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學年度 特殊選才 ( 獅子座計畫 ) 招生簡章 107 年 11 月 5 日至 11 月 12 日報名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招生委員會編訂地址 :106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電話 :(02) 傳真 :(02) 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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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8 學年度 特殊選才 ( 獅子座計畫 ) 招生簡章 107 年 11 月 5 日至 11 月 12 日報名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招生委員會編訂地址 :106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電話 :(02) 傳真 :(02) 網址 : &Sn=183 ( 107 年 9 月 18 日本校 108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 1 次會議通過 )

2 ( 獅子座計畫 ) 招生簡章 重要日程 簡章公告 :107 年 10 月 8 日 ( 星期一 ) 網路公告 報名期間 :107 年 11 月 5 日 ( 星期一 )~ 107 年 11 月 12 日 ( 星期一 ) 一律採網路報名 准考證列印 :107 年 11 月 27 日 ( 星期二 )~107 年 12 月 9 日 ( 星期日 )( 由考生自行於網路列印 ) 甄試日期 :107 年 11 月 30 日 ( 星期五 )~ 107 年 12 月 9 日 ( 星期日 ) 依簡章各系所之規定 錄取放榜 :108 年 1 月 4 日 ( 星期五 ) 網路公告錄取名單 申請複查 :108 年 1 月 7 日 ( 星期一 )~ 1 月 10 日 ( 星期四 ) 正取生報到 :108 年 1 月 18 日 ( 星期五 )~ 1 月 23 日 ( 星期三 ) 備取生遞補報到 :108 年 2 月 11 日 ( 星期一 )~ 3 月 5 日 ( 星期二 ) 錄取生放棄入學資格截止日 :108 年 3 月 5 日 ( 星期二 ) 中午 12 點前 簡章公告 本簡章及表件可免費由網路自行下載列印 下載位置 : 相關資訊 有關招生考試相關資訊, 請洽詢本校教務處 特殊選才招生專區 電話 :(02) 網址 : 有關註冊入學相關資訊, 請洽詢本校教務處 註冊組 電話 :(02) 網址 : 有關獎助學金相關資訊, 請洽詢本校學生事務處 生活輔導組 電話 :(02) 網址 : 有關本校交通資訊請查閱網址 : i

3 ( 獅子座計畫 ) 招生簡章 共同規定事項 目 招生目的 報考資格 修業期限 報名 報名流程 1-4 報名注意事項 4-5 准考證 甄試日期 時間 地點 成績計算及錄取規定 5 錄取公告 成績單 成績複查 錄取報到及註冊入學 6-7 附註 7 系所規定事項 文學院 理學院 藝術學院 科技與工程學院 音樂學院 國際與社會科學學院 教育學院 附件 附件 1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附件 2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附件 3 成績複查處理辦法 附件 4 境外學歷切結書 附件 5 退費申請書 附件 6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附件 7 報名證件黏貼表 附件 8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免繳報名費優待申請書 附件 9 錄取生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 附件 10 本校各校區分佈圖 錄 ii

4 ( 獅子座計畫 ) 招生簡章 招生系所頁碼對照表院別系所別頁碼國文學系 8 文學院 英語學系 9 地理學系 10 數學系 物理學系 13 理學院 化學系 14 生命科學系 15 地球科學系 16 資訊工程學系 17 藝術學院 美術學系 ( 國畫組 ) 18 美術學系 ( 西畫組 ) 19 科技與工程學院電機工程學系 20 音樂學院 音樂學系 21 表演藝術學士學位學程 22 國際與社會科學學院華語文教學系 ( 應用華語文學組 ) 23 教育學院 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 ( 家庭生活教育組 ) 24 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25 iii

5 共同規定事項 壹 招生目的 : 本校希望藉由特殊選才招生管道, 招收具有特殊才能 經歷或成就之學生, 讓本校多元入學 貳 報考資格 : 招生更加完整, 學系可依其特色設定錄取條件, 以更適當的方式招收到能力與志趣相符的優秀學生 考生須同時符合下列兩項條件, 始符合報考資格 : 一 具備我國國籍, 並於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 ( 包括應屆畢業生 ) 或具同等學力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 須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九條等規定 二 具有特殊才能 潛力 經歷或成就, 或符合報考學系訂定之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並持有證明者 具有特殊才能 潛力 經歷或成就, 可為 : 參加全國性或國際性競賽獲得傑出獎項 具單一學科或藝術能力天賦 高級中等學校特色專班 ( 如 : 科學班 音樂班 體育班 美術班等 ) 成績優異者 持有 IBDP 文憑證明且成績優異者 參加 ACT 或 SAT 等國外具公信力之入學用大型測驗且成績優異者等, 學系依其特色訂定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參 修業期限 :4 至 6 年 ( 詳細規定請詳本校學則 ) 肆 報名 一 報名方式 : 一律採網路報名, 並於期限內完成繳費與郵寄審查資料 二 報名日期 : 自 107 年 11 月 5 日 ( 星期一 ) 起至 107 年 11 月 12 日 ( 星期一 ) 下午 5:00 止, 逾期不予受理 伍 報名流程 :( 為免因網路壅塞致延誤報名, 請考生於報名時段內及早完成報名及繳費作業 ) 特殊選才招生考試專區 線上報名 一 上網登錄報名資料 二 前往繳費 三 再次上網 查詢繳費狀況 四 列印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 附件 6, 第 頁 ), 並郵寄書審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 完成報名手續 一 上網登錄報名資料 ( 一 ) 考生請於報名期間進入本校 特殊選才招生考試專區 點選 點我報名, 依系統首頁 網路報名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 步驟登入系統填寫報名資料並完成繳費 特殊選才招生考試專區 網址: ( 二 ) 應屆畢業生係指預定於 108 年 6 月畢業者 ( 三 ) 考生請輸入 108 年 8 月底前可收件之通訊地址及可聯絡之電話號碼 ( 含市內電話及手機號碼 ), 並應確認清楚無誤, 以免因無法聯絡而致考生權益受損 若有變更, 於報名時間內得再次進入報名系統修改 ; 超過報名時間, 則請以傳真或電話告知, 電話 :(02) 傳真號碼 :(02) ( 四 ) 網路報名有任何問題, 得於上班時間 ( 週一至週五, 上午 8:30~ 下午 5:00) 電洽 (02) 二 繳交報名費 ( 一 ) 報名費 : 依各學系規定, 詳見各學系分則 ( 第 8-25 頁 ) ( 二 ) 繳費期間 : 自 107 年 11 月 5 日 ( 星期一 ) 至 11 月 12 日 ( 星期一 ) 下午 11:59 止 ( 三 ) 繳費方式 : 請選用下列方式之一繳費, 切勿重複繳費 建議採 1 2 或 3 方式, 較能即時入帳 1. 信用卡線上繳費 ( 建議採此方式, 較能即時入帳 ) 1

6 共同規定事項 (1) 選定繳款方式後, 輸入信用卡卡號等相關資訊, 確定付款 (2) 請確認交易明細顯示繳費成功, 並儲存或列印相關頁面備查 如交易明細上之 交易金額 欄沒有繳款紀錄, 即表示繳費未成功, 請重新繳費 (3) 繳費後約 1 小時可入帳 2. WebATM 即時付 ( 建議採此方式, 較能即時入帳 ) (1) 請確定使用之電腦已安裝相關程式並備妥讀卡機 ; 選定繳款方式後, 持具轉帳功能之金融卡辦理網路 ATM 轉帳 ( 跨行轉帳需另扣手續費 ) (2) 請確認交易明細顯示轉帳成功, 並儲存或列印相關頁面備查 如交易明細上之 交易金額 欄沒有扣款紀錄, 即表示轉帳未成功, 請重新點選前往繳費 (3) 若於銀行營業時間外辦理轉帳繳費,ATM 將出現 次一營業日入帳 之訊息, 請選擇 同意, 並繼續完成轉帳繳費作業 (4) 轉帳後約 1 小時可入帳 3. 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繳費 ( 建議採此方式, 較能即時入帳 ) (1) 請選擇並列印 臨櫃繳費單 ( 請確定使用之電腦已成功連結有效之印表機 ) 並持金融卡利用全國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 ( 跨行轉帳需另扣手續費 ) (2) 銀行代號請輸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代碼 822, 帳號請輸入 繳費單上之繳費帳號 ( 共 14 碼 ) (3) 若繳費單遺失, 請登入報名系統重新列印繳費單 (4) 請檢查交易明細表以確認交易完成, 並妥善保管交易明細表備查 如交易明細表上之 交易金額 欄沒有扣款紀錄, 即表示轉帳未成功, 請重新轉帳 (5) 若於銀行營業時間外辦理轉帳繳費,ATM 將出現 次一營業日入帳 之訊息, 請選擇 同意, 並繼續完成轉帳繳費作業 (6) 轉帳後約 1 小時可入帳 4. 至中國信託銀行櫃檯繳款 (1) 請選擇並列印 臨櫃繳費單 ( 請確定使用之電腦已成功連結有效之印表機 ), 至全國中國信託櫃檯繳款, 繳費收據自行留存備查 (2) 若繳費單遺失, 請登入報名系統重新列印繳費單 (3) 因臨櫃繳款為人工作業, 銀行無法即時傳輸繳款資料, 約需半日 ~1 日工作天方能入帳 5. 至全國金融機構櫃檯辦理跨行匯款 ( 含郵局 ) (1) 請選擇並列印 臨櫃繳費單 ( 請確定使用之電腦已成功連結有效之印表機 ), 至全國金融機構櫃檯辦理跨行匯款, 需繳交跨行匯款手續費, 匯款收據自行留存備查 (2) 若繳費單遺失, 請登入報名系統重新列印繳費單 (3) 匯款後約半日可入帳, 但若於郵局匯款則需 2 日始可入帳 ( 故請報名截止當日勿利用郵局匯款, 以免造成報名不能成功 )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考生 : 凡屬全國各縣市政府所界定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考生, 得免繳報名費 申請方式 : 1. 填妥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免繳報名費優待申請書 ( 附件 8, 第 39 頁 ), 並檢附由各地政府或其依規定授權鄉 鎮 ( 市 ) 區公所開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非清寒證明 ) 影本二份, 一份於報名期限內傳真至本校招生委員會, 本校審核通過後, 系統會顯示 已報名, 免繳費 ; 並請將另一份證明文件影本附於審查資料中 2. 未檢附證明文件者, 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其報名費不予優待, 亦不接受補件 3. 傳真號碼 :(02) , 服務電話 :(02)

