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 :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二 基金種類 : 貨幣市場型三 基本投資方針 :( 請參閱壹 第 6 頁 ) 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五 投資地區 : 投資於國內 外六 計價幣別 : 新臺幣 人民幣七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請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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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封面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 :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二 基金種類 : 貨幣市場型三 基本投資方針 :( 請參閱壹 第 6 頁 ) 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五 投資地區 : 投資於國內 外六 計價幣別 : 新臺幣 人民幣七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請參閱壹 基金概況中一 所列之說明, 第 5 頁 ) 八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請參閱壹 基金概況中一 所列之說明, 第 5 頁 ) 九 保證機構名稱 : 無, 本基金非保本型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注意事項 : ( 一 )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 惟不表示絕無風險 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 二 ) 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 24 頁至第 27 頁及第 29 頁至第 33 頁 ( 三 ) 本基金計價幣別包含新臺幣與人民幣計價, 投資人以其他非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投資本基金, 或投資後取得之買回價金, 需自行承擔換匯時匯率變動之風險 此外, 因投資人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賣價與買價之差異, 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 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 投資人尚須承擔匯款費用, 且外幣匯款費用可能高於新臺幣匯款費用 投資人亦須留意外幣匯款到達時點可能因受款行作業時間而遞延 人民幣目前無法自由兌換, 且受到外匯管制及限制 本基金可能投資於非基金計價幣別的投資標的, 當不同幣別間之匯率產生較大變化時, 將會影響該基金以新臺幣或人民幣計算之淨資產價值 ; 故投資人需額外承擔投資國家幣別資產換算為新臺幣或人民幣之匯率波動 ( 四 ) 本基金風險報酬等級為 RR1, 此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 ( 五 )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負責人及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 六 ) 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已揭露於本公開說明書中, 投資人可至下述網站中查詢 ( 七 ) 本基金並無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投資本基金最大可能損失為全部投資金額 ( 八 ) 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 :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公開資訊觀測站 ( 刊印日期 : 一 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 封裏 經理公司總公司名稱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105 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 108 號 8 樓網址 電話 (02) 傳真 (02) 發言人胡德興職稱董事長聯絡電話 (02) fbam.invtrust@fubon.com 基金保管機構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中市西區民權路 87 號網址 電話 (04) 受託管理機構 ( 無 )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 ( 無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道富銀行 ) 地址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68/F, Two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re 8 Finance Street, Central, Hong Kong 網址 (852) 電話 基金保證機構 ( 無 )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 ( 無 )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105 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 108 號 8 樓網址 電話 (02)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 : 紀淑梅 林維琪會計師事務所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基隆路一段 333 號 27 樓網址 電話 (02) 本基金信用評等機構 ( 無 ) 公開說明書分送計畫 : 陳列處所 : 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各銷售機構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72 頁 ) 索取方法 : 投資人可前往陳列處所索取 電洽富邦投信索取或連結富邦投信網頁 ( html) 查詢 公開資訊觀測站網站 ( 下載分送方式 : 向經理公司索取者, 經理公司將採郵寄或以電子郵件傳輸方式分送投資人

3 目 錄 壹 基金概況...5 一 基金簡介...5 二 基金性質...16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17 四 基金投資...22 五 投資風險揭露...29 六 收益分配...33 七 申購受益憑證...33 八 買回受益憑證...36 九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應記載下列事項...39 十 基金之資訊揭露...42 十一 基金運用狀況...44 貳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49 一 基金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49 二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49 三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49 四 受益憑證之申購...50 五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50 六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 無 )...50 七 基金之資產...50 八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51 九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52 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52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52 十二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52 十三 收益分配...52 十四 受益憑證之買回...52 十五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52 十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更換...54 十七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54 十八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55 十九 基金之清算...55 二十 受益人名簿...56 二十一 受益人會議...56 二十二 通知及公告...57

4 二十三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57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58 一 事業簡介...58 二 事業組織...60 三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64 四 營運情形...65 五 受處罰之情形...71 六 訴訟或非訟事件 ( 無 )...71 肆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72 伍 特別記載事項...73 附錄一 主要投資地區( 國 ) 經濟環境及主要投資證券市場之簡要說明...74 附錄二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78 附錄三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106 年 2 月 17 日 )...84 附錄四 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86 附錄五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87 附錄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公司治理運作情形...88 附錄七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貨幣市場基金壓力測試管理辦法...93 附錄八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96

5 壹 基金概況一 基金簡介 ( 一 ) 發行總面額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 最高為新臺幣貳佰伍拾億元, 最低為新臺幣陸億元 其中,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新臺幣壹佰億元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新臺幣壹佰伍拾億元 ( 二 ) 受益權單位總數 1. 基準受益權單位 : 指用以換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及計算本基金總受益權單位數之依據, 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2.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首次淨發行最高基準受益權單位如下 :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最高為基準受益權單位總數為壹拾億個受益權單位 (2)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最高為基準受益權單位總數為壹拾伍億個受益權單位 3.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如下 : 序號與基準受益權單位受益權單位類型名稱之換算比率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1:1 2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1:( ) 註 : 本基金成立於 103 年 8 月 5 日, 成立日依信託契約第二十九條規定所取得人民幣與美元之收盤兌換匯率為 ; 美元與新臺幣之收盤兌換匯率為 人民幣換算成美元之匯率 =1/ 人民幣與美元之收盤兌換匯率 (6.1692)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 以人民幣計價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 即人民幣 10 元 )]*[ 人民幣換算成美元之匯率 ]*[ 本基金成立日當日美元換算成新臺幣匯率 ]/[ 基準貨幣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 即新臺幣 10 元 )] ( 三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拾元 ( 四 ) 得否追加發行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核准後, 於符合法令所規定之條件時, 得辦理追加募集 ( 五 ) 成立條件 1.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信託契約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 於開始 -5-

6 募集日起三十日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陸億元整 2.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 六 ) 預定發行日期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 七 ) 存續期間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信託契約 ) 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 八 ) 投資地區及標的 1. 本基金得運用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存款 短期票券 ( 國庫券 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 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 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短期債券憑證 ) 有價證券( 公債 公司債 金融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證券化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 附買回交易( 含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 ); 2. 本基金得運用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之銀行存款 短期票券 ( 國庫券 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 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 ) 有價證券( 公債 公司債 金融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證券化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及附買回交易 ( 含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 ); ( 九 )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 1.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保持高流動性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之貨幣市場工具及短期債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1) 本基金得運用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存款 短期票券 ( 國庫券 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 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 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短期債券憑證 ) 有價證券( 公債 公司債 金融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證券化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 附買回交易( 含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 ); (2) 本基金得運用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之銀行存款 短期票券 ( 國庫券 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 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 ) 有價證券( 公債 公司債 金融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證券化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及附買回交易 ( 含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 ); (3)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運用或投資於中華民國 -6-

7 境內及境外之銀行存款 短期票券及附買回交易之總金額需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以上 ; 且運用或投資於人民幣計價之資產總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以上 ; (4)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經理公司為分散基金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經理公司得不受前述第 (3) 款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 : A. 在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 或 B. 依本基金最近結算日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資產比重計算, 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任一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有下列任一情形發生時 ; (A)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政治性與經濟性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 ( 如政變 戰爭 能源危機 金融危機 恐佈事件等 ) 法令政策改變及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 造成該國或地區金融市場暫停交易 (B)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出資金, 或其當地政府調高外國資金投資於當地資產之稅率淨增加達百分之一 五 (C)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單日兌美元匯率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五 (5)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前述第 (3) 款之比例限制 2.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 在投資所在國或地區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3.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證券經紀商 4. 經理公司將本基金運用或投資於銀行存款 短期票券 ( 國庫券 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 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 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 有價證券( 公債 普通公司債 金融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證券化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外國金融組織債券 ) 及附買回交易 ( 含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 ),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5.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須符合金管會 -7-

8 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操作目的從事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 ( 如 : 信用違約交換 CDS CDX Index 及 itraxx Index), 並應就契約違約條件所訂金額取得交易對手之保證 (2) 經理公司為避險目的得利用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 匯率選擇權及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 (Proxy Basket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 ) 等交易方式, 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6. 本基金承作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之控管措施信用保護的買方固然可利用信用違約交換商品來避險, 移轉其風險給賣方, 但亦須承擔屆時賣方無法履約的風險 (counterparty risk) 因此買方對於交易對手風險須有正式及獨立控管程序 針對運用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之控管措施, 可分以下兩層次敘明 : (1) 交易簽定前為避免風險集中, 本基金不得與本公司之利害關係人承作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 並且於從事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時, 就契約違約條件所訂金額取得交易對手之保證 交易對手之長期發行人信用評等等級, 則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之信用評等等級 : A. 經 Standard & Poor'sCorporation 評定為 A- 級 ( 含 ) 以上者或 ; B.Moody s InvestorsService 評定為 A3 級 ( 含 ) 以上者或 ; C. 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為 A- 級 ( 含 ) 以上者或 : D.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為 twaa 級 ( 含 ) 以上者或 ; E. 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為 AA(twn) 級 ( 含 ) 以上者 (2) 交易簽訂後交易開始後亦會持續監控信用保護賣方 ( 即交易對手 ) 之履約能力, 無法履約的契約也應採取與不良債權一致的處理方式, 以控管相關風險 若合約簽定後發生交易對手信用評等遭調降之情事, 將立刻評估相關風險承擔, 並作決策處理, 若有必要則應另行簽定新合約作為保護, 以期將相關風險降至最低 7. 本基金承作 CDS 之投資釋例 -8-

9 (1) 交易商品 :China Development Bank Corp CDS (2) 交易目的 : 為降低 China Development Bank Corp 違約造成無法還本的風險 (3) 商品報價 :2014/06/04 China Development Bank Corp CDS 報價為 113bps( 參考下圖 ) 資料來源 :Bloomberg (4) 假設情境說明假設本基金擁有 100 萬美金 China Development Bank Corp 公司債, 為了降低 China Development Bank Corp 違約造成無法還本的風險, 於是和券商承作 100 萬美金 China Development Bank Corp CDS 契約, 每年支付 保險費 給券商, 成為 CDS 交易中受到信用保護之買方 契約為期五年, 期間若 China Development Bank Corp 發生 違約事件 (credit event), 券商必須支付本基金的相關損失 若無違約事件發生, 券商則賺取固定保險費收入 換言之, 本基金是買方與受益人, 券商是賣方與保證人 (5) 保費說明 China Development Bank Corp CDS 保險費計算原則是標的資產面額乘以報價基本點 (bps),china Development Bank Corp CDS 報價為 113bps, 表示本基金每年必須支付 1.13% 的保險費給券商, 直至契約終止 如果發生信用違約事件, 則賣方必須償還 -9-

10 100 萬的本金予本基金, 本基金則交付違約債券 由於本基金 承作金額為 100 萬美金, 故保費設算如下 : 每年保費支出 :100 萬美金 1.13%=11,300 美金 (6) 損益說明 假設契約期間 China Development Bank Corp 並無發生違約之情 事, 本基金支出 56,500 美金保費, 換取 China Development Bank Corp 債券本金 100 萬美金之保全效果, 詳見下表情境一 反之, 若發生違約之情事, 本基金支出 33,900 美金保費, 換取 China Development Bank Corp 債券本金 100 萬元之實際保全, 詳見下 表情境二 故本契約簽定後本基金最大支出控制在 56,500 美金 以內, 然而可保護資產金額達到 100 萬美金 情境一 假設無違約 期間 本基金 ( 單位 : 美金 ) 券商 ( 單位 : 美金 ) 第一年 -11,300( 保費支出 ) 11,300( 保費收入 ) 第二年 -11,300( 保費支出 ) 11,300( 保費收入 ) 第三年 -11,300( 保費支出 ) 11,300( 保費收入 ) 第四年 -11,300( 保費支出 ) 11,300( 保費收入 ) 第五年 -11,300( 保費支出 ) 11,300( 保費收入 ) 合計 -56,500 56,500 情境二 假設第三年發生違約 期間 本基金支付保費 ( 單位 : 美金 ) 券商收取保費 ( 單位 : 美金 ) 第一年 -11,300( 保費支出 ) 11,300( 保費收入 ) 第二年 -11,300( 保費支出 ) 11,300( 保費收入 ) 第三年 -11,300( 保費支出 ) 11,300( 保費收入 ) 發生違約 1,000,000( 本金收入 ) -1,000,000( 本金償付 ) 券商償付本基金 100 萬美金, 本基金則交付違約債券, 合約終 止 第四年 合約終止, 無保費支出合約終止, 無保費收入 第五年 合約終止, 無保費支出合約終止, 無保費收入 合計 966, ,100 ( 十 ) 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 1. 投資策略 本基金以穩定收益且流動性佳為操作主軸, 強調安全性, 以獲取 穩定報酬 經由總體經濟變化 利率季節性效應 人民幣資金利 率殖利率曲線變動及基金流動性考量, 靈活調整基金資產配置, 以提高整體效益 具體投資策略如下 : -10-

11 (1) 運用或投資於銀行存款 短期票券及附買回交易之總金額需達本基金淨資產淨值之百分之七十以上 (2) 運用或投資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之剩餘到期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但附買回交易不再此限 (3) 基金加權平均存續期間不大於一八 日 (4) 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 其信用評等需相當於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短期評等達 twa2 級 ( 含 ) 以上 (5) 有價證券 : 發行人 保證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需相當於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長期評等達 twbbb 級 ( 含 ) 以上且投資於長期信用評等等級相當於中華信用評等有限公司評定 twa- 級 ( 含 ) 以下之有價證券, 其投資總金額不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 但公債不在此限 (6) 短期票券 : 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需相當於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長期評等達 twa2 級 ( 含 ) 以上 但國庫券不在此限 (7) 附買回交易 : 交易對手之信用評等需相當於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長期評等達 twbbb 級 ( 含 ) 以上或短期評等達 twa2 級 ( 含 ) 以上 2. 避險策略 (1)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之目的, 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人民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 外幣間匯率避險 (Proxy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匯率選擇權等 )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匯率避險工具之交易方式, 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2) 本基金所從事之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係以直接承作銀行所提供之二種外幣間或一籃子 (basket hedge) 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來進行 (3) 本基金以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幣別計價之資產 ( 包含持有現金部分 ), 於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之避險操作時, 其價值與期間, 不得超過持有外幣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3. 投資特色 (1) 提供資金調度與停泊之管道 : 本基金屬貨幣市場型基金, 基金資產投資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不得大於一百八十日, 具較佳流動性, 可提供投資人資金調度及停泊的管道 (2) 具備大額資金議價優勢 :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人民幣計價貨幣市場與相關投資工具, 具備大額資金之議價優勢, 將可協助投資人提高資金運用效率 -11-

12 ( 十一 )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本基金為貨幣市場型基金, 主要以保守型投資人或尋求人民幣資 金停泊工具的客群, 適合保守型投資人, 雖透過資產的適當配置 可降低風險, 但仍有價格大幅下跌的風險, 依據 中華民國證券 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 ( 如下 表 ), 其風險報酬等級屬 RR1, 此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 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 據, 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 基金類型 投資區域 主要投資標的 / 產業 風險報酬等級 一般型 ( 已開發市場 ) 公用事業 電訊 醫療健康護理 RR3 一般型 中小型 金融 倫理 / 社會責任投資 全球 生物科技 一般科技 資訊科技 工業 能源 替代能源 天然資源 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非 RR4 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基礎產業 其他產業 未 能分類 黃金貴金屬 RR5 公用事業 電訊 醫療健康護理 RR3 一般型 中小型 金融 倫理 / 社會責任投資 生物科技 一般科技 資訊科技 工業 能源 股票型區域或單一替代能源 天然資源 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非國家 ( 已開發 ) 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基礎產業 其他產業 未 RR4 能分類 黃金貴金屬 RR5 債券型 ( 固定收益型 ) 保本型 貨幣市場型 平衡型 ( 混合型 ) 金融資產證券化型不動產證券化型指數型及指數股票型 (ETF) 槓桿 / 反向之指數型及指數股 一般型 ( 單一國家 - 臺灣 ) 一般型 公用事業 電訊 醫療健康護理 中小區域或單一型 金融 倫理 / 社會責任投資 生物科技 一國家 ( 新興市般科技 資訊科技 工業 能源 替代能源 天場 亞洲 大然資源 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非週期性消費品中華 其他 ) 及服務 基礎產業 黃金貴金屬 其他產業 未能分類 全球 區域或單一國家 ( 已開發 ) 區域或單一國家 ( 新興市場 亞洲 大中華 其他 ) 投資等級之債券高收益債券 ( 非投資等級之債券 ) 可轉換債券主要投資標的係動態調整為投資等級債券或非投資等級債券 ( 複合式債券基金 ) 投資等級之債券主要投資標的係動態調整為投資等級債券或非投資等級債券 ( 複合式債券基金 ) 高收益債券 ( 非投資等級之債券 ) 可轉換債券 投資等級非投資等級全球 區域或單一國家 ( 已開發 ) 區域或單一國家 ( 新興市場 亞洲 大中華 其他 ) -12- RR4 RR5 RR2 RR3 RR2 RR3 RR4 按基金主要投資標的歸屬風險報酬等級 RR1 RR3 ( 偏股操作為 RR4 或 RR5) RR2 RR3 RR4 RR5 同指數追蹤標的之風險報酬等級以指數追蹤標的之風險等級, 往上

13 基金類型 投資區域 主要投資標的 / 產業 風險報酬等級 票型 (ETF) 加一個等級 組合型基金 同主要投資標的風險報酬等級 其他型 同主要投資標的風險報酬等級 ( 十二 ) 銷售開始日 本基金自民國 103 年 7 月 24 日開始銷售, 自銷售日起三十天內 應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 十三 ) 銷售方式 本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由經理公司及各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之 ( 十四 ) 銷售價格 1.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 分為以新臺幣及人民幣計價, 申購價金應 依其申購類型分別以新臺幣或人民幣支付之, 申購以新臺幣計 價之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新臺幣支付 ; 申購以人民幣計 價之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人民幣支付, 並應依 外匯收 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 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 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 由經理公司訂定 2.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各類型受益權憑證每受益權單 位之發行價格依其面額 (2) 本基金成立日起, 各類型受益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 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 值 3.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 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惟實際申購手續費費率依各銷售機構之優惠折扣規定辦理之 ( 十五 ) 最低申購金額本基金成立日前 ( 含當日 ), 申購人每次申購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伍仟元整 ; 申購人每次申購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人民幣壹仟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除經理公司同意外, 申購人每次申購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 應依以下規定辦理 :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申購人每次申購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伍仟元整 但以經理公司任一基金之買回價金或分配收益價金轉申購本基金 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已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 壽險業者之投資型保單申購本基金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不在此限 -13-

14 2.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申購人每次申購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人民幣壹仟元整 但以經理公司任一人民幣計價基金之買回價金或分配收益價金轉申購本基金 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已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 壽險業者之投資型保單申購本基金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不在此限 3.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不得相互轉換 4.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辦理有關轉申購涉及不同外幣兌換時, 兌換流程及匯率採用依據 : 不適用, 受益人不得申請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其他外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 十六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防制洗錢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況經理公司受理申購人第一次申購基金時, 應請申購人依規定提供下列之證件核驗 : 1. 客戶為自然人 : 取得附有照片且未過期之官方身分證明文件, 如身分證 護照 居留證 駕照等 如對上述文件效期有疑義, 應取得大使館或公證人之認證或聲明 但客戶為未成年人 禁治產人 ( 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前適用 ) 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並應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2. 客戶為法人 團體或信託之受託人 : (1) 客戶或信託之名稱 法律形式及存在證明 公司設立登記文件 政府核發之營業執照 合夥協議 信託文件 存續證明等 (2) 規範及約束法人 團體或信託之章程或類似之權力文件 (3) 在法人 團體或信託之受託人中擔任高階管理人員 ( 高階管理人員之範圍得包括董事或監事或理事或總經理或財務長或代表人或管理人或合夥人或有權簽章人, 或相當於前述高階管理人員之自然人 ) 之姓名 出生日期及國籍 (4) 信託之委託人 受託人 信託監察人 信託受益人及其他可有效控制該信託帳戶之人, 或與上述人員具相當或類似職務者之身分, 其身分辨識及證明文件 授權受雇人辦理者, 上述文件得檢附影本, 受雇人應提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檢附授權書正本 經理公司或代辦受益憑證機構應向受益人以函證方式確認係屬授權開戶 3. 經理公司對於上開申購人所提供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14-

15 4. 申購人拒絕依規定提供相關證件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經理公司應予以婉拒受理 (1) 疑似使用匿名 假名 人頭 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 (2) 客戶拒絕提供審核客戶身分措施相關文件, 但經可靠 獨立之來源確實查證身分屬實者, 不在此限 (3) 對於由代理人辦理之情形, 且查證代理之事實及身分資料有困難 (4) 持用偽 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5) 檢送之身分證明文件均為影本 但依規定得以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影像檔, 輔以其他管控措施辦理之業務, 不在此限 (6) 提供文件資料可疑 模糊不清, 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 (7) 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 (8) 建立業務關係之對象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 法人或團體, 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 但依資恐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為支付不在此限 (9) 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時, 有其他異常情形, 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 十七 ) 買回開始日 1.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2. 本基金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買回後剩餘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伍佰個單位者, 或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佰個單位者, 除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已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或壽險業者之投資型保單申購本基金, 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 十八 ) 買回費用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買回費用應歸入本基金資產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時, 該基金銷售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新臺幣伍拾元整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 十九 ) 買回價格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 -15-

16 買回價格以請求買回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之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 二十 )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 ( 不適用 ) ( 二十一 ) 基金營業日之定義指經理公司總公司營業所在縣市 中國大陸地區及香港之銀行均營業之日 但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遇休市停止交易時, 不在此限 前述所稱 一定比例 係旨本基金投資同一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之總金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 經理公司應於其網站公告前開各該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休市日, 如本基金當月份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有變更時, 經理公司應於變更之次月第一個營業日於其網站公告各該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休市日 另因不可抗力之情事 ( 如天災 ) 致前述達該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休市時, 經理公司亦將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布該日為基金之非營業日 ( 二十二 ) 經理費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四 (0.40%)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 二十三 ) 保管費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含支付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 受託人之費用及報酬 ) 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一一 (0.11%)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 二十四 ) 基金經保證機構保證者, 保證機構應載事項 ( 不適用 ) ( 二十五 ) 是否分配收益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資產, 不予分配 二 基金性質 ( 一 ) 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本基金係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經金管會 103 年 6 月 30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 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設立並投資國內 外有價證券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之經理及保管, 均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 -16-

17 本基金之信託契約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 為保障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之利益所訂定,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基金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 三 ) 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 ( 不適用, 本基金為首次募集 )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 一 ) 經理公司之職責 1.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2.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3.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4.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5.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6.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7.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 -17-

