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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友邦全心无忧两全保险 ( 可在电话营销渠道销售 )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 现金价值表 所附的投保单 ( 正本留本公司存档, 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 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 友邦全心无忧两全保险 合同 ( 以下简称本合同 ) 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保险责任一 身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若被保险人身故, 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二 满期金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 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 其金额等于本合同满期时的保险金额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释义一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 释义二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释义三 ),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 释义四 ) 的机动车 ; (6)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7)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 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释义五 ); 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 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 本公司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五条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 ( 释义六 ) 至五十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二十年, 并以保险单所载的满期日为准 第六条合同效力的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 (1) 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 ; (2) 被保险人身故 ; (3)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 (4)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 且未按本合同第十五条办理效力恢复 ; (5)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七条年龄错误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规定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八条受益人 保险条款 1 友中发 号 -1

2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 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本公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疾病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九条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 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 本公司按投保单所载投保人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条合同内容的变更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 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若被保险人身故, 则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申请 第十一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载于本合同的保险单上 第十二条保险金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本合同第一保险单年度 ( 不含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 ) 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 自第二保险单年度开始 ( 含上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但不含本保险单周年日 ),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 每年递增一倍, 直至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付费年限期满时止 ; 自本合同的付费年限期满开始至本合同满期日,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维持不变 第十三条保险费的支付分期支付的保险费以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 但投保人可选择以本公司同意的方式支付保险费 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以前由投保人自行支付, 并根据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付费方式计算 除采取年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外, 若其他分期支付保险费方式情况下发生保险金给付, 且本合同效力将根据约定终止的, 则本公司将扣除该保险单年度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 第十四条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 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如果投保人于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 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 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 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 ( 释义七 ) 借款及借款利息之日起,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本公司解除合同的, 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六条借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累积有现金价值的前提下, 投保人经本公司同意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借款 累积借款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七十 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本公司每年宣布两次借款利率 ( 年利率 ), 时间分别为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 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时适用的人民币六个月期贷款利率 ( 年利率 ) 与 4.5% 之较大者计算, 在利率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 本公司保留修改借款利率计算方法的权力 保险条款 2 友中发 号 -1

3 合同借款的利息按当时本公司已宣布的利率计算, 并沿用至该次借款期满, 在同一借款期内, 日利率按单利方式计算 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之日支付, 如果逾期未付, 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 在下一借款期内按其最近一次宣布的利率计息 当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及借款利息时, 本合同即终止 在偿还借款时, 应先偿付所有借款利息, 然后偿还借款本金 若有任何赔偿或给付, 应先从该赔偿金或给付金中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第十七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 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犹豫期内合同的解除投保人在犹豫期 ( 释义八 ) 内, 有权以任何理由将本合同交回本公司并申请解除本合同, 本公司返还所有的已付保险费 第二十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 (2)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若有借款, 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二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保险金申请一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申请人 ( 释义九 ) 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 在申请满期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2) 被保险人的生存证明 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必需的证明文件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在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条款 3 友中发 号 -1

4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四条诉讼时效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失踪的处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若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死亡, 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款处理 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 则自发现日起一个月内, 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 ( 释义十 ) 必须将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返还本公司 第二十六条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在申请索赔期内, 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 若被保险人身故, 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二十七条争议的处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 ( 一 )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 XXX 仲裁委员会仲裁 ; ( 二 )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释义一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二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三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四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五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 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六 岁 : 指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基准日, 满一年为一岁 七 利息 : 本合同所指的利息均按借款利率计算 八 犹豫期 : 指从投保人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的一段时期, 该时期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日数为准 九 申请人 : 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法律规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自然人 十 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 : 指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法律规定享有身故保险金权利的自然人 ( 此页内容结束 ) 保险条款 4 友中发 号 -1

