 年 12 月 10 日 臺 教 人 ( 三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執 行 單 位 : 秘 書 室 執 行 情 形 : 正 在 研 議 中 執 行 單 位 : 學 務 處 執 行 情 形 : 本 處 與 主 計 室 協 調 方 案 已 循 行 政 程 序 簽 核 中 執 行 單 位 : 總 務 處 執 行 情 形 : 一 採 購 案 權 責 劃 分 表 部 分, 已 完 成 文 字 修 正 並 於 103 年 12 月 26 日 函 轉 本 校 各 一 級 單 位, 訂 於 104 年 2 月 1 日 施 行 二 教 育 訓 練 部 分, 訂 於 104 年 1 月 20 日 與 21 日 各 辦 理 一 場, 以 利 同 仁 建 立 正 確 觀 念 三 配 套 措 施 依 本 校 小 額 採 購 作 業 要 點 第 7 點 規 定 辦 理 四 諮 詢 窗 口 已 錄 案 辦 理, 擬 於 教 育 訓 練 時 公 告 繼 續 列 管 解 除 列 管 繼 續 列 管 解 除 列 管 繼 續 列 管 解 除 列 管 繼 續 列 管 解 除 列 管 2
4 103- 行 364 -B 行 364 -B 行 364 -B 行 364 -B-05 案 由 : 訂 定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小 額 採 購 作 業 要 點 草 案 一 決 議 事 由 : 修 正 後 通 過 ; 授 權 總 務 處 及 主 計 室 適 度 文 詞 修 正 二 修 正 後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小 額 採 購 作 業 要 點 如 ( 附 件 二,P57- P61) 三 自 104 年 2 月 1 日 起 實 施 四 請 總 務 處 於 實 施 日 期 前 密 集 辦 理 教 育 訓 練, 成 立 諮 詢 窗 口 及 研 擬 配 套 措 施 案 由 :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校 內 學 術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補 助 要 點 修 正 草 案 決 議 事 由 : 照 案 通 過 案 由 : 研 擬 修 訂 本 校 職 員 獎 懲 案 件 處 理 要 點 草 案 第 五 六 九 點 決 議 事 由 : 照 案 通 過 案 由 :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特 殊 教 育 推 行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一 決 議 事 由 : 修 正 後 通 過 ; 第 二 點 : 本 校 特 殊 教 育 推 行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委 員 會 ) 置 委 員 9~13 人, 由 校 長 指 派 當 然 委 員 其 中 一 人 擔 任 召 集 人, 委 員 組 成 如 下 :( 一 ) 當 然 委 執 行 單 位 : 總 務 處 執 行 情 形 : 一 小 額 採 購 作 業 要 點 部 分, 已 完 成 文 字 修 正 並 於 103 年 12 月 26 日 函 轉 本 校 各 一 級 單 位, 訂 於 104 年 2 月 1 日 施 行 二 教 育 訓 練 部 分, 訂 於 104 年 1 月 20 日 與 21 日 各 辦 理 一 場, 以 利 同 仁 建 立 正 確 觀 念 三 配 套 措 施 依 本 校 小 額 採 購 作 業 要 點 第 7 點 規 定 辦 理 四 諮 詢 窗 口 已 錄 案 辦 理, 擬 於 教 育 訓 練 時 公 告 執 行 單 位 : 研 發 處 執 行 情 形 : 公 告 實 施 執 行 單 位 : 人 事 室 執 行 情 形 : 本 案 於 103 年 11 月 28 日 中 科 大 人 字 第 號 函 陳 報 教 育 部, 並 業 於 教 育 部 103 年 12 月 10 日 臺 教 人 ( 三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執 行 單 位 : 職 涯 及 諮 商 輔 導 中 心 執 行 情 形 : 修 正 要 點 內 容, 公 佈 實 施 繼 續 列 管 解 除 列 管 繼 續 列 管 解 除 列 管 繼 續 列 管 解 除 列 管 繼 續 列 管 解 除 列 管 3
5 103- 行 364 -B-06 員 : 教 務 長 學 務 長 總 務 長 軍 訓 室 主 任 職 涯 及 諮 商 輔 導 中 心 主 任 ; 修 正 為 本 校 特 殊 教 育 推 行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委 員 會 ) 置 委 員 13~21 人, 由 校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職 涯 及 諮 商 輔 導 中 心 主 任 為 副 召 集 人, 委 員 組 成 如 下 :( 一 ) 當 然 委 員 : 教 務 長 學 務 長 總 務 長 軍 訓 室 主 任 進 修 學 院 校 務 主 任 空 中 學 院 校 務 主 任 進 修 部 主 任 商 學 院 院 長 設 計 學 院 院 長 語 文 學 院 院 長 資 訊 與 流 通 學 院 院 長 中 護 健 康 學 院 院 長 全 人 教 育 委 員 會 及 體 育 室 主 任 二 修 正 後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特 殊 教 育 推 行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如 ( 附 件 六,P72) 案 由 :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語 文 學 院 院 長 遴 選 續 聘 及 解 聘 要 點 ( 修 正 草 案 ) 決 議 事 由 : 照 案 通 過 執 行 單 位 : 語 文 學 院 執 行 情 形 : 公 告 實 施 中 繼 續 列 管 解 除 列 管 二 行 政 會 議 列 管 案 件 歷 次 執 行 情 形 彙 整 表 列 管 編 號 列 管 案 件 內 容 及 歷 次 會 議 執 行 情 形 100- 行 349 -A 次 會 議 執 行 情 形 : 已 於 8 月 20 日 下 午 召 開 101 年 第 一 次 教 務 處 處 務 會 議, 彙 整 意 見 與 資 料 後, 即 送 審 議 並 公 告 351 次 會 議 執 行 情 形 : 已 製 成 管 控 表 格 352 次 會 議 執 行 情 形 : 已 完 成 各 系 管 控 表 格 填 寫, 目 前 尚 有 2 系 下 學 期 鐘 點 數 未 符 合 標 準, 將 盡 快 協 調, 以 達 目 標 353 次 會 議 執 行 情 形 : 4
6 103- 行 363 -A 行 363 -B-11 將 依 各 系 管 控 表 進 行 確 認, 持 續 追 蹤 354 次 會 議 執 行 情 形 : 將 依 各 系 管 控 表 進 行 確 認, 持 續 追 蹤 355 次 會 議 執 行 情 形 : 五 專 及 四 技 分 3.5 年 逐 年 執 行 建 議 事 宜 ; 二 技 研 究 所 已 執 行 完 成 356 次 會 議 執 行 情 形 : 各 系 科 開 課 開 源 節 流 已 自 101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開 始 執 行, 四 技 五 專 分 3.5 年 逐 年 減 量 二 技 及 研 究 所 分 1.5 年 逐 年 減 量 到 位 357 次 會 議 執 行 情 形 : 已 遵 照 決 議 辦 理, 管 控 期 程 為 101/1~104/2( 學 年 度 / 學 期 )3.5 年, 持 續 追 蹤 358 次 會 議 執 行 情 形 : 已 遵 照 決 議 辦 理, 管 控 期 程 為 101/1~104/2( 學 年 度 / 學 期 )3.5 年, 持 續 追 蹤 359 次 會 議 執 行 情 形 : 已 遵 照 決 議 辦 理, 管 控 期 程 為 101/1~104/2( 學 年 度 / 學 期 )3.5 年, 持 續 追 蹤 360 次 會 議 執 行 情 形 : 已 遵 照 決 議 辦 理, 管 控 期 程 為 101/1~104/2( 學 年 度 / 學 期 )3.5 年, 持 續 追 蹤 361 次 會 議 執 行 情 形 : 已 遵 照 決 議 辦 理, 管 控 期 程 為 101/1~104/2( 學 年 度 / 學 期 )3.5 年, 持 續 追 蹤 362 次 會 議 執 行 情 形 : 已 遵 照 決 議 辦 理, 管 控 期 程 為 101/1~104/2( 學 年 度 / 學 期 )3.5 年, 持 續 追 蹤 363 次 會 議 執 行 情 形 : 已 遵 照 決 議 辦 理, 管 控 期 程 為 101/1~104/2( 學 年 度 / 學 期 )3.5 年, 持 續 追 蹤 364 次 會 議 執 行 情 形 : 已 遵 照 決 議 辦 理, 管 控 期 程 為 101/1~104/2( 學 年 度 / 學 期 ) 3.5 年, 持 續 追 蹤 364 次 會 議 執 行 情 形 : 秘 書 室 預 計 於 103 年 12 月 召 開 協 調 會 議 續 行 辦 理 364 次 會 議 執 行 情 形 : 本 案 於 103 年 10 月 14 日 中 科 大 人 字 第 號 函 陳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中 5
7 參 各 單 位 報 告 : 一 教 務 處 張 教 務 長 : 綜 合 業 務 組 ( 一 ) 碩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04 學 年 度 招 生, 其 招 生 簡 章 經 提 研 究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並 通 過, 於 104/1/6( 二 ) 公 告 在 本 校 招 生 網 站 ; 本 次 報 名 日 期 : 碩 士 班 自 104/2/4( 三 )9:00 起 至 104/3/4( 三 )17:00 止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報 名 截 止 則 至 104/3/9( 一 )17:00 ( 二 ) 104 學 年 度 離 島 地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參 加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管 道 之 保 送 名 額, 該 招 生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本 校 依 各 離 島 縣 市 需 求 同 意 提 供 : 金 門 縣 10 名 連 江 縣 1 名 澎 湖 縣 11 名, 本 案 業 經 教 育 部 103/11/28 臺 教 技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 三 )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續 擔 任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服 務 據 點 學 校, 協 助 簡 章 代 售 作 業, 代 售 期 間 : 自 103/12/17 至 104/7 月 中 旬 止 ; 由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及 警 衛 室 共 同 辦 理 ( 四 ) 有 關 102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各 項 招 生 考 生 報 名 暨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及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測 考 生 試 題 銷 毀 作 業, 應 永 豐 餘 烏 日 成 功 廠 水 銷 服 務 要 求, 須 將 考 生 資 料 混 雜 塑 膠 之 物 品 與 紙 類 分 開, 本 案 於 104 度 1 月 ( 寒 假 期 間 ) 做 分 類 整 理, 屆 時 將 請 職 涯 與 諮 商 輔 導 中 心 服 務 與 學 習 輔 導 組 公 告 徵 求 弱 勢 助 學 工 讀 生 協 助 處 理, 預 計 2 月 底 前 完 成 資 料 銷 毀 作 業 ( 五 ) 104 學 年 度 香 港 二 技 專 班 業 經 教 育 部 103/12/16 臺 教 技 ( 四 ) 字 第 H 號 函 核 定, 本 校 招 生 名 額 總 計 26 名, 各 系 提 報 名 額 如 下 : 1. 企 業 管 理 系 5 名 2. 保 險 金 融 管 理 系 5 名 3. 資 訊 管 理 系 1 名 4. 流 通 管 理 系 2 名 5. 商 業 設 計 系 5 名 6. 老 人 服 務 事 業 管 理 系 2 名 7. 會 計 資 訊 系 2 名 8. 應 用 英 語 系 2 名 9. 應 用 日 語 系 2 名 ( 六 ) 104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簡 章 分 則 及 各 系 招 生 名 額 前 於 103/10/22 前 完 成 填 報, 教 育 部 技 職 司 為 鼓 勵 技 專 校 院 培 育 農 業 及 工 業 領 域 之 人 才, 同 時 提 高 護 理 人 力 素 質, 於 103/11/19 先 行 告 知 本 校 高 中 生 申 請 入 學 名 額 調 整 調 查, 本 組 亦 同 步 轉 致 招 生 名 額 總 量 管 制 承 辦 人 及 護 理 系, 護 理 系 亦 同 時 於 103/11/19 完 成 系 務 會 議 討 論 決 議 : 調 整 招 收 高 中 生 申 請 入 學 之 比 率 為 34.5%(50 名 ) ( 七 ) 104 學 年 度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計 畫, 本 校 提 報 46 個 名 額 ( 碩 士 班 16 名 四 技 20 名 二 技 10 名 ), 審 核 結 果 教 育 部 將 另 函 通 知 ( 八 ) 104 學 年 度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招 生 計 畫, 本 校 提 報 二 技 6
8 20 個 名 額 碩 士 班 8 個 名 額, 審 核 結 果 教 育 部 將 另 函 通 知 ( 九 ) 本 校 受 託 承 辦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測 臺 中 考 區 試 務, 考 試 日 期 預 計 為 104/5/2( 六 ) 至 5/3( 日 ), 屆 時 敬 請 相 關 單 位 協 助 配 合 辦 理 ; 另 有 關 本 校 廣 播 系 統 及 上 下 課 鐘 聲, 敬 請 總 務 處 營 繕 組 於 考 試 前 兩 週 ( 即 104/4/17 前 ) 完 成 測 試 作 業 ( 十 )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作 業 情 況 : 1. 複 ( 口 ) 試 作 業 已 於 103/12/6 順 利 完 成, 感 謝 各 相 關 系 所 配 合 協 助 辦 理, 本 次 參 加 複 ( 口 ) 試 考 生 人 數 共 計 197 名, 缺 考 人 數 31 名 2. 正 / 備 取 榜 單 已 於 103/12/18 公 佈 於 本 校 招 生 網 站, 本 次 採 取 網 路 報 到, 正 取 生 報 到 日 期 自 103/12/19( 五 )10:00 至 103/12/25( 四 )16:00 止, 共 計 87 名 錄 取 生, 另 有 3 名 缺 額 ( 會 計 資 訊 系 一 般 生 2 名 在 職 生 1 名 ) 流 用 至 碩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第 一 次 備 取 名 單 於 103/12/26 公 佈 ( 十 一 ) 103/11/5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中 彰 投 分 署 為 瞭 解 本 校 辦 理 雙 軌 旗 艦 訓 練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及 訓 練 生 狀 況, 強 化 雙 方 溝 通 與 互 動, 派 員 訪 視 完 竣 ( 十 二 ) 本 校 雙 軌 旗 艦 訓 練 計 畫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訓 練 生 學 費 補 助 款 請 領 事 宜, 已 於 103/11/18 中 科 大 教 招 字 第 號 函 報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中 彰 投 分 署 核 定 在 案 ( 十 三 ) 提 供 連 江 縣 地 區 國 民 中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申 請 保 送 104 學 年 度 五 專 護 理 科 2 名, 其 甄 選 條 件 及 時 程, 已 於 103/10/27 及 103/11/24 分 別 以 中 科 大 教 招 字 第 號 及 第 號 函 復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政 府 ( 十 四 )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策 進 總 會 於 103/11/26 來 函, 惠 請 填 報 103 學 年 度 各 聯 合 招 生 管 道 入 學 新 生 之 畢 業 國 中 學 校 所 屬 縣 市 調 查 表, 已 於 103/12/3 前 填 報 各 項 數 據 並 回 覆 完 竣 ( 十 五 ) 本 校 申 請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104 年 度 秋 季 班 - 物 聯 網 智 慧 整 合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及 創 意 設 計 品 牌 經 營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案, 已 於 103/12/17 以 中 科 大 教 招 字 第 號 函 報 教 育 部 在 案 ( 十 六 ) 103/12/19 召 開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五 專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一 次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103 學 年 度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相 關 資 料, 並 將 依 中 區 五 專 聯 合 招 生 主 辦 學 校 ( 仁 德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 規 定 於 103/12/23 前 完 成 填 報 作 業 註 冊 組 ( 一 ) 本 學 期 期 中 成 績 輸 入 期 間 原 為 期 一 週, 惟 多 數 教 師 常 利 用 期 中 考 後 一 週 為 學 生 檢 討 考 卷 及 成 績 確 認, 甚 或 對 學 習 不 佳 的 學 生 給 予 指 導 與 補 7
9 考 機 會, 許 多 老 師 反 應 難 以 在 一 週 內 完 成 成 績 登 錄 為 落 實 教 育 部 要 求 各 校 實 施 期 中 預 警 制 度, 配 合 教 師 彈 性 協 助 學 生 學 習, 未 來 期 中 考 成 績 登 錄 設 定 為 兩 週, 但 學 期 成 績 仍 維 持 一 週 內 登 錄 完 畢, 以 免 影 響 學 業 平 均 名 次 計 算 及 前 三 名 奬 學 金 之 核 發, 敬 請 老 師 惠 予 配 合 ( 二 ) 鑑 於 國 際 化 之 時 代 趨 勢, 校 友 返 校 申 請 英 文 畢 業 證 明 書 的 頻 率 日 益 增 加, 教 務 處 擬 自 本 (103) 學 年 度 起, 畢 業 生 發 放 中 文 學 位 證 書 同 時 發 放 英 文 學 位 證 書, 日 後 英 文 學 位 證 書 遺 失 者 比 照 中 文 學 位 證 書 遺 失 補 發 證 明 書, 惟 102 學 年 度 ( 含 ) 以 前 畢 業 之 校 友 仍 維 持 原 來 方 式 辦 理 課 務 組 ( 一 ) 近 來 教 務 處 屢 接 獲 學 生 或 學 生 家 長 投 訴, 表 示 部 分 教 師 於 講 課 時 涉 及 大 量 與 課 程 主 題 無 關 之 特 定 宗 教 政 黨 之 言 論 籲 請 轉 知 所 屬 任 課 教 師 留 意 前 述 情 形, 以 避 免 產 生 不 必 要 之 困 擾 ( 二 ) 教 學 大 綱 事 宜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學 生 已 上 網 預 選 完 成, 惠 請 所 系 ( 科 ) 協 助 提 醒 各 任 課 教 授 於 開 學 前 上 網 完 成 教 學 大 綱 及 office hour 之 填 報, 俾 利 日 後 教 師 評 鑑 資 料 參 考, 以 及 學 生 課 程 抵 免 依 據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學 大 綱 在 期 限 內 填 寫 完 成 者 ( 開 學 後 2 周 內, 即 在 104/3/10 前 填 寫 完 成 ), 均 得 採 計 入 教 師 評 鑑 加 分 項 目, 系 統 認 定 必 填 項 目 如 下 : (1) 課 程 簡 介 : 中 文 or 英 文 擇 一 填 寫, 中 文 需 15 字 以 上, 英 文 需 10 字 以 上 (2) 教 學 目 標 : 需 5 字 以 上 (3) 授 課 進 度 :18 週 均 需 填 寫 ( 三 ) 104 學 年 度 招 生 總 量 事 宜 1.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各 學 制 各 系 所 ( 科 ) 總 招 生 名 額 業 奉 教 育 部 103/11/25 臺 教 技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在 案 學 年 度 增 設 減 招 停 招 申 請 結 果 如 下 表 : 申 請 項 目 招 生 名 額 核 定 文 號 會 計 資 訊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 班 15 名 教 育 部 103/6/24 臺 教 技 ( 二 ) 字 第 財 務 金 融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 班 15 名 號 函 增 設 二 技 日 間 部 創 意 商 品 1 班 40 名 教 育 部 103//8/11 臺 教 技 設 計 系 ( 二 ) 字 第 H 號 函 二 專 進 修 專 校 美 容 科 1 班 45 名 2 班 減 為 1 班, 招 生 名 教 育 部 103/5/30 臺 教 技 二 專 進 修 專 校 財 務 金 融 科 減 招 額 由 60 名 減 為 40 名 ( 二 ) 字 第 號 函 二 專 進 修 專 校 商 業 經 營 科 10 班 減 為 8 班, 招 教 育 部 102/5/29 臺 教 8
10 停 招 生 名 額 由 419 名 減 為 379 名 二 專 進 修 專 校 商 業 文 書 科 0 二 專 日 間 部 美 容 科 0 ( 四 ) 102 學 年 度 學 年 第 1 學 期 生 師 比 等 相 關 資 料 : 學 年 度 / 學 期 師 資 統 計 技 ( 二 ) 字 第 E 號 函 /12/5 辦 理 總 量 發 展 規 模 與 資 源 條 件 標 準 說 明 會, 相 關 會 議 資 料, 可 自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網 頁 下 載 2. 相 關 數 據 資 料 統 計 : (1) 教 師 數 : 專 任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講 師 舊 制 助 教 教 官 護 理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兼 任 (2) 學 生 數 : 實 際 授 課 教 師 學 生 數 學 制 未 加 權 學 生 數 加 權 學 生 數 (3) 生 師 比 : 採 計 教 師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講 師 全 校 兼 任 教 師 全 校 合 格 合 計 日 間 10,148 9,746 10,209 夜 間 2,815 2,722 2,959 進 專 進 院 2,612 2,426 2,895 全 校 學 生 數 15,575 14,894 16,063 全 校 碩 士 生 人 數 日 間 10,260 10,042 10,331 日 + 夜 11,770 11,504 11,927 日 + 夜 +( 進 專 進 院 ) 13,076 12,717 13,375 學 期 日 間 部 日 間 部 + 夜 間 部 全 校 ( 日 + 夜 + 進 ) 採 計 教 師 9
11 (4) 師 資 結 構 : 學 期 日 間 部 + 夜 間 部 全 校 ( 日 + 夜 + 進 ) % 77.1% % 77.8% % 71.5% (5) 生 師 比 統 計 說 明 : 師 資 : 合 格 之 專 兼 任 教 師 ( 專 任 扣 除 借 調 ); 計 算 兼 任 教 師 規 定 說 明 如 下 : 經 資 格 審 定, 或 依 專 科 學 校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遴 聘 辦 法 規 定 聘 任 之 兼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依 大 學 聘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擔 任 教 學 辦 法 聘 任 之 兼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且 每 週 授 課 達 二 小 時 以 上 者 ; 其 依 下 列 規 定 折 算 為 專 任 教 師 : I 以 四 名 兼 任 教 師 折 算 一 名 專 任 教 師 II 以 兼 任 教 師 折 算 專 任 教 師 之 折 算 數 不 得 超 過 實 際 專 任 教 師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超 過 部 分 不 計 學 生 : 不 含 外 加 菁 英 班 特 殊 專 班 及 休 學 生 全 學 年 均 於 校 外 或 附 屬 機 構 實 習 之 學 生 全 學 年 均 於 國 外 之 學 生 ) 及 境 外 學 生 數 ( 含 外 國 學 生 僑 生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學 生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 教 學 與 學 習 資 源 中 心 ( 一 ) 103 年 教 學 助 理 執 行 進 度 表 : 時 間 工 作 項 目 及 進 度 備 註 12/15-1/5 教 學 助 理 繳 交 期 末 工 作 報 告 及 問 卷 執 行 中 ( 二 ) 103 年 中 區 技 職 校 院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計 畫 執 行 進 度 表 : 時 間 工 作 項 目 及 進 度 備 註 12/1 繳 交 中 區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各 校 優 良 教 師 人 才 資 料 庫 授 已 完 成 權 書 12/ 年 度 中 區 技 職 校 院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103 已 完 成 學 年 度 年 末 成 果 展 會 議 12/12 辦 理 職 涯 探 索 與 諮 商 輔 導 e 化 系 統 與 實 習 就 業 已 完 成 大 師 平 台 驗 收 12/19 辦 理 課 程 地 圖 第 二 期 功 能 擴 充 案 驗 收 已 完 成 12/26 主 軸 二 計 畫 管 考 資 料 填 報 已 完 成 12/26 繳 交 中 區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主 軸 計 畫 結 案 報 告 已 完 成 103/12~104/1 繳 收 各 系 所 業 師 成 果 報 告 及 第 2 學 期 業 師 申 請 資 料 執 行 中 104/1/8 參 加 中 區 中 心 地 召 開 第 四 次 教 資 中 心 主 任 暨 子 計 畫 執 行 中 撰 寫 說 明 會 議 104/1/14( 暫 定 ) 提 報 年 度 主 軸 四 計 畫 書 與 經 費 表 執 行 中 10
12 二 學 務 處 李 學 務 長 : 生 活 輔 導 組 ( 一 )103 學 年 度 立 型 人 才 - 品 格 力 培 育 計 畫 預 計 辦 理 用 照 片 說 校 園 故 事 比 賽 及 3 場 講 座, 期 藉 由 用 照 片 說 校 園 故 事 比 賽, 使 學 生 能 用 心 看 待 校 園 周 遭 人 事 地 物, 提 升 校 園 創 作 風 氣, 鍛 鍊 圖 像 表 達 能 力, 強 化 語 言 文 字 的 運 用 本 學 期 兩 場 講 座 活 動 : 第 一 場 影 像 敘 事 技 巧 於 11/19 ( 三 ) 辦 理, 地 點 在 第 三 會 議 室, 邀 請 本 校 商 設 系 趙 樹 人 老 師 擔 任 講 師, 參 加 師 生 共 計 124 人 ; 第 二 場 心 美 看 什 麼 都 美 於 12/18( 四 ) 辦 理, 地 點 在 4201 視 聽 教 室, 邀 請 本 校 商 設 系 黃 啟 哲 老 師 擔 任 講 師, 參 加 師 生 共 計 171 人 ( 二 ) 本 校 立 型 人 才 獎 設 置 要 點 已 於 103 年 12 月 16 日 完 成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增 加 碩 士 生 得 提 出 專 科 以 上 雙 專 長 證 明, 以 鼓 勵 碩 士 生 參 加 遴 選 敬 請 各 科 系 所 惠 予 協 助 宣 導 與 鼓 勵 導 師 推 薦 人 選, 並 請 學 生 於 104/4/7 ( 二 ) 前 將 推 薦 表 送 至 所 屬 系 科 所 參 加 第 一 階 段 學 院 遴 選 ; 各 學 院 請 於 4/30( 四 ) 前 將 學 院 推 薦 名 單 與 相 關 表 單 依 學 制 分 送 日 間 部 學 務 處 ( 昌 明 樓 一 樓 4108 室 ) 或 進 修 部 學 務 組 彙 辦 ; 相 關 法 規 與 表 單 公 告 於 學 務 處 最 新 消 息 ( 三 ) 為 持 續 關 懷 輔 導 本 校 僑 生, 除 例 行 性 的 新 生 輔 導 講 習 座 談 會 各 節 慶 聯 誼 活 動 外, 尚 辦 理 下 列 活 動 : 1.103/12/3 ( 三 ) 舉 辦 103 學 年 度 來 瞧 僑 - 僑 居 地 文 化 美 食 節 活 動, 內 容 有 各 國 僑 生 表 演 僑 居 地 特 色 餐 盒 文 化 攤 位 區 抽 獎 問 卷 區 等, 並 邀 請 鄰 近 大 學 僑 輔 師 長 及 僑 生 參 加 2.103/12/17( 三 ) 下 午 接 待 馬 來 西 亞 國 民 型 中 學 校 長 及 升 學 輔 導 老 師 參 訪 團 蒞 校, 介 紹 學 校 及 各 系 科 特 色 學 務 僑 生 輔 導 業 務, 並 進 行 座 談 交 流 ( 四 )103-1 學 年 辦 理 兩 場 學 務 行 政 典 範 系 列 講 座, 第 一 場 於 12/4( 四 ) 特 別 邀 請 商 學 院 戴 錦 周 院 長 擔 任 講 師, 參 與 師 生 共 計 178 人 ; 第 二 場 於 12/17( 三 ) 特 別 邀 請 臺 中 市 楊 瓊 瑛 委 員 蒞 校 演 說, 期 能 啟 發 學 生 認 知 公 民 與 社 會 責 任, 參 與 師 生 共 計 171 人 ( 五 )104/1/14( 三 ) 中 午 於 第 三 會 議 室 辦 理 獎 懲 委 員 會 議 ;1/15( 四 ) 下 午 於 中 商 大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辦 理 期 末 導 師 會 議, 敬 請 各 位 委 員 及 導 師 們 踴 躍 參 加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 一 )103/11/25 於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辦 理 103( 學 ) 年 度 學 生 社 團 及 自 治 性 團 體 評 鑑, 過 程 順 利 圓 滿, 評 鑑 結 果 已 於 12/2( 二 ) 公 布 11
13 ( 二 )103/12/8( 一 ) 江 蘇 師 範 大 學 師 生 蒞 校 參 訪, 課 指 組 偕 同 主 持 社 魔 術 社 口 琴 社 古 箏 社 等 為 其 籌 備 一 場 溫 馨 的 歡 迎 會 ( 三 )103/12/13( 六 ) 國 立 臺 中 家 商 校 慶, 本 校 太 鼓 社 受 邀 至 現 場 表 演, 不 僅 為 該 校 校 慶 增 添 熱 鬧 氣 氛 外, 亦 將 促 進 兩 校 間 之 交 流 合 作 關 係 ( 四 )104 年 寒 假 計 有 8 個 社 團 申 請 教 育 優 先 區 寒 期 營 隊 服 務, 分 別 為 英 語 義 輔 社 國 術 社 跆 拳 社 道 學 社 國 樂 社 古 箏 社 H2O 青 輔 社 Y 桔 瑪 春 暉 社 等 社 團 衛 生 保 健 組 ( 一 ) 衛 保 組 申 請 並 獲 得 教 育 部 104 年 大 專 校 院 推 動 學 校 健 康 促 進 實 施 計 畫 經 費 $259,600, 將 於 104 年 度 辦 理 健 康 體 位 愛 滋 防 治 菸 害 防 制 等 健 康 講 座 及 活 動, 並 營 造 校 園 健 康 環 境 ( 二 )103/10/28 臺 中 市 衛 生 局 於 本 校 辦 理 臺 中 市 支 持 大 專 院 校 校 園 愛 滋 病 防 治 誓 師 記 者 會, 由 本 組 協 辦 當 天 共 有 8 家 媒 體 前 來 採 訪, 並 有 報 社 刊 載 當 日 活 動 ( 三 ) 為 宣 導 本 校 無 菸 校 園, 全 面 禁 菸 環 境 落 實 春 暉 五 反 工 作 及 愛 滋 病 防 治 教 育 宣 導, 已 於 11 月 份 學 生 班 會 中 實 施 相 關 上 述 議 題 之 討 論, 以 強 化 學 生 之 觀 念 ( 四 )103 年 12 月 申 請 並 獲 得 教 育 部 大 專 校 院 充 實 健 康 中 心 設 備 及 傳 染 病 防 疫 物 資 並 協 助 完 成 校 園 食 材 登 錄 平 臺 上 作 業 經 費 案 補 助 傳 染 病 防 疫 物 資 新 台 幣 15,000 元 整 學 生 宿 舍 組 ( 一 )103/12/3 13/12/20 分 別 有 明 道 大 學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宿 舍 管 理 單 位 蒞 校 參 訪 並 進 行 經 驗 交 流, 以 汲 取 兩 校 宿 舍 管 理 優 點, 提 高 本 校 服 務 品 質 ( 二 ) 本 校 與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臺 灣 體 育 運 動 大 學 及 警 消 單 位 組 成 聯 合 訪 視 小 組, 於 103/11/25~11/27 三 天 訪 視 9 處 所, 計 有 5 處 通 過 評 核 取 得 認 證, 不 合 格 處 所 賡 續 追 蹤 輔 導 ( 三 )103 學 年 第 1 學 期 賃 居 學 生 計 3,673 人, 導 師 完 成 訪 視 計 2,379 人 次, 訪 視 率 為 65%, 請 各 單 位 主 管 加 強 宣 導, 以 維 護 賃 居 生 權 益 民 生 校 區 學 務 組 ( 一 )103/10/20~10/27 辦 理 中 護 盃 拔 河 比 賽, 總 計 有 17 隊 報 名 參 賽, 前 三 名 為 護 四 甲 老 服 四 A 老 服 二 1 ( 二 )103/10/29( 三 )15:20~17:00 於 誠 敬 樓 2F 多 媒 體 教 室 (T211) 舉 辦 典 範 系 列 講 座 暨 師 生 有 約 座 談 會, 邀 請 臺 中 市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簡 12
14 任 技 正 蕭 春 櫻 蒞 校 擔 任 講 座 ( 三 )103/11/19( 三 )15:20~17:00 辦 理 消 防 演 練, 參 加 對 象 為 護 理 科 五 專 二 年 級 各 班 ( 四 )103/12/17 辦 理 法 治 教 育 專 題 講 座, 對 象 為 五 專 三 年 級 二 專 一 二 年 級 四 技 一 年 級 學 生, 邀 請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臺 中 分 院 陳 朱 貴 庭 長 演 講, 灌 輸 學 生 不 可 不 知 的 法 律 常 識, 加 強 學 生 法 治 觀 念, 與 會 學 生 受 益 良 多 三 總 務 處 廖 總 務 長 : ( 一 ) 總 務 處 彙 辦 本 校 各 單 位 105 年 度 資 本 門 預 算 需 求 調 查 統 計 乙 案, 預 算 需 求 登 錄 填 寫 系 統 已 於 12 月 31 日 下 班 時 間 關 閉, 刻 正 辦 理 彙 集 統 計 作 業 ( 二 ) 103 年 度 各 同 仁 所 承 辦 尚 未 結 案 的 公 文 請 儘 速 於 104 年 1 月 5 日 前 辦 理 結 案 並 擲 回 文 書 組, 以 利 年 度 檔 案 彚 送 ( 三 ) 各 單 位 於 整 修 清 理 教 室 倉 庫 或 其 他 空 間 時, 對 於 清 理 出 之 廢 棄 物, 如 有 變 賣 價 值 者, 請 與 本 處 保 管 組 聯 繫 移 入 廢 品 倉 庫, 切 勿 由 清 理 廠 商 逕 行 攜 出 校 外 ( 四 ) 各 單 位 對 於 其 他 單 位 已 報 廢 並 放 置 於 廢 品 倉 庫 之 物 品, 如 有 需 用 請 與 本 處 保 管 組 聯 繫 辦 理 移 轉, 請 勿 逕 自 行 取 至 單 位 使 用 ( 五 ) 本 校 中 技 大 樓 2 樓 部 分 面 積 租 賃 予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中 彰 投 分 署 辦 理 青 年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該 分 署 業 已 裝 修 完 成 並 於 本 (103) 年 12 月 12 日 舉 行 開 幕 典 禮 正 式 營 運 ( 六 ) 本 校 103 年 度 財 產 及 非 消 耗 物 品 盤 點 計 畫, 民 生 校 區 已 於 12 月 20 日 依 預 定 期 程 辦 理 完 竣, 盤 點 過 程 中 感 謝 各 單 位 協 助 與 配 合 本 年 度 民 生 校 區 複 盤 結 果 帳 物 相 符, 僅 發 現 二 項 小 缺 失 :1. 少 部 分 同 仁 未 依 規 定 張 貼 103 年 度 新 製 發 之 黃 色 財 產 標 籤 紙 2. 部 分 設 備 標 籤 紙 脫 落 未 能 即 時 發 現 並 補 貼 標 籤, 以 上 二 項 缺 失, 均 已 於 複 盤 後 補 製 標 籤 紙 並 請 財 產 保 管 人 依 規 定 張 貼 ( 七 ) 民 生 校 區 校 園 廣 場 多 處 連 鎖 磚 因 樹 根 向 上 突 長 而 隆 起 不 平, 影 響 人 車 行 進, 總 務 組 已 於 12 月 上 旬 完 成 鋪 面 改 善, 目 前 人 車 可 正 常 通 行 無 安 全 顧 慮 ( 八 ) 本 單 位 訂 定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小 額 採 購 作 業 要 點 暨 修 正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採 購 案 權 責 劃 分 表 二 案, 獲 本 校 第 364 次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修 正 相 關 文 字 後 通 過, 預 定 104 年 2 月 1 日 起 實 施 前 開 增 / 修 訂 採 購 規 範 係 為 充 分 授 權 與 簡 化 流 程, 未 來 絕 大 多 數 採 購 案 的 請 購 單 位 即 經 辦 單 位, 為 讓 各 位 同 仁 充 分 了 解 相 關 變 革 及 避 免 錯 誤 違 法 情 事, 13