18 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前揭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公開說明書之交付或提供, 如申購方式係採電子交易或經申購人以書面同意者, 得採電子媒體方式為之 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8.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下列 (2) 至 (4) 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1)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2)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3) 申購手續費 (4) 買回費用 (5)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6)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9.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10.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11.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12. 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 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13.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14.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15.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16.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 -18-

19 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17.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18.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19.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人民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20. 因發生信託契約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21.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 (1)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別以新臺幣及人民幣作為計價貨幣 (2) 可歸屬於各類型所產生之費用及損益, 由各類型投資人承擔 (3) 本基金基準貨幣及匯率換算風險 (4)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面額, 以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1.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2.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3.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 -19-

20 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4.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 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辦理本基金資產之保管 處分及收付 基金保管機構得因經理公司之要求, 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請求相關市場及法令資訊之提供與協助, 惟各該保管 處分及收付之作為 不作為, 仍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為之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1)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2)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3)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4)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5.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6.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7.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或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有關證券集中保管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20-

21 8.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1)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A.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B.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C. 給付依信託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D.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2) 於信託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3)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9.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10.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約定時, 基金保管機構於知悉後應通知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置 11.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12.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13.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14.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 -21-

22 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15.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16.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 三 ) 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 本基金無保證機構四 基金投資 ( 一 ) 基金投資方針及範圍 ( 詳見壹 基金概況中一 所列 ( 九 )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6 頁 )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者, 應揭露所管理之其他基金名稱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1.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有價證券之決策過程 : 本基金之投資過程分為投資分析 投資決定 投資執行及投資檢討四階段 (1) 投資分析 : 基金經理人或研究員依所收集之資訊加以分析研判並將個人建議事項或結論做成投資分析報告, 經相關權責主管核准後, 作為建議投資標的之依據 (2) 投資決定 : 基金經理人依據投資分析報告作成投資決定書, 經相關權責主管核准後, 交付交易員執行 (3) 投資執行 : 交易員應依權責主管審核後之交易指示執行有價證券之買賣, 並按當日實際執行結果編製投資執行紀錄及填寫差異分析 投資執行紀錄應經權責主管簽核後存檔備查 (4) 投資檢討 : 基金經理人每月根據投資決定及實際執行情形, 完成投資檢討報告書, 經相關權責主管核准後, 呈總經理核閱 2.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作業流程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作業流程分為交易分析 交易決定 交易執行及交易檢討四階段 (1) 交易分析基金經理人或研究員撰寫證券相關商品之投資分析報告, 載明分析基礎 根據及建議, 經相關權責主管核准 (2) 交易決定 -22-

23 基金經理人依據投資分析報告作成投資決定書, 經相關權責主管核准後, 交付交易員執行 (3) 交易執行交易員應依權責主管審核後之交易指示執行證券相關商品之買賣, 並按當日實際執行結果編製投資執行紀錄及填寫差異分析 投資執行紀錄應經權責主管簽核後存檔備查 (4) 交易檢討基金經理人每月根據投資決定及實際執行情形, 完成投資檢討報告書, 經相關權責主管核准後, 呈總經理核閱 3.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姓名 : 楊珮汝 ( 本基金經理人自 105 年 9 月 1 日起接任 ) 學歷 : 東吳大學商用數學研究所碩士現任 : 富邦投信固定收益投資部資深副理 (107/5~ 迄今 ) 經歷 : 富邦投信固定收益投資部副理 (105/10~107/4) 富邦投信固定收益投資部基金經理人 (104/9~105/9) 南山人壽專案副理 (104/5~104/9) 台新投信經理 (103/2~104/5) 權限 : 基金經理人應依循基金投資決策過程操作 且遵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契約及相關法令之規定運用本基金 4.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楊珮汝 (105/9/1~ 迄今 ) 陳侑宣 (104/7/23~105/8/31) 廖崇文 (104/3/18~104/7/22) 5. 本基金經理人同時兼管富邦吉祥貨幣市場基金經理人, 為防止利益衝突, 經理人需遵守下列原則 : (1) 為避免基金經理人任意對同一標的於不同基金間是否作買賣相反之投資決定, 而影響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除有因特殊類型之基金性質或為符合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或法令另有特別許可之情形外, 應遵守不得對同一標的, 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原則, 並由交易系統設定當日反向交易, 需由主管檢核是否符合反向交易特殊限制 (2) 基金經理人因於前述特殊之情形下, 對同一標的, 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時, 應提出投資決策說明依據, 經權責主管核可後, 始得執行 投資決策紀錄並應存檔備查 (3) 基金經理人應嚴格遵守信託契約 內部人員管理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 -23-

24 ( 三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 將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者, 應敘明複委任業務情形及受託管理機構對受託管理業務之專業能力 ( 無, 本基金未將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 ( 四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 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者, 應敘明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 ( 無 ) ( 五 ) 基金運用之限制 1.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不得投資於股票 私募之有價證券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2)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3)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4)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5)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6)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或短期票券 ; (7)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8) 投資任一非金融機構之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 但投資短期票券金額不受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之限制 ; 該公司如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時, 上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之投資比率得為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但投資短期票券金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所載淨值之百分之十 ; (9) 存放於任一金融機構之存款 投資其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 但投資短期票券金額不受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之限制 ; 該金融機構如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上開存款 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之投資比率得為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但投資短期票券金額不得超過該金融機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所載淨值之百 -24-

25 分之十 ; (10) 除政府債券外, 投資長期信用評等等級相當於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等為 twa- 以下之有價證券, 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 ; (11) 本基金運用於銀行存款 短期票券 有價證券及附買回交易等標的,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金管會規定之一定等級以上者 ; (12) 運用標的到期日及存續期間之限制 :1. 限運用於剩餘到期日在一年內之標的 但附買回交易者, 不在此限 ;2. 基金加權平均存續期間不大於一八 日, 如運用標的為附買回交易, 應以附買回交易之期間計算 ; (13)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14)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15)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16)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17)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普通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18)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或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或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19)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 (20)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21)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 -25-

26 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22)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23)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24)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25)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之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26)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本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27) 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應遵守下列規定, 但法令有修正者, 依修正後之法令規定 : A. 投資於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 其相關限制以金管會頒布之最新法令辦理 ; B. 不得投資於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市 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28)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 (29)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2. 前項第 (5) 款所稱各基金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 第 (20) 款及第 (21) 款不包括經金管會核定為短期票券之金額 3. 前述 1. 第 (8) 款至第 (12) 款 第 (14) 款至第 (21) 款及第 (23) 款至第 (25) 款規定信用評等等級 比例 運用標的到期日及存續期間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4.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前述 1. 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前述 1. 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 -26-

27 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資產 ( 六 ) 基金參與股票發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無 ( 本基金不投資股票, 故無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之情形 ) ( 七 ) 基金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無 ( 本基金不投資基金, 故無參與基金之受益人會議之情形 ) ( 八 )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應揭露下列事項 : 1. 主要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 簡要說明下列資料 :( 參閱 附錄一 之內容 ) (1) 經濟發展及各主要產業概況 (2)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3) 最近三年當地幣值對美元匯率之最高 最低數額及其變動情形 2. 主要投資證券市場, 簡要說明下列資料 :( 參閱 附錄一 之內容 ) (1) 最近二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2) 最近二年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 (3)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 ( 包括時效性及充分性 ) 之說明 (4) 證券之交易方式 3. 投資國外證券化商品或新興產業者, 應敘明該投資標的或產業最近二年國外市場概況 證券化泛指金融機構將承作放款所獲之債權透過彙總組合 資產轉移 群組擔保以及承銷發行等架構, 轉換成證券型態, 並在市場上公開銷售給投資大眾之交易過程 一般而言, 資產證券化可依其標的之性質來區分為兩類,( 一 ) 不動產抵押擔保證券 (Mortgage Backed Securities 簡稱 MBS) 及,( 二 ) 資產擔保證券 (Asset Backed Security 簡稱 ABS) ABS 與 MBS 間投資層稍有不同,ABS 由於其投資期限較短, 普獲商業銀行及共同基金等投資者所喜愛 ; MBS 雖不乏商業銀行 年金基金 投資基金及一般個人等投資者, 然主要以業界間之相互投資為主 MBS 相對政府債券有較高之殖利率, 且大部份由具公信力之擔保機構如 GNMA FNMA 或 FHLMC 作為擔保, 信用評等幾乎等同美國公債, 並且流動性僅次於政府債券, 買賣價差小, 故頗受投資銀行 保險公司 退休基金 共同基金 避險基金之青睞 (1) 美國市場概況在美國, 有將近一半的房貸都證券化成 MBS, 並於次級房貸市場上流通交易 美國證券化之發端, 可回溯至 1938 年成立聯邦國家抵押貸款協會 (FNMA) 之設立 當時加州等新興地區人口湧入, 導致住宅貸款需求之暢旺, 使當地金融機構提供之資金 -27-

28 難以滿足貸款需求, 形成資金慢性緊迫之狀態 為解決此問題, 聯邦議會決議設立 FANNIE MAE, 用以收購住宅貸款 金融機構將其持有之住宅貸款出售予 FANNIE MAE, 藉以調度資金支應民眾貸款 而 FANNIE MAE 則以發行債券之方式調度收購住宅貸款所需之資金, 此即證券化之雛形 MBS 係由具公信力之聯邦政府機構如 GSEs (government-sponsored enterprises) 等作為擔保發行證券, 以強化信用, 提高證券銷售, 由 GSEs 所擔保之房貸證券稱為 Agency MBS 所謂 GSEs 係是指 GNMA FNMA 及 Freddie Mac 等 1930 年代成立 FNMA(Federal National Mortgage Association; 稱為 Fannie Mae) 以其低成本資金收購如 FHA(Federal Housing Administration) 或 VA(Veterans Affairs) 擔保的抵押房貸債權 到 1968 年 FNMA 分成二個機構為 FNMA 與 GNMA 當銀行將承做之相似條件之房貸送至 GSEs, 並通過 GSEs 要求之信用評等規定, 這些特性相近的房貸就集合並發行為 MBS MBS 依照不動產類型, 可分為 商用不動產抵押貸款證券 (Commercial Mortgage Backed Securities, 簡稱 CMBS) 與 住宅用不動產抵押貸款證券, 簡稱 RMBS) 兩者的不同在於資產池中抵押貸款標的之不動產標的是商業用或住宅用的差異 1970 年代末至 1980 年代初期, 超高利率更進一步促進證券化發展, 證券化的對象不再侷限於住宅貸款, 其他如汽車貸款 信用卡債權 消費者貸款 電腦租任債權等已被廣泛納入 將住宅抵押貸款以外之授信債券予以證券化之金融商品, 泛稱為資產擔保證券 (ABS), 其中具代表性者包括汽車貸款證券及信用卡債權證券 資產擔保證券之歷史較短, 其中汽車貸款之證券化始自 1985 年, 而信用卡債權等之證券化則係 1987 年以後之產物 2012/9/13Fed 宣佈推出最新一輪債券購買計劃, 即市場高度預期之 QE3, 自 9/14 起, 每個月購買 400 億美元 MBS 債券 之後又推出延長扭轉操作計畫, 美國政府持續購債 2014 年, 美國 1 月份 FOMC 會議宣佈將目前每月 750 億美元購債計畫, 自 2014 年 2 月開始縮減每月購債規模至 650 億美元, 每個月購買 350 億公債及 300 億 MBS 的購買計畫 (2) 其他市場概況證券化起源於美國市場, 而後逐步向英國 加拿大 澳洲 日本發展, 美國為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之領導者, 發展最健全之市場 ; 其餘重要的市場則包括了 : 加拿大 法國 德國 荷蘭 英國 日本 澳洲 香港 新加坡 馬來西亞及台灣等地區 -28-

29 整體交易狀況仍以美國最為活絡, 歐洲市場次之 相同於美國市場之特性為 MBS 市場發行量依舊大幅領先 ABS 市場, 顯示其市場需求相較 ABS 市場具備發行誘因, 次級市場流動性也較佳 目前亞洲市場的 ABS MBS 市場, 仍面臨供給量少與流動性低的問題, 為避免流動性風險與保護投資人投資權益, 因此本基金初期暫時不會投資於亞洲的 ABS MBS 商品 未來在亞洲地區 ABS MBS 市場日趨成熟與更加活絡下, 本基金仍有可能適當規劃較為嚴謹的投資策略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基金之外匯收支從事避險交易者, 應敘明其避險方法經理公司為避險目的得利用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 匯率選擇權及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 (Proxy Basket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 ) 等交易方式, 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5.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說明配合本基金出席所投資外國股票 ( 或基金 ) 發行公司股東會 ( 受益人會議 ) 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無 ) ( 九 ) 投資人申購及買回多幣別計價基金應注意事項本基金係以新臺幣及人民幣計價之貨幣市場型基金, 投資人申購及買回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申購及買回價金皆應以新臺幣收付, 不得以人民幣收付 ; 申購及買回人民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申購及買回價金皆應以人民幣收付, 不得以新臺幣收付 五 投資風險揭露 ( 一 )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 本基金為貨幣市場型基金, 未投資股票, 並無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 二 )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 本基金投資標的而言, 所含產業廣泛, 可能因產業循環週期, 致使其償債能力隨著公司營收獲利變化而有較大幅度之波動 經理公司將適時採取分散投資策略, 惟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 三 ) 流動性風險 : 本基金投資於剩餘到期期間不超過一年的債券, 債券市場交易如不夠活絡 ; 遇投資人大量贖回且交易市場行情不佳時, 可能需要以較不利之價格交易 經理公司將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盡力規避可能之流動性風險, 惟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 四 )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 本基金主要投資為中國大陸地區債券市場, 故中國大陸地區及香港之政經情勢或法規之變動, 恐有導致該國施行外匯管制政策之風險 本基金以新臺幣及人民幣計價, 如投資人以其他非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投資本基金者, 需自 -29-

30 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 ; 且當計價幣別相對其他貨幣貶值時, 投資人所取得之買回價金均為該計價幣別, 投資人需自行承擔換匯時匯率變動之風險 另外目前人民幣匯兌仍受管制, 大陸地區之外匯管制及資金調度限制均可能影響本基金之流動性, 投資人應審慎評估 人民幣加速升值的可能性不能被排除, 亦無法保證人民幣不會貶值 投資人亦須留意人民幣目前無法自由兌換, 且受到外匯管制及限制 本基金可能投資於非基金計價幣別的投資標的, 當不同幣別間之匯率產生較大變化時, 將會影響該基金以其計價幣別計算之淨資產價值 ; 故投資人需額外承擔投資國家幣別資產換算為計價幣別之匯率波動 本基金雖得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及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之操作, 以降低匯兌風險, 但不表示該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 五 )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 : 本基金投資之海內外地區若發生有關政治 經濟或社會情勢之變動時, 本基金所參與之投資市場集投資工具之報酬均會受到直接或間接的衝擊, 進而造成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漲跌, 經理公司將盡量分散投資風險, 惟風險亦無法因此完全消除 ( 六 )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乃指除證券發行者以外, 證券商 票券商 銀行等發生無法履行事先承諾約定之義務而違約, 致使本基金資產遭受損失之風險 本基金可能投資於附有保證機構擔保之有價證券, 惟不排除保證機構可能因信用評等調降 倒閉或破產, 導致該有價證券連帶產生信用風險 本公司在承作交易前, 已慎選交易對手, 並對其信用風險進行評估與管理, 惟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 七 )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 : 本基金未從事結構式商品交易, 故無投資此類商品之風險 ( 八 )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1. 無擔保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為企業發行公司債時沒有提供特定財產作為擔保抵押品, 雖有較高之利息收入, 但可能面臨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之信用風險 2. 次順位公司債投資於次順位公司債, 因發行人與債權人約定其債權於其他先順位債權人獲得清償後始得受償, 相對獲得清償的保障較低, 潛在獲利較佳 本基金將以審慎態度評估發行人債信, 以避免可能的風險 3. 次順位金融債券次順位金融債券之債權順位雖優於普通股及特別股, 但低於普通金融債券, 故其價格與流動性於市場利率變動時, 對基金淨值相 -30-

31 對於普通金融債券可能造成較大之影響 4. 點心債券點心債發行規模相對較小且不具備充分流通市場之特性, 仍存在流動性風險, 且由於大多債券期限較短且發行規模較小, 固有可能因需求之急迫及買方接手之意願, 發生在短期間內無法以合理價格出售基金所持有點心債券 5. 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乃金融機構或企業透過特殊目的機構之創設, 從其持有之各種資產如不動產抵押貸款 (MBS) 汽車貸款/ 消費性貸款 (ABS) 等流動性較低的資產債權組合, 並以其作為擔保品而發行之證券 相較於政府債券及公司債券,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可能因受償順位影響持有人權益, 可能有清償不足之風險 提前償還風險等 6. 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主要由各國資產規模雄厚之銀行或機構所發行, 在國際金融市場享有良好的信譽, 因此, 期發行債券的利率水準一般不高 而且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在我國境內發行的數量佔其資本額比重不高, 到期違約風險較低 7. 中國大陸地區 香港及新興市場風險本基金主要針對中國大陸地區或香港企業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進行投資 由於現今中國大陸地區及香港之政經情勢或法規變動較易受中國政府當局之影響, 故而較已開發國家變動劇烈, 因此本基金投資於該等國家或企業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除有前述之流動性風險外, 尚有價格波動較劇烈之風險 政治及社會不明朗因素及貨幣風險等風險, 此類風險會遠較世界上成熟的經濟體系或股票市場一般相關的風險為高 前述所謂 政治及社會不明朗因素, 則包括政府政策的改變 稅務法例 貨幣匯入匯出之限制 8. 投資市場之保管 結算及交割風險在部分投資範圍之國家或市場缺乏適當的保管 結算及交割系統之情況下, 可能會影響該市場的投資, 或可能使基金之投資面對較大的保管 結算及 / 或交割風險 尤其, 若該國家之有價證券登記並非受有效的政府監督, 則資產的登記可能較為困難 在某些國家的結算和交割系統與其他已開發國家相比可能較不完備, 故可能發生交易的結算及證券轉讓的過戶登記延誤 這些市場的結算及交割問題可能影響基金的價值及變現能力, 產生流動性不足的風險 此外, 基金可能因結算及交割問題而無法購買其欲購買的證券, 喪失投資機會, 也可能因無法出售投資組合內的證券, 而因該證券其後價值下跌, 使基金遭受損失 另外, 不同 -31-

32 市場的結算及交割程序, 基金可能因此而必須承受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或無法交割之風險 9. 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一般信用衍生性商品常見的風險有 1. 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 : 指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約當事人, 因其交易對手違約時, 所承受的損失 2. 流動性風險 : 指由於市場深度不足或失序, 無法將信用衍生性商品平倉變現的風險 3. 市場風險 : 指市場價格不確定變動, 導致可能發生虧損的風險 然本基金從事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時, 經理公司應就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以及交易商品標的之流動性風險, 進行適當評估, 以期達成降低風險維持收益之效果 此外, 本基金僅以避險操作之目的, 從事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 ( 即信用違約交換 CDS 及 CDX index 與 Itraxx Index), 故市場價格虧損時本基金持有的公司債券價格反而會上揚, 故此部份影響整體基金淨值下挫的風險較低 ( 九 )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 :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之目的, 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 (Proxy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 ) 惟若避險相關商品與本基金持債部位相關程度不高, 亦可能造成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損失 經理公司將以嚴謹的投資決策來降低此風險, 惟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 十 ) 借款風險 : 基金可向銀行以基金名義借款作為臨時用途, 包括用於給付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但以不超過基金淨資產一定之價值 借貸之目的爲基金創造短期融資機會, 以支付上述有限的活動所需, 從而避免基金在不利狀況下減碼持有之有價證券 然而借款涉及更高的財務風險, 並可能導致本基金面臨利率上升 經濟下滑或等更多的因素 ; 且所保留的有價證券收入或收益 ( 如有 ) 未能彌補借貸所付的利息或其他成本, 將導致每受益權單位淨值較未借款時來的低 本基金將嚴謹決策來降低此風險, 惟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 十一 ) 出借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 : 本基金因現行法規未准許債券之借券業務, 故無此風險 ( 十二 )FATCA 之風險 FATCA 法規遵循之相關風險 : 美國政府自 103 年 7 月 1 日起分階段生效實施外國帳戶稅收遵循法 ( 即 FATCA) 之施行細則, 要求外國金融機構 ( 以下稱 FFI ) 承擔向美國國稅局辨識 申報及扣繳美國人帳戶資料之義務, 並明訂對不簽署相關協議或未遵守 FATCA 規定之 FFI 須就投資美國收益及其他收益中徵收 30% 之扣繳稅 為履行 FATCA 遵循義務, 將要求投資人或受益人配合 -32-

33 提供相關身份證明文件以確認其美國課稅地位, 且在國內法令允許及 FATCA 遵循範圍內, 經理公司可能需向相關之國內外政府單位或稅務機關進行受益人資訊申報 此外, 因投資人或受益人未配合提供所需身份證明文件或提供資料不正確 不完整 ; 或基金之業務往來對象或交易對手有未遵循 FATCA 規定之情事等因素將使基金有遭受美國國稅局徵收 30% 之扣繳稅之風險, 而任何美國預扣稅款未必可獲美國國稅局退還 ; 依 FATCA 規定及國內法令允許之前提下, 可能對投資人或受益人交易提出之要求包括 : (1) 拒絶申購 ;(2) 強制受益人贖回或拒絶贖回 ;(3) 自受益人持有基金之款項中預扣相關稅款 投資人或受益人應了解本基金所承擔來自遵循或不遵循美國 FATCA 法規所承擔之扣繳稅務風險 ( 十三 ) 其他投資風險 1. 大量贖回之風險 : 基金如遇眾多投資人同時大量贖回, 致使基金於短時間內需支付的買回價金過鉅, 或有延緩給付買回價金之可能 2. 清算期間之風險 : 本基金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而發生清算事宜時, 將不得繼續從事投資, 於清算期間無法從事收益報酬產生之交易, 可能錯失具前瞻性的投資機會 於清算期間有價證券組合價值因市場變動而減少, 可能造成本基金之淨值下跌 ; 另若契約已約定出售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以因應投資人贖回需求, 則可能因本基金無法交易, 而對投資人產生部份負債 六 收益分配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資產, 不予分配 七 申購受益憑證 ( 一 )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經理公司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辦理受益憑證之申購作業 2.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 並繳付申購價金 於親自申購受益權單位時, 應填妥申購書 印鑑卡及檢具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如申購人為法人機構, 應檢具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辦理申購手續, 申購書備置於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處所 3.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交付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 並於申購當日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投資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33-