5 友邦附加全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 可在电话营销渠道销售 )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全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合同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依主保险合同 友邦全心无忧两全保险 ( 以下简称主合同 ) 投保人的申请, 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 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保险责任本款所列的各项意外保险金, 是指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 ( 释义一 ) 保险金, 对于前述两项保险金, 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并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 较先发生时日以身故时日或全残时日为准 其中意外身故保险金将给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意外全残保险金将给予被保险人 一 一般意外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 ( 释义二 ), 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 ( 不包括猝死 ) 或全残, 则本公司给付一般意外保险金, 其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 额外私人交通意外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遭受私人交通工具意外事故 ( 释义三 ), 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 ( 不包括猝死 ) 或全残, 则本公司在给付本条第一款中的一般意外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额外私人交通意外保险金 三 额外公共交通意外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遭受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事故 ( 释义四 ), 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 ( 不包括猝死 ) 或全残, 则本公司在给付本条第一款中的一般意外保险金后再按一般意外保险金金额的五倍给付额外公共交通意外保险金 四 额外航空意外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遭受航空意外事故 ( 释义五 ), 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 ( 不包括猝死 ) 或全残, 则本公司在给付本条第一款中的一般意外保险金和本条第三款中的额外公共交通意外保险金后, 再按一般意外保险金金额的三倍给付额外航空意外保险金 五 额外节假日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 ( 释义六 ) 或因九种重大自然灾害 ( 释义七 ) 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 或若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因九种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 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 ( 不包括猝死 ) 或全残, 则本公司在给付相应保险金的基础上, 再给付额外节假日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保险金, 该额外节假日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保险金金额等于一般意外保险金金额 上述各种情况下的给付总金额详见下表 : 意外事故类别 遭受意外事故时不处于法定节假日, 且不是因为九种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 给付总金额 遭受意外事故时处于法定节假日或因九种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 或在法定节假日因九种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 一般意外事故一般意外保险金金额一般意外保险金金额 2 私人交通工具意外事故一般意外保险金金额 2 一般意外保险金金额 3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事故一般意外保险金金额 6 一般意外保险金金额 7 航空意外事故一般意外保险金金额 9 一般意外保险金金额 10 第三条责任免除一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 本公司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 ; (3)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 警任务 ; (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 (5)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 毒品 管制药物 ( 释义八 ) 的影响 ; (7) 被保险人精神错乱 ; 保险条款 5 友中发 号 -1

6 (8) 被保险人因疾病 妊娠 ( 包括异位妊娠 ) 流产 分娩 药物过敏 食物中毒 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10) 细菌或病毒感染 ( 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 (11)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12) 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 释义九 ); (13)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 除本条第一款所列的除外事项外, 本附加合同所列的各项保险责任还有以下对应的责任免除事项 : ( 一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 本公司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第二条第一 五款的保险责任 : (1)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2)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 ( 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 期间 ; (3)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 ( 释义十 ) 滑水 滑雪 轮滑 滑板 滑板车 滑翔翼 跳伞 攀岩运动( 释义十一 ) 或探险活动 ( 释义十二 ); (4) 被保险人进行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马术 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 ( 释义十三 ) 表演 ; (5) 被保险人进行赛马 各种车辆表演 赛车运动 驾驶卡丁车 ; (6)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职业活动时遭受的意外事故 : 矿业采掘业 ( 不包括办公室工作人员 ) 林业 ( 不包括办公室工作人员 ) 海上作业人员 受训新兵 桥梁工程人员 石棉瓦操作工 特种部队 液化气油罐车司机及随车工人 武器弹药研究及管理人员 变压器操作工 高速公路 隧道 地下铁工程人员 拉线安装塔架工人 救难船员 消防员 潜水员 液化气体制造工人 职业运动员 水坝工程人员 海湾 港口工程人员 电缆 架空线操作及维修人员 爆炸品制造和爆破工作人员 军校 警校学员 交通及防暴警察 武打和特技演员 架空作业者 战地记者 前线军人 烟囱清洁工 酸类制造工 驯兽及饲养人员 ( 二 ) 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 本公司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的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三 发生本条第一款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附加合同终止,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 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 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 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 并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第五条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岁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的保险期间 第六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 (1) 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 (2) 主合同效力终止 ; (3) 被保险人身故 ; (4) 本公司已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 ; (5)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 且未按主合同条款中的相关约定办理效力恢复 ; (6)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七条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载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上 保险条款 6 友中发 号 -1