15 本 單 位 預 定 於 104 年 1 月 20 日 與 21 日 各 舉 辦 1 場 教 育 訓 練, 請 各 位 主 管 務 必 指 派 同 仁 參 加, 詳 細 時 間 地 點 等 資 訊 將 另 行 週 知 ( 九 ) 本 校 三 民 校 區 本 (103) 年 度 下 半 年 消 防 自 衛 編 組 訓 練 業 於 103 年 12 月 18 日 圓 滿 辦 理 完 畢, 前 開 訓 練 成 果 報 告 並 於 103 年 12 月 26 日 提 報 臺 中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第 八 救 災 救 護 大 隊 文 昌 分 隊 備 查, 感 謝 各 位 同 仁 的 踴 躍 參 與, 共 同 為 校 園 安 全 盡 一 己 之 力 ( 十 ) 校 內 單 位 承 接 執 行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 如 臺 中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 委 辦 案 件 或 計 畫, 未 辦 理 校 內 請 購 程 序 即 逕 洽 廠 商 履 約, 如 租 賃 遊 覽 車 印 刷 計 畫 相 關 手 冊 等, 於 企 劃 尾 聲 結 案 時 才 補 行 請 購, 無 視 校 內 程 序 情 形 甚 為 嚴 重 爰 請 各 單 位 主 管, 協 助 督 導 所 屬 同 仁, 避 免 違 反 程 序 情 形 屢 次 發 生 ( 十 一 ) 設 計 學 院 設 計 工 坊 設 備 一 批 採 購 案, 總 計 有 近 30 個 設 備 品 項,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自 103 年 9 月 起 陸 續 辦 理 招 標, 歷 經 數 次 流 標 廢 標 與 修 正 需 求, 最 後 於 103 年 12 月 16 日 全 數 發 包 完 成, 決 標 金 額 近 新 台 幣 400 萬 元, 多 數 可 於 103 年 底 完 成 交 貨 ( 十 二 ) 近 日 遇 有 計 畫 助 理 人 員 離 職 卻 未 通 知 事 務 組 情 形, 導 致 學 校 持 續 為 該 離 職 人 員 繳 納 保 費, 造 成 學 校 損 失, 現 行 因 應 作 法 為 要 求 被 保 險 人 自 行 支 付 學 校 額 外 負 擔 之 保 費 又 以 勞 保 加 保 為 例, 依 據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規 定, 機 關 如 未 依 限 辦 理 勞 保 加 保 會 被 處 以 罰 鍰 因 此, 請 計 畫 人 員 管 理 單 位 或 計 畫 主 持 人, 確 實 要 求 計 畫 人 員 於 到 離 職 皆 須 事 前 通 知 事 務 組 勞 健 保 業 務 承 辦 人, 俾 確 保 被 保 險 人 與 學 校 雙 方 權 益 ( 十 三 ) 為 加 強 學 期 中 的 環 境 維 護, 杜 絕 病 媒 蚊 孳 生, 本 校 已 再 於 12 月 20 日 針 對 進 行 校 園 各 大 樓 地 下 室 空 間 進 行 的 局 部 環 境 消 毒 作 業 ( 十 四 ) 本 校 103 年 度 第 4 季 飲 水 機 水 質 抽 查 檢 驗 作 業 已 按 規 定 完 成, 本 季 抽 驗 27 台 飲 水 機 水 質, 經 檢 驗 結 果 總 菌 落 數 及 大 腸 桿 菌 群 二 項 指 標 均 符 合 法 令 規 定, 檢 驗 報 告 已 按 規 定 公 佈 於 飲 水 機 週 邊 ( 十 五 ) 本 校 103 年 度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稽 核 作 業, 分 二 校 區 已 分 別 於 11 月 27 日 ( 四 ) 及 12 月 9 日 ( 二 ) 下 午 實 施 完 畢, 稽 核 紀 錄 並 且 專 函 送 交 各 場 所 管 理 單 位, 請 單 位 完 成 改 善 後 將 改 善 情 形 填 列 於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缺 失 處 理 結 果 回 覆 單 (453-es-st4-5) 並 依 限 回 擲 環 安 衛 組 辦 理 複 查 及 解 除 列 管 ( 十 六 ) 本 校 職 員 暨 工 友 不 休 假 加 班 費 已 於 12 月 24 日 撥 入 同 仁 帳 戶 ( 十 七 ) 行 政 院 核 定 修 正 公 立 大 專 校 院 兼 任 教 師 鐘 點 費 支 給 標 準 並 自 103 年 8 月 1 日 起 實 施, 是 以 本 校 各 學 制 教 師 兼 課 及 超 支 代 課 鐘 點 費 14
16 支 給 自 本 學 期 起 已 作 調 整 ( 十 八 ) 本 校 100 年 度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缺 失 改 善 工 程 已 辦 理 驗 收, 對 於 驗 收 不 符 之 部 分, 業 已 於 103 年 12 月 10 日 完 成 複 驗, 目 前 辦 理 工 程 結 算 程 序 ( 十 九 ) 語 文 學 院 中 正 大 樓 教 室 3301 教 室 等 整 修 教 師 研 究 室 暨 院 長 辦 公 室 工 程, 已 於 103 年 12 月 5 日 完 工, 後 續 將 辦 理 驗 收 ( 二 十 ) 美 容 系 頭 皮 養 護 舒 壓 專 業 教 室 工 程, 歷 經 4 次 流 標, 已 於 103 年 11 月 27 日 決 標, 工 期 為 40 日 曆 天, 預 計 104 年 1 月 中 旬 完 工 ( 二 十 一 ) 資 訊 與 流 通 學 院 弘 業 樓 三 四 樓 教 授 研 究 室 裝 修 工 程, 已 於 103 年 10 月 15 日 決 標, 工 期 為 90 日 曆 天, 預 計 104 年 1 月 底 前 完 工 ( 二 十 二 ) 第 二 綜 合 教 學 大 樓 公 共 藝 術 設 置 採 購 案, 已 於 103 年 12 月 19 日 進 行 公 共 藝 術 作 品 廠 驗, 公 共 藝 術 團 隊 預 計 於 104 年 1 月 底 前 完 工 ( 二 十 三 ) 昌 明 樓 地 下 室 空 氣 與 濕 度 品 質 (IAQ) 改 善 二 期 工 程, 已 於 103 年 12 月 9 日 決 標, 工 期 為 45 日 曆 天, 預 計 104 年 1 月 底 前 完 工 ( 二 十 四 ) 應 中 系 教 室 空 間 整 修 工 程, 訂 於 103 年 12 月 23 日 進 行 開 標 ( 二 十 五 ) 昌 明 樓 地 下 室 電 力 配 置 工 程 已 歷 經 3 次 流 標, 已 於 103 年 11 月 18 日 邀 集 設 計 單 位 及 使 用 單 位 召 開 會 議 重 新 檢 討 設 計 並 調 整 預 算, 再 於 12 月 17 日 進 行 修 正 預 算 圖 說 審 查, 預 計 於 103 年 12 月 底 前 進 行 招 標 作 業 程 序 ( 二 十 六 ) 昌 明 樓 2F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空 間 整 建 暨 昌 明 樓 B1F 設 計 工 坊 空 間 整 建 工 程, 已 完 成 委 託 規 劃 設 計, 並 訂 於 103 年 12 月 26 日 進 行 預 算 書 圖 審 查, 完 成 後 將 辦 理 後 續 招 標 作 業 ( 二 十 七 ) 關 於 104 年 度 遞 延 費 用 預 算, 請 各 需 求 單 位 確 認 核 准 預 算 後, 儘 速 提 出 請 購 案, 各 需 求 單 位 經 費 內 容 涉 及 室 內 裝 修 ( 主 要 項 目 : 天 花 板 裝 修 內 部 牆 面 裝 修 超 過 地 板 面 以 上 一 點 二 公 尺 固 定 之 隔 屏 或 兼 作 櫥 櫃 使 用 之 隔 屏 裝 修 分 間 牆 變 更 ), 除 校 內 程 序 完 成 外, 且 需 要 陳 報 臺 中 市 政 府 建 管 單 位 審 查, 作 業 時 程 相 對 增 加, 為 此, 請 各 需 求 單 位 務 必 注 意 須 於 2 月 底 前 完 成 請 購, 避 免 因 時 程 拖 延, 以 致 於 無 法 於 本 年 度 暑 假 期 間 施 工, 自 己 造 成 困 擾 ; 至 於 其 他 工 程 部 分 也 請 儘 速 提 出 請 購 15
17 四 研 發 處 黃 研 發 長 : 校 務 企 劃 與 國 際 交 流 組 ( 一 ) 配 合 教 育 部 資 料 運 用 需 求, 全 國 技 專 校 院 校 務 基 本 資 料 庫 系 統 內 表 1-1 老 師 基 本 資 料 表 建 置 有 學 術 專 長 欄 位, 便 於 資 料 庫 系 統 資 料 運 用 單 位 以 老 師 學 術 專 長 交 叉 比 對 授 課 等 資 料, 電 算 中 心 已 於 系 科 管 理 系 統 兼 任 老 師 資 料 內 新 增 學 術 專 長 欄 位, 請 各 系 於 104 年 1 月 底 前 補 填 所 聘 任 之 兼 任 老 師 學 術 專 長, 以 利 資 料 庫 系 統 下 期 資 料 填 報 104 年 2 月 時, 本 校 資 料 直 接 匯 入 系 統, 避 免 發 生 本 校 兼 任 老 師 無 學 術 專 長 之 情 形 ( 二 ) 教 育 部 選 送 學 生 出 國 研 修 或 國 外 專 業 實 習 之 學 海 系 列 計 畫 申 請 即 將 展 開, 教 育 部 擬 於 104 年 1 月 中 旬 前 辦 理 說 明 會 議, 業 務 單 位 彙 整 資 料 後 將 擇 期 辦 理 校 內 說 明 會 議, 確 實 之 時 間 地 點 會 公 告 之, 歡 迎 老 師 學 生 參 加, 屆 時 亦 請 教 學 單 位 協 助 宣 導 ( 三 ) 校 務 企 劃 與 國 際 交 流 組 於 12 月 25 日 晚 間 辦 理 境 外 學 生 聖 誕 好 禮 來 交 換 之 聖 誕 趴 活 動, 活 動 圓 滿 順 利 ( 四 ) 本 校 去 年 起 與 韓 國 姊 妹 校 全 北 大 學 進 行 交 換 學 生 計 畫,2015 年 全 北 大 學 春 季 交 換 學 生 計 畫 已 於 12 月 18 日 甄 選 出 3 位 學 生 (1 位 研 究 生 2 位 大 學 部 學 生 ), 預 計 於 104 年 3 月 至 韓 國 交 換 研 習 一 年 ; 另 寒 假 Feeling Korea 短 期 研 習 活 動, 本 校 共 計 有 49 名 學 生 分 兩 梯 次 參 與 ( 第 一 梯 次 1 月 19 日 -30 日 計 14 名 ; 第 二 梯 次 2 月 2 日 -13 日 計 35 名 ) 學 術 發 展 組 ( 一 ) 103 學 年 度 校 內 學 術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補 助, 經 研 發 委 員 會 委 員 審 查 計 17 件 申 請 案 同 意 補 助 510,000 元 整 ( 二 ) 本 校 103 度 科 技 部 專 題 研 究 ( 含 產 學 ) 計 畫 截 至 12/15 止 共 通 過 66 件, 補 助 總 金 額 共 計 33,700,280 元 整 ( 三 ) 辦 理 科 技 部 103 年 度 補 助 大 專 校 院 獎 勵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措 施 10~11 月 撥 款 作 業 ( 四 ) 辦 理 科 技 部 102 年 度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結 案 作 業 計 8 筆 ( 五 ) 教 育 部 補 助 彈 性 薪 資 案 因 經 費 有 限, 本 校 103 年 度 計 畫 未 獲 通 過, 年 度 計 畫 續 獲 教 育 部 補 助 200 萬 元, 共 計 6 位 教 師 獲 補 助 ( 六 ) 本 校 與 臺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合 作 研 究 計 畫,104 年 度 度 通 過 1 件, 主 持 人 為 護 理 系 吳 麗 芬 副 教 授, 核 定 金 額 總 計 NT$20 萬 元 整 ( 七 ) 本 校 中 科 大 學 報 每 年 出 刊, 全 年 徵 稿, 稿 件 隨 到 隨 審, 敬 請 惠 予 公 告 並 鼓 勵 師 生 踴 躍 投 稿, 投 稿 相 關 表 格 電 子 檔 請 至 研 發 處 學 術 發 展 組 網 頁 下 載 國 立 臺 中 技 術 學 院 中 科 大 學 報 稿 件 處 理 情 形 彙 整 表 ( 止 ) 16
18 論 文 合 計 同 意 刊 登 不 予 刊 登 作 者 撤 案 審 查 中 產 學 合 作 組 ( 一 ) 本 (103) 年 度 研 究 及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截 至 103/12/30 止 共 計 210 件, 總 經 費 $ 81,768,240 元 整,( 先 期 ) 技 術 移 轉 12 件, 金 額 $927,000 元 整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103 年 度 研 究 及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統 計 表 項 目 103 政 府 單 位 國 科 會 其 他 資 料 統 計 日 期 :103 年 12 月 30 日 民 間 單 位 年 度 總 計 單 位 : 件 / 元 件 數 ( 先 期 ) 技 術 轉 移 轉 金 經 費 33,700,280 24,853,924 21,681,650 81,768, ,000 ( 二 ) 教 育 部 104 年 度 推 動 技 專 校 院 與 產 業 園 區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即 日 起 受 理 補 助 申 請, 校 內 收 件 時 間 即 日 起 至 104 年 1 月 21 日 ( 三 )17:00 止 合 作 廠 商 企 業 的 部 分, 以 在 產 業 園 區 內 設 廠 為 優 先 ( 產 業 園 區 定 義 : 工 業 區 加 工 出 口 區 農 業 園 區 科 學 園 區 ), 稅 單 證 明 須 加 蓋 公 司 大 小 章 此 計 畫 申 請 須 先 至 教 育 部 產 學 合 作 資 訊 網 登 錄 計 畫 主 持 人 資 料, 每 校 限 提 出 三 件, 請 有 意 申 請 之 老 師 先 備 齊 書 面 資 料, 於 104 年 1 月 21 日 ( 三 )17:00 前 向 本 處 承 辦 人 廖 婉 希 小 姐 提 出 申 請 ( 三 )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年 上 半 年 之 業 務 規 劃 將 開 設 系 列 創 業 課 程, 期 以 銜 接 學 生 畢 業 前 與 投 入 職 場 間 接 軌 的 準 備, 下 半 年 則 以 辦 理 創 業 講 座 與 交 流 論 壇 做 為 推 廣 目 標, 吸 引 學 生 勇 於 將 所 學 成 果 創 新 展 露, 並 增 加 與 外 界 企 業 人 士 及 潛 在 投 資 人 間 接 觸 及 交 流, 建 構 未 來 一 個 讓 畢 業 生 出 路 更 好 的 發 展 環 境 2. 中 心 將 於 今 年 元 月 與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國 立 臺 灣 體 育 運 動 大 學 等 友 校 組 成 臺 中 研 發 育 成 聯 盟, 三 方 研 發 育 成 合 作 事 項 包 含 : (1) 建 構 跨 校 師 生 創 新 創 業 合 作 平 台 (2) 舉 辦 跨 校 產 學 合 作 推 廣 活 動 (3) 共 享 三 校 創 新 創 業 經 營 管 理 課 程 (4) 舉 辦 跨 校 創 新 創 業 競 賽 (5) 其 他 經 議 定 之 跨 校 研 發 育 成 合 作 事 項 透 過 三 校 間 各 不 同 的 學 術 特 色, 互 為 各 產 業 鏈 結 後 端 研 發 能 量 之 支 援, 創 造 創 新 彼 此 合 作 研 發 規 模, 並 共 同 培 育 友 校 畢 業 生 間 組 成 之 微 型 企 業, 以 及 協 助 現 有 合 作 企 業 開 拓 異 業 市 場 及 商 機 17
19 五 圖 書 館 盧 館 長 長 興 業 務 報 告 ( 一 ) 圖 書 館 103 年 度 分 配 圖 書 館 藏 設 備 費 新 台 幣 750 萬 元 整, 其 中 電 子 書 採 購 計 13 件, 總 冊 數 為 15,256 冊 ( 統 計 資 料 至 103 年 12 月 25 日 止 ), 詳 細 內 容 如 下 : 名 稱 語 文 類 型 本 數 性 質 來 源 備 註 臺 灣 學 術 共 建 統 計 至 12/25, 中 西 文 圖 書 12,572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電 子 書 聯 盟 共 享 仍 陸 續 驗 收 中 UDN 數 位 自 行 中 文 圖 書 207 漢 珍 電 子 書 訂 購 華 藝 繁 體 中 文 電 子 書 聯 盟 方 正 Apabi 中 文 電 子 書 五 南 中 文 電 子 書 HyRead ebooks 中 文 電 子 書 TAO 臺 灣 學 智 慧 藏 書 籍 庫 電 子 書 華 藝 中 文 電 子 書 數 位 化 論 文 典 藏 聯 盟 (DDC) EBSCO 西 文 電 子 書 Ebrary 西 文 電 子 書 Elsevier 西 文 電 子 書 ONS & NKI 西 文 電 子 書 中 文 圖 書 1,236 中 文 圖 書 928 中 文 圖 書 31 中 文 圖 書 14 中 文 圖 書 45 中 文 圖 書 14 西 文 博 士 論 文 154 西 文 圖 書 6 西 文 圖 書 4 西 文 圖 書 15 西 文 圖 書 30 共 建 共 享 自 行 訂 購 自 行 訂 購 共 建 共 享 共 建 共 享 自 行 訂 購 共 建 共 享 自 行 訂 購 自 行 訂 購 自 行 訂 購 自 行 訂 購 台 灣 電 子 書 供 給 合 作 社 / 華 藝 數 位 文 崗 資 訊 大 鐸 中 區 技 職 校 院 聯 合 電 子 書 中 區 技 職 校 院 聯 合 電 子 書 華 藝 數 位 漢 珍 Ebsco 長 智 文 道 亞 勃 克 讀 者 推 荐 讀 者 推 荐 Elsevier PDA 民 生 分 館 18
20 ( 二 ) 103 年 度 中 文 圖 書 因 非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品 項, 故 本 館 採 用 開 口 契 約 方 式 分 上 半 年 及 下 半 年 兩 梯 次 進 行 招 標, 總 金 額 為 新 臺 幣 2,133,982 元, 採 購 冊 數 為 7,480 冊, 皆 由 金 寶 書 局 得 標 104 年 中 文 圖 書 採 購 亦 延 續 103 年 的 模 式, 仍 由 金 寶 書 局 得 標, 折 扣 數 為 折, 相 關 業 務 則 改 由 陳 麗 安 小 姐 負 責 ( 三 ) 103 年 購 買 外 文 圖 書 1,049 冊 ( 含 民 生 分 館 570 冊 ), 總 計 金 額 新 台 幣 2,652,228 元 ( 含 民 生 分 館 1,480,908 元 ); 視 聽 資 料 購 買 732 片 ( 含 民 生 分 館 301 片 ), 總 計 金 額 新 台 幣 2,334,217 元 ( 含 民 生 分 館 809,340 元 ) ( 四 ) 103 年 期 刊 資 料 庫 分 配 預 算 新 台 幣 1,900 萬 元, 截 至 12 月 底 止 已 大 致 執 行 完 畢 類 別 種 數 執 行 金 額 ( 新 台 幣 : 元 ) 中 文 ,773 期 刊 大 陸 35 90,765 西 文 152 4,076,120 4,785,046 日 文 ,388 中 文 3 476,179 電 子 期 刊 大 陸 1 132,188 ( 以 使 用 平 台 計 ) 西 文 2 258, ,522 中 文 23 3,526,359 資 料 庫 大 陸 1 168,831 西 文 24 6,551,029 10,810,756 日 文 2 564,537 視 聽 視 聽 2,201,717 2,201,717 其 他 報 紙 編 目 等 321, ,421 總 計 18,985,462 ( 五 ) 教 育 部 103 年 度 臺 灣 學 術 電 子 資 源 永 續 發 展 計 畫 共 用 性 電 子 資 料 庫 採 購 案, 目 前 已 購 置 下 列 資 料 庫, 敬 請 各 系 所 師 生 多 加 利 用 (1) 空 中 英 語 教 室 每 日 頻 道 + 商 業 職 場 英 語 65 集 ( 買 斷 型 資 料 庫 ); (2) 空 中 英 語 教 室 影 音 典 藏 學 習 系 統 - 大 家 說 英 語 每 日 頻 道 ( 租 賃 ), 資 料 內 容 更 新 延 (Embargo) 二 個 月 ;(3)Web of Science(WOS);(4)Journal Citation Reports(JCR);(5)CJTD 中 國 大 陸 學 術 期 刊 暨 學 位 論 文 全 文 資 料 庫 ( 贈 :ART 華 裔 世 界 美 術 資 料 庫 ) ; (6) 哈 佛 商 業 評 論 全 球 繁 體 中 文 版 資 料 庫 ;(7) 全 文 報 紙 資 料 庫 ;(8) Conference Proceedings Citation Index (CPCI) 資 料 庫 ( 六 ) 本 館 於 12 月 份 進 行 以 下 作 業 及 工 程 : 19
21 1. 全 館 空 調 出 風 口 節 能 扇 ( 含 民 生 分 館 ) 以 及 監 視 器 的 清 洗 保 養, 已 於 12 月 中 旬 完 成 2. 12/22( 一 ) 進 行 11~12 樓 欄 杆 加 高 工 程, 原 有 高 度 92 公 分 增 加 23 公 分 至 115 公 分, 以 符 合 建 築 設 備 的 規 定, 並 且 保 障 讀 者 基 本 的 安 全 ( 七 ) 11~12 月 有 三 場 外 賓 到 本 館 參 訪, 由 館 員 王 台 春 及 視 聽 中 心 苑 舉 令 合 作 導 覽 解 說 : 1. 11/13 育 英 醫 護 管 理 學 校 師 生 參 訪 2. 12/04 江 蘇 師 範 大 學 師 生 參 訪 3. 12/17 馬 來 西 亞 各 國 民 型 中 學 校 長 暨 升 學 輔 導 老 師 參 訪 ( 八 ) 2015 年 寒 假 優 惠 借 書 (FUN 寒 假, 到 圖 書 館 借 書 回 家 過 新 年!!) 1. 實 施 期 間 : 自 104/01/06( 二 ) 起 至 104/02/17( 二 ) 止 2. 優 惠 到 期 日 :104/03/10( 二 ) 3. 實 施 對 象 : 全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已 辦 理 借 書 證 之 兼 任 老 師 與 校 友 及 民 生 分 館 教 職 員 工 眷 屬 4. 實 施 期 間 內 來 館 借 閱 或 上 網 辦 理 續 借 的 圖 書, 其 應 還 日 期 一 律 延 展 為 104/03/10( 二 );104/01/05( 含 ) 之 前 所 借 的 書 籍, 其 應 還 日 期 仍 依 系 統 顯 示 為 主, 館 方 不 會 自 動 延 長 借 期 ( 九 ) 本 館 將 於 104 年 度 進 行 自 動 化 系 統 整 併, 近 日 召 開 三 場 會 議 : 年 12 月 9 日 館 長 組 長 會 議, 討 論 系 統 整 併 原 則 訂 定 評 估 表 年 12 月 23 日 館 長 組 長 及 電 算 中 心 會 議, 討 論 兩 套 系 統 整 併 相 關 事 宜 年 12 月 30 日 館 務 會 議, 討 論 館 員 評 估 表 及 系 統 整 併 相 關 事 宜 ( 十 ) 民 生 分 館 寒 假 預 計 事 項 : 1. 中 文 書 庫 區 閱 覽 區 期 刊 區 架 位 調 整, 並 將 館 藏 進 行 汰 舊 報 廢 作 業, 以 維 持 館 藏 新 穎 度 及 疏 散 過 度 擁 擠 的 書 架 空 間 2. 持 續 進 行 中 西 文 書 庫 視 聽 館 藏 盤 點 作 業 ( 十 一 ) 民 生 分 館 寒 假 開 館 時 間 :1/19( 一 )~2/24( 二 ) 星 期 一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點 至 下 午 5 點 ; 星 期 五 僅 1/23( 五 ) 開 館, 寒 假 其 餘 周 別 配 合 全 校 寒 休 皆 閉 館 ;2/18( 三 )~2/23( 一 ) 春 節 期 間 - 閉 館 閉 館 期 間 讀 者 如 欲 還 書, 可 投 綜 合 大 樓 3 樓 大 廳 還 書 箱 ( 十 二 ) 本 館 舉 辦 圖 書 館 週 活 動 計 有 七 項, 除 新 年 祈 福 活 動 仍 進 行 中, 其 他 皆 已 圓 滿 完 成, 詳 述 如 下 : 20
22 活 動 名 稱 日 期 備 註 書 影 大 會 合 12/1~12/22 共 200 人 參 與, 送 出 200 份 贈 品 (FB 上 傳 & 影 片 播 放 ) 空 中 影 城 12/1~12/14 播 放 本 館 尚 未 採 購 入 館 的 新 片 12 部 ( 新 片 搶 先 看 ) 愛 上 圖 書 館 的 理 由 12/15 截 止 收 件 繪 圖 收 到 24 件 作 品, 攝 影 收 到 50 件 繪 畫 比 賽 凝 望 愛 我 圖 書 館 攝 影 比 賽 作 品,12/23( 二 ) 由 3 位 評 審 老 師 ( 謝 寶 泰 鄭 正 清 詹 玉 艷 ) 及 12 位 館 員 投 票 各 選 出 8 件 得 獎 作 品, 並 於 12/26( 五 ) 中 午 12:30 在 12 樓 團 體 放 映 室 頒 獎 一 年. 新. 許 願 ( 祈 福 活 動 ) 12/15~104/2/15 12/15( 一 ) 下 午 2:30 於 圖 書 館 大 門 口 進 行 全 體 館 員 祈 福 許 願 的 儀 式 願 者 上 鉤 12 月 1~2 週 本 活 動 挑 選 參 與 者 所 提 供 的 佳 句, 將 其 做 成 實 體 小 卡, 內 容 包 含 佳 句 及 出 處 電 子 書 平 台 等 資 訊, 並 將 小 卡 佈 置 於 圖 書 館 電 子 書 活 動 海 報 周 圍, 吸 引 後 續 讀 者 前 往 使 用 來 自 圖 書 館 的 你 - 集 點 闖 關 活 動 11/24~12/25 共 有 6 個 關 卡 : 書 展 贈 送 過 刊 性 平 電 子 書 猜 書 腰 平 板 外 借 合 照 ( 於 分 館 館 內 ) 祈 福 許 願 等, 讀 者 可 闖 關 集 點 並 參 加 抽 獎, 分 館 已 於 12/25 抽 出 51 位 得 獎 者 本 次 活 動 合 計 約 有 500 人 次 參 加, 讀 者 反 應 熱 絡, 感 謝 全 校 師 生 熱 情 參 與! 統 計 資 料 ( 一 ) 統 計 資 料 範 圍 :103 年 10 至 11 月 ( 二 ) 總 館 進 館 人 次 為 105,029 人 ( 三 ) 全 館 師 生 借 閱 總 人 次 為 21,500 人, 借 閱 總 冊 數 為 24,246 冊 ( 四 ) 中 部 大 學 聯 盟 與 中 區 技 專 校 院 對 外 申 請 人 數 為 10 人, 外 來 申 辦 人 數 為 25 人, 對 外 借 書 人 次 為 17 人, 外 來 借 書 人 次 為 11 人, 對 外 借 書 冊 數 為 23 冊, 外 來 借 書 冊 數 為 28 冊 ( 五 ) 總 館 團 體 討 論 室 借 用 次 數 為 122 次, 研 究 小 間 為 26 人 ( 六 ) 全 館 辦 理 圖 書 借 書 證 : 兼 任 老 師 辦 證 39 人 ; 校 友 暨 退 休 人 員 辦 證 6 人 ( 七 ) 民 生 分 館 進 館 人 次, 計 15,045 人 次 ; 民 生 分 館 大 廳 進 館 人 次 18,743 人 次 21
23 ( 八 ) 民 生 分 館 數 位 學 習 專 區 使 用 人 次, 計 2,238 人 次 ( 九 ) 民 生 分 館 讀 享 空 間 使 用 時 數 統 計, 計 68 小 時 ( 十 ) 電 子 資 源 整 合 查 詢 系 統 使 用 統 計, 使 用 人 次 計 1,000 人 次 使 用 次 數 計 7,826 次 ; 資 料 庫 使 用 次 數 計 65,519 次 ( 十 一 ) 全 國 文 獻 傳 遞 服 務 系 統 (NDDS) 對 外 申 請 複 印 件 數 為 4 件, 外 來 申 請 複 印 件 數 為 9 件, 對 外 申 請 借 書 件 數 為 5 件, 外 來 申 請 借 書 件 數 為 3 件 ( 十 二 ) 視 聽 中 心 借 閱 人 數 統 計 : 借 閱 人 次 5,154 人, 借 閱 件 數 6,025 件 ; 大 團 體 放 映 室 借 閱 人 數 統 計 : 借 閱 人 次 2,314 人, 借 閱 件 數 95 件 ; 小 團 體 放 映 室 (A) 借 閱 人 數 統 計 : 借 閱 人 次 880 人, 借 閱 件 數 135 件 ; 小 團 體 放 映 室 (B) 借 閱 人 數 統 計 : 借 閱 人 次 788 人, 借 閱 件 數 123 件 ; 小 團 體 放 映 室 (C) 借 閱 人 數 統 計 : 借 閱 人 次 614 人, 借 閱 件 數 96 件 ( 十 三 ) 採 編 組 自 動 化 系 統 學 報 書 目 資 料 新 增 計 40 筆, 修 改 114 筆 ( 十 四 ) 採 編 組 中 文 圖 書 編 目 635 筆 外 文 277 筆 視 聽 165 修 正 編 目 325 筆 ( 十 五 ) 代 借 代 還 申 請 件 數 為 85 件, 借 出 件 數 為 6 件 ( 十 六 ) 讀 者 諮 詢 數 量 50 件 ( 十 七 ) 民 生 分 館 圖 書 視 聽 採 購 現 況 : 中 文 圖 書 695 本 ( 經 費 162,858 元 ) 西 文 圖 書 79 本 ( 經 費 484,018 元 ) 西 文 電 子 書 30 本 ( 經 費 95,000 元 ); 公 播 版 視 聽 影 片 9 片 ( 經 費 17,820 元 ), 修 正 書 目 資 料 為 1,580 件 六 秘 書 室 連 主 任 秘 書 : 綜 合 業 務 組 ( 一 ) 教 育 部 103 年 12 月 19 日 臺 教 政 ( 一 ) 字 第 號 函 檢 送 機 密 公 文 書 處 理 作 業 流 程 違 反 文 書 保 密 規 定 案 例 1 則 : 邇 來 發 現 某 學 校 單 位 處 理 密 件 公 文 書, 承 辦 人 員 逕 以 電 子 公 文 系 統 簽 辦 密 件 公 文, 並 將 密 件 公 文 掃 描 成 檔 案 以 附 件 方 式 附 掛, 傳 達 至 各 學 系 所, 致 電 子 公 文 後 續 轉 知 過 程 中, 該 密 件 附 件 檔 案 遭 到 Google 網 址 搜 尋 得 知 請 各 機 關 學 校 轉 知 所 屬 同 仁, 處 理 機 密 文 書, 應 依 國 家 機 密 保 護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機 密 檔 案 管 理 辦 法 行 政 院 文 書 處 理 手 冊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避 免 類 似 案 件 再 度 發 生 全 文 及 附 件 已 刊 登 於 秘 書 室 \ 政 風 宣 導 \ 來 文 公 告 內, 請 查 照 並 轉 知 所 屬 同 仁 ( 二 ) 教 育 部 103 年 12 月 26 日 臺 教 政 ( 一 ) 字 第 號 函 檢 送 公 務 員 詐 領 差 旅 費 等 小 額 款 項 宣 導 案 例 5 則, 略 以 : 公 務 員 浮 報 加 班 費 22
24 差 旅 費 及 休 假 補 助 費 等 小 額 補 貼 款 項 案 件 屢 見 不 鮮, 對 個 人 名 譽 及 機 關 形 象 傷 害 甚 鉅 ; 為 加 強 公 務 員 法 治 觀 念, 機 先 消 弭 此 類 案 件,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爰 研 編 旨 揭 宣 導 案 例, 請 向 機 關 同 仁 加 強 宣 導 全 文 及 附 件 已 刊 登 於 秘 書 室 \ 政 風 宣 導 \ 來 文 公 告 內, 請 查 照 並 轉 知 所 屬 同 仁 公 共 關 係 與 校 友 服 務 組 ( 一 ) 本 校 為 台 灣 高 鐵 公 司 企 業 會 員, 半 年 內 累 績 旅 費 達 新 台 幣 60 萬 可 享 有 3% 等 值 免 費 乘 車 票 兌 換 卷 回 饋, 各 位 同 仁 出 差 如 選 擇 高 鐵 為 交 通 工 具, 請 於 購 票 時 請 使 用 本 校 統 一 編 號 俾 累 積 回 饋 旅 費, 詳 細 購 票 方 式 可 至 校 友 服 務 網 ( 特 約 商 店 查 詢 七 人 事 室 鍾 主 任 : ( 一 ) 於 103/12/16 召 開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3 次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 二 ) 人 事 業 務 活 動 及 宣 導 : 1. 綜 理 教 育 部 歷 年 函 釋, 有 關 學 校 進 用 辦 理 公 開 徵 才 或 甄 ( 遴 ) 選 時 應 注 意 各 機 關 進 用 臨 時 人 員 應 確 實 依 規 定 辦 理 公 開 甄 選 招 募 條 件 上 不 得 限 制 應 徵 者 年 齡 役 畢 不 宜 詢 問 參 加 面 試 者 與 業 務 無 關 問 題 ( 如 婚 姻 或 生 育 狀 況 等 ) 2. 為 增 進 本 校 和 樂 氣 氛 凝 聚 向 心 力 並 聯 繫 教 職 員 工 情 誼, 本 校 謹 訂 於 104 年 2 月 25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10 時 至 12 時 ( 上 午 9 時 30 分 起 開 始 入 場 ) 在 本 校 體 育 館 舉 辦 104 年 度 春 節 團 拜, 敬 請 踴 躍 參 加 ( 三 ) 人 事 法 令 宣 導 : 1. 教 師 涉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第 8 款 或 第 9 款 情 事 者, 服 務 學 校 應 於 知 悉 之 日 起 1 個 月 內 經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不 需 報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先 予 停 聘, 並 靜 候 調 查 ; 如 經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或 依 法 組 成 之 相 關 委 員 會 查 證 屬 實, 合 於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第 8 款 或 第 9 款 規 定 者, 不 需 經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應 立 即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後 予 以 解 聘 ( 教 育 部 臺 教 人 ( 三 ) 字 第 號 函 ) 2. 請 儘 速 重 新 檢 視 貴 機 關 ( 構 ) 學 校 之 人 事 甄 選 項 目 內 容 及 考 試 過 程 是 否 有 其 合 理 性, 以 避 免 涉 及 身 心 障 礙 或 性 別 歧 視 一 案 ( 教 育 部 臺 教 人 ( 二 ) 字 第 號 函 ) 3. 本 校 職 員 獎 懲 案 件 處 理 要 點 業 經 103 年 12 月 10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人 ( 三 ) 字 第 號 同 意 備 查, 自 103 年 12 月 17 日 起 公 布 生 效 4.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4 條 之 1 第 7 條, 業 經 勞 動 部 於 103 年 10 月 6 日 修 正 發 布 施 行 ( 教 育 部 臺 教 人 ( 一 ) 字 第 23
25 號 函 ) 5. 有 關 辦 理 103 年 度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 成 ) 作 業 相 關 事 宜, 請 切 實 依 現 行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規 各 機 關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 成 )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 教 育 部 臺 教 人 處 字 第 號 函 ) 6. 本 校 教 師 出 國 講 學 研 究 進 修 要 點 及 本 校 教 師 國 內 進 修 要 點, 業 經 103 年 12 月 16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3 次 校 教 評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修 正, 自 即 日 起 實 施 7. 有 關 本 校 兼 行 政 職 務 之 教 師 及 職 員 104 年 寒 假 彈 性 上 班 實 施 方 式 一 案, 已 於 103 年 12 月 8 日 函 發 一 二 級 單 位 本 次 寒 假 輪 休 期 間 : 自 104 年 1 月 26 日 ( 星 期 一 ) 起 至 2 月 13 日 止 ( 星 期 五 ) 學 期 結 束 後 一 週 及 開 學 前 一 週, 依 規 定 應 全 日 上 班 上 班 方 式 為 寒 假 辦 公 期 間 週 二 為 共 同 上 班 日, 每 週 一 三 四 可 擇 1 日 或 2 個 半 日 輪 休, 其 餘 時 間 須 請 假 者, 請 依 請 假 規 定 辦 理 週 五 統 一 補 休, 週 五 各 單 位 仍 須 留 適 當 人 力, 所 餘 寒 休 及 週 五 留 守 補 休 假, 自 行 安 排 於 104 年 4 月 30 日 前 補 休 完 畢, 不 得 保 留 或 報 領 加 班 費 8. 有 關 聘 任 本 校 支 領 月 退 休 金 教 師 擔 任 兼 任 教 師 時, 依 據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條 例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規 定, 每 月 工 作 報 酬 不 得 逾 公 務 人 員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本 俸 最 高 俸 額 及 專 業 加 給 合 計 數 額 ( 目 前 為 新 台 幣 32,160 元 ), 逾 上 開 金 額 時, 將 停 發 其 月 退 休 金, 請 各 教 學 單 位 注 意 9. 有 關 直 轄 市 長 縣 ( 市 ) 長 政 務 及 涉 密 人 員 ( 含 退 離 職 )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以 上 公 務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申 請 表, 請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以 上 公 務 員 或 比 照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以 上 兼 行 政 職 教 師 於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3 星 期 前, 詳 填 上 開 表 格 送 本 校 人 事 室 向 內 政 部 申 請 許 可, 始 得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違 反 前 揭 規 定 者, 依 兩 岸 條 例 第 91 條 第 2 項 規 定 略 以, 可 處 新 臺 幣 2 萬 至 10 萬 元 罰 鍰 至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以 下 公 務 員 或 比 照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以 下 兼 行 政 職 教 師 於 本 校 eportal 項 下 流 程 表 單 系 統 中 填 寫 赴 大 陸 地 區 申 請 表 並 經 學 校 核 准, 始 得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違 反 者 由 本 校 懲 處 上 開 現 職 人 員 於 返 臺 上 班 一 星 期 內, 應 至 本 校 eportal 項 下 流 程 表 單 系 統 中 填 具 返 臺 意 見 反 映 表 向 學 校 備 查 ( 內 政 部 內 授 移 字 第 號 函 教 育 部 臺 教 人 ( 三 ) 字 第 號 函 ) 24
