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全球總回報平衡基金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全球總回報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一 基金名稱 : 新光全球總回報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二 基金種類 : 跨國投資平衡型基金三 基本投資方針 : 詳見本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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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全球總回報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一 基金名稱 : 新光全球總回報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二 基金種類 : 跨國投資平衡型基金三 基本投資方針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一 ( 九 ) 之說明 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五 投資地區 : 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六 計價之幣別 : 分為新臺幣 美元及人民幣計價七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為最高新臺幣壹佰億元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為最高等值新臺幣伍拾億元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為最高等值新臺幣伍拾億元 ; 八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16,663, 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109,998, 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注意事項 : 一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基金經理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本基金有一定比例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 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 故本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 市場流動性下降, 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 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 本基金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 投資人投資本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 二 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 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 ;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 本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可配息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 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 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 投資人因不同時間進場, 將有不同之投資績效, 過去之績效亦不代表未來績效之保證 本基金最近 12 個月內配息組成相關資料 ( 將 ) 揭露於新光投信網站 三 本基金包含新臺幣 美元及人民幣計價級別, 如投資人以其它非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投資本基金者, 須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 此外, 因投資人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賣價與買價之差異, 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 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 四 本基金係以分散風險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 惟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投資人應注意本基金投資之風險包括利率風險 流動性風險 債券發行人違約風險 ( 本金或利息延遲給付或無法給付 ) 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及其他投資債券固有之風險 ; 本基金或有因利率變動 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 商品交易對手違約而影響基金淨值下跌之風險, 同時或有受益人大量贖回時, 致延遲給付贖回價款之可能

2 五 本基金投資地區包括新興市場, 可能產生之風險包括流動性不足風險 市場風險 ( 含政治 利率 匯率等 ) 信用風險 產業景氣循環變動等風險, 遇前述風險時,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可能因此產生波動 此外, 本基金得投資於美國 Rule 144A 債券, 該類債券因屬私募性質, 故較可能發生流動性不足, 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因價格不透明導致波動性較大之風險 交易流動性無法擴及一般投資人, 投資人投資前須留意相關風險 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 請詳見第 14 頁至第 21 頁 六 投資人應特別留意, 本基金因計價幣別不同, 投資人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為該申購幣別金額除以面額 / 單位淨資產價值 ( 適用於基金成立後 ) 計算, 於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有一表決權, 不因投資人取得各級別每受益權單位之成本不同而異 七 投資人爭議處理及申訴管道 : 投資人應先向經理公司或銷售機構提出申訴, 若三十日內未獲回覆或不接受申訴處理結果, 投資人得在六十日內向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申請評議 地址 :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 4 號 17 樓 ( 崇聖大樓 ) 電話 : ; 傳真 : 以上若投資人有任何問題, 可撥打本公司客服專線 : 八 為避免因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 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 進而損及基金長期持有之受益人之權益, 並稀釋基金之獲利, 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九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十 查詢本公開說明書網址 : 新光投信網站 新光投信理財網 : 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 : 中華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刊印 新光投信獨立經營管理

3 ( 封裏 )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公司名稱 :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 123 號 12 樓電話 :(02) 網址 : 發言人姓名 : 陳文雄職稱 : 總經理電話 :(02) 信箱 :service@mail.skit.com.tw 二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松仁路 123 號電話 : 網址 : 三 受託管理機構 ( 無 ) 四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名稱 :Income Partners Asset Management (HK) Ltd. 地址 : 香港中環金融街 8 號國際金融中心二期 室電話 : 網址 : 五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名稱 :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香港皇后大道中 1 號匯豐總行大樓 30 樓電話 :(852) 網址 : 六 基金保證機構 ( 無 ) 七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 ( 無 ) 八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 無 ) 九 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會計師 : 劉書琳 徐文亞事務所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地址 :11073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100 號 20 樓電話 :(02) 網址 : 十 基金之信用評等機構 ( 無 ) 十一 公開說明書之分送計劃 ( 一 ) 陳列處所 : 經理公司新光投信 基金保管機構及各銷售機構 ( 二 ) 索取及分送方式 : 投資人可向陳列處所親取或上新光投信網站下載 或電洽新光投信索取, 經理公司將於收到投資人之索取後, 以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投資人 ( 三 ) 新光投信網站 新光投信理財網 : ( 四 ) 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 :

4 目 錄 新光全球總回報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 1 壹 基金概況... 2 一 基金簡介... 2 二 基金性質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四 基金投資 五 投資風險揭露 六 收益分配 七 申購受益憑證 八 買回受益憑證 九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十 基金之資訊揭露 十一 基金運用狀況 貳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一 事業簡介 二 事業組織 三 關係人揭露 四 營運情形 五 受處罰情形 六 訴訟或非訟事件 肆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一 受益憑證基金銷售機構 二 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收件機構 伍 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特別記載事項 附錄一 : 主要投資地區 ( 國 ) 之投資環境介紹附錄二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附錄三 :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聲明書附錄四 :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公司治理運作情形附錄五 : 本次發行之基金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條文對照表附錄六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 詳附錄六之ㄧ ) ;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 詳附錄六之二 ) 附錄七 : 經理人 基金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之績效考核 酬金結構及政策附錄八 : 基金評價委員會運作辦法附錄九 : 基金風險預告書附錄十 :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二年之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附錄十一 : 本基金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 1

5 壹 基金概況一 基金簡介 ( 一 ) 發行總面額新光全球總回報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首次淨發行總面額 ( 包括 A 累積型及 B 配息型受益權單位合計 ) 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貳佰億元, 最低為等值新臺幣參億元 其中 :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分別指 A 累積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新臺幣壹佰億元, 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 2.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指 A 累積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伍拾億元, 受益權單位面額為美元壹拾元 3.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指 A 累積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伍拾億元, 受益權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拾元 ( 二 ) 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之定義 受益權單位總數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換算比率如下 : 1. 基準受益權單位 : 指用以換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及計算本基金總受益權單位數之依據 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2. 本基金首次發行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16,663, 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109,998, 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3.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為 1:1 4.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計算方式, 係以各外幣計價每受益權單位面額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所取得之基金成立日之前一營業日之外幣與新臺幣之收盤兌換匯率後除以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後換算之,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 受益權單位類型名稱 與基準受益權單位換算之比率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1:1 2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1:[ ] 3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1:[4.5455] 註 : 本基金成立日為 106 年 11 月 28 日 106 年 11 月 27 日美元與新臺幣之收盤兌換匯率為 , 人民幣與新臺幣之收盤兌換匯率為 ( 三 ) 受益權單位面額本基金每一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 每一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美元壹拾元 ; 每一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拾元 ( 四 ) 得否追加發行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核准後, 於符合法令所規定之條件時, 得辦理追加募集 ( 五 ) 成立條件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七條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整 本基金已於 106 年 11 月 28 日成立 ( 六 ) 預定發行日期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期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 七 ) 存續期間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 八 ) 投資地區及標的 1. 投資地區 : 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 2