34 4.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5.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6. 申購截止時間 : (1) 經理公司 : A. 每一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 B. 以網際網路交易申請者為每一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 ; C. 惟主管機關另有規定或經理公司另有特別約定者, 不在此限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申購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2) 基金銷售機構 : 依各機構規定之收件時間為準 (3)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請求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 二 )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1.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 分為以新臺幣及人民幣為計價貨幣, 申購價金應依其申購類型分別以新臺幣或人民幣支付之, 申購人以人民幣支付者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2.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各類型受益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依其面額 (2) 成立日起,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3. 本基金成立日前 ( 含當日 ), 申購人每次申購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伍仟元整 ; 申購人每次申購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人民幣壹仟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34-

35 除經理公司同意外, 申購人每次申購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 應依以下規定辦理 :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申購人每次申購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伍仟元整 但以經理公司任一基金之買回價金或分配收益價金轉申購本基金 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已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 壽險業者之投資型保單申購本基金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不在此限 (2)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申購人每次申購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人民幣壹仟元整 但以經理公司任一人民幣計價基金之買回價金或分配收益價金轉申購本基金 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已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 壽險業者之投資型保單申購本基金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不在此限 (3)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不得相互轉換 4.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該類型受益憑證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惟實際申購手續費費率依各銷售機構之優惠折扣規定辦理之 5.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經理公司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辦理受益憑證之申購作業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交付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 並於申購當日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投資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除下述 情形外,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6.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7. 投資人以外幣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時, 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或投資人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外幣申購款項時, 該等機構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該等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35-

36 8.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轉申購涉及新臺幣或人民幣結匯 ( 或兌換 ) 時, 含同一基金類型間之轉申購, 除人民幣以外之外幣計價基金收付新臺幣款項情形由經理公司依規定代申報外, 應分買回 申購兩筆交易進行, 按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下稱作業程序 ) 規定交付受益人買回價金, 由受益人自行辦理相關結匯 ( 或兌換 ) 及後續申購 經理公司受理轉申購作業應依作業程序第十八條之ㄧ規定辦理 ( 三 ) 受益憑證之交付經理公司發行並首次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為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 四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1.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2.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人民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利息, 依基金保管機構人民幣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利息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人民幣元以下小數第二位 3.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八 買回受益憑證 ( 一 )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如以掛號郵寄之方式申請買回者, 以向經理公司申請為限 2. 經理公司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 -36-

37 作業程序 辦理受益憑證之買回作業 本基金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買回後剩餘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伍佰個單位者或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佰個單位者, 除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已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或壽險業者之投資型保單申購本基金, 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3. 買回收件截止時間 : (1) 經理公司 : 每一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以網際網路交易申請, 每一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惟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買回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2) 買回代理機構 : 依各機構規定之收件時間為準, 另須支付新臺幣 50 元買回收件手續費 (3)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 二 ) 買回價金之計算 1.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3.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買回費用應歸入本基金資產 4. 受益人向基金銷售機構申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時, 基金銷售機構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新臺幣伍拾元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 三 )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1. 經理公司應自買回日 ( 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 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2. 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 經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給付買回價金之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 ( 本國貨幣與外國貨幣因匯款方式不同, 外幣匯款之郵匯費用 [ 包括郵電費及手續費 ] 需依各金融機構規定辦理 ) 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並得自買回價金中扣除 本基金係以新臺幣及人民幣做為計價貨幣,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按所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37-

38 3. 如有後述 ( 六 ) 所列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發生者, 經理公司應於該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 四 )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得由經理公司取得保管機構同意後, 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 且應遵守下列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1. 借款對象以依法得經營辦理放款業務之國內外金融機構為限, 亦得包括本基金之保管機構 2. 為給付買回價金之借款期限以三十個營業日為限 ; 為辦理有價證券交割之借款期限以十四個營業日為限 3. 借款產生之利息及相關費用由基金資產負擔 4. 借款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5. 基金借款對象為基金保管機構或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者, 其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構 6. 基金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清償責任以基金資產為限, 受益人應負擔責任以其投資於該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為限 7. 本基金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如有必要時, 金融機構得於本基金財產上設定權利 ( 五 ) 受益憑證之換發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除應依前述 ( 三 )1. 所規定之期限給付買回價金,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故不換發受益憑證 ( 六 ) 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1. 任一營業日之買回受益權單位數超過當日已發行基金單位總數的十分之一以上時, 經理公司得延緩買回超過上述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十分之一的受益權單位, 並對於該營業日的買回要求按比例減少 因被延緩買回而未能買回的受益權單位將須視作於次一營業日提出的買回請求, 並以該次二營業日所計算之淨資產價值計算應付買回價金, 直至原來要求買回的受益權單位數均全部買回為止 由前一營業日結轉的買回請求須較後來的請求為優先處理並應遵守前述限額的規定 經理公司在啟動前述買回限制機制前, 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規定之方式公告及通知受益人相關啟動日期, 並將實際延緩買回情形個別通知相關受益人 2.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38-

39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1)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3)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4)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 七 ) 買回撤銷之情形受益人申請買回而有前述 ( 六 ) 或其他暫停計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情事發生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九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應記載下列事項 : ( 一 )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1.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3)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2.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3.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4.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 二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1.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 詳見附表一 ) 附表一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受益人負擔之費用評估表 項目經理費保管費申購手續費 計算方式或金額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 0.40%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 0.11%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 2%, 惟實際申購 -39-

40 手續費費率依各銷售機構之優惠折扣規定辦理之 買回費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現行其他買回費用為零 短線交易買回無費用買回收件手續由基金銷售機構辦理者, 每件新臺幣伍拾元, 但至經理公司申請買回者費則免 召開受益人會預估每次新臺幣壹佰萬元 議費用 ( 註一 ) 其他費用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 ( 註二 三 ) 註一 :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註二 : 包括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資產所生之經紀商佣金及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 清算費用及訴訟或非訴訟所產生之費用 ( 詳見第 51 頁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中八之說明 ) 註三 : 本國貨幣與外國貨幣因匯款方式不同, 外幣匯款之郵匯費用 ( 包含郵電費及手續費 ) 需依各金融機構規定辦理 2.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給付方式除申購手續費於申購時另行支付, 買回費及買回收件手續費於申請買回時另行支付外, 其餘項目均由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 三 )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有關本基金之賦稅事項依 (81) 台財稅第 號函 (91) 台財稅字第 號函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 但有關法令修正者, 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投資於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資產及其交易所產生之各項所得, 均應依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規定繳納稅款 1. 證券交易稅 (1) 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 應由受讓人代徵證券交易稅 (2) 受益人申請買回, 或於本基金清算時, 繳回受益憑證註銷者, 非屬證券交易範圍, 均無需繳納證券交易稅 2. 印花稅受益憑證之申購 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 均免納印花稅 3. 證券交易所得稅 (1) 本基金清算時, 分配予受益人之剩餘財產, 其中有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者, 得適用停徵規定 (2) 受益人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 因申請買回或轉讓受益憑證, 其買回或轉讓價款減除成本後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所得, 免納所得稅 4. 受益人為適用租稅減免規定之營利事業者, 可能須依 所得基本 -40-

41 稅額條例, 將證券交易所得納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計算基本稅額 5. 本基金依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 號函及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 第 6 項之規定, 本基金受益人應予授權同意由經理公司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相關之稅務事宜, 並得檢具受益人名冊 ( 內容包括受益人名稱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地址 持有受益權單位數等資料 ), 向經理公司登記所在地之轄區國稅局申請按基金別核發載明我國居住者之受益人持有受益權單位數占該基金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比例之居住者證明, 以符 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之規定, 俾保本基金權益 ( 四 ) 受益人會議有關事宜 : 1. 召集事由 (1) 修正信託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3)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4) 終止信託契約者 (5)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6)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7) 其他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2. 召集程序 (1) 有前述 1. 所列應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2)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前述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該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3. 決議方式 (1)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 -41-

42 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2)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則受益人會議應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該類型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A.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B. 終止信託契約 C. 變更本基金種類 (3)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十 基金之資訊揭露 ( 一 ) 依法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1.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1)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3)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4)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5)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6)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1) 前項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組合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 (4)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5)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6)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42-

43 (8)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9)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 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 二 )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1.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1)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 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為之 受益人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2) 公告 : 經理公司就本基金相關資訊之公告方式如下 : 公告於 公開資訊觀測站 者 ( 網址為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經理公司之年度財務報告 公告於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者 ( 網址為 本基金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本基金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 同時公告於經理公司之營業處所及網站 )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組合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經理公司名稱之變更 本基金名稱之變更 變更本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 但會計師事務所為內部職務調整者除外 ) 經理公司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合併 本基金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合併 -43-

44 本基金首次募集及其開始受理申購相關事宜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公告於經理公司網站者 ( 網址 :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及其例假日 2.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前述 1. 所列 (1) 之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2) 依前述 1. 所列 (2) 之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前述 1. 所列 (1) (2) 之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3. 經理公司及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營業時間內在營業處所提供下列資料, 以供受益人閱覽或索取 : (1) 最新公開說明書 (2)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及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3)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4.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5. 前述 ( 一 ) 之 2. 所列 (3) (4) 規定應公布之內容,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十一 基金運用狀況 ( 一 ) 投資情形 1. 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 金額及比率 -44-

45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Fubon Asset Management C0.,Ltd.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總額明細表民國 107 年 12 月 31 日 資產項目 證券市場名稱 金額 ( 新台幣百萬元 ) 比率 % 股票 台灣證券交易所 小 計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 台灣債券市場 美國債券市場 小 計 基金 其他證券 短期票券 附買回債券 銀行存款 其他資產 ( 扣除負債後 ) 合 計 ( 淨資產總額 ) 投資單一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列示該 股票之名稱 股數 每股市價 投資金額及投資比率 ( 無 ) 3. 投資單一債券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列示該 債券之名稱 投資金額及投資比率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Fubon Asset Management C0.,Ltd.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債券明細表民國 107 年 12 月 31 日 市值債券名稱債券市場名稱投資比率 (%) ( 新台幣百萬元 ) (F02904) P15GS3 美國債券市場 * 投資債券金額占基金淨值 1% 以上 4. 投資單一基金受益憑證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應列示該基金受益憑證名稱 經理公司 基金經理人 經理費費率 保管費費率 受益權單位數 每單位淨值 投資受益權單位數 投資比率及給付買回價金之期限 ( 無 ) ( 二 ) 投資績效 1. 最近十年度每單位淨值走勢圖 -45-

46 ( 元 )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 ( 新臺幣計價 ) 淨值走勢圖 /8/5 104/2/22 104/9/11 105/3/30 105/10/17 106/5/6 106/11/23 107/6/12 107/12/30 資料期間 :103/8/5~107/12/31( 本基金新臺幣計價 103/8/5 成立 ) ( 元 )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 ( 人民幣計價 ) 淨值走勢圖 /8/5 104/3/22 104/11/6 105/6/22 106/2/6 106/9/23 107/5/10 107/12/25 資料期間 :103/8/5~107/12/31( 本基金人民幣計價 103/8/5 成立 ) 2.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每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金額 :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不再另行分配收益 3.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年度報酬率 -46-

47 報酬率 (%) 8.00 新台幣 人民幣 ( 註 ) 年度 註 :103 年度報酬率計算期間 : ( 基金成立日 ) 至 資料來源 : 投信投顧公會委託台大教授評比資料 4. 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三年 五年 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 資料來源 : 投信投顧公會委託台大教授 評比資料 新臺幣計價 期間最近三個月最近六個月最近一年最近三年最近五年最近十年 資料日期 :107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成立日 (103 年 8 月 5 日 ) 起算至資料日期日止 累計報酬率 % % % % N/A N/A % 人民幣計價 期間最近三個月最近六個月最近一年最近三年最近五年最近十年 基金成立日 (103 年 8 月 5 日 ) 起算至資料日期日止 累計報酬率 % % % % N/A N/A % ( 三 ) 最近五年度各年度基金之費用率 : 年度 費用率 0.21% 0.52% 0.53% 0.53% 0.53% 資料來源 : 富邦投信 ( 本基金 103/8/5 成立 ) ( 四 ) 最近二年度本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報告書 投資明細表 收入與費用報告書 資本帳戶變動表 附註及明細表 ( 詳見封底後附錄 或年報 詳見公開資訊觀測站 ) ( 五 ) 最近年度及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有價證券總金額前五名之證券商名稱 支付該證券商手續費之金額 -47-

48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Fubon Asset Management C0.,Ltd.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證券資料表民國 107 年 12 月 31 日 項目受委託買賣證券金額 ( 新台幣仟元 ) 手續費金額證券商持有該基金之受益權證券商名稱時間股票債券其他合計 ( 新台幣仟元 ) 單位數 ( 千個 ) 比率 (%) 0.00 最近 年度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自營 0 45, , 當年度截 0.00 至刊印日 0.00 前一季止 ( 六 ) 基金接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 應揭露信用評等機構對基金之評 等報告 ( 無 ) ( 七 ) 其他應揭露事項 :( 無 ) -48-

49 貳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一 基金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 一 ) 本基金定名為富邦中國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二 ) 本基金經理公司為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三 ) 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四 )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二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 詳見壹 基金概況中一 所列 ( 一 ) ( 二 )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5 頁 ) 三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 一 ) 本基金受益憑證分二類型發行, 分為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 ( 二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 三 )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 四 )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 五 ) 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 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 六 )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 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 七 )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 八 )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 九 )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2.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3.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4.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5.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6.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 -49-

50 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7.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 十 )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四 受益憑證之申購 ( 詳見壹 基金概況中七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33 頁 ) 五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 詳見壹 基金概況中一 所列 ( 五 ) 及七 所列 ( 四 )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5 36 頁 ) 六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 無 ) 七 基金之資產 ( 一 )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台中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富邦中國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並應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本基金所選定幣別開立獨立之外匯存款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契約規定辦理 ( 二 )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 三 )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 四 )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1.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2.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3.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4.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5.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6.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7. 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 五 )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 六 ) 本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50-

51 八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一 )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1. 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2.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 3. 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4.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由經理公司依相關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 設定費 手續費與保管機構為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事務之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 ; 5.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信託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6.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第十三條第六項 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7.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8.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信託契約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 二 ) 依基金所選定幣別開立獨立之外匯存款專戶, 有關本基金交割款項及國外費用之收付, 應以本基金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所選定幣別開立獨立之外匯存款專戶存撥之 ; 外幣計價基金交割款項之收付均以外幣為之 ( 三 )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述 ( 一 ) 所列第 1. 款至第 3.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 -51-

52 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人民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信託契約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 四 ) 除前述 ( 一 ) ( 三 ) 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 五 ) 本基金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於計算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其他必要情形時, 應按投資情形與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 分別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可歸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產生之費用及損益, 由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人承擔 九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詳見壹 基金概況中九 所列 ( 一 )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39 頁 ) 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詳見壹 基金概況中三 所列 ( 一 )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17 頁 )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詳見壹 基金概況中三 所列 ( 二 )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19 頁 ) 十二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詳見壹 基金概況中四 所列 ( 一 )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22 頁 ) 十三 收益分配 ( 詳見壹 基金概況中六 所列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33 頁 ) 十四 受益憑證之買回 ( 詳見壹 基金概況中八 所列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36 頁 ) 十五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 一 )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以基準貨幣依下列方式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 1. 以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之淨資產價值為基礎, 加計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申贖金額並按信託契約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匯率換算款項為基準貨幣,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初步總資產價值 2. 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以基準貨幣呈現之資產佔基準貨幣呈現 -52-

53 之初步總資產價值之比例 3. 就計算日適用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損益及費用, 依上述 2. 之比例計算分別加減之 4. 加減專屬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損益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加總後得出本基金整體淨資產價值 5. 上述各類型淨資產價值按信託契約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匯率換算後, 得出以各自計價貨幣呈現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二 ) 本基金包含不同計價貨幣之受益權單位, 每日基金資產價值計算及各不同計價貨幣受益權單位淨值換算均以基準貨幣及各計價貨幣轉換進行, 存在匯率換算風險 ( 三 )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因時差問題, 故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須於次一營業日計算之 ( 計算日 ) ( 四 ) 經理公司應依照下列約定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 1.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但本基金持有問題公司債時, 關於問題公司債之資產計算, 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之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主要依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十一時前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取得之價格為準 該計算標準及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2. 投資於國外之證券相關商品 :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十一時前所取得集中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十一時前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取得之價格為準, 若無法取得最近價格, 則以交易對手提供之最近價格替代之 3. 本基金之國外資產淨值之匯率兌換, 以計算日於台北時間上午十一時前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取得前一營業日所示各該外幣對美元之收盤匯率將外幣轉換為美元, 再按計算日於台北時間上午十一時前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取得前一營業日所示美元對新臺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 如當日無法取得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外匯收盤匯率時, 以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匯率替代之 如均無法取得前述匯率時, 則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最近之收盤匯率為準 但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款, 其匯率以實際匯款 -53-

54 時之匯率為準 ( 五 )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十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更換 ( 一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 2.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利益, 以命令更換者 ; 3.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 4.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 二 )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 三 )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 四 )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十七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 一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2.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3.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 4.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 5.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 6.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54-

55 ( 三 )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十八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 一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信託契約終止.. 1.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信託契約者 ; 2.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3.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4.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5.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貳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人民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信託契約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 6.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7. 受議人會議決議終止信託契約者 ; 8.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二 ) 信託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申報備查或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 三 ) 信託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繼續有效外, 信託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 四 )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十九 基金之清算 ( 一 ) 信託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 -55-

56 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 二 )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信託契約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信託契約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因信託契約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事由終止信託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 四 ) 除法律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信託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 五 )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1. 了結現務 2. 處分資產 3.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4. 分派剩餘財產 5. 其他清算事項 ( 六 )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 七 )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 八 )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 九 )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 十 )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二十 受益人名簿 ( 一 )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 二 )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二十一 受益人會議 -56-

57 ( 詳見壹 基金概況 中九 所列 ( 四 )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41 頁 ) 二十二 通知及公告 ( 詳見壹 基金概況 中十 所列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42 頁 ) 二十三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本基金信託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 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供投資人查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投資人之請求, 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 並得收取工本費新臺幣壹百元 -57-

58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一 事業簡介 ( 一 ) 設立日期經理公司於中華民國 ( 下同 ) 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成立 ( 二 ) 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 詳見附表二 ) 附表二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股本形成經過 107 年 12 月 31 日核定股本實收股本每股面額股本年月股數金額股數金額 ( 新台幣元 ) 來源 ( 股 ) ( 新台幣元 ) ( 股 ) ( 新台幣元 ) 現金增資 106/ ,000,000 3,000,000, ,344,506 2,273,445, ,000 仟元盈餘轉增資發 107/ ,000,000 3,000,000, ,344,506 2,303,445,060 行新股 30,000( 仟元 ) ( 三 ) 營業項目 1.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2.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3.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4. 期貨信託業務 5.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6. 本公司因業務需要, 得於主管機關核准範圍內為保證 ( 四 ) 沿革經理公司於八十一年九月成立, 為加速國際化 提昇競爭力, 於九十年二月十三日經金管會核准合併花旗投信, 合併後之資本額為新台幣伍億肆仟貳佰零伍萬捌仟捌佰貳拾元 合併後之股東係由忠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興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美商花旗銀行海外投資公司 美商花旗控股 (FB) 有限公司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湯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日商東京三菱銀行及美商資金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國內外企業組成 本公司為因應瞬息萬變的全方位理財時代且更有效的提升整體競爭力, 並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正式成為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司, 充分發揮集團總動員之力量, 達到整合行銷之功效, 提供投資人多樣化的理財需求 九十九年九月為與方正證券合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 增資至資本額新台幣拾伍億元, 股權分別由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60% 及 40% 為使股權單純化,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於一百年三月出售持有本公司 40% 股份予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58-

59 1. 最近五年度之基金產品 ( 詳見附表三 ) 附表三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五年度之基金產 品 107 年 12 月 31 日 基 金 名 稱成 立 日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 103/08/05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金 103/11/11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金 103/11/11 富邦中國多重資產型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註 3) 104/04/07 富邦深証 100 基金 104/05/20 富邦日本東証單日正向兩倍基金 ( 本基金採匯率避險 ) 104/08/27 富邦日本東証單日反向一倍基金 ( 本基金採匯率避險 ) 104/08/27 富邦日本東証基金 ( 本基金採匯率避險 ) 104/10/28 富邦印度 NIFTY 基金 105/03/16 富邦印度 NIFTY 單日正向兩倍基金 ( 註 1) 105/03/16 富邦印度 NIFTY 單日反向一倍基金 ( 註 1) 105/03/16 富邦 NASDAQ-100 基金 105/06/03 富邦恒生國企單日正向兩倍基金 ( 註 2) 105/07/21 富邦恒生國企單日反向一倍基金 ( 註 2) 105/07/21 富邦臺灣加權單日正向兩倍基金 105/09/23 富邦臺灣加權單日反向一倍基金 105/09/23 富邦標普 500 波動率短期期貨 ER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105/12/22 富邦 NASDAQ-100 單日正向兩倍基金 ( 本基金採匯率避險 ) 106/02/14 富邦 NASDAQ-100 單日反向一倍基金 ( 本基金採匯率避險 ) 106/02/14 富邦歐亞絲路多重資產型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106/04/17 富邦臺灣公司治理 100 基金 106/05/04 富邦美國政府債券 1-3 年期基金 106/05/31 富邦美國政府債券 7-10 年期基金 106/05/31 富邦美國政府債券 20 年期以上基金 106/05/31 富邦恒生國企 ETF 基金 ( 註 2) 106/07/21 富邦富時歐洲 ETF 基金 106/08/07 富邦標普美國特別股 ETF 基金 106/11/13 富邦中國政策金融債券 ETF 基金 107/01/19 富邦道瓊臺灣優質高息 30 ETF 基金 107/01/30 富邦新興雙印主權債券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107/03/23 富邦臺灣中小 A 級動能 50 ETF 基金 107/05/04 富邦彭博巴克萊優選 1-5 年高收益債券 ETF 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107/05/30 富邦彭博巴克萊 10 年期 ( 以上 )BBB 美元息收公司債券 ETF 107/05/30-59-

60 基金富邦中國政策金融債券 0-1 年 ETF 基金 107/08/01 富邦彭博巴克萊 9-35 年 A 級美元息收公司債券 ETF 基金 107/08/01 富邦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 107/10/29 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註 1:107/4/2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富邦印度 NIFTY 單日正向兩倍基金 富邦印度 NIFTY 單日反向一倍基金取消匯率避險 註 2:107/4/13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變更基金名稱為富邦恒生國企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富邦恒生國企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恒生國企單日正向兩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富邦恒生國企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恒生國企單日反向一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註 3:107/4/17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轉型為多重資產型並變更基金名稱為富邦中國多重資產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 分公司及子公司之設立 : 於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獲准成立台中及高雄分公司 3. 董事 監察人或主要股東股權之移轉股權或更換 經營權之改變及其他重要紀事 ( 詳見附表四 ) 附表四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監察人或主要股東之股權變動表 107 年 12 月 31 日 股權移轉日期 轉讓股東 股數 ( 千股 ) 承購股東 備註 美商花旗銀行海外投資公司 5,613 美商花旗公司 (FB) 有限公司美商花旗控股 (FB) 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忠記投資 ( 股 ) 公司 9,708.9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興記投資 ( 股 ) 公司 9,694.3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蔡明興 3,871.8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蔡明忠 3,871.8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承發投資 ( 股 ) 公司 1,760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福記投資 ( 股 ) 公司 1,613.3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美商資金投資集團 ( 股 ) 公司 2,199.9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日商東京三菱銀行株式會社 2,199.9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湯臣開發 ( 股 ) 公司 1,129.3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長榮海運 ( 股 ) 公司 2,155.9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美商花旗公司 (FB) 有限公司 4,106.1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美商花旗控股 (FB) 有限公司 4,106.1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90,354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59,646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二 事業組織 ( 一 ) 股權分散情形 : -60-

