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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1

2 目 录 释义...3 第一部分律师应声明的事项...6 第二部分正文...8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8 二 相关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9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9 四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10 五 发行人的设立...13 六 发行人的独立性...13 七 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4 八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5 九 发行人的业务...15 十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6 十一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0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1 十三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2 十四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22 十五 发行人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3 十六 发行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3 十七 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24 十八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 技术标准...24 十九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25 二十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26 二十一 重大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26 二十二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27 二十三 结论意见

3 释义 本中, 除非文义明确另有所指, 以下词语在本中具有如下 含义 : 公司 股份公司 润禾材料或发行人 指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海润禾 指 宁海县润禾纺织助剂有限公司, 公司的前身 润禾助剂 指 宁波润禾纺织助剂有限公司, 公司的前身 润禾化学 指 宁波润禾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公司的前身 润禾有限 指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的前身 ( 曾用名宁海县润禾纺织助剂有限公司 宁波润禾纺织助剂有限公司 宁波润禾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 德清润禾 指 浙江润禾有机硅新材料有限公司 杭州润禾 指 浙江润禾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润禾控股 指 浙江润禾控股有限公司 协润投资 指 宁海协润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咏春投资 指 宁海咏春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润林投资 指 宁波润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华光国际 指 华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宁海桃源分公司 指 宁波润禾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宁海桃源分公司 发起人 指 叶剑平 俞彩娟 麻金翠 程焱 润禾控股 协润投资 咏春投资 股东 指 叶剑平 俞彩娟 麻金翠 程焱 润禾控股 协润投资 咏春投资 杨灏 聂芸 林小萍 发起人协议 指 发起人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签署的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公司章程 指 公司现行有效的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4 公司章程 ( 草 案 ) 指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草案 ), 系发行人股票发行并上市后使用的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东兴证券 指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 主承销商 本所或中伦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 华普天健 指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 本次发行 指 本次申请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 2,44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发行上市 指 本次申请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 2,44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行为 招股说明书 ( 申 报稿 ) 指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 申报稿 ) 审计报告 指 华普天健于 2016 年 8 月 15 日出具的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 会审字 [2016]4431 号 ) 纳税鉴证报告 指 华普天健于 2016 年 8 月 15 日出具的 关于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及税收优惠情况的鉴证报告 ( 会专字 [2016]4433 号 ) 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 指 华普天健于 2016 年 8 月 15 日出具的 宁波润禾高新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会专字 [2016]4432 号 ) 元或人民币元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报告期 指 公司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披露的会计报表报告期, 即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或本法 律意见书 指 本所为本次发行出具的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 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5 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指 本所为本次发行出具的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首发管理 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深证上 [2014]378 号 ) 编报规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和律师工作报告 ( 证监发 [2001]37 号 )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指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中国证监会 司法部令第 41 号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 中国证监会 司法部公告 [2010]33 号 )

6 关于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致 :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根据 证券法 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 编报规则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接受发行人的专项委托, 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对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出具本 第一部分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关于本, 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 1 本所律师依据 编报规则 的规定及本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以及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审阅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广州 GUANGZHOU 武汉 WUHAN 成都 CHENGDU 重庆 CHONGQING 青岛 QINGDAO 东京 TOKYO 香港 HONG KONG 伦敦 LONDON 纽约 NEWYORK 洛杉矶 LOS ANGELES 旧金山 SAN FRANCISCO 本所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事务所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7 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对发行人的行为 相关事实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 合规 真实 有效进行了核查验证, 保证本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在本中, 本所律师主要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事项 ( 以本发表意见事项为限 ) 发表结论意见, 该等结论意见的依据和所涉及的重要资料或文件 本所律师对该等结论意见的核查验证等, 于本所律师在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 4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有关法律事项 ( 以本发表意见事项为限 ) 发表法律意见, 而不对有关会计 验资 审计 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对于有关会计报告 验资报告 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 并不代表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 本所律师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 : 即发行人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 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 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 无任何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6 对于本及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 发行人 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的依据 此外, 本所律师自行进行了相关调查并对相关间接证据作出职业判断 7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 招股说明书 ( 申报稿 ) 中引用或 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 但发

8 行人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8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 并愿意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9 本仅供发行人为本次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之目的使用, 不得 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 证券法 第二十条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等证据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第二部分正文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一 )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发行人于 2016 年 8 月 15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于 2016 年 8 月 31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召集 召开方式 议事程序及表决方式等方面均符合 公司法 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 二 ) 发行人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 股票面值 发行数量 发行对象 发行方式 发行价格 发行时间 拟上市地点 募集资金用途 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承销方式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项等决议, 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 三 ) 发行人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的各项事宜, 上述决议的授权范围和表决程序未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有关授权合法有效

