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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联合国 CRC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CRC/C/43/3 16 July 200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第四十三届会议 2006 年 9 月 11 日至 29 日 第四十三届会议的报告 (2006 年 9 月 11 日至 29 日, 日内瓦 ) GE (C)

2 page 2 目录 段 次 页次 一 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 A. 公约 缔约国 B. 会议开幕和会期 C. 成员和出席情况 D. 议 程 E. 会前工作组 F. 工作安排 G. 今后例会 二 缔约国提交的报告 三 审议缔约国报告 四 与联合国各机构和其他主管机构的合作 五 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六 一般性意见 七 一般性讨论日 八 今后的一般性讨论日 九 今后的会议 十 通过报告 附 件 一 儿童权利委员会委员名单 二 一般性讨论日 三 一般性讨论日报名参加者名单 四 一般性讨论日书面发言名单

3 page 3 一 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 A. 公约 缔约国 1. 截至 2006 年 9 月 29 日儿童权利委员会第四十三届会议闭幕之日, 儿童权利公约 总共有 192 个缔约国 公约 经大会 1989 年 11 月 20 日第 44/25 号决议通过, 并于 1990 年 1 月 26 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和批准或加入 根据 公约 第 49 条的规定, 公约 于 1990 年 9 月 2 日生效 关于已签署 批准或加入 公约 的国家最新名单, 可查阅 和 2. 截至同一天, 有 110 个缔约国批准或加入 122 个国家签署了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该 任择议定书 于 2002 年 2 月 12 日生效 此外, 也是截至同一天, 有 110 个缔约国批准或加入 115 个国家签署了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 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该 任择议定书 于 2002 年 1 月 18 日生效 联合国大会 2000 年 5 月 25 日以第 54/263 号决议通过了 公约 的这两项任择议定书, 并于 2000 年 6 月 5 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和批准或加入 关于已经签署 批准或加入 公约 这两项任择议定书的国家名单, 可查阅 和 3. 大会第五十九届会议同意委员会的要求, 在 2006 年 ( 从 2005 年 10 月的会前工作组会议开始 ) 同时在两个会场举行会议, 以加大委员会的工作力度, 减少目前积压的报告 B. 会议开幕和会期 4. 儿童权利委员会第四十三届会议于 2006 年 9 月 11 日至 29 日在联合国日 内瓦办事处举行 委员会举行了 42 次会议 委员会第四十三届会议审议情况的说 明载于有关的简要记录 ( 见 CRC/C/SR.1158 to SR.1199) C. 成员和出席情况 5. 委员会的全体委员出席了第四十三届会议 标明各位委员任期的委员名单 载于本报告附件一 下述委员未能出席本届会议的所有会议 :Al-Thani 女士 (2006

4 page 4 年 9 月 11 日至 15 日 );Doek 先生 (2006 年 9 月 13 日 );Khattab 女士 (2006 年 9 月 日和 日 );Kotrane 先生 (2006 年 9 月 25 日至 27 日 );Parfitt 先生 (9 月 27 日至 29 日 );Siddiqui 先生 (9 月 25 日至 29 日 );Smith 女士 (2006 年 9 月 15 日和 22 日 ) 6. 联合国下列机构的代表出席了本届会议 :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 人权高专办 )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儿童基金会 ) 及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 难民署 ) 7. 下列专门机构的代表也出席了本届会议 : 国际劳工组织 ( 劳工组织 ) 世界卫生组织 ( 卫生组织 ) 8. 下列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也出席了本届会议 : 一般咨商地位国际自由工会联合会 国际妇女理事会 第四世界扶贫国际运动 国际拯救儿童联盟及国际崇德社 特别咨商地位大赦国际 阿拉伯人权组织 反对贩卖妇女联盟 保护儿童国际运动 国际法理学家委员会 国际社会工作者联合会 国际法律界妇女联合会 地球社国际联合会 国际人权服务社 世界卫理公会及其联系教会女教友联合会以及世界禁止酷刑组织 其 他 非政府组织 儿童权利公约 小组 日内瓦人权研究所 国际婴儿食 品行动网 D. 议程 9. 委员会 2006 年 9 月 11 日第 1158 次会议根据临时议程 (CRC/C/43/1) 通过 了以下议程 : 1. 通过议程 2. 组织事项

5 page 5 3. 缔约国提交报告 4. 审议缔约国报告 5. 与联合国各机关 专门机构和其他主管机构的合作 6. 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7. 一般性意见 8. 一般性讨论日 9. 今后的会议 10. 其他事项 E. 会前工作组 10. 按照委员会第一届会议的决定, 一个会前工作组于 2006 年 6 月 6 日至 9 日在日内瓦举行会议 人权高专办 劳工组织 儿童基金会 联合国教育 科学和文化组织 ( 教科文组织 ) 难民署和卫生组织的代表也出席了会议 非政府组织 儿童权利公约 小组的代表以及各种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也出席了会议 11. 召开会前工作组会议的目的是为了便利委员会根据 公约 第 44 条和第 45 条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 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第 12 条以及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第 8 条开展工作, 主要工作是审查缔约国报告和事先确定需要同报告国代表讨论的主要问题 也可以借这个机会审议同技术援助和国际合作有关的问题 12. Jakob Egbert Doek 先生和 Moushira Khattab 女士主持了会前工作组的两个分组会议 工作组举行了 14 次会议, 审议委员会委员向工作组提出的关于四个国家 ( 基里巴斯 刚果共和国 萨摩亚 斯威士兰 ) 的初次报告 ; 四个国家的第二次定期报告 ( 贝宁 爱尔兰 阿曼和塞内加尔 ) 和两份第三次定期报告 ( 埃塞俄比亚和约旦 ) 向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委员会题提交的初次报告( 哈萨克斯坦 马耳他 ) 向关于买卖儿童 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委员会提交的初次报告 ( 丹麦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 以及越南两个 任择议定书 委员会提交的初次报告 向有关国家的常驻代表团转送了问题清单, 并有照会请这些国家尽可能在 2006 年 8 月 5 日之前就清单中的问题作出书面答复

6 page 6 F. 工作安排 13. 委员会在 2006 年 9 月 11 日举行的第 1158 次会议上审议了工作安排 委 员会收到了秘书长同委员会主席磋商以后拟定的第四十三届会议的工作计划草 案 G. 今后例会 14. 委员会决定, 其第四十四届会议于 2007 年 1 月 15 日至 2 月 2 日举行, 第四十五届会议的会前工作组于 2007 年 2 月 5 日至 9 日举行会议 二 缔约国提交的报告 15. 委员会收到了秘书长关于 公约 缔约国和报告提交情况的说明 (CRC/C/43/2) 16. 委员会获悉, 在第四十二届和第四十三届会议之间, 秘书长收到了塞拉利昂和斯洛伐克的第二次定期报告以及哈萨克斯坦的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 本届会期间委员会还收到乌拉圭的第二次定期报告 17. 委员会还获悉已收到下列缔约国根据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提交的初次报告 : 危地马拉 立陶宛和卢森堡 18. 此外还获悉危地马拉根据 关于买卖儿童 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任择议定书 提交的初次报告已收到 19. 委员会在届会期间还收到了下列缔约国根据这两项 任择议定书 提交的初次报告 : 法国和西班牙 20. 截至 2006 年 9 月 29 日, 委员会收到了 191 份初次报告 104 份第二次定期报告和 20 份第三次定期报告 委员会总共审议了 299 份报告 此外, 委员会还收到根据 关于买卖儿童 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任择议定书 提交的 20 份初次报告, 以及根据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提交的 26 份初次报告 迄今为止, 委员会已审议了根据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提交的初次报告 15 份和根据 关于买卖儿童 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任择议定书 提交的初次报告 12 份

7 page 委员会第四十三届会议审议了 10 个缔约国根据 公约 第 44 条提交的定期报告 它还审议了 5 个缔约国根据两个 公约任择议定书 分别提交的初次报告三份 22. 供委员会第四十三届会议审议的报告, 按照秘书长收到的先后次序排列如下 : 贝宁 (CRC/C/BEN/2) ; 埃塞俄比亚 (CRC/C/129/Add.8) ; 阿曼 (CRC/C/149/Add.1) ; 塞内加尔 (CRC/C/SEN/2) ; 约旦 (CRC/C/JOR/3) ; 爱尔兰 (CRC/C/IRL/2) ; 刚果 (CRC/C/COG/1) ; 基里巴斯 (CRC/C/KIR/1) ; 丹麦 (CRC/C/OPSC/DNK/1) ;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CRC/C/OPSC/SYR/1) ; 萨摩亚 (CRC/C/WSM/1); 越南 (CRC/C/OPSC/VNM/1 and CRC/C/OPAC/VNM/1); 马耳他 (CRC/C/OPAC/MLT/1) ; 哈萨克斯坦 (CRC/C/OPAC/KAZ/1) ; 斯威士兰 (CRC/C/SWZ/1) 23. 按照委员会暂行议事规则第 68 条, 在审议报告国的报告时一律要邀请其代表参加会议 根据委员会第三十九届会议通过的决定 8, 各国在根据 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提交报告时, 可选择技术审议 马耳他作了这种选择 24. 下列章节根据委员会审议报告的顺序按国家逐一载列了有关结论性意见, 反映了讨论的要点, 并酌情指出了需要采取具体后续行动的问题 详情见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和委员会有关会议的简要记录 三 审议缔约国报告 结论性意见 : 哈萨克斯坦 25. 委员会在 2006 年 9 月 11 日举行的第 1159 次会议 ( 见 CRC/C/SR.1159) 上 审议了哈萨克斯坦的初次报告 (CRC/C/OPAC/KAZ/1), 并于 2006 年 9 月 29 日举行 的第 1199 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8 page 8 A. 导言 2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的初次报告以及对问题单所列问题及时作出的书面答复 委员会还赞赏派来一个跨部门代表团以及委员会同该代表团内容丰富的对话 27.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 这些结论性意见应与委员会先前就缔约国 2003 年 6 月 6 日初次定期报告 (CRC/C/15/Add.213)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一并解读 B. 积极方面 2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批准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 任择议定书 时发表声明, 宣布 19 岁为哈萨克斯坦自愿应征入伍的最低年龄 29. 委员会谨欢迎哈萨克斯坦于 2003 年 2 月 26 日批准劳工组织 关于禁止和立即采取行动取缔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 ( 第 182 号,1999 年 ) C.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1. 一般执行措施 立法和执行措施 30. 委员会注意到 刑法 第 162 条规定征募和利用雇佣兵是一项罪行, 而且 刑法 第 7 条规定了某些域外管辖权 然而,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尚无将征募 18 岁以下儿童列为罪行的具体规定, 也没有具体条款规定对在境外征募哈萨克族儿童或某个哈萨克族公民在哈萨克斯坦境外征募儿童的案件拥有域外管辖权 31. 为了加强各国和国际上采取措施防止武装部队或武装团体征募儿童入伍及利用儿童参与敌对行动,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在法律上明文禁止征募 15 岁以下儿童加入武装部队 / 团体以及令其直接参与敌对行动 ; (b) 在法律上明文禁止违反 任择议定书 关于征募儿童和将儿童卷入敌对行动问题的条款 ;

9 page 9 (c) 对于由或针对缔约国公民或与缔约国具有其他联系的人犯下的这类罪行确立域外管辖权 ; (d) 明确规定军事人员, 不论是否依照任何相关军令, 不得采取任何侵犯 任择议定书 所载权利的行为 32. 此外, 鉴于 国际刑事法庭规约 可具体为预防和铲除征募 15 岁以下儿童的现象作出重大贡献,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予以批准 协调和评估 任择议定书 的执行工作 3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落实 任择议定书 的活动 尤其是在哈萨克斯坦寻求避难的受武装冲突之害的儿童的康复和重新融合方面缺乏协调配合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授权一个特定机构 例如保护儿童权利委员会承担协调职能, 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介绍该机构开展这方面活动的情况 宣传和培训 35. 委员会欢迎旨在通过开展教师培训, 向军校学员通报其权利的活动, 但感到关切的是, 有关这些培训和课程内容的资料有限, 而且尚无资料介绍提高那些从事受武装冲突之害的难民儿童 寻求庇护儿童和移民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觉悟的活动 36. 委员会建议, 缔约国为所有负责从遭受武装冲突国逃离的寻求庇护儿童 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相关工作的专业群体, 例如, 教师 医务专业人员 律师 法官和军事人员, 研究开展系统的有关 任择议定书 条款的认识提高认识 教育和培训工作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具体资料, 阐明在军校中展开有关人权, 特别是 儿童权利公约 及其有关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 任择议定书 的教学情况

10 page 征募儿童问题 义务征兵 得减损 3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从 18 岁起实行义务征兵的规则并告知委员会此规则不 军校作用 38. 据悉, 军校学员除了正规教学课程之外, 确实接受有关军事课题的培训, 包括特殊体能训练和武器课, 因此, 委员会对尚未就学生可能提出的申诉设立独立的受理机制问题感到关切 39. 委员会建议军校儿童应具备向独立的申诉和调查机制提出投诉的充分可能 3. 解除武装 复员和重返社会方面采取的措施 重返社会措施 40. 鉴于缔约国是那些寻求庇护的儿童 难民和移民儿童从其被征募或利用参与敌对行动的国家中逃往的目的地国家,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缔约国未能为这些儿童的心理和 / 或生理健康以及重返社会问题提供充分的援助 4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特别注意那些有可能在原籍国内曾被征募或用于从事敌对行动而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寻求庇护的儿童 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 为此, 特别应采取下列措施 : (a) 制定和执行一个完全符合 赋予难民地位国际标准 的 难民法 ; (b) 为那些在塔吉克斯坦 俄罗斯联邦 ( 车臣 ) 阿富汗及其他国家的武装冲突中随家庭或与家庭失散的逃难儿童, 以及那些在哈萨克斯坦境内生活了一段时间 ( 一年以上 ), 在哈萨克斯坦社会中具有难民地位, 或其他可允许实现社会重新融合地位的儿童提供援助, 为他们提供入学就读 获得医疗保健及其他社会服务的平等机会 ;