7 第八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付本附加合同不提供现金价值自动垫付保险费 第九条减额付清保险的选择本附加合同不可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 第十条借款本附加合同可提供借款, 具体规则 条件跟从主合同相关条款 第十一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 (2)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有借款, 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下列情况将按解除合同处理 : (1) 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主合同 ; (2)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与本公司未达成效力恢复协议 ; (3)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导致的身故 ; (4) 主合同效力终止, 且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 本附加合同不能承担保险责任的 发生上述第 (3) 项情形, 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系同一人的,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则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 如被保险人的身故系由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所导致的, 则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二条保险金申请一 在申请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 在申请一般意外全残保险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三级或三级以上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与本附加合同的全残释义相符合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鉴定书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在申请额外私人交通意外保险金 额外公共交通意外保险金 额外航空意外保险金和额外节假日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保险金时, 还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三条诉讼时效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失踪的处理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在该事故发生日起失踪, 后经法院宣告死亡, 本公司将视此情况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 按本附加合同第二条处理 若于日后发现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 则自发现日起一个月内, 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必须将已领取的各项意外身故保险金返还本公司 第十五条释义一 全残 : 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 注 1);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 保险条款 7 友中发 号 -1

8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注 2); (7) 咀嚼 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注 3); (8) 中枢神经系统或机能或胸 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 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 全需他人扶助的 ( 注 4) 注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 或不能辨别明暗 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 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 或麻痹 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 咀嚼 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 吞咽运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 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脱衣服 起居 步行 入浴等, 皆不能自理, 需要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的治疗, 机能仍然完全丧失, 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 不在此限 二 意外事故 : 指因外来的 突发的 非疾病的原因而直接且单独地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事故 三 私人交通工具意外事故 : 指被保险人搭乘或驾驶私人交通工具 ( 释义十四 ) 时因外来的 突发的 非疾病的原因而直接且单独地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事故 四 公共交通意外事故 : 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 释义十五 ) 时因外来的 突发的 非疾病的原因而直接且单独地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事故 五 航空意外事故 : 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正在运营的民用客运航班班机时 ( 即自其踏入飞机舱门至走出飞机舱门之间 ), 因外来的 突发的 非疾病的原因而直接且单独地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事故 六 法定节假日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节日以及连同节日的调休日, 并仅指元旦 春节 清明节 五一劳动节 端午节 中秋节 十一国庆节七个假期 具体日期以当地人民政府正式公布的文件为准 七 九种重大自然灾害 : (1) 地震 : 指里氏 4.5 级以上地震, 以国家地震局或相关政府主管机构宣布为准 (2) 泥石流 : 指在山区沟谷中, 因暴雨 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 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3) 滑坡 : 指滑坡上的岩石山体由于种种原因在重力作用下沿一定的软弱面 ( 或软弱带 ) 整体地向下滑动的现象 (4) 洪水 : 指水流脱离水道或人工的限制并危及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现象 (5) 海啸 : 指由海底地震 海底火山喷发 海岸山崩或山体滑坡 小行星和彗星溅落大洋以及海底核爆炸等产生的具有超大波长 ( 几百千米 ) 和较大周期 (10-60 分钟 ) 极具破坏力的大洋行波, 以国家地震局或相关政府主管机构宣布为准 (6) 台风或飓风 : 指中心附近最大风力达到 8 级或以上的热带气旋, 以国家气象局或相关政府主管机构宣布为准 (7) 龙卷风 : 指一种伴随着高速旋转的漏斗状云柱的强风涡旋, 以国家气象局或相关政府主管机构宣布为准 (8) 雷击 : 雷云对大地及地面物体 生命体的放电 (9) 暴雪 : 指 12 小时内降雪量大于 6.0mm 或 24 小时内降雪量大于 10.0mm 或积雪深度达 8cm 的降雪过程 以国家气象局或相关政府主管机构宣布为准 八 管制药物 : 指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及兴奋剂 管制药物的范围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最新规定为准 九 恐怖分子行为 : 指声称或未声称其以取得经济 种族 民族主义的 政治 人种或宗教利益为目的, 无论是否宣布该利益, 而对任何自然人 财产或政府实施的任何实际或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直接造成或导致其损害 伤害 危害或破坏, 或危及人类生命或财产的行为 抢劫或其他主要为私人利益的犯罪行为, 或任何主要起因于受害者与加害者之间先前的私人关系的犯罪行为应不被视为恐怖行为 恐怖分子行为应包括任何由当地国家政府证实或认定为恐怖分子行为的任何行动 十 潜水 :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 河 湖 海 水库 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十一 攀岩运动 : 指攀登悬崖 楼宇外墙 人造悬崖 冰崖 冰山等运动 十二 探险活动 :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 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 如江河漂流 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保险条款 8 友中发 号 -1

