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教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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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8 學年度 博士班招生簡章 108 年 3 月 12 日至 3 月 21 日報名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招生委員會編訂地址 :106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電話 :(02) 傳真 :(02) 網址 : ( 107 年 12 月 5 日本校 108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 4 次會議通過 )

2 重要日程 網路報名 郵寄報名資料 :108 年 3 月 12 日 ( 星期二 )~ 3 月 21 日 ( 星期四 ) 准考證列印 :108 年 4 月 19 日 ( 星期五 )~ 5 月 12 日 ( 星期日 )( 由考生自行於網路列印 ) 退費申請 :108 年 4 月 17 日 ( 星期三 ) 前 系所自行筆試 :108 年 4 月 27 日 ( 星期六 )~ 5 月 12 日 ( 星期日 ) 口試 ( 面試 ):108 年 4 月 27 日 ( 星期六 )~ 5 月 12 日 ( 星期日 ) 錄取名單公告 :108 年 5 月 23 日 ( 星期四 )( 網路公告 ) 成績複查 :108 年 5 月 29 日 ( 星期三 ) 前 正取生報到 :108 年 6 月 3 日 ( 星期一 )~ 6 月 6 日 ( 星期四 ) 簡章公告 本簡章及表件可免費由網路自行下載列印 ( 未發售紙本 ) 簡章下載網址 : 相關資訊 有關 招生考試 相關資訊請洽詢本校教務處 博士班招生專區 電話 :(02) 網址 : 有關註冊入學相關資訊, 請參閱本校教務處 研究生教務組 註冊 網頁電話 :(02) 網址 : 有關獎助學金相關資訊, 請洽詢本校學生事務處 生活輔導組 電話 :(02) ( 助學金 ) 1061( 獎學金 ) 網址 : 有關本校交通資訊請查閱網址 : i

3 目 錄 共同規定事項 報考資格 入學時間 修業期限 報名 報名注意事項 准考證列印 考試日期 時間 地點 成績計算及錄取規定 錄取公告 成績單寄發及補發 成績複查 錄取報到及註冊入學 附註 系所規定事項 教育學院 文學院 理學院 藝術學院 科技與工程學院 運動與休閒學院 音樂學院 國際與社會科學學院. 43 附件 附件 1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附件 2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49 附件 3 成績複查處理辦法 50 附件 學年度博士班學生收費標準 附件 5 校本部校區配置圖 ( 一 ) 53 附件 6 校本部校區配置圖 ( 二 ) 54 附件 7 公館校區配置圖 55 附件 8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56 附件 9 網路報名資料更正申請表 57 附件 10 退費申請書 58 附件 11 教育學系推薦函 59 附件 12 課程與教學研究所推薦函 60 附件 13 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考生學經歷說明書 61 附件 14 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推薦函 62 附件 15 臺灣語文學系申請表 附件 16 生命科學系推薦函 附件 17 地球科學系推薦函 附件 18 科學教育研究所推薦函 附件 19 體育學系推薦函 附件 20 體育學系審資查資料封面 74 附件 21 運動休閒與餐旅管理研究所考生資料表 附件 22 東亞學系考生資料表 附件 23 東亞學系推薦函 79 附件 24 推薦函 - 中文版 附件 25 推薦函 - 英文版 附件 26 報考同意書 84 附件 27 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 85 附件 28 境外學歷切結書 86 ii

4 招生系所頁碼對照表 院別系所別頁碼院別系所別頁碼 教育學系 10 物理學系 24 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 11 化學系 25 教育學院 社會教育學系 12 生命科學系 26 課程與教學研究所 13 理學院 地球科學系 27 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學系 14 科學教育研究所 28 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 15 環境教育研究所 29 資訊教育研究所 16 資訊工程學系 30 圖書資訊學研究所 17 藝術 美術學系 國文學系 18 學院 設計學系 34 文 學 院 英語學系 歷史學系 19 科技與工程學院 20 科技應用與人力資源發展學系 35 機電工程學系 36 電機工程學系 37 光電工程研究所 38 地理學系 21 運動與 體育學系 39 休閒 翻譯研究所 22 學院 運動休閒與餐旅管理研究所 40 臺灣語文學系 23 音樂學院 國際與社會科學學院 音樂學系 東亞學系 43 iii

5 共同規定事項 壹 報考資格 : 一 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碩士學位 ( 含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碩士班應屆畢業生 ), 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碩士學位, 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二 各系所於簡章中另訂有報考資格附加規定者, 須符合其規定 ( 詳見系所規定事項, 第 頁 ) 貳 入學時間 :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 (108 年 9 月 ) 參 修業期限 :2 年至 7 年 肆 報名一 報名日期 : 自 108 年 3 月 12 日 ( 星期二 ) 起至 3 月 21 日 ( 星期四 ) 止, 逾期不予受理 二 報名方式 : 一律採網路報名, 並郵寄或自行送件等方式將資料送至本校 三 報名流程 : ( 一 ) 上網填寫報名資料 ( 二 ) 繳費 ( 三 ) 再次上網查詢繳費狀況 ( 四 ) 列印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 五 ) 郵寄報名資料 ( 六 ) 完成報名手續 網路報名系統開放時間 : 自 108 年 3 月 12 日 ( 星期二 ) 上午 9:00 起至 108 年 3 月 21 日 ( 星期四 ) 下午 5:00 止 繳費截止時間至 108 年 3 月 21 日 ( 星期四 ) 下午 11:59 止 報名所需寄件資料郵寄截止時間至 108 年 3 月 21 日 ( 星期四 ) 止 ( 郵戳為憑 ) ( 一 ) 上網填寫報名資料 1. 考生請於報名期間進入本校 博士班招生專區 點選 點我報名, 依系統首頁 網路報名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 將報名資料輸入完畢並完成繳費 2. 網址 : 3. 碩士班應屆畢業生係指預定於 108 年 6 月畢業, 且於 108 年 8 月底前取得畢業證書者 4. 考生請輸入 108 年 8 月底前可收件之通訊地址及可聯絡之電話號碼 ( 含市內電話及手機號碼 ), 並應確認清楚無誤, 以免因無法聯絡而權益受損 基本資料若有變更, 於報名時間內得再次進入報名系統修改 ; 超過報名時間, 則請填寫網路報名資料更正申請表 ( 附件 9, 第 57 頁 ) 以傳真告知, 傳真號碼 :(02) 網路報名有任何問題, 可於上班時間內來電洽詢, 電話 :(02) ( 二 ) 繳費 1. 一階段考試費用 : 於報名時全額繳交 2. 繳費期間 :108 年 3 月 12 日 ( 星期二 ) 起至 108 年 3 月 21 日 ( 星期四 ) 止 3. 二階段考試費用 : 報名時先繳交第一階段報名費用, 初試通過者, 再於參加複試時繳交第二階段複試費用 4. 繳費方式 : 請選用下列方式之一繳費, 切勿重複繳費 建議採 (1) (2) 或 (3) 方式, 較能即時入帳 (1) 信用卡線上繳費 ( 建議採此方式, 較能即時入帳 ) (a) 選定繳款方式後, 輸入信用卡卡號等相關資訊, 確定付款 (b) 請確認交易明細顯示繳費成功, 並儲存或列印相關頁面備查 如交易明細上之 交易金額 欄沒有繳款紀錄, 即表示繳費未成功, 請重新點選前往繳費 (c) 繳費後約 1 小時可入帳 1

6 共同規定事項 (2)WebATM 即時付 ( 建議採此方式, 較能即時入帳 ) (a) 請確定使用之電腦已安裝相關程式並備妥讀卡機 ; 選定繳款方式後, 持具轉帳功能之金融卡辦理網路 ATM 轉帳 ( 跨行轉帳需另扣手續費 ) (b) 請確認交易明細顯示轉帳成功, 並儲存或列印相關頁面備查 如交易明細上之 交易金額 欄沒有扣款紀錄, 即表示轉帳未成功, 請重新點選前往繳費 (c) 若於銀行營業時間外辦理轉帳繳費,ATM 將出現 次一營業日入帳 之訊息, 請選擇 同意, 並繼續完成轉帳繳費作業 (d) 轉帳後約 1 小時可入帳 (3) 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繳費 ( 建議採此方式, 較能即時入帳 ) (a) 請選擇並列印 臨櫃繳費單 ( 請確定使用之電腦已成功連結有效之印表機 ), 持金融卡利用全國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 ( 跨行轉帳需另扣手續費 ) (b) 銀行代號請輸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代碼 822, 帳號請輸入 繳費單上之繳費帳號 ( 共 14 碼 ) (c) 若繳費單遺失, 請登入報名系統重新列印繳費單 (d) 請檢查交易明細表以確認交易完成, 並妥善保管交易明細表備查 如交易明細表上之 交易金額 欄沒有扣款紀錄, 即表示轉帳未成功, 請重新轉帳 (e) 若於銀行營業時間外辦理轉帳繳費,ATM 將出現 次一營業日入帳 之訊息, 請選擇 同意, 並繼續完成轉帳繳費作業 (f) 轉帳後約 1 小時可入帳 (4) 至中國信託銀行櫃檯辦理繳款 (a) 請選擇並列印 臨櫃繳費單 ( 請確定使用之電腦已成功連結有效之印表機 ), 至全國中國信託櫃檯繳款, 繳費收據自行留存備查 (b) 若繳費單遺失, 請登入報名系統重新列印繳費單 (c) 因臨櫃繳款為人工作業, 銀行無法即時傳輸繳款資料, 約需半日 ~1 日工作天方能入帳 (5) 至全國金融機構櫃檯辦理跨行匯款 ( 含郵局 ) (a) 請選擇並列印 臨櫃繳費單 ( 請確定使用之電腦已成功連結有效之印表機 ), 至全國金融機構櫃檯辦理跨行匯款, 需繳交跨行匯款手續費, 匯款收據自行留存備查 (b) 若繳費單遺失, 請登入報名系統重新列印繳費單 (c) 匯款後約半日可入帳 ; 但若於郵局匯款, 則於 2~3 日始可入帳 ( 故請報名截止當日勿利用郵局匯款, 以免造成報名不能成功 ) ( 三 ) 再次上網查詢繳費狀況 : 請於繳費後, 待報名費入帳完成, 進入系統查看繳費狀況, 如顯示 已繳費, 方為報名成功 ; 並可於報名時間內進入修改個人資料 一階段考試報名費 ( 幣別 : 新臺幣 ) 系所名稱報名費教育學系 3,500 元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 3,500 元社會教育學系 3,000 元課程與教學研究所 3,500 元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學系 3,500 元圖書資訊學研究所 3,000 元 英語學系 歷史學系 3,000 元 3,000 元 2

7 共同規定事項 系所名稱報名費 地理學系物理學系化學系生命科學系地球科學系科學教育研究所環境教育研究所 3,000 元 3,000 元 3,000 元 3,500 元 3,000 元 3,000 元 3,000 元 美術學系 美術創作理論組 4,500 元 ( 內含術科費 ) 美術教育與美術行政暨管理組 美學 媒體藝術與藝術史組 科技應用與人力資源發展學系 機電工程學系 3,500 元 3,000 元 3,000 元 電機工程學系光電工程研究所音樂學系東亞學系 3,000 元 3,000 元 5,500 元 3,500 元 二階段考試報名費及複試費 ( 幣別 : 新臺幣 ) 系 所 名 稱 第 一 階 段 報 名 費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費 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 1,500 元 2,500 元 資訊教育研究所 1,500 元 1,500 元 國文學系 1,500 元 1,500 元 翻譯研究所 1,500 元 1,500 元 臺灣語文學系 1,500 元 1,500 元 資訊工程學系 1,500 元 1,500 元 設計學系 1,500 元 2,000 元 體育學系 1,500 元 2,000 元 運動休閒與餐旅管理研究所 1,500 元 2,000 元 ( 四 ) 列印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 報名資料經確認並送出後, 請用 A4 白紙列印 郵寄用之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 報名並完成繳費後由報名系統列印, 亦可使用附件 8, 第 56 頁之格式 ( 五 ) 郵寄報名資料 1. 應備表件 (1) 各系所規定繳交之審查資料 : 請詳見各系所簡章 審查資料 欄之規定 (2) 系所另訂有報考資格附加規定者, 請備妥相關證明文件, 於報名時一併寄繳 (3) 持國外 港澳或大陸地區學歷報考者, 需檢附境外學歷切結書正本 ( 附件 28, 第 86 頁 ) 學歷證明文件影本 1 份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 1 份 2. 郵寄表件 :( 請注意 3 種寄送方式目的地均不同 ) 請在報名系統列印報名專用信封封面黏貼於郵件封面, 並將全部資料包裝綑綁為一件, 以郵寄或自行送件等方式將資料送至本校 (1) 郵寄 : 請以限時掛號 包裹或快捷方式, 於 108 年 3 月 21 日 ( 星期四 ) 前 ( 郵戳為憑 ), 郵寄至 3

8 共同規定事項 臺北師大郵局第 139 號信箱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招生委員會 收 (2) 宅急便 : 請於 108 年 3 月 21 日 ( 星期四 ) 前寄交送件 ( 收件證明為憑 ), 送件地址 :10610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行政大樓 2 樓 教務處企劃組 收 ( 切勿寄至郵政信箱 ) (3) 自行送件 : 請將報名資料於以下收件時間內親自或委請他人代繳至收件地點 收件時間 :108 年 3 月 日兩天,09:00 17:00( 其餘時間不受理 ) 收件地點 :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 行政大樓 3 樓 試務中心 伍 報名注意事項 本項招生, 本校保留於錄取後審核新生入學資格之權利 考生請務必詳讀簡章規定並確認符合報考資格, 避免於錄取後因報考 ( 入學 ) 資格不符致被取消入學資格, 屆時考生不得異議 一 報考本校者, 可同時報考多系所組 如皆獲錄取, 僅能擇一系所 ( 組 ) 辦理報到及註冊入學 註 : 各系所考試時間可能重疊, 請考生於報名前自行斟酌, 報名後不得因此要求退費 二 同時報考本校博士班甄試及本項招生考試者, 如皆獲錄取, 僅能擇一系所組辦理報到及註冊入學 三 網路登錄報名資料, 經確認送出後, 即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報考 ( 入學 ) 資格 報考之系所 組別 選考科目 四 報考 ( 入學 ) 資格 報考身分 : ( 一 ) 僑生 港澳生 外籍學生除已於報名前取得在臺居留證外, 其餘不得報考本項招生考試 其報考及就讀事項請分別依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之規定辦理 ( 二 ) 大陸地區學生報考及就讀事項請依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規定辦理 ( 三 ) 上述入學報考等就讀事項請於報名前諮詢各該辦法之相關單位, 錄取後如因故 ( 含居留問題 ) 無法就讀, 由考生自行負責 五 報考 ( 入學 ) 資格 報考學歷 : ( 一 ) 考生報名時請審慎登錄報考資格及畢業學校, 錄取後如因故於報到時要求更改, 恕不予受理 應屆畢業生錄取後若因故未能畢業或未能如期取得畢業證 ( 明 ) 書者, 其責任自負, 本校恕不受理任何形式之預定畢業證明 ( 二 ) 錄取生 ( 含應屆畢業生 ) 應於規定期限內 (108 年 8 月 30 日前 ) 繳交符合報考 ( 入學 ) 資格之學歷證明, 以完成入學報到程序 逾期未報到或逾切結書所載截止日期仍未能繳交學歷 ( 力 ) 證明或未通過本校學歷審查者, 取消其錄取暨入學資格, 並不得以任何理由, 要求補救措施 ( 三 ) 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者, 請參閱本簡章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附件 1, 第 頁 ) ( 四 ) 持國外 港澳地區 大陸地區學歷報考者, 務請依教育部相關法令規定確認報考資格, 並應於錄取後分別依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及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之規定完成學歷驗證程序及繳驗相關證明文件正本, 若未依規定辦理或逾規定期限內未能繳驗相關學歷證明者, 取消其錄取暨入學資格 ( 五 ) 臺灣地區人民或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 含經許可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大陸地區人民 ) 若以大陸地區學歷報考, 請參考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之規定報考 大陸地區大學學歷查證資訊網 : 六 報名資料如有不實 偽造 變造 假借 冒用者, 除取消報名及考試資格外, 並送請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如經複審作業或於日後發現不符報考資格時, 取消其錄取暨入學資格, 屆時考生不得異議 七 考生應依報考系所規定, 繳交審查所需各項資料, 如未依規定繳齊所需資料, 將影響審查項目成績 八 報名時所繳各項表件及資料, 不論錄取與否, 一概不予退還 ( 系所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 4