6 2. 投資標的 : (1) 本基金投資於國內之有價證券 :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上市或上櫃股票 ( 含特別股 ) 承銷股票 認股權憑證 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之興櫃股票 存託憑證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無擔保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2) 本基金投資之國外有價證券包括 : A. 外國證券交易所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特別股 ) 存託憑證 (Depositary Receipts)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Warrants) 參與憑證 (Participatory Notes)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REITs) 及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其中投資之參與憑證應符合下列規定 : a. 參與憑證所連結標的以單一股票為限 b. 參與憑證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 應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以上 B. 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含政府公債 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金融債券 次順位金融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 ) 及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C.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及追蹤 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D. 符合金管會規定未達一定等級或未經評等之高收益債券 E. 本基金投資之債券, 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市 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F.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依修正後之規定 (3) 本基金得投資於全球各國家及地區, 包括但不限美國 英國 德國 法國 澳洲 紐西蘭 俄羅斯 新加坡 日本 印尼 泰國 意大利 盧森堡 荷蘭 加拿大 西班牙 愛爾蘭 瑞典 捷克 墨西哥 瑞士 以色列 葡萄牙 波蘭 比利時 挪威 芬蘭 南韓 菲律賓, 越南 寮國 柬埔寨 緬甸 文萊 中國 香港 澳門 馬來西亞 印度 印度尼西亞 克羅埃西亞 羅馬尼亞 塞爾維亞 保加利亞 哥倫比亞 斯洛伐克 牙買加 卡達 巴林 哈薩克 匈牙利 千里達 丹麥 菲律賓 斯里蘭卡 孟加拉 智利 巴西 阿根廷 奈及利亞 瓜地馬拉 秘魯 多明尼加 阿富汗 不丹 尼泊爾 蒙古 東帝汶 巴基斯坦 南非 伊拉克 約旦 黎巴嫩 科威特 阿曼 希臘 土耳其 伊朗 烏茲別克斯坦 吉爾吉斯斯坦 沙特阿拉伯 阿聯酋等國家或地區 3

7 ( 九 ) 基金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簡述 1.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前述 ( 八 ) 之國內外有價證券 2.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應符合下列投資比例之限制 : (1) 投資於國內外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 參與憑證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投資於上市或上櫃股票 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合計總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九十 ( 含 ) 以下且不得低於百分之十 ( 含 ) (2) 投資所在國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 投資該國家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 含 ) (3) 本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 惟投資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 含 ); 本基金原持有之債券, 日後若因信用評等調升, 致使該債券不符合本款 高收益債券 定義時, 則該債券不計入前述 高收益債券 百分之三十之範圍 除投資於前述高收益債券外, 本基金所投資債券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所謂 高收益債券, 係指下列債券,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時, 從其規定 ; 惟債券發生信用評等不一致者, 若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投資級債券者, 該債券即非高收益債券 : A. 政府公債 : 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 B. 第 (A) 點以外之債券 : 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但轉換公司債 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 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附表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不在此限 C.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REATs): 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D. 前述之債券, 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A.M Best Company,Inc. DBRS Ltd. Fitch, Inc. 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Moody s Investpr Services, Inc.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Standard & Poor s Rating Services Egan-Jones Rating Company 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信用評等等級 twbbb- BBB-(twn) bbb- BBB- BBB- BBB- Baa3 BBB- BBB- BBB- BBB- 4

8 Morningstar, Inc. BBB- 3. 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 本款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 : (1)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 (2) 依本基金淨值公告之前一營業日之資產比重計算, 本基金任一或合計投資金額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 ( 含 ) 以上之單一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所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 : a. 最近六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 ( 含本數 ) 以上 ; b.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 ( 含本數 ) 以上 ; B. 發生政治 經濟或社會情勢或非預期事件之重大變動 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 影響該國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 ; C.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因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兌 ; D.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該國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跌幅達 5% 或連續三個交易日匯率累計跌幅達 8% 以上 4.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前述 2. 所列之比例限制 5.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6.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 在投資所在國或地區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7.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證券經紀商 8.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無擔保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9.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債券 債券指數 利率之期貨 選擇權 期貨選擇權 利率交換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但須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時, 從其修正後規定 10. 經理公司得以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 外幣間匯率避險 (Proxy Hedge)( 含匯率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匯率選擇權 )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以 5

9 規避匯率風險, 並應符合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本基金於從事本項所列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匯率避險交易之操作當時, 其價值與期間, 不得超過所有外國貨幣計價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 前述所稱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 (Proxy Hedge) 係以直接購買銀行所提供之二種外幣間或一籃子 (Proxy basket Hedge) 外幣間匯率之遠期外匯或選擇權來進行 ( 十 ) 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 1. 投資策略 : (1) 本基金多重收益兼具多元化資產佈局以及彈性資產配置, 除了可同時配置股票及債券資產外, 亦可透過 ETF 達到增進收益來源, 並積極主動控制下跌風險達到追求總體報酬的目標 本投資策略主要目標有二 : A. 透過股息及債息達到穩定的收益來源 B. 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創造最佳總報酬 (2) 依採取 Top Down 的投資策略, 依據全球總體經濟發展研判各區域的現況及未來發展, 決定各種資產配置以及 Bottom-Up 的資產篩選標準, 進行個別公司資產的投資評估分析, 決定具投資價值的實際投資標的 主要投資於收益型相關標的有 : A. 高股息股票 - 挑選基本面佳 價值面相對合理的全球高股息股票, 達到兼具股息收益與經風險因子調整後的報酬表現 B. 高評級公司債及高收益債券 - 採用低波動策略, 藉由投資體質較好的發債公司, 在尋求債息收入的同時, 達到分散投資 降低違約風險以及交易成本等目的, 並在嚴控交易成本與下跌風險範疇下, 追求最佳風險及報酬機會 2. 投資特色 : (1) 多重資產配置, 全球化佈局 : 除了透過全球各類型資產的差異性, 掌握全球多元資產的最佳投資契機外, 並主要以全球成熟股 債市為主, 獲取穩定股息以及債息, 另彈性利用 ETF 投資策略, 擴大各類型收益來源, 以期達到穩定收益及長期資本增長的雙重目標 (2) 彈性資產調整 : 靈活掌握市場景氣循環及全球趨勢變化所帶來的獲利空間, 同時因應各區域經濟與利率週期變化, 有效控管及分散風險 另一方面衡量整體市場現況與後市靈活資產配置, 將彈性調整投資組合中各類型資產比重, 以求達成收益與資本增長兼備的長期投資目標 ( 十一 )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本基金定位為跨國投資平衡型基金, 投資區域涵蓋全球, 另本基金亦有投資高收益債券, 故本基金適合尋求固定收益商品收益率且能承受較高波動之非保守型投資人 本基金之風險報酬等級分類為 RR4, 此分類係依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103 年 5 月 28 日公布對於基金投資標的風險屬性和投資地區市場風險狀況分析之 ( 基金風險報酬等級由低至高編製為 RR1 RR2 RR3 RR4 RR5), 惟本基金風險報酬等級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 投資人宜斟酌個人之風險承擔能力及資金之可運用期間長短後投資 ( 十二 ) 銷售開始日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後, 自民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起開始募集 6

10 ( 十三 ) 銷售方式本基金之受益憑證之銷售, 由經理公司及受經理公司委託銷售之各基金銷售機構共同銷售 ( 十四 ) 銷售價格 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無論其類型, 均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投資人申購以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新臺幣支付 ; 申購以外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該外幣支付, 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2.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以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一項面額為發行價格 (2) 本基金成立日起,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3) 本基金成立後, 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該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為經理公司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之銷售價格 前述銷售價格以每一營業日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所取得之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計價貨幣與基準貨幣之滙率換算後, 乘上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計算 前述銷售價格之計算依下列規則辦理 : 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 = 至銷售日前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最後公布之每單位淨資產 x 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至銷售日前最後公布每單位淨資產日之該類型計價幣別對新臺幣結算匯率 / 換算比例 註 註 換算比例 = 銷售日該類型計價幣別對新臺幣之結算匯率 x 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 / 基準貨幣 ( 即新臺幣 ) 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 前述所稱結算匯率, 係依據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取得之匯率換算 釋例說明 : 現行基準貨幣 ( 即新臺幣 ) 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為新臺幣 10 元,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美元 10 元 當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為零時,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之計算過程所需條件包括 : A. 銷售日前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最後公布之每單位淨資產為 元 (A) B. 該美元受益權單位最後公布每單位淨資產銷售日之美元對新臺幣結算匯率為 1:32.2(B) C. 銷售日美元對新臺幣之結算匯率為 1:32.5 (C) 換算比例 = 銷售日美元對新臺幣之結算匯率 x 美元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 / 基準貨幣 ( 即新臺幣 ) 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 =32.5*10/10=32.5(D)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銷售價格 = 銷售日前美元受益權單位最後公布之每單位淨資產 x 至銷售日前最後公布每單位淨資產日之美元對新臺幣結算匯率 / 換算比例 =(A)/(B)*(D)= 10.5*32.2/32.5=10.40 元 3.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4.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現行各類型受益憑證之申購手續費率由經理公司依銷售策略或申購人以往申購經理公司其他基金金額之情形而訂定其適用之比率 7

