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108 學年度碩士班甄試入學 重要日程 簡章公告 :107 年 09 月 03 日 ( 星期一 ) 網路公告 報名期間 :107 年 09 月 26 日 ( 星期三 ) ~ 107 年 10 月 09 日 ( 星期二 ) 一律採網路報名 准考證列印 :107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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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8 學年度 碩士班 甄試入學招生簡章 107 年 9 月 26 日至 10 月 9 日報名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招生委員會編訂地址 :106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電話 :(02) 傳真 :(02) 網址 : ( 107 年 6 月 27 日本校 107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 17 次會議通過 )

2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108 學年度碩士班甄試入學 重要日程 簡章公告 :107 年 09 月 03 日 ( 星期一 ) 網路公告 報名期間 :107 年 09 月 26 日 ( 星期三 ) ~ 107 年 10 月 09 日 ( 星期二 ) 一律採網路報名 准考證列印 :107 年 10 月 23 日 ( 星期二 )~107 年 11 月 04 日 ( 星期日 ) 由考生自行於網路列印 甄試日期 :107 年 10 月 27 日 ( 星期六 )~107 年 11 月 04 日 ( 星期日 ) 依簡章各系所之規定 錄取放榜 :107 年 11 月 16 日 ( 星期五 ) 網路公告錄取名單 申請複查 :107 年 11 月 16 日 ( 星期五 )~ 107 年 11 月 23 日 ( 星期五 ) 正取生報到 :107 年 11 月 26 日 ( 星期一 )~107 年 11 月 30 日 ( 星期五 ) 遞補生報到 : 第一梯次 107 年 12 月 10 日 ( 星期一 )~12 月 11 日 ( 星期二 ) 第二梯次 107 年 12 月 17 日 ( 星期一 )~12 月 18 日 ( 星期二 ) 第三梯次 107 年 12 月 24 日 ( 星期一 )~12 月 25 日 ( 星期二 ) 第四梯次 108 年 01 月 02 日 ( 星期三 )~01 月 03 日 ( 星期四 ) 第五梯次 108 年 01 月 07 日 ( 星期一 )~01 月 08 日 ( 星期二 ) 第六梯次 108 年 01 月 14 日 ( 星期一 )~01 月 15 日 ( 星期二 ) 第七梯次 108 年 01 月 21 日 ( 星期一 )~01 月 22 日 ( 星期二 ) 第八梯次 108 年 01 月 28 日 ( 星期一 )~01 月 29 日 ( 星期二 ) 遞補期限 :108 年 01 月 24 日 ( 星期四 ) 止 ( 第一學期結束 ) 簡章公告 本簡章及表件可免費由網路自行下載列印 下載網址 : 相關資訊 有關招生考試相關資訊, 請洽詢本校教務處 碩士班甄試入學招生專區 電話 :(02) 網址 : 有關註冊入學相關資訊, 請洽詢本校教務處 研究生教務組 電話 :(02) 網址 : 有關獎助學金相關資訊, 請洽詢本校學生事務處 生活輔導組 電話 :(02) 網址 : 有關本校交通資訊請查閱網址 : i

3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108 學年度碩士班甄試入學 目 錄 共同規定事項 報考資格 入學時間 修業期限 報名. 1-4 報名注意事項. 4-5 准考證列印 甄試日期 時間 地點. 5-6 成績計算及錄取規定 錄取公告 成績單. 6-7 成績複查 報到及註冊入學. 7-9 附註. 9 系所規定事項 教育學院 文學院 理學院 藝術學院 科技與工程學院 運動與休閒學院 音樂學院 管理學院 國際與社會科學學院 附件 附件 1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附件 2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69 附件 3 成績複查處理辦法 70 附件 學年度各系所碩士班學生收費標準 附件 5 校本部配置圖 73 附件 6 公館校區配置圖 74 附件 7 低收入戶免繳報名費優待申請書 75 附件 8 境外學歷切結書 76 附件 9 名次證明 77 附件 10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78 附件 11 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 79 附件 12 教育學系推薦函格式 80 附件 13 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推薦函格式 81 附件 14 課程與教學研究所推薦函格式 82 附件 15 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推薦函格式 附件 16 資訊教育研究所推薦函格式 85 附件 17 特殊教育學系推薦函格式 86 ii

4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108 學年度碩士班甄試入學 附件 18 特殊教育學系個人資料表 87 附件 19 教育政策與行政研究所推薦函格式 88 附件 20 復健諮商研究所推薦函格式 89 附件 21 復健諮商研究所審查資料表 90 附件 22 國文學系教師認證表 91 附件 23 英語學系推薦函格式 附件 24 地理學系推薦函格式 94 附件 25 臺灣語文學系申請表格式 附件 26 數學系推薦函格式 97 附件 27 物理學系推薦函格式 98 附件 28 生命科學系推薦函格式 附件 29 地球科學系推薦函格式 附件 30 科學教育研究所推薦函格式 附件 31 藝術史研究所自傳格式 附件 32 機電工程學系推薦函格式 附件 33 光電工程研究所推薦函格式 112 附件 34 光電工程研究所資格不符變更同意書 113 附件 35 體育學系研究構想書撰寫格式 114 附件 36 體育學系推薦函格式 附件 37 體育學系審查資料封面 117 附件 38 運動休閒與餐旅管理研究所推薦函格式 附件 39 音樂學系音樂學組考生資料與研究計畫表 120 附件 40 音樂學系音樂教育組考生資料表與進修計畫 121 附件 41 東亞學系考生資料表 122 附件 42 東亞學系推薦函格式 123 iii

5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108 學年度碩士班甄試入學 招生系所頁碼對照表 院別 系所別 頁碼 院別 系所別 頁碼 教育學系 10 理 生技醫藥產業碩士學位學程 36 學 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 11 院 營養科學碩士學位學程 37 教 社會教育學系 12 美術學系 課程與教學研究所 13 藝術學 設計學系 40 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學系 院 14 藝術史研究所 41 育 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 15 工業教育學系 42 學 院 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16 科科技應用與人力資源發展學系 43 技 資訊教育研究所特殊教育學系圖書資訊學研究所 與工程學院 圖文傳播學系機電工程學系電機工程學系 教育政策與行政研究所 20 光電工程研究所 47 復健諮商研究所 21 體育學系 48 國文學系 22 運閒動學與院休 運動休閒與餐旅管理研究所 49 英語學系 23 運動競技學系 文 學 院 歷史學系 24 音樂學系 52 地理學系 25 音樂學 民族音樂研究所 53 院 臺灣語文學系 26 表演藝術研究所 54 臺灣史研究所 27 管理 管理研究所 55 數學系 28 學院 全球經營與策略研究所 56 物理學系 29 歐洲文化與觀光研究所 57 理 學 院 化學系生命科學系地球科學系科學教育研究所 國際與社會科學學院 東亞學系華語文教學系國際人力資源發展研究所大眾傳播研究所 環境教育研究所 34 社會工作學研究所 62 資訊工程學系 35 iv

6 共同規定事項 壹 報考資格 : 一 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 含 107 學年度學士班應屆畢業生 ), 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二 各系所於簡章中另訂有報考資格附加規定者, 須符合其規定 ( 詳見系所規定事項, 第 頁 ) 學士班已畢業者 學士班應屆畢業生 : 報考資格須符合下列其中之一 預定於 108 年 6 月畢業者, 含延畢生 空中大學應屆畢業生 提前畢業生 持國外 港澳或大陸地區學歷者 同等學力考生 : 在學士班肄業, 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退學離校或休學,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 或休學證明書附歷年成績單 同等學力考生 :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 或休學證明書附歷年成績單 同等學力考生 :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 ( 含實習 ) 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 128 學分以上 同等學力考生 :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 其為 3 年制者經離校 2 年以上 ;2 年制或 5 年制者經離校 3 年以上 ; 取得專科進修 ( 補習 ) 學校資格證明書 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 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 同等學力考生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 二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同等學力考生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同等學力考生 : 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以相關科系 相關經歷報考之考生 錄取生報到時應繳交資料 學士學位證書影本 2 份 學生證正 反面影本, 請黏貼於報名表副表 (107 學年度第 1 學期之註冊章須清楚 ; 學生證未加蓋註冊章者, 須另檢附在學證明書 ) 應屆畢業證明書正 影本各 1 份 1. 由學校開立符合提前畢業標準之證明正本 2. 歷年中文成績單正 影本各 1 份 1. 境外學歷切結書正本 ( 附件 8, 第 76 頁 ) 2. 學歷證明文件影本 2 份 3. 歷年成績證明影本 2 份 大學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歷年中文成績單影本 2 份 ( 須註明入學及離校年月 ) 大學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歷年中文成績單影本 2 份 ( 須註明入學及離校年月 ) 大學歷年中文成績單正本, 並由原肄業學校註明已修業滿四年且修畢應修學分 128 學分以上 專科畢業證書影本 2 份, 或學校資格證明書影本 2 份, 或學力鑑定通過證書影本 2 份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 二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2 份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2 份 1. 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影本 2 份 2. 3 年以上工作證明影本 2 份 1. 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影本 2 份 2. 5 年以上工作證明影本 2 份 相關證件及資料 1

7 貳 入學時間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 (108 年 9 月 ) 部分系所可於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 (108 年 2 月 ) 提前入學 共同規定事項 參 修業期限 :1 至 4 年 肆 報名 一 報名方式 : 一律採網路報名, 並郵寄資料 二 報名日期 : 自 107 年 9 月 26 日 ( 星期三 ) 起至 107 年 10 月 9 日 ( 星期二 ) 止, 逾期不予受理 三 報名流程 : ( 一 ) 上網填寫報名資料並取得繳款帳號 ( 二 ) 繳費 ( 三 ) 再次上網查詢繳費狀況 ( 四 ) 列印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 五 ) 郵寄報名資料 ( 六 ) 完成報名手續 網路報名系統開放時間 : 自 107 年 9 月 26 日 ( 星期三 ) 上午 9:00 至 107 年 10 月 9 日 ( 星期二 ) 下午 5:00 止 繳費截止時間至 107 年 10 月 9 日 ( 星期二 ) 下午 11:59 止 ( 一 ) 上網填寫報名資料並取得繳款帳號 1. 考生請於報名期間進入本校 碩士班甄試入學招生專區 線上報名 系統, 依系統首頁 網路報名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 將報名資料輸入完畢並完成繳費 網址 : 2. 學士班應屆畢業生係指預定於 108 年 6 月畢業, 且於 108 年 8 月底前取得畢業證書者 ( 含延畢生及符合提前畢業標準者 ) 3. 考生請輸入 108 年 8 月底前可收件之通訊地址及可聯絡之電話號碼, 並應清楚無誤, 以免因無法聯絡而致權益受損 若有變更, 請以傳真或電話告知, 電話 :(02) 傳真號碼:(02) 網路報名有任何問題, 可於上班時間內 ( 週一至週五,9:00~12:00; 13:30~17:00) 來電洽詢, 電話 :(02) ( 二 ) 繳費考生依下述方式繳交報名費 若因繳交金額不正確 帳號錯誤或轉帳不成功因而延誤報名者, 責任由考生自負 1. 報名費一律為 1,500 元 ( 未繳交報名費之申請件將不予以受理 報名費一經繳納, 恕不退還 ) 2. 繳費方式 : 請選用下列方式之一繳費, 切勿重複繳費 建議採 (1) (2) 或 (3) 方式, 較能即時入帳 (1) 信用卡線上繳費 ( 建議採此方式, 較能即時入帳 ) (a) 選定繳款方式後, 輸入信用卡卡號等相關資訊, 確定付款 (b) 請確認交易明細顯示繳費成功, 並儲存或列印相關頁面備查 如交易明細上之 交易金額 欄沒有繳款紀錄, 即表示繳費未成功, 請重新點選前往繳費 (c) 繳費後約 1 小時可入帳 (2) WebATM 即時付 ( 建議採此方式, 較能即時入帳 ) (a) 請確定使用之電腦已安裝相關程式並備妥讀卡機 ; 選定繳款方式後, 持具轉帳功能之金融卡辦理網路 ATM 轉帳 ( 跨行轉帳需另扣手續費 ) (b) 請確認交易明細顯示轉帳成功, 並儲存或列印相關頁面備查 如交易明細上之 交易金額 欄沒有扣款紀錄, 即表示轉帳未成功, 請重新點選前往繳費 (c) 若於銀行營業時間外辦理轉帳繳費,ATM 將出現 次一營業日入帳 之訊息, 請選擇 同意, 並繼續完成轉帳繳費作業 2

8 (d) 轉帳後約 1 小時可入帳 (3) 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繳費 ( 建議採此方式, 較能即時入帳 ) 3 共同規定事項 (a) 請選擇並列印 臨櫃繳費單 ( 請確定使用之電腦已成功連結有效之印表機, 或以 PDF 檔儲 存 ), 持金融卡利用全國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 ( 跨行轉帳需另扣手續費 ) (b) 銀行代號請輸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代碼 822, 帳號請輸入 繳費單上之繳費帳號 ( 共 14 碼 ) (c) 若繳費單遺失, 請登入報名系統重新列印繳費單 (d) 請檢查交易明細表以確認交易完成, 並妥善保管交易明細表備查 如交易明細表上之 交易 金額 欄沒有扣款紀錄, 即表示轉帳未成功, 請重新轉帳 (e) 若於銀行營業時間外辦理轉帳繳費,ATM 將出現 次一營業日入帳 之訊息, 請選擇 同意, 並繼續完成轉帳繳費作業 (f) 轉帳後約 1 小時可入帳 (4) 至中國信託銀行櫃檯辦理繳款 (a) 請選擇並列印 臨櫃繳費單 ( 請確定使用之電腦已成功連結有效之印表機, 或以 PDF 檔儲 存 ), 至全國中國信託櫃檯繳款, 繳費收據自行留存備查 (b) 若繳費單遺失, 請登入報名系統重新列印繳費單 (c) 因臨櫃繳款為人工作業, 銀行無法即時傳輸繳款資料, 約需半日 ~1 日工作天方能入帳 (5) 至全國金融機構櫃檯辦理跨行匯款 ( 含郵局 ) (a) 請選擇並列印 臨櫃繳費單 ( 請確定使用之電腦已成功連結有效之印表機, 或以 PDF 檔儲 存 ), 至全國金融機構櫃檯辦理跨行匯款, 需繳交跨行匯款手續費, 匯款收據自行留存備查 (b) 若繳費單遺失, 請登入報名系統重新列印繳費單 (c) 匯款後約半日可入帳 ; 但若於郵局匯款, 則於次日始可入帳 ( 故請報名截止當日勿利用郵局 匯款, 以免造成報名不能成功 ) 低收入戶考生 : 凡屬全國各縣市政府所界定低收入戶之考生, 得免繳報名費 請先進入報名系統填寫報名資料, 填妥 低收入戶免繳報名費優待申請書 ( 附件 7, 第 75 頁 ), 並檢附 有效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 非清寒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 影本於報名期限內, 傳真至本校招生委員會, 經本校審核通過後, 會以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考生進入報名系統查看繳費狀況, 如顯示 免繳費, 方為 報名成功, 並可進入修改個人資料 A. 未檢附證明文件者, 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不予優待, 亦不接受補件 B. 傳真號碼 :(02) , 服務電話 :(02) ( 三 ) 再次上網查詢繳費狀況 請於繳費後, 待報名費入帳完成, 進入系統查看繳費狀況, 如顯示 已繳費, 方為報名成功 ; 並可進入 修改個人資料 ( 四 ) 列印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繳費狀態顯示 已繳費 後, 請用 A4 白紙列印郵寄用之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 由報名系統列印, 亦可使 用附件 10, 第 78 頁之格式 ) ( 五 ) 郵寄報名資料 1. 報名表件 (1) 持國外 港澳或大陸地區學歷報考者, 需檢附境外學歷切結書正本 ( 附件 8, 第 76 頁 ) 學歷證明 文件影本 1 份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 1 份 (2) 系所另訂有報考資格附加規定者, 請備妥相關證明文件, 於報名時一併寄繳 (3) 各系所規定繳交之資料 歷年成績單 : 應繳交正本及影本之份數, 依各系所規定 名次證明 : 應繳交正本, 並須註明名次百分比及全班 ( 組 ) 人數, 影本不予受理 ; 如成績單上

9 共同規定事項已註明名次百分比及全班 ( 組 ) 人數者, 本項得免附 格式如附件 9, 第 77 頁, 考生亦可自行上網下載 應屆畢業生之在校成績計算至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止 名次百分比審核原則 : 全班( 組 ) 人數 乘以 各系所規定名次百分比, 如其乘積有小數點時, 取至整數, 小數點後之數字均無條件捨去 舉例說明如下 : A. 規定 : 在校學業總成績名次須列該班( 組 ) 人數前 30% 以內 B. 假設該班 ( 組 ) 人數為 33 人 C. 合格名次為前 9 名 (33 人 30% = 9.9 人 ) 推薦函 : 由推薦者密封後, 交考生連同其他報名表件一併寄繳 如依各系所規定應於報名期限內由推薦者直接寄送擬報考系所者, 考生請於報名信封封面註明 推薦函已另寄送系所 推薦函格式請依系所之規定, 詳見簡章附件, 考生亦可自行上網下載 ; 系所未指定者, 格式不限 相關工作證明 ( 服務證明 ): 在 ( 現 ) 職證明應繳交正本, 其他服務證明除系所另有規定者外, 得繳交影本, 但須由考生親自簽名切結 本件與原件相符, 如有不實, 本人願無異議放棄報考及錄取資格, 且不要求退費 2. 郵寄表件 :( 請注意 3 種寄送方式目的地均不同 ) 請在報名系統列印報名專用信封封面黏貼於郵件封面, 並將全部資料包裝綑綁為一件, 以郵寄或自行送件等方式將資料送至本校 (1) 郵寄 : 請以限時掛號 包裹或快捷方式, 於 107 年 10 月 9 日 ( 星期二 ) 前 ( 郵戳為憑 ), 郵寄至 臺北師大郵局第 139 信箱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招生委員會 收 (2) 宅急便 : 請於 107 年 10 月 9 日 ( 星期二 ) 前送交寄件 ( 收件證明為憑 ) 送件地址 :10610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行政大樓 2 樓 教務處企劃組 收 (3) 自行送件 : 請將報名資料於以下收件時間內 ( 其餘時間不受理 ) 親自或委請他人代繳至收件地點 收件時間 :107 年 10 月 4 5 日 ( 星期四 五 ) 兩天,08:30 17:00 收件地點 :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行政大樓 3 樓 試務中心 伍 報名注意事項 本項招生, 本校保留於錄取後審核新生入學資格之權利 考生請務必詳讀簡章規定並確認符合報考資格, 避免於錄取後因報考 ( 入學 ) 資格不符致被取消入學資格, 屆時考生不得異議 一 本校碩士班甄試入學招生開放考生可同時報考本校或他校 報考本校者, 亦可同時報考多系所組 ; 如皆獲錄取, 僅能擇一系所 ( 組 ) 辦理報到及註冊入學 註 : 各系所考試時間可能重疊, 請考生於報名前自行斟酌, 報名後不得因此要求退費 二 同時報考本校碩士班甄試 碩士班一般生招生考試, 如皆獲錄取, 僅能擇一系所組辦理報到及註冊入學 三 本校在學 ( 含休學 ) 或保留入學資格之研究生不得報考同一系所同一學程招生考試, 否則一經查明, 即取消其錄取資格, 其缺額由備取生遞補 四 網路登錄報名資料, 經確認送出後, 即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報考 ( 入學 ) 資格 報考之系所 組別及選考科目 五 報考 ( 入學 ) 資格 報考身分 : 4

