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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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6 學年度 碩士在職專班招生簡章 105 年 12 月 7 日至 12 月 15 日報名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招生委員會編訂地址 :106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電話 :(02) 傳真 :(02) 網址 : (105 年 10 月 27 日本校 106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 2 次會議通過 )

2 重要日程 報名期間 :105 年 12 月 7 日 ( 星期三 )~ 105 年 12 月 15 日 ( 星期四 ) 准考證列印 :106 年 2 月 15 日 ( 星期三 ) 起 ( 由應考人自行於網路列印 ) 考試日期 : 筆試及術科考試時間 :106 年 3 月 11 日 ( 星期六 ) 複試時間: 依簡章各系所之規定 錄取放榜 :106 年 4 月 13 日 ( 星期四 )( 網路公告錄取名單 ) 寄成績單 :106 年 4 月 19 日 ( 星期三 ) 前 申請複查 :106 年 4 月 28 日 ( 星期五 ) 前 正取生報到 :106 年 5 月 3 日 ( 星期三 )~ 5 月 8 日 ( 星期一 ) 備取生遞補期限 : 暑期班 :106 年 6 月 30 日 ( 星期五 ) 週末及夜間班 :106 學年度行事曆所訂第 1 學期上課開始日前 簡章公告 本簡章及表件免費由網路自行下載列印, 不再販售紙本簡章下載網址 : 相關資訊 有關招生考試相關資訊請洽詢本校教務處 企劃組 電話 :(02) 網址 : 有關註冊入學相關資訊請洽詢本校教務處 研究生教務組 電話 :(02) 網址 : 有關獎助學金相關資訊請洽詢本校學生事務處 生活輔導組 電話 :(02) 網址 :

3 目錄 共同規定事項 報考資格 入學時間 授課時間及修業年限 1 報名 報名注意事項 1-6 准考證列印 考試日期 時間及地點 6 成績計算及錄取規定 錄取名單公告 成績單 成績複查 6-8 報到及註冊入學 附註 8-9 系所規定事項 教育學院 - 創造力發展碩士在職專班 10 教育學系 - 教育領導與政策碩士在職專班 11 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12 社會教育與文化行政碩士在職專班 13 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碩士在職專班 14 國文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15 地理學系 - 空間資訊碩士在職專班 16 特殊教育學系 - 特殊教育碩士在職專班 17 美術學系 - 美術創作碩士在職專班 18 美術學系 - 藝術行政暨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19 設計學系 - 設計創作碩士在職專班 20 工業教育學系 - 技職教育行政碩士在職專班 21 工業教育學系 - 科技應用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22 科技應用與人力資源發展學系 - 人力資源發展碩士在職專班 23 圖文傳播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24 運動休閒與餐旅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25 音樂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流行音樂產學應用碩士在職專班 28 附件附件 1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附件 2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34 附件 3 成績複查處理辦法 35 附件 4 考試時間表 36 附件 5 複試費收費標準 37 附件 6 低收入戶免繳報名費優待申請書 38 附件 學年度在職專班學雜費收費標準 39 附件 8 身心障礙考生需求申請表 40 附件 9 校本部校區分佈圖 41 附件 10 公館校區分佈圖 42 附件 11 國外學歷切結書 43 附件 12 在職證明書 44 附件 13 書面審查表 45 附件 14 退費申請書 46 附件 15 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碩士在職專班資料審查表 附件 16 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碩士在職專班備審資料 49 附件 17 特殊教育碩士在職專班招生書面資料審查表 附件 18 特殊教育碩士在職專班推薦函 52 附件 19 美術創作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書面審查表 53 附件 20 運動休閒與餐旅管理碩士在職專班個人資料表 附件 21 運動休閒與餐旅管理碩士在職專班書面審查列表 58 附件 22 演奏唱音樂專業師資教育組招生考試曲目表 59 附件 23 音樂學系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書面審查表 60 附件 24 流行音樂產學應用碩士在職專班履歷與研究計劃表 附件 25 流行音樂產學應用碩士在職專班推薦函 63

4 共同規定事項 壹 報考資格 具下列情形之一, 且符合報考班別訂定之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 第 頁 ): 一 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取得學士學位 二 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取得學士學位 三 符合報考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規定 貳 入學時間 : 一 暑期班 :106 年 7 月 二 夜間及週末班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 (106 年 9 月 ) 三 週末暑期班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 (106 年 9 月 ) 參 授課時間及修業年限 一 授課時間 : ( 一 ) 夜間班 : 週一至週五夜間 ( 二 ) 週末班 : 單週週六及週日上課, 實際上課時間以系所公告課表為準 ( 三 ) 暑期班 : 暑期 (7 月至 8 月 ) 週一至週六上課, 以上課時間表為準 ( 四 ) 週末暑期班 (3 學期制 ): 單週週六及週日上課, 暑期 (7 月至 8 月 ), 以上課時間表為準 二 修業年限 : 以 1 年至 4 年為限 但未在規定之修業期限內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 得延長修業期限 2 年 肆 報名 一 報名方式 : 一律採網路報名, 並郵寄資料 二 報名日期 : 自 105 年 12 月 7 日 ( 星期三 ) 起至 105 年 12 月 15 日 ( 星期四 ) 止, 逾期不予受理 三 報名流程 : ( 一 ) 上網登錄報名資料並取得繳款帳號 ( 二 ) 繳費 ( 三 ) 再次上網查詢繳費狀況 ( 四 ) 列印報名表件 ( 五 ) 寄件, 完成報名手續 網路報名系統開放時間 : 自 105 年 12 月 7 日 ( 星期三 ) 上午 9:00 起至 105 年 12 月 15 日 ( 星期四 ) 下午 5:00 止 繳費截止時間至 105 年 12 月 15 日 ( 星期四 ) 下午 11:59 止 報名所需寄件資料郵寄截止時間至 105 年 12 月 15 日 ( 星期四 ) 止 ( 郵戳為憑 ) 為免因網路壅塞致延誤報名, 請考生於報名時段內及早完成報名及繳費作業 ( 一 ) 上網登錄報名資料並取得繳款帳號 - 1 -

5 共同規定事項 1. 考生請於報名期間進入本校 碩士在職專班招生專區 點選 點我報名, 將報名資料輸入完畢並取得考生個人專屬繳款帳號, 共 14 碼, 請勿與他人共用繳費帳號 2. 網址 : 3. 考生請輸入 106 年 8 月底前可收件之通訊地址及可聯絡之電話號碼 ( 含市內電話及手機號碼 ), 並應確認清楚無誤, 以免因本校無法聯絡而致考生權益受損 若有變更, 於報名時間內得再次進入報名系統修改 ; 超過報名時間, 則請以傳真或電話告知, 電話 :(02) 傳真號碼 :(02) ( 二 ) 繳費考生依取得之繳款帳號繳交報名費 若因報名費不正確 帳號錯誤或轉帳不成功而延誤報名者, 責任由考生自負 1. 報名費 ( 以新台幣計費 ): (1) 一般應考人 : 各班之報名費如下表所列 : 報考班別名稱基本費書面審查費術科考試費 ( 初試 ) 口試費 報名費合計 美術創作碩士在職專班 1,300 元 300 元 1,200 元 2,800 元 設計創作碩士在職專班 1,300 元 300 元 500 元 2,100 元 音樂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1,300 元 1,800 元 3,100 元 流行音樂產學應用碩士在職專班 1,300 元 300 元 1,800 元 3,400 元 其他班別 1,300 元 300 元 1,600 元 (2) 經初試合格, 須參加複試之考生, 請參閱附件五 複試費收費標準 ( 第 37 頁 ) 2. 繳費方式 : 自報名系統取得繳款帳號後, 請選用下列三種方式之一繳費, 切勿重複繳費 : (1) 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 ( 建議採此方式, 較能即時入帳 ): (a) 取得繳款帳號後, 請持金融卡利用全國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 ( 跨行轉帳需自付手續費 ) (b) 銀行代號請輸入 822, 帳號請輸入 報名系統取得之個人專屬帳號, 共 14 碼 (c) 請檢查交易明細表以確認交易完成, 交易明細表自行留存備查 如交易明細表上之 交易金額 欄沒有扣款紀錄, 即表示轉帳 未成功, 請重新轉帳 (d) 若於銀行營業時間外辦理轉帳繳費,ATM 將出現 次一營業日入帳 之訊息, 請選擇 同意, 並繼續完成轉帳繳費作業 (e) 轉帳後約 1 小時可入帳 (2) 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臨櫃繳款 (a) 取得繳款帳號後至全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櫃檯繳款, 繳費收據自行留存備查 (b) 因臨櫃繳款為人工作業, 銀行無法即時傳輸繳款資料, 約需半日至 1 日工作天方能入帳 (3) 至全國其他金融機構櫃檯辦理跨行匯款 ( 含郵局 ) (a) 至全國其他金融機構櫃檯填寫匯款單, 辦理跨行匯款, 須繳交跨行匯款手續費, 匯款收據自行留存備查 收款銀行 ( 入帳行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代碼 : 戶名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務基金專戶 (b) 匯款後約半日可入帳, 但若於郵局匯款, 則於次日始可入帳 ( 故請報名截止當日勿利用郵局匯款, 以免造成報名不能成功 ) - 2 -

6 共同規定事項 低收入戶考生 : 凡屬全國各縣市政府所界定低收入戶之考生, 得免繳報名費 申請方式 : (1) 請先進入報名系統取得個人專屬繳費帳號, 填妥 低收入戶免繳報名費優待申請書 ( 附件 6, 第 38 頁 ), 並檢附有效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 非清寒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 影本於報名期限內, 傳真至本校招生委員會, 本校審核通過後, 會以電話通知考生進行後續報名作業 (2) 未檢附證明文件者, 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不予優待, 亦不接受補件 (3) 傳真號碼 :(02) , 服務電話 :(02) ( 三 ) 再次上網查詢繳費狀況 請於繳費後, 待報名費入帳完成, 再次進入系統查看繳費狀況, 如顯示 已繳費, 方為報名成功 ; 並可進入再行修改個人資料 ( 四 ) 列印報名表件 報名資料經確認並送出後, 請用 A4 白紙列印下列文件 : 1. 報名表 ( 正表 )( 按下列印報名表正表按鈕後, 系統即不允許更改任何資料, 請審慎考慮後再行印表 ) 2. 報名表 ( 副表 ) 3. 郵寄用之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 由報名系統列印 ) ( 五 ) 郵寄報名資料 倘未依規定備齊資料, 致不符合報考資格者, 由考生自行負責 : 1. 應備表件 ( 影本請勿大於 A4): (1) 報名表正 副表各 1 張 ( 考生須於報名表正 副表簽名 ) (2) 二吋正面半身脫帽相片一式 2 張 ( 請分別貼牢於報名表正 副表, 請勿使用生活照 ) (3) 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各 1 張 ( 請黏貼於報名表副表, 須為新式國民身分證且影印清晰 ) (4) 學歷證明文件 ( 請繳交下列文件之一 ): 適用對象 應繳交資料 學士班已畢業者 學士班應屆畢業生 預定於 106 年 6 月畢業者, 含延畢生 空中大學應屆畢業生 提前畢業生 持國外學歷者 同 等 在學士班肄業, 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退學或休學,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 學士學位證書影本 2 份 學生證正 反面影本各 1 張, 請黏貼於報名表副表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之註冊章須清楚 ; 學生證未加蓋註冊章或註冊章不清楚者, 須另檢附在學證明書影本 1 份 ) 應屆畢業證明書正 影本各 1 份 (1) 由學校開立符合提前畢業標準之證明正 影本各 1 份 (2) 歷年中文成績單正 影本各 1 份 (1) 附件 11 國外學歷切結書 ( 第 43 頁 ) 正本 1 份 (2) 學歷證明文件影本 2 份 (3) 歷年成績證明影本 2 份 大學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影本 2 份, 附 歷年中文成績單正 影本各 1 份 ( 須註明入