11 page 11 (c) 为受影响儿童提供实现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的综合性援助 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系统地收集有关在其司法管辖下的那些曾在原籍国内卷入过敌对行动的难民儿童 寻求庇护儿童和移民儿童的资料 为此,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注意委员会 2005 年有关处置原籍国境外无人陪伴和失散儿童问题的一般性意见 6 4. 后续行动和宣传 4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其中主要要向部长内阁 议会 国防部和各省当局成员传达这些建议, 供其适当考虑并进而采取行动, 确保本建议得到充分落实 4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以国内所有各种语言, 为上述所有专业群体持续不断和系统地开展有关 任择议定书 条款的教育和培训 此外,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具体通过教学课程和人权教育, 向广大公众, 尤其是儿童及其家长广泛宣传 任择议定书 44. 此外, 委员会根据 任择议定书 第 6 条第 2 款, 建议向广大公众广为散发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 以引起公众讨论和了解 任择议定书 及其实施和监测工作情况 5. 下次报告 45. 根据第 8 条第 2 款,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依照 儿童权利公约 第 44 条 规定提交的 公约 下的下次定期报告中, 进一步介绍 任择议定书 的执行情 况 结论性意见 : 马耳他 46. 委员会 2006 年 9 月 11 日举行的第 1160 次会议 ( 见 CRC/C/SR.1160), 在 没有缔约国代表团出席的情况下, 审议了马耳他的初次报告 (CRC/C/OPAC/MLT/1), 缔约国根据第三十九届会议期间通过的第 8 号决定选择对

12 page 12 该报告进行技术审查 委员会 2006 年 9 月 29 日举行的第 1199 次会议通过了以下 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4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上的问题作出答复 48.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将这些结论性意见与委员会就缔约国于 2000 年 6 月 28 日提交的初次报告 (CRC/C/15/Add.129) 所通过的以往结论性意见一并解读 B. 积极方面 49.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 尽管根据马耳他 武装部队法 订立了少年领导计划, 规定可以招募不满 17 岁半的人员进行非战斗人员训练, 但自 1970 年以来没有征募过未满 18 岁者 50.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批准了 : (a) 劳工组织 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1999 年 ( 第 182 号公约 ),2001 年 6 月 15 日批准 ; (b)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2002 年 11 月 29 日批准 C.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1. 一般执行措施 立 法 5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缔约国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将强行招募不满 18 岁人士或其他违反 任择议定书 条款的行为定为犯罪行为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对征召或征募未满 15 岁的儿童加入武装部队或利用他们积极参与敌对行动的战争罪行不承担域外管辖权的资料 52. 为了加强各国和国际上采取措施防止武装部队或武装团体征募儿童入伍及利用他们从事敌对行动,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13 page 13 (a) 在法律上明文禁止征募未满 15 岁的儿童加入武装部队 / 团体以及令其直接参与敌对行动 ; (b) 在法律上明文禁止违反 任择议定书 关于征募儿童和将儿童卷入敌对行动问题的条款 ; (c) 对于由或针对缔约国公民或与缔约国具有其他联系的人犯下的这类罪行确立域外管辖权 ; 及 (d) 明确规定军事人员, 不论是否依照任何相关军令, 不得采取任何侵犯 任择议定书 所载权利的行动 宣传和培训 53. 委员会对缺乏有关 任择议定书 的宣传和培训情况的资料感到遗憾 5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向武装部队提供有关 任择议定书 的培训活动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拟订系统的关于 任择议定书 条款的认识提高 教育和培训方案, 具体针对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群体 其中特别包括负责由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国家进入马耳他的寻求庇护的儿童 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 例如医护人员 社会工作者 警察 教师 律师和法官等 谨请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2. 征募儿童问题 55. 委员会注意到, 根据 武装部队法 第二编第 220 章的规定, 禁止招募不满有关最低年龄 ( 在马耳他为 17 岁半 ) 的儿童, 除非表示愿意入伍的儿童的父母或任何其他监管人 书面同意应征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 没有说明在任何情况下, 即使有父母或其他法律监护人的同意, 都不能征募儿童的最低年龄 5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法律规定自愿应征加入本国武装部队的最低年龄, 根据这项法律毫无例外地禁止招募儿童 这项自愿应征的 绝对 最低年龄应该反映出缔约国自 1970 年以来没有招募不满 18 周岁人的良好做法, 并使其制度化

14 page 解除武装 复员 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方面采取的措施 57. 委员会注意到, 缔约国是包括有些来自于受武装冲突影响国家的儿童在内的寻求庇护者和移民的过境国和目的地国 在这一点上, 委员会注意到, 儿童和青年 ( 照料令 ) 法 规定对孤身儿童加以照料, 称为 Dar is Sliem 的收容所为不满 18 岁的孤身寻求庇护者提供收容安置和服务, 但对所有非正规进入马耳他的人一概拘留的做法表示关切 尽管最近将这类拘留期限减少到最多 18 个月, 尽管政策规定不应拘留儿童, 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有消息说, 实际上在有些情况下, 包括来自于受武装冲突影响国家的儿童在内的有些儿童和孤身儿童在最后确定释放程序期间仍被拘留 5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尽早查明进入马耳他的难民儿童 寻求庇护儿童和移民儿童中哪些可能参与过武装冲突 ; (b) 认真审查这些儿童的处境, 在任何情况下都禁止拘押他们, 按照 任择议定书 第 6 条第 3 款的规定, 为他们的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立即提供具有文化敏感性的多方面协助 ; (c) 对负责来自受武装冲突影响国家的难民儿童 寻求庇护儿童和移民儿童相关工作的管理部门进行系统的培训 ; 及 (d) 参与这方面的国际合作, 并在其下次报告中进一步提供有关这一问题的资料 59. 在这一点上, 委员会还要提请缔约国注意 2005 年委员会关于流落到原籍国境外的无人陪伴和失散儿童的待遇问题的一般性意见 6 4. 后续行动和宣传 6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其中主要将本建议传达到内阁或 类似机构的成员 议会 国防部, 并酌情传达到各省政府, 供其适当考虑并进一 步采取行动, 确保本建议得到充分落实

15 page 委员会根据 任择议定书 第 6 条第 2 款, 建议向广大公众广为散发缔 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 以引起公众思考和了解 任择 议定书 及其执行和监测工作情况 5. 下次报告 62. 根据第 8 条第 2 款,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依照 儿童权利公约 第 44 条 规定提交的 公约 下的下次定期报告中, 进一步介绍 任择议定书 的执行情 况 结论性意见 : 萨摩亚 63. 委员会在 2006 年 9 月 12 日举行的第 1161 和 1163 次会议 ( 见 CRC/C/ SR.1161 和 CRC/C/SR.1163) 上审议了萨摩亚的初次报告 (CRC/C/WSM/1), 并于 2006 年 9 月 29 日举行的第 1199 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6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以及对问题清单 (CRC/C/WSM/Q/1) 上的问题全面作出的书面答复 委员会还极为赞赏地注意到, 上述报告具备自我批评和剖析的性质, 有助于清楚了解缔约国境内儿童的情况 65. 委员会感到鼓舞的是与缔约国高级别的部际代表团举行了坦率和建设性的对话, 并欢迎对讨论中提出的提议和建议做出的积极反应 B. 积极方面 66. 委员会赞赏在报告期内缔约国境内出现的一些积极进展, 尤其是 : (a) 萨摩亚完成了立法与 儿童权利公约 和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接轨情况的全面审查, 并制订了可大力协助落实上述两项 公约 所载权利的各项指数 ;

16 page 16 (b) 2002 年 出生 死亡和婚姻登记法 规定了更完善的登记条例和义务 ; (c) 2004 年 国籍法 修订了有关公民身份的法律, 并证实任何在萨摩亚境内出生的儿童可获得公民地位, 也可通过血统获得公民地位 (d) 2005 年 婴儿 ( 收养 ) 修订法 为办理收养手续的机构制定了萨摩亚境内的收养条例和跨国领养条例 ; (e) 于 2002 年批准了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C. 妨碍 公约 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67.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面临诸多挑战, 缔约国易遭受诸如飓风等自然灾害, 有时会对全面贯彻 公约 所规定的儿童权利造成严重困难 D.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1. 一般执行措施 ( 公约 第 4 42 条和第 44 条 ( 第 6 款 )) 保 留 68. 委员会对缔约国就 儿童权利公约 第 28 条第 1 款 (a) 项所持的保留感到关注 6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 1993 年 世界人权会议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A/CONF.157/23), 考虑撤消对 儿童权利公约 第 28 条第 1 款 (a) 项的保留 立 法 7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对现行法律作出了分析性调查, 以确定需要修改或增补哪些法律条款, 使之与 儿童权利公约 接轨 然而,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尚未设立法律改革委员会办事处, 因此, 对上述调查可能会推迟 延误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后续行动

17 page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作为优先事项, 设立法律改革办事处, 旨在运用上述调查, 制订和落实推行萨摩亚的立法改革计划, 确实使之与 公约 所载的原则和条款一致 72. 委员会注意到, 萨摩亚已批准了七项核心国际人权条约之中的二项条约 73. 委员会强力建议缔约国考虑依照太平洋岛屿论坛 16 国领导人 2005 年 10 月通过的 增强区域合作和一体化太平洋计划 建议, 考虑批准其他几项核心国际人权条约 国家行动计划 74. 委员会欢迎关于妇女 社区和社会发展事务部 ( 妇社发展部 ) 发起 年第一个合作计划以及关于拟订 年国家行动计划的消息 7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 通过并落实一项国家行动计划, 涵盖 公约 所涉一切领域, 并考虑到大会 2005 年 5 月举行的儿童问题特别会议上通过的成果文件 适合儿童生长的世界 委员会还建议, 为所有各级依照具体规定的时限全面和有效贯彻国家行动计划, 拨出充足的人力和财力 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确保民间社会, 包括儿童和青年全面广泛参与实施进程 协 调 76. 委员会欢迎妇社发展部 儿童权利公约 全国协调委员会 ( 协委会 ) 和 儿童权利公约 合作伙伴机构为协调 儿童权利公约 执行活动所作的努力 然而,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为各类实体, 尤其为协委会提供的财力和人力有限 7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 公约 协委会的作用, 为协委会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力, 以有效地执行其使命 为此, 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其 2003 年关于落实 儿童权利公约 一般措施的一般性意见 5

18 page 18 独立监测 7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尚未设立起增进和监测 儿童权利公约 实施情况的独立机构, 该机构应拥有实权受理并处置一切涉及侵犯儿童权利行为的申诉 7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 巴黎原则 ( 大会第 48/134 号决议附件 ) 和 2002 年委员会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作用的一般性意见 2, 建立一个独立的增进和监测 儿童权利公约 执行情况的机构, 作为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的组成部分, 也可以作为单独的一个机构 委员会还建议, 这样一个独立机构应有权受理 调查和处置各类申诉, 包括儿童提出的申诉, 并为之拨出充足的人力和财力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寻求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 人权高专办 ) 等方面的技术援助 用于儿童的资源 8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妇社发展部未得到关于儿童事务以及落实儿童权利方面的充足预算拨款 81. 为了增强执行 公约 第 4 条, 并参照第 2 3 和 6 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 现有资源所允许的最大限度并视需要在国际合作范围内 在国家和地方两级增加妇社发展部的预算拨款, 以确保儿童权利 尤其是那些属于最弱势群体儿童的权利的落实 数据收集 82. 委员会确认缔约国在数据收集领域, 包括建立儿童保护信息系统方面所作的努力, 但同时感到关切的是, 尚缺乏适当的机制按 公约 所涉一切领域分类收集用于分析的资料 83. 委员会建议, 缔约国继续努力, 开发一个全面收集 公约 所涉一切领域分类资料的系统, 尤其关注那些弱势儿童, 包括残疾儿童和生活贫困的儿童 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利用这些指数和数据资料制订有效落实 公约 的法律 方案和政策 为此,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寻求儿童基金会等方面的技术援助

19 page 19 宣传 培训和提高认识 84. 委员会欢迎将 儿童权利公约 翻译成萨摩亚语 委员会还确认, 妇女司和太平洋儿童方案为协调和执行一系列提高对 公约 认识的活动所作的努力, 包括通过媒体开展宣传运动作出的努力 尽管作出了上述努力, 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 儿童和广大公众对 公约 仍然认识不足, 而且尚未为各类从事与儿童相关和儿童事务的关键专业人员, 诸如教师 社会工作者 医疗卫生人员和警察有系统地提供充足的资料, 介绍 公约 及其对他们工作的影响 8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紧努力, 确保 公约 的条款和原则广为成人和儿童所认识和理解 在这方面,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在儿童 其家长和其他照管人以及一切从事儿童工作的有关专业群体人员中展开 公约 的宣传和认识提高工作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继续与社区领导人, 包括教会领导人展开关于在萨摩亚文化背景下的儿童权利问题的讨论, 以期进一步改变这些引导舆论的主要人物的社会态度和行为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86. 委员会欢迎民间社会的积极作用, 尤其在提供社会服务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然而, 委员会注意到, 大部分非政府组织得不到缔约国的报告, 不了解向儿童权利委员会提交报告的进程 8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考虑到委员会有关私营部门作为服务提供者及其在落实儿童权利方面作用的一般性讨论日 (CRC/C/121) 情况下 : (a) 继续加强与民间社会组织的合作, 并让这些组织有系统地参与所有各阶段的 公约 执行工作 ; 并 (b) 向民间社会组织提供足以切实有效履行其职责的财力和其它资源 2. 儿童的定义 ( 公约 第 1 条 ) 88. 委员会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同样感到关注的是, 结婚年龄的不同, 即女 16 男 18 的规定