10 共同規定事項 ( 一 ) 僑生 港澳生 外籍學生除已於報名前取得在臺居留證外, 其餘不得報考本項招生考試 其報考及就讀事項請分別依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之規定辦理 ( 二 ) 大陸地區學生報考及就讀事項請依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規定辦理 ( 三 ) 上述入學報考等就讀事項請於報名前諮詢各該辦法之相關單位, 錄取後如因故 ( 含居留問題 ) 無法就讀, 由考生自行負責 六 報考 ( 入學 ) 資格 報考學歷 : ( 一 ) 考生報名時請審慎登錄報考資格及畢業學校, 錄取後如因故於報到時要求更改, 恕不予受理 應屆畢業生錄取後若因故未能畢業或未能如期取得畢業證 ( 明 ) 書者, 其責任自負, 本校恕不受理任何形式之預定畢業證明 ( 二 ) 錄取生 ( 含應屆畢業生 ) 應於規定期限內 (108 年 8 月 30 日前 ) 繳交符合報考 ( 入學 ) 資格之學歷證明, 以完成入學報到程序 逾期未報到或逾切結書所載截止日期仍未能繳交學歷 ( 力 ) 證明或未通過本校學歷審查者, 取消其錄取暨入學資格, 並不得以任何理由, 要求補救措施 ( 三 ) 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者, 請參閱本簡章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附件 1, 第 頁 ) ( 四 ) 持國外 港澳地區 大陸地區學歷報考者, 務請依教育部相關法令規定確認報考資格, 並應於錄取後分別依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及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之規定完成學歷驗證程序及繳驗相關證明文件正本, 若未依規定辦理或逾規定期限內未能繳驗相關學歷證明者, 取消其錄取暨入學資格 ( 五 ) 臺灣地區人民或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 含經許可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大陸地區人民 ) 若以大陸地區學歷報考, 請參考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之規定報考 大陸地區大學學歷查證資訊網 : 七 報名資料如有不實 偽造 變造 假借 冒用者, 除取消報名及考試資格外, 並送請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如經複審作業或於日後發現不符報考資格時, 取消其報考及錄取資格, 考生不得異議 八 考生應依規定繳交審查所需各項資料, 如未依規定繳齊所需資料影響審查項目成績, 由考生自行負責 九 報名時所繳各項表件及資料, 除依系所規定須繳交正本者外, 均得繳交影本 ; 且不論錄取與否, 一概不予退還 ( 系所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 十 離校年數之計算 : 自修業證明書所載截止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本校行事曆所訂上課開始日為止 ;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 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所載開始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本校行事曆所訂上課開始日為止 十一 本校各系所依據其課程規劃情況, 已規定甄試錄取生是否得申請提前於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註冊入學, 考生請參閱簡章第 10 至 62 頁各系所 規定事項 欄之規定 十二 具有師範校院公費生 軍警校院生 現役軍人 警察等身分之考生, 報考及就讀碩士班, 應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三 報名所繳資料如模糊不清致無法辨識者, 拒絕受理報名 如有偽造 變造 假借 冒用 欺騙者, 除取消其報名 考試資格外, 並送請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十四 試場規則詳載於本簡章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招生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 附件 2, 第 69 頁 ), 請各考生詳閱並遵守 十五 考生如罹患傳染性結核病 ( 痰檢驗仍屬陽性階段者 ) 麻疹 德國麻疹 百日咳 流行性腦脊髓膜炎 水痘時, 應隨時通知本校招生委員會, 俾便事先安排相關試務 且日後如因傳染病流行另行發布規定時, 考生應予配合, 不得異議 十六 考生注意 : 入學本校之新生, 須通過各該系所規定之外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 相關資訊, 請見各系所網頁或電洽各系所承辦人員 ) 十七 本校提供全英語授課課程, 並取得學位之系所 : 物理學系碩士班 地球科學系碩士班 國際人力資源 5

11 發展研究所碩士班 藝術史研究所碩士班 共同規定事項 陸 准考證列印 : 由應考人自行於網路列印, 於考試時攜帶入場應試 一 考生應試時須同時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 ( 或以有效期限內之護照 駕照或貼有相片之健保 IC 卡代替 ) 以便查驗 二 應考人請於 107 年 10 月 23 日 ( 星期二 ) 起, 至本校教務處網站碩士班甄試入學招生專區 列印准考證 連結, 輸入帳號及密碼後, 即可自行以 A4 紙列印准考證 ( 黑白或彩色列印皆可 ) 無法列印之考生, 請撥服務電話 :(02) 洽詢 三 考生請仔細核對准考證上各項資料, 若有錯誤, 應於考試前以傳真方式向本校招生委員會申請更正, 並於次日重新列印正確之准考證應試, 否則影響權益, 由考生自行負責且不得有異議 傳真號碼 :(02) 四 考生是否能參加複試, 悉依各系所網頁公告為準 柒 甄試日期 時間 地點 : 依簡章第 10 至 62 頁各系所規定 捌 成績計算及錄取規定一 成績計算 ( 一 ) 各甄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成績以 100 分計算 ( 二 ) 各甄試項目成績均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 ( 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 ) ( 三 ) 總成績計算方式 : 單項 ( 科 ) 成績 = 該項 ( 科 ) 原始得分 該項 ( 科 ) 佔總成績比例總成績 = 各項 ( 科 ) 成績之總和 ( 四 ) 筆試總分係指筆試各科原始得分乘以佔總成績比例後之合計成績, 初試總分係指初試各項 ( 科 ) 原始得分乘以佔總成績比例後之合計成績, 複試總分係指複試各項 ( 科 ) 原始得分乘以佔總成績比例後之合計成績 ( 五 ) 甄試項目中訂有複試者, 若未符合參加複試資格者, 其複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 六 ) 缺考科目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二 錄取規定 ( 一 ) 甄試項目成績有一科 ( 含 ) 以上為零分者, 不予錄取 ; 惟考生因違反試場規則致違規科目以零分計算者, 不受此限 ( 二 ) 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訂定各系所 ( 組 ) 最低錄取標準, 達最低錄取標準者, 依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為正取生至招生名額額滿為止 ; 在此標準以上之非正取生, 得列為備取生 如正取生有缺額時, 由備取生依成績高低順序遞補 ( 三 ) 各系所 ( 組 ) 考生成績未達最低錄取標準者, 雖有名額亦不予錄取 ; 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 得不足額錄取 ; 惟正取生錄取不足額時, 不得列備取生 同一系所各組之缺額除學籍分組或依系所規定不得流用者外, 均得流用 ( 四 ) 總成績分數相同時, 依各系所 ( 組 ) 訂定之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以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 ( 五 ) 正取生最後一名, 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 且無法以第 ( 四 ) 項方式 ( 同分參酌順序 ) 分辨其錄取優先順序時, 則增額錄取 備取生之遞補原則與正取生相同 ( 六 ) 本項招生錄取名額係包含於本校 108 學年度碩士班招生名額內 ( 依教育部核定名額為準 ), 如經由備取生於遞補截止日前依序遞補後, 仍有缺額時, 其缺額即併入本校 108 學年度碩士班一般入學考試之名額內 玖 錄取公告 6

12 共同規定事項一 錄取名單預定於 107 年 11 月 16 日 ( 星期五 ) 公告於本校教務處網站項下碩士班甄試入學招生專區 ( 網址 : 二 錄取名單除在本校網站公告外, 並以掛號信函寄發個人錄取通知 三 錄取生報到時間及報到手續, 考生應自行參閱本簡章規定, 或點閱網路公告, 並依規定時間辦理報到手續 ; 逾期未報到者, 不得以未接獲掛號信函為由, 要求補救措施 拾 成績單 一 成績單預定於 107 年 11 月 21 日 ( 星期三 ) 前寄發, 考生亦可在本校教務處碩士班甄試入學招生專區 線上成績查詢 連結自行查詢 列印 考生若逾寄發時間三天尚未收到成績單者, 請撥電話 (02) 查詢或申請補發 二 本項考試之成績保存一年, 逾期不予補發 拾壹 成績複查 一 申請期限 :107 年 11 月 16 日 ( 星期五 )~11 月 23 日 ( 星期五 ), 逾期概不受理 二 申請方式 : 一律以網路申請方式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 考生請至本校 碩士班甄試入學招生專區 ( 網址 : 點選 線上成績複查 選項, 網路提出成績複查申請後, 列印一份申請表, 併同回郵信封 ( 貼足郵資 ) 並於信封註明申請碩士班甄試入學成績複查寄至 臺北市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務處企劃組收 三 本校將於 107 年 11 月 30 日 ( 星期五 ) 前將成績複查結果書面函覆考生, 同時亦開放考生網路查詢 四 申請成績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 提供每題得分及參考答案 閱覽或複印試卷 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有關成績複查事宜, 請參閱本簡章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招生考試成績複查處理辦法 ( 附件 3, 第 70 頁 ) 拾貳 報到及註冊入學一 正取生報到 ( 一 ) 報到手續分為 網路報到 與 郵寄書面資料 二步驟, 逾期未完成報到者, 即視為自願放棄入學資格, 其缺額於遞補期限前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 二 ) 路徑 : 本校 教務處首頁 新生報到專區 碩博士班 之網頁 ) 報到網址 : 步驟一 : 網路報到 開放網路報到時間 : 107 年 11 月 26 日 ( 一 ) 上午 9:00 起至 107 年 11 月 30 日 ( 五 ) 下午 5:00 止 注意 : 網路報到時, 需上傳數位相片檔案, 上傳時請注意以下事項 : 檔案應為高彩 2 吋之彩色相片檔, 檔名請以身份證字號 (10 碼 ) 命名,JPG 格式儲存 相片若係以掃描器掃描, 解析度不得低於 300 dpi, 最高解析度建議不超過 500 dpi, 數位攝影之影像不得大於 1 MB 或小於 100 KB 本相片檔為製作新生學生證之用, 請上傳最近一年內所攝正面半身之彩色大頭照 步驟二 : 郵寄書面資料 請於網路報到完成後, 下載列印學籍記載表, 並於下列規定郵寄時間內寄達 : 郵寄時間 : 自 107 年 11 月 26 日 ( 一 ) 起至 107 年 11 月 30 日 ( 五 ) 止 ( 以郵戳為憑 ) 郵寄書面資料如下 : 學籍記載表 1 份 : 網路報到完成後, 系統會自動產生, 請自行下載列印 身分證或有效期限之在臺居留證正 反面影本 1 份 學歷證件影本 1 份 : 學歷證件影本須經原畢業學校加蓋 核與原件相符 之確認戳記 ( 如註冊組或教務處章戳或學校關防大印等 ); 暫無法繳交符合報考資格之學歷證件者, 請簽具 補件切結書 替代 7

13 共同規定事項 二 備取生遞補 ( 一 ) 備取生應於 107 年 11 月 30 日 ( 星期五 ) 以前上網填寫 備取生報到意願書, 填寫網址 : 逾期視為放棄備取遞補之資格 ( 二 ) 遞補名單將分八梯次公告, 備取生應於 107 年 12 月 7 日 ( 星期五 ) 起至 108 年 1 月 24 日 ( 星期四 ) 止, 每週五自行上網查看遞補情形, 並依規定時間辦理報到手續, 本校不再另函通知 ; 逾期未報到者, 即視為自願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梯次公告遞補名單後, 即不再遞補, 缺額將併入碩士班一般入學考試招生名額內 ( 三 ) 公告網址 : 本校教務處碩士班甄試入學招生專區 報到網址 : 教務處首頁 新生報到專區 碩博士班 網頁 ) 三 注意事項 : ( 一 ) 學歷驗證 : 1. 錄取新生請繳交與報名時相符之學歷證件 應屆畢業生錄取後若因故未能畢業或未能如期取得畢業證 ( 明 ) 書者, 其責任自負, 本校恕不受理任何形式之預定畢業證明 2. 於網路報到完成後, 系統會自動產生 補件切結書, 如有需要請自行點選下載列印 簽具補件切結書者應於 108 年 8 月 30 日 ( 星期五 ) 前補繳符合報考 ( 入學 ) 資格之學歷證件, 逾期即視為自願放棄入學資格 ; 其缺額由碩士班一般入學考試之備取生依序遞補 3. 持國外學歷報考經錄取者, 請依教育部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之規定, 繳交下列文件 : (1)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正本一份 (2)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正本一份 (3) 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正本一份 ( 報考人如係外國人或僑民者, 免附本項資料 ) (4) 學歷證件非以中文或英文呈現者, 另須檢附中文翻譯正本一份, 並送請駐外館處辦理翻譯驗證或送地方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 驗證國外學歷事項請參考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頁辦理 : 4. 持中國大陸地區學歷報考經錄取者, 請依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規定至相關單位完成公證手續, 並應繳驗下列證明文件, 若未依規定辦理, 取消入學資格 ( 詳細驗證資訊請查閱教育部 大陸地區大學學歷查證資訊網 網址 : ) (1) 持臺灣認可名冊所列中國大陸地區大學及高等教育機構學歷 ( 畢業 ) 入學者 : A. 畢業證 ( 明 ) 書影本 B. 學位證 ( 明 ) 書影本及歷年成績單影本 C. 畢業證 ( 明 ) 書經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認證屬實之認證報告正本 ( 網址 : ) D. 學位證 ( 明 ) 書經大陸地區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認證屬實之認證報告正本 ( 網址 : ) E. 歷年成績單經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或大陸地區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認證屬實之認證報告正本 F. 本國籍學生應檢具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或效期內之入出國日期電子證明書影本 ( 均應包括大陸學歷修業之起迄期間 ) G. 碩士以上學歷者, 應檢具學位論文完整電子檔 (2) 持臺灣認可名冊所列中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 ( 肄業 ) 入學者 : A. 肄業證 ( 明 ) 書影本 就讀期間成績單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公證書 B. 前項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與中國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 5. 持香港 澳門地區學歷報考經錄取者, 請依教育部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規定繳驗相關證明文件正本 6. 逾期未報到或逾切結書所載截止日期仍未能繳交學歷 ( 力 ) 證明 ( 須經驗證 ) 者, 即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其缺額由備取生遞補 ; 並不得以任何理由, 要求補救措施 學年度第 2 學期之應屆畢業生, 如因暑修而無法於 108 年 8 月 30 日 ( 星期五 ) 前取得畢業證書者, 須由原畢業學校教務處註冊組出具 暑修證明書, 並於暑修結束後三日內, 將畢業證書送達本 8

14 共同規定事項校教務處研究生教務組 ( 或公館聯合辦公室 ) 驗證, 否則本校將取消其入學資格 暑修證明書請自行上本校教務處網頁 新生報到 專區點選列印 服務電話 : 校本部研究生教務組 (02) , 公館聯合辦公室 (02) 錄取之新生, 如經發現入學資格不符規定, 或報考 ( 入學 ) 資料有不實 偽造 假借 塗改 欺騙或未通過本校學歷審查等情事者, 本校即取消其入學資格或開除其學籍, 且不發給任何學歷 ( 力 ) 證明 如係在本校畢業後始發現有前項情事者, 除註銷其畢業證書外, 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 二 ) 錄取新生應於 108 年 5 月中旬自行至本校 教務處首頁 研究生教務組 註冊 之網頁查閱新生註 冊須知, 本校不再另函通知 教務處網址 : ( 三 ) 保留入學資格 ( 預定 108 年 6 月起開放受理申請 ): 除系所規定不得保留入學資格者外, 錄取之新 生欲保留入學資格者, 須於完成報到手續後, 依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新生註冊須知 所載之規定 及程序提出申請, 經核准後, 始可於次學年度入學 ; 其入學時適用之相關規定與入學學年度新生相 同 ( 四 ) 提前入學申請 : 1. 依本簡章規定 ( 系所 規定事項 欄之說明 ) 得申請提前於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註冊入學之錄取生, 請於完成報到手續後, 於 108 年 1 月 31 日 ( 星期四 ) 前自行至教務處新生報到專區網頁下載提前入 學申請書, 經錄取系所審核同意後, 繳交至本校教務處研究生教務組 ( 或公館校區聯合辦公室 ) 2. 申請提前入學之新生, 請於 108 年 1 月 31 日 ( 星期四 ) 前繳交符合報考 ( 入學 ) 資格之畢業證 ( 明 ) 書 ( 須經驗證 ), 始得申請 應屆畢業生請先確認所屬學校辦理畢業離校之時程, 若未能於 108 年 1 月 31 日前取得畢業證 ( 明 ) 書並繳交至本校, 請勿申請, 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3. 有關提前入學學生之學號查詢 學費繳納及選課等規定, 請於 108 年 1 月上旬自行至本校 教務處 首頁 研究生教務組 註冊 之網頁查閱註冊須知, 本校不再另函通知 教務處網址 : ( 五 ) 研究生入學後得依本校及各系所之相關規定申請並經甄選合格後, 自二年級起修習教育學程 如欲取 得教師資格, 悉依師資培育法及相關子法之規定辦理 ( 六 ) 考生如利用本校錄取資格謀取不當之利益交換且事證明確者, 本校有權取消其錄取資格 ( 七 ) 新生完成入學報到後, 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繳納學雜費者, 視同未註冊, 取消其入學資格, 其缺額由 碩士班一般入學考試之備取生依序遞補 ( 八 ) 已報到之錄取生於 108 學年度正式上課前, 因故欲放棄錄取資格者, 須填具 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 ( 附件 11, 第 79 頁 ), 以掛號信函寄至本校教務處研究生教務組 ( 或公館聯合辦公室 ), 聲明放棄甄選 錄取資格 聯絡電話 :(02) ( 九 ) 本項考試辦理完竣, 如有缺額則併入碩士班一般生招生考試 ; 已辦理報到之錄取生, 因故放棄入學資 拾參 附註 格或未依規定註冊入學而喪失入學資格時, 其缺額於 108 學年度正式上課前由碩士班一般入學考試 之備取生依序遞補 一 考生如對複查結果 考試相關事宜有疑義, 或有違反性別平等原則之情事, 應於考試放榜後 15 日內, 以書面敘明具體事由, 並檢具佐證資料, 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 由本校依相關規定處理 ; 未具名之申訴案件不予處理 二 有關本校學生各類獎助學金 就學貸款 工讀及租賃等資料, 請逕洽本校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 電話 :(02) 網址 : 三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處理 9

15 系所規定事項 系 所 別 教 育 學 系 ( E M 0 0 ) 組 別 教 育 哲 史 組 教育社會學組 招生名額 8 名 9 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甄試項目及佔總成績百分比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審查資料規定事項甄試日期甄試地點 甄試項目佔總成績百分比初試書面審查 50% 複試口試 50% 1. 複試 2. 初試 1. 師長彌封推薦函 1 封 ( 請參照附件 12, 第 80 頁之格式, 請自行影印使用 ) 2. 大學學士班 ( 含 ) 以上歷年成績單, 須附名次證明並註明全班 ( 組 ) 人數 3. 修業計畫 ( 內容包括過去學術背景及特殊表現 未來的研究目標及研究領域 選課與生涯規劃等, 3000 字以內 ) 4. 自傳 5.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參考資料 : 如檢定證照 獲獎證明 參與相關研究案經驗 社團參與經驗 國外求學經驗 ( 包含交換學生 異地學習 ) 等, 但不包含學校作業 期末報告等 6. 上述 2 至 5 之各項資料請裝訂成冊, 一式 3 份 各項資料均須於報名時繳齊, 逾期不接受補繳, 且所繳之各項資料均不退還 1. 各甄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成績為 100 分 ; 分初試及複試二階段, 各組依初試成績高低選取錄取名額之 2.5 倍 ( 得不足額 ) 參加各該組之複試 2. 複試 ( 口試 ) 評分項目分為資料審查內容及教育專業知能 ( 教育哲史組就教育哲史領域問題回答 教育社會學組就教育社會學領域問題回答 ) 3. 初試合格名單將於 107 年 10 月 31 日 ( 星期三 ) 中午公告於本系所網頁 4. 各組缺額不得相互流用 5. 碩士班學生除於大學 ( 含 ) 以上階段曾修習教育理論基礎科目 3 學分以上者外, 均須於入學後補修 理論基礎科目 3 學分, 且不包含在碩士班最低畢業總學分之內 6. 錄取之新生持有學士學位證書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得申請提前於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註冊入學 7. 錄取之新生得依本校學則規定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8. 錄取之新生, 入學後須通過本系規定之外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口試 :107 年 11 月 2 日 ( 星期五 ) 上午 8:30 開始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29 號, 本校 教育學院大樓 8 9 樓 確切地點將於複試名單中註明 聯絡資訊 (02) 齊淑芬助教電子信箱 :shufen@ntnu.edu.tw 系所網址 10