26 八 主 計 室 王 主 任 : 財 務 狀 況 報 告 : 103 年 度 11 月 之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 ( 一 ) 經 常 作 業 收 支 執 行 狀 況 1. 本 年 度 預 算 總 收 入 為 15 億 2,986 萬 3,000 元, 截 至 11 月 底 止 實 際 收 入 15 億 6,824 萬 5,839 元, 執 行 率 為 % 2. 本 年 度 預 算 總 支 出 為 15 億 2,483 萬 5,000 元, 截 至 11 月 底 止 實 際 支 出 13 億 3,325 萬 5,622 元, 執 行 率 為 87.44% 3. 本 年 度 預 算 賸 餘 502 萬 8,000 元, 截 至 11 月 底 止 實 際 賸 餘 2 億 3,499 萬 0,217 元 ( 二 ) 資 本 支 出 執 行 狀 況 本 年 度 資 本 支 出 預 算 共 計 7,640 萬 7,320 元 截 至 11 月 底 止 實 際 執 行 數 為 4,212 萬 0,448 元, 占 全 年 度 預 算 數 55.13% ( 三 ) 基 金 存 款 狀 況 : 截 至 11 月 30 日 活 期 存 款 為 1 億 5,286 萬 3,539 元, 定 期 存 款 18 億 0,770 萬 元, 合 計 為 19 億 6,056 萬 3,539 元 九 軍 訓 室 連 代 理 主 任 ( 一 ) 11 月 19 日 教 育 部 中 一 區 校 園 安 全 維 護 暨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至 本 校 實 施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校 交 流 觀 摩, 藉 由 各 校 交 流 訪 問 過 程 精 進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與 校 園 安 全 維 護 成 效 ( 二 ) 11 月 20 日 軍 護 與 校 安 同 仁 至 臺 中 市 大 肚 區 萬 里 長 城 步 道 參 加 由 教 育 中 一 區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所 舉 辦 之 103 年 第 2 次 中 一 區 資 源 中 心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暨 委 員 會 議 活 動, 實 施 軍 事 要 域 現 地 踏 勘 與 委 員 會 議 政 策 宣 導 及 綜 合 討 論 ( 三 ) 12 月 1 日 軍 護 同 仁 支 援 校 慶 暨 運 動 會 開 閉 幕 典 禮 活 動, 順 利 完 成 工 作 ( 四 ) 12 月 18 日 張 惠 真 教 官 代 表 本 校 至 逢 甲 大 學 參 加 教 育 部 辦 理 之 軍 訓 主 管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研 習 活 動 ( 五 ) 12 月 18 日 本 校 校 安 同 仁 至 臺 灣 體 大 參 加 教 育 部 辦 理 之 校 安 人 員 在 職 研 習 活 動 十 校 安 中 心 執 行 秘 書 連 代 理 主 任 : ( 一 ) 寒 假 將 屆, 為 維 護 學 生 健 康 及 安 全, 各 單 位 應 就 相 關 活 動 事 項 加 強 宣 導 安 全 預 防 工 作, 以 避 免 學 生 涉 足 不 良 場 所 或 從 事 無 安 全 規 劃 之 工 作, 肇 生 意 外 事 件 ( 二 ) 敬 請 各 位 師 長 協 助 宣 導 以 下 學 生 校 外 生 活 安 全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 1. 因 近 期 發 生 多 起 學 生 交 通 傷 亡 事 件, 請 持 續 宣 導 駕 駛 期 間 應 遵 守 各 項 交 通 規 則 及 號 誌 標 誌 標 線 與 交 通 服 務 人 員 指 揮, 減 速 慢 行, 切 勿 25
27 酒 後 駕 車 及 危 險 駕 駛, 以 策 安 全 請 針 對 機 車 自 行 車 用 路 安 全 及 禮 節 廣 為 宣 導, 並 置 重 點 在 機 車 防 衛 性 駕 駛 觀 念, 以 減 少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2. 許 多 學 生 投 入 打 工 行 列, 請 提 醒 學 生 注 意 工 讀 廠 商 的 信 譽, 儘 量 選 擇 知 名 企 業 公 司 打 工, 此 外 應 注 意 工 作 場 合 的 危 安 因 素, 學 生 應 徵 當 天 謹 記 七 不 原 則 : 不 繳 錢 不 購 買 不 辦 卡 不 簽 約 證 件 不 離 身 不 飲 用 不 非 法 工 作, 以 杜 絕 受 騙 或 誤 入 求 職 陷 阱 3. 氣 溫 驟 降, 早 晚 溫 差 大, 請 加 強 防 範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及 其 他 安 全 事 項 宣 導 ( 如 用 火 用 電 安 全 ), 置 重 點 於 寒 流 來 襲 或 低 溫 特 報 發 布 前, 提 醒 學 生 ( 尤 其 是 校 外 賃 居 學 生 ) 使 用 瓦 斯 熱 水 器 沐 浴 及 瓦 斯 爐 煮 食 安 全 事 項, 特 須 注 意 室 內 保 持 空 氣 流 通, 切 忌 門 窗 緊 閉, 避 免 肇 生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及 其 意 外 事 件 另 外 請 提 醒 賃 居 學 生 夜 間 返 回 租 屋 處 或 行 經 偏 僻 昏 暗 巷 道 時, 應 小 心 有 無 不 明 人 士 跟 蹤 尾 隨, 個 人 自 保 物 品 如 防 狼 噴 霧 劑 哨 子 等 應 隨 身 攜 帶, 以 備 不 時 之 需 4. 歹 徒 常 利 用 小 額 付 費 機 制 進 行 詐 騙, 甚 至 先 開 通 被 害 人 小 額 付 費 服 務 後 再 行 騙 代 收 認 證 簡 訊 請 提 醒 學 生 如 無 使 用 小 額 付 費 功 能 之 需 求, 可 向 電 信 公 司 要 求 關 閉 此 手 機 功 能, 並 且 切 勿 代 收 簡 訊 家 長 或 學 生 如 接 獲 可 疑 詐 騙 電 話 或 不 慎 遇 上 歹 徒 意 圖 詐 騙, 應 切 記 反 詐 騙 3 步 驟 : 保 持 冷 靜 小 心 查 證 立 即 報 警 或 撥 打 165 反 詐 騙 諮 詢 專 線 尋 求 協 助 ( 三 ) 本 校 校 園 屬 於 開 放 空 間, 又 位 於 一 中 商 圈, 針 對 不 法 之 徒 進 入 校 園 實 施 控 管 實 屬 不 易, 唯 有 全 校 師 生 妥 善 保 管 財 務, 注 意 身 邊 的 陌 生 人, 發 現 可 疑 儘 速 通 知 警 衛 校 安 中 心 協 助 處 理, 共 同 維 護 校 園 及 師 生 的 安 全 請 提 醒 學 生 加 強 錢 財 及 貴 重 物 品 的 保 管, 在 閱 覽 室 讀 書 或 操 場 運 動, 切 勿 在 無 人 看 管 的 情 況 下 離 開 隨 身 物 品, 以 免 成 為 宵 小 覬 覦 的 對 象 ( 四 ) 為 維 護 校 園 之 純 淨 安 全, 嚴 禁 直 銷 公 司 在 本 校 推 銷 商 品 課 程,( 如 有 同 學 副 業 是 直 銷 人 員, 請 不 要 在 校 內 推 銷 商 品 或 引 介 相 關 課 程 廠 商 補 習 班 入 校, 誘 導 同 學 學 弟 妹 參 與 ) 若 同 學 碰 到 是 類 狀 況 亦 應 直 接 斷 然 拒 絕, 如 此 應 可 避 免 推 銷 員 之 糾 纏, 亦 利 學 校 協 處 ( 五 ) 附 表 :103-1 學 期 校 安 事 件 統 計 表 ( 統 計 期 間 0801 日 至 1228 日 止 ) 26
28 月 份 總 計 件 數 項 目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1 月 件 數 遭 竊 交 通 事 故 疾 病 死 亡 其 他 備 考 校 外 事 故 校 內 事 故 總 計 備 考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附 設 高 商 進 修 學 院 ( 進 專 ) 空 中 學 院 他 校 ( 其 他 ) 十 體 育 室 李 主 任 : ( 一 ) 陳 明 宏 老 師 榮 升 副 教 授 ( 二 ) 與 推 廣 部 合 辦 夢 想 超 人 - 名 人 講 座 - 給 年 輕 人 的 挑 戰 與 突 破, 邀 請 亞 運 金 牌 林 婉 婷 ( 跆 拳 道 女 子 46 公 斤 級 ) 黃 韻 文 ( 跆 拳 道 女 子 53 公 斤 級 ) 與 銀 牌 張 銘 煌 ( 男 子 鉛 球 ) ( 三 ) 103 學 年 度 全 校 運 動 大 會 精 神 總 錦 標 優 勝 系 級 名 次 科 系 第 一 名 企 業 管 理 科 第 二 名 老 服 系 第 三 名 資 訊 管 理 科 第 四 名 企 業 管 理 系 第 五 名 應 用 英 語 科 第 六 名 應 用 日 語 系 ( 四 ) 103 學 年 度 全 校 運 動 大 會 創 意 變 裝 秀 優 勝 系 級 名 次 系 科 第 一 名 多 媒 體 設 計 系 第 二 名 護 理 系 27
29 第 三 名 第 四 名 第 五 名 企 業 管 理 系 應 用 日 語 系 會 計 資 訊 科 ( 五 ) 103 學 年 度 全 校 運 動 大 會 各 組 團 體 總 錦 標 優 勝 班 級 組 別 男 甲 組 男 乙 組 男 丙 組 女 甲 組 女 乙 組 女 丙 組 名 次 第 一 名 流 管 資 應 會 資 企 管 銀 保 企 管 三 1 四 甲 三 乙 三 A 四 甲 二 乙 第 二 名 空 專 資 管 資 管 進 專 企 管 會 資 企 管 一 1 三 甲 商 三 1 四 甲 二 甲 一 7 第 三 名 老 服 企 管 會 資 會 資 國 貿 會 資 三 A 四 乙 三 甲 四 A 一 2 二 乙 第 四 名 會 資 三 A 會 資 一 1 資 管 二 甲 老 服 三 A 休 閒 一 1 英 語 一 甲 第 五 名 空 專 休 閒 資 管 應 統 會 資 日 語 企 管 一 1 一 甲 三 1 一 1 一 甲 二 8 第 六 名 保 金 三 1 應 統 一 1 資 應 三 甲 保 金 三 1 國 貿 四 甲 日 語 二 甲 十 一 電 算 中 心 林 主 任 ( 一 )103 年 度 臺 灣 學 術 網 路 防 範 惡 意 電 子 郵 件 社 交 工 程 演 練 報 告 1. 教 育 部 103 年 度 臺 灣 學 術 網 路 防 範 惡 意 電 子 郵 件 社 交 工 程 演 練 ( 臺 教 資 ( 四 ) 字 第 號 函 ), 本 校 各 單 位 提 報 1/2( 含 ) 以 上 編 制 內 行 政 人 員 共 162 人 接 受 檢 測 2. 教 育 部 已 於 5 月 及 9 月 進 行 二 次 測 試, 全 國 十 所 大 學 成 績 優 良, 本 校 名 列 其 中, 本 校 成 績 如 下 : 單 位 名 稱 第 1 次 演 練 開 啟 信 件 (%) 第 1 次 演 練 點 選 連 結 (%) 第 2 次 演 練 開 啟 信 件 (%) 第 2 次 演 練 點 選 連 結 (%)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1.23% 0% 0.60% 0% 3. 本 校 電 子 郵 件 社 交 工 程 宣 導 網 站 : 電 子 郵 件 社 交 工 程 宣 導 ( 二 ) 本 校 無 線 網 路 現 況 年 元 月 起 開 放 本 校 教 職 員 無 線 網 路 卡 認 證 機 制, 使 用 程 序 如 下 : (1) 登 錄 入 行 動 裝 置 ( 手 機 平 板 電 腦 筆 記 型 電 腦 ) 的 WiFi 網 卡 位 址 : 登 入 eportal WiFi 位 址 註 冊 28
30 (2) 持 該 行 動 裝 置 使 用 本 校 WiFi 上 網 時, 不 必 再 輸 入 eportal 帳 號 密 碼 2. 各 大 樓 無 線 網 路 訊 號 涵 蓋 圖, 請 查 詢 下 列 網 址 : (1) 無 線 網 路 無 線 網 路 涵 蓋 範 圍 (2) 3. 基 於 經 費 考 量, 未 來 本 校 無 線 網 路 不 再 以 涵 蓋 率 為 目 標, 規 劃 於 各 大 樓 建 立 熱 點 (hot spot), 供 學 生 手 機 平 板 上 網 使 用, 熱 點 定 義 如 下 : (1) 本 校 各 公 共 區 域, 如 : 戶 外 空 間 建 築 物 公 共 空 間 川 堂 全 校 共 用 之 會 議 室 ( 廳 ) (2) 各 教 學 或 行 政 單 位 推 薦 適 合 學 生 上 網 之 公 共 空 間 ( 三 ) 各 校 區 之 間 光 纖 1. 網 路 組 規 劃 建 置 三 民 校 區 至 民 生 校 區 創 新 中 心 設 計 中 心 之 間 光 纖 2. 本 項 規 劃 雖 獲 台 中 市 政 府 建 設 局 同 意 使 用 寬 頻 管 道, 但 三 民 路 部 份 路 段 無 寬 頻 管 道 可 用, 經 發 函 向 水 利 局 申 請 附 掛 光 纜 於 下 水 道,12 月 9 日 水 利 局 回 函 表 示 : 貴 校 非 屬 於 有 電 視 及 電 信 纜 業 者, 爰 此 本 局 歉 無 權 同 意 貴 校 附 掛 光 纜 於 三 民 路 路 段, 因 此, 將 重 新 檢 討 規 劃 替 代 方 案 ( 四 ) 本 校 各 學 制 教 務 整 合 系 統 開 發 案 本 校 各 學 制 新 版 教 務 整 合 系 統 開 發 案 於 103 年 8 月 29 日 完 成 第 一 階 段 系 統 功 能,103 年 後 續 擴 充 案 已 順 利 發 包, 預 計 於 104 年 2 月 系 統 平 行 測 試, 並 預 計 於 104 年 8 月 全 校 各 學 制 教 務 系 統 ( 含 上 課 點 名 畢 業 審 查 新 生 報 到 等 功 能 ) 將 完 成 上 線 在 開 發 過 程 中, 惠 請 各 學 制 相 關 業 務 同 仁 協 助 開 發 過 程 中 必 要 之 諮 詢 與 新 舊 教 務 系 統 平 行 測 試 資 料 比 對 及 確 認 上 線, 以 利 本 案 順 利 完 成 並 符 合 各 學 制 之 業 務 需 求 預 計 專 案 時 程 年 02 月 02 日 依 據 本 校 系 統 分 析 規 格 書 交 付 選 課 管 理 系 統 系 科 管 理 系 統 教 師 管 理 系 統 ( 不 含 授 課 意 願 調 查 及 其 他 申 請 作 業 )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 不 含 成 績 管 理 系 統 教 學 評 量 與 其 他 現 行 功 能 連 結 ) 供 本 校 測 試 年 02 月 08 日 完 成 教 務 系 統 雛 形 年 04 月 30 日 依 據 本 校 系 統 分 析 規 格 書 交 付 教 師 管 理 系 統 ( 授 課 意 願 調 查 Office Hour 設 定 及 其 他 申 請 作 業 ) 學 生 管 理 系 統 ( 成 績 資 訊 教 學 評 量 及 其 他 現 行 功 能 連 結 ) 供 本 校 測 試 年 06 月 30 日 完 成 資 料 轉 檔 與 教 務 管 理 系 統 開 發, 包 含 : 我 的 首 頁 學 生 教 師 資 訊 註 冊 繳 費 管 理 系 統 學 籍 資 料 管 理 系 統 課 程 課 務 管 理 系 統 成 績 管 理 系 統 及 系 統 設 定 等 29
31 (1) 依 據 本 校 系 統 分 析 規 格 書 交 付 畢 業 審 核 系 統 新 生 報 到 系 統 系 統 整 合 及 功 能 擴 充 供 本 校 測 試 (2) 依 開 會 審 查 結 果 調 整 教 務 系 統 開 發 第 一 階 段 ( 共 同 註 冊 課 務 等 ) 及 第 二 階 段 ( 學 生 老 師 系 科 畢 業 審 核 等 ) (3) 完 成 教 務 系 統 開 發 第 一 階 段 及 第 二 階 段 資 料 轉 檔 年 08 月 31 日 依 據 本 校 系 統 分 析 規 格 書 完 成 本 案 和 資 料 轉 檔 年 09 月 30 日 完 成 本 案 系 統 ( 五 ) 校 園 入 口 網 eportal 網 站 密 碼 問 題 說 明 與 因 應 措 施 請 於 本 校 首 頁 ( 點 選 myportal ( 校 園 入 口 網 ), 進 入 校 園 入 口 網 eportal 系 統, 若 登 入 後 直 接 至 變 更 密 碼 畫 面, 則 為 半 年 到 期 需 變 更 密 碼 電 算 中 心 為 配 合 教 育 部 資 訊 安 全 稽 核 作 業 確 保 密 碼 的 安 全 性, 今 後 每 半 年 需 要 重 新 設 定 密 碼 1 次, 在 重 新 設 定 密 碼 至 少 需 包 含 英 文 及 數 字, 長 度 至 少 為 6 個 字 元 以 上, 詳 細 說 明 請 於 未 來 規 劃 半 年 到 期 和 忘 記 密 碼 功 能 預 計 以 簡 訊 驗 證 碼 方 式 重 設 密 碼 ( 六 ) 全 校 空 間 場 地 借 用 系 統 本 校 空 間 場 地 借 用 系 統 已 完 成 開 發, 已 請 總 務 處 保 管 組 提 供 全 校 各 大 樓 樓 層 場 地 基 本 資 料, 預 計 104 年 1 月 份 進 行 各 場 地 保 管 者 認 列 場 地 及 內 含 設 備 建 置, 並 預 計 於 104 年 2 月 份 將 完 成 上 線 ( 七 ) 電 算 中 心 自 由 上 機 電 腦 教 室 寒 假 開 放 時 間, 如 下 : 1. 三 民 校 區 : (1) 1/29( 四 ) AM:9:00~PM:20:00 至 2/13( 五 ) AM:9:00~PM:20:00 (2) 2/25( 四 ) AM:8:00~PM:22:00, 其 開 學 後 恢 復 正 常 開 放 時 間 2. 民 生 校 區 : (1) 1/19( 一 ) AM:9:00~PM:17:00 至 2/13( 五 ) AM:9:00~PM:17:00 (2) 2/25( 四 ) AM:8:00~PM:21:00, 其 開 學 後 恢 復 正 常 開 放 時 間 3. 三 民 及 民 生 校 區 六 周 日 不 開 放 ( 八 ) 考 選 部 擬 於 104 年 1 月 31 日 ( 星 期 六 ) 至 2 月 1 日 ( 星 期 日 ) 借 用 電 算 中 心 教 學 資 訊 組 三 民 校 區 6 間 電 腦 教 室, 辦 理 104 年 第 一 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牙 醫 師 藥 師 考 試 分 階 段 考 試 藥 師 醫 事 檢 驗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助 產 師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呼 吸 治 療 師 獸 醫 師 考 試, 為 順 利 執 行 本 次 考 試, 計 劃 於 104 年 元 月 26 日 至 30 日 連 續 五 天, 進 行 6 間 電 腦 教 室 同 步 檢 測, 檢 測 期 間 將 暫 停 開 放 教 室 借 用 ( 九 )104 年 1 月 份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管 理 專 案 制 度 行 政 單 位 與 教 學 單 位 專 案 窗 口 會 議, 訂 於 104 年 1 月 6 日 15:00 及 1 月 9 日 15:00 假 三 民 校 區 資 訊 大 樓 2 樓 第 三 會 議 室 共 計 2 天 舉 行, 敬 請 各 單 位 主 管 提 醒 同 仁 與 會 30
32 ( 十 )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業 務, 說 明 如 下 : 本 校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宣 導 暨 執 行 小 組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期 末 會 議, 訂 於 103 年 12 月 30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2 時 30 分 假 行 政 大 樓 第 一 會 議 室 召 開 會 議 十 二 職 涯 及 諮 商 輔 導 中 心 吳 主 任 : 諮 商 輔 導 組 ( 一 )11/19 於 中 商 大 樓 7208 研 討 室 舉 行 導 師 輔 導 知 能 座 談 會, 邀 請 澄 清 醫 院 身 心 科 劉 金 明 主 任 蒞 臨 講 座, 針 對 新 生 始 業 式 之 全 校 新 生 身 心 健 康 普 測 結 果 進 行 校 園 心 理 衛 生 三 級 防 治 宣 導, 並 分 享 高 關 懷 學 生 身 心 輔 導 技 巧 與 知 能, 共 計 25 位 教 職 員 參 加 ( 二 )11/27 於 三 民 校 區 進 行 日 二 甲 班 級 輔 導, 輔 導 主 題 : 生 命 教 育 快 樂 世 代 - 輕 壓 力, 好 情 緒, 邀 請 紀 娙 宜 心 理 師 擔 任 講 師, 讓 學 生 對 於 情 緒 有 更 多 的 認 識 及 面 對 壓 力 時 有 好 的 排 解 方 式 ( 三 )11/30 於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2 樓 資 源 教 室, 針 對 進 修 部 進 修 學 院 及 空 中 進 修 學 院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辦 理 愛 藝 植 在 園 藝 治 療 活 動, 透 過 手 作 植 栽 方 式, 讓 學 生 培 養 投 入 希 望 與 收 穫 的 園 藝 過 程, 以 促 進 學 生 內 心 沉 澱 與 自 我 療 癒 ( 四 )12/4 辦 理 資 源 教 室 期 末 協 助 同 學 工 作 會 議, 確 認 學 期 中 協 助 事 項 之 落 實 與 了 解 學 生 在 協 助 的 過 程 中 有 無 任 何 困 難 與 收 穫 ( 五 )12/11 於 三 民 校 區 進 行 英 語 一 1 班 級 輔 導, 輔 導 主 題 : 生 涯 規 劃 生 命 航 海 王, 邀 請 張 淳 臻 心 理 師 擔 任 講 師, 讓 學 生 檢 核 自 己 的 興 趣 與 所 選 擇 的 系 所 間 的 關 係, 讓 學 生 對 於 生 涯 有 更 多 元 的 認 識 和 準 備 ( 六 )12/12 於 中 技 大 樓 H514 教 室 進 行 休 閒 二 1 班 級 輔 導, 輔 導 主 題 : 生 涯 規 劃 從 偉 大 的 航 道 ~ 談 生 涯 探 索 與 規 畫, 邀 請 王 智 誼 心 理 師 擔 任 講 師, 講 座 內 容 由 海 賊 王 故 事 隱 喻 引 導 學 生 根 據 系 所 選 擇, 探 索 自 我 認 同 進 而 思 考 未 來 生 涯 規 劃 適 配 度 與 規 畫 願 景, 共 計 43 位 學 生 參 加 ( 七 )12/12 於 民 生 校 區 多 媒 體 教 室 舉 行 導 師 輔 導 知 能 研 習 : 表 達 性 藝 術 治 療 體 驗 團 體, 邀 請 李 泓 諮 商 心 理 師 進 行 活 動, 帶 領 者 介 紹 表 達 性 藝 術 治 療 意 涵, 穿 越 層 層 迷 霧, 循 著 更 原 始 的 語 言 走 向 深 處 ; 並 藉 由 其 自 創 紅 花 牌 卡 隱 喻 媒 材 引 領 在 場 教 職 員 進 行 自 我 探 索 與 覺 察 體 驗 分 享, 共 計 25 位 教 職 員 參 加 ( 八 )12/17 12/18 辦 理 性 平 教 育 課 程 暨 輔 導 股 長 進 階 研 習 自 我 探 索 與 性 別 認 同, 學 習 何 謂 性 別 認 同, 協 助 自 我 成 長 與 建 立 友 善 校 園, 共 計 115 位 學 生 參 加 31
33 ( 九 )12/21 辦 理 資 源 教 室 戶 外 教 學 遊 牧 心 身 活 - 牧 場 體 驗, 增 進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間 聯 繫 互 動 與 增 加 師 生 間 的 情 感 連 結, 建 立 良 好 的 支 持 網 絡 並 鼓 勵 身 障 學 生 從 事 戶 外 休 閒 活 動 以 調 劑 身 心, 共 計 25 位 師 生 熱 情 參 與 ( 十 )12/21 12/28 於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2 樓 資 源 教 室, 針 對 空 中 進 修 學 院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辦 理 歲 末 祈 福 感 恩 期 末 會 議, 透 過 手 作 感 恩 祈 福 卡 片 的 活 動, 為 自 己 許 下 祝 福 與 願 望, 並 且 在 嶄 新 的 年 度 能 夠 充 滿 希 望 與 能 量 服 務 學 習 輔 導 組 ( 一 )11 月 份 辦 理 理 財 小 富 翁 二 場 活 動, 由 服 學 組 太 平 國 小 合 辦, 國 貿 系 學 生 利 用 理 財 桌 遊 遊 戲, 教 導 高 年 級 小 朋 友 正 確 金 錢 觀 及 基 礎 理 財 知 識, 帶 領 孩 子 們 思 考 如 何 累 積 財 富, 築 夢 踏 實, 以 達 寓 教 於 樂 目 的, 每 場 參 加 人 數 校 內 為 47 人 校 外 為 82 人 ( 二 )11/28 12/12 辦 理 無 障 礙 關 愛 體 驗 活 動, 內 容 為 無 障 礙 生 活 關 懷 體 驗, 體 會 身 障 人 士 生 活 中 的 各 種 不 便, 增 進 同 理 心, 以 期 提 昇 大 專 青 年 對 於 無 障 礙 生 活 的 重 視, 進 而 投 入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志 願 服 務 工 作, 總 參 加 人 數 為 106 人 ( 三 )12/12 辦 理 關 懷 老 人 - 生 命 回 顧 分 享 會 活 動, 由 服 學 組 中 華 傳 愛 社 區 服 務 協 會 合 辦, 會 資 系 資 管 系 學 生 在 本 學 期 至 三 木 日 光 社 區 服 務 2 次, 聆 聽 長 者 娓 娓 道 出 生 命 體 驗, 將 照 片 編 輯 成 生 命 故 事 PPT, 製 作 電 子 畫 冊 分 送 長 者 留 存, 期 藉 由 生 命 回 憶 隧 道, 給 予 每 一 位 長 者 愛 的 力 量,12/13 中 時 電 子 報 亦 有 刊 登 報 導 分 享 會 與 長 者 互 動 情 形 與 成 果 ( 四 )12/16 起 103 學 年 度 弱 勢 助 學 金 核 定 同 學 從 事 校 內 服 務 學 習 工 作 20 小 時, 服 學 組 召 集 其 環 境 清 潔 維 護 社 區 服 務 協 助 行 政 推 動 等 工 作, 大 家 齊 心 為 學 校 及 社 區 盡 一 份 心 力, 總 計 分 發 單 位 27 個 單 位 605 人 ( 五 ) 本 學 期 服 務 與 學 習 課 程 財 稅 系 應 英 系 應 日 系 協 助 伊 甸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募 集 經 費, 總 計 募 得 發 票 4225 張 現 金 5045 元, 該 基 金 會 亦 於 12/18 頒 發 本 校 感 謝 狀, 表 達 謝 意 實 習 與 就 業 輔 導 組 ( 一 )103 年 11 月 ~12 月 各 系 舉 辦 專 業 性 競 賽 獎 勵 申 請 統 計 表 如 下 : 項 次 競 賽 活 動 名 稱 活 動 日 期 主 辦 單 位 獎 勵 金 額 1 應 中 空 間 情 境 裝 置 競 賽 應 用 中 文 系 16,000 元 年 保 險 商 品 規 劃 暨 保 單 健 診 競 賽 保 險 金 融 管 理 系 6,000 元 年 第 一 屆 展 鈔 競 賽 保 險 金 融 管 理 系 6,000 元 32
34 103 學 年 度 國 際 貿 易 與 經 國 際 貿 易 與 ,000 元 營 系 校 外 實 習 成 果 發 表 會 經 營 系 學 年 度 全 校 書 法 比 賽 應 用 中 文 系 6,000 元 第 二 屆 保 險 金 融 實 務 專 題 研 討 會 保 險 金 融 管 理 系 12,000 元 ( 二 )101 學 年 度 畢 業 生 流 向 問 卷 已 於 今 年 9 10 兩 月 調 查 完 畢, 填 答 率 達 55%(1651 人 /2997 人 ), 超 過 教 育 部 要 求 50% 門 檻 ( 三 )103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生 流 向 調 查 問 卷 已 備 妥, 預 定 於 104 年 3 月 啟 動 ( 四 ) 本 學 期 學 習 歷 程 系 統 使 用 情 形, 尚 有 些 班 級 不 夠 積 極 利 用, 目 前 有 培 訓 EP 種 子 進 行 督 導 協 助, 預 定 於 12/31 將 各 班 e-p 使 用 率 公 告 於 網 頁, 供 各 系 科 參 考 ( 五 ) 有 關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中 彰 投 分 署 104 年 度 結 合 大 專 校 院 辦 理 就 業 服 務 補 助 計 畫, 申 請 校 園 就 業 徵 才 博 覽 會 有 1 場 次 校 友 職 涯 經 驗 分 享 等 推 動 就 業 之 相 關 講 座 28 場 次 及 企 業 參 訪 活 動 13 場 次 ( 六 )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中 彰 投 分 署 之 103 學 年 度 就 業 學 程 計 畫 第 一 期 款 結 案 核 銷 新 台 幣 938,596 元 整, 已 如 期 函 送 中 彰 投 分 署 申 請 補 助 款 項 ( 七 ) 臺 中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104 年 度 大 專 院 校 高 中 職 參 加 臺 中 市 勞 工 局 各 類 宣 導 活 動 合 計 申 請 12 場 次 活 動 十 三 語 言 中 心 程 主 任 : ( 一 ) 103 年 度 中 區 技 職 校 院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主 軸 二 及 提 升 外 語 能 力 計 畫 學 期 英 語 證 照 課 程 已 於 11 月 28 日 順 利 結 束, 共 計 372 位 同 學 參 加 多 益 測 驗 考 試, 其 中 323 人 取 得 英 檢 初 級 以 上 之 英 語 證 照, 初 級 及 中 級 初 試 考 照 率 分 別 為 87% 61%, 每 人 正 式 多 益 考 平 均 進 步 110 分, 相 關 圖 表 如 下 中 高 級 初 試 中 級 6% 6% 中 級 初 試 48% 中 高 級 1% 未 達 初 級 13% 初 級 26% 103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英 語 證 照 課 程 參 加 多 益 測 驗 考 照 率 33
35 ( 二 )103 年 度 中 區 技 職 校 院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主 軸 二 計 畫 ABC 加 油 站 - 英 語 補 救 教 學 課 程, 共 計 72 名 學 生 全 程 參 與 相 關 說 明 如 下 : 1. 說 明 1: 未 達 初 級 A1 進 步 至 初 級 A2 以 上 達 58% 本 次 補 教 學 課 程 共 計 72 人 未 達 初 級 A1(Beginner) 程 度, 經 過 40 小 時 密 集 式 訓 練, 共 計 42 人 達 到 初 級 A2(Elementary) 以 上 程 度, 執 行 成 效 達 58% 2. 說 明 2: 成 績 進 步 率 89% 本 次 補 教 學 課 程 共 計 72 名 學 生 全 程 參 與, 其 中 64 人 答 對 題 數 進 步 103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ABC 加 油 站 - 英 語 補 救 教 學 後 測 成 績 分 布 103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ABC 加 油 站 - 英 語 補 救 教 學 後 測 成 績 進 步 分 析 未 達 初 級 A1--> 未 達 初 級 A1 42% 未 達 初 級 A1--> 初 級 A2 以 上 58% 成 績 未 進 步 11% 成 績 進 步 89% 3. 說 明 3: 前 後 測 成 績 對 照 本 次 補 救 教 學 前 後 測 均 參 加 者 為 72 人, 前 測 聽 力 (Listening) 得 分 為 9,625 分, 閱 讀 (Reading) 得 分 為 5,045 分, 前 測 總 成 績 為 14,670 分 後 測 聽 力 (Listening) 得 分 為 11,650 分, 閱 讀 (Reading) 得 分 為 8,565 分, 後 測 總 成 績 為 20,215 分 前 後 測 總 分 進 步 達 5,545 分, 每 人 多 益 模 考 前 後 測 平 均 進 步 分, 成 效 十 分 良 好 前 後 測 整 體 比 較 ( 圖 三 ) Listening Reading Total 前 測 後 測 34
36 ( 三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多 益 測 驗 校 園 考 試 於 12 月 06 日 辦 理 完 畢, 實 際 應 考 人 數 為 955 人 次,734 人 取 得 英 檢 初 級 以 上 之 英 語 證 照, 初 級 及 中 級 初 試 考 照 率 分 別 為 77% 51%, 相 關 圖 表 如 下 應 考 人 數 取 得 初 級 以 上 證 照 初 級 以 上 證 照 占 各 學 院 應 考 人 數 比 例 取 得 中 級 初 試 以 上 證 照 商 學 院 % % 設 計 學 院 % 24 32% 資 訊 與 流 通 學 院 % 47 40% 語 文 學 院 % 87 93% 中 護 健 康 學 院 % 39 34% 全 校 總 計 % % 中 級 初 試 以 上 證 照 占 各 學 院 應 考 人 數 比 例 人 426 人 77% 應 考 人 數 取 得 初 級 以 上 證 照 人 53% 取 得 中 級 初 試 以 上 證 照 人 46 人 62% 24 人 32% 119 人 85 人 71% 47 人 40% 94 人 93 人 99% 87 人 84 人 116 人 93% 72% 39 人 34% 0 商 學 院 設 計 學 院 資 訊 與 流 通 學 院 語 文 學 院 中 護 健 康 學 院 103 年 度 多 益 校 園 考 各 學 院 證 照 數 分 析 圖 ( 三 ) 為 提 升 全 校 學 生 英 語 口 語 表 達 能 力, 本 學 期 語 言 中 心 陸 續 辦 理 一 系 列 外 語 諮 詢 及 外 師 口 語 訓 練 工 作 坊 等 活 動, 參 與 人 數 及 執 行 成 效 如 下 表 : 35
37 日 期 活 動 名 稱 講 師 執 行 成 效 ( 滿 意 度 總 分 5 分 ) English Lunch(5 場 ) Amy Hubbard 學 生 58 人, 滿 意 度 平 均 4.9 分 English Corner(2 場 ) Amy Hubbard 學 生 40 人, 滿 意 度 平 均 4.75 分 English Consulting ( 第 7.8 節 ) Amy Hubbard 學 生 84 人, 滿 意 度 平 均 4.7 分 Free Talk+ Moral Storytime (16 場 ) Glennda Cook 學 生 147 人, 滿 意 度 平 均 4.7 分 外 語 門 診 語 言 中 心 專 任 英 語 教 師 學 生 10 人, 滿 意 度 平 均 5 分 外 語 門 診 英 日 語 小 老 師 學 生 37 人, 滿 意 度 平 均 4.6 分 Christmas Party Amy Hubbard 學 生 40 人, 滿 意 度 平 均 4.7 分 外 師 口 語 訓 練 工 作 坊 (2 場 ) Ian Crews 學 生 42 人, 滿 意 度 平 均 4.7 分 外 師 口 語 訓 練 工 作 坊 (5 場 ) Amy Hubbard 學 生 141 人, 滿 意 度 平 均 4.8 分 基 礎 韓 語 發 音 班 丁 興 蘭 學 生 37 人, 滿 意 度 平 均 4.7 分 生 活 印 尼 語 班 洪 安 志 學 生 15 人, 滿 意 度 平 均 4.5 分 日 語 電 影 欣 賞 講 座 II 李 嗣 堯 學 生 77 人, 滿 意 度 平 均 3.92 分 外 語 學 習 講 座 : 如 何 準 備 英 語 履 歷 及 面 試 Michael Murray & Jessica Li 學 生 134 人, 老 師 2 位, 滿 意 度 平 均 4.32 分 跨 校 視 訊 系 列 講 座 I: 成 功 戰 勝 英 文 檢 定 考 試 跨 校 視 訊 系 列 講 座 II: 練 習 好 英 文, 成 功 進 入 企 業 成 為 職 場 A 咖 跨 校 視 訊 系 列 講 座 III: Powerful Presentation Skills! 宇 神 帝 國 創 辦 人 康 老 師 1111 人 力 銀 行 公 關 總 監 / 李 大 華 牛 津 大 學 出 版 社 教 學 顧 問 /Mark Richard 學 生 50 人, 滿 意 度 平 均 4 分 學 生 48 人, 滿 意 度 平 均 4 分 學 生 32 人, 滿 意 度 平 均 2.8 分 36