7 學力考生 適用對象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 6 年 ( 包括實習 ) 以上之學士班修 滿 4 年課程,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 128 學分以上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 其為 3 年制者經離校 2 年 以上 ;2 年制或 5 年制者經離校 3 年以上 ; 取得專科 進修 ( 補習 ) 學校資格證明書 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 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 比照二 年制專科學校辦理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 二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專 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 格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後, 從事工作經驗 3 年以上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共同規定事項應繳交資料學及離校年月 ) 大學歷年中文成績單正 影本各 1 份, 並由原肄業學校註明已修業滿 4 年且修畢應修學分 128 學分以上 專科畢業證書影本 2 份, 或學校資格證明書影本 2 份, 或學力鑑定通過證書影本 2 份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 二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2 份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2 份 (1) 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影本 2 份 (2) 3 年以上工作證明影本 2 份 (1) 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影本 2 份 (2) 5 年以上工作證明影本 2 份 2. 符合各班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 第 頁 ) 之證明文件 ( 若有更改姓名者, 請檢附戶籍謄本 ): (1) 現任職務之 在職證明書 ( 附件 12, 第 44 頁 ) 正 影本各 1 份 : 請依證明書內附註事項辦理 (2) 曾任職他處之年資 : 請附在職 ( 離職 ) 證明影本 2 份 ( 須記載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服務機關全銜 服務部門 職務及任職起迄年月等資料 ) (3) 其他符合各班報考資格附加規定之證件影本 2 份 3. 各班規定繳交之書面審查及其他資料 4. 郵寄表件 : 本項考試應備表件, 請依序由上而下完整排列, 裝入信封內, 並請自報名系統列印報名專用信封封面貼於信封上, 以郵寄或自行送件方式將資料送至本校 (1) 郵寄 : 請以限時掛號 包裹或快捷方式, 於 105 年 12 月 15 日 ( 星期四 ) 前 ( 郵戳為憑 ), 郵寄至 臺北郵政第 號信箱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招生委員會 收, 逾期不予受理 (2) 宅急便 : 請於 105 年 12 月 15 日 ( 星期四 ) 前送交寄件 ( 收件證明為憑 ) 送件地址 :10610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行政大樓 2 樓 教務處企劃組 收 (3) 自行送件 : 請將報名資料於以下收件時間內 ( 其餘時間不受理 ) 親自或委請他人代繳至收件地點 收件時間 :105 年 12 月 日 ( 星期二 三 ) 兩天,10:00 12:00 14:00 16:00 收件地點 :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行政大樓 3 樓 試務中心 - 4 -

8 共同規定事項 伍 報名注意事項 一 報考本校者, 可同時報考多系所組 ; 如皆獲錄取, 僅能擇一系所 ( 組 ) 辦理報到及註冊入學 註 : 各系所考試時間可能重疊, 請考生於報名前自行斟酌, 報名後不得因此要求退費 二 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者, 請參閱本簡章附件 1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第 頁 ); 離校年數之計算, 自修業證明書所載截止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本校行事曆所訂上課開始日為止 三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經驗年資之計算, 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所載開始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本校行事曆所訂上課開始日為止 ; 服兵役年資得併計為工作經驗年資, 惟各班有相關工作經驗年資規定者, 依其規定 四 本校在學 ( 含休學 ) 之在職專班學生不得報考同一系所同一學程招生考試, 否則一經查明, 即取消其錄取資格, 其缺額由備取生遞補 五 具有師範校院或教育院系之公費生 軍警校院生 現役軍人 現在軍事機關服務人員或警察等身分之考生, 報考及就讀碩士在職專班, 應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校不予審核 考生請按所屬管轄機關規定辦妥手續, 取得正式許可, 始可報考 如未經許可, 錄取後發生無法註冊入學就讀之情形, 責任概由考生自負 六 報考班別 組別及選考科目須於報名時選定 ; 網路登錄報名資料, 經確認送出後, 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報考之班別 組別或選考科目 七 考生應依規定繳交審查所需各項資料, 如未依規定繳齊所需資料, 將影響考試成績, 其責任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報名時所繳各項表件及資料, 除依規定須繳交正本外, 均得繳交影本 ; 且不論錄取與否, 一概不予退還 ( 各班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 八 身心障礙考生有特殊需求者, 請於網路報名時點選 身心障礙考生, 並填妥 身心障礙考生需求申請表 ( 附件 8, 第 40 頁 ), 檢具身心障礙手冊或由醫療單位出具之功能性障礙認定證明文件, 隨同其他報名表件同寄 ( 應考服務項目之提供以不影響整體考試公平性為原則 ) 九 報名所繳資料如模糊不清致無法辨識者, 拒絕受理報名 如有偽造 變造 假借 冒用或欺騙者, 除取消其報名及考試資格外, 並送請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十 報名審核通過之考生, 如經複審作業或於日後發現不符報考資格時, 仍應取消其報考及錄取資格, 考生不得異議 十一 任一班 ( 組 ) 報名人數未達招生名額時, 本校招生委員會得保留是否辦理該班 ( 組 ) 招生考試之權限, 未辦理考試之班 ( 組 ) 別報考者所繳報名費無息退還, 不得異議 十二 退費 : ( 一 ) 除符合下列規定者, 得申請退費外, 已繳之報名費概不退還 : 1. 溢繳報名費 ( 不含重複報名及報錯報名系統, 如碩士班 ) 者 2. 已繳報名費但未完成報名資料登錄, 或未郵寄報名資料者 3. 已繳報名費但經審查不合格者 4. 因報名人數未達招生名額經招生委員會決議未開班者 ( 二 ) 申請時間及手續 : 合於前項退費條件者, 須於 106 年 1 月 26 日 ( 星期四 ) 前填妥附件 14 退費申請書 ( 第 46 頁 ), 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 (10610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 或傳真至 : ), 逾期不予受理 ( 三 ) 退費金額 : 除因報名人數未達招生名額經招生委員會決議未開班, 考生報名費全額退還者外, 其他已 ( 溢 ) 繳報名費者, 所繳報名費扣除行政手續費新台幣 300 元後, 餘款於 106 年 3 月

9 共同規定事項 日前統一以匯款方式退還 ( 四 ) 因故無法如期於考試當日參加應試, 或完成報名程序, 不想應試者, 皆不得申請退費 十三 教育部 84 年 12 月 28 日臺 (84) 體 號函規定 : 應考考生在本年度內, 於大學聯招或其他入學考試時, 若有舞弊情事, 經檢舉並查證屬實者, 應由就讀學校為必要之議處 十四 考生如罹患傳染性結核病 ( 痰檢驗仍屬陽性階段者 ) 麻疹 德國麻疹 百日咳 流行性腦脊髓膜炎 水痘時, 應隨時通知本校招生委員會, 俾便事先安排相關試務 且日後如因傳染病流行另行發布規定時, 考生應予配合, 不得異議 陸 准考證列印 由應考人自行於網路列印, 於考試時攜帶入場應試 : 一 經審查合格之應考人, 請於 106 年 2 月 15 日 ( 星期三 ) 起, 至本校 碩士在職專班招生專區 網站 ( 網址 : 輸入帳號 密碼及報考班 ( 組 ) 後, 即可自行以 A4 紙列印准考證 ( 黑白或彩色列印皆可 ) 無法列印之考生, 請撥服務電話 :(02) 洽詢 二 考生請仔細核對准考證上各項資料, 若有錯誤, 應於考試前以傳真方式向本校招生委員會申請更正, 並於次日重新列印正確之准考證應試, 否則影響權益, 由考生自行負責且不得有異議 傳真號碼 : (02) 三 准考證可列印者, 係表示已通過報考資格審查, 考生是否能參加複試, 悉依各系所網頁公告為準 柒 考試日期 時間及地點 一 筆試及術科考試 : ( 一 ) 考試日期 :106 年 3 月 11 日(星期六) ( 二 ) 考試時間 : 請參閱本簡章附件 4 考試時間表 ( 第 36 頁 ) ( 三 ) 考試地點 : 筆試試場於 106 年 3 月 9 日(星期四)下午 2 時起在本校 碩士在職專班招生專區 網站公告 ( 網址 : 不開放現場查看試場 ) 術科考試試場於簡章系所規定事項各班所排定時間公告於各系所網頁 二 複試 : 依簡章系所規定事項各班所排定之日期 時間及地點舉行 三 注意事項 : ( 一 ) 考生應試時須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 ( 或以有效期限內之護照 或駕照 附有相片之健保 IC 卡代替 ) 正本, 以便查驗 ( 二 ) 本項考試一律不得使用計算機 ( 三 ) 考生如未能準時參加複試者, 以棄權論, 不得要求補考 ( 四 ) 試場規則詳載於本簡章附件 2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 第 34 頁 ) 上, 請各考生詳閱並遵守 捌 成績計算及錄取規定 一 成績計算 : ( 一 )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佔比率加計後, 總成績滿分為 100 分 - 6 -

10 共同規定事項 ( 二 ) 各考試項目成績均計算至小數點後第 2 位 ( 小數點後第 3 位四捨五入 ) ( 三 ) 總成績計算方式 : 單項 ( 科 ) 成績 = 該項 ( 科 ) 原始得分 x 該項 ( 科 ) 所佔比率 總成績 = 各項 ( 科 ) 成績之總和 ( 四 ) 筆試總分係指筆試各科原始得分乘以所佔比率後之合計成績, 初試總分係指初試各項 ( 科 ) 原始得分乘以所佔比率後之合計成績, 複試總分係指複試各項 ( 科 ) 原始得分乘以所佔比率後之合計成績 ( 五 ) 考試項目中訂有複試者, 若未符合參加複試資格者, 其複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 六 ) 缺考科目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二 錄取規定 : ( 一 ) 考試項目成績有 1 科 ( 含 ) 以上為零分者, 不予錄取 ; 惟考生因違反試場規則致違規科目以零分計算者, 不受此限 ( 二 ) 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訂定各班 ( 組 ) 最低錄取標準, 達最低錄取標準者, 依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為正取生至招生名額額滿為止 ; 在此標準以上之非正取生, 得列為備取生 如正取生有缺額時, 由備取生依成績高低順序遞補 ( 三 ) 各班 ( 組 ) 考生成績未達最低錄取標準者, 雖有名額亦不予錄取 ; 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 得不足額錄取 ; 惟正取生錄取不足額時, 不得列備取生 同一班別各組之缺額除依系所規定得流用者外, 均不得流用 ( 四 ) 總成績分數相同時, 依各班 ( 組 ) 訂定之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以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 ( 五 ) 各班 ( 組 ) 正取生最後 1 名有 2 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 且無法以第 ( 四 ) 項方式 ( 同分參酌順序 ) 分辨其錄取優先順序時, 則增額錄取 備取生總成績分數相同之遞補正取缺額之處理方式與正取生相同 玖 錄取名單公告 一 公告時間 :106 年 4 月 13 日 ( 星期四 ) 公告 二 採電子榜單方式公告於本校教務處網站, 網址 : 錄取名單除在本校網站公告外, 並以掛號信函寄發個人錄取通知 三 錄取考生若逾 106 年 4 月 28 日仍未接獲錄取通知者, 務請撥電話 :(02) 查詢或申請補發, 以免權益受損 ; 逾期其後果由考生自行負責 ( 個人錄取通知於辦理新生報到作業完畢後, 即不再行補發, 亦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再發 ) 拾 成績單 一 寄發時間 : 預定於 106 年 4 月 19 日 ( 星期三 ) 前寄發 二 碩士在職專班考生若逾 106 年 4 月 28 日尚未收到成績單, 請撥服務電話 :(02) 查詢或申請補發 三 本項考試之成績保存 1 年, 逾期不予補發 - 7 -

11 共同規定事項 拾壹 成績複查 一 申請期限 :106 年 4 月 28 日 ( 星期五 ) 前, 逾期概不受理 ; 二 申請方式 : 一律以網路申請方式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 考生請至本校教務處 碩士在職專班招生專區 ( 網址 : ), 點選 線上成績複查 選項, 網路提出成績複查申請後, 列印一份申請表, 併同回郵信封寄至 臺北市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務處企劃組收 三 本校將於 106 年 5 月 2 日前將成績複查結果書面函覆碩士在職專班考生, 同時亦開放考生網路查詢 四 注意事項 : 申請成績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 提供每題得分及參考答案 閱覽或複印試卷 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有關成績複查事宜, 請參閱本簡章附件 3 成績複查處理辦法 ( 第 35 頁 ) 拾貳 報到及註冊入學 一 錄取生報到時間及報到手續, 考生應自行參閱本簡章規定, 或點閱網路公告, 並依規定時間辦理報到手續 ; 逾期未報到者, 不得以未接獲掛號信函為由, 要求補救措施 二 入學報到日期 方式 : ( 一 ) 正取生 : 應依錄取通知書所規定之報到日期 方式, 備齊相關證件及資料, 辦理 入學報到 手續 報到手續分為 網路報到 與 郵寄書面資料 二步驟, 逾期未完成 報到手續 者, 即視為自願放棄入學資格, 其缺額由已登記遞補之備取生依序遞補 步驟一 : 網路報到 報到網址 : 本校教務處首頁 新生報到 專區 在職專班 ) 網路報到時間 : 106 年 5 月 3 日 ( 星期三 ) 上午 9:00 起至 106 年 5 月 8 日 ( 星期一 ) 下午 5:00 止 注意 : 網路報到時, 需上傳數位相片檔案, 上傳時請注意以下事項 : 1. 檔案應為 2 吋高彩之彩色相片檔, 檔名請以身分證字號 (10 碼 ) 命名,JPG 格式儲存 2. 相片若係以掃描器掃描, 解析度不得低於 300 dpi, 最高解析度建議不超過 500 dpi, 數位攝影之影像不得大於 1 MB 或小於 100 KB 3. 本相片檔為製作新生學生證之用, 請上傳最近一年內所攝正面半身之彩色大頭照 步驟二 : 郵寄書面資料 請於網路報到完成後, 於下列規定郵寄時間內寄達本校 : 106 年 5 月 3 日 ( 星期三 ) 至 106 年 5 月 8 日 ( 星期一 ) 止 ( 以郵戳為憑 ) 郵寄書面資料如下 : 1. 學籍記載表 1 份 : 網路報到完成後, 系統會自動產生, 請自行下載列印 2. 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 1 份 3. 符合報考資格之學歷證件影本 1 份 : 學歷證件影本須經原畢業學校加蓋 核與原件相符 之確認戳記 ( 如註冊組或教務處章戳或學校關防大印等 ) 應繳資料注意事項 : - 8 -

