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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联合国 禁止酷刑委员会的报告 第三十九届会议 (2007 年 11 月 5 日至 23 日 ) 第四十届会议 (2008 年 4 月 28 日至 5 月 16 日 ) 大会正式记录第六十三届会议补编第 44 号

2 大会正式记录第六十三届会议补编第 44 号 禁止酷刑委员会的报告 第三十九届会议 (2007 年 11 月 5 日至 23 日 ) 第四十届会议 (2008 年 4 月 28 日至 5 月 16 日 ) 联合国 2008 年, 纽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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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说明 联合国文件都用英文大写字母附加数字编号 凡是提到这种 编号, 就是指联合国的某一个文件

5 目录 [2008 年 11 月 5 日 ] 章次 段 次 页次 一 组织和其他事项 A. 公约 缔约国 B. 委员会的届会 C. 委员会委员和出席会议的情况 D. 新当选的委员庄严宣誓 E. 选举主席团成员 F. 议 程 G. 委员会委员参加其他会议的情况 H. 一般性意见 I. 委员会与 公约 任择议定书有关的活动 J. 在联合国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发表的联声明 K. 非政府组织的参加情况 L. 国家人权机构的参加情况 二 缔约国根据 公约 第 19 条提交报告 三 审议缔约国根据 公约 第 19 条提交的报告 贝 宁 爱沙尼亚 拉托维亚 挪 威 葡萄牙 乌兹别克斯坦 阿尔及利亚 澳大利亚 哥斯达黎加 冰 岛 iii

6 目录 ( 续 ) 章次 段 次 页次 印度尼西亚 瑞 典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赞比亚 四 就缔约国报告的结论和建议开展后续活动 年 5 月至 2008 年 5 月就结论和建议开展后续活动的程序 五 委员会根据 公约 第 20 条开展的活动 A. 一般资料 B. 关于巴西的调查程序的结果摘要 六 审议根据 公约 第 22 条提交的申诉 A. 导 言 B. 临时保护措施 C. 工作进展情况 D. 后续活动 七 委员会今后的会议 八 通过委员会关于其活动的年度报告 附 件 一 截至 2008 年 5 月 16 日已签署 批准或加入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的国家 二 截至 2008 年 5 月 16 日曾在批准或加入时宣布不承认 公约 第 20 条规定的委员会职权的缔约国 三 截至 2008 年 5 月 16 日已发表 公约 第 21 条和第 22 条所指声明的缔约国 四 2008 年禁止酷刑委员会委员名单 iv

7 目录 ( 续 ) 附件 页次 五 2008 年预防酷刑和其他残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小组委员会委员名单 六 一般性意见 七 预防酷刑和其他残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 会首次年度报告 八 联合国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联合声明 九 逾期未提交的报告 十 委员会第三十九届和第四十届会议所审议的各缔约国报告的国 别报告员和副报告员 ( 按审议顺序排列 ) 十一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 公约 第 22 条作出的决定 A. 关于案情的决定 第 269/2005 号来文 :Ali Ben Salem 诉突尼斯 第 297/2006 号来文 :Bachan Singh Sogi 诉加拿大 第 299/2006 号来文 :Jean Patrick Iya 诉瑞士 第 293/2006 号来文 :J.A.M.O. 诉加拿大 第 301/2006 号来文 :Z.K. 诉瑞典 第 303/2006 号来文 :T.A. 诉瑞典 第 309/2006 号来文 :R.K. 和他人诉瑞典 第 311/2007 号来文 :M.X. 诉瑞士 B. 关于可否受理的决定 第 264/2005 号来文 :A.B.A.O. 诉法国 第 304/2006 号来文 :L.Z.B. 和他人诉加拿大 第 308/2006 号来文 :K.A. 诉瑞典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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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一 组织和其他事项 A. 公约 缔约国 1. 截至 2008 年 5 月 16 日, 即禁止酷刑委员会 ( 以下简称 委员会 ) 第四十届会议闭幕之日,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共有 145 个缔约国 公约 是大会 1984 年 12 月 10 日第 39/46 号决议通过的,1987 年 6 月 26 日生效 2. 自上次报告以来, 泰国成为 公约 缔约国 已签署 批准或加入 公约 的国家名单载于本报告附件一 曾宣布不承认 公约 第 20 条规定的委员会职权的缔约国名单载于附件二 已发表 公约 第 21 条和第 22 条所指声明的缔约国名单载于附件三 3. 缔约国对 公约 作出的声明 保留或反对的全文可在联合国网站查阅 ( index-treaties) B. 委员会的届会 4. 禁止酷刑委员会自通过上次年度报告以来举行了两届会议 第三十九届会议 ( 第 781 次至第 810 次会议 ) 于 2007 年 11 月 5 日至 23 日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 第四十届会议 ( 第 811 次至第 836 次会议 ) 于 2008 年 4 月 28 日至 5 月 16 日举行 这两届会议的议事情况载于有关简要记录 (CAT/C/SR ) C. 委员会委员和出席会议的情况 5. 禁止酷刑公约 缔约国第十一次会议 2008 年 10 月 8 日在日内瓦举行, 进行了选举, 接替 2007 年 12 月 31 日任满的五名委员 委员名单及任期载于本报 告附件四 D. 新当选的委员庄严宣誓 6. 在 2008 年 4 月 28 日第 811 次会议上, 默纳 克莱奥帕斯女士和阿杜拉 伊 盖伊先生先生根据 议事规则 第 14 条, 在就职时庄严宣誓 (C) 1

10 E. 选举主席团成员 7. 在 2008 年 4 月 28 日第四十届会议上, 委员会选举克劳迪奥 格罗斯曼先生担任主席, 萨迪亚 贝尔米女士 路易斯 加列戈斯先生和诺拉 斯韦奥斯女士担任副主席, 默纳 克勒奥巴斯女士担任报告员 通过了秘书长提出的临时议程所列项目 (CAT/C/37/1), 作为第三十七届会议议程 F. 议程 8. 在 2007 年 11 月 5 日第 781 次会议上, 委员会通过了秘书长提出的临时议程所列项目 (CAT/C/39/1), 作为第三十九届会议议程 9. 在 2008 年 4 月 28 日第 811 次会议上, 委员会通过了秘书长提出的临时议程所列项目 (CAT/C/40/1), 作为第四十届会议议程 G. 委员会委员参加其他会议的情况 10.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 委员会委员参加了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所组织的不同会议 : 贝尔米女士 斯韦奥斯女士和马夫罗马蒂斯先生参加了 2007 年 6 月 21 日至 22 日举行的第六次委员会间会议 加列戈斯先生和斯韦奥斯女士参加了 2007 年 12 月 11 日举行的残疾人免于酷刑 残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专家研讨会 斯韦奥斯女士还参加了 2007 年 12 月 24 日为协助特别报告员解决如何加强对妇女免遭酷刑的保护问题而组织的会议 H. 一般性意见 11. 在第三十九届会议上, 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缔约国执行 公约 第 2 条的 一般性意见 该文件已作为 CAT/C/GC/2 号文件公布, 并载于本报告附件六 I. 委员会与 公约 任择议定书有关的活动 12. 如 2007 年 11 月 20 日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所要求, 禁止酷刑委员会和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 不人 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 ( 以下简称 防止酷刑小组委员会 )( 小组 (C)

11 委员会成员载于附件五 ) 举行了联席会议 禁止酷刑委员会和防止酷刑小组委员会都同意设立一个非正式联络小组, 由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王先生和斯韦奥斯女士以及防止酷刑小组委员会的科廖拉诺先生和泰勒先生组成 第一次联席会议后发表了联合声明 (CAT/C/SR.802), 并提及它们相互间的合作 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 2008 年 5 月 13 日进一步举行会议, 小组委员会向委员会提交了其第一份公开年度报告 (CAT/C/40/2 和 Corr.1) 委员会决定将报告转交大会( 见附件七 ) J. 在联合国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发表的联合声明 13.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 防止酷刑小组委员会 酷刑和其他残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 联合国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信托理事会通过了一项联合声明, 将于 2008 年 6 月 26 日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发表 K. 非政府组织的参加情况 14. 委员会久已意识到非政府组织的工作, 在即将审议每一缔约国根据 公约 第 19 条提交的报告之前的当天下午同非政府组织举行配备口译服务的非公开会议 委员会认为, 比起过去那种没有口译服务的午餐时间简报会, 这种新做法更有助益, 因为所有与会者都能够参与讨论 委员会感谢非政府组织参加了这些会议, 尤其感谢各国非政府组织的参加, 因为它们往往能够提供即时和直接的信息 L. 国家人权机构的参加情况 15. 同样, 委员会在 2005 年与所审议的国家的国家人权机构以及存在的学术界和民间社会的其他机构举行了会议 与每个国家人权机构之间的会议是非公开会议, 通常在审议缔约国报告的前一天举行 16. 委员会十分感谢这些机构提供的信息, 并期待继续从这些机构提供的信息中获益, 因为这可以增进委员会对所收到的资料的了解 (C) 3

12 二 缔约国根据 公约 第 19 条提交的报告 17.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 缔约国根据 公约 第 19 条向秘书长提交了 8 份报告 洪都拉斯 尼加拉瓜和乍得提交了初次报告 萨尔瓦多和菲律宾提交了第二次定期报告 阿塞拜疆提交了第三次定期报告 哥伦比亚提交了第四次定期报告 西班牙提交了第五次定期报告 18. 截至 2008 年 5 月 16 日, 委员会共收到 210 份报告 19. 截至 2008 年 5 月 16 日, 有 227 份报告逾期未提交 ( 见附件九 ) 20. 委员会在每年只举行两届会议的情况下, 只能处理 14 份报告 因此, 2005 年以来, 作为一种例外措施, 它决定将逾期未提交的报告予以汇总 在审议了一份报告之后, 特别是当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涵盖了整个已超逾期限的报告期之时, 会视具体情况检讨这一措施 委员会在结论性意见的最后一段会列明缔约国应提交报告的新日期和应提交第几次报告 21. 在 2007 年 5 月第三十八届会议上, 委员会决定试用一项新的程序, 其中包括在一缔约国提交定期报告之前, 先拟订和通过一个问题单并将该问题单送交该缔约国 该缔约国对该问题单的答复即构成其根据 公约 第 19 条提交的报告 委员会认为, 这一程序可有助于缔约国编写出有重点的报告 在编写报告之前先提出一个问题单, 可对报告的编写和内容起到指引作用 这一程序可便利缔约国提出报告, 加强其及时有效履行其报告义务的能力 22. 委员会决定对应于 2009 年和 2010 年提交的定期报告开始实行这一程序 如果缔约国的报告义务涉及的是初次报告, 或如果定期报告的前一次报告已经提交而且正等待委员会审议, 则不实行这一程序 2007 年 5 月 15 日, 委员会与各缔约国举行会议, 并介绍和讨论了这项新程序 委员会准备在即将于 2007 年 11 月举行的第三十九届会议上为应于 2009 年提交报告的各缔约国通过上述问题单 这些问题单将随后于 2008 年 2 月 28 日分别送交各缔约国, 并请它们在 2009 年 6 月 30 日之前提交答复, 如果有关缔约国愿意使用这项新程序的话 23. 此外, 委员会请 11 个适合这一程序的缔约国说明它们是否准备利用这一程序 此类信息有助于委员会计划其会议安排, 确保及时审议这些报告 截至 2008 年 5 月 16 日, 捷克共和国 厄瓜多尔 希腊 科威特 摩纳哥和土耳其正式确认它们将利用新程序 此外,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柬埔寨和秘鲁正式通知委员会, 它们也将利用新程序 (C)

13 三 审议缔约国根据 公约 第 19 条提交的报告 24. 在第三十九届和第四十届会议上, 委员会审议了 14 个缔约国根据 公 约 第 19 条第 1 款提交的报告 委员会第三十九届会议收到下列报告, 委员会分 别通过了结论性意见 : 贝 宁 第二次定期 CAT/C/BEN/2 CAT/C/BEN/CO/2 埃塞俄比亚 第四次定期 CAT/C/80/Add.1 CAT/C/EST/CO/4 拉脱维亚 第二次定期 CAT/C/38/Add.4 CAT/C/LVA/CO/2 挪 威 第五次定期 CAT/C/81/Add.4 CAT/C/NOR/CO/5 和 Corr.1 葡萄牙 第四次定期 CAT/C/67/Add.6 CAT/C/PRT/CO/4 乌兹别克斯坦 第三次定期 CAT/C/UZB/3 CAT/C/UZB/CO/3 25. 委员会第四十届会议收到下列报告并通过下列结论意见 : 阿尔及利亚 第三次定期 CAT/C/DZA/3 CAT/C/DZA/CO/3 澳大利亚 第三次定期 CAT/C/67/Add.7 CAT/C/AUS/CO/3 哥斯达黎加 第二次定期 CAT/C/CRI/2 CAT/C/CRI/CO/2 冰 岛 第三次定期 CAT/C/ISL/3 CAT/C/ISL/CO/3 印度尼西亚 第二次定期 CAT/C/72/Add.1 CAT/C/IDN/CO/2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第二次定期 CAT/C/MKD/2 CAT/C/MKD/CO/2 瑞 典 第五次定期 CAT/C/SWE/5 CAT/C/SWE/CO/5 津巴布韦 第二次定期 CAT/C/ZMB/2 CAT/C/ZMB/CO/2 26.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 66 条, 邀请了每个报告国派代表参加委员会审议 其报告的会议 其报告被审议的所有缔约国都派代表参加了对各自报告的审议 委员会在其结论和建议中对此表示赞赏 27. 委员会为每份被审议的报告都指定了国别报告员和副报告员 名单见本 报告附件十 28. 委员会为审议报告还收到 : (C) 5