38 ( 四 ) 舉 辦 全 校 英 語 字 彙 王 比 賽, 得 獎 名 單 前 三 名 及 成 績 如 下 : 第 一 名 休 閒 系 陳 思 穎 同 學 294 分, 第 二 名 應 中 系 許 家 華 同 學 273 分, 第 三 名 日 語 科 陳 舒 婷 同 學 268 分 ( 五 ) 本 中 心 執 行 教 育 部 103 年 提 升 外 語 能 力 計 畫, 於 舉 辦 全 國 英 語 自 我 介 紹 比 賽, 由 全 國 各 大 專 校 院 推 派 3 名 學 生 參 賽, 第 一 名 為 本 校 休 閒 系 廖 庭 玉 同 學 第 二 名 為 台 北 大 學 朱 昱 錚 同 學 第 三 名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高 子 晴 佳 作 為 本 校 應 日 系 蕭 泳 玄 應 中 系 吳 昕 穎 同 學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周 佩 芸 同 學 本 校 學 生 於 賽 前 由 語 言 中 心 加 強 訓 練, 成 績 優 異, 分 別 榮 獲 全 國 第 一 名 以 及 佳 作 兩 名, 值 得 嘉 許 ( 六 ) 本 中 心 執 行 教 育 部 103 年 提 升 外 語 能 力 計 畫, 於 舉 辦 英 文 闖 關 競 賽, 設 立 英 文 單 字 關 英 文 朗 讀 關 英 文 看 圖 說 話 關 以 及 外 籍 教 師 口 語 對 話 關, 學 生 參 與 十 分 踴 躍 ; 團 體 組 第 一 名 為 應 中 系 一 年 一 班 護 理 科 二 年 丙 班 及 國 貿 科 二 年 甲 班 ; 第 二 名 應 日 科 五 年 甲 班 銀 保 科 三 年 甲 班 及 國 資 科 二 年 甲 班 ; 個 人 獎 第 一 名 許 家 華 曾 宣 榕 及 王 思 涵 ; 第 二 名 張 琪 莊 瀅 臻 及 林 佩 璇 ; 個 人 速 度 獎 為 羅 莛 瑋 劉 冠 伶 莊 瀅 臻 張 嘉 芸 及 劉 家 芳 十 四 推 廣 部 蕭 主 任 : ( 一 ) 臺 中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為 瞭 解 本 市 勞 工 大 學 各 作 業 平 臺 103 年 度 執 行 情 形, 特 辦 理 103 年 度 勞 工 大 學 評 鑑 作 業 本 校 承 辦 臺 中 勞 工 大 學 ( 第 三 區 ) 教 學 作 業 平 臺 之 一,103 年 12 月 8 日 前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本 校 自 評 表 資 料, 並 於 12 月 17 日 在 東 區 勞 工 服 務 中 心 ( 台 中 市 東 區 仁 和 路 號 1 樓 ) 進 行 ( 第 三 區 第 四 區 ) 評 鑑 作 業 ( 二 ) 本 校 申 請 臺 中 市 勞 工 大 學 ( 第 三 區 ) 103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學 費 暨 開 班 補 助 款 第 1 期 款 已 順 利 完 成 並 入 庫 ( 三 ) 辦 理 臺 中 市 勞 工 大 學 ( 第 三 區 ) 103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學 員 優 惠 退 費 事 宜 ( 四 ) 辦 理 臺 中 市 勞 工 大 學 ( 第 三 區 ) 103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學 作 業 平 台 結 案 資 料 並 函 送 臺 中 市 勞 工 局 完 成 結 案 手 續 ( 五 ) 辦 理 臺 中 市 勞 工 大 學 ( 第 三 區 ) 103 年 度 第 2 學 期 請 領 第 2 期 開 班 補 助 款 及 教 學 作 業 平 臺 行 政 補 助 費 事 項 ( 六 ) 辦 理 臺 中 市 勞 工 大 學 ( 第 三 區 ) 103 年 度 第 2 學 期 弱 勢 勞 工 退 費 事 宜 ( 七 ) 申 請 辦 理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補 助 104 年 上 半 年 度 產 業 人 才 投 資 計 畫 室 內 設 計 人 員 班 3D 場 景 概 念 實 務 班 人 力 資 源 基 礎 實 務 37
39 班 手 語 翻 譯 基 礎 班 等 4 門 課 程, 核 班 結 果 將 於 104 年 2 月 初 公 告 ( 八 )104 年 1 月 9 日 至 2 月 20 日 辦 理 推 廣 教 育 非 學 分 班 課 程 日 本 語 基 礎 班, 由 本 校 張 合 富 老 師 授 課 ( 九 )104 年 初 預 計 推 出 新 辦 非 學 分 班 課 程 烏 克 麗 麗 彈 奏 班 婚 禮 顧 問 初 級 認 證 班 十 五 進 修 部 謝 主 任 : ( 一 )104 學 年 度 歲 出 預 算 分 配 表 已 彙 整 完 畢, 並 將 書 面 資 料 擲 回 主 計 室 以 利 後 續 作 業 ( 二 )103 學 年 度 新 生 名 冊 ( 二 專 94 人 二 技 223 人 四 技 612 人 ) 四 技 轉 學 生 名 冊 (32 人 ) 102 學 年 度 畢 業 生 名 冊 ( 第 一 學 期 二 專 11 人 二 技 15 人 四 技 33 人, 第 二 學 期 二 專 68 人 二 技 171 人 四 技 469 人 ) 退 學 生 名 冊 ( 二 專 20 人 二 技 42 人 四 技 111 人 ) 及 更 改 姓 名 名 冊 ( 二 專 31 人 二 技 15 人 四 技 35 人 ) 已 簽 報 校 長 核 准, 簽 核 後 一 份 留 文 書 組, 一 份 留 進 修 部 註 冊 組 以 利 日 後 交 叉 察 查 ( 三 )102 學 年 度 學 位 證 書 繳 銷 事 宜 已 簽 核 銷 毀,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繳 銷 112 張,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繳 銷 21 張, 總 計 繳 銷 學 位 證 書 133 張 ( 四 ) 本 學 期 專 案 退 選 已 於 第 十 二 週 辦 理 完 成, 共 計 9 人,13 個 課 程 完 成 登 錄 ( 五 ) 本 學 期 進 修 部 辦 理 就 學 貸 款, 共 計 528 人 核 准, 總 金 額 11,101,827 元 ( 六 ) 進 修 部 學 生 申 請 教 育 部 學 產 急 難 慰 問 金, 共 計 10 人, 核 撥 200,000 元 ; 本 校 緊 急 紓 困 金, 共 計 7 人, 核 發 46,000 元 ( 計 算 起 迄 : 自 103 年 08 月 01 日 起, 至 12 月 22 日 止 ) ( 七 ) 進 修 部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本 學 年 由 南 山 人 壽 保 險 公 司 辦 理 理 賠, 學 生 每 人 每 學 期 繳 交 金 額 為 200 元, 共 計 2,868 名 學 生 投 保 ; 計 38 件 申 請 理 賠, 其 中 車 禍 佔 23 件, 比 率 高 逹 60.5% ( 計 算 起 迄 : 自 103 年 08 月 01 日 起, 至 12 月 22 日 止 ) 十 六 進 修 學 院 韓 主 任 : ( 一 ) 本 學 期 未 註 冊 與 未 復 學 學 生 之 通 知 與 各 式 申 請 抵 免 及 加 退 選 學 分 退 費 已 順 利 完 成 另 外 第 二 學 期 延 修 生 復 學 生 選 課 預 計 於 104 年 1 月 17 日 辦 理 ( 二 )103 學 年 度 弱 勢 助 學 補 助 說 明 會 於 12 月 20 日 ( 週 六 )18:00 在 昌 明 樓 二 樓 4201 室 舉 行, 已 請 本 學 年 通 過 補 助 的 同 學 準 時 出 席 參 與, 希 望 藉 由 此 次 說 明 會, 讓 同 學 瞭 解 如 何 協 助 本 學 制 環 境 之 打 掃 38
40 ( 三 ) 本 學 期 學 期 課 之 教 學 評 量 已 開 放 ( 開 放 期 間 12 月 6 日 至 12 月 19 日 ), 並 公 告 同 學 逕 行 至 學 生 資 料 管 理 系 統 完 成 勾 選 作 業 ( 四 ) 網 路 預 選 課 程 時 間 從 12 月 6 日 ( 六 ) 中 午 12 時 起 至 12 月 14 日 ( 日 ) 晚 上 24 時 止 ( 五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進 修 學 院 性 別 議 題 選 修 課, 上 課 時 間 為 每 週 六 上 午 3 4 節, 將 於 12 月 21 日 ( 日 ) 凌 晨 0 時 起 至 12 月 22 日 ( 一 ) 晚 上 12 時 止 開 放 網 路 預 選 ; 而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進 專 性 別 教 育 選 修 課 暫 不 開 課, 擬 於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再 開 課 ( 六 ) 本 學 制 於 103 年 12 月 27 日 ( 六 ) 正 常 上 課, 若 因 補 班 而 無 法 到 校 上 課 之 學 生, 已 公 告 同 學 依 規 定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 七 )12 月 18 日 王 品 人 力 資 源 部 范 副 理 與 蘇 襄 理 到 校 與 本 學 制 討 論 104 學 年 度 產 學 合 作 班 事 宜 ; 已 達 共 識 是 104 學 年 度 進 專 服 管 班 將 以 包 班 方 式 與 王 品 公 司 產 學 合 作 十 七 空 中 學 院 韓 主 任 : ( 一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院 部 及 專 科 部 期 中 考 試 已 分 別 於 11 月 9 日 及 11 月 16 日 辦 理 完 竣 ( 二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院 部 期 中 考 補 考 已 於 11 月 15 日 完 成 ; 專 科 部 期 中 考 補 考 亦 於 11 月 29 日 辦 理 完 竣 ( 三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學 院 部 課 程 預 選 已 於 本 學 期 11 月 30 日 第 5 次 面 授 日 上 午 10 點 假 昌 明 樓 4221 教 室 舉 行 選 課 說 明 會 ; 專 科 部 課 程 預 選 則 於 12 月 7 日 舉 行 ( 四 )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學 位 論 文 外 審 已 完 成, 於 11 月 20 日 召 開 空 中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院 教 評 會 議 審 查, 並 送 校 本 部 教 評 會 審 議 ( 五 )103 會 計 年 度 即 將 結 束, 各 組 均 能 配 合 於 12 月 17 日 前 上 網 登 錄 預 算, 已 通 知 各 組 工 讀 金 部 份 截 止 日 延 長 至 104 年 1 月 5 日 前 完 成 核 銷,103 年 度 支 出 憑 證 必 須 於 104 年 1 月 5 日 前 送 達 主 計 室 結 案, 並 轉 達 主 計 室 函 文 ( 傳 真 ) 至 各 教 學 輔 導 處 ( 六 ) 為 獎 勵 家 境 清 寒 學 生, 本 學 期 清 寒 就 學 補 助 獎 學 金 受 理 申 請 至 第 3 次 面 授 日 截 止, 已 核 發 者 計 學 院 部 4 名, 專 科 部 3 名, 共 計 7 名 ( 七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學 分 費 減 免 申 請 至 12 月 28 日 截 止 作 業 ( 八 ) 本 校 各 組 個 人 資 料 一 覽 表 檔 案 業 已 完 成 資 料 校 正, 並 將 資 料 傳 送 至 電 算 中 心 ( 九 ) 為 管 制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清 冊, 本 校 自 第 5 次 行 政 次 會 議 起, 行 政 會 議 及 校 務 會 議 檔 案 存 放 至 校 本 部 文 書 組 電 子 檔, 檔 號 一 般 總 務 39
41 事 項, 保 存 年 限 5 年,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5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已 影 印 送 電 算 中 心 ( 十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的 復 學 時 間 訂 於 12 月 21 日 至 28 日, 總 計 應 復 學 人 數 學 院 部 19 人, 專 科 部 51 人, 復 學 通 知 以 掛 號 寄 發 給 學 生, 公 告 於 空 中 學 院 網 站, 並 以 電 話 連 繫 應 復 學 同 學 ( 十 一 ) 考 量 各 項 教 學 成 本,103 學 年 第 2 學 期 起 二 年 級 美 髮 專 班 企 管 科 二 年 七 班 ( 晶 采 新 技 ) 二 年 八 班 ( 齊 軒 ) 將 進 行 併 班, 合 併 於 隔 週 週 五 上 課, 並 從 目 前 的 選 課 預 選 進 行 合 併 ( 十 二 ) 為 實 施 節 能 減 碳 推 行 少 紙 化,103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學 生 註 冊 繳 費 單 採 行 雙 軌 制, 將 先 詢 問 班 級 意 願 是 否 列 印, 不 列 印 的 班 級, 會 將 註 冊 繳 費 單 加 密 掛 於 網 路, 提 供 學 生 自 由 列 印 ( 十 三 ) 配 合 校 本 部 104 學 年 上 線 的 新 教 務 系 統, 學 生 編 碼 統 一 更 改 為 10 碼 ( 原 為 8 碼 ), 空 中 學 院 學 生 的 學 號 編 碼 預 定 如 下 例 : ( 空 ) (2 專 3 技 ) ( 年 度 ) ( 地 區 ) ( 系 科 ) 3 碼 流 水 號 ( 地 區 代 碼 :0 校 本 部 1 新 竹 2 彰 化 3 臺 南 4 高 雄 ) ( 系 科 :0 應 用 商 學 系 1 國 貿 科 2 會 計 科 3 企 管 科 4 資 管 科 5 財 金 科 6 外 語 科 ) 十 八 高 商 補 校 鄭 主 任 : ( 一 ) 103 學 年 度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商 業 類 科 學 生 技 藝 競 賽, 本 校 國 三 甲 錢 杰 揚 同 學 在 戴 彩 惠 老 師 指 導 下, 參 加 商 業 簡 報 職 種 競 賽, 於 全 國 122 位 參 賽 選 手 中, 榮 獲 個 人 獎 第 18 名 ( 二 ) 本 學 期 期 末 考 於 1 月 16 日 至 20 日 舉 行,1 月 21 日 至 27 日 調 整 先 教 授 下 學 期 第 一 週 課 程,1 月 28 日 補 上 元 旦 彈 性 放 假 1 月 2 日 之 課 程,1 月 29 日 寒 假 開 始 下 學 期 擬 訂 於 2 月 24 日 開 學 十 九 商 學 院 戴 院 長 商 學 院 : ( 一 ) 12/3 舉 辦 第 四 場 商 學 研 究 講 座, 演 講 者 :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證 劵 期 貨 局 計 審 計 組 黃 仲 豪 科 長, 題 目 : 財 務 報 告 查 核 法 規 及 實 務 ( 二 ) 12/17 舉 辦 第 四 場 立 型 人 才 演 講, 演 講 者 : 張 志 勝 會 計 師, 題 目 : 未 來 世 界 屬 於 你 們 的 ( 三 ) 12/24 由 會 計 資 訊 系 及 保 險 金 融 管 理 系 聯 合 舉 辦 2014 聖 誕 節 耶 誕 點 燈 儀 式, 共 邀 本 院 各 系 師 生 於 中 商 大 樓 4 樓 中 庭 齊 聚, 現 場 氣 氛 溫 馨 熱 鬧 40
42 會 計 資 訊 系 : ( 一 ) 1/7 將 舉 辦 103 學 年 度 學 期 實 習 行 前 說 明 會 企 業 管 理 系 : ( 一 ) 本 系 楊 喻 晴 王 志 華 翁 翊 綺 劉 彥 廷 參 加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舉 辦 2014 第 四 屆 全 國 連 鎖 加 盟 產 業 創 業 競 賽 創 新 連 鎖 由 您 打 造, 由 李 家 瑩 老 師 指 導 參 賽 作 品 NU Life,Save Your Time, 榮 獲 第 三 名 ( 二 ) 本 系 吳 瑋 婷 陳 奕 婷 陳 珊 儀 石 書 輔 林 政 彥 參 加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舉 辦 2014 年 校 慶 全 國 學 生 專 題 製 作 競 賽 與 成 果, 由 李 國 瑋 老 師 指 導 參 賽 作 品 安 心, 上 路 -Car Protector, 榮 獲 第 三 名 ( 三 ) 本 系 張 言 瑋 方 思 婷 陳 柏 媜 曾 瑜 真 參 加 長 庚 科 技 大 學 舉 辦 2014 年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健 康 美 容 創 業 創 意 企 劃 競 賽, 由 李 國 瑋 老 師 指 導 參 賽 作 品 Best of You, 榮 獲 佳 作 ( 四 ) 12/10 舉 辦 我 人 生 的 第 一 桶 金 專 題 講 座, 藉 由 高 階 經 理 人 的 經 驗 分 享 以 及 知 識 傳 授, 提 供 同 學 於 求 學 階 段 未 來 進 入 職 場 的 適 當 理 財 觀 念, 期 許 同 學 未 來 能 賺 到 人 生 的 第 一 桶 金 ( 五 ) 12/12 舉 辦 味 丹 企 業 的 國 際 行 銷 策 略 專 題 講 座, 配 合 課 程 規 劃 與 內 容, 以 味 丹 企 業 為 例, 探 討 其 跨 國 經 營 與 行 銷 模 式 ( 六 ) 12/12 舉 辦 味 丹 企 業 的 策 略 定 位 專 題 演 講, 跨 國 企 業 經 營 首 重 策 略, 藉 由 講 者 的 分 享, 使 同 學 了 解 跨 國 企 業 之 經 營 策 略 與 展 望 保 險 金 融 管 理 系 : ( 一 ) 本 系 游 蕙 瑜 陳 誼 臻 白 容 華 林 羿 彣 參 加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舉 辦 2014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保 險 商 品 創 意 設 計 比 賽, 自 全 國 各 校 系 隊 伍 中 脫 穎 而 出, 入 圍 決 選 勇 奪 第 二 名 ( 二 ) 本 系 蔡 巧 雯 許 安 儀 張 庭 馨 張 藝 馨 邱 薇 芯 黃 昱 綾 鄒 凰 君 林 羿 彣 榮 獲 103 年 南 山 人 壽 慈 善 基 金 會 大 學 學 生 獎 學 金, 每 人 獲 得 新 台 幣 10,000 獎 學 金 鼓 勵 ( 三 ) 本 系 學 會 參 加 2014 中 財 盃 比 賽, 男 子 排 球 隊 榮 獲 季 軍 佳 績 ( 四 ) 11/21 11/28 與 12/5 舉 辦 103 學 年 度 保 金 系 最 後 一 哩 - 企 業 實 習 面 試, 與 會 廠 商 新 光 銀 行 群 益 期 貨 中 國 人 壽 遠 雄 人 壽 南 山 人 壽 及 聯 邦 銀 行 特 別 派 員 蒞 校 進 行 面 試, 辦 理 徵 才 活 動, 應 屆 畢 業 同 學 皆 盛 裝 出 席, 期 為 自 己 爭 取 實 習 機 會 ( 五 ) 12/10 草 屯 商 工 蒞 系 參 訪, 由 本 系 王 財 驛 劉 俊 廷 老 師 及 游 勝 宏 助 教 帶 領 保 金 志 工 同 學 協 助 辦 理 現 金 流 理 財 體 驗, 草 屯 商 工 同 學 反 應 熱 烈, 現 場 互 動 熱 絡 ( 六 ) 12/12 二 林 商 工 蒞 校 參 訪, 由 本 系 吳 明 哲 老 師 及 劉 俊 廷 老 師 介 紹 商 學 院 及 41
43 保 金 系, 會 後 由 游 勝 宏 助 教 帶 領 參 訪 師 生 參 觀 保 金 系 教 學 與 學 習 空 間, 與 會 師 生 皆 感 濃 厚 興 趣 ( 七 ) 12/12 於 中 商 大 樓 7603 室 舉 辦 保 金 系 STATA 教 育 訓 練 教 師 研 習 課 程, 活 動 現 場 互 動 熱 絡, 與 會 教 師 獲 益 良 多 ( 八 ) 12/15 本 系 劉 議 謙 老 師 及 游 勝 宏 助 教 赴 南 投 鹿 谷 國 中 進 行 技 職 宣 導 招 生 宣 傳 活 動, 同 學 反 應 熱 烈 ( 九 ) 12/25 舉 辦 保 金 產 業 企 業 參 訪, 規 劃 參 訪 證 券 交 易 所 與 股 票 博 物 館, 瞭 解 證 券 交 易 流 程 與 股 票 發 展, 增 廣 保 險 金 融 專 業 知 能 ( 十 ) 1/6 舉 辦 金 融 研 訓 院 證 照 校 園 檢 定, 商 學 院 各 系 同 學 踴 躍 報 名 ; 計 有 140 位 同 學 報 考 銀 行 內 部 控 制 與 內 部 稽 核 理 財 規 劃 人 員 初 階 外 匯 人 員 初 階 授 信 人 員 中 小 企 業 財 務 人 員 結 構 型 商 品 銷 售 人 員 財 政 稅 務 系 : ( 一 ) 財 稅 二 2 胡 思 婷 同 學 參 加 教 育 部 103 年 度 全 國 技 專 校 院 英 語 歌 曲 創 作 大 賽, 榮 獲 鼓 勵 獎 ( 二 ) 12/5 舉 辦 寶 熊 漁 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成 霖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校 外 參 訪, 增 廣 同 學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與 租 稅 管 理 等 國 際 會 計 課 程 專 業 知 能 ( 三 ) 12/20 舉 辦 系 友 會 發 起 人 暨 第 一 次 籌 備 會 議, 邀 請 系 上 教 師 及 系 友 共 同 討 論 籌 組 系 友 會 事 宜 應 用 統 計 系 : ( 一 ) 黃 莉 茹 等 15 位 同 學 參 加 東 海 大 學 舉 辦 2014 年 第 三 十 五 屆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統 計 相 關 科 系 體 育 錦 標 賽, 榮 獲 大 統 盃 女 籃 第 二 名 ( 二 ) 林 威 志 等 11 位 同 學 參 加 參 加 東 海 大 學 舉 辦 2014 年 第 三 十 五 屆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統 計 相 關 科 系 體 育 錦 標 賽, 榮 獲 大 統 盃 男 排 第 三 名 ( 三 ) 袁 暐 皓 等 12 位 同 學 參 加 東 海 大 學 舉 辦 2014 年 第 三 十 五 屆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統 計 相 關 科 系 體 育 錦 標 賽, 榮 獲 大 統 盃 男 籃 第 四 名 ( 四 ) 1/7 舉 辦 校 外 實 習 演 講, 透 過 賽 仕 電 腦 軟 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彭 國 榮 經 理 的 演 講, 將 理 論 與 實 務 結 合, 使 得 學 生 瞭 解 理 論 與 實 務 得 以 相 互 驗 證 及 配 合, 進 而 讓 學 習 更 加 有 趣 休 閒 事 業 經 營 系 : ( 一 ) 休 閒 一 1 廖 庭 玉 同 學 參 加 教 育 部 103 年 提 升 外 語 能 力 計 畫 - 全 國 英 文 自 我 介 紹 比 賽 榮 獲 第 一 名 42
44 廿 設 計 學 院 蕭 代 理 院 長 : 教 學 成 果 展 出 及 活 動 ( 一 ) 103 年 10 月 17 日 至 10 月 20 日 本 院 商 業 設 計 系 謝 寶 泰 副 教 授 前 往 大 陸 杭 州, 並 參 與 中 國 傳 媒 大 學 舉 辦 之 第 十 屆 海 峽 兩 岸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高 校 研 究 聯 盟 論 壇 ( 二 ) 103 年 12 月 2 日 至 12 月 4 日 本 院 商 業 設 計 系 謝 寶 泰 副 教 授 黃 鐉 津 副 教 授 ; 多 媒 體 設 計 系 陳 賢 錫 助 理 教 授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魏 明 仕 講 師 偕 同 商 業 設 計 系 研 究 生 前 往 大 陸 香 港 考 察 香 港 設 計 商 周 並 於 會 後 參 訪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 三 ) 103 年 11 月 3 日 至 11 月 10 號 本 院 商 業 設 計 系 舉 辦 2014 三 校 研 究 生 海 報 創 作 觀 摩 展 ( 四 ) 103 年 12 月 14 日 至 12 月 21 號 本 院 商 業 設 計 系 假 中 商 大 樓 舉 辦 商 業 設 計 系 第 36 屆 系 展 暨 親 師 座 談 會 ( 五 ) 103 年 11 月 6 日 本 院 商 業 設 計 系 假 中 商 大 樓 舉 辦 商 業 設 計 系 第 36 屆 系 展 暨 親 師 座 談 會 ( 六 ) 103 年 12 月 5 日 本 院 協 助 青 年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假 中 技 大 樓 2 樓 舉 辦 夢 想 超 人 - 名 人 分 享 系 列 講 座, 邀 請 蕭 青 陽 設 計 師 蒞 校 主 講 ( 七 ) 103 年 11 月 6 日 本 院 多 媒 體 設 計 系 舉 辦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競 賽 活 動 校 園 說 明 會 ( 八 ) 103 年 11 月 12 日 本 院 多 媒 體 設 計 系 舉 辦 103 年 多 媒 系 作 品 成 果 展 ( 九 ) 103 年 11 月 18 日 本 院 多 媒 體 設 計 系 舉 辦 多 媒 體 設 計 講 座, 講 題 : 社 會 網 絡 分 析, 邀 請 丁 一 賢 老 師 蒞 校 主 講 ( 十 ) 103 年 11 月 20 日 本 院 多 媒 體 設 計 系 舉 辦 多 媒 體 設 計 講 座, 講 題 : 以 專 業 服 務 社 會, 影 響 生 命, 邀 請 楊 中 生 老 師 蒞 校 主 講 ( 十 一 ) 103 年 11 月 27 日 本 院 多 媒 體 設 計 系 舉 辦 多 媒 體 設 計 講 座, 講 題 : Unity 3D 遊 戲 專 題 製 作 程 式 設 計 法, 邀 請 陳 仁 傑 老 師 蒞 校 主 講 ( 十 二 ) 103 年 12 月 10 日 本 院 多 媒 體 設 計 系 舉 辦 多 媒 體 設 計 講 座, 講 題 : 菲 林 非 零 - 重 視 影 視 產 業 的 無 形 價 值, 邀 請 張 逸 方 導 演 蒞 校 主 講 ( 十 三 ) 103 年 11 月 15 日 本 院 室 內 設 計 系 舉 辦 第 七 屆 夆 禾 盃 全 國 室 內 設 計 競 圖 初 選 評 圖 ( 十 四 ) 103 年 12 月 2 日 至 12 月 9 日 本 院 室 內 設 計 系 假 中 商 大 樓 舉 辦 TID award 室 內 設 計 大 獎 展 ( 十 五 ) 103 年 11 月 15 日 本 院 室 內 設 計 系 假 中 商 大 樓 舉 辦 台 灣 省 室 內 設 計 裝 修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聯 合 會 產 學 合 作 學 術 演 講 ( 十 六 ) 103 年 12 月 25 日 本 院 邀 請 高 雄 軟 體 策 進 會 假 昌 明 樓 4201 舉 辦 2015 放 視 大 43
45 賞 說 明 會 學 生 競 賽 獲 獎 ( 一 ) 商 業 設 計 系 學 生 黃 晴 參 加 2014 年 經 濟 部 技 術 處 搶 鮮 大 賽, 榮 獲 冠 軍 獎 項 ( 二 ) 商 業 設 計 系 學 生 涂 彥 伶 參 加 2014 年 經 濟 部 技 術 處 搶 鮮 大 賽, 榮 獲 亞 軍 獎 項 ( 三 ) 商 業 設 計 系 學 生 朱 唯 瑜 參 加 2014 年 經 濟 部 技 術 處 搶 鮮 大 賽, 榮 獲 季 軍 ( 四 ) 商 業 設 計 系 學 生 劉 家 維 參 加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首 屆 包 裝 達 人 競 賽, 榮 獲 第 三 名 獎 項 ( 五 ) 商 業 設 計 系 學 生 蘇 芸 蓉 參 加 第 一 屆 承 億 文 旅 商 業 文 創 大 賽, 榮 獲 季 軍 獎 項 ( 六 ) 商 業 設 計 系 學 生 陳 宥 安 參 加 第 一 屆 承 億 文 旅 商 業 文 創 大 賽, 榮 獲 入 圍 獎 項 ( 七 ) 商 業 設 計 系 學 生 陳 佳 鈺 參 加 第 一 屆 承 億 文 旅 商 業 文 創 大 賽, 榮 獲 入 圍 獎 項 ( 八 ) 室 內 設 計 系 學 生 謝 依 廷 簡 玫 晴 蘇 郁 雯 參 加 第 三 屆 全 國 空 間 聯 展, 榮 獲 優 良 作 品 獎 獎 項 ( 九 ) 室 內 設 計 系 學 生 林 宛 均 戴 于 婷 簡 玉 雯 參 加 第 三 屆 全 國 空 間 聯 展, 榮 獲 優 良 作 品 獎 獎 項 ( 十 ) 室 內 設 計 系 學 生 黃 孟 葳 陳 冠 霖 參 加 第 七 屆 夆 禾 盃 全 國 室 內 設 計 競 圖 比 賽, 榮 獲 入 圍 獎 項 ( 十 一 ) 室 內 設 計 系 學 生 唐 肇 廷 林 冠 宏 參 加 第 八 屆 創 意 狂 想 巢 向 未 來, 榮 獲 入 選 獎 項 ( 十 二 )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學 生 陳 郁 蓉 黃 沛 碗 參 加 2014 新 北 市 鶯 歌 陶 瓷 文 創 伴 手 禮 設 計 競 賽, 榮 獲 金 質 獎 獎 項 ( 十 三 )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學 生 蕭 銘 緯 邱 婷 筠 陳 佑 政 參 加 2014 新 北 市 鶯 歌 陶 瓷 文 創 伴 手 禮 設 計 競 賽, 榮 獲 特 別 獎 獎 項 ( 十 四 )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學 生 張 允 柔 張 文 柔 賴 慧 娟 參 加 2014 新 北 市 鶯 歌 陶 瓷 文 創 伴 手 禮 設 計 競 賽, 榮 獲 特 別 獎 獎 項 ( 十 五 )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學 生 吳 浚 宸 汪 筠 丰 張 佳 瑜 參 加 2014 新 北 市 鶯 歌 陶 瓷 文 創 伴 手 禮 設 計 競 賽, 榮 獲 特 別 獎 獎 項 ( 十 六 )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學 生 許 安 瑜 薛 楚 頻 參 加 2014 U19 全 國 創 意 發 明 競 賽, 榮 獲 佳 作 獎 項 ( 十 七 )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學 生 張 佳 瑜 羅 子 寧 參 加 2014 臺 中 市 第 3 屆 環 境 教 育 文 創 產 品 創 意 設 計 大 賽, 榮 獲 第 二 名 獎 項 44
46 ( 十 八 )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學 生 張 文 柔 董 淑 銘 賴 慧 娟 參 加 2014 臺 中 市 第 3 屆 環 境 教 育 文 創 產 品 創 意 設 計 大 賽, 榮 獲 第 三 名 獎 項 廿 一 語 文 學 院 林 院 長 : 語 文 學 院 ( 一 ) 語 文 學 院 於 103 年 12 月 4 日 邀 請 蕭 青 陽 先 生 蒞 校 演 講, 演 講 題 目 為 熱 情 是 夢 想 的 油 門, 踩 下 去! ( 二 ) 語 文 學 院 林 金 龍 院 長 帶 領 應 中 系 林 翠 鳳 主 任 以 及 五 名 學 生 於 103 年 12 月 10 日 ( 三 ) 至 103 年 12 月 13 日 ( 六 ) 至 山 東 臨 沂 大 學 參 與 大 學 生 語 言 文 學 與 文 化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研 討 會, 並 與 臨 沂 大 學 文 學 院 簽 署 學 術 交 流 備 忘 錄 應 用 日 語 系 ( 一 ) 本 系 所 ( 科 )2014 年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亞 洲 中 的 日 本 從 人 文. 社 會. 經 貿 看 日 本, 業 已 於 2014/11/21( 四 ) 假 中 商 大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及 周 邊 研 討 室 圓 滿 舉 行, 蒞 校 與 會 師 生 總 計 約 330 人 ( 二 ) 本 系 所 ( 科 ) 邀 請 ニトリ 宜 得 利 家 居 台 灣 現 地 法 人 川 口 桓 良 董 事 長 蒞 校 演 講, 於 2014 年 11 月 27 日 ( 四 )15:20-17:00 假 中 正 大 樓 8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舉 行, 演 講 題 目 為 ニトリのグローバル 展 開 における 現 状 と 課 題, 參 與 師 生 共 計 95 人 ( 三 ) 日 本 姊 妹 校 滋 賀 大 學 經 濟 學 部 小 倉 明 浩 學 部 長 大 濱 巖 副 學 部 長 國 際 中 心 留 學 生 相 談 室 寅 野 滋 室 長 於 2014 年 12 月 1 日 ( 一 ) 蒞 校 參 訪, 由 小 倉 明 浩 學 部 長 代 表 滋 賀 大 學 校 長 拜 會 本 校 校 長, 表 達 簽 署 姊 妹 校 祝 賀 之 意 另 與 本 系 所 ( 科 ) 洽 談 五 專 生 插 大 實 習 研 究 所 交 換 留 學 等 事 宜, 與 本 系 所 ( 科 ) 五 專 生 數 名 學 生 進 行 訪 談 預 定 至 滋 賀 大 學 交 換 留 學 3 名 學 生 進 行 面 談 ( 四 ) 本 系 所 ( 科 )103 學 年 度 日 四 A 暨 日 四 1 畢 業 專 題 發 表 會, 於 2014 年 12 月 11( 日 )15:20~18:05 假 中 商 大 樓 研 討 室 辦 理, 分 為 4 場 次 共 計 20 組 參 與 發 表 ( 五 ) 本 系 所 ( 科 )103 學 年 度 多 元 商 務 日 語 人 才 培 訓 計 畫 就 業 學 程 第 一 期 請 款 核 銷 補 助 金 額 為 276,763 元, 業 於 12 月 4 日 送 至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中 彰 投 分 署 補 助 大 專 校 院 辦 理 就 業 學 程 計 畫 專 案 辦 公 室 辦 理 核 撥 第 一 期 款 補 助 款 ( 六 ) 本 系 所 ( 科 ) 執 行 103 學 年 度 多 元 商 務 日 語 人 才 培 訓 計 畫 - 企 業 參 訪,2014 年 12 月 19 日 ( 五 ) 由 計 畫 主 持 人 黎 立 仁 老 師 李 嗣 堯 老 師 帶 領 日 語 四 A 及 日 語 四 1 共 計 89 名 學 生, 至 順 天 堂 藥 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長 榮 酒 店 參 訪 ( 七 ) 本 系 所 ( 科 ) 暑 假 日 本 觀 光 旅 館 實 習 說 明 會 ( 學 海 築 夢 ), 於 2015 年 1 月 7 日 ( 三 )12:15-13:15 假 3601 教 室 辦 理, 針 對 海 外 實 習 報 名 資 格 海 外 實 習 45
47 制 度 及 各 實 習 飯 店 之 介 紹 ( 八 ) 本 系 所 ( 科 )2016 年 赴 日 本 交 換 留 學 說 明 會 ( 學 海 飛 颺 ), 於 2015 年 1 月 9 日 ( 五 )12:10-13:00 假 3601 教 室 辦 理, 針 對 交 換 留 學 制 度 校 內 申 請 手 續 進 行 說 明, 以 及 交 換 留 學 學 校 之 介 紹, 希 望 藉 此 說 明 會 能 有 更 多 學 生 報 名 此 甄 選 計 畫, 挑 選 優 秀 學 生 赴 日 本 交 換 留 學 ( 九 ) 本 系 所 ( 科 ) 碩 士 班 二 年 級 學 生 中 間 發 表 會 擬 於 2015 年 1 月 14 日 ( 三 ) 下 午 15:20~17:00 假 3401 教 室 舉 行 ( 十 )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生 參 加 校 外 比 賽 得 獎 名 單 如 下, 感 謝 指 導 老 師 辛 苦 指 導 及 領 隊 參 賽 : 比 賽 項 目 / 日 期 指 導 老 師 得 獎 人 獎 項 主 辦 單 位 第 1 回 WBC ビブリオ バトル 世 界 大 会 / 2014/10/25( 六 ) 黃 英 哲 主 任 日 語 四 1 蔡 依 庭 優 勝 ( 第 一 名 ) ビブリオバト ル 世 界 大 開 実 行 委 員 会 第 5 屆 文 藻 盃 全 國 高 中 職 文 藻 盃 日 文 朗 讀 比 賽 /2014/11/01( 六 ) 2014 年 全 國 大 學 校 院 日 語 演 講 比 賽 / 2014/11/30( 日 ) 第 三 屆 Pasona Cup 創 意 大 賞 決 賽 / 2014/12/20( 六 ) 第 三 十 一 屆 日 本 航 空 盃 北 部 地 區 日 語 演 講 比 賽 決 賽 /2014/12/21( 日 ) 堂 坂 順 子 老 師 橘 孝 司 老 師 橘 孝 司 老 師 橘 孝 司 老 師 堂 坂 順 子 老 師 日 語 三 甲 廖 玉 惠 第 四 名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日 語 三 A 張 瀞 文 第 二 名 台 灣 日 本 研 究 日 語 三 A 鄭 喬 云 第 三 名 學 會 日 語 五 甲 曾 宣 榕 王 誼 臻 林 玟 君 林 妍 希 羅 伊 庭 黃 光 琪 日 語 三 A 張 瀞 文 ( 其 他 3 位 為 外 科 系 ) 評 審 團 獎 企 業 贊 助 獎 保 聖 那 管 理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日 語 三 A 李 佩 珊 特 別 獎 日 本 航 空 台 灣 日 語 三 A 沈 依 潔 入 選 獎 支 店 日 語 三 A 盧 唯 佳 應 用 英 語 系 ( 一 ) 學 生 學 習 與 輔 導 1. 英 四 A 吳 睿 珊 同 學 參 加 韓 國 姊 妹 校 全 北 大 學 2015 年 春 季 交 換 生 甄 選 2. 朝 陽 科 大 聯 合 中 部 七 所 大 學 共 同 主 辦 2014 Spelling Bee 第 四 屆 全 國 技 職 院 校 英 語 拼 字 競 賽, 本 活 動 已 連 續 舉 辦 第 4 年, 本 系 皆 為 合 辦 學 校 之 一 本 競 賽 活 動 預 計 於 103 年 12 月 26 日 假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舉 行, 本 46
