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犯罪行為歷程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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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 博士論文 指導教授 蔡田木博士 張平吾博士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 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A Study on the Behavior Course and Influence Determined Factor of Civil Servant s Corruption. 研 究 生 陳永鎭 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2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3 授 權 書 中央警察大學暨國家圖書館 博碩士論文授權書 (提供授權人裝訂於紙本論文書名頁之次頁用) 本授權書所授權之論文為授權人在中央警察大學 犯罪防治 103 學年度第 研究所 犯罪防治 二 學期取得 組 博 士學位之論文 論文題目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指導教授 蔡田木教授 張平吾教授 本人具有著作財產權之論文全文資料上載網路公開時間 同意 無償授權 中央警察大學 即時公開 自訂公開時間 自 年 月 日始公開 延後公開原因 上列論文為授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專利之附件 或相關文件之一 專利申請案號 ) 請於 年 月 日後再將上列論文公開或上載網路 同意 不同意 授權 國家圖書館 得不限地域 時間與次數以微縮 光碟或數位化等各種方式進 行重製後作為典藏之用或上載網路 註 1.本授權書須列印並簽署兩份 一份裝訂於紙本論文書名頁 一份繳至圖書館辦理離校手續 2.本校授權事項未勾選者 分別視同 同意 與 即時公開 國家圖書館授權部份請勾選

4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5 推 薦 書

6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7 審 定 書

8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9 謝 誌 謝誌 本篇論文自研究計畫通過至口試歷經 3 年時間 經過所部研究發展委員會 2 次審查通過 方進行發表並接受評論老師意見修正 1 個月後於 2015 年 6 月 15 日 實施口試 終於口試主任委員蔡前校長德輝特聘教授宣告 永鎭 我們很肯定你 的研究結果 給你很高的分數 聽到口試宣布結果 頓時心中湧上千萬個感謝 這一路 7 年來的進修歷程 尤其最後一哩路的艱辛 真是難以筆墨形容 但獲得 肯定的感覺 真好 這不僅是對自己的肯定外 更是不負支持 鼓勵我的家人 親友 同學及師長的期待 可以大聲說出 感謝您們的鼓勵與支持 永鎭做到了 謝謝 陳之藩在 謝天 一文中提及 因為需要感謝的人太多了 就感謝天罷 雖是如此 永鎭在此仍須特地要指出感謝關懷 指導我的人 尤以在這浩瀚學術 領域中 能夠讓我通過各項考驗的引領人指導教授平吾老師及田木老師悉心的指 導 使我能充分自由的探索箇中奧秘 且在疑惑及工作與寫作雙重壓力下適時的 解惑及鼓勵 渡過層層難關而堅持下來 師恩浩蕩 難以言喻 而在學術基礎的 奠基 蒙受林老師健陽 許老師春金 范老師國勇 余老師振華 張老師平吾 謝老師文彥 周老師文勇 陳老師玉書 蔡老師田木 鄧老師煌發 周老師慶東 林老師增祥等諸位老師諄諄教誨 習得犯罪學及犯罪防治 刑事政策 法學概念 等更寬廣的學識 奠定研究之基礎 另要特別感謝口試委員 蔡前校長德輝歷經 碩士班及博士班期間的指導與肯定及許老師春金 范老師國勇 謝老師文彥 陳 老師玉書等提供寶貴精闢的意見及建議 使得本論文更加完整 更具價值 在論文研究及撰寫期間 由衷感謝研究場域各矯正機構之調查員 主任管理 員的安排 以及接受訪談的 31 位個案們 對我研究上鼎力的協助 尤其 在最終 初稿審查前夕 特別感謝肅貪組謝組長名冠 南調組高組長大方 駐署王主任檢 察官柏敦 許檢察官嘉龍等給予個案訪談內容的相關校正與建議 因為有您們的 幫忙 使得本論文能夠更加嚴謹翔實的呈現 另於口試時亦承蒙同學陳警務員川 本及翠瑤等的鼎力協助處理相關庶務工作 使我無後顧之憂的做最後衝刺 有您 們真好 永鎭銘感五內 憶起博士班求學過程 歷經多次單位的異動 從 2008 年就讀博士班起 當時 任職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2010 年調至刑事警察局服務 翌年 2011 年法務部廉政

10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署成立 經過甄試獲調派擔任廉政署肅貪工作迄今 歷經派任北調組 肅貪組及 現職南調組等單位 期間承蒙毛組長有增 謝組長名冠 高組長大方及同事厚愛 尤以初任廉政官 廉政專員時 適逢資格考與研究計畫撰擬及研究進行之際 特 別感謝周前署長志榮 朱前署長坤茂與現任賴署長哲雄等特准持續進修 永鎭感 念宏恩 於工作上戮力執行更不敢懈怠 歷經 3 年有餘的研究得以呈現成果 另 於研究進行及成果審查階段 蒙受亦師亦友的蔡科長旻峰及徐專門委員裕明的鼓 勵與協助 使得在研究與工作上得以兼顧 順遂 讓我渡過艱辛的撞牆期 永鎭 沒齒難忘 其他未及一一列出之摯友的協助 在此一併致謝 還有共同經歷學習 的酸甜苦澀的同儕伙伴 淑雲 志宏 冀華 大為 月琴 謝組長芬芬 華中學 長 炳煌學長 瑋心 志勇等 97 博班同學一路的扶持與共同學習 恭喜我們順利 走過了 最後 也是最重要的要感謝我的爸媽及內人淑娥與帥氣兒子昱翰 昱銓在背 後默默的支持與精神鼓舞 賜給我前進的力量 沒有妳/您們的體諒 包容和貼心 協助打理日常瑣事 相信這博士班 7 年的學習生活將會是難以形容的光景 妳/ 您們的兒子/先生/老爸 不負期待順利取得博士學位了 謝謝您們 語末 謹以 此篇文章獻給我摯愛的雙親 家人及呵護我的師長與同學 親友們 謹誌 2015 年 6 月 17 日于高雄.小港

11 摘 摘 要 要 本研究目的在於瞭解公務員貪污犯罪特性 貪污犯罪初始 持續 停止階段 等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 採用官方次級資料分析法 文獻探討法及質性研 究之深度訪談法為主要研究方法 運用現象學發現研究法 進行深度訪談做應用 性的研究 研究者採以立意抽樣方式 選定臺北 臺中 臺南 高雄 高雄女子 高雄第二監獄及明德外役監獄等 7 個矯正機構 選取具有准駁 採購及裁量權限 之公務員 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 五 六條規定被判處 3 年以上有期徒刑定讞 而在監執行之受刑人為樣本 於徵詢接受訪談意願 再從中選取符合本研究條件 之樣本計 13 名 依此 本研究個案分析發現 公務員貪污犯罪特性 具有擔任公職平均 13 年後涉貪 年齡介於 歲 及 歲間之中年 已婚 男性 具大專程度 心理認知較有偏誤心態 合理 化自己行為之薦任公務員為主之特徵 貪污案件模式 7 成為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 賂且為共犯結構 在案件特性上 具有三個特性 兩個特殊現象 亦即為一經實 施即難以停止與自首之特殊性 判處徒刑重及訴訟期冗長之特性 不法利得上 行政職務愈高者 不法利得愈多 職務上具有准駁權限者不法獲利高於裁罰權限 者 而具有裁罰權限者不法獲利高於具有採購權限者之特殊現象及婚姻上高權職 務者皆有分居 離婚之特殊現象 貪污犯罪行為歷程之初始階段行為 個案基於日常習性交際頻繁 生活糜 爛 家庭依附互動薄弱 且有職務較高之簡任官或職權高之個案 婚姻皆有分居 抑或外遇而離婚等現象 透過與親近同儕團體及承襲先前經驗 在互動交流中學 習貪污技巧 並基於抽象之權慾 同事排擠 升遷 績效 以及追求工作穩定等 迷失及具體之情與財慾之財 利 名 情 權等慾望需求動機 誘發初始貪污犯 罪行為 貪污持續階段在認知已實施收賄 難以抽身 因未被發現導致增強其行為 基於職場誘惑及收賄機會不斷 雖 7 成個案具有罪疚感 惟難以抗拒誘惑與壓 力 導致採取逃避 不理與藉助宗教力量因應而持續 同儕間刻意低調並與正向 同事疏離而與與共犯間投名狀彼此凝聚 貪污犯罪手法非具專業化且抱以收賄習 以為常之價值觀

12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貪污停止階段 主要因無機會 無利可圖而停止 抑或家庭依附力愈強 而 有停止之動機 惟已收賄無從收手 以致未有實際停止收賄行為 主因在於所涉 貪污刑責過重 即使自首亦會被停職 仍無法確保工作 而無停止貪污行為 直 至被檢舉或為發掘查辦方迫使其停止 貪污犯罪決意影響因素 主要有六項影響因素包含需求動機 壓力源 誘因 機會 監控機制 成本效益評估及規避查緝模式等 其中以機會為主要考量 另 決意時間以具有准駁權之決意時間達 6 個月至 1 年之久 具採購 裁量權限者 最快當日即已決意實施貪污犯罪行為 依據研究發現 本研究提出有 5 大項共 17 點建議 以供實務單位參考 包 括 初任公務員及職前教育之貪瀆案例教育 強化倫理法紀教育 實施性格特質 檢測 機關舉辦與眷屬互動關懷活動 強化家庭依附力 遏阻不當交際應酬習性 派補正式輔導教師或心輔社工師 落實品德教育及諮商輔導 擬定揭弊者保護及 私部門揭弊規範 結合內 外部監控機制 扮演救生員角色 檢視利益衝突 財 產申報鎖定異常員工 落實輪調制度 強制代理人制度 落實關說登錄及改善績 效評核制度 避免模仿去除增強 強化法律構成要件及倫理道德教育 制訂現行 作業處理流程 去除藉口 善用職權處分 給予自新機會 制訂概括自首期限 修正貪污治罪條例 符合罪刑相當 逐漸回歸刑法規範等防制策略 關鍵字 深度訪談法 公務員 貪污犯罪 行為歷程 決意影響因素

13 Abstract Abstract The goal of the research is to know the characteristics of each corrupt civil servant, how he went through the stages of initiation, habituation and desistance, and why he decided to accept bribes. The main research methods are secondary data analysis, literature review and in-depth interview of qualitative research, and phenomenological data analysis is used as the basis for the in-depth interview. The target samples are civil servants accused of Anti-Corruption Act and sentenced to imprisonment for not less than three years, and 13 willing inmates are chosen as appropriate purposive samples from 7 correctional institutions in Taipei, Taichung, Tainan and Kaohsiung.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ivil servants accused of Anti-Corruption Act are mainly male junior-ranked civil servants who are in their middle-aged (30-35 and 40-45) with a bachelor degree and have served over 13 years. They have deviant cognitive attitude and are inclined to rationalize their conducts. 70% of corruption cases are originated from exploiting their position to accept bribes, and they usually have accomplices. Once bribes are taken, it s hard to stop and confess. When corruption is exposed, it usually takes a long time to wait for conviction affirmed, and the sentence is heavy. For the amount of illegal incomes, the higher the administrative position, the more the illegal incomes. The position with the approval right gets more illegal incomes than the one with the discretionary right. The position with the discretionary right gets more illegal incomes than the one with the purchase right. At the initiation stage, the corruption occurs on civil servants who have wide acquaintances, leading fast lives, weak family relationship, unstable marital status or extramarital relations to divorce. Some are even higher-ranking officers. They were shared experiences mainly from close friends or colleagues and got motivated from desires for fortune, benefit, fame, affection and power. The pursuit of power, peer recognition, promotion, performance and job stability are the reasons that individual civil servants take initials to receive bride actively or passively. At the habituation stage, the corruption continues because the act of receiving bribes has been taken and it s difficult to withdraw. In addition, the act also hasn t been discovered. The continuing incentives and opportunities to receive bribes reinforce their action. Though 70% of the cases have the feeling of guilty, they also feel the pressure of exposing. Eventually, they re inclined to flee or ignore the possible consequences and resort to religion. Corrupt civil servants keep low-profile within peers, alienate positive co-workers and groups, and get together with accomplices. They re usually familiar with relative

14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regulations. As a consequence, the loops of regulation were used to make corruption crime professional. They also consider bribe taken is normal. At the desistance stage, the corrupt civil servants might have motives to stop because of lack of opportunities, no benefit any more or strong family affiliation. However, they still haven t taken any action because it s getting difficult to stop at this stage. They think the corruption punishment is too serious. Even if they turn themselves in, they re still unable to keep their job. In the end, their illegal acts are dug out by law enforcement officers through complaint and different information sources, and they re forced to stop. The determining factors for corruption includes being motivated, feeling pressure, being allured, finding a loophole in the monitoring mechanism, the result of evaluating the cost and performance and avoiding investigation. With any of these factors as the motivation, once the civil servants get the opportunity, they are easy to accept bribes. The time for determination depends on how high he decision right the position holds. For the position with the approval right, it takes approx. six months to one year. For the positions with the discretionary and purchase rights, the decision could be made immediately. According to the study results, some suggestions are listed below as a reference for related official authorities: 1. Design anti-corruption courses to recruits 2. Improve ethical and law education 3. Take character test 4. Have family days to reinforce the relationship with family 5. Appoint official counselors or social workers who specialize in counseling for character education and career counseling 6. Establish 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regulations 7. Integrate interior and exterior monitoring mechanism 8. Play the role of lifesaver 9. Check benefit conflicts and target at abnormal property reports 10. Carry out regular job rotation 11. Force to implement the representative mechanism 12. Implement lobby registration and improve the performance assessment system 13. Avoid imitating to eliminate positive enhancing effect, and strengthen propagating elements of crime and career ethical and moral education 14. Establishing SOP to remove extra excuses 15. Make use of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to help correct error

15 Abstract 16. Give surrenders deadline 17. Abolish Anti-Corruption Act to conform to the principles of the consistency between the crime and the penalty and apply to the regulations of Criminal Law Keywords: In-depth interviewing, civil servants, corruption, behavior process, determining influential factors

16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17 目 錄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目 錄 目 錄... I 表 次... V 圖 次... VII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問題背景及其重要性... 1 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7 第三節 名詞詮釋 第四節 研究限制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公務員貪污犯罪特性與類型 第二節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與相關理論探討 第三節 相關實證研究探討 第四節 綜合評論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第一節 研究取向 第二節 研究方法 第三節 研究設計步驟流程 第四節 發展研究架構及訪談問題 第五節 研究實施過程 第六節 資料蒐集工具 第七節 資料處理與分析方法 第八節 可信賴性檢驗 第九節 研究倫理 第四章 公務員貪污犯罪特性分析 第一節 研究個案背景分析 第二節 研究個案個人特性分析 I

18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第三節 研究個案涉貪案件特性分析 第四節 綜合分析 第五章 貪污犯罪初始階段行為之分析 第一節 貪污犯罪行為日常活動及經驗與學習分析 第二節 貪污犯罪行為需求動機及影響因素分析 第三節 貪污犯罪行為心理認知分析 第四節 綜合分析 第六章 貪污犯罪決意影響因素之分析 第一節 工作職場因素對貪污犯罪行為影響之分析 第二節 成本效益因素對貪污犯罪行為影響之分析 第三節 誘因與機會因素對貪污犯罪行為影響之分析 第四節 壓力因素對貪污犯罪行為影響之分析 第五節 監控機制對貪污犯罪行為影響之分析 第六節 綜合分析 第七章 貪污犯罪持續與停止行為影響因素之分析 第一節 貪污犯罪持續影響因素之分析 第二節 貪污犯罪停止影響因素之分析 第三節 貪污犯罪運作模式分析 第四節 綜合分析 第八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第二節 研究建議 第三節 未來研究建議 參考文獻 一 中文部分 二 西文部分 三 網路資料部分 附 錄 附錄一 訪談同意書 II

19 目 錄 附錄二 訪談大綱 附錄三 訪談實地札記 附錄四 貪污犯罪影響因素 成因之實證研究彙整表 附錄五 貪污犯罪形成原因之實證研究彙整表 附錄六 貪污犯罪歷程之實證研究彙整表 III

20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IV

21 表 表 表 次 次 臺灣地區自 1995 年至 2014 年貪腐印象指數排名狀況表...3 表 年廉立 廉查案類型統計表...26 表 年 至 2013 年 移 送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案 件 統 計 表...29 表 年至 2013 年貪污起訴 一審判決有罪 執行人數統計表...29 表 近 10 年貪污犯罪者性別分析表...31 表 近 10 年執行裁判確定有罪貪污犯罪者年齡分析表...32 表 近 10 年執行裁判確定有罪貪污犯罪者教育程度分析表...32 表 近 10 來執行裁判確定有罪貪污犯罪者職業分析表...33 表 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例示易發生弊端業務類別...34 表 至 2013 調查局移送貪瀆案件統計表...35 表 年移送貪瀆案件統計表...37 表 情境犯罪預防的策略及技巧...57 表 本研究場域符合研究條件個案分佈及同意接受訪談一欄表...87 表 本研究樣本訪談對象基本資料表...89 表 研究場域及接受訪談統計表...90 表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訪談大綱...92 表 實施訪談過程紀錄表 表 歸納關聯意義單元表 表 歸納概念 類別表 表 歸納意義群聚主題表 表 歸納意義群聚主題表 續 表 准駁權限個案 C01 基本資料表 表 准駁權限個案 C02 基本資料表 表 准駁權限個案 C07 基本資料表 表 准駁權限個案 C03 基本資料表 表 准駁權限個案 C04 基本資料表 表 裁罰權限個案 C05 基本資料表 表 裁罰權限個案 C06 基本資料表 表 裁罰權限個案 C08 基本資料表 表 裁罰權限個案 C09 基本資料表 表 裁罰權限個案 C10 基本資料表 表 裁罰權限個案 C11 基本資料表 V

22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表 裁罰權限個案 C12 基本資料表 表 裁罰權限個案 C13 基本資料表 表 本研究准駁個案背景因素分析表 表 本研究採購個案背景因素分析表 表 本研究裁罰個案背景因素分析表 表 本研究個案個人特性分析表 表 研究個案職務獲利特性分析表 表 本研究個案觸犯貪污犯罪態樣一欄表 表 本研究個案案件特性分析表 表 研究個案基本分析表 表 研究個案涉案案件特性分析表 表 研究個案面臨貪污犯罪決意期間 表 日常活動及經驗傳承與貪污技巧學習關鍵影響因素表 表 貪污犯罪行為需求動機及影響因素表 表 貪污犯罪行為心理認知因素表 表 工作職場因素對貪污犯罪行為影響之分析表 表 成本效益因素對貪污犯罪行為影響之分析表 表 成本效益因素對貪污犯罪行為影響之分析表 ( 續 ) 表 誘因與機會因素對貪污犯罪行為影響之分析表 表 誘因與機會因素對貪污犯罪行為影響之分析表 ( 續 ) 表 壓力因素對貪污犯罪行為影響之分析表 表 監控機制對貪污犯罪行為影響之分析表 表 監控機制對貪污犯罪行為影響之分析表 ( 續 ) 表 研究個案共犯結構態樣分析表 表 研究個案單獨犯罪態樣分析表 表 本研究個案持續貪污階段關鍵影響因素表 表 本研究個案持續貪污階段關鍵影響因素表 ( 續 ) 表 貪污犯罪停止影響因素分析表 表 貪污犯罪運作模式分析表 表 貪污犯罪運作模式分析表 ( 續 ) 表 個案觸犯貪污犯罪之高危險群分析表 表 研究個案規避查緝手法對貪污犯罪行為影響之分析表 表 貪污犯罪行為防制策略建議表 VI

23 圖 次 圖次 圖 臺灣地區近 20 年貪腐印象指數排名狀況圖 (CPI)... 2 圖 公務員身分認定分類圖 圖 犯罪行為階段過程圖 圖 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沿革圖 圖 年至 2013 年貪污起訴 一審判決有罪 執行人數趨勢圖 圖 年 5 月至 2013 年等 5 年貪污定罪率漏斗效應分析圖 圖 年貪污定罪率漏斗效應分析圖 圖 Maslow 之需求階層圖 圖 貪污犯罪行為之初始階段 圖 貪污犯罪行為持續階段 圖 貪污犯罪行為停止階段 圖 貪污犯罪行為決定順序圖 圖 日常活動犯罪理論犯罪三要素動態 圖 公務員犯罪模型圖 圖 Gottfredson 和 Hirschi 之一般化理論模式 圖 犯罪行為決意實行模型 圖 貪污犯罪形成之內在環境因素圖 圖 影響貪污犯罪之外在環境因素圖 圖 研究設計步驟流程圖 圖 本研究之研究架構 圖 臺灣臺北監獄訪談地點概圖 圖 臺灣臺中監獄訪談地點作業工場概圖 圖 臺灣臺南監獄訪談地點教誨師辦公室概圖 圖 臺灣高雄監獄訪談地點律師接見室概圖 圖 臺灣高雄第二監獄訪談地點輔導諮詢室概圖 圖 臺灣高雄女子監獄訪談地點輔導諮詢室概圖 圖 明德外役監獄訪談地點輔導諮詢室概圖 圖 CO1 家庭狀況樹狀圖 圖 CO2 家庭狀況樹狀圖 圖 研究個案 CO7 家庭狀況樹狀圖 圖 CO3 家庭狀況樹狀圖 圖 CO4 家庭狀況樹狀圖 VII

24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圖 CO5 家庭狀況樹狀圖 圖 CO6 家庭狀況樹狀圖 圖 CO8 家庭狀況樹狀圖 圖 CO9 家庭狀況樹狀圖 圖 C10 家庭狀況樹狀圖 圖 C11 家庭狀況樹狀圖 圖 C12 家庭狀況樹狀圖 圖 C13 家庭狀況樹狀圖 圖 貪污犯罪者日常生活模式圖 圖 貪污犯罪者之家庭婚姻狀況圖 圖 家庭依附力與互動狀況圖 圖 貪污犯罪經驗傳承圖 圖 貪污犯罪技巧學習圖 圖 貪污犯罪抽象內在需求圖 圖 貪污犯罪具體需求圖 圖 貪污犯罪需求訊息來源 圖 貪污犯罪行為需求影響因素 圖 貪污犯罪選擇索賄標的 圖 藉口合理化自己行為 圖 貪污犯罪者偏誤心態作祟概念圖 圖 決意貪污犯罪之外在環境因素 圖 貪污犯罪職場環境因素 圖 研究個案面臨貪污犯罪抉擇猶豫期 圖 研究個案貪污犯罪不法利益分析 圖 研究個案面臨貪污犯罪利益取得方式 圖 研究個案貪污犯罪不法利益評估 圖 研究個案貪污直接獲利考量因素 圖 研究個案貪污所得賄款之流向 圖 研究個案貪污犯罪被捕風險考量因素 圖 阻斷金流方式圖 圖 阻斷 滅證 塗銷犯罪痕跡, 規避查緝模式圖 圖 研究個案道德危機感 圖 貪污犯罪行為之誘因因素 圖 貪污犯罪行為者利用職權創造機會 VIII

25 圖 次 圖 貪污犯罪者工作職場次文化影響圖 圖 貪污犯罪行為之機會因素 圖 貪污犯罪行為內在壓力因素 圖 貪污犯罪行為外在壓力因素 圖 貪污犯罪行為之壓力因素 圖 研究個案監控機制分類 圖 監控機制認知因素 圖 監控人員之監控作為 圖 監控制度與效能狀況圖 圖 監控機制角色與困境 圖 頻繁持續貪污之因素 圖 持續之內在認知因素 圖 持續之外在職場因素 圖 研究個案與同儕間關係變化狀況 圖 貪污犯罪後之價值觀轉變因素 圖 研究個案罪疚感之因應措施 圖 停止貪污犯罪之動機因素 圖 檢舉貪污犯罪之來源 圖 介入查察充分運用偵查之技巧 圖 本研究個案 2 貪污犯罪共犯結構與賄款分配圖 圖 貪污犯罪組織分工圖 圖 貪污犯罪組織運作情境因素 圖 貪污犯罪實施模式圖 圖 本研究個案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圖 IX

26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X

27 第一章 第一章 緒論 緒論 本研究主要目的在探究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 本章先 予說明研究問題背景及其重要性 研究動機 目的 名詞詮釋及研究限制等依序 論述 開啟本研究之序端 第一節 研究問題背景及其重要性 德國名相 Bismarck1曾云 良吏為國家之基石 國家如有良吏 即使無完善 之法律 亦能推行健全之政治 倘若國家官吏貪腐邪惡 縱有完備之法律 亦無 濟於事 與左傳所載 國家之敗 由官邪也 官何以邪 籠賂章也 中外見 解雷同 中國歷代皇朝 皆以整肅貪瀆為安邦定國之道 更於北宋時期之戒石銘 中著有 爾俸爾祿 民膏民脂 下民易虐 上天難欺 實值為國家基石之官 吏警惕 又從西方到中國歷代皆載有 治國之道 首重防貪 防貪之計取決於道 德 之貪瀆防制策略 義大利政治思想家 Alighieri Dante2曾云 道德 可以彌 補智慧的缺點 但是智慧永遠無法彌補道德的空白 足以說明道德超越智慧 在防制貪瀆上有其重要性 臺灣近代經歷過戰爭 統治 殖民地 統一 內亂 外患 戒嚴時期 解嚴 方進入民主國家 其中在民主化時代中 進入法治國的 時代 一切依法行政 所以 民眾的信賴是民主化政府最大的資產 但貪污卻是 對於這種民眾的信賴給予最強的腐蝕劑 因為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攸關人民對政 府的信賴程度 所以 貪污 犯罪行為在人民對整體國家形象及國家政策執行的 信賴上 具有決定性之影響 2011 年在法務部下設立廉政署 提出三大目標3 降 低貪瀆犯罪率 提高貪瀆定罪率及保障人權 及 廉能是政府的核心價值 貪腐 足以摧毀政府形象 公務員應堅持廉潔 拒絕貪腐 廉政檢舉專線 Bismarck 俾斯麥 為德國名相 是十九世紀德國的政治家 擔任普魯士首相期間統一德國 並成為德意志帝國第一任宰相 以保守專制主義者的身份 鎮壓了 19 世紀 80 年代的社會民 主運動 由於其成就 俾斯麥最後獲昇任為德意志帝國陸軍上將 Alighieri Dante 但丁 與莎士比亞 哥德被稱為西歐文學上的三大天才巨匠 他是義大利的 詩人 文學家及政治思想家 所有的寫作經驗源自於愛情 成為他寫作 神曲 乃至所有詩作 之泉源 降低貪瀆犯罪率 就是透過反貪及防貪來完備並落實廉政法制 使得貪污變少 提高貪瀆 定罪率 是肅貪工作要精緻 期前辦案 讓貪污有據的人能夠被定罪 保障人權 則是要建 立嚴謹的辦案紀律 行使職權要謹守工作倫理 確實毋枉毋縱 保障人權 1

28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之政策口號, 以呼應全民及公務員提昇廉潔程度 ( 法務部廉政署 100 年度工作報告, 頁 27,2011) 臺灣地區雖厲行政治革新及整飭官箴, 惟實際運作上, 因貪污犯罪具有高度的犯罪黑數及貪瀆金額難以估算等多重複雜性, 以致在貪瀆案件裁判上創近年新高及民眾對司法與公務員廉政缺乏信心之現象, 茲將國際廉政評比 行賄情形 對司法之信心及民眾對公務員貪污行為認知等調查分述如下, 以突顯本研究之背景及其重要性 一 國際廉政評比尚有甚大進步空間 根據國際透明組織 (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TI) 自 1995 年起調 查各國公務人員貪腐印象指數 (Corruption Perception Index,CPI), 以名 次而言, 臺灣排名名列在 25 至 39 名之間, 其中以 2008 年之 39 名排名 較差, 其次為 2009 年及 2012 年排名 37 名, 再次為 2013 年之 36 名, 惟 仍位居前四分之一, 但因每年參與評比之國家及地區數皆有所不同, 故 每年狀況尚不能以名次論其貪腐情形, 本研究遂以參與評比國家數加以 4 分析其排名之比例值予以比較, 發現 1995 年至 1997 年間呈現較大之反 差, 位於評比國之後半段, 1998 年至 2002 年間則呈現較為平穩, 位於 評比國之前三分之一, 2003 年至 2014 年間則呈現平穩位於評比國之前 五分之一 ( 圖 1-1-1) 圖 臺灣地區近 20 年貪腐印象指數排名狀況圖 (CPI) 資料來源 : 國際透明組織 (2014) 及本研究彙整 4 比例值愈高則表示在參與評比國家或地區數中貪瀆清廉程度愈差 2

29 第一章 緒論 若以評比貪腐印象指數 (Corruption Perception Index,CPI) 而言, 除 1995 年至 1998 年 CPI 低於 5.3 外,1999 年至 2010 年間皆在 5.5 至 5.9 之間, 而 2011 年則呈現上升至 6.1, 但 2012 年開始採以百位制所得分數 為 61 分 ( 滿分 100 分 ) 勝過約八成評比國家 ( 表 1-1-1) 而 2014 年 貪 腐印象指數 (Corruption Perception Index,CPI) 在世界 175 個納入評比 的國家及地區中評比結果, 有三分之二的評比國家低於 50 分, 臺灣則 以 61 分名列第 35 名 ( 圖 1-1-1), 與 2013 年相較, 在名次上提升 1 名, 但與 2011 年則相較在名次上退後 3 名 ; 另因國際透明組織自 2012 年開 始以全新的方法計算 貪腐印象指數, 以致無法與先前各年比較, 而 臺灣地區之 CPI 於 2014 年在東亞地區僅次於新加坡 ( 84 分 ) 日本 (76 分 ) 及香港 (74 分 ), 位居東亞第四 表 臺灣地區自 1995 年至 2014 年貪腐印象指數排名狀況表 年度 排名 CPI 值 / 分數 調查國家數 排名值 資料來源 : 國際透明組織 (2014) 及本研究整理 年國際透明組織貪腐印象指數評比計算方式改為百分制, 之前皆為十分制 3

30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整體而言 臺灣地區近 20 年來所得之分數 皆介於 4.98 至 6.1 分之間 除 2012 年改採百分制外 並非理想之程度 但臺灣 CPI 第 35 名 61 分 在 2014 年亞太地區次於紐西蘭 第 2 名 91 分 新加坡 第 7 名 84 分 澳大利亞 第 11 名 80 分 日本 第 15 名 76 分 香港 第 17 名 74 分 及不丹 第 30 名 65 分 相較之下 在亞太地區排名第 7 名 皆差距有 4 分至 30 分 另與 第 1 名之歐洲國家丹麥 92 分 第 3 名之芬蘭 89 分 第 4 名之瑞典 87 分 第 5 名挪威 瑞士 86 分 第 8 名荷蘭 83 分 以及第 9 名之盧森堡 82 分 第 10 名加拿大 81 分 等相較下 確實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雖以 50 分為及格 亦僅 64 個國家 尚有 111 個國家屬不及格情形 突顯出貪污犯罪問題為許多國 家反貪面臨之重要課題 二 臺灣行賄情形 高於全球平均 國際透明組織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TI 發布 2012 年 行賄指數6 調查全球 28 個主要出口經濟體 排名前 5 名依序為荷蘭 瑞士 比利時 德 國與日本 中國大陸與俄羅斯則分別排名第 27 名與最末 臺灣排名 19 名 得 分 7.5 分雖與前 1 次 2008 年調查相同 但排名則後退 5 名 原為 14 名 另國際透明組織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於 2013 年 7 月 9 日公布 2013 全球 7 貪腐趨勢指數 Corruption Barometer 2013 調查結果顯示 臺灣行賄情形 36% 高於全球平均 28% 有 8 之多 而且民眾普遍認為政黨貪污情形嚴重 從 2013 年的調查分析中也發現 民眾對接受執法機關 警察機關與司法機關 的服務時 需要進行的行賄情況仍普遍存在 茲將分述如下 一 民眾認知需進行行賄之機關以政黨 警察 公務員 國會等最為嚴重 民眾認為需要行賄的機關 以司法機關的 35%為最嚴重 其次則為醫療服務 機關的 21% 放眼全球 在此納入評比的各國之 12 個主要部門貪腐程度調查中 6 行賄指數 係為 Bribe Payers Index BPI 是國際透明組織以問卷調查測量全球主要出口國家 海外公司行賄程度所建構的指數 評分以 0 到 10 之間 分數愈低代表該國企業在海外投資的 行賄情形愈嚴重 7 全球貪腐趨勢指數 是一項針對民眾所進行的調查 反映民眾對各部門/機關貪腐的看法 以及在接受政府提供服務時個人行賄的經歷 4

31 第一章 緒論 多數民眾認為 政黨 是貪腐情況最為嚴重的部門 其後依序為 警察 公 務人員 與 國會 臺灣在納入評比的 12 個部門中 貪腐的嚴重程度幾乎皆 高於全球平均 其中 民眾普遍認為 國會 與 政黨 的貪腐問題最為嚴重 二 對政府肅貪的信心愈顯不足且三成民眾可容忍貪腐存在 在整體貪腐情況上 台灣 71%的民眾認為過去 2 年整體貪腐的情況有改善 較 2010 年的 23.3%有進步 但打擊貪腐的成效 則有 46%的受訪民眾認為沒有成 效 只有 16%肯定打擊貪腐成效 比較 2013 年與 2010 年的數據 2010 年有 37.4 的民眾認為政府反貪有成效 但 2013 年則下降至 16 顯示人民對政府肅貪 的信心越來越不足8 且根據廉政民意調查發現 台灣現在還是有三成民眾可以容 忍貪腐 與香港 新加坡的貪腐零容忍度相差甚遠9 三 民眾對司法與廉政觀感缺乏信心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中心 2014 年上半年度全國民眾犯罪被害及政府維護 治安滿意度電話問卷調查10 在爆發司法官重大貪瀆案件媒體強力播送下 已讓 民眾的信賴度顯現出明顯缺乏信心之狀況 從 2011 年度開始有持續下滑的趨 勢 而於 2014 年 1 月公布之調查結果 對法官信任度觀感為近 6 年的最低點 受訪民眾有 81.2%不相信法官是公平公正的處理案件 而對刑事偵查主體之檢察 官信任度觀感 於 2012 上半年開始降低 在本次調查結果 亦為歷屆調查的最 低點 受訪民眾有 76.7%不相信檢察官是公平公正的處理案件 基於刑事司法是 維持社會秩序最低道德標準 雖然民眾對刑事司法體系的要求會比其他體系高 但身為犯罪偵查主體的檢察官以及司法中立與身具裁判權力的法官而言 其偵查 與審判案件不僅沒有獲得過半民眾認同 更是得不到三成的民眾信賴 且民眾對 法官與檢察官的信任度 已連續有四期下滑 值得大家深思 另對於成立廉政署 整頓貪瀆成效滿意程度方面 顯示有 72.8%民眾不滿意 究係因關心效應全力查 緝公務員貪瀆導致民眾認為公務員貪瀆情形嚴重 反向認知整頓貪瀆成效不彰 8 參閱網站 查詢日期 2013 年 8 月 10 日 9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 年 12 月 18 日中廣新聞網 查詢日期 2013 年 7 月 10 日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中心 2014 年上半年度全國民眾被害暨政府維護治安施政滿意度調查報 告 公布日期 2014 年 1 月 28 日 參閱網站 showexamine/46 查詢日期 2014 年 1 月 30 日 5 10

32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抑或顯示以清廉為口號之權責單位 仍有許多進步與努力的空間 值得大家所深 思 四 民眾對公務員貪污行為瀕臨零容忍程度 法務部廉政署 2012 年委託財團法人臺北市公民教育基金會辦理 廉政民意 調查及指標研究 民意調查主要詢問受訪者對於各類公務員清廉度評價及對廉 政政策的看法 廉政署 2013 一 民眾對各類行賄狀況之看法 有 82 民眾表示不同意為了親友開刀順利而送紅包給醫生 94 民眾表示 不同意為了加快申請案件之處理速度而行賄承辦公務員 97.2 民眾表示不同 意因為違規怕受處罰而行賄執法公務員 顯示 多數民眾對於行賄之行為表示 不認同 二 對公務員清廉程度之認知管道 民眾對公務員清廉程度之認知管道 來自於媒體之影響 電視 45.7 報 紙 12.9 所以電視媒體是塑造公務員清廉印象之主要因素 而清廉程度最高 依序為公立醫院醫療人員 軍人 一般公務員 反之 清廉程度最低者依序為河 川砂石管理人員 土地開發重劃人員及立法委員 三 民眾主動檢舉公務員貪污行為狀況 民眾有 58 表示會主動檢舉公務員貪污不法行為 但仍有 32 民眾不會就 貪腐不法提出檢舉 足證反貪腐教育亟待扎根深化 四 民眾對於公務員貪污容忍程度 民眾對於公務員貪污容忍程度 平均數為 2.02 分與 2010 年調查之平均數 2.83 分比較 顯示民眾愈來愈無法容忍貪污行為 0 分表示不能接受貪污 10 分表示可以接受貪污 6

33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貪污犯罪一向被視為 白領犯罪 的典型犯罪類型, 此種犯罪行為不同於 其他的犯罪類型, 故有不同的犯罪原因進行解讀, 基於以下因素引發本研究的動 機及研究目的, 分述如下 : 一 研究動機 ( 一 ) 貪污犯罪行為相關實證研究匱乏 從公務機關之業務類別分析, 較具有貪瀆之風險事件主要分布於重大工程 警政 一般採購 矯正 環保 醫療 教育 補助款 地政 一般工程 殯葬 建管 消防 司法 巨額採購 稅務 監理 都市計畫 砂石管理 關務及工商登記等 ( 廉政署,2013) 而這些高風險事件之所屬機關, 所涉人員其貪污犯罪形成及影響因素, 絕非單一因素所能形成, 舉凡雲林地檢署前檢察官徐, 因賣案收賄淪為階下囚 高雄地檢署前檢察官井 涉嫌貪瀆案 嘉義地檢署檢察官詹, 在新竹地檢署擔任檢察官期間, 多次關說 護航, 涉嫌收受賄賂案, 民眾及輿論對於此類犯罪深感厭惡 但在學術研究上, 自 1971 年起至 2013 年初臺灣地區 40 餘年來有關貪污犯罪研究之文獻分析發現 : 自 1971 起至 2000 年間對於貪污犯罪之相關研究僅為零星數篇, 因社會時事環境變遷, 在 2001 年至 2011 年間引發更多學者之重視, 尤以 2006 年至 2011 年間有驟增之趨勢 在研究設計與實施方面 : 自 1991 年起呈現多種之研究方法及質量併用之取向, 其中以文獻探討為主, 量化取向為次 自 2001 年起, 抽樣方法以立意抽樣方法為主要之趨勢 但自 2006 年至 2011 年間則變換為法律文獻及公務員等兩類進行探討之趨勢 研究單位以個人為主, 其次為判決書類 在研究所屬體系, 以犯罪防治含警政政策為主,2006 年之後法律學之研究亦相對的增加近三倍 1971 年起至 1990 年間研究目的係以貪污犯罪原因與政策開啟貪污犯罪之研究 貪污犯罪法制與政策為輔,1991 年至 2011 年則以貪污犯罪法制與對策為主 貪污犯罪原因與政策則為輔, 再次為貪污犯罪歷程與模式為主要之研究趨勢 自 2006 年以後以法律文獻探討為主, 大多未運用相關理論進行研究之趨勢 ( 蔡田木 陳永鎭,2012) 7

34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基此 在實務或學術研究上 對於貪污犯罪的討論與實證研究上仍屬匱乏 即使相關實證研究 亦僅著重於貪污犯罪之相關影響因素 諸如一般環境因素 工作環境因素及個人因素 符曼莉 1983 黃成琪 2001 胡佳吟 2003 低 自我控制 組織環境因素 價值觀錯置 生活型態改變及機會因素 蕭清淵 2001 Dennis Jay Kenney & Roy Godson, 2002 黃啟賓 2005 方欽俊 2009 Rory Truex, 2011 鮮少對於貪污犯罪行為之歷程或其決意進行相關研究 使研究者萌生本 研究之動機 二 公務員涉貪足以摧毀政府形象及影響政府效能甚鉅 2012 年連續發生 北素如 中朝卿 南益世 等政治人物貪瀆 司法官貪 污及高階公務員貪瀆之案件 皆影響摧毀政府形象 使民眾難以信服政府之作 為 影響政府效能11 諸如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主任祕書許 等人包庇 經營賭場案 警員風紀不好 與 黃 賭 黑 關係不清不楚 重創警察形象 消防署前署長黃 透過採購救災指揮車及救災通訊系統機會貪污 舞弊 獲 利黃金二十餘條 並匯款新台幣 7 千萬元至日本置產 這麼多高官的無恥行徑 民怨極深 趙少康 另法務部廉政署及相關實務機關偵辦亦不乏有類 似之情況 分述如下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前檢察官井 利用職權 收受賄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前檢察官井 利用職權 與犯罪嫌疑人以商業投 資作為交易 以換取案件簽結 從中獲取投資利益及接受招待出國旅遊 喝花酒 及賄賂 影響司法形象及聲譽甚鉅 2 衛生署醫院管理委員會執行長及署立醫院院長群體貪瀆 衛生署醫院管理委員會執行長黃 及署立醫院院長 副院長及各醫院主 任 醫師等計有 26 名 自 2003 年至 2011 年間 共與 12 家醫療器材及儀器設備 東森新聞雲網站 查詢日期 2013 年 03 月 30 日 參閱網站 頻果日報 查詢日期 2012 年 08 月 31 日 8

35 第一章 緒論 買賣業者勾結, 綁標 圍標或透露採購標案訊息, 群體貪瀆總價計約新臺幣 7 億元, 多次經媒體披露, 對政府清廉形象影響甚鉅 3 財政部關稅總局副總局長及基隆關稅局關員集體貪瀆 財政部關稅總局副總局長呂 為歷年涉案層級最高, 驗估處處長 基隆關 稅局副局長等高層關員, 包庇相關報關業者進口大陸石材及生鮮蓮藕, 收受賄 賂, 嚴重影響國家安全及財政收益甚鉅 4 新北市國中 小學校長經辦營養午餐群體貪瀆 新北市國中 小學營養午餐 5 家供應商, 每年以 20 至 30 萬元現金或以每人次 3 至 5 元之方式, 行賄可控制評選委員名單及評選意向之新北市國中 小學校長, 藉以護航廠商得標各學年度營養午餐標案, 共計起訴新北市國中 小學現任及退休校長 38 人, 影響師譽及民生甚鉅 基於上述現象, 貪污個案皆位居權重之高階公務員 司法官與校長, 何以願冒險涉及貪污, 而其對於需面對之刑罰懲罰之看法, 於犯案前 中 後究有何觀感, 其中促發其貪污的動機 內心的評估 衡量因素, 如何決意 著手實施之方式為何? 使從事查緝貪污犯罪實務工作的研究者萌生研究動機之二 ( 三 ) 公務員貪污犯罪形成因素複雜且多樣化 在目前世界各個國家競爭力指標中, 政府公務人員廉潔程度為重要評比項目之一, 所以, 政府公務人員貪腐嚴重程度的量測, 以及不同時 空環境因素下變化情形之瞭解, 是建立廉能政府之基礎工程, 亦為各國政府必須面對的議題 ( 法務部,2010) 而國家公務員係經過相當之考試 訓練後而任用之高道德標準之人, 何以甘冒重刑之險, 身涉其中? 其形成因素眾多, 究為後天環境因素造成, 抑或個人價值觀偏差 低自我控制 不良嗜好 社會鍵缺乏或其服務機關外在之工作環境之職權 機會與監控及政治 經濟因素等因素之相互作用下所產生諸多因素壓力之行為結果 ( 黃成琪,2001; 林釗圭,2002; 何定偉,2005; 林筠軒, 2006; 季志平,2009; 莊宗翰,2009; 孟維德 蔡田木 劉至剛,2010;Bin Dong, Uwe Dulleck, Benno Torgler, 2012), 促使形成貪污犯罪行為之原因複雜, 其中 9

36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為何? 卻鮮為學術研究, 促使研究者亟欲揭開貪污犯 罪行為歷程之神秘面紗, 遂萌生本研究動機之三 二 研究目的 基於社會環境轉型因素, 自 1949 年起至 1987 年止臺灣地區實施戒嚴, 期間社會型態屬於威權的警察國型態, 解嚴後方逐漸轉型進入法治國之社會型態, 故在此期間甚少有實證研究對於威權時期之國家政策與公務機關人員作為等進行研究 ; 本研究蒐集 1971 年起至 2013 年初近 40 餘年來有關貪污犯罪之學術實證研究, 基於上述戒嚴時期因素至 2000 年間僅為零星數篇以貪污犯罪法制與對策之研究, 自 2006 年後漸以個人及判決書類之探討為主, 進行貪污研究增加近三倍, 但大多未運用相關理論, 惟至 2011 年間仍以法制 對策為主, 甚少有歷程與模式之研究 ( 蔡田木 陳永鎭,2012), 大多從貪污犯罪之法制面 犯罪構成要件進行探討, 皆屬於防制對策層面之治標手段 ; 尚缺乏從貪污犯罪者個人之特徵 行為歷程進行剖析 以致本研究藉由對有關實務判決現況的整理 犯罪學理論及相關文獻的發現, 實施質性深度訪談期能對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 有全面性的瞭解, 進而擬定防治措施, 促使公務員在職位上能廉 能兼具, 因此, 本研究之目的包括有四 : ( 一 ) 分析公務員貪污犯罪特性 經由相關實務判決現況的整理及相關文獻的發現蒐集有關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者之基本特徵資料, 再藉由深度訪談對於研究個案之個人特性分析及個案案件特性等基本特質 ; 加以分析出個案之性別 涉案時年齡 教育程度 婚姻狀況及涉案時職等狀況等五項個人特性 ; 再依研究個案涉貪案件屬性, 加以研究其涉案期程 犯罪結構態樣 職權獲利特性及實施貪污犯罪行為態樣等, 分析出案件之涉案年份 訴訟期間 判決刑期 入監執行年份 涉案罪數 涉案期間 犯罪結構 職務類型 權限類型及不法獲利情形等案件特性, 綜合瞭解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之特性 ( 二 ) 瞭解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之初始階段 持續階段與停止階段等行為歷程 10

37 第一章 緒論 本研究藉由訪談身分公務員涉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入監執行之受刑 人個案進行瞭解其實施貪污犯罪行為之初始階段 持續階段與停止階段等行為歷 程 1 瞭解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之貪污犯罪初始階段行為歷程 針對研究個案涉案之初始階段進行瞭解, 從貪污犯罪行為日常活動及經驗傳 承與貪污技巧學習, 接續分析探討貪污犯罪行為動機需求及影響因素, 再分析個 案之心理認知等進行分析, 以瞭解其實施貪污犯罪初始階段行為歷程 2 瞭解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之貪污犯罪持續階段行為歷程 主要瞭解研究個案本身持續貪污之頻率 決意等影響因素, 對於持續進行貪污犯罪時期罪疚感之有無? 其有何因應以及研究個案與同儕間關係的變化 實施貪污犯罪行為後其價值觀與生活狀況的演變等加以分析, 以瞭解其實施貪污犯罪持續階段行為歷程 3 瞭解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之貪污犯罪停止階段行為歷程 本研究個案實施貪污犯罪行為之後, 個案其停止貪污犯罪的動機 情境因 素 被迫終止的決意關鍵因素 對於強制處分之因應及對貪污犯罪判決之認知等 加以探討, 以瞭解其實施貪污犯罪停止階段行為歷程 ( 三 ) 探討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之決意影響因素 從文獻及相關理論瞭解貪污犯罪行為決意是在諸多的動機選項中進行選擇的一種內心的歷程, 亦即經由 犯罪動機需求 及 外在刺激 - 誘因 的相互作用下, 大多數的貪污犯罪行為, 並非在一瞬間即結束, 故在實施貪污犯罪階段, 會因訊息的不同, 會不斷的決意貪污犯罪是否持續或停止, 研究個案在實際犯罪情境都需要持續性的進行決意的確認與評估, 且不間斷的對相關訊息進行認知上的處理 本研究個案其決意影響因素, 針對工作職場因素 成本效益評估 誘因與機會因素 其所面臨壓力因素及對於監控機制的觀點等決意影響貪污犯罪之因素, 加以探討 11

38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四 歸納分析研究結果及建議可行措施 供實務單位之參考 根據本研究發現 找出促使公務員決意實施貪污犯罪行為之初始 持續及停 止等階段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後 擬定具體的防治對策 祈能有效地防制 公務員實施貪污犯罪行為之發生 即使已發生而能適時予以抑制 第三節 名詞詮釋 一 公務員 一 公務員之定義 有關公務員之定義 其規定極為抽象 模糊 在具體適用上 經常造成不合 理現象 例如 依司法院釋字第八號 第七十三號解釋 政府股權佔百分之五十 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 (如銀行) 即屬公營事業機構 其從事於該公司職務之人 員 應認為係刑法上之公務員 然何以同屬股份有限公司 而卻因政府股權佔百 分之五十以上或未滿之不同 使其從事於公司職務之人員 有刑法上公務員與非 刑法上公務員之別 公務員在刑法所扮演之角色 有時為犯罪之主體 有時為犯 罪之客體 為避免因具有公務員身分 未區別其從事職務之種類 即課予刑事責 任 而有不當擴大刑罰權之情形 邢泰釗 2009 故宜針對公務性質檢討修正 綜上 公務員之定義於刑法第十條第二項訂有明文 茲將其細分為三 圖 身分公務員 所謂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係指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中依法令任用之成員 故其依法代表 代理 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公共事務者 即應負有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 謂 之為身分公務員 至於無法令執掌權限者 縱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 機關 例如僱用之保全或清潔人員 並未負有前開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 即不應認其為刑法上公務員 邢泰釗 邢泰釗 2009 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構成要件解析 臺灣屏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頁 24 12

39 第一章 緒論 2 授權公務員 如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而具有依 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 共事務而具有法定權限者 如非服務於國家或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但具有 其 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因其從事法定之公共事項 應視為刑法上的公務員 故於第一款後段併規定之 此類之公務員 例如依水利 法及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相關規定而設置之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其專任職員屬 之 其他尚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 公營事業之承辦 監辦採購等人 員 均屬本款後段之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 亦 即 為本法所稱之授權公務員14 3 委託公務員 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 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 事務者 因受託人得於其受任範圍內行使委託機關公務上之權力 故其承辦人員 應屬刑法上公務員 爰參考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後段 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一項 規定而於第二款訂之 亦即 為本法所稱之受託公務員15 二 本研究公務員之定義 綜上 公務員身分之認定在實務上常出現歧見各有論述 惟皆以最高法院之 解釋為圭臬16 故本研究為能更有效 具體且聚焦在一定之範圍 予以排除政務 14 同註 12 頁 25 同註 年 8 月 12 日最高法院最高法院 103 年度第 13 次刑事庭會議 一 院長提議 公立大 學教授受政府 公立研究機關 構 或民間之委託或補助 負責科學技術研究計畫 由學校 出面簽約 受託或受補助之研究經費經撥入學校帳戶 其辦理採購事務 是否具刑法公務員 身分 一 關於受政府 公立研究機關 構 之委託或補助部分 決議 採乙說 現行刑 法已採限縮舊法公務員之定義 刻意將公立醫院 公立學校 公營事業機構人員 排除在身 分公務員之外 雖然立法理由中 又將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 公營事業之承辦 監辦採購等人員 列為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後段之 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 而具 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授權公務員 然則較諸身分公務員 其性質上既屬次要 補充之規 範 解釋上自應從嚴限縮 此觀諸政府採購法第 95 條規定 是類採購人員 宜以專業人員為 之 並特別設有一定之資格 考試 訓練 發證及管理 作為配套規範甚明 益見所謂承辦 監辦採購等人員 係以上揭醫院 學校 事業機構之總務 會計等專業人員為主 至於非專 業之人員 仍須以採購行為所繫本身之事務 攸關國計民生之事項者為限 題示從事科學研 究計畫之公立大學教授 下稱主持教授 既非總務 會計人員 採購物品 並非其法定職 務權限 實際上 其任務主要係在於提出學術研究之成果 政府或公立研究機關 構 對於 主持教授 並無上下從屬或監督之對內性關係 人民對於主持教授學術研究之成果 亦毫無 直接 實質的依賴性及順從性 遑論照料義務 是主持教授雖有辦理採購 仍不符合公務員 有關公共事權限等要件 自非刑法上之公務員 具體而言 請購物品 非採購 固勿論 縱 13 15

40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官 委託 授權公務員 以更具體區分本研究個案樣本 所以 本研究所稱之公 務員 即以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前段所規定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 地方自 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為基礎 但僅限於依法令任用 經過國 家考試 銓敘合格並實際服務於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身分公務員 圖 公務員身分認定分類圖 資料來源 邢泰釗 二 貪污犯罪行為 在中國歷史中 並沒有 貪污 這個名詞 係近代史中才有的名詞 以往對 於貪污行為都稱以 貪墨 犯贓 左傳中載明 貪以敗官為墨 至於 墨 即係為貪污不廉潔之意 於近代史文獻當中 起因於 貪官污吏 後因認為 貪 有直接辦理採購事務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意旨及法律解釋之原則 因非專業之人員 且所涉 亦非攸關國計民生之事項 同非在授權公務員之列 況其後修正通過之科學技術基本法 為 杜爭議 已經直接在第 6 條第 4 項明文規定 上揭各情形 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排除 授權公務員之適用 至於科學技術基本法雖有子法即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之 設 僅為內部管理之便 不能超越該母法及政府採購法規定意旨 採取更為寬鬆之解釋 不 應因此被視成委託公務員 倘主持教授有詐領或溢領補助經費等情形 則視具體案情 依刑 事法相關之規定論處 自不待言 103 年度第 13 次刑事庭會議 二 關於受民間委託或補 助部分 公立大學教授受民間委託或補助 負責執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 由學校與委託 或提供補助者簽約 該教授為執行此項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而參與相關採購事務 因經 費既係來自民間 受託或補助之研究經費撥入學校帳戶即不涉及國家資源之分配使用 而與 公共事務無涉 非屬授權或委託公務員 自不能認為具有刑法上之公務員身分 14