14 (a) 关于缔约国根据 公约 第 19 条第 1 款提交的初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的一般准则 (CAT/C/4/Rev.2); (b) 关于缔约国根据 公约 第 19 条提交的定期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的一般准则 (CAT/C/14/Rev.1) 29. 根据机构间委员会和人权条约机构主席会议协商的结果, 委员会又通过了一个新的报告格式 委员会通过的有关上述缔约国报告的结论和建议的案文如下 30. 委员会自 2004 年以来即为定期报告提出问题单 这是缔约国代表在与委员会委员举行的会议上请委员会这样做的 委员会理解缔约国希望预先知道在对话中有可能讨论到的问题, 但委员会必须指出, 问题单的拟订使委员会的工作量大为增加 对于成员如此之少的一个委员会来说, 影响尤其显著 31. 委员会决定修订其初次和定期报告的报告准则, 使之与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 (HRI/MC/2006/3) 保持一致 32. 贝宁 (1) 禁止酷刑委员会在 2007 年 11 月 15 日和 16 日举行的第 797 次和 800 次会议 (CAT/C/SR.797 和 800) 上审议了贝宁的第二次定期报告 (CAT/C/BEN/2), 并在 2007 年 11 月 22 日举行的第 807 次会议 (CAT/C/SR.807) 上通过了下述结论和建议 A.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贝宁按照委员会的报告编写指导原则编写的报告, 并对有机会恢复与缔约国的对话表示高兴 然而,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 报告的提交拖延了八年, 缔约国也没有为落实委员会在 2001 年审议其初次报告时提出的建议 (A/57/44, 第 30 至 35 段 ) 做出必要的努力 (3) 委员会称赞报告所表现的诚恳, 其中承认缔约国在执行 公约 方面存在着缺点 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派来的高级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并满意地注意到对在对话过程中所提出问题的答复 最后, 委员会感到高兴的是, 一些全国性非政府组织出席了对报告的审议 (C)

15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改革其法律和体制进行的努力 特别是,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下述积极事态发展 : (a) 缔约国于 2006 年 9 月 20 日批准了 禁止酷刑及其他残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 ( 以下简称 公约 ) 任择议定书 ; (b) 缔约国于 2002 年 1 月 22 日批准了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c) 缔约国于 2005 年 1 月 31 日批准了 儿童权利公约 的两项 任择议定书 ; (d) 最近为加强国家法律基础所做的努力 : ( 一 ) 在 2007 年 9 月 5 日的官方刊物中发表了 公约 全文 ; ( 二 ) 2006 年 1 月 30 日通过关于贝宁未成年人转移条件和禁止贩卖儿童的 第 号法案 ; ( 三 ) 2003 年 3 月 3 日通过关于贝宁禁止残割女性外阴的 第 号法案 ; (5) 委员会赞赏 年关于加强法律和司法制度的计划 的执行, 以及缔约国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帮助下为改善拘留条件所做的努力 B. 关注的问题和建议酷刑的定义 (6) 尽管 宪法 中有关于禁止酷刑的规定, 但委员会仍感到遗憾的是, 在缔约国的刑法中没有关于酷刑的定义和酷刑作为一种具体犯罪的规定, 虽然委员会在 2001 年审议贝宁的初次报告时曾提出有关建议 然而, 委员会也注意到代表团承诺, 将把酷刑的定义和酷刑作为一种犯罪列入 刑法 草案 ( 第 1 和第 4 条 ) 缔约国应紧急采取措施, 审查其刑事法规, 以便将包括 公约 第一条所含所有要素的酷刑的定义以及将酷刑行为列为一种罪行的规定和适当的刑罚纳入法规, 有关刑罚要考虑到这种行为的严重性质 绝对禁止酷刑 (7) 委员会关切的是, 在缔约国的刑事法规中没有将绝对禁止酷刑作为不可减 损规定的明确规定 ( 第二条和第十五条 ) (C) 7

16 缔约国应将绝对禁止酷刑这一原则纳入其刑事法规, 其中应当规定, 不得将长官的命令作为施加酷刑的理由, 禁止利用通过酷刑取得的供词 调查责任和申诉权 (8) 委员会关切的是 刑事诉讼法 中关于法律诉讼的现有条款 ; 其中规定, 只可在受害者提出申诉之后应检察院的请求提起这种诉讼 ; 这明显违反 公约 第 12 条 缔约国应考虑废除裁量起诉制度, 以求符合 公约 第 12 条, 打消对主管当局下述责任的所有疑问 : 在有适当理由认为确有酷刑行为发生的情况下, 无需事先接到受害者申诉, 主动依法进行客观和公正的调查 (9)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 据报告, 被怀疑犯有酷刑行为的人受到 1990 年 10 月 9 日 第 号法案 的保护, 其中规定, 对在 1972 年 10 月 26 日至该 法案 颁布之日的这一期间犯有普通法所涉行为之外行为的人给予大赦; 委员会谴责由此造成的有罪不罚 ( 第 12 条 ) 缔约国应当确保对所有针对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指控, 包括 1972 年至 1990 年期间的行为, 进行调查 ; 成立真相调查委员会以查明指控 ; 考虑废除 1990 年 大赦法 以起诉和惩治肇事者 (10) 委员会关切的是, 没有适当法规和任何有效而独立的机制, 因而酷刑和虐待受害者不能申诉和使案件得到立即和公正的审查 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 没有保护受害者和主人的法规和机制 ( 第 13 和 14 条 ) 缔约国应建立完全独立的酷刑受害者申诉机制, 确保采取措施为所有报告酷刑或虐待行为的人提供充分保护 缔约国还应加强根据 1998 年 1 月 29 日 第 号法令 设立的国家对其造成伤害的受害者赔偿常设委员会的能力 不驱逐 (11) 委员会关切的是, 没有关于驱逐 遣返和引渡的法律框架 另外, 委员 会还特别关注的是, 缔约国的现行驱逐 遣返和引渡程序与做法可能会使个人有 遭受酷刑的危险 ( 第 3 条和第 8 条 ) (C)

17 缔约国应制定关于驱逐 遣返和引渡的法律框架, 以履行根据 公约 第 3 条它应履行的义务 缔约国还应采取紧急措施, 使现行驱逐 遣返和引渡程序与做法完全符合 公约 第 3 条, 特别是 : (a) 刑法草案 第 21 条应当修改, 以便按照 公约 第 3 条的要求, 将 有遭受酷刑的危险 作为一个拒绝引渡的理由列入其中 ; (b) 对包括无证件者在内的个人的驱逐 遣返和引渡, 应当由法院经逐案进行认真的酷刑危险评估之后决定, 并且应当可以提出具有暂缓作用的上诉 ; (c) 与邻国签订的司法合作协议条款应当修订, 以确保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和 公约 第 3 条转交被拘留者 基本保障 (1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刑事诉讼法 的现有条款没有具体规定被警察拘押者接触律师的权利 委员会同样感到关切的是, 由检察官指定的医生进行的体检, 只能根据前者的决定或被拘留者的请求才被允许 最后,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 被告很少请求法律援助 ( 第 2 条和第 11 条 ) 缔约国应修改 刑事诉讼法 中有关警察拘押的规定, 以确保被拘押的人得到有效保护, 不遭受身心伤害 特别是, 刑事诉讼法草案 应当保证按照自己的选择咨询律师和医生以及联系家庭成员的权利, 其中还应当包括无罪推定原则以及通知所有被捕人员有权得到法律援助的义务 司 法 (1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所收到资料表明, 缔约国的司法系统中存在着弊病 有指控说, 在法官 警察和宪兵官员中普遍存在腐败现象 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刑事诉讼法 的现有规定使检察官有权撤换案件审理法官, 这破坏了司法人员的独立性 ( 第 2 条和第 12 条 )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纠正司法方面的缺点, 例如, 划拨充足的资源, 继续努力防治腐败 它还应采取措施解决法官人数不足的问题, 考虑对国 (C) 9

18 家的司法区划进行审查 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 按照有关国际标准保证司法人员完全独立 (14)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 根据贝宁刑法,13 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被判处剥夺自由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将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提高到国际上接受的水平 普遍管辖 (15) 委员会对 刑事诉讼法 的现有条款感到关切, 它使缔约国不能按照 公约 的规定确立和行使对酷刑行为的管辖权( 第 6 条和第 8 条 )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 确立和行使对所指称肇事者在贝宁的酷刑行为的管辖权, 按照 公约 的规定引渡或起诉肇事者 (1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据悉, 在贝宁和美利坚合众国之间有一项协定, 根据协定, 不能将在贝宁境内的美国国民转交国际刑事法院, 以审判其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 ( 第 9 条 ) 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审查这一协定的条款, 因为它使缔约国不能按照 公约 规定将在其境内的美国国民转交国际刑事法院 系统审查拘留设施和监狱生活条件 (17)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 据悉, 一些非政府组织不能有序地访查拘留中心 然而, 委员会注意到, 代表团曾承诺补救这一情况, 授予非政府组织进入拘留设施的永久性权利 委员会欢迎关于建立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国家机制, 但感到遗憾的是, 贝宁目前没有能工作的系统检查机制 ( 第 11 条 ) 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 按照代表团有关这一问题的承诺给予所有非政府组织进入拘留设施的永久性权利 缔约国还应采取适当措施, 制定关于全国预防机制的法案, 并加速其建立工作 (1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改善监狱条件做出的努力, 但仍对拘留设施中的生活条件十分关切 据委员会收到的被拘留者报告反映, 监狱官员腐化, 监狱中非常拥挤, 缺乏卫生设施和充足食物, 疾病流行, 没有适当的保健服务 委员会还接到报告说, 未成年人不是与成年人完全分开, 被指控的人也不是和被判刑的人分开监禁 ( 第 11 条和第 16 条 ) (C)

19 缔约国不必等待国家预防机制建立, 应采取紧急措施, 使拘留中心的条件符合 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缔约国应为此分配所有物质 人力和预算资源, 并作为优先事项 : (a) 降低监狱拥挤程度和审判前囚犯人数 ; (b) 改善被拘留者的食物供应和保健服务 ; (c) 对监狱进行重新安排, 将被指控者与被判刑者分开关押, 改善未成年人的拘留条件, 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将他们与成年人分开关押 ; (d) 采取适当措施, 切实结束监狱中指称的腐败和敲诈勒索 ; (e) 加强对拘留条件的司法监督 (19) 委员会对被判死刑犯的恶劣关押条件表示关切, 这种条件构成了残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 ( 第 16 条 )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改善死刑犯关押条件, 保证他们的基本需要和权利 缔约国应采取紧急措施, 建立死刑缓期执行和减刑制度 委员会还希望了解废除死刑法案状况 国家人权委员会 (20) 委员会对贝宁人权委员会已不再起作用感到遗憾 ( 第 11 条和第 13 条 ) 则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恢复贝宁人权委员会的工作, 并使其符合 巴黎原 执法人员的暴力行为 (21) 委员会对关于缔约国执法人员打人的指控表示关切, 对缺乏关于这种做法严重程度的资料感到遗憾 ( 第 12 条和第 16 条 ) 缔约国应向执法人员明确表示, 暴力和虐待是不可接受的 另外, 它还应采取必要措施终止这种做法, 确保对有关执法人员进行虐待的指控立即进行公正和切实的调查, 对负有责任者进行起诉并处以适当刑罚 (C) 11

20 对儿童的酷刑和残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2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特别是为消除对儿童的虐待进行的立法工作, 但仍然对关于下述情况的报告感到关切 : 贩卖人口 剥削 卖淫 女性外阴残割 强奸, 以及杀害新生婴儿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 没有关于虐待儿童的报告和相关判决的统计资料 ( 第 和 16 条 ) 缔约国应当综观全局, 采取有效措施, 打击和消灭酷刑和残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确保严格执行有关法规, 起诉和惩罚那些对这种行为负有责任者 缔约国应考虑建立一个儿童权利情况观察机制, 恢复审议关于 vidomegons 的法案, 加强对遭受暴力儿童的照料系统 (23) 委员会注意到, 缔约国的法律禁止学校实行体罚 (1962 年第 100/MEN/CAB 号通告 ), 但仍然关切的是, 没有法律禁止在家庭和学校以外的机构实行这种惩罚 委员会还对贝宁教育中经常采用这种做法表示关切 ( 第 16 条 ) 缔约国应将禁止体罚的法律实行范围扩大到家庭和学校以外的其他机构 缔约国应确保严格实行禁止体罚的法律, 为此, 应当开展宣传和教育活动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2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加强有关暴力侵害妇女和贩卖妇女的法律框架所做的努力, 但仍感到遗憾的是, 刑法草案 中不包括家庭暴力和贩卖妇女这两种具体犯罪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关下述情况的报告 : 广泛的暴力侵害妇女现象, 特别是贩卖 强奸和家庭暴力, 对申诉和判决之少感到遗憾 ( 第 和 16 条 )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预防 打击和惩罚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例如, 将家庭暴力 婚内强奸和贩卖妇女作为罪行列入 刑法草案, 并立即通过贝宁防止 辑查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法 缔约国还应建立受害者康复和支援系统 暴民正义 (25) 委员会对关于长久存在的暴民正义现象感到关切 ( 第 16 条 ) (C)

21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 消灭暴民正义问题 委员会请缔约国彻底审查消灭这种现象的障碍, 并考虑采取更有效的办法 关于禁止酷刑的培训 (2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对国家官员进行人权培训所做的重大努力, 但仍感到遗憾的是, 没有关于就禁止酷刑和残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和处罚进行专门培训的资料 ( 第 10 条 ) 缔约国应加强执法人员人权培训方案, 将禁止酷刑和残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和处罚列为培训内容 还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这种培训 (27) 委员会要重申 2001 年审议贝宁报告时提出的建议, 即 : 缔约国应做出 公约 第 21 条和第 22 条所规定的声明 (28)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让非政府组织和学术专家参加审查 刑法草案 和 刑事诉讼法草案 等国家法律, 以便使其与 公约 的规定达到一致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通过这些法律草案 (29) 缔约国应在学术机构支持下建立有效机制, 以收集数据和编制犯罪和犯罪学统计资料以及与监督 公约 全国执行情况有关的所有统计资料 因此, 缔约国应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助于委员会评估缔约国履行 公约 所规定义务情况的下述资料 : (a) 关于贝宁每个监狱的收容能力和人数的统计资料, 包括按性别和年龄组 ( 成人 / 儿童 ) 分列的资料, 以及审判前拘留的人数 ; (b) 关于发生在拘留中心及警察和宪兵派出所的暴力事件的统计资料 ; (c) 关于指称的酷刑的申诉以及所采取行动的统计资料 ; (d) 关于执法人员腐败和所给予处罚的统计资料 ; (e) 关于引渡 驱逐或遣返案件的统计资料, 包括关于按照分区域协议转交被拘留者的资料 ; (f) 关于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以及有关诉讼的结果的资料 (30) 委员会欢迎代表团保证提供有关下述事项的资料 : 仍未答复的问题, 包括关于 2005 年 4 月被三名男护士轮奸的 13 岁女孩情况 提起的诉讼和判处的刑罚 (31)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 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适当语言广泛传播缔约国提交委员会的报告以及委员会的结论和建议 (C) 13

