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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八月

2 目 录 一 前言... 1 二 释义... 3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四 基金份额的分级运作及净值计算规则 五 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发售 六 基金备案 七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冻结与质押 十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十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三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十四 基金的托管 十五 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十六 基金的投资 十七 基金的财产 十八 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九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二十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二十一 基金份额折算 二十二 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及相关事项 二十三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二十四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五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十六 违约责任 二十七 争议的处理 二十八 基金合同的效力 二十九 其他事项 三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8

3 一 前言 ( 一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二 )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 三 )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四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1

4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 致, 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2

5 二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1. 基金或本基金 : 分级运作期内, 指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 基金运作方式自动转换后, 指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2.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指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后, 自动转换成的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3. 基金管理人 :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 指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招募说明书 : 指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0.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3

6 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 :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2. 基金销售业务 :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 直销机构 :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代销机构 :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销售网点 :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 登记结算业务 :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交易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 登记结算机构 :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 29. 基金账户 :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 4

7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深圳证券账户 : 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 即 A 股账户 )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2.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 年度对应日 : 指递增年份的同月同日, 如 2011 年 n 月 n 日的年度对应日为 2011 年以后每一年的 n 月 n 日 34. 基金募集期 :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5. 存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 分级运作期 : 指本基金采取分级运作方式的运作期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七年内 ( 含七年 ) 为分级运作期, 但分级运作期可能提前结束 37. 分级运作期限 :7 年 38. 分级运作周年 : 指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相邻两个年度对应日之间的运作期间 第 i 个分级运作周年指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第 i-1 个年度对应日 ( 含该日 )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第 i 个年度对应日 ( 不含该日 ) 之间的运作期间 ; 其中 i=1,2,3,4,5,6,7 基金合同生效日的第 0 个年度对应日即基金合同生效日 39. 日 天 : 指公历日 40. 月 : 指公历月 41. 工作日 交易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 日 :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3.T+n 日 :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44. 开放日 :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 交易时间 :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 业务规则 :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5

8 47. 场外 :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48. 场内 :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49. 注册登记系统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0.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 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1. 上市交易 : 指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 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的行为 ; 以及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 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易基中小板份额的行为 52. 上市交易公告书 :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指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 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指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 53.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易基中小板份额的行为 54. 申购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易基中小板份额的行为 55. 赎回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本基金易基中小板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6.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57. 系统内转托管 :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 网点 )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 交易单元 )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8. 跨系统转托管 :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

9 59.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申购金额及申购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0. 自动分离 : 指本基金发售结束后, 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 2 份易基中小板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 1:1 比例自动转换为 1 份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和 1 份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 61. 配对转换 : 指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易基中小板份额与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 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 包括分拆和合并 62. 分拆 : 指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持有的每 2 份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按 1:1 的比例转换为 1 份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与 1 份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的行为 63. 合并 : 指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与每 1 份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申请按照 1:1 的比例转换成 2 份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64. 易基中小板份额 : 分级运作期内, 指本基金的基础份额 ; 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 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指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之基金份额 分级运作期内, 投资者在场外认购 申购的易基中小板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 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易基中小板份额将自动分离 ; 投资者在场内申购的易基中小板份额, 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 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 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投资者在场外或场内申购的易基中小板份额均不可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65.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 :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易基中小板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选择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66. 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 :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易基中小板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选择分拆的进取收益类基金份额 67.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的本金 : 除非基金合同文意另有所指, 对于每份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而言, 指 元 68.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约定 7

10 年基准收益率为固定利率 7%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69.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 :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依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截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70. 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应得资产及收益 : 在每个分级运作周年末,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扣除易基中小板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后的剩余净资产 71. 标的指数 :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小板价格指数 72. 巨额赎回 : 分级运作期内,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易基中小板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 包括易基中小板份额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及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 ) 的 10%; 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 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易基中小板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73. 元 : 指人民币元 74. 基金利润 :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75. 基金资产总值 :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的应收款项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76.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7. 基金份额净值 :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分级运作期内, 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为计算日易基中小板份额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 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为 计算日易基中小板份额总数 8

11 78.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指分级运作期内,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类别及净值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 T 日本基金每份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与每份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的估算价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9.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80. 指定媒体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81. 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本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82. 不可抗力 : 指任何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克服的事件和因素 9