11 ( 十五 ) 最低申購金額 1. 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 ( 含當日 ) 後, 申購人每次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如下, 但基金申購人以其原持有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其他基金買回價金 證券商經營財富管理專戶 透過特定金錢信託及壽險業者之投資型保單申購本基金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不在此限 : (1) A 累積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 (2)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整 ; (3) A 累積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為美元參佰元整 ; (4) A 累積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人民幣貳仟元整 ; 2. 本基金成立後, 申購人每次以定期定額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如下 : (1) A 累積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參仟元整 ( 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 (2)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 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 (3) 美元及人民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則不開放定期定額申購 3.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亦不得申請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其他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4. 轉申購涉及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外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涉及不同外幣兌換時, 經理公司辦理有關兌換流程及匯率採用依據, 說明如下; (1) 受益人不得申請轉申購經理公司所經理之不同基金之不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2) 受益人申請不同基金同一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轉申購,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惟其屬同一貨幣間轉換, 故無匯率兌換問題 (3) 經理公司目前不開放同一基金之不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 十六 ) 經理公司為防制洗錢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況 1. 經理公司受理客戶第一次申購基金時, 應請客戶依規定提供下列之證件核驗 : (1) 自然人人為本國人者 : A. 國民身分證 ( 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替代, 並附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 B. 受輔助之宣告人, 需另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國民身分證 (2) 法人或其他機構 : 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法人授權他人辦理者, 另需提供授權書及被授權人之國民身分證 2. 經理公司職員於檢視客戶及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時, 如有下列情事者, 應婉拒該類之申購或委託 : (1) 疑似使用匿名 假名 人頭 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 ; (2) 客戶拒絕提供審核客戶身分措施相關文件, 但經可靠 獨立之來源確實查證身分屬實者, 不在此限 ; (3) 對於由代理人辦理之情形, 且查證代理之事實及身分資料有困難 ; (4) 持用偽 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 (5) 檢送之身分證明文件均為影本 但依規定得以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影像檔, 輔以其他管控措施辦理之業務, 不在此限 ; (6) 提供文件資料可疑 模糊不清, 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 ; (7) 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 ; (8) 建立業務關係之對象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 法人或團體, 8

12 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 但依資恐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為支付不在此限 ; (9) 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時, 有其他異常情形, 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3. 本公司不受理客戶臨櫃辦理現金交付之申購申請 ( 十七 ) 買回開始日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90 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 十八 ) 買回費用 1. 經理公司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者 ) 時, 對於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定從事基金短線交易認定標準之受益人, 應扣除該筆交易核算之買回價金一定比例之買回費用, 所收取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率不得高於百分之二, 該買回費用並應歸入基金資產 前述基金短線交易之認定標準及其買回費用收取之最高比例規定, 明訂於基金公開說明書中 除前述情形外,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及短線交易之認定標準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2. 受益人請求買回受益憑證, 若非短線交易情況, 受益人無需支付買回費用, 本基金目前買回費用為零 ( 十九 ) 買回價格 1.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申請日之次一營業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2. 買回日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 二十 )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 1. 經理公司以追求本基金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全為目標, 故不歡迎受益人對本基金進行短線申購贖回之交易 2. 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第 29 條規定, 經理公司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時, 對於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定從事基金短線交易認定標準之受益人, 除應扣除該筆交易核算之買回價金一定比例之買回費用, 該買回費用並應歸入基金資產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並得拒絕該受益人之新增申購 3. 受益人短線交易之定義及其應支付之買回費用 : (1) 當投資人之 申請買 ( 贖 ) 回日 減去 申購日 小於 7 日, 即持有未滿 7 個日曆日 ( 不含 ) 者, 將被收取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 (0.01%) 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之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 元, 不足壹元者四捨五入 ; 以外幣計價者, 買回費用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該外幣 元 以下小數點第二位,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 反之, 當投資人之 申請買 ( 贖 ) 回日 減去 申購日 大於或等於 7 日, 即持有超過 7 個日曆日 ( 含 ) 者, 將不會被收取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2) 前述 申請買 ( 贖 ) 回日 指請求買回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代理機構之日期 (3) 舉例說明 : 若投資人 9/1 申購, 則 9/7 申請買回時, 因 申請買回日 減去 申購日 小於 7 日, 將會被收取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之短線交 9

13 易買回費用 ; 反之, 若投資人 9/8 申請買回, 即持有超過 7 個日曆日 ( 含 ), 將不會被收取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4. 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銷售者亦適用前述規定 ( 二十一 ) 基金營業日之定義指本國證券市場交易日 ; 但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因國定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或發生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而休市時, 不在此限 前述所稱一定比例, 係指公告日前一週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 ( 含 ) 之國家 ( 二十二 ) 經理費 ( 二十三 ) 保管費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壹點柒 (1.7%)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貳陸 (0.26%)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 二十四 ) 基金經保證機構保證者, 保證機構之業務性質 財務狀況 信用評等 保證條件 範圍 保證費及保證契約主要內容並以釋例說明保證機制及高於保證金額之潛在回報之計算方法 : 無 ( 二十五 ) 是否分配收益 本基金配息將優先參考基金投資組合之平均票面利率及收益率 (Yield-to-Maturity) 為目標, 儘可能貼近合理之息率範圍, 但若發生非經理公司可控制之因素, 如配息前基金出現贖回, 導致受益憑證單位數大幅變動, 則經理公司將配合調整基金收益分配之配發率 ( 實際分配 / 經會計師查核後之可分配收益 ) 以期達到合理貼近前述息率範圍 1. 本基金 A 累積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全部併入基金資產, 不予分配 2. 本基金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以外國家或地區所 得之現金股利 利息收入 收益分配 其他收入 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 實現資本損失及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 均為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 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 依第 四項規定之時間, 進行收益分配 惟前述可分配收益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 除已實現資本損失後之餘額, 於每年度結束後尚有未分配之部分時, 不順 延併入次一年度之可分配收益來源 3.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月收益分配, 經理公司得決定分配之 金額是否超出上述之可分配收益, 故配息型受益權單位之配息來源可能涉 及本金 如經理公司認為有必要 ( 如市場急遽變化足以對相關基金造成影 響 ), 亦可適時修正每月收益分配金額 4. 本基金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經經理公司做成收益分配決定後, 應於每月結束後之第二十個營業日前 ( 含 ) 分配之, 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公告 5. 本基金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應經金管會核 10