48 系 有 15 位 同 學 報 名 參 加 年 12 月 18 日 本 系 與 中 時 集 團 時 報 遊 學 中 心 合 辦 圓 夢 學 習 - 海 外 留 遊 學 及 打 工 渡 假 講 座, 會 中 有 完 整 的 留 遊 學 規 劃 與 專 業 的 行 前 服 務 說 明 ( 二 ) 學 生 成 就 與 發 展 年 10 月 25 日 英 五 甲 曹 勤 同 學 赴 高 雄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參 加 2014 文 藻 盃 全 國 大 專 組 英 語 即 席 演 講 比 賽 榮 獲 第 五 名 年 12 月 9 日 至 12 月 12 日 本 系 舉 辦 103 學 年 度 跨 系 英 語 週, 由 系 科 學 會 負 責, 並 於 12 月 12 日 中 午 假 3409 專 業 教 室 頒 獎 年 11 月 18 日 英 四 甲 李 念 庭 同 學 參 加 103 學 年 度 台 中 市 學 生 音 樂 比 賽, 榮 獲 長 笛 獨 奏 入 圍 甲 等, 將 於 明 (104) 年 三 月 參 加 全 國 賽 4. 教 育 部 103 年 度 學 海 築 夢 海 外 實 習 計 畫 獎 助, 本 系 有 英 三 A 蔡 宇 瑄 英 四 1 蔡 睿 哲 及 英 四 A 周 書 羽 謝 涵 宇 四 位 同 學 獲 補 助, 前 往 美 國 實 習, 內 容 表 列 如 下 : 班 級 姓 名 出 國 時 程 海 外 實 習 時 程 英 三 A 蔡 宇 瑄 6 月 22 日 -9 月 22 日 6 月 23 日 -9 月 12 日 英 四 1 蔡 睿 哲 6 月 26 日 -9 月 22 日 6 月 29 日 -9 月 8 日 英 四 A 周 書 羽 6 月 20 日 -10 月 5 日 6 月 15 日 -10 月 1 日 英 四 A 謝 涵 宇 6 月 10 日 -10 月 31 日 6 月 16 日 -9 月 30 日 5. 英 語 二 1 謝 孟 容 及 英 語 三 A 江 惠 淇 同 學 參 加 103 學 年 度 運 動 文 學 獎, 分 別 在 新 詩 組 及 散 文 組 獲 獎 年 12 月 1 日 舉 辦 103 學 年 度 全 校 運 動 大 會, 本 系 學 生 成 果 豐 碩 : 1. 應 用 英 語 科 榮 獲 精 神 總 錦 標 第 五 名 2. 英 語 一 甲 榮 獲 團 體 總 錦 標 女 丙 組 第 四 名 7. 英 二 甲 徐 藝 榕 同 學 參 加 國 立 自 然 科 學 博 物 館 志 工 甄 選, 獲 錄 取 為 高 中 志 工, 並 參 與 公 共 服 務 工 作 持 續 一 年 8. 由 教 育 部 委 託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辦 理 之 103 年 度 全 國 技 專 校 院 英 語 歌 曲 創 作 大 賽, 本 系 由 李 右 芷 老 師 擔 任 指 導 老 師, 帶 領 六 位 學 生 參 賽, 分 別 獲 得 以 下 獎 項 : 1. 英 五 甲 張 藝 薰 劉 伶 君 李 宛 霓 榮 獲 第 二 名 2. 英 五 甲 蔡 宇 筑 蔡 枚 蓁 江 佑 祥 榮 獲 第 三 名 ( 三 ) 產 學 合 作 與 技 術 發 展 年 11 月 15 日 徐 琍 沂 曾 琦 芬 老 師 赴 台 北 劍 潭 活 動 中 心 參 加 由 中 華 民 國 英 語 文 教 師 協 會 舉 辦 之 第 23 屆 中 華 民 國 英 語 文 教 學 國 際 研 討 會, 並 發 表 論 文, 論 文 題 目 分 別 為 : 47
49 徐 琍 沂 :Explorations in Teachers Misbehaviors and Students Willingness to Communicate. 曾 琦 芬 :Features of Expository Writing by Taiwanese EFL Learners-Analysis of GEPT Writing Samples 年 11 月 12 日 林 勤 敏 老 師 赴 僑 光 科 大 參 加 彈 性 雙 語 教 師 成 長 研 習 -- 雲 端 資 源 融 入 英 語 教 學 (Introduction to English Learning Software), 於 研 習 會 中 擔 任 主 持 人 應 用 中 文 系 ( 一 ) 應 中 系 與 台 中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合 作, 於 103 年 9 月 25 日 ( 四 )15:20-17:00 假 中 商 大 樓 2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舉 辦 就 業 知 能 講 座 專 題 演 講, 特 聘 請 Career 就 業 情 報 楊 雅 伊 職 涯 顧 問 擔 任 主 講 者 ( 二 ) 依 據 本 系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學 術 會 議 決 議 : 依 循 應 用 中 文 系 教 師 論 文 發 表 排 序 表 執 行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本 系 教 師 論 文 發 表 會, 於 103 年 9 月 25 日 ( 四 )12:15 假 中 正 大 樓 9 樓 3911 室 辦 理 ( 三 ) 應 中 系 與 台 中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合 作, 於 103 年 10 月 2 日 ( 四 )15:20-17:00 假 中 正 大 樓 9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舉 辦 校 友 職 場 經 驗 分 享 專 題 演 講, 特 聘 請 瑞 成 書 局 許 欽 薰 副 董 事 長 擔 任 主 講 者 ( 四 ) 應 中 系 於 102 年 10 月 04 日 ( 六 )10:20-12:30 假 中 正 大 樓 九 樓 3911 室 舉 辦 親 師 座 談 會 ( 五 ) 應 中 系 暑 期 校 外 實 習 成 果 發 表 會 於 103 年 10 月 16 日 ( 四 )15:20-17:00 假 中 正 大 樓 9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舉 行 本 學 期 暑 期 實 習 學 生 計 18 位, 分 別 前 往 13 個 公 私 立 單 位 進 行 320 小 時 的 實 習 學 習 ( 六 ) 應 中 系 與 台 中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合 作, 於 103 年 10 月 23 日 ( 四 )10:10-12:00 假 中 正 大 樓 9 樓 3902 教 室 舉 辦 履 歷 健 檢 服 務, 學 生 須 事 先 完 成 履 歷 製 作, 3-4 人 一 組, 由 6 位 健 檢 師 進 行 分 組 診 察 ( 七 ) 本 系 系 排 球 隊 獲 邀 擔 任 2014 年 中 中 盃 大 專 男 子 排 球 隊 主 辦 單 位, 於 103 年 11 月 22 日 -23 日 假 本 校 舉 辦 中 中 盃 排 球 暨 籃 球 賽 應 中 系 男 子 排 球 隊 榮 獲 第 十 七 屆 全 國 中 中 盃 球 類 運 動 錦 標 賽 男 子 排 球 賽 亞 軍 女 子 排 球 隊 榮 獲 第 十 七 屆 全 國 中 中 盃 球 類 運 動 錦 標 賽 女 子 排 球 賽 殿 軍 ( 八 ) 應 用 中 文 系 103 學 年 度 應 中 空 間 情 境 裝 置 競 賽 於 103 年 11 月 17 日 -21 日 舉 行, 103 年 11 月 24 日 -26 日 進 行 教 室 佈 置 比 賽 評 分 經 委 員 會 議 決 本 次 競 賽 名 次 如 下 : 特 優 ( 應 中 三 1) 嘉 獎 貳 次 七 千 元 獎 勵 品 ; 優 等 ( 應 中 二 1) 嘉 獎 乙 次 五 千 元 獎 勵 品 ; 甲 等 ( 應 中 一 1) 嘉 獎 乙 次 三 千 元 獎 勵 品 ; 乙 等 ( 應 中 四 1) 一 千 元 獎 勵 品 特 別 感 謝 秘 書 室 大 力 予 以 協 助 ( 九 ) 應 中 系 於 103 年 12 月 04 日 ( 四 ) 舉 辦 系 列 專 題 演 講, 特 聘 請 第 一 位 入 圍 葛 萊 48
50 美 獎 的 華 人 專 輯 包 裝 設 計 師 蕭 青 陽 先 生 擔 任 主 講 者, 演 講 題 目 為 熱 情 是 夢 想 的 油 門, 踩 下 去 ( 十 ) 103 學 年 度 全 校 書 法 比 賽 於 於 103 年 12 月 11 日 ( 四 )15:10-17:00 假 中 正 大 樓 九 樓 3911 室 進 行 競 賽 ( 十 一 ) 應 中 系 102 學 年 度 大 四 畢 業 專 題 製 作 決 審 大 會 於 103 年 12 月 18 日 ( 四 ) 假 中 正 八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舉 行 ( 十 二 ) 應 中 期 末 大 會 於 104 年 1 月 18 日 ( 四 )15:10 舉 行, 會 中 將 辦 理 送 舊 新 舊 任 系 學 會 幹 部 交 接 等, 感 謝 同 學 們 群 策 群 力, 敬 邀 系 上 師 長 共 襄 盛 舉 ( 十 三 ) 應 中 系 同 學 參 加 本 校 登 瀛 詩 社 舉 辦 第 五 屆 登 瀛 詩 獎, 楊 易 臻 林 巧 翎 榮 獲 詠 唱 獎, 鄭 絜 方 鄭 乃 瑄 郭 岳 穎 陳 映 蓉 李 宇 涵 許 銘 珊 楊 千 慧 劉 庭 妤 同 學 榮 獲 佳 作 獎 ( 十 四 ) 應 中 二 1 陳 婷 婷 同 學 榮 獲 全 校 102 學 年 度 學 生 學 習 歷 程 競 賽 第 一 名, 應 屆 生 張 喬 芳 同 學 榮 獲 全 校 102 學 年 度 學 生 學 習 歷 程 競 賽 第 三 名 ( 十 五 ) 應 中 系 王 家 喻 同 學 榮 獲 103 學 年 度 全 校 運 動 會 男 子 跳 高 ( 乙 組 ) 第 三 名 廿 二 中 護 健 康 學 院 黃 院 長 : ( 一 ) 本 學 院 健 康 產 研 中 心 於 邀 請 衛 福 部 臺 中 醫 院 鍾 威 昇 顧 問 蒞 院 專 題 演 講, 講 題 研 究 發 表 與 IRB, 與 會 教 師 反 應 收 獲 良 多, 另 積 極 規 劃 IRB 訓 練 課 程, 目 前 已 與 衛 福 部 臺 中 醫 院 洽 商 相 關 事 宜 ( 二 ) 於 中 商 大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辦 理 國 際 研 討 會 順 利 圓 滿 完 成, 本 次 會 議 邀 請 日 本 札 幌 市 立 大 學 蓮 見 校 長 雙 連 機 構 賴 明 妙 主 任 芸 鼎 有 限 公 司 Michael Fontaine 總 經 理 及 前 輔 大 李 寧 遠 校 長 等 專 家 學 者 專 題 演 講, 與 會 獲 益 良 多 在 此 感 謝 本 校 五 學 院 合 力 完 成 此 研 討 會, 更 謝 謝 師 長 們 的 支 持 及 指 導 ( 三 ) 護 理 系 於 舉 辦 2014 中 護 杯 CPR 接 力 賽 邀 請 多 所 友 校 參 加 比 賽 ( 四 ) 教 育 部 補 助 第 一 期 OSCE 工 程 已 完 工 並 驗 收 ( 民 生 校 區 綜 合 大 樓 四 樓 ), 第 二 期 計 畫 申 請 中, 護 理 系 於 開 放 師 長 參 觀 ( 五 ) 本 學 院 申 請 辦 理 推 動 專 題 製 作 計 畫 - 增 進 全 人 教 育 與 提 升 生 活 品 味 發 展 計 畫 屬 招 生 性 質, 由 美 容 系 委 請 蔡 宜 萱 老 師 執 行, 於 辦 理 第 二 場, 邀 請 敏 惠 專 校 護 理 系 及 美 容 系 共 計 80 位 學 生 參 加 ( 六 ) 老 服 系 老 人 住 宅 示 範 公 寓 即 將 建 置 完 成, 屆 時 將 邀 請 師 長 蒞 臨 參 觀 指 導 ( 七 ) ( 二 ) 辦 理 教 師 產 學 合 作 參 訪, 參 訪 單 位 為 永 信 松 柏 園 老 人 養 護 中 心 及 中 永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49
51 伍 討 論 事 項 : 提 案 一 提 案 單 位 : 研 發 處 案 由 :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校 內 學 術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補 助 要 點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審 查 原 則 : 近 五 年 發 表 之 學 術 研 究 成 果 增 列 單 一 作 者 專 書 點 數 4 國 內 外 研 討 會 ( 含 :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論 文 選 專 書 內 篇 章 ) 二 檢 附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校 內 學 術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補 助 要 點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草 案 ( 附 件 一,P54-P57)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二 提 案 單 位 : 研 發 處 案 由 : 擬 修 訂 本 校 榮 譽 教 授 聘 任 要 點,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修 改 本 校 榮 譽 教 授 應 具 備 條 件 及 得 享 有 各 項 禮 遇 內 容 等 二 檢 附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榮 譽 教 授 聘 任 要 點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草 案 ( 附 件 二,P58-P59) 決 議 : ( 一 ) 修 正 後 通 過 ( 二 ) 七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及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發 布 實 施 ; 修 正 為 :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發 布 實 施 ( 三 ) 修 正 後 榮 譽 教 授 聘 任 要 點 如 ( 附 件 三,P60-P61) 提 案 三 提 案 單 位 : 研 發 處 案 由 : 有 關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申 請 教 育 部 學 海 系 列 計 畫 審 查 要 點 修 正 草 案 ( 附 件 四,P62-P66),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依 據 教 育 部 103 年 12 月 26 日 臺 教 文 ( 三 ) 字 第 B 號 修 正 發 布 之 鼓 勵 國 內 大 專 校 院 選 送 學 生 出 國 研 修 或 國 外 專 業 實 習 補 助 要 點 修 正 之 二 本 次 修 訂 重 點 在 配 合 教 育 部 學 海 築 夢 計 畫 申 請 型 態, 申 請 單 位 由 各 計 畫 主 持 人 修 改 為 薦 送 學 校 ( 即 本 校 ), 不 再 以 計 畫 案 個 案 申 請 之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50
52 提 案 四 提 案 單 位 : 秘 書 室 案 由 :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傑 出 校 友 舉 薦 要 點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為 完 善 本 校 傑 出 校 友 舉 薦 要 點 對 於 舉 薦 資 格 的 要 求 及 撤 銷 資 格 之 審 議 辦 法, 爰 修 訂 第 三 點 及 第 九 點 二 檢 附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傑 出 校 友 舉 薦 要 點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及 要 點 各 1 份 ( 附 件 五,P67-P68)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五 提 案 單 位 : 人 事 室 案 由 : 研 擬 訂 定 本 校 主 管 人 員 業 務 移 交 監 交 人 員 一 覽 表 ( 草 案 ),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依 據 教 育 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辦 理 交 代 規 則 第 3 條 規 定 略 以, 本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學 校 主 管 人 員 交 接 ( 代 ), 由 本 部 及 各 該 機 關 ( 構 ) 學 校 首 長 派 員 監 交 二 復 依 公 務 人 員 交 代 條 例 第 14 條 規 定 略 以, 主 管 人 員 移 交 時, 由 後 任 會 同 監 交 人 於 前 任 移 交 後 3 日 內, 接 收 完 畢, 與 前 任 會 銜 呈 報 機 關 首 長 另 依 教 育 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辦 理 交 代 規 則 第 12 條 規 定, 各 級 人 員 應 依 本 條 例 規 定 之 期 限 辦 理 移 交 接 收 及 陳 報, 如 確 有 特 殊 情 形 不 能 依 限 辦 理 完 畢 時, 應 事 先 詳 述 理 由 陳 報 上 級 機 關 或 陳 報 本 機 關 ( 構 ) 學 校 首 長 核 准 展 期 ; 其 展 期 不 得 超 過 1 個 月 三 查 本 校 目 前 主 管 移 交 手 續 皆 須 由 各 單 位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監 交 人 後, 監 交 完 竣 再 呈 報 校 長, 俟 完 成 行 政 程 序 均 已 超 過 前 揭 規 定 之 期 限 基 於 符 合 法 定 期 限 及 業 務 程 序 之 簡 化, 減 少 公 文 簽 核, 爰 訂 定 主 管 人 員 業 務 移 交 監 交 人 員 一 覽 表 ( 草 案 ), 建 立 主 管 交 接 及 監 交 常 規 四 本 案 經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後,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五 檢 附 本 校 主 管 人 員 業 務 移 交 監 交 人 員 一 覽 表 ( 草 案 )1 份 ( 附 件 六,P69)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六 提 案 單 位 : 人 事 室 案 由 : 研 擬 訂 定 本 校 職 員 甄 審 及 考 績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草 案,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查 現 行 本 校 並 無 訂 定 職 員 甄 審 及 考 績 委 員 會 合 併 之 相 關 規 範, 爰 51
53 審 酌 實 際 情 況, 並 為 提 昇 本 校 職 員 之 人 與 事 適 切 配 合, 維 護 職 員 考 績 之 權 益, 訂 定 上 開 要 點 二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自 104 年 8 月 1 日 起 實 施 三 檢 附 本 校 職 員 甄 審 及 考 績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草 案 對 照 表 1 份 四 本 案 於 103 年 11 月 12 日 中 科 大 人 字 第 號 函 知 本 校 各 一 級 單 位 及 公 告, 並 以 方 式 告 知 本 校 同 仁, 另 於 人 事 室 網 頁 法 規 預 告 專 區 周 知, 並 未 收 到 同 仁 提 供 相 關 建 議 意 見 ( 附 件 七, P70- P71)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七 提 案 單 位 : 商 學 院 案 由 : 修 訂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國 際 貿 易 與 經 營 系 ( 科 ) 主 任 遴 選 續 聘 及 解 聘 要 點 乙 案,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經 國 際 貿 易 與 經 營 系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8 次 系 務 會 議 及 本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二 修 訂 第 三 點,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如 下 : 修 正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三 系 主 任 應 具 副 三 系 主 任 應 具 副 教 教 授 以 上 資 格 系 授 以 上 資 格 系 主 任 主 任 之 任 期 每 任 之 任 期 每 任 三 年, 得 本 系 有 11 位 副 教 授 ( 含 ) 以 上,1 任 擔 任 過 系 主 任, 為 讓 系 上 符 合 資 格 有 意 願 具 能 力 之 教 師 都 有 當 三 年, 不 得 續 任 續 任 一 次 系 主 任 服 務 系 上 的 機 會 三 檢 附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國 際 貿 易 與 經 營 系 主 任 遴 選 續 聘 及 解 聘 要 點 乙 份 供 參 考 ( 附 件 八,P72) 決 議 : ( 一 ) 修 正 後 通 過 ( 二 ) 刪 除 第 九 點 : 系 ( 科 ) 主 任 連 任 時, 應 經 系 ( 科 ) 務 會 議 應 出 席 人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出 席, 出 席 人 員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同 意 後, 報 請 校 長 核 聘 之 ( 三 ) 原 第 十 點 第 十 一 點 及 第 十 二 點, 調 整 序 號 為 第 九 點 第 十 點 及 第 十 一 點 ( 四 ) 修 正 後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國 際 貿 易 與 經 營 系 ( 科 ) 主 任 遴 選 續 聘 及 解 聘 要 點 如 ( 附 件 九,P73) 52
54 陸 臨 時 動 議 : 提 案 ( 一 ) 提 案 單 位 : 研 發 處 案 由 : 擬 訂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申 請 教 育 部 選 送 優 秀 學 生 赴 國 外 專 業 習 - 學 海 築 夢 計 畫 審 查 要 點 草 案 ( 如 附 件 十,P74~P77),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1. 依 據 教 育 部 103 年 12 月 26 日 臺 教 文 ( 三 ) 字 第 B 號 修 正 發 布 之 鼓 勵 國 內 大 專 校 院 選 送 學 生 出 國 研 修 或 國 外 專 業 實 習 補 助 要 點 訂 定 之 2. 教 育 部 辦 理 之 104 年 度 教 育 部 公 費 出 國 研 修 及 海 外 實 習 計 畫 申 請 說 明 會, 要 求 各 申 請 學 校 皆 需 於 2 月 1 日 上 傳 本 校 訂 定 之 校 內 申 請 審 查 要 點, 否 則 影 響 本 校 申 請 此 計 畫 之 行 政 績 分 3. 教 育 部 要 求 校 內 審 查 要 點 需 含 括 申 請 資 格 審 查 機 制 評 分 項 目 教 師 執 行 計 畫 權 利 與 義 務 等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柒 散 會 :(15:50) 53
55 附 件 一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校 內 學 術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補 助 要 點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修 正 要 點 現 行 要 點 說 明 七 審 查 原 則 : 近 五 年 發 表 之 學 術 研 究 成 果 七 審 查 原 則 : 近 五 年 發 表 之 學 術 研 究 成 果 審 查 原 則 : 學 術 研 究 成 果 點 數 學 術 研 究 成 果 點 數 近 五 年 發 表 國 際 性 學 術 期 刊 屬 SSCI SCI 國 際 性 學 術 期 刊 屬 SSCI SCIE 8 6 SCIE A&HCI EI( 限 Journal) 者 A&HCI EI( 限 Journal) 者 之 學 術 研 究 國 內 學 術 期 刊 屬 TSSCI THCI Core 國 內 學 術 期 刊 屬 TSSCI THCI Core 成 果 增 列 6 4 者 單 一 作 者 專 書 者 單 一 作 者 專 中 科 大 ( 本 校 ) 學 報 6 中 科 大 ( 本 校 ) 學 報 4 書 點 數 6 校 內 其 他 學 報 或 國 內 外 期 刊 及 學 報 4 校 內 其 他 學 報 或 國 內 外 期 刊 及 學 報 2 國 內 外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論 文 選 2 國 內 外 研 討 會 1 國 內 外 研 國 內 外 研 討 會 論 文 專 書 內 篇 章 1 討 會 論 文 集 論 文 選 點 數 2 國 內 外 研 討 會 論 文 專 書 內 篇 章 點 數 1 並 調 整 相 關 點 數 十 補 助 額 度 : 每 案 計 畫 補 助 金 額 以 新 臺 幣 十 補 助 額 度 : 每 案 計 畫 補 助 金 額 以 新 臺 幣 修 正 補 助 額 三 萬 元 為 上 限 ( 近 五 年 發 表 之 學 術 研 究 三 萬 元 為 上 限 ( 近 五 年 發 表 之 學 術 研 究 度 之 學 術 研 成 果 點 數 8 點 ( 含 ) 以 上 補 助 新 臺 幣 三 萬 成 果 點 數 6 點 ( 含 ) 以 上 補 助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5~7 點 補 助 新 臺 幣 二 萬 元 ;4 點 ( 含 ) 以 下 補 助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 元 ;4~5 點 補 助 新 臺 幣 二 萬 元 ;3 點 ( 含 ) 究 成 果 點 數 以 下 補 助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 54
56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校 內 學 術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補 助 要 點 ( 修 正 草 案 ) 99 年 8 月 17 日 99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100 年 1 月 31 日 99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4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1 年 1 月 17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4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101 年 3 月 20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101 年 7 月 17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4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103 年 4 月 22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3 年 11 月 2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年 月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第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為 鼓 勵 本 校 教 師 進 行 學 術 研 究, 提 高 研 究 水 準,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補 助 對 象 :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並 符 合 科 技 部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主 持 人 申 請 資 格 三 申 請 條 件 : ( 一 ) 當 年 度 申 請 科 技 部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 一 般 型 新 進 人 員 整 合 型 ) 未 獲 核 定 補 助 者, 得 轉 提 校 內 學 術 研 究 計 畫 ( 不 含 科 技 部 與 其 他 機 構 之 合 作 計 畫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國 家 型 計 畫 特 約 研 究 計 畫 貴 重 儀 器 中 心 計 畫 學 術 性 專 書 寫 作 計 畫 閱 讀 研 究 議 題 計 畫 多 年 期 尚 在 執 行 中 計 畫 等 ) ( 二 ) 若 當 年 度 申 請 科 技 部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未 獲 核 定 補 助 而 且 進 行 計 畫 申 覆 者, 仍 得 轉 提 校 內 學 術 研 究 計 畫, 申 覆 結 果 獲 得 通 過 的 計 畫 若 同 時 亦 通 過 本 校 審 核 者, 須 放 棄 校 內 學 術 研 究 計 畫 四 申 請 限 制 : ( 一 ) 單 一 申 請 人 以 申 請 補 助 一 件 為 限 ( 二 ) 當 年 度 已 獲 科 技 部 一 件 ( 含 ) 以 上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 一 般 型 新 進 人 員 整 合 型 ) 補 助 之 教 師, 不 補 助 其 餘 未 通 過 之 申 請 案 ( 三 ) 先 前 獲 得 補 助 而 未 履 行 成 果 報 告 與 義 務 者, 不 得 再 申 請 本 補 助 計 畫 ( 四 ) 已 申 請 本 補 助 計 畫 2 次 者, 需 俟 獲 科 技 部 計 畫 補 助 或 近 五 年 教 師 相 關 研 究 成 果 以 本 校 名 義 發 表 於 校 內 外 學 報 或 國 內 外 期 刊 或 研 討 會 之 論 文 點 數 ( 詳 本 要 點 第 七 點 ) 達 5 點 以 上 後, 始 得 再 申 請 本 補 助 五 申 請 文 件 : ( 一 ) 校 內 研 究 計 畫 申 請 表 ( 二 ) 校 內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預 算 表 ( 三 ) 科 技 部 原 申 請 書 ( 四 ) 科 技 部 審 查 意 見 文 件 ( 五 ) 曾 獲 本 要 點 補 助 之 計 畫, 並 以 本 校 名 義 發 表 於 校 內 外 學 報 或 國 內 外 期 刊 或 研 討 會 之 論 文 者, 請 檢 附 學 報 論 文 抽 印 本 或 影 印 本 期 刊 所 屬 索 引 證 明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六 申 請 時 間 : 科 技 部 核 定 後, 由 研 究 發 展 處 ( 以 下 簡 稱 研 發 處 ) 以 書 面 通 知 未 獲 計 畫 通 過 之 教 師, 並 於 受 理 時 間 內 完 成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七 審 查 原 則 : 近 五 年 發 表 之 學 術 研 究 成 果 學 術 研 究 成 果 點 數 國 際 性 學 術 期 刊 屬 SSCI SCI SCIE A&HCI EI( 限 Journal) 者 8 國 內 學 術 期 刊 屬 TSSCI THCI Core 者 單 一 作 者 專 書 6 55
57 中 科 大 ( 本 校 ) 學 報 6 校 內 其 他 學 報 或 國 內 外 期 刊 及 學 報 4 國 內 外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論 文 選 2 國 內 外 研 討 會 論 文 專 書 內 篇 章 1 ( 研 討 會 論 文 專 書 內 篇 章 採 計 上 限 2 點 ) ( 二 ) 研 究 表 現 與 執 行 計 畫 能 力 ( 三 ) 計 畫 主 題 之 重 要 性 與 創 新 性 ( 四 ) 研 究 內 容 與 方 法 之 可 行 性 ( 五 ) 預 期 完 成 之 項 目 與 成 果 及 經 費 與 人 力 之 合 理 性 八 審 查 程 序 : ( 一 ) 資 格 審 查 : 由 研 發 處 審 查 申 請 文 件 條 件 及 限 制 是 否 符 合 本 要 點 規 定 ( 二 ) 評 定 : 由 本 校 研 究 發 展 委 員 會 進 行 審 議, 並 建 議 補 助 金 額 後, 經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九 第 七 點 審 查 原 則 與 第 八 點 審 查 程 序, 必 要 時 得 經 校 長 核 可 簡 化 之 十 補 助 額 度 : 每 案 計 畫 補 助 金 額 以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為 上 限 ( 近 五 年 發 表 之 學 術 研 究 成 果 點 數 8 點 ( 含 ) 以 上 補 助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5~7 點 補 助 新 臺 幣 二 萬 元 ;4 點 ( 含 ) 以 下 補 助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 十 一 經 費 補 助 項 目 及 限 制 : ( 一 ) 得 編 列 項 目 : 依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用 途 別 科 目 分 類 及 執 行 標 準 規 定 辦 理 1. 業 務 費 : 物 品 文 具 紙 張 影 印 裝 訂 資 料 檢 索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 繕 稿 費 校 對 費 翻 譯 費 潤 稿 費 審 稿 費 投 稿 費 人 體 ( 動 物 ) 試 驗 審 查 費 學 術 倫 理 審 查 費 問 卷 審 查 費 等 ) 資 訊 服 務 費 郵 電 費 專 家 諮 詢 費 或 出 席 費 問 卷 調 查 費 ( 實 地 調 查 訪 問 及 搜 集 各 種 資 料 所 需 費 用 ) 2. 國 內 差 旅 費 工 讀 金 及 其 他 依 本 校 會 計 規 定 並 與 計 畫 執 行 相 關 之 費 用 ; 工 讀 金 以 聘 請 本 校 學 生 為 限, 並 依 科 技 部 工 作 酬 勞 支 給 標 準 辦 理 ( 二 ) 不 得 編 列 項 目 : 1. 人 事 費 : 主 持 人 共 同 主 持 人 及 協 同 主 持 人 之 人 事 費 2. 設 備 費 3. 國 內 外 研 討 會 註 冊 費 或 報 名 費 4. 國 外 差 旅 費 5. 行 政 管 理 費 6. 本 校 所 屬 人 員 出 席 費 稿 費 審 查 費 工 作 費 主 持 費 引 言 人 費 諮 詢 費 7. 其 他 依 本 校 會 計 相 關 規 定 不 得 編 列 之 項 目 十 二 計 畫 執 行 期 限 : 自 隔 年 度 一 月 一 日 起 至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不 得 辦 理 延 期 十 三 經 費 執 行 與 核 銷 : 計 畫 經 費 以 隔 年 度 運 用 核 銷 為 原 則, 亦 即 隔 年 度 一 月 一 日 至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如 有 剩 餘 應 辦 理 繳 回, 並 於 每 年 度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依 本 校 會 計 規 定 完 成 經 費 核 銷 56
58 十 四 計 畫 變 更 及 終 止 : 因 故 未 能 執 行 補 助 之 研 究 計 畫 時, 主 持 人 最 遲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限 到 期 日 前 一 個 月 簽 陳 校 長 核 可, 尚 未 執 行 之 經 費 應 即 繳 回 十 五 成 果 報 告 及 義 務 ( 一 ) 計 畫 結 案 : 計 畫 執 行 期 滿 日 後 二 個 月 內, 應 將 研 究 成 果 進 行 投 稿, 並 繳 交 投 稿 本 校 中 科 大 學 報 或 其 他 期 刊 及 研 討 會 之 證 明 文 件, 及 投 稿 文 章 摘 要 至 研 發 處 辦 理 結 案 ( 二 ) 其 他 規 範 : 研 究 成 果 應 以 本 校 名 義 發 表 於 校 內 外 學 報 或 國 內 外 期 刊 或 研 討 會 ; 若 申 請 國 內 外 專 利 或 技 術 移 轉 亦 應 以 本 校 名 義 申 請 之 十 六 本 要 點 所 需 經 費 由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相 關 經 費 支 應 經 費 不 足 時, 得 提 經 本 校 研 究 發 展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停 止 辦 理 當 年 度 之 獎 勵 及 補 助, 或 視 經 費 狀 況 按 比 例 刪 減 核 給 之 十 七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發 布 實 施 57
