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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电信联盟 2019 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WRC-19) 议程和相关决议

2 ITU 2016 版权所有 未经国际电联事先书面许可, 不得以任何手段复制本出版物的任何部分

3 目录 敬请注意 : 在以下清单中, AI 指 WRC-19 的议项, PAI 指 WRC-23 的初步议项, 至 为相关 WRC-15 决议中为筹备议项 9.1 而确定的九个问题的编号 ( 参见 CA/226 行政通函中 WRC-19 第一次大会筹备会议 (CPM19-1) 的结果 ) 页码 前言... 1 理事会第 1380 号决议 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WRC-19) 的地点 日期和议程... 2 第 809 号决议 (WRC-15) 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的议程... 6 第 810 号决议 (WRC-15) 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的初步议程...(AI 10) 9 第 26 号决议 (WRC-07, 修订版 ) 无线电规则 第 5 条中 频率划分表 的脚注...(AI 8) 11 第 27 号决议 (WRC-12, 修订版 ) 引证归并在 无线电规则 中的使用...(AI 2) 13 第 28 号决议 (WRC-15, 修订版 ) 对 无线电规则 中引证归并的 ITU-R 建议书文本引证的修订...(AI 2) 16 第 80 号决议 (WRC-07, 修订版 ) 在应用 组织法 所包含的原则时的应付努力问题...(AI 9.3) 18 第 86 号决议 (WRC-07, 修订版 ) 执行全权代表大会第 86 号决议 (2002 年, 马拉喀什, 修订版 )...(AI 7) 21 第 86 号决议 (2002 年, 马拉喀什, 修订版 ) 卫星网络频率指配的提前公布 协调 通知和记录程序...(AI 7) 22 III

4 第 95 号决议 (WRC-07, 修订版 ) 总体审议世界无线电行政大会和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的决议和建议... (AI 4) 24 第 157 号决议 (WRC-15) 有关划分给卫星固定业务的 MHz MHz 和 MHz 频段中新型非对地静止系统的技术和操作问题以及规则条款的研究... (AI 9.1 (9.1.3)) 26 第 158 号决议 (WRC-15) 与卫星固定业务对地静止空间电台进行通信的动中通地球站对 GHz ( 空对地 ) 和 GHz ( 地对空 ) 频段的使用... (AI 1.5) 29 第 159 号决议 (WRC-15) 为 GHz( 空对地 ) GHz( 空对地 ) 以及 GHz ( 地对空 ) GHz( 地对空 ) 频段的对地非静止卫星固定业务卫星系统研究技术 操作问题和规则条款... (AI 1.6) 32 第 160 号决议 (WRC-15) 促进人们获取通过高空平台台站提供的宽带应用... (AI 1.14) 35 第 161 号决议 (WRC-15) 有关卫星固定业务的频谱需求及可能在 GHz 频段内做出划分的研究... (PAI 2.4) 37 第 162 号决议 (WRC-15) 与 GHz 频段卫星固定业务 ( 地对空 ) 的频谱需求和可能做出新划分有关的研究... (AI 9.1 (9.1.9)) 39 第 212 号决议 (WRC-15, 修订版 ) 在 MHz 和 MHz 频段实施国际移动通信系统... (AI 9.1 (9.1.1)) 41 第 235 号决议 (WRC-15) 审议 1 区 MHz 频段的频谱使用情况... (PAI 2.5) 43 第 236 号决议 (WRC-15) 列车与轨旁间铁路无线电通信系统... (AI 1.11) 45 IV

5 第 237 号决议 (WRC-15) 智能交通系统应用... (AI 1.12) 47 第 238 号决议 (WRC-15) 开展频率相关问题研究, 为国际移动通信确定频段, 包括可能在 与 86 GHz 之间频率范围内的部分频段为移动业务做出附加主要业务划分, 以实现 IMT 在 2020 年及之后的未来发展... (AI 1.13) 49 第 239 号决议 (WRC-15) 关于 MHz 至 MHz 频段内包括无线局域网在内的无线接入系统的研究 第 359 号决议 (WRC-15, 修订版 ) 考虑为实现全球水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更新和现代化制定规则条款... (AI 1.16) 55 第 360 号决议 (WRC-15, 修订版 ) 审议卫星水上移动业务的规则性条款与频谱划分, 以实现 VHF 数据交换系统的卫星部分和增强型水上无线电通信... (AI 1.9/1.9.2) 57 第 361 号决议 (WRC-15) 考虑为实现全球水上遇险和安全系统现代化及有关电子导航的实施制定规则条款... (PAI 2.1) 59 第 362 号决议 (WRC-15) 在 MHz 频段内操作的自主水上无线电设备... (AI 1.9/1.9.1) 61 第 426 号决议 (WRC-15) 有关引入和使用全球航空遇险和安全系统的频谱需求和规则规定的研究... (AI 1.10) 63 第 557 号决议 (WRC-15) 考虑 无线电规则 附录 30 附件 7 的可能修订... (AI 1.4) 65 第 656 号决议 (WRC-15) 在 45 MHz 附近频率范围内为卫星地球探测业务 ( 有源 ) 星载雷达探测器做出可能的划分... (PAI 2.2) 66 第 657 号决议 (WRC-15) 空间天气传感器的频谱需求和保护... (PAI 2.3) 68 V

6 第 658 号决议 (WRC-15) 在 1 区将 MHz 频段划分给业余业务... (AI 1.1) 69 第 659 号决议 (WRC-15) 为满足承担短期任务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空间操作业务的需求开展研究... (AI 1.7) 70 第 761 号决议 (WRC-15) 区和 3 区 MHz 频段内国际移动通信和卫星广播业务 ( 声音 ) 的兼容性... (AI 9.1(9.1.2)) 72 第 763 号决议 (WRC-15) 亚轨道飞行器载电台... (AI 9.1(9.1.4)) 74 第 764 号决议 (WRC-15) 审查在 无线电规则 第 5.447F 和 5.450A 款中引证 ITU-R M 和 M 建议书的技术和规则影响... (AI 9.1(9.1.5)) 76 第 765 号决议 (WRC-15) 确定在 MHz 和 MHz 频段内的卫星移动业务 卫星气象业务和卫星地球探测业务中操作的地球站的带内功率限值... (AI 1.2) 78 第 766 号决议 (WRC-15) 考虑将 MHz 频段内卫星气象业务 ( 空对地 ) 的次要划分升级为主要划分并为卫星地球探测业务 ( 空对地 ) 做出主要业务划分的可能性... (AI 1.3) 80 第 767 号决议 (WRC-15) 开展相关研究, 以为各主管部门使用在 GHz 频率范围内操作的陆地移动和固定业务应用确定频谱... (AI 1.15) 82 第 958 号决议 (WRC-15) 为筹备 2019 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需开展的紧急研究... (AI 9.1(9.1.6, 9.1.7, 9.1.8)) 84 VI

7 前言 根据理事会第 1380 号决议 (C-16) 及 公约 第 42 和 118 款, 下一届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将于 2019 年 10 月 28 日至 11 月 22 日在日内瓦 1 召开, 这将成为无线电通信界和无线电频谱与卫星轨道使用方面的新里程碑 这本手册为您更好地了解 WRC-19 大会的议程以及其中参引的相关决议提供了便利 手册是参照国际业余无线电联盟 ( 以往做法起草的, 以便发扬这一优良传统, 更好地帮助国际电联成员开展该大会的筹备工作 此外,ITU-R 针对 WRC-19 的筹备研究和活动可查询 我希望所有出席这一盛会的与会者在密切合作精神的指导下, 各抒己见, 将此届大会办成与往届大会一样圆满成功的大会 无线电通信局主任弗朗索瓦 朗西 1 秘书处的说明 : 根据理事会 2016 年会议的决定,WRC-19 的地点可能在理事会下一次会议上重新审 议 1

8 理事会第 1380 号决议 理事会, 2019 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WRC-19) 的地点 日期和议程 注意到 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2012 年, 日内瓦 ) 第 809 号决议 : a) 做出决议, 向理事会建议, 在 2019 年举办一届为期四周的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 b) 就其议程提出建议, 并请理事会确定议程, 同时为 WRC-19 的召开做出安排, 并尽快与成员国进行必要磋商, 做出决议 于 2019 年 10 月 28 日至 11 月 22 日在 ( 瑞士 ) 日内瓦举办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WRC- 19), 之前自 2019 年 10 月 21 至 25 日举办无线电通信全会 (RA-19), 议程如下 : 1 以各主管部门的提案为基础, 在考虑到 WRC-15 的成果和大会筹备会议的报告, 并适当顾及所涉各频段中现有和未来业务的需求的同时, 审议下列议项并采取适当的行动 : 1.1 根据第 658 号决议 (WRC-15), 审议在 1 区将 MHz 频段划分给业余业务 ; 1.2 根据第 765 号决议 (WRC-15), 审议在 MHz 和 MHz 频段内卫星移动业务 卫星气象业务和卫星地球探测业务中操作的地球站的带内功率限值 ; 1.3 根据第 766 号决议 (WRC-15), 考虑将 MHz 频段内卫星气象业务 ( 空对地 ) 的次要划分升级为主要划分和为卫星地球探测业务 ( 空对地 ) 提供主要业务划分的可能性 ; 1.4 根据第 557 号决议 (WRC-15), 审议研究结果, 考虑附录 30(WRC-15, 修订版 ) 附件 7 所述限制并在必要时对其进行修订, 同时确保保护规划和列表中的指配 规划内卫星广播业务未来的发展以及现有和规划中卫星固定业务网络, 且不对其施加额外限制 ; 1.5 根据第 158 号决议 (WRC-15), 审议与卫星固定业务对地静止空间电台进行通信的动中通地球站对 GHz( 空对地 ) 和 GHz( 地对空 ) 频段的使用并采取适当行动 ; 1.6 审议根据第 159 号决议 (WRC-15), 为可能在 GHz( 空对地 ) GHz( 空对地 ) 以及 GHz( 地对空 ) 和 GHz( 地对空 ) 频段内操作的非 GSO FSS 卫星系统制定规则框架 ; 1.7 根据第 659 号决议 (WRC-15), 研究承担短期任务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空间操作业务测控的频谱需求, 评定空间操作业务现有划分是否适当并在需要时考虑新的划分 ; 1.8 根据第 359 号决议 (Rev.WRC-15), 审议可能采取的规则行动, 以支持全球水上遇险和安全系统 (GMDSS) 现代化并支持为 GMDSS 引入更多卫星系统 ; 1.9 在 ITU-R 的研究结果基础上考虑 : 根据第 362 号决议 (WRC-15), 在 MHz 频段内为保护 GMDSS 和自动识别系统 (AIS) 的自主水上无线电设备采取规则行动 ; 2

9 1.9.2 修改 无线电规则, 其中包括优先选择在附录 18 的频段内 ( MHz 和 MHz), 为卫星水上移动业务 ( 地对空和空对地 ) 进行新的频谱划分, 以实现新的 VHF 数据交换系统 (VDES) 卫星部分, 同时确保该卫星部分不会降低现有 VDES 地面部分 特殊应用报文 (ASM) AIS 的运行质量, 且不给第 360 号决议 (WRC- 15, 修订版 ) 认识到 d) 和 e) 所述频段及相邻频段内的现有业务带来更多限制 ; 1.10 根据第 426 号决议 (WRC-15), 考虑关于引入和使用全球航空遇险和安全系统 (GADSS) 的频谱需求和规则条款 ; 1.11 根据第 236 号决议 (WRC-15), 酌情采取必要行动促进全球或区域性的统一频段, 以便在现有移动业务划分内为列车与轨旁间的铁路无线电通信系统提供支持 ; 1.12 根据第 237 号决议 (WRC-15), 在现有移动业务划分下, 尽可能为实施演进的智能交通系统 (ITS) 考虑可能的全球或区域统一频段 ; 1.13 根据第 238 号决议 (WRC-15), 审议为国际移动通信 (IMT) 的未来发展确定频段, 包括为作为主要业务的移动业务做出附加划分的可能性 ; 1.14 根据第 160 号决议 (WRC-15), 在 ITU-R 所开展研究的基础上, 考虑在现有固定业务划分内, 对高空平台台站 (HAPS) 采取适当的规则行动 ; 1.15 根据第 767 号决议 (WRC-15), 考虑为主管部门确定在 GHz 频率范围操作的陆地移动和固定业务应用所使用的频率 ; 1.16 根据第 239 号决议 (WRC-15), 审议 MHz 至 MHz 频段内包括无线局域网在内的无线接入系统 (WAS/RLAN) 的相关问题, 并采取适当规则行动, 包括为移动业务做出附加频谱划分 ; 2 根据第 28 号决议 (WRC-15, 修订版 ), 审议无线电通信全会散发的引证归并至 无线电规则 中的经修订的 ITU-R 建议书, 并根据第 27 号决议 (WRC-12, 修订版 ) 附件 1 包含的原则, 决定是否更新 无线电规则 中的相应引证 ; 3 审议由于大会所做决定而可能需要对 无线电规则 进行的相应修改和修正 ; 4 根据第 95 号决议 (WRC-07, 修订版 ), 审议往届大会的决议和建议, 以便对其进行可能的修订 取代或废止 ; 5 审议按照 公约 第 135 和 136 款提交的无线电通信全会报告, 并采取适当的行动 ; 6 确定在筹备下届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进程中需要无线电通信研究组采取紧急行动的事项 ; 7 根据第 86 号决议 (WRC-07, 修订版 ), 考虑为回应全权代表大会第 86 号决议 (2002 年, 马拉喀什, 修订版 ) 卫星网络频率指配的提前公布 协调 通知和登记程序 而可能做出的修改和采取的其它方案, 以便为合理 高效和经济地使用无线电频率及任何相关联轨道 ( 包括对地静止卫星轨道 ) 提供便利 ; 8 在顾及第 26 号决议 (WRC-07, 修订版 ) 的同时, 审议主管部门有关删除其国家脚注或将其国名从脚注中删除的请求 ( 如果不再需要 ), 并就这些请求采取适当行动 ; 9 按照 公约 第 7 条, 审议并批准无线电通信局主任关于下列内容的报告 : 9.1 自 WRC-15 以来无线电通信部门的活动 ; 3