9 ( 四 ) 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次上市尚需获得深圳证 券交易所同意 二 相关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他责任主体均已根据 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等规定就股份锁定期限 股份减持价格 股份减持意向 避免同业竞争 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稳定股价及发行申请文件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且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等事项做出了公开承诺, 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一 )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符合 创业板首发管 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 ( 一 ) 项的规定 ( 二 ) 发行人是由润禾有限整体变更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自润禾有限 2000 年 12 月 6 日成立至今持续经营时间已经超过三年, 符合 创业 板首发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 ( 一 ) 项的规定 ( 三 ) 根据华普天健出具的 审计报告, 发行人 2013 年度 2014 年度 2015 年度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的净利润 (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 分别为 14,578, 元 18,692, 元 26,497, 元和 12,314, 元, 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且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 符合 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 ( 二 ) 项的规定 ( 四 ) 根据华普天健出具的 审计报告,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 的净资产为 219,176, 元, 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 补亏损, 符合 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 ( 三 ) 项的规定

10 ( 五 ) 截至本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320 万元, 发行后股本总额将不少于 3,000 万元, 符合 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 ( 四 ) 项的规定 ( 六 )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 纷, 符合 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 ( 七 ) 发行人主要经营精细化工一种业务, 系专业从事有机硅深加工产品及纺织印染助剂产品研发 生产和销售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符合 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 ( 八 )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 化,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符合 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 第十四 条的规定 ( 九 ) 发行人股权清晰 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及受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符合 创业板首 发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的规定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四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次发行上市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本所律师根据 证券法 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 并对照 公司法 证券法 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 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应具备的实质条件逐项进行了审查 经向发行人查证, 并依赖其他专业机构的专业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 ( 一 )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 公司法 的有关条件 1. 发行人由有限责任公司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

11 份有限公司, 折合的股本总额不高于发行人折股时的净资产, 符合 公 司法 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2.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的境内上市内资股, 与发 行人已发行的股份相同, 每股具有同等的权利, 每股发行价格不低于 票面金额, 符合 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及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 二 )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 证券法 的有关条件 1. 发行人已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东兴证券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 符合 证券法 第十一条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2. 发行人符合 证券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下列条件 :( 一 )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 二 )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财务状况良好 ;( 三 )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3.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7,320 万元, 本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将不少于三千万元 本次发行完成后, 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总数达到其股份总数的 25% 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符合 证券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 ( 二 ) 项至第 ( 四 ) 项的规定 ( 三 )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 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 规定的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条件 1. 主体资格 发行人具备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 详见本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符合 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 2. 规范运行及财务与会计

12 (1) 发行人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 董事会秘书 战略发展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制度,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 已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 知情权 参与权 监督权 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符合 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的规定 (2)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并由华普天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符合 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的规定 (3)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 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华普天健就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情况已出具无保留结论的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符合 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的规定 (4) 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 行政法规和 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且不存在下述情形, 符合 创业板首 发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的规定 : 1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 2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 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 3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13 (5)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 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 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符合 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已经具备了本次发 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五 发行人的设立 ( 一 ) 发行人由润禾有限整体变更设立, 润禾有限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 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 二 ) 发行人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资格 条件和方式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其设立 合法有效 ( 三 )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由发起人签署的 发起人协议, 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发行人的设立行为不存在潜在纠纷 ( 四 ) 发行人设立时履行了必要的审计 评估和验资程序, 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五 ) 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六 发行人的独立性 ( 一 ) 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 二 ) 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资产

14 ( 三 )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 四 )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 五 )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 六 )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 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 七 ) 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 经营的能力 ; 发行人资产完整, 人员 财务 机构 业务均独立于控股股东 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有其他严重缺陷 七 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一 ) 发行人的发起人中, 自然人股东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机构股东均依法设立 合法存续, 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 发行人的各股东均具有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资格 ( 二 )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叶剑平先生 俞彩娟女士, 最近两年内未 发生变更 ( 三 ) 发行人的发起人及股东人数 住所 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 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四 ) 公司发起人及股东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 不存在 法律障碍 ( 五 ) 发行人设立及增资扩股过程中, 不存在发起人或其股东将其全资

