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 國泰優勢收益傘型基金公開說明書 本子基金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 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子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子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2.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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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封面 國泰優勢收益傘型基金公開說明書 國泰優勢收益傘型基金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 : 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所包含之二檔子基金分別為 ( 一 ) 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 二 ) 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 以下 本基金 係指 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子基金 係指特定單一基金之簡稱 ) 二. 基金種類 : 傘型基金, 含高收益債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三. 基本投資方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4~6 頁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基金五. 投資地區 : 投資國內及國外六. 計價幣別 : ( 一 )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以新臺幣或美元做為計價貨幣, 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付均以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為之 ( 二 )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新臺幣七. 本次發行總面額 :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貳佰億元, 包含 : ( 一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 二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壹佰億元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首次募集額度最高為新臺幣貳佰億元八. 本次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 一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 二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伍億個單位九. 保證機構名稱 : 本基金各子基金非 保本型基金 無需保證機構十. 經理公司名稱 :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十一. 指標指數 (Benchmark): ( 一 )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美銀美林全球高收益擔保 BB-B 債券指數 (BAML BB-B Global High Yield Secured Bond Index) ( 二 )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富時中國國債及政策性銀行債券 0-1 年精選指數 (FTSE Chinese Government and Policy Bank Bond 0-1 Year Select Index) 其他注意事項 1.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本子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金管會 ) 同意生效, 惟不表示絕無風險 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 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 故本子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 市場流動性下降, 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 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

2 封面 國泰優勢收益傘型基金公開說明書 本子基金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 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子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子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2.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本子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金管會 ) 同意生效, 惟不表示本子基金絕無風險 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子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子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本子基金掛牌日前 ( 不含當日 ), 經理公司不接受本子基金受益權單位數之買回, 本子基金受益憑證之掛牌買賣, 應依證券交易市場有關規定辦理 有關基金及投資人應負擔之費用已揭露於本子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55 頁, 投資人亦可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中查詢 3. 本基金各子基金之投資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投資人交易前應詳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並確定已充分瞭解本基金各子基金之風險及特性 有關本基金各子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 27~30 頁及第 33~42 頁 主要投資風險摘要 :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1) 根據本子基金之投資策略與投資特色, 本子基金之風險及波動度較高, 適合能承受較高風險之非保守型投資人 投資人投資以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 (2) 債券發行人違約之信用風險 : 本子基金以投資高收益債券為訴求, 此類債券信用評等投資等級較低, 甚至未經信用評等, 證券價格亦因發行人實際與預期盈餘 管理階層變動 併購或因政治 經濟不穩定而增加其無法償付本金及利息的信用風險, 特別是在於經濟景氣衰退期間, 稍有不利消息, 此類證券價格的波動可能較為劇烈 (3) 本子基金可投資於符合美國 Rule144A 規定之債券, 該類債券屬於私募性質, 較可能發生流動性不足, 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因價格不透明導致波動性較大的風險 (4) 本子基金包含新臺幣 美元計價, 如投資人以其他非本子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投資本子基金者, 須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 當美元相對其他貨幣貶值時, 將產生匯兌損失 另, 因投資人與銀行外匯交易有買價與賣價之差異, 投資人進行換匯時將承擔買賣價差, 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 此外, 投資人尚須承擔匯款費用, 且外幣匯款費用可能高於臺幣匯款費用 投資人亦須留意外幣匯款到達時點可能因受款行作業時間而遞延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1) 基金未能完全緊貼標的指數表現之風險 : 本子基金受下列因素影響, 可能使基金未能完全緊貼標的指數之表現 1) 本子基金需負擔之相關費用, 包括每日進行部位調整產生之交易價格差異與交易費用及基金其他必要之費用 ( 如 : 經理費 保管費等 ), 將影響基金追蹤表現 2) 為達所追蹤標的指數績效表現之效果, 本子基金需以標的指數成分以及證券相關商品建構基金整體曝險部位, 故基金整體曝險比重 證券相關商品 ( 如期貨 ) 相對於標的指數或成分之單日正逆價差 持有之證券相關商品與現貨之相關性 投資組合成分之價格波動等因素, 將影響基金整體投資組合與標的指數報酬之偏離程度 3) 因標的指數之計價幣別可能與本子基金所投資之有價證券及證券相關商品之計價幣別有所不同, 因此本子基金需承受相關匯率波動而導致本子基金報酬與投資目標偏離之風險 (2) 本子基金每日以新臺幣計算本子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因此幣別轉換之匯率產生變化時, 將影響本子基金以新臺幣計算之淨資產價值 本子基金若有需要將依專業判斷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 ( 包括但不限於一籃子貨幣間匯率避險 ) 之操作, 以降低外匯的匯兌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4.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本子基金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 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 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本子基金配

3 封面 國泰優勢收益傘型基金公開說明書 息組成項目相關資料 ( 將 ) 揭露於國泰投信網站 5.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本子基金自成立日起, 即依據標的指數成分及基金投資目標進行期初基金投資組合佈局, 投資組合成分價格波動將影響基金淨值表現, 投資人於本子基金掛牌前所申購的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可能不等於基金掛牌後之價格, 於本子基金掛牌前申購之投資人需自行承擔基金成立日起至掛牌日止期間之基金價格波動所產生折 / 溢價的風險 6.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本子基金於掛牌日後將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規定於臺灣證券交易時間內提供盤中估計淨值供投資人參考 本子基金淨值以新臺幣計價, 而基金主要投資標的為人民幣計價有價證券或期貨, 因此匯率波動會影響基金淨值之計算, 而計算盤中估計淨值所使用的盤中即時匯率, 因評價時點及資訊來源不同, 與實際基金淨值計算之匯率或有差異 此外, 本子基金所涉之各證券市場交易時間與臺灣證券交易時間不同, 因此計算盤中估計淨值與實際基金淨值計算之基金投組或有差異, 投資人應注意盤中估計淨值與實際淨值可能有誤差值之風險, 經理公司於臺灣證券交易時間內提供的盤中估計淨值僅供投資人參考, 實際淨值應以經理公司最終公告之每日淨值為準 7.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本子基金掛牌日起之申購, 經理公司將依本子基金每一營業日所公告 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所載之 每申購買回基數約當淨值 加計 105%, 向申購人收取申購價金 8.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本子基金考量貼近基金追蹤目標需要, 輔以投資或運用可轉讓定存單 人民幣匯率期貨等標的, 不符合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一第三項所列投資範圍, 故不適用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一第二項免徵證券交易稅 9. 本公開說明書所載之金融商品或服務並無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投資人須自負盈虧 基金投資可能產生的最大損失為全部本金 10.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11.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免責聲明 :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下稱 本基金 ) 絕非由 FTSE Fixed Income LLC( 富時固定收益有限責任公司 )( 下稱 FTSE ) ) 或 London Stock Exchange Group companies( 倫敦證券交易所集團公司 )( 下稱 LSEG ) ( 合稱為 授權方 ) 所發行 認可 銷售或推廣, 且授權方就下列各項, 概不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主張 預測 保證或聲明, 包含 :(i) 使用富時中國國債及政策性銀行債券 0-1 年精選指數 ( 本基金所依據之指數 )( 下稱 本約標的指數 ) 所獲得的結果, (ii) 上開本約標的指數在任何特定期間或任何特定期日或其他情況下所呈現之數字, 或 (iii) 使用本約標的指數是否適合於本基金相關之用途 授權方並未向也將不會向國泰投信或其客戶, 就本約標的指數提供任何財務或投資建議或推薦 標的指數由 FTSE 或其代理人計算 就下列各項情事, 授權方一概不對任何人負責 (a) 因各該標的指數發生任何錯誤 ( 不論係因過失或其他事由 ) 或 (b) 就各該標的指數之任何錯誤需向任何人為告知之義務 與本約標的指數相關的所有權利皆歸屬於 FTSE FTSE 係屬 LSEG 所擁有之商標, 並經授權由 FTSE 使用 12. 查詢本公開說明書網址 : (1) 國泰投信網站 : (2) 公開資訊觀測站 :mops.twse.com.tw 刊印日期 :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4 封裏 國泰優勢收益傘型基金公開說明書 經理公司 :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總公司 :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39 號 6 樓 / (02) 電話新竹分公司 : 新竹縣竹北市三民路 133 號 6 樓 / (03) 台中分公司 : 台中市進化路 581 之 7 號 8 樓 / (04) 高雄分公司 : 高雄市中華三路 148 號 14 樓 / (07) 網址 發言人江志平職稱執行副總經理聯絡 (02) 電話 pr@cathaysite.com.tw 基金保管機構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名稱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 57 號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115 號 8 樓 網址 電話 (02) (02) 受託管理機構 ( 無 )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名稱 霸菱有限責任公司 無 地址 300 South Tryon Street Suite 2500 Charlotte, NC 28202, USA 網址 電話 +1 (704)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名稱 美商道富銀行 花旗銀行 Citibank, N.A. 地址 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 207 號 19 樓 50/F., Champion Tower, 3 Garden Road, Central, 海外 : 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Hong Kong Massachusetts United States 網址 電話 (02) / 海外 : 保證機構 ( 無 )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 ( 無 )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106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39 號 6 樓 網址 電話 (02)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 : 黃秀椿 韋亮發 事務所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地址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156 號 12 樓

5 封裏 國泰優勢收益傘型基金公開說明書 網址 電話 (02) 本基金信用評等機構 ( 無 ) 公開說明書分送計畫 : 陳列處所基金經理公司 - 國泰投信基金保管機構 - 彰化商業銀行 (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及玉山商業銀行 (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本基金各子基金各銷售機構及參與證券商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106 頁 ) 索取方法投資人可前往陳列處所索取 電洽國泰投信索取或連線至國泰投信 ( 公開資訊觀測站網站(mops.twse.com.tw) 下載分送方式向經理公司索取者, 經理公司將採郵寄或以電子郵件傳輸方式分送投資人 基金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管道 基金交易所生紛爭, 投資人可向本公司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 本公司客服專線 :(02)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電話 :(02)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電話 : , 網址 :

6 目 錄 基金概況... 1 ( 一 ) 基金簡介... 1 ( 二 ) 基金性質 ( 三 ) 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 四 ) 基金投資 ( 五 ) 投資風險揭露 ( 六 ) 收益分配 ( 七 ) 申購受益憑證 ( 八 ) 買回受益憑證 ( 九 )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 十 ) 基金之資訊揭露 ( 十一 ) 基金運用狀況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 一 )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 二 )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 三 )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 四 ) 受益憑證之申購 ( 五 ) 本子基金成立日前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 六 ) 本子基金掛牌日起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 七 )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 八 )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 九 ) 本子基金之成立 不成立與本子基金受益憑證之掛牌 終止掛牌 ( 十 ) 基金之資產 ( 十一 )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十二 )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十三 )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十四 )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十五 )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十六 ) 收益分配 ( 十七 ) 受益憑證之買回 ( 十八 )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 十九 ) 經理公司之更換 ( 二十 )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 二十一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 二十二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及本子基金受益憑證之終止掛牌 ( 二十三 ) 基金之清算 ( 二十四 ) 受益人名簿 ( 二十五 ) 受益人會議 ( 二十六 ) 通知及公告... 81

7 ( 二十七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 經理公司概況 ( 一 ) 公司簡介 ( 二 ) 公司組織 ( 三 )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 四 ) 營運情形 ( 五 ) 受處罰之情形 ( 六 ) 訴訟或非訟事件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特別記載事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會員自律公約聲明書 經理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經理公司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應刊印事項 本基金二檔子基金之投資範圍 主要區隔及異同分析 證券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8 基金概況 ( 一 ) 基金簡介 1. 發行總面額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本子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貳佰億元, 最低為等值新臺幣參億元, 其中 :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2)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為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壹佰億元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首次募集額度最高為新臺幣貳佰億元, 最低為新臺幣貳億元 2. 受益權單位總數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準受益權單位之定義 受益權單位總數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如下 : (1) 基準受益權單位 : 指用以換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及計算本子基金總受益權單位數之依據, 本子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本子基金基準貨幣為新臺幣 (2) 本子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為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2)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為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3)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一受益權單位得換算為一基準受益權單位 (1:1)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本子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伍億個單位 3.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 發行價格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1) 本子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皆為新臺幣壹拾元 ; (2) 本子基金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美元元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受益權單位面額以每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按募集期間最末日當日依本子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信託契約 ) 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之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計價貨幣與新臺幣之匯率換算後得出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本子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肆拾元 4. 得否追加發行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各子基金, 經金管會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 於符合法令所規定之條件時 ( 現行為申請 ( 報 ) 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各基金原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 ), 得辦理追加募集 5. 成立條件 第 1 頁

9 (1) 本基金各子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信託契約第三條第四項或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或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最低募集金額新臺幣貳億元整 當本基金之二檔子基金中任一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 該子基金即不成立, 本基金亦為不成立 (2) 本基金各子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 得成立 (3) 本基金二檔子基金成立日皆為 年 月 日 6. 預定發行日期 (1) 本基金各子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各子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 日,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並應於基 金掛牌買賣開始日期三個營業日以前 (2)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 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受益憑證發行日為 年 月 日 (3)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受益憑證發行 日為 年 月 日 7. 存續期間 本基金各子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基金任一子基金信託契約終止時, 該子基金 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8. 投資地區及標的 項目 / 基金名稱 目前可投資國家投資標的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全球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獲取中長期之投資利得及收益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子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1) 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 : 中華民國境內之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無擔保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承銷中之公司債 ) 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債券型 ( 含固定收益型 ) 及貨幣市場型基金受益憑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中華民國 香港 中國 經理公司應確保基金投資之安全,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追蹤富時中國國債及政策性銀行債券 0-1 年精選指數 (FTSE Chinese Government and Policy Bank Bond 0-1 Year Select Index, 即本子基金之標的指數 ) 績效表現為本子基金投資組合管理之目標, 將本子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1) 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 : 中華民國境內之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無擔保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承銷中之公司債 ) 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上市及上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 ( 含槓桿型 ETF 反向型 ETF 及追蹤 模擬或複製債券與貨幣指數表現之 ETF) 進行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申購買回及國內證券投資信 第 2 頁

10 項目 / 基金名稱 標的指數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證 ( 含槓桿型 ETF 反向型 ETF) (2) 外國之有價證券 : 1) 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國家或地區進行交易, 並由外國國家或地區或機構所保證 發行 承銷或註冊掛牌之債券 ( 含政府公債 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金融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2) 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債券型及貨幣市場型境外基金 ; 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債券型及貨幣市場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含槓桿型 ETF 反向型 ETF) 美銀美林全球高收益擔保 BB-B 債券指數 (BAML BB-B Global High Yield Secured Bond Index)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債券型 ( 含固定收益型 ) 或貨幣市場型基金受益憑證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 含槓桿型期貨 ETF 或反向型期貨 ETF) 等有價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 (2) 外國之有價證券 : 1) 中華民國境外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 由外國國家或地區或機構所保證 發行 承銷或註冊掛牌之債券 ( 含政府公債 普通公司債 無擔保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前述所稱 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 詳如最新公開說明書 2) 於外國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含槓桿型 ETF 反向型 ETF 及追蹤 模擬或複製債券與貨幣指數表現之 ETF) 進行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申購買回 3) 貨幣市場工具及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 (3) 為貼近本子基金之追蹤目標, 經理公司得運用本子基金從事衍生自貨幣 有價證券 利率 指數或債券 ETF 之期貨或選擇權或經金管會專案核准非在交易所進行衍生自貨幣 有價證券 利率或指數或債券 ETF 之期貨 選擇權或其他金融商品交易等, 但須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富時中國國債及政策性銀行債券 0-1 年精選指數 (FTSE Chinese Government and Policy Bank Bond 0-1 Year Select Index) 第 3 頁

11 前述所稱 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 如下,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 規定 :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A.M. Best Company, Inc. DBRS Ltd. Fitch, Inc. 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Moody s Investor Services, Inc.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Standard & Poor s Rating Services Egan-Jones Rating Company 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Morningstar, Inc. 信用評等等級 twbbb- BBB-(twn) bbb- BBB- BBB- BBB- Baa3 BBB- BBB- BBB- BBB- BBB- 9.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1) 本子基金整體債券投資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ㄧ年以上 但本子基金成立未滿三個月或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者, 不在此限 (2) 原則上, 本子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應符合下列投資比例之限制 : 1) 投資於 優先擔保債券 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以上 ; 所謂 優先擔保債券 係指具有擔保品且受償順序優於次順位債權之債券 2) 投資於 高收益債券 總金額應達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以上 ; 且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 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 含 ),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3) 本子基金所持有之任一高收益債券, 嗣後如因信用評等機構調升信用評等等級達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1) 本子基金係採用指數化策略, 自掛牌日起以追蹤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為目標調整投資組合, 使其整體曝險部位貼近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百, 且投資於人民幣計價之債券總金額, 不得低於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 ( 含 ) 前述投資比重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2) 因發生信託契約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之情事, 致基金投資於有價證券的比重或整體曝險部位不符前述 (1) 之比例限制者, 應於該情事結束之次日起三十個營業日內調整投資組合至符合前述 (1) 之比例限制 (3) 因發生申購 / 買回失敗之情事, 致基金投資於有價證券的比重或整體曝險部位, 不符前述 (1) 之比例限制者, 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調整投資組合至符合前述 (1) 之比例限制 (4) 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 (1) 所列之比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 第 4 頁

12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評等機構評定等級以上者, 本子基金得繼續持有之, 惟不計入前述 2) 所訂高收益債券之投資比例 ; 若因前述信用評等等級調升或有關法令或規定修正高收益債券之規定, 致違反本子基金投資比例之限制時, 本子基金將於前開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 以符合前述 2) 所定投資比例之限制 (3) 所謂 高收益債券 係指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或未經評等之外國債券 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詳如前述 8 所列,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4) 前述 8 所列 (2) 之債券, 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市或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依修正後之規定 (5)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 (2) 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 : 1) 本子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 或 2) 依本子基金最近結算日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資產比重計算, 達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任一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有下列任一情形發生時 : (i)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政治性與經濟性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 ( 如政變 戰爭 能源危機 金融危機 恐怖事件等 ) 法令政策改變及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 造成該國或地區金融市場暫停交易 (ii)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出資金 (iii)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單日兌美元匯率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五 (6) 俟前述 (5) 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前述 (2) 之比例限制 (7)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1) 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 或 2) 依基金最近計算日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資產比重計算, 達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任一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政治性與經濟性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 ( 如政變 戰爭 能源危機 恐怖攻擊或天災等 ) 國內外金融市場 ( 股市 債市或匯市 ) 暫停交易 匯率或殖利率大幅震盪 ( 如當地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五或連續三個交易日匯率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八以上 當地一年期政府公債殖利率單日變動三十個基點 (Basis Point) 以上或連續三個交易日累計變動五十個基點以上等 ) 法令政策變更 ( 如限制或縮小債券期貨漲跌停幅度 實施外匯管制而影響資金進出與流動性等 ) 等不可抗力之情事 (5) 俟前述 (4) 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前述 (1) 之比例限制 第 5 頁

13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率, 得運用本子基金從事衍生自貨幣 有價證券 利率或指數之期貨或選擇權及利率交換或經金管會專案核准非在交易所進行衍生自貨幣 有價證券 利率或指數之期貨 選擇權或其他金融商品交易等, 但需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金融機構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各子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上開資產存放之金融機構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1)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之目的, 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 外幣間匯率避險 (Proxy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匯率選擇權等 )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匯率避險工具之交易方式, 處理本基金各子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2) 本基金各子基金所從事之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係以直接承作銀行所提供之二種外幣間或一籃子 (basket hedge) 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來進行 (3) 本基金各子基金以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幣別計價之資產 ( 包含持有現金部分 ), 於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之避險操作時, 其價值與期間, 不得超過持有外幣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10. 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投資策略 (1) 本子基金主要投資於 優先擔保債券 ; 所謂 優先擔保債券 係指具有擔保品且受償順序優於次順位債權之債券 在獲得債權雙重防護的同時, 優先擔保高收益債券能提供不遜於一般高收益債券的收益水準 (2) 本子基金之指標指數為 : 美銀美林全球高收益擔保 BB-B 債券指數 (BAML BB-B Global High Yield Secured Bond Index) (3) 投資分析主要係由基金經理人與國外投資顧問公司的研究團隊, 結合由上而下 (Top Down) 的總體經濟面與由下而上 (Bottom Up) 的基本面兩種模式來進行分析 並對於投資組合所選擇之投資標的,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本子基金將運用指數化策略追蹤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 且將以至少 7 成以上資產直接投資於人民幣計價之債券, 並以標的指數之成分債券為主要投資標的, 同時考量貼近基金追蹤目標需要, 輔以交易證券相關商品 ( 例如 : 臺灣期貨交易所之人民幣匯率期貨與未來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證券相關商品等 ), 能貼近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00%, 以達到控制追蹤誤差及追蹤差異值之目的 第 6 頁

14 投資特色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落實信用風險強化管理政策及分散化投資, 以形成最佳化投資組合 1) 由上而下 (Top Down) 總體經濟面分析模式 : 以全球投資展望為出發點, 同時考慮區域與個別國家事件以及財政與貨幣政策的決策, 以掌握對於經濟成長 利率與通貨膨脹等總體因素之趨勢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的全球高收益委員會, 將依據信用發行趨勢 資金面流動以及總體經濟事件, 確定美國和歐洲市場之間的策略配置 以上程序使委員會得以在初級和次級市場上選擇跨區域最佳的相對價值投資機會 2) 由下而上 (Bottom Up) 的基本面分析 : 在選擇標的債券時, 將依據基本面由下而上的分析來確定企業內部有利的價值, 在相對基礎上評估其他投資選擇 並專注於深入的公司和行業分析, 特別關注自由現金流的生成能力 管理品質和資本結構, 亦會留意所買進資產的企業價值相對債務和抵押之價值, 進而選取具有較佳獲利潛力之債券 (1) 本子基金主要投資之債券具有擔保品且受償順序優於次順位債權 ; 雙重防線更能保護投資人的利益 (2) 在獲得債權雙重防護的同時, 優先擔保高收益債券擁有與傳統高收益債券相仿的殖利率, 能提供不遜於一般高收益債券的收益水準 (3) 優先擔保債券存續期間較一般高收益債券短, 不僅面對升息時風險較低, 同時價格波動度較低 回報率穩定性較高 (4) 本子基金之國外投資顧問, 霸菱有限責任公司 (Barings LLC) 為一聲譽卓著之專業資產管理者, 對於優先擔保高收益債券之操作經驗豐富, 績效傑出素有口碑 加上經理公司優秀之投資研究團隊,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1) 直接投資 : 本子基金至少 7 成以上之資產將直接投資於以人民幣債券, 並以指數成分債為主要投資標的 (2) 資產配置 : 本子基金追蹤 富時中國國債及政策性銀行債券 0-1 年精選指數 之績效表現, 該指數主要表彰人民幣短期債券, 平均年期低於一年, 主要投資於中國國債與政策性銀行債券, 其具有中國政府主權信評, 波動相對較低, 為資產配置之重要工具, 可提高投資組合效率 (3) 投組透明 : 本子基金將每日公告投資組合成分清單, 並於盤中交易時段發佈基金即時預估淨值, 同時, 指數提供者亦會定期或不定期發布基金標的指數之最新成分債券及相關異動資訊, 投資人也可透過 第 7 頁

15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相信本子基金能為受益人提供另一有利的投資選擇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許多公開資訊管道或資訊提供商取得詳細 即時的指數資料, 掌握風險與投資契機 (4) 交易方便 : 本子基金在臺灣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 投資人可於證券交易營業日之交易時段內隨時進行買賣, 或依經理公司規定時間內透過參與證券商於初級市場進行申購買回, 交易方式更為便利 (5) 投資效率 : 本子基金之經理費及保管費率相較於一般債券型基金相對低廉, 且因採被動式操作, 其成分債券經指數公司依據一定篩選邏輯, 並定期進行更新, 讓投資人不必借道海外, 在國內即能輕鬆配置人民幣資產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持有固定收益債券部位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管理策略 (1) 高收益債券可能因為下列三種情況, 影響存續期間管理策略 : 1) 高收益債券通常內含選擇權 ( 投資人及發行者可以選擇提前買回或賣回 ), 並可能出現暫停付息或者延期償還 ; 2) 可能因發行國家財政及債務政策轉變而提前償還或重新安排還款時程 3) 發行公司本身債信變化, 或是投資人對於以美元計價或者以當地貨幣計價之債券的偏好改變, 發行公司為順利籌措所需資金, 以致市場上可供投資之債券期間種類改變 (2) 本子基金基準指標債券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為 3.49 年 ( 以 2017 年 12 月 31 日為例 ) 原則上, 本子基金會以指標之存續期間為基準, 預期基金目標存續期間大致落在 1 至 5 年 11. 本基金各子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1) 本子基金風險報酬等級為 RR3 本子基金主要投資於高收益債券及優先擔保債券, 雖高收益債券為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但優先擔保債券係指具有擔保品且受償順序優於次順位債權之債券, 且本子基金投資範圍分散於全球, 故本子基金風險報酬等級為 RR3 此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應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 (2) 根據本子基金之投資策略與投資特色, 本子基金主要投資於全球高收益債券及優先擔保債券, 高收益債券風險及波動度較高, 適合能承受較高風險之非保守型投資人 (3) 有關本子基金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 33~38 頁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1) 本子基金風險報酬等級為 RR2 本子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以追蹤富時中國國債及政策性銀行債券 0-1 年精選指數績效表現為目標, 主要投資於中國國債及政策性 第 8 頁

16 銀行債券, 故本子基金風險報酬等級為 RR2 此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應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 (2) 本子基金為直接投資中國債市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屬於單一國家 ( 大中華 ) 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投資國家之政治 經濟或法令等相關投資規定若改變時, 亦存在一定程度之投資風險, 雖投資 ETF 相當於投資一籃子股票, 具有分散各標的風險效果, 惟仍具有相當程度的風險, 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有投資本子基金之風險 本子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為能適度承擔風險以追求合理投資報酬及長期穩健績效之投資人 (3) 有關本子基金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 38~42 頁 12. 銷售開始日本基金各子基金自民國 107 年 4 月 23 日開始銷售, 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 : (1)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 3 億元整 (2)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最低募集金額新臺幣 2 億元整 13. 銷售方式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本子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由經理公司及各委任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之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1) 本子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2) 本子基金自成立日起至掛牌日前一營業日止, 經理公司不接受本子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3) 自本子基金掛牌日起, 申購人始得於任一營業日, 委託參與證券商依信託契約規定之程序, 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申購 14. 銷售價格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1) 本子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投資人申購本子基金, 申購價金應以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支付, 涉及結匯部分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2) 本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子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以面額為發行價格 ( 詳見 基金概況 ( 一 ) 所列 3 之說明, 請參閱本公開明書第 1 頁 ) 2) 本子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3) 本子基金成立後, 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該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為經理公司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之銷售價格 前述銷售價格係按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淨值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之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計價貨幣與基準貨幣之匯率換算後, 乘上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二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計算 第 9 頁

17 (3) 本子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費 ) 不列入本子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費 ) 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且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適用之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費 )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現行之申購手續費, 詳見 基金概況 ( 七 ) 所列 2.(4) 之說明,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44 頁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1) 本子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有關本子基金申購價金之計算, 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七 ) 所列 2.(2) 之說明,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46 頁 (2) 本子基金掛牌日起, 有關本子基金申購價金之計算, 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七 ) 所列 3.(2) 之說明,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48 頁 15. 最低申購金額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1) 本子基金申購人每次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如下, 但以經理公司任一基金之買回價金 分配收益價金轉申購本子基金或透過特定金錢信託 投資型保單方式申購本子基金或與經理公司另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 1) 基金成立日前 ( 含當日 ): i) 新臺幣計價 A 類型受益權單位 : 新臺幣參萬元 ii) 新臺幣計價 B 類型及 NB 類型受益權單位 : 新臺幣壹拾萬元 iii) 美元計價 A 類型受益權單位 : 美元壹仟元 iv) 美元計價 B 類型及 NB 類型受益權單位 : 美元伍仟元 2) 基金成立後 : i) 新臺幣計價 A 類型受益權單位 : 新臺幣壹仟元 ii) 新臺幣計價 B 類型及 NB 類型受益權單位 : 新臺幣壹拾萬元 iii) 美元計價 A 類型受益權單位 : 美元伍拾元 iv) 美元計價 B 類型及 NB 類型受益權單位 : 美元伍仟元 (2)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3) 經理公司不開放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 N 類型與非 N 類型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4)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金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涉及不同外幣兌換時, 經理公司辦理有關兌換流程及匯率採用依據,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43 頁之 (7)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1) 本子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肆萬元整或其整倍數 (2) 本子基金每一申購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為 250 萬個單位 自本子基金掛牌日起, 申購人始得委託參與證券商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惟每次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應為 250 萬個單位數或其整倍數 16. 掛牌交易方式 ( 僅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適用 ) (1) 經理公司於本子基金募足最低募集金額, 並報經金管會核備成立後, 應依法令及證券交易市場規定, 向證券交易市場申請本子基金於證券交易市場掛牌 本子基金受 第 10 頁

18 益憑證掛牌首日競價買賣之價格, 以掛牌前一營業日本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為參考基準, 並依證券交易市場規定辦理 本子基金受益憑證掛牌後, 經理公司得委託事務代理機構處理受益憑證事務相關事宜 (2) 本子基金受益憑證於掛牌日前, 除因繼承或其他法定原因移轉外, 不得轉讓 本子基金掛牌日後, 除依信託契約第二十五條規定終止信託契約 第二十六條辦理清算, 及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僅得於證券交易市場依其有關之規定公開買賣 但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但書規定之情事者, 其轉讓方式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3) 本子基金受益憑證之掛牌買賣, 應依證券交易市場有關規定辦理 (4) 本子基金受益憑證於臺灣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 17. 經理公司為防制洗錢而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況 (1) 經理公司受理申購人第一次申購基金時, 應請申購人依規定提供下列之證件核驗 : 1) 自然人申購人, 其為本國人者, 除未滿十四歲者以及未成年之受益人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替代外, 應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 ; 其為外國人者, 應要求其提供護照, 並應確認是否為外國高知名度政治人物, 如是, 應採取適當管理措施並定期檢討, 若評估有疑似洗錢徵兆嫌疑, 應留存交易記錄 憑證, 並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但申購人為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並應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2) 申購人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應要求被授權人提供申購人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申購人之登記證照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代表人身分證影本 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3) 經理公司對於上開客戶所提供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2) 如申購人係以臨櫃交付現金方式辦理申購或委託時, 經理公司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及對所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並請申購人依規定提供下列之證件核驗, 若申購人拒絕提供者, 應予婉拒受理或經確實查證其身分屬實後始予辦理 1) 自然人申購人, 其為本國人者, 除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 但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替代外, 並應徵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如健保卡 護照 駕照 學生證 戶口名簿或戶口謄本等 ; 其為外國人者, 除要求其提供護照外, 並應徵取如居留證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但申購人為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應增加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 以及徵取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2) 申購人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除要求被授權人提供申購人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申購人登記證明文件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代表人身分證影本外, 並應徵取董事會議紀錄 公司章程或財務報表等, 始可受理其申購或委託 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3) 除前述之國民身分證 護照及登記證明文件外之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應具辨識力 機關學校團體之清冊, 如可確認客戶身分, 亦可當作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若客戶拒絕提供者, 應予婉拒受理或經確實查證其身分屬實後始予辦理 18. 買回開始日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本子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第 11 頁

19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本子基金自掛牌日起,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於任一營業日委託參與證券商依信託契約及參與契約規定之程序,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提出買回申請, 由經理公司以本子基金受益權單位數換取之買回總價金給付予受益人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買回申請 19. 買回費用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1) 受益人持有基金未超過七日者, 應支付買回價金百分之. 一 (0.01%) 之買回費用 ; 買回費用計算至各計價幣別 元, 不足壹元者, 四捨五入 按事先約定條件之電腦自動交易投資 定期 ( 不 ) 定額投資及同一基金間轉換得不適用 (2) 除前述 (1) 情形之外, 本子基金其他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每受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ㄧ,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目前本子基金買回費用為零 (3) 買回費用歸入本子基金資產 (4) 本基金各子基金間不得有自動轉換機制, 如有轉換應由投資人申請方得辦理 投資人得申請買回其中一檔基金後自行匯款申購另一檔基金 ( 申購手續費依公開說明書規定收取, 詳第 44 及 48 頁 ), 本基金各子基金間轉換 ( 買回轉申購 ) 產生之匯款等相關費用依各作業銀行標準收取, 由投資人自行負擔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1) 本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手續費暨事務處理費合計最高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買回手續費不列入本子基金資產, 並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2) 經理公司目前就每一買回申請或基數收取買回手續費 ; 前述所收取之買回手續費扣除 申購買回平台作業服務費 後之餘額為事務處理費, 全數由參與證券商收取 其中, 申購買回平台作業服務費為經理公司及申購買回作業平台處理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購買回資訊作業所收取之相關費用, 實際收費得由經理公司考量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臺灣證券交易所之收費標準而進行調整 20. 買回價格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1)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 ( 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 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受益人向基金銷售機構辦理買回申請時, 基金銷售機構得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新臺幣伍拾元整,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2) N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 除依前述 (1) 規定將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外, 並應依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44 頁 (4) 所列 3) 之規定扣除遞延手續費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1)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申請買回本子基金受益憑證, 每筆買回總價金之計算, 應按其買回申請書所載之買回基數數額, 由經理公司依規定賣出相對應之一籃子成分後計算買回總價金, 並將買回總價金扣除買回交易費及經理公司訂定之買回手續費 有關買回總價金之計算, 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八 ) 所列 2 之說明,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53 頁 (2) 本子基金每一買回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為 250 萬個單位, 惟每次買回之受益 第 12 頁

20 權單位數應為 250 萬個單位或其整倍數 21.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1) 受益人持有基金未超過七日者, 應支付買回價金百分之. 一 (0.01%) 之買回費用 ; 買回費用計算至各計價幣別 元, 不足壹元者, 四捨五入 (2) 前述 未超過七日 之定義係指 : 以 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次一營業日 之日期減去 申購日 之日期, 小於或等於七日者 (3) 按事先約定條件之電腦自動交易投資 定期 ( 不 ) 定額投資及同一基金間轉換得不適用短線交易認定標準 (4) 短線交易案例說明 : 1) 申購人於 申購經理公司 A 基金新臺幣 10,000 元 ( 假設換算單位數為 1,000 單位 ), 並於 申請買回 因持有基金未超過七日 (22-15=7), 因此經理公司將收取 1,000* 買回單位淨值 *0.01% 短線交易之買回費用 2) 申購人於 申購經理公司 B 基金新臺幣 10,000 元 ( 假設換算單位數為 1,000 單位 ), 並於 申請買回 因持有基金已超過七日 (25-15=10), 因此經理公司將不收取短線交易之買回費用 ( 註 : ( 五 ) 為買回申請日, ( 六 ) 及 ( 日 ) 為非營業日, 因此買回日順延至 ( 一 )) 經理公司以追求本子基金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安全為目標, 不歡迎受益人對本子基金進行短線交易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本子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無須訂定短線交易之規範 22. 基金營業日之定義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指經理公司總公司營業所在縣市之銀行營業日 但本子基金投資債券比重達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遇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時, 該停止交易日視為非營業日 前述所稱 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 係指公告日前一季底投資比重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含 ) 之國家或地區 經理公司應於其網站以信託契約規定之方式 ( 註 ), 每年度 月第 10 日 ( 含 ) 前公告達該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別或地區別及其次一季之例假日, 但基金成立後首次公告應於開始接受買回申請日十日前, 公告達該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別或地區別及自接受買回申請日起至其次一季期間之例假日, 且投資債券比重之計算基準日為本子基金成立日次月十五日 ( 註 : 信託契約第 31 條 ) 如因不可抗力之情事致前述達該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休市時, 經理公司應於知悉該情事起兩個營業日內於其網站公告, 並依信託契約規定之方式公告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1) 指臺灣與香港之證券交易所及中國大陸地區銀行間債券市場之共同交易日 經理公司應於其網站以信託契約規定之方式 ( 註 ), 每年 12 月 31 日前公告本子基金次一年度之非營業日 ( 註 : 信託契約第 32 條 ) (2) 前述 (1) 所列之證券交易所, 如有任一證券交易所因颱風 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 第 13 頁

21 23. 經理費 素致全日未開盤時, 即為本子基金之非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於知悉該等情事起兩個營業日內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告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一 七 (1.70%)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子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經理公司運用所管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專戶投資本子基金時, 如委託客戶屬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所定 專業投資機構, 且原始委託投資資產價值達新臺幣三仟萬元或等值外幣, 並於持有本子基金受益憑證期間委託投資資產價值不低於新臺幣一仟伍佰萬元或等值外幣者, 經理公司得與該客戶約定, 將所收取經理費之一部或全部退還予該全權委託投資專戶 ; 其中, 若前述 專業投資機構 為保險業, 且其所撥交之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委託投資資產價值累計達新臺幣三仟萬元或等值外幣, 並於持有本子基金受益憑證期間之委託投資資產價值不低於新臺幣一仟伍佰萬元或等值外幣者, 經理公司得與該客戶約定, 將所收取經理費之一部或全部退還予各該全權委託投資客戶之全權委託投資專戶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依下列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子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 (1) 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於新臺幣伍拾億元 ( 含 ) 以下時, 按每年百分之 二五 (0.25 %) 之比率計算 ; (2) 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於超過新臺幣伍拾億元, 且於新臺幣壹佰億元 ( 含 ) 以下時, 按每年百分之 二 (0.20%) 之比率計算 ; (3) 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於超過新臺幣壹佰億元, 且於新臺幣壹佰伍拾億元 ( 含 ) 以下時, 按每年百分之 一四五 (0.145%) 之比率計算 ; (4) 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於超過新臺幣壹佰伍拾億元, 且於新臺幣貳佰億元 ( 含 ) 以下時, 按每年百分之 一二 (0.12%) 之比率計算 ; (5) 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於超過新臺幣貳佰億元時, 按每年百分之 九五 (0.095%) 之比率計算 24. 保管費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含支付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 受託人之費用及報酬 ) 係按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二六 (0.26%)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子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含支付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 受託人之費用及報酬 ) 係按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依下列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子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 (1) 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於新臺幣壹佰億元 ( 含 ) 以下時, 按每年百分之 八 (0.08 %) 之比率計算 ; (2) 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於超過新臺幣壹佰億元時, 按每年百分之 七五 (0.075%) 之比率計算 25. 基金經保證機構保證者, 保證機構之業務性質 財務狀況 信用評等 保證條件 範圍 保證費及保證契約主要內容 ; 並以釋例說明保證機制及高於保證金額之潛在回報之計算 第 14 頁

22 方法 ( 無 ) 26. 是否分配收益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本子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子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1) 本子基金 A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子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2) 分配之項目 本子基金 B 類型及 NB 類型受益權單位非投資於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 ( 不含港澳地區 ) 所得之稅後利息收入, 為各該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上述可分配收益, 由經理公司於本子基金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 依下列 (3) 規定之時間, 按月進行收益分配 (3) 分配之時間本子基金 B 類型及 NB 類型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經經理公司作成收益分配決定後, 應於每月結束後之第二十個營業日前 ( 含 ) 分配之 ; 收益分配之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收益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公告 (4) 給付之方式 1) 本子基金 B 類型及 NB 類型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 始得分配 2)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按計價幣別開立獨立專戶分別存入, 不再視為本子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按其計價幣別分別併入 B 類型或 N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3) 本子基金 B 類型及 NB 類型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 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分配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但新臺幣計價 B 類型及 NB 類型受益權單位每月收益分配之給付金額未達新臺幣壹仟元時, 或美元計價 B 類型及 NB 類型受益權單位每月收益分配之給付金額未達美元伍拾元時, 收益分配之給付則以受益人為申購人之轉申購其原持有本子基金計價幣別 B 類型或 NB 類型受益權單位方式為之 ( 惟受益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或投資型保單方式申購本子基金者, 不在此限 ), 且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費 ) 為零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5) 範例 ( 以新臺幣計價為例 ) 1) 假設基金成立時,A 類型 B 類型與 NB 類型之帳戶分別為 : 基金成立 母帳戶 A 類型 B 類型 NB 類型 ( 不分配收益 ) ( 分配收益 ) ( 分配收益 ) 淨資產 $1,000,000,000 $650,000,000 $175,000,000 $175,000,000 單位數 100,000,000 65,000,000 17,500,000 17,500,000 單位淨值 - $10.00 $10.00 $ ) 每月分配收益, 假設資料如下 : i) 分配前 A 類型 B 類型與 NB 類型之帳戶資料分別為 : 第 15 頁

23 項目母帳戶 第 16 頁 A 類型 ( 不分配收益 ) B 類型 ( 分配收益 ) NB 類型 ( 分配收益 ) 基金 $1,000,000,000 $650,000,000 $175,000,000 $175,000,000 已實現資本 ( 損 ) 益 利息收入 - 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 ( 不含港澳地區 ) 利息收入 - 非投資於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 ( 不含港澳地區 ) 經理費及保管費 ($2,500,000) ($1,625,000) ($437,500) ($437,500) $5,000,000 $3,250,000 $875,000 $875,000 $30,000,000 $19,500,000 $5,250,000 $5,250,000 ($1,533,000) ($996,450) ($268,275) ($268,275) 淨資產 $1,030,967,000 $670,128,550 $180,419,225 $180,419,225 單位數 100,000,000 65,000,000 17,500,000 17,500,000 單位淨值 - $10.31 $10.31 $10.31 ii) 經理公司依每月非投資於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 ( 不含港澳地區 ) 所得之稅後利息收入, 決定 B 類型與 NB 類型之收益分配金額 : 項目母帳戶 利息收入 - 非投資於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 ( 不含港澳地區 ) A 類型 ( 不分配收益 ) B 類型 ( 分配收益 ) NB 類型 ( 分配收益 ) $30,000,000 $19,500,000 $5,250,000 $5,250,000 單位數 100,000,000 65,000,000 17,500,000 17,500,000 每單位可分配收益金額 收益分配總金額 ( 假設 100% 分配 ) - 不分配 $0.30 $0.30 $10,500,000 $0 $5,250,000 $5,250,000 iii) 分配後 A 類型 B 類型與 NB 類型之帳戶分別為 : 項目母帳戶 A 類型 ( 不分配收益 ) B 類型 ( 分配收益 ) NB 類型 ( 分配收益 ) 基金 $1,000,000,000 $650,000,000 $175,000,000 $175,000,000 已實現資本 ( 損 ) 益 利息收入 - 中華民國及中國大 ($2,500,000) ($1,625,000) ($437,500) ($437,500) $5,000,000 $3,250,000 $875,000 $875,000

24 項目母帳戶 陸地區 ( 不含港澳地區 ) 利息收入 - 非投資於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 ( 不含港澳地區 ) 經理費及保管費 A 類型 ( 不分配收益 ) B 類型 ( 分配收益 ) NB 類型 ( 分配收益 ) $19,500,000 $19,500,000 $0 $0 ($1,533,000) ($996,450) ($268,275) ($268,275) 淨資產 $1,020,467,000 $670,128,550 $175,169,225 $175,169,225 單位數 100,000,000 65,000,000 17,500,000 17,500,000 單位淨值 - $10.31 $10.01 $10.01 分配前與分配後單位淨值變動數 - $0.00 ($0.30) ($0.30) ( 二 ) 基金性質 1. 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 本基金各子基金係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經金管會 107 年 3 月 28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申報生效, 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設立並投資於國內外有價證券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各子基金之經理及保管, 均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2.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本基金各子基金之信託契約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 為保障本基金各子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之利益所訂定,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各子基金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或至證券交易市場購入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受益憑證之日起, 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3. 追加募集基金者, 應刊印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 ( 無 ) ( 三 ) 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1. 經理公司之職責 (1)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子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子基金之資產者, 第 17 頁

25 經理公司應對本子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 參與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子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子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子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2)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各子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3)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各子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各子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各子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4)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各子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各子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5)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 參與證券商違反信託契約 參與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6)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各子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核准函或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7)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應依申購人之要求, 提供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子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或參與證券商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應依申購人之要求, 提供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子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8)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第 18 頁