7 共同規定事項三 再次上網查詢繳費狀況請於繳費後, 待報名費入帳完成, 再次進入系統查看繳費狀況, 如顯示 已繳費, 方為報名成功 ; 如需修改個人資料, 得於報名時間內再次進入報名系統修改 四 郵寄報名資料 ( 一 ) 應備表件 : 1.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請黏貼於報名證件黏貼表 ( 附件 7, 第 38 頁 ) 2. 學歷 ( 力 ) 證明文件一份 : 適用對象 應繳資料 已畢業者應屆畢業生 ( 預定於 108 年 6 月畢業者 ) 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者持大陸地區學歷報考者 ( 須符合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歷報考者 ( 須符合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或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 畢業證書影本 檢附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 註冊章應清晰可辨 ), 請黏貼於報名證件黏貼表 ( 附件 7, 第 38 頁 ) 請依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附件 1, 第 頁 ) 繳交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就讀學校須為教育部認可, 並應繳交 : 1. 境外學歷切結書正本 ( 附件 4, 第 34 頁 ) 2.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及各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認定之學歷證明文件影本 就讀學校須為教育部認可, 並應繳交 : 1. 境外學歷切結書正本 ( 附件 4, 第 34 頁 ) 2. 學歷證明文件影本 3. 歷年成績證明影本 3. 符合各學系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之證明文件, 以及書面審查資料 ( 第 8-25 頁 ) 考生如對報考資格之認定有疑義者, 請於報名前洽詢該招生學系 4. 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5. 下列不同教育資歷學生, 請另繳交相關證明文件 : 適用對象經濟弱勢學生 (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 實驗教育學生新住民及其子女境外臺生 應繳資料由各地政府或其依規定授權鄉 鎮 ( 市 ) 區公所開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 非清寒證明 ) 影本一份 如證明文件中無考生姓名等相關資料時, 請另附相關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高中應屆畢業生 ( 含自學學生 ) 需繳交縣 ( 市 ) 主管機關所核發之學生身分證明影本 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須載明父或母之國籍 ( 父母已結婚登記載明外籍配偶原生國籍 姓名 ) 請參考上表之 持大陸地區學歷報考者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歷報考者 繳交相關文件 ( 二 ) 郵寄表件 : 請使用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 附件 6, 第 頁 ), 於 107 年 11 月 12 日 ( 星期一 ) 前 ( 郵戳為憑 ), 將 報名應繳交相關表件以限時掛號郵寄至本校 ( 部分學系因校區不同, 請參考下列學系地址寄件 ): 3

8 共同規定事項 學系國文學系英語學系地理學系美術學系 ( 國畫組 西畫組 ) 電機工程學系音樂學系表演藝術學士學位學程華語文教學系 ( 應用華語文學組 ) 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 ( 家庭生活教育組 ) 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數學系物理學系化學系生命科學系地球科學系資訊工程學系 收件地址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 臺北市文山區汀州路四段 88 號 陸 報名注意事項 一 考生輸入之報名資訊通訊地址 電話及電子郵件地址應確實無誤, 以免因無法聯絡或投遞致權益受損 ; 個人通訊基本資料若有更正, 請以傳真方式告知並來電確認 如因未收到通知, 後果自行負責 傳真號碼 :( 02) ; 聯絡電話 :(02) 二 報名所繳資料如模糊不清致無法辨識者, 拒絕受理報名 如有偽造 變造 假借 冒用者, 除取消其報名 考試資格外, 並送請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三 考生應依規定繳交報名及書面審查所需各項資料, 如未依規定繳齊所需資料, 而影響報考資格或考試成績, 其責任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報名時所繳各項表件及資料, 一概不予退還, 若各學系 ( 組 ) 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四 退費 1. 除符合下列規定者, 得申請退費外, 已繳之報名費概不退還 (1) 溢繳報名費 ( 不含重複報名 ) 者 (2) 已繳交報名費但因報名資格不符者 (3) 已繳交報名費但因未郵寄報考資格審查資料而未完成報名手續者 2. 申請時間及手續若合於前項退費條件者, 請於 107 年 12 月 10 日 ( 星期一 ) 前填妥 退費申請書 ( 附件 5, 第 35 頁 ), 以傳真方式 ( 傳真電話 : ) 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本校將於 108 年 3 月底前匯入個人指定帳戶 3. 因故無法如期於考試當日參加應試者, 不得申請退費 五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詳載於本校 招生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 附件 2, 第 頁 ), 考生請詳閱並遵守 六 考生如罹患傳染性結核病 ( 痰檢驗仍屬陽性階段者 ) 麻疹 德國麻疹 百日咳 流行性腦脊髓膜炎 水痘時, 應隨時通知本校招生委員會, 俾便事先安排相關試務 且日後如因傳染病流行另行發布規定 4

9 共同規定事項時, 考生應予配合, 不得異議 七 考生注意 : 入學本校之新生, 須通過各該系所規定之外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 相關資訊, 請見各系所網頁或電洽各系所承辦人員 ) 柒 准考證列印 : 由應考人自行於網路列印, 於考試時攜帶入場應試 一 經審查符合報考資格者, 請於 107 年 11 月 27 日後至本校教務處網站特殊選才招生考試專區 列印准考證 連結, 輸入帳號及密碼後, 即可自行以 A4 紙列印准考證 ( 黑白或彩色列印皆可 ) 二 准考證僅為通知考生通過資審, 是否通過初試得以參加複試, 以各學系網站公告為準 三 考生請仔細核對准考證上各項資料, 若有錯誤應於考試前以傳真方式向本校招生委員會申請更正, 並於次日重新列印正確之准考證應試, 否則影響權益, 由考生自行負責且不得異議 四 考生應試時需同時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 ( 或以有效期限內之護照 駕照或貼有相片之健保 IC 卡代替 ) 以便查驗, 准考證如有毀損或遺失, 應於考試當日攜帶身分證件, 向報考學系助教申請補發後, 始准應試 捌 甄試日期 時間 地點 : 依簡章第 8 至 25 頁各系所規定 玖 成績計算及錄取規定 一 成績計算 1.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佔比率加計後, 總成績滿分為 100 分 2. 各考試項目成績均計算至小數點後第 2 位 ( 小數點後第 3 位四捨五入 ) 3. 總成績計算方式 : (1) 單項 ( 科 ) 成績 = 該項 ( 科 ) 原始得分 該項 ( 科 ) 所占比率 (2) 總成績 = 各項 ( 科 ) 成績之總和 4. 筆試總分係指筆試各科原始得分乘以所占比率後之合計成績, 初試總分係指初試各項 ( 科 ) 原始得分乘以所占比率後之合計成績, 複試總分係指複試各項 ( 科 ) 原始得分乘以所占比率後之合計成績 5. 考試項目中訂有複試者, 若未符合參加複試資格者, 其複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6. 缺考科目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二 錄取規定 1. 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訂定各學系 ( 組 ) 最低錄取標準, 達最低錄取標準者, 依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為正取生至招生名額額滿為止 ; 在此標準以上之非正取生, 得列為備取生 如正取生有缺額時, 由備取生依成績高低順序遞補 2. 考生成績未達最低錄取標準者, 雖有名額亦不予錄取 ; 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 得不足額錄取 正取生錄取不足額時, 不得列備取生 3. 考生總成績分數相同時, 依各學系 ( 組 ) 訂定之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以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 如有二人以上錄取生之各項成績經比序仍同分, 由各學系 ( 組 ) 提系招生委員會議定錄取之先後順序 4. 招生名額 2 名以上之學系, 優先錄取不同教育資歷學生 1 名 ( 含境外臺生 新住民及其子女 經濟弱勢學生 實驗教育學生 ) 5