22 (32) 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国际人权监督机构最近核准的统一报告指导原则 (HRI/GEN/2/Rev.4) 更新其核心文件 (33)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关于落实委员会建议的承诺, 并请缔约国在一年之内提供关于为响应委员会关于对 刑法草案 和 刑事诉讼法草案 进行必要审查的建议和上面第 11 段和第 18 段中所载建议所采取行动的资料 (34) 委员会得到结论认为, 在审议缔约国报告的过程中, 为弥补第二次报告的拖延提供了充分资料 ; 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 该报告将作为第三次定期报告于 2011 年 12 月 30 日之前审议 33. 爱沙尼亚 (1) 禁止酷刑委员会在 2007 年 11 月 13 日至 14 日举行的第 793 次和 796 次会议 (CAT/C/SR.793 和 796) 上审议了爱沙尼亚的第四次定期报告 (CAT/C/80/Add.1), 并在 2007 年 11 月 20 日举行的第 804 次会议 (CAT/C/SR.804) 上通过了下述结论和建议 A.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爱沙尼亚基本上遵照委员会的报告准则编写的第四次定期报告, 并表示赞赏爱沙尼亚就委员会问题清单 (CAT/C/EST/Q/4) 提供的书面答复 (CAT/C/EST/Q/4/Add.1) 3. 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派出了大型高级代表团并与之举行了积极和坦诚的对话, 以及缔约国代表就审议报告期间提出的问题和表达的关注提供的口头补充 B.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尤其欢迎 : (a) 2006 年批准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 (b) 2004 年批准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 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 (c) 2003 年批准旨在废除死刑的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 (d) 2003 年批准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C)

23 (5) 委员会还欢迎 : (a) 2004 年 受害者支持法 以及 2007 年该法的修正案生效 ; (b) 2005 年 国家法律援助法 生效 ; (c) 2004 年新 刑事诉讼法 生效 ; (d) 2003 年 难民法 修正案生效 (6) 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 该国作出重大努力, 翻修了拘留设施 关闭了陈旧的拘禁所, 并建造了新监狱, 尤其是 2002 年 Tartu 监狱投入使用, 以改善缔约国境内所有被剥夺自由者的总体监禁条件, 并从老式拘留营制度转向现代囚室监禁制度 (7) 委员会明确地注意到, 发表了欧洲防止酷刑委员会的各份报告以及缔约国的答复, 以使所有关注各方参与普遍辩论 C. 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酷刑的定义 (8) 注意到 公约 于 1991 年和 刑法典 于 2002 年对缔约国生效, 委员会仍遗憾地感到, 刑法典 第 122 条所载的定义, 即便与 刑法 第 和 324 条所列罪行一并解读, 亦未充分地体现 公约 第 1 条所载的全部内容, 尤其是精神疼痛和痛苦 歧视以及公职人员的默许等 ( 第 1 条 )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 (CAT/C/CR/29/5, 第 6 段 (a) 项 ), 缔约国应使其酷刑定义完全符合 公约 第 1 条 委员会认为, 缔约国依据 公约 指明并界定酷刑罪, 并使之有别于其他罪, 尤其可引起每一个人, 包括罪犯 受害者以及公众对酷刑罪严重性质的警觉, 增强禁止条款本身的威慑力, 进而直接推动 公约 禁止酷刑的最终目标 被拘留者的基本法律保障 (9) 委员会关注切实落实对被拘留者基本法律保障的情况, 包括得到一名独立医生的诊治, 以及对所有被拘留者的登记问题 ( 第 2 条 ) 缔约国应确保所有被拘留嫌疑人在被拘留期间切实得到基本的法律保障, 包括有权获得一名律师 ; 单独进行体检 ; 在他们被剥夺自由之刻即通知亲属并告之其权利, 包括对他们提出的指控, 以及及时移交法官审理 (C) 15

24 行政拘留 (10) 委员会关注有可能实施 入狱行政拘留 和 行政逮捕 ( 缔约国报告第 89 和 215 段 ), 并关注报告中和该国代表团完全未提及有关这类拘留的情况, 尤其是关于主管当局和适用的法律保障的情况 ( 第 2 条 ) 缔约国应向委员会提供关于此类 行政拘留 的详情, 并确保基本法律保障同样适用于此类案件 司法总监 (11) 注意到根据 公约 任择议定书第 3 条指定司法总监为国家保护机制, 确认司法总监巡查各拘留地点的作用并欢迎以各不同语言发表其报告, 委员会仍关注司法官的独立性 任务和资源, 以及其是否有能力调查对所有违反 公约 条款行为的指控 ( 第 2 和 11 条 ) 缔约国应考虑根据 巴黎原则 ( 大会第 48/134 号决议附件 ) 设立一个全国增进和保护人权的机构, 并为之提供履行其任务的充分资源 不驱回 (12) 注意到 由公民和移民事务委员会在个案基础上, 确定某个国家是否安全 以及有关人员被驱往的国家名单, 委员会仍关注 安全国家 原则的运用, 有可能阻碍缔约国审议具体案件的所有要素, 从而不能履行缔约国按 公约 ( 第 3 条 ) 承担的所有不驱回义务 缔约国应始终在个案基础上, 评估其依照 公约 第 3 条承担的不驱回义务, 并为被驱逐者 返回者或被引渡者切实提供一切程序性的保障 刑法典 对酷刑行为规定的适当惩罚 (13) 委员会继续关注, 对酷刑适用的惩罚不足, 即 刑法典 第 和 324 条规定了从 罚款惩罚 至最长 5 年的监禁 ( 第 4 条 ) 缔约国应确保如 公约 第 4 条第 2 款所规定, 根据酷刑行为的严重程度, 对酷刑行为加以适当的惩罚 (C)

25 有关 公约 条款的培训和教育 (14) 委员会关注的是, 在 公约 条款方面, 对执法人员, 包括感化机构工作人员 法官和检察官的培训不足 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对在监禁设施中工作医务人员缺乏侦辨酷刑和虐待迹象的具体培训 ( 第 10 和 15 条 ) 缔约国应加强对所有执法人员的绝对禁止酷刑培训方案, 以及对所有检察官和法官的关于缔约国依 公约 应承担义务的培训方案 培训应包括不接受由酷刑提取的供述和陈述 缔约国也应确保诊治被拘留者的所有医疗人员, 按诸如 伊斯坦堡议定书 所列的国际准则得到侦辨酷刑和虐待迹象方面的充分培训 申诉 调查和适当的判刑 (15) 委员会注意到司法部对监狱 治安委员会对拘留所 卫生委员会对精神病院以及社会事务部和国防军对 Illuka 寻求庇护者收容中心的监督活动 然而,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 所有被剥夺自由者的羁押处所尚无充分的申诉机制, 对这些地点缺乏充分的监督和监测, 以及只有少数酷刑或残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惩罚行为的既决犯, 按其行为严重程度被判处相应刑罚 ( 第 12 和 13 条 ) 缔约国应确保所有羁押被剥夺自由者的处所都设有申诉机制, 并对这些地点进行充分监督和监测 缔约国应及时 彻底和公正地调查对所有酷刑或其他残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行为的指控, 将责任者绳之以法, 并按所犯罪行严重程度, 对既决犯处以相应刑罚 囚犯之间的暴力 (16) 委员会对囚犯之间的暴力感到关注, 尤其是 2006 年 Murru 监狱中两名囚犯被杀害事件, 以及未采取充分措施预防和调查此类暴力 ( 第 12 和 13 条 ) 缔约国应及时 彻底和公正地调查监禁中发生的所有死亡事件以及囚犯之间的所有暴力事件, 包括有可能涉及执法人员渎职行为的任何案件, 并将责任者绳之以法, 以履行缔约国依据 公约 第 12 条承担的义务 (C) 17

26 刑事诉讼法 (17)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 根据 刑事诉讼法, 若检控方撤消指控, 法院本身即无继续进行诉讼的斟酌权 ( 缔约国报告第 64 段 ), 以及在最初 6 个月的审前拘留逾期之后, 检控方可不需要任何理由地即延长拘留 ( 第 13 条 ) 缔约国应考虑修订其 刑事诉讼法, 以制约检控方对司法机构的权力, 并规定检控方有义务向法院说明对最初 6 个月审前拘留期所作任何延长的理由 对受害者的赔偿和恢复 (18) 委员会欢迎加强对某些罪行受害者赔偿, 但继续关注尚未确立对酷刑和其他残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行为受害者的赔偿, 以及尚无有关酷刑 虐待 贩运和家庭内暴力及性暴力行为受害者康复的适当措施 ( 第 14 条 ) 缔约国应确保对酷刑和其他虐待行为受害者作出充分的赔偿, 以及为所有酷刑和其他虐待 贩运和家庭内及性暴力行为受害者提供尽可能全面的康复手段 过度拥挤的监禁和监禁条件 (19) 委员会欢迎由于推行了各类加速审理办法 ( 涵盖了所有刑事诉讼的 42%), 以及替代性监禁机制, 致使监狱羁押人数从 2001 年约 4,800 人, 减少至 3,600 人, 但继续关注缔约国过度拥挤的监禁条件, 包括艾滋病毒的适当医疗问题 ( 第 16 条 ) 缔约国应继续减轻感化机构过度拥挤的状况, 改善拘留条件, 尤其是在恶劣和不充分条件下长期监禁审前被拘留者的拘留所状况, 而且应继续努力缩短审前拘留期 缔约国应为所有被拘留者提供充分食物, 改善拘留设施的保健和医疗服务, 包括提供现有的适当治疗, 尤其是对感染艾滋病毒和肺结核的被拘留者的治疗 (C)

27 贩运人口 (20) 委员会欢迎提高意识与预防运动和方案 ( 包括 EQUAL EU 合作项目 ) 以及关于人口贩运问题的 国家行动计划, 委员会仍关切地感到, 但继续关注的是, 人口贩运是一种长期现象, 而且缺乏预防 打击和惩治人口贩运的具体立法措施 ( 第 16 条 ) 缔约国应加强立法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充分预防 打击和惩治人口贩运, 尤其是贩运妇女和儿童, 并应及时调查 追究和惩治所有此类罪行的罪犯 缔约国应向委员会提供统计数据, 列明贩运的案发率以及实施这些措施的目标和结果, 包括调查 追究和定罪情况 缔约国还应对执法人员展开有关人口贩运问题的培训和提高认识方案 家庭暴力 (21) 注意到已有打击家庭暴力的若干方案和计划, 委员会继续关注家庭暴力的发生率以及缺乏预防和打击这种现象的具体法律措施 ( 第 16 条 ) 缔约国应专门规定家庭暴力犯罪, 并且为受害者提供保护及可得到的医疗和法律服务, 包括咨询服务 缔约国还应及时地调查 追究和惩治所有此类暴行的罪犯, 并确保对执法人员展开充分培训, 提高对家庭暴力, 包括性暴力和侵犯儿童暴力行为的认识 无国籍者 (2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人权事务委员会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关注和建议 在欢迎缔约国减少无国籍状况的同时, 委员会继续关注的是, 监狱中的被羁押者约有 33% 是无国籍者, 而他们大约占缔约国总人口的 8%( 第 16 条 )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法律和实际措施, 简化和便利无国籍者和非公民的归化与融合 (C) 19

28 缔约国还应采取必要措施, 保障无国籍者和非公民在被剥夺自由即刻时, 立即毫无歧视地以他们能懂得的语言向他们通告其权利并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 (CAT/C/CR/29/5, 第 6 段 (h) 和 (i) 项 ), 缔约国应同时解决监狱中无国籍者人数比例过高的原因和后果, 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这种现象 缔约国还应进一步考虑批准 1954 年 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 和 1961 年 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执法人员的暴行和过度使用武力 (23) 委员会欢迎由一非政府组织运作投诉热线, 但继续关注对执法人员暴行行为和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 尤其是投诉汇编详尽记载的 2007 年 4 月 Tallinn 发生的动荡事件 ( 第 16 条 ) 缔约国应及时 彻底和公正地调查执法人员所有残暴和过度使用武力的行为, 并将违法者绳之以法 缔约国应加强其对执法人员, 尤其对所有特警部队的培训方案, 并鼓励缔约国通过警察道德守则草案 精神病设施 (24) 委员会欢迎改善对精神病患者援助, 包括实际贯彻 精神病法, 但对精神病人的普遍住院条件以及治疗形式不足的感到关注 ( 第 16 条 ) 缔约国应改善精神病院住院患者的居住条件, 确保由独立监督机构定期监测所有强制治疗精神病健康患者的地点, 以确保切实地落实为保障患者权利规定的保障措施, 并研制替代性治疗形式, 尤其是基于社区的治疗方式 收集 公约 落实情况的资料 (25) 委员会遗憾地感到, 缺乏有关执法和管教机构人员所犯酷刑和虐待案 件, 以及申诉 调查 追究和判决贩卖 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案件情况的综合以及 分类数据 (C)

29 缔约国应汇编并向委员会提供统计数据, 说明有关监察 公约 执行情况, 包括针对侵害弱势群体的酷刑以及其他虐待行为 贩运 家庭暴力及性暴力以及基于种族动因的暴力 囚犯之间以及患者之间暴力案件的申诉 调查 追究和定罪, 以及对受害者的赔偿及其恢复情况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根据 公约 第 21 和 22 条发表声明 (27) 委员会请缔约国批准该国尚未为缔约国的各项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 (28) 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经各国际人权条约机构核准并载于 HRI/GEN/2/Rev.4 号文件的关于 共同核心文件报告协调准则 要求, 提交其核心文件 (29) 委员会请缔约国以适当的语文通过官方网站 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在全国广为宣传爱沙尼亚提交的各次报告以及委员会的结论和意见 (30)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该国回应委员会在上述第 和 23 段中所提建议的情况 (31) 请缔约国在 2001 年 12 月 30 日之前提交下一次, 即第五次定期报告 34. 拉脱维亚 (1) 委员会在 2007 年 11 月 8 日和 9 日举行的第 788 次和 790 次会议上 (CAT/ C/SR.788 和 790) 审议了拉脱维亚的第二次定期报告 (CAT/C/38/Add.4), 并在第 805 次和第 806 次会议上 (CAT/C/SR.805 和 806) 通过了下述结论和建议 A.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拉脱维亚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 并欢迎报告中所提供的资料 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对委员会后续程序所作的答复, 并赞赏该国以书面形式对问题单所作的详尽答复 (CAT/ C/LVA/Q/2/Add.1), 其中进一步说明了该国为防止酷刑行为及其他残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而采取的立法 行政 司法和其他措施 此外,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 缔约国的多部委代表团作出了建设性的努力, 在对话期间提供了进一步资料和说明 (C) 21