61 1. 股東結構 : 各類股東之組合比率 ( 詳見附表五 ) 附表五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結構 107 年 12 月 31 日 股東結構本國法人本國外國外國數量上市公司其他法人自然人機構個人 合計 人數 ( 人 ) 持有股數 ( 千股 ) 0 230, ,345 持股比例 (%) 主要股東名單 ( 詳見附表六 ) 附表六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東名單 107 年 12 月 31 日 股份主要股東名稱 持有股數 ( 千股 ) 持股比例 (%)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30, ( 二 ) 組織系統 附表七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表 2. 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 : (1) 營運支援部 : 負責董事會會務相關事項之辦理及協助部門業務之溝通協調及追蹤事項 (6 人 ) (2) 稽核室 : 內部控制與稽核作業 (4 人 ) (3) 法令遵循部 : 協助經營者規劃設計與督導企業之決策 計劃 管理制度 辦法及作業程序, 使企業之實際業務 -61-

62 活動與預定目標一致與符合法令規定 (4 人 ) (4) 風險管理部 : 規劃公司風險管理架構與制度, 建置市場 信用 作業 流動性風險等風險管理機制, 以有效辨識 衡量 回應 監控與報告公司所有風險事宜 (3 人 ) (5) 管理部 : 財務會計 人力資源 行政事務 (10 人 ) (6) 資訊部 : 公司電腦軟硬體設備更新與維護 公司系統管理 (13 人 ) (7) 投資營運處 (42 人 ) 交易部 : 投資決策之執行 基金及代操業務之資金調度, 及借券交易事務處理 投資行政部 : 設立投資行政標準流程 協助專案執行與跨部門溝通協調 提升投資行政效率, 減少主管機關查核缺失 基金與專戶各式報表的製作 彙整 基金事務部 : 基金會計 基金股務 客戶服務 結算部 : 辦理各類商品之交割覆核作業及交割問題 處理負責聯繫券商及保管銀行交易相關結算業務 (8) 行銷業務處 (46 人 ) 行銷企劃部 : 新基金之產品規劃送件與舊基金修約 銷售文宣公關企劃 網站行銷活動規劃與執行 網路文宣之規劃與製作及公司官網內容維護與更新等 投資理財部 : 法人客戶之業務拓展 通路業務部 : 大眾業務之拓展 客戶服務 基金銷贖 專戶服務部 : 全權委託業務目標及方向制定 台中分公司 : 於中部地區提供完整銷售服務及協助總公司業務推廣 高雄分公司 : 於南部地區提供完整銷售服務及協助總公司業務推廣 產品發展策略部 : 負責新產品研究分析與開發設計 定期及不定期提供金融市場分析報告及產品輔銷文件 (9) 投資處 (34 人 ) 固定收益投資部 : 貨幣市場型 債券型及組合型基金管理 股權投資部 : 股權投資類之基金投資決策 總體經濟分析與產業研究 股市趨勢研判 專戶管理部 : 全權委託業務投資決策與相關業務處理 總體經濟分析與產業研究 股市趨勢研判 研究部 : 國際股市研究 產業趨勢研究與策略 提供基金商品 -62-

63 職稱 建議 量化及指數投資部 :ETF 發行與管理 數量化模組的建置與維護 ( 三 ) 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之姓名 就任日期 持有證券投資 信託事業之股份數額及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 詳見附表八 ) 附表八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資料 107 年 12 月 31 日持有本公司股份就任姓名主要經 ( 學 ) 歷日期 股數 ( 千股 ) 持股比例 (%) 總經理李明州 執行副總經理資深副總經理資深副總經理 林欣怡 胡博華 鄭明裕 副總經理陳世宗 副總經理謝秀瑛 副總經理余美香 副總經理周瑟芬 資深協理簡妤倫 資深協理黃銘煌 資深協理陳淑梅 資深協理胡梅莉 資深協理游玉慧 協理陳展邦 協理朱愛華 協理李憲良 協理蔡美娜 台北富邦銀行運籌支援總處資深副總經理 MBA, Murray State University 臺灣大學管理學院碩士富邦投信行銷業務處資深副總經理文化大學經濟系學士富邦投信專戶管理部資深副總經理 MBA,University of Mississippi 富邦投信稽核室副總經理銘傳大學金融研究所碩士富邦投信管理部資深協理政治大學財稅系學士富邦投信固定收益投資部資深協理淡江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碩士富邦投信股權投資部資深協理成功大學交通管理研究所碩士富邦投信投資營運處資深協理淡江大學教育資料科學系學士富邦投信基金事務部協理台北大學國際財務金融研究所碩士富邦投信產品發展策略部協理臺灣大學商學研究所碩士富邦投信企劃部協理交通大學經營管理研究所碩士富邦投信法令遵循部協理真理大學管理科學研究所碩士富邦投信營運支援部協理 MBA,University of Illinois at Chicago 富邦投信交易部資深經理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系學士富邦投信專戶服務部資深經理實踐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碩士富邦投信投資理財部資深經理實踐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碩士富邦投信通路業務部資深經理逢甲大學合作經濟學系學士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64 協理 施佳惠 協理 余宜倫 協理 李季原 協理 林俊宏 協理 呂其倫 協理 粘瑞益 富邦投信資訊部資深經理雲林技術學院資訊管理技術系學士野村投信基金會計暨作業部協理世新大學經濟學系學士富邦投信風險管理部資深經理朝陽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碩士富邦投信研究部資深經理交通大學管理科學研究所碩士富邦投信專戶管理部資深經理中央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碩士富邦投信量化及指數投資部資深經理東吳大學商用數學研究所碩士 無無無無無無 職稱 ( 四 ) 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 選任日期 任期 選任時及現在持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股份數額及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 詳見附表九 ) 附表九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資料 姓名 選任日期 富邦綜合證券董事長股份有限公司 106/3/17 代表人胡德興富邦綜合證券董事股份有限公司 106/3/17 代表人李明州富邦綜合證券董事股份有限公司 106/3/17 代表人陳燦煌富邦綜合證券董事股份有限公司 106/3/17 代表人林福星富邦綜合證券董事股份有限公司 107/4/10 代表人楊俊宏富邦綜合證券監察人股份有限公司 107/8/24 代表人馬寶琳富邦綜合證券監察人股份有限公司 106/3/17 代表人鄭本源 任期 選任時持有本公司股份 股數 ( 千股 ) 持股比例 (%) 現在持有本公司股份 股數 ( 千股 ) 持股比例 (%) 至 227, /3/ , 至 109/3/16 至 109/3/16 至 109/3/16 至 109/3/16 至 109/3/16 至 109/3/16 同上同上同上同上 同上同上同上同上 同上同上同上同上 同上同上同上同上 同上同上同上同上 同上同上同上同上 主要經 ( 學 ) 歷 曾任富邦投顧董事長美國維吉尼亞理工州立大學企業管理所碩士 曾任台北富邦銀行資深副總 MBA, Murray State University 現任富邦產險董事長美國羅斯福大學企業管理所碩士 現任富邦人壽副董事長臺灣大學化工研究所博士 現任富邦期貨董事長台北大學 EMBA 碩士 現任富邦人壽執行副總經理及富邦金控創投董事長成功大學工業管理研究所碩士 現任富邦金控高級顧問臺灣大學法律系學士 三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指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公司 :( 詳見附表十 ) ( 一 ) 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 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 三 ) 前目人員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人與該公司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107 年 12 月 31 日 備註 法人股東 法人股東 法人股東 法人股東 法人股東 法人股東 法人股東 -64-

65 附表十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人資料 107 年 12 月 31 日名稱 ( 註一 ) 公司代號 ( 註二 ) 關係說明富邦金控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富邦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 2881 富邦綜合證券 ( 股 ) 公司 一所定關係富邦綜合證券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富邦行銷 ( 股 ) 公司 富邦金控之子公司 富邦期貨 ( 股 ) 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富邦證券投資顧問 ( 股 ) 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富邦資產管理 ( 股 ) 公司 富邦金控之子公司 富邦人壽保險 ( 股 ) 公司 5865 富邦金控之子公司 富邦產物保險 ( 股 ) 公司 5828 富邦金控之子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股 ) 公司 5836 富邦金控之子公司 富昇人身保險代理人 ( 股 ) 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富昇財產保險代理人 ( 股 ) 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富邦金控創業投資 ( 股 ) 公司 富邦金控之子公司 富邦證券 ( 英屬維京群島 ) 有限公司 Fubon Securities (BVI) Limited VG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富邦銀行 ( 香港 ) 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之子公司 富邦財務 ( 香港 ) 有限公司 Fubon Credit (Hong Kong) Limited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富銀證券 ( 香港 ) 有限公司 FB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富銀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FB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Fubon Nominess (Hong Kong) Ltd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運彩科技 ( 股 ) 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之子公司 越南富邦產物保險責任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Fubon Insurance Brokers Limited 富邦保險顧問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Aquarius(Nominees)Ltd 富邦金控之關係企業 Admiralty Finance Company Limited 海富財務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之關係企業 越南富邦人壽保險責任有限公司 60GPKDBH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華威世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華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利鼎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同時為該公司之監察人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 本公司董事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北京方正富邦創融資產管理有限公 司 XN 本公司董事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道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大股東 明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法人董事 富邦保險經紀人 ( 菲律賓 ) 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富邦保險經紀人 ( 泰國 ) 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之關係企業 富邦華一銀行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富邦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3045 本公司董事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Bow Bells House (Jersey) Limited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Carter Lane(Guernsey) Limited 根西島卡特連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盈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之配偶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65-

66 積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之配偶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富邦人壽保險 ( 香港 ) 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Fubon MTL Property(Jersey) Limited 富邦杜莎大樓澤西島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富邦證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Fubon Ellipse(Belgium) S. A. 富邦伊利斯 ( 比利時 ) 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及其配偶同時為該公司之董監 富邦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富醫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MA348TR 富邦證股權投資有限公司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T82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YAHOO! TAIWAN HOLDINGS LIMITED Fubon Ellipse(Jersey) Limited 富邦伊利斯 ( 澤西島 ) 有限公司富邦康宏資產管理 ( 香港 ) 有限公司 Fubon Convoy Asset Management(HK) Limited 本公司董事之配偶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總經理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本公司董事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富邦閔投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富邦運動場館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中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5388 本公司董事之配偶同時為該公司之獨立董事 Overture Asia-Pac Services.K.K 本公司董事之配偶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Yahoo! Australia & NZ (Holdings) Pty Limited 本公司董事之配偶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HK Television Entertainment Company Limited 香港電視娛樂有限 本公司董事之配偶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公司 Yahoo Software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Beijing) Co.,Ltd 雅虎 20 軟件研發 ( 北京 ) 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之配偶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Yahoo! Taiwan Inc 雅虎國際資訊股 本公司董事之配偶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份有限公司 Yahoo!7 Pty Ltd 本公司董事之配偶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Haier Electronics Group Co. Ltd. 海爾本公司董事之配偶同時為該公司之獨立 F 電器集團有限公司非執行董事富邦證券 ( 香港 ) 有限公司 Fubon Securities(Hong Kong)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孫公司 6-9 Limited 富邦財產保險有限公司 X 富邦金控之關係企業 哈爾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監察人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新耀生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監察人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鑽石生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監察人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鑽石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監察人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富邦現代人壽 Fubon Hyundai Life Insurance Co., Ltd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榮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監察人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為該公司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 XM 股東 註一 : 所稱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公司, 係指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情形之公司 註二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利害關係人如為股票上市 ( 櫃 ) 公司, 請填列該上市 ( 櫃 ) 公司之股票代碼 ; 如其為股票未上市 ( 櫃 ) 公司之公開發行公司, 則請填列金管會所編之公開發行公司代碼 ; 未公開發行者則填列統一編號 ; 境外公司則填列其註冊國官方核發之永久編號

67 四 營運情形 ( 一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其他基金之名稱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淨資產金額及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 詳見附表十一 ) 附表十一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經理其他基金資料 107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名稱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淨資產金額 每單位淨計價幣別資產價值 ( 元 ) 富邦基金 -A 類型 1993/02/09 76,104, ,528, 新臺幣 富邦基金 -I 類型 2018/08/ 新臺幣 富邦精準基金 1994/11/01 21,838, ,720, 新臺幣 富邦長紅基金 1995/02/27 13,085, ,167, 新臺幣 富邦吉祥貨幣市場基金 1996/06/14 1,421,376, ,265,646, 新臺幣 富邦精銳中小基金 1997/06/16 54,367, ,321, 新臺幣 富邦高成長基金 1998/02/04 35,038, ,506, 新臺幣 富邦科技基金 1999/01/20 13,478, ,388, 新臺幣 富邦台灣心基金 1999/12/07 13,306, ,444, 新臺幣 富邦全球不動產基金 ( 新臺幣 ) 2005/04/25 14,574, ,630, 新臺幣 富邦全球不動產基金 ( 美元 ) 2016/08/31 3,209, , 美元 富邦台灣科技指數基金 2006/08/28 11,500, ,223, 新臺幣 富邦大中華成長基金 ( 新臺幣 ) 2007/07/26 149,743, ,081, 新臺幣 富邦大中華成長基金 ( 美元 ) 2017/07/31 11,271, ,826, 美元 富邦台灣摩根基金 2008/02/14 5,027, ,631, 新臺幣 富邦台灣發達基金 2008/02/14 4,196, ,154, 新臺幣 富邦台灣金融基金 2008/02/14 4,973, ,279, 新臺幣 富邦全球投資等級債券基金 2010/12/21 -A 類型 ( 新臺幣 ) 6,126, ,530, 新臺幣 富邦全球投資等級債券基金 2010/12/21 -B 類型 ( 新臺幣 ) 7,121, ,288, 新臺幣 富邦全球投資等級債券基金 2016/11/23 -A 類型 ( 美元 ) 3,893, ,322, 美元 富邦全球投資等級債券基金 2016/11/23 -B 類型 ( 美元 ) 39, , 美元 富邦全球投資等級債券基金 2017/11/30 -A 類型 ( 人民幣 ) 28,653, ,599, 人民幣 富邦全球投資等級債券基金 2017/11/30 -B 類型 ( 人民幣 ) 277, , 人民幣 富邦上証 180 基金 2011/08/30 516,772,000 13,050,402, 新臺幣 富邦策略高收益債券基金 -A 類型 ( 新臺幣 )( 本基金主要係 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 2012/03/28 5,904, ,968, 新臺幣 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策略高收益債券基金 -B 類型 ( 新臺幣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 2012/03/28 29,592, ,520, 新臺幣 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策略高收益債券基金 -C 類型 ( 新臺幣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 2013/08/20 5,414, ,578, 新臺幣 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策略高收益債券基金 -A 2017/02/08 類型 ( 美元 )( 本基金主要係投 9,856, ,865, 美元 -67-

68 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策略高收益債券基金 -C 類型 ( 美元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17/02/08 2,744, , 美元 富邦台灣釆吉 50 基金 2012/06/22 26,040,000 1,086,414, 新臺幣 富邦中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A 類型 ( 人民幣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中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B 類型 ( 人民幣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中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A 類型 ( 美元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中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B 類型 ( 美元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中國優質債券基金 -A 類型 ( 人民幣 )( 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中國優質債券基金 -B 類型 ( 人民幣 )( 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中國優質債券基金 -A 類型 ( 美元 )( 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13/06/28 4,797, ,144, 人民幣 2013/06/28 27,983, ,175, 人民幣 2013/12/02 5,783, ,970, 美元 2013/12/02 1,391, ,946, 美元 2013/06/28 2,079, ,651, 人民幣 2013/06/28 2,764, ,985, 人民幣 2013/12/02 2,464, ,252, 美元 富邦中國優質債券基金 -B 類型 ( 美元 )( 基金之配息來源可 2013/12/02 77, , 美元 能為本金 )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 ( 新臺 2014/08/05 幣 ) 23,099, ,405, 新臺幣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 ( 人民 2014/08/05 幣 ) 10,913, ,228, 人民幣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 2014/11/11 基金 1,123,458,000 31,382,272, 新臺幣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 2014/11/11 基金 42,256, ,986, 新臺幣 富邦中國多重資產型基金 ( 原名 : 富邦中國新平衡入息基金 )-A 類型 ( 新臺幣 )( 本基金有 2015/04/07 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 27,847, ,546, 新臺幣 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中國多重資產型基金 ( 原 2015/04/07 名 : 富邦中國新平衡入息基 24,472, ,436, 新臺幣 -68-

69 金 )-B 類型 ( 新臺幣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中國多重資產型基金 ( 原名 : 富邦中國新平衡入息基金 )-A 類型 ( 人民幣 )( 本基金有 2015/04/07 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 1,714,596 18,057, 人民幣 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中國多重資產型基金 ( 原名 : 富邦中國新平衡入息基金 )-B 類型 ( 人民幣 )( 本基金有 2015/04/07 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 3,375, ,685, 人民幣 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中國多重資產型基金 ( 原名 : 富邦中國新平衡入息基 金 )-A 類型 ( 美元 )( 本基金有相 2015/04/07 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 341, ,327, 美元 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中國多重資產型基金 ( 原名 : 富邦中國新平衡入息基金 )-B 類型 ( 美元 )( 本基金有相 2015/04/07 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 266, ,221, 美元 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深証 100 基金 2015/05/20 335,403,000 2,564,393, 新臺幣 富邦日本東証單日正向兩倍 2015/08/27 基金 ( 本基金採匯率避險 ) 16,919, ,207, 新臺幣 富邦日本東証單日反向一倍 2015/08/27 基金 ( 本基金採匯率避險 ) 22,258, ,376, 新臺幣 富邦日本東証基金 ( 本基金採 2015/10/28 匯率避險 ) 16,497, ,508, 新臺幣 富邦印度 NIFTY 基金 2016/03/16 12,035, ,641, 新臺幣 富邦印度 NIFTY 單日正向兩 2016/03/16 倍基金 8,903, ,003, 新臺幣 富邦印度 NIFTY 單日反向一 2016/03/16 倍基金 6,966, ,583, 新臺幣 富邦 NASDAQ-100 基金 2016/06/03 50,029,000 1,314,988, 新臺幣 富邦恒生國企單日正向兩倍 基金 ( 原名 : 富邦香港 H 股單 2016/07/21 23,965, ,373, 新臺幣 日正向兩倍基金 ) 富邦恒生國企單日反向一倍基金 ( 原名 : 富邦香港 H 股單 2016/07/21 7,624, ,864, 新臺幣 日反向一倍基金 ) 富邦 NASDAQ-100 單日正向兩倍基金 ( 本基金採匯率避險 ) 2017/02/14 17,145, ,915, 新臺幣 富邦 NASDAQ-100 單日反向一倍基金 ( 本基金採匯率避險 ) 2017/02/14 36,384, ,540, 新臺幣 富邦臺灣加權單日正向兩倍 2016/09/23 基金 13,286, ,035, 新臺幣 富邦臺灣加權單日反向一倍 2016/09/23 基金 141,511,000 1,154,384, 新臺幣 富邦標普 500 波動率短期期 2016/12/22 貨 ER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 439,208,000 4,093,374, 新臺幣 -69-

70 金富邦歐亞絲路多重資產型基金 -A 類型 ( 新臺幣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 2017/04/17 29,975, ,034, 新臺幣 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歐亞絲路多重資產型基金 -B 類型 ( 新臺幣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 2017/04/17 9,229, ,634, 新臺幣 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歐亞絲路多重資產型基金 -A 類型 ( 人民幣 )( 本基金有 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 2017/04/17 2,165, ,164, 人民幣 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歐亞絲路多重資產型基金 -B 類型 ( 人民幣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 2017/04/17 2,845, ,836, 人民幣 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歐亞絲路多重資產型基金 -A 類型 ( 美元 )( 本基金有相 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 2017/04/17 715, ,863, 美元 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歐亞絲路多重資產型基金 -B 類型 ( 美元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 2017/04/17 839, ,733, 美元 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臺灣公司治理 100 基金 2017/05/04 160,780,000 3,116,160, 新臺幣 富邦美國政府債券 1-3 年期基 2017/05/31 金 89,076,000 3,620,357, 新臺幣 富邦美國政府債券 7-10 年期 2017/05/31 基金 16,186, ,491, 新臺幣 富邦美國政府債券 20 年期以 2017/05/31 上基金 389,181,000 15,702,503, 新臺幣 富邦恒生國企 ETF 基金 ( 原名 : 富邦香港 H 股基金 ) 2017/07/21 6,983, ,942, 新臺幣 富邦富時歐洲 ETF 基金 2017/08/07 6,460, ,322, 新臺幣 富邦標普美國特別股 ETF 基 2017/11/13 金 265,105,000 4,867,902, 新臺幣 富邦中國政策金融債券 ETF 2018/01/19 基金 875,001,000 18,155,146, 新臺幣 富邦道瓊臺灣優質高息 /01/30 ETF 基金 154,544,000 2,691,653, 新臺幣 富邦新興雙印主權債券基金 -A 類型 ( 新臺幣 )( 本基金有相 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 2018/03/23 24,616, ,848, 新臺幣 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新興雙印主權債券基金 -B 類型 ( 新臺幣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 2018/03/23 14,732, ,732, 新臺幣 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70-

71 富邦新興雙印主權債券基金 -A 類型 ( 美元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 2018/03/23 873, ,388, 美元 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新興雙印主權債券基金 -B 類型 ( 美元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 2018/03/23 815, ,565, 美元 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臺灣中小 A 級動能 /05/04 ETF 基金 8,466, ,411, 新臺幣 富邦彭博巴克萊優選 1-5 年高收益債券 ETF 基金 ( 本基金主 2018/05/30 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 5,628, ,801, 新臺幣 風險債券 ) 富邦彭博巴克萊 10 年期 ( 以上 )BBB 美元息收公司債券 2018/05/30 5,971, ,369, 新臺幣 ETF 基金 富邦中國政策金融債券 0-1 年 2018/08/01 ETF 基金 5,516, ,717, 新臺幣 富邦彭博巴克萊 9-35 年 A 級 2018/08/01 美元息收公司債券 ETF 基金 122,464,000 4,804,302, 新臺幣 富邦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 美元 )( 本基金有相當比 2018/10/29 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 5,924, ,531, 美元 險債券 ) 富邦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 人民幣 )( 本基金有相當 2018/10/29 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 27,604, ,473, 人民幣 風險債券 ) ( 二 ) 列示最近二年度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表 綜合損益表及權益變動表 (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162 ~168 頁 ) 五 受處罰之情形 ( 無 ) 六 訴訟或非訟事件 ( 無 ) -71-

