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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務人員考試簡介 公務人員考試簡介 文官五大核心價值 - 廉正 忠誠 專業 效能 關懷歡迎您一起加入服公職的行列公務人員是國家發展的重要推手, 也是國家的靈魂 為了國家的發展, 政府需要遴選優秀的人才加入施政團隊, 因為惟有一流的公務人員才能打造一流的政府 而政府選才的主要途徑就是透過公務人員考試 依現行法制公務人員考試為任用考試, 考試錄取人員皆會分發任用, 加上公務人員有身分保障權, 職業穩定性甚高, 是青年學子進入職場的重要選擇管道 公務人員考試分成三大類, 一 高等考試 ( 分一級 二級 三級 ) 普通考試 初等考試; 二 特種考試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考試 ; 三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及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 前二類為初任考試, 主要招考對象為具有大學院校以上畢業 專科學校 高中高職畢業及年滿 18 歲以上國民之資格者, 第三類則僅限於現職公務人員參加 本部辦理宣導主要對象為大專院校在學學生, 因此尤其注重公務人員高普初考及特種考試相關訊息之傳播 簡介資料中首先列出國家考試體系, 讓有志參與國家考試青年得以一窺國家考試種類之全貌 ; 接著列出各考試承辦單位所經辦之考試業務名稱及其聯絡電話 ; 再後為公務人員考試規費收費標準, 其中身心障礙人員 後備軍人 原住民 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 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均一律減半收費, 以照顧弱勢同胞 另自民國 101 年起, 身心障礙人員應身心障礙特考免收報名費 ; 惟同年度身心障礙特考重複報考 ( 即報考該年二個以上類科 ) 之應考人, 重複報考部分, 應繳交半數之報名費 最後按照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及特種考試順序, 以表格方式逐一介紹各該考試類科數 考試方式 應考資格 ( 包括年齡 兵役 體檢規定 ) 應試科目數 錄取後取得資格及限制轉調規定 訓練期間 主要工作性質及內容 初任薪資狀況等, 提供您各種公務人員考試之相關訊息 若想進一步了解個別考試之相關細節, 歡迎上考選部全球 1

2 公務人員考試簡介 資訊網 ( 查詢 再次的邀請您報考公務人員考試, 加入公職行列, 一展長才! 2

3 公務人員考試簡介 報名方式 自民國 101 年起, 各種國家考試一律採網路報名 請登入本部全球資訊網, 網址為 ( 點選進入網路報名選項, 或以網址 或 http: //register.moex2.nat.gov.tw 直接進入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 登錄報名資料 報名前請先於網路上下載 應考須知 詳細閱讀後, 再進行網路報名, 報名資料輸入完成後, 請務必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及繳款單, 並於規定期限內, 併同學 經歷證件影本, 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考試承辦單位完成報名 3

4 公務人員考試簡介 國家考試體系 公務人員考試 高等 普通 初等考試 特種考試 ( 一 二 三 四 五等 ) 高等考試一級考試高等考試二級考試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 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司法官考試社會福利工作人員考試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調查人員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外交領事及國際新聞人員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關務人員考試稅務人員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民航人員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國防部文職人員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水利人員及水土保持人員考試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其他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軍法官考試 ( 依軍事審判法之規定辦理, 不屬於公務人員考試 ) 升官等升資考試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高等 普通考試 ( 共 8 2 類科 ) 高等考試 : 律師 民間之公證人 會計師 建築師 技師 (32 (64 類科 ) 類科 ) 專利師 醫師 牙醫師 藥師 護理師 醫事檢驗師 醫事放射師 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 助產師 中醫師 法醫師 營養師 獸醫師 牙體技術師 語言治療師 聽力師 社會工作師 不動產估價師 臨床心理師 諮商心理師 呼吸治療師 消防設備師 引水人 ( 甲種 乙種 ) 驗船師 航海人員 ( 一等船副 一等管輪 ) 普通考試 : 護士 不動產經紀人 領隊人員 ( 華語 外語 ) (18 類科 ) 導遊人員 ( 華語 外語 ) 專責報關人員 財產保險代理人 人身保險代理人 財產保險經紀人 人身保險經紀人 一般保險公證人 海事保險公證人 消防設備士 地政士 記帳士 航海人員 ( 二等船副 二等管輪 ) 特種考試 ( 共 4 類科 ) 語言治療師 聽力師 牙體技術師 牙體技術生 4

5 公務人員考試簡介 各項考試承辦單位及聯絡電話一覽表 總機 :(02) 承 辦 單 位承 辦 考 試 名 稱聯 絡 分 機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 試務 ) 高普考試司第一科公務人員普通考試 ( 試務 ) 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高普考試司第二科 高普考試司第三科 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特種考試司第二科 特種考試司第三科 特種考試司第四科 專技考試司第一科 專技考試司第二科 專技考試司第三科 專技考試司第四科 專技考試司第五科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二級考試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 試政 ) 公務人員普通考試 ( 試政 )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及國際新聞人員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軍法官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社會福利工作人員考試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水利人員及水土保持人員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防部文職人員考試 律師 會計師 社會工作師 不動產估價師 民間之公證人 3135~3139 專利師 導遊人員 領隊人員等考試及律師 會計師 社會工作師 專利師考試審議委員會事宜建築師 技師 不動產經紀人 記帳士等考試及建築師 各 3140~3144 種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事宜醫事人員 法醫師 營養師 心理師 語言治療師 聽力師 3145~ 牙體技術師考試及醫師分試等考試暨醫師牙醫師 醫事人員 營養師 心理師 語言治療師等考試審議委員會事宜航海人員 牙醫師 醫事放射師 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 3149~3152 助產師 藥師 呼吸治療師 獸醫師及牙醫師分試等電腦化測驗及獸醫師考試審議委員會事宜引水人 驗船師 消防設備師 消防設備士 專責報關人員 3153~3155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 地政士等考試 中醫 3301~3303 師特考 語言治療師特考 聽力師特考 牙體技術人員特考及中醫師特考 消防設備師 ( 士 )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引水人考試錄取人員學習 中醫師考試審議委員會 地政士考試審議委員會事宜 5

6 公務人員考試簡介 公務人員考試規費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 96 年 9 月 17 日選會字第 號令訂定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二條暨規費法第七 條及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之考試規費項目如下 : 一 考試報名費 二 應考須知及書表費 第 三 條 考試報名費依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 初等考試 特種考試及升官等 ( 升資 ) 考試等分別訂定, 費額如 附表 第 四 條 應考須知及書表費, 每份新臺幣三十五 第 五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 依辦理費用 成本變動趨 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 每三年至 少檢討一次 第 六 條 依法律規定得減收之考試報名費, 其減收費額各 依其規定 第 七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6

