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沪深 300ETF 联接 华夏上证 50AH 优选指数 (LOF) 华夏盛世混合 华夏现金宝货币 华夏亚债中国指数 华夏网购精选混合 华夏恒生 ETF 华夏鼎融债券 华夏恒生 E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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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根据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修订旗下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和基金合同等规定, 经协商各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备案,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决定对旗下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中前言 释义 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 基金的投资 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的信息披露等章节进行修订 现将主要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 具体修订详见附件 ): 一 修订依据及修订范围本公司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对旗下 2017 年 10 月 1 日前已生效且存续的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原基金合同 ) 进行修订 具体基金明细如下 : 基金简称 交易代码 基金简称 交易代码 华夏成长混合 华夏收益宝货币 华夏债券 华夏国企改革混合 华夏回报混合 华夏新趋势混合 华夏经典混合 华夏大中华混合 (QDII) 华夏现金增利货币 华夏消费升级混合 华夏大盘精选混合 华夏新活力混合 华夏上证 50ETF 华夏经济转型股票 华夏货币 华夏军工安全混合 华夏红利混合 华夏恒利定开债券 华夏收入混合 华夏新机遇混合 华夏中小板 ETF 华夏高端制造混合 华夏稳定双利债券 华夏新起点混合 华夏稳增混合 华夏大中华信用债券 (QDII) 华夏回报二号混合 华夏乐享健康混合 华夏优势增长混合 华夏新锦程混合 华夏蓝筹混合 (LOF) 华夏新锦绣混合 华夏复兴混合 华夏新锦泰混合 华夏全球股票 (QDII) 华夏新起航混合 华夏行业混合 (LOF) 华夏创新前沿股票 华夏希望债券 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 华夏策略混合 华夏天利货币

2 华夏沪深 300ETF 联接 华夏上证 50AH 优选指数 (LOF) 华夏盛世混合 华夏现金宝货币 华夏亚债中国指数 华夏网购精选混合 华夏恒生 ETF 华夏鼎融债券 华夏恒生 ETF 联接 华夏港股通精选股票 (LOF) 华夏安康债券 华夏鼎利债券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 华夏新锦鸿混合 华夏收益债券 (QDII) 华夏移动互联混合 (QDII) 华夏沪深 300ETF 华夏磐泰定开混合 (LOF) 华夏保证金货币 华夏快线货币 ETF 华夏纯债债券 华夏新锦图混合 华夏双债债券 华夏圆和混合 华夏聚利债券 华夏新锦祥混合 华夏消费 ETF 华夏沃利货币 华夏医药 ETF 华夏鼎汇债券 华夏金融 ETF 华夏鼎智债券 华夏兴华混合 华夏新锦略混合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 华夏行业景气混合 华夏财富宝货币 华夏惠利货币 华夏薪金宝货币 华夏新锦顺混合 华夏兴和混合 华夏鼎隆债券 华夏沪港通恒生 ETF 华夏新锦汇混合 华夏沪港通恒生 ETF 联接 华夏鼎茂债券 华夏医疗健康混合 华夏睿磐泰盛定开混合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华夏恒融定开债券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 ETF 联接 华夏磐晟定开混合 (LOF)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 ETF 华夏新锦升混合 华夏上证 50ETF 联接 华夏能源革新股票 华夏中证 500ETF 联接 华夏睿磐泰兴混合 华夏中证 500ETF 华夏节能环保股票 华夏领先股票 华夏研究精选股票 华夏新经济混合 二 基金合同修订情况 由于基金类别 运作方式 投资方向等不同, 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内容 具 体表述等可能存在差异 本公告正文列示的合同修订内容并不特别区分基金类别, 仅对货币基金的特别规定进行单独说明, 各基金基金合同具体修订详见附件 如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某项规定不适用某类基金或对不同类别基金有所区别, 遵循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的从其 规定 2

3 ( 一 ) 对原基金合同中前言 释义章节的修订 1 在 前言 有关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中增加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2 在 释义 中新增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 摆动定价机制 的释义 ( 二 ) 对原基金合同中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章节的修订 1 在有关申购与赎回数额限制的节段中增加如下内容: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2 对有关申购赎回费用节段的修订 (1) 增加有关短期赎回费的约定如下 :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 增加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相关描述 3 在有关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的节段中增加如下约定: (1)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2) 当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 在有关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形的节段中增加如下约定: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 在有关巨额赎回处理方式的节段中新增约定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3

4 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情形下, 可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并约定了相关处理措施 ( 三 ) 对原基金合同中基金投资章节的修订 1 明确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中 现金 的范围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2 新增有关投资可流通股票的限制如下: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3 新增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限制如下: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4 新增对逆回购交易质押品资质的限制如下: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四 ) 对原基金合同中基金资产估值章节的修订 1 在有关估值方法的节段中增加如下约定: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2 在有关暂停估值情形的节段中增加如下约定: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五 ) 对原基金合同中基金信息披露章节的修订 1 在定期报告披露中新增约定如下: 4

5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 在临时公告披露中增加约定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及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为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 六 ) 对货币基金基金合同的特别修订 1 对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章节的修订新增收取强制赎回费用的情形, 在该情形下,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但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新增情形具体如下 : 当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且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 且偏离度为负时 2 对基金投资章节的修订 (1) 根据货币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新增如下限制 : 当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 当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 5