10 9.2 应用 无线电规则 过程中遇到的任何困难或矛盾之处 * ; 以及 9.3 为回应第 80 号决议 (WRC-07, 修订版 ) 而采取的行动 ; 10 根据 公约 第 7 条, 向理事会建议纳入下届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议程的议项, 并对随后一届大会的初步议程以及未来大会可能的议项发表意见, 进一步做出决议 启动大会筹备会议 ( 进程 ), 请理事会 最终确定 WRC-19 议程并为其召开做出安排, 同时尽快开始与成员国进行必要的磋商, 责成无线电通信局主任 为召开大会筹备会议进行必要的安排并起草提交 WRC-19 的报告, 责成秘书长 1 与无线电通信局主任达成一致, 为召开该大会进行必要安排 ; 2 将本决议通报相关的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 * 该议项须严格限于主任有关适用 无线电规则 过程中所遇任何问题或矛盾之处的报告以及主管部门提出 的意见 4

11 秘书处的说明 :CPM19-1 为相关 WRC-15 决议中 WRC-19 议项 9.1 的筹备工作确定了九个问题 ( 参见 CA/226 号行政通函 ), 具体如下 : 第 212 号决议 (WRC-15, 修订版 ) 在 MHz 和 MHz 频段实施国际移动通信系统 第 761 号决议 (WRC-15) 1 区和 3 区 MHz 频段内国际移动通信和卫星广播业务 ( 声音 ) 的兼容性 第 157 号决议 (WRC-15) 有关划分给卫星固定业务的 MHz MHz 和 MHz 频段中新型非对地静止系统的技术和操作问题以及规则条款的研究 第 763 号决议 (WRC-15) 亚轨道飞行器载电台 第 764 号决议 (WRC-15) 审查在 无线电规则 第 5.447F 和 5.450A 款中引证 ITU-R M 和 M 建议书的技术和规则影响 第 958 号决议 (WRC-15) 1) 有关电动汽车无线功率传输 (WPT) 的研究 :a) 评估电动汽车 WPT 对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影响 ;b) 研究适当的协调一致的频率范围, 以便使电动汽车 WPT 对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影响降低到最低水平 这些研究应考虑到, 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 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和美国汽车工程师学会 (SAE) 正在批准一系列旨在实现电动汽车 WPT 技术的全球和区域性统一的标准 第 958 号决议 (WRC-15) 2) 开展研究, 审议 :a) 是否有必要采取可能的补充措施, 以限制有关终端的向根据第 18.1 款获得许可终端的上行链路发射 ;b) 根据 ITU-R 第 64 号决议 (RA-15), 研究协助主管部门管理在其境内所部署地球站终端未经审批的操作的可行方法, 以此作为指导其国家频谱管理工作的工具 第 958 号决议 (WRC-15) 研究无线电网络和系统的技术与操作问题及频谱要求, 其中包括为支持实施窄带和宽带机器类通信基础设施统一使用频谱的可能性, 并酌情制定建议书 报告和 / 或手册, 以及在国际电联无线电通信部门工作范围内采取适当行动 第 162 号决议 (WRC-15 ) 与 GHz 频段卫星固定业务 ( 地对空 ) 的频谱需求和可能做出新划分有关的研究 5

12 第 809 号决议 (WRC-15) 2019 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的议程 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2015 年, 日内瓦 ), 考虑到 a) 按照国际电联 公约 第 118 款, 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议程的总体范围应提前四至六年确定, 最终议程须在该大会召开两年前由理事会确定 ; b) 与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权能和时间表有关的国际电联 组织法 第 13 条以及与其议程有关的 公约 第 7 条 ; c) 往届世界无线电行政大会 (WARC) 和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WRC) 的相关决议和建议, 认识到 a) 本届大会确定了若干需要 WRC-19 进一步研究的紧迫问题 ; b) 在拟定本议程的过程中, 主管部门提出的一些议项未能纳入, 只能推迟到未来大会的议程中, 做出决议 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在 2019 年举行一届为期最长四周的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议程如下 : 1.1 根据第 658 号决议 (WRC-15), 审议在 1 区将 MHz 频段划分给业余业务 ; 1.2 根据第 765 号决议 (WRC-15), 审议在 MHz 和 MHz 频段内卫星移动业务 卫星气象业务和卫星地球探测业务中操作的地球站的带内功率限值 ; 1.3 根据第 766 号决议 (WRC-15), 考虑将 MHz 频段内卫星气象业务 ( 空对地 ) 的次要划分升级为主要划分和为卫星地球探测业务 ( 空对地 ) 提供主要业务划分的可能性 ; 1.4 根据第 557 号决议 (WRC-15), 审议研究结果, 考虑附录 30(WRC-15, 修订版 ) 附件 7 所述限制并在必要时对其进行修订, 同时确保保护规划和列表中的指配 规划内卫星广播业务未来的发展以及现有和规划中卫星固定业务网络, 且不对其施加额外限制 ; 1.5 根据第 158 号决议 (WRC-15), 审议与卫星固定业务对地静止空间电台进行通信的动中通地球站对 GHz( 空对地 ) 和 GHz( 地对空 ) 频段的使用并采取适当行动 ; 1.6 审议根据第 159 号决议 (WRC-15), 为可能在 GHz( 空对地 ) GHz( 空对地 ) 以及 GHz( 地对空 ) 和 GHz( 地对空 ) 频段内操作的非 GSO FSS 卫星系统制定规则框架 ; 1.7 根据第 659 号决议 (WRC-15), 研究承担短期任务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空间操作业务测控的频谱需求, 评定空间操作业务现有划分是否适当并在需要时考虑新的划分 ; 6

13 1.8 根据第 359 号决议 (WRC-15, 修订版 ), 审议可能采取的规则行动, 以支持全球水上遇险和安全系统 (GMDSS) 现代化并支持为 GMDSS 引入更多卫星系统 ; 1.9 在 ITU-R 的研究结果基础上考虑 : 根据第 362 号决议 (WRC-15), 在 MHz 频段内为保护 GMDSS 和自动识别系统 (AIS) 的自主水上无线电设备采取规则行动 ; 修改 无线电规则, 其中包括优先选择在附录 18 的频段内 ( MHz 和 MHz), 为卫星水上移动业务 ( 地对空和空对地 ) 进行新的频谱划分, 以实现新的 VHF 数据交换系统 (VDES) 卫星部分, 同时确保该卫星部分不会降低现有 VDES 地面部分 特殊应用报文 (ASM) AIS 的运行质量, 且不给第 360 号决议 (WRC-15 修订版 ) 认识到 d) 和 e) 所述频段及相邻频段内的现有业务带来更多限制 ; 1.10 根据第 426 号决议 (WRC-15), 考虑关于引入和使用全球航空遇险和安全系统 (GADSS) 的频谱需求和规则条款 ; 1.11 根据第 236 号决议 (WRC-15), 酌情采取必要行动促进全球或区域性的统一频段, 以便在现有移动业务划分内为列车与轨旁间的铁路无线电通信系统提供支持 ; 1.12 根据第 237 号决议 (WRC-15), 在现有移动业务划分下, 尽可能为实施演进的智能交通系统 (ITS) 考虑可能的全球或区域统一频段 ; 1.13 根据第 238 号决议 (WRC-15), 审议为国际移动通信 (IMT) 的未来发展确定频段, 包括为作为主要业务的移动业务做出附加划分的可能性 ; 1.14 根据第 160 号决议 (WRC-15), 在 ITU-R 所开展研究的基础上, 考虑在现有固定业务划分内, 对高空平台台站 (HAPS) 采取适当的规则行动 ; 1.15 根据第 767 号决议 (WRC-15), 考虑为主管部门确定在 GHz 频率范围操作的陆地移动和固定业务应用所使用的频率 ; 1.16 根据第 239 号决议 (WRC-15), 审议 MHz 至 MHz 频段内包括无线局域网在内的无线接入系统 (WAS/RLAN) 的相关问题, 并采取适当规则行动, 包括为移动业务做出附加频谱划分 ; 2 根据第 28 号决议 (WRC-15, 修订版 ), 审议无线电通信全会散发的引证归并至 无线电规则 中的经修订的 ITU-R 建议书, 第 27 号决议 (WRC-12, 修订版 ) 附件 1 包含的原则, 决定是否更新 无线电规则 中的相应引证 ; 3 审议由于大会所做决定而可能需要对 无线电规则 进行的相应修改和修正 ; 4 根据第 95 号决议 (WRC-07, 修订版 ), 审议往届大会的决议和建议, 以便对其进行可能的修订 取代或废止 ; 5 审议按照 公约 第 135 和 136 款提交的无线电通信全会报告, 并采取适当的行动 ; 6 确定在筹备下届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进程中需要无线电通信研究组采取紧急行动的事项 ; 7 根据第 86 号决议 (WRC-07, 修订版 ), 考虑为回应全权代表大会第 86 号决议 (2002 年, 马拉喀什, 修订版 ) 卫星网络频率指配的提前公布 协调 通知和登记程 7

14 序 而可能做出的修改和采取的其它方案, 以便为合理 高效和经济地使用无线电频率及任何相关联轨道 ( 包括对地静止卫星轨道 ) 提供便利 ; 8 在顾及第 26 号决议 (WRC-07, 修订版 ) 的同时, 审议主管部门有关删除其国家脚注或将其国名从脚注中删除的请求 ( 如果不再需要 ), 并就这些请求采取适当行动 ; 9 按照 公约 第 7 条, 审议并批准无线电通信局主任关于下列内容的报告 : 9.1 自 WRC-15 以来无线电通信部门的活动 ; 9.2 应用 无线电规则 过程中遇到的任何困难或矛盾之处 * ; 以及 9.3 为回应第 80 号决议 (WRC-07, 修订版 ) 而采取的行动 ; 10 根据 公约 第 7 条, 向理事会建议纳入下届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议程的议项, 并对随后一届大会的初步议程以及未来大会可能的议项发表意见, 进一步做出决议 启动大会筹备会议 ( 进程 ), 请理事会 最终确定 WRC-19 议程并为其召开做出安排, 同时尽快开始与成员国进行必要的磋商, 责成无线电通信局主任 为召开大会筹备会议进行必要的安排并拟定提交 WRC-19 的报告, 责成秘书长 将本决议通报相关的国际和区域性组织 * 该议项须严格限于主任有关适用 无线电规则 过程中所遇任何问题或矛盾之处的报告以及主管部门提出 的意见 8

15 第 810 号决议 (WRC-15) 2023 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的初步议程 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2015 年, 日内瓦 ), 考虑到 a) 按照国际电联 公约 第 118 款,WRC-23 议程的总体范围应提前四至六年确定 ; b) 与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的权能和时间表有关的国际电联 组织法 第 13 条以及有关其议程的 公约 第 7 条 ; c) 往届世界无线电行政大会 (WARC) 以及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WRC) 的相关决议和建议, 做出决议, 表达如下观点 下列议项应纳入 WRC-23 的初步议程 : 1 就 WRC-19 特别要求的紧急问题采取适当的行动 ; 2 以各主管部门的提案和大会筹备会议的报告为基础, 并顾及 WRC-19 的成果, 审议下列议项并采取适当的行动 : 2.1 根据第 361 号决议 (WRC-15) 审议可能的频谱需求和规则行动, 以支持全球水上遇险和安全系统 (GMDSS) 现代化, 并实施电子导航 ; 2.2 根据第 656 号决议 (WRC-15) 在 WRC-23 之前开展并完成在 45 MHz 附近频率范围内可能给予卫星地球探测 ( 有源 ) 业务一个新划分 用于星载雷达探测器的研究 ; 2.3 第 657 号决议 (WRC-15), 审议与空间天气传感器的技术和操作特性 频谱需求和适当的无线电业务标识相关的研究结果, 目的在于不给现有业务带来额外限制的情况下, 在 无线电规则 中提供适当的认可和保护 ; 2.4 根据第 161 号决议 (WRC-15), 研究卫星固定业务的频谱需求及可能在 GHz 频段内做出划分 ; 2.5 审议 1 区 MHz 频段内现有业务的频谱使用和频谱需求, 并在按照第 235 号决议 (WRC-15) 进行审议的基础上, 考虑在 1 区就 MHz 频段采取可能的规则行动 ; 3 根据第 28 号决议 (WRC-15, 修订版 ), 审议无线电通信全会散发的引证归并至 无线电规则 中的经修订的国际电联无线电通信部门 (ITU-R) 建议书, 并根据第 27 号决议 (WRC-12, 修订版 ) 附件 1 包含的原则, 决定是否更新 无线电规则 中相应的引证 ; 4 审议由于大会所做的决定而可能需要对 无线电规则 进行的相应修改和修正 ; 5 根据第 95 号决议 (WRC-07, 修订版 ), 审议往届大会的决议和建议, 以便对其进行可能的修订 取代或废止 ; 6 审议按照 公约 第 135 和 136 款提交的无线电通信全会报告, 并采取适当的行动 ; 7 确定需要无线电通信研究组采取紧急行动的事项 ; 9

16 8 根据第 86 号决议 (WRC-07, 修订版 ), 考虑为回应全权代表大会第 86 号决议 (2002 年, 马拉喀什, 修订版 ) 关于卫星网络频率指配的提前公布 协调 通知和登记程序 而可能做出的修改和采取的其它方案, 以便为合理 高效和经济地使用无线电频率及任何相关轨道 ( 包括对地静止卫星轨道 ) 提供便利 ; 9 在考虑到第 26 号决议 (WRC-07, 修订版 ) 的同时, 审议一些主管部门要求删除其国家脚注或将其国名从脚注中删除的请求 ( 如果不再需要 ), 并就这些请求采取适当行动 ; 10 按照 公约 第 7 条, 审议并批准无线电通信局主任关于下列内容的报告 : 10.1 自 WRC-19 以来无线电通信部门的活动 ; 10.2 应用 无线电规则 过程中遇到的任何困难或矛盾之处 ; 以及 10.3 为回应第 80 号决议 (WRC-07, 修订版 ) 而采取的行动 ; 11 根据 公约 第 7 条, 向国际电联理事会建议列入下届无线电通信大会议程的议项, 请理事会 考虑本决议提出的观点, 责成无线电通信局主任 为召开大会筹备会议进行必要的安排并拟定提交 WRC-23 的报告, 责成秘书长 将本决议通报相关的国际和区域性组织 10