14 二 基金性質 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 始得進行分配 倘可分配收益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 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進行分配 6.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 按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開立獨立帳戶存入,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7.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配息金額計算方式為至基準日持有單位數乘以每單位分配金額, 並扣除相關匯費後, 匯入受益人之收益分配約定匯款帳戶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匯款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8.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每月收益分配之應分配金額未達新臺幣壹仟元 ( 含 ) 時, 受益人同意並授權經理公司以該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同類型受益權單位, 該等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基金同類型之手續費為零 ; 惟受益人透過證券商經營財富管理專戶 特定金錢信託或投資型保單方式申購本基金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得不受此限 9. 收益分配範例 分配前 幣別 新臺幣 ( 單位 : 元 ) 類型 A 累積型 B 配息型 ( 不分配 ) ( 分配 ) 基金規模 (A) 1,000,000 1,000,000 發行總單位數 (B=A/10) 本期投資收益 (C= 假設值 ) 20,000 分配後 100, ,000 分配金額 (D= 假設值 ) 0 10,000 每單位可分配金額 (E=D/B) 淨資產價值 ( 不分配 :F=A+C; 1,020,000 1,010,000 分配 :F=A+D ) 發行總單位數 (B) 100, ,000 每單位淨值 (G=F/B) 以上數值皆為假設值, 不代表未來的收益 範例假設說明 : 1. 各類型總收益及總單位數均無變動之情況下所為之假設 2. 剩餘之未分配總收益以此類推至下次分配 假設經理公司每一單位分配金額為 0.10( 新臺幣 ) 收益分配總金額為 0.10*100,000 單位 =10,000 元分配後 : 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淨值 : = 新臺幣 元 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淨值 : 新臺幣 元 ( 一 ) 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本基金係依據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及 11

15 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金管會 )106 年 10 月 18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本基金首次募集, 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設立並投資於外幣計價之國外有價證券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所有證券之交易行為, 均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本基金之信託契約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信託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者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 三 ) 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 本基金於 106 年 11 月 28 日成立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 一 ) 經理公司之職責有關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貳 十 之說明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有關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貳 十一 之說明 ( 三 ) 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無, 本基金無保證機構 四 基金投資 ( 一 ) 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一 ( 九 ) 之說明 ( 二 )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者, 應揭露所管理之其他基金名稱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1. 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 (1) 投資分析 : A. 負責人員 : 報告人 投資部主管 權責主管 B. 步驟 : 由研究員或基金經理人廣泛依據各項投資研究資訊, 包括國內外金融市場及政治經濟產業動態進行分析報告與討論及證券商提供的投資報告與簡報資料等 若欲投資公司債時, 須就公司債發行公司進行風險評估, 並綜合公開說明書及年報 財務報表分析 產業動態資訊及相關之研究報告加以歸納分析後, 提出債券買進賣出建議投資分析報告 (2) 投資決策 : A. 負責人員 : 基金經理人 投資部主管 權責主管 B. 步驟 : 基金經理人依據投資分析報告做成投資決定書, 並經部門主管與權責主管核簽交付執行 另定期召開投資管理委員會, 審議投資策略 檢視投資規範 追蹤投資績效決定投資比例 產業投資比重 (3) 投資執行 : A. 負責人員 : 交易員 複核人員 權責主管 B. 步驟 : 交易員依據投資決定書執行基金買賣, 並將執行結果撰寫投資 12

16 執行表 如有任何差異, 交易員應在投資執行表上詳細說明 (4) 投資檢討 : A. 負責人員 : 其執行者為基金經理人, 覆核人員為權責主管 B. 步驟 : 根據投資現況及基金績效表現定期檢討, 包括投資決策與實際執行差異檢討報告及投資績效檢討 2.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作業流程 : 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作業流程分為交易分析 交易決定 交易執行及交易檢討四階段 (1) 交易分析 : A. 負責人員 : 報告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 B. 步驟 : 由基金經理人或具備期貨交易知識或經驗之人員負責交易分析工作, 並提出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 (2) 交易決定 : A. 負責人員 : 基金經理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 B. 步驟 : 基金經理人依期貨 / 選擇權報告書, 選定交易標的 (3) 交易執行 : A. 負責人員 : 交易員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 B. 步驟 : 基金經理人應開立期貨 / 選擇權交易決定書, 交由交易室執行 (4) 交易檢討 : A. 負責人員 : 基金經理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 B. 步驟 : 基金經理人應於投資管理委員會議中, 檢討前月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績效, 如未符合預期標準, 並應提出改善辦法 3.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 (1) 姓名 : 邱志榮 (2) 學歷 : 成功大學工業管理所碩士現任 : 新光投信投資管理處主管 (2015/09/24 ~ 迄今 ) 經歷..新光投信全權委託部資深協理 (2006/10/09 ~ 2015/09/23) 新昕投信投研部經理 (2004/11/15 ~ 2006/10/08) 新光人壽國內投資部副課長 (1991/07/08 ~ 2004/11/14) (3) 權限 : 依據投資管理委員會之決議作資產分配, 授權基金經理人根據投資分析報告, 決定投資標的的選擇及買賣時機 4.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 邱志榮 106/11/28~ 迄今 5. 本基金經理人同時兼管之基金名稱 : 新光多重資產基金 6. 本公司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 (1) 應指派投資管理處處主管, 針對同一經理人所管理之不同投資帳戶之績效進行評估, 於月檢討報告中, 按月檢視其操作有無偏離投資或交易方針是否具一致性 差異原因之合理性及相關處理措施 具體作業流程及控管機制如下 : A. 不同帳戶績效評估之方法, 應於基金或全委帳戶成立日起 3 個月後, 各自充分建立部位後, 每月檢討報告檢討同一經理人所管理之不同投資帳戶當月份報酬率, 是否屬正相關 若非屬正相關, 或雖屬正相關, 但當月績效報酬差距 主動式操作管理權益型基金或全委帳戶 5% 以上 主動式操作管理債權型基金或全委帳戶 1% 以上 被動式操作管理基金或全委帳戶 3% 以上, 應提出差異原因合理性說明 前述 主動式操作管理權益型基金或全委帳戶 主動式操作管理債權型基金或全委帳戶 被動式操作管理基金或全委帳戶 之定義, 依照主管機關定義同類型基金之規定辦理 現行定義於 107 年 05 月 30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說明五之 ( 三 ) 13

17 B. 前項說明包含 :a. 是否有為符合法令 信託契約或全委契約規定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或法令另有特別許可之情形外而有不同投資或交易方針 b. 其他補充說明 c. 下月預計處理措施 (2) 除有為符合法令 契約約定及公司內部投資限制規定, 且經權責主管事先核准者外, 應遵守不同投資帳戶間不得對同一標的, 於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行為 ( 三 )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 將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者, 應敘明複委任業務情形及受託管理機構對受託管理業務之專業能力 : 無, 本基金無複委任 ( 四 )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 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 應敘明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 : Income Partners Asset Management (HK) Ltd. 成立於 1993 年,25 年來一直致力於固定收益資產之投資管理, 日益發展成為具有全球視野和國際客戶群的資產管理公司, 目前管理規模約 21 億美元 豐收投資團隊總部設於香港, 並在北京設有研究團隊, 是一家完全獨立的基金公司, 由創建人及高級管理人員 100% 持有 公司憑藉對市場的精準判斷以及嚴格的風險控制和成熟穩重的投資理念, 贏得國際機構性投資者的青睞和長期合作的信任 ( 五 ) 基金運用之限制 1.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 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不在此限 (2) 不得投資於國內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3)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 (4)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5)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6)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但不包含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單位信託 ; (7)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8)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及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前述所稱公司債應包括普通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及承銷中公司債等債券 ; (9)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存託憑證及參與憑證所表彰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存託憑證及參與憑證所表彰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10) 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應符合下列規定 : 1. 每一基金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 2. 每一基金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其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應與所持有該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標的證券發行公 14