41 第一章 緒論 官污吏 不適任於公部門, 但為嚴懲這些官員, 於是明訂此種行為的法律名詞稱為 貪污, 並加以制訂 貪污治罪條例 ( 黃惠婷,2009), 在西方國家則以 Greed 及 Corruption 譯成 貪污 貪腐, 但是在中文的解釋 貪腐 則更甚於 貪污, 由於, 貪污行為牽涉層面甚為廣泛, 較難定義, 所以, 外國學者 Klitgaard (1988) 曾以下列公式描述貪污 :C(Corruption)=M(Monopoly)+D(Discretion) -A(Accountability), 亦即貪污為壟斷加上謹慎去除負責任, 依其見解為不論某項業務 甚至非營利, 任何組織或個人針對某項業務 服務等, 具有壟斷能力, 且在其職務上有自由裁量之權限時, 這些裁量又無須課責, 自然貪污行為即會發生 ( 王政,2009) 而 World Bank 將貪污定義為 濫用公職牟取個人利益 (The abuse of public office for private gain.), 所謂 濫用公職 係指包含公務員接受 要求 勒索賄賂, 私人主動提供賄賂, 藉以規避公共政策及手續, 獲取相當利益 ( 利潤 ) 者, 即使, 公務員未獲取任何利益, 卻藉由政治酬庸或是裙帶關係, 使親信之人獲得國家資產等亦構成貪污 貪污 (Corruption) 係表示在國家或公共團體於執行公務時, 收受賄賂或接受優惠, 敗壞國家紀綱及廉潔, 亦即為政治腐化之意 依據貪污治罪條例區分行為態樣有三 ( 張平吾 范國勇 黃富源,2012:313), 係指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規定 : 公務員有下列行為者稱第一級貪污犯罪 : 一 占公用或公有器材 財物者 二 藉勢或藉端勒索 勒徵 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 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 物品, 浮報價額 數量 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 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要求 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規定 : 公務員有下列行為者稱第二級貪污犯罪 : 一 意圖得利, 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 要求 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規定 : 公務員有下列行為者稱第三級貪污犯罪 : 一 意圖得利, 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 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 財物, 從中舞弊者 三 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 財物者 四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明知違背法律 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 職權命令 自治條例 自治規則 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 15

42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規定 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 對於非主 管或監督之事務 明知違背法律 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 職權命令 自治條例 自治規則 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之規定 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因而獲得利益者 綜上 貪污犯罪事實上具有圖利自己或第三人之意 亦即 公務人員為謀取 不當利益而要求 期約或收受賄賂 從中牟取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者之行 為 惟公務員依法令服務於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在龐大行政體系下區分各種職務類別 其行為有違上述三種行為態樣者 即為本 研究之貪污犯罪行為 三 貪污犯罪職務類型 在行政機關公務員具有各類眾多不同之職務 且所牽涉之貪污犯罪行為過於 龐大多樣 本研究為使貪污犯罪行為歷程研究更能聚焦 遂依據孟維德 蔡田木 2009 為了解公務員職務類型發生貪污犯罪之情形 對 以地方政府為型模 建置廉政風險預警機制及具體防制措施 研究 將公務員職務類型予以區分為准 駁 採購 裁罰等類型 為本研究所述之貪污犯罪職務類型 以作為選擇本研究 個案職務類型之分類 茲將其分述如下 一 准駁類型 准駁類型貪污犯罪者 係因業務關係與廠商接觸頻繁 在行政體系通常為主 官 管 層級之公務員 此類型之公務員在行政機關皆已歷練多年 因長期擔任 擁有准駁權限的職務 並嫻熟相關規定後 基於不良友伴 經由廠商誘惑或是來 自同事 主管或民意代表的關說 在自我認知上認為縱使有犯罪行為也不容易被 偵測 較易利用職權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或是刻意鑽營作業規定漏洞 而觸犯上述 貪污犯罪行為 二 採購類型 採購類型的貪污犯罪者 係在行政機關中具有採購權限者 皆屬業務承辦人 員 常有由聘僱人員代辦正式公務人員的採購業務 因此常與參與投標之廠商接 觸頻繁 採購人員經年累月接觸廠商及款項 當己身有需求時極易違反相關規定 16

43 第一章 緒論 而有觸犯上述貪污犯罪行為 惟本研究個案為能聚焦皆以正式銓敘合格之公務員 為主 三 裁罰類型 裁罰類型的貪污犯罪者 係在行政機關中具有裁罰權限之承辦人員 皆因具 有裁罰職務權限之特性 其對於被稽核 檢查及申辦之業者或廠商所做之裁量 具有相當程度之裁量空間 即使有故意濫權做出不當裁罰 該行為遭曝光的風險 還是極低 倘有長官 同儕 親友關說或外部廠商 業者等誘惑時 一旦監督力 量薄弱時 便容易導致觸犯上述貪污犯罪行為 四 犯罪行為歷程 依據刑法第 25 條 27 條至 30 條所定實行 即包含有陰謀 預備 著手 實 施概念在內 亦即 行為係自有謀略開始 也就是何以行為之動機 從預備犯罪 到著手行動 以致實施犯罪行為等過程 即為犯罪行為歷程 以犯罪學 Clarke & Cornish 1985 理性選擇理論的觀點而言 重點為罪犯在計算其自身利益所在 而其犯罪之決定分為三階段 犯罪開始階段 持續階段 停止階段 各個階段之 決定包括了犯罪行為階段 預備 著手 實施 逃離現場 完成 所做的選擇 圖 其目的 需求包括有興奮 樂趣 聲望 性的滿足和蔑視或統治他人 亦即涵括了生理 心理 物質等之需求 慾望等 形成行為之動機 罪犯在計算 自身利益所在 作為理性的決策者 追求它 為其預備階段 會依賴過去經驗 做出不同的選擇 在犯罪者對犯罪行為的評估 一旦決意犯罪 是以獲利為目的 因此 在上述的考量因素下 犯罪者必須在實施犯罪行為時 決意是否 1 準 備好開始犯罪得到他們想要的東西 2 有了開始 是否應該繼續進行犯罪 以及 3 在某些時候 他們是否應該停止 犯罪學家 Clarke & Cornish 1985 把這三個階段稱為初始 持續 及停止階段 也就是貪污犯罪者所實施犯罪提出 的決定序列 亦即為事件選擇的考量決意因素 其決意參與犯罪的各個階段 諸 如初始階段 持續階段以及停止階段 為犯罪行為歷程 17

44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機會 需求動機預備 決意著手實施逃離完成 監控 圖 犯罪行為階段過程圖 資料來源 : 本研究繪製綜上所述, 為聚焦研究之範圍, 本研究所指之行為歷程係為行為之初始 持續 停止實施之過程 公務員實施貪污犯罪行為前, 其本身日常活動及經驗與學習 本身之需求 動機以及運作模式等為其初始階段, 而實施貪污犯罪 ; 進而持續貪污犯罪行為之因素 被捕或被發現之風險評估 因應措施, 決意持續貪污犯罪之持續階段 ; 停止階段之決意因素 ( 己意形成的過程抑或被捕 ) 等各階段實施之過程, 即為本研究所稱之犯罪行為歷程 五 決意影響因素 一般犯罪行為的決意, 常與判斷的意思混淆, 所以首先要釐清 判斷 (judgment) 與 決意(decision making) 的意涵; 判斷是基於行為者接收或所得之資料, 進而對某些事件及人形成決定性的意見, 對其產生結論及實施評價的歷程 人常自發性的對某些事 物實施判斷, 並不需經由他人的催促或提 ( 暗 ) 示 而決意則是在諸多的選項 (alternatives) 中, 進行選擇的歷程, 亦即, 在多重選擇可能間予以取捨, 決定其中之一予以實施 所以, 判斷與決意是具有交互關聯的歷程 ( 游恆山,2001) 依據 Farrington(2005) 17 所述該犯罪決意係屬後半部分 ; 所以, 決意因素係為其個人意識決定歷程中, 引發犯罪行為動機與認知歷程產生互動下的結果, 所產生之犯罪意志決定 其中 引發犯罪動機 係在強烈慾望 憤怒 欲求不滿 無聊及飲酒等內在因素的促發下產生動機 ; 認知歷程 係在犯行機會 被害者存在及同儕的引誘或是外在誘因下的外在因素, 促其 17 Farrington, D. P.(2005),Childhood origins of antisocial behavior. Clinical Psychology and Psychotherapy, 12,

45 第一章 緒論 基於成本 利益及成功可能性與實施腳本下互動後所產生的歷程 ( 大淵憲一 戴伸峰,2013) 18 貪污犯罪之公務員經由 犯罪動機 認知歷程 之相互作用, 其犯罪決意獲得確認與決定, 但大多數的犯罪行為, 並非在一瞬間即結束, 故其在實施階段時, 會不斷的決意持續或停止犯罪行為, 亦即不斷進行決意之認知, 也就是說, 當事人在實際實施犯罪都需要持續性的進行犯罪決意的確認與評估, 且不間斷的對相關訊息進行認知上的處理 所以依據 Gottfredson & Gottfredson (1988) 指出之 決意 包括三個主要要素 : 第一是對於目標的設定 : 亦即行為決意者想要達到那個目標 假設決意者有許多目標, 決意者期望在事件狀態上的改變, 或是渴望有一些完美的結果 第二是有許多的替代選項 (alternatives): 假如無從選擇, 亦即無決意問題 一般刑司法系統的決意者具有多種的選擇, 雖然希望有更多或更好的選擇 但在法律和機關規則或規定中, 重要的是要注意決意者通常在選擇決意的行動過程, 有相當程度的自由裁權 第三是決意者有許多資訊得以引導其在諸多選項中作出選擇 亦即, 資料必須是與所要決定實施的行為有相關性 所以, 資訊是決意所必須的, 因此, 決意過程中, 訊息接收或取得愈清楚, 則決意愈明快 而本研究所述的犯罪決意影響因素, 即為影響透過 犯罪動機 認知歷程 間相互作用所產生過程之資訊 本研究所指之貪污犯罪行為決意影響因素, 係指公務員對貪污犯罪行為所能滿足需求獲利及所帶來風險之評估 進而對促使其貪污犯罪行為之誘因與機會因素之運用, 選擇著手之監控因素考量 壓力等情境因素, 而在考慮本身之生 心理 環境 職場與制度等因素下, 而猶豫思考顧慮影響其決意之因素, 引發貪污犯罪行為之決意因素 ( 亦即真正促發貪念的重大事件或因素 ) 18 大淵憲一 戴伸峰 (2013), 犯罪心理學, 台北 : 雙葉書廊有限公司, 頁

46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第四節 研究限制 一 研究資料蒐集上之限制 由於公務員貪污犯罪之範圍甚為廣泛, 尚難嚴密周詳, 故研究者將其定位為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 著重在研究者所蒐集之資料, 難免有所疏漏, 加上, 貪污犯罪之資料牽涉較為廣泛, 且所涉刑責因為甚為嚴重, 故大多經歷冗長之訴訟時間, 以致資料之蒐集, 難能全面, 僅就學者 研究報告 期刊等為文獻探討上之基礎, 為本研究在資料蒐集上之限制 二 研究對象及範圍之限制 ( 一 ) 研究對象之限制本研究之對象, 從身分上限定在身分公務員, 亦即為經由國家考試銓敘合格,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因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 五 六條各款之公務員, 且其應執行之徒刑以三年以上之受刑人為本研究之個案 ; 由於本研究係採質化研究, 不涉及樣本類推之問題, 樣本的選取上因受限於時間 空間因素及人力 財力因素, 以及受訪者意願之因素, 尚難實施全面之訪談, 在無法滿足 多元性 的情形下, 對所選取之樣本施以能夠反應出貪污犯罪行為歷程之犯罪者及犯罪決意上 深度 的探討, 基於上述因素僅有 31 位應執行之徒刑, 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受刑人願意接受訪談, 且在性別上亦有所限制, 在 31 位受訪者中亦僅一位女性公務員願意接受訪談, 故在研究對象上有其限制 ( 二 ) 研究範圍之限制從場域上而言, 因礙於時間 空間因素及人力 財力因素, 以致僅侷限在部分之監獄或外役監獄為主要研究場域 本研究進行研究之區域, 限於較大型及部分外役之矯正機關 ( 台北監獄 台中監獄 台南監獄 高雄監獄 高雄第二監獄 高雄女子監獄及明德外役監獄等七所矯正機構 ), 無法進行全國性之研究, 僅以立意抽樣方式抽取上述較具代表性之都會區域為研究範圍, 故有其限制 20

47 第一章 緒論 三 研究方法之限制 質性研究並不像量化研究一般具有統計意義, 從抽樣之中將所得資料予以類推母群體, 量化雖可以綜觀全面, 但卻未能深入瞭解個案之行為歷程及決意相關影響因素, 故研究方法仍需視研究主題, 加以審慎的選擇研究方法及分析策略, 方不致陷入量化之迷失 本研究採質性研究取向, 惟其無法選取大量之研究樣本作整體觀察與研究 因此, 僅能依受訪者之意願, 從中選取少數個案, 加以進行深度研究, 導致樣本之普及性及代表性無法兼顧, 但仍以代表性及資料飽和為基本原則 質化取向個案研究最大的缺失, 即是在研究過程中通常以事後回溯的方式進行訪談, 依據艾賓豪斯記憶曲線呈現人的記憶是有所限制, 因人的記憶常會有遺忘 扭曲 失真的現象, 對於事件發生後才由研究者進入研究場域去蒐集相關資料及訪談受訪者, 難免有所記憶上之疏漏 更何況人類是理性選擇的動物, 對於成功的事件大多持正面評述, 而對於自己失敗的事件大多不願承認或省略不提, 故本研究僅能強調其過程而非結果, 重視其中情境脈絡並非特定的變項, 在乎研究發現什麼而非要去驗證或推論什麼, 希能將整體 真實脈絡中的事件加以呈現, 而無法做整體推論 21

48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22

49 第二章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文獻探討 由於本研究奠基於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的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觀點 探 討貪污犯罪行為者之特徵 實施歷程及決意影響因素 故蒐集相關貪污犯罪之文 獻以契合本研究的主題 首先探討公務員貪污犯罪之現況 從檢肅貪瀆機關 偵 辦弊端項目 移送 起訴 審判 執行談起 再分析貪污犯罪之特徵及類型 再 瞭解與貪污犯罪行為相關之理性選擇理論 決意影響之機會理論 日常活動理 論 學習理論 一般化理論及統合認知反社會傾向理論等與貪污犯罪相關之實證 研究發現 加以研析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之決意影響因素 建立本研究的 理論基礎 奠定紮實根基 第一節 公務員貪污犯罪特性與類型 一 公務員貪污犯罪特性 自 1949 年從大陸播遷來臺之後至 2011 年 7 月前 均無專責檢肅貪瀆犯罪之 機構 僅有附屬於法務部調查局下之廉政處 辦理廉政工作 調查局廉政處原於 1979 年 8 月法務部調查局依行政院頒定 端正政風整肅貪污方案 將原有之 經 濟防治中心 擴編成立 貪污及經濟犯罪防治中心 負責有關貪瀆犯罪調查 偵辦業務 更於 1989 年行政院將其正名為 肅貪處 專責肅貪業務 旋於 1991 年將其更名為目前之 調查局廉政處 除偵辦重大貪瀆案件外 尚加強貪瀆預 防之工作 法務部 2013 而在公務行政機關內部從機關保防及安全維護之工 作職責 轉換至現今為防貪 反貪及肅貪之功能 自 1953 年至 2013 年止歷經一 甲子 60 年的演變 幾乎每 20 年變革一次 其功能亦隨社會環境之轉變 從戒嚴 時期警察國時代至解嚴民主化法治國時代 呈現極大的變化 1953 年至 1972 年 間定位為安全 保防 單位 1953 年其功能從機關保防及安全維護 1963 年因 應環境轉為保防及肅貪功能 1968 年轉換為政風調查功能 在 1972 年呈現第二 階段功能大轉變為人事查核單位 設置於機關內部人事單位內 亦為通稱所謂的 人二單位 主要從事人事查核工作 期間為因應解嚴轉型著手制定政風機構人員 設置條例 予以法治化 於 1992 年成立政風司與機關 構 內部之政風單位 23

50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負責政風預防及查處業務之執行, 運作近 20 年期間, 為能提昇行政機關人員之廉能, 遂推動制定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 於 2011 年 7 月 20 日在法務部下設置全國唯一的防貪機構兼具肅貪的廉政署與政風單位, 執行國家廉政政策 防貪 反貪及肅貪工作 ( 圖 2-1-1) 圖 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沿革圖 資料來源 : 法務部廉政署 (2014) 依據國際透明組織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TI) 之調查, 臺灣地區自 1995 年起迄今之貪腐印象指數及行賄指數, 在世界排名上僅屬中等 故法務部於 1997 年起委託民意調查機構辦理 臺灣地區民眾對政府廉政主觀指標之評價, 有七成民眾認應成立專責機關, 才能弊絕風清, 另行政院研考會亦於 2002 年委託民意調查機構辦理民調, 顯示有 72% 民眾贊成設立 廉政專責機關,2003 年 10 月 31 日聯合國通過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Corruption, 簡稱 UNCAC), 並於 2005 年 12 月 14 日生效, 該公約第 6 條明定預防性反貪腐機構及第 36 條專職機關, 環顧各國為求整合防貪 反貪 肅貪, 以遏阻貪瀆, 以促進廉潔之決心, 成立廉政專責機關已成世界潮流 臺灣於 2011 年 7 月 20 日起, 成立專責廉政機關 法務部廉政署, 兼具預防性反貪與專責性肅貪雙重功能, 為一複合式之機關, 肩負廉政政策規劃推動 反貪 防貪 肅貪四大任務, 並首創 法務部派駐檢察官 駐署制度, 以提升蒐證及辦案品質, 並將其定位為獨立之 專職 專業 專責 之廉政機關, 其主要目的在於設置能整合反貪 防貪及肅貪機制的專責機關, 策劃及執行廉政建 24

51 第二章 文獻探討 設, 經由整合之廉政政策, 採取標本兼治的策略, 以執法治標性 防貪治本及教 育根除貪腐的策略, 以實現 廉政國家 的目標 19, 提出 降低貪瀆犯罪率 提 高貪瀆定罪率 保障人權 三大目標, 透過反貪 防貪落實廉政法制, 肅貪工 作精緻化 期前辦案, 將貪污者定罪, 嚴謹辦案紀律保障人權等及灌輸 教育公 務員 不願貪 不必貪 不能貪 不敢貪 之四不境界 ( 廉政署,2013), 並於 2013 年 3 月更以 廉能是政府的核心價值, 貪腐足以摧毀政府形象, 公務 員應堅持廉潔, 拒絕貪腐, 廉政檢舉專線 之政策口號, 以呼應全 民及公務員提身廉潔程度,2013 年 7 月核定推動 廉政新構想 - 以民為本 20 之 具體策略與作法, 期能澄清吏治, 以正官箴 在制度上與現有之調查局廉政處等 二個機構, 期能結合現有之查緝機構, 針對公務員貪瀆案件之查緝, 形成交叉火 網, 分進合擊, 使貪瀆弊案無所遁形, 以建立更廉 能之形象 茲將公務員貪污 之現況 類型分析如下 : ( 一 ) 偵辦貪瀆案件弊端項目分析 有關公務員涉及貪污犯罪之案源, 大致上經由民眾檢舉 檢 警 調單位 21 因職務上查察發現等獲得相關訊息, 依法務部廉政署 2014 年新收之廉立案件 計有 1,744 件, 其中以一般採購案件 332 件 (15.16%) 司法案件 235 件 ( %) 警政案件 137 件 (10.29%) 案件最多 ; 廉查案件, 計 448 件, 以一般採 購案件 86 件 (18.41%) 警政案件 30 件 (6.69%) 一般工程案件 26 件 (5.8%) 案件最多 ( 表 2-1-1) 但實際之案源則需加上調查局 各地檢署受理檢舉 查察之案件, 不可忽視 ; 從廉立案件之統計分析發現, 民眾對於一般採購 司法案件 警政案件等人員之 關注度勝於一般工程案件, 其中原因無非為民眾對治安及司法及採購之重視, 相 對的經廉立案件情資審查後, 認具有涉及貪瀆情形而進行司法調查之案件, 則以 法務部廉政署 (2012), 法務部廉政署 100 年工作會報, 頁 27 法務部廉政署於 2013 年 4 月 8 日核定法務部廉政署推動 廉政新構想 - 以民為本 具體策略與作法, 並於 2013 年 7 月 22 日修正, 提出 先期規劃 重在執行 管考引導政策推動 之基本原則 並以培養公務員拒絕貪污成為習慣, 防貪先行, 肅貪在後, 推展 行動政風 功能, 建構縱向及橫向之肅貪體系, 以及全民參與為主軸 使政風人員不止於揭弊, 更需全程 全方位參與各項採購或工程招標 評估機關高風險人員及業務, 對各項可能發生之弊端展現 預警 功能, 秉持 防貪 肅貪 再防貪 原則, 協助機關同仁解決各項廉政疑慮, 使公務員不致誤觸法網為最高指導原則 廉立案件係與犯罪相關, 立案審查之案件, 貪瀆情資經廉政署立案審查之案件 廉查案件係指經情資審查會審查後認有查證價值交由廉政官深入追查之案件 25

52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一般採購 警政案件及一般工程案件等, 較具有貪瀆之情形 亦即進入司法調查 之項目以一般採購為最, 其次為警政案件, 三為一般工程等, 均比環保 教育 監理及關務案件之事證還具體 項目 / 件數 重大工程一般工程 巨額採購 一般採購工商登記都市計畫 廉立案件 表 廉查案件 2014 年廉立 廉查案類型統計表 項目 / 件數 廉立案件 廉查案件 項目 / 件數 廉立案件 廉查案件 9 2 關務 24 6 消防 警政 殯葬 司法 河川砂石管理 法務 19 8 補助款 建管 44 8 軍事 地政 29 7 其他 金融 21 1 環保 監理 醫療 總計 稅務 27 4 教育 資料來源 : 法務部廉政署統計報告 (2015) ( 二 ) 貪污犯罪移送案件分析 公務員涉及貪污案件移送案件係參照 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以犯罪嫌疑人所觸犯之法條是否屬公務員身分犯 ( 含適用刑法第 134 條規定加重其刑者 ) 為標準, 若同案中有 1 人以上屬公務員身分犯, 則該案件歸類為貪污案件 自 2008 年至 2013 年之移送案件, 各罪名適用情形顯示移送案件排名前三名為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明知違背法令, 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因而獲得利益者最多 其次為該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詐取財物者 第三為該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 26

53 第二章 文獻探討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要求 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且在近五年之排序, 均呈現相同之情形 ( 如表 2-1-2) 2013 年移送貪污案件, 以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圖利罪 計有 50 案, 其犯行主要為 : 第一 明知投標廠商有圍標 借牌 資格不符等情形, 不依法處理, 卻護航得標 第二 明知得標廠商偷工減料, 卻仍驗收通過, 幫助廠商順利請款 第三 以公帑在私人土地施作工程, 節省該私人本來應自行負擔之支出 第四 規避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規定, 將工程或採購案直接指定特定廠商承作 ( 法務部調查局,2014) 而貪污治罪條例第五第一項第二款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詐取財物罪 46 案中, 係公務員觸犯之貪污罪名, 大多不涉及政府採購法業務, 依案數高低, 分屬其他 補助款 環保 警政 教育 地政 醫療 殯葬等諸多類型, 大致歸類為 : 第一 以虛偽人頭 發票或其他憑證向相關機關詐領公款, 例如 : 出差費 出勤費 補助款 民意代表虛構助理名單, 請領助理薪資等 第二 利用民眾不諳公務員職務內容 權限範圍或作業規定而詐騙金錢 ( 法務部調查局,2014) 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要求 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 39 案中, 以 警政 類最多, 主要是員警收取他人金錢後, 洩漏應秘密事項或護航不予稽查取締, 另為 採購 類均係採購承辦人員或監辦人員勾結廠商並收受賄賂, 以浮編預算 綁標或洩漏採購需求 規格 底價等方式協助廠商得標, 明知廠商履約情況不符招標規範卻護航驗收通過, 使廠商獲取不法利益 ( 法務部調查局,2014) 27

54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表 條項款 2009 年至 2013 年移送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統計表 構成要件 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 財物者 藉勢藉端勒索 勒徵 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 物品, 浮報價額 數量 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要求 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意圖得利, 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詐取財物者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 要求 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意圖得利, 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 財物者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明知違背法令, 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因而獲得利益者 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明知違背法令, 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因而獲得利益者 對第二條人員, 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行求 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總計 資料來源 : 法務部調查局 (2014) 年調查局移送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物部分計有 157 件, 主要以國立大學教師受國家學委員會委託辦理研究計畫, 向廠商索取不實發票核銷經費, 形式上購置研究實驗器材或物品, 實際上卻購買私人用品或根本未購買而逕將核銷款項歸入私有, 計有 105 件, 予以扣除一般則為 52 件 28

55 第二章 文獻探討 ( 三 ) 貪污起訴 一審有罪 執行裁判確定有罪人數分析 2003 年至 2013 年間, 貪污犯罪之起訴 判決 執行等, 呈現兩個周波 ; 起訴案件方面, 以 2008 年起訴案件 1393 人最多, 而以 2004 年起訴 728 人為最少 ; 一審判決有罪方面, 以 2011 年 457 人, 所占比率 60.53% 為最多, 而以 2005 年一審判決有罪 246 人, 所占比率 23.29% 為最少 ; 在執行方面, 以 2012 年 464 人, 所占比率 51.73% 為最多,2013 年 419 人, 所占比率 47.89% 為次, 而以 2005 年 194 人, 所占比率 18.37% 2008 年 258 人, 所占比率 18.52% 為最少 ( 表 圖 2-1-2) 表 年至 2013 年貪污起訴 一審判決有罪 執行人數統計表 年度 起訴 728 1,056 1,274 1,267 1,393 1, 一審有罪 N % 執行人數 N % 資料來源 : 法務部法務統計年報 (2014) 司法院司法統計 (2014) 本研究彙整 圖 年至 2013 年貪污起訴 一審判決有罪 執行人數趨勢圖 資料來源 : 本研究繪製 29

56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 四 ) 貪污犯罪定罪率漏斗效應 依據廉政署統計資料, 自 2008 年 5 月起至 2013 年 10 月止貪瀆案件定罪率之概況, 共以貪瀆偵辦案件起訴總人次為 7,565 人, 但其中經由判決有最及無罪者 3,445( 不含不受理判決 ), 又非貪瀆罪起訴經判決確定者 929 人次, 以貪瀆罪起訴經判決確定者 2,340 人次, 在貪瀆罪起訴經判決確定者中, 判決無罪者有 915 人次, 占貪瀆罪起訴經判決有罪確定之 30.9%, 判決有罪者 1,466 人次, 僅占判決確定之 19.38%( 廉政署,2013:28; 如圖 2-1-3) 起訴 7,565 人 一審有罪 2,340 人執行 1,466 人 30.9% 19.38% 圖 年 5 月至 2013 年等 5 年貪污定罪率漏斗效應分析圖 資料來源 : 法務部廉政署 (2013) 24 而以 2013 年為例, 起訴人數 875 人, 而同年之一審判決有罪 386 人, 一審判決所占起訴比率為 44.11%, 而執行者 419 人, 所占起訴比率為 47.89%, 亦有漏斗效應之形 ( 如圖 ) 起訴 875 人 一審有罪 386 人 44.11% 執行 419 人 47.89% 圖 年貪污定罪率漏斗效應分析圖 資料來源 : 本研究繪製 24 法務部廉政署 102 年工作報告頁 28 30

57 第二章 文獻探討 ( 五 ) 貪污犯罪特徵分析依據法務部歷年犯罪及其分析 25, 自 2003 年至 2012 年觸犯貪污犯罪之性別 年齡 教育程度 職業類別及涉案層級等貪污犯罪特徵加以分析如下 ( 陳永鎭, 張平吾,2013): 1 性別分析觀察近 10 年貪污犯罪執行之性別, 男性約占 8 成 4 至 9 成 3 間, 男性占絕對比例, 且在 2013 年間男性觸犯貪污犯罪, 高達 9 成有增加之趨勢, 男 女各占比例約 9:1( 表 2-1-4) 表 近 10 年貪污犯罪者性別分析表 性別 總計 男 N 女 N 資料來源 : 法務部, 犯罪狀況及其分析 (2013) 本研究整理 2 年齡分析 以現行法律規定而言, 貪污治罪條例係屬身分法,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裁判確定有罪之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相關犯罪者, 其年齡主要分佈於 24 至 70 歲之間, 其中以 歲未滿者最多, 以 2012 年為例即占有 3 成 5, 其次為 歲未滿, 再次者為 未滿歲, 皆集中於 未滿之間, 此一特性係與貪污犯罪需具備一定任官年資與職位後, 在較有相當資源及專業下, 運用其職權 人脈或機會, 觸犯貪污犯罪 ( 表 2-1-5) 25 法務部所編印之 犯罪況及其分析 自 2012 年起之犯罪狀況資料分析改由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犯罪研究中心編印, 於每年 12 月發行, 目前於 2015 年 2 月僅發行至 2013 年之各項犯罪資料 31

58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表 近 10 年執行裁判確定有罪貪污犯罪者年齡分析表 年齡 總計 ~24 未滿 8 4 N N - 24~30 未滿 ~40 未滿 ~50 未滿 ~60 未滿 ~70 未滿 ~80 未滿 以上 資料來源 : 法務部, 犯罪狀況及其分析 (2014) 本研究整理註 : 法務部犯罪狀況及其分析 2014 年並未呈現細項資料 3 教育程度分析 2012 年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裁判確定有罪之貪污犯罪者之教育程度以大 專程度居多 觀察自 2006 年起貪污犯罪者之教育程度具有大專以上之犯罪人數 逐年呈現增加趨勢, 與國 高中程度趨近, 整體上占有相當比例, 此與貪污罪與 瀆職罪之主體多為公務人員, 且具備一定任官資格之教育程度有關 ( 表 ) 表 近 10 年執行裁判確定有罪貪污犯罪者教育程度分析表 教育程度 國小以下 國高中 大專以上 不詳 總計 資料來源 : 法務部, 犯罪狀況及其分析 (2014) 註 : 法務部犯罪狀況及其分析 2014 年並未呈現細項資料 4 職業分析 近十來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裁判確定有罪之貪污犯罪者之職業, 均以技術 員及事務人員為最多, 其次為服務工作人員及售貨員, 而服務工作人員及售貨 員, 於近年有增加的趨勢, 另外, 民代 行政主管 經理級人員, 亦有逐年增加 之趨勢 ( 表 2-1-7) 32

59 第二章 文獻探討 表 近 10 來執行裁判確定有罪貪污犯罪者職業分析表 職業 / 年別 總計 民代 行政主管經理 專業人員 技術 事務人員 服務 售貨員 濃林漁牧 技術工作人員 機械操作 組裝人員 非 技術體力工 現役軍人 無業 不詳 資料來源 : 法務部, 犯罪狀況及其分析 (2014) 本研究整理 註 : 法務部犯罪狀況及其分析 2014 年並未呈現細項資料 二 公務員貪污犯罪類型 在貪污治罪條例的犯罪類型中, 在此特別提出 藉勢藉端勒索罪屬索賄罪 之規定, 由於此類案件不但係由公務員主動索賄, 而且係以脅迫之方式行之, 對 政府的形象及人民的權益影響更鉅, 特別值得重視, 茲將依判決書分析 依賄賂 傾向最強 依業務類型 依行為積極性 依貪污人數 依職務區分分述如下 : ( 一 ) 依判決書分析區分貪污犯罪類型 貪污犯罪類型依法院判決區分為警察 消防 司法貪瀆 環保 醫療衛生 地政 建管 教育行政 公共工程 銀行放款 公營事業 稅務 監理 軍事單 位 殯葬 林務 採購 破壞國土 ( 河川砂石 ) 關務 其他等 20 類, 其中以一 般行政業務 ( 地方公務員 村里長 幹事及代表 ) 衍生貪污行為最多, 其次為警 察集體貪污 ( 林筠軒,2006; 胡奇玉,2010) ( 二 ) 依貪污人數區分貪污犯罪類型 : 貪污依人數區分類型 : 個人貪污 ( 單獨犯罪 ) 集體貪污 ( 共犯 )( 林筠軒, 2006; 胡奇玉,2010) ( 三 ) 依權限區分貪污犯罪類型 33

60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有關貪瀆犯罪在職務權限上帶來的機會, 往往會影響到公務員在權限上的運 用, 而導致牽涉貪瀆情事, 一般具有權限之公務員大多具有專業性, 瞭解作業規 定之漏洞其受到民眾 廠商誘惑的機會較多, 而在有財務金錢 關說等壓力時, 在監督機制較為薄弱的情狀下, 極有可能有收受賄賂 詐取財務 圖利他人 洩 露機密等貪瀆手法, 故依其權限區分有 准駁型 採購型 裁罰型 其他 型 等四種 ( 孟維德 蔡田木 劉至剛,2010) ( 四 ) 易發生弊端業務類別 : 貪瀆案件類型, 參照 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例示之易發生弊端業務類 別, 計分為公共工程 採購 司法貪瀆 警政 消防 矯正 都市計畫 建管 地政 稅務 關務 金融 醫療 教育 工商登記 監理 殯葬 環保 破壞國 土 河川及砂石管理 社福補助 補助款等 22( 表 2-1-8) 種 ; 非貪瀆案件計分 有公共工程 採購 司法詐欺 醫療 教育 環保 破壞國土及其他等 8 種 ( 法 務部調查局,2012) 從風險事件加以分析, 風險事件主要分布於重大工程 警 政 一般採購 矯正 環保 醫療 教育 補助款 地政 一般工程 殯葬 建 管 消防 司法 巨額採購 稅務 監理 都市計畫 砂石管理 關務及工商登 記等 符合 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所列各類易發生弊端業務 表 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例示易發生弊端業務類別 類別貪瀆案件非貪瀆案件 項目 風險事件 公共工程 採購 司法貪瀆 警政 消防 矯正 都市計畫 建管 地政 稅務 關務 金融 醫療 教育 工商登記 監理 殯葬 環保 破壞國土 河川及砂石管理 社福補助 補助款等 22 種重大工程 警政 一般採購 矯正 環保 醫療 教育 補助款 地政 一般工程 殯葬 建管 消防 司法 巨額採購 稅務 監理 都市計畫 砂石管理 關務及工商登記等 資料來源 : 法務部調查局 (2012) 公共工程 採購 司法詐欺 醫療 教育 環保 破壞國土及其他等 8 種 三 案件態樣分析依據法務部調查局 2007 年至 2012 年移送案件統計, 發現所有移送案件中, 以公共工程 採購案 警政 環保案類, 無論是移送案件數 犯罪嫌疑人數 貪污 34

61 第二章 文獻探討 金額或是圖利金額, 均佔有相當之比例, 顯見政府採購仍然是不肖公務員或民意 代表, 藉以掠取不法利益之主要工具 其餘未涉政府採購法之案件, 通常係公務 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 機會, 勒索利害關係人財物 詐取公庫財物 收受賄賂等 貪瀆行為, 其中 警政 類移送案數, 歷年來均高居首位 ( 一 ) 公共工程及採購案件舞弊態樣分析 案件舞弊態樣從中分析如下 : 第一 開標決標作業之舞弊態樣, 主要有 : 規 避政府採購法應行程序而將標案交由特定廠商承作 評選委員失職護航廠商得 標 明知投標廠商資格不符而惡意判定合格 勾串廠商圍標或借牌得標 洩漏應 秘密之標案訊息 第二 驗收作業之舞弊態樣, 主要有 : 明知廠商履約情形不合 招標規範卻故意放水判定合格 利用廠商迎合心態而單純收取賄路 第三 至於 涉及標案價額訂定業務者, 主要是浮編標案底價並勾結廠商相互分贓 ( 二 ) 移送案類分析 2012 年移送案件中分析, 貪瀆案件計有 220 案, 其中含公務員及準公務員 有 589 人, 與 2011 年相較, 移送案件減少 84 案, 移送案類較多者為採購 公共 工程及警政等三類, 加以分析如下 ( 法務部調查局,2013)( 如表 ): 表 至 2013 調查局移送貪瀆案件統計表 類型 / 年度 合計 公共工程 採購 司法貪瀆 警政 消防 矯正 都市計畫 建管 地政 稅務 關務 醫療 教育 監理 殯葬 環保 其他 總計 資料來源 : 法務部調查局, 廉政工作年報 (2014:124) 35

62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1 採購類分析 2013 移送 採購 類, 計有 156 案 583 人, 採購單位多為一般行政機關或 公營事業機構, 主要犯案手法為 開 決標 驗收 標案價額訂定, 並有從中圖利私人, 其貪污金額達新台幣 90,773,565 元, 圖利金額計有 94,016,779 元, 為歷年來案件數最多的一年 2 公共工程類分析 2013 年移送 公共工程 類, 計有 45 案 177 人, 發包單位多為一般行政機 關或公營事業機構, 主要之犯案手法以 施工監督 完工驗收 開 決 標 等相關業務, 其中不乏有利用發包之機會, 以 公帑圖利私人 涉案工程 類別, 大多以 建物營造修繕 道路橋樑 景觀綠美化 水利 等 工程占多數 ; 其餘諸如 河川疏濬 災害搶修 掩埋場整建 下水 道清淤 水土保持 墳墓遷移 造林 填土 等工程, 其貪污金額 達新台幣 95,310,297 元, 圖利金額計有 249,538,588 元 3 警政類分析 2013 年移送 警政 類, 計有 40 案 126 人, 主要犯行犯罪查緝 勤務稽查 及機密資料查緝三類 ; 第一 犯罪查緝 : 以侵占因案扣押之現金或毒品 提供毒 品以換取他人販毒情資 製作不實車禍資料或惡意省略酒精濃度檢測, 以脫免酒 駕肇事人責任 製作不實調查筆錄等為主 第二 勤務稽查 : 以收受色情業者 賭博性電玩業者或是廢棄土方業者之賄賂, 而後透露稽查訊息或包庇不予取締等 為主 第三 機密資料查緝 : 通常違反作業規範, 私下查詢他人之車籍 戶籍 前科 入出境 身份證相片 通話通聯記錄等資料, 而後洩漏與委託查詢人, 從 中獲取不法利益, 其貪污金額達新台幣 21,305,807 元, 圖利金額計有 42,250,736 元 26 貪污金額 係指公務員 準公務員或其共犯因涉嫌貪瀆所獲之不法利益 27 圖利金額 係指因公務員觸犯職務上或非職務上之圖利罪, 受圖利人所獲之不法利益 36

63 第二章 文獻探討 表 年移送貪瀆案件統計表 類型 / 項目 案件數 犯罪嫌疑人涉案標的公務員民意代表非公職人員貪污金額圖利金額 公共工程 ,310, ,538,588 採購 ,773,565 94,016,779 司法貪瀆 ,627,500 37,400 警政 ,305,807 42,250,736 消防 ,117,387 0 矯正 ,000 0 都市計畫 建管 , ,000 地政 ,510 36,916,508 稅務 ,255 關務 ,388,000 0 醫療 ,396,690 0 教育 ,509 0 監理 ,000,000 環保 ,600 44,945,000 社福補助 , ,900 補助款 ,615,671 0 其他 ,133,501 32,601,316 合計 ,712, ,705,482 資料來源 : 法務部調查局, 廉政工作年報 (2014:123) 四 小結 綜上, 依據法務部 犯罪狀況及其分析 法務部調查局之 廉政工作年報 及法務部廉政署之年度 工作報告 等統計資料及貪污犯罪判決等文獻加以分析 : ( 一 ) 有關貪污治罪條例涉案人資料性別上大多為男性高於女性甚多, 教育程度集中於大專學歷 職業上以技術員及事務人員為最多, 其次為服務工作人員及售貨員為主, 公務員涉案之層級以高階公務員 ( 簡任 ) 高於中階公務員 ( 薦任 ), 低階公務員 ( 委任 ) 高於中階公務員 ( 薦任 ), 依犯罪率而言涉案被查獲之階層比例依序為簡任 委任及薦任 ( 二 ) 牽涉適用法令分析 37

64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所牽涉適用法令以貪污治罪條例 政府採購法及刑法為主, 在貪污治罪條例法條則以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圖利罪 移送 76 案最多, 其次為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詐取財物罪 61 案 再次為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要求 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 28 案 所涉刑法法條則以詐欺取財罪為主 偽造文書為次, 再次為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 三 ) 廉立 廉查案件分析受理檢舉後成立廉立案件分析, 其中以一般採購案件 司法案件 警政案件為最多 經由情資審查小組審查後, 成立廉查案件, 進入調查案件者, 則以一般採購案件 一般工程案件 教育案件為最多 ( 四 ) 貪瀆定罪率儼然形成漏斗效應自 2003 年至 2012 年止, 貪瀆案件起訴 10,383 人, 判決確定者 4,196 人次執行者有 3,316 人次, 從上得知, 刑事司法體系在實務上, 只有少部分的案件才會到達法院判決 執行, 因此在各司法執行人員之裁量下, 案件經篩選後, 以漏斗型的方式, 經部分案件留下, 其餘則因罪證不足或情節輕微被排除體系之外 貪瀆犯罪因隱匿性高, 所以未被發現的案件多於被發現的案件, 而被發現之案件多於被移送之案件, 被移送之案件多於被起訴之案件, 然被起訴之案件多於被判決之案件, 判決之案件則又多於入監執行之案件, 此種現象儼然形成漏斗, 謂之為漏斗效應 ( 李湧清,1997) ( 五 ) 公務員貪污犯罪類型參照 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例示之易發生弊端業務類別, 及依據法務部廉政署從業務類別分析, 風險事件主要分布於重大工程 警政 一般採購 矯正 環保 醫療 教育 補助款 地政 一般工程 殯葬 建管 消防 司法 巨額採購 稅務 監理 都市計畫 砂石管理 關務及工商登記等 再依結構 行為積極性 業務類型 職務區分公務員貪污犯罪類型如下 : 1 依結構區分為: 個人貪瀆及集體貪瀆 2 依積極性區分為: 主動貪污類型與因相對人之行賄, 處於消極被動之被動貪污類型, 進而依索賄 期約 收受賄賂三階段, 進行違背職務貪污犯罪及不 違背職務貪污犯罪 38

65 第二章 文獻探討 3 依類型區分為 22 種, 其中以一般行政業務衍生貪污犯罪行為最多, 其次為警察集體貪污 行政業務衍生貪污犯罪行為之態樣則為 : 採購 公共工程中的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圖利罪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詐取財物罪 為主 ; 警察集體貪污犯罪行為之態樣則為 : 犯罪查緝中的 侵占因案扣押之現金 偽造文書 為主, 及勤務稽查中收受 色情業者 賭博性電玩業者或是廢棄土方業者之賄賂, 而後透露稽查訊息或包庇不予取締等 為主及機密資料查緝中的 查詢他人之車籍 戶籍 前科 入出境 身份證相片 通話通聯記錄等資料, 而後洩漏與委託查詢人, 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4 依職務權限區分之類型為 4 種, 亦即為准駁 採購 裁罰及其他四種型態, 各以收受賄賂 圖利他人 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務及洩漏應保守之資料等手法進行貪瀆犯罪 第二節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與相關理論探討 有關公務員貪污犯罪相關之理論, 大致有對於需求動機 行為歷程之理性選 擇理論, 決意影響之機會理論 日常活動理論, 行為技巧之學習理論, 防制對策 之情境犯罪預防等, 茲分述如下 : 一 需求階層理論與貪污犯罪需求動機之探討 Maslow 對動機的見解, 以階層方式呈現人具有的各種需求, 據以提出需求階層 (Hierarchy of needs) 的動機理論, 明確說明人的動機, 而其階層需求圖中, 最下層之需求影響甚鉅, 亦即, 當人在同時有多種需求之時, 則位於最下層需求之作用, 將是最強而有力, 但是, 當該階層之需求滿足後, 上一階層之需求, 則隨之出現, 惟這些需求係依階層圖順序, 漸進的由下往上, 無法跳階層而上 ( 黃堅厚,2008:228) Maslow 在 1954 年發表 動機與個性 時, 最初將動機區分為生理需求 安全需求 愛與歸屬的需求 尊重需求與自我實現等 5 層需求, 而於 1970 年時加以修正為生理需求 安全需求 隸屬與愛的需求 自尊需求 知的需求 美的需求 自我實現需求等 7 層 1990 年增加了第 8 層 : 超然存在需求 : 指幫助他人的需要 ( 成長需求 ) 因此,Maslow 認為動機產生之原因, 主要是有 需求 39

66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及 刺激 兩種原因, 而人類所有之行為, 亦皆因 需求 而起 故而稱之爲 需求層次論 (need - hierarchy theory) 所以, 這些需求以生理需求為最下層, 亦即人最基本的需求, 諸如 : 食物 水等, 當這個需求滿足了, 則會向上追求安全需求, 生理與安全滿足後才會有愛與隸屬的需求出現, 進而, 再往上有尊重的需求, 深刻體會個人成就 社會地位與受他人肯定, 隨即, 會產生知的需求, 去追求之事及真理, 有了他人肯定及知識真理的追求探索後, 則出現追求美化人生的美的需求, 進而發揮潛能 貢獻的自我實現, 最後提出幫助他人的超然存在需求, 構成完整的階層需求, 如圖 2-2-1( 葉重新,2008: )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的發生, 係因為其需求, 未能依照 需求階層理論, 逐次建立僅依個人職務權限的瞭解, 自恃特權及對狀況之掌握, 加以設定超過個體需求層次之目標, 所以, 只能以其所接觸之公務行為, 加以牟取及滿足該需求之事務, 自然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 隨之而生 ( 蕭清淵,2001) 公務員也有基本的需求, 諸如生理需求 : 要求舒適工作環境與合理薪資待遇 ; 安全需求 : 公務員希望工作不要被剝奪, 能獲得保障 ; 情感與歸屬需求 : 公務員期待與同事有和諧的人際關係 ; 尊重需求 : 公務員衷心期盼能獲得長官與同事的稱讚 肯定及支持, 在組織團隊中會注意良好的人際關係的維持 Maslow 認為只要在某一階層受挫, 即會產生敵對 攻擊行為, 以對抗外在事務, 所以公務員自重自愛, 發揮才能, 以達自我實現之需求, 以免因受挫而產生偏差行為 ( 黃成琪,2001) 另公務員在實現上述需求滿足時, 有在生活壓力下貪污以滿足生理需求 亦有在行規壓力下貪污, 以滿足情感與歸屬的需求 ; 有人為了滿足尊重的需求, 而貪污, 在機關內部成員基於尊重需求及自我實現的需求, 仰賴升遷管道, 但基於無升遷機會而久任, 自然無法滿足自我實現之需求, 而採以其他模式替代, 以彌補因升遷無望而喪失的尊重需求, 其對生理或金錢的需求即顯得更為強烈, 便有伺機貪污之行為 ( 符曼莉,1983) 而貪污犯罪行為主要之目的乃在於不法財物之獲得, 許多貪污犯罪行為本來即就有豐厚之財產, 卻仍要以不法手段實施貪污犯罪行為, 其係因不能滿足其內在需求及慾望之故 ( 符曼莉,1983; 王永福,2008) 40

67 第二章 圖 文獻探討 MASLOW 之 需 求 階 層 圖 資料來源 轉引自葉重新 二 理性選擇理論與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事件決定之探討 古典犯罪學派對犯罪的基本看法是 人是具有自由意志 free will 的動物 且是經由理性抉擇的決策過程而決定犯罪 許春金 2014 有關理性選擇理論 28 的基本原則有6個基本假設 犯罪是以獲利為目的 而且是經過考慮的行為 針對上述獲利目的 因犯罪行為風險或即將產生的風險 行為人未必能做出最佳 的抉擇 行為人會因犯罪特性之不同而有顯著不同的抉擇 犯罪事件之抉擇顯著 的異於參與各階段犯罪之決定 犯罪的決定可以區分為初始階段 持續與停止等 3個階段 事件的決定包含了預備 著手 實行 逃離現場 完成等行為所做的 抉擇 Clarke & Cornish, 理性選擇理論認為 每個人對信息的處理能力是有所限制 所以 對於犯罪 訊息是有限的 當遇到突發情況時 則會依賴其過去經驗 做出不同的選擇 所 以 提出常見的犯罪動機有 獲得金錢或商品 取得獲利去服務 獲得的樂趣狂 喜 獲得性滿足或實現同儕認可 讚美 地位或聲望 證明韌性堅強和勇氣 炫 耀或譁眾取寵 以減少緊張由於憤怒或焦慮 為了逃避或避免厭惡的情況等 Paternoster & Bachman, 但Siegel 2006 認為 當違法者考慮 28 引自於 Paternoster, Raymond & Ronet Bachman (2001) Explaining Criminals and Crime. California: Roxbury Publishing Company. p

68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過個人對金錢的需求 興奮與娛樂與環境因素後 決定違反法律時 違法行為則 會發生 則與前所述之動機不謀而合 Clarke & Cornish 1985 認為決意實施 犯罪首要考量是報償 利益而非風險 而當考慮這些風險時 他們就會專注於眼 前被逮捕的可能性 而不是他們可能接受的刑罰 Paternoster & Bachman, 因此 犯罪者因所獲得的訊息有所不同 所以 可能做出非正確的選 擇 因而導致被捕和接受嚴厲的刑罰懲罰 在本理論犯罪所需的情境就是機會 犯罪的發生 必須有潛在的犯罪者及犯罪的機會與避免風險 因為風險的覺知與 評估是決定行為人是否涉入犯罪活動的重要因素 潘昱萱 2000 綜上 將貪 污犯罪行為之犯罪決定分成初始 持續與停止三階段加以探討 Clarke & Cornish, 曾百川 2005 潘昱萱 理性選擇理論之初始階段探討 主要說明犯罪者之心理 家庭 社會人口學變項的前導因素 這些因素對人 們在特定的機會中 並評估特定的犯罪方法有直接的功能性 背景因素 生理 性情 性別 特質 養育 破碎家庭 機構照料 缺乏教育 社會 階層 社會排斥 經驗和學習 罪經驗 守法 良知與道德感 理解領悟力 預測及計畫 技術與限制 日常活動或生活方式 婚姻狀況;工作;家庭;友儕;休閒活動;酗酒;賭 博;受次文化影響 動機和需求 迫切需要金錢 家庭危機 追求刺激 協助 友儕 增加收入等有形及無形慾望 機會和誘惑 合法 工作機會 賭博小費 婚姻期待 非法 發現合適標的物 知道漏洞而被誘使 從事貪污犯罪 察覺結果 合法 工作 賭博 婚姻期待 非法 在職務上實施貪污犯罪行為 評估結果 犯罪所得程度 直接獲利 被捕風險 受懲罰之嚴重程度 道 德危機感 準備就緒 實施貪污犯罪行為 圖 貪 污 犯 罪 行 為 之 初 始 階 段 資料來源 修正自 Clarke & Cornish

69 第二章 文獻探討 Clarke & Cornish(1985) 認為犯罪涉入階段的重要性, 有些決定成為犯罪者, 有些並沒有如此決定 在特定的選擇上, 人不只是 選擇 第一次犯罪, 前導因素及長期的學習亦是選擇犯罪的基礎 而第一次即獲得高報酬的經驗比第一次就失敗者, 會有持續犯罪的行為 ( 潘昱萱,2000) 在貪污犯罪行為開始階段中 ( 如圖 2-2-2), 背景因素對犯罪人有重要的影響性, 因為結合了其所累積的經驗和生活情境因素 2 理性選擇理論之持續階段探討貪污犯罪行為持續階段, 在生活環境中有機會實施犯罪獲取利益而一次又一次的持續實施, 諸如犯罪專業化 生活型態和個人價值觀的改變等扮演決定性的角色 ( 圖 2-2-3) 在生活環境中有機會選擇從事貪污犯罪而增加犯罪的頻率 第 1 次第 2 次第 3 次第 4 次第 5 次 貪污犯罪者與同儕間的改變 因與其他犯罪者友好, 且失去了與操守良好的朋友接觸並且關係疏遠, 而被標籤為犯罪者 增加犯罪的專業化 貪污犯罪者因犯罪技術與知識佳而感到愉悅, 能成功地減低風險, 透過有計畫和謹慎的選擇目標而增加犯罪成功機會, 並獲得管道及發展與調查和法院周旋的技術 生活型態和價值觀的改變 貪污犯罪者認知到能依靠犯罪而改善經濟, 並不斷地增加貪污犯罪之次數, 在迅速致富的捷徑上享受生命, 也減少合法的工作, 最後被認定具有犯罪性 圖 貪污犯罪行為持續階段 資料來源 : 修正自 Clarke & Cornish(1985:171) 3 理性選擇理論之結束階段貪污犯罪行為結束階段, 犯罪者在準備實施貪污犯罪之時, 即受到政風監控 檢 調單位隨時會查獲其不法行為而怯步 同時在現實及情境的改變, 感到 43

