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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務人員考試簡介 公務人員考試簡介 文官五大核心價值 - 廉正 忠誠 專業 效能 關懷, 考選部竭誠歡迎您參加公務人員考試, 透過本考試簡介, 協助您金榜題名, 一起加入公職行列, 以建構一流的政府 公務人員是國家發展的重要推手, 也是國家的靈魂 為了國家的發展, 政府需要遴選優秀的人才加入施政團隊, 因為惟有一流的公務人員才能打造一流的政府 而政府選才的主要途徑就是透過公務人員考試 依現行法制公務人員考試為任用考試, 考試錄取人員皆會分發任用, 加上公務人員有身分保障權, 職業穩定性甚高, 是青年學子進入職場的重要選擇管道 公務人員考試分成三大類, 分別為高普初等考試 特種考試 升等升資考試, 前二類為初任考試, 主要招考對象為具有大專院校畢業及高中高職畢業之資格者, 第三類則僅限於現職公務人員參加 本部辦理宣導主要對象為大專院校在學學生, 因此尤其注重高普初考及特種考試相關訊息之傳播 簡介資料中首先列出國家考試體系, 讓有志參與國家考試青年得以一窺國家考試種類之全貌 ; 接著列出各考試承辦單位所經辦之考試業務名稱及其聯絡電話 ; 再後為公務人員考試規費收費標準, 其中後備軍人 原住民 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 特殊境遇家庭等應考人, 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均一律減半收費, 以照顧弱勢同胞 最後按照高普初等考試及特種考試順序, 以表格方式逐一介紹各該考試類科數 考試方式 應考資格 ( 包括年齡 兵役 體檢規定 ) 應試科目數 訓練期間 主要工作性質及內容 初任薪資狀況等, 提供您各種公務人員考試之相關訊息 若想進一步了解個別考試之相關細節, 歡迎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查詢 再次的邀請您報考公務人員考試, 加入公職行列, 一展長才! 1

2 公務人員考試簡介 報名方式 自民國 100 年起, 除身心障礙人員特種考試及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得採雙 軌 ( 網路及一般紙本 ) 報名外, 其他國家考試一律採單軌 ( 網路 ) 報 名 一 採網路報名者 : 請登入本部全球資訊網, 網址為 ( http : // 點選進入網路報名選項, 或以網址 http: //register.moex.gov.tw 或 tw 直接進入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 登錄報名資料 報名前請先於網路上下載 應考須知 詳細閱讀後, 再進行網路報名, 報名資料輸入完成後, 請務必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及繳款單, 並於規定期限內, 併同學 經歷證件影本, 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考試承辦單位完成報名 二 採一般紙本 ( 非網路 ) 報名者, 購買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方式如下 : ( 一 ) 現購 : 1. 時間 : 各項考試舉行前 2-3 個月 ( 星期一至星期五為上午 8 時 30 分至下午 6 時, 星期六 日及國定假日不發售 ) 2. 地點 : 國家考試書表發售中心 ( 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 1 段 74 號考選部第二試務大樓 1 樓, 電話 : 或 轉 3215) 3. 工本費 : 每份新台幣 35 ( 二 ) 函購 : 1. 時間 : 各項考試舉行前 3 個月 2. 地點 : 國家考試書表發售中心 (11643 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 1 段 74 號 ) 3. 工本費 : 每份新台幣 50 元 ( 含郵政劃撥手續費 15 元, 如 2

3 公務人員考試簡介 函購 2 份以上, 郵政劃撥手續費請另洽郵局 ), 請以郵政劃撥辦理 ( 郵政劃撥帳號 : , 帳戶 : 考選部書表費專戶 ), 並請將郵局掣給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連同貼足郵資 (1 份書表連同回件信封每份重量約 230 公克, 郵資請另洽郵局 ) 之 A3 大型回郵信封 1 個, 書妥姓名 地址並註明 購買 000 考試報名書表 字樣, 寄至前開地點, 以憑寄發 3

4 公務人員考試簡介 國家考試體系 公務人員考試 高等 普通 初等考試 特種考試 ( 一 二 三 四 五等 ) 高等考試一級考試高等考試二級考試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 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司法官考試社會福利工作人員考試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調查人員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外交領事及國際新聞人員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關務人員考試稅務人員考試民航人員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國防部文職人員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水利人員及水土保持人員考試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軍法官考試其他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升官等升資考試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高等 普通考試 ( 共 8 2 類科 ) 高等考試 : 律師 民間之公證人 會計師 建築師 技師 (32 (64 類科 ) 類科 ) 專利師 醫師 牙醫師 藥師 護理師 醫事檢驗師 醫事放射師 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 助產師 中醫師 法醫師 營養師 獸醫師 牙體技術師 語言治療師 聽力師 社會工作師 不動產估價師 臨床心理師 諮商心理師 呼吸治療師 消防設備師 引水人 ( 甲種 乙種 ) 驗船師 航海人員 ( 一等船副 一等管輪 ) 普通考試 : 護士 不動產經紀人 領隊人員 ( 華語 外語 ) (18 類科 ) 導遊人員 ( 華語 外語 ) 專責報關人員 財產保險代理人 人身保險代理人 財產保險經紀人 人身保險經紀人 一般保險公證人 海事保險公證人 消防設備士 地政士 記帳士 航海人員 ( 二等船副 二等管輪 ) 特種考試 ( 共 5 類科 ) 中醫師 語言治療師 聽力師 牙體技術師 牙體技術生 4

5 公務人員考試簡介 各項考試承辦單位及聯絡電話一覽表 總機 :(02) 承 辦 單 位承 辦 考 試 名 稱聯 絡 分 機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 試務 ) 高普考試司第一科公務人員普通考試 ( 試務 ) 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高普考試司第二科 高普考試司第三科 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特種考試司第二科 特種考試司第三科 專技考試司第一科 專技考試司第二科 專技考試司第三科 專技考試司第四科 專技考試司第五科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二級考試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 試政 ) 公務人員普通考試 ( 試政 )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軍法官考試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及國際新聞人員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社會福利工作人員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防部文職人員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水利人員及水土保持人員考試 律師 會計師 社會工作師 不動產估價師 民間之公證人 3135~3139 專利師 導遊人員 領隊人員等考試及律師 會計師 社會工作師 專利師考試審議委員會事宜建築師 技師 不動產經紀人 記帳士等考試及建築師 各 3140~3144 種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事宜醫事人員 法醫師 營養師 心理師 語言治療師 聽力師 3145~ 牙體技術師考試及醫師分試等考試暨醫師牙醫師 醫事人員 營養師 心理師 語言治療師等考試審議委員會事宜航海人員 牙醫師 醫事放射師 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 3149~3152 助產師 呼吸治療師 獸醫師及牙醫師分試等電腦化測驗及獸醫師考試審議委員會事宜引水人 驗船師 消防設備師 消防設備士 專責報關人員 3153~3155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 地政士等考試 中醫 3301~3303 師特考 語言治療師特考 聽力師特考 牙體技術人員特考及中醫師特考 消防設備師 ( 士 )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引水人考試錄取人員學習 中醫師考試審議委員會 地政士考試審議委員會事宜 5