26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除下列第 2) 款至第 4) 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1)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2)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3) 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費 ) 4) 買回費用 5)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6)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除下列第 2) 款至第 5) 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1)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2) 本子基金申購基數及買回基數 3) 申購手續費及申購交易費 4) 買回手續費及買回交易費 5) 申購失敗行政處理費及買回失敗行政處理費 6)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7)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9)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各子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各子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各子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10)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各子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11)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1)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2) 經理公司應與擬辦理申購及買回之參與證券商於其尚未開始辦理申購及買回前簽訂參與契約 參與契約之內容應包含符合信託契約附件一 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 之意旨與精神之條款 經理公司與參與證券商之權利義務關係依參與契約之規定 (12)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子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 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子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第 19 頁

27 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八條規定請求本子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 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或參與證券商之事由致本子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13)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各子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各子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14)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各子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各子基金 (15)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16) 本基金各子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17)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各子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各子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各子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18)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各子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各子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各子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19)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本子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貳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20)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經理公司應於本子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 1) 本子基金受益權單位分別以新臺幣及美元作為計價貨幣, 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付均以投資人所申購或買回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為之 2) 可歸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產生之費用及損益, 由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承擔 3) 本子基金基準貨幣及匯率換算風險 4) 本子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面額之計算方式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幣別與面額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21)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因發生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因發生信託契約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 ( 六 ) 款之情事, 致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第 20 頁

28 2.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1)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子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子基金 申購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子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子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子基金 申購人申購受益權單位所交付之現金或票據及其他本子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2)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子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子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子基金之資產及本子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子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子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子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子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子基金之資產,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子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子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3)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各子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中華民國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各子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各子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4)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各子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各子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 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1)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2)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各子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3)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各子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5)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 第 21 頁

29 業 中央登錄公債 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金融機構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各子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6)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各子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7)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各子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有關證券集中保管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8)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之收益分配數據, 辦理本子基金 B 類型及 NB 類型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給付之事務 (9)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子基金之資產 : 1)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i)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ii)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iii) 給付依信託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子基金負擔之款項 iv) 給付依信託契約應分配予 B 類型及 NB 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v)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2) 於信託契約終止, 清算本子基金時, 依各類型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3)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子基金之資產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子基金之資產 : 1)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i)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ii)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iii) 給付依信託契約第十一條約定應由本子基金負擔之款項 iv)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2) 於信託契約終止, 清算本子基金時, 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權單位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3)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子基金之資產 (10)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子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 第 22 頁

30 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子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子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 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及標的指數成分債之相關訊息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 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及標的指數成分債之相關訊息,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子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11)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約定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通知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置 (12)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各子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各子基金向其追償 (13)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子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子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八條規定請求本子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及附件二 作業處理準則 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子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14)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各子基金負擔 (15)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各子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16) 本基金各子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各子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17)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各子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3. 保證機構之職責 : 本基金各子基金無保證機構 第 23 頁

31 ( 四 ) 基金投資 1. 基金投資方針及範圍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4 頁 2.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1)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 /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決策過程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本子基金投資過程分為投資分析 投資決定 投資執行及投資檢討四階段 1) 投資分析 : 由研究員負責研究分析工作, 包括國外顧問公司之投資建議及相關資訊研判 ; 按所得資訊, 定期提出報告, 並於晨會 週會提出最新動態分析, 作為經理公司投資之參考 2) 投資決定 : 經理公司依據投資分析報告 晨會討論 與週會報告等資訊, 評估當前總體經濟條件及市場資金狀況, 擬訂 基金週操作策略表, 提交由總經理 ( 或投資長 ) 基金投資主管 基金經理人 研究員組成之 投資委員會 討論 經理公司於買賣有價證券前應依據投資分析報告填寫投資決定書, 交由交易員或國外顧問公司執行 3) 投資執行 : 交易員依據投資決定書, 執行基金買賣有價證券, 或通知國外顧問公司代為買賣有價證券, 並將執行結果撰寫投資執行表, 如遇執行結果與投資決定有差異時, 應敘明原因 4) 投資檢討 : 經理公司每月定期就投資現況與基金績效進行檢討, 並作成 基金月操作策略表暨績效檢討報告, 提交 投資委員會 討論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第 24 頁

32 本子基金投資過程分為投資分析 投資決定 投資執行及投資檢討四階段 1) 投資分析 : 由研究分析人員負責研究分析工作, 依指數提供者定期或不定期提供之指數資料 技術通知及交易所公告之公司活動訊息等研究資訊研判, 並針對基金追蹤效率進行分析討論後, 試算出基金投資組合 ; 按所得資訊提出投資分析報告 / 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 並於晨會 週會提出最新動態分析, 作為基金經理人投資之參考 2) 投資決定 : 基金經理人依據投資分析報告 / 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 晨會討論與週會報告等資訊, 評估當前總體經濟條件及市場資金狀況, 擬定 基金週操作策略表, 提交由總經理 ( 或投資長 ) 基金投資主管 基金經理人 研究員組成之 投資委員會 討論, 作為基金經理人未來一週投資決策參考, 基金經理人於買賣有價證券前應依據投資分析報告 / 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填寫投資決定書 / 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決定書, 交由交易員執行 3) 投資執行 : 交易員依據投資決定書 / 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決定書, 執行基金買賣有價證券, 並將執行結果撰寫投資執行表 / 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執行表, 如遇執行結果與投資決定有差異時, 應敘明原因 4) 投資檢討 : 基金經理人每月定期就投資現況與基金績效進行檢討, 並作成 基金月操作策略表暨績效檢討報告 / 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檢討報告, 提交 投資委員會 討論 (2)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姓名 : 古學敏學歷 : 美國丹佛大學 (University of Denver) 企管碩士國立台灣大學復健醫學學士經歷 : 國泰策略高收益債券基金經理 (102/01/09~ 迄今 ) 國泰投信債券投資部副總經理 (104/05/01~ 迄今 ) 國泰中國高收益債券基金經理 (104/09/10~104/09/30) 國泰投信債券投資部協理 (100/12~104/04) 台灣人壽財務部主管兼代理發言人 (99/08~100/11) 台灣人壽國內外債券投資部主管兼代理發言人 (97/03~99/07) 台灣人壽財務部主管 (94/04~97/02) 台灣人壽財務部 (90/07~ 94/03 ) 第 25 頁

33 權限 : 保誠投信 ( 現名瀚亞投信 ) 投資研究部 (87/06~89/04 ) 中信投信 ( 現名景順投信 ) 債券交易員 (83/03~83/08 ) 基金經理人應依循基金投資決策過程操作, 並遵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契約及相關法令之規定運用本組合型基金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姓名 : 鄭立誠學歷 : 國立中央大學財務管理學系碩士經歷 : 國泰彭博巴克萊優選 1-5 年美元高收益債券基金 (107/01/29~ 迄今 ) 國泰彭博巴克萊 10 年期 ( 以上 )BBB 美元息收公司債券基金 (107/01/29~ 迄今 ) 國泰低波動 ETF 傘型基金之美國標普 500 低波動高股息基金經理 (106/08/09~ 迄今 ) 國泰富時中國 A50 基金經理 (104/03/20~ 迄今 ) 國泰美國債券 ETF 傘型基金之彭博巴克萊 20 年期 ( 以上 ) 美國公債指數基金經理 (106/05/03~ 迄今 ) 國泰美國債券 ETF 傘型基金之彭博巴克萊 20 年期 ( 以上 ) 美國公債指數單日反向 1 倍基金經理 (106/05/03~ 迄今 ) 國泰美國債券 ETF 傘型基金之彭博巴克萊 20 年期 ( 以上 ) 美國公債指數單日正向 2 倍基金經理 (106/05/03~ 迄今 ) 國泰投信量化投資部資深經理 (106/01/01~ 迄今 ) 國泰投信新金融商品投資部基金經理 (104/03/20~105/12/31) 國泰投信新金融商品投資部研究分析經理 (102/06/19~104/03/19) 富邦證券股權衍生性商品部副理 (98/10-102/06) 寶來證券 ( 香港 ) 有限公司 Trader (97/05-98/10) 台新銀行財務處襄理 (94 /09-97/05) 寶來證券自營部襄理 (92/07-94/06) 權限 : 基金經理人應依循基金投資決策過程操作, 並遵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契約及相關法令之規定運用本組合型基金 (3)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各子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姓名 古學敏 任期 _ 年 _ 月 _ 日 ( 自基金成立日起 )~ 迄今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姓名 任期 鄭立誠 _ 年 _ 月 _ 日 ( 自基金成立日起 )~ 迄今 (4)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國泰策略高收益債券基金及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措施如後述 1) 2) :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國泰富時中國 A50 基金 國泰彭博巴克萊 20 年期 ( 以上 ) 美國公債指數基金 國泰彭博巴克萊 20 年期 ( 以上 ) 美國公債指數單日正向 2 倍基金 國泰彭博巴克萊 20 年期 ( 以上 ) 美國公債指數單日反向 1 倍基金 國泰美國標普 500 低 第 26 頁

34 波動高股息基金 國泰彭博巴克萊 10 年期 ( 以上 )BBB 美元息收公司債券基金及國泰彭博巴克萊優選 1-5 年美元高收益債券基金, 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措施如後述 1) 2) : 1) 為維持投資決策之獨立性及其業務之機密性, 經理公司除應落實 中國牆 制度外, 並依投資決策過程的監察及稽核體系, 防止利益衝突或不法情事 基金經理人不得為意圖影響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 而影響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遇有利益衝突時, 應以客戶之利益為優先考量原則, 並審慎辨認釐清可能發生利益衝突之形態, 及恪遵法令與主管機關有關防止利益衝突之相關規範以確實保障客戶利益 此外, 為維持投資決策及交易之獨立性,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多個基金時, 應將每個基金之投資決策及交易過程分別予以獨立 2) 為避免基金經理人任意對同一支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於不同基金間作買賣相反之投資決定, 而影響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除有因特殊類型之基金性質或為符合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或法令另有特別許可之情形外, 應遵守不同基金間不得對同一支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 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原則 3. 運用基金, 將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者, 應敘明複委任業務情形及受託管理機構對受託管理業務之專業能力 ( 無 ) 4.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 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者, 應敘明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無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本子基金國外投資顧問公司為霸菱有限責任公司 (Barings LLC) (1) 霸菱有限責任公司是一家全球金融服務公司, 資產管理規模超過 2,990 億美元, 致力滿足客戶持續演變的投資及資金需求 利用在傳統及另類資產的獨特專業知識, 打造創新的投資方案, 提供優質服務, 與客戶建立長久的合作關係 作為美國美邦金融集團 (MassMutual Financial Group) 旗下的成員, 霸菱有限責任公司具有充足的財務穩定性及靈活性, 能夠採取高瞻遠矚的長遠發展策略 (2) 霸菱有限責任公司憑藉著其在全球固定收益 另類投資和股票市場的深度和專業知識來幫助客戶實現其投資目標 霸菱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實力 : 1) 固定收益 ( 管理規模 2,149 億美元 ) 霸菱有限責任公司的全球固定收益平台涵蓋公開及私人債務市場, 擁有業內規模領先的投資團隊, 所提供策略包括已開發市場及新興市場的投資級及高收益的管理 2) 另類投資 ( 管理規模 537 億美元 ) 藉由數十年來投資在另類資產的豐富經驗, 在私募股權 實物資產 資產相關投資和地產等專門領域, 為客戶提供獨特投資機會 3) 股票 ( 管理規模 238 億美元 ) 專注於為客戶打造以研究為基礎的高度信念股票方案 霸菱有限責任公司長久以來都是最早進入新興及成熟市場的投資者之一 4) 多元資產 ( 管理規模 69 億美元 ) 霸菱有限責任公司在資產市場經驗廣博, 包括全球固定收益投資, 以及對全球及新興市場進行主動型管理的高度信念持股, 成就了多元資產投資的雄厚實力 提供的投資方案包括收益型 目標報酬和絕對報酬等 5. 基金運用之限制 (1)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各子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 第 27 頁

35 定外,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1) 不得投資於股票 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結構式利率商品 ; 但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不在此限, 且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2)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3)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4)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5)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6)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7)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子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子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子基金之受益憑證 ; 8) 投資於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加計投資於其他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9)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10) 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11) 不得投資於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者, 不在此限 ; 12) 投資於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 13)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14)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15) 投資於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持有之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於條件成就致轉換 認購或交換為股票者, 應於一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 16)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但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者, 不在此限 ; 17)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之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18)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 第 28 頁

36 19)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20)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21)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本子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22)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23)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24)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之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25)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本子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26) 不得將本子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27) 投資於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 其相關限制以金管會頒布之最新法令辦理 ; 28)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 ; 29)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1) 不得投資於股票 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結構式利率商品 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 但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不在此限, 且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2)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3)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4)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5)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6)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但為符合標的指數組成內容而持有者, 不在此限 ; 7)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子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子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子基金之受益憑證 ; 8) 投資於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 第 29 頁

37 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加計投資於其他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9)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10) 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11) 不得投資於私募之有價證券 ; 12)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13)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但為符合標的指數組成內容且不違反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而持有者, 不在此限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14)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但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或為符合標的指數組成內容而投資有價證券者, 不在此限 ; 15)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之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但為符合標的指數組成內容且不違反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而持有者, 不在此限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之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16) 不得將本子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17) 投資於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 其相關限制以金管會頒布之最新法令辦理 ; 18)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 ; 19)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2) 前項 (1) 所列 5) 所稱各基金,9) 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3) 前述 (1) 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4)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前述 (1) 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前述 (1) 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各子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6.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無 ) 7. 基金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1) 國內部分 : 1) 處理原則及方法 : i) 經理公司應依據所持有基金之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行使表決權, 並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支持基金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 但基金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有損及受益人權益之虞者, 得依經理公司董事會之決議辦理 ii) 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 第 30 頁

38 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轉讓或出售該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2) 作業程序 : i) 關於基金所持有基金之基金受益人會議事宜, 由交易部負責聯繫處理 ii) 會計部於接到基金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時, 應立即交付交易部 iii) 基金經理人應在受益人會議召開前就會議之各個議案決議其處理原則並就決議事項製作 出席基金受益人會議會前紀錄 此會前紀錄應經部門主管及總經理簽核 ; 必要時, 得開會決定之 iv) 除依法得指派外部人出席受益人會議之情形外, 經理公司應親自代表本基金各子基金出席基金受益人會議 如指派外部人出席受益人會議時, 應於指派書上敍明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方式 v) 出席受益人會議後, 出席人員應依據會議決議事項填寫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出席基金受益人會議報告表 並檢附相關會議資料, 經部門主管簽核後, 由交易部存檔 vi) 交易部應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出席基金受益人會議報告表 及相關附件之書面紀錄循序編號建檔並至少保存五年 vii) 上述作業程序將配合金管會最新規定隨時修訂調整之 (2) 國外部分 : 1) 處理原則及方法 : 原則上本基金各子基金所投資之國外基金召開受益人會議, 因考量經濟及地理因素, 經理公司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除非必要可委託本基金各子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代理出席受益人會議, 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利用其在全球各地分支機構代表出席受益人會議 2) 作業程序 : 如委託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代為出席受益人會議時 i)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收到海外基金之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及表決票後, 即通知保管機構及經理公司並將相關書面資料送交經理公司 ii) 經理公司比照國內之作業程序行使表決權 8.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說明配合本基金各子基金出席所投資外國基金發行公司受益人會議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四 ) 所列 7.(2) 之說明,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30 頁 ) 9.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應刊印事項, 請參閱第 214 頁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應刊印事項 10.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基金之外匯收支從事避險交易者, 應列明其避險方法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一 ) 所列 9. 之說明,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4 頁 11. 指數股票型基金應再敘明之事項 : 僅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適用 (1) 指數編製方式及經理公司追蹤 模擬或複製表現之操作方式, 包含調整投資組合方式, 以及基金投資於指數具代表性之成分證券樣本時, 為使該樣本明確反映指數整體特色之抽樣及操作方式 1) 指數編製方式富時中國國債及政策性銀行債券 0-1 年精選指數係由富時固定收益公司 (FTSE Fixed income LCC) 所發布, 該指數以反應中國境內由政府及政策性銀行所發行之人民幣計價固定利率債券之表現, 其債券剩餘到期日介於 1~12 個月之間, 其中中國國債之未償餘額至少人民幣 100 億以上, 政策性銀行債券之未償餘額至少 第 31 頁

39 人民幣 50 億以上, 為追求人民幣短期報酬之投資人所編制, 該指數自 2014/4/30 開始編制, 指數初始值為 100 2) 經理公司追蹤 模擬或複製表現之操作方式 ( 包含調整投資組合方式, 以及基金投資於指數具代表性之成分證券樣本時, 為使該樣本明確反映指數整體特色之抽樣及操作方式 ) i) 操作策略及抽樣方式 : 本子基金應採用指數化策略, 並以追蹤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為目標, 指數追蹤採用最佳化進行依下列方式, 進行基金投資組合管理 : A 分層抽樣 : 原則上仍基於特定原則來抽取少數代表性樣本債券, 主要考量利率風險和信用風險等主要影響債券價格的因素, 將風險收益特徵類似的個別債券進行分組, 因本指數標的證券均屬於 0-1 年債券, 故主要分類將依照信用風險的因子進行 B 流動性評估 : 實際執行面進一步考量市場報價情況等因素, 排除流動性較差債券 C 最佳化 : 通過最小化標準差方式, 使複製投組與標的指數保持最接近的風險暴露程度 ii) 調整投資組合之方式 : A 每日投資管理 : - 收集指數與成分債資訊經理公司每日從標的指數編製公司取得最新的每日指數資料, 如 : 指數收盤值 成分債明細 在外流通調整後市值 目前在外流通數 債券息值等資料, 經理公司將根據最新的指數資料內容, 得到與前一營業日之指數資料之差異與變動, 並作為投資決策之參考 - 追蹤市場與相關債券市場發行情況等重要訊息除前述指數編製公司提供之資料外, 經理公司為了確保資料的及時性與正確性, 將從債券交易商 彭博資訊 (Bloomberg) 及各報章雜誌或專業網站等來源, 了解債券市場是否有重大發債計畫之變革或影響, 如 : 發債金額 發債頻率 債券發行天期長短等等, 與指數編製公司提供之資料相互搭配應用, 及時掌握標的指數風險及成分債券之未來可能變動之情況 - 每日依據本子基金曝險狀況機動調整投資組合本子基金自成立日起, 將依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將本子基金資產投資於有價證券及證券相關商品, 並自本子基金掛牌日起正式追蹤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 為求達到本子基金扣除各項必要費用後儘可能追蹤標的指數績效報酬表現, 經理公司將每日計算基金整體曝險現況, 並綜合考量各投資項目之市場代表性 可投資性 投資必要性, 以及證券市場現況與基金申贖狀況等, 機動調整基金投資組合 B 定期與不定期標的指數調整之投資組合管理 : 本子基金所追蹤之標的指數為 FTSE Fixed Income LLC 所編製, 其成分債之調整與變動, 都須經過嚴謹的標準與機制, 以確保標的指數的可投資性與市場代表性, 因此, 經理公司在投資組合的管理上, 也將配合標的指數之定期與不定期的審核方式, 進行同步調整 (2) 基金表現與標的指數表現之差異比較, 其比較方式應載明其定義及計算公式 本子基金之投資目標為追蹤標的指數績效表現, 因此衡量基金表現與投資目標之差異, 將以最小追蹤差距 (Tracking Difference) 為投資管理之目標來進行比較, 其定義 第 32 頁

40 及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 1) 定義 : 本子基金乃以追蹤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為目標, 故將計算基金報酬與標的指數報酬之差異, 即追蹤差距 (Tracking Difference), 衡量基金之追蹤表現 2) 計算公式 : 追蹤差距 = 當期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報酬 %- 當期標的指數報酬 % 其中, 當期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報酬 % = ( 當期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前一期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1 當期標的指數報酬 % =( 當期標的指數數值 ( 臺幣 )/ 前一期標的指數數值 ( 臺幣 ))-1 本子基金與指數表現差異, 主要在於衡量基金和標的指數的報酬差異之期望值與標準差, 而參考指標即為 追蹤差距 (Tracking Difference) 與 年化追蹤誤差 (Annual Tracking Error), 其計算方式如下 : 1) 追蹤差距計算公式 : 2) 年化追蹤誤差計算公式 : : 第 i 期指數股票型基金單位淨資產價值 : 第 i 期追蹤標的指數收盤價 ( 臺幣 ), : 日標準差 : 年化標準差 : 每日追蹤差距 : 日平均追蹤差距 12. 本基金各子基金之投資範圍 主要區隔及異同分析, 請參閱第 220 頁 本基金各子基金之投資範圍 主要區隔及異同分析 ( 五 ) 投資風險揭露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1. 債券發行人違約之信用風險 : 本子基金主要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此類債券信用評等投資等級較低, 甚至未經信用評等, 證券價格亦因發行人實際與預期盈餘 管理階層變動 併購或因政治 經濟不穩定而增加其無法償付本金及利息的信用風險, 特別是在於經濟景氣衰退期間, 稍有不利消息, 此類證券價格的波動可能較為劇烈 2. 利率變動之風險 : 第 33 頁

41 債券債格走勢與利率成反向關係, 利率之變動將影響債券之價格及其流通性, 進而影響基金淨值之漲跌 本子基金將運用適當策略, 盡可能爭取基金最大回報, 同時減少投資本子基金所承受的風險 3.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 無, 本子基金為高收益債券型基金不投資股票 ) 4.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就本子基金投資標的而言, 所涵蓋產業相當廣泛, 然因某些產業可能因供需結構而有明顯之產業循環週期, 致使其償債能力經常隨著公司營收獲利之變化而有較大幅度之波動 經理公司將致力掌握景氣循環變化, 並採適時分散投資策略來分散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惟此風險亦無法完全消除 5. 流動性風險由於本子基金投資範圍及標的涵蓋高收益債券, 若遭逢投資地區重大政經變化導致交易狀況異常時, 可能面臨流動性風險 當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 而需賣斷公債或公司債時, 將因需求之急迫及買方接手之意願, 或有以低於成本之價格出售, 致使基金淨值下跌 由於本子基金得投資於國內外債券, 在利率上揚的過程, 可能因市場接手意願不強, 造成短期間內無法以合理價格出售基金所持有債券之風險 ; 或投資於剩餘到期期間不超過一年的債券, 債券市場交易除政府公債較活絡外, 公司債次級市場交易仍不夠活絡 ; 遇投資人大量贖回且市場行情不佳時, 短期間本子基金亦可能無法以合理價格出售, 經理公司將致力保持相當流動性, 惟此風險亦無法完全消除 6.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1) 外匯管制係一國政府對外匯收支 結算及買賣所採取之限制性措施, 通常, 係由中央銀行或政府指定之代理機構 ( 通稱為外匯管制當局 ) 來執行 ; 此外, 由於本子基金必須每日以新臺幣計算本子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因此幣別轉換之匯率產生變化時, 將會影響本子基金以新臺幣計算之淨資產價值 (2) 本子基金包含新臺幣 美元計價, 如投資人以其他非本子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投資本子基金者, 須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 當美元相對其他貨幣貶值時, 將產生匯兌損失 另, 因投資人與銀行外匯交易有買價與賣價之差異, 投資人進行換匯時將承擔買賣價差, 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 此外, 投資人尚須承擔匯款費用, 且外幣匯款費用可能高於臺幣匯款費用 投資人亦須留意外幣匯款到達時點可能因受款行作業時間而遞延 (3) 本子基金雖將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 外幣間匯率避險 (Proxy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匯率選擇權等 )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匯率避險工具之操作, 期能降低外幣之匯兌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本子基金在外匯避險方面, 基於匯率風險管理, 以保障投資人權益需要, 本子基金可視需求將匯出金額全部或部分辦理新臺幣換匯 (SWAP) 或換匯換利 (CCS) 避險交易, 可能因此增加利差成本 7.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本子基金投資之海外地區若發生有關政治 經濟或社會情勢之變動時, 本子基金所參與之投資市場及投資工具之報酬均會受到直接或間接的衝擊, 進而造成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漲跌, 經理公司將盡量分散投資風險, 惟風險亦無法因此完全消除 8.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本子基金無保證機構 ) 本子基金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主要為交易對手交割時或交割後無法履行契約中規定義務時所產生的風險, 而依據本子基金依契約訂定之投資範圍, 主要商品交易對手為包括證券商 票券商 銀行 交易所以及櫃檯買賣中心等不特定對象 ; 若該項金融商品是在交易所中交易則其信用風險將由結算所來承擔 ; 但若為櫃檯 (OTC) 買賣交易, 則其信用風險則由交易雙方自行承擔, 因此, 若交易對手無法履行原先交易條件, 將產生違約損失風險, 可能致使基金產生流動性風險 ; 同時, 若因交易對手違約而導致擔保品價 第 34 頁

42 格波動, 將產生擔保品價格波動損失之風險 9.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 ( 無, 本子基金不投資結構式利率商品 ) 10.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1) 無擔保公司債 無擔保公司債雖有較高之利息收入, 但可能面臨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之信用風險 (2) 次順位公司債 本子基金得投資於次順位公司債投資部分, 因發行人與債權人約定其債權於其他先順位債權人獲得清償後始得受償, 相對獲得清償的保障較低, 潛在獲利較佳 經理公司將以審慎態度評估發行人債信, 以避免可能的風險 (3) 次順位金融債券次順位金融債券之債權順位優於普通股及特別股, 但低於普通金融債券, 故其價格與流動性於市場利率變動時, 對基金淨值相對於普通金融債券可能造成較大之影響 (4) 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主要由各國資產規模雄厚之銀行或機構所發行, 在國際金融市場享有良好的信譽, 因此, 其發行債券的利率水準一般不高 而且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在我國境內發行的數量佔其資本額比重不高, 到期違約風險較低 (5) 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本子基金可投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其發行金額 本金持分 收益持分 受償順位等受益內容, 皆影響受益證券之投資風險 其中受償順位直接影響持有人權益, 可能有清償不足之風險 雖然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係由一組可預測的現金流量所組合而成的有價證券, 但仍可能面臨該現金流量因債務人提前還款而使原預測的現金流量產生變化, 投資人將因此面臨提前還款風險 (6)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除前述 (5) 所載之受益證券風險外, 由於投資標的為不動產, 同時尚須承擔房地產市場波動之風險 (7) 債券存續期間長短之風險存續期間係指投資人持有債券之平均到期年限, 意即投資人回收本息之實際平均年限, 可衡量每單位利率變動對債券價格之變化量或變化百分比, 以作為債券價格風險衡量指標 本子基金所持有投資標的之平均存續期間係由經理公司依據對經濟展望與市場分析所作判斷予以調整, 就債券市場特性而言, 存續期間較高者, 債券價格對利率變動的敏感程度來得高, 當利率波動時, 存續期間較高之債券將存在價格波動較大之風險 (8) 指數股票型基金投資於 ETF 將面臨所持有的一籃子投資組合類型本身之風險 此外, 在 ETF 發行初期, 可能因投資人對該商品熟悉度不高導致流動性不佳, 或受到整體系統性風險影響, 使 ETF 市價與淨資產價值有所差異, 而造成該 ETF 折溢價, 但該風險可透過造市者之中介, 改善 ETF 之流動性 1) 債券指數型 ETF: 雖可規避債信風險及個別債券非系統風險, 惟仍有利率風險 匯兌風險及 ETF 流動性不足的風險 2) 反向型 ETF 之風險 : i) 反向型 ETF 是為達到追蹤指數報酬反向表現之 ETF 由於反向型 ETF 的流動性通常比作多型 ETF 低, 因此存在一定程度的流動性風險 市場風險以及期 第 35 頁

43 貨交易所衍生的轉倉風險與折溢價風險 ii) 反向型 ETF 是追蹤標的指數報酬的反向變動, 然而, 因為複利的關係, 就算該反向型 ETF 完全追蹤了指標的每日反向變動, 仍無法完全複製該標的指數一段期間的完全報酬, 因此, 反向型 ETF 可能無法提供基金對所持有部位長期完全避險的效果 iii) 反向型 ETF 因每日均需動態調整, 所衍生之交易費用會侵蝕 ETF 之獲利, 盤中預估淨值與盤後揭露之實際淨值價格可能差距會較一般傳統型態 ETF 為高 3) 槓桿型 ETF 之風險 : i) 槓桿型 ETF 是為達到追蹤指數報酬的某固定倍數的一種金融商品 因而槓桿型 ETF 為達放大報酬率的槓桿效果, 多會透過衍生性金融商品操作, 故可能造成 ETF 價格產生較大波動, 另若衍生性金融商品與追蹤指數不完全相關時, 亦可能導致 ETF 無法達成預期之投資效果 ii) 槓桿型 ETF 為達到追蹤指數報酬的某固定倍數, 設計上採每日重新調整投資組合, 以追求該 ETF 的單日報酬率達到追蹤指數報酬率的某固定倍數, 而每日報酬率皆以複合 (Compounding) 方式進行累積, 故可能導致一段期間之績效無法達成預期之投資效果 且當該 ETF 價格走勢與預期市場價格波動呈現反向時, 將影響到本子基金的淨值 (9) 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 本子基金最高可投資基金總資產 30% 於符合美國 Rule144A 規定之債券, 該類債券屬於私募性質, 較可能發生流動性不足, 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因價格不透明導致波動性較大的風險 11.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本子基金為管理債券價格變動風險之需要, 得利用貨幣 有價證券 利率或指數之期貨或選擇權及利率交換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從事避險交易, 惟若經理公司判斷市場行情錯誤, 或避險之金融商品與本子基金現貨部位相關程度不高, 亦可能造成本子基金淨值波動之風險 投資人須瞭解本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市場尚屬初期發展階段, 可能會有流動性不足的風險 (1) 利率期貨利率期貨是期貨交易商品的一種, 其標的資產為和利率有關的存款或固定收益證券, 其特性及功能為提供風險轉移之功能 調整投資組合之存續期間等, 從事利率期貨價格的分析, 仍應考量現貨市場價格波動 持有現貨的成本, 持有現貨的收益, 及對未來供需籌碼的狀況等, 經理公司從事此避險交易, 將以審慎態度評估, 以避免可能之風險 (2) 利率選擇權利率選擇權係為一個契約, 買賣雙方約定, 買方支付權利金予賣方, 而取得未來以特定價格買進 ( 或賣出 ) 標的利率商品的權利, 賣方收取權利金, 則有履約義務, 並需繳交保證金, 其避險之目的係為規避利率上揚的風險, 其風險來自國內外政經情勢變化, 造成標的利率商品的變化, 經理公司從事此避險交易, 將以審慎態度評估, 以避免可能之風險 (3) 債券指數之期貨選擇權債券指數期貨之選擇權係為一個契約, 買賣雙方約定, 買方支付權利金予賣方, 而取得未來以特定價格買進 ( 或賣出 ) 標的債券指數期貨的權利, 賣方收取權利金, 則有履約義務, 並需繳交保證金, 其避險之目的係為規避債券指數價格下跌的風險, 其風險來自國內外政經情勢變化 債券評級變動, 造成標的債券指數期貨的價格變化, 經理公司從事此避險交易, 將以審慎態度評估, 以避免可能之風險 第 36 頁

44 (4) 利率交換選擇權 利率交換選擇權係為一個契約, 買賣雙方約定, 買方支付權利金予賣方, 而取得未來以特定價格參與利率交換交易的權利, 賣方收取權利金, 則有履約義務, 並需繳交保證金, 其避險之目的係為規避利率上揚的風險, 其風險來自國內外政經情勢變化, 造成利率的變化, 經理公司從事此避險交易, 將以審慎態度評估, 以避免可能之風險 12.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 ( 無, 本子基金不從事借券交易 ) 13. 其他投資風險 (1) 本子基金為高收益債券型基金, 係以分散投資標的之方式經營, 在合理風險度下, 投資於國內外貨幣市場工具及債券, 以謀求中長期之投資利得及收益為目標 本子基金之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所投資有價證券價格漲跌及其他因素之波動將影響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增減 由於利率與債券價格呈反向關係, 當利率波動時將影響債券之價格, 進而影響基金淨值之漲跌 (2) 投資人應注意本子基金投資之風險包括利率風險 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及投資無擔保公司債之風險 ; 本子基金或有因利率變動 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及定期存單提前解約而影響基金淨值下跌之風險, 同時或有受益人大量贖回時, 致延遲給付贖回價款之可能 (3) 本子基金包含不同計價貨幣之受益權單位, 每營業日淨資產價值計算及不同計價貨幣受益權單位淨值換算, 均以基準貨幣與各計價貨幣轉換進行, 故存在匯率換算風險 (4) 遵循 FATCA 法規相關風險美國政府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分階段生效實施外國帳戶稅收遵循法 ( 即 FATCA) 之施行細則, 要求外國金融機構 ( 以下稱 FFI ) 辨識帳戶持有人 申報美國帳戶資訊及對於不配合 FATCA 規定的 FFI 及不合作帳戶持有人所支付之美國來源所得進行扣繳之義務 美國政府為免 FFI 不與之簽署相關協議或不遵守 FATCA 規定, 故明訂對不簽署外國金融機構協議 ( 以下稱 FFIA ) 及未遵守 FATCA 規定之 FFI 須就其美國來源所得中扣繳 30% 之稅款 經理公司所管理各基金為 FATCA 所定義之 FFI, 為避免基金遭受美國國稅局扣繳 30% 之稅款, 基金已完成 FATCA 之 FFIA 簽署, 成為遵循 FATCA 之 FFI 為履行 FATCA 遵循義務, 經理公司將要求投資人或受益人配合提供相關身份證明文件以確認其是否具美國納稅義務人身分 ; 投資人或受益人應了解, 在國內法令允許及 FATCA 遵循範圍內, 經理公司可能需向相關之國內外政府單位或稅務機關進行受益人資訊申報, 包括但不限於因業務往來而取得之本人資訊 ( 法人客戶含其實質美國持有人 ) 本人( 法人客戶含其實質美國持有人 ) 與經理公司往來之帳戶相關資訊 ( 如客戶名稱 地址 美國稅籍編號 帳戶號碼 帳戶餘額或價值等 ) 投資人或受益人應了解並承諾, 如稅籍身份資料申報虛偽不實, 可能會遭受美國法律之懲處 ; 一旦投資人或受益人之稅籍身份改變, 應於三十日內通知經理公司 本子基金力圖遵循 FATCA 規範, 惟因 FATCA 要求之複雜性 或投資人或受益人未配合提供所需身份證明文件或提供資料不正確 不完整 ; 或基金業務往來對象或交易對手有未遵循 FATCA 之情事, 將使基金有遭受扣繳 30% 稅款之風險, 從而可能對基金造成不利影響, 並導致基金每單位淨資產價值降低而使投資人遭受重大損失, 而遭扣繳稅款未必可獲美國國稅局退還 為遵循 FATCA 規定之目的, 基金依 FATCA 規定及國內法令允許之前提下, 可能對投資人或受益人交易提出之要求包括 :(1) 拒絶申購 ;(2) 強制受益人贖回或拒絶贖回 ;(3) 自受益人持有基金之款項中扣繳相關稅款 投資人或受益人應了解本子基金所承擔來自遵循或不遵循美國 FATCA 法規所承擔之扣繳稅務風險 由於相關扣繳稅規則及所需要申報和揭露之資訊可能隨時變更, 在相關法律許可範圍內, 投資人應了解並同意本子基金採取前述措施 投資人應自行諮詢其稅務顧問就 FATCA 對於其投資於本子基金可能產生的影響及 第 37 頁

45 可能被要求提供並揭露予經理公司 本子基金和銷售機構及 ( 可能須提供並揭露予 ) 美國國稅局之資訊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本子基金係扣除各項必要費用後, 以追蹤富時中國國債及政策性銀行債券 0-1 年精選指數 (FTSE Chinese Government and Policy Bank Bond 0-1 Year Select Index) 績效為目標, 在合理風險承受下, 提供投資人投資組合資產配置之基金產品 惟投資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所投資有價證券價格之波動, 將影響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增減, 以下各項為可能影響本子基金之潛在投資風險 : 1.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無, 本子基金不投資國內外股票, 無此風險 2.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本子基金投資以追蹤 富時中國國債及政策性銀行債券 0-1 年精選指數 表現為目標, 無此風險 3. 流動性風險本子基金採指數化策略, 將基金資產分別投資於所追蹤標的指數相關之有價證券及證券相關商品, 為達到所追蹤之標的指數績效表現, 基金將維持一定程度之曝險部位, 但若遇特殊政經情勢 交易標的漲跌停或暫停交易等情況時, 有可能出現投資標的無法交易 期貨保證金追繳 交易量不足等情況, 仍可能會出現流動性風險 經理公司將善盡管理義務,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4.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1) 當本子基金投資國家如因政經因素實施外匯管制, 致使投資資金無法變現或無法匯回, 將形成外匯管制風險 (2) 本子基金每日以新臺幣計算本子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因此幣別轉換之匯率產生變化時, 將影響本子基金以新臺幣計算之淨資產價值 本子基金若有需要將依專業判斷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 ( 包括但不限於一籃子貨幣間匯率避險 ) 之操作, 以降低外匯的匯兌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5.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本子基金主要投資於所追蹤標的指數相關之有價證券及證券相關商品 國內外政經情勢 基金可投資國家與臺灣間關係之互動 未來發展或現有法規之變動, 均可能對本子基金所參與的投資市場及投資工具之報酬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 此外, 利率變動及產業結構調整等因素亦會影響有價證券之價格, 進而造成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漲跌之風險 6.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本子基金無保證機構 ) 本子基金在從事投資操作時, 可能面臨不同機構之信用與財務風險, 故在承作交易前將慎選交易對手, 並以國內外合法之金融機構為主要交易對象 本子基金投資過程均依循一套嚴謹的投資流程, 應可有效降低商品交易對手風險, 惟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7.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 ( 無, 本子基金不投資結構式商品 ) 8.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1) 追蹤標的指數之風險 : 本子基金的投資績效將受所追蹤之標的指數之走勢所牽動, 當標的指數波動劇烈或下跌時, 本子基金的淨值亦將隨之波動 (2) 基金未能完全緊貼標的指數表現之風險 : 本子基金受下列因素影響, 可能使基金未能完全緊貼標的指數之表現 1) 本子基金需負擔之相關費用, 包括每日進行部位調整產生之交易價格差異與交易費用及基金其他必要之費用 ( 如 : 經理費 保管費等 ), 將影響基金追蹤表現 第 38 頁

46 2) 為達所追蹤標的指數績效表現之效果, 本子基金需以標的指數成分以及證券相關商品建構基金整體曝險部位, 故基金整體曝險比重 證券相關商品 ( 如期貨 ) 相對於標的指數或成分之單日正逆價差 持有之證券相關商品與標的指數之相關性 投資組合成分之價格波動等因素, 將影響基金整體投資組合與標的指數報酬之偏離程度 3) 因標的指數之計價幣別可能與本子基金所投資之有價證券及證券相關商品之計價幣別有所不同, 因此本子基金需承受相關匯率波動而導致本子基金報酬與投資目標偏離之風險 (3) 標的指數編制方式變動或計算準確性之風險 : 指數提供者可能變更指數編製方式, 或發生指數數值計算錯誤以致指數失真之情形, 即使本子基金之各項投資組合作業流程已嚴加管控, 仍有產生偏離之風險 (4) 標的指數之指數授權終止之風險 : 本子基金的標的指數由經理公司與指數提供者簽訂指數授權契約, 其內容包含終止指數授權之相關條款, 經理公司與指數提供者若有終止指數授權之情事, 例如 : 契約雙方任何一方發生違反契約約定等終止指數授權之事由, 本子基金所追蹤之標的指數則有終止授權之風險, 本子基金可能面臨被迫提前終止之風險 (5) 投資債券之風險 : 由於債券價格與利率呈反向關係, 當利率變動向上而使債券價格下跌時, 基金資產便可能有損失之風險 當債券發行人之信用狀況惡化時, 將使債券價格下跌, 甚至無法依發行條件還本付息, 使投資人承受損失 9.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為貼近本子基金標的指數績效表現之目標, 經理公司得從事衍生自貨幣 有價證券 利率或指數或債券 ETF 之期貨或選擇權或經金管會專案核准非在交易所進行衍生自貨幣 有價證券 利率或指數或債券 ETF 之期貨 選擇權或其他金融商品交易等 惟從事此類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益目的之交易, 亦可能造成本子基金資產之損失 因此投資人需了解證券相關商品與傳統投資工具之不同, 包括 : 標的指數與證券相關商品之間的相關性並非絕對正相關 證券相關工具可能因流動性 市場投資氛圍 時間價值 持有成本等因素, 出現正逆價差之情況等, 故證券相關商品隱含的風險可能造成基金損失或影響基金追蹤績效 10.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 ( 本子基金不借入有價證券 ) 本子基金僅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定將本子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 出借有價證券可能面臨出借期間借出證券價格下跌, 卻無法及時賣出該證券, 或借出證券後, 交易對手財務或信用發生狀況, 導致借券契約違約之風險 11. 其他投資風險 (1) 投資人申購或交易本子基金之投資風險 1) 掛牌日 ( 不含當日 ) 前申購本子基金之風險本子基金自成立日起, 即依據標的指數成分及基金投資目標進行期初基金投資組合佈局, 投資組合成分價格波動將影響基金淨值表現, 投資人於本子基金掛牌前所申購的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可能不等於基金掛牌後之價格, 於本子基金掛牌前申購之投資人需自行承擔自申購日起至掛牌日止期間之基金價格波動所產生折溢價的風險 2) 經由初級市場投資本子基金之風險 i) 最低基數限制之風險 : 本子基金自掛牌日起, 委託參與證券商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買回申請, 每一申購買回之最低受益權單位數應為一個基數或其整倍數, 投資人如持有未達最低基數, 僅能透過次級市場進行交易 ii) 須透過參與證券商之風險 : 投資人在申請申購與買回時, 須透過參與證券 第 39 頁

47 商進行, 而非所有證券經紀商 如遇到本子基金有申購買回暫停之特殊情事時, 參與證券商將無法提供投資人申購買回服務 iii) 經理公司得婉拒或暫停受理本子基金申購買回申請之風險 : 本子基金因金管會之命令或發生信託契約所列之特殊情事時, 經理公司對於本子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有婉拒或暫停受理之權利 惟投資人 / 受益人仍可透過次級市場交易, 委託證券經紀商於證券交易市場買進或賣出本子基金受益憑證 iv) 交易失敗應給付行政處理費予本子基金之風險 : A 申購失敗 : 本子基金申購係由申購人先按每申購申請日公告之 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內所揭示之申購總價金, 預付予本子基金為之 惟該款項可能不足以支付該筆申購之實際申購總價金, 若經理公司已接受申購, 但申購人未能依本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給付申購總價金差額, 則該筆申購失敗 B 買回失敗 : 若經理公司已接受買回, 而受益人未能依本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交付所申請買回之本子基金受益憑證, 則該筆買回失敗 為保障本子基金暨有受益人之權益, 如遇上述交易失敗之情況, 申請申購或買回者應給付行政處理費予本子基金, 以補貼本子基金因交易而產生的交易成本及損失 如遇上述申購失敗, 該筆行政處理費, 經理公司將自申購人於申購申請日給付之預收總價金中扣除 ; 如遇上述買回失敗, 該筆行政處理費, 應由參與證券商依本子基金之規定代受益人繳付予本子基金, 參與證券並應與受益人約定代繳付行政處理費之補償事宜 3) 經由次級市場投資本子基金之風險 i) 基金掛牌之交易價格可能不同於基金淨值之風險 : 次級市場交易價格受到多項市場因素之影響, 如投資人對債券市場的信心 供需狀況 流動性不足等等, 使得本子基金在證券交易市場的交易價格可能高於或低於淨值, 造成所謂折溢價的風險 不過, 藉由初級市場的申購與買回的進行 參與證券商的造市及套利活動進行, 將可使折溢價的偏離情形縮小 ii) 證券交易市場暫停交易之風險 : 本子基金於證券交易市場掛牌, 可能因證券交易市場宣佈暫停交易而有無法交易本子基金之風險 4) 跨市場交易風險各證券交易市場交易時間不同之風險 本子基金主要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市場包含中華民國及中國等, 由於該等證券交易市場交易時間長度不同, 可能造成交易資訊傳遞落差之風險, 或任一證券交易市場宣佈暫停交易, 亦會對其他證券交易市場造成影響 (2) 基金使用之曝險工具與追蹤指數成分不同之基差風險及其控管本子基金係以臺灣期貨交易所之人民幣期貨等為主要追蹤指數之工具, 由於期貨與標的指數價格仍可能因市場情況不同而產生基差, 經理公司未來將運用指數化追蹤策略, 將多重影響因子納入考量, 如 : 指數強弱差異 期貨價格變動等, 以進一步控制追蹤差異, 且將定期檢討策略追蹤效果, 適時予以調整, 以確保基金可以持續且有效控制基差風險 (3) 匯率風險及利率升降對投資人可能的不利影響 1) 匯率風險本子基金係以新臺幣計價, 因此持有外幣計價之有價證券的匯率產生波動時, 將會影響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 此外, 投資國家若進行外匯管制時, 亦可能造成基金資產無法及時匯出之風險 第 40 頁