20 page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男女确定同一个法定最低结婚年龄, 向国际认可的 结婚年龄看齐 3. 一般原则 ( 公约 第 和 12 条 ) 不歧视 90. 委员会注意到萨摩亚宪法和国家立法为使儿童免遭歧视规定了某些保护, 但仍对许多方面可能存在歧视感到关切, 诸如种族 肤色 财产 残疾 出身地位 性取向 艾滋病毒感染状况 婚姻和怀孕状况等方面的歧视 91.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立法措施, 确保保障不歧视原则的宪法和法律条款与 公约 第 2 条完全一致 委员会进一步建议, 缔约国收集分类数据, 以便有效地监测实际歧视现象, 尤其是对女孩 贫困儿童和残疾儿童的歧视 92. 委员会要求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具体资料, 介绍缔约国参照委员会 2001 年关于 公约 第 29 条第 1 款 ( 教育目的 ) 的一般性意见 1, 为后续贯彻 2001 年反对种族主义 种族歧视 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所通过的 宣言和行动纲领, 而着手实施的与 儿童权利公约 相关的措施和方案 儿童的最大利益 93. 委员会注意到, 有些立法 尤其是涉及监护程序的立法有儿童的最大利益的规定 然而,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公约 第 3 条未得到充分实施, 也未适当地融入缔约国的普通法和传统法及政策和方案中 9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立法, 以确保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充分融入普通法和传统法, 并在缔约国的所有政策和方案中予以体现和贯彻 尊重儿童的意见 95. 委员会注意到, 在 Sava'ii 和 Upolu 设立的两个常设儿童问题论坛, 以及 学校 社区 教会及其他组织为儿童提供了参与并表示意见的机会 然而, 委员

21 page 21 会感到关切的是, 传统态度有可能限制儿童在家庭 学校和社区中自由表达其观点的权利 9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 公约 第 和 15 条加紧努力, 确保儿童积极地参与家庭 学校和社区中所有涉及儿童的决策过程 委员会还建议, 缔约国定期审查儿童意见得到考虑的程度及儿童意见对决策 法院裁决和方案执行的影响 此外,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 2006 年 9 月关于儿童发言权一般性讨论日通过的建议 4. 公民权利和自由 ( 公约 第 7 条 第 8 条 第 13 至 17 条和第 37 条 ((a) 款 )) 体 罚 9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家庭 学校以及其他照料场所应用体罚的现象未予正式禁止, 而且十分普遍 9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订和实施在任何情况下, 包括在家庭和替代性儿童照料系统中都禁止一切形式体罚的立法, 而且委员会全力支持缔约国就此所计划采取的行动 此外, 委员会建议, 缔约国开展提高认识的运动, 确保采取替代性纪律措施的方式确实符合儿童尊严和 公约 规定, 特别是第 28 条第 2 款规定, 并确实考虑到 2006 年委员会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及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方式处罚的权利的一般性意见 8 5. 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 ( 公约 第 5 条 第 9 至 11 条 第 18 条 ( 第 1 至 2 款 ) 第 19 至 21 条 第 25 条 第 27 条 ( 第 4 款 ) 和第 39 条 ) 家长责任 培训 9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家长得不到履行其父母责任方面的系统性支持和

22 page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配合有关儿童权利的资料, 向家长和其他照料人员提供必要的儿童抚养和养育教育, 并在运用立足社区和大众媒体的宣传方式, 配合适当的儿童权利教育, 让非政府组织 地方社区和教会团体以及私营部门参与这一方面的工作 收 养 101. 委员会欢迎各种管制国内和跨国领养的立法措施, 但对缺乏有关收养做法, 尤其是所谓 非正式收养 的统计数据及其他资料感到关切 10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展开研究, 包括收集各种分类数据, 分析收养做法, 包括家庭成员的所谓 非正式收养, 以了解此类做法的范围和性质, 并采取适当的政策和措施 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确保收养按 公约 第 21 条规定进行, 并批准 1993 年 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 暴力 虐待和忽视 凌辱 103. 委员会确认为预防和打击虐待和忽视儿童现象开展的各项活动, 但是对缔约国境内长期存在的虐待和忽视儿童现象感到关注 10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虐待和忽视儿童, 并在现行程序之外, 还建立有效机制受理 监测和调查有关虐待儿童案的报告 ; (b) 展开有关虐待儿童不良后果的预防性公共教育运动 ; (c) 对家庭暴力 凌辱和虐待, 包括性凌辱现象展开研究, 以了解此类行为的范围和性质, 采取适当措施和政策, 并促使在态度上的扭转 ; (d) 在对儿童友好的调查和司法程序框架内, 并在适当注意保护儿童隐私权的情况下, 调查对儿童在家庭内遭受的暴力及凌辱和虐待, 包括性凌辱的案件 ; (e) 采取措施确保在法律程序中为儿童提供支助服务, 并按 公约 第 39 条规定, 使遭受强奸 凌辱 虐待 忽视 暴力或剥削的受害者身心康复, 重返社会, 并防止将受害者列为罪犯和蒙受污名 ; 并 (f) 寻求儿童基金会和世界卫生组织等方面的技术援助

23 page 秘书长对暴力侵害儿童问题正在进行深入研究, 向各国政府也已发出与此相关的调查问卷,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对此问卷作出书面答复并参加了 2005 年 9 月 26 至 28 日在斐济举行的关于阻止暴力侵害儿童问题太平洋咨商的区域磋商会议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借助这次区域磋商会议的成果, 与民间社会合作采取行动, 确保每个儿童都得到保护, 免遭任何形式的身心暴力或性暴力的侵害, 并加大力度采取具体且可酌情规定有时限的行动, 防止和应对此种暴力和凌辱行为 此外, 委员会谨提请缔约国注意联合国研究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独立专家的报告 (A/61/299), 鼓励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落实该报告所载的总体性建议以及针对具体环境的建议 6. 基本卫生和福利 ( 公约 第 6 条 第 18 条 ( 第 3 款 ) 第 条和第 27 条 ( 第 1 至 3 款 )) 残疾儿童 10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尚无国家政策或立法可保障各类残疾儿童享有完整体面的生活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教育体制未充分支持有特殊需要的儿童 10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通过一项残疾儿童综合政策, 包括从立法 条例和做法中删除一切不利于残疾儿童的条款 ; (b) 注意 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 ( 大会第 48/96 号决议 ) 以及委员会在 1997 年 10 月 6 日关于残疾儿童权利问题一般性讨论日通过的建议 (CRC/C/69, 第 310 至 339 段 ); (c) 通过进一步重视教师的特殊培训, 以及使学校 运动和休闲设施及所有其他公共场所便利于残疾儿童使用等方式, 鼓励将残疾儿童融入正规教育体系 ; (d) 向儿童基金会等机构寻求技术援助

24 page 24 健康和医疗卫生服务 10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婴儿和 5 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的下降 委员会还注意到,2005 年 国家医疗卫生服务法案 正式纳入了儿童医疗卫生服务, 包括将免疫 母乳喂养和营养课程的扩大方案融入国家医疗卫生服务局的育婴和综合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处 然而, 委员会对 2003 年暴发的风疹病和免疫覆盖率低的情况感到关切 委员会还对乡村地区医疗卫生设施门槛太高 医生短缺 基础设施差和供应不足状况感到关切 109.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降低儿童发病率和婴儿死亡率, 并采取额外措施扩大免疫覆盖率 此外,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 为乡村社区提供承担得起和容易获得的高质量医疗卫生服务 青少年卫生 110. 委员会欢迎最近几年来缔约国境内自杀率下降 拯救生命社在这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的消息 委员会还注意到, 烟草控制法 规定 21 岁为烟草产品销售对象的最低年龄, 并限制各公司的广告和赞助 尽管出现了这些积极的发展势态, 委员会还是感到十分关切, 青少年怀孕率 滥用药物 性传染疾病率上升, 有关生殖卫生的资料十分有限 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精神卫生组人员不足而且技能低下 111. 委员会再次建议缔约国 : (a) 开展一项全面研究, 评估青少年卫生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并以此作为制订青少年卫生政策和方案的基础, 特别着重预防性传染病, 尤其要通过生殖健康教育和体恤儿童的咨询服务, 并参照 2003 年委员会关于青少年卫生和这方面的进展的一般性意见 4, 在青少年的全面参与下预防性传染病 ; (b) 加快制订 精神卫生法 以及 烟草控制法 ; (c) 为精神卫生组分配充足的人力和财力, 以增强精神卫生咨询服务以及生殖卫生咨询, 使青少年了解并可获得上述咨询服务 ; (d) 采取措施将生殖健康教育融入教学课程, 向青少年全面宣讲其生殖健康权和对性传染病, 包括艾滋病毒 / 艾滋病以及早孕的预防 ;

25 page 25 (e) 考虑如何向怀孕青少年提供具体支助的办法, 包括通过社区机构提供支助 ; (f) 与拥有涉及青少年卫生专门知识的国际机构, 尤其是卫生组织和儿童基金会增强合作 生活水平 112. 委员会十分关切儿童和青少年, 尤其是乡村地区儿童和青少年生活水平低的状况 1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 公约 第 27 条规定, 加紧努力减轻贫困, 并特别以最边缘化 处境最不利的家庭为重点, 提供支持和物质援助, 保障儿童享有适当生活水平的权利 7. 教育 休闲和文化活动 ( 公约 第 和 31 条 ) 11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将教育列为高度优先事项, 并在重建遭自然灾害损毁的学校方面取得进展 然而, 委员会对小学教育的留级率和辍学率尤其高的现象感到关注 委员会也注意到, 义务但并非免费受教育的政策意味着某些家长无法支付学费, 从而限制了儿童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教育质量并非令人满意, 教室过分拥挤 课程设置陈旧以及缺乏职业培训方案的状况也令委员会感到关切 1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学校正常的出勤率 减少辍学率并将职业教育融入学校课程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扩大教育方面的公共开支, 确保小学实现免费义务教育, 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 通过为教师持续开展适当培训提高教学质量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增强与教科文组织的技术合作方案

26 page 特别保护措施 ( 公约 第 22 条 第 30 条 第 38 条 第 39 条 第 40 条 第 37 条 ((b) (c) (d) 款 ), 和第 32 至 36 条 ) 经济剥削, 包括剥削童工 116. 委员会与缔约国一样对工作的儿童, 包括做家庭佣工的儿童和上街当小贩的儿童人数日益增长感到关注, 并感到必须为解决这种状况采取针对性的活动 1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展开研究, 确定童工现象的根源及范围, 以制订和执行目标明确的方案, 减少和消除童工现象 此外,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通过 教育法案, 从而管制学龄儿童的雇用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批准劳工组织 关于准予就业的最低年龄的第 138(1973 年 ) 号公约 和 取缔并立即采取行动消除最有害童工形式的第 182(1999 年 ) 号公约 此外,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寻求劳工组织 / 国际废除童工计划的技术援助 性剥削 11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缔约国境内日趋增长的旅游业有可能使儿童面临性剥削 1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展开研究确定性剥削的根源和范围 ; (b) 根据 1996 年和 2001 年禁止对儿童进行商业性性剥削世界大会上通过的 宣言和行动议程 以及 全球承诺, 运用上述研究结果制订和实施一项有效的综合政策, 解决对儿童性剥削的问题 ; 并 (c) 寻求国际合作, 特别是儿童基金会的合作 少年司法 12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主要因缺乏足够的基础设施和适当的法律, 对触 犯法律的儿童处置不符合 儿童权利公约 的规定 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

27 page 27 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8 岁 ) 偏低 尚无单独的青少年司法系统, 未规定替代司法诉讼和徒刑的其他处罚办法 121.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少年司法标准得到全面实施, 尤其要确保 公约 第 37 条 (b) 款 第 40 和 39 条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 北京规则 ) 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 ( 利雅德准则 ) 联合国关于保护被剥夺自由青少年规则 ( 哈瓦那规则 ) 维也纳刑事司法系统中儿童问题行动指南 以及委员会关于少年司法一般性讨论日的建议 (CRC/C/46, 第 203 至 238 段 ) 的全面实施 为此, 委员会具体建议缔约国 : (a) 建立一个可运作的少年司法系统, 并为此加速制定 青年法案 和 刑事与社区司法法案 ; (b) 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提高到国际认可的水平 ; (c) 确保剥夺自由作为最后采用的办法, 被拘留的儿童始终与成年人分开羁押 ; (d) 为所有从事少年司法系统工作的专业人员提供有关国际标准培训课程 ; 并 (e) 寻求联合国少年司法问题机构间小组的技术援助 9. 儿童权利公约 的两项 任择议定书 1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 儿童权利公约 关于买卖儿童 儿童卖淫和儿 童色情制品问题和关于卷入武装冲突儿童问题的两项 任择议定书 10. 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1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主要向内阁 议会 并酌情向村 委员会传达本建议, 供其适当考虑并进一步采取行动, 以确保上述建议得到充分 落实

28 page 28 宣 传 124.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 其中包括 ( 但不只限于 ) 通过互联网向广大公众 民间社会组织 青年团体 专业群体和儿童广为散发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书面答复, 以及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建议 ( 结论性意见 ), 以引起公众讨论和了解 公约 及其实施和监测工作的情况 11. 下次报告 125.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 2011 年 12 月 28 日之前, 即第四次定期报告应交日期之前, 提交一份第二 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的合并报告 这是由于委员会每年收到的报告数量众多而采取的一项例外措施 报告不应超过 120 页 ( 参见 CRC/C/118) 委员会希望缔约国此后按 公约 规定, 每五年提交一次报告 结论性意见 : 埃塞俄比亚 126. 委员会在 2006 年 9 月 12 日举行的第 1162 次和第 1164 次会议 ( 参见 CRC/C/SR.1162 和 CRC/C/SR.1164) 上审议了埃塞俄比亚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 (CRC/C/129/Add.8), 并在 2006 年 9 月 29 日举行的第 1199 次会议 (CRC/C/SR.1195) 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12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 对问题清单 (CRC/C/Q/ETH/3 和 Add.1) 详细作出的书面答复以及与缔约国的高级别跨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 对话 B. 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128. 委员会欢迎报告期内出现的积极进展, 其中包括 : (a) 从 2005 年起启动的免费抗逆转录病毒治疗方案 ;