6 公務人員考試簡介 公務人員考試規費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 96 年 9 月 17 日選會字第 號令訂定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二條暨規費法第七 條及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之考試規費項目如下 : 一 考試報名費 二 應考須知及書表費 第 三 條 考試報名費依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 初等考試 特種考試及升官等 ( 升資 ) 考試等分別訂定, 費額如 附表 第 四 條 應考須知及書表費, 每份新臺幣三十五 第 五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 依辦理費用 成本變動趨 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 每三年至 少檢討一次 第 六 條 依法律規定得減收之考試報名費, 其減收費額各 依其規定 第 七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6

7 公務人員考試簡介 附表 公務人員考試報名費收費基準表 項 目 收費標準 一 高等考試 1. 一級考試 每人每次一千一百元 2. 二級考試 每人每次一千一百元 3. 三級考試 每人每次一千一百元 二 普通考試 1. 普通考試 每人每次一千元 三 初等考試 1. 初等考試 每人每次八百元 四 特種考試 1. 一等考試 每人每次一千一百元 2. 二等考試 每人每次一千一百元 3. 三等考試 每人每次一千一百元 4. 四等考試 每人每次一千元 5. 五等考試 每人每次八百元 五 升官等 ( 升資 ) 考試 1. 簡任 警監 薦任 警正及每人每次一千一百元 高員級 2. 員級 每人每次一千元 3. 佐級 每人每次八百元 單位 : 新臺幣元 7

8 公務人員考試簡介 公務人員高等 普通 初等考試 項目 考試考 試應考資格 年齡 應試 類科數方 式兵役 體檢規定科目數 考試別一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 二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 三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行政類設一般行政等 17 類科 2. 技術類設農業技術等 18 類科 1. 行政類設一般行政等 46 類科 2. 技術類設農業技術等 46 類科 1. 行政類設一般行政等 47 類科 2. 技術類設農業技術等 58 類科 分三試, 第一試為筆試, 第二試為著作或發明審查, 第三試為口試 ( 團體討論 但到考人數不足 5 人者, 採個別口試 ) 2. 第一試通過者始得應第二試, 第二試通過者始得應第三試 1. 分二試, 第一試為筆試, 第二試 為口試 ( 集體口試 但到考人數不足 2 人時, 採個別口試 ) 2. 第一試通過者始得應第二試 1. 以筆試為主, 其中生藥中藥基原鑑定類科之 中藥組織切片實地操作及鑑定, 技藝類科之 產品設計實務 二科目係以實地考試方式為之 1.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 歲, 具博士以上學位者得應考 2. 無兵役限制 ; 無需體格檢查 1.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 歲, 具碩士以上學位 2. 無兵役限制 ; 無需體格檢查 1.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 歲, 具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或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及格滿 3 年者得應考 2. 無兵役限制 ; 除航空駕駛及航空器維修兩類科需依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辦理體格檢查外, 其餘類科無需體格檢查 第一試 3 科 ( 不分普通 專業科目 ) 第一試 6 科 (2 普通 4 專業 ) 8 科 (2 普通 6 專業 ) 錄取後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以薦任第 9 職等任用 限制轉調 1 年 ( 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學校以外之機關 學校任職 ) 錄取後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以薦任第 7 職等任用 限制轉調 1 年 ( 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學校以外之機關 學校任職 ) 錄取後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以薦任第 6 職等任用 限制轉調 1 年 ( 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學校以外之機關 學校任職 ) 8 練主要工作性質及內容間 4 個月分發至中央暨地方政府機關, 依據所應考試職系 類科, 從事不同內容工作 以一般行政類科為例, 包括一般行政管理 文書處理 速記 議事 事務管理 財務管理 倉庫管理 物料採購 出納 打字等 配合職務調動遷移 輪值 加班及出差 4 個月分發至中央暨地方政府機關, 依據所應考試職系 類科, 從事不同內容工作 以一般行政類科為例, 包括一般行政管理 文書處理 速記 議事 事務管理 財務管理 倉庫管理 物料採購 出納 打字等 配合職務調動遷移 輪值 加班及出差 4 個月分發至中央暨地方政府機關, 依據所應考試職系 類科, 從事不同內容工作 以一般行政類科為例, 包括一般行政管理 文書處理 速記 議事 事務管理 財務管理 倉庫管理 物料採購 出納 打字等 配合職務調動遷移 輪值 加班及出差 薪資 ( 本俸 + 專業加給, 尚未扣除公保 健保 退撫提存 所得稅等 )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以薦任第 9 職等本俸一級任用, 支 56,465 元 ( 以一般行政類科為例 )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以薦任第 7 職等本俸一級任用, 支 47,680 元 ( 以一般行政類科為例 )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以薦任第 6 職等本俸一級任用, 支 44,850 元 ( 以一般行政類科為例 ) 訓練期間先以委任第五職等任用者, 支 42,050

9 公務人員考試簡介 項目 考試別四 公務人員普通考試 五 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考試考 試應考資格 年齡 應試 類科數方 式兵役 體檢規定科目數 1. 行政類設一般行政等 36 類科 2. 技術類設農業技術等 39 類科 以筆試為主, 其中新聞廣播類科之 國語播音及閩南語播音 或 國語播音及客語播音 二科目係以實地考試為之 1. 以筆試為行政類之 設一般行政類科等 14 科別 2. 技術類設電子工程 1 科別 1.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 歲, 具高中 ( 職 ) 以上學校畢業或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及格滿 3 年者得應考 2. 無兵役限制 ; 除航空駕駛 航空器維修類科需依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辦理體格檢查外, 其餘類科無需體格檢查 1. 具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 歲者得應考 2. 無兵役限制 ; 無需體格檢查 6 科 (2 普通 4 專業 ) 4 科 (2 普通 2 專業 ) 錄取後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以委任第 3 職等任用 限制轉調 1 年 ( 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學校以外之機關 學校任職 ) 錄取後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以委任第 1 職等任用 限制轉調 1 年 ( 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學校以外之機關 學校任職 ) 練主要工作性質及內容間 4 個月分發至中央暨地方政府機關, 依據所應考試職系 類科, 從事不同內容工作 以一般行政類科為例, 包括一般行政管理 文書處理 速記 議事 事務管理 財務管理 倉庫管理 物料採購 出納 打字等 配合職務調動遷移 輪值 加班及出差 4 個月分發至中央暨地方政府機關, 依據所應考試職系 類科, 從事不同內容工作 以一般行政類科為例, 包括一般行政管理 文書處理 速記 議事 事務管理 財務管理 倉庫管理 物料採購 出納 打字等 配合職務調動遷移 輪值 加班及出差 薪資 ( 本俸 + 專業加給, 尚未扣除公保 健保 退撫提存 所得稅等 )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以委任第 3 職等本俸一級任用, 支 35,200 元 ( 以一般行政類科為例 )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以委任第 1 職等本俸一級任用, 支 28,470 元 ( 以一般行政類科為例 ) 9