16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 ( E M 0 1 ) 組別教育心理學組諮商心理學組 招生名額 7 名 11 名 報考資格 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甄試項目 及佔總成績 百分比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須兼具下列二項條件 : 一 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 含 107 學年度學士班應屆畢業生 ), 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二 已完成修習 諮商技術 及 初級統計學 相關課程者 甄 試 項 目 佔總成績佔總成績甄試項目百分比百分比 初試 審查 :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50% 初試 審查 :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50% 複試 口試 50% 複試 口試 ( 含諮商實務演練 ) 50% 1. 複試 2. 初試 審查資料 1.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 須附名次證明並註明全班 ( 組 ) 人數, 應屆畢業生雙主修者請附錄取修習雙主修證明 列入資料審查參考 2. 進修計畫 1 份 : 進修計畫得以研究計畫 研究論文或研究成果 ( 例如 : 專題研究或科技部計畫報告, 但上課報告除外 ) 替代 3. 自傳 1 份 4.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參考資料 (1~4 項請依序裝訂成冊 ) 5. 兩位師長彌封推薦函各 1 封 ( 請用本系指定附件 13, 第 81 頁之格式, 或請由本系網站下載, 請推薦者密封並在封口上簽名後, 由考生隨報名資料一併寄交 ) 6. 所繳各項資料均不退還 規定事項 1. 各甄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成績為 100 分 2. 考試分二階段, 初試為審查, 複試為口試 3. 教育心理學組初試成績列前 14 名以內者, 諮商心理學組初試成績列前 22 名以內者, 始得參加複試 4. 初試合格名單將於 107 年 11 月 2 日 ( 星期五 ) 公告於本系網頁, 不再另行通知 5. 各組缺額得相互流用 6. 錄取之新生持有學士學位證書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得申請提前於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註冊入學 7. 錄取之新生得依本校學則規定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8. 錄取之新生須通過本系外語能力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甄試日期口試 :107 年 11 月 4 日 ( 星期日 ) 上午 8:30 甄試地點 口試 : 教育學院大樓 6 樓圖書室報到 聯絡資訊 (02) 林瑩玲助教電子信箱 :gracelin@ntnu.edu.tw 系所網址 11

17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社會教育學系 ( E M 0 2 ) 組別成人與繼續教育組社會與文化事業組 招生名額 8 名 8 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甄試項目及佔總成績百分比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審查資料 甄試項目佔總成績百分比初試審查 60% 複試口試 40% 1. 初試 2. 複試 1.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3 份 須附名次證明並註明全班 ( 組 ) 人數 2. 研究計畫一式 3 份 3. 進修計畫一式 3 份 4. 自傳一式 3 份 5. 外語及專業能力之相關資料一式 3 份 ( 無則免附 ) 6. 如有相關領域之工作經驗, 可檢附工作履歷及證明文件一式 3 份 7. 其他有利審查之相關參考資料各一式 3 份 8. 其他 : 請自備中式大信封袋 3 個, 分裝上述各項資料, 審查資料一律於報名時繳交, 逾期不接受補交 所繳各項資料, 請於放榜後一個月內向本系領回 ; 或自備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 由本系寄還, 逾期不負保管責任 規定事項 1. 各甄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成績為 100 分 2. 考試分二階段, 初試為審查, 複試為口試 3. 兩組名額得互為流用 4. 錄取之新生持有學士學位證書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得申請提前於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註冊入學 5. 錄取之新生得依本校學則規定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6. 其他 : 錄取之新生, 入學後須通過本系規定之外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甄試日期 口試 :107 年 10 月 27 日 ( 星期六 ), 詳細時間請於 107 年 10 月 22 日 ( 星期一 ) 至本系網頁查詢 甄試地點 口試 : 本校圖書館校區 教育學院大樓 7 樓 705 室 聯絡資訊 (02) 徐郁智行政專員電子信箱 :lenorehsu@ntnu.edu.tw 系所網址 12

18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課程與教學研究所 ( E M 0 3 ) 招生名額 8 名 報考資格 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甄試項目 及佔總成績 百分比 甄試項目佔總成績百分比 初試書面審查 50% 複試口試 50%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1. 複試 2. 初試 審查資料 1. 師長彌封推薦函 1 封 ( 請參照附件 14, 第 82 頁之格式, 請自行影印使用 ) 2. 大學學士班 ( 含 ) 以上歷年成績單, 須附名次證明並註明全班 ( 組 ) 人數 3. 修業計畫 ( 內容包括過去學術背景及特殊表現 未來的研究目標及研究領域 選課與生涯規劃等, 3000 字以內 ) 4. 自傳 5.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參考資料 : 如檢定證照 獲獎證明 參與相關研究案經驗 社團參與經驗 國外求學經驗 ( 包含交換學生 異地學習 ) 等, 但不包含學校作業 期末報告等 6. 上述 2 至 5 之各項資料請裝訂成冊, 一式 3 份 各項資料均須於報名時繳齊, 逾期不接受補繳, 且所繳之各項資料均不退還 規定事項 1. 各甄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成績為 100 分 ; 分初試及複試二階段, 依初試成績高低選取錄取名額之 2.5 倍 ( 得不足額 ) 參加複試 2. 複試 ( 口試 ) 評分項目分為資料審查內容及教育專業知能 ( 就課程與教學領域問題回答 ) 3. 初試合格名單將於 107 年 10 月 31 日 ( 星期三 ) 中午公告於本系所網頁 4. 碩士班學生除於大學 ( 含 ) 以上階段曾修習教育理論基礎科目 3 學分以上者外, 均須於入學後補修 理論基礎科目 3 學分, 且不包含在碩士班最低畢業總學分之內 5. 錄取之新生持有學士學位證書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得申請提前於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註冊入學 6. 錄取之新生得依本校學則規定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7. 錄取之新生, 入學後須通過本系規定之外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甄試日期口試 :107 年 11 月 2 日 ( 星期五 ) 上午 8:30 開始 甄試地點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29 號, 本校 教育學院大樓 8 9 樓 確切地點將於複試名單中註明 聯絡資訊 (02) 齊淑芬助教電子信箱 :shufen@ntnu.edu.tw 系所網址 13

19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學系 ( E M 0 5 ) 招生名額 12 名 報考資格 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甄試項目 及佔總成績 百分比 甄試項目佔總成績百分比 資料審查 :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50% 口試 ( 包括論文研究計畫及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相關專業問題等 ) 50%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1. 資料審查 2. 口試 考生需繳交下列 1~5 項資料 ( 請提供電子檔 ): 審查資料 1. 大學 ( 含 ) 以上全部成績單 2. 研究計畫 3. 進修計畫 4. 自傳 5.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參考資料 ( 如全班名次證明 通過公共衛生核心課程基本能力測驗 競賽得獎證明 榮譽證明 已發表之文章 專題報告等 ) 6. 所繳交的各項資料概不退還 註 : 所需資料請繳交電子檔 ( 燒成光碟 ) 一份與報名表件資料一併郵寄繳交 規定事項 1. 各甄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分為 100 分 2. 錄取之新生持有學士學位證書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得申請提前於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註冊入學 3. 錄取之新生得依本校學則規定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4. 口試前須將研究計畫製作成 PPT 報告樣式以電子檔繳交 ( 繳交時間請看本學系網站公告 ) 5. 畢業時需達到本學系規定之英語外語能力畢業門檻 甄試日期口試 :107 年 11 月 3 日 ( 星期六 ) 上午 8:30 開始 甄試地點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 本校 文學院誠大樓 5 樓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學系博士班教室 聯絡資訊 (02) 高振楠助教 電子信箱 :necford@ntnu.edu.tw 系所網址 14

20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 ( E M 0 6 ) 組別家庭生活教育組幼兒發展與教育組 招生名額 8 名 8 名 報考資格 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甄試項目及佔總成績百分比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佔總成績佔總成績甄試項目甄試項目百分比百分比初試審查 :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40% 初試審查 :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40% 口試 ( 含發展心理學 幼兒教複試口試 ( 含專業英文閱讀理解 ) 60% 複試 60% 育及專業英文閱讀理解 ) 1. 初試 2. 複試 1. 初試 2. 複試 審查資料 1.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3 份, 須附名次證明並註明全系 班 ( 組 ) 人數 2. 研究計畫 (research proposal) 一式 3 份 3. 自傳一式 3 份 4.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參考資料 如相關工作經驗證明 競賽得獎證明 榮譽證明 已發表之文章 專題報告等 各一式 3 份 1.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3 份, 須附名次證明並註明全系 班 ( 組 ) 人數 2. 研究計畫 (research proposal) 一式 3 份 3. 自傳一式 3 份 4. 推薦函 1 封 ( 就學期間老師或服務單位主管 ) 5.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參考資料 如相關工作經驗證明 競賽得獎證明 榮譽證明 已發表之文章 專題報告等 各一式 3 份 註 : 1. 以上繳交資料均為一式 3 份, 考生須分裝於 3 個自備的中式信封袋內, 並於總信封袋及各 項資料封面上註明 : 報考系別 組別及姓名 2. 所繳交的各項資料概不退還 規定事項 甄試日期 甄試地點 1. 各甄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成績為 100 分 ; 分初試及複試二階段, 初試合格者, 始得參加複試 2. 初試及格標準 : 家庭生活教育組 幼兒發展與教育組初試成績各列前 16 名以內 ( 得不足額 ) 者 3. 初試合格名單將於 107 年 10 月 31 日 ( 星期三 ) 下午 5 時公告於本系網頁 4. 本系各組缺額不得互為流用 5. 錄取之新生持有學士學位證書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得申請提前於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註冊入學 6. 錄取之新生得保留入學資格 7. 錄取之新生, 入學後須通過本系規定之外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8. 本系部分課程夜間開課, 請上網查詢 在職者亦可報考 口試 :107 年 11 月 3 日 ( 星期六 ) 上午 9:00 開始 ; 若當日無法口試完畢, 則於 11 月 4 日 ( 星期日 ) 上午 9:00 繼續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 本校 文學院勤大樓 2 樓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 聯絡資訊 (02) 林亞寧助教電子信箱 :eileenlin@ntnu.edu.tw 系所網址 15

21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 E M 0 7 ) 組別公民教育組學生事務組戶外教育與活動領導組 招生名額 7 名 4 名 4 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甄試項目及佔總成績百分比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須兼具下列二項條件 : 1. 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 含 107 學年度學士班應屆畢業生 ), 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2. 在校學業總成績名次列該班 ( 組 ) 人數前 50% 以內者 甄 試 項 目 佔總成績百分比 審查 :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50% 口試 50% 1. 審查 2. 口試 審查資料 1.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須附名次證明並註明全班 ( 組 ) 人數 2. 研究計畫 3. 修業計畫 4. 兩位師長推薦函 ( 須使用本系指定附件 15, 第 頁之格式 ) 5. 自傳 6.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參考資料 ( 如獎狀 活動紀錄 企劃案 已發表之論文 已完成之研究報告或計畫 社團活動之各項資料 參與公共服務資料等 ) 註 : 1. 以上繳交資料均為一式 2 份, 考生須分裝於 2 個自備的中式信封袋內, 並於信封袋及各項資料封面上註明 : 報考系別 組別及姓名 2. 審查資料一式 2 份須與報名應備表件一併寄繳, 不接受補繳 3. 所繳交之審查資料請於放榜後一個月內向本系領回, 本系不協助寄回, 逾期不負責保管 規定事項 1. 各甄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成績為 100 分 2. 各組缺額得相互流用 3. 考生請於 107 年 11 月 1 日 ( 星期四 ) 以後至本系網頁查詢個人口試時間, 恕不另行通知 4. 錄取之新生持有學士學位證書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得申請提前於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註冊入學 5. 錄取之新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 惟服兵役不在此限 ) 6. 凡非本科系畢業而經錄取者, 入學後須依本系規定補修 6 學分, 不可列入畢業學分數, 相關補修科目可至本系網頁查詢 7. 錄取之新生, 入學後須通過本系規定之學生外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甄試日期口試 :107 年 11 月 3 日 ( 星期六 ) 甄試地點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 本校 校本部誠大樓 10 樓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聯絡資訊 (02) 陳昀嬋行政專員電子信箱 :yunchan@ntnu.edu.tw 系所網址 16

22 系所規定事項 系 所 別 資訊教育研究所 ( E M 0 8 ) 組 別 數位學習組 資訊科技教育組 招生名額 11 名 7 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甄試項目及佔總成績百分比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審查資料規定事項 甄試項目佔總成績百分比初試審查 50% 複試口試 50% 1. 複試 2. 初試 1. 必要文件 : (1) 大學成績單正本 1 份, 須附名次證明並註明全班 ( 組 ) 人數 (2) 推薦函 2 封 ( 推薦函須使用本所指定附件 16, 第 85 頁之格式, 格式檔案可至本校網站下載 ) (3) 自傳 1 份 必要文件不全者, 不予審查 2. 參考文件 : (1) 專題報告 1 份 (2) 英文能力證明影本 1 份 上述資料請依序裝訂成冊 ( 推薦函除外 ), 且均須於報名時繳齊, 逾期不接受補繳 所繳交各項資料, 請於放榜後一個月內向本所領回, 逾期不負保管責任 1. 擬研究資訊科學課程與教學者, 應報考資訊科技教育組 ; 擬研究數位學習或資訊科技融入教學者, 應報考數位學習組 2. 各甄試項目滿分為 100 分 ; 各甄試項目依比例加計後, 合計總分為 100 分 ; 甄試分二階段, 初試為審查, 複試為口試 依初試成績高低至多錄取招生名額 2 倍之人數參加複試 初試成績特優者, 免複試逕行錄取, 逕取生錄取總成績佔分比例為初試 100% 3. 複試 ( 口試 ) 名單於 107 年 10 月 31 日 ( 星期三 ) 下午 5 時前公佈於本所網頁, 公告主旨為 108 學年度資訊教育研究所碩士班甄試入學複試 ( 口試 ) 名單 考生請自行至本所網頁查詢, 不另行通知 4. 各組缺額得互為流用 5. 錄取之新生, 持有學士學位證書或具同等學力者, 得申請前一學期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 ) 註冊入學, 否則均須於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註冊入學, 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 惟服兵役不在此限 ) 6. 錄取之新生, 入學後須通過本所規定之外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有關入學後之 補修科目 及 英文能力畢業標準, 請逕行參閱本所碩士班修業要點 甄試日期複試 :107 年 11 月 3 4 日 ( 星期六 日 )8:00 至 16:30 甄試地點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29 號, 本校 教育學院大樓 10 樓資訊教育研究所 聯絡資訊 (02) 許嘉玲助教 系所網址 17

23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特殊教育學系 ( E M 0 9 ) 組別身心障礙組資賦優異組 招生名額甲組 4 名乙組 2 名甲組 4 名乙組 4 名 報考資格 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甄試項目 及佔總成績 百分比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審查資料 規定事項 甄試日期 甄試地點 甲組 : 須兼具下列三項條件 : 1. 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2. 曾擔任專職特教相關工作二年 ( 含 ) 以上 ( 不含實習, 須附在職證明或服務證明 ) 3. 身心障礙組 : 具備合格教師資格或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資格 ( 須附教師證書或其他專業證照影本 ) 資賦優異組 : 具備合格教師資格或具有資優相關領域專長之人員 ( 須附教師證書或專長證明資料影本 ) 乙組 : 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 含 107 學年度學士班應屆畢業生 ), 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甄試項目佔總成績百分比口試 50% 審查 :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50% 1. 口試 2. 審查 1. 大學成績單正本 2. 在職證明或服務證明正本 ( 乙組考生可免付 ) 3. 教師證書或專業證明資料影本 ( 乙組考生可免付 ) 4. 經歷說明 ( 可含推薦函, 推薦函格式請參照附件 17, 第 86 頁之格式 )( 佔審查分數 25%) 5. 進修計畫 ( 佔審查分數 25%) 6. 個人資料表 ( 請參照附件 18, 第 87 頁之格式 ) 6-1. 與特教相關領域之得獎證明 / 榮譽證明 ( 佔審查分數 15%) 6-2. 近五年內參與相關領域服務性社團或組織之相關證明 ( 佔審查分數 10%) 6-3. 已發表之相關著作 / 教材 / 方案 / 活動設計等 ( 佔審查分數 25%) 上述資料各一式二份, 依序裝訂成冊 ( 推薦函除外 ), 且均須於報名時繳齊, 逾期不接受補繳 所繳交各項資料, 請於放榜後第 5~6 週內向本系領回, 逾期不負保管責任 1. 各甄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成績為 100 分 2. 各組缺額得互為流用 3. 錄取之新生持有學士學位證書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得申請提前於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註冊入學, 否則均須於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註冊入學, 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 惟服兵役不在此限 ) 4. 凡未具特殊教育專業相關學經歷, 且經錄取者, 入學後須依本系規定補修特教相關科目 1~3 門課 5. 入學後除修業相關規定外, 還須通過本系規定之外語能力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口試事宜將於 107 年 10 月 25 日 ( 星期四 )17:00 前公告於本系網頁, 不另行通知 口試時間 :107 年 10 月 27 日 ( 星期六 ) 上午 9:00 開始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29 號, 本校圖書館校區 博愛大樓 1 樓報到 聯絡資訊 (02) 黃心瑜助教電子信箱 :shinyu688@ntnu.edu.tw 系所網址 18

24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圖書資訊學研究所 ( E M 1 5 ) 招生名額 8 名 報考資格 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甄試項目佔總成績百分比 甄試項目 及佔總成績 百分比 書面審查 :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40% 口試 60% 總成績同分 參酌順序 1. 口試 2. 書面審查 考生需附以下書面審查資料, 並按順序排列裝訂, 所繳交之各項資料均不退還 : 審查資料 1.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 2. 自傳一式 1 份 ( 英文自傳尤佳 ) 3. 進修計畫書一式 1 份 4. 師長或工作單位主管推薦函 2 封 ( 無定型格式 ) 5.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相關參考資料各一式 1 份 ( 如專題報告 參與社團證明 學術競賽得獎證明 發表文章等 ) 規定事項 1. 各甄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成績為 100 分 2. 考生請於 107 年 10 月 31 日 ( 星期三 ) 以後至本所網頁查詢個人口試時間及口試注意事項, 恕不另行通知, 公告主旨為 圖書資訊學研究所碩士班甄試入學口試公告 3. 錄取之新生持有學士學位證書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得申請提前於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註冊入學 4. 錄取之新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 惟服兵役不在此限 ) 5. 錄取之新生, 入學後須通過本所規定之外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甄試日期口試 :107 年 11 月 3 4 日 ( 星期六 日 ) 上午 9:00 至下午 4:30 甄試地點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 本校 文學院正大樓 5 樓圖書資訊學研究所研討室 A 聯絡資訊 (02) 藍苑菁助教電子信箱 :yclan@ntnu.edu.tw 系所網址 19

25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教育政策與行政研究所 ( E M 1 6 ) 招生名額 8 名 報考資格 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甄試項目佔總成績百分比 甄試項目及佔總成績百分比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審查資料 初試書面審查 50% 複試口試 50% 1. 複試 2. 初試 1. 師長彌封推薦函 1 封 ( 請參照附件 19, 第 88 頁之格式, 請自行影印使用 ) 2. 大學學士班 ( 含 ) 以上歷年成績單, 須附名次證明並註明全班 ( 組 ) 人數 3. 修業計畫 ( 內容包括過去學術背景及特殊表現 未來的研究目標及研究領域 選課與生涯規劃等,3000 字以內 ) 4. 自傳 5.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參考資料 : 如檢定證照 獲獎證明 參與相關研究案經驗 社團參與經驗 國外求學經驗 ( 包含交換學生 異地學習 ) 等, 但不包含學校作業 期末報告等 6. 上述 2 至 5 之各項資料請裝訂成冊, 一式 3 份 各項資料均須於報名時繳齊, 逾期不接受補繳, 且所繳之各項資料均不退還 規定事項 1. 各甄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成績為 100 分 ; 分初試及複試二階段, 依初試成績高低選取錄取名額之 2.5 倍 ( 得不足額 ) 參加複試 2. 複試 ( 口試 ) 評分項目分為資料審查內容及教育專業知能 ( 就教育政策與行政領域問題回答 ) 3. 初試合格名單將於 107 年 10 月 31 日 ( 星期三 ) 中午公告於本系所網頁 4. 碩士班學生除於大學 ( 含 ) 以上階段曾修習教育理論基礎科目 3 學分以上者外, 均須於入學後補修 理論基礎科目 3 學分, 且不包含在碩士班最低畢業總學分之內 5. 錄取之新生持有學士學位證書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得申請提前於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註冊入學 6. 錄取之新生得依本校學則規定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7. 錄取之新生, 入學後須通過本系規定之外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甄試日期口試 :107 年 11 月 2 日 ( 星期五 ) 上午 8:30 開始 甄試地點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29 號, 本校 教育學院大樓 8 9 樓 確切地點將於複試名單中註明 聯絡資訊 (02) 齊淑芬助教電子信箱 :shufen@ntnu.edu.tw 系所網址 20