15 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后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 亦不 存在发起人或其股东以其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 六 ) 发行人系由润禾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而来, 润禾有限的资产 债权 债务全部由发行人承继, 原润禾有限的土地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 专利 商标 车辆所有权均已变更至发行人名下 八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一 ) 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 股本结构符合 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 有关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任何纠纷或风险 ( 二 ) 发行人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均已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符合当时 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历 次股权变动合法 合规 真实 有效 ( 三 ) 发行人各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目前不存在被质押 冻结 信 托或设定其他第三者权益的情况, 亦未涉及任何争议或纠纷 九 发行人的业务 ( 一 ) 发行人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 二 ) 根据 审计报告 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未设立任何机构开展相 关经营活动 ( 三 ) 发行人已就其他经营范围事项取得了相关的资质 许可或备案, 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 发行人不存在超出其 营业执照 上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方式从事业务的情况

16 ( 四 ) 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历次经营范围变更是发行人为经营需要进行 的调整, 未造成主营业务变更, 且经内部有效决策 取得了有权 部门的核准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等法律程序, 合法有效 ( 五 ) 发行人主要经营精细化工一种业务, 系专业从事有机硅深加工产品及纺织印染助剂产品研发 生产和销售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过重大变更 ; 发行人的收入均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 主营业务突出 ( 六 ) 发行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十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一 ) 发行人的关联方 发行人的关联方包括 : (1) 实际控制人叶剑平先生 俞彩娟女士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其他企业, 包括润禾控股 润林投资 咏春投资 协润 投资 华光国际 (2) 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除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股东, 包括润禾控股 协润投资 (3) 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德清润禾 杭州润禾 (4)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持股 5% 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关系密切 的家属控制的企业, 包括润禾控股 协润投资 咏春投资 润林投资 (5) 发行人现任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 及其控制 或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企 业

17 发行人现任董事为叶剑平 朱建华 柴寅初 程焱 周亚 娜 郑曙光 杨晓勇 发行人现任监事为郑卫红 刘丁平 娄秀苹 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 总经理叶剑平 副总经理朱建 华 易有彬 俞彩娟, 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柴寅初, 技术总监许银根 发行人现任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 及其控制或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亦构成 发行人的关联方 :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上海毅瑞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程焱直接控制, 担任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 上海智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程焱间接控制, 担任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3. 浙江海宁毅瑞壹号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 ( 有限合伙 ) 上海智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其 执行事务合伙人, 程焱担任执行事务合 伙人委派代表 4. 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程焱为其独立董事 5.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周亚娜为其独立董事 6. 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周亚娜为其独立董事 7. 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周亚娜为其独立董事 8. 安徽皖垦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周亚娜为其独立董事 9.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郑曙光为其独立董事 10.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郑曙光为其独立董事 11.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郑曙光为其独立董事 12.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郑曙光为其独立董事

18 13. 东岳集团有限公司 杨晓勇为其独立非执行董事 14.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杨晓勇为其独立董事 15. 有机硅材料 杂志 杨晓勇担任其主编 16. 宁海县晶博达橡塑厂 娄秀苹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为其全资股东 17. 宁海县玖汇橡塑有限公司 娄秀苹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为其全资股东 法定代表人 18. 常山顺发箱包有限公司 朱建华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为其全资股东 执行董事和经理 (6)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曾经存在的其他主要关联方 : 序 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注销情况 号 1. 宁波润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有其 100% 的股权, 俞彩娟为其法 于 2015 年 10 月 27 日经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注 定代表人 销登记 2. 杭州德孚服饰有限公司 柴寅初及其配偶持有其 100% 的股权, 柴寅初为其法 于 2015 年 12 月 10 日经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注 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 销登记 3. 富阳市富春街道海娃服装店 负责人为麻金翠 于 2014 年 12 月 29 日经杭州市富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注 销登记 4. 富阳市富春街道安奈儿童装 经营者为柴寅初 于 2013 年 6 月 17 日经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注 店 销登记 5. 德清武康安奈儿服装店 经营者为柴寅初 于 2015 年 7 月 1 日经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注销登记 ( 二 ) 发行人与湖北兴瑞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有限公司

