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基2025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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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 風險債券) 二 基金種類 債券型基金 三 基本投資方針 詳見 壹 基金概況 一 (九)之說明 四 基金型態 開放式 五 投資地區 中華民國及國外 六 基金計價幣別 新臺幣 美元及人民幣 七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詳見 壹 基金概況 一 (一)之說明 八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詳見 壹 基金概況 一 (二)之說明 九 保證機構 無 本基金非保本型 故無保證機構 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注意事項 (一)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生效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 最低投資收益 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投資人 申購前應詳見基金公開說明書 (二)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與負責人及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 責 (三) 本基金主要投資風險如下 本基金主要投資風險包括有 利率風險 債券發行人違約之信用風險 流動性風險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 險 其他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 20 頁至第 22 頁 第 24 頁至第 29 頁 (四) 本基金六年期滿即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將根據屆時淨資產價值進行償付 本基金非定存之替代品 亦不保 證本金之全額返還 投資組合之持債在無信用風險發生的情況下 隨著愈接近到期日 市場價格將愈接近債券 面額 然本基金仍可能存在違約風險與價格損失風險 本基金投資組合除執行信用風險部位管理以及因應贖回 款需求外 將採取較低周轉率之投資策略 同時原則上 投資組合中個別債券到期年限以不超過基金實際存續 年限(即六年期)為主 此外 本基金的存續期間(duration)將隨著債券的存續年限縮短而逐年降低 並在六年期 滿時接近於零 (五) 本基金在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即不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自成立後之次一營業日即開放每日可買回 除 定期買回日與到期買回日外 即開放每日可買回 但基金未到期前買回者 將收取提前買回費用 2% 該買回費 用將歸入基金資產 以保護既有投資人權益 因此本基金不建議投資人從事短線交易 並鼓勵投資人持有本基 金至到期日 (六) 本基金訂有定期買回日 受益人授權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規定於定期買回日辦理買回申請 受益人授權經理公 司於第四年定期買回日當日將受益人所持有受益權單位總數之 10%辦理買回 及於第五年定期買回日當日將受 益人所持有受益權單位總數之 22.2%辦理買回 本基金之定期買回日為本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屆滿第四

2 年 第五年當日 ; 如當日為非營業日, 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除定期買回日外, 受益人得依其需要隨時辦理買回申請 ( 七 ) 本基金之定期買回日及到期買回當日, 皆不接受受益人提出買回之請求 ( 八 ) 本基金屆滿五年後, 經理公司得依其專業判斷, 於本基金持有之新興市場國家之債券到期後, 投資短天期債券 ( 含短天期公債 ), 不受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所訂 新興市場之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之限制 所謂 短天期債券 係指剩餘到期年限在三年 ( 含 ) 以內之債券 ( 九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高收益債券, 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 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 故本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 市場流動性下降, 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 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 本基金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 投資人投資以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 ( 十 ) 本基金最高可投資基金總資產 15% 於符合美國 Rule 144A 債券, 該債券屬私募性質, 較可能發生流動性不足 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因價格不透明導致波動性較大之風險, 投資人於投資前須留意相關風險 ( 十一 ) 投資人以新臺幣或其它非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投資本基金者, 須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 當本基金計價級別相對於其它貨幣升值時, 將產生匯兌損失 因投資人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賣價與買價之差異, 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 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 此外, 投資人尚須承擔匯款費用, 且外幣匯款費用可能高於新臺幣匯款費用 投資人須留意外幣匯款到達時點可能依受款行作業而遞延 ( 十二 ) 投資人應特別留意, 本基金因計價幣別不同, 投資人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為該申購幣別金額除以面額計, 於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有一表決權, 不因投資人取得各級別每受益權單位之成本不同而異 ( 十三 ) 本基金包含不同計價貨幣之受益權單位, 每日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及各不同計價貨幣受益權單位淨值換算, 均以基準貨幣與各計價貨幣轉換進行, 存在匯率換算風險 ( 十四 ) 本基金風險報酬等級為 RR3, 風險報酬等級之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 ( 十五 ) 本基金投資無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投資人須自負盈虧 基金投資可能發生部分或全部本金之損失, 投資人須自負盈虧 ( 十六 ) 查詢本公開說明書網址 : 公開資訊觀測站 : 凱基投信網站 : 刊印日期 : 中華民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3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公司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名 稱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台北市中山區明水路 698 號 網 址 電 話 / 傳 真 (02) / (02) 發 二 言 人 : 張慈恩 副董事長 聯 絡 電 話 : (02) 電子郵件信箱 : fund.addresser@kgi.com 基金保管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名 稱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三十號 網 址 電 話 (02) 三 受託管理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無 四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五 名 稱 鋒裕匯理資產管理英國有限公司(Amundi (UK) Ltd.) 地 址 41 Lothbury, London, EC2R 7HF, United Kingdom 網 址 電 話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名 稱 State Street Bank & Trust Co. 地 址 225 Franklin Street, Boston, MA 02110, USA 網 址 電 話 (617) 六 基金保證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無 七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無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免辦理簽證 八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無 九 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 事務所名稱 地址及電話 十 會 計 師 徐明釧 李秀玲 事 務 所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地 址 台北市基隆路一段 333 號 27 樓 網 址 電 話 (0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經信用評等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無 十一 公開說明書陳列處所及索取之方法 陳 列 處 所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索 取 方 式 分 送 方 式 投資人可前往陳列處索取 電洽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或逕由凱基證券投資信 託股份有限公司網站 公開資訊觀測站下載 向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索取者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將以郵寄或 電子郵件傳輸方式分送投資人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4 目錄 壹 基金概況... 1 一 基金簡介...1 二 基金性質...12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12 四 基金投資...17 五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之說明事項...23 六 投資風險之揭露...24 七 收益分配...29 八 申購受益憑證...29 九 買回受益憑證...31 十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34 十一 基金之資訊揭露...38 十二 基金運用狀況...41 貳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一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43 二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43 三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43 四 受益憑證之申購...44 五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44 六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44 七 基金之資產...44 八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45 九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46 十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46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46 十二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46 十三 收益分配...46 十四 受益憑證之買回...46 十五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46 十六 經理公司之更換...48 十七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49 十八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49 十九 基金到期之處理程序...50 二十 基金之清算...50 二十一 受益人名簿...51 二十二 受益人會議...51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i

5 二十三 通知及公告...51 二十四 信託契約之修正...52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一 事業簡介...53 二 事業組織...55 三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59 四 營運情形...60 五 受處罰情形...62 六 訴訟或非訟事件...63 肆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一 受益憑證銷售機構...63 二 受益憑證買回機構...63 伍 特別記載事項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65 二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66 三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67 四 投資人爭議處理及申訴管道...68 五 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之運作機制...69 附錄一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附錄二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附錄三 經理公司最近二年度之財務報表 附錄四 信託契約條文對照表 附錄五 本基金定義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 附錄六 投資地區(國)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附錄七 投資標的及產業市場概況 附錄八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附錄九 基金運用狀況補充資料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ii

6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壹 基金概況 一 基金簡介 (一) 發行總面額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貳佰億元 最低為等值新臺幣參億元 其中 (二)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2.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壹佰億元 基準受益權單位 受益權單位總數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1. 基準受益權單位 指用以換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計算本基金總受益權單位數之依 據 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 幣壹拾元 2.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3.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為 1:1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與 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以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按募集期間最末日當日依 信託契約第二十條第六項規定所取得新臺幣與美元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 除 以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得出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以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按募集期間最末日當日依信託契約第二十條第六項規 定所取得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 除以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得 出 (三) 受益權單位類別 面額 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新臺幣 10 元 1:1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美元 10 元 1: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人民幣 10 元 1: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面額分別為新臺幣壹拾元 美元壹拾元及人民幣壹拾元 (四) 得否追加發行 本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日起即不再接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故無追加募集之規定 (五) 成立條件 本基金經金管會同意生效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 內開始募集 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 值新臺幣參億元整 並由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向金管 會核備 經金管會核准備查之日起正式成立 本基金成立日為 108 年 6 月 10 日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

7 ( 六 ) 預定發行日期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 七 ) 存續期間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自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屆滿六年之當日, 如該日為非營業日則指次一營業日 ; 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或有信託契約應終止情事時, 信託契約即為終止 ( 八 ) 投資地區及標的 1.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無擔保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 可轉換公司債 ( 含承銷中可轉換公司債 ) 附認股權公司債 金融債券(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收益證券 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以及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債券型基金 ( 含固定收益型基金 ) 貨幣市場型基金及追蹤 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指數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 ( 包含但不限於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2. 本基金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 由外國國家或地區或機構所保證 發行 承銷或註冊掛牌之債券 ( 含政府公債 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 金融債券 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以追蹤 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 包括但不限於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以及經金管會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核准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債券型基金 ( 含固定收益型基金 ) 及貨幣市場型基金等有價證券 前述之債券不包含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市 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 九 ) 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簡述 1.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 ( 八 ) 所列之外幣計價有價證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1)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 ( 含 ) 後, 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 ( 含 ), 惟因本基金有約定到期日, 且為符合投資策略所需, 故於基金到期日前之二年六個月內, 不受前述存續期間之限制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新興市場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 發行 承銷或註冊之債券, 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本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 惟投資之高收益債券以前述新興市場國家之債券為限, 且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 ; 本基金所投資債券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惟投資於前述新興市場國家之高收益債券, 不在此限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2

8 投資該國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A. 前述所稱 新興市場 係指符合國際貨幣基金 (IMF) 所定義之新興及開發中經濟體 (Emerging and Developing Economies), 或 JP 摩根全球新興市場債券指數 (JP Morgan EMBI Global Index) JP 摩根新興市場企業債券指數 (JP Morgan CEMBI Broad Index) 等任一指數成分之國家或區域, 前開指數成分國家或地區詳如 附錄五 若本基金所投資債券之保證或發行國家 或保證或發行機構之設立登記所在國家, 日後經國際貨幣基金調整分類或前述指數編製機構之刪除, 致違反本基金投資比例之限制時, 本基金將於前開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 以符合前述投資限制 於本基金成立屆滿五年後, 經理公司得依其專業判斷, 於本基金持有之新興市場國家之債券到期後, 投資短天期債券 ( 含短天期公債 ), 且不受本項所定投資比例限制, 惟資產保持之最高流動比率仍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總額百分之五十及其相關規定 B. 所謂 高收益債券 係指下列債券, 惟債券發生信用評等不一致者, 若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投資等級債券者, 該債券即非高收益債券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 高收益債券 之規定時, 從其規定 : a. 中央政府債券 : 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以下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 b. 前開 a. 以外之債券 : 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以下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但轉換公司債 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 其債務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以下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 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下列所述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不在此限 c.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REATs): 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下述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d. 前述信用評等機構名稱及信用評等等級如下 :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A.M Best Company, Inc DBRS Ltd. Fitch, Inc. 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Moody s Investor Services, Inc.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信用評等等級 twbbb- BBB-(twn) bbb- BBB- BBB- BBB- Baa3 BBB-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3

9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Standard & Poor s Rating Services Egan-Jones Rating Company 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Morningstar, Inc. 信用評等等級 BBB- BBB- BBB- BBB- (2) 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 : A.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內 ; 或 B. 任一或合計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投資所在國地區發生政治性與經濟性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 ( 如政變 戰爭 能源危機 恐怖攻擊及天災等 ) 金融市場暫停交易 法令政策變更或有其他不可抗力情事, 致影響該國或區域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者或其單日兌美元匯率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五或連續三日匯率累計跌幅達百分之八以上者 ; 或 C. 任一或合計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投資所在國地區因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出者 (3) 俟前款所列之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前述投資比例比例限制 2.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3.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目的, 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利率 債券指數之期貨或選擇權, 以及利率交換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但須符合金管會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及中央銀行所訂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4. 經理公司得為避免幣值波動而影響本基金之投資收益之目的, 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 外幣間匯率避險 (Proxy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匯率選擇權等 )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匯率避險工具之交易方式, 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本基金所從事之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係以直接承作銀行所提供之兩種外幣間或一籃子 (basket hedge) 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來進行 ( 十 ) 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 1. 投資策略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4

10 (1) 經理公司將透過海外投資顧問公司之新興市場債券投資團隊之研究資源與經驗, 參酌債券類別 債券信用情況及基金存續期間等因素, 經過綜合考量後決定投資標的, 建構投資組合配置, 說明如下 : A. 債券類別篩選 : 本基金以美元計價債券為主, 將針對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所發行以美元計價之主權債 類主權債 企業債及跨國組織之債券等各種不同類別的基本面及投資價值進行分析, 針對發行機構產業的成長動能 及發行企業的營運狀況 財務面表現 獲利前景 現金流量 資本結構等進行深入分析, 以篩選出具投資價值之標的 B. 債券信用風險判斷 : 評估投資標的之信用及違約風險, 考量因素包括所投資標的之國家狀況 國家經濟成長動能 財政收支狀況 經常帳收支狀況 流通在外債券餘額 還款期限分布 匯率變化 貨幣政策 政治穩定度 債信評等 發債占 GDP 比重 經常帳盈餘比率等, 以及企業營運模式 企業營收成長 獲利能力 現金流量 債務比率 債信評等 債券發行條件等, 並包括來自於信用評等機構的信用評等分析, 以及未來 6~12 個月前瞻性展望, 以評估未來信用變化趨勢 (2) 持有固定收益型債券部位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之管理策略 : 本基金投資組合中的個別債券到期年限 (maturity of bond) 以不超過基金存續期間 ( 六年 ) 為主, 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存續期間 (duration) 將隨著基金存續期間趨向屆滿而逐年降低, 當基金存續期間越接近到期日時, 因屆時投資組合中多數債券已到期, 將持有較高現金或短天期債券部位, 基金投資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將低於一年 本基金之約定到期日為六年, 為符合投資策略所需, 於基金到期日的 2 年 6 個月期間內, 有可能存續期間會低於一年, 但實際的存續期間仍需視基金進場時, 依據當時金融市場變化所買進的投資組合而定 2. 投資特色 (1) 聚焦新興市場企業債券, 降低匯率風險 :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以美元計價之企業債券, 不但可參與新興市場發展契機, 亦可降低新興市場貨幣匯率波動之影響 (2) 設定存續期間, 控管利率風險 : 本基金存續期間為六年, 中短天期的投資組合可降低利率風險衝擊, 且投資組合對於利率波動的敏感度隨著時間越接近基金到期日期而降低 (3) 分散投資組合, 控管違約風險 : 本基金透過嚴謹的投資分析及評估, 以降低投資組合標的發生信用風險之機會, 並透過分散投資組合來降低單一債券信用風險之衝擊, 投資組合初期預定將分散至 50~70 檔債券 (4) 分階返還資本, 資金運用彈性高 : 本基金設計分批領回本金機制, 透過配置不同天期的債券分散到期風險, 讓投資人的資金運用更加彈性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5

11 ( 十一 )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本基金投資區域涵蓋全球, 基金風險報酬等級依基金類型 投資區域或主要投資標的 / 產業, 由低至高, 區分為 RR1 RR2 RR3 RR4 RR5 五個風險報酬等級, 本基金屬 RR3 風險報酬等級, 適合穩健型之投資人 惟本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僅供參考, 不得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宜斟酌個人之風險承擔能力及資金之可運用期間長短後進行投資 各類型基金之風險報酬等級以下表為原則 : 基金類型投資區域主要投資標的 / 產業風險報酬等級 一般型 ( 已開發市場 ) 公用事業 電訊 醫療健康護理 RR3 一般型 中小型 金融 倫理 / 社會責任 全球 投資 生物科技 一般科技 資訊科技 工業 能源 替代能源 天然資源 週 RR4 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非週期性消費品及 服務 基礎產業 其他產業 未能分類 黃金貴金屬 RR5 公用事業 電訊 醫療健康護理 RR3 一般型 中小型 金融 倫理 / 社會責任 股票型 區域或單一國家 ( 已 投資 生物科技 一般科技 資訊科技 工業 能源 替代能源 天然資源 週 RR4 開發 ) 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非週期性消費品及 服務 基礎產業 其他產業 未能分類 黃金貴金屬 RR5 一般型 ( 單一國家 - 臺灣 ) RR4 區域或單一國家 ( 新興市場 亞洲 大中華 其他 ) 一般型 公用事業 電訊 醫療健康護理 中小型 金融 倫理 / 社會責任投資 生物科技 一般科技 資訊科技 工業 能源 替代能源 天然資源 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非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基礎產業 黃金貴金屬 其他產業 未 RR5 能分類 債券型 ( 固定收益型 ) 全球 區域或單一國家 ( 已開發 ) 投資等級之債券高收益債券 ( 非投資等級之債券 ) 可轉換債券主要投資標的係動態調整為投資等級債 RR2 RR3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6

12 基金類型投資區域主要投資標的 / 產業風險報酬等級 券或非投資等級債券 ( 複合式債券基金 ) 區域或單一國家 ( 新興市場 亞洲 大中華 其他 ) 投資等級之債券主要投資標的係動態調整為投資等級債券或非投資等級債券 ( 複合式債券基金 ) 高收益債券 ( 非投資等級之債券 ) 可轉換債券 RR2 RR3 RR4 保本型 貨幣市場型 平衡型 ( 混合型 ) 金融資產 證券化型 不動產 證券化型 指數型及 指數股票型 (ETF) 槓桿 / 反向之 指數型及指數 股票型 (ETF) 組合型基金 其他型 ( 十二 ) 銷售開始日 投資等級非投資等級全球 區域或單一國家 ( 已開發 ) 區域或單一國家 ( 新興市場 亞洲 大中華 其他 ) 按基金主要投資標的歸屬風險報酬等級 RR1 RR3( 偏股操作為 RR4 或 RR5) RR2 RR3 RR4 RR5 同指數追蹤標的之風險報酬等級以指數追蹤標的之風險等級, 往上加一個等級同主要投資標的風險報酬等級同主要投資標的風險報酬等級 本基金經金管會申報生效, 自民國 108 年 5 月 20 日起開始銷售 ( 十三 ) 銷售方式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銷售, 得由經理公司自行銷售或委任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之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7

13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十四) 銷售價格 1. 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均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 由經理公司訂定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 申購價金應以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 支付 涉及結匯部分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 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2.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依其面額 3.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 歸本基金資產 4.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 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5.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若發生受益人申請買回致任一類型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為零時 經理公司即不再計算該類型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每一受益權單位發行價 格 (十五) 最低申購金額 1. 本基金募集期間 申購人每次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如下 但以經 理公司任一基金之買回價金轉申購或透過金融機構特定金錢信託 保險公司投資型 保單或券商財富管理帳戶方式申購 或與經理公司另有約定外 不在此限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新臺幣參萬元整 (2)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美元壹仟元整 (3)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人民幣貳仟元整 2.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所經理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 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3. 經理公司得於募集期間視本基金達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之情形而決定是否再繼續 受理投資人申購 本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即不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十六) 經理公司為防制洗錢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況 1. 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 (1) 受理申購人第一次申購基金時 應請申購人依規定提供下列之證件核驗 A. 申購人為自然人時 其為本國人者 除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替代外 應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 其為外國人者 應要求其 提供護照 但申購人為未成年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並應提供法定代理人或 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8

14 B. 申購人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應要求被授權人提供申購人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申購人登記證明文件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 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C. 經理公司對於上開客戶所提供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2) 受理申購人第一次申購基金, 如客戶係以臨櫃交付現金方式辦理申購或委託時, 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及對所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並請申購人依規定提供下列之證件核驗 : A. 申購人為自然人, 其為本國人者, 除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 但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替代外, 並應徵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如健保卡 護照 駕照 學生證 戶口名簿或戶口謄本等 ; 其為外國人者, 除要求其提供護照外, 並應徵取如居留證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但申購人為未成年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應增加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 以及徵取代理人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B. 申購人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除要求被授權人提供客戶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申購人之登記證明文件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外, 並應徵取董事會議紀錄 公司章程或財務報表等, 始可受理其申購或委託 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2. 拒絕申購之情況 (1) 除前述之國民身分證 護照及登記證明文件外之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應具辨識力 機關學校團體之清冊, 如可確認申購人身分, 亦可當作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若申購人拒絕提供者, 婉拒受理或經確實查證其身分屬實後始予辦理 (2) 於檢視申購人及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時, 應注意若有疑似使用假名 人頭 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辦理申購或委託 ; 或持用偽造 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 或所提供文件資料可疑 模糊不清, 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 ; 或申購人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 ; 或於受理申購或委託時, 有其他異常情形, 申購人無法提出合理說明等之情形時, 婉拒受理該類之申購或委託 (3) 對於採委託 授權等形式申購或委託者, 應查驗依規定應提供之委託或授權文件 申購人本人及其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確實查證該委託 授權之事實及身分資料, 並將其本人及代理人之詳細身分資料建檔, 必要時, 並應以電話 書面或其他適當之方式向本人確認之 若查證有困難時, 婉拒受理該類之申購或委託 ( 十七 ) 買回開始日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9

15 本基金自成立之次一營業日起, 除定期買回日外,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 十八 ) 買回費用本基金買回費用 ( 即本基金到期前之買回及 / 或轉申購所生之費用,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者 ), 為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 (2%)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惟於本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 ( 含當日 ) 起至第六個營業日 ( 含當日 ) 期間及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辦理定期買回者, 不收取買回費用 ( 十九 ) 買回價格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到達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機構之營業日 ( 買回日 ) 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 二十 )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 1. 本基金宜以中長期方式進行投資, 為避免受益人短線交易, 造成其他長期持有之受益人的權益受損, 造成基金操作之困難, 進而影響基金績效, 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2. 受益人持有本基金自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之第六個營業日後未屆滿六年之當日 ( 不含當日 ), 應支付買回價金百分之二 (2%) 之買回費用 但如屬定期買回者 ( 即本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屆滿第四年及第五年當日, 如當日為非營業日, 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 毋需支付買回費用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買回費用以四捨五入方式, 計算至 元 以下小數點後第二位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買回費用以四捨五入方式, 計算至 元 以下小數點後第二位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3. 短線交易案例說明 : (1) 投資人於募集期間 108 年 4 月 1 日申購本基金新臺幣 20 萬元, 淨值新臺幣 10 元, 持有 20,000 個受益權單位, 若該基金於 108 年 4 月 22 日為成立日, 若投資人於 108 年 4 月 26 日申請買回 2,000 個單位 ( 買回淨值為 元 ), 因本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 ( 含當日 ) 起至第六個營業日 ( 含當日 ) 期間, 不收取短線買回費用, 故投資人不會被收取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2) 若投資人於 108 年 5 月 29 日申請買回 5,000 個單位數 ( 買回淨值為新臺幣 元 ), 因投資人持有該基金未屆滿六年, 因此經理公司將收取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之計算方式如下 : 買回價金 : 淨值 元 5,000 個單位數 =50,060 元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50,060 元 2%=1,001 元 ( 此筆金額將納入本基金資產 ) 實際買回價金 :50,060 元 -1,001 元 =49,059 元 ( 若有跨行轉帳費用須另外扣除 )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0

16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3) 若投資人於定期買回前實際持有單位數為 15,000 個單位數 本公司依本基金規 定之定期買回日於 112 年 4 月 22 日(即本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屆滿第 4 年當日) 依本基金之規定定期買回投資人當時持有受益權單位總數之 10% (定 期買回淨值為新臺幣 元) 定期買回前實際持有單位數 20,000 個單位數 5,000 個單位數=15,000 個單位 數 定期買回單位數 15,000 個單位數 當期買回之權重(10%)=1,500 個單位數 定期買回價金 1,500 個單位數 淨值 元 17,268 元 且無短線交易 費用 (若有跨行轉帳費用須另外扣除) (4) 若投資人於到期買回前實際剩餘單位數為 13,500 個單位數 本公司於六年到期 日為 114 年 4 月 22 日(本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屆滿第 6 年當日) 到期買 回淨值為新臺幣 到期買回前實際剩餘單位數 15,000 個單位數-1,500 個單位數=13,500 個單位數 到期實際買回價金 13,500 個單位數 淨值 =192,422 元 (若有跨行轉帳 費用須另外扣除) 4. 本基金自定期買回日與到期買回日者 依信託契約約定條件定期買回之投資者 非 屬短線交易 惟受益人自行辦理買回申請者 仍應適用前述短線交易規範 (二十一) 基金營業日之定義 指經理公司總公司營業所在縣市之銀行營業日 但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公告之前一營業 日之資產比重計算 投資比重合計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40%(含)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 券交易市場因例假日停止交易時 不在此限 自本基金成立起屆滿六個月後 經理公司 應每會計年度 6 月及 12 月於經理公司網站上公告 達該比例之國家及其休假日 如投資 國及其休假日有變更時 經理公司應提前一週於網站公告 (二十二) 經理費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依下列費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 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1. 基金成立日起至屆滿一年之當日止 每年百分之三(3.0%) 2. 基金屆滿一年之次日起至到期日當日止 每年百分之 六(0.6%) (二十三) 保管費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一二(0.12%)之比率 由經理 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二十四) 是否分配收益 本基金收益全部併入基金資產 不再另行分配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1