26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復健諮商研究所 ( E M 1 7 ) 招生名額 7 名 報考資格 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甄試項目佔總成績百分比 甄試項目 及佔總成績 百分比 口試 50% 審查 :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50% 總成績同分 參酌順序 1. 口試 2. 審查 審查資料 1.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2. 經歷說明 ( 可檢附復諮相關學歷 復諮學程認證證明及身心障礙工作經驗證明等 ) 3. 二封推薦函 ( 推薦函格式請參照附件 20, 第 89 頁之格式 ) 4. 進修計畫 ( 可含研究構想 ) 5.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相關參考資料 ( 例如 : 與復諮相關領域之得獎證明 / 榮譽證明 近 5 年內參與相關領域服務性社團或組織之相關證明 相關師級證照 / 技術士證照 / 專業人員資格認證 已發表之相關著作 / 學術研討會海報 / 專題報告等 ) 請使用附件 21, 第 90 頁之格式 上述資料各一式 2 份, 依序裝訂成冊 ( 推薦函除外 ), 且均須於報名時繳齊, 逾期不接受補繳 所繳交各項資料, 請於放榜後第 5~6 週內向本所領回, 逾期不負保管責任 規定事項 1. 各甄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成績為 100 分 2. 錄取之新生持有學士學位證書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得申請提前於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註冊入學 錄取之新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 惟服兵役不在此限 ) 3. 凡未具復健諮商相關學歷, 且經錄取者, 入學後須依本所規定補修相關科目 1~3 門課 相關學歷之科系包含 : 心理 職能治療 物理治療 特教 輔導 語言治療 護理 社工 社會 ( 學 ) 復健醫學 4. 錄取之新生, 入學後須通過本所規定之學生外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甄試日期 口試事宜將於 107 年 10 月 25 日 ( 星期四 )17:00 前公告於本所網頁, 不另行通知 口試時間 :107 年 10 月 27 日 ( 星期六 ) 上午 9:00 開始 甄試地點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29 號, 本校圖書館校區 博愛大樓 1 樓報到 聯絡資訊 (02) 楊如譽助教電子信箱 :luhyu@ntnu.edu.tw 系所網址 21

27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國文學系 ( L M 2 0 ) 招生名額 8 名 報考資格 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甄試項目佔總成績百分比 甄試項目及佔總成績百分比 初試審查 :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50% 複試口試 50%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審查資料 1. 初試 2. 複試 1.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及影本 3 份 2. 研究計畫一式 4 份 本項資料應取得該校系教師認證, 認證表請參照簡章附件 22, 第 91 頁之格式, 自行影印使用 3. 學術論文代表作一篇 ( 至少五千字 ) 一式 4 份 本項資料應取得該校系教師認證, 認證表請參照簡章附件 22, 第 91 頁之格式, 自行影印使用 4. 其他足以顯示具學術研究潛力之資料 : 如參與研究計畫證明 參加學術或藝文活動證明 研究報告或成果等, 每種資料各一式 4 份 請依序將上列四項資料合併裝訂成冊, 正本 1 份, 影本 3 份, 共 4 份 ; 並製作目錄且標示出研究 計畫及學術論文代表作之題目 規定事項 1. 各甄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分為 100 分 2. 考試分二階段, 初試為審查, 複試為口試 依初試成績高低選取招生名額之 2 倍考生參加複試 ( 得不足額 ) 3. 錄取之新生持有學士學位證書者, 得申請提前於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註冊入學, 否則均須於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註冊入學 4. 錄取之新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 惟服兵役不在此限 ) 5. 研究計畫不得與學術論文代表作之內容相同 6. 口試名單及其相關資訊將於 107 年 10 月 30 日 ( 星期二 ) 公布於本系網頁 最新公告 7. 各項資料均須於報名時繳齊, 逾期不接受補繳 8. 所繳之各項資料均不退還, 請自存底本 9. 凡非國文系或中文系畢業而錄取者, 入學後須依本系規定補修 20 個本系專業學分 ; 曾修習之相關科目得申請抵免 甄試日期 口試 :107 年 11 月 2 日 ( 星期五 ) 上午 9:00 起 甄試地點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 本校 文學院勤大樓 7 樓本系國際文化室 聯絡資訊 (02) 石建熙助教電子信箱 :t21025@ntnu.edu.tw 系所網址 22

28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英語學系 ( L M 2 1 ) 組別文學組語言學組英語教學組 招生名額 8 名 7 名 7 名 報考資格 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甄試項目 及佔總成績 百分比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持國外學歷報考者, 其學歷及學業成績須經本系審核通過始得報考 甄 試 項 目 佔總成績百分比 筆 試 (1) 文學組 文學作品分析 35% (2) 英語教學組 英語教學 30% 審查 文學組 英語教學組 30%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語言學組 50% 文學組 35% 口試 語言學組 成績未達 70 分者, 不予錄取 50% 英語教學組 40% 文學組 :1. 筆試 2. 審查 3. 口試 語言學組 :1. 審查 2. 口試 英語教學組 :1. 筆試 2. 審查 3. 口試 審查資料 下列審查資料 1~4, 文學組及英語教學組繳交一式 2 份, 語言學組繳交一式 3 份 1.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須附名次證明並註明全班 ( 組 ) 人數 2. 英文研究計畫 3. 英文自傳 4. 與報考組別相關之學科報告 1 至 2 篇 5. 原就讀學校師長推薦函 2 封 ( 須使用本系指定附件 23, 第 頁之格式, 亦可上網下載 ) 6. 請將所繳資料分置 2 個信封袋 ( 語言學組請分置 3 個信封袋 ), 並於袋上註明姓名 報考組別及內裝資料名稱, 再將全部信封袋置於 1 個大信封袋, 各項資料均須於報名時繳齊 規定事項 1. 各甄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成績為 100 分 2. 考生請於 107 年 10 月 31 日 ( 星期三 ) 起至本系網站查詢考試教室 3. 各組缺額得互為流用 4. 本系採分組招生, 錄取之新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轉組 5. 錄取之新生持有學士學位證書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得申請提前於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註冊入學, 否則均須於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註冊入學, 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 惟服兵役不在此限 ) 6. 錄取之語言組新生, 論文口試申請前須通過本系規定之學生外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7. 經教育部核定 108 學年度入學本系之碩士班師資培育生名額至多 3 名, 其甄選及修習等相關事項, 悉依教育部暨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之 甄試日期 筆試 口試 107 年 11 月 3 日 ( 星期六 ) 上午 08:10~09: 年 11 月 3 日 ( 星期六 ) 上午 10:20 開始, 若當日無法口試完畢, 則於 107 年 11 月 4 日 ( 星期日 ) 上午 9:00 起繼續 甄試地點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 本校 文學院誠大樓 8 樓英語學系 聯絡資訊 (02) 王慕涵助教電子信箱 :muhan@ntnu.edu.tw 系所網址 23

29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歷史學系 ( L M 2 2 ) 招生名額 12 名 報考資格 附加規定 持國外學歷報考者, 其學歷及學業成績須經本系審核通過始得報考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甄試項目及佔總成績百分比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審查資料 甄 試 項 目 佔總成績百分比 初試 審查 :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50% 複試 口試 50% 1. 複試 2. 初試 1.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及影本 4 份, 需附名次證明並註明全班 ( 組 ) 人數 2. 研究計畫一式 5 份 3.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 ( 如與歷史相關之競賽得獎證明 榮譽證明 專題報告或已發表之文章等 ) 各一式 5 份 4. 自傳一式 5 份 請依序將上列資料合併裝訂成冊, 並製作目錄且標出研究計畫及相關專題報告或已發表文章之題目, 正本 1 份, 影本 4 份, 共 5 份, 須分裝於 5 個自備的中式信封袋內 備審資料須與報名表件一併寄繳, 不接受補繳 所繳各項資料, 請於放榜後一個月內向本系領回 ( 請先電洽系辦公室承辦助教 ), 逾期不負保管責任 規定事項 1. 各甄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成績為 100 分 2. 考試分二階段, 初試為審查, 複試為口試 依初試成績高低選取招生名額之 2 倍考生參加複試 ( 得不足額 ) 3. 口試名單及其相關資訊將於 107 年 10 月 24 日 ( 星期三 ) 公布於本系網頁 最新公告 4. 凡非歷史學系學士班畢業而經錄取者, 入學後須依本系規定補修有關歷史學分 5. 有關 英文能力畢業標準 依本校及本系修業要點辦理 6. 錄取之新生持有學士學位證書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得申請提前於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註冊入學 7. 錄取之新生得依本校學則規定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甄試日期 口試 :107 年 10 月 26 日 ( 星期五 )13:00 開始, 若當日無法口試完畢, 則於 107 年 10 月 27 日 ( 星期六 ) 上午 9:00 起繼續進行 甄試地點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 本校 文學院勤大樓 4 樓歷史學系研究生第 2 第 3 教室 聯絡資訊 (02) 王美芳助教電子信箱 :t23029@ntnu.edu.tw 系所網址 24

30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地理學系 ( L M 2 3 ) 招生名額 13 名 報考資格 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甄試項目 及佔總成績 百分比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審查資料 規定事項 甄 試 項 目 佔總成績百分比 初試 審查 40% 複試 口試 60% 1. 口試 2. 審查 請準備下列六項資料 : (1) 大學歷年成績單一式 4 份, 須附名次證明並註明全班 ( 組 ) 人數 ( 至少 1 份為正本 ) (2) 研究計畫一式 4 份 (3) 自傳一式 4 份 (4)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相關參考資料各一式 4 份 (5) 推薦函 2 封 ( 格式請參照附件 24, 第 94 頁, 請自行影印使用 ) (6) 學歷證明文件影本一式 2 份 ( 應屆畢業生請繳交學生證正 反面影本,107-1 之註冊章須清 楚 ; 未加蓋註冊章者, 須另檢附在學證明書 ) 請將第 (1) (2) (3) (4) 項資料分裝 4 袋, 每袋中需包含 (1)~(4) 項資料各 1 份,(5) (6) 項資料另裝 1 袋, 共 5 袋資料 ; 於各袋封面註明 : 報考系 ( 所 ) 別 姓名 研究計畫題目 以上各項資料均須於報名時繳齊, 逾期不接受補繳 所繳各項資料, 請於放榜後一個月內向本系領回, 或自備貼足 掛號 回郵郵資並填妥收件人姓名 地址 郵遞區號之 ( 特大 ) 信封袋 1 個, 由本系寄還, 逾期不負保管責任 1. 各甄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分為 100 分 2. 考試分二階段, 初試為審查, 複試為口試 3. 複試名額以招生名額 2 倍為原則 ( 得不足額 ), 通過初試者依公告參加複試 ( 複試名單至遲於 107 年 10 月 31 日公布於本系網頁 最新消息 ) 4. 錄取之新生持有學士學位證書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得申請提前於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註冊入學 5. 錄取之新生得依本校學則規定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6. 非地理學系所畢業生, 應加修本系大學部課程 3 科, 其中 地理思想 地學通論 必選, 如 已修其他相關科目得申請抵免 7. 錄取之新生, 入學後須通過本系規定之外語能力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8. 經教育部核定 108 學年度入學本系之碩士班師資培育生名額至多 4 名, 其甄選及修習等相關事 項, 悉依教育部暨本校規定辦理之 9. 修習課程所需之野外實察與海外參訪活動等, 學生需自費負擔 甄試日期口試 :107 年 11 月 03 日 ( 星期六 )8:00 至 17:00 甄試地點 口試 : 文學院勤大樓 9 樓地理學系研討室 聯絡資訊 (02) 李美萱助教電子信箱 :wish@ntnu.edu.tw 系所網址 25

31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臺灣語文學系 ( L M 2 6 ) 招生名額 10 名 報考資格 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甄試項目及佔總成績百分比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審查資料 甄試項目佔總成績百分比初試審查 :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50% 複試口試 50% 1. 初試 2. 複試 1. 甄試入學招生申請表一式 3 份 ( 須使用本系指定附件 25, 第 頁之格式 ) 2.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 影本 2 份 3. 臺灣相關研究 :(1) 專題報告或 (2) 已發表之論文或 (3) 研究計畫, 左列至少擇一項繳交, 一式 3 份 4. 自傳一式 3 份 (A4 紙,2000 字以內 ) 5.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各一式 3 份 ( 如競賽得獎證明 榮譽證明 語言能力證明等 ) 6. 以上繳交資料均為一式 3 份, 考生須分裝於 3 個自備的中式信封袋內, 並於袋上註明姓名 專題論文或研究計畫題目及內裝資料名稱 備審資料須與報名表件一併寄繳, 不接受補繳 7. 所繳各項資料請於放榜後一個月內至本系辦公室領回, 逾期不負保管責任 規定事項 1. 各甄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分為 100 分 2. 考試分二階段, 初試為審查, 複試為口試 初試通過者, 始得參加複試 3. 錄取之新生持有學士學位證書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得申請提前於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 ( 提前一學期 ) 註冊入學 4. 錄取之新生須於 108 學年度註冊入學, 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 惟服兵役不在此限 ) 鼓勵錄取之新生, 提前註冊或選修本系學分以作為入學後抵免之用 ( 相關規定請詳見本校選讀課程實施辦法及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 5. 錄取之新生, 入學後須通過本系規定之學生外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6. 本系兼具台灣語言 文學 文化領域, 提供學生國際交流進修機會, 如至美國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 (UCLA) 日本立教大學 山形大學研修, 及歐洲 韓國等大學交換 甄試日期 口試 :107 年 11 月 03 日 ( 星期六 )13:00 開始 ( 初試通過者名單將於考試前一日公佈於本系網站, 考生自行上網查詢, 不另行通知 ) 甄試地點 口試地點 : 臺北市雲和街 1 號 3 樓本校 雲和教學大樓 3 樓會議室 聯絡資訊電話 :(02) 吳佩臻行政專員電子信箱 :tcll@ntnu.edu.tw 系所網址 26

32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臺灣史研究所 ( L M 2 7 ) 招生名額 8 名 報考資格 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甄試項目及佔總成績百分比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甄 試 項 目 佔總成績百分比 初試 審查 :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50% 複試 口試 50% 1. 初試 2. 複試 審查資料 1.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3 份 須附名次證明並註明全班 ( 組 ) 人數 2. 研究計畫一式 3 份 3. 自傳一式 3 份 4. 中文學經歷資料表一式 3 份 5.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相關資料各一式 3 份 6. 以上繳交資料均為一式 3 份, 須於報名時繳齊, 逾期不接受補繳 所繳各項資料請於放榜後一個月內至本所辦公室領回, 或自備貼足 掛號 回郵郵資並填妥收件人姓名 地址 郵遞區號之 ( 特大 ) 信封袋 1 個, 由本所寄還, 逾期不負保管責任 規定事項 1. 各甄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分為 100 分 2. 考試分二階段, 初試為審查, 複試為口試 3. 口試名單於 107 年 10 月 24 日公告於本所網頁 最新消息 4. 初試及格且成績特優者, 免複試逕行錄取, 逕取生錄取總成績佔分比例為初試 100% 5. 錄取之新生持有學士學位證書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得申請提前於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註冊入學 6. 錄取之新生得依本校學則規定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7. 錄取之新生, 入學後須通過本所規定之外語能力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甄試日期 口試 :107 年 11 月 2 日 ( 星期五 ) 上午 10:00 開始, 若當日無法口試完畢, 則於 107 年 11 月 3 日 ( 星期六 ) 上午 10:00 繼續進行 甄試地點 口試 :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 本校 文學院勤大樓 3 樓臺灣史研究所 308 室 聯絡資訊 (02) 謝維倫行政專員電子信箱 :taih@deps.ntnu.edu.tw 系所網址 27

33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數學系 ( S M 4 0 ) 組別數學組數學教育組統計與計算科學組 招生名額 7 名 7 名 7 名 報考資格 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須兼具下列二項條件 : 1. 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 含 107 學年度學士班應屆畢業生 ), 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2. 主修數學或數學相關科系 註 : 參加本系碩士班甄試入學者, 每人以報名一次為限, 往年曾參加者, 不得再報考 甄試項目及佔總成績百分比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審查資料 甄 試 項 目 佔總成績百分比 初試 資料審查 : 就所繳資料審查 50% 複試 口試 50% 1. 複試 2. 初試 1.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 2. 研究計畫一式 1 份 3. 師長推薦函 2 封 ( 格式請參照附件 26, 第 97 頁 ) 4. 自傳一式 1 份 5.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相關參考資料各一式 1 份 6. 所繳交之各項資料, 恕不退還 規定事項 1. 各甄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成績為 100 分 2. 考試分二階段, 初試為資料審查, 複試為口試 初試及格且成績特優者, 免複試逕行錄取, 逕取生錄取總成績佔分比例為初試 100% 其餘初試成績達標準者, 各組依初試成績至多篩選錄取名額 2 倍率 ( 得不足額 ) 進入複試 3. 逕行錄取名單與口試名單於 107 年 10 月 24 日 ( 星期三 ) 下午 5 時後至本系網頁查詢, 公告主旨為 數學系碩士班甄試入學逕行錄取名單與口試公告 4. 各組缺額得相互流用 5. 錄取之新生持有學士學位證書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得申請提前於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註冊入學 6. 錄取之新生得依本校學則規定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甄試日期 口試 :107 年 10 月 27 日 ( 星期六 ) 上午 9:10 開始 甄試地點 口試 : 臺北市文山區汀州路四段 88 號, 本校公館校區數學館 3 樓 M310 室 聯絡資訊 (02) 李君柔行政專員電子信箱 :emily491@abel.math.ntnu.edu.tw 系所網址 28

34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物理學系 ( S M 4 1 ) 招生名額 一般生 在職生 25 名 2 名 報考資格 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一 一般生 : 如共同規定 二 在職生 : 須兼具下列二項條件 1. 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2. 取得中等學校自然科學相關學科或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之合格教師證書, 且現職為中學教師者 ( 須附教師證書影本及在職證明 ) 甄試項目及佔總成績百分比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審查資料 甄試項目佔總成績百分比資料審查 100% 資料審查審查資料 ( 限 pdf 檔 ) 請上傳至 物理學系審查資料作業系統 ( 一 一般生 1.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 須附名次證明並註明全班 ( 組 ) 人數 2. 研究計畫一式 1 份 3. 推薦函 2 封 ( 格式請參照附件 27, 第 98 頁 ) 4. 自傳一式 1 份 5.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相關參考資料各一式 1 份 二 在職生 1. 合格教師證書影本及在職證明正本 2.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 3. 研究計畫 1 份 4. 推薦函 2 封 ( 格式請參照附件 27, 第 98 頁 ) 5. 可另附自傳及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 如論文報告 優良教學事蹟之證明 ( 如指導學生參加國內外自然學科能力競賽成績優良 ) 等 各 1 份 各項資料均須於報名時繳齊, 逾期不接受補繳, 且所繳之各項資料均不退還 規定事項 1. 甄試項目滿分為 100 分 2. 各組缺額得相互流用 3. 錄取之新生持有學士學位證書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得申請提前於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註冊入學 4. 錄取之新生得依本校學則規定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5. 經教育部核定 108 學年度入學本系之碩士班師資培育生名額至多 4 名, 其甄選及修習等相關事項, 悉依教育部暨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之 6. 錄取之新生須通過本系外語能力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7. 本系所教學與國際接軌 開設多門英語授課課程 聯絡資訊 (02) 李明芳助教 電子信箱 :mflee@home.phy.ntnu.edu.tw 系所網址 29