70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犯罪會有較高的風險, 且覺得 不犯罪 比 犯罪 有利時, 則不敢繼續犯罪, 也因生活狀況的改變而停止從事貪污犯罪行為 ( 圖 2-2-4) 剛準備進行貪污犯罪害怕遭政風 檢調查獲恐懼其他使用者會舉發不法因所需功夫增加而感到恐懼犯罪利益降低 現實及情境改變的狀況結婚 強化政風監控系統 內部嚴密稽核 檢舉專線設置 準備後再評估 生活狀況中的改變遭受傷害有安穩的工作因犯其他因素調離職位被親人警告不要犯罪 無法突破政風監控系統已感到犯行被查覺覺得不犯罪比犯罪有利 更進一步評估 拒絕選擇從事其他的犯罪其他犯罪所得太低時間太長 延遲獲利較具風險 合法的工作獲得升遷機會展開新的職務工作 停止貪污犯罪行為犯罪有更多的風險需花費更多的功夫 選擇從事其他的犯罪覺得其他犯罪所得較高所需時間較短 立即獲利 較不具風險 圖 貪污犯罪行為停止階段 資料來源 : 修正自 Clarke & Cornish(1985:172) Cornish & Clarke (1986) 的理性抉擇模式, 主要在於強調犯罪之決意, 於獲取快樂 避免痛苦 認為公務員進行貪污犯罪行為是相當理性的行為, 為一系列成本效益分析的結果, 其認為利用職務犯罪機會恰當 風險低 報酬高 且能滿足內心心理之需求, 即可能進行其貪污犯罪之行為 ( 黃成琪,2001; 黃啟賓,2005; 何定偉,2005; 莊宗翰,2009; 季志平,2009; 林筠軒,2009) 犯罪事件的處理, 重點在於選擇目標, 也就是犯罪者提出的決定序列, 亦即為事件選擇的考量 此與參與各階段有所差異 ( 參與係犯罪的各個階段, 諸如開始階段 繼續階段以及停止階段, 是一個犯罪之歷程, 而事件包含在參與之中, 每一階段都有事件的選擇過程 ) 理性選擇的觀點在處理犯罪事件, 首先, 實施貪污犯罪決定之順序, 乃在於執行風險的評估後, 基於監控機制薄弱的狀況下, 提 44

71 第二章 文獻探討 供貪污的機會, 所以每一個步驟和情境因素均必須風險評估及考慮監控機制等 ( 圖 2-2-5) 選擇從事貪污犯罪行為 ( 基於滿足需求而決意實施 ) 風險評估職務上專業領域, 具准駁 裁罰權限 機關廉潔風氣差 不易被發覺 評估風險高職務專業領域不熟 無具體准駁 裁罰權限 機關廉潔風氣佳容易被發覺 監控薄弱出現機會監控機制薄弱 業者 廠商急需配合 機關充斥收賄次文化出現內 外在壓力 監控機制強行政流程管控嚴謹 業者 廠商均按程序 有能力的監控者出現 抗壓性強 圖 貪污犯罪行為決定順序圖資料來源 : 修正自 Clarke & Cornish(1985:169) 三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與機會理論 日常活動理論貪污犯罪行為相關之理論, 大致區分有機會理論 新機會理論及日常活動理論等探討貪污犯罪行為機會 合適標的 犯罪者及監控等因素, 茲分述如下 : ( 一 ) 機會理論與貪污犯罪行為機會之探討 1 Cloward & Ohlin 之機會理論 Cloward & Ohlin(1960) 認為人之所以發生犯罪, 係有其不同之機會結構, 接觸非法的手段, 造成犯罪機會不同, 有些是因其正常機會被剝奪, 無機會達成目標, 而使用非法的手段以致陷入犯罪, 有些亦因需有機會學習如何犯罪, 另有些從事犯罪行為係因目標與方法間矛盾產生壓力所致 ( 蔡德輝 楊士隆,2012) 公務員想要獲得升遷晉升, 由於合法正常機會剝奪其成功機會, 造成身份地位挫折感, 而逐漸偏離傳統行為規範, 運用集體力量以克服身分之挫折, 並進一步使用非法手段犯罪, 此種心態包括遭受不公平待遇而貪污者, 諸如 : 公務員該升遷而未升遷, 該獎勵而未獎勵, 在人事獎懲 升遷不公的情形下, 均易使公務員產生貪污犯罪之心理 ( 黃成琪,2001; 黃重寅,2005; 蔡穎玲,2007) 45

72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2 Felson 及 Clarke 之新機會理論 Felson 及 Clark(1998) 認為人之行為係個人特質與外在環境或場域互動的結果, 並強調 吸引人的機會 容易誘人犯罪 由日常活動理論 犯罪型態理論 理性選擇理論等構成新機會理論, 這三個理論也都指出犯罪機會與個人因素具有同等重要地位 所謂之機會包括以下三種變化 : 合適標的物 的變化 方法或工具 的變化 情境 的變化等 ( 許春金,2014) Felson 及 Clarke 不僅主張機會與犯罪之發生有關, 又更進一步的臚列機會與犯罪之十大原則 :1 機會在犯罪的發生上扮演重要的角色 ;2 犯罪機會因犯罪類型而異;3 犯罪機會集中在特殊的時間與空間 ;4 犯罪機會與日常活動有關;5 一個犯罪會衍生另一個犯罪的機會 ;6 某些物品會提供更多吸引人犯罪的機會;7 社會與科技的變遷衍生新的犯罪機會 ;8 可藉由減少犯罪機會而預防犯罪;9 減少犯罪機會通常並不會產生 犯罪轉移 現象 ;10 降低犯罪機會可產生 利益擴散 效果 Felson 及 Clark 以 犯罪機會 這一變項詮釋犯罪發生的原因或可能 因此, 對於貪瀆犯罪發生之原因, 提出理論的基礎 諸如 : 貪污犯罪的發生, 機會因素是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而嚴密的防弊措施及監控機制, 即在於減少公務員貪污之機會 此外, 不同的貪污機會, 會因不同的犯罪類型而異, 例如廠商為求能迅速取得執照, 對負責核發執照之公務員交付所謂的 快單費, 而從事此類工作職務的公務員, 在廠商的利誘行賄下, 極易觸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 另從事承辦採購的公務員, 因有較多的機會, 可以在招標過程中洩漏低價, 故易觸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或圖利罪 ( 孟維德 蔡田木 劉至剛,2010; 胡佳吟,2003; 楊明輝,2006; 林筠軒,2006; 王永福,2008) ( 二 )Cohen & Felson 之日常活動理論與犯罪者 事件 標的及機會之探討 1979 年美國犯罪學者 Lawrence Cohen 和 Maraus Felson 加以修飾提出日常活動理論, 該理論認為, 一個有能力及動機的可能加害人, 與合適的標的物接觸而在監控缺乏的情況下, 犯罪自然會發生 同時, 該理論強調 事件 的研究取向, 有別於許多傳統以 人 為導向的犯罪學理論 Cohen 和 Felson 認為犯罪等非法活動之發生在時空上需與日常生活各項活動相配合, 及日常生活活動型態及犯 46

73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罪發生之 機會 相配合, 而導致 直接接觸掠奪性犯罪 之發生, 同時也發現人們生活方式的改變 犯罪標的物的變化以及監控型態的變化, 正反應日常活動的變化, 因此乃以 日常活動理論 稱之, 而且是以一種巨觀形式的被害理論 具體而言, 認為犯罪的發生, 必須三項因素在時空上聚合 ( 圖 2-2-5): 1 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者 : 具有職權之公務員涉及層面相當廣, 未深入探討其運作模式, 難能瞭解, 犯罪型態趨向集團性, 非單一個體之犯罪模式, 加上職務上之專業, 實非具有相當認識之人所能為, 尤其以涉及專業權限之非法利益甚鉅, 且其衍生之利益 誘發有需求之公務員的犯罪動機及產生驚人之犯罪黑數 ( 何定偉,2005) 2 合適的犯罪標的物 : 准駁 裁罰 採購之公務員, 因具有權限及專業, 其所涉及之層面甚廣, 極大因素在於人員編制不足, 一般機關大多以約 聘僱及技工 工友與臨時人員為主, 加以遞補, 其教育程度不一, 在理念上難以整合, 法治素養上常因有 請託關說 工作壓力 以情為重 以 人 為本的在地化特性, 使公務工作之推動倍感吃力, 每年龐大預算常被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者覬覦, 隨處充滿機會可乘 ( 何定偉,2005) Felson 以 VIVA 簡稱合適的標的物, 亦即 (1) V(Value): 標的物對可能加害者之價值 ( 2)I(Inertia): 標的物的可移動性 ( 3) V(Visibility): 標的物的可見性 ( 4)A(Access): 標的物的可接近性 而 Clarke 於 1999 年則以 CRAVED 來描述合適的標的物, 而 CRAVED 意昧著渴望, 係加害者渴望的犯罪對象, 由於犯罪者與被害者須具備特殊的生活型態, 才使犯罪事件亦於發生 而犯罪嫌疑人而言, 是最有利的時機與決定, 故亦是一種 理性選擇 ( 許春金,2014) 3 有能力的監控者不在場 : 有關工程採購 地政重劃准駁 各種裁罰問題雖受社會大眾之關懷, 但因龐 大利益所衍生之犯罪態樣及犯罪成因, 卻是鮮少有人關心, 以實例案件探討在此 扮演之監控者, 則為 內部稽核制度 管理預防制度 完備的法令 及 對 47

74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法令的認識 等之執行者皆屬之, 而其監控者及監控機制則需具有確實執行之能 力者方屬之 ( 何定偉,2005) 日常活動理論是在解釋犯罪行為上, 認為犯罪行為是犯罪人ㄧ種 理性選擇 的結果, 日常活動理論是一種巨觀理論, 探討之重心在於標的物之變化以及監控者或是抑制者之功能是否發揮 當公務員接觸貪污犯罪行為的機會愈多, 則其貪污犯罪的可能性就愈大, 為防止貪污犯罪的擴大, 政府機關更需提高貪污控制能力, 建立相互勾稽機制, 以減少公務員有機可乘, 若未建立健全之制度, 公務員就如同深夜經過金庫, 就會因時 空因素的聚合下, 發生貪污犯罪行為 所以機關內部監督工作的強化, 改善機關內部的組織文化, 協助警察機關, 維護社會治安, 同時達到敦親睦鄰, 改善物理環境, 以降低貪污犯罪機會 ( 黃成琪,2001) 圖 日常活動犯罪理論犯罪三要素動態 資料來源 : 修正自許春金 (2014:444) 四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與社會學習理論 犯罪社會過程理論大致有社會學習理論之差別接觸理論 不同增強理論 中立化技術理論與貪污犯罪行為息息相關, 茲分述如下 : ( 一 ) 社會學習理論與貪污犯罪行為經驗 技巧之探討 1 Sutherland 之差別接觸理論 Sutherland(1939) 認為學習從事於犯罪行為, 跟學習其他各種行為的方式大致相同, 犯罪行為是透過與其他人互動的學習 ( 或經驗等 ) 而得, 尤其是親密的人像是朋友和家人 然後, 透過這樣互動, 學習犯罪的技術和定義 ( 包含動機, 48

75 第二章 文獻探討 驅力, 合理化, 態度 ) 有利和不利關於違反法律的行為 這理論簡單地說, 學習定義有利 ( 或不利 ) 犯罪人透過其他的交往 Sutherland 在解釋從事犯罪行為, 決定個體犯罪與否, 乃視該個體對犯罪的行為 動機 技巧 態度等的學習過程, 因此當個體接觸犯罪人多於非犯罪人 ; 或接觸有利於犯罪的定義多於不利於犯罪的定義時, 該個體則容易陷於犯罪, 因此稱 差別接觸 而其於 1947 年加以修正要點有九項, 分述如下 ( 蔡德輝 楊士隆,2012 許春金,2010 黃富源 范國勇 張平吾,2012): 犯罪行為是學習而來 ; 經由與他人的接觸過程中, 互動學習而來 ; 這些學習主要發生在親近的團體當中 ; 包括學習犯罪的動機 技巧 合理化以及態度等 ; 犯罪的動機以及驅力乃視一個人學習到法律 ( 或犯罪 ) 有利或不利的定義的多寡而得 ; 若一個人接觸有利於犯罪的定義多於不利於犯罪的定義, 則他易成為犯罪人 ; 接別接觸的效果會因頻率 持久性 先後次序和強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 學習機制與一般行為的學習機制相同, 犯罪的學習不僅限於 模仿, 尚有 接觸 的關係 ; 可解釋一般的需要與價值, 卻不為這些一般的需要與價值所解釋 宋筱元 (1988) 黃源協(1989) 研究發現, 以差別接觸理論闡述貪污犯罪者透過官僚體系之學習與模仿, 利用職權機會製造公務員貪污機會所為之犯罪行為 ; 工作環境受到組織或團體之次文化影響, 新加入之成員會因此受到影響, 自願學習或被迫接受貪污, 而集體貪污, 因此差別接觸理論可以用來解釋貪污犯罪的發生 且黃成琪 (2001) 張麒麟 (2003) 胡佳吟 (2003) 林筠軒(2006) 王永福 (2008) 孟維德 蔡田木(2009) 季志平(2009) 等研究發現, 貪污犯罪具有傳染 擴散性之 漣漪 現象, 在貪污犯罪行為已成次文化之機關內, 原無貪污犯罪意思者, 或是已有貪污犯罪之虞者, 亦予以犯貪污犯罪者接觸而影響, 影響之程度端視與貪污犯罪者接觸之時間 頻度而有所差異 2 Akers 之不同增強理論 Akers 的不同增強理論, 從 Sutherland 的理論保留差別接觸和定義的概念, 使他們概念化, 並且增加來自行為的學習論的概念與建議 ; 增加主要原則是不同增強, 評論此操作性行為 ( 個人的自願行為 ) 被報酬和處罰限制或者形成 因此 Akers 於 1966 年將 Sutherland 的 9 點陳述, 修正其第 1 及 8, 成為七點 ; 犯罪行 49

76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為是根據操作情況的原則學習而來 ; 是在正負增強的非社會情狀下, 在他人行為增強於犯罪行為的社會互動下產生 ; 主要是發生在對個人增強源的團體學習 ; 學習到的內容包括 : 犯罪有關的技術 特別的動機 驅力 合理化及態度之方向, 是有效的功能與可用的增強者 ; 犯罪的動機與驅力乃由一個人學習到對法律 ( 或犯罪 ) 有利或不利的定義多寡而定, 是有效的有用的增強者功能 ; 個人一旦接觸有利於犯罪的定義, 正面增強於不利犯罪的定義, 就易發生犯罪 ; 差別結合可能會因結合增強的次數多少 期間久暫 先後次序及強度大小而有所不同 所以, 當個人從其周圍環境中認知到某項行為所受到的獎勵高於懲罰時, 則會選擇該行為 ( 許春金,2014) ( 二 )Matza & Sykes 的中立化理論與貪污犯罪行為認知之探討 Matza & Sykes 主張犯罪人需要先發展中立化技巧, 才能自由的犯罪, 中立化技巧有五 : 亦即, 否定違法行為的責任 否定造成的損害 否定被害人 責備責備者 訴諸更高的權威 Matza & Sykes 認為, 一般青少年仍保有傳統正式的價值觀念, 而他們會去犯罪, 只是在其內心會形成合理化其犯罪行為的一種過程, 暫時使其脫離傳統規範的束縛 茲將其分述如下 ( 黃成琪,2001; 楊明輝, 2006; 王永福,2008; 季志平,2009): 1 責任的否定: 他們的非法並非他們的過錯 貪污犯罪者認為犯罪行為責任不在於自己, 藉由合理化自己行為或是宣稱他們無法控制的事件或力量, 使得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實施的, 或是受到不良社會環境之影響所致 諸如 : 家人生病急需用錢 待遇不足以養家活口 主管領導方式不當 受壞朋友之污染等, 否認自己對貪污犯罪行為負責 2 損害的否定: 合理化自己的行為, 認為貪污是他自己的事, 並未危害他人, 侵佔挪用公款, 不過是借用而已, 貪污是拿國家的錢, 檢 警 調不應介入 3 被害者的否定: 當公務員發生貪污犯罪行為時, 反認為其偏差行為是一種正當的反應, 是正確的報復及懲罰, 認為現今黑金政治 官商勾結, 其貪污犯罪行為所得是賺取不公不義的政府財產, 係屬正當行為, 並無不妥, 貪污犯罪是一種共生體系的關係, 犯罪者與公務員各取所需 ( 胡佳吟,2003) 50

77 第二章 文獻探討 4 責備責備者: 貪污犯罪者自認比其他人還要好, 認為社會充滿腐敗及不公, 宣稱那些檢 警 調偵查人員 法官等都是偽善者, 執法的警察更是集體貪污, 並認為主管 同事並未給予充分之法律知識與適當管理方法, 整個社會都是貪官污吏, 為何僅抓他, 不但不接受社會的非難, 反而非難那些責備或懲罰他的人, 藉以轉移注意力, 減輕其罪咎感 5 標榜高度忠誠: 對團體核心份子忠誠服從 而貪污犯罪者常處於遵守社會規範及滿足貪污集體立即需求的兩難之中, 但往往選擇對貪污團體忠誠, 而做出違法之行為, 因為這個貪污團體比社會較為重要, 因此, 為順應貪污團體的要求, 而違背國家法令, 係屬不得已, 因為國家給予的待遇微薄, 不足以維持家計, 而且經常堅持幫自己的伙伴, 當自己的犯行被揭露, 亦不會揭發共犯, 這是效忠該團體的最高情操表現, 是值得讚許的 在集體貪瀆案件或充斥貪腐文化的單位中, 往往身邊的人或多或少均有不同程度的貪污行為, 大家都在貪, 又不止我一個, 即成為合理化其行為的藉口 孟維德 (2008) 之研究指出, 公務員亦會使用合理化技巧 ( 理由或藉口 ) 為自己所犯的貪瀆案辯解, 他們不僅為自己違法的動機找尋合理化之藉口, 並且尋求個人為什麼從事犯罪的適切理由 有關公務員觸犯與其職掌業務有關之貪瀆案件模 型, 如圖 生活誘因家庭負擔, 投資失利 家庭突發事件, 工作壓力, 朋友影響, 生活好享樂 缺乏節制等 財務需求形成一種不願告知他人的私人性財務問題 若是急迫性的財務問題, 影響更大 工作上出現解決財務問題的非法當事人利用職務之便, 獲得解決前述問題的非法機會 公務員犯罪從事與工作業務有關的犯罪, 如侵占 收賄 圖利 偽造文書等 合理化違法行為如 借用 而非盜用 法規模糊不清 以前的人都這麼做 長官交代 拿人錢財替人消災等 圖 公務員犯罪模型圖資料來源 : 孟維德 (2008) 51 評估風險類似一種經過計算的賭博 : 犯罪利益是否夠大? 被舉發 懲罰的機會是否很低?

78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五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與一般化犯罪理論 Gottfredson & Hirschi(1990) 整合社會控制理論 日常活動理論 機會理論 生活型態理論等重要概念, 形成一般化犯罪理論的理論架構 將犯罪行為 ( 犯罪 ) 與犯罪傾向 ( 犯罪性 ) 做了區分 ( 許春金,2014; 蔡德輝 楊士隆,2012; 黃富源 范國勇 張平吾,2012) 而貪污犯罪係以 低自我控制 及 機會 的結合, 認為犯罪必須機會條件允許下, 以力量或詐欺方式追求自我利益, 且必須外在條件的配合, 可說明形成貪污犯罪動機及機會來源 但貪污犯罪者是否全為低自我控制者, 僅能顯示出較一般犯罪者年齡低, 但在工作成就及工作價值觀上, 未能有顯著之差異, 所以並無法充分驗證貪污犯罪的發生 ( 陳聖炘,1993), 依據一般化犯罪理論認為低自控係早期家庭社會化過程有缺陷所致, 難以由之後之社會化加以彌補, 而貪污犯罪具有強烈犯罪動機與特性, 實與其有所不同 ( 胡佳吟,2003) Hirschi & Gottfredson 指出大部分的犯罪事件並不需要太多努力 準備 計畫或技巧, 基於犯罪者係具有低自我控制之特徵, 所以也不會仔細計算犯罪利益與懲罰, 只要在當時環境中, 該事件發生時能提供犯罪者 立即 的快樂滿足或是痛苦的 立即 解除, 及無須考慮與等待去從事該犯罪事件, 但基於每人之環境認知不同, 即使在同一情境下也會有因自控力的不同而有不同之處置 ( 陳聖炘,1992 黃成琪,2001) 再者, 每一公務員之家庭成長背景各有不同, 有些低自控者, 即使通過國家考試後擔任公職, 其本身之衝動性 以自我為中心及輕浮特徵仍然是存在 在其擁有的職務上, 可供其 立即 滿足的機會, 即會欠缺考慮而臨時起意, 從事貪污罪行為, 亦即, 若是一具有低自我控制的公務員, 因其職權範圍遇到適當的情境與機會時, 便易出現職務上的貪污犯罪行為 ( 黃成琪,2001; 胡佳吟,2003; 黃重寅,2005; 楊明輝,2006; 林筠軒,2006; 蔡穎玲,2007; 王永福,2008; 孟維德 蔡田木,2009) 而 Hirschi & Gottfredson 也認為本理論是以 犯罪行為 為起點, 並非以 犯罪者, 雖然他們是引用 日常活動理論 中的 有能力的監控者不在場 及 合適的標的物 等概念, 當作 機會 因素, 但在此, 犯罪的機會在時空上並非是 隨機分布, 對 機會 重視的程度, 並不如 低自我控制, 但既然本理論假設人是自利的, 所以高地位及低地位者, 都一樣有犯罪可能 ( 陳聖炘,1992), 所以在貪污犯罪行為的解 52

79 第二章 文獻探討 釋上, 從鉅觀層面上看, 貪污犯罪者的年齡較公務員為低, 也較一般類型犯罪者之年齡為年輕, 在微觀層面上, 發現動機 工作價值觀等心理變項與自陳偏差行為 不良生活型態並無相關 此處之價值觀乃 Hirschi & Gottfredson 所指之道德觀念及信仰, 不過, 貪污犯曾為公務員, 其係利用職業上的機會而為犯罪, 其工作價值觀亦可代表其對職業本身之道德或意識型態 但最大的發現貪污犯之成就動機高於一般公務員 ( 陳聖炘,1992) 低自我控制 1. 衝動性 : 現在 此地的取向 2. 行為簡易性 : 缺乏努力 固執 堅持 3. 冒險性 : 富冒險 追求刺激 4. 不穩定的婚姻 友誼和工作 5. 漠視性 : 自我為中心 冷漠 對他人的痛苦 需要, 不具感應力 6. 非言語協調性 : 挫折容忍力低 無法以協調溝通, 解決問題 7. 短視性 : 缺乏技術與遠見 8. 追求非犯罪行為的立即快樂 ( 賭博 酗酒或非法的性行為 ) 犯罪機會 ( 職權及貪污最易達成之情境聚合 ) 犯罪行為 ( 職權及貪污追求個人自我利益的立即滿足 ) 圖 GOTTFREDSON 和 HIRSCHI 之一般化理論模式 資料來源 : 修正自蔡德輝 楊士隆 (2012:189); 許春金 (2014: ) 六 統合認知反社會傾向理論與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決意之探討一般社會大眾對於犯罪的認知, 多半係因為不瞭解法律或規定而違反 抑或不知行為有違法問題及不知有危機, 因而在無形之中違反法律而觸法, 但亦有人早就知道自己正在違反法律, 卻仍然繼續實施該行為 所以, 決定犯罪之心理歷程是在何種機制下決定? 為其實施犯罪重要的基準 依據 Farrington(2005) 29 所述該犯罪決意係屬後半部分 ; 所以, 決意因素係其意識決定歷程中, 引發犯罪行為動機與認知歷程產生互動下的結果, 所產生之犯罪意志決定 而其 引發犯罪動機 係在強烈慾望 憤怒 欲求不滿 無聊 29 Farrington, D. P.(2005),Childhood origins of antisocial behavior. Clinical Psychology and Psychotherapy, 12,

80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及飲酒等內在因素的促發下產生動機 ; 認知歷程 係在犯罪機會下 適當標的出現及同儕的引誘或是外在誘因下的外在因素, 促其基於成本 利益及成功可能性與實施步驟下互動後所產生的歷程 ( 轉引自大淵憲一 戴伸峰,2013) 30, 而公務員與具有反社會傾向之人其決意認知是否相同, 實有待考驗, 茲將本理論與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相關之犯罪行為動機 認知歷程與決意歷程加以分述如下 : ( 一 ) 犯罪行為動機對於從事特定犯罪行為之動機, 通常需要內在及外在因素的配合, 方能產生強烈的行為動機, 分述如下 : 1 內在動機之因素: 通常在某一時間因素上, 對於金錢或情慾高度的渴望 或因憤怒 不滿造成負面之情緒 或因無聊 想追求享樂之心情 ; 上述之動機出現係在某一時間點, 其自身經歷不順遂之情境, 且受到外在環境刺激所產生, 依此, 當事人想早點滿足慾望的動機, 即會造成其犯罪動機的內在因素 2 外在因素: 係指在外在環境 ( 生活或是工作環境 ) 中誘使犯罪發生的情境因素, 諸如, 在無人監督之下 ( 或無視監督機制下 ), 及易使犯罪行為容易實施的環境, 都會促使犯罪動機的產生, 因此, 在缺乏監控之下 具有合適標的下, 或是同儕 ( 同事 ) 之引誘下, 即為構成犯罪動機之外在因素 ( 二 ) 認知歷程依據日常活動理論及理性選擇理論之觀點, 一個有犯罪動機的人為了要成功遂行自己的犯罪行為, 大多會對所欲實施之犯罪行為, 進行所謂的認知評估, 亦即對犯罪行為風險的評估 成本及利益其經濟效益評量的分析以及犯罪的劇本 ( 腳本 ); 此 認知歷程 對於犯罪的決意, 具有最大的影響力是在於 成本效益的判斷 有犯罪動機的人其犯罪行為一旦被發現, 隨之所帶來被捕 失業 社會資源等重大危機風險, 這些風險皆會使其犯罪停留在 只是想的階段 抑或可能強化其慾望 ; 或是某些情境之下, 諸如, 在物質濫用 ( 飲酒或用藥 ) 的情境之下, 導致風險分析的錯誤, 當其無法對風險認知進行相當有效的評估時, 可能就會忽視風險的影響, 導致犯罪決意的強化, 亦即 內在因素 與 外在因素 不只會影響到犯罪動機, 亦會透過犯罪認知歷程而影響犯罪的決意 另外, 犯罪 30 大淵憲一 戴伸峰 (2013), 犯罪心理學, 台北 : 雙葉書廊有限公司, 頁

81 第二章 文獻探討 實施的步驟 ( 腳本 ) 係個人對犯罪的實行計畫, 犯罪人可依此實際規劃犯罪實行的步驟, 具體描繪出犯罪實行之順序, 當其認為計畫完善之下, 即會遂行犯罪行為, 反之, 則僅限於 想 的階段, 因此, 犯罪實施的步驟與犯罪成功可能性間具有強烈的關連性, 且犯罪腳本之編排與當事人之經驗具有高度的相關, 對已有犯罪經驗之人而言, 其決定犯下相同犯罪行為的可能性會更高 ( 三 ) 犯罪決意過程經由 犯罪動機 認知歷程 之相互作用, 其犯罪決意獲得確認與決定, 但大多數的犯罪行為, 並非在一瞬間即結束, 故其在實施階段時, 會不斷的決意持續或停止犯罪行為, 亦即不斷進行決意之認知, 也就是說, 當事人在實際犯罪現場都需要持續性的進行犯罪決意的確認與評估, 且不間斷的對相關訊息進行認知上的處理 有關犯罪行為實行模型如圖 所示 一般公務員反社會傾向 (AP) 內在因素 強烈慾望憤怒欲求不滿無聊飲酒 犯罪行為動機之引發 意識決定歷程 認知歷程成本 / 利益成功可能性犯罪腳本 反社會行認知歷程為之動機成本 / 利益犯罪行為之意志決定成功可能性 外在因素 犯行機會被害存在同儕引誘 實施貪污犯罪 圖 犯罪行為決意實行模型 資料來源 :Farrington(2005); 轉引修正自大淵憲一 戴伸峰 (2013:228) 七 情境犯罪預防策略與貪污犯罪行為防制策略之探討 Newman(1972) 提出 防衛空間 概念, 與 Jeffery(1977) 所提 透過環境設計以預防犯罪 (Crime Prevention Through Environmental Design) 的概念, 慢慢形成情境犯罪預防的概念, 而 Clarke(1992) 即出版 情境犯罪預防, 統 55

82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整了 防衛空間 透過環境設計以預防犯罪 而提出情境犯罪預防的相關理論與策略 其理論觀點認為 : 犯罪是一種針對某些特殊類型的犯罪, 其所呈現出 機會 監控 和 有動機及能力之嫌疑人 結合的作用, 則犯罪會因標的對象受到防衛 ; 犯罪的機會及嫌疑犯受到控制, 而得到預防 ( 許春金,2014:210; 蔡德輝 楊士隆,2012:351; 黃富源 范國勇 張平吾,2012:611) 然而, 近年貪污犯罪行為者的電話不易監控, 致使其有機可趁, 且運用人頭帳戶洗錢, 將賄款透過電話轉帳至人頭帳戶內造成查緝上之困擾, 若是政府相關機關未能在有利貪污犯罪的 機會 或 情境 上加以著手預防的話, 恐難有效予以控制 因此, 情境犯罪預防是一種針對某些特殊的犯罪類型, 對犯罪發生所處的情境, 以一種較為系統性的觀察與分析後, 提出可能阻止犯罪行為發生或增加犯罪之困難度與風險, 並減少酬賞之降低犯罪機會的預防措施 Ronald Clarke & John Eck (2003) 歸納出情境犯罪預防的五個主要策略及 25 種基本技巧加以預防 ( 如表 2-2-1)( 轉引自許春金,2014:776; 蔡德輝 楊士隆,2012:360): ( 一 ) 增加犯罪阻力 :( 如強化標的 管制通道 過濾出口 轉移嫌犯 管制犯罪工具 ) ( 二 ) 增加犯罪風險 :( 擴充監控 減少匿名 正式的監控 員工監控及自然監控 ) ( 三 ) 減少犯罪誘因 :( 隱匿標的 移除標的 財產識別 減少誘惑及斷絕利益 ) ( 四 ) 減少犯罪刺激 :( 減緩挫折壓力 避免爭執 減少情境挑逗 減少同儕壓力 避免模仿 ) ( 五 ) 移除犯罪藉口 :( 設立規範 敬告守則 激發良心 控制犯罪控制因子及促進遵守法律 ) 本理論的目的, 在於阻止貪污犯罪於機先, 並非在於事後的懲罰, 亦非藉由社會的改進, 消減貪污犯罪行為或犯罪非行, 在概念上著重於阻止貪污犯罪者, 發展貪污犯罪行為及減少貪污犯罪機會, 由於人的行為會不斷的與週遭的人 物產生互動, 只要製造不合適的情境 去除機會, 貪污犯罪自然會因與行賄者互動減少, 而降低貪污犯罪行為 本理論尚有利益擴散之價值, 亦即預防某種犯罪的發生, 會產生預防另一種犯罪的結果, 預防一區域的犯罪產生, 有預防另 56

83 第二章 文獻探討 一區域犯罪的結果 ; 諸如設置監控系統, 主要是防竊, 卻意外錄下街頭殺人犯罪 者或過程 ; 亦或警察實施臨檢特種行業, 卻產生預防該區竊盜案件的發生或減 少, 均為預防犯罪所產生的利益擴散 表 情境犯罪預防的策略及技巧 主要策略 主要技巧 1. 標的物強化 (harden target) 2. 控制進出場所路徑 (control access to facilities) 增加犯罪所需功夫 Increase the effort 3. 出口螢幕監視 (screen exits) 4. 使犯罪者改變計畫 (deflect offenders) 5. 控制工具 / 武器 (control tools/weapons) 6. 擴展監督者職責 (extend guardianship) 7. 協助自然監督 (assist natural surveillance) 增加犯罪風險 8. 降低匿名 (reduce anonymity) Increase the risks 9. 職務管理者 (Utilize place managers) 10. 增強正式監督 (strengthen formal surveillance) 11. 隱藏標的物 (conceal targets) 12. 消除標的物 (remove targets) 降低犯罪報酬 13. 辨識財產 (identify property) Reduce the rewards 14. 瓦解市場 (disrupt markets) 15. 戒絕利益 (deny benefits) 16. 降低挫折與壓力 ( reduce frustrations and stress) 降低犯罪誘因 / 激發因子 17. 避免爭執 (avoid disputes) Reduce provocations 18. 降低喚醒及誘惑 (Reduce emotional arousal) 19. 中和同儕壓力 (neutralize peer pressure) 20. 防止模仿 (discourage imitation) 21. 設立規則 (set rules) 22. 宣告指示 (post instructions) 消除藉口 23. 喚起良知 (alert conscience) Remove excuses 24. 協助承諾 (assist compliance) 25. 控制藥物及酒精 (control drugs and alcohol) 資料來源 :Clarke, R.V& J. Eck (2003); 轉引自許春金 (2014:776) 57

84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第三節 相關實證研究探討 對任何實證科學而言, 實證研究係其基礎 (Galvan, 2012), 基此, 本研究研究者蒐集 40 年來有關貪瀆犯罪相關研究之論文 期刊及研討會資料等作為研究基礎, 發現貪污犯罪相關研究論文, 概分為貪污犯罪原因與對策 貪污犯罪歷程與模式 貪污犯罪防制 貪污犯罪法制與政策 其他等 5 類, 其中以貪污犯罪法制與政策 42 篇占 34.7% 最多, 其次為研究貪污犯罪原因與對策 34 篇占 28.1% 貪污犯罪防制策之研究有 18 篇占 14.9% 而對於貪污犯罪歷程與模式卻僅有 13 篇僅占 10.7%( 蔡田木 陳永鎭,2012); 而國外實證研究則多以政治貪腐議題為主, 甚少實施與本研究相關之個人行為歷程之研究資料可資參考, 以下針對與本研究相關之實證研究文獻, 區分貪污犯罪成因 決意影響因素及犯罪歷程等分述如下, 期能粹取出與本研究相關之重要因素 : 一 貪污犯罪成因 決意響因素之實證研究 公務員貪污犯罪成因 決意 影響因素甚多, 透過實證研究分析, 大致區分 結構因素 監控因素 機會因素 環境因素 壓力因素及決意因素等因素影響公 務員貪瀆情事甚巨, 茲將實證研究分析如下 : ( 一 ) 貪污犯罪行為特徵與結構因素之實證研究 胡佳吟 (2003) 之研究對貪污影響因素有性別 年齡 婚姻狀況 教育程度等結構因素上具有統計上之差異, 有顯著之影響, 其綜合影響因素為男性 中年以上 (41-50 歲 ) 教育程度低於一般公務員 個人恥感低 受法律威嚇程度較高 易滋弊端業務類型之公務員 惟無法說明何以無法有效達到威嚇之原因, 可能在於其他客觀因素影響更大, 諸如 : 家庭經濟負擔 機關環境 行政流程疏漏所致等, 無法以量化之研究分析其出原因, 實有賴質性研究方式加以探討 何定偉 (2005) 之研究對基本特徵為年齡介於 30~55 歲, 平均 41 歲, 平均 公職年資 14 年, 學歷以高中職以下居多, 此與目前貪污犯罪現況統計相符, 在 58

85 第二章 文獻探討 個人因素上有欠債及已婚居多之共同特徵 ; 影響因素則以創造貪瀆機會, 達到包 庇 圖利, 利用申訴管道管理之漏洞, 洩漏稽核資料 黃啟賓 (2005a) 之研究發現貪污犯罪者常抱持僥倖及害怕的心態, 並以行賄者自願性皆無妨之錯誤觀念灌輸, 合理化自己行為, 導致無形中形成收賄之習性, 且因食髓知增強其持續犯行, 並發現同儕間並無法有效規勸, 在低自我控制及自我權力膨脹 內部互動因素的機會加事件的發生, 形成內隱期 王永福 (2008) 之研究發現性別 教育程度 前科記錄具影響力 在緊張情 緒控制上, 遭受長官或同事排擠或打壓者具有顯著關係 林世當 (2009) 之研究對個人內在因素層面 : 包括認知扭曲行為 理性抉擇 模式而對問題以追求最大快樂避免痛苦 低度自我控制力等, 為解釋個人是否發 生違反風紀重要主因之一 孟維德 蔡田木 劉至剛 (2010) 之研究將貪瀆行為區分准駁型 裁罰型 採購型 其他型等四類 ;1 准駁型之手法, 基於業務上頻繁接觸民眾 結交不良友伴 在認知上自認貪污行為不易被偵測 在結構及環境上發現女性易因家庭經濟壓力因素 男性因不良友伴飲酒應酬之習性, 常有 政要 民代及熟人 引見廠商而在此等關係下的關說, 不易拒絕下, 造成在台灣應酬文化下隱藏貪瀆高風險徵兆為貪污犯罪之主因 孟維德 鄧馨華 (2011) 之研究發現公務員為生活誘因 ( 家庭負擔 投資失利 家庭突變是件 工作壓力 朋友影響 生活享樂缺乏節制 ) 財務需求( 私人不可告知之財務問題 尤以急迫性財務問題 ) 工作上出現解決財務問題之非法機會 ( 利用職務上之便解決上述問題 ) 評估風險( 犯罪利益成本考量 被舉發 懲罰機會之評估 ) 合理違法行為( 以前的人多這樣做 長官交代 拿錢消災 ) 實施貪污犯罪 在個人因素方面: 喜愛飲宴 與廠商熟絡 沈迷賭博 流連聲色場所 花費無節制 負債所致 蔡田木 (2013a) 之研究發現年齡 婚姻狀況 教育程度及偏差友儕上有顯 著關聯存在, 以 41 歲 -50 歲已婚專科或專科肄業者, 與同事 朋友一起打牌及至 59

86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有女陪侍場所飲酒與貪瀆犯罪間具有關聯性且犯罪組高於一般組 ; 但在家庭控制 的關聯性分析上, 未達統計上顯著水準 張平吾 (2013) 之研究發現貪瀆對象主要以男性為主, 年齡介於 歲間, 職位以中階公務員貪瀆較為嚴重, 職務愈高 教育程度愈高, 一般貪瀆犯罪之教育程度以高中程度 且以技術類人員較具貪污風險, 但民代 主管及人員涉貪有增加趨勢, 其中以 2008 年起訴最多,2004 年起訴最少, 惟歷年貪瀆人數與國民所得 經濟成長率及失業並無明顯關聯性 蔡田木 (2013b) 之研究發現年齡愈大犯罪比率愈高, 以 61 歲以上犯罪比率最高, 婚姻上離婚組織貪瀆犯罪率最高 教育程度以國 高中為主, 且個性上具有衝動性格 不正確金錢觀念 不正常兩性關係之樣本與貪瀆犯罪有高度關聯性, 故公務員觸犯貪瀆之高風險群為家庭財務狀況負債 離婚 喜歡參與狂歡聚會飲宴即有不正確金錢觀念者, 並以使用高價值車輛 有不正常感情交往者, 且常與同事或朋友聚會打牌及下班去處不明者, 針對此等行為特性之公務員需加以瞭解關懷, 事實予以調整職務及強化監控, 尋求有效的介入與處理, 強化主管之監管與政風進行合作, 並落實輪調制度及強制代理人制度, 藉以防制貪瀆犯罪 ( 二 ) 貪污犯罪監控因素之實證研究 胡佳吟 (2003) 之研究發現在日常活動理論中可藉由強化目標物, 亦即加強 行政作業程序之控管 ; 控制因素方面上在外在控制恥感程度 受法律威嚇程度之 高低有相當顯著之影響 黃啟賓 (2005a) 之研究發現內部社會控制上, 督察 政風無法有效實施監 督控制, 但未能探討說明何以控制機制無效, 常年教育 風紀教育流於形式未能 產生嚇阻作用 林世當 (2009) 之研究發現刑事單位經常成為督察系統死角, 容易造成脫管 現象, 更使得涉案機率隨之升高 ; 基此, 警察違法以貪瀆案件位居第一, 其執法 偏差與裁量權的濫用, 利用職務之便洩密, 更是警察違法行為當中常見之類型, 60

87 第二章 文獻探討 諸如洩漏底價 提供車籍戶籍資料 私人身份資料等, 究其原因, 不外為一時疏 忽或利慾薰心所致 是造成警察貪瀆行為最主要的因素 孟維德 蔡田木 劉至剛 (2010) 之研究發現裁罰型之手法, 因不法行為遭 曝光風險機率低, 在監督機制力量薄弱時, 極易發生貪污行為 ; 民眾監督為發現 貪污犯罪最直接主要之原因 孟維德 鄧馨華 (2011) 之研究發現在監控因素上, 以 1. 法律規範監控 : 自任何法未貪污 循前例及依長官指示辦理 係法令規範不清所致 2. 司法制度監控 : 認為不會被政風 檢調調查 自認與廠商 業者關係良好可一手遮天監標人員未再現場 3 採購監控 : 違反規避採購法或違法變更採購方式, 協助廠商圍標 綁標 洩漏底價 違法採取限制性招標及單一工程分割發包 蔡田木 (2013a) 之研究發現監控因素方面, 在採購規範及政風 檢調監控有顯著關聯存在, 但在法律規範之關聯性分析則未達統計上顯著水準 ; 最後以強化監控措施 落實輪調及強制代理人制度 運用民間監控等, 並對容易違犯貪瀆犯罪者, 列為高風險群, 進行長期追蹤 調整職務或強化監控 陳永鎭 (2013) 之研究發現經由公務員本身認知上, 自視其所為係非貪污行 為或無視監控機制的存在而忽略, 另外在監控機制上大多透過檢舉管道及透過內 在監控機制的勾稽與司法偵查單位配合而偵破 ( 三 ) 貪污犯罪機會因素之實證研究 胡佳吟 (2003) 之研究發現在日常活動理論中可藉由強化目標物, 以及稽核 機制, 提高行政透明化, 全民共同監督, 減少貪污機會, 以降低貪污犯罪風險 ; 對機會因素上研究發現, 公務員在職務類型亦有顯著之影響 何定偉 (2005) 之研究對職務單位與業者交往過密, 衍生不法貪瀆 審查流 程未公開, 常以案件急迫 關說等, 給予基層承辦人員壓力, 製造貪瀆機會 ; 惟 未能深入探討其貪瀆機會形成之過程及評估與決意 王永福 (2008) 之研究發現機會因素上與職務 民意代表等具有顯著差異 生活習性上, 經常夜間外出 午夜返家者具有顯著關聯, 但無法從量化上得知與 61

88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外出飲宴或進出不正當場所消費有關, 惟社會學習理論差別增強作用過程中, 公 務員與廠商 業者關係密切, 難免發生爾後進一步之持續貪瀆的過程 林世當 (2009) 之研究發現, 基層佐警存有投機心態, 基於績效迫使遊走法律灰色地帶, 經常與轄區業者 民眾接觸及查處案件, 因此有更多違法機會, 而身為警察幹部者, 因考量處罰連坐關係, 每當員警違法事件爆發後, 經常是由下屬出面承擔責任, 因此也造成警察幹部成為貪瀆案件當中的犯罪黑數 孟維德 蔡田木 劉至剛 (2010) 之研究發現具有准駁 稽查 採購或獨立 作業之權限, 因其接觸民眾及廠商之頻率高, 以致遭受誘惑機會比一般公務員為 多 其中之模式以人情請託及關說為主要機會因素 蔡田木 (2013a) 之研究發現機會因素方面, 在於廠商誘惑 人情壓力, 兩 組均有影響力 ; 最後以對抗具人情壓力較弱之公務員進行妥適安排職務 擬定民 意代表關說 請託登記制度等建議 ( 四 ) 貪污犯罪壓力因素之實證研究 胡佳吟 (2003) 之研究發現在犯罪學理論印證上, 一般化壓力理論無法得到 印證, 壓力程度與貪污犯罪之關係並不顯著 而公務員在面臨個人 家庭 私生 活財務上之壓力, 誘發貪瀆行為之實施, 以致貪污利益非實施主要考量因素 蔡穎玲 (2008) 之研究發現公務員壓力來自於民意代表及單位主管, 休閒上, 則經常出入不正當場所及賭博, 其人際關係複雜 ; 故其共通之因素為人際關係複雜, 出入不正當場所 貪污犯其動機目的, 乃因自己貪念受物慾 金錢誘惑與經濟壓力之影響, 並在人情請託 長官壓力 機關行規陋習等壓力情況下所致 林世當 (2009) 之研究發現刑事單位係因偵查人員為追求績效壓力, 常接觸 各類犯罪嫌疑人, 並長期與線民密切往來, 在自制力欠佳的狀況下受其誘惑, 便 容易產生違法情形 陳有政 (2009) 之研究發現犯罪動機係以外在誘惑為主 遭受壓力為次, 其 中皆與公務採購利益有重大關係 遭受壓力僅有機關而已, 廠商僅以營利為主 62

89 第二章 文獻探討 主管人員犯罪動機以 外在利誘 高於 遭受壓力, 但 遭受壓力 主管高於 承辦人, 此部分因樣本僅 52 案尚難以判斷 孟維德 蔡田木 劉至剛 (2010) 之研究發現公務員在面臨個人 家庭 私 生活財務上之壓力, 誘發貪瀆行為之實施, 以致貪污利益非實施主要考量因素 孟維德 鄧馨華 (2011) 之研究發現在壓力因素 : 以人情 同儕 長官壓力為主 1. 人情壓力 : 以受友人請託關說 民代受選民請託 2. 同儕壓力 : 多雨同儕共犯共謀貪污所致 3. 長官壓力 : 行政首長 ( 鄉 鎮 市長 ) 施壓 受上級長官壓力及民代關說壓力 ( 五 ) 貪污犯罪之工作職務與環境因素之實證研究 胡佳吟 (2003) 之研究發現在程序控制, 使有動機的貪污犯罪者得到標的物 之前, 必須經歷更多的控管 故貪污犯罪者有六成歸責於他人及環境與體制 黃啟賓 (2005a) 之研究發現基於工作環境及個人思考上, 警察組織內部犯 罪問題高, 不僅要面對外在環境誘惑, 其內在組織仍是一個容易接近犯罪 陷於 犯罪的職業 以致, 在工作環境職務上帶來機會而觸犯貪瀆犯罪 林世當 (2009) 之研究發現在組織內在因素層面 : 包括警察機關本身的次級文化 察機關本身處於無規範之狀態 警察機關本身的組織文化特性等, 均係解釋警察人員是否發生違反風紀主因之一 在外在環境因素層面 : 包括警察人員經常暴露於危險的情境之中, 或經常與有犯罪特性 傾向之人交往, 機關獎勵或懲罰增強作用等, 均係解釋警察是否發生違反風紀主因之一 孟維德 蔡田木 劉至剛 (2010) 之研究發現在環境上發現常有 政要 民代及熟人 引見廠商而在此等關係下的關說, 不易拒絕下, 造成在台灣應酬文化下隱藏貪瀆高風險徵兆為貪污犯罪之主因 此等通常, 加上個人難以拒絕之個性, 造成執行公務上之偏頗及顧及民代對機關預算審核 質詢權之因素而畏懼, 另因考績 人事升遷 事務分配等因素考量, 對長官之關說難以拒絕, 以致引發嚴重之貪瀆犯罪 63

90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胡奇玉 (2010) 之研究發現個人對於利益及權力地位的追求, 造成公務員有違常情節, 並為追求地位提升, 有資金異常及常與地方人士飲宴, 造成財務收支上之不平均, 另外, 職務上准駁及業務獨立性, 使職務環境出現監控不足的情形, 對於業務上經手的金錢則有機會貪污, 且因其主觀上認為犯罪風險低 不易被發現, 則決意實施貪污犯罪犯罪 惟對於行為歷程難以釐清確切之作法 孟維德 鄧馨華 (2011) 之研究發現在職務因素方面 : 大多屬縣市基層機關 人員及府內一 二級人員, 掌管職務為建管 水利 工, 藉以行賄公務員圍標 洩漏底價 規避監工 通過驗收等務 蔡田木 (2013a) 之研究發現職務因素上在具有採購 准駁或裁罰權限與廠 商 民間友人互動情形有顯著關聯存在, 但在負責之業務關聯性分析則未達到顯 水準 ( 六 ) 貪污犯罪決意因素之實證研究 黃啟賓 (2005a) 之研究發現犯罪前大多未經過理性思考, 對於貪瀆行為皆能做損益評估, 目標物價值愈高, 犯罪決意之意願愈大, 屬理性選擇之行為 實施貪瀆犯罪前皆有情境上之誘因, 認知有經過審慎評估考量, 若風險大將放棄犯罪, 大多抱持不會被抓的僥倖心態, 而未思考刑罰及後果, 只關心被逮捕或被發現之風險 孟維德 蔡田木 劉至剛 (2010) 之研究發現 : 在決意因素以風險顧慮為重, 利益及刑罰後果較少優先考慮 : 風險考量為其決意的重要因素 胡奇玉 (2010) 之研究發現 : 因個人對於利益及權力地位的追求, 造成公務員有違常情節, 並為追求地位提升, 有資金異常及常與地方人士飲宴, 造成財務收支上之不平均, 另外, 職務上准駁及業務獨立性, 使職務環境出現監控不足的情形, 對於業務上經手的金錢則有機會貪污, 且因其主觀上認為犯罪風險低 不易被發現, 則決意實施貪污犯罪犯罪 惟對於行為歷程難以釐清確切之作法 64

91 第二章 文獻探討 陳永鎭 (2013) 之研究發現 : 在決意影響因素大多因家庭因素所衍生之經濟 壓力與家人互動之內在需求為主 ; 再與工作環境因素 壓力因素 利益誘惑因素 等外在誘因等情境因素之交集, 引發貪污犯罪之動機 ( 七 ) 貪污犯罪行為態樣之實證研究 林政憲 (1994) 之研究發現 : 貪污犯罪, 依犯罪社會學分類為 白領犯罪, 屬於具有相當社會階層及經濟地位者之犯罪行為 ; 及 職業犯罪, 因行為人係利用其職業上之專業之事及機會犯罪, 而破壞社會對於該職業角色之期待 依據貪污治罪條例其特徵區分身分 圖利 利用職務上之權力 機會 方法等 ; 貪污犯係採身分犯, 一般民眾非具有特定身分, 若與公務員為共同犯罪時, 仍可認屬貪污犯罪 但關於行賄行為則認為係屬獨立犯罪, 其行為 罪質與受賄罪互殊, 屬互為相對行為, 有別於必要共犯之共同實施同一犯罪行為, 不適用共犯之規定 貪污犯罪屬利益犯罪, 但其侵害法益為國家公共之利益, 重在公務行為之純潔及無酬 ; 利用職務上之權力 機會 方法而與其職務有關連者, 利用專業上之機會 權力在公務上之犯罪, 貪污行為與其職務之關連, 除公務員外, 非公務員有圖得私益之犯罪, 有其職務上之利用及關連者, 具有公務委託及公務授權者, 亦認係貪污 張平吾 (2013) 之研究發現 : 台灣地區貪瀆犯罪主要以圖利 利用職務詐取財物及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罪為主, 案件經偵查 起訴 判決 執行等司法程序, 儼然形成漏斗效應現象 ( 八 ) 貪污犯罪原因其他因素之實證研究 胡佳吟 (2003) 之研究發現建議, 針對易生弊端之業務類型, 強化作業程序 的控管以及稽核監督的機制, 提高行政流程之透明度, 相關監控單位落實控管, 以降低貪污犯罪的機會, 減少貪污犯罪發生 王永福 (2008) 之研究發現 : 在緊張情緒控制上, 遭受長官或同事排擠或打壓者具有顯著關係 在理論上無法印證一般化緊張理論 在道德認知上並無顯著差異, 僅有對犯罪感到不安與自責有顯著差異 為減低不安與自責, 轉化為合理化自己行為, 改變自己的認知取代對犯罪行為之罪惡感 對法律威嚇程度上認為 65