17 第 26 号决议 (WRC-07, 修订版 ) 无线电规则 第 5 条中 频率划分表 的脚注 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2007 年, 日内瓦 ), 考虑到 a) 脚注是 无线电规则 中的 频率划分表 的一个组成划分, 因此是国际条约文本的一部分 ; b) 频率划分表 的脚注应清楚 简明并易于理解 ; c) 脚注应直接与频率划分的问题有关 ; d) 为了确保脚注能使 频率划分表 得到修改而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 需要制定关于脚注使用的原则 ; e) 目前脚注是由有权的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通过, 且对脚注的任何增加 修改或删除均由有权的大会考虑并通过 ; f) 关于国家脚注的有些问题可以通过应用第 6 条所设想的特别协议解决 ; g) 在某些情况下, 由于脚注中的不一致或遗漏, 使主管部门遇到较大的困难 ; h) 为了保持对 频率划分表 的脚注及时更新, 应有明确有效的有关增加 修改及删除脚注的指导原则, 做出决议 1 可能时, 频率划分表 的脚注应限于对相关划分的变更 限制或其他的更改, 而不是涉及电台的操作 频率指配或其他问题 ; 2 频率划分表 的脚注应仅包括在无线电频谱的使用中具有国际影响的脚注 ; 3 频率划分表 的新的脚注应仅在于实现下列目的 : a) 实现 频率划分表 的灵活性 ; b) 按照第 5 条第 II 节, 保护 频率划分表 内的及其他脚注内的相关划分 ; c) 对新的业务采用过渡性的或永久性的限制以实现兼容性 ; d) 满足某一国家或地区的特别需要, 如果在 频率划分表 的范围内不能满足这种 需要的话 ; 4 服务于某一公共目的的脚注应使用共同的格式, 且可能时, 应通过对相关频段合适的引证, 组成一个单一的脚注, 进一步做出决议 1 任何新的脚注的增加或现有脚注的修改只有在下列情况时才可由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考虑 : a) 该大会的议程明确包括与拟增加或修改的脚注有关的频段 ; 或 11

18 b) 需要增加或修改的脚注所属的频段是在大会期间考虑的且大会决定对其进行更改的那些频段 ; 或 c) 通过审议一个或多个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的提案, 脚注的增加或修改被专门列入了大会的议程 ; 2 为未来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建议的议程应包括一项常设议项, 以方便考虑主管部门提出的删除不再需要的国家脚注或脚注中的国名的提案 ; 3 在上述进一步做出决议 1 和 2 未涵盖的情况中, 关于新的脚注或修改现有的脚注的 提案, 如果涉及对明显是遗漏 不一致 含糊不清或编辑性错误的改正, 并且已按照 国际电联大会 全会和会议的总规则 (2006 年, 安塔利亚 ) 第 40 款的规定提交给了国际电联, 则可以由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作为特例考虑, 敦促各主管部门 1 定期复审脚注, 酌情建议删去其国家脚注或从脚注中删去其国名 ; 2 在向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提出提案时应考虑上述进一步做出决议的内容 12

19 第 27 号决议 (WRC-12, 修订版 ) 引证归并在 无线电规则 中的使用 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2012 年, 日内瓦 ), 考虑到 a) 1995 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通过并经后续各届大会修订的引证归并原则 ( 见本决议附件 1 和附件 2); b) 无线电规则 引证的一些条款中未能适当地将强制性或非强制性文本区别开来, 注意到 引证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WRC) 的决议或建议不需要特别的程序, 可予以考虑, 因为这些文本均需经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通过, 做出决议 1 就 无线电规则 而言, 引证归并 一词须仅适用于具有强制性目的的那些引证 ; 2 在考虑采用新的引证归并时, 须尽量减少归并内容, 并采用以下标准 : 只有与具体的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议项有关的文本才可得到考虑 ; 须根据本决议附件 1 中的原则确定正确的引证方法 ; 为确保针对预期目的采用正确的引证方法, 须遵循本决议附件 2 所确立的导则 ; 3 在批准对 ITU-R 建议书或其中部分内容的引证归并时, 须采用本决议附件 3 所述的程序 ; 4 须审议现有的对 ITU-R 建议书的引证, 以按照本决议附件 2 澄清这种引证是强制性的还是非强制性的 ; 5 每届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结束之前引证归并的所有 ITU-R 建议书或其中部分内容, 以及含有引证归并此类 ITU-R 建议书的规则条款 ( 包括脚注和决议 ) 的交叉引证列表, 须在核对之后在 无线电规则 的相关卷册中出版 ( 见本决议附件 3), 责成无线电通信局主任 1 提请无线电通信全会和 ITU-R 各研究组注意本决议 ; 2 确定 无线电规则 中对 ITU-R 建议书进行引证的条款和脚注, 并就任何进一步行动向大会筹备会议 (CPM) 第二次会议提出建议, 以便于其审议, 并包含在主任提交下届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的报告中 ; 3 确定 无线电规则 中对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决议 ( 这些决议引证了 ITU-R 建议书 ) 进行引证的条款和脚注, 并就应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向大会筹备会议 (CPM) 第二次会议提出建议, 以便于其审议, 并包含在主任提交下届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的报告中, 13

20 请各主管部门 在考虑 CPM 报告的基础上, 向未来大会提交提案, 以便在引证属于强制性还是非强制性引证情况不明时澄清引证的地位, 从而修正下述引证 : i) 对于看起来属强制性的引证, 通过使用符合附件 2 的明确连接用语确定其为得到归并的引证 ; ii) 对于非强制性的引证, 应提及其对应建议书的 最新版本 第 27 号决议 (WRC-12, 修订版 ) 附件 1 引证归并的原则 1 就 无线电规则 而言, 引证归并 一词须只适用于具有强制性目的的那些引证 2 如果相关文本比较简短, 所引证的内容应包括在 无线电规则 正文内, 而不是采用引证归并方式 3 如一项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决议的做出决议部分对 ITU-R 建议书或其部分内容进 行了强制性引证, 且 无线电规则 的条款或脚注使用强制性语言 ( 即, 须 (shall) ) 援引了该决议, 则该 ITU-R 建议书或其部分内容亦须被视为得到引证归并 4 具有非强制性特点或提及具有非强制性特点的其他文本的文本不得作为引证归并考虑 5 如果在特定情况下, 决定在强制性的基础上对资料进行引证归并, 则须采用以下规定 : 5.1 得到引证归并的文本须与 无线电规则 本身具有同样的条约地位 ; 5.2 引证必须明确,( 适当时 ) 标明条文的具体部分和版本或期号 ; 5.3 得到引证归并的文本必须根据做出决议 3 提交有权的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通过 ; 5.4 所有引证归并的文本均须根据做出决议 5 在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之后出版 6 如果在两届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之间, 某一引证的条文 ( 如某个 ITU-R 建议书 ) 得到更新, 则 无线电规则 中的引证须继续适用于引证的最初版本, 直至有权的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同意归并新的版本 第 28 号决议 (WRC-03, 修订版 ) 载有考虑这种做法的机制 秘书处注 : 该决议已经 WRC-15 修订 14

21 第 27 号决议 (WRC-12, 修订版 ) 附件 2 引证归并的应用 在 无线电规则 条款中引入新的引证归并的情况或复审已有的引证归并情况时, 各主管部门和 ITU-R 应考虑下列因素, 以确保为达到既定目的, 且根据每个引证是强制性的 ( 即, 是通过引证归并的 ), 还是非强制性的情况, 而采用正确的引证方法 : 强制性引证 1 强制性的引证须使用有明确关联的语言, 如 须 (shall) ; 2 强制性引证须明确标明, 如 ITU-R M 建议书 ; 3 如果要引证的资料总体上不适合作为具有条约地位的文本, 则该引证只能限于性质适当的资料部分, 如 ITU-R Z 建议书附件 A 非强制性引证 4 对非强制性引证或确定为非强制性的模糊引证, 即, 未做引证归并的引证, 须使用恰当语言, 如 应该 (should) 或 可以 (may) 该适当用语可述及建议书的 最新版本 未来的任何一届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均可对任何适当用语进行修改 第 27 号决议 (WRC-12, 修订版 ) 附件 3 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在批准引证归并 ITU-R 建议书或建议书的部分内容时采用的程序 引证的文本须尽量提前提供给各代表团, 以便所有主管部门均可用国际电联的语文对其进行查阅 文本的一份副本须作为大会文件向各主管部门提供 在每届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期间, 各委员会须起草并更新引证归并的文本一览表以及含有引证归并此类 ITU-R 建议书的规则条款 ( 包括脚注和决议 ) 的交叉引证列表 这些列表须根据大会的进展情况作为大会文件出版 在每届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结束之后, 无线电通信局和总秘书处将根据上述文件中所记录的大会进展情况, 更新 无线电规则 此卷, 将其作为引证归并的归档文本 15

22 第 28 号决议 (WRC-15, 修订版 ) 对 无线电规则 中引证归并的 ITU-R 建议书文本引证的修订 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2015 年, 日内瓦 ), 考虑到 a) 简化 无线电规则 的志愿专家组 (VGE) 建议使用引证归并程序的方式将 无线电规则 的某些文本转移给其他的文件, 特别是 ITU-R 建议书 ; b) 在某些情况下, 无线电规则 的条款意味着各成员国有义务遵守引证归并的标准或规范 ; c) 对所归并的文本的引证须清楚明了, 并须指明准确的条款 ( 见第 27 号决议 (WRC-12, 修订版 )); d) 所有引证归并的 ITU-R 建议书的文本在 无线电规则 的一卷中出版 ; e) 考虑到技术的迅速发展,ITU-R 可能经常修订包含引证归并文本的 ITU-R 建议书 ; f) 在修订包含引证归并文本的某个 ITU-R 建议书之后, 无线电规则 中的引证应继续适用于以往版本, 直至有权能的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同意归并新的版本 ; g) 引证归并的文本宜应反映最新的技术发展, 注意到 主管部门需要足够的时间来研究修改包含引证归并文本的 ITU-R 建议书所产生的潜在后果, 因此, 如果它们能够尽早被告知有关 ITU-R 建议书在前一个研究期内或在 WRC 之前的无线电通信全会上的修订和批准情况, 将受益匪浅, 做出决议 1 每届无线电通信全会应给其后的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送交一份 无线电规则 中引证归并的并在前一个研究期内已经修订和批准的 ITU-R 建议书一览表 ; 2 在此基础上, 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应审查这些经修订的 ITU-R 建议书, 并决定是否更新 无线电规则 中的相应引证 ; 3 如果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决定不更新相应的引证, 目前引证的文本应保留在 无线电规则 中 ; 4 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应根据本决议的做出决议 1 和做出决议 2 将审查 ITU-R 建议书 问题列入未来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的议程, 责成无线电通信局主任 向每届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之前的 CPM 提供一份有关上届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以来已经修订或通过的或修订后能够及时提交下届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的经过引证归并的 ITU-R 建议书一览表, 以便包括在 CPM 报告中, 16

23 敦促各主管部门 1 积极参与无线电通信研究组和无线电通信全会有关修订 无线电规则 中强制性引证的那些建议书的活动 ; 2 审查并指出对包含引证归并文本的 ITU-R 建议书的任何修订, 并准备有关更新 无线电规则 中相关引证的提案 17

24 第 80 号决议 (WRC-07, 修订版 ) 在应用 组织法 所包含的原则时的应付努力问题 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2007 年, 日内瓦 ), 考虑到 a) 组织法 第 12 和 44 条为使用无线电频率和对地静止卫星轨道及其他卫星轨道制定了基本的原则 ; b) 这些原则已经包括在 无线电规则 中 ; c) 联合国与国际电信联盟之间的协议第一条规定, 联合国承认国际电信联盟 ( 以下简称 国际电联 ) 是为实现其基本法规所述宗旨而根据该法规采取适当行动的专门机构 ; d) 根据第 和 款, 通知单应按照 无线电规则 的条款进行审查, 包括关于基本原则的条款及为此正在制定的相应程序规则 ; e) WRC-97 责成无线电规则委员会 (RRB) 在第 和 款的范围内制定应遵循的程序规则, 以便与 无线电规则 前言第 0.3 款中的原则保持一致 ; f) RRB 根据第 80 号决议 (WRC-97) 向 WRC-2000 大会提交了一份报告, 提出了可能的解决方案并指出, 经审议 无线电规则,RRB 的结论是, 目前 无线电规则 不存在将正式通知或协调程序与 无线电规则 序言第 0.3 款联系一起的条款 ; g) 在此方面, 联大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的法律分委会已拟定了建议, 注意到 a) 根据 公约 第 127 款的规定, 大会可以向国际电联各部门发出指示 ; b) 根据 公约 第 160C 款的规定, 无线电通信顾问组 (RAG) 须审议大会指示研究的任何问题 ; c) RRB 向 WRC-2000 提交的报告 ( 见附件 1); d) RRB 向 WRC-03 提交的报告 ( 见附件 2); e) 注意到 c) 所提及的报告明确的若干问题已在 WRC-07 之前得到解决, 18