30 B. 积极方面 (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 自审议上次定期报告以来, 缔约国加入或批准了一些国际文书, 其中包括 : (a)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 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6 年 2 月 22 日 ; (b)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5 年 12 月 19 日 ; (c) 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2005 年 6 月 6 日 ; 和 (d)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 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4 年 5 月 25 日 (4)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国家一级正在努力对其法律 政策和程序加以改革, 以确保更好地保护人权, 包括不遭受酷刑及其他残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 特别是 : (a) 刑事诉讼法 于 2005 年 10 月 1 日生效 ; (b) 拘押程序法 于 2005 年 10 月 21 日生效 ; (c) 还押程序法 于 2006 年 7 月 18 日生效 ; (d) 对 医疗法 的修正于 2007 年 3 月 29 日生效, 其中规定了对患者强制性 非自愿被送进精神病院及其后的治疗情况进行司法审查的程序 ; (e) 2007 年 1 月 1 日建立了新的监察专员制度, 以替代拉脱维亚国家人权署 ; (f) 2006 年设立了国家法律援助局, 而且 2005 年 3 月 17 日颁布了 国家担保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法 ; (g) 2005 年 5 月 2 日的第 280 号内阁决定中通过了发展拘留所的构想, 旨在使所有被拘留者的待遇符合必要的标准 ; (h) 2004 年制定了国家防止贩运人口方案 ( 年 ); 以及 (i) 2003 年 12 月 5 日制定了 国家警务人员职业道德和行为守则 (C)

31 C. 主要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酷刑的定义 (5) 缔约国称, 根据拉脱维亚的 刑法典, 可称为 公约 第 1 条所指 酷刑 的一切行为均须受到惩罚, 但委员会担心缔约国尚未将 公约 第 1 条所定义的酷刑罪行纳入国内法 ( 第 1 和第 4 条 ) 缔约国应将酷刑罪行纳入国内法, 并制定一项酷刑定义, 其中包括 公约 第 1 条所载的所有要点 委员会认为, 缔约国若按照 公约 指明并界定酷刑为不同于其他罪行的一种罪行, 将可促使酷刑的施行者 受害者和公众认识到这一罪行的特别严重性, 并可加强禁止规定本身的威慑作用, 从而直接促进 公约 防止酷刑的总目标 监察专员制度 (6) 委员会注意到,2007 年 1 月 1 日建立了新的监察专员制度, 以替代原来的拉脱维亚国家人权署 委员会还注意到, 监察专员制度具有广泛的职权, 财力人力在 2007 年也有所增加, 但感到关注的是, 财政和人力资源仍不足以应付这一制度的更为繁重的任务和工作量 ( 第 2 条 ) 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监察专员制度的有效实施, 包括提供所需的人力和财力 而且, 鼓励缔约国向国家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申请认证, 以确保该制度符合联大 1994 年 3 月 4 日第 48/134 号决议所附的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人权机构地位的原则 ( 巴黎原则 ), 包括独立性原则 基本保障 (7) 委员会注意到, 新的 刑事诉讼法 特别提到被拘留者享有基本法律保障, 诸如有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 但感到遗憾的是, 其中未具体提及看医生的权利 此外,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有报告指出, 切实得到律师服务的权利实际上不一定能落实, 在此方面,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 有报告指出, 若干地区, 尤其是农村地区, 缺少由国家划拨经费的辩护律师, 而且拘留和还押中心为律师提供的工作条件也不一定令人满意 ( 第 2 第 13 和第 16 条 ) (C) 23

32 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所有被拘留者实际享有基本法律保障, 包括有律师为其辩护和看医生的权利 委员会强调, 被拘留者从其丧失自由起, 到整个调查阶段, 再到整个审判和上诉期间, 均有权切实得到律师的服务 此外, 缔约国应确保拘留和还押中心为律师提供与监狱中的设施相当的适当工作条件, 并为新设立的法律援助局提供资金 寻求庇护者 (8) 委员会注意到,2005 年 1 月 20 日对 庇护法 作了修订, 删除了须以书面方式提出庇护申请的规定, 但感到遗憾的是, 仍不清楚缔约国境内究竟总共有多少人寻求庇护, 而且核准庇护的比率很低 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 缔约国对寻求庇护者实行拘留政策, 而且申请时限很短, 尤其是根据加快庇护审理程序提出上诉的时限很短 此外, 委员会注意到, 被拘留的外国人, 包括寻求庇护者, 有权同本国的领事机构联系, 还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但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 根据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资料, 没有寻求庇护者申请这种法律援助 ( 第 2 第 3 第 11 和第 16 条 )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 : (a) 采取措施, 确保只在例外情况下或作为最后手段对寻求庇护者实行拘留, 而且拘留时间也应尽可能短 ; (b) 确保任何按移民法被拘留者可以循有效的法律途径对行政当局将其拘留 驱逐或遣返 ( 驱回 ) 的决定的合法性提出上诉, 并实际有权获得指定律师的协助, 而这些律师应专为那些将被驱逐或遣返 ( 驱回 ) 的被拘留外国人提供服务 ; (c) 延长加快避难审理程序所规定的各项时限, 特别保证避难申请被驳回的人能够有效提出上诉 ; 并 (d) 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缔约国境内寻求庇护者人数和其中被拘留者人数的详细和分类统计数据 此外, 鼓励缔约国迅速通过拉脱维亚共和国庇护法草案, 该草案已于 2007 年 3 月 26 日获得内阁部长委员会会议正式核可, 目前正由议会进行审查 (C)

33 培 训 (9)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法官培训详细情况, 接受培训的包括 : 调查法官和刑事法官 法院工作人员 监禁设施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 ( 包括医务人员 ) 卫生部人员( 包括精神病院人员 ) 公诉人 内政部及其下属机构人员( 包括国家警察和边警 ) 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 监督和评估培训方案方面的资料不多, 也没有任何资料可说明执法人员 监狱工作人员和边警培训活动产生了何种影响以及培训方案在减少酷刑和虐待事件方面具有多大的成效 ( 第 10 条 ) 缔约国应当进一步开展教育方案, 确保所有执法人员 监狱工作人员和边警充分了解 公约 条款, 并确保违反条款的行为不被容忍, 而将受到调查, 违者必究 所有相关人员都应当接受有关如何辩认酷刑和虐待迹象的特别培训 委员会建议将 1999 年 伊斯坦布尔议定书 ( 有效调查和记录酷刑和其他残忍 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手册 ) 作为向医生提供培训的一部分内容, 并将该手册译成拉脱维亚文 此外, 缔约国应当制定和实施一套办法, 来评估这类培训 / 教育方案对于减少酷刑 暴力和虐待案例的效果和影响 还押, 包括审判前拘留 (10) 委员会注意到, 新的 刑事诉讼法 将拘留时间从 72 小时减至 48 小时, 并规定了由调查法官来裁决是否予以还押的制度, 还注意到关于还押时间缩短的报道, 但委员会仍感关注的是, 也有报告提到还押 ( 包括审判前拘留 ) 时间过长的情况, 这一情况有导致发生虐待的很高风险 除拘留以外别无他法, 也是令人遗憾的 委员会注意到, 拘押程序法 中规定了将嫌犯关押在警局短期拘留室的程序, 并为此种拘留室的拘留条件规定了标准, 但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 根据资料, 这不适用于小派出所的拘留间, 但嫌犯可在这样的拘留间关押 12 小时以下 ( 第 2 第 11 和第 16 条 ) 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 进一步缩短提控前关押和拘留的时间, 并制定和实施有别于剥夺自由的办法, 包括假释 调解 社区服务或缓刑 (11) 委员会注意到, 缔约国采取了一些行动来改善未满 18 岁者的拘留条件, 包括青少年感化设施的条件, 诸如设立了儿童和家庭事务部及其下属的国家儿童权利保护监察局, 以监督青少年拘留制度和条件 它还制定了 年青少 (C) 25

34 年监禁和拘留实施问题基本政策指导方针 但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 有报道指出, 青少年往往在审判前被关押很长时间, 而且青少年还押的比例很高 ( 第 2 第 11 和第 16 条 ) 缔约国应更加努力, 使其关于逮捕和拘留青少年罪犯的法律和做法完全符合国际公认的原则, 包括 : (a) 确保剥夺自由的做法 ( 包括审判前拘留 ) 只是例外情况, 仅作为最后手段, 而且时间尽可能短 ; (b) 判定和实施有别于剥夺自由的办法, 包括假释 调解 社区服务或缓刑 ; (c) 根据 年青少年监禁和拘留实施问题基本政策指导方针, 制定一项行动计划, 并确保为其切实执行和后续行动提供必要的资源 ; 并 (d) 采取进一步措施改善拘留设施的生活条件, 拟订与时俱进的重新融入社会方案, 并确保对监狱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以提高其在青少年工作方面的专业能力 拘留条件 (12)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 尽管缔约国采取了旨在改善拘留条件的措施, 包括 2005 年通过了发展拘留所的构想和 2007 年 8 月 1 日建立了新的 Olaine 监狱医院, 但监狱仍然人满为患 委员会注意到所提供的资料表明某些拘留设施和监狱的条件有所改善, 但对其他监狱 还押中心和警局短期拘留室的整体拘留条件表示关切, 其中包括基本设施不适当和生活条件不卫生 还令人关切的是, 向拉脱维亚国家人权署 ( 现已改为监察专员制度 ) 提出申诉的案件大为增加, 包括指控当局在各种不同的设施 ( 包括封闭设施 ) 中侵犯了被拘留者获得人道待遇和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 ( 不然就是在自由被剥夺的场所受到不人道待遇 ) 此外,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 囚犯之间也有以暴力相加的情况, 但缺少任何按相关因素予以分类的统计数据, 无法据以查明根源和制定战略, 以防止和减少这类事件的发生 ( 第 11 和第 16 条 )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C)

35 (a) 继续努力, 减轻拘留机构内人满为患的情况, 其中包括采用有别于监禁的措施, 并根据发展拘留所的构想, 增拨预算, 以发展和整修监狱及其他拘留所的基础设施 ; (b) 采取有效措施, 进一步改善包括监狱及警局短期拘留室在内的拘留设施的生活条件 ; 和 (c) 监测和记录囚犯间暴力事件, 以查明根源和制定适当的预防战略, 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按相关因素予以分类的这方面数据 此外, 委员会鼓励司法部着手草拟剥夺自由场所的标准 (13) 委员会注意到,2005 年制定并实施了监狱工作人员准则, 其中就可能自杀者的对待问题作出了规定, 但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 拘留设施内自杀和其他突然死亡的人数很多 ( 第 11 和第 16 条 )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 防止关押中自杀和自残的危险 鼓励缔约国制定防止监狱发生自杀的政策, 包括筛查 报告 数据收集 培训和教育, 并依照 2005 年 5 月 18 日 防止监狱发生自杀 培训班中提出的构想, 设立一个帮助囚犯重新融入社会的单位 缔约国还应确保对一切自杀和其他突然死亡事件立即切实加以调查 独立监督 (14) 委员会注意到, 所提供的资料表明, 在国家保证下, 主要由非政府组织来监督个人自由受到限制的场所, 并注意到, 监察专员法第 13 条第 3 款规定, 有权 未经特别许可随时查访封闭式设施, 在设施场地内自由走动, 察看所有地方, 私下会晤被关押在封闭式设施内的人 但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 没有对所有拘留场所进行有系统和有效的监督 委员会重申上文第 6 段中对监察专员制度所拨给资源不足的关注 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 没有详细开列所有拘留场所, 包括外国人拘留场所 ( 第 2 第 11 和第 16 条 )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 对所有拘留场所进行有效和有系统的监督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一份详细的清单, 其中开列所有拘留场所, 包括外国人拘留场所, 并建立被拘留者中央登记册, 或完成公用数据库的开发, 供监禁设施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假释管理局使用, 以便能够跟踪拘留系统及假释系统内每名被拘留者和 / 或被定罪囚犯的情况 (C) 27

36 精神疗养院和精神病院的条件 (15) 委员会注意, 在最近对 医疗法 所作的修正中, 规定了对患者强制性 非自愿被送进精神病院及其后的治疗情况进行司法审查的程序, 并在 Riga 建立了一个新的现代化心理援助流动中心 但委员会仍十分关切精神疗养院和精神病院的条件, 包括强力限制自由和隔离的情况 ( 第 11 和第 16 条 ) 缔约国应审查使用强力限制自由的情况, 考虑制定这种限制自由行为的准则, 并将单独监禁只用作最后手段, 时间应尽可能短, 还应受到严格监督, 而且应可进行司法审查 鼓励缔约国立即通过 年改善人民心理健康方案草案 使用武力和虐待 (16)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 指控执法官员特别是在进行逮捕时或与逮捕相关时使用武力和虐待的案例很多, 而其中被定罪的情况很少 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 被控施行酷刑和虐待的官员看来只受到惩戒或警告, 而且令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 没有另外说明他们受到何种惩戒 ( 第 12 和第 16 条 ) 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 明确无误地让各级警务人员认识到酷刑 使用武力和虐待是不可接受的, 包括实施 2003 年 国家警务人员职业道德和行为守则, 并确保执法人员只在严格有必要的情况下才使用为执行其公务所需使用的武力 委员会特此提到 公约 第 4 条第 2 款, 强调缔约国应施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处罚, 并鼓励缔约国开始收集有关所作惩戒的统计数据 即时公正的调查 (17) 委员会注意到有若干个申诉机构负责审查关于警方滥权行为的申诉, 但感到关注的是, 对执法官员动用武力和虐待提出申诉的案件很多, 但缔约国对这类案件进行调查的情况并不多见, 而所调查案件最后定罪的情况就更少了 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拉脱维亚的 刑法典 并未明文规定酷刑本身为一种罪行, 而只在其他条款中规定对这种行为加以惩处, 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受到时效规定的限制 委员会认为, 酷刑行为不得受任何时效规定的限制 ( 第 1 第 4 第 12 和第 16 条 ) (C)

