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面 試 及 測 驗 方 式 之 決 定 三 陞 遷 候 選 人 員 名 次 或 遴 用 順 序 之 排 定 四 校 長 交 議 事 項 之 研 議 五 其 他 有 關 陞 遷 甄 審 事 項 六 其 他 法 規 明 定 交 付 審 議 事 項 第 六 條 人 甄 會 不 定 期 舉 行, 開 會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二 面 試 及 測 驗 方 式 之 決 定 三 陞 遷 候 選 人 員 名 次 或 遴 用 順 序 之 排 定 四 校 長 交 議 事 項 之 研 議 五 其 他 有 關 陞 遷 甄 審 事 項 六 其 他 法 規 明 定 交 付 審 議 事 項 第 六 條 人 甄 會 不 定 期 舉 行, 開 會"

Transcription

1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職 員 遴 用 及 陞 遷 辦 法 民 國 92 年 5 月 14 日 第 584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第 626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名 稱 及 全 文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政 人 字 第 號 函 發 布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第 629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附 表 二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政 人 字 第 號 函 發 布 附 表 二, 並 自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生 效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第 163 次 職 員 人 事 甄 審 委 員 會 修 正 通 過 附 表 二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政 人 字 第 號 函 發 布 附 表 二 第 一 條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本 公 開 公 平 公 正 原 則 辦 理 職 員 之 遴 用 及 陞 遷, 特 依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規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校 職 員 之 遴 用 及 陞 遷,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依 本 辦 法 行 之 第 三 條 本 校 職 員 之 遴 用, 依 程 序 辦 理 公 開 甄 選 時, 以 現 職 人 員 為 原 則 但 無 考 試 錄 取 及 申 請 補 訓 人 員 待 分 配 以 及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分 發 辦 法 規 定 之 管 制 期 間 情 事 者, 非 現 職 人 員 亦 得 參 加 甄 選 公 開 甄 選 後 如 擬 遴 用 具 有 任 用 資 格 之 非 現 職 人 員, 仍 應 報 請 分 發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本 辦 法 所 稱 陞 遷, 係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一 陞 任 較 高 職 等 之 職 務 二 非 主 管 職 務 陞 任 或 遷 調 主 管 職 務 三 遷 調 相 當 之 職 務 第 四 條 本 校 為 辦 理 職 員 之 遴 用 及 陞 遷, 應 組 成 職 員 人 事 甄 審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人 甄 會 ), 辦 理 甄 審 ( 選 ) 相 關 事 宜 人 甄 會 置 委 員 十 五 人 至 十 九 人, 由 校 長 就 本 校 人 員 中 指 定 之, 並 指 定 一 人 為 主 席, 人 事 室 主 任 為 當 然 委 員 主 席 因 故 未 能 出 席 會 議 者, 得 由 主 席 就 委 員 中 指 定 一 人 代 理 會 議 主 席 前 項 指 定 委 員 中 應 有 一 人 為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之 代 表 ; 其 代 表 之 指 定 應 經 該 協 會 推 薦 本 校 具 協 會 會 員 身 分 者 三 人, 由 校 長 圈 選 之 人 甄 會 委 員 每 滿 四 人 應 有 職 員 代 表 二 人, 職 員 代 表 由 本 校 全 體 職 員 票 選 產 生 之, 本 校 職 員 得 自 行 登 記 或 經 本 職 單 位 推 薦 為 票 選 委 員 候 選 人 委 員 任 期 一 年, 期 滿 得 連 任, 但 同 一 單 位 之 職 員 代 表 以 一 人 為 限 必 要 時, 人 甄 會 得 與 本 校 考 績 委 員 會 合 併 之 第 五 條 人 甄 會 辦 理 下 列 事 項 : 一 陞 遷 候 選 人 員 資 績 評 分 或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1

2 二 面 試 及 測 驗 方 式 之 決 定 三 陞 遷 候 選 人 員 名 次 或 遴 用 順 序 之 排 定 四 校 長 交 議 事 項 之 研 議 五 其 他 有 關 陞 遷 甄 審 事 項 六 其 他 法 規 明 定 交 付 審 議 事 項 第 六 條 人 甄 會 不 定 期 舉 行, 開 會 時 應 有 全 體 委 員 過 半 數 之 出 席, 始 得 開 議 ; 出 席 委 員 過 半 數 同 意, 始 得 決 議, 其 表 決 方 式 以 無 記 名 投 票 為 之 前 項 出 席 委 員 應 行 迴 避 者, 於 決 議 時 不 計 入 該 案 件 之 出 席 人 數 委 員 因 故 無 法 出 席, 不 得 委 託 他 人 代 理 出 席 人 甄 會 審 議 案 件 有 疑 義 時, 得 調 閱 有 關 資 料, 必 要 時 並 得 通 知 參 與 陞 遷 人 員 有 關 人 員 或 其 單 位 主 管 到 會 備 詢, 詢 畢 退 席 第 七 條 本 校 職 員 之 陞 遷 資 格 及 職 稱, 依 其 進 用 時 間, 分 別 適 用 下 列 法 規 之 規 定 : 一 民 國 七 十 四 年 五 月 一 日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公 布 施 行 前 進 用 之 現 任 職 員 ( 以 下 簡 稱 舊 制 職 員 ), 適 用 本 校 七 十 年 十 二 月 九 日 第 四 五 一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職 員 遴 用 標 準 及 教 育 部 解 釋 函 之 規 定 二 民 國 七 十 四 年 五 月 一 日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公 布 施 行 後 進 用 之 職 員 ( 以 下 簡 稱 新 制 職 員 ),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依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三 人 事 人 員 會 計 人 員 及 稀 少 性 科 技 人 員 從 其 法 令 規 定 四 醫 事 人 員 準 用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第 八 條 職 員 陞 遷 程 序, 除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人 事 人 員 會 計 人 員 稀 少 性 科 技 人 員 及 由 教 師 兼 任 者 外, 均 依 本 辦 法 辦 理 本 校 陞 遷 序 列 表 中 同 一 序 列 各 職 務 間 之 調 任 或 降 調 低 序 列 職 務, 得 免 經 甄 審 程 序 但 同 一 序 列 內 由 非 主 管 職 務 調 陞 主 管 職 務, 仍 須 依 本 辦 法 辦 理 甄 審 在 職 務 列 等 範 圍 內, 經 依 法 取 得 升 等 任 用 資 格 人 員, 在 原 職 務 列 等 範 圍 內 升 等 任 用 者, 經 單 位 主 管 薦 請 校 長 核 定 陞 任, 無 須 辦 理 甄 審 第 九 條 各 單 位 職 員 職 務 出 缺 時, 除 申 請 分 發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或 依 規 定 得 免 經 甄 審 之 職 缺 外, 應 就 具 有 該 職 務 任 用 資 格 之 人 員, 採 資 績 並 重 內 陞 與 外 補 兼 顧 原 則 評 定 陞 遷 如 由 本 校 人 員 陞 遷 時, 應 辦 理 甄 審, 如 非 本 校 人 員 陞 遷 時, 應 公 開 甄 選 前 項 採 內 陞 或 外 補, 應 先 簽 報 校 長 決 定 後, 始 得 辦 理 甄 審 專 員 編 審 輔 導 員 以 職 務 出 缺, 以 內 陞 為 原 則 但 特 殊 情 形 經 專 案 簽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十 條 新 進 職 員 應 經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相 關 類 科 考 試 及 格, 並 具 擬 任 職 務 最 低 職 等 合 格 實 授 之 任 用 資 格 2