12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 一 ) 基金的名称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分级运作期内, 本基金名称为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 基金运作方式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本基金名称为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二 ) 基金的类别股票基金 ( 三 )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7 年内 ( 含 7 年 ), 本基金采取分级方式进行运作 ;7 年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 本基金将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四 ) 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方式, 以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最小化 ( 五 )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 六 )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示 ( 七 )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10

13 四 基金份额的分级运作及净值计算规则 ( 一 ) 分级运作期限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 7 年内 ( 含 7 年 ) 为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 本基金采取分级运作方式,7 年届满后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此外, 若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发生分级运作期提前结束的情形, 本基金将提前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有关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后转换运作方式的具体信息详见本基金合同之 二十二 基金运作方式的转换及相关事项 ( 二 ) 基金份额类别分级运作期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 即 易基中小板份额 )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 ( 即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 ) 与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进取收益类份额 ( 即 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 ) 其中,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 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在分级运作期内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 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本基金全部份额均为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 ( 即 易基中小板份额 ) ( 三 ) 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基金发售结束后, 本基金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易基中小板份额按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 即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 根据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 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 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 易基中小板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 只可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 不上市交易 ;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易基中小板份额, 并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每 2 11

14 份易基中小板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为 1 份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和 1 份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 ; 投资者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每 1 份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和每 1 份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申请合并为 2 份易基中小板份额后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易基中小板份额 场外申购的易基中小板份额不进行分拆,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易基中小板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 并申请将其分拆成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后上市交易 分级运作期内, 经基金份额折算 ( 包括定期份额折算 不定期份额折算及到期份额折算 有关本基金基金份额折算的内容详见本基金合同之 二十一 基金份额折算 ) 所产生的易基中小板份额均不进行自动分离 ( 四 ) 分级运作期内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分级运作期内, 根据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本基金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具有不同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在分级运作期内, 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分别计算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支付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的本金及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 ; 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扣除易基中小板份额所代表的净资产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在优先支付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 剩余净资产计为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的净资产 在分级运作期内,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 1.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 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 2. 每 2 份易基中小板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 1 份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和 1 份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 3.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 分级运作期内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固定利率 7%; 年基准收益以份额面值 元为基准按复利方式进行计算 ; 12

15 4. 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分级运作期内, 本基金扣除易基中小板份额所代表的净资产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在优先支付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的本金及其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 剩余净资产计为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的净资产 其中,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前述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 5. 本基金任一分级运作周年内, 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上一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起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 若为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年, 则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 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照最近一次该分级运作周年内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进行计算 ; 6.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结果并非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 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的交易价格, 亦不代表两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权益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以及本金不受损失 在极端情况下,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此时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的份额持有人将损失全部收益和本金 ( 五 ) 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分级运作期内, 本基金按照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采用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 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总负债 T 日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T 日基金份额总数分级运作期内,T 日基金份额总数为 T 日易基中小板份额 易基中小板 A 类 13

16 份额与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NAV易基中小板 A = min 2 NAV易基中小板, 1+ R ( ) t 365 { A} NAV = max 0,2 NAV NAV 易基中小板 B 易基中小板易基中小板 设 T 日为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 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 其中 : t = min{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 不含该日 ) 至 T 日 ( 含 T 日 ), 自最近一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 不含该日 ) 至 T 日 ( 含 T 日 )}; NAV 易基中小板为 T 日每份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NAV 易基中小板 A 为 T 日每份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NAV 易基中小板 B 为 T 日每份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R 为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且 R=7% 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T 日的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规则公告 ( 六 ) 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后易基中小板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 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本基金将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并公告 T 日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总负债 T 日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T 日基金份额总数易基中小板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T 日的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14

17 五 易基中小板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发售 ( 一 ) 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发售时间 发售对象 发售方式及销售渠道 1. 发售时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发售对象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3. 发售方式及销售渠道本基金通过场内 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在基金募集阶段, 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外和场内同时募集 场外认购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 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 场内认购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 (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 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 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 可在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上市后, 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15

18 ( 二 ) 易基中小板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本基金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5%,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 募集期资金和利息的处理方式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的计算本基金在发售结束后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初始有效认购的全部总份额 ( 保留到整数位 ) 按照 1:1 的比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 即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 则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认购份额 = 场内认购份额总额 0.5 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认购份额 = 场内认购份额总额 0.5 其中,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的分离计算结果均以截位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的小数份额的处理方式以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计算的结果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 三 ) 易基中小板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者认购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四 )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16