48 2) 利率等風險 債券價格與利率呈反向關係, 利率的變動將影響債券之價格及其流動性 ; 或有受益人大量買回, 發生延遲給付贖價款可能 ; 然基金資產中之債券皆隱含發行者無法償付本息違約之風險, 故當子基金所投資之標的發生前述風險時, 該基金淨產價值可能因此波動 (4) 遵循 FATCA 法規相關風險美國政府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分階段生效實施外國帳戶稅收遵循法 ( 即 FATCA) 之施行細則, 要求外國金融機構 ( 以下稱 FFI ) 辨識帳戶持有人 申報美國帳戶資訊及對於不配合 FATCA 規定的 FFI 及不合作帳戶持有人所支付之美國來源所得進行扣繳之義務 美國政府為免 FFI 不與之簽署相關協議或不遵守 FATCA 規定, 故明訂對不簽署外國金融機構協議 ( 以下稱 FFIA ) 及未遵守 FATCA 規定之 FFI 須就其美國來源所得中扣繳 30% 之稅款 經理公司所管理各基金為 FATCA 所定義之 FFI, 為避免基金遭受美國國稅局扣繳 30% 之稅款, 基金已完成 FATCA 之 FFIA 簽署, 成為遵循 FATCA 之 FFI 為履行 FATCA 遵循義務, 經理公司將要求投資人或受益人配合提供相關身份證明文件以確認其是否具美國納稅義務人身分 ; 投資人或受益人應了解, 在國內法令允許及 FATCA 遵循範圍內, 經理公司可能需向相關之國內外政府單位或稅務機關進行受益人資訊申報, 包括但不限於因業務往來而取得之本人資訊 ( 法人客戶含其實質美國持有人 ) 本人( 法人客戶含其實質美國持有人 ) 與經理公司往來之帳戶相關資訊 ( 如客戶名稱 地址 美國稅籍編號 帳戶號碼 帳戶餘額或價值等 ) 投資人或受益人應了解並承諾, 如稅籍身份資料申報虛偽不實, 可能會遭受美國法律之懲處 ; 一旦投資人或受益人之稅籍身份改變, 應於三十日內通知經理公司 本子基金力圖遵循 FATCA 規範, 惟因 FATCA 要求之複雜性 或投資人或受益人未配合提供所需身份證明文件或提供資料不正確 不完整 ; 或基金業務往來對象或交易對手有未遵循 FATCA 之情事, 將使基金有遭受扣繳 30% 稅款之風險, 從而可能對基金造成不利影響, 並導致基金每單位淨資產價值降低而使投資人遭受重大損失, 而遭扣繳稅款未必可獲美國國稅局退還 為遵循 FATCA 規定之目的, 基金依 FATCA 規定及國內法令允許之前提下, 可能對投資人或受益人交易提出之要求包括 :(1) 拒絶申購 ;(2) 強制受益人贖回或拒絶贖回 ;(3) 自受益人持有基金之款項中扣繳相關稅款 投資人或受益人應了解本子基金所承擔來自遵循或不遵循美國 FATCA 法規所承擔之扣繳稅務風險 由於相關扣繳稅規則及所需要申報和揭露之資訊可能隨時變更, 在相關法律許可範圍內, 投資人應了解並同意本子基金採取前述措施 投資人應自行諮詢其稅務顧問就 FATCA 對於其投資於本子基金可能產生的影響及可能被要求提供並揭露予經理公司 本子基金和銷售機構及 ( 可能須提供並揭露予 ) 美國國稅局之資訊 (5) 透過債券通投資中國大陸地區之相關規範與風險 1) 交易機制不確定性之風險債券通為開展中國大陸地區銀行間債券市場與香港債券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的全新計劃, 讓中國內地與境外投資者透過在香港建立的基礎設施聯接, 在對方市場買賣債券, 為一種新的投資渠道, 因此, 整體機制運作是否順暢, 須視相關市場參與者的營運系統運作而定, 其中包含資訊系統 風險管理以及其他可能由相關交易所及 ( 或 ) 結算機構指定的規定, 而該機制的市場參與者為了確保順利運作, 可能需要持續針對因為交易機制及法律體制差異所引起的問題進行調整 另外, 該機制需要進行跨境傳遞委託, 建立新委託傳遞系統, 若相關系統未能運作順暢, 則可能將中斷兩地市場透過機制所進行的交易, 進一步對基金投資中國大陸地區銀行間債券市場的能力, 產生不利的影響 2) 額度限制之風險透過債券通投資中國大陸地區銀行間債券市場, 目前尚未訂有交易額度限制, 第 41 頁

49 但未來若新增額度限制時需從其規定, 假使交易金額觸及額度限制時, 可能影響基金透過債券通投資大陸地區銀行間債券市場的能力, 使得基金可能無法有效施行投資策略 3) 可交易日期差異之風險目前債券通之交易日安排為中國大陸地區與香港市場同時開市且兩地市場的銀行於相關結算日亦同時營業, 因此, 有可能出現中國大陸地區債券市場正常交易, 但基金則未能透過債券通買賣中國大陸地區銀行間債券的情況, 在此情形下, 基金可能必須承擔中國大陸地區銀行間債券於香港市場休市期間之價格波動風險 4) 交易對手之風險債券通依照不同託管機構有不同款券交付時程規定, 故若有任一交易對手發生違約或違反相關法令情事時, 將使基金公司承擔相關風險, 經理公司擬與獲得認可之參與報價機構進行交易, 以有效降低基金交易執行或交割之風險, 進一步確保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此外, 債券通交易係透過中 港兩地之結算機構間之相互作業完成跨境交易的結算及交割, 故若任一方結算機構有違約之情況時, 均可能對債券市場交易產生影響 5) 報價差異與債券流動性之風險以現行債券通之交易模式, 報價機制是境外投資者通過境外電子交易平台向報價機構發送只含量 不含價的報價請求, 報價機構盡力以合理價格及時回覆境外投資者的報價請求, 但與境內投資者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之交易價格仍可能有差異, 並可能影響基金淨值的表現 且在未活絡之市場下, 可能發生債券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6) 持有人民幣資產之匯率風險債券通之交易為人民幣跨境投資, 本子基金所投資標的可能由於外匯管制或其他限制而無法將人民幣匯至香港進行交易, 可能要承受額外的匯率風險及流動性風險 7) 債券相關稅賦課徵不確定之風險目前債券通尚未公布債券相關稅負課徵規定, 本子基金將參考 QFII 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之課稅方式, 針對中國政府債投資所產生之利息收入所得稅及資本利得稅不予提撥, 針對政策性金融債投資所產生之利息收入, 提撥利息所得稅與加值稅, 惟債券通相關稅負尚未釐清, 基金未來仍面臨稅負不確定性所產生對基金淨值影響之風險, 待相關稅負規定出台後, 依其規定辦理 8) 跨境交易之相關法律風險本子基金投資國外地區時, 應遵守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當地相關法令, 以現行透過債券通投資中國大陸地區銀行間債券市場之交易模式, 同時受到中國及香港兩地證券監理單位所訂定之實施細則規管, 相關的法令規定可能隨時更新或改變, 亦不保證相關交易機制不會有暫停交易 強制賣出或廢除之情況, 因此基金交易需隨時因應中 港最新規定進行必要之調整 ( 六 ) 收益分配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15 頁 ( 七 ) 申購受益憑證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第 42 頁

50 1.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經理公司應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以下簡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辦理受益憑證之申購作業 (2)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 並繳付申購價金 於親自申購受益權單位時, 應填妥申購書 受益人開戶資料表及檢具國民身分證影本 ( 如申購人為法人機構, 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辦理申購手續, 申購書備置於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處所 申購人如以郵寄方式申購者, 應將填妥之申購書 受益人開戶資料表 ( 蓋妥印鑑 ) 及身分證影本 ( 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連同價金 ( 現金除外 ), 寄至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39 號 6 樓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收 (3)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基金銷售機構 除經理公司及特定金錢信託方式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專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4) 申購本子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三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5) 申購本子基金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外幣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四十七之三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6) 基金銷售機構之款項收付作業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者,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 或取得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7) 受益人申請以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金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本子基金之單位數 涉及不同外幣兌換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指示匯款日下午四時前以該基金保管機構之結匯匯率進行兌換後執行匯款作業, 經理公司以該買回價金扣除兌換費用 買回費用 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後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8)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9) 經理公司不開放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 N 類型與非 N 類型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第 43 頁

51 (10) 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 1) 經理公司 : 目前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皆為每一營業日下午四時 2) 基金銷售機構 : 依各銷售機構規定, 但不晚於經理公司之申購截止時間 3)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2.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1) 本子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投資人申購本子基金, 申購價金應以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支付, 涉及結匯部分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2) 本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子基金資產 (3) 本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子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以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一項面額為發行價格 ( 詳見 基金概況 ( 一 ) 所列 3 之說明, 請參閱本公開明書第 1 頁 ) 2) 本子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3) 本子基金成立後, 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該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為經理公司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之銷售價格 前述銷售價格係按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淨值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之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計價貨幣與基準貨幣之匯率換算後, 乘上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二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計算 4) 本子基金申購人每次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如下, 但以經理公司任一基金之買回價金 分配收益價金轉申購本子基金或透過特定金錢信託 投資型保單方式申購本子基金或與經理公司另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 i) 基金成立日前 ( 含當日 ): A 新臺幣計價 A 類型受益權單位 : 新臺幣參萬元 B 新臺幣計價 B 類型及 NB 類型受益權單位 : 新臺幣壹拾萬元 C 美元計價 A 類型受益權單位 : 美元壹仟元 D 美元計價 B 類型及 NB 類型受益權單位 : 美元伍仟元 ii) 基金成立後 : A 新臺幣計價 A 類型受益權單位 : 新臺幣壹仟元 B 新臺幣計價 B 類型及 NB 類型受益權單位 : 新臺幣壹拾萬元 C 美元計價 A 類型受益權單位 : 美元伍拾元 D 美元計價 B 類型及 NB 類型受益權單位 : 美元伍仟元 (4) 本子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費 ) 不列入本子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費 ) 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 申購時給付 ( 適用於 A 類型受益權單位及 B 類型受益權單位 ): 本子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子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或依申購人以往申購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金額而定其適用之比率 2) 買回時給付, 即遞延手續費 ( 適用於 NB 類型受益權單位 ): 第 44 頁

52 按每受益權單位申購日發行價格或買回日淨資產價值孰低者, 乘以下列比率, 再乘以買回單位數 : 基金持有期間 (* 一年皆以 365 日計算 ) 費率持有一年 ( 含 ) 以下者 3.00% 持有超過一年 ~ 二年 ( 含 ) 以下者 2.00% 持有超過二年 ~ 三年 ( 含 ) 以下者 1.00% 持有超過三年者 0% 註 1: 上述持有期間之定義係指 : 以 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次一營業日 之日期減去 申購日 之日期的天數 註 2: 辦理不同基金或同一基金 N 類型受益權單位間轉申購者, 持有期間累積計算 (5)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 本子基金受益權單位分別以新臺幣及美元作為計價貨幣 申購本子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支付, 涉及結匯部分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經理公司並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辦理受益憑證之申購作業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應於申購當日以下列方式給付之 : 1) 現金 2) 匯款 轉帳 3) 票據 : 應以基金銷售機構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或本票支付, 經理公司將以申購人申購價金兌現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如上述票據未能兌現者, 申購無效 3. 受益憑證之交付經理公司發行並首次將受益憑證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登錄專戶之日為本子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發行日 本子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子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本子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4. 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1)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2) 本子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子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其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利息之計算方式及位數依基金保管機構計價幣別外匯活期存款利息計算方式辦理, 利息計至外幣 分, 不滿壹分者, 四捨五入 (3) 本子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子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1. 本子基金之申購分為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之申購及基金掛牌日起之申購 本子基 第 45 頁

53 金自成立日起至掛牌日前一營業日止, 經理公司不接受本子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2. 本子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之申購 (1)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經理公司應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以下簡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辦理受益憑證之申購作業 2)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 並繳付申購價金 於親自申購受益權單位時, 應填妥申購書 受益人開戶資料表及檢具國民身分證影本 ( 如申購人為法人機構, 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辦理申購手續, 申購書備置於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處所 申購人如以郵寄方式申購者, 應將填妥之申購書 受益人開戶資料表 ( 蓋妥印鑑 ) 及身分證影本 ( 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連同價金 ( 現金除外 ), 寄至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39 號 6 樓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收 3)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基金銷售機構 除經理公司及特定金錢信託方式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4)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專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三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5) 受益人申請以經理公司其他基金轉申購本子基金時, 經理公司應以受益人於本子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由其他基金實際轉入申購本子基金專戶之買回價款, 計算所得申購本子基金之單位數 6) 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 i) 經理公司 : 每一營業日下午四時 ii) 基金銷售機構 : 依各銷售機構規定, 但不晚於經理公司之申購截止時間 iii)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2)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1) 本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本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子基金資產 2) 本子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本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均為新臺幣 40 元 3) 申購人每次申購本子基金之最低發行價額為臺幣 4 萬元整或其整倍數 4) 本子基金之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子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或依申購人以往申購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金額而定其適用之比率 5)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 第 46 頁

54 i) 現金 ii) 匯款 轉帳 iii) 票據 : 應為基金銷售機構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或本票 經理公司將以申購人申購價金兌現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如上述票據未能兌現者, 申購無效 (3) 受益憑證之交付 經理公司首次將受益憑證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登錄專戶之日為本子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本子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子基金成立日起算 30 日, 並應於本子基金掛牌買賣開始日期 3 個營業日以前 本子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人之實際申購總價金及其他依信託契約應給付款項之日起, 依相關規定於申購申請日後 ( 不含當日 )7 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4) 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1) 本子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2) 本子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子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其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3) 本子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子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3. 本子基金掛牌日起之申購 (1) 本子基金掛牌日起之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申購人得於任一營業日, 委託參與證券商依信託契約規定之程序, 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申購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申購, 應依本子基金信託契約附件二 作業處理準則 相關規定辦理 2) 申購人自行 ( 如申購人即為參與證券商 ) 或委託參與證券商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應依 作業處理準則 規定之方式, 將申購申請文件所載資料傳送經理公司 3) 申購基數 i) 本子基金申購基數為 250 萬個受益權單位數 每一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應為申購基數或其整倍數 ii) 每一申購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於任一營業日之淨資產總值應相等於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乘以每申購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 iii) 經理公司認為有必要時, 得經金管會核准後, 調整本子基金申購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 4) 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 第 47 頁

55 i) 經理公司受理受益憑證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中午十二時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申購, 應於申購申請日中午十二時前至申購買回作業平台將申購人申購申請相關資料鍵入, 並將 現金申購申請書 交付經理公司提出申請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ii)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 以公告之方式, 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申購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iii) 對於所有申購本子基金之投資人, 經理公司應平等對待之, 不得對特定投資人提供特別優厚之申購條件 (2) 本子基金掛牌日起,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1) 經理公司應自本子基金掛牌日之前一營業日起, 每營業日參考指數提供者所通知之標的指數資料, 傳輸及公告本子基金次一營業日之 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2) 申購人自行 ( 如申購人即為參與證券商 ) 或委託參與證券商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申購人應按經理公司訂定每一營業日之 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內 每申購基數之預收申購總價金 乘以申購基數數額之金額, 於申購申請日交付申購款項 申購人於申購申請日應預付之每申購基數預收申購總價金計算公式如下 : 預收申購總價金 = 預收申購價金 + 申購手續費 + 預收申購交易費 A 預收申購價金 = 每一營業日之 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內所揭示 每申購買回基數約當淨值 一定比例 前述所稱一定比例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該比例之調整應經金管會核備 ; 目前本子基金為 105% B 申購手續費 = 本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暨事務處理費合計最高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1% 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或依申購人以往申購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金額而定其適用之比率 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子基金資產 承前所述, 經理公司目前就每一申購申請或基數收取申購手續費, 於扣除 申購買回平台作業服務費 後之餘額為事務處理費, 全數由參與證券商收取 申購買回平台作業服務費係經理公司及申購買回作業平台處理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購買回資訊作業所收取之相關費用, 實際收費得由經理公司考量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臺灣證券交易所之收費標準而進行調整 C 預收申購交易費 = 預收申購價金 申購交易費率 申購交易費率收取標準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得依證券交易市場現況進行調整, 其費率之調整應經金管會核備 ; 目前為 0.05% 每一營業日之 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內 每申購基數之預收申購總價金 將依上列公式, 無條件四捨五入計算至新臺幣千元 3) 經理公司應於申購完成日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結算完畢後, 計算出申購人應付實際申購總價金, 以及該價金減計預收申購總價金之差額 ( 即申購總價金差額 ), 並應於次一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至申購買回作業平台鍵入前一營業日申購申請之參與證券商應退 / 補之申購總價金差額, 參與證券商如為受託時, 應轉知申購人應繳付或收取之該筆差額 前述每申購基數之實際申購總價金計算公式如下 : 實際申購總價金 = 實際申購價金 + 申購手續費 + 申購交易費 第 48 頁

56 A 實際申購價金 = 每申購基數表彰之受益憑證單位數 x ( 申購完成日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 / 申購完成日本子基金發行在外受益憑證單位數 ) 註 申購完成日係指本子基金掛牌日 ( 含當日 ) 後, 經理公司依參與證券商提出之申購申請, 完成買入表彰現金申購買回清單中對應一籃子成分, 並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之營業日 B 申購手續費 = 本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暨事務處理費合計最高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1% 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或依申購人以往申購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金額而定其適用之比率 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子基金資產 承前所述, 經理公司目前就每一申購申請或基數收取申購手續費, 於扣除 申購買回平台作業服務費 後之餘額為事務處理費, 全數由參與證券商收取 申購買回平台作業服務費係經理公司及申購買回作業平台處理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購買回資訊作業所收取之相關費用, 實際收費得由經理公司考量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臺灣證券交易所之收費標準而進行調整 C 申購交易費 = 實際申購價金 申購交易費率 申購交易費率收取標準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得依證券交易市場現況進行調整, 其費率之調整應經金管會核備 ; 目前為 0.05% 4) 前述申購人之申購總價金差額若為正數者, 申購人應於申購完成日之次一營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前依作業處理準則規定方式, 依該筆申購基數數額給付該筆差額予本子基金, 始得完成申購程序 ; 若為負數者, 經理公司應於申購人申購申請日之次一營業日依該筆申購基數數額依作業處理準則規定給付該筆差額予申購人 (3) 本子基金掛牌日起, 受益憑證之交付 經理公司應於申購人繳足實際申購總價金及依信託契約應給付之款項後, 依 作業處理準則 之相關規定於申購申請日之次二營業日, 以無實體發行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4) 本子基金掛牌日起, 申購失敗 申購撤回或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申請之處理 1) 申購失敗之處理 A 為降低或避免發生申購失敗之風險,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申購本子基金受益憑證時, 應確保申購人就預收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額及其他申購人依信託契約或處理準則規定應給付之款項, 於申購申請日中午十二時前交付本子基金及存入相關帳戶 ; 如該等預收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額及其他申購人依信託契約或處理準則規定應付之款項未於期限內足額交付本子基金或存入相關帳戶, 應視為該申購失敗, 經理公司即不交付受益憑證 若發生申購失敗之情事, 經理公司應於申購申請日之次一營業日下午四時前, 將申購失敗訊息回覆申購買回作業平台及轉知參與證券商, 由參與證券商協助通知申購人 B 依 作業處理準則 規定, 申購人應就每筆申購失敗給付行政處理費, 惟經經理公司同意免除者, 不在此限 行政處理費列入本子基金資產, 其給付標準按下列方式計算 : NAV(T+1): 指申購申請日次一營業日本子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NAV(T): 指申購申請日當日本子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第 49 頁

57 a) NAV(T+1) 大於或等於 NAV(T) 者, 行政處理費為 : ( 該筆申購對價之實際申購總價金 + 申購交易費 + 申購手續費 ) x 2% b) NAV(T+1) 小於 NAV(T) 者, 行政處理費為 : ( 該筆申購對價之實際申購總價金 + 申購交易費 + 申購手續費 )x 2% + [( 該筆申購對價之實際申購總價金 + 申購交易費 + 申購手續費 ) x (NAV(T) NAV(T+1))/ NAV(T)] C 依 作業處理準則 規定, 經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自申購失敗之申購人於申購申請日給付之預收申購總價金中, 扣除前述行政處理費 匯費之款項, 於申購申請日次一營業日起 8 個營業日內, 無息退回參與證券商並由參與證券商轉交至申購人之約定匯款帳戶 2) 申購撤回及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之處理 A 經理公司有權依市場現況 基金操作等因素考量, 決定是否接受本子基金之申購 B 申購撤回之處理 申購人欲撤銷申購申請時, 應填具 現金申購撤銷申請書 於參與證券商規定之時間內委託參與證券商透過申購買回作業平台向經理公司撤銷申請 參與證券商應於申購申請日中午十二時前通知經理公司, 逾時申購人即不得異動或撤銷, 惟經經理公司同意者除外 C 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申請之處理 經理公司於接獲申購申請時, 應依 作業處理準則 規定檢核該筆申請之內容, 若內容經檢核不符規定者, 經理公司即不接受該筆申購 D 申購申請結果經理公司應將申購申請之初審結果於申購申請日下午四時前至申購買回作業平台回覆, 供參與證券商查詢 ( 八 ) 買回受益憑證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1.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本子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以書面申請買回者, 受益人得填妥買回申請書, 並攜帶已登記於經理公司之原留印鑑及所需之買回收件手續費提出申請 如以掛號郵寄之方式申請買回者, 以向經理公司申請為限 (2) 經理公司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辦理受益憑證之買回作業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3) 除受益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 投資型保單方式請求買回或經理公司同意外, 本子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下列規定者, 當次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 1) 新臺幣計價 : 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參拾單位 ; 2) 外幣計價 : 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佰單位 (4) 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 第 50 頁

58 1) 經理公司 : 目前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皆為每一營業日下午四時 2) 買回機構 : 依各基金銷售機構規定, 但不晚於經理公司之買回申請截止時間 3) 除能證明受益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2. 買回價金之計算 (1)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 ( 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 該類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2) N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 除依前述 (1) 規定將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外, 並應依前述 ( 七 ) 所列 2 (4) 3)( 詳第 44 頁 ) 之規定扣除遞延手續費 (3) 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 即後述 5 之 (1) 所述 ), 經理公司應於本子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4) 有信託契約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 即後述 5 之 (2) 所述 ), 於暫停計算本子基金部分或全部類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5) 買回費用 : 1) 短線交易 : i) 受益人持有基金未超過七日者, 應支付買回價金百分之. 一 (0.01%) 之買回費用 ; 買回費用計算至各計價幣別 元, 不足壹元者, 四捨五入 ii) 前述 未超過七日 之定義係指 : 以 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次一營業日 之日期減去 申購日 之日期, 小於或等於七日者 iii) 按事先約定條件之電腦自動交易投資 定期 ( 不 ) 定額投資及同一基金間轉換者得不適用短線交易認定標準 經理公司以追求本子基金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安全為目標, 不歡迎受益人對本子基金進行短線交易 2) 除前述 1) 情形之外, 本子基金其他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每受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ㄧ,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目前本子基金買回費用為零 3) 買回費用歸入本子基金資產 4) 本基金各子基金間不得有自動轉換機制, 如有轉換應由投資人申請方得辦理 投資人得申請買回其中一檔子基金後自行匯款申購另一檔子基金 ( 申購手續費依公開說明書規定收取, 詳第 44 頁及第 48 頁 ), 本基金各子基金間轉換 ( 買回轉申購 ) 產生之匯款等相關費用依各作業銀行標準收取, 由投資人自行負擔 (6) 受益人向基金銷售機構申請辦理本子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時, 基金銷售機構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新臺幣伍拾元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子基金資產 3.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1)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 第 51 頁

59 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按所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2)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亦應依前述 (1) 規定之期限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 (3) 如有後述 5 所列暫停計算本子基金部分或全部類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子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4. 受益憑證之換發本子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均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5. 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1) 任一營業日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子基金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2)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本子基金部分或全部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1) 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3)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4)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3) 恢復計算本子基金買回價格之相關規定如前述 2 之 (3) (4) 之說明 6. 買回撤銷之情形受益人申請買回而有前述 5 所列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發生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1.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本子基金自掛牌日起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於任一營業日委託參與證券商依信託契約及參與契約規定之程序,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提出買回申請, 由經理公司以本子基金受益權單位數換取之買回總價金給付予受益人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買回申請 (2) 受益人自行 ( 如受益人即為參與證券商 ) 或委託參與證券商向經理公司提出買回申請, 應依 作業處理準則 規定之方式, 將買回申請文件所載資料傳送經理公司 (3) 買回基數 1) 本子基金買回基數為 250 萬個受益權單位數 每一買回之受益權單位數應為買回基數或其整倍數 2) 每一買回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於任一營業日之淨資產總值應相等於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乘以每買回基數所代表之受益 第 52 頁

60 權單位數 3) 經理公司認為有必要時, 得經金管會核准後, 調整本子基金買回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 (4) 受益人申請買回本子基金受益憑證, 其所申請買回之受益憑證得包括受益人於買回申請日已持有之受益憑證 買回申請日前一日普通交易之在途受益憑證 借入之受益憑證, 但該等受益憑證應於 作業處理準則 規定期限內交付本子基金, 且受益人交付買回對價之受益憑證予本子基金之相關作業, 應配合以本子基金註冊地之銀行營業日為準 (5) 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 2. 買回價金之計算 1) 經理公司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中午十二時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買回, 應於買回申請日中午十二時前至申購買回作業平台將受益人買回申請相關資料鍵入, 並將 現金買回申請書 交付經理公司提出申請 除參與證券商能證明受益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2)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 以公告之方式, 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買回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3) 對於所有買回本子基金之受益人, 經理公司應平等對待之, 不得對特定受益人提供特別優厚之買回條件 (1) 經理公司應於受益人完成買回申請程序後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受益人買回完成日之實際買回總價金 前述每買回基數之買回總價金計算公式如下 : 買回總價金 = 實際買回價金 - 買回手續費 - 買回交易費 1) 實際買回價金 = 每買回基數表彰之受益憑證單位數 x( 買回完成日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 / 買回完成日本子基金發行在外受益憑證單位數 ) 註 買回完成日係指經理公司依據參與證券商提出之買回申請, 完成賣出表彰現金申購買回清單中對應一籃子成分, 並計算實際買回總價金之營業日 2) 買回手續費 = 本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手續費暨事務處理費合計最高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 買回手續費不列入本子基金資產 承前所述, 經理公司目前就每一買回申請或基數收取買回手續費, 於扣除 申購買回平台作業服務費 後之餘額為事務處理費, 全數由參與證券商收取 申購買回平台作業服務費係經理公司及申購買回作業平台處理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購買回資訊作業所收取之相關費用, 實際收費得由經理公司考量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臺灣證券交易所之收費標準而進行調整 3) 買回交易費 = 實際買回價金 買回交易費率 買回交易費率收取標準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得依證券交易市場現況進行調整, 其費率之調整應經金管會核備 ; 目前為 0.10% (2)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 : 本子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不適用 (3) 本基金各子基金間不得有自動轉換機制, 如有轉換應由投資人申請方得辦理 投資人得申請買回其中一檔子基金後自行匯款申購另一檔子基金 ( 申購手續費依公開說 第 53 頁

61 明書規定收取, 詳第 44 頁及第 48 頁 ), 各子基金間轉換 ( 買回轉申購 ) 產生之匯款等相關費用依各作業銀行標準收取, 由投資人自行負擔 3.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買回完成日之次一營業日起 8 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匯款方式撥付買回總價金予受益人或參與證券商之指定帳戶中, 撥付至參與證券商指定帳戶之款項如為受託時, 參與證券商應負責將買回總價金交付受益人, 並得於給付買回總價金中扣除買回交易費 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4. 受益憑證之換發 本子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5. 申購或買回申請之婉拒或暫停受理 實際申購總價金及申購總價金差額與買回總價金之暫停計算 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與買回總價金之延緩給付 (1)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應婉拒或暫停受理本子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 : 1) 有後述 (3) 所列情事之一者 ; 2) 經經理公司專業評估後認為有無法買入或賣出滿足申購人或受益人所對應之期貨或標的指數成分債部位數量之虞者 ; 3) 有其他特殊情事發生者 (2) 經理公司接受本子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後, 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後述 (3) 所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為下列行為 : 1) 暫停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及申購總價金差額, 且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受益憑證 ; 2) 不暫停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及申購總價金差額, 僅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受益憑證 ; 3) 暫停計算買回總價金, 且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買回總價金 ; 4) 不暫停計算買回總價金, 僅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買回總價金 (3) 除因金管會之命令者外, 經理公司向金管會申請核准辦理前述 (2) 所列之行為, 應基於下列任一情事 : 1) 證券交易所 期貨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2) 任ㄧ營業日暫停交易之標的指數成分債權重佔其總權重達百分之二十 ( 含 ) 以上 ; 3) 任ㄧ營業日暫停交易之期貨契約總市值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十 ( 含 ) 以上 ; 4) 因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法規或命令限制資金匯出或匯入 ; 5)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6)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7)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因故無法進行受益憑證劃撥轉帳作業 ; 8) 指數提供者突然無法提供標的指數或終止指數授權契約 ; 9) 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買回申請 無從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或申購總價金差額與買回總價金 無從給付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或買回總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4) 前述 (1) (2) 所列各款所定暫停受理 計算或延緩給付之原因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受理 計算或給付程序, 並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第 54 頁

62 (5) 依前述 (4) 規定恢復計算程序者, 其計算應以恢復計算程序當日之現金申購買回清單為準 (6) 依前述 (4) 規定恢復給付程序者, 受益人應交付申購總價金差額之期限及經理公司給付買回總價金之期限, 自恢復給付程序當日起繼續依相關規定辦理 (7) 本 5. 規定之暫停及恢復受理申購或買回申請 暫停及恢復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與買回總價金 延緩及恢復給付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與買回總價金, 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6. 買回失敗 買回撤回之處理 (1) 買回失敗之處理 1) 為降低或避免發生買回失敗之風險,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買回本子基金受益憑證時, 應確保受益人就買回對價之受益憑證, 買回申請日中午十二時前交付本子基金, 如該等受益憑證未於期限內足額交付本子基金, 應視為該買回失敗, 經理公司即不給付買回總價金 若發生買回失敗之情事, 經理公司應於買回申請日之次一營業日下午四時前, 將買回失敗訊息回覆申購買回作業平台及轉知參與證券商, 由參與證券商協助通知受益人 2) 參與證券商應就每筆買回失敗向受益人收取行政處理費給付本子基金, 以補償本子基金因此所需增加之作業成本, 且於買回申請日之次二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代受益人繳付之, 且與受益人約定代繳付行政處理費之補償事宜 行政處理費列入本子基金資產, 其給付標準按下列方式計算 : NAV (T+1): 指買回申請日次一營業日本子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NAV (T): 指買回申請日當日本子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2) 買回撤回之處理 a) NAV(T+1) 小於或等於 NAV(T) 者, 行政處理費為 : ( 該筆買回對價之買回總價金 + 買回交易費 + 買回手續費 )x 2% b) NAV(T+1) 大於 NAV(T) 者, 行政處理費為 : ( 該筆買回對價之買回總價金 + 買回交易費 + 買回手續費 )x 2% + [( 該筆買回對價之買回總價金 + 買回交易費 + 買回手續費 ) x (NAV(T+1) NAV(T))/ NAV(T) ] 1) 受益人欲撤銷買回申請時, 應填具 現金買回撤銷申請書 於參與證券商規定之時間內委託參與證券商透過申購買回作業平台向經理公司撤銷申請 參與證券商應於買回申請日中午十二時前通知經理公司, 逾時受益人即不得異動或撤銷, 惟經經理公司同意者除外 2) 買回申請結果 經理公司應將買回申請之初審結果於買回申請日下午四時前至申購買回作業平台回覆, 供參與證券商查詢 ( 九 )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1.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1)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 第 55 頁

63 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收益分配權 ( 僅 B 類型及 N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得享有並行使本款收益分配權 ) 3)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4)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2)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或參與證券商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或參與證券商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各子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各子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3)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4)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2.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1)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受益人負擔之費用評估表 項目計算方式或金額經理費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70% 保管費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0.26% 經理公司不開放 N 類型與非 N 類型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1) 申購時給付 ( 適用於 A 類型受益權單位及 B 類型受益權單位 ) 本子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子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或依申購人以往申購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金額而定其適用之比率 (2) 買回時給付, 即遞延手續費 ( 適用於 NB 類型受益權單位 ) 按每受益權單位申購日發行價格或買回日淨資產價值孰低者, 乘以下列比率, 再乘以買回單位數 : 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費 ) 買回費用 ( 歸入本子基金資產 ) 買回收件手續費 基金持有期間 (* 一年皆以 365 日計算 ) 百分比持有一年 ( 含 ) 以下者 3.00% 持有超過一年 ~ 二年 ( 含 ) 以下者 2.00% 持有超過二年 ~ 三年 ( 含 ) 以下者 1.00% 持有超過三年者 0% 註 1: 上述持有期間之定義係指 : 以 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次一營業日 之日期減去 申購日 之日期的天數 註 2: 辦理不同基金或同一基金 N 類型受益權單位間轉申購者, 持有期間累積計算 受益人持有基金未超過七日者, 應支付買回價金百分之. 一短線交易 (0.01%); 買回費用計算至各計價幣別 元, 不足壹元者, 四捨買回費用五入 按事先約定條件之電腦自動交易投資 定期 ( 不 ) 定額投資及同一基金間轉換者得不適用短線交易認定標準 買回費 現行其他買回費用為零 由基金銷售機構辦理者, 每件新臺幣伍拾元, 但至經理公司申請買回者則免 第 56 頁

64 項目計算方式或金額召開受益人每次預估新臺幣壹佰萬元 ( 註一 ) 會議費用其他費用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 ( 註二 ) 註一 :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註二 : 包括為取得或處分本子基金資產所生之經紀商佣金及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本子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 清算費用及訴訟或非訴訟所產生之費用 ( 詳見第 71 頁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中 ( 十一 ) 之說明 )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受益人負擔之費用評估表項目計算方式或金額按下列基金淨資產價值規模及比率計算 : (1) 新臺幣 50 億元 ( 含 ) 以下, 按每年 0.25% 比率計算 ; (2) 新臺幣 50 億元 ~100 億元 ( 含 ), 按每年 0.20% 比率計算 ; 經理費 (3) 新臺幣 100 億元 ~150 億元 ( 含 ), 按每年 0.145% 比率計算 ; (4) 新臺幣 150 億元 ~200 億元 ( 含 ), 按每年 0.120% 比率計算 ; (5) 超過新臺幣 200 億元時, 按每年 0.095% 比率計算 按下列基金淨資產價值規模及比率計算 : 保管費 (1) 新臺幣 100 億元 ( 含 ) 以下, 按每年 0.08% 比率計算 ; (2) 超過新臺幣 100 億元時, 按每年 0.075% 比率計算 短期借款費用無指數提供者授權經理公司就本子基金使用標的指數及標的指數資料, 本子指數授權相關基金應按季給付依下列規定計算之指數授權費用, 並取其較高者 : 費用 (1) 每日本子基金資產管理規模 (AUM) 平均數之 0.03% 除以四 ; 或 (2) 每季 ( 月曆制 ) 美金 3,750 元 ( 最低費用 ) 掛牌費及年費每年掛牌費用為本子基金資產規模之 0.03%, 最高金額為新臺幣 30 萬元 召開受益人會每次預估新臺幣壹佰萬元 ( 註一 ) 議費用其他費用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 ( 註二 ) 透過初級市場申購買回作業之費用 申購手續費 ( 成立日前 ) 申購手續費 ( 掛牌日起 ) 本子基金之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子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或依申購人以往申購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金額而定其適用之比率 本子基金採用現金申購買回作業 ; 每一申購基數為 250 萬個受益權單位數 (1)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暨事務處理費合計最高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 (2) 經理公司目前就每一申購申請或基數收取申購手續費, 扣除 申購買回平台作業服務費 ( 註三 ) 後之餘額為事務處理費, 全數由參與證券商收取 (3) 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子基金資產 申購交易費申購交易費 = 實際申購價金 申購交易費率 (0.05%) 買回手續費 本子基金採用現金申購買回作業 ; 每一買回基數為 250 萬個受益權單位數 (1)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手續費暨事務處理費合計最高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2) 經理公司目前就每一買回申請或基數收取買回手續費, 扣除 申購買回 第 57 頁

65 項目 計算方式或金額平台作業服務費 ( 註三 ) 後之餘額為事務處理費, 全數由參與證券商收取 (3) 買回手續費不列入本子基金資產 買回交易費買回交易費 = 實際買回價金 買回交易費率 (0.10%) 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無 無 無 註一 :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註二 : 包括運用本子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結算費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本子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 辦理短期借款所產生之利息 設定費 手續費與基金保管機構為辦理本子基金短期借款事務之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 ; 清算費用及訴訟或非訴訟所產生之費用 ( 詳見第 71 頁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中 ( 十一 ) 之說明 ) 註三 : 申購買回平台作業服務費經理公司及申購買回作業平台處理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購買回資訊作業所收取之相關費用, 實際收費得由經理公司考量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臺灣證券交易所之收費標準而進行調整 (2)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給付方式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1) 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費 ):(i)a 類型受益權單位及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於申購時另行支付,(ii) NB 類型受益權單位於買回時自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中扣除 ( 即遞延手續費 ); 2) 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者 ) 於申請買回時自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中扣除 ; 3) 買回收件手續費於申請買回時另行支付 ; 4) 除前述 1)~3) 外, 其餘項目均由本子基金資產中支付 可歸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產生之費用及損益, 由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承擔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1) 申購手續費及申購交易費於申購時另行支付 ; 2) 買回手續費及買回交易費用於申請買回時自買回總價格中扣除 ; 3) 除前述 1)~2) 外, 其餘項目均由本子基金資產中支付 3.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有關本基金各子基金之賦稅事項依 財稅第 號函 台財稅字第 號函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 但有關法令修正者, 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1) 證券交易稅 1) 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 應由受讓人代徵證券交易稅 2) 受益人申請買回, 或於本基金各子基金清算時, 繳回受益憑證註銷者, 非屬證券交易範圍, 均無需繳納證券交易稅 3)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考量貼近基金追蹤目標需要, 輔以投資或運用可轉讓定存單 人民幣匯率期貨等標的, 不符合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一第三項所列投資範圍, 故不適用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一第二項免徵證券交易稅 (2) 印花稅 第 58 頁

66 受益憑證之申購 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 均免納印花稅 (3) 證券交易所得稅 1) 本基金各子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清算時, 分配予受益人之剩餘財產, 其中有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者, 得適用停徵規定免納所得稅 2) 本基金各子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之受益人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 因申請買回或轉讓受益憑證, 其買回或轉讓價款減除成本後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所得, 在其延後分配年度仍得免納所得稅 3) 受益人自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所獲配屬中華民國境外來源之所得 : i)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 免納所得稅;但須納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ii)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 : 併入營利事業所得課徵所得稅 4. 受益人會議 (1) 召開事由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1) 修正信託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3)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4) 終止信託契約者 5)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6) 重大變更本子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7) 其他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1) 修正信託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3)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4) 終止信託契約者 5)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6) 重大變更本子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7) 指數提供者停止提供標的指數, 而改提供其他替代指數者 8) 指數提供者停止提供標的指數, 亦未提供替代指數, 經經理公司洽請其他指數提供者提供替代指數者 9) 指數提供者因有突發債信情事恐致停止提供標的指數 終止指數授權契約或其他顯有損及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經理公司洽請其他指數提供者提供替代標的指數, 但指數提供者係因遭聲請破產 解散等事由而停止提供標的指數者,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10) 其他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2) 召開程序 1) 依法律 命令或信託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 第 59 頁

67 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2)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子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前述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該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子基金已發行在外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子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3) 決議方式 1)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2)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該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則受益人會議應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ㄧ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ㄧ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i)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ii) 終止信託契約 ; iii) 變更本基金各子基金種類 (4)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5)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如發生前述 (1) 所列第 7) 款或第 8) 款所述情事時, 本子基金將依標的指數實際停止使用日之投資組合持有或維持至替代指數授權開始使用日 ( 十 ) 基金之資訊揭露 1. 依法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1)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但專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 得僅通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 : 1)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本子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僅須通 第 60 頁

68 知 B 類型及 N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 ) 3)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4)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本子基金受益憑證之掛牌及終止掛牌 5)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6) 清算本基金各子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7)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8)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指數授權契約終止 變更標的指數或授權人或指數提供者 9)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發生有關標的指數之重大事項並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者 10)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 參與契約規定 證券交易市場規定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1) 前述 (1) 規定之事項 2)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子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每營業日公告次一營業日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4)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組合 從事債券附條件交易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 5)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6)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本子基金暫停及恢復買回價格事項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本子基金暫停及恢復受理申購或買回申請 暫停及恢復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與買回總價金 延緩及恢復給付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與買回總價金事項 7)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8) 本基金各子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9)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 證券交易市場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第 61 頁

69 10)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3)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後台帳務處理作業委外情形說明 1) 基金後台帳務處理作業受託機構公司名稱 : 美商道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分公司 ) 地址 :106 台北市敦化南路 2 段 207 號 19 樓電話 :(02) ) 本子基金成立後之計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基金處理作業, 係委託美商道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分公司 ) 辦理 3) 美商道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分公司 ) 為經金管會核准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資產評價 基金淨值計算及基金會計等代理事務之專業機構 2.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1)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除金管會 證券交易市場或其他有關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1)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為之 受益人或其代表人通訊方式變更時, 受益人或其代表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視為已依法送達 2)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但前述 1 之 (2) 所列 2) 之公告事項, 係每日於經理公司之各營業處所及同業公會網站公告當日所計算前一營業日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公告 : 除前述 1 之 (2) 所列 3) 之公告事項, 應公告於經理公司網站外, 其餘事項除相關法令 證券交易市場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 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但前述 1 之 (2) 所列 2) 之公告事項, 係每日於經理公司之各營業處所及同業公會網站公告當日所計算前一營業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各子基金相關資訊所選定之公告方式如下 : 公告於 公開資訊觀測站 者 ( 網址為 本基金各子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經理公司之年度財務報告 公告於 經理公司網站 者 ( 網址為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每營業日公告次一營業日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本子基金次一年度之非營業日 公告於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者 ( 網址為 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第 62 頁

70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本基金各子基金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清算本基金各子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召開本基金各子基金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本子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 僅須通知 B 類型及 N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 )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本子基金受益憑證之掛牌及終止掛牌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指數授權契約終止 變更標的指數或授權人或指數提供者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發生有關標的指數之重大事項並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者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子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每營業日公告次一營業日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本子基金投資債券比重達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含 ) 之國家或地區及其次一季之例假日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本子基金暫停及恢復買回價格事項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本子基金暫停及恢復受理申購或買回申請 暫停及恢復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與買回總價金 延緩及恢復給付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與買回總價金事項 經理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組合 從事債券附條件交易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經理公司名稱之變更 本基金各子基金名稱之變更 變更本基金各子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 但會計師事務所為內部職務調整者除外 ) 經理公司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合併 本基金各子基金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合併 本基金各子基金首次募集及其開始受理申購相關事宜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第 63 頁

71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 證券交易市場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2)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前述 (1) 所列 1) 之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2) 依前述 (1) 所列 2) 之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前述 (1) 所列 1) 2) 之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3)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各子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4)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5) 前述 1 之 (2) 所列 4) 5) 規定應公布之內容,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3. 投資人取得指數組成調整 基金與指數表現差異比較等最新基金資訊及其他重要資訊之途徑 (1) 資訊提供商彭博社 (Bloomberg) 與路透社 (Reuters) 取得指數終值與歷史報酬率等資訊, 指數代碼均為 CFIIGPSL (2) 基金表現 即時預估淨值與申購買回清單等最新資訊及其他重要資訊亦將公布在經理公司之網站 : 基金表現 : 即時預估淨值 : 申購買回清單 : 指數介紹 : ( 十一 ) 基金運用狀況無 第 64 頁