3 前 項 新 進 職 員 才 能 特 殊 優 異, 由 用 人 單 位 主 管 保 薦, 並 經 人 甄 會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予 權 理, 但 以 權 理 高 一 職 等 為 原 則 第 十 一 條 各 級 主 管 人 員 在 其 主 管 任 內, 對 其 配 偶 或 三 親 等 以 內 之 血 親 姻 親, 應 迴 避 任 用, 但 其 出 任 主 管 前 已 任 用 者, 不 在 此 限 辦 理 遴 用 陞 遷 業 務 人 員, 不 得 徇 私 舞 弊 遺 漏 舛 誤 或 洩 漏 秘 密 ; 其 涉 及 本 人 配 偶 及 三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姻 親 之 甄 審 ( 選 ) 案, 應 行 迴 避 如 有 違 反, 視 情 節 予 以 懲 處 第 十 二 條 本 校 職 員 之 陞 遷, 應 依 職 員 陞 遷 序 列 表 ( 附 表 一 ) 所 定 序 列 逐 級 陞 遷 第 十 三 條 各 單 位 職 務 出 缺, 除 由 同 一 序 列 職 務 人 員 調 任 外, 由 校 內 具 有 法 定 任 用 資 格 之 次 一 序 列 人 員 陞 任 時, 應 依 本 辦 法 辦 理 甄 審, 擇 優 陞 任 但 次 一 序 列 中 無 適 當 人 選 時, 得 由 再 次 一 序 列 人 選 陞 任 前 述 無 適 當 人 選 之 認 定, 須 提 人 甄 會 審 議 前 項 人 員 如 未 具 擬 任 職 務 最 低 職 等 時, 以 權 理 高 一 職 等 為 原 則 第 十 四 條 下 列 人 員 不 得 辦 理 陞 任 : 一 最 近 三 年 內 因 故 意 犯 罪, 曾 受 有 期 徒 刑 之 判 決 確 定 者 但 受 緩 刑 宣 告 者, 不 在 此 限 二 最 近 二 年 內 曾 依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受 撤 職 休 職 或 降 級 之 處 分 者 三 最 近 二 年 內 曾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受 免 職 之 處 分 者 四 最 近 一 年 內 曾 依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受 減 俸 或 記 過 之 處 分 者 五 最 近 一 年 考 績 ( 成 ) 列 丙 等 者, 或 最 近 一 年 內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曾 受 累 積 達 一 大 過 以 之 處 分 者 但 功 過 不 得 相 抵 六 任 現 職 不 滿 一 年 者 但 下 列 人 員 不 在 此 限 : ( 一 ) 合 計 任 本 機 關 同 一 序 列 或 較 高 序 列 職 務, 或 合 計 曾 任 他 機 關 較 高 職 務 列 等 或 職 務 列 等 相 同 之 職 務 年 資 滿 一 年 ( 二 ) 本 機 關 次 一 序 列 職 務 之 人 員 均 任 現 職 未 滿 一 年 且 無 前 目 之 情 形 ( 三 ) 經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分 發, 先 以 較 所 具 資 格 為 低 之 職 務 任 用 之 情 形 七 經 機 關 核 准 帶 職 帶 薪 全 時 訓 練 或 進 修 六 個 月 以, 於 訓 練 或 進 修 期 間 者 八 經 機 關 核 准 留 職 停 薪, 於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者 但 因 配 合 政 府 政 策 或 公 務 需 要, 奉 派 國 外 協 助 友 邦 工 作 或 借 調 其 他 公 務 機 關 公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財 團 法 人 服 務, 經 核 准 留 職 停 薪 者, 不 在 此 限 九 依 法 停 職 期 間 或 奉 准 延 長 病 假 期 間 者 有 前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於 辦 理 外 補 陞 任 時, 亦 適 用 之 第 十 五 條 下 列 人 員 無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且 具 有 陞 任 職 務 任 用 資 3