17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二 基金性質 (一) 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 本基金係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投信投顧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經金管會於 108 年 3 月 15 日金管證 投字第 號函同意申報生效本基金首次募集 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設立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所有證券之投資行為 均依投信投顧法 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有關法 規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 1. 本基金之信託契約係依據投信投顧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 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信託契約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以下簡稱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 基金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 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2.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自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屆滿六年之當日 本基金存續期間屆 滿或有信託契約應終止情事時 信託契約即為終止 (三) 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 不適用 本基金為首次募集 且基金成立日之當日 起即不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職責 1.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 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 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 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 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2.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 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3.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 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 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 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 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 金保管機構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2

18 4.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5.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6.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7.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應依申購人之要求, 提供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如申購方式係採電子交易或經申購人以書面同意者, 得採電子郵件傳送方式提供予申購人或由申購人自行下載取得,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8.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下列第 (2) 款至第 (4) 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1)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2)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3) 申購手續費 (4) 買回費用 (5)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6)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9.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10.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11.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銷售機構 12. 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3

19 13.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14.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15.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16.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惟於經理公司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本基金顧問服務範圍內,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 不包含任何個人資料 ) 得揭露予該國外投資顧問公司, 且該國外投資顧問公司就本基金之資料訊息亦需保密, 不得再揭露予他人 17.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18.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19. 因發生信託契約第廿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20.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 (1)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別以新臺幣 美元 人民幣作為計價貨幣 等內容 (2)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幣別 面額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21. 本基金得為受益人之權益, 由經理公司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所得相關稅務事宜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1.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2. 基金保管機構及其委託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4

20 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3.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4.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 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並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請求相關市場及法令資訊時提供協助, 惟各該保管 處分及收付之作為 不作為, 仍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為之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1)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2)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3)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5.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6.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市場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外,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7.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並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8.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1)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A.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5

21 B.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C. 給付依信託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D.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2) 於信託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3)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9.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10.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約定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通知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置 11.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12.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13.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14.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15.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16.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6

22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四 基金投資 (一) 基金投資之方針及範圍 詳見 壹 基金概況 一 (九)之說明 (二)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學)歷及權限 1.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本基金之投資過程分為投資分析 投資決定 投資執行及投資檢討四階段 (1) 投資分析 負責人員 總經理 投資管理部主管 基金經理人及研究人員 步 驟 由基金經理人與研究人員負責研究分析工作 包括國外投資顧問公 司之投資建議及相關資訊研判 按所得資訊 定期提出報告 研究 部門亦透過例行投資決策會議 提出證券市場總體分析之看法 研 議市場因應之投資策略 以作為基金經理人投資研判之資訊參考 (2) 投資決定 負責人員 總經理 投資管理部主管及基金經理人 步 驟 基金經理人依據投資分析報告 輔以每日晨會針對當日重大訊息後 作成最後投資決定 並填寫 投資決定書 投資決定由基金經理 人負責 經投資管理部主管及總經理覆核後交由交易人員或國外投 資顧問公司執行 (3) 投資執行 負責人員 總經理 投資管理部主管 基金經理人及交易員 步 驟 交易員依據基金投資決定書 執行基金買賣有價證券 或通知國外 投資顧問公司代為買賣有價證券 並作成基金投資執行表 若執行 時發生差異 則須填寫差異原因 報告基金經理人 並經投資管理 部主管及總經理覆核 (4) 投資檢討 負責人員 總經理 投資管理部主管及基金經理人 步 驟 由基金經理人與投資管理部就投資現況進行檢討 並按月提出投資 檢討報告 其中包括投資決策與實際情況檢討及投資標的檢討 投 資檢討由基金經理人負責提出 並經投資管理部主管及總經理覆核 後 依基金別存檔 2.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決策過程 (1) 交易分析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7

23 相關研究及基金經理負責單位定期召開晨會, 討論證券相關商品避險策略 由具備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知識或經驗之研究員, 製作 基金交易期貨避險報告, 內容應載明避險理由 期貨避險商品 契約月份 預計多 ( 空 ) 避險價格 口數與時間, 並詳述分析基礎 根據及建議, 完成後送交基金經理人或部門主管覆核, 轉呈總經理核閱後, 建檔存查 (2) 交易決定 : 擬為期貨避險之基金經理人應先檢視保證金餘額之適足性, 再依據 基金交易期貨避險報告 作成 基金交易決定書, 指示交易員執行交易 基金交易決定書 中應載明交易商品名稱 契約月份 口數 交易價格 基金交易決定由基金經理人負責, 並經投資管理部主管及總經理覆核後交付交易人員執行 (3) 交易執行 : 交易員依據基金經理人所開立之 基金交易決定書 內容且經覆核無誤, 並確認在期貨經紀商有足額原始保證金後始可執行買賣, 依價格優先及時間順序, 以電話或其他法令許可之方式下達買賣指示至指定合格之期貨經紀商 若執行發生差異, 須填寫差異原因, 完成後送交基金經理人及部門主管覆核 轉呈總經理核閱並存檔 (4) 交易檢討 : 每週基金經理會議, 各基金須對現有證券相關商品部位及保證金餘額進行交易檢討 每月需對當月各基金的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計劃執行結果進行檢討, 本步驟由基金經理 基金經理負責單位負責主管及總經理簽核並存檔備查 3.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姓名學歷經歷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經理人 (108/06/10~ 迄今 ) 凱基 2025 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經理人 (108/01/22~ 迄今 ) 劉書銘 中山大學經 研所碩士 凱基 2024 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經理人 (107/09/03~ 迄今 ) 凱基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經理人 (107/07/21~ 迄今 ) 凱基凱旋貨幣市場基金經理人經理 (107/07/21~ 迄今 ) 凱基投信債券投資管理部 (107/04/26~ 迄今 ) 第一金投信投資處固定收益部 (103/12/29~107/04/19) 日盛投信固定收益處 (101/12/04~103/12/29) (1) 權限 : 基金經理人應遵照基金投資決策過程操作, 不得違反現行有關法令, 基 金管理辦法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並遵守本基金投資運用限制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8

24 (2)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應揭露事項 : A. 基金名稱 : 凱基凱旋貨幣市場基金 凱基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凱基 2024 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及凱基 2025 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B. 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 a. 為維持投資決策之獨立性及其業務之機密性, 除應落實 中國牆 制度外, 經理公司建立完善建構投資決策過程的監察及稽核體系, 以防止利益衝突或不法情事 ; 並基於內稽內控制度之考量, 將投資決策及交易過程分別予以獨立 b. 為避免基金經理人任意對同一支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於不同基金間作買賣相反之投資決定, 而影響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除有因特殊類型之基金性質或為符合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或法令另有特別許可之情形外, 基金經理人應遵守不同基金間不得對同一支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 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原則 c. 恪遵法令 主管機關有關防止利益衝突之相關規定, 並依經理公司內部控制制度防止利益衝突之規範辦理之 4.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 經理人姓名 劉書銘 任期 108/6/10 ~ 迄今 ( 三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 將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者, 應敘明複委任業務情形及受託管理機構對受託管理業務之專業能力 : 本基金無複委任 ( 四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 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 應敘明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 : 本次聘請鋒裕匯理資產管理公司 (Amundi Asset Management) 旗下的鋒裕匯理資產管理英國有限公司 (Amundi UK Ltd.) 擔任本基金之國外投資顧問 鋒裕匯理資產管理公司主要股東為法國農業信貸銀行, 為歐洲第一大 全球前十大資產管理公司, 業務遍及全球五大洲 30 餘個國家, 投資覆蓋全球主要市場, 在全球擁有超過 1 億個零售客戶及 1,000 多個法人客戶, 包括企業法人, 私人銀行 多重基金經理 退休基金及政府機構等等 鋒裕匯理自 1999 年開始管理新興市場債券及匯率, 管理經驗接近 20 年, 擁有業界最大的新興市場團隊之一 目前在新興市場管理規模達 395 億歐元, 其中債券管理規模達 292 億歐元 新興市場債券管理類別包含當地貨幣債 強勢貨幣債 新興綜合債 信用債等 鋒裕匯理擁有 73 位專業投資專家管理新興市場資產, 包含 23 位新興市場固定收益投資組合經理, 平均年資達 17 年 ;23 位信用風險師, 平均年資達 13 年, 以及 23 位新興市場股票投資組合經理, 本次主要委託鋒裕匯理資產管理英國有限公司之新興市場債券團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9

25 隊擔任本基金之投資顧問, 藉由鋒裕匯理資產管理公司的管理技術及該團隊的研究資源, 將可提供本基金充足的投資操作建議 ( 五 ) 基金運用之限制 1.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不得投資於股票 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及結構式利率商品 ; 但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不在此限, 且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持有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於條件成就致轉換 認購或交換為股票者, 應於一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 (2) 不得投資於國內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3)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4)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5)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6)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但不包含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單位信託 ; (7)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8)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9)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10)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但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者, 不在此限 ; (11)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之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20

26 (12)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 (13)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投資於國內外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之比例,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14)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15) 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16)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17)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18)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19)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20)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21)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之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22)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23)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21

27 (24) 不得投資於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投資於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 不在此限, 惟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五 前開債券應附有自買進日起一年內將公開募集銷售之轉換權 ; (25)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 (26)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2. 前項第 (5) 款所稱各基金 第 (14) 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3. 第 1 項第 (1) 款 第 (8) 款至第 (14) 款 第 (16) 款 第 (17) 款 第 (19) 款至第 (21) 款及第 (24) 款規定比例及金額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4.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 1 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 1 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 六 )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無 (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 ) ( 七 ) 基金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1. 處理原則 : (1) 經理公司應依據所持有基金之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行使表決權, 經理公司行使所持有基金之表決權,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由經理公司指派經理公司人員代表為之, 不得委託他人行使 如相關法令有修正或法令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經理公司行使表決權, 應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支持所持有基金經理公司之提案, 但所持有基金之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有損及受益人權益之虞者, 得依經理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 (2) 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轉讓或出售該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2. 處理方法 (1) 國內部分 : A. 經理公司於出席本基金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前, 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 作成說明 ; 投票決議屬前項 (1) 但書情形者, 並應於各該次受益人會議後, 將行使表決權之書面紀錄, 陳報經理公司董事會 B. 經理公司應將基金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登記管理, 並應就出席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作成書面資料, 循序編號建檔, 至少保存五年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22

28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C. 經理公司出席本基金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 應基於本基金受益人之最大 利益行使表決權 (2) 國外部分 本基金所持有之國外基金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因考量地理及經濟因素 原則上 經理公司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如有必要 可委託該基金國外受託保管 機構利用其分佈全球各地分行代表 代理本基金出席受益人會議 五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之說明事項 (一)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應刊印事項 請詳見 附錄六 附錄七 (二) 投資國外證券化商品或新興產業者 應敘明該投資標的或產業最近二年國外市場概況 證券化商品泛指各種具備現金流量之資產 透過轉換成證券型態使其具有流動性及市場 性 金融機構可透過此架構擴大籌資管道並達到分散風險的目的 證券化商品種類繁多 主要以房屋抵押擔保證券 MBS 為代表 證券化之應用更擴及一般放款債權 如汽車 貸款 信用卡貸款 應收帳款債權 租賃擔保債權 商業不動產抵押債權 抵押債券憑 證及不良放款債權等 並發行所謂的資產基礎證券 ABS 證券化起源於美國市場 而後逐步向英國 澳洲 日本等發展 美國為發展最健全之市 場 目前整體交易狀況仍以美國最為活絡 歐洲市場次之 另依亞洲而言 亞洲國家大 都集中在 2000~2005 年通過證券化商品發展條例 雖發展期間較短 但預期有愈來愈多 證券化商品掛牌上市 亦持續吸引市場資金投入亞洲證券化商品市場 1. 美國 美國的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歷史久遠 為全球最大資產證券化市場且流動性 相當好的市場 其中在不動產抵押貸款 MBS 市場從 1996 年大幅增加 發行證券 的價值為 億美元 到 2008 年 發行證券的價值達 2,671.8 億美元 在此期間 每種類型的證券化標的量均呈現穩定成長的趨勢 其中尤以房屋貸款 學生貸款的 資產擔保證券發行量蔚為大宗 但是隨 2008 年次貸風暴發生後 發行市況急速萎縮 發行量急速萎縮的主因在於住房相關證券的發行幾乎停止 因此整體資產抵押證券 市場的發行標的 幾由助學貸款 信用卡應收帳款 汽車貸款的資產抵押證券發行 所支持 2. 日本 日本的金融資產證券化則始於 1990 年代 發行原因為 1988 年起國際清算銀 行規範銀行自有資本比率必須高於 8%的規定 以及泡沫經濟後欲解決金融機構不良 債權 相同的是流動性及市場接受度均不高 其後日本於 1996 年透過法令頒布 將 上述小額債權的屬性認定為證券 改善流動性不佳情形 1997 年通過 12 項措施 其 中包括降低成立特殊目的機構所需的資本 減免部份公司稅的特定項目 引進信託 的架構以及信託憑證歸類為證券等 並出現第一個租賃證券化的案子 另外日本政 府自 1998 年進行金融大改革 於 1998 年通過特定目的公司資產流動化法 允許一 般投資人透過特殊目的公司 SPC 的方式投資不動產 並規定特殊目的公司所發行 之有價證券視為證交法上的有價證券 1999 年日本銀行開始以證券化方式處理債權 發行房貸抵押債權證券化商品 2000 年 5 月日本政府再度修正資產流動化法 除特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23

29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殊目的公司制度之外 並引入特殊目的信託制度 SPT 同時擴大允許特殊目的公 司得以記名金錢債權 不動產 信託受益權以及一般財產權作為日本金融資產證券 化之標的資產 (三)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因外匯收支所從事之避險交易 其避險方法如下 1. 為了避免幣值波動而影響本基金之投資收益 經理公司得於本基金成立起 就本基 金投資於國外之資產 依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 交易及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 外幣間匯率避險 Proxy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匯率選擇權等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匯率避險工具之交易方式 以規避外幣之匯兌風險 2. 本基金所投資外國幣別之資產(包含持有之現金部位) 於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 換利交易及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時 其價值與期間不得超過本基金持有之外國幣 別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3. 本基金所從事之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係以直接承作銀行所提供之兩種外幣間或一籃 子(basket hedge)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來進行 (四)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說明配合本基金出席所投資外國股票(或基金) 發行公司股東會(或受益人會議)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無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 六 投資風險之揭露 本基金係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惟 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所投資有價證券價格漲跌及其他因素之波動將影響本基金淨資 產價值之增減 下列仍為可能影響本基金之潛在投資風險 (一) 利率風險 債券價格走勢與利率成反向關係 利率之變動將影響債券之價格及其流通性 進而影響 基金淨值之漲跌 本基金承作利率交換交易後 因市場利率上升或下跌 將導致所承作 的契約產生損益變化的價格風險 本基金將運用適當策略 盡可能爭取基金最大回報 同時減少投資本金所承受的風險 (二) 債券發行人違約之信用風險 本基金雖僅投資於符合金管會規定的信用評等之一定等級 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 之債券 但仍存在信用違約風險 本基金投資債券前將進行風險評估及控管 降低持有 債券違約之可能性 惟無法保證該風險不會發生 (三)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無 本基金不投資股票 (四)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就本基金投資標的而言 可能因供需結構而有明顯之產業循環週期 致使其償債能力經 常隨著公司營收獲利之變化而有較大幅度之波動 經理公司將致力掌握景氣循環變化 並採適時分散投資策略來分散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惟此風險亦無法完全消除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24

30 ( 五 ) 流動性風險由於本基金得投資於國內外債券, 如部分投資所在國之債券市場仍不夠活絡 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 將因本基金需求之急迫及買方接手意願之遲疑, 可能發生在短時間內無法以合理價格出售基金所持有債券之風險 ( 六 )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1. 各國貨幣匯率有升有貶, 匯率變動將影響本基金的淨值及利息 各國貨幣的匯率取決於外匯市場的供需 國際收支差額 政府干預及其他政治與經濟狀況 由於本基金必須每日以新臺幣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因此幣別轉換之匯率產生變化時, 將會影響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基金經理人基於專業判斷得利用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及換匯換利交易等避險操作, 期能降低外幣的匯兌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2. 本基金包含美元計價及人民幣計價級別, 如投資人以其它非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投資本基金者, 須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 當本基金計價幣別相對於其它貨幣貶值時, 將產生匯兌損失 此外, 因投資人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賣價與買價之差異, 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 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 ( 七 )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本基金投資之海外地區若發生有關政治 經濟或社會情勢之變動時, 本基金所參與之投資市場及投資工具之報酬均會受到直接或間接的衝擊, 進而造成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漲跌, 經理公司將盡量分散投資風險, 惟風險亦無法因此完全消除 ( 八 )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1. 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 本基金之交易對手, 可能發生信用違約等風險, 影響本基金之交割 本基金於承作交易前會慎選交易對手, 並以全球知名合法之金融機構為主要交易對象, 所有交易流程亦將要求遵守該國政府法規規定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2. 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無 ( 本基金無保證機構, 故無此風險 ) ( 九 )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 : 無 ( 本基金未投資結構式商品, 故無此風險 ) ( 十 )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 1. 投資政府公債之風險 : 政府公債因債信佳 免課交易稅 又可作為流動準備, 雖然隨投資標的之不同會有不同的投資風險, 但一般而言, 公債次級市場流通性均較公司債市場為佳, 因此流動性風險相對較低 惟在投資時, 若非以長期持有為目的, 則除需考量利率變動風險外, 亦需考量其流動性風險 2. 投資有擔保 無擔保公司債風險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25

31 投資有擔保公司債因有金融機構保證, 故風險甚低 ; 投資無擔保公司債雖有較高之利息收入, 但有可能面臨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之信用風險 3. 投資次順位公司債之風險本基金得投資於次順位公司債, 因發行人與債權人約定其債權於其他先順位債權人獲得清償後始得受償, 相對獲得清償的保障較低 本基金將以審慎態度評估發行人債信, 以避免可能的風險 4. 投資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風險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係指由亞洲開發銀行 美洲開發銀行或歐洲復興開發銀行等非屬於單一國家之跨國性金融組織所募集之債券, 其發行主體為國外金融組織, 除信用風險外, 其餘風險等同其它一般公司債 5. 投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風險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以 金融資產證券化 為基本架構而發行, 主要之風險說明如下 : (1) 信用風險 : 因其是以金融資產為擔保而發行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容易因金融資產的逾放或呆帳比率過高時, 發生信用上風險 (2) 價格風險 : 目前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主要交易市場規模仍小, 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 連帶容易造成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交易價格變動不穩定性情形發生 (3) 提前還款風險 : 雖然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係由一組可預測的現金流量所組合而成的有價證券, 但仍可能面臨該現金流量因債務人提前還款而使原預測的現金流量產生變化, 投資人將因此面臨提前還款風險 6. 投資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係將不動產或其相關權利切割為個別之受益證券, 以債權方式, 由受託機構支付本金與利息予投資人, 其類似於債券, 旨在獲取固定收益, 然投資門檻較高 ; 其可能有利率風險 不動產供過於求及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之個別營運風險等風險 7. 投資反向型指數股票型基金之風險本基金可投資反向型指數股票型基金 ( 反向型 ETF), 反向型 ETF 主要是透過衍生性金融商品來追踪標的指數, 追求與標的指數相反的報酬率, 由於反向型指數股票型基金係以交易所掛牌買賣方式交易, 以獲取指數報酬的基金, 因此當追蹤的指數變動, 市場價格也會波動, 將影響本基金的淨值 8. 投資槓桿型指數股票型基金之風險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26

32 本基金可投資槓桿型指數股票型基金 ( 槓桿型 ETF), 槓桿型 ETF 係以較少的投入金額追求高於指數變動的報酬, 若經理人認為市場上漲機率很高時, 可藉由槓桿型 ETF 加速獲利, 但若指數下跌, 則可能承受較大損失 9. 投資追蹤 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 以下簡稱債券指數 ETF) 之風險如下 (1) 所持有的一籃子投資組合類型本身面臨的風險 例如, 該債券指數 ETF 持有一籃子債券投資組合時, 則有利率 信用等主要潛在風險 (2) 在該債券指數 ETF 發行初期, 可能因投資人對該商品熟悉度不高導致流動性不佳, 或受到整體系統性風險影響, 使其債券指數 ETF 市價與其實質價值有所差異, 造成該債券指數 ETF 折溢價 但該風險可透過造市者之中介, 改善債券指數 ETF 之流動性, 減少折溢價的發生 10. 投資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債券之風險美國 Rule 144A 債券屬私募性質, 該類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風險較高, 當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 而需賣斷公債或公司債時, 將因我方需求之急迫及買方接手之意願, 可能以低於成本之價格出售或需以不利的價格進行交易, 使得基金淨值有下跌的可能性 美國 Rule 144A 債券發行機構之財務訊息揭露可能較不完整, 可能導致債券價格上揚或下跌之波動, 進而影響所投資子基金淨值之漲跌 美國 Rule 144A 債券之價格較不透明, 因此導致債券價格有波動性較大之風險 11. 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之風險由於前述標的同時兼具債券與股票之特性, 因此除面臨債券之利率風險 流動性風險與信用風險外, 還可能因標的股票價格波動, 而造成該債券之價格波動 投資非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之轉換公司債因無信用評等或非投資等級因素, 其利率風險 外匯波動風險或債券發行違約風險都高於一般債券, 故可能因利率上升 市場流動性下降 外匯波動過大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無法支付本金及利息或破產, 進而影響本基金淨值之漲跌 12. 再投資風險當本基金所投資之債券到期日早於基金之到期日時, 本基金或將到期債券之償付金額再投資於短天期債券以獲得收益 ; 但再投資標的之收益將受到當時市場狀況影響, 故再投資報酬或有可能低於到期債券購買時的債券殖利率 13. 提前償付風險許多固定收益證券, 特別是以高利率發行的固定收益證券, 多會載明發行人可提前還款 ; 發行人通常在利率下降時行使該項權力 因此, 持有允許提前還款證券時, 或許不能像持有其他固定收益證券在利率下降時充分受益於證券升值 此外, 在此情況下亦可能會產生再投資風險 提前償付可能會使本基金蒙受虧損, 而按面值支付的非預期之提前償付款項將導致本基金遭受相等於任何未攤銷溢價的虧損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27

33 14. 展延風險本基金或有可能投資於債券年限期間長於基金合約存續期間的債券, 若債券發行人未在基金合約存續期間內買回或贖回該債券, 則本基金須於契約終止前主動處分該債券以支付贖回款項, 因債券未到期前之帳面價值仍有可能受到市場利率的影響而產生損失或利得, 故投資於該類債券可能影響基金淨值之漲跌 15. 高收益債券風險高收益債券係指信用評等等級較差的企業或機構所發行 支付較高利息之債券, 由於信用評等等級較差, 因此違約風險相對較高, 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 尤其在經濟景氣衰退期間, 稍有可能影響償付能力的不利消息, 高收益債券價格的波動可能較為劇烈, 而利率風險 信用違約風險 外匯波動風險都將高於一般投資等級債券, 故高收益債券可能因利率上升 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 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 進而影響本基金淨值之漲跌 ( 十一 )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本基金為管理債券價格變動風險之需要, 得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目的, 運用本基金資產從事衍生自利率 債券指數之期貨或選擇權, 以及利率交換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但須符合金管會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惟若經理公司判斷市場行情錯誤或避險之金融商品與本基金現貨部位相關程度不高, 亦可能造成本基金淨值波動之風險 投資人須瞭解本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市場尚屬初期發展階段, 可能會有流動性不足的風險 1. 利率期貨利率期貨是期貨交易商品的一種, 其標的資產為和利率有關的存款或固定收益證券, 其特性及功能為提供風險轉移之功能 調整投資組合之存續期間等, 從事利率期貨價格的分析, 仍應考量現貨市場價格波動 持有現貨的成本, 持有現貨的收益, 及對未來供需籌碼的狀況等, 本基金從事此避險交易, 將以審慎態度評估, 以避免可能之風險 2. 利率選擇權利率選擇權係為一個契約, 買賣雙方約定, 買方支付權利金予賣方, 而取得未來以特定價格買進 ( 或賣出 ) 標的利率商品的權利, 賣方收取權利金, 則有履約義務, 並需繳交保證金, 其避險之目的係為規避利率上揚, 無法放空的風險, 其風險來自國內外政經情勢變化, 造成標的利率商品的變化, 本基金從事此避險交易, 將以審慎態度評估, 以避免可能之風險 3. 利率交換選擇權利率交換選擇權係為一個契約, 買賣雙方約定, 買方支付權利金予賣方, 而取得未來以特定價格參與利率交換交易的權利, 賣方收取權利金, 則有履約義務, 並需繳交保證金, 其避險之目的係為規避利率上揚 無法放空的風險, 其風險來自國內外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28

34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政經情勢變化 造成利率的變化 本基金從事此避險交易 將以審慎態度評估 以 避免可能之風險 (十二)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 無 本基金未從事結構式商品交易 (十三)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 無 本基金不擬從事有價證券之出借或借入 (十四) 其他投資風險 1. 本基金係以分散投資標的之方式經營 在合理風險度下 投資於國內外貨幣市場工 具及債券 以謀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穩定之利息收入 管理資產安全為目標 本基 金之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所投資有價證券價格漲跌及其他因素之波動 將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增減 由於利率與債券價格呈反向關係 當利率波動時 將影響債券之價格 進而影響基金淨值之漲跌 2. 本基金或有因利率變動 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及定期存單提前解約而影響基金 淨值下跌之風險 同時或有受益人大量贖回時 致延遲給付贖回價款之可能 七 收益分配 詳見 壹 基金概況 一 (二十四)之說明 八 申購受益憑證 (一)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經理公司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辦理受 益憑證之申購作業 2. 欲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包含申購書 印鑑卡及 檢具國民身分證影本 如申購人為法人機構 應檢具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併同 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者 應於申購當日 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除經理公司及特定金錢信託方式之銀行 或證券商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銷 售機構之指示 將申購價金直接滙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3. 經理公司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應依申購人之要求 提供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 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4. 申購時間 親自至經理公司或傳真交易為每一營業日 17:00 前 其他銷售機構則依各 機構規定之收件時間為準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請求者 逾時 提出申請者 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29