10 公務人員考試簡介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項目 考 試 考 考試別 類科數 方 一 公務人員 特種考試 外交領事 人員外交 行政人員 及國際新 聞人員考 試 1. 外交領事人員 : 設英文 法文 德文 日文 西班牙文 阿拉伯文 韓文 俄文 義大利文 土耳其文 馬來亞文 泰文 葡萄牙文等 13 組 ; 外交行政人員未分組 2. 國際新聞人員 : 設國際新聞科 視聽資料製作科 廣播電視科 美術編輯科 3. 以上類科均視用人機關任用需要舉辦 試式 1. 分二試舉行, 第一試錄取者, 始得應第二試 2. 外交領事人員及國際新聞人員國際新聞科 美術編輯科 : 第一試為筆試及外語或專業知識口試 ; 第二試為口試 國際新聞人員視聽資料製作科 : 第一試為筆試 ; 第二試為實地考試及口試 國際新聞人員廣播電視科 外交行政人員 : 第一試為筆試 ; 第二試為口試 應考資格 年齡 應試兵役 體檢規定科目數 1. 年齡 : 18 至 45 歲 2. 學歷 : 外交領事人員 國際新聞人員為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 ; 外交行政人員為高中 職以上學校畢業 3. 兵役 : 男性應考人須已服畢兵役 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中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 4. 特殊體檢規定 : 視力 聽力 辨色力 肢體健全與否等 外交領事人員 國際新聞人員 :7 科 ( 不分普通 專 業科目 ); 外交行政人員 :6 科 ( 不分普通 專 業科目 ) ; 國際新聞人員視聽資料製作科 :5 科 ( 不分普通 專業科目 ) 1. 外交領事人員 : 訓練期滿及格取得薦任第 6 職等任用資格 ; 外派時派薦任第 7-8 職等三等秘書 外交行政人員訓練期滿及格取得委任第 3 職等職務 外派時派委任第 5 職等主事職務 2. 國際新聞人員 : 訓練期滿及格取得薦任第 6 職等任用資格, 原則上以薦任第 7-8 職等三等新聞秘書職務任用 3. 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 實際任職 6 年內不得轉調外交部 行政院新聞局暨其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二 設英文 分二試舉 1. 年齡 :18 至 7 科 ( 不分 1. 訓練期滿 公務人員法文 德行, 第一 45 歲 普通 專 及格分發 特種考試文 日試錄取 2. 學歷 : 獨立業科目 ) 薦任第 國際經濟文 西班者, 始得商務人員牙文 阿應第二 學院以上學校畢業 6-7 職等科員 ; 外 考試 拉伯文 試 韓文 俄第一試為文 義大筆試及外利文 土語口試 ; 耳其文 第二試為馬來亞口試文 葡萄 3. 兵役 : 男性應考人須已服畢兵役 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中法定役期尚未屆滿 派時派薦任第 7-8 職等三等秘書 2. 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 10 練間 主要工作性質及內容 6 個月 1. 外交領事人員主要工作為處理外交領事業務, 包括對外雙邊或多邊之交涉 保護僑胞及護照簽證等工作, 需依規定輪派駐外職務 2. 國際新聞人員主要工作為國際新聞宣傳, 負有派國外 ( 含戰亂 落後之地區 ) 之義務 未外派期間, 在新聞局本部服務 薪資 ( 本俸 + 專業加給, 尚未扣除公保 健保 退撫提存 所得稅等 ) 1. 外交領事人員 : 訓練期滿及格, 分發科員或相當職務任用, 敘薦任第 6 職等本俸 1 級薪俸, 及外交領事人員專業加給, 月薪約 48,000 外派時, 另核給地域加給 2. 國際新聞人員 : 訓練期滿及格, 月薪 51,580 外派時, 另核給地域加給 3. 外交行政人員 : 訓練期滿及格, 月薪 36,000 外派時, 另核給地域加給 6 個月從事涉外經濟商務工訓練期滿及格, 分作, 必須派駐亞太 發科員或相當職務北美 歐洲 中東及任用, 敘薦任第 6 非洲等地區服務 調職等本俸 1 級薪經濟部期間, 在經濟俸, 每月薪資約部所屬涉外機關服 44,620 元 ; 外派時務 改支國外待遇