4 格 者, 得 經 人 甄 會 同 意 優 先 陞 任 : 一 最 近 三 年 內 曾 獲 頒 功 績 獎 章 楷 模 獎 章 或 專 業 獎 章 二 最 近 三 年 內 經 一 次 記 二 大 功 辦 理 專 案 考 績 ( 成 ) 有 案 三 最 近 三 年 內 曾 當 選 模 範 公 務 人 員 四 最 近 五 年 內 曾 獲 頒 勳 章 公 務 人 員 傑 出 貢 獻 獎 五 經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分 發, 先 以 較 所 具 資 格 為 低 之 職 務 任 用 合 於 前 項 得 優 先 陞 任 條 件 有 二 人 以 時, 如 有 第 五 款 情 形 應 優 先 陞 任, 餘 依 陞 任 標 準 評 定 積 分 後, 擇 優 陞 任 ; 其 構 成 該 條 件 之 事 實, 以 使 用 一 次 為 限 同 時 兼 具 有 兩 款 以 者 亦 同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之 專 業 獎 章 不 含 依 服 務 年 資 頒 給 者 第 十 六 條 職 員 陞 任 甄 審 應 依 受 考 人 之 學 歷 考 試 年 資 考 績 ( 成 ) 獎 懲 等 基 本 資 料, 由 原 服 務 單 位 及 用 人 單 位 主 管 就 其 職 務 歷 練 訓 練 進 修 發 展 潛 能 領 導 能 力 ( 限 主 管 職 務 ) 工 作 態 度 及 服 務 精 神 綜 合 考 評 等 加 以 考 核, 並 依 本 校 職 員 陞 任 評 分 標 準 表 ( 附 表 二 ) 之 第 十 七 條 內 陞 作 業 程 序 如 下 : 一 職 務 出 缺 時, 由 用 人 單 位 填 具 各 單 位 進 用 行 政 人 員 員 額 申 請 書, 註 明 擬 採 內 陞 方 式, 會 人 事 室 並 奉 校 長 核 定 後 辦 理 二 出 缺 職 務 所 需 資 格 條 件 由 用 人 單 位 發 文 全 校 各 單 位 公 告 三 日 以 ( 始 日 不 計 算 在 內 ) 徵 求 人 選 三 用 人 單 位 初 審 後 將 應 徵 人 員 相 關 資 料 送 人 事 室 初 核 後, 組 三 人 以 甄 審 小 組 依 職 員 陞 任 評 分 標 準 表 規 定 予 以 評 核, 每 一 職 缺 選 薦 前 三 名 人 員 報 請 校 長 交 付 人 甄 會 評 審 四 依 規 定 平 調 之 人 員 於 甄 試 合 意 後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得 不 提 人 甄 會 審 議 五 職 員 陞 任 評 分 標 準 表 由 校 長 之 綜 合 分 數 ( 二 十 分 ), 必 要 時, 校 長 得 授 權 由 人 甄 會 評 分 六 校 長 就 人 甄 會 提 報 之 前 三 名 中 圈 定 陞 補 之 ; 如 陞 遷 二 人 以 時, 就 陞 遷 人 數 之 二 倍 中 圈 定 陞 補 之 七 校 長 對 人 甄 會 提 報 圈 定 陞 遷 之 人 選 有 不 同 意 見 時, 得 退 回 重 行 依 相 關 規 定, 改 依 其 他 甄 選 方 式 辦 理 陞 遷 事 宜 第 十 八 條 外 補 作 業 程 序 如 下 : 一 職 務 出 缺 時, 由 用 人 單 位 填 具 各 單 位 進 用 行 政 人 員 員 額 申 請 書, 註 明 擬 採 外 補 方 式, 會 人 事 室 並 奉 校 長 核 定 後 辦 理 二 用 人 單 位 將 出 缺 職 務 所 需 資 格 條 件 於 網 路 公 告 三 日 以 ( 始 日 不 計 算 在 內 ), 於 截 止 日 期 後 先 就 應 徵 人 員 書 面 資 料 初 審, 再 將 通 過 初 審 人 員 資 料 造 冊, 連 同 其 應 徵 資 料 送 人 事 室 審 查 任 用 資 格 三 用 人 單 位 組 三 人 以 甄 選 小 組 予 以 評 核, 每 一 職 缺 選 薦 前 三 名 4

5 人 員 報 請 校 長 交 付 人 甄 會 評 審 四 校 長 就 人 甄 會 提 報 之 前 三 名 中 圈 定 陞 補 之 ; 如 陞 遷 二 人 以 時, 就 陞 遷 人 數 之 二 倍 中 圈 定 陞 補 之 五 校 長 對 人 甄 會 提 報 圈 定 陞 遷 之 人 選 有 不 同 意 見 時, 得 退 回 重 行 依 相 關 規 定, 改 依 其 他 甄 選 方 式 辦 理 陞 遷 事 宜 六 職 務 出 缺 外 補 時, 除 正 取 名 額 外, 得 預 為 公 告 儲 備 增 列 候 補 人 選, 名 額 不 得 逾 職 缺 數 二 倍, 以 依 序 遞 補 原 公 開 甄 選 職 缺 或 職 務 列 等 相 同 性 質 相 近 之 職 缺 為 限, 候 補 期 間 為 三 個 月, 自 甄 選 結 果 確 定 之 翌 日 起 算 遇 有 同 單 位 同 職 稱 且 同 職 系 之 職 務 出 缺 時, 專 案 簽 請 逕 行 遴 用 第 十 九 條 辦 理 本 校 職 員 陞 遷 序 列 表 序 列 二 以 人 員 之 內 陞 或 外 補 時, 用 人 單 位 所 組 三 人 以 甄 審 ( 選 ) 小 組 成 員, 應 至 少 有 一 位 委 員 為 其 他 單 位 主 管 人 甄 會 委 員 或 相 關 領 域 教 師 第 二 十 條 本 校 職 員 對 於 陞 遷 事 宜, 如 認 有 違 法 致 損 害 其 權 益 者, 得 依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提 起 救 濟 第 二 十 一 條 本 辦 法 提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發 布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5

6 附 表 一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職 員 陞 遷 序 列 表 序 列 職 稱 官 職 等 一 二 三 四 秘 書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技 正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專 門 委 員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或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編 纂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或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組 長 薦 任 第 八 至 第 九 職 等 主 任 ( 圖 書 分 館 ) 薦 任 第 八 至 第 九 職 等 秘 書 薦 任 第 八 至 第 九 職 等 技 正 薦 任 第 八 至 第 九 職 等 專 員 薦 任 第 七 至 第 八 職 等 編 審 薦 任 第 七 至 第 八 職 等 輔 導 員 薦 任 第 七 至 第 八 職 等 組 員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薦 任 第 六 至 第 七 職 等 技 士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薦 任 第 六 至 第 七 職 等 五 技 佐 委 任 第 四 至 第 五 職 等 或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技 佐 委 任 第 四 至 第 五 職 等 六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至 第 五 職 等 註 : 一 本 陞 遷 序 列 表 經 本 校 99 年 4 月 20 日 第 156 次 職 員 人 事 甄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99 年 6 月 30 日 政 人 字 第 號 函 發 布 二 同 一 序 列 內 由 非 主 管 職 務 調 陞 主 管 職 務, 須 辦 理 甄 審 6