9 共同規定事項 九 退費 ( 一 ) 除符合下列規定者, 得申請退費外, 已繳之報名費概不退還 1. 溢繳報名費 ( 不含重複報名 ) 者 2. 已繳交報名費, 但未郵寄報名資料者 ( 不含涉及考試項目成績之資料 ) 3. 已繳交報名費, 但報考資格不符者 ( 二 ) 申請時間及手續合於前項退費條件者, 須於 108 年 4 月 17 日 ( 星期三 ) 前填妥 退費申請書 ( 附件 10, 第 58 頁 ), 以傳真方式 傳真電話 :(02) 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 三 ) 退費金額已繳報名費者一律扣除手續費 500 元後, 餘款於 108 年 5 月 31 日 ( 星期五 ) 前以匯款方式退還 ( 四 ) 因故無法如期於考試當日參加應試, 不得申請退費 十 本校在學 ( 含休學 ) 或保留入學資格之博士班研究生不得報考同一系所本項招生考試, 否則一經查明, 即取消其錄取資格, 其缺額由備取生遞補 十一 離校年數之計算, 自修業證明書所載截止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本校行事曆所訂上課開始日為止 ;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 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所載開始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本校行事曆所訂上課開始日為止 十二 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規定者 ( 如師範校院公費生 軍警校院生 現役軍人 警察 等 ) 其報考及就讀博士班, 應由考生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三 本校 招生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詳載於附件 2( 第 49 頁 ), 請考生詳閱並遵守 十四 考生注意 : 錄取之新生, 入學後須通過各該系所規定之外語能力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 相關資訊, 請見各系所網頁或電洽各系所承辦人員 ) 十五 本校提供全英語授課可取得學位之系所 : 物理學系博士班 地球科學系博士班 陸 准考證列印 : ( 由考生自行於網路列印, 於考試時攜帶入場應試 ) 一 考生應試時須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正本 ( 或以有效期限內之護照 駕照或貼有相片之健保 IC 卡代替 ) 以便查驗 二 考生請於 108 年 4 月 19 日 ( 星期五 ) 起, 至本校教務處網站 博士班招生考試專區 ( 網址 : 點選 列印准考證 選項, 輸入帳號及密碼後, 即可自行以 A4 紙列印准考證 ( 黑白或彩色列印皆可 ) 無法列印之考生, 請撥服務電話 :(02) 洽詢 三 考生請仔細核對准考證上各項資料, 若有錯誤, 應於考試前向本校招生委員會申請更正, 並重新列印正確之准考證應試 柒 考試日期 時間 地點 : 依簡章第 10 至 43 頁各系所規定 捌 成績計算及錄取規定一 成績計算 ( 一 ) 各項 ( 科 ) 目成績滿分皆為 100 分, 總成績以 100 分計算 ( 二 ) 各項 ( 科 ) 目成績及總成績均計算至小數點後第 2 位 ( 小數點後第 3 位四捨五入 ) ( 三 ) 總成績計算方式 : 單項 ( 科 ) 成績 = 該項 ( 科 ) 原始得分 該項 ( 科 ) 佔總成績比例總成績 = 各項 ( 科 ) 成績之總和 ( 四 ) 筆試總分係指筆試各科原始得分乘以佔總成績比例後之合計成績 ( 五 ) 系所考試訂有複試者, 考生若未符合參加複試資格, 其複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5

10 共同規定事項 ( 六 ) 缺考項 ( 科 ) 目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二 錄取規定 ( 一 ) 考試成績有一科 ( 含 ) 以上為零分者, 不予錄取 ; 惟考生因違反試場規則致違規科目為零分者, 不受此限 ( 二 ) 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訂定各系所 ( 組 ) 最低錄取標準, 達最低錄取標準者, 依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為正取生至招生名額額滿為止 ; 在此標準以上之非正取生, 得列為備取生 如正取生有缺額時, 由備取生依成績高低順序遞補 ( 三 ) 各系所 ( 組 ) 考生成績未達最低錄取標準者, 雖有名額亦不予錄取 ; 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的人數不足原預定招生名額時, 得不足額錄取 ; 惟正取生錄取不足額時, 不得列備取生 同一系所各組之缺額除學籍分組或依系所規定不得流用者外, 均得流用 ( 四 ) 考生總成績分數相同時, 依各系所 ( 組 ) 訂定之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以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 ( 五 ) 正取生最後 1 名, 如有 2 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 且無法以第 ( 四 ) 項方式分辨其錄取優先順序時, 則增額錄取 備取生之遞補原則與正取生相同 玖 錄取公告 一 錄取名單預定 108 年 5 月 23 日 ( 星期四 ) 於本校教務處網站 博士班招生考試專區 ( 網址 : 公告 二 錄取名單除在本校網站公告外, 並以掛號信函寄發個人錄取通知 ( 個人錄取通知於辦理新生報到作業完畢後, 即不再行補發, 亦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再發 ) 三 錄取生報到時間及報到手續, 考生應自行參閱本簡章規定, 或點閱網路公告, 並依規定時間辦理報到手續 ; 逾期未報到者, 不得以未接獲掛號信函為由, 要求補救措施 拾 成績單寄發及補發一 成績單預定於 108 年 5 月 27 日 ( 星期一 ) 前寄發, 考生亦可在本校教務處 博士班招生考試專區, ( 網址 : 自行查詢 列印 二 本項考試之成績保存一年, 逾期不予補發 拾壹 成績複查一 申請期限 :108 年 5 月 29 日 ( 星期三 ) 前, 逾期概不受理 二 申請方式 : 一律以網路申請方式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 考生請至本校教務處 博士班招生專區 ( 網址 : 點選 線上成績複查 選項, 網路提出成績複查申請後, 列印該頁面, 併同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並於信封註明申請博士班招生考試成績複查寄至 臺北市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務處企劃組收 三 本校將於 108 年 5 月 31 日 ( 星期五 ) 前將成績複查結果書面函覆考生, 同時亦開放考生網路查詢 四 申請成績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 提供每題得分及參考答案 閱覽或複印試卷 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有關成績複查事宜, 請參閱本簡章附件 3( 第 50 頁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招生考試成績複查處理辦法 6

11 共同規定事項 拾貳 錄取報到及註冊入學一 錄取考生若逾錄取名單公告起 5 天內仍未接獲錄取通知者, 應請來電查詢或申請補發, 以免權益受損 ; 逾期其後果由考生自行負責 服務電話 :(02) 二 入學報到日期 方式 : ( 一 ) 正取生報到 1. 報到手續分為 網路報到 與 郵寄書面資料 二步驟, 逾期未完成報到者, 即視為自願放棄入學資格, 其缺額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2. 路徑 : 本校 教務處首頁 新生報到專區 碩博士班 之網頁 ) 報到網址 : 服務電話 : 校本部研究生教務組 (02) , 公館校區教務組 (02) 步驟一 : 網路報到 步驟二 : 郵寄書面資料 開放網路報到時間 : 108 年 6 月 3 日 ( 一 ) 上午 9:00 起至 108 年 6 月 6 日 ( 四 ) 下午 5:00 止 注意 : 網路報到時, 需上傳數位相片檔案, 上傳時請注意以下事項 : 檔案應為高彩 2 吋之彩色相片檔, 檔名請以身份證字號 (10 碼 ) 命名,JPG 格式儲存 相片若係以掃描器掃描, 解析度不得低於 300 dpi, 最高解析度建議不超過 500 dpi, 數位攝影之影像不得大於 1 MB 或小於 100 KB 本相片檔為製作新生學生證之用, 請上傳最近一年內所攝正面半身之彩色大頭照 請於網路報到完成後, 下載列印學籍記載表, 並於下列規定郵寄時間內寄達 : 郵寄時間 : 自 108 年 6 月 3 日 ( 一 ) 起至 108 年 6 月 6 日 ( 四 ) 止 ( 以郵戳為憑 ) 郵寄書面資料如下 : 學籍記載表 1 份 : 網路報到完成後, 系統會自動產生, 請自行下載列印 身分證或有效期限之在臺居留證正 反面影本 1 份 學歷證件影本 1 份 : 學歷證件影本須經原畢業學校加蓋 核與原件相符 之確認戳記 ( 如註冊組或教務處章戳或學校關防大印等 ); 暫無法繳交符合報考資格之學歷證件者, 請下載 補件切結書, 簽名後寄交 ( 二 ) 備取生遞補 : 1. 備取生應於 108 年 6 月 6 日 ( 星期四 ) 以前上網填寫 備取生報到意願書, 填寫網址 : 逾期視為放棄備取遞補之資格 2. 各梯次遞補名單除於本校網站公告外, 並以掛號信函寄發遞補錄取通知 經遞補而錄取者, 應依規定之時間及程序辦理報到事宜 備取生遞補截止日期為本校 108 學年度行事曆所訂第一學期之上課開始日前 3. 公告網址 : 本校教務處博士班招生專區 報到網址 : ( 教務處首頁 新生報到專區 碩博士班 網頁 ) 7

12 共同規定事項 三 注意事項 : ( 一 ) 學歷驗證 : 1. 錄取新生請繳交與報名時相符之學歷證件 應屆畢業生錄取後若因故未能畢業或未能如期取得畢業證 ( 明 ) 書者, 其責任自負, 本校恕不受理任何形式之預定畢業證明 2. 於網路報到完成後, 系統會自動產生 補件切結書, 如有需要請自行下載列印 簽具補件切結書者應於 108 年 8 月 30 日 ( 星期五 ) 前補繳符合報考 ( 入學 ) 資格之學歷證件, 逾期即視為自願放棄入學資格 ; 其缺額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3. 持國外學歷報考錄取者, 請依教育部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之規定, 繳交下列文件 : (1)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正本一份 (2)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正本一份 (3) 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正本一份 ( 報考人如係外國人或僑民者, 免附本項資料 ) (4) 學歷證件非以中文或英文呈現者, 另須檢附中文翻譯正本一份, 並送請駐外館處辦理翻譯驗證或送地方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 驗證國外學歷事項請參考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頁辦理 : 4. 持中國大陸地區學歷報考錄取者, 請依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規定至相關單位完成公證手續, 並應繳驗下列證明文件, 若未依規定辦理, 取消入學資格 ( 詳細驗證資訊請查閱教育部 大陸地區大學學歷查證資訊網 網址 : ) (1) 持臺灣認可名冊所列中國大陸地區大學及高等教育機構學歷 ( 畢業 ) 入學者 : A. 畢業證 ( 明 ) 書影本 B. 學位證 ( 明 ) 書影本及歷年成績單影本 C. 畢業證 ( 明 ) 書經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認證屬實之認證報告正本 ( 網址 : ) D. 學位證 ( 明 ) 書經大陸地區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認證屬實之認證報告正本 ( 網址 : ) E. 歷年成績單經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或大陸地區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認證屬實之認證報告正本 F. 本國籍學生應檢具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或效期內之入出國日期電子證明書影本 ( 均應包括大陸學歷修業之起迄期間 ) G. 碩士以上學歷者, 應檢具學位論文完整電子檔 (2) 持臺灣認可名冊所列中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 ( 肄業 ) 入學者 : A. 肄業證 ( 明 ) 書影本 就讀期間成績單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公證書 B. 前項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與中國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 5. 持香港 澳門地區學歷報考經錄取者, 請依教育部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規定繳驗相關證明文件正本 6. 逾期未報到或逾切結書所載截止日期仍未能繳交學歷 ( 力 ) 證明 ( 須經驗證 ) 者, 即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其缺額由備取生遞補 ; 並不得以任何理由, 要求補救措施 學年度第 2 學期之應屆畢業生, 如因暑修而無法於 108 年 8 月 30 日 ( 星期五 ) 前取得畢業證書者, 須由原畢業學校教務處註冊組出具 暑修證明書, 並於暑修結束後三日內, 將畢業證書送達本校教務處研究生教務組 ( 或公館校區教務組 ) 驗證, 否則本校將取消其入學資格 暑修證明書請自行上本校教務處網頁 新生報到 專區點選列印 服務電話 : 校本部研究生教務組 (02) , 公館校區教務組 (02) 錄取之新生, 如經發現入學資格不符規定, 或報考 ( 入學 ) 資料有不實 偽造 假借 塗改 欺騙或未通過本校學歷審查等情事者, 本校即取消其入學資格或開除其學籍, 且不發給任何學歷 ( 力 ) 證明 如係在本校畢業後始發現有前項情事者, 除註銷其畢業證書外, 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8

13 共同規定事項 ( 二 ) 錄取新生應於 108 年 5 月中旬自行至本校 教務處首頁 研究生教務組 註冊 之網頁查閱新生註冊須知, 本校不再另函通知 教務處網址 : ( 三 ) 保留入學資格 ( 預定 108 年 6 月起開放受理申請 ): 除系所規定不得保留入學資格者外, 錄取之新生欲保留入學資格者, 須於完成報到手續後, 依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新生註冊須知 所載之規定及程序提出申請, 經核准後, 始可於次學年度入學 ; 其入學時適用之相關規定與入學學年度新生相同 ( 四 ) 已報到之錄取生於 108 學年度正式上課前, 因故欲放棄錄取資格者, 須填具 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 ( 附件 27, 第 85 頁 ), 以掛號信函寄至本校教務處研究生教務組 ( 或公館校區教務組 ), 聲明放棄錄取資格 聯絡電話 :(02) ( 五 ) 研究生入學後得依本校及各系所之相關規定申請教育學程甄選, 經錄取後, 自二年級起始得修習教育學程 有關教師資格之取得, 悉依師資培育法及其相關法規辦理 ( 六 ) 考生如利用本校錄取資格謀取不當之利益交換且事證明確者, 本校有權取消其錄取資格 ( 七 ) 錄取生完成入學報到後, 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繳納學雜費者, 視同未註冊, 取消其入學資格, 其缺額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拾參 附註一 考生如對複查結果 考試相關事宜有疑義, 或有違反性別平等原則之情事, 應於考試放榜後 15 日內以書面敘明具體事由並檢具佐證資料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 由本校依相關規定處理 ; 未具名之申訴案件不予處理 二 有關本校學生各類獎助學金 就學貸款 工讀及租賃等資料, 請逕洽本校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 電話 : (02) 網址 : 三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處理 9