10 共同規定事項 拾 錄取公告 一 錄取名單預定於 108 年 1 月 4 日 ( 星期五 ) 公告於本校教務處網站及特殊選才招生專區 二 錄取名單除在本校網站公告外, 並以掛號信函寄發個人錄取通知 三 錄取考生若逾 108 年 1 月 10 日 ( 星期四 ) 仍未接獲錄取通知, 務請撥電話 :(02) 查詢或申請補發, 以免權益受損 ; 逾期其後果由考生自行負責 ( 個人錄取通知於辦理新生報到作業完畢後, 即不再行補發, 亦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再發 ) 四 錄取生報到時間及報到手續, 考生應自行參閱本簡章規定, 或點閱網路公告, 並依規定時間辦理報到手續 ; 逾期未報到者, 不得以未接獲掛號信函為由, 要求補救措施 拾壹 成績單 一 成績單預定於 108 年 1 月 4 日 ( 星期五 ) 前寄發 考生亦可在本校 特殊選才單獨招生考試專區 之錄取名單查詢 二 考生若逾 108 年 1 月 10 日 ( 星期四 ) 尚未收到成績單, 請撥電話 (02) , 查詢或申請補發 三 本項考試之成績保存 1 年, 逾期不予補發 拾貳 成績複查 一 申請期限 :108 年 1 月 7 日 ( 星期一 )~1 月 10 日 ( 星期四 ), 逾期概不受理 二 申請方式 : 一律以網路申請方式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 請至 特殊選才招生專區 點選 線上成績複查 網路提出申請複查後, 列印該頁面, 併同回郵信封寄至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企劃組收 ( 並註明 特殊選才成績複查 ) 三 申請成績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 提供每題得分及參考答案 閱覽或複印試卷 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有關成績複查事宜, 請參閱本簡章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招生考試成績複查處理辦法 ( 附件 3, 第 33 頁 ) 拾參 錄取報到及註冊入學 一 正取生報到 : 應依錄取通知規定之報到日期及方式辦理報到手續 逾期未完成報到手續即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 ; 其缺額由已登記遞補之備取生依序遞補 二 備取生遞補 1. 備取生應於 108 年 1 月 18 日 ( 星期五 ) 至 1 月 23 日 ( 星期三 ) 至本校 特殊選才單獨招生考試專區 填寫 備取生報到意願調查, 逾期視為放棄備取遞補之資格 2. 經遞補為正取生者, 應依規定之時間及程序辦理報到事宜 備取生遞補報到截止日期為 108 年 3 月 5 日 ( 星期二 ) 三 錄取兩校系以上者, 僅能擇一校系登記報到 四 放棄入學資格之處理 : 1. 已報到之錄取生若欲放棄入學資格, 應填具 錄取生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 ( 附件 9, 第 40 頁 ), 並於 108 年 3 月 5 日 ( 星期二 ) 中午 12 點前傳真或掃描後電郵至本校 ( 傳真號碼 : ; 電子郵件 :toeycwj@ntnu.edu.tw), 向本校聲明放棄入學資格, 否則不得參加當學年度大學繁星推薦 個人申請 科技校院日間部四年制申請入學第一階段篩選, 以及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與四技二專各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 2. 逾上述放棄截止日, 因其他特殊事由而欲放棄入學資格者, 仍應於向本校聲明放棄入學資格 6

11 共同規定事項五 已報到之錄取生, 應另依本校新生入學通知 ( 預定於 108 年 8 月中旬前寄發 ) 辦理註冊手續, 逾期未依規定辦理, 視同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1. 應屆畢業生考試錄取後, 因故未能畢業, 須符合同等學力報考資格, 並繳驗證明文件正本, 否則取消錄取資格, 不得註冊入學 2. 持國外學歷報考經錄取者, 應依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之規定, 繳交下列文件 : (1)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中文或英文翻譯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2)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中文或英文翻譯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3) 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正本一份 ( 報考人如係外國人或僑民者, 免附本項資料 ) 3. 持大陸地區學歷報考經錄取者, 應依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辦理 4. 持香港澳門學歷報考經錄取者, 應依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辦理 六 錄取之新生, 如經發現報考資格不符規定, 或所繳交之證件有不實 偽造 假借 塗改等情事者, 本校即取消其入學資格或開除其學籍, 且不發給任何學歷 ( 力 ) 證明 如係在本校畢業後始發現有前項情事者, 除繳銷其畢業證書外, 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考生如利用本校錄取資格謀取不當之利益交換且事證明確者, 本校有權取消其錄取資格 七 錄取考生均係自費生, 入學後依本校甄選規定錄取為師資培育生者, 始得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依師資培育法之規定, 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 含其本學系之修業期限以四年為原則, 並另加教育實習課程半年 成績優異者, 得依大學法之規定提前畢業, 但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不得減少 有關教師資格之取得, 悉依師資培育法及其相關法規辦理, 相關諮詢請逕洽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 電話 :(02) 拾肆 附註 一 考生如對複查結果 考試相關事宜有疑義, 或有違反性別平等原則之情事, 應於考試放榜後 15 日內以書面敘明具體事由並檢具佐證資料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 由本校依相關規定處理 ; 未具名之申訴案件不予處理 二 有關本校學生各類獎助學金 就學貸款 工讀及租賃等資料, 請逕洽本校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 電話 :(02) 網址 : 三 考生持 108 學年度特殊選才准考證正本至本校師大會館 迎賓會館, 即提供住宿優惠 詳細住宿資訊請洽本校進修推廣學院, 電話 :(02) 網址 : 四 本校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取得並保管考生個人資料, 在辦理招生事務之目的下進行處理及利用 本校將善盡善良保管人之義務與責任, 妥善保管考生個人資料, 僅提供招生相關工作目的及錄取生學籍資料建檔使用 凡報名本項招生者, 即表示同意授權本校得將考生個人及其成績資料, 運用於本招生事務及辦理錄取生報到或入學資料建置使用 五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處理 7

12 系所規定事項 : 國文學系 學系代碼 01 學系名稱 國文學系 報名費 新臺幣 1,000 元 招生名額 2 名 曾獲得以下各款情形之一者 : 1. 全國性 國語文競賽高中學生組( 國語演說 國語朗讀 作文 寫字 國 語字音字形 ) 前 3 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2. 中央各級機關或各縣市政府主辦之 全國 非專題性文學獎前 3 名 3. 全球華文學生文學獎 ( 前身為全國學生文學獎 ) 前 3 名 4. 台積電青年學生文學獎 青年書法暨篆刻大賞首獎 二 ( 貳 ) 獎 三 ( 參 ) 獎 5. 其他同等級與國語文相關之各項 全國或國際性 文學及藝術獎項前 3 名 考試項目各項目所占比率 (%) 考試項目初試書面審查 :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50% 及成績計算複試口試 50% 1. 自傳 ( 限 2000 字以內 )1 式 4 份 2. 高中在校成績證明正本 1 份及影本 3 份 ( 考生如無法提出高中 ( 職 ) 在學成 績證明者, 得以其他成績證明取代, 並於該成績證明內敘明理由 ) 書面審查 3. 符合報考資格相關證明文件 : 請務必檢附 全國性 獎項報名簡章或公告 獎狀影本及作品或 全國性 國語文競賽 ( 國語演說 國語朗讀 作文 寫 字 國語字音字形 ) 前 3 名獎狀影本各 4 份 ( 請在本系網站最新公告中下載特殊選才傑出事蹟認定表 ) 請依序將上列 3 項資料合併裝訂成冊, 共計 4 份 複 試 1. 初試總分擇優取至多 6 名參加複試 2. 複試名單將於 107 年 11 月 30 日 ( 星期五 ) 公告於本系網站 ( 3. 複試日期 :107 年 12 月 7 日 ( 星期五 ) 複試地點 :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1 段 162 號本校 文學院勤大樓 7 樓教室 ( 屆時公告於本系網頁 最近公告 ) 同分參酌順序 1. 口試 2. 書面審查 其 他 1.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占比率加計後, 總成績滿分為 100 分 2. 各項資料均須於報名時繳齊, 逾期不接受補繳 相關規定 3. 所繳之各項資料均不退還, 請自存底本 4. 錄取之新生須通過本校及本系相關規定之外語能力檢定, 始符合畢業資格 5. 本系優先錄取不同教育資歷學生 1 名 ( 詳參共同規定事項錄取規定 ) 洽詢電話 (02) ( 請洽蔡助教 ) 系所網址 8

13 系所規定事項 : 英語學系 學系代碼 02 學系名稱 英語學系 報名費 新臺幣 1,000 元 招生名額 1 名 符合下列 1-3 項其中一項 : 1. 參加全國性英語相關競賽個人獎獲首獎 ( 優勝獎須提出名次為第 1 名證明 ) 2. 母語為英語或高中畢業自英語授課學校 3. 達到等同以下其中一項檢核標準 : (1) CEF 語言能力參考指標 C1( 流利級 )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2) 通過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高級初試 (3) 托福 TOEFL ibt 110( 含 ) 以上 (4) 國際英語測驗 (IELTS)7.5 級 ( 含 ) 以上 (5) 英國劍橋大學國際英文認證 (Cambridge Certificate)CAE Grade B( 含 ) 以上 (6) 多益測驗 (TOEIC) 聽力及閱讀 945( 含 ) 以上, 且口說及寫作 360 分 ( 含 ) 以上 考試項目各項目所占比率 (%) 考試項目初試書面審查 :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50% 及成績計算複試口試 50% 1. 高中在校成績證明正本 1 份及影本 2 份 ( 考生如無法提出高中 ( 職 ) 在校成 績證明者, 得以其他成績證明替代, 並於該成績證明內敘明理由 ) 2. 英文自傳 ( 限 1,000 字以內 ) 一式 2 份 3. 中文自傳 ( 限 1,000 字以內 ) 一式 2 份 ( 參考用可省略 ) 書面審查 4. 下列 1-3 項其中一項 : (1) 全國性英語相關競賽個人獎獲首獎 獎狀影本 2 份 (2) 母語為英語或畢業自英語授課學校 證明影本 2 份 (3) 英語能力檢定證明 2 份 請依序將上列四項資料合併裝訂成冊, 共計 2 份 複 試 1. 初試總分擇優取至多 5 名參加複試 2. 複試名單將於 107 年 11 月 30 日 ( 星期五 ) 公告於本系網站 3. 複試日期 :107 年 12 月 6 日 ( 星期四 ) 4. 複試地點 :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1 段 162 號本校 誠大樓 8 樓專題討論室 I 同分參酌順序 1. 口試 2. 書面審查 其 他 1.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占比率加計後, 總成績滿分為 100 分 2. 各項資料均須於報名時繳齊, 逾期不接受補繳 相關規定 3. 所繳之各項資料均不退還, 請自存底本 4. 錄取生須通過全民英檢高級複試檢定 ( 或等同之國際標準化測驗 ), 始得畢 業 洽詢電話 (02) ( 請洽孫助教 ) 系所網址 9