7 附 表 二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職 員 陞 任 評 分 標 準 表 單 位 職 稱 姓 名 選 項 區 分 ( 配 比 分 數 ) 學 歷 評 比 項 目 評 分 標 準 國 中 ( 初 中 初 職 ) 以 下 畢 業 1 高 中 ( 職 ) 畢 業 2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3 大 學 ( 獨 立 學 院 ) 畢 業 4 具 碩 士 學 位 5.5 具 博 士 學 位 7 最 高 以 7 分 為 限 分 數 說 一 學 歷 之 認 定, 以 教 育 部 或 國 防 部 ( 軍 事 學 校 ) 學 制 為 準 專 科 以 學 歷, 凡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或 認 可 者, 不 分 國 內 外, 計 分 相 同 二 擬 陞 任 人 員 於 初 任 公 職 後 取 得 之 更 高 學 歷 為, 擬 以 其 做 為 學 歷 分 數 經 人 甄 會 審 議 該 較 高 學 歷 與 擬 任 職 務 性 質 是 否 相 關, 審 酌 決 定 採 計 評 分 明 共 同 選 項 (40 分 ) 考 試 初 等 考 試 或 五 等 特 考 及 其 相 當 之 考 試 及 格 普 考 或 四 等 特 考 及 其 相 當 之 考 試 及 格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或 三 等 特 考 及 其 相 當 之 考 試 及 格 高 等 考 試 二 級 考 試 或 二 等 特 考 及 其 相 當 之 考 試 及 格 高 等 考 試 一 級 考 試 或 一 等 特 考 及 其 相 當 之 考 試 及 格 最 高 以 7 分 為 限 一 84 年 1 月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經 甲 等 特 考 及 格 者, 評 分 標 準 以 6 分 計 二 簡 任 升 官 等 考 試 及 格 晉 升 簡 任 官 等 訓 練 合 格 或 91 年 1 月 29 日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以 考 績 取 得 簡 任 任 用 資 格 者, 評 分 標 準 以 4.5 分 計 ; 薦 任 升 官 等 考 試 及 格 或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合 格, 評 分 標 準 以 2.5 分 計 ; 雇 員 升 委 任 升 等 考 試 及 格, 評 分 標 準 以 0.5 分 計 三 各 類 考 試 等 級 比 照 如 次 : ( 一 )85 年 1 月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舉 辦 之 丁 等 特 考 及 格, 相 當 於 5 等 特 考 及 格 ( 二 )85 年 1 月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舉 辦 之 丙 等 特 考 及 格, 相 當 於 4 等 特 考 及 格 ( 三 )85 年 1 月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舉 辦 之 乙 等 特 考 及 格, 相 當 於 3 等 特 考 及 格 ( 四 ) 未 分 級 之 高 考 及 85 年 1 月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舉 辦 之 高 等 考 試 2 級 考 試 及 格,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3 級 考 試 及 格 ( 五 )85 年 1 月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舉 辦 之 高 等 考 試 1 級 考 試 及 格,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2 級 考 試 及 格 7

8 年 資 非 主 管 職 務 年 資 每 滿 一 年 副 主 管 年 資 每 滿 一 年 主 管 職 務 年 資 每 滿 一 年 最 高 以 10 分 為 限 ( 六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普 考 試 及 格, 且 取 得 轉 任 相 當 職 務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資 格 者, 比 照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考 試 等 級 計 分 ( 七 ) 檢 覈 及 銓 定 資 格 考 試 及 格, 比 照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考 試 各 等 級 調 降 1 分 ( 八 ) 國 軍 校 軍 官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國 軍 校 以 軍 官 外 職 停 役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檢 覈 及 格, 評 分 標 準 均 以 4 分 計 四 原 分 類 職 位 公 務 人 員 各 職 等 考 試 及 格, 比 照 計 分 標 準 如 下 : ( 一 ) 第 1 2 職 等 :1 分 ( 二 ) 第 3 職 等 :2 分 ( 三 ) 第 5 職 等 :3 分 ( 四 ) 第 6 職 等 :3.5 分 ( 五 ) 第 7 8 職 等 :4 分 ( 六 ) 第 9 職 等 :5 分 ( 七 ) 第 10 職 等 :5 分 五 具 有 與 擬 陞 任 職 務 等 級 相 當 工 作 性 質 相 同 之 職 業 證 照 者, 得 視 職 缺 之 職 責 程 度 及 業 務 性 質, 經 人 甄 會 審 查 後, 照 列 評 分 標 準 再 加 1 分 六 辦 理 下 列 出 缺 職 務 之 陞 任 評 分 時, 本 項 考 試 不 予 評 分 : ( 一 ) 派 用 機 關 之 各 項 職 務 ( 二 ) 一 般 行 政 機 關 內 設 置 之 派 用 職 務 ( 三 )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採 行 證 照 用 人 制 度 或 以 學 歷 用 人 之 職 務 一 服 務 年 資 之 計 分, 以 現 職 及 同 職 務 列 等 之 職 務 期 間 為 限 所 稱 現 職 及 同 職 務 列 等 之 職 務, 指 本 職, 不 包 含 代 理 之 職 務 ; 同 職 務 列 等 包 括 本 機 關 同 一 陞 遷 序 列 之 職 務 又 所 稱 現 職, 不 包 括 權 理 期 間 在 內, 惟 銓 敘 審 定 之 職 等 巳 達 同 一 陞 遷 序 列 職 務 最 低 職 等 之 權 理 年 資, 不 在 此 限 二 副 主 管 職 務, 指 擔 任 副 主 管 職 務 或 兼 任 本 職 相 當 之 副 主 管 職 務, 並 依 待 遇 支 給 規 定, 得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之 年 資 三 主 管 職 務, 指 擔 任 主 管 職 務 或 兼 任 本 職 相 當 之 主 管 職 務, 並 依 待 遇 支 給 規 定, 得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之 年 資, 惟 不 包 含 副 主 管 職 務 四 尾 數 未 滿 半 年 者, 非 主 管 職 務 核 給 0.6 分, 主 管 職 務 1 分 ; 在 半 年 以, 未 滿 1 年 者, 以 1 年 計 算 ; 同 一 年 內 擔 任 非 主 管 及 主 管 職 務 者, 以 其 當 年 擔 任 主 管 或 非 主 管 職 務 時 間 較 長 者 計 分 8

9 考 績 ( 成 ) 獎 懲 甲 等 2 乙 等 1.6 嘉 獎 ( 申 誡 ) 一 次 0.2 記 功 ( 記 過 ) 一 次 0.6 記 大 功 ( 記 大 過 ) 一 次 1.8 最 高 以 10 分 為 限 最 高 以 6 分 為 限 五 曾 任 基 層 服 務 之 同 職 務 列 等 職 務 年 資, 得 視 職 缺 之 職 責 程 度 及 業 務 性 質, 經 人 甄 會 審 查 後 另 酌 予 加 分 但 加 分 後 之 分 數, 仍 不 得 超 過 本 項 最 高 10 分 之 限 制 一 年 終 考 績 ( 成 ), 以 現 職 及 同 職 務 列 等 職 務 之 最 近 5 年 為 限 二 考 列 丙 等 者, 不 予 計 分 三 另 予 考 績 ( 成 ) 者, 照 列 標 準 減 半 計 分 四 前 一 年 度 之 考 績 ( 成 ) 在 機 關 長 官 覆 核 後, 如 未 經 銓 敘 部 審 定, 准 先 依 機 關 長 官 覆 核 之 考 績 結 果, 據 以 核 計 給 分 一 平 時 獎 懲, 以 現 職 及 同 職 務 列 等 職 務 期 間 最 近 5 年 內 ( 以 辦 理 陞 任 甄 審 當 月 溯 計 算 ) 己 核 定 發 布 者 為 限 二 最 近 5 年 內 曾 受 懲 戒 處 分 者, 除 依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第 12 條 規 定 期 間 不 得 陞 任 外, 申 誡 比 照 記 過 減 分 記 過 比 照 記 大 過 減 分, 減 俸 減 總 分 2 分 降 級 減 總 分 2 2 分 休 職 減 總 分 2 4 分 三 按 列 標 準 獎 加 懲 減, 其 結 果 如 產 生 負 分 時, 應 倒 扣 總 分 1. 以 各 欄 資 料 請 受 考 人 依 規 定 填 寫, 且 須 檢 附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未 附 或 所 附 資 料 不 正 確 者, 不 予 計 分 2. 受 考 人 如 有 訓 練 進 修 或 通 過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者 ( 計 分 方 式 請 參 照 第 4 頁 ), 請 務 必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未 附 或 所 附 資 料 不 正 確 者, 不 予 計 分 共 同 選 項 小 計 受 考 人 簽 章 承 辦 人 簽 章 9