35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化學系 ( S M 4 2 ) 招生名額 40 名 報考資格 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甄試項目及佔總成績百分比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審查資料 甄 試 項 目 佔總成績百分比 初試 審查 :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60% 複試 口試 40% 1. 複試 2. 初試 1.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 2. 名次證明 1 份 ( 並註明全班 ( 組 ) 人數 ) 3. 師長推薦函 2 封 ( 格式不拘 ; 請推薦人填妥推薦函並密封後, 逕寄本系 台北市文山區汀 州路四段 88 號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化學系系主任收 ) 4. 自傳一式 1 份 5. 專題研究報告一式 1 份 ( 需專題指導教授簽名確認 ) 6.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相關參考資料各一式 1 份 ( 如競賽得獎證明 榮譽證明等 ) 上述資料除推薦函外, 需於報名時繳齊, 逾期不受理補繳 所繳各項資料, 請於放榜後一個月內向本系領回, 逾期不負保管責任 規定事項 1. 各甄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成績為 100 分 2. 初試及格且成績特優者, 免複試逕行錄取, 逕取生錄取總成績佔分比例為初試 100%; 其餘初試成績達標準者, 錄取招生名額至多 3 倍人數, 參與複試 3. 逕行錄取名單及複試 ( 口試 ) 名單於 107 年 10 月 26 日 ( 星期五 ) 公告, 請至本系網頁 公告事項 查詢 4. 就讀大專院校期間未修滿化學專業科目 ( 含有機化學 分析化學 無機化學 物理化學 )20 學分 ( 含 ) 以上者, 入學後須依本系規定補修相關學分 5. 入學後甄選上修讀教育學程者, 其修業年限至少三年 6. 錄取之新生持有學士學位證書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得申請提前於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註冊入學 7. 錄取之新生須於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註冊入學, 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 惟服兵役不在此限 ) 8. 本系為師資培育學系, 經教育部核定 108 學年度入學本系之碩士班師資培育生名額至多 5 名, 其甄選及修習等相關事項, 悉依教育部暨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之 9. 錄取之新生, 入學後須通過本系規定之外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甄試日期口試 :107 年 11 月 3 日 ( 星期六 )( 詳細時間於本系網頁 公告事項 公布 ) 甄試地點 臺北市文山區汀州路四段 88 號本校公館校區 聯絡資訊 (02) 林彥慧助教電子信箱 :crtlin@ntnu.edu.tw 系所網址 30

36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生命科學系 ( S M 4 3 ) 組別生態與演化組生理組細胞與分子生物組 招生名額 一般生在職生一般生在職生一般生在職生 16 名 2 名 6 名 1 名 12 名 2 名 報考資格 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一般生 : 如共同規定 在職生 : 除符合前項資格外, 並須為機構之正式編制人員 ( 研究助理等臨時人員不得報考 ), 且現 仍從事相關工作者 ( 須附在職證明正本 ) 甄試項目 及佔總成績 百分比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審查資料 甄試項目佔總成績百分比書面審查 :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50% 口試 : 研究計畫簡報與問題回答 50% 1. 口試 2. 書面審查 1.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 須附名次證明並註明全班 ( 組 ) 人數 2. 研究計畫 1 份 ( 研究計畫內容應含 : 研究主題 摘要 研究背景與目的 材料與方法 預期結果及重要參考資料等項 ) 3. 推薦函 2 封 ( 格式請參照附件 28, 第 頁, 請自行影印使用 )( 至少須有一封為原就讀學校師長推薦函 ; 請推薦人密封簽名後, 由考生連同其他備審資料同寄 ) 4. 自傳 ( 含進修計畫 )1 份 5.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相關參考資料 1 份 ( 如競賽得獎證明 榮譽證明 已發表之論文 專題報告等 ) 註 : 所繳交的各項資料, 請於放榜後一個月內向本系領回, 逾期不負保管責任 規定事項 甄試日期 1. 各甄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成績為 100 分 2. 一般生 在職生及各組缺額得互為流用 ; 其流用順序依次為同組一般生及在職生 各組間 3. 錄取之新生持有學士學位證書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得申請提前於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註冊入學 4. 錄取之新生得依本校學則規定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5. 經教育部核定 108 學年度入學本系之碩士班師資培育生名額至多 2 名, 其甄選及修習等相關事項, 悉依教育部暨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之 6. 錄取之新生須於畢業前通過 全民英檢中級初試 或同等級 ( 含 ) 以上之國際標準化測驗 7. 本系將於 107 年 9 月 29 日 ( 星期六 ) 舉行實驗室說明會, 有意願報考者請注意本系網站公告 8. 本系入學碩士生申請逕讀博士班可選擇生命科學系博士班或生物多樣性國際研究生博士學位學程 ( 口試 :107 年 10 月 27 日 ( 星期六 ), 上午 8:30 報到 ( 口試詳情及各考生報到時間最晚於 10 月 25 日 ( 星期四 )17:00 前公告於本系網站, 請考生自行注意, 恕不另行通知 ) 甄試地點臺北市文山區汀州路四段 88 號, 本校公館校區 理學院大樓二樓 D201 室 聯絡資訊 (02) 翁怡如行政幹事電子信箱 :yiruwong@ntnu.edu.tw 系所網址 31

37 系所規定事項 系 所 別 地球科學系 ( S M 4 4 ) 組 別 地質組 大氣組 天文組 地球物理組 海洋組 招生名額 5 名 5 名 3 名 2 名 5 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甄試項目及佔總成績百分比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審查資料 甄 試 項 目 佔總成績百分比 初試 審查 :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50% 複試 口試 50% 1. 初試 2. 複試 1.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 須附大一至大三在校學業總成績名次證明, 並註明全班 ( 組 ) 人數 2. 進修計畫一式 1 份 3. 推薦函 2 封 ( 須使用本系指定格式, 請見附件 29, 第 頁, 請自行影印使用, 或上本系網 頁下載 ) 4. 自傳 1 份 5.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相關參考資料各 1 份 規定事項 1. 各甄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成績為 100 分 2. 考試分二階段, 初試為審查, 複試為口試 初試成績特優者, 得免複試逕行錄取, 逕取生錄取總成績佔分比例為初試 100% 3. 各組缺額得相互流用 4. 錄取之新生持有學士學位證書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得申請提前於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註冊入學 5. 錄取之新生得依本校學則規定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6. 本系部份課程採全英語授課 7. 錄取之新生, 入學後須通過本系規定之外語能力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8. 本系為師資培育學系, 經教育部核定 108 學年度入學本系之碩士班師資培育生名額至多 3 名, 其甄選及修習等相關事項, 悉依教育部暨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之 甄試日期 甄試地點 口試 :107 年 11 月 2 日 ( 星期五 ) 上午 9:00 起 ( 結束時間依口試當日之實際狀況而定 ) 考生請於 107 年 10 月 31 日 ( 星期三 ) 中午 12:00 後至本系網頁查詢複試名單, 公告主旨為 地球科學系碩士班甄試入學招生複試公告 臺北市文山區汀州路 4 段 88 號, 本校公館校區 理學院大樓地球科學系 C401 室 聯絡資訊 (02) 劉曉珮小姐電子信箱 :esadmin@deps.ntnu.edu.tw 系所網址 32

38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科學教育研究所 ( S M 4 5 ) 招生名額 1 8 名 報考資格 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甄試項目及佔總成績百分比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甄 試 項 目 佔總成績百分比 審查 :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40% 口試 : 包括所繳資料內容 科學教育及英文能力等 60% 1. 口試 2. 審查 審查資料 1.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一份及影本 2 份, 須附名次證明並註明全班 ( 組 ) 人數 ; 或特殊優異表現證明正本 1 份及影本 2 份 2. 學位證書影本 2 份 ( 須有原畢業學校 與正本相符 章 ), 應屆畢業生請附在學證明正本 2 份 3. 研究計畫一式 2 份 ( 研究計畫主題應為科學教育或數學教育研究領域, 內容應含 : 研究主題 摘要 研究背景與目的 研究方法 預期結果及重要參考資料等項 )( 此非指 讀書計畫 ) 4. 師長推薦函 2 封 須使用本所指定附件 30, 第 頁之格式共 2 頁 ( 或上網下載 ), 請推薦者密封後由考生隨報名表件繳交, 或於報名期限內由推薦者逕寄本所所長收 5. 自傳一式 2 份 6.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各一式 2 份 ( 如英文能力檢定證明 競賽得獎證明 專題報告 榮譽證明等 ) 7. 所繳各項資料, 請於放榜後一個月內向本所領回, 逾期不負責保管 規定事項 1. 各甄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成績為 100 分 2. 錄取之新生持有學士學位證書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得申請提前於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註冊入學 3. 錄取之新生得依本校學則規定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甄試日期口試 :107 年 11 月 2 日 ( 星期五 ) 上午開始 ( 口試時間屆時將另行通知考生 ) 甄試地點臺北市汀州路四段 88 號本校公館校區 科教大樓二樓科學教育研究所 聯絡資訊 (02) 或 (02) 陳美雅助教電子信箱 :ntnugise@ntnu.edu.tw 系所網址 33

39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環境教育研究所 ( S M 4 6 ) 招生名額 12 名 報考資格 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甄試項目佔總成績百分比 甄試項目 及佔總成績 百分比 資料審查 50% 口試 50% 總成績同分 參酌順序 1. 口試 2. 資料審查 審查資料 1.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 2. 推薦函 3 封 (3 位推薦者各一封 ) ( 由推薦者密封後, 由考生連同其他審查資料一併寄繳 ) 3. 自傳 2 份 4. 研究計畫 2 份 5.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相關參考資料各 2 份 6. 第 3~5 項請以 自傳 研究計畫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相關參考資料 順序, 裝訂成 2 冊 規定事項 1. 各甄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分為 100 分 2. 錄取之新生持有學士學位證書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得申請提前於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註冊入學 3. 錄取之新生得依本校學則規定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4. 錄取之新生, 入學後須通過本所規定之學生外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本所外語能力畢業門檻請參閱本所 研究生修業 網頁說明 甄試日期 口試 :107 年 10 月 28 日 ( 星期日 )13:00 起 甄試地點 臺北市文山區汀州路四段 88 號, 本校公館校區行政大樓三樓環教所會議室 聯絡資訊 (02) 何京蕙助教電子信箱 :gie@ntnu.edu.tw 系所網址 34

40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資訊工程學系 ( S M 4 7 ) 組別甲組乙組 招生名額 26 名 3 名 報考資格 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 不限科系含 107 學年度學士班應屆畢業生 ), 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 限非資訊工程學系相關科系含 107 學年度學士班應屆畢業生 ), 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註 : 資訊工程學系相關科系意指演算法及資料結構為該系必修科目之科系 甄試項目 及佔總成績 百分比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審查資料 甄 試 項 目 佔總成績百分比 初試 審查 :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40% 複試 口試 60% 1. 複試 2. 初試 1.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一份, 須附名次證明並註明全班 ( 組 ) 人數 2. 研究計畫一份 3. 自傳一份 4. 師長推薦函二封 ( 格式不限 ) 5.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相關參考資料 ( 如專題報告 全國性資訊軟硬體競賽 國內外程式競賽 相關程 式能力檢定 優良事蹟等 ) 規定事項 甄試日期 甄試地點 1. 各甄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科依比例加計後, 總分為 100 分 ; 分初試及複試二階段, 初試及格者, 始得參加複試 初試及格且成績特優者, 免複試逕行錄取, 逕取生錄取總成績佔分比例為初試 100% 2. 申請者請於 107 年 11 月 1 日 ( 星期四 ) 下午 3:00 後至本系網頁查詢口試名單, 公告主旨為 資訊工程學系碩士班推薦甄選口試公告 3. 錄取之新生持有學士學位證書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得申請提前於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註冊入學, 否則均須於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註冊入學, 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 惟服兵役不在此限 ) 4. 本系甲乙組缺額得相互流用 5. 錄取之新生, 入學後須通過本系規定之外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複試 :107 年 11 月 3 日 ( 星期六 ) 上午 8:00 開始 臺北市文山區汀州路四段 88 號, 本校公館校區應用科學大樓 資訊工程學系會議室 聯絡資訊 (02) 或 陳姿婷小姐電子信箱 :enroll@csie.ntnu.edu.tw 系所網址 35

41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生技醫藥產業碩士學位學程 ( S M 52) 招生名額 6 名 報考資格 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甄試項目及佔總成績百分比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甄 試 項 目 佔總成績百分比 書面審查 :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50% 口試 : 研究計畫簡報與問題回答 50% 1. 口試 2. 書面審查 審查資料 1.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 須附名次證明並註明全班 ( 組 ) 人數 2. 研究計畫 1 份 ( 研究計畫內容應含 : 研究主題 摘要 研究背景與目的 材料與方法 預期結果及重要參考資料等項 ) 3. 推薦函 2 封 ( 格式請參照附件, 請自行影印使用 )( 至少須有一封為原就讀學校師長推薦函 ; 請推薦人密封簽名後, 由考生連同其他備審資料同寄 ) 4. 自傳 ( 含進修計畫 )1 份 5.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相關參考資料 1 份 ( 如競賽得獎證明 榮譽證明 已發表之論文 專題報告等 ) 註 : 所繳交的各項資料, 請於放榜後一個月內向本系領回, 逾期不負保管責任 規定事項 1. 各甄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成績為 100 分 2. 錄取之新生持有學士學位證書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得申請提前於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註冊入學 3. 錄取之新生得依本校學則規定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4. 錄取之新生須於畢業前通過 全民英檢中級初試 或同等級 ( 含 ) 以上之國際標準化測驗 5. 本系預定於 107 年 9 月 27 日 ( 星期六 ) 舉行實驗室說明會, 有意願報考者請注意本系網站公告 6. 本系入學碩士生申請逕讀博士班可選擇生命科學系博士班或生物多樣性國際研究生博士學位學程 ( 甄試日期 口試 :107 年 10 月 27 日 ( 星期六 ), 上午 8 時 30 分報到 口試詳情及各考生報到時間最晚於 10 月 25 日 ( 星期四 )17:00 前公告於本系網站, 請考生自行注意, 恕不另行通知 甄試地點臺北市文山區汀州路 4 段 88 號, 本校公館校區 理學院大樓二樓 D201 室 聯絡資訊 (02) 翁怡如行政幹事電子信箱 :yiruwong@ntnu.edu.tw 系所網址 36

42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營養科學碩士學位學程 ( S M 51) 招生名額 5 名 報考資格 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甄試項目佔總成績百分比 甄試項目及佔總成績百分比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審查資料 初試審查 :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70 分及格 40% 複試口試 : 含專業之知識與專業英文 60% 1. 複試 2. 初試 1.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3 份, 須附名次證明並註明全系 班 ( 組 ) 人數 2. 研究計畫 (research proposal) 一式 3 份 3. 自傳一式 3 份 4.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參考資料 如相關工作經驗證明 競賽得獎證明 榮譽證明 已發表之文章 專題報告等 各一式 3 份 註 : 1. 以上繳交資料均為一式 3 份, 考生須分裝於 3 個自備的中式信封袋內, 並於信封袋及各項資料封面上註明 : 報考學位學程 姓名 2. 所繳交的各項資料概不退還 規定事項 1. 各甄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成績為 100 分 ; 分初試及複試二階段, 初試合格者, 始得參加複試 2. 營養科學碩士學位學程初試及格標準 : 初試成績達 70 分以上者 3. 初試合格名單 報到時間及口試注意事項, 將於 107 年 10 月 25 日 ( 星期四 )17:00 公告於營養科學碩士學位學程網頁, 請考生自行注意, 恕不另行通知 4. 錄取之新生持有學士學位證書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得申請提前於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註冊入學 5. 錄取之新生均須於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註冊入學, 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 惟服兵役不在此限 ) 6. 錄取之新生, 入學後須通過本學位學程規定之學生外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甄試日期 口試 :107 年 10 月 27 日 ( 星期六 ) 上午 8:30 報到 甄試地點臺北市文山區汀州路四段 88 號, 本校公館校區 理學院大樓二樓 D201 室 聯絡資訊 (02) 翁怡如小姐電子信箱 :yiruwong@ntnu.edu.tw 系所網址 37

43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美術學系 ( T M 6 0 ) 組別美術教育與美術行政組美學 媒體藝術與藝術史組 招生名額 3 名 2 名 報考資格 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須兼具下列二項條件 : 1. 凡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 107 學年度學士班應屆畢業生或於 107 學年度內取得同等學力, 且主修美術 博物館 教育 心理 法政 社會 管理相關科系者 2. 曾修習美術教育 教育心理 美術行政相關課程 8 學分以上且各科成績皆達 80 分以上 須兼具下列二項條件 : 1. 凡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 107 學年度學士班應屆畢業生或於 107 學年度內取得同等學力, 且主修美術 文史 社會相關科系者 2. 曾修習美術史 美術理論或文藝理論相關課程 8 學分以上 甄試項目及佔總成績百分比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審查資料 甄 試 項 目 佔總成績佔總成績甄試項目百分比百分比 筆試 : 美術教育 ( 含美術理論 ) 70% 筆試 ( 選考 ): 美學 媒體藝術理論 藝術史 70% 口試 : 研究計畫 30% 口試 : 研究計畫 30% 1. 口試 2. 筆試 1.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 ( 請使用螢光筆將屬於專業課程及學分數部份加以標示 ) 2. (1) 美術教育與美術行政組 : 研究計畫 1 式 3 份, 供口試參考之用 (2) 美學 媒體藝術與藝術史組 : 研究計畫 1 式 3 份, 供口試參考之用 註 :1. 審查資料須與報名表件一併寄繳, 不接受補繳 2. 所繳交各項資料請於放榜後一個月向本系領回, 逾期不予保管 規定事項 1. 各甄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成績為 100 分 2. 本系各組缺額不得互為流用 3. 錄取之新生持有學士學位證書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得申請提前於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註冊入學, 否則均須於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註冊入學, 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 惟服兵役不在此限 ) 4. 錄取之新生, 入學後須通過本系規定之外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甄試日期 口試 107 年 11 月 2 日 ( 星期五 ) 筆試 107 年 11 月 2 日 ( 星期五 ) 甄試地點 臺北市大安區師大路 1 號, 本校 美術系館 ; 詳細內容於 107 年 10 月 31 日 ( 星期三 ) 前公布於本系網站 聯絡資訊 (02) 曾斐莉行政專員電子信箱 :artcountant@ntnu.edu.tw 系所網址 38

44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美術學系 ( T M 6 0 ) 組別國畫組西畫組 招生名額 3 名 3 名 報考資格 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須兼具下列三項條件 : 1. 凡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 107 學年度學士班應屆畢業生或於 107 學年度內取得同等學力, 且主修美術相關科系者 2. 曾修習美術科系術科相關課程達 30 學分以上 3. 符合下列二項資格之一 : (1) 曾在校外舉行國畫個展 (2) 入選國內外重要展覽 須兼具下列三項條件 : 1. 凡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 107 學年度學士班應屆畢業生或於 107 學年度內取得同等學力, 且主修美術相關科系者 2. 曾修習美術科系術科相關課程達 30 學分以上 3. 符合下列二項資格之一 : (1) 曾在校外舉行西畫個展 (2) 入選國內外重要展覽 甄試項目佔總成績百分比 甄試項目 及佔總成績 百分比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審查資料 規定事項 甄試日期 甄試地點 最近三年內之作品集 ( 內含 20 張以上個人作品圖片 5*7 吋以上 ) 初試個展資料或入選重要展覽資料原作審查 70% 複試口試 : 創作計畫 ( 含創作理念自述 ) 30% 1. 原作審查 2. 口試 1.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 ( 請使用螢光筆將屬於美術術科相關之專業課程及學分數部份加以標示 ) 2. 最近三年內之作品集 ( 內含 20 張以上個人作品圖片, 圖片註明姓名 主題 年代 尺寸 材質 ) 3. 個展或入選重要展覽之證明及相關資料 4. 複試時須備妥個人作品 10 件供現場審查 註 :1. 審查資料 1~3 項須與報名表件一併寄繳, 不接受補繳 2. 所繳交各項資料請於放榜後一個月向本系領回, 逾期不予保管 1. 各甄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成績為 100 分 2. 分初試及複試二階段, 初試成績平均達 70 分以上 ( 含 ) 者得以參加複試 ( 初試成績不計入錄取總成績 ); 初試合格名單將於 107 年 10 月 31 日 ( 星期三 ) 下午 3:00 前公告於本系網頁, 考生請自行上網查詢, 不另行通知 初審成績評比原則 : 初試項目 1. 70% 初試項目 2. 30% 3. 複試時, 原作審查和口試同時進行 4. 複試當天本系備有教室供考生佈置展示作品, 考生請於前一天到現場查看空間 5. 如經發現考生所提出之作品非考生本人之創作時, 即取消其入學資格或開除學籍 6. 本系各組缺額不得互為流用 7. 錄取之新生持有學士學位證書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得申請提前於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註冊入學, 否則均須於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註冊入學, 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 惟服兵役不在此限 ) 8. 錄取之新生, 入學後須通過本系規定之外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國畫組複試 :107 年 11 月 2 日 ( 星期五 ) 西畫組複試 :107 年 11 月 2 日 ( 星期五 ) 臺北市大安區師大路 1 號, 本校 美術系館 ; 詳細內容於 107 年 10 月 31 日 ( 星期三 ) 前公布於本系網站 聯絡資訊 (02) 曾斐莉行政專員電子信箱 :artcountant@ntnu.edu.tw 系所網址 39