72 肆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除經理公司外, 其他銷售機構如下 : 銷售機構 機構名稱 地址 電話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四段 169 號 臺灣銀行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120 號 華泰銀行 台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二段 246 號 彰化銀行 台中市中區公園里自由路二段 38 號 土地銀行 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 46 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 168 號 合作金庫銀行 台北市松山區長安東路二段 225 號 新光銀行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6 號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台北市大同區塔城街 30 號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台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一段 2 號 三信商業銀行 台中市中區公園路 32-1 號 板信商業銀行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 68 號 台中商業銀行 台中市西區民權路 87 號 安泰銀行 台北信義區信義路五段 7 號 16 樓 群益金鼎證券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101 號 14 樓 統一證券 台北市松山區東興路 8 號 3 樓 日盛商業銀行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10 號 富邦證券 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四段 169 號 15 樓 華南永昌證券 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四段 54 號 5 樓 富邦人壽保險 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南路一段 108 號 3 樓 國泰證券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333 號 19 樓 永豐金證券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2 號 7 樓 第一金證券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30 號 兆豐證券 台北市中山區忠孝東路二段 95 號 3 樓 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高雄市鹽埕區大仁路 141 號 凱基證券 台北市內湖區明水路 700 號 元富證券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 209 號 富邦期貨 台北市中正區襄陽路 9 號 3 樓 中國信託證券 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 168 號 3 樓 康和證券 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 176 號 B 合作金庫證券 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 325 號 2 樓 大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二段 176 號 12 樓

73 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 365 號 8 樓 先鋒投顧 台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二段 407 巷 22 號 樓之 1 王道銀行 台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二段 99 號 買回機構機構名稱 地址 電話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四段 169 號 富邦證券 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四段 169 號 15 樓 凱基證券 台北市內湖區明水路 700 號 伍 特別記載事項 附錄一 投資地區( 國 ) 經濟環境及主要投資證券市場之簡要說明 附錄二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附錄三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附錄四 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附錄五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附錄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附錄七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貨幣市場基金壓力測試管理辦法 附錄八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73-

74 附錄一 主要投資地區( 國 ) 經濟環境及主要投資證券市場之簡要說明 香港一 投資地區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 ( 一 ) 經濟發展及各主要產業概況 : 1. 經濟近況 : 年度 經濟成長率 2.4% 2.0% 3.8% 消費者物價指數 2% 2.4% 1.5% 失業率 3.3% 3.4% 3.1% 經常帳占 GDP 比例 3.14% 4.0% 4.2% 3 個月利率 % % % 匯率 (USD/HKD) 主要輸出品電動機械 儀器和用具及零件 ; 通訊 錄音及音響設備和儀器 ; 辦公室機器和自動資料處理儀器 ; 雜項製品 ( 主要包括嬰兒車 玩具 遊戲及運動貨品 ); 衣物及衣物配件 ; 紡紗 布料 製成品及有關製品 ; 攝影儀器 設備和供應品 光學器材及鐘錶 ; 初級形狀塑膠 ; 非金屬礦產製品 ; 專業 科學及控制用儀器及器具 主要輸入品電動機械 儀器和用具及零件 ; 通訊 錄音及音響設備和儀器 ; 辦公室機器和自動資料處理儀器 ; 雜項製品 ( 主要包括嬰兒車 玩具 遊戲及運動貨品 ); 衣物及衣物配件 ; 紡紗 布料 製成品及有關製品 ; 非金屬礦產製品 ; 初級形狀塑膠 ; 石油 石油產品和副產品 ; 攝影儀器 設備和供應品 光學器材及鐘錶 主要出口地區中國大陸 美國 日本 德國 英國 中華民國 韓國 新加坡 荷蘭 法國 主要進口地區中國大陸 日本 中華民國 新加坡 美國 韓國 馬來西亞 泰國 德國 菲律賓 香港是全球最開放及外向型的經濟體系之一, 且成功發展為貿易樞紐及服務中心, 並隨著中國大陸對外開放, 香港憑藉對國際及中國市場的認識, 擔當著獨特及多功能的經濟角色 在過去 20 年, 香港經濟增長了超過一倍, 其本地生產總值平均每年更獲得 5% 的實質增長 由於土地供應操控嚴謹, 物業市場一般會被視為反映香港經濟健康情況的指標 隨著物業市場價格上升, 大部份人皆視之為香港經濟的正增長 香港實施 小政府 大市場 原則, 而監管機構則維持香港的世界級標準, 提供有利於商業發展的架構, 以創造公平及平等的競爭環境 香港政府定 -74-

75 位於 市場主導 政府促成 天然資產在本地生產總值及就業方面的貢獻仍不大 約 20 年前, 香港本地生產總值的比例由 69% 服務業及 30% 製造業, 轉變成 91.7% 服務業及 8.3% 製造業 而目前製造業大部份已遷移至中國大陸, 香港則在管理 財務 營銷 物流策劃 貿易及旅遊業等方面發揮作用, 而此等行業為目前本地生產總值及就業的主要來源 在過去 20 年, 香港的貨物及服務貿易分別增長迅速 貨物及服務總值, 超過本地生產總值 300% 進口及出口貿易大概各佔香港總貿易的一半, 而出口貿易中, 轉口貿易佔大部份 香港主要的市場為美國及中國大陸 自從中國大陸在 1978 年進行經濟改革以來, 香港與中國大陸的貿易顯著增加, 其中中國超過 20% 的外貿乃通過香港進行 香港 2008 年經濟成長較 07 年減緩, 惟增長率仍維持於 2.4% 正成長 惟受到 2008 年下半年發生的金融海嘯影響,2009 年香港經濟衰退 2.7%, 為 1998 年以來首次出現年度衰退, 然在全球政府極力救市以及中國強勁經濟成長帶動,2009 年第 4 季經濟恢復成長 2.6% 2010 年起香港經濟強勁復甦,2011 年由於歐美主權債務危機在不斷深化蔓延, 加上中東地緣政治危機可能惡化,2012 年香港經濟的週邊因素處於不穩定的狀況 香港 2013 年 2014 年 GDP 同比增長 2.9% 2.3%, 優於 2012 年 1.5% 的年增幅, 顯示香港經濟於 年呈現穩健增長 2017 年, 香港經濟實質增長由 2016 年 2.1% 上升至 3.8% 本地方面, 私人消費開支的實質增長由 2016 年 1.9% 加快至 2017 年 5.4% 投資開支在 2016 年微跌 0.1% 後, 溫和增長 4.2% 外部經濟方面, 貨物出口由 2016 年上升 1.6%, 加快至 2017 年實質顯著增長 5.9%; 服務輸出則繼 2016 年下跌 3.4% 後, 扭轉為於 2017 年實質溫和回升 3.5% 受環球經濟持續擴張的勢頭和內部需求強勁支持, 政府預測 2018 年香港經濟將會增長 3-4% 2. 產業概況 : 電子業 : 隨著微型電子及微處理技術的發展, 目前香港已成為全球最大的電子消費品供應商之一, 尤其是視聽器材, 此外, 香港的電子廠商亦是計算機 電子記事簿 袋裝電子字典的主要供應商 由於中國大陸已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為香港電子業帶來不少商機, 香港電子業集中為原件製造 (OEM) 客戶生產消費類電子產品以及各類電子零配件, 價格一般較歐美及日本等地便宜, 將可為大陸電子廠商提供最新進口關鍵零組件和國際市場資訊的服務 成衣 紡織業 : 成衣和紡織業為香港重要的工業, 為香港提供大量的就業機會及賺取巨額外匯, 目前生產線雖大部分移往大陸及其他國家, 但仍然是香港僱用最多工人的行業 香港素以供應優質的環錠式紡紗 梭織牛仔布 複雜 -75-

76 成形針織片和幼針棉針織品見稱, 目前自動化及電腦 化亦日趨普及, 很多廠商也肯耗費巨資購罝新式電腦 輔助機械設備改良品質 ( 二 )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入匯出規定 : 無外匯管制 香港對於資金之匯入及匯出並無實施任何外匯管制, 任何 資金均可自由匯入匯出 ( 三 ) 最近三年對新臺幣匯率之最高 最低數額及其變動情形 : 年度 最高價 最低價 收盤價 二 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 一 ) 最近二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1. 香港證券市場發行概況 證券市場 上市公司家數 股票發行情形 股票總市值 ( 百萬港幣 ) 資料來源 : 彭博資訊,HKD per 1 USD 掛牌債券檔數 債券發行情形 金額 ( 百萬港幣 ) 年度 香港證券交易所 1,973 2, , , ,047 77,461, ,067,000 證券市場 2. 香港證券市場交易概況 股價指數 證券總成交金額 資料來源 :Wind 股票 ( 百萬港幣 ) 債券 ( 百萬港幣 ) 年度 香港證券交易所 22, , ,118,648 1,482,799 21, , 資料來源 :Wind ( 二 ) 最近二年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 證券市場 週轉率 (%) 本益比 ( 倍 ) 年度 香港證券交易所 42.25% 47.39% 資料來源 :Wind, 彭博資訊 ( 三 )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之說明 : 在 1973 年股市大崩盤後才由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 (SFC) 制定初步法令, 要求上市公司每年需公開其營運年報 1989 年底香港交易所開始要求上市公司須於最短時間內, 公佈足以影響股價的重要資訊, 公司的財務報表內容需充分揭露包括公司董事 高級主管 重要股東, 以及向各銀行或金融機構的貸款金額 且持股超過 10% 的大股東, 須於股權變動 5 日內 -76-

77 通知證交所及該公司 ( 四 ) 證券之交易方式 1. 交易所 : 香港證券交易所 2. 交易時間 : 週一至週五 9:30 至 12:00;13:00 至 16:00 3. 交易方式 : 採公開競價方式, 由經紀商透過交易所自動對盤成交系統, 以電腦自動配對撮合方式, 完成交易 4. 交割制度 : 成交後第 2 個營業日內交割 5. 代表指數 : 香港恆生指數 -77-

78 附錄二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107 年 11 月 26 日 ) 一 本計算標準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二 貨幣市場基金及類貨幣市場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計利息及折溢價攤銷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以該債券之到期日 (Maturity) 作為折溢價之攤銷年期 類貨幣市場基金於轉型基準日以前所購入之資產, 則以轉型基準日之帳列金額為買進成本 另, 類貨幣市場基金購入債券所支付之交割款項中, 賣方依其持有債券期間按票面金額及利率計算之應計利息扣繳稅款, 按該債券剩餘到期日 (Maturity) 攤銷之 三 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金資產價值計算, 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辦理 四 ETF 連結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 所單一連結之 ETF 主基金, 以計算日該 ETF 主基金單位淨資產價值為準 五 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之價值,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 一 ) 股票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以下簡稱櫃買中心 ) 等價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之加權平均成交價為準 ; 未上市 未上櫃之股票 ( 含未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 及上市 上櫃及興櫃公司之私募股票, 以買進成本為準,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如後撤銷上市 上櫃契約者, 則以核准撤銷當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計算之,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約定時, 從其約定 認購已上市 上櫃及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之同種類增資或承銷股票, 準用上開規定 ; 認購初次上市 上櫃 含不須登錄興櫃之公營事業 之股票, 於該股票掛牌交易前, 以買進成本為準 2. 持有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者, 自該股票暫停交易日起, 以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之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與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之最近期依法令公告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比較, 如低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該收盤價為計算標準 ; 如高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每一營業日按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計算之該股票價格至淨值為準 上揭計算之價格於該股票發行公司於暫停交易開始日後依法令公告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時, 一次調整至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 惟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收盤價為上限 惟最新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為非標準式核閱報告時, 則採最新二期依法令公告財務報告所分別列示之每股淨值之較低者為準 3. 暫停交易股票於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超過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曆月之每一營業日平均成交量, 且該首日之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者, 則自該日起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78-

79 4. 如該股票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未達前款標準, 或其收盤價仍達最高跌幅者, 則俟自該股票之成交量達前款標準且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之日起, 始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在成交量 收盤價未達前款標準前, 則自該股票恢復交易前一營業日之計算價格按每一營業日最高漲幅或最高跌幅逐日計算其價格至趨近計算日之收盤價為止 5. 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若暫停交易期滿而終止交易, 則以零價值為計算標準, 俟出售該股票時再以售價計算之 6.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吸收合併者, 自消滅公司股票停止買賣之日起,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存續公司股數, 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依存續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並於合併基準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7.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新設合併者,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票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消滅公司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新設公司股票上市日,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新設公司股數, 於計算日以新設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8. 持有因公司分割減資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持有之減資原股票於減資新股票開始上市 ( 櫃 ) 買賣日前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減資原股票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減資原股票之帳列金額, 按減資比例或相對公平價值分拆列入減資新股票之帳列成本 減資新股票於上市 ( 櫃 ) 開始買賣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9. 融資買入股票及融券賣出股票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10. 以上所稱 財務困難 係指股票發行公司發生下列情事 : (1) 公司未依法令期限辦理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之公告申報者 (2) 公司因重整經法院裁定其股票禁止轉讓者 (3) 公司未依一般公認會計編製報表或會計師之意見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者 (4) 公司違反上市 ( 櫃 ) 重大訊息章則規定且情節重大, 有停止買賣股票之必要者 (5) 公司之興建工程有重大延誤或有重大違反特許合約者 (6) 公司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且未於規定期限完成補正者 (7) 公司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且未於規定期限與債權人達成協議者 (8) 發生其他財務困難情事而被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櫃買中心停止買賣股票者 ( 二 ) 受益憑證 :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之收盤 -79-

80 價格為準 ;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公告網站之單位淨資產價值為準 ( 三 ) 台灣存託憑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四 ) 轉換公司債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轉換公司債提出申請轉換後, 應即改以股票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評價, 其評價方式準用第 ( 一 ) 款規定 2.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為準,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惟如有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3.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五 ) 公債 :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上櫃者, 優先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殖成交系統之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當日等殖成交系統未有交易者, 則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含 ) 以上者, 則以該公債前一日帳列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債指數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含 ) 區間內, 則以前一日帳列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不含 ) 以下者,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各期次債券公平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六 ) 金融債券 普通公司債 其他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3)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但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未有成交價加權平均值者, 則採前一日帳列金額, 另按時攤銷帳列金額與面額之差額,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4) 未上市 上櫃者, 以其面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並依相關規定按時攤銷折溢價 -80-

81 (5)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於集中交易市場上市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最後交易日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為成本,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 ; 暫停交易債券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1) 上市及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含 ) 區間內, 則以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加減 20 bps,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上揭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時, 應遵守下列原則 : A. 債券年期 (Maturity) 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年期不同時, 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但當債券為分次還本債券時, 則以加權平均到期年限計算該債券之剩餘到期年期 ; 債券到期年限未滿 1 個月時, 以 1 個月為之 ;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之法定到期日與預定到期日不同時, 以預定到期日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其到期年限以該債券之到期日為準 B. 債券信用評等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信用評等之對應原則如下 : (A) 債券信用評等若有 + 或 -, 一律刪除 ( 例如 : A- 或 A+ 一律視為 A) (B) 有單一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保證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有聯合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主辦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以資產擔保債券者, 視同無擔保, 無擔保債券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為準 ; 次順位債券, 以該債券本身的信用評等為準, 惟當該次順位債券本身無信用評等, 則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再降二級為準 ; 發行公司主體有不同信用評等公司之信用評等時, 以最低之信用評等為準 (C)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信評等級以受益證券本身信評等級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按本條第 ( 十五 ) 項 2 之規定處理 -81-

82 3. 債券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七 ) 附買回債券及短期票券 ( 含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按買進利率計算之應收利息為準,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 八 ) 認購 ( 售 ) 權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九 ) 國外上市 / 上櫃股票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 ) 國外債券 :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一 ) 國外共同基金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資訊公司取得各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國外次保管銀行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 取得國外共同基金公司最近之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 十二 ) 其他國外投資標的 : 上市者, 依計算日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者, 依規範各該國外投資標的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投資說明書 公開說明書或其他類似性質文件之規定計算其價格 ( 十三 )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計算日受託機構最新公告之淨值為準,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辦理 ( 十四 ) 結構式債券 :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 依本條 ( 六 )1 及 3 之規定處理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至少每星期應重新計算一次, 計算方式以 3 家證券商 ( 含交易對手 ) 提供之公平價格之平均值或獨立評價機構提供之價格為準 -82-

83 ( 十五 ) 結構式定期存款 :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者 : 以存款金額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收利息為準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由交易對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十六 ) 參與憑證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之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 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六 國內 外證券相關商品 :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2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運用投資於國內之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授權歐洲期貨交易所上市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之一天期期貨契約時, 以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於次一營業日計算基金資產價值 遠期外匯合約 : 各類型基金以計算日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七 第五條除暫停交易股票及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於股份轉換停止買賣期間外, 規定之計算日無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者, 以最近之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代之 八 國外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有關外幣兌換新台幣之匯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時點之價格為準 -83-

84 附錄三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 法 (106 年 2 月 17 日 ) 一 法源依據及目的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基金淨值是要表達最接近基金真正的市場價格, 惟淨值的準確性會受到來自不同交易制度 時差 匯率 稅務等因素而受到影響, 導致需調整淨值, 在保障投資人權益之前題下, 減少業者過度繁複且不具經濟價值之作業程序, 爰訂定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二 適用情形投信事業於基金淨值偏差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應依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以保護投資人 至於未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除投信事業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外應賠償投資人外, 因影響不大而屬可容忍範圍, 得比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估計變動處理, 以減少冗長及高費用的公告作業流程, 但應將基金帳務調整之紀錄留存備查 三 各類型基金適用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如下 : ( 一 ) 貨幣市場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125%( 含 ); ( 二 ) 債券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25%( 含 ); ( 三 ) 股票型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5%( 含 ); ( 四 ) 平衡型及多重資產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25%( 含 ); ( 五 ) 保本型 指數型 指數股票型 組合及其他類型基金 : 依其類別分別適用上述類別比率 四 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前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除依第六條之控管程序辦理外, 應儘速計算差異金額並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遇有特殊狀況外, 投信事業應自發現偏差之日起 7 個營業日內公告, 並自公告日起 20 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五 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第三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於辦理差額補足作業之處理原則如下 : ( 一 ) 淨值低估時 1. 申購者 : 投信事業應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2. 贖回者 : 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贖回款差額, 自基金專戶撥付予受益人 3. 舉例如下表 : 淨值低估偏差時調整後說明 申購者申購金額 $800 NAV:$8 購得 100 單位贖回者贖回 100 單位 NAV:$8 贖回金額 $800 申購金額 $800 NAV:$10 以 80 單位計贖回 100 單位 NAV:$10 贖回金額 $1000 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800 贖回金額應為 $1000, 故由基金資產補足受益人所遭 -84-

85 受之損失 $200, 以維持正確的基金資產價值 ( 二 ) 淨值高估時 1. 申購者 : 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單位數差額, 補發予受益人並調整基金發行在外單位數 2. 贖回者 : 投信事業須就已支付之溢付贖回款差額, 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3. 原則上, 投信事業必須去補足由於某些受益人受惠而產生的損失給基金, 且只要當淨值重新計算並求出投信事業應補償基金的金額, 投信事業應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舉例如下表 : 淨值低估偏差時調整後說明 申購者申購金額 $800 NAV:$10 購得 80 單位贖回者贖回 100 單位 NAV:$10 贖回金額 $1000 申購金額 $800 NAV:$8 以 100 單位計贖回 100 單位 NAV:$8 贖回金額 $800 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800 贖回金額應為 $800, 投信事業須就已支付之贖回款而使基金受有損失部分, 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六 當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達到前揭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應執行之相關控管程序如下 : ( 一 ) 知會金管會 同業公會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 二 ) 計算偏差的財務影響及補足受益人的金額 ( 三 ) 基金簽證會計師對投信事業淨值偏差之處理出具報告, 內容應包含對基金淨值計算偏差的更正分錄出示意見 基金淨值已重新計算及基金 / 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等 ( 四 ) 檢具會計師報告, 將補足金額或帳務調整內容陳報金管會備查 ( 五 ) 公告並通知受影響之銷售機構及受益人, 淨值偏差之金額及補足損失的方式, 並為妥善處理 ( 六 ) 除遇有特殊狀況外, 投信事業應自發現偏差之日起 7 個營業日內公告, 並自公告日起 20 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 七 ) 投信事業事後應檢討更正之行動方案 處理步驟 內部控制因應方式及後續處理過程是否合理 ( 八 ) 於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中揭露會計師對基金淨值偏差更正流程之合理性, 及陳述偏差的淨值已重新計算 基金 / 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及支付的補足金額 七 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金管會備查後施行 ; 修正時, 亦同 -85-

86 附錄四 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中華民國一 三年五月二十日 -86-

87 附錄五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87-

88 附錄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一 公司治理之架構及規則本公司參酌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及相關法令規範, 制定及揭露本公司各項與公司治理相關之規範與資訊 二 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 一 ) 本公司股權結構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之二 事業組織之 ( 一 ) 股權分散情形 ) ( 二 ) 股東權益本公司為單一法人股東之股東結構, 股東會相關職權由董事會行使 三 董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經理公司設董事五人, 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任期均為三年, 連選得連任 經理公司之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 其公司治理之各項作業與安排係依照法令 公司章程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行使職權 董事會成員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 技能及素養, 包括營運判斷能力 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經營管理能力 危機處理能力 產業知識 國際市場觀 領導能力及決策能力 董事之選任係依相關法令及經理公司章程執行, 各董事間職權之行使均具有其獨立性 四 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經理公司董事會由董事組成, 其職權為造具營業計劃書 編造財務報告及其他依法令及股東會賦予之職權 ; 經理公司之經理人依相關法令及董事會賦予之權利行使其職權, 負責公司營運各項作業, 並制定公司營運所須相關制度及規章 五 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之組成 職責及獨立性經理公司設監察人二人, 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任期為三年, 得連選連任 監察人之職責為查核公司財務狀況 審查並稽核會計簿冊及文件 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及其他依照法令賦予之職權 六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結構及政策, 以及其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 一 ) 本公司董事 監察人均為法人股東代表, 因此執行相關職務並未支薪 ( 二 )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結構 : 1. 酬金範圍 : 係指薪資 業務獎金 年終獎金 員工分紅及遞延獎金等 2. 酬金給付原則 : 綜合考量其年資 職稱 績效及對公司所承擔之責任與個人貢獻度, 並衡酌公司長期穩定發展及風險承受情形 七 董事 監察人之進修情形 107 年 1 月 1 日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 : 職稱姓名課程名稱進修日期進修時數董事長胡德興 2018-( 證券 ) 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專題講 107/6/