11 公務人員考試簡介 項目錄取後取得資考試考試應考資格 年齡 應試訓練格及限制轉調類科數方式兵役 體檢規定科目數期間考試別規定 主要工作性質及內容 牙文 國 者 實際任職 際經貿法 4. 特殊體檢規 6 年內不 律等 13 定 : 視力 得轉調經 組 視用 聽力 辨色 濟部暨所 人機關任 力 肢體健 屬以外機 用需要舉 全與否等 關任職 辦 三 三等考分二試舉 1. 年齡 : 三等三等考試 1. 三等考試 1. 飛航管 1. 飛航管制 : 即空中 公務人員試 : 飛航行, 第一 考試 :18 至 7 科 (2 普 及格取得 制科 : 交通管理員, 負責 特種考試管制 航試錄取 45 歲(飛航通 5 專 薦任第 6 11 個 在航空器起飛 飛 民航人員務管理 者, 始得 管制科 18 至業 ); 四等 職等任用 月 航中途及降落階 考試 飛航諮應第二 35 歲) ; 四等考試 6 科 資格 ; 四 2. 飛航諮 段, 提供航空器之 詢 航空試 考試 :18 至 ( 2 普 等考試及 詢科 :6 管制服務 因係提 通信等 4 第一試為 45 歲 通 4 專 格取得委 個月 供全天候之航管服 類科 ; 四筆試及英 2. 學歷 : 三等業 ) 任第 3 職 3. 航空通 務, 需配合班務輪 等考試 : 語會話 ; 考試為專科 等任用資 信科 :6 調, 並可能輪調離 航務管第二試為 以上學校畢 格 個月 島機場 因採證照 理 飛航口試 業 ; 四等考 2. 取得考試 4. 航務管 制度, 管制員需持 諮詢 航 試為高中 及格資格 理科 :6 有執業證書 檢定 空通信等 職以上學校 之日起, 個月 證 體檢證才可值 3 類科 視 畢業 ( 依公 實際任職三等考試 班 用人機關 務人員考試 6 年內不飛航管制 2. 飛航諮詢 : 負責提 任用需要 法第 15 條暨 得轉調交科別錄取 供台北飛航情報區 舉辦 其施行細則 通部暨所人員, 於 之飛航情報, 並與 第 13 條規 屬以外機訓練期滿 國際飛航情報單位 定, 自 100 關任職 前應通過 交換各項動態與靜 年 1 月 19 日 交通部民 態資訊之業務, 並 起, 三等考 用航空局 在台北 桃園 高 試應考學歷 指定之航 雄等機場之飛航諮 修正為獨立 空英語能 詢台等地點輪值 學院以上學 力檢定, 3. 航空通信 : 處理航 校畢業 ) 未經檢定 空固定通信及行動 3. 無兵役限 或未達合 通信之業務, 依排 制 格標準者 定班表輪值班務 4. 特殊體檢規, 為訓練 4. 航務管理 : 違反機 定 : 視力 成績不及 場禁限建及其他影 聽力 精神 格 響飛航安全事項之 狀態等 飛 查報及處置, 航空 航管制科並 器失事 意外事件 需通過交通 或危險事件之緊急 部民用航空 處理及查報, 場面 局航空人員 安全檢查及整潔維 體格檢查標 護等 準之體格複 檢 四 三等及四三等及四 1. 年齡 :18 至三等考試 1. 三等考試 公務人員等考試均等考試分 55 歲 6 科 (2 普 及格分發 特種考試設海巡行二試舉 2. 學歷 : 三等通 4 專 委任第 5 海岸巡防政 海巡行, 第一人員考試觀通監試錄取 考試為獨立業 ); 四等學院以上學校考試 5 科 職等或薦任第 6-7 控 海洋者, 始得 畢業 ; 四等 ( 2 普 職等科員 巡護等應第二科 ; 五等試 第一設海洋巡試為筆 考試為高通 3 專中 職以上業 ) 五等學校畢業 考試 4 科 或查緝員 四等考試及格 11 6 個月海岸管制區之管制及安全維護 ; 入出港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之安全檢查 ; 查緝走私 防止非法出入國 執行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檢查及其他犯罪調查 視業務實際需要, 部分工作採 薪資 ( 本俸 + 專業加給, 尚未扣除公保 健保 退撫提存 所得稅等 ) 1. 飛航管制 : 三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敘薦任第 6 職等本俸 1 級薪俸, 月薪約 61,025 元 ; 四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敘委任第 3 職等本俸 1 級薪俸, 月薪約 54, 飛航諮詢 : 三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敘薦任第 6 職等本俸 1 級薪俸, 每月薪資約 46,660 四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敘委任第 3 職等本俸 1 級薪俸, 每月薪資約 36, 航空通信 : 三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敘薦任第 6 職等本俸 1 級薪俸, 每月薪資約 46,660 四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敘委任第 3 職等本俸 1 級薪俸, 每月薪資約 36, 航務管理 : 三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敘薦任第 6 職等本俸 1 級薪俸, 每月薪資約 46,660 四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敘委任第 3 職等本俸 1 級薪俸, 每月薪資約 36, 三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分發委任第 5 職等或薦任第 6-7 職等科員或查緝員, 每月薪資約 46, 四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分發

12 公務人員考試簡介 項目 考試別 考試類科數 考方 試式 護科 視試, 第二用人機關試為口試任用需要 ( 個別口舉辦 試 ) 五等考試採筆試 應考資格 年齡 應試兵役 體檢規定科目數 三等 四等 ( 2 普海洋巡護科通 2 專另須具航行業 ) 員或輪機員及格資格 3. 兵役 : 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 但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中 ( 含替代役 ), 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 亦得報考 4. 特殊體檢規定 : 視力 聽力 辨色力 身高 肢體健全與否 精神狀態等 五 二等考分二試舉 1. 年齡 :18 歲二等考試 公務人員試 : 機械行, 第一 以上 6 科 (2 普 特種考試工程等 12 試錄取 2. 學歷 : 二等通 4 專 經濟部專類科 ; 三者, 始得利商標審等考試 : 應第二 考試為碩士業 ); 三等以上畢業 ; 考試 8 科 查人員考商標審查試 第一 三等考試為 ( 2 普 試 等 23 類試為筆科 視用試 ; 第二人機關任試為個別用需要舉口試 辦 獨立學院以通 6 專上學校畢業 ) 業 3. 無兵役限制 4. 無特殊體檢規定 六 二等考筆試 ( 外公務人員試 : 刑事事警察人特種考試鑑識人員員並列考警察人員等 8 類組 ; 外語口考試三等考試 ) 試 : 行政警察人員等 14 類組 ; 四等考試 : 行政警察人員等 5 類組 視用人機關任用需要舉辦 1. 年齡 : 二等考試 :18 至 42 歲 ; 三等考試 :18 至 37 歲 ; 四等考試 :18 至 37 歲 2. 學歷 : 二等考試為中央警察大學碩士以上畢業 ; 三等考試為中央警察大學畢業 ; 四等考試為中央警察大學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 二等考試 6 科 (2 普通 4 專業 ); 三等考試 7 科 ( 2 普通 5 專業 ); 四等考試 6 科 ( 2 普通 4 專業 ) 分發委任第 3-5 職等辦事員職務 五等考試及格分發委任第 1-3 職等佐理員職務 2. 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 實際任職 6 年內不得轉調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暨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1. 二等考試及格取得薦任第 7 職等任用資格 ; 三等考試及格取得薦任第 6 職等任用資格 2. 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 實際任職 6 年內不得轉調經濟部暨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1. 以行政警察為例, 中央警察大學畢業且三等考試及格者, 分發巡官等同職級職務, 占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職務 ( 科員 課員 組員 分隊長等相當職級職務 ) 台灣 12 練間 主要工作性質及內容 24 小時輪值方式執勤 薪資 ( 本俸 + 專業加給, 尚未扣除公保 健保 退撫提存 所得稅等 ) 委任第 3-5 職等辦事員職務, 敘委任第 3 職等本俸 1 級薪俸, 每月薪資約 36, 五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分發委任第 1-3 職等佐理員職務, 敘委任第 1 職等本俸 1 級薪俸, 每月薪資約 29,500 服務於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機動查緝隊之海巡專業人員每月得另支領危險職務加給 6,745 4 個月專利 商標案件審查二等考試訓練期滿業務 及格, 每月薪資約 49,370 三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每月薪資約 46, 至 12 個月 2. 曾修習警察教育課程者, 得依規定申請免除教育訓練 1. 以行政警察為例, 分發至警察機關服務, 依據機關實際需要任務指派, 執行行政 保安 刑事 交通 外事等警察工作 勤務之執行方式及時間依 警察勤務條例 規定辦理, 每日勤務為 24 小時, 服勤之時間以勤 4 息 8 為原則 ; 勤務編配, 採行 3 班輪替或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分班服勤 2. 以消防警察為例, 工作內容為預 1. 以行政警察為例, 三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每月薪俸及加給約為 52,000 四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每月薪俸及加給約 42, 以消防警察為例, 三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每月薪俸 專業加給及危險加給約 51,150 四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每月薪俸 專業加給及危險加給約