12 共同規定事項 1. 若無法於規定報到期限內繳交學歷證件者, 請簽具 補件切結書 ( 於網路報到完成後, 系統會自動產生 補件切結書, 如有需要請自行點選下載列印 ), 於前述郵寄時間寄達本校, 並於 106 年 8 月 31 日 ( 星期四 ) 前完成補繳符合報考資格之學歷證件, 逾期即視為自願放棄入學資格 2. 持國外學歷報考經錄取者, 請依教育部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之規定, 繳交下列文件 : (1)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一份, 及中文翻譯正本一份 (2)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一份 (3) 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正本 ( 報考人如係外國人或僑民者, 免附本項資料 ) 中文翻譯正本得送請駐外館處辦理翻譯驗證或送地方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 學年度第 2 學期之應屆畢業生, 如因暑修而無法於 106 年 8 月 31 日前取得畢業證書者, 須由原畢業學校教務處註冊單位出具證明, 並由本人親自切結於暑修結束後三日內, 將畢業證書送達本校教務處研究生教務組驗證, 逾期即視為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 4. 最新入學報到流程及注意事項, 預定 106 年 5 月中旬公告於教務處網頁 網址 : 本校教務處首頁 新生報到 專區 在職專班 ) 服務電話 : 校本部教務處研究生教務組 (02) ( 二 ) 備取生 : 正取生報到後之缺額, 直接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經遞補錄取者, 應依規定之時間及程序辦理報到事宜 暑期班備取生最後遞補截止日期為 106 年 6 月 30 日 ; 夜間及週末班備取生最後遞補截止日期為本校 106 學年度行事曆所訂第 1 學期之上課開始日 三 本項考試錄取者一律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 惟服兵役不在此限 ) 四 依教育部 89 年 2 月 22 日台 (89) 師 ( 二 ) 字第 號函規定 : 本碩士在職專班之學生入學後不得申請修習教育學分以取得教師資格 五 有關學籍及成績管理等事宜, 依本校學則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六 有關學分抵免事宜, 依據本校 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及各系所相關規定辦理 七 錄取之新生, 如經發現報考資格不符規定, 或所繳之證件有偽造 變造 假借 冒用或不實, 未入學者, 取消錄取資格 ; 已入學者, 開除學籍, 且不發給任何學歷 ( 力 ) 證明 如係在本校畢業後始發現有前項情事者, 除註銷其畢業證書外, 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八 考生如利用本校錄取資格謀取不當之利益交換且事證明確者, 本校有權取消其錄取資格 九 本校 105 學年度在職專班學雜費收費標準 請參閱附件 7( 第 39 頁 ),106 學年度收費標準以本校正式公告為準 十 新生完成入學報到後, 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繳納學雜費者, 視同未註冊, 取消其入學資格, 其缺額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拾參 附註 一 考生如對複查結果 考試相關事宜有疑義, 或有違反性別平等原則之情事, 應於考試放榜後 15 日內, 以書面敘明具體事由, 並檢具佐證資料, 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 由本校依相關規定處理 ; 未具名之申訴案件不予處理 二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處理 - 9 -

13 系所規定事項 教育學院 班別 ( 代碼 ) 創造力發展碩士在職專班 (EM510) 授 課 時 間夜間 招 生 名 額 29 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報考者須在職 考試項目各項目所佔比率考試項目初試一 書面審查 50% 及成績計算複試二 面試 ( 含實作 ) 50% 書面審查 考生需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 一式 1 份 ): 一 工作經歷 年資及學習經歷 : 檢附影本證明文件, 如證照及學分證明等 (25%) 二 個人 5 年內專業創作表現 : 含正式出版之專書 期刊論文或其他創作表現 ( 如 : 作品 展演 發明 活動設計 企劃案 教案教材 技術報告等 )(50%) 三 個人進修計畫 :3000 字左右, 不限制體例規範, 如學習願景 生涯發展 修課計畫 論文規劃等 (25%) 複 試 一 初試總分擇優取至多 58 名參加複試 二 複試名單將於 106 年 3 月 20 日 ( 星期一 ) 公告於本所網站 三 複試日期 :106 年 3 月 25 日 ( 星期六 ) 四 複試地點 :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1 段 129 號本校 教育學院大樓 3 樓第 1 會議室 五 複試當天須繳交複試費新台幣 1,200 元整 其 他 相關規定 一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佔比率加計後, 總成績滿分為 100 分 二 錄取之新生須於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註冊入學, 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總成績同分一 複試參酌順序洽詢電話 (02) ( 請洽郭冠猷行政專員 ) 二 初試 系所網址

14 系所規定事項 教育學系 班別 ( 代碼 ) 教育領導與政策碩士在職專班 (EC001) 上 課 時 間週末 暑期 招 生 名 額 25 名 考生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一 現任中等學校校長, 任教服務年資需累計滿 1 學年以上 報 考 資 格 二 現任中等學校專任合格教師, 任教服務年資需累計滿 1 學年以上 附 加 規 定 三 現任中等學校代課 代理教師, 任教服務年資需累計滿 2 年 (24 個月 ) 以上 四 具有教育行政 學校行政相關工作經驗, 或從事教育政策分析 規劃或報導之工作經驗, 年資累計滿 2 年 (24 個月 ) 以上 考試項目各項目所占比率考試項目初試書面審查 :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50% 及成績計算複試口試 50% 考生須附附件 13 書面審查表 ( 第 45 頁 ) 正本 1 份及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 一 教育職務經驗 : 佔 50% 以現任或曾任最高教育相關職務為準 任職公立單位者, 請提供聘書影本 ; 任職私立單 位者, 請提供 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准文號 之證明文件, 或服務單位正式之在職證明 未註明核准文號或無正式服務證明者本項將不予採計 二 5 年內教育相關論著 : 佔 15% 書 面 審 查 選交最近五年已發表之教育相關論著 三 優良教育事蹟獎 : 佔 15% 教育部頒發之優良教育事蹟獎或省(市)教育廳(局)或縣(市)教育局頒發之優良教育事蹟獎, 以有具體證明者為限 ( 需檢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核發之證明文件 ) 若無, 請敘明個人教育工作優良表現, 並請舉證, 以利查驗 四 修業計畫 : 佔 20% 修業計畫 2 份 ( 內容包括過去學術背景及特殊表現, 就讀本班之動機與期望, 未來的研究目標及研究領域 選課 學習與生涯規劃等,3000 字以內 ) 複 試 一 初試總分擇優取至多 39 名參加複試, 複試名單將於 106 年 3 月 23 日 ( 星期四 ) 公告於本系網頁 二 複試日期 :106 年 3 月 25 日 ( 星期六 ) 三 複試地點 : 臺北市和平東路一段 129 號本校 教育學院大樓 9 樓綜合教室 四 複試當天需繳交複試費用新台幣 1,200 元整 其 他 一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占比率加計後, 總成績滿分為 100 分 二 錄取之新生須於 106 學年度註冊入學, 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相 關 規 定 三 錄取之新生畢業前需繳交實務改進技術報告, 並經公開發表成果 通過書面審查始得畢業 四 本班授課採一年三學期制, 第一學期週末 第二學期週末及暑期, 暑期為密集班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一 複試 二 初試 洽 詢 電 話 (02) ( 請洽陳永昌助教 ) 系 所 網 址

15 系所規定事項 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 班別 ( 代碼 ) 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EM010) 上 課 時 間夜間 招 生 名 額 21 名 需兼具下列兩項資格者 : 報 考 資 格 一 凡於國內經教育部認可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 附 加 規 定 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二 現仍在職者 考試項目 各項目所佔比率 ( 一 ) 心理學 ( 含研究法 ) 30% 考試項目一 筆試初試 ( 二 ) 英文詳如其他相關規定二及成績計算二 書面審查 :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30% 複試 三 口試 40% 考生須附附件 15 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碩士在職專班招生書面資料審查表 ( 第 頁 ), 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書面審查 一 工作資歷 :50 分 ( 含最高學歷 工作年資 擔任職務 相關證照 進修訓練 優良事蹟 特殊表現等 ) 二 進修計畫 :50 分 ( 含進修動機 進修策略 預期成果等項目, 以 3 頁為原則 ) 三 所繳各項資料均不退還 複 試 一 初試總分擇優取至多 30 名參加複試 二 複試名單將於 106 年 3 月 23 日 ( 星期四 ) 公告於本系網站 考生請自行上網查詢, 恕不另行通知 三 複試日期 :106 年 3 月 25 日 ( 星期六 ) 四 複試地點 :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1 段 129 號本校 教育學院大樓 6 樓 五 複試當天須繳交複試費新台幣 1200 元整 其 他 相關規定 一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各項目依所佔比率加計後, 總成績滿分為 100 分 二 英文 成績不計入總分, 但須達本系該科到考考生成績平均數以下半個標準差, 始予錄取 三 應考所有科目時, 不得使用計算機 四 本班以促進個人和組織心理健康為宗旨 為因應日益複雜的職場環境與工作壓力, 課程設計在於增進個人和組織所具備心理健康的專業知能 課程目標為提昇個人自我效能, 有效因應壓力情境, 以維護個人身心的健康並提升組織效能與健康的職場工作環境 五 本班畢業生不具諮商心理師考試應考資格 六 錄取之新生須於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註冊入學, 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一 複試 二 心理學 ( 含研究法 ) 三 書面審查 洽 詢 電 話 (02) ( 請洽林瑩玲助教 ) 系 所 網 址

16 系所規定事項 社會教育學系 班別 ( 代碼 ) 社會教育與文化行政碩士在職專班 (EM020) 上 課 時 間週末 招 生 名 額 25 名 一 現為公私立社會教育機構或文化機構在職人員或志工, 並具有累計滿 1 年以上之社會教 報 考 資 格 育工作或 150 小時以上之志工經驗 附 加 規 定 二 現為各級學校辦理社會教育工作之在職人員或志工, 並具有累計滿 1 年以上之社會教育工作或 150 小時以上之志工經驗 考試項目各項目所占比率考試項目初試一 書面審查 :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50% 及成績計算複試二 口試 50% 考生需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 一 主修科系 (15 分 ) 須檢附大學畢業證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 5 年內論文著作審查 (25 分 )( 至多不超過 5 篇, 須與社會教育與文化行政相關者 請註 明主要著作 1 篇 凡自行打字未出版之著作, 概不予審查 ) 須檢附 : ( 一 ) 專書或報紙 期刊上發表之正本 抽印本或影印本 若為影印本須載明出處, 並出 示證明 書 面 審 查 ( 二 ) 出版中之著作, 請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 服務年資 (15 分 ) 檢附在職證明, 並載明服務年資, 現職需正本 ; 志工請載明服務時數 四 具體優良事蹟 (20 分 )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印本, 至多不超過 5 篇, 須與社會教育與文化行政相關, 含全國性 省市性 縣市性或其他優良獎勵 五 參與社會教育與文化行政相關活動之具體資料 (25 分 ) 檢附活動說明或相關證明文件, 至多不超過 5 篇, 如主持 策劃活動 或其他特殊表現 複 試 一 初試總分擇優取至多 40 名參加複試 二 複試名單將於 106 年 3 月 23 日 ( 星期四 ) 公告於本系網站, 考生請自行上網查詢, 恕不另行通知 三 複試日期 :106 年 3 月 25 日 ( 星期六 ) 四 複試地點 :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29 號本校教育學院大樓 7 樓 705 會議室 五 複試當天須繳交複試費新台幣 1000 元整 其 他 相關規定 一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占比率加計後, 總成績滿分為 100 分 二 請檢附自傳及研究計畫 4 份與報名資料併寄 三 本班係採隔年招生方式辦理,107 學年度不招生 四 所繳交之書面審查資料, 請於放榜後 1 個月內至本系領回 ; 或自備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 由本系寄還, 逾期不予保管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一 口試 洽 詢 電 話 (02) ( 請洽林柏辰行政幹事 ) 系 所 網 址 二 書面審查