72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國泰優勢收益傘型基金公開說明書 ( 一 )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1. 本基金定名為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包含二檔子基金 : (1) 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 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2. 本基金各子基金經理公司為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3. 本基金各子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分別為 : (1)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 本基金各子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任一子基金信託契約終止時, 該子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 二 )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一 ) 所列 1 2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1 頁 ) ( 三 )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1.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本子基金受益憑證分為六類型發行, 即新臺幣計價 A 類型受益憑證 新臺幣計價 B 類型受益憑證 新臺幣計價 NB 類型受益憑證 美元計價 A 類型受益憑證 美元計價 B 類型受益憑證及美元計價 NB 類型受益憑證 2.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子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子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子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本子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子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子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子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並應於本子基金掛牌買賣開始日期三個營業日以前 本子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或參與證券商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其本人開設於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本子基金,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特定金錢信託帳戶開設於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3. 本基金各子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 四 ) 受益憑證之申購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 第 65 頁

73 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適用 1. 本子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投資人申購本子基金, 申購價金應以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支付, 涉及結匯部分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2. 本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子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以面額為發行價格 (2) 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3) 本子基金成立後, 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該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為經理公司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之銷售價格 前述銷售價格係按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淨值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之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計價貨幣與基準貨幣之匯率換算後, 乘上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二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計算 3. 本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子基金資產 4. 本子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費 ) 不列入本子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費 ) 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本子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適用之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費 )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5. 經理公司得自行銷售或委任基金銷售機構, 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6. 本子基金之申購, 應符合下列規定 : (1) 經理公司應依本子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子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本子基金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若因不同級別而有差異者, 經理公司應基於公平對待投資人及不影響投資人權益原則辦理, 並於公開說明書及銷售文件充分揭露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2)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基金銷售機構 除經理公司及特定金錢信託方式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專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3) 申購本子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三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4) 申購本子基金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外幣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四十 第 66 頁

74 七之三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5) 基金銷售機構之款項收付作業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者,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 或取得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6) 受益人申請以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金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本子基金之單位數 涉及不同外幣兌換時, 經理公司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經理公司辦理有關兌換流程及匯率採用依據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7.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以下簡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規定辦理, 並載明於最新公開說明書,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8. 本子基金成立日前 ( 含當日 ), 申購人每次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如下, 但以經理公司任一基金之買回價金 分配收益價金轉申購本子基金或透過特定金錢信託 投資型保單方式申購本子基金或與經理公司另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1) 新臺幣計價 A 類型受益權單位 : 新臺幣參萬元 ; (2) 新臺幣計價 B 類型及 NB 類型受益權單位 : 新臺幣壹拾萬元 ; (3) 美元計價 A 類型受益權單位 : 美元壹仟元 ; (4) 美元計價 B 類型及 NB 類型受益權單位 : 美元伍仟元 ( 五 ) 本子基金成立日前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適用 1. 本子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之申購,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2. 本子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之申購,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肆拾元,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子基金資產 3. 經理公司就每一申購申請得收取申購手續費, 本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子基金資產, 並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4. 本子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之申購, 經理公司得自行銷售或委任基金銷售機構, 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5. 本子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之申購, 應符合下列規定 : (1) 經理公司應依本子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子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2)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 第 67 頁

75 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基金銷售機構 除經理公司及特定金錢信託方式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3)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專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三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4) 受益人申請以經理公司其他基金轉申購本子基金時, 經理公司應以受益人於本子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由其他基金實際轉入申購本子基金專戶之買回價款, 計算所得申購本子基金之單位數 6. 本子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以下簡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規定辦理, 並載明於最新公開說明書,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7. 本子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肆萬元整或其整倍數 8. 本子基金自成立日起至掛牌日前一營業日止, 經理公司不接受本子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 六 ) 本子基金掛牌日起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適用 1. 除金管會或證券交易市場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本子基金掛牌日之前一營業日起, 每營業日參考指數提供者所通知之標的指數資料, 訂定並公告本子基金次一營業日之 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前項公告, 應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告之 2. 自本子基金掛牌日起, 申購人始得於任一營業日, 委託參與證券商依信託契約規定之程序, 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申購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申購, 應依 作業處理準則 相關規定辦理 3. 申購人應按經理公司公告之 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內揭示之申購基數計算預收申購總價金, 並於申購申請日交付預收申購總價金至指定專戶辦理申購 4. 經理公司應計算出申購人於申購完成日之實際申購總價金, 實際申購總價金為實際申購價金加計申購交易費及經理公司訂定之申購手續費 實際申購價金及申購交易費歸本子基金資產 5. 經理公司並應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扣除預收申購總價金之申購總價金差額, 若為正數者, 申購人應依據 作業處理準則 相關規定, 於期限之內繳付差額予本子基金, 始完成申購程序 ; 若為負數者, 經理公司應依據 作業處理準則 相關規定, 於期限之內給付該筆差額予申購人 6.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本子基金受益憑證申購事務, 經理公司同意參與證券商得就每件申購申請酌收事務處理費, 用以支付處理申購事務之費用 事務處理費不列入本子基金資產, 並依 作業處理準則 規定辦理 7. 經理公司就每一申購申請得收取申購手續費, 本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暨前 第 68 頁

76 項事務處理費合計最高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子基金資產, 並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8. 申購人提出申購後, 應於 作業處理準則 規定之期限內交付完整申購申請文件 預收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額及其他依信託契約或 作業處理準則 規定應給付之款項, 否則視為申購失敗, 經理公司應依 作業處理準則 規定, 自申購失敗之申購人於申購申請日給付之預收申購總價金中, 扣除行政處理費 匯費及其他依信託契約或 作業處理準則 規定應由申購人負擔之款項後,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申購申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八個營業日內, 無息退回參與證券商並由參與證券商轉交至申購人之約定匯款帳戶 前述行政處理費列入本子基金資產, 並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9. 申購人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除於 作業處理準則 規定之期限內或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不得撤銷該申購之申請 10. 本子基金申購之程序 作業流程及相關事項,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應依 作業處理準則 規定辦理 ( 七 )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適用 1. 本子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信託契約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整 當國泰優勢收益傘型基金之二檔子基金中任一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 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基金即不成立, 本子基金亦為不成立 2. 本子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3. 本子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子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其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利息之計算方式及位數依基金保管機構計價幣別外匯活期存款利息計算方式辦理, 經理公司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4. 本子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子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 八 )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 無 ) ( 九 ) 本子基金之成立 不成立與本子基金受益憑證之掛牌 終止掛牌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適用 1. 本子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募集金額新臺幣貳億元整 當國泰優勢收益傘型基金之二檔子基金中任一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 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基金即不成立, 本子基金亦為不成立 2. 本子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3. 本子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子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其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4. 本子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子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 第 69 頁

77 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5. 經理公司於本子基金募足最低募集金額, 並報經金管會核備成立後, 應依法令及證券交易市場規定, 向證券交易市場申請本子基金於證券交易市場掛牌 本子基金受益憑證掛牌首日競價買賣之價格, 以掛牌前一營業日本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為參考基準, 並依證券交易市場規定辦理 本子基金受益憑證掛牌後, 經理公司得委託事務代理機構處理受益憑證事務相關事宜 6. 本子基金受益憑證之掛牌買賣, 應依證券交易市場有關規定辦理 7. 本子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終止掛牌 : (1) 依信託契約第二十五條規定終止信託契約時 ; 或 (2) 本子基金有證券交易市場規定之終止掛牌事由, 經證券交易市場申請金管會核准終止掛牌 ( 十 ) 基金之資產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1. 本子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子基金之資產 本子基金資產應以 彰化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專戶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本子基金外幣計價幣別開立上述專戶 但本子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2.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子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3.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子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4. 下列財產為本子基金資產 : (1)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2)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3) 以本子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4)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 僅 B 類型及 N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得享有 ) (5) 以本子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6)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子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子基金所得之利益 (7)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基金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8) 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子基金資產 5. 因運用本子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子基金承擔 6. 本子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1. 本子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子基金之資產 本子基金資產應以 玉山銀行受託保管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專戶 但本子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第 70 頁

78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2.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 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子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3.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子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 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4. 下列財產為本子基金資產 : (1)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所給付之資產 ( 申購手續費除外 ) (2) 以本子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3) 以前述第 (1) (2) 款資產所生之孳息 所衍生之證券權益及資本利得 (4)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子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子基金所得之利益 (5) 申購交易費及買回交易費 (6) 申購失敗行政處理費及買回失敗行政處理費 (7) 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子基金資產 5. 因運用本子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子基金承擔 6. 本子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 十一 )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1.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子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1) 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子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金融機構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2) 本子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 (3) 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4)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子基金或信託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5)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子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子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第十三條第五項 第十二項及第十三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6)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7) 本子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2. 本子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1) 款至第 (3)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子基金負擔外, 其他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3. 除本條第 1 2 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子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子 第 71 頁

79 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4. 本子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於計算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其他必要情形時, 應分別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可歸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產生之費用及損益, 由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承擔 5. 各項費用之支付幣別, 依市場實務或協議之議訂幣別進行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1.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子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1) 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子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結算費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金融機構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2) 本子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 (3) 依信託契約第十八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4) 本子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總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由經理公司依相關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 設定費 手續費與基金保管機構為辦理本子基金短期借款事務之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 ; (5) 指數授權相關費用及其衍生之稅捐 ( 包括但不限於指數授權費及指數資料使用授權費 ); (6) 受益憑證於證券交易市場掛牌所生之一切費用, 包括但不限於應繳納證券交易市場之掛牌費及年費 ; (7)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子基金或信託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8)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子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辦理本子基金短期借款及收付本子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三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五項 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9)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10) 本子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信託契約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 ( 九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2. 本子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貳億元時, 除前項第 (1) 款至第 (6)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子基金負擔外, 其他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3. 除本條第 1 2 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子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子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 十二 )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九 ) 所列 1.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55 頁 ) 第 72 頁

80 ( 十三 )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國泰優勢收益傘型基金公開說明書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三 ) 所列 1.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17 頁 ) ( 十四 )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三 ) 所列 2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21 頁 ) ( 十五 )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一 ) 所列 9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4 頁 ) ( 十六 ) 收益分配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一 ) 所列 26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15 頁 ) ( 十七 ) 受益憑證之買回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1. 本子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其相關限制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經理公司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辦理受益憑證之買回作業, 並依本子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受益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本子基金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若因不同級別而有差異者, 經理公司應基於公平對待受益人及不影響受益人權益原則辦理, 並於公開說明書及銷售文件充分揭露 2.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N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 除依前述規定將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外, 並應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扣除遞延手續費 3. 本子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子基金買回費用及短線交易之認定標準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歸入本子基金資產 4.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按所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5.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亦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 6.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本子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基金銷售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子基金資產 買回收件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7. 經理公司除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情形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總價金給付之指示不得遲延, 如有遲延給付之情事, 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73 頁

81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1. 本子基金自掛牌日起,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於任一營業日委託參與證券商依信託契約及參與契約規定之程序,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提出買回申請, 由經理公司以本子基金受益權單位數換取之買回總價金給付予受益人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買回申請 經理公司與參與證券商所簽訂之參與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僅得以買回基數或其整倍數之受益權單位數委託參與證券商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參與證券商能證明受益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2.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申請買回本子基金受益憑證, 每筆買回總價金之計算, 應按其買回申請書所載之買回基數數額, 由經理公司依規定賣出相對應之一籃子成分後計算買回總價金, 並將買回總價金扣除買回交易費及經理公司訂定之買回手續費 有關買回總價金之計算,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並應依相關規定通知參與證券商 3. 受益人申請買回本子基金受益憑證, 其所申請買回之受益憑證得包括受益人於買回申請日已持有之受益憑證 買回申請日前一日普通交易之在途受益憑證 借入之受益憑證, 但該等受益憑證應於 作業處理準則 規定期限內交付本子基金, 且受益人交付買回對價之受益憑證予本子基金之相關作業, 應配合以本子基金註冊地之銀行營業日為準 4.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買回本子基金受益憑證時, 應確保受益人就買回對價之受益憑證, 於 作業處理準則 規定之期限內交付本子基金, 如該等受益憑證未於期限內足額交付本子基金, 應視為該買回失敗, 經理公司即不交付買回總價金 參與證券商並應就每筆買回失敗向受益人收取行政處理費給付本子基金, 以補償本子基金因此所需增加之作業成本 行政處理費列入本子基金資產, 並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5.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買回完成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八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匯款方式撥付買回總價金予受益人或參與證券商之指定帳戶中, 撥付至參與證券商指定帳戶之款項如為受託時, 參與證券商應負責將買回總價金交付受益人, 並得於給付買回總價金中扣除買回交易費 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6.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本子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經理公司同意參與證券商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事務處理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事務處理費不列入本子基金資產, 並依 作業處理準則 規定辦理 7. 經理公司就每一買回申請得收取買回手續費, 本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手續費暨前項事務處理費合計最高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買回手續費不列入本子基金資產, 並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8. 本子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總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得由經理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 且應遵守下列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1) 借款對象以依法得經營辦理放款業務之國內外金融機構為限, 亦得包括本子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 (2) 為給付受益人買回總價金之借款期限以三十個營業日為限 ; 為辦理有價證券交割之借款期限以十四個營業日為限 (3) 借款產生之利息及利息以外之相關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交割費用設定費或手續費等費用 ) 應由本子基金資產負擔 (4) 借款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5) 基金借款對象為基金保管機構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者, 其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 第 74 頁

82 於其他金融機構 國泰優勢收益傘型基金公開說明書 (6) 本子基金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清償責任以本子基金資產為限, 受益人應負擔責任以其投資於本子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為限 (7) 經理公司運用本子基金資產辦理借款者, 其相關作業, 應作成書面紀錄並建檔保存, 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 9. 本子基金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如有必要時, 金融機構得於本子基金財產上設定權利 10. 經理公司除有信託契約第二十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情形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總價金給付之指示不得遲延, 如有可歸責於經理公司而遲延給付之情事, 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11.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向經理公司提出買回申請, 除於 作業處理準則 規定之期限內或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不得撤銷該買回之申請 12. 本子基金買回之程序 作業流程及相關事項,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應依 作業處理準則 規定辦理 ( 十八 )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1.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子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並依下列原則計算之 : (1) 以基準貨幣計算本子基金資產總額, 減除適用所有類型並且費率相同之相關費用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本子基金初步總資產價值 (2) 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佔本基金資產總額之比例, 計算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初步總資產價值 (3) 加減專屬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損益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型淨資產價值 (4) 前款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加總即為本基金以基準貨幣呈現之淨資產價值 (5) 第 (3) 款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按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匯率換算即得出以計價貨幣呈現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2. 本子基金包含不同計價貨幣之受益權單位, 每營業日淨資產價值計算及不同計價貨幣受益權單位淨值換算, 均以基準貨幣與各計價貨幣轉換進行, 故存在匯率換算風險 3. 本子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4. 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但本子基金持有問題公司債時, 關於問題公司債之資產計算, 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之 該等計算標準 作業辦法及處理規則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目前核定之計算標準及作業辦法請參閱第 225 頁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第 230 頁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及第 232 頁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本子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 因時差問題, 故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須於次一營業日計算之 ( 計算日 ), 經理公司並應依照下列規定計算本子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 (1) 中華民國之資產 : 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辦理之 (2) 國外債券 : 1)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所取得之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2)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 第 75 頁

83 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國泰優勢收益傘型基金公開說明書 (3) 國外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1) 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交易者 :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示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非證券交易所或非店頭市場交易者 : 以計算日營業時間內取得各基金經理公司之單位或股份之淨值為準, 計算日無法取得淨值者, 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示之淨值代之, 如仍無淨值者, 則以最近淨值代之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4) 國外證券相關商品 : 1) 證券交易所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點三十分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示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非證券交易所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點三十分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示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最近價格為準 2)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點三十分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示之最近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5) 匯率兌換 : 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規定辦理 本子基金非基準貨幣計價資產與基準貨幣之匯率換算, 先按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示各非基準貨幣 ( 美元除外 ) 對美元之收盤匯率將其換算為美元, 再按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中華民國外匯交易市場所示美元對基準貨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基準貨幣 如計算日當日無法取得彭博資訊所提供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匯率時, 以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資訊代之 如計算日無前一營業日之收盤匯率或無法取得者, 則以最近之收盤匯率為準 但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款, 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5.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應按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分別計算及公告 6.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除以該類型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各計價幣別 元 以下小數第四位 7.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子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8. 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前一營業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銷售價格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1.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子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2. 本子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3. 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但本子基金持有問題公司債時, 關於問題公司債之資產計算, 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之 該等計算標準 作業辦法及處理規則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目前核定之計算標準及作業辦法請參閱第 225 頁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第 230 頁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及第 232 頁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經理公司並應依照下列規定計算本子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 第 76 頁

84 (1) 中華民國之資產 : 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辦理之 (2) 國外債券 : 1) 中國大陸地區交易之債券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四時至六時依序由萬得資訊 (Wind) 中債估值 彭博資訊(Bloomberg) 所取得之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非中國大陸地區交易之債券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四時至六時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所取得之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2)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3) 國外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1) 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交易者 :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四時至六時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示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非證券交易所或非店頭市場交易者 : 以計算日營業時間內取得各基金經理公司之單位或股份之淨值為準, 計算日無法取得淨值者, 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示之淨值代之, 如仍無淨值者, 則以最近淨值代之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4) 國外證券相關商品 : 1) 證券交易所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四時至六時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示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非證券交易所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四時至六時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示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最近價格為準 2)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四時至六時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示之最近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5) 匯率兌換 : 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 本子基金國外資產淨值之匯率兌換, 由外幣轉換為美元, 再由美元轉換新臺幣, 應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三時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示收盤匯率為計算依據 如計算日當日無法取得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收盤匯率時, 以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資訊代之 如計算日無收盤匯率或無法取得者, 則以最近之收盤匯率為準 但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款, 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4.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之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新臺幣 元 以下小數第四位 5.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 十九 ) 經理公司之更換 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承受 移轉或更換經理公司 :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 (2)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權益, 以命令更換者 ; (3)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各子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各子基金移轉於 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 第 77 頁

85 (4)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致不能繼續從事基金有關業務者, 經理公司應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基金有關業務, 並經金管會核准 ; 經理公司不能依前述規定辦理者, 由金管會指定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 ; 受指定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除有正當理由, 報經金管會核准者外, 不得拒絕 2.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3.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4. 經理公司之承受 移轉或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 二十 )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承受 轉讓或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2)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3)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 (4)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各子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各子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 (5)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致不能繼續從事本基金各子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基金保管業務, 並經金管會核准 ; 經理公司不能依前述規定辦理者, 由金管會指定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 ; 受指定之基金保管機構, 除有正當理由, 報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得拒絕 ; (6)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2.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3.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4. 基金保管機構之承受 轉讓或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 二十一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適用 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信託契約終止.. (1)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信託契約者 ; (2)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子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子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3)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子 第 78 頁

86 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子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4)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5) 本子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等值新臺幣貳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6)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子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子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7)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信託契約者 ; (8)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2. 信託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申報備查或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3. 信託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繼續有效外, 信託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4. 本子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 二十二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及本子基金受益憑證之終止掛牌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證券交易市場同意本子基金受益憑證終止掛牌及金管會核准後, 信託契約終止, 且本子基金受益憑證終止掛牌.. (1) 指數提供者停止編製或提供標的指數, 或標的指數有重大變化致本子基金之投資目標無法繼續, 而未能提供其他替代指數者 ; (2) 受益人會議不同意指數提供者提供之替代指數者 ; (3) 指數授權契約被終止, 而未簽署替代之指數授權契約者 但經經理公司於指數授權契約終止前召開受益人會議通過並洽請其他指數提供者或授權人完成簽署替代之指數授權契約者, 不在此限 ; (4) 本子基金有上市契約或證券交易市場規定之終止掛牌事由, 經經理公司依規定申請終止掛牌, 或經證券交易市場依法令或上市契約規定終止該上市契約,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 (5)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信託契約者 ; (6)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子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子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7)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子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子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8)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9) 本子基金成立滿一年後, 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壹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10)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子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子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 第 79 頁

87 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國泰優勢收益傘型基金公開說明書 (11)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信託契約者 ; (12)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13) 其他依信託契約所訂終止事由者 2. 如發生前述 1 所列第 (1) 至 (3) 款所述情事時, 本子基金將依標的指數實際停止使用日之投資組合持有或維持至信託契約終止之日 3. 信託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申報備查或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4. 信託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繼續有效外, 信託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5. 本子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 二十三 ) 基金之清算 1. 信託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各子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2.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本子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本子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信託契約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 ( 六 ) 款或第 ( 八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信託契約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 ( 七 ) 款或第 ( 八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3.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信託契約因基金保管機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而終止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信託契約因基金保管機構有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 ( 七 ) 款或第 ( 八 ) 款之情事終止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4. 除法律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信託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5.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1) 了結現務 (2) 處分資產 (3)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4) 分派剩餘財產 (5) 其他清算事項 第 80 頁

88 6.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各子基金之清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7.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子基金資產, 清償本子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子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 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除受益人會議就本項分派方式另有決議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依該決議辦理外,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子基金資產, 清償本子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剩餘財產,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後剩餘財產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後剩餘財產總金額 本子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後剩餘財產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8.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本子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本子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二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9.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10.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本子基金清算後應分派予受益人之剩餘財產, 受益人於分派後六個月內未提領者 ( 無論其原因係因住所遷移未辦妥變更登記或因其他原因而受領延遲 ), 由經理公司依法提存於法院 因提存所生之相關費用由未提領之受益人負擔 11.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 二十四 ) 受益人名簿 1.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受益 人名簿壹份 2.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 二十五 ) 受益人會議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九 ) 所列 4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59 頁 ) ( 二十六 ) 通知及公告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十 )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60 頁 ) ( 二十七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第 81 頁

89 信託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信託契約及其附件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 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供投資人查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投資人之請求, 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 並得收取工本費新臺幣壹百元 第 82 頁

90 經理公司概況 ( 一 ) 公司簡介 1. 設立日期 :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 2. 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107 年 03 月 31 日 年月 每股 面額 核定股本實收股本金額金額股數 ( 股 ) 股數 ( 股 ) ( 新臺幣元 ) ( 新臺幣元 ) 股本 來源 100/ ,000,000 1,500,000, ,000,000 1,500,000,000 盈餘轉增資 353,748,000 元 現金增資 714,852,000 元 3. 營業項目 H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1)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2)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3)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H304011) (4) 期貨信託業務 (H406011) (5)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業務 4. 沿革 : (1) 最近五年度之基金產品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經理其他基金資料 107 年 3 月 31 日 基金名稱 國泰策略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計價幣別 - 類型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淨資產金額 每單位淨資產 ( 個 ) ( 元 ) 價值 新臺幣 -A ,314, ,463, 新臺幣 -B ,074, ,215, 美元 -A ,798, ,022, 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基金 國泰中國傘型基金之人民幣貨幣市場基金 美元 -B 紐幣 ,479, ,701, 人民幣 ,646, ,291, 美元 ,993, ,604, 第 83 頁

91 國泰中國傘型基金之中國新興債券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新臺幣 ,073, ,116,481, 美元 ,029, , 國泰高科技基金新臺幣 ,591, ,519, 國泰全球多重收益平衡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新臺幣 -A ,637, ,732, 新臺幣 -B ,235, ,893, 美元 -A ,815, ,256, 美元 -B ,178, ,712, 美元 -I ,612,426, ,431, 澳幣 -A , , 國泰紐幣 2021 保本基金 紐幣 ,350, ,896, 國泰亞洲成長基金 新臺幣 ,977, ,717, 美元 ,592, ,972, 國泰富時中國 A50 基金 新臺幣 ,946,000 11,587,384, 國泰歐洲精選基金 新臺幣 ,845, ,193, 美元 ,678, ,921, 國泰中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新臺幣 -A ,404, ,444, 新臺幣 -B ,620, ,959, 國泰亞太入息平衡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美元 -A ,774, , 人民幣 -A ,558, ,414, 新臺幣 -A ,961, ,832, 新臺幣 -B ,668, ,708, 美元 -A ,984, ,930, 美元 -B ,476, ,258, 人民幣 -A ,900, ,353, 澳幣 -A ,338, , 國泰 A50 傘型基金之富時中國 A50 單日正向 2 倍基金國泰 A50 傘型基金之富時中國 A50 單日反向 1 倍基金 新臺幣 ,958,000 11,673,666, 新臺幣 ,857, ,669, 第 84 頁

92 國泰日本 ETF 傘型基金之日經 225 基金 國泰日本 ETF 傘型基金之富時日本單日正向 2 倍基金國泰日本 ETF 傘型基金之富時日本單日反向 1 倍基金 國泰臺指 ETF 傘型基金之臺灣加權指數單日正向 2 倍基金 國泰臺指 ETF 傘型基金之臺灣加權指數單日反向 1 倍基金 新臺幣 ,113, ,053, 新臺幣 ,345, ,125, 新臺幣 ,080, ,592, 新臺幣 ,309, ,290, 新臺幣 ,075,000 2,625,227, 國泰全球高股息基金 新臺幣 ,967, ,024, 美元 ,097, ,249, 人民幣 ,631, ,800, 澳幣 , , 國泰美國 ETF 傘型基金之道瓊工業平均指數基金 國泰美國 ETF 傘型基金之道瓊工業平均指數單日反向 1 倍基金 國泰智富傘型基金之 ETF 成長組合基金 新臺幣 ,058,000 1,984,880, 新臺幣 ,117, ,310, 新臺幣 ,817, ,481, 國泰智富傘型基金之 ETF 均衡組合基金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智富傘型基金之 ETF 安鑫組合基金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美元 ,265, ,684, 澳幣 ,079, , 新臺幣 -A ,940, ,191, 新臺幣 -B ,368, ,637, 美元 -A ,627, ,624, 澳幣 -A , , 新臺幣 -A ,874, ,302, 新臺幣 -B ,054,281 68,664, 美元 -A ,681, ,588, 澳幣 -A ,246, , 國泰美國債券 ETF 傘型之彭博巴克萊 20 年期 ( 以上 ) 美國公債指數基金 新台幣 ,287,000 9,872,635, 第 85 頁

93 國泰美國債券 ETF 傘型基金之彭博巴克萊 20 年期 ( 以上 ) 美國公債指數單日正向 2 倍基金 國泰美國債券 ETF 傘型基金之彭博巴克萊 20 年期 ( 以上 ) 美國公債指數單日反向 1 倍基金 國泰低波動 ETF 傘型基金之臺灣低波動精選 30 基金 國泰低波動 ETF 傘型基金之美國標普 500 低波動高股息基金 國泰彭博巴克萊 10 年期 ( 以上 )BBB 美元息收公司債券基金 國泰彭博巴克萊新興市場 5 年期 ( 以上 ) 美元息收債券基金 國泰彭博巴克萊優選 1-5 年美元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新台幣 ,615, ,849, 新台幣 ,389, ,903, 新台幣 ,391, ,071, 新台幣 ,188, ,434, 新台幣 ,706,000 3,354,267, 新台幣 ,489,000 2,407,962, 新台幣 ,189,000 2,403,849, (2) 分公司及子公司之設立 : 1) 高雄分公司 : 於 97 年 12 月 15 日設立 主要業務範圍為 H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i) 協助總公司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 銷售及私募 ii) 協助總公司推廣全權委投資業務 iii) H 期貨信託事業 ( 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 ) - 98 年 6 月 11 日取得核准 iv)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H304011)-98 年 8 月 13 日取得核准 2) 台中分公司 : 於 99 年 5 月 26 日設立 主要業務範圍為 H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i) 協助總公司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 銷售及私募 ii) iii) 協助總公司推廣全權委投資業務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H304011) iv) H 期貨信託事業 ( 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 ) - 99 年 6 月 29 日取得核准 3) 新竹分公司 : 於 100 年 6 月 8 日設立 主要業務範圍為 H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i) 協助總公司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 銷售及私募 ii) 協助總公司推廣全權委投資業務 第 86 頁

94 iii)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H304011) iv) H 期貨信託事業 ( 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 )-100 年 7 月 18 日取得核准 (3) 董事 監察人或主要股東股權之移轉或更換 經營權之改變及其他重要紀事 1) 董事 監察人更換情形 : 第二屆新任董事為 : 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劉鳳嬌 ) 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溫堅 刁明華 ) 佳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王欲明 江志平 ); 新任監察人為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黃麗芳 ); 劉鳳嬌女士經董事會推選, 獲選為董事長 法人董事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更換原代表人刁明華, 改派張永輝擔任董事職務 法人董事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更換原代表人溫堅, 改派陳莉菁擔任董事職務 法人董事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代表人張永輝請辭, 董事職務暫缺 法人董事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更換原代表人陳莉菁, 改派張雍川擔任董事職務 法人董事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指派張錫為代表人擔任董事職務 第三屆新任董事為 : 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劉鳳嬌 ) 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張錫 張雍川 ) 佳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王欲明 江志平 ); 新任監察人為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黃麗芳 ); 劉鳳嬌女士經董事會推選, 獲選為董事長 法人董事佳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辭任董事, 其代表人王欲明 江志平之董事職務同時解任 年股東臨時會補選二席董事, 當選者為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王欲明 ) 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江志平 ) 法人監察人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更換原代表人黃麗芳, 改派洪瑞鴻擔任監察人職務 原董事長劉鳳嬌辦理屆齡退休, 法人董事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改派吳英峰擔任董事職務 ; 吳董事英峰經董事會推選, 獲選為董事長 第四屆新任董事為 : 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吳英峰 江志平 ) 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張錫 王欲明 張雍川 ) 新任監察人為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洪瑞鴻 ); 吳英峰先生經董事會推選, 獲選為董事長 第五屆新任董事為 :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吳英峰 王欲明 張錫 江志平 張雍川 ) 新任法人監察人為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洪瑞鴻 ); 吳英峰先生經董事會推選, 獲選為董事長 法人董事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王欲明先生辭世, 卸任董事職務, 董事職務暫缺 法人董事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吳英峰先生請辭, 卸任董事長職務, 董事職務暫缺 法人董事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張錫先生, 經董事會推選獲選為董事長 第 87 頁

95 法人董事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指派黃國忠及王怡聰擔任董事職務, 自一 二年三月十六日生效 第六屆新任董事為 :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張錫 江志平 張雍川 王怡聰 黃國忠 ) 新任法人監察人為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洪瑞鴻 ); 張錫先生經董事會推選, 獲選為董事長 法人董事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指派 Linwood( Woody ) Earle Bradford JR 及 Bo Rolf Anders Kratz 擔任董事職務, 自一 五年九月十三日生效 第七屆新任董事為 :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張錫 江志平 張雍川 王怡聰 黃國忠 Linwood( Woody ) Earle Bradford JR Bo Rolf Anders Kratz) 新任法人監察人為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洪瑞鴻 ); 張錫先生經董事會推選, 獲選為董事長 2) 主要股東之股權移轉情形 : 加拿大商道富環球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將 20% 之股權讓售予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豐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將 13.50% 股權讓售予萬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豐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將 7% 之股權讓售予百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泰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將 6.50% 之股權讓售予百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泰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將 13.50% 之股權讓售予伯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黃美雄將 7.50% 之股權讓售予百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伯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將 % 之股權讓售予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佳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將 3.75% 之股權讓售予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將 7.5% 之股權讓售予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將 % 之股權讓售予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宗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將 7.125% 之股權讓售予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將 40% 之股權讓售予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萬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將 % 之股權讓售予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百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將 % 之股權讓售予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國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將 3.75% 之股權讓售予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購入全數股東之 100% 股權 3) 經營權之改變 : 無 4) 其他重要紀事 : 本公司與大陸國開證券合資設立國開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本公司持股比例 33.3%, 該公司於 102 年 9 月 12 日正式開業營運 ( 二 ) 公司組織 1. 股權分散情形 (1) 股東結構 第 88 頁

96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結構 107 年 03 月 31 日 數量 股東結構 本國法人 上市公司其他法人 本國 自然人 外國 機構 外國 個人 合計 人數 持有股數 ( 千股 ) 150, ,000 持股比率 (%) (2) 主要股東名單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 股權比率百分之五以上 ) 名單 107 年 03 月 31 日 2. 組織系統 主要股東名稱持有股數 ( 股 ) 持股比率 (%)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50,000, % 第 89 頁

97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表 ( 員工人數 273 人 ) 107 年 3 月 31 日 國內股票投資部 (Taiwan Equity Fund Dept.) D i r e c t o r s B o a r d o f 董事會 O f f i c e C h a i r m a n 董事長室 ( 2 人 ) C E O O f f i c e 總經理室 ( 3 人 ) D i v i s i o n D i v i s i o n G r o u p s S a l e s G r o u p s I n v e s t m e n t 投資研究總處 ( 1 人 ) 業務總處 ( 1 人 ) 基金投資處 (47 人 ) Mutual Fund Division 全權委託一處 (7 人 ) Discretionary I Division 全權委託二處 (26 人 ) Discretionary Ⅱ Division 全球經濟與策略研究處 (13 人 ) Global Economy & Strategy Research Division 量化及投資型商品處 (15 人 ) Quant and Investment Link Product Division 理財事業處 (36 人 ) Proprietary Sales Division 通路事業處 (31 人 ) Channel Sales Division 債券投資部 (Fixed Income Fund Dept.) 中國股票投資部 (China Equity Fund Dept.) 海外投資部 (Global Equity Fund Dept.) 交易一部 (Dealing I Dept.) 股票投資部 (Local Equity Dept.) 國際股票投資部 (Global Equity Dept.) 交易二部 (Dealing Ⅱ Dept.) 策略研究部 (Investment Strategy Dept.) 投資顧問部 (Investment Consultant Dept.) 量化投資部 (Quantitative Investment Dept.) 投資型及創新商品部 (Investment Link & Innovative Product Dept.) 私募股權投資部 (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 Dept.)(3 人 ) 理財一部 (Proprietary Sales I Dept.) 理財二部 (Proprietary Sales II Dept.) 理財三部 (Proprietary Sales III Dept.) 券商通路部 (Brokerage Dept.) 壽險通路部 (Life Channel Dept.) 銀行通路部 (Banking Dept.) 新竹分公司 (HsinChu Branch) 台中分公司 (Taichung Branch) 高雄分公司 (Kaohsiung Branch) 客戶服務部 (Customer Service Dept.)(5 人 ) 行政管理處 (57 人 )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Division 行銷企劃處 (10 人 ) Marketing Division 法務暨法令遵循處 (5 人 ) Legal & Compliance Division 風險管理處 (4 人 ) Risk Management Division 人才發展委員會 Talent Development Committee 人力資源部 (Human Resource Dept.) 行政部 (Administration Dept.) 資訊科技部 (Information Technical Dept.) 會計部 (Accounting Dept.) 基金作業部 (Operation Dept.) 產品策略部 (Product Strategy Dept.) 通路與媒體行銷部 (Channel Marketing & Media Dept.) 洗錢防制部 (AML Dept.) 法令遵循部 (Complicance Dept.) 國際事業部 (International Business Dept.)(2 人 ) 投資委員會 Investment Committee 個人資料管理委員會 Personal Data Management Committee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委員會 Anti-Money Laundering /Countering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 勞資委員會 Employer and Labor committee 風險管理委員會 Risk Management Committee 稽核部 (Internal Audit Dept.)(5 人 )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各部門所營業務 : 第 90 頁

98 資研究總處國泰優勢收益傘型基金公開說明書 基金投資處 全權委託一處 全權委託二處 全球經濟與策略研究處 部門名稱部門職掌投107 年 3 月 31 日 國內股票投資部 * 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各國內股票型 ( 含平衡型 ) 基金之投資管理及避險交易 * 對總體經濟 各產業及上市上櫃公司營運狀況予以分析並提出建議 債券投資部 * 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各債券型等固定收益類型基金之投資管理及避險交易 * 對總體經濟 各產業及上市上櫃公司營運狀況予以分析並提出建議 海外投資部 * 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各海外基金之投資管理及避險交易 * 對總體經濟 各產業及上市上櫃公司營運狀況予以分析並提出建議 中國股票投資部 * 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各大中華基金之投資管理及避險交易 * 對總體經濟 各產業及上市上櫃公司營運狀況予以分析並提出建議 交易一部 * 依據基金 / 投資經理人之決策執行各項商品交易與記錄 * 交易確認 成交表報編製 投資交易相關作業及風險控管措拖 -- 股票投資部 國際股票投資部 交易二部 策略研究部 投資顧問部 * 全權委託業務招攬與管理 * 全權委託帳戶之投資決定與管理 * 國泰集團國內外股票全權委託業務之招攬與管理 * 全權委託帳戶受託資產之投資決定與管理 * 委外代操業務之資料蒐集 簡報作業等相關事宜 * 國泰集團法人客戶之業務拜訪及業務招攬 * 委外代操業務之資料蒐集 簡報作業等相關事宜 * 受理國泰集團全權委託之申請 簽約與帳戶開立 * 相關契約的變更 終止作業 違約處理 * 該部門相關業務營業紛爭之處理 * 委任人查詢投資決策相關資料 * 執行投資經理人之投資買賣決策 依各項契約規定及相關資料更新維護及提供 交易對手評估及執行開戶程序 依上市櫃公司除息 / 除權作業程序及基金配權息規定執行相關作業 * 交易確認及相關查核之資料提供回覆 報表編製 相關作業及風險控管措施 * 金融市場法人動態情報之蒐集彙整 * 進行總體經濟研究, 主要以全球主要經濟體 國家或本公司相關投資所涵蓋之區域與資產為主 * 定期撰寫總體經濟 金融市場投資策略研究報告, 並舉行相關之投資會議以提供經理人制定投資策略之參考 * 定期召開資產配置會議以協助行銷業務單位同仁掌握全球金融市場投資趨勢, 並協助推展產品銷售業務 * 不定期針對市場特殊事件與議題, 進行對總經與金融市場之影響分析報告 * 建立及維護投資資訊系統之全球主要經濟體之總經與金融市場指標資料庫 * 建立與管理金融市場技術分析平台以及分析金融市場資金流動狀況, 以供經理人投資決策之參考 * 提供委任人投資建議 1. 收集國內外金融市場情況, 掌握總體經濟趨勢 2. 收集相關產業的供需狀況 訊息及個別公司的營運狀況 3. 收集政府或主管機關發佈法令相關訊息 4. 依據收集之商情資料及相關會議訊息, 製作本公司最新之投資分析報告 5. 衡量當日市場狀況與客戶投資組合現況, 配合本公司最新之投資分析報告, 撰寫傳遞予客戶之當日個股買賣建議 6. 每月提供委任人下月建議投資組合 7. 每季提供委任人上季推薦績效檢討與下季展望分析 * 業務及行銷支援 1. 利用內外部研究資源, 從事市場及產品分析, 提供業務單位所需之輔銷文宣與金融市場資訊 2. 協助業務陪訪及說明會, 以利促進銷售推廣 * 其他 1. 對於國內外產品趨勢提供相關資訊及分析, 以協助公司擬定新產品發展策略以及現有產品促銷推廣策略 第 91 頁

99 通路事業處國泰優勢收益傘型基金公開說明書 量化及投資型商品處 部門名稱 量化投資部 投資型及創新商品部 私募股權投資部 部門職掌 * 負責指數型基金 指數股票型基金 期貨信託基金與模組化操作型基金之投資運作 * 定期分析投資組合之績效, 盡基金管理人之職責與風險控管 * 控管基金之各項投資比率 可投資標的及其他投資限制 * 全權委託業務招攬與管理 * 全權委託帳戶投資決定與管理 * 創新產品研究分析 * 私募基金投資決定與管理 * 對被投資事業進行企業經營 管理 諮詢及監督工作 * 定期及不定期的報告私募股權基金對被投資公司之經營狀況, 及基金本身之投資績效 * 依照私募股基金之投資決策, 進行新案投資及已投資案處分之相關工作財事業處業務處理* 提供客戶基金相關參考資料及諮詢服務 行政管理處理財一部理財二部理財三部券商通路部銀行通路部壽險通路部各分公司客戶服務部會計部基金作業部資訊科技部 * 負責本公司法人客戶及忠實戶市場之直接開拓, 並適時提供市場資訊與基金等相關理財服務 * 協助遴選及架構本公司基金券商通路銷售機構及買回機構 * 適時提供基金相關訊息及服務予各該機構, 以促使其順利銷售本公司基金或提供服務給本公司客戶 * 開拓銀行金融機構, 為本公司基金代理及特定金錢信託銷售與買回機構 遴選銀行機構為本公司各基金保管機構 * 提供基金相關訊息 教育訓練及服務予各該配合機構, 以促進其順利銷售本公司基金 * 負責推動各關係企業之通路有關資產配置 理財規劃等資訊之推廣及教育訓練 * 提供各關係企業同仁有關共同基金各項業務之諮詢服務 * 推動各關係企業之通路有關資產配置, 理財規劃等資訊之推廣及教育訓練, 提供各關係企業同仁有關共同基金各項業務之諮詢服務 * 負責法人客戶及中實戶市場之直接開拓, 並適時提供市場資訊與基金等相關服務 * 開拓銀行金融業務, 提供基金訊息, 教育訓練及服務各配合機構, 以促進其順利銷售公司基金 * 接受客戶查詢投資交易狀況及受理基金申贖各項異動作業 * 接受客戶查詢投資交易狀況及受理基金申贖各項異動作業 * 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會計 1. 依會計制度辦理會計事務 2. 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淨值計算 3. 有關會計處理原則等法令之遵循 4. 依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各項資料之申報或公告事宜 * 公司會計 / 出納帳務 * 自有資金運用事宜 * 配合法令之規範 考量公司業務部門及客戶之需求, 訂定各項基金事務處理 ( 包含網路開戶及網路交易 ) 之標準作業流程, 並定期檢討改進 * 網路交易服務的規劃 網路交易系統測試與後續追蹤執行 * 負責網路交易資料維護與基金作業股務資料的轉檔勾稽作業 * 網路交易系統操作功能之改良及創新 * 與基金業務之往來扣款銀行或相關基金事務配合單位的資訊傳輸 * 彙集 整理 覆核所有來自各銷售機構之交易資料, 正確且及時地輸入系統, 提供客戶及時查詢資訊 * 受理客戶辦理各項基金申購 買回 資料變更或受益憑證異動等相關作業 * 根據法令規定 各基金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之約定, 確保交易憑證之齊備與內容之完整正確 * 依據主管機關之相關規範辦理各項申報或公告事宜 * 基金合併 清算 終止 受益人會議之作業規劃與相關事務處理 * 基金募集作業與報請成立 * 配合新發行產品或業務調整作業系統功能以符合作業需要 * 主動規劃公司資訊策略, 整合現有資源, 開創新時代的金融資訊服務 第 92 頁