19 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五 ) 募集规模 1.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 2.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17

20 六 基金备案 ( 一 ) 基金备案的条件 1.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 二 ) 基金募集失败 1. 基金募集期届满, 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则基金募集失败 2.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18

21 七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一 )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基金合同生效后, 分级运作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 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转换后易基中小板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有关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后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具体安排见 二十二 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及相关事项 ( 二 ) 上市交易的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三 ) 上市交易的时间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动转换为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后, 在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四 ) 上市交易的规则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需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等有关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 : 1.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采用单独的基金代码分别上市交易 ; 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 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申请上市交易 ; 2. 分级运作期内, 上市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3.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上市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4. 上市基金份额均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 实行 ; 19

22 5. 上市基金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 6. 上市基金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元人民币 ; 7. 上市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及相关规定 ( 五 ) 上市交易的费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 六 )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上市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七 )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 基金法 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 基金管理人将申请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 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终止上市 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 八 )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

23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 ) 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易基中小板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分级运作期内,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 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只上市交易, 不单独接受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场外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 二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 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21

24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三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者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使用的赎回费率 ;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5.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 赎回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对申购 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自 T+2 日起 ( 包括该日 ), 投资者应向销售机 22

25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相关基金销售机构自接受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五 )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六 )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易基中小板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23

26 4. 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对于特定交易方式 (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 ) 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正常情况下,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起 ( 含该日 )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结算手续 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八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本基金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申 24

27 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定期份额折算 不定期份额折算或到期份额折算等基金份额折算事项, 根据相关业务规则本基金须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8.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9. 基金合同约定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申购款项本金将全额退还给投资者 发生上述 1 到 7 项以及第 9 项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申请时, 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定期份额折算 不定期份额折算以及到期份额折算等基金份额折算事项, 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本基金须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 6. 基金合同约定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确认的赎回申请量占已确认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25

28 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3 款所约定的情形, 对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份额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十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1) 分级运作期内分级运作期内,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易基中小板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 包括易基中小板份额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及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 ) 的 10% 时, 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 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 本基金转换为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后,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易基中小板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但对于场内赎回部分, 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撤销, 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变化的, 从其最新规定 (1) 全额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26

29 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基金总份额为包括易基中小板份额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及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三类份额在内的份额总和, 下同 )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3) 暂停赎回 : 连续 2 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十一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十二 ) 基金份额的登记 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基金份额的登记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场外认购 申购或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外的易基中小板 27

30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 场内认购 申购或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的易基中小板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但可按 1:1 的比例申请合并为易基中小板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易基中小板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易基中小板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也可经跨系统转托管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申请场内赎回, 或经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 按 1:1 的比例分离为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 本基金转换为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后, 场外转换 申购或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外的易基中小板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 场内转换 申购或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的易基中小板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易基中小板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易基中小板份额既可上市交易, 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易基中小板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也可跨系统转托管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 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 网点 )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 交易单元 )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内赎回或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时, 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 网点 ) 时, 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跨系统转托管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登记结算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办理 28

31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有权对办理转托管业务收取相关费用 ( 十三 ) 基金转换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投资者可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 选择在本基金易基中小板份额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 十四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29

32 九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 冻结与质押 ( 一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二 )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 以及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定来决定是否冻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30

33 十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 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基金管理人将不再接受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 一 ) 份额配对转换及配对转换方式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易基中小板份额与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 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 份额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 1. 分拆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与 1 份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的行为 2. 合并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与 1 份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申请转换成 2 份易基中小板份额场内份额的行为 ( 二 )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 ( 三 )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份额配对转换自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 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 ),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31

34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 四 ) 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 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 2. 申请分拆为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的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 3. 申请合并为易基中小板份额的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 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 4. 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 须跨系统转托管为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 5. 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 登记结算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 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五 )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 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 六 ) 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 2.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届时投资运作 交易的实际情形可决定是否暂停接受配对转换 ; 3. 基金管理人根据某一类或几类基金份额数量情况, 认为有必要暂停分拆或合并的 ; 4. 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七 )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32

35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 取一定的佣金, 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33