14 系所規定事項 : 地理學系 學系代碼 03 學系名稱 地理學系 報名費 新臺幣 1,000 元 招生名額 2 名 1. 曾於國際地理 地球科學 資訊 生物奧林匹亞競賽獲獎者 2. 或於地理 地球科學 資訊 生物奧林匹亞競賽選訓決賽完成結訓表現優異報考資格者 ( 名額以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 附加規定 3. 或於國內地理奧林匹亞比賽獲得小論文 ( 團體 ) 組一等獎 二等獎 ; 個人組 一等獎 二等獎 三等獎者 考試項目各項目所占比率 (%) 考試項目初試書面審查 : 就所繳資料審查 40% 及成績計算複試口試 60% 1. 請準備下列七項資料 : (1) 學歷證明影本 ( 或應屆畢業生證明 ) 一式 3 份 ( 至少 1 份為正本 ) (2) 高中 ( 職 ) 在校成績證明一式 3 份 ( 至少 1 份為正本 ) (3) 自傳 ( 學生自述 ) 一式 3 份 (4) 讀書計畫 ( 含申請動機 學習計畫等 ) 一式 3 份 (5) 國際及全國性相關學科競賽得獎證明影本一式 5 份 書面審查 (6) 作品集或其他有利於審查之相關參考資料各一式 3 份 (7) 推薦函 2 封 2. 請將第 (1)~(6) 項資料分裝 3 袋 ( 每袋中須包含每 1 項資料各 1 份 ), 第 (5) 項 2 份影本及第 (7) 項資料連同報名表正表 副表另裝 1 袋, 共 4 袋資料 ; 於各袋封面註明 : 報考系 ( 所 ) 別 姓名 3. 所繳各項資料, 請於放榜後一個月內向本系領回, 或自備貼足 掛號 回郵郵資並填妥收件人姓名 地址 郵遞區號之 ( 特大 ) 信封袋 1 個, 由本系寄還, 逾期不負保管責任 複 試 1. 初試總分擇優取至多 5 名 ( 得不足額 ) 參加複試 2. 複試名單將於 107 年 11 月 30 日 ( 星期五 ) 公告於本系網站 3. 複試日期 :107 年 12 月 07 日 ( 星期五 ) 4. 複試地點 :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本校 文學院勤大樓 9 樓本系研討室 同分參酌順序 1. 口試 2. 書面審查 其 他 1.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占比率加計後, 總成績滿分為 100 分 相關規定 2. 錄取之新生, 入學後須通過本系規定之外語能力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3. 本系優先錄取不同教育資歷學生 1 名 ( 詳參共同規定事項錄取規定 ) 洽詢電話 (02) ( 請洽李美萱助教 ) 系所網址 10

15 學系代碼 04 系所規定事項 : 數學系 學系名稱數學系報名費新臺幣 1,000 元招生名額 2 名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 1. 參加數學相關全國性或國際性競賽獲得傑出獎項, 並持有證明 ( 如參加國際數學競賽獲得名次者 ; 參加國際數學奧林匹亞競賽選訓或亞太數學奧林匹亞研習營完成結訓者 ; 獲選國際數學科學展覽正選代表者 ; 參加全國性數學競賽獲得獎項者 ; 曾獲得丘成桐中學數學獎金牌或銀牌 ; 旺宏科學獎數學類之旺宏獎 金牌或銀牌者 ) 2. 數理資優班或科學班學生, 其高中二年級上 下學期 數學學科 單科成績各皆達全班排名前 20% 3. 高中二年級上學期及下學期之 數學學科 單科成績, 經學校認定各皆達就讀高中二類組及三類組之全部學生總排名前 30%, 且持續積極學習大學數理課程者 所謂 持續積極學習大學數理課程, 係指曾正式赴大學修習數學課報考資格程 ( 如微積分或線性代數等 ); 或曾參加大學舉辦的各類長期數理人才培育活附加規定動 ( 如教育部補助執行數理類科學人才培育計畫 ), 並已獲得活動舉辦單位所發給之認證 4. 高中二年級上學期及下學期之 數學學科 單科成績, 經學校認定各皆達就讀高中二類組及三類組之全部學生總排名前 30%, 且對數學學習或研究具特殊才能者 所謂 對數學學習或研究有特殊才能 係指曾自學大學數學或曾研究特定數學問題, 並留有學習筆記或心得 研究手稿等資料者 以此項條件提出申請者需繳交上述資料, 同時在自述書中詳述其自學與研究狀況, 並需有至少一位推薦者在推薦函中為此背書 5.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 經兩名以上數理領域之大學教師或研究人員推薦, 且持續積極學習大學數理課程者, 或對數學學習或研究具特殊才能者 所謂 持續積極學習大學數理課程 或 對數學學習或研究有特殊才能 同上述報考資格第 3 或第 4 項之規定 考試項目各項目所占比率 (%) 考試項目初試書面審查 50% 及成績計算複試口試 50% 1. 符合報考資格相關證明資料 1 份 ( 不限格式, 但應盡可能提供詳細證明 ) 2. 依報考資格第 1 至第 4 項申請者 : 提供高中 ( 職 ) 在校成績證明正本 1 份 自學生 : 繳交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成績證明及學習狀況報告書 ( 至少 5 頁以上 ) 書面審查 3. 自傳 ( 含學生數學學習歷程自述 )1 份 4. 數理領域相關人士 ( 如大學數學系教授或數學教師 ) 之推薦函 2 封以上 5. 其他有力證明資料影本 1 份 ( 如有明確之特殊經歷 獲有特定類型與等級之證照 專業訓練 營隊培訓等證明 讀書計畫 ) 11

16 系所規定事項 : 數學系 1. 初試總分擇優參加複試 複 試 2. 複試名單將於 107 年 11 月 23 日 ( 星期五 ) 公告於本系網站 3. 複試日期 :107 年 11 月 30 日 ( 星期五 ) 4. 複試地點 : 臺北市文山區汀州路 4 段 88 號公館校區數學館 3 樓 M311 室 同分參酌順序其他相關規定 1. 口試 2. 書面審查 1.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占比率加計後, 總成績滿分為 100 分 2. 本系優先錄取不同教育資歷學生 1 名 ( 詳參共同規定事項錄取規定 ) 洽詢電話 (02) ( 請洽李君柔助教 ) 系所網址 12

17 系所規定事項 : 物理學系 學系代碼 05 學系名稱 物理學系 報名費 新臺幣 1,000 元 招生名額 2 名 招收對物理有極大熱情 學習動機強 具備自主學習能力的學生, 且符合下列條 件之一者 : 1. 參加各類國際性物理競賽獲獎者 2. 參加國際物理奧林匹亞選訓決賽完成結訓者 3. 參加全國性科學展覽物理科競賽, 獲得佳作以上成績者 4. 參加各縣市科學展覽物理科競賽, 獲得前 3 名以上成績者 報考資格 5. 參加徐有庠盃 - 臺灣青年學生物理辯論競賽獲獎者 附加規定 6. 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數理及資訊學科能力競賽獲各區物理科優勝獎評選前 6 名 者 7. 高中在校學業成績, 物理科在校學業成績全校排名前 5% 者 8. 高中科學班應屆畢業生, 通過學科資格考試者 9. 參加各大學開設之高中物理科學習優異輔導班結業者 10. 其他特殊成就或表現並持有證明者 考試項目 各項目所占比率 (%) 考試項目書面審查 ( 滿分 100 分 ) 初試及成績計算 ( 第 1~5 項資料項佔 70%, 第 6 項佔 30%) 60% 複試 口試 ( 滿分 100 分 ) 40% 1. 學歷證明 ( 如學生證 畢業證書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身分證明等 ) 影 本 2. 高中 ( 職 ) 在校成績單 ( 含班級 類組 年級名次證明 )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 育學生成績證明及學習狀況報告書 書面審查 3. 自傳 ( 含個人成長歷程 ) 4. 讀書計畫 ( 含申請動機 ) 5. 推薦函 ( 以 2 封為原則 ) 6. 其他有利申請資料 ( 如特殊能力證明 特殊表現 競賽成果 語文能力證明等 ) 複 試 1. 初試總分擇優參加複試 2. 複試名單將於 107 年 11 月 30 日 ( 星期五 ) 公布於本系網站 3. 複試日期 :107 年 12 月 8 日 ( 星期六 )14 時 4. 複試地點 : 臺北市文山區汀州路四段 88 號公館校區物理學系 F104 室 同分參酌順序 1. 口試 2. 書面審查 其 他 1.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占比率加計後, 總成績滿分為 100 分 相關規定 2. 錄取之學生須通過本系外語能力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3. 本系優先錄取不同教育資歷學生 1 名 ( 詳參共同規定事項錄取規定 ) 洽詢電話 (02) ( 請洽高有愛助教 ) 系所網址 13