3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 : (a) 加强措施, 确保对执法人员施行酷刑和虐待的所有指控进行即时 公正和有效的调查 尤其是, 这类调查不应由警察机构进行或在其领导下进行, 而应由独立机构进行 对于明显的酷刑和虐待案件, 在调查过程中, 嫌疑人一般应停职或调职, 尤其是如果存在嫌疑人可能阻碍调查的风险时更应如此 ; (b) 审判肇事者, 对于被定罪者作出适当判决, 以消除对 公约 所禁止侵权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实际上不受惩罚的现象 ; 并 (c) 审查其关于时效的规则和规定并使它们完全符合其 公约 义务, 从而能不受任何时间限制地调查 起诉和处罚任何人施行酷刑的行为和企图以及构成默许或参与酷刑的行为 赔偿和康复 (18). 委员会注意到特别为被拘留者和遭受暴力侵害的儿童提供治疗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服务的有关资料, 但感到遗憾的是, 没有实施一项专门方案来保障酷刑和虐待行为受害者的权利 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 没有资料表明有多少酷刑和虐待行为受害者获得了赔偿以及这类案件的赔偿额有多高, 也没有说明向这些受害者还提供哪些形式的援助, 包括医疗 心理康复或重新融入社会的服务 ( 第 14 条 ) 缔约国应在赔偿 补救和康复方面加紧努力, 以便向受害者提供补救和公正及适当的赔偿, 其中包括尽可能完全康复的手段 缔约国应为酷刑和虐待行为受害者制定具体的援助方案 此外, 缔约国应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任何补救方案, 其中包括向酷刑和虐待行为受害者提供的创伤治疗和其他康复形式, 并说明是否拨出适当资源, 以保证这些方案的有效运作 弱势群体的权利和歧视 (1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若干措施, 包括最近修正了 刑法 第 48 条, 将种族动机定为加重刑罚的一项因素, 但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 有报道说, 发生过暴力侵害和歧视弱势群体的行为, 其中包括罗姆人及男女同性恋 双性恋 (C) 29

38 和变性群体 令委员会关切的是, 据报道, 据称出于种族动机的犯罪事件最近有所上升, 而且基于仇恨的罪行的报案数目低估了实际的严重程度, 因为对这种罪行并没有一个有效的记录和监测系统 此外,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近年来在归化程序上所作的努力, 但仍感到关注的是, 拉脱维亚社会中有相当大一部分人的身分仍是非公民或无国籍 ( 第 16 条 ) 缔约国应加紧努力, 制止歧视和虐待弱势群体尤其是罗姆人及男女同性恋 双性恋和变性群体的行为, 包括严格实施各项载有处罚规定的相关法律和条例 缔约国应确保对所有出于上述动机的行为进行即时 公正和彻底的调查, 起诉和惩罚肇事者, 而且惩罚的力度与其行为的严格程度相当, 并确保执法机构得到适当的培训和指示, 司法部门也对这样的行为敏感 鼓励缔约国制定促进容忍的国家方案草案, 并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为防止和制止此种行为所采取的有效措施 缔约国应简化和便利归化程序, 使非公民和无国籍人士能够融入 家庭暴力 (2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的各项措施, 包括国家家庭政策纲领的 年行动计划, 但感到关注的是, 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包括家庭暴力的现象仍一直存在 委员会还关切的是, 国家立法中没有为家庭暴力下定义, 而且婚内强奸不被承认为一种特定的罪行 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 没有关于家庭暴力的全国范围的统计数据, 也没有提供关于家庭暴力行为的申诉 起诉和判刑方面的统计数据 委员会注意到, 存在一些援助方案, 包括康复和法律援助方面的方案, 但这些方案大多由非政府组织实施并由外部捐助者支持, 而令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 国家并没有直接参与这些方案 ( 第 1 第 2 第 12 和第 16 条 ) 缔约国应加紧努力, 防止 制止和处罚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的行为, 包括家庭暴力 除其他外, 缔约国应在其 刑法典 中列入家庭暴力的定义, 并将婚内强奸定为罪行 鼓励缔约国直接参与各项康复和法律援助方案, 并针对与受害者直接接触的官员 ( 执法机构 法官 法务人员和社会福利工作者 ) 开展广泛的宣传运动 还鼓励缔约国如社会福利部于 2007 年 4 月 26 日所宣布的那样, 制定出 年两性平等方案草案, 并拟订一项防止性犯罪和与性别有关的犯罪的行动计划 (C)

39 贩卖人口 (21) 委员会注意到, 存在一些针对性剥削和贩卖妇女与儿童问题的立法及其他措施, 包括国家消除贩卖人口方案 ( 年 ), 但感到关注的是, 关于为性剥削及其他剥削目的跨界贩卖妇女的报道仍层出不穷 委员会注意到所提供的贩卖人口行为受害者重新融入社会的情况, 包括由国家供资的重新融入社会项目, 但感到遗憾的是, 没有提供执法人员及其他有关群体接受培训的情况 ( 第 2 第 10 和第 16 条 ) 缔约国应继续采取有效措施, 起诉惩处贩卖人口行为, 其中包括严格实施相关法律 缔约国应开展全国性的宣传运动, 为贩卖人口行为的受害者提供适当的援助 康复和重新融入方案, 并对执法人员 移民官员和边警进行培训, 使他们了解贩卖人口行为及其他形式的剥削行为的根源 后果和发生率 数据收集 (2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一些统计数据, 但感到遗憾的是, 在执法人员施行酷刑和虐待的事件的申诉 调查 起诉和定罪方面以及在贩卖人口 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方面, 缺乏全面和分类的数据 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 在寻求庇护者和非公民以及囚犯间暴力行为方面, 也没有统计数据 然而委员会注意到, 根据国家警察署的命令, 该署的国内安全局于 2007 年 8 月设立了统计分析科, 而其职责之一就是分析警务人员违法行为的统计数据 ( 第 12 和第 13 条 ) 缔约国应建立一个有效的系统来收集与监测 公约 在国家一级的执行情况相关的所有统计数据, 范围涵盖酷刑和虐待事件的申诉 调查 起诉和定罪以及贩卖人口 家庭暴力和性暴力与受害者获得赔偿和康复等方面 委员会认识到收集个人数据所涉及的敏感问题, 并强调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所收集到的这类数据不被滥用 (23)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议定书 (24) 委员会请缔约国批准它尚未加入的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作出 公约 第 21 条和第 22 条所指的声明 (C) 31

40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 HRI/GEN/2/Rev.4 号文件所载经国际人权条约机构核准的 报告协调准则 中的 共同核心文件 的要求, 提交其核心文件 (27) 鼓励缔约国以适当的语文通过官方网站 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广为宣传拉脱维亚提交委员会的各次报告以及委员会的结论和建议 (2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其对委员会在以上第 7 第 8 第 11 和第 17 段内的建议所作的反应 (29) 请缔约国在 2011 年 12 月 30 日以前提交其下次定期报告, 该报告将作为第五次定期报告审议 35. 挪威 (1) 委员会在 2007 年 11 月 12 日和 13 日进行的第 791 和 794 次会议上 (CAT/C/SR.791 和 CAT/C/SR.794) 审议了挪威的第五次定期报告 (CAT/C/81/ Add.4), 并在 2007 年 11 月 20 日第 804 次会议上 (CAT/C/SR.804) 通过了下述结论和建议 A.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 该报告是按照委员会的指南编写 的, 并且提交得及时 委员会称赞针对问题单 (CAT/C/NOR/Q/5/Add.1) 所做的全面 的书面答复, 并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所进行的富有成果和建设性的对话 B. 积极方面 (3) 委员会称赞缔约国遵守 公约 所规定的义务, 称赞它不断作出努力, 防止并消除任何有背于 公约 规定的行为 具体地说,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 : (a) 刑法 中加上了一项新规定, 按照 公约 第 1 条, 禁止并惩罚酷刑 ; (b) 缔约国按照新通过的 刑事审判执行法 及其执行规定, 通过了对 刑事诉讼法 的修正案, 从总体上减少了审判前单独监禁的做法, 并加强了司法监督, 并取消了单独监禁这一惩罚办法 ; (c) 按照修订的难民署寻求庇护者拘留所适用的标准和准则指南, 通过了立法措施, 对停留在 Trandum 外国人拘留中心的人的权利作了规定 ; (C)

41 (d) 设立了一个新的中央单位, 用于调查指控的警察犯罪行为, 该单位有权提起诉讼 ; 为调查警察犯罪的报告拨出了额外的资金 ; (e) 采取措施确保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能够立即被译成挪威语, 并广泛传播, 包括在外交部网站上公布 ; (f) 自从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成立以来, 该缔约国经常捐款 ; 缔约国还提供双边合作和发展援助, 以便消除酷刑现象 C. 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将 公约 纳入到国内法的问题 (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说明 该国说明了关于将其国际义务转化为国内法的一般原则, 以及关于只将最一般的国际文书纳入到本国人权法中的理由, 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 缔约国没有改变其立场, 即把这一 公约 具体地纳入到挪威法律中 缔约国应该进一步考虑将本 公约 纳入到国内法中, 以便使有关人士在法院里直接可以引用 公约, 以便能够突出 公约 的地位, 并使司法部门成员以及一般公众能够意识到 公约 的规定 酷刑定义 (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刑法中增加了一项禁止和惩罚酷刑的新规定, 但也注意到刑法中酷刑的定义与 公约 第 1 条中的定义不同, 它仅列举了特定形式的歧视作为可能的原因, 而不是提到所有类型的歧视 缔约国应该进一步考虑采用 公约 中所用的措词, 以确保酷刑的定义包含所有类型的歧视, 作为可能的动机 不驱回 6. 委员会注意到存在着一项所谓的 48 小时程序, 这一程序用来拒绝来自 那些一般认为是安全的国家的寻求庇护者 在进行庇护面谈之后, 通常认为申请 明显是没有根据的 (C) 33

42 缔约国应该确保在 48 小时程序 之下, 仍能够对每一个案例进行真正的审议, 并能确保这一程序所涉及的那些国家的情况得到经常的审议 7. 关于缔约国参加在阿富汗的国际安全援助部队行动, 委员会注意到, 缔约国做出了这样的解释, 任何由挪威的国际安全援助部队成员逮捕的阿富汗籍公民按照一项谅解备忘录移交给阿富汗当局, 这一谅解备忘录要求阿富汗政府在处理任何这样移交的人员时遵守有关国际标准 按照委员会的一贯意见 ( 见 CAT/C/CR/33/3, 第 4 段 (b) 第 4 段 (d) 第 5 段 (e) 和第 5 段 (f), 以及 CAT/C/USA/CO/2, 第 20 和第 21 段 ), 公约 第 3 条及其不推回的义务适用于缔约国的军事力量, 无论军事力量设在哪里, 只要它们对有关的个人实行了有效控制, 缔约国应继续密切监视阿富汗当局对有关义务的遵守情况, 监视挪威军事人员所移交的任何这样的人继续受拘留的情况 审判前的拘留以及因其他原因而拘留的个人或受当局支配的个人的待遇 (8) 委员会注意到法律做了修正, 减少了审判前拘留的时间, 以及将单独监禁作为预防性措施的做法, 但对于缺乏足够统计数字来证明这些措施的有效性, 感到关注 缔约国应就审判前拘留的使用以及单独监禁的使用情况汇集详细的统计数字, 以核实最近对有关立法在实践中的有效性 缔约国还应该收集统计数字, 说明最近移民法修正在拘留外国国民方面的适用情况 (9) 委员会欢迎最近通过一项立法, 对停留在 Trandum 外国人拘留中心的人的权利做出规定, 但注意到将按照该法律负责监督该中心运作的监督委员会尚有待建立 缔约国应该立即按照最近的立法的设想为 Trandum 外国人拘留中心设立监督委员会, 以确保该中心所拘留的人的权利一直得到尊重 (10) 委员会注意到最近采取措施以解决警察过度使用武力的最近事件, 但依然感到关切的是, 有报道说出现了一些不必要使用武力的情况, 并且出现了根据族裔而出现歧视性待遇 缔约国应该确保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以对付可能继续存在的警察使用不必要武力的情况, 以及在这方面任何歧视性待遇所构成的危险 (C)

43 禁止酷刑方面的教育 (11) 委员会注意到该国定期地为警察和监狱官员举行不同的培训计划, 涉及人权和被拘留者的权利, 包括禁止酷刑等内容, 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 尚无任何资料说明这些培训对减少暴力和虐待事件包括与因种族原因而引起的事件的影响 缔约国应该确保, 通过教育方案, 执法人员和司法官员充分地意识到 公约 的规定, 意识到对使用武力的有关限制以及避免任何歧视性待遇的需要 此外, 缔约国应该制定并实施一项方法, 评估有关培训方案对减少酷刑 暴力和虐待案件的影响和有效性 迅速和公正的调查 (12) 委员会注意到, 缔约国采取措施进一步改善对警察提出的投诉的处理以及对有关指控的调查 但是, 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 继续有人指控执法人员违法案件, 包括关于歧视性待遇的指控, 以及随后的调查不公正的指控 缔约国应该密切监视新的程序对于调查执法人员犯罪指控的有效性, 特别是那些歧视性待遇是根据族裔原因的指控 缔约国应在其下次定期报告里提供关于目前进行的审查进程的结果的详细信息 临时措施 (13) 最近出现过这样情况, 缔约国起初对于委员会要求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作出的反应不太积极, 所以委员会对于缔约国对委员会提出临时措施的请求的一般立场表示关切 缔约国应该考虑关于委员会按照 公约 第 22 条以及诚信原则提出临时措施的请求时的立场, 以便能够一般允许委员会有足够的时间, 在今后采取任何行动之前能够有足够的时间考虑任何案例 (14) 委员会注意到, 缔约国保证说, 正在采取措施设法批准 公约 任择议定书, 并鼓励缔约国尽早地批准议定书 (15) 委员会请缔约国批准该国尚未加入的核心的联合国人权条约 (C) 35

44 (16) 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经国际人权条约机构核准的 编写共同核心文件的统一准则 提交其核心文件, 准则 载于 HRI/GEN/2/Rev.4 号文件 1 (17)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广泛地散发提交给委员会的报告以及结论和建议, 特别是通过官方网站 媒体和非政府组织来传播 (1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一年之内提供资料, 说明其对上文第 和 9 段所载建议作出的反应 (19) 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 在审查缔约国报告期间, 已经提交了足够的资料来涵盖提交第五次报告所拖延的时间, 因此决定请缔约国在 2011 年 12 月 30 日之前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 36. 葡萄牙 (1) 委员会在 2007 年 11 月 14 日和 15 日举行的第 795 次和 798 次会议 (CAT/C/SR.795 和 798) 上审议了葡萄牙的第四次定期报告 (CAT/C/67/Add.6), 并在 2007 年 11 月 21 日举行的第 805 次会议 (CAT/C/SR.805) 上通过了下述结论和建议 A.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葡萄牙的第四次定期报告 对提问单的完备书面答复以及在审议报告期间所作的极为详尽的口头补充答复 最后, 委员会欢迎与缔约国高级代表团的建设性对话, 并感谢代表团对委员会所提问题的坦率和确切回答 (CAT/C/ PRT/Q/4/Add.1) B. 积极方面 (3)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自 2000 年审议第三次定期报告 (CAT/C/44/Add.7) 以来在保护和增进人权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下述立法生效 : (a) 2007 年 7 月 4 日的 第 23/2007 号法 : 规定外国人如果将在一国有可能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则不得将其驱逐到该国 ; 1 本段行文体现了 CAT/C/NOR/CO/5/Corr.1 中所载改动 (C)