92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刑度愈嚴厲, 可以降低公務員貪瀆犯罪之發生 但一般在犯貪污罪時不會考慮刑 度問題, 產生矛盾現象 林世當 (2009) 之研究發現 : 在個人違法方面則以行收賄 偽造文書 洩密 侵佔等職務上違法行為, 在業者透過關說 金錢賄賂 合法掩護非法 包庇, 利用職權而收受不法利益, 製造公務員貪污機會 ; 本研究雖聚焦出貪腐因子, 惟未加以探討其決意與歷程, 難以窺得全貌 陳永鎭 (2013) 之研究發現 : 在成本利益評估上, 其等在行動時根本沒有成本及刑度的考量, 只有利益的評估, 在風險評估上係其自視其行為嚴謹, 不易被查緝其被查獲之風險低或被查獲之結果係其可接受, 以致進行貪污犯罪行為 另在風險規避上運用自身領域之專業規避刑責及行政約制, 設置防火牆 進行瞭解查緝手法 利用特定處所充當謀議之處 規避通訊監察及強化心防與串供, 以利斷尾求生確保自身安全 ; 對於不法利得金流之處理, 皆以現金為主, 且並無期約, 並利用白手套之帳戶匯至國外家人之帳戶 運用多人與其無關係之人頭帳戶, 分散資金存放, 確保個人獲利 ( 九 ) 綜合分析 公務員貪污犯罪成因及決意影響因素甚多, 大致區分結構因素 基本特徵 監控因素 機會因素及決意因素等因素影響公務員貪瀆情事甚巨 ; 基於上述實證研究分析 ( 如附錄四 五 ): 在結構因素上性別 年齡 婚姻狀況 教育程度等具有統計上之差異, 有顯著之影響 ( 胡佳吟,2003; 蔡田木,2013a); 基本特徵為年齡以 41 歲 -50 歲已婚男性為主, 但年齡愈大犯罪比率愈高, 以 61 歲以上犯罪比率最高, 職位以中階公務員貪瀆較為嚴重, 職務愈高 教育程度愈高, 技術類人員較具貪污風險, 但民代 主管及人員涉貪有增加趨勢 ( 張平吾,2013; 蔡田木,2013b) 平均公職年資 14 年, 在有欠債情況下, 自制力欠佳, 一時疏忽或利慾薰心, 便容易產生違法情形 ( 胡佳吟,2003; 何定偉,2005; 蔡田木, 2013a), 個性上具有衝動性格 不正確金錢觀念 不正常的生活習性喜歡參與狂歡聚會飲宴者與不正常的兩性關係之樣本與貪瀆犯罪有高度關聯性 ( 王永福, 2008; 蔡田木,2013b), 惟公務員與廠商 業者關係密切, 難免發生爾後進一步 66

93 第二章 文獻探討 之持續貪瀆的過程 ( 王永福,2008) 而家庭特性上觸犯貪瀆之高風險群為家庭財務狀況負債 婚姻上離婚組之貪瀆犯罪率最高 觀念上存有錯誤的價值觀及過於信任朋友, 心態常抱持僥倖 害怕及為減低不安與自責, 轉化為合理化自己行為 ( 黃啟賓,2005a; 王永福,2008), 但在道德認知上並無顯著差異, 僅有對犯罪感到不安與自責有顯著差異 ( 王永福,2008), 犯罪前大多未經過理性思考, 在情境的誘因下, 經過審慎評估考量, 抱持不會被抓的僥倖心態, 並未思考刑罰及後果, 只關心被逮捕或被發現之風險, 且因食髓知味而增強其持續犯行 但在家庭控制的關聯性分析上, 未達統計上顯著水準 ( 蔡田木,2013a); 生活習性上與同事 朋友一起打牌及至有女陪侍場所飲酒與貪瀆犯罪間具有關聯性 在結構及環境上女性較易因家庭經濟壓力因素 男性因不良友伴飲酒應酬之習性, 造成在應酬文化下隱藏貪瀆高風險徵兆為貪污犯罪之主因 ( 孟維德 蔡田木 劉至剛,2010); 監控因素方面在外在控制恥感程度 受法律威嚇程度之高低有相當顯著之影響 ( 胡佳吟,2003); 在採購規範及政風 檢調監控有顯著關聯存在, 但在法律規範之關聯性分析則未達統計上顯著水準 ( 蔡田木,2013a); 大多透過檢舉管道及透過內在監控機制的勾稽與司法偵查單位配合而偵破 ( 陳永鎭, 2013) 發現嚴刑峻罰可產生心理威嚇, 但在預防效果上卻無法達到實質之威嚇, 惟無法說明何以無法有效達到威嚇之原因, 貪污犯罪者有六成歸責於他人及環境與體制 ( 胡佳吟,2003) 犯罪模式以人情請託及關說為主要機會因素, 以行收賄 偽造文書 洩密 侵佔等職務上違法行為, 加上個人難以拒絕之個性, 造成執行公務上之偏頗及顧及民代對機關預算審核 質詢權之因素而畏懼, 另因考績 人事升遷 事務分配等因素考量, 對長官之關說難以拒絕, 另在於廠商誘惑 人情壓力, 均有影響力, 透過關說 金錢賄賂 合法掩護非法 包庇以致利用職權而收受不法利益, 製造公務員貪污機會, 引發嚴重之貪瀆犯罪 ( 林世當,2009; 孟維德 蔡田木 劉至剛,2010; 蔡田木,2013a) 在決意因素在決意影響因素大多因家庭因素所衍生之經濟壓力與家人互動之內在需求為主 ; 再與工作環境因素 壓力因素 利益誘惑因素等外在誘因等情境因素之交集, 引發貪污犯罪之動機 並經由公務員本身認知上, 以風險顧慮為重, 利益及刑罰後果較少優先考慮, 自視其所為係非貪污行為或無視監控機制的存在而忽略, 自認遭查獲及曝光機率 67

94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低, 故風險考量為其決意的重要因素 ( 孟維德 蔡田木 劉至剛,2010; 陳永鎭, 2013) 依據貪污治罪條例貪污犯罪者其特徵區分身分 圖利 利用職務上之權力 機會 方法等 ( 林政憲,1994), 其中主要以圖利 利用職務詐取財物及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罪為主, 共區分內隱期 共生期 深陷期 爆發期等四個時期進行貪污犯罪, 內隱期機會存在為重要因素 共生期以同儕間催化與學習, 為其重要之共生結構, 有機會結合內隱期之低自我控制之心理性格, 進入犯罪形成過程 ( 黃啟賓,2005a) 在同儕間並無法有效規勸的情形下, 內部社會控制上, 督察 政風無法有效實施監督控制, 未能產生嚇阻作用, 但對法律威嚇程度上認為刑度愈嚴厲, 可以降低公務員貪瀆犯罪之發生 ( 王永福,2008) 二 公務員貪污犯罪歷程之相關實證研究 犯罪的形成具有模式及歷程, 基於時代變遷及研究對象難以選取 接受調查與訪談意願低等因素, 導致相關模式及歷程之研究難以進行, 但仍有學者林筠軒 (2006) 蔡穎玲(2008) 陳有政(2009) 陳文隆(2010) 胡奇玉(2010) 孟維德 鄧馨華 (2011) 等, 針對貪污犯罪形成模式 歷程進行相關實證研, 茲分述如下 : ( 一 ) 貪污犯罪形成模式之實證研究 林筠軒 (2006) 之研究發現 : 貪污犯罪男性為主 大多無前科 其犯罪動機係因貪念及受物慾金錢誘惑所致, 利用公務員之職權實施犯罪, 階級以職等中低階公務員為主, 被判徒刑以一年以上三年未滿為主, 綜合影響貪污之因素, 大多為 1. 個人不良嗜好 2. 投資失利 3. 青少年時期未與社會建立強而有力的社會鍵 4. 行政裁量權過大 5. 機關缺乏監控機制 6. 工作情境環境及家庭親情關係不佳之情境下, 形成貪污犯罪 蔡穎玲 (2008) 之研究發現 : 公務員貪污犯罪之危險因子, 主要類型為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務 收受賄賂及侵佔公有財務, 其主要因為財務管理 ( 金錢觀錯誤 欠債 ) 機關內部成員( 向廠商收受賄賂 集體詐領差旅費 ) 關係親密具信任感 財務管理區分為負債及未負債兩種, 有負債者生活經濟 工作壓力大, 68

95 第二章 文獻探討 作息亂所致, 人際關係複雜, 形成自己利益團體促成生命共同體 而無負債者在財務管理上並無自主權, 導致需用錢時, 無法支配, 零用金少 ; 在促發因子上, 係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申辦相關費用詐取 利用行政處分權 採購 工程與廠商接觸密切所致 陳有政 (2009) 之研究發現 : 犯罪類別以勞務採購發生之弊案最多, 但與單位類別交叉比對則以工程採購涉案比例最多 犯罪時機以採購開標期間涉案最多 準備採購及履約次之, 而機關及廠商皆以開標期間涉案最多 犯罪手法上以投標文件審標不實 ; 採購機關之犯罪時機大多與其職權監督承攬契約關係重大, 在準備採購階段 : 以洩密 圖利 要求賄賂收去回扣 登載不實 藉勢藉端索賄 違背職務收賄 利用職權詐取財務 不實填制會計憑證, 勞務採購選擇在開標階段 工程採購在履約階段涉案最多 ; 以詐術圍標 登載不實 違背職務收賄 要求賄賂 圖利 ; 履約管理階段登載不實 違背職務收賄 要求賄賂 圖利 ; 廠商 :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 行使變造特許證 詐欺 藏匿公務員執掌之物品 登載不實 不實填制會計憑證 行賄圖利等 胡奇玉 (2010) 之研究發現 : 貪污犯罪集中於都會地區 ; 以地方機關發生數量較多 ; 犯罪金額多為 3 萬以下, 並以 1 萬元以上 ~ 未滿 10 萬元者為最多 ; 犯罪期間以未滿 1 年者為最多, 而刑期部份, 則有一半以上的人數, 其刑期未滿 7 年有期徒刑 ; 犯罪行為方式多為單獨犯案, 公務員集體貪污之情形較不多見 ; 職務類型方面以從事一般行政業務為最多 ; 犯罪原因以公務員個人服務品位違常 職務上監控因素不足以及會計督考監控不足等三項, 為主要之影響因素 孟維德 鄧馨華 (2011) 之研究發現 : 判決以 1 年以上 3 年未滿最多 5 五年以尚未滿 10 年為次 ; 對於貪瀆因素大多以消費習慣異常 : 諸如 : 出手闊綽 喜好飲宴 出入高消費地點 消費金額龐大 ; 財務壓力 : 投資失利 借貸 卡債 支付自己或親人醫療費用 負擔家計 清償房貸 ; 政商關係 : 接受廠商業者飲宴餽贈 入股業者事業 與業者借貸 ; 工作態度 : 誣控爛告 兼營商業 差勤異常 浮報公費 擅離職守 出入不正當場所 請託關說 不當施壓 違反利益迴避 ; 69

96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兩性關係 : 代償歡場女子卡債 與酒店女子交往 外遇 嫖妓等 ; 嗜好 : 沈迷賭 博 陳文隆 (2010) 之研究發現 : 貪瀆之特性具有隱密性 特定性 高犯罪黑數 人性心理 偵查困難性 無被害者雙方獲利之特性 其索賄管道為利用職權向廠商 業者進行索賄, 再予以包庇或利用洩密 通風報信, 再由廠商 業者透過飲宴 聚餐 友人或民代介紹等方式, 形成獲利之管道 其模式係基於金錢需求 貪小便宜 懼怕 信任及誘惑等心理, 透過飲宴 聚餐拉近彼此距離 取得信任, 廠商瞭解其金錢之需求, 提供借貸或其他不正利益或設局引其賭博, 導致公務員負債而趁機提出包庇 行賄之要求, 基此, 公務員利用業者懼怕查察之心理, 予以索賄, 與業者形成生命共同體的信任心理, 讓其認知索賄 行賄並無被害者, 雙方皆為獲利者 創造從業者處取得高於薪資或額外收入之賄款誘惑 行賄手法採以車內交付 以福利金名義轉帳或是互助會模式 將現金以包餡方式, 裝入茶葉 煙盒 水果盒內, 至承辦人家中共同熟悉地點交付賄款, 或由業者提供提款卡供公務員使用, 為規避查緝聯絡方式以簡訊 app LINE 方式聯絡 ( 二 ) 貪污犯罪行為歷程之實證研究 黃啟賓 (2005a) 之研究發現 : 在貪瀆行為形成階段區分內隱期 共生期 深陷期 爆發期四個階段, 醞釀出貪瀆犯罪 ; 基於同儕間催化 ( 同流合污 ) 與學習 業者遊說 透過同事 民代牽線, 運用金錢 飯局 酒攤 性招待等手法使其陷入貪腐的陷阱及組織內在性格的同化, 忠於同儕 傳統錯誤價值觀之延續 組織成員負面特質的互賴, 同儕相互牽制 害怕破壞內部和諧 內部各方壓力之標籤作用等形成共生期 ; 在賭博 負債 生活不正常 喜愛飲酒作樂等生活形態之改變 價值觀錯置與迷思, 邁向深陷期 ; 進而利用權錢交換 投資不法行業 濫用職權 實施機關內部犯罪, 爆發貪污犯罪, 則可能長期實施延續至被查獲而終止或事件爆發而止 其中以內隱期機會存在為重要因素 共生期以同儕間催化與學習, 為其重要之共生結構, 有機會結合內隱期之低自我控制之心理性格, 進入犯罪形成過程 70

97 第二章 文獻探討 蔡穎玲 (2008) 之研究發現 : 公務員貪污犯罪之危險因子, 主要類型為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務 收受賄賂及侵佔公有財務, 其主要因為財務管理 ( 金錢觀錯誤 欠債 ) 機關內部成員( 向廠商收受賄賂 集體詐領差旅費 ) 關係親密具信任感 ; 危險因子有 1. 酬庸, 亦即為某一職務由首長親信輪流擔任 以取得更高職位, 為 洗官 現象 2. 熟識 : 公務員與轄區特定人熟識, 距離逐漸減少, 進而配合而勾結 3. 依賴 : 公務員需特定人知情資及協助, 久而信賴, 喪失分寸法令分際 4. 不法暴利 : 色 賭 砂石具有暴利, 業者透過各種管道主動誘惑公務員, 稍有不慎亦發生弊端 在促發因子上, 係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申辦相關費用詐取 利用行政處分權 採購 工程與廠商接觸密切所致 ; 惟對於貪污行為形成歷程, 未加以聚焦釐清確切之作法 陳文隆 (2010) 之研究發現 : 犯罪歷程上為公務員接觸業務後半年至 1 年不等時間淪陷觸犯貪污犯罪, 利用專業職能及裁量空間, 利用行賄模式向各承辦人員 監督 查緝人員行賄, 使其洩密 通風報信 消極不作為而達到其獲利之模式, 賄款皆以現金為主, 金額以案件狀況 階層級而定, 採約定時間地點 當面交付方式行賄, 包庇模式 索賄之期程約有 2 至 21 個月不等 行賄態樣等為其歷程 惟難以釐清確切之歷程作法及評估風險與決意過程 ( 三 ) 綜合分析 貪污犯罪具有模式及歷程, 基於上述 6 位學者的研究發現 ( 如附錄六 ) 之特性具有隱密性 特定性 高犯罪黑數 人性心理 偵查困難性 無被害者雙方獲利之特性 ( 陳文隆,2010) 歷程為公務員在生活誘因 財務需求 工作上出現解決財務問題之非法機會 評估風險 合理違法行為等依序判斷進行實施貪污犯罪 ( 孟維德 鄧馨華,2011) 而其動機目的, 乃因貪念或受物慾 金錢誘惑與經濟壓力之影響, 在人情請託 長官壓力 機關陋習等壓力情況下所致, 犯罪行為多為單獨犯案, 公務員集體貪污之情形較不多見, 且在其認知上犯罪風險低 不易被發現, 才決意實施貪污犯罪 ( 胡奇玉,2010) 運作模式係基於金錢需求 貪小便宜 懼怕 信任及誘惑等心理需求, 透過飲宴 聚餐方式, 營造人脈, 拉近距離 取得信任, 廠商進而瞭解其需求, 予以提供滿足其需求之模式或其他不 71

98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正利益或設局引其賭博, 導致公務員負債而有所需求, 再趁機提出包庇 行賄之要求, 已達廠商所要之工程利潤 ; 行賄手法採以車內交付 以福利金名義轉帳或是互助會模式 將現金以包餡方式, 裝入茶葉 煙盒 水果盒內交付賄款, 或由業者提供提款卡供公務員使用, 為規避查緝聯絡方式以簡訊 app LINE 方式聯絡 ( 陳文隆,2010) 在犯罪歷程上為公務員接觸業務後半年至 1 年不等時間淪陷觸犯貪污犯罪, 利用專業職能及裁量空間, 利用行賄模式向各承辦人員 監督 查緝人員行賄而達到獲利之模式, 賄款皆以現金為主, 金額以案件狀況 階層級而定, 索賄之期程約有 2 至 21 個月不等為其歷程 惟對於貪污行為形成歷程, 未加以聚焦釐清確切之作法及評估風險與決意過程 ( 蔡穎玲,2008; 陳文隆, 2010; 胡奇玉,2010) 第四節 綜合評論 犯罪乃是個人特徵與外在環境或是場景互動的結果, 而缺少外在環境機會, 僅有犯罪動機的人, 犯罪仍是難以發生, 故無論一個人的犯罪傾向或動機為何, 克服外在環境上的障礙及犯罪機會亦與個人因素同等重要, 並為犯罪一個重要的根本因素 許春金,2014 故綜合上述貪污犯罪現況 相關理論及相關實證研究, 貪污犯罪與其他犯罪相同, 仍無法以單一理論加以解釋複雜 多元的貪污犯罪行為, 茲將上述理論與相關實證研究結果綜合分述如下 : 一 犯罪學理論探討對本研究之啟示 本研究先期蒐集自 1971 年起迄今 40 餘年有關貪污犯罪研究之文獻, 發現貪污犯罪之研究過程中, 於 1981 年至 1990 年間, 首次以古典學派之理論採以理性選擇理論為基礎, 開啟貪污犯罪行為之研究 ; 於 1991 年至 2000 年間, 基於犯罪多樣性轉為以犯罪整合理論, 研究複雜的貪污犯罪行為, 開啟運用多元理論進行研究之趨勢,2001 年起至 2011 年間, 研究者則運用犯罪心理學理論 古典學派理性選擇理論 犯罪社會結構理論 犯罪社會過程理論及犯罪整合理論等, 著重於個人心理認知層面, 開始運用犯罪心理學相關理論並運用犯罪整合理論進行研究 ;2006 年起大多仍以犯罪整合理論為研究之導向 ( 蔡田木 陳永鎭,2012), 呈現多元化 多面向之研究趨勢, 亦給 72

99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研究對理論多元 整合運用於本研究上的重大啟示 本文研究基礎運用 犯罪學犯罪心理學及需求理論等, 參酌上述研究趨勢導向, 以作為本研究探討公 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基礎 ( 一 ) 理性選擇理論對本研究行為歷程之啟發 認為犯罪是以獲利為目的, 且經過考慮的行為, 並因獲利而有風險或即將產生的風險, 所以行為人未必能做出最佳的抉擇, 而其所做的抉擇犯罪者會基於成本 利益考量, 在個人自由意志決定之下, 進行風險評估後進行抉擇, 並將犯罪行為區分初始 持續及停止等三個階段實施, 且每個階段都有不同的決定包含了預備 著手 實行 逃離現場 完成等行為, 啟發本研究架構出本研究行為歷程之輪廓 ( 二 ) 需求理論 日常活動理論 機會理論 新機會理論 一般化理論 差別增 強理論對本研究行為動機及機會來源對本研究之啟發 認為動機產生之原因, 主要是有 需求 及 刺激 兩種原因, 而人類所有之行為, 亦皆因 需求 而起, 啟發本研究犯罪動機之概念 認為標的物之變化以及監控者或是抑制者之功能有無發揮為探討的重心, 而與啟發本研究機會因素及監控因素的重要性 ; 另認為犯罪係以 低自我控制 及 機會 的結合, 建構本研究犯罪動機及機會來源等為本研究促動貪污犯罪者決意之驅力 ( 三 ) 統合認知反社會傾向理論對本研究行為決意因素之啟發 認為犯罪的決意是經由 動機 認知 的相互作用, 其犯罪決意方獲得確 定, 所以, 在實施階段時會不斷的決意持續或停止犯罪行為, 啟發本研究對於犯 罪決意影響因素的概念 二 相關實證研究探討對本研究之啟示 本研究蒐集有關貪污犯罪之實證研究論文及期刊近 130 餘篇, 過濾分析與本研究相關之實證研究計有 17 篇有關聯性, 區分貪污犯罪成因 決意影響因素及公務員貪污犯罪歷程之相關實證研究等部分發現 : 貪污犯罪之特性為隱密性 特定性 高犯罪黑數 人性心理 偵查困難之特性 ( 陳文隆,2010), 且基此架構 73

100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出貪污犯罪形成之內在環境因素 ( 圖 2-4-1) 及外在環境因素 ( 圖 2-4-2), 給予 本研究進行質性訪談形成訪談大綱之啟發 ( 一 ) 基本特徵實證研究對本研究之啟發 胡佳吟 (2003) 何定偉 (2005) 黃啟賓(2005a) 王永福(2008) 孟維德 蔡田木 劉至剛 (2010) 蔡田木(2013a 2013b) 張平吾 (2013) 在基本特徵上的研究發現性別 年齡 婚姻狀況 教育程度等具有統計上之差異, 有顯著之影響, 對家庭控制的關聯性研究發現, 並未達統計上顯著水準 而家庭財務狀況負債 婚姻上離婚組之貪瀆犯罪率最高 均公職年資 14 年, 但年齡愈大犯罪比率愈高, 以 61 歲以上犯罪比率最高, 職位以中階公務員貪瀆較為嚴重, 職務愈高 教育程度愈高, 技術類人員較具貪污風險, 但民代 主管及人員涉貪有增加趨勢 個性上具有衝動性格 自制力欠佳, 疏忽或利慾薰心 不正常的生活習性, 喜歡參與狂歡聚會飲宴者與不正常的兩性關係之樣本與貪瀆犯罪有高度關聯性 在應酬文化下隱藏貪瀆高風險徵兆為貪污犯罪之主因 啟發本研究基本特徵之訪談大綱 ( 二 ) 貪污犯罪需求動機實證研究對本研究之啟發 胡奇玉 (2010) 孟維德 蔡田木 劉至剛 (2010) 陳永鎭(2013) 對於貪污動機研究發現, 基於貪念或受物慾 金錢需求與誘惑 貪小便宜 懼怕 信任及誘惑等心理需求, 透過飲宴 聚餐方式, 營造人脈, 拉近距離 取得信任, 廠商進而瞭解其需求, 予以提供滿足其需求之模式或其他不正利益或設局引其賭博, 導致公務員負債而有所需求, 在人情請託 長官壓力 機關陋習等壓力情況下所致, 所以大多因家庭因素所衍生之經濟壓力與家人互動之內在需求為主 ; 再與工作環境因素 壓力因素 利益誘惑因素等外在誘因等情境因素之交集, 引發貪污犯罪之動機 大多因家庭因素所衍生之經濟壓力與家人互動之內在需求為主 ; 再與工作環境因素 壓力因素 利益誘惑因素等外在誘因等情境因素之交集, 引發貪污犯罪之動機 啟發本研究之需求動機之訪談細項 ( 三 ) 風險及內在認知觀念實證研究對本研究之啟發 74

101 第二章 文獻探討 胡佳吟 (2003) 黃啟賓(2005a) 王永福 (2008) 孟維德 蔡田木 劉至剛 (2010) 陳永鎭 (2013) 研究發現, 犯罪者觀念上存有錯誤的價值觀及過於信任朋友, 心態常抱持僥倖 害怕及為減低不安與自責, 轉化為合理化自己行為 ; 在評估上以風險顧慮為重, 犯罪風險低 不易被發現, 利益及刑罰後果較少優先考慮, 自視其所為係非貪污行為或無視監控機制的存在而忽略, 自認遭查獲及曝光機率低 在道德認知上並無顯著差異, 僅有對犯罪感到不安與自責有顯著差異 啟發本研究對於風險評估 認知等之訪談大綱 圖 貪污犯罪形成之內在環境因素圖 資料來源 : 本研究整理 ( 四 ) 壓力 監控實證研究對本研究之啟發 胡佳吟 (2003) 王永福(2008) 孟維德 鄧馨華(2011) 蔡田木(2013a) 陳永鎭 (2013) 等人之研究發現壓力程度與貪污犯罪之關係並不顯著, 監控因素在外在控制恥感程度 受法律威嚇程度之高低有相當顯著之影響 ; 在採購規範及政風 檢調監控有顯著關聯存在, 但在法律規範之關聯性分析則未達統計上顯著水準 ; 案件之發現與偵破大多透過檢舉管道及透過內在監控機制的勾稽與司法偵查單位配合而偵破 惟在警政督察系統 政風無法有效實施監督控制, 未能產生嚇阻作用, 但對法律威嚇程度上認為刑度愈嚴厲, 可以降低公務員貪瀆犯罪之發生 法律規範上自認依法未貪污 或循往例與長官指示辦理 法令規範不清所致 司法制度上自認不會被政風 檢調調查 自認與廠商 業者關係良好, 可一手遮天監標人員未再現場 嚴刑峻罰可產生心理威嚇, 但在預防效果上卻無法達到實 75

102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質之威嚇, 有六成歸責於他人及環境與體制 基此, 予以啟發本研究壓力及監控 部分之訪談大綱 ( 五 ) 決意因素實證研究對本研究之啟發 黃啟賓 (2005a) 王永福(2008) 孟維德 蔡田木 劉至剛(2010) 陳永鎭 (2013) 等人之研究發現決意因素在認知上並無顯著差異, 僅有對犯罪感到不安與自責有顯著差異, 一般以風險顧慮為重, 利益及刑罰後果較少優先考慮, 自視其所為係非貪污行為或無視監控機制的存在而忽略, 自認遭查獲及曝光機率低, 故風險考量為其決意的重要因素 且發現犯罪前大多未經過理性思考, 在情境的誘因下, 經過審慎評估考量, 抱持不會被抓的僥倖心態, 並未思考刑罰及後果, 只關心被逮捕或被發現之風險, 且因食髓知味而增強其持續犯行 基此, 予以啟發本研究決意影響因素部分之訪談大綱 ( 六 ) 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實證研究對本研究之啟發 綜合上述學者之研究發現貪污犯罪行為歷程為公務員在生活誘因 財務需求 工作上出現解決財務問題之非法機會 評估風險 合理違法行為等依序判斷進行實施貪污犯罪 ( 孟維德 鄧馨華,2011) 因考績 人事升遷 事務分配等因素考量, 對長官之關說難以拒絕, 且於廠商誘惑 人情壓力, 均有影響力, 透過關說 金錢賄賂 合法掩護非法 包庇以致利用職權而收受不法利益, 製造公務員貪污機會, 在歷程上為接觸業務後半年至 1 年不等時間, 引發嚴重之貪瀆犯罪, 行賄手法採以車內交付 以福利金名義轉帳或是互助會模式 將現金以包餡方式, 裝入茶葉 煙盒 水果盒內交付賄款, 或由業者提供提款卡供公務員使用, 為規避查緝聯絡方式以簡訊 app LINE 方式聯絡 ( 林世當,2009; 孟維德 蔡田木 劉至剛,2010; 陳文隆,2010; 蔡田木,2013a) 利用專業職能及裁量空間與行賄模式向各承辦人員 監督 查緝人員行賄而達到獲利之模式, 賄款皆以現金為主, 金額以案件狀況 階層級而定, 索賄之期程約有 2 至 21 個月不等為其歷程 ( 蔡穎玲,2008; 陳文隆,2010; 胡奇玉,2010) 所以歷程僅呈現出生活 財務之需求導致貪污動機, 遂利用工作上職務之便非法解決問題, 利用風險評估, 尋找機會合理化自己行為而貪污犯罪, 此僅為簡化之心理動機, 輔以機會 76

103 第二章 文獻探討 因素探索風險, 形成藉口而合理化自己行為, 因行為動機被合理化而施行貪污犯罪解決原先之金錢 財務 生活上之需求, 惟未陳述其行為之歷程, 如何強化合理自己行為 風險之評估因素及實施步驟 何以計畫施行, 其持續續行抑或僅實施一次, 最後為何終止均未有相關研究加以敘述 基此, 結合理論與實證研究之發現, 啟發本研究思考重新架構貪污犯罪行為歷程之訪談大綱 圖 影響貪污犯罪之外在環境因素圖 資料來源 : 本研究整理 77

104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78

105 第三章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研究設計與實施 本章描述本研究之研究取向 研究方法及資料蒐集過程與技術等 在第一節 中描述本研究取向 第二節描述研究方法 包括深度訪談法 文獻探討法及官方 文件次級資料分析法等 第三節研究研究設計步驟流程 樣本選取中則描述資料 蒐集過程與技術 包括本研究問題的界定 研究樣本與場域之選擇 進入場域與 建立關係 第四節發展研究架構及訪談問題 第五節研究實施過程 第六節資料 蒐集之方法與工具 第七節資料處理與分析方法 第八節可信賴性之檢驗及第九 節研究倫理等加以說明 第一節 研究取向 一 自 1971 年起至 2011 年 40 年來貪污犯罪研究方法之取向 依據各項統計資料證明 國內貪污犯罪行為仍有一定之犯罪率 對於貪污 犯罪 自 1971 年起至 1990 年間研究目的係以貪污犯罪原因與政策開啟貪污犯罪 之研究 貪污犯罪法制與政策為輔 1991 年至 2011 年則以貪污犯罪法制 與對策為主 貪污犯罪原因與政策則為輔 再次為貪污犯罪歷程與模式為主要之 研究趨勢 自 2006 年以後 皆以法律文獻探討為主 所以 研究者 有從貪 污犯罪法制之構成要件 貪污犯罪原因 貪污犯罪模式與歷程 形成原因 影響 因素等予以研究 但大多聚焦在於貪污犯罪法制之探討 鮮少針對貪污犯罪者之 犯罪行為歷程 其行為前之認知決策及運用何種機會 方式規避監控 其中風險 獲利之評估情形 加以實施質性研究 自 1991 年起貪污犯罪之研究 呈現多 種之研究方法及質 量併用之取向 其中以文獻探討為主 量化取向為 次 蔡田木 陳永鎭 2012 二 達成貪污犯罪行為歷程研究目的 運用 次級資料及質化研究方法之 理由 社會科學領域中 研究大多受到量化研究模式所主導 但有關深入發覺複雜 性與歷程研究 各類型具有難以替代之獨特價值性 Marshall 1985a 1987 Irving 2006 李政賢譯 2009 探索本研究採質性研究中的現象學為基礎的深 79

106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度訪談 in-depth, phenomenologically based interviewing 主要在探索人類經驗 之現象的結構及本質 結合生命史訪談 Bertaux 1981 Irving 2006 李政賢 譯 2009 現象學研究感興趣的是在於經驗的本質 以及經驗如何轉化成認知 的過程 現象學家重視的是受訪者的生活經驗 Van Manen Sharan 2009 顏寧譯 為研究者對受訪者生活世界之認知經驗之研究 Schram Sharan 2009 顏寧譯 故本研究以深度訪 談 探討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決意的變化 進而找出現象間的共通性 三 研究整體策略之考量 一 貪污犯罪行為乃聚焦在個人生活經驗的類型 目前社會科學研究領域當中 質性研究的方法 有助於使研究更具深度 開 放性且詳盡周密 Patton, 1980 吳芝儀 李奉儒譯 1999 陳永鎭 2007 而以 質性研究 進行理解貪污犯罪行為者之行為脈絡 亦即 被研究者之特殊 經驗 作為研究之脈絡與互動部分 無需試圖去預測未來 僅理解當下之情境 這情境對被研究者之意義 其生活 需要 所代表之意義為何加以分析 分析的 好壞當然與理解的深度有關 Patton 1985 Sharan 2009 顏寧譯 且採用質性研究之考量 乃在於此研究方法特別重視脈絡 自然情境 對於探索 性及描述性之研究主體 相當貼切 也是最深入探索受訪者生活經驗中豐富的意 義 Mashall & Rossman,1995 李政賢譯 此研究方法正是本研究目 的中欲瞭解貪污犯罪行為之脈絡 情境之生活經驗 質 的方法會產生較少數 人和個案豐富詳盡的資料 可深度增進對研究個案及其情境之瞭解 但會減低其 普遍性 較具經驗之特殊性 二 從微觀分析策略探索貪污犯罪行為 研究者在與受訪者之互動中 深入探索其生命中的重要事件 藉由互動使受 訪者透過對研究者之信賴 自然陳述其內心世界 充分瞭解受訪者之認知 動機 欲達到此程度 綜觀所有研究方法中 屬質性研究之深度訪談策略之設計最為簡 潔合適 當然其中尚須包含 訪談 觀察 檔案分析等 而此訪談策略則需研究 者與受訪者間相互之密切互動 透過此長時間及深度信賴的關係 方能透過觀 80

107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察 知悉受訪者真正的內心評量 Mashall & Rossman,1995 李政賢譯 而研究貪污犯罪行為歷程正亟需此種細膩的微觀分析 方能探索出受訪者 真正的內心世界 四 研究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 採用質性研究現象學之理由 本研究係由研究者提出訪談問題 由受訪者依生活經驗加以自由論述 因研 究者係要瞭解貪污犯罪之現象 原因 歷程 故受訪者之答案並非固定 也較能 深入探討受訪者真正的意識與想法 而要達成這些目的 運用質性研究方法應可 以清楚的瞭解一個貪污犯罪者的內心世界與當時他所面對的內 外在情境與判斷 模式 進而達到本研究之目的 故本研究採用質性研究現象學的主要理由如下 有關聚焦於個人生活經驗之研究類型 通常採用深度訪談策略 配合研究受 訪者之媒體報導 起訴書 判決書 作為輔助 透過與受訪者面對面之訪談 捕 捉受訪者本身之經驗的深層意義 聚焦於語言和溝通之研究類型 通常會採微觀 分析之策略 透過研究者詳實紀錄訪談間述說事件的過程與細微之互動 進行瞭 解其歷程 Irving 2006 李政賢譯 本研究對於貪污犯罪行為 歷程 完全吻合上述之要求 貪污犯罪案件近年來 一直佔有一定比例 依據國 際透明組織TI之評比結果 我國尚居32名 離先進國家甚遠 歸因於貪污犯罪 具有高隱匿性 能見度低 傳染性高 成癮性 犯罪黑數高 特有共犯關係 李 湧清 1997 張麒麟 2002 Dombrink 1988 Goldstein 1977 雖有學者專 家針對質性方面進行研究 但實屬少數 更何況貪污犯罪行為之歷程 係針對深 入其內心世界探索之研究 更為鮮見 且在近40年來貪污犯罪方面之研究 於博 士論文中甚少發現 而在法律 社會科學領域中更僅尋得極少之學術研究 因此 本研究選擇質性研究方法 係因質性研究方法重視整體現象的發現 而非變項間 的線性與因果關係之建立 從整體上瞭解貪污犯罪者 如何選擇犯罪行為的歷程 與認知決策過程的整體現象 研究者從相關理論及實證研究發現 貪污犯罪行 為 其本身因身 心理 家庭 經濟因素 及其具有相關職權下 利用機會或是 創造機會 在監控缺乏或是根本無監控之情境下 實施貪污犯罪之各種態樣等方 式 都只是貪污犯罪者 為達到貪污的目的 所運用的手段而已 其真正如何隨 社會脈動 認知決意 形成貪污行為的前 中 後之歷程及如何與行賄者互動 81

108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進而付諸貪污犯罪行動, 這整個歷程, 才是真正關鍵所在, 也是研究者所急欲瞭 解探討的領域 第二節 研究方法 為求能順利達到研究目的, 本研究之研究方法採用深度訪談法 文獻探討法 及官方文件次級資料分析等三種研究方法, 進行研究, 分述如下 : 一 文獻探討 文獻探討為一種較為簡單之探索性研究, 亦即進行蒐集相關學者 專家之研究分析結果與建議, 將其應用作為本研究之基礎 ( 楊國樞等,1986), 研究者利用文獻探討法 (Literature Review) 廣泛蒐集, 關於貪污犯罪相關理論 實證研究 學位碩 博士論文 期刊 研討會論文集 媒體報導等資料, 藉由相關文獻之蒐集閱讀及探討, 並參酌貪污犯罪防治之實務做法, 使研究者能在問題癥結點上的探索, 有更深層的領悟 ; 期能對貪污犯罪情形有全盤之瞭解, 進而掌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的影響因素, 配合深度訪談進行檢驗, 使研究更能還原真實之歷程, 以作為實務單位之參考 二 官方次級資料分析 在犯罪學領域的研究, 經常運用到方所統計發布之資料, 本研究運用官方文件資料分析法 (Authoritative document information to analyze) 採用法務部每年出版之 犯罪狀況及其分析 法務部調查局年報 法務部廉政署年報統計之貪污犯罪統計資料 銓敘部 行政院主計處 法務部檢察統計指標 司法院司法統計等, 自 1998 年至 2013 年之年度相關地檢署起訴貪污犯罪及法院判決之相關統計資料, 作為研究問題背景 研究動機 貪污犯罪現況分析及貪污犯罪各種管道趨勢分析之基本資料, 包括貪污之身分 機關 起訴 審判等資料, 進行分析地方法院所判之狀況, 與瞭解貪污犯罪之現況 82

109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三 深度訪談法 深度訪談 In-depth Interview 為質性研究的主要資料蒐集方法 係以面對面 的方式來進行會談式的訪談 研究者提出訪談的主要問題 建立訪談的方向 再 針對受訪者的回答或說明 加以深入的訪談 Patton, 1980 吳芝儀 李奉儒譯 1999 深度訪談是一種研究者與參與者間互動式的過程 兩者之間 是進行一種 有目的性的談話 可藉由此方法迅速獲取研究者所要之資料 也可更深入瞭解參 與受訪者 如何去詮釋他們日常生活世界 所具有的特殊意義及對事情的看法與 觀點 Mashall Rossman, 1995 個人或受訪者之經驗 係為研究者可用來探討貪 污行為歷程之主要途徑 因歷程也是經由人執行 要釐清貪污犯罪行為歷程之途 徑 則需從個人之經驗切入 Irving 2006 李政賢譯 在質性研究中 強調的是於自然情境中進行訪談 深度訪談的特色乃在於訪談中互動的過程 所 以伍茲 Woods 認為訪談具有三個特性 首先是研究者與貪污犯罪受訪者彼此間 要建立起信賴及熱誠的關係 其次研究者要具有好奇心 想要知道貪污犯罪受訪 者對事件的觀點和感覺 而且需具有傾聽的耐心及體會發覺貪污犯罪受訪者的感 受與情緒的波動 最後的特徵是要研究者保持自然性 要看完整的事件的原貌 不可受人 事之影響 發掘出貪污犯罪受訪者心中的情感 以釐清其犯罪行為歷 程 歐用生 1999 本研究以此方法為主要之研究方法 藉以能深入瞭解貪污犯 罪行為歷程的運作 認知決意過程 與貪污者互動情形及想法 以能達成本研究 之目的 第三節 研究設計步驟流程 本研究乃屬於應用性研究 探索調查鮮為人知的貪污犯罪行為之現象歷程 確認 發掘各種重要之意義 形成各種假設 以供未來進一步之研究 Mashall & Rossman,1995 李政賢譯 故本研究主要在瞭解貪污犯罪者如何運 作 進而瞭解及解釋貪污犯罪行為之歷程 在資料蒐集時需對貪污犯罪者直接之 經驗 現象或生活經驗 進行深入訪談 以獲得第一手資料 再從中運用整理方 法 找出貪污犯罪行為者間所具有的共通性 再探討貪污犯罪行為之認知決意 互動過程 對其運用社會脈動的現象與決意等歷程 能有更深層之瞭解 且為求 83

110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能順利進行訪談, 遂有以下的研究設計步驟的規劃, 包含有研究問題的界定 研 究樣本與場域之選擇 進入研究場域與建立關係 發展研究架構及訪談問題編 織 實施訪談及資料蒐集 分析, 最後撰寫研究結果等七大部分 ( 如圖 3-3-1): 研究問題的界定 研究樣本與場域之選擇 進入場域與建立關係 發展研究架構及訪談問題 實施訪談及資料蒐集 資料分析 撰寫研究結果 圖 研究設計步驟流程圖 資料來源 : 轉引自陳永鎭 (2007:50) 一 研究問題的界定 公務員貪污犯罪之貪污現象極易使人民對政府機關失去信賴感, 以致歷代君王不得不正視這個社會問題 雖然我國於 2011 年 7 月 20 日已成立肅貪之專責機構 - 法務部廉政署, 負責檢肅貪污犯罪, 主要任務有防貪 反貪及肅貪三大區塊, 期能在防貪 反貪之預防機制及肅貪查處策略下, 達到降低貪污犯罪率 提高貪污案件之定罪率 保障人權等三大目標, 進而使公務員不願貪 不必貪 不能貪及不敢貪, 積極的推動各項防貪策略方案, 惟仍需各機關首長之配合實施, 方能有所成效 從相關文獻報告中發現, 公務員之貪污犯罪行為, 有別於其他犯罪類型, 犯罪手法呈現多元化, 而且結合共犯 配合機會因素, 運用各種管道, 不斷的變更手法 ; 一般對於貪污犯罪之研究, 較著重於文獻探討, 亦即為法制面 形成原因 影響因素等研究, 對於貪污犯罪者, 其行為如何結合時事 狀態, 進行貪污犯罪行為等個人實施之歷程 認知決意, 顯少有學術之實證研究, 使研究者萌生研究之興趣, 在研讀相關研究文獻後, 界定本研究之問題 ; 而如何呈現貪污犯罪者的 84

111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深層內心世界和他們的故事, 再及予以概念化, 配合相關資料明確釐清貪污犯罪 行為歷程, 更是本研究急欲探索之問題 二 研究樣本與場域選擇之過程 質性研究在選取訪談對象的目的, 並不在量的多寡, 而是在於選擇資訊豐富的對象, 以說明研究所關注的問題 (Patton, 1980; 吳芝儀 李奉儒譯,1999), 關於該訪談多少人 要選擇多少場域, 或是閱讀多少文獻檔案, 這些全取決於提問之問題 蒐集之資料 過程之分析 支撐之研究資源 需要的是適當數量的受訪者 場域或活動數目, 而 Lincoln 與 Guba(1985) 建議取樣應著重在研究需求之飽和點或已達到重複之現象才停止, 所以 目的取樣 樣本之數量取決於資訊考量, 若研究目的有達最大之限度資訊量, 新樣本不再有新的資訊時, 取樣就自然而然的停止, 因此, 重複即為深度訪談取樣及樣本多少之主要準則 (Sharan, 2009; 顏寧譯,2011:76) 本研究採非機率抽樣方法之 立意 抽樣; 樣本的代表性 隨機特質和統計推論所在意的數量, 並非質性研究考量之重點 相對的, 樣本是否能提供契合貪污犯罪行為歷程之研究問題的豐富資訊, 才是取樣的標的 ( 胡幼慧 姚美華,1996) 本研究之訪談對象從公務員從事貪污犯罪行為者著手, 觀察貪污犯罪者的犯罪評估 風險 模式 因素及手法等, 由於各監獄之貪污犯罪受刑人, 入監執行所犯的罪名為貪污治罪條例, 經初估入監執行之受刑人總數約近 400 名, 依文獻探討之現況分析得知, 貪污犯罪中係以貪污治罪條例第 條為本研究之樣本 故選定執行矯正人數較多之北 中 南部地區之矯正機關, 以及外役監獄等為研究場域, 從中過濾出任公務員時具有准駁 採購及裁量權限者為研究對象, 進行訪談 因貪污犯罪者在監執行之人數不多, 且皆非全然認為其所為係觸犯貪污治罪條例, 研究對象之選取, 則以刑期以 7 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受刑人為原則, 且依以往訪談經驗, 貪污犯罪行為者, 大多不願意接受訪談, 故在選取過程中更增加難度, 所以為求能順利選取欲訪談之對象後及進入該研究場域, 研究者與指導教授討論後, 於 2013 年 3 月 6 日以中央警察大學名義, 檢附本研究之研究計畫書及訪談大綱 同意書等資料, 函請法務部矯正署協助, 並說明本研究期間自 2013 年 3 月起至 12 月間, 赴其所屬臺北監獄 臺中監獄 臺中女子監獄 臺南 85

112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監獄 高雄監獄 高雄第二監獄 高雄女子監獄及明德外役監獄等 8 個矯正機關進行質性研究, 惠請該署協助 法務部矯正署旋於 2013 年 3 月 11 日回復因事涉機關人力調派及收容人隱私權益, 請研究者事先與受訪機關聯係並徵得受訪者同意後, 再行辦理相關訪談 研究者遂依法務部矯正署函文之規定及囑咐, 逐一電話聯繫臺北監獄 臺中監獄 臺中女子監獄 臺南監獄 高雄監獄 高雄第二監獄 高雄女子監獄及明德外役監獄等 8 個矯正機關, 先取得符合本研究條件, 在該矯正機關執行之個案人數, 再委請調查立意抽樣的個案, 其接受訪談意願之調查, 並為確保研究個案相關權益及對矯正實務工作發展與社會貢獻等考量, 研究者依據各矯正機關要求提出學術研究申請書及簽署研究資料保密切結書, 送請上述研究場域矯正機關學術研究審查小組審查, 由聯繫窗口調查科調查員將本研究申請案資料彙整, 提交該審查小組審查, 並由矯正機關副典獄長主持, 召集秘書 調查科 教化科 戒護科 統計室及相關業務單位主管進行審查, 必要時研究者需列席審查會議說明研究方向及方法, 俟審查通過後再與調查員聯繫安排訪談時間, 正式進行研究 ( 表 3-3-1); 期間因各監獄接受研究者研究之作法不盡相同, 故與承辦調查員進行意見溝通 協調及相關研究計畫 訪談大綱之寄送及配合調查員與受刑人作息時間, 再與研究者確認前往矯正機關訪談之時間, 此已耗時近 4 月時間, 方開始進行研究 因訪談時程之安排與矯正機關活動及研究者工作因素, 以致常有矯正機關有活動, 導致訪談行程遲延或無法成行之現象 另研究者與某矯正機構承辦調查員認知不同, 遂要求研究者重新行文及再請受訪談人確認, 重新簽署同意書, 以確保其意願, 於 2013 年 6 月 20 日再以中央警察大學名義, 檢附本研究之研究計畫書及訪談大綱 同意書等附件, 函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 臺中監獄 臺中女子監獄, 方能再續行研究 經由上述嚴謹之公文程序及兼顧維護個人資料保護的程序下, 完成承辦調查員認定應有之程序後, 方協助研究者研究計畫中所選定之研究對象予以選取及徵詢, 依其個人意願填具訪談同意書 惟為配合兩性平衡所選定之臺中女子監獄, 並無接受研究之意願, 致使造成本研究女性貪污犯個案減少之因素 86

113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表 研究場域 本研究場域符合研究條件個案分佈及同意接受訪談一欄表 符合條件個案數 同意接受訪談數 研究場域聯絡窗口 備註 ( 矯正機關要求 ) 臺北監獄 調查科調查員 臺中監獄 50 5 調查科調查員 臺中女子監獄 8 0 調查科調查員 臺南監獄 29 7 調查科調查員 明德外役監獄 55 3 調查科主任管理員 高雄監獄 20 4 調查科調查員 高雄第二監獄 19 4 調查科調查員 高雄女子監獄 2 2 調查科專員 要求檢附訪談大綱 訪談同意書 性格特質量表等, 由典獄長核可同意方可進行研究 要求依照矯正機關相關要求實施訪談 持續溝通仍無意願接受本研究訪談 要求簽署研究資料保密切結書 要求依照矯正機關相關要求實施訪談 要求簽署研究資料保密切結書 要求依照矯正機關相關要求實施訪談 事先檢附研究計畫, 簽署研究資料保密切結書, 提出學術研究申請審查, 獲准後方進行研究 合計 調查科承辦人依要求實施研究 資料來源 : 本研究整理 惟各矯正機構承辦調查員為更確認受刑人接受訪談之意願, 遂在繁瑣的同意程序下已徵得其同意後, 於研究者與受訪談者進行訪談前, 再次的在研究者與受訪談者前, 再次當面詢問其接受訪談之意願, 儼然對於研究上更加確認訪談之意願 因此, 基於受訪談者之各種因素, 以致研究者在臺北監獄訪談 9 人 臺中監獄訪談 3 人 臺南監獄訪談 6 人 高雄監獄訪談 4 人 高雄第二監獄訪談 4 人 高雄女子監獄訪談 2 人及明德外役監獄訪談 3 人, 共成功訪談 31 人 ; 研究樣本 87

114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身分屬性分別有鄉長 2 人 公所秘書 3 人 警察 ( 行政 6 人 刑事 1 人 交通 4 人 )11 人 檢察官 2 人 法院書記官 1 人 局長 2 人 地政 2 人 文化局 1 人 建設 1 人 工程監工 1 人 工務局 1 人 國稅及稅務 2 人 自水經理 1 人 教授 1 人共計 31 人, 其中被判刑度在 10 年未滿計有 12 人 被判 10 年以上 20 年未滿有 15 人 被判 20 年以上者計有 4 人 ; 貪污金額在 100 萬以下者有 17 人 100 萬以上至 1000 萬未滿者有 8 人 1000 萬以上者有 2 人 億元以上者有 1 人 不正利益 ( 性慾 ) 及未取款計有 3 人 ( 表 3-3-2) 另研究者基於嚴謹的研究倫理及訪談流程, 本研究樣本之選取過程如下 : 主要訪談對象先徵得貪污受刑人之同意下實施訪談, 再依各矯正機構之相關規定進行申請 填寫個人資料保密切結書等 ( 如附錄 ), 完成相關書類申請及作業後, 再依時間在矯治機構作息時間內進行訪談 採取先行以電話拜訪調查科相關承辦人員之策略, 再視接受訪談之意願, 予以調降刑度至 3 年為底線, 再綜合上述本研究之訪談對象條件, 同意接受訪談者有臺北監獄 10 人 臺中監獄 5 人 臺中女子 0 人 臺南監獄 7 人 高雄監獄 4 人 高雄第二監獄 4 人 高雄女子監獄 2 人及明德外役監獄 3 人, 共計 35 人簽署訪談同意書 ; 而實際進入研究之場域, 除臺中女子監獄無同意接受訪談外, 共計有臺北監獄 臺中監獄 臺南監獄 高雄監獄 高雄第二監獄 高雄女子監獄及明德外役監獄等 7 個矯正機關 ; 在訪談人數上有 4 名因在訪談當日, 由研究者做確認訪談同意時, 予以拒絕接受訪談, 以致實際接受訪談者計有 31 人 ( 表 3-3-3), 惟本研究為求能精準的取得其貪污犯罪行為歷程之模式, 故又再訪談後, 予以排除否認犯行及經再次確認接受訪談個案之條件, 排除身分有所爭議 而為非身分公務員之個案, 以致取得研究樣本身分屬性分別有准駁權限之職務類型者局長 公所秘書各 1 人計 2 人 ; 具有採購之職務類型者僅有課員 1 人 ; 具有裁量權限者有警察 ( 行政 5 人 刑事 1 人 交通 1 人 )7 人 檢察官 2 人 地政 1 人等計有 10 人, 確定獲取符合本研究所定之訪談樣本條件計有有效訪談樣本 13 名 在訪談個案條件上經由媒體報導資料 個案起訴 判決書類查閱, 皆為在公務員負貪污罪嫌當下環境, 具有其代表性及實際上訪談結果已趨於相近, 訪談結果已達到飽和程度方停止訪談 88

115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表 本研究樣本訪談對象基本資料表編號代號職業類別刑度性別貪污不法利得 訪談意願及 31 條件 1 NC01 地政局長 20 年 男 2 億 2000 萬元 同意 符合 2 NC02 公所秘書 20 年 男 1062 萬 5 千元 同意 符合 3 NC03 行政警察 20 年 男 10 萬元 同意 符合 4 NC04 國稅 8 年 男 70 萬元 同意 不符 5 NC05 司法 5 年 男 480 萬元 同意 不符 6 NC06 地政 10 年 6 月 男 8 萬元 同意 符合 7 NC07 地政 14 年 男 300 萬元 同意 不符 8 NC08 稅務稽查 8 年 男 100 萬元 同意 不符 9 NC09 行政警察 10 年 10 月 男 20 萬元 同意 符合 10 NC10 稅務稽查 3 年 男 40 萬元 同意 不符 11 H2C1 台水經理 7 年 6 月 男 8 萬元 同意 不符 12 H2C2 行政警察 3 年 男 10 萬元未得逞 同意 符合 13 H2C3 教授 7 年 2 月 男 50 萬元 同意 不符 14 H2C4 公所秘書 7 年 男 664 萬 7,520 元 不同意訪 15 HWC1 行政課員 3 年 女 19 萬 1 千元 同意 符合 16 HWC2 鄉長 15 年 女 560 萬元 同意 不符 17 HC1 檢察官 7 年 4 月 男 15 萬元 同意 符合 18 HC2 檢察官 7 年 6 月 男 不正利益 同意 符合 19 HC3 行政警察 14 年 男 14 萬 6 千元 同意 符合 20 HC4 公所秘書 10 年 6 月 男 48 萬元 同意 不符 21 SC1 鄉長 20 年 男 215 萬元 同意 不符 22 SC2 交通警察 10 年 2 月 男 25 萬元 同意 不符 23 SC3 行政警察 11 年 男 40 萬元 同意 符合 24 SC4 交通警察 10 年 2 月 男 12 萬元 同意 不符 25 SC5 交通警察 10 年 2 月 男 12 萬元 同意 不符 26 SC6 行政警察 20 年 男 80 萬元 同意 不符 27 SC7 交通警察 10 年 2 月 男 24 萬 不同意訪 28 SMC1 刑事警察 7 年 男 135 萬元 同意 符合 29 SMC2 工程監工 15 年 男 1037 萬 5,275 元 同意 不符 30 SMC3 河川局長 7 年 男 10 萬元 同意 不符 31 CC1 建設局 11 年 男 50 萬未得逞 同意 不符 32 CC2 工務局 19 年 10 月 男 6 萬元 同意 不符 33 CC3 行政警察 12 年 男 25 萬元 同意 符合 34 CC4 行政警察 18 年 男 20 萬元 不同意訪 35 CC5 行政警察 18 年 男 200 萬元 不同意訪 資料來源 : 本研究整理 31 訪談意願及條件所載同意 不同意係指接受訪談之意願 ; 符合 不符係指與本研究目的 條件符合程度, 判定標準在於身分及能否陳述行為歷程及決意影響因素, 故從 35 人中選取計 13 人 89