9 十三 特技 : 指从事马术 杂技 驯兽等特殊技能 十四 私人交通工具 : 指领有适格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行驶证或依法登记的用于私人交通目的和用途 以非收费方式合法运载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机动车包括二轮摩托车及四轮机动车 ; 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 助动车及三轮车 凡上述所列之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私人交通之目的和用途, 均属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私人交通工具之定义 十五 公共交通工具 : 指领有适格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 以收费方式合法运载乘客的公共汽车 电车 出租车 轨道列车 ( 包括轻轨及磁悬浮列车 ) 轮船 轮渡客船 其他水上运载工具 航空客机 在民用机场或民用直升飞机场间营运的直升飞机和有固定营运路线和时间的机场客车 凡上述所列之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之目的和用途, 均属不符合本附加合同公共交通工具之定义 ( 此页内容结束 ) 保险条款 9 友中发 号 -1

10 友邦附加全心无忧意外住院给付医疗保险 ( 可在电话营销渠道销售 )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全心无忧意外住院给付医疗保险 合同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依主保险合同 友邦全心无忧两全保险 ( 以下简称主合同 ) 投保人的申请, 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 本附加合同根据投保单或批注的约定, 附加于 友邦附加全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而成立 上述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上述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 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保险责任一 意外住院给付金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 友邦附加全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所定义的意外事故, 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入住医院 ( 释义一 ) 治疗, 则本公司给付意外住院给付金予被保险人, 其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住院日数 ( 释义二 ) 同一意外事故的给付, 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二 意外重病监护给付金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 友邦附加全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所定义的意外事故, 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入住医院重病监护病房 ( 释义三 ) 治疗, 则本公司在给付意外住院给付金后, 还将给付意外重病监护给付金予被保险人, 其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入住重病监护病房日数 ( 释义四 ) 同一意外事故的给付, 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三 本附加合同上述二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 以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千倍为最高限额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1) 牙齿修复 牙齿整形 ; (2) 视力矫正 ; (3) 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 ; (4) 脊椎间盘突出症 ; (5)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 (6) 一般身体检查 疗养 特别护理或静养 康复性治疗 既非手术又非药物的治疗 ; (7) 友邦附加全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 并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第五条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岁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的保险期间 第六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 (1) 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 (2) 主合同或 友邦附加全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效力终止 ; (3) 本附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已达约定的最高限额 ;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 且未按主合同条款中的相关约定办理效力恢复 ; (5)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七条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载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上 第八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付本附加合同不提供现金价值自动垫付保险费 第九条减额付清保险的选择本附加合同不可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 第十条借款 保险条款 10 友中发 号 -1

11 本附加合同可提供借款, 具体规则 条件跟从主合同相关条款 第十一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 (2)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 若有借款, 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下列情况将按解除合同处理 : (1) 主合同或 友邦附加全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效力中止, 导致本附加合同同时效力中止, 且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与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 ; (2) 被保险人身故, 且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 本附加合同不能承担保险责任的 ; (3) 主合同或 友邦附加全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效力终止, 且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 本附加合同不能承担保险责任的 发生上述第 (2) 项情形, 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系同一人的,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则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 如被保险人的身故系由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所导致的, 则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二条保险金申请在申请意外住院给付金和意外重病监护给付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2) 若被保险人入住医院, 则应提供完整的门 急诊病历卡, 出院小结, 住院医疗正式收据 ; (3) 若被保险人入住重病监护病房, 则还应提供重症监护病房记录及收费证明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三条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诉讼时效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释义一 医院 : 指具有系统性诊疗等程序或手术设备的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或以上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 及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开业的其他医院, 但上述医院并不包括观察室 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 二 住院日数 :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日数, 并以医院收费凭证上实际收取住院费 ( 床位费 ) 的日数为准, 不包括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三 重病监护病房 : 指配备合格的医护人员和固定设备, 为危重病人提供二十四小时连续监护并按日收费的特殊病房 四 入住重病监护病房日数 :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重病监护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日数 ( 此页内容结束 ) 保险条款 11 友中发 号 -1