14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教育學系 組別教育政策與行政組 招生名額 一般生 1 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考試項目及佔總成績百分比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審查資料 規定事項 1. 筆試 (1) 英文教育名著 (20%) (2) 教育政策與行政 (40%) 2. 口試 (40%) 1. 口試 2. 教育政策與行政 3. 英文教育名著 1. 碩士論文 3 份, 無碩士論文者, 應以相當碩士論文之學術著作代替 ( 論文如以外國文字撰寫者, 須附加中文摘要 ) 2. 修業計畫 ( 內容包括過去學術背景及特殊表現 未來的研究目標及研究領域 選課與生涯規劃等,3,000 字以內 ) 3. 博士論文研究計畫 4. 最近 5 年已發表之學術著作 5. 大學及碩士班全部成績單 6. 自傳 7. 師長彌封推薦函 1 封 ( 請參照附件 11, 第 59 頁之格式, 請自行影印使用 ) 8. 上述 2 至 6 之各項資料請裝訂成冊, 一式 3 份 各項資料均須於報名期間繳齊, 逾期不接受補繳 9. 如需領回所繳各項資料, 請於放榜後 1 個月內向本系所領回, 或於報名繳交資料時自備貼足 掛號 回郵郵資並填妥收件人姓名 地址 郵遞區號之特大信封袋 1 個, 由本系所寄還, 逾期不負保管責任 1.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總成績以 100 分計算 2. 口試評分項目包括繳交之審查資料內容及教育專業知能 ( 就教育政策與行政領域問題回答 ) 3. 博士班學生除於大學 ( 含 ) 以上階段曾修習教育理論基礎科目 3 學分以上者外, 均須於入學後補修 理論基礎科目 3 學分, 且不包含在博士班最低畢業總學分之內 4. 錄取之新生得依本校學則規定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5. 錄取之新生, 須通過本系規定之外語能力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考試日期 及地點 1. 筆試日期 :108 年 5 月 4 日 ( 星期六 ), 筆試 (1) 上午 8:10~9:50 筆試(2) 上午 10:20~12:00 2. 筆試地點 : 教育學院大樓, 確切地點將於 108 年 5 月 1 日 ( 星期三 ) 公佈於本系網頁, 請考生自行上網查詢, 不另函通知 3. 口試日期 :108 年 5 月 4 日 ( 星期六 ) 下午 1:00 開始 ; 若當日無法口試完畢, 則於 108 年 5 月 5 日 ( 星期日 ) 上午 9:00 繼續 4. 口試地點 : 教育學院大樓, 確切地點將公佈於本系所公佈欄及本系網頁, 考生請自行上網查詢, 不另函通知 聯絡資訊 (02) 齊淑芬助教 / 電子信箱 :shufen@ntnu.edu.tw 系所網址 10

15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 組別教育心理學組諮商心理學組 招生名額 教育心理 一般生 3 名 測驗科技 一般生 1 名 一般生 2 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須符合下列二項其中之一條件 : 1. 國內外大學心理與教育相關系 ( 所 ) 畢業獲有碩士學位且具有一年以上 ( 含碩三全職實習 ) 專任教學 諮商 輔導或研究之相關工作經驗 ( 附服務證明正本 ) 2. 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碩士班畢業, 取得碩士學位 ( 含應屆畢業生 ), 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碩士班畢業, 取得碩士學位, 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 且具有二年以上專任教學 諮商 輔導或研究之相關工作經驗 ( 附服務證明正本 ) 註 : 相關系 ( 所 ) 係指心理學系 應用心理學系 社會心理學系 心理復健學 系 教育學系 特殊教育學系 心理諮商學系 心理輔導與諮商學系 社會教 育學系社會工作組 社會工作學系 社會學系社會工作組 初等教育學系輔導 組 臨床心理學系 健康心理學系 護理系 醫學系 公共衛生學系 考試項目及佔總成績百分比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審查及口試 資 料 1. 審查 (40%): 碩士論文 (60%) 其他學術論著 (40%) 2. 口試 (60%): 包括研究計畫 進修計畫等 1. 口試 2. 審查 1. 口試 2. 審查 1. 審查 (40%): 含碩士論文 學術論著發表或卷宗評量等其他相關證明 2. 口試 (60%): (1) 一般口試 : 含研究計畫 進修計畫 自傳 履歷等 (40%) (2) 諮商技巧演示 (60%) ( 一 ) 審查資料 : 1. 碩士論文或相當碩士論文之學術著作各一式 2 份 論文如以外國文字撰寫者, 須附加中文摘要 2. 其他學術論著一式 2 份 ( 限各報考組別相關領域並在最近五年內已發表之期刊論文 研討會論文等, 至多 5 篇 ) 3. 諮商心理學組考生若無上述 1 2 項資料, 則可用 卷宗評量 ( 學習檔案評量 ) 取代 卷宗評量 ( 學習檔案評量 ) 含個案報告 心理衡鑑報告 文章 教案 團體輔導方案 等非正式發表的論述以及相關專業證照及繼續教育證明 以上 2 3 項為一式 2 份並裝訂成 2 冊 ( 二 ) 口試資料 : 4. 論文研究計畫 2 份 5. 自傳 履歷 ( 內容含相關工作經驗 ) 及英文能力證明文件 ( 內容可含國外論文發表 )2 份 6. 進修計畫 大學及碩士班全部成績單正本 ( 應屆畢業生請附指導教授同意本學期口試證明書 ) 服務證明正本各 2 份 以上 項為一式 2 份並裝訂成 2 冊 7. 所有資料請盡量提供, 並於報名期間內繳齊, 逾期不接受補繳 ; 所繳各項資料均不退還 規定事項 1.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成績為 100 分 2. 錄取之新生, 須通過本系規定之外語能力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考試日期 及地點 口試日期 :108 年 5 月 10 日 ( 星期五 ) 口試順序將於 108 年 5 月 7 日 ( 星期二 ) 公佈於本系公佈欄及本系網頁, 考生請自行上網查詢 洽詢電話 (02) 李和青助教 / 電子信箱 :t05002@ntnu.edu.tw 系所網址 11

16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社會教育學系 招生名額 一般生 2 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考試項目及佔總成績百分比 1. 筆試 (20%): 論文評述 2. 審查 (50%): 包括碩士論文或代表作及學術著作等 3. 口試 (30%): 包括論文研究計畫等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1. 審查 2. 口試 3. 筆試 審查資料 1. 碩士論文或相當碩士論文之學術著作各一式 6 份 ( 論文如係以外國文字撰寫者, 須附加中文摘要 ) 應屆碩士班畢業生之論文著作得提交進行中之學位論文, 並附指導教授對論文完成之評估正本 1 份 如有最近 3 年內已發表之學術論著者, 亦可附繳一式 6 份, 但以社會教育領域為限 2. 論文研究計畫 進修計畫 自傳及大學 ( 含 ) 以上全部成績單各一式 6 份 ( 成績單至少 1 份為正本 ) 3. 如有社會教育相關領域之工作經驗及成果, 得檢附相關文件 4. 碩士論文 學術論著 研究計畫 進修計畫 自傳及大學 ( 含 ) 以上全部成績單均須於報名時繳齊, 逾期不接受補繳 5. 考生須自備中式大信封袋 6 個, 分裝各項資料, 並於封面註明 : 報考系 ( 所 ) 姓名 碩士論文題目 研究計畫題目 6. 所繳各項資料, 請於放榜後 1 個月內向本系領回, 逾期不負保管責任 規定事項 1.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成績為 100 分 2. 考生請先行於本系網頁查詢口試順序 3. 錄取之新生, 入學後須通過本系規定之外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考試日期 及地點 1. 筆試日期 :108 年 5 月 4 日 ( 星期六 ) 上午 10:00~11:00 2. 筆試地點 :108 年 4 月 26 日前於系網頁公告, 不另函通知 3. 口試日期 :108 年 5 月 4 日 ( 星期六 )13:30 開始, 每人約 15 分鐘 ( 考生請於 108 年 4 月 26 日至社教系網頁查詢口試時間, 不另函通知 ) 若當日無法口試完畢, 則於 108 年 5 月 5 日 ( 星期日 ) 上午 9:00 繼續 4. 口試地點 : 校本部教育學院大樓 7 樓 705 室 聯絡資訊 (02) 徐郁智助教 / 電子信箱 :lenorehsu@ntnu.edu.tw 系所網址 12

17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課程與教學研究所 招生名額一般生 3 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考試項目及佔總成績百分比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審查資料 規定事項 考試日期 及地點 1. 筆試 (1) 英文教育名著 (20%) (2) 課程與教學 (40%) 2. 口試 (40%) 1. 口試 2. 課程與教學 3. 英文教育名著 1. 碩士論文 3 份, 無碩士論文者, 應以相當碩士論文之學術著作代替 ( 論文如以外國文字撰寫者, 須附加中文摘要 ) 2. 修業計畫 ( 內容包括過去學術背景及特殊表現 未來的研究目標及研究領域 選課與生涯規劃等,3,000 字以內 ) 3. 博士論文研究計畫 4. 最近 5 年已發表之學術著作 5. 大學及碩士班全部成績單 6. 自傳 7. 師長彌封推薦函 1 封 ( 請參照附件 12, 第 60 頁之格式, 請自行影印使用 ) 8. 上述 2 至 6 之各項資料請裝訂成冊, 一式 3 份 各項資料均須於報名期間繳齊, 逾期不接受補繳 9. 如需領回所繳各項資料, 請於放榜後 1 個月內向本系所領回, 或於報名繳交資料時自備貼足 掛號 回郵郵資並填妥收件人姓名 地址 郵遞區號之特大信封袋 1 個, 由本系所寄還, 逾期不負保管責任 1.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總成績以 100 分計算 2. 口試評分項目包括繳交之審查資料內容及教育專業知能 ( 就課程與教學領域問題回答 ) 3. 博士班學生除於大學 ( 含 ) 以上階段曾修習教育理論基礎科目 3 學分以上者外, 均須於入學後補修 理論基礎科目 3 學分, 且不包含在博士班最低畢業總學分之內 4. 錄取之新生得依本校學則規定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5. 錄取之新生, 須通過本所規定之外語能力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1. 筆試日期 :108 年 5 月 4 日 ( 星期六 ), 筆試 (1) 上午 8:10~9:50 筆試(2) 上午 10:20~12:00 2. 筆試地點 : 教育學院大樓, 確切地點將於 108 年 5 月 1 日 ( 星期三 ) 公佈於本系網頁, 請考生自行上網查詢, 不另函通知 3. 口試日期 :108 年 5 月 4 日 ( 星期六 ) 下午 1:00 開始 ; 若當日無法口試完畢, 則於 108 年 5 月 5 日 ( 星期日 ) 上午 9:00 繼續 4. 口試地點 : 教育學院大樓, 確切地點將公佈於本系所公佈欄及本系網頁, 考生請自行上網查詢, 不另函通知 聯絡資訊 (02) 齊淑芬助教 / 電子信箱 :shufen@ntnu.edu.tw 系所網址 13

18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學系 招生名額 一般生 7 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考試項目佔總成績百分比 考試項目及佔總成績百分比 資料審查 : 包括碩士論文或代表作及 ( 實証 ) 研究論文等 60% 口試 : 包括論文研究計畫及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相關專業問題等 40%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1. 資料審查 2. 口試 考生需繳交下列 1~5 項資料 ( 請提供電子檔 ): 1. 大學 ( 含 ) 以上全部成績單 2. 碩士論文或相當碩士論文之學術著作 ( 論文如係以外國文字撰寫者, 須附加中文摘要 ) 3. 最近五年內已發表之學術著作 ( 無則免繳 ) 或其他有利於審查之相關學術資料 (ex. 參加研討會 ) 審查資料 4. 論文研究計畫 5. 進修計畫 6. 碩士論文 研究計畫及進修計畫, 均須於報名時繳齊, 逾期不接受補繳 7. 所繳各項的資料概不退還 註 : 所需資料請繳交電子檔 ( 燒成光碟 ) 一份放入信封袋寄繳 規定事項 1.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分為 100 分 2. 錄取之新生得依本校學則規定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3. 口試前須將研究計畫製作成 PPT 報告樣式 ( 繳交時間請看本學系網站公告 ) 4. 凡非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系 ( 所 ) 畢業而經錄取者, 入學後須依本系相關規定補修公共衛生教育專題研究 2 學分 學校衛生專題研究 2 學分 5. 錄取之新生, 入學後須通過本系規定之外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考試日期 及地點 口試日期 :108 年 5 月 11 日 ( 星期六 ) 上午 9:00 至下午 6:00 口試地點 :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 本校校本部 文學院誠大樓五樓健康促進與衛生 教育學系博士班教室 聯絡資訊 (02) 高振楠助教 / 電子信箱 :necford@ntnu.edu.tw 系所網址 14

19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 招生名額一般生 1 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考試項目 佔總成績 百分比 考試項目 佔總成績 百分比 考試項目及佔總成績百分比 初試 審查 : 依專長選考家庭生活教育組或幼兒發展與教育組審查內容如下 : 選考家庭生活教育組 1. 相關經驗 證照及榮譽 2. 碩士論文 ( 或相等於碩士論文之相關著作 ) 及著作 3. 研究計畫 (research proposal) 及進修計畫 (statement of purpose) 50% 選考幼兒發展與教育組相關研究經驗 碩士論文 ( 或相等於碩士論文之相關著作 ) 與著作 研究計畫 (research proposal) 及進修計畫 ( statement of purpose ) 等 口試 : 依專長選考家庭生活教育組或幼兒發展與教育組口試內容如下 : 40% 總成績同分 參酌順序 審查資料 規定事項 考試日期及地點 複試 選考家庭生活教育組 1. 家庭生活教育理念及專業知識 專業英文的閱讀理解 2. 研究計畫 (research proposal) 及進修計畫 (statement of purpose) 等 1. 口試 2. 審查 50% 選考幼兒發展與教育組專業英文的閱讀理解 幼兒發展與教育理論 專業知識 研究計畫 (research proposal ) 及進修計畫 (statement of purpose) 等 1. 相關經驗 : 請檢附佐證資料或具體事例 ( 如 : 研究經歷 證照及榮譽等 ) 2. 碩士論文 ( 或相等於碩士論文之相關著作 ), 論文如係以外國文字撰寫者, 須附加中文摘要 3. 相關著作 ( 已發表之有關論著 ) 4. 學經歷說明書 ( 格式請參照附件 13, 第 61 頁 ) 5. 自傳 6. 大學 ( 含 ) 以上歷年成績單正本 7. 研究計畫 (research proposal) 8. 進修計畫 (statement of purpose) 9. 推薦函 2 封 ( 格式參照附件 14, 第 62 頁 ; 請推薦人密封簽名後, 由考生連同其他備審資料同寄 ) 10.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相關參考資料 11. 以上繳交資料 ( 除推薦函外 ) 均為一式 3 份, 須於報名期間繳齊, 逾期不接受補繳 考生須分裝於 3 個自備的中式信封袋內, 並於信封袋及各項資料封面上註明 : 報考系別 組別及姓名 12. 所繳交的各項資料概不退還 1. 此招生名額以幼兒發展與教育組優先, 並得流用至家庭生活教育組 2.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分為 100 分 3. 分初試及複試二階段, 初試成績前 10 名者 ( 得不足額 ), 始得參加複試 初試錄取名單將於 108 年 5 月 2 日 ( 星期四 ) 下午 17 時於本系網頁公告 4. 凡未修過本系規定之碩士班基礎課程者, 入學後須依規定補修 5. 錄取之新生得依本校學則規定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6. 錄取之新生, 入學後須通過本系規定之外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7. 本系部分課程夜間開課, 請上網查詢, 在職者亦可報考 口試時間 :108 年 5 月 4 日 ( 星期六 ) 上午 9 時開始, 若當日無法口試完畢, 則於 5 月 5 日 ( 星期日 ) 上午 9 時繼續 口試地點 : 臺北市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 本校 文學院勤大樓二樓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 60% 聯絡資訊 (02) 林亞寧助教 / 電子信箱 :eileenlin@ntnu.edu.tw 系所網址 15

