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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根据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修订旗下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和基金合同等规定, 经协商各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备案,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决定对旗下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中前言 释义 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 基金的投资 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的信息披露等章节进行修订 现将主要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 具体修订详见附件 ): 一 修订依据及修订范围本公司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对旗下 2017 年 10 月 1 日前已生效且存续的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原基金合同 ) 进行修订 具体基金明细如下 : 基金简称 交易代码 基金简称 交易代码 华夏成长混合 华夏收益宝货币 华夏债券 华夏国企改革混合 华夏回报混合 华夏新趋势混合 华夏经典混合 华夏大中华混合 (QDII) 华夏现金增利货币 华夏消费升级混合 华夏大盘精选混合 华夏新活力混合 华夏上证 50ETF 华夏经济转型股票 华夏货币 华夏军工安全混合 华夏红利混合 华夏恒利定开债券 华夏收入混合 华夏新机遇混合 华夏中小板 ETF 华夏高端制造混合 华夏稳定双利债券 华夏新起点混合 华夏稳增混合 华夏大中华信用债券 (QDII) 华夏回报二号混合 华夏乐享健康混合 华夏优势增长混合 华夏新锦程混合 华夏蓝筹混合 (LOF) 华夏新锦绣混合 华夏复兴混合 华夏新锦泰混合 华夏全球股票 (QDII) 华夏新起航混合 华夏行业混合 (LOF) 华夏创新前沿股票 华夏希望债券 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 华夏策略混合 华夏天利货币

2 华夏沪深 300ETF 联接 华夏上证 50AH 优选指数 (LOF) 华夏盛世混合 华夏现金宝货币 华夏亚债中国指数 华夏网购精选混合 华夏恒生 ETF 华夏鼎融债券 华夏恒生 ETF 联接 华夏港股通精选股票 (LOF) 华夏安康债券 华夏鼎利债券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 华夏新锦鸿混合 华夏收益债券 (QDII) 华夏移动互联混合 (QDII) 华夏沪深 300ETF 华夏磐泰定开混合 (LOF) 华夏保证金货币 华夏快线货币 ETF 华夏纯债债券 华夏新锦图混合 华夏双债债券 华夏圆和混合 华夏聚利债券 华夏新锦祥混合 华夏消费 ETF 华夏沃利货币 华夏医药 ETF 华夏鼎汇债券 华夏金融 ETF 华夏鼎智债券 华夏兴华混合 华夏新锦略混合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 华夏行业景气混合 华夏财富宝货币 华夏惠利货币 华夏薪金宝货币 华夏新锦顺混合 华夏兴和混合 华夏鼎隆债券 华夏沪港通恒生 ETF 华夏新锦汇混合 华夏沪港通恒生 ETF 联接 华夏鼎茂债券 华夏医疗健康混合 华夏睿磐泰盛定开混合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华夏恒融定开债券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 ETF 联接 华夏磐晟定开混合 (LOF)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 ETF 华夏新锦升混合 华夏上证 50ETF 联接 华夏能源革新股票 华夏中证 500ETF 联接 华夏睿磐泰兴混合 华夏中证 500ETF 华夏节能环保股票 华夏领先股票 华夏研究精选股票 华夏新经济混合 二 基金合同修订情况 由于基金类别 运作方式 投资方向等不同, 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内容 具 体表述等可能存在差异 本公告正文列示的合同修订内容并不特别区分基金类别, 仅对货币基金的特别规定进行单独说明, 各基金基金合同具体修订详见附件 如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某项规定不适用某类基金或对不同类别基金有所区别, 遵循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的从其 规定 2

3 ( 一 ) 对原基金合同中前言 释义章节的修订 1 在 前言 有关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中增加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2 在 释义 中新增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 摆动定价机制 的释义 ( 二 ) 对原基金合同中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章节的修订 1 在有关申购与赎回数额限制的节段中增加如下内容: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2 对有关申购赎回费用节段的修订 (1) 增加有关短期赎回费的约定如下 :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 增加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相关描述 3 在有关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的节段中增加如下约定: (1)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2) 当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 在有关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形的节段中增加如下约定: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 在有关巨额赎回处理方式的节段中新增约定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3

4 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情形下, 可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并约定了相关处理措施 ( 三 ) 对原基金合同中基金投资章节的修订 1 明确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中 现金 的范围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2 新增有关投资可流通股票的限制如下: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3 新增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限制如下: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4 新增对逆回购交易质押品资质的限制如下: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四 ) 对原基金合同中基金资产估值章节的修订 1 在有关估值方法的节段中增加如下约定: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2 在有关暂停估值情形的节段中增加如下约定: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五 ) 对原基金合同中基金信息披露章节的修订 1 在定期报告披露中新增约定如下: 4