7 公務人員考試簡介 附表 公務人員考試報名費收費基準表 單位 : 新臺幣元 項 目 收費標 準 一 高等考試 1. 一級考試 每人每次一千一百元 2. 二級考試 每人每次一千一百元 3. 三級考試 每人每次一千一百元 二 普通考試 1. 普通考試 每人每次一千元 三 初等考試 1. 初等考試 每人每次八百元 四 特種考試 1. 一等考試 每人每次一千一百元 2. 二等考試 每人每次一千一百元 3. 三等考試 每人每次一千一百元 4. 四等考試 每人每次一千元 5. 五等考試 每人每次八百元 五 升官等 ( 升資 ) 考試 1. 簡任 警監 薦任 警正及每人每次一千一百元 高員級 2. 員級 每人每次一千元 3. 佐級 每人每次八百元 7

8 公務人員考試簡介 公務人員高等 普通 初等考試 項目 考試考 試應考資格 年齡 應試 類科數方 式兵役 體檢規定科目數 考試別一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 二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 三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行政類設一般行政等 17 類科 2. 技術類設農業技術等 18 類科 1. 行政類設一般行政等 46 類科 2. 技術類設農業技術等 46 類科 1. 行政類設一般行政等 47 類科 2. 技術類設農業技術等 58 類科 分三試, 第一試為筆試, 第二試為著作或發明審查, 第三試為口試 ( 團體討論 但到考人數不足 5 人者, 採個別口試 ) 2. 第一試通過者始得應第二試, 第二試通過者始得應第三試 1. 分二試, 第一試為筆試, 第二試 為口試 ( 集體口試 但到考人數不足 2 人時, 採個別口試 ) 2. 第一試通過者始得應第二試 1. 以筆試為主, 其中生藥中藥基原鑑定類科之 中藥組織切片實地操作及鑑定, 技藝類科之 產品設計實務 二科目係以實地考試方式為之 1.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 歲, 具博士以上學位者得應考 2. 無兵役限制 ; 無需體格檢查 1.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 歲, 具碩士以上學位 2. 無兵役限制 ; 無需體格檢查 1.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 歲, 具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或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及格滿 3 年者得應考 2. 無兵役限制 ; 除航空駕駛及航空器維修兩類科需依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辦理體格檢查外, 其餘類科無需體格檢查 第一試 3 科 ( 不分普通 專業科目 ) 第一試 6 科 (2 普通 4 專業 ) 8 科 (2 普通 6 專業 ) 錄取後取得資格及限制轉調規定 錄取後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以薦任第 9 職等任用 限制轉調 1 年 ( 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學校以外之機關 學校任職 ) 錄取後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以薦任第 7 職等任用 限制轉調 1 年 ( 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學校以外之機關 學校任職 ) 錄取後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以薦任第 6 職等任用 限制轉調 1 年 ( 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學校以外之機關 學校任職 ) 8 訓期 4 個月分發至中央暨地方政府機關, 依據所應考試職系 類科, 從事不同內容工作 以一般行政類科為例, 包括一般行政管理 文書處理 速記 議事 事務管理 財務管理 倉庫管理 物料採購 出納 打字等 配合職務調動遷移 輪值 加班及出差 4 個月分發至中央暨地方政府機關, 依據所應考試職系 類科, 從事不同內容工作 以一般行政類科為例, 包括一般行政管理 文書處理 速記 議事 事務管理 財務管理 倉庫管理 物料採購 出納 打字等 配合職務調動遷移 輪值 加班及出差 4 個月分發至中央暨地方政府機關, 依據所應考試職系 類科, 從事不同內容工作 以一般行政類科為例, 包括一般行政管理 文書處理 速記 議事 事務管理 財務管理 倉庫管理 物料採購 出納 打字等 配合職務調動遷移 輪值 加班及出差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以薦任第 9 職等本俸一級任用, 支 58,200 元 ( 以一般行政類科為例 )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以薦任第 7 職等本俸一級任用, 支 49,145 元 ( 以一般行政類科為例 )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以薦任第 6 職等本俸一級任用, 支 46,225 元 ( 以一般行政類科為例 ) 訓練期間先以委任第五職等任用者, 支 43,350

9 公務人員考試簡介 項目 考試別四 公務人員普通考試 五 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考試考 試應考資格 年齡 應試 類科數方 式兵役 體檢規定科目數 1. 行政類設一般行政等 36 類科 2. 技術類設農業技術等 39 類科 以筆試為主, 其中新聞廣播類科之 國語播音及閩南語播音 或 國語播音及客語播音 二科目係以實地考試為之 1. 以筆試為行政類之 設一般行政類科等 14 科別 2. 技術類設電子工程 1 科別 1.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 歲, 具高中 ( 職 ) 以上學校畢業或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及格滿 3 年者得應考 2. 無兵役限制 ; 除航空駕駛 航空器維修類科需依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辦理體格檢查外, 其餘類科無需體格檢查 1. 具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 歲者得應考 2. 無兵役限制 ; 無需體格檢查 錄取後取得資格及限制轉調規定 6 科 (2 錄取後訓練普通 4 期滿成績及專業 ) 格者, 以委任第 3 職等任用 限制轉調 1 年 ( 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學校以外之機關 學校任職 ) 4 科 (2 普通 2 專業 ) 錄取後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以委任第 1 職等任用 限制轉調 1 年 ( 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學校以外之機關 學校任職 ) 訓期 4 個月分發至中央暨地方政府機關, 依據所應考試職系 類科, 從事不同內容工作 以一般行政類科為例, 包括一般行政管理 文書處理 速記 議事 事務管理 財務管理 倉庫管理 物料採購 出納 打字等 配合職務調動遷移 輪值 加班及出差 4 個月分發至中央暨地方政府機關, 依據所應考試職系 類科, 從事不同內容工作 以一般行政類科為例, 包括一般行政管理 文書處理 速記 議事 事務管理 財務管理 倉庫管理 物料採購 出納 打字等 配合職務調動遷移 輪值 加班及出差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以委任第 3 職等本俸一級任用, 支 36,275 元 ( 以一般行政類科為例 )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以委任第 1 職等本俸一級任用, 支 29,345 元 ( 以一般行政類科為例 ) 9