20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資訊教育研究所 招生名額 一般生 3 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考試項目及佔總成績百分比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審查資料 初試審查 (40%) 複試口試 (60%) 1. 口試 2. 審查 1. 必要文件 : (1) 學術性著作 ( 碩士學位論文可列入 ) 至多 5 篇 ( 本 ) (2) 研讀計畫 1 份 ( 可含研究方向 修課規劃 語言進修 外語精進 基礎知能充實等 ) (3) 大學 ( 含 ) 以上全部成績單正本各 1 份 (4) 推薦函 2 封 ( 格式請參照附件 24, 第 頁 ; 請務必填寫推薦人之電話, 以便直接洽詢有關事宜 並請推薦人密封簽名後, 由考生連同其它備審資料同寄 ) 2. 參考文件 : (1) 英文能力檢定證明影本 1 份 (2) 自傳 1 份 附註 : 上述資料請依序裝訂成冊 ( 推薦函除外 ), 且均須於報名時繳齊, 逾期不接受補繳 所繳交之各項資料均不退還 規定事項 考試日期 及地點 1.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總成績以 100 分計算 考試分二階段, 初試為審查, 複試為口試 依初試成績高低至多錄取招生名額 2 倍之人數參加複試 ( 得不足額 ) 初試成績特優者, 免複試逕行錄取, 逕取生錄取總成績佔分比例為初試 100% 2. 錄取之新生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 惟服兵役不在此限 ) 3. 錄取之新生, 入學後須通過本所規定之外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有關入學後之 補修科目 及 英語能力畢業標準, 請逕行參閱本所博士班修業要點 1. 口試日期 : 預定於 108 年 5 月 4 日 ( 星期六 ) 舉行 ; 複試名單於 108 年 5 月 1 日 ( 星期三 ) 下午 5 時前公告於本所網頁, 公告主旨為 108 學年度資訊教育研究所博士班複試 ( 口試 ) 名單, 考生請自行上網查詢, 不另行通知 參加複試之考生, 請自行至本校招生專區列印准考證應試 2. 口試地點 : 校本部圖書館校區教育學院大樓 10 樓資訊教育研究所 聯絡資訊 (02) 許嘉玲助教 / 電子信箱 :lings@ntnu.edu.tw 系所網址 16

21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圖書資訊學研究所 招生名額 1 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考試項目及佔總成績百分比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1. 資料審查 (40%):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2. 口試 (60%) 1. 口試 2. 資料審查 審查資料 考生須附以下書面審查資料, 並按順序排列裝訂, 所繳之各項資料均不退還 : 1. 自傳及履歷 ( 內含相關工作經驗 ) 一式 1 份 2. 大學 ( 含 ) 以上全部成績單正本各一式 1 份 3. 進修計畫書一式 1 份 4. 碩士論文或相當碩士論文之學術著作一式 1 份 5. 學術著作清單及代表作一式 1 份 6. 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 ( 如英文能力檢定證明 專業證照 獲獎證明等影本 ) 各一式 1 份 7. 推薦函 2 封 ( 格式不拘 ; 請推薦人密封簽名後, 由考生連同其它審查資料同寄 ) 規定事項 1. 各甄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成績為 100 分 2. 考生請於 108 年 4 月 24 日 ( 星期三 ) 以後至本所網頁查詢個人口試時間及口試注意事項, 恕不另行通知, 公告主旨為 圖書資訊學研究所博士班考試入學口試公告 3. 錄取之新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 惟服兵役不在此限 ) 4. 錄取之新生, 入學後須通過本所規定之外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考試日期 及地點 口試日期 :108 年 4 月 26 日 ( 星期五 ), 下午 2:00 開始 口試地點 :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 本校 文學院正大樓 5 樓圖書資訊學研究所研 討室 A 聯絡資訊 (02) 藍苑菁助教 / 電子信箱 :yclan@ntnu.edu.tw 系所網址 17

22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國文學系 招生名額一般生 7 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凡國文 中國文學 文學 漢學 哲學 藝術 語言學 教育 語文教育 歷史 歷史語 言 宗教 古典文獻 華語文教學 東方人文思想 經學 外文 ( 英語 日語等東西方語 文 ) 文化行政與管理等學系 ( 研究所 ) 畢業者 考試項目及佔總成績 百分比 初試 複試 筆試 (45%): 1. 專門科目一 : 中國文學史 (15%) 2. 專門科目二 : 中國哲學史 (15%) 3. 選考科目 (15%)( 以下 3 科任選 1 科 ): (1) 中國經學史 (2) 中國文字學史 (3) 中國語言學史 1. 審查 (25%): 包括碩士論文及攻讀博士學位研究計畫等 2. 口試 (30%)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審查資料 規定事項 1. 筆試總分 2. 審查 3. 口試 1. 碩士論文 2 份 ( 應屆碩士班畢業生, 碩士論文須完成五分之三以上 如有已發表之學術著作或文藝作品亦可附繳, 以供參考 ) 論文如係以外國文字撰寫者, 須附加中譯本或中文摘要 2. 研究計畫 6 份 3. 自傳 6 份 以上 項資料, 均一律使用 A4 規格 4. 大學及碩士班全部成績單各 2 份 5. 碩士論文及附繳資料 研究計畫 自傳均須於報名時繳齊, 逾期不接受補繳 6. 考生須自備中式大信封袋 6 個, 分裝各項資料 ( 前 2 袋裝碩士論文及附繳資料 成績單 自傳 研究計畫, 另 4 袋裝自傳 研究計畫 ), 並於每袋封面註明 : 報考系 ( 所 ) 別 姓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成績為 100 分 考試分二階段, 初試為筆試, 複試為審查及口試 ; 初試通過者始得參加複試 依初試成績高低選取招生名額之 2 倍考生參加複試 ( 得不足額 ) 1. 筆試日期 :108 年 4 月 27 日 ( 星期六 ) 考試日期 及地點 考試時間 考試科目 筆試 (1) 上午 8:10~09:50 筆試 (2) 上午 10:20~12:00 2. 筆試地點 : 校本部誠大樓 3 樓, 誠 教室 地點若有異動, 將於考試前公告於本系網頁, 不另函通知 3. 複試日期 :108 年 5 月 10 日 ( 星期五 ) 上午 8:00 至下午 6:00; 初試通過者, 將於本系網頁 公告複試名單, 考生請自行上網查詢, 不另函通知 4. 口試地點 : 校本部勤大樓 6 樓本系勤 601 教室 勤 602 教室 筆試 (3) 下午 1:00~2:40 專門科目一專門科目二選考科目 聯絡資訊 (02) 石建熙助教 / 電子信箱 :t21025@ ntnu.edu.tw 系所網址 18

23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英語學系 組別文學組英語教學組 招生名額一般生 1 名一般生 1 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考試項目及佔總成績 百分比 1. 審查 (50%): 包括碩士論文 已發表之英文學術論著 研究計畫等 2. 口試 (50%) 1. 筆試 (30%): 英語教學 2. 審查 (30%): 包括碩士論文 已發表之英文學術論著 研究計畫等 3. 口試 (40%) 總成績同分 參酌順序 審查資料 1. 口試 2. 審查 1. 口試 2. 英語教學 3. 審查 1. 碩士論文或相當碩士論文之學術著作各 4 份或最近 5 年內已發表之有關英文學術論著一式 4 份 2. 研究計畫 ( 含專長領域未來研究方向及其相關背景, 請以英文打字 ) 一式 4 份 3. 大學 ( 含 ) 以上全部成績單各 4 份 ( 至少 1 份為正本 ) 4. 三位教授推薦函 ( 格式不拘, 隨機分置其中 3 個信封袋 ) 5. 英文簡歷一式 4 份 6. 請將所繳資料分置 4 個信封袋, 每袋裝有 1-5 項資料各一份, 並於袋上註明姓名 報考組別及內裝資料名稱, 再將 4 個信封袋置於 1 個大信封袋 各項資料均須於報名時繳齊 規定事項 1.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成績為 100 分 2. 筆試 口試均以英文進行 3. 各組缺額得相互流用 ; 另本系採分組招生, 錄取之新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轉組 4. 錄取之新生得依本校學則規定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考試日期 及地點 1. 筆試日期 :108 年 4 月 27 日 ( 星期六 ) 上午 8:30~10:10 2. 筆試地點 : 校本部誠大樓 7 樓, 誠 701B 教室 3. 口試日期 :108 年 4 月 27 日 ( 星期六 ) 上午 10:30~ 下午 3:00 4. 口試地點 : 校本部誠大樓 8 樓, 請於 108 年 4 月 24 日 ( 星期三 ) 起至本系網站查詢口試教室 聯絡資訊 (02) 王慕涵助教 / 電子信箱 :muhan@ntnu.edu.tw 系所網址 19

24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歷史學系 招生名額 一般生 3 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碩士論文以歷史研究為主題者 考試項目 佔總成績百分比 考試項目及佔總成績百分比 初試 : 審查包括碩士論文 研究計畫及已發表之學術著作 40% 複試 : 口試包括碩士論文及研究計畫 60%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審查資料規定事項 1. 口試 2. 審查 1. 碩士論文 7 份 ; 如有已發表之學術著作亦可附繳 7 份 ( 論文如係以外國文字撰寫者, 須附加中文摘要 ) 2. 研究計畫 7 份 3. 大學 ( 含 ) 以上全部成績單正本各 1 份 4. 碩士論文 研究計畫 其他學術著作均須於報名時繳齊 5. 考生請自備中式大信封袋 7 個, 將各項資料分裝 7 份 ( 各含碩士論文 研究計畫或其他學術著作 ), 並於封面註明 : 報考系別 姓名 碩士論文題目 研究計畫題目 6. 所繳交各項資料, 請於放榜後一個月內向本系領回 ( 本系得酌留 1 份碩士論文存參, 請先電洽系辦公室承辦助教 ), 逾期不負保管責任 1.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分為 100 分 2. 分初試及複試二階段, 初試成績前 10 名者 ( 得不足額 ), 始得參加複試 初試錄取名單將於 108 年 5 月 3 日 ( 星期五 ) 下午 17 時前於本系網站 最新消息 公布 3. 應屆碩士班畢業生, 尚未完成碩士論文口試者, 須另附就讀系所已安排口試之證明書正本 4. 考生得於博士班招生考試口試時攜帶相關書面資料進入試場 5. 錄取之新生, 入學後須通過本系之外語能力檢定標準及相關規定, 始符合畢業資格 考試日期 及地點 1. 口試名單於 108 年 5 月 3 日 ( 星期五 ) 下午 17:00 前於本系網站 最新消息 公布 2. 口試日期 :108 年 5 月 10 日 ( 星期五 ) 上午 9:00 開始 3. 口試地點 : 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 本校 勤大樓 4 樓歷史學系研究生第 2 第 3 教室 聯絡資訊 (02) 王美芳助教 / 電子信箱 :t23029@ntnu.edu.tw 系所網址 20

25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地理學系 招生名額一般生 3 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考試項目及佔總成績百分比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1. 審查 (40%) 2. 口試 (60%) 1. 口試 2. 審查 審查資料 請準備下列五項資料 : (1) 碩士論文一式 4 份 : 如有已發表之相關學術論著亦可附繳 4 份 ( 論文如係以外國文字撰寫者, 須附加中文摘要 ; 無碩士論文者, 得以相當之學術論著代替 ) (2) 研究計畫一式 4 份 (3) 大學 ( 含 ) 以上全部成績單一式 4 份 ( 至少 1 份為正本 ) (4) 推薦函 2 封 ( 格式請參照附件 24, 第 頁之格式, 請自行影印使用 ) (5) 學歷證明文件影本一式 1 份 ( 應屆畢業生請繳交學生證正 反面影本 ) 請將第 (1)(2)(3) 項資料分裝 4 袋 ( 每袋中須包含每 1 項資料各 1 份 ),(4)(5) 項資料另裝 1 袋, 共 5 袋資料 ; 於各袋封面註明 : 報考系 ( 所 ) 別 姓名 研究計畫題目 以上各項資料均須於報名時繳齊, 逾期不接受補繳 所繳各項資料, 請於放榜後一個月內向本系領回, 或自備貼足 掛號 回郵郵資並填妥收件人姓名 地址 郵遞區號之 ( 特大 ) 信封袋 1 個, 由本系寄還, 逾期不負保管責任 規定事項 1.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分為 100 分 2. 錄取之新生得依本校學則規定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3. 非地理學系所畢業生, 應加修本系大學部課程 3 科, 其中 地理思想 地學通論 必選, 如已修其他相關科目得申請抵免 4. 錄取之新生於入學後須通過本系規定之外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學年度本系博士班招生名額計 4 名, 預留本校學生逕讀本系博士班名額 1 名, 屆時若該名額未足額使用時, 得由本項招生考試之備取生遞補之 考試日期 及地點 1. 口試日期 :108 年 5 月 4 日 ( 星期六 ) 上午 8:00 至 17:00 2. 口試地點 : 文學院勤大樓 9 樓地理學系研討室 ( 個別考生詳細口試時間最晚於 108 年 5 月 2 日前公布於本系網頁 最新消息 ) 聯絡資訊 (02) 李美萱助教 / 電子信箱 :wish@ntnu.edu.tw 系所網址 21

26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翻譯研究所 招生名額一般生 3 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考試項目及佔總成績百分比 初試 審查 (60%): 含碩士論文 ( 或相當之著作 ) 研究計畫 已發表之論著或翻譯作品 其他審查資料 複試 口試 (40%)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審查資料 規定事項 考試日期 及地點 1. 審查 2. 口試 1. 中文學經歷資料表一式 3 份 師長推薦信 ( 格式不拘 )2 封 2. 碩士論文 ( 或相當之著作 ) 一式 3 份 3. 研究計畫 ( 中 英文各 2,000 字以內 ) 一式 3 份 4. 已發表之論著或翻譯作品若干件 ( 其中至少 1 件須同時檢附原文與譯文 ) 各一式 3 份 5. 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 ( 如從事翻譯工作證明 競賽得獎證明 榮譽證明等, 得繳交影本 ) 6. 請將各項資料分裝 3 袋, 並於各袋封面註明 : 報考所別 姓名 碩士論文題目 研究計畫題目 師長推薦信 2 封請放其中任一袋並於封面註名內含推薦信 7. 所繳各項資料, 請於放榜後一個月內至本所辦公室領回, 逾期不負責保管 1.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成績為 100 分 考試分二階段, 初試為審查, 複試為口試 ; 初試成績列前 6 名者 ( 取招生名額數之 2 倍人數, 得不足額 ), 始得參加複試 學年度本所招生名額計 4 名, 本校學生逕讀本所博士班名額 1 名, 屆時若該名額未足額使用時, 得由本項招生考試之備取生遞補之 3. 凡非翻譯研究所碩士班畢業而經錄取者, 入學後須依本所規定補修碩士班相關課程 4. 錄取之新生須通過本所外語能力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1. 口試日期 :108 年 4 月 27 日 ( 星期六 ) 預計下午 1:30 至 4:00; 初試通過者名單, 將於 108 年 4 月 24 日 ( 星期三 ) 中午 12 點公佈於本所網頁 請自行上網或來電查詢 2. 口試地點 : 校本部博愛大樓 5 樓 505 室 聯絡資訊 (02) 李秋慧助教 / 電子信箱 :t85002@ntnu.edu.tw 系所網址 22