100 行銷企劃處 險管理處部門名稱 人力資源部 行政部 產品策略部 通路與媒體行銷部 - 部門職掌 * 支援公司決策主管對管理資訊之需求, 使決策主管能適時掌握公司與市場上正確即時的營運資訊, 快速而正確的判斷營運策略, 以增強企業競爭力 * 協助各部門行政事務電腦化, 以完成其所訂的營運目標, 並利用電腦通訊技術簡化各部門作業流程, 使各部門增加生產力與發揮效率 * 不斷引進新的資訊 通訊技術, 教育公司員工之電腦知識, 以利人員素質提昇, 使每位員工皆成為一個知識的工作者, 提昇工作品質 * 公司電腦 通訊設備等相關產品維護及管理, 軟體方面負責系統引進 裝設 程式開發 異動 管理 採購 維護等服務, 提供迅速且無障礙之電腦作業環境, 提升員工和客戶之滿意度, 發揮資訊系統高效能運作 * 公司相關使用電腦軟硬體 通訊設備教育訓練與操作問題排除等服務 * 負責資訊安全政策制訂及宣導管理 * 各項人事規章制度之擬定, 修訂及執行 * 員工招募 遴選 任用及績效考核等相關作業規劃 宣導及執行 * 員工教育訓練相關事宜 * 員工薪資 獎酬相關事宜 * 員工繳交各項資料之審查事宜 * 公司及個人利害關係人申報 維護及公告管理 * 人才培育及管理等制度建置及執行 * 績效考核制度建立及執行等管理作業 * 公司各項行政規章制度之擬定, 修訂及執行 * 公司各項執照 證件及變更登記表之保管 異動作業 * 股東會及公司股務等各項事務 * 辦理公司之營繕事務 不動產管理 辦公處所之設備 ( 資訊設備除外 ) 生財器具及事務用品之管理 請採購及各項異動作業 * 各項公文 郵件之收發管理作業 * 行政作業 / 文書管理 : 各項標準作業書及程序書等文件之管理 印鑑管理 契約管理 倉庫管理 * 公司各項保險作業之辦理 異動或理賠申請事務 * 勞安工作相關事務與辦公環境之清潔維護管理 * 總機接待及門禁等事務管理 * 協助跨部門行政事務之處理及協調彙整 * 同業 ( 產品 ) 動態及相關法規蒐集研究 * 新基金募集申請 ( 報 ) 專案作業 * 投標境內機構之全權委託專案作業 * 既有產品管理維護 ( 包含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維護修訂 ) * 新業務 轉投資 投資資格 投資額度等申請 * 新基金募集 / 促銷活動之行銷企劃及執行 (1) 基金簡介設計及製作 印刷 (2) 廣宣企劃及執行 (3) 媒體公關作業 * 數位行銷 (1) 企業網站規劃維護 (2) 數位行銷活動規劃與執行 (3) 公司 / 集團各式活動之數位行銷支援 * 企業行銷及通路行銷活動 (1) 品牌形象建立及廣宣規劃 (2) 企業行銷活動執行 (3) 企業刊物編製 (4) 集團刊物文稿提供 (5) 集團廣宣活動支援 (6) 協助業務通路活動辦理 * 媒體公關 (1) 媒體關係維繫 (2) 新聞稿撰擬 (3) 媒體採訪計劃協調聯繫 (4) 記者會召開風* 協助擬定風險管理政策 溝通建立適當之風險量化與非量化方法 技術與各類風險管理機制, 協助風險管理流程之建立 : 如風險之辨識 ( 如 : 市場風險 信用風險 流動性風險 作業風險等 ) 衡量 監控 測試 報告與回應 * 其他風險控管 ( 包括法律風險 信譽風險及策略風險等 ) 協調建立適當之風險控管處理程序 * 風險管理資訊系統與資料庫之建置, 並確認其資料之完整性 機密性與安全性 * 風險資訊報告揭露 * 召集召開定期或不定期風險管理會議 第 93 頁

101 部門名稱部門職掌法務暨法令遵循處國泰優勢收益傘型基金公開說明書 法令遵循部洗錢防制部稽核部國際事業部 * 負責本公司法務及法令遵循相關事務 : * 法務事項包含 : 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規訓練 ; 確認各部門所使用表單之適法性 ; 各項中英契約審閱 ; 對外正式公文之覆核 ; 法律意見諮詢 ; 法律規章研究 ; 其他公司應辦法律事務 * 法令遵循事項包含 : 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傳達 諮詢 協調與溝通系統 ; 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 使各項營運活動符合法令規定 * 規劃 制定及維護符合主管機關規範之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政策與作業程序與相關內控制度 * 督導各單位落實執行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相關作業 * 辦理其他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相關必要事項 * 依據風險評估結果, 排定不同週期之稽核作業, 查核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及作業遵循程度, 並對查核缺失異常事項提出改善建議 * 引進優質國際性投資商品至公司產品線 * 推廣公司產品至國際市場 * 接受境外客戶委託擔任全權委託業務在台行政服務工作 * 國際業務拓展相關之專案規劃與執行 3. 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之姓名 就任日期 持有經理公司之股份數額及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資料 107 年 3 月 31 日 職稱姓名到職日期就任日期 持有本公司股份 股數 持股比率 主要經 ( 學歷 )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職務 國泰慈善基金會董 事 國建文教基金會 董事 國泰世華銀行 基金會董事 國泰醫 療財團法人監察人 國開泰富基金管理公 董事長張錫 % 成功大學工管研究所碩士 司董事 北京國開泰 富資產管理公司董事 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中華民國投信投顧公會理事長 國泰私募股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國開泰富基金管理有 總經理張雍川 % 中央大學企管研究所碩士 限責任公司監察人 國泰私募股權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國開泰富基金管理有 執行副總經理江志平 % 中興大學經濟系畢學士 限責任公司董事 國泰私募股權股份有限 公司總經理 資深副總經理黃國忠 % 台灣大學財務金融所碩士 國泰私募股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第 94 頁

102 職稱姓名到職日期就任日期 持有本公司股份 股數 持股比率 主要經 ( 學歷 )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 職務 資深副總經理張永輝 % 東海大學經濟系學士 國泰私募股權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副總經理岳豫西 % 澳洲省立南澳大學企業管理所國泰私募股權股份有碩士限公司主辦會計 副總經理謝慶峰 % 中山大學企管系學士無 副總經理尹乃芸 % 美國奧瑞岡州立大學經濟學所碩士 無 副總經理古學敏 % University of Denver, MBA 無 副總經理吳惠君 % 政治大學經營管理碩士 國泰私募股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副總經理黃俊偉 % 中興大學合作經濟系學士無 副總經理陳士心 % 副總經理邱建仁 % Drexel University,PA,USA 商學所碩士 Carnegie Mellon University,MBA 無 無 副總經理陳麗萍 % 美國奧勒岡州立大學 MBA 無 副總經理王誠宏 % 美國德克薩斯州 A&M 大學數學系碩士 無 投資副總經理謝靜慧 %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無 協理胡耿銘 % 美國聖路易大學財務管理所碩士 無 協理 章錦正 % 台北大學企業管理所碩士 無 協理 胡金輝 % 淡水工商管理專科企管科 無 協理 蕭仕豪 % 銘傳管理學院銀行保險系學士 無 協理 黃國璋 % 東海大學會計系學士 無 協理 游頴鴻 % 台灣大學商學所碩士 無 協理 莊瑞揚 % 中興大學農經系學士 無 協理 李美琳 % 台灣大學會計所碩士 無 協理 陳志民 %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所碩士 無 協理 謝俊輝 % 中山大學企管系學士 無 協理 蘇煚斌 % 銘傳大學企管系學士 無 協理 彭俊豪 % 朝陽科技大學財務金融所碩士 無 協理 張稚川 % 淡江大學歐洲研究所 / 無 第 95 頁

103 職稱姓名到職日期就任日期 持有本公司股份 股數 持股比率 主要經 ( 學歷 )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 職務 台灣大學法律系法學組 協理 陳致文 % 台北商業科技學院財務金融系 無 協理 謝恒蕙 % Universityof Nottingham MBA 無 協理 韓妍玲 % 淡江大學財務金融系學士 無 資深經理 陳怡光 % 交通大學管理科學碩士 無 資深經理 蘇彥任 % 政治大學經濟系學士 無 資深經理 周玉玲 % 美國管理科技大學, MBA 無 資深經理 羅壯豪 % 中正大學企業管理所碩士 無 資深經理 常寧傳 % 台灣大學商學系學士 無 資深經理 鄭立誠 % 中央大學財務金融所碩士 無 資深經理 陳啟剛 % 淡江大學企業管理所碩士 無 資深經理 黃怡仁 % 政治大學國際貿易所碩士 無 資深經理 許振民 % 東吳大學企管系學士 無 經理 粘逸尊 % 臺灣大學財務金融所碩士 無 經理蘇勝泰 % 北阿拉巴馬州立大學新創事業 MBA 無 經理鄭茹升 % 銘傳大學會計學系學士無 經理邱珏 % 淡江大學財務系學士無 副理林佳蓉 % 銘傳大學企業管理所碩士無 4. 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 選任日期 任期 選任時及現在持有經理公司股份數額及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資料 107 年 03 月 31 日 選任時 現在 職稱 姓名 選任日期 任期 持有股份 股份 持股 數額 比率 持有股份 股份數額 持股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備註 董事長張錫 ,000, ,000, 國泰投信董事長成功大學工管研究所碩士 國泰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代表人 董事張雍川 ,000, ,000, 董事江志平 ,000, ,000, 國泰投信總經理 中央大學企管研究所碩士 國泰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代表人 國泰投信行銷業務國泰金融控處部門主管 / 資深副股 ( 股 ) 公司 第 96 頁

104 選任時 現在 職稱 姓名 選任 日期 任期 持有股份 股份 持股 數額 比率 持有股份 股份 數額 持股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備註 總經理 代表人 中興大學經濟系畢 董事黃國忠 ,000, ,000, 董事王怡聰 ,000, ,000, 國泰投信基金投資國泰金融控處部門主管 / 資深副股 ( 股 ) 公司總經理代表人 台灣大學財務金融所碩士 國泰人壽 / 總公司 / 副總經理 美國麻省理工學院,MBA 國泰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代表人 董事 Linwood( Woody ) Earle Bradford JR ,000, ,000, 美國伍斯特理工學院 / 哈佛商學院 康利主席兼行政總裁 國泰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代表人 董事 Bo Rolf Anders Kratz ,000, ,000, 英國 Warwick 商學院企管碩士 康利亞太區行政總裁 國泰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代表人 監察人洪瑞鴻 ,000, ,000, 國泰金控財務處會計部經理 東吳大學會計系 國泰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代表人 ( 三 )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 與經理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 經理公司董事 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 前述人員或經理公司經理人與該公司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與其利害關係公司資料 上市 / 櫃或公開發行公司 107 年 3 月 31 日 名稱 ( 註 1)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關係說明 持股本公司 100% 股東本公司監察人洪瑞鴻為該公司之經理人 持股本公司 100% 之股東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董事 監察人並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本公司董事王怡聰為該公司之董事及經理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本公司 100% 之股東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董事 監察人並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第 97 頁

105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三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匯豐臺灣商業銀行擎亞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威強電工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本公司 100% 之股東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董事 監察人並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本公司經理人黃雅新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經理人 持股本公司 100% 之股東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董事 監察人並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本公司經理人謝振興之配偶為該公司經理人 本公司經理人邱建仁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經理人 本公司經理人黃俊偉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經理人 本公司經理人薛琇馨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經理人 本公司經理人邱珏之配偶為該公司經理人 本公司經理人宣明慧之配偶為該公司獨立董事 非公開發行公司 名稱 ( 註 1) 關係說明 美商迪諾亞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本公司經理人陳麗萍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經理人 旭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經理人陳麗萍之配偶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天津頂育諮詢有限公司 正琳貿易公司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安普興業有限公司 南中石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金醇洋酒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絲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如意國際興業有限公司蔬食餐飲事業分公司 國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國開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北京國開泰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康利亞太有限公司 本公司經理人黃國璋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經理人 本公司經理人邱建仁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本公司經理人張永宗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經理人 本公司經理人章錦正之配偶為該公司之負責人 本公司經理人邱珏之配偶為該公司之董事 本公司經理人邱珏之配偶為該公司之董事 本公司經理人邱珏之配偶為該公司之董事 本公司經理人王誠宏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經理人 持股本公司 100% 之股東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董事 監察人並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本公司董事長張錫及經理人江志平為該公司之董事本公司總經理張雍川為該公司之監察人 本公司董事長張錫為該公司之董事 持股本公司 100% 之股東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董事並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份本公司董事 WOODY EARLE BRADFORD JR. 及 BO ROLF ANDERS KRATZ 為該公司董事 第 98 頁

106 國泰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和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禾強針織有限公司 國泰醫療財團法人 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Conning Holdings Limited The Greater Boston Food Bank Natick Public School Parent Coordinating Council Natick High School, School Council Natick Education Foundation Algonquian Hills Homeowners Association 睿致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天泰管理顧問公司 本公司董事 BO ROLF ANDERS KRATZ 為該公司之董事 本公司經理人吳建緯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監察人並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本公司經理人吳建緯之配偶為該公司之董事並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本公司董事長張錫為該公司之監察人 本公司董事長張錫為該公司之董事 本公司董事 WOODY EARLE BRADFORD JR. 為該公司 本公司董事 WOODY EARLE BRADFORD JR. 為該公司本公司董事 WOODY EARLE BRADFORD JR. 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經理人 本公司董事 WOODY EARLE BRADFORD JR. 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經理人 本公司董事 WOODY EARLE BRADFORD JR. 之配偶為該公司之董事本公司董事 WOODY EARLE BRADFORD JR. 之配偶為該公司之董事本公司經理人陳致文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經理人並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本公司經理人卓筱淇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經理人 康俊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經理人黃國璋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監察人 康權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經理人黃國璋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監察人 康遠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經理人黃國璋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監察人 麗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經理人張文和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監察人 阿利阿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經理人王皇誼之配偶為該公司之董事長 多面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經理人詹俊南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監察人 德風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旗山陳股份有限公司 兆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經理人詹俊南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監察人 本公司經理人陳韻如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本公司經理人林盈華為持有該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匯益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Worcester Polytechnic Institute 本公司經理人林盈華持有該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本公司董事 WOODY EARLE BRADFORD JR. 為該公司董事 第 99 頁

107 國泰私募股權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為持股 100% 之股東 本公司董事長張錫 總經理張雍川 經理人黃國忠 經理人吳惠君為該公司之董事本公司經理人江志平為該公司之董事及經理人本公司經理人張永輝為該公司之監察人 台和光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經理人姜柏全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監察人並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註一 : 所稱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公司, 係指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情形之公司 ( 四 ) 營運情形 1. 經理公司經理其他基金之名稱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淨資產金額及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基金名稱 計價幣別 - 類型 成立日 107 年 3 月 31 日 受益權單位數 淨資產金額 每單位淨資產 ( 個 ) ( 元 ) 價值 國泰國泰基金新臺幣 ,513, ,634,641, 國泰台灣貨幣市場基金新臺幣 ,157,228, ,132,061, 國泰中小成長基金新臺幣 ,465, ,076,361, 國泰平衡基金新臺幣 ,497, ,953, 國泰大中華基金新臺幣 ,641, ,684,281, 國泰科技生化基金新臺幣 ,713, ,776,227, 國泰小龍基金新臺幣 ,455, ,945,375, 國泰幸福階梯傘型基金之全球積極組合基金 新臺幣 ,563, ,597, 國泰幸福階梯傘型基金之全球穩健組合基金 美元 , , 新臺幣 ,708, ,959, 國泰全球基礎建設基金新臺幣 ,910, ,139, 美元 , , 國泰全球環保趨勢基金新臺幣 ,571, ,548, 美元 , 國泰 Man AHL 組合期貨基金 新臺幣 ,811, ,313, 國泰中港台基金 新臺幣 ,720, ,943,868, 美元 ,187, ,403, 人民幣 , , 國泰豐益債券組合基金新臺幣 ,374, ,930, 第 100 頁

108 美元 , , 國泰新興市場基金新臺幣 ,141, ,053, 美元 , , 國泰全球資源基金新臺幣 ,923, ,398, 美元 , , 國泰中國內需增長基金新臺幣 ,054, ,176,789, 國泰新興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美元 -A ,525, ,244, 美元 -I ,722, ,008, 人民幣 ,959, ,953, 新臺幣 -A ,506, ,474, 新臺幣 -B ,648, ,236,461, 美元 -A ,740,663 5,540, 美元 -B ,294, ,788, 美元 -I ,475, ,352, 人民幣 -A ,830, ,048, 人民幣 -B ,594, ,878, 國泰中國新興戰略基金新臺幣 ,022,845 7,306,187, 美元 ,746, ,879, 人民幣 ,392, ,825, 國泰價值卓越基金新臺幣 ,153, ,420, 國泰紐幣保本基金紐幣 ,407,623 78,407, 國泰策略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新臺幣 -A ,314, ,463, 新臺幣 -B ,074, ,215, 美元 -A ,798, ,022, 國泰紐幣八年期保本基金 國泰中國傘型基金之人民幣貨幣市場基金 美元 -B 紐幣 ,479, ,701, 人民幣 ,646, ,291, 國泰中國傘型基金之中國新興債券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美元 ,993, ,604, 新臺幣 ,073, ,116,481, 美元 ,029, , 第 101 頁

109 國泰高科技基金新臺幣 ,591, ,519, 國泰全球多重收益平衡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新臺幣 -A ,637, ,732, 新臺幣 -B ,235, ,893, 美元 -A ,815, ,256, 美元 -B ,178, ,712, 美元 -I ,612,426, ,431, 澳幣 -A , , 國泰紐幣 2021 保本基金 紐幣 ,350, ,896, 國泰亞洲成長基金 新臺幣 ,977, ,717, 美元 ,592, ,972, 國泰富時中國 A50 基金 新臺幣 ,946,000 11,587,384, 國泰歐洲精選基金 新臺幣 ,845, ,193, 美元 ,678, ,921, 國泰中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新臺幣 -A ,404, ,444, 新臺幣 -B ,620, ,959, 國泰亞太入息平衡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美元 -A ,774, , 人民幣 -A ,558, ,414, 新臺幣 -A ,961, ,832, 新臺幣 -B ,668, ,708, 美元 -A ,984, ,930, 美元 -B ,476, ,258, 人民幣 -A ,900, ,353, 澳幣 -A ,338, , 國泰 A50 傘型基金之富時中國 A50 單日正向 2 倍基金國泰 A50 傘型基金之富時中國 A50 單日反向 1 倍基金 國泰日本 ETF 傘型基金之日經 225 基金 國泰日本 ETF 傘型基金之富時日本單日正向 2 倍基金 新臺幣 ,958,000 11,673,666, 新臺幣 ,857, ,669, 新臺幣 ,113, ,053, 新臺幣 ,345, ,125, 第 102 頁

110 國泰日本 ETF 傘型基金之富時日本單日反向 1 倍基金 國泰臺指 ETF 傘型基金之臺灣加權指數單日正向 2 倍基金 國泰臺指 ETF 傘型基金之臺灣加權指數單日反向 1 倍基金 新臺幣 ,080, ,592, 新臺幣 ,309, ,290, 新臺幣 ,075,000 2,625,227, 國泰全球高股息基金新臺幣 ,967, ,024, 美元 ,097, ,249, 人民幣 ,631, ,800, 國泰美國 ETF 傘型基金之道瓊工業平均指數基金 國泰美國 ETF 傘型基金之道瓊工業平均指數單日反向 1 倍基金 國泰智富傘型基金之 ETF 成長組合基金 澳幣 , , 新臺幣 ,058,000 1,984,880, 新臺幣 ,117, ,310, 新臺幣 ,817, ,481, 美元 ,265, ,684, 國泰智富傘型基金之 ETF 均衡組合基金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智富傘型基金之 ETF 安鑫組合基金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澳幣 ,079, , 新臺幣 -A ,940, ,191, 新臺幣 -B ,368, ,637, 美元 -A ,627, ,624, 澳幣 -A , , 新臺幣 -A ,874, ,302, 新臺幣 -B ,054,281 68,664, 美元 -A ,681, ,588, 國泰美國債券 ETF 傘型之彭博巴克萊 20 年期 ( 以上 ) 美國公債指數基金 國泰美國債券 ETF 傘型基金之彭博巴克萊 20 年期 ( 以上 ) 美國公債指數單日正向 2 倍基金 澳幣 -A ,246, , 新台幣 ,287,000 9,872,635, 新台幣 ,615, ,849, 第 103 頁

111 國泰美國債券 ETF 傘型基金之彭博巴克萊 20 年期 ( 以上 ) 美國公債指數單日反向 1 倍基金 國泰低波動 ETF 傘型基金之臺灣低波動精選 30 基金 國泰低波動 ETF 傘型基金之美國標普 500 低波動高股息基金 國泰彭博巴克萊 10 年期 ( 以上 )BBB 美元息收公司債券基金 國泰彭博巴克萊新興市場 5 年期 ( 以上 ) 美元息收債券基金 國泰彭博巴克萊優選 1-5 年美元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新台幣 ,389, ,903, 新台幣 ,391, ,071, 新台幣 ,188, ,434, 新台幣 ,706,000 3,354,267, 新台幣 ,489,000 2,407,962, 新台幣 ,189,000 2,403,849, 經理公司最近二年度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表 綜合損益表及權益變動表 詳見後附財務報表 ( 五 ) 受處罰之情形 日期函號違規情形 主要處分 內容 金管證投字第金管會 106 年 4 月 7 日至 18 日對國泰投信一般業務檢查, 發現下列應予糾正 號缺失事項 1. 公募基金經理人兼任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 惟該全權委託帳戶之投資或交易範圍, 有超逾所經理基金之主要投資標的, 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規則第 8 條第 6 項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5 項規定 2. 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之客戶分級作業, 有未依內規辦理者, 風險評估作業欠確實, 核與所訂 客戶洗錢與資恐風險基礎審查辦法 第 14 條及第 19 條之規定不符 3. 辦理客戶審查及實際受益人之辨識作業有欠確實, 核與行為時 證券期貨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 第 4 點第 4 款及所訂 客戶洗錢與資恐風險基礎客戶審查辦法 第 10 條之規定不符 ; 又辦理全權委託業務, 對於帳戶及交易之持續監控有欠落實, 核與所訂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準則 第 2 條之規定不符 ; 另辦理篩選有疑似洗錢表徵之交易, 經查篩選條件有與所訂規定不符或尚未納入篩選者, 核與所訂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準則 第 2 條之規定不符 4. 基金經理人有擔任其他公司董事情事, 核已違反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7 條業務人員應為專任規定, 第 104 頁

112 並請自行議處相關違失人員報會 ( 六 ) 訴訟或非訟事件 : 無 第 105 頁

113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銷售機構 * 特定金錢信託機構 買回機構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39 號 6 樓 國泰世華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松仁路 7 號 2 樓 華南商業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松仁路 123 號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仁愛路二段 16 號 2 樓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 168 號 15 樓 瑞士商瑞士銀行台北分行 * 台北市松仁路 7 號 5 樓 彰化商業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 57 號 12 樓 玉山商業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115 號 12 樓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全省分行 * 台北市仁愛路四段 118 號 6 樓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金山南路二段 55 號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台北市仁愛路四段 296 號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 一 ) 基金銷售機構 ( 本子基金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 ) 銷售機構 * 特定金錢信託機構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39 號 6 樓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115 號 12 樓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 台北市仁愛路 4 段 118 號 6 樓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 333 號 20 樓 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 325 號 6 樓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 111 號 7 樓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台北市重慶南一段 2 號 14 樓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 1 段 176 號 B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二段 95 號 4 樓 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158 號 6 樓 ( 二 ) 參與證券商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 225 號 8 樓 #5821 第 106 頁

114 特別記載事項 國泰優勢收益傘型基金公開說明書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聲明書 聲明書 茲聲明本公司願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各條款之約定 中華民國 年 4 月 第 107 頁

115 國泰優勢收益傘型基金公開說明書 經理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第 108 頁

116 第 109 頁

117 經理公司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1. 公司治理之架構及規則 本公司參酌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事業暨期貨經理事業治理實務守則 及相關法令規範制定各項與公司治理相關之規範或揭露本公司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2. 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1) 公司股權結構 : 詳見 經理公司概況 中 ( 二 ) 所列公司組織之相關內容,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88 頁 (2) 股東權益 : 本公司股東僅為法人股東一人時, 依公司法或本章程規定, 應由股東會行使之職權由董事會決議之 3. 董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 : (1) 董事會之結構 : 本公司設置董事三至九人, 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 法人為股東時, 得當選為董事, 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 代表人有數人時, 得分別當選 ; 任期為三年, 得連選連任 公司董事應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 技能及素養 本公司現任董事 ( 任期自民國一 0 六年六月十六日至民國一 0 九年六月十五日止 ) 姓名 持有股數及主要學 ( 經 ) 歷 ( 詳見 經理公司概況 中 ( 二 ) 所列 4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96 頁 (2) 董事會之獨立性 : 本公司目前雖未設獨立董事, 但董事會執行業務均應依據法令及公司章程為之, 且各董事應忠實執行業務, 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4. 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 (1) 董事會之職責 : 董事會遵照相關法令及公司章程之規定而管理 領導與控制本公司業務方向與經營方針 並須遵循本公司 董事會議事規範 之相關規範執行職務 (2) 經理人之職責 : 本公司設置總經理一人及副總經理若干人, 依董事會之指示執行職務, 並應隨時向董事長及董事會報告重要業務決定 5. 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之組成 職責及獨立性 (1) 監察人之組成 : 本公司目前設置監察人一人, 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法人為股東時, 得當選為監察人, 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監察人, 代表人有數人時, 得分別當選, 監察人之任期均為三年, 連選者得連任 選任時 現在 職稱 姓名 選任日期 任期 持有股份股份持股 持有股份股份持股 主要經 ( 學 ) 歷 備註 數額 比率 數額 比率 監察人洪瑞鴻 ,000, ,000, 現任國泰金控財務處經理 東吳大學會計系 國泰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代表人 第 110 頁

118 (2) 監察人之職責 : 1) 查核公司財務狀況 2) 審查並稽核會計簿冊及文件 3) 其他依法令所授予之職權 (3) 監察人之獨立性 : 本公司目前設置監察人未設審計委員會 監察人除依公司法行使職權外, 尚得列席董事會會議陳述意見, 但無表決權 監察人查核帳簿表冊時應簽名或加蓋其印章, 並提出報告於股東會 監察人對於前項所定事務, 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或會計師辦理之 6.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結構及政策, 以及其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本公司由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 全體董事 監察人之報酬由該法人股東依參酌其貢獻價值, 依同業通常水準支給議定之, 並得給付相當之交通費或其他津貼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報酬, 由董事會參酌其貢獻價值, 依同業通常水準核定 薪酬給付準則, 授權董事長於準則範圍內核定之 7. 董事 監察人之進修情形 本公司不定期將董監事進修之相關函文及課程資料提供予全體董監事參閱, 本屆董監事進修情形如下 : 職稱姓名課程名稱進修日期 Board of Director Woody Bradford American Council of Life Insurers ( ACLI ) Executive Roundtable Conference Board of Director Bo Kratz Conning internal webinar 董事長張錫 UBS Greater China Conference 2017 Shanghai Board member Board member Board member Bo Kratz SITE Spring media lunch/press conference Bo Kratz SFC Online Portal Training Bo Kratz Asia Institute CEO Dinner 董事長 張錫 資誠金融產業諮詢委員會議 董事長 張錫 第九屆兩岸四地養老保險研討會籌備座談 董事長 張錫 債券研究聯合例會 董事 張雍川 台灣 ETF 論壇 ETFs in Taiwan: Growth, Innovation and Outlook 董事長 張錫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與監理沙盒 研討會 董事長 張錫 台北大學職場軟實力課程演講 董事長 張錫 富達投信亞洲區高階主管會演講 董事長 張錫 中央大學財金系企業導師活動 董事長 張錫 AOIFA 亞大基金年會 第 111 頁

119 職稱 姓名 課程名稱 進修日期 董事長 張錫 高齡產業及生態農場座談 董事 張雍川 國泰投信法規包班 - 投信投顧事業公司治理 董事 江志平 高階經理班 - 期貨信託在職 董事 江志平 國泰投信法規包班 - 投信投顧事業公司治理 董事 黃國忠 統一論壇 董事 黃國忠 元富論壇 董事 黃國忠 日盛論壇 董事 黃國忠 富邦論壇 董事 黃國忠 國泰論壇 董事 王怡聰 美林論壇 ~ Board of Director Board of Director Board of Director Board of Director Board of Director Board of Director Board of Director Woody Bradford Woody Bradford Woody Bradford Woody Bradford Woody Bradford Woody Bradford Woody Bradford IT Training Passphrases Whistleblower Rule Compliance Web-based Training IT Training Passphrases CFA's Financial Analyst Journal Industry Publication Anti-Bribery and Anti-Corruption (UK and Europe) Preventing Market Abuse (UK and Europe) Conflicts of Interest (Global) Board of Director Bo Kratz Citi Client Advisory Board for Investment Managers in Asia Pacific (in-person attendance) Board of Director Bo Kratz FundForum Asia 2017 (one of the panelists and in-person attendance at other sessions) Board of Director Board of Director Bo Kratz Anti-Bribery and Corruption (Asia Pacific) Bo Kratz Conflicts of Interest - Game-based Assessment (Asia Pacific) Board of Director Bo Kratz Insider Trading - Game-based Assessment (Asia Pacific) Board of Director Bo Kratz Conflicts of Interest (Global) Board of Bo Kratz Market Conduct (Global) 第 112 頁

120 職稱 姓名 課程名稱 進修日期 Director 董事長 張錫 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基金風管實務演講 董事長 張錫 經濟 50 大論壇 全球新變局經濟新路徑 董事長 張錫 J.P. Morgan Pensions Forum 董事長 張錫 FundForum Asia 2017 Hong Kong 董事長 張錫 2017 台灣金融服務產業展望研討會 董事 張雍川 金融列車 - 熟手篇 ETF 讓您脫胎換骨 Board of Director Board of Director Woody Bradford Woody Bradford Securing Today s Online Kids th CFA Institute Annual Conference 董事長 張錫 中央大學企業導師軟實力演講 董事長 張錫 大專院校 105 學年度公益 金融講堂 ( 成功大學 ) 董事長 張錫 2017 上半年國際資產管理論壇 董事長 張錫 海峽金融論壇綠色金融交流座談會 董事 黃國忠 富邦論壇 董事長 張錫 成功大學 EMBA 投資經驗分享演講 董事長 張錫 JP Morgan Fintech Training 董事長 張錫 2017 元大創富論壇 董事長 張錫 上海中英財經論壇 董事長 張錫 日盛證券 下半年投資展望 主講 董事長 張錫 韋萊韜悅 人工智慧時代, 策略創新鏈接組織新未來 CEO 早餐會 董事長 張錫 群益期貨 20 周年外匯高峰會 董事 張雍川 國泰投信金融列車 -Big Data 實務體驗營 董事 張雍川 Financial Times 北京中國保險高峰論壇 董事 張雍川 群益期貨 -20 周年外匯高峰會 Board of Director Board of Director Board of Director Woody Bradford Woody Bradford Woody Bradford Safer Web Browsing FINRA Registered Representative Continuing Education Anti-Money Laundering Regulations and Ramifications Board member Bo Kratz Safer Web Browsing Board member Bo Kratz Insurance Asse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of China ( IAMAC ) event on Overseas Practice of Asset Liability Management for Insurance Companies and Case Studies on Localization (one of the presenters) 第 113 頁

121 職稱 姓名 課程名稱 進修日期 董事長 張錫 證基會 課程講席: 全球及我國資產管理業現況與未來發展 董事長 張錫 第三屆 GMA 新訓演講 董事長 張錫 金融列車 :FinTech 發展與未來趨勢及挑戰 董事長 張錫 暑期實習生職場軟實力演講 董事長 張錫 Fintech CEO 高峰論壇 董事 張錫 國泰集團高階主管聯誼會暨專題演講 董事長 張錫 全台必修不老學 國際論壇 董事長 張錫 證基會 政府基金運作目標與績效評估座談會 董事長 張錫 TaFED 讀書會活動 董事長 張錫 社企的力量 亞洲社會企業創新發展趨勢研討會 董事長 張錫 The Asset 3rd ETF ASIA SUMMIT 董事長 張錫 長壽風險國際研討會 董事長 張錫 發展我國另類投資基金之研究 座談會 董事長 張錫 證基會 [ 資產管理學分班 ] 講席 董事長 張錫 FinTech 生態系研究發展聯誼會 董事長 張錫 許遠東基金會財金論壇 董事 張雍川 國泰投信法規包班 - 投信投顧業 FinTech 發展與未來趨勢及挑戰 董事 張雍川 國泰投信暑期實習生演講 - 認識國泰金控與投信之核心價值 董事 張雍川 國泰集團高階主管聯誼會暨專題演講 董事 張雍川 證基會 - 政府基金運作與績效評估座談會 董事 張雍川 The Asset 3rd ETF ASIA SUMMIT 董事 江志平 國泰集團高階主管聯誼會暨專題演講 董事 黃國忠 國泰集團高階主管聯誼會暨專題演講 董事 黃國忠 元富論壇 董事 黃國忠 瑞信論壇 董事 黃國忠 KGI 論壇 董事 黃國忠 富邦論壇 董事 黃國忠 國泰論壇 董事 王怡聰 董監進修課程 - 內線交易之偵防與因應 董事長 張錫 IIFA 世界基金年會 董事長 張錫 CFA 台灣投資菁英高峰論壇 董事長 張錫 2017 大師論壇 董事長 張錫 商周 趨勢 轉型 大驅力 CEO 早餐會 第 114 頁

122 職稱姓名課程名稱進修日期 董事長張錫第九屆 兩岸四地養老保險與退休基金制度管理研討會 董事長 張錫 我國參與亞洲區域基金護照 (ARFP) 之影響評估與因應策略 座談會 董事長 張錫 大橋扶輪社 Wealth & Health 演講 董事長 張錫 韋萊韜悅 數位轉型, 智慧人才爭奪戰 CEO 早餐會 董事長 張錫 防制洗錢暨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課程 董事長 張錫 國泰金控氣候變遷論壇 董事 張雍川 Fincial Times & Conning 合辦 - FT Asia Insurance Summit 董事 張雍川 台灣經濟研究院 - 我國參與亞洲區域基金護照 (ARFP) 之影響評估與因應策略 座談會 董事 張雍川 AAM 第四屆臺灣 ETF 投資論壇上午場與談人 - 有效的 ETF 投資策略 董事 張雍川 國泰集團 年集團董事及監察人防制洗錢暨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課程 董事張雍川國泰金控氣候變遷論壇 董事張雍川經濟日報 - 責任投資 - 公司治理新顯學座談會 與談人 董事江志平再生能源金融高峰會 董事 江志平 國泰集團 年集團董事及監察人防制洗錢暨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課程 董事黃國忠富邦論壇 董事 黃國忠 國泰集團 年集團董事及監察人防制洗錢暨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課程 董事王怡聰台灣氣候圓桌論壇 Board member Board member Board member Board member Board member Bo Kratz CFA Institute cocktail reception Bo Kratz FT Asia Insurance Summit Bo Kratz Russell Reynolds Investment Management Practice event Bo Kratz Protecting Against Ransomware Bo Kratz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Terrorist Financing (APAC) Board member Bo Kratz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ing Terrorism Financing Training Taiwan Board of Director Woody Bradford FT Asia Insurance Summit Board of Director Woody Bradford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ing Terrorism Financing Training Taiwan Board of Director Woody Bradford Outside Business Activities and Private Securities Transactions 第 115 頁

123 職稱姓名課程名稱進修日期 Board of Director Board of Director Woody Bradford Woody Bradford Protecting Against Ransomware Annual Registered Representative Review Meeting Board member Bo Kratz Cathay United Bank Robo launch media event 董事長 張錫 元智大學金融講堂 : 投信投顧業概論 董事長 張錫 國泰集團高階主管聯誼會暨專題演講 董事長 張錫 亞太生技投資論壇 董事長 張錫 富達國際資產管理研討會 董事長 張錫 台北商業大學 人生勝利方程式 演講 董事長 張錫 CS 創客博覽會團訓 董事長 張錫 2017 推動 5+2 產業政策暨風險管理研討會 董事 張雍川 國泰集團高階主管聯誼會暨專題演講 董事 張雍川 天下雜誌暨國泰投信合辦 全球經濟展望論壇 董事 張雍川 國泰投信 - CS 創客博覽會 團訓 董事 江志平 國泰集團高階主管聯誼會暨專題演講 董事 黃國忠 永豐論壇 董事 黃國忠 CS 團訓 董事 王怡聰 2018 天下雜誌全球趨勢前瞻論壇演講 Board member Board member Bo Kratz Conning Asia Pacific annual compliance training Bo Kratz Asia Institute CEO Dinner Board of Director Woody Bradford Creating a Cyber Secure Home Board of Director Woody Bradford Kaplan Financial Education Series 24 Registered Representative Classroom Training 董事長 張錫 UBS Greater China Conference 董事長 張錫 2018 國際總經展望座談會 董事長 張錫 ETF 策略交易論壇 董事長 張錫 台灣私募股權基金研討會 董事 張雍川 政大商學院闊思論壇 - 私募股權基金介紹與基礎建設投資 主講人 + 與談人 董事 張雍川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 台灣私募股權基金研討會 董事黃國忠合庫論壇 董事王怡聰 2018 天下經濟論壇 第 116 頁

124 職稱姓名課程名稱進修日期 Board member Bo Kratz Citi Client Advisory Board for Investment Managers in Asia Pacific 董事長 張錫 金融創新與產業聚落論壇 董事長 張錫 2018 年資誠 CSR 研討會 _ 從 SRI 發現投資新價值 董事長 張錫 資產管理洗錢防制及法令遵循研討會 董事長 張錫 ESG 責任投資論壇 董事長 張錫 商周 X 微軟 數位維新即戰攻略 企業高峰分享會 董事長 張錫 台灣生技資本市場新契機論壇 董事 張雍川 2018 年資誠 CSR 研討會 - 從 SRI 發現投資新價值 與談人 董事 張雍川 FinEX Asia 國際研討會 - 迎接監理沙盒金融科技創新年代 董事黃國忠美林論壇 利害關係人之權利與關係 (1) 本公司訂有 董事會處理利害關係人授信以外交易之程序 以茲遵循, 摘要說明如下 : 1) 制定目的及依據 : 為落實執行金融控股公司法 ( 以下簡稱 金控法 ) 第四十五條有關對利害關係人為授信以外交易 ( 以下簡稱 利害關係人交易 ), 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規定, 特依據國泰金控之相關規範訂定交易程序 2) 董事決議之原則 : 利害關係人交易應不損及本公司經營之安全穩健, 且不違反董事之忠實義務 ; 董事為決議時應以本公司之利益為第一優先, 不得濫用其職位犧牲公司之利益圖利自己, 並應避免利益衝突 董事會對於涉及特定董事潛在利益衝突案件為決議時, 與決議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之董事, 其利益迴避及表決權數之計算, 應符合法令規定 3) 利害關係人交易提報董事會時, 應檢具下列書面文件, 供董事會為決議之參考, 並應於董事會作成決議前, 對全體董事揭露已存在或潛在之利益衝突 : (a) (b) 預計向利害關係人購買 租賃或出售不動產或其他資產予利害關係人, 應提出交易價格業經獨立評估, 或交易條件不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證明文件供董事會為決議之參考 與利害關係人為前款以外之交易, 應提出交易條件不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證明文件供董事會為決議之參考 但交易無同類對象可供比較時, 得提供交易價格業經獨立評估之證明文件 ( 由會計師 財務顧問 鑑定估價師等專業公正之第三人就交易價格所出具之獨立評估意見 ) 或會計師出具交易價格係為會計上合理成本或費用之意見書 4) 董事會議事錄 :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利害關係人交易, 應於議事錄中載明下列事項 : (a) (b) 董事會於作成決議前, 對全體董事揭露已存在或潛在之利益衝突 董事會作成相關決議之理由 5) 本規範之訂定 修正或廢止應經董事會同意 (2) 本公司利害關係人詳見 經理公司概況 中 ( 三 ) 所列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97 頁 9. 風險管理資訊 (1) 本公司設有專責獨立之風險管理處, 負責監控本公司經營業務之投資風險與決策風險, 且為落實 第 117 頁

125 風險管理制度, 本公司於董事會下設置風險管理委員會, 以有效規劃 監督 及執行本公司之風 險管理事務 (2) 本公司為建立執行風險管理作業之準則, 訂定 風險管理政策, 目的在於規範本公司之風險管 理要點 措施 及運作程序, 以辨明及監管各項風險, 範圍則包括風險管理文化 風險管理組織 架構 風險管理作業流程與風險量化管理 10. 對於法令規範資訊公開事項之詳細辦理情形 (1) 每年二月底前將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及本公司網站 (2) 每年三月底前將公司年度財務報告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及本公司網站 (3) 每季終了一個月內更新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 按季更新或不定期修正公開說明書者, 於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更新或修正後公開說明書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及本公司網站 (4) 本公司將公司及所經理之各基金相關資訊詳實即時且正確揭露於本公司網站, 以利股東 投資 人及利害關係人等參考 網站亦設有專人負責維護並即時更新, 務求揭露資料之詳實正確 (5) 屬於重大訊息應揭露事項, 悉依據國泰金控暨其子公司重大訊息之發布程序及相關管理機制辦 理 (6) 所有應公開之資訊皆已依相關法定方式予以揭露 (7) 資訊揭露處所 1) 本公司網站 : 2) 公開資訊觀測站 :mops.twse.com.tw 3) 投信投顧公會網站 : 4) 本公司 銷售機構及其全省分支機構均備有基金公開說明書 11. 公司治理之運作情形和公司本身訂定之公司治理相關規範之差距與原因 項目 運作情形 與公司治理相關規範之差距與原因 一 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 一 ) 公司處理股東建議或糾紛等問題之方式 ( 二 ) 公司掌握實際控制公司之主要股東及主要股東之最終控制者名單之情形 ( 三 ) 公司建立與關係企業風險控管機制及防火牆之方式二 董事會之組成及職責 本公司現為金控子公司,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為本公司唯一股東, 並無一般公司處理股東建議及爭議事項之處理 本公司目前為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00% 持股之子公司 本公司遵循相關規範, 訂有各項與利害關係人交易之管理政策及內部規範等制度或規章辦法, 並配合建置利害關係人資料庫, 各部門於進行交易時皆需查詢系統, 以執行關係企業風險控管機制 ; 本公司並已訂定 防火牆政策 以建立關係企業防火牆 無 無 無 第 118 頁

126 項目運作情形與公司治理相關規範之差距與原因 ( 一 ) 公司設置獨立董事之情形 ( 二 ) 定期評估簽證會計師獨立性之情形三 監察人之組成及職責 ( 一 ) 公司設置獨立監察人之情形 ( 二 ) 監察人與公司之員工及股東溝通之情形四 建立與利害關係人溝通管道之情形五 資訊公開 ( 一 ) 公司架設網站, 揭露財務業務及公司治理資訊之情形 公司尚未設置獨立董事本公司固定每五年評估簽證會計師獨立性, 並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 查其未擔任本公司董事或監察人, 亦非本公司股東, 且未於本公司支薪, 非為利害關係人, 應具備獨立性 第二屆第八次董事會 第四屆第四次董事會 第五屆第三次董事會 : 配合金控政策變更本公司之公司財務報告及稅務簽證會計師事務所, 由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黃建澤會計師擔任, 評估其應具獨立性 第五屆第二十二次 - 定期評估聘任會計師之獨立性公司尚未設置獨立監察人溝通情形正常本公司設有官方網站及客戶服務部, 利害關係人可透過電話 網站 信函等多重管道與本公司溝通 ; 內部員工亦有順暢之溝通管道 有關財務業務及公司治理之資訊, 依規定輸入指定網站, 另於本公司網站中含有公司簡介 基金簡介及最新消息等相關資訊, 本公司網址 : 本公司雖未設置獨立董事, 但歷年董事會之運作均依照法令 公司章程規定及股東會決議行使職權 所有董事除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專業知識 技能及素養外 均本著忠實誠信原則及注意義務, 為所有股東創造最大利益 因目前尚無強制要求設置獨立董事之法規, 將視日後法令規定辦理 無監察人本身之職責即依公司法規定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核查核財務表冊, 本著誠信原則, 發揮其監督功能 無無無 第 119 頁