13 公務人員考試簡介 項目 考試別 七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考試類科數 二等考試 : 刑事鑑識人員等 8 類組 ; 三等考試 : 行政警察人員等 11 類組 ; 四等考試 : 行政警察人員等 5 類組 視用人機關任用需要舉辦 考方 試式 應考資格 年齡 應試兵役 體檢規定科目數 3. 無兵役限制 4. 特殊體檢規定 : 身高 BMI 指數 視力 聽力 辨色力 血壓 肢體健全與否等 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及三等或四等考試及格人員, 分發派任警 ( 隊 ) 員職務, 占警佐三階至一階職務 2. 經警察特考三等考試及格後並在警察機關服務滿 1 年, 具專科學校或相當專科以上同等學歷者, 得報考中央警察大學 2 年制技術系考試, 畢業後以巡官同序列職務任用 3. 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 實際任職 6 年內不得轉調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以外機關 學校任職 13 練間 薪資 ( 本俸 + 專業加給, 尚未扣除公保 健主要工作性質及內容保 退撫提存 所得稅等 ) 防火災 搶救災害 43,730 及緊急救護等業務工作 各機關因消防勤務需要, 得調整消防人員服勤地點及勤務時間 目前各消防機關多採勤 1 休 1, 勤 2 休 1 等服勤方式 分二試舉 1. 年齡 : 二等二等考試 1. 及格人員 18 至 24 個 1. 行政警察主要工 行, 第一試錄取者, 始得應第二 考試 :18 至 6 科 (2 普 42 歲 ; 三等通 4 專考試 :18 至業 ); 三等 37 歲 ; 四等考試 :7 分發巡官月等同職級或警 ( 隊 ) 員職務 作 : 分發警察機關服務, 依據機關實際需要任務指派, 執行行政 保安 試 第一 考試 :18 至科 (2 普 2. 取得考試 刑事 交通 外事 試為筆 37 歲 通 5 專 及格資格 等警察工作 勤務 試 ; 第二 2. 學歷 : 二等業 ); 四等 之日起, 實 之執行方式及時間 試為體能 考試為碩士考試 :6 際任職 6 依 警察勤務條例 測驗 以上畢業 ; 科 (3 普 年內不得 規定辦理, 每日勤 三等考試為通 3 專獨立學院以業 ) 上學校畢業 ; 四等考試為高中 職以上學校畢業 三 四等水 轉調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以外機關 學校任職 務為 24 小時, 服勤之時間以勤 4 息 8 為原則 ; 勤務編配, 採行 3 班輪替或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分班服勤 2. 消防警察主要工作 : 預防火災 搶 1. 行政警察人員訓練期滿及格, 每月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約 42, 消防警察人員訓練期滿及格, 每 月薪俸 專業加給與危險加給約 43,730

14 公務人員考試簡介 項目 考試別 考試類科數 考方 試式 應考資格 年齡 應試兵役 體檢規定科目數 上警察人員另須具輪機員或航行員及格資格 3. 兵役 : 無兵役限制 4. 特殊體檢規定 : 身高 BMI 指數 視力 聽力 辨色力 血壓 肢體健全與否等 1. 年齡 :18 至 30 歲 八 三等考分三試舉 6 科 (2 普 公務人員試 : 調查行, 第一 通 4 專 特種考試工作組等試為筆 2. 學歷 : 獨立業 ) 法務部調 7 組 視用試, 第二查局調查人機關任試為體能 學院以上學校畢業 人員考試用需要舉測驗 1200 辦 公尺跑走, 第三試為口試 ( 個別口試 ) 第一試錄取者, 始得 應第二試, 第二試達及格標準者, 始得應第三試 3. 兵役 : 男性應考人須已服畢兵役或或經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 4. 特殊體檢規定 : 視力 聽力 辨色力 血壓 肢體健全與否等, 調查工作組等 5 組尚有身高及 BMI 指數限制 1. 及格人員派任薦任第 6 職等科員 2. 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 實際任職 6 年內不得轉調法務部及其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14 練間 薪資 ( 本俸 + 專業加給, 尚未扣除公保 健主要工作性質及內容保 退撫提存 所得稅等 ) 救災害及緊急救護等業務工作 各機關因消防勤務需要, 得調整消防人員服勤地點及勤務時間 目前各消防機關多採勤 1 休 1, 勤 2 休 1 等服勤方式 1 年從事反制敵諜 檢肅訓練期滿及格以薦貪污 防制重大經濟任第 6 職等本俸 1 與洗錢犯罪及緝毒等級任用敘薪, 月薪工作 必須配合工作約 70,000 輪值 加班及出差 九 三等考三等 四 1. 年齡 :18 至三等考試 1. 及格人員 1 年 從事安全情報工作, 公務人員試 : 政經等考試分 35 歲 6 科 (2 普 派任薦任 須配合業務需要遷 特種考試組等 6 三試舉 2. 學歷 : 三等通 4 專 第 6 職等 調 加班 國家安全組 ; 四等行, 第一 為獨立學院業 ); 四等 科員 局國家安考試 : 政試為筆 以上學校畢考試 5 科 2. 取得考試 全情報人經組等 6 試 ; 第二 業 ; 四等為 ( 2 普 及格資格 員考試 組 ; 五等試為體能考試 : 行測驗 ; 第政組等 4 三試為口 高中 職以通 3 專上學校畢業 ); 五等業 ; 五等無考試 4 科 之日起, 實際任職 6 年內不 組 視用試 五等 學歷限制 ( 2 普 得轉調國 人機關任考試分二 3. 兵役 : 依法通 2 專 家安全局 用需要舉試舉行, 負有服兵役業 ) 以外機關 辦 第一試為筆試 ; 第二試為體能測驗 第一試錄取者, 始 義務或服志願役者須已服畢兵役或於筆試考畢後 4 個月內退役者 任職 得應第二試, 第二試及格者, 始得應第三試 4. 特殊體檢規定 : 身高 BMI 指數 視力 聽力 辨色力 血壓 肢體健 1. 三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敘薦任第 6 職等本俸 1 級薪俸, 每月薪俸 ( 含本俸及加給 ) 約 44, 四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敘委任第 3 職等本俸 1 級薪俸, 每月薪資約 35, 五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敘委任第 1 職等本俸 1 級薪俸, 每月薪資約 28,470