35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申購手 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5. 申購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 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 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 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 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如其申購日當日在募集期間內 亦以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6. 申購本基金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 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 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由經理公 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 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如其申購日當日在募集期間內 亦以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7.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 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惟受益人僅得於本 基金募集期間申請以其他基金買回價金轉申購本基金 並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發 行價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轉申購基金相關事宜悉依同業公會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及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8.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所經理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 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9. 經理公司對受益權單位數之銷售應予適當控管 遇有申購金額超過最高得發行總面 額時 經理公司及各基金銷售機構應依申購人申購時間之順序公正處理之 10. 經理公司得於募集期間視本基金達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之情形而決定是否再繼續 受理投資人申購 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即不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二)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1. 申購價金之計算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一 十四 及 基金概況 一 十五 之說明 2.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應於申購當日以現金 匯款 轉帳 郵政劃撥或受益憑證 銷售機構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 本票 銀行匯票或郵政匯票支付 並 以兌現當日為申購日 如上述票據未能兌現者 申購無效(支票 本票之發票人以申 購人或金融機構為限) 申購人於付清申購價金後 無須再就其申購給付任何款項 (三) 受益憑證之交付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30

36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1. 本基金受益憑證均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2.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 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四) 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1.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 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 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申購人應同時繳回申購書收執聯 未繳回 者自申購價金返還日起失效 2.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 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 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 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利息 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利息之計算方式 及位數 依基金保管機構以各該計價幣別外匯活期存款利息計算方式辦理 3. 本基金以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安定為目標 因此不鼓勵經常性進行買賣 經理公司及其代理銷售機構 對於頻繁申購或買回本基金受益憑證者 經考量認定 其已建立短期或多次買賣之模式 或其買賣已經或可能擾亂本基金之經理者 得拒 絕接受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 九 買回受益憑證 (一)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經理公司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辦理受 益憑證之買回作業 2. 本基金自成立之次一營業日起 除定期買回日外 受益人得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 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3. 受益人於申請買回時 應填妥買回申請書及已登記於經理公司之原留印鑑 向經理 公司或其指定之買回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如以掛號郵寄之方式申請買回者 以向經理公司申請為限 4.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買回後剩餘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不及壹仟個單位 美元計價受益憑證每次請求買回之單位數不得低於壹拾個受益權 單位 且本次請求部分買回後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拾個單位及人 民幣計價受益憑證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佰單位者 除透過金融機構以特定金錢信託專戶 保險公司以投資型保單受託信託專戶買回本 基金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5. 買回截止時間 親自至經理公司或傳真交易為每一營業日 17:00 前 其他買回機構則 依各機構規定之收件時間為準 除能證明受益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 逾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31

37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時提出申請者 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 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買回 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6. 本基金到期買回及受益人授權經理公司於定期買回日辦理定期買回之處理程序 (1) 定期買回處理程序 A. 第四年定期買回 本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屆滿第四年當日 如當日為 非營業日 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受益人授權經理公司將其所持有之基金受 益憑證總受益權單位數 乘上當期買回受益權單位數之權重(即受益人於本基 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屆滿第四年當日所持有之受益權單位總數之 10% 再乘上第四年定期買回日之基金淨值計算所得之金額 經理公司應計算買回 價金 並依託契約第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辦理 於定期買回日之次一營業日起 七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但有後述 五 所列規定之情形時 仍應依 後述 五 所列規定辦理 除於定期買回日外 受益人仍得依本條第一項之 規定自行辦理買回申請 B. 第五年定期買回 本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屆滿第五年當日 如當日為 非營業日 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受益人授權經理公司將其所持有之基金受 益憑證總受益權單位數 乘上當期買回受益權單位數之權重(即受益人於本基 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 起屆滿第五年當日所持 有之受益權單位總數之 22.22% 再乘上第五年定期買回日之基金淨值計算所得之金額 經理公司應 計算買回價金 並依託契約第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辦理 於定期買回日之次一 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但有後述 五 所列規定之情形時 仍應依後述 五 所列規定辦理 除於定期買回日外 受益人仍得依本條第 一項之規定自行辦理買回申請 C. 本基金第四年定期買回日當日及第五年定期買回日當日不接受受益人提出 買回之請求 (2) 到期買回處理程序 A. 本基金之到期買回價金係以到期日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淨資 產價值計算之 經理公司並得於給付到期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 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按所申請 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B. 信託契約存續期間屆滿時 經理公司應通知受益人到期日之淨資產價值 並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十個營業日內將款項交付予受益人 不適用本基金清算 之處理程序 C. 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時為到期買回日 到期買回之權重為受益人於到期買回 日剩餘所持有之受益權單位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32

38 D. 本基金之到期買回價金當日為本基金契約終止日, 到期日當日不接受受益人提出買回之請求 ( 二 ) 買回價金之計算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本基金買回價金之內容, 詳見 壹 基金概況 一 ( 十八 ) ( 十九 ) 及 ( 二十 ) 之說明 ) ( 三 )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1.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按所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2. 依信託契規定有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之情形, 買回價金自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之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給付之 ( 四 ) 受益憑證之換發受益人請求買回部分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應依前述 ( 三 ) 所規定之期限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故不換發受益憑證 ( 五 ) 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1.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及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四項第 ( 四 ) 款所定之借款比例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2.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1)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 期貨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3)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4)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3.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得由經理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 且應遵守下列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33

39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1) 借款對象以依法得經營辦理放款業務之國內外金融機構為限 亦得包括本基金 之保管機構 (2) 為給付買回價金之借款期限以三十個營業日為限 為辦理有價證券交割之借款 期限以十四個營業日為限 (3) 借款產生之利息及相關費用由基金資產負擔 (4) 借款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5) 基金借款對象為基金保管機構或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者 其借款交 易條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構 (6) 基金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清償責任以基金資產為限 受益人應負擔責任以其投資 於該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為限 (六) 買回撤銷之情形 受益人申請買回而有前述 五 所列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發生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 回價格公告日(含公告日)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 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營 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 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十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一)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1.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1) 到期日行使分配基金資產請求權 (2)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3)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2.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二) 3.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4.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責任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1.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34

40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項目 計算方式或金額 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依下列費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經理費 (1)基金成立日起至屆滿一年之當日止 每年 3.0% (2)基金屆滿一年之次日起至到期日當日止 每年 0.6% 保管費 申購手續費 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 0.12%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 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 3% (1)本基金買回費用 即本基金到期前之買回及 或轉 申購所生之費用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者 為本 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 買回費用 歸入本基金資產 惟於本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 含當日 起至第六個營業日 含當日 期間 以及 買回費 (註一) 含短線交易 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辦理定期買回者 不收取買回費 用 (2)本基金第四年定期買回日(即本基金成立日次一營 業日起屆滿第四年當日) 第五年定期買回日(即本基 金成立日次一營業日起屆滿第五年當日)及本基金到 期日 皆不收取上述 (1)之買回費用 其他時間買回 皆需收取上述 (1)之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註二) 其他費用(註三) 申購及買回方式 除定期買回及到期買回外 由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者 每件新臺幣伍拾元 但至經理公司申請買回者則免 預估每次不超過新臺幣壹佰萬元 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 投資人申購及買回外幣計價級別應以該外幣收付 註一 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之買回費用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新臺幣元 外幣計價受益 憑證之買回費用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該外幣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註二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註三 本基金應負擔費用尚包括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 必要費用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 交易市場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 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市場 結 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 生之費用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35

41 2.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給付方式除申購手續費於申購時另行支付, 買回費及買回收件手續費於申請買回時另行支付外, 其餘項目均由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 三 )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有關本基金之賦稅事項依總統 94 年 12 月 28 日華總義一義字第 號令 財政部 91 年 11 月 27 日台財稅字第 號函 81 年 4 月 23 日 (81) 台財稅第 號函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 但有關法令修正者, 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1. 證券交易稅 (1) 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 應由受讓人代徵證券交易稅 (2) 受益人申請買回, 或於本基金清算時, 繳回受益憑證註銷者, 非屬證券交易範圍, 均無需繳納證券交易稅 2. 印花稅 : 受益憑證之申購 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 均免納印花稅 3. 證券交易所得稅 (1) 本基金清算時, 分配予受益人之剩餘財產, 其中有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者, 得適用停徵規定 (2) 受益人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 因申請買回或轉讓受益憑證, 其買回或轉讓價款減除成本後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所得, 免納所得稅 ( 營利事業若基本稅額大於一般所得稅額時, 則依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之規定辦理 ) (3)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海外孳息及資本利得部分, 自 99 年起均應依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須納入基本所得加計項目中計算課稅 ( 四 ) 本基金依財政部 107 年 3 月 6 日台財際字第 號令 財政部 96 年 4 月 26 日台財稅字第 號令 101 年 12 月 13 日台財稅字第 號函及其他稅務規定辦理, 本基金受益人應予授權同意由經理公司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相關之稅務事宜, 並得檢具受益人名冊 ( 內容包括受益人名稱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地址 持有受益權單位數等資料 ), 向經理公司登記所在地之轄區國稅局申請按基金別核發載我國居住者之受益人持有受益權單位數占該基金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比例之居住者證明, 以符 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之規定, 俾保本基金權益 ( 五 ) 受益人會議 1. 召集事由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1) 修正信託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36

42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3)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4) 終止信託契約者 (5)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6)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7) 其他依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2. 召集程序 (1) 依法律 命令或信託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2)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總和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前項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該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3)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3. 決議方式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則受益人會議應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該類型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1)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2) 終止信託契約 (3) 變更本基金種類 4.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37

43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5. 十一 本基金每一受益權單位有一表決權 但未滿一個受益權單位者 無法行使表決權 基金之資訊揭露 (一)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但專屬於各類型受益單位之事項 得僅通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 1.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3.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4.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5.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6.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 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二)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1. 前述(一)所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組合 從事債券附條件交易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 交易情形 4.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每季公 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 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5.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6.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8.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 公告之事項 9.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 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三)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1. 通知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 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為之 受益人通訊方式變更時 應即向經理公 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規定辦理通知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記載之通訊方式視為已依法送達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38

44 2.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經理公司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或同意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就本基金相關資訊公告如下 : (1) 本基金於臺灣證券交易所 公開資訊觀測站 ( 網址 ) 公告下列相關資訊 : A. 本基金之半年度及年度財務報告 B. 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C. 經理公司之年度財務報告 (2) 本基金於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 網址 ) 公告下列相關資訊 : A. 本基金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B.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C. 本基金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D.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E. 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F.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G.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H.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I.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組合 從事債券附條件交易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 J.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K. 經理公司名稱之變更 L. 本基金名稱之變更 M. 變更本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 但會計事務所為內部職務調整者除外 ) N. 經理公司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合併 O. 本基金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合併 P. 本基金首次募集及其開始受理申購相關事宜 Q. 其他依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39

45 3. 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 其他非屬於 (1) ( 2) 公告之事項刊登於報紙 ( 四 )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前項 ( 三 ) 第 1 款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 日為送達日 2. 依前項 ( 三 ) 第 2 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第 1 2 款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 五 )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及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如需辦理掛失手續及公示催告程序者, 由受益人自行辦理掛失手續及公示催告程序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40

46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十二 基金運用狀況 (一) 投資情形 1. 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 金額及比率 詳見 附錄九 2. 投資單一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無 3. 投資單一債券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詳見 附錄九 4. 投資單一基金受益憑證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無 (二) 投資績效 1. 最近十年度每單位淨值走勢圖(資料日期 108/06/30) (1) 新臺幣計價 (2) 人民幣計價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41

47 (3) 美元計價 2.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基金分配收益之金額 : 無 3.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年度報酬率 : 本基金於 108/06/10 成立, 成立未滿一個完整年度, 依規定無法刊登基金績效 4. 基金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 : 本基金於 108/06/10 成立, 成立未滿 6 個月, 依規定無法刊登基金績效 ( 三 ) 最近五年度各年度基金之費用率 : 無 ( 本基金於 108/01/29 成立, 成立未滿 1 年 ) ( 四 ) 最近二年度本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淨資產價值報告書 投資明細表 淨資產價值變動表及附註 : 無 ( 本基金於 108/01/29 成立 ) ( 五 ) 基金委託買賣有價證券之前五名之券商名稱 支付該證券商手續費之金額 : 詳見 附錄九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42

48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貳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一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一) 本基金定名為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KGI 2025 Ladder Maturity Emerging Market Bond Fund) (二) 本基金經理公司為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 本基金保管機構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自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屆滿六年之當日 如該日為非營業日則指 次一營業日 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或有信託契約應終止情事時 信託契約即為終止 二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詳見 壹 基金概況 一 (一) (二)之說明 三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一) 受益憑證之發行 1. 本基金受益憑證分三種類型發行 即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美元計價受益憑證及人 民幣計價受益憑證 2.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申報生效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 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 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3.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分別表彰各類型受益權 各類型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 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4.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5. 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 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6.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 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7.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8.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 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9.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 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2)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3)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43

49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4)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 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5)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6)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 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 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買回機構為之 (7)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 之規定辦理 10.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二) 受益憑證之簽證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受益憑證 免辦理簽證 四 受益憑證之申購 詳見 壹 基金概況 八之說明 五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一) 本基金之成立 詳見 壹 基金概況 一 (五)之說明 (二) 本基金不成立 詳見 壹 基金概況 八 (四) 2 之說明 六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本基金係開放式基金 並無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七 基金之資產 (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 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 應以 第一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事先核准或申報生效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 場債券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本基金計價幣別開立上 述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或基金保管機 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規定辦理 (二)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 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44

50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三)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 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四) 八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1.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2.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3.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4.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5.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6. 買回費用 不含委任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7. 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五) 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六) 本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1. 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 市場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 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市 場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 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2.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3. 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4.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由經理公司依相關法令及信託 契約之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 設定費 手續費與保管機構為辦理本 基金短期借款事務之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 5.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信 託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 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6.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經理公司為經 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未 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45

51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依信託契約第十三條第六項 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包括但不 限於律師費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7.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8.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但因信託契約第廿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事由終止契 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二)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1.款至第 4.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三) 除本條第(一) (二)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 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四)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於計算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其他必要情形時 應分別計算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依最 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可歸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產生之費用及損益 由各類型受 益權單位投資人承擔 九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詳見 壹 基金概況 十之說明 十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詳見 壹 基金概況 三 一 之說明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詳見 壹 基金概況 三 二 之說明 十二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詳見 壹 基金概況 一 九 之說明 十三 收益分配 詳見 壹 基金概況 一 (二十四)之說明 十四 受益憑證之買回 詳見 壹 基金概況 九之說明 十五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一)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以基準貨幣依下列方式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1. 以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為基礎 加計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申贖金額 並 按信託契約第二十條第六項之匯率換算方式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初步總資產價 值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46

52 2. 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以基準貨幣呈現之資產佔基準貨幣呈現之初步總資產價值之比例 3. 就計算日適用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損益及費用, 依上述第 ( 二 ) 款之比例計算分別加減之 4. 加減專屬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損益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加總後得出本基金整體淨資產價值 5. 上述各類型基金淨資產價值按信託契約第二十條第六項之匯率換算後, 得出以各自計價貨幣呈現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二 ) 本基金包含不同計價貨幣之受益權單位, 每日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及各不同計價貨幣受益權單位淨值換算, 均以基準貨幣與各計價貨幣轉換進行, 存在匯率換算風險 ( 三 )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 四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 五 ) 因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須於次一營業日計算之 ( 計算日 )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其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債券 : 依序以計算日經理公司於臺北時間上午十一點前取得之中價或買價 最後成交價格 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前述資料來源先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為準, 若前述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價格顯已無法反應當時實際市價者, 得由經理公司依序洽商國外證券經紀商 路透社 (Reuters) 提供之資訊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1) 於證券交易市場交易者 : 以計算日臺北時間上午十一點前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資訊(Reuters) 取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非於證券交易市場交易者 : 以計算日臺北時間上午十一點前所取得各基金管理機構最近對外公告之淨資產價值為準, 如上述資訊無法取得, 將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資訊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之淨值計算 3. 證券相關商品 :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47

53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1) 於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經理公司於臺北時間上午十一點前取得集中 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2) 非於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經理公司於臺北時間上午十一點前自彭博 資訊(Bloomberg)所取得之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3) 期貨則係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之結算價格 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4) 前開規定之計算日無法取得收盤價格或結算價格者 則以最近之收盤價格或結 算價格替代之 (5) 遠期外匯合約 以計算日彭博資訊(Bloomberg)所提供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 式計算之 4. 本基金國外資產淨值之匯率兌換 先按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彭博資訊(Bloomberg)所提 供各該外幣對美元之收盤匯率將外幣換算為美元 再按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中華民國 外匯交易市場所示美金對新臺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 如無法取得彭博資訊 (Bloomberg)所提供之收盤匯率時 以路透社資訊(Reuters)所提供之收盤匯率為準 若 計算日前一營業日無收盤匯率時 依序以彭博資訊(Bloomberg) 路透社資訊(Reuters) 所提供之最近收盤匯率替代之 但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與其他指定交 易銀行間之匯款 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六)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1.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之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 產價值 除以該類型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各計 價幣別 元 以下小數第四位 惟本基金到期日之淨資產價值計算不受前述小數點 位數限制 2. 本基金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六條第七項為清算分配或因終止信託契約而結算本基金專 戶餘額之需求者 不受前項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各計價幣別 元 以下小數第 四位之限制 3.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淨 資產價值 十六 經理公司之更換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更換經理公司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2.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權益 以命令更換者 3.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 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48

54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4.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 公司之職務者 (二)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 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 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 限 (三)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 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十七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2.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3.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 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4.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 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5.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 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6. (二)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 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 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 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 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十八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 信託契約終止 1.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信託契約 者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49

55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2.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 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3.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 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 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4.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 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5.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等值新臺幣 貳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第二十 條第六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6.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 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 終止信託契約者 7.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信託契約者 8.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 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二) 信託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三) 信託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繼續有效外 信託契約自終止之日起 失效 (四) 十九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基金到期之處理程序 (一) 本基金之到期買回價金係以到期日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經理公司並得於給付到期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 之費用 受益人之到期買回價金按所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二) 本契約存續期間屆滿時 經理公司應通知受益人到期日之淨資產價值 並指示基金保管 機構於十個營業日內將款項交付予受益人 不適用第廿六條之處理程序 二十 基金之清算 (一) 信託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 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二)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信託契約第廿四條第一項第 二 款或 第 四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信託契約第廿四條第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50

56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一項第 三 款或第 四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 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三) 基金保管機構因信託契約第廿四條第一項第 三 款或第 四 款之事由終止信託契約 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 保管機構之職務 (四) 除法律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信託契約存續範圍 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五) (六)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1. 了結現務 2. 處分資產 3.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4. 分派剩餘財產 5. 其他清算事項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 月內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七)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 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 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 額總金額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 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 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八)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信託契約第卅二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九)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十)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二十一 受益人名簿 (一)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受益 人名簿壹份 (二)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二十二 受益人會議 詳見 壹 基金概況 十 五 之說明 二十三 通知及公告 詳見 壹 基金概況 十一 一 二 之說明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51

57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二十四 信託契約之修正 信託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 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應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 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 契約 以供投資人查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投資人之請求 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 並得收取工 本費新臺幣壹佰元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52

58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一 事業簡介 (一) 設立日期 本公司於民國 90 年 4 月 19 日經經濟部核准設立 (二) 股本形成經過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股本形成經過 資料日期 108 年 6 月 30 日 核定股本 年月 (新臺幣) (三) 實收股本 每股面額 股數 金額 股數 金額 (股) (新臺幣) (股) (新臺幣) 90/ ,000, ,000,000 30,000, ,000,000 95/ ,000, ,000,000 30,000, ,000,000 96/ ,000, ,000,000 30,000, ,000, / ,000, ,000,000 30,000, ,000,000 股本來源 公司成立 資本額 公司成立 資本額 公司成立 資本額 公司成立 資本額 營業項目 1.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2.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3.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4. 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業務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53

59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四) 沿革 1. 最近五年度基金新產品之推出 基金名稱 成立日 凱基護城河基金 103 年 09 月 15 日 凱基亞洲護城河基金 104 年 06 月 15 日 凱基銀髮商機基金 105 年 07 月 11 日 凱基全球高效平衡基金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 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凱基醫院及長照產業基金 凱基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 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凱基 2024 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 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凱基全球息收 ETF 傘型基金之凱基 3 至 10 年期中國政策金融債券 ETF 基金 凱基全球息收 ETF 傘型基金之凱基 10 年期以上新興市場 BBB 美 元主權債及類主權債券 ETF 基金 凱基全球息收 ETF 傘型基金之凱基 10 年期以上科技業公司債券 ETF 基金 凱基 2025 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 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凱基多元收益 ETF 傘型基金之 凱基 15 年期以上 AAA 至 A 級美 元公司債券 ETF 基金 凱基多元收益 ETF 傘型基金之 凱基 20 年期以上美元金融債券 ETF 基金 凱基多元收益 ETF 傘型基金之 凱基 25 年期以上美國公債 ETF 基金 凱基精選美元債券 ETF 傘型基金之 凱基 15 年期以上美元投資等 級精選公司債券 ETF 基金 凱基精選美元債券 ETF 傘型基金之 凱基 15 年期以上美元醫療保 健及製藥債券 ETF 基金 凱基精選美元債券 ETF 傘型基金之 凱基 20 年期以上 AAA 至 AA 級大型美元公司債券 ETF 基金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05 年 10 月 27 日 106 年 05 月 02 日 107 年 03 月 02 日 107 年 09 月 03 日 107 年 09 月 05 日 107 年 09 月 05 日 107 年 09 月 05 日 108 年 01 月 22 日 108 年 01 月 29 日 108 年 01 月 29 日 108 年 01 月 29 日 108 年 05 月 31 日 108 年 05 月 31 日 108 年 05 月 31 日 54

60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基金名稱 成立日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 108 年 06 月 10 日 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2. 分公司設立 無 3. 公司董 監事或主要股東最近五年度之移轉股權或更換之情形 日期 二 事件 改選董事 監察人 李婧婧請辭董事職務 補選董事一席(丁紹曾) 改選董事 監察人 事業組織 (一) 股權分散情形 1. 股東結構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結構 資料日期 108 年 6 月 30 日 本國法人 2. 本國 外國機構 外國個人 合計 ,000, ,000, 上市公司 其他法人 自然人 人數(人) 0 1 持有股數(股) 0 持股比例(%) 0 主要股東名單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東名單 資料日期 108 年 6 月 30 日 持有股數(仟股) 持股比例(%)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30, 合計 30,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55

61 ( 二 ) 組織系統 1. 本公司之組織架構 2. 部門人數 分工及職掌 資料日期 :108 年 6 月 30 日 部門工作職掌人員 稽核室法令遵循部風險管理部人力資源部行政管理部投資管理處 直屬董事會, 綜理內部控制制度及相關作業準則內容完整性 正確性之確認作業, 定期及不定期辦理例行及專案查核, 以確認相關內 外部規範遵循情形, 針對查核作業中所提出缺失或建議事項之改善情形辦理追蹤複查作業, 並對營業紛爭事件負有調查及報告之責等 綜理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 管理及執行, 綜理公司法令傳達 諮詢 協調與溝通系統, 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更新, 使公司各項營運活動遵循法令規定等 綜理風險管理政策與風險管理辦法之擬訂及執行 定期檢視風險管理機制 流程及風險對策之適當性 建立及執行重大風險通報機制等有關事宜 綜理各項人事作業管理 員工發展及人力資源相關之政策編修, 並提供主管人力管理方面之諮詢與協助等 綜理資訊相關行政作業 資訊設備固定資產管理 建置公司行政事務流程作業 督導基金管理 產業研究分析, 所轄部門及職掌如下 : ( 一 ) 股票投資管理部 : 綜理公募基金之經營管理 國內外產業及股票之研究分析 ( 二 ) 債券投資管理部 : 綜理公募基金之經營管理 海外債券發行人信用趨勢研究分析 國內總經與央行貨幣政策研究分析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56