27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臺灣語文學系 招生名額一般生 2 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考試項目及佔總成績百分比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審查資料 規定事項 初試審查 50% 複試口試 50% 1. 審查 2. 口試 1. 招生申請表一式 4 份 ( 須使用本系指定之格式, 附件 15, 第 頁 ) 2. 碩士論文 ( 或相當之著作 ) 一式 4 份 3. 中文研究計畫 3000~5000 字 ( 含摘要 研究背景與重要性 文獻探討及相關研究 預期研究成果 ) 一式 4 份 4. 已發表之相關學術論著 ( 如以外文撰寫須同時檢附原文全文與中文摘要 1000 字為原則 ) 各一式 4 份 5. 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 ( 如經歷證明 語言能力證明 競賽得獎證明 榮譽證明等 ; 得繳交影本 ) 各一式 4 份 6. 請將各項資料分裝 4 袋, 並於各袋封面註明 : 報考系別 姓名 碩士論文題目 研究計畫題目 7. 所繳各項資料請於放榜後一個月內至本系辦公室領回, 逾期不負保管責任 1.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分為 100 分 2. 考試分二階段, 初試為審查, 複試為口試 初試通過者, 始得參加複試 3. 複試費用 1,500 元於複試當天繳交 4. 凡非臺灣研究相關系所畢業而經錄取者, 入學後須依本系規定補修碩士班相關課程 5. 錄取之新生須於 108 學年度入學, 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 惟服兵役不在此限 ) 6. 錄取之新生, 入學後須通過本系規定之外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考試日期 及地點 口試日期 :108 年 4 月 27 日 ( 星期六 ) 下午 1:00 開始 ( 初試通過者名單於考試前一日公佈於本系網頁, 考生自行上網查詢, 不另行通知 ) 口試地點 : 本校 雲和街教學大樓 3 樓會議室 ( 臺北市大安區雲和街 1 號 3 樓 ) 聯絡資訊電話 :(02) 吳佩臻助教 / 電子信箱 :tcll@ntnu.edu.tw 系所網址 23

28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物理學系 招生名額一般生 4 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考試項目及佔總成績百分比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初試資料審查 (60%) 複試口試 (40%) 1. 資料審查 2. 口試 審查資料 審查資料 ( 限 pdf 檔 ) 請上傳至 物理學系審查資料作業系統 ( 1. 碩士論文或相當碩士論文之學術著作或最近五年內已發表之物理學術論著 1 份 2. 研究計畫 1 份 3. 大學 ( 含 ) 以上全部成績單正本各 1 份 4. 二位教授推薦函 ( 格式請參照附件 24 或附件 25, 第 或 頁, 請自行影印使用, 無定型格式者免附 ) 5. 可另附自傳及其他已發表之參考學術論著各 1 份 * 所繳各項資料, 概不退還 規定事項 1.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成績為 100 分 ; 考試分二階段, 初試為資料審查, 複試為口試 ; 初試成績特優者, 免複試逕行錄取, 逕取生錄取總成績佔分比例為初試 100%; 其餘繼續進入口試階段 2. 經教育部核定 108 學年度入學本系之博士班師資培育生名額合計至多 1 名, 其甄選及修習等相關事項, 悉依教育部計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之 3. 錄取之新生得依本校學則規定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4. 錄取之新生, 入學後須通過本系規定之外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 使符合畢業資格 5. 本系所教學與國際接軌, 開設多門英語授課課程 考試日期 及地點 1. 口試日期 :108 年 5 月 3 日 ( 星期五 ), 辦理時間將於本系網頁公告 2. 口試地點 : 臺北市文山區汀州路四段 88 號, 公館校區理學院大樓 1 樓物理學系辦公室 聯絡資訊 (02) 李明芳助教 / 電子信箱 : mflee@home.phy.ntnu.edu.tw 系所網址 24

29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化學系 招生名額一般生 1 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須化學相關系所畢業者 考試項目及佔總成績百分比 1. 審查 (50%) 2. 口試 (50%)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1. 審查 2. 口試 審查資料 1. 碩士論文或相當於碩士論文之著作一式 2 份 2. 大學 ( 含 ) 以上歷年成績單各 2 份 ( 至少 1 份為正本 ) 3. 二位教授推薦函 ( 格式請參照附件 24 或附件 25, 第 或 頁 ; 請推薦人填妥推薦函並密封後, 逕寄本系 臺北市文山區汀州路四段 88 號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化學系系主任收 ) 4. 自傳及進修研究計劃各一式 2 份 5. 已發表或已被接受之學術論著各一式 2 份 ( 無則免繳 ) 6. 其他有利審查之相關參考資料各一式 2 份 上述資料除推薦信外, 需於報名時繳齊, 逾期不受理補繳 所繳各項資料, 請於放榜後一個月內向本系領回, 逾期不負保管責任 規定事項 考試日期 及地點 1.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分為 100 分 2. 錄取之新生得依本校學則規定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3. 本系預留 2 名碩士班研究生逕讀博士學位名額, 屆時若該名額未足額使用時, 得由本項招生考試之備取生遞補之 4. 本系為師資培育學系, 經教育部核定 108 學年度入學本系之博士生師資培育生名額至多 3 名, 其甄選及修習事等相關事項, 悉依教育部暨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之 1. 口試日期 :108 年 5 月 3 日 ( 星期五 ), 辦理時程於本系網頁 公告事項 公布 2. 口試地點 : 臺北市文山區汀州路四段 88 號, 公館校區理學院大樓 3 樓 F322 會議室 聯絡資訊 (02) 林彥慧助教 / 電子信箱 :crtlin@ntnu.edu.tw 系所網址 25

30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生命科學系 招生名額 一般生 1 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考試項目及佔總成績百分比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審查資料 1. 審查 (50%): 包括大學及碩士班歷年成績單 研究計畫 進修計畫 碩士論文 推薦函 已發表之學術著作等 2. 口試 (50%) 1. 口試 2. 審查 1. 大學及碩士班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 2. 博士論文研究計畫 1 份 ; 需先與本系未來的指導教授討論, 並由指導教授認可簽名 3. 推薦函 2 封 ( 格式請參照附件 16, 第 頁 ; 請自行影印使用, 請推薦人密封簽名後, 由考生連同其他備審資料同寄 ) 4. 自傳 ( 含進修計畫 )1 份 5. 碩士論文 1 份 ( 論文如係以外文撰寫者, 須附加英文摘要 ) 6. 已發表之學術著作 1 份 ( 無則免繳 ) 與其他有利於審查之相關參考資料 1 份 規定事項 考試日期 及地點 1. 各甄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成績為 100 分 2. 本系預留 1 名碩士班研究生逕讀博士學位名額, 屆時若該名額未足額使用時, 得由本項招生考試之備取生遞補之 3. 錄取之新生得依本校學則規定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4. 錄取之新生, 入學後須通過本系規定之外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1. 口試日期 :108 年 4 月 27 日 ( 星期六 ) 上午 9 時報到 2. 口試地點 : 臺北市文山區汀州路四段 88 號, 本校公館校區理學院大樓 2 樓 F203 室 聯絡資訊 (02) 翁怡如助教 / 電子信箱 :yiruwong@ntnu.edu.tw 系所網址 26

31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地球科學系 招生名額一般生 2 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考試項目及佔總成績百分比 初試 複試 審查 (50%): 包括大學及碩士班歷年成績單 研究計畫 碩士論文 推薦函 已 發表之學術著作等 口試 (50%): 準備 10 分鐘進修研究計畫報告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審查資料 1. 口試 2. 審查 1. 大學 ( 含 ) 以上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 2. 履歷 1 份 ( 含學經歷 著作目錄 ), 同時請繳交英文履歷 1 份, 格式請至本系網頁下載 3. 進修計畫一式 1 份 4. 推薦函 2 封 ( 格式請參照附件 17, 第 頁, 請自行影印使用, 或上本系網頁下載 ; 請推薦人密封簽名後, 由考生連同其他備審資料同寄 ) 5. 碩士論文 1 份 ( 論文以外國文字撰寫且非英文者, 須附加中文或英文摘要 ; 尚未完成論文口試者, 請繳交論文初稿 ) 6. 已發表之近 5 年學術著作各 1 份 ( 最具代表性之著作, 以五篇為限, 無則免繳 ) 7.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相關參考資料各一式 1 份 ( 無則免繳 ) 上述資料均需於報名時繳齊, 逾期不接受補繳 未繳齊上述所列之審查資料者, 不得參加複試 所繳各項資料, 請於放榜後一個月向本系領回 ; 或自備足額 掛號 郵資並填妥收件人姓名 地址之特大信封 1 個, 由本系寄還, 逾期恕不負保管責任 規定事項 1.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分為 100 分 2. 考試分二階段, 初試為審查, 複試為口試 ( 不另收費 ); 初試通過者始得參加複試 初試及格且成績特優者, 免複試逕行錄取, 逕取生錄取總成績佔分比例為初試 100% 3. 口試時須簡報研究計畫, 強烈建議以英語簡報 4. 錄取之新生得依本校學則規定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5. 本系部分課程採全英語授課 6. 入學後須通過本系規定之外語能力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7. 本系為師資培育學系, 經教育部核定 108 學年度入學本系之博士班師資培育生名額合計至多 1 名, 其甄選及修習等相關事項, 悉依教育部暨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之 考試日期 及地點 1. 口試日期 :108 年 5 月 3 日 ( 星期五 ) 考生請於 4 月 25 日 ( 星期四 ) 中午 12:00 後至本系 網頁查詢複試名單, 公告主旨為 地球科學系博士班招生複試公告 2. 口試地點 : 公館校區理學院大樓地球科學系 ( 台北市文山區汀州路 4 段 88 號 ) 聯絡資訊 (02) 陳雅玲助教 / 電子信箱 :esadmin@deps.ntnu.edu.tw 系所網址 27

32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科學教育研究所 招生名額一般生 3 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須符合下列二項其中之一條件 : (1) 大學學士班主修理 工 醫 農或相關學系者 (2) 大學學士班主修非理科, 但碩士班主修科學教育或數學教育者 ( 符合本項報考資格者, 請參閱規定事項第 2 點 ) 考試項目及佔總成績百分比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1. 審查 (40%) 2. 口試 (60%): 含英文閱讀能力測驗 1. 口試 2. 審查 審查資料 1. 碩士論文或相當碩士論文之學術著作各 2 份 2. 研究計畫 5 份 ( 研究計畫內容應含 : 研究主題 中 / 英文摘要 研究背景與目的 研究方法 預期結果及重要參考資料等項, 研究主題應為科學教育或數學教育研究領域 ) 3. 自傳 5 份 4. 大學 ( 含 ) 以上全部成績單正本 1 份 影本 2 份 5. 三位教授推薦函 ( 格式請參照附件 18, 第 頁 ) 6. 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或證明文件, 如最近 3 年內已發表之學術論著 英文能力檢定證明 其他優異表現證明等, 各一式 2 份 7. 所繳各項資料, 請於放榜後 1 個月內向本所領回, 逾期不負保管責任 規定事項 1.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總成績以 100 分計算 2. 符合報考資格附加規定第 2 點第 2 項之考生, 經錄取後, 於修業期間須另修滿理學院科學科目 30 學分 ( 至多得抵免 1/3 學分 ) 3. 錄取之新生得依本校學則規定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4 錄取之新生, 入學後須通過本所規定之外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考試日期 及地點 1. 口試日期 :108 年 5 月 3 日 ( 星期五 ) 上午開始 ( 屆時將另行通知考生 ) 2. 口試地點 : 公館校區科教大樓 2 樓 SE204 室 ( 台北市文山區汀州路 4 段 88 號 ) 聯絡資訊 (02) 或 (02) 陳美雅助教 / 電子信箱 :ntnugise@ntnu.edu.tw 系所網址 28

33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環境教育研究所 招生名額一般生 3 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考試項目及佔總成績百分比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1. 資料審查 ( 研究計畫書的比重佔 30%)(50%) 2. 口試 (50%) 1. 口試 2. 資料審查 審查資料 1. 大學 ( 含 ) 以上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 2. 推薦函至少 3 封 ( 由推薦者密封後另行寄送給本所所長 ) 3. 自傳 1 份 4. 碩士論文 1 份 5. 學術論著 1 份 6. 博士研究計畫書 1 份 ( 需說明研究題目 構想 背景 研究方法 預計進度與時間規畫 ) 說明 : (1) 本所博士班以研究為導向, 著重應考人的學術研究專注程度 (2) 第 3~6 項請以順序, 裝訂成 1 冊 (3) 請提供與紙本資料格式一致之單一 PDF 電子檔光碟 1 份 (4) 未備齊完整的審查資料, 資料審查以零分計算 規定事項 1.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分為 100 分 2. 錄取之新生得依本校學則規定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3. 錄取之新生, 入學後須通過本所規定之學生外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 本所外語能力畢業門檻請參閱本所 研究生修業 網頁說明 考試日期 及地點 1. 口試日期 :108 年 5 月 11 日 ( 星期六 ) 2. 口試地點 : 臺北市文山區汀州路四段 88 號, 本校公館校區行政大樓 3 樓 304 室 ( 環教所會議 室 ) 聯絡資訊 (02) 何京蕙助教 / 電子信箱 :gie@deps.ntnu.edu.tw 系所網址 29

34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資訊工程學系 招生名額一般生 2 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考試項目及佔總成績百分比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審查資料 初試審查 (50%) 複試口試 (50%) 1. 口試 2. 審查 1. 研究計畫一式 1 份 2. 推薦函 2 封 ( 格式請參照附件 24 或附件 25, 第 或 頁, 請自行影印使用, 無定型格式者免附 ) 3. 自傳一式 1 份 4. 碩士論文 ( 含初稿 ) 或 5 年內已發表之論著 ( 論文須附加中文或英文摘要 ) 5. 大學 ( 含 ) 以上全部成績單正本各 1 份 6.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相關參考資料各一式 1 份 規定事項 1.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分為 100 分 2. 考試分二階段, 初試為審查, 複試為口試 初試及格且成績特優者, 免複試逕行錄取, 逕取生錄取總成績佔分比例為初試 100% 學年度本系招生名額計 3 名, 預留 1 名本校學生逕讀本系博士班名額, 屆時若該名額未足額使用時, 得由本項招生考試之備取生遞補之 4. 錄取之新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 服兵役不在此限 ) 5. 錄取之新生, 入學後須通過本系規定之外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考試日期 及地點 1. 口試日期 : 預定於 108 年 5 月 3 日 ( 星期五 ) 上午 9:30 2. 口試地點 : 臺北市文山區汀州路四段 88 號, 本校公館校區應用科學大樓 2 樓 資訊工程學系 會議室 聯絡資訊 (02) 陳姿婷行政幹事 / 電子信箱 :brenda-chen@csie.ntnu.edu.tw 系所網址 30