10 單 位 選 項 區 分 ( 配 比 分 數 ) 個 別 選 項 (40 分 ) 主 管 職 務 非 主 管 職 務 評 比 項 目 職 務 歷 練 及 發 展 潛 能 職 務 歷 練 發 展 潛 能 工 作 態 度 及 服 務 精 神 訓 練 進 修 英 語 能 力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職 員 陞 任 評 分 標 準 表 職 稱 評 分 標 準 領 導 能 力 8 職 務 歷 練 及 發 展 潛 能 100 小 時 以 小 時 以 小 時 以 3 初 級 2 中 級 3 中 高 級 4 高 級 以 5 工 作 態 度 及 服 務 精 神 訓 練 進 修 英 語 能 力 現 職 單 位 主 管 簽 章 職 務 歷 練 8 發 展 潛 能 小 時 以 小 時 以 小 時 以 3 初 級 2 中 級 3 中 高 級 4 高 級 以 5 現 職 單 位 主 管 職 缺 單 位 主 管 10 姓 名 個 別 選 項 小 計 ( 現 職 單 位 主 管 *40% + 職 缺 單 位 主 管 *60%) ( 現 職 單 位 主 管 *40%+ 職 缺 單 位 主 管 *60%) 職 缺 單 位 主 管 簽 章 說 明 一 職 務 歷 練 項 目 之 評 分, 相 同 條 件 下 具 單 位 間 ( 含 二 級 單 位 ) 職 務 輪 調 歷 練 者, 經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得 酌 予 加 分, 惟 不 得 超 過 原 評 分 標 準 二 訓 練 進 修 項 目 之 評 分, 以 現 職 及 同 職 務 列 等 職 務 之 最 近 5 年 內, 與 業 務 有 關, 並 登 載 於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入 口 網 站 之 終 身 學 習 時 數 計 分, 惟 獲 取 學 位 之 進 修 不 予 計 分 三 英 語 能 力 之 評 分, 以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各 等 級 測 驗, 領 有 合 格 證 書 者, 始 予 計 分 通 過 其 他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並 領 有 成 績 證 明 或 合 格 證 書 者, 依 本 校 職 員 英 語 檢 測 陞 任 評 分 計 分 標 準 對 照 表 所 訂, 按 其 相 當 全 民 英 檢 之 等 級 計 分 取 得 2 項 以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證 明 或 合 格 證 書 者, 以 等 級 最 高 之 一 項 計 分 四 本 校 擬 陞 任 職 務, 得 視 職 務 需 要, 由 職 缺 單 位 附 說 明 後 比 照 英 語 測 驗 程 度 採 計 其 他 語 言 能 力 ( 含 本 國 語 言 及 外 國 語 言 ) 之 計 分 五 個 別 選 項 之 評 分, 由 職 缺 單 位 組 3 人 以 甄 審 小 組 予 以 評 核 後, 授 權 職 缺 單 位 主 管 考 評 及 簽 章 六 職 務 歷 練 發 展 潛 能 工 作 態 度 及 服 務 精 神 3 項, 人 甄 會 委 員 如 認 有 必 要, 得 請 評 分 單 位 主 管 提 出 具 體 說 明 後 複 評 之 七 對 本 職 業 務 或 與 本 職 有 關 學 術, 具 有 研 究 創 新, 經 採 行 確 具 成 效 者, 如 未 另 案 敘 獎, 得 由 單 位 主 管 審 酌 於 職 務 歷 練 發 展 潛 能 工 作 態 度 及 服 務 精 神 三 項 評 分 標 準 內 酌 予 加 分

11 總 分 ( 共 同 選 項 暨 個 別 選 項 ) 人 事 組 長 簽 章 綜 合 (20 分 ) 面 試 或 業 務 測 驗 人 事 主 任 簽 章 一 由 校 長 就 出 缺 職 務 需 要 受 考 人 服 務 情 形 品 德 及 對 國 家 之 忠 誠 等 檢 討 作 綜 合 二 經 校 長 授 權 由 職 員 人 甄 會 委 員 評 分 視 出 缺 職 務 實 際 需 要, 得 舉 行 面 試 或 業 務 測 驗, 並 由 人 甄 會 決 定 之 一 如 人 甄 會 有 舉 行 面 試 或 業 務 測 驗, 本 項 占 總 成 績 百 分 之 二 十, 其 餘 共 同 選 項 個 別 選 項 綜 合 三 大 項 合 計 分 數 占 總 分 百 分 之 八 十 ( 即 乘 以 80%) 二 如 無 面 試 或 業 務 測 驗, 本 項 即 不 予 計 分 附 註 : 一 本 表 係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第 7 條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第 5 條 第 9 條 行 政 院 91 年 12 月 16 日 院 授 人 力 字 第 號 行 政 院 96 年 10 月 25 日 院 授 人 力 字 第 號 行 政 院 99 年 9 月 1 日 院 授 人 力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之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公 務 人 員 陞 任 評 分 標 準 表 辦 理 二 辦 理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人 員 於 復 職 後, 其 陞 遷 評 分 採 計 評 分, 由 當 事 人 自 行 就 下 列 兩 種 方 式 擇 優 採 計 : ( 一 ) 甲 式 : 考 績 獎 懲 評 分 均 溯 前 採 計 1. 是 類 人 員 考 績 獎 懲 之 評 分 得 溯 前 採 計, 惟 仍 應 以 採 計 現 職 及 同 職 務 列 等 職 務 期 間 之 考 績 獎 懲 為 限, 且 最 多 合 計 5 年 2. 至 年 資 採 計 評 分 部 分, 則 依 現 行 規 定 辦 理, 以 現 職 及 同 職 務 列 等 之 職 務 期 間 為 限 ( 包 含 留 職 停 薪 前 與 復 職 後 之 年 資 ),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年 資 不 採 計 ( 二 ) 乙 式 : 1.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之 年 資 折 半 採 計 評 分 2. 考 績 獎 懲 之 評 分, 依 現 行 規 定 辦 理, 以 現 職 及 同 職 務 列 等 職 務 之 最 近 5 年 為 限 三 經 99 年 11 月 11 日 第 160 次 人 甄 會 決 議, 自 他 機 關 調 進 本 校 服 務 具 參 加 陞 任 資 格 人 員, 需 任 職 1 年 後, 始 採 計 其 曾 任 他 機 關 服 務 之 年 資 ( 考 績 獎 懲 ) 事 實 列 入 資 績 評 分 四 99 年 12 月 1 日 第 629 次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 未 涉 及 本 校 職 員 遴 用 及 陞 遷 辦 法 條 文 修 訂, 僅 修 訂 本 表 時, 授 權 由 人 甄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發 布 施 行 五 本 表 經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第 163 次 職 員 人 事 甄 審 委 員 會 修 正 通 過,100 年 6 月 1 日 政 人 字 第 號 函 發 布 11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B4.doc