29 page 29 (b) 2005 年新刑法 规定有害的贩卖人口的传统习俗和多数形式的贩卖人口行为是犯罪行为 ; (c) 经修订的 家庭法 规定男女最低结婚年龄为 18 岁 ; (d) 通过了 儿童问题国家行动计划 ( ) 129.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 人权高专办 ) 驻亚的斯亚贝巴的地区机构致力于加强缔约国应对人权需要的能力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继续同联合国驻埃塞俄比亚和厄立特里亚特派团 (UNMEE) 合作, 特别是在儿童状况方面合作 130.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批准了以下国际人权文书 : (a) 国际劳工组织 有关强迫劳动的第 29 号公约 以及 有关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童工的第 182 号公约 (2003 年 9 月 2 日 ); (b) 非洲儿童权利和福利宪章 (2002 年 10 月 2 日 ); (c) 关于禁止使用 储存 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 (2004 年 12 月 17 日 ) C.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1. 一般执行措施 ( 公约 第 4 条 第 42 条和第 44 条 ( 第 6 款 )) 委员会以往的建议 131.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 在 2001 年审议缔约国的第二次定期报告时所提出的一些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 参看 CRC/C/15/Add.144) 已经通过立法措施予以解决 然而, 对于资源分配 有害的传统习俗 出生登记 童工 难民儿童以及少年司法等问题的建议, 缔约国尚未采取足够的后续措施 委员会指出, 本文件再次提到这些关注问题和建议 13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实施第二次定期报告结论性意见中所载的但是尚未落实的建议, 并为落实本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采取足够的后续措施

30 page 30 立 法 133. 委员会注意到, 缔约国在努力使得国内法律同 公约 保持一致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 例如, 经修订的 2004 年刑法 规定, 有害的传统习俗和贩卖儿童是犯罪行为 然而, 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 没有系统的立法审查, 也没有制定全面的 儿童法 委员会遗憾的是, 尚未根据委员会以前的建议在政府公报上公布 公约 1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努力使得国内法律同 公约 完全保持一致 在这一方面, 缔约国应当考虑进行全面的立法审查, 并且制订一项纳入 儿童权利公约 和 非洲儿童权利和福利宪章 有关条款的全面的 儿童法 此外, 委员会还再次建议在政府公报上公布 公约, 因为这将方便司法部门的专业人员熟悉和援用 公约 协 调 135. 委员会注意到, 新成立的妇女事务部负责协调 公约 执行方面的活动 然而, 委员会对于该部没有足够的资源和没有能力在地方和中央各级进行协调的情况表示关注 13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妇女事务部获得足够的人力和财力, 使它能够在地方和中央各级进行协调和监测 公约 的执行 在这一方面,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 2003 年委员会关于落实 儿童权利公约 一般性措施的一般性意见 5 国家行动计划 13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 儿童问题国家行动计划 ( ) 然而, 委员会关注的是 : 没有系统地审查和评估以前的 儿童问题国家行动计划, 以至无法更好地处理以前存在的问题 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表示遗憾 : 行动计划没有译成地方语文, 没有向主管执行部门大力散发 13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目前的 儿童问题国家行动计划 涉及 公约 的所有领域, 确保 公约 执行部门具有足够的人力和财力, 同时确保设立评估机制 此外, 委员会还建议, 将行动计划译成地方语文并向地方政府广为散发, 因为它们对 公约 的执行具有重要作用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联合国大会

31 page 年 5 月举行的儿童问题特别会议通过的成果文件 一个适合儿童生长的世 界 独立监测 139. 委员会注意到, 依法于 2000 年成立了人权委员会和监察员办公室, 并于 2004 年任命了人权专员和监察专员 委员会了解到, 这两个机构已于 2005 年开始运作, 但是对没有关于它们工作情况的资料表示遗憾 14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全面遵循关于国家促进和保护人权机构的地位的原则 ( 巴黎原则, 大会第 48/134 号决议, 附件 ), 优先确保人权委员会和监察专员的工作富有成效 同时, 应向这些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财力 ( 可以包括捐助 ), 以便接受 监测和调查儿童或其代理人就侵犯儿童权利事件提出的投诉 在这一方面,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 (2002 年 ) 委员会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作用的一般性意见 2 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有关这些机构活动的资料, 特别是有关 儿童权利公约 执行情况的资料, 同时鼓励这些机构直接向儿童权利委员会提交补充报告 用于儿童的资源 141. 委员会欢迎预算增加了对于教育和卫生的拨款, 但是对用于执行 国家行动计划 的资源不足以有效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表示关注 委员会特别注意到, 同教育和卫生的拨款相比, 军费开支相当巨大 142. 根据 公约 第 4 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中央和地方两级优先增加用于儿童的预算拨款, 以便在全国更好落实儿童权利, 特别是要注意保护弱势群体儿童的权利, 其中包括少数群体儿童 残疾儿童 受到艾滋病毒 / 艾滋病影响和 / 或感染的儿童以及生活在贫困之中和边远地区的儿童 数据收集 143.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 没有下列领域中的数据 : 家庭收养 流落街头的 儿童 卷入武装冲突的儿童 没有家长照料的儿童 触犯刑律的儿童 遭到性凌 辱的儿童以及被贩卖的儿童

32 page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进一步改进出生登记工作, 加强其分类数据收集系统, 特别是要收集上一段中所列领域的数据, 以作为评估在落实儿童权利方面所取得进展的基础, 同时加强制定执行 公约 的政策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这一方面寻求儿童基金会的技术援助 宣传 培训和提高认识 14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 缔约国努力通过用几种地方语言出版的刊物和公众活动来宣传 公约 然而, 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 : 还需要作出进一步努力, 提高有关专业人员 家长和儿童自己对于 公约 的认识, 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尽管已经接受大量培训, 但是警方在大选之后对于儿童权利的认识仍然相当模糊, 委员会对此感到特别关注 14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 确保 公约 的条款为广大家长和儿童所认识和理解 它还建议加强对于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的系统培训, 特别是对执法人员的培训 教师 ( 包括在农村和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 ) 医务人员 社会工作者以及托儿所工作人员也应接受专业培训 委员会建议将人权教育列入各级学校的正式课程 ; 建议缔约国开展宣传运动, 尤其要注意文化程度不高的民众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就上述建议寻求儿童基金会和人权高专办的技术援助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47. 委员会欣赏缔约国在其报告中承认非政府组织在执行 公约 方面的重要贡献, 但是委员会对于自从 2005 年大选以来限制民间社会的做法表示严重关注 它感到特别遗憾的是 : 任意拘留了包括儿童在内的大批民众, 从而严重限制了作为自由民间社会基本内容的言论自由 148.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尊重民间社会在推动埃塞俄比亚执行 公约 方面的作用, 并且鼓励民间社会 ( 包括非政府组织 ) 积极 正面和系统地参与增进儿童权利的活动, 其中包括参与执行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的后续措施

33 page 一般原则 ( 公约 第 2 条 第 3 条 第 6 条和第 12 条 ) 不歧视 149. 委员会对某些儿童群体实际遭受的歧视感到关注, 特别是女童 残疾儿童 生活在贫困之中的儿童 难民儿童 受到艾滋病毒 / 艾滋病影响和 / 或感染的儿童以及少数群体儿童 委员会承认, 政府已经采取了一些积极措施来提高女童的地位, 例如, 宣布女性外阴残割为犯罪行为以及提高了最低结婚年龄 但是, 委员会还是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 : 女童弱势群体仍然是有害的传统习俗的受害者, 被剥夺了受教育 ( 中小学 ) 的机会, 成为性暴力 身体暴力及商业剥削的受害者 15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打击歧视女童的行为确定为国家优先事项, 制定计划帮助女童在没有遭到歧视的情况下享有自己的权利, 同时提高所有利益攸关者对于女童价值的认识 此外, 关于其他歧视形式,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 以便确保实施有关保证不歧视原则的规定, 完全遵守 公约 第 2 条以及制订一项全面战略, 旨在消除以任何理由对任何弱势群体实行的歧视 151. 委员会遗憾的是 : 报告没有提供资料, 介绍缔约国参照 2001 年委员会关于教育目的的一般性意见 1, 为后续贯彻 2001 年反对种族主义 种族歧视 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通过的 宣言 和 行动纲领, 而着手落实的与 儿童权利公约 有关的措施和方案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上述具体资料 生命 生存和发展权利 152. 委员会严重关注 2005 年 11 月示威游行之后的事件对于儿童的直接影响 ; 在事件中大批民众被拘留, 警方和军方过度使用武力, 致使多名儿童伤亡 ( 其中包括枪伤 ) 委员会特别不安地获悉, 学校遭到了袭击, 据说是因为儿童参加了示威游行 委员会注意到, 在受影响的儿童中有不少是少数群体儿童和流落街头的儿童 153.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 以确保对于平民的尊重和保护包括少数群体儿童和流落街头的儿童在内的弱势群体, 使其免受过度武力的侵害 委员

34 page 34 会提醒缔约国, 它有义务采取措施预防人权受到侵犯, 并保证将肇事者绳之以 法 尊重儿童的意见 15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 缔约国努力实施有关尊重儿童的观点的原则, 例如, 设立了儿童论坛, 然而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 : 传统的社会态度似乎还是限制着儿童在社区 学校 法庭或家庭中自由发表意见 15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 公约 第 12 条加紧努力确保儿童的观点在社区 家庭 学校 法庭以及有关的行政机关和其他场所得到适当的考虑 在这一方面,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委员会在 2006 年 9 月 15 日关于儿童发表意见权的一般性讨论日之后通过的建议 3. 公民权利和自由 ( 公约 第 7 条 第 8 条 第 13 条至第 17 条 第 37 条 (a) 款 ) 出生登记 156. 委员会对于没有负责出生登记的机构和适当的法律框架的情况表示遗憾 委员会严重关注大量儿童在出生之时和随后阶段均无登记的情况 157. 委员会重申在审议上次定期报告时的关注, 并促请缔约国加强现有措施和制定新的措施, 以便通过制订适当的法律框架确保所有在该国出生的儿童均能获得登记 此外, 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设立便民的进行有效出生登记的免费机构, 例如, 在农村地区 边远地区 国内流离失所者营地以及难民营开设流动登记站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上述建议寻求儿童基金会的技术援助 体 罚 158. 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禁止学校实行体罚, 但是仍然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 : 刑法 允许 合理的惩罚 ; 在家庭 学校以及其他场所仍然广泛使用体罚 15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明文禁止家庭体罚, 并且在包括家庭 学校和保育机构在内的一切环境中实施这项禁令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开展提高认识运动, 确

35 page 35 保以一种符合儿童的人类尊严而且遵守 公约 ( 特别是第 28 条第 2 款 ) 的方式使用其他的惩罚形式, 同时要考虑到 (2006 年 ) 委员会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形式的残忍和有辱人格处罚的权利的一般性意见 8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就在学校中实施有关建议的问题寻求儿童基金会的技术援助 酷刑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160. 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表示严重关注 : 儿童继续遭受警方和军方的酷刑以及残忍的和有辱人格的处罚 委员会特别关注弱势群体儿童 ( 例如, 少数群体儿童 ) 的处境, 并对在校学生遭到袭击的情况表示震惊 委员会特别对性暴力表示关注, 并对大量的军队成员所犯的强奸案件表示不安 此外, 委员会还对警方的保护儿童权利机构并非一贯受到支持的情况表示关注 161.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 保护所有儿童免遭酷刑以及残忍的和有辱人格的处罚 委员会强调急须对所报案件进行调查并予惩治, 以打破对于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有罪不罚的怪圈 委员会特别促请缔约国保持警方的儿童权利处, 同时命令警察和武装部队中侵犯人权的成员停职并追究其责任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适当参照 公约 第 39 条所规定的义务, 确保所有遭到酷刑以及残忍的和有辱人格的处罚的儿童都有可能身心得到康复, 重新融入社会并且获得补偿 4. 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 ( 公约 第 5 条 第 9 条至第 11 条 第 18 条 ( 第 1 至 2 款 ) 第 19 条至第 21 条 第 25 条 第 27 条 ( 第 4 款 ) 第 39 条 ) 没有父母照料的儿童 162. 委员会深为关注极端贫困和艾滋病毒 / 艾滋病的高发率对于儿童的影响以及向他们提供适当的替代性照料的迫切需要 委员会注意到非政府组织在向孤儿提供替代性照料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16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没有家长照料的儿童的权利并且满足他们的需要, 其重点是 :

36 page 36 (a) 为弱势家庭的儿童, 例如受到艾滋病毒 / 艾滋病影响的家庭 单亲家庭和贫困家庭的儿童, 制订有效的支助计划 ; (b) 资助大家庭照料父母死于艾滋病的儿童和以儿童为户主的家庭 ; (c) 推动和资助为没有家长照料的儿童提供家庭式的替代性照料, 以减少对于儿童福利院的依赖 ; (d) 向非政府组织管理的儿童福利院提供足够的资源, 同时牢记国家对于没有家长照料的儿童的责任 ; (e) 向替代性照料机构的工作人员提供培训并教会儿童使用投诉机制 ; (f) 适当监测替代性照料机构 ; (g) 酌情让替代性照料机构中的儿童同其亲生父母团聚 收 养 164. 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遗憾 : 没有关于家庭收养的资料 ; 收养无须通知法院因而导致非法收养 此外, 委员会还对被非正式收养的儿童遭受歧视的情况表示关注 16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供更多的关于家庭收养的资料并且确保就被收养儿童的状况采取更好的后续措施 有关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应当成为这方面工作的准则 166. 委员会注意到越来越多的儿童被跨国收养 ; 缔约国尚未批准 1993 年 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收养合作的海牙公约 16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鼓励正式的国内收养而不是跨国收养, 并且重申其建议 : 缔约国批准 1993 年 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收养合作的海牙公约 168. 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 : 家庭守则 第 195 条规定收养关系可以撤消, 这样就可能使得儿童失去家长照料和法定监护人 169. 委员会建议修订有关撤消收养关系的规定, 以确保儿童有替代监护人 虐待儿童 170. 委员会认为, 警方设立保护儿童机构是有益的 ; 但是它感到关注的是, 发生了大量的虐待儿童案件, 特别是性凌辱儿童的案件 委员会对于以下情况表