18 司發行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存託憑證及參與憑證所表彰之股份 ) 合併計算, 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3.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其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應與所持有該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標的證券公司發行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存託憑證及參與憑證所表彰之股份 ) 合併計算, 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4. 惟認購權證 認股權憑證與認售權證之股份總額得相互沖抵 (Netting), 以合併計算得投資之比率上限 (11)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12)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13)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14)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15)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基金受益憑證 ; (16)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投資於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商品 ETF 槓桿型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17)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之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18)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但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不在此限 ; (19) 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20)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 (21)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 (22)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23)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 (24)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25)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15

19 (26)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27)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28)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29)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30)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31) 投資於參與憑證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32)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33) 不得投資於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投資於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 不在此限, 惟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五 (34)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 ; (35)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2. 前項 1. 所稱各基金及所稱之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3. 前述第 1. 第 (8) 至第 (13) 第 (15) 至第 (18) 第 (21) 款至第 (25) 第 (27) 款至第 (31) 及第 (33) 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4.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前述 1. 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前述 1. 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 六 ) 基金參與 ( 投資國內 ) 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1. 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六款之規定, 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 部門主管 分支機構經理人或業務人員, 不得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或藉行使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2. 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及 105 年 5 月 18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之規定, 經理公司代表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方式如下 : (1) 經理公司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股東會表決權 (2) 經理公司依下列方式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得不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 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派本事業人員代表為之 之限制 A. 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B.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符合下列各目條件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 : a. 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三十萬股且 16

20 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一百萬股 b. 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採行電子投票制度之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萬分之一且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萬分之三 C.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依第一款規定方式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外, 對於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或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達一百萬股以上者, 於股東會無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時 ; 或於股東會有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 而其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五或五十萬股時,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指派本事業以外之人員出席股東會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未達一千股者, 得不向公開發行公司申請核發該基金持有股票之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及表決票, 並得不行使該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但其股數應計入前點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股數計算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第二點規定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或指派本事業以外之人員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均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5)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出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之股票遇有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者, 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於專業判斷及受益人最大利益評估是否請求借券人提前還券, 若經評估無需請求提前還券者, 其股數不計入第二點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股數計算 (6) 經理公司代表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應基於受益憑證持有人之最大利益, 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7) 經理公司於出席基金所持有股票之發行公司股東會前, 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 作成說明 (8) 經理公司應將基金所持有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通知書及出席證登記管理, 並應就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作成書面紀錄, 依序編號建檔, 至少保存五年 (9) 經理公司出席基金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 應基於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之最大利益行使表決權, 並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 七 ) 本基金出席所投資外國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1. 原則上本基金所投資之外國股票公司召開股東會, 因考量成本及地理因素, 經理公司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若有需要, 經理公司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 ( 係透過保管機構提供外國輔助投票專業機構或網站 ) 或委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行使表決權, 經理公司將依規定行使表決權, 並作成書面記錄, 依序編號建檔, 至少保存五年 2. 經理公司不得轉讓 出售所持有公司會議表決權, 或從中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3. 作業流程 : (1)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收到發行公司股東會開會通知及表決票後, 應即轉知基金保管機構及經理公司, 並將相關書面送交經理公司 (2) 經理公司依規定填具書面表決票後轉交外國受託基金保管機構, 或透過外國輔助投票專業機構等方式以行使電子投票 (3) 外國輔助投票專業機構需符合經理公司 委任外國輔助投票專業機構評選標準 ( 八 ) 本基金出席所投資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1. 經理公司需基於受益人最大利益並依據所持有基金之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行使表決權, 且不得轉讓或出售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17

21 2. 原則上本基金所投資之基金發行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因考量成本及地理因素, 經理公司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如本基金所投資之基金發行公司採取書面方式或電子方式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經理公司將依規定行使表決權, 並作成書面記錄, 依序編號建檔, 至少保存五年 3. 作業流程 : (1) 經理公司收到基金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及表決權後, 由基金經理人評估受益人會議各議案贊與否, 呈權責主管核准執行 (2) 經理公司依各議案評估結果, 填具表決票後寄出或以其他方式行使表決權 ( 如傳真或 ) ( 九 )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應揭露事項 : 請參閱 附錄一 投資地區 ( 國 ) 之投資環境介紹 ( 十 ) 為避免幣值波動而影響基金之投資收益, 經理公司得於本基金成立之日起, 以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 外幣間匯率避險 (Proxy Hedge)( 含匯率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匯率選擇權 )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以規避匯率風險 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及匯出, 應符合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五 投資風險揭露本基金係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為目標 惟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所投資有價證券價格漲跌及其他因素之波動可能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增減 經理公司將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但無法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收益率 以下列舉可能影響本基金之潛在投資風險 : ( 一 )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本基金主要投資標的股票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等商品, 未針對特定類型標的投資, 惟在考量產業及公司成長及獲利潛力後, 可能因為看好某些產業而增加其配置比重, 從而出現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 二 )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本基金投資不同類型資產且佈局於國內外市場, 惟因產業循環之週期不同, 主要投資國家或產業可能位於不同之景氣循環週期, 從而出現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將對本基金之投資績效產生影響 ( 三 ) 流動性風險本基金投資之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等商品, 若因市場交易不活絡或接手意願不強, 或有以低於成本之價格出售, 致使基金淨值有下跌之風險 ( 四 )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由於本基金為多幣別計價 ( 新臺幣 美元人民幣 ), 因此持有外幣計價之有價證券之匯率波動時, 將會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雖可從事遠期外匯或換匯交易之操作, 期能降低外幣的匯兌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此外, 投資國家若進行外匯管制時, 亦可能造成基金資產無法即時匯出之風險 當本基金之投資標的國或地區發生匯率變動之風險時, 基金經理人將做專業判斷, 對於投資組合中有相關的持有部位進行調整 此外, 因投資人持有本基金之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須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賣價與買價之差異, 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 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 ( 五 )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本基金所投資地區之政治 社會或經濟情勢變動, 包括海外市場政治 社會之不穩定局勢, 台灣與他國間的外交關係, 海外各國經濟條件不一 ( 如通貨膨脹 國民所得水準 國際收支狀況 資源自足性 ) 等, 均可能影響本基金所投資地區之有價證券價格波動, 並直接或間接對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產生不良影響 ( 六 )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本基金明訂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18

22 ( 七 )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1. 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 指交易對手對於現在或未來之現金流量無法履行交割義務之風險, 該項風險之大小取決於交易對手的履約能力, 本基金在承做交易前, 已慎選交易對手, 針對其背景和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審核 ; 同時對交易對手和客戶的信用風險進行評估與管理, 並採取相對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藉由以上方式降低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2. 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無 ( 本基金無保證機構 ) ( 八 )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1. 債券 (1) 債券 無擔保公司債 投資債券可能因經濟金融情勢之變化, 而利率之變動將影響債券價格 及流通性, 造成債券市場利率或價格隨之波動 另無擔保公司債雖有 較高之收益, 但可能面臨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之信用風險 (2) 次順位公司債 次順位金融債券 次順位公司債與信用評等同等級的公司債相比, 享有較高之收益, 但 其對債權之求償順位, 在一般公司債之後, 故可能有發行公司無法償 付本息的風險 ; 次順位金融債券之債權順位優於普通股及特別股, 但 低於普通金融債券, 故其價格與流動性於市場利率變動時, 對基金淨 值相對於普通金融債券可能造成較大之影響 (3) 交換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交換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兼具股票及債券之特性, 若遇景氣回升股價上揚時, 亦可行使交換權 轉換權 認股權來獲取相當程度之資本利得, 增加基金收益 ; 若公司債於債券到期或達發行公司所訂強制收回條件時, 仍可依發行條件向發行公司取回本金和債息, 投資人權益不受影響, 故投資人損失風險有限 2. 投資受益證券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為創始機構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 由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以該資產為基礎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該資產未來償付之本金與利息現值為市場評價基礎, 其發行金額 本金持份 收益持份 受償順位及期間等內容, 皆影響其投資風險 3. 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風險受益證券為創始機構將不動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 由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以該資產為基礎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該資產未來償付之本金與利息現值為市場評價基礎, 其發行金額 本金持份 收益持份 受償順位及期間等內容, 皆影響其投資風險 4. 投資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之風險 指數股票型基金係一種在證券交易所交易之有價證券, 其持有一籃子股票之投資組合, 將其分割為眾多單價較低之投資單位, 以表彰持有者之受益權 潛在風險係在發行初期, 可能因投資人對該商品認知不高導致流動性不佳, 使得 ETF 市價與其實質價值有所差異, 造成該 ETF 折溢價, 惟該風險可特過造市者之中介, 改善其流動性 5. 投資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除市場風險外, 反向型 ETF 可能面臨投資放空標的不足的風險與法規變更而有禁止放空規定的風險, 以及放空標的與指數走勢偏離之追蹤誤差風險, 以及參與 ETF 造市者較少時衍生之流動性不足風險 商品 ETF 以交易 19