10 公務人員考試簡介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項目考試考類科數方考試別一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及國際新聞人員考試 1. 外交領事人員 : 設英文 法文 德文 日文 西班牙文 阿拉伯文 韓文 俄文 義大利文 土耳其文 馬來亞文 泰文 葡萄牙文等 13 組 ; 外交行政人員未分組 2. 國際新聞人員 : 設國際新聞科 視聽資料製作科 廣播電視科 美術編輯科 3. 以上類科均視用人機關任用需要舉辦 1. 分二試舉行, 第一試錄取者, 始得應第二試 2. 外交領事人員及國際新聞人員國際新聞科 美術編輯科 : 第一試為筆試及外語或專業知識口試 ; 第二試為口試 國際新聞人員視聽資料製作科 : 第一試為筆試 ; 第二試為實地考試及口試 國際新聞人員廣播電視科 外交行政人員 : 第一試為筆試 ; 第二試為口試 二 設英文 分二試舉公務人員法文 德行, 第一特種考試文 日試錄取國際經濟文 西班者, 始得商務人員牙文 阿應第二考試拉伯文 試 韓文 俄第一試為文 義大筆試及外利文 土語口試 ; 耳其文 第二試為 試應考資格 年齡 應 試錄取後取得資訓 式兵役 體檢規定科目數格及限制轉調期 規定 1. 外交領 年齡 :18 至 45 事人員 歲 國際新 2. 聞人員 : 學歷 : 外交領 7 科 ( 不 事人員 國際 分普通 新聞人員為獨 專業科 立學院以上學 目 ); 外 校畢業 ; 外交 交行政 行政人員為高 人員 :6 中 職以上學 科 ( 不分 校畢業 普通 專 3. 業科目 ) 兵役 : 男性應 ; 國際新 考人須已服 聞人員 畢兵役 核准 視聽資 免服兵役或 料製作 現正服役中 科 :5 科 法定役期尚 ( 不分普 未屆滿者 通 專業 4. 科目 ) 特殊體檢規 定 : 視力 聽 力 辨色力 肢體健全與 否等 1. 年齡 :18 至 45 歲 2. 學歷 : 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 3. 兵役 : 男性應考人須已服畢兵役 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 7 科 ( 不分普通 專業科目 ) 1. 外交領事人員 : 訓練期滿及格取得薦任第 6 職等任用資格 ; 外派時派薦任第 7-8 職等三等秘書 外交行政人員訓練期滿及格取得委任第 3 職等職務 外派時派委任第 5 職等主事職務 2. 國際新聞人員 : 訓練期滿及格取得薦任第 6 職等任用資格, 原則上以薦任第 7-8 職等三等新聞秘書職務任用 3. 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 實際任職 6 年內不得轉調外交部 行政院新聞局暨其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1. 訓練期滿及格分發薦任第 6-7 職等科員 ; 外派時派薦任第 7-8 職等三等秘書 2. 取得考試 10 6 個月 1. 外交領事人員主要工作為處理外交領事業務, 包括對外雙邊或多邊之交涉 保護僑胞及護照簽證等工作, 需依規定輪派駐外職務 2. 國際新聞人員主要工作為國際新聞宣傳, 負有派國外 ( 含戰亂 落後之地區 ) 之義務 未外派期間, 在新聞局本部服務 1. 外交領事人員 : 訓練期滿及格, 分發科員或相當職務任用, 敘薦任第 6 職等本俸 1 級薪俸, 及外交領事人員專業加給, 月薪約 48,000 外派時, 另核給地域加給 2. 國際新聞人員 : 訓練期滿及格, 月薪 51,580 外派時, 另核給地域加給 3. 外交行政人員 : 訓練期滿及格, 月薪 36,000 外派時, 另核給地域加給 6 個月 從事涉外經濟商務工訓練期滿及格, 分作, 必須派駐亞太 發科員或相當職務北美 歐洲 中東及任用, 敘薦任第 6 非洲等地區服務 調職等本俸 1 級薪經濟部期間, 在經濟俸, 每月薪資約部所屬涉外機關服 46,225 元 ; 外派時務 改支國外待遇

11 公務人員考試簡介 項目 考 試考 試應考資格 年齡 應 試錄取後取得資訓 練主要工作性質及內容 類科數方 式兵役 體檢規定科目數格及限制轉調期 間 考試別 規定 馬來亞口試 役中法定役 及格資格 文 葡萄 期尚未屆滿 之日起, 牙文 國 者 實際任職 際經貿法 4. 特殊體檢規 6 年內不 律等 13 定 : 視力 得轉調經 組 視用 聽力 辨色 濟部暨所 人機關任 力 肢體健 屬以外機 用需要舉 全與否等 關任職 辦 三 三等考分二試舉 1. 年齡 : 三等三等考試 1. 三等考試 1. 飛航管 1. 飛航管制 : 即空中 公務人員試 : 飛航行, 第一 考試 :18 至 7 科 (2 普 及格取得 制科 : 交通管理員, 負責 特種考試管制 航試錄取者 45 歲(飛航通 5 專 薦任第 6 11 個 在航空器起飛 飛 民航人員務管理, 始得應 管制科 18 至業 ); 四等 職等任用 月 航中途及降落階 考試 飛航諮第二試 35 歲) ; 四等考試 6 科 資格 ; 四 2. 飛航諮 段, 提供航空器之 詢 航空 考試 :18 至 ( 2 普 等考試及 詢科 :6 管制服務 因係提 通信等 4 第一試為 45 歲 通 4 專 格取得委 個月 供全天候之航管服 類科 ; 四筆試及英 2. 學歷 : 三等業 ) 任第 3 職 3. 航空通 務, 需配合班務輪 等考試 : 語會話 ; 考試為獨立 等任用資 信科 :6 調, 並可能輪調離 航務管第二試為 學院以上學 格 個月 島機場 因採證照 理 飛航口試 校畢業 ; 四 2. 本考試及 4. 航務管 制度, 管制員需持 諮詢 航 等考試為高 格人員, 理科 :6 有執業證書 檢定 空通信等 中 職以上 訓練期滿 個月 證 體檢證才可值 3 類科 視 學校畢業 成績及格 5. 三等考 班 用人機關 3. 無兵役限 試飛航 2. 飛航諮詢 : 負責提 任用需要 制 管制 供台北飛航情報區 舉辦 4. 特殊體檢規 航空通 之飛航情報, 並與 定 : 視力 信科別 國際飛航情報單位 聽力 辨色 錄取人 交換各項動態與靜 力 精神狀 員, 於 態資訊之業務, 並 態等 飛航 訓練期 在台北 桃園 高 管制科並需 滿前應 雄等機場之飛航諮 通過交通部 通過交 詢台等地點輪值 民用航空局 通部民 3. 航空通信 : 處理航 航空人員體 用航空 空固定通信及行動 格檢查標準 局指定 通信之業務, 依排 之體格複 之航空 定班表輪值班務 檢 英語能 4. 航務管理 : 違反機 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 實際任職 3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 ( 構 ) 以外之機關 ( 構 ), 並須於交通部暨其所屬機關 ( 構 ) 再服務 3 年, 始得轉調上述機關 ( 構 ) 以外機關 ( 構 ) 任職 四 三等及四三等及四 1. 年齡 :18 至三等考試 1. 三等考試 公務人員等考試均等考試分 55 歲 6 科 (2 普 及格分發 特種考試設海巡行二試舉 2. 學歷 : 三等通 4 專 委任第 5 海岸巡防政 海巡行, 第一人員考試觀通監試錄取 考試為獨立業 ); 四等學院以上學校考試 5 科 職等或薦任第 6-7 控 海洋者, 始得 畢業 ; 四等 ( 2 普 職等科員 巡護等應第二 考試為高通 3 專 或查緝 11 力檢定, 未經檢定或未達合格標準者, 為訓練成績不及格 場禁限建及其他影響飛航安全事項之查報及處置, 航空器失事 意外事件或危險事件之緊急處理及查報, 場面安全檢查及整潔維護等 6 個月 海岸管制區之管制及安全維護 ; 入出港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之安全檢查 ; 查緝走私 防止非法出入國 執行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檢查及其他 1. 飛航管制 : 三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敘薦任第 6 職等本俸 1 級薪俸, 月薪約 61, 飛航諮詢 : 三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敘薦任第 6 職等本俸 1 級薪俸, 每月薪資約 46,225 四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敘委任第 3 職等本俸 1 級薪俸, 每月薪資約 36, 航空通信 : 三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敘薦任第 6 職等本俸 1 級薪俸, 每月薪資約 46,225 四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敘委任第 3 職等本俸 1 級薪俸, 每月薪資約 36, 航務管理 : 三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敘薦任第 6 職等本俸 1 級薪俸, 每月薪資約 46,225 四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敘委任第 3 職等本俸 1 級薪俸, 每月薪資約 36, 三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分發委任第 5 職等或薦任第 6-7 職等科員或查緝員, 每月薪資約 46,225