25 做出决议 1 责成无线电通信部门根据 组织法 第 12 条第 1 款, 对衡量和分析有关 组织法 第 44 条所含基本原则的应用的程序开展研究 ; 2 责成 RRB 考虑并审议有关将正式通知 协调和登记程序与 组织法 第 44 条中的原则和 无线电规则 序言第 0.3 款联系起来的建议草案和条款草案, 并就本决议向今后每一届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提出报告 ; 3 责成无线电通信局主任就有关该决议采取的行动向今后每一届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提出一份详细的进展报告, 请 1 无线电通信部门的其他机构, 特别是无线电通信顾问组向无线电通信局主任提供相关文稿, 以便纳入在其提交今后每一届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的报告中 ; 2 各主管部门为做出决议 1 提及的研究以及做出决议 2 详细阐述的 RRB 的工作献计献 策 第 80 号决议 (WRC-07, 修订版 ) 附件 1 RRB 向 WRC-2000 提交的报告 在 RRB 提交 WRC 的报告中, 一些 RRB 委员提出, 主管部门, 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主管部门可能会遇到下列困难 : 先来先占 的概念限制而且有时妨碍了对某些频段和轨道位置的获得和使用 ; 由于缺乏资源和技术专长等原因, 发展中国家在协调协商过程中处于相对的劣势 ; 可意识到的 有关应用 无线电规则 的不一致性 ; 提交 纸上 卫星限制了相关获取方案 ; 附录 30 和 30A 规划频段越来越多地用于区域性多频道系统, 这可能会改变这些规划有关为所有国家提供公平获取机会主要目的 ; 无线电通信局处理工作的大量延迟是因为所需的程序非常复杂, 且提交的申报数量很大 ; 这些延迟会导致协调工作积压 18 个月, 甚至 3 年, 造成主管部门无法解决的管理工作的不确定和协调过程的继续延迟, 以及由于超过了允许的时间而可能失去指配的情况 ; 卫星系统在协调完成之前已经进入轨道 ; 诸如第 款规定的法定时限对发展中国家满足规则要求和设计 制造及发射卫星系统常常是不够的 ; 不存在有关通过国际监督确认卫星网络 ( 指配和轨道 ) 已得到启用的条款 1 该报告见向 WRC-2000 提交的 29 号文件 19

26 第 80 号决议 (WRC-07, 修订版 ) 附件 2 RRB 向 WRC-03 提交的报告 RRB 向 WRC-03 2 提交的报告提供了满足第 80 号决议 (WRC-2000) 做出决议 2 要求的以 下概念 : 针对提交第一份卫星申报资料的国家的特别措施 : 作为特例并兼顾发展中国家的特别需要, 可对递交第一份卫星系统申报资料的国家给予特殊考虑 ; 这种考虑应顾及到以下因素 : 对于其他主管部门的影响 ; 系统提供的卫星业务 ( 即 FSS MSS BSS); 申报资料涉及的频段 ; 系统的目的在于满足有关国家的直接需要 ; 延长规则规定的启用时限 : 当发展中国家无法满足规则规定的日期要求时, 可作为特例规定一些有关延展上述日期要求的条件, 以便为他们提供充裕的时间进行卫星系统的设计 建造和发射 ; 根据上一段落设定的条件应作为 无线电规则 的条款纳入 规则 中, 以便无线电通信局准予延展日期 2 该报告见向 WRC-03 提交的 4 号文件补遗 5 20

27 第 86 号决议 (WRC-07, 修订版 ) 执行全权代表大会第 86 号决议 (2002 年, 马拉喀什, 修订版 ) 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2007 年, 日内瓦 ), 考虑到 a) 全权代表大会 (2002 年, 马拉喀什 ) 讨论了第 86 号决议 (1998 年, 明尼阿波利斯 ) 的应用, 并决定要求 WRC-03 确定实施第 86 号决议 (2002 年, 马拉喀什, 修订版 ) 时由未来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WRC) 所用的范围和标准 ; b) 全权代表大会 (2006 年, 安塔利亚 ) 请 WRC-2007 审议第 86 号决议 (2002 年, 马拉喀什 ) 并向 2010 年全权代表大会报告审议结果, 认识到 无线电规则委员会建议根据 无线电规则 第 13 条第 和 款, 将 程序规则 的内容转换为规则性案文, 注意到 各主管部门可能也有意提出将 程序规则 内容转换为规则性案文的提案, 以便能够将其纳入 无线电规则, 做出决议, 请未来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1 审议处理 无线电规则 中有关空间业务频率指配的提前公布 协调 通知和登记程序的缺陷与改进问题的任何提案, 这种程序或者由无线电规则委员会确定并纳入了 程序规则, 或者已经由主管部门或无线电通信局酌情确定 ; 2 确保这些程序和 无线电规则 的相关附录尽可能反映最新的技术, 请各主管部门 在筹备 PP-10 的过程中考虑对第 86 号决议 (2002 年, 马拉喀什, 修订版 ) 采取的相应行动 21

28 第 86 号决议 (2002 年, 马拉喀什, 修订版 ) 卫星网络频率指配的提前公布 协调 通知和记录程序 国际电信联盟全权代表大会 (2002 年, 马拉喀什 ), 考虑到 a) 设立研究划分和改进使用无线电频谱以及简化 无线电规则 的自愿专家组建议修改 无线电规则, 包括卫星网络的协调和通知程序, 目的是要简化程序 ; b) 全权代表大会第 18 号决议 (1994 年, 京都 ) 责成无线电通信局主任开始审议有关国际卫星网络协调的问题 ; c) 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1997 年, 日内瓦 ) 通过了对 无线电规则 的修改, 并已于 1999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 d) 卫星网络的协调和通知程序是国际电联在空间通信事项方面发挥作用 履行职责的基础 ; e) 本决议的应用范围业已超出其预期目标 ; f) 现尚无如何应用本决议的准则以期达到所规定的目标, 进一步考虑到 为减少主管部门和无线电通信局的费用, 这些程序应尽可能地符合当前需要并保持简洁, 这一点很重要, 注意到 a) 全权代表大会第 85 号决议 (1998 年, 明尼阿波利斯 ) 及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第 49 号决议 (WRC-2000, 修订版 ) 中包含了所有有关行政尽职调查的事宜 ; b) 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第 80 号决议 (WRC-2000, 修订版 ) 关于应用国际电联 组织法 中所体现的原则的尽职调查, 做出决议, 要求 2003 年及随后的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审议并更新卫星网络频率指配的提前公布 协调 通知和记录程序, 包括相关的技术特点及 无线电规则 的有关附录, 以便 : i) 根据 组织法 第 44 条的规定, 按照 无线电规则 的规定, 合理 有效和经济地使用无线电频率以及相关的卫星轨道, 包括对地静止卫星轨道, 从而使国家和国家集团可以在公平的基础上享用此种轨道和频率, 同时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以及特定国家的具体地理位置 ; ii) 确保这些程序 特点和附录反映最新的技术 ; iii) 简化工作程序, 为无线电通信局和各主管部门节约成本, 22

29 进一步做出决议, 要求 2003 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确定执行本决议的范围和标准 (1998 年, 明尼阿波利斯 ) (2002 年, 马拉喀什, 修订版 ) 23

30 第 95 号决议 (WRC-07, 修订版 ) 总体审议世界无线电行政大会和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的决议和建议 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2007 年, 日内瓦 ), 考虑到 a) 经常审议以往的世界无线电行政大会和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的决议和建议以使其保持更新十分重要 ; b) 无线电通信局主任提交给以往大会的报告为总体审议以往大会的决议和建议提供了有益的基础 ; c) 为使未来的大会处理与大会议程无关的以往大会的决议和建议, 制定一些原则和导则是必要的, 做出决议, 请未来有权的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1 审议与大会议程有关的以往大会的决议和建议, 以便对其进行可能的修订 替换或废止, 并采取相应的行动 ; 2 审议与大会任何议程均无关联的以往大会的决议和建议, 以便 : 废止那些已达到其目的或不再需要的决议和建议 ; 对于需要 ITU-R 开展研究 但在过去两届大会之间的研究期内未取得任何进展的那些决议和建议, 或其相关部分, 研究是否需要保留 ; 更新和修改过时的决议和建议或其相关部分, 并修正明显的遗漏 不一致之处 含义模糊不清或编辑错误, 并进行必要的统一工作 ; 3 在大会开始时确定由大会哪个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上述做出决议 1 和 2 所述的每项 决议和建议, 责成无线电通信局主任 1 对以往大会的决议和建议进行一次总体审议, 且在与无线电通信顾问组和无线电 通信研究组主席和副主席磋商之后, 就做出决议 1 和 2 所述的内容向大会筹备会议 (CPM) 第 二次会议提交报告, 并说明所涉及的相关议程议项 ; 2 与各无线电通信研究组主席合作, 在上述报告中纳入 ITU-R 针对前几届大会决议和建议要求但并未列入未来两届大会议程的问题所做研究的进展情况, 请各主管部门 向 CPM 提交有关落实本决议的文稿, 24

31 请大会筹备会议 根据主管部门向 CPM 提交的文稿, 将对以往大会决议和建议的总体审议结果包括在 CPM 报告之中, 以便于未来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开展后续工作 25

32 第 157 号决议 (WRC-15) 有关划分给卫星固定业务的 MHz MHz 和 MHz 频段中新型非对地静止系统的技术和操作问题以及规则条款的研究 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2015 年, 日内瓦 ), 考虑到 a) 即使是在世界上最偏僻的地区, 采用对地静止轨道 (GSO) 和非对地静止轨道 (non-gso) 卫星星座相关新技术的系统也可提供大容量 低成本的通信手段 ; b) GSO 和非 GSO 卫星轨道及其相关频谱是宝贵资源, 为了维护世界各国的共同利益, 应保护这些资源的公平获取 ; c) 促进使用新型非 GSO 系统将有可能显著提升由于在 MHz MHz 和 MHz 频段操作 GSO 和非 GSO 所带来的容量 频谱效率和各种益处, 注意到 a) 在 MHz 频段 ( 空对地 ) 中的第 21 条中功率通量密度 (pfd) 限值和第 22 条等效功率通量密度 (epfd ) 限值以及 MHz 频段 ( 地对空 ) 的第 22 条 epfd 限值是 WRC-03 在议项 1.37 下基于特定高椭圆轨道 (HEO) 配置制定的, 而寻求在这些频段中操作的新型非 GSO 系统可使用不同类型的轨道 ; b) 第 22 条未包含在划分给卫星固定业务 (FSS) 的 MHz( 空对地 ) 和 MHz( 地对空 ) 频段中用于非 GSO 系统的 epfd 和 epfd 限值, 这些频段的使用须遵守附录 30B; c) 无线电通信局主任提交本届大会的报告中确认, 或许有必要 审议或确认 导致目前第 21 和 22 条规定的功率限值的各项假设, 同时顾及近期提交系统的特性 以及对操作非 GSO FSS 系统兴趣日益提升的总体趋势, 以便确保所有现在业务得到充分保护 ; d) 开展顾及现有技术和操作特性的专门确定的研究将有助于确定适当的第 21 条 pfd 限值和第 22 条 epfd 限值, 用于 MHz MHz 和 MHz 频段的非 GSO 系统, 认识到 a) 在使 GSO 网络和非 GSO 系统能够以最为高效的方式使用卫星轨道和划分给 FSS 的频段时, 须考虑到该频段的其他主要业务划分 ; b) MHz MHz 和 MHz 频段在一个或多个区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和移动业务 ; c) 在 MHz MHz 和 MHz 频段中, 根据第 22.2 款, 非 GSO 系统不得对 GSO FSS 网络产生不可接受的干扰, 亦不得要求其保护 ; 26

33 d) 根据第 5.458B 款, 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 FSS( 空对地 ) 的 MHz 限于卫星移动业务 (MSS) 非 GSO 系统的馈线链路使用 ; e) 第 5.440A 款和 5.457C 款的通过旨在解决在 MHz 和 MHz 频段, 用于航空器电台开展飞行测试 ( 见第 1.83 款 ) 运行的航空移动遥测 (AMT) 同只使用 GSO 的 FSS 有关的操作问题 ; f) 现有针对 FSS 移动业务和固定业务的具体保护标准和这些标准中规定的保护电平 ; g) 使用圆轨道的新型非 GSO 系统须确保现有的使用高椭圆轨道的非 GSO 系统得到保护, 做出决议, 请国际电联无线电通信部门 研究有关非 GSO 系统在下列划分给 FSS 频段中的相关问题 : a) 在 MHz( 空对地 ) 频段, 确定对第 21 条表 21-4 非 GSO FSS 卫星相关部分的可能修改, 以使新型非 GSO 系统能够在这些 FSS 频段内操作, 同时确保现有主要业务, 即移动业务和固定业务得到保护并维持第 21 条有关 GSO 网络的 pfd 限值 ; b) 在 MHz( 空对地 ) 和 MHz( 地对空 ) 频段, 适用于非 GSO 系统的第 22 条 epfd 限值和 epfd 限值, 以使更多的非 GSO 系统能够在这些频段内操作, 同时确保 GSO 网络根据第 22.2 款及现有保护标准得到保护, 免受不可接受干扰的影响 ; c) 在 MHz( 空对地 ) 和 MHz( 地对空 ) 频段中, 为了使非 GSO 系统能够在这些频段内操作, 可能制定的与其他 FSS 频段类似的第 22 条 epfd 限值和 epfd 限值, 同时考虑到上述认识到 f), 确保 GSO 网络得到第 22.2 款及现有保护标准的保护, 免 受不可接受干扰的影响 ; d) 在 MHz 频段, 对于 MSS 系统下行馈线链路的保护, 按照现有标准, 免受在地对空方向上操作的非 GSO FSS 系统地球站的不可接受干扰 ; e) 在 MHz 频段 ( 空对地 ), 为非 GSO FSS 系统制定合适的规则条款, 以保护地面业务 ; f) 为 MHz( 空对地 ) 和 MHz( 地对空 ) 频段制定规则条款, 以澄清第 5.440A 款和第 5.457C 款将以能够确保非 GSO FSS 系统不对航空器电台开展飞行测试的 AMT 产生有害干扰, 亦不要求其给予保护, 进一步做出决议 1 上述做出决议各条所及的研究结果须 : 绝不改变关于 GSO FSS 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的保护标准和这些标准中规定的保护电平 ; 确保对现有使用高椭圆轨道的非 GSO FSS 系统的保护, 2 附录 30B 规划的 FSS 频段中操作的新非 GSO 系统须确保规划中出现的分配和附录 30B 列表中的指配须将得到充分保护, 27