Microsoft Word - B4.doc 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修 正 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業 經 102 年 5 月 22 日 第 378 次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同 一 序 列 人 員 之 遷 調 規 定, 移 至 第 七 條, 並 修 正 為 同 一 序 列 職 務 人 員 申 請 平 調 時 得 優 先 調 整, 並 由 職 缺 單 位 視 職 務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一 依 據 :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要 點 1030520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訂 定 1030903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 一 )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給 獎 實 施 原 則 ( 二 ) 臺 南 市 102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計 畫 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學 則 中 華 民 國 92 年 3 月 10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2 年 04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社 ( 一 ) 字 0920058884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93 年 6 月 28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More information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研 究 生 博 士 暨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實 施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本 校 研 究 生 有 學 術 研 究 型 及 實 務 專 業 型, 授 與 學 位 之 中 ( 英 ) 文 名 稱, 由 各 院 系 所 依 其 發 展 特 色, 授 予 學 術 導 向 或 實 務 專 業 導 向 學 位

More information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農 輔 字 第 1010050880 號 修 正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附 修 正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主 任 委 員 陳 保 基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會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四 十 九 條 之 一 規 定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台灣大學

國立台灣大學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入 學 及 修 業 規 則 壹 招 生 辦 法 一 入 學 資 格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於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並 符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5051 號 再 申 訴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5F3130345FA6DBB5FBB3F8A769AED15FB971BEF7A8745FC3B1A657C0C95F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5F3130345FA6DBB5FBB3F8A769AED15FB971BEF7A8745FC3B1A657C0C95F2E646F6378> 電 子 工 程 / 班 認 證 規 範 G0: 入 學 評 量 方 式 G0.1 入 學 評 量 方 式 國 防 大 學 理 工 學 院 及 班 入 學 評 量 方 式 秉 持 公 平 公 開 原 則, 由 本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辦 理 碩 士 班 招 生 入 學 相 關 事 宜, 並 訂 定 各 項 招 生 作 業 規 則 與 施 行 細 則 ( 請 參 閱 招 生 簡 章 ) 由 於 本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2

2 1 98.06.05 97 4 2 3 4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教 師 評 鑑 辦 法 第 一 條 94.12.23 94 學 年 度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96.06.08 95 學 年 度 第 4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10.23 98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12.18 98 學 年 度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

Microsoft Word - 15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農 企 字 第 1000010430 號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附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主 任 委 員 陳 武 雄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一 行 政 院 農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區 格 ( 四 ) 未 級 之 高 考 及 85 年 1 月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舉 辦 之 高 等 考 試 二 級 考 試 及 格,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及 格 ( 五 ) 85 年 1 月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舉 辦

區 格 ( 四 ) 未 級 之 高 考 及 85 年 1 月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舉 辦 之 高 等 考 試 二 級 考 試 及 格,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及 格 ( 五 ) 85 年 1 月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舉 辦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及 所 屬 主 計 機 構 公 務 人 員 陞 任 評 標 準 表 中 華 民 國 93 年 11 月 9 日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處 義 三 字 第 09300078A 號 函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9 年 月 13 日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處 義 三 字 第 09000608 號 函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 年 9 月 6 日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處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但 書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1 款 第 2 款 所 定 離 退 給 與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3 款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一 次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43C2BEB0C8A54EB27AADD7A5BFB9EFB7D3AAED28B56FA5ACAAA92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43C2BEB0C8A54EB27AADD7A5BFB9EFB7D3AAED28B56FA5ACAAA929> 各 機 關 職 務 代 理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部 分 規 定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二 各 機 關 職 務 代 理,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以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為 限 : ( 一 ) 出 缺 之 職 務, 尚 未 派 員 或 分 發 人 員 ( 二 ) 公 差 公 假 請 假 或 休 假 ( 三 ) 依 法 停 職 或 休 職 (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1 二 系 統 入 口... 2 三 操 作 步 驟... 2 ( 一 ) 進 入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2 ( 二 ) 閱 讀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注 意 事 項... 3 ( 三 ) 登 記 就 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令 中 華 民 國 02 年 0 月 2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02039430B 號 修 正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附 錄 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102 新 生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變 動 將 依 各 系 所 公 告 為 準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 通 過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即 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 七 ) 以 上 校 外 成 績 皆 未 通 過, 可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測 驗 總 成 績 超 過 160 分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諮 詢 文 件 設 立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的 規 管 架 構 的 公 眾 諮 詢 ( 2010 年 12 月 )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10 年 12 月 3 日 http://www.had.gov.hk/tc/publications/consultation_papers/consultation_papers.htm 錄 數 行 度 行 行 見 歷 力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幻灯片 1

幻灯片 1 屏 東 縣 政 府 105 年 度 兼 任 兼 辦 人 事 業 務 人 員 研 習 人 事 業 務 常 見 問 題 案 例 探 討 - 任 免 遷 調 報 告 人 任 免 科 長 王 怡 雯 目 錄 考 試 分 發 案 例 任 免 遷 調 案 例 專 技 轉 任 案 例 職 務 代 理 考 試 分 發 案 例 ( 一 ) 某 甲 係 100 年 高 考 三 級 財 稅 行 政 職 系 筆 試 錄 取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6 陸、陞遷 1207-1268.doc

Microsoft Word - 06 陸、陞遷 1207-1268.doc 陸 陞 遷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 1207 -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五 月 十 七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八 九 一 二 三 九 號 令 制 定 公 布 全 文 十 九 條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七 月 六 日 考 試 院 八 九 考 台 組 貳 一 字 第 六 一 四 二 號 令 自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七 月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31303130343230205F72657669736564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31303130343230205F726576697365645F2E646F63>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系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辦 法 99.03.19 訂 定 101.04.13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修 訂 101.04.20 100 學 年 度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宗 旨 本 系 應 用 數 學 統 計 科 學, 與 計 算 機 科 學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的 目 的 是 希