17 系所規定事項 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學系 班別 ( 代碼 ) 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碩士在職專班 (EM05A) 上課時間週末 招生名額 30 名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考試項目及成績計算 現職為 教育相關在職人員 ( 學校教職員工 職訓中心訓練師 教育行政體系人員 政府機關或非 政府組織 (NGO) 的教育訓練人員 企業教育訓練人員等 ) 衛生領域在職人員 ( 醫療院所相關人員 生物科技 食品衛生相關人員 任中央及地方衛 生機關行政工作人員等 ) 環保領域在職人員 ( 環境工程師 職業安全相關人員 任中央及地方環保機關行政工作人 員等 ) 初試 複試 一 筆試 書面審查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 研究計畫 ) 考試項目 各項目所佔比率 ( 一 ) 健康行為科學 25% ( 二 ) 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 25% 二 書面審查 :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 研究計畫 ) 15% 三 口試 ( 包括研究方向與專業工作表現 ) 35% 複 試 一 初試總分擇優取至多 40 名參加複試 二 複試名單將於 106 年 3 月 23 日 ( 星期四 ) 公告於 _ 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 _ 網站 三 複試日期 :106 年 3 月 26 日 ( 星期日 ) 四 複試地點 :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1 段 162 號本校 文學院誠大樓 5 樓博班教室 五 複試當天須繳交複試費新台幣 1,200 元整 六 確定進入複試時需將研究計畫製作成 PPT 報告樣式 ( 繳交 PPT 報告檔的時間為 106 年 3 月 25 日 ( 六 ) 中午 12 時前並請留意系網公告 ) 其 他 相關規定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一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總成績以 100 分計算 二 研究計畫於報名時就需繳交, 有關研究計畫之寫作, 請擇定一研究主題, 寫作時須包含 : 緒論 文獻探討 研究方法以及預期成果等章節 ( 可參考本學系網頁 - 招生資訊說明 ) 三 研究計畫請備一式 3 份, 分裝於 3 個信封袋中, 並使用指定封面黏貼於信封上 ( 附件 16, 49 頁, 亦可至本學系網站下載 ), 連同報名表件一併繳交, 恕不接受補繳 四 所繳各項的資料概不退還 一 複試二 健康行為科學三 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 洽詢電話 (02) ( 請洽高助教 ) 系所網址

18 系所規定事項 國文學系 班別 ( 代碼 ) 國文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LM20A) 上課時間夜間 招生名額 25 名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考試項目及成績計算 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 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 且具備累計滿 2 年以上 工作經驗之社會人士, 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一 國文學系 中國文學系 中國語文學系 語文教育學系 文學系 應用中文系 華 語文學系 應用華語文學系 台灣語文與傳播學系 華文傳播與創意系 語文與創 作學系 台文系畢業 二 以國文 中國文學 中國語文學系 文學系為輔系, 持有輔系證明 考試項目 各項目所占比率 一 書面審查 ( 一式 3 份 ):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50 % 二 面試 50 % 書面審查 ( 一式 3 份 ) 面 其 試 他 相關規定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考生須附附件 13 書面審查表 ( 第 45 頁 ) 正本 1 份, 並將下列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分裝三 袋, 於各袋封面註明報考班別 姓名及研究計畫題目, 報名時繳交, 不得補交 ( 務必依 照下列分項次序, 分類裝訂成冊 ): 一 工作經驗及專業表現 ( 滿分為 60 分 ) ( 一 ) 工作經驗 : 在職年資每年得計 2 分 ; 擔任人文類學科教職, 或擔任秘書 文書 記者 編輯者, 每年得加計 1 分 最高為 20 分 ( 二 ) 專業表現 : 工作表現優良, 獲得獎勵者, 每次獎勵得加計 0.2 分至 2 分 最高為 10 分 ( 三 ) 專業著作 : 專著每本 0.2 分至 10 分, 單篇論文每篇計 0.2 分至 2 分 最高為 30 分 二 學習知能與相關特殊表現 ( 滿分為 40 分 ) ( 一 ) 自傳 ( 二 ) 相關之特殊表現及其他足資證明之資料 所繳各項資料, 概不退還 一 面試時間及其相關資訊, 將於 106 年 2 月 20 日 ( 星期一 ) 公告於本系網頁 二 面試日期 :106 年 3 月 25 日 ( 星期六 ) 三 面試地點 : 本系勤大樓六樓教室 ( 臺北市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 ) 四 面試當天須繳交複試費新台幣 1000 元整 一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總成績以 100 分計算 二 若符合報考資格之人數未達 12 人, 本班停開 三 本班自 106 學年起每年招生 四 錄取之新生須於 106 學年度註冊入學, 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一 面試 二 書面審查 洽詢電話 (02) ( 請洽簡惠琴助教 ) 系所網址

19 系所規定事項 地理學系 班別 ( 代碼 ) 空間資訊碩士在職專班 (LM23A) 上課時間週末 招生名額 25 名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考試項目及成績計算 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 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或具有同等學力, 且報名時不具學籍之在職人士 考試項目 各項目所占比率 初試 一 書面審查 :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50% 複試二 口試 50 % 書面審查 一 請準備下列五項資料 : (1) 履歷表 ( 含學 經歷及自傳 ) 一式 5 份 (2) 研究計畫一式 5 份 (3) 最高學歷畢業證明一式 5 份 (4) 推薦信 2 封 (5) 報名表 請將第 (1)(2)(3) 項資料分裝 5 袋,(4) 及 (5) 另裝 1 袋, 共 6 袋資料 ; 於各袋封面註明 : 報考地理系 空間資訊碩士在職專班 姓名 研究計畫題目 二 所繳各項資料, 請於放榜後一個月內向本系領回, 或自備貼足 掛號 回郵郵資並填 妥收件人姓名 地址 郵遞區號之 ( 特大 ) 信封袋 1 個, 由本系寄還, 逾期不負保管責 任 複 試 一 初試總分擇優取至多 40 名參加複試 ( 得不足額 ) 二 複試名單將於 106 年 3 月 23 日 ( 星期四 ) 公告於地理學系網站 三 複試日期 :106 年 3 月 25 日 ( 星期六 ) 四 複試地點 :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1 段 162 號本校 勤大樓 9 樓地理系研討室五 五 複試當天須繳交複試費新台幣 1,200 元整 其 他 相關規定 一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占比率加計後, 總成績滿分為 100 分 二 本班係採隔年招生方式辦理,107 學年度不招生 三 若符合報考資格之人數未達 15 名, 本班停開 四 本班授課時間為每週六 日上課, 實際上課時間依本系公告課表為準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一 複試 二 初試 洽詢電話 (02) ( 請洽李美萱助教 ) 系所網址

20 系所規定事項 特殊教育學系 班別 ( 代碼 ) 特殊教育碩士在職專班 (ED093) 授 課 時 間暑期 招 生 名 額 30 名 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 : 一 仍在職或曾任職於特殊教育 教育 輔導諮商 社會福利 醫療等相關工作兩年以上報考資格者 附加規定二 擔任與身心障礙 資賦優異 教育 輔導諮商 社會福利 醫療等相關志工時數一年 達 150 小時以上者 考 試 方 式 甄試項目 各項目所佔比率 及 初試 書面審查 50% 成 績 計 算 複試 口試 50% 書 面 審 查 考生須附附件 17 特殊教育碩士在職專班招生書面資料審查表 ( 第 50 頁 ), 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恕不接受補繳 : 一 學歷證明 : 須檢附大學畢業證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 工作經歷或身份證明 : 須檢附在職證明, 並載明服務年資, 現職需附正本 ; 志工請載明服務時數 ; 特殊生家長須附特殊生證明 三 優良事蹟 : 自選至多 5 件 四 進修計畫 :3,500-5,000 字左右, 不限體例規範, 內容包括 : 個人相關學經歷 學習願景 生涯發展 修課規劃 論文主題規劃等 ( 附件 17, 第 51 頁 ) 五 推薦函 : 兩封, 其中一封推薦者需來自特殊教育 資賦優異 身心障礙 教育 輔導諮商 社會福利或醫療相關領域之單位主管 ( 附件 18, 第 52 頁 ) 六 檢附上述 2-4 項相關資料 1 式 3 份, 分裝於 3 個自備信封袋 ; 學歷證明影本 1 份 現職證明正本 1 份及推薦函 2 份, 請放置於同一個信封中, 並於信封封面標示 正本 七 所繳各項資料均不退還 複 試 一 初試總分擇優取至多 40 名參加複試 二 口試名單將於 106 年 3 月 23 日 ( 星期四 ) 公告於本系網站 最新消息, 不另行通知 三 口試日期 :106 年 3 月 25 日 ( 星期六 ) 四 口試地點 :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1 段 129 號本校 博愛大樓 1 樓 報到 五 口試當天須繳交口試費新台幣 1,000 元整 規 定 事 項各甄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佔比率加計後, 總成績滿分為 100 分 總成績同分 參酌順序 一 口試 二 書面審查 洽詢電話 (02) ( 請洽黃心瑜助教 ) 系所網址

21 系所規定事項 美術學系 班別 ( 代碼 ) 美術創作碩士在職專班 (TM60A B) 上課時間週末 招生名額西畫組 15 名國畫組 15 名 報考資格 附加規定 考試項目 及成績計算 術 科 書面審查 複 試 服務於公私立機構累計滿 1 年以上 初試 考試項目 各項目所佔比率 一 筆試 : 中西美術史 30% 二 術科 ( 一 ) 西畫組 : 油畫 ( 二 ) 國畫組 : 水墨畫 30% 三 書面審查 :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20% 複試 四 口試 : 主要以研究計畫及專業心得報告為口試重點 20% 一 術科考試於 106 年 3 月 11 日 ( 星期六 ) 下午在本校 美術系館 舉行, 考生請自備繪 圖工具 二 考試時間及試場於 106 年 3 月 3 日 ( 星期五 ) 公告於本校 美術系館 及本系網頁 考生須附附件 19 美術創作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書面審查表 ( 第 53 頁 ) 正本 1 份及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 請以影本繳交, 本系不負保管責任 ): 一 展覽 : 近四年內舉辦之個展每次 6 分, 聯展每次 3 分 ( 應檢附展覽 DM)(20 分 ) 二 獲獎 : 近四年內省級以上之美術類競賽獲佳作以上每次 6 分, 縣級以下之美術類競賽獲佳作以上每次 3 分 ( 應檢附得獎證明及得獎作品圖片 )(10 分 ) 三 著作 : 近四年內出版一冊 10 分, 發表一篇文章 3 分 ( 應檢附著作之版權頁或發表文章之目錄頁及文章內容 )(20 分 ) 四 作品集 : 近四年內之作品集 ( 請自行裝訂成冊, 內含 20 張以上個人作品圖片 5*7 吋以上 ) (40 分 ) 五 年資 : 每服務滿一年 3 分 (10 分 ) 一 各組初試總分擇優錄取至多 30 名參加複試 二 複試名單及詳細試場配置將於 106 年 3 月 21 日 ( 星期二 ) 公告於本系網頁, 恕不另行通知 三 複試日期 :106 年 3 月 25 日 ( 星期六 ) 四 複試地點 : 臺北市大安區師大路 1 號本校 美術系館 五 複試當天須於報到時繳交 : ( 一 ) 複試費新台幣 1,200 元整 ( 二 ) 個人作品光碟 ( 儲存為 PPT 格式 ) 其 他 相關規定 一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佔比率加計後, 總成績滿分為 100 分 二 口試原始得分達 70 分 ( 含 ) 以上者, 始得錄取 三 各組缺額得互為流用 四 所繳交之書面審查資料, 請於放榜後 1 個月內至本系領回, 逾期不予保管 五 各研究所或學分班所修之學分一律不予抵免 六 術科選考組別須於報名表上寫明, 入學後不得更換組別 七 錄取之新生須於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註冊入學, 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一 中西美術史二 術科三 書面審查 洽詢電話 (02) ( 請洽曾斐莉助教 ) 系所網址