12 公務人員考試簡介 項目 考試別 考 試考 試應考資格 年齡 應 試錄取後取得資訓 類科數方 式兵役 體檢規定科目數格及限制轉調期 規定 科 ; 五等試 第一 中 職以上業 ) 五等 設海洋巡試為筆 學校畢業 考試 4 科 護科 視試, 第二 三等 四等 ( 2 普 用人機關試為口試 海洋巡護科通 2 專 任用需要 ( 個別口 另須具航行業 ) 舉辦 試 ) 五等 員或輪機員 考試採筆 及格資格 試 五 二等考分二試舉公務人員試 : 機械行, 第一特種考試工程等 12 試錄取經濟部專類科 ; 三者, 始得利商標審等考試 : 應第二查人員考商標審查試 第一試等 23 類試為筆科 視用試 ; 第二人機關任試為個別用需要舉口試 辦 六 二等考筆試 ( 外公務人員試 : 刑事事警察人特種考試鑑識人員員並列考警察人員等 8 類組 ; 外語口考試三等考試 ) 試 : 行政警察人員等 14 類組 ; 四等考試 : 行政警察人 3. 兵役 : 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 但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中 ( 含替代役 ), 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 亦得報考 4. 特殊體檢規定 : 視力 聽力 辨色力 身高 BMI 指數 肢體健全與否 精神狀態等 1. 年齡 :18 歲以上 2. 學歷 : 二等考試為碩士以上畢業 ; 三等考試為獨立學院以 上學校畢業 3. 無兵役限制 4. 無特殊體檢規定 1. 年齡 : 二等考試 :18 至 42 歲 ; 三等考試 :18 至 37 歲 ; 四等考試 :18 至 37 歲 2. 學歷 : 二等考試為中央警察大學碩士以上畢 二等考試 6 科 (2 普通 4 專業 ); 三等考試 8 科 ( 2 普通 6 專 業 ) 二等考試 6 科 (2 普通 4 專業 ); 三等考試 7 科 ( 2 普通 5 專業 ); 四等考試 6 科 ( 2 普通 4 專 員 四等考試及格分發委任第 3-5 職等辦事員職務 五等考試及格分發委任第 1-3 職等佐理員職務 2. 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 實際任職 6 年內不得轉調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暨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1. 二等考試及格取得薦任第 7 職等任用資格 ; 三等考試及格取得薦任第 6 職等任用資格 2. 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 實際任職 6 年內不得轉調經濟部暨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1. 以行政警察為例, 中央警察大學畢業且三等考試及格者, 分發巡官等同職級職務, 占警佐一階至 12 犯罪調查 視業務實際需要, 部分工作採 24 小時輪值方式執勤 2. 四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分發委任第 3-5 職等辦事員職務, 敘委任第 3 職等本俸 1 級薪俸, 每月薪資約 36, 五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分發委任第 1-3 職等佐理員職務, 敘委任第 1 職等本俸 1 級薪俸, 每月薪資約 29,345 服務於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機動查緝隊之海巡專業人員每月得另支領危險職務加給 6,745 4 個月 專利 商標案件審查 1. 二等考試訓練期業務 滿及格, 每月薪資約 49, 三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每月薪資約 46, 至 12 個月 2. 曾修習警察教育課程者, 得依規定申請免除教育訓練 1. 以行政警察為例, 分發至警察機關服務, 依據機關實際需要任務指派, 執行行政 保安 刑事 交通 外事等警察工作 勤務之執行方式及時間依 警察勤務條例 規定辦理, 每日勤務為 以行政警察為例, 三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每月薪俸及加給約為 52,000 四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每月薪俸及加給約 42, 以消防警察為例, 三等考試訓

13 公務人員考試簡介 項目 考試別 七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 考試考類科數方 員等 5 類組 視用人機關任用需要舉辦 二等考試 : 刑事 鑑識人員等 8 類 分二試舉行, 第一試錄取者, 始得 試應考資格 年齡 應試錄取後取得資訓式兵役 體檢規定科目數格及限制轉調期規定業 ; 三等考業 ) 警正三階試為中央警職務 ( 科察大學畢員 課業 ; 四等考員 組試為中央警員 分隊察大學或臺長等相當灣警察專科職級職學校畢業 務 ) 台灣 3. 無兵役限警察專科制 學校畢業 4. 特殊體檢規及三等或定 : 身高 四等考試 BMI 指數 及格人視力 聽員, 分發力 辨色派任警力 血壓 ( 隊 ) 員肢體健全與職務, 占否等 警佐三階至一階職務 2. 經警察特考三等考試及格後並在警察機關服務滿 1 年, 具專科學校或相當專科以上同等學歷者, 得報考中央警察大學 2 年制技術系考試, 畢業後以巡官同序列職務任用 3. 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 實際任職 6 年內不得轉調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以外機關 學校任職 1. 年齡 : 二等考試 :18 至 42 歲 ; 三等考試 :18 至 二等考試 6 科 (2 普通 4 專業 ); 三等 1. 及格人員分發巡官等同職級或警 ( 隊 ) 至 24 個月 小時, 服勤之時間以勤 4 息 8 為原則 ; 勤務編配, 採行 3 班輪替或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分班服勤 2. 以消防警察為例, 工作內容為預防火災 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等業務工作 各機關因消防勤務需要, 得調整消防人員服勤地點及勤務時間 目前各消防機關多採勤 1 休 1, 勤 2 休 1 等服勤方式 1. 行政警察主要工作 : 分發警察機關服務, 依據機關實際需要任務指派, 練期滿及格, 每月薪俸 專業加給及危險加給約 51,150 四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每月薪俸 專業加給及危險加給約 43, 以行政警察為例, 三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每月薪俸及加給