59 附 件 二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榮 譽 教 授 聘 任 要 點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榮 譽 教 授 聘 任 要 點 國 立 臺 中 技 術 學 院 榮 譽 教 授 聘 任 辦 法 二 第 二 條 ( 一 ) 教 學 研 究 成 績 卓 著, 或 曾 學 研 究 成 績 卓 著, 或 曾 兼 任 行 兼 任 一 級 行 政 職 務, 對 於 校 政 職 務, 對 於 校 務 之 規 畫 建 務 之 規 畫 建 設 與 發 展 有 重 設 與 發 展 有 重 大 貢 獻, 且 在 本 大 貢 獻, 且 在 本 校 連 續 擔 任 校 連 續 擔 任 專 任 教 授 15 年 以 專 任 教 授 15 年 以 上 者 上 者 ( 三 ) 曾 任 本 校 校 長 職 務 滿 4 三 曾 任 本 校 校 長 職 務 滿 8 年 以 上, 且 其 治 校 成 績 年 以 上, 且 其 治 校 成 績 斐 斐 然, 對 本 校 校 務 發 展 然, 對 本 校 校 務 發 展 有 卓 有 卓 越 貢 獻 者 越 貢 獻 者 三 本 校 榮 譽 教 授 得 由 現 任 校 長 或 各 系 所 科 主 任 推 薦 之, 經 本 校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後, 報 請 校 長 致 聘 為 本 校 榮 譽 教 授 四 ( 二 ) 學 校 得 分 配 辦 公 室 研 究 ( 實 驗 ) 室, 比 照 專 任 老 師 使 用 圖 書 館 網 際 網 路 及 給 予 相 關 行 政 支 援 ( 三 ) 得 享 免 費 車 輛 通 行 證 運 動 設 施 藝 文 活 動 及 參 加 各 類 推 廣 教 育 班 優 待 等 措 施 六 本 校 榮 譽 教 授 為 終 身 榮 譽 職 但 有 損 及 校 譽 且 事 證 明 確 者, 送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得 撤 銷 其 榮 譽 教 授 榮 銜 七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及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發 布 實 施 第 三 條 本 校 榮 譽 教 授 得 由 現 任 校 長 或 各 系 所 科 主 任 推 薦 之, 經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報 請 校 長 致 聘 為 本 校 榮 譽 教 授 第 四 條 ( 二 ) 學 校 得 分 配 教 師 宿 舍 辦 公 室 研 究 ( 實 驗 ) 室, 比 照 專 任 老 師 使 用 圖 書 館 網 際 網 路 及 給 予 相 關 行 政 支 援 並 得 配 置 助 理 人 員 ( 三 ) 學 校 得 發 給 貴 賓 證 ( 憑 此 證 得 享 長 期 免 費 車 輛 通 行 證 運 動 設 施 藝 文 活 動 教 師 休 閒 會 館 及 參 加 各 類 推 廣 教 育 班 優 待 等 措 施 ) 無 第 六 條 本 辦 法 經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送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1. 配 合 100 年 12 月 1 日 改 名 科 大 法 規 名 稱 修 正 2. 辦 法 改 要 點 修 改 本 校 榮 譽 教 授 應 具 備 條 件 原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修 改 為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修 改 本 校 榮 譽 教 授 得 享 有 各 項 禮 遇 內 容 本 點 新 增 1. 點 數 順 延 2. 辦 法 改 要 點 3. 先 送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再 送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4. 文 字 修 正 58
60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榮 譽 教 授 聘 任 要 點 ( 修 正 草 案 )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教 育 部 台 技 ( 二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一 為 尊 崇 本 校 在 校 務 發 展 上 貢 獻 卓 著 之 退 休 / 卸 任 校 長, 及 在 教 學 研 究 或 行 政 工 作 上 有 卓 越 貢 獻 之 教 授, 於 其 退 休 後 致 聘 為 本 校 榮 譽 教 授 榮 銜,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校 榮 譽 教 授 應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 ( 一 ) 教 學 研 究 成 績 卓 著, 或 曾 兼 任 一 級 行 政 職 務, 對 於 校 務 之 規 畫 建 設 與 發 展 有 重 大 貢 獻, 且 在 本 校 連 續 擔 任 專 任 教 授 15 年 以 上 者 ( 二 ) 學 術 上 有 特 殊 貢 獻, 享 有 國 際 聲 譽, 且 在 本 校 擔 任 專 任 教 授 7 年 以 上 者 ( 三 ) 曾 任 本 校 校 長 職 務 滿 4 年 以 上, 且 其 治 校 成 績 斐 然, 對 本 校 校 務 發 展 有 卓 越 貢 獻 者 三 本 校 榮 譽 教 授 得 由 現 任 校 長 或 各 系 所 科 主 任 推 薦 之, 經 本 校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後, 報 請 校 長 致 聘 為 本 校 榮 譽 教 授 四 本 校 榮 譽 教 授 得 享 有 以 下 各 項 禮 遇 : ( 一 ) 學 校 得 借 重 其 豐 富 之 學 養, 邀 請 參 與 本 校 重 大 會 議 或 為 相 關 系 所 擔 任 授 課 ( 二 ) 學 校 得 分 配 辦 公 室 研 究 ( 實 驗 ) 室, 比 照 專 任 老 師 使 用 圖 書 館 網 際 網 路 及 給 予 相 關 行 政 支 援 ( 三 ) 得 享 免 費 車 輛 通 行 證 運 動 設 施 藝 文 活 動 及 參 加 各 類 推 廣 教 育 班 優 待 等 措 施 五 本 辦 法 各 項 禮 遇 所 需 之 經 費, 應 由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收 支 管 理 辦 法 第 七 條 所 定 之 各 項 收 入 支 應 之 六 本 校 榮 譽 教 授 為 終 身 榮 譽 職 但 有 損 及 校 譽 且 事 證 明 確 者, 送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得 撤 銷 其 榮 譽 教 授 榮 銜 七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及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發 布 實 施 59
61 附 件 三 ( 修 正 後 )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榮 譽 教 授 聘 任 要 點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榮 譽 教 授 聘 任 要 點 國 立 臺 中 技 術 學 院 榮 譽 教 授 聘 任 辦 法 二 第 二 條 ( 一 ) 教 學 研 究 成 績 卓 著, 或 曾 學 研 究 成 績 卓 著, 或 曾 兼 任 行 兼 任 一 級 行 政 職 務, 對 於 校 政 職 務, 對 於 校 務 之 規 畫 建 務 之 規 畫 建 設 與 發 展 有 重 設 與 發 展 有 重 大 貢 獻, 且 在 本 大 貢 獻, 且 在 本 校 連 續 擔 任 校 連 續 擔 任 專 任 教 授 15 年 以 專 任 教 授 15 年 以 上 者 上 者 ( 三 ) 曾 任 本 校 校 長 職 務 滿 4 三 曾 任 本 校 校 長 職 務 滿 8 年 以 上, 且 其 治 校 成 績 年 以 上, 且 其 治 校 成 績 斐 斐 然, 對 本 校 校 務 發 展 然, 對 本 校 校 務 發 展 有 卓 有 卓 越 貢 獻 者 越 貢 獻 者 三 本 校 榮 譽 教 授 得 由 現 任 校 長 或 各 系 所 科 主 任 推 薦 之, 經 本 校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後, 報 請 校 長 致 聘 為 本 校 榮 譽 教 授 四 ( 二 ) 學 校 得 分 配 辦 公 室 研 究 ( 實 驗 ) 室, 比 照 專 任 老 師 使 用 圖 書 館 網 際 網 路 及 給 予 相 關 行 政 支 援 ( 三 ) 得 享 免 費 車 輛 通 行 證 運 動 設 施 藝 文 活 動 及 參 加 各 類 推 廣 教 育 班 優 待 等 措 施 六 本 校 榮 譽 教 授 為 終 身 榮 譽 職 但 有 損 及 校 譽 且 事 證 明 確 者, 送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得 撤 銷 其 榮 譽 教 授 榮 銜 七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發 布 實 施 第 三 條 本 校 榮 譽 教 授 得 由 現 任 校 長 或 各 系 所 科 主 任 推 薦 之, 經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報 請 校 長 致 聘 為 本 校 榮 譽 教 授 第 四 條 ( 二 ) 學 校 得 分 配 教 師 宿 舍 辦 公 室 研 究 ( 實 驗 ) 室, 比 照 專 任 老 師 使 用 圖 書 館 網 際 網 路 及 給 予 相 關 行 政 支 援 並 得 配 置 助 理 人 員 ( 三 ) 學 校 得 發 給 貴 賓 證 ( 憑 此 證 得 享 長 期 免 費 車 輛 通 行 證 運 動 設 施 藝 文 活 動 教 師 休 閒 會 館 及 參 加 各 類 推 廣 教 育 班 優 待 等 措 施 ) 無 本 點 新 增 第 六 條 本 辦 法 經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送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1. 配 合 100 年 12 月 1 日 改 名 科 大 法 規 名 稱 修 正 2. 辦 法 改 要 點 修 改 本 校 榮 譽 教 授 應 具 備 條 件 原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修 改 為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修 改 本 校 榮 譽 教 授 得 享 有 各 項 禮 遇 內 容 1. 點 數 順 延 2. 辦 法 改 要 點 3. 送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4. 文 字 修 正 60
6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榮 譽 教 授 聘 任 要 點 ( 修 正 草 案 )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教 育 部 台 技 ( 二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一 為 尊 崇 本 校 在 校 務 發 展 上 貢 獻 卓 著 之 退 休 / 卸 任 校 長, 及 在 教 學 研 究 或 行 政 工 作 上 有 卓 越 貢 獻 之 教 授, 於 其 退 休 後 致 聘 為 本 校 榮 譽 教 授 榮 銜,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校 榮 譽 教 授 應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 ( 一 ) 教 學 研 究 成 績 卓 著, 或 曾 兼 任 一 級 行 政 職 務, 對 於 校 務 之 規 畫 建 設 與 發 展 有 重 大 貢 獻, 且 在 本 校 連 續 擔 任 專 任 教 授 15 年 以 上 者 ( 二 ) 學 術 上 有 特 殊 貢 獻, 享 有 國 際 聲 譽, 且 在 本 校 擔 任 專 任 教 授 7 年 以 上 者 ( 三 ) 曾 任 本 校 校 長 職 務 滿 4 年 以 上, 且 其 治 校 成 績 斐 然, 對 本 校 校 務 發 展 有 卓 越 貢 獻 者 三 本 校 榮 譽 教 授 得 由 現 任 校 長 或 各 系 所 科 主 任 推 薦 之, 經 本 校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後, 報 請 校 長 致 聘 為 本 校 榮 譽 教 授 四 本 校 榮 譽 教 授 得 享 有 以 下 各 項 禮 遇 : ( 一 ) 學 校 得 借 重 其 豐 富 之 學 養, 邀 請 參 與 本 校 重 大 會 議 或 為 相 關 系 所 擔 任 授 課 ( 二 ) 學 校 得 分 配 辦 公 室 研 究 ( 實 驗 ) 室, 比 照 專 任 老 師 使 用 圖 書 館 網 際 網 路 及 給 予 相 關 行 政 支 援 ( 三 ) 得 享 免 費 車 輛 通 行 證 運 動 設 施 藝 文 活 動 及 參 加 各 類 推 廣 教 育 班 優 待 等 措 施 五 本 辦 法 各 項 禮 遇 所 需 之 經 費, 應 由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收 支 管 理 辦 法 第 七 條 所 定 之 各 項 收 入 支 應 之 六 本 校 榮 譽 教 授 為 終 身 榮 譽 職 但 有 損 及 校 譽 且 事 證 明 確 者, 送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得 撤 銷 其 榮 譽 教 授 榮 銜 七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發 布 實 施 61
63 附 件 四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申 請 教 育 部 學 海 系 列 計 畫 審 查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六 作 業 程 序 : ( 四 ) 通 過 甄 選 者, 將 相 關 資 料 送 至 研 發 處 國 際 交 流 組 六 作 業 程 序 : ( 四 ) 通 過 學 海 飛 颺 計 畫 學 海 惜 珠 計 畫 甄 選 者, 將 相 關 資 料 送 至 研 發 處 國 際 交 流 組 ( 五 ) 申 請 學 海 築 夢 計 畫 之 計 畫 主 持 人, 彙 整 通 過 所 屬 計 畫 甄 選 者 資 料 後 送 至 研 發 處 國 際 交 流 組, 透 過 校 內 審 查 機 制 提 送 教 育 部 配 合 教 育 部 學 海 築 夢 計 畫 申 請 型 態, 申 請 單 位 由 各 計 畫 主 持 人 修 改 為 薦 送 學 校 ( 即 本 校 )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申 請 教 育 部 學 海 系 列 計 畫 審 查 要 點 ( 修 正 後 草 案 )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4 次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一 依 據 依 據 教 育 部 鼓 勵 國 內 大 專 校 院 選 送 學 生 出 國 研 修 或 國 外 專 業 實 習 補 助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與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出 國 期 間 有 關 學 業 及 學 籍 處 理 辦 法, 特 訂 定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申 請 教 育 部 學 海 系 列 計 畫 審 查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目 的 為 鼓 勵 本 校 在 校 成 績 優 異 學 生 赴 國 外 大 專 校 院 研 修 或 實 習, 擴 展 參 與 國 際 交 流 與 合 作 活 動 之 機 會, 以 期 培 養 具 有 國 際 視 野 及 實 務 經 驗 之 專 業 人 才,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三 申 請 類 型 : ( 一 ) 學 海 飛 颺 : 選 送 優 秀 學 生 赴 登 載 於 教 育 部 網 站 之 外 國 大 專 校 院 參 考 名 冊 之 學 校 ( 不 含 大 陸 及 港 澳 ) 修 讀 學 分, 研 修 領 域 為 人 文 社 會 基 礎 科 學 及 工 程 與 生 醫 科 技 等 三 大 領 域 ( 二 ) 學 海 惜 珠 : 選 送 清 寒 優 秀 學 生 赴 登 載 於 教 育 部 網 站 之 外 國 大 專 校 院 參 考 名 冊 之 學 校 ( 不 含 大 陸 及 港 澳 ) 修 讀 學 分, 研 修 領 域 為 人 文 社 會 基 礎 科 學 及 工 程 與 生 醫 科 技 等 三 大 領 域 ( 三 ) 學 海 築 夢 : 運 用 國 際 合 作 計 畫 管 道, 選 送 學 生 赴 國 外 先 進 或 具 發 展 潛 力 之 企 業 及 機 構 進 行 職 場 實 習 ( 不 含 大 陸 及 港 澳 ), 且 不 包 括 大 學 實 驗 室, 由 校 內 薦 送 單 位 自 行 安 排 實 習 機 構 及 規 劃 實 習 領 域, 並 應 以 臺 灣 長 期 發 展 優 勢 為 核 心 考 量, 擇 定 重 點 學 門 領 域, 充 實 實 習 課 程 四 申 請 資 格 : 62
64 ( 一 ) 申 請 時 已 就 讀 本 校 一 學 期 以 上 之 日 間 部 非 應 屆 畢 業 在 籍 學 生 ( 不 含 專 科 部 1-3 年 級 生 ) ( 二 ) 境 外 生 延 修 生 及 休 學 學 生 不 得 提 出 申 請 ( 三 ) 同 一 申 請 人 於 同 一 教 育 階 段, 以 申 請 補 助 一 次 為 限 ; 但 不 同 補 助 類 型 計 畫 名 額 及 經 費 有 剩 餘 時, 則 不 在 此 限 ( 四 )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優 異, 品 格 優 良 者 ( 五 ) 研 修 或 實 習 目 的 與 計 畫 明 確 者 ( 六 ) 未 同 時 領 取 政 府 預 算 所 提 供 之 其 它 出 國 補 助 者 ( 七 ) 研 修 或 實 習 期 間 結 束 後, 回 本 校 原 屬 科 系 所 繼 續 學 業 者 ( 八 ) 能 自 行 承 擔 因 研 修 或 實 習 所 衍 生 可 能 延 畢 風 險 者 ( 九 ) 通 過 所 屬 科 系 所 或 學 院 各 計 畫 主 持 人 自 訂 甄 選 標 準 者 ( 十 ) 學 海 飛 颺 計 畫 學 海 惜 珠 計 畫 申 請 者 須 具 相 當 程 度 之 外 國 語 言 能 力 : 1. 如 出 國 研 修 之 學 校 訂 有 標 準, 以 該 校 標 準 為 主 2. 如 出 國 研 修 之 學 校 無 訂 標 準, 則 需 提 出 以 下 任 一 語 言 證 明 文 件 : (1) 通 過 ( 同 等 ) 全 民 英 檢 測 驗 中 級 以 上 或 托 福 TOEFL(iBT)60 分 以 上 者 (2) 通 過 日 語 能 力 測 驗 JLPT 二 級 以 上 者 ;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七 月 起 之 新 制 測 驗 為 N2 級 以 上 者 (3) 其 它 語 言 : 若 擬 前 往 之 研 修 國 家 非 使 用 前 項 所 列 語 文, 則 申 請 人 得 繳 交 申 請 截 止 日 之 前 二 年 內 修 習 研 究 機 構 國 家 語 文 之 結 業 證 書 或 修 課 成 績 等 具 體 資 料 做 為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 十 一 ) 學 海 惜 珠 計 畫 申 請 者 須 檢 附 申 請 日 前 三 個 月 內 新 式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註 明 核 與 正 本 相 符 並 親 筆 簽 名 ) 或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相 關 戶 內 人 口 證 明 文 件 及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相 關 補 助 證 明 五 作 業 時 程 : ( 一 ) 配 合 教 育 部 規 劃 時 程, 舉 辦 校 內 申 請 說 明 會 議 ( 二 ) 校 內 截 止 收 件 日 以 每 年 公 告 為 準 ( 三 ) 校 內 薦 送 名 單 及 申 請 補 助 計 畫 書 資 料, 於 每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寄 送 至 教 育 部 委 託 之 計 畫 辦 公 室 ( 四 ) 每 年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教 育 部 公 告 審 查 結 果, 本 校 於 接 獲 教 育 部 核 定 文 後, 轉 知 通 過 申 請 學 生 之 科 系 所 學 院 或 計 畫 主 持 人 六 作 業 程 序 : ( 一 ) 下 載 申 請 表 及 申 請 要 點 ( 請 於 研 發 處 國 際 交 流 組 網 頁 下 載 ) ( 二 ) 備 妥 報 名 資 料 並 彙 整 為 一 份 ; 報 名 資 料 依 校 內 公 告 為 準 ( 三 ) 送 交 所 屬 科 系 所 或 學 院 或 各 計 畫 主 持 人 參 加 甄 選 ( 四 ) 通 過 學 海 飛 颺 計 畫 學 海 惜 珠 計 畫 甄 選 者, 將 相 關 資 料 送 至 研 發 處 國 際 交 流 組 ( 五 ) 申 請 學 海 築 夢 計 畫 之 計 畫 主 持 人, 彙 整 通 過 所 屬 計 畫 甄 選 者 資 料 後 送 至 研 發 處 國 際 交 63
65 流 組, 透 過 校 內 審 查 機 制 提 送 教 育 部 七 審 查 結 果 : ( 一 )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請 同 學 所 屬 之 科 系 所 學 院 或 計 畫 主 持 人 教 育 部 審 查 結 果 ( 通 過 申 請 者 以 下 稱 為 選 送 生 ) ( 二 ) 學 海 飛 颺 計 畫 學 海 惜 珠 計 畫 通 過 之 選 送 生, 請 填 妥 教 育 部 學 海 飛 颺 學 海 惜 珠 學 生 個 人 資 料 表 送 至 研 發 處 國 際 交 流 組 ( 三 ) 學 海 築 夢 計 畫 通 過 之 計 畫 主 持 人, 應 於 選 送 生 出 國 實 習 二 星 期 前, 至 國 內 大 專 校 院 選 送 學 生 出 國 研 修 或 國 外 專 業 實 習 網 站, 登 錄 參 與 國 外 專 業 實 習 團 員 基 本 資 料, 俾 透 過 系 統 匯 出 資 料 通 報 各 所 屬 駐 外 機 構, 以 確 實 掌 握 選 送 生 國 外 動 向 及 安 全, 並 給 予 適 當 協 助 八 出 國 前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入 出 境 許 可 護 照 與 留 學 國 簽 證 之 申 請, 由 選 送 生 自 行 辦 理 ( 二 ) 選 送 生 應 於 預 定 啟 程 出 國 日 一 個 月 前 備 齊 個 人 文 件 及 行 政 契 約 書 ( 乙 式 四 份, 均 需 本 人 及 家 長 核 章 ) 至 研 發 處 國 際 交 流 組 申 請 ( 三 ) 辦 理 借 支 凡 領 受 教 育 部 本 系 列 補 助 之 選 送 生, 需 至 研 發 處 國 際 交 流 組 簽 立 行 政 契 約 書, 並 配 合 辦 理 借 支, 借 支 金 額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辦 理 ( 四 ) 役 男 出 國 注 意 事 項 : 1. 需 比 照 役 男 出 境 處 理 辦 法 辦 理 2. 需 於 出 國 前 兩 個 月 填 寫 役 男 因 公 奉 派 或 推 薦 出 國 申 請 表, 送 至 研 發 處 國 際 交 流 組 辦 理 申 請 事 宜 3. 本 校 將 協 助 身 分 為 役 男 之 選 送 生,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推 薦 出 國 申 請, 請 申 請 人 ( 役 男 ) 收 到 公 文 後, 持 護 照 正 本 至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縣 市 政 府 兵 役 課 蓋 章, 方 可 出 境 4. 出 國 未 達 兩 個 月 之 專 業 實 習, 則 可 直 接 至 移 民 署 網 站 或 至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申 請 即 可, 不 需 由 學 校 發 文 協 助 之 5. 出 國 期 間 超 過 原 申 請 緩 徵 期 限, 需 另 外 填 寫 役 男 出 國 緩 徵 申 請 表 申 請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送 至 研 發 處 國 際 交 流 組 辦 理 ( 五 ) 學 籍 : 1. 選 送 生 於 出 國 期 間 需 保 有 本 校 之 學 籍, 故 須 完 成 註 冊 繳 費 程 序 2. 修 課 學 分 上 下 限 規 定, 請 參 照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學 則 第 三 十 九 條 3. 選 送 生 需 於 出 國 前 完 成 校 內 選 課 手 續, 或 是 委 託 所 屬 科 系 所 代 為 選 課 ( 六 ) 學 分 抵 免 為 避 免 回 國 後 有 學 分 無 法 抵 免 之 問 題, 學 海 飛 颺 學 海 惜 珠 計 畫 選 送 生 應 於 出 國 前 完 成 學 分 抵 免 對 照 表 ( 學 分 抵 免 對 照 表 參 照 各 系 標 準 ), 經 所 屬 科 系 所 上 同 意 後, 連 同 ( 一 ) 所 需 繳 交 資 料, 送 至 研 發 處 國 際 交 流 組 64
66 ( 七 ) 學 海 築 夢 計 畫 主 持 人 執 行 國 外 專 業 實 習 計 畫 案 時, 應 依 相 關 國 家 規 定 辦 理, 協 助 選 送 生 申 請 可 於 當 地 境 內 從 事 實 習 之 簽 證, 俾 便 確 保 海 外 實 習 之 合 法 性 九 出 國 期 間 注 意 事 項 ( 學 海 飛 颺 計 畫 學 海 惜 珠 計 畫 ): 有 特 殊 或 緊 急 事 故, 需 於 領 取 補 助 期 間 回 國 處 理 者, 一 年 內 返 國 日 數 總 計 以 三 十 日 為 限, 逾 三 十 日 者, 停 止 發 給 本 補 助, 並 應 依 前 述 比 例 原 則 歸 選 已 領 取 之 補 助 款, 逾 期 不 歸 還 者, 本 校 依 行 政 契 約 書 規 定 負 責 追 償, 並 繳 還 教 育 部 十 返 國 後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學 海 飛 颺 計 畫 學 海 惜 珠 計 畫 選 送 生 應 於 研 修 計 畫 期 程 結 束 後 二 星 期 內, 繳 交 下 列 資 料 至 研 發 處 國 際 交 流 組, 辦 理 核 銷 1.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2. 出 國 前 一 天 匯 率 表 ( 上 網 查 詢 列 印 ) 3. 本 校 當 學 期 學 費 及 學 雜 費 收 據 證 明 4. 交 換 學 校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需 於 影 本 上 簽 名 ) 5. 本 校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需 於 影 本 上 簽 名 ) 6. 機 票 票 根 或 電 子 機 票 國 際 線 航 空 機 票 購 票 證 明 單 或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及 登 機 證 ( 或 航 空 公 司 搭 機 證 明 ) 存 根 (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抬 頭 須 為 :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請 領 機 票 款 補 助 者, 務 必 備 妥 7. 護 照 內 出 入 境 資 料 影 本 ( 需 於 影 本 上 簽 名 ) 8. 國 外 交 換 學 校 成 績 單 9. 中 文 心 得 報 告 ( 除 繳 交 一 份 紙 本 外, 亦 需 自 行 將 電 子 檔 上 傳 教 育 部 國 內 大 專 校 院 選 送 學 生 出 國 研 修 或 國 外 專 業 實 習 網 站 ) ( 二 ) 學 海 築 夢 計 畫 選 送 生 應 於 實 習 計 畫 期 程 結 束 後 二 星 期 內, 繳 交 下 列 資 料 至 研 發 處 國 際 交 流 組 辦 理 核 銷 1.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2. 出 國 前 一 天 匯 率 表 ( 上 網 查 詢 列 印 ) 3. 本 校 當 學 期 學 費 及 學 雜 費 收 據 證 明 ( 學 期 中 前 往 實 習 者 始 需 繳 交 ) 4. 本 校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需 於 影 本 上 簽 名 ) 5. 機 票 票 根 或 電 子 機 票 國 際 線 航 空 機 票 購 票 證 明 單 或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及 登 機 證 ( 或 航 空 公 司 搭 機 證 明 ) 存 根 (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抬 頭 須 為 :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請 領 機 票 款 補 助 者, 務 必 備 妥 6. 護 照 內 出 入 境 資 料 影 本 ( 需 於 影 本 上 簽 名 ) 7. 實 習 單 位 簽 發 之 合 約 或 實 習 證 明 文 件 ( 需 於 影 本 上 簽 名 ) 8. 實 習 國 家 簽 證 ( 依 實 習 國 家 而 定 ) 9. 中 文 心 得 報 告 ( 除 繳 交 一 份 紙 本 外, 亦 需 自 行 將 電 子 檔 上 傳 教 育 部 國 內 大 專 校 院 選 送 學 生 出 國 研 修 或 國 外 專 業 實 習 網 站 ) 65
67 ( 三 ) 學 分 抵 免 : 1. 學 海 飛 颺 計 畫 學 海 惜 珠 計 畫 選 送 生 應 於 研 修 計 畫 期 程 結 束 返 國 後 二 星 期 內, 攜 帶 國 外 留 學 所 獲 得 學 分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向 科 系 所 辦 理 報 到, 並 向 註 冊 組 申 請 學 分 抵 免 若 所 就 讀 之 國 外 學 校 未 能 於 其 返 國 時 給 予 學 分 證 明 或 成 績 單 者, 得 於 接 獲 學 分 證 明 或 成 績 單 十 日 內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選 送 生 於 國 外 大 學 所 修 得 之 學 分, 其 成 績 不 列 入 該 學 期 ( 學 年 ) 或 併 入 畢 業 總 成 績 計 算 2. 學 海 築 夢 計 畫 依 各 科 系 所 認 定 標 準 辦 理 十 一 其 它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學 海 飛 颺 計 畫 學 海 惜 珠 計 畫 選 送 生 研 修 期 程 不 得 低 於 一 學 期 ( 學 季 ) 為 原 則 ; 學 海 築 夢 計 畫 以 規 劃 於 單 一 國 家 實 習 為 限, 另 於 國 外 專 業 實 習 機 構 實 際 從 事 實 習 期 間 不 得 少 於 三 十 天 ( 不 包 括 來 回 途 程 交 通 時 日 ), 否 則 不 得 領 取 本 補 助 款, 已 領 取 者 應 全 數 償 還, 由 本 校 依 行 政 契 約 書 規 定 負 責 追 償, 並 繳 還 教 育 部 ( 一 ) 選 送 生 於 赴 國 外 期 間 應 保 有 本 校 學 籍 ( 未 休 學 ), 並 履 行 返 國 完 成 原 攻 讀 學 位 之 義 務, 如 有 休 學 退 學 逾 期 返 國 不 返 國 接 續 完 成 學 業, 並 取 得 學 位 者, 由 本 校 依 行 政 契 約 書 規 定 負 責 追 償, 並 繳 還 教 育 部 ( 三 ) 生 活 費 之 補 助 原 則, 可 參 考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生 請 領 公 費 項 目 及 支 給 數 額 一 覽 表 ; 一 張 國 際 來 回 經 濟 艙 機 票 款, 以 各 航 空 公 司 經 濟 艙 票 價 為 補 助 原 則 ( 四 ) 選 送 生 至 遲 應 於 教 育 部 核 定 補 助 計 畫 次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辦 妥 出 國 手 續, 並 啟 程 出 國 研 修 或 實 習, 屆 期 未 出 國 者, 視 為 放 棄 ; 選 送 生 並 應 於 研 修 或 實 習 計 畫 期 程 結 束 後 返 國 ( 五 ) 選 送 生 所 繳 交 之 文 件, 如 有 虛 偽 不 實 事, 經 查 證 屬 實, 應 繳 回 全 額 補 助 款 ( 六 ) 選 送 生 得 依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學 生 就 學 貸 款 辦 法 申 請 海 外 研 修 費 ( 七 ) 獲 補 助 學 費 機 票 款 之 選 送 生, 應 繳 交 學 費 機 票 款 相 關 原 始 憑 證 予 學 校 審 核, 生 活 費 憑 領 據 核 銷 ( 八 ) 選 送 生 及 計 畫 主 持 人 應 於 研 修 ( 實 習 ) 計 畫 期 程 結 束 後 二 星 期 內, 上 傳 心 得 ( 成 果 ) 報 告 至 教 育 部 國 內 大 專 校 院 選 送 學 生 出 國 研 修 或 國 外 專 業 實 習 網 站 備 查 ( 九 ) 每 年 於 校 內 舉 辦 選 送 生 出 國 研 習 或 實 習 行 前 說 明 會 及 經 驗 分 享 座 談 會 十 二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66
68 附 件 五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傑 出 校 友 遴 選 要 點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三 參 選 校 友 須 有 良 好 品 德, 並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 一 ) 學 術 成 就 類 : 從 事 學 術 研 究, 在 其 專 業 領 域 表 現 傑 出, 有 卓 越 貢 獻 者 ( 二 ) 企 業 經 營 類 : 自 行 創 業 企 業 經 營 或 其 他 表 現 有 傑 出 成 就 者 ( 三 ) 社 會 服 務 類 : 曾 獲 政 府 機 關 表 揚 或 長 期 熱 心 社 會 公 益, 造 福 人 群, 熱 心 公 益 者 ( 四 ) 文 藝 體 育 類 : 凡 文 化 藝 術 體 育 界 人 士 曾 獲 國 內 外 頒 與 獎 章 或 表 揚 者 ( 五 ) 行 誼 典 範 類 : 凡 行 誼 聲 望 品 德 熱 心 教 育 或 其 他 優 良 事 蹟, 足 為 表 率 者 ( 六 ) 其 他 類 : 其 他 對 本 校 及 國 家 社 會 有 傑 出 貢 獻, 足 為 在 校 學 生 之 楷 模 者 以 上 各 款 舉 薦 之 傑 出 校 友, 每 年 各 以 表 揚 一 人 為 原 則 三 本 要 點 舉 薦 傑 出 校 友 須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 一 ) 領 導 各 機 關 團 體 有 特 殊 成 就, 裨 益 國 家 社 會, 足 資 表 率 者 ( 二 ) 對 人 文 教 育 學 術 創 見 深 入 研 究 有 特 殊 成 就, 或 有 重 要 發 明 或 著 作, 成 果 卓 越 者 ( 三 ) 專 業 或 事 業 上 有 傑 出 之 成 就 並 熱 心 公 益 者 ( 四 ) 從 事 社 會 服 務 或 慈 善 事 業 有 益 提 昇 世 道 人 心, 足 資 楷 模 者 ( 五 ) 對 本 校 建 設 及 校 務 發 展 有 特 殊 貢 獻 者 ( 六 ) 對 校 友 會 發 展 有 特 殊 貢 獻 並 能 發 揚 中 科 大 精 神, 足 資 楷 模 者 ( 七 ) 其 他 足 為 在 校 學 生 之 楷 模 者 以 上 各 款 舉 薦 之 傑 出 校 友, 每 年 各 以 表 揚 一 人 為 原 則 一 為 使 傑 出 校 友 舉 薦 資 格 更 完 善 明 確, 爰 新 增 參 選 校 友 品 德 要 求, 並 具 體 列 出 六 種 領 域 具 傑 出 成 就 或 卓 越 貢 獻 者 為 推 薦 標 準 九 本 委 員 會 通 過 表 揚 之 傑 出 校 友, 於 當 年 九 本 委 員 會 通 過 表 揚 之 傑 出 校 一 新 增 傑 出 校 友 撤 校 友 大 會 公 開 表 揚, 為 本 校 校 友 最 高 榮 友, 於 當 年 校 友 大 會 公 開 表 銷 資 格 辦 法 譽, 其 優 良 事 蹟 列 入 本 校 校 史 永 誌 留 揚, 為 本 校 校 友 最 高 榮 譽, 其 優 良 事 蹟 列 入 本 校 校 史 永 誌 芳 獲 選 傑 出 校 友 者, 嗣 後 如 有 損 及 校 留 芳 譽 或 個 人 不 名 譽 之 情 事, 應 由 本 委 員 會 委 員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出 席 開 議, 經 出 席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得 撤 銷 其 傑 出 校 友 資 格 67
69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傑 出 校 友 遴 選 要 點 97 年 3 月 25 日 96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1 年 1 月 17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4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2 年 2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表 彰 校 友 對 國 家 社 會 或 本 校 有 特 殊 貢 獻, 並 藉 以 激 勵 在 校 同 學 奮 發 向 上, 特 訂 定 本 校 傑 出 校 友 遴 選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本 要 點 所 稱 校 友 係 指 本 校 各 種 學 制 歷 屆 畢 業 之 校 友 三 本 要 點 舉 薦 傑 出 校 友 須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 一 ) 領 導 各 機 關 團 體 有 特 殊 成 就, 裨 益 國 家 社 會, 足 資 表 率 者 ( 二 ) 對 人 文 教 育 學 術 創 見 深 入 研 究 有 特 殊 成 就, 或 有 重 要 發 明 或 著 作, 成 果 卓 越 者 ( 三 ) 專 業 或 事 業 上 有 傑 出 之 成 就 並 熱 心 公 益 者 ( 四 ) 從 事 社 會 服 務 或 慈 善 事 業 有 益 提 昇 世 道 人 心, 足 資 楷 模 者 ( 五 ) 對 本 校 建 設 及 校 務 發 展 有 特 殊 貢 獻 者 ( 六 ) 對 校 友 會 發 展 有 特 殊 貢 獻 並 能 發 揚 中 科 大 精 神, 足 資 楷 模 者 ( 七 ) 其 他 足 為 在 校 學 生 之 楷 模 者 以 上 各 款 舉 薦 之 傑 出 校 友, 每 年 各 以 表 揚 一 人 為 原 則 四 本 要 點 為 舉 薦 遴 選 傑 出 校 友, 設 置 舉 薦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委 員 會 ), 辦 理 傑 出 校 友 候 選 人 審 議 事 宜 五 本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九 人, 均 為 無 給 職 ; 主 任 委 員 由 本 校 校 長 兼 任, 其 餘 委 員 組 成 及 產 生 如 下 : ( 一 ) 校 內 委 員 五 人 : 除 本 校 秘 書 室 主 任 秘 書 為 當 然 委 員 外, 餘 四 人 由 校 長 就 本 校 行 政 主 管 或 教 師 中 遴 聘 之 ( 二 ) 校 友 委 員 三 人 : 由 校 友 總 會 推 舉 之 前 項 委 員 應 於 每 年 辦 理 傑 出 校 友 舉 薦 遴 選 前 組 成, 於 傑 出 校 友 舉 薦 遴 選 完 畢 並 接 受 表 揚 後 解 散 本 委 員 會 置 執 行 秘 書 一 人, 由 本 校 秘 書 室 公 關 與 校 友 服 務 組 組 長 兼 任 之, 負 責 本 會 會 議 召 集 紀 錄 及 工 作 協 調 等 事 宜 六 傑 出 校 友 之 舉 薦, 每 年 舉 行 一 次 為 原 則, 由 本 校 公 告 公 開 接 受 舉 薦 或 由 校 友 總 會 推 薦, 其 推 薦 表 格 由 本 委 員 會 訂 定 之 前 項 受 舉 薦 人, 需 有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三 人 以 上 或 校 友 總 會 現 任 理 監 事 三 人 以 上 具 名 推 薦 始 得 受 理 七 本 委 員 會 對 舉 薦 之 候 選 人 名 單 及 資 料 召 開 會 審 議, 出 席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審 議 通 過 者, 由 本 校 辦 理 表 揚 事 宜 八 舉 薦 傑 出 校 友 時, 須 尊 重 當 事 人 之 意 願 九 本 委 員 會 通 過 表 揚 之 傑 出 校 友, 於 當 年 校 友 大 會 公 開 表 揚, 為 本 校 校 友 最 高 榮 譽, 其 優 良 事 蹟 列 入 本 校 校 史 永 誌 留 芳 十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68