62 部門 工作職掌 人員 ( 三 ) 專戶管理部 : 綜理全權委託投資相關業務之投資決策 研究分析及買賣執行, 私募基金管理 ( 四 ) 交易部 : 綜理股票 債券 外匯交易執行, 投資專戶資金調度 ( 五 ) 投資行政部 : 綜理投資行政相關作業 建置事務流程作業 督導品牌管理及推廣 專案管理 策略溝通規劃與執行 新產品開 發維護 基金推廣及銷售, 所轄部門及職掌如下 : ( 一 ) 專案管理部 : 綜理提供專案各階段文件, 定期召開專案會議, 掌控公司所有專案進度, 建議專案執行效能, 於專案結束後將專案 經驗學習載於結案報告中 負責品牌管理及推廣 公司發言人名冊 及媒體關係維護 客戶經營處 營運管理處 ( 二 ) 產品策略部 : 綜理產品市場研究, 競品比較, 產品概念發想 送件及基金產品行政管理等 ( 三 ) 投資策略部 : 綜理協調公司旗下基金優先性, 協助聚焦行銷資源於重點基金上, 提供業務團隊基金與投資專業之教育訓練及輔銷文件 ( 四 ) 行銷策略部 : 綜理行銷策略規劃及執行, 公司網站經營及數位行銷, 提供業務團隊及銷售機構相關輔銷文件 ( 五 ) 通路業務部 : 綜理通路客戶 ( 含代銷機構等 ) 開發及維護 ( 六 ) 投資理財部 : 綜理直銷客戶與法人之開發及維護 督導財務管理 基金淨值結算 基金申贖作業及資訊系統管理, 所轄部門及職掌如下 : ( 一 ) 財務部 : 綜理財務管理與經營績效分析及年度預算之編列與修正等 綜理借款額度之建立與維護, 資金調度及資金流動性風險管理等 ( 二 ) 基金會計部 : 綜理基金會計之處理 ( 三 ) 基金事務部 : 綜理受益憑證之發行 註銷 轉讓 掛失 分割 設質及繼承之作業處理 基金申贖 收益分配之相關作業, 受益人資料變更 印鑑變更 印鑑掛失等作業管理 總人數 80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57

63 3. 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之姓名 就任日期 持有經理公司之股份數額及比 例 主要經 ( 學 ) 歷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資料日期 :108 年 6 月 30 日 持有本公 目前 司股份 兼任 職稱姓名就任日期 股數 ( 仟股 ) 持股 比例 (%) 主要經 ( 學 ) 歷 其他公司之職務 總經理 高子敬 資深副總 吳麗真 資深協理 張淑鑾 資深協理 蔡協錚 協理 吳君函 協理 陳侑宣 協理 黃珮珊 協理 黃碧蓮 協理 王招君 協理 孫思琦 資深經理 方素慧 資深經理 吳靜蟬 資深副理 陳志豪 經歷 : 第一金投信副總經理暨投資長學歷 : 台灣大學財務金融碩士經歷 : 基富通證券策略長學歷 : 台灣大學經濟學碩士經歷 : 華南永昌投信企劃部協理學歷 : 淡江大學財務金融碩士經歷 : 華頓投信通路副總學歷 : 東海大學管理哲學碩士經歷 : 中國人壽資產管理股票投資經理學歷 : 美國伊利諾大學香檳分校財務金融學 / 會計學碩士經歷 : 富邦投信固定收益金基金經理人學歷 : 中央大學財務金融碩士經歷 : 德意志資產管理助理副總裁學歷 :University of Stirling 行銷學碩士經歷 : 德盛安聯投信基金事務部副理學歷 : 中國工商專校電子資料處理經歷 : 友邦投信交易主管學歷 : 淡江大學財務金融系經歷 : 華南永昌投信財務行政部經理學歷 : 中興大學合作經濟系經歷 : 凱基證券稽核部襄理學歷 : 實踐大學企管系經歷 : 基富通證券法令遵循部經理學歷 : 輔仁大學法律系經歷 : 凱基證券債券部交易員學歷 : 銘傳大學經濟學碩士 無無無無無無無無無無無無無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58

64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4. 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 選任日期 任期 選任時及現在持有經理公司之股份數額及 比例 主要經 學 歷 資料日期 108 年 6 月 30 日 職 姓 選任 稱 名 日期 任 丁 事 紹 長 曾 副 董 事 長 董 事 監 察 人 現在持有 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份 期 (年) 董 選任時持有 股數 (仟股) 持股 比例 (%) 股數 (仟股) 現任 凱基投信董事長 學歷 美國伊利諾大學財 務學碩士 現任 凱基投信副董事長 恩 學歷 美國紐約市立大學 柏 魯 克 學 院財 務 投 資 學 碩士 現任 凱基證券資深經理 吳 美 備註 比例 (%) 張 慈 主要經(學)歷 持股 玲 學歷 輔仁大學企業管理 學系 林 黃 美 現任 凱基證券協理 學歷 政治大學金融碩士 惠 註 董事及監察人皆由單一法人股東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指派 三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資料日期 108 年 6 月 30 日 利害關係公司名稱 與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之關係說明 Richpoint Company Limited 凱基證券同時為該公司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 中華開發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開發金控同時為該公司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及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股東 凱基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凱基證券同時為該公司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開發金控同時為該公司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 凱基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凱基證券同時為該公司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 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凱基證券同時為該公司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 凱基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凱基證券同時為該公司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及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股東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59

65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資料日期 108 年 6 月 30 日 四 利害關係公司名稱 與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之關係說明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凱基證券(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擔任該公司之董事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開發金控同時為該公司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開發金控同時為該公司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 營運情形 (一) 經理公司經理其他基金之名稱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淨資產金額及每單位淨資產價 值 資料日期 108 年 6 月 30 日 基金名稱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淨資產金額 (計價幣別) 淨值 (計價幣 別) 計價 幣別 凱基開創基金 ,241, ,711, 新臺幣 凱基凱旋貨幣市場基金 ,884, ,531,405, 新臺幣 凱基台商天下基金 ,665, ,768, 新臺幣 凱基台灣精五門基金 ,168, ,383, 新臺幣 ,965, ,674, 新臺幣 ,728, ,789, 新臺幣 , , 美元 ,843, ,132, 新臺幣 , , 美元 ,061, ,486, 新臺幣 , , 美元 ,960, ,854, 新臺幣 , , 美元 凱基新興趨勢 ETF 組合 基金 凱基新興市場中小基金 (新臺幣) 凱基新興市場中小基金 (美元) 凱基雲端趨勢基金 (新臺幣) 凱基雲端趨勢基金 (美元) 凱基護城河基金 (新臺幣) 凱基護城河基金(美元) 凱基亞洲護城河基金 (新臺幣) 凱基亞洲護城河基金 (美元)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60

66 基金名稱成立日受益權單位數 淨資產金額 ( 計價幣別 ) 淨值 ( 計價幣 別 ) 計價 幣別 凱基亞洲護城河基金 ( 人民幣 ) 凱基銀髮商機基金 ( 新臺幣 ) 凱基銀髮商機基金 ( 美元 ) 凱基銀髮商機基金 ( 人民幣 ) 凱基全球高效平衡基金 ( 新臺幣 )( 不配息 ) 凱基全球高效平衡基金 ( 新臺幣 )( 配息 ) 凱基全球高效平衡基金 ( 美元 ) 凱基醫院及長照產業基金 ( 新臺幣 ) 凱基醫院及長照產業基金 ( 美元 ) 凱基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 新臺幣 ) 凱基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 美元 ) 凱基 2024 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 美元 ) 凱基 2024 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 人民幣 ) 凱基 3 至 10 年期中國政策金融債券 ETF 基金凱基 10 年期以上新興市場 BBB 美元主權債及類主權債券 ETF 基金凱基 10 年期以上科技業公司債券 ETF 基金 , ,872, 人民幣 ,503, ,559, 新臺幣 , ,809, 美元 , ,592, 人民幣 ,021, ,641, 新臺幣 ,846, ,606, 新臺幣 , , 美元 ,007, ,725, 新臺幣 , ,083, 美元 ,376, ,603, 新臺幣 ,936, ,968, 美元 ,349, ,470, 美元 ,156, ,095, 人民幣 ,500, ,488,981, 新臺幣 ,000, ,832,679, 新臺幣 ,000, ,952,918, 新臺幣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61

67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基金名稱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淨資產金額 (計價幣別) 凱基 2025 到期新興市 場債券基金(美元) 凱基 2025 到期新興市 場債券基金(人民幣) 淨值 (計價幣 別) 計價 幣別 ,075, ,515, 美元 ,319, ,796, 人民幣 ,650, ,826,985, 新臺幣 ,150, ,051,909, 新臺幣 ,650, ,315,726, 新臺幣 ,931, ,057,216, 新臺幣 ,441, ,715, 新臺幣 ,440, ,992, 新臺幣 ,491, ,745, 新臺幣 ,862, ,240, 美元 ,122, ,618, 人民幣 凱基 15 年期以上 AAA 至 A 級美元公司債券 ETF 基金 凱基 20 年期以上美元 金融債券 ETF 基金 凱基 25 年期以上美國 公債 ETF 基金 凱基 15 年期以上美元 投資等級精選公司債券 ETF 基金 凱基 15 年期以上美元 醫療保健及製藥債券 ETF 基金 凱基 20 年期以上 AAA 至 AA 級大型美元公司 債券 ETF 基金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 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新臺幣)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 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美元)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 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人民幣) (二) 經理公司最近二年度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及權益變動表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後 附錄一 之財務報表 五 受處罰情形 金管會於 107 年 1 月 19 日至 1 月 29 日對本公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 認為有下列缺失情事 業經 金管會 107 年 8 月 7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予以糾正處分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62

68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一) 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資產買進基金 所引用之投資分析報告有未就基金管理機構影響投資決策部分加以分 析 核與行為時金管會 105 年 11 月 30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附件 基金投資 分析報告(二) 書面格式之規定不符 (二) 對客戶及業務之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 內部控制作業有下列缺失事項 1. 尚未以風險基礎方法(risk-based approach)建立洗錢及資恐風險之防制與抵減措施 105 及 106 年度防制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 未納入非面對面業務往來關係(如郵 寄開戶)之風險因素 推出新產品前 未進行產品之洗錢或資恐風險評估 建立相應 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之風險 2. 辦理客戶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作業 (1) 105 年 1 月 31 日首次以電腦系統就客戶既存之資料辦理評估 惟評估當時電腦 系統客戶既存之資料欠缺國籍 職業/行業 實質受益人 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 之管道及是否發行無記名股票等事項 僅考量客戶是否為洗錢及資恐名單之對 象及申購金額 予以評估其風險高低 納入風險評估考量因素之範圍欠妥 且 迄未重新辦理評估亦無相關補強計畫 (2) 105 年 2 月 1 日起對新客戶依所訂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風險評估表 辦理評估 未依據完整之書面風險分析結果 逕將部分免辨識及驗證實質受益 人之客戶 直接定義為低風險 而免辦理風險評估 尚未將客戶之任職機構 首次建立業務關係之金額 申請往來之產品或服務及實際居住地等,納入客戶風 險因素評估 對部分高風險行業尚未納入客戶風險因素評估或僅給予較低之配 分 辦理評估時有未依所訂配分標準給予分數 對關聯戶辦理洗錢及資恐風險 評估時 尚未建立整體歸戶考量 並評估其交易型態之風險控管機制 3. 辦理客戶審查措施與帳戶及交易之持續監控作業 (1) 對法人客戶均未瞭解其行業與主要業務及是否可發行無記名股票 並對已發行 無記名股票之客戶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其實質受益人之更新 對法人客戶有未 確實確認客戶實質受益人之情事 (2) 對客戶填寫之資料表職業欄勾選 其他 勾選 工 但服務機構及擔任職務均 空白未填寫 客戶個人財產總值欄未勾選者 未進一步洽客戶確認並查註實際 情況 對尚無謀生能力之未成年客戶 未查註其法定代理人所從事之行業及收 入情形 (三) 公司 106 年 1 月起已建置媒體即時報導之特殊重大案件之涉案人資料庫 惟未確實建檔 且得知客戶有負面新聞時 未對已存在之往來關係進行審查及適時調整風險等級 六 訴訟或非訟事件 無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63

69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肆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一 受益憑證銷售機構 銷售機構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二 地址 台北市中山區明水路 698 號 電話 (02) 受益憑證買回機構 銷售機構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台北市中山區明水路 698 號 電話 (02)

70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伍 特別記載事項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 書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65

71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二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66

72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三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一) 董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 1. 本公司設有董事三人 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 董事會之成員皆為學 經 歷優秀之人才 董事任期為三年 得連選連任 目前雖並未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 員會 卻不影響各董事間行使職權的獨立性 2. (二) 本公司董事長與總經理分屬不同人擔任 均為專業經理人員 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本公司董事會由董事組成 其職權為編造財務報告及其他依法令及股東會所賦予的職權 本公司之經理人負責公司各項營運作業並制定相關制度規章 (三) 監察人之組成及職責 1. 本公司設有監察人一人 任期為三年 得連選連任 目前並未設置獨立監察人 惟 皆依公司法規定獨立行使職權 2. 監察人之職責為查核公司財務狀況 審閱及並稽核會計表簿與文件 監督公司業務 之執行及其他依照法令所賦予的職權 (四) 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係 1. 本公司之經理人與關係企業經理人皆無互相兼任之情形 2. 對於關係企業間有業務往來者 皆秉持公平合理原則 對於簽約事項均有明確訂定 價格條件與支付方式 無利益輸送之情事 3. (五) 本公司與關係人之關係請參閱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中關係人揭露 對於法令規範資訊公開事項之詳細情形 依主管機關規定 定期或不定期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公司財務報告及基金公開說明書 本公司網址為 (六) 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基金經理人酬金結構及政策以及其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1. 基金經理人酬金之結構 包括基本薪資 績效獎金及其他獎金 2. 基金經理人酬金核定之原則 (1) 公司設定基金績效目標之達成率 並將風險因素列入考量 (2) 依據未來風險調整後之基金長期績效 參酌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 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 風險因子之相關規定 訂定 績效考核及酬金結構與制度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67

73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3) 不得以引導基金經理人為追求酬金 而從事有損害投資人權益之虞之投資或交 易行為 並應定期審視基金經理人酬金制度與績效表現 以確保其符合公司之 風險胃納 (4) 基金經理人之酬金支付時間應配合未來風險調整後之獲利 以避免公司於支付 酬金後卻蒙受損失之不當情事 依據績效表現發放之酬金獎勵 並應採長期誘 發機制 將該酬金內容之適當比例以遞延方式支付 (5) 評估基金經理人對公司獲利之貢獻時 應依證券投資信託產業之整體狀況及公 司未來之效益水平 以了解該績效是否確屬其個人之貢獻 (6) 與公司離職金之約定 應依據已實現且風險調整後之績效予以訂定 四 投資人爭議處理及申訴管道 (一) 受益人因本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與經理公司或銷售機構發生爭議時 得以下列方式尋 求協助 (二) 1. 直接向本公司或銷售機構進行申訴 2. 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3. 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中華民國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申訴 4. 向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申請調處 5. 向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投資人保護機構聯絡方式 機構名稱 聯絡方式 電話 (02)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台北市中山區明水路 698 號 網址 電話 (02)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地址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 1 段 4 號 17 樓 網址 電話 (0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地址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8 樓 網址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 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 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 (02) 地址 台北市長春路 145 號 3 樓 網址 電話 (02) 地址 台北市中山區民權東路 3 段 178 號 12 樓 網址 68

74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五 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之運作機制 (一) 啟動時機 本公司經理之基金 其所持有之國外上市 上櫃股票或債券 以下簡稱 投資標的 發 生下列情事 應依本規程之規定召開評價委員會 (二) 1. 突發事件造成交易市場關閉 且對基金淨值造成重大影響 2. 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停止交易 且對基金淨值造成重大影響 3. 投資標的連續 15 個營業日暫停交易 4. 投資標的連續 15 個營業日無報價與成交資訊 評價委員會可能採用之評價方法如下 1. 市場法 使用相同或具有類似屬性之資產或資產群組之市場交易價格及其他相關資 訊 以估計公允價值 2. 指數法 將投資標的價格依照同期間內其所交易之市場指數的漲跌幅等幅度計算其 價格 3. 收益法 將可合理預期的未來現金流量或收益折現為現值 以估計公允價值 4. 最後收盤價法 當判斷標的價值與價格並不會受到第三條各款所列情事而影響時 得採用最後收盤價作為計價原則 5. 直接歸零法 當有明確證據顯示投資標的之價值與價格具有不可回復性時 應將該 投資標的計價直接歸零 6. (三) 其他符合客觀 中立 合理 可驗證結果之評價方法 定期檢視 投資標的經評價委員會決議其公平價格後 評價委員會應每月就該投資標的進行重新評 價 至本項第一款(啟動時機)各目所列情事消失 且於市場上可重新取得公平價格為止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69

75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附錄一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 顧字第 號函修正發布 一 本計算標準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二 貨幣市場基金及類貨幣市場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計利息及折 溢價攤銷為準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以該債券之到期日 Maturity 作為折溢價之攤銷年期 類貨幣市場基金於轉型基準日以前所購入之資產 則以轉型基準日之帳列金額為買進成本 另類貨 幣市場基金購入債券所支付之交割款項中 賣方依其持有債券期間按票面金額及利率計算之應計利 息扣繳稅款 按該債券剩餘到期日 Maturity 攤銷之 三 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金資產價值計算 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辦理 四 ETF 連結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所單一連結之 ETF 主基金 以計算日該 ETF 主基金單位淨資產價 值為準 五 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之價值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 股票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上櫃者 以計算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 以下簡稱櫃買中心 等價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之加權平均成交價為 準 未上市 未上櫃之股票 含未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及上市 上 櫃及興櫃公司之私募股票 以買進成本為準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如後撤銷上市 上櫃契約者 則以核准撤銷當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計算之 惟有客觀證據 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約定時 從其約定 認購已上市 上櫃及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之同種類增資或承銷股票 準用 上開規定 認購初次上市 上櫃 含不須登錄興櫃之公營事業 之股票 於該股票掛牌交 易前 以買進成本為準 2. 持有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者 自該股票暫停交易日起 以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營業 日之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與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之最近期 依法令公告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比較 如低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該收盤價為計算 標準 如高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每一營業日按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計算之該股票價格 至淨值為準 上揭計算之價格於該股票發行公司於暫停交易開始日後依法令公告最新之財 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時 一次調整至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 惟以暫停交 易前一營業日收盤價為上限 惟最新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為非標準式核閱報告時 則採 最新二期依法令公告財務報告所分別列示之每股淨值之較低者為準 3. 暫停交易股票於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超過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曆月之每一營業日平均 成交量 且該首日之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者 則自該日起恢復按上 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4. 如該股票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未達前款標準 或其收盤價仍達最高跌幅者 則俟自該股 票之成交量達前款標準且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之日起 始恢復按上 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在成交量 收盤價未達前款標準前 則自該股票恢復交 易前一營業日之計算價格按每一營業日最高漲幅或最高跌幅逐日計算其價格至趨近計算 日之收盤價為止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70

76 5. 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若暫停交易期滿而終止交易, 則以零價值為計算標準, 俟出售該股票時再以售價計算之 6.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吸收合併者, 自消滅公司股票停止買賣之日起,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存續公司股數, 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依存續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並於合併基準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7.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新設合併者,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票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消滅公司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新設公司股票上市日,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新設公司股數, 於計算日以新設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8. 持有因公司分割減資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持有之減資原股票於減資新股票開始上市 ( 櫃 ) 買賣日前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減資原股票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減資原股票之帳列金額, 按減資比例或相對公平價值分拆列入減資新股票之帳列成本 減資新股票於上市 ( 櫃 ) 開始買賣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9. 融資買入股票及融券賣出股票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10. 以上所稱 財務困難 係指股票發行公司發生下列情事 : (1) 公司未依法令期限辦理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之公告申報者 (2) 公司因重整經法院裁定其股票禁止轉讓者 (3) 公司未依一般公認會計編製報表或會計師之意見為無法表示見或否定意見者 (4) 公司違反上市 ( 櫃 ) 重大訊息章則規定且情節重大, 有停止買賣股票之必要者 (5) 公司之興建工程有重大延誤或有重大違反特許合約者 (6) 公司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且未於規定期限完成補正者 (7) 公司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且未於規定期限與債權人達成協議者 (8) 發生其他財務困難情事而被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櫃買中心停止買賣股票者 ( 二 ) 受益憑證 :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公告網站之單位淨資產價值為準 ( 三 ) 台灣存託憑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四 ) 轉換公司債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轉換公司債提出申請轉換後, 應即改以股票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評價, 其評價方式準用第 ( 一 ) 款規定 2.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為準,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惟如有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3.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71

77 ( 五 ) 公債 :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上櫃者, 優先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殖成交系統之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當日等殖成交系統未有交易者, 則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含 ) 以上者, 則以該公債前一日帳列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債指數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含 ) 區間內, 則以前一日帳列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不含 ) 以下者,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各期次債券公平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六 ) 金融債券 普通公司債 其他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3)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但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未有成交價加權平均值者, 則採前一日帳列金額, 另按時攤銷帳列金額與面額之差額,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4) 未上市 上櫃者, 以其面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並依相關規定按時攤銷折溢價 (5)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於集中交易市場上市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最後交易日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為成本,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 ; 暫停交易債券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1) 上市及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 含 ) 區間內, 則以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加減 20 bps,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上揭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時, 應遵守下列原則 : A. 債券年期 (Maturity) 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年期不同時, 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但當債券為分次還本債券時, 則以加權平均到期年限計算該債券之剩餘到期年期 ; 債券到期年限未滿 1 個月時, 以 1 個月為之 ;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之法定到期日與預定到期日不同時, 以預定到期日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其到期年限以該債券之到期日為準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72

78 B. 債券信用評等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信用評等之對應原則如下 : a. 債券信用評等若有 + 或 -, 一律刪除 ( 例如 : A- 或 A+ 一律視為 A) b. 有單一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保證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有聯合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主辦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以資產擔保債券者, 視同無擔保, 無擔保債券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為準 ; 次順位債券, 以該債券本身的信用評等為準, 惟當該次順位債券本身無信用評等, 則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再降二級為準 ; 發行公司主體有不同信用評等公司之信用評等時, 以最低之信用評等為準 c.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信評等級以受益證券本身信評等級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按本條第 ( 十五 ) 項 2 之規定處理 3. 債券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七 ) 附買回債券及短期票券 ( 含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按買進利率計算之應收利息為準,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 八 ) 認購 ( 售 ) 權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九 ) 國外上市 / 上櫃股票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 ) 國外債券 :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一 ) 國外共同基金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資訊公司取得各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國外次保管銀行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 取得國外共同基金公司最近之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 十二 ) 其他國外投資標的 : 上市者, 依計算日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者, 依規範各該國外投資標的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投資說明書 公開說明書或其他類似性質文件之規定計算其價格 ( 十三 )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計算日受託機構最新公告之淨值為準,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辦理 ( 十四 ) 結構式債券 :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73

79 1. 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 依本條 ( 六 )1 及 3 之規定處理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至少每星期應重新計算一次, 計算方式以 3 家證券商 ( 含交易對手 ) 提供之公平價格之平均值或獨立評價機構提供之價格為準 ( 十五 ) 結構式定期存款 :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者 : 以存款金額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收利息為準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由交易對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十六 ) 參與憑證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之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 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六 國內 外證券相關商品 : ( 一 )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 二 )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運用投資於國內之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授權歐洲期貨交易所上市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之一天期期貨契約時, 以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於次一營業日計算基金資產價值 遠期外匯合約 : 各類型基金以計算日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七 第五條除暫停交易股票及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於股份轉換停止買賣期間外, 規定之計算日無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者, 以最近之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代之 八 國外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有關外幣兌換新台幣之匯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時點之價格為準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74

80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附錄二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14 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准予核定 一 法源依據及目的 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基金淨值是要表達最接近基金真正的市場價格 惟淨值的準確性會受到來自不同交易制度 時差 匯率 稅務等因素而受到影響 導致需調整淨值 在保障投資人權益之前題下 減少業者過度繁 複且不具經濟價值之作業程序 爰訂定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二 適用情形 投信事業於基金淨值偏差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應依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之相關 規定辦理 以保護投資人 至於未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除投信事業有故意或重大 過失者應賠償投資人外 因影響不大而屬可容忍範圍 得比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估計變動處理 以減少冗長及高費用的公告作業流程 但應將基金帳務調整之紀錄留存備查 三 各類型基金適用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如下 (一) 貨幣市場型基金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125% 含 (二) 債券型基金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25% 含 (三) 股票型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5% 含 (四) 平衡型基金及多重資產型基金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25% 含 (五) 保本型 指數型 指數股票型 組合及其他類型基金 依其類別分別適用上述類別比率 四 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前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除依第六條之控管程序辦理外 應 儘速計算差異金額並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遇有特殊狀況外 投信事業應自發現偏差之日起 7 個營業日內公告 並自公告日起 20 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五 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第三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於辦理差額補足作業之處理原則 如下 (一) 淨值低估時 1. 申購者 投信事業應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2. 贖回者 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贖回款差額 自基金專戶撥付予受益人 3. 舉例如下表 淨值低估 申購者 贖回者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偏差時 調整後 說明 申購金額 $800 申購金額 $800 NAV $8 NAV $10 購得 100 單位 購得 80 單位 贖回 100 單位 贖回 100 單位 贖回金額應為$1,000 故由基金資 NAV $8 NAV $10 產補足受益人所遭受之損失 贖回金額 $800 贖回金額 $1,000 $200 以維持正確的基金資產價 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 總申購價金$800 75