45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設計學系 ( T M 6 8 ) 組別視覺與媒體設計組產品與服務設計組 招生名額 7 名 7 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甄試項目及佔總成績百分比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審查資料 甄 試 項 目 佔總成績百分比 資料審查 50% 口試 50% 1. 口試 2. 資料審查 1.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 須附名次證明並註明全班 ( 組 ) 人數 2. 研究計畫 1 份 3. 師長推薦函 2 封 ( 格式不拘 ) 4. 自傳 1 份 5.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紙本資料各 1 份 ( 如作品集 參展作品 得獎證明等 ) 6. 所繳各項資料均不退還, 資料均於報名時繳齊, 逾期不接受補繳 規定事項 1. 各甄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分為 100 分 2. 各組缺額得相互流用 3. 錄取之新生不得提前於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註冊入學 4. 錄取之新生, 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 惟服兵役不在此限 ) 5. 申請者請於 107 年 10 月 30 日 ( 星期二 ) 上午 10:00 後上網至本系網頁查詢口試名單, 公告主旨為 設計學系碩士班甄試入學口試公告, 考生請自行上網查詢, 不另行通知 6. 錄取之新生, 入學後須通過本系規定之外語能力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7. 凡非本科系相關領域畢業而經錄取者, 入學後須依本系規定補修若干學分, 該補修學分不列入碩士班畢業學分內 甄試日期 甄試地點 口試 :107 年 11 月 2 日 ( 星期五 ) 11 月 3 日 ( 星期六 ) 詳細時間將於 107 年 10 月 30 日 ( 星期二 ) 上午 10:00 後公告於本系網頁 最新消息 將於 107 年 10 月 30 日 ( 星期二 ) 上午 10:00 後公告於本系網頁 最新消息 聯絡資訊 (02) 葉碧華助教電子信箱 :design@deps.ntnu.edu.tw 系所網址 40

46 系所規定事項 系 所 別 藝術史研究所 ( T M 6 7 ) 組 別 西方藝術史組 東方藝術史組 招生名額 4 名 4 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甄試項目佔總成績比例 甄試項目及成績計算 初試資料審查 ( 報考西方藝術史組者, 須檢附中 英文兩種版本 ) 40% 複試口試 60% 總成績同分 參酌順序 審查資料 1. 複試 2. 初試 1.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 須附名次證明並註明全班 ( 組 ) 人數 2. 推薦函 1 封 ( 格式自訂, 請推薦者密封並在封口上簽名後, 交由考生隨報名表件一併寄交 ) 3. 自傳一式 1 份 ( 含求學歷程 學習動機及參加學術活動等, 自傳格式請參閱附件 31 第 頁 ) 4.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相關參考資料各一式 1 份 ( 例如 : 全民英檢中級以上或托福成績等語言證明 專題報告或已發表文章 榮譽紀錄 證照等 ) 5. 報考西方藝術史者的第 項審查資料, 須檢附中 英文兩種版本 規定事項 甄試日期 1. 各甄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分為 100 分 2. 考試分二階段, 初試為審查, 複試為口試, 各組初試成績合格者, 始得參加複試 3. 各組缺額得相互流用 4. 錄取之新生持有學士學位證書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得申請提前於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註冊入學 5. 錄取之新生得依本校學則規定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6. 複試名單將於 107 年 10 月 22 日 ( 星期一 ) 下午 17:00 前公布於本所網頁 招生公告 7. 其他 : 口試成績須達 60 分, 始予錄取 8. 本所西方藝術史組部分課程採英語授課 9. 錄取之新生, 入學後須通過本所規定之外語能力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口試 :107 年 10 月 26 日 ( 星期五 ) 上午 10:00 開始 甄試地點口試 : 台北市大安區青田街 5 巷 6 號 4 樓, 本校青田大樓 4 樓 聯絡資訊 (02) 梁哲瑋行政專員電子信箱 :hoart@ntnu.edu.tw 系所網址 41

47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工業教育學系 ( H M 7 0 ) 組別科技應用管理組能源應用組技職教育組車輛技術組 招生名額 7 名 5 名 10 名 6 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甄試項目及佔總成績百分比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審查資料規定事項甄試日期甄試地點 甄試項目佔總成績百分比初試書面審查 :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50% 複試口試 50% 1. 初試 2. 複試 1.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3 份 須附名次證明並註明全班 ( 組 ) 人數 2. 研究計畫一式 3 份 3. 推薦函 2 封 ( 格式自訂, 請推薦者密封並在封口上簽名後, 交由考生隨報名表件一併寄交 ) 4. 自傳一式 3 份 ( 格式自訂 ) 5.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相關參考資料各一式 3 份 ( 如專題報告 代表性作品 競賽得獎證明 國內外專業能力認證證明 榮譽證明等 ) 1. 各甄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分為 100 分 2. 考試分二階段, 初試為審查, 複試為口試 3. 各組缺額得相互流用 4. 錄取之新生不得提前於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註冊入學 5. 錄取之新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 惟服兵役不在此限 ) 6. 初試及格名單將於 107 年 10 月 25 日 ( 星期四 ) 公告於本系網頁 7. 錄取之新生, 入學後須通過本系規定之外語能力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8. 經教育部核定 108 學年度入學本系之碩士班師資培育生名額至多 8 名, 其甄選及修習等相關事項, 悉依教育部暨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之 口試 :107 年 10 月 27 日 ( 星期六 ), 上午 10:00 ( 詳細口試順序時間, 考前 2 日公告於本系網頁 ) 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 129 號 ( 圖書館校區 ), 本校科技與工程學院大樓 ( 詳細地點於考前 2 天公布於本系網站 ) 聯絡資訊 (02) 唐巍芬行政專員電子信箱 :sandratang@ntnu.edu.tw 系所網址 42

48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科技應用與人力資源發展學系 ( H M 7 1 ) 組別科技與工程教育組人力資源組網路學習組 招生名額 5 名 7 名 5 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甄試項目及佔總成績百分比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審查資料 甄 試 項 目 佔總成績百分比 資料審查 :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50% 口試 50% 1. 資料審查 2. 口試 1.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及影本 3 份, 須附名次證明並註明全班 ( 組 ) 人數及操性成績 2. 研究計畫一式 4 份 3. 師長推薦函 2 封 ( 格式不拘 ; 請推薦者密封並在封口上簽名後, 交由考生隨報名表件一併寄交 ) 4. 自傳一式 4 份 5.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參考資料各一式 4 份 規定事項 1. 各甄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成績為 100 分 2. 各組缺額得互為流用 3. 錄取之新生須於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註冊入學, 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 惟服兵役不在此限 ) 4. 錄取之新生持有學士學位證書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得申請提前於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註冊入學 5. 本系部份課程訂有修課先備條件, 錄取者入學後須依規定證明符合先備條件或補修先修科目後, 方可修習此等課程 ( 新生入學本系將舉行基本統計學力測驗, 未通過者須補修統計學, 始得選修高等統計學 ) 6. 錄取之新生, 入學後須通過本系規定之外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7. 經教育部核定 108 學年度入學本系之碩士班師資培育生名額至多 5 名, 其甄選及修習等相關事項, 悉依教育部暨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之 甄試日期 口試 :107 年 10 月 27 日 ( 星期六 ) 上午 9:00 開始 甄試地點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29 號本校 ( 詳細地點, 考試前一日公布於 科技與工程學院大樓 1 樓 科技應用與人力資源發展學系系辦公室前 及本系網頁 ) 聯絡資訊 (02) 林倩綾助教電子信箱 : L @ntnu.edu.tw 系所網址 43

49 系所規定事項 系 所 別 圖文傳播學系 ( H M 7 2 ) 組 別 印刷出版科技組 影像傳播科技組 招生名額 6 名 6 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甄試項目及佔總成績百分比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審查資料 甄 試 項 目 佔總成績百分比 審查 :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40% 口試 60% 1. 口試 2. 審查 1.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 影本 3 份 須附名次證明並註明全班 ( 組 ) 人數 2. 進修計畫一式 3 份 (2000 字以內, 含修課計畫 研究方向及生涯規劃等項目 ) 3. 師長推薦函 2 封 ( 格式自訂, 內容應含 : 學習情形 學術專長 興趣及待人處事等 ) 4. 自傳一式 3 份 (500 字以內 ) 5.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各一式 3 份 ( 如學術競賽得獎證明 發表文章 專題報告 參與服務性社 團相關證明等 ) 註 : 1. 除推薦函 成績單正本外, 其他各項資料請依序裝訂成冊, 一式 3 份, 分裝於 3 個自備的中式信封袋內, 並於信封袋及各項資料封面上註明 : 報考系別 組別及姓名 2. 審查資料一律於報名時繳交, 逾期不接受補繳 3. 所繳交的各項資料請於放榜後一個月內向本系領回, 逾期不負保管責任 規定事項 1. 各甄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分為 100 分 2. 各組缺額得相互流用 3. 錄取之新生不得提前於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註冊入學 4. 錄取之新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 惟服兵役不在此限 ) 5. 錄取之新生, 入學後須通過本系規定之外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甄試日期口試 :107 年 10 月 27 日 ( 星期六 )( 詳細口試順序時間, 考前 3 日公告於本系網頁 ) 甄試地點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29 號, 本校科技與工程學院大樓圖文傳播學系 ( 詳細地點, 考試當日公布於 科技與工程學院大樓 1 樓圖文傳播學系系辦公室前 ) 聯絡資訊 (02) 陶禹倩行政幹事電子信箱 :sylvia@ntnu.edu.tw 系所網址 44

50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機電工程學系 ( H M 7 3 ) 招生名額 16 名 報考資格 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持國外學歷報考者, 其學歷及學業成績須經本系審核通過始得報考 甄試項目及佔總成績百分比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甄 試 項 目 佔總成績百分比 審查 : 就考生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40% 口試 60% 1. 口試 2. 審查 審查資料 1.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 須附名次證明並註明全班 ( 組 ) 人數 2. 研究計畫一式 1 份 ( 研究計畫內容應包含 : 研究主題 研究背景與目的 方法 預期結果及重要參考資料等項 ) 3. 師長推薦函 2 封 ( 須使用本系指定附件 32, 第 頁之格式, 或上網下載 ; 請推薦者密封並在封口上簽名後, 交由考生隨報名表一併寄回 ) 4. 自傳一式 1 份 5.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參考資料各一式 1 份 ( 如已發表之文章 專題報告 英文能力證明 社團或幹部表現 競賽及各項檢定證明 傑出事蹟等 ) 註 1: 1~4 項為必繳資料, 未繳交者不予審查 註 2: 除推薦函外, 其它各項資料請裝訂成冊 規定事項 1. 各甄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成績為 100 分 2. 申請者請於 107 年 10 月 24 日 ( 星期三 ) 下午 14:00 後上網至本系網頁查詢口試名單, 公告主旨為 108 學年度機電工程學系碩士班甄試入學口試公告 3. 錄取之新生, 入學後須通過本系規定之外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4. 錄取之新生, 得依本校學則規定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5. 錄取之新生不得提前於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註冊入學 甄試日期口試 :107 年 10 月 27 日 ( 星期六 ), 預計自上午 9:00 起 ( 詳本系網頁公告 ) 甄試地點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29 號, 本校機械大樓 2 樓 ( 詳本系網頁公告 ) 聯絡資訊 (02) 楊智翔助教電子信箱 :sean98789@ntnu.edu.tw 系所網址 45

51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電機工程學系 ( H M 7 5 ) 招生名額 2 5 名 報考資格 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甄試項目佔總成績百分比 甄試項目及佔總成績百分比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審查資料 初試 審查 :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50% 複試 口試 : 包含基礎能力 研究能力 專題製作及專業科目等 50% 1. 複試 2. 初試 1.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 須附名次證明並註明全班 ( 組 ) 人數 2. 研究計畫一式 1 份 3. 師長推薦函 1 封 ( 格式自訂 ; 請推薦者密封並在封口上簽名後, 交由考生隨審查資料一併寄交 ) 4. 自傳一式 1 份 5.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參考資料各一式 1 份 ( 如已發表之文章 專題報告 專利 專業證照 傑出事 蹟等 ) 註 1: 1~4 項為必繳資料, 需與報名表件一併寄送, 不接受補繳 註 2: 除推薦函外, 其他各項資料請裝訂成冊, 所繳各項資料恕不退還 規定事項 1. 各甄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成績為 100 分 2. 考試分二階段, 初試為資料審查, 複試為口試 初試及格且成績特優者, 免複試逕行錄取, 逕取生錄取總成績佔分比例為初試 100% 3. 申請者請於 107 年 10 月 25 日 ( 星期四 ) 下午 5:00 後上網至本系網頁查詢口試順序表, 公告主旨為 108 學年度電機工程學系碩士班甄試入學口試順序表 4. 錄取之新生持有學士學位證書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得申請提前於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註冊入學, 否則均須於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註冊入學, 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 惟服兵役不在此限 ) 5. 經教育部核定 108 學年度入學本系之碩士班師資培育生名額至多 3 名, 其甄選及修習等相關事項, 悉依教育部暨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之 6. 錄取之新生, 入學後須通過本系規定之外語能力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甄試日期口試日期 :107 年 10 月 27 日 ( 星期六 ) 甄試地點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29 號, 本校科技與工程學院 ( 口試當日公布於 科技與工程學院 5 樓電機工程學系辦公室前 ) 聯絡資訊 (02) 蘇婷節助教電子信箱 :tinasun@ntnu.edu.tw 系所網址 46

52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光電工程研究所 ( S M 4 8 ) 招生名額 一般生 1 6 名 在職生 2 名 報考資格 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一般生 : 如共同規定 在職生 : 除符合一般生條件外, 須出具相關領域之工作證明 ( 須附工作證明正本 ) 甄試項目及佔總成績百分比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甄 試 項 目 佔總成績百分比 初試 資料審查 50% 複試 口試 50% 1. 初試 2. 複試 審查資料 1.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 須附名次證明並註明全班 ( 組 ) 人數 2. 進修計畫一式 1 份 3. 推薦函至少 1 封 ( 格式請參照附件 33, 第 112 頁, 請自行影印使用, 無定型格式者免附 ) 4.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相關參考資料各一式 1 份 ( 如專題報告 得獎事蹟及測驗結果等 ) 5. 在職生報考注意事項 : (1) 檢附工作證明 ( 須附工作證明正本 )1 份 工作履歷及證明文件 (2) 若工作證明經審查不符在職生標準, 得改以一般生報考 ; 請先填妥資格不符變更同意書於報名時一併繳交 ( 格式請參照附件 34, 第 113 頁 ) 6. 所繳各項資料, 概不退還 規定事項 1. 各甄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分為 100 分 2. 考試分二階段, 初試為資料審查, 複試為口試 3. 初試及格且成績特優者, 免複試逕行錄取, 逕取生錄取總成績佔分比例為初試 100% 4. 各組缺額得相互流用 5. 錄取之新生持有學士學位證書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得申請提前於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註冊入學 6. 錄取之新生除兵役問題得依本校學則規定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其餘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 若註冊入學, 開學後至期中考試結束前, 亦不得辦理休學 7. 入學本所之新生, 須通過本所規定之外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甄試日期 口試 :107 年 10 月 27 日 ( 星期六 ) 上午 9:00 起 口試確實時間將於本所網頁公告或 通知 甄試地點口試 : 臺北市文山區汀州路四段 88 號公館校區應用科學大樓 4 樓會議室 聯絡資訊 (02) 周瑞蓉助教電子信箱 ieo@ntnu.edu.tw 系所網址 47

53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體育學系 ( A M 3 0 ) 組別運動教育組運動科學組 招生名額 一般生 10 名 運動績優生 6 名 一般生 10 名 運動績優生 6 名 須兼具下列二項條件 : 1. 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 含 107 學年度學士班應屆畢業生 ), 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須兼具下列二項條件 : 1. 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 含 107 學年度學士班應屆畢業生 ), 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報考資格 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2. 以下二擇一 : 2. 以下二擇一 : 附加規定 (1) 曾參加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 (1) 曾參加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總會主辦之比賽或大專運動會總會主辦之比賽或大專運動會層級以上之比賽, 獲團體或個人層級以上之比賽, 獲團體或個人 或聯賽項目第一級前三名者 ( 團體項目或個人項目皆以亞 奧運 世大運 世界運動會之正式競賽項目或示範項目為限 ) (2) 曾擔任國家級運動代表隊教練者 或聯賽項目第一級前三名者 ( 團體項目或個人項目皆以亞 奧運 世大運 世界運動會之正式競賽項目或示範項目為限 ) (2) 曾擔任國家級運動代表隊教練者 甄試項目及佔總成績百分比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審查資料 規定事項 甄試項目佔總成績百分比 審查 :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50% 口試 : 研究構想書及其他相關資料 50% 1. 審查 2. 口試 繳交下列各項資料各一式 3 份, 並於報名時連同報名表件一併寄繳, 逾期不接受補繳 : 1. 大學歷年成績單 ( 至少 1 份為正本 ) 2. 研究構想書 ( 請依附件 35, 第 114 頁之格式撰寫, 以不超過 7 頁為限 ) 3. 進修計畫 4. 研究著作 論文或有利於審查之參考資料 5. 以運動績優生身份報考者, 請另繳交比賽成績證明影本或國家級運動代表隊教練證明影本 6. 推薦函 1 封 ( 請依附件 36, 第 頁之格式 ; 請推薦人彌封簽名後, 由考生連同其他審查資料一併寄繳 ) 註 :(1) 以上 1~5 項繳交資料均為一式 3 份, 考生須將 3 份資料分別依上述順序裝訂後, 分裝於 3 個自備的信封袋內, 信封封面須黏貼本系審查資料指定封面 ( 附件 37, 第 117 頁, 亦可至本系網站下載 ; 未黏貼及勾選報考組別者不予計分 ) (2) 推薦函放置其中 1 袋即可, 並請於指定封面註明 (3) 各項所繳交之資料概不退還 1. 各甄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分為 100 分 2. 各組缺額及組內一般生及運動績優生之招生缺額得相互流用 3. 申請者請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 星期四 )17:00 後上網至本系網頁查詢口試時間, 公告主旨為 體育學系 108 學年度碩士班甄試入學口試公告 4. 錄取之新生持有學士學位證書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得申請提前於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註冊入學, 否則均須於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註冊入學, 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 惟服兵役不在此限 ) 5. 錄取之新生, 入學後須通過本系規定之外語能力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6. 凡非體育科系畢業者, 入學後須依本系規定加修本系體育專業課程 10 學分 ( 其中包含 4 學分術科 ), 此不列入畢業學分數 7. 經教育部核定, 本系提供碩士班師資培育生名額至多 3 名, 其甄選及修習等相關事項, 悉依教育部暨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之 甄試日期 口試 :107 年 11 月 3 日 ( 星期六 )07:30 至 18:00 甄試地點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 校本部 體育館 3 樓體育學系 洽詢電話 (02) 林巧怡助理 電子信箱 :kiki1029@ntnu.edu.tw 系所網址 48