23 所掛牌買賣方式交易, 當追蹤的商品指數變動, 商品 ETF 價格也會波動, 也將承擔追蹤指數和 ETF 變動幅度不會完全一致的風險 (Tracking Error Risk) 6. 槓桿型 ETF 之風險 : 槓桿型 ETF 採取不同的交易策略來達到財務槓桿倍數的效果 除了其連結 指數的成分股票外, 也投資其他的衍生性金融商品, 來達到其財務槓桿的 效果, 例如 : 選擇權, 期貨等, 其如同使用期貨或信用交易一般, 具有倍 數放大報酬率的槓桿效果 : 獲利會放大, 同樣地虧損也會放大, 因此是一 個相對風險較高的商品 另因槓桿型 ETF 亦具有追蹤誤差之風險, 追蹤誤 差 ( Tracking Error) 是基金回報與指標回報差異之標準差, 當基金表現 與標竿指數表現不相符時產生, 追蹤誤差對於基金的表現有負面影響, 且 與基金操作時槓桿程度成正比 7. 投資國外存託憑證之風險 海外存託憑證發行機構並無義務於海外存託憑證交易市場揭露其公司之重大訊息, 因此, 海外存託憑證之市場價值可能無法立即反映重大訊息之影響 另外, 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的公司, 在國外與海外存託憑證發行地之兩地股價通常有所差異, 海外存託憑證若發行量較少時, 股價通常較高 ; 因而投資人在評估該海外存託憑證的合理本益比時, 可能給予較高倍數造成高估股價的風險 8. 投資固定收益型商品 (1) 高收益債券風險 : 高收益債券係指信用評等等級較差的企業或機構所發行 支付較高利息之債券, 由於信用評等等級較差, 因此違約風險相對較高, 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 尤其在經濟景氣衰退期間, 稍有可能影響償付能力的不利消息, 高收益債券價格的波動可能較為劇烈, 而利率風險 信用違約風險 外匯波動風險都將高於一般投資等級債券, 故高收益債券可能因利率上升 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 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 進而影響本基金淨值之漲跌 (2) 利率風險 : 指原本投資於債券的資金, 當市場利率上升時, 可能導致其價格下跌的風險 (3) 信用風險 : 買賣雙方於交割時無法履行交付有價證券或及時履行付款義務之交割風險及發行者不能正常支付本金或利息的風險 (4) 再投資風險 : 當市場利率下降時, 基金收到的本金或利息無法投資到原先較高的收益水準, 所產生之風險 (5) 提前還款風險 : 可能面臨該資產之現金流量因債務人提前還款而使原預測之現金流量產生變化, 產生資金重新規劃的風險, 此容易發生於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化商品 (6) 受託機構風險 : 指受託機構的信用及專業能力不佳, 影響商品的現金流量或品質的風險, 此容易發生於證券化商品 9. 投資美國 Rule 144A 債券風險 (1) 流動性風險 : 以 Rule 144A 發行之債券, 依發行者及持有者身分不同, 分別規定限制轉售期間為六個月及一年 限制轉售期間, 持有債券可能缺乏次級市場流動性 (2) 信用風險 : 美國主管機關對於以 Rule 144A 發行債券之公司, 並未強制要求定時財務資訊揭露 雖然大部分發行公司為取得較佳評等及發行利率, 多透過公開資訊揭露平台定時提供財務資訊, 然因缺乏強制性, 投資者可能因缺乏公開財務資訊來定期評估公司營運概況及償債能力 20

24 (3) 價格風險 : 以 Rule 144A 發行之債券, 於限制轉售期間, 因交易量相對較小, 債券價格參考性較低, 限制轉售期結束後, 債券價格可能因交易量增加造成較大波動 ( 九 )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 1. 從事期貨交易之風險包括流動性風險 基差風險 轉倉風險 實物交割之風險 追蹤誤差之風險 2. 從事選擇權交易之風險包括流動性風險 市場風險 標的價格變動風險 (Delta, Gamma) 標的價格波動度變動風險 (Vega) 到期日風險 無風險利率變動風險 實物交割風險 3. 從事波動率套利時, 選擇權及其相對標的證券之價格波動率變動風險 ( 十 )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 本基金不從事借券 ( 含出借及借入 ) 交易 ( 十一 ) 其他投資風險基金匯率避險交易之風險 : 本基金得辦理匯率避險交易 ( 新臺幣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 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或外幣間匯率避險等 ), 此種避險方式不致影響投資人之申購或買回權益, 且可規避因新臺幣升值而產生之匯兌損失, 惟辦理新臺幣換匯或換匯換利避險交易, 基金必須負擔從事該交易所產生之成本, 進而影響本基金資產 六 收益分配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一 ( 二五 ) 之說明 七 申購受益憑證 ( 一 )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申購程序 : 申購時應攜帶身份證明文件 印章 填妥申購書並繳納申購價金 2. 申購地點 : 申購人得向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指定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 及繳納申購價金 3.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4.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 申購人透過基金銷售機構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基金銷售機構 除經理公司及特定金錢信託方式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之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專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5. 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 之 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6. 申購本基金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外幣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 21

25 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基金銷售機構之款項收付作業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者, 基金銷售機構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基金銷售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7.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8. 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 書面申請 ( 採 ATM 轉帳或匯款 ) 為每營業日下午 4 時 30 分, 書面申請經新光投信同意採指定銀行扣款為每營業日下午 4 時, 網路申請為每營業日下午 4 時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請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申請日之申請 各銷售機構之申購截止時間, 悉依其規定 ( 二 )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1. 申購價金計算方式 (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無論其類型, 均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申購價金為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發行價額及申購手續費之總和 發行價額為本基金資產 ; 申購手續費不列為本基金資產 (2)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A.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依其面額 B. 本基金成立日起,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C. 本基金成立後, 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該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為經理公司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之銷售價格 前述銷售價格以每一營業日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所取得之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計價貨幣與基準貨幣之滙率換算後, 乘上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計算 (3)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詳本公開說明書 壹 一 ( 十四 ) 申購人每次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 詳本公開說明書 壹 一 ( 十五 ) 最低申購金額 之說明 3.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申購價金得以現金 ( 經理公司臨櫃不受理現金申購 ) 匯款 轉帳 郵政劃撥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 本票 銀行匯票或郵政匯票支付 投資人申購以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新臺幣支付 ; 申購以外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該外幣支付, 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 三 ) 受益憑證之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登載至經理公司設立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 22