81 ( 二 ) 淨值高估時 1. 申購者 : 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單位數差額, 補發予受益人並調整基金發行在外單位數 2. 贖回者 : 投信事業須就已支付之溢付贖回款差額, 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3. 原則上, 投信事業必須去補足由於某些受益人受惠而產生的損失給基金, 且只要當淨值重新計算並求出投信事業應補償基金的金額, 投信事業應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舉例如下表 : 淨值高估偏差時調整後說明 申購者 贖回者 申購金額 :$800 NAV:$10 購得 :80 單位 贖回 :100 單位 NAV:$10 贖回金額 :$1,000 申購金額 :$800 NAV:$8 購得 :100 單位 贖回 :100 單位 NAV:$8 贖回金額 :$800 值 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 總申購價金 $800 贖回金額應為 $800, 投信事業須就 已支付之贖回款而使基金受有損失 部分, 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六 當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達到前揭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應執行之相關控管程序如下 : ( 一 ) 知會金管會 同業公會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 二 ) 計算偏差的財務影響及補足受益人的金額 ( 三 ) 基金簽證會計師對投信事業淨值偏差之處理出具報告, 內容應包含對基金淨值計算偏差的更正分錄出示意見 基金淨值已重新計算及基金 / 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等 ( 四 ) 檢具會計師報告, 將補足金額或帳務調整內容陳報金管會備查 ( 五 ) 公告並通知受影響之銷售機構及受益人, 淨值偏差之金額及補足損失的方式, 並為妥善處理 ( 六 ) 除遇有特殊狀況外, 投信事業應自發現偏差之日起 7 個營業日內公告, 並自公告日起 20 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 七 ) 投信事業事後應檢討更正之行動方案 處理步驟 內部控制因應方式及後續處理過程是否合理 ( 八 ) 於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中揭露會計師對基金淨值偏差更正流程之合理性, 及陳述偏差的淨值已重新計算 基金 / 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及支付的補足金額 七 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金管會備查後施行 ; 修正時, 亦同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76

82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附錄三 經理公司最近二年度之財務報表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77

83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78

84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79

85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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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附錄四 信託契約條文對照表 條 前 次 言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 基金信託契約內容 凱基 證 券投 資 信託 股 份有 限公 司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 條 次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 前 言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 明訂經理公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為在中華民國 司(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為在中 司 基金保管 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凱基 2025 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 機構及基金名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 稱 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與第一商 稱本基金) 與 (以下簡稱基金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基 保管機構)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 金保管機構)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 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 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 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 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 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 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 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 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以下簡稱本 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以規範經 契約)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 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 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以 受益憑證持有人(以下簡稱受益 下簡稱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 人)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 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 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 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 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 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 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 購人 自 申購 並 繳足 全 部價 金之 日 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 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第 一 條 定義 第 一 條 定義 第 一 項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第 一 項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第 二 款 二 本基金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 第 二 款 二 本基金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 第 三 款 第 四 款 說明 利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凱基 之利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金 三 經理公司 指凱基證券投資信 第 三 款 三 經理公司 指 證券投 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 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 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 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 基金之公司 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四 基金保管機構 指第一商業銀 第 四 款 四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指 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於信託關 本 於 信 託 關 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 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 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經理公司之運 用指示從事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 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 並依證券投資 信託及顧問 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 法及本契約辦 理相關基金 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保管業務之信 託公司或兼 明訂基金名 稱 明訂經理公司 名稱 明訂基金保管 機構名稱 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第 五 款 五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指依其與 基金保管機構間委託保管契約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增 其後款次調整) 本基金投資海 外有價證券 85

91 條次第十三款第十五款第十六款第十七款第二十款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條次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基金信託契約內容 ( ) 說明 暨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規定, 受基金保管機構複委託, 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資產之金融機構 配合實務操作增訂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定義 十三 營業日 : 指經理公司總公司 第十二款 十二 營業日 : 指經理公司總公 配合本基金投 營業所在縣市之銀行營業 司營業所在縣市之銀行 資海外, 為避 日 但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 營業日 免投資所在國 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投 或地區之證券 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 交易市場因例 市場因例假日停止交易時, 不 假日或特殊情 在此限 前述所稱之 一定比 形停止交易影 例 應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響投資人權 辦理 益, 爰增訂但 書之規定 十五 計算日 : 指經理公司依本契 第十四款 十四 計算日 : 指經理公司依本 增列計算日定 約規定, 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 契約規定, 計算本基金淨 義中之投資所 值之營業日 本基金每營業日 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在國或地區 之淨資產價值於所有投資所 在國或地區交易完成後計算 之 ( 刪除, 其後項次依序調整 ) 第十五款 十五 收益平準金 : 指自本基金 本基金不分配 成立日起, 計算日之每受 收益 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中, 相當於原受益人可分 配之收益金額 十六 買回日 :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日 第十六款 十六 買回日 :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調整買回日之定義 十七 到期日 : 指自本基金成立日 ( 新增, 其後項次依序調整 ) 因本基金信託 之次一營業日起屆滿六年之 契約訂有存續 當日, 如該日為非營業日則指 期限, 爰訂定 次一營業日 到期日之定 義 二十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本 第十九款 十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 本基金投資範 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 法令規定得辦理有價證 圍包含國內外 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 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交易市場, 故 管業務之機構 配合實務作業 酌作文字修 訂 第廿一款廿一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 依本基第二十款二十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 依法本基金投資範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86

92 條 次 第廿二款 第廿七款 第廿八款 第廿九款 第三十款 第卅一款 第 一 目 第 二 目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條次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基金信託契約內容 ( ) 說明 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令規定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圍包含國內外交易市場, 故配合實務作業酌作文字修訂 廿二 證券交易市場 : 指由本基金 第二十一款 二十一 證券交易所 : 指台灣證 本基金投資範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 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 圍包含國內外 所 店頭市場或得辦理類似業 司 交易市場, 故 務之公司或機構提供交易場 第二十二款 二十二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指 併入前款 所, 供證券商買賣或交易有價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證券之市場 櫃檯買賣中心 ( 刪除, 其後項次依序調整 ) 第二十七款 二十七 收益分配基準日 : 指經 本基金不分配 理公司為分配收益計算 收益, 故刪除 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 之 益之金額, 而訂定之計 算標準日 廿七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 指本基 ( 新增, 其後項次調整 ) 明訂本基金各 金所發行之各類型受益權單 類型受益權單 位, 分為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 位之定義 位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及人 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廿八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係美 ( 新增, 其後項次調整 ) 明訂外幣計價 元計價受益權單位及人民幣 受益權單位之 計價受益權單位之總稱 定義 廿九 基準貨幣 : 指用以計算本基 ( 新增, 其後項次調整 ) 明訂基準貨幣 金淨資產價值之貨幣單位, 本 之定義 基金基準貨幣為新臺幣 三十 基準受益權單位 : 指用以換 ( 新增, 其後項次調整 ) 明訂基準受益 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計算本 權單位之定 基金總受益權單位數之依 義 據, 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為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基準 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 拾元 卅一 定期買回日 : ( 新增, 其後項次調整 ) 明訂本基金定 ( 一 ) 第四年定期買回日 : 指本基 期買回日之定 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屆 義 滿第四年當日 ; 如當日為非營 業日, 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 二 ) 第五年定期買回日 : 指本基 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屆 滿第五年當日 ; 如當日為非營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87

93 條 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條次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基金信託契約內容 ( ) 說明 業日, 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第卅二款 卅二 定期買回 : 指受益人授權經理公司於定期買回日, 依本契約規定辦理之買回申請 ( 新增, 其後項次調整 ) 明訂本基金定期買回之定義 第卅三款 卅三 募集期間 :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期間, 由經理 ( 新增, 其後項次調整 ) 明訂本基金募集期間 公司另行訂定公告之 第卅四款 卅四 短天期債券 : 指剩餘到期年限在三年 ( 含 ) 以內之債券 ( 新增, 其後項次調整 ) 明訂短天期債券之定義 第卅五款 卅五 問題發行公司 : 指本基金持有之公司債發行公司具有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定事由者 第二十九款 二十九 問題發行公司 : 指本基金持有之公司債發行公司具有附件一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定事由者 現行法令已有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不再另行增訂附件 第 二 條 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第 二 條 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第 一 項 一 本基金為債券型並以新臺幣 美元及人民幣計價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凱基 2025 階梯到 第 一 項 一 本基金為債券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 ( 經理公司簡稱 ) ( 基金名稱 ) 證券投資 明定本基金計價幣別及名稱 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信託基金 第 二 項 二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自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屆滿六年之當日 ; 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或有 第 二 項 二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或本基 明定本基金之存續期間 本契約應終止情事時, 本契約 金之存續期間為 ; 本基 即為終止 金存續期間屆滿或有本契 約應終止情事時, 本契約即為終止 第 三 條 本基金總面額 第 三 條 本基金總面額 第 一 項 一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 第 一 項 一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 1. 明訂本基金 第 一 款 為等值新臺幣貳佰億元, 最低為等值新臺幣參億元 其中 : ( 一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 高為新臺幣 元, 最低為新臺幣 元 ( 不得低於新臺幣參億元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淨 最高及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壹佰億元, 新臺幣計價受益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總數 權單位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為 單位 經理公司 2. 本基金成立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核准日之次一營權單位 或生效後, 符合下列條件 第 二 款 ( 二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 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 業日起即不 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第一款再接受申 ( 一 )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請幣壹佰億元 外幣計價受益購, 爰刪除送件日屆滿一個月 權單位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第二款有關追加募 ( 二 ) 申請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數最高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集之規定 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88

94 條 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條次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基金信託契約內容 ( ) 說明 定 核准或申報生效發行單 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 十五以上 第 三 款 ( 三 )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面額如下 : 配合本基金實 第 1 目 1. 每一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 務作業爰增 為新臺幣壹拾元 訂 第 2 目 2. 每一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 第 3 目 美元壹拾元 3. 每一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拾元 第 二 項 二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為 1:1;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以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按募 ( 新增, 其後項次調整 ) 明訂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集期間最末日當日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第六項規定所取得新臺幣與美元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 除以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得出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以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按募集期間最末日當日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第六項規定所取得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 除以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得出 有關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具體換算比率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第 三 項 三 本基金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本條第一項規定 第 二 項 二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請核准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 1. 配合項次調整爰修訂文字 2. 本基金於募集期間後即 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經理公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不再受理申司並應將募集期間之受益權單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購, 因此刪除位總數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追加相關文證申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數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 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未達前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 字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89

95 條 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條次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基金信託契約內容 ( ) 說明 行總面額及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追加發行時亦同 第 四 項 四 本基金之各類型受益權, 按各類型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 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依 第 三 項 三 本基金之受益權, 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 收益之分配權及其他依本契 配合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修訂文字 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第 四 條 受益憑證之發行 第 四 條 受益憑證之發行 第 一 項 一 本基金受益憑證分三種類型發行, 即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美元計價受益憑證及人民幣計 ( 新增, 其後項次調整 ) 明訂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之定義 價受益憑證 第 二 項 二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申報生效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 第 一 項 一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 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 3 條之規定修訂 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第 三 項 三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分別表彰各類型受益權, 各類型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第 二 項 二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 位 受益人得請求分割受益憑證, 但分割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 明訂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 並配合受益憑證無實體發行, 刪除分割受益憑證之規定 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第 四 項 四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 刪除, 其後項次調整 ) 第第 三七 項項 三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七 本基金除採無實體發行者, 應依第十項規定辦理外,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三十日內依金管會規定格式及應記載事項, 製作實 1. 配合受益憑證無實體發行, 爰修正本條文第四項 2.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90

96 條 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條次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基金信託契約內容 ( ) 體受益憑證, 並經基金保管 機構簽署後發行 ( 刪除, 其後項次調整 ) 第 八 項 八 受益憑證應編號, 並應記載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 法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第 八 項 八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 第 九 項 九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 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 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 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 七個營業日內依規定製作 憑證予申購人 並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第 五 條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第 五 條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第 一 項 一 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均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投資人申購以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新臺幣支付 ; 申購以外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受益權單位計價之貨幣支付, 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第 二 項 二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一受 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依其面額 第 四 項 四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手續費 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 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 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本基金申 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 定 第 六 項 六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各類型受 益權單位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 第 一 項 一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第 二 項 二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 價格如下 : 第 一 款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 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 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 元 第 二 款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 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 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 淨資產價值 第 四 項 四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 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 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 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 之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第 六 項 六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 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 說明受益憑證, 同時刪除原契約條文第七項及第八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原第九項移至第八項, 並修訂文字 配合本基金包含各計價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酌修文字, 並依 101 年 10 月 11 日證期投字第 號函, 增訂後段規定 1. 配合本基金包含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爰酌修文字, 以茲明確 2. 本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即不再接受申購 明訂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最高限制規定 1. 配合本基金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91

97 條 次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信託契約內容 條 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 說明 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申購申 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 包含各計價 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第 七 項 七 申購人向經理公司申購者, 應 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 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 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 金帳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 託方式申購基金者, 應於申購當 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 銀行或證券商 除經理公司及經 理公司所委任並以自己名義為 投資人申購基金之基金銷售機 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 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 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 示, 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 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經理 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 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 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第 八 項 八 申購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 單位, 申購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 益權單位,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 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 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 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 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 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類別受益權單位, 爰修訂文字 2. 原契約本項內容較長, 後段文字移至第七 ~ 十項分述, 並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第 18 條規定修正 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或 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 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 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 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 至基金專戶者, 如其申購日當日 在募集期間內, 亦以本基金受益 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計算標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92

98 條 次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信託契約內容 條 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 說明 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第九項九 申購本基金外幣計價受益權單 位,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 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 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 融機構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 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 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 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由經理公 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 戶或取得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 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 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 文件者, 如其申購日當日在募集 期間內, 亦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 之發行價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 購單位數 第十項十 基金銷售機構之款項收付作業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 者, 該事業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 款之次一營業日前將申購價金 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 之次一營業日由經理公司確認 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 或取 得該事業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 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指示匯撥 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如其申購日 當日在募集期間內, 亦以本基金 之發行價格為計算標準計算申 購單位數 第十一項 十一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 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 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 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 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 單位數 惟受益人僅得於本 基金募集期間申請以其他基 金買回價金轉申購本基金, 並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發 行價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 購單位數 轉申購基金相關 事宜悉依同業公會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93

99 條 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條次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基金信託契約內容 ( ) 說明 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及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第十二項 十二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所經理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 新增, 其後項次調整 ) 明訂不得申請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第十四項 十四 本基金募集期間, 申購人每次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如下, 但以經理公司任一基金之買回價金轉申購或透過金融機構特定金錢信託 保險公司投資型保單或券商財富管理帳戶方式申購, 或與經理公司另有約定外, 不在此限 : 第 八 項 八 自募集日起 日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 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明訂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最低發行價格及其適用期間 第 一 款 ( 一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新 第 二 款 臺幣參萬元整 ( 二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美元 第 三 款 壹仟元整 ( 三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人民幣貳仟元整 第十五項 十五 受益權單位申購之其他事項, 依同業公會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規定辦理 ( 新增, 其後項次調整 ) 明訂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依同業公會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規定辦理 第十六項 十六 經理公司對受益權單位數之銷售應予適當控管, 遇有申購金額超過最高得發行總面額時, 經理公司及各基金銷售機構應依申購人申購時間之順序公正處理之 ( 新增, 其後項次調整 ) 配合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第 13 條之規定增訂本項 第十七項 十七 經理公司得於募集期間視本 ( 新增, 其後項次調整 ) 增訂經理公司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94

100 條 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條次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基金信託契約內容 ( ) 說明 基金達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之情形而決定是否再繼續受理投資人申購 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即不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對受益憑證銷售管理之規定 第十八項 十八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若發生受益人申請買回致任一類型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資產為零時, 經理公司即不再計算該類型計價幣別受益權單 ( 新增 ) 增訂本基金若發生受益人申請買回致任一類型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 位之每一受益權單位發行價資產為零時, 格 經理公司計算 受益權單位之 作業 第 六 條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 第 六 條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 第 一 項 一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受益憑證, 免辦理簽證 第 一 項 一 發行實體受益憑證, 應經簽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無實體發行, 依法無須辦理簽證, 故修正本條規定 ( 刪除 ) 第 二 項 二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事項, 準用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規定 配合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無須辦理簽證, 爰刪除本項文字 第 七 條 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第 七 條 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第 一 項 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各類型受益 第 一 項 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 明訂基金成立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權單位合計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整 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 元整 第 三 項 三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 第 三 項 三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 配合本基金包含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並依據實務作業酌修 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 文字 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 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95

101 條 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條次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基金信託契約內容 ( ) 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 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 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 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 計價受益權單位, 利息計至新臺 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 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 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 入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利息 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 之計算方式及位數, 依基金保管 捨五入 機構以各該計價幣別外匯活期 存款利息計算方式辦理, 經理公 司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第 八 條 受益憑證之轉讓 第 八 條 受益憑證之轉讓 第 二 項 二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經經理公 第 二 項 二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將受讓 司或其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將 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受 受讓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 益憑證, 並將受讓人姓名或 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 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 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 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刪除, 其後項次調整 ) 第 三 項 三 受益憑證為有價證券, 得由 受益人背書交付自由轉 讓 受益憑證得分割轉讓, 但分割轉讓後換發之每一 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 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 位 第 九 條 本基金之資產 第 九 條 本基金之資產 第 一 項 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 第 一 項 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 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 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 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 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 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 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 從事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 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 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第一商 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 業銀行受託保管凱基 2025 階梯 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 受託保管 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先核准或申報生效後登記之, 並 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 得簡稱為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 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新興市場債券基金專戶 經理 基金專戶 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於外匯 指定銀行依本基金計價幣別開 立上述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 國境外之資產, 依資產所在國或 地區相關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 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 說明本基金受益憑證轉換無實體發行, 無轉讓記載於受益憑證之情形, 爰修正文字 本基金受益憑證無實體發行, 毋需背書轉讓, 故無實體受益憑證不適用第三項規定 1. 明訂基金專戶名 2. 本基金為跨國性投資, 爰增訂部分文字, 另配合本基金分為美元及人民幣計價幣別, 爰明訂應依本基金所選定幣別分別開立獨立之外匯存款專戶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96

102 條 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條次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基金信託契約內容 ( ) 說明 規定辦理 第 四 項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第 四 項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 刪除, 其後款次調整 ) 第 四 款 ( 四 )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故刪除之 第 五 項 五 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 新增, 其後項次調整 ) 配合本基金投資國內外增訂 第 十 條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第 十 條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第 一 項 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 第 一 項 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 第 一 款 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 一 )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第 一 款 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 一 )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 配合本基金投資海外, 爰酌修文字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市場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市場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第 六 款 ( 六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 第 六 款 ( 六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 配合項次調整修訂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97

103 條 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條次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基金信託契約內容 ( ) 說明 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六項 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四項 第十項及第十一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第 二 項 二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四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第 二 項 二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三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酌修文字 並參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將前項第四款之費用列由本基金負擔 第 四 項 四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於計算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其他必要情形時, 應分別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可歸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產生之費用及損益, 由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人承擔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應分別計算 第十一條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第十一條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第 一 項 一 受益人得依本契約之規定並按 第 一 項 一 受益人得依本契約之規定並 第 一 款 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 一 ) 到期日行使分配基金資產請求權 第 一 款 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 一 )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本基金信託契約訂有期限, 爰修訂文字 ( 刪除, 其後款次依序調整 ) 第 二 款 ( 二 ) 收益分配權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故刪除之 第十二條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第十二條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98

104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條 次 第 三 項 第 四 項 第 六 項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 基金信託契約內容 三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 條 次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 三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 本基金投資國 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 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 內外 故增訂 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 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 國外受託保管 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 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 機構之規定 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 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 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 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 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 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出 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 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 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 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 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 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 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律師 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 或會計師行使之 委任或複委任 計師行使之 委任或複委任 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 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 知基金保管機構 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四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第 第 三 四 項 項 四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 本基金投資國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 內外 故增訂 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 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 國外受託保管 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 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 機構之規定 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 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 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 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 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 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 使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 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 履行義務 本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六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 本基金募集期 三日前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 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核准 間後即不再接 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 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 受申購 亦不 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 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 辦理追加募 網站進行傳輸 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 六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 第 六 項 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 報網站進行傳輸 第 七 項 說明 集 爰刪除相 關文字 七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於 配合 證券投 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 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 資信託基金募 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 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 集發行銷售及 開說明書 並應依申購人之要 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 其申購或買回 求 提供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如 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 申購方式係採電子交易或經申 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 購人以書面同意者 得採電子郵 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 件傳送方式提供予申購人或由 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 申購人自行下載取得 並於本基 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 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 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 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 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 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 簽章者 依法負責 七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 第 七 項 作業程序 規 定 明訂公開 說明書之交付 方式 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99

105 條 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條次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基金信託契約內容 ( ) 說明 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第 九 項 九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第 九 項 九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配合本基金投資國內外修訂 第十二項 十二 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 第十二項 十二 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 配合本基金投資國內外依實務修訂 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第十六項 十六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惟於經理公司委 第十六項 十六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 明訂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在公開前, 對本基金之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揭露 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本人 基金顧問服務範圍內, 本基金 時之規定 之資料訊息 ( 不包含任何個人資料 ) 得揭露予該國外投資顧問公司, 且該國外投資顧問公司就本基金之資料訊息亦需保密, 不得再揭露予他人 ( 刪除, 其後項次調整 ) 第十九項 十九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因基金成立日起即不再接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爰刪除本項規定 第二十項 二十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分為新臺幣 美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00

106 條 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條次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基金信託契約內容 ( ) 說明 第 一 款 ( 一 )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別以新 元及人民幣計 第 二 款 臺幣 美元 人民幣作為計價貨幣 等內容 ( 二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幣別 面額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價幣別, 爰增訂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事項 第廿一項 廿一 本基金得為受益人之權益, ( 新增 ) 依 財 政 部 由經理公司代為處理本基金 107/3/6 台財 投資所得相關稅務事宜 際 字 第 號令增訂 第十三條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第十三條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第 二 項 二 基金保管機構及其委託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四 項 四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 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 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 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 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 國外之資產, 及行使與該資產 有關之權利, 並對國外受託保 第 二 項 二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本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基金為跨國性投資且不分配收益, 爰酌修文字 ( 新增, 其後項次調整 ) 配合本基金投 資國內外, 故 增訂基金保管 機構對國外受 託保管機構之 選任 監督及 指示及規定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01

107 條 次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信託契約內容 管機構請求相關市場及法令資 訊時提供協助, 惟各該保管 處分及收付之作為 不作為, 仍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為之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 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 下列規定為之 : 第 一 款 ( 一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 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 同意 第 二 款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 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 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 者, 應負賠償責任 第 三 款 ( 三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 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 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 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 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 司同意 第 五 項 五 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應 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 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管 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 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 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 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 負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第 六 項 六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 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 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 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 證券交易市場 結算機構 銀行 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 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 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 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 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 過失者外,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 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 追償 條 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 說明 ( 新增, 其後項次調整 ) 明訂基金保管 機構委任國外 受託保管機構 時應負之責任 範圍 第 四 項 四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 配合本基金投 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 資海外, 爰酌 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 修文字 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 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 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 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 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 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 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 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 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 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02

108 條 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條次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基金信託契約內容 ( ) 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第 七 項 七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 第 五 項 五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 託及顧問法及其他投資所在國 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 或地區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 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 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 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 金購入之有價證券並履行 有價證券並履行本契約之義 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 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 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擔 ( 刪除, 其後項次調整 ) 第 六 項 六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 提供之收益分配數據, 擔任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給付人 與扣繳義務人, 執行收益分 配之事務 第 八 項 八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 第 七 項 七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 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第 一 款 ( 一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 第 一 款 ( 一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 為 : 行為 : ( 刪除, 其後目次調整 ) 第 4 目 4. 給付依本契約應分配予受益 人之可分配收益 第 二 款 ( 二 ) 於本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 第 二 款 ( 二 ) 於本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 時, 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 金時, 依受益權比例分派 權比例分派予各該類型受益 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 權單位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 產 產 第 十 項 十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 第 九 項 九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 公司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之 理公司違反本契約或有關 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 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 理公司應依本契約或有關法令 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契 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 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 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 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 者, 不在此限 國外受託保管機 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構如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 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之約定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通 知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置 第十四項 十四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 第十三項 十三 基金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 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 定 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 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 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 說明配合本基金投資海外, 爰酌修文字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故刪除之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故刪除之 配合本基金包含各類型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爰酌修文字, 以玆明確 配合本基金投資國內外, 故增訂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時之處理方式 配合本基金投資國內外, 故增訂國外受託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03

109 條 次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信託契約內容 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 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 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 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 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 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 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第十四條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 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第 一 項 一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 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 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 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 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 外國之外幣計價有價證券 並依 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第 一 款 ( 一 )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 之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無擔 保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 可轉換公司債 ( 含承銷中可 轉換公司債 ) 附認股權公司 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 債券 )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 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 產基礎證券 依不動產證券 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 託收益證券 經金管會核准 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 組織債券, 以及國內證券投 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 之債券型基金 ( 含固定收益 型基金 ) 貨幣市場型基金及 追蹤 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 表現之指數基金及指數股票 型基金 ( 包含但不限於反向 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第 二 款 ( 二 ) 本基金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 券, 由外國國家或地區或機 構所保證 發行 承銷或註 條 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 說明 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 保管機構之規 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 定 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 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 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 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 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 予他人 第十四條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 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 範圍 第 一 項 一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 明定本基金投 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 資方針及範 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 圍 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 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 金投資於 ( 新增 ) 同上 ( 新增 ) 同上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04