34 请各主管部门通过向国际电联无线电通信部门提交文稿积极参与这些研究工作, 责成无线电通信局主任在其报告中包括与上述 做出决议, 请国际电联无线电通信部门 部分中提及的 ITU-R 研究结果, 供 WRC-19 审议 28

35 第 158 号决议 (WRC-15) 与卫星固定业务对地静止空间电台进行通信的动中通地球站对 GHz( 空对地 ) 和 GHz ( 地对空 ) 频段的使用 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2015 年, 日内瓦 ), 考虑到 a) GHz( 空对地 ) 和 GHz( 地对空 ) 频段在全球范围内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卫星固定业务 (FSS), 且现有大量在这些频段内操作的对地静止 FSS 卫星网络和非对地静止 FSS 系统 ; b) 这些频段内有大量固定业务台站以及移动业务台站 ; c) 这些频段内对地静止 FSS 网络和非对地静止 FSS 系统之间的协调已存在规则和技术程序 ; d) 存在对于包括全球宽带卫星业务在内的移动通信需求, 部分此类需求可通过允许动中通地球站与 GHz( 空对地 ) 和 GHz( 地对空 ) 频段内的 FSS 空间电台之间的通信予以满足 ; e) 一些主管部门已经部署并计划扩大使用与现有和未来规划部署的对地静止 FSS 网络通信的动中通地球站 ; f) GHz( 空对地 ) 和 GHz( 地对空 ) 频段内的对地静止 FSS 网络需要按照 无线电规则 第 9 条和第 11 条的规定进行协调和通知 ; g) GHz( 空对地 ) 和 GHz( 地对空 ) 频段亦划分给若干作为主要业务的其它业务, 这些业务由诸多主管部门用于多种不同系统, 且这些现有业务及其未来发展应用应得到保护, 并不能受过度限制 ; h) 目前没有具体规则程序可用于动中通地球站与地面业务台站的协调 ; 进一步考虑到 a) 采用一致方式部署这些动中通地球站将会对这一重要并且日益增长的全球通信需求提供支持 ; b) 国际电联无线电通信部门 (ITU-R) 已通过 ITU-R S.2223 和 ITU-R S.2357 号报告 ; c) 在既定对地静止卫星网络中操作的动中通地球站的技术特性, 应在各主管部门达成一致的协调包络内, 认识到 a) 第 21 条规定了对地静止卫星固定业务的功率通量密度限值 (pfd); b) 本决议所指动中通地球站将不用于生命安全应用 ; c) 本届大会通过了有关动中通地球站的脚注 5.527A 和第 156 号决议 (WRC-15); 29

36 d) 包括跟踪技术使用在内的技术进步使动中通地球站可以在 FSS 固定地球站的特性范围内操作 ; e) 第 1.21 款定义了卫星固定业务, 第 1.25 款定义了卫星移动业务 (MSS); f) 考虑到第 1.25 款中卫星移动业务的定义, 在 FSS 框架内操作的动中通地球站与 MSS 应用差异不大 ; g) 动中通地球站与移动地球站之间的主要差别在于动中通地球站符合卫星固定地球站的技术要求, 进一步认识到 a) 卫星广播业务馈线链路使用 GHz 部分频段, 须符合附录 30A( 第 款 ); b) GHz(2 区 ) GHz(1 区 ) GHz(2 区 ) GHz( 所有区 ) GHz(2 区和 3 区 ) GHz(2 区 ) 和 GHz( 所有区 ) 频段确定用于卫星固定业务中的高密度应用 ( 第 5.516B 款 ); c) 卫星固定业务 ( 地对空 ) 使用 GHz 频段, 限于卫星广播业务对地静止卫星系统的馈线链路 ( 第 款 ); d) 卫星固定业务使用 GHz 频段限于对地静止系统和远地点大于 公里的轨道系统 ( 第 5.522B 款 ); e) 非对地静止卫星固定业务系统使用 GHz 和 GHz 频段需适用第 5.484A 22.5C 和 22.5I 款的规定 ; f) 对地静止和非对地静止卫星固定业务网络使用 GHz 和 GHz 频段需适用第 9.11A 款的规定, 且第 22.2 款不适用 ( 第 5.523A 款 ); g) 对地静止卫星固定业务系统和卫星移动业务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的馈线链路使用 GHz 频段需适用第 9.11A 款的规定, 而非第 22.2 款的规定, 且其它非对地静止卫星固定业务系统使用此频段, 或在第 5.523C 款和第 5.523E 款中所述情况下, 不受第 9.11A 款的约束, 而须继续遵循第 9 条 ( 第 9.11A 款除外 ) 和第 11 条的程序以及第 22.2 款的规定 ( 第 5.523D 款 ); h) 卫星固定业务使用 GHz 频段 ( 地对空 ) 限于对地静止卫星系统和卫星移动业务中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的馈线链路, 且这种使用必需适用第 9.11A 款的规定, 而不是第 22.2 款的规定, 但第 5.523C 和 5.523E 款所述情况除外, 按照上述两款规定, 此类使用不受第 9.11A 款约束, 而须继续遵循第 9 条 ( 第 9.11A 款除外 ) 和 11 条的程序以及第 22.2 款的规定 ( 第 5.535A 款 ); i) 卫星固定业务 ( 地对空 ) 可使用 GHz 频段提供卫星广播业务的馈线链路 ( 第 款 ); j) 在 GHz 频段 ( 地对空 ) 内操作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移动业务网络的馈线链路和对地静止卫星固定业务网络须采用上行链路自适应功率控制或其他的衰落补偿方法, 因此地球站的发射须能够保持可满足所需链路性能的功率电平, 并同时减少两个网络之间的相互干扰 ( 第 5.541A 款 ); k) 在全球范围, GHz 频段划分给了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和移动业务 ; 30

37 l) 卫星地球探测业务 (EESS)( 无源 ) 将 GHz 频段用于地球探测卫星和气象卫星的遥测, 且保护无源传感测量及应用免受干扰至关重要, 特别是对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已知谱线的测量而言 ; m) GHz 频段 ( 地对空 ) 亦划分给了作为次要业务的卫星地球探测业务, 且不应对 EESS 增加更多限制 ; n) 应考虑到这些频段内划分的所有业务, 做出决议, 请 ITU-R 1 研究已经或拟在 和 GHz 频段的对地静止 FSS 划分内操作的 不同类型的动中通地球站的技术和操作特性及用户需求, 包括旨在为各种动中通地球站提供预期 业务的频谱使用以及为进一步认识到 a) 至 n) 所述业务之间的共用提供便利的频谱灵活使用程 度 ; 2 在考虑到进一步认识到 a) 至 n) 所述内容的同时, 研究使用对地静止 FSS 网络操作 的动中通地球站与 GHz 和 GHz 频段内现有划分的业务的当前及规划台站的共用和兼容问题, 以便为该频段已划分业务提供保护并不给其带来过度的限制 ; 3 在考虑到上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 为不同类型的动中通地球站和所研究频段的不同部分的操作制定技术条件和规则条款 ; 做出决议 这些地球站不得用于 : 生命安全应用或成为生命安全应用的基础, 进一步做出决议, 请 2019 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在做出决议, 请 ITU-R 所述研究完成, 研究结果获得 ITU-R 研究组同意的前提下, 审议 上述研究结果并酌情采取必要的行动 31

38 第 159 号决议 (WRC-15) 为 GHz( 空对地 ) GHz( 空对地 ) 以及 GHz( 地对空 ) GHz( 地对空 ) 频段的对地非静止卫星固定业务卫星系统研究技术 操作问题和规则条款 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2015 年, 日内瓦 ), 考虑到 a) 需要在 30 GHz 以上频率的卫星固定业务 (FSS) 中鼓励开发并实施新技术 ; b) 即使是在世界上最偏僻的地区, 采用对地静止 (GSO) 和非对地静止 (non- GSO) 卫星星座相关新技术的 FSS 系统也可提供大容量 低成本的通信手段 ; c) 无线电规则 应可允许引入无线电通信技术的新应用, 以确保尽可能多的操作多个系统, 确保频谱的有效利用 ; d) 根据第 22.2 款, 非 GSO 系统不得对 GSO FSS 和卫星广播业务 (BSS) 卫星网络产生不可接受的干扰, 且除非 无线电规则 中另有规定, 否则亦不得要求这些 GSO FSS 和 BSS 卫星网络给予保护 ; e) 根据第 22.2 款保护 GSO FSS 和 BSS 卫星网络所需措施的明确规定, 非 GSO FSS 系统可从中获益 ; f) 在 GHz 频率范围中,FSS 中有 GSO 卫星网络和非 GSO 卫星系统工作和 / 或计划近期工作在划分给 FSS 的频段中 ; g) 需要开展技术研究, 确定非 GSO FSS 卫星系统与以下卫星网络和系统共用 GHz( 空对地 ) GHz( 地对空 ) 和 GHz( 地对空 ) 频率范围的可行性和条件 :1) GSO 卫星网络 ( 根据频段的不同为 FSS MSS 或 BSS); 以及 2) 与其他非 GSO FSS 卫星系统 ; h) 可能需要重新审议第 750 号决议 (WRC-15, 修订版 ), 以考虑到非 GSO 卫星的新发展, 进一步考虑到 ITU-R S.1323 S.1325 S.1328 S.1529 和 S.1557 建议书提供了可用于共用研究的系统特性 操作要求和保护标准等信息, 注意到 a) 已向无线电通信局提交了 GHz( 空对地 ) 以及 GHz( 地对空 ) 和 GHz( 地对空 ) 频段内的 GSO FSS 卫星网络申报资料 ; b) 其中一些 GSO 卫星网络已经在用, 其他的网络将在近期使用 ; c) GHz 划分给了空对地方向的空间研究业务 ( 深空 ) 且 GHz 频段划分给了作为主要业务的空间研究业务和卫星地球探测业务 ( 地对空方向 ); 32

39 d) GHz 频段被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空对地方向的卫星地球探测业务, 认识到 a) WRC-2000 通过了相关条款 ( 包括第 22.5C 22.5D 和 22.5F 款中的 epfd 限值 ), 对第 22.2 款进行量化, 以保护 GSO FSS 和 BSS 卫星网络免受 GHz 频率范围内非 GSO 卫星系统的影响 ; b) 第 76 号决议 (WRC-15, 修订版 ) 包含了非 GSO 卫星系统不得超出的集总功率电平, 以保护 GHz 频率范围内的 GSO FSS 和 BSS 网络 ; c) 第 款督促各主管部门采取一切可行措施, 将 GHz 频段保留用于工作在 GHz 频段的卫星广播业务的馈线链路 ; d) 第 5.554A 款将卫星固定业务 ( 空对地 ) 对 GHz GHz 和 GHz 频段的使用限定为对地静止卫星 ; e) 第 款包含了可适用于 NGSO 卫星系统的功率通量密度限值, 以保护在 GHz 频段内有划分的固定和移动业务 ; f) GHz 频段作为主要业务划分给必须给予足够保护的卫星地球探测 ( 无源 ) 业务和空间研究 ( 无源 ) 业务 ; g) WRC-03 审议了 ITU-R 的初步研究结果后, 决定需要进一步研究确定非 GSO FSS 卫星系统与 GSO FSS 卫星网络共用 GHz 频率范围的条件 ; h) 第 款规定, 在 GH 频段开展射电天文观测, 且在此方面可能需要定义干扰缓解措施 ; i) 对为保护无源业务或射电天文观测而设定的限制进行任何可能的修订均需具有前 瞻性, 并将无法适用于 考虑到 f) 和 注意到 a) 和 b) 所述的 FSS 网络和系统, 做出决议, 请 ITU-R 在 WRC-19 之前及时开展并完成 : GHz( 空对地 ) GHz( 仅限于馈线链路 ) GHz 和 GHz( 皆为地对空 ) 频段内非 GSO FSS 卫星系统操作的技术 操作问题和规则条款研究, 同时确保对 FSS MSS 和 BSS 的 GSO 卫星网络给予保护, 而不会限制或过度限制 GSO 网络在这些频段内未来的发展, 并不修改第 21 条的规定 ; 2 根据 做出决议, 请 ITU-R 1 开展的研究须专门侧重于确定卫星固定业务非 GSO 系统所有地球站发射在 GSO 任何一点 或酌情对任何对地静止 FSS 地球站产生的等效功率通量密度限值 ; 3 在上述 做出决议, 请 ITU-R 1 所列频段中操作非 GSO FSS 系统的研究并制定共 用条件 ; 4 对第 750 号决议 (WRC-15, 修订版 ) 可能进行必要修订的研究, 以确保保护 GHz 和 GHz 频段的 EESS( 无源 ) 不受非 GSO FSS 发射的影响, 同时考虑上述 认识到 i), 包括研究正在或计划在上述 做出决议, 请 ITU-R 1 所述频段中操作的网络 和系统的集总 FSS 干扰影响 ; 33

40 5 确保保护 GHz GHz 和 GHz 射电天文频段不受非 GSO FSS 发射影响的研究, 同时考虑到上述 认识到 i), 包括研究正在或计划在上述 做出决议, 请 ITU-R 1 所述频段中操作的网络和系统的集总 FSS 干扰影响, 进一步做出决议请 2019 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审议上述研究的结果并采取适当行动, 请各主管部门通过向 ITU-R 提交文稿积极参与这些研究工作 34