14 公務人員考試簡介 項目 考 試考 試應考資格 年齡 應 試錄取後取得資訓 類科數方 式兵役 體檢規定科目數格及限制轉調期 考試別 規定 人員考試組 ; 應第二 37 歲 ; 四等考試 :7 員職務 三等考試 第一 考試 :18 至科 (2 普 2. 取得考試 試 : 行政試為筆試 37 歲 通 5 專 及格資格 警察人員 ( 外事警 2. 學歷 : 二等業 ); 四等 之日起, 實 等 11 類察人員並 考試為碩士考試 :6 際任職 6 組 ; 四等列考外語 以上畢業 ; 科 (3 普 年內不得 考試 : 行口試 ); 第 三等考試為通 3 專 轉調內政 政警察人二試為體 獨立學院以業 ) 部或行政 員等 5 類能測驗 上學校畢 院海岸巡 組 視用 業 ; 四等考 防署及其 人機關任 試為高中 所屬以外 用需要舉 職以上學校 機關 學校 辦 畢業 任職 三 四等水 上警察人員 另須具輪機 員或航行員 及格資格 3. 兵役 : 無兵 役限制 4. 特殊體檢規 定 : 身高 BMI 指數 視 力 聽力 辨色力 血 壓 肢體健 全與否等 八 三等考分三試舉公務人員試 : 調查行, 第一特種考試工作組等試為筆法務部調 8 組 視用試, 第二查局調查人機關任試為體能人員考試用需要舉測驗 1200 辦 公尺跑走, 第三試為口試 ( 個別口試 ) 第一試錄取者, 始得 應第二試, 第二試達及格標準者, 始得應第三試 九 三等考三等 四公務人員試 : 政經等考試分特種考試組等 6 三試舉國家安全組 ; 四等行, 第一局國家安考試 : 政試為筆 1. 年齡 :18 至 30 歲 2. 學歷 : 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 3. 兵役 : 男性應考人須已服畢兵役或或經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 4. 特殊體檢規定 : 視力 聽力 辨色力 血壓 肢體健全與否等, 調查工作組等 5 組尚有身高及 BMI 指數限制 1. 年齡 :18 至 35 歲 2. 學歷 : 三等為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 6 科 (2 普通 4 專業 ) 1. 及格人員派任薦任第 6 職等科員 2. 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 實際任職 6 年內不得轉調法務部及其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三等考試 1. 及格人員 6 科 (2 普通 4 專 業 ); 四等考試 5 科 派任薦任第 6 職等科員 2. 取得考試 14 執行行政 保安 刑事 交通 外事等警察工作 勤務之執行方式及時間依 警察勤務條例 規定辦理, 每日勤務為 24 小時, 服勤之時間以勤 4 息 8 為原則 ; 勤務編配, 採行 3 班輪替或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分班服勤 2. 消防警察主要工作 : 預防火災 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等業務工作 各機關因消防勤務需要, 得調整消防人員服勤地點及勤務時間 目前各消防機關多採勤 1 休 1, 勤 2 休 1 等服勤方式 約為 52,000 四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每月薪俸及加給約 42, 以消防警察為例, 三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每月薪俸 專業加給及危險加給約 51,150 四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每月薪俸 專業加給及危險加給約 43,730 1 年 從事反制敵諜 檢肅訓練期滿及格以薦貪污 防制重大經濟任第 6 職等本俸 1 與洗錢犯罪及緝毒等級任用敘薪, 月薪工作 必須配合工作約 77,000 輪值 加班及出差 1 年 從事安全情報工作, 須配合業務需要遷調 加班 1. 三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敘薦任第 6 職等本俸 1 級薪俸, 每月薪俸約 46,225

15 公務人員考試簡介 項目 考 試考 試應考資格 年齡 應 試錄取後取得資訓 類科數方 式兵役 體檢規定科目數格及限制轉調期 考試別 規定 全情報人經組等 6 試 ; 第二 業 ; 四等為 ( 2 普 及格資格 員考試 組 ; 五等試為體能 高中 職以通 3 專 之日起, 考試 : 行測驗 ; 第 上學校畢業 ); 五等 實際任職 政組等 4 三試為口 業 ; 五等無考試 4 科 6 年內不 組 視用試 五等 學歷限制 ( 2 普 得轉調國 人機關任考試分二 3. 兵役 : 依法通 2 專 家安全局 用需要舉試舉行, 負有服兵役業 ) 以外機關 辦 第一試為 義務或服志 任職 筆試 ; 第 願役者須已 二試為體 服畢兵役或 能測驗 於筆試考畢 第一試錄 後 4 個月內 取者, 始 退役者 得應第二試, 第二試及格者, 始得應第三試 十 三等考筆試公務人員試 : 財稅特種考試行政等 13 關務人員科 ; 四等考試考試一般行政等 8 科 ; 五等考試船舶駕駛等 2 科 視用人機關任用需要舉辦 十一 三等考筆試公務人員試 : 財稅特種考試行政科 稅務人員財稅法務考試科 ; 四等考試 : 財稅行政科 視用人機關任用需要舉 4. 特殊體檢規定 : 身高 BMI 指數 視力 聽力 辨色力 血壓 肢體健全與否等 1. 年齡 :18 歲以上 2. 學歷 : 三等考試為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 ; 四等考試為高中 職以上學校畢業 ; 五等考試無學歷限制 三等 五等船舶駕駛及輪機工程科另須具航行員或輪機員及格資格 3. 無兵役限制 4. 特殊體檢規定 : 視力 聽力 辨色力等 三等考試 7 科 (2 普通 5 專業 ); 四等考試 5 科 ( 2 普通 3 專業 ); 五等考試 4 科 ( 2 普 通 2 專業 ) 1. 年齡 :18 歲三等考試以上 7 科 (2 普 2. 學歷 : 三等通 5 專考試為獨立業 ); 四等學院以上學考試 5 科校畢業 ; 四 ( 2 普等考試為高通 3 專中 職以上業 ) 學校畢業 3. 無兵役限 1. 三等考試及格派任薦任第 6 至 7 職等科(課 隊 ) 員職務 四等考試及格派任委任第 3 至 5 職等辦事員 2. 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 3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 實際任職 6 年內不得轉調財政部暨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15 4 個月 關務人員未區分職系, 採任職期間調任及內外勤輪調, 外勤業務常須不分晝夜三班輪值碼頭監視 船舶抄查 貨櫃查驗等 1. 三等考試 4 個月 主要辦理國稅稽徵業及格派任務 須配合季節性或委任第 5 專案性業務加班或出職等或薦差 任第 6 至 7 職等稅務員 ; 四等考試及格派任委任第 4 至 5 職等稅 2. 四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敘委任第 3 職等本俸 1 級薪俸, 每月薪資約 33, 五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敘委任第 1 職等本俸 1 級薪俸, 每月薪資約 29, 三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每月薪資約 53, 四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每月薪資約 43, 五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每月薪資約 33, 三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敘薦任第 6 職等本俸 1 級薪俸, 每月薪資約 46, 四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敘委任第 3 職等本俸 1 級薪俸及第 4 職等專業加給, 每月