116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表 研究場域及接受訪談統計表 研究場域 個案人數 調查接受 實際訪談 有效樣本 臺北監獄 臺中監獄 臺中女子監獄 臺南監獄 明德外役監獄 高雄監獄 高雄第二監獄 高雄女子監獄 合計 ( 人 ) 資料來源 : 本研究整理 第四節 發展研究架構及訪談問題 本節主要以呈現發展出的研究架構及訪談問題, 從第二章相關文獻探討 理論與實證研究等, 粹取出相當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架構與本研究之半開放式的訪談大綱, 分述如下 : 一 發展研究架構 本研究透過質性訪談方式, 與研究對象採取面對面的互動, 而在互動的過程中, 必須有重點式的結構下進行, 方能有所聚焦, 研究者參照上述相關理論及文獻與實證研究, 根據相關理論與實證研究發現, 本研究將研究架構分為前置因素, 包括內在因素及外在因素等兩項因素影響著貪污決意, 相同的貪污決意因素也影響到初始階段行為 持續階段行為 停止階段行為 ; 其中內在因素為結構因素 家庭因素 財物因素 動機因素 個人因素 心理因素 認知因素等項次及外在因素包含有社會因素 文化因素 工作因素 制度因素 壓力因素 監控因素 機會因素等, 確定出本研究之初步研究架構 ( 如圖 3-4-1) 90

117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內在因素 初始階段行為 外在因素 貪污決意 圖 本研究之研究架構 資料來源 : 本研究繪製 持續階段行為 停止階段行為 二 發展訪談問題 本研究深入探討貪污犯罪者個人家庭狀況, 社經地位 生活型態, 貪污犯罪技巧的學習, 進而產生貪污認知決策的過程, 萌生貪污犯罪目的及行為評估準備, 並探討貪污犯罪行為初始涉入之準備, 從計畫形成 對象的選擇 與業者的互動及獲利之運用, 進而實施貪污犯罪模式互動狀況及貪污犯罪的機會之後, 在犯罪學理論中, 機會乃是很多解釋犯罪成因的相關理論中, 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因此有不少理論對於犯罪機會有詳加討論 而在白領犯罪的研究中, 犯罪機會亦被認為乃是犯罪發生的重要因素, 而在白領犯罪 (white collar crime) 中的機會結構乃不同於一般傳統街頭犯罪, 它或許可以提供犯罪的特殊困難度, 但同時亦可能使犯罪更易於發生 (Beson. & Simpson, 2009) 依一般對機會的解釋, 乃以日常活動理論出發為主,Felson(2002) 認為犯罪機會是解釋犯罪的一項重要因素, 沒有犯罪機會, 犯罪就不可能發生, 而犯罪機會則隱含兩種概念 : 合適標的物與監控的缺乏 而在白領犯罪中, 機會亦是不可缺乏的要素, 機會則應包括犯罪者與被害者有重疊生活空間 犯罪者透過特殊管道可以得知被害者的訊息及犯罪者與被害者有私人連繫等三種重要的特殊途徑 (Felson, 2002) 在持續習慣階段的因素 與同儕間關係之變化 專業 多樣化及價值觀認知, 犯罪後罪惡感的處理, 進入終止斷念階段, 自犯行停止的動機認知因素 情境因素及其關鍵因素, 其被捕之過程, 對於強制處分的影響因素及因應等行為歷程之觀點, 另對於貪污犯罪行為判決的認知及其他觀感等 ; 歷經研究計畫審查後, 參考文獻與實證研究修正, 並於 2013 年 3 月 25 日前往台南明德外役監獄, 著手實 91

118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施預試訪談 SMC2 SMC3 等 2 名後 因無法談出行為歷程 故未列入本研究個 案分析 加以微調修正訪談架構 強化初始階段之動機需求 將原先包含在初 始階段的成本評估 誘因 機會與監控等影響因素 抽取成決意影響因素 持續 階段強化持續之因素 終止階段強化終止之情境因素等 並經由此架構發展出正 式半結構式之訪談大綱 並隨個案陳述之氛圍 做個案微調予以深談 如表 表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訪談大綱 訪談項次 個人因素 訪談內容 1 基本特質 性別 年齡 教育 職等 家庭婚姻狀況 經濟 收入及日常生活狀況 2 所處工作環境 制度狀況 貪污犯罪 初始介入階段 1 日常活動與經驗學習狀況 2 貪污犯罪行為動機與需求為何 3 貪污犯罪行為心理認知及心態想法 4 貪污犯罪運作模式 分工 運作情境 實施手法與模式 貪污犯罪 決意影響因素 1 貪污犯罪行為成本效益評估狀況 不法利益評估 直接獲利 考量因素評估 賄款流向 被捕風險考量 規避查緝手法 道德危機感 2 實施貪污犯罪的誘因與機會 3 貪污犯罪行為壓力的形成因素為何 4 監控機制因素 機關內部監控機制認知 貪污犯罪監控機制 角色與效能 5 貪污犯罪行為影響因素為何 決意猶豫期為何 6 持續進行貪污決意因素 決意後與實施間之落差 貪污犯罪 持續習慣階段 1 持續貪污犯罪之因素 2 貪污犯罪個案與同儕間關係之變化 3 專研專業運用狀況 專業化問題 4 生活型態及價值觀之認知變化 犯罪後罪惡感的處理 逃避 查緝的因應 貪污犯罪 停止斷念階段 1 進行貪污犯最後終止之動機為何 2 終止貪污犯罪的情境因素為何 其關鍵因素 3 被捕之過程 對於強制處分的影響因素及因應為何 4 對於貪污犯罪行為判決的認知 其他觀感 1 貪污犯罪爾後發展模式為何 其他考慮因素為何 2 貪污犯罪行為趨勢為何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92

119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三 進入場域與建立關係 質性訪談研究, 進入研究場域與研究對象建立彼此信任及良好的互動, 是實施研究重要之關鍵步驟, 本研究為瞭解貪污犯罪之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 主要針對貪污犯罪者, 進行深度訪談並從其實際經驗中, 獲取本研究所需之資料, 而本研究之對象, 以在矯正機關之受刑人為主, 為期能順利進入研究場域, 研究者事先與各相關單位聯繫, 告知本研究之目的及所需之研究對象, 再與指導教授討論選擇研究場域, 發覺個案選取之難度, 而依據 Biklen 與 Bogdan(1982) 所提進入研究場域過程中, 必須遵守三個原則, 堅持到最後 彈性運用不同方式和有創意的接近研究對象 於是研究者秉持第一原則堅持到最後, 持續不懈尋找與本研究相關之對象, 並拉長研究時間, 期能訪談到具代表性之個案 為求能迅速接觸研究對象, 乃透過研究場域之守門員, 如典獄長 調查 戒護科長 調查員 教誨師等之協助進行研究, 取得其同意後, 就近在矯治機構允許之場域中進行訪談, 並事先說明研究所需及過程狀況等, 取得與研究對象有良好之互信 互動 ( 陳永鎭,2007) 訪談前, 研究者先行閱讀相關文獻 媒體報導 判決書及經由其同意之身分簿等相關資料, 瞭解研究對象之背景及犯案過程, 做初步過濾, 以符合研究目的之對象 於進入研究場域後, 因多有增加監獄機關行政作業之困擾, 故除了注意與承辦調查員關係的建立外, 商需配合受刑人作息時間, 最重要乃在於遵守研究倫理, 說明研究訪談的目的, 在其同意下簽署正式受訪同意書 ( 如附錄一 ), 使其瞭解其相關權益, 去除心中之疑慮, 並告知訪談過程中, 為求確保訪談內容之真實性, 需全程錄音, 在涉及私密問題時, 受訪者得立即要求暫停錄音等, 在個人資料保護法範圍內進行研究, 並告知已與矯治機構簽訂保密契約, 允諾相關資料不予洩漏, 資料之呈現均以代號取代, 確保資料之保密性, 藉由此種的瞭解, 期能使受訪談對象放下心防, 拉近彼此間之距離, 使研究對象能暢所欲言, 對於貪污犯罪行為歷程之細節 過程及決意歷程, 能清晰的聚焦於研究問題上 93

120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第五節 研究實施過程 本研究進行訪談之步驟, 係參考 Seidman(1998) 對現象學談之見解, 採取一對一方式進行訪談, 研究者自研究計畫通過後, 即將審查意見予以修正, 再與指導教授討論, 修正訪談大綱, 在依文件收集步驟, 行文各矯正機關歷時 4 月協調溝通方進行訪談, 並在充分協調及準備下亦歷時 6 個月時間, 完成 31 名貪污犯罪受刑人的訪談, 並從中粹取出與本研究相關及具體有效樣本 13 名, 再進行逐字稿之撰寫與編碼分析, 茲將實施訪談過程敘述如下 : 一 現象學訪談 現象學訪談是一種特殊類型的訪談方法,Seidman(1998) 建立現象學探討, 係由三個階段的深度訪談組合而成 首先是聚焦在過去的經驗當中研究興趣所在的現象, 其次聚焦在當前的經驗 ; 本研究採取一對一方式進行訪談, 由研究者詢問研究對象開放性的問題, 由研究對象就其經驗 意見 知覺 感受 知識等來回答, 進而從錄音中整理逐字記錄 二 文件收集 ( 一 ) 質性訪談資料收集過程研究者與指導教授再次深入研討文獻內容 訪談細節, 並經其同意後, 自 2012 年 11 月份起開始與法務部矯正署及所欲進行研究之場域進行協調, 並請學校出具前往研究之公文 公文往返與溝通, 歷經 2-3 月之協調準備, 在收到高雄監獄 高雄第二監獄 高雄女子監獄 臺中監獄 明德外役監獄 臺南監獄及臺北監獄同意協助之後, 立即再以電話聯絡各承辦調查員, 進行溝通提供本研究所需之相關資料及同意書, 並由調查員告知監獄相關注意事項後, 研究者方著手進行訪談 研究者於確定研究對象後, 採取雙重確認時間之機制, 以確保訪談順利進行, 即在訪談前確定訪談時間及調閱研究對象之相關資料, 進一步瞭解研究對象期能有良好之互動, 並於訪談前一日再確認行程無誤後方成行, 自 2013 年 3 月下旬起方開始對貪污犯罪受刑人實施訪談, 至 2013 年 09 月止歷經 10 個月的訪談過程, 質性訪談個案陳述達到飽和狀態, 訪談工作全部順利完成 94

121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1 訪談前之準備 本研究為求提高訪談之效度 研究者事先收集各種相關書面文件資料 包括 研究對象之起訴 審判書及媒體與網路報導等個人之資料 官方統計資料 文獻 研究對象之刑案與名籍資料 相關記錄等 所以在質性訪談的進行 研究者盡量 避免詢問有關個案可以直接回答是或不是的問題 yes / no questions 大多使 用開放性 探索式的提問方式 讓研究個案對於問題的回答得以更加詳盡 黃光 雄 鄭瑞隆譯 進入訪談場域實施訪談過程 研究者於抵達訪談地點時 立即由事先聯繫好之承辦調查員手中取得研究對 象之資料及同意書 再仔細與研究者事先調閱之資料做相互補充 做好訪談前之 準備 進入戒護區後 由調查員引領前往事先選定干擾最少之訪談地點 圖 為了確保受訪者之意願 調查員會再一次的宣讀及進一步確認其意願 雖然 事先已經徵得受訪談人之同意並以簽署同意書的狀況下 仍未去除承辦人 心中之疑慮 雖此舉會對研究造成某些程度的干擾 但為配合其作業及對爾後進 入矯治機構訪談之順遂 均予以配合調查員之作為 研究者進入各監獄實施訪談 之地點各有不同 茲將訪談地點及訪談概況 分述如下 並以簡圖呈現 表示研究者 O 表示受訪個案 表示戒護人員 1 臺灣臺北監獄訪談地點狀況 研究者在 2013 年 4 月及 7 月間前往臺灣臺北監獄實施訪談 所以訪談時之 天氣爽朗 4 月氣溫介於 度之間 7 月氣溫介於 度之間 因在此場域 訪談 9 名個案 最後採用 5 名個案 訪談之地點共有 2 處 位於中央台二樓之教 室及教誨師辦公室 圖 空間約有 3-5 坪大 內部陳設除教誨師辦公室較 小外 其餘場域均較為空曠 教誨師辦公室內有 2 盞座 40 燭光的日光燈 採光 明亮 因該辦公室位處戒護區內 故相關戒護人員在於辦公室外 故未加以呈現 中央台二樓之教室內有 4 盞座 40 燭光的日光燈 採光明亮 空氣流通 訪談地 點礙於地形關係 與受訪者二人呈現 90 度方式而坐 便於訪談及觀察渠之表情 與動作的方式進行訪談 所以 2 人距離相當貼近 並由服務員備有茶水 訪談 95

122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中為避免戒護人員干擾個案 使個案背對戒護人員 離開個案之視線 全然呈現 自由 輕鬆 和緩的氣氛 未受任何拘束 有利於訪談之空間及配置 門 門 矮櫃 矮櫃 櫃 子 教誨師 辦公桌 矮櫃 中央台教室 圖 臺灣臺北監獄訪談地點概圖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2 臺灣臺中監獄訪談地點狀況 研究者在 2013 年 7 月 5 日前往臺灣臺中監獄實施訪談 所以訪談時之天氣 有點悶熱 氣溫於 28 度 在此場域訪談 3 名個案 最後採用 1 名 訪談之地點 位於作業工場 圖 內部陳設皆為長條桌椅 訪談空間約有 3 坪大 為免 干擾管理員幫忙選定工場側邊靠窗地方實施訪談 室內有 8 盞座 40 燭光的日光 燈 採光明亮 空氣流通 有點吵雜但無礙於訪談 研究者與受訪個案二人呈現 90 度方式而坐 以利便於訪談及觀察其表情與動作 訪談中方便戒護及訪談 採個案背對戒護人員方式 全然離開個案之視線 呈現輕鬆 和緩的氣氛 有利 於訪談之空間及配置 矮 櫃 作業工場講桌 圖 臺灣臺中監獄訪談地點作業工場概圖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96

123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3 臺灣臺南監獄訪談地點狀況 研究者在 2013 年 5 月 6 日前往臺灣臺南監獄實施訪談 所以訪談時之天氣 有點爽朗 氣溫 27 度 在此場域訪談 3 名個案 最後採用 1 名 訪談之地點位 於二樓調查室及教誨師辦公室 主要在教誨師辦公室 圖 內部陳設有 2 張桌子為服務員作業區 置有櫃子 2 個 辦公桌 1 張 訪談空間約有 2 坪 選定 在辦公桌實施訪談 室內有 1 盞座 40 燭光的日光燈 採光明亮 空氣流通安靜 該辦公室位處戒護區內 故戒護人員所處位置係在室外走道 無法呈現於本圖 內 研究者與受訪個案二人呈現 90 度方式而坐 便於訪談及觀察其表情與動作 訪談中呈現輕鬆 和緩的氣氛 有利於訪談之空間及配置 門 櫃 子 教誨師 辦公桌 圖 臺灣臺南監獄訪談地點教誨師辦公室概圖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4 臺灣高雄監獄訪談地點狀況 研究者在 2013 年 4 月中 下旬前往臺灣臺南監獄實施訪談 所以訪談時之 天氣爽朗 氣溫介於 度間 在此場域訪談 4 名個案 最後全部採用 訪談 之地點位於中央台對面的律師接見室 圖 故戒護人員位處中央台 無法 呈現圖中 內部陳設有 1 張桌子 訪談空間約有 1-2 坪 室內有 1 盞座 20 燭光 的日光燈 採光明亮安靜 研究者與受訪個案二人呈現 90 度方式而坐 便於訪 談及觀察其表情與動作 訪談中呈現輕鬆 和緩的氣氛 為一有利於訪談之空間 及配置 97

124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門 矮櫃 辦公桌 圖 臺灣高雄監獄訪談地點律師接見室概圖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5 臺灣高雄第二監獄訪談地點狀況 研究者在 2013 年 5 月 3 日前往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實施訪談 訪談時之天氣 爽朗 氣溫介於 度間 在此場域訪談 3 名個案 最後採用 1 名 訪談之地 點位於調查科輔導諮詢室 圖 內部主要陳設舒適 備有沙發 小茶几及 辦公桌 備有茶水有溫馨感 訪談空間約有 2 坪 選定在辦公桌實施訪談 室內 有 1 盞座 40 燭光的日光燈及檯燈 採光明亮 空氣流通 安靜 研究者與受訪 個案二人呈現 90 度方式而坐 便於訪談及觀察其表情與動作 訪談中戒護人員 於另一隔間旁 以不會干擾訪談為原則 與個案訪談間 呈現輕鬆 和緩的氣氛 為有利於訪談之空間及配置 門 辦公桌 沙 發 茶几 櫃子 沙發 圖 臺灣高雄第二監獄訪談地點輔導諮詢室概圖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98

125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6 臺灣高雄女子監獄訪談地點狀況 研究者在 2013 年 9 月 6 日前往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實施訪談 訪談時之天氣 爽朗 氣溫介於 度間 在此場域訪談 2 名個案 最後採用 1 名 訪談之地 點位於二樓教誨師辦公室 圖 內部陳設有 2 張辦公桌 置有櫃子 2 個 備有茶水 訪談空間約有 2 坪 選定辦公桌實施訪談 另一張為教誨師辦公用 室內有 1 盞座 40 燭光的日光燈 採光明亮 空氣流通 安靜 研究者與受訪個 案二人呈現 90 度方式而坐 便於訪談及觀察其表情與動作 訪談中戒護人員由 教悔師充當於旁 以不會干擾訪談為原則 訪談者與個案訪談間 呈現輕鬆 和 緩的氣氛 為有利於訪談之空間及配置 門 櫃 子 櫃 子 圖 教誨師 辦公桌 教誨師 辦公桌 臺灣高雄女子監獄訪談地點輔導諮詢室概圖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7 明德外役監獄訪談地點狀況 研究者在 2013 年 3 月 25 日前往明德外役監獄實施訪談 訪談時之天氣仍有 涼意 氣溫介於 度間 在此場域訪談 3 名個案 最後採用 1 名 訪談之地 點位於員工會客餐廳 圖 內部陳設有多張長條餐桌椅 前方為福利社 戒護台位於餐廳後方 並設有廁所 呈現開放式的場域 備有茶水 訪談空間約 有 20 坪 研究者選定餐廳後方靠近窗戶處的餐桌實施訪談 室內有多盞座 40 燭 光的日光燈 採光明亮 空氣流通 研究者與受訪個案二人呈現 90 度方式而坐 便於訪談及觀察其表情與動作 訪談中並無戒護人員 不會干擾訪談 訪談者與 個案訪談間 呈現輕鬆 和緩的氣氛 為有利於訪談之空間及配置 99

126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福利社 門 戒護台 台 廁所 圖 明德外役監獄訪談地點輔導諮詢室概圖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3 實施訪談收集資料過程 為與研究對象建立良好之關係 於見面時立即主動打招呼 引領其入座 並 先說明訪談目的及自我介紹 且主動說明錄音對本研究的重要性 在其確認同 意 簽署同意書之後 方進行訪談及錄音使其心安 訪談中有不接受錄音者 則 由研究者改以筆記方式進行記錄 以利爾後逐字稿之撰寫及分析用 進行訪談時 間 每次控制在一小時至一小時三十分內 訪談次數依個案陳述狀況而定 至少 1 次至 2 次 除個案 CO2 CO3 CO5 CO7 CO8 因事先溝通順遂 且能完整陳 述外 其餘均實施 2 次訪談 第一次先從貪污犯罪者的犯罪生涯談起 最後再論 及私密觀感問題 訪談間隔儘可能保持在三至七日內 但礙於時間因素及個案心 態與監獄作息 並避免過多干擾個案的情況下 大多區分上 下午方式實施訪談 研究者於訪談結束後 即馬上初步整理田野筆記及依錄音記錄逐步完成逐字稿 以避免有所疏漏 如訪談過程紀錄 表 惟進入研究場域 首先是共融中立的關係 對於研究個案能夠告訴研究者任 何事 而研究者對其反應內容 不會有贊同或不贊同的意見 對其所說的內容不 會有被嚇倒 生氣 尷尬及悲傷等情緒反應 均需採取保持中立的態度 並兼顧 關心受訪者願意分享他們的故事 所以中立是面對受訪者所說內容的立場 而共 融是面對受訪者的立場 兩種不同的層面 Patton, 1980 吳芝儀 李奉儒譯

127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研究者抱以學習心態進行訪談, 因為研究對象皆為具貪污犯罪經驗之人, 所以在談過程中, 研究者運用傾聽, 抱持同理心, 在口語及肢體語言上, 適時的回應, 進而分享其經驗, 訪談期間遇有不清楚或是不明瞭其陳述之意思時, 均以誠懇 委婉的方式, 再次請教研究對象, 方能深入瞭解他們的觀念 見解及行為歷程, 且在訪談過程當中, 研究者發揮高度敏銳的觀察力, 時時注意受訪者的眼神 言語 肢體動作及小動作, 藉此深入探索 最後隨時注意自我察覺的反省, 因為人的生活經驗, 常受到個人主觀意識或是先前的理解所影響, 因此隨時隨地提高自我察覺能力, 清楚了解自己的偏見或視為理所當然的事物 (Patton, 1980; 吳芝儀 李奉儒譯,1999) 表 實施訪談過程紀錄表 代號訪談地點訪談日期訪談次數訪談總時數 C01 台北監獄中央台二樓 小時 34 分 C02 台北監獄中央台二樓 小時 24 分 C03 台北監獄教誨師辦公室 小時 47 分 C04 台北監獄中央台二樓 小時 15 分 C05 台北監獄中央台二樓 小時 03 分 C06 高雄第二監獄輔導諮詢室 小時 50 分 C07 高雄女子監獄教誨師辦公室 小時 05 分 C08 高雄監獄律師接見室 小時 32 分 C09 高雄監獄律師接見室 小時 55 分 C10 臺南監獄二樓調查室 及教誨師辦公室 小時 13 分 C11 明德外役監獄員工會客餐廳 小時 21 分 C12 台中監獄作業工場 小時 12 分 C13 高雄監獄律師接見室 小時 45 分 資料來源 : 本研究整理 101

128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第六節 資料蒐集工具 資料蒐集工具區分為訪談工具及觀察工具兩類, 訪談工具則包含有研究者本身 訪談同意書及訪談大綱, 一般採以半結構式之訪談大綱為主 ; 觀察工具則為輔助工具為求能使訪談順利及便利記載訪談時之情境的札記 ; 另本研究為更進一步深入瞭解貪污犯罪者的性格特質, 遂運用馬傳鎮及黃富源教授所編之性格特質量表, 進行施測 ; 以及紙 筆 錄音設備等其它訪談工具, 茲其將分述如下 : 一 訪談工具 ( 一 ) 研究者 研究者從事質性研究, 必須親自進入研究場域進行研究, 在研究場域中與研究個案建立信賴感及保持良好的互動, 有助於研究者, 順利進入研究對象的內心世界, 因此研究者本身就是研究的主要工具, 而研究者的訪談技巧 能力及嚴謹的執行工作, 都會影響到研究效度 (Patton, 1980; 吳芝儀 李奉儒譯,1999) 以下針對研究者的背景與訓練 研究者角色與涉入程度及研究倫理的考量, 加以說明如下 : 研究者為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 2008 年班之博士班研究生, 自 2004 年起迄今持續實施訪談之研究, 曾撰寫過兩篇與質性研究相關之碩士論文及曾擔任過三個研究案之質性研究之訪員及分析員, 實際進入研究場域進行質性深度訪談研究, 到過高雄第二監獄 高雄監獄 台北監獄 台中監獄 宜蘭監獄及一般場所, 實施訪談受刑人 15 人及偵查人員 8 人 被害人 8 人之訪談經驗 ; 另於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就讀期間曾修習犯罪學專題研究 犯罪心理學專題研究 諮商與輔導及質性研究等相關課程, 並於 2010 年參與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所舉辦之 質量研究論文寫作工作坊 為期 6 週之訓練 2012 年參與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舉辦之 臺灣教育長期追蹤資料庫資料使用工作坊 課程講習 ; 而研究者本身曾實際從事刑事警察工作及肅貪工作, 擔任偵查工作連續 22 年的時間, 具有實務訪談經驗及訓練, 亦於 2015 年參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研究 102

129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倫理中心主辦之 研究倫理工作坊 講習, 兼具研究倫理之概念及有利於本研究 質性深度訪談工作的進行 ( 二 ) 訪談同意書 為建立研究者與受訪者間的互信及誠懇, 以順利蒐集資料及減輕受訪者的疑慮, 遂研擬訪談同意書 ( 如附錄一 ), 明白告知訪談過程中必須錄音 資料分析即將來資料呈現之方式, 以尊重受訪者的權益 並於第一次訪談之前, 當面向受訪者說明並完成簽署同意書後, 再進行訪談 ( 三 ) 訪談大綱本研究採用 半結構式訪談大綱 為訪談工具進行訪談 ( 如附錄二 ), 作為訪談時之導引, 並作為檢核蒐集資料有無疏漏 ; 訪談中為避免打斷受訪者思緒, 研究者視受訪者之情緒反應情形, 適時調整訪談大綱之順序, 以融入訪談情境並達成資料蒐集之目的 二 觀察工具 本研究之觀察工具為訪談實地札記, 研究者在訪談之後立即撰寫訪談實地札記, 以紀錄每次訪談重點 情境 想法等 ( 如附錄四 ), 實地札記除記載訪談時間 地點外, 尚須包含有訪談當時受訪者之表情 語氣 精神狀態等, 簡述訪談過程與特殊事件 情境 狀況, 訪談的重點及省思 ( 朱儀羚 吳芝儀等譯,2004) 經由實地札記配合錄音, 完整紀錄 呈現訪談資料內容 三 其他訪談工具進行訪談研究過程中, 由於受訪者資料相當龐大 豐富, 如僅以用記憶, 係無法完整紀錄, 且無法專心傾聽 回應, 因此需要輔助工具的協助, 諸如徵得受訪者同意實施錄音, 以利繕寫逐字稿, 將資料完整紀錄, 但是訪談過程中, 受訪者認為該段內容不想被錄音, 均可隨時要求停止錄音, 以確保其隱私及權益 ( 朱儀羚 吳芝儀等譯,2004) 但能有其他情境無法利用錄音方式呈現的部分, 則利用紙跟筆的輔助, 予以隨時記載訪談過程中, 出現的語言 非語言等重要訊息 所以本研究的其他工具計有數位錄音機 原子筆及記錄紙等 103

130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第七節 資料處理與分析方法 質性研究之目的在於發現現象 所以質性研究之最終活動是分析 詮釋 及 呈現發現結果 資料分析的首要任務是描述之後的詮釋 其包括 解釋發現結果 回答有關 為什麼 的問題 指出研究結果之特定或重大意義 並找出分析架構 之組型 patterns 資料分析可區分資料整理與資料分析兩大部分茲說明 Patton, 1980 吳芝儀 李奉儒譯 1995 一 資料處理 研究者每次訪談結束後 立即運用時間將訪談錄音內容 透過電腦打字轉檔 成文字 並將每個訪談對象 賦予代號 研究者以 研 表示之 貪污犯罪研究 對象以 Corruption 之 C 表示 第一個研究對象為 01 如 C 表為受刑人第 一個研究對象 第一次訪談第六句 並將所觀察到研究對象之情緒起伏 肢體語 言等 以括弧補充於逐字稿中 研 那判決書上的一千多萬是正確嗎 C02 不正確 很輕聲細語壓低聲調的說 其實要怎麼講 有的雖然沒有攤開來 但是還是也有 獲利啊 這個我也不知道該怎麼算 比如 棄土場的部分 那個也沒有包括在內 沒有被 清出來的 (C ) 研 一聽到收押就軟腳了 C02 對啊 哈哈哈 所以我在看貪污案件會破喔 一般都是廠商破的 廠商被突破的 哈哈哈 (C ) 二 資料分析 本 研 究 文 本 分 析 係 依據 現 象 學 內 容 分 析 phenomenological content analysis 的具體分析程序加以分析 Hycner 1985 分析之步驟分述如下 一 謄寫逐字記錄 transcription 訪談員在訪談結束後 先將錄音檔內的訪談內容 包括重要的非語言訊息 表 情 舉動 音調等 以及擬語言的溝通 paralinguistic communication 逐字謄 寫成逐字稿之文本資料 本研究於訪談後將訪談筆記及錄音檔轉換為逐字稿 確 保訪談內容之正確性 以利於分析 二 放入括弧 bracketing 與現象學的還原 104

131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研究者應用受訪者的觀點 進行瞭解個案所談 所說的意義 並保持開放的 態度 去除先前訪談大綱的預先假定 儘可能去除研究者已知的意義和詮釋 進 入個案的獨特內心世界 三 聆聽訪談內容以掌握整體感 a sense of whole 研究者將訪談內容錄音檔 聆聽訪談內容數次 重複體會個案所談之音調 重音 停頓 喜 怒 哀 樂 以及整體表達之意涵 反覆聆聽並再與完成之逐 字稿 逐一校對受訪錄音資料 避免疏漏 四 描述一般性的意義單元 units of general meaning 研究者為了詳細描述個案所談之意義 為的是要引出個案所言特殊的意義 故以開放的態度 對個案所述每一字 片語 句子 段落及非語言訊息的記錄 加以斷句 以明確區分單元 研 那你是何時擔任公務員的 C02 我是從 74 年開始任公職的一直到被收押 其中還有復職 復職之後就沒有再從 事貪污的行為了 (C02-1-4) 研 你是何時離職的 C02 是一直到 92 年才離職 我的案件是在 86 年爆發的 (C ) 五 描述與研究問題有關的意義單元 研究者依循訪談大綱 以本研究之相關問題 加以審視個案一般性意義單 元 以確定受訪個案所述內容 是否能闡明研究者所設之研究問題 並加以記錄 相關的意義單元 表 表 歸納關聯意義單元表 概念 交際應酬頻繁 關聯意義單元群聚內容 對 中間就是有介紹他老闆來吃飯 他老闆來吃飯 去 我就是去 跟他吃飯 C 生活休閒會影響 很多的應酬啊 都是廠商在處理啊 也會為了人 脈去邀宴 C 相對的他在外面的交際應酬也多 所以 在下班的時候就會邀約 跟著老書記官一起去應酬 CO8-1-6 對啦是生活就已經養成糜爛的模式所引起的比較雜一 點 CO 一些飲宴時 助理才會在酒力推動之下 說 要是不要隨便參加飲 宴 也就不會有機會讓這些人以機會來關說 C1O 當警察的休閒就是休息的時候吃 喝這樣啊 而且以前並沒有酒駕 這個罪 就只有喝酒 有些喜歡賭博啊 C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105

132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六 淘汰多餘不必要的資料 研究者於整理逐字稿 除個案分析及跨個案分析時 因訪談過程為使個案能 暢所欲言 會有一些話家常及凝聚意見與個案談及非關本研究之議題討論 該等 資料及多餘之資料 需加以淘汰刪除 七 群聚相關的意義單元 units of relevant meaning 研究者需將個案訪談之逐字稿資料 彙整分析將保留下之句子 再根據其所 呈現之意義加以歸類 並賦予其分類名稱 加以形成研究概念 且將相關意義單 元 以自然的加以群聚 產生共通之主題 common theme 或本質 essence 表 表 類別 歸納概念 類別表 概念 平時訓練 及觀察 交流互動 中相互學 習 關聯意義單元群聚內容 就是平時訓練技巧及專業 會去注意詐騙集團也就是要 執行對象 所面臨及所涉的法條 加重其刑等 犯了哪 些罪的法條會去看一下 CO 一些對方的單純犯還是連續犯之類的書籍及六法全書 CO 要是馬上要辦的話就可亦立即接手 CO 貪污的技巧也會去學習啦 比如說有時候跟其他鄉鎮一 起吃飯聊天啦 有時候也會聊到 相互學習 C 會啊 其他鄉鎮也會有這樣的事情發 只要是民選的都 會啦 C 所以才可以跟著他學習這些貪污的手法 依照他的人脈 經營及收取回扣的模式 邊看邊學 C 對沒錯 一些技巧也是傳承下來的 跟其他單位的專案人員 貪污技巧 學習 運用職務 專業本能 相互研究學習 CO 學習喔 當然會去 有時候不是說刻意學習啦 就是了 解之後大致上就是 也不會刻意去學啦 就是模式就是 這樣 CO 這樣子就照大概這樣模式 CO 我這個就是利用自己的專業啊 金額並不多拉 所以也 就不需要利用哪些的特殊管道 CO 不會拉 因為是心甘情願的 不必再精進收賄的技巧 C 這些臨檢的技巧 根本不用學習 因為這是平時上班的 專業 常常在使用及實施的技巧 所以 也是這樣是我 的專業 才會列入考慮的 C 因為實施犯罪的手法是運用臨檢 而臨檢是我的專業 執行勤務是我的專業啊 沒有多元化的現象 很單純的 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及技巧 把他當成是真的勤務執行 C 不會啊 哪有專業性 不次過是利用平時工作的專業及 職務而已啊 C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106

133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八 從意義的群聚 cluster of meaning 中決定主題項 themes 研究者詳細分析 架構個案所有意義的群聚 以判定有一或多項之中心主 題 可加以表示該群聚的本質 九 確認整個訪談中一般性與獨特性的主題項 研究者對個案所有訪談單元 進行跨單元之分析 凝聚所有訪談中 出現的 共通性主題 並判定單一或少數訪談單元所出現獨特的主題 研究者完全參照受 訪個案的訪談內容凝聚關聯意義單元群聚內容 形成概念 加以類別 聚焦成一 般性與獨特性主題 表 十 主題項的脈絡關係闡述 contextualization of themes 為掌握現象本質 研究者需將分析凝聚之主題 置回研究的整體脈絡情境或 背景之中 撰寫摘要 十一 撰寫統整摘要 將所有的訪談摘要加以統整 表 主題 歸納意義群聚主題表 概念 類別 廠商誘惑 攀附政治權勢 關聯意義單元群聚內容 加入貪污集團的因素主要是廠商誘惑的外在環 境因素 這個占很重要的因素 (C ) 不然有人說我是那個政治獻金 你把我變成貪 汙 跟我的情形一樣麻 C 還有一點是說 除了這兩件以外 我們議員的相 關案件喔還有很多件 他沒有說有但書幫他偷 改 C 對 因為第一 我的行事很低 調 再來我跟議員 民意代表 議員 代表關係 都不錯 CO 貪污犯罪 貪污犯罪 因為在你轄區設了這些八大行業 非法的行業 行為誘因 行為誘因 才會主動找 本身我是沒有索賄 CO 與機會 非法業者藉故 應該都是業者..直接業者啦 CO 業者知道後 就開始找朋友透過朋友來說 那裡 接觸 就只擺兩三台而已 賺不了多少錢這樣告訴你 C 慾望難以抗拒 講白一點其實是被政治的憧憬沖昏頭了 C 才會用設局誆他藉機索賄啊 CO 我推了好幾次這樣 業者送了好幾次 還是拿來 給我 還直接去跟長官講 溝通 再拿來給我 C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107

134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表 主題 歸納意義群聚主題表 續 關聯意義單元群聚內容 概念 類別 專責裁罰權限 引發機會 利用職權自創 機會 貪污犯罪 貪污犯罪 行為誘因 行為機會 工作環境創造 與機會 機會 業者主動製造 機會 只要是我有裁量權啦 要是你沒有裁量權 業者 也不會去理你 那就另當別論 C 對他們同樣也是有接勤區 也是有這些機會啊 CO 都是利用職務之便 也會運用技巧在錄音中故意 講這些有利自己可以貪污的話 CO 都是職務上的機會 有轄區就有機會 只是 機會多跟少的因素而已 C 主要是你有那個職權 才會有那個機會 不 然你也都是沒有 像我最初也試轄區內沒 有 就不會有這些煩惱 C 其實是機會因素啦 因為你與知道一些轄區沒 有 講坦白的管區是有區分好管區跟壞管區 壞 管區連一毛錢都沒有 事情忙死了 一直被主管 罵 這都有 啊好管區沒事 績效自然這些業者 會創造出來 又能收很多錢 外路 意外的錢財 很多 所以 每個同事都會赤目赤目 眼紅 的 有時就會分給一些沒有的管區 C 他就我說他老板很有錢 要錢沒問題 C 那個業者他親自找上我 因為在之前小瑪莉還是 很風行 CO 業者會透過很多關係來跟你斡旋 變得你不收不 行 但是都是業者主動送來的 區分有按月及 三節 C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第八節 可信賴性檢驗 所有研究都關心的是在倫理的界線下 產生可信與有效的的知識 Sharan B. Merriam 2009 顏寧譯 2011 質性研究長久以來倍受爭議與質疑的是信 效 度 問 題 Lincoln & Guba(1984) 主 張 以 確 實 性 credibility 可 轉 換 性 transferability 可靠性 dependability 及可確認性 confirmabilty 四種方 法來控制質性研究的信度與效度 潘淑滿 2003 本研究採此種方式 對訪談 所得之資料 進行檢核 以求其客觀及公正 一 效度檢驗 一 確實性 credibility 係指內在效度 是研究者真正觀察到希望觀察的項目 也就是說研究者對研 究資料不加入任何個人的價值判斷 換言之 即為研究資料的真實性 本研究透 108

135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過訪談情境控制 避免研究偏誤即確保資料真實等來增加資料的真實性, 加以分 述如下 : 1 訪談情境控制: 首先研究者透過學校行文至矯正機構, 再與矯正機構承辦人員取得聯繫後, 進行研究個案之選取, 依研究目的選取數名個案, 逐一邀請研究對象, 並於接受訪談之前, 研究者先提出訪談同意書予以說明研究之目的, 使其對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以影響因素之議題有充分的心理準備, 及同意之狀況下簽署同意書, 才進行訪談, 畢竟對於曾為公務員之受刑人, 讓其再陳述人生階段中, 最為不堪之過程, 實有其難度 ; 故需讓其在有所心理準備之情境下, 研究者先期聯繫及行文請矯正機構調查科調查員徵詢符合本研究資格個案接受訪談之意願, 並將載明研究目的及訪談過程中保有個人絕對的自由, 決定揭露隱私的程度, 亦有權隨時提出疑義或在任何階段終止訪談 及於訪談中為詳實記錄訪談內容, 將借助於錄音方式, 以完整而忠實呈現所表達的內容, 保證針對訪談內容 以及您的任何身份資料將完全保密, 相關資料並以化名或匿名方式等資料處理方式, 逐一告知, 讓其有充裕時間思考及決定後, 方簽署同意書, 以期達到本研究之目的 2 避免研究偏誤 : 研究者與研究個案進行訪談前, 先調閱接受訪談之研究個案的身分簿 相關判決書類及媒體 新聞報導等資料, 對其犯案過程有初步概念, 藉以檢驗研究個案資料內容與接受訪談間有無差異, 其次在研究參與方面, 定期與指導教授及實務工作者討論研究狀況, 以避免研究者的偏誤 3 確保資料真實: 最後在資料蒐集方面, 為求真實呈現, 所以在進行訪談時, 全程錄音, 並輔以筆記, 記載回答問題時的反應及情緒變化, 以減少因研究者疏忽或選擇性記錄而產生誤差, 採用逐字稿記錄方式, 呈現出資料的真實性 ( 二 ) 可轉換性 (transferability) 109

136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亦即外在效度, 經由研究對象所陳述的感受與經驗, 有效的作資料性的描述與轉換成文字陳述 ( 謝文彥,2002), 增加資料可轉換性的技巧為深厚描述 (Thick description) 亦即由研究者謹慎的將資料的脈絡 意圖 意義 行動轉換成文字資料, 皆由研究者自 102 年 3 月訪談第一位研究個案結束後, 陸續依據訪談個案時程安排, 抽空將錄音及筆記等情境資料, 以逐字稿方式轉換成文字, 再加以逐一編碼, 將關聯意義單元群聚內容 概念 類別 主題等予以整理, 作為資料分析之參考 ( 三 ) 可靠性 (dependability) 指內在信度, 指研究結果的 一致性 ; 亦即結果的真實價值 研究者將訪談過程中可能的干擾因素降至最低, 故在各矯正機構中進行訪談時, 皆請矯正機構之調查員 教誨師協助安排, 在不受干擾之教室 工作或輔導室等處所, 並請戒護之管理員或教誨師等, 在視線可戒護的情境下, 技巧性的遠離訪談處所, 讓受訪談者能在不受外在環境干擾下自由陳述其內心的世界 ; 另外本研究亦將質性深度訪談, 詳細完整研究過程的呈現在第三章研究設計與實施各節, 包括研究對象選取的歷程 研究場域之選定 發展訪談大綱與研究對象互動及訪談技巧與資料蒐集的方法 分析的方式及對結果的說明, 以達到資料的可信賴度 ( 四 ) 可確認性 (confirmabilty) 指外在信度, 透過研究倫理, 於研究過程中, 取得受訪者及相關值得信賴之資料, 強調研究訪談之結果, 經由調閱大量相關判決書類 媒體 新聞報導資料及先與具查緝貪污犯罪經驗之廉政署駐署檢察官與同事討論後, 再與指導教授分析等相互檢驗, 以增加客觀及正確性, 受訪個案接受訪談期間, 通常會有選擇性失憶 說謊之現象或因記性因素而健忘, 研究者會採取適時的安撫與在後面訪談事項中, 適時重複訪談過但具有疑義之問項, 予以確認, 透過整理逐字稿時再與前述相關書類資料檢驗, 若經證實受訪者之訪談內容不具真實性時, 則予以剔除, 力求真實呈現, 在本研究之個案中, 基於皆為自願接受訪談, 並經矯正機構調查員一再確認其意願下接受訪談, 故皆為具有悛悔之意之個案, 經與相關判決書類及媒體 新聞報導比對, 僅有 C01 個案未將被捕前曾返回家人靈前致意, 此 110

137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段感性的一面非刻意的隱藏, 因訪談過程亦未問及該項外, 其餘個案因有某些顧 忌, 自動將自身情境轉為第三人稱, 所以, 本研究個案經與相關資料檢驗具有可 確認性 二 可信性檢定本研究採三角檢定 (triangulation) 進行可信性檢定, 是一種質性訪談研究常用有效的可信性檢定方式 (Patton, 1980; 吳芝儀 李奉儒譯,1995) 三角檢定係在同一研究中採用不同的研究方式, 蒐集不同的資料來源或是以多個分析者檢驗研究發現或是使用多元的理論觀點來詮釋資料 本研究採用下列的方式進行三角檢定 (Triangulation), 進行可信性檢定 : ( 一 ) 資料來源的三角測定 有關資料來源的檢測有四種形式 :1 採用不同資料蒐集的方法以檢驗研究發現的一致性 - 這就是方法三角測定 ;2 在同一方法中檢驗不同資料來源的一致性, 這叫做來源的三角測定 ( 在不同時間藉由不同方法所得到之資訊的一致性, 比較觀察資料與訪談資料 比較在公眾場合所發表之言論與私下之言論 檢驗不同時間對事務評價之一致性 比較不同觀點的人們看法, 如工作人員之觀點 當事人之觀點 方案外部之觀點 );3 使用多個分析者重新審查研究發現, 這叫做分析者三角測定 ( 採用多個觀察者非單一分析者來進行, 有助於一個人包辦所有資料之資料蒐集工作潛在之偏見, 並提供更直接地評鑑所得資料之信度和效度方法 );4 使用多種觀點和理論去詮釋資料, 這叫做理論一觀點三角測定 ( 使用不同理論觀點處理同一資料, 採用和方案不同行動理論對資料進行檢驗, 以不同角度及不同行動理論, 來看待研究結果 ), 藉由上述把多個觀察者 理論 方法和來源結合, 研究希望 克服單一方法 觀點 觀察者 理論研究所固有的偏見 ; 亦即比較和交叉檢驗 ( 吳芝儀 李奉儒譯,1995), 本研究資料來源有訪談逐字稿 實地札記 新聞資料 訪談對象之起訴書 判決書等書類資料, 主要目的在於比較訪談資料, 在取得前述資料後, 與指導教授及司法偵查人員訪談, 進行資料分析, 比較檢驗對同一事物評價之一致性及不同觀點的看法 111

138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 二 ) 理論 觀點的三角測定 對研究結果進行討論與詮釋時, 應用犯罪學相關之理性選擇理論 日常活動理論 機會理論 社會學習理論及相關犯罪心理理論等之觀點來詮釋, 將本研究之研究結果與過去研究進行比較與詮釋 本研究經由在矯正機構執行之貪污犯受刑人名籍資料中, 過濾出運用貪污犯罪模式之核心人物為研究對象, 由研究者 矯正機構調查員或教誨師等徵詢接受訪談之意願, 再由研究者採取面對面的深度訪談方式, 再次確認意願簽署同意書後方進行訪談, 並於訪談中注意口語及肢體上的語言, 對研究對象是否有編造 誇大不實之情形加以留意, 另經由該案件之移送書 起訴 判決書 社會新聞等相互比較, 確立其可信度, 若有不一致情形, 即予以刪除, 並與司法查緝人員之訪談相互分析, 以提升本研究之信度與效度 ( 三 ) 研究者自我反省 因研究者本身從事司法調查工作 任職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專員一職, 具有 司法調查人員 身分, 在研究進行的過程當中, 一直不斷自我提醒, 不可在受訪者未回答之前, 做預期解答之提醒, 致使干擾訪談對象之思緒及影響訪談及研究內容之真實性, 必須保持研究者 中立性 的立場, 不可因自身角色因素, 偏離訪談方向或有主觀成見之存在, 雖有訪談個案之相關判決書類及媒體新聞資料等, 仍耐心傾聽訪談個案對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 加以闡述 求能兼顧研究之倫理與蒐集資料的客觀性, 相關本研究之研究倫理分述於另一研究倫理章節中 第九節 研究倫理 在前節本研究可信賴性檢驗中, 大已完整陳述檢驗過程及方式, 但仍須詳加說明本研究之研究倫理部分, 因為研究倫理會影響研究者 被研究者 贊助者及社會大眾等四個族群, 但本研究係研究者獨立研究, 並無贊助者顧慮問題, 故去除贊助者族群 ; 但在研究者 被研究者及社會大眾等, 仍須兼顧研究倫理, 綜合區分情緒反應及可能遭遇之議題, 兩方面加以論述如下 : 112

139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一 情緒反應議題研究者與受訪者間之深度訪談, 係開啟受談者內在事項, 尤其, 係屬訪談個案自身較為不堪之人生經歷, 要使受訪談者重啟其塵封已久之 黑盒子, 通常皆蘊含著較大的反作用力, 亦即訪談個案情緒之反應, 所以, 有關研究倫理議題本研究參照 Patto(1990),Qualitative Evaluation and Research Methods; 吳芝儀 李奉儒譯 (1995), 質的評鑑與研究, 區分以下七項加以說明 : ( 一 ) 承諾與互惠議題 (promises and reciprocity) 研究者切勿輕易承諾受訪者任何之條件, 但如在不影響研究倫理及結果之狀況下, 承諾給予某些事項時, 則需注意承諾, 但一般研究者承諾受訪談者之事項, 通常成為給予一份研究副本, 或是為求研究結果之可信性, 會將逐字稿給予受訪者逐一確認, 其餘對於在監執行之相關事務, 與研究無關部分, 不予以承諾 ( 二 ) 風險評估 (risk assessment) 進行這項研究訪談會使社會大眾置於風險之中, 如有的話, 心理壓力 法律責任 持續的方案參與 受同儕 方案工作人員或其他人之排斥 政治上的反彈, 訪談個案會告知一些原不想說的部份, 可能成為招認罪狀的自白, 尤其在保密承諾下, 研究者可能因此被傳喚出庭作證, 某些資訊必須向警方 調查單位報告, 因為訪談者並無任何法律保障, 所以訪談可能會使受訪者冒很大風險 ; 本研究為避免研究者及受訪談者與社會大眾有上述之壓力及保障受訪談者之狀況下, 在選取研究對象時, 與指導教授一再確認研究對象, 需於矯正機構之受刑人為對象, 故本研究個案, 其所觸犯之罪刑皆已接受判決而執行中, 排除上述壓力及困境 ( 三 ) 保密 (confidentiality) 對保密所做合理且可完全兌現的承諾是什麼? 事先仔細思考資料將如何 分析和報告 (kimmel, 1988:86~103); 本研究在與受訪者進行簽署訪談同意書 時即已明定, 將採匿名代號方式為之, 並與矯正機構簽署相關之保密協定及 113

140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申請, 更加確保受訪者身份之保密性, 但在本研究中對於矯正機構的保密, 係向高雄監獄 台南監獄 高雄女子監獄等矯正機構簽署相關之保密切結書 個人資料保密切結書及申請等 ( 四 ) 知會之同意 (informed consent) 知會之同意 如有的話是相互保護所必須 (kimmel, 1988:67~76); 對於接受訪談之同意 研究結果之報告與發表之匿名處理之知會, 均需於接受訪談前, 先予以知會並經同意, 以使研究者與受訪者間取得之互信與保護, 避免爾後衍生不必要之糾紛與困擾, 以確保兼顧研究倫理及研究品質, 故研究者均於受訪前即先行透過矯正機構調查員徵詢其受訪意願, 簽署同意書後, 方聯繫進入矯正機構實施訪談, 訪談時, 再當面告知研究屬性及相關訪談程序與進行中的訪談模式, 並與所有訪談個案於訪談同意書中承諾個人資料保密, 在研究者說明後當場再簽署一次同意書, 更加確認其意願 ( 五 ) 資料取用及所有權 (date access and ownership) 本研究皆由研究者親自簽署同意書及簽立保密切結書與研究申請, 故資料之著作所有權歸屬於研究者, 且研究者保有著作權之授權, 被授權單位或需引用本研究之資料, 均需遵守研究倫理及相關規範, 且係基於保護研究者著作權及受訪者之隱私的前提下, 進行相關之引用 ( 六 ) 訪談者心理健康 (interviewer mental health) 訪談者如何被進行訪談, 影響研究者聽到或看到些什麼, 哪些可能值得心得報告和處理 ; 本研究中, 研究者對於訪談前 中 後, 所聽 所見 所聞對本研究之相關想法及心得與情境, 均需立即於訪談結束後, 將想法 心得予以書寫記載於 訪談札記, 不得以臆測方式陳述, 避免對本研究之見解有所疏漏而以主觀怪概念介入研究, 混淆研究主軸 ( 七 ) 忠告 (advice) 誰是於研究者在進行研究期間可諮詢倫理事務的知己好友和諮商員, 知道 遇到問題困難時, 可找誰進行求助 會節省時間且感到舒服 ; 本研究中所幸 114

141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含指導教授在內, 共計有七位犯罪學領域的專家, 對於研究議題皆有深入之研究及豐富之研究經驗, 舉凡研究目的之擬定 文獻之探討及訪談大綱之安排, 是否切入研究主題等, 研究期間均能透過課程之 獨立研究 定期探討及不定期約定時間與教授請益, 研究者亦透過學術研討週或其他上課機會, 將研究中所遇之困境, 尤其向質性研究課程有相當研究的謝文彥老師請益質性訪談相關分析, 並尋求解決之道, 除此之外, 尚與實務界同事探討所遇到之困難, 適時予以解決, 從計畫審查通過後至訪談 文稿撰寫共歷經兩年時光, 審慎處理訪談過程, 每一相關文稿, 使本研究在符合研究倫理的狀況下, 更加順暢 二 研究中可能遭遇之倫理議題 本研究除上述七項研究倫理需注意的情緒反應議題外, 特將以下三項研究中 可能遭遇之志願參與 隱私維護及研究者身份之處理等倫理議題, 亦予以陳述如 下 : ( 一 ) 志願參與 本研究絕不強迫任何個案受訪者參與, 參與之個案均需自願, 並經一次或二次確認方簽署訪談同意書, 使其意識到自己之權利及所參與之訪談目的, 本研究皆透過與受訪者面對面, 先由 7 個研究場域矯正機構之調查員親自調查 簽署同意書, 再由研究者於實施訪談前確認是否親自簽署同意書後, 再親自說明研究題目及目的, 在其同意之情況下簽署同意書, 故常有原已簽署同意訪談, 後因某些個別因素而拒絕, 以致在訪談個案對象上有所變動, 相關所簽署之同意書, 於論文審查時呈現, 為求保護受訪者, 該同意書將不檢附於論文附件中, 僅以空白同意書檢附於論文附錄中 ( 二 ) 隱私維護 隱私維護即為保密, 係指研究者如何處理資料以控制他人獲得有關受訪者資 訊之權利 ( 畢恆達,2005), 由於研究議題涉及隱私, 從錄音之保存方式 逐字 稿謄寫呈現資料之保護等, 本研究由研究者逐一完成逐字稿, 並將研究個案去除 115