54 系所規定事項 系 所 別 運動休閒與餐旅管理研究所 ( A M 3 1 ) 組 別 運動休閒管理組 餐旅管理組 招生名額 12 名 10 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甄試項目及佔總成績百分比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審查資料規定事項甄試日期 甄試項目佔總成績百分比 初試書面資料審查 40% 複試口試 60% 1. 複試 2. 初試 請考生繳交下列資料各一式 3 份, 並於報名時連同報名表件一併寄繳, 逾期不接受補繳 : (1) 大學歷年成績單 ( 至少 1 份為正本 ) 須附名次證明並註明全班 ( 組 ) 人數 (2) 入學後讀書研究計畫 ( 含研究興趣 方向或計畫 ) (3) 個人自傳及專業表現 (4)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相關參考資料 ( 如證照 語言檢定 技能檢定 學術論文發表著作 ) (5) 推薦函 2 封 ( 格式請參照附件 38, 第 頁, 請自行影印使用 ) 註 : 1. 以上 (1)~(4) 資料均為一式 3 份, 考生請將 (1)~(4) 資料分別依上述順序裝訂後, 分裝於 3 個自備的中式信封袋內, 並於信封袋及各項資料封面上註明報考系所 組別及姓名, 統 一裝入大信封袋 ( 箱 ) 寄送 2. 上述第 (5) 項推薦函請放入正本成績單該份資料之信封中 3. 所繳交的各項資料請於放榜後一個月內向本所聯繫後領回, 逾期不負責保管 1. 各甄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分為 100 分 2. 考試分二階段, 初試為審查, 複試為口試 運動休閒管理組考生初試成績列前 25 名 ( 得不足額 ) 者, 始得參加複試 餐旅管理組考生初試成績列前 20 名 ( 得不足額 ) 者, 始得參加複試 3. 各組缺額得相互流用 4. 錄取之新生持有學士學位證書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得申請提前於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註冊入學 5. 錄取之新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惟服兵役不在此限 6. 錄取之新生, 入學後須通過本所規定之外語能力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7. 錄取之新生, 如非本所相關大學科系畢業者, 須依本所 非相關大學科系畢業之碩士學生補修課 程辦法 補修本校大學部本所相關課程 6 學分, 此不列入畢業學分數 複試日期 :107 年 11 月 3 日 ( 六 ),8:30 至 17:30 複試名單及複試詳細時間將於 107 年 10 月 30 日 ( 星期二 )17:00 後公告於本所網頁, 恕不另行通知 甄試地點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29 號, 綜合大樓 6 樓 運動休閒與餐旅管理研究所 洽詢電話 (02) 洪渝涵行政秘書 電子信箱 :fishworld@ntnu.edu.tw 系所網址 49

55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運動競技學系 ( A M 3 2 ) 班別競技訓練組 招生名額 報考資格 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甄試項目 及佔總成績 百分比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審查資料 8 名須兼具下列二項條件 : 1. 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 含 107 學年度學士班應屆畢業生 ), 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2. 曾參加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主辦之比賽或大專運動會層級以上之比賽獲團體或個人或聯賽項目第一級前 3 名者 ( 團體項目或個人項目皆以最近亞 奧運 世大運之正式競賽項目或示範項目為限 ) 甄試項目佔總成績百分比審查 :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60% 口試 40% 1. 審查 2. 口試 1. 大學歷年成績單 5 份, 須附名次證明並註明全班 ( 組 ) 人數 ( 成績單至少須有 1 份正本 ) 2. 進修計畫一式 5 份 3. 師長推薦函 1 封 ( 無定型格式 ) 4. 自傳一式 5 份 5.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相關參考資料各一式 5 份 ( 如獎狀 參賽紀錄等影本 ) 註 : 1. 以上繳交資料須分裝於 5 個信封袋內 ( 師長推薦函置於其中 1 份, 於信封袋封面上註明 ), 並於信封袋及各項資料封面上註明姓名 2. 所繳交的各項資料恕不退還 規定事項 甄試日期 甄試地點 1. 各甄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成績為 100 分 2. 考生請於 107 年 10 月 31 日 ( 星期三 ) 以後至本系網頁查詢個人口試時間, 恕不另行通知 公告主旨為 運動競技學系碩士班甄試入學口試公告 3. 錄取之新生須於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註冊入學, 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 惟服兵役不在此限 ) 4. 錄取之新生持有學士學位證書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得申請提前於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註冊入學 5. 非體育運動相關科系之畢業生, 畢業前依指導教授建議加修本校運動專業課程, 以加強對不同運動的體驗與學習 6. 錄取之新生在校期間必須參加本校代表隊集訓及比賽 7. 本系各組缺額得相互流用 口試 :107 年 11 月 3 日 ( 星期六 ) 上午 9:00 開始 臺北市文山區汀州路四段 88 號, 本校公館校區 體育運動大樓 3 樓會議室 聯絡資訊 (02) 廖亮瑋行政專員電子信箱 :liangwei@ntnu.edu.tw 系所網址 50

56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運動競技學系 ( A M 3 2 ) 班別競技科學組 招生名額 8 名 報考資格 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 含 107 學年度學士班應屆畢業生 ), 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且在校學 業總成績名次於該班 ( 組 ) 排名前 40%( 含 ) 者 甄試項目及佔總成績百分比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甄 試 項 目 佔總成績百分比 審查 : 就所繳資料及運動成績表現證明加以審查 50% 口試 : 進修計畫 研究著作及英文能力 50% 1. 口試 2. 審查 審查資料 1.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 須附名次證明並註明全班 ( 組 ) 人數 2. 入學後之進修計畫一式 5 份 3. 完成的研究著作 實驗參與經驗 運動競賽成績表現等或有利於審查之參考資料各 5 份, 所繳交之資料概不退還 4. 如有英文能力檢定證明 ( 如 GEPT TOFEL 等 ) 及優秀運動成績表現將參酌成績予以加分 註 : 1. 以上繳交資料須分裝於 5 個信封袋內 ( 師長推薦函置於其中 1 份, 於信封袋封面上註明 ), 並於信封袋及各項資料封面上註明姓名 2. 所繳交的各項資料恕不退還 規定事項 1. 各甄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成績為 100 分 2. 申請者請於 107 年 10 月 17 日 ( 星期三 )17:00 後至本系網頁查詢詳細口試時間, 公告主旨為 運動競技學系推薦甄選口試公告 3. 錄取之新生持有學士學位證書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得申請提前於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註冊入學 4. 錄取之新生須於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註冊入學, 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 惟服兵役不在此限 ) 5. 非體育運動相關科系之畢業生入學後必須加修體育系或運動競技系專業課程術科至少 4 門 6. 本系各組缺額得相互流用 甄試日期 口試 :107 年 10 月 20 日 ( 星期六 ) 上午 9:00 開始 甄試地點 臺北市文山區汀州路四段 88 號, 本校公館校區 體育運動大樓 3 樓會議室 聯絡資訊 (02) 廖亮瑋行政專員電子信箱 :liangwei@ntnu.edu.tw 系所網址 51

57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音樂學系 ( M M 9 0 ) 組別音樂學組音樂教育組作曲組 招生名額 2 名 2 名 1 名 報考資格 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須兼具下列二項條件 : 1. 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 含 107 學年度學士班應屆畢業生 ), 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2. 在校學業總成績名次列該班 ( 組 ) 人數前 80% 以內者 須兼具下列二項條件 : 1. 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 含 107 學年度學士班應屆畢業生 ), 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2. 在校學業總成績名次列該班 ( 組 ) 人數前 40% 以內者 須兼具下列二項條件 : 1. 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 含 107 學年度學士班應屆畢業生 ), 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2. 在校學業總成績名次列該班 ( 組 ) 人數前 80% 以內者 甄試項目佔總成績百分比 審查 :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10% 甄試項目 及佔總成績 百分比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筆試 : 音樂學組 西洋音樂史 ( 含樂曲分析 ) 音樂教育組 音樂教育理論 作曲組 創作 ( 含樂曲分析 ) 口試 : 音樂學組 音樂學 術科專長 ( 如演奏 演唱 作曲作品 ) 音樂教育組 音樂教育理論 術科專長 ( 如演奏 演唱 作曲作品 ) 作曲組 創作理念與結構 術科專長 ( 擅長樂器演奏或演唱 ) 1. 筆試 2. 口試 3. 審查 40% 50% 審查資料 規定事項 甄試日期 1.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 須附名次證明並註明全班 ( 組 ) 人數 2. 自傳一式 3 份 3.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相關參考資料各一式 1 份 ( 如競賽得獎證明 榮譽證明 已發表之文章 專題報告等 ) 4. 考生資料與研究計畫表一式 3 份 ( 音樂學組 )( 請參照附件 39, 第 120 頁 ) 5. 考生資料表與進修計畫一式 3 份 ( 音樂教育組 )( 請參照附件 40, 第 121 頁 ) 6. 三首不同編制之作品各一式 3 份 ( 作曲組 ) 7. 審查資料須與報名表件一併寄繳, 逾期不接受補繳 8. 所繳各項資料, 請於放榜後一週內向本系領回 ; 或自備貼足 掛號 回郵郵資並填妥收件人姓名 地址 郵遞區號之特大信封袋一個, 由本系寄還, 逾期不負保管責任 1. 各甄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分為 100 分 2. 各組缺額不得相互流用 3. 錄取之新生不得提前於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註冊入學 4. 錄取之新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 惟服兵役不在此限 ) 5. 口試原始成績未達 80 分者不予錄取 6. 錄取之新生, 入學後須通過本系規定之外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筆試 :107 年 10 月 26 日 ( 星期五 ), 上午 8:30 至 10:00 口試 :107 年 10 月 26 日 ( 星期五 ), 上午 10:30 開始 甄試地點本校音樂系館 ( 詳細地點及考序於考前 3 天公布於本系網站 ) 聯絡資訊 (02) 許育禎小姐電子信箱 :musicedu@deps.ntnu.edu.tw 系所網址 52

58 系所規定事項 系 所 別 民族音樂研究所 ( M M 9 1 ) 組 別 研究與傳承組 多媒體應用組 招生名額 10 名 4 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甄試項目佔總成績比例 審查 :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30% 甄試項目 及佔總成績 百分比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口試 : 1. 研究與傳承組 : (1) 選擇以碩士論文畢業者, 研究計畫詢答及自選演奏 ( 唱 ) 曲一首 (2) 選擇以畢業製作畢業者, 演奏傳統與現代曲目各一首, 時間各不得少於 5 分鐘 ( 樂器不限 ) 2. 多媒體應用組 : 多媒體相關學經歷暨研究計畫詢答, 自選演奏 ( 唱 ) 曲一首 ( 樂器不限 ) 1. 口試 2. 審查 70% 審查資料規定事項甄試日期甄試地點 1. 自傳 ( 格式請自本所網頁招生入學區下載, 並放置於審查資料第一頁 ) 2.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 3. 研究計畫 ( 格式不限 ) 4.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相關參考資料 5. 上述 1 至 4 之各項資料請依序裝訂成冊, 研究與傳承組一式 5 份, 多媒體應用組一式 3 份, 於報名時繳齊, 逾期不接受補繳 1. 各甄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分為 100 分 ; 口試原始成績未達 75 分者不予錄取 2. 各組缺額得相互流用 3. 錄取之新生持有學士學位證書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得申請提前於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註冊入學 4. 錄取之新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 惟服兵役不在此限 ) 5. 錄取之新生, 入學後須通過本所規定之外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6. 本所口試僅提供鋼琴, 其餘所需之樂器及電腦等設備請自行準備 7. 考生審查資料於口試後親自領回, 未領回者恕不退還 口試 :107 年 11 月 3 日 ( 星期六 ), 上午 10:00 開始 ( 詳細口試順序及時間, 以考前三天本所網站公告為主 ) 口試 : 考前三日公告於本所網站 聯絡資訊 (02) 馮苾瑩行政專員電子信箱 :giem@deps.ntnu.edu.tw 系所網址 53

59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表演藝術研究所 ( M M 9 2 ) 組別表演及創作組行銷及產業組 招生名額 4 名 6 名 報考資格 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甄試項目 及佔總成績 百分比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審查資料 規定事項 甄試日期 甄試項目佔總成績百分比書面審查 :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30% 口試 : 口試或術科 70% 1. 口試 2. 書面審查 1.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 須附名次證明並註明全班 ( 組 ) 人數 2. 服務年資證明書 1 份 ( 應屆畢業者免繳 ) 3. 表演及創作組繳交甲 乙 丙表一式 3 份 ; 行銷及產業組繳交甲表一式 3 份 ( 甲 乙 丙表請至本所網頁下載 ) 4. 兩位師長推薦函 5.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相關資料各一式 3 份 ( 如著作 演出紀錄 榮譽紀錄 證照與外語能力等 ) 6. 以上文件請以 A4 格式, 裝訂成冊 1. 各甄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科依比例加計後, 總分為 100 分 2. 報名所繳交之資料概不退還 3. 表演及創作組術科 : A. 主修表演考生選唱音樂劇指定曲目 2 首 自選曲 1 首 B. 主修導演考生導演音樂劇段落呈現 15 分鐘, 段落中需包含指定曲目至少 2 首 自選曲目 1 首 上述演出指定曲目將於 107 年 9 月 3 日 ( 星期一 ) 公告於本所網頁 ; 自選曲目中英文皆可, 併同 甲表 乙表 丙表 於報名時繳交 4. 行銷及產業組口試 : 於報名時繳交 甲表 面試時需準備 3 分鐘英文口語自我介紹 5. 表演及創作組應考 術科 時, 需自備演出道具 音樂檔案 樂器 ( 鋼琴除外 ) 及合作人員. 6. 口試或術科成績需達 85 分, 始予錄取 7. 錄取之新生持有學士學位證書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得申請提前於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註冊入學, 否則均須於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註冊入學, 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 惟服兵役不在此限 ) 除非不可抗力因素, 第一學期均不得辦理休學 8. 錄取之新生, 入學後須通過本校學術研究倫理教育研習及本所規定之外語能力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9. 各組缺額不得相互流用 表演及創作組複試 :107 年 10 月 28 日 ( 星期日 ) 行銷及產業組複試 :107 年 10 月 27 日 ( 星期六 ) 考序表請於 107 年 10 月 17 日 ( 星期三 ) 見本所網頁公告 甄試地點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號本校 綜合大樓 9 樓表演藝術研究所 聯絡資訊 (02) 葉家欣助教電子信箱 :b11bean@ntnu.edu.tw 系所網址 54

60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管理研究所 ( O M 5 5 ) 組別財務金融管理組行銷管理組 招生名額 10 名 10 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甄試項目佔總成績百分比 甄試項目及佔總成績百分比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初試書面審查 50% 複試口試 50% 1. 複試 2. 初試 審查資料 1.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 須附名次證明並註明全班 ( 組 ) 人數 2. 研究計畫一式 1 份 3. 推薦函 2 封 4. 自傳一式 1 份 5.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相關參考資料各一式 1 份 6. 所繳各項資料均不退還 規定事項 1. 各甄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分為 100 分 2. 考試分二階段, 初試為書面審查, 複試為口試 ; 各組複試名額依初試成績排名順位至多錄取 30 名參加複試 3. 口試名單及時間於 107 年 10 月 31 日 ( 星期三 ) 前公告於本所網頁, 請考生自行上網查詢, 不另行通知 4. 各組缺額得相互流用 5. 錄取之新生持有學士學位證書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得申請提前於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註冊入學 6. 錄取之新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 惟服兵役不在此限 ) 甄試日期口試 :107 年 11 月 4 日 ( 星期日 ) 甄試地點口試 : 本校管理學院大樓 ( 台北市大安區師大路 31 號 ) 聯絡資訊 (02) 莊淑蕙行政專員電子信箱 :shchuang@ntnu.edu.tw 系所網址 55

61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全球經營與策略研究所 ( O M 5 6 ) 招生名額 4 名 報考資格 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甄試項目佔總成績百分比 甄試項目 及佔總成績 百分比 初試書面審查 50% 複試口試 50% 總成績同分 參酌順序 1. 複試 2. 初試 審查資料 1.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 須附名次證明並註明全班 ( 組 ) 人數 2. 研究計畫一式 1 份 3. 進修計畫一式 1 份 4. 推薦函 2 封 ( 格式自訂 ) 5. 自傳一式 1 份 6.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相關參考資料各一式 1 份 ( 如 TOEIC TOEFL 及得獎證明等 ) 7. 所繳各項資料均不退還 規定事項 1. 各甄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分為 100 分 2. 考試分二階段, 初試為書面審查, 複試為口試 ; 複試名額依初試成績排名順位取至多錄取 24 名參加複試 3. 初試合格名單將於 107 年 11 月 1 日 ( 星期四 ) 前公告於本所網頁 4. 錄取之新生持有學士學位證書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得申請提前於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註冊入學 5. 錄取之新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 惟服兵役不在此限 ) 甄試日期口試 :107 年 11 月 3 日 ( 星期六 ) 甄試地點 口試地點將於 107 年 11 月 1 日 ( 星期四 ) 前公告於本所網頁 聯絡資訊 (02) 陳奕蓉助教電子信箱 :yijung@ntnu.edu.tw 系所網址 56

62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歐洲文化與觀光研究所 ( I M 8 2 ) 招生名額 7 名 報考資格 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甄試項目及佔總成績百分比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甄 試 項 目 佔 總 成 績 百 分 比 初試 資料審查 40% 複試 口試 60% 1. 複試 2. 初試 審查資料 1. 大學歷年成績單一式 3 份 至少一份正本 ; 須附名次證明並註明全班 ( 組 ) 人數 2. 學習計畫一式 3 份 : 含研究計畫 ( 五頁, 如 : 研究主題, 重要文獻評述等 ) 修課計畫 及未來職涯規劃 3. 中英文簡歷一式 3 份 : 含自傳 經歷 求學歷程 社團經歷 實習經驗 特殊事蹟等 4.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相關參考資料各一式 3 份 ( 如 : 英語及歐語語言能力檢定證明 競賽得獎證明 榮譽證明 已發表之文章 專題報告 相關工作經驗證明等 ) 規定事項 1. 各甄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分為 100 分 2. 考試分二階段, 初試為審查, 複試為口試 初試成績列前 15 名以內者, 始得參加複試 3. 錄取之新生不得提前於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註冊入學 4. 錄取之新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 惟服兵役不在此限 ) 5. 錄取之新生, 入學後需通過本所規定之歐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 或於國內外研討會發表一篇論文, 始符合畢業資格 甄試日期口試 :107 年 11 月 3 日 ( 星期六 ) 上午 9:00 ( 複試名單將於考試前 3 日公布於本所網頁 ) 甄試地點口試 : 本校圖書館校區 博愛樓 4 樓 404 室 (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29 號 ) 聯絡資訊 (02) 謝晅霈行政專員電子信箱 :ylhsieh@ntnu.edu.tw 系所網址 57

63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東亞學系 ( I M 8 3 ) 招生名額 報考資格 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甄試項目 及佔總成績 百分比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審查資料 13 名 1. 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 含 107 學年度學士班應屆畢業生 ), 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2. 對東亞區域研究有興趣者皆可申請, 本系碩士班為跨領域課程, 包括 : 文化與應用領域 政經與區域發展領域 3. 英語或其他外語者能力佳者 註 : 持國外學歷證書須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通過始得報考 甄試項目佔總成績比例初試書面審查 : 就所繳交之書面資料, 進行審查 50% 複試口試 : 初試成績名列前 50 名者 ( 得不足額 ) 50% 1. 初試 2. 複試 1. 本系碩士班甄試入學考生資料表, 一式 4 份 ( 請裝訂於目錄之後, 格式參照附件 41, 第 122 頁 ) 2. 大學歷年成績單一式 4 份, 須附名次證明並註明全班 ( 組 ) 人數 ( 成績單至少須有 1 份正本 ) 3. 研究計畫一式 4 份 ( 字數不少於 3000 字, 研究計畫需標示題目, 並說明研究目的 研究方法 初步文獻回顧 預期成果 參考書目等 ) 4. 師長推薦函 1 封 ( 格式請參照附件 42, 第 123 頁 ) 5. 自傳一式 4 份 ( 原則上 1200 字之內, 包括自我介紹 申請本系動機 修業規劃等 ) 6. 已畢業或同等學力之報考者, 請提供畢業證書等相關學歷證明影本一式 4 份 7. 在職報考者, 請提供服務機關報考同意函 8.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各一式 4 份 ( 如外語能力或專業證照之證明 已發表之論文或專題 社團或活動參與 競賽得獎或榮譽等資料 ), 無則免附 註 : 除推薦函外, 上述各項資料請依序整齊裝訂成冊, 一式 4 份 書審資料封面請註明 報考系別 及 考生姓名, 並製作目錄且標示出研究計畫題目 各項資料均須於報名時繳齊, 逾期不接 受任何形式補繳, 後果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規定事項 甄試日期 甄試地點 1. 各甄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分為 100 分 2. 甄試分二階段, 初試為審查, 複試為口試 初試成績名列前 50 名者, 始得參加複試 ( 得不足額 ) 3. 口試時間表與口試試場將於 107 年 10 月 24 日 ( 星期三 ) 公告於本系網頁 最新消息 考生請自行查詢, 恕不另行通知 4. 本系部分課程採英語授課, 上課地點為臺北市和平東路校本部 5. 錄取之新生, 入學後需通過本系規定之外語能力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6. 錄取之新生持有學士學位證書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得申請提前於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註冊入學 7. 錄取之新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 惟服兵役不在此限 ) 107 年 10 月 26 日 ( 星期五 ) 上午 9:00 開始 106 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校本部誠大樓 9 樓 東亞學系 ( 實際口試試場教室依本系系網 公告之口試須知為準 ) 聯絡資訊 (02) 謝侑蓁助教電子信箱 :yuichan@ntnu.edu.tw 系所網址 58