45 (b) 2007 年 9 月 4 日批准新 刑法 的 第 59/2007 号法 以及 2007 年 8 月 29 日批准新 刑事诉讼法 的 第 48/2007 号法 ; (c) 2007 年 11 月 6 日 第 63/2007 号法 : 如缔约国代表团所宣称, 批准重组国家共和国卫队 (5) 委员会也欢迎下述措施 : (a) 2000 年设立司法部门监察总局 ; (b) 2002 年 2 月 28 日部长会议第 37./2002 号决议批准制定 警察道德守则 ; 以及 (c) 通过将 联合国情况简报 翻译成葡萄牙文, 传播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 公约 ) 的规定 C. 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酷刑定义 (6) 尽管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解释说, 新的 刑法 第 240 条规定歧视为非法行为, 但委员会表示关切 刑法 第 243 条所载的酷刑定义没有把歧视包括在酷刑行为的动机之中, 因此似乎没有涵盖 公约 第 1 条所规定酷刑的每一种可能动机 缔约国应考虑对 刑法 第 243 条进行必要修改, 根据 公约 第 1 条将歧视列为酷刑行为的一个可能动机 为查证身份而逮捕 (7) 尽管注意到葡萄牙代表团说为查证身份而逮捕是例外情况, 但既然可能导致特定场合下的集体逮捕, 委员会对缔约国存在这一程序感到遗憾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 为查证身份而羁押的时间 ( 最多 6 小时 ) 没有从接着可能实施的总羁押时间 (48 小时 ) 中扣除 委员会还表示关切, 当检察院知道有人在羁押中遭到虐待时, 葡萄牙法律没有任何规定明确要求检察院在所有案件中命令提供法医报告 ( 第 2 条 ) 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 : (a) 确保所有的逮捕 ( 包括为查证身份而逮捕 ) 不是针对个人群体, 而是根据单个人的情况而实施 ; (C) 37

46 (b) 在相关情况下, 保证从总羁押时间 (48 小时 ) 中扣除为查证身份而羁押的时间 ( 最多 6 小时 ); 并且 (c) 在法律中列入一个条款, 明确要求检察院在荻悉在押者遭受酷刑的所有案件中命令提供法医报告 预审羁押 (8) 委员会尽管注意到葡萄牙代表团的解释, 特别是提到了 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 ( 欧洲人权公约 ) 第 5 条, 但表示关切缔约国的预审羁押不仅包括对等待审判者的羁押, 而且包括上诉法院尚未确认或否决一审判决的刑期的人 根据委员会和一些待审在押者的理解, 这类措词会导致预审羁押实际期限的模糊不清 ( 第 6 条和第 16 条 ) 缔约国应考虑采取必要措施将预审羁押与那些已经过一审并对判刑提出上诉者的羁押区别开来, 以避免可能导致委员会认为 公约 遭到违反的任何误解 隔离羁押 (9) 委员会尽管欢迎在总体上和相对来说羁押者在预审羁押期间不受隔离羁押的事实, 但注意到, 根据新的 刑事诉讼法 第 143(4) 条, 对于恐怖主义 暴力行为或高度有组织犯罪, 检察官办公室可以命令对在押者完全隔离羁押 除了他们可获得律师以外, 直到将他们带上法庭 ( 第 2 条 ) 缔约国应确保恐怖主义或有组织暴力行为案出庭前的隔离羁押有法律的明确和严格规定, 并接受严格的司法监督 普遍管辖权 (10) 委员会尽管满意地肯定新的 刑法 第 5 条允许缔约国对其领土外实施的酷刑行为行使普遍管辖权, 但关切地注意到这类管辖权是由司法部长行使的, 而其办公室尽管有自主权, 却与行政当局有联系 ( 第 5 条 ) 缔约国应考虑将严重违反国际法行为的普遍管辖权授予独立的法庭 (C)

47 监狱条件 (11) 委员会欢迎葡萄牙代表团所报告的监狱立法改革, 以使关于执行判决的法律符合 欧洲监狱规则 委员会还注意到在监狱人均面积方面的实质改善以及在医疗方面所作的努力 但是委员会依然关切囚犯之间据称仍然存在包括性侵犯的暴力行为, 以及主要由于艾滋病毒 / 艾滋病和自杀所造成的狱中高死亡率长期存在 委员会还担忧的是, 有报道说监狱中发生酷刑和残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比如 Albino Libãnio 先生的案件 据称他在 2003 年受到殴打, 遭受多处伤害 ( 第 11 条和 16 条 ) 缔约国应继续努力改进监狱条件, 特别是保持一个恰当的监狱人均面积 缔约国也应采取措施防止囚犯之间的暴力行为, 包括性侵犯以及囚犯自杀 缔约国应进一步采取必要措施, 确保在所有情况下尊重囚犯的身心 及时 公平的调查和补偿 (1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00 年 8 月 10 日 第 21/2000 号法 第 4 条在该法令所列举的法警独自负责的 30 起犯罪中没有包括酷刑 ; 这有可能妨碍对缔约国领土上的据称酷刑案件发起及时和公平调查 ( 第 12 条和 14 条 ) 缔约国应采取恰当措施, 在法警独自负责的犯罪列表上列入酷刑, 并确保对缔约国管辖下任何领土上有理由相信犯下的酷刑行为开展及时和公平调查 缔约国也应确保将这类行为的据称犯罪者绳之以法 如果认定有罪, 则处以恰当徒刑 ; 并且确保受害者获得恰当赔偿, 包括身心康复的途径 (1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重组各种警察部队 包括公安警察和共和国卫队, 以及有报告说自 2005 年已经禁止共和国卫队在追车过程中使用火器, 除非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CAT/C/67/Add.6 第 117 段 ) 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有报道说警方过度使用武力, 据称导致枪伤, 以枪威胁 滥用权力并且在一起案件中造成死亡 ( 第 11 条, 第 12 条和第 14 条 ) 缔约国应当继续努力, 通过不断和有针对性的培训, 提高警方遵守 公约 规定的认识 另外, 缔约国应确保立即调查关于警方犯有酷刑 (C) 39

48 或残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申诉, 起诉据称犯罪者, 向受害者提 供恰当赔偿 使用 泰瑟 X26 枪 (14) 委员会深切关注缔约国最近购买 泰瑟 X26 电枪, 分发给里斯本城区署 直接行动队 特别行动小组和保镖队 委员会表示关切这些武器的使用所导致的严重痛苦, 构成某种刑式的酷刑, 以及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能 ( 如最近的发展情况所表明 ) 导致死亡 ( 第 1 条和第 16 条 ) 缔约国应考虑放弃使用 泰瑟 X26 电枪, 该武器对被击中者的身心影响似乎了违反 公约 第 1 条和第 16 条 特别是侵害妇女和儿童的家庭暴力 (15) 委员会表示关切有许多侵害妇女和儿童的家庭暴力案件以及由于这类暴力造成很多妇女死亡的报告 另外, 委员会深切关注最高法院 2006 年 4 月 5 日的裁决 该裁决称在家庭中 有适当权力的人仅为适当教育而对未成年人进行轻度体罚, 并不违法 ( 第 16 条 ) 缔约国应加大努力制定国家战略, 预防和打击那些侵害妇女和儿童的家庭暴力行为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立法措施, 禁止在家中体罚儿童 缔约国应 : 保障遭受暴力行为之害的妇女和儿童能够利用申诉机制, 以恰当方式惩罚这类行为的实施者 ; 便利受害者的身心康复 缔约国还应确保对公共执法官员进行关于暴力侵犯妇女和儿童问题的不间断和有针对性的培训 人口贩运, 包括葡萄牙居民 (16) 委员会满意地指出, 根据 2007 年 7 月 4 日的 第 23/2007 号法, 人口贩运受害者可以获得居留许可, 并欢迎缔约国为解决这一问题所开展的宣传活动 然而委员会对为经济和性剥削目的贩运人口的广泛程度表示关切, 此种人口贩运影响到大量的妇女 ( 第 16 条 ) 缔约国应继续努力制止人口贩运, 并应采取必要措施以恰当惩罚制裁犯罪者 (C)

49 歧 视 (17) 委员会注意到新 刑法 关于不歧视的第 240 条现在不仅涵盖种族 肤色 族裔或民族和宗教歧视, 而且涵盖性别和性取向歧视 但委员会表示关切许多针对某些少数民族的歧视性暴力侵犯行为的报道 委员会还表示关切警方人员组成没有反映葡萄牙少数民族的多样性 ( 第 16 条 )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 有效制止任何以歧视为由的暴力行为, 并恰当惩罚犯罪者 缔约国也应努力在警方纳入其境内少数民族的成员 (18) 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 公约任择议定书 (19) 委员会请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联合国主要人权条约 (20) 鼓励缔约国以民族语言, 通过官方网站 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广泛分发葡萄牙向委员会提交的报告 委员会的结论和建议 也鼓励缔约国在提交给委员会之前向国家非政府人权组织分发它的报告 (21) 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机构通过并载于文件 HRI/GEN/2/ Rev.4 的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统一准则所载关于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 提交其核心文件 (22)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一年之内提交资料, 说明其对上述第 11 至 14 段所载委员会建议采取的行动 (23) 委员会认为, 在审议缔约国报告过程中已经获得充分资料涵盖第四次定期报告延误提交的期间, 因此决定请缔约国于 2011 年 12 月 30 日之前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 37. 乌兹别克斯坦 (1) 委员会在 2007 年 10 月 9 日和 12 日举行的第 789 次和 792 次会议 (CAT/ C/SR.789 和 SR.792) 上审议了乌兹别克斯坦的第三次定期报告 (CAT/C/UZB/3), 并在 2007 年 11 月 22 日举行的第 807 和 808 次会议 (CAT/C/SR.807 和 SR.808) 上通过了下列结论和建议 A.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乌兹别克斯坦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和对问题清单的 详尽答复 (CAT/C/UZB/Q/3/Add.1), 以及该国代表出席口头审查 (C) 41

50 B. 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下列进展, 其中包括采取的行政 立法和其他措施 : (a) 定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颁布 人身保护令 规定 ; (b) 通过法律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取缔死刑 ; (c) 修改 刑法 第 235 条, 解决酷刑定义中的某些内容 ; (d) 将颁发逮捕令的权力由检察院移交给法院 (2005 年 8 月 8 日 ); (e) 第 40 号法令指示公诉人直接采用 公约 的条款和适用的国内法 ; (f) 最高法院关于禁止采用经酷刑获得的证据, 包括作证在内, 导致各法院 在发现证据无法受理之后将为数众多的刑事案件发还作进一步调查 ; (g) 采取步骤执行 2004 年 3 月 9 日的行动计划, 它是依照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第二次定期报告之后通过的建议 (CAT/C/CR/28/7) 而采取的, 以及缔约国代表团告知将通过一项类似的计划继续努力落实目前的结论性意见 ; (h) 内政部登记的酷刑指控数量增加了 57%, 缔约国认为 这是对内政事务当局信心增加的一种象征 ; (i) 与美国律师协会一道编写了一份小册子并发放给所有被关押者使之了解被关押者的权利 ; (j) 减少拘留所犯人的拥挤程度 (4) 委员会还注意到下列进展 : (a) 批准了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 和 (b) 批准了 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盈利使人卖淫的公约 C. 主要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按犯罪起诉酷刑 (5) 虽然委员会承认为修订立法将 公约 关于酷刑的定义纳入国内法而作出 的努力, 但尤为感到关切的是经修订的 刑法 第 235 条的定义将受禁止的酷刑 做法限于执法人员的行为, 而没有涵盖 以官方身份行事的其他人员 的行为, (C)

51 其中包括由公共官员唆使 同意或默许导致的行为, 因而并未包含 公约 第一条中的所有因素 委员会重申其以往的建议, 即缔约国应采取措施通过一项酷刑定义, 使之包括 公约 第一条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缔约国应确保非执法人员但以官方身份行事的人, 或在一公共官员的同意或默许下行事的人可受酷刑起诉, 而不仅仅是指控其 协助和教唆 这类行为 普遍存在酷刑和虐待 (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 (a) 执法人员和调查人员或在他们的纵容或同意下, 常常在刑事侦讯中为了逼供或取得线索而惯常使用酷刑或其他残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指控, 为数众多, 历来不断 ; (b) 据可信的报道说, 这类行为在作出正式指控之前和预审关押期间司空见惯, 被拘留者的基本保障遭到剥夺, 尤其是无法获得法律咨询 这种状况因报道使用内部规定而更加恶化, 这种规定允许使用违背公布法律的程序 ; (c) 对违反 公约 的这类指控不作迅速和公正的调查 ; 以及 (d) 指控被滞留的证人受到恐吓和逼供, 在某些情况下遭到报复 缔约国应对持续存在的酷刑问题和逍遥法外的做法采取绝不容忍的态度 缔约国应 : (a) 公开和毫不含糊地谴责所有形式的酷刑做法, 尤其是针对警察和监狱工作人员, 并附带明确的警告 : 任何犯有这类行为或者串通或参与酷刑者, 本人将对这类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并受到法律制裁 ; (b) 迅速采取措施, 切实保障对酷刑和虐待所有指控进行迅速 公正和有效的调查, 对那些负有责任者, 包括执法人员和其他人员, 予以起诉和惩罚 这类调查应当由一个完全独立的机构进行 ; (c) 将所有肇事嫌犯绳之以法, 以便消除执法人员和违反 公约 的其他负责任者不受惩罚的现象 ; 并 (d) 确保切实对申诉者和证人予以保护, 不因其作出的申诉和提供的证据而受到任何虐待或恐吓 (C) 43