110 條 次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信託契約內容 條 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 說明 冊掛牌之債券 ( 含政府公 債 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 債 金融債券 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 金融資產 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 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 益證券 ) 於外國證券集中交 易市場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 頭市場交易以追蹤 模擬或 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指數股 票型基金 ( 包括但不限於反 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以 及經金管會依境外基金管理 辦法核准得於中華民國境內 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債券型基 金 ( 含固定收益型基金 ) 及貨 幣市場型基金等有價證券 前述之債券不包含以國內有 價證券 本國上市 上櫃公 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 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未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 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 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 券 第三款 ( 三 )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 新增 ) 同上 屆滿三個月 ( 含 ) 後, 整體資產 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 在一年以上 ( 含 ), 惟因本基金 有約定到期日, 且為符合投 資策略所需, 故於基金到期 日前之二年六個月內, 不受 前述存續期間之限制 本基 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 資於新興市場之國家或機構 所保證 發行 承銷或註冊 之債券, 不得低於本基金淨 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05

111 條 次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信託契約內容 條 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 說明 ( 含 ) 本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 券, 惟投資之高收益債券以 前述新興市場國家之債券為 限, 且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四十 ; 本基金所投資債券之 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所規 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惟 投資於前述新興市場國家之 高收益債券, 不在此限 投 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主權 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 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 投資 該國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 總金額, 不得超過基金淨資 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如因 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 第 1 目 者, 從其規定 1. 前述所稱 新興市場 係指符合 國際貨幣基金 (IMF) 所定義之新 興及開發中經濟體 (Emerging and Developing Economies), 或 JP 摩根全球新興市場債券指數 (JP Morgan EMBI Global Index) JP 摩根新興市場企業債 券指數 (JP Morgan CEMBI Broad Index) 等任一指數成分之 國家或區域 若本基金所投資債 券之保證或發行國家 或保證或 發行機構之設立登記所在國家, 日後經國際貨幣基金調整分類或 前述指數編製機構之刪除, 致違 反本基金投資比例之限制時, 本 基金將於前開事由發生之日起三 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 以符合本 款所定投資限制 於本基金成立 屆滿五年後, 經理公司得依其專 業判斷, 於本基金持有之新興市 場國家之債券到期後, 投資短天 期債券 ( 含短天期公債 ), 且不受本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06

112 條 次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信託契約內容 條 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 說明 項所定投資比例限制, 惟資產保 持之最高流動比率仍不得超過本 第 2 目 基金資產總額百分之五十及其相關規定 2. 所謂 高收益債券 係指下列債 券, 惟債券發生信用評等不一致 者, 若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 投資等級債券者, 該債券即非高 收益債券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 定修正 高收益債券 之規定時, 從其規定 : (1) 中央政府債券 : 發行國家主權評 等未達以下所列信用評等機構 評定等級 (2) 前開 (1) 以外之債券 : 該債券之債 務發行評等未達以下所列信用 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 評等機構評等 但轉換公司債 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 券, 其債務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 用評等符合以下所列信用評等 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 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 且債券 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 合下列所述信用評等機構評定 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不在此限 (3)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 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 益證券 (REATs): 該受益證券或 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 下述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 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4) 前述信用評等機構及其評定等級 如下 :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07

113 條 次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信託契約內容 條 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 說明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信用評等等級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twbbb- 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BBB-(twn) A.M Best Company, Inc. bbb- DBRS Ltd. BBB- Fitch, Inc. BBB- 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BBB- Moody s Investor Services, Inc. Baa3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BBB- Standard & Poor s Rating Services BBB- Egan-Jones Rating Company BBB- 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BBB- Morningstar, Inc. BBB- 第 四 款 ( 四 ) 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 第 1 目 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第 ( 三 ) 款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 : 1.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第 2 目 內 ; 或 2. 任一或合計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 第 3 目 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投資所在國地區發生政治性與經濟性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 ( 如政變 戰爭 能源危機 恐怖攻擊及天災等 ) 金融市場暫停交易 法令政策變更或有其他不可抗力情事, 致影響該國或區域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者或其單日兌美元匯率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五或連續三日匯率累計跌幅達百分之八以上者 ; 或 3. 任一或合計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投資所在國地區因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出者 第 五 款 ( 五 ) 俟前款所列之特殊情形結束 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 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前述 第 ( 三 ) 款之比例限制 第 二 項二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 行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 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 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 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除法令另 ( 新增 ) 同上 ( 新增 ) 同上 第 二 項二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 增列適用金管 銀行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 會除外規定之 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 文字 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 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08

114 條 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條次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基金信託契約內容 ( ) 說明 有規定外,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 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第 三 項三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 第 三 項三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證券 配合本基金投資國內外修訂文字 在投資所在國或地區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經紀商, 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第 四 項四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證券經紀商 第 四 項四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一般證券經紀商 配合本基金投資國內外修訂文字及增列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第 五 項 五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無擔保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 第 五 項 五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 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 酌修文字 次順位金融債券 ) 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第 六 項 六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目的, 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利率 債券指數之期貨或 第 六 項 六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得運用本基金從事 證券相關商品之 明訂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規範 選擇權, 以及利率交換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但須符合金管會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及中央銀行所訂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交易 第 七 項 ( 一 ) 經理公司得為避免幣值波動 ( 新增, 其後項次調整 ) 配合本基金投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09

115 條 次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信託契約內容 而影響本基金之投資收益之 目的, 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外幣間匯率 選擇權交易 外幣間匯率避 險 (Proxy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 匯率選擇權等 ) 及其他經金管 會核准之匯率避險工具之交 易方式, 處理本基金資產之 匯入匯出, 並應符合中華民 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 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 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 二 ) 本基金所從事之外幣間匯率 避險交易係以直接承作銀行 所提供之兩種外幣間或一籃 子 (basket hedge) 外幣間匯 率避險交易來進行 第 八 項 八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契 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 會另有規定外, 並應遵守下列 規定 : 第 一 款 ( 一 ) 不得投資於股票 具股權性 質之有價證券及結構式利率 商品 ; 但轉換公司債 附認 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不 在此限, 且投資總金額不得 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 之十 ; 持有轉換公司債 附 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 於條件成就致轉換 認購或 交換為股票者, 應於一年內 調整至符合規定 ; 第 二 款 ( 二 ) 不得投資於國內未上市或未 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 位金融債券 ; 條 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 第 七 項 七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 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 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並應遵 守下列規定 : 第 一 款 ( 一 ) 不得投資於股票 具股權 性質之有價證券及結構 式利率商品 ; 但轉換公司 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 換公司債不在此限, 且投 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 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第 二 款 ( 二 )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 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 順位金融債券 ; 說明資海外操作實務增訂 依據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爰增訂後段規定 明訂本基金僅不得投資於國內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而投資國外債券則悉依金管會 107 年 9 月 27 日金管證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10

116 條 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條次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基金信託契約內容 ( ) 第 六 款 ( 六 )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 第 六 款 ( 六 )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 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 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 發行之證券 ; 但不包含經理 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 係之公司所發行之基金受益 憑證 基金股份或單位信託 ; ( 刪除, 其後款次調整 ) 第 八 款 ( 八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 擔保公司債, 該債券應取 具 等級以上之信用 評等 ; 第 九 款 ( 九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第 十 款 ( 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 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 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 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但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者, 不 在此限 ; 第十一款 ( 十一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之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 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十, 及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 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 第 十 款 ( 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第十一款 ( 十一 )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 第十二款 ( 十二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之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 說明投字第 號令辦理 依 94 年 3 月 7 日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規定增訂 本基金可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高收益債券之債信評等已載明於本條第一項, 爰刪除本款 本基金可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高收益債券之債信評等已載明於本條第一項, 爰刪除本款有關信用評等之規定 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10 條第 1 項第 17 款修訂 本基金可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高收益債券之債信評等已載明於本條第一項, 爰刪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11

117 條 次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信託契約內容 條 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 說明 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 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 除本款有關信 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 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 用評等之規 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 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 定 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 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 總額之百分之十 ; 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 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 債券總額之百分之 十 上開次順位金融債 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 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 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 上者 ; 第十三款 ( 十三 )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 ( 新增, 其後款次調整 ) 依 證券投資 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 信託基金管理 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投資 辦法 第 10 條 於國內外證券交易市場交 第 1 項第 11 款 易之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及 107 年 8 月 ETF 之比例, 不得超過本基 3 日金管證投 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字 第 號令規定增 訂 第十四款 ( 十四 )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 ( 新增, 其後款次調整 ) 依 證券投資 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 信託基金管理 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 辦法 第 10 條 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 第 1 項第 12 款 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 規定增訂 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 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 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第十五款 ( 十五 ) 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 ( 新增, 其後款次調整 ) 依 證券投資 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信託基金管理 辦法 第 22 條 規定增訂 第十六款 ( 十六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 第十四款 ( 十四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 本基金可投資 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 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 於高收益債 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 券, 高收益債 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 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 券之債信評等 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 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 已載明於本條 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 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 第一項, 爰刪 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 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 除本款有關信 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 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用評等之規 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 定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12

118 條次第十七款第十九款第二十款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條次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基金信託契約內容 ( ) 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 價值之百分之十 ; 上開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 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 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 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 以上者 ; ( 十七 )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 第十五款 ( 十五 )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 之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 行之公司債 金融債券 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 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 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 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 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 分之十 ; 上開受益證券 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 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 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 十九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 第十七款 ( 十七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 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 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 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 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 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 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 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 分之十 ; 上開不動產資 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 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 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 二十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第十八款 ( 十八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 刪除, 其後款次調整 ) 第二十款 ( 二十 ) 所投資之不動產資產信 託受益證券應符合金 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 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 說明同上 同上 本基金不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故刪除相關文字 本基金可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高收益債券之債信評等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13

119 條 次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信託契約內容 第廿二款 ( 廿二 )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資產信 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 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所 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 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 投資於該不動產資產信託 受益證券 ; 第廿四款 ( 廿四 ) 不得投資於私募之有價證 券, 但投資於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 不 在此限, 惟其投資總金額不 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之百分之十五 前開債券應 附有自買進日起一年內將 公開募集銷售之轉換權者 ; 第廿五款 ( 廿五 )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 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第 九 項 九 前項第 ( 五 ) 款所稱各基金 第 ( 十四 ) 款所稱所經理之全 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 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 貨信託基金 第 十 項 十 第八項第 ( 一 ) 款 第 ( 八 ) 款至第 ( 十四 ) 款 第 ( 十六 ) 款 第 ( 十七 ) 款 第 ( 十九 ) 款至第 ( 廿一 ) 款及第 ( 廿四 ) 款規定比例及金額之限制, 如 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 條 次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 ) 定等級以上者 ; 已載明於本條第一項, 爰刪除本款 第二十一款 ( 二十一 )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本基金不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故刪除相關文字 ( 新增, 其後款次調整 ) 依 107/9/27 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明定投資於符合美國 Rule 144A 之規定債券限制 ( 新增, 其後款次調整 ) 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10 條第 1 項第 19 款增列 第 八 項 八 前項第 ( 五 ) 款所稱各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第 九 項 九 第七項第 ( 九 ) 款至第 ( 十 五 ) 款及第 ( 十七 ) 款至第 ( 十九 ) 款規定比例之限制 及該項所述之信用評等, 如 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 正者, 從其規定 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10 條第 2 項增訂 款次及內容酌修調整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14

120 條 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條次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基金信託契約內容 ( ) 者, 從其規定 第十一項 十一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八 第 十 項 十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七 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 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 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 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 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八 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 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 七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 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 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 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 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 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 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 限制部分之證券 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第十五條 收益分配 第十五條 收益分配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基金資產, 第 一 項 一 本基金投資所得之利息收 不予分配 入 收益平準金 已實現資 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 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 成本費用後, 為可分配收 益 ( 刪除 ) 第 二 項 二 基金收益分配以當年度之實 際可分配收益餘額為正數 方得分配 本基金每受益權 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低於會 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 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經理公司不予分配, 如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 收益超過會計年度結束日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百分之 時, 其超過部分 併入以後年度之可分配收 益 如投資收益之實現與取 得有年度之間隔, 或已實現 而取得有困難之收益, 於取 得時分配之 ( 刪除 ) 第 三 項 三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應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後, 翌 年 月第 個營業日分 配之, 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 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由 經理公司於期前公告 ( 刪除 ) 第 四 項 四 可分配收益, 應經金管會核 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 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 始得 說明項次調整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故刪除本項 同上 同上 同上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15

121 條 次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信託契約內容 條 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 說明 分配 ( 倘可分配收益未涉 及資本利得, 得以簽證會計 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 配 ) ( 刪除 ) 第五項五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 同上 金保管機構以 基金 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存 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 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 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 ( 刪除 ) 第 六 項 六 可分配收益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第十六條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第十六條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 酬 第 一 項 一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 第 一 項 一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 資產價值依下列費率, 逐日累計 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 ( %) 之比率, 逐日累 月給付乙次 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 第 一 款 ( 一 ) 基金成立日起至屆滿一年之 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當日止 : 每年百分之三 (3.0%); 第 二 款 ( 二 ) 基金屆滿一年之次日起至到 期日當日止 : 每年百分之. 六 (0.6%) 第 二 項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 第 二 項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 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一 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二 (0.12%)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 ( %) 之比率, 由經 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 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 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 次 第十七條 受益憑證之買回 第十七條 受益憑證之買回 第 一 項 一 本基金自成立之次一營業日 第 一 項 一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 _ 日 起, 除定期買回日外, 受益人得 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 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 同上 明訂經理公司之報酬計算方式 明訂保管機構之報酬之計算方式 明訂本基金開始接受買回之日, 並明訂各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16

122 條 次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信託契約內容 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 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 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 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 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 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 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 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 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 或一部, 但買回後剩餘之新臺幣 計價受益權單位不及壹仟個單 位 美元計價受益憑證每次請求 買回之單位數不得低於壹拾個 受益權單位, 且本次請求部分買 回後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 單位數不及壹拾個單位及人民 幣計價受益憑證買回後剩餘之 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 數不及壹佰單位者, 除透過金融 機構以特定金錢信託專戶 保險 公司以投資型保單受託信託專 戶買回本基金或經經理公司同 意者外,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 理公司得依本基金各類型受益 權單位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受益 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 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 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 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 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 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 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 理公司網站 第 二 項 二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 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 價格以買回日該類型受益權單 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 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第 三 項 三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即本基金到 期前之買回及 / 或轉申購所生 之費用,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者 ), 為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 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 買回費用 條 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 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 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 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 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 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 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 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 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 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 部, 但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憑 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 及 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 分買回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 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 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 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 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 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 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 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 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 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第 二 項 二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每受 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 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 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 之 第 三 項 三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 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 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 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 說明計價類別受益憑證請求買回受益權單位數之最低限制 酌修文字 明定本基金買回費用比率, 另依實務作業增訂文字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17

123 條 次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信託契約內容 歸入本基金資產 惟於本基金成 立日之次一營業日 ( 含當日 ) 起 至第六個營業日 ( 含當日 ) 期間 及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辦理定期 買回者, 不收取買回費用 第 六 項 六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 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 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 七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 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 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 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 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 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 他必要之費用 受益人之買回價 金按所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 計價幣別給付之 第 七 項 七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 者, 經理公司應依前項規定之期 限給付買回價金 第 八 項 八 定期買回價金計算 : 第 一 款 ( 一 ) 第四年定期買回價金 : 指受 益人於第四年定期買回日所 持有之基金受益憑證總受益 權單位數, 乘上當期買回受益 權單位數之權重, 再乘上第四 年定期買回日之基金淨值計 算所得之金額 前述當期買回 之權重為受益人於本基金成 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屆滿第 四年當日所持有之受益權單 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第 二 款 ( 二 ) 第五年定期買回價金 : 指受 益人於第五年定期買回日所 持有之基金受益憑證總受益 權單位數, 乘上當期買回受益 權單位數之權重, 再乘上第五 年定期買回日之基金淨值計 算所得之金額 前述當期買回 條 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 說明 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 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 定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 產 第 六 項 六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 明訂買回價金 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 給付期限, 另 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 受益人之買回 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指示 價金均以其申 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 購幣別支付 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 之 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 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 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 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 其他必要之費用 第 七 項 七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 本基金受益憑 證者, 經理公司除應依前項 證採無實體發 規定之期限給付買回價金 行, 爰刪除實 外, 並應於受益人買回受益 體受益憑證換 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 發之規定 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辦理受 益憑證之換發 ( 新增, 其後項次調整 ) 明訂本基金定 期買回價金計 算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18

124 條 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條次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基金信託契約內容 ( ) 說明 之權重為受益人於本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屆滿第五年當日所持有之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二. 二二 第 三 款 ( 三 ) 本基金第四年定期買回價金及第五年定期買回價金當日不接受受益人提出買回之請求 第 九 項 九 受益人授權經理公司於定期買回日辦理買回, 經理公司應計算買回價金, 但有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規定之情形時, 仍應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規定辦理, 除於定期買回日外, 受益人仍得依本條第一項之規定自行辦理買回申請 ( 新增, 其後項次調整 ) 明訂本基金定期買回機制 第十二項 十二 受益憑證買回之其他事項, 依同業公會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規定辦理 ( 新增 ) 明訂辦理受益憑證之買回應依循之規定 第十八條 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第十八條 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第 二 項 二 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第 二 項 二 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配合第十七條第六項修訂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之給付時間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19

125 條 次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信託契約內容 第 三 項 三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 項 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 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 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 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 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 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 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 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 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 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 行為, 再予撤銷 第 四 項 四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計算買 回價格, 應依本契約第卅二條 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第十九條 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之 延緩給付 第 一 項 一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 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 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 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 一 )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 第 一 款 市場 期貨交易市場或外匯市 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第 二 項 二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部份 或全部類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 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 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該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 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 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 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 條 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 第 三 項 三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 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 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 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 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 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 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 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 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 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 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 之行為, 再予撤銷 經理 公司應於撤銷買回申請文 件到達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交付因撤銷買回而換發之 受益憑證 第 四 項 四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計算 買回價格, 應依本契約第 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 之 第十九條 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 金之延緩給付 第 一 項 一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 第 一 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 一 ) 證券交易所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第 二 項 二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 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 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 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 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 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 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 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 說明配合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爰刪除實體受益憑證換發之規定 配合引用條次調整爰修正內容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 酌修文字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 酌修文字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20

126 條 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條次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基金信託契約內容 ( ) 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買回 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 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第 三 項 三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買回價 第 三 項 三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買回 格之計算, 應依本契約第卅二 價格之計算, 應依本契約 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 告之 第二十條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第二十條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第 一 項 一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以基準貨 第 一 項 一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 幣依下列方式計算本基金之淨 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資產價值 : 第 一 款 ( 一 ) 以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淨資產 價值為基礎, 加計各類型受益 權單位之淨申贖金額, 並按本 契約第二十條第六項之匯率 換算方式,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 現之初步總資產價值 ( 二 ) 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以基 第 二 款 準貨幣呈現之資產佔基準貨 幣呈現之初步總資產價值之 比例 ( 三 ) 就計算日適用各類型受益權 第 三 款 單位之損益及費用, 依上述第 ( 二 ) 款之比例計算分別加減 之 ( 四 ) 加減專屬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第 四 款 之損益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 現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 產價值, 加總後得出本基金整 體淨資產價值 ( 五 ) 上述各類型基金淨資產價值 按本契約第二十條第六項之 第 五 款 匯率換算後, 得出以各自計價 貨幣呈現之各類型受益權單 位淨資產價值 說明配合引用條次調整, 爰修正文字 1. 明訂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2. 配合金管會 107 年 4 月 17 日發布 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及外幣計價基金問答集 規定, 明訂採基準貨幣計算基金資產價值及外幣級別單位淨值換算之依據 第 二 項 二 本基金包含不同計價貨幣之受益權單位, 每日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及各不同計價貨幣受益權單位淨值換算, 均以基準貨 ( 新增, 其後項次調整 ) 說明不同計價貨幣之受益權單位將存在匯率換算風險 幣與各計價貨幣轉換進行, 存在匯率換算風險 第 四 項 四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 第 三 項 三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 1. 明訂本基金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21

127 條 次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信託契約內容 條 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 說明 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應依同業 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應 淨資產價值 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 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 計算之法令 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計算 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 依據 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 2. 因現行法令 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 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 已有問題公 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 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 司債處理規 之, 該計算標準及作業辦法並 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 則, 爰不再 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辦法 辦理之, 但本基金 另行增訂附 持有問題公司債時, 關於 件 問題公司債之資產計算, 依附件 問題公司債處理 規則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 及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 明書揭露 第五項 五 因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 新增, 其後項次調整 ) 明訂本基金淨 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須於次一 資產價值計算 營業日計算之 ( 計算日 ) 本基 方式 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 產, 其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應 遵守下列規定 : ( 一 ) 債券 : 依序以計算日經理公 第一款 司於臺北時間上午十一點前 取得之中價或買價 最後成交 價格 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 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前述資料 來源先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為準, 若前述所 提供之投資標的價格顯已無 法反應當時實際市價者, 得由 經理公司依序洽商國外證券 經紀商 路透社 (Reuters) 提 供之資訊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 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 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 機構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 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二 )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 單位 : 1. 於證券交易市場交易者 : 以計算 日臺北時間上午十一點前依序由 第二款 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資 訊 (Reuters) 取得投資所在國或地 第 1 目 區證券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22

128 條 次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信託契約內容 條 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 說明 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 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 之公平價格為準 2. 非於證券交易市場交易者 : 以計 算日臺北時間上午十一點前所取 得各基金管理機構最近對外公告 之淨資產價值為準, 如上述資訊 無法取得, 將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資訊為 第 2 目 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 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 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 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 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之淨值計 算 ( 三 ) 證券相關商品 : 1. 於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 日經理公司於臺北時間上午十一 點前取得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 格為準 ; 2. 非於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 第三款 算日經理公司於臺北時間上午十 第 1 目 一點前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取得之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 之價格為準 ; 3. 期貨則係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 第 2 目 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 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 利得或損失 ; 4. 前開規定之計算日無法取得收盤 價格或結算價格者, 則以最近之 第 3 目 收盤價格或結算價格替代之 5. 遠期外匯合約 : 以計算日彭博資 訊 (Bloomberg) 所提供外匯市場 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 第 4 目 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 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 式計算之 第 5 目 第六項六 本基金國外資產淨值之匯率兌 換, 先按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彭 ( 新增 ) 明定本基金國 外資產淨值匯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23

129 條 次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信託契約內容 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各 該外幣對美元之收盤匯率將外 幣換算為美元, 再按計算日前 一營業日中華民國外匯交易市 場所示美金對新臺幣之收盤匯 率換算為新臺幣 如無法取得 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 之收盤匯率時, 以路透社資訊 (Reuters) 所提供之收盤匯率 為準 若計算日前一營業日無 收盤匯率時, 依序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資訊 (Reuters) 所提供之最近收盤 匯率替代之 但基金保管機 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與其他 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款, 其匯 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第廿一條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 公告 第 一 項 一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 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之該 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除 以該類型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 位總數計算,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 算至各計價幣別 元 以下小數 第四位 惟本基金到期日之淨資 產價值計算不受前述小數點位 數限制 第 二 項 二 本基金因本契約第二十六條第 七項為清算分配或因終止本契 約而結算本基金專戶餘額之需 求者, 不受前項以四捨五入之方 式計算至各計價幣別 元 以下 小數第四位之限制 第 三 項 三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 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 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 值 條 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 說明 率兌換之規 定 第二十一條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 算及公告 第 一 項 一 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明訂本基金各 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 類型受益權單 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 位淨資產價值 單位總數, 以四捨五入方式 應分別計算及 計算至新臺幣元以下小數第 公告, 並明訂 四位 其計算方式 另增訂本基金 到期日淨資產 價值計算之規 定 ( 新增, 其後項次調整 ) 為使本基金最 後餘額能全部 回歸受益人並 平均分配, 故 增訂 最後結 算每一受益人 可獲取之淨 值 不受前項 之限制 第 二 項 二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 酌修文字 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 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24

130 條 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條次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基金信託契約內容 ( ) 說明 第廿四條 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 第二十四條 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 第 一 項 一 存續期間屆滿前有下列情事之 第 一 項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 本基金信託契 第 五 款 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本契約終止.. ( 五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等值新臺幣貳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 第 五 款 會核准後, 本契約終止.. ( 五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貳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 約訂有存續期間, 爰修訂文字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修訂文 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第二十條第六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會終止本契約者 ; 第 二 項 二 本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第 二 項 二 本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申報備查或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本基金終止需經主管機關核准, 爰修訂文字 第廿五條 本基金到期之處理程序 ( 新增, 其後條次調整 ) 本基金信託契約訂有存續期間, 爰修訂文字 第 一 項 一 本基金之到期買回價金係以到期日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經 ( 新增, 其後項次調整 ) 明訂本基金到期之處理程序 理公司並得於給付到期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受益人之到期買回價金按所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第 二 項 二 本契約存續期間屆滿時, 經理公司應通知受益人到期日之淨資產價值,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十個營業日內將款項交付予受益人, 不適用第廿六條之處理程序 ( 新增 ) 同上 第廿六條 本基金之清算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之清算 第 七 項 七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 第 七 項 七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 配合本基金分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25