More information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 積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第 1 條 ( 訂 定 依 據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2 條 ( 規 範 範 圍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致理科技大學教師升等辦法

致理科技大學教師升等辦法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辦 法 104.8.28 104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第 1 條 本 校 為 辦 理 教 師 升 等, 特 依 據 教 育 部 訂 頒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以 技 術 報 告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作 業 要 點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送 審 作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合 同 法 ( 草 案 ) 原 草 案 及 修 改 草 案 比 較 原 草 案 1. 事 業 單 位 聘 用 人 員 納 入 本 法 調 整 範 圍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 的 企 業 個 體 經 濟 組 織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與 勞 動 者 建 立 勞 動 關 係, 訂 立 和 履 行 勞 動 合 同, 適 用 本 法 國 家 機 關 事

More information

~ip10t24w2z2x15l35s2v;

~ip10t24w2z2x15l35s2v; 義 守 大 學 職 員 任 用 及 陞 遷 辦 法 99 年 1 月 8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102 年 3 月 21 日 校 長 核 定 修 正 第 6 7 17 18 22 條 條 文 104 年 12 月 29 日 校 長 核 定 修 正 第 1 4 7 8 10 11 12 14 15 16 17 18 20 28 條 條 文 第 一 條 義 守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附 件 1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民 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教 師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定 義 如 下 : 一 兼 任 教 師 : 指 以 部 分 時 間 擔 任 學 校 編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六 因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而 無 法 於 當 學 期 註 冊 入 學 者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一 年 為 限, 惟 保 留 期 間 應 徵 服 義 務 役 者, 得 檢 具 在 營 服 役 證 明 書, 申 請 延 長 保 留 期 限, 俟 保 留 期 滿, 檢 具 退 伍 證

六 因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而 無 法 於 當 學 期 註 冊 入 學 者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一 年 為 限, 惟 保 留 期 間 應 徵 服 義 務 役 者, 得 檢 具 在 營 服 役 證 明 書, 申 請 延 長 保 留 期 限, 俟 保 留 期 滿, 檢 具 退 伍 證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學 則 教 育 部 96.11.12 台 中 ( 二 ) 字 第 0960166842 號 函 暨 97.1.16 台 中 ( 二 ) 字 第 0970008554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本 大 學 98 年 1 月 7 日 第 101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修 正 第 4 條 第 15 條 第 17 條 第 18 條 第 52 條 第 54 條 第 55 條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C4B3C344322DA8CCAA6BB5BDA5CEB3CCA6B3A751BCD0A4CEADADA8EEA9CAA9DBBCD0BFECB27AB1C4C1CAA4A7A740AA6B2E707074>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C4B3C344322DA8CCAA6BB5BDA5CEB3CCA6B3A751BCD0A4CEADADA8EEA9CAA9DBBCD0BFECB27AB1C4C1CAA4A7A740AA6B2E707074> 依 法 善 用 最 有 利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辦 理 採 購 之 作 法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1 壹 前 言 貳 最 有 利 標 参 限 制 性 招 標 簡 報 大 綱 2 1 壹 前 言 最 有 利 標 決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皆 為 採 購 法 規 定 之 合 法 決 標 及 招 標 方 式 之 ㄧ, 如 能 依 法 善 用, 對 於 提 升 採 購 效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1、目的

1、目的 文 件 名 稱 :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版 本 :C 頁 次 :1/5 1 目 的 為 建 立 豐 祥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本 公 司 )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確 保 董 事 會 召 集 及 議 事 之 順 利 進 行,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More information

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草案)歷次會議通過之修正條文 930920       

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草案)歷次會議通過之修正條文   930920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規 則 ) 係 於 九 十 五 年 五 月 八 日 訂 定 發 布, 為 配 合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修 正 增 訂 陪 產 假 日 數 政 府 鼓 勵 生 育 政 策 及 解 決 教 師 分 娩 前 申 請 娩 假 爭 議, 爰 修 正 本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其 修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臺 南 市 六 日 高 雄 市 八 日 屏 東 縣 八 日 宜 蘭 縣 四 日 花 蓮 縣 七 日 臺 東 縣 八 日 澎 湖 縣 十 九 日 東 沙 島 三 十 四 日 金 門 縣 三 十 日 連 江 縣 三 十 日 烏 坵 鄉 三 十 四 日 第 三 條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住 於 大 陸 地 區 或 港 澳 地 區 者, 其 在 途 期 間 均 為 三 十 七 日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4FC657B4E4B0C8AAD1A5F7A6B3ADADA4BDA571B773B669A448ADFBBAC2BFEFB357BD64>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4FC657B4E4B0C8AAD1A5F7A6B3ADADA4BDA571B773B669A448ADFBBAC2BFEFB357BD64>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壹 依 據 一 國 營 事 業 管 理 法 第 31 條 二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一 經 處 分 吊 銷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由 公 路 主 管 機 關 逕 行 註 銷 二 經 處 分 吊 扣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按 其 吊 扣 期 間 加 倍 處 分 ; 仍 不 依 限 期 繳 送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吊 銷 其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三 罰 鍰 不 繳 納 者, 依 法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於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2013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成 績 發 放 安 排 及 最 新 資 訊 2013 年 7 月 6 日 2013 年 文 憑 試 報 考 統 計 2012 年 2013 年 報 考 人 數 73,074 82,283 學 校 考 生 71,745 71,168 自 修 生 1,329 11,115 重 考 生 人 數 :10,973 重 考 的 自 修 生 :8,836 重 考 的

More information

國立臺東大學內部控制制度(1011222修訂)(104.05.22修正)-131-150

國立臺東大學內部控制制度(1011222修訂)(104.05.22修正)-131-150 六 項 目 編 號 EA01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升 等 及 送 審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一 各 級 教 師 在 本 校 服 務 滿 2 年 符 合 教 育 部 與 本 校 規 定 之 形 式 資 格 要 件 及 所 屬 學 院 系 ( 所 ) 各 級 教 師 申 請 升 等 標 準 者, 於 4 月 15 日 /10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主 任 導 師 一 年 級 導 師 系 學 會 導 師 二 年 級 導 師 教 育 專 業 課 26 學 分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 每 年 3 月 )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學 習 護 照 ( 實 地 實 習 研 習 服 務 時 數 心 霊 美 學 與 藝 術 人 文 活 動 )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教 師 甄 試 專 門 課 程 ( 任 教 類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More information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3)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5)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3)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5)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組 織 規 程 ( 核 定 本 ) 1 附 件 九 十 年 五 月 二 十 二 日 台 ( 九 ) 技 ( 二 ) 字 第 九 六 九 四 九 七 號 函 准 予 備 查 九 十 年 七 月 十 一 日 八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四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九 十 年 八 月 三 日 九 十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 臨 時 ) 校 務 會 議