52 (7) 委员会还对关于乌兹别克军队和治安部队在 2005 年 5 月安集延事件中过度使用武力和虐待的众多指控表示关注, 其中据缔约国称, 造成 187 人死亡, 而另据其他消息来源称, 造成 700 多人死亡和此后数百人被捕 尽管缔约国对所有指控一再坚称采取的措施实际妥当, 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缔约国未能对军事人员过分使用武力的所有指称进行充分和有效的调查 (8) 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缔约国在这类事件之后限制和阻挠独立的人权监督, 因而进一步破坏了对报道的虐待事件获得可靠或可信的评估, 其中包括了解被关押和 / 或失踪人员的下落和据报道受酷刑或虐待方面的情况 (9) 委员会还收到可信的报告说, 一部分人谋求在国外获得庇护, 但被遣返并被关押在不为人知的地点, 有可能受到违反 公约 的对待 委员会指出, 缔约国尚未同意按照人权高专办的请求, 并得到秘书长的同意, 且由儿童权利委员会一再重申, 成立一个国际独立调查这类事件的委员会 缔约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 (a) 对 2005 年 5 月安集延事件作出充分 有效和公正的调查, 以便确保个人能够提出申诉, 使所有违反 公约 并负有责任者受到调查和受到法办 依照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和其他人的建议, 委员会建议由可信的独立专家展开这一调查, 以便彻底审查所有资料信息, 并对事实和采取的措施作出结论 ; (b) 向因安集延事件而被逮捕或拘留的所有人的家属提供其下落和被指控方面的情况 ; 并 (c) 保证军人和治安人员除严格必要外不得使用武力, 而且任何违反 公约 的行为都将受到审查 (10) 委员会感到失望的是, 缔约国受理的少量案件中的人大部分主要受到纪律制裁 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根据 刑法 第 235 条对定罪者的判刑不符合 公约 所要求的对酷刑犯罪的严重程度 缔约国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保证根据 公约 的要求, 使惩罚酷刑行为的力度与犯罪的严重程度相一致 在调查过程中, 应将嫌疑人停职或调职 受到纪律制裁者不应当留任原职 (C)

53 拘留条件 (11) 虽然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出的有关对拘留设施中被拘留者意见的调查信息, 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虽然有进展方面的报道, 但仍有许多关于在监禁中遭受虐待和众多死亡的报道, 其中部分指称是在遭受酷刑或虐待之后发生的, 而且, 只有部分后来作了独立解剖, 而这类调查并非例行惯例 委员会还注意到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所提出的针对贾斯利克拘留所提出的关切, 该拘留所的孤立位置造成据报道对囚犯及其家属的残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所有拘留地点予以系统审查, 且不得妨碍独立专家, 其中包括独立的国家和国际机构, 对包括贾斯利克监狱在内的所有拘留地点不予宣布的例行查访 缔约国应当迅速采取措施, 保证独立调查监禁中的所有死亡案件, 并对那些因酷刑 虐待或故意渎职造成任何这类死亡的责任者予以起诉 委员会欢迎提供调查结果, 确实发现并结案的酷刑案以及有关处罚和补救情况的报告 缔约国应当纠正所指拘留地点的恶劣状况, 其中包括采用替代监禁的措施和若有需要, 设立额外的监禁设施 囚犯的保障 (12) 尽管缔约国对监禁条件 被关押者的保障和相关事宜作出了许多根本性的立法改革, 但委员会对于以下可信的报道感到关切 : 即执法人员执行和遵守只为官方使用而不向被拘留者或其律师公布的详细的内部条例和程序 这类规则将许多问题交由执法人员酌情处理 它造成指控实际上未保障被拘留者约见律师 独立医生或家属的权利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这类规则造成容忍虐待行为的情况 缔约国应当确保实际上每个被拘留者都能行使与律师 独立医生和家属会面的权利和免遭酷刑的其他法律保障 对拘留场所的独立监督 (13) 虽然注意到缔约国称, 所有拘留地点受到独立的国家和国际组织不受限 制的监督, 而且欢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 国际红十字会 ) 的进一步视察, 但委员会对 (C) 45

54 获得的消息感到关切, 它表明缺乏能够接受的与被拘留者见面的条件, 它造成国际红十字会于 2004 年停止对监狱的查访 缔约国应当保证允许由独立和公正的国内和国际专家和非政府组织按照其标准方法对拘留所和其他监禁设施予以完全独立的监督 调查结果 (14) 委员会虽然欢迎缔约国对所提出的指控违反 公约 案件的答复, 但委员会关切地指出, 缔约国常常事无巨细描述个人所犯的指称罪行, 而不提供关于酷刑指控的调查结果 提醒缔约国注意, 不得将例外情况, 无论是战争状态或战争威胁 国内政治不稳定或任何其他公共紧急状况援引作为酷刑的借口 充分独立的申诉机制 (15) 尽管缔约国成立了调查申诉的各种机构, 例如通过内政部第 334 号指令和特别工作人员稽查股以及议会的舞弊行为调查员, 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机构未能有效遏制酷刑并缺乏充分的独立性 委员会关切的是, 尽管缔约国报告每年登记有数千起指称执法人员滥用权力的案件, 而且舞弊行为调查员到拘留所视察, 但据说没有收到关于酷刑的上诉, 而且没有提供理由 委员会还指出, 缔约国应当考虑根据 公约 第 21 和第 22 条作出宣布 缔约国应保证人人在法律上和实践中有权向一充分独立的机制提出申诉, 而它将遵照 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原则 巴黎原则, 迅速作出调查和答复 敦促缔约国保证处理所有这些申诉的程序有效独立, 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议会的舞弊调查员按照 巴黎原则 充分独立 此外, 缔约国应根据 公约 第 21 和第 22 条作出必要的宣布 人权和其他独立组织被取缔问题 (1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获悉人权监督组织的成员 人权捍卫者和其他公民社 会团体的成员受到恐吓 限制和监禁, 众多国家和国际组织, 尤其自 2005 年 5 月 以来遭取缔 委员会对获悉穆塔巴尔 托吉巴亚娃符合大赦条件感到欣慰, 但对于 (C)

55 她和其他公民社会倡导者和被拘留者受到虐待并被剥夺审判的基本保障的报道感到关切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独立人权监察员受到保护, 不会因其和平的人权活动而遭到不公正的监禁 恐吓或暴力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释放因其和平的专业活动而遭到监禁和 / 或判刑的人权捍卫者, 并方便独立的国家和国际人权组织重新开设和充分运作, 包括有可能对拘留和关押地点作出不加宣布的独立访查 培训人员 (17) 委员会注意到针对执法人员和监管人员作出人权培训的详尽资料 缔约国的介绍并未澄清这种培训是否有效 委员会还注意到缺乏关于有性别针对性的培训资料 缔约国应为那些为被拘留者提供诊治的医务人员提供如何辨认酷刑和虐待痕迹的专门培训, 并确保 1990 年 伊斯坦布尔议定书 有效调查和记录酷刑和其他残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手册 应当成为为被拘留者提供医疗保健的医生和其他人员培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此外, 缔约国应当制定和实施方法, 评估关于酷刑和虐待案例培训 / 教学课程的有效性和效果, 并提供关于有性别针对性的培训资料 赔偿和康复 (1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有关 刑事诉讼法 和 民法 中规定的受害人获得物质赔偿和精神康复权利的资料, 但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获得这类赔偿, 包括医疗或社会心理康复的个案的实例 缔约国应当向受害者提供赔偿 补救和康复, 其中包括尽可能充分的康复手段并实际提供这种援助 司法的独立性 (1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法官的任期缺乏保障, 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完全由总统决定, 而较低层次的任命则由行政部门负责, 对法官每五年重新任命一次 缔约国应尤其通过保障法官任期的稳定性以此保障司法部门的充分独立性和公正性 (C) 47

56 经酷刑获得的证据 (20) 委员会欣赏缔约国代表坦率承认, 尽管最高法院颁布禁止接受酷刑下的招供作为依据, 但在某些诉讼中仍将此种招供作为证据的方式,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并没有在这种情况下遵守不承认这种证据的原则 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步骤, 确保实际上不得在任何司法程序中将酷刑下获得的证据援引作为证据 委员会重申在以往中的建议 : 缔约国应审查单凭招供定罪的案例, 承认在许多这类案件中所基于的证据是通过酷刑或虐待获得的, 并酌情提供迅速和公正的调查, 采取恰当的补救措施 对妇女的暴力 (21) 委员会对于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的报道感到关切, 其中包括在拘留地点和其他地方的暴力, 并指出缺乏有关起诉暴力侵害妇女案涉案人员的资料 缔约国应保证在羁押和其他地点保护妇女, 订立明确的投诉程序以及监督和监管机制 缔约国应确保按照 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 ( 大会第 48/104 号决议 ), 通过采取具体的立法和其他措施, 在实际中防止家庭暴力以保护妇女, 并保护受害人, 为其提供医疗 社会和法律服务以及临时住所 应将肇事者绳之以法 (22) 委员会对于为性剥削目的贩卖妇女感到关切 缔约国应采取并加强预防和打击贩卖妇女的必要措施 (23) 委员会对于在羁押场所有关囚犯之间的暴力, 包括性暴力的报道表示关注 缔约国应当迅速采取措施, 切实保护被羁押者免遭囚犯之间的暴力 此外, 缔约国应当搜集关于这类事件的资料, 并向委员会提供调查结果和为预防 调查 起诉或惩治当事人而采取的措施 不驱回 (24) 委员会对收到的关于未按照 公约 第 3 条向个人提供充分保护 免遭从另一国被驱逐 遣返或遣送的指控感到关切 委员会对于如下报道尤为感到关注 : 获承认的难民和 / 或寻求庇护者被邻国强制遣返, 而自他们抵达缔约国后状况 待遇和下落不明, 其中一部分人被邻国引渡 尽管缔约国代表称, 不再需要 (C)

57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向该国派驻人员, 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至少有 700 名获承认的难民留居缔约国, 需要保护和重新安置 缔约国应当通过与 公约 规定相一致的难民法律 缔约国应邀请难民署工作人员重返该国, 并为难民人口提供保护和重新安置 鼓励缔约国考虑加入 1951 年 难民公约 和 1967 年的任择议定书 其他虐待形式 (25) 委员会重申对于拖延将监狱系统由内政部移交给司法部表示关切, 并指出提供的解释不够充分 缔约国应考虑尽快将监狱系统由内政部移交给司法部, 以期使对政府司法部门的行政决定的监督和问责体制化 (26) 委员会虽然欢迎取缔死刑法律的生效, 但对缔约国以往的做法表示关切, 因为它未能将行刑时间和地点以及埋尸地点通知死刑犯家属, 造成他们的悲伤 缔约国应当保证以人道主义方式对待死刑犯的家属, 以避免因行刑保密使其遭受进一步的痛苦和采取补救措施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加入 : (a) 公约 的任择议定书; (b)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和 (c) 其尚未加入的核心联合国人权条约 数据收集 (28) 委员会注意到在若干情况下缔约国的报告提供了很多这方面的资料, 但这类资料没有按照委员会的要求加以细分, 因而妨碍了识别滥用权力的可能类型或需要关注的措施 缔约国应当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尽的统计数据, 按性别 族裔或民族 年龄 地理区域 以及剥夺自由的形式和地点加以细分, 说明有关酷刑和其他虐待案例的申诉, 其中包括那些被法院驳回的案例 相关的调查 惩办和处分和刑事制裁的情况, 以及向受害人提供赔偿和康复的情况 (C) 49

58 (29) 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各人权条约机构批准的 载于 HRI/GEN/2/Rev.4 号文件中的 关于报告的统一准则共同核心文件 的要求, 提供其核心文件 (30)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以恰当的文字, 通过官方网站 媒体和非政府组织, 广泛传播提交本委员会的报告 它对问题清单的答复 会议的简要记录以及委员会的结论和建议 (31)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一年之内提供资料, 说明它对以上第 和 14 段所载建议采取行动的情况 (32) 请缔约国于 2011 年 12 月 30 日之前提交其下一次 ( 第四次 ) 定期报告 38. 阿尔及利亚 (1) 委员会在 2008 年 5 月 2 日和 5 日举行的第 815 次和 818 次会议 (CAT/C/ SR.815 和 CAT/C/SR.818) 上审议了阿尔及利亚的第三次定期报告 (CAT/C/DZA/3), 并在 2008 年 5 月 13 日举行的第 827 次和第 828 次会议 (CAT/C/SR.827 和 828) 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意见 A.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阿尔及利亚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及该国以书面形式 (CAT/C/DZA/3Q//Add.1) 对问题清单 (CAT/C/DZA/Q/3) 所做的答复 此外, 委员会赞赏代表团对于在审议报告过程中提出的问题所做的口头补充说明, 但对缔约国推迟 8 年才提交报告感到遗憾 最后, 委员会赞赏同缔约国大型高级别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并感谢代表团就所提出的问题做了透彻的回答 B. 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 : (a) 在 刑法 第 263 条之二 之三和之四所做的修改中, 将酷刑从民事法庭移交刑事法庭 ; (b) 在 1997 年 2 月 26 日第 11 号 阿尔及利亚人民民主共和国官方公报 上发表了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 以下简称 公约 ); (C)

59 (c) 2007 年 2 月 2 日缔约国签署了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 (d) 宣布自 1993 年起在缔约国内缓期执行死刑 ; (e) 缔约国拒绝应邀向第三国提供外交担保, 在通过第三国时, 根据规定, 某人将被引渡 拒绝入境或驱逐出境 ; (f) 缔约国承诺促进民族和解, 并发表声明, 表示愿意继续改善对人权的促进和保护 C. 主要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恐怖主义的定义与紧急状态 (4) 委员会对 阿尔及利亚刑法 第 87 条之二中出现的 恐怖主义 的特殊定义表示关切, 同时理解缔约国面对恐怖行为的威胁尽力保护国家安全和公民安全 委员会关注的是, 这个定义的外延可能涉及到未必属于恐怖主义的活动, 因此被捕的那些人可能面临某些行动的风险, 这些行动可能违反 公约 此外, 委员会还对 1992 年宣布的紧急状态一直维持至今表示关切, 尽管缔约国提供的信息证明安全形势确已明显好转 继续维持紧急状态, 同时还体现在向情报和安全部的工作人员授予司法警察的职能 根据收到的信息, 这些工作人员可能是缔约国境内出现多起实施酷刑和其他残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案件的根源 ( 第 2 条 ) 缔约国应确保在反对恐怖主义斗争范围内采取的各项措施能够遵守阿尔及利亚对 公约 做出的承诺 此外, 缔约国必须严格执行 公约, 特别是第 2 条第 2 款, 该条款规定, 任何特殊情况, 无论是战争状态 战争威胁 国内政局动荡或任何其他社会紧急状态, 均不得援引为实施酷刑的理由 此外, 关于恐怖行为和颠覆活动的定义, 不得导致在打击恐怖行为的借口下产生阻碍合法行使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所授予的各项权利的解释 缔约国还应根据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阿尔及利亚是该 公约 的缔约国 ) 第 4 条规定的标准, 审议维持紧急状态的必要性 (C) 51