15 公務人員考試簡介 項目 考試別 考試類科數 考方 十 三等考筆試公務人員試 : 財稅特種考試行政等 13 關務人員科 ; 四等考試考試一般行政等 8 科 ; 五等考試船舶駕駛等 2 科 視用人機關任用需要舉辦 十一 三等考筆試公務人員試 : 財稅特種考試行政科 稅務人員財稅法務考試科 ; 四等考試 : 財稅行政科 視用人機關任用需要舉辦 十二 三等考筆試公務人員試 : 社會特種考試行政科 試式 應考資格 年齡 應試兵役 體檢規定科目數 15 練間 主要工作性質及內容 全與否等 1. 年齡 :18 歲三等考試 1. 三等考試 4 個月 關務人員未區分職 以上 7 科 (2 普 及格派任 系, 採任職期間調任 2. 學歷 : 三等通 5 專 薦任第 6 及內外勤輪調, 外勤 考試為獨立業 ); 四等 至 7 職等 業務常須不分晝夜三 學院以上學考試 5 科 科(課 隊 ) 班輪值碼頭監視 船 校畢業 ; 四 ( 2 普 員職務 四 舶抄查 貨櫃查驗 等考試為高通 3 專 等考試及 等 中 職以上業 ); 五等 格派任委 學校畢業 ; 考試 4 科 任第 3 至 5 五等考試無 ( 2 普 職等辦事 學歷限制 通 2 專 員 三等 五等業 ) 2. 取得考試 船舶駕駛及 及格資格 輪機工程科 之日起 2 另須具航行 年內不得 員或輪機員 轉調原分 及格資格 發占缺任 3. 無兵役限 用以外之 制 機關, 實際 4. 特殊體檢規 任職 6 年 定 : 身高 內不得轉 BMI 指數 視 調財政部 力 聽力 暨其所屬 辨色力等 機關以外 之機關任 職 1. 年齡 :18 歲三等考試 1. 三等考試 4 個月 主要辦理國稅稽徵業 以上 7 科 (2 普 務 須配合季節性或 2. 學歷 : 三等通 5 專 專案性業務加班或出 考試為獨立業 ); 四等 差 學院以上學考試 5 科 校畢業 ; 四 ( 2 普 等考試為高通 3 專 中 職以上業 ) 學校畢業 3. 無兵役限 制 4. 無特殊體檢 規定 1. 年齡 :18 歲以上 2. 學歷 : 三等 三等考試 6 科 (2 普通 4 專 及格派任委任第 5 職等或薦任第 6 至 7 職等稅務員 ; 四等考試及格派任委任第 4 至 5 職等稅務助理員 2. 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 3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 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滿 3 年, 始得轉調財政部及其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1. 三等考試及格派任委任第 5 4 個月 1. 三等考試 :(1) 社會工作員 : 主要工作性質為辦理有 薪資 ( 本俸 + 專業加給, 尚未扣除公保 健保 退撫提存 所得稅等 ) 1. 三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每月薪資約 51, 四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每月薪資約 42, 五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每月薪資約 32, 三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敘薦任第 6 職等本俸 1 級薪俸, 每月薪資約 48, 四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敘委任第 3 職等本俸 1 級薪俸及第 4 職等專業加給, 每月薪資約 39, 三等考試以社會行政科為例, 訓練期滿及格敘薦

16 公務人員考試簡介 項目考試考類科數方考試別社會福利社會工作工作人員科 ; 四等考試考試 : 保育人員科 視用人機關任用需要舉辦 試式 應考資格 年齡 應試兵役 體檢規定科目數 考試為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 ; 四等考試為高中 職以上學校畢業 3. 無特殊體檢規定 業 ); 四等考試 5 科 ( 2 普通 3 專業 ) 職等或薦任第 6 至 7 職等職務 ; 四等考試及格派任委任第 3 至第 5 職等職務 2. 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 3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 須經再服務 3 年, 始得轉調內政部所屬社政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練間 主要工作性質及內容 關收容業務及個案管理 紀錄 生活輔導 離院評估等, 視各機關需要 輪值三班 加班及出差 (2) 輔導員 : 主要工作性質為安養老人及教養兒童 少年之輔導工作, 需輪值三班及加班 2. 四等考試保育人員 : 從事家童生活管理照護事項, 需輪值三班及加班, 無固定假日 薪資 ( 本俸 + 專業加給, 尚未扣除公保 健保 退撫提存 所得稅等 ) 任第 6 職等本俸 1 級薪俸, 每月薪資約 43, 四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敘委任第 3 職等本俸 1 級薪俸, 每月薪資約 35,295 十三 三等考三等考試 1. 年齡 : 三等三等考試 1. 三等考試 4 至 12 個以法院書記官為例 : 以法院書記官為 公務人員試 : 公設分二試舉 考試 :18 至 8 科 (2 普 及格派任月 1. 分發至司法院 : 為例, 敘委任第 3 職 特種考試辯護人等行, 第一 55 歲 ; 四等通 6 專 委任第 5 紀錄書記官, 辦理等本俸 1 級薪俸及 司法人員 15 類科試為筆 考試 :18 至業 ) 但公 職等或薦 開庭紀錄等事第 4 職等專業加 考試 組 ; 試, 第二 45 歲 ( 法院職法醫師 任第 6 至 項, 無輪值三班, 給, 月薪約 36,000 四等考試為口 書記官無上 5 科 (2 普 7 職等職 但須配合業務需元(紀錄書記官可 試 : 法院試, 第一 限, 執達員通 3 專 務 ; 四等 要加班或出差 另按月增支專業加 書記官等試未錄取 上限為 55業, 鑑識 考試及格 2. 分發至法務部 : 職給 4,700 元) 5 類科 ; 五者, 不得 歲, 執行員人員 7 科 派任委任 掌紀錄 文書 研 等考試 : 應第二 上限為 50(2 普通 5 第 3 至第 究考核 總務 資 錄事及庭試 ; 四等 歲 ); 五等考專業 ); 四 5 職等職 料等工作 需配合 務員 2 類考試及五 試 :18 歲以等考試 6 務 ; 五等 業務輪值 加班或 科 視用等考試以 上 科 (2 普 考試及格 出差 人機關任筆試方式 2. 學歷 : 三等通 4 專 派任委任 用需要舉行之 考試為獨立業 ); 五等 第 1 職等 辦 學院以上學考試 4 科 職務 校畢業, 但 ( 2 普 2. 取得考試 公職法醫師通 2 專 及格資格 須領有法醫業 ) 之日起 6 師證書者, 年內不得 始得報考 ; 轉調司法 四等考試為 院及法務 高中 職以 部暨所屬 上學校畢 機關以外 業 ; 五等考 之機關任 試無學歷限 職 制 3. 無兵役限 制 4. 特殊體檢規 定 : 視力 聽力 肢體 健全 精神 狀態等, 法 警及監所管 理員另有身 高及 BMI 指 16