22 系所規定事項 美術學系 班別 ( 代碼 ) 藝術行政暨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TM60C) 上課時間週末 招生名額 15 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考試項目及成績計算 報考者須在職, 且服務於公私立機構累計滿 1 年以上 考試項目各項目所佔比率 ( 一 ) 藝術行政管理 ( 包含文化生態 文化法規及藝 20% 一 筆試術管理 ) 初試 ( 二 ) 文化藝術史 ( 包含藝術評論 ) 20% 二 書面審查 :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20% 複試三 口試 : 主要以研究計畫及專業心得報告為口試重點 40% 書面審查 考生須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 除在職證明書正本 1 份外, 其餘請以影本繳交, 本系不負保管責任, 並請將資料依序裝訂成一式 3 份, 封面註明報考班別 考生姓名及計畫主題 ): 一 專業經歷一式 3 份 : 包含行政經歷 專業成就及語言能力等 二 學習計畫一式 3 份 : 以 A4 規格直式橫寫打字並影印, 內容包含目錄 ( 有頁碼為佳 ) 綱要說明及計畫內容 三 在職證明書一式 3 份 ( 含正本一份 ) 複 試 一 初試總分擇優錄取至多 30 名參加複試 二 複試名單及詳細試場配置將於 106 年 3 月 21 日 ( 星期二 ) 公告於本系網頁, 恕不另行通知 三 複試日期 :106 年 3 月 25 日 ( 星期六 ) 四 複試地點 : 臺北市大安區師大路 1 號本校 美術系館 五 複試當天須於報到時繳交複試費新台幣 1,200 元整 其 他 相關規定 一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佔比率加計後, 總成績滿分為 100 分 二 口試原始得分達 70 分 ( 含 ) 以上者, 始得錄取 三 所繳交之書面審查資料, 請於放榜後一個月內至本系領回, 逾期不予保管 四 各研究所或學分班所修之學分一律不予抵免 五 錄取之新生須於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註冊入學, 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總成績同分一 口試參酌順序洽詢電話 (02) ( 請洽曾斐莉助教 ) 二 筆試總分 系所網址

23 系所規定事項 設計學系 班別 ( 代碼 ) 設計創作碩士在職專班 (TM680) 授課時間夜間 招生名額 30 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考試項目及成績計算書面審查 累計滿 2 年工作經驗 考試項目各項目所佔比率一 書面審查 50% 二 口試 50% 考生須附附件 13 書面審查表 ( 第 45 頁 ) 正本 1 份及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 請紙本裝訂成冊, 於報名時各準備 1 份隨同報名表件併寄, 逾期不接受補交 ): 一 工作經驗暨專業表現 二 自傳 三 專業報告或著作 四 學習計畫 ( 格式不拘 ) 五 大學 ( 或同等學力 ) 歷年成績單六 其他相關特殊表現或作品集等 七 作品集及證明書應附切結書 1 份 ( 切結書格式不拘 ), 證明所繳資料皆非偽造或他人製作作品, 若有不實者, 一經查獲即取消錄取資格 複 試 一 口試名單及詳細時間地點將於 106 年 3 月 14 日 ( 星期二 ) 公告於本系網頁, 考生請自行上網查詢, 不另行通知 二 口試日期 :106 年 3 月 日三 口試地點 : 將於 106 年 3 月 14 日 ( 星期二 ) 公告於本系網頁 其 他 相關規定 一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佔比率加計後, 總成績滿分為 100 分 二 口試原始得分未達 70 分者, 不予錄取 三 考生繳交之資料均不予退還, 書面審查文件請以影本或副本繳交 四 錄取之新生須於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註冊入學, 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總成績同分 參酌順序 一 口試 二 書面審查 洽詢電話 (02) ( 請洽葉碧華助教 ) 系所網址

24 系所規定事項 工業教育學系 班別 ( 代碼 ) 技職教育行政碩士在職專班 (HM70A) 上課時間夜間招生名額 24 名報考資格現為教育 行政及訓練等相關機構在職人員附加規定 考試項目及成績計算 書面審查 複 試 考試項目 初試 一 書面審查 :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50% 複試 二 口試 50% 各項目所佔比率 考生須附附件 13 書面審查表 ( 第 45 頁 ) 正本 1 份 自傳一式 3 份 (1,500 字以內, 直式 A4 紙張大小 ) 及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 一式 3 份 ), 與報名資料併寄, 未附證明文件者, 不予採計 : 一 職務經驗 ( 以下各項不得重複計算 ):(30 分 ) ( 一 ) 學校單位 ( 以現任或曾任最高教育相關職務為準, 非教育相關職務經驗不計分 ; 並請提供 行政主管機關核准文號 之證明文件, 未註明核准文號者本項將不予採計 ) 1. 校長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上之職務 :30 分 2. 主任 ( 處 室 部及館 ) 主任輔導教師及秘書 ( 中等學校四十班以上學校 ) 或相當於八職等之職務 :20 分 3. 科主任 學校組長及副組長 ( 國中六十一班以上之學校 ) 或相當於七職等之職務 : 10 分 4. 導師 訓練師或相當於六職等以下職務 :5 分 ( 二 ) 其他機關組織或企業界 ( 須附機關或企業之基本資料及組織圖 ): 1. 機關或企業之一級主管 :30 分 2. 二級主管 :20 分 3. 三級主管 :10 分 4. 一般人員 :5 分 二 行政年資 :(30 分 ) ( 一 ) 滿 2 年 :6 分 ( 二 ) 滿 2 年之後每增加 1 年 : 加 2 分 三 五年內相關論著 ( 選交最近五年內最具代表性之教育相關論著, 至多 5 篇 ):(25 分 ) ( 一 ) 學術著作及學術性期刊論文 : 每本 ( 篇 ) 至多 10 分 ( 二 ) 一般性著作 ( 參考書除外 ) 及經審查之研討會論文 : 每本 ( 篇 ) 至多 7 分 ( 三 ) 全國發行之一般性期刊論文 : 每篇至多 3 分 ( 四 ) 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行之一般性期刊論文 : 每篇至多 2 分 四 優良事蹟 ( 以有具體證明者為限 ):(15 分 ) ( 一 ) 全國優良事蹟 :15 分 ( 二 ) 省市優良事蹟 :10 分 ( 三 ) 縣市優良事蹟 :5 分 ( 四 ) 地方性優良教師 :2 分 ( 五 ) 技能檢定 : 甲級 10 分 乙級 6 分 丙級 2 分 ( 六 ) 專業證照 :1 張 1 分 五 書面審查資料 ( 含自傳 ) 請裝訂成冊共 3 份 一 初試總分擇優取至多 38 名參加複試 二 複試名單將於 106 年 3 月 23 日 ( 星期四 ) 公告於本系網站 三 複試日期 :106 年 3 月 25 日 ( 星期六 ) 四 複試地點 :106 年 3 月 23 日 ( 星期四 ) 公告於本系網站 五 複試當天須繳交複試費新台幣 1000 元整 其他一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佔比率加計後, 總成績滿分為 100 分 相關規定二 錄取之新生須於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註冊入學, 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總成績同分一 口試二 書面審查參酌順序洽詢電話 (02) ( 請洽唐巍芬行政專員 ) 系所網址

25 系所規定事項 工業教育學系 班別 ( 代碼 ) 科技應用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HM70B) 上 課 時 間夜間 招 生 名 額 24 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累計滿三年以上工作經驗, 且現仍在職者 考試項目及成績計算 書面審查 複 試 考試項目各項目所佔比率初試書面審查 :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50% 複試口試 : 口試內容包括研究計畫及專業心得報告 50% 考生須附附件 13 書面審查表 ( 第 45 頁 ) 正本 1 份 自傳一式 3 份 (1,500 字以內, 直式 A4 紙張大小 ) 及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 一式 3 份 ), 與報名資料併寄, 未附證明文件者, 不予採計 : 一 工作實際年資 :(40 分 ) ( 一 ) 滿 2 年 :5 分 ( 二 ) 滿 2 年之後每增加 1 年 : 加 3 分 二 具體優良工作表現事蹟 :(15 分 ) ( 一 ) 全國優良事蹟 :15 分 ( 二 ) 省市優良事蹟 :10 分 ( 三 ) 縣市優良事蹟 :5 分 ( 四 ) 地方性優良教師 :2 分 三 十年內論文著作暨相關著述活動 :(25 分 ) ( 一 ) 學術期刊 : 每篇 5 分 ( 二 ) 經審查之一般期刊 : 每篇 2 分 ( 三 ) 教育類一般期刊 : 每篇 1 分 ( 四 ) 相關教學著作 ( 教科書 ) 或作品 : 每份 1 分 ( 五 ) 參加研究計畫 : 每件 3 分 ( 六 ) 教學媒體製作得獎 ( 校內外 ): 每次 1 分 四 曾任行政職務 ( 以下各項不得重複計算 ):(20 分 ) ( 一 ) 學校單位 : 1. 校長 :20 分 2. 主任 ( 處 室 部及館 ) 主任輔導教師及秘書( 中等學校四十班以上學校 ): 15 分 3. 科主任 組長及副組長 ( 國中六十一班以上之學校 ):10 分 4. 導師 :5 分 ( 二 ) 其他機關組織或企業界 ( 須附機關或企業之基本資料及組織圖 ): 1. 機關或企業之一級主管 :20 分 2. 二級主管 :15 分 3. 三級主管 :10 分 4. 一般人員 :5 分 五 書面審查資料 ( 含自傳 ) 請裝訂成冊共 3 份 一 初試總分擇優取至多 50 名參加複試 二 複試名單將於 106 年 3 月 23 日 ( 星期四 ) 公告於本系網站 三 複試日期 :106 年 3 月 25 日 ( 星期六 ) 四 複試地點 :106 年 3 月 23 日 ( 星期四 ) 公告於本系網站 五 複試當天須繳交複試費新台幣 1000 元整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一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佔比率加計後, 總成績滿分為 100 分 二 錄取之新生須於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註冊入學, 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總成績同分一 口試二 書面審查參酌順序洽詢電話 (02) ( 請洽唐巍芬行政專員 ) 系所網址

26 系所規定事項 科技應用與人力資源發展學系 班別 ( 代碼 ) 人力資源發展碩士在職專班 (HM710) 授課時間夜間招生名額 26 名報考資格報考者須在職 附加規定考試項目各項目所佔比率考試項目一 筆試 : 人力資源發展實務 35% 初試及成績計算二 書面審查 35% 複試三 口試 : 繳交進修計畫及研究計畫各 4 份 30% 書面審查 考生須附附件 13 書面審查表 ( 第 45 頁 ) 正本 1 份及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於報名時隨同報名表件併寄, 不得補交 一 工作年資 經歷 自傳及專業心得報告 : 檢附服務年資證明或在職證明正本, 未檢附證明正本者該項將不予採計 (30 分 ) 二 著作發表 : 檢附報紙或期刊發表之最近 5 年內人力資源發展相關論著影印本, 至多 3 篇, 自行打字或油印者, 不予審查 (50 分 ) 三 個人獲人力資源相關獎項或人力資源相關專業證照 (20 分 ) 複 試 一 初試總分擇優取至多 52 名參加複試 二 複試名單將於 106 年 3 月 24 日 ( 星期五 ) 公告於本系網頁 三 複試日期 :106 年 3 月 26 日 ( 星期日 ) 四 複試地點 :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1 段 129 號本校 科技與工程學院大樓 1 樓科技應用與人力資源發展學系 五 複試當天須繳交 : ( 一 ) 複試費新台幣 1,000 元 ( 二 ) 進修計畫及研究計畫各 4 份 其 他 相關規定 一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各項目依所佔比率加計後, 總成績滿分為 100 分 二 本系部分課程訂有修課先備條件, 錄取者入學後須依規定證明符合先備條件或補修先修科目後, 方可修習此等課程 ( 新生入學本系將舉行基本統計學力測驗, 未通過者須補修統計學, 始得選修高等統計學 ) 三 錄取之新生須於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註冊入學, 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總成績同分 參酌順序 一 人力資源發展實務二 書面審查三 口試 洽詢電話 (02) ( 請洽林倩綾助教 ) 系所網址