26 登錄帳戶 ( 四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1. 不接受申購之處理 :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2. 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外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利息計算位數依基金保管機構各該外幣幣別外匯活期存款之利息計算方式辦理 另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八 買回受益憑證 ( 一 )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買回程序 :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九十日後, 受益人得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2. 買回地點 : 受益人請求買回受益憑證單位數時, 可於營業日檢附下列所需文件, 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買回 買回所需文件 : (1) 身份證明文件 (2) 買回申請書 ( 受益人須加蓋原留印鑑 ) 3. 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 書面申請為每營業日下午 4 時 30 分, 網路申請為每營業日下午 4 時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買回申請日之買回申請 ( 二 ) 買回價金之計算 1.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請求到達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次一營業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2. 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 即本公開說明書壹 八 ( 五 ) 第 1 款所述 ), 經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3. 有信託契約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 即本公開說明書壹 八 ( 五 ) 第 2 款所述 ), 於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4.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者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本基金現行買回費用為零 5.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九 ( 二 ) 第 1 款本基金受益人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 三 )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23

27 1.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到達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但依信託契約有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延緩給付買回價金之情形, 買回價金自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之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給付之 2. 經理公司應於依本項所定買回價金給付期限內, 指示保管機構以買回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或匯款方式 ( 匯費或郵費自受益人買回價金中, 逕予扣除 ) 給付買回價金 3.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將依其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 四 ) 受益憑證之換發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無印製實體或換發憑證之需要 ( 五 ) 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1. 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在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憑證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2.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1) 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3)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4)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3. 前述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七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 六 ) 買回撤銷之情形受益人申請買回有前述 ( 五 ) 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九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 一 )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1.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 收益分配權 ( 僅限 B 配息型各類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 ) (3)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4)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2.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24

28 3.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4.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 二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1. 本基金受益人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項目 計算方式或金額 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壹點柒 (1.7%) 之比率, 逐日累經理費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貳陸 (0.26%) 之比率, 由經保管費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申購基金其申購手續費於申購時收取, 最高不超過發行價格百分申購手續費之三, 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 在上述適用範圍內作適當之調整 1. 受益人請求買回受益憑證, 若非短線交易情況, 受益人無需支付買回費用 買回費用 2.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本基金現行買回費用為零 受益人短線交易之定義及其應支付之買回費用 : 1. 當投資人之 申請買 ( 贖 ) 回日 減去 申購日 小於 7 日, 即持有未滿 7 個日曆日 ( 不含 ) 者, 將被收取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 (0.01%) 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之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 元, 不足壹元者四捨五入 ; 以外幣計價者, 買回費用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該外幣 元 以下小數點第二位,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 反之, 當投資人之 申請買 ( 贖 ) 回日 減去 申購日 大於或等於 7 日, 即持有超過 7 個短線交易日曆日 ( 含 ) 者, 將不會被收取短線交易費用 買回費用 2. 前述 申請買 ( 贖 ) 回日 指請求買回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代理機構之日期 3. 舉例說明 : 若投資人 9/1 申購, 則 9/7 申請買回時, 申請買回日 減去 申購日 小於 7 日, 將會被收取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 反之, 若投資人 9/8 申請買回, 即持有超過 7 個日曆日 ( 含 ), 將不會被收取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4. 經理公司以追求本基金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全為目, 故不歡迎受益人對本基金進行短線申購贖回之交易 買回收件至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者, 每件新臺幣 50 元 ; 至經理公司辦理者, 手續費免手續費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預估每次新臺幣 500,000 元 ( 註一 ) 以實際發生之金額為準 包括取得或處分本基金資產所生之經紀其他費用商佣金 印花稅 證券交易稅 證券交易手續費及其他必要費用 ( 註二 ) 本基金應納之一切稅捐 訴訟或非訴訟費 清算費用 基金應支付之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或半年度財務報告核閱費用等 註一 :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註二 : 本基金依信託契約第十條規定應負擔之各項費用 2. 費用給付方式 : (1) 申購手續費於申購時另行支付 ; 25

29 (2) 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者 ) 於申請買回時自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中扣除 ; (3) 買回收件手續費於申請買回時另行支付 ; (4) 除前述 (1)~(3) 外, 其餘項目均由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 三 )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有關本基金之稅賦事項依財政部 (81) 台財稅第 號函 (91) 台財稅字第 號函 96 年 4 月 26 日台財稅字第 號令 107 年 3 月 6 日台財際字第 號令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但有關法令修正者, 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1. 證券交易所得稅 : (1) 本基金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所生之證券交易所得, 在延後分配年度仍適用免徵之規定 (2) 受益人於證券交易所得停繳所得稅期間, 因申請買回或轉讓受益憑證, 其申請買回或轉讓受益憑證之價格減除成本後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所得, 免納所得稅 (3) 本基金清算分配予受益人之剩餘財產, 內含免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 依比例分配予受益人時, 仍得免徵所得稅 (4) 受益人自本基金所獲配屬中華民國境外來源之所得 A.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 免納所得稅 ; 但須納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基本所得額計算基金稅額 B.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 : 併入營利事業所得課徵所得稅 2. 證券交易稅 : (1) 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 應由受讓人依法繳納證券交易稅 (2) 受益憑證持有人申請買回其受益憑證時, 非屬證券交易範圍, 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3. 印花稅 : 受益憑證之申購 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 均免納印花稅 4. 受益人為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或在中華民國有營業代理人或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者, 可能須依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將證券交易所得納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計算基本稅額 5. 本基金受益人得授權同意由經理公司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相關之稅務事宜, 並得檢具受益人名冊 ( 內容包括受益人名稱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地址 持有受益權單位數等資料 ), 向經理公司登記所在地之轄區國稅局申請按基金別核發載明我國居住者之受益人持有受益權單位數占該基金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比例之居住者證明 ( 四 ) 受益人會議 1. 召集事由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1) 修正信託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3)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4)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5)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6) 其他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2. 召集程序 : (1) 依法律 命令或信託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26

30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2)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前項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該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3)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3. 決議方式 : (1)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則受益人會議應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A.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B. 終止信託契約 ; C. 變更本基金種類 4.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十 基金之資訊揭露 ( 一 ) 依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1.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1)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 僅須通知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收益人 ) (3)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4)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5)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6)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7)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1) 前項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組合 從事債券附條件交易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 (4)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 27

31 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5) 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6)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 本基金之年報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8)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9)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 二 )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1.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1)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為之 受益人通訊地址 傳真或電子方式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清算人依本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通訊地址 傳真或網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2)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就本基金相關資訊之公告方式如下 : A. 公告於 公開資訊觀測站 者 ( 網址為 a. 本基金之年報及半年報 b. 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c. 經理公司之年度財務報告 B. 公告於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者 ( 網址為 a. 本基金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b.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 僅須通知 B 配息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收益人 ) c.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d. 本基金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e.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f. 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g.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h.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i.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j.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組合 從事債券附條件交易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 k.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l. 經理公司名稱之變更 m. 本基金名稱之變更 n. 變更本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 但會計師事務所為內部職務調整者除外 ) o. 經理公司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合併 p. 本基金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合併 q. 本基金首次募集及其開始受理申購相關事宜 r. 本基金休巿日 s.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 28

32 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2.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前述 1. 第 (1) 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2) 依前述 1. 第 (2) 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第 (1) (2) 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3.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4. 依前述第 2. 項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十一 基金運用狀況 ( 一 ) 投資情形 1. 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 金額及比例 : 淨資產總額明細表民國 108 年 06 月 30 日 單位 : 新台幣佰萬元 佔淨資產 項目 證券市場名稱 金額 百分比 % 上市普通股 上市 ETF 股票合計 上市金融債 上市公司債 上市政府債 債券合計 銀行存款 其他資產減負債後之淨額 淨資產 投資單一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 基金投資明細表 ( 股票 ) 108 年 06 月 30 日單位 : 新台幣元 29