37 page 37 示遗憾 : 没有有关的统计数字 ; 也没有负责监测这种侵犯人权行为和分析其根源的机制 它还对没有一种关于打击虐待儿童行为的政策表示关注 17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虐待儿童和疏忽儿童 ; (b) 建立有效机制以接受 监测和调查有关虐待儿童案件的报告, 并视需要以一种对于儿童问题敏感的和确保受害者隐私的方式对肇事者提出起诉 ; (c) 向遭到性凌辱或其他形式虐待的受害儿童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其他援助, 使他们得以完全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 (d) 开展预防性的公共教育运动, 宣传虐待儿童的后果 ; (e) 资助免费的 3 位号儿童服务热线的运作 172. 秘书长对暴力侵害儿童问题正在进行深入研究, 向各国政府也已发出与此相关的调查问卷,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对问卷作出书面答复并参加了 2005 年 7 月 18 日至 20 日在南非举行的东非和南非地区协商会议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借助协商会议的成果, 与民间社会合作采取行动, 确保每个儿童都受到保护, 免遭任何形式的身心暴力或性暴力的侵害, 同时加大力度采取具体且可酌情规定有时限的行动, 防止和应对此种暴力和凌辱行为 173. 此外, 委员会还想提请缔约国注意联合国研究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独立专家的报告 (A/61/299), 并鼓励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落实该报告所载的总体性建议以及针对具体环境的建议 同母亲一起坐牢的儿童 174. 委员会对大量幼童 ( 包括婴儿 ) 同母亲一起坐牢的情况表示关注 17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考虑到 非洲儿童权利和福利宪章 第 30 条规定的同时, 设法为带子女的母亲寻找其他措施取代机构监禁 ; 如果执行这种措施也要提供适足的设施

38 page 基本卫生和福利 ( 公约 第 6 条 第 18 条 ( 第 3 款 ) 第 条 第 27 条 ( 第 1 至 3 款 )) 残疾儿童 17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以直接和间接的方式支助残疾儿童 然而, 它十分关注依然存在事实上的歧视 没有残疾儿童人数的统计数据以及教育机会不足的情况 委员会还对农村地区和边远地区的残疾儿童处于更为不利地位的情况表示关注 17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 联合国残疾人平等机会标准规则 ( 大会第 48/96 号决议 ) 和委员会 1997 年 10 月 6 日有关残疾儿童问题的一般性讨论日所提出的建议 ( 参看 CRC/C/66),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 (a) 提高对于残疾儿童的权利 包括他们的权利 特殊需要和潜力的认识, 改变目前对他们存在的偏见 ; (b) 充分收集有关残疾儿童的分类统计数据, 并且利用这种数据制订政策和方案, 促进他们在社会上的机会平等, 其中特别要注意边远地区残疾儿童的需要 ; (c) 向残疾儿童提供适足的社会服务 医疗卫生服务和高质量教育 ; (d) 确保医护人员 辅助医护人员 教师 社会工作者等从事残疾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获得必要的培训 健康和医疗卫生服务 178. 委员会认为卫生部门发展计划获得通过有积极意义, 但是, 对没有资料说明卫生部门所获资源的情况表示遗憾, 而且对于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 医疗设施集中在城市地区, 结果大多数人口无法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 委员会特别深感关切的是, 婴儿 5 岁以下儿童及产妇的死亡率居高不下 它还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 : 接种疫苗覆盖率低, 疟疾流行, 母乳喂养率低和营养不良情况严重 17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强旨在改进医疗服务的方案, 以充足的专用资源支持这些方案, 同时要特别注意以下的紧迫问题 : 死亡率 对于

39 page 39 接种疫苗的认识 营养状况 母乳喂养率以及传染病和疟疾的管理 委员会具体 建议缔约国更加重视城乡差别的问题 艾滋病毒 / 艾滋病 18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推行免费的抗逆转录病毒治疗, 但是注意到在确保向所有有需要的病人提供治疗方面所遇到的挑战 委员会深为关注艾滋病毒 / 艾滋病的感染率居高不下 ; 儿童和育龄妇女仍然十分容易感染艾滋病毒 / 艾滋病 具体来说, 委员会关注的是 : 缺乏化验和咨询, 也没有一项战略来支助那些本身感染艾滋病毒 / 艾滋病的儿童或者父母死于艾滋病毒 / 艾滋病的儿童, 同时消除针对他们的歧视 181. 委员会参照 2003 年关于艾滋病毒 / 艾滋病和儿童权利问题的一般性意见 3 以及 关于艾滋病毒 / 艾滋病和人权的国际准则, 建议缔约国 : (a) 加强同艾滋病毒 / 艾滋病作斗争的努力, 包括开展提高认识运动 ; (b) 确保全面和有效地执行预防艾滋病毒 / 艾滋病的综合政策 ; (c) 制订政策防止歧视受到艾滋病毒 / 艾滋病感染和影响的儿童 ; (d) 从儿童的最大利益出发, 确保儿童有需要时可以未经家长同意秘密咨询体恤儿童的专业人员 ; (e) 继续加紧努力, 防止母亲将艾滋病毒传染给子女 ; (f) 在这一方面寻求联合国艾滋病毒 / 艾滋病联合规划署 ( 艾滋病规划署 ) 和儿童基金会等国际组织的援助 青少年卫生 182. 委员会对不够重视青少年健康问题, 其中包括发育 精神和生殖方面的问题表示关注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滥用药物的情况十分严重 女童早婚和早产的百分比很高, 委员会对女童的状况尤为关切, 因为这对她们的健康有负面影响 18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 (2003 年 ) 委员会关于 儿童权利公约 范围内的青少年卫生和发育问题的一般性意见 4:

40 page 40 (a) 开展综合研究, 评估青少年健康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 同时, 在青少年的参与下, 以此为基础制订青少年健康政策和方案, 其重点是通过生殖健康教育防止少女怀孕和性传染病 ; (b) 开展防止和打击滥用药物的运动, 并提供青少年咨询服务 ; (c) 加强体恤青少年问题的精神健康咨询, 使青少年了解并能求助于这种服务 有害的传统习俗 184. 委员会欢迎 2005 年新刑法 规定有害的传统习俗是犯罪行为, 并且赞赏地注意到, 埃塞俄比亚打击有害传统习俗全国委员会已经作出努力来登记和打击女性外阴残割 (FGM) 的做法 然而, 委员会仍然关注通过绑架实施强迫婚姻和早婚做法依然十分流行的情况, 而且至今尚未制订打击有害的传统习俗的综合战略 18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订一项防止和打击有害的传统习俗的综合战略, 并且确保执行这项战略的资源, 在农村地区尤其如此 应当针对社区 传统和宗教领导人以及一般公众开展提高认识运动, 向他们宣传有害习俗对于儿童, 尤其是女童的负面影响 应该严格执行禁止有害传统习俗以及强迫婚姻和儿童早婚的法律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对从事女性外阴残割的人进行再培训, 帮助他们另找职业 生活水平 186. 缔约国人民普遍贫困, 越来越多的儿童被剥夺享有适足生活水准的权利, 得不到足够的食物 干净的饮用水 住房和厕所, 委员会对此深为关注 187. 委员会根据 儿童权利公约 第 27 条, 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提供支持和物质援助, 重点是最为边缘化的家庭和处境最不利的家庭, 并且保障儿童享有适足生活水准的权利 在这一方面,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拟定和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和减贫战略文件时特别注意儿童的权利和需要

41 page 教育 休闲和文化活动 ( 公约 第 28 条 第 29 条和第 31 条 ) 188. 小学的入学率有所提高, 国家预算中的教育拨款有所增加, 学生出勤率统计数据的收集工作有所改善, 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 然而, 委员会仍然严重关切小学仍未实行免费教育或义务教育以及净入学率依然十分低的情况 此外, 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 大量学生辍学 小学教育收费 学校过分拥挤 职业培训有限 小学升学率低 训练有素的教师和学校现有设施不足 预算未为学前教育机构拨款以及教育质量差 影响儿童 尤其在农村地区, 因种族和性别而影响儿童受教育机会的种种不平等状况要加以克服, 仍然存在着相当大的挑战 18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 2001 年委员会关于教育目的的一般性意见 1: (a) 确保实行小学义务教育制, 并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所有儿童都入学接受小学教育 ; (b) 增加公共教育开支, 尤其是学前教育和中小学教育的支出, 特别要注意解决上学难的问题, 在享有教育权方面消除性别 社会经济 族裔和地区的差别 ; (c) 培训更多的教师, 尤其是女教师 ; 提供更多的学校设施, 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 (d) 作出更大努力, 主要是通过解决间接和隐藏的学校教育经费问题, 确保弱势群体儿童 其中包括流落街头儿童 孤儿 残疾儿童 儿童家庭佣工以及在冲突地区和难民营中的儿童能够获得非正规教育 ; (e) 加强职业教育, 招生对象应包括普通学校退学儿童 ; (f) 寻求儿童基金会的技术援助, 特别是在改善女童的教育机会方面

42 page 特别保护措施 ( 公约 第 条 第 32 至 36 条 第 37 条 ((b) 至 (d) 款 ) 第 及 40 条 ) 难民儿童 190. 委员会注意到存在大约 115,000 名来自邻国的难民 ; 缔约国实施了大致上符合国际义务的庇护政策 然而, 委员会遗憾的是 : 缔约国并未撤消其对于 1951 年 难民公约 中有关教育权利的规定的保留 此外, 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 : 难民儿童入学率低 大量女童退学 难民营缺少女性工作人员和医疗设施 生殖卫生教育不足以及儿童, 特别是女童, 面临遭到性凌辱和性剥削的巨大风险 191.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 (a) 撤消其对于 1951 年 难民公约 中有关教育权利的规定的保留 ; (b) 采取实际措施, 例如提供更多教育机会和增加女教师, 以提高入学率, 尤其是女童的入学率 ; (c) 增加女性医护人员, 开展生殖卫生教育 ; (d) 增强难民营的保安工作,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儿童, 特别是女童, 使其免遭性剥削 ; 建立实用的投诉机制, 彻底调查有关虐待儿童的案件, 对肇事者提出起诉 ; (e) 根据国际人权法和难民法参照 (2005 年 ) 委员会关于原籍国外无人陪伴和与家庭离散儿童对待问题的一般性意见 6, 采取一切措施保护难民儿童 ; (f) 继续在这一方面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 难民署 ) 合作 武装冲突中的儿童 192. 委员会注意到, 缔约国已经将 18 岁定为当兵的最低年龄 然而, 委员会还是对由于缺乏适当出生登记而可能在招兵过程中出现漏洞表示关注 此外, 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 : 未能为所有受到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提供身心康复服务, 特别是流离失所的儿童 与父母失散的儿童及受到地雷伤害的儿童

43 page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 (a) 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招收童兵, 并且严格执法 ; (b) 为所有受到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提供身心康复服务, 其中包括同父母失散的儿童及受到地雷伤害的儿童, 特别要注意以妇女为户主的家庭 ; (c) 考虑批准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d) 支持联合国驻埃塞俄比亚和厄立特里亚特派团 ( 埃厄特派团 ) 的活动, 争取该地区实现持久和平 流落街头的儿童 194. 委员会深为关注的是 : 流落街头的儿童日益增多, 在大城市中心尤其如此 ; 他们已经成为滥用药物 性剥削和性骚扰的受害者, 也是一些警察的迫害对象 此外, 由于其社会地位, 流落街头的儿童被蒙上污名和遭到社会歧视 ; 对此, 委员会也表示关注 19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就流落街头的儿童的状况开展系统的评估, 以便对这个问题的形成根源和严重程度有一种确切的认识 ; (b) 为了防止和减少这种现象的出现, 在流落街头的儿童本身的积极参与下制订和执行一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综合政策 ; (c) 同非政府组织合作, 向流落街头的儿童提供必要的保护 适足的医疗卫生服务 教育及其他社会服务 ; (d) 支持符合儿童最大利益的家庭团聚计划 经济剥削, 包括剥削童工 196. 委员会极为关切的是, 童工现象相当普遍, 有的童工只有 5 岁 ; 缔约国至今尚未采取综合措施, 来防止和打击这种对于儿童的大规模的经济剥削 19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劳工组织 儿童基金会和非政府组织的支持下, 完全遵照缔约国已经批准的劳工组织第 138 号和第 182 号 公约, 制订和执行一项旨在预防和打击童工现象的全面行动计划

44 page 44 性剥削和性凌辱 19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有关打击对儿童性剥削的行动, 其中包括在经修订的 刑法 中规定更为严厉的处罚, 制订打击对儿童性剥削的国家行动计划 然而, 委员会关注的是 : 大量儿童, 尤其是女童, 成为性剥削和性凌辱的受害者, 而大多数案件的作案人没有得到惩罚 此外, 委员会还深切关注缔约国的报告没有提供关于问题严重程度和受害儿童人数的资料 19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采取提高认识的教育措施, 特别是通过支持非政府组织目前正在进行的努力, 防止和消除性剥削 ; (b) 提供更多资源为所有受到性剥削影响的儿童提供身心康复服务 ; 迄今为止这种服务主要是由非政府组织提供的 ; (c) 培训专业人员, 特别是从事司法工作的专业人员, 以一种体恤儿童又尊重受害儿童隐私的方式受理 调查和处理投诉 ; (d) 提供足够的资源, 用以调查有关性凌辱和性剥削的案件, 对此种罪行提出起诉并作出适当的判决 ; (e) 根据在 1996 年和 2001 年禁止对儿童进行商业性剥削世界会议上通过的 宣言 行动议程 和 全球承诺, 同非政府组织协调, 执行一项防止犯罪和帮助受害儿童康复并重新融入社会的综合政策 买卖和贩运儿童 200. 在埃塞俄比亚境内外, 出于不明目的每年有大量儿童被拐卖, 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委员会极为关注的是 : 缔约国的报告没有提供有关问题的严重程度和受影响儿童的人数的资料 20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采取提高认识的教育措施, 特别是通过支持非政府组织目前正在进行的努力, 防止和消除贩运儿童 ; (b) 提供更多资源为所有受害儿童提供身心康复服务 ; (c) 提供足够的资源, 用以调查有关虐待儿童的案件, 对此种罪行提出起诉并作出适当的判决 ;