18 系所規定事項 : 化學系 學系代碼 06 學系名稱化學系報名費新臺幣 1,000 元 招生名額報考資格附加規定考試項目及成績計算書面審查 4 名對於化學有興趣熱誠, 並曾參加國際 / 國內數理學科競賽選訓營等活動, 表現優異之高中學生, 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 : 1. 國際科展 ( 數理 資訊 自然科學 ) 競賽 2. 各縣市科展獲等第獎 ( 不含佳作 ) 者 3. 國際奧林匹亞競賽選訓或冬令營結訓者 4. 高級中學學科能力各區競賽獲獎 ( 不含佳作 ) 者 5. 各縣市之公私立高中科學班及數理資優班 考試項目各項目所占比率 (%) 初試書面審查 :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50% 複試口試 50% 檢附自傳 高中歷年成績單 以上參賽得獎證明影本 結訓證書影本等資料各 1 份 複 試 1. 初試總分擇優取至多 12 名參加複試 2. 複試名單與相關規定將於 107 年 11 月 30 日 ( 星期五 ) 公告於本系網站 3. 複試日期 :107 年 12 月 7 日 ( 星期五 ) 4. 複試地點 : 臺北市文山區汀州路 4 段 88 號公館校區 理學大樓 F322 會議室 同分參酌 1. 口試 2. 書面審查順序 1.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占比率加計後, 總成績滿分為 100 分 其他 2. 錄取之新生, 入學後須通過本系規定之外語能力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相關規定格 3. 本系優先錄取不同教育資歷學生 1 名 ( 詳參共同規定事項錄取規定 ) 洽詢電話 (02) ( 請洽林彥慧助教 ) 系所網址 14

19 系所規定事項 : 生命科學系 學系代碼 07 學系名稱 生命科學系 報名費 新臺幣 1,000 元 招生名額 3 名 具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 : 1. 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高中組生物科 ( 生命科學科 ) 前 3 名 2. 全國高級中學數理學科能力競賽三等獎以上 報考資格 3. 國際科技展覽獲獎 附加規定 4. 入選國際奧林匹亞競賽國家代表隊 5. 已發表生命科學相關領域 SCI 文章 6. 其它生物相關之特殊成就或表現, 且具證明者 考試項目各項目所占比率 (%) 考試項目初試書面審查 :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50% 及成績計算複試口試 50% 以下資料繳交一份 : 1. 高中 ( 職 ) 在校成績證明正本 ( 考生如無法提出高中 ( 職 ) 在校成績證明者, 書面審查 得以其他成績證明取代, 並於該成績證明內敘明理由 ) 2. 自傳 ( 學生自述 ) 及進修計畫 ( 含申請動機 ) 3. 競賽成果證明 4. 成果作品 學生幹部證明 複 試 1. 口試名單及順序將於 107 年 12 月 5 日 ( 星期三 ) 公告於本系網站 2. 口試日期 :107 年 12 月 8 日 ( 星期六 ) 上午 10 時 3. 口試地點 : 臺北市文山區汀州路 4 段 88 號本校 理學院大樓 2 樓生命科學系會議室 同分參酌順序 1. 口試 2. 書面審查 其 他 1.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占比率加計後, 總成績滿分為 100 分 2. 招生目標 : 對生命科學具特殊性向與才能者, 期能培育優秀的生命科學人才 相關規定 3. 有辨色力異常 視覺障礙或肢體障礙者, 宜慎重考慮 4. 錄取之新生須於畢業前通過本系規定之外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 始符合 畢業資格 5. 本系優先錄取不同教育資歷學生 1 名 ( 詳參共同規定事項錄取規定 ) 洽詢電話 (02) ( 請洽翁怡如小姐 ) 系所網址 15

20 系所規定事項 : 地球科學系 學系代碼 08 學系名稱 地球科學系 報名費 新臺幣 1,000 元 招生名額 3 名 具下列資格之一 : 1. 參加國際奧林匹亞競賽選訓決賽完成結訓者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2. 獲選國際科學展覽正選代表者 3. 參加全國高級中學學科能力競賽或是全國科學展覽獲得第一名或一等獎名次 者 4. 其他地球科學相關之特殊成就或表現並持有證明者 考試項目 各項目所占比率 (%) 書面審查 :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初試成績考試項目初試特優者, 得免複試逕行錄取, 逕取生錄取總及成績計算成績佔分比例為初試 100% 50% 複試 口試 : 必要時得辦理口試進行甄選 50% 1. 符合報考資格相關證明資料 2. 高中 ( 職 ) 在校成績證明 ( 高一至高二, 共四學期, 含歷年學業成績名次占 書面審查 全班人數百分比 ), 考生如無法提出高中 ( 職 ) 在校成績證明者, 得以其他成績證明取代, 並於該成績證明內敘明理由 3. 自傳及個人履歷 1 份 4. 推薦函 2 封 複 試 1. 必要時得辦理複試進行甄選 2. 如須辦理複試, 則複試名單 複試日期與複試地點將於 107 年 11 月 28 日 ( 星期三 ) 中午以後公告於本系網站 同分參酌順序 1. 複試 2. 初試 1.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占比率加計後, 總成績滿分為 100 分 其他 2. 錄取之新生須通過本系所外語能力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相關規定 3. 本系為師資培育學系 4. 本系優先錄取不同教育資歷學生 1 名 ( 詳參共同規定事項錄取規定 ) 洽詢電話 (02) ( 請洽劉曉珮助教 ) 系所網址 16

21 學系代碼 09 系所規定事項 : 資訊工程學系 學系名稱 資訊工程學系 報名費 新臺幣 800 元 招生名額 5 名 對於資訊工程領域有興趣熱誠之高中生,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持有證明 者 :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1. 入選資訊奧林匹亞競賽選訓營者 2. 參加大學程式設計先修檢測, 總級分達八級分 ( 含 ) 以上者 3. 參加國內或國際科展 ( 數理或資訊學科 ) 表現優異者 4. 參加高級中學數理及資訊學科能力競賽表現優異者 考試項目 各項目所占比率 (%) 書面審查 :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初試成績特優考試項目初試者, 得免複試逕行錄取, 逕取生錄取總成績佔分及成績計算比例為初試 100% 50% 複試 口試 : 必要時得辦理口試進行甄選 50% 書面審查檢附自傳 高中歷年成績單及符合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之證明資料各一份 複試同分參酌順序其他相關規定 1. 複試名單將於 107 年 11 月 30 日 ( 星期五 ) 公告於本系網站 2. 複試日期 :107 年 12 月 5 日 ( 星期三 ) 3. 複試地點 : 臺北市汀州路四段 88 號應用科學大樓資訊工程學系 1. 口試 2. 書面審查 1.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占比率加計後, 總成績滿分為 100 分 2. 本系優先錄取不同教育資歷學生 1 名 ( 詳參共同規定事項錄取規定 ) 洽詢電話 (02) ( 請洽陳姿婷助教 ) 系所網址 17

22 系所規定事項 : 美術學系國畫組 學系代碼 10 學系名稱 美術學系國畫組 報名費 新臺幣 1,000 元 招生名額 1 名 具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者, 得參加本系國畫組特殊選才招生, 經錄取後入學修 讀學士學位 : 報考資格 1. 參加美術類 ( 國畫 ) 國際性競賽獲得前三名名次者 附加規定 2. 參加各類全國性美術 ( 國畫 ) 等展演類競賽獲得前三項名次者或縣市級美術 ( 國畫 ) 競賽前三名兩次以上, 並經該校校長推薦者 考試項目 各項目所占比率 (%) 考試項目 一 術科考試 - 水墨畫 30% 及成績計算 二 書面審查 20% 三 口試 50% 1. 自傳 ( 學生自述 ): 請以打字呈現,1500 字 2. 成果作品集 : 列印或相片方式呈現 書面審查 3. 競賽成果 ( 或特殊表現 ) 證明 ( 請以影本繳交 ) 4. 其他有利審查之相關資料 * 以上資料請以 A4 規格依序裝訂成冊 (5 份 ) 複 試 考試時間訂於 107 年 12 月 5 日 ( 星期三 ) 假本校美術系館舉行 ; 術科考試- 水墨畫 時間訂於上午舉行 口試訂於下午舉行, 詳細考場位置及時程安排於 107 年 11 月 29 日 ( 星期四 ) 公告於本校美術系館及本系網頁 同分參酌順序 1. 口試 2. 術科考試 - 水墨畫 3. 書面審查 其 他 1. 各科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占比率加計後, 總成績滿分為 100 分 2. 書面審查資料請於報名時一併繳交, 逾期恕不接受補繳 相關規定 3. 錄取之新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 惟服兵役不在此限 ) 4. 本系為師資培育學系 洽詢電話 (02) ( 請洽曾斐莉助教 ) 系所網址 18