More information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學 務 會 議 記 錄 時 地 間 :102 年 10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10 分 點 : 六 藝 樓 306 研 討 室 應 出 席 人 員 : 郭 主 任 筱 晴 鄭 美 滿 老 師 周 郁 明 老 師 李 彌 丹 老 師 陸 靜 容 老 師

More information

學校職員員額編制作業流程

學校職員員額編制作業流程 宜 蘭 縣 政 府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公 務 人 員 外 補 作 業 流 程 步 驟 機 關 學 校 本 府 上 級 機 關 1 職 務 出 缺 2 1. 簽 陳 首 長 決 定 甄 補 方 式 附 件 : 1.1 簽 1.2 公 告 稿 1.3 陞 任 人 員 積 分 名 冊 1.4 陞 任 評 分 表 3 2. 職 缺 公 告 附 件 : 注 意 事 項 2 4 3. 依 公 告 辦 理

More information

公務人員任用法

公務人員任用法 柒 俸 給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中 華 民 國 七 十 五 年 七 月 十 六 日 總 統 令 制 定 公 布 中 華 民 國 七 十 六 年 一 月 十 四 日 考 試 院 ( 七 六 ) 考 臺 秘 議 字 第 一 二 一 號 令 : 自 中 華 民 國 七 十 六 年 一 月 十 六 日 起 施 行 中 華 民 國 七 十 九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ounsel1010224

Microsoft Word - counsel1010224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心 理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班 實 習 諮 商 師 諮 商 與 臨 床 專 業 實 習 辦 法 92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93.09.09 第 9303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94.11.02 第 9403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95.09.07 第 9501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97.03.28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7300網頁設計.doc

Microsoft Word - 17300網頁設計.doc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之 一 七 三 網 頁 設 計 行 政 院 職 業 訓 練 局 編 印 勞 工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六 月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目 錄 一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說 明... 1 二 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2 三 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More information

94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解答

94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解答 類 科 : 人 事 行 政 科 目 : 現 行 考 銓 制 度 概 要 98 年 公 務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試 題 一 以 下 二 個 子 題 均 為 我 國 現 行 考 試 制 度 之 重 要 特 色, 請 分 別 說 明 其 規 定 內 容 及 立 法 旨 意 公 務 人 員 之 考 試 以 公 開 競 爭 方 式 行 之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性 質 以 任 用 考 試 為 主, 資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公 ( 發 ) 布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75 年 1 月 24 日 總 統 令 制 定 公 布 全 文 24 條 中 華 民 國 84 年 1 月 28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0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88 年 12 月 29 日 總 統 (88) 華 總 ( 一 ) 義 字 第 8800310390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More information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More information

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說 明 ( 一 ) 申 請 步 驟 說 明 : 步 驟 一 : 準 備 紙 本 文 件 (1) 論 文 考 試 申 請 書 (2) 教 師 擔 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論 文 口 試 明 細 表 及 聘 函 (3) 歷 年 成 績 單 ( 系 上

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說 明 ( 一 ) 申 請 步 驟 說 明 : 步 驟 一 : 準 備 紙 本 文 件 (1) 論 文 考 試 申 請 書 (2) 教 師 擔 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論 文 口 試 明 細 表 及 聘 函 (3) 歷 年 成 績 單 ( 系 上 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流 程 第 一 階 段 ( 申 請 ) 準 備 畢 業 考 試 申 請 資 料 20 天 前 送 系 辦 公 室 系 辦 審 核 表 件 資 料 送 註 冊 組 第 二 階 段 ( 口 試 前 ) 自 行 準 備 所 有 評 分 及 簽 名 表 格 口 試 前 2 天 領 取 印 領 清 冊 口 試 後 送 回 口 試 印 領 清 冊 簽 名 本 第

More information

1

1 國 立 聯 合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工 作 人 員 管 理 要 點 92 年 10 月 21 日 第 3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93 年 9 月 1 日 第 10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95 年 6 月 30 日 行 政 會 議 臨 時 會 修 訂 96 年 4 月 24 日 第 34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97 年 1 月 22 日 第 40 次 行 政 會 議 延 會 修

More information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食 品 檢 驗 機 構 認 證 及 委 託 認 證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食 品 檢 驗 機 構 認 證 及 委 託 認 證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食 品 檢 驗 機 構 認 證 及 委 託 認 證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檢 驗 機 構 : 指 具 有 食 品 檢 驗 能 力 之 檢 驗 機 關 ( 構 ) 法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及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甄 審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More information

103學年度北區五專聯合免試入學招生委員會

103學年度北區五專聯合免試入學招生委員會 壹 依 據 貳 目 的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作 業 要 點 102 年 3 月 20 日 臺 教 技 ( 一 ) 字 第 1020040750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102 年 5 月 30 日 臺 教 技 ( 一 ) 字 第 1020081712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102 年 6 月 17 日 102 年 北 中 南 三 區 五 專 聯 合 免 試 暨 申 請 抽 籤 入 學 聯 合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學則1041228(報部備查).doc

Microsoft Word - 學則1041228(報部備查).doc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學 則 92 年 4 月 25 日 91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四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教 育 部 92 年 7 月 18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20107785 號 函 部 份 條 文 備 查 92 年 9 月 2 日 92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一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育 部 92 年 10 月 3 日 台 高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資 料 庫 中 之 專 家 學 者, 應 具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BC572D2BACE3B56FB4C0A54EA7D0A7D0A86BA558B9D2A740B77EB357A97728BAC2BFEFB2D52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BC572D2BACE3B56FB4C0A54EA7D0A7D0A86BA558B9D2A740B77EB357A97728BAC2BFEFB2D529> 研 發 替 代 役 役 男 出 境 作 業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役 署 甄 字 第 1015001870 號 函 頒, 並 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生 效 一 為 建 立 研 發 替 代 役 役 男 出 境 作 業 資 訊 化 及 規 範 作 業 流 程, 並 配 合 推 動 電 子 化 政 府 導 入 工 商 憑 證 計 畫 及 促 進 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D212各校考試科目一覽表

Microsoft Word - 1D212各校考試科目一覽表 各 校 法 研 所 報 名 時 間 暨 考 試 科 目 一 覽 表 前 1 各 校 法 研 所 報 名 時 間 暨 考 試 科 目 一 覽 表 本 表 係 105 年 度 簡 章 資 料 僅 供 參 考, 若 有 異 動, 以 各 校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臺 灣 44 年 12 月 9 日 12 月 17 日 2 月 20 日 2 月 21 日 班 甲 組 主 修 基 礎 法 班 乙 組 主 修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