35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美術學系 組別美術教育與美術行政暨管理組 招生名額 4 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考試項目及佔總成績百分比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1. 現場筆試 : (1) 共同考科 : 專業英文 (20%) (2) 選考科目 (30%)( 以下兩科任選一科 ) a. 美術教育理論與實務 b. 藝術行政管理與實務 2. 審查 (25%): 專業經歷 學習計畫 碩士論文 ( 若碩士畢業條件非以論文審定者需提出相當碩士論文之專業著作 ) 3. 口試 (25%): 含博士論文研究計畫及曾發表之學術著作 1. 現場筆試 2. 審查 3. 口試 審查資料 1. 碩士論文 ( 若碩士畢業條件非以論文審定者需提出相當碩士論文之專業著作 ) 一式 4 份 ( 論文如係以外國文字撰寫者, 須附加中文摘要 ) 2. 博士論文研究計畫一式 4 份 3. 大學及碩士班歷年成績單各一式 4 份 ( 至少 1 份為正本 ) 4. 碩士論文 ( 若碩士畢業條件非以論文審定者需提出相當碩士論文之專業著作 ) 專業經歷 學習計畫及博士論文研究計畫 5. 以上資料須依序裝訂, 於報名時繳齊, 逾期不接受補繳 封面註明 : 報考系 ( 所 ) 組別 姓名 計畫主題 6. 所繳各項資料, 請於放榜後 1 個月內向本系領回, 逾期不負保管責任 規定事項 考試日期 及地點 1.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分為 100 分 2. 各組缺額得相互流用 3. 錄取之新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 服兵役不在此限 ) 4. 錄取之新生, 入學後須通過本系規定之外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1. 現場筆試日期 :108 年 5 月 3 日 ( 星期五 ) 上午詳細時間於 108 年 4 月 22 日 ( 星期一 ) 公佈於本系網站 地點 : 本校美術系館大樓 ( 詳細地點於 108 年 4 月 22 日 ( 星期一 ) 公佈於本系網站 ) 2. 口試日期 :108 年 5 月 3 日 ( 星期五 ) 下午 詳細時間於 108 年 4 月 22 日 ( 星期一 ) 公佈於本系網站 口試地點 : 本校美術系館大樓 ( 詳細地點於 108 年 4 月 22 日 ( 星期一 ) 公佈於本系網站 ) 聯絡資訊 (02) 曾斐莉小姐 / 電子信箱 :artcountant@ntnu.edu.tw 系所網址 31

36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美術學系 組 別 美學 媒體藝術與藝術史組 ( 課程領域包括 : 西洋美術史 東方美術史 美術批評 新媒體科技藝術 ) 招生名額 5 名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考試項目及佔總成績百分比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審查資料 1. 書面資料審查 (30%): 專業經歷 學習計畫 碩士論文 ( 若碩士畢業條件非以論文審定者需提出相當碩士論文之專業學術著作 ) 2. 現場筆試 (30%): 英文 ; 西方美術史 東方美術史 美術理論 新媒體科技藝術任選一領域作答 3. 面試 (40%): 含博士論文研究計畫 專業研究領域知識等 1. 書面資料審查 2. 現場筆試 3. 面試 1. 碩士論文 ( 若碩士畢業條件非以論文審定者需提出相當碩士論文之專業學術著作 ) 一式 4 份 2. 博士論文研究計畫一式 4 份 3. 大學及碩士班歷年成績單各一式 4 份 ( 至少 1 份為正本 ) 4. 碩士論文 ( 若碩士畢業條件非以論文審定者需提出相當碩士論文之專業學術著作 ) 專業經歷 學 習計畫及博士論文研究計畫 5. 以上資料須依序裝訂, 於報名時繳齊, 逾期不接受補繳 封面註明 : 報考系 ( 所 ) 組別 姓 名 計畫主題 6. 所繳各項資料, 請於放榜後 1 個月內向本系領回, 逾期不負保管責任 規定事項 1.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分為 100 分 2. 專業研究領域為新媒體科技藝術之考生, 面試時需攜帶相關作品原作至少 5 件及作品集供現場審查, 面試完畢後自行攜回 3. 各組缺額得相互流用 4. 錄取之新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 服兵役不在此限 ) 5. 錄取之新生入學後須依本系修課規定進行修課, 並須通過本系規定之外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考試日期及地點 1. 現場筆試日期 :108 年 5 月 3 日 ( 星期五 ) 上午詳細時間於 108 年 4 月 22 日 ( 星期一 ) 公佈於本系網站 2. 面試時間 :108 年 5 月 3 日 ( 星期五 )( 詳細時間於 108 年 4 月 22 日 ( 星期一 ) 公佈於本系網站 ) 3. 現場筆試及面試地點 : 本校美術系館大樓 ( 詳細地點於 108 年 4 月 22 日 ( 星期一 ) 公佈於本系網站 ) 聯絡資訊 (02) 曾斐莉小姐 / 電子信箱 :artcountant@ntnu.edu.tw 系所網址 32

37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美術學系 組 別 招生名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 第 1 頁 ) 考試項目及佔總成績百分比 美術創作理論組 ( 課程領域包括 : 水墨畫 繪畫 文物保存維護科技 ) 6 名 1. 筆試 (35%): (1) 美術理論 (20%) (2) 英文 ( 美術類 ) (15%) 2. 審查 (15%): 專業經歷 學習計畫 碩士論文 ( 或相當碩士論文之專業著作 ) 3. 面試 (35%): 口試及原作 作品集 ( 專業研究領域為文物保存維護科技之考生應檢附修復報告案 5 案 ( 書面 ) 或文保科技相關研究或調查報告書, 口試時以 power point 呈現 ) 審查一併進行 4. 術科 (15%): ( 以下三科, 請依專業研究領域進行選考 ) (1) 專業研究領域為水墨畫之考生, 考科為 : 水墨畫 (2) 專業研究領域為繪畫之考生, 考科為 : 油畫 (3) 專業研究領域為文物保存維護科技之考生, 考科為 : 鉛筆素描淡彩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1. 審查 2. 筆試總分 3. 面試 審查資料 規定事項 1. 專業經歷 ( 含專業經驗 專業成就 語言能力等 ) 一式 5 份 2. 學習計畫一篇, 以 A4 規格直式橫寫打字並影印一式 5 份, 其內容須包含 : 目錄 ( 附頁碼為佳 ) 綱要說明 計畫內容 3. 大學及碩士班歷年成績單各一式 5 份 ( 至少 1 份為正本 ) 4. 碩士論文 ( 或相當碩士論文之專業著作 ) 一式 5 份 ( 專業研究領域為文物保存維護科技之考生應檢附彩色版本, 同時另需檢附參與或主持之修復報告書 5 案或文保科技相關研究或調查報告書 5 案, 一式 5 份 ( 彩色版 ) ) 5. 以上資料須依序裝訂, 於報名時繳齊, 逾期不接受補繳 封面註明 : 報考系 ( 所 ) 組別 姓名 計畫主題 6. 本組考生面試時, 請自行攜帶原作至少 5 幅及作品集供現場審查, 面試完畢後自行攜回 ( 專業研究領域為文物保存維護科技之考生還需準備報告書以及 power point) 7. 所繳各項資料, 請於放榜後 1 個月內向本系領回, 逾期不負保管責任 1.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成績為 100 分 2. 提供為原作及作品集審查之作品需為考生之作品, 如有頂替 偽造事蹟, 經查證屬實者, 取消錄取資格 3. 術科和面試原始成績皆須達 60 分 ( 含 ) 以上者, 始得錄取 4. 各組缺額得相互流用 5. 錄取之新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 服兵役不在此限 ) 6. 錄取之新生須通過本系規定之外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考試日期 地 點 1. 筆試日期 :108 年 4 月 29 日 ( 星期一 ) 筆試 (1): 上午 10 時 10 分至 11 時 50 分 (10 時 00 分預備 ) 筆試 (2): 下午 14 時 10 分至 15 時 50 分 (14 時 00 分預備 ) 2. 術科日期 :108 年 4 月 30 日 ( 星期二 ) 考科 : 水墨畫 油畫為上午 8 時 40 分至 12 時 00 分 (8 時 30 分預備 ), 下午 1 時 00 分至 4 時 30 分考科 : 鉛筆素描淡彩為下午 1 時 00 分至 5 時 00 分 (12 時 50 分預備 ) 3. 筆試及術科地點 : 本校美術系館大樓 ( 詳細地點於 108 年 4 月 22 日 ( 星期一 ) 公佈於本系網站 ) 4. 口試日期 :108 年 5 月 2 日 ( 星期四 )( 詳細時間於 108 年 4 月 22 日 ( 星期一 ) 公佈於本系網站 ) 5. 口試地點 : 本校美術系館大樓 ( 詳細地點於 108 年 4 月 22 日 ( 星期一 ) 公佈於本系網站 ) 聯絡資訊 (02) 曾斐莉小姐 / 電子信箱 :artcountant@ntnu.edu.tw 系所網址 33

38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設計學系 招生名額一般生 4 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考試項目及佔總成績百分比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審查資料 規定事項 考試日期 及地點 初試審查 (50%): 包含所有應繳交之審查資料複試口試 (50%) 1. 口試 2. 審查 1. 碩士論文或相當碩士論文之專業著作 ( 論文如係以外國文字撰寫者, 須附中文題目與中文摘要 )1 份 2. 個人專業表現 ( 如已發表之學術著作或作品集, 限紙本, 且應附切結書乙份, 切結書格式不拘, 證明所交作品皆為個人製作繪製 學術著作無則免繳 )1 份 3. 研究計畫 1 份 4. 自傳及履歷 ( 包括過去專業背景及特殊表現 進修的目標及未來專業領域 生涯規劃等 ) 1 份 5. 二位學者或專家推薦函 ( 格式不拘, 請推薦人密封後, 由考生連同其它備審資料同寄 ) 各 1 份 6. 大學及碩士班歷年成績單各 1 份 7.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相關參考資料 ( 如語言能力證明 競賽得獎證明 專業證照 參與專業社團表現 )1 份 8. 所繳資料如為多人共同完成, 請列參與人員, 並說明個人參與部分 9. 以上應繳交資料均於報名時繳齊, 逾期不接受補繳, 所繳資料本系保留備查不退還 1.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分為 100 分 2. 考試分二階段, 初試為審查, 複試為口試 ; 初試成績前 10 名者 ( 得不足額 ), 始得參加複試 3. 錄取之新生須於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註冊入學, 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 服兵役不在此限 ) 4. 錄取之新生入學後須通過本系規定之外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5. 繳交之專業表現資料需為考生本人著作, 如有頂替 偽造事蹟, 經查證屬實者, 取消錄取資格 1. 複試名單及詳細時間地點於 108 年 4 月 25 日 ( 星期四 ) 起公告於本系網頁, 考生請自行上網查詢, 不另行通知 ; 參加口試之考生, 請自行至本校博士班招生專區列印准考證 2. 複試 ( 口試 ) 時間 :108 年 5 月 3 日 ( 星期五 ) 聯絡資訊 (02) 葉碧華助教 / 電子信箱 :design@deps.ntnu.edu.tw 系所網址 34

39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科技應用與人力資源發展學系 組別科技與工程教育組人力資源組 招生名額一般生 2 名一般生 5 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考試項目及佔總成績百分比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1. 審查 (40%) 2. 口試 (60%) 1. 口試 2. 審查 1. 審查 (40%) 2. 口試 (60%) 審查資料 規定事項 考試日期及地點 1. 繳交下列資料各 4 份, 供審查之用 : (1) 碩士論文或相當碩士論文之學術著作 ( 論文如係以外國文字撰寫者, 須附加中文題目與摘要 ) (2) 進修計畫 ( 每份正文不超過 3,000 字 ) (3) 研究計畫 ( 每份正文不超過 6,000 字 ) (4) 大學部全部成績單 ( 至少 1 份為正本 ) (5) 碩士班全部成績單 ( 至少 1 份為正本 ) (6) 相關學術論著 ( 詳細表列最近 5 年內發表著作之目錄, 並至多檢附其中 3 篇代表作全文 ) (7) 相關工作經驗證明 ( 無則免繳 ) (8) 自傳 ( 每份正文不超過 3,000 字 ) 2. 應繳交之各項資料均須於報名時繳齊, 逾期不接受補繳 3. 考生須自備中式大信封袋 4 個, 分裝各項資料 須浮貼 (1) 至 (8) 編碼, 並於大信封及各項資料封面註明 : 報考系別 組別 姓名 4. 所繳各項資料, 請於放榜後 1 個月內向本系領回, 逾期不負保管責任 1.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成績為 100 分 2. 各組缺額得互為流用 3. 錄取之新生須於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註冊入學, 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 惟服兵役不在此限 ) 4. 本系部份課程訂有修課先備條件, 錄取者入學後須依規定繳交符合先備條件之證明或補修先修科目後, 方可修習此等課程 5. 錄取之新生須通過本系規定之外語能力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口試日期 :108 年 4 月 27 日 ( 星期六 ); 詳細時間及地點於 108 年 4 月 25 日 ( 星期四 ) 公佈於本系網頁 聯絡資訊 (02) 林倩綾助教 / 電子信箱 : L @ntnu.edu.tw 系所網址 35

40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機電工程學系 招生名額一般生 4 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考試項目及佔總成績百分比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審查資料 1. 審查 (50%) 2. 口試 (50%) 1. 審查 2. 口試 1. 碩士論文或五年內已發表之有關論著一式 2 份 2. 讀書計畫 ( 含研究方向 ) 一式 2 份 3. 大學 ( 含 ) 以上全部成績單正本各 2 份 4. 推薦函 2 封 ( 格式請參照附件 24, 第 頁 ) 5. 自傳一式 2 份 6. 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一式 2 份 上述資料, 除第 4 項外, 請裝訂成冊 規定事項 1.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成績為 100 分 2. 審查資料未繳交齊全者, 審查分數以零分計算 3. 錄取之新生, 入學後須通過本系規定之外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學年度本系招生名額計 5 名, 預留 1 名本校學生逕讀本系博士班名額, 屆時若該名額未足額使用時, 得由本項招生考試之備取生遞補之 5. 錄取之新生得依本校學則規定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6. 口試時應準備 10 分鐘之簡報, 含自我介紹 碩士論文及研究計畫之相關說明, 並請於口試前一天中午前寄至承辦人信箱 考試日期 及 考試地點 口試日期 : 預訂於 108 年 5 月 4 日 ( 星期六 ) 上午 9:00 起舉行 ; 考生請於 108 年 5 月 2 日 ( 星 期四 ) 下午 4:00 後至本系網頁查詢口試名單及地點 聯絡資訊 (02) 林淑雯技術幹事 / 電子信箱 :tvcmail@ntnu.edu.tw 系所網址 36

41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電機工程學系 招生名額 1 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考試項目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資料審查 50% 口試 50% 1. 口試 2. 資料審查 審查資料 1. 大學 ( 含 ) 以上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 2. 研究計畫一式 1 份 3. 碩士論文 ( 含初稿 ) 或五年內已發表之學術論著 1 份 4. 推薦函 2 封 ( 格式請參照附件 24, 第 頁, 請自行影印使用 ; 請推薦人密封簽名後, 由考生連同其它備審資料同寄 ) 5. 自傳一式 1 份 6.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相關參考資料各一式 1 份 註 1:1~5 項為必繳資料, 需與報名表件一併寄送, 不接受補繳 註 2: 除推薦函外, 其他各項資料請裝訂成冊, 所繳各項資料恕不退還 規定事項 1.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分為 100 分 學年度本系招生名額計 2 名, 預留 1 名本校學生逕讀本系博士班名額, 屆時若該名額未足額使用時, 得由本項招生考試之備取生遞補之 3. 錄取之新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 服兵役不在此限 ) 4. 錄取之新生, 入學後須通過本系規定之外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考試日期及考試地點 口試日期 : 預訂於 108 年 5 月 8 日 ( 星期三 ) 舉行 聯絡資訊 (02) 蘇小姐 / 電子信箱 :tinasun@ntnu.edu.tw 系所網址 37