23 學系代碼 11 系所規定事項 : 美術學系西畫組 學系名稱 美術學系西畫組 報名費 新臺幣 1,000 元 招生名額 1 名 具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者, 得參加本系國畫組特殊選才招生, 經錄取後入學修讀 學士學位 : 報考資格 1. 參加美術類 ( 西畫 ) 國際性競賽獲得前三名名次者 附加規定 2. 參加各類全國性美術 ( 西畫 ) 等展演類競賽獲得前三項名次者或縣市級美術 ( 西畫 ) 競賽前三名兩次以上, 並經該校校長推薦者 考試項目 各項目所占比率 (%) 考試項目 一 術科考試 - 素描 30% 及成績計算 二 書面審查 20% 三 口試 50% 1. 自傳 ( 學生自述 ): 請以打字呈現,1500 字 2. 成果作品集 : 列印或相片方式呈現 書面審查 3. 競賽成果 ( 或特殊表現 ) 證明 ( 請以影本繳交 ) 4. 其他有利審查之相關資料 * 以上資料請以 A4 規格依序裝訂成冊 (5 份 ) 複 試 考試時間訂於 107 年 12 月 5 日 ( 星期三 ) 假本校美術系館舉行 ; 術科考試- 水墨畫 時間訂於上午舉行 口試訂於下午舉行, 詳細考場位置及時程安排於 107 年 11 月 29 日 ( 星期四 ) 公告於本校美術系館及本系網頁 同分參酌順序 1. 口試 2. 術科考試 - 水墨畫 3. 書面審查 1. 各科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占比率加計後, 總成績滿分為 100 分 2. 書面審查資料請於報名時一併繳交, 逾期恕不接受補繳 其他 3. 錄取之新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 惟服兵役不在此限 ) 相關規定 4. 本系為師資培育學系 5. 有視覺障礙或辨色力異常者, 宜慎重考慮 洽詢電話 (02) ( 請洽曾斐莉助教 ) 系所網址 19

24 學系代碼 12 系所規定事項 : 電機工程學系 學系名稱 電機工程學系 報名費 新臺幣 800 元 招生名額 1 名 對於電機及資訊領域有興趣熱誠之高中生,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持有證明 者 : 1. 參加國際科學展覽正選代表 2. 入選資訊 物理 數學奧林匹亞競賽選訓營者 3. 教育部核定之高級中等學校科學班畢業生通過學科資格考試者, 或是高中數 理資優班, 有鑑定字號並可提供研究報告者 4. 參加全國性或各縣市所主辦之科展獲獎 5. 曾參加教育部 各縣市政府 海峽兩岸或民間團體所舉辦的大型競賽表現優報考資格異者 附加規定 6. 參加各大學開設之高中物理 數學科學習優異輔導班結業者 7. 參加各區或全國高級中學數理及資訊學科能力競賽 ( 資訊科 物理科 數學 科 ) 獲獎 ( 不含佳作 ) 者 8. SAT(Scholastic Aptitude Test American College Testing)( 含 SAT subject) 或 ACT(American College Testing) 成績優異者 9. 國際文憑大學預科課程 (IBDP) 評量總成績優異者 10. 曾參加國際性大型競賽表現優異者 11. 具有其他特殊成就或表現, 足以證明對電機領域具備發展潛力者 考試項目 各項目所占比率 (%) 書面審查 : 就所繳交資料加以審查 初試成績特優考試項目初試者, 得免複試逕行錄取, 逕取生錄取總成績佔分比及成績計算例為初試 100% 50% 複試 口試 : 必要時得辦理口試進行甄選 50% 書面審查 檢附自傳 高中歷年成績單 ( 正本 ) 及符合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之證明資料各一份 複 試 1. 複試名單將於 107 年 12 月 05 日 ( 星期三 ) 中午公告於本系網站 2. 複試日期 :107 年 12 月 08 日 ( 星期六 ) 3. 複試地點 : 臺北市大安區和東路一段 號科技與工程學院電機系 4 樓會議室 同分參酌順序 1. 口試 2. 書面審查 其 他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占比率加計後, 總成績滿分為 100 相關規定 分 洽詢電話 (02) ( 請洽鄭琇文助教 ) 系所網址 20

25 學系代碼 13 系所規定事項 : 音樂學系 學系名稱音樂學系報名費新臺幣 1,000 元 招生名額報考資格附加規定考試項目及成績計算書面審查 2 名於國際知名音樂比賽獲獎或於高中三年內參加教育部舉辦之 全國學生音樂比賽 獲優等前三名 術科表現特別優秀之學生 考試項目各項目所占比率 (%) 書面審查 :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100% 1. 得獎證明資料, 如國際知名音樂比賽獲獎紀錄 教育部舉辦之 全國學生音樂比賽 獲優等前三名之得獎證明資料 2. 學歷證明 ( 如學生證 畢業證書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身分證明等 ) 影本 3. 自傳 : 至少 500 字 ( 含 ) 以上 4. 推薦函 ( 以 2 封為原則 ) 5. 個人演奏影音資料 (DVD): 演奏時間至少 20 分鐘 ( 含 ) 以上 複 試無 1. 主修科目限鋼琴 弦樂 ( 小提琴 中提琴 大提琴 低音提琴 豎琴 ) 聲樂 作曲 打擊 管樂 ( 長笛 單簧管 雙簧管 法國號 低音管 小號 其他長號 薩克斯管 上低音號 低音號 ), 請於報名時選定 相關規定 2. 錄取之學生須通過本系外語能力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3. 本系優先錄取不同教育資歷學生 1 名 ( 詳參共同規定事項錄取規定 ) 洽詢電話 (02) ( 請洽許育禎行政專員 ) 系所網址 21

26 學系代碼 14 系所規定事項 : 表演藝術學士學位學程 學系名稱 表演藝術學士學位學程 報名費 新臺幣 1,000 元 招生名額 1 名 凡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 含普通型 技術型 綜合型及單 科型學校 ) 應屆或已畢業, 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 並具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者, 得參加本學程特殊選才招生, 經錄取後入學修讀學士學位學程 : 1. 參加表演藝術類 ( 戲劇 舞蹈 聲樂 ) 國際性競賽獲得前三名名次者 2. 參加由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辦理之各表演藝術展演競賽獲得前三名名 次者 考試項目 各項目所占比率 (%) 考試項目 一 術科考試 - 中文音樂劇演唱與肢體 50% 及成績計算 二 書面審查 20% 三 口試 30% 1. 自傳 ( 學生自述 ): 請以打字呈現,1500 字 書面審查 2. 成果作品集 : 列印或相片方式呈現 3. 競賽成果 ( 或特殊表現 ) 證明 ( 請以影本繳交 ) * 以上資料請以 A4 規格依序裝訂成冊 (4 份 ) 複 試 1. 考試時間訂於 107 年 12 月 2 日 ( 星期日 ) 假本校知音劇場舉行, 考序表於 107 年 11 月 26 日 ( 星期一 ) 公告於本學程網站 2. 術科考試內容於 107 年 10 月 8 日 ( 星期一 ) 公告於本學程網站 同分參酌順序 1. 術科考試 2. 口試 3. 書面審查 1. 各科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占比率加計後, 總成績滿分為 100 分 惟 術科考試須達 85 分, 始予錄取 其他 2. 書面審查資料請於報名時一併繳交, 逾期恕不接受補繳 相關規定 3. 錄取之新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 惟服兵役不在此限 ) 4. 有聽覺障礙或肢體障礙者, 宜慎重考慮 洽詢電話 (02) ( 請洽葉家欣助教 ) 系所網址 22

27 學系代碼 15 系所規定事項 : 華語文教學系應用華語文學組 學系名稱 華語文教學系應用華語文學組 報名費 新臺幣 1,000 元 招生名額 2 名 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 ( 包括應屆畢業生 ) 或具同等學力之 學生, 且符合以下其中一項規定者 : 報考資格 1. 參加 全國語文競賽 高中學生組國語演說 / 朗讀獲得前三名者 附加規定 2. 參加 全國性 國語文競賽或 全國性 英語文競賽獲得前三名者 3. 參加 國際性 語文競賽獲個人傑出獎項者 考試項目 各項目所占比率 (%) 考試項目及成績計算 初試 書面資料審查 50% 複試 口試 50% 1. 符合報考資格相關證明資料影本 1 份 2. 高中 ( 職 ) 在校成績證明正本 1 份 3. 自傳 1 份 書面審查 4. 讀書計畫 1 份 5. 英語能力檢定證明影本 1 份 ( 如 :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多益 全民英檢 新 制托福等 ) 6. 社團參與證明影本 1 份 7. 其他有力證明資料影本 1 份 複 試 1. 初試總分擇優取至多 8 名參加複試 2. 複試名單將於 2018 年 11 月 28 日 ( 星期三 ) 下午 5 時公告於本系網站 3. 複試日期 :2018 年 11 月 30 日 ( 星期五 ) 4. 複試地點 :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29 號本校綜合大樓 10 樓教室 同分參酌順序 1. 口試 2. 書面審查 1.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占比率加計後, 總成績滿分為 100 分 其他 2. 所繳之各項資料均不退還, 請自存底本 相關規定 3. 錄取之學生須通過本系外語能力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4. 本系優先錄取不同教育資歷學生 1 名 ( 詳參共同規定事項錄取規定 ) 洽詢電話 (02) ( 請洽袁慧敏助教 ) 系所網址 23