36 十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一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 428 号九洲港大厦 4001 室办公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 层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叶俊英成立时间 :2001 年 4 月 17 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 [2001]4 号经营范围 :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 资产管理 ;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 壹亿贰仟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 二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 : 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王洪章成立时间 :2004 年 9 月 17 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号经营范围 : 吸收公众存款 ;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 办理国内外结算 ;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 发行金融债券 ;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从事同业拆借 ;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 从事银行卡业务 ;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 提供保管箱服务 ;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34

37 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 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 四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 3. 发售基金份额 ;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 9.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10. 选择 更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11.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35

38 务的外部机构 ;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五 )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价格 ;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2.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36

39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 16.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 27.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六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37

40 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七 )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38

41 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八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分级运作期内, 本基金每份同类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的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分级运作期满或提前结束, 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每份易基中小板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九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 39

42 1. 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 交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十 )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40

43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一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1.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易基中小板份额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 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且相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同等投票权不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基金份额的方式 ( 场内认购 场外认购或上市交易 ) 而有所差异 2.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其所持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相应的投票权 ( 二 )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分级运作期内,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易基中小板份额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 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各自 10% 以上 ( 含 10%, 下同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 提议时 ( 或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易基中小板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时 ),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或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3) 变更基金类别 ;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41

44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分级运作期届满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是否在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延长分级运作期及延长分级运作期的期限 ; (10)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1)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4)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5) 基金管理人 登记结算机构 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业务的规则 ; (6) 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 (7)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 (8)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 (9)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 三 )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 3.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单独或合计持有易基中小板份额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 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 ( 或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后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代表易基中小板份额 10% 以上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42

45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单独或合计持有易基中小板份额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 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 ( 或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后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代表易基中小板份额 10% 以上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单独或合计持有易基中小板份额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 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 ( 或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后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代表易基中小板份额 10% 以上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单独或合计持有易基中小板份额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 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 ( 或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后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代表易基中小板份额 10% 以上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 四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 以下简称 召集人 )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出席方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 (3) 会议形式 ; (4) 议事程序 ;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43

46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 ;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五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 1)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有效的易基中小板份额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 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分别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50% 以上 ( 含 50%, 下同 ); 或本基 44

47 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 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有效的易基中小板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 含 50%, 下同 );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 和基金管理人 ( 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4)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易基中小板份额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 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50% 以上 ; 或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 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易基中小板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 六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45

48 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单独或合计持有易基中小板份额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 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 ( 或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后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代表易基中小板份额 10% 以上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单独或合计持有易基中小板份额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 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 ( 或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后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代表易基中小板份额 10% 以上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46

49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则同时由出席大会的易基中小板份额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 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 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七 ) 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 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 一般决议分级运作期内, 一般决议须同时经出席会议的易基中小板份额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 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 ( 或其代理人 )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 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或其代理人 )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本基金存续期内, 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47

50 分级运作期内, 特别决议须同时经出席会议的易基中小板份额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 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 ( 或其代理人 )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为有效 ; 分级运作期届满或分级运作提前结束, 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易基中小板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 或其代理人 )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不包括审议是否在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延长分级运作期限 )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 八 )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 48

51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十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49

52 十三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 (1) 提名 : 分级运作期内,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易基中小板份额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 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各自 10% 以上 ( 含 10%, 下同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 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易基中小板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下同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 决议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 (3) 核准 :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 (4) 交接 :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 (5) 审计 :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6) 公告 :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 50

53 会核准后按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公告 ; (7) 基金名称变更 :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 分级运作期内,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易基中小板份额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 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各自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 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易基中小板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 决议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 (3) 核准 :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 (4) 交接 :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 (5) 审计 :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6) 公告 :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公告 ( 三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51

54 1. 提名 : 分级运作期内,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易基中小板份额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 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各自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 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易基中小板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 3. 公告 :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 四 ) 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52

55 十四 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 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53

56 十五 基金份额的登记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 一 )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交易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二 )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登记结算业务中的权利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三 ) 登记结算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 1.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 2. 取得登记结算费 ;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 交易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制定和调整登记结算业务的相关规则 ;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四 ) 登记结算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 3.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 赎回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 5.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 6.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54