17 公務人員考試簡介 項目錄取後取得資薪資 ( 本俸 + 專業加考試考試應考資格 年齡 應試訓練給, 尚未扣除公保 健格及限制轉調主要工作性質及內容類科數方式兵役 體檢規定科目數期間保 退撫提存 所得稅考試別規定等 ) 數規定 十四 設三等考本考試分 1. 年齡 : 18 至第一試 2 1. 派任委任 2 年 1. 分發至司法院 : 擔職前訓練期間, 比 公務人員試司法官三試舉 55 歲 科 ; 第二 第 5 職等 任法官, 主要為辦照委任第 5 職等本 特種考試類科 行, 第一 2. 學歷 : 獨立試 5 科 或薦任第 理民 刑事案件審俸 5 級支給, 月薪 司法官考試 試及第二試為筆 學院以上學校相關科系 6 至 7 職等職務 判 由各法院院長約 40,000 訓練視業務狀況核派期滿及格分發擔任 試, 第三 畢業 2. 取得考試 加班或出差 候補法官或候補檢 試為口 3. 無兵役限 及格資格 2. 分發至法務部 : 擔察官, 月薪約 試 第一 制 之日起 6 任檢察官, 主要工 98,000 試未錄取 4. 特殊體檢規 年內不得 作為實施偵查 提 者, 不得應第二試 ; 第二試未錄取者, 不得應第三試 定 : 視力 聽力 肢體健全 精神狀態等 轉調司法院及法務部暨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起公訴 實行公訴 協助自訴 擔任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需配合業務輪值 加班或出差 十五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 三等考試 : 一般行政等 66 類科 ; 四等考試 : 一般行政等 59 類科 ; 五等考試 : 一般行政等 17 類科 視用人機關任用需要舉辦 筆試 1. 年齡 :18 歲三等考試以上 8 科 (2 普 2. 學歷 : 三等通 6 專考試為專科業 )( 特殊以上學校畢類科 5 業 ; 四等考科,2 普試為高中 通 3 專職以上學校業 ); 四等畢業 ; 五等考試 6 科考試無學歷 ( 2 普限制 ( 依公通 4 專務人員考試業 ); 五等法第 15 條暨考試 4 科其施行細則 ( 2 普第 13 條規通 2 專定, 自 100 業 ) 年 1 月 19 日起, 三等考試應考學歷修正為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 ) 3. 無兵役限制 4. 無特殊體檢規定 十六 鐵路 筆試, 得 1. 年齡 :18 歲鐵路 特種考試高員三按需要另 以上 高員三級 交通事業級 :18 類予實地考 2. 學歷 : 高員 8 科 (2 普 人員考試科 ; 員試 口試級 :19 類或第二試科 ; 佐體能測級 :13 類驗 第一科 ; 士試錄取級 :1 類者, 始得 三級為獨立通 6 專學院以上學業 ); 員級校畢業 ; 員 6 科 (2 普級為高中 通 4 專職以上學校業 ); 佐級畢業 ; 佐級 4 科 (2 普 科 應第二 及士級無學通 2 專 1. 三等考試及格派任委任第 5 職等或薦任第 6 至 7 職等職務 ; 四等考試及格派任委任第 3 至第 5 職等職務 ; 五等考試及格派任委任第 1 職等職務 2. 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 3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 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滿 3 年, 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1. 高員三級及格派任相當委任第 5 職等或薦任第 6 至 7 職等職務 ; 員級考試及格派任相當委任 17 4 個月分發至地方政府機關, 依據所應考試職系 類科, 從事不同內容工作 以一般行政類科為例, 包括一般行政管理 文書處理 速記 議事 事 務管理 財務管理 倉庫管理 物料採購 出納 打字等 配合職務調動遷移 輪值 加班及出差 1. 三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敘薦任第 6 職等本俸 1 級薪俸, 每月薪資約 44, 四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敘委任第 3 職等本俸 1 級薪俸, 每月薪資約 35, 五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敘委任第 1 職等本俸 1 級薪俸, 每月薪資約 28,470 4 個月分發至各交通事業單以鐵路人員為例, 位, 依據所應考試職高員三級考試訓練系 類科, 從事不同期滿及格月薪約內容工作, 如旅客營 42,675 元 員級考運 鐵路工程 公路試約 35,480 元 佐監理 公路工程等 級考試約 33,280

18 公務人員考試簡介 項目 考試別 考試類科數 考方 試式 應考資格 年齡 應試兵役 體檢規定科目數 公路 試 歷限制 業 ); 士級 高員三 3. 無兵役限 3 科 (1 普 級 :10 類 制 通 2 專 科 ; 員級 :10 類 4. 有特殊體檢業 ) 規定, 由各業公路 科 ; 佐級 :7 類科 ; 士級 :1 類科 港務高員三級 :11 類科 ; 員級 :10 類科 ; 佐級 :2 類科 ; 士級 :7 類科 另定 高員三級 8 科 (2 普通 6 專業 ); 員級 6 科 (2 普通 4 專業 ); 佐級 4 科 (2 普通 2 專業 ); 士級 3 科 (1 普通 2 專業 ) 港務高員三級 8 科 (2 普通 6 專業 ); 員級 6 科 (2 普通 4 專業 ); 佐級 2 科 (2 普通 2 專業 ); 士級 3 科 (1 普通 2 專業 ) 十七 一等考一等考試 1. 年齡 :18 歲一等考 公務人員試 : 一般分三試舉 以上 試 : 筆試 3 特種考試行政等 7 行, 第一 2. 學歷 : 一等科 ( 不分 國防部文類科 ; 二試為筆 考試為博士普通 專 職人員考等考試 : 試, 第二 畢業 ; 二等考業 科 試 一般行政試為著作 試為碩士以目 ); 二等 等 8 類或發明審 上畢業 考試 : 筆 科 視用查, 第三 3. 兵役 : 男性試 6 科 (2 人機關任試為口試用需要舉 ( 團體討 應考人須已普通 4 專服畢兵役或業 ) 辦 十八 二等考公務人員試 : 一般 論 ); 二等考試分二試舉行, 第一試為筆試, 第 二試為口試 ( 集體口試 ) 第一試未錄取者, 不得應第二試 ; 第二試未錄取, 不得應第三試 筆試 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中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 4. 無特殊體檢規定 1. 限持有身心二等考試障礙手冊者 6 科 (2 普 第 3 至第 5 職等職務 ; 佐級考試及格派任相當委任第 1 職等職務 2. 本考試及格人員,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單位, 並須於交通部暨其所屬機關 ( 構 ) 再服務三年, 始得轉調上述機關 ( 構 ) 以外機關 ( 構 ) 任職 1. 一等考試及格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 ; 二等考試及格派任薦任第七職等職務 2. 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 實際任職 6 年內不得轉調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18 練間 主要工作性質及內容 薪資 ( 本俸 + 專業加給, 尚未扣除公保 健保 退撫提存 所得稅等 ) 4 個月從事一般行政工作, 一等考試訓練期滿配合業務需要遷調 及格, 每月薪資約加班 56,465 元 ; 二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每月薪資約 47, 二等考試 4 個月以一般行政類科為 1. 二等考試訓練及格取得例, 工作性質內容包期滿及格, 敘薦