28 學系代碼 16 系所規定事項 : 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家庭生活教育組 學系名稱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家庭生活教育組報名費新臺幣 1,000 元 招生名額報考資格附加規定考試項目及成績計算書面審查複試同分參酌順序 其他相關規定 1 名具下列資格之一 : 1. 獲得家政相關國際技能競賽前三名者 2. 獲得全國技藝競賽家政群科前三名者 3. 獲得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家政群專題及創意製作競賽前三名者 考試項目各項目所占比率 (%) 書面審查 :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初試成績特優初試者, 得免複試逕行錄取, 逕取生錄取總成績佔分 50% 比例為初試 100% 複試口試 : 必要時得辦理口試進行甄選 50% 1. 符合報考資格相關證明資料 2. 高中 ( 職 ) 在校成績證明 ( 高一至高二, 共四學期, 含歷年學業成績名次占全班人數百分比 ) 3. 自傳及個人履歷 1 份 1. 必要時得辦理複試進行甄選 2. 如須辦理複試, 則複試名單 複試日期與複試地點將於 107 年 11 月 28 日 ( 星期三 ) 下午 5 時公告於本系網站 1. 口試 2. 書面審查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占比率加計後, 總成績滿分為 100 分 洽詢電話 (02) ( 請洽林亞寧行政專員 ) 系所網址 24

29 系所規定事項 : 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學系代碼 17 學系名稱 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報名費 新臺幣 500 元 招生名額 1 名 曾獲得以下各款情形之一者 :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1. 參加國際性 全國性或各縣市所主辦之童軍教育或戶外教育相關活動獲獎 2. 具有其他特殊成就或表現, 足以證明對童軍教育或戶外教育相關領域具備發 展潛力者 考試項目 各項目所占比率 (%) 考試項目 書面審查 : 就所繳交下列資料加以審查 1. 高中 ( 職 ) 在校成績 30% 及成績計算 2. 自傳 ( 學生自述 ) 15% 3. 讀書計畫 ( 含申請動機 學習計畫等 ) 30% 4. 符合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之證明資料 25% 書面審查 1. 學歷證明影本 ( 或應屆畢業生證明 )1 份 2. 高中 ( 職 ) 在校成績證明 1 份 3. 自傳 ( 學生自述 )1 份 4. 讀書計畫 ( 含申請動機 學習計畫等 )1 份 5. 符合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之證明資料影本 1 份 ( 請註明 與正本相符 並 簽名 ) * 以上資料請以 A4 規格依序裝訂成冊 複 試無 同分參酌順序 1. 讀書計畫 2. 符合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其 他 1. 各項目依所占比率加計後, 總成績滿分為 100 分 2. 各項資料均須於報名時繳齊, 逾期不接受補繳 3. 所繳之各項資料均不退還, 請自存底本 相關規定 4. 錄取之學生須通過本系外語能力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5. 考生如無法提出高中 職 在校成績證明者, 得以其他成績證明取代, 並於 該成績證明內敘明理由 洽詢電話 (02) ( 請洽陳翊芸助教 ) 系所網址 25

30 附件 1: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中華民國 84 年 8 月 30 日教育部 (84) 台參字第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中華民國 86 年 4 月 9 日教育部 (86) 台參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3 條條文中華民國 86 年 5 月 21 日教育部 (86) 台參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3 條條文中華民國 88 年 3 月 5 日教育部 (88) 台參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3 條條文 ; 並刪除第 8 條條文中華民國 89 年 3 月 28 日教育部 (89) 台參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3 條條文中華民國 89 年 11 月 21 日教育部 (89) 台參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3 條條文中華民國 92 年 4 月 22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第 條條文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28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C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7 條 ; 並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5 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C 號令修正發布第 條條文中華民國 100 年 7 月 15 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C 號令修正名稱及全文 8 條 ; 並自發布日施行 ( 原名稱 : 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24 日教育部臺教高 ( 四 ) 字第 C 號令修正發布第 條條文 ; 增訂第 2-1 條文中華民國 102 年 4 月 3 日教育部臺教高 ( 四 ) 字第 C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條 ; 並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29 日教育部臺教高 ( 四 ) 字第 B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2 條 ; 並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 105 年 2 月 24 日教育部臺教高 ( 四 ) 字第 B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9 條條文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2 日教育部臺教高通字第 B 號令修正發布第 條條文 第 1 條第 2 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 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滿規定年限後,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 或修滿規定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 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 ( 補習 ) 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 ( 班 ) 三年級 ( 延教班 ) 結業, 持有修 ( 結 ) 業證明書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 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三 )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 ( 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 ( 四 )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 五 )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三 年滿十八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 二 ) 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26

31 附件 1: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十四 空中大學選修生, 修畢四十學分以上 ( 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 成績及格, 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五 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第 3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二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八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三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四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二百二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 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空中大學 ) 肄業, 修滿二年級下學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七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上 ( 二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八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 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四 )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 五 )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九 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五年制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 準用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本標準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 已修習前項第八款第二目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第 4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或三年級 : 一 學士班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 一 ) 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 ( 二 ) 修業累計滿三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二年級下學期 27

32 附件 1: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三 ) 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 ( 四 ) 修業累計滿五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三年級下學期 二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 修滿一年級上學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專科學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或專修科畢業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五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 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四 )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 五 )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六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 修得三十六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 修得七十二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一年級下學期 : 一 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空中大學 ) 肄業學生, 修滿三年級上學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 修業累計滿一個學期者,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 : 一 取得碩士以上學位 二 取得學士學位後,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四 )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 五 )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學士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第一項第一款 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至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前, 已修習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轉學考生報考第一項及第二項轉學考試, 依原就讀學校及擬報考學校之雙重學籍規定, 擬於轉學錄取時選擇同時就讀者, 得僅檢附歷年成績單 第 5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在學士班肄業, 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退學或休學,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 ( 包括實習 ) 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 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 ; 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 ; 取得專科進修 ( 補習 ) 學校資格證明書 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 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 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 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 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 二 ) 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28

33 第 6 條 附件 1: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 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前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7 條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 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 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8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 ( 不包括論文 ), 因故未能畢業, 經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及檢附歷年成績單,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二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 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試,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及檢附歷年成績單,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三 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四 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由各大學自行認定 ; 其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得以創作 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 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 由學校自行認定 第 9 條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 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 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 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 前項 第十項及第十二項所定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歷 ( 力 ) 證件 成績單或相關證明文件, 應經我國駐外機構, 或行政院在香港 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 臺灣地區人民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依親居留 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外國人 香港或澳門居民,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 一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 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予採認之情形 二 其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 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其畢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或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 29

34 附件 1: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報考者, 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程度成績單 學歷 ( 力 ) 證件, 及經當地政府教育主管機關證明得於當地報考大學之證明文件,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得視其於國外或香港 澳門之修業情形, 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第 10 條軍警校院學歷, 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 11 條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 除下列情形者外, 自規定起算日, 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 一 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 : 自歷年成績單 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 : 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 12 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30

35 附件 2: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招生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中華民國 90 年 10 月 17 日本校 91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訂定中華民國 91 年 12 月 19 日本校 92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第 2,3,5,6,8~16 條條文中華民國 93 年 10 月 13 日本校 94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第 3,6,9,10,12,13 條條文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9 日本校 95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第 9 條條文中華民國 99 年 11 月 23 日本校 100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第 條條文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本校 101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第 2 6 條條文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27 日本校 101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第 3 條條文中華民國 103 年 9 月 10 日本校 104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第 6 條條文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27 日本校 107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第 條條文 第一條本校辦理各項招生考試, 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 公正之原則, 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考生於預備鈴響時, 憑准考證及身分證件 ( 身分證 護照 附照片之健保卡或汽機車駕照 ) 入 場, 於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後不得入場 ; 已入場應試者, 四十分鐘內不得離場, 強行入場或離場 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未攜帶上述列舉之身分證件者, 經拍照存證後, 先准予應試 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前身 分證件仍未送達試場者, 扣減該科成績五分, 考生並應於七日內至本校招生承辦單位完成驗證 手續, 未辦理驗證者該科成績不予計分 第三條考生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座位應試 ; 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答案卷 ( 卡 ) 准考證及座位標示單三 者之號碼是否相同, 如有錯誤, 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考生於考試開始鈴響前, 不得翻閱 試題本或作答,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考試開始鈴響後, 始發現坐錯座位應試者, 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 一 在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內且於作答前, 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 換至編定之座位作答, 不扣減其成績 二 在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後或於作答後, 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三 經監試人員發現者, 不論考生作答與否, 均扣減其該科成績十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 或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四條考生應將准考證及身分證件放在考桌左上角, 靠左邊窗戶者放在考桌右上角, 以便查驗 第五條考生除必用之書寫 擦拭 作圖之文具外, 不得攜帶書籍 紙張 具有計算 通訊 記憶等功 能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 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 物品入場 ; 除依各系所之規定得使用計算機應 試者外, 亦不得攜帶計算機入場 ;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違規物品交由監試人員代管, 俟 該節考試完畢後再予歸還 第六條考生除繪圖或作曲外, 限用藍色及黑色筆 ( 含鉛筆 ) 作答,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 電腦劃 卡作答部分必須使用黑色 2B 軟心鉛筆畫記, 否則致無法辨認答案者, 其後果由考生自行負責 第七條考生除因考試題目印刷不清得舉手發問外, 其他概不得發問, 亦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第八條考生不得有交談 偷看 抄襲 傳遞 夾帶 頂替或其他舞弊情事, 違者其該科成績以零分計 算 第九條考生應在答案卷 ( 卡 ) 作答區內作答, 未在規定之作答區內作答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 在 答案卷 ( 卡 ) 書寫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 符號或註記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 書寫姓名, 扣 減其該科成績十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條考生不得毀損答案卷 ( 卡 ) 或擅自拆開答案卷之彌封標籤, 違者其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一條考試時間終了鈴聲響畢後, 考生應即停止作答, 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十 分, 情節重大者其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二條答案卷 ( 卡 ) 及試題應一併繳回, 不得攜出試場, 違者其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三條考生交卷 ( 卡 ) 後, 應遵照監試人員指示離開試場, 並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或高聲喧譁 宣讀 答案, 或以其他方式指示場內考生作答, 經勸止不聽者, 其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四條考生不得撕毀或塗抹試場座位標籤, 違者送請本校招生委員會議處 第十五條本規則所列扣減違規考生成績之規定, 均以扣減各該科之成績至零分為限 31