89 董事林福星 董事陳燦煌 董事楊俊宏 座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講座 107/10/ 國際金融業責任投資之發展趨勢 107/11/27 3 從 APG 評鑑到董事會督導責任 107/6/22 1 董事暨高階主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 107/9/11 3 董事會效能評估 107/10/29 3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 107/8/17 1 董事暨高階主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 107/9/11 3 董監事責任風險研討會 107/10/ 國際金融業責任投資之發展趨勢 107/11/27 3 國際及台灣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法遵趨勢與實務範例 107/5/25-5/26 9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講座 107/10/2 1.5 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人員資格取得 107/5/31-6/ ( 證券 ) 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專題講座 107/6/7 1.5 洗錢防制相關法規案例 107/7/5 3 董事李明州董事暨高階主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 107/9/11 3 育訓練 監察人馬寶琳 監察人鄭本源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講座 107/10/ 國際金融業責任投資之發展趨勢 107/11/27 3 董事暨高階主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 107/9/ 國際金融業責任投資之發展趨勢 107/11/27 3 從 APG 評鑑到董事會督導責任 107/6/22 1 董事暨高階主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 107/9/ 國際金融業責任投資之發展趨勢 107/11/27 3 八 風險管理資訊本公司致力於建立健全與完善的風險管理文化與環境, 從高階管理階層至基層員工皆必須充分認知風險管理之本質與意義, 以健全 謹慎 專業的態度, 將高標準的風險管理知識與技術一致性的應用於風險管理工作, 致力於降低公司自有資金和所管理資產之整體風險, 以達成公司之股東價值與受益人權益最大化目標 在風險管理之架構上, 按照風險管理分工架構來運作, 主要包括本公司董事會及高階管理階層 獨立的風險監控單位和各相關作業單位 為有效整合本公司之風險管理, 充分發揮風險管理之監督與執行功能, 本公司於董事長下 -89-

90 設置獨立之風險管理委員會, 並由風險管理部執行日常風險管理之監控 對於風險管理之主要架構與功能分述如下 : ( 一 ) 董事會 1. 對於風險策略給予指引 2. 監督公司風險管理, 判斷管理階層對風險評估之回應 ( 二 ) 風險管理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審核本公司整體風險管理策略評估及監督本公司風險承擔能力, 以承受風險現況及風險因應策略, 監控本公司各項營運風險並檢討本公司作業風險事件 主管機關重大查核檢查意見等及改善措施 每月定期召開 風險管理委員會, 必要時得臨時召開, 並定期向董事會提出風險管理報告 ( 三 ) 風險管理部主要負責公司風險管理制度之規劃與管理, 建置市場 信用 作業 流動性風險等風險管理機制, 以有效辨識 衡量 回應 監控與報告自有資金與所管理資產日常風險, 依風險管理委員會及其應獨立於業務單位及交易活動之外行使職權, 定期向風險管理委員會 金控風險控管處 董事會等提出風險管理報告 並協助風險管理系統之建置及運作及監控自有資金或所管理資產之風險限額及使用狀況 ( 四 ) 各作業單位各作業單位遵循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及法令制度之規定執行各項作業, 並定期辦理自我評估作業辨識作業風險, 及時採取控管措施以避免作業風險損失事件 九 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係經理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之人員 資產及財務之管理職權均予明確化, 並確實辦理風險評估及建立適當之防火牆 對於關係企業間有業務往來者, 皆本於公平合理之原則, 對於簽約事項明確訂定價格條件與支付方式, 絕無利益輸送情形 經理公司與往來銀行及投資人 員工 或公司之利益相關者, 保持暢通之溝通管道, 並尊重及維護其應有之合法權益, 當利害關係人之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 經理公司將秉誠信原則妥適處理 十 對於法令規範資訊公開事項之詳細辦理情形經理公司依據投信投顧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申報所管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資訊, 並設立發言人, 以確保可能影響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決策之資訊, 能夠即時允當揭露 並已運用網路之便捷性架設網站, 建置公司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相關資訊, 以利股東 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等參考 經理公司網址為 十一 公司治理之運作情形和公司本身訂定之公司治理守則及本守則之差距與原因 ( 一 ) 本公司為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相關職權由董事會行使, 不適用公司法 公司章程有關股東會之規定 ( 二 ) 本公司目前未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 但公司董事會之運作均依 -90-

91 照相關法令規章之規定行使職權 所有董監事均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專業知識 技能及素養, 本著誠信專業原則及義務, 充分執行公司之經營及監督管理功能 十二 關係人交易相關資訊 ( 詳見本公司最新財務報表之附註十二 關係人交易 ) 十三 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經理人酬金結構及政策 ( 一 ) 宗旨 : 為將本公司之酬金誘因 投資人利益與風險調整後的實質報酬之間的利益予以一致化, 提升股東及投資人利益價值與公司整體的長期穩健發展, 乃制定本政策 ( 二 ) 適用對象 : 基金經理人 ( 三 ) 訂定原則 : 1. 參酌風險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之建議, 設定公司及基金績效目標, 並將特定風險因素列入考量 2. 依據未來風險調整後之公司及基金長期績效, 配合公司長期整體獲利及股東利益, 訂定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或酬金結構與制度 3. 本公司董事會將參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 之相關規定, 負責審視基金經理人之酬金政策 4. 酬金獎勵制度不應引導基金經理人為追求酬金而從事有損害投資人權益之虞的投資或交易行為, 公司並應定期審視基金經理人酬金獎勵制度與績效表現, 以確保其符合公司之風險胃納 5. 酬金支付時間, 應配合未來風險調整後之獲利, 以避免公司於支付酬金後卻蒙受損失之不當情事 依據績效表現發放之酬金獎勵應採長期誘發機制, 將該酬金內容之適當比例以遞延或股權相關方式支付 6. 於評估基金經理人對公司獲利之貢獻時, 應依證券投資信託產業之整體狀況及公司之未來效益水平, 以釐清該績效是否確屬其個人之貢獻, 前項獲利貢獻之評估, 應綜合考量基金經理人之個人績效 部門績效 公司整體經營成果, 以及法令遵循的落實程度 基金經理人連結績效之酬金政策應以長期為基礎 ( 四 ) 績效管理制度與架構 : 1. 績效評核項目設定 : 分為工作目標及核心價值 / 職場行為等兩大項 (1) 工作目標設定 : 基金經理人之目標設定主要以市場基金排名 年度期望報酬達成率等各項可以有效評估基金經理人績效之項目為設定內容 (2) 核心價值 / 職場行為 : 依公司指定員工應具備之核心價值以及職場行為設定應有之行為表現權重 2. 績效評核期間 :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績效評核得分 : 工作目標 及 核心價值 / 職場行為 依員工類別 ( 關鍵職位管理者 管理者 非管理者非業務職 非管理者業務職 ) 之評 -91-

92 核比重加權計算, 加總後即為績效評核得分 4. 績效考核成績運用 : 人員升遷培訓 員工職涯規劃 績效獎金核發及薪資調整參考 ( 五 ) 酬金之範圍 : 1. 薪資 : 薪資結構包含本薪及伙食費 新進員工任用之核薪係依其職位並參考學 經歷背景, 及市場薪資水準, 給付合理薪資 每年視公司營運狀況 個人職位調整 年度考核結果及市場薪資定位等調整薪資 2. 績效獎金 : 基金經理人因其績效目標達成狀況而領取之獎金 3. 員工紅利 : 本公司盈餘配發員工紅利, 依公司盈餘核報並經股東會同意後辦理之 ( 六 ) 定期檢視 : 本公司績效評核制度及獎酬制度應考量未來證券市場整體環境 公司經營績效與累積盈餘狀況 未來營運展望及預期風險之評估狀況, 適時調整之 ( 七 ) 離職金約定 : 若有離職金約定應依據已實現且風險調整後之績效予以訂定, 以避免短期任職後卻領取大額離職金等不當情事 ( 八 ) 實施與修正 : 本政策經董事會核准後公布施行, 修正時亦同 ; 並於基金公開說明書揭露之 -92-

93 附錄七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貨幣市場基金壓力測試管理辦法 第九屆第九次董事會核定第一章引言第一條目的為建立貨幣市場基金之壓力測試相關執行方式 管理及呈報機制, 特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貨幣市場基金壓力測試一致性標準規範 訂定, 制定本公司 貨幣市場基金壓力測試管理辦法, 以茲遵循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本公司所發行之貨幣市場型基金 第三條壓力測試定義壓力測試是風險管理的重要工具, 係指公司將可能面臨之極端但可能發生的風險加以認定並量化, 以設算或情境分析之方式, 根據可能的風險因子變動情形, 衡量潛在但可能發生異常之損失, 藉以評估公司於極端情形下之曝險狀況 第四條壓力測試目的壓力測試所假設情境, 雖其發生機率極低, 但一旦發生, 龐大損失可能產生衝擊 ; 藉由壓力測試程序的執行, 得以測量基金之承受能力及評估其風險承擔能力, 作為擬具因應措施之依據, 調整資產組合, 從事相關風險管理 第二章壓力測試執行第五條壓力測試作業執行頻率與時點壓力測試以每季季底為基期, 每季定期執行外, 如遇總體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部位組合發生重大變化時, 得不定期進行專案壓力測試 第六條壓力測試的執行運用首先確認風險因子, 包含不侷限流動性風險 利率風險及信用風險等風險面向, 公司並應視市場實際狀況增訂測試項目, 以符合市場現況 壓力測試之執行得運用不同技術的組合, 如簡單敏感度因子分析 (Simple Sensitivity) 情境分析(Scenario Analysis) 最大損失估計法 (Maximum Loss) 等方法 第七條壓力測試之情境於建構情境時, 應考量不同嚴重程度的壓力情境, 除了法定壓力測試情境外, 公司亦得規劃不同嚴重程度之壓力情況 一 法定壓力測試情境 1. 流動性風險 (1) 市場極端情形 ( 如聯合投信事件 金融海嘯時期及國際重大事件 ) 之每日 週 月贖回金額 (2) 過去三年每日 週 月最大贖回金額之 1.5 倍 (3) 該基金前 5 大受益人, 同時贖回持有之 20% 投資金額 -93-

94 第八條 第三章第九條 2. 利率風險 (1) 央行 1 個月升息 50bp, 且 3 個月累積升息 150bp 3. 信用風險 (1) 基金持有標的 ( 銀行存款 短期票券 債券及附買回交易 ) 之前三大存款銀行 發行人或交易對手同時調降信用評等或違約 4. 市場極端情形之綜合應就市場極端情形 ( 如聯合投信事件 金融海嘯時期及國際重大事件 ) 之各項指標, 評估流動性風險 利率風險及信用風險等法定壓力情境同時發生對基金之綜合影響 壓力測試執行分析結果與因應策略 1. 就流動性風險因子, 應就其情境發生時, 是否達警示標準, 評估目前流動性部位是否足以因應 是否面臨損失, 其損失金額多寡, 對基金淨值影響程度 ; 另外, 分析包含不侷限於評估持有標的最適存續期間 最低流動性要求 是否有效因應投資人贖回之可能性及贖回之因應措施 2. 就利率風險因子, 應就其情境發生時, 是否達警示標準, 評估對貨幣市場基金收益率影響 ; 貨幣市場基金收益率與公債附買回交易稅後收益率 ( 法人機構自行承作 ) 之利率敏感性比較及影響程度分析 ; 另外, 評估法人機構是否進行贖回 預估贖回金額及比率, 流動性部位是否有效因應投資人贖回等因應措施 持有債券部位應按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有關債券之計算標準, 設算債券部位之價值, 並與帳面價值相比, 是否有損失之虞 若因基金屬海外貨幣市場基金, 無法採行國內公債附買回交易稅後收益率做比較時, 得採行妥適之附買回交易稅後收益率 3. 就信用風險因子, 應就其情境發生時, 是否達警示標準, 評估對基金淨值影響程度, 是否造成存款大量流出, 另流動性部位是否足以因應 ; 評估時就持有標的及交易對手就以下事項分析, 以評估是否仍繼續持有或先行賣出 : a. 公司長期及短期償債能力分析 b. 公司營運基本面分析 : 含獲利能力 變現能力及經營效率 4. 綜合評估當三種風險因子均同時發生, 評估對基金淨值影響程度與因應措施 5. 當評估投資人贖回之可能性及贖回之因應措施時, 應暸解投資人之現金需求 風險承受度及持有集中度等項目 壓力測試管理機制壓力測試情境之評估檢討 -94-

95 壓力測試的情境不侷限於法定壓力測試情境, 壓力測試情境至少每年檢討一次, 評估其合理性與適用性, 風險管理部得協調相關單位討論並彙總意見後, 擬增修訂壓力測試情境, 呈總經理簽核後, 提報本公司風險管理委員會核定 第十條壓力測試之呈報壓力測試之分析資料 執行結果與因應策略, 經執行權責單位主管簽核, 呈報風險管理委員會後, 提報近期董事會報告, 並留存軌跡以供備查 第四章附則第十一條本辦法如有其他未盡事宜, 悉依所屬主管機關相關規範辦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應事先會簽富邦證券風險控管部, 依主管機關規定, 應經董事會核定後實施, 並陳報富邦證券風險控管部備查 ; 修訂時亦同 -95-

96 附錄八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條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次說信託契約條文託契約範本條文 明 前言 前言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前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契約範本空格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處填入經理公 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富邦中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 司 基金保管 國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機構及本基金 下簡稱本基金 ), 與台中商業銀行股簡稱本基金 ), 與 ( 以下簡名稱 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 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 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 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 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 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 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 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 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 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其申購者 公司拒絕其申購者外, 申購人自申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 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契約當事人 第 一 條定義本契約所使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 定義本契約所使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 一 金管會 : 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一 金管會 ; 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 會 二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二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明定本基金名 權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富邦中國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權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稱 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三 經理公司 : 指富邦證券投資信三 經理公司 : 指證券投資信託股明定經理公司 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名稱 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四 基金保管機構 : 指台中商業銀四 基金保管機構 : 指明定基金保管 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於信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 本於信託關係, 機構名稱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 -96-

97 條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次說明信託契約條文託契約範本條文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之銀行 五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 指依其與本基金投資海基金保管機構間委託保管契外有價證券, 約暨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配合實務作業區相關法令規定, 受基金保管增訂, 以下項機構複委託, 保管本基金存放次依序調整 於國外資產之金融機構 六 受益人 : 指依本契約規定, 享五 受益人 : 指依本契約規定, 享有本基金受益權之人 有本基金受益權之人 七 受益憑證 : 指經理公司為募集六 受益憑證 : 指經理公司為募集本基金而發行, 用以表彰受益本基金而發行, 用以表彰受益人對本基金所享權利之有價人對本基金所享權利之有價證券 證券 八 本基金成立日 : 指本契約第三七 本基金成立日 : 指本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條第一項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募足, 並符合本契約第七條第募足, 並符合本契約第七條第一項本基金成立條件, 經理公一項本基金成立條件, 經理公司向金管會報備並經金管會司向金管會報備並經金管會核准備查之日 核准備查之日 九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 指經八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 指經理公司發行並首次交付本基理公司發行並首次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 金受益憑證之日 十 基金銷售機構 : 指經理公司及九 基金銷售機構 : 指經理公司及受經理公司委託, 辦理基金銷受經理公司委託, 辦理基金銷售及買回業務之機構 售及買回業務之機構 十一 公開說明書或簡式公開說明十 公開說明書或簡式公開說明書 : 指經理公司為公開募集書 : 指經理公司為公開募集本本基金, 發行受益憑證, 依基金, 發行受益憑證, 依證券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證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證券投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 -97-

98 條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次說信託契約條文託契約範本條文 明 記載事項準則所編製之說明 事項準則所編製之說明書 書 十二 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十一 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 司 : 指有下列情事之一之公司 : ( 一 ) 與經理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 ( 二 )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 ( 三 ) 前款人員或經理公司之經理人與該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司 : 指有下列情事之一之公司 : ( 一 ) 與經理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 ( 二 )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 ( 三 ) 前款人員或經理公司之經理人與該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 係者 十三 營業日 : 指經理公司總公司十二 營業日 : 指經理公司總公司配合本基金涉 營業所在縣市之銀行營業 營業所在縣市之銀行營業投資外國有價 日 但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遇休市停止交易時, 不在此限 前述所稱 一定比例 及達該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及其休市日期,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辦理 日 證券故修訂 十四 申購日 : 指經理公司及基金十三 申購日 : 指經理公司及基金 銷售機構銷售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營業日 銷售機構銷售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營業日 十五 計算日 : 指經理公司依本契十四 計算日 : 指經理公司依本契 約規定, 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約規定, 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十五 收益平準金 : 指自本基金成本基金不分配 -98-

99 條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次說信託契約條文託契約範本條文 明 立日起, 計算日之每受益權收益, 故刪 單位淨資產價值中, 相當於除 以下項次 原受益人可分配之收益金依序調整 額 十六 買回日 :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十六 買回日 :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 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十七 受益人名簿 : 指經理公司自十七 受益人名簿 : 指經理公司自 行或委託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製作並保存, 其上記載受益憑證受益人之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 受益憑證轉讓 設質及其他變更情形等之名簿 行或委託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製作並保存, 其上記載受益憑證受益人之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 受益憑證轉讓 設質及其他變更情形等之名簿 十八 會計年度 : 指每曆年之一月十八 會計年度 : 指每曆年之一月 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十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本十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法本基金投資海 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 令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外有價證券, 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或類似業務之公司或機構 保管業務之機構 配合實務作業修訂 二十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 依本基二十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 依法令同上 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 規定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或類似業務之公司或機構 二十一 證券交易所 : 指臺灣證券二十一 證券交易所 : 指台灣證券同上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本基金投資所在國 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 二十二 店頭市場 : 指財團法人中二十二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指財同上 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金管會所核准投資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之外國店頭市場 -99-

100 條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次說信託契約條文託契約範本條文 明 二十三 證券相關商品 : 指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經金 配合實務作業增列 管會核定准予交易之證 券相關之期貨 選擇權或 其他金融商品 二十四 事務代理機構 : 指受經理二十三 事務代理機構 : 指受經理 公司委任, 代理經理公司處理本基金受益憑證事務之機構 公司委任, 代理經理公司處理本基金受益憑證事務之機構 二十五 淨發行總面額 : 指募集本二十四 淨發行總面額 : 指募集本 基金所發行受益憑證之總面額 基金所發行受益憑證之總面額 二十六 申購價金 : 指申購本基金二十五 申購價金 : 指申購本基金 受益權單位應給付之金額, 包括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發行價額及經理公司訂定之申購手續費 受益權單位應給付之金額, 包括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發行價額及經理公司訂定之申購手續費 二十六 收益分配基準日 : 指經理本基金不分配 公司為分配收益計算每收益, 故刪 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除 以下項次 之金額, 而訂定之計算標依序調整 準日 二十七 問題公司債 : 指本基金持二十七 問題公司債 : 指本基金持 有每一問題發行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 有每一問題發行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 二十八 問題發行公司 : 指本基金二十八 問題發行公司 : 指本基金現行中華民國 持有之公司債發行公司具有金管會核定之最新 持有之公司債發行公司證券投資信託具有附件 問題公司債處暨顧問商業同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定事由者 理規則 所定事由者 業公會已有明訂 問題公司 二十九 同業公會 : 指中華民國證二十九 同業公會 : 指中華民國證債處理規 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 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則, 爰不再另 同業公會 三十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 指本基金所發行之各類型受益權 同業公會 行增訂附件 明訂本基金所有類型受益權 -100-

101 條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次說信託契約條文託契約範本條文 明 單位, 分為新臺幣計價受益 單位名稱 權單位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 單位 三十一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係指以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明訂本基金以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名 稱 三十二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係指以人民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明訂本基金以人民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名 稱 三十三 基準貨幣 : 指用以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貨幣 明訂基準貨幣 單位, 本基金基準貨幣為 新臺幣 三十四 基準受益權單位 : 指用以換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明訂基準受益權單位 及計算本基金總受益權單位數之依據, 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第 二 條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一 本基金為貨幣市場型之開放式一 本基金為貨幣市場型之開放式訂定本基金名 基金, 定名為富邦中國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基金, 定名為 ( 經理公司簡稱 )( 基金名稱 ) 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稱 二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二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 本基金存續期 限 ; 本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限 ; 本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間為不定期續期間即為屆滿 或本基金之限 存續期間為 ; 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或有本契約應終止情事時, 本契約即為終止 第 三 條本基金總面額 本基金總面額 一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一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明訂本基金最 為新臺幣貳佰伍拾億元, 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為新臺幣陸億 為新臺幣 元, 最低淨發行高及最低淨發總面額為新臺幣 元 ( 不得低行總面額及受 -101-

102 條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次說明信託契約條文託契約範本條文元 其中, 於六億元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益權單位數 ( 一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為新臺幣壹拾元 淨發行受益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新臺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單幣壹佰億元, 每受益權單位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金管會核准後, 符合下列條件 ( 二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 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新臺 ( 一 )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請幣壹佰伍拾億元, 每受益 ( 報 ) 送件日屆滿一個月 權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拾 ( 二 ) 申請 ( 報 ) 日前五個營業日元 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二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每一受增訂人民幣計益權單位得換算為一基準受益價受益權單位權單位 有關各類型受益權單每一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數詳公開說明位得換算為一書 基準受益權單位,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三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原第三條第一會核准後, 於符合法令所規定項後段文字移之條件時, 得辦理追加募集 列, 並明訂於符合法令所規定之條件時, 得辦理追加募集 四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二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項次修正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請核准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核准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開始募集日起內開始募集, 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第一項規定三十日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面額而未達第一項最高淨發額而未達前項最高淨發行總行總面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面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 -102-

103 條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次說信託契約條文託契約範本條文 明 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及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將其受益權單位總數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追加發行時亦同 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及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將其受益權單位總數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追加發行時亦同 五 本基金之受益權, 按已發行受三 本基金之受益權, 按已發行受本基金不分配 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 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每收益, 故無收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益分配權 利, 即本金受償權 收益之分配權 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 權利 第 四 條受益憑證之發行 受益憑證之發行 一 本基金受益憑證分二類型發行, 分為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 配合本基金受益憑證分二類發行增訂, 以 下項次依序調 整 二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一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 金管會之事先核准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金管會之事先核准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三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二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明訂受益權單 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位數計算單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位 本基金受小數點以下第 位 受益人益憑證採無實 得請求分割受益憑證, 但分割體發行, 故刪 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除受益憑證分 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割之相關規 -103-