12 友邦附加全心无忧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 可在电话营销渠道销售 )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全心无忧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合同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依主保险合同 友邦全心无忧两全保险 ( 以下简称主合同 ) 投保人的申请, 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 本附加合同根据投保单或批注的约定, 附加于 友邦附加全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而成立 上述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上述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 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 友邦附加全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所定义的意外事故, 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所致伤害而经医院 ( 释义一 ) 进行必要治疗, 则本公司按下述情形给付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一 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 ( 释义二 ) 或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 ( 不包括本附加合同 ) 等获得医药费用补偿, 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 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 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已发生的 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 任何已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上述 任何已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包括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 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 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二 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或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 ( 不包括本附加合同 ) 等获得医药费用补偿, 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 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 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已发生的 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 从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 90%- 已从本附加合同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每次意外事故的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若被保险人在 友邦附加全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所定义的法定节假日遭受意外事故, 则每次意外事故的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为最高限额 上述 实际医药费用 以当地卫生局或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 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费 处方费 手术费 救护车费 住院费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 ( 释义三 ) X 光检查 护理 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医药费用的,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1) 牙齿修复 牙齿整形 ; (2) 视力矫正 ; (3) 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 ; (4) 脊椎间盘突出症 ; (5)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 (6) 友邦附加全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 并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第五条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岁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的保险期间 第六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 (1) 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 (2) 主合同或 友邦附加全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效力终止 ; (3)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 且未按主合同条款中的相关约定办理效力恢复 ;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七条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载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上 保险条款 12 友中发 号 -1

13 第八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付本附加合同不提供现金价值自动垫付保险费 第九条减额付清保险的选择本附加合同不可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 第十条借款本附加合同可提供借款, 具体规则 条件跟从主合同相关条款 第十一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 (2)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 若有借款, 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下列情况将按解除合同处理 : (1) 主合同或 友邦附加全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效力中止, 导致本附加合同同时效力中止, 且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与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 ; (2) 被保险人身故, 且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 本附加合同不能承担保险责任的 ; (3) 主合同或 友邦附加全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效力终止, 且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 本附加合同不能承担保险责任的 发生上述第 (2) 项情形, 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系同一人的,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则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 如被保险人的身故系由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所导致的, 则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二条保险金申请在申请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2) 完整的门 急诊病历卡 ; (3) 出院小结 ( 若发生住院 ); (4) 医疗正式收据 ;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支出医药费用并提出保险金申请后, 应向本公司递交医院所签发的医药费原始收据 当赔付金额未达实际支出医药费用的全额时, 申请人可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发还收据原件 本公司在加盖印戳并注明已赔付金额后发还收据原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三条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诉讼时效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释义一 医院 : 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 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 (2) 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 (3) 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作为康复医院 诊所 护理 疗养 戒酒 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均不属于本合同的医院范围 保险条款 13 友中发 号 -1

14 二 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 : 包括新农合 ( 释义四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三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 :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 合理且必要的 且在当地政府颁发的社会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 四 新农合 : 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是由政府组织 引导 支持, 农民自愿参加, 个人 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 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并以政府不时颁布的有关规定为准 ( 此页内容结束 ) 保险条款 14 友中发 号 -1

(5)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 毒品 管制药物 ( 释义七 ) 的影响 ; (7) 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 ( 释义八 ); (8) 被保险人因疾病 妊娠 ( 包括异位妊娠 ) 流产 分娩 药物过敏 食物中毒 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5)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 毒品 管制药物 ( 释义七 ) 的影响 ; (7) 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 ( 释义八 ); (8) 被保险人因疾病 妊娠 ( 包括异位妊娠 ) 流产 分娩 药物过敏 食物中毒 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友邦附加全心无忧意外身故定期寿险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全心无忧意外身故定期寿险 合同(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依主保险合同 友邦全心无忧两全保险 ( 以下简称主合同 ) 投保人的申请, 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 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保险责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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