57 十六 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资目标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方式, 以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最小化 ( 二 ) 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 含一级市场初次发行及增发的新股, 以及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 ) 权证等权益类品种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 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 ( 含货币市场工具 )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 其中,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板价格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所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3% ( 三 ) 投资理念指数化投资具有成本低廉 管理透明和风险分散的特点, 投资者可通过指数化投资获取标的市场平均收益 中小板价格指数成份股具有高成长 高流动性的特点, 是国内中小企业中最具增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代表 通过指数化方式投资于中小型企业, 可在有效分散非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下, 以较低成本分享国内中小型上市公司的增长成果 ( 四 ) 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 其中, 55

58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板价格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所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市场情况 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要求及投资比例限制等因素, 确定股票 债券等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 本基金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日跟踪偏离度绝对值的平均值控制在 0.35% 以内 2. 权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2.1 股票投资策略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 即按照中小板价格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但是当以下情况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 以实现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 (1) 基金管理人预期指数成份股或权重发生变化 ; (2) 由于市场因素影响 法律法规限制等原因, 本基金无法根据指数构建组合 ; (3) 基金发生申购赎回 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等可能影响跟踪效果的情形 2.2 股票组合的动态调整在基金运作过程中,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 (1) 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成份股及权重的影响, 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 (2) 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指数成份股调整方案, 判断指数成份股调整对投资组合的影响, 在此基础上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 (3) 标的指数成份股出现股本变化 增发 配股 派发现金股息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这些情形对指数的影响, 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 (4) 基金发生申购赎回 参与新股申购等影响跟踪效果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将分析这些情形对跟踪效果的影响, 据此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5) 法律法规限制 股票流动性不足 股票停牌等因素导致基金无法根据指数建立组合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 以跟踪误差最小化为原则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2.3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权证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控制风险 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56

59 3.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进行股指期货投资 具体而言, 本基金将运用股指期货进行如下投资 : (1) 市场风险管理为达到与业绩比较基准相同的市场暴露度, 若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组合的市场暴露度小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市场暴露, 本基金可通过买入股指期货以实现与业绩比较基准相同的市场暴露度 (2) 流动性风险管理出现大量净申购或净赎回的情况时, 本基金将使用股指期货来进行流动性风险管理 如出现大量净申购, 本基金可买入数量匹配的股指期货合约以满足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的要求, 并在净申购资金到帐后逐步平仓 ; 反之, 如出现大量净赎回, 本基金可卖空数量匹配的股指期货合约以满足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的要求, 并在卖出股票的同时逐步平仓 此外, 如预期出现大量净赎回, 本基金可在逐步卖出股票的同时买入数量匹配的股指期货合约以维持目标市场暴露度, 并在投资者赎回的同时逐步平仓 ( 五 ) 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 中小板价格指数收益率 95%+ 活期存款利率 ( 税后 ) 5% 中小板价格指数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编制, 由 100 家具有代表性的中小板公司组成, 用于综合反映中国证券市场中小企业板的整体表现 本基金以中小板价格指数为标的指数,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故采用加权复合的方法构建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若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中小板价格指数的编制 发布及维护, 或指数名称发生变更, 或中小板价格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中小板价格指数因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而不适合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部分,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六 )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高预期风险 高预期收益品种 长期而言, 其风 57

60 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 七 )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本基金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4)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 其中, 本基金投资中小板价格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2)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58

61 (13)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 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 1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不含质押式回购 ) 等 3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90%-95%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 不包括平仓 )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要求向其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 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2. 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 (7)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修改或取消,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可 59

62 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4.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 八 ) 基金的融资 融券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60

63 十七 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的应收款项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产的账户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产的处分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1

64 十八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 估值目的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 二 ) 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三 )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按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 确定公允价值 62

65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估值 ;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股指期货合约按照估值当日的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 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 估值对象 63

66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 五 )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分级运作期内,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并按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 ; 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 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及分级运作期内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六 ) 估值错误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 含第 4 位 )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 1. 差错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64

67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65

68 3. 差错处理程序差错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 七 )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 ;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八 )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 含分级运作期内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及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66

69 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 九 )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7

70 十九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3. 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诉讼费 ; 7. 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 8.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 9. 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 10. 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 11.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 H=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 H=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68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调低旗下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 其联接基金基金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降低投资者的理财成本, 经与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华泰柏瑞中证 500E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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