16 公務人員考試簡介 項目 考試別 考試考類科數方 試應考資格 年齡 應試錄取後取得資訓式兵役 體檢規定科目數格及限制轉調期規定務助理員 2. 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 3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 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滿 3 年, 始得轉調財政部及其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辦 制 4. 無特殊體檢規定 十二 三等考筆試公務人員試 : 社會特種考試行政科 社會福利社會工作工作人員科 ; 四等考試考試 : 保育人員科 視用人機關任用需要舉辦 十三 三等考三等考試公務人員試 : 公設分二試舉特種考試辯護人等行, 第一司法人員 15 類科試為筆考試組 ; 試, 第二四等考試為口試 : 法院試, 第一書記官等試未錄取 5 類科 ; 五者, 不得等考試 : 應第二錄事及庭試 ; 四等務員 2 類考試及五 1. 年齡 :18 歲以上 2. 學歷 : 三等考試為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 ; 四等考試為高中 職以上學校畢業 3. 無特殊體檢規定 1. 年齡 : 三等考試 :18 至 55 歲 ; 四等考試 :18 至 45 歲 ( 法院書記官無上限, 執達員上限為 55 歲, 執行員上限為 50 歲 ); 五等考試 :18 歲以上 三等考試 6 科 (2 普通 4 專業 ); 四等考試 5 科 ( 2 普通 3 專業 ) 1. 三等考試及格派任委任第 5 職等或薦任第 6 至 7 職等職務 ; 四等考試及格派任委任第 3 至第 5 職等職務 2. 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 3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 須經再服務 3 年, 始得轉調內政部所屬社政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三等考試 1. 三等考試 4 至 12 個 8 科 (2 普及格派任月 通 6 專委任第 5 業 ) 但公職等或薦職法醫師任第 6 至 5 科 (2 普 7 職等職通 3 專務 ; 四等業, 鑑識考試及格人員 7 科派任委任第 3 至第 (2 普通 5 5 職等職專業 ); 四務 ; 五等等考試 6 考試及格 16 4 個月 1. 三等考試 :(1) 社會工作員 : 主要工作性質為辦理有關收容業務及個案管理 紀錄 生活輔導 離院評估等, 視各機關需要輪值三班 加班及出差 (2) 輔導員 : 主要工作性質為安養老人及教養兒童 少年之輔導工作, 需輪值三班及加班 2. 四等考試保育人員 : 從事家童生活管理照護事項, 需輪值三班及加班, 無固定假日 以法院書記官為例 : 1. 分發至司法院 : 為紀錄書記官, 辦理開庭紀錄等事 項, 無輪值三班, 但須配合業務需要加班或出差 2. 分發至法務部 : 職 掌紀錄 文書 研究考核 總務 資料等工作 需配合業務輪值 加班或 薪資約 36, 三等考試以社會行政科為例, 訓練期滿及格敘薦任第 6 職等本俸 1 級薪俸, 每月薪資約 46, 四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敘委任第 3 職等本俸 1 級薪俸, 每月薪資約 36,275 以法院書記官為例, 敘委任第 3 職等本俸 1 級薪俸及 第 4 職等專業加給, 月薪約 36,505 元(紀錄書記官可另按月增支專業加給 4,700 元)

17 公務人員考試簡介 項目 考試別 考 試考 試應考資格 年齡 應 試錄取後取得資訓 類科數方 式兵役 體檢規定科目數格及限制轉調期 規定 科 視用等考試以 科 (2 普 派任委任 人機關任筆試方式 通 4 專 第 1 職等 用需要舉行之 職務 辦 2. 取得考試 及格資格 十四 設三等考本考試分公務人員試司法官三試舉特種考試類科 行, 第一司法官考試及第二試試為筆試, 第三試為口試 第一試未錄取者, 不得應第二試 ; 第二試未錄取者, 不得應第三試 十五 三等考筆試特種考試試 : 一般地方政府行政等公務人員 66 類考試科 ; 四等考試 : 一般行政等 59 類科 ; 五等考試 : 一般行政等 17 類科 視用人機關任用需要舉辦 2. 學歷 : 三等考試為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 但公職法醫師須領有法醫師證書者, 始得報考 ; 四等考試為高中 職以上學校畢業 ; 五等考試無學歷限制 3. 無兵役限制 4. 特殊體檢規定 : 視力 聽力 肢體健全 精神狀態等, 法警及監所管理員另有辨色力等規定 1. 年齡 : 18 至 55 歲 2. 學歷 : 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關系組所畢業 3. 無兵役限制 4. 特殊體檢規定 : 視力 聽力 肢體健全 精神狀態等 1. 年齡 :18 歲以上 2. 學歷 : 三等考試為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 ; 四等考試為高中 職以上學校畢業 ; 五等考試無學歷限制 3. 無兵役限制 4. 無特殊體檢規定 業 ); 五等考試 4 科 ( 2 普通 2 專業 ) 之日起 6 年內不得轉調司法院及法務部暨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第一試 2 1. 派任薦任科 ; 第二試 5 科 三等考試 8 科 (2 普通 6 專業 )( 特殊類科 5 科,2 普通 3 專業 ); 四等考試 6 科 ( 2 普通 4 專業 ); 五等考試 4 科 ( 2 普通 2 專業 ) 第 6 至 8 職等職務 2. 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 6 年內不得轉調司法院及法務部暨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1. 三等考試及格派任委任第 5 職等或薦任第 6 至 7 職等職務 ; 四等考試及格派任委任第 3 至第 5 職等職務 ; 五等考試及格派任委任第 1 職等職務 17 出差 2 年 1. 分發至司法院 : 擔任法官, 主要為辦理民 刑事案件審判 由各法院院長視業務狀況核派加班或出差 2. 分發至法務部 : 擔任檢察官, 主要工作為實施偵查 提起公訴 實行公訴 協助自訴 擔任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需配合業務輪值 加班或出差 4 個月 分發至地方政府機關, 依據所應考試職系 類科, 從事不同內容工作 以一般行政類科為例, 包括一般行政管理 文書處理 速記 議事 事 務管理 財務管理 倉庫管理 物料採購 出納 打字等 配合職務調動遷移 輪值 加班及出差 職前訓練期間, 比照委任第 5 職等本俸 5 級支給, 月薪約 43,350 訓練期滿及格分發擔任候補法官或候補檢 察官, 月薪約 99, 三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敘薦任第 6 職等本俸 1 級薪俸, 每月薪資約 46, 四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敘委任第 3 職等本俸 1 級薪俸, 每月薪資約 36, 五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敘委任第 1 職等本俸 1 級薪俸, 每月薪資約 29,345