142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姓名 綽號等, 足資識別之特徵, 皆以 C 代號等呈現 ; 本研究將所有受訪者之真實資料以代號 C01-C13 取代, 研究過程所得之錄音 紮記, 除轉換成逐字稿後, 逐一檢查去除可辨識之資料後, 再予以呈現, 妥適保存, 因本研究個案皆曾為公務員中高階人員, 極易從隻字片語中, 為熟識之同儕或社會大眾予以識別, 故為確保維護研究個案之隱私, 方採所完成之訪談逐字稿, 僅於論文審查時成冊呈現, 將不檢附於論文附件, 僅以訪談大綱檢附於附錄中 ( 三 ) 研究者身分之處理 研究需澄清研究者之角色, 因研究者同時具有學術研究者及司法調查者身分, 故需明白說明研究者之角色, 並主動告知訪談過程中之錄音及其權利, 若訪談個案, 對於訪談議題項目感到不舒服或是對該項目不願陳述時, 可暫停或因情緒因素可立即停止, 擇日再行訪談, 因本研究訪談是一種介入性的研究, 避免產生研究者與受訪者間權利不對等之現象, 需明白告知, 及釐清研究身分, 在本研究中, 亦曾有研究個案因研究者身分因素, 透過家屬與學校聯繫, 為嚴守研究倫理及研究之嚴謹性, 故將該研究個案以不符研究條件予以排除 116

143 第四章 公務員貪污犯罪特性分析 第四章公務員貪污犯罪特性分析 本研究之研究個案, 基於研究倫理及接受訪談意願, 均在個案樣本的同意下實施 ; 本章個案貪污犯罪特性分析上區分為個人特性 行為態樣分析及個案涉貪案件特性分析, 在特性 行為態樣分析上, 個案樣本係採實際接受訪談符合本研究目的之 13 名有效樣本為基礎予以分析, 區分第一節研究個案背景分析 ; 第二節研究個案個人特性分析 ; 第三節研究個案涉貪案件特性分析等 ; 第四節綜合分析 第一節 研究個案背景分析 研究者透過法務部矯正署之同意後, 再與研究場域之矯正機構, 進行協調並取得同意, 親自前往台北監獄 台中監獄 台南監獄 高雄監獄 高雄第二監獄及高雄女子監獄與台南明德外役監獄等七個矯治機構, 透過質性訪談調查之方式予以呈現 研究者初步得到回復同意接受訪談之對象計有 35 位, 排除 18 位 不符本研究要件 及 判決執行至訪談時, 仍否認其係貪污犯罪 4 位 原先同意, 訪談當日又不願接受訪談 之個案, 過濾分析後符合本研究之個案既有 13 位, 在不同職務類型上, 觸犯貪污犯罪行為, 因職務不同所發生的貪瀆行為類型亦有所不同, 本研究參照孟維德 蔡田木等 (2009) 對公務員發生貪瀆犯罪的情形, 予以分類, 本研究依個案職務類型, 區分第一類型准駁類型個案, 係因業務關係頻繁接觸廠商, 基於長期擁有准駁權限, 且嫻熟相關業務規定, 經廠商誘惑行賄或同事 主管或民意代表關說等壓力下, 故意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或鑽營作業規定漏洞, 而收受廠商賄賂之職權者 本研究准駁類型個案有行政機關局長 鄉鎮公所秘書等 2 人 ; 第二類型採購類型個案, 係個案比較容易有與金錢有關的外顯行為, 辦理採購業務, 具有採購的權限, 因此, 在主管 民意代表關說或廠商誘惑等壓力下, 被關說的情形頻繁, 容易故意違反相關規定而有貪瀆行為, 本研究採購類型個案有縣市局處承辦人 1 人 ; 第三類型裁罰類型個案, 係個案具有裁罰權限, 因裁罰職務特性, 個案具有裁量空間, 若有同事 主管或民意代表關說壓力或外部廠商誘惑行賄, 在主管監督力量薄弱下, 容易導致貪瀆行為 本研究裁罰類型個案有司法官 2 人 司法警察官 7 人, 分別為行政警察 5 人 刑事警察 117

144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1 人 交通警察 1 人 鄉鎮公所承辦人 1 人等計有 10 人 ; 本研究區分以上三種, 為使對本研究個案背景有所瞭解與認識, 遂參酌研究個案在監調查報告 刑案資料表 相關媒體報導資料及訪談結果與札記等去除足以辨識之特徵後, 加以彙整呈現個案背景, 個案家庭狀況以樹狀圖呈現, 其各項符號, 代表意義茲說明如下 : 表示男性 表示女性 表示研究男性個案 表示研究女性個案 表示已去世的家人 表示離婚或分居 表示同住一起的完整狀態 一 准駁與採購職權個案背景因素分析 本研究個案依職務類型分類, 具有准駁權職務者計有兩名, 皆為男性, 分別為縣市政府局處長及鄉鎮區公所秘書職務, 在地方政府機關具有相當影響力層級之職位, 所以, 行政准駁權對於各種工程採購及補助案之決定影響甚鉅, 故所犯之態樣皆為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絡抑或透過洩漏底價於相關投標之廠商, 故其不法所得甚鉅, 計有新臺幣 2 億 2000 萬元及 1062 萬 5 千元等高額, 而具有此准駁職務者, 大多已在公務部門從事公務職權皆有一定之年資, 故在年齡上大多介於 42 歲至 48 歲間, 從事貪污犯罪結構上皆屬共犯結構, 從 8 人至 20 人不等, 大多採以長期實施之方式, 自實施至被捕之期間, 約 3 年至 7 年不等之時間, 所觸犯數罪者最多達 151 罪, 為有結構的貪污個案, 茲將研究個案之背景分述如下 : ( 一 ) 研究個案 CO1 背景資料 女性密友 個案 太太 長子 長女 次女 圖 CO1 家庭狀況樹狀圖 1 基本資料 C01 男性, 涉案時年齡 42 歲, 擔任簡任 11 職等, 具有准駁權限之主管, 大學畢業, 已婚, 父母皆已故, 育有一子二女, 因子女至國外就學之故, 與妻分居 ( 圖 4-4-1), 家庭依附力薄弱, 在台獨自生活而結交異性密友, 從事公職 18 年後, 因職務接觸貪污機會, 曾猶豫 6 個月, 基於貪圖龐大賄款外尚貪圖退休後能 118

145 第四章 公務員貪污犯罪特性分析 再創事業第二春, 因而涉犯貪污案被羈押達 7 年之久, 判決有期徒刑 20 年定讞, 入監執行中 2 貪污動機與目的 研究個案初始接觸行賄者, 乃係透過與其他機關之飲宴而為行賄者蓄意佈局 結識, 基於爾後退休後之生涯佈局, 進而與行賄者達成協議, 而展開一連串的利 用職務權限貪污的行徑, 加上平時與妻兒長年分離之故, 造成家庭依附力及彼此 間互動不足, 而陷入不可自拔的貪污深淵, 終至失去大好前程 3 貪污犯罪狀況 本個案從事貪污犯罪行為, 連續約 15 個月的時間, 共觸犯 2 案, 與廠商 白手套及民代等計有 8 人的共犯結構模式實施貪污, 訴訟期間共計有 8 年之久, 貪污不法所得高達新台幣 2 億 2000 萬元, 收賄金額之高, 創下當時司法史上紀 錄, 並利用罕見手法收受賄款, 由白手套在香港開立金融帳戶收受賄款 再匯往 美國親人指定帳戶的收賄手法, 案發後其妻攜子女在國外滯留不歸, 坐擁鉅額貪 汙贓款, 且在國外重婚, 取得國外居留權, 且因其被羈押期間不聞不問, 兩人形 同陌路, 婚姻互信基礎已失, 而訴請法院判決離婚 ; 但其將所得賄款匯至國外帳 戶, 因其妻在國外重婚後, 行蹤成迷, 以致該賄款為其妻捲款潛逃, 終究僅換來 一場牢獄之災, 一切成空 惟當初判決有罪後, 拒未到案執行, 賣地籌款準備偷 渡出境之際, 因其亡父百歲冥誕前往祭拜欲離去前, 在其亡父墳前為埋伏的司法 警察拘提到案, 發監執行 個案於入監執行後深受宗教洗禮, 訪談期間坦然面對 其所犯之罪, 靜待徒刑執行完畢 ( 表 3-4-1) 代號 性別 涉案時年齡 表 教育程度 C01 男 42 歲大學 資料來源 : 本研究繪製 婚姻狀況 分居案發離婚 准駁權限個案 C01 基本資料表 職等 10 職權 准駁 貪污模式 8 人共犯 任公職後 18 年 決意 6 月 持續 15 月 不法所得 2 億 2 千萬 收賄手法偽文人頭收賄 罪數 2 罪 徒刑 訴訟期 20 年 8 年 119

146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 二 ) 研究個案 CO2 背景資料 父 母 兄 姐 妹 個案 長子 次子 太太 圖 CO2 家庭狀況樹狀圖 1 基本資料 C02 男性, 涉案時年齡 48 歲, 擔任薦任 8 職等, 具有准駁權限之主管, 大學畢業, 已婚, 父早年過世, 母親健在, 尚有兄 姐 妹各 1 排行第三, 育有 2 子 ( 圖 4-1-2), 生活休閒有很多應酬, 但都是由廠商處理, 晚上亦需應酬, 以拓展人脈, 惟因積極投入地方人脈耕耘, 導致應酬飲酒成習, 罔顧家庭, 雖與妻兒情感濃烈, 但依附力仍嫌薄弱, 故隱瞞家人貪污收賄之行為, 基於家人過渡期盼其從政, 而誤入次文化洪流所致, 後因涉犯貪污案被捕未判決前, 為免連累妻子而與妻離婚, 其從事公職 10 年後, 因職務接觸貪污機會, 曾猶豫 1 年判決有期徒刑 20 年定讞, 於 2009 年 2 月間入監執行 2 貪污動機與目的研究個案初始接觸行賄者, 乃係欲承襲政治世家, 依家族期待, 從事政治於公職生涯中, 就近與現任地區民選首長學習, 迫使無奈而加入貪污共犯集團, 藉以從中牟取相關工程回扣利益及人脈與資源, 進而, 準備接替現任民選首長, 基於民選必須有龐大資金與人脈, 遂與在地廠商 民意代表 工程案件承辦 驗收等共組當地貪污集團, 以致融入當地收賄次文化, 而陷入貪污深淵 3 貪污犯罪狀況本個案從事貪污犯罪行為, 連續 7 年時間, 共觸犯 151 案, 與民選首長 民意代表 廠商等 20 人之共犯結構模式實施貪污, 訴訟期間共計有 7 年之久, 貪污不法所得高達新台幣約 1062 萬 5 千元, 收賄金額在本研究中之次高, 並由民代整合當地廠商, 形成特殊之共犯結構, 再由白手套利用其他人頭帳戶模式, 將工程回扣款存入該帳戶, 經由其深思熟慮後, 加上收受賄賂的次文化, 一起形成 120

147 第四章 公務員貪污犯罪特性分析 貪污共犯結構, 猶如現代投名狀 32 ( 劉墉,2014:68-69) 般的彼此知悉所實施之貪污收受賄賂行為, 在賄款取得方面, 則以工程得標價的百分之四至十為回扣款, 皆以現金收受為主, 再先提撥三成作為圍標 綁標廠商 疏通公務員及集團開銷之共同基金後, 再區分四大區塊, 廠商 民代取得二分之一, 首長及個案亦取得二分之一, 但其本身僅得其中的四分之一, 亦即僅為所有工程款回扣之八分之一, 案件承辦及驗收部分則由白手套負責行賄, 並以民代服務處樓上為協商與洩漏底價之協調地點, 本案特殊方式為個案不會向承辦或驗收人員施壓, 全權由白手套負責處理 個案於入監執行後深具悛悔之意, 因篤信宗教而坦然面對所犯罪行, 靜待徒刑執行完畢 ( 表 4-1-2) 表 准駁權限個案 C02 基本資料表 代 號 性 別 涉案時 年齡 教育 程度 婚姻 狀況 職 等 職 權 貪污 模式 任公 職後 決 意 持 續 不法 所得 收賄 手法 罪 數 訴訟徒刑期 C02 男 48 歲 大學 案發 離婚 8 准 駁 20 人 共犯 10 年 1 年 7 年 1062 萬 5 千元 洩密 人頭 索賄 151 案 20 年 7 年 資料來源 : 本研究繪製 二 採購職權個案背景因素分析 另在本研究中亦發現具有極少數的採購權限個案, 且為女性觸犯定罪率較低的 圖利罪, 較為特殊, 其背景資料敘述如下 : 父 母 哥 姐 姐 個案 圖 研究個案 CO7 家庭狀況樹狀圖 32 投名狀 : 劉墉所著人生百忌 : 劉墉教你趨吉避凶一書中頁 所載 ; 語出水滸傳, 意即大家成為犯罪的共犯, 在次文化團體中成員間彼此都知道對方做了哪些犯罪的案件, 互有把柄, 形成犯罪生涯共同體, 倘若案發則彼此間相互牽制 在貪污犯罪共犯結構中, 大多因為公務員與廠商間形成投名狀, 彼此皆知貪污 行賄之犯行而長久相互牽制, 以致公務員難以脫身 121

148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1 基本資料本研究個案 C07 為具有採購職權背景資料, 在本研究具有採購權職務者僅有 1 名, 為女性, 涉案時年齡 44 歲, 擔任委任 5 職等, 大專畢業, 未婚, 父早年過世, 母親健在, 一個哥哥二個姊姊, 與母及姊姊一起住 ( 圖 4-1-3), 生活單純, 雖與家人同住, 下班後並未與家人論及工作情事, 家庭依附力仍屬薄弱, 其從事公職 17 年後, 因為職務工作情境因素關係接觸貪污機會, 僅猶豫 1 天, 判決有期徒刑 3 年定讞而入監執行 2 貪污動機與目的研究個案初始接觸, 其動機係僅要把工作做好, 所以才會被主管利用而誤觸法律規範 並非要迎合長官, 而是基於 信任長官 讚賞 欣賞長官, 而不知長官另有所圖, 而被長官利用, 誤觸貪污圖利罪責 3 貪污犯罪狀況本個案從事貪污犯罪行為, 連續 1 月時間, 共觸犯 3 案, 與主管 2 人共犯實施貪污, 案件歷經 3 年後方爆發, 惟訴訟期間共計有 12 年之久, 貪污不法所得高達新台幣約 19 萬 1 千元, 為罕見之貪污圖利案件, 個案於入監執行後深具悛悔之意, 訪談期間坦然面對所犯罪行, 靜待徒刑執行完畢 ( 表 4-1-3) 表 准駁權限個案 C07 基本資料表 代號 性別 涉案時年齡 教育 程度 婚姻 狀況 職 等 職 權 貪污 模式 任公 職後 決 意 持 續 不法 所得 收賄 手法 罪 數 徒刑 訴訟期 C07 女 44 歲 大專未婚 5 採 購 2 人 共犯 17 年 1 日 3 年 19 萬 1 千元 圖利主管 3 案 3 年 12 年 資料來源 : 本研究繪製 三 裁罰職權個案背景因素分析 本研究個案依職務類型分類, 具有裁罰權職務者計有 10 名, 皆為男性, 分別為縣市政府局處承辦人員及司法官與司法警察等職務, 對於民眾之申請及業者營業上具有相當影響力之職位, 而裁罰型之貪污手法, 為具有一定專業及轄區範圍, 較具有個人職權裁罰空間, 以致研究個案大多以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為主, 但因牽涉行收賄之對向犯問題, 故其曝光風險率較低, 研究個案極易在收賄次文化 122

149 第四章 公務員貪污犯罪特性分析 的工作環境下, 發生貪污犯罪行為, 且犯罪黑數極高, 其不法所得, 依其需求狀況而定, 大多按件計酬或每月結算, 故金額較少, 但加總累積亦為可觀之所得, 亦有抽象之需求, 在年齡上大多介於 30 歲至 46 歲間, 從事貪污犯罪結構皆屬共犯及個人犯案結構, 從個人至 32 人不等, 自實施至被捕之期間, 約 1 月至 13 月不等之時間, 所觸犯數罪者最多達 17 罪, 多數屬有結構的貪污個案 ; 另在本研究中亦發現具有極少數個案, 其不法需求為慾望, 且為研究個案中職等最高的個案, 茲將具有裁罰權限之研究個案背景分述如下 : ( 一 ) 研究個案 CO3 背景資料 父 母 個案 太太 圖 CO3 家庭狀況樹狀圖 1 基本資料 C03 男性, 涉案時年齡 37 歲, 擔任薦任 6 職等, 具有裁罰權限之司法警察, 大專畢業, 已婚與妻同住未生育, 父母健在 ( 圖 4-1-4), 從事公職 19 年後, 因職務關係接觸貪污機會, 屬於個人犯案型, 僅猶豫 1 日即投入貪污貪瀆範圍, 共牽涉 4 案, 因涉犯貪污案被羈押, 本個案被羈押在看守所期間, 居然遇見同期進修同學有 3 人, 較為特殊之情形, 其中貪污案經判決有期徒刑 20 年定讞, 合併執行有期徒刑 21 年, 入監執行中 2 貪污動機與目的研究個案初始接觸貪污案件, 乃係因利用職權機會藉機索賄, 原始需求在於完成交付之績效, 在績效壓力之下, 與線民接觸彼此相互配合, 互求所需 在線民人情與單位績效壓力下及升遷的慾望迷失下, 進而與線民達成協議, 而利用辦案機會將查緝到的毒品少繳贓物庫, 將取得的毒品提供給線民, 藉此再獲取其他線報, 增加查緝績效, 期能升遷而陷入不可自拔的貪污深淵, 終至失去大好前程 3 貪污犯罪狀況本個案從事貪污犯罪行為, 連續約 10 個月的時間, 共觸犯 4 案, 與線民合作的結構模式進行, 訴訟期間共計有 4 年之久, 其貪污收賄的情境乃在於當下適 123

150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逢升遷之際, 亟需績效功獎, 在線民慫恿 關說之績效線報與人情壓力下, 而接受線民對於其所查緝之毒品個案免於採集尿液送驗之關說, 同意接受賄賂新台幣 10 萬元, 而實際貪污不法所得為 15 萬元, 其中被線民從中侵占 5 萬元, 全部以現金交易, 個案基於聽信線民建議而利用職務機會, 採取找人頂替模式, 換取他人尿液送驗以及製作假檢舉筆錄等手法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 本案較為特殊之現象, 乃在於線民的介入及從中黑吃黑的現象, 以致案發後個案深覺對家人有所虧欠, 於入監執行後深具悔意, 坦然面對所犯罪行, 靜待徒刑執行完畢 ( 表 3-4-4) 表 准駁權限個案 C03 基本資料表 代號 性別 涉案時年齡 教育程度 婚姻狀況 職等 職權 貪污模式 任公職後 決意 持續 不法所得 收賄手法 罪數 徒刑 訴訟期 C03 男 37 歲 專科已婚 6 裁罰 1 人個人 19 年 1 日 10 月 10 萬元 偽文現金收賄 4 案 20 年 4 年 資料來源 : 本研究繪製 ( 二 ) 研究個案 CO4 背景資料 父 母 大姐 二姐 三姐 四姐 個案 五妹 二弟 三弟 四弟 太太 五弟 圖 長長次子女女 CO4 家庭狀況樹狀圖 1 基本資料 C04 男性, 涉案時年齡 44 歲, 擔任薦任 7 職等, 具有裁罰權限之戶地政人員, 大學畢業, 已婚 育有 1 子 2 女 父母均在涉案訴訟 3 年內相繼因病逝世 ( 圖 4-1-5), 於擔任公職 10 年後, 接觸到貪污機會, 屬於公務員個人與民眾間 12 人犯案型, 其間決意收賄之猶豫期僅為當下立即投入貪污瀆職範圍, 共牽涉到 2 案, 持續 5 月時間, 終因案被羈押在看守所期間, 訴訟期間計有 19 年之久, 且訴訟期間其父母及弟弟分別因病死亡, 涉訟 3 年內家庭遭逢驟變, 其訴訟期之久皆屬較為特殊之情形, 其中貪污案經判決有期徒刑 10 年 6 月定讞, 入監執行中 124

151 第四章 公務員貪污犯罪特性分析 2 貪污動機與目的研究個案初始接觸貪污案件, 乃係因利用職權機會以其專業知識, 核准不符規定之案件, 導致申辦民眾得以申請補助款而收受賄賂, 其原始需求在於金錢, 在金錢壓力之下, 協助亟需請領補助款而申請門牌分戶證件的民眾, 而在貪小便宜的心態下, 收取賄賂而陷入不可自拔的深淵, 以致身陷囹圄 3 貪污犯罪狀況本個案從事貪污犯罪行為, 連續約 5 個月的時間, 共觸犯 2 案, 協助亟需請領補助款民眾, 製作不實資料, 而該民眾係與核發補助款的承辦人員合意後, 經由其建議, 向源頭資料申辦之個案, 施以小惠, 誘發其貪小便宜心態而取得該補助款的模式進行, 本研究個案殊不知其僅係被利用的一環而收受該小額賄賂, 導致訴訟期間長達有 19 年之久, 貪污不法所得僅為新台幣 8 萬元, 全部以現金由行賄民眾送至辦公處所交付, 促使其貪污收賄的情境乃在於當下貪小便宜心態, 依專業自認合法核發之際, 協助行賄者而觸犯貪污犯罪, 案發後對家人深具愧疚感, 個案在監執行坦然面對所犯罪行, 惟深覺未審慎堅守原則而自責, 靜待徒刑執行完畢 ( 表 4-1-5) 表 准駁權限個案 C04 基本資料表 代號 性別 涉案時年齡 教育程度 婚姻狀況 職等 職權 貪污模式 任公職後 決意 持續 不法所得 收賄手法 罪數 徒刑 訴訟期 C04 男 44 歲 大學已婚 7 裁罰 12 人共犯 不詳 1 日 5 月 8 萬元 偽文現金收賄 2 案 10 年 6 月 19 年 資料來源 : 本研究繪製 ( 三 ) 研究個案 CO5 背景資料 父 母 個案 太太 長子 次子 圖 CO5 家庭狀況樹狀圖 125

152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1 基本資料 C05 男性, 涉案時年齡 33 歲, 擔任薦任 6 職等, 具有裁罰權限之司法警察, 大專畢業, 已婚與妻同住育有 2 子, 父母健在 ( 圖 4-1-6), 從事公職 15 年後, 因職務關係接觸貪污機會, 屬於共犯型犯罪模式, 僅猶豫 1 日即投入貪污貪瀆範圍,3 人共牽涉 2 案, 經歷 7 個月後, 因涉犯貪污案被羈押, 其中貪污案經判決有期徒刑 10 年 10 月定讞, 入監執行前與妻離婚, 現正執行中 2 貪污動機與目的研究個案初始接觸貪污案件, 乃係因利用職權機會藉機索賄, 於取締大貨車之機會, 誘發原始貪小便宜心態, 接受邀宴收受三節賄款及利用查緝色情勤務機會, 業者透過白手套行賄 20 萬, 在半推半就下收受賄賂, 而縱放業者, 互求所需 事隔 7 月由業者暴露形跡, 而以收賄 勒索 圖利等判刑, 終遭查獲而入監執行 3 貪污犯罪狀況本個案從事公務員 15 年後, 方接觸到收賄情境機會, 惟前段近 8 年時間, 皆任職於專業警察單位, 並無機會接觸收受賄賂之機會, 自請調至行政警察單位後第 7 年即具有相當裁罰權限, 而接觸從事貪污犯罪行為, 其中夾雜不同模式但皆以取締, 裁罰權限連續觸犯 2 案, 約經過 7 個月時間, 方暴露遭查獲, 以藉機勒索及收賄模式進行, 因被捕後坦承所有犯行, 訴訟期間僅經歷 3 年, 其貪污收賄的情境乃在於職權取締之機會, 誘發其貪小便宜心態而接受邀宴與賄賂, 在運輸業者及色情業者的請託下, 而接受業者行賄, 罔顧職權, 怠忽職守, 同意接受賄賂新台幣 20 餘萬元及洋酒, 全部以現金收受, 案發後個案深覺對家人有所虧欠, 遂於入監執行前與妻離婚, 深具悔意, 坦然面對所犯罪行, 靜待徒刑執行完畢 ( 表 4-1-6) 表 裁罰權限個案 C05 基本資料表 代 性 涉案時 教育 婚姻 職 職 貪污 任公 決 持 不法 收賄 罪 徒 訴訟 號 別 年齡 程度 狀況 等 權 模式 職後 意 續 所得 手法 數 刑 期 C05 男 33 歲 專科已婚 6 裁 罰 3 人 共犯 15 年 1 日 7 月 20 萬元 職權 洩密 索賄 2 案 10 年 10 月 3 年 資料來源 : 本研究繪製 126

153 第四章 公務員貪污犯罪特性分析 ( 四 ) 研究個案 CO6 背景資料 父 母 個案 長子 太太 圖 CO6 家庭狀況樹狀圖 1 基本資料 C06 男性, 涉案時年齡 34 歲, 擔任薦任 6 職等, 具有裁罰權限之司法警察, 大專畢業, 已婚與妻同住育有 1 子, 案發後與妻離婚, 父母健在 ( 圖 4-1-7), 從事公職 12 年後, 因職務關係接觸貪污機會, 屬於共犯型犯罪模式, 僅猶豫 3 日即投入貪污貪瀆範圍,3 人共牽涉 1 案, 經歷 1 個月後, 因涉犯貪污案被羈押, 其中貪污案經判決有期徒刑 3 年定讞, 現正執行中 2 貪污動機與目的研究個案初始接觸貪污案件, 乃係因職權機會具有裁罰權限, 配合長官執行取締色情勤務機會, 基於長官壓力及專案人員績效壓力下, 任由長官從中藉機索取賄賂, 基於不作為導致被以共犯判決, 遭查獲而入監執行, 本研究個案最為特殊之處, 乃在於未有賄款, 全由其長官收受賄款, 其本身分文未取 3 貪污犯罪狀況本個案從事公務員 12 年後, 方接觸到收賄情境機會, 惟前段近 7 年時間, 皆無機會接觸收受賄賂之機會, 自調至行政警察派出所後第 5 年即具有相當裁罰權限, 從事派出所專案人員, 而接觸從事貪污犯罪行為, 其中以配合長官取締色情業者, 具有裁罰權限觸犯 1 案, 約經過 1 個月時間, 暴露形跡遭查獲, 其長官以藉機索賄模式進行, 而予以協助逮捕色情業者, 欲以案換案獲取績效之因素下而犯行, 訴訟期間經歷 5 年, 本案由另一共犯接受業者行賄, 罔顧職權, 怠忽職守, 而其動機僅為績效情形下而觸法, 案發後個案深覺對家人有所虧欠, 深具悔意, 坦然面對所犯罪行, 靜待執行完畢 ( 表 4-1-7) 127

154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表 裁罰權限個案 C06 基本資料表 代 性 涉案時 教育 婚姻 職 職 貪污 任公 決 持 不法 收賄 罪 徒 訴訟 號 別 年齡 程度 狀況 等 權 模式 職後 意 續 所得 手法 數 刑 期 C06 男 34 歲 專科已婚 6 裁 罰 3 人 共犯 12 年 3 日 1 月 未取款 職權 業者 行賄 1 案 3 年 5 年 資料來源 : 本研究繪製 ( 五 ) 研究個案 CO8 背景資料 父 母 大哥 大姐 二妹 三妹 個案 太太 長子 次子 次女 圖 CO8 家庭狀況樹狀圖 1 基本資料 C08 男性, 涉案時年齡 46 歲, 擔任薦任 8 職等, 具有裁罰權限之司法官, 大學畢業, 已婚與妻感情已淡處與分居多年, 育有 2 子 1 女, 案發後與妻離婚, 母已歿 父健在 ( 圖 4-1-8), 從事公職 13 年後, 因職務關係接觸貪污機會, 屬於共犯型犯罪模式, 僅猶豫 1 日即不加思索投入貪污範圍,3 人共牽涉 2 案, 經歷 10 個月後, 因涉犯貪污案被羈押 100 天, 經判決貪污案有期徒刑 7 年 4 月定讞, 現正執行並申請外役監獄中 2 貪污動機與目的研究個案為人海派, 平時經常交際應酬飲宴, 在忙於公務後又疏於與妻互動, 以致感情漸行漸遠而分居, 因交際廣闊導致經濟危機, 呈現負債現象, 加上飲宴後車禍, 亟需修車費用, 適逢承辦案件之當事人, 經由同事介紹認識, 得知為舊識友人之子, 在其提議下, 透過白手套將該案予以不起訴處分, 從中收取賄款, 以解燃眉之急, 初始接觸貪污案件, 乃係因職權機會具有裁罰權限, 基於急欲彌補資金缺口, 遂在白手套慫恿下收受賄賂 15 萬元, 而遭搜索羈押而判決定 128

155 第四章 公務員貪污犯罪特性分析 讞, 入監執行, 本研究個案最為特殊之處, 乃係該白手套為其信任已因案離職之 書記官, 且在於個案涉案後停職期間, 轉任律師繼續執業, 也因其作風海派, 個 性開朗, 在監執行期間適應良好 3 貪污犯罪狀況本個案從事公職 13 年後, 終因生活糜爛 嗜酒成性 在專業領域中接觸收賄情境機會, 基於外在歌舞昇平誘因, 生活作息就沈浸在糜爛的生活中, 導致夫妻感情不睦, 更使其下班不回家而與友流連酒店, 讓有心人士透過白手套疏通而收受賄賂, 基於規避直接接觸之問題, 想卸責也有機會, 方利用白手套模式, 而接觸收賄, 觸犯 2 案, 約經過 10 個月時間, 被監聽 8 個月而搜索羈押, 暴露形跡遭查獲, 訴訟期間經歷 6 年, 案發後深具悔意, 惟仍坦然面對所犯罪行 ( 表 4-1-8) 表 裁罰權限個案 C08 基本資料表 代 性 涉案時 教育 婚姻 職 職 貪污 任公 決 持 不法 收賄 罪 徒 訴訟 號 別 年齡 程度 狀況 等 權 模式 職後 意 續 所得 手法 數 刑 期 C08 男 46 歲 大學 已婚分居 8 裁 罰 3 人 共犯 13 年 1 日 10 月 15 萬元 職權 現金 索賄 2 案 7 年 4 月 6 年 資料來源 : 本研究繪製 ( 六 ) 研究個案 CO9 背景資料 父 母 兄 個案 太太 圖 CO9 家庭狀況樹狀圖 1 基本資料 C09 男性, 涉案時年齡 32 歲, 擔任薦任 6 職等, 具有裁罰權限之司法警察, 大專畢業, 已婚與妻同住無子女, 父存健在 母歿 ( 圖 4-1-9), 從事公職 12 年後, 因職務關係接觸貪污機會, 屬於個人單獨犯罪模式, 猶豫 3 週計約 21 日後, 即投入貪污範圍, 期間思考方向為在不得罪人的情況下, 又有錢可收, 況且單位 129

156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存在收賄次文化, 一些較能信任的學長也有在收, 在避免被同事排擠的因素下, 決意收受業者賄款, 並由其個案主導, 為免形跡暴露, 故平時亦隨機對也者經營之電玩店進行查緝, 創造規避的藉口, 遂採取機關內獨自 1 人牽涉 1 案, 按月收賄, 持續 14 個月後, 因涉犯貪污案被羈押, 案經判決有期徒刑 14 年定讞, 無法接受所判刑期, 諸多抱怨, 但具有悔意, 家人以原諒其犯行, 且自認係遭構陷, 現正執行中 2 貪污動機與目的研究個案初始接觸貪污案件, 乃係因職權機會具有裁罰權限, 配合長官意向為主, 基於長官意向 錢的需求及避免遭受同儕排擠的人情壓力下, 與業者斡旋取得控制權而議定每月收賄金額, 基於幫其兄還債, 而在上述情境下決意不作為個人實施, 收賄時, 因遭業者錄音而遭監聽查獲, 本案持續 14 個月計收賄 14 萬 6 千元, 遭搜索羈押而判決定讞, 入監執行, 在監執行期間適應良好 3 貪污犯罪狀況本個案從事公務員 12 年後, 陸續接觸到收賄情境機會, 擔任行政警察派出所專責警勤區, 在該轄區內具有相當裁罰權限, 而接觸從事貪污犯罪行為, 其中以配合長官意向, 自 2006 年 7 月起, 向轄區販賣色情光碟業者按月索賄 8 千元, 逢端午 中秋 春節另加 1 萬元, 迄 2007 年 9 月止, 具有裁罰權限持續 14 個月時間, 共違背職務收賄 17 次, 得款 14 萬 6 千元 其中違規 違法之業者, 針對其不好意思拒絕之個性弱點, 委請同事 長官出面關切, 再誘以金錢, 因暴露形跡遭查獲, 罔顧職權, 怠忽職守, 而其動機僅怕被同事排擠 來自同事 長官的人情壓力及自己金錢的需求, 以期能幫其兄還債之動機下而觸法, 基於同事眼紅爭食的情境下, 舉發犯行暴露形跡而被查緝, 案發後個案深覺對家人 太太有所虧欠, 基於家人包容對其罪刑選擇原諒, 促使其坦然面對所犯罪行, 惟衍生判決認定議題, 原審法官認為研究個案每次貪污所得都在 5 萬元以下, 情節輕微為由, 援引 96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等條文及貪污治罪條例第 12 條, 將 17 條違背職務收賄罪的罪刑, 有 11 條罪減輕 2 次,6 條罪減輕 1 次, 結果, 觸犯 17 條宣告刑共 61 年 3 月, 但合併應執行刑僅定 6 年 6 月, 造成減刑上爭議, 遭最高法院糾正而發回更審改判, 以致個案對刑期有諸多抱怨, 但因篤信宗教而坦然靜待執行完畢 ( 表 4-1-9) 130

157 第四章 公務員貪污犯罪特性分析 表 裁罰權限個案 C09 基本資料表 代號 性 別 涉案時 年齡 教育程度 婚姻狀況 職等 職權 貪污模式 任公職後 決意 持續 不法所得 收賄手法 罪 數 徒 刑 訴訟 期 C09 男 32 歲專科已婚 6 裁 罰 1 人 個人 12 年 21 日 14 月 14 萬 6 千 職權 索賄 17 案 14 年 6 年 資料來源 : 本研究繪製 ( 七 ) 研究個案 C10 背景資料 父 母 個案 太太 長女 長子 次女 圖 C10 家庭狀況樹狀圖 1 基本資料 C10 男性, 涉案時年齡 42 歲, 擔任薦任 6 職等, 具有裁罰權限之司法警察, 大專畢業, 已婚與妻同住育有 1 子 2 女, 父母皆已歿 ( 圖 ), 從事公職 14 年後, 因職務關係接觸貪污機會, 屬於個人單獨犯案型犯罪模式, 僅猶豫 1 日即投入貪污貪瀆範圍,1 人持續牽涉 13 案, 持續 13 個月後, 因涉犯貪污案被羈押, 其中貪污案經判決有期徒刑 11 年定讞, 現正執行中 2 貪污動機與目的研究個案初始接觸貪污案件, 乃係因職權機會具有裁罰權限, 基於長官 同事 友人之壓力, 且係業者自願行賄與義警 民防關說, 形成合理化的藉口而收受賄賂, 任由違法 違規業者從事不法交易, 再依先前約定按月收受 1 萬元之賄款, 歷經 13 個月而遭查獲入監執行, 本研究個案最為特殊之處, 乃在於個案已經升職離開原任職環境後, 方被查獲, 本案持續 13 個月計收賄 13 萬元, 遭搜索羈押而判決定讞, 入監執行, 在監執行期間適應良好 3 貪污犯罪狀況本個案從事公務員 24 年後, 方接觸到收賄情境機會, 惟前段近 10 年時間, 皆無機會接觸收受賄賂之機會, 自調至行政警察派出所後第 1 年後即接觸到收受 131

158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賄賂的情事, 其中, 皆為斷斷續續, 主因在於機會因素, 因個案已是資深人員, 以致事後接任警勤區而具有相當裁罰權限, 轄區內有特種行業即有機會收受賄賂, 基於業者違規 違法, 為避免遭到個案取締, 而尋求各種關係與個案接觸, 經由同事 長官 義警 民防等熟識之人引薦接觸, 基於先前亦有透過同事分配年節賄款之經驗及把柄, 為免遭受同事排擠及長官壓力, 及以業者自願為由, 且當時情境收賄儼然形成一種次文化之下, 尋求合理化自己行為的藉口, 而自 2003 年 4 月起接觸從事貪污犯罪行為, 係業者經由友人介紹接觸個案後, 為了避免店被取締, 而約個案至卡拉 OK 碰面, 當場交付 1 萬元現金, 因有先前收賄經驗, 遂當下立即應允業者按月給付 1 萬元, 於個案實施執行查察時要給予業者方便 直至 2004 年 4 月間, 個案升職調離原單位為止, 共向業者收受 13 萬元賄款 除上述按月收賄外, 個案每月還有業者提供約 5 千元之喝酒唱歌娛樂費用, 個案具有裁罰權限觸犯 13 案, 約經過 13 個月時間, 暴露形跡遭查獲, 案發後個案深覺對家人有所虧欠, 深具悔意, 因篤信宗教而坦然面對所犯罪行, 靜待執行完畢 ( 表 ) 表 裁罰權限個案 C10 基本資料表 代 性 涉案時 教育 婚姻 職 職 貪污 任公 決 持 不法 收賄 罪 徒 訴訟 號 別 年齡 程度 狀況 等 權 模式 職後 意 續 所得 手法 數 刑 期 C10 男 42 歲 專科已婚 6 裁 罰 1 人 個人 14 年 1 日 13 月 40 萬元 職權 洩密 收賄 13 案 11 年 7 年 資料來源 : 本研究繪製 ( 八 ) 研究個案 C11 背景資料 父 母 大哥 大姊 個案 太太 長女 圖 C11 家庭狀況樹狀圖 1 基本資料 C11 男性, 涉案時年齡 33 歲, 擔任薦任 6 職等, 具有裁罰權限之司法警察, 大專畢業, 已婚育有 1 女, 父早年已歿 母健在 ( 圖 ), 小康家庭一起同 132

159 第四章 公務員貪污犯罪特性分析 住, 案發後與妻離婚, 妻禁止女兒前往探視, 從事公職 12 年後, 因職務關係接觸貪污機會, 屬於結合友人共犯型犯罪模式, 僅猶豫 4-5 月方投入貪瀆範圍,4 人共牽涉 1 案, 經歷 4 個月後, 因被認涉犯貪污案而遭搜索 羈押, 其中貪污案經判決有期徒刑 10 年定讞, 現正執行中 2 貪污動機與目的研究個案初始接觸貪污案件, 乃係因職權機會具有裁罰權限, 基於家庭經濟因素, 形成金錢壓力, 加上婆媳間不合, 引發婆媳間計較購屋款項, 家庭關係緊張, 依附力薄弱, 裡外夾擊, 造成精神壓力, 在查察案件時, 透過不良友儕充當白手套, 遊說慫恿下, 猶豫自身家庭經濟因素 為尋求解決貸款, 化解婆媳紛爭而轉念認為被索賄者所得皆為不義之財, 個案認為從中索賄, 對方也不會吭聲而決意實施, 遭查獲後而入監執行, 本研究個案最為特殊之處, 乃在於公務員結合未具公務員身份之友人假扮公務員執行取締查察工作, 並由白手套將賄款 600 萬平分, 除現金 135 萬之外, 其餘轉為債務進行索討, 因討債手段激烈而遭對方檢舉而查獲 3 貪污犯罪狀況本個案從事公務員 12 年後, 方接觸到索賄情境機會, 惟其決意乃在於家庭經濟因素所引起, 基於個案父親在其幼兒時即已早歿, 全由其母一手拉拔長大, 形成個性強勢, 故個案母親在家庭中形成主要之決策者, 個案在家庭中未具主導權, 於婚後三年 小孩剛出生之際, 發生婆媳間爭吵不合的嫌隙, 使個案夾於母親及妻子間, 經常出現兩難局面, 究其原因乃在於家庭經濟問題, 婆媳經常為購屋出錢而爭吵, 其母認為幫個案出不少錢, 而對個案喋喋不休, 形成個案莫大壓力, 加上先前賭職棒積欠不少賭債, 促使個案產生金錢的需求, 認為要是有一筆大錢, 即可解決這些紛爭, 而引發需錢的動機, 適逢不良友儕得知某詐騙在轄區從事詐騙行為, 認有機可乘, 遂慫恿個案藉由查緝機會從中黑吃黑進行索賄, 經個案猶豫 4-5 個月後, 基於家庭因素產生金錢需求下, 加上詐騙集團危害民眾之惡質性, 所得皆為不義之財, 從中進行索賄, 對方因從事違法活動, 所以亦不敢報案及追究, 其行徑被暴露之機會極微, 且先前耳聞有其他同事 長官從事此種行徑被查獲, 僅以一般刑法處刑, 所以形成對貪污法律認知不清的概念, 在急於解決家庭問題的情境下, 基於這些情境及判斷而決意實施索賄, 再結合非公務員之友人, 進行策劃實施細節, 從中索賄 600 萬元, 與白手套平分各得 300 萬元, 133

160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因當場僅先給予現金 135 萬元外, 其他另外轉換為債務, 個案以具有查緝裁罰權限觸犯 1 案, 約經過 4 個月時間, 因白手套索討餘款形跡激烈而遭搜索查獲而羈押, 訴訟期間經歷 4 年, 案發後為免連累妻子而離婚, 個案雖深具悔意, 坦然面對所犯罪行, 惟最為在意乃在於其妻不讓女兒前往探視, 一直耿耿於懷, 幸篤信宗教而靜待執行完畢 ( 表 ) 表 裁罰權限個案 C11 基本資料表 代 性 涉案時 教育 婚姻 職 職 貪污 任公 決 持 不法 收賄 罪 徒 訴訟 號 別 年齡 程度 狀況 等 權 模式 職後 意 續 所得 手法 數 刑 期 C11 男 33 歲 專科已婚 6 裁 罰 7 人 共犯 12 年 4-5 月 4 月 135 萬元 職權 索賄 1 案 10 年 4 年 資料來源 : 本研究繪製 ( 九 ) 研究個案 C12 背景資料 父 母 個案 大妹 小妹 圖 C12 家庭狀況樹狀圖 1 基本資料 C12 男性, 涉案時年齡 30 歲, 擔任薦任 6 職等, 具有裁罰權限之司法警察, 大專畢業, 父早年已歿 未婚與母及兩個妹妹同住一起, 母親在訴訟期間也過世 ( 圖 ), 從事公職 10 年後, 因職務關係接觸貪污機會, 屬於共犯型犯罪模式, 猶豫 2-3 個月投入貪污貪瀆範圍,32 人共牽涉 5 案, 經歷 5 個月後, 因涉犯貪污案被羈押, 其中貪污案經判決有期徒刑 12 年定讞, 現正執行中 2 貪污動機與目的研究個案初始接觸貪污案件, 乃係因職權機會具有裁罰權限, 因業者與長官關係良好, 執行取締賭博電玩店勤務機會, 基於長官壓力及人情壓力與業者不斷拜託且主動規劃按月行賄方式與金額等, 透過機關內部關係牽線但基於上述因素為求在工作環境中順遂, 加上係業者主動行賄, 於是形成合理化的藉口而收受, 而讓業者在轄區違法開設營業賭博性電玩 10 間, 業者依開設間數按月行賄管區 5000 元, 而遭查獲入監執行, 本研究個案最為特殊之處, 乃在於個案係派出所總務, 上至分局長下至警勤區員警計有 32 人共犯, 形成龐大收賄次文化, 本案 134

161 第四章 公務員貪污犯罪特性分析 持續 5 個月計收賄 5 萬元, 但被查獲之際, 該業者早已結束轄區內之營業, 係在別處開設被查獲後, 因帳冊登錄被業者全盤供出, 而遭搜索羈押判決定讞 3 貪污犯罪狀況本個案從事公務員 10 年後, 方接觸到收賄情境機會, 惟前段 2 年時間在專業單位, 皆無機會接觸收受賄賂之機會, 自調至行政警察派出所後第 9 年即具有相當裁罰權限, 從事派出所警勤區人員, 而接觸從事貪污犯罪行為, 其中因機關收賄次文化, 基於不想被排擠及人情壓力下, 思索若不接受業者拜託, 極可能形成不入流而在機關內被排擠, 雖經個案母親一直告誡不可違法, 但要是堅持不收賄或是秉公處理, 那真的無法待在那裡, 所以面臨兩難局面, 但在業者主動提出每間按月行賄派出所巡佐 3000 元 刑事責任區 5000 元 警勤區 5000 元 所長 5000 元, 以及偵查隊長 組長 副分局長及分局長, 皆以業者在轄區開設間數為基準, 每間行賄 5000 元等行賄方式, 而同意業者在轄區開設違法賭博電玩店, 形成龐大收受賄賂之共犯組織, 因為求工作好過 離家近安定, 不被調走, 在業者持續透過同事行賄, 在敵不過人情及現實工作環境因素下, 猶豫思索 2-3 個月後, 方決意採取不作為及隱瞞家人的融入收賄次文化, 因具有裁罰權限觸犯 5 案, 約經過 5 個月時間, 暴露形跡遭查獲, 因涉案時年僅 30 歲, 基於貪污案件在身, 持續訴訟中, 訴訟期間歷經 13 年, 怕耽誤另一半, 以致不敢結婚, 案發後個案深覺對家人有所虧欠, 坦然面對所犯罪行, 靜待執行完畢 ( 表 ) 表 裁罰權限個案 C12 基本資料表 代 性 涉案時 教育 婚姻 職 職 貪污 任公 決 持 不法 收賄 罪 徒 訴訟 號 別 年齡 程度 狀況 等 權 模式 職後 意 續 所得 手法 數 刑 期 C12 男 30 歲 專科已婚 6 裁 罰 32 人 共犯 10 年 2-3 月 4-5 月 25 萬元 洩密 收賄 5 案 12 年 13 年 資料來源 : 本研究繪製 ( 十 ) 研究個案 C13 背景資料 父 母 兄 姐 個案 太太 圖 C13 家庭狀況樹狀圖 135

162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1 基本資料 C13 男性, 涉案時年齡 34 歲, 擔任簡任 11 職等為本研究個案中職等最高的 1 位, 具有裁罰權限之司法官, 碩士畢業, 父已歿 母健在, 家有 1 兄 1 姐 已婚與妻婚後 3 年多, 因婆媳關係不合而與妻感情變淡, 同住無小孩, 因與妻感情不睦而分居, 案發後妻努力協助訴訟, 但案經二審後與妻離婚 ( 圖 ), 從事公職 8 年後, 因職務關係接觸貪污瀆職機會, 屬於個人型之犯罪模式, 僅猶豫 1 日即投入貪瀆範圍,1 人共牽涉 4 案, 經歷 9 個月後, 因涉犯貪污案被羈押 39 日, 其中貪污案經判決有期徒刑 7 年 6 月定讞, 現正執行中 2 貪污動機與目的研究個案初始接觸貪瀆案件, 乃係因職權機會具有裁罰權限, 基於家庭發生婆媳意見相左而形成壓力, 進而與妻感情日漸平淡而分居, 促使個案心中燃起婚外情念頭, 遂在偵辦案件執行職務之際, 利用職權從承辦案件中挑選婚外情對象, 覬覦女證人而脅迫要求發生性關係, 後因遭持證據舉發 監聽而查獲入監執行, 本研究個案最為特殊之處, 乃在於個案其貪瀆所得係性關係之不正利益, 個案堅持認為係婚外情糾紛, 為個人犯案模式, 共犯 4 案, 持續 9 個月, 後被查獲而遭羈押 39 日並判決定讞 3 貪污犯罪狀況本個案從是公職 8 年後, 方接觸到貪瀆情境機會, 惟前段 4 年時間未婚, 皆無貪瀆需求, 自 84 年結婚夫妻兩人經歷約 3 年家庭生活後, 因家庭依附力薄弱, 發生婆媳生活意見相左, 與妻感情不管是工作上或是情感上都變淡, 才會發生婚外情, 而且夫妻並無小孩, 妻子跟其母相處不好 而形成與妻感情變淡, 漸漸形成分居狀態, 基於生活圈小, 人脈交往不活絡, 以致產生往外尋求婚外情之需求, 基於同事曾有過與案件證人交往成功之例子, 遂模仿此種行徑, 從偵辦案件中的證人, 利用職務之便亦曾與有夫之婦之女證人見面幽會, 對方因忌憚其職權而交往, 後因被對方配偶發覺, 與該女證人發生糾葛而被迫停止, 旋即又覬覦另一女證人姿色, 遂以查察案件為由相約見面, 並利用女證人所涉案件不為其家人知悉之弱點, 脅迫與個案交往, 個案認為此種行徑僅界定為婚外情, 依往例皆僅為行政懲處, 故一再發生此類行徑, 以具有裁罰權限觸犯 4 案, 評估僅係婚外情頂多行政懲處, 在此結果個案皆能接受下決意, 一經決意即不再變更, 約持續經過 9 136

163 第四章 公務員貪污犯罪特性分析 個月時間, 因被檢舉而暴露形跡遭查獲, 期間多次遷徙戶籍躲避入監, 遂被發佈通緝後, 躲至深山之廟宇 74 日潛心撰寫再審訴狀, 期間因罹患焦慮症而暴瘦 10 公斤, 基於通緝期間難熬, 不想連累家人而在其兄陪同下, 主動向其熟識之司法警察單位投案後, 直接發監執行, 訴訟期間經歷 6 年, 案發後個案深覺對家人有所虧欠, 判刑定讞後遂與妻離婚, 自認有道德瑕疵, 但不認為此有何貪污不正利益, 難以承受以貪污被判刑, 自認無罪, 家人皆難以相信, 極力平反, 惟靜待執行完畢 ( 表 ) 表 裁罰權限個案 C13 基本資料表 代 性 涉案時 教育 婚姻 職 職 貪污 任公 決 持 不法 收賄 罪 徒 訴訟 號 別 年齡 程度 狀況 等 權 模式 職後 意 續 所得 手法 數 刑 期 C13 男 43 歲 碩士分居 11 裁 罰 1 人 個人 8 年 1 日 9 月 不正利益 職權 索賄 4 案 7 年 6 月 6 年 資料來源 : 本研究繪製 三 小結 ( 一 ) 本研究准駁個案背景因素分析 本研究個案具有准駁權職務者計有 2 名, 其共通點, 性別皆為男性, 教育程度皆為大學, 婚姻狀況皆為案發後離婚, 不法所得為本研究個案中最高者, 高達新臺幣 2 億 2000 萬元及 1062 萬 5 千元, 貪污模式皆屬共犯結構, 從 8 人至 20 人不等, 決意猶豫期間皆為最長 6 個月至 1 年不等, 但一經決意基於共犯結構因素, 大多長期實施甚至達 7 年之久, 收賄手法皆以偽造文書或洩密模式實施, 且皆以白手套及人頭帳戶進行收賄, 被判徒刑皆為 20 年, 其間經歷之訴訟期亦達 7-8 年之久 ; 故本研究准駁個案之性別 教育程度 不法所得 貪污模式 決意猶豫期 實施期間 收賄手法 被判徒刑與訴訟期等 9 項因素皆為相同, 為其重要關鍵指標 ( 表 ) 137

164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代號 性別 涉案時年齡 表 教育程度 C01 男 42 歲大學 婚姻狀況 已婚分居案發離婚 本研究准駁個案背景因素分析表 職等 10 職權 貪污模式 准駁 8 人共犯 任公職後 18 年 決意 6 月 持續 不法所得 15 月 2 億 2 千萬 收賄手法 偽文人頭收賄 罪數 徒刑 2 罪年 20 訴訟期 8 年 C02 男 48 歲大學 案發離婚 8 准駁 20 人共犯 10 年 1 年 7 年 1062 萬 5 千元 洩密人頭索賄 151 案 20 年 7 年 資料來源 : 本研究繪製 ( 二 ) 本研究採購個案背景因素分析表 本研究基於性別議題考量, 依據統計結果性別比例約為 9:1, 惟在徵詢訪談意願中, 僅有 2 位同意接受訪談, 其中一位為鄉 鎮長又與本研究對象資格不符, 故在本研究中僅有一位女性個案, 且為唯一的採購圖利的個案, 較為特殊, 故在分析上則較為嚴謹, 其特殊之處為採購個案的職等為本研究中最低階之公務員, 被判處的徒刑最低, 圖利的對象係由於信任主管而依其指示而決定, 決意的猶豫期幾乎未加思索, 當即立即處理, 完全呈現公務員服從上級長官的態度, 唯一可議之處為其訴訟期確實比准駁 裁量全線個案來得長, 當然其內心所受之煎熬亦非比尋常 ( 表 ) 代號 性別 C07 女 涉案時年齡 44 歲 表 教育程度 資料來源 : 本研究繪製 婚姻狀況 本研究採購個案背景因素分析表 職等 大專未婚 5 職權 貪污模式 採購 2 人共犯 ( 三 ) 本研究裁罰個案背景因素分析表 任公職後 17 年 決意 1 日 持續 3 年 不法所得 19 萬 1 千元 收賄手法 圖利主管 罪數 3 案 徒刑 訴訟期 3 年年 12 本研究個案具有裁罰權職務者計有 10 名, 其中司法警察有 7 名 司法官 2 名 戶政 1 名, 其共通點, 性別皆為男性, 教育程度皆為大專以上至碩士, 以大專為主, 婚姻狀況僅 1 名未婚外, 餘皆為已婚, 案發後離婚者有 3 名, 不法所得除 1 名未取款 1 名屬不正利益外, 其餘 8 名介於 8 萬至 135 萬之間, 並非屬高 138