41 第 160 号决议 (WRC-15) 促进人们获取通过高空平台台站提供的宽带应用 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2015 年, 日内瓦 ), 考虑到 a) 在缺乏服务的社区 农村和边远地区存在实现更广的宽带连接和更多电信服务的需求 ; b) 可利用现有技术通过在高空运行的基站提供宽带服务 ; c) 高空平台电台 (HAPS) 是一种提供固定宽带连接的可行手段, 可实现多山 沿岸和沙漠等偏远地区的无线宽带部署 ; d) 使用 HAPS 间链路的 HAPS 可在需要最小程度地面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条件下提供宽带连接 ; e) HAPS 也可用于灾害恢复通信 ; f) 目前一些新型实体正在进行通过距地面 公里 在相对于下方地面标称固定点上运行若干月的轻型 太阳能航空器和飞艇提供宽带的试验, 认识到 a) 应保护现有业务及其应用免受 HAPS 应用的影响, 且 HAPS 不应对现有业务的未来发展施加不当限制 ; b) 无线电规则 第 1.66A 款将 HAPS 定义为位于距地球 20 至 50 千米高度, 并且相对于地球一个特定的标称固定点的某个物体上的一个电台, 且 HAPS 需要遵守第 4.23 款的规定 ; c) WRC-97 在 GHz 和 GHz 频段为 HAPS 增加了一项全球划分 出于对该频率范围内的雨衰的关切,WRC-2000 一致同意, 在 2 区以外将 GHz( 固定下行链路 ) 以及与之成对的 GHz( 固定上行链路 ) 确定用于 HAPS 在 WRC-12 上, 五个国家加入了脚注 5.457, 该脚注将 MHz(HAPS 到地面 ) 和 MHz( 地面到 HAPS) 内的固定业务划分用于 HAPS; d) WRC-2000 决定根据第 5.388A 和 5.388B 款, 在某些国家为 HAPS 链路增加一项频谱划分 ; e) 目前确定的 HAPS 频段未考虑到当今的宽带容量 ; f) 第 34 号建议 (WRC-12, 修订版 ) 表明, 有必要做出全世界通用划分, 以便改进和统一无线电频谱的利用 ; g) 自 WRC-12 以来, 通过太阳能电池板效率 电池能量密度 轻质复合材料 自动航空电子设备和天线技术方面的进步所实现的技术演进可能使 HAPS 的可行性有所提高 ; h) 附录 30B 规划中的分配 附录 30 和 30A 规划和列表中的指配以及附录 30B 中的指配须予以保护, 35

42 做出决议, 请 ITU-R 1 研究 HAPS 网关和固定终端链路的附加频谱需求, 以便在固定业务中提供宽带连通性, 同时考虑到 : HAPS 系统的当前划分和部署情况 ; HAPS 宽带系统的预期部署情形和相关需求, 例如在偏远地区 ; HAPS 系统的技术和操作特性, 包括通过技术进步和高效频谱技术实现的 HAPS 演进及其部署 ; 2 在 做出决议, 请 ITU-R 1 中开展的研究基础上, 研究在全球或区域层面使用 认识到 c) 中的现有频率划分的适合性, 同时考虑到相应的规则条款, 例如与现有 HAPS 频率划分相关的地域和技术限制 ; 3 针对 认识到 c) 中的频率划分, 研究可酌情对现有脚注和相关决议做出的修 改, 以便为在全球或区域层面使用 HAPS 链路 ( 仅限于目前已确定的频段 ) 提供便利, 同时, 当使用某项频率划分无法在技术上实现 HAPS 应用时, 研究删除不适合的频率划分的可能性 ; 4 为了实现在 做出决议, 请 ITU-R 2 3 下不能满足的频谱需求, 对下列已划分 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且在任何区域内均不受附录 30 30A 和 30B 约束的频段开展研究, 以便将其用于 HAPS 的网关和固定终端链路, 在全球层面 : GHz, 在区域层面 : 在 2 区, GHz 和 GHz, 进一步做出决议 1 做出决议, 请 ITU-R 3 4 中提到的研究包括在考虑到 ITU-R 已经开展的研究 的同时所开展的 用于确保对在确定频率范围内获得划分的现有业务予以保护的相关共用和兼容性研究, 以及酌情开展的相邻频段的研究 ; 2 根据 做出决议, 请 ITU-R 3 研究的修改不得考虑在受附录 30B 约束的频段内使 用 HAPS 链路 ; 3 在上文 做出决议, 请 ITU-R 呼吁开展的研究基础上, 酌情制定 ITU-R 建议书和报告, 请各主管部门 参与此类研究并提交输入文稿, 做出决议, 请 2019 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在做出决议, 请 ITU-R 所述研究完成, 研究结果获得 ITU-R 研究组同意的前提下, 审议 上述研究结果并酌情采取适当规则行动 36

43 第 161 号决议 (WRC-15) 有关卫星固定业务的频谱需求及可能在 GHz 频段内做出划分的研究 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2015 年, 日内瓦 ), 考虑到 a) 卫星系统正越来越多地被用于提供宽带业务并可帮助实现全球宽带接入 ; b) 用于宽带的下一代卫星固定业务技术将提高速度 ( 现已可达 45 Mbps), 且在不远的将来还有望实现更快的速率 ; c) 卫星固定业务正在 30 GHz 以上的频谱中使用诸如点波束技术和频率再利用之类的技术进展, 以增强频谱的使用效率 ; d) 在 30 GHz 以上的频谱中, 诸如关口站一类的卫星固定应用相对于高密度卫星固定业务应用而言更容易与其它无线电通信业务共用 ; e) 基于在 30 GHz 以上频谱采用对地静止 (GSO) 和非对地静止 (non-gso) 卫星星座相关新技术的 FSS 系统也可提供大容量 低成本的通信手段, 甚至可以通达世界上最偏僻的地区 ; f) GHz 频段划分给必须给予足够保护的作为主要业务的 EESS( 无源 ) 和 SRS ( 无源 ), 进一步考虑到 a) ITU-R S.1323 S.1325 S.1328 S.1529 和 S.1557 建议书提供了将用于共用研究的有关系统特性 操作要求和保护标准的信息 ; b) 在 GHz( 地对空 ) 频段给予 FSS 新的划分 用于关口站地球站的操作从技术上看也许是可行的, 但取决于技术研究的结果 ; 注意到 a) 已向无线电通信局提交了 GHz( 空对地 ) 频段内的 GSO 卫星网络的申报资料 ; b) 这些 GSO 卫星网络中的一些已在使用, 其他将在近期使用 ; c) GHz 频段在空对地方面划分给了作为主要业务的空间研究业务 ; d) GHz 频段在空对地方面划分给了作为次要业务的卫星地球探测业务, 认识到 有必要在为任何业务考虑可能的附加频段划分时保护现有业务, 做出决议, 请 ITU-R 在 WRC-23 之前开展并及时完成以下研究 : 37

44 1 在考虑到当前划分给卫星固定业务的频段 使用这些频段的技术条件以及优化使用这些频段以提高频谱效率的可能性的同时, 为发展卫星固定业务考虑附加频谱需求而开展研究 ; 2 开展与现有主要和次要业务 ( 酌情包括相邻频段 ) 之间的共用和兼容性研究, 确定是否适宜在 GHz 频段 ( 地对空, 仅限于 FSS 馈线链路 ) 给予 FSS 新的主要业务划分, 用于对地静止和非对地静止轨道的使用 ; 3 开展对第 750 号决议 (WRC-15, 修订版 ) 进行可能的修订研究, 以便在 GHz 无源频段中操作的系统得到保护, 进一步做出决议 请 WRC-23 审议上述研究的结果并采取适当行动, 请各主管部门 通过向 ITU-R 提交文稿积极参与这些研究 38

45 第 162 号决议 (WRC-15) 与 GHz 频段卫星固定业务 ( 地对空 ) 的频谱需求和可能做出新划分有关的研究 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2015 年, 日内瓦 ), 考虑到 a) 卫星系统正越来越多地被用于提供宽带业务并可帮助实现全球宽带接入 ; b) 用于宽带的下一代卫星固定业务技术将提高速度 ( 现已达 45 Mbps), 且在不远的将来还有望实现更快的速率 ; c) 卫星固定业务正在 30 GHz 以上的频谱中使用诸如点波束技术和频率再利用之类的技术进展, 以提升频谱的使用效率 ; d) 在 30 GHz 以上的频谱中, 诸如馈线链路的卫星固定应用相对于高密度卫星固定业务应用而言更容易与其他无线电通信业务共用, 认识到 a) 有必要在为任何业务考虑可能的附加频段划分时保护现有业务 ; b) GHz 频段划分给需要得到保护的固定和移动业务, 同时该频段如第 款所述, 用于固定业务的高密度应用 ; c) 无线电规则 第 款表明, 射电天文观测在 GHz 频段中进行, 因此可能需要确定保护射电天文业务的适当措施, 做出决议, 请 ITU-R 在 WRC-19 之前开展并及时完成以下研究 : 1 在考虑到当前划分给卫星固定业务的频段 使用这些频段的技术条件以及优化使用这些频段以提高频谱效率的可能性的同时, 为发展卫星固定业务考虑附加频谱需求而开展研究 ; 2 从根据 做出决议, 请 ITU-R 1 所开展研究得出的结果, 开展与现有主要和次要 业务 ( 酌情包括相邻频段 ) 之间的共用和兼容性研究, 确定是否适宜在下述频段为 FSS 做出新的主要业务划分 ( 包括保护固定和移动业务 ): GHz( 地对空 ) 频段, 限于对地静止轨道 FSS 的馈线链路, 以及可能的相关规则行动 ; 3 开展对第 750 号决议 (WRC-15, 修订版 ) 进行可能的修订研究, 以便在 GHz 无源频段中操作的系统得到保护 ; 4 有关保护 认识到 c) 中射电天文业务的研究, 包括适当的规则措施, 39

46 责成无线电通信局主任向 WRC-19 汇报 ITU-R 的研究结果, 请各主管部门通过向 ITU-R 提交文稿积极参与这些研究 40

47 第 212 号决议 (WRC-15, 修订版 ) 在 MHz 和 MHz 频段实施国际移动通信系统 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2015, 日内瓦 ), 考虑到 a) ITU-R 第 56 号决议确定了国际移动通信 (IMT) 的命名 ; b) ITU-R 建议 WRC-97 将约 230 MHz 的频率用于 IMT 的地面和卫星部分 ; c) ITU-R 的研究预测可能需要增加频谱, 支持 IMT 的未来业务发展 满足未来用户需求和网络部署要求 ; d) ITU-R 认识到空间技术是 IMT-2000 的一个组成部分 ; e) 在第 款中,WARC-92 确定了满足某些移动业务 ( 现称为 IMT) 要求的频段, 注意到 a) IMT 的地面部分已经被部署于或正在考虑被部署于 MHz MHz 和 MHz 频段 ; b) IMT 的地面和卫星部分均已部署于或正在考虑部署于 MHz 和 MHz 频段 ; c) MHz 和 MHz 频段内的 IMT 卫星部分与第 款确定的频段内的 IMT 地面部分的同时提供可改进 IMT 的整体实施情况并增加其吸引力, 进一步注意到 a) 独立的 IMT 卫星部分与地面部分的同覆盖 同频部署行不通, 除非采取适当的保护带等方法或应用其它干扰减轻技术来确保 IMT 地面部分与卫星部分的共存和兼容性 ; b) 当在相邻地域的 MHz 和 MHz 频段部署 IMT 卫星和地面部分时, 可能需采取技术或操作措施, 以避免有害干扰,ITU-R 需在此方面开展进一步的研究 ; c) 在解决 IMT 卫星与地面部分之间的潜在干扰时遇到了一些困难 ; d) ITU-R M.2041 号报告探讨了 IMT-2000 的地面和卫星部分之间在 2.5 GHz 频段的共用和相邻频段兼容性, 做出决议 实施 IMT 的各主管部门 : a) 应为系统的发展安排必要的可用频率 ; b) 在实施 IMT 后应使用这些频率 ; c) 应使用 ITU-R 和 ITU-T 建议书所确定的相关国际技术特性, 41

48 请 ITU-R 研究可能的技术和操作措施, 以确保 IMT 地面部分 ( 移动业务内 ) 和 IMT 卫星部分 ( 卫星移动业务内 ) 在移动业务与卫星移动业务在不同国家共用的 MHz 和 MHz 频段内的共存和兼容, 特别用于部署独立的 IMT 卫星部分和地面部分, 并促进 IMT 卫星和地面两部分的发展, 鼓励各主管部门 1 在实施 IMT 时, 适当考虑安排好目前在这些频段运行的其他业务 ; 2 根据上述请 ITU-R 一节, 积极参与 ITU-R 的研究工作, 责成无线电通信局主任 在其提交 WRC-19 的报告中, 纳入在上述请 ITU-R 中提及的 ITU-R 的研究结果, 供 WRC- 19 审议, 进一步请 ITU-R 继续进行研究, 以便为 IMT 制定出便于在全世界使用和漫游的适当和可接受的技术特性, 并保证 IMT 也能满足发展中国家和农村地区的电信需要 42

49 第 235 号决议 (WRC-15) 审议 1 区 MHz 频段的频谱使用情况 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2015 年, 日内瓦 ), 考虑到 a) 1 GHz 以下频段的有利传播特性有益于提供经济高效的覆盖解决方案 ; b) 有必要持续不断利用技术发展优势, 从而提高频谱使用效率和促进对频谱的获取 ; c) MHz 频段是世界范围内用以提供地面电视广播业务的统一频段 ; d) 在许多国家, 都存在提供广播业务的主权义务 ; e) 地面广播网络的生命周期长, 因此, 需要有稳定的规则环境, 从而保护投资和未来发展 ; f) 许多国家在未来十年中需要做出投资, 将广播过渡到 694 MHz 以下频段并采用新一代广播技术, 从而充分利用技术发展提高频谱使用效率 ; g) 在许多发展中国家, 地面广播是唯一的提供广播服务的可行手段 ; h) 数字地面电视 (DTT) 技术正在朝着高清电视的方向发展, 所要求速率高于标清电视 ; i) 有必要对 MHz 及相邻频段的所有主要业务提供充分保护 ; j) 使用部分 694/ MHz 频段的国际移动通信 (IMT) 系统的目的是在世界范围内提供电信业务, 无论地点 网络或使用的终端如何 ; k) 对于第 款所列国家, 已进行了作为次要业务的陆地移动业务的附加划分, 目的是用于广播和节目制作辅助应用 ; l) 在第 款所列国家中, MHz 频段被划分给了作为主要业务的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 (ARNS); m) 在一些国家, 部分该频段也划分给了作为次要业务的无线电定位业务, 限于风切变雷达的操作 ( 第 5.291A 款 ), 同时也划分给了作为次要业务的射电天文业务 ( 第 款 ); 此外, 根据第 款, 敦促各主管部门在向其他业务台站做出频率指配时, 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措施, 保护射电天文业务免受有害干扰影响, 认识到 a) GE06 协议 特别在 MHz 频段方面适用于除蒙古外的 1 区所有国家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 b) GE06 协议 包含有关地面广播业务和其他主要地面业务的条款 数字电视规划以及其他主要地面业务台站清单 ; c) GE06 规划 的数字指配也可根据 GE06 协议 的第 段规定的条件和 无线电规则 第 4.4 款的规定, 用于广播业务以外业务的传输 ; 43