18 公務人員考試簡介 項目考試考試應考資格 年齡 應試錄取後取得資訓練主要工作性質及內容薪資 ( 本俸 + 專業加給, 尚未扣除公保 健類科數方式兵役 體檢規定科目數格及限制轉調期間保 退撫提存 所得稅考試別規定等 ) 2. 取得考試 及格資格 之日起 3 年內不得 轉調原分 發占缺任 用以外之 機關, 須 經原錄取 分發區所 屬機關再 服務滿 3 年, 始得 轉調上述 機關以外 之機關任 職 十六 鐵路 1. 筆試, 1. 年齡 :18 歲 4 個月 分發至各交通事業單以鐵路人員為例, 特種考試高員三 得按需 以上 位, 依據所應考試職高員三級考試訓練 交通事業級 :18 類 要另予 2. 學歷 : 高員 系 類科, 從事不同期滿及格月薪約 人員考試科 ; 員級 :19 類科 ; 佐級 :14 類 實地考試 口試或第二試體 三級為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 ; 員級為高中 內容工作, 如旅客營 46,225 元 員級考運 鐵路工程 公路試約 36,275 元 佐監理 公路工程等 級考試約 29,345 科 ; 士 能 測 職以上學校 級 :1 類科 公路 驗 第一試錄取者, 畢業 ; 佐級及士級無學歷限制 高員三 始得應 3. 無兵役限 級 :10 類 第 二 制 科 ; 員 試 級 :10 類科 ; 佐級 :7 類科 ; 士級 :1 類科 港務高員三級 :11 類科 ; 員級 :10 類科 ; 佐級 :2 類科 ; 士級 :7 類科 2. 鐵路人員佐級考試車 輀調度 機械工程 機檢工程及養路工程類科第二試為體 能測驗 4. 鐵路部分類科有特殊體檢規定 鐵路高員三級 8 科 (2 普通 6 專業 ); 員級 6 科 (2 普通 4 專業 ); 佐級 4 科 (2 普通 2 專業 ); 士級 3 科 (1 普通 2 專業 ) 公路高員三級 8 科 (2 普通 6 專業 ); 員級 6 科 (2 普通 4 專業 ); 佐級 4 科 (2 普通 2 專業 ); 士級 3 科 (1 普通 2 專業 ) 港務高員三級 8 科 (2 普通 6 專業 ); 員級 6 科 (2 普通 4 專業 ); 佐級 2 科 (2 普通 2 專 1. 高員三級及格派任相當委任第 5 職等或薦任第 6 至 7 職等職務 ; 員級考試及格派任相當委任第 3 至第 5 職等職務 ; 佐級考試及格派任相當委任第 1 職等職務 2. 本考試及格人員,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單位, 並須於交通部暨其所屬機關 ( 構 ) 再服務三年, 始得轉調上述 18

19 公務人員考試簡介 項目 考試別 考試考類科數方 十七 一等考一等考試公務人員試 : 一般分三試舉特種考試行政等 7 行, 第一國防部文類科 ; 二試為筆職人員考等考試 : 試, 第二試一般行政試為著作等 8 類或發明審科 視用查, 第三人機關任試為口試用需要舉 ( 團體討辦 十八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二等考試 : 一般行政等 13 類科 ; 三等考試 : 一般行政等 37 類科 ; 四等考試 : 一般行政等 43 類科 ; 五等 : 一般行政等 15 類科 視用人機關任用需要舉辦 論 ); 二等考試分二試舉行, 第一試為筆試, 第 二試為口試 ( 集體口試 ) 第一試未錄取者, 不得應第二試 ; 第二試未錄取, 不得應第三試 筆試 ( 電腦打字類科併採實地考試 ) 試應考資格 年齡 應 試錄取後取得資訓 式兵役 體檢規定科目數格及限制轉調期 規定 業 ); 士級 機關 ( 構 ) 3 科 (1 普 以外機關 通 2 專 ( 構 ) 任 業 ) 職 1. 年齡 :18 歲以上 2. 學歷 : 一等考試為博士畢業 ; 二等考試為碩士以上畢業 3. 兵役 : 男性應考人須已服畢兵役或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中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 4. 無特殊體檢規定 1. 限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報考 2. 年齡 :18 歲以上 3. 學歷 : 二等考 一等考試 : 筆試 3 科 ( 不分普通 專業科目 ) ; 二等考試 : 筆試 6 科 (2 普通 4 專業 ) 考試 7 科 ( 2 普試為碩士以上通 5 專畢業 ; 三等考業 ); 四等試為獨立學考試 6 科院以上學校 ( 2 普畢業 ; 四等通 4 專 考試為高中 職以上學校畢業 ; 五等考試無學歷限制 4. 無兵役限制 5. 無特殊體檢規定 二等考試 6 科 (2 普通 4 專業 ); 三等 業 ); 五等考試 3 科 ( 1 普通 2 專業 ) 1. 一等考試及格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 ; 二等考試及格派任薦任第七職等職務 2. 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 實際任職 6 年內不得轉調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1. 二等考試及格取得薦任第 7 職等任用資格 ; 三等考試及格取得薦任第 6 職等任用資格 ; 四等考試及格取得委任第 3 職等任用資格 ; 五等考試及格取得委任第 1 職等任用資格 2. 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 實際任職 6 年內不 19 4 個月 從事一般行政工作, 一等考試訓練期滿配合業務需要遷調 及格, 每月薪資約加班 4 個月 以一般行政類科為例, 工作性質內容包括一般行政管理 文書處理 速記 議事 事務管理 財務管理 倉庫管理 物料採購 出納 打字等 58,200 元 ; 二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每月薪資約 49, 二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敘薦任第 7 職等本俸 1 級薪俸, 每月薪資約 49, 三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敘薦任第 6 職等本俸 1 級薪俸, 每月薪資約 46, 四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敘委任第 3 職等本俸 1 級薪俸, 每月薪資約 36, 五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敘委任第 1 職等本俸 1 級薪俸, 每月薪資約 29,345