60 对被拘押者的基本保障 (5) 尽管考虑到 刑事诉讼法 的修改, 委员会仍然对所收到的下列信息表示关注 : 拘押的法定期限 (12 天 ) 实际上可以延长多次 此外, 委员会还忧虑地注意到, 在拘押期间, 法律不保证被拘押者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 ; 实际上, 被拘押者的就医权利以及与家人联系的权利也并非始终能得到尊重 ( 第 2 条 ) 缔约国应确保在实际工作中遵守拘押的法定期限, 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使被拘押者自被捕之时起, 其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就得到 刑事诉讼法 的保障, 并无条件地得以实施 此外, 按照 刑事诉讼法 第 51 条, 缔约国必须切实尊重被拘押者实际享有的就医权利以及与家人联系的权利 此外, 缔约国应建立全国被拘押人员 包括情报和安全部监狱囚犯的登记簿 最后, 在缔约国指定的范围内, 在检察院的监督下, 司法警察利用对恐怖主义嫌疑人审讯的视频工具, 建立录音录像程序 ; 检察院应确保被告律师可以使用这些录音录像材料 秘密羁押中心 (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保证, 情报和安全部所有官员均置于总检察长的监控之下, 而且自 1996 年 11 月起, 在阿尔及利亚不再有保安中心 然而, 委员会依然对得到的如下信息表示关切 : 在位于海达尔县 (Hydra) 境内安泰尔 (Antar) 山区的情报和安全部军营内, 存在一些秘密羁押中心, 这些中心不受司法机关的监控 委员会对没有得到关于主管司法机关已经采取措施对这些指控展开调查的信息也表示担忧 ( 第 2 条和第 11 条 ) 缔约国应确保将所有拘留所 包括由情报和安全部控制的拘留所一律立即置于民事监狱管理机构和检察院的监控之下 缔约国还应敦促主管司法机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对存在由情报和安全部控制的秘密羁押中心的指控进行调查 (C)

61 被拘押的未成年人 (7) 委员会对于在打击恐怖主义的背景下,16 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被确认负有刑事责任并受到拘押一事表示关切 此外, 委员会对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没有分开关押, 也表示担忧 ( 第 2 条和第 11 条 ) 缔约国应考虑提高涉及恐怖主义案件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使其符合得到普遍认可的国际标准 缔约国还应确保少年司法制度有效运行, 对未成年犯人按其年龄加以对待, 遵守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 北京规则 ) 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 ( 利雅得准则 ) 和 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 ( 东京规则 ) 此外, 缔约国必须保证被拘押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关押 国家促进和保护人权咨询委员会的独立性 (8)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2001 年 10 月 9 日成立了国家促进和保护人权咨询委员会, 但对于缺乏有关该委员会工作情况的信息表示关切 委员会还对以下信息表示担忧 : 国家促进和保护人权咨询委员会的成员是通过总统法令任命的, 根据阿尔及利亚代表团提供的信息, 由总统判断决定对该委员会提出的建议采取后续行动的时机, 包括何时发表报告, 这对该委员会的正常运作和独立性所需的透明度构成障碍 ( 第 2 条 ) 缔约国应确保国家促进和保护人权咨询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及时公布并广泛散发 缔约国必须依据 国家人权机构指导原则 ( 巴黎原则 ), 加强该委员会的独立性, 便于其发挥对阿尔及利亚在国内和国际人权保护方面的应尽义务, 包括对严格执行 公约 进行监督 不驱回与集体驱逐 (9) 委员会对收到的如下指控表示担忧 : 对移民的集体驱逐, 不遵守对移民的基本担保 ( 逐一审查移民的情况, 可以对驱逐决定提出上诉 ) 此外, 委员会还对某些被驱逐的人流向可能遭受酷刑的国家倍感关切 ( 第 3 条 ) 缔约国应致力于全面执行 公约 第 3 条, 确保司法权限范围内的所有人的情况都能得到主管机关的适当审理, 并在各个程序阶段都能享受 (C) 53

62 公正的待遇, 特别是针对驱逐或遣返当事人的决定进行有效 独立和公正的审议, 以及行使上诉权 在这方面, 缔约国应敦促负责监控外国人的主管机关在做出驱逐决定之前, 对于非法进入或非法居留在阿尔及利亚的外国人的情况进行深入调查, 以便确保当事人在被遣返后不致遭受酷刑或其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执法官员的培训 (1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关于该国以尊重人权的理念培训警察的信息, 但仍然对收到的大量严重指控表示关切 : 警察人员 特别是情报和安全部官员对被拘押者实施酷刑和虐待的案件 ( 第 10 条 ) 缔约国应加强关于禁止酷刑的教育与培训力度, 特别是针对情报和安全部工作人员的教育与培训, 设立评估与监控机构, 以便量化这些工作 对武装团体成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不予处罚 (11) 委员会注意到, 关于制订 和平与全国和解宪章 的第 号法令规定对武装团体成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赦免 委员会注意到, 已向当局投诚的武装团体成员假如没有犯下大屠杀 炸弹谋杀或强奸罪, 将被免于起诉或减少刑期 ( 第 2 章 )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 酷刑或强迫失踪等国际罪行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作为免于起诉的理由 此外, 委员会还注意到, 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法令第 45 条规定 : 不得因保护人员生命与财产 保卫国家 保存阿尔及利亚共和国制度的行动, 以个人或集体名义, 对于共和国保卫与安全部队成员提出起诉 但不排除酷刑或强迫失踪等国际罪行 这些规定不符合缔约国的如下义务 : 一旦有恰当理由相信在其领土上 在其权限范围内施行的酷刑罪行, 缔约国必须追究行凶者, 并对受害人予以补偿 ( 第 12 条 第 13 条和第 14 条 ) 缔约国必须修改第 号法令第 45 条和第 2 章的内容, 明确规定在任何情况下, 免予起诉不适用于酷刑 包括强奸及强迫失踪等罪行, 这些罪行属于不受时限约束 缔约国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保证对过去或最近发生的酷刑案件 包括强奸和强迫失踪等案件进行系统 公正的调查, 保证行凶者受到追究和罪有应得的惩罚, 保证一切受害者得 (C)

63 到适当补偿 为此,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 (2007 年 ) 第 2 号一般性意见第 5 段, 委员会据此认为, 妨碍酷刑或虐待行为施行者及时得到追究和公正处罚的赦免或其他一切司法障碍, 或对此表示缄默和保留意见, 都违反了不例外原则 失踪者 (12) 委员会注意到, 缔约国承认自 1990 年代初以来, 在阿尔及利亚已有数千人被强迫失踪 委员会同时注意到, 政府在调查 1990 年代以来失踪人口时公布的失踪人数在 4,000 到 7,000 人之间 尽管如此, 委员会对如下事实表示关切 : 主管司法机关没有就此提起公诉, 以便就失踪者的境遇展开调查, 对强迫失踪责任人进行识别 追究和惩罚 这种状况违反了 公约 第 12 条 第 13 条和第 14 条 委员会对专门委员会关于失踪者的报告至今没有公布也表示关切 发表这些数据, 有利于掌握有助于确定失踪人员位置线索的人同主管机关取得联系 ( 第 12 条 第 13 条和第 14 条 ) 主管司法机关有责任主动开展调查, 无须等待个人申诉 这样做的目的是查清失踪者的境遇, 对强迫失踪责任人进行识别 追究和惩罚, 对失踪者的家属给予适当补偿 缔约国应确保对每起强迫失踪案件进行调查, 并向失踪者的家属提供调查结果, 特别是应立即公布国家专门委员会关于失踪者的报告 此外, 委员会认为, 公布自 1990 年代以来调查的失踪者姓名, 有助于向掌握可以快速推进调查的线索的人员征求信息 此外, 委员会还希望缔约国尽快通报自 1990 年代以来调查的失踪者名单 (1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颁布 和平与全国和解宪章 的第 号法令规定失踪者家属必须首先证明其家人已经死亡, 才有资格得到赔偿 这可能对当事人构成一种非人道 有辱人格的虐待, 使他们成为受害者 委员会还对没有公布失踪者家属补偿标准表示关切 ( 第 14 条 ) 缔约国应废除失踪者家属必须首先证明其家人死亡 才有资格获得赔偿的强制性要求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 被迫或非自愿失踪可能给失踪者家属造成一种非人道的虐待 缔约国还必须保证这些家庭有权得到公正和适当的补偿及赔偿, 包括向他们提供心理 社会和金融等方面的一切必要的全面康复手段 委员会还希望缔约国尽快通报失踪者家属补偿标准 (C) 55

64 公正的调查 (14) 委员会注意到阿尔及利亚代表团对穆尼尔 阿穆仕在被拘押期间的死亡所做的说明 其尸体解剖结论为自杀, 但委员会仍然对死者家属不能查看解剖报告一事表示关切 根据委员会收到的信息, 死者家属可能发现死者尸体头部有伤口, 四肢有血肿 ( 第 12 条 ) 在任何情况下, 一旦有恰当理由相信发生施行酷刑的案件, 包括被拘押者死亡的案件, 缔约国应主动系统启动各项即时公正的调查 此外, 缔约国必须尽力将调查结果通报给受害者家属 暴力侵害妇女 (15) 委员会关切的是, 收到的信息表明, 在缔约国发生内部冲突期间, 曾有数千名妇女遭到武装团体成员的强奸 此外, 委员会感到担忧的是, 对这些犯下强奸罪行的武装团体成员没有进行调查 追究和处罚, 也没有对受害者给予医疗 心理和社会方面的康复及补偿 ( 第 12 条和第 14 条 ) 缔约国应确保对于事实确凿的性暴力罪犯予以追究, 并依法进行处罚 缔约国还应任命独立调查委员会, 负责对国内冲突期间发生的性暴力案件进行调查, 并公布调查结果 缔约国必须尽力使国内冲突期间发生的性暴力事件的受害妇女尽快得到适当补偿以及医疗 心理和社会方面的康复 这些建议与人权事务委员会报告 (A/HRC/7/6/Add.2) 中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建议是一致的 民众的集体暴力行为 (16) 委员会关切的是, 收到的信息表明, 曾发生多起针对宗教少数派和个人的民众集体暴力行为, 受害者遵纪守法, 只是寻求另一种言论和行为方式 此外, 委员会感到严重不安的是, 屡次发生针对妇女 包括被邻居怀疑是妓女的单身妇女的集体暴力事件和轮奸案, 特别是在哈西梅萨乌德和特贝萨地区 此外, 委员会还担忧的是, 缔约国在调查案件以便追究犯罪者方面显得无能为力 ( 第 12 条和第 16 条 ) 缔约国必须尽力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对集体暴力行为 特别是针对宗教少数派和寻求另一种言论和行为方式的个人的集体暴力行为展开调查, 追究和惩罚凶手 (C)

65 有效上诉 (17) 委员会注意到, 根据阿尔及利亚代表团的保证, 颁布 和平与全国和解宪章 的第 号法令第 46 条将不会妨碍有效上诉, 但委员会依然对此感到关切, 因为这一条规定 : 任何人胆敢危害缔约国的制度, 损害国家工作人员的信誉, 或败坏缔约国的国际形象, 将被处以 3 至 5 年徒刑和罚金 委员会担心, 这条规定将限制在缔约国境内遭受酷刑的人向主管司法机构提出申诉, 或根据 公约 第 22 条向委员会提交申诉的权利 ( 第 13 条 ) 缔约国必须修改颁布 和平与全国和解宪章 的第 号法令第 46 条的有关规定, 确保遭受酷刑的人能够根据 公约 第 13 条在国内和国际上进行有效上诉 缔约国还应告知公众有权根据 公约 第 22 条向委员会提出申诉 口供在司法诉讼中的应用 (18) 委员会注意到, 根据阿尔及利亚代表团的保证, 按照 刑事诉讼法 第 215 条的规定, 口供仅作为司法诉讼中的参考 但委员会关切的是, 缔约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 依据 公约 第 15 条, 酷刑逼供所得的口供不得在诉讼中作为证据 此外,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刑事诉讼法 第 213 条规定 : 如同一切证据, 口供由法官自行判断 根据收到的信息, 酷刑逼供所得的口供在司法诉讼中得到承认 ( 第 15 条 ) 缔约国必须修改 刑事诉讼法, 使其完全符合 公约 第 15 条的规定 此外, 缔约国还应向委员会提交有关通过酷刑 强制或威胁得到口供 但并未作为证据予以承认的案例数量 家庭暴力和体罚 (19)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 在学校里已经禁止对学童进行体罚, 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缔约国法律没有禁止在家庭内部实施体罚 此外, 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在缔约国法律中缺乏禁止针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条文 ( 第 16 条 ) 缔约国应在国内法律中增加禁止在家庭内部体罚儿童以及禁止对妇女施行家庭暴力的规定 (20)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特别诉讼程序进行合作, 鼓励缔约国允许酷刑和其他残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 法 (C) 57

66 外处决 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 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以及反恐中注意增进与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到国内参观访问, 充分尊重以联合国特别诉讼程序名义紧急派遣的各调查小组的权责 (21) 委员会请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联合国主要人权条约 :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残疾人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以及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22)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最短期限内批准 公约任择议定书, 并设立国家机构负责陪同针对所有拘押设施的定期参观访问, 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的发生 (23)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24) 委员会请缔约国利用民族语言 官方因特网网站 媒体和非政府组织, 广泛传播阿尔及利亚向委员会提交的历次报告以及委员会的结论和建议, 同时鼓励缔约国在向委员会提交报告之前, 先将报告分发给国内保障人权的非政府组织 (25) 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机构通过并载于 HRI/GEN/2/Rev.4 号文件的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统一准则所载的要求, 提交核心文件 (26)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一年之内提交资料, 说明对上述第 和 15 段所载的委员会建议采取的行动 (27) 缔约国应在 2012 年 6 月 20 日前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 39. 澳大利亚 (1) 委员会在 2008 年 5 月 29 日和 30 日举行的第 812 和 815 次会议 (CAT/C/SR.812 和 CAT/C/SR.815) 上审议了澳大利亚的第三次定期报告 (CAT/C/67/Add.7), 并在第 828 次会议 (CAT/C/SR.828) 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澳大利亚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以及对问题清单和补编的详尽答复, 其中提供了关于缔约国为实施 公约 而在立法 行政 司法以及其他方面所采取措施的新的资料 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的一个主管事务多部门代表团同委员会进行了建设性的对话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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