104 條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次說明信託契約條文託契約範本條文於 單位 定 四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三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本基金受益憑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證採無實體發憑證 行 五 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 每一受四 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 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六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 應推五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 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七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應指六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權 七 本基金除採無實體發行者, 應本基金受益憑依第十項規定辦理外, 經理公證採無實體發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三十行 日內依金管會規定格式及應記載事項, 製作實體受益憑證, 並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發行 八 受益憑證應編號, 並應記載證本基金受益憑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規證採無實體發定應記載之事項 行 八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九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本基金受益憑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證採無實體發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行 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業日內依規定製作並交付受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益憑證予申購人 九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十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時,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 ( 一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 ( 二 )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104-

105 條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次說信託契約條文託契約範本條文 明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 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 四 )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四 )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 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 約書之規定 ( 五 )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 ( 五 )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 六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 ( 六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 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 金銷售機構為之 ( 七 )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 ( 七 )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 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十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十一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第 五 條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一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一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配合本基金受 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 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益憑證分二類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發行, 依實務 定 投資人申購以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新臺幣支付 ; 申購以人民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 定 作業修訂部分文字 -105-

106 條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次說信託契約條文託契約範本條文 明 以人民幣支付, 並應依 外匯 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 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 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 金 二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二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 格如下 : 格如下 :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配合本基金受 各類型受益權憑證每受益權單 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益憑證分二類 位之發行價格依其面額 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發行修訂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起, 各類型受益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 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 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值 三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憑證每受三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配合本基金受 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益憑證分二類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發行修訂 金資產 四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四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明訂各類型申 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憑證之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 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購手續費上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限 發行價格之百分之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定 五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五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 構, 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構, 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六 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各類型受六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依中華民國證 益權單位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本基金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若因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券投資信託暨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顧問商業同業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公會證券投資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信託基金募集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發行銷售及其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申購或買回作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業程序第 18 條 -106-

107 條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次說明信託契約條文託契約範本條文不同類型而有差異者, 經理公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及 含新臺幣司應基於公平對待投資人及不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於多幣別基金及影響投資人權益原則辦理, 並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外幣計價基金於公開說明書及銷售文件充分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問答集 修揭露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訂, 下同 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帳戶 投資人透過銀行特定金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公司網站 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經理公司七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購書件交付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售機構, 並於申購當日將申購算申購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投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資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或證券商 除第八項 第九項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情形外,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數 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八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得申購之單位數 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九 投資人以外幣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時, 基金銷售機構以自 -107-

108 條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次說明信託契約條文託契約範本條文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或投資人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外幣申購款項時, 該等機構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該等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十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明訂轉申購之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兌換流程之匯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率採用依據應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揭露於公開說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明書以及計算轉申購涉及人民幣以外之不同基準 外幣兌換時, 經理公司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經理公司辦理有關兌換之流程 匯率適用時點及使用之匯率資訊取得來源 轉申購涉及新臺幣或人民幣結匯 ( 或兌換 ) 時, 含同一基金類型間之轉申購, 除人民幣以外之外幣計價基金收付新臺幣款項情形由經理公司依規定代申報外, 應分買回 申購兩筆交易進行, 按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下稱作業程序 ) 規定交付受益人買回價金, 由受益人自行辦理相關結匯 ( 或兌換 ) 及後續申購 經理公司受理轉申購作業應依作業 -108-

109 條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次說信託契約條文託契約範本條文 明 程序第十八條之ㄧ規定辦理 十一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七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配合實務作業 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 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修訂 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息退還申購人 十二 本基金成立日前 ( 含當日 ), 八 自募集日起 日內, 申購人明訂本基金各 申購人每次申購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參萬元整 ; 申購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 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類型最低申購臺幣 元整, 前開期間之發行價宜 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發行價額為人民幣陸仟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第 六 條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一 發行實體受益憑證, 應經簽本基金受益憑 證券, 免辦理簽證 證 證採無實體發 二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事項, 行 準用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規定 第 七 條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明訂本基金成 約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陸億元整 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立之條件 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 元整 二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二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 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109-

110 條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次說信託契約條文託契約範本條文 明 三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三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明定本基金不 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人民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成立時退還申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購價金之利息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計算方式 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利息, 依基金保管機構人民幣 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利息以四 捨五入方式計算至人民幣元 以下小數第二位 四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四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 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第 八 條受益憑證之轉讓 受益憑證之轉讓 一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前, 申一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前, 申 購受益憑證之受益人留存聯或繳納申購價金憑證, 除因繼承或其他法定原因移轉外, 不得轉讓 購受益憑證之受益人留存聯或繳納申購價金憑證, 除因繼承或其他法定原因移轉外, 不得轉讓 二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經經理公二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將受讓人本基金受益憑 司或其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證, 並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 行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110-

111 條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次說信託契約條文託契約範本條文 明 三 受益憑證為有價證券, 得由受本基金受益憑 益人背書交付自由轉讓 受益證採無實體發 憑證得分割轉讓, 但分割轉讓行 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 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 於 單位 三 有關受益憑證之轉讓, 依 受四 有關受益憑證之轉讓, 依 受 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九 條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之資產 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明訂本基金專 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台中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富邦中國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專戶 經理 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戶名稱及簡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稱 另本基金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為人民幣計價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投資海外有價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證券, 配合實 受託保管務作業增訂 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基金專戶 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並應於外 匯指定銀行依本基金所選定幣 別開立獨立之外匯存款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 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 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 保管機構之契約規定辦理 二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二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 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三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三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 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111-

112 條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次說信託契約條文託契約範本條文 明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 一 )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 一 )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 額 ( 二 )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 三 )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 二 )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 三 )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 四 )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本基金不分配 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收益 ( 四 )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 ( 五 )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 資本利得 及資本利得 ( 五 )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 ( 六 )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 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 六 )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銷售機構 ( 七 )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銷售機 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 費 ) ( 七 ) 其他依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之本 ( 八 ) 其他依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之 基金資產 本基金資產 五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本基金投資海外有價證券, 配合實務作業 增訂 六 本基金資產非依本契約規定或五 本基金資產非依本契約規定或 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第 十 條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 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 一 )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 ( 一 )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本基金保管費 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 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採固定費率 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 -112-

113 條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次說信託契約條文託契約範本條文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所生之費用 ; 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 二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基 ( 二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 ( 三 ) 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 ( 三 ) 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酬 ; 構之報酬 ; 明 -113-

114 條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次說明信託契約條文託契約範本條文 ( 四 )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 ( 四 )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由經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由理公司依相關法令及本契約之經理公司依相關法令及本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契約之規定向金融機構辦之利息 設定費 手續費與保理短期借款之利息 設定管機構為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費 手續費與保管機構為辦事務之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理本基金短期借款事務之用 ; 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 ; ( 五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 ( 五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本契約對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本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者 ; 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 六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 ( 六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項次調整 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及收付本保管 處分 辦理本基金短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期借款及收付本基金資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六項 第十二條第十一項規定, 或基金一項及第十二項規定代為追償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條第四項 第十項及第十一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 七 )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七 )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 -114-

115 條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次說明信託契約條文託契約範本條文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 八 )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 ( 八 )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本契約第二十三條第用 ; 但因本契約第二十三條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擔 公司負擔 二 依基金所選定幣別開立獨立之配合本基金為外匯存款專戶, 有關本基金交新臺幣及人民割款項及國外費用之收付, 應幣計價幣別, 以本基金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所明定交割款項選定幣別開立獨立之外匯存款及國外費用之專戶存撥之 ; 外幣計價基金交收付規定, 另割款項之收付均以外幣為之 明定結匯事宜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三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二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配合本基金為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第一項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新臺幣及人民第 ( 一 ) 款至第 ( 三 ) 款所列支出 ( 一 ) 款至第 ( 三 ) 款所列支出及幣計價及項次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調整, 修訂文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字 擔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擔 單位合計金額時, 人民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四 除本條第一 三項所列支出及三 除本條第一 二項所列支出及項次調整 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管機構自行負擔 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115-

116 條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次說信託契約條文託契約範本條文 明 五 本基金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於計算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其他必要情形時, 應按投資情形與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 分別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各類型受益權單 配合本基金受益憑證分兩類發行, 增訂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個別計算應負擔之費用 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依最 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可 歸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 產生之費用及損益, 由各類型 受益權單位投資人承擔 第十一條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一 受益人得依本契約之規定並按一 受益人得依本契約之規定並按 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 一 )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 一 )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 二 )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 三 ) 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 二 ) 收益分配權 ( 三 )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 四 ) 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二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二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 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本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 一 ) 本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 二 )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 三 )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本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 一 ) 本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 二 )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 三 )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三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三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 保管機構履行其依本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保管機構履行其依本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116-

117 條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次說信託契約條文託契約範本條文 明 四 除有關法令或本契約另有規定四 除有關法令或本契約另有規定 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第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一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一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二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 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三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三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本基金投資海 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 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外有價證券, 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配合實務作業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修訂 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 -117-

118 條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次說明信託契約條文託契約範本條文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基金保管機構 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四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四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本基金投資海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外有價證券, 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配合實務作業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修訂 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履機構依本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行義務 五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五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規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金管會 六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六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核准函送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輸 七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於申七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於申配合公開 證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券投資信託事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業募集證券投公開說明書 前揭簡式公開說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資信託基金公明書及公開說明書之交付或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開說明書應行提供, 如申購方式係採電子交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記載事項準易或經申購人以書面同意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則 第 25 條修者, 得採電子媒體方式為之 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訂 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簽章者, 依法負責 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 -118-

119 條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次說明信託契約條文託契約範本條文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八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八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下列第二款明書, 並公告之, 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向同業公會申報至第四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外, 其餘款項修訂事項應向金備 : 管會報備 : ( 一 )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 ( 一 )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險事項者 及其風險事項者 ( 二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 ( 二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額 價額 ( 三 ) 申購手續費 ( 三 ) 申購手續費 ( 四 ) 買回費用 ( 四 ) 買回費用 ( 五 )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 ( 五 )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 六 )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 ( 六 )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之修正事項 響之修正事項 九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九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本基金投資海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外有價證券, 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民國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配合實務作業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修訂 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為之 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十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十一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十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酌修文字 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 -119-

120 條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次說明信託契約條文託契約範本條文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銷售機構 十二 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六十一 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本基金投資海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外有價證券, 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配合實務作業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修訂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 或國外受託保金保管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管機構 或證券集中保管事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業 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追償 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十三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十二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害, 應予負責 十四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十三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日起運用本基金 十五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十四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令 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知基金保管機構 十六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十五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或依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十七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十六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 -120-

121 條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次說信託契約條文託契約範本條文 明 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十八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十七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 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十九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十八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明訂各類型受 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 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益權單位於計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算合計金額時 知申購人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人民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知申購人 均以新臺幣為基準貨幣 二十 因發生本契約第二十三條第十九 因發生本契約第二十三條第 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本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本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二十一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 ( 一 )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別以新臺幣及人民幣作為計價貨幣 明訂經理公司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相關資訊之義務 ( 二 ) 可歸屬於各類型所產生之費 -121-

122 條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次說信託契約條文託契約範本條文 明 用及損益, 由各類型投資人承擔 ( 三 ) 本基金基準貨幣及匯率換算風險 ( 四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面額, 以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第十三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一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一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二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二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配合本基金投 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 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 本契約資海外有價證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券之實物作業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修訂 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本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償責任 三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三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 -122-

123 條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次說明信託契約條文託契約範本條文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本契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本契約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約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令或本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必要之協助 四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本基金投資海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外有價證券, 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故增訂基金保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管機構對國外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受託保管機構放於國外之資產, 及行使與該之選任 監督資產有關之權利 本基金於中及指示規定 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應依經理明定基金保管公司之指示依資產所在國或機構得因經理地區法令辦理本基金資產之公司之要求, 保管 處分及收付 基金保管而請求國外受機構得因經理公司之要求, 對託保管機構提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請求相關供相關法令資市場及法令資訊之提供與協訊及提供協助, 惟各該保管 處分及收付助 之作為 不作為, 仍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為之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 一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 -123-

124 條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次說明信託契約條文託契約範本條文意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 三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 四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五 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應本基金投資海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有價證券, 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故增訂基金保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管機構委任國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外受託保管機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構時應負之責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任 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六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四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配合本基金投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資海外有價證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券之實物作業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修訂 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機構應代為追償 七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五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本基金保管費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採固定費率 -124-

125 條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次說明信託契約條文託契約範本條文或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代有價證券並履行本契約之義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負擔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契約之義務, 有關證券集中保適用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管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六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本基金不分配供之收益分配數據, 擔任本基收益, 故刪金收益分配之給付人與扣繳除, 以下項次義務人, 執行收益分配之事依序調整 務 八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七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 一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 ( 一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合調整 (2)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配合實務作業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增列 支付權利金 (3) 給付依本契約第十條約定 (2) 給付依本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3) 給付依本契約應分配予受本基金不分配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收益, 故刪 (4)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 (4)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除 證之買回價金 證之買回價金 ( 二 ) 於本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 ( 二 ) 於本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時, 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 三 )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 ( 三 )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 -125-

126 條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次說明信託契約條文託契約範本條文資產 資產 九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本契八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本契配合實務作業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修訂 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管資產庫存明細表及銀行存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款餘額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表及銀行存款餘額表, 並於次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備查 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十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九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本基金投資海公司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公司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外有價證券, 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故增訂國外受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契約或有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契約或有託保管機構違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反國外受託保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契約約定時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之規定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約定時, 基金保管機構於知悉後應通知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置 十一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十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 -126-

127 條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次說明信託契約條文託契約範本條文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償 十二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本契約第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代為追償 十三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十二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本基金負擔 十四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十三 基金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本基金投資海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定 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外有價證券, 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故增訂國外受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託保管機構之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規定 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予他人 十五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十四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擔 司負擔 十六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十五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 -127-

128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條次說明信託契約條文託契約範本條文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任 第十四條運用本基金投資及從事證券相關運用本基金投資之基本方針及範配合本基金投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圍資範圍修改 一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一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明訂本基金投基金之安全, 保持高流動性及維持基金之安全, 保持高流動性及維持資方針及範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圍 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中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華民國境內及境外之貨幣市場工 本基金運用於具及短期債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銀行存款 短期票券及債券附買回投資 : 交易之總金額需達本基金淨資產 ( 一 ) 本基金得運用或投資於中華民價值百分之七十以上 國境內之銀行存款 短期票券 ( 國庫券 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 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 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短期債券憑證 ) 有價證券 ( 公債 公司債 金融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證券化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 附買回交易 ( 含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 ); ( 二 ) 本基金得運用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之銀行存款 短期票券 ( 國庫券 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 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 ) 有價證券( 公債 公司債 金融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證券化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及附買回交易 ( 含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 ); -128-

129 條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次說信託契約條文託契約範本條文 ( 三 )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運用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之銀行存款 短期票券及附買回交易之總金額需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以上 ; 且運用或投資於人民幣計價之資產總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以上 ; ( 四 )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經理公司為分散基金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經理公司得不受前述第 ( 三 ) 款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 : 1. 在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 或 2. 依本基金最近結算日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資產比重計算, 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任一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有下列任一情形發生時 ; (1)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政治性與經濟性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 ( 如政變 戰爭 能源危機 金融危機 恐佈事件等 ) 法令政策改變及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 造成該國或地區金融市場暫停交易 (2)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出資金, 或其當地政府調高外國資金投資於當地資產之 明 -129-

130 條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次說明信託契約條文託契約範本條文稅率淨增加達百分之一 五 (3)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單日兌美元匯率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五 ( 五 )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前述第 ( 三 ) 款之比例限制 二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二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配合本基金投上櫃有價證券投資, 除法令另上櫃有價證券投資, 除法令另資海外有價證有規定外, 應委託國內外證券有規定外, 應委託證券經紀券修訂之 經紀商, 在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商, 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割 三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投資三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券配合本基金投所在國或地區證券經紀商交易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資海外有價證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有利害關券修訂之 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基金保管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金不得高於一般證券經紀商 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證券經紀商 四 經理公司將本基金運用或投資四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銀行存於銀行存款 短期票券 ( 國庫款 短期票券 ( 國庫券 可轉讓券 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 公銀行定期存單 公司及公營事司及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 其或匯票 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他經金管會核准之短期債務憑短期債務憑證 ) 有價證券( 公證 ) 有價證券( 公債 普通公債 普通公司債 金融債券 司債 金融債券 金融資產證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及券化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證券化券 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行之外國金融組織債券 ) 附買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回交易 ( 含短期票券及有價證 -130-

131 條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次說信託契約條文託契約範本條文 明 外國金融組織債券 ) 及附買回交易 ( 含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 ),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 券 ) 及其他經金管會洽中央銀行核准之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割 五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須符合金管會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 增訂本基金證券相關商品交易運用範圍,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 定,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一 )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操作目的從 事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 交易 ( 如 : 信用違約交換 CDS CDX Index 及 itraxx Index), 並應就契約違約條件所訂金 額取得交易對手之保證 ( 二 ) 經理公司為避險目的得利用換 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 易 匯率選擇權及一籃子外幣 間匯率避險交易 (Proxy Basket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 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 ) 等交 易方式, 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 入匯出,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 央銀行及金管會之相關規 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 修改者, 從其規定 六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契五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契 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一 ) 不得投資於股票 私募之有價 ( 一 ) 不得投資於股票及其他具有股配合基金管理 證券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 款修 -131-

132 條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次說信託契約條文託契約範本條文 ( 二 )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 ( 二 )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正 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 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 券 ; 券 ; ( 三 )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但符 ( 三 )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但符 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十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第十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 四 )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 四 )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 五 )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 ( 五 )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 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 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 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 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 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 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交易行 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 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 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 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 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者, 不在此限 ; ( 六 )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 ( 六 )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 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 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 之證券或短期票券 ; 之證券或短期票券 ; ( 七 )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 ( 七 )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 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 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 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 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 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 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 證 ; 證 ; ( 八 ) 投資任一非金融機構之公司發 ( 八 ) 投資任一非金融機構之公司發 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 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 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 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 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 但 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 但 投資短期票券金額不受不得超 投資短期票券金額不受不得超 過新臺幣五億元之限制 ; 該公 過新臺幣五億元之限制 ; 該公 司如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 司如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 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 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 以上時, 上開短期票券及有價 以上時, 上開短期票券及有價 證券之投資比率得為本基金淨 證券之投資比率得為本基金淨 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但投 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但投 資短期票券金額不得超過該公 資短期票券金額不得超過該公 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 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 明 -132-

133 條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次說信託契約條文託契約範本條文 明 財務報告所載淨值之百分之十 ; 財務報告所載淨值之百分之十 ; ( 九 ) 存放於任一金融機構之存款 ( 九 ) 存放於任一金融機構之存款 投資其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 但投資短期票券金額不受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之限制 ; 該金融機構如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上開存款 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之投資比率得為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但投資短期票券金額不得超過該金融機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所載淨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其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 但投資短期票券金額不受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之限制 ; 該金融機構如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上開存款 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之投資比率得為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但投資短期票券金額不得超過該金融機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所載淨值之百分之十 ; ( 十 ) 除政府債券外, 投資長期信用 ( 十 ) 除政府債券外, 投資長期信用配合 102 年 10 評等等級相當於中華信用評等 評等等級為金管會核准或認可月 21 日金管證 股份有限公司評等為 twa- 以下 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為一定等投 字 第 之有價證券, 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 ; 級以下 ( 詳公開說明書 ) 之有價 證券, 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號函修訂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 ; ( 十一 ) 本基金運用於銀行存款 短 ( 十一 ) 本基金運用於銀行存款 短 期票券 有價證券及附買回交易等標的,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金管會規定之一定等級以上者 ; 期票券 有價證券及附買回交易等標的,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金管會規定之一定等級以上者 ; ( 十二 ) 運用標的到期日及存續期間 ( 十二 ) 運用標的到期日及存續期間 之限制 :1. 限運用於剩餘到期日在一年內之標的 但附買回交易者, 不在此限 ;2. 基金加權平均存續期間不大於一八 日, 如運用標的為附買回交易, 應以附買回交 之限制 :1. 限運用於剩餘到期日在一年內之標的 但附買回交易者, 不在此限 ;2. 基金加權平均存續期間不大於一八 日, 如運用標的為附買回交易, 應以附買回交 -133-

134 條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次說明信託契約條文託契約範本條文易之期間計算 ; 易之期間計算 ; ( 十三 )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 ( 十三 )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者, 及第十四條之一條規定者, 不在此限 ; 不在此限 ; ( 十四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 ( 十四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配合實務修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保普通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訂 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總額之百分之十 ; 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 十五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 ( 十五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十 ; ( 十六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 ( 十六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 十七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 ( 十七 ) 投資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普酌修文字 普通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總通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總金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價值之百分之十 ; ( 十八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 ( 十八 ) 投資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酌修文字 位公司債或次順位金融債券公司債或次順位金融債券之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發行次順位公司債或次順位行次順位公司債或次順位金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 十九 )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 ( 十九 )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十, 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 -134-

135 條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次說信託契約條文託契約範本條文 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 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 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 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 之十 ; 之十 ; ( 二十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 ( 二十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 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 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 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 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 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 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 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 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 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 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 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 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 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 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金 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金 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 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 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者 者 ( 二十一 )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 ( 二十一 )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 之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 之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 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 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 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 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 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 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 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 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 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 基礎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 基礎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 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 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 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二十二 )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 ( 二十二 )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 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 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 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 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 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 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 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 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 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受益 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受益 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明 -135-

136 條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次說信託契約條文託契約範本條文 明 ( 二十三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 配合基金管理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3 款增訂 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 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 分之十 ; ( 二十四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配合基金管理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4 款增訂 十 ; ( 二十五 )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將金融資產信託與 配合基金管理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5 款增訂 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 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 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 之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總 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 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二十六 )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 配合基金管理辦法第 16 條第 2 項增訂 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 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 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 用本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 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二十七 ) 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應遵守下列規定, 但法令 配合 102 年 9 月 26 日金管證 有修正者, 依修正後之法 投 字 第 令規定 : 1. 投資於大陸地區證券市 號函增訂 場之有價證券, 其相關 -136-

137 條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次說明信託契約條文託契約範本條文限制以金管會頒布之最新法令辦理 ; 2. 不得投資於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市 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 二十八 )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配合基金管理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 辦法第 10 條增 ( 二十九 )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 ( 二十三 )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訂 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七 前項第 ( 五 ) 款所稱各基金包括六 前項第 ( 五 ) 款所稱各基金包括款次調整 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 第 ( 二十 ) 款及第 ( 二十一 ) 金 ; 第二十一款及第二十二款款不包括經金管會核定為短不包括經金管會核定為短期期票券之金額 票券之金額 八 第六項第 ( 八 ) 款至第 ( 十二 ) 款 七 第五項第 ( 八 ) 款至第 ( 十二 ) 款及項次及款次調第 ( 十四 ) 款至第 ( 二十一 ) 款及第 ( 十四 ) 款至第 ( 二十一 ) 款規整 第 ( 二十三 ) 款至第 ( 二十五 ) 款定信用評等等級 比例 運用規定信用評等等級 比例 運標的到期日及存續期間之限用標的到期日及存續期間之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修正者, 從其規定 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九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六項八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五項酌修文字 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六項禁止規事變更致有本條第五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 -137-