70 附 件 六 副 校 長 副 校 長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主 管 人 員 業 務 移 交 監 交 人 員 一 覽 表 ( 草 案 ) 職 稱 監 交 人 員 職 稱 監 交 人 員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校 務 主 任 附 設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校 務 主 任 校 長 商 學 院 院 長 設 計 學 院 院 長 語 文 學 院 院 長 資 訊 與 流 通 學 院 院 長 中 護 健 康 學 院 院 長 商 學 院 各 系 所 及 所 ( 附 ) 屬 單 位 主 管 附 設 空 中 進 修 學 院 校 務 主 任 設 計 學 院 各 系 所 及 所 ( 附 ) 附 設 高 商 校 務 主 任 屬 單 位 主 管 教 務 長 學 生 事 務 長 總 務 長 研 發 長 圖 書 館 館 長 電 子 計 算 機 中 心 中 心 主 任 副 校 長 語 文 學 院 各 系 所 及 所 ( 附 ) 屬 單 位 主 管 資 訊 與 流 通 學 院 各 系 所 及 所 ( 附 ) 屬 單 位 主 管 中 護 健 康 學 院 各 系 所 及 所 ( 附 ) 屬 單 位 主 管 教 務 長 商 學 院 院 長 設 計 學 院 院 長 語 文 院 院 長 資 訊 與 流 通 學 院 院 長 中 護 健 康 學 院 院 長 職 涯 及 諮 商 輔 導 中 心 中 心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中 心 主 任 主 任 全 人 教 育 委 員 會 主 任 進 修 部 主 任 體 育 室 主 任 委 員 推 廣 部 主 任 語 言 中 心 中 心 主 任 主 任 秘 書 各 單 位 二 級 主 管 及 附 設 學 各 單 位 一 級 主 管 校 系 ( 科 ) 主 管 主 計 室 主 任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派 員 人 事 室 主 任 教 育 部 人 事 處 派 員 備 註 : 一 依 據 教 育 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辦 理 交 代 規 則 規 定, 本 部 所 屬 學 校 主 管 人 員 交 接 ( 代 ), 由 學 校 首 長 派 員 監 交 基 於 業 務 程 序 之 簡 化, 並 減 少 公 文 簽 核, 訂 定 本 一 覽 表 二 各 單 位 主 管, 如 因 任 期 屆 滿 不 續 任 退 休 或 其 他 因 素 去 ( 離 ) 職 經 簽 准 後, 請 主 動 聯 繫 監 交 人 員 於 交 接 期 限 內 辦 理 移 交, 並 將 移 交 清 冊 三 份 分 由 移 交 人 接 交 人 監 交 人 蓋 印 後, 分 送 移 交 人 接 交 人 及 本 校 人 事 室 保 管 三 主 管 人 員 移 交, 至 遲 應 於 交 卸 之 日 起 三 日 內 移 交 完 畢 新 任 主 管 人 員 接 到 各 項 移 交 清 冊, 應 會 同 監 交 人 員, 於 前 任 移 交 後 三 日 內 核 對 接 收 完 畢, 在 移 交 清 冊 上 分 別 簽 章 或 蓋 印 後, 檢 齊 移 交 清 冊 四 份, 簽 報 校 長 核 定, 分 送 原 單 位 新 任 與 原 任 主 管 及 人 事 室 保 管 前 項 交 接 期 限, 如 有 特 殊 情 形, 不 能 依 限 辦 竣 時, 應 事 先 詳 述 理 由, 簽 報 校 長 核 准 展 限, 其 展 限 期 間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五 日 69
71 附 件 七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職 員 甄 審 及 考 績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草 案 條 文 說 明 一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公 本 校 職 員 甄 審 及 考 績 委 員 會 設 置 法 律 依 據 開 公 平 公 正 審 議 職 員 之 遴 用 陞 遷 考 績 獎 懲 及 訓 練 進 修 等,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及 考 績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程 等 相 關 規 定, 設 本 校 職 員 甄 審 及 考 績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會 置 委 員 十 一 人, 任 一 性 別 委 員 應 占 委 本 會 組 成 及 產 生 方 式 員 總 數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除 人 事 室 主 任 為 當 然 委 員 外, 餘 經 選 舉 票 選 委 員 後, 再 由 校 長 圈 選 指 定 委 員 組 成 之, 並 指 定 一 人 為 主 席 委 員 產 生 方 式 如 下 : ( 一 ) 票 選 委 員 四 人 : 由 編 制 內 全 體 職 員 票 選 ( 不 含 人 事 及 主 計 人 員 ), 票 選 時, 應 採 普 通 平 等 直 接 及 無 記 名 投 票 法 行 之, 並 酌 列 侯 補 人 員 ( 二 ) 指 定 委 員 六 人 : 1. 由 校 長 就 本 校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教 師 及 公 務 人 員 中 指 定, 並 指 定 一 名 並 為 主 席 2. 本 校 職 員 參 加 教 育 部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達 三 十 人 以 上 或 超 過 職 員 預 算 員 額 五 分 之 一 時, 經 協 會 推 薦 本 校 具 協 會 會 員 身 分 者 三 人, 由 校 長 圈 選 一 人 為 指 定 委 員 本 會 委 員 任 期 自 當 年 八 月 一 日 起 至 次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期 滿 得 連 任 三 本 會 審 議 下 列 事 項 : 明 定 本 會 審 議 之 事 項 ( 一 ) 陞 遷 候 選 人 員 資 績 評 分 或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 二 ) 陞 遷 候 選 人 員 名 次 或 遴 用 順 序 之 排 定 ( 三 ) 甄 審 面 試 及 測 驗 方 式 之 決 定 ( 四 ) 本 校 職 員 年 終 考 績 另 予 考 績 及 專 業 考 績 之 初 核 事 項 ( 五 ) 本 校 職 員 平 時 考 核 獎 懲 案 件 之 核 議 事 項 ( 六 ) 其 他 法 規 明 定 應 提 本 會 核 議 事 項 及 校 長 交 議 事 項 之 研 議 四 本 會 應 有 全 體 委 員 過 半 數 之 出 席, 始 得 開 1. 明 訂 本 會 開 會 決 議 及 不 得 計 入 案 件 會 ; 出 席 委 員 半 數 以 上 同 意 始 得 決 議 可 出 席 之 人 數 否 均 未 達 半 數 時, 主 席 可 加 入 任 一 方 以 達 2. 明 訂 本 會 對 案 件 有 疑 義 時, 得 調 閱 有 半 數 同 意 關 資 料, 必 要 時 並 得 通 知 受 考 人 有 主 席 因 故 未 能 出 席 會 議 者, 得 由 主 席 就 委 關 人 員 或 其 單 位 主 管 到 會 備 詢 70
72 員 中 指 定 一 人 代 理 會 議 主 席 前 項 出 席 委 員 應 行 迴 避 者, 於 決 議 時 不 計 入 該 案 件 之 出 席 人 數 初 核 或 核 議 前 對 案 件 有 疑 義 時, 得 調 閱 有 關 資 料, 必 要 時 並 得 通 知 受 考 人 有 關 人 員 或 其 單 位 主 管 到 會 備 詢, 詢 畢 退 席 五 本 會 開 會 初 核 或 復 議 年 終 ( 另 予 ) 考 績 時, 應 將 考 績 清 冊 考 績 表 及 有 關 資 料 交 各 出 席 委 員 互 相 審 閱 核 議, 並 提 付 表 決, 填 入 考 績 表, 由 主 席 簽 名 蓋 章 後, 報 請 校 長 覆 核 六 本 會 委 員 與 會 人 員 及 其 他 有 關 工 作 人 員 對 審 議 事 項 或 考 績 評 擬 初 核 覆 核 及 核 定 等 考 績 過 程 應 嚴 守 秘 密, 並 不 得 遺 漏 舛 錯, 對 審 議 事 項 或 考 績 結 果 在 核 定 前 亦 應 嚴 守 秘 密, 不 得 洩 漏 ; 委 員 會 開 會 時, 除 工 作 人 員 外, 委 員 及 與 會 人 員 均 不 得 錄 音 錄 影 七 本 會 開 會 時, 委 員 與 會 人 員 及 其 他 有 關 工 作 人 員, 對 涉 及 本 身 之 事 項, 應 自 行 迴 避 ; 對 非 涉 及 本 身 之 事 項, 依 其 他 法 律 規 定 應 迴 避 者, 從 其 規 定 前 項 人 員 有 應 自 行 迴 避 之 情 事 而 不 迴 避 者, 得 由 與 會 其 餘 人 員 申 請 其 迴 避, 或 由 主 席 依 職 權 命 其 迴 避 明 訂 本 會 初 核 或 復 議 年 終 ( 另 予 ) 考 績 之 程 序 明 訂 本 會 委 員 與 會 人 員 及 其 他 有 關 工 作 人 員 對 審 議 事 項 或 考 績 結 果 在 核 定 前 應 嚴 守 秘 密, 不 得 洩 漏 明 訂 本 會 開 會 時, 委 員 與 會 人 員 及 其 他 有 關 工 作 人 員 應 迴 避 之 情 事 八 本 會 委 員 與 會 人 員 及 其 他 有 關 工 作 人 員 違 反 第 六 點 及 前 點 第 一 項 規 定 者, 按 情 節 輕 重 依 相 關 法 規 處 理 九 本 要 點 規 範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有 關 法 令 辦 理 明 訂 本 會 開 會 時, 委 員 與 會 人 員 及 其 他 有 關 工 作 人 員 違 反 規 定 者, 按 情 節 輕 重 依 相 關 法 規 懲 處 明 訂 本 要 點 規 範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有 關 法 令 辦 理 十 本 要 點 經 提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並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O 四 年 八 月 一 日 實 施 因 事 涉 職 員 權 益, 故 明 訂 本 要 點 須 經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71
73 附 件 八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國 際 貿 易 與 經 營 系 ( 科 ) 主 任 遴 選 續 聘 及 解 聘 要 點 95 學 年 第 2 學 期 第 4 次 全 系 科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96/6/12) 100 年 12 月 26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101 年 11 月 21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1 年 11 月 26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商 學 院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1 年 12 月 11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三 次 ( 總 第 352 次 )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103 年 01 月 07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4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103 年 04 月 02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103 年 5 月 1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103 年 06 月 03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103 年 07 月 15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8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103 年 11 月 27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本 要 點 依 本 校 組 織 章 程 第 三 十 五 條 之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國 際 貿 易 與 經 營 系 科 ( 以 下 簡 稱 本 系 ) 之 主 管 即 系 主 任, 並 兼 附 設 進 修 部 專 科 部 主 任 三 系 主 任 應 具 副 教 授 以 上 資 格 系 主 任 之 任 期 每 任 三 年, 不 得 續 任 四 凡 本 系 具 副 教 授 以 上 之 專 任 教 師, 均 有 被 遴 選 為 系 主 任 之 資 格, 並 召 開 系 務 會 議, 採 全 系 專 任 教 師 以 普 選 方 式 推 舉 三 人, 再 簽 請 校 長 擇 聘 之 五 現 任 系 主 任 屆 滿 前 一 個 月 應 完 成 新 系 主 任 之 遴 選 程 序, 如 現 任 系 主 任 中 途 離 職 或 因 故 出 缺, 亦 應 於 確 定 職 缺 後 一 個 月 內 完 成 新 系 主 任 之 遴 選 程 序 六 本 系 系 主 任 之 遴 選, 由 該 學 年 度 之 系 教 評 委 員 組 成 遴 選 委 員 會, 現 任 系 主 任 為 召 集 人, 若 因 故 無 法 擔 任 時, 則 改 由 遴 選 委 員 會 推 選 一 人 擔 任 七 系 主 任 之 普 選, 至 少 須 於 選 舉 日 七 天 前, 以 書 面 通 知 全 系 專 任 教 師, 親 自 參 加, 經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教 師 出 席, 始 得 進 行 投 票 八 普 選 作 業 程 序 : 1. 遴 選 委 員 會 審 查 徵 詢 符 合 候 選 資 格 之 名 單, 並 於 投 票 前 一 週 公 佈 之 2. 投 票 時 須 經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教 師 出 席, 始 得 進 行 普 選 每 位 教 師 以 無 記 名 投 票 方 式 圈 選 一 位 ( 超 過 時 視 同 廢 票 ) 3. 投 票 結 果 以 票 數 最 多 之 前 三 名, 簽 請 校 長 擇 聘 之 ( 若 第 三 名 有 同 票 情 形, 則 全 額 簽 報 ) 九 系 ( 科 ) 主 任 連 任 時, 應 經 系 ( 科 ) 務 會 議 應 出 席 人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出 席, 出 席 人 員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同 意 後, 報 請 校 長 核 聘 之 十 系 ( 科 ) 主 任 任 期 未 滿 之 去 職, 須 經 系 ( 科 ) 教 師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連 署, 並 經 系 ( 科 ) 務 會 議 出 席 人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出 席 及 出 席 人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議 決, 始 得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之 十 一 本 要 點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相 關 法 規 或 遴 選 委 員 會 議 決 之 十 二 本 要 點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經 院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報 校 行 政 會 議 核 備 後 實 施 72
74 附 件 九 ( 修 正 後 )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國 際 貿 易 與 經 營 系 ( 科 ) 主 任 遴 選 續 聘 及 解 聘 要 點 95 學 年 第 2 學 期 第 4 次 全 系 科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96/6/12) 100 年 12 月 26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101 年 11 月 21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1 年 11 月 26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商 學 院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1 年 12 月 11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三 次 ( 總 第 352 次 )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103 年 01 月 07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4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103 年 04 月 02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103 年 5 月 1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103 年 06 月 03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103 年 07 月 15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8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103 年 11 月 27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本 要 點 依 本 校 組 織 章 程 第 三 十 五 條 之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國 際 貿 易 與 經 營 系 科 ( 以 下 簡 稱 本 系 ) 之 主 管 即 系 主 任, 並 兼 附 設 進 修 部 專 科 部 主 任 三 系 主 任 應 具 副 教 授 以 上 資 格 系 主 任 之 任 期 每 任 三 年, 不 得 續 任 四 凡 本 系 具 副 教 授 以 上 之 專 任 教 師, 均 有 被 遴 選 為 系 主 任 之 資 格, 並 召 開 系 務 會 議, 採 全 系 專 任 教 師 以 普 選 方 式 推 舉 三 人, 再 簽 請 校 長 擇 聘 之 五 現 任 系 主 任 屆 滿 前 一 個 月 應 完 成 新 系 主 任 之 遴 選 程 序, 如 現 任 系 主 任 中 途 離 職 或 因 故 出 缺, 亦 應 於 確 定 職 缺 後 一 個 月 內 完 成 新 系 主 任 之 遴 選 程 序 六 本 系 系 主 任 之 遴 選, 由 該 學 年 度 之 系 教 評 委 員 組 成 遴 選 委 員 會, 現 任 系 主 任 為 召 集 人, 若 因 故 無 法 擔 任 時, 則 改 由 遴 選 委 員 會 推 選 一 人 擔 任 七 系 主 任 之 普 選, 至 少 須 於 選 舉 日 七 天 前, 以 書 面 通 知 全 系 專 任 教 師, 親 自 參 加, 經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教 師 出 席, 始 得 進 行 投 票 八 普 選 作 業 程 序 : 1. 遴 選 委 員 會 審 查 徵 詢 符 合 候 選 資 格 之 名 單, 並 於 投 票 前 一 週 公 佈 之 2. 投 票 時 須 經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教 師 出 席, 始 得 進 行 普 選 每 位 教 師 以 無 記 名 投 票 方 式 圈 選 一 位 ( 超 過 時 視 同 廢 票 ) 3. 投 票 結 果 以 票 數 最 多 之 前 三 名, 簽 請 校 長 擇 聘 之 ( 若 第 三 名 有 同 票 情 形, 則 全 額 簽 報 ) 九 系 ( 科 ) 主 任 任 期 未 滿 之 去 職, 須 經 系 ( 科 ) 教 師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連 署, 並 經 系 ( 科 ) 務 會 議 出 席 人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出 席 及 出 席 人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議 決, 始 得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之 十 本 要 點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相 關 法 規 或 遴 選 委 員 會 議 決 之 十 一 本 要 點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經 院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報 校 行 政 會 議 核 備 後 實 施 73
75 附 件 十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申 請 教 育 部 選 送 優 秀 學 生 赴 國 外 專 業 實 習 - 學 海 築 夢 計 畫 審 查 要 點 ( 草 案 ) 一 依 據 依 據 教 育 部 鼓 勵 國 內 大 專 校 院 選 送 學 生 出 國 研 修 或 國 外 專 業 實 習 補 助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二 目 的 訂 定 之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為 審 查 本 校 教 師 申 請 教 育 部 選 送 學 生 赴 國 外 專 業 實 習 之 學 海 築 夢 計 畫, 以 鼓 勵 教 師 為 成 績 優 異 學 生 規 劃 赴 國 外 先 進 或 具 發 展 潛 力 之 企 業 及 機 構 進 行 職 場 實 習 的 機 會 三 申 請 資 格 : ( 一 ) 子 計 畫 申 請 人 所 申 請 之 計 畫, 如 獲 教 育 部 核 定, 則 為 子 計 畫 主 持 人 ( 二 ) 子 計 畫 申 請 人 應 為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如 需 要 得 聘 共 同 主 持 人 一 人, 共 同 主 持 人 應 為 本 校 專 任 或 兼 任 教 師 ( 三 ) 子 計 畫 申 請 人 及 共 同 主 持 人 需 同 屬 一 學 院 ( 四 ) 子 計 畫 申 請 人 需 選 送 符 合 資 格 之 本 校 在 校 學 生 參 與 計 畫 ; 計 畫 執 行 內 容 由 主 持 人 規 劃, 亦 可 經 由 法 人 機 構 學 會 國 際 雙 向 組 織 協 助 ( 五 ) 每 人 每 一 年 度 以 申 請 一 案 為 限 四 申 請 日 程 以 研 究 發 展 處 當 年 度 之 公 告 時 間 辦 理 五 申 請 程 序 : ( 一 ) 子 計 畫 申 請 人 於 每 年 計 畫 校 內 申 請 期 限 內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逕 向 所 屬 學 院 報 名, 由 所 屬 學 院 進 行 遴 選, 並 於 期 限 內 將 遴 選 結 果 送 至 研 究 發 展 處 進 行 審 查 ( 二 ) 學 院 推 薦 之 子 計 畫 如 超 過 一 個, 則 需 註 明 推 薦 順 序 (1 為 優 先 推 薦, 並 以 此 類 推 ) ( 三 ) 研 發 處 召 開 審 查 小 組 會 議, 就 各 學 院 推 薦 之 申 請 案 書 面 資 料 進 行 審 查, 可 視 需 要 邀 請 子 計 畫 申 請 人 列 席 說 明, 除 審 查 本 校 薦 送 之 子 計 畫 案 外, 並 排 列 薦 送 案 之 優 先 順 序 ( 四 ) 研 究 發 展 處 通 知 本 校 審 查 結 果, 獲 薦 送 之 子 計 畫 申 請 人 需 校 內 作 業 期 限 內 繳 交 計 畫 書 ( 紙 本 及 電 子 檔 ) 予 研 究 發 展 處, 由 研 究 發 展 處 於 教 育 部 國 內 大 專 校 院 選 送 學 生 出 國 研 修 或 國 外 專 業 實 習 網 站 線 上 系 統 專 屬 之 帳 號 及 密 碼 進 行 線 上 註 冊, 並 完 成 學 校 整 體 性 實 習 計 畫 線 上 填 寫 暨 上 傳 作 業 ; 子 計 畫 申 請 人 若 未 於 期 限 內 繳 交 計 畫 書, 則 由 備 取 之 子 計 畫 依 序 遞 補, 不 得 有 異 ( 五 ) 研 究 發 展 處 完 成 全 校 性 計 畫 書 上 傳 且 確 認 無 誤 後 列 印 核 章, 並 於 教 育 部 規 定 之 交 件 截 止 期 限 內, 將 資 料 裝 訂 成 冊, 並 備 函 提 送 教 育 部 審 核 ( 六 ) 研 究 發 展 處 依 教 育 部 核 定 結 果 通 知 子 計 畫 申 請 人 及 所 屬 學 院, 依 計 畫 作 業 時 程 內 容, 執 行 所 屬 計 畫 直 至 結 案 ( 七 ) 計 畫 核 定 後, 子 計 畫 主 持 人 如 欲 變 更 計 畫 內 容 如 : 變 更 實 習 機 構 更 換 選 送 生 調 整 實 習 日 程 等, 須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准 後, 始 得 前 往 實 習, 否 則 喪 失 受 補 助 資 格, 且 需 追 償 已 領 取 之 補 助 款 ; 另 變 更 申 請 以 一 次 為 限 ( 八 ) 計 畫 核 定 後, 如 遇 特 殊 情 況, 欲 變 更 子 計 畫 主 持 人 時, 應 先 取 得 本 校 書 面 同 意, 並 填 74
76 寫 更 換 計 畫 主 持 人 同 意 書, 由 研 究 發 展 處 備 函 逕 送 教 育 部 及 教 育 部 委 託 之 學 校 備 查, 並 於 教 育 部 國 內 大 專 校 院 選 送 學 生 出 國 研 修 或 國 外 專 業 實 習 網 站 本 計 畫 資 訊 網 更 改 系 統 資 訊 六 申 請 資 料 ( 一 ) 第 一 階 段 - 學 院 遴 選 部 分 : 1. 實 習 計 畫 總 體 配 套 措 施 ( 選 送 學 生 國 外 專 業 實 習 成 效 評 估 所 屬 學 院 及 系 所 對 參 與 計 畫 執 行 之 教 師 獎 勵 措 施 所 屬 學 院 及 系 所 對 執 行 本 計 畫 之 推 廣 及 鼓 勵 措 施 ) 2. 實 習 計 畫 基 本 資 料 ( 實 習 國 別 機 構 預 計 出 國 時 程 團 員 資 料 表 申 請 獎 助 經 費 表 ) 3. 實 習 計 畫 目 的 預 期 績 效 及 國 外 實 習 機 構 之 契 合 性 4. 實 習 計 畫 領 域 之 重 要 性 及 前 瞻 性 5. 選 送 學 生 遴 選 基 準 及 作 業 方 式 6. 薦 送 學 校 ( 即 本 校 與 專 業 學 院 系 所 ) 開 設 與 國 外 專 業 實 習 創 新 創 業 相 關 課 程 / 學 程 7. 安 排 相 關 專 業 實 習 活 動 8. 赴 國 外 實 習 時, 計 畫 主 持 人 擔 任 之 角 色 及 工 作 內 容 9. 國 外 實 習 機 構 介 紹 ( 實 習 單 位 名 稱 及 其 國 際 聲 譽 提 供 實 習 學 生 之 待 遇 提 供 實 習 相 關 協 助 及 輔 導 夥 伴 關 係 國 內 就 讀 系 所 學 分 採 計 方 式 ) 10. 附 件 或 其 它 補 充 說 明 ( 二 ) 第 二 階 段 - 教 育 部 國 內 大 專 校 院 選 送 學 生 出 國 研 修 或 國 外 專 業 實 習 網 站 計 畫 書 系 統 部 分 : 通 過 學 校 審 查 機 制, 為 本 校 薦 送 名 單 內 之 子 計 畫 申 請 人 需 於 校 內 作 業 期 限 內 繳 交 計 畫 書 ( 紙 本 及 電 子 檔 ) 予 研 究 發 展 處, 計 畫 書 內 容 與 第 一 階 段 申 請 資 料 相 同, 但 申 請 人 可 就 內 容 酌 予 修 正, 但 整 體 計 畫 不 得 有 變, 以 免 影 響 校 內 審 查 階 段 之 公 平 性 ; 後 由 研 究 發 展 處 於 教 育 部 本 計 畫 系 統 進 行 全 校 整 體 計 畫 案 之 填 寫 及 上 傳 作 業 ( 三 ) 補 充 說 明 : 1. 本 計 畫 實 習 機 構 需 為 國 外 先 進 或 具 發 展 潛 力 之 企 業 或 機 構, 但 不 包 括 大 陸 及 港 澳 地 區, 且 實 習 場 所 應 避 免 大 學 實 驗 室 ; 實 習 場 所 如 為 大 學 實 驗 室, 則 不 在 教 育 部 優 先 審 核 之 排 列 內, 即 如 有 計 畫 剩 餘 款, 教 育 部 始 考 慮 酌 予 補 助 2. 每 一 子 計 畫 申 請 案, 不 限 單 一 國 家 之 單 一 實 習 機 構, 出 國 團 員 人 數 以 15 人 為 上 限, 包 括 計 畫 主 持 人 及 共 同 主 持 人 ; 選 送 之 學 生 於 國 外 實 習 機 構 實 習 期 間, 不 得 少 於 三 十 天 ( 不 包 括 來 回 途 程 交 通 時 日 ) 3. 本 計 畫 為 海 外 專 業 實 習 計 畫, 規 劃 之 實 習 活 動 應 結 合 校 內 專 業 課 程, 勿 變 相 為 海 外 渡 溊 打 工, 且 應 避 免 透 過 仲 介 公 司 規 劃, 如 因 此 衍 生 爭 議, 教 育 部 可 向 子 計 畫 主 持 人 追 償 該 計 畫 已 領 取 之 補 助 款 七 審 查 小 組 由 研 發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教 務 長 學 務 長 五 學 院 院 長 及 研 發 處 校 務 企 劃 與 國 際 交 流 組 組 長 共 同 組 成 75
77 八 審 查 標 準 : ( 一 )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薦 送 學 校 為 本 計 畫 主 持 人, 應 透 過 校 內 審 查 機 制, 排 列 各 子 計 畫 優 先 順 序, 始 可 提 送 教 育 部 ( 二 ) 提 送 教 育 部 之 計 畫 案, 未 限 子 計 畫 之 送 案 件 數, 但 每 一 薦 送 案 皆 為 教 育 部 審 查 計 畫 評 分 要 件, 亦 影 響 學 校 整 體 計 畫 補 助 情 形 ( 三 ) 原 則 上, 各 學 院 排 序 第 一 之 子 計 畫 案, 優 先 取 得 薦 送 資 格, 剩 餘 名 額 由 審 查 小 組 自 各 學 院 排 序 第 二 子 計 畫 案 進 行 審 查, 餘 額 依 此 類 推 ( 四 ) 參 考 教 育 部 學 海 築 夢 計 畫 審 查 及 執 行 成 效 標 準 審 查 項 目 如 下 : 1. 實 習 單 位 為 中 東 歐 中 南 美 西 亞 及 東 南 亞 ( 東 協 十 國 ) 等 具 有 高 潛 力 發 展 國 家 之 企 業 或 機 構 則 優 先 考 量 2. 實 習 場 所 如 為 海 外 大 學 實 驗 室, 則 不 在 優 先 審 核 之 排 列 內 3. 實 習 計 畫 之 整 體 目 標 4. 實 習 單 位 名 聲 暨 提 供 學 生 之 資 源 5. 學 生 甄 選 與 輔 導 機 制 6. 實 習 項 目 與 專 業 課 程 之 契 合 性 7. 實 習 機 構 提 供 之 津 貼 8. 系 所 學 分 採 計 方 式 9. 執 行 本 計 畫 之 計 畫 績 效 行 政 績 效 ( 如 為 子 計 畫 申 請 人 首 次 申 請 案, 則 此 項 不 列 入 審 查 ) 10. 各 審 查 項 目 之 評 分 標 準, 參 考 教 育 部 鼓 勵 國 內 大 專 校 院 選 送 學 生 出 國 研 修 或 國 外 專 業 實 習 補 助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當 年 度 審 查 作 業 有 關 學 海 築 夢 計 畫 評 分 標 準 ( 五 ) 凡 獲 教 育 部 審 核 通 過 之 子 計 畫 申 請 人, 未 於 計 畫 期 限 內 執 行 者, 將 取 消 其 下 一 年 度 計 畫 之 申 請 資 格 ( 六 ) 凡 獲 教 育 部 審 核 通 過 之 子 計 畫 申 請 人, 於 計 畫 執 行 完 成 後, 需 規 劃 本 人 或 選 送 學 生, 參 與 校 內 辦 理 之 相 關 計 畫 心 得 分 享 活 動, 未 配 合 參 加 者, 將 做 為 其 下 一 年 度 本 計 畫 申 請 審 查 之 參 考 ( 七 ) 凡 獲 教 育 部 審 核 通 過 之 子 計 畫 申 請 人, 執 行 計 畫 有 無 違 反 教 育 部 相 關 規 定 是 否 臨 時 變 更 計 畫 出 國 前 上 傳 資 訊 效 率 經 費 核 銷 情 形 等, 將 做 為 其 下 一 年 度 本 計 畫 申 請 審 查 之 參 考 九 補 助 款 分 配 事 項 : ( 一 ) 教 育 部 補 助 款 係 以 薦 送 學 校 為 補 助 單 位, 非 以 子 計 畫 個 案 補 助, 有 關 各 子 計 畫 實 際 補 助 金 額, 將 視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由 校 級 審 查 小 組 分 配 予 各 子 計 畫 ; 各 子 計 畫 補 助 款 及 校 配 合 款 分 配 情 形, 需 於 年 度 學 校 辦 理 檢 據 領 款 時, 一 併 向 教 育 部 報 備 ( 二 ) 每 一 核 定 子 計 畫 案, 實 際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校 自 訂, 每 人 實 際 補 助 額 度 得 包 括 一 張 國 際 來 回 經 濟 艙 機 票 款 生 活 費,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 子 計 畫 主 持 人 或 共 同 主 持 人 之 補 助, 以 一 人 為 限, 生 活 費 最 多 不 超 過 十 四 日, 並 以 計 畫 期 程 結 束 前 為 限 ( 三 ) 每 一 核 定 子 計 畫 主 持 人 或 共 同 主 持 人 有 關 一 張 國 際 來 回 經 濟 艙 機 票 款 生 活 費 之 補 助, 可 調 整 予 該 計 畫 之 選 送 學 生 ( 四 ) 每 一 核 定 子 計 畫 案, 學 校 配 合 款 不 得 少 於 教 育 部 核 定 補 助 金 額 之 百 分 之 二 十, 每 位 選 76