20 公務人員考試簡介 項目 考試別 十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 考試考類科數方 一等考試 : 一般行政等 4 類科 ; 二等考試 : 一般行政 等 9 類科 ; 三等考試 : 一般行政等 30 類科 ; 四等考試 : 一般行政等 31 類科 ; 五等考試 : 一般行政等 14 類科 視用人機關任用需要舉辦 一等考試分三試舉行, 第一試為筆試, 第二試為著作或發明審查, 第三試為口試 ; 二等考試分二試舉行, 第一試為筆試, 第二試為口試 ; 第一試未錄取者, 不得應第二試 ; 第二試未錄取, 不得應第三試 三等 四等 五等考試均採筆試 試應考資格 年齡 應 試錄取後取得資訓 式兵役 體檢規定科目數格及限制轉調期 規定 得轉調申 請舉辦考 試機關暨 其所屬以 外機關 1. 限具原住民一等考試 1. 一等考試 身分者報 3 科 ( 不分 及格派任 考 普通 專 薦任第九 2. 年齡 :18 歲業 科 職等職 以上 目 ); 二等 務 ; 二等 3. 學歷 : 一等考試 6 科 考試及格 考試為博士 ( 2 普 派任薦任 畢業 ; 二等通 4 專 第七職等 考試為碩士業 ); 三等 職務 ; 三 以上畢業 ; 考試 7 科 等考試及 三等考試為 ( 2 普 格派任委 獨立學院以通 5 專 任第 5 職 上學校畢業 ); 四等 等或薦任 業 ; 四等考考試 6 科 第 6 至 7 試為高中 ( 2 普 職等職 職以上學校通 4 專 務 ; 四等 畢業 ; 五等業 ); 五等 考試及格 考試無學歷考試 4 科 派任委任 限制 ( 2 普 第 3 至第 4. 無兵役限通 2 專 5 職等職 制 業 ) 務 ; 五等 5. 無特殊體檢 考試派任 規定 ( 僅監 委任第 1 所管理員 職等職 法警類科須 務 體檢 ) 2. 訓練期滿 翌日起服 務 3 年 內, 不得 轉調原分 發占缺任 20 用以外之機關 ( 構 ) 學校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 6 年內不得轉調原住民地區或辦理原住民事務之中央及地方所屬機關(構) 學校以外之職務 4 個月 辦理原住民族相關業務, 並依據所應考試職系類科, 從事不同內容工作 以一般行政類科為例, 工作內容包括總務 出納業 務 為民服務 研考 檔案管理 文書收發等, 須配合職務輪調及實務歷練, 並視工作需要加班及出差 1. 一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敘薦任第 9 職等本俸 1 級薪俸, 每月薪資約 58, 二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敘薦任第 7 職等本俸 1 級薪俸, 每月薪資約 49, 三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敘薦任第 6 職等本俸 1 級薪俸, 每月薪資約 46, 四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敘委任第 3 職等本俸 1 級薪俸, 每月薪資約 36, 五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敘委任第 1 職等本俸 1 級薪俸, 每月薪資約 29,345

21 公務人員考試簡介 項目 考試別 二十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水利人員及水土保持人員考試 考試考類科數方 設三等考試水利工程 水土保持工程類科 視用人機關任用需要舉辦 筆試 試應考資格 年齡 應試錄取後取得資訓式兵役 體檢規定科目數格及限制轉調期規定 1. 年齡 :18 歲 8 科 (2 以上 普通 6 2. 學歷 : 獨立專業 ) 學院以上學校畢業 3. 兵役 : 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 核准免服兵役或於筆試考畢後 4 個月內退役者 1. 三等考試及格派任委任第 5 職等或薦任第 6 至 7 職等職務 2. 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 3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 並須再分別於經濟部水利署暨所屬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暨所屬機關服務三年, 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4 個月 辦理經濟部水利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暨所屬水利 水土保持等業務 三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敘薦任第 6 職等本俸 1 級薪俸, 每月薪資約 46,225 二十一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 二 三 四等考試均設移民行政類科, 視用人機關任用需要舉辦 二等考試分三試舉行, 第一試為筆試, 第二試為體能測驗, 第三試為口試 ; 第一試錄取者, 始得應第二試, 第二試達及格標準者, 始得應第三試 ; 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分二試舉行, 第一試為筆試, 第二試為體能測驗 ; 第 1. 年齡 :18 歲以上 2. 學歷 : 二等考試為碩士以上畢業 ; 三等考試為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 ; 四等考試為高中以上學校畢業 3. 兵役 : 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 核准免服兵役或於筆試考畢後 4 個月內退役者 4. 特殊體檢規定 : 身高 視力 聽力 辨色力 血壓 肢體 二等考試 6 科 (2 普通 4 專業 ); 三等考試 7 科 (2 普通 5 專業 ); 四等考試 6 科 (2 普通 4 專業 ) 1. 二等考試及格派任薦任第 7 職等職務 ; 三等考試及格派任委任第 5 職等或薦任第 6 至 7 職等職務 ; 四等考試及格派任委任第 3 至第 5 職等職務 2. 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 3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以外之機 21 1 年 辦理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業務, 多數為外勤大隊職缺, 須 24 小時輪值服勤 執行查察逾期停留 居留 非法入出國 收容或遣送職務之人員, 得配帶戒具或武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於執行非法入出國及移民犯罪調查職務時, 視同刑事訴訟法之司法警察 ( 官 ) 1. 二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敘薦任第 7 職等本俸 1 級薪俸, 每月薪俸 專業加給及危險加給約 56, 三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敘薦任第 6 職等本俸 1 級薪俸, 每月薪俸 專業加給及危險加給約 52, 四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敘委任第 3 職等本俸 1 級薪俸, 每月薪俸 專業加給及危險加給約 43,020

22 公務人員考試簡介 項目 考試別 考試考類科數方 一試錄取者, 始得應第二試 試應考資格 年齡 應試錄取後取得資訓式兵役 體檢規定科目數格及限制轉調期規定健全 精神狀態等 關, 並須再分別於內政部暨其所屬機關再服務三年, 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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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032A67EABD7A6D2B8D5A4E9B57BAAED2E786C73> 1 102010 2 102020 102021 3 102030 4 102040 102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初等 101.10.23-11.01 102 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 藥師 醫事放射師 助產師 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 呼吸治療師 獸醫師考試 102 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航海人員考試 舊案補考 102 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中醫師考試分試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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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分臺北 桃園 新竹 臺中 嘉義 臺南 高雄 花蓮 臺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 領隊人員考試 專技普考 ( 二 ( 四 ( 六 ( 日 第二試口試 ( 六 ( 日 東 考選部 107 年考試期日計畫表 列印日期 :107/01/25 序號考試代碼 考試名稱 級 預定報名日期 預定考試日期 備註 1. 分臺北 新竹 臺中 嘉義 臺南 高雄 花蓮 臺東八考區 1 107010 107 年公務人員初考試 初 106.10.20( 五 -10.30( 一 107.01.06( 六 2. 承辦單位 : 高普考試司第一科 3. 試務工作室電話 :02-22369188 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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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三等 四等 五等 ( 二 ) ( 四 ) ( 六 ) ( 日 ) 1. 關務人員特考分臺北 臺中 高雄三考區舉行 2. 身心障礙特考分臺北 臺中 高雄 宜蘭 花蓮 臺東六考區舉行 3.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 序號考試代碼考試名稱等級預定報名日期預定考試日期備註 1 103010 2 103020 103021 3 103030 4 103040 103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初等 102.10.15( 二 )- 10.24( 四 ) 103 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醫師考試分階段考試 藥師 醫事檢驗師 醫事放射師 助產師 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 呼吸治療師 獸醫師考試 103 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航海人員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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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ptExamInfo 1 序號考試代碼 101010 1 101011 2 101020 3 101030 4 101040 101 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 醫事放射師 助產師 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 呼吸治療師 獸醫師考試 101 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航海人員考試 專技高考 100.10.21( 五 )-11.01 專技高考 普考 100.12.12-12.26 101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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