27 系所規定事項 圖文傳播學系 班別 ( 代碼 ) 圖文傳播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HM720) 上 課 時 間 週末 招 生 名 額 25 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報考者須在職, 且累計滿 1 年以上工作經驗 考試項目各項目所佔比率考試項目初試一 書面審查 50% 及成績計算複試二 口試 50% 書面審查 考生須附附件 13 書面審查表 ( 第 45 頁 ) 正本 1 份及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 一 學歷證明 : 學士學位證書或具教育部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之資格證明二 工作資歷 :40 分 ( 含在職證明 工作年資證明 ) 三 專業成就 :60 分 ( 含特殊表現 專業證照 過去實績 發表及著作 ) 註 :1. 審查資料一律於報名時繳交, 逾期不接受補繳 2. 所繳交的各項資料請於放榜後一個月內向本系領回, 逾期不負保管責任 複 試 一 初試總分擇優取至多 50 名參加複試 二 複試名單將於 106 年 3 月 24 日 ( 星期五 ) 公告於本系網站 三 複試日期 :106 年 3 月 26 日 ( 星期日 ) 四 複試地點 :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1 段 129 號本校 科技與工程學院大樓 1 樓圖文傳播學系 五 複試當天須繳交複試費新台幣 1,000 元整 其 他 相關規定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佔比率加計後, 總成績滿分為 100 分 總成績同分一 複試二 初試參酌順序洽詢電話 (02) ( 請洽陶禹倩行政幹事 ) 系所網址 http;//

28 系所規定事項 運動休閒與餐旅管理研究所 班別 ( 代碼 ) 運動休閒與餐旅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AM310) 上課時間夜間招生名額 26 名須同時兼具下列 2 項資格者 : 報考資格一 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附加規定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二 具 3 年 ( 含 ) 以上工作經驗且現仍在職者 考試項目各項目所佔比率考試項目初試書面審查 :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40% 及成績計算複試口試 60% 書面審查 繳交下列各項資料各一式 3 份, 並於報名時連同報名表件一併寄繳, 逾期不接受補繳 : (1) 個人資料表 ( 附件 20 個人資料表, 第 頁, 請依本所制訂格式撰寫 ) (2) 現職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 非營利單位繳交團體立案證書, 公家單位免交 ) (3) 薪資或財力證明文件 (4) 在職證明文件 (5) 其他個人能力經歷及有利審查之資料 ( 如著作 得獎紀錄影本或證照等 ) (6) 現職推薦函 1 封, 亦可增添其他推薦信函 註 : 以上 (1)-(5) 資料均為一式 3 份, 考生須將 3 份資料分別依上述順序裝訂後, 分裝於 3 個自備的中式信封袋內, 並於信封袋及各項資料封面上註明報考系所 組別及姓名, 並統一裝入大信封袋 ( 箱 ) 寄送 所繳資料概不退還, 以上資料請參考附件 21 書面審查資料列表 ( 第 58 頁 ), 依本所制訂格式編列 複 試 一 初試總分擇優取至多 45 名參加複試 二 口試名單將於 106 年 3 月 21 日 ( 星期二 )17:00 公告於本所網站 三 口試日期 :106 年 3 月 25 日 ( 星期六 ) 四 口試地點 :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1 段 129 號本校本校圖書館校區 綜合大樓 6 樓 604 室 五 口試當天須繳交複試費新台幣 1,500 元整 其 他 相關規定 一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佔比率加計後, 總成績滿分為 100 分 二 錄取之新生須於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註冊入學, 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總成績同分一 口試參酌順序洽詢電話 (02) ( 請洽李萃瑜助教 ) 系所網址 二 書面審查

29 系所規定事項 音樂學系 班別 ( 代碼 ) 音樂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MM90B C D E F) 上課時間 招生名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考試項目及成績計算 術 科 其他相關規定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週末 指揮組 5 名 演奏唱音樂專業師資教育組 鋼琴 聲樂 管樂 弦樂 7 名 4 名 5 名 4 名 考生須為具備累計滿 1 年以上工作經驗之現職社會人士 ( 須檢附在職證明書 ), 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一 音樂相關科系畢業 二 曾任職於民間或政府等相關單位音樂工作 ( 含職業樂團團員 各級中小學教師 各公私立教學中心 音樂圖書館 文化中心及音樂研究中心 等 ) 滿 1 年以上 ( 須檢附離職證明書 ) 考試項目 各項目所佔比率 考試項目 各項目所佔比率 一 筆試 一 筆試 ( 一 ) 樂曲分析 15% ( 一 ) 樂曲分析 15% ( 二 ) 中西音樂史 15% ( 二 ) 中西音樂史 15% 二 術科 二 術科 ( 一 ) 指揮合奏 ( 唱 ) 指定曲 ( 二 ) 演奏 ( 唱 ) 自選曲一首 70% 演奏 ( 唱 )15 分鐘以上之自選曲目 70% 一 術科考試於 106 年 3 月 11 日 ( 星期六 ) 至 3 月 12 日 ( 星期日 ) 在本校 音樂系館 舉行 二 考試時間及試場於 106 年 3 月 9 日 ( 星期四 ) 公告於音樂學系網站 三 指揮組分為 合唱指揮 及 管弦樂指揮 ( 含管樂指揮 ) 兩類招生, 並請於報名時註明報考種類 : 指揮組 之合奏 ( 唱 ) 指定曲, 本系不提供伴奏 若以合奏曲應考者, 須以雙鋼琴形式演出 ; 以合唱曲應考者, 須以八人以下的合唱團形式演出 ( 演出人員須自行邀請, 試場僅備鋼琴 ) 應考時皆須背譜指揮 ( 一 ) 合唱指揮指定曲為 : 1. T. L. de Victoria:Ave Maria 2. 蕭泰然 : 傷痕之歌另需準備聲樂獨唱曲 1 首 ( 中 外文皆可, 需背譜演唱 若需伴奏請自備 ) ( 二 ) 管弦樂指揮指定曲為 : W. A. Mozart:Symphony No. 39 in E-Flat Major, K. 543, I. Adagio - Allegro ( 三 ) 管樂指定曲 :J. Olivadotti:Carnival of Roses 四 演奏唱音樂專業師資教育組 主修招考項目包括鋼琴 聲樂 弦樂 ( 小提琴 中提琴 大提琴及低音提琴 ) 及管樂 ( 長笛 雙簧管 單簧管 低音管 長號 法國號及小號 ), 須選擇一項為主修項目背譜演出, 並於報名專用信封封面註明主修樂器 一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佔比率加計後, 總成績滿分為 100 分 二 術科原始得分未達 80 者不予錄取 三 各組缺額得互為流用 四 音樂學系碩士在職專班總錄取人數若未達 12 人, 本班停開 五 考生須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並依序裝訂成冊, 共須準備 5 份, 隨同報名表件寄送, 逾期不予受理 ( 考生繳交之資料均不予退還, 請自行保留原稿 ): ( 一 ) 演奏唱音樂專業師資教育組 之考試曲目空白表格, 請詳簡章附件 22( 第 59 頁 ), 並裝訂於書面審查資料 ( 附件 23, 第 60 頁 ) 的第 1 頁 ( 二 ) 學歷 ( 檢附畢業證書影本 ) ( 三 ) 經歷 ( 四 ) 成績單 ( 五 ) 自傳 ( 一千字內 ) ( 六 ) 近三年展演記錄 ( 七 ) 研究 ( 進修 ) 計畫 ( 八 ) 其他足資證明個人專業工作成就等資料 六 本班各組開設之個別指導課, 修課者每學期須另收個別指導費 25,000 元 七 錄取之新生須於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註冊入學, 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一 術科 洽詢電話 (02) ( 請洽楊助教 ) 系所網址 二 筆試總分

30 系所規定事項 音樂學系 班別 ( 代碼 ) 授課時間招生名額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音樂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MM90G) 週末 音樂教育組 5 名 考生須為具備累計滿 1 年以上工作經驗之現職社會人士 ( 須檢附在職證明書 ), 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一 音樂相關科系畢業 二 曾任職於民間或政府等相關單位音樂工作 ( 含職業樂團團員 各級中小學教師 各公私立教學中 心 音樂圖書館 文化中心及音樂研究中心 等 ) 滿 1 年以上 ( 須檢附離職證明書 ) 考試項目 各項目所佔比率 一 筆試 考試項目 及成績計算 ( 一 ) 音樂理論 ( 音樂史 樂曲分析 ) 30% ( 二 ) 音樂教材教法 20% 二 面試 ( 一 ) 演奏演唱者須背譜演奏 ( 唱 ) 自選曲一首 ; 理論作曲者則繳交作品一首 ( 二 ) 音樂教育理論與實務 50% 面 試 一 面試考試於 106 年 3 月 11 日 ( 星期六 ) 至 3 月 12 日 ( 星期日 ) 在本校 音樂系館 舉行 二 考試時間及試場於 106 年 3 月 9 日 ( 星期四 ) 公告於音樂學系網站 其 他 相關規定 一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佔比率加計後, 總成績滿分為 100 分 二 面試原始得分未達 80 分者不予錄取 三 各組缺額得互為流用 四 音樂學系碩士在職專班總錄取人數若未達 12 人, 本班停開 五 考生須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並依序裝訂成冊, 共需準備 5 份, 隨同報名表件寄送, 逾期不予受理 ( 考生繳交之資料均不予退還, 請自行保留原稿 ) ( 一 ) 音樂學系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書面審查表 ( 附件 23, 第 60 頁 ) ( 二 ) 學歷 ( 檢附畢業證書影本 ) ( 三 ) 經歷 ( 四 ) 成績單 ( 五 ) 自傳 ( 一千字內 ) ( 六 ) 研究 ( 進修 ) 計畫 ( 七 ) 其他足資證明個人專業工作成就等資料 六 本班各組開設之個別指導課, 修課者每學期須另收個別指導費 25,000 元 七 錄取之新生須於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註冊入學, 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一 面試 二 筆試總分 洽詢電話 (02) ( 請洽楊助教 ) 系所網址

31 系所規定事項 音樂學系 班別 ( 代碼 ) 流行音樂產學應用碩士在職專班 (MA903) 上 課 時間週末 招 生 名額 創作與唱奏組製作與行銷組理論與研究組 7 名 7 名 6 名 報 考 資格 附 加 規定 考 試 項目 及成績計算 書 面 審查 考生須為具備累計滿 1 年以上工作經驗之現職社會人士 ( 須檢附在職證明書 ), 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一 凡於國內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二 具有流行音樂表演 工程 創作 藝術行政專長及興趣者 對文化創意產業有熱情 從事流行音樂產業之人士均可報考 考試項目各項目所占比率一 筆試 : 流行音樂概論 20% 二 書面審查 :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30% 三 面試 ( 含術科 ) 50% 本項滿分為 100 分, 考生須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並依序裝訂成冊, 共需準備 5 份, 隨同報名表件寄送, 逾期不予受理 ( 考生繳交之資料均不予退還, 請自行保留原稿 ): ( 一 ) 履歷與研究計劃表 ( 附件 24, 第 頁 ) ( 二 ) 學歷 ( 檢附畢業證書影本 ) ( 三 ) 推薦函一封 ( 附件 25, 第 63 頁 ) ( 四 ) 其他有助於審查或個人代表性書面資料, 如展覽 獲獎 著作 工作資歷等相關資料影本 面試 ( 含術科 ) 一 面試於 106 年 3 月 11 日 ( 星期六 ) 至 3 月 12 日 ( 星期日 ) 在本校 音樂系館 舉行 二 考試時間及試場於 106 年 3 月 9 日 ( 星期四 ) 公告於音樂學系網站 三 面試 ( 含術科 ) 考試依專長所選組別測驗 : ( 一 ) 音樂演奏或演唱 : 請自行準備伴唱帶或伴奏 (WAV MP3), 自帶伴奏者以一位為限, 考試現場僅提供電鋼琴及擴音設備, 其餘所需之樂器等設備請自行準備 ( 二 ) 作品審查 : 請準備創作樂譜及試聽音樂檔案 (WAV MP3) ( 三 ) 專案報告 : 針對已完成或規劃中的流行音樂企劃 行銷 展演進行專題報告, 並準備 PPT 投影片電子檔, 其餘格式請轉成 PDF 檔及影片檔案 ( 四 ) 研究報告 : 針對已完成或研究中的流行音樂相關學術議題進行報告, 並準備 PPT 投影片電子檔, 其餘格式請轉成 PDF 檔及影片檔案 其 他 一 筆試 書面審查資料及面試等各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二 面試成績未達 80 分者, 不予錄取 相 關 規定 三 各組缺額得互為流用 四 錄取之新生須於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註冊入學, 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一 面試 二 書面審查資料 三 筆試 洽 詢 電話 (02) ( 請洽岳助教 ) 系 所 網址