165 第四章 公務員貪污犯罪特性分析 不法利益者, 貪污模式除 4 名屬個人犯罪外, 其餘 6 名皆屬共犯結構, 從 3 人至 32 人不等, 決意猶豫期間, 多數個案係當即決意收受賄賂, 僅有少數 2 名 2-5 月 不等的猶豫期, 但一經決意後, 皆為持續收受賄賂, 僅有 2 名個案, 自陳僅犯本 案, 惟皆有先前經驗或目睹 耳聞收賄情事, 其餘皆有持續犯案 2-17 案, 直至 被捕方完停止, 個案被捕犯案期間持續 1 個月至 14 個月之久, 收賄手法皆以偽 造文書 洩密等利用職權手法進行收賄, 被判徒刑從 3 年至 20 年不等, 平均徒 刑為 10 年 7 月, 經歷之訴訟期亦達 3-19 年不等, 去除最長訴訟期外, 最短也有 3 年, 平均亦有 6 年之久 ; 故本研究裁罰個案之決意猶豫期大多為立即決意 大 多經決意後, 持續犯案, 收受賄賂款去除最多之 135 萬元與最少 8 萬元, 僅介於 10 萬元至 40 萬元之間, 惟皆以現金收受, 被判徒刑平均為 10 年 7 月 訴訟期 平均有 6 年, 為本研究裁罰個案之重要關鍵指標 ( 表 ) 代號 性別 涉案年齡 表 教育程度 婚姻狀況 本研究裁罰個案背景因素分析表 職等 C03 男 37 歲專科已婚 6 C04 男 44 歲大學已婚 7 C05 男 33 歲專科 已婚案發離婚 C06 男 34 歲專科已婚 6 C08 男 46 歲大學 已婚分居離婚 C09 男 32 歲專科已婚 6 C10 男 42 歲專科已婚 6 C11 男 33 歲專科 已婚案發離婚 C12 男 30 歲專科未婚 6 C13 男 43 歲碩士 資料來源 : 本研究繪製 已婚分居離婚 11 職權 貪污模式 139 任公職後 裁罰 1 人 19 個人年裁罰 12 人共犯不詳 裁罰 3 人共犯 裁罰 3 人共犯 裁罰 3 人共犯 裁罰 1 人個人 裁罰 1 人個人 裁罰 7 人共犯 裁罰 32 人共犯 裁罰 1 人個人 15 年 12 年 13 年 12 年 14 年 12 年 10 年 8 年 決意 1 日 1 日 1 日 3 日 1 日 21 日 1 日 4-5 月 持續 不法所得 10 月 10 萬元 5 8 萬月元 7 月 1 月 20 萬元 未取款 10 月 15 萬元 14 月 14 萬 6 千 13 月 40 萬元 4 月 135 萬元 2-3 月 4-5 月 25 萬元 1 日 9 月 不正利益 收賄手法 偽文收賄偽文收賄職權洩密索賄職權業者行賄職權現金索賄 罪數 徒刑 4 案 20 年 2 案 10 年 6 月 2 案 10 年 10 月 1 案 3 年 2 案 7 年 4 月 職權索賄案 年 職權洩密收賄 職權索賄 洩密收賄 職權索賄 13 案 11 年 1 案 10 年 訴訟期 4 年 19 年 3 年 5 年 6 年 6 年 7 年 4 年 5 案 12 年年 13 4 案 7 年 6 月 6 年

166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第二節 研究個案個人特性分析 本研究個案個人特性係從分佈於臺北監獄 臺中監獄 臺南監獄 明德外役監獄 高雄女子監獄 高雄監獄及高雄第二監獄等 7 個矯正機構, 實際同意接受訪談的公務員身分觸犯貪污犯罪受刑人 31 名中, 依本研究樣本篩選標準過濾出 13 名有效樣本, 分別以 C01-C13 為代號顯示, 依個案之性別 涉案時年齡 教育程度 婚姻狀況及涉案時職等狀況等五項個人特性加以分析, 以瞭解本研究個案之基本特性 一 研究個案性別分析 本研究個案 13 名中性別比例上, 大多數為男性計有 12 名, 占 92.31% 為主, 女性僅有少數 1 名, 占 7.69%, 可見公務員觸犯貪污犯罪行為上, 男性的比例特別高, 且較女性易於觸犯, 男性所占比例傾向絕大多數之現象, 與法務部 2014 年統計調查近 10 年貪污犯罪執行人犯之性別, 男性約占 8 成 4 至 9 成 3 間, 均顯示相同現象 二 研究個案涉案時年齡分析 本研究個案 13 名中涉案時之年齡, 介於 30 歲至 48 歲之間, 其中 30 歲至 35 歲未滿者有 5 名, 占 38.5%,35 歲至 40 歲未滿者有 1 名, 占 7.6%,40 歲至 45 歲未滿者有 5 名, 占 38.5%,45 歲至 50 歲未滿者有 2 名, 占 15.4%; 依個案涉案年齡 5 歲分組分析 30 歲至 35 歲未滿及 40 歲至 45 歲未滿者所占比例為絕大多數, 各占有 38.5%; 再依個案涉案年齡 10 歲分組分析 30 歲至 40 歲未滿者有 6 名, 占 46%,40 歲至 50 歲未滿者有 7 名, 占 54%, 則以 40 歲至 50 歲未滿者為多數, 與官方統計調查近 10 年執行裁判確定有罪貪污年齡 40 歲至 50 歲未滿者居多數 ( 法務部,2013), 均呈現相同現象, 此一特性與貪污犯罪任官年資與職位有關, 在此年齡層之公務員, 大多已任公職至少 10 年以上, 在公務機關具有相當資源及專業, 若未能秉持廉潔則較易觸犯貪污犯罪 三 研究個案教育程度分析 本研究個案 13 名中教育程度, 則介於專科至研究所之間, 其中專科畢業者 有 7 名, 占 54%, 大學畢業者有 5 名, 占 38%, 研究所畢業者有 1 名, 占 8%, 140

167 第四章 公務員貪污犯罪特性分析 以大專分類則有 12 名, 占 92% 為絕大多數, 與官方統計調查結果自 2006 年起貪污犯之教育程度具有大專以上之犯罪人數逐年呈現增加趨勢之現象 ( 法務部, 2013) 均呈現相同的結果 四 研究個案婚姻狀況分析 本研究個案 13 名中婚姻狀況, 基於職業穩定性之因素, 公務員婚姻狀況大致上皆為穩定, 在涉案期間已婚者占多數, 而在涉案期間仍與配偶保有婚姻關係, 惟仍有分居之現象, 其中已婚者有 11 名, 占 85% 為主, 婚姻關係存續中但早已感情不睦而分居者有 2 名 因小孩求學而分居者有 1 名, 可見公務員在貪污犯罪行為上, 多數婚姻關係仍然持續維持, 但仍有 1/4 弱其婚姻關係雖均未離婚, 但卻早已分居之現象, 但個案在涉案入監執行前離婚者有 5 名 執行後判決離婚有 1 名, 且本研究發現高權職務者皆為分居 離婚, 為一種特殊現象 五 研究個案涉案時職等分析本研究個案 13 名中涉案時之職務官階職等分析, 分布於簡任官及薦任官兩類官等間, 其中薦任官計有 10 名, 占 77% 為主 ; 簡任官僅少數 2 名, 占 15%, 委任官 5 職等計有 1 名, 占 8%; 薦任官以各職等區分, 在本研究中之個案涉案時其職等多數為薦任官 6 職等人員 六 小結 本研究個案個人特性上發現, 性別以男性占有 92% 為主, 涉案時年齡, 介於 30 歲至 48 歲之間 ; 以 30 歲至 35 歲未滿及 40 歲至 45 歲未滿者之中壯年, 各占有 38.5% 為主 ; 依個案涉案年齡 10 歲分析, 則以 40 歲至 50 歲未滿者占 54% 為多數 ; 教育程度則介於專科至研究所之間, 以大專學歷者有 12 名, 占 92% 為絕大多數 婚姻狀況上基於職業穩定性之因素, 大致上在涉案期間已婚占 85%, 僅有 2 名未婚, 已婚而分居有 3 名, 但涉案入監執行前離婚者有 4 名 執行後判決離婚有 1 名, 涉案入監後夫妻間仍不離不棄有 5 名 涉案時之官職等以簡任 11 職等為最高職務, 而本研究個案薦任官 10 名, 占 77% 最多, 更以擔任承辦人員薦任 6 職等者占 54% 最多 故本研究之個案涉犯貪污犯罪行為之個人特性為男性 介於 30 歲之 40 歲間 大專程度 已婚 薦任 6 職等之公務員為主, 惟婚 141

168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姻關係中呈現分居 甚至離婚者, 皆為具簡任職等高階職權者, 形成特殊現象 ( 表 4-2-1) 表 本研究個案個人特性分析表 代號 / 項目 C01 C02 C03 C04 C05 C06 C07 C08 C09 C10 C11 C12 C13 性別男男男男男男女男男男男男男 涉案 年齡 教育 大 大 專 大 專 專 大 大 專 專 高 專 碩 程度 學 學 科 學 科 科 學 學 科 科 中 科 士 分 案 已 已 案 已 未 分 已 已 案 未 分 居 發 婚 婚 發 婚 婚 居 婚 婚 發 婚 居 婚姻 入 離 離 案 離 案 狀況 監 婚 婚 發 婚 發 離 離 離 婚 婚 婚 簡任 薦任 委任 5 資料來源 : 本研究整理 142

169 第四章 公務員貪污犯罪特性分析 第三節 研究個案涉貪案件特性分析 本研究個案之案件特性亦係從上述之矯正機構中, 立意抽樣且在其同意參與研究之個案中, 依本研究篩選標準粹取出 13 名有效樣本, 依研究個案案件期程 犯罪結構態樣 職權獲利特性及實施貪污犯罪行為態樣等, 加以分析其案件之涉案年份 訴訟期間 判決刑期 入監執行年份 涉案罪數 涉案期間 犯罪結構 職務類型 權限類型及不法獲利情形等加以分析個案之案件特性, 茲分析如下 : 一 研究個案案件期程分析 本研究個案 13 名受訪者自涉案到判決至入監執行之期程為本研究個案案件 期程, 區分涉案年份 訴訟期間 判決刑期 入監執行年份等分述如下 : ( 一 ) 涉案年份分析 本研究個案 13 名受訪者中涉案年份分佈於 1991 年至 2009 年間,1991 年有 1 名 1997 年有 2 名 2001 年有 1 名 2002 年有 1 名 2003 年有 2 名 2004 年有 1 名 2006 年有 3 名 2008 年有 1 名 2009 年有 1 名, 以 2006 年涉案之公務員最多 研究個案涉案年份較多集中於 1997 年 2003 年及 2006 年間 ; 其中 2000 年以前有 3 名,2001 年以後有 10 名, 且以 1997 年及 2006 年涉案最多 ( 二 ) 研究個案訴訟期間分析 公務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在所有刑事罰中係屬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 故其等自涉案開始至案件定讞為止, 所經歷之訴訟期間, 大多相當冗長, 依本研究 13 名個案受訪者中, 研究個案訴訟期間至定讞之期間為 3 年至 19 年之間, 其中 3 年 1 名 4 年 2 名 5 年 1 名 6 年 3 名 7 年 2 名 12 年 13 年 18 年 19 年各 1 名, 其中以訴訟期間 6 年最長, 其次為 4 年 7 年不等, 最短也有 3 年, 最長則需經歷 19 年的訴訟期 ; 訴訟期間分組以 5 年未滿者有 4 名占 31% 5 年至 10 年未滿者有 5 名占 39% 10 年至 15 年未滿者有 2 名占 15% 15 年至 20 年未滿者有 2 名占 15%; 依本研究個案分析, 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之公務員其訴訟期間以 5 年至 10 年未滿者為最多, 其次為 5 年未滿者, 再者為 10 年至 15 年未滿者及 15 年至 20 年未滿者 ; 故公務員一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最少 143

170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都要有 5-10 年之訴訟期, 平均訴訟期間在 8.46 年間, 箇中所承受之家庭 社會 壓力可想而知 ( 三 ) 研究個案判決刑期分析 本研究個案樣本選去之標準係以 3 年以上之個案為樣本, 故判決刑度介於 3 年至 20 年間, 在 13 名受訪者中經判決定讞刑期 3 年者有 2 名 7 年 6 月內者有 2 名 10 年 10 月內者有 4 名 11 年 12 年 14 年刑期者各 1 名 20 年者 2 名年 ; 其中以判決刑期 10 年 10 月內者有 4 名最多, 其次為 3 年及 7 年 20 年各有 2 名 ; 依判決刑期分組分析以判決 5 年未滿 2 名 10 年至 15 年未滿為 7 名 占 54% 最多,15 年至 20 年 2 名 ; 依本研究個案發現公務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所判刑其皆為相當重, 平均判決刑期在 年 ( 四 ) 研究個案入監執行年份分析 本研究個案 13 名受訪者中入監執行最早入監者係於 2005 年 最晚入監執行者係在於 2013 年, 其中 2005 年 2007 年入監執行者各有 1 名 2009 年 2012 年入監執行者各有 2 名 2013 年入監執行者有 3 名 2010 年入監執行者有 4 名為做多, 亦即, 接受訪談之個案在入監執行後 7 年接受訪談, 心境上亦趨於平穩, 但多數於 2010 年入監執行者有 4 名為最多, 其次為 2013 年 二 個案職權獲利特性分析 貪污犯罪行為大多基於職務 職權所衍生之個人私慾, 故在不同職務 職權 有不同之個別化獲利狀況, 本研究個案之職權獲利特性區分為職務類型 職權類 型及不法利得等, 加以分析如下 ( 表 4-3-1): ( 一 ) 研究個案職務類型不法獲利分析 本研究個案中職務類型區分有局長 1 名 秘書 1 名 課員 2 名 檢察官 2 名及警察 7 名等, 其中警察區分行政警察 5 名 交通警察 1 名 刑事警察 1 名 : 警察部分占研究個案的 53.8%, 職務類型不法獲利上分析, 發現行政職務愈高, 不法獲利愈多, 本研究個案中不法獲利最多者為擔任局長者有 5569 萬 3703 元港幣, 其次為公所秘書 1062 萬 5 千元, 課員僅 8 萬至 19 萬元 ; 其中司法調查方面 144

171 第四章 公務員貪污犯罪特性分析 區分檢察官及司法警察 其中愈具專業者不法獲利愈多 刑事警察有 135 萬元 其次交通警察 40 萬元 行政警察僅 10 萬至 25 萬元 亦即 職務愈高 愈具專 業者其不法獲利愈高 二 研究個案權限類型不法獲利分析 本研究個案中權限類型區分有 3 種 權限具有准駁者 2 名 採購者 1 名 裁 罰者 10 名 裁罰者占研究個案的 77 權限類型不法獲利上分析 本研究個案 中發現不法獲利最多者為具有准駁權限者不法獲利高於具有裁罰權限者 其次為 具有裁罰權限者不法獲利高於具有採購權限者 表 研究個案職務獲利特性分析表 局長 秘書 行政 檢察 官 職 務 屬 性 主管 非主管 非主管 權 限 類 型 准駁 准駁 貪污不法利得 新臺幣 2億 2000 萬元 1062 萬 5 千元 職 務 類 型 人 數 刑事 主管 非主管 非主管 非主管 裁罰/採購 裁罰 8 萬至 19 萬元 行政 警察 交通 裁罰 裁罰 15 萬 10 萬至 40 萬 元 25 萬元 元 裁罰 135 萬 元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三 個案實施貪污犯罪行為態樣分析 本研究個案係以公務員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為主軸 其中個案 3 人觸犯兩 種貪污犯罪行為態樣外 其餘 10 人皆以觸犯單一貪污犯罪行為態樣判決定讞 依其實施貪污犯罪行為之態樣 區分有觸犯一級貪污 10 人 二級貪污 5 人 三 級貪污 1 人 表 其中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者計有 11 人 第 1 項第 2 款之藉勢或藉端勒索 勒徵 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1 人 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要求 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有 9 人 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 要求 期約或收 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有 5 人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對於主管 或監督之事務 明知違背法律 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 職權命令 自治條例 自 治規則 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 145

172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規定 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因而獲得利益者 1 人 故本研究 之個案大多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要 求 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有 9 人 占研究個案之 69 其次為貪 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罪有 5 名 占研究個案之 38 表 表 本研究個案觸犯貪污犯罪態樣一欄表 個案觸犯貪污犯罪行為態樣 態樣 4 I ② 4 I ⑤ 5 I ③ 6 I ④ 個案 代號 C11 C01 C02 C03 C04 C05 C08 C09 C10 C12 C01 C06 C08 C12 C13 C07 總計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四 小結 本研究個案涉案年份大多集中在 1997 年 2003 年及 2006 年間 其中 2000 年以前有 3 名 2001 年以後有 10 名 且 1997 年及 2006 年涉案最多 訴訟期間 最短有 3 年 最長則需經歷 19 年 個案一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最少都要有 5-10 年之訴訟期 平均訴訟期間在 8.46 年間 判決刑期 入監執行年份 涉案罪數 涉案期間 犯罪結構 職務類型 權限類型及不法獲利情形等加以分析個案之案 件特性 研究個案中具也共犯結構者占 69 為多數 無論係共犯結構犯罪或是 單獨犯罪 個案在職務類型不法獲利上 本研究發現行政職務愈高 不法獲利愈 多 且以具有准駁權限之個案 其不法獲利高於具有裁罰權限之個案 具有裁罰 權限個案 其不法獲利高於具有採購權限個案之特殊現象 而在貪污犯罪態樣 上 無論係具有准駁 裁量或採購權限之個案 皆有可能同時觸犯多種犯罪態樣 亦即 個案一經著手貪污犯罪後 皆持續貪污犯罪直至被發現逮捕為止 所以 本研究個案中有 9 名個案係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違背職務收受 賄賂 其次有 5 名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 無論違背職務或不違背職務收賄 皆有可能接續觸犯貪污犯罪其他態樣之犯罪行 為 表

173 第四章 公務員貪污犯罪特性分析 表 本研究個案案件特性分析表 案件期程犯罪結構態樣職權獲利 代 號 涉案 年份 訴訟 期間 判決 刑期 執行 年份 犯罪 結構 涉案罪 涉案 期間 職務 類型權限 類型 貪污 不法利得 數 C 年 8 年 20 年 2005 年 8 人共犯 2 案 15 月 地政局長 准駁 2 億 2000 萬元 C 年 7 年 20 年 2009 年 20 人共犯 151 案 7 年 公所秘書 准駁 1062 萬 5 千元 C 年 4 年 21 年 2013 年 1 人個人 4 案 10 月 行政警察 裁罰 10 萬 C 年 19 年 10 年 6 月 2010 年 12 人共犯 2 案 5 月 地政課員 裁罰 8 萬 C 年 3 年 10 年 10 月 2009 年 3 人共犯 1 案 7 月 行政警察 裁罰 20 萬 C 年 5 年 3 年 2013 年 3 人共犯 1 案 1 月 行政警察 裁罰 未取款 C 年 12 年 3 年 2013 年 2 人共犯 3 案 1 月 行政課員 採購 19 萬 1 千 C 年 6 年 7 年 4 月 2010 年 3 人共犯 2 案 10 月 檢察官 裁罰 15 萬 C 年 6 年 14 年 2012 年 1 人個人 17 案 14 月 行政警察 裁罰 14 萬 6 千 C 年 7 年 11 年 2010 年 1 人個人 13 案 13 月 交通警察 裁罰 40 萬 C 年 4 年 7 年 2007 年 4 人共犯 1 案 4 月 刑事警察 裁罰 135 萬 C 年 13 年 12 年 2010 年 32 人共犯 5 案 5 月 行政警察 裁罰 25 萬 C 年 6 年 7 年 6 月 2012 年 1 人個人 4 案 9 月 檢察官 裁罰 不正利益 ( 性慾 ) 資料來源 : 本研究整理 147

174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第四節 綜合分析 本節區分研究個案基本特性 個案涉案案件特性及個案性格特質等加以分 析 有以下個案特質發現 表 一 研究個案基本特性分析 研究個案個人特性上 涉犯貪污犯罪行為之個人特性在性別上男性 12 名 女性 1 名 以男性占 92 為主 涉案時之年齡介於 30 歲之 40 歲間 但最年輕 為 32 歲 最年長為 48 歲 介於 32 歲至 37 歲間有 6 名 占 至 48 歲 間有 7 名 占 53.8 教育程度高中及碩士各 1 名 大專程度 11 名占 84.6 為 多數 婚姻狀況僅有 2 名未婚 11 名已婚 但基於涉貪案件後諸多訴訟因素 遂有 4 名主動訴請離婚 另案發前即已呈現分居狀況有 3 名 此 3 名僅有 1 名維 持分居 另 2 名則訴請離婚 案發後 仍然維持婚姻狀態有 6 名 職等上以薦任 6 職等之公務員有 7 名 占 53.8 為多數 簡任 11 職等有 2 名 委任 5 職等有 1 名 表 表 研究個案基本分析表 類別 性別 涉案年齡 教育程度 婚姻狀況 職等 多數 男 42 至 48 歲 大專程度 已婚 薦任 6 職等 最高 男 48 歲 碩士 已婚 簡任 11 職等 最低 女 32 歲 高中 未婚 委任 5 職等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二 研究個案涉案案件特性分析 研究個案任公職後涉案年資 最短為 8 年 最長有 19 年 其主因皆為接觸 貪瀆機會時間 除有 1 名不願透露外 平均任公職約 13 年後涉案 且自接收貪 污訊息後最短決意時間為當日即決意 最長為 1 年 本研究個案有 7 名當日決意 1 名在 3 日內決意 1 名在 21 日內決意 事隔 2-3 月及 4-5 月間決意各 1 名 事 隔 6 個月及 1 年者各 1 名 而貪污模式多數具有共犯結構有 9 名 僅有 4 名為個 人犯罪 在這 4 名個人犯罪模式中 除 1 名經過 21 日思索後決意外 有 3 名是 當下立即決意 且大多以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對於違背職務 之行為 要求 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在所有研究個案中亦有 9 148

175 第四章 公務員貪污犯罪特性分析 人 占研究個案之 69 但其特點係觸犯貪污犯罪者 無論其犯罪結構為共犯 結構犯罪或是單獨犯罪 一經著手實施貪污犯罪 皆會持續犯罪至被發現逮捕為 止 顯難能自首及中止 故實施持續貪污期間最長為持續 7 年 最短為 1 個月 去除最長 7 年及 3 年之個案外 平均約持續實施 8-9 月之時間 且所犯案數最少 為 1 案及被查獲 最多持續觸犯 151 案 去除 151 案外 平均約持續實施近 5 案 在職務類型具有裁罰職權者有 10 名 准駁職權者 2 名 僅有 1 名為採購職 權 在不法獲利上 行政職務愈高者 不法利得愈多 最高不法獲利有新台幣 2 億 2 千萬元 具有准駁權限者不法獲利高於裁罰權限者 具有裁罰權限者不法獲 利高於具有採購權限者之特殊現象 相對的其被判徒刑 最長判處有期徒刑 20 年者有 3 名 10 年至 14 年間者有 6 名 7 年 4 月至 6 月者有 2 名 3 年者亦有 2 名 所以所判 10 年以上即有 9 名 故多數研究個案被判處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重罪 訴訟期間最長為 19 年 最短也有 3 年 除最長 19 年外 平均約有 7 年之 久 表 表 研究個案涉案案件特性分析表 類別 任公職後 職權 決意時間 持續時間 涉案數 徒刑 訴訟期 特性 13 年 裁罰 1日 8-9 月 5案 10 年 7年 最高 19 年 裁罰 1年 7年 年 19 年 最低 8年 採購 1日 1月 1 3年 3年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149

176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150

177 第五章 第五章 貪污犯罪初始階段行為之分析 貪污犯罪初始階段行為之分析 本章呈現研究個案貪污犯罪的初始階段行為 本研究貪污犯罪初始階段行為 分析 從貪污犯罪行為日常活動及經驗傳承與貪污技巧學習 接續分析探討貪污 犯罪行為動機需求及影響因素 再分析個案之心理認知等 以瞭解本研究個案之 貪污犯罪初始階段行為 茲將分述如下 第一節 貪污犯罪行為日常活動及經驗與學習分析 本節主要探討公務員貪污犯罪初始行為階段的日常活動及經驗與學習情 形 探討本研究個案之日常活動與生活方式 其貪污犯罪經驗傳承與貪污技巧學 習情形 分析如下 一 日常活動與生活方式分析 本研究個案中發現 其日常活動與生活方式為基本特質 在此區分日常生活 模式 家庭婚姻狀況及家庭依附力與互動等 瞭解個案在日常生活中的休閒 與 家庭成員之互動與依附 彼此間的關懷程度情形及個案夫妻間的相處狀況 一 日常生活模式 本研究個案中其日常活動及生活方式 大多呈現生活方式以交際應酬頻繁 生活糜爛 藉由吃 喝 賭博等 成為日常活動 過著夜夜笙歌有女陪侍的精采 夜生活 但仍有少數生活圈範圍較小 人際網絡不佳的狀況 貪污犯罪者之日常 生活呈現兩極化之模式 圖 交際應酬頻繁 受訪談者在日常生活除公務之外 其交際應酬頻繁 主要應酬大多為熟識的 廠商或周遭別有所圖的損友 進行飲宴的安排而成習 飲宴對象多為熟識之人 脈 緊密連結而成行 目的在於建立利益共存的人脈群 對 中間就是有介紹他老闆來吃飯 他老闆來吃飯 去 我就是去跟他吃飯 C 生活休閒會影響 很多的應酬啊 都是廠商在處理啊 也會為了人脈去邀宴 C 相對的他在外面的交際應酬也多 所以 在下班的時候就會邀約 跟著老書記官一起 去應酬 CO8-1-6 對啦是生活就已經養成糜爛的模式所引起的比較雜一點 CO

178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會啊 透過轄區的警察來找啊 介紹啊 出去警察都嘛是說我處理啦 結果 都嘛是 叫這些大頭 冤大頭出錢的人之意 CO 一些飲宴時 助理才會在酒力推動之下 說 要是不要隨便參加飲宴 也就不會有機 會讓這些人以機會來關說 C1O 當警察的休閒就是休息的時候吃 喝這樣啊 而且以前並沒有酒駕這個罪 就只有喝 酒 有些喜歡賭博啊 C 飲宴 賭博生活糜爛 在社會環境 當時 對於公務員沒有特別約制的環境下 由於在公務體制下 具有一定的權責且其在身份地位上相對的崇高 備受地方敬重 易受攀權附利之 不肖廠商所覬覦 而透過邀宴同歡 經常進出聲色場所飲宴夜夜笙歌 沈浸在浮 華奢靡的夜生活之中 每次消費所費不疵 惟皆由隱身其中或背後之廠商 案主 為金主加以支付 生活極盡糜爛而成習 終至難以跳出奢華夜夜笙歌的生活模 式 導致工作時間被壓縮 業務壓力亦趨沈重 以致又循環以飲宴玩樂 打牌舒 壓成性 生活休閒會影響 很多的應酬啊 都是廠商在處理啊 也會為了人脈去邀宴 C 算是生活浮濫啦 哈哈哈 C 所以說生活就是很糜爛 C 公務員當時進出八大行業也沒有約制 所以就常去有女陪侍的場所酒店 當初假如該 店有 10 間包廂 我們一間 那其他九間大多是公務員 我是生長在那種環境背景下 的檢察官 CO8-1-7 後來 久了 我自己也就跳不出來這種生活模式了 CO8-1-8 對啦 還有就是那時候生活作息就沈浸在糜爛的生活中 當時 不全然是錢的因素 因為當初出去檢察官根本都不用付帳啊 警察他也不需要付帳 因為他們會去找大 頭 找金主啦 CO8-1-9 對啦 就生活糜爛後所造成的 CO 因為 這樣才繼續 夜生活 才常去有女陪恃的酒店 CO 都是電玩業者的錢 C 當警察的休閒就是休息的時候吃 喝這樣啊 而且以前並沒有酒駕這個罪 就只有喝 酒 有些喜歡賭博啊 CO 沒有我是不賭博的 之前我曾賭職棒 輸很多錢一次 就怕到了 CO 人際網絡不佳 導致生活圈小 更有極少數之研究個案 因其職業特性因素較少接觸職業範圍以外之生活態 樣 故其日常生活圈 則以工作範圍所熟識的人 事 物為主 形成特殊的宅男 性格 以致生活人脈圈有所限縮 在人際網絡匱乏的情形下 遇有情感問題時 並無摯友或同儕可傾訴 致難以向周邊伙伴尋求宣洩或解決之道 在人際關係上 具有友儕疏離之現象 為本研究中較為特殊之個案 對啊 朋友或什麼之類 他也不知道頭不知道尾 CO 但跟他們的互動也很少啊 頂多吃吃飯而已 C 對啊 生活圈就那麼小啊 C 公務員的生活形態很難改變ㄟ 所以我是沒有啦 C 因為時間固定啊 會抽空啦 壓縮一下時間 C

179 第五章 貪污犯罪初始階段行為之分析 圖 貪 污 犯 罪 者 日 常 生 活 模 式 圖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二 家庭 婚姻關係生變 Sampson & Laub 1993 所提的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 age-graded theory of informal social control 中 論及若犯罪人成人後 可以發展穩定的家 庭和工作關係 即可防止其產生犯罪意念 亦可使從事犯罪者可以停止其犯罪生 涯 反之 則可能實施犯罪或持續犯罪行為 這兩個因素是犯罪人最重要的生命 事件 本研究個案中在婚姻狀況上 如前所分析 有 3 名個案因與配偶感情生變 而導致分居 外遇 婚外情現象 其等在生活逐漸出現紊亂情形 直接影響到日 常生活與工作 且有 6 名個案在案發後 因其被判處刑期較長 基於對配偶之愧 疚 為免連累或耽誤配偶而選擇離婚 佔研究個案已婚者多數 圖 婚姻感情生變 外遇婚外情 研究個案中具有司法官身份者 具有特殊的共通點 亦即為個案家庭生活與 配偶間的相處出現嚴重情感裂縫 又因作息或婆媳間問題等生活習性因素 經常 與配偶在口語上有所爭執而情感產生不睦 導致與妻感情淡化 疏離 以致其間 情感出現問題 又礙於彼此間身份 社會地位因素 難以輕言啟齒離婚 一直抑 鬱內心情感而向外發展 生活作息上 於下班後索性憤而沈浸在聲色場所中飲酒 作樂 藉以宣洩 以致因而出現不正常的男女情感 發生婚外情 鑄成難以挽回 的錯誤 就不要回家了 就找朋有去喝酒到八大行業去玩 CO 也不是 是因為感情也淡了啦 C 其實我早就跟老婆的感情就很不好了 C 或是情感上都是淡了 C 因為早就在這件發生之前幾年 感情早就出問題了 C 主要是感情不好 而且沒有小孩 C 我想人格瑕疵是婚外情啦 C

180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對啊外在誘因比較大而加上家庭因素 本來他是關懷啦 後來話不投機 就開始吵架 了 乾脆對啦 從當司法官之後八年以後陸續就有這些機會進行 原因是從那時候我 跟我老婆的感情變淡出現問題開始 才有的 會去找一些機會 只是機會不允許或是 沒機會我就沒輒了 C 案發後離婚 研究個案中除婚姻早已出先問題者外 婚姻呈現兩種狀態 一為因愧疚自願 離婚 另一為無奈被迫離婚 惟有 6 名個案係因案發後 需面臨冗長的訴訟期及 將面對貪污的長期徒刑與追繳犯罪所得 在內心愧疚的情境下 為免連累配偶而 自願協議離婚 亦為本研究中所呈現出特殊的婚姻關係 其中較為特殊者係研究 個案因為隱匿其犯罪不法所得 將賄款匯至在國外妻子的帳戶內 而始料未及 在案發後 其妻捲款另結新歡 在徒刑執行中無奈被迫訴請離婚 我現在已經離婚 他也不想回來 C 我家裡父親早就過世了 媽媽還在 我有一個哥哥 一個姊姊 一個妹妹共四個 我 排第三 跟老婆離婚了 被捉之後未判決確定之前跟太太離婚有二個兒子 C 沒 我要進來時 就跟太太辦離婚了 CO 我收賄 勒索 圖利 後面又一審 收賄我有承認 自首自白繳回贓款 還有他告我藉端勒索判六年 因為我又認罪所以 判三年 CO 知道ㄟ 因為我的婚姻生活也不是很美滿 CO 我太太的脾氣也不是很好是很 暴躁 CO 而我會這樣是因為家裡的因素啦 我遇到兩個很強勢女人 才會這樣 一個是我媽媽 一個是我的前妻啦 現在離婚了 他們兩個給我的壓力很大 CO 是我自己對不起他啦 因為案子拖到二審之後就很久了 我就跟他辦離婚了 C 家中地位卑微 未具家庭經濟主導權 研究個案中已婚者不乏其家庭地位卑微 無法具主導權 導致衍生婆媳間問 題無法處理 以致產生關係不合 研究個案經常為此心神不寧而有所爭執 究其 主因大多有所爭執乃在於家庭經濟因素為主 一直未具經濟主導權 而在急需用 錢之際 進而鋌而走險 觸犯貪污不法行為 為一特殊現象 我媽媽是很強勢 都認為她講的都對啦 一定要聽她的啦 C 我媽媽把我們三個小孩拉拔長大 我媽媽本來就很強勢了 再加上這種狀況更強勢 C 人總是對錢會不知足啊 家庭環境因素而造就你金錢觀的不同 錢是愈多愈好的 哪 有嫌錢多的 C 婆媳不合 加上夫妻情感淡化 衍生性情大變 研究個案雖與長輩同住一屋 本就易形成摩擦 衍生其個性變得聒噪 與妻 情感淡化及與母意見經常相左而不睦 形成個案家庭壓力 而我會這樣是因為家裡的因素啦 我遇到兩個很強勢女人 才會這樣 一個是我媽媽 一個是我的前妻啦 現在離婚了 他們兩個給我的壓力很大 C

181 第五章 貪污犯罪初始階段行為之分析 加上 我老婆跟我母親相處的很不好 就是婆媳之間關係不好 這都是事實 C 主要的引爆點是婆媳關係所引起的 C 後來加上兩人感情變淡 跟她變得很聒噪 沒有情趣了 C 但是最大的因素 是我 要歸責於我啦 C 圖 貪 污 犯 罪 者 之 家 庭 婚 姻 狀 況 圖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三 家庭依附力及家庭間互動不足 在家庭依附力上呈現出個案與家人間缺乏互動 以致依附力不足 根據社會 控制理論在依附上的解釋 犯罪者大多呈現家庭依附力弱 與本研究發現相符 其主要因素在於 家庭成員對個案的工作性質漠不關心或不瞭解 而個案在家庭 上亦少互動 呈現關係疏離現象 導致依附力互動不足現象 而個案於工作上收 賄之情形皆隱瞞家人 直至案發後才知 抑或因家人過度期盼而使個案誤入次文 化洪流所致 這一再顯示本研究個案其家庭互動少 導致依附力弱之現象 圖 家人缺乏互動 依附力不足 研究個案中 基於對家人間付出較少 因公務關係總讓配偶獨自等待 內心 產生虧欠之心 以及與家人間依附力互動不足 逐漸在情感上產生疏離 1 對家人間付出較少而具有虧欠感 你講到重點了 因為我這樣辦案 有時都很晚回家 看到老婆這樣等 都有一種虧欠 感 對家人付出較少 反而將家裡當旅館這樣 CO 對啊 有時候是晚上八點要下班 但是有案子來時又要接著辦 辦完已經一 二點了 早上出門老婆還在睡 晚上回家時老婆已經睡了 CO 互動不足依附力 與家人互動少薄弱 155

182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本研究發現至少有 5 名個案與家人互動甚少 依附力甚為薄弱 有因移民 工作時間 性質 家人不加瞭解及過問工作狀況 導致情感生疏而互動少 並與 另一半漸行漸遠 對對好像八十幾年就到美國去了 麻 那時候是小孩讀書啦 C 那這段時間家庭之間聚少離多嘛 C 像這樣子來講的話 你爾後的這些工作啦 你太太啊 家裡的人支持度就不會排斥啦 只不過說上班時間就不固定 而且也是算長 CO 會阿 他會跟我吵 CO 就這樣又生氣了吵架沒好話 所以是各種因素啊 混在 一起成了今天的局面 CO 他們都不知道我的工作性質 只知道我是警察而已 因為也不懂了 所以都沒有過問 C 後來加上兩人感情變淡 跟她變得很枯燥 沒有情趣了 C 但是最大的因素 是我 要歸責於我啦 C 家庭遭逢劇巨變 研究個案中多數家庭重要成員 在個案訴訟期間有因病亡故 亦有生病中 風 接續病故 在家庭遭逢巨變之際 以致經濟出現問題而觸犯貪污犯罪 這是在我 82 年的時候 我那個時候剛交保出來 他肺癌死掉的 我媽媽是中風在高 雄一間阮外科 就不能走就是我爸爸是男生照顧的 我媽媽是南部姊妹照顧的 那個 時候我就一心照顧我爸爸 我爸爸過世後我就去照顧我媽媽 82 年爸爸過世 83 年 媽媽過世 84 年連續 3 個 CO 因為本身家裡的經濟大權是我在掌控啊 家裡的一些模式都是我 CO 結婚了 C 家裡還有太太 二個女兒一個兒子 父母都過世了 C 都已經去世了 媽媽是在我訴訟期間過世的 C 隱瞞家人收賄情事 研究個案實施貪污犯罪所得之賄款 及收賄之情形皆不敢讓家人知悉 以免 造成心理壓力 部分個案於婚後即收手不再貪污 迫於環境無奈情境下 為求生 存 工作及家庭順遂而產生兩難情境 以致多數研究個案在實施貪污期間選擇隱 瞞其收賄之事實 貪污行為跟所得家人都不知道 只知道要出來選鄉長在做佈局 C 沒有 家裡的人根本不知道我有這筆錢 C 這家裡的人不曉得 這部分都是自己 CO 結婚那時候就沒有收賄了 我是接勤區那 2 3 年 後來就是也沒有 就是比較單純 的勤區 CO 太太不曉得之前收錢 CO 你要是堅持不要拿錢或是堅持要秉公處理 那就真的沒有辦法待在那裡了 所以有一 些兩難的事情 C 家人過渡期盼而誤入次文化洪流 156

183 第五章 貪污犯罪初始階段行為之分析 研究個案中因家人過渡期盼參與政治 在其職務上導致自身為達此目標 而 承襲次文化人脈 資源 誤入貪污次文化洪流 有當初也是因為家庭因素的考量才加入的 因為地方都有地方派系啦 比如說你是第 一號人物 就是要出來傳承 就要出來接棒 C 所以他做你怎麼可能不做 也就是說你可以承襲他的資源嘛 因為這些人脈 資源以 後都是你的嘛 當初的考量是這樣子 C 對家裡也是當地的望族 都是有參與政治的 屬於政治世家 C 圖 家 庭 依 附 力 與 互 動 狀 況 圖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二 經驗傳承與技巧學習 本研究個案中發現 對於貪污犯罪行為之經驗與學習上 是透過與親密的人 或親近的團體的接觸互動的學習 或經驗等 而得 透過互動學習犯罪的技術 從其個人早期的生活 在一個相對頻繁的基礎上 長時期的時間 源於喜歡和尊 重親密的人或親近的團體而習得 一 貪污犯罪經驗傳承 本研究個案則在親密的人或親近的團體中學習模仿與接觸 區分為以師徒傳 承之模仿模式及接觸承襲先前經驗之模式兩種 由新手基於喜歡和尊重有經驗 者 在其頻繁接觸帶領下 傳承貪污犯罪運作模式 而承襲先前經驗者 亦以先 前經驗而為 大多為從事警務工作者 因服務單位調動之故 會在新任單位承襲 其先前服務單位所見 所為之經驗 以續行其職務 圖 師徒傳承 157

184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研究個案中經驗上 不乏有跟老一輩有經驗者 從箇中經驗習得運作模式 協調及狀況處置之技巧 有如師徒般濃郁情感的傳承貪污經驗 有的話 經驗學習或是貪污的手法應該是跟著老一輩的有經驗的人一起學習如何運 作 這些貪污的方法 如何去協調 運作 有狀況要如何處理這樣啊 C 大概都是學鄉長如何處理 鄉下大致都是這樣啦 地方派系你選上了 就是這樣處理 C 對 參加專案後師傅帶徒弟啊就是傳承下來 CO 當初我師傅也是說也是個刑事小隊長到派出所當巡佐的他也是這樣子弄 CO 所以說老學長 師傅帶著這樣學著就照著用 CO 都是我以前師傅交我這樣可以 我也承襲之前的作法而已阿 也因為是這樣才讓我有 這樣的認知 以致與法律規範的認知產生極大的落差 才違法而入監啊 CO 承襲先前經驗 研究個案常有承襲自己先前之經驗 持續運作並更將此經驗傳承下去 除運 作之經驗外尚有將人脈經驗一併的傳承 但此人脈之建立 係植基於貪瀆不法利 得的基礎上 大多屬於居心叵測的業者 為不法營生 所建立之非常規人脈經驗 在高雄就有這樣子用 CO 對 到帶班的時候也是這樣子傳承給他們 CO 嗯承襲之前的經驗 CO 嗯嗯嗯 這些工作 有些人我們不會這樣子做啦 但是 一般在外勤的警察在當久了以後他們都會做 CO 師徒傳承 貪污犯 罪行為 貪污犯罪 經驗傳承 承襲 先前經驗 圖 貪污犯罪經驗傳承圖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二 貪污技巧學習 本研究個案有關貪污技巧的學習 區分為平時訓練及觀察 交流互動中相互 學習與運用職務專業本能等三種貪污技巧的學習模式 圖 平時訓練及觀察 公務員本身都具有一定之職掌及專業 貪污犯罪者則利用平時業務上之訓練 與觀察而更精進其技巧之純熟度 很單純的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及技巧 把他當成是真的勤務執行 CO

185 第五章 貪污犯罪初始階段行為之分析 就是平時訓練技巧及專業 會去注意詐騙集團也就是要執行對象 所面臨及所涉的法 條 加重其刑等 犯了哪些罪的法條會去看一下 CO 一些對方的單純犯還是連續犯之類的書籍及六法全書 CO 要是馬上要辦的話就可亦立即接手 CO 交流互動中相互學習 貪污的技巧也是相互間學習 經由彼此互動交流之際 習得相關貪污手法 將技巧傳承下去並與其他單位的專案人員透過交流再相互研究學習 貪污的技巧也會去學習啦 比如說有時候跟其他鄉鎮一起吃飯聊天啦 有時候也會聊 到 相互學習 C 只要是民選的都會啦 C 所以才可以跟著他學習這些貪污的手法 依照他的人脈經營及收取回扣的模式 邊看 邊學 C 等以後當鄉長後 才能駕輕就熟啊 所以就學著他的作法 一直這樣的運作 一些的 廠商也就一樣的合作 C 對沒錯 一些技巧也是傳承下來的 跟其他單位的專案人員相互研究學習 CO 運用職務專業本能 平時職場上的專業 貪污犯罪者經常在使用及實施的貪污技巧上 運用其公 務機關職務上的專業本能 並無需刻意去學習 學習喔 當然會去 有時候不是說刻意學習啦 就是了解之後大致上就是 也不會刻 意去學啦 CO 我這個就是利用自己的專業啊 所以也就不需要利用哪些的特殊管道 CO 不會拉 因為是心甘情願的 不必再精進收賄的技巧 C 這些 根本不用學習 因為這是平時上班的專業 常常在使用及實施的技巧 所以 也是這樣是我的專業 才會列入考慮的 CO 不會啊 哪有專業性 不多的過是利用平時工作的專業及職務而已啊 C 平時訓練及 觀察 研究個案 技巧學習 交流互動中 相互學習 運用職務專 業本能 圖 貪污犯罪技巧學習圖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159 貪污 行為

186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第二節 貪污犯罪行為需求動機及影響因素分析 本研究發現 貪污犯罪的動機是促成貪污犯罪行為的必要因素 係個案內在 需求與外部刺激 誘因 所形成的一種內在的心理歷程 而內在需求之因素 通 常在某一時間因素上 對於金錢或情慾高度的渴望 或因憤怒 不滿造成負面之 情緒 或因無聊 想追求享樂之心情 上述之需求出現係在某一時間點 其自身 經歷不順遂之情境 此等需求 可能缺錢 失戀 升官管道受阻等所造成 其中 有何因素影響 加以探討如下 一 貪污犯罪需求動機分析 本研究個案之貪污犯罪行為內在需求 係基於財 利 名 情 權等需求 但嚴格來說皆起因於 貪 念 而這貪再予以區分成抽象需求及具體需求兩大部 分 茲將分析如下 我覺得這五個都有可能啦 現在我們犯罪裡面他再做研究喔 我們其實基督教裡面講 生命學 也是講到這個 第一個就是財麻 第二個利 第三個名 第四情 情感 第 五權 權利 就是這五個 這些都會那個耶 財就是錢嘛吼 利就是看你有利益的麻 C 不一樣喔 財跟利不同 財是直接具體的 C 利益麻 有很多女色阿 什麼喝酒找那個女人玩 就是利阿 C 情阿 為了感情麻 現在我們犯罪全部都是這五個 之一或者兩個 我覺得這個都會 影響 C 對 需求跟動機是 有金錢的需求和一些抽象的需求 就是要融入這個團體啦 CO 一 抽象需求動機因素 研究個案基於名 情 權等需求 在工作職場上權慾薰心 避免遭同事排擠 及對於升遷的迷失 以及為求工作地點穩定且可獲利的情境 並欲在接近權貴 下 創造事業第二春或追求績效等因素 形成研究個案貪污犯罪的抽象需求因素 圖 權慾薰心 因為我一心要完成家族的期待 競選鄉長 我是政治家族 所以我媽媽一直要我競選 而當時的鄉長是有意要將鄉長的位置 由我接班 所以才會跟著他到處拜訪 佈樁 這些都是要錢的 C 避免被同事排擠 160

187 第五章 貪污犯罪初始階段行為之分析 研究個案中 具有司法警察身分者 大多有團隊概念 亦具有一定的默契 所以 特別注重同事間的相處 本研究中有 5 名係基於避免被同事排擠而實施貪 污收賄的情形 動機是避免被排擠 CO 阿就是有一些同事歷練比較久的跟我比較有話講的 跟我講說不要當異類啊 CO 還有一種就是人情 因為他透過比較資深的同事來 想說給人家做個面子 然後另外 一種方式就是說 教他也要去打理所 就是說我的單位 CO 所以 每個同事都會赤目赤目 眼紅 的 有時就會分給一些沒有的管區 C 會啊 當然會怕被同事知道 自己犯了錯當然會怕同事知道 CO 入流就跟現在一樣 不入流那日子難過會被排擠 不然就換 調地服務 這些都難以 抉擇 C 升遷迷失 第一個就是說派出所績效的問題 因為績效不夠的話 所長都會盯啦 這是第一個原 因啦 啊第二個原因的話自己的分數也是要升遷了啦 就是要升遷了啦 CO 對對對, 要升小隊長或巡佐這樣 CO 因為也升官了 加上沒有機會了 所以就放棄了 沒想到放棄沒兩個月 就被監聽被 抓了 C 為求工作地點穩定且可獲利 更何況談的時後你也不知道他有沒有再經營違法的事 C 一方面談才知道轄區一些狀況 他也會告知一些我不知道的情資做交換 C 為了讓自己在派出所好過一點 能安定 避免被調走 還可以有錢可花用 所以才配 合他們收賄 C 接近權貴創造事業第二春 研究個案中有 3 名係預作退休後之安排而接近權貴核心 積極拓展人脈 佈局 以利於退休後再創事業第二春 就是他是第三大財團 那時候就是有一點私心就是說 他有非常大的產業 C 對 他就有講到你退休 還可以去那邊幫他管理什麼 C 所以直接原因就是想 認識 這個有錢的老闆 C 動機與目的其實是單純就是剛開始議員的關係 就讓議員知道說你有幫他做這些東 西 然後議員再跟人家去拿錢這樣 然後有稍微提到退休之後 可能會有很多房地產 去管理 抱持一種好奇的心態 才想要去了解這個人狀況是什麼 才去參加這個飲宴 然後這中間裡面有牽扯到小舅子 然後由小舅子變成說取代你的位子來跟他們去行賄 這樣收賄這樣 C 對啊當初是考量會出來承襲鄉長位置 其實當初就是私底下就是這樣安排 C 目標是設定退下去當律師所以為了人脈拓展 只要是不違法我都可以接受 所以應酬 就多了 CO 追求工作績效 他自己開口的 那個嫌疑犯他自己開口的 後來就是經過我的線民在跟我轉述這樣 我想我那個時候是為了績效的問題又為了升遷的問題 陷入績效及升遷的迷失 所 以我就坦白跟他講說好吧那就這樣子答應 CO 這些是對方提出 但是被我拒絕啊 因為當初辦案技巧 有談說他那邊有偷渡客就來 拿來跟我們講 這個目的是為了績效 CO

188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但是這這這是一很抽象的需求啊 CO 對啊抽象的績效 才會這樣子啊 CO 圖 貪污犯罪抽象內在需求圖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二 具體需求動機因素 研究個案具體需求為情慾 貪圖金錢 而部分貪污並非缺錢 而是在不嫌錢 多的錯誤價值觀的概念下而貪污收賄 另一情慾則屬少數 但係屬一次又一次的 持續狀態 儼然形成貪污犯罪之具體需求 圖 情慾 我的案子是利用檢察官的職權 但是不是獲利金錢是用不正利益 C 需求是因為跟老婆感情出問題 所以就想要往外發展 C 啊因為他是有結婚的 交往後有被她老公發現 才分的啊 他想斷 我想又要繼續 所以才這樣的 其實我們交往很長的時間了 C 就傳他來當證人時 就覺得他是我的菜 適合當交往的對象 當下就決意了 可以說 是色欲薰心啦 哈哈哈 C 我承認當時有那種色慾的貪念啦 我不能否認 因為自己有迷上那種美色 C 貪圖金錢 本研究個案其具體動機需求在於財物 惟僅有少數係缺錢外 多數並非缺錢 而是不嫌錢多的概念之下 難以拒絕而貪污收賄 那是後來 他一開始講說他是去分錢嘛 C 對對對 但是我們也私心就是 回饋我們也想到回饋啦 C 對阿 有從中獲利當然是最好啦 C 錢的需求是在剛剛之前所講的可能會涉及到說在貪污治罪條例 就是說屬於侵占職務 上之物品 CO 他自己開口的 那個嫌疑犯他自己開口的 動機就是他的錢 CO 對對自己有那個貪念 CO 貪念並不是因為有缺錢 其實薪水不錯啦 只是怎麼 講 CO 恩對不嫌多啦 CO 對 也是貪念才會這樣子 CO 是家的因第 一可能是自己的貪心啦 為了錢嘛 CO 一些工作環境 金錢需求跟人情壓力 見錢難以拒絕 C 要扛責任就收一點 不然白扛的 C 是 為了錢啊 CO ㄟ啊他們為了錢的因素給我的壓力 CO 因為我個人還要付房貸 家中的開銷 水電 一些自己的貸款啊 所以錢也是很緊啦 CO

189 第五章 貪污犯罪初始階段行為之分析 他是以不正利益嘛但是不正利益也是可以算的啦 C 所以 做與不做 我評估下來 後果我可以承受啊 所以才決定去做這重視的 不過 我沒想到 C 圖 貪污犯罪具體需求圖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二 貪污犯罪行為需求動機影響因素 貪污犯罪需求影響因素甚多 惟在本研究個案中 則有貪污訊息來源的獲 得 經由不良友儕慫恿及收賄次文化與錯誤認知影響及研究個案自制與抗拒誘惑 力不足以及社會反應標籤之影響等 直接影響個案之需求動機 圖 一 貪污訊息來源 本研究個案貪污訊息來源的獲得 區分來自於業務承辦的訊息之職權裁量取 得 經由業主或透過同儕主動接觸散發之訊息 直接影響能否滿足公務員貪污的 慾求 圖 職權裁量機會取得訊息 本研究個案中有關貪污訊息的取得 計有 10 名係自職權 業務機會所知悉 相對的 個案未具有該等裁量職權時 亦難有訊息而決意貪污 他先知道 他打電話跟我講的 林 OO 打電話跟我講的 C 這些貪污訊息是基層承辦人員簽上來 我都會知道啊 都會經過我啊 C 所以資訊都會集中到我這邊來 C 從接到這個訊息到決定不到一天 CO 因為我們申請門牌編訂證明吼 就是說你要來申請我就給你 CO 其實應該是我一直開大車罰單 那些車隊公司去說的 以免我在那裡壞了他們 避免 他們一直被開單才這樣的 CO 應該是一接管區勤區時就有了 發生在我的身上是接勤區的時候那時候勤區多多少 少 只是多跟少的問題 CO 會顧忌派出所內的情形 會私下去問一下同學跟學 長要如合理比較好 會去先分析業者的風評是好或壞 CO 可能是局長開會知悉的吧 因為局長不可能將這些訊息告訴我 CO 我只不過要利用我的職務將這張罰單消掉而已啊 我利用職務將這張罰單消 掉 CO 都是職務上的機會 有轄區就有機會 只是機會多跟少的因素而已 C 我的案子是利用檢察官的職權 但是不是獲利金錢是用不正利益 C 業主或透過同儕主動接觸散發 163