127 項目運作情形與公司治理相關規範之差距與原因 ( 二 ) 公司採行其他資訊揭露之方式六 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及其他各類功能委員會之運作情形 本公司設置發言人並落實發言人制度, 除於規定期限內依法令規範揭露相關事項外, 各部門依其職權將各項應揭露資訊送交金控代為發佈 無 無本公司目前設置董事七人 監察人一人, 隨時得依營運需要, 充分溝通並召開會議, 對於董事會之主要任務及監督管理公司功能, 均能充分執行 12. 關係人交易相關資訊 : 詳見後附 財務報表 附註所述之關係人交易之資料 13. 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1) 本公司隨時注意國內公司治理制度之發展, 據以檢討改進公司所建置之相關制度, 以提昇公司治理成效 (2) 本公司之公司治理相關資訊均揭露於公司網站或各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3)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多能適時出席董事會議, 且董事對於有利害關係議案均能遵循迴避之原則 (4) 基金經理人酬金結構及政策 ( 註 ) 本政策係為將本公司之酬金誘因 投資人利益 與風險調整後的實質報酬之間的利益予以一致化, 以提升投資人利益價值與本公司整體的長期穩健發展 1) 依據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經理人酬金核定守則 2) 適用對象 : 基金經理人 3) 本政策所稱之酬金範圍如下 : i) 報酬 : 包括薪資 職務加給 退職退休金 離職金及其他各類獎金 ii) 酬勞 : 員工紅利 iii) 業務執行費 : 包括車馬費 配車及各種津貼 4) 本政策之訂定原則如下 : i) 參酌董事會之建議, 設定基金績效目標, 並將特定風險因素列入考量 ii) iii) iv) 依據未來風險調整後之基金長期績效, 訂定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或結構與制度 本公司董事會將參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 之相關規定, 負責審視基金經理人之酬金政策 酬金獎勵制度不應引導基金經理人為追求酬金而從事有損害投資人權益之虞的投資或交易行為, 公司並應定期審視基金經理人酬金獎勵制度與績效表現, 以確保其符合公司之風險胃納 v) 基金經理人之酬金支付時間, 應配合未來風險調整後之獲利, 以避免公司於支付酬金後卻蒙受損失之不當情事 依據績效表現發放之酬金獎勵應採長期誘發機制, 將該酬金內容之適當比率以遞延方式支付 vi) 於評估基金經理人對公司獲利之貢獻時, 應依證券投資信託產業之整體狀況及本公司未來之效益水平, 以釐清該績效是否確屬其個人之貢獻 第 120 頁

128 vii) 基金經理人之離職金約定應依據已實現且風險調整後之績效予以訂定, 以避免短期任職後卻領取大額離職金等不當情事 5) 績效考核制度與架構 : 基金經理人之考核項目設定主要以市場基金排名名次 各基金年度期望報酬達成率及投資研究單位主管評比等各項可以有效評估基金經理人績效之項目為考核之內容 6) 基金經理人酬金結構與政策 : i) 薪資 : 評估基金經理人之學 經歷背景, 及參考市場薪資水準, 給付合理薪資 基本薪資結構包含本薪及伙食費, 新任時以聘書敘薪內容為依據 ii) 獎金 : 本公司獎金分為年終獎金及績效獎金等 a) 年終獎金 : 公司年終獎金依公司獲利狀況提撥並依管理資產及整體經營情況予以調整 年終獎金發放月數則依據績效考核結果分配 b) 績效獎金 : 依據基金長期績效及風險考量為基礎訂定本公司基金績效獎勵辦法, 其架構包括季度 年度 二年度及特殊貢獻, 並以絕對績效 相對績效及得獎項目等為評量獎金核發之依據 註: 本項揭露係依金管會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辦理 第 121 頁

129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主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 ( 本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明 前言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第一條定義本契約所使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 二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三 經理公司 : 指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定義本契約所使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 二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三 經理公司 : 指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空白處填入本基金名稱及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並配合實務修訂 空白處填入本基金名稱 空白處填入經理公司名稱 四 基金保管機構 : 指彰化商業銀行股四 基金保管機構 : 指, 本空白處填入份有限公司, 本於信託關係, 擔任於信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基金保管機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構名稱 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五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 指依其與基金新增保管機構間委託保管契約暨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規定, 受基金保管機構複委託, 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資產之金融機構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增列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定義 七 受益憑證 : 指經理公司為募集本基六 受益憑證 : 指經理公司為募集本基本基金受益 第 122 頁

130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主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 ( 本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金而發行, 用以表彰受益人對本基金所享權利並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登錄專戶之受益權單位數 金而發行, 用以表彰受益人對本基金所享權利之有價證券 明 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九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 指經理公司發行並首次將受益憑證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登錄專戶之日 八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 指經理公司發行並首次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十三 營業日 : 指經理公司總公司營業十二 營業日 : 指 所在縣市之銀行營業日 但本基金投資債券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遇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時, 該停止交易日視為非營業日 前述所稱 一定比例 及達該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別或地區別及其例假日,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辦理 明訂本基金營業日定義 十五 計算日 : 指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規定, 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本基金每營業日之淨資產價值於所有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交易完成後計算之 十四 計算日 : 指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規配合實務增定, 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訂但書 值之營業日 刪除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十五 收益平準金 : 指自本基金成立日本基金可分起, 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配收益不涉產價值中, 相當於原受益人可分及收益平準配之收益金額 金 十六 買回日 :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十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或類似業務之公司或機構 二十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或類似業務之公司或機構 十六 買回日 :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配合實務修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訂 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十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法令規配合實務修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訂 務之機構 二十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 依法令規定配合實務修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訂 構 二十一 證券交易所 : 指臺灣證券交易二十一 證券交易所 : 指台灣證券交易明確定義證 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 所股份有限公司 券交易所 第 123 頁

131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主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 ( 本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明 二十二 店頭市場 : 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金管會所核准投資之外國店頭市場 二十二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指財團法明確定義店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頭市場 心 二十八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 指本基金新增所發行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分為新臺幣計價 A 類型受益權單位 ( 不分配收益 ) 新臺幣計價 B 類型受益權單位 ( 分配收益 ) 新臺幣計價 NB 類型受益權單位 ( 分配收益 ) 美元計價 A 類型受益權單位 ( 不分配收益 ) 美元計價 B 類型受益權單位 ( 分配收益 ) 及美元計價 NB 類型受益權單位 ( 分配收益 ) 二十九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指本新增基金所發行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分為新臺幣計價 A 類型受益權單位 ( 不分配收益 ) 新臺幣計價 B 類型受益權單位 ( 分配收益 ) 及新臺幣計價 NB 類型受益權單位 ( 分配收益 ) 三十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指本基金新增所發行之美元計價 A 類型受益權單位 ( 不分配收益 ) 美元計價 B 類型受益權單位 ( 分配收益 ) 及美元計價 NB 類型受益權單位 ( 分配收益 ) 三十一 基準貨幣 : 指用以計算本基金新增淨資產價值之貨幣單位, 本基金基準貨幣為新臺幣 三十二 基準受益權單位 : 指用以換算新增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及計算本基金總受益權單位數之依據, 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本基金為多幣別基金, 明訂本基金所包含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定義 本基金為多幣別基金, 明訂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定義 本基金為多幣別基金, 明訂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定義 本基金為多幣別基金, 明訂本基金基準貨幣之定義 本基金為多幣別基金, 明訂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之定義 三十三 問題公司債 : 指本基金持有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列問題公司債發行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 二十八 問題公司債 : 指本基金持有每酌修文字 一問題公司債發行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 刪除 二十九 問題發行公司 : 指本基金持有 問題公司之公司債發行公司具有附債處理規則 件一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已由金管會所定事由者 核定, 並由投信投顧公會 第 124 頁

132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主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 ( 本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明 發佈, 故不列為本契約附件 三十五 境外基金 : 指外國基金管理機新增 配 合 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增訂 三十六 國泰優勢收益傘型基金 : 指國新增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包括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等二檔子基金 本基金為傘型基金之子基金, 明訂傘型基金之定義 第二條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一 本基金為債券型並分別以新臺幣及一 本基金為債券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空白處填入 美元計價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國 名為 ( 經理公司簡稱 )( 基金名稱 ) 本基金名稱 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及計價幣別 二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二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或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 ; 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或有本契約應終止情事時, 本契約即為終止 第三條本基金總面額本基金總面額一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一 投資於國內外者適用 值新臺幣貳佰億元, 最低為等值新臺幣參億元 其中, ( 一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 二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壹佰億元,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以每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按募集期間最末日當日依本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之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計價貨幣與新臺幣之匯率換算後得出 具體面額於首次銷售日後 投資於國內者適用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 元, 最低為新臺幣 元 ( 不得低於新臺幣參億元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單位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核准後, 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 ( 一 )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報送件日屆滿一個月 ( 二 ) 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明訂本基金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最高及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有關追加募集條件之規定移列至本條第 3 項 第 125 頁

133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主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 ( 本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揭露於公開說明書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低為新臺幣 元 ( 不得低於新臺幣參億元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明 二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一受益權新增單位得換算為一基準受益權單位 有關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最高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三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 於符合法令所規定之條件時, 得辦理追加募集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新增 明訂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方式 由本條第 1 項後段文字移列, 並修訂文字以保留彈性 四 本基金經金管會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前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或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最高淨發行總面額或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追加發行時亦同 二 投資於國內外者適用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請核准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前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及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追加發行時亦同 投資於國內者適用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請核准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本基金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配合實務修訂 五 本基金之各類型受益權, 按各類型三 本基金之受益權, 按已發行受益權配合本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每各類型受益 第 126 頁

134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主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 ( 本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割 ; 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 收益之分配權 ( 僅限 B 類型及 N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得享有收益之分配權 ) 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權單位修訂 金受償權 收益之分配權 受益人明訂僅限 B 類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型及 NB 類型法令規定之權利 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收益之分配權 明 六 本基金召開全體受益人會議或跨類新增型受益人會議時,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按本條第二項換算為基準受益權單位數, 進行出席數及投票數之計算 第四條受益憑證之發行 一 本基金受益憑證分為六類型發行, 新增即新臺幣計價 A 類型受益憑證 新臺幣計價 B 類型受益憑證 新臺幣計價 NB 類型受益憑證 美元計價 A 類型受益憑證 美元計價 B 類型受益憑證及美元計價 NB 類型受益憑證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受益憑證之發行 增列召開受全體或跨類型受益人會議時,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應換算為基準受益權單位數之規定 配合本契約第 1 條第 28 項定義增訂, 其後項次調整 二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三 各類型受益憑證分別表彰各類型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 一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配合實務修會之事先核准後, 於開始訂 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二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 位 受益人得請求分割受益憑證, 但分割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空白處填入受益權單位數計算單位 ;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故刪除受益憑證分割之相關規定 四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三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刪除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七 本基金除採無實體發行者, 應依第本基金受益十項規定辦理外, 經理公司應於本憑證採無實基金成立日起三十日內依金管會體發行 第 127 頁

135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主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 ( 本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規定格式及應記載事項, 製作實體受益憑證, 並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發行 明 刪除 八 受益憑證應編號, 並應記載證券投本基金受益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規定應記載憑證採無實之事項 體發行 八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九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九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 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依規定製作並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十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時, 配合實務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訂 ( 六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刪除 ( 六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 七 )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五條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一 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 申購價金應以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支付, 涉及結匯部分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二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一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二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 配合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含外幣級別受益權單位, 依金管會 證期 ( 投 ) 字第 號令及 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 增訂後段規定及酌修文字 本基金為多幣別基金, 增列部分類型 第 128 頁

136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主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 ( 本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日 ), 每受益權單位以面額為發行價格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明 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時之發行價格計算方式 ( 三 ) 本基金成立後, 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該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為經理公司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之銷售價格 前述銷售價格係按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淨值依本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之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計價貨幣與基準貨幣之匯率換算後, 乘上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計算 新增 四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費 ) 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費 ) 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適用之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費 )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五 經理公司得自行銷售或委任基金銷售機構, 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四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五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 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本基金 N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為遞延手續費, 空白處填入最高手續費費率 配合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以下簡稱 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第 10 條第 1 項修訂 六 本基金之申購, 應符合下列規定 : 六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配合 基金募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各類型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集發行銷售受益權單位之特性, 訂定其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及其申購或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買回作業程 第 129 頁

137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主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 ( 本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受理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本基金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若因不同級別而有差異者, 經理公司應基於公平對待投資人及不影響投資人權益原則辦理, 並於公開說明書及銷售文件充分揭露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 二 )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基金銷售機構 除經理公司及特定金錢信託方式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專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 三 ) 申購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三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 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序 第 18 條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及實務修訂 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明 第 130 頁

138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主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 ( 本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 四 ) 申購本基金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外幣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四十七之三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 五 ) 基金銷售機構之款項收付作業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者,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 或取得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 六 ) 受益人申請以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金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本基金之單位數 涉及不同外幣兌換時, 經理公司應於公開說明書 明 第 131 頁

139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主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 ( 本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揭露經理公司辦理有關兌換流程及匯率採用依據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明 七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以下簡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規定辦理, 並載明於最新公開說明書,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八 本基金成立日前 ( 含當日 ), 申購人每次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如下, 但以經理公司任一基金之買回價金 分配收益價金轉申購本基金或透過特定金錢信託 投資型保單方式申購本基金或與經理公司另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 一 ) 新臺幣計價 A 類型受益權單位 : 新臺幣參萬元 ; ( 二 ) 新臺幣計價 B 類型及 NB 類型受益權單位 : 新臺幣壹拾萬元 ; ( 三 ) 美元計價 A 類型受益權單位 : 美元壹仟元 ; ( 四 ) 美元計價 B 類型及 NB 類型受益權單位 : 美元伍仟元 第六條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七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八 自募集日起 日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 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 配合 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及實務修訂 明訂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募集期間最低申購發行價額, 並增訂但書規定 一 發行實體受益憑證, 應經簽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二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事項, 準用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規定 第 132 頁

140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主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 ( 本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明 第七條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整 當國泰優勢收益傘型基金之二檔子基金中任一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 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基金即不成立, 本基金亦為不成立 三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其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利息之計算方式及位數依基金保管機構計價幣別外匯活期存款利息計算方式辦理, 經理公司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四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第八條受益憑證之轉讓 二 受益憑證為有價證券, 得由受益人自由轉讓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經經理公司及其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 元整 三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載明基金成立條件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 以下簡稱 基金管理辦法 ) 第 24 條增訂傘型基金之成立條件 配合 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第 15 條及實務修正 四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配合實務修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訂 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受益憑證之轉讓 二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受益憑證, 並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並與本條第 3 項原條文前半段規定合併 刪除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三 受益憑證為有價證券, 得由受益人本基金受益背書交付自由轉讓 受益憑證得分憑證採無實割轉讓, 但分割轉讓後換發之每一體發行 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四 國泰優勢收益傘型基金之二檔子基新增金間不得有自動轉換機制, 如有轉換應由投資人申請方得辦理 子基 配合基金管理辦法第 24 條增訂傘型 第 133 頁

141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主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 ( 本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金間之轉換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明 基金之限制 第九條本基金之資產 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彰化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專戶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本基金外幣計價幣別開立上述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本基金之資產 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受託保管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 得簡稱為 專戶 基金 空白處填入基金專戶名稱及簡稱 增訂本基金應配合外幣計價幣別開立專戶並依本基金投資範圍增訂但書規定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 四 )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 僅 B 類型及 N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得享有 ) ( 七 )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基金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 四 )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明訂僅限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收益分配所生之利息 配合本契約 ( 七 )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銷售機第 1 條第 10 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項定義修訂 五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新增 配合實務增訂 第十條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 一 )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 一 )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 第 134 頁

142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主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 ( 本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金融機構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 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本基金保管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費採固定費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率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明 配合實務增訂 配合第 1 條第 21 項定義修正 刪除 (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 四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本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 五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 ( 四 )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本基金不辦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由理短期借款 經理公司依相關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 設定費 手續費與保管機構為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事務之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 ; ( 五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配合實務修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訂 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本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 六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本基金不辦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理短期借款 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 第 135 頁

143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主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 ( 本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五項 第十二項及第十三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管 處分 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四項 第十項及第十一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配合項次變更修訂 明 二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三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他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二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三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配合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修訂 款次調整 四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於計算每受新增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其他必要情形時, 應分別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可歸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產生之費用及損益, 由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承擔 五 各項費用之支付幣別, 依市場實務或協議之議訂幣別進行 新增 明訂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應分別計算, 並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明訂費用支付幣別, 依市場實務或協議之議訂幣別進行 第十一條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一 受益人得依本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 二 ) 收益分配權 ( 僅 B 類型及 N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得享有並行使本款收益分配權 ) 第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三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一 受益人得依本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 二 ) 收益分配權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明訂僅限 B 類型及 N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收益分配權 三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配合實務修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訂 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 第 136 頁

144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主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 ( 本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明 四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七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應依申購人之要求, 提供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八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除下列第 ( 二 ) 款至第 ( 四 ) 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 三 ) 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費 ) 九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十二 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 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或證券集中保管事 四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配合實務修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之權, 並訂 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七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八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 三 ) 申購手續費 配合 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第 14 條修正 文字及標點符號調整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含遞延手續費 九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配合實務修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證券訂 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十二 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配合實務修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訂 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 第 137 頁

145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主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 ( 本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業 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明 十七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停業 十七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配合本契約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第 24 條第 1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項第 2 款修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正, 使相關規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定一致 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資信託事業經理 十八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十九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十八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十九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配合本契約第 24 條第 1 項第 3 款修正, 使相關規定一致 配合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修訂 二十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新增中揭露 : ( 一 )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別以新臺幣及美元作為計價貨幣, 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付均以投資人所申購或買回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為之 ( 二 ) 可歸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產生之費用及損益, 由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承擔 ( 三 ) 本基金基準貨幣及匯率換算風險 ( 四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面額之計算方式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幣別與面額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本基金含外幣級別受益權單位, 配合明訂經理公司之揭露義務及內容 第 138 頁

146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主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 ( 本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明 第十三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一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申購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二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本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一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配合實務修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訂 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二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配合實務修顧問法相關法令 本契約之訂 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本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新增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 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 一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 三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配合本基金投資範圍增訂相關規定 第 139 頁

147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主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 ( 本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明 五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金融機構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四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配合本契約第 1 條第 21 項定義及實務修訂 六 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應履行新增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配合本基金投資範圍增訂相關規定 七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證券集中保管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八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之收益分配數據, 辦理本基金 B 類型及 NB 類型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給付之事務 五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六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之收益分配數據, 擔任本基金收益分配之給付人與扣繳義務人, 執行收益分配之事務 配合實務修訂 本基金保管費採固定費率 配合實務作業修訂, 扣繳義務人應為經理公司 九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七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配合本基金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各類型受益 權單位修訂 ( 一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 一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4) 給付依本契約應分配予 B 類型及 NB 類型受益權單 (4) 給付依本契約應分配予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第 140 頁

148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主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 ( 本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位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明 ( 二 ) 於本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各類型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 二 ) 於本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約定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通知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置 十五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第十四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一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獲取中長期之投資利得及收益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 一 ) 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 : 中華民國境內之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無擔保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承銷中之公司債 ) 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於 九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依本基金投資範圍增訂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監督義務 十三 基金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配合實務修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訂 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一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增訂 第 141 頁

149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主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 ( 本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債券型 ( 含固定收益型 ) 及貨幣市場型基金受益憑證 ( 含槓桿型 ETF 反向型 ETF) ( 二 ) 外國之有價證券 : 1 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國家或地區進行交易, 並由外國國家或地區或機構所保證 發行 承銷或註冊掛牌之債券 ( 含政府公債 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金融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2 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債券型及貨幣市場型境外基金 ; 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債券型及貨幣市場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含槓桿型 ETF 反向型 ETF) ( 三 ) 本基金整體債券投資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ㄧ年以上 但本基金成立未滿三個月或本契約終止前一個月者, 不在此限 ( 四 )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應符合下列投資比例之限制 : 1 投資於 優先擔保債券 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以上 ; 所謂 優先擔保債券 係指具有擔保品且受償順序優於次順位債權之債券 2 投資於 高收益債券 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以上 ; 且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 明 第 142 頁

150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主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 ( 本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等機構評定等級者, 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 含 ),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3 本基金所持有之任一高收益債券, 嗣後如因信用評等機構調升信用評等等級達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以上者, 本基金得繼續持有之, 惟不計入前述 2 所訂高收益債券之投資比例 ; 若因前述信用評等等級調升或有關法令或規定修正高收益債券之規定, 致違反本基金投資比例之限制時, 本基金將於前開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 以符合前述 2 所定投資比例之限制 ( 五 ) 所謂 高收益債券 係指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或未經評等之外國債券 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詳如最新公開說明書,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六 ) 前述第 ( 二 ) 款之債券, 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市或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依修正後之規定 明 第 143 頁

151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主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 ( 本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七 )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第 ( 四 ) 款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 : 1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 或 2 依本基金最近結算日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資產比重計算, 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任一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有下列任一情形發生時 : (1)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政治性與經濟性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 ( 如政變 戰爭 能源危機 金融危機 恐怖事件等 ) 法令政策改變及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 造成該國或地區金融市場暫停交易 (2)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出資金 (3)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單日兌美元匯率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五 ( 八 ) 俟前述第 ( 七 ) 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前述第 ( 四 ) 款之比例限制 明 二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金融機二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增列法令規構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定之但書 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保管機構處理 除法令另有規定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外, 上開資產存放之金融機構 債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定等級以上者 第 144 頁

152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主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 ( 本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明 三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 在投資所在國或地區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四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證券經紀商 六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貨幣 有價證券 利率或指數之期貨或選擇權及利率交換或經金管會專案核准非在交易所進行衍生自貨幣 有價證券 利率或指數之期貨 選擇權或其他金融商品交易等, 但需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三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配合實務修有價證券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訂 外, 應委託證券經紀商, 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四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券經紀配合實務修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訂 金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一般證券經紀商 六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明訂本基金率, 得運用本基金從事 得投資證券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相關商品之內容, 並增列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遵守之相關規定 七 ( 一 )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之目的, 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 外幣間匯率避險 (Proxy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匯率選擇權等 )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匯率避險工具之交易方式, 處理本子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 二 ) 本基金所從事之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係以直接承作銀行所提供之二種外幣間或一籃子 (basket hedge) 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來進行 ( 三 ) 本基金以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幣別計價之資產 ( 包含持有現金部分 ), 於從事換 新增 配合本基金投資範圍增訂 第 145 頁

153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主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 ( 本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之避險操作時, 其價值與期間, 不得超過持有外幣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八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七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明 ( 八 ) 投資於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加計投資於其他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 九 )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 十 ) 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 十一 ) 不得投資於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者, 不在此限 ; ( 十二 ) 投資於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 (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新增新增新增新增新增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 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 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規定增訂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 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增訂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 基金管理辦法第 22 條增訂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 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及 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規定增訂 刪除 ( 八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配合本基金公司債, 該債券應取具 投資範圍, 刪等級以上之信用評等 ; 除信用評等之規定 ( 十四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公 ( 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公司債配合本基金 第 146 頁

154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主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 ( 本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之總金投資範圍, 刪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除信用評等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之規定 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明 ( 十五 ) 投資於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持有之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於條件成就致轉換 認購或交換為股票者, 應於一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 新增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 基金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增訂 ( 十六 )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但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者, 不在此限 ; ( 十七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之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 十九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 ( 十一 )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配合基金管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理辦法第 10 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條增訂 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 ( 十二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之配合本基金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投資範圍, 刪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除信用評等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之規定 分之十, 及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 十四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配合本基金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投資範圍, 刪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除信用評等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之規定 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 第 147 頁

155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主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 ( 本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明 ( 二十 )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 二十一 )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本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 二十二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 二十三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刪除 ( 二十五 )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 ( 十五 )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配合本基金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投資範圍, 刪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除信用評等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之規定 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 十六 )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文字修飾 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 十七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配合本基金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投資範圍, 刪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除信用評等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之規定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上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 十八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配合本基金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投資標的刪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除 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 二十 ) 所投資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配合本基金益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投資範圍, 刪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除信用評等一定等級以上者 ; 之規定 ( 二十一 )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配合本基金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投資標的刪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除 第 148 頁

156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主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 ( 本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本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文字修飾 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明 ( 二十七 ) 投資於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 其相關限制以金管會頒布之最新法令辦理 ; 新增配合 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增訂 ( 二十八 )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 新增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增訂 九 前項第 ( 五 ) 款所稱各基金, 第 ( 九 ) 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十 本條第八項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十一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八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八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第十五條收益分配收益分配一 本基金 A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二 本基金 B 類型及 NB 類型受益權單位非投資於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 ( 不含港澳地區 ) 所得之稅後利息收入, 為各該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上述可分配收益, 由經理公司於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 依本條第三項規定之時 八 前項第 ( 五 ) 款所稱各基金, 包括款次調整 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九 第七項第 ( 九 ) 款至第 ( 十五 ) 款及第 ( 十七 ) 款至第 ( 十九 ) 款規定比例之限制及該項所述之信用評等,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文字修飾及項 款次調整 十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七項各款項次調整 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七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一 本基金投資所得之利息收入 收益平準金 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 為可分配收益 二 基金收益分配以當年度之實際可分配收益餘額為正數方得分配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低於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經理公司不予分配, 如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超過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 明訂本基金 A 類型受益權單位不分配收益 明訂本基金 B 類型及 NB 類型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來源及計算可分配金額之方式 第 149 頁

157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主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 ( 本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間, 按月進行收益分配 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時, 其超過部分併入以後年度之可分配收益 如投資收益之實現與取得有年度之間隔, 或已實現而取得有困難之收益, 於取得時分配之 明 三 本基金 B 類型及 NB 類型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經經理公司作成收益分配決定後, 應於每月結束後之第二十個營業日前 ( 含 ) 分配之 ; 收益分配之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收益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公告 四 本基金 B 類型及 NB 類型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 始得分配 五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按計價幣別開立獨立專戶分別存入,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按其計價幣別分別併入 B 類型或 N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六 本基金 B 類型及 NB 類型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 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分配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但新臺幣計價 B 類型及 NB 類型受益權單位每月收益分配之給付金額未達新臺幣壹仟元時, 或美元計價 B 類型及 NB 類型受益權單位每月收益分配之給付金額未達美元伍拾元時, 收益分配之給付則以受益人為申購人之轉申購其原持有本基金計價幣別 B 類型或 NB 類型受益權單位方式為之 ( 惟受益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或投資型保單方式申購本基金者, 不在此限 ), 且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費 ) 為零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三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應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後, 翌年 月第 個營業日分配之, 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公告 四 可分配收益,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 始得分配 ( 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 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 ) 五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 六 可分配收益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明訂本基金 B 類型及 N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分配方式 本基金 B 類型及 N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未涉及基本利得 明訂本基金 B 類型及 NB 類型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存放方式及孳息應併入 B 類型及 N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明訂本基金 B 類型及 N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給付方式及自動轉申購之規定 第 150 頁

158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主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 ( 本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明 第十六條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一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一 七 (1.70%)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含支付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 受託人之費用及報酬 ) 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二六 (0.26%)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一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加上每筆交割處理費新臺幣 元整,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空白處填入經理公司報酬之計算比率 本基金保管費採固定費率 ; 空白處填入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計算比率 五 經理公司運用所管理之全權委託新增投資專戶投資本基金時, 如委託客戶屬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所定 專業投資機構, 且委託投資資產價值達一定條件以上者, 經理公司得與該客戶約定, 將所收取經理費之一部或全部退還予該全權委託投資專戶 前述 一定條件以上 詳如基金公開說明書 配合基金實務及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說明, 增列經理費得退還全權委託投資專戶之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受益憑證之買回 一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其相關限制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經理公司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辦理受益憑證之買回作業, 並依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受益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 受益憑證之買回 一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 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 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 明訂本基金之買回開始日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部位買回受益權單位數之限制明訂於公開說明書 ; 並依 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第 27 條及本契約第 1 條第 6 項定義修訂 第 151 頁

159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主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 ( 本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本基金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若因不同級別而有差異者, 經理公司應基於公平對待受益人及不影響受益人權益原則辦理, 並於公開說明書及銷售文件充分揭露 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明 二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N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 除依前述規定將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外, 並應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扣除遞延手續費 三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及短線交易之認定標準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二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三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配合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修訂 空白處填入本基金買回費用費率, 並增訂短線交易買回費用之規定 刪除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四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本基金不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得由經理公司依理短期借款 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 且應遵守下列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 一 ) 借款對象以依法得經營辦理放款業務之國內外金融機構為限, 亦得包括本基金之保管機構 ( 二 ) 為給付買回價金之借款期限以三十個營業日為限 ; 為辦理有價證券交割之借款期限以十四個營業日為限 ( 三 ) 借款產生之利息及相關費用由基金資產負擔 ( 四 ) 借款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五 ) 基金借款對象為基金保管機構或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 第 152 頁

160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主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 ( 本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利害關係者, 其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構 ( 六 ) 基金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清償責任以基金資產為限, 受益人應負擔責任以其投資於該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為限 明 刪除五 本基金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本基金不辦如有必要時, 金融機構得於本基金理短期借款 財產上設定權利 四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按所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六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配合實務修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訂 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五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七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本基金受益經理公司亦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經理公司除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憑證採無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體發行 外, 並應於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 七 經理公司除有本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情形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總價金給付之指示不得遲延, 如有遲延給付之情事, 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一 任一營業日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二 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 九 經理公司除有本契約第十八條第一文字修飾 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情形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價金給付之指示不得遲延, 如有遲延之情事, 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一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本基金不辦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理短期借款 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及本契約第十七條第四項第四款所定之借款比例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二 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 第 153 頁 配合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及實務修訂

161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主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 ( 本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明 三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第十九條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之延緩給付 一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本基金部分或全部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 一 ) 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二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部分或全部類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第二十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一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並依下列原則計算之 : ( 一 ) 以基準貨幣計算本基金資產 三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 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經理公司應於撤銷買回申請文件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交付因撤銷買回而換發之受益憑證 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之延緩給付 一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配合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修訂 ( 一 ) 證券交易所 證券櫃檯買賣配合第 1 條第中心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 22 項定義修日而停止交易 ; 訂 二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一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配合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及實務修訂 明訂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原則 第 154 頁

162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主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 ( 本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總額, 減除適用所有類型並且費率相同之相關費用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本基金初步總資產價值 ( 二 ) 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佔本基金資產總額之比例, 計算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初步總資產價值 ( 三 ) 加減專屬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損益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型淨資產價值 ( 四 ) 前款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加總即為本基金以基準貨幣呈現之淨資產價值 ( 五 ) 第 ( 三 ) 款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按本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匯率換算即得出以計價貨幣呈現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明 二 本基金包含不同計價貨幣之受益權單位, 每營業日淨資產價值計算及不同計價貨幣受益權單位淨值換算, 均以基準貨幣與各計價貨幣轉換進行, 故存在匯率換算風險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新增 明訂本基金存在匯率換算風險, 其後項次依序調整 四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但本基金持有問題公司債時, 關於問題公司債之資產計算, 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之 該等計算標準 作業辦法及處理規則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 因時差問題, 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須於次一營業日計算之 ( 計算日 ), 經理公司並應依照下列規定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 ( 一 ) 中華民國之資產 : 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辦理 ( 二 ) 國外債券 : 1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依序由彭博 三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但本基金持有問題公司債時, 關於問題公司債之資產計算, 依附件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及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配合實務及本基金投資範圍修訂 第 155 頁

163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主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 ( 本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資訊 (Bloomberg)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所取得之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2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三 ) 國外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1 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交易者 :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示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非證券交易所或非店頭市場交易者 : 以計算日營業時間內取得各基金經理公司之單位或股份之淨值為準, 計算日無法取得淨值者, 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示之淨值代之, 如仍無淨值者, 則以最近淨值代之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 四 ) 國外證券相關商品 : 1 證券交易所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點三十分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示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非證券交易所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點三十分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示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最近價格為準 2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點三十分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示之最 明 第 156 頁

164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主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 ( 本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近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 五 ) 匯率兌換 : 依本契約第三十條規定辦理 明 第二十一條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 一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應按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分別計算及公告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 新增 明訂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應分別計算及公告 二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除以該類型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各計價幣別 元 以下小數第四位 三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一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新臺幣元以下小數第四位 二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明訂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值之計算方式 配合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修訂 四 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新增為零者,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前一營業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銷售價格 明訂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為零時, 經理公司應揭露前一營業日每單位銷售價格之方式 第二十二條 經理公司之更換經理公司之更換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承受 移轉或更換經理公司 : 後, 更換經理公司 : ( 四 )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致不能繼續從事基金有關業務者, 經理公司應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基金有關業務, 並經金管會核准 ; 經理公司不能依前述規定辦理者, 由金管會指定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 ; 受指定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除有正當理由, 報經金管會核准者外, 不得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96 條修訂 配合本契約 ( 四 )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第 12 條第 17 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項及證券投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資信託及顧理公司之職務者 問法第 96 條修訂 第 157 頁

165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主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 ( 本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拒絕 明 第二十三條 四 經理公司之承受 移轉或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承受 移轉或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四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96 條修訂 配合基金管理辦法第 63 條修訂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致不能繼續從事基金保管業務者, 經理公司應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基金保管業務, 並經金管會核准 ; 經理公司不能依前述規定辦理者, 由金管會指定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 ; 受指定之基金保管機構, 除有正當理由, 報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得拒絕 ;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配合本契約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第 12 條第 18 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項及基金管保管機構職務者 ; 理辦法第 63 條修訂 第二十四條 四 基金保管機構之承受 移轉或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本契約終止.. 四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本契約終止.. 配合基金管理辦法第 63 條修訂 ( 二 )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二 )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配合本契約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第 12 條第 17 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項修訂 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配合本契約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第 12 條第 18 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項定義修訂 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五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 ( 五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 第 158 頁

166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主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 ( 本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計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等值新臺幣貳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貳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配合本基金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各類型受益者 ; 權單位修訂 明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之清算 三 本契約因基金保管機構有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終止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七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 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時效 一 B 類型及 NB 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日起, 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受益人會議 二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前述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該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本基金之清算 三 基金保管機構因本契約第二十四條文字修飾 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事由終止本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七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時效 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一 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日起, 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本基金 受益人會議 二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配合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修訂 明訂 B 類型及 N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分配請求權時效 增訂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之受益人定義 五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五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增訂特定類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型受益權單 第 159 頁

167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主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 ( 本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該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則受益人會議應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ㄧ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ㄧ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位之決議事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項表決權計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算 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明 ( 二 ) 終止本契約 ; 第二十九條 會計會計一 本基金彙整登載所有類型受益權單新增位數據之帳務, 以基準貨幣為記帳單位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 二 ) 終止本契約 標點符號修正 明訂本基金以基準貨幣為記帳單位 第三十條幣制幣制一 本基金彙整登載所有類型受益權單本基金之一切簿冊文件 收入 支出 條次調整 位數據之簿冊文件 收入 支出 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表之編列, 均應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不務報表之編列, 均應以基準貨幣元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但本契約第二十一為單位, 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但條第一項規定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價值, 不在此限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限 另為表彰包括但不限於各類型之淨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等必要之文件 記錄, 得以各類型計價幣別表示 二 本基金非基準貨幣計價資產與基準貨幣之匯率換算, 先按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示各非基準貨幣 ( 美元除外 ) 對美元之收盤匯率將其換算為美元, 再按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中華民國外匯交易市場所示美元對基準貨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基準貨幣 如計算日當日無法取得彭博資訊所提供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匯率時, 以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資訊代之 如計算日無前一營業日之收盤匯率或無法取得者, 則以最近之收盤 新增 配合本基金投資範圍, 訂定匯率資訊取得來源及其計算方式 第 160 頁

168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主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 ( 本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匯率為準 但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款, 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明 第三十一條 通知及公告 一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但專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 得僅通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 : 通知及公告 一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明訂專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 得僅通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 ( 二 )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 僅須通知 B 類型及 N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 ) ( 二 )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明訂收益分配相關事項僅須通知 B 類型及 N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 二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二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 二 )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 二 )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配合本基金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各類型受益價值 權單位修訂 三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除金管會 證券交易市場或其他有關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 一 )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為之 受益人或其代表人通訊方式變更時, 受益人或其代表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本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視為已依法送達 三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配合實務修訂 ( 一 )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增列受益人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通訊方式變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更之通知義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務 電子方式為之 ( 二 )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但前項第 ( 二 ) 款之公告事項, 係每日於經理公司之各營業處所及同業 ( 二 )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配合實務修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訂, 增列但書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規定 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 第 161 頁

169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主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 ( 本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公會網站公告當日所計算前一營業日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明 四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四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標點符號修 ( 一 ) 依前項第 ( 一 ) 款方式通知 ( 一 ) 依前項第一款方式通知者, 正 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為送達日 達日 ( 二 ) 依前項第 ( 二 ) 款方式公告 ( 二 ) 依前項第二款方式公告者, 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輸日為送達日 為送達日 ( 三 ) 同時以第 ( 一 ) ( 二 ) 款所示 ( 三 ) 同時以第一 二款所示方式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為送達日 達日 第三十二條 六 本條第二項第 ( 三 ) ( 四 ) 款規定新增應公布之內容,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準據法準據法四 關於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交新增易程序及國外資產之保管 登記相關事宜, 應依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之規定 配合法規修正之可能, 增列彈性條款 配合實務修訂 第三十四條 本契約之修正 本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本契約之修正 本契約及其附件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 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本契約無相關附件 第三十五條 刪除 ( 以下條次依序調整 ) 附件本契約之附件一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 問題公司則 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與本契約之規債處理規則 定有同一之效力 已由金管會核定, 並由投信投顧公會發佈, 故不列為本契約附件 第三十五條 生效日第三十六條生效日一 本契約自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日起生效 一 本契約自金管會核准或生效之日起生效 配合實務修訂 第 162 頁

170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主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 ( 本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除上述差異外, 餘均與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相符 ) 明 第 163 頁

171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明 前 言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或至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證券交易市場 ) 購入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第一條定義本契約所使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 二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三 經理公司 : 指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定義本契約所使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 二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三 經理公司 : 指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空白處填入本基金名稱及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並配合實務修訂 空白處填入本基金名稱 空白處填入經理公司名稱 四 基金保管機構 : 指玉山商業銀行股四 基金保管機構 : 指, 本空白處填入份有限公司, 本於信託關係, 擔任於信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基金保管機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構名稱 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五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 指依其與基金新增保管機構間委託保管契約暨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規定, 受基金保管機構複委託, 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資產之金融機構 七 參與證券商 : 指依中華民國法令設新增 增列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定義 增訂參與證 第 164 頁

172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立及營業, 領有證券經紀商及 ( 或 ) 證券自營商執照之證券商, 具備臺灣證交所規定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參與證券商資格及條件, 且已與經理公司簽訂參與契約, 得自行或受託為申購及買回之證券商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券商定義 明 八 指數提供者 : 指 FTSE Fixed Income 新增 LCC, 負責編製及提供標的指數, 並授權經理公司為本基金使用該指數者 增訂指數提供者定義 九 受益憑證 : 指經理公司為募集本基金而發行, 用以表彰受益人對本基金所享權利並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登錄專戶之受益權單位數 十 本基金成立日 : 指本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最低募集金額募足, 並符合本契約第八條第一項本基金成立條件, 經理公司向金管會報備並經金管會核准備查之日 六 受益憑證 : 指經理公司為募集本基金而發行, 用以表彰受益人對本基金所享權利之有價證券 七 本基金成立日 : 指本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募足, 並符合本契約第七條第一項本基金成立條件, 經理公司向金管會報備並經金管會核准備查之日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配合實務修訂 調整條次 十一 本基金掛牌日 : 指本契約第三條新增第一項最低募集金額募足, 並報經金管會核備成立後, 本基金受益憑證於證券交易市場掛牌交易之日 增訂本基金掛牌日定義 十二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 指經理公司發行並首次將受益憑證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登錄專戶之日 十三 基金銷售機構 : 指經理公司及受經理公司委託, 於本基金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辦理基金銷售業務之機構 八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 指經理公司發行並首次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九 基金銷售機構 : 指經理公司及受經配合實務修理公司委託, 辦理基金銷售及買回訂 業務之機構 十六 營業日 : 指臺灣與香港之證券交十二 營業日 : 指 易所及中國大陸地區銀行間債券市場之共同交易日 明訂本基金營業日定義 十七 申購申請日 : 指於本基金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 經理公司及基金銷售機構銷售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營業日 ; 於本基金掛牌日 ( 含當日 ) 起, 指參與證券商依據參與契約及本契約規定, 自行或受託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本基金受益憑證, 其申購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 電子資料或 十三 申購日 : 指經理公司及基金銷售配合實務修機構銷售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訂 營業日 第 165 頁

173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之營業日 明 十八 申購完成日 : 指本基金掛牌日 ( 含新增當日 ) 後, 經理公司依據參與證券商提出之申購申請, 完成買入表彰現金申購買回清單中對應一籃子成分, 並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之營業日 增訂申購完成日定義 十九 計算日 : 指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規定, 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本基金每營業日之淨資產價值於所有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交易完成後計算之 十四 計算日 : 指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規配合實務增定, 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訂但書 值之營業日 刪除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十五 收益平準金 : 指自本基金成立日本基金收益起, 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不分配 產價值中, 相當於原受益人可分配之收益金額 二十 買回申請日 : 指參與證券商依據參與契約及本契約規定, 自行或受託向經理公司提出買回本基金受益憑證, 其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之營業日 十六 買回日 :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配合實務修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訂 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二十一 買回完成日 : 指經理公司依據新增參與證券商提出之買回申請, 完成賣出表彰現金申購買回清單中對應一籃子成分, 並計算實際買回總價金之營業日 增訂買回完成日定義 二十四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中華民國或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或類似業務之公司或機構 二十五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或類似業務之公司或機構 十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法令規配合實務修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訂 務之機構 二十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 依法令規定配合實務修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訂並酌修文構 字 二十六 證券交易所 : 指臺灣證券交易二十一 證券交易所 : 指台灣證券交易明確定義證 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 所股份有限公司 券交易所 二十七 期貨交易所 : 指臺灣期貨交易新增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期貨交易所 明確定義期貨交易所 第 166 頁

174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明 二十八 店頭市場 : 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金管會所核准投資之外國店頭市場 二十九 證券相關商品 : 指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運用本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定准予交易之衍生自貨幣 有價證券 利率 指數或債券 ETF 之期貨或選擇權或經金管會專案核准非在交易所進行衍生自貨幣 有價證券 利率或指數或債券 ETF 之期貨 選擇權或其他金融商品等 三十一 募集金額 : 指募集本基金所發行受益憑證之總面額 二十二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指財團法明確定義店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頭市場 心 二十三 證券相關商品 : 指經理公司為配合實務修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運訂 用本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定准予交易之證券相關之期貨 選擇權或其他金融商品 二十五 淨發行總面額 : 指募集本基金所發行受益憑證之總面額 配合實務修訂 三十二 標的指數 : 指本基金所追蹤之新增標的指數, 即 富時中國國債及政策性銀行債券 0-1 年精選指數 ( FTSE Chinese Government and Policy Bank Bond 0-1 Year Select Index) 三十三 指數授權契約 : 指指數提供者新增與經理公司所簽訂, 授權本基金使用標的指數之契約 三十四 上市契約 : 指經理公司與證券新增交易市場為本基金受益憑證掛牌所簽訂之契約 三十五 參與契約 : 指經理公司與參與新增證券商為規範有關參與證券商參與本基金之申購與買回之權利義務與相關事項而簽訂之 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 三十六 作業處理準則 : 指本契約附件新增二 受益憑證申購暨買回作業處理準則 三十七 一籃子成分 : 指經理公司於每新增營業日參考指數提供者所通知之標的指數資料, 訂定並公告組成次一營業日申購基數及買回基數之所有成分 三十八 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 指經理公新增司自本基金掛牌日之前一營業日起, 於每營業日參考指數 增訂標的指數定義 增訂指數授權契約定義 增訂上市契約定義 增訂參與契約定義 增訂作業處理準則定義 增訂一籃子成分定義 增訂現金申購買回清單定義 第 167 頁

175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提供者於其最近營業日所通知之標的指數資料, 所傳輸及公告本基金次一營業日申購及買回相關參考數據或資料之內容者 如遇不可抗力之特殊情事, 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證券交易市場開盤前完成傳輸及公告事宜 明 三十九 申購基數 : 指本契約第六條第新增一項所訂定作為本基金受理申購本基金之最小受益權單位數,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為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應以申購基數或其整倍數為之 四十 買回基數 : 指本契約第六條第一新增項所訂定作為本基金受理買回本基金之最小受益權單位數,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為買回之受益權單位數應以買回基數或其整倍數為之 增訂申購基數定義 增訂買回基數定義 四十一 申購價金 : 指本基金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 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應給付之金額, 包括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發行價額及經理公司訂定之申購手續費 二十六 申購價金 : 指申購本基金受益配合實務修權單位應給付之金額, 包括每訂 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發行價額及經理公司訂定之申購手續費 四十二 預收申購價金 : 指本基金掛牌新增日 ( 含當日 ) 後, 於申購申請日申購人所應預繳之金額 其計算方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四十三 預收申購總價金 : 指本基金掛新增牌日 ( 含當日 ) 後, 依本基金申購申請日之預收申購價金加計申購交易費及經理公司訂定申購手續費之總額, 再乘以申購基數或其整倍數後, 計算出申購人於申購申請日應預付之總金額 前述申購交易費及申購手續費之計算標準,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四十四 實際申購價金 : 指本基金掛牌新增日 ( 含當日 ) 後, 申購人於申購完成日實際應給付之金額 其計算方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增訂預收申購價金定義 增訂預收申購總價金定義 增訂實際申購價金定義 第 168 頁