42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光電工程研究所 ( H D 7 7 ) 招生名額一般生 1 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考試項目及佔總成績百分比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初試審查 (40%) 複試口試 (60%) 1. 口試 2. 審查 審查資料 1. 碩士論文或相當於碩士論文之學術著作 1 份 2. 大學 ( 含 ) 以上全部成績單正本各 1 份 3. 二封推薦函 ( 格式請參照附件 24 或附件 25, 第 或 頁 ; 請推薦人密封簽名後, 由考生連同其它備審資料同寄 ) 4. 自傳 1 份 5.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相關參考資料各一式 1 份 規定事項 考試日期及地點 1. 本所於 107 學年度成立光電工程學士學位學程並改隸科技與工程學院, 並自 108 學年度正式更名為光電工程研究所, 積極網羅國內外優秀師資與擴充先進研究設備, 以培育具研究潛力之光電人才 2. 本所與德國尤利希研究中心 (The Forschungszentrum Jülich GmbH) 法國雷恩國立應用科技學院 (INSA of Rennes) 及俄羅斯聖彼得堡國立資訊科技機械與光學大學 (ITMO) 等國際知名機構簽訂學術合作與交流協議, 提供學生赴外學習機會 3.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分為 100 分 4. 考試分二階段, 初試為審查, 複試為口試 ( 不另收費 ) 初試及格且成績特優者, 免複試逕行錄取, 逕取生錄取總成績佔分比例為初試 100% 5. 錄取之新生須於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註冊入學, 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 服兵役不在此限 ) 6. 錄取之新生, 入學後須通過本所規定之外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7. 口試日期將依考生初試審查結果於複試前一週公告本所網站及 通知考生 8. 本所提供入學後身障研究生獎助金, 歡迎具有身障身分考生報考 1. 口試日期 : 自 108 年 4 月 27 日 ( 星期六 ) 至 5 月 12 日 ( 星期日 ) 請詳見規定事項 7 2. 口試地點 : 公館校區 ( 地點另行公告 ) 聯絡資訊 (02) 周瑞蓉助教 / 電子信箱 ieo@ntnu.edu.tw 系所網址 38

43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體育學系 組別運動教育組運動科學組 招生名額一般生 6 名一般生 5 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考試項目及佔總成績百分比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審查資料 規定事項 考試日期 及地點 初試審查 (50%): 包含所有應繳交之審查資料 複試口試 (50%):15 分鐘 ( 自我介紹及研究計畫報告 8 分鐘, 問題回答 7 分鐘 ) 1. 口試 2. 審查 繳交下列資料各一式 5 份 ( 推薦函除外 ), 並於報名時連同報名表件一併寄繳, 逾期不接受補繳 : (1) 碩士論文或相當碩士論文之學術著作 ( 論文如以外國文字撰寫者, 須附加中文摘要 ) (2) 最近 5 年內已發表之有關學術論著目錄 ( 請參照 APA 格式 ) 及個人代表學術論著至多 2 篇 ( 請 檢附影本或抽印本 ) (3) 研究計畫 (research proposal) ( 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 中 / 英文摘要 研究背景與目的 研究 方法 預期結果及參考文獻等項 ) (4) 個人進修計畫 ( 應包含個人簡介 學經歷 未來研究目標及領域 生涯規劃等項 ) (5) 其他有利審查資料 ( 服務 獎勵 證照 特殊學術研究表現等等, 無則免繳 ) (6) 推薦函 2 封 ( 請依附件 19, 第 頁之格式 ; 分別請 2 位推薦人彌封簽名後, 由考生連同 其他審查資料一併寄繳 ) (7) 大學 ( 含 ) 以上全部成績單 ( 至少 1 份為正本 ) 註 : 上述繳交資料 (1)~(7), 考生須自備 5 個大信封袋, 分裝各項資料 ( 推薦函放置其中 1 袋即可, 並請於指定封面註明 ) 信封封面須黏貼本系審查資料指定封面並勾選個人報考組別及研究領 域 ( 附件 20, 第 74 頁亦可至本系網頁下載 ; 未黏貼及勾選報考組別者不予計分 ) 各項所 繳交之資料, 恕不退件 1.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總成績以 100 分計算 考試分二階段, 初試為資料審查, 複試為 口試 ; 各組依初試成績排名錄取招生名額兩倍之人數進入複試 ( 得不足額 ) 2. 非體育或運動相關系所畢業者, 入學後須加修本系體育專業課程 10 學分 ( 須包含 4 學分術科 ), 此 不列入畢業學分數 學年度本系招生名額計 13 名, 預留 2 名本校學生逕讀博士班名額, 屆時若該名額未足額使用 時, 得由本項招生考試之備取生遞補之 4. 錄取之新生得依本校學則規定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5. 錄取之新生, 入學後須通過本系規定之外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1. 複試錄取名單 : 預計於 108 年 5 月 9 日 ( 星期四 )17:00 以後公告於本系網頁, 請考生自行上網查詢 2. 複試日期 :108 年 5 月 11 日 ( 星期六 ) 上午 8:30 開始進行口試, 地點將與錄取名單同步另行公告 聯絡資訊 (02) 林巧怡助理 / 電子信箱 :kiki1029@ntnu.edu.tw 系所網址 39

44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運動休閒與餐旅管理研究所 招生名額一般生 2 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考 試 項 目 及 佔 總 成 績 百 分 比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審查資料 規定事項 考試日期 及地點 初試筆試 : 中英文文獻評析 (30%) 1. 資料審查 (30%) 複試 2. 口試 (40%) 1. 中英文文獻評析 2. 資料審查 3. 口試 1. 繳交下列各項資料各一式 3 份, 並於報名時連同報名表件一併寄繳, 逾期不接受補繳 : (1) 本所考生個人資料表 ( 請依本所制訂格式填寫, 如簡章附件 21) (2) 大學以上 ( 含碩士學位在學期間 ) 全部成績單 ( 至少 1 份為正本 ) (3) 碩士論文或相當碩士論文之學術著作 ( 論文如係以外國文字撰寫者, 須附加中文摘要 ; 若無碩士論文者應繳交相當碩士論文之學術著作 ) (4) 個人近 5 年內已發表之學術論著影本, 並於其中指定一篇為個人代表著作 ( 如尚未刊登之著作, 請一併提供被接受刊登證明文件 ) (5) 博士研究計畫及進修計畫 ( 含未來的研究目標及研究領域 選課與生涯規劃等,5,000 字以內 ) (6) 其他有利審查資料 ( 如推薦函 經歷證明 語言能力證明 競賽得獎證明等, 除推薦函外得繳交影本 ) 重要 : 考生須將以上 (1)~(6) 依序裝訂成冊後,1 式 3 份分裝於自備的 3 個中式信封中, 並分別於封面註明 : 報考系所 姓名, 並將 3 份資料同裝進另一大信封 ( 或箱 ) 中寄送繳交 2. 所繳各項資料, 請於放榜後一個月內至本所辦公室領回, 逾期本所不負責保管 1.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成績為 100 分 2. 考試分二階段, 初試為筆試, 複試為資料審查及口試 ; 初試成績列本所考生前 6 名者 ( 得不足額 ), 始得參加複試 3. 錄取之新生須於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註冊入學, 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 服兵役不在此限 ) 4. 錄取之新生, 入學後須通過本所規定之外語能力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1. 筆試日期及時間 :108 年 4 月 27 日 ( 星期六 ),10:00~12:00 2. 筆試地點 : 綜合大樓 6 樓 室 ( 筆試地點若有異動, 將於 108 年 4 月 24 日 ( 星期三 ) 下午 17:00 以後公告於本所網頁, 不另函通知 ) 3. 口試日期 :108 年 5 月 11 日 ( 星期六 ) 上午 8:30 至下午 17:00( 口試名單及地點將於 108 年 5 月 9 日 ( 星期四 ) 下午 17:00 以後公告於本所網頁, 不另函通知 ) 4. 口試地點 : 本校圖書館校區綜合大樓 6 樓運動休閒與餐旅管理研究所 聯絡資訊 (02) 洪渝涵助教 / 電子信箱 :fishworld@ntnu.edu.tw 系所網址 40

45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音樂學系 組別音樂學組音樂教育組 招生名額 一般生 4 組共 6 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 第 1 頁 ) 考試項目及佔總成績百分比 1. 書面審查 (15%) 2. 筆試 (35%): 音樂學 3. 面試 (50%) 1. 書面審查 (15%) 2. 筆試 (35%): 音樂教育學 3. 面試 (50%)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1. 筆試 2. 面試 審查資料 1. 大學及碩士班歷年成績單正本 2 份 2. 研究計畫一式 2 份 ( 請於研究計畫第 1 頁註記主修類別 ) 3. 碩士論文一式 2 份 ( 論文如係以外文撰寫者, 須附加中文摘要 ) 4. 已發表之學術著作一式 2 份 ( 無者免繳 ) 5. 語文能力成績證明影本 1 份 ( 需註記與正本相符, 並親筆簽名 ) (1) 以國內碩士學位資格報考者, 請繳交等同師大音樂系碩士班外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的任一科語文能力成績 (2) 以國外碩士學位資格報考者 ( 限英語 法語 德語 義大利語系國家 ), 不用繳交 6. 所繳各項資料, 請於放榜後 1 週內向本系領回, 或自備貼足 掛號 回郵郵資並填妥收件人姓名 地址 郵遞區號之特大信封袋 1 個, 由本系寄還, 逾期不負保管責任 規定事項 1.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成績以 100 分計算 2. 本系各組缺額得相互流用 3. 面試原始成績未達 80 分者, 不予錄取 4. 錄取之新生須於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註冊入學, 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 服兵役不在此限 ) 5. 錄取之新生, 入學後須通過本系及本組規定之外語能力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考試日期 及地點 1. 筆試及面試日期 :108 年 5 月 3 日 ( 星期五 ) 上午 08:10 起 ( 考場及時間於 108 年 4 月 29 日公布於本校音樂系館及本系網頁 ) 2. 筆試暨面試地點 : 校本部音樂系館 聯絡資訊 (02) 許育禎行政專員 / 電子信箱 :musicedu@deps.ntnu.edu.tw 系所網址 41

46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音樂學系 組別表演藝術組作曲組 招生名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 第 1 頁 ) 考試項目及佔總成績百分比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審查資料 規定事項 考試日期 及地點 1. 書面審查 (15%) 2. 筆試 (15%): 音樂風格與分析 A( 鋼琴 聲 樂 弦樂 指揮主修 ) 3. 面試 (70%) 1. 筆試 2. 面試 一般生 4 組共 6 名 1. 書面審查 (15%) 2. 筆試 (15%): 音樂風格與分析 B( 作曲主修 ) 3. 面試 (70%) 1. 大學及碩士班歷年成績單正本 2 份 2. 研究計畫一式 2 份 3.(1) 表演藝術組 ( 鋼琴 聲樂 弦樂 指揮主修 ): 繳交曾演奏 / 唱 / 指揮之曲目總表 2 份 ( 請依作曲家姓氏字母順序排列, 並註明曾公開演出過及學士 碩士學位音樂會之曲目, 及標明音樂會中各演奏 / 唱曲目之時間 ) I. 鋼琴主修 : 繳交近 5 年內二場不同曲目之公開獨奏會影音資料及節目單各 1 份 ( 演奏時間需至少各 60 分鐘以上 ), 並註明音樂會中各演奏曲目之時間 ; 繳交 TOEFL(iBT)80 分以上 全民英檢中高級複試以上程度之成績證明 II. 聲樂主修 : 繳交近 3 年內一場公開獨唱會影音資料 ( 演唱時間需至少 60 分鐘以上 ) 或歌劇 / 神劇之主要角色影音資料及節目單各 1 份 III. 弦樂主修 ( 含小提琴 中提琴 大提琴及低音提琴主修 ): 繳交近 3 年內一場公開獨奏會影音資料及節目單各 1 份 ( 演奏時間需至少 60 分鐘以上 ), 並註明音樂會中各演奏曲目之時間 IV. 指揮主修 : 繳交近 3 年內二場公開指揮音樂會影音資料及節目單各 1 份 ( 演奏時間需至少 60 分鐘以上 ), 並註明音樂會中各演奏曲目之時間 (2) 作曲主修 : 繳交不同編制之代表作品五首各一式 3 份 ( 含有聲資料 ) 4. 已發表之學術著作一式 2 份 ( 無者免繳 ) 5. 語文能力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 需註記與正本相符, 並親筆簽名 ) (1) 以國內碩士學位資格報考者, 請繳交等同師大音樂系碩士班外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的任一科語文能力成績 (2) 以國外碩士學位資格報考者 ( 限英語 法語 德語 義大利語系國家 ), 不用繳交 (3) 鋼琴主修者需繳交 TOEFL(iBT)80 分以上 全民英檢中高級複試以上程度之成績證明 6. 所繳各項資料, 請於放榜後一週內向本系領回, 或自備貼足 掛號 回郵郵資並填妥收件人姓名 地址 郵遞區號之特大信封袋 1 個, 由本系寄還, 逾期不負保管責任 1.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成績以 100 分計算 2. 本系各組缺額得相互流用 3.(1) 表演藝術組 ( 鋼琴 聲樂 弦樂 指揮主修 ): 考生須於報名時繳交演奏 / 唱 / 指揮時間 60 分鐘以上之考試曲目, 並於考試曲目表上註明每首樂曲之演奏 / 唱 / 指揮時間 ( 鋼琴考生需包含至少 3 個不同時代 ; 聲樂考生需包含至少 4 種不同語文 ( 必含中文或方言 ); 弦樂考生需準備一首完整協奏曲, 一組巴赫無伴奏奏鳴曲或組曲, 及完整一首與上述二者不同曲式風格之作品 ; 指揮考生需自行準備演出團體, 需指揮一首序曲 協奏曲 交響曲三首不同時期之作品 ) 所有樂曲一律背譜演奏 / 唱 / 指揮 考試曲目空白表格, 請上本系網站下載 (2) 作曲主修 : 考生面試包含 : 擅長樂器演奏 作品創作理念及作曲相關理論 4. 面試原始成績未達 80 分者, 不予錄取 5. 錄取之新生須於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註冊入學, 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 服兵役不在此限 ) 6. 錄取之新生, 入學後須通過本系及本組規定之外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1. 筆試及面試日期 :108 年 5 月 3 日 ( 星期五 ) 上午 08:10 起 ( 考場及時間於 108 年 4 月 29 日公布於本校音樂系館及本系網頁 ) 2. 筆試暨面試地點 : 校本部音樂系館 聯絡資訊 (02) 許育禎行政專員 / 電子信箱 :musicedu@deps.ntnu.edu.tw 系所網址 42