5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 在临时公告披露中增加约定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及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为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 六 ) 对货币基金基金合同的特别修订 1 对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章节的修订新增收取强制赎回费用的情形, 在该情形下,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但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新增情形具体如下 : 当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且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 且偏离度为负时 2 对基金投资章节的修订 (1) 根据货币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新增如下限制 : 当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 当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 5

6 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2) 新增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限制如下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3) 新增对次高等级信用类金融工具 ( 含存款及同业存单 ) 的投资限制如下 : 1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2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 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4) 新增投资同一商业银行存款及同业存单与债券的限制如下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 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3 对基金信息披露章节的修订 (1) 在定期报告披露中新增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 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2) 在临时公告披露中增加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为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 七 ) 对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 ( 更新 ) 的修订除与原基金合同修订内容一致部分外, 本公司还将对基金招募说明书或招募 6

7 说明书 ( 更新 ) 中有关基金申赎的具体费率和风险揭示相关内容进行补充修订, 具体补充修订详见附件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 托管人发布的有关公告等对原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简况等内容进行其他修订或必要补充, 同时将相应修订各基金招募说明书 托管协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上述修订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修订自 2018 年 3 月 30 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 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及招募说明书补充修订对照表 7

8 045- 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 章节标题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部 一 订立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 分前言 本基金合 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 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 同的目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 的 依据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原则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 第 2 点 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 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 无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摆动定价机制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分释义 释义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摆动定价机制 :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 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 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 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五 申购 无右侧第 4 点内容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第六部 和赎回的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分基金 数量限制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 份额的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与 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 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 申购

9 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10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右侧第 4 点内容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情形下,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 1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为了保护其他赎回投资人的利益, 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程序进行 对于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围内对其按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确认的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处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 则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2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 则所有投资人的赎回申

11 请 ( 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 的大额赎回申请和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 都 按照上述 (2) 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一并办 理 第十四 三 估值 无右侧第 10 点内容 10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 部分基 方法 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金资产 公平性 估值 六 暂停 无右侧第 4 点内容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估值的情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形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 ; 第十八 五 公开 无右侧内容 部分基 披露的基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金的信 金信息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流动性风 息披露 ( 六 ) 基 险分析等 金定期报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告, 包括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基金年度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 报告 基 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金半年度 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 报告和基 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 金季度报 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告 外 五 公开 无右侧第 点内容 披露的基 28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 金信息 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 ( 七 ) 临 29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 时报告

12 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 更新 ) 补充修订对照 表 : 章节标题修订前修订后 ( 七 ) 申购费 与赎回 3 本基金 A 类 C 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 赎 回费由赎回人承担, 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3 本基金 A 类 C 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 赎回 费由赎回人承担, 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1)A 类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 费第 3 (1)A 类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八 基 点有关 (2)C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 7 天以内 1.5% 金 份 赎回费 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 7 天的, 收取 1.5% 的赎 7 天以上 ( 含 7 天 )-1 年以内 0.5% 额 的 回费, 持有满 7 天以上 ( 含 7 天 ) 的, 赎回费为 1 年以上 ( 含 1 年 ) 0 申购 赎 回 0 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 7 天的, 收取的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C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 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 7 天的, 收取 1.5% 的赎回 与 换 转 费, 持有满 7 天以上 ( 含 7 天 ) 的, 赎回费为 0 (3) 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 7 天的, 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赎回时份额持有满 7 天以上 ( 含 7 天 ) 收取的赎回费, 须依法扣除所收取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基金资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十七 ( 一 ) 在目标 ETF 暂停交易或者暂停申购 赎回或 在目标 ETF 暂停交易或者暂停申购 赎回或个 风险 投资于 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 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 揭示 本基金 迅速 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 从而对基金 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 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 的主要 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不利影响 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 3 流动 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 在管理现金 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 在管理现金头寸 性风险 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 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所导致 所导致的收益下降风险 的收益下降风险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投资者可能面临巨额赎回申请

13 被延期办理 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 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 被收取短期赎回费 基金估值被暂停 基金采用摆动定价等风险 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 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1) 基金申购 赎回安排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和本招募说明书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2) 拟投资市场 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 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本基金的目标 ETF 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 也可以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进行申购赎回, 通常情况下流动性情况良好 但是在目标 ETF 暂停交易或者暂停赎回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等的特殊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 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 可能会对基金赎回款项的支付产生影响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 1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 2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3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4 摆动定价 ;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 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14 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 : 1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在此情形下, 投资人的全部或部分赎回申请可能将被延期办理, 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的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和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 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 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3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的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和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 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4 收取短期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15 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 暂停基金估值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中的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 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被暂停 6 摆动定价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 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 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 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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