138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條次說明信託契約條文託契約範本條文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資產 超出比例部分之資產 第十五條收益分配收益分配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資一 本基金投資所得之利息收入 本基金不分配產, 不予分配 收益平準金 已實現資本利得收益 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及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 為可分配收益 二 基金收益分配以當年度之實際可分配收益餘額為正數方得分配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低於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經理公司不予分配, 如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超過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時, 其超過部分併入以後年度之可分配收益, 收益分配後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不得低於面額 如投資收益之實現與取得有年度之間隔, 或已實現而取得有困難之收益, 於取得時分配之 三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應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後, 翌年月第個營業日分配之, 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公告 四 可分配收益,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 始得分配 五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基金可分配收益 -138-

139 條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次說信託契約條文託契約範本條文 明 專戶 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 六 可分配收益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第十六條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明訂經理公司 一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一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報酬 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四 (0.40%)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含支付國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明訂基金保管 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 受託人之費用及報酬 ) 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一一 (0.11%)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機構報酬, 本 ( %) 之比率, 由經理基金保管費採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固定費率 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 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加上每 筆交割處理費新臺幣元整, 由 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 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 次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 用 三 前一 二項報酬, 於次曆月日三 前一 二項報酬, 於次曆月日配合實務修 五個營業日內以新臺幣自本基 內以新臺幣自本基金撥付之 訂 金撥付之 四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四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 -139-

140 條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次說信託契約條文託契約範本條文 明 酬,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之決議調降之 酬,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之決議調降之 第十七條受益憑證之買回 受益憑證之買回 明訂受益人申 一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一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日後, 受請買回之時 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買回之受益權單位數及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經理公司規定最低單位數者, 經理公司得依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處理其買回之申請 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 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點, 以及配合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本基金部分買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回最小受益權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單位數之限制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及其他實務作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業修訂 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買回剩餘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 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 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 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 理公司網站 二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二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每受益配合實務作業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 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修訂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140-

141 條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次說信託契約條文託契約範本條文 明 回費用計算之 三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三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 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 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 價值之百分之, 並得由經理 基金買回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歸入本 基金資產 四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四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配合實務作業 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得由經理公司取得保管機構同意後, 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 且應遵守下列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 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得由經修訂 理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 且應遵守下列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 一 ) 借款對象以依法得經營辦理放 ( 一 ) 借款對象以依法得經營辦理放 款業務之國內外金融機構為限, 亦得包括本基金之保管機構 款業務之國內外金融機構為限, 亦得包括本基金之保管機構 ( 二 ) 為給付買回價金之借款期限以 ( 二 ) 為給付買回價金之借款期限以 三十個營業日為限 ; 為辦理有價證券交割之借款期限以十四個營業日為限 三十個營業日為限 ; 為辦理有價證券交割之借款期限以十四個營業日為限 ( 三 ) 借款產生之利息及相關費用由 ( 三 ) 借款產生之利息及相關費用由 基金資產負擔 基金資產負擔 ( 四 ) 借款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 ( 四 ) 借款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 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五 ) 基金借款對象為基金保管機構 ( 五 ) 基金借款對象為基金保管機構 或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者, 其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構 或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者, 其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構 ( 六 ) 基金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清償責 ( 六 ) 基金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清償責 任以基金資產為限, 受益人應 任以基金資產為限, 受益人應 -141-

142 條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次說明信託契約條文託契約範本條文負擔責任以其投資於該基金受負擔責任以其投資於該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為限 益憑證之金額為限 五 本基金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五 本基金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如有必要時, 金融機構得款, 如有必要時, 金融機構得於本基金財產上設定權利 於本基金財產上設定權利 六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六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配合本基金為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新臺幣及人民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幣計價修訂 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本基金係以新臺幣要之費用 及人民幣做為計價貨幣,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按所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七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七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本基金受益憑者, 經理公司應依前項規定之者, 經理公司除應依前項規定證採無實體發期限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付買之期限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行 回價金 買回價金外, 並應於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 八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八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基金銷售機構並得就每件務, 基金銷售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買回收件手續費本基金資產 買回收件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九 任一營業日之買回受益權單位九 任一營業日之買回基金單位數酌修文字 -142-

143 條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次說信託契約條文託契約範本條文 明 數超過當日已發行基金單位總數的十分之一以上時, 經理公司得延緩買回超過上述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十分之一的受益權單位, 並對於該營業日的買回要求按比例減少 因被延緩買回而未能買回的受益權單位將須視作於次一營業日提出的買回請求, 並以該次二營業日所計算之淨資產價值計算應付買回價金, 直至原來要求買回的受益權單位數均全部買回為止 由前一營業日結轉的買回請求須較後來的請求為優先處理並應遵守前述限額的規定 經理公司在啟動前述買回限制機制前,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條規定之方式公告及通知受益人相關啟動日期, 並將實際延緩買回情形個別通知相關受 目超過當日已發行基金單位總數的十分之一以上時, 經理公司得延緩買回超過上述已發行基金單位總數十分之一的基金單位, 並對於該營業日的買回要求按比例減少 因被延緩買回而未能買回的基金單位將須視作於次一營業日提出的買回要求, 並以該次一營業日之次日所計算之淨資產價值計算應付買回款, 直至原來要求買回的基金單位均全部買回為止 從前一營業日結轉的買回請求須較後來的請求為優先處理並應遵守前述限額的規定 經理公司在啟動前述買回限制機制前應依照契約第三十條規定公告及通知受益人啟動日期, 並將實際延緩買回情形個別通知相關之基金受益人 益人 十 經理公司除前項及第十八條第十 經理公司除前項及第十八條第 一項所規定之情形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之指示不得遲延, 如有遲延之情事, 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項所規定之情形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之指示不得遲延, 如有遲延之情事, 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 之延緩給付 之延緩給付 一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一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 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 一 )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配合本基金投資海外有價證券修訂之 -143-

144 條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次說信託契約條文託契約範本條文 明 ( 二 )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 一 )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 三 )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 四 )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 ( 二 )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 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二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二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 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三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買回價三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買回價 格之計算,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格之計算,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第十九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一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以基準貨一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明訂本基金淨 幣依下列方式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 ( 一 ) 以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之淨資產價值為基礎, 加計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申贖金額並按本契約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匯率換算款項為基準貨幣,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初步總資產價值 ( 二 ) 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以基準貨幣呈現之資產佔基準貨幣呈現之初步總資產價值之比例 ( 三 ) 就計算日適用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損益及費用, 依上述 ( 二 ) 之比例計算分別加減之 ( 四 ) 加減專屬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損益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 金之淨資產價值 資產計算方式 -144-

145 條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次說信託契約條文託契約範本條文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加總後得出本基金整體淨資產價值 ( 五 ) 上述各類型淨資產價值按本契約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匯率換算後, 得出以各自計價貨幣呈現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二 本基金包含不同計價貨幣之受益權單位, 每日基金資產價值計算及各不同計價貨幣受益權單位淨值換算均以基準貨幣及各計價貨幣轉換進行, 存在匯率換算風險 三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二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因時差問題, 故本基金算之 之淨資產價值須於次一營業日計算之 ( 計算日 ) 四 經理公司應依照下列約定計算三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 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應依同業 ( 一 )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訂, 金管會公會所擬訂, 金管會核定之 證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產價值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辦法 辦理之, 但本基金持有理之, 但本基金持有問題公司問題公司債時, 關於問題公司債時, 關於問題公司債之資產債之資產計算, 依 問題公司計算, 依附件 問題公司債處債處理規則 辦理之 本基金理規則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淨資產價值主要依計算日台北及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時間上午十一時前由彭博資訊揭露 (Bloomberg) 所取得之價格為準 該計算標準及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 二 ) 投資於國外之證券相關商品 : 明 -145-

146 條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次說信託契約條文託契約範本條文 明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十一時前所取得集中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十 一 時 前 由 彭 博 資 訊 (Bloomberg) 所取得之價格為 準, 若無法取得最近價格, 則 以交易對手提供之最近價格替 代之 ( 三 ) 匯率兌換 : 依本契約第二十九 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及公告 及公告 一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一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明訂本基金各 價值應按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分別計算及公告 經理公司應於每一計算日按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扣除其負債及應負擔之費用, 除以各該類 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類型受益權單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位總數計算至新臺幣元以下小應分別計算及數點第位, 以下四捨五入 公告, 並明訂其計算方式 型受益權單位已發行在外受益 權單位總數, 計算出計算日之 該類型受益權每受益權單位淨 資產價值,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 算至新臺幣元或人民幣元以下 小數點第四位 二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二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配合實務作業 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 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修訂 之淨資產價值 值 第二十一條經理公司之更換 經理公司之更換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 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 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 者 ; 者 ; ( 二 )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權 ( 二 )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權 -146-

147 條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次說信託契約條文託契約範本條文 益, 以命令更換者 ; 益, 以命令更換者 ; ( 三 )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 ( 三 )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 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 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 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證 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 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 ( 四 )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 四 )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 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 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 務者 務者 二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二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 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 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 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 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 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 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 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 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 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 公司依本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 公司依本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 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 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 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 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 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 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 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 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 起訴者, 不在此限 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本三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本 契約當事人, 本契約經理公司 契約當事人, 本契約經理公司 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 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 概括承受及負擔 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四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 經理公司公告之 經理公司公告之 第二十二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 核准後,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核准後,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 機構 ; 機構 ;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 經理公司同意者 ; 經理公司同意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 三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 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 明 -147-

148 條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次說信託契約條文託契約範本條文 不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專 不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專 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 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 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 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 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 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 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 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 保管機構職務者 ; 保管機構職務者 ; ( 六 )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 ( 六 )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 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 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 之情事者 之情事者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 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 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 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 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 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 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 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 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 管機構依本契約所負之責任自 管機構依本契約所負之責任自 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 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 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 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 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 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 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 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 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 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 限 限 三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三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 為本契約當事人, 本契約基金 為本契約當事人, 本契約基金 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 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 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 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 擔 擔 四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四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 理公司公告之 理公司公告之 第二十三條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 續 續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 明 -148-

149 條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次說信託契約條文託契約範本條文 明 核准後, 本契約終止.. 核准後, 本契約終止.. ( 一 )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 ( 一 )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 權益, 認以終止本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本契約者 ; 權益, 認以終止本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本契約者 ; ( 二 )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 二 )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四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 ( 四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 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 五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 ( 五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明訂各類型受 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貳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 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貳億益權單位於計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算合計金額時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均以新臺幣為 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人民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 會終止本契約者 ; 基準貨幣 ( 六 )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 ( 六 )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 -149-

150 條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次說信託契約條文託契約範本條文 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 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 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 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 續經營, 以終止本契約為宜, 續經營, 以終止本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 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 七 )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本契約 ( 七 )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本契約 者 ; 者 ; ( 八 )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 ( 八 )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 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 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 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 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 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 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 務者 務者 二 本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二 本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 申報備查或核准之日起二日 申報備查或核准之日起二日 內公告之 內公告之 三 本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三 本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 範圍內, 本契約繼續有效外, 範圍內, 本契約繼續有效外, 本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本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四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四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第二十四條本基金之清算 本基金之清算 一 本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一 本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 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 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 之必要範圍內, 本契約於終止 之必要範圍內, 本契約於終止 後視為有效 後視為有效 二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二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 任之, 經理公司有本契約第二 任之, 經理公司有本契約第二 十三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十三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 ( 四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 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 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 有本契約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 有本契約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由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由 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 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 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 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 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 人 人 三 基金保管機構因本契約第二十三 基金保管機構因本契約第二十 明 -150-

151 條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次說明信託契約條文託契約範本條文三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三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事由終止本契約者, 得由款之事由終止本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職務 四 除法律或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四 除法律或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本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義務在本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五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五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 一 ) 了結現務 ( 一 ) 了結現務 ( 二 ) 處分資產 ( 二 ) 處分資產 ( 三 )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 三 )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 四 ) 分派剩餘財產 ( 四 ) 分派剩餘財產 ( 五 ) 其他清算事項 ( 五 ) 其他清算事項 六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六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月內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七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七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配合實務作業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修訂 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各類型受益權基金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金額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位總數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 -151-

152 條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次說信託契約條文託契約範本條文 明 益人 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八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八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條次修訂 通知,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通知,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九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九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 名簿所載之地址 名簿所載之地址 十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十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 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第二十五條時效 時效 一 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本基金不分配 放日起, 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收益, 故刪 滅, 該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本除 基金 一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給付請求二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給付請求 權, 自買回價金給付期限屆滿日起, 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權, 自買回價金給付期限屆滿日起, 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 依前條規定清算本基金時, 受三 依前條規定清算本基金時, 受 益人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自分配日起, 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益人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自分配日起, 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三 受益人於本條所定消滅時效完四 受益人於本條所定消滅時效完 成前行使本契約權利時, 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 成前行使本契約權利時, 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 第二十六條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名簿 一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一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 務代理機構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務代理機構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二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二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 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第二十七條受益人會議 受益人會議 一 依法律 命令或本契約規定, 一 依法律 命令或本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 -152-

153 條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次說明信託契約條文託契約範本條文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本契約之規定或由召開時, 依本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人會議 二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二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配合本基金受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益憑證分二類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發行修訂 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如決議事項三以上之受益人 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前述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該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三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三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本契約另有金受益人會議, 但本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此限 : ( 一 ) 修正本契約者, 但本契約另有 ( 一 ) 修正本契約者, 但本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二 ) 更換經理公司者 ( 二 ) 更換經理公司者 ( 三 )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 三 )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153-

154 條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次說信託契約條文託契約範本條文 明 ( 四 ) 終止本契約者 ( 四 ) 終止本契約者 ( 五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 ( 五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 之調增 之調增 ( 六 )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投資有價 ( 六 )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投資基本配合實務作業 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方針及範圍 修訂 ( 七 ) 其他法令 本契約規定或經金 ( 七 ) 其他法令 本契約規定或經金 管會指示事項者 管會指示事項者 四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四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 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五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五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配合本基金受 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 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益憑證分二類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發行修訂 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者, 則受益人會議應僅該類型 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 席並行使表決權, 且受益人會 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 行該類型受益憑證受益權單 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受益 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 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 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 一 )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 ( 一 )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 構 ; 構 ; -154-

155 條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次說信託契約條文託契約範本條文 明 ( 二 ) 終止本契約 ; ( 三 ) 變更本基金種類 ( 二 ) 終止本契約 ( 三 ) 變更本基金種類 六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六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會計 會計 一 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應就一 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應就 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並應依有關法令規定保存本基金之簿冊文件 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並應依有關法令規定保存本基金之簿冊文件 二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 應依金二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 應依金 管會之規定, 訂定基金會計制度, 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 編具年度財務報告 ; 於每會計年度第二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編具半年度財務報告, 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 前述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及月報應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管會之規定, 訂定基金會計制度, 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 編具年度財務報告 ; 於每會計年度第二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編具半年度財務報告,, 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 前述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及月報應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三 前項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應三 前項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應 經金管會核准之會計師查核簽證 核閱, 並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共同簽署後, 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經金管會核准之會計師查核簽證 核閱, 並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共同簽署後, 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四 本基金彙整登載所有類型受益權單位數據之帳務, 以基準貨幣 ( 即新臺幣 ) 為記帳單位 明訂本基金以新臺幣為記帳單位 第二十九條幣制 幣制 一 本基金彙整登載所有類型受益本基金之一切簿冊文件 收入 支明訂相關文件 權單位數據之一切簿冊文件 出 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之編列應以新 收入 支出 基金資產總值之財務報表之編列, 均應以新臺幣元臺幣為單位 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為單位, 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但 列, 均應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本契約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之每 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但本契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 約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之本基限 -155-

156 條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次說信託契約條文託契約範本條文 明 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限 二 本基金之國外資產淨值之匯率兌換, 以計算日於台北時間上午十一時前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取得前一營業日所示各該外幣對美元之收盤 配合海外型基金操作實務訂定匯率資訊取得來源及其計算方式 匯率將外幣轉換為美元, 再按 計算日於台北時間上午十一時 前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 取得前一營業日所示美元對新 臺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 幣 如當日無法取得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外匯收 盤匯率時, 以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匯率替代之 如均無 法取得前述匯率時, 則以彭博 資訊 (Bloomberg) 最近之收盤 匯率為準 但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與其他指定 交易銀行間之匯款, 其匯率以 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第三十條通知及公告 通知及公告 一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一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 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 一 ) 本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 ( 一 ) 本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 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 二 )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本基金不分配 ( 二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 ( 三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收益, 故刪 換 換 除. ( 三 ) 本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 ( 四 ) 本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 事項 事項 ( 四 )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 ( 五 )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 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156-

157 條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次說明信託契約條文託契約範本條文 ( 五 )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 ( 六 )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決議內容 ( 六 )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 ( 七 )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示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人之事項 二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二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告之事項如下 : ( 一 ) 前項規定之事項 ( 一 ) 前項規定之事項 ( 二 )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 ( 二 )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值 ( 三 )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組合 從事 ( 三 )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組合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之前五名往來債券附買回交易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 交易商交易情形 ( 四 ) 每月公布基金投資公司債 金 ( 四 ) 每月公布基金投資公司債 金配合本基金標融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融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的新增 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明細 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明細 不動產證券化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明細 ( 五 )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 ( 五 )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格事項 ( 六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 ( 六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 七 )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 ( 七 )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告 ( 八 )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 ( 八 )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示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項 ( 九 )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 ( 九 )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三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三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下列方式為之 : -157-

158 條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次說明信託契約條文託契約範本條文 ( 一 )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 ( 一 )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增列受益人地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址變更之通知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義務 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為之 受益人地址變更時, 受為之 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本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 二 )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 ( 二 )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四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四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規定 : ( 一 ) 依前項第 ( 一 ) 款方式通知者, 除 ( 一 ) 依前項第一款方式通知者, 除標點符號修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正 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 二 ) 依前項第 ( 二 ) 款方式公告者, 以 ( 二 ) 依前項第二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達日 ( 三 ) 同時以第 ( 一 ) ( 二 ) 款所示方式 ( 三 ) 同時以第一 二款所示方式送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日 五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五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六 本條第二項第 ( 三 ) ( 四 ) 款規定明訂公布之內應公布之內容, 如因有關法令容及比例, 依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修正後之規 -158-

159 條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次說信託契約條文託契約範本條文 明 定 定 第三十一條準據法 準據法 一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一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 令 本契約之效力 解釋 履行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依中華民國法令之規定 令 本契約之效力 解釋 履行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依中華民國法令之規定 二 本契約簽訂後, 證券投資信託二 本契約簽訂後, 證券投資信託 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有關法規修正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就修正部分, 本契約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修正後之規定 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有關法規修正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就修正部分, 本契約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修正後之規定 三 本契約未規定之事項, 依證券三 本契約未規定之事項, 依證券 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法令未規定時, 由本契約當事人本誠信原則協議之 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法令未規定時, 由本契約當事人本誠信原則協議之 四 關於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交易程序及國外資產之保管 登記相關事宜, 應依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之規定 明訂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交易程序及國外資產之保管 登記相關事宜 應依各投資所 在國及地區法 令之規定 第三十二條合意管轄 合意管轄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訟, 除專屬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訟, 除專屬 管轄外,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外,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三十三條本契約之修正 本契約之修正 本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本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 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 -159-

160 條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次說信託契約條文託契約範本條文 明 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 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第三十四條 附件 本契約之附件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現行中華民國 則 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與本契約證券投資信託 之規定有同一之效力 暨顧問商業同 業公會已有明 訂 問題公司 債處理規 則, 爰不再另 行增訂附件 第三十四條生效日 生效日 一 本契約自金管會核准之日起生一 本契約自金管會核准之日起生 效 效 二 本契約之修正事項, 除法律或二 本契約之修正事項, 除法律或 金管會之命令另有規定或受益人會議另有決議外, 自公告日之翌日起生效 金管會之命令另有規定或受益人會議另有決議外, 自公告日之翌日起生效 ( 除上述差異外, 餘均與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相符 )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29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 函通過修訂 修 訂 後 條 文修 訂 前 條 文說 明 第三十條 通知及公告 第三十條 通知及公告 一 ( 略 ) 一 ( 略 ) 二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二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 公告之事項如下 : 公告之事項如下 : ( 一 )~( 三 )( 略 ) ( 一 )~( 三 )( 略 ) ( 四 )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 ( 四 ) 每月公布基金投資公司債 依據 104 年 3 月 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 金融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 26 日金管證投字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第 號明細 不動產證券化之不動函辦理修訂 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明細 -160-

161 修 訂 後 條 文修 訂 前 條 文說 明 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 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五 )~( 九 )( 略 ) ( 五 )~( 九 )( 略 ) 三 ~ 六 ( 略 ) 三 ~ 六 ( 略 )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通過修訂 修 訂 後 條 文修 訂 前 條 文說 明 第一條定義 第一條定義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 一 ~ 十二 ( 略 ) 一 ~ 十二 ( 略 ) 十三 營業日 : 指經理公司總公十三 營業日 : 指經理公司總公根據外匯市場交 司營業所在縣市 中國大陸地區及香港之銀行均營業之日 但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遇休市停止交易時, 不在此限 前述所稱 一定比例 及達該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及其休市日期,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 司營業所在縣市之銀行營易實務, 並參酌業日 但本基金投資比重同業對基金營業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日定義, 增加中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國大陸地區以及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遇休香港地區之銀行市停止交易時, 不在此營業日為本基金限 前述所稱 一定比例 營業日 及達該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及其休市日期,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辦理 辦理 十四 ~ 三十四 ( 略 ) 十四 ~ 三十四 ( 略 )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 107 年 8 月 14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 函通過修訂 修 訂 後 條 文修 訂 前 條 文說 明 第三條 本基金總面額 第三條 本基金總面額 一 ( 略 ) 一 ( 略 ) 二 有關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二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每一修訂各類型受益 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及各類型計價受益權單位首 受益權單位得換算為一基準權單位換算比受益權單位 有關各類型受率 次淨發行最高基準受益權單位總數, 詳公開說明書 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數詳公開說明書 三 ~ 五 ( 略 ) 三 ~ 五 ( 略 )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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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封底 經理公司 :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 胡德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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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D F736F F D20A5C3C2D7BAADB ACF5A751ABFCBCC6B0F2AAF7ADD7ACF9A4BDA D30355B325D2E646F63>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27 日永豐投信總經理辦公室 (104) 第 00026 號 主旨 : 本公司經理之永豐滬深 300 紅利指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特此公告 說明 : 一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金管會 )104 年 5 月 26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40018549 號函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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