47 系所規定事項 系所別東亞學系 招生名額一般生 1 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 共同規定見第 1 頁 ) 考試項目及佔總成績百分比 (1) 英文 (15 %) 1. 筆試 (50%) (2) 選考科目 (35%)( 以下四科任選一科 ): 1 政治學 2 經濟學 3 漢學文化概論 4 東亞文化互動與交流 2. 書面資料審查 (25%) 3. 口試 (25%)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審查資料 規定事項 考試日期 及地點 1. 筆試總分 2. 書面資料審查 3. 口試 1. 碩士論文或相當碩士論文之學術著作, 一式 4 份 ( 論文如係以外國文字撰寫者, 需附加中文摘要, 應屆碩士班畢業生之論文得提交進行中之學位論文, 並附指導教授對學位論文完成之評估正本 1 份 ) 2. 最近五年內已發表之學術論文或論著 ( 若為單篇論文, 請自行裝訂成冊 ), 一式 4 份 3. 以下資料一式 4 份 ( 成績單其中一式須為正本 ), 請依序裝訂成冊並製作封面與目錄, 封面處請註明報考系別及姓名 : (1) 本系博士班考試入學考生資料表 ( 格式請參考附件 22, 第 頁 ) (2) 修業計畫 (statement of purpose, 含未來研究目標及研究領域 選課與生涯規劃等 ) (3) 研究計畫書 (research proposal, 字數不少於 5000 字, 以學術論文格式撰寫之, 需標示題目, 並說明研究目的 研究方法 初步文獻回顧 預期成果 參考書目等 ) (4) 中文自傳與學經歷表 ( 例如 : 學術論文發表 參與研究計畫經歷 ) (5) 大學及碩士班歷年完整成績單 (6)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相關參考資料 ( 例如 : 外語及專業能力證明等相關資料 ) 4. 二位師長推薦函 ( 格式請參考附件 23, 第 79 頁 ; 並請推薦人彌封簽名後, 由考生連同其他審查資料交寄 ) 備註 : 1. 考生須自備 4 個註明姓名 報考系所的信封袋, 每個信封袋內裝有上述第 1 至 3 項審查資料, 再將 4 個信封袋及兩位師長推薦信置於一個大信封袋或紙箱中 所有審查資料均須於報名期間繳齊, 逾期不接受任何形式補繳, 後果概由考生負責 2. 考生請於放榜後一個月內逕向本系通知預約時間領回附繳資料, 或可於口試日當天提供足額之掛號郵資, 委由本系代為寄回 如逾期未取回或郵資不足, 致使資料無法送達或滅失, 本系不負保管責任 1.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 總成績為 100 分 2. 錄取之新生須於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註冊入學, 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 服兵役不在此限 ) 3. 錄取之新生, 入學後須通過本系規定之外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有關 入學後之補修專業課程事宜, 請逕行參閱本系博士班研究生修業規定 筆試一 ( 英文 ):108 年 4 月 27 日 ( 星期六 ), 上午 09:30~10:30(9:25 考生進入試場預備 ) 筆試二 ( 選考科目 ):108 年 4 月 27 日 ( 星期六 ), 上午 11:00~12:30(10:55 考生進入試場預備 ) 口試 :108 年 4 月 27 日 ( 星期六 ) 筆試結束後進行 筆試與口試時間地點 : 將於 108 年 4 月 25 日 ( 星期四 ) 公佈於本系所網頁, 請考生自行上網查詢, 恕不另函通知 聯絡資訊 (02) 鄭琇方助教 / 電子信箱 :hsiufang@ntnu.edu.tw 系所網址 43

48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附件 1: 入學大學同等學歷認定標準 中華民國 84 年 8 月 30 日教育部 (84) 台參字第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中華民國 86 年 4 月 9 日教育部 (86) 台參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3 條條文中華民國 86 年 5 月 21 日教育部 (86) 台參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3 條條文中華民國 88 年 3 月 5 日教育部 (88) 台參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3 條條文 ; 並刪除第 8 條條文中華民國 89 年 3 月 28 日教育部 (89) 台參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3 條條文中華民國 89 年 11 月 21 日教育部 (89) 台參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3 條條文中華民國 92 年 4 月 22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第 條條文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28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C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7 條 ; 並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5 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C 號令修正發布第 條條文中華民國 100 年 7 月 15 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C 號令修正名稱及全文 8 條 ; 並自發布日施行 ( 原名稱 : 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24 日教育部臺教高 ( 四 ) 字第 C 號令修正發布第 條條文 ; 增訂第 2-1 條文中華民國 102 年 4 月 3 日教育部臺教高 ( 四 ) 字第 C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條 ; 並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29 日教育部臺教高 ( 四 ) 字第 B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2 條 ; 並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 105 年 2 月 24 日教育部臺教高 ( 四 ) 字第 B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9 條條文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2 日教育部臺教高通字第 B 號令修正發布第 條條文 第一條第二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 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滿規定年限後,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 或修滿規定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 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 ( 補習 ) 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 ( 班 ) 三年級 ( 延教班 ) 結業, 持有修 ( 結 ) 業證明書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 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44

49 附件 1: 入學大學同等學歷認定標準 ( 三 )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 ( 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 ( 四 )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 五 )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三 年滿十八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 二 ) 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四 空中大學選修生, 修畢四十學分以上 ( 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 成績及格, 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五 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第三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二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八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三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四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二百二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 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空中大學 ) 肄業, 修滿二年級下學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七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上 ( 二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八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 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四 )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 五 )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45

50 46 附件 1: 入學大學同等學歷認定標準 九 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五年制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 準用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本標準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 已修習前項第八款第二目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第四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或三年級 : 一 學士班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 一 ) 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 ( 二 ) 修業累計滿三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二年級下學期 ( 三 ) 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 ( 四 ) 修業累計滿五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三年級下學期 二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 修滿一年級上學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專科學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或專修科畢業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五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 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四 )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 五 )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六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 修得三十六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 修得七十二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一年級下學期 : 一 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空中大學 ) 肄業學生, 修滿三年級上學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 修業累計滿一個學期者,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 : 一 取得碩士以上學位 二 取得學士學位後,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四 )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 五 )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學士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第一項第一款 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至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前, 已修習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轉學考生報考第一項及第二項轉學考試, 依原就讀學校及擬報考學校之雙重學籍規定, 擬於轉學錄取時選擇同時就讀者, 得僅檢附歷年成績單 第五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在學士班肄業, 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退學或休學,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

51 附件 1: 入學大學同等學歷認定標準 一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 ( 包括實習 ) 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 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 ; 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 ; 取得專科進修 ( 補習 ) 學校資格證明書 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 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 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 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 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 二 ) 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第六條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 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前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七條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 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 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八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 ( 不包括論文 ), 因故未能畢業, 經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及檢附歷年成績單,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二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 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試,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及檢附歷年成績單,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三 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四 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由各大學自行認定 ; 其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得以創作 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 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 由學校自行認定 第九條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 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 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得以同 47

52 附件 1: 入學大學同等學歷認定標準 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 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 前項 第十項及第十二項所定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歷 ( 力 ) 證件 成績單或相關證明文件, 應經我國駐外機構, 或行政院在香港 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 臺灣地區人民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依親居留 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外國人 香港或澳門居民,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 一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 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予採認之情形 二 其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 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其畢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或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報考者, 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程度成績單 學歷 ( 力 ) 證件, 及經當地政府教育主管機關證明得於當地報考大學之證明文件,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得視其於國外或香港 澳門之修業情形, 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第十條 軍警校院學歷, 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 除下列情形者外, 自規定起算日, 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 一 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 : 自歷年成績單 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 : 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十二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48

53 附件 2: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招生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27 日本校 101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第 3 條條文中華民國 103 年 9 月 10 日本校 104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第 6 條條文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27 日本校 107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第 條條文 第一條本校辦理各項招生考試, 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 公正之原則, 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第三條 考生於預備鈴響時, 憑准考證及身分證件 ( 身分證 護照 附照片之健保卡或汽機車駕照 ) 入場, 於考 試開始二十分鐘後不得入場 ; 已入場應試者, 四十分鐘內不得離場, 強行入場或離場者, 取消其考試資 格 未攜帶上述列舉之身分證件者, 經拍照存證後, 先准予應試 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前身分證件仍 未送達試場者, 扣減該科成績五分, 考生並應於七日內至本校招生承辦單位完成驗證手續, 未辦理驗證 者該科成績不予計分 考生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座位應試 ; 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答案卷 ( 卡 ) 准考證及座位標示單三者之號 碼是否相同, 如有錯誤, 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考生於考試開始鈴響前, 不得翻閱試題本或作答,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考試開始鈴響後, 始發現坐錯座位應試者, 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 一 在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內且於作答前, 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 換至編定之座位作答, 不扣減 其成績 二 在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後或於作答後, 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三 經監試人員發現者, 不論考生作答與否, 均扣減其該科成績十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 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四條考生應將准考證及身分證件放在考桌左上角, 靠左邊窗戶者放在考桌右上角, 以便查驗 第五條 第六條 考生除必用之書寫 擦拭 作圖之文具外, 不得攜帶書籍 紙張 具有計算 通訊 記憶等功能或其他 有礙試場安寧 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 物品入場 ; 除依各系所之規定得使用計算機應試者外, 亦不得攜 帶計算機入場 ;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違規物品交由監試人員代管, 俟該節考試完畢後再予歸還 考生除繪圖或作曲外, 限用藍色及黑色筆 ( 含鉛筆 ) 作答,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 電腦劃卡作答部 分必須使用黑色 2B 軟心鉛筆畫記, 否則致無法辨認答案者, 其後果由考生自行負責 第七條考生除因考試題目印刷不清得舉手發問外, 其他概不得發問, 亦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第八條考生不得有交談 偷看 抄襲 傳遞 夾帶 頂替或其他舞弊情事, 違者其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九條考生應在答案卷 ( 卡 ) 作答區內作答, 未在規定之作答區內作答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 在答案卷 ( 卡 ) 書寫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 符號或註記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 書寫姓名, 扣減其該科成績十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條考生不得毀損答案卷 ( 卡 ) 或擅自拆開答案卷之彌封標籤, 違者其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一條考試時間終了鈴聲響畢後, 考生應即停止作答, 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十分, 情節 重大者其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二條答案卷 ( 卡 ) 及試題應一併繳回, 不得攜出試場, 違者其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三條考生交卷 ( 卡 ) 後, 應遵照監試人員指示離開試場, 並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或高聲喧譁 宣讀答案, 或以其他方式指示場內考生作答, 經勸止不聽者, 其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四條考生不得撕毀或塗抹試場座位標籤, 違者送請本校招生委員會議處 第十五條本規則所列扣減違規考生成績之規定, 均以扣減各該科之成績至零分為限 第十六條其他本規則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 考生權益之事項, 應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詳實記載, 提請本校 招生委員會議處 第十七條凡違反本規則並涉及重大舞弊情事者, 通知其相關學校或機關依規定究辦 第十八條本規則經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通過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49

54 附件 3: 成績複查處理辦法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招生考試成績複查處理辦法 中華民國 89 年 10 月 11 日本校 90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訂定中華民國 96 年 10 月 01 日本校 97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中華民國 103 年 9 月 10 日本校 104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 第一條為辦理本校各類招生考試成績複查事宜,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申請複查考試成績, 應依簡章之規定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 並以一次為限 第三條複查考試成績之申請期限 申請方式 申請書表及複查費用等各項相關規定應明列於招生簡章中 第四條招生委員會收到複查考試成績之申請後, 應於申請期限截止後七日內查復之, 遇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查復時, 得酌予延長 第五條複查筆試成績時, 應將申請考生之試卷調出, 詳細核對彌封號碼, 再查對申請複查科目之試卷, 發現有疑義時, 應即查明處理之 複查審查 口試或術科成績時, 應將系所填送之審查成績登記表 口試成績登記表或術科成績登記表調出, 詳細核對准考證號碼或彌封號碼, 再查對成績, 發現有疑義時, 應即查明處理之 第六條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 應重新核算申請考生之總成績, 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 一 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 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者, 應報請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核定後增額錄取, 除復知該考生外, 並提下次招生委員會議追認 二 原計成績與重計成績均達錄取標準或均未達錄取標準者, 由招生委員會逕行復知該考生 三 已錄取考生經申請複查成績, 重計後成績低於錄取標準時, 應報請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核定取消其錄取資格, 並復知該考生, 該考生不得異議 第七條複查考試成績, 如發現試卷漏未評閱或試卷卷面與卷內分數不相符時, 由招生委員會聯繫原閱卷委員補閱之, 如總成績有變更時, 依前條規定處理 第八條申請複查考試成績, 不得要求重新評閱 提供參考答案 閱覽或複印試卷 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第九條複查考試成績, 如發現因申請考生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 以致影響計分時, 應將其原因復知 第十條本辦法經招生委員會決議通過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50

55 附件 4:107 學年度博士班學生收費標準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107 學年度博士班學生收費標準 ( 本表係 107 學年度收費標準,108 學年度收費標準以本校正式公告為準 ) 單位 : 元 / 學期 序號學院別學系別 1 教育學院 國內學生 僑生及 99 學年度以前入學外籍生收費標準 學雜費基數 學分費 100 學年度起入學之外籍生 大陸地區學生收費標準 學雜費基數 學分費平均收費 教育學系 文 2 課程與教學研究所 文 3 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 理 4 社會教育學系 文 5 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學系 理 6 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 理 7 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文 8 資訊教育研究所 理 9 特殊教育學系 理 10 圖書資訊學研究所 理 11 教育政策與行政研究所 文 12 復健諮商研究所 理 13 文學院 國文學系 文 14 英語學系 文 15 歷史學系 文 16 地理學系 理 17 翻譯研究所 文 18 臺灣語文學系 文 19 臺灣史研究所 文 20 運動與休閒學院 體育學系 理 21 運動休閒與餐旅管理研究所 理 22 運動競技學系 理 23 理學院 數學系 理 24 物理學系 理 25 化學系 理 26 生命科學系 理 27 地球科學系 理 28 科學教育研究所 理 29 環境教育研究所 理 30 資訊工程學系 工 31 海洋環境科技研究所 理 32 生物多樣性國際研究生博士學位學程 合計 收費類別 理 51

56 附件 4:107 學年度博士班學生收費標準 序號學院別學系別 33 藝術學院 國內學生 僑生及 99 學年度以前入學外籍生收費標準 學雜費基數 學分費 100 學年度起入學之外籍生 大陸地區學生收費標準 學雜費基數 學分費平均收費 美術學系 理 34 設計學系 理 35 藝術史研究所 理 36 科技與工程學院 工業教育學系 工 37 科技應用與人力資源發展學系 工 38 圖文傳播學系 工 39 機電工程學系 工 40 電機工程學系 工 41 光電工程研究所 工 42 音樂學院 音樂學系 理 43 民族音樂研究所 理 44 表演藝術研究所 理 45 管理學院 管理研究所 理 46 全球經營與策略研究所 理 47 國際與社會科學學院 華語文教學系 文 48 東亞學系 文 49 歐洲文化與觀光研究所 文 50 應用華語文學系 文 51 國際人力資源發展研究所 文 52 政治學研究所 文 53 大眾傳播研究所 理 54 社會工作研究所 理 說明 : 一 每學期均需收取學雜費基數 ( 至其畢業止 ) 及學分費 ( 按每學期所修學分數計列 ), 如僅修論文指導 ( 不計學分 ) 者, 仍需繳交學雜費基數, 但不收學分費 二 教育學程學分費 : 每學分 1,390 元 三 電腦使用費 :500 元 平安保險費 211 元 四 個別指導費 : 修習音樂學院個別課程之研究生依個別指導課程學分數 ( 時數 ) 收取個別指導費, 每學分 ( 時數 ) 收取 9,500 元 五 100 學年度起入學之外籍生 大陸地區學生, 修業前 2 學年每學期收取學雜費基數及學分費平均收費, 自第 3 學年度起每學期僅收學雜費基數至其畢業止 六 碩博班 ( 含校際選課外校學生 ) 修習暑期課程學分費 : 每學分 1,470 元 ( 教育學程學分費每學分 1,390 元 ) 七 日間學制學生修習碩士在職專班課程, 應依所修之碩士在職專班學分費收費標準繳交學分費 八 社會人士選讀 / 旁聽日間學制研究所課程學分費 : 每學分 3,000 元 合計 收費類別 52

57 附件 5: 校本部校區配置圖 ( 一 ) 53

58 附件 6: 校本部校區配置圖 ( 二 ) 54

59 附件 7: 公館校區配置圖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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