64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華語文教學系 ( I M 8 4 ) 招生名額 13 名 報考資格 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甄試項目佔總成績百分比 甄試項目 及佔總成績 百分比 初試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50% 複試就所繳資料加以口試並綜合評分 50% 總成績同分 參酌順序 1. 複試 2. 初試 審查資料 1.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 2. 研究計畫 1 份 3. 師長推薦函 2 封 ( 無定型格式 ) 4. 外語能力證明或外語學習經歷說明 5.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各 1 份 ( 如相關經歷證明 海外經歷 外國語程度考試 競賽得獎證明 榮譽證明 已發表之學術論文 專題報告等 ; 專題報告如非以中 英文撰寫者, 須附中文或英文之摘要 ) 規定事項 1. 各甄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本甄試分初試及複試二階段, 初試通過者, 始得參加複試 2. 初試合格名單將於 107 年 10 月 31 日 ( 星期三 ) 公告於本系網頁 3. 錄取之新生持有學士學位證書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得申請提前於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註冊入學, 否則均須於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註冊入學, 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 惟服兵役不在此限 ) 4. 錄取之新生, 畢業前需通過本系規定之外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5. 各項資料均需於報名時繳齊, 逾期不接受補繳 6. 所繳之各項資料均不退還, 請自存底本 甄試日期 口試 :107 年 11 月 2 日 ( 星期五 )13:00 開始 甄試地點口試 : 本校圖書館校區 博愛樓 10 樓 1003 室 (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29 號 ) 聯絡資訊 (02) 王雪妮助教電子信箱 :xwang@ntnu.edu.tw 系所網址 59

65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國際人力資源發展研究所 ( I M 8 6 ) 招生名額 5 名 報考資格 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甄試項目 及佔總成績 百分比 甄試項目佔總成績百分比 初試資料審查 40% 複試口試 60% 總成績同分 參酌順序 1. 複試 2. 初試 審查資料 1.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 須附名次證明並註明全班 ( 組 ) 人數 2. 研究計畫一式 1 份 3. 推薦函 2 封 ( 無定型格式 ) 4. 自傳一式 1 份 5.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相關參考資料各一式 1 份 規定事項 1. 各甄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分為 100 分 考試分二階段, 初試為資料審查, 複試為口試, 初試成績列前 20 名以內者, 始得參加複試 2. 初試及格名單將於 107 年 10 月 31 日 ( 星期三 ) 公告於本所網頁, 複試將於 107 年 11 月 3 日 ( 星期六 ) 舉行 3. 本所全程均以英文授課, 錄取之新生, 入學後需通過本所規定之外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已於英語系國家取得學士學位以上者不在此限 4. 錄取之新生不得提前於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註冊入學 5. 錄取之新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 惟服兵役不在此限 ) 甄試日期口試 :107 年 11 月 3 日 ( 星期六 )09:30 至 14:00 甄試地點 口試 : 師大校本部 ( 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 ) 詳細地點及考序於考前 3 日以前公布於本所網站 聯絡資訊 (02) 鄭昶怡行政秘書電子信箱 :believer@ntnu.edu.tw 系所網址 60

66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大眾傳播研究所 ( I M 8 8 ) 組別傳播相關科系組非傳播相關科系組在職生 招生名額 4 名 5 名 2 名 報考資格 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註 : 傳播相關科系 係指新聞學系 傳播學系 大眾傳播學系 公共關係暨廣告學系 廣播電視電影學系 傳播 註 : 非傳播相關科系組 係指左列 傳播相關科系 以外之科系 註 : 需從事新聞 廣告 公關 行銷企劃 廣播 電視 電影 網路等媒體相關工作, 管理學系 口語傳播學系 資訊傳播 合計滿 3 年且仍在職者 學系 數位內容傳播學系 數位媒體 系 數位媒體設計學系等 甄試項目及佔總成績百分比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審查資料 甄 試 項 目 佔總成績百分比 審查 :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60% 口試 40% 1. 審查 2. 口試 1.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 須附名次證明並註明全班 ( 組 ) 人數 2. 符合學術寫作格式之研究計畫 1 份 ( 含研究題目 研究動機與目的 文獻探討 研究方法 預期 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等 ) 3. 師長推薦函 2 封 ( 格式自訂 ) 4. 自傳 1 份 5.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相關參考資料各 1 份 6. 所繳各項資料均不退還 規定事項 1. 各甄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分為 100 分 2. 口試時間表將於 107 年 10 月 24 日 ( 星期三 ) 公告於本所網頁, 恕不另行通知 3. 各組缺額得相互流用 4. 錄取之新生持有學士學位證書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得申請提前於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註冊入學 5. 錄取之新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 惟服兵役不在此限 ) 6. 錄取之新生, 入學後須通過本所規定之外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甄試日期口試 :107 年 10 月 27 日 ( 星期六 ) 甄試地點 口試 : 臺北市和平東路一段 129 號, 本校圖書館校區 綜合大樓 7 樓大眾傳播研究所 聯絡資訊 (02) 簡郁凌行政專員電子信箱 :mcom@deps.ntnu.edu.tw 系所網址 61

67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社會工作學研究所 ( I M 8 9 ) 組別社會工作學組 ( 甲組 ) 社會工作學組 ( 乙組 ) 招生名額 5 名 5 名 報考資格 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並須兼具下列二項條件之一 : 學年度學士班應屆畢業者 2. 獲學士學位未超過兩年者 係指自 106 年 6 月 ( 含 ) 後畢業者始符合報考資格 須兼具下列二項條件 : 1. 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 含 107 學年度學士班應屆畢業生 ), 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2. 具有在社會工作相關單位或機構從事社會工作 2 年 ( 含 ) 以上之經驗, 符合社工師法第 12 條規定之業務 甄試項目 及佔總成績 百分比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審查資料 規定事項 甄試日期 甄試項目佔總成績百分比審查 :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50% 口試 : 成績未達 70 分者, 不予錄取 50% 1. 口試 2. 審查 1. 大學歷年成績單一式 2 份 ( 至少須有 1 份正本 ) 2. 就學計畫 ( 動機 研究方向 未來志趣及自我能力評估 ) 一式 2 份 3. 自傳一式 2 份 4. 過去 5 年內公開發表之國內外研討會論文 期刊論著 ( 無者免繳 ) 一式 2 份 5.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參考資料各一式 2 份 ( 如專題研究報告 得獎證明 榮譽證明 英文檢定等 ) 6. 凡報名乙組資格之考生, 需繳交在社會工作相關單位或機構從事社會工作 2 年 ( 含 ) 以上經驗之證明 甲組報考生上述 1 至 5 之各項資料請依序裝訂成冊 ; 乙組報考生上述 1 至 6 之各項資料請依序裝訂成冊 所繳交各項資料概不退還 1. 各甄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成績為 100 分 2. 凡非社會工作學系畢業而經錄取者, 入學後須依本所規定補修相關課程 3. 各組缺額得相互流用 4. 錄取之新生, 持有學士學位證書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得申請提前於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註冊入學, 否則均須於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註冊入學, 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 惟服兵役不在此限 ) 5. 錄取之新生須通過 全民英檢中級初試 或同等級之國際標準化測驗, 始符合畢業資格 口試 :107 年 11 月 03 日 ( 星期六 ) 詳細口試順序時間, 將於 107 年 10 月 31 日 ( 星期三 ) 中午 12 時公告於本所網頁 甄試地點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 本校 校本部樸大樓 5 樓社工所 (504 會議室 ) 聯絡資訊 (02) 莊婷婷行政專員電子信箱 :sw.dpt@ntnu.edu.tw 系所網址 62

68 附件 1: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5 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C 號令修正發布第 條條文中華民國 100 年 7 月 15 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C 號令修正名稱及全文 8 條 ; 並自發布日施行 ( 原名稱 : 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24 日教育部臺教高 ( 四 ) 字第 C 號令修正發布第 條條文 ; 增訂第 2-1 條文中華民國 102 年 4 月 3 日教育部臺教高 ( 四 ) 字第 C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條 ; 並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29 日教育部臺教高 ( 四 ) 字第 B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2 條 ; 並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 105 年 2 月 24 日教育部臺教高 ( 四 ) 字第 B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9 條條文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2 日教育部臺教高通字第 B 號令修正發布第 條條文 第一條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 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滿規定年限後,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 或修滿規定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 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 ( 補習 ) 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 ( 班 ) 三年級 ( 延教班 ) 結業, 持有修 ( 結 ) 業證明書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 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63

69 附件 1: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三 )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 ( 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 ( 四 )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 五 )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三 年滿十八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 二 ) 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四 空中大學選修生, 修畢四十學分以上 ( 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 成績及格, 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五 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第三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二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八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三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四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二百二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 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空中大學 ) 肄業, 修滿二年級下學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64

70 附件 1: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七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上 ( 二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八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 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四 )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 五 )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九 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五年制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 準用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本標準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 已修習前項第八款第二目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第四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或三年級 : 一 學士班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 一 ) 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 ( 二 ) 修業累計滿三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二年級下學期 ( 三 ) 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 ( 四 ) 修業累計滿五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三年級下學期 二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 修滿一年級上學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專科學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或專修科畢業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五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 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四 )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 五 )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六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 修得三十六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 修得七十二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一年級下學期 : 一 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空中大學 ) 肄業學生, 修滿三年級上學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65

71 附件 1: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二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 修業累計滿一個學期者,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 : 一 取得碩士以上學位 二 取得學士學位後,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四 )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 五 )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學士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第一項第一款 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至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前, 已修習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轉學考生報考第一項及第二項轉學考試, 依原就讀學校及擬報考學校之雙重學籍規定, 擬於轉學錄取時選擇同時就讀者, 得僅檢附歷年成績單 第五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在學士班肄業, 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退學或休學,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 ( 包括實習 ) 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 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 ; 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 ; 取得專科進修 ( 補習 ) 學校資格證明書 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 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 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 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 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 二 ) 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第六條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 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前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七條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 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 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八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 ( 不包括論文 ), 因故未能畢業, 經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及檢附歷年成績單,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 66

72 附件 1: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文水準之著作 二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 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試,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及檢附歷年成績單,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三 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四 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由各大學自行認定 ; 其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得以創作 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 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 由學校自行認定 第九條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 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 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 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 前項 第十項及第十二項所定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歷 ( 力 ) 證件 成績單或相關證明文件, 應經我國駐外機構, 或行政院在香港 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 臺灣地區人民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依親居留 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外國人 香港或澳門居民,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 一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 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予採認之情形 67

73 附件 1: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二 其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 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其畢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或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報考者, 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程度成績單 學歷 ( 力 ) 證件, 及經當地政府教育主管機關證明得於當地報考大學之證明文件,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得視其於國外或香港 澳門之修業情形, 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第十條軍警校院學歷, 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 除下列情形者外, 自規定起算日, 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 一 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 : 自歷年成績單 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 : 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十二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68

74 附件 2: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招生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本校 101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第 2 6 條條文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27 日本校 101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第 3 條條文中華民國 103 年 9 月 10 日本校 104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第 6 條條文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27 日本校 107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第 條條文 第一條本校辦理各項招生考試, 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 公正之原則, 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考生於預備鈴響時, 憑准考證及身分證件 ( 身分證 護照 附照片之健保卡或汽機車駕照 ) 入場, 於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後不得入場 ; 已入場應試者, 四十分鐘內不得離場, 強行入場或離場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未攜帶上述列舉之身分證件者, 經拍照存證後, 先准予應試 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前身分 證件仍未送達試場者, 扣減該科成績五分, 考生並應於七日內至本校招生承辦單位完成驗證手續, 未辦理驗證者該科成績不予計分 第三條考生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座位應試 ; 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答案卷 ( 卡 ) 准考證及座位標示單三者 之號碼是否相同, 如有錯誤, 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考生於考試開始鈴響前, 不得翻閱試題 本或作答,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考試開始鈴響後, 始發現坐錯座位應試者, 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 一 在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內且於作答前, 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 換至編定之座位作答, 不扣減其成績 二 在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後或於作答後, 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三 經監試人員發現者, 不論考生作答與否, 均扣減其該科成績十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 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四條考生應將准考證及身分證件放在考桌左上角, 靠左邊窗戶者放在考桌右上角, 以便查驗 第五條考生除必用之書寫 擦拭 作圖之文具外, 不得攜帶書籍 紙張 具有計算 通訊 記憶等功能 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 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 物品入場 ; 除依各系所之規定得使用計算機應試者 外, 亦不得攜帶計算機入場 ;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違規物品交由監試人員代管, 俟該節考 試完畢後再予歸還 第六條考生除繪圖或作曲外, 限用藍色及黑色筆 ( 含鉛筆 ) 作答,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 電腦劃卡 作答部分必須使用黑色 2B 軟心鉛筆畫記, 否則致無法辨認答案者, 其後果由考生自行負責 第七條考生除因考試題目印刷不清得舉手發問外, 其他概不得發問, 亦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第八條考生不得有交談 偷看 抄襲 傳遞 夾帶 頂替或其他舞弊情事, 違者其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九條考生應在答案卷 ( 卡 ) 作答區內作答, 未在規定之作答區內作答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 在答 案卷 ( 卡 ) 書寫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 符號或註記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 書寫姓名, 扣減 其該科成績十分, 情節重大者其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條考生不得毀損答案卷 ( 卡 ) 或擅自拆開答案卷之彌封標籤, 違者其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一條考試時間終了鈴聲響畢後, 考生應即停止作答, 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十分, 情節重大者其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二條答案卷 ( 卡 ) 及試題應一併繳回, 不得攜出試場, 違者其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三條考生交卷 ( 卡 ) 後, 應遵照監試人員指示離開試場, 並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或高聲喧譁 宣讀答 案, 或以其他方式指示場內考生作答, 經勸止不聽者, 其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四條考生不得撕毀或塗抹試場座位標籤, 違者送請本校招生委員會議處 第十五條本規則所列扣減違規考生成績之規定, 均以扣減各該科之成績至零分為限 第十六條其他本規則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 考生權益之事項, 應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詳實記載, 提請 本校招生委員會議處 第十七條凡違反本規則並涉及重大舞弊情事者, 通知其相關學校或機關依規定究辦 第十八條本規則經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通過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69

75 附件 3: 成績複查處理辦法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招生考試成績複查處理辦法 中華民國 89 年 10 月 11 日本校 90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訂定中華民國 96 年 10 月 01 日本校 97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中華民國 103 年 9 月 10 日本校 104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 第一條為辦理本校各類招生考試成績複查事宜,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申請複查考試成績, 應依簡章之規定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 並以一次為限 第三條複查考試成績之申請期限 申請方式 申請書表及複查費用等各項相關規定應明列於招生簡章中 第四條招生委員會收到複查考試成績之申請後, 應於申請期限截止後七日內查復之, 遇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查復時, 得酌予延長 第五條複查筆試成績時, 應將申請考生之試卷調出, 詳細核對彌封號碼, 再查對申請複查科目之試卷, 發現有疑義時, 應即查明處理之 複查審查 口試或術科成績時, 應將系所填送之審查成績登記表 口試成績登記表或術科成績登記表調出, 詳細核對准考證號碼或彌封號碼, 再查對成績, 發現有疑義時, 應即查明處理之 第六條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 應重新核算申請考生之總成績, 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 一 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 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者, 應報請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核定後增額錄取, 除復知該考生外, 並提下次招生委員會議追認 二 原計成績與重計成績均達錄取標準或均未達錄取標準者, 由招生委員會逕行復知該考生 三 已錄取考生經申請複查成績, 重計後成績低於錄取標準時, 應報請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核定取消其錄取資格, 並復知該考生, 該考生不得異議 第七條複查考試成績, 如發現試卷漏未評閱或試卷卷面與卷內分數不相符時, 由招生委員會聯繫原閱卷委員補閱之, 如總成績有變更時, 依前條規定處理 第八條申請複查考試成績, 不得要求重新評閱 提供參考答案 閱覽或複印試卷 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第九條複查考試成績, 如發現因申請考生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 以致影響計分時, 應將其原因復知 第十條本辦法經招生委員會決議通過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70

76 序號學院別 1 附件 4:107 學年度碩士班學生收費標準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107 學年度碩士班學生收費標準 ( 本表係 107 學年度收費標準,108 學年度收費標準以本校正式公告為準 ) 單位 : 元 / 學期 教育學院 學系別 國內學生 僑生及 99 學年度以前入學外籍生收費標準 學雜費基數 學分費 100 學年度起入學之外籍生 大陸地區學生收費標準 學雜費基數 學分費平均收費 教育學系 文 2 課程與教學研究所 文 3 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 理 4 社會教育學系 文 5 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學系 理 6 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 理 7 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文 8 資訊教育研究所 理 9 特殊教育學系 理 10 圖書資訊學研究所 理 11 教育政策與行政研究所 文 12 復健諮商研究所 理 13 文學院 國文學系 文 14 英語學系 文 15 歷史學系 文 16 地理學系 理 17 翻譯研究所 文 18 臺灣語文學系 文 19 臺灣史研究所 文 20 運動與 21 休閒運動休閒與餐旅管理研究所 理 學院 體育學系 理 22 運動競技學系 理 23 理學院 數學系 理 24 物理學系 理 25 化學系 理 26 生命科學系 理 27 地球科學系 理 28 科學教育研究所 理 29 環境教育研究所 理 30 資訊工程學系 工 31 海洋環境科技研究所 理 32 生物多樣性國際研究生博士學位學程 合計 收費 類別 理 71

77 序號學院別 33 藝術學院 學系別 國內學生 僑生及 99 學年度以前入學 外籍生收費標準 學雜費 基數 學分費 附件 4:107 學年度碩士班學生收費標準 100 學年度起入學之外籍生 學雜費 基數 大陸地區學生收費標準 學分費 平均收費 美術學系 理 34 設計學系 理 35 藝術史研究所 理 36 科技與工程學院 工業教育學系 工 37 科技應用與人力資源發展學系 工 38 圖文傳播學系 工 39 機電工程學系 工 40 電機工程學系 工 41 光電工程研究所 工 42 國際與社會科學學院 華語文教學系 文 43 東亞學系 文 44 歐洲文化與觀光研究所 文 45 應用華語文學系 文 46 國際人力資源發展研究所 文 47 政治學研究所 文 48 大眾傳播研究所 理 49 社會工作研究所 理 50 音樂學院 音樂學系 理 51 民族音樂研究所 理 52 表演藝術研究所 理 53 管理 管理研究所 理 54 學院 全球經營與策略研究所 理 說明 : 一 每學期均需收取學雜費基數 ( 至其畢業止 ) 及學分費 ( 按每學期所修學分數計列 ), 如僅修論文指導 ( 不計學分 ) 者, 仍需繳交學雜費基數, 但不收學分費 二 教育學程學分費 : 每學分 1,390 元 三 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 :500 元 學生團體保險費 211 元 四 個別指導費 : 修習音樂學院個別課程之研究生依個別指導課程學分數 ( 時數 ) 收取個別指導費, 每學分 ( 時數 ) 收取 9,500 元 五 100 學年度起入學之外籍生 大陸地區學生, 修業前 2 學年收取學雜費基數及學分費平均收費, 自第 3 學年度起僅收學雜費基數至其畢業止 六 碩博班 ( 含校際選課外校學生 ) 修習暑期課程學分費 : 每學分 1,470 元 ( 教育學程學分費每學分 1,390 元 ) 七 日間學制學生修習碩士在職專班課程, 應依所修之碩士在職專班學分費收費標準繳交學分費 八 社會人士選讀 / 旁聽日間學制研究所課程學分費 : 每學分 3,000 元 合計 收費 類別 72

78 73 附件 5: 校本部配置圖

79 74 附件 6: 公館校區配置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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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手冊.docx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2011 春季班赴外交換生手冊 Outbound Exchange Student Handbook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Tel:+886-2-7734-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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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titled 104 年度 104 年 0730 1129 104 年 1213 療 104年度國際疾病分析人員甄試時程表 項目 日期 星期 開放線上報名 104年07月24日 五 至11月29日 日 資格審查收件 以郵戳為憑 104年10月31日 六 至12月04日 五 寄發應試通知與准考證 104年12月07日 一 至12月10日 四 測驗 104年12月13日 日 線上開放成績查詢 104年12月28日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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