19 公務人員考試簡介 項目 考試別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十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 考試類科數 行政等 13 類科 ; 三等考試 : 一般行政等 37 類科 ; 四等考試 : 一般行政等 43 類科 ; 五等 : 一般行政等 14 類科 視用人機關任用需要舉辦 一等考試 : 一般行政等 4 類科 ; 二等考試 : 一般行政等 9 類科 ; 三等考試 : 一般行政等 30 類科 ; 四等考試 : 一般行政等 31 類科 ; 五等考試 : 一般行政等 14 類科 視用人機關任用需要舉辦 考方 試式 一等考試分三試舉行, 第一試為筆試, 第二試為著作或發明審查, 第三試為口試 ; 二等考試分二試舉行, 第一試為筆試, 第二試為口試 ; 第一試未錄取者, 不得應第二試 ; 第二試未錄取, 不得應第三試 三等 四等 五等考試均採筆試 應考資格 年齡 應試兵役 體檢規定科目數 報考 通 4 專 2. 年齡 :18 歲業 ); 三等以上 考試 7 科 3. 學歷 : 二等考 ( 2 普試為碩士以上通 5 專畢業 ; 三等考業 ); 四等試為獨立學考試 6 科院以上學校 ( 2 普畢業 ; 四等通 4 專考試為高業 ); 五等中 職以上考試 3 科學校畢業 ; ( 1 普五等考試無通 2 專學歷限制 業 ) 4. 無兵役限制 5. 無特殊體檢規定 1. 限具原住民身分者報考 2. 年齡 :18 歲以上 3. 學歷 : 一等考試為博士畢業 ; 二等考試為碩士以上畢業 ; 三等考試為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 四等考試為高中 職以上學校畢業 ; 五等考試無學歷限制 (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5 條暨其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 自 100 年 1 月 19 日起, 三等考試應考學歷修正為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 ) 4. 無兵役限制 薦任第 7 職等任用資格 ; 三等考試及格取得薦任第 6 職等任用資格 ; 四等考試及格取得委任第 3 職等任用資格 ; 五等考試及格取得委任第 1 職等任用資格 2. 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 實際任職 6 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暨其所屬以外機關 一等考試 1. 一等考試 3 科 ( 不分普通 專業科目 ); 二等考試 6 科 ( 2 普通 4 專業 ); 三等考試 7 科 ( 2 普通 5 專業 ); 四等考試 6 科 ( 2 普通 4 專業 ); 五等考試 4 科 ( 2 普通 2 專業 ) 及格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 ; 二等考試及格派任薦任第七職等職務 ; 三等考試及格派任委任第 5 職等或薦任第 6 至 7 職等職務 ; 四等考試及格派任委任第 3 至第 5 職等職務 ; 五等考試派任委任第 1 職等職務 2. 訓練期滿翌日起服務 3 年內, 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 19 練間 主要工作性質及內容 括一般行政管理 文書處理 速記 議事 事務管理 財務管理 倉庫管理 物料採購 出納 打字等 4 個月辦理原住民族相關業務, 並依據所應考試職系類科, 從事不同內容工作 以一般行政類科為例, 工作內容包括總務 出納業 務 為民服務 研考 檔案管理 文書收發等, 須配合職務輪調及實務歷練, 並視工作需要加班及出差 薪資 ( 本俸 + 專業加給, 尚未扣除公保 健保 退撫提存 所得稅等 ) 任第 7 職等本俸 1 級薪俸, 每月薪資約 47, 三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敘薦任第 6 職等本俸 1 級薪俸, 每月薪資約 44, 四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敘委任第 3 職等本俸 1 級薪俸, 每月薪資約 35, 五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敘委任第 1 職等本俸 1 級薪俸, 每月薪資約 28, 二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敘薦任第 7 職等本俸 1 級薪俸, 每月薪資約 47, 三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敘薦任第 6 職等本俸 1 級薪俸, 每月薪資約 44, 四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敘委任第 3 職等本俸 1 級薪俸, 每月薪資約 35, 五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敘委任第 1 職等本俸 1 級薪俸, 每月薪資約 28,470

20 公務人員考試簡介 項目 考試別 二十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水利人員及水土保持人員考試 考試類科數 設三等考試水利工程 水土保持工程類科 視用人機關任用需要舉辦 考方 筆試 試式 應考資格 年齡 應試兵役 體檢規定科目數 5. 無特殊體檢規定 ( 僅監所管理員 法警類科須體檢 ) 1. 年齡 :18 歲以上 2. 學歷 : 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 3. 兵役 : 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 核准免服兵役或於筆試考畢後 4 個月內退役者 8 科 (2 普通 6 專業 ) 機關 ( 構 ) 學校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 6 年內不得轉調原住民地區或辦理原住民事務之中央及地方所屬機關(構) 學校以外之職務 1. 三等考試及格派任委任第 5 職等或薦任第 6 至 7 職等職務 2. 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 3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 並須再分別於經濟部水利署暨所屬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暨所屬機關服務三年, 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練間 主要工作性質及內容 4 個月辦理經濟部水利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暨所屬水利 水土保持等業務 薪資 ( 本俸 + 專業加給, 尚未扣除公保 健保 退撫提存 所得稅等 ) 三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敘薦任第 6 職等本俸 1 級薪俸, 每月薪資約 44,85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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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032A67EABD7A6D2B8D5A4E9B57BAAED2E786C73> 1 102010 2 102020 102021 3 102030 4 102040 102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初等 101.10.23-11.01 102 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 藥師 醫事放射師 助產師 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 呼吸治療師 獸醫師考試 102 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航海人員考試 舊案補考 102 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中醫師考試分試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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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目錄 壹 前言 1 貳 國家考試架構 3 參 103 年度舉辦各種考試期日計畫表 4 肆 各項考試承辦單位及聯絡電話一覽表 6 伍 公務人員初任考試簡介 7 陸 公務人員考試規費收費標準 23 柒 103 年考選新措施一覽表 26 捌 104 年考選新措施一覽表 31 玖 99 年 ~101 年各種考試報考 到考暨及格人數統計表 32 拾 102 年各種考試報考 到考暨及格人數統計表 34 壹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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