176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明 四十五 實際申購總價金 : 指依實際申新增購價金加計申購交易費及申購手續費之總額 前述申購交易費及申購手續費之計算標準,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四十六 申購總價金差額 : 指實際申購新增總價金扣除預收申購總價金之數額 如計算後為正數時, 申購人應依 作業處理準則 規定方式於期限內給付申購總價金差額予經理公司 ; 如計算後為負數時, 經理公司應依 作業處理準則 規定方式於期限內給付申購總價金差額予申購人 四十七 買回價金 : 指於買回完成日經新增理公司所計算出應實際給付受益人之金額 其計算方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四十八 買回總價金 : 指買回價金扣除新增買回交易費及買回手續費之餘額 前述買回交易費及買回手續費之計算標準,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增訂實際申購總價金定義 增訂申購總價金差額定義 增訂買回價金定義 增訂買回總價金定義 刪除 二十七 收益分配基準日 : 指經理公司本基金收益為分配收益計算每受益權不分配 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金額, 而訂定之計算標準日 四十九 問題公司債 : 指本基金持有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列問題公司債發行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 二十八 問題公司債 : 指本基金持有每酌修文字 一問題公司債發行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 刪除 二十九 問題發行公司 : 指本基金持有 問題公司之公司債發行公司具有附債處理規則 件一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已由金管會所定事由者 核定, 並由投信投顧公會發佈, 故不列為本契約附件 五十一 國泰優勢收益傘型基金 : 指國新增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包括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 本基金為傘型基金之子基金, 明訂傘型基金之定義 第 169 頁

177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等二檔子基金 明 第二條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一 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定名為一 本基金為債券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空白處填入 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 名為 ( 經理公司簡稱 )( 基金名稱 ) 本基金名 基金之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稱, 並修訂本基金類型 二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二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本基金之存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續期間為不屆滿 屆滿 或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定期限 ; 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或有本契約應終止情事時, 本契約即為終止 第三條本基金募集額度 本基金總面額 一 本基金首次募集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一 投資於國內外者適用 貳佰億元, 最低為新臺幣貳億元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肆拾元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募集金額之計算係按本契約第五條第二項規定, 且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伍億個單位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 於符合法令所規定之條件時, 得辦理追加募集 二 本基金經金管會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募集金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募集金額而未達前項最高募集金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 募足首次最低募集金額及最高募集金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 元, 最低為新臺幣 元 ( 不得低於新臺幣參億元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單位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核准後, 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 ( 一 )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報送件日屆滿一個月 ( 二 ) 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投資於國內者適用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低為新臺幣 元 ( 不得低於新臺幣參億元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空白處填入本基金最高 最低募集金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配合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 8 條規定修訂 二 投資於國內外者適用 本基金經配合實務修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除法訂 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請核准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前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及最高淨發行總 第 170 頁

178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數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追加發行時亦同 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追加發行時亦同 投資於國內者適用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請核准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本基金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明 三 本基金之受益權, 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 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第四條受益憑證之發行 一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並應於本基金掛牌買賣開始日期三個營業日以前 二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個位數 三 本基金之受益權, 按已發行受益權本基金收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每不分配 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 收益之分配權 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受益憑證之發行 一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配合實務修會之事先核准後, 於開始訂 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二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 位 受益人得請求分割受益憑證, 但分割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空白處填入受益權單位數計算單位 ;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故刪除受益憑證分割之相關規定 三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三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刪除 七 本基金除採無實體發行者, 應依第本基金受益 第 171 頁

179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十項規定辦理外, 經理公司應於本憑證採無實基金成立日起三十日內依金管會體發行 規定格式及應記載事項, 製作實體受益憑證, 並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發行 明 刪除 八 受益憑證應編號, 並應記載證券投本基金受益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規定應記載憑證採無實之事項 體發行 七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人之實際申購總價金及其他依本契約應給付款項之日起, 依相關規定於申購申請日後 ( 不含當日 ) 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但若申購人未能於 作業處理準則 之規定期限內交付完整申購申請文件 預收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額及其他依本契約或 作業處理準則 規定應給付款項, 應視為申購失敗, 經理公司即不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八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九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依規定製作並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配合實務修訂 十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時, 配合實務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訂 ( 五 ) 於本基金掛牌日前,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 五 )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 六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或參與證券商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其本人開設於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本基金,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特定金錢信託帳戶開設於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 七 ) 受益人向參與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本基金掛牌日後之受益憑證買賣,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 六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 七 )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五條本基金成立日前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一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之申購,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一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配合實務修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訂 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第 172 頁

180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明 二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之申購,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肆拾元,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三 經理公司就每一申購申請得收取申購手續費,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並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二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修訂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 三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合併至前項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內容 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四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配合實務修訂, 空白處填入最高申購手續費 四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之申五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 辦配合 中華民 購, 經理公司得自行銷售或委任基金銷售機構, 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理基金銷售業務 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以下簡稱 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第 10 條第 1 項修訂 五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之申購, 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 六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 配合 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第 18 條及實務修訂 第 173 頁

181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或經理公司網站 ( 二 )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基金銷售機構 除經理公司及特定金錢信託方式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 三 )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專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三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 四 ) 受益人申請以經理公司其他基金轉申購本基金時, 經理公司應以受益人於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由其他基金實際轉入申購本基金專戶之買回價款, 計算所得申購本基金之單位數 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明 六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以下簡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規定辦理, 並載明於最新公開說明書, 經理公 七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配合 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及實務修訂 第 174 頁

182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明 七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肆萬元整或其整倍數 八 自募集日起 日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 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空白處填入本基金最低申購發行價額 八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至掛牌日前一營新增業日止, 經理公司不接受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配合實務增訂 刪除 ( 以下條次依序調整 ) 第六條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 一 發行實體受益憑證, 應經簽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二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事項, 準用體發行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規定 第六條申購基數與買回基數 一 本基金之申購基數或買回基數,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新增 配合實務增訂 二 每一申購基數或買回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 於任一營業日之淨資產總值應相等於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計算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乘以每申購或買回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 三 經理公司認為有必要時, 得經金管會核准後, 調整本基金申購及買回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 第七條本基金掛牌日起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一 除金管會或證券交易市場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掛牌日之前一營業日起, 每營業日參考指數提供者所通知之標的指數資料, 訂定並公告本基金次一營業日之 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前項公告, 應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告之 新增 配合實務增訂 二 自本基金掛牌日起, 申購人始得於任一營業日, 委託參與證券商依本契約規定之程序, 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申購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申購, 應依 作業處理準則 相關規定辦 第 175 頁

183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理 三 申購人應按經理公司公告之 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內揭示之申購基數計算預收申購總價金, 並於申購申請日交付預收申購總價金至指定專戶辦理申購 四 經理公司應計算出申購人於申購完成日之實際申購總價金, 實際申購總價金為實際申購價金加計申購交易費及經理公司訂定之申購手續費 實際申購價金及申購交易費歸本基金資產 五 經理公司並應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扣除預收申購總價金之申購總價金差額, 若為正數者, 申購人應依據 作業處理準則 相關規定, 於期限之內繳付差額予本基金, 始完成申購程序 ; 若為負數者, 經理公司應依據 作業處理準則 相關規定, 於期限之內給付該筆差額予申購人 六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事務, 經理公司同意參與證券商得就每件申購申請酌收事務處理費, 用以支付處理申購事務之費用 事務處理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並依 作業處理準則 規定辦理 七 經理公司就每一申購申請得收取申購手續費,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暨前項事務處理費合計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並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八 申購人提出申購後, 應於 作業處理準則 規定之期限內交付完整申購申請文件 預收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額及其他依本契約或 作業處理準則 規定應給付之款項, 否則視為申購失敗, 經理公司應依 作業處理準則 規定, 自申購失敗之申購人於申購申請日給付之預收申購總價金中, 扣除行政處理費 匯費及其他依本契約或 作業處理準則 規定應由申購人負擔之款項後,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申購申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八個營業日內, 無息退回參與證券商 明 第 176 頁

184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並由參與證券商轉交至申購人之約定匯款帳戶 前述行政處理費列入本基金資產, 並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九 申購人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除於 作業處理準則 規定之期限內或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不得撤銷該申購之申請 十 本基金申購之程序 作業流程及相關事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應依 作業處理準則 規定辦理 明 第 八 條本基金之成立 不成立與本基金受益憑 證之掛牌 終止掛牌 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募集金額新臺幣貳億元整 當國泰優勢收益傘型基金之二檔子基金中任一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 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基金即不成立, 本基金亦為不成立 三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其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四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第七條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 元整 三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 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載明基金成立條件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 以下簡稱 基金管理辦法 ) 第 24 條增訂傘型基金之成立條件 配合 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第 15 條修正 四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配合實務修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訂 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五 經理公司於本基金募足最低募集金新增額, 並報經金管會核備成立後, 應依法令及證券交易市場規定, 向證券交易市場申請本基金於證券交易市場掛牌 本基金受益憑證掛牌首日競價買賣之價格, 以掛牌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為參考基準, 並依證券交易 配合實務增訂 第 177 頁

185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市場規定辦理 本基金受益憑證掛牌後, 經理公司得委託事務代理機構處理受益憑證事務相關事宜 六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掛牌買賣, 應依證券交易市場有關規定辦理 七 本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終止掛牌 : ( 一 ) 依本契約第二十五條規定終止本契約時 ; 或 ( 二 ) 本基金有證券交易市場規定之終止掛牌事由, 經證券交易市場申請金管會核准終止掛牌 明 第九條受益憑證之轉讓 一 本基金受益憑證於掛牌日前, 除因繼承或其他法定原因移轉外, 不得轉讓 本基金掛牌日後, 除依本契約第二十五條規定終止本契約 第二十六條辦理清算, 及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僅得於證券交易市場依其有關之規定公開買賣 但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但書規定之情事者, 其轉讓方式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登載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帳簿, 並通知經理公司或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第八條受益憑證之轉讓 一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前, 申購受配合實務修益憑證之受益人留存聯或繳納申訂 購價金憑證, 除因繼承或其他法定原因移轉外, 不得轉讓 二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受益憑證, 並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並配合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轉讓登載方式修訂 刪除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三 受益憑證為有價證券, 得由受益人本基金受益背書交付自由轉讓 受益憑證得分憑證採無實割轉讓, 但分割轉讓後換發之每一體發行 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三 有關受益憑證之轉讓,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證券交易市場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 有關受益憑證之轉讓,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配合實務增訂相關法令規定 四 國泰優勢收益傘型基金之二檔子基新增金間不得有自動轉換機制, 如有轉換應由投資人申請方得辦理 子基金間之轉換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配合基金管理辦法第 24 條增訂傘型基金之限制 第十條本基金之資產第九條本基金之資產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空白處填入 第 178 頁

186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玉山銀行受託保管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基金專戶名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稱及簡稱 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受託保管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基金專戶 明 配合實務增訂但書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 一 )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所給 ( 一 )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配合實務修付之資產 ( 申購手續費除訂 外 ) 刪除 ( 二 )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合併至第 3 (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款 刪除本基金收益 ( 四 )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不分配 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 三 ) 以前述第 ( 一 ) ( 二 ) 款資產所生之孳息 所衍生之證券權益及資本利得 ( 五 )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配合實務修訂 ( 五 ) 申購交易費及買回交易費 ( 六 ) 申購失敗行政處理費及買回失敗行政處理費 配合實務修 ( 七 )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銷售機訂 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新增配合實務增訂 五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新增 配合實務增訂 第十一條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 一 )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結算費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 第十條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 一 )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配合實務增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訂 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 第 179 頁

187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金融機構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配合第 1 條第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 26 項定義修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正 務所生之費用 ;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本基金保管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費採固定費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率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明 ( 三 ) 依本契約第十八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 四 )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總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由經理公司依相關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 設定費 手續費與基金保管機構為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事務之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 ; ( 三 ) 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條次調整 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 四 )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配合本契約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由第 1 條第 4 經理公司依相關法令及本契 48 項定義修約之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訂 期借款之利息 設定費 手續費與保管機構為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事務之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 ; ( 五 ) 指數授權相關費用及其衍生之稅捐 ( 包括但不限於指數授權費及指數資料使用授權費 ); ( 六 ) 受益憑證於證券交易市場掛牌所生之一切費用, 包括但不限於應繳納證券交易市場之掛牌費及年費 ; (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新增 新增 配合實務增訂 配合實務增訂 第 180 頁

188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明 ( 八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五項 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 十 )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本契約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 ( 九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 六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配合項次變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更修訂 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四項 第十項及第十一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 八 )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條 款次調用 ; 但因本契約第二十四條整 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二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貳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六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他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第十二條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一 受益人得依本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刪除 (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二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或參與證券商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本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 一 ) 本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或參與證券商得收取工本費 第十三條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一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本契約 參與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本契約另 二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三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第十一條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一 受益人得依本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第 181 頁 ( 二 ) 收益分配權 二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本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 一 ) 本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第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配合本基金最低募集金額為新臺幣貳億元調整之 款次調整及文字修飾 本基金收益不分配 配合實務修訂 一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本契配合實務修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訂 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

189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明 三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三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配合實務修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訂 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求基金保管機構出具委託書或提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四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五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 參與證券商違反本契約 參與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七 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或參與證券商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應依申購人之要求, 提供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八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除下列第 ( 二 ) 款至第 ( 五 ) 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四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配合實務修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之權, 並訂 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五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配合實務修本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訂 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七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配合 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第 14 條修正 八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文字修飾及書, 並公告之, 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次調整 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第 182 頁

190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明 ( 二 ) 本基金申購基數及買回基數 ( 三 ) 申購手續費及申購交易費 ( 四 ) 買回手續費及買回交易費 ( 五 ) 申購失敗行政處理費及買回失敗行政處理費 (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 二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 三 ) 申購手續費 ( 四 ) 買回費用 新增 配合實務修訂 九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十一 ( 一 )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 二 ) 經理公司應與擬辦理申購及買回之參與證券商於其尚未開始辦理申購及買回前簽訂參與契約 參與契約之內容應包含符合附件一 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 之意旨與精神之條款 經理公司與參與證券商之權利義務關係依參與契約之規定 十二 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八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 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或參與證券商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九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配合實務修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證券訂 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十一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配合本契約第 1 條第 7 及 35 項定義增訂 十二 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配合實務及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條次調整 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十七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停業 十七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配合本契約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第 25 條第 1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項第 6 款修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正, 使相關規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定一致 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第 183 頁

191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明 十八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十九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貳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二十 因發生本契約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 ( 六 ) 款之情事, 致本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第十四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一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申購人申購受益權單位所交付之現金或票據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二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八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十九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配合本契約第 25 條第 1 項第 7 款修正, 使相關規定一致 配合本基金最低募集金額為新臺幣貳億元調整之 二十 因發生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條 款次調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本契約終整 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第十三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一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配合實務修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訂 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二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本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 款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配合實務修訂 本基金收益不分配 第 184 頁

192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明 四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 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 一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 三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新增 配合本基金投資範圍增訂相關規定 五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金融機構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四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配合本契約第 1 條第 26 項定義及實務修訂 六 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應履行新增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配合本基金投資範圍增訂相關規定 七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證券集中保 五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保管配合實務修訂 本基金保管 第 185 頁

193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管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費採固定費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率 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明 刪除 六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之本基金收益收益分配數據, 擔任本基金收益分不分配 配之給付人與扣繳義務人, 執行收益分配之事務 八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七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 一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3) 給付依本契約第十一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刪除 (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5)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總價金 九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 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及標的指數成分債之相關訊息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 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及標的指數成分債之相關訊息,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十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 一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3) 給付依本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4) 給付依本契約應分配予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5)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條次調整 本基金收益不分配 配合實務修訂 八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本契約之配合實務修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訂 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九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 依本基金投資範圍增訂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監督義務 第 186 頁

194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約定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通知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置 不知者, 不在此限 明 十二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本契約第十八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 本契約及附件二 作業處理準則 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十四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條次調整 配合實務修訂 十三 基金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配合實務修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訂 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第十五條指數授權契約新增一 本基金所使用之標的指數及標的指數資料之所有權及相關利益由指數提供者及其關係企業所有 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配合本契約第 1 條第 33 項定義增訂指數授權契約重要內容 二 指數提供者業與經理公司簽訂指數授權契約, 授權本基金使用標的指數及標的指數資料 雙方於授權期間內同意如下 : ( 一 ) 授權內容 : 指數提供者授權經理公司得就被授權之標的指數從事基金營運活動, 包括發行 架構 營運 掛牌 銷售及推廣等, 該授權為非專屬 不可轉讓 不可讓與且不可再授權 ( 二 ) 授權期間 : 自指數授權契約生效日起至本基金發行屆滿一年當日為首期, 期滿自動續約一年, 其後亦同 ( 三 ) 指數提供者授權經理公司就本基金使用標的指數及標的指數資料, 本基金應按季給 第 187 頁

195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付依下列規定計算之指數授權費用, 並取其較高者 : 1. 每日本基金資產管理規模 (AUM) 平均數之百分之 三 (0.03%) 除以四 ; 或 2. 每季 ( 月曆制 ) 美金 3,750 元 ( 最低費用 ) 經理公司得自指數授權契約生效日起要求傳輸標的指數資料, 惟標的指數資料傳輸日後六個月本基金如未發行, 則自標的指數資料傳輸日後第七個月起, 指數提供者得要求支付最低費用 ( 四 ) 指數授權契約終止相關事宜 : 1. 有下列任一情況時, 經理公司得於三十日前通知指數提供者終止契約 : (1) 因法令或政府機關命令導致經理公司無法繼續從事基金營運活動 ; (2) 發生與本基金相關之重大訴訟或行政管制 ; (3) 經理公司決定終止本基金之發行或銷售 ; (4) 經理公司決定不再使用標的指數於本基金 ; 或 (5) 有後述 2 所列 (1) 至 (3) 指數提供者得終止契約之情形 2. 有下列任一情況時, 指數提供者得於三十日前通知經理公司終止契約 : (1) 因法令或政府機關命令導致指數提供者依指數授權契約授權標的指數或提供標的指數資料之能力受到重大影響 ; (2) 與指數提供者授權標的指數或提供標的指數資料之行為有直接或間接關聯之重大訴訟或行政程序發生 明 第 188 頁

196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或醞釀發生 ; (3) 指數提供者決定終止標的指數 ; 或 (4) 有前述 1 所列 (1) 至 (4) 經理公司得終止契約之情形 3. 有下列任一情況時, 任一方得要求終止契約 : (1) 他方發生無力支付 全數或大部分資產被指定接管或信託 申請破產 因保護債權人之事由被命令轉讓資產 以書面承認無力償債或解散等情事 ; (2) 一方重大違反指數授權契約之義務, 經他方以書面催告補正, 該方於三十日內仍未補正, 則他方得於期滿後通知立即終止契約 ( 五 ) 指數授權契約如到期或提前終止, 依指數授權契約授權予經理公司使用之標的指數及標的指數資料皆同時終止使用 明 第十六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一 經理公司應確保基金投資之安全,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追蹤富時中國國債及政策性銀行債券 0-1 年精選指數 (FTSE Chinese Government and Policy Bank Bond 0-1 Year Select Index, 即本基金之標的指數 ) 績效表現為本基金投資組合管理之目標, 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 一 ) 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 : 中華民國境內之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無擔保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承銷中之公司債 ) 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上市及上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 第十四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一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修訂 第 189 頁

197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證 ( 含槓桿型 ETF 反向型 ETF 及追蹤 模擬或複製債券與貨幣指數表現之 ETF) 進行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申購買回及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債券型 ( 含固定收益型 ) 或貨幣市場型基金受益憑證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 含槓桿型期貨 ETF 或反向型期貨 ETF) 等有價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 ( 二 ) 外國之有價證券 : 1 中華民國境外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 由外國國家或地區或機構所保證 發行 承銷或註冊掛牌之債券 ( 含政府公債 普通公司債 無擔保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前述所稱 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 詳如最新公開說明書 2 於外國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含槓桿型 ETF 反向型 ETF 及追蹤 模擬或複製債券與貨幣指數表現之 ETF) 進行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申購買回, 前述所稱 外國 之可投資國家詳如最新公開說明書 3 貨幣市場工具及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 ( 三 ) 為貼近本基金之追蹤目標, 經理公司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貨幣 有價證券 利率 指數或債券 ETF 之期貨或選擇權或經金管會專案核准非在交易所進行衍生自貨幣 有價證券 利率或指數或債券 ETF 之期貨 選擇權或其他金融商品交易等, 但須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 明 第 190 頁

198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四 ) 本基金係採用指數化策略, 自掛牌日起以追蹤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為目標調整投資組合, 使其整體曝險部位貼近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百, 且投資於人民幣計價之債券總金額, 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 ( 含 ) 前述投資比重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五 ) 因發生本契約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之情事, 致基金投資於有價證券的比重或整體曝險部位不符前述第 ( 四 ) 款之比例限制者, 應於該情事結束之次日起三十個營業日內調整投資組合至符合前述第 ( 四 ) 款之比例限制 ( 六 ) 因發生申購 / 買回失敗之情事, 致基金投資於有價證券的比重或整體曝險部位, 不符前述第 ( 四 ) 款之比例限制者, 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調整投資組合至符合前述第 ( 四 ) 款之比例限制 ( 七 ) 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第 ( 四 ) 款所列之比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本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 或 2 依基金最近計算日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資產比重計算, 達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任一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政治性與經濟性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 ( 如政變 戰爭 能源危機 恐怖攻擊或天災等 ) 國內外金融市場 ( 股市 債市或匯市 ) 暫停交易 匯率 明 第 191 頁

199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或殖利率大幅震盪 ( 如當地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五或連續三個交易日匯率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八以上 當地一年期政府公債殖利率單日變動三十個基點 (Basis Point) 以上或連續三個交易日累計變動五十個基點以上等 ) 法令政策變更 ( 如限制或縮小債券期貨漲跌停幅度 實施外匯管制而影響資金進出與流動性等 ) 等不可抗力之情事 ( 八 ) 俟前述第 ( 七 ) 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前述第 ( 四 ) 款之比例限制 明 二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金融機二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增列法令規構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定之但書 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保管機構處理 除法令另有規定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外, 上開資產存放之金融機構 債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定等級以上者 三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 在投資所在國或地區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四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證券經紀商 三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配合實務修有價證券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訂 外, 應委託證券經紀商, 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四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券經紀配合實務修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訂 金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一般證券經紀商 刪除 六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已規定於本率, 得運用本基金從事 契約第 16 條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第 1 項第 3 第 192 頁

200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款 明 六 ( 一 )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之目的, 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 外幣間匯率避險 (Proxy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匯率選擇權等 )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匯率避險工具之交易方式, 處理本子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 二 ) 本基金所從事之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係以直接承作銀行所提供之二種外幣間或一籃子 (basket hedge) 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來進行 ( 三 ) 本基金以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幣別計價之資產 ( 包含持有現金部分 ), 於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之避險操作時, 其價值與期間, 不得超過持有外幣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新增 配合本基金投資範圍增訂 七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七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 六 )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但為符合標的指數組成內容而持有者, 不在此限 ; ( 六 )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配合基金管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理辦法第 41 行之證券 ; 條準用第 35 條規定增列但書規定 ( 八 ) 投資於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加計投資於其他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 九 )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 新增 新增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 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 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規定增訂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 基 第 193 頁

201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 十 ) 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 十一 ) 不得投資於私募之有價證券 ; (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新增 新增 明 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增訂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 基金管理辦法第 22 條增訂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 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增訂 刪除 ( 十三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但為符合標的指數組成內容且不違反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而持有者, 不在此限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 十四 )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但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或為符合標的指數組成內容而投資有價證券者, 不在此限 ; ( 十五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之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但為符合標的指數組成內容且不違反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而持有者, 不在此限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之金融債券 ( 含 ( 八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本條第 1 項已公司債, 該債券應取具 規定本基金等級以上之信用評等 ; 投資之債券應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 ( 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公司債配合基金管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之總金理辦法第 41 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條準用第 35 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條規定增列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但書規定, 且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本條第 1 項已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規定本基金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投資之債券開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會規定之信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用評等等級, 配合調整內容 ( 十一 )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配合 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金管證投字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第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 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 號令規定增列但書規定 ( 十二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之配合基金管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理辦法第 41 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條準用第 35 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條規定增列分之十, 及該銀行所發行但書規定, 且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本條第 1 項已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規定本基金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投資之債券 第 194 頁

202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次順位金融債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刪除 刪除 刪除 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應符合金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會規定之信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用評等等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級, 配合調整金融債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內容 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 十三 )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配合本基金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投資標的刪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除 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 ( 十四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配合本基金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投資標的刪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除 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 十五 )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配合本基金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投資標的刪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除 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明 刪除 刪除 ( 十六 )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配合本基金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投資標的刪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除 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 十七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配合本基金 第 195 頁

203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投資標的刪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除 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上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明 刪除 刪除 刪除 刪除 ( 十七 ) 投資於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 其相關限制以金管會頒布之最新法令辦理 ; ( 十八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配合本基金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投資標的刪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除 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 十九 )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配合本基金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投資標的刪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除 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之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 二十 ) 所投資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配合本基金益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投資標的刪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除 一定等級以上者 ; ( 二十一 )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配合本基金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投資標的刪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除 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新增配合 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規定增列 ( 十八 )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 新增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第 196 頁

204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10 條增訂 明 第十七條收益分配 八 前項第 ( 五 ) 款所稱各基金, 第 ( 九 ) 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九 本條第七項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八 前項第 ( 五 ) 款所稱各基金, 包括款次調整 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九 第七項第 ( 九 ) 款至第 ( 十五 ) 款及第 ( 十七 ) 款至第 ( 十九 ) 款規定比例之限制及該項所述之信用評等,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收益分配 文字修飾及項 款次調整 一 本基金投資所得之利息收入 收益本基金收益平準金 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不分配 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 為可分配收益 二 基金收益分配以當年度之實際可分配收益餘額為正數方得分配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低於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經理公司不予分配, 如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超過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時, 其超過部分併入以後年度之可分配收益 如投資收益之實現與取得有年度之間隔, 或已實現而取得有困難之收益, 於取得時分配之 三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應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後, 翌年 月第 個營業日分配之, 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公告 四 可分配收益,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 始得分配 ( 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 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 ) 五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 六 可分配收益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 第 197 頁

205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明 第十八條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一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依下列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 ( 一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於新臺幣伍拾億元 ( 含 ) 以下時, 按每年百分之 二五 (0.25 %) 之比率計算 ; ( 二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於超過新臺幣伍拾億元, 且於新臺幣壹佰億元 ( 含 ) 以下時, 按每年百分之 二 (0.20 %) 之比率計算 ; ( 三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於超過新臺幣壹佰億元, 且於新臺幣壹佰伍拾億元 ( 含 ) 以下時, 按每年百分之 一四五 (0.145%) 之比率計算 ; ( 四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於超過新臺幣壹佰伍拾億元, 且於新臺幣貳佰億元 ( 含 ) 以下時, 按每年百分之 一二 (0.12 %) 之比率計算 ; ( 五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於超過新臺幣貳佰億元時, 按每年百分之 九五 (0.095%) 之比率計算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含支付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 受託人之費用及報酬 ) 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依下列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 第十九條受益憑證之買回 ( 一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於新臺幣壹佰億元 ( 含 ) 以下時, 按每年百分之 八 (0.08 %) 之比率計算 ; ( 二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於超過新臺幣壹佰億元時, 按每年百分之 七五 (0.075%) 之比率計算 一 本基金自掛牌日起,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於任一營業日委託參與證券商依本契約及參 第十六條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一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加上每筆交割處理費新臺幣 元整,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第十七條受益憑證之買回 空白處填入經理公司報酬之計算比率 本基金保管費採固定費率 ; 空白處填入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計算比率 一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 日後, 受空白處填入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開始買回日 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 第 198 頁

206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與契約規定之程序,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提出買回申請, 由經理公司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數換取之買回總價金給付予受益人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買回申請 經理公司與參與證券商所簽訂之參與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僅得以買回基數或其整倍數之受益權單位數委託參與證券商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參與證券商能證明受益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 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明 配合實務作業明訂基金買回方式 配合本契約第 1 條第 6 7 項修訂 二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申請買回本基金受益憑證, 每筆買回總價金之計算, 應按其買回申請書所載之買回基數數額, 由經理公司依規定賣出相對應之一籃子成分後計算買回總價金, 並將買回總價金扣除買回交易費及經理公司訂定之買回手續費 有關買回總價金之計算,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並應依相關規定通知參與證券商 二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每受益權單配合實務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本基金每訂 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三 受益人申請買回本基金受益憑證, 新增其所申請買回之受益憑證得包括受益人於買回申請日已持有之受益憑證 買回申請日前一日普通交易之在途受益憑證 借入之受益憑證, 但該等受益憑證應於 作業處理準則 規定期限內交付本基金, 且受益人交付買回對價之受益憑證予本基金之相關作業, 應配合以本基金註冊地之銀行營業日為準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四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買回本基金新增受益憑證時, 應確保受益人就買回對價之受益憑證, 於 作業處理準則 規定之期限內交付本基金, 如該等受益憑證未於期限內足額交付本基金, 應視為該買回失敗, 經 配合實務增訂 配合實務增訂 第 199 頁

207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理公司即不交付買回總價金 參與證券商並應就每筆買回失敗向受益人收取行政處理費給付本基金, 以補償本基金因此所需增加之作業成本 行政處理費列入本基金資產, 並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明 五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買回完成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八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匯款方式撥付買回總價金予受益人或參與證券商之指定帳戶中, 撥付至參與證券商指定帳戶之款項如為受託時, 參與證券商應負責將買回總價金交付受益人, 並得於給付買回總價金中扣除買回交易費 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六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經理公司同意參與證券商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事務處理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事務處理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並依 作業處理準則 規定辦理 七 經理公司就每一買回申請得收取買回手續費,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手續費暨前項事務處理費合計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買回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並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八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總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得由經理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 且應遵守下列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 一 ) 借款對象以依法得經營辦理放款業務之國內外金融機構為限, 亦得包括本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 ( 二 ) 為給付受益人買回總價金之借款期限以三十個營業日為限 ; 為辦理有價證券交割之借款期限以十四個營業日為限 六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配合實務修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訂 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八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基金銷售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 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買回收件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配合實務修訂 三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配合實務修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訂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四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得由經理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 且應遵守下列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 一 ) 借款對象以依法得經營辦理放款業務之國內外金融機構為限, 亦得包括本基金之保管機構 ( 二 ) 為給付買回價金之借款期限以三十個營業日為限 ; 為辦理有價證券交割之借款期限以十四個營業日為限 配合本契約第 1 條第 項定義及實務修訂 第 200 頁

208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三 ) 借款產生之利息及利息以外之相關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交割費用設定費或手續費等費用 ) 應由本基金資產負擔 ( 三 ) 借款產生之利息及相關費用由基金資產負擔 明 ( 五 ) 基金借款對象為基金保管機構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者, 其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構 ( 六 ) 本基金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清償責任以本基金資產為限, 受益人應負擔責任以其投資於本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為限 ( 七 )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資產辦理借款者, 其相關作業, 應作成書面紀錄並建檔保存, 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 ( 五 ) 基金借款對象為基金保管機構或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者, 其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構 ( 六 ) 基金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清償責任以基金資產為限, 受益人應負擔責任以其投資於該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為限 新增 刪除七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本基金受益經理公司除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憑證採無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體發行 外, 並應於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 十 經理公司除有本契約第二十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情形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總價金給付之指示不得遲延, 如有可歸責於經理公司而遲延給付之情事, 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九 經理公司除有本契約第十八條第一條 項次調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情整 形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價金給付之指示不得遲延, 如有遲延之情事, 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一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向經理公新增司提出買回申請, 除於 作業處理準則 規定之期限內或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不得撤銷該買回之申請 配合實務增訂 十二 本基金買回之程序 作業流程及相關事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應依 作業處理準則 規定辦理 刪除 第十八條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本基金為指一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數股票型基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金, 不適用鉅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額受益憑證總額及本契約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之買回規定 四款所定之借款比例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第 201 頁

209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二 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三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經理公司應於撤銷買回申請文件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交付因撤銷買回而換發之受益憑證 四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明 第二十條申購或買回申請之婉拒或暫停受理 實際申購總價金及申購總價金差額與買回總價金之暫停計算 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與買回總價金之延緩給付 一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應婉拒或暫停受理本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 : ( 一 ) 有本條第三項所列情事之一者 ; ( 二 ) 經經理公司專業評估後認為有無法買入或賣出滿足申購人或受益人所對應之期貨或標的指數成分債部位數量之虞者 ; 第十九條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之延緩給付 新增 配合實務修訂 配合實務增訂 ( 三 ) 有其他特殊情事發生者 二 經理公司接受本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後, 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本條第 第 202 頁

210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三項所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為下列行為 : ( 一 ) 暫停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及申購總價金差額, 且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受益憑證 ; ( 二 ) 不暫停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及申購總價金差額, 僅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受益憑證 ; ( 三 ) 暫停計算買回總價金, 且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買回總價金 ; ( 四 ) 不暫停計算買回總價金, 僅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買回總價金 明 三 除因金管會之命令者外, 經理公司向金管會申請核准辦理本條第二項之行為, 應基於下列任一情事 : ( 一 ) 證券交易所 期貨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 二 ) 任ㄧ營業日暫停交易之標的指數成分債權重佔其總權重達百分之二十 ( 含 ) 以上 ; ( 三 ) 任ㄧ營業日暫停交易之期貨契約總市值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十 ( 含 ) 以上 ; ( 四 ) 因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法規或命令限制資金匯出或匯入 ; (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 七 )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因故無法進行受益憑證劃撥轉帳作業 ; ( 八 ) 指數提供者突然無法提供標的指數或終止指數授權契約 ; ( 九 ) 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買回申請 無從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或申購總價金差額與買回總價金 無從給付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或買回總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四 本條第一 二項各款所定暫停受理 計算或延緩給付之原因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受理 計算或給付程序, 並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一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 一 ) 證券交易所 證券櫃檯買賣配合第 1 條第中心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 項定義日而停止交易 ; 修訂 新增 新增 新增 新增 新增 配合實務修訂 配合實務增訂 配合實務增訂 配合實務刪除 配合實務增訂 配合實務增訂 ( 四 )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配合實務修者 訂 二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配合實務修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訂 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 第 203 頁

211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明 五 依本條第四項規定恢復計算程序新增者, 其計算應以恢復計算程序當日之現金申購買回清單為準 配合實務增訂 第二十一條 六 依本條第四項規定恢復給付程序者, 受益人應交付申購總價金差額之期限及經理公司給付買回總價金之期限, 自恢復給付程序當日起繼續依相關規定辦理 七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受理申購或買回申請 暫停及恢復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與買回總價金 延緩及恢復給付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與買回總價金,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三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但本基金持有問題公司債時, 關於問題公司債之資產計算, 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之 該等計算標準 作業辦法及處理規則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經理公司並應依照下列規定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 三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買回價格之計算,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第二十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三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但本基金持有問題 公司債時, 關於問題公司債之資產計算, 依附件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及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配合實務修訂, 並調整條次 配合實務及本基金投資範圍修訂 ( 一 ) 中華民國之資產 : 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辦理 ( 二 ) 國外債券 : 1 中國大陸地區交易之債券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四時至六時依序由萬得資訊 (Wind) 中債估值 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取得之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非中國大陸地區交易之債券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四時至六 第 204 頁

212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時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所取得之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2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三 ) 國外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1 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交易者 :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四時至六時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示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非證券交易所或非店頭市場交易者 : 以計算日營業時間內取得各基金經理公司之單位或股份之淨值為準, 計算日無法取得淨值者, 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示之淨值代之, 如仍無淨值者, 則以最近淨值代之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 四 ) 國外證券相關商品 : 1 證券交易所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四時至六時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示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非證券交易所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四時至六時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示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最近價格為準 2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四時至六時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示之最 明 第 205 頁

213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近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 五 ) 匯率兌換 : 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 明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 一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新臺幣 元 以下小數第四位 第二十一條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 一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標點符號修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正 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新臺幣元以下小數第四位 經理公司之更換第二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更換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承受 移轉或更換經理公司 : 後, 更換經理公司 : ( 四 )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致不能繼續從事基金有關業務者, 經理公司應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基金有關業務, 並經金管會核准 ; 經理公司不能依前述規定辦理者, 由金管會指定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 ; 受指定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除有正當理由, 報經金管會核准者外, 不得拒絕 四 經理公司之承受 移轉或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承受 移轉或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96 條修訂 配合本契約 ( 四 )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第 13 條第 17 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項及證券投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資信託及顧理公司之職務者 問法第 96 條修訂 四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第二十三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96 條修訂 配合基金管理辦法第 63 條修訂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致不能繼續從事基金保管業務者, 經理公司應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基金保管業務, 並經金管會核准 ; 經理公司不能依前述規定辦理者, 由金管會指定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 ; 受指定之基金保管機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配合本契約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第 13 條第 18 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項及基金管保管機構職務者 ; 理辦法第 63 條修訂 第 206 頁

214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構, 除有正當理由, 報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得拒絕 ; 明 第二十五條 四 基金保管機構之承受 移轉或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終止掛牌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證券交易市場同意本基金受益憑證終止掛牌及金管會核准後, 本契約終止, 且本基金受益憑證終止掛牌.. ( 一 ) 指數提供者停止編製或提供標的指數, 或標的指數有重大變化致本基金之投資目標無法繼續, 而未能提供其他替代指數者 ; ( 二 ) 受益人會議不同意指數提供者提供之替代指數者 ; ( 三 ) 指數授權契約被終止, 而未簽署替代之指數授權契約者 但經經理公司於指數授權契約終止前召開受益人會議通過並洽請其他指數提供者或授權人完成簽署替代之指數授權契約者, 不在此限 ; ( 四 ) 本基金有上市契約或證券交易市場規定之終止掛牌事由, 經經理公司依規定申請終止掛牌, 或經證券交易市場依法令或上市契約規定終止該上市契約,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 (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 六 )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七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四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第二十四條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本契約終止.. 新增 新增 新增 新增 配合基金管理辦法第 63 條修訂 配合實務增訂本契約終止及本基金終止掛牌事由 配合本契約 ( 二 )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第 13 條第 17 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項修訂 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配合本契約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第 13 條第 18 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項定義修訂 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 第 207 頁

215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九 ) 本基金成立滿一年後,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壹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 十三 ) 其他依本契約所訂終止事由者 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五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貳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明 配合本基金最低募集金額為新臺幣貳億元, 適當 調整契約終止門檻 二 如發生前項第 ( 一 ) 至 ( 三 ) 款所新增述情事時, 本基金將依標的指數實際停止使用日之投資組合持有或維持至本契約終止之日 新增 配合實務增訂 配合實務增訂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之清算 二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本契約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 ( 六 ) 款或第 ( 八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本契約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 ( 七 ) 款或第 ( 八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三 本契約因基金保管機構有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 ( 七 ) 款或第 ( 八 ) 款之情事終止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七 除受益人會議就本項分派方式另有決議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依該決議辦理外,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剩餘財產,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後剩餘財產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後剩餘財產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後剩餘財產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之清算 二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本契約第二十四條 第 208 頁 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條 款次調整 三 基金保管機構因本契約第二十四條條 款次調整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並酌修文字 事由終止本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七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配合實務修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訂 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216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明 八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八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條次調整 知,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二條規定, 知,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分別通知受益人 十 本基金清算後應分派予受益人之剩餘財產, 受益人於分派後六個月內未提領者 ( 無論其原因係因住所遷移未辦妥變更登記或因其他原因而受領延遲 ), 由經理公司依法提存於法院 因提存所生之相關費用由未提領之受益人負擔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新增 配合實務增訂 第二十七條 時效 刪除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第二十六條時效 一 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日本基金收益起, 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時效不分配 消滅之收益併入本基金 第二十九條 一 受益人之買回總價金給付請求權, 二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給付請求權, 自配合本契約自買回總價金給付期限屆滿日買回價金給付期限屆滿日起, 十五第 1 條第 48 起, 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項定義修訂 受益人會議 三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本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 七 ) 指數提供者停止提供標的指數, 而改提供其他替代指數者 ( 八 ) 指數提供者停止提供標的指數, 亦未提供替代指數, 經經理公司洽請其他指數提供者提供替代指數者 ( 九 ) 指數提供者因有突發債信情事恐致停止提供標的指數 終止指數授權契約或其他顯有損及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經理公司洽請其他指數提供者提供替代標的指數, 但指數提供者係因遭聲請破產 解散等事由而停止提供標的指數者,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第二十八條受益人會議 三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本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新增 新增 新增 配合實務增訂 配合實務增訂 配合實務增訂 四 如發生前項第 ( 七 ) 款或第 ( 八 ) 新增款所述情事時, 本基金將依標的指數實際停止使用日之投資組合持有或維持至替代指數授權開始使用日 配合實務增訂 第 209 頁

217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項目依序調整 ) 明 六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五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標點符號修正 ( 二 ) 終止本契約 ; ( 二 ) 終止本契約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二條 幣制第三十條幣制一 本基金之一切簿冊文件 收入 支本基金之一切簿冊文件 收入 支出 出 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財務報表之編列, 均應以新臺幣元表之編列, 均應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不為單位, 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但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但本契約第二十一本契約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條第一項規定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價值, 不在此限 限 二 本基金國外資產淨值之匯率兌換, 新增由外幣轉換為美元, 再由美元轉換新臺幣, 應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三時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示收盤匯率為計算依據 如計算日當日無法取得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收盤匯率時, 以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資訊代之 如計算日無收盤匯率或無法取得者, 則以最近之收盤匯率為準 但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款, 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通知及公告第三十一條通知及公告一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一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益人之事項如下 : 刪除 ( 二 )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掛牌及終新增止掛牌 條次調整 配合本基金投資範圍, 訂定匯率資訊取得來源及其計算方式 本基金收益不分配 配合實務增訂 ( 七 ) 指數授權契約終止 變更標的指數或授權人或指數提供者 ( 八 ) 發生有關標的指數之重大事項並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者 ( 九 )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契約規定 參與契約規定 證券交易市場規 新增 新增 配合實務增訂 配合實務增訂 配合實務修 ( 七 )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訂 指示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 第 210 頁

218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定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二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二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明 ( 三 ) 每營業日公告次一營業日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新增 配合實務增訂 ( 六 )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受理申購或買回申請 暫停及恢復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與買回總價金 延緩及恢復給付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與買回總價金事項 ( 五 )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配合實務修訂 ( 九 )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 證券交易市場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 八 )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配合實務修指示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訂 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三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除金管會 證券交易市場或其他有關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 一 )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為之 受益人或其代表人通訊方式變更時, 受益人或其代表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本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視為已依法送達 三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配合實務修訂 ( 一 )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增列受益人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通訊方式變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更之通知義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務 電子方式為之 ( 二 ) 公告 : 除前項第 ( 三 ) 款之公告事項, 應公告於經理公司網站外, 其餘事項除相關法令 證券交易市場或本契約另有規定, 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但前項第 ( 二 ) 款之公告事項, 係每日於經理公司之各營業處所及同業公會網站公告當日所計算前 ( 二 )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配合實務修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訂 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第 211 頁

219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一營業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明 四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四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標點符號修 ( 一 ) 依前項第 ( 一 ) 款方式通知 ( 一 ) 依前項第一款方式通知者, 正 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為送達日 達日 ( 二 ) 依前項第 ( 二 ) 款方式公告 ( 二 ) 依前項第二款方式公告者, 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輸日為送達日 為送達日 ( 三 ) 同時以第 ( 一 ) ( 二 ) 款所示方 ( 三 ) 同時以第一 二款所示方式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送達日 達日 六 本條第二項第 ( 四 ) ( 五 ) 款規定新增應公布之內容,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配合法規修正之可能, 增列彈性條款 第三十三條 準據法第三十二條準據法二 本契約簽訂後,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二 本契約簽訂後,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配合實務修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訂 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交易法 證券交易市場相關辦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有關法規修正法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辦法或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就修正其他有關法規修正者, 除本契約另部分, 本契約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有規定外, 就修正部分, 本契約當關係, 依修正後之規定 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修正後之規定 三 本契約未規定之事項,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交易法 證券交易市場相關辦法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辦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法令未規定時, 由本契約當事人本誠信原則協議之 三 本契約未規定之事項, 依證券投資配合實務修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訂 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法令未規定時, 由本契約當事人本誠信原則協議之 四 關於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交新增易程序及國外資產之保管 登記相關事宜, 應依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之規定 配合實務增訂 第三十六條 附件 本契約之附件一 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 附件二 受益憑證申購暨買回作業處理準則 為本契約之一 第三十五條附件 本契約之附件一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配合實務修則 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與本契約之規訂附件 定有同一之效力 第 212 頁