131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條 次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 基金信託契約內容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 條 次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 ) 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 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 為各類型受益 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 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 權單位 爰修 金保管機構依各類型受益權單 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受 訂文 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 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 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 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 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 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 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 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 各類型 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 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 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 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 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 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 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 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 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 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 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 人 第 八 項 第廿七條 八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 第 八 項 八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 配合引用條次 通知 應依本契約第卅二條規 之通知 應依本契約第卅一 調整 爰修正 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文字 時效 第二十六條 時效 刪除 其後項次調整 第 一 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 本基金不分配 發放日起 五年間不行使而 收益 故刪除 消滅 該時效消滅之收益併 本項 一 項 入本基金 第 一 項 一 受 益人 之 買回 價 金給 付請 求 第 二 項 二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給付請求 本基金信託契 權 自買回價金給付期限屆滿日 權 自買回價金給付期限屆 約訂有存續期 起 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本 滿日起 十五年間不行使而 間 爰修訂文 基金存續期間到期時 受益人之 消滅 字 價金給付請求權 自基金保管機 構應給付價金之日起 十五年間 不行使而消滅 第廿九條 受益人會議 第二十八條 受益人會議 第 二 項 二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第 二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 配合本基金分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 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 為各類型受益 上 且其所表彰各類型受益權 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 權單位 爰修 單位數總和占提出當時本基金 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 訂文 已發行在外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 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 受益人 二 項 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前項 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該類 型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26

132 條 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條次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基金信託契約內容 ( ) 說明 表彰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第 五 項 五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 第 五 項 五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修訂文字 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則受益人會議應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該類型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第 七 項 七 本基金每一受益權單位有一表決權, 但未滿一個受益權單位者, 無法行使表決權 ( 增列 ) 配合實務作業增列 第三十條 會計 第二十九條 會計 第 一 項 一 本基金彙整登載所有類型受益權單位數據之帳務, 以基準貨幣 ( 即新臺幣 ) 為記帳單位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以新臺幣為記帳單位 第卅一條 幣制 第三十條 幣制 本基金彙整登載所有類型受益權單位數據之簿冊文件 收入 支出 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列, 均應以基準貨幣 ( 即新臺幣 ) 元為單位, 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但本契約第廿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限 本基金之一切簿冊文件 收入 支出 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列, 均應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但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限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修訂文字 第卅二條 通知及公告 第三十一條 通知及公告 第 一 項 一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但專屬於各類型受益單位之事項, 得僅通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 : 第 一 項 一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修訂文字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27

133 條 次 第 二 項 第 二 款 第 三 項 第 一 款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條次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基金信託契約內容 ( ) 說明 ( 刪除, 其後款次調整 ) ( 二 )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本基金不分配 第 二 款 收益, 故刪除之 二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 第 二 項 二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 告之事項如下 : 公告之事項如下 : ( 二 )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 第 二 款 ( 二 )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 配合本基金分 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 為各類型受益 淨資產價值 淨資產價值 權單位, 爰修 訂文字 三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 第 三 項 三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 下列方式為之 : 依下列方式為之 : ( 一 )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 第 一 款 ( 一 )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 配合實務作 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 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 業, 增訂後段 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 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 文字 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方 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式為之 受益人通訊方式變更 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為 時, 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 之 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經理公 司或清算人依本契約規定辦 理通知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 簿所記載之通訊方式視為已 依法送達 第 二 款 ( 二 )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 第 二 款 ( 二 )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 配合實務作業修訂 紙, 或傳輸於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經理公司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或同意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經理公司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或同意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第 六 項 六 本條第二項第 ( 三 ) 款及第 ( 四 ) 款規定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新增 ) 明訂應公布之資訊如相關法令修訂, 應從其規定 第卅三條 準據法 第三十二條 準據法 第 四 項 四 關於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交易程序及國外資產之保管 登記相關事宜, 應依投資所 ( 新增 ) 配合投資國內外操作實務增訂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28

134 條 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條次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基金信託契約內容 ( ) 在國或地區法令之規定 第卅五條 本契約之修正 第三十四條 本契約之修正 本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 本契約及其附件之修正應經經 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 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 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 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 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 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 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 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 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 刪除, 其後條次調整 ) 第三十五條 附件 ( 刪除 ) 本契約之附件一 問題公司債處 理規則 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與 本契約之規定有同一之效力 第卅六條 生效日 第三十六條 生效日 第 一 項 一 本契約自金管會申報生效之日 第 一 項 一 本契約自金管會核准或生效 起生效 之日起生效 說明配合第 1 條第 1 項第 35 款修正 現行法令已有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不再另行增訂附件 本基金採申報生效制, 爰酌修文字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29

135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附錄五 本基金定義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 國際貨幣基金 IMF 所定義之新興及開發中經濟體 Emerging and Developing Economies 或 JP 摩根全球 新興市場債券指數 JP Morgan EMBI Global Index JP 摩根新興市場企業債券指數 JP Morgan CEMBI Broad Index 等任一指數成分之國家或區域 項次 國家別 1 Afghanistan 2 IMF JP 摩根全球新興 JP 摩根新興市場 市場債券指數 企業債券指數 阿富汗 V Albania 阿爾巴尼亞 V 3 Algeria 阿爾及利亞 V 4 Angola 安哥拉 V 5 Antigua and Barbuda 6 Argentina 7 Armenia 8 Azerbaijan 9 Bahrain 10 Bangladesh 11 Barbados 12 Belarus 13 Belize 14 Benin 15 Bhutan 不丹 V 16 Bolivia 玻利維亞 V 17 Bosnia and Herzegovina 18 Botswana 19 Brazil 20 Brunei Darussalam 21 Bulgaria 22 Burkina Faso 23 Burundi 24 Cabo Verde 25 Cambodia 柬埔寨 V 26 Cameroon 喀麥隆 V 27 Central African Republic 28 Chad 查德 V 29 Chile 智利 V V V 30 China V V V 31 Colombia 哥倫比亞 V V V 32 Comoros 科摩羅 V 33 Czech Republic 34 Croatia 安提卡及巴布達 V V 阿根廷 V V 亞美尼亞 V V V V 亞塞拜然 巴林 V V V V V 巴貝多 V V 白俄羅斯 V V 伯利茲 V V 貝寧 V 孟加拉 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 波次維那 V V V V 巴西 V 汶萊 V V V 保加利亞 V 布吉納法索 V 布隆迪 V 維德角 V 中非共和國 中國 V V 捷克共和國 克羅地亞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V V V 130

136 項次 國家別 IMF JP 摩根全球新興 JP 摩根新興市場市場債券指數企業債券指數 35 Costa Rica 哥斯大黎加 V V 36 Côte d'ivoire 象牙海岸 V V 37 Democratic Republic of Congo 剛果民主共和國 V 38 Djibouti 吉布提 V 39 Dominica 多米尼克 V 40 Dominican Republic 多明尼加共和國 V V V 41 Ecuador 厄瓜多爾 V V 42 Egypt 埃及 V V V 43 EI Salvador 薩爾瓦多 V V V 44 Equatorial Guinea 赤道幾內亞 V 45 Eritrea 厄立特里亞 V 46 Ethiopia 埃塞俄比亞 V V 47 Republic of Fiji 斐濟 V 48 Gabon 加彭 V V 49 Georgia 喬治亞 V V V 50 Ghana 迦納 V V V 51 Grenada 格瑞納達 V 52 Guatemala 瓜地馬拉 V V V 53 Guinea 基尼 V 54 Guinea Bissau 幾內亞比索 V 55 Guyana 圭亞那 V 56 Hong Kong 香港 V 57 Haiti 海地 V 58 Honduras 洪都拉斯 V V 59 Hungary 匈牙利 V V V 60 India 印度 V V V 61 Indonesia 印尼 V V V 62 Iraq 伊拉克 V V V 63 Islamic Republic of Iran 伊朗 V 64 Israel 以色列 V 65 Jamaica 牙買加 V V V 66 Jordan 約旦 V V V 67 Kazakhstan 哈薩克 V V V 68 Kenya 肯亞 V V 69 Kiribati 吉里巴斯 V 70 Korea 韓國 V 71 Kosovo 科索沃 V 72 Kuwait 科威特 V V 73 Kyrgyz Republic 吉爾吉斯共和國 V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31

137 項次 國家別 IMF JP 摩根全球新興 JP 摩根新興市場市場債券指數企業債券指數 74 Lao P.D.R. 寮國 V 75 Latvia 拉脫維亞 V V 76 Lebanon 黎巴嫩 V V 77 Lesotho 賴索托 V 78 Liberia 賴比瑞亞 V 79 Libya 利比亞 V 80 Lithuania 立陶宛 V 81 Macau 澳門 V 82 Madagascar 馬達加斯加 V 83 Malawi 馬拉威 V 84 Malaysia 馬來西亞 V V V 85 Maldives 馬爾地夫 V 86 Mali 馬里 V 87 Marshall Islands 馬紹爾群島 V 88 Mauritania 毛里塔尼亞 V 89 Mauritius 模里西斯 V 90 Mexico 墨西哥 V V V 91 Micronesia 密克羅西尼亞聯邦 V 92 Moldova 摩爾多瓦 V 93 Mongolia 蒙古 V V V 94 Montenegro 黑山 V 95 Morocco 摩洛哥 V V V 96 Mozambique 莫桑比克 V V 97 Myanmar 緬甸 V 98 Namibia 納米比亞 V V 99 Nauru 諾魯 V 100 Nepal 尼泊爾 V 101 Nicaragua 尼加拉瓜 V 102 Niger 尼日 V 103 Nigeria 奈及利亞 V V V 104 Oman 阿曼 V V V 105 Pakistan 巴基斯坦 V V 106 Palau 帛琉 V 107 Panama 巴拿馬 V V V 108 Papua New Guinea 巴布新幾內亞 V 109 Paraguay 巴拉圭 V V V 110 Peru 秘魯 V V V 111 Philippines 菲律賓 V V V 112 Poland 波蘭 V V V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32

138 項次 國家別 IMF JP 摩根全球新興 JP 摩根新興市場市場債券指數企業債券指數 113 Qatar 卡達 V V 114 Republic of Macedonia 馬其頓共和國 V 115 Republic of Congo 剛果共和國 V 116 Romania 羅馬尼亞 V V 117 Russia 俄國 V V V 118 Rwanda 盧安達 V 119 Samoa 薩摩亞 V 120 Sao Tome And Principe 聖多美與普林希比 V 121 Saudi Arabia 沙烏地阿拉伯 V V 122 Senegal 塞內加爾 V V 123 Serbia 塞爾維亞 V V 124 Seychelles 塞席爾群島 V 125 Sierra Leone 塞拉利昂 V 126 Singapore 新加坡 V 127 Slovakia 斯洛伐克 V 128 Solomon Islands 所羅門群島 V 129 South Africa 南非 V V V 130 South Sudan 南蘇丹 V 131 Sri Lanka 斯里蘭卡 V V 132 St. Kitts and Nevis 聖基次和尼維斯 V 133 St. Lucia 聖露西亞 V 134 S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 聖文森暨格瑞納汀 V 135 Sudan 蘇丹 V 136 Suriname 蘇利南 V V 137 Swaziland 史瓦濟蘭 V 138 Syrian Arab Republic 敘利亞 V 139 Taiwan 臺灣 V 140 Tajikistan 塔吉克斯坦 V V 141 Tanzania 坦尚尼亞 V V 142 Thailand 泰國 V V 143 The Bahamas 巴哈馬 V 144 The Gambia 甘比亞 V 145 Timor Leste 東帝汶民主共和國 V 146 Togo 多哥 V 147 Tonga 東加 V 148 Trinidad and Tobago 特里尼和托巴哥 V V 149 Tunisia 突尼西亞 V V 150 Turkey 土耳其 V V V 151 Turkmenistan 土庫曼斯坦 V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33

139 項次 國家別 IMF JP 摩根全球新興 JP 摩根新興市場市場債券指數企業債券指數 152 Tuvalu 圖瓦魯 V 153 UAE (United Arab Emirates)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V V 154 Uganda 烏干達 V 155 Ukraine 烏克蘭 V V V 156 Uruguay 烏拉圭 V V 157 Uzbekistan 烏茲別克斯坦 V 158 Vanuatu 瓦努阿圖 V 159 Venezuela 委內瑞拉 V V 160 Vietnam 越南 V V 161 Republic of Yemen 葉門 V 162 Zambia 尚比亞 V V V 163 Zimbabwe 辛巴威 V 資料日期 :IMF 2018/03 JP 摩根全球新興市場債券指數 (EMBI Global) & JP 摩根新興市場企業債券指數 (CEMBI Broad) 2018/01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34

140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附錄六 投資地區(國)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巴西 一 經濟環境說明 (一) 主要出口國家 中國大陸 美國 阿根廷 荷蘭 日本 德國 智利 印度 委內瑞拉 義 大利 (二) 主要進口國家 中國大陸 美國 阿根廷 德國 奈及利亞 韓國 印度 義大利 日本 法國 (三) 主要出口產品 黃豆 鐵礦石 原油 蔗糖 生鮮及冷凍雞肉 紙漿 油渣餅 咖啡 客車 生鮮及冷凍牛肉等 (四) 主要進口產品 鐵礦石 大豆 原油 蔗糖 雞肉 咖啡豆 牛肉 紙漿 玉米 其他飛行 器 柴油 小客車 鐵或鋼半製品 皮革 汽車零配件 1. 經濟發展及主要產業概況 (1) 經濟發展概況 世界銀行將 2019 年巴西經濟增長預期由 2.5%下調至 2.2% 2018 年巴西經濟增速預 計為 1.2% 2020 年和 2021 年均將增至 2.4% 世界銀行認為 今年巴西經濟有望實 現穩步增長 而巴西新政府能否較快推進財政改革 有效刺激消費和提振投資是確保 巴西經濟增長的重要因素 目前巴西新政府亟需制定計劃 以緩解因不可持續的養老 金系統而帶來的財政脆弱性 巴西統計局公布 2018 年第 4 季 GDP 經季節因素調整 的季比成長率僅 0.1% 較 2018 年第 3 季修正後的 0.5%大幅減緩 2018 全年成長率 達 1.1% 遠不如經濟學家預期的接近 3% 卡車司機 5 月底罷工十天阻礙全國道路交 通 影響工廠出貨進而重創製造業 加上政府支出與消費者支出俱縮打擊需求 都拖 慢成長步調 巴西中央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Copom)於本 2019/2/6 開會決定 仍續維持基本利率 (Selic)為每年 6.5%水準 此為 1986 年以來最低水準 此水準從 2018 年 3 月起即未調 整 此結果符合金融分析師預期 Copom 是否繼續維持低利率水準取決於巴西經濟 結構改革過程 央行認為對這些措施的持續性看法會影響經濟預期 對於外部環境 國際經濟不穩定導致通貨膨脹風險已降低 主要因為如貿易糾紛及英國脫歐導致今年 全球經濟放緩 (2) 主要產業概況 在產值比例方面 第一級產業(農 林 漁業)占巴西出口之比重甚高 惟產出僅占 GDP 5.5% 第二級產業(製造業 礦業 建築)占 25.7% 第三級產業(服務業 電力 瓦斯 金融 通訊等)占 68.8% 農林漁礦業為出口主力 製造業則以汽車 航太 機器設備及鐵礦及石油為重點 另 亦加強資訊科技 電子產業 提倡以知識等無形資產為主的知識經濟化 目前則尚以 天然資源及農業產業為工業化經濟之基礎 2.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巴西對於外國直接投資 尚未有統籌機關 故由各 級 機 關分就其職掌範圍分別處理 投資人本身需負交涉 協調之責 例如 中央銀行基於外匯 管理職掌 負責登記 財政部就國稅徵收立場 負責各項稅收之規範等 農業 衛生 工 商 科技等部各依其掌管之貨品別 酌予賦稅優惠等 3. 最近三年當地幣值對美元匯率之最高 最低數額及變動情形

141 年度 最高價 最低價 收盤價 ( 年度 ) 資料來源 :Bloomberg 二 主要證券市場說明 ( 一 ) 證券市場概況 : 1. 發行市場 : 證券市場 名稱 聖保羅證券交易所 股票發行情形 債券發行情形 上市公司家數 股票總市值 (10 億美元 ) 種類 金額 (10 億美元 )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2. 交易市場 : 證券市場 名稱 聖保羅證券交易所 股價指數 證券總成交值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10 億美元 ) (10 億美元 ) 股票債券 ,073 87, ( 二 ) 最近兩年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 : 不適用,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 ( 三 )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之說明 :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上市公司除依規定發行公開說明書外, 交易所要求所有上市公司揭露並提供所有有關資訊與投資人, 需要在會計年度結束之後二個月內提交年度報告, 每季須提出季報, 股東大會 董事會 分析師會議皆有規範,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佳 ( 四 ) 證券之交易方式 : 1. 交易所 : 聖保羅證券交易所 2. 交易方式 : (1) 股票 :NSC 電子交易系統 (MEGABOLSA); (2) 債券 :Siopel 電子交易系統 (BOVESPAFIX) 3. 交易時間 : 週一至週五 10:00~17:00 ( 當地時間 ) 4. 交割時間 : 股票 :T+3; 債券 :TD 至 T+1 5. 代表指數 :Bovespa Index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36

142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印尼 一 經濟環境說明 (一) 主要出口國家 中國大陸 美國 日本 印度 新加坡 馬來西亞 菲律賓 韓國 泰國 荷蘭 (二) 主要進口國家 中國大陸 新加坡 日本 泰國 馬來西亞 韓國 美國 澳洲 印度 德 國 (三) 主要出口產品 棕櫚油 煤 天然氣 石油原油 天然橡膠乳膠 首飾 銅 小客車 椰子 油 加工合板 (四) 主要進口產品 輕油及其配製品 石油原油 有線電話或電報器具 機動車輛之零件及附件 小麥或雜麥 液化丁烷 類比或混合自動資料處理機 豆渣餅(大豆餅) 鋼鐵製品 積體電路 1. 經濟發展及主要產業概況 (1) 經濟發展概況 印尼公共投資增速 基礎建設復甦 人口紅利繼續帶動印尼生產力及消費力 2018 年印尼 GDP 有一半以上來自於家計部門之支出 household spending 貢獻 包括零 售業 批發業及機動車輛 汽車與機車 之消費支出 印尼經濟統籌部部長 Darmin Nasution 表示 印尼政府將繼續專注於出口 物流以及產業結構 由於印尼產業較缺 乏中間財的產業鏈 無法充分有效連接上游產業與下游產業間之供需 以致於印尼進 口品項中 包括許多資本財以及中間原物料 印尼於去年發布修正企業所得稅規定 針對 18 類先端產業新投資案擴大投資稅務優惠 tax holiday 藉以吸引外資並逐步 改善其產業結構 根據印尼國會通過的印尼 2019 年預算書 印尼 2019 年經濟成長率設定為 5.3% 預 期今年有關消費與投資將能持續發展 為印尼資本市場及債券市場提供有力支撐 (2) 主要產業概況 A. 機械 印尼輕工業尚稱發達 大部分民生用品均為印尼本地生產 食品 家用品 紡織 成衣等產業均具備外銷能力 但因國內需求過於龐大 供給尚無法完全滿足市場 需求 外銷量仍低於進口 印尼基礎工業脆弱 模具 電機 電子 金屬與塑膠 加工產業較為落後 生產設備老舊 許多原料 零組件及模具均須仰賴進口 根 據 Economy Watch 數據顯示 印尼第一大進口品項即為機械設備 其次依序為化 學品 燃料以及食品產業 機械設備進口主要來源為日本 臺灣 韓國與大陸 亦有少部份來自歐洲 印尼機械市場雖具商機 但卻少見歐美 日韓 臺灣 大陸等主要機械出口國前 往投資設廠 原因可能是政府缺乏機械工業發展政策 製造機械所需之材料如高 品質鑄鋼 鋼板 鋼材皆須依賴進口等 另外 印尼市場除了汽機車廠有系統的 建立及組織上游廠商供應所需零配件外 其他產業垂直整合不足 致使零組件 代工的支援不足 B. 汽車與零配件 印尼汽車市場成長潛力龐大 緊追大陸與印度 為世界第三大汽車消費市場 印 尼政府已將汽車裝配及製造列為重點發展產業 宣示未來 5 年印尼政府將積極推 動汽車工業的發展 希望能取代政治和治安不穩定的泰國 成為東南亞最大的車 輛裝配基地 為扶植印尼汽車產業成為東協龍頭及減少燃油進口 印尼政府推出

143 二 主要證券市場說明 LCGC(Low Cost Green Car) 政策, 只要符合 80% 零件在印尼生產的條件, 政府便以稅率減免方式, 鼓勵國內汽車製造商生產價格低於 1 億印尼盾 ( 約 7,500 美元 ) 的廉價低油耗款車 C. 紡織成衣 紡織服裝產業是印尼傳統的第一大產業, 其產值 出口及就業規模一直位居各製造業之首, 上下游垂直整合完備, 從人纖 紡紗 織布 染整 成衣等一應俱全, 形成完整之產業供應鏈 但自從 1997 年東南亞金融風暴與 1998 年大暴動後, 甚多本土業者已停止投資 過去進口紡織品係為高所得者提供更多的選擇, 但 2010 年起 AFTA + China 自由貿易協定生效, 從大陸大量進口之布料與成衣, 與印尼產品在國內市場競爭 政府由於財政困難無法提供支援, 再加上設備老舊與科技不發達, 其機能性紡織品工業遠遠落後臺 韓 大陸 目前印尼紡織業者多從事一般成衣之產銷, 高級布料需從臺灣或南韓等國家進口, 除少數幾家外商投資工廠外, 無生產高單價機能性布料之本土廠商 印尼除成衣以外的紡織品 - 例如紗 布, 有 70% 係供國內使用 ( 包括加工後外銷之產品 ) 2.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印尼對於資金之匯入及匯出實施寬鬆外匯管制 3. 最近三年當地幣值對美元匯率之最高 最低數額及變動情形 : ( 一 ) 證券市場概況 : 1. 發行市場 : 證券市場 名稱 年度最高價最低價收盤價 ( 年度 ) ,964 12,955 13, ,609 13,156 13, ,238 13,289 14,390 上市公司家數 股票發行情形 股票總市值 (10 億美元 ) 資料來源 :Bloomberg 債券發行情形 種類金額 (10 億美元 ) 雅加達證交所 566 NA 521 NA 684 NA 1,838 NA 2. 交易市場 : 證券市場 名稱 股價指數 證券總成交值 (10 億美元 )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10 億美元 ) 股票 債券 雅加達證交所 6, ,171 NA NA 3,077 NA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38

144 ( 二 ) 最近兩年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 : 證券市場名稱 週轉率 (%) 本益比 (%) 雅加達證交所 15.8 NA NA ( 三 )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之說明 :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Bloomberg 上市公司須依規定發行說明書, 提供充份資訊以投人對該營運及財務狀況, 以及投資人對於附屬該股票的權利能有所了解, 並作出正確判斷, 持股比例超過 10% 須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 上市公司須依規定按年度公佈經會計師審核之年報, 並按季公布季報 ( 四 ) 證券之交易方式 : 1. 交易所 : 雅加達證券交易所 2. 交易方式 : 透過 EQOS(Electronic Quote and Order-Driven System) 電子交易系統輔助 3. 交易時間 : (1) 週一至週四 9:30~12:00;13:30~16:00( 印尼時間 ) ( 當地時間 ) (2) 週五 9:30~11:30;14:00~1600( 印尼時間 ) ( 當地時間 ) 4. 交割時間 : 成交後第 2 個營業日內交割 5. 代表指數 : 雅加達綜合股價指數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39

145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墨西哥 一 經濟環境說明 (一) 主要出口國家 美國 加拿大 德國 中國大陸 西班牙 日本 巴西 韓國 印度 哥倫 比亞 (二) 主要進口國家 美國 中國大陸 日本 德國 韓國 加拿大 馬來西亞 臺灣 義大利 泰國 (三) 主要出口產品 小客車 原油 貨車 處理單元 電視機 交換器或路由器 點火線組 其 他座物之零件 曳引車 其他自動資料處理機 (四) 主要進口產品 汽油 積體電路 小客車 儲存單元 無線網路電話 燃油或柴油 其他光 學用具 交換器或路由器 天然氣 1. 經濟發展及主要產業概況 (1) 經濟發展概況 墨西哥經濟潛力雄厚 礦產及天然資源豐富 內需市場龐大 經濟市場自由開放 並 為中南美最大貿易國 惟治安問題為墨國之投資 經濟活動及國家整體發展之重要課 題 墨國政府持續經濟開放政策 積極參與國際組織 並已陸續完成稅制 能源法案 及電信法規改革 期再創經濟續成長高峰 2018 年墨西哥經濟增長 2% 增速為 5 年 來最低 而墨西哥總統選舉和更新北美自貿協定談判等不確定因素是 2018 年墨西哥 經濟增速放緩的主要原因 (2) 主要產業概況 A. 金融服務業 墨西哥銀行業近年來持續穩定成長 大型銀行除 Banorte 屬本土銀行外 主要為外 商銀行 包括 Banamex BBVA/Bancomer HSBC Santander Scotiabank 等 B. 電信產業 墨國電信產業近年來快速發展並有極大之成長潛力 墨西哥第一大電信業者 TELMEX 仍壟斷墨國有線電話服務 固網 fixed - line 該公司旗下之網路公司 Infinitum 提供客戶 ADSL 寬頻上網 因此 TELMEX 公司不論是在電話用戶數以及 寬頻網路用戶數上 均占有絕對優勢 墨國其他固網業者尚包括 Alestra Maxcom Marcatel 等 但市占率很小 C. 加工出口製造業 墨西哥保稅加工出口區 Maquiladora 以電子 紡織 汽車三大行業為主軸 以 美國為主要外銷市場 早年曾吸引美國企業於美 墨邊界大量投資 後來則因墨 西哥加入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 再度吸引美 日及韓電子及汽車組裝大廠進 駐 墨西哥保稅加工出口產業 以往均為墨國吸收外資之大宗 該業目前仍然期 待來自外國之大型投資計畫 特別是高科技業 故負責招商單位 ProMexico 聯合 各州州政府 前往歐 美 亞洲各國巡迴推廣該國投資環境 爭取來墨投資 以 運用墨西哥作為前進美洲市場之平台 2.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無外匯管制規定 3. 最近三年當地幣值對美元匯率之最高 最低數額及變動情形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40