32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附件 1: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中華民國 84 年 8 月 30 日教育部 (84) 台參字第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中華民國 86 年 4 月 9 日教育部 (86) 台參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3 條條文中華民國 86 年 5 月 21 日教育部 (86) 台參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3 條條文中華民國 88 年 3 月 5 日教育部 (88) 台參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3 條條文 ; 並刪除第 8 條條文中華民國 89 年 3 月 28 日教育部 (89) 台參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3 條條文中華民國 89 年 11 月 21 日教育部 (89) 台參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3 條條文中華民國 92 年 4 月 22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第 條條文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28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C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7 條 ; 並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5 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C 號令修正發布第 條條文中華民國 100 年 7 月 15 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C 號令修正名稱及全文 8 條 ; 並自發布日施行 ( 原名稱 : 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24 日教育部臺教高 ( 四 ) 字第 C 號令修正發布第 條條文 ; 增訂第 2-1 條文中華民國 102 年 4 月 3 日教育部臺教高 ( 四 ) 字第 C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條 ; 並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29 日教育部臺教高 ( 四 ) 字第 B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2 條 ; 並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 105 年 2 月 24 日教育部臺教高 ( 四 ) 字第 B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2 條 ; 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條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 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滿規定年限後,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 或修滿規定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 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 ( 補習 ) 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 ( 班 ) 三年級 ( 延教班 ) 結業, 持有修 ( 結 ) 業證明書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 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33 附件 1: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三 )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 ( 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 十三 空中大學選修生, 修畢四十學分以上 ( 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 成績及格, 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四 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第三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二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八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三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四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二百二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 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空中大學 ) 肄業, 修滿二年級下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七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上 ( 二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八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 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九 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

34 附件 1: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委員會審議通過 十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五年制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 準用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本標準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 已修習前項第八款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第四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或三年級 : 一 學士班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 一 ) 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 ( 二 ) 修業累計滿三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二年級下學期 ( 三 ) 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 ( 四 ) 修業累計滿五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三年級下學期 二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 修滿一年級上學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專科學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或專修科畢業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五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 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六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 修得三十六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 修得七十二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一年級下學期 : 一 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空中大學 ) 肄業學生, 修滿三年級上學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 修業累計滿一個學期者,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 : 一 取得碩士以上學位 二 取得學士學位後,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學士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第一項第一款 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至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前, 已修習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轉學考生報考第一項及第二項轉學考試, 依原就讀學校及擬報考學校之雙重學籍規定, 擬於轉學錄取時選擇同時就讀者, 得僅檢附歷年成績單 第五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在學士班肄業, 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退學或休學,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

35 附件 1: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 ( 包括實習 ) 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 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 ; 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 ; 取得專科進修 ( 補習 ) 學校資格證明書 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 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 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 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 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 二 ) 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第六條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 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前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七條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 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 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八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 ( 不包括論文 ), 因故未能畢業, 經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及檢附歷年成績單,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二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 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試,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及檢附歷年成績單,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三 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四 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由各大學自行認定 ; 其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得以創作 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 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 由學校自行認定 第九條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 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

36 附件 1: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修業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 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 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前項香港 澳門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及第十項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證書, 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或行政院在香港 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 臺灣地區人民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依親居留 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外國人 香港或澳門居民,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 一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 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予採認之情形 二 其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 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或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報考者, 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第十條軍警校院學歷, 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 除下列情形者外, 自規定起算日, 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 一 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 : 自歷年成績單 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 : 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十二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37 附件 2: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招生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中華民國 90 年 10 月 17 日本校 91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訂定中華民國 91 年 12 月 19 日本校 92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第 2,3,5,6,8~16 條條文中華民國 93 年 10 月 13 日本校 94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第 3,6,9,10,12,13 條條文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9 日本校 95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第 9 條條文中華民國 99 年 11 月 23 日本校 100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第 條條文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本校 101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第 2 6 條條文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27 日本校 101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第 3 條條文中華民國 103 年 9 月 10 日本校 104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第 6 條條文第一條本校辦理各項招生考試, 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 公正之原則, 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考生於預備鈴響時, 憑准考證及身分證件 ( 身分證 護照 附照片之健保卡或汽機車駕照 ) 入場, 於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後不得入場 ; 已入場應試者, 四十分鐘內不得離場, 強行入場或離場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未攜帶上述列舉之身分證件者, 經拍照存證後, 先准予應試 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前身分證件仍未送達試場者, 扣減該科成績滿分之百分之五, 考生並應於七日內至本校招生承辦單位完成驗證手續, 未辦理驗證者該科成績不予計分 第三條考生應按照編定座號入座, 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答案卷 ( 卡 ) 准考證及考桌三者之號碼是否相同, 如有錯誤, 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凡經作答後, 始發現坐錯座位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滿分之百分之二十 ; 經監試人員發現交換座位應試且事證明確者, 其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考生於考試開始鈴響前, 不得翻閱試題本或作答,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滿分之百分之五 第四條考生應將准考證及身分證件放在考桌左上角, 靠左邊窗戶者放在考桌右上角, 以便查驗 第五條考生除必用之書寫 擦拭 作圖之文具外, 不得攜帶書籍 紙張 具有計算 通訊 記憶等功能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 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 物品入場 ; 除依各系所之規定得使用計算機應試者外, 亦不得攜帶計算機入場 ;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滿分之百分之十 違規物品交由監試人員代管, 俟該節考試完畢後再予歸還 第六條考生除繪圖或作曲外, 限用藍色及黑色筆 ( 含鉛筆 ) 作答,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滿分之百分之五 ; 電腦劃卡作答部分必須使用黑色 2B 軟心鉛筆畫記, 否則致無法辨認答案者, 其後果由考生自行負責 第七條考生除因考試題目印刷不清得舉手發問外, 其他概不得發問, 亦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第八條考生不得有交談 偷看 抄襲 傳遞 夾帶 頂替或其他舞弊情事, 違者其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九條考生應在答案卷 ( 卡 ) 作答區內作答, 未在規定之作答區內作答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滿分之百分之二十 ; 在答案卷 ( 卡 ) 上書寫任何足以辨識考生身分之文字或符號者, 其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條考生不得毀損答案卷 ( 卡 ) 或擅自拆開答案卷之彌封標籤, 違者其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一條考試時間終了鈴聲響畢後, 考生應即停止作答, 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滿分之百分之十, 情節重大者其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二條答案卷 ( 卡 ) 及試題應一併繳回, 不得攜出試場, 違者其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三條考生交卷 ( 卡 ) 後, 應遵照監試人員指示離開試場, 並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或高聲喧譁 宣讀答案, 或以其他方式指示場內考生作答, 經勸止不聽者, 其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四條考生不得撕毀或塗抹試場座位標籤, 違者送請本校招生委員會議處 第十五條本規則所列扣減違規考生成績之規定, 均以扣減各該科之成績至零分為限 第十六條其他本規則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 考生權益之事項, 應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詳實記載, 提請本校招生委員會議處 第十七條凡違反本規則並涉及重大舞弊情事者, 通知其相關學校或機關依規定究辦 第十八條本規則經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通過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38 附件 3: 成績複查處理辦法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招生考試成績複查處理辦法 中華民國 89 年 10 月 11 日本校 90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訂定中華民國 96 年 10 月 01 日本校 97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中華民國 103 年 9 月 10 日本校 104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 第一條為辦理本校各類招生考試成績複查事宜,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申請複查考試成績, 應依簡章之規定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 並以一次為限 第三條複查考試成績之申請期限 申請方式 申請書表及複查費用等各項相關規定應明列於招生簡章中 第四條招生委員會收到複查考試成績之申請後, 應於申請期限截止後七日內查復之, 遇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查復時, 得酌予延長 第五條複查筆試成績時, 應將申請考生之試卷調出, 詳細核對彌封號碼, 再查對申請複查科目之試卷, 發現有疑義時, 應即查明處理之 複查審查 口試或術科成績時, 應將系所填送之審查成績登記表 口試成績登記表或術科成績登記表調出, 詳細核對准考證號碼或彌封號碼, 再查對成績, 發現有疑義時, 應即查明處理之 第六條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 應重新核算申請考生之總成績, 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 一 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 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者, 應報請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核定後增額錄取, 除復知該考生外, 並提下次招生委員會議追認 二 原計成績與重計成績均達錄取標準或均未達錄取標準者, 由招生委員會逕行復知該考生 三 已錄取考生經申請複查成績, 重計後成績低於錄取標準時, 應報請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核定取消其錄取資格, 並復知該考生, 該考生不得異議 第七條複查考試成績, 如發現試卷漏未評閱或試卷卷面與卷內分數不相符時, 由招生委員會聯繫原閱卷委員補閱之, 如總成績有變更時, 依前條規定處理 第八條申請複查考試成績, 不得要求重新評閱 提供參考答案 閱覽或複印試卷 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第九條複查考試成績, 如發現因申請考生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 以致影響計分時, 應將其原因復知 第十條本辦法經招生委員會決議通過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39 附件 4: 考試時間表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106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時間表 106 年 3 月 11 日 ( 星期六 ) 時第 1 節第 2 節科間預備上午 8:05 預備上午 10:15 8:10 10:20 目考試 考試 班別 9:50 12:00 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碩士在職專班心理學英文 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碩士在職專班健康行為科學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 美術創作碩士在職專班中西美術史 ( 無 ) 藝術行政暨管理碩士在職專班藝術行政管理文化藝術史 人力資源發展碩士在職專班人力資源發展實務 ( 無 ) 音樂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 指揮組 演奏唱音樂專業師資教育組 ) 樂曲分析 中西音樂史 音樂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 音樂教育組 ) 音樂理論音樂教材教法 流行音樂產學應用碩士在職專班 流行音樂概論 附註 : 一 美術創作碩士在職專班術科考試於 106 年 3 月 11 日 ( 星期六 ) 下午在本校 美術系館 舉行, 考試時間及地點於 106 年 3 月 3 日 ( 星期五 ) 公告於 美術系館 及美術學系網站 二 音樂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流行音樂產學應用碩士在職專班術科考試於 106 年 3 月 日 ( 星期六 日 ) 下午在本校 音樂系館 舉行, 考試時間及地點於 106 年 3 月 9 日 ( 星期四 ) 公告於音樂學系網站

40 附件 5: 複試費收費標準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106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複試費收費標準 ( 單位 : 新台幣 ) 報考班別名稱創造力發展碩士在職專班教育領導與政策碩士在職專班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碩士在職專班社會教育與文化行政碩士在職專班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碩士在職專班特殊教育學系 - 特殊教育碩士在職專班國文學系碩士在職專班空間資訊碩士在職專班美術創作碩士在職專班藝術行政暨管理碩士在職專班技職教育行政碩士在職專班科技應用管理碩士在職專班人力資源發展碩士在職專班圖文傳播學系碩士在職專班運動休閒與餐旅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複試費 1,200 元 1,200 元 1,200 元 1,000 元 1,200 元 1,200 元 1,000 元 1,200 元 1,200 元 1,200 元 1,000 元 1,000 元 1,000 元 1,000 元 1,500 元 附註 : 經初試合格, 參加複試之考生, 請於複試當日現場以現金繳交

41 附件 6: 低收入戶免繳報名費優待申請書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106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 低收入戶免繳報名費優待申請書 考生姓名 報考系所組別 系 ( 所 ) 組 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年月日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 日 ) ( 夜 ) ( 行動 ) 報名系統取得之 繳費帳號 應檢附證件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 非清寒證明 ) 注意事項 1. 凡低收入戶得免繳本項報名費, 請先進入報名系統取得個人專屬繳費帳號, 填妥本申請書, 連同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 非清寒證明 ), 傳真至本校招生委員會, 本校審核通過後, 會以電話通知考生進行報名作業 2. 未檢附證明文件者, 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不予優待, 亦不接受補件 3. 傳真號碼 :(02) , 服務電話 :(02) 審查結果 ( 考生勿填 ) 符合優待資格, 免繳報名費 不符優待資格, 須補繳報名費