45 page 45 (d) 批准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 禁止和惩治贩运人 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2000 年 ) 少年司法 202. 委员会承认, 缔约国已经作出一些努力, 例如通过少年司法项目办公室作出的努力 ; 但是它注意到, 由于资源不足, 该办公室的影响有限 此外,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 在该国大多数地方没有一种便于儿童求助的少年司法系统, 受害儿童和被告儿童也没有法律援助代表 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 : 剥夺自由不是用作最后的手段, 在审前拘留期间没有将儿童同成年人分开拘押, 存在对儿童实行长期拘押和教养的做法 此外, 委员会对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 (9 岁 ) 过低的情况表示关注 203.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少年司法标准得到全面实施, 特别要确保 公约 的第 37 条 (b) 款 第 39 条和第 40 条以及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标准规则 ( 北京规则 ) 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 ( 利雅得准则 ) 以及 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 ( 哈瓦那规则 ) 的全面实施 ; 同时考虑到委员会在 1995 年 11 月 13 日举行的有关少年司法问题的一般性讨论日上所发表的评论 (CRC/C/46, 第 203 至 238 段 ) 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 (a) 将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提高到国际上可以接受的水平 ; (b) 通过对专业人员的系统培训, 增加专门从事少年司法工作的法庭 法官 警官和检察官, 并提高他们的素质 ; (c) 向基层少年司法法庭提供足够的财力 人力和技术资源 ; (d) 加强地方当局的作用, 尤其是在处理轻罪方面 ; (e) 在诉讼初期向受害儿童和被告儿童提供足够的法律援助 ; (f) 在这一方面遵循 关于在涉及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事项上坚持公理的准则 (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 2005/20 号决议 ); (g) 改进为所有从事少年司法工作的专业人员举办的有关国际标准培训方案 ; (h) 保证只将犯罪儿童的拘留和教养作为最后手段 ;

46 page 46 (i) 寻求联合国少年司法问题机构间专家小组的技术援助和其他方面的合 作 少数群体或土著群体的儿童 20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报告没有提供有关少数群体的资料, 并对少数群体儿童的处境, 特别是 Oromo 族和 Anuak 族儿童的处境表示关注, 因为他们生息的地区存在反对群体, 他们被蒙上污名而且遭到武装部队的迫害, 其中包括 : 酷刑 强奸和杀害 205.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 (a) 适当参照保护平民的人道主义法原则, 尊重少数群体成员的生命, 特别是儿童的生命 ; (b) 在下次定期报告中适当注意少数群体儿童的问题 8. 儿童权利公约 的两项 任择议定书 20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 儿童权利公约 关于买卖儿童 儿童卖淫和儿 童色情制品问题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两项 任择议定书 9. 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20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主要是向部长会议或内阁或类似 机构的成员 议会并酌情向省地政府和议会传达这些建议, 供其适当考虑并进一 步采取行动, 确保本建议的充分落实 宣 传 208.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 其中包括 ( 但不只限于 ) 通过互联网向广大公众 民间社会组织 青少年团体 专业群体和儿童广为散发缔约国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建议 ( 结论性意见 ), 以引起公众讨论和了解 公约 及其实施和监测工作的情况

47 page 下次报告 209.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 2011 年 12 月 12 日之前 ( 即第五次报告应交日之前 18 个月 ) 提交一份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的合并报告 这是由于委员会每年收到报告数量众多而采取的一项例外措施 报告不应超过 120 页 ( 参见 CRC/C/118) 委员会希望缔约国此后按 公约 规定, 每五年提交一次报告 结论性意见 : 阿 曼 210. 委员会 2006 年 9 月 13 日举行的第 1165 次和第 1167 次会议 ( 参见 CRC/C/SR.1165 和 1167) 审议了阿曼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 (CRC/C/OMN/2 或 CRC/C/149/Add.1), 并在 2006 年 9 月 29 日举行的第 1199 次会议 (CRC/C/SR.1195) 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1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 和对问题清单 (CRC/C/OMN/Q/2) 的详细书面答复 它还赞赏地注意到, 在对话期间, 部门间代表 团为提供补充资料作出了建设性努力 B. 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21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加入 / 批准 : (a)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2003 年 1 月 2 日 ; (b) 儿童权利公约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和关于买卖儿童 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两项 任择议定书,2004 年 9 月 17 日 ; (c)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 禁止和惩治贩卖人口, 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补充议定书,2005 年 5 月 13 日 ; (d) 国际劳工组织( 劳工组织 ) 关于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 ( 第 138 号 ),2005 年 7 月 21 日 ;

48 page 48 (e)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2006 年 2 月 7 日 21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与儿童基金会的独特合作, 特别是全面合作方案和部分业务的费用由政府资金支付, 缔约国从卫生 教育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部借调四名官员参加在阿曼的儿童基金会的小组 C. 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1. 一般执行措施 ( 公约 第 4 42 条和第 44 条 ( 第 6 款 )) 委员会以往的建议 21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立法措施和政策, 努力处理在审议其初次报告 (CRC/C/78/Add.1) 时提出的各种关注和建议 (CRC/C/15/Add.161) 然而, 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有些问题和提出的某些建议, 如关于缔约国对 公约 的保留 不歧视 国籍 暴力侵害儿童和虐待儿童 残疾儿童和少年司法等方面的关注和建议, 尚没有得到充分解决 215.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竭尽全力, 处理关于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出但尚未得到落实的建议, 并处理关于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所列的令人关注的问题 保 留 216. 委员会遗憾的是, 自从审议了缔约国的初次报告 (CRC/C/78/Add.1) 以来, 在撤消缔约国对 公约 第 7 条 第 9 条第 4 款 第 14 条 第 21 条和第 30 条的保留或者限制它们的范围方面没有取得任何进展 217. 根据 公约 第 51 条第 2 款, 委员会重申它以前的建议, 即缔约国审查它的保留, 以根据按照 1993 年 6 月 25 日世界人权会议所通过的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计划 (A/CONF.157/23) 予以撤消或者限制它们的范围

49 page 49 立 法 21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 法律委员会与儿童基金会和其他有关专家合作, 通过社会发展部, 对阿曼的立法与 公约 的规定作了比较研究 虽然采取或者提出了一些立法措施, 如关于对残疾人的照料和康复的一个法案和关于青少年的法令草案, 以加强对儿童的法律保护, 但是, 委员会认为这些措施仍嫌不足 特别是, 委员会对这种依据权利处理儿童问题方针的有限性表示关注 2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紧努力, 向儿童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 确保有关的国内法符合 公约 的原则和规定 它还建议缔约国加速通过关于残疾人的照料和康复的法案以及关于青少年的法律, 并确保这些法律, 包括所有其他新法律, 都以儿童权利为基础 220.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入其他主要的国际人权条约, 包括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经济 社会 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和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这将对落实儿童权利产生积极的影响 国家行动计划 22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中提供的情况, 表明社会发展部与国民经济部 儿童基金会 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以及私人机构合作, 正参与制订国家儿童战略的工作, 卫生部也在 2006 年开始根据 公约 的条款制定儿童健康的战略草案 但是, 委员会遗憾的是, 缔约国尚未通过儿童问题国家行动计划 2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联大 2002 年儿童问题特别会议通过的成果文件 适合儿童生长的世界 ( 第 S-27/2 号决议, 附件 ), 加紧努力与有关伙伴, 包括民间社会协商合作制订 通过并执行一项儿童问题综合性国家行动计划, 其中规定有涉及 公约 所有条款的具体而且有时限的目标 它还建议缔约国划出专门的预算拨款, 并为全面落实计划提供适当的后续机制

50 page 50 协 调 223. 委员会欢迎国家照料儿童委员会的协调活动以及执行 公约 问题全国落实委员会及其小组委员会的报告 执行和监测职能, 但仍关注地注意到在各级, 包括在区域和地方各级执行 公约 的多部门协调仍然不足 2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增强国家照料儿童委员会的作用和能力, 加强在各级从事执行 公约 工作的团体和机构之间的多部门协调, 以确保 公约 在全国各地得到充分落实 独立监测 225.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 尚未建立一个独立和体恤儿童的监测机构, 其职权应包括受理和处置指称儿童权利遭到侵犯的个人申诉 2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 或者任命一名儿童专员或儿童监察专员, 明确授权其根据关于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 ( 巴黎原则, 联大第 48/134 号决议附件 ) 监测儿童权利状况及中央 省区 地方各级实施 公约 的情况 它建议参照 2002 年委员会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增进和保护人权作用的一般性意见 2, 授权这种机构受理, 调查并处理公众, 包括儿童个人提出的申诉, 并向其提供充足的财力 人力和物力 数据收集 227.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努力收集, 分析和分类关于儿童的统计数据 但是, 委员会对缺乏关于儿童情况的中央数据库表示遗憾, 并关注地注意到 公约 涉及的许多领域, 特别是需要特别保护的儿童群体, 如受暴力和包括性凌辱在内的虐待影响的儿童 在替代性照料下的儿童 流落街头的儿童 移民儿童和童工等方面, 数据不足 2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数据收集机制, 建立一个儿童情况中央数据库, 并按照 公约 编制指标, 以确保收集的资料涵盖 公约 所涉的所有领域, 并按诸如 18 岁以下者的各种年龄 城乡地区, 和需要特殊保护的各种儿童群体等分类 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运用这些指数和数据制订切实贯彻 公约 的政策和方案

51 page 51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229. 委员会注意到民间社会在提供服务 特别是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 如对残疾儿童的这些服务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 2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遵循委员会 2002 年 9 月 29 日举行的一般性讨论日 ( 题为 作为服务提供者的私营部门以及它在落实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 ) 通过的建议 (CRC/C/121, 第 段 ): (a) 继续并加强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 使它们在各个阶段都系统地参与执行 公约 和制订政策的工作 ; (b) 非政府组织在执行 公约 方面参与履行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时, 向它们提供充足的资金和其他资源 ; (c) 确保非政府组织, 不管是营利性的还是非盈利性的, 都遵守 公约 的原则和规定, 例如制定服务提供指南和标准 公约 的宣传 / 培训 231. 缔约国与儿童基金会密切合作, 努力传播 公约 方面的资料, 如采取传单和招贴等等的方式, 委员会感到鼓舞 但是, 委员会关注的是, 为系统有针对地宣传国际人权标准, 特别是儿童的公民权利和自由从而提高人们的认识而采取的措施仍然不足 23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 系统地向儿童及其父母 其他养育人 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有关专业群体传播 公约 方面的资料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就国际人权标准, 特别是 公约 的规定和原则, 向专业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定期培训 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注意儿童的公民权利和自由, 采取具体措施, 向阿曼的所有儿童散发并宣传 公约, 并继续与儿童基金会在这方面进行合作

52 page 一般原则 ( 公约 第 和 12 条 ) 不歧视 233. 委员会注意到 : 国家基本法 和其他国内法以不歧视原则为基础, 缔约国也采取了措施促进男女平等原则, 特别是在民法和劳工法领域, 但委员会对这些法律执行不力, 阿曼社会对妇女和女孩事实上的歧视根深蒂固表示关切 尽管缔约国不断努力向残疾儿童提供平等机会, 包括通过基于社区的支持和服务, 但委员会注意到, 处理残疾儿童问题的方式主要是传统的以慈善为基础的福利方法 此外, 对非婚生儿童的歧视也是委员会特别关注的一个问题 阿曼移徙工人子女数量众多, 因此委员会关注在社会福利 医疗卫生 教育和住房方面发生的基于民族出身的歧视 2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有效执行保障不歧视原则的现行法律, 以根据 公约 第 2 条更努力地确保在它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儿童一视同仁地享受 公约 所载的所有权利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前瞻性的综合战略, 消除基于各种理由对任何儿童的事实上的歧视, 特别注意女童 残疾儿童 非婚生儿童和移徙工人子女, 并优先向属于最脆弱群体的儿童提供社会和医疗卫生服务以及平等的受教育和参加娱乐活动的机会 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创造注意性别平等的支持性环境, 以促进女童在家庭 学校 其他机构 当地社区和整个社会享有平等的参与权 235. 委员会请该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具体资料, 介绍缔约国参照 2001 年关于教育目的 ( 公约 第 29 条 ( 第 1 款 )) 的一般性意见 1, 为后续落实 2001 年反对种族主义 种族歧视 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通过的 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 而着手落实的与 公约 有关的措施和方案 儿童的最大利益 236. 委员会关注 : 公约 第 3 条所载儿童最大利益的一般性原则没有被完 全吸收到关于儿童的各种法律 规章和惯例之中