36 附件 2: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第十六條其他本規則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 考生權益之事項, 應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詳實記載, 提請本校招生委員會議處 第十七條凡違反本規則並涉及重大舞弊情事者, 通知其相關學校或機關依規定究辦 第十八條本規則經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通過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32

37 附件 3: 成績複查處理辦法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招生考試成績複查處理辦法 中華民國 89 年 10 月 11 日本校 90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訂定中華民國 96 年 10 月 01 日本校 97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中華民國 103 年 9 月 10 日本校 104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 第一條為辦理本校各類招生考試成績複查事宜,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申請複查考試成績, 應依簡章之規定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 並以 一次為限 複查考試成績之申請期限 申請方式 申請書表及複查費用等各項相關規定應明列 於招生簡章中 招生委員會收到複查考試成績之申請後, 應於申請期限截止後七日內查復之, 遇有 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查復時, 得酌予延長 複查筆試成績時, 應將申請考生之試卷調出, 詳細核對彌封號碼, 再查對申請複查 科目之試卷, 發現有疑義時, 應即查明處理之 複查審查 口試或術科成績時, 應將系所填送之審查成績登記表 口試成績登記表 或術科成績登記表調出, 詳細核對准考證號碼或彌封號碼, 再查對成績, 發現有疑 義時, 應即查明處理之 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 應重新核算申請考生之總成績, 並按下列規 定處理 : 一 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 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者, 應報請招生委員會主任 委員核定後增額錄取, 除復知該考生外, 並提下次招生委員會議追認 二 原計成績與重計成績均達錄取標準或均未達錄取標準者, 由招生委員會逕行復 知該考生 三 已錄取考生經申請複查成績, 重計後成績低於錄取標準時, 應報請招生委員會 主任委員核定取消其錄取資格, 並復知該考生, 該考生不得異議 複查考試成績, 如發現試卷漏未評閱或試卷卷面與卷內分數不相符時, 由招生委員 會聯繫原閱卷委員補閱之, 如總成績有變更時, 依前條規定處理 申請複查考試成績, 不得要求重新評閱 提供參考答案 閱覽或複印試卷 亦不得 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第九條複查考試成績, 如發現因申請考生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 以致影響計分時, 應將其原因復知 第十條本辦法經招生委員會決議通過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33

38 附件 4: 境外學歷切結書 招生考試境外學歷切結書 考生以學歷 ( 請填寫姓名 ) ( 請填寫畢業學校及系所全稱 ) 參加貴校 108 學年度 學系 組特殊選才招生 考試 一 本人所持境外學歷證件, 確為教育部認可, 並符合教育部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 以國外學歷報考者 )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 以大陸地區學歷報考者 )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 以香港澳門學歷報考者 ) 之規定, 並經相關單位驗證屬實 二 本人謹此具結保證, 如獲錄取, 本人將於報到時依前述法規規定之程序, 繳交下列文件, 否則本人願放棄本項考試錄取資格 : ( 一 ) 經相關權責單位驗證之境外學歷證件中文或英文翻譯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 二 ) 經相關權責單位驗證之境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中文或英文翻譯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 三 ) 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正本 ( 報考人如係外國人或僑民者, 免附本項資料 ) 中文或英文翻譯正本得送請駐外館處辦理翻譯驗證或送地方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 此 致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招生委員會 具結日期 : 年月日 立具結書人簽章 : 身分證號碼 : 34

39 附件 5: 退費申請書 招生考試退費申請書 一 考生報名貴校學系組 108 學 年度特殊選才招生考試, 因故無法完成報名手續, 依簡章規定申請退費, 敬請核辦 二 退費申請原因 :( 符合下列各項原因之一者 ) 溢繳報名費 ( 不含重複報名 ) 者 已繳交報名費但因報名資格不符者 已繳交報名費但因未郵寄報考資格審查資料而未完成報名手續者 三 本人存款帳戶 ( 非考生本人帳戶無法受理 ) 資料如下, 退費時請將款項逕撥入該帳戶內 : 郵局戶名 : 存簿帳號 : ( 請填寫 14 位數字 ) 金融機構 : 銀行分行 戶名 : 帳號 : 此致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招生委員會 申請人姓名 : 身分證字號 : 地址 : 電話 : 申請日期 : 年月日 退費申請方式與期限 :107 年 12 月 10 日 ( 星期一 ) 前, 以傳真方式 ( 傳真電話 : ) 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35

40 附件 6: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考生姓名 : 招生考試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貼足限時掛號郵資 通訊地址 : 聯絡電話 : 行動電話 :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學系收 請將下列表件依序整理齊全裝於一個 B4 信封袋中, 用迴紋針夾在左上角, 以限時掛號郵寄, 並將本頁貼於信封封面 項次 應繳交資料 請自行檢核打勾 一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二 學歷 ( 力 ) 證明文件一份 三 不同教育資歷學生相關證明 四 學系報考資格附加規定之證明文件 五 學系規定之書面審查資料 份 六 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36

41 附件 6: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考生姓名 : 招生考試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貼足限時掛號郵資 通訊地址 : 聯絡電話 : 行動電話 : 臺北市文山區汀州路四段 88 號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學系收 請將下列表件依序整理齊全裝於一個 B4 信封袋中, 用迴紋針夾在左上角, 以限時掛號郵寄, 並將本頁貼於信封封面 項次 應繳交資料 請自行檢核打勾 一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二 學歷 ( 力 ) 證明文件一份 三 不同教育資歷學生相關證明 四 學系報考資格附加規定之證明文件 五 學系規定之書面審查資料 份 六 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37

42 附件 7: 報名證件黏貼表 招生考試報名證件黏貼表 身分證正面影本黏貼欄 請於影本正面註明 此影本僅作為報名考 試用, 不得為其他用途 可簽名, 但所有 文字不要遮住姓名及字號 身分證背面影本黏貼欄 應屆畢業生 學生證正面影本黏貼欄 請於影本正面註明 此影本僅作為報名考試用, 不得為其他用途 可簽名, 但所有文字不要遮住姓名及字號 應屆畢業生 學生證背面影本黏貼欄 38

43 附件 8: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免繳報名費優待申請書 招生考試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免繳報名費優待申請書 考生姓名報考系組 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年月日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 日 ) ( 夜 ) ( 行動 ) 應檢附證件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 非清寒證明 ) 注意事項 1. 凡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得免繳本項報名費, 請先進入報名系統填寫 報名資料, 並填妥本申請書, 連同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 非 清寒證明 ), 傳真至本校招生委員會, 本校審核通過後, 系統會顯示 已 報名, 免繳費 2. 未檢附證明文件者, 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不予優待, 亦不接受補件 3. 傳真號碼 :(02) , 服務電話 :(02) 審查結果 ( 考生勿填 ) 符合優待資格, 免繳報名費 不符優待資格, 須補繳報名費 39

44 附件 9: 錄取生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 招生錄取生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 學生 ( 准考證號碼 ) 參加貴校 108 學年度特 殊選才 ( 獅子座計畫 ) 招生, 經錄取為 學系 ( 組 ) 新 生 本人因故自願放棄錄取資格, 特此聲明 * 放棄原因 ( 請勾選 / 可複選 ): 出國進修 服兵役 經濟因素考量 興趣不合 ( 師資 研究領域等 ) 就業 健康因素考量 地域因素考量 ( 離家遠 ) 家人反對 考上他校 ( 請填校系名稱 ): 擬參加 108 學年度大學繁星推薦 個人申請 科技校院日間部四年制申請入學第一階段篩選, 及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與四技二專各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 因故未能畢業, 且無法提供符合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所列應繳證明文件 其他 此致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立書人 : ( 簽章 ) 身分證字號 : 行動電話 : 家長或監護人 : ( 簽章 ) 聯絡電話 : 行動電話 : 通訊地址 : 40 中華民國 108 年月日 注意事項 : 1. 已報到之錄取生若欲放棄入學資格, 應填具 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 並於 108 年 3 月 5 日 ( 星期二 ) 中午 12 點前傳真或掃描後電郵至本校 ( 傳真號碼 : ; 電子郵件 : toeycwj@ntnu.edu.tw), 向本校聲明放棄入學資格, 否則不得參加當學年度大學繁星推薦 個人申請 科技校院日間部四年制申請入學第一階段篩選, 以及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與四技二專各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 2. 逾上述放棄截止日, 因其他特殊事由而欲放棄入學資格者, 仍應於向本校聲明放棄入學資格 3. 聲明放棄入學資格手續完成後, 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 請考生及家長慎重考慮

45 附件 10: 本校各校區分佈圖 41

46 附件 10: 本校各校區分佈圖 42

47 招生簡章 取得方式備註 網路下載 公告網址 : 1. 免費 2. 考生進入網頁後, 請點選 108 學年度特殊選才招生簡章, 即可參閲並下載列印簡章內容及各項表件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招生委員會 地址 :10610 臺北市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電話 :(02) 傳真 :(02) 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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