19 于报告期内存在采购商品的经常性关联交易 ; 与润禾控股 润林投资 协润投资 咏春投资 叶剑平和俞彩娟于报告期内存在房屋租赁的经常性关联交易 ; 与 有机硅材料 杂志存在 有机硅材料 杂志广告服务的经常性关联交易 ; 与发行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于报告期内存在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的经常性关联交易 ; 与叶剑平 柴寅初 润禾控股存在关联借款的偶发性关联交易 ; 与叶剑平 俞彩娟 德清润禾存在关联担保的偶发性关联交易 ; 与华光国际存在股权转让的偶发性关联交易 ( 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一部分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 三 ) 发行人于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合法 有效, 基于本所律师作为法律人员而非专业财务人员的理解和判断, 其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并已取得独立董事的确认, 未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利益 ( 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一部分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 四 ) 发行人在其现行 公司章程 及为本次上市而修订的 公司章程 ( 草案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 等内部制度中, 规定了关联股东 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 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 五 ) 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 股东麻金翠 协润投资 咏春投资 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 六 )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 全部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签署了 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签署了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承诺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以及避免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承诺函已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 发行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构成合法和有效的义务, 可有效避免公司与其产生同业竞争

20 ( 七 ) 发行人已经对有关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情况进行了充分披露, 没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影响 ( 八 ) 发行人涉及的关联交易, 以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已经在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的 招股说明书 ( 申报稿 ) 及其他相关文件中 进行了充分披露, 不存在重大遗漏和重大隐瞒的情况 十一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一 )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 租赁房产 在建工程 注册商标 专利 车辆 主要生产设备及主要办公设备等,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 租赁房产 在建工程 注册商标 专利 车辆 主要生产设备及主要办公设备等财产均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 二 )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新建方式取得除房屋所有权编号宁房权证宁海字第 X 号以外的自有物业的所有权, 以购买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编号宁房权证宁海字第 X 号自有物业 车辆 主要生产设备及主要办公设备的所有权, 以申请方式取得上述注册商标 专利的所有权,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 专利 注册商标 车辆均已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 ( 三 ) 截至本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设定抵押 质押或其他第三者权利的情况参见本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二部分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除已披露的设定抵押 质押或其他第三者权利的情况以外, 公司对其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受任何第三者权利限制 ( 四 ) 截至本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子公司租赁的用于办公 仓储房屋的情况参见本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二部分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发行人承租上述房屋均未办理 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部分租赁房屋的出租方未能提供相关房产的权属证

21 明文件, 租赁关系存在瑕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未提供权属证明文件的出租方签署的 承诺函, 出租方承诺其有权依法将租赁房屋租赁给润禾材料使用, 不存在任何第三人对其向润禾材料出租租赁房屋而提出任何权利主张的情形 在租赁期限内, 如因其产权瑕疵或因第三人对其向润禾材料出租租赁房屋而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导致润禾材料无法使用租赁房屋, 其将无条件全额承担润禾材料的搬迁费用和因生产经营停顿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本所认为, 发行人承租房屋主要用于临时周转仓库及办公, 如不能继续承租, 发行人较容易找到替代性物业, 上述瑕疵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一 ) 发行人截至 2016 年 11 月 30 日, 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 或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 不存在任何纠纷或争议, 合同的履行不存在能合理预见的潜在的法律风险 ( 二 ) 本所律师抽查了发行人已履行完毕的部分重大合同并根据发行 人确认, 该等合同不存在能合理预见的潜在纠纷 ( 三 ) 截至本出具之日, 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二十二部分 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 披露以外, 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 知识产权 产品质量 劳动安全 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 四 )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一部分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披露以外, 发行人在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 应付账款 其它应付款 预付款项 应付票据 预收款项等账项下均不存在与持有发行人 5% 及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其它关联往来之情形, 亦不存在与关联方之间的其他担保

22 ( 五 )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的其他应收 其他应付账目项下 金额较大的款项系因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而产生, 债权债务关系 清楚, 不存在违反法律 法规限制性规定的情况 十三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一 ) 发行人 ( 包括其前身 ) 自设立至本出具之日的增资扩 股行为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 续, 合法有效 ( 二 ) 经发行人确认, 发行人 ( 包括其前身 ) 自设立至本出 具之日不存在合并 分立 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 三 ) 发行人股权收购德清润禾, 注销宁海桃源分公司的行为符合当时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合法 有效 除上述行为外, 发行人近三年来不存在其他重大资产重组 合并 分立 增资扩股 减少注册资本 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 ( 四 ) 截至本出具之日, 发行人没有进行资产置换 资产剥 离 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十四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一 ) 发行人变更设立时 公司章程 的制定及修改已经履行了法定程 序, 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二 ) 发行人现行 公司章程 并无违反 公司法 及国家现行有关法 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 ( 三 ) 为本次发行上市, 公司董事会依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及其他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 公