50 d) 目前需要有关数字红利实施 向数字电视过渡及其技术演进的信息, 但在 2019 年前可能无法获得这些信息, 注意到 广播和移动业务新应用和新技术的持续发展, 做出决议, 请 ITU-R 在 2019 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之后但在 2023 年世界无线电通 信大会之前及时 1 审议 1 区 MHz 频段内现有业务的频谱使用情况并研究这些业务的频谱需求, 特别是广播和移动业务 ( 航空移动除外 ) 的频谱需求, 同时考虑到国际电联无线电通信部门 (ITU-R) 的相关研究 建议书和报告 ; 2 酌情开展 1 区 MHz 频段中广播业务与移动业务 ( 航空移动除外 ) 之间的共用和兼容性研究, 同时考虑到 ITU-R 的相关研究 建议书和报告 ; 3 酌情开展共用和兼容性研究, 以便为其他现有业务提供相关保护, 请各主管部门 通过向 ITU-R 提交文稿积极参加上述研究工作, 做出决议, 请 2023 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在上述研究结果基础上, 在这些研究已经完成且 ITU-R 已经批准的前提下, 酌情考虑 1 区 MHz 频段的可能规则行动, 进一步请 ITU-R 在落实本决议过程中, 确保与国际电联电信发展部门开展部门间协作 44

51 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2015 年, 日内瓦 ), 考虑到 a) 铁路运输系统正在不断演进 ; 第 236 号决议 (WRC-15) 列车与轨旁间铁路无线电通信系统 b) 为促进诸如调度命令 操作控制和数据传输等各类功能的发展, 有必要将不同技术融入列车与轨旁间系统, 从而满足高速铁路环境的需求 ; c) 当前支持铁路列车与轨旁通信的铁路无线电通信系统为窄带系统 ; d) 部署列车与轨旁间铁路无线电通信系统需要基础设施投资, 认识到 a) 列车与轨旁间铁路无线电通信系统的信息和无线电通信技术, 可提高铁路运输调度 乘客安全并增强列车运行的安全性 ; b) 需要及时就铁路无线电通信技术开展研究 ; c) 国际标准和统一的频谱有助于在世界范围内部署列车与轨旁间铁路无线电通信系统, 并实现公共铁路交通的规模经济效益 ; d) 有必要从当前列车与轨旁间铁路无线电通信系统与其它无线电通信系统间实现兼容的经验中获益, 注意到 a) 铁路运输为全球经济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 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 ; b) 一些国家和国际铁路机构已就铁路无线电通信系统的新技术开展了调查研究工作 ; c) 国际电联无线电通信部门 (ITU-R) 第 5 研究组目前正在研究铁路无线电通信系统的相关技术和操作特性 ; d) 部分国家的铁路无线电通信系统可为协助提供乘客服务, 强调 a) 在上述现有和未来系统使用的频段内, 列车与轨旁间铁路无线电通信系统应与各类其它系统兼容 ; b) 第 1.59 款和第 4.10 款不适用于铁路无线电通信系统, 做出决议, 请 2019 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在 ITU-R 研究结果的基础上酌情采取必要行动, 尽可能促进全球或区域性的统一频段, 以便在现有移动业务划分内为实施列车与轨旁间铁路无线电通信系统提供支持, 45

52 请 ITU-R 研究列车与轨旁间铁路无线电通信系统的频谱需求 技术和操作特性以及实施, 请成员国 部门成员 部门准成员和学术成员通过为 ITU-R 提供文稿积极参与该研究工作, 责成秘书长提请国际铁路联盟 (UIC) 和其他相关国际和区域性组织注意本决议 46

53 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2015 年, 日内瓦 ), 考虑到 第 237 号决议 (WRC-15) 智能交通系统应用 a) 汽车系统中整合了信息通信技术, 以提供智能交通系统 (ITS) 通信应用, 从而改进交通管理并协助安全驾驶 ; b) 有必要为已在全球或区域层面使用的 ITS 应用考虑频谱统一问题 ; c) 有必要把包括无线电通信在内的各种技术融入陆地交通系统之中 ; d) 许多新的联网汽车在车辆中采用智能技术, 并结合先进交通管理技术 先进旅行者信息 先进公共交通管理系统和 / 或先进车队管理系统改进交通管理 ; e) 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正在 ISO/TC204 技术委员会中开展 ITS( 非无线电方面 ) 标准化工作, 包括需要进行车辆对车辆和车辆对基础设施无线电通信的 合作系统 应用 ; f) 3GPP 正在为 ITS 应用开展 基于 LTE 的 V2X 业务 无线电接口 系统架构和业务需求的标准化工作 ; g) 未来车辆无线电通信技术和 ITS 广播系统正在兴起 ; h) 一些主管部门已为 ITS 无线电通信应用统一了频段, 认识到 统一的频谱和国际标准将促进 ITS 无线电通信在全世界的部署, 并在为公众提供 ITS 设备和服务方面实现规模经济效应, 注意到 a) ITU-R M.1890 建议书阐述了 ITS 无线电接口要求的导则 ; b) ITU-R M 建议书阐述了 5.8 GHz 频段专用短距离通信的技术和特性概况 ; c) 每个区中均有一些主管部门在 MHz 频段部署了无线电通信局域网, 该频段也确定用于工科医 (ISM) 应用 ; d) 如 ITU-R M.2228 号报告所述, 针对交通安全和减少环境影响, 已积极开展了先进 ITS 无线电通信的研究和可行性测试工作 ; e) ITU-R M.2084 建议书阐述了 ITS 应用中车辆对车辆和车辆对基础设施通信的无线接口标准, 强调 a) ITS 应用目前正按照 无线电规则 的相关条款, 在划分给多种无线电通信业务的频段中操作 ; b) 第 1.59 款和第 4.10 款的规定不适用于 ITS 应用, 47

54 做出决议, 请 2019 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在顾及 ITU-R 研究结果的同时, 在现有移动业务划分下, 为实施演进的 ITS 考虑可能的全球或区域统一频段, 请 ITU-R 就利用现有移动业务划分, 实施演进中的 ITS 的技术和操作方面开展研究, 请各主管部门 积极为 ITU-R 就该问题开展的研究工作做出贡献 48

55 第 238 号决议 (WRC-15) 开展频率相关问题研究, 为国际移动通信确定频段, 包括可能在 与 86 GHz 之间频率范围内的部分频段为移动业务做出附加主要业务划分, 以实现 IMT 在 2020 年及之后的未来发展 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2015 年, 日内瓦 ), 考虑到 a) 国际移动通信 (IMT) 旨在世界范围内提供电信业务, 无需考虑地点以及网络或终端类型 ; b) IMT 系统已为全球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 c) 目前 IMT 系统正在得到演进发展, 以提供多样化的使用场景和应用, 如增强型移动宽带 大规模机器类通信和高可靠及低时延通信 ; d) IMT 应用的超低时延和极高比特率将要求比目前有意实施 IMT 的各主管部门所确定的频段中更宽的连续大段频谱 ; e) 审查高端频段是否适于提供更宽的大段频谱可能是适宜的 ; f) 有必要持续不断利用技术发展优势, 从而提高频谱使用效率和促进对频谱的获取 ; g) 高端频段诸如波长更短之类的属性会更有助于包括 MIMO 和波束成型等先进天线系统的使用, 以支持增强型宽带场景和应用 ; h) ITU-T 已启动了有关 2020 年及之后 IMT 的网络标准化研究工作 ; i) 频谱的充分和及时的提供以及支撑性规则条款对于实现 ITU-R M.2083 建议书中的目标至关重要 ; j) 为实现全球漫游并获得规模经济效益, 非常需要为 IMT 提供全球统一频段和统一频率安排 ; k) 将划分给移动业务的频段确定用于 IMT 可能会改变已在相关频段中得到频率划分的业务应用之间的共用格局, 因此可能需要采取额外的规则行动 ; l) 在考虑为任何业务进行可能的附加划分时有必要保护现有业务并允许其继续发展, 注意到 a) ITU-R 第 65 号决议阐述了 2020 年及之后 IMT 发展进程的原则,ITU-R 第 77-7/5 号课题审议发展中国家在发展和实施 IMT 方面的需求问题 ; b) 第 229/5 号课题试图研究解决 IMT 的进一步发展问题 ; c) 如 ITU-R 第 56-2 号决议所述,IMT 包括 IMT-2000 IMT-Advanced 和 IMT-2020; 49

56 d) ITU-R M.2083 建议书确定了 2020 年及之后 IMT 未来发展的框架和目标 ; e) ITU-R M.2320 号报告阐述 IMT 地面系统的未来技术趋势 ; f) ITU-R M.2376 号报告介绍了 6 GHz 以上频段内 IMT 的技术可行性 ; g) ITU-R M.2370 报告分析了影响 2020 年之后未来 IMT 业务增长的发展趋势并预测了 年期间全球的业务需求 ; h) ITU-R 正在研究高端频段内移动系统的传播特性 ; i) 研究中或许需要考虑到第 B 和 各款的相关性 ; j) WRC-12 在 GHz 频段为 FSS 做出了划分, 认识到 a) 从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确定频段到在这些频段中部署系统之间存在一段时间间隔, 因此及时提供连续大带宽频谱对于支持 IMT 的发展十分重要 ; b) 专门划分给无源业务的频段不适合进行移动业务划分 ; c) 为 IMT 确定的任何频段均应考虑到其他业务对这些频段的使用情况以及这些业务不断演进的需求, d) 对于该频段内目前已有主要业务划分的业务不应增加更多规则或技术限制, 做出决议, 请 ITU-R 1 在 WRC-19 之前开展并及时完成适当的研究, 以确定在 24.25GHz 至 86 GHz 频率范围内 IMT 地面部分的频谱需求, 同时顾及 : 此频率范围内操作的地面 IMT 系统的技术和操作特性, 包括通过技术进步和高效频谱技术实现的 IMT 演进 ; 为 IMT-2020 系统设想的部署方案以及对高密度城区和 / 或高峰时间段内高数据流量的相关要求 ; 发展中国家的需求 ; 需要频谱的时间表 ; 2 在 WRC-19 之前开展并及时完成适当的共用和兼容性研究 1, 同时考虑到为下述频段内的主要业务提供保护 : 作为主要业务的移动业务得到划分的各频段 : GHz GHz GHz GHz GHz GHz GHz 和 GHz 频段 ; 以及 可能需为作为主要业务的移动业务提供附加划分的 GHz GHz 和 GHz, 1 酌情包括对邻频业务的研究 2 在 GHz 频段开展研究时, 应考虑到需保护在 GHz 频段内已有划分的 EESS( 空对地 ) 和 SRS ( 空对地 ) 现有地球站及未来接收地球站的部署 50

57 进一步做出决议 1 请 CPM19-1 确定提供共用和兼容性研究所需技术和操作特性的日期, 以确保 做出决议, 请 ITU-R 所述的研究可及时完成并在 WRC-19 上进行审议 ; 2 请 WRC-19 在上述研究结果的基础上, 考虑为作为主要业务的移动业务提供附加频谱划分, 同时考虑为国际移动电信的地面部分确定频段 ; 考虑使用的频段限于 做出决议, 请 ITU-R 2 中列出的部分或全部频段, 请各主管部门通过为 ITU-R 提供文稿, 积极参加这些研究工作 51

58 第 239 号决议 (WRC-15) 关于 MHz 至 MHz 频段内包括无线局域网在内的无线接入系统的研究 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2015 年, 日内瓦 ), 考虑到 a) 对具有多媒体功能的包括无线局域网在内的无线接入系统 (WAS/RLAN) 应用的需求一直保持高度增长势头 ; b) WAS/RLAN 应用通过提供多种多样的多媒体应用, 为全球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 c) 有必要不断利用技术发展优势提高频谱的使用效率并为频谱的获取提供便利 ; d) 随着技术为满足日益提高的性能要求的发展以及且宽带 WAS 业务量的增长, 为支持高数据速率而对更大带宽信道的使用导致对附加频谱的需求 ; e) MHz 频段在世界范围内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 ( 第 款 ); f) MHz 频段在世界范围内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无线电导航业务 ( 第 款 ); g) MHz 频段在世界范围内划分给同为主要业务的卫星地球探测业务 ( 有源 )( 第 5.448B 款 ) 空间研究业务 ( 有源 )( 第 5.448C 款 ) 和无线电定位业务 ( 第 5.448D 款 ); h) 至 MHz 频段在世界范围内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无线电定位业务并在 1 区划分给了卫星固定业务 ; i) MHz 频段在世界范围内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移动业务 固定业务和卫星固定业务 ; j) 有必要保护现有主要业务, 包括其目前和计划中的使用 ; k) 可能有必要对在 5 GHz 频率范围内移动业务中操作的 WAS/RLAN 具体做出可能的技术和操作限制, 以便与现有业务系统共用, 进一步考虑到 a) 为支持 WAS/RLAN 应用的未来发展, 充分并及时提供频谱并制定支撑性规则条款必不可少 ; b) 为实现规模经济效益, 最好在全球范围内统一支持 WAS/RLAN 应用进一步发展的频段, 注意到 a) 根据第 229 号决议 (WRC-12, 修订版 ), MHz MHz 和 MHz 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移动业务, 用于实施 WAS/RLAN 应用 ; 52