53 page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保证儿童最大利益的基本原则完 全吸收到立法以及司法和行政决定 对儿童有影响的各种项目 方案和服务之 中 尊重儿童的意见 23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 根据缔约国在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与委员会的对话中提供的信息, 全国落实 儿童权利公约 委员会为阿曼全国各地区的儿童召开了一系列会议, 向它们提供通过有组织的渠道自由表达意见和见解以及培养他们的文化 艺术和认识能力的机会 但是, 委员会表示关注 : 允许儿童自由表达意见的程度非常有限, 传统上没有将儿童认为是权利的主体, 将儿童认为是权利的客体, 这阻碍他们充分参与家庭 学校 当地社区以及司法和行政诉讼 239. 根据 公约 第 12 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特别加紧努力, 包括在立法方面的努力, 确保儿童的意见在影响到他们的所有司法 行政和其他决定中, 根据其年龄和成熟程度予以听取和考虑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争取儿童在社会各级参与的机会, 包括在家庭 学校 当地社区以及司法和行政诉讼中参与的机会, 并在这方面继续而且加强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此外, 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 2006 年 9 月 15 日举行的关于儿童发表意见权的一般性讨论日上通过的建议 3. 公民权利和自由 ( 公约 第 7 8 条 第 13 至 17 条 第 19 条和第 37 条 ((a) 款 )) 身份权 240. 关于非婚生儿童的问题,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 他们的身份权, 包括获得国籍 姓名和家庭关系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尊重 委员会十分遗憾, 载于以前的结论性意见 (CRC/C/15/Add.161, para.34) 中关于获得国籍的权利的建议没有得到具体落实, 委员会再次表示关注, 根据 国籍法 规定, 与非国民结婚的阿曼妇女所生的子女得不到国籍, 而如果父亲是阿曼人, 子女就可以得到国籍

54 page 根据 公约 第 2 7 和 8 条, 并参照上文第 215 段的建议,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 确保所有儿童维护其身份的权利都得到尊重, 其中包括构成儿童身份的所有要素, 如国籍 姓名和家庭关系等等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审查其 国籍法, 以确保阿曼籍母亲有权平等, 无歧视地将阿曼国籍传给自己的子女 体 罚 242. 委员会注意到已采取措施处理学校纪律措施方面的体罚问题 但是, 委员会关注的是, 作为一种惩戒方法, 整个社会普遍实行体罚 委员会特别关注地注意到, 在家庭和收养机构中对儿童的体罚是合法的 243.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 (a) 审查它的现行立法, 以防止和制止将体罚用作惩戒的一种方法, 并推出新的立法, 禁止在家庭和在所有收养机构内, 包括在公共和私营机构以及替代性照料系统内实施任何形式对儿童的体罚 ; (b) 在替代性的非暴力纪律方面, 开展有儿童参与的公共教育 提高认识和社会动员运动, 以改变公众对体罚的态度 ; (c) 在这方面争取儿童基金会等机构的国际技术援助 244. 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 2006 年委员会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形式的残忍或有辱人格处罚的权利的一般性意见 8 4. 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 ( 公约 第 5 条 第 18 条 ( 第 1 至 2 款 ) 第 9 至 11 条 第 19 至 21 条 第 25 条 第 27 条 ( 第 4 款 ) 和第 39 条 ) 替代性照料 245. 委员会注意到建立了育儿所, 向孤儿和由于其他原因而没有在家中养育的儿童提供机构照料 它还注意到,300 多名儿童, 其中大多是女孩, 处于监护形式下的照料 委员会遗憾 : 许多非婚生儿童缺乏父母照料, 因为婚外怀孕被认为非法, 母亲因其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而受到 管教, 将其子女放到替代性照

55 page 55 料机构 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 关于被安置接受替代性照料的儿童的资料和数据有限, 特别是关于照料质量的评估工作和安置情况的审查, 包括关于非正规替代性照料的审查工作的资料和数据有限 24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采取适当措施, 废除对被认为不道德的行为的这种惩罚, 因为这将使儿童与父母分离, 影响到儿童得到自己父母照料的权利 ; (b) 建立对替代性照料, 包括对育儿所和其他形式替代性照料 ( 如监护 ) 进行有效评估的机制 ; (c) 与儿童协商, 提高 规范和控制替代性照料以及相关的方案和服务的质量 ; (d) 确保被安置在机构中的儿童有权使用适当的申诉和协商机制 ; (e) 向父母和其他养育人提供关于育儿责任以及儿童的成长, 包括他们能力的发展方面的指导 247. 最后,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在 2005 年 9 月 16 日举行的关于没有父母照料的儿童问题的一般性讨论日上通过的建议 (CRC/C/153, 第 段 ) 暴力 凌辱 虐待和忽视 24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打破在凌辱和忽视儿童这一敏感问题上的沉默而作出的努力, 其中包括由儿童基金会在社会发展部的支持下就这个主题组办首次全国性研讨会, 但委员会仍然深为关注 : 儿童一直在家里遭受直接和 / 或间接的暴力和凌辱, 并关注地注意到, 由于父母和其他养育人的忽视, 受伤的比率很高 委员会针对暴力侵害儿童程度方面的资料缺乏表示遗憾 尽管 刑法 规定对儿童的性凌辱是犯罪, 但委员会仍然关注地注意到, 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在报告这类案件方面训练不足, 处理儿童凌辱案件的系统总体上有缺陷 249. 根据 公约 第 19 条和其他有关规定,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 (a) 审查国内法和其他规章, 以确保儿童得到保护, 免遭各种形式的身心和性暴力凌辱 ;

56 page 56 (b) 进行一项综合性研究, 评估虐待和凌辱儿童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制定指标, 并设计解决这个问题的政策和方案 ; (c) 加强暴力侵害儿童和凌辱儿童案件的举报, 如规定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的强制性举报制度, 并在甄别, 报告和掌握凌辱和虐待儿童案件方面培训专业人员, 如教师 执法官员 医疗卫生专业人员 社会工作者和法官 ; (d) 确立有效的程序和机制, 受理, 监测和调查, 包括必要时干预各种申诉, 并对凌辱和虐待案件提起公诉, 确保受凌辱儿童不在法律诉讼中受到伤害, 其隐私得到保护 ; (e) 确保受暴力和凌辱之害的所有儿童都有可能获得康复和重返社会方面的照料 咨询和援助 ; (f) 开展提高认识运动, 促使儿童本人积极地参与, 以防止一切形式侵害儿童的暴力, 打击包括性凌辱行为在内的虐待儿童现象, 以期在这方面改变公众的态度和盛行的文化习俗 ; (g) 建立一个三位号的免费电话热线, 为儿童提供日夜服务, 并便利该热线与国家机构, 如与警察 卫生和社会福利系统 以儿童为重点的非政府组织的合作, 以加强它的干预和落实模式 ; (h) 寻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 儿童基金会 ) 和世界卫生组织 ( 卫生组织 ) 等各方面的援助 250. 秘书长对暴力侵害儿童问题正在进行深入研究, 向各国政府也已发出与此相关的调查问卷,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参加了 2005 年 6 月 27 日至 29 日在埃及为中东和北非举行的区域磋商和 2006 年 3 月 26 日至 28 日在埃及举行的区域磋商会议的后续活动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借助这两次区域磋商的成果, 与民间社会合作采取行动, 确保每个儿童都得到保护, 免遭任何形式的身心暴力或性暴力的侵害, 并加大力度采取具体且可酌情规定有时限的行动, 防止和应对此种暴力和凌辱行为 251. 此外, 委员会谨提请缔约国注意研究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独立专家的报告 (A/61/299), 并鼓励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落实该报告所载的总体性建议以及针对具体环境的建议

57 page 基本卫生和福利 ( 公约 第 6 条 第 18( 第 3 款 ) 第 条 第 27 条 ( 第 1 至 3 款 )) 残疾儿童 252.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关于残疾人的照料和康复的法案, 但遗憾的是, 在残疾人方面没有一项国家政策或战略, 在阿曼许多不同的残疾问题及其可能的原因方面没有充足的数据 它还关注地注意到, 向残疾儿童提供的服务有限, 尚未标准化, 而且纳入主流教育的残疾儿童的数量非常有限 25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 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 ( 大会第 48/96 号决议 ) 以及委员会在 1997 年 10 月 6 日举行的残疾儿童权利问题一般性讨论日通过的建议 (CRC/C/69, 第 段 ): (a) 加速通过残疾人的照料和康复法案, 确保该法案建立在以权利为基础的方法之上, 并完全符合 公约 的规定和原则 ; (b) 考虑制定和通过残疾人问题的国家政策或战略, 其中特别注意残疾儿童 ; (c) 充分收集有关残疾儿童的统计数据, 并采用分类数据制订出促进他们在社会上机会平等的政策和方案, 其中要特别注意生活在国内最边远地区的残疾儿童, 特别是残疾女童 ; (d) 使所有残疾儿童能够获得充分的社会和医疗卫生服务, 包括基于社区的支持和服务 融合型优质教育 有形环境 信息和通讯, 并继续努力使服务的提供标准化 健康和医疗卫生服务 254.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提供优质医疗保健服务, 并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努力将医疗保健服务扩展到国内边远地区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婴儿死亡率在降低, 免疫方案卓有成效 尽管采取了这些积极步骤, 但委员会仍然关注儿童的营养不良率, 包括微量营养素缺乏症, 因为虽然国内人均总产值高, 但与此相比, 微量营养素缺乏症的比例普遍更高 关于完全用母乳喂养儿童的问题, 委员会遗

58 page 58 憾地注意到, 公共部门产假原来是 60 天, 现在被缩短到 45 天, 工作母亲的喂奶时间被取消 25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优先为卫生部门拨出财力和人力, 以确保所有儿童, 包括移徙工人的子女和生活在该国最偏远地区的儿童, 都可平等地获得高质量的医疗卫生服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 改善婴儿和儿童的营养状况, 例如通过在家庭和社区各级教育和推广健康的喂养习惯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推广完全用母乳喂养儿童, 延长公共部门的产假, 使之符合国际公认的标准, 母亲如要延长母乳喂养期, 则恢复给她们在职的喂奶时间 最后,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 促进遵守 国际售卖母乳替代品准则 25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受伤 ( 许多是可以预防的 ), 特别是交通事故, 是儿童疾病和死亡的主要原因 257. 为了防止儿童受伤,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订和通过适当的立法, 保护儿童, 防止他们受伤, 包括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它建议缔约国将防止儿童受伤列入国家政策的重点和目标, 并制订防止受伤方案 关于交通事故的问题,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并落实一项多学科的交通安全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 并继续开展公共运动, 增强儿童 父母 教师和公众的交通意识 青少年卫生 25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艾滋病毒 / 艾滋病发生率低, 并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努力提高青少年对艾滋病毒 / 艾滋病的普遍认识, 包括于 2005 年发起 团结为儿童, 团结抗爱滋 的运动 但是,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 青少年对其他性传播的感染知之甚少, 对自身青春期的身体发育情况了解有限 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许多青少年, 包括男孩和女孩, 都患有不同类型的心理失调, 包括抑郁症 在青少年的营养情况方面,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少女之中极高的贫血症情况和青少年的饮食不平衡 此外, 委员会关注, 在缔约国, 对青少年吸烟 酗酒和吸毒的程度估计不足 25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 儿童权利公约 框架内参照关于艾滋病毒 / 艾滋病和儿童权利的一般性意见 3 以及关于青少年卫生和发育的一般性意见 4:

59 page 59 (a) 增强青少年的健康, 制定国家青少年卫生方案, 以帮助青少年顺利过渡到成年, 并确保该方案以权利为基础, 以参与和地方性为驱动 ; (b) 在性和生殖卫生 艾滋病毒 / 艾滋病 性传播的感染和计划生育等方面, 加强适合各年龄阶段的学校教育 ; (c) 向青少年提供体恤青年的咨询和医疗卫生服务, 同时尊重隐私和保密 ; (d) 建立适合于青少年的充分的心理卫生服务 ; (e) 改善青少年的营养状况, 例如实行学校营养方案, 在学校餐厅中推出各种健康食物 ; (f) 为了预防, 向青少年提供有关酗酒 吸毒和吸烟害处的信息 ; (g) 争取儿童基金会 卫生组织 联合国艾滋病毒 / 艾滋病联合规划署 (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 ) 和联合国人口基金 ( 人口基金 ) 等机构的技术合作 有害的传统习俗 260.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 阿曼少数社区仍然在实行女性外阴残割 它还关注地注意到,2001 年健康普查发现妇女仍然赞同这种有害传统习俗的比例非常高 (85%) 委员会高度强调: 女性外阴残割有悖 公约 的原则和规定 261.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继续努力制止女性外阴残割的做法, 例如在法律上禁止, 并落实有针对性的方案, 以便使民众认识到这种做法极广有害的后果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使所有当地一级的伙伴参与, 包括教师 接生人员 传统医士 宗教和社团领袖等等的参与, 并将他们动员起来, 以防止女性外阴残割的习惯 它还提请缔约国注意 1995 年 1 月 23 日举行的女孩问题一般性讨论日上通过的建议 (CRC/C/38, 第 段 ) 生活水平 262.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各种措施, 提高其民众的生活水平, 包 括执行 第七个五年发展计划 ( ) 以及为协助低收入有子女家庭而采取 的措施, 如社保转付措施等 但是, 委员会遗憾的是, 在贫穷, 特别是在儿童贫

60 page 60 穷状况方面缺乏资料, 并对关于许多家庭仍然经济贫困的报告表示关注 委员会还对各地区在生活水平方面的差距表示关注 263. 根据 公约 第 27 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措施, 通过执行 第七个五年计划 ( ), 并有协调地向所有经济困难的家庭提供经济援助等等手段, 提高其民众的生活水平, 特别是生活贫困的农村人口的生活水平 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为地方一级的扶贫加强社区动员, 包括动员儿童参与 6. 教育 休闲和文化活动 ( 公约 第 和 31 条 ) 教育, 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26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 缔约国为所有儿童, 包括非公民儿童提供小学免费教育, 但委员会重申它的关注 : 小学教育尚未依法规定为强制性 委员会注意到一个积极因素 : 男女儿童能平等接受小学教育 ; 但它遗憾的是 : 不是所有儿童都能入学, 入了学的儿童也不是都能完成小学教育的全部课程 委员会注意到中学入学率略有提高, 但对缺乏最新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情况表示遗憾 最后,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将人权教育纳入学校课程 26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 公约 第 28 和 29 条, 并参照 2001 年委员会关于教育目的的一般性意见 1, 继续拨出足够的财力 人力和技术资源, 以便 : (a) 确保小学教育依法成为义务教育, 所有儿童都能入学 ; (b) 采取措施防止儿童在小学教育期间辍学 ; (c) 继续采取措施, 提高中等教育 技术和职业培训的入学率 ; (d) 进一步加紧努力, 向教师提供适当的在职培训, 提高公立和私立学校的教育质量 ; (e) 继续将人权, 特别是儿童权利纳入学校课程 ; (f) 争取与教科文组织和儿童基金会等等机构开展合作, 以进一步改进教育部门