78 送 學 生 補 助 金 額, 應 包 括 教 育 部 補 助 款 及 本 校 提 出 之 配 合 款 ( 五 ) 經 費 分 配 原 則 如 下 : 1. 平 均 分 配 各 學 院 2. 平 均 分 配 各 子 計 畫 3. 依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子 計 畫 優 先 順 序, 按 一 定 比 例 分 配 之, 即 補 助 經 費 金 額 依 序 由 多 至 少 遞 減 4. 依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子 計 畫 優 先 順 序, 參 考 各 子 計 畫 申 請 實 際 經 費 分 配 之 5. 由 校 內 審 查 小 組 依 上 述 原 則 擇 一 議 定 後 分 配 之 6. 獲 教 育 部 核 可 之 子 計 畫, 如 因 補 助 經 費 金 額 或 其 它 原 因 欲 放 棄, 應 於 本 階 段 提 出, 其 補 助 經 費, 由 審 查 小 組 再 行 分 配 予 其 它 教 育 部 核 可 之 子 計 畫 十 其 它 事 項 : ( 一 ) 核 定 子 計 畫 之 主 持 人, 應 於 選 送 學 生 出 國 實 習 前, 依 當 地 國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協 助 選 送 學 生 申 請 可 於 當 地 國 境 內 從 事 實 習 之 簽 證, 以 確 保 該 計 畫 案 之 合 法 性 ( 二 ) 核 定 子 計 畫 之 主 持 人, 應 於 選 送 學 生 出 國 實 習 二 星 期 前 至 教 育 部 本 計 畫 資 訊 網 登 錄 參 與 國 外 實 習 團 員 之 基 本 資 料, 俾 便 透 過 系 統 匯 出 資 料 通 報 各 所 屬 駐 外 機 構, 以 確 實 掌 握 選 送 學 生 於 國 外 之 動 向 及 安 全 ( 三 ) 核 定 子 計 畫 之 主 持 人 至 遲 應 於 教 育 部 核 定 補 助 計 畫 次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辦 妥 選 送 學 生 出 國 手 續, 並 啟 程 前 往 實 習, 屆 期 未 出 國 者, 視 為 放 棄 ( 四 ) 核 定 子 計 畫 之 主 持 人 / 共 同 主 持 人 及 選 送 學 生, 應 於 出 國 前 與 本 校 簽 定 行 政 契 約 書, 確 保 彼 此 之 權 利 與 義 務, 行 政 契 約 書 簽 定 後, 本 校 依 其 補 助 經 費 分 二 次 核 撥, 主 持 人 應 於 選 送 學 生 出 國 前, 配 合 辦 理 第 一 次 核 撥 經 費 作 業, 金 額 不 得 少 於 核 定 補 助 金 額 百 分 之 八 十 ( 五 ) 核 定 子 計 畫 之 主 持 人 應 於 實 習 計 畫 結 束 後 14 天 內, 至 教 育 部 本 計 畫 資 訊 網 上 傳 心 得 ( 成 果 ) 報 告, 否 則 無 法 辦 理 結 案 ; 另 應 配 合 參 與 校 內 辦 理 之 相 關 計 畫 心 得 分 享 活 動 ( 六 ) 子 計 畫 主 持 人 成 果 報 告 及 選 送 學 生 心 得 報 告 如 經 教 育 部 評 選 為 佳 作 者, 將 獲 邀 參 加 教 育 部 辦 理 本 計 畫 之 年 度 成 果 發 表 會 暨 經 驗 分 享 座 談 會 予 以 公 開 表 揚, 並 核 發 獎 金 以 茲 鼓 勵 ( 七 ) 子 計 畫 主 持 人 應 於 結 束 實 習 計 畫 後 90 天 內, 依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經 費 核 撥 結 報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補 助 經 費 核 銷, 避 免 延 誤 結 案 時 程, 影 響 本 校 下 一 年 度 爭 取 教 育 部 本 計 畫 行 政 績 效 之 審 查 積 分 十 一 本 要 點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教 育 部 鼓 勵 國 內 大 專 校 院 選 送 學 生 出 國 研 修 或 國 外 專 業 實 習 補 助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辦 理 十 二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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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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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 星 期 二 ) 中 午 12 時 10 分 地 點 : 資 訊 大 樓 二 樓 第 三 會 議 室 主 席 : 謝 校 長 俊 宏 記 錄 : 沈 家 甄 出 席 人 數 : 出 席 代 表 總 人 數 計 72 人 由 職 務 代 理 人 代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 總 第 367 次 )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14 時 20 分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三 樓 第 一 會 議 室 出 席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函 機 關 地 址 : 臺 中 市 北 區 三 民 路 3 段 129 號 承 辦 人 : 羅 勻 廷 電 話 :04-22195017 電 子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裝 訂 受 文 者 : 如 正 副 本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發 文 字 號 : 中 科 大 秘 字 第 1040006030 號 速
“国家高等职业教育会计专业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会 计 专 业 教 学 资 源 库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国 家 示 范 性 高 职 院 校 会 计 专 业 课 程 开 发 与 教 学 资 源 建 设 项 目 组 二 〇 一 〇 年 六 月 十 一 日 目 录 一 项 目 概 况... 1 ( 一 ) 项 目 名 称... 1 ( 二 ) 建 设 目 标... 1 ( 三 ) 建 设 单 位... 4 二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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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施政報告 - 施政綱領 - 第六章 教育、人口及人力資源
2015 104 30 8.3%32.5 2015 5 1 105 (a) 2007 2030 2030 (b) 2015 65 60 106 65 60 (c) 107 3,000 2015 (d) 2015-16 5 000 108 2017-18100 100 100 2015-16 109 2014 10 (e) 110 15 5 111 (f) 112 2 000 3 000 2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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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台南市立大內國民中學母語教學檔案 兒童文學 台灣兒童歌謠 壹 前言 我國的童謠 始於列子之康衢之謠 堯乃微服遊於康衢 兒童曰 立我烝民 莫匪爾極 不識不知 順序之則 後漢書 獻帝初 京師童謠曰 千里草 何青青 十日卜 不得生 前者歌頌帝堯德政 之廣被 後者諷刺董卓之虐政 人民將身受其殃 皆係含有政治作用的 歌謠 今日所說童謠 爾雅曾說 徒歌謂之謠 所謂徒歌即是隨口吟 唱 不加伴奏 也無固定旋律 隨興之所至啍唱
标题
三 风 云 人 物 27 三 风 云 人 物 武 进 人 杰 地 灵, 历 代 名 人 辈 出 千 年 悠 悠, 无 数 志 士 仁 人 名 贤 巨 贾 荟 萃 于 此, 给 这 片 土 地 带 来 了 富 庶 和 文 明, 留 下 了 数 不 尽 的 动 人 故 事, 在 武 进 历 史 的 演 进 中 刻 上 深 深 的 烙 印 1 延 陵 君 子 季 札 春 秋 末 期 的 季 札 被 武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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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 摘 体 自 采 粮 访 该 做 和 不 农 该 组 做 织 的 媒 事 体 情 关 系 处 编 制 的 一 份 该 做 和 不 该 做 的 事 情 清 单 积 简 单 极 地 主 回 动 当 媒 体 打 来 应 电 质 话 询 并 不 确 保 每 次 都 能 传 递 你 的 关 键 信 息 通 过 下 列 问 是 您 题 哪 贵 个 确 保 单 姓? 你 位 的 能? 完 全 明 白 你 在 同
目 录 教 学 简 讯 快 报. 1 青 少 年 工 作 系..5 社 会 工 作 学 院...10 法 学 院.14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17 新 闻 与 传 播 系 19 公 共 管 理 系.21 中 国 语 言 文 学 系.25 外 国 语 言 文 学 系.28
学 生 教 学 信 息 月 报 (2013 年 11 月 12 月 合 刊 ) 目 录 教 学 简 讯 快 报. 1 青 少 年 工 作 系..5 社 会 工 作 学 院...10 法 学 院.14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17 新 闻 与 传 播 系 19 公 共 管 理 系.21 中 国 语 言 文 学 系.25 外 国 语 言 文 学 系.28 教 学 简 讯 快 报 我 校 组 织 大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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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星期三
康 軒 版 二 上 第 三 單 元 第 九 課 等 待 兔 子 的 農 夫 單 元 名 稱 第 三 單 元 好 聽 的 故 事 課 名 第 九 課 等 兔 子 的 農 夫 教 材 來 源 康 軒 版 第 三 冊 二 上 教 學 時 間 六 節 設 計 者 北 一 區 幸 曼 玲 教 授 團 隊 臺 北 市 西 園 國 小 主 任 林 淑 華 臺 北 市 濱 江 國 小 教 師 廖 瑞 珍 1. 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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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 都 师 范 大 学 信 息 工 程 学 院 学 生 工 作 简 报 信 工 学 院 学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2011 年 6 月 第 四 期 内 容 提 要 校 党 委 副 书 记 缪 劲 翔 到 信 工 学 院 调 研 信 工 学 院 举 办 党 史 知 识 竞 赛 纪 念 建 党 九 十 周 年 信 工 学 院 举 办 第 九 期 分 党 校 培 训 41 名 学 员 顺 利 结 业 信
2009杭州市小学地方课程
2013 年 杭 州 市 校 本 课 程 建 设 与 实 施 研 讨 会 暨 江 干 区 精 品 校 本 课 程 推 介 会 资 料 主 办 : 杭 州 市 普 通 教 育 研 究 室 承 办 : 江 干 区 教 育 局 协 办 : 江 干 区 教 师 进 修 学 校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附 属 丁 兰 实 验 学 校 2013 年 5 月 目 录 1. 会 议 日 程 安 排 3 2. 课 堂
任 务 单 一 ~2: 文 具 书 本 摆 整 齐, 争 得 自 理 星 争 星 要 求 : 文 具 用 品 摆 放 好, 书 本 叠 叠 放 整 齐 探 秘 任 务 一 ~2: 文 具 书 本 摆 整 齐, 争 得 自 理 星 任 务 1: 跟 小 辅 导 员 一 起 参 观 高 年 级 的 教
少 先 队 活 动 课 儿 童 团 团 前 教 育 之 一 苗 苗 章 启 动 课 学 校 : 闵 行 区 实 验 小 学 ( 景 城 校 区 ) 年 级 : 一 年 级 辅 导 员 : 胡 波 活 动 目 标 1 通 过 完 成 校 园 探 秘 行 动 一 级 任 务, 在 做 一 做 玩 一 玩 的 游 戏 闯 关 过 程 中 获 得 青 松 星 动 手 星 爱 心 星 五 宝 星 2 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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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愛 是 什 麼 樣 子 ㄧ 教 學 主 題 : 愛 是 什 麼 樣 子 設 計 緣 起 : 我 目 前 任 教 於 國 小 ㄧ 年 級, 班 上 有 ㄧ 位 多 重 障 礙 的 學 生, 同 儕 因 老 師 的 鼓 勵 與 指 導, 表 面 上 都 能 接 納 身 障 生, 但 因 該 名 身 障 生 表 達 友 誼 的 方 式 不 太 對, 常 會 故 意 把 口 水 滴 到 同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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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10300 保 存 年 限 :5 明 道 大 學 學 務 處 2013 年 第 2 次 全 校 師 生 愛 校 座 談 會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2013.12.25 ( 三 )15:30 地 主 記 點 : 伯 苓 大 樓 良 知 堂 席 : 第 12 屆 學 生 議 會 副 議 長 林 志 宏 同 學 錄 : 第 12 屆 學 生 議 會 秘 書 長 洪 鈺 勛 同 學 出 席 人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 ( ) + ) (
劳 动 力 市 场 分 割 职 业 流 动 与 城 市 劳 动 者 经 济 地 位 获 得 的 二 元 路 径 模 式 吴 愈 晓 使 用 年 中 国 社 会 网 络 与 职 业 经 历 调 查 广 州 上 海 厦 门 济 南 和 西 安 城 市 数 据 检 验 了 改 革 以 后 影 响 中 国 城 市 劳 动 者 职 业 流 动 模 式 以 及 经 济 地 位 获 得 的 因 素 研 究 结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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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国 近 代 钢 铁 工 业 化 始 于 世 纪 末 的 汉 阳 铁 厂 以 及 之 后 的 汉 冶 萍 公 司 为 了 获 得 本 土 的 技 术 能 力 汉 冶 萍 公 司 先 后 选 送 了 约 名 中 国 学 生 赴 英 德 美 等 西 方 国 家 学 习 冶 金 技 术 从 而 产 生 了 中 国 近 代 钢 铁 工 业 化 的 首 批 本 土 工 程 师 这 批 工 程 师 在
欧 洲 研 究 年 第 期! # % # %! #
欧 盟 新 老 成 员 国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比 较 仇 雨 临 黄 小 勇 面 对 人 口 老 龄 化 日 趋 严 重 经 济 与 社 会 结 构 的 变 化 以 及 全 球 化 和 区 域 一 体 化 的 挑 战 欧 盟 国 家 普 遍 进 行 了 养 老 金 制 度 的 改 革 新 老 成 员 国 由 于 既 遭 遇 相 同 问 题 又 面 对 不 同 挑 战 因 此 在 改 革
年 第 期!! %! # # &! #! ( % & 余 牧 人 # 抗 战 八 年 来 的 中 国 教 会 # 基 督 教 丛 刊 第 期 年 月 第 页 参 见 刘 吉 西 等 编 # 四 川 基 督 教 巴 蜀 书 社 年 版 秦 和 平 # 基 督 宗 教 在 西 南 民 族 地 区 的 传
战 争 与 社 会 转 型 中 的 中 国 基 督 教 会 中 华 基 督 教 会 全 国 总 会 边 疆 服 务 研 究 年 代 后 期 中 华 基 督 教 会 全 国 总 会 发 起 了 一 场 旨 在 服 务 西 部 民 族 地 区 以 巩 固 抗 战 后 方 的 运 动 号 召 教 会 内 外 有 为 之 士 到 当 时 被 称 为! 边 疆 的 西 南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开 展 生
数 据 库!!
黄 玺 瑛 魏 东 平 全 球 地 壳 应 力 状 态 对 于 地 学 及 相 关 领 域 科 学 研 究 意 义 重 大 因 此 测 量 全 球 地 壳 应 力 并 绘 制 全 球 地 壳 应 力 图 一 直 受 到 国 际 地 学 界 广 泛 关 注 年 开 始 实 施 的 世 界 应 力 图 计 划 以 下 简 称 经 各 国 专 家 多 年 合 作 和 努 力 工 作 现 已 出 版 了 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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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師 人 事 法 規 簡 介 報 告 人 : 黃 韻 如 您 好, 歡 迎 光 臨! 人 事 室 同 仁 及 業 務 職 掌 介 紹 職 稱 姓 名 主 要 職 掌 電 話 主 任 黃 韻 如 綜 理 人 事 業 務 #2100 祕 書 吳 佩 君 組 織 編 制 聘 任 升 等 送 審 借 調 兼 課 兼 職 教 師 兼 行 政 主 管 聘 任 發 布 作 業 #2101 專 員 馬 君 敬 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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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潘 毅 内 容 提 要 : 本 文 试 图 创 造 一 种 抗 争 文 体 ( ) 一 种 期 望 打 开 个 体 抗 争 经 验 的 崭 新 可 能 性 的 次 文 学 ( ) 这 种 抗 争 文 体 浪 迹 于 一 个 身 体 痛 楚 的 地 带 : 当 前 中 国 经 济 特 区 工 厂 生 活 中 的 尖 叫 ( ) 和 梦 魇 ( ) 我 将 追 溯 一 个 来 自 农 村 的 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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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 員 : 周 樂 然 姜 歷 強 容 艷 娟 陳 曉 丹 謝 立 瓊 組 長 : 陳 春 苗 1 目 錄 家 庭 教 育 對 小 孩 成 長 的 影 響 3 朋 友 和 同 學 如 何 影 響 小 孩 子 的 成 長 5 電 視 文 化 對 小 孩 子 成 長 的 影 響 7 現 代 文 明 的 影 響 10 小 孩 子 的 教 育 情 況 12 附 件 1.. 拉 五 米 家 小 孩 子 生 活
一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及 主 要 政 治 因 素 关 于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立 大 学 教 授 将 移 民 过 程 分 为 个 阶 段 即 第 一 阶 段 是 年 以 前 这 时 期 移 入 中 国 东 北 的 朝
年 第 期 南 洋 问 题 研 究 总 第 期 试 论 近 代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原 因 兼 与 华 人 移 民 东 南 亚 之 比 较 曹 善 玉 中 山 大 学 历 史 系 广 东 广 州 世 纪 年 代 到 世 纪 年 代 大 批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表 面 上 看 政 治 强 制 曾 是 导 致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突 出 原 因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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沦 陷 时 期 北 平 日 伪 的 金 融 体 系 及 掠 夺 手 段!!
陈 静 北 平 沦 陷 后 伪 华 北 临 时 政 府 对 北 平 金 融 强 行 统 制 建 立 了 伪 中 央 银 行 中 国 联 合 准 备 银 行 随 后 排 挤 中 国 法 币 发 行 联 银 券 统 一 华 北 的 货 币 市 场 太 平 洋 战 争 后 又 掠 夺 滞 留 在 平 津 租 界 内 中 国 政 府 的 巨 额 白 银 打 击 中 国 本 土 的 民 族 金 融 资 本 整
( 附 件 一 )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聯 合 總 會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十 八 條 修 正 草 案 建 議 對 照 教 育 部 版 條 文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條 例 第 19 條 草 案 本 法 施 行 前 已 於 私 立 托 兒 所 任 職, 於 本 法 施
全 國 幼 教 保 總 會 團 結 大 會 師 全 國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3 年 8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10 分 ~11 時 30 分 地 點 : 臺 中 潮 港 城 國 際 美 食 廣 場 2 樓 ( 臺 中 市 南 屯 區 環 中 路 四 段 2 號 ) 主 席 : 施 文 仁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聯 合 總 會 總 會 長 司 儀
侵 略 性 是 我 们 称 之 为 自 恋 的 认 同 模 式 的 相 关 倾 向 而 这 种 认 同 模 式 决 定 了 人 的 自 我 以 及 人 的 世 界 特 有 的 实 体 域 的 形 式 结 构
拉 康 论 自 恋 侵 略 性 与 妄 想 狂 的 自 我 严 泽 胜 对 人 类 自 我 的 虚 幻 性 及 其 妄 想 狂 结 构 的 揭 示 是 拉 康 主 体 解 构 战 略 的 重 要 一 环 拉 康 认 为 自 我 的 虚 幻 性 源 于 它 是 基 于 自 恋 认 同 的 产 物 而 这 种 自 恋 认 同 模 式 又 生 发 出 自 我 的 侵 略 性 自 恋 与 侵 略 性 之 间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一 追 求 作 为 客 观 实 体 的 法 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葛 洪 义! #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一 追 求 作 为 客 观 实 体 的 法 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 + % & #, # 二 追 求 作 为 主 体 理 性
第十二課:出埃及記第三十二章
摩 西 的 时 刻 出 32:1-35 在 人 的 一 生 中, 总 会 有 一 些 特 别 的 时 刻, 这 种 时 刻, 可 能 让 人 经 历 无 与 伦 比 的 成 功, 或 是 惨 不 忍 睹 的 失 败 在 出 埃 及 记 32 章 里, 摩 西 就 经 历 了 这 样 的 特 别 时 刻 他 在 西 奈 山 上, 为 着 以 色 列 民 众 在 神 面 前 的 祷 告, 是 他 一 生
袁 华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琚 芬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段 强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张 盘 德 佛 山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潘 燕 霞 福 建 医 科 大 学 刘
姓 名 工 作 单 位 邮 政 编 码 朱 咏 梅 安 徽 省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230001 倪 朝 民 安 徽 省 立 医 院 230001 吴 建 贤 安 徽 医 科 大 学 第 二 附 属 医 院 230601 林 惠 鞍 山 市 汤 岗 子 理 疗 医 院 114048 杜 艳 玉 鞍 山 市 汤 岗 子 理 疗 医 院 114048 陈 彦 平 包 头 市 第 四 医 院 014030
( 六 ) 誰 該 做 佛 事? 50 ( 七 ) 誦 經 做 什 么? 53 ( 八 ) 拜 懺 做 什 么? 56 ( 九 ) 放 焰 口 做 什 么? 58 ( 十 ) 人 鬼 之 間 的 佛 事 60 兩 類 超 度 亡 與 存 ( 一 ) 前 言 64 ( 二 ) 超 度 亡 靈 64 (
目 錄 ( 一 ) 04 ( 二 ) 認 識 生 命 的 實 相 04 ( 三 ) 生 從 何 處 來? 死 往 何 處 去? 10 ( 四 ) 佛 教 徒 的 生 死 觀 12 ( 五 ) 如 何 面 對 死 亡? 如 何 使 得 死 亡 有 尊 嚴?15 佛 化 奠 祭 ( 一 ) 前 言 22 ( 二 ) 冥 陽 兩 利 的 莊 嚴 佛 事 25 ( 三 ) 臨 終 關 懷 要 領 27 (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7 四 附 录... 15 2 / 25
公 司 代 码 :601231 公 司 简 称 : 环 旭 电 子 环 旭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一 季 度 报 告 1 / 25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7 四 附 录... 15 2 / 25 一 重 要 提 示 1.1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及 董 事
壹 前 言 一. 研 究 動 機 學 者 指 出 轉 換 時 期 是 孩 子 飲 食 習 慣 建 立 的 關 鍵 時 期, 若 孩 子 累 積 不 好 得 經 驗, 到 兩 歲 時 可 能 會 出 現 偏 食 情 況 ( 張 雪 惠,2010 2010) 嬰 兒 的 副 食 品 是 邁 入 寶 寶
寶 寶 健 康, 從 營 養 做 起 - 淺 談 嬰 兒 副 食 品 投 稿 類 別 : 健 康 / 護 理 類 篇 名 : 寶 寶 健 康, 從 營 養 做 起 - 淺 談 嬰 兒 副 食 品 作 者 : 江 佩 珊 私 立 文 興 高 中 高 三 義 班 許 祐 甄 私 立 文 興 高 中 高 三 義 班 張 詠 晴 私 立 文 興 高 中 高 三 義 班 指 導 老 師 : 洪 雅 津 壹 前
近 代 史 研 究 %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黄 正 林 位 于 黄 土 高 原 内 蒙 古 高 原 和 青 藏 高 原 交 会 处 的 甘 肃 宁 夏 青 海 是 一 个 农 业 牧 业 和 农 牧 交 错 的 地 区 又 是 一 个 少 数 民 族 集 聚 的 地 区 由 于 居 民 的 生 产 方 式 生 活 方 式 和 宗 教 信 仰 的 不 同 农 村 市 场 的 构 成 也 不 同 在 以 农 业 经 济 为 主 的 地 区 以 集
张 飞 龙 何 豪 亮 胎 骨 是 漆 器 制 作 的 骨 架 可 以 髹 漆 的 胎 体 种 类 繁 多 主 要 有 木 胎 陶 胎 金 属 胎 纸 胎 竹 胎 皮 胎 裱 胎 脱 胎 树 脂 胎 等 其 中 以 木 胎 应 用 最 广 本 文 着 重 探 讨 了 漆 器 底 胎 工 艺 的 制 作 技 法 不 同 胎 骨 做 地 工 艺 虽 有 差 异 但 基 本 类 似 主 要 包 括 制 胎
书 评 :,,,, :,,,,, ( ),, :?,,,, ( ),,, ( ), :,,, :,,?,?,,,,,,,,
: 兼 评 边 燕 杰 丘 海 雄 的 企 业 的 社 会 资 本 及 其 功 效 刘 林 平,,,,,,,,,,, : (, ),,, : ; ; 书 评 :,,,, :,,,,, ( ),, :?,,,, ( ),,, ( ), :,,, :,,?,?,,,,,,,, 社 会 学 研 究.,,,,, :,,,,,,, 1,,,,,,,, (. ),,,,,,,, (, : ) :,, 1 亚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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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王 春 光 : -,, ( ) (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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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979, 第 一 章 緒 論 註 根 據 禮 記 郊 特 牲 : 國 中 之 神, 莫 貴 於 社 又 禮 記 月 令 篇 : 命 民 社, 土 : 正 曰 社 后, 土 后 地 共, 工 使 氏 民 有 祀 子 焉 曰 句 龍 又 第, 疏 一 為 : 后 土, 即 社 神 也 左 傳 : 社 稷 五 祀, 節 后 土 研 究 后 動 機 者 所 以 有 社 稷 何? 為 天 下 求 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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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方 案 發 展 背 景 與 動 機 一 方 案 發 展 的 背 景 屏 東 縣 外 海 有 一 個 美 麗 的 小 琉 球, 是 全 台 唯 一 的 珊 瑚 礁 島 嶼, 造 就 出 豐 富 的 海 岸 自 然 景 觀, 因 此 有 海 上 公 園 之 稱 不 只 如 此, 小 琉 球 在 人 文 也 具 有 特 色, 居 民 靠 海 謀 生, 從 諺 語 討 海 人, 三 分 命 可 知,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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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1 &...6...10 5...15...18...21...25...27...29...33...37...38...39 9...40...48...53...57...57 3...58 II...60...61...62...67...70...71...71...72...75...79...80...81...85...86...87...88 20...89...93...94...96...98...99
信 息 按 术 与 当 代 外 交 的 变 革 基 于 计 算 机 系 统 的 信 息 铁 末 的 发 展 信 息 技 术 的 发 展 经 历 了 5 次 大 的 突 破, 即 语 言 的 产 生 文 字 的 创 造 印 刷 术 的 发 明 电 报 电 话 及 广 播 的 使 用 电 子 计 算 机
大 国 外 交 ~ ~ 理 论, 决 策 ^ 挑 战 信 息 技 术 与 当 代 外 交 的 变 革 汪 晓 风 信 息 技 术 ^ 7001111010^, 是 与 信 息 的 收 集 处 理 存 储 传 输 使 用 相 关 的 一 系 列 技 术 手 段, 我 国 学 者 钟 义 信 把 信 息 技 术 定 义 为 " 能 够 扩 展 人 的 信 息 器 官 功 能 的 一 类 技 术 " 7
12. 人 事 室... 90 13. 主 計 室... 91 14. 師 資 培 育 暨 就 業 輔 導 中 心... 97 15.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99 16. 秘 書 室... 105 17. 北 師 美 術 館... 106 18. 附 屬 實 驗 小 學... 107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第 125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一 時 間 :105 年 1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二 地 點 :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605 會 議 室 三 主 席 : 張 校 長 新 仁 記 錄 : 黃 崇 銘 四 出 席 人 員 : 學 術 行 政 單 位 一 級 主 管 暨 附 小 校 長 五 會 議 程 序 : 頒 發 續 任 主 管
大同大學新進教師手冊
102 學 年 度 大 同 大 學 新 進 教 師 手 冊 修 訂 第 六 版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目 錄 大 同 大 學 新 進 教 師 手 冊 壹 認 識 大 同 大 學... 1 一 創 校 沿 革... 1 二 教 育 目 標 學 生 基 本 素 養 與 核 心 能 力... 1 三 校 徽... 2 四 校 歌... 3 五 創 校 校 長 林 挺 生 先 生 生 平 介
向陽花木大綱---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學 生 心 理 諮 商 與 輔 導 中 心 向 陽 花 木 導 師 通 訊 發 行 人 : 林 杏 足 期 別 :027 期 出 刊 日 :98 年 05 月 15 日 總 編 輯 : 劉 禹 婕 編 輯 群 : 王 紹 瑜 諮 輔 志 工 們 編 按 : 本 期 的 向 陽 花 木 以 情 感 困 擾 為 主 題, 共 分 三 部 分, 第 一 部 分 邀 請 校
二零一五年施政報告 - 施政綱領 - 第三章 扶貧及為弱勢社群提供支援
2013 2013 2009 104 100201397 16.0% 14.5% 2013 50 51 (a) 2015 80 2015/16 (b) 2015 52 (a) (b) 2015 53 (c) 54 55 (a) ( ) (b) 2014-15 56 (c) 57 (d) (e) 58 (a) (b) 2014/15 59 2014/15 15,000 6 12 (c) 20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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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安 全 与 放 射 性 污 染 防 治 十 二 五 规 划 及 2020 年 远 景 目 标 环 境 保 护 部 ( 国 家 核 安 全 局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国 家 能 源 局 国 防 科 技 工 业 局 目 录 前 言... 1 一 现 状 与 形 势... 2 ( 一 ) 核 安 全 与 放 射 性 污 染 防 治 取 得 积 极 进 展... 2 ( 二 )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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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秦 相 李 斯 錢 寧 著 083.62/8676 2 串 場 河 傳 梅 遜 083.62/8676p.1 3 武 則 天 與 狄 仁 傑 陳 虹 083.65/8876 4 予 人 好 印 象 的 我 表 現 法 高 陽 堂 192/8365 5 后 羿 與 嫦 娥 南 宮 搏 282/8533 6 八 仙 傳 奇 畢 珍 539.52/866 7 中 國 歷 史 年 表 柏 楊 602/846v.2
辽宁铁~1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 ) 辽 宁 铁 道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二 〇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目 录 一 年 学 校 总 体 工 作 思 路 和 重 点 任 务 ( 一 ) 工 作 总 体 思 路 ( 二 ) 重 点 工 作 任 务 二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与 成 效 ( 一 ) 稳 步 推 进 常 规 教 学 工 作 ( 二 ) 逐 步 深 化 教 学 改 革
壹、學校背景
協 志 高 職 104 學 年 度 綜 合 高 中 學 生 課 程 計 畫 手 冊 嘉 義 縣 私 立 協 志 高 職 綜 合 高 中 104 學 年 度 學 生 課 程 計 畫 手 冊 核 准 文 號 : 臺 教 國 署 高 字 第 1040034301 號 夢 想 貣 飛!! 我 的 精 采, 由 我 決 定! 協 志 高 職 104 學 年 度 綜 合 高 中 學 生 課 程 輔 導 手 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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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捞你学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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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N/MIAO CHING MS 27FEB DEL HKG
目 錄 序 1 噶 當 派 格 西 博 多 瓦 傳 記 2 禮 讚 ---- 博 朵 瓦 格 西 喻 法 度 群 生 4 共 下 士 道 法 8 一 歸 依 有 四 十 喻, 順 喻 二 十 四, 逆 喻 十 六 8 二 暇 滿 難 得 有 二 十 七 喻, 順 喻 十 一, 逆 喻 十 六 28 三 死 無 常 有 五 十 五 喻, 順 喻 三 十 九, 逆 喻 十 六 39 四 業 因 果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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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015 年 ) 目 录 前 言... 1 第 一 章 总 则... 2 第 二 章 规 划 目 标 与 原 则... 5 第 一 节 规 划 目 标... 5 第 二 节 规 划 原 则... 7 第 三 章 绿 道 网 布 局 规 划... 10 第 一 节 绿 道 线 网 布 局... 10 第 二 节 绿 化 缓 冲 区 及 城 际 交 界 面 布 局... 18 第 四 章 绿
2003年半年度报告正文.PDF
2 3 4 5 6 7 8 9 10 11 2 12 2003 5 31, 2003 13 A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89,182 82,443 119,883,521 6,292,074 188,191 34,620,085 4,384,885 7,848,308 204,809,434 1,609,380 76,957 11,379,756 12,375,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