42 附件 7:105 學年度在職專班學雜費收費標準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105 學年度在職專班學雜費收費標準 ( 本表係 105 學年度收費標準,106 學年度收費標準以本校正式公告為準 ) 系所學分費學雜費基數電腦使用費 教育學院 4,000 元 6,750 元 300 元 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 4,000 元 6,250 元 300 元 社會教育學系 4,000 元 4,750 元 300 元 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學系 4,000 元 4,250 元 300 元 國文學系 4,000 元 3,250 元 300 元 地理學系 4,000 元 8,500 元 300 元 美術學系 5,800 元 6,250 元 300 元 設計學系 4,000 元 6,250 元 300 元 工業教育學系 4,000 元 9,250 元 300 元 科技應用與人力資源發展學系 4,000 元 6,250 元 300 元 圖文傳播學系 4,000 元 4,750 元 300 元 運動休閒與餐旅管理研究所 6,600 元 6,250 元 300 元 音樂學系 流行音樂產學應用碩士在職專班 週末暑期班 ( 3 學期制 ) 5,000 元 3,250 元 修習個別指導課者, 每學期另收個別指導費 25,000 元 5,000 元 3,250 元 修習個別指導課者, 每學期另收個別指導費 25,000 元 300 元 300 元 教育領導與政策碩士在職專班 4,000 元 6,250 元 300 元 暑期班 特殊教育學系 4,000 元 10,000 元 600 元 附註 : 一 每學期均需收取學雜費基數 ( 至其畢業止 ) 及學分費 ( 按每學期所修學分數計列 ), 如僅餘論文指導 ( 口試 ) 者, 仍需繳交學雜費基數及電腦使用費, 但不收學分費 二 學分費係指每一學分費金額, 若學分數與上課時數相異, 依上課時數收費 三 跨系 跨組 跨班選修的學分費繳納, 以從高為原則 四 學雜費基數含圖書 材料設備等費用 五 平安保險費 138 元 六 論文指導 ( 口試 ) 費收費標準 : (1) 90~96 學年度入學者, 論文指導費為 16,000 元 ( 自行勾選, 於第二階段收繳 ) (2) 97 學年度起入學新生於 2 年級第 2 學期第一階段, 統一收繳 16,000 元 七 社會人士選讀 / 旁聽碩士在職專班課程學分費, 依各班別學分費標準收費

43 附件 8: 身心障礙考生需求申請表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106 學年度在職專班招生考試 身心障礙考生需求申請表 准考證號碼 : ( 考生勿填 ) 姓名出生日期 身分證字號性別 聯絡手機 報考系所班別 身心障礙類 別及狀況 聯絡電話系 ( 所 ) 視覺障礙 聽覺障礙 肢體障礙 ( 坐輪椅 可自行上下樓 無法自行上下樓 ) 腦性麻痺 身體病弱 情緒行為障礙 學習障礙 多重障礙 自閉症 其他 班 身心障礙考生請依實際需求, 由下列應考方式中, 申請一或多種方式 : 提供放大為 A3 紙之試題 延長考試時間 20 分鐘, 惟最多以延長 20 分鐘為限 協助考生閱讀或紀錄答案之輔具, 請說明 : 其他功能性障礙所需之特別服務, 請說明 : 請於此處浮貼身心障礙手冊或由醫療單位出具之 功能性障礙認定證明文件 ( 正面影本 ) 請於此處浮貼身心障礙手冊或由醫療單位出具之 功能性障礙認定證明文件 ( 反面影本 ) 備 註 1. 申請方式 : 請於網路報名期間, 填寫本申請表件並簽章後, 下載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以限時掛號郵寄, 逾期恕不受理 2. 應考服務項目之提供以不影響整體考試公平性為原則, 並由本校招生委員會就考生所提申請資料審定之 3. 凡未依規定申請應考服務之身心障礙考生, 一律依一般考生之規定應考,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助措施 考生簽章 申請日期

44 附件 9: 校本部校區分佈圖

45 附件 10: 公館校區分佈圖

46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106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招生國外學歷切結書 附件 11: 國外學歷切結書 考生 ( 請填寫姓名 ) 以 ( 請填寫畢業學校及系所名稱 ) 學 歷參加貴校 106 學年度 ( 請填寫報考系所名稱 ) 碩士在職專班 招生考試, 依規定應於報到時繳交 : 1.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一份, 及中文翻譯正本一份 2.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一份 3. 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正本 ( 報考人如係外國人或僑民者, 免附本項資料 ) 中文翻譯正本得送請駐外館處辦理翻譯驗證或送地方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 本人因故未及備齊以上文件, 謹此具結保證如獲錄取, 本人將於報到時依前述規定補繳 ( 驗 ) 各項文件證書正本 ; 否則本人願放棄本項考試錄取資格, 絕無異議 此 致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招生委員會 立具結書人簽章 : 身分證號碼 : 報考系所組 : 系 ( 所 ) 具結日期 :105 年 月 日

47 附件 12: 在職證明書 ( 請填寫出具證明機關或企業機構全銜 ) 在職證明書 姓名 出生年月日 民國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服務部門 職務 性別 擔任工作內容 男 女 任職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起擔任上述工作, 現仍在職 備註 證明機構 ( 全銜 ): 負 責 人 : 機 構 地 址 : 電 話 : 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註 : 一 本證明書請加蓋印信, 未蓋印信, 視同未繳 二 本證明書限報考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碩士在職專班專用 三 報考本項考試者, 須符合各班規定之相關工作經驗年資 四 本證明書如有記載不實, 應由出具機關負法律責任 五 在職證明書可依公司自訂之證明書表格樣式填寫, 但是表格內填答的項目必須與本證明書要求填答的表格項目一樣

48 附件 13: 書面審查表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106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書面審查表 姓名 : 准考證號 ( 考生勿填 ): 服務單位 : 現任職務 : 報考系所 : 班別 : 組別 : 項目 初審計分 複審計分 備註 畢業校系 : 大學系 ( 輔系 : ) 年資 ( 請敘明任職單位及起訖年月 ): 一 自年月至年月任職於, 計年月 二 自年月至年月任職於, 計年月 三 自年月至年月任職於, 計年月 四 自年月至年月任職於, 計年月 職務 ( 最高職務 ): 獲獎紀錄 ( 優良事蹟 ): 一 二 論文及著作等 : 一 二 研究 ( 讀書 ) 計畫及心得報告等 : 一 二 三 其他 : 一 二 總分 考生簽名 : 附註 : 一 請依各班規定 書面審查 項目勾選及填寫, 網底各欄請勿填寫 二 請將證明文件及著作等依序置放於表後夾緊或裝訂成冊, 與報名資料併寄, 未附有關證明文件不予計分 系所主任 :( 考生勿填 ) 審查小組負責人 :( 考生勿填 ) 初審 :( 考生勿填 ) 複審 :( 考生勿填 )

49 附件 14: 退費申請書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106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退費申請書一 考生 ( 請填寫姓名 ) 報名貴校 106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 招生考試, 因故無法完成報名手續, 依簡章規定申請退費, 敬請核辦 二 申請退費原因 : 溢繳報名費 ( 不含重複報名及報錯報名系統, 如碩士班 ) 已繳報名費但未完成報名資料登錄, 或未郵寄報名資料 已繳報名費但經審查不合格 未開班三 本人存款帳戶 ( 非考生本人帳戶無法受理 ) 資料如下, 退費時請將款項逕撥入該帳戶內 : 郵局戶名 : 存簿帳號 : ( 請填寫 14 位數字 ) 金融機構 : 銀行分行戶名 : 帳號 : 此致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招生委員會 申請人簽名 : ( 請親自簽名, 勿用電腦打字 ) 身分證字號 : 報考系所班別 : 地 址 : 電 話 : 手 機 : 申請日期 :106 年 月 日 退費申請應於 106 年 1 月 26 日 ( 星期四 ) 前向本校招生委員會 ( 傳真 : ) 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 退費規定詳簡章共同規定事項 ( 第 5 頁 ) 46

50 附件 15: 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碩士在職專班書面審查表 ( 第 1 頁, 共 2 頁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 106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書面審查表 姓名 : 准考證號 ( 考生勿填 ): 服務單位 : 現任職務 : 項目一 : 工作資歷 項目備註 最高學歷 : 大學系 ( 輔系 : ) 工作年資 ( 請敘明任職單位及起訖年月 ): 一 自年月至年月任職於, 計年月 二 自年月至年月任職於, 計年月 三 自年月至年月任職於, 計年月 擔任職務 ( 最高職務 ): 相關證照 : 一 二 進修訓練 : 一 二 優良事蹟 ( 如獲獎紀錄 ): 一 二 特殊表現 : 一 二 其他 : 一 二 考生簽名 : 附註 : 一 請依本系 書面審查 項目勾選並填寫 二 請將證明或相關文件等依序放置於表後夾緊或裝訂成冊, 與報名資料併寄, 未附有關證明文件不予計分 三 本表如不敷使用, 請自行延伸加頁

51 附件 15: 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碩士在職專班書面審查表 ( 第 2 頁, 共 2 頁 ) 項目二 : 進修計畫 含進修動機 進修策略 預期成果等項目, 以 3 頁為原則, 可自行延伸加頁

52 附件 16: 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學系碩士在職專班備審資料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學系 106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備審資料 本頁請以 A4 紙列印一式 3 份 考生姓名 : 准考證號 ( 系所填寫 ): 報考班別 : 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碩士在職專班 ( 週末 ) 本袋之內裝資料 : 研究計畫 研究計畫題目 : 以上資料請裝於一個大信封袋中 ( 請勿使用風琴夾 ), 並將本頁貼於信封封面, 須製作一式 3 份 以上資料須於報名時隨同報名表件郵寄至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招生委員會 (10699 臺北郵政第 號信箱 ) 一次繳齊, 切勿直接郵寄至本系, 亦不接受補繳 本系網站備有資料裝袋說明, 請連至 查看

53 附件 17: 特殊教育碩士在職專班招生書面資料審查表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106 學年度特殊教育學系特殊教育碩士在職專班招生書面資料審查表 姓名 : 准考證號碼 : ( 考生勿填 ) 身分證字號 : 服務單位 : 現任職務 : 取得學士學位日期 : 年 月 日 服務年資 : 年 月 ( 計算至 106 年 7 月底止, 現職請附正本, 其他須附影本 ) 以下資料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依序分類裝訂成冊, 與報名表資料併寄, 未附證明文件者不予 計分 類別 項目 說明及配分 一 1. 專任特殊教育相關工作滿 5 年以上 最高 40 分 1. 專任特殊教育工作滿 2-4 年 2. 兼任特殊教育工作滿 5 年以上 最高 35 分 1. 專任教育 輔導諮商相關工作滿 5 年以上 2. 兼任特殊教育工作滿 2-4 年 最高 30 分 3. 特殊生家長且擔任相關團體理事或幹部者 1. 專任教育 輔導諮商相關工作 2-4 年 2. 兼任於教育 輔導諮商相關工作 3 年以上 3. 專任身心障礙社會福利 醫療相關工作滿 5 年以上最高 25 分 4. 特殊生家長且為相關協會會員者 工作經歷 第一項及第二項, 兩項分數可以合計, 滿分 55 分 1. 專任身心障礙社會福利 醫療相關工作滿 2-4 年 2. 專任社會福利 醫療相關工作滿 5 年以上 最高 20 分 3. 特殊生家長 1. 任職社會福利 醫療工作滿 2-4 年 最高 15 分 二 1. 相關工作志工時數 2 年合計 300 小時以上 最高 15 分 1. 相關工作志工時數 2 年合計 200 小時以上 2. 相關工作志工時數 1 年合計 150 小時以上 最高 10 分 一 獲獎紀錄 1-1 特教 1-2 普教或輔導 1-3 其他 二記功嘉獎 2-1 全國或優良事蹟國際性事蹟大功 ( ) 次 小功 ( ) 次 嘉獎 ( ) 次滿分 15 分 2-2 縣市事蹟大功 ( ) 次 小功 ( ) 次 嘉獎 ( ) 次 2-3 校內事蹟 大功 ( ) 次 小功 ( ) 次 嘉獎 ( ) 次 三 感謝狀 聘書 3-1 公立單位 3-2 私立單位 進修計畫滿分 30 分 一 進修計畫 約 3,500-5,000 字, 內容包括 : 個人相關學經歷 學習願景 生涯發展 修課規劃 論文主題規劃等 註 :(1) 學歷證件以學位 ( 分 ) 證書為準, 無學位 ( 分 ) 證書不予核計 (2) 國外大學學位證書, 如經查明係偽造, 須自負法律責任, 本校將溯及既往並報部取消 就讀或畢業資格 (3) 所有適合您之積分事項須備齊證件為憑 ( 事後不予補件 ), 否則不予採計 (4) 本表如不敷使用, 在順序不變的情形下, 請自行延伸行數 填表人簽名 ( 並請加蓋私章 ) 印 章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 名稱修正日期法規類別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民國 106 年 06 月 02 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 1 條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列印時間 :106/06/21 10:05 第 2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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