146 年度 最高價 最低價 收盤價 ( 年度 ) 資料來源 :Bloomberg 二 主要證券市場說明 ( 一 ) 證券市場概況 : 1. 發行市場 : 股票發行情形 債券發行情形 證券市場股票總市值上市公司家數名稱 (10 億美元 ) 種類 金額 (10 億美元 ) 墨西哥證交所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2. 交易市場 : 證券市場名稱墨西哥證交所 股價指數 證券總成交值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10 億美元 ) (10 億美元 ) 股票債券 , ,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 二 ) 最近兩年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 : 證券市場名稱 週轉率 (%) 本益比 (%) 墨西哥證交所 ( 三 )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之說明 :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Bloomberg 公司有重大事項揭露的義務, 其項目包括營業活動之變更及新發展 財務情況之變更 可能會導致市價變化之事情 ( 四 ) 證券之交易方式 : 1. 交易所 : 墨西哥證券交易所 2. 交易方式 : 電腦交易系統 3. 交易時間 : 股票及債券為 08:30~15:00 ( 當地時間 ) 4. 交割時間 : 交易所交易之證券 :T+3, 政府發行之證券 :T+3 5. 代表指數 : 墨西哥 BOLSA 指數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41

147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土耳其 一 經濟環境說明 (一) 主要出口國家 德國 英國 伊拉克 義大利 美國 法國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西班牙 伊朗 荷蘭 (二) 主要進口國家 中國 德國 俄羅斯 美國 義大利 法國 南韓 印度 西班牙 英國 (三) 主要出口產品 鐵路及電車以外之車輛及其零附件 鍋爐 機器及其零件 珍珠 養珠 寶 石及貴金屬製品 鋼鐵 非針織衣著及服飾附屬品 電機與設備及其零件 鋼鐵製品 非針 織衣著及服飾附屬品 礦物燃料 礦油及蒸餾產品 塑膠及 其製品 珍珠及其他貴重寶石 其他紡織品 鋁及其製品 棉花 橡膠暨其產品等 (四) 主要進口產品 礦物燃料 礦油及其蒸餾產品 鍋爐 機器及其零件 電機與設備及其零件 鐵路及電車以外之車輛及其零附件 鋼鐵 塑膠製品 電子機器及設備 珍珠及其他貴重寶 石 有機化學產品 光學 照相 電影 內外科儀器及其零件 醫藥品 銅及其製品 棉花 及棉紗 紙及紙板 紙漿 紙或紙板 鋁及 其製成品 人造纖維棉 橡膠及其製品等 1. 經濟發展及主要產業概況 (1) 經濟發展概況 土耳其統計局公布 2018 年國內生產毛額 3.7 兆里拉(約 7,840 億美元) 全年經濟成 長率為 2.6% 其中第 1 季至第 4 季經濟成長率分別為 7.4% 5.3% 1.8%及-3% 2018 年土耳其人均所得為 9,632 美元 較 2017 年 10,597 美元衰退 9.1% 土耳其財政部長 表示 土國政府已採取經濟調整措施 包括通貨膨帳 經常帳赤字及失業率等問題均 將獲得顯著改善 表示預期 2019 年經濟將呈現成長態勢 (2) 主要產業概況 土耳其製造業主要為紡織成衣 石化 食品加工 鋼鐵及汽車工業 土國工業技術於 十多年來政府獎勵產業發展的努力下 紡織成衣 汽車及電子工業皆有顯著的進步 外商挾著技術及資金 在土國工業發展中扮演重要角色 長期為國際品牌代工的結果 土國多項產業達到技術轉移的效果 在國際市場上逐漸占有一席之地 就工業產出分 析 依統計局 製造業占土耳其工業比重 86.9% 其中紡織 成衣與皮革製品占 17.3% 其次為煉油工業 14.5% 食品加工業 10.6% 化工業 10.3% 基本金屬業 8.9% 非金 屬製品工業 6.9% 汽車工業 6.3% 機械工業 5.8% 塑膠工業 3.4% 金屬工業 3.4% 電機設備工業 3.2% 收音機 電視及通訊設備業 1.5% 家具業 1.3% 為提高再生能源目標 土耳其宣布針對再生能源設備的生產提供一系列新的補助計畫 而製造再生能源所需的渦輪與發電機以及風力能源的生產將會是土國政府首要投資 項目 該補助計畫將包括附加價值稅(VAT) 關稅與其他稅項的減免以及其他非稅項 目的補助 繼 Konya 之後 土耳其另一個中部省份 Nigde 也被土國政府列為特別能源 工業區 未來可望興建一處能提供 1,400 佰萬瓦(MW)電力的太陽能發電區 其他如 中部省份 Karaman 以及東部省份 Van 也計畫興建類似的特別工業區 2.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無外匯管制規定 3. 最近三年當地幣值對美元匯率之最高 最低數額及變動情形 年度 最高價 最低價 收盤價(年度)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42

148 年度 最高價 最低價 收盤價 ( 年度 ) 資料來源 :Bloomberg 二 主要證券市場說明 ( 一 ) 證券市場概況 : 1. 發行市場 : 證券市場名稱伊斯坦堡證券交易所 股票發行情形 債券發行情形 上市公司家數 股票總市值 (10 億美元 ) 種類 金額 (10 億美元 ) NA 227 NA 782 NA 221 NA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2. 交易市場 : 證券市場名稱伊斯坦堡證券交易所 股價指數 證券總成交值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10 億美元 ) (10 億美元 ) 股票債券 ,333 91, NA 392 NA 163 NA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 二 ) 證券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 : 不適用,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 ( 三 )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之說明 : ( 四 ) 上市公司須定期揭露的報表包括 : 財務報表 資本結構及影響公司營運等重大事項 ( 五 ) 證券之交易方式 : 1. 交易所 : 伊斯坦堡證券交易所 2. 交易方式 : 電腦化交易系統 3. 交易時間 : 週一至週五 09:30~12:30 及 14:00~17:30 ( 當地時間 ) 4. 交割制度 :T+2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43

149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南非 一 經濟環境說明 (一) 主要出口國家 中 美 日 德 英 瑞士 荷 印度 辛巴威 莫三比克 納米比亞 波 札那 (二) 主要進口國家 中 德 美 沙烏地阿拉伯 日 伊朗 英 法 奈及利亞 印度 泰國 義大利 (三) 主要出口產品 黃金 白金 鐵合金 燃煤 車輛 鑽石 能源 礦產 (四) 主要進口產品 石油產品 車輛零組件 車輛 無線電接收設備 自動化事務機器 機械工 具機 1. 經濟發展及主要產業概況 (1) 經濟發展概況 南非是世界第三十二大經濟體 為非洲經濟規模最大 最發達的國家之一 並擁有全 非洲最高的發展水準及最為現代化的基礎設施 而且更加是非洲唯一掌握人造衛星操 作技術的國家 至於南非發展較其他非洲國家良好的另一重要因素則為其擁有非洲以 至世界上最豐富的礦產資源 特別是金礦和鑽石 (2) 主要產業概況 A. 礦業 南非是世界礦產最豐富國家之一 目前其礦產量約為整個非洲之半 主要礦產如 金 鉻 鑽石 白金等四種 生產量均占世界第一 現已探明儲量並開採的礦産 達 70 餘種 鉑族金屬 氟石 鉻的儲量居世界第 1 位 黃金 釩 錳 鋯居第 2 位 鈦居第 4 位 磷酸鹽礦 鈾 鉛 銻居第 5 位 煤 鋅居第 8 位 銅居第 9 位 Palabora 礦產公司是南非唯一的煉銅公司 每年生產 8 萬噸 提供南非本地 與出口所需 副產品為鋯化學製品 Zirconium chemicals 磁鐵礦 硫酸鎳 Nickel sulphate 以及金 銀 白金 南非政府計畫本地保留鑽石利潤 預計於 2023 年 自行切割與提煉 70 的鑽石 B. 汽車工業 南非汽車製造工業在南非排名於金融業與礦業之後的第三大重要產業 在南非產 業中舉足輕重 南非在非洲大陸擁有世界級的汽車產業 出口至全球 154 個地點 政府通過 361 個汽車工業投資方案 整個投資方案將近 411 億南非幣 約 億美金 創造 15,133 個工作機會 2.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南非未實施外匯管制 3. 最近三年當地幣值對美元匯率之最高 最低數額及變動情形 年度 最高價 最低價 收盤價(年度) 資料來源 Bloomberg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44

150 二 主要證券市場說明 ( 一 ) 證券市場概況 : 1. 發行市場 : 證券市場名稱約翰尼斯堡證券交易所 股票發行情形 債券發行情形 上市公司家數 股票總市值 (10 億美元 ) 種類 金額 (10 億美元 ) , ,671 1,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2. 交易市場 : 證券市場 名稱 約翰尼斯堡證券交易所 股價指數 證券總成交值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10 億美元 ) (10 億美元 ) 股票債券 , , ,623 2, ,242 2,340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 二 ) 最近兩年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 : 證券市場名稱 週轉率 (%) 本益比 (%) 約翰尼斯堡證券交易所 NA ( 三 )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之說明 :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Bloomberg 南非指數之資訊揭露之效率性與倫敦交易所相當, 各發行公司均須揭露其董事會情形以及資金狀況還有過去之股利配發狀況, 營業狀況以及風險狀況以及公開說明書來保障投資人之利益 ( 四 ) 證券之交易方式 : 1. 交易所 : 約翰尼斯堡證券交易所 2. 交易方式 : 交易制度已電腦化, 並有集中化交易系統 3. 交易時間 : 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6:00 4. 交割時間 : 股票交易完成後第 5 個營業日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45

151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附錄七 投資標的及產業市場概況 新興債市 一 新興市場債券市場概況 新興市場外匯存底龐大 高額外匯存底不僅可抵禦外在波動 對外債的償債能力亦提供保障 相較 於成熟國家債信評等履遭調降 新興國家經濟成長率高 償債能力佳 資金需求不再像過去需仰賴 國際 近年來新興國家的信用評級不但陸續調升 甚至債信展望多為正面 信評調升的趨勢成為未 來的潛在利多 儘管過去幾年新興市場債市面臨大幅修正 但整體基本面並未大幅惡化 且財務體 質仍相對穩健 由於新興市場整體基本面的廣泛改善 包括總體經濟基本面穩定 經濟成長持續改善 經常帳赤字 的縮減 新興市場國家財政穩健及外匯儲備穩定等 加上外匯儲備狀況的改善 使得新興市場國家 受到美國聯準會及歐洲央行利率政策正常化的衝擊將大幅降低 此外 佔新興市場重要地位的中國 經濟成長保持穩健 預期經濟硬著陸的機率極低 因此 我們對於新興市場美元計價債券的後勢仍 然相對看好 二 新興高收益債券市場概況 JP 摩根統計顯示 自金融海嘯以來新興市場企業已陸續進行再融資 未來兩年之內債務到期金額有 限 整體償債壓力較小 另一方面 最新數據顯示 新興市場企業債整體信評調升相對於調降比率 已轉為正值 反映整體企業債券體質持續轉佳 因此在穩健基本面加持下 未來新興市場三大地區 高收益債違約率將可望維持在歷史相對低水位 違約風險仍小 市場投資人尋求收益下 資金持續 湧入新興市場債券 具高息收資產備受市場青睞 加以新興市場整體基本面逐漸改善 以目前總體 經濟對新興市場債券仍有支撐 價格面分析上 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相對成熟市場仍處於折價 價 格仍有上漲空間 新興市場債券需求大於供給 資金持續流入新興市場 強勁的技術面為新興市場 債券帶來價格支撐 三 新興市場主權債市場概況 新興市場債券的起源可回溯至 1970 年代 當時新興國家向美歐金融機構貸款 然而 80 至 90 年代全 球經濟歷經嚴重的通膨與高利率 引發的金融危機造成新興國家紛紛宣告違約 美歐金融機構面臨 嚴重的不良債權問題 1989 年美國財政部長 Nicholas Brady 提出布萊迪計畫 將不良債券轉換為以美 元計價可在市場上交易的債券 稱做布萊迪債券 從此展開了新興市場債券蓬勃發展的開始 在過去 20 年以來 新興國家的信用狀況明顯獲得改善 許多新興國家紛紛採用了健全的財政 與貨 幣政策 而目前這些新興國家的負債/GDP 平均水平皆較已開發國家來的低 另外 新興市場成長展 望穩定 高外匯儲備水平 央行獨立性較高等 使美元計價新興市場主權債對固定收益投資人具有 一定吸引力 因此具有需求與資金支持 四 新興市場企業債市場概況 新興市場企業債在國際上成長快速 主要是因為參與市場發債的新興企業中 較高比例為投資等級 債券 有許多跨國性的大企業是國家甚至是區域經濟的中流砥柱 平均債信品質優良 新興市場血 統的企業財務品質也必須夠優良才能獲得國際籌資市場的認可 此外 公司債券本身就比主權債券 有更多風險貼水的特性 市場利率一般會比同國籍同年期的主權債還來的高 更增添了市場誘因 最後 由於國際美元市場籌資的便利性與相對低廉的利率成本 更加吸引新興市場企業發行更多美 元計價債券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46

152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附錄八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公布時間 民國 91 年 04 月 15 日 修正時間 民國 98 年 08 月 11 日 第 一 條 關於本基金持有問題公司債之相關事項 除法令或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依本規則辦理 第 二 條 本規則所指問題發行公司 係指公司債之發行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 發行公司未依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受託契約所定之日期返還本金 二 發行公司未依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受託契約所定之日期清償利息 三 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所發行之其他公司債發生本項第 一 款或第 二 款之情事 四 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或其關係人所簽發之票據因存款不足而 遭退票者 五 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有停止營業 聲請重整 破產 解散 出售對公司繼續營運有重大影響之主要資產或與其他公司進行合併 且無力即時償還 本息 六 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於公開場合中 表明發行公司將無法如 期償還其所發行公司債之本息或其他債權 七 其所發行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交易時 發生違 約交割情事 且違約交割者為發行公司之關係人者 八 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之資產遭受扣押 查封 自該扣押查封 之日起十五日內未能解除 足以嚴重影響發行公司之清償能力者 九 本基金所購入公司債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發生其代表人或董事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 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事而遭法院收押或檢調機關偵辦 而其情節重大 足以影 響發行公司之清償能力者 十 本基金所購入公司債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發生其他足以嚴重影響該公司清償本金或 利息能力之情事 前項第 四 款及第 七 款所稱關係人 係指發行公司董事長或與發行公司具有公司法第 六章之一所定之關係者 第 三 條 本規則所指之基準日 係指經理公司將本基金持有問題發行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 依其帳面 價值 加計至基準日前一日之應收利息 撥入獨立子帳戶之日 即 一 發行公司發生前條第一項第 一 款之情事時 指發行公司依約應償還本金之日 二 發行公司發生前條第一項第 二 款之情事時 指公司債之受託契約所定清償期限之 日 三 發行公司發生前條第一項第 三 款之情事時 指發行公司依各該公司債受託契約所 定應返還本金或利息之日 四 發行公司發生前條第一項第 四 款至第 十 款之情事時 指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 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以下簡稱投信投顧公會 決議通知經理公司之日 第 八 至 十 款所稱足以影響發行公司清償能力者 須經投信投顧公會之決議認可 五 前條第一項第 三 款所定基準日之事由 已經當日新聞媒體披露者 以該日為基準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47

153 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日 未經媒體披露者, 則以投信投顧公會將前開事由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日為基準日 六 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基準日, 如非營業日, 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本規則所指 子帳戶, 係指經理公司為保管本基金所持有之各問題發行公司所發行之問題公司債, 於本基金之專戶外, 另行於基金保管機構設置之獨立帳戶, 專記載各問題公司債之資產 子帳戶受益人, 係指於基準日當日持有問題公司債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 經理公司對問題公司債之處理一 本基金所持有之公司債, 其發行公司發生本規則第二條所定之事由時, 經理公司應自基準日起, 將本基金中所持有之問題公司債, 依基準日之不同, 分別轉撥不同之子帳戶, 並於轉撥之同日, 以書面報金管會核備 二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每一子帳戶製作個別之帳冊文件, 以區隔子帳戶資產與本基金專戶之資產 三 自基準日起經理公司對本基金資產之淨資產價值之公告方式依下列方式為之 : ( 一 ) 基金專戶之資產應依發行單位數計算淨資產價值每營業日公告之 ( 二 ) 基金設有子帳戶者, 應於基準日公告子帳戶資產帳面價值 子帳戶單位數 子帳戶單位淨資產價值及備抵跌價損失金額, 有明確證據顯示子帳戶資產之價值有變化時, 應重新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子帳戶受益人 四 經理公司應製作子帳戶之受益人名冊, 記載受益人之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 基準日當日受益權之單位數及其轉讓登記等有關資料, 以為分配子帳戶資產之依據 五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向問題發行公司追償 收取債權及處分子帳戶之資產 六 經理公司對子帳戶資產之經理權限, 除追償 收取問題公司債之本息債權 及處分問題公司債以換取對價之決定權外, 不得再運用子帳戶之資產從事任何投資 子帳戶之資產一 撥入子帳戶之問題公司債帳面價值及至基準日前一日止應收之利息 二 前款本息所生之孳息 三 因子帳戶受益人對於子帳戶之分配請求權罹於時效所遺留之資產 四 經理公司處分問題公司債所得之對價及其孳息 五 其他依法令或本契約規定屬於子帳戶之資產者 子帳戶資產金額之分配一 經理公司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結束日, 於子帳戶可分配金額達新臺幣壹佰萬元以上時, 將子帳戶之資產分配予該子帳戶之受益人 二 子帳戶可分配之金額, 除有不可抗力因素, 得由經理公司報經金管會核准變更分配日期外, 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為之 三 子帳戶可分配之金額,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 始得分配 四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另行開立帳戶保管, 不再視為子帳戶資產之一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48

154 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部份,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子帳戶資產 五 記載於子帳戶名冊之受益人, 於子帳戶內之問題公司債獲償或處分後, 得於分配時依其在基準日所持有受益憑證所表彰之權利, 分配其應得之金額 六 子帳戶受益人於受分配時, 可請求經理公司將分配金額轉換成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七 子帳戶受益人對於子帳戶資產之分配請求權, 自經理公司分配資產之通知送達後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時效消滅產生之收益併入子帳戶資產 子帳戶應負擔之費用一 有關子帳戶所發生之一切支出及費用, 於問題公司債之本息獲償或變現前, 均由經理公司先行墊付 二 子帳戶內之問題公司債獲償或變現後, 於分配金額予子帳戶受益人前, 經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下列費用 : ( 一 ) 為取得或處分子帳戶內之問題公司債之本息所衍生或代墊之一切相關費用 ( 二 ) 子帳戶內之問題公司債所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 三 ) 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四 ) 會計師查核子帳戶財務報告之簽證費用 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之報酬一 經理公司就子帳戶資產不計收報酬 二 基金保管機構於子帳戶之資產分配予受益人前, 不得就所保管子帳戶資產請求任何報酬 ; 但基金保管機構於每次分配子帳戶之資產予受益人時, 得就保管該子帳戶收取適當的保管費, 惟數額不得超過原信託契約所定之費率 子帳戶之清算一 問題發行公司已依和解條件給付價金 或已確定給付不能或無財產可供執行時, 經理公司應依規定清算子帳戶, 將子帳戶之全部剩餘資產分配予子帳戶受益人 二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 支付子帳戶之費用並將剩餘資產全部分配予受益人後,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結清帳戶 三 本基金如因故實施清算, 惟子帳戶仍有剩餘財產尚待執行時, 得由原經理公司 或移轉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繼續經理之 基準日當日之受益人自基準日起即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49

155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附錄九 基金運用狀況補充資料 一 投資情形 (一) 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 金額及比率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淨資產總額明細 資料日期 108 年 06 月 30 日 資產項目 證券市場名稱 金額(新臺幣百萬元) 比率(%) 股票 0 0 存託憑證 0 0 上市基金 0 0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 新加坡交易所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 愛爾蘭證券交易所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 紐約證券交易所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 柏林證券交易所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 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 香港交易所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 斯圖加證券交易所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 盧森堡證券交易所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 倫敦證券交易所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 歐盟 MTF 交易所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 慕尼黑交易所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 小計 2, 基金 0 0 其他證券 0 0 短期票券 0 0 附買回債券 0 0 銀行存款 結構式存款 0 0 其他資產減負債後之淨額 淨資產 3, (二) 投資單一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無 (三) 投資單一債券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投資債券明細 資料日期 108 年 06 月 30 日 債券名稱 債券市場名稱 投資金額 投資比率(%) (新臺幣百萬元) EK PLBIIJ 4 1/4 05/05/25 上櫃債券 JK PEMEX 4 1/4 01/15/25 上櫃債券 AQ COGARD 5 1/8 01/17/25 上櫃債券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50

156 債券名稱 債券市場名稱 投資金額 ( 新臺幣百萬元 ) 投資比率 (%) EK BHARTI 4 3/8 06/10/25 上櫃債券 AP FIBRBZ 4 01/14/25 上櫃債券 EK HRAM 5 1/2 01/16/25 上櫃債券 EK CCAMCL 4 1/4 04/23/25 上櫃債券 EK BPCLIN 4 05/08/25 上櫃債券 AU SASOL /27/24 上櫃債券 EK ECOPET 4 1/8 01/16/25 上櫃債券 EK AKBNK 5 1/8 03/31/25 上櫃債券 AR TLWLN 7 03/01/25 上櫃債券 EK OMGRID /07/25 上櫃債券 AN AFREXI /20/24 上櫃債券 ED TURKEY 7 3/8 02/05/25 上櫃債券 AQ MEDCIJ 6 3/4 01/30/25 上櫃債券 EK EGYPT 5 7/8 06/11/25 上櫃債券 AX TURKTI 6 7/8 02/28/25 上櫃債券 ZS GFISJ 5 1/8 05/15/24 上櫃債券 EK BRASKM /03/24 上櫃債券 ZS ETINL 9 1/2 04/18/24 上櫃債券 ZS DBBYRB 6 3/4 05/02/24 上櫃債券 AP PUMAFN 5 1/8 10/06/24 上櫃債券 AR METINV /23/23 上櫃債券 EJ NGERIA /12/23 上櫃債券 AZ MAGNRM 4 3/8 06/13/24 上櫃債券 32 1 註 : 投資金額占基金淨值 1% 以上 ( 四 ) 投資單一基金受益憑證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 無 二 投資績效 : ( 一 ) 成立以來每單位淨值走勢圖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十二 基金運用狀況 之說明 ( 二 )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基金分配收益之金額 : 無 ( 三 )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年度報酬率 : 本基金於 108/06/10 成立, 成立未滿一個完整年度, 依規定無法刊登基金績效 ( 四 ) 基金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 : 本基金於 108/06/10 成立, 成立未滿 6 個月, 依規定無法刊登基金績效 三 最近五年度各年度基金之費用率 : 年度 費用率 (%) N/A N/A N/A N/A N/A 四 最近二年度本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淨資產價值報告書 投資明細表 淨資產價值變動表及附註 : 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 參閱本基金年報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51

157 五 基金委託買賣有價證券之前五名之券商名稱 支付該證券商手續費之金額 : 凱基 2025 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證券資料 資料日期 :108 年 06 月 30 日 項目時間 2018 年 01 月 01 日至 12 月 31 日 2019 年 01 月 01 日至 06 月 30 日 證券商名稱 股票 / 基金 受委託買賣證券金額 ( 千元 ) 債券其他合計 手續費金額 ( 千元 ) 證券商持有該 基金之受益權 單位數 ( 千個 ) Jefferies 0 462, , 摩根大通 0 357, , 滙豐銀行 0 349, , 巴克萊證券 0 343, , 法國巴黎銀行 0 292, , 比例 (%)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52

158 封底 經 理 公 司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負 責 人 董事長 丁紹曾

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洲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歐洲精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國泰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太入息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

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洲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歐洲精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國泰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太入息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6 日文號 :105 國泰投信系字第 0000000878 號 主旨 : 公告各基金投資資產 股票或債券達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及其次一季例假日 說明 : 一 依據各基金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規定之公告方式辦理, 各項依據如下 : 基金依據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定義 國泰全球環保趨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中港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新興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全球資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中國內需增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新興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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