59 b) MHz 频段在世界范围内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无线电定位业务 ; c) MHz 频段内不存在主要移动业务划分 ; d) MHz 频段中不存在主要移动业务划分, 但部分国家通过脚注将该频段划分给了固定和移动业务, 此外,WAS/RLAN 的使用已在 ITU-R 各区的部分国家得到授权 ; e) MHz 和 MHz 频段的卫星地球探测业务 ( 有源 ) 划分对于 Copernicus(Sentinel-1 和 Sentinel-3) Jason Sentinel-6 和 RADARSAT(RADARSAT-2 和 RADARSAT-3) 等地球观测计划至关重要, 且这些计划提供的数据对于与地球及气候变化息息相关的最新可靠信息至关重要 ; f) 未来卫星地球探测业务 ( 有源 ) 系统计划在划分给 EESS 的 5 GHz 频段内使用高达 300 MHz 带宽, 以便提高图像分辨率并为用户提供改进的应用 ; g) MHz 频段亦在世界范围内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和卫星固定业务 ( 第 5.447A 款 ); h) 至 MHz 频段亦在世界范围内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卫星地球探测业务 ( 有源 ) 空间研究业务和空间研究 ( 有源 ) 业务 ; i) ITU-R 可提供有关现有业务系统的保护和性能标准, 认识到 a) ITU-R 为筹备本届大会所开展的兼容性研究表明, 假设 WAS/RLAN 缓解措施的使用限于第 229 号决议 (WRC-12, 修订版 ) 的规则条款,WAS/RLAN 和 EESS( 有源 ) 系统在 MHz 频段内的共用是不可行的, 同时不足以确保对该频段内特定雷达类型的保护 在这些情况下, 只有在实施额外 WAS/RLAN 缓解措施后共用或许可行, 然而, 有关额外 WAS/RLAN 缓解技术的适用性未达成任何一致 ; b) ITU-R 的研究结果表明,2018 年 5 GHz 频率范围内 WAS/RLAN 的最低频谱需求预计为 880 MHz 这包括在 5 GHz 频率范围内操作的非 IMT 移动宽带应用已经使用的 MHz, 因而还额外需要 MHz 的频谱 c) WAS/RLAN 设备在 5 GHz 频率范围内使用以下频段 : MHz MHz MHz, 以及部分国家的 MHz 频段 ; d) 在一些国家, MHz 频段大量用于卫星固定业务 ; e) 在 MHz 和 MHz 频段内为移动业务提供的附加全球划分将有助于 WAS/RLAN 获得连续频谱, 由此可使用更大的信道带宽, 以支持更高的数据吞吐量 ; f) 共用研究应审议额外的缓解方法, 以确保 WAS/RLAN 设备不会对现有系统性能造成衰减 ; g) 认识到 a) 部分提及的额外 WAS/RLAN 缓解措施的可能应用亦可能有助于 WAS/RLAN 在其他频段的室外操作 ; h) 按照第 款, MHz 频段还被指定用于工业 科学和医疗 (ISM) 应用 在此频段内操作的无线电通信业务须接受这些应用可能造成的有害干扰, 53

60 做出决议, 请 2019 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审议 ITU-R 研究结果并采取适当行动, 请 ITU-R 在 WRC-19 之前开展并完成 : a) 研究 WAS/RLAN 在 5 GHz 频率范围的技术特性和操作要求 ; b) 开展研究, 以便确定可能的 WAS/RLAN 缓解技术, 从而促进与 MHz MHz MHz 和 MHz 内现有业务的共用, 同时确保对现有业务 ( 其中包括现有和规划中的使用 ) 的保护 ; c) 开展有关 MHz 频段内 WAS/RLAN 应用和现有业务之间的共用和兼容性研究, 探究实现 WAS/RLAN 室外操作的可能性, 包括可能的相关条件 ; d) 进一步开展 WAS/RLAN 应用同现有业务之间的共用和兼容性研究, 以解决以下问题 : i) 在认识到 a) 所分析的 MHz 频段内缓解技术的基础上增加更多缓解技术 ii) iii) 能否实现 WAS/RLAN 系统与 EESS( 有源 ) 和 SRS( 有源 ) 系统之间的共存 ; 在 MHz 频段内是否有任何缓解技术可实现 WAS/RLAN 系统和无线电测定系统之间的兼容性 ; i) 和 ii) 点所述研究结果是否可实现 MHz 频段对移动业务的划分, 以便满足 WAS/RLAN 的使用需求 ; e) 同时开展有关 MHz 频段内 WAS/RLAN 和现有业务之间详尽的共用和兼容性研究 ( 包括缓解技术 ), 以便为满足 WAS/RLAN 的使用需求实现移动业务划分 ; f) 亦开展有关 MHz 频段内 WAS/RLAN 和现有业务之间详尽的共用和兼容性研究 ( 包括缓解技术 ), 以便在现有主要移动业务划分中满足 WAS/RLAN 的使用需求, 同时不对现有业务施加任何额外限制, 请各主管部门 通过向 ITU-R 提交文稿积极参与这些研究 54

61 第 359 号决议 (WRC-15, 修订版 ) 考虑为实现全球水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更新和现代化制定规则条款 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2015 年, 日内瓦 ), 考虑到 a) 为增强水上能力, 全球范围内对全球水上遇险和安全系统 (GMDSS) 通信能力的需求与日俱增 ; b) 国际海事组织 (IMO) 正在考虑 GMDSS 的现代化 ; c) 可采用先进的水上 MF/HF/VHF 数据系统和卫星通信系统传送水上安全信息 (MSI) 并提供其它 GMDSS 通信 ; d) IMO 正在考虑认可新增的全球和区域性 GMDSS 卫星通信系统 ; e) 根据 无线电规则,GMDSS 卫星系统需要保护现有业务 ( 包括邻近频段内的现有业务 ) 免受有害干扰, 此类 GMDSS 系统应在现有系统的干扰环境下操作, 注意到 a) WRC-12 已审议附录 17 以提高效率并为新的数字技术引进频段 ; b) WRC-12 已审议用于船舶和港口水上安全系统的规则条款和频谱划分, 进一步注意到 WRC-12 和本届大会已审议附录 18, 以提高效率并为新的数字技术引进频段, 认识到 a) 先进的水上通信系统可支持实现 GMDSS 现代化的实施 ; b) 国际海事组织 (IMO) 为实施 GMDSS 现代化努力, 这可能要求修订 无线电规则 以满足先进水上通信系统的需求 ; c) 由于 GMDSS 通信系统对于确保航运和商务安全作业以及海上安保十分重要, 因此它们必须具有抵御干扰的能力 ; d) IMO 已收到一份要求承认一现有卫星系统为 GMDSS 的一部分的申请, 为此可能需要考虑后续的规则行动 ; e) 无线电规则 第 和 款提供了有关使用 MHz 部分或全部频段的信息, 做出决议, 请 ITU-R 1 在顾及 IMO 的活动及其提供的信息和要求的同时, 开展相应研究, 以确定支持 GMDSS 现代化的规则条款 ; 55

62 2 在考虑到 IMO 的活动和认可用于 GMDSS 的新卫星系统, 包括考虑已使用的卫星移动业务 (MSS) 划分, 以及 无线电规则 的可能性修改对与此频段及其邻近频段内的其他业务和系统的共用和兼容所产生的潜在影响开展研究, 请 2019 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1 审议 ITU-R 的研究结果并采取适当的行动, 支持实现 GMDSS 的现代化 ; 2 在 ITU-R 研究的基础上, 并考虑 IMO 将新增卫星系统引入 GMDSS 相关的活动, 包 括考虑已使用的卫星移动业务的划分, 同时确保对如认识到 e) 所述的现有所有业务 ( 包括相 邻频段内的现有业务 ) 提供保护, 使其免受有害干扰, 审议适当的规则条款, 请 1 IMO 积极参与研究工作为 ITU-R 提供研究应考虑的需求和信息 ; 2 国际航标协会 (IALA) 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 国际航道组织 (IHO) 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和世界气象组织 (WMO) 为这些研究做出贡献, 责成秘书长 提请 IMO 及其它相关的国际和区域性组织注意本决议 56

63 第 360 号决议 (WRC-15, 修订版 ) 审议卫星水上移动业务的规则性条款与频谱划分, 以实现 VHF 数据交换系统的卫星部分和增强型水上无线电通信 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2015 年, 日内瓦 ), 考虑到 a) 国际电联无线电通信部门 (ITU-R) 已确立了 ITU-R M.2092 建议书所述的 VHF 数据交换系统 (VDES) 的技术特性 ; b) ITU-R M.1371 建议书所述的自动识别系统 (AIS) 是 VDES 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 c) VDES 使用 AIS 的定时和帧结构 ; d) AIS 主要用于船到船的监视和航行安全 船舶报告和船舶交通管理应用 ; e) 建立未来 VDES 卫星部分的需求与日俱增, 将有可能加强水上安全 ; f) VDES 卫星部分在有效使用 VHF 水上频谱和满足各用户需求的同时, 不应干扰 AIS 特殊应用报文 (ASM) 和 VDES 地面部分 ; g) VDES 卫星部分不应对数字选择性呼叫 (DSC) AIS 以及话音遇险 安全和呼叫信道造成有害干扰 ; h) VDES 卫星部分可在 MHz 和 MHz 的 VHF 水上频段的相关部分运行, 注意到 国际海事组织 (IMO) 已经制定了 极地水域船舶操作国际规则 (Polar Code), 认识到 a) 需要通过 VDES 卫星部分将系统从海岸区域覆盖拓展至全球覆盖 ; b) VDES 卫星部分可以潜在增强全球 VHF 安全通信, 以满足日益增长的 旨在加强水上安全的水上通信需求 ; c) 该卫星部分应能够与 VDES 地面部分 (AIS ASM 和 VDE) 同时运行, 且不应对后者造成干扰或阻塞 ; d) 该卫星部分不应对现有业务和相邻频段 ( 已确定低端为 154 MHz 至 156 MHz 频段, 高端为 162 至 164 MHz 频段 ) 内业务以及 ITU- R M.2092 建议书所述现有 VDES 的所有其它部分 DSC AIS 以及话音遇险 安全和呼叫信道造成有害干扰 ; e) 卫星上的接收机应能承受来自现有业务以及相邻频段 ( 已确定低端为 154 MHz 至 156 MHz 频段, 高端为 162 至 164 MHz 频段 ) 内业务的有害干扰 ; f) 如 ITU-R M.2092 建议书所述, 由于 VDES 使用附录 18 的频段, 因此, 使用附录 18 内的频段实施 VDES 卫星部分将更加有效 ; 57

64 g) 应开展研究, 为 VDES 卫星部分确定所需的频谱 ; h) 一些主管部门已开始 VDES 卫星部分的测试工作且将继续进行, 做出决议, 请 2019 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在 ITU-R 的研究结果基础上, 考虑修改 无线电规则, 其中包括优先选择在附录 18 的频段内 ( MHz 和 MHz ), 为卫星水上移动业务 (MMSS)( 地对空和空对地 ) 进行新的频谱划分, 以实现新的 VDES 卫星部分, 同时确保 该卫星部分不会降低现有 VDES 地面部分 ASM AIS 的运行质量, 且不给认识到 d) 和 e) 所 述该频段及相邻频段内现有业务带来更多限制, 请 ITU-R 作为紧急事项并在 WRC-19 之前及时研究 VDES 卫星部分与认识到 d) 和 e) 所述相同和相邻 频段内现有业务之间的频率共用和兼容性, 以便确定可能的规则行动, 包括为 MMSS( 地对空和空对地 ) 的 VDES 应用划分频谱, 进一步请 ITU-R 的所有成员 国际海事组织 (IMO) 世界气象组织 (WMO) 国际航道组织 (IHO) 国际航标协会 (IALA) 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 和国际海事无线电协会 (CIRM) 为此类研究做出贡献, 请各主管部门 参与并支持 VDES 卫星部分的现场试验, 责成秘书长 提请 IMO WMO IHO IEC IALA CIRM 和其他相关国际和区域性组织注意本决议 58

65 第 361 号决议 (WRC-15) 考虑为实现全球水上遇险和安全系统现代化及有关电子导航的实施制定规则条款 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2015 年, 日内瓦 ), 考虑到 a) 为增强水上能力, 全球范围内对全球水上遇险和安全系统 (GMDSS) 通信能力的需求与日俱增 ; b) 国际海事组织 (IMO) 正在考虑 GMDSS 现代化 ; c) 可采用先进的水上 MF/HF/VHF 数据系统和卫星通信系统传送水上安全信息 (MSI) 并提供其它 GMDSS 通信 ; d) IMO 正在考虑增加全球和区域性 GMDSS 卫星业务提供商 ; e) WRC-19 将已开始与 GMDSS 现代化相关的规则行动 ; f) IMO 正在实施电子导航的过程中, 其定义是通过电子手段对船岸水上信息进行统一收集 综合 交换 展示和分析, 以加强泊位至泊位的导航和海上安全保安及海洋环境保护的相关业务 ; g) GMDSS 的现代化可能受到电子导航发展的影响, 注意到 a) WRC-12 审议了附录 17 和附录 18 以提高效率并为新的数字技术引进频段 ; b) WRC-12 审议了用于船舶和港口水上安全系统的规则条款和频谱划分, 进一步注意到 WRC-12 和本届大会已审议附录 18 以提高效率并为新的数字技术引进频段, 认识到 a) 先进的水上通信系统可支持实现 GMDSS 现代化和电子导航的实施 ; b) IMO 为实现 GMDSS 现代化和实施电子导航努力, 这可能要求审议 无线电规则 以满足先进水上通信系统的需求 ; c) 由于无线电链路对于确保航运和商务安全作业以及海上安保十分重要, 因此它们必须具有抵御干扰的能力, 做出决议, 请 2023 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1 考虑到 IMO 开展的活动以及 IMO 提供的信息和要求, 开展研究以确定为支持 GMDSS 现代化所需的规则行动 ; 2 基于国际电联无线电通信部门的研究, 为支持电子导航的水上移动业务, 考虑采取包括频谱划分在内的可能规则行动,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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