6 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2) 新增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限制如下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3) 新增对次高等级信用类金融工具 ( 含存款及同业存单 ) 的投资限制如下 : 1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2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 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4) 新增投资同一商业银行存款及同业存单与债券的限制如下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 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3 对基金信息披露章节的修订 (1) 在定期报告披露中新增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 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2) 在临时公告披露中增加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为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 七 ) 对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 ( 更新 ) 的修订除与原基金合同修订内容一致部分外, 本公司还将对基金招募说明书或招募 6

7 说明书 ( 更新 ) 中有关基金申赎的具体费率和风险揭示相关内容进行补充修订, 具体补充修订详见附件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 托管人发布的有关公告等对原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简况等内容进行其他修订或必要补充, 同时将相应修订各基金招募说明书 托管协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上述修订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修订自 2018 年 3 月 30 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 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及招募说明书补充修订对照表 7

8 039-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 章节标题修订前修订后 一 前言 ( 一 ) 订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 立本基金 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 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 合同的目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 的 依据 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 和原则第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2 点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 释义 无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摆动定价机制 释义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 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 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 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 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 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1

9 六 基金 ( 六 ) 申 无右侧第 2 点内容 份额的 购和赎回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申购与 的数额限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赎回 制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 七 ) 申 购和赎回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的价格 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费用及其 取 赎回费总额不低于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 取 赎回费总额不低于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 用途 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 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或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的从其规定 8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 八 ) 拒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 绝或暂停 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申购的情 形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 情况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2

10 ( 九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十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无右侧第 4 点内容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情形下,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 1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为了保护其他赎回投资人的利益, 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程 3

11 序进行 对于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 能力范围内对其按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 未确认的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处理 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 赎回的, 则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 2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 则所有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 ( 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和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 ) 都按照上述 (2) 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 一并办理 十二 基 ( 七 ) 投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金的投 资限制 1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资 组合限制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值的 40% (6)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6)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4

12 范围为 40%~95%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4)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 范围为 40%~95%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4)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 5

13 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不含质押式回购 ) 等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 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8)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95% (1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 不包括平仓 )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不含质押式回购 ) 等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 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8)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95% (1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 不包括平仓 )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6

14 (21)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若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新品种的, 相关比例参照基金合同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2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 清算 估值 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21)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2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6) 若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新品种的, 相关比例参照基金合同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27)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 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 清算 估值 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7

15 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 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除 (11)( 20)( 24)( 25) 条以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四 基 ( 二 ) 估 无右侧第 8 点内容 金资产 值方法 8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 估值 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 ( 六 ) 暂 无右侧第 4 点内容 停估值的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情形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 ( 七 ) 基 无右侧第 6 点内容 6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季度报告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 8

16 ( 八 ) 临 时报告与 公告 无右侧第 26 第 27 点内容 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7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9

17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更新 ) 补充修订对照表 : 章节标题修订前修订后 九 基 ( 七 ) 2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 在 2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 在投 金份 申购费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其中, 须依法扣除 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不 额的 与赎回 所收取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基金资产, 其余用 满 7 天的, 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赎 申购 费第 2 于支付登记结算费 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赎 回时份额持有满 7 天以上 ( 含 7 天 ) 收取的赎回费, 与赎 点关于 回费率如下 : 须依法扣除所收取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基金资 回 赎回费 持有期 *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0.5% 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 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率如下 : 满 1 年以后 0 A 类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 注 :* 对于原兴华基金的基金份额和集中申购 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从验资完成之日 ( 即 持有期限 赎回 费率 原有基金份额折算日 ) 起计算 ; 对于日常申购所 得基金份额, 持有期从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登记之 日起计算 7 天以内 1.5% 7 天 ( 含 )-1 年以内 0.50% 满 1 年以后 0 注 :* 对于原兴华基金的基金份额和集中申购期申购 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从验资完成之日 ( 即原有基金 份额折算日 ) 起计算 ; 对于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 持有期从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十八 ( 一 ) 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 基金管 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 风险 投资于 理人可能无法迅速 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 人可能无法迅速 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 从 揭示 本基金 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的主要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 风险 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 在管理现金 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 在管理现金头寸 2 流动 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 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 性风险 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收益下降风险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投资者可能面临巨额赎回申请 10

18 被延期办理 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 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 被收取短期赎回费 基金估值被暂停 基金采用摆动定价等风险 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 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1) 基金申购 赎回安排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和本招募说明书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2) 拟投资市场 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 ( 包括创业板 中小板股票 ) 债券( 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等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拟投资的资产类别具有较好的流动性, 但是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本基金仍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形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 制定出现金持有量的上下限计划, 在该限制范围内进行现金比例调控或现金与证券的转化 同时, 本基金管理人会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 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 1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 2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3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4 摆动定价 ;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 11

19 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 : 1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在此情形下, 投资人的全部或部分赎回申请可能将被延期办理, 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的 ( 九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和 ( 十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 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 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3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的 ( 九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和 ( 十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 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4 收取短期赎回费 12

20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 暂停基金估值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中的 ( 六 ) 暂停估值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 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被暂停 6 摆动定价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 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 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 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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