33 標的名稱 證券市場名稱 股數 / 面額 每股市價 市價 投資比例 % ISHARES US Preferred NASDAQ/NMS (GLOBAL MARKET) NASDAQ GM 10, ,155, ishares Core Total 美國, 紐約 Arca 交易所 3, ,282, MICROSOFT CORP 那斯達克全球精選 ,332, 蘋果電腦 那斯達克全球精選 ,550, FACEBOOK INC-A 那斯達克全球精選 ,289, Amazon.Com Inc 那斯達克全球精選 37 1, ,170, BERKSHIRE HATH-B 紐約證券交易所 ,060, JOHNSON & JOHNSON 紐約證券交易所 ,846, JPMorgan Chase & Co. 紐約證券交易所 ,821, VISA INC-CLASS A 紐約證券交易所 ,774, ALPHABET INC-A 那斯達克全球精選 51 1, ,710, EXXON MOBIL CORP 紐約證券交易所 ,616, PROCTER & GAMBLE 紐約證券交易所 ,599, BANK OF AMERICA 紐約證券交易所 1, ,520, AT & T 紐約證券交易所 1, ,425, WALT DISNEY CO 紐約證券交易所 ,423, CISCO SYSTEMS 那斯達克全球精選 ,407, PFIZER INC 紐約證券交易所 1, ,403, MASTERCARD INC-A 紐約證券交易所 ,393, CHEVRON CORP 紐約證券交易所 ,380, HOME DEPOT INC 紐約證券交易所 ,372, VERIZON COMMUNIC 紐約證券交易所 ,378, United Health 紐約證券交易所 ,368, 投資單一債券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列示該債券之名稱 投資金額及投資比例 : 基金投資明細表 ( 債券 ) 108 年 06 月 30 日單位 : 新台幣元 標的名稱股數 / 面額每股市價市價投資比例 % T 2 7/8 05/15/49 550, ,263, CHGRID 2 3/4 05/04/22 250, ,777, HONGSL 7 7/8 05/31/20 250, ,782, UOBSP /23/21 200, ,297, 投資單一子基金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列示該子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 基金經理人 經理費費率 保管費費率 受益權單位數 每單位淨值 投資受益權單位數 投資比率及給付買回價金之期限 : 無 ( 二 ) 投資績效 : 1. 最近十年淨值走勢圖 30

34 2.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每受益權單位分配收益之金額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最近十年度各年度基金分配收益表 108 年 06 月 30 日 31

35 (B 配息 ) 新臺幣年度收益分配金額 ( 單位 : 元 / 每受益權單位 ) TWD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年度報酬率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最近十年度各年度報酬率表 108 年 06 月 30 日 年度年度報酬率年度報酬率年度報酬率年度報酬率 (A 累積 ) 新臺幣 (B 配息 ) 新臺幣 (A 累積 ) 美元 (A 累積 ) 人民幣 成立日 / 首銷日 2017/11/ /11/ /11/ /11/ % -9.90% -6.51% % % -0.50% -0.10% 0.00% 公開說明書刊印前一季止,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兩年 三年 五年 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 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明細表 108 年 06 月 30 日 A 累積新臺幣 B 配息新臺幣 A 累積美元 A 累積人民幣 成立日 / 首銷日 2017/11/ /11/ /11/ /11/28 三個月 -2.74% -3.56% -1.33% 0.89% 六個月 7.74% 7.87% 11.56% 11.90% 一年 -2.24% -2.51% 1.66% -5.45% 32

36 三年 五年 十年 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 -4.00% -3.29% 4.20% -9.70% 項目時間 最近年度 當年度截至刊印日前一季止 ( 三 ) 最近二年度本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報告書 投資明細表 收入與費用報告書 可分配收益表 資本帳戶變動表 附註及明細表 : ( 請參考附錄之本基金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 ) ( 四 ) 最近年度及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有價證券總金額前五名之證券商名稱 支付該證券商手續費之金額 : 民國 108 年 06 月 30 日 證券商名稱 受委託買賣證券金額 ( 新台幣仟元 ) 手續費金額 ( 新台幣仟元 ) 證券商持有該基金之受益權 單位數 ( 千個 ) 股票 / 基金債券其他 合計 元富證券 1,210, ,210,212 1,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 902, , 兆豐證券 794, , 富邦綜合證券 529, , BTIG 481, , 元富證券 379, ,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 297, , 道富香港 195, , BTIG 189, , 兆豐證券 184, , 比例 % ( 五 ) 基金接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 應揭露信用評等機構對基金之評等報告 :( 無 ) ( 六 ) 其他應揭露事項 :( 無 ) ( 七 ) 最近五年度各年度基金之費用率 : (103 年至 107 年 ) 單位 :% 年度 費用率 % 2.91% 33

37 貳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一 基金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 一 ) 本基金定名為新光全球總回報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二 ) 本基金經理公司為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三 ) 本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四 )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二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 信託契約第三條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一 ( 一 ) 及 ( 二 ) 三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 信託契約第四 六條 ) ( 一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事先核准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 二 ) 本基金受益憑證分為下列各類型發行, 即 A 累積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A 累積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 A 累積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及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 三 ) 各類型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 四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 五 ) 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 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 六 )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 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 七 )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 八 )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 九 )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2.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3.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4.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5.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經經理公司同意後, 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受益人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銷售機構請求買回 6.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 十 )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四 受益憑證之申購 ( 信託契約第五條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七 申購受益憑證 五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 信託契約第七條 ) ( 一 )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整 ( 二 )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 34

38 成立 ( 三 )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外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利息計算位數依基金保管機構有關幣別外匯活期存款之利息計算方式辦理 ( 四 )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六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 無 七 基金之資產 ( 信託契約第九條 ) ( 一 )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華南商業銀行受託保管新光全球總回報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專戶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本基金計價幣別開立上述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 二 )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 三 )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 四 )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1.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2.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3.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4.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 僅限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 ) 5.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6.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7.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8. 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 五 )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 六 ) 本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八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信託契約第十條 ) ( 一 )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1. 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2.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 35

39 3. 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4.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信託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5.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第十三條第四項 第十項及第十一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6.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7.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 二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1 款至第 3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他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 三 ) 除前述第 ( 一 ) ( 二 ) 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 四 ) 本基金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於計算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收益分配 ( 僅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 ) 或其他必要情形時, 應分別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九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信託契約第十一條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九 十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信託契約第十二條 )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二 )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 三 )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複委任第三人處理外, 應親自為之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 四 )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36

40 ( 五 )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 六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申報生效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七 )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依申購人之要求, 提供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如申購方式係採電子交易或經申購人以書面同意者, 得採電子媒體方式為之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 八 )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除下列第 2 至第 4 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1.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2.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3. 申購手續費 4. 買回費用 5.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6.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 九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下列事項 : 1.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別以新臺幣 美元及人民幣作為計價貨幣 2. 可歸屬於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產生之費用及損益由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承受 3. 本基金基準貨幣及匯率換算風險 4.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面額之計算方式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幣別與面額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 十 )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 十一 )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 十二 )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 十三 ) 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 十四 )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 十五 )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 十六 )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 十七 )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惟於經理公司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本基金顧問服務範圍內,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 不包含任何個人資料 ) 得揭露予該國外投資顧問公司, 且該國外投資顧問公司就本基金之資料訊息亦需保密, 不得再揭露予他人 37

41 ( 十八 )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 十九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 二十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受益人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 二十一 ) 因發生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信託契約第十三條 ) ( 一 )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中華民國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相關法令 本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本基金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或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並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有關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 六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之收益分配數據, 擔任本基金 B 配息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給付人與扣繳義務人, 執行收益分配之事務 ( 七 )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1.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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