61 page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小学教育入学儿童比例非常低 (5-8%) 委员会注意到小学前教育服务完全委托给私营部门, 但它关注学前教育的质量很低, 教师培训能力非常有限, 对私营服务提供者的监测不足 26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 2006 年委员会关于幼儿童期落实儿童权利的一般性意见 7, 向每一位儿童, 包括低收入家庭和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家庭提供幼童教育, 并提高父母对就学前和早期学习机会的认识和积极性 关于将学前教育服务私有化或外包给私营部门的问题,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规定学前教育的统一质量标准, 并在这方面与服务提供者签订详细的协议, 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对提供的服务进行独立的监测 最后, 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 2002 年 9 月 20 日举行的关于作为服务提供者的私营部门在落实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一般性讨论日通过的建议 (CRC/C/121, 第 段 ) 7. 特别保护措施 ( 公约 第 条 第 32 至 36 条 第 37 条 ((b) 至 (d) 款 ) 第 和 40 条 ) 移徙工人的子女 268. 缔约国有大量移徙工人, 其中有些没有合法身份, 关于这个问题,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 移徙工人子女的人权常常容易遭到侵犯 26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并落实各项政策和做法, 以加强保护移徙工人的子女并向他们提供基本服务 他还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经济剥削, 包括剥削童工 270.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禁止使用儿童骆驼骑师, 并赞赏地注意到为监测骆驼比赛中的儿童情况而设立的特别工作队与比赛主办人和参与比赛活动的各方举行了几次会议 27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有效禁止使用儿童骆驼骑师, 并经常对骆驼比赛进行突击检查, 以确保没有儿童充当骑师 关于预防问题, 委员

62 page 62 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在海湾地区的双边和多边合作, 交流其良好做法 他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在提交委员会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就禁止使用儿童骆驼骑师的结果提供详细资料 272.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作出特别的努力, 禁止正式部门使用童工, 但关注地注意到, 有些儿童在非正式部门劳动, 例如在农业 渔业和小型家庭企业中 273. 根据 公约 第 32 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有效措施, 如制订关于制止童工的特别方案等等, 以禁止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尤其是在这种现象很普遍的非正式部门 它建议缔约国提供充足的人力 财力和培训, 以加强劳动稽查部门监测童工问题的程度, 包括不受管制的工作 最后,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争取国际劳工组织和儿童基金会的技术援助 性剥削和贩运 274. 委员会注意到国内立法禁止强迫儿童卖淫, 制作, 获得或分销色情材料, 奴役和奴隶贸易, 但由于大量移民寻找就业, 因此它关注缔约国可能成为贩运儿童的目的地国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关于盛行的国内和跨国界人口贩运 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数据和研究 委员会还表示关注 : 在查明可能受贩运之害的儿童方面没有一个综合性的程序, 对这些受害者也没有提供适足的康复和重新融合服务 275. 根据第 条以及 公约 其他有关条款, 委员会建议采取措施, 以 : (a) 就对儿童性剥削的问题, 包括为此贩运儿童的问题开展深入研究, 并在这方面收集贩运儿童和对儿童性剥削问题的有关数据, 确保所有数据和指数用于制订 监测和评估各项政策 方案和项目 ; (b) 制订早期查明受贩运之害的儿童的综合性程序 ; (c) 根据 1996 年和 2001 年召开的禁止对儿童商业性性剥削世界大会批准的 宣言和行动议程 以及 全球承诺, 确保对性剥削和贩运受害者不以罪论处, 并向他们提供适足的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服务和方案 ;

63 page 63 (d) 寻求与起源国和过境国建立预防买卖和贩运儿童的双边和多边协议及 合作方案 ; (e) 争取与国际移徙组织 儿童基金会等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合作 少年司法 276. 委员会注意到刑事调查总局设立了违法儿童特别管理局, 并根据 第 28/94 号监狱管理法 向被剥夺自由的青少年提供特别保护措施 但是,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 刑事责任最低年龄规定为 9 岁, 这仍然太低 它遗憾的是 : 关于现行立法和刑事惯例的落实情况的资料和数据不足 委员会赞赏改善少年司法方面的立法努力, 但遗憾的是 : 在通过少年法法案方面的进展很少, 这项法案规定对剥夺自由采取替代措施, 建立由具备少年法专业知识的法官组成的少年法院系统 27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参照委员会 1995 年 11 月 13 日有关少年司法一般性讨论日通过的建议 (CRC/C/46, 第 段 ), 继续并加紧努力, 确保少年司法标准得到全面实施, 尤其要确保 公约 第 和 39 条具体规定的少年司法标准及这一领域的其他一些国际标准, 诸如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 北京规定 ) 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 ( 利雅得准则 ) 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的规则 ( 哈瓦那规则 ) 的全面落实 委员会具体建议缔约国 : (a) 作为优先事项将刑事责任最低年龄提高到国际接受的水平 ; (b) 参照委员会以前的建议 (CRC/C/15/Add.161, 第 54(c) 段 ), 作为紧急事项加速并加紧努力通过 少年法 提案 ; (c) 继续制定并实行取代剥夺自由的其他措施的综合制度, 如察看 社会服务令和缓刑, 以确保剥夺自由只用作为不得已的最后措施 ; (d) 采取必要措施, 例如缓刑和提前释放等, 以确保剥夺自由尽量限制在最短的期限内 ; (e) 采取措施, 明显改善少年司法体系所有有关方面的数据收集工作, 以明确透明地了解这方面做法的情况 ; (f) 争取联合国少年司法机构间小组的技术援助

64 page 儿童权利公约 的两个 任择议定书 27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 2004 年 9 月加入 儿童权利公约 关于买卖儿童 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 任择议定书 为便于审查两个 任择议定书 的落实情况, 委员会强调定期 及时提交报告的重要性 279. 因此,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这两个任择议定书和 公约 的报告规定充分履行它的报告义务 9. 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28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主要是向内阁成员和上下两院的 议员, 并酌情向各省传达这些建议, 供其适当考虑并进一步采取行动, 确保本建 议的充分落实 宣 传 281.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 其中包括 ( 但不只限于 ) 通过互联网向广大公众 民间社会组织 青少年团体 专业群体和儿童广为散发缔约国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建议 ( 结论性意见 ), 以引起公众讨论和了解 公约 及其实施和监测工作的情况 10. 下次报告 282.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 2012 年 7 月 7 日前 ( 即在第四次报告应交日之前 18 个月 ) 提交第三和第四次报告的合并报告 这是由于委员会每年收到的报告数量众多而采取的一项例外措施 报告不应超过 120 页 ( 参见 CRC/C/118) 委员会希望缔约国此后按 公约 的规定, 每五年提交一次报告

65 page 65 结论性意见 : 基里巴斯 283. 委员会在 2006 年 9 月 13 日举行的第 1166 和 1168 次会议 ( 见 CRC/C/ SR.1166 和 CRC/C/SR.1168) 上审议了基里巴斯的初次报告 (CRC/C/KIR/1), 并于 2006 年 9 月 29 日举行的第 1199 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8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报告编写指南提交的初次报告, 以及对问题清单 (CRC/C/KIR/Q/1 和 Add.1) 的详细书面答复 委员会还极为欣赏地注意到, 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举行了坦率和建设性的对话, 使人对基里巴斯儿童情况有了更好的了解 B. 积极方面 285. 委员会赞赏在报告期间缔约国境内出现的一些积极发展动态, 其中包括 : (a) 在 2001 年通过了国家青年政策和行动计划 ; (b) 制定了国家行动计划 ( 年 ); (c) 设立了基里巴斯儿童问题全国咨询委员会 ; (d) 在基里巴斯警察局内设立一个家庭援助和性罪案单位 ; (e) 批准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 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C. 妨碍 公约 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286.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面临各种挑战, 包括来自地理上的隔绝和极易遭受自 然灾害和外界经济力量损害的挑战, 导致它被列入最不发达国家 委员会也意识 到根深蒂固的传统以及国家法和习惯法之间的差别所引起的各种困难

66 page 66 D. 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1. 一般执行措施 ( 公约 第 4 条 第 42 条和第 44 条 ( 第 6 款 )) 保 留 287.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缔约国以前有意撤消其对 公约 第 24 条 (b) 至 (f) 款 ) 和第 26 条 第 28 条 ((b) 至 (d) 款 ) 的保留, 但迄今还未就撤消作出决定 28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 撤消其对 公约 第 和 28 条的保留 立 法 289. 委员会关注的是缺乏保护儿童的特殊立法, 国家法, 包括习惯法, 不完全遵守 公约 的原则和规定, 并且常常得不到执行, 特别是在偏远地区 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基里巴斯只批准了七项核心国际人权条约中的两项 29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 在儿童基金会的协助下, 使其国家法, 包括习惯法符合 公约 的规定和原则 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考虑依照太平洋岛屿论坛 16 国领导人 2005 年 10 月通过的 增强区域合作和一体化太平洋计划 的建议, 批准其他几项国际核心人权条约 协 调 291. 委员会欢迎在环境和社会发展部内设立了基里巴斯儿童问题全国咨询委员会, 负责协调和监督 公约 的执行 然而,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为该咨询委员会拨出足够的人力和财政资源, 使它不能有效地执行工作 29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该咨询委员会能先行地履行其协调落实儿童权利的作用, 并且为其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

67 page 67 独立监测机制 293. 委员会关注的是没有一个独立的机制来监测 定期评估和报导 公约 的执行情况 29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设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 包括任命一名儿童权利监察员, 并为其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 以促进和加强儿童求助于此种机构的可能性, 使他们能提出申诉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 2002 年关于独立国家人权机构在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作用的一般性意见 2 缔约国应寻求斐济 Suva 的儿童基金会 人权高专办等机构的技术援助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让非政府组织参与正在努力进行的监督 公约 执行情况的工作 国家行动计划 295. 委员会欢迎在 2001 年通过了国家青年政策和行动计划, 以及最近制定了一个国家行动计划 ( 年 ) 委员会关注的是没有为国家行动计划的有效落实提供足够资源 29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大会 2002 年 5 月举行的儿童问题特别会议上通过的成果文件 适合儿童生长的世界, 加紧努力, 通过并执行涵盖 公约 所涉一切领域的国家行动计划 数据收集 297. 委员会关注的是缺少按年龄和性别分类的, 能用来分析缔约国弱势群体儿童情况的系统和全面资料 29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 按照公约规定, 建立一个有系统的全面的分类数据库, 以便用来制定 执行和监督有关儿童的政策和方案 用于儿童的资源 29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卫生和教育部门拨出了大量资源 然而它感到关 切的是, 缔约国所遭遇的经济困难使它不能为儿童和家庭拨出更多的资源

68 page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 包括通过国际合作, 大量增加 为了在现有资源的最大限度内 落实儿童权利而拨出的预算部分, 并特别注意属于经济困难群体的儿童 缔约国应确保各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也支持为落实 公约 所采取的行动 宣传 公约 301. 委员会关注的是 公约 还未被完全纳入国内立法中, 可能会导致国家法与 公约 条款的抵触 委员会也关注的是缔约国似乎没有作出任何努力来宣传 公约 或使有关人员, 包括儿童及他们的父母亲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了解 公约 30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展开将 公约 纳入国家法的程序 ; (b) 采取步骤, 包括通过无线电以及易于儿童使用的材料和小学及中学课程来宣传 公约 ; (c) 扩大其提高儿童及其父母亲意识的方案 ; (d) 确保 公约 和有关的国内立法成为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群体, 包括法官 律师 教员和社会工作者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之一部分, 以便在基里巴斯树立一个支持儿童权利的法律文化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303. 委员会欢迎非政府组织参加儿童问题咨询委员会的工作和基里巴斯非政府组织协会的创立 然而委员会注意到从事儿童权利工作的协会不多 30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 方便从事儿童权利工作的非政府组织的建立, 并推动它们积极参与儿童问题咨询委员会的工作 2. 儿童的定义 ( 公约 第 1 条 ) 30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基里巴斯对儿童没有一个单一的定义, 对青年的 各个不同的定义导致了实际上的矛盾和混乱

69 page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 公约 的规定, 修正所有有关立法, 以消除混 淆因素和统一对儿童的定义 3. 一般原则 ( 公约 第 和 12 条 ) 不歧视 30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指出了在入学率方面的性别差距已经减少 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有关经济困难家庭的儿童不断遭受歧视的报导 308. 根据 公约 第 2 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 防止和消除对经济困难家庭儿童的一切形式的实际歧视 309. 委员会也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具体资料, 说明参照 2001 年委员会关于教育目的的一般性意见 1, 着手实施的与 儿童权利公约 有关的措施和方案, 以后续落实 2001 年 反对种族主义 种族歧视 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 通过的 宣言和行动纲领 儿童的最大利益 310. 委员会关注的是, 国家立法和政策中没有对儿童的最大利益的原则予以适当重视, 而且民众对这一原则的意义的认识也不足 3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 提高人们对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的含义和实际应用的认识, 并确保 公约 第 3 条能适当地反映在其立法和行政措施上 尊重儿童的意见 31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增进和落实儿童发表意见和在社会的各个层次上积极参与的权利 然而,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缔约国内持续存在的传统观念限制了儿童参与和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 3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 2006 年 9 月 15 日举行的关于儿童发表意见权的一般性讨论日通过的建议并采取措施, 其中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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