23 司章程 ( 草案 ), 该 公司章程 ( 草案 ) 已由于 2016 年 8 月 31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该修订后的 公 司章程 ( 草案 ) 将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 上述拟由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 公司章程 ( 草案 ) 的内容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该 公司章程 ( 草案 ) 的制订程序中不存在违反 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情形 十五 发行人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一 ) 发行人已经依照 公司法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 聘任了总经理 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技术总监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根据公司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内部职能部门,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 二 ) 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 议事规则, 内容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三 ) 发行人变更设立后的历次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的召开 决 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 合规 真实 有效 ( 四 ) 发行人重大决策以及自变更设立以来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历 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均为合法 合规 真实 有效 十六 发行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一 ) 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均符合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二 )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上 述变更已经过工商备案登记 发行人为完善法人治理机构, 加强

24 管理力量, 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了相应作出变动或增加 上述人员的变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任职符合法律 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三 ) 发行人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 现有三名独立董事, 占董事会成员人数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其中一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发行人董事会下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独立董事在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占多数且由独立董事担任该等委员会的召集人 公司独立董事均具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和相关知识, 与公司及其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的人数及任职资格等符合中国证监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和 公司章程 ( 草案 ) 的规定 公司现行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草案 ) 及 独立董事制度 中已对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经审查, 有关独立董事职权范围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情况 十七 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 一 )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 适用的税率及最近三年享受 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 二 )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近三年来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 法规受到行 政处罚的情形 ( 三 )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内所取得的主要财政补贴 ( 系指系指 单笔财政补贴金额为人民币 5 万元及以上的财政补贴 ) 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合法 合规 真实 有效 十八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 技术标准

25 ( 一 )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从事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 保护的要求, 近三年来不存在因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 律 法规而被主管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 二 )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产品质量及技术方面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 方面的法律 法规而受到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环境保护 产品质量及技术方面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十九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一 )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包括年产 2.5 万吨有机硅新材料 扩建项目 研发中心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以上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已经发行人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 二 ) 年产 2.5 万吨有机硅新材料扩建项目已于德清县经济和信息化委 员会进行项目备案 1 2, 并取得了德清县环保局核发的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书批复 ; 研发中心项目已于宁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 会进行项目备案 3, 并取得了宁波市环保局核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书批复, 以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 ( 三 )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为发行人独立进行, 不存在与他 人合作的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由发行人实施, 不会产 年 8 月 16 日, 发行人就年产 2.5 万吨有机硅新材料扩建项目于德清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进行项目备案, 并取得 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 德经技备案 [2016]315 号 ) 2016 年 12 月 12 日, 发行人就年产 2.5 万吨有机硅新材料扩建项目变更于德清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进行项目备案, 并取得 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变更通知书 ( 德经技变更 [2016]143 号 ), 对建设内容销售收入 利税进行了变更 年 10 月 9 日, 湖州市环境保护局核发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委托审批通知书 ( 湖项建函 [2016]2 号 ), 浙江润禾有机硅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 2.5 万吨有机硅新材料扩建项目环评文件委托德清县环境保护局审批, 该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由德清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办理 年 10 月 28 日, 宁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核发 宁海县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 宁开备 [2016]13 号 ), 核准建设项目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搬迁扩建项目, 建设内容为 : 生产产房和研发中心 发行人将上述项目内的研发中心项目作为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

26 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 ( 四 )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项目有明确的用途, 均用于主营业务 ;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金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经营规模 财务状况 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投资管理 环境保护 土地管理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 发行人董事会已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 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 ( 五 ) 发行人在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 将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 储制度, 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帐户 二十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一 )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 ( 二 )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 重大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 ( 一 )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 经本所核查, 截至本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作为诉讼案件当事人尚未了结的, 诉讼标的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案件共十五宗 基于发行人提供的诉讼案件卷宗 发行人取得的承诺, 经核查, 本所认为, 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针对其重要资产 权益和业务及其他可能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诉讼 仲裁案件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二 ) 截至本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不 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27 ( 三 ) 截至本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不存在尚 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二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未参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的 招股说明书 ( 申报稿 ) 的编制, 但本所参与了 招股说明书 ( 申报稿 ) 的相关内容的讨论 本所已审阅了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 特别是其中引用本和律师工作报告的部分 发行人全体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签字确认对 招股说明书 ( 申报稿 ) 承担法律责任 经核查, 本所认为,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 中对本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的引用不存在因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 等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法律障碍 ; 发行人用于本次发行上市之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本所律师出具的本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适当 ; 发行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 方可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同意后上市交易 本正本六 (6) 份, 无副本, 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 以下为本之签字盖章页, 无正文 )

28 ( 此页无正文, 为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 见书 的签署页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 () 经办律师 : () ()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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