220 條 文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說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部分, 與本契約之規定有同一之效力 明 第三十七條 生效日 一 本契約自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生效日 一 本契約自金管會核准或生效之日起生效 配合實務修訂 附件一 國泰優勢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新增之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 配合實務增訂附件一 附件二 受益憑證申購暨買回作業處理準則 新增 配合實務增 訂附件二 ( 除上述差異外, 餘均與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相符 ) 第 213 頁

221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應刊印事項 國泰優勢收益傘型基金公開說明書 (1) 英國 1) 投資地區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 i) 經濟發展及各主要產業概況 : 最近三年經濟成長率 通貨膨脹率及失業率狀況 經濟成長率 (%) 通貨膨脹率 (%) 失業率 (%) 資料來源 :Bloomberg 英國為歐洲地區最重要的財務與金融中心, 其金融業在全球一直都占有重要的地位, 此外其產業除金融服務業為大宗外, 在機器設備 運輸工具 鋼鐵 電器設備與化學製品等工業也是其重心, 另外能源資源產出約占其 GDP 的 10%, 也是全球主要的能源生產地 外貿活動方面, 目前英國為世界第五大貿易國, 其中英國出口至歐盟國家之金額約占其出口總額之近 60%, 自歐盟國家進口金額占其進口總額約 50%, 區域內貿易往來密契 ; 主要出口產品為機器設備 鋼鐵 電器設備 化學品等, 進口則以食品 工業原料 運輸設備為主 主要產業包括化學工業 機械工業 電子資訊業 航太工業等 產業概況 : 化學工業 英國北海蘊藏豐富的原油與本身出產的天然氣皆是化學產業重要的資 源, 以生產其他產業所需的化學原料, 如乙烯 丙烷 苯 二甲苯等, 作為生產塑 膠與紡織業所需的材料 化學工業涵蓋甚廣, 相關產業包括有機 無機化學產品 配方化學品, 如油漆 肥皂 化妝品 特殊化學品 藥品與人造纖維等 製藥工業及生物技術 在全球排名前 100 大的製藥公司, 每 5 家公司就有 1 家在英 國研發製藥, 同時在當地發展越來越蓬勃的生技業相輔相成之下, 使英國成為世界 重要的醫藥發展中心 英國的生技業為全歐第一大, 以全球來看僅次於美國, 當地 的生技研發中心的水準與美國及日本堪稱全球第一 機械工業 英國的機械工業以重型機械 工程機械 以及產業機械工業為主要發展, 而英國亦為世界工業引擎幫浦 空氣壓縮機的主要生產國, 同時為歐洲第一大營造 設備製造國, 在全球出口市場中占有很高的比例 航太及國防工業 英國航太及國防工業在全球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 當地航太及國 防工業具備生產各項產品的技術及產能, 該產業是英國重要的出口項目 ii)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無外匯管制 iii) 最近三年當地幣值對美元匯率之最高 最低數額及變動情形 最高價 最低價 收盤價 資料來源 :Bloomberg 2) 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i) 最近兩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股票發行情形 債券發行情形 證券市場名稱 上市公司家數 股票總市值金額種類 (US$ bn) (US$ bn) 第 214 頁

222 (2) 美國 倫敦證交所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股價指數證券市場名稱股票 (US$bn) 債券 (US$bn) 倫敦證交所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ii) 最近兩年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 證券市場名稱 週轉率本益比 倫敦證交所 60.6% 64.6% iii)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之說明 :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 Bloomberg 上市公司需在結算日後公佈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 公司對足以影響該公司股價變化之重大事項有揭露義務 iv) 證券之交易方式 交易所名稱 倫敦交易所 證券交易種類 股票 債券 衍生性金融商品 主要股價指數名稱 FTSE 100 交易時間 週一 ~ 五 8:00~16:30 交割時間 交易日後第二個營業日 1) 投資地區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 i) 經濟發展及各主要產業概況 : 最近三年經濟成長率 通貨膨脹率及失業率狀況 經濟成長率 (%) 通貨膨脹率 (%) 失業率 (%) 資料來源 :Bloomberg 美國是世界最大貿易國, 世界第二大出口國, 世界最大進口國 美國經濟是混合經濟體 : 大多數微觀經濟決策由公司或私人企業做出 ; 政府則以法律法規 財稅政策 貨幣政策等方式對經濟進行干預或宏觀調控, 並在基礎研究和教育 公共衛生 社會安全保障 儲蓄保險等領域提供一部分資助或服務 此外, 美國是世界第二大工業國, 工業種類多元且生產技術先進 傳統工業部門有鋼鐵 汽車 化工 石油 飛機 機械 造船 電力 採礦 冶金 印刷 紡織 製藥 食品 軍火等 其中鋼鐵的產量佔世界的 1/10 以上 ; 汽車產量和發電量均佔世界的 1/5 以上 新興工業部門有電子電器 光電 雷射 精密機械 宇航 核能 新能源 機器人 新型材料 生物製藥 高速鐵路系統 尖端武器等, 其中電子電器 光電 宇航 核能 生物製藥及尖端武器等工業居世界領先水平 貿易活動方面, 美國前五大貿易夥伴分別為中國 墨西哥 加拿大 日本和德國 產業概況 資訊科技產業 在亞洲與其他海外市場之快速復甦下, 美國重要之科技公司如 Intel HP IBM 等公司在 2009 年獲利皆快速回復, 主要成長來源為亞洲 由於中國經濟在寬鬆政策下快速復甦, 且 3G 網路等基本建設支出需求仍然強勁, 因此美國相關科技公司與半導體產業不但存貨持續低檔, 營收也持續成長, 預計在中國等國家消費支出持續成長之帶動下, 對科技產品之需求可望維持一定水準 第 215 頁

223 軟體產業 由於企業有許多老舊的軟體程式, 因此大多數企業資訊主管的最佳首選軟體是能整合新舊系統的軟體技術, 並能降低操作成本者, 這個市場將由軟體巨擘如 IBM Microsoft Oracle 以及較小規模的 BEA System,IBM 更是此類軟體的銷售冠軍, 因而如 Tibco Software 和 Vitria Technology 等其他較小型的整合軟體業者很難生存, 業界的合併亦將加速 能源產業 美國原油公司可分為三類, 第一類大型綜合原油公司, 最知名幾家包括埃克森美孚及雪佛龍, 他們不僅經營原油的探勘與生產, 同時也從事下游營運, 例如煉油 ; 第二類為原油服務公司包括兩個次產業 : 鑽井業者與多元的服務公司, 第三類則為獨立原油公司, 他們只做探勘和生產原油與天然氣的業務 農產品 美國的農業生產技術水準以及勞動生產效率為全球最高, 為全球最大的農產品生產國, 其中玉米產量為全球之冠 棉花產量占全球產品的 20% 同時美國也是主要的農產品出口國, 其中小麥出口占全球出口市場的 45%, 大豆占 34%, 玉米占 22% ii)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對於資金的匯入及匯出並無實施任何外匯管制, 任何資金均可匯入匯出 2) 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i) 最近兩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股票發行情形債券發行情形證券市場名稱股票總市值金額上市公司家數種類 (US$ bn) (US$ bn) NYSE Euronext N/A N/A N/A N/A (US) 美國店頭市場 N/A N/A N/A N/A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 Bloomberg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證券市場名稱 股價指數股票債券 (US$bn) (US$bn) NYSE Euronext (US) N/A N/A 美國店頭市場 N/A N/A N/A N/A ii) 最近兩年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週轉率本益比證券市場名稱 NYSE Euronext (US) 92.25% 93.93% 美國店頭市場 N/A N/A iii)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之說明 :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 Bloomberg 公司內部或一般營運之變動 更換重要職員與董事 處分財產 減資 增資 合併等有關權利與義務之事項, 應適時提出報告 iv) 證券之交易方式 交易所名稱 NYSE Euronext (US) 證券交易種類 股票 公債 公司債 認購權證 共同基金 主要股價指數名稱 道瓊工業指數 交易時間 週一 ~ 五 9:30~16:00 第 216 頁

224 交割時間 成交日後第二個營業日 交易所名稱 美國店頭市場 證券交易種類 股票 主要股價指數名稱 Nasdaq 綜合指數 交易時間 週一 ~ 五 9:30~16:00 交割時間 成交日後第三個營業日 (3) 大陸地區 1) 投資地區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 i) 經濟發展及各主要產業概況 : 最近三年經濟成長率 通貨膨脹率及失業率狀況 經濟成長率 (%) 通貨膨脹率 (%) 失業率 (%) 資料來源 :Bloomberg 中國自 1978 年施行改革開放政策以來, 已獲取舉世矚目的經濟成就 大多數學者認為, 中國已走出屬於自己的經濟發展模式, 不同於西方所奉行的民主與自由市場經濟體制, 中國採取所謂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路線, 強調國家所有權與市場經濟的優越性 而著實, 在過去 20 幾年的發展之中, 中國成功地通過了一連串的考驗, 包括 1997 年亞洲金融風暴及 2008 年金融海嘯 2006 年, 中國取代日本, 成為世界第一大外匯存底持有國 2010 年, 中國取代日本, 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 近幾年以來中國的經濟成就極為亮麗 中國經濟在 2011 年增長 9.3%,2012 年及 2013 年減慢至 7.7% 2014 年及 2015 年中國 GDP 分別增長 7.3% 和 6.9% 2015 年人均生產總值為 49,351 元人民幣 2016 年全年增長 6.7% 2017 年第一季與第二季 GDP 增長皆為 6.9% 展望未來, 中國擁有傲人的高儲蓄率以及低負債率, 政府可運用資源龐大, 且政策主導性與執行力度強, 中國的十二五計畫著力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 計畫中強調 保增長 擴內需 調結構, 政策重點包含區域結構優化的發展大西部 經濟結構優化的提高消費與服務占比, 以及產業優化的提高新興產業占比, 皆展現了未來中國經濟發展的藍圖 而新能源 節能環保 電動汽車 新材料 新醫藥 生物育種及資訊產業等 7 大新興產業, 預料是中國經濟下一輪發展的重點產業 政府將關注重心逐漸轉變到民生建設 優化產業結構與提高能源效率等可持續發展的方向上來, 這將對長期的中國經濟發展及轉型具有重大的正面意義 產業概況 : 金融業 自改革開放以來, 中國金融業在市場化改革和對外開放中不斷發展, 金融總量大幅增長 同時, 金融現代化 市場化和國際化程度不斷提高, 在優化資源配置 支持經濟改革 促進經濟持續發展和維護社會經濟穩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未來, 中國將加強銀行間債券市場制度性的建設, 並加強保險機構對投資債券的管理, 以及促進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的工作等三項為近期目標 而在保險行業方面, 由於中國保單滲透率遠遠低於世界的平均水平之外, 加以中國人口紅利從 2015 年開始下滑 人口結構老化及社會福利制度進程緩慢下, 民眾對於保險需求將會持續增溫 房地產 大量的基礎設施投資 卓有成效的政府政策以及強勁的國內經濟發展等各項因素作用下, 中國房地產投資市場持續活躍,2006~2009 年間中國經濟的增長態勢, 活絡了民生經濟, 投機及剛性需求支撐中國房地產市場表現強勁, 海外資金亦持續看好中國市場, 雖近年來受到房價高漲之苦, 民眾購屋負擔沉重, 引領中國房市政策轉為打消投機泡沫, 抑制房價之途, 但在中國城鎮化計畫持續推動下, 除了 第 217 頁

225 漸次落實農村人口戶籍制度, 推動城鄉一體化, 預計每年將有 1300 萬農村人口移往城鎮及都市, 將帶動相關消費及建材需求, 對於房地產後市仍有可期 消費品零售業 : 中國國內市場銷售增長快, 城鄉消費旺盛 除通訊器材類外, 像服裝 鞋帽 針紡織品類以及傢俱和汽車均是增長較快者 在運營模式方面, 中國區域經濟的崛起與城鎮化加速帶來居民消費需求和消費模式的更替, 促使中國的百貨公司與超級市場快速發展 目前中國多數地區均處於適合百貨公司初期快速發展的階段, 隨著人民所得持續提升將有助於百貨公司未來發展 汽車業 隨著人均所得提高及基礎建設陸續佈建, 刺激中國汽車產業近年來蓬勃發展 中國致力於改善中國汽車工業水平, 增強企業研究開發能力, 提升中國汽車自主品牌之國際競爭力 ii)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人民幣屬管制貨幣, 不能自由兌換, 目前中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 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 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中國人民銀行公佈一籃子貨幣所包含的各種貨幣與權重 iii) 近三年當地幣值對美元匯率之最高 最低數額及變動情形 2) 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最高價 最低價 收盤價 i) 最近兩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證券市場名稱 股票發行情形 上市公司家數 股票總市值 (US$ bn) 第 218 頁 債券發行情形 種類 資料來源 :Bloomberg 金額 (US$ bn) 上海證交所 N/A N/A 深圳證交所 證券市場名稱 股價指數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股票 (US$ bn) 債券 (US$ bn) 上海證交所 深圳證交所 ii) 最近兩年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 證券市場名稱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 Bloomberg 週轉率 本益比 上海證交所 454.5% 192.6% 深圳證交所 613.6% 372.6% iii)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之說明 :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 Bloomberg 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 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 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前三個月 九個月結束後的一個月內編

226 制完成並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當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 投資者尚未得知時, 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 並予公告, 說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iv) 證券之交易方式 交易所名稱證券交易種類主要股價指數名稱 上海證券交易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 債券,ETF, 權證, 證券投資基金, 可轉換公司債上證綜合指數 深圳成分指數 交易時間上海 : 周一 ~ 五 9:30-11:30, 13:00~15:00 深圳 : 周一 ~ 五 9:30-11:30, 13:00~15:00 交割時間 A 股 : 證券交割為成交日當天, 股款交割為成交日後第一個營業日 B 股 : 交易日後第三個營業日 第 219 頁

227 本基金二檔子基金之投資範圍 主要區隔及異同分析 項 目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全球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目前可投 中華民國 香港 中國 資國家 基金種類 高收益債券型基金 指數股票型基金 計價幣別 新臺幣 美元 新臺幣 本子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 首次募集額度最高為新臺幣貳佰億元 臺幣貳佰億元, 其中 : 最高淨發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首次淨發行總 行總面額 / 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募集額度 (2)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為美元計價受益 權單位 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 新臺幣壹佰億元 經理人 古學敏 鄭立誠 經理費 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70% 按下列基金淨資產價值規模及比率計算 : (1) 新臺幣 50 億元 ( 含 ) 以下, 按每年 0.25% 比率計算 ; (2) 新臺幣 50 億元 ~100 億元 ( 含 ), 按每年 0.20% 比率計算 ; (3) 新臺幣 100 億元 ~150 億元 ( 含 ), 按每年 0.145% 比率計算 ; (4) 新臺幣 150 億元 ~200 億元 ( 含 ), 按每年 0.120% 比率計算 ; (5) 超過新臺幣 200 億元時, 按每年 0.095% 比率計算 保管機構 彰化商業銀行 玉山商業銀行 保管費 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0.26% 按下列基金淨資產價值規模及比率計算 : (1) 新臺幣 100 億元 ( 含 ) 以下, 按每年 0.08% 比率計算 ; (2) 超過新臺幣 100 億元時, 按每年 0.075% 比率計算 (1)A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子 本子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子基金之資 收益分配 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產, 不予分配 (2)B 類型及 NB 類型受益權單位金成立日起 屆滿三個月後, 按月進行收益分配 標的指數 美銀美林全球高收益擔保 BB-B 債券指數 (BAML BB-B Global High Yield Secured Bond Index) 富時中國國債及政策性銀行債券 0-1 年精選指數 (FTSE Chinese Government and Policy Bank Bond 0-1 Year Select Index) 基金風險等級 投資標的 RR3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獲取中長期之投資利得及收益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子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1) 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 : 中華民國境內之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無擔保公司債 次 RR2 經理公司應確保基金投資之安全,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追蹤富時中國國債及政策性銀行債券 0-1 年精選指數 (FTSE Chinese Government and Policy Bank Bond 0-1 Year Select Index, 即本子基金之標的指數 ) 績效表現為本子基金投資組合管理之目標, 將本子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 並依下 第 220 頁

228 項 目 投資方針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順位公司債 承銷中之公司債 ) 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債券型 ( 含固定收益型 ) 及貨幣市場型基金受益憑證 ( 含槓桿型 ETF 反向型 ETF) (2) 外國之有價證券 : 1) 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國家或地區進行交易, 並由外國國家或地區或機構所保證 發行 承銷或註冊掛牌之債券 ( 含政府公債 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金融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2) 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債券型及貨幣市場型境外基金 ; 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債券型及貨幣市場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含槓桿型 ETF 反向型 ETF) (1) 本子基金整體債券投資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ㄧ年以上 但本子基金成立未滿三個月或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者, 不在此限 (2) 原則上, 本子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應符合下列投資比例之限制 : 第 221 頁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列規範進行投資 : (1) 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 : 中華民國境內之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無擔保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承銷中之公司債 ) 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上市及上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 ( 含槓桿型 ETF 反向型 ETF 及追蹤 模擬或複製債券與貨幣指數表現之 ETF) 進行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申購買回及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債券型 ( 含固定收益型 ) 或貨幣市場型基金受益憑證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 含槓桿型期貨 ETF 或反向型期貨 ETF) 等有價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 (2) 外國之有價證券 : 1) 中華民國境外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 由外國國家或地區或機構所保證 發行 承銷或註冊掛牌之債券 ( 含政府公債 普通公司債 無擔保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前述所稱 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 詳如最新公開說明書 2) 於外國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含槓桿型 ETF 反向型 ETF 及追蹤 模擬或複製債券與貨幣指數表現之 ETF) 進行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申購買回 3) 貨幣市場工具及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 (3) 為貼近本子基金之追蹤目標, 經理公司得運用本子基金從事衍生自貨幣 有價證券 利率 指數或債券 ETF 之期貨或選擇權或經金管會專案核准非在交易所進行衍生自貨幣 有價證券 利率或指數或債券 ETF 之期貨 選擇權或其他金融商品交易等, 但須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1) 本子基金係採用指數化策略, 自掛牌日起以追蹤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為目標調整投資組合, 使其整體曝險部位貼近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百, 且投資於人民幣計價之債券總金額, 不得低於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 ( 含 ) 前述投資比重

229 項 目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1) 投資於 優先擔保債券 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以上 ; 所謂 優先擔保債券 係指具有擔保品且受償順序優於次順位債權之債券 2) 投資於 高收益債券 總金額應達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以上 ; 且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 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 含 ),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3) 本子基金所持有之任一高收益債券, 嗣後如因信用評等機構調升信用評等等級達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以上者, 本子基金得繼續持有之, 惟不計入前述 2) 所訂高收益債券之投資比例 ; 若因前述信用評等等級調升或有關法令或規定修正高收益債券之規定, 致違反本子基金投資比例之限制時, 本子基金將於前開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 以符合前述 2) 所定投資比例之限制 (3) 所謂 高收益債券 係指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或未經評等之外國債券 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詳如最新公開說明書 (4) 前述 8 所列 (2) 之債券, 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市或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依修正後之規定 (5)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 (2) 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 : 1) 本子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 或 2) 依本子基金最近結算日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資產比重計算, 達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任一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有下列任一情形發生時 : (i)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政治性與經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2) 因發生信託契約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之情事, 致基金投資於有價證券的比重或整體曝險部位不符前述 (1) 之比例限制者, 應於該情事結束之次日起三十個營業日內調整投資組合至符合前述 (1) 之比例限制 (3) 因發生申購 / 買回失敗之情事, 致基金投資於有價證券的比重或整體曝險部位, 不符前述 (1) 之比例限制者, 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調整投資組合至符合前述 (1) 之比例限制 (4) 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 (1) 所列之比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 或 2) 依基金最近計算日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資產比重計算, 達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任一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政治性與經濟性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 ( 如政變 戰爭 能源危機 恐怖攻擊或天災等 ) 國內外金融市場 ( 股市 債市或匯市 ) 暫停交易 匯率或殖利率大幅震盪 ( 如當地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五或連續三個交易日匯率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八以上 當地一年期政府公債殖利率單日變動三十個基點 (Basis Point) 以上或連續三個交易日累計變動五十個基點以上等 ) 法令政策變更 ( 如限制或縮小債券期貨漲跌停幅度 實施外匯管制而影響資金進出與流動性等 ) 等不可抗力之情事 (5) 俟前述 (4) 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前述 (1) 之比例限制 第 222 頁

230 項 目 投資策略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濟性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 ( 如政變 戰爭 能源危機 金融危機 恐怖事件等 ) 法令政策改變及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 造成該國或地區金融市場暫停交易 (ii)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出資金 (iii)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單日兌美元匯率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五 (6) 俟前述 (5) 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前述 (2) 之比例限制 (7)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得運用本子基金從事衍生自貨幣 有價證券 利率或指數之期貨或選擇權及利率交換或經金管會專案核准非在交易所進行衍生自貨幣 有價證券 利率或指數之期貨 選擇權或其他金融商品交易等, 但需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1) 本子基金主要投資於 優先擔保債券 ; 所謂 優先擔保債券 係指具有擔保品且受償順序優於次順位債權之債券 在獲得債權雙重防護的同時, 優先擔保高收益債券能提供不遜於一般高收益債券的收益水準 (2) 本子基金之指標指數為 : 美銀美林全球高收益擔保 BB-B 債券指數 (BAML BB-B Global High Yield Secured Bond Index) (3) 投資分析主要係由基金經理人與國外投資顧問公司的研究團隊, 結合由上而下 (Top Down) 的總體經濟面與由下而上 (Bottom Up) 的基本面兩種模式來進行分析 並對於投資組合所選擇之投資標的, 落實信用風險強化管理政策及分散化投資, 以形成最佳化投資組合 1) 由上而下 (Top Down) 總體經濟面分析模式 : 以全球投資展望為出發點, 同時考慮區域與個別國家事件以及財政與貨幣政策的決策, 以掌握對於經濟成長 利率與通貨膨脹等總體因素之趨勢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的全球高收益委員會, 將依據信用發行趨勢 資金面流動以及總體經濟事件, 確定美國和歐洲市場之間的策略配置 以上程序使委員會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本子基金將運用指數化策略追蹤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 且將以至少 7 成以上資產直接投資於人民幣計價之債券, 並以標的指數之成分債券為主要投資標的, 同時考量貼近基金追蹤目標需要, 輔以交易證券相關商品 ( 例如 : 臺灣期貨交易所之人民幣匯率期貨與未來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證券相關商品等 ), 能貼近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00%, 以達到控制追蹤誤差及追蹤差異值之目的 第 223 頁

231 項 目 投資特色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得以在初級和次級市場上選擇跨區域最佳的相對價值投資機會 2) 由下而上 (Bottom Up) 的基本面分析 : 在選擇標的債券時, 將依據基本面由下而上的分析來確定企業內部有利的價值, 在相對基礎上評估其他投資選擇 並專注於深入的公司和行業分析, 特別關注自由現金流的生成能力 管理品質和資本結構, 亦會留意所買進資產的企業價值相對債務和抵押之價值, 進而選取具有較佳獲利潛力之債券 (1) 本子基金主要投資之債券具有擔保品且受償順序優於次順位債權 ; 雙重防線更能保護投資人的利益 (2) 在獲得債權雙重防護的同時, 優先擔保高收益債券擁有與傳統高收益債券相仿的殖利率, 能提供不遜於一般高收益債券的收益水準 (3) 優先擔保債券存續期間較一般高收益債券短, 不僅面對升息時風險較低, 同時價格波動度較低 回報率穩定性較高 (4) 本子基金之國外投資顧問, 霸菱有限責任公司 (Barings LLC) 為一聲譽卓著之專業資產管理者, 對於優先擔保高收益債券之操作經驗豐富, 績效傑出素有口碑 加上經理公司優秀之投資研究團隊, 相信本子基金能為受益人提供另一有利的投資選擇 國泰富時人民幣短期報酬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 ) (1) 直接投資 : 本子基金至少 7 成以上之資產將直接投資於以人民幣債券, 並以指數成分債為主要投資標的 (2) 資產配置 : 本子基金追蹤 富時中國國債及政策性銀行債券 0-1 年精選指數 之績效表現, 該指數主要表彰人民幣短期債券, 平均年期低於一年, 主要投資於中國國債與政策性銀行債券, 其具有中國政府主權信評, 波動相對較低, 為資產配置之重要工具, 可提高投資組合效率 (3) 投組透明 : 本子基金將每日公告投資組合成分清單, 並於盤中交易時段發佈基金即時預估淨值, 同時, 指數提供者亦會定期或不定期發布基金標的指數之最新成分債券及相關異動資訊, 投資人也可透過許多公開資訊管道或資訊提供商取得詳細 即時的指數資料, 掌握風險與投資契機 (4) 交易方便 : 本子基金在臺灣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 投資人可於證券交易營業日之交易時段內隨時進行買賣, 或依經理公司規定時間內透過參與證券商於初級市場進行申購買回, 交易方式更為便利 (5) 投資效率 : 本子基金之經理費及保管費率相較於一般債券型基金相對低廉, 且因採被動式操作, 其成分債券經指數公司依據一定篩選邏輯, 並定期進行更新, 讓投資人不必借道海外, 在國內即能輕鬆配置人民幣資產 第 224 頁

232 證券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88 年 10 月 18 日證期會 ( 八八 ) 台財證 ( 四 ) 第 號函准予備查 90 年 9 月 7 日證期會 ( 九 0) 台財證 ( 四 ) 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一項第三款 91 年 6 月 6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 第七款與第三項至第五項及第三條 91 年 12 月 13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二項 92 年 4 月 2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五項 92 年 10 月 23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八項 92 年 11 月 17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至第五條 92 年 12 月 2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四條第五項 94 年 8 月 9 日金管會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一條 第三條 第四條及增訂第五條 94 年 12 月 26 日金管會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97 年 5 月 27 日金管會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備修正第二條及第三條 98 年 9 月 11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備修正第三條及第四條 99 年 8 月 16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增訂第三條 99 年 12 月 15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修訂第四條第二 五 六 及十一項 100 年 8 月 17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修訂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六條 101 年 12 月 22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增訂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及修正第四條第九 十項 102 年 1 月 3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增訂第四條第十六項 104 年 1 月 26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修正第四條第九 十項 104 年 4 月 29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增訂第五條第二項 一 本計算標準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二 貨幣市場基金及類貨幣市場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計利息及折溢價攤銷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以該債券之到期日 (Maturity) 作為折溢價之攤銷年期 類貨幣市場基金於轉型基準日以前所購入之資產, 則以轉型基準日之帳列金額為買進成本 另, 類貨幣市場基金購入債券所支付之交割款項中, 賣方依其持有債券期間按票面金額及利率計算之應計利息扣繳稅款, 按該債券剩餘到期日 (Maturity) 攤銷之 三 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金資產價值計算, 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辦理 四 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之價值,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 一 ) 股票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以下簡稱櫃買中心 ) 等價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之加權平均成交價為準 ; 未上市 未上櫃之股票 ( 含未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 及上市 上櫃及興櫃公司之私募股票, 以買進成本為準,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如後撤銷上市 上櫃契約者, 則以核准撤銷當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計算之,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約定時, 從其約定 認購已上市 上櫃及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之同種類增資或承銷股票, 準用上開規定 ; 認購初次上市 上櫃 含不須登錄興櫃之公營事業 之股票, 於該股票掛牌交易前, 以買進成本為準 2. 持有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者, 自該股票暫停交易日起, 以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之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與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之最近期依法令公告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比較, 如低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該收盤價為計算標準 ; 如高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每一營業日按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計算之該股票價格至淨值為準 上揭計算之價格於該股票發行公司於暫停交易開始日後依法令公告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時, 一次調整至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 惟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收盤價為上 第 225 頁

233 限 惟最新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為非標準式核閱報告時, 則採最新二期依法令公告財務報告所分別列示之每股淨值之較低者為準 3. 暫停交易股票於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超過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曆月之每一營業日平均成交量, 且該首日之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者, 則自該日起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4. 如該股票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未達前款標準, 或其收盤價仍達最高跌幅者, 則俟自該股票之成交量達前款標準且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之日起, 始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在成交量 收盤價未達前款標準前, 則自該股票恢復交易前一營業日之計算價格按每一營業日最高漲幅或最高跌幅逐日計算其價格至趨近計算日之收盤價為止 5. 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若暫停交易期滿而終止交易, 則以零價值為計算標準, 俟出售該股票時再以售價計算之 6.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吸收合併者, 自消滅公司股票停止買賣之日起,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存續公司股數, 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依存續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並於合併基準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7.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新設合併者,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票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消滅公司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新設公司股票上市日,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新設公司股數, 於計算日以新設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8. 持有因公司分割減資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持有之減資原股票於減資新股票開始上市 ( 櫃 ) 買賣日前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減資原股票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減資原股票之帳列金額, 按減資比例或相對公平價值分拆列入減資新股票之帳列成本 減資新股票於上市 ( 櫃 ) 開始買賣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9. 融資買入股票及融券賣出股票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10. 以上所稱 財務困難 係指股票發行公司發生下列情事 : (1) 公司未依法令期限辦理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之公告申報者 (2) 公司因重整經法院裁定其股票禁止轉讓者 (3) 公司未依一般公認會計編製報表或會計師之意見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者 (4) 公司違反上市 ( 櫃 ) 重大訊息章則規定且情節重大, 有停止買賣股票之必要者 (5) 公司之興建工程有重大延誤或有重大違反特許合約者 (6) 公司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且未於規定期限完成補正者 (7) 公司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且未於規定期限與債權人達成協議者 (8) 發生其他財務困難情事而被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櫃買中心停止買賣股票者 ( 二 ) 受益憑證 :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公告網站之單位淨資產價值為準 ( 三 ) 台灣存託憑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四 ) 轉換公司債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轉換公司債提出申請轉換後, 應即改以股票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評價, 其評價方式準用第 ( 一 ) 款規定 2.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為準,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惟如有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3.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第 226 頁

234 ( 五 ) 公債 :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上櫃者, 優先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殖成交系統之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當日等殖成交系統未有交易者, 則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含 ) 以上者, 則以該公債前一日帳列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債指數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 含 ) 區間內, 則以前一日帳列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不含 ) 以下者,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各期次債券公平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六 ) 金融債券 普通公司債 其他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3)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但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未有成交價加權平均值者, 則採前一日帳列金額, 另按時攤銷帳列金額與面額之差額,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4) 未上市 上櫃者, 以其面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並依相關規定按時攤銷折溢價 (5)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於集中交易市場上市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最後交易日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為成本,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 ; 暫停交易債券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1) 上市及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 含 ) 區間內, 則以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加減 20 bps,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上揭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時, 應遵守下列原則 : A. 債券年期 (Maturity) 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年期不同時, 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但當債券為分次還本債券時, 則以加權平均到期年限計算該債券之剩餘到期年期 ; 債券到期年限未滿 1 個月時, 以 1 個月為之 ;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之法定到期日與預定到期日不同時, 以預定到期日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其到期年限以該債券之到期日為準 B. 債券信用評等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信用評等之對應原則如下 : (A) 債券信用評等若有 + 或 -, 一律刪除 ( 例如 : A- 或 A+ 一律視為 A) (B) 有單一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保證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有聯合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主辦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以資產擔保債券者, 視同無擔保, 無擔保債券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為準 ; 次順位債券, 以該債券本身的信用評等為準, 惟當該次順位債券本身無信用評等, 則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再降二級為準 ; 發行公司主體有不同信用評等公司之信用評等時, 以最低之信用評等為準 (C)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信評等級以受益證券本身信評等級為準 第 227 頁

235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按本條第 ( 十五 ) 項 2 之規定處理 3. 債券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七 ) 附買回債券及短期票券 ( 含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按買進利率計算之應收利息為準,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 八 ) 認購 ( 售 ) 權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九 ) 國外上市 / 上櫃股票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 ) 國外債券 :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一 ) 國外共同基金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資訊公司取得各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國外次保管銀行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 取得國外共同基金公司最近之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 十二 ) 其他國外投資標的 : 上市者, 依計算日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者, 依規範各該國外投資標的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投資說明書 公開說明書或其他類似性質文件之規定計算其價格 ( 十三 )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計算日受託機構最新公告之淨值為準,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辦理 ( 十四 ) 結構式債券 :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 依本條 ( 六 )1 及 3 之規定處理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至少每星期應重新計算一次, 計算方式以 3 家證券商 ( 含交易對手 ) 提供之公平價格之平均值或獨立評價機構提供之價格為準 ( 十五 ) 結構式定期存款 :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者 : 以存款金額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收利息為準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由交易對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十六 ) 參與憑證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之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 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 第 228 頁

236 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五 國內 外證券相關商品 :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2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運用投資於國內之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授權歐洲期貨交易所上市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之一天期期貨契約時, 以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於次一營業日計算基金資產價值 遠期外匯合約 : 各類型基金以計算日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六 第四條除暫停交易股票及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於股份轉換停止買賣期間外, 規定之計算日無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者, 以最近之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代之 七 國外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有關外幣兌換新台幣之匯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時點之價格為準 第 229 頁

237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101 年 4 月 3 日行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定 106 年 2 月 14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修正第三點 一 法源依據及目的 1. 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2. 基金淨值是要表達最接近基金真正的市場價格, 惟淨值的準確性會受到來自不同交易制度 時差 匯率 稅務等因素而受到影響, 導致需調整淨值, 在保障投資人權益之前題下, 減少業者過度繁複且不具經濟價值之作業程序, 爰訂定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二 適用情形投信事業於基金淨值偏差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應依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以保護投資人 至於未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除投信事業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應賠償投資人外, 因影響不大而屬可容忍範圍, 得比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估計變動處理, 以減少冗長及高費用的公告作業流程, 但應將基金帳務調整之紀錄留存備查 三 各類型基金適用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如下 : ( 一 ) 貨幣市場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125%( 含 ); ( 二 ) 債券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25%( 含 ); ( 三 ) 股票型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5%( 含 ); ( 四 ) 平衡型及多重資產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25%( 含 ); ( 五 ) 保本型 指數型 指數股票型 組合及其他類型基金 : 依其類別分別適用上述類別比率 四 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前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除依第六條之控管程序辦理外, 應儘速計算差異金額並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遇有特殊狀況外, 投信事業應自發現偏差之日起 7 個營業日內公告, 並自公告日起 20 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五 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第三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於辦理差額補足作業之處理原則如下 : ( 一 ) 淨值低估時 1. 申購者 : 投信事業應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2. 贖回者 : 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贖回款差額, 自基金專戶撥付予受益人 3. 舉例如下表 : 淨值低估 偏差時調整後說明 申購者 申購金額 $800 NAV:$8 申購金額 $800 NAV:$10 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800 購得 100 單位 以 80 單位計 贖回者 贖回 100 單位 NAV:$8 贖回金額 $800 贖回 100 單位 NAV:$10 贖回金額 $1000 贖回金額應為 $1000, 故由基金資產補足受益人所遭受之損失 $200, 以維持正確的基金資產價值 第 230 頁

238 ( 二 ) 淨值高估時 1. 申購者 : 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單位數差額, 補發予受益人並調整基金發行在外單位數 2. 贖回者 : 投信事業須就已支付之溢付贖回款差額, 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3. 原則上, 投信事業必須去補足由於某些受益人受惠而產生的損失給基金, 且只要當淨 值重新計算並求出投信事業應補償基金的金額, 投信事業應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舉 例如下表 : 淨值高估 偏差時 調整後 說明 申購者 申購金額 $800 NAV:$10 購得 80 單位 申購金額 $800 NAV:$8 購得 100 單位 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800 贖回 100 單位贖回 100 單位贖回金額應為 $800, 投信事業須就已支付之贖回款而使贖回者 NAV:$10 NAV:$8 基金受有損失部分, 對基金 贖回金額 $1000 贖回金額 $800 資產進行補足 六 當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達到前揭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應執行之相關控管程序如下 : ( 一 ) 知會金管會 同業公會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 二 ) 計算偏差的財務影響及補足受益人的金額 ( 三 ) 基金簽證會計師對投信事業淨值偏差之處理出具報告, 內容應包含對基金淨值計算偏差的更正分錄出示意見 基金淨值已重新計算及基金 / 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等 ( 四 ) 檢具會計師報告, 將補足金額或帳務調整內容陳報金管會備查 ( 五 ) 公告並通知受影響之銷售機構及受益人, 淨值偏差之金額及補足損失的方式, 並為妥善處理 ( 六 ) 除遇有特殊狀況外, 投信事業應自發現偏差之日起 7 個營業日內公告, 並自公告日起 20 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 七 ) 投信事業事後應檢討更正之行動方案 處理步驟 內部控制因應方式及後續處理過程是否合理 ( 八 ) 於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中揭露會計師對基金淨值偏差更正流程之合理性, 及陳述偏差的淨值已重新計算 基金 / 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及支付的補足金額 七 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金管會備查後施行 ; 修正時, 亦同 第 231 頁

239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91 年 4 月 8 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 九一 ) 臺財證 ( 四 ) 字第 號函核定 93 年 8 月 17 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 4 字第 號函修正第 6 條 第 8 條 98 年 8 月 4 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修正第 4 條 第 6 條至第 11 條 第一條 關於本基金持有問題公司債之相關事項, 除法令或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依本規則辦理 第二條本規則所指問題發行公司, 係指公司債之發行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 一 發行公司未依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受託契約所定之日期返還本金 ; 二 發行公司未依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受託契約所定之日期清償利息 ; 三 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所發行之其他公司債發生本項第 ( 一 ) 款或第 ( 二 ) 款之情事 ; 四 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或其關係人所簽發之票據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者 ; 五 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有停止營業 聲請重整 破產 解散 出售對公司繼續營運有重大影響之主要資產或與其他公司進行合併, 且無力即時償還本息 ; 六 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於公開場合中, 表明發行公司將無法如期償還其所發行公司債之本息或其他債權 ; 七 其所發行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交易時, 發生違約交割情事, 且違約交割者為發行公司之關係人者 ; 八 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之資產遭受扣押 查封, 自該扣押查封之日起十五日內未能解除, 足以嚴重影響發行公司之清償能力者 ; 九 本基金所購入公司債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發生其代表人或董事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事而遭法院收押或檢調機關偵辦, 而其情節重大, 足以影響發行公司之清償能力者 ; 十 本基金所購入公司債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發生其他足以嚴重影響該公司清償本金或利息能力之情事 前項第 ( 四 ) 款及第 ( 七 ) 款所稱關係人, 係指發行公司董事長或與發行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之關係者 第三條 本規則所指之基準日, 係指經理公司將本基金持有問題發行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 依其帳面價值, 加計至基準日前一日之應收利息, 撥入獨立子帳戶之日, 即 : 一 發行公司發生前條第一項第 ( 一 ) 款之情事時, 指發行公司依約應償還本金之日 二 發行公司發生前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時, 指公司債之受託契約所定清償期限之日 三 發行公司發生前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之情事時, 指發行公司依各該公司債受託契約所定應返還本金或利息之日 四 發行公司發生前條第一項第 ( 四 ) 款至第 ( 十 ) 款之情事時, 指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 以下簡稱投信投顧公會 ) 決議通知經理公司之日, 第 ( 八 ) 第 232 頁

240 至 ( 十 ) 款所稱足以影響發行公司清償能力者, 須經投信投顧公會之決議認可 五 前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所定基準日之事由, 已經當日新聞媒體披露者, 以該日為基準日 未經媒體披露者, 則以投信投顧公會將前開事由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日為基準日 六 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基準日, 如非營業日, 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本規則所指 子帳戶, 係指經理公司為保管本基金所持有之各問題發行公司所發行之問題公司債, 於本基金之專戶外, 另行於基金保管機構設置之獨立帳戶, 專記載各問題公司債之資產 子帳戶受益人, 係指於基準日當日持有問題公司債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 經理公司對問題公司債之處理 一 本基金所持有之公司債, 其發行公司發生本規則第二條所定之事由時, 經理公司應自基準日起, 將本基金中所持有之問題公司債, 依基準日之不同, 分別轉撥不同之子帳戶, 並於轉撥之同日, 以書面報金管會核備 二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每一子帳戶製作個別之帳冊文件, 以區隔子帳戶資產與本基金專戶之資產 三 自基準日起經理公司對本基金資產之淨資產價值之公告方式依下列方式為之 : ( 一 ) 基金專戶之資產應依發行單位數計算淨資產價值每營業日公告之 ( 二 ) 基金設有子帳戶者, 應於基準日公告子帳戶資產帳面價值 子帳戶單位數 子帳戶單位淨資產價值及備抵跌價損失金額, 有明確證據顯示子帳戶資產之價值有變化時, 應重新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子帳戶受益人 四 經理公司應製作子帳戶之受益人名冊, 記載受益人之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 基準日當日受益權之單位數及其轉讓登記等有關資料, 以為分配子帳戶資產之依據 五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向問題發行公司追償 收取債權及處分子帳戶之資產 六 經理公司對子帳戶資產之經理權限, 除追償 收取問題公司債之本息債權 及處分問題公司債以換取對價之決定權外, 不得再運用子帳戶之資產從事任何投資 第七條 子帳戶之資產 一 撥入子帳戶之問題公司債帳面價值及至基準日前一日止應收之利息 二 前款本息所生之孳息 三 因子帳戶受益人對於子帳戶之分配請求權罹於時效所遺留之資產 四 經理公司處分問題公司債所得之對價及其孳息 五 其他依法令或本契約規定屬於子帳戶之資產者 第八條 子帳戶資產金額之分配 一 經理公司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結束日, 於子帳戶可分配金額達新臺幣壹佰萬元以上時, 將子帳戶之資產分配予該子帳戶之受益人 二 子帳戶可分配之金額, 除有不可抗力因素, 得由經理公司報經金管會核准變更分配日期外, 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為之 第 233 頁

241 三 子帳戶可分配之金額,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 始得分配 四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另行開立帳戶保管, 不再視為子帳戶資產之一部份,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子帳戶資產 五 記載於子帳戶名冊之受益人, 於子帳戶內之問題公司債獲償或處分後, 得於分配時依其在基準日所持有受益憑證所表彰之權利, 分配其應得之金額 六 子帳戶受益人於受分配時, 可請求經理公司將分配金額轉換成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七 子帳戶受益人對於子帳戶資產之分配請求權, 自經理公司分配資產之通知送達後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時效消滅產生之收益併入子帳戶資產 第九條 子帳戶應負擔之費用 一 有關子帳戶所發生之一切支出及費用, 於問題公司債之本息獲償或變現前, 均由經理公司先行墊付 二 子帳戶內之問題公司債獲償或變現後, 於分配金額予子帳戶受益人前, 經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下列費用 : ( 一 ) 為取得或處分子帳戶內之問題公司債之本息所衍生或代墊之一切相關費用 ( 二 ) 子帳戶內之問題公司債所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 三 ) 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四 ) 會計師查核子帳戶財務報告之簽證費用 第十條 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之報酬 一 經理公司就子帳戶資產不計收報酬 二 基金保管機構於子帳戶之資產分配予受益人前, 不得就所保管子帳戶資產請求任何報酬 ; 但基金保管機構於每次分配子帳戶之資產予受益人時, 得就保管該子帳戶收取適當的保管費, 惟數額不得超過原信託契約所定之費率 第十一條 子帳戶之清算 一 問題發行公司已依和解條件給付價金 或已確定給付不能或無財產可供執行時, 經理公司應依規定清算子帳戶, 將子帳戶之全部剩餘資產分配予子帳戶受益人 二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 支付子帳戶之費用並將剩餘資產全部分配予受益人後,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結清帳戶 第十二條 三 本基金如因故實施清算, 惟子帳戶仍有剩餘財產尚待執行時, 得由原經理公司 或移轉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繼續經理之 基準日當日之受益人自基準日起即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第 23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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