190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研究個案中除有因職權主動獲知外 尚有 5 名因業主 廠商主動接洽或透過 職場中熟識的同儕主動接觸 提供收賄訊息 畢竟是有人傳達訊息過來 我回應說不太可能 因為辦案線都會重疊 而且向我這個 案子要發生之前就有調查站人員透過所長要找我吃飯了 後來我是答應了 CO 誘惑喔 比如說為了績效會跟線民及嫌疑人交換訊息 因為這些牽涉到績效所在的迷 失 CO 這些訊息的管道都是業者主動還有同事 學長傳遞的 CO 連巡佐喔都跟我談 他們跟我私下談說 ㄟ這個哪裡有擺電玩 你要去 CO 對 其實他可能就多少要分一點利益 CO 是外面的朋友 是我以前做事就認識的朋友 在轄區做管區的朋友 他知道 所以 才跟我講他來當白手套設這個局來賺這些錢 可以解決自己的困難 所以才決定要 做這件事情 CO 都是透過朋友 同事 進行穿針引線 還有是上級的 我的是分局長官跟主管他們要 再來跟我說 C 圖 貪污犯罪需求訊息來源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二 經由不良友儕慫恿及收賄次文化與錯誤認知影響 研究個案有 6 名受到周遭友儕不斷灌輸強化索賄的理由 業者 廠商亦透過 其熟識的同事進行接觸 利用友儕人情 主動哀求 慫恿催促 為解決順水人情 而收受賄賂 個案中大多因結交不良友儕後 而為其慫恿而影響其判斷 促發貪 污犯罪的動機 像地方派系問題 或是單位的次文化小圈圈這些都是會促動貪污的行為 C 不熟就是透過其他同事 幾乎他們就是有認識 CO 之前同事學長他們都也是有一兩個接過了 所以他們也會幫他們疏通一下 CO 對啊 尤其是司法人員應酬久了之後 免不了 喔 不是自己死的 就是別人把你拉 死的 CO 那時候的風氣就是這樣 CO 我當初是考慮數量不多又有朋友人情因素 又是他主動哀求的 不可能會爆發 所以 也就沒考慮到那麼多 加上有錢誰不要 又可以解決一些順水人情壓力 C 促動衍生貪污犯罪動機 因為一些不好的朋友 會一直慫恿你 要是你一時衝動 就容易陷入貪污犯罪 以前要 調去那裡 進去之後勒 還不是利用職權之便收賄 來補 也是貪污啊 只是 他的運氣好啦 沒有爆發所以先強化自己沒有罪惡 愧疚 感後 才有辦法促動動機 CO 我是初次犯貪污罪的 經歷的過程就如同剛剛所講的一樣 要是沒有內在家庭壓力及 外在朋友的慫恿 也不會促動我的動機 也不會決意去做 CO 一定會去引誘你去貪污 所以朋友很重要 C 三 自制與抗拒誘惑力不足 164

191 第五章 貪污犯罪初始階段行為之分析 以前也有檢察官一起開電動台阿間ㄟ 高雄那個宋 你電腦搜尋一下就有了啊 CO 主要是自己沒辦法把持住才會造成這樣的習性 而觸犯大錯 CO 促動貪污的手法這都是本身的問題 自己的定力要夠啦 抗拒誘惑 要能勇敢拒絕 一些壓力應該比較少了 C 因為沒人敢再關說或是穿針引線 四 社會反應標籤之影響 這一切都是環境造成的機會 要是我轄區沒有業者就不會有關說壓力 相對的我也不 會有機會去處理這些 另外 我是當總務 大家就是標籤我會處理這些收賄的賄賂款 項 C 圖 貪污犯罪行為需求影響因素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三 貪污犯罪選擇索賄標的 本研究因公務員其具有准駁 裁罰 採購之權限及專業 其所涉及之層面甚 廣 每年龐大預算常被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者所覬覦 故在選擇索賄標的上區分 有主動性的選擇及被動性的接受兩大部分 其中以主動性接觸較具惡質性 包含 有覬覦非法業者之利潤 透過人脈取得標的 排除利潤低之工程 被動性方面則 以業者積極籠絡 被動接受及為達單位關鍵績效指標管理產生的迷失等 圖 一 主動性接觸 本研究個案在貪污索賄主動性接觸標的選擇之主要因素 在於覬覦非法業者 之利潤 透過人脈取得標的 排除利潤低之工程 選舉積欠人情回補花費開支共 組貪污集團等 仍以覬覦非法業者之利潤為主要選擇之因素 1 覬覦非法業者之利潤 本研究個案對於業管區域內之八大行業違法營業及接觸大小工程案件中 因 其具有相當程度之准駁及裁罰權限 違法業者除會主動接洽業管公務員實施主動 性的行賄外 其亦成為有貪污犯罪動機之公務員所覬覦 因而協議或協商出一定 收賄模式 獲取不法利益 165

192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牽扯到我就是前面他找我吃飯 還有這個區段徵收是我主辦 所以我說我不跟他吃飯 應該是沒事 但是 要辦的話一定是有那個 錢的多少沒有關係 但是整個業務是 我督導的 但是到這裡就有關係 C 也沒有去過濾啦 除非有特殊原因 那實在太多了 次數太多了啦 一直持續都是一 樣的模式 有關區公所大大小小的工程都是依照固定模式進行收取回扣 C 促使貪污動機的現象 就是有八大行業都是非法行業 CO 第一次的時候也是電玩業者 CO 因為當管區都要去瞭解轄內大小事情 就會知道一些一般人不知道的事情 也認識 一些人 相對的這些人跟你很好 可能就不會牽現成收賄的白手套 想想他們也是 雙面刀鬼 雙方穿針引線 所以才會主動來探你的意思 C 就電玩外還有色情行業及林林總總一些非法的行業等 C 透過人脈取得標的 業者為牟取更高經濟價值 部分業者在經營上則採以違法營業方式或工程上 汲汲營營的透過所有資源 尋求達到其牟取高經濟利益的模式 主要尋求能獲得 此目的之人脈與資源 相對的具有貪污動機的公務員亦瞭解此一模式 故在其業 管領域中 透過人脈取得所要之標的 藉以此人脈充當白手套 此等人脈大多為 親屬或是及信任之親信為之 後來就是找了旁邊的人他也不敢 阿找我那個小舅子 我那小舅子跟他才能做生意 阿 其實他是在騙林 00 的錢嘛 C 有啦區段徵收是我們呈報給縣長批的 一定要我蓋章阿 地政局主辦就跟你有關 那 你去跟人家吃飯 錢也是跟你有關 他現在把我那個跟我有關 不是我的話不會找我 的小舅子 C 恩恩有非法行業就有可能會主動行賄 CO 對啊 不然新來的管區怎麼會那麼快進入狀況 C 一些事情都是事後自己去喬 的 或是透過認識的這些人簽線的 C 我們就是選有正在犯罪的詐騙集團 由白手套所認識的內線 提供相關的訊息及地點 等以利進行索賄 做這些事情並不是隨機處理的 是經過詳細的計畫 編劇本設局來 索賄的 CO 這些都是從我的案件中的個案去尋找的 C 排除利潤低之工程 民選首長較難拒絕的是 選舉期間之贊助廠商及業者 在獲選後 紛紛要求 承攬相關工程 可償還人情亦可從中獲取回扣彌補選舉花費 以致共組貪污集團 收受賄賂 惟會排除利潤較低之項目 特殊原因是比如是災害搶救 或是工程設計出來 比較沒有利潤的啦 C 對 這些就會排除其他的全吃 C 剛開始因為那是民選的鄉長嘛 跟民意代表他們選完後就決定組成這個貪污集團 要 去做這個 貪污 事情 要 A 工程採購這一個區塊的回扣 因為他們在選舉的時候 都花了不少經費 自然就想利用他們的職務來收取一些不當利益回扣 來彌補選舉時 所花費的開支 C

193 第五章 貪污犯罪初始階段行為之分析 二 被動接受 本研究個案在貪污索賄被動性接受標的選擇之主要因素 係在於業者積極籠 絡 加上單位關鍵績效指標管理迷失 以致在業者主動行賄下 基於信賴業者而 決意接受賄賂 1 業者積極籠絡 主動行賄下 基於信賴業者而決意 本研究發現業者柔性拜託主動出擊 受訪個案基於信賴業者 廠商不會 出賣及貪小便宜心態 金錢誘惑 相關法律已棄之不顧 選擇信賴業者 廠商而 收賄 非法業者或廠商為達更高之利潤 確保工程得標或避免被抓 裁罰 以致 採取主動性的行賄 而具有此等權限之公務員在業者積極的籠絡下 道德意志薄 弱的公務員 極易被動接受賄賂 其主因大多因業者自願性的模式 其僅被動配 合 非主動的索賄 他說我替他違法爭取高額補償金 C 對 差不多一直在柔性的拜託只好接受這樣子 CO 這些都是對方業者自己提出三萬五萬的 CO 轄區的業者呢他會不請自來 CO 對啊 是他主動送過來的所以說就會想說這是他心甘情願 CO 沒有 錢有誰不要 人人要啦 到目前為止我還沒看過或聽過送到眼前的錢 有人 拒絕的啦 C 也是業者來拜託的 C 加上信任業者的因素 他不會出賣我 才會決意收錢 C 因為這是被動接受的 一般是不會去主動要求怎樣 C 我心想那就讓業者去經營 我不拿錢 或是將錢退給業者 但是業者一直拿過來一直 嚕 或是叫同事拿過來 我退了好幾次 但是業者 一再的反覆透過同事 C 單位關鍵績效指標管理迷失 執行勤務去抓人時這些是對方提出 但是被我拒絕啊 因為當初辦案技巧 有談說他 那邊有偷渡客就來拿來跟我們講 這個目的是為了績效 CO 是我提出的 因為績效逼的太緊 才會這樣處理 CO 因為這是辦案的 眉角啦 台語 CO 圖 貪污犯罪選擇索賄標的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167

194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第三節 貪污犯罪行為心理認知分析 本研究個案之心理認知上大多有以藉口合理化自己之行為 其本身具有偏誤 心態作祟以及對於自己所實施之行為與法律要件上產生錯誤等因素 茲分述如 下 一 藉口合理化自己之行為 本研究個案常以被同事利用 自認合法便民 職場習性 有樣學樣 自認並 無損害亦非傷天害理之事及所為僅屬道德瑕疵等為藉口理由 而合理化自己行為 進行貪污犯罪 圖 一 藉口被同事利用 我是栽在出事離職的書記官的手裡 這是我個人判斷能力較差的地方 CO 對啊 但是那張是他們的車子啊 我就說這不用繳 我用公文消掉就好 這一定有處 理公事的嘛 而這是我在哪裡學的 也是在臺南地檢署學的啊 我出庭時陳訴這些時 那個法院庭長 不讓我講這一段 CO 二 藉口便民自認為合法 因為 不是我們一個人辦嘛 一個案件不是我一個人辦 所以他只要來我們就幫他那 個 所以這前提就是我們認為都是合法的 C 其實他們都知道這是沒有問題的 這是公務員所製作之文書啊 CO 這是我從事公務上的文書我本來就有權處理阿 只是內容不實而已 CO 以我這個案件來說 我所分配的案件本來就有權處理 只是內容虛偽不實而已 車不 是我的 我只不過要利用我的職務將這張罰單消掉而已啊 CO 三 藉口職場習性 有樣學樣 到底貪污是那些行為 才是犯法 像這個我們認為是我們沒有犯法 你看我們這個案 子起訴公務員只有起訴我一個 上面縣長也沒有 底下科長以下 底下承辦人都沒有 C 不是行政裁量 職務上的行為都沒有違法 哪裡有違法 你來就照規定開 會照規定 阿查估也是照規定辦 我們並沒有指示他 如果有指示他 哪個人多給他 一毛錢一塊錢 他也是圖利 C 我就講這些技巧這一段是在 OO 學的啊 後來報紙有登出來 OO 地檢署的檢察官也都 嚇一跳 這有問題嗎 CO 所以人家不會特別去注意你 CO 對啊幾乎是成為習性 CO 對啊 因為管區真的很可憐 動不動會被處分 既然要被處分我也要撈一點 一些拿 來疏通一下長官 看有勤務缺失時能否處分輕一點 這些都是我的思維啦 C 自己找藉口合理化收錢的理由 但是 我是基層 這裡不幹可以請調沒錯 但一直都是在派出所第一線 C 到新的單位就是從新兵菜鳥開始 C 四 僅屬道德瑕疵 自認並無損害亦非傷天害理之事 這個很奇怪 國庫也沒有損失啊 CO 這種觀念就是說 第一他從事的這種東西喔比較不是傷天害理的 CO

195 第五章 貪污犯罪初始階段行為之分析 今天到酒店也不只這些錢啊 那我到酒店 頂多是道德瑕疵 也是行政懲處啊 C 怎麼會變成貪污 我是無法理解啦 C 對啊 這種行為頂多是一種婚外情吧了 或是不當的男女交往 交往的對象不正當 要是做行政懲處 記過 申誡那些我都可以接受 C 圖 藉 口 合 理 化 自 己 行 為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二 偏誤心態作祟 研究個案基於職場陋規 自以為是的心態 產生內心僥倖心態作祟以及抱持 並非強求亦未拒絕 係業者主動非其進行索賄等偏誤心態 而從事貪污犯罪 圖 一 職場陋規所致 本來就是了 派出所不會主動去查 如果去查會先跟你協調好 如果別人去查到那就 沒辦法了 CO 對對對 我不會去跟他那個啊 CO 我是覺得說 這個也不是 那時候覺得 還是有一種心態說不是我應得的 CO 對應該是陋規這樣 還是不是 因為我現在已經學佛了 我是覺得說這 種還是有違背良心的東西啦 CO 二 自以為是之偏差認知 研究個案在認知觀念上自認未違背職務而觸犯貪污罪 其真正觸發犯罪 的動機出自於情慾 殊不知觀念上認知上出現偏差, 情慾也是促發犯罪的 動機 對 需地機關他們錢要準備麻 因為那個區段徵收前提也是他們 我們只是辦手續 法定上的手續 C 所以我的意思是說我證明我認為這些都是合法的 C 但是這些法律上並沒有規範啊 沒有違法啊 C 我認為並不是再圖利廠商 只是要把事情作法 未注意細節及認知上有法律的落差 所以不認為有圖利 一直到現在都還不自知違法點 落差極大 CO 所以司法人員也是以最高道德標準在看待自己的同事 CO 他們在喬案件 順便在那喬案件 嚴格講起來是 我沒有去迴避啦 其實我也知道是 什麼回事 我那時認為這是你們的事 關我什麼事 那時是這種心態 我沒有幫著喬 案件就好了嘛 CO 對啊反正不吃白不吃啦 又不是第一次 CO 有 那 時候認知上的犯罪行為所涉法條是詐欺 一般恐嚇取財而已 並非貪污 所以 這些 刑度跟我的需求及壓力解除而言 我是划得來的 所以才會決意去實施這樣的行為 CO 因為刑度上較低 而且是我可以接受的範圍 CO 心態喔 就能不要就不要啊 C 所以才會有利用同事送過來的模式 C 心中真的很糾葛 所以當道了約定送錢時間時 會特別不安 C

196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但是我所主張的事 這只是單純的婚外情 C 那對方也是跟我有好感 所以我才會跟他發生性行為啊 C 三 僥倖心態作祟 觸犯貪污罪之前 曾以法律面探討後 其實大多知道會有嚴重的結果 但敵 不過情勢的壓力 導致內心壓力與道德的拉鋸戰 最後 無法戰勝理智 心理上 轉換為僥倖心理 以不至於被發現 吹眠自我所致 講真的 私下還真的有去思考過一些刑度啊 後果 就是會抱持一種僥倖的心理 心 想人家都做了好幾屆 這樣的模式運作那麼久了 C 只要是發生的話會有什麼樣的後果 就是僥倖的心理 想說應該不會發生 C 會想說 我不會那麼倒楣 抱持僥倖心態 而且 我的專案人員其中一 也曾在一 年前被調查站偵辦 因為有風聲了就趕快把他調走 CO 對啊 他們沒有所求 幹嘛花這些錢 我想反正有警察在前面擋著 而且當初大家都 這樣 我不會這麼倒楣 剛好抓到我 也就是有一種僥倖的心態啦 CO 不會查到我的身上 有一種就是說 僥倖的心理 CO 會有僥倖的心理啊 會想說這個也不是重點啊 這個也不是檢警的重點啊 CO ㄟ啊 我也認為不會有事過關了 C 才決意收錢 讓自己平衡一下 沒出事算我賺到 出事也有補償了 C 四 收賄時並非強求 惟亦未拒絕 係業者主動行賄 他沒有跟我講 他沒有說他們兩個來跟我講 是我那小舅子問我啊 我跟他講那個就 是在搞錢啊 你要小心啊 C 那時候都認為沒有違法 C 對 去收賄是對方主動提出來的 不是去脅迫 就會覺得有點你情我願的感覺 CO 對啊 是他主動送過來的所以說就會想說這是他心甘情願 CO 因為我從警這段期間老實講我不會去強迫人家 CO 發生這個事情都是人家心甘情願的 CO 因為這是公的錢 別人都收了 你不收會被排擠 而且是業者自願給的 C 這些錢都是當自己的零用 所以 認為都是業者自願的 又不是我強求收來的 對方 也心甘情願 應該沒關係 當初是這樣想 大家也都有在收 我並不是開創的 只是 跟著大家一起收而已 C 不會喔 有的女孩子就直接拒絕了 C 只是這個他沒有拒絕 事後再去檢舉 我覺得她們不會因為我是檢察官而不好意思拒 絕 C 但是拒絕後 後來因為有一些法律案件就變成朋友了啊 C 圖 貪 污 犯 罪 者 偏 誤 心 態 作 祟 概 念 圖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170

197 第五章 貪污犯罪初始階段行為之分析 三 法律要件解讀錯誤 一 事實行為與法律要件認知錯誤 研究個案往往無法判斷所為究係違法抑或便民 甚至僅知所實施之行為係屬 一般違法 無涉貪污罪責 在法律構成要件及事實認知上產生極大落差 全源於 對法律認知不清所造成之憾事 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 有一點就是說 公務員到底什麼情況是犯罪什麼情況不算犯罪 C 沒有很具體 阿這個就是行政公務員跟那個司法人員認知上的落差 阿其實以這個案 子事後來看吼 你只要有接觸 和錢有關 其實很可能就是犯法啦 C 做錯的部分我就用我的行政經驗跟你去辯解 CO 我認為是沒有問題的 因為 我是一直沿用以前的習慣 只是我不知道這樣的作法跟法律是無法契合的 CO 因為長久以來都是這樣 我無法瞭解有何違法或是錯誤 CO 對啊 但是就我所知一些警察利用職務之便去索賄的 他們也是現職人員 為什麼都 沒有辦貪污 就我被辦貪污 一些法條比我更瞭解啊 據我所知 及報紙所登 都沒 有一個是用貪污治罪條例去辦的 就只有我 心有不甘的陳述 CO 所謂的貪污就是用買賣 所以我當初就認定不可能用貪污罪 不可能有貪污的問題 啦 才去做的 C 二 自認所為合法 予以卸責 本研究發現個案因不知所為行為皆屬合法前提下所為 並以此抗辯 倘若 明知所維繫貪污則其刑責重更難以實施 阿我們認為是跟公務無關啦 你看查估沒有一塊錢是我的 可是裡面那來來往往因為 最後整合是我們嘛 C 因為 不是我們一個人辦嘛 一個案件不是我一個人辦 所以他只要來我們就幫他那 個 所以這前提就是我們認為都是合法的 C 對啊 行收賄之後大家變成相安無事 又有績效及零用 CO 恩 假如當時知道有貪污那麼重的罪的話 就不會去做 CO 我認為並不是再圖利廠商 只是要把事情作法 未注意細節及認知上有法律的落差 所以不認為有圖利 一直到現在都還不自知違法點 落差極大 CO 其實他們都知道這是沒有問題的 這是公務員所製作之文書啊 CO 這是我從事公務上的文書我本來就有權處理阿 只是內容不實而已 CO 我利用職務將這張罰單消掉 那我犯什麼罪 當初 我被收押 檢察長有去研究我的 案子這張罰單消單有什麼罪 結果沒有啊 CO 其實我比不會有罪惡感 因為我認為我阻止詐騙集團繼續去害人啊 我還就一些無辜 的及看不到的功德啦 CO 這些法條坦白講 大家都知道 行為時也是知道 只是 自己正在做的行為 自己不 認為是貪污 所以才會繼續去做 對行為構成要件的認知不同所致 CO 要是知道自己所為是犯貪污罪壓力再大絕對不會 我會利用其他的管道去解決這個問 題 因為實在太重了 因為成本利益 投資報酬率不划算 CO 也不保證新單位主管是跟我前任所長一樣不收錢 C 對啊 又不是我的當事人 只是一個證人 而且是已經結案了 C 因為這個 已經當庭諭知 緩起訴 那事後程序上送去二審的部分 已經不會影響到案子的裁 定 不影響緩起訴確定的效力啊 C 因為既然是不違背怎會是貪污 就只有利益的問題 C 我絕對邏輯上講不通 啦 C

198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四 貪污犯罪行為決意期間分析 研究個案在所處環境執行職務 常因需求 誘因與壓力的情形下 面臨貪與 不貪兩難抉擇的局面 因而陷入內心糾葛 掙扎的猶豫期 會因個人的特質及職 務的不同期間長短不一 其中即有七位個案是當下或隔幾日立即決定 亦有 2 至 6 個月甚至 1 年之猶豫期者 尤以具有准駁權限者所思考猶豫期較長 皆超過 半年至一年間 故一般猶豫期自接收到實施貪污犯罪行為之訊息起 介於一天至 一年不等的期間 表 安排跟這些建設公司負責人吃飯 當場給議員面子 並沒有做 是又經過約半年 建 設公司老闆將與議員協調匯款 2 千萬的事情告訴我 隨即當場允諾 才著手去做相關 的變更事情 所以經歷 6 個月的猶豫期吧 差不多進行約一年近兩年時間 C 從接觸這樣的事情之後就一年的時間決意去做貪污的事 C 第一個不就是放棄自己的政治生命 回到基層去幹公務員 不然就同流合污嘛 就這 兩個選項而已啊 C 從接到這個訊息到決定不到一天 CO 我是從專業單位調到行政單位 之後才發生這種收賄的事情 共經歷過七年的時間 才有收賄的事情發生 CO 接收到這樣訊息到自己決定說好我收 這樣是經歷過大概幾天吧 沒多久啦 CO 大概是接觸業務約 5 年的時間發生這種貪污的事情了 CO 從事公務生涯共有 十七年 CO 那業者就請我吃吃喝喝這樣啊 具體個案是這個案子 案發是在 從事公職 13 年後 實施的 期間有後續為了收這個錢延續約有 10 個月時間 CO 大概三個禮拜 印象啦 大約三個禮拜 CO 他們很厲害都知道你跟哪些義警 民防很好 就從他們下手來喬 啊過年過節送一些 過去 加上一些人情壓力 所以當下也就半推半就的答應 C 接觸這樣的提議後四個月吧 就在我個人的低潮期 CO 接收到這些訊息之後 有認真的去評估大約四至五個月 CO 我大概思考兩 三個月吧才決定收錢 C 接派出所管區之後事隔大約 2 年 C 因為當初的管區都沒有電玩業者的店 所以機會及工作環境是有很大關係 C 也沒錯啦一件接一件 都認為是無涉貪污不正利益 所以 才會一直以這種方式進行 但事實也是啊 C 從 88 年開始因為感情出問題所以才想從案子的當事人或是證人中找對象 一個接一 個這樣進行其實跟剛剛講的差不多 但是 是想有個聊聊天的對象而已 C 表 代號 C01 C02 C03 C04 C05 C06 C07 C08 C09 C10 C11 C12 C13 權限 准 駁 准 駁 職務 局 長 秘 書 決意 期間 研究個案面臨貪污犯罪決意期間 6月 1年 裁 罰 行 政 警 察 當 即 裁 罰 行 政 當 即 裁 罰 行 政 警 察 當 即 裁 罰 行 政 警 察 採 購 裁 罰 行 政 檢 察 官 3天 當 即 當 即 資料來源 本研究繪製 172 裁 罰 行 政 警 察 21 天 裁 罰 交 通 警 察 當 即 裁 罰 刑 事 警 察 4-5 月 裁 罰 行 政 警 察 2-3 月 裁 罰 檢 察 官 當 即

199 第五章 第四節 貪污犯罪初始階段行為之分析 綜合分析 本節將本研究貪污犯罪初始階段行為區分為貪污犯罪行為日常活動及經驗 傳承與貪污技巧學習 貪污犯罪行為動機需求及影響因素及個案之心理認知等 加以分析後 有以下之發現 一 日常活動及經驗傳承與貪污技巧學習 研究個案日常活動與生活方式 大多呈現生活方式以交際應酬頻繁 生活糜 爛 藉由吃 喝 賭博等 成為日常習性 過著夜夜笙歌有女陪侍的精采夜生活 但在婚姻狀況上 多數呈現穩定現象 但職務 職權較高之研究個案 在婚姻狀 況上 夫妻情感詭譎多變 與配偶間感情生變 導致分居 外遇 婚外情之特殊 現象 在經驗傳承與技巧學習上 大多透過與親密的人或親近的團體的接觸互動 的學習犯罪的技巧 或承襲經驗等 而得 表 表 日 常 活 動 及 經 驗 傳 承 與 貪 污 技 巧 學 習 關 鍵 影 響 因 素 表 項目 關鍵影響因素 決定因素 日 常 交際應酬頻繁 C01 C02 C08 C10 C11 生 活 交際應酬頻 飲宴 賭博生活糜爛 C02 C08 C10 C11 模 式 繁生活糜爛 糜 爛 人際網絡不佳 生活圈小 C06 C13 家 日常 婚 活動 狀 與生 不 活方 式分 家 析 依 力 互 狀 不 貪污 經驗 傳承 與技 巧學 習 經 傳 技 學 婚姻感情生變 外遇婚外情 C08 C13 庭 姻 案發後離婚 C01 C02 C05 C08 C11 C13 況 家中地位卑微 未具經濟主導權 C11 佳 婆媳不合 夫妻感情淡化 性情大變 C11 C13 對家人間付出較少而具有虧欠 家人缺乏互 感 CO3 庭 附 動 依附力 互動不足依附力 與家人互動少 與 不足 薄弱 C01 C06 C08 C12 C13 動 況 家庭遭逢劇巨變 C04 C09 C10 C12 佳 隱瞞家人收賄情事 C02 C06 C12 家人過渡期盼而誤入次文化洪 C02 驗 師徒傳承 C02 C03 C07 承 承襲先前經驗 C03 C09 平時訓練及觀察 C11 巧 交流互動中相互學習 C02 C03 習 運用職務專業本能 C06 C08 C10 C11 C12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173 感情生變 外 遇婚外情 家 中 地 位 卑 微 未具家庭 經濟主導權 互動不足依 附力 與家人 互 動 少 薄 弱 隱瞞家人 收賄情事 家 人過渡期盼 而誤入次文 化洪 承襲先前經 驗 交流互動 中相互學習

200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二 貪污犯罪行為需求動機及影響因素 貪污犯罪行為需求動機是促成貪污犯罪行為的必要因素, 亦即個案內在需求與外部刺激 ( 誘因 ) 所形成的一種內在的心理歷程 ; 而內在需求上係基於財 利 名 情 權等需求, 個案在工作職場上權慾薰心 避免遭同事排擠及對於升遷的迷失, 以及為求工作地點穩定且可獲利的情境, 並欲在接近權貴下, 創造事業第二春或追求績效等因素, 形成研究個案貪污犯罪的抽象需求因素, 通常在某一時間因素上, 對於金錢或情慾高度的渴望 或因憤怒 不滿造成負面之情緒 或因無聊 想追求享樂之心情, 形成具體需求為情慾 貪圖金錢 或在不嫌錢多的錯誤價值觀的概念下而貪污收賄 ; 另一情慾則屬少數, 上述之需求出現係在某一時間點, 若其自身經歷不順遂之情境, 此等需求可能缺錢 失戀 升官管道受阻等所造成 但皆起因於個案之 貪 念所致 其影響因素甚多, 惟在本研究發現有貪污訊息來源的獲得 經由不良友儕慫恿及收賄次文化與錯誤認知影響及研究個案自制與抗拒誘惑力不足以及社會反應標籤之影響等五項影響因素, 直接影響個案之需求動機之促成 另在選擇索賄標的上區分有覬覦非法業者之利潤 透過人脈取得標的 排除利潤低工程之主動性接觸, 較具惡質性及被動性的接受兩大部分, 被動性方面則以業者積極籠絡及為達單位關鍵績效指標管理產生的迷失等 ( 表 5-4-2) 三 貪污犯罪行為心理認知因素 本研究發現貪污犯罪行為之心理認知上, 大多有以藉口合理化自己之行為 其本身具有偏誤心態作祟以及對於自己所實施之行為與法律要件上產生錯誤等三大因素所造成 研究個案在所處環境執行職務, 常因需求 誘因與壓力的情形下, 面臨貪與不貪兩難抉擇的局面, 因而陷入內心糾葛 掙扎的猶豫期, 會因個人的特質及職務的不同期間長短不一, 其中即有 7 位個案是當下或隔幾日立即決定, 亦有 2 至 6 個月甚至 1 年之猶豫期者 尤以具有准駁權限者所思考猶豫期較長, 皆超過半年至一年間, 故個案決意猶豫期, 係自接收到實施貪污犯罪行為之訊息起至決定實施止, 大多介於一天至一年不等的期間 ( 表 5-4-3) 174

201 第五章 表 貪污犯罪初始階段行為之分析 貪污犯罪行為需求動機及影響因素表 項目 關鍵影響因素 決定因素 權慾薰心 C02 避免被同事排擠 C06 C09 C10 避免被同事 C11 C12 排擠 升遷迷 抽 象 需 求 升遷迷失 C03 C10 動機 失 追求工作 為求工作地點穩定且可獲利 C10 C12 績效 接近權 接近權貴創造事業第二春 C01 C02 貴創造事業 需求動機 第二春 C08 追求工作績效 C03 C06 具體需求 動機 情慾 C13 財慾為主 情 財慾 C01 C03 C4 C06 C09 C10 慾為次 C11 C13 職權裁量機會取得訊息 C01 C02 貪污訊息 來源 需求動機 影響因素 C03 C04 C05 C06 C07 C08 C10 C13 業主或透過同儕主動接觸散發 C03 C06 C09 C11 C12 經由不良友儕慫恿及收賄次文化與錯誤認知影響 C02 C06 C08 C10 C11 C13 自制與抗拒誘惑力不足 C08 C10 貪污訊息來 源 經由不良 友儕慫恿及 收賄次文化 與錯誤認知 影響 社會反應標籤之影響 C12 覬覦非法業者利潤 C01 C02 C06 C09 C10 C12 主動接觸 透過人脈取得標的 C01 C06 C10 C11 C13 選擇索賄 覬覦非法業 者之利潤 排除利潤低之工程 C02 標的 業者積極籠絡 主動行賄下 基於信 業 者 積 極 籠 被動接受 賴業者而決意 C01 C05 C09 C10 絡 主動行賄 C12 下 基於信賴 單位關鍵績效指標管理迷失 C06 業者而決意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175

202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表 貪污犯罪行為心理認知因素表 項目關鍵影響因素決定因素 合理化自己行為偏誤心態作祟法律要件解讀錯誤 藉口被同事利用 C08 藉口便民自認合法 C01 C08 藉口職場習性 C01 C08 C09 C10 C12 僅屬道德瑕疵, 自認並無損害亦非傷天害理之事 C08 C09 C13 職場陋規所致 C06 C09 自以為是之偏差認知 C01 C02 C07 C08 C11 C12 C13 僥倖心態作祟 C02 C03 C08 C09 C10 收賄時並非強求, 惟亦未拒絕, 係業者主動行賄 C01 C06 C09 C10 C13 事實行為與法律要件認知錯誤 C01 C07 C11 C13 自認所為合法, 予以卸責 C01 C03 C06 C07 C08 C11 C12 C13 僅屬道德瑕疵, 自認並無損害亦非傷天害理之事收賄時並非強求, 惟亦未拒絕, 係業者主動行賄自認所為合法, 予以卸責 資料來源 : 本研究整理 176

203 第六章 第六章 貪污犯罪決意影響因素之分析 貪污犯罪決意影響因素之分析 貪污犯罪行為決意則是在諸多的動機選項中 進行選擇的內心歷程 亦即 在多重選擇間可能予以取捨 決定其中之一予以實施 包括三個主要要素 第一 是對於目標的設定 亦即行為決意者想要或是渴望達到貪污的結果 第二是有許 多的替代選項 但在法律和機關規則或規定中 決意者通常在選擇決意的行動過 程 有相當程度的自由裁權 第三是決意者有許多資訊得以引導其在諸多選項中 作出選擇 所以 經由 犯罪動機需求 及 外在刺激-誘因 的相互作用下 大多數的貪污犯罪行為 並非在一瞬間即結束 故在實施貪污犯罪階段 會因訊 息的不同 會不斷的決意貪污犯罪是否持續或停止 也就是說 當事人在實際犯 罪情境都需要持續性的進行決意的確認與評估 且不間斷的對相關訊息進行認知 上的處理 本研究個案在決意上經由工作職場因素 成本效益評估 誘因與機會 因素 其所面臨壓力因素及對於監控機制的觀點等決意影響貪污犯罪之因素 加 以探討如下 第一節 工作職場因素對貪污犯罪行為影響之分析 本研究發現研究個案在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初始階段 決意影響之因素區分 職務制度面 外在環境因素及職場環境因素等在工作職場上具有一定程度之影 響 茲分析如下 一 職務制度面因素 研究個案其職務制度面因素 常因職務上接觸為主因 且在制度上造就貪污 機會 誠如阿克頓 Lord Acton 在 1887 年發表的 自由與權力 著作中 提及 權力導致腐敗 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 Power tends to corrupt, and 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 亦即為絕對權力即為絕對腐敗 說明了絕對權力 即代表絕 對腐敗 公務員在其制度及職務上具有裁量 准駁等重大之行政權限 掌握絕對 的權力 極易造就貪污機會 本研究個案無論從事司法官 行政官員 司法警察 等皆有同樣之因素 177

204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一 職權在握 難以抗拒而貪污 研究個案接觸該職務後 因職務因素而衍生業者 廠商行賄 給回扣 導致 身陷貪污其中而無法自拔 那時候就已經安排好了 才會去接任秘書 這個工作 但是要接任的時候 並沒有談 到這些跟廠商 要回扣 收賄的事情啦 是接任之後 才有的事情 所以 才會變得 箭在弦上 不得這樣做 (C ) 也就是在實施一年之後 有點趕鴨子上架當初地方派系的味道 就是爾後要接鄉長這 個位子 就要這樣做 (C ) 那一個國家沒有貪污 要完全中止是不可能的 因為你有職權在握 一定會利用職權 進行一些貪污行為 因為你限制的金額 設限的金額太少了 CO 一些特種行業都是社會秩序維護法而已 裁罰罰金就沒事了 C 在之前也只有違警罰法而已 C 都嘛是轄區問題 除非你的管區沒有八大行業跟電玩業 不然都是一樣 會身陷其中 不得不拿 C 二 制度因素造就機會 研究個案因制度上因素 所接觸之工作環境必須與業者 廠商接洽關係緊密 而造就收賄之機會 且在多數民選首長的機關其貪污機會甚高 我想秘書工作環境的影響是制度的因素吧 C 因為一般民選首長 都會有地方選舉派系的問題 C ) 算普通跟業者之間的交往接觸會很緊密 CO 訪談者自己冷笑了一下 長嘆一聲 其實都是職務上的方便 才造成今天的結果啦 像我進來這裡之後也會跟同舍房的貪污犯聊天 他們也都認為當初都是利用職務上的 方便 所造成的 我也是這樣 CO 例如任何的採購弊案 也都是採購的承辦人才有辦法接觸到這些採購的廠商啊 接觸 到廠商 機會就會一點一滴的建立 情感也就一直緊密起來 久了自然就跟廠商融入 在一起了 CO 當你有需求的時候 就會運用這種機會 而且人心是不會對錢嫌多的 慾望的需求都 是一樣 CO 二 外在環境因素 研究個案的外在環境因素是同事貪污而未被判處貪污犯罪 而呈現負面增 強 地方政治派系所影響 還有機關團隊氛圍影響 以及舉出其他收賄者資料以 取信收賄者而形成初始階段貪污犯罪決意的影響因素 圖 一 同事貪污而未被判處貪污而呈現負面增強 就有看過接觸過一些出事的長官 同事 也都沒有被判貪污 所以才會決意索賄 畢 竟也只盼詐欺 恐嚇取財吧了 CO 二 承襲以往地方政治派系勢力所影響 當初加入貪污犯罪集團的因素就是沿襲當初的派系選鄉長 為了派系力量能繼續沿襲 下去 (C ) 最大的動力就在這裡 (C ) 主要是家人的期待 希望能有機會往上一層樓 往上走 (C ) 178

205 第六章 貪污犯罪決意影響因素之分析 初始階段影響決意的因素是政治地方派系 C 拿到這些錢有的做投資 有的用在交際應酬上 C 培養人脈這些上 C 三 團隊氛圍影響 恩 初始介入貪汙的影響因素是團體的氛圍 CO 沒有ㄟ 但是我當檢察官期間關說一定有的啦 連高層都會囉 我會看要不是傷天害 理的事 一看可以的話就放過了 CO 是 因為過年過節時 總務發的 大約一萬元 約一個月薪水 C 也都會先推 說做會賺錢再說 不賺錢就不要講了 先去做 以不出事為原則 所以 都是一些低調的行業 電動的摸摸茶的這樣啦 C 也不是因為這些早就知道那些督察有收 而決意是自己本身考量的 跟這些沒有關 連 心理主要想趕快看考警大能不能考上趕快脫離基層 C 四 舉出其他收賄者資料以取信收賄者而決意 因為電玩業者自己也都會說啊 C 所以 我要是收錢是不是他也會跟其他同事說 這樣大家自然就知道了啊 C 也會講一些什麼檢察官啦或是長官的都會收 我是不知道是不是為了讓我收的安心才 來這樣講的 這是不可考的事 C 這也不可能就這樣跑去問同事 你也收錢喔 這樣不就把同事情誼搞壞了 C 五 應酬成習讓業者有機可乘 研究個案平時應酬成習 導致誤認損友為益友而信任 其實不過是因利害關 係可利用而接近 促其誤信人性而失去防備之心 而在錢財誘惑下促發貪污 就是平時喜歡應酬的習性所致 以致被有心人士也是自己信任的人所利用 才加入 的 CO 我說嘛自己認為信任的好友 ㄟ根本不把你當好友 只是有利可用的人而已 錯估人 性了 CO 對啦 平時交際應酬都在一起 我對他也就比較沒有防備心啦 CO 我嚇到 阿冥冥之中我就走去應酬 我就跟他吃 我的公務員生涯就這樣斷了 CO 應該說很多因素啦 第一可能也要避迎合長官 CO 然後再來就是 錢嘛 誰 不想要呢 CO 六 家庭 婚姻失和所促發 研究個案其家庭婆媳間情感出現裂縫 與配偶關係不睦 導致婚外情礙於身 份地位及情面未立即離婚而促發其價值觀改變 因為我真的無法拒絕收錢 上面又要讓業者經營 我內外夾擊 壓力很大 只好這不 一樣 長官不幹可以去接內勤業務組 C 對啦關係存在各走各的 C 發生這種事有兩個主要因素 第一我跟我老婆的感情變淡後就很不好了 C 第二就是我媽媽跟老婆間的關係也很不好 C 才導致我會做這種事出了婚外情的事 C 那離婚是為了顧及面子 因為雙方都是有身分地位的 C 就沒有馬上離婚 就有點變成冷戰 冷戰久了就沒有感情 又不好意思馬上離婚 一 直拖到二審時才處理離婚的事 C

206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圖 決意貪污犯罪之外在環境因素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三 職場環境因素 本研究發現在職場環境因素上為政治金錢人脈推壘而成 長官作風無形助長 歪風 無從承受外在壓力而屈服 勤務績效壓力導致鋌而走險等因素 形成較多 被動因素促使公務員實施貪污犯罪行為 圖 一 政治金錢人脈堆壘而成 貪污目的主因在於承襲家族政治人脈跟金錢的堆疊 貪污的主因是為了承襲家族政治因素 及人脈跟金錢 (C ) 沒有想過這個問題 所以所才說有趕鴨子上架的感覺 (C )當初想的都是政 治傳習而已 (C ) 我只是跟他說我要承襲這個政治路線 其實他也是蠻反對的 因為他也是蠻單純的公 務員 (C ) 法院的書記官(C ) 貪污目的就是政治人脈跟金錢(C ) 二 長官作風無形助長歪風 長官作風影響下屬收賄呈現正面增強現象 助長貪污歪風 類似是感覺好像是有人在挺這樣子的感覺 阿 如果 如果主管這方面都沒有 我們 可能會比較收斂或者是不要 或者是那個 應該我覺得跟單位主管是 CO 三 次文化因素誤入洪流 你那個是說故意去犯罪啦 那種計劃性啦 那我們根本認為說我們沒有犯罪 C 有都是一掛的當然都被抓了 我是一直到 84 年才加入的 因為那個集團早就成形了 C 因為我被夾在中間很為難 因為政治 工作環境因素 你就是只有兩條路不是辭職 就是加入他們一起貪污犯罪 C 那個時候真的想說 一般大家十之七 八都是這樣 應該不會有問題 CO 這些也不是強求來的 加上當時也年輕 而且 人家送錢你又有什麼不好 而且大家 也都這樣做 所以才決定收錢的 CO 當初我也有問資深學長 但是答案是叫我不要問那麼多 叫我默默的收不要多問 這 是公的拿就對了 C 主管直接跟我說 他同意讓業者在轄區做這些啊 不同意也沒辦法 C 四 無從承受壓力而屈服 180

207 第六章 貪污犯罪決意影響因素之分析 研究個案來自於外在民意代表壓力 為求不被排擠自發性融入面對同儕排擠 壓力及長官施壓 面臨環境氛圍已被匡住 難以脫身之情勢下 而屈服在現實環 境入貪污洪流 進而給予自己收賄的藉口 對對對還有專業存在 當初會接觸這件事情的原因 就最主要就是第一件是因為議員 麻 C 以當初的情形 即使知道會被判重刑 我還是會被逼著去做貪污的犯罪行為 C 已經被匡在那裡了啊 C 阿就是有一些同事歷練比較久的 跟我講說不要當異類啊 CO 對開始有 也會防你 會 同事之間會傳啦 甚至連主管都會知道 但是主管他不會去強迫你啦 CO 他那時候也是說透過關係 他也是透過關係來找我啦 CO 對啊 因為管區真的很可憐 動不動會被處分 既然要被處分我也要撈一點 一些拿 來疏通一下長官 看有勤務缺失時能否處分輕一點 這些都是我的思維啦 C 自己找藉口合理化收錢的理由 就是入流或是不入流啦 C 入流就跟現在一樣 不入流那日子難過會被排擠 不然就換 調地服務 這些都難以抉擇 C 因為我真的無法拒絕收錢 上面 又要讓業者經營 我內外夾擊 壓力很大 C 五 勤務績效壓力導致鋌而走險而抉擇 研究個案為了達到刑事績效而產生之壓力 專案人員為績效之壓力等導致違 反規定 鋌而走險違背相關職務而觸犯貪污 恩 第一個是刑事績效的壓力 CO 績效壓力後就會有一些線民的問題 線民跟警察之間配合的問題 那個時候用的線民 也是說蠻多的啊 線民需要給我們的頂多是線報 線民要從我們這邊得到的好處 第一個不外乎就是錢嘛 再來就是譬如說是竊盜犯的話就是需要錢嘛 毒品犯的話他 需要毒品 他們反而不需要錢 所以說我那個時候就利用辦案的機會 抓到嫌疑犯毒 品多的話 就會把他扣一點 CO 因為現在是績效掛帥啊 所以在績效壓力下一定還會有很多的警察觸犯到這樣的貪污 犯罪 也造就不同模式的貪污 CO 圖 貪污犯罪職場環境因素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181

208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第二節 成本效益因素對貪污犯罪行為影響之分析 大淵憲一 戴伸峰 2013 提出犯罪行為認知歷程之模式乃係對於犯罪成本 利益之評估及犯罪成功可能性 風險之評估 亦即為貪污犯罪評估之過程 茲 將本研究發現之貪污犯罪成本利益以及風險等評估因素 本研究個案對於貪污犯 罪刑罰成本 不法利益 直接獲利考量因素 以致貪污所得賄款之收存 被捕風 險考量 如何規避查緝之手法與個案本身道德危機感等七部分分述如下 一 貪污犯罪刑罰成本評估 研究中發現 研究個案對於貪污犯罪刑罰所付出之成本評估 大致上皆有超 乎預期刑度過重 判斷錯誤 明知刑罰重 基於壓力卻仍實施及未加思考刑罰之 嚴重性等錯誤評估 以致觸犯貪污犯罪 圖 一 超乎預期刑度過重 判斷錯誤 研究個案大多是以行政思維去思考及以往所見案例加以判斷 其所為並非為 貪污 僅為一般違法行為 基於判斷錯誤 以致觸犯貪污犯罪 其刑期亦超乎想 像的過重 有一點就是說 公務員到底什麼情況是犯罪什麼情況不算犯罪 C 當初想的是 要是被判的十來年而已 就已經不得了了 C 只是沒有想到案子 會判那麼的重 C 做錯的部分我就用我的行政經驗去辯解 現在是辯輸司法的觀點 我就是輸了 才會被 關 CO 因為我是一直沿用以前的習慣 只是我不知道這樣的作法跟法律是無法契 合的 CO 我心想就把錢的問題處理一下 加上之前他們應該被關 我都能接受 讓你關 但是 我沒想到想想也是穩當的 才做啦 C 對啊 但是就我所知一些警察利用職務之便去索賄的 都沒有用貪污去辦啊 就只有 我用貪污 就我被辦貪污 把我辦到死 我就是想不通 他們有些又不是基層員警還 是一些組長 他們都是警正的警官 據我所知 及報紙所登 都沒有一個是用貪污治 罪條例去辦的 心有不甘的陳述 CO 哪會判這麼久 CO 這些都可以接受 所以才決定去做啊 我才敢去做 我並不是沒有評估啦 C 二 明知刑罰重 基於壓力卻仍實施 研究個案基於明知所為係貪污犯罪行為 刑罰亦為重刑 先前同事亦有被捕 案例 出事被捕亦為一輩子難以彌補的憾事 但基於某些壓力因素 卻難以收手 仍然實施 182

209 第六章 貪污犯罪決意影響因素之分析 當初就知道是貪污治罪條例的罪了 C 當初有知道是貪污治罪條例要被判十年以上的刑度 這個就跟混黑社會一樣 你知道 嗎 這個很危險 你還是要走 一樣的道理啊 C 而且有來自各方的壓力 C 因為之前有同事發生過這樣收賄被抓的案例啊 我也會怕 C 萬一出事 是 一輩子的事ㄟ C 所以會怕要碰這個 判刑會很重 C 三 未加思考刑罰嚴重性 研究個案在實施貪污犯罪行為時 大多未加以思索刑罰嚴重性 僅顧及能否 滿足自己需求 諸如 升遷 績效 解決經濟及家庭壓力等因素 績效 積分還有升遷反而沒有考慮到危險還是說怎麼樣 CO 那時候沒有想到它的嚴重性 CO 就是這樣啊 沒有考慮到後果嚴重 CO 我跟我這個朋友有商議這個過程 也有下去評估做這樣的行為的後果 我自己也有評 估啊 認為在罪名上也不過是一般刑法的罪 刑度並不會很重 若我做了之後 我在 家中的壓力 自然會減少 又可以解決一些私人消費的問題 用這個罪名 刑度來衡 量 我個人認為即使被抓也是可以接受的 就是用後果跟我當時需要的急迫性去衡量 來評估的 CO 圖 研究個案面臨貪污犯罪抉擇猶豫期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二 貪污犯罪不法利益評估 利益誘惑因素在研究個案中皆因需求不同而產生不同的利益因素 足見利益 誘惑因素在貪污犯罪行為上之影響 具有重要之地位 諸如 在職權上發現有龐 大利益時 經由廠商 業者行賄誘惑或是研究個案主動覬覦 因而觸犯貪污犯罪 本研究中以貪污犯罪不法利益評估 依據專業評估 與業者透過飲宴戳商協議 共犯成員間評估協議 透過白手套協商等方式分述如下 圖 一 依不法利益分析 本研究中貪污犯罪不法利益評估 係按工程件數核算獲取不法利得 不法利 得共同按比例均分 基於不同性質分別採取不同 節日或固定時間與性質不同 的收取方式 不法利得皆以收取現金為主 並區分利用人頭帳戶或因金額低而採 取收現金模式 賄款多寡採以研究個案主動要求賄款數額 以確保不法利益 圖

210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1 按工程件數核算獲取不法利得 研究個案中不乏有具有准駁權限之秘書與主管 但所得不法利益皆按工程件 數 按件數依工程總價之協商比例 進行行賄具有准駁權限之個案 其不法利得 高達一千餘萬元及二億二千萬元之間 我沒有阿 現在喔我現在先跳一下講 背後他錢是進香港 香港他們又領一部分出來 就是那小舅子跟那個姓何的去分錢 一部分會到香港 一部分分到美國去 是他們兩 個在分啦 C 林 oo 就是被那個他的手下騙麻 說台灣官員要打點 我除了那個他原來一開始講說 四億以外 都是後來又有說什麼稅沒有啦 什麼貸款要先繳 扣一扣他大概拿了五億 五億左右啦 那多的話就給姓何的去處理 其實他就是多拿這個錢去分 C 對對對 才以六億的百分之三為當第一筆的錢 所以根本不必爭取高額補償費 C 判決書上的一千多萬是不正確 很輕聲細語的說 其實要怎麼講 有的雖然沒有攤 開來 但是還是也有獲利啊 這個我也不知道該怎麼算 比如 棄土場的部分 那個 也沒有包括在內 沒有被清出來的 C 對對對 那些有些都是民間的工程 也 沒有包括在這裡面啊 C 沒有細計算 但是判決書是寫一千多萬元啦 但詳細 的金額 實在是沒有去計算 因為每個工程都有收 比如一些棄土場的部份 還有 一些民間所委託的工程也算阿 但是沒辦法算 也沒包括在這裡面 除了剛剛說的災 害及沒利潤的工程未收外 其餘通通有收 所以很難去估計 但是調查局是說約千萬 元 事實上不止啦 C 不同性質採取不同時 日收取方式 研究個案收受賄賂 依據不同性質採取不同之收取方式 諸如 電動 KTV 茶室等係採按月收取一萬至四萬元不等 或以每台賭博電玩機按月收 取三千元 另賭場方面則採以不特定時間按日或一次收取二至三萬元 另於 三節節日另外再收取 皆由廠商 業者或透過白手套 同事依不同性質時間 行賄 我跟他合議 先起約再爭取高額補償費 然後看多少給我 C 他承認他兩百 萬拿給他 C 就常見的就八大行業 八大行業如果比較那個幾乎都有啊 賭場啊 CO 對 還 有風化場所就私娼寮嘛 像這種東西是看特定地區啦 然後就電動 KTV 茶室 大 致上就是這樣 CO6-2-7 他那個是算月的 是 1 到 1.5 是指一萬至一萬五 這樣 CO 都是業者自己定的 CO 放那個賭博性電玩 然後就說每個月給我幾千塊這樣 CO 那時候一檯的價碼 大約三千塊 CO 他原本是提兩千塊 那我後來就講說不然就多加一千啦 CO 他很爽口就答應了 CO 其實那時候我就沒有算檯了啦 很麻煩 我 就一個月給他要四萬塊 CO 對多少錢 八千 一萬 一萬五跟三節跟什麼時 後收都是我定的 CO 可以這樣說拉 因為機會來自己才會去決意收不收 我不一定有需求 才去收 是因 為機會有了 困擾也跟著來 業者會透過很多關係來跟你斡旋 變得你不收不行 他 們會說一些理由讓你收的心安 我也是會很掙扎 但是都是業者主動送來的 區分有 按月及三節 C 賭場也有拉 但是都是三天一下子而已 他的機動性較強 那就 按日收 C 或是一次給 C 最多二三萬而已 C 哈哈哈 有可 能 所以一個月都拿多少我沒說好 都是業者決定 看你要不要收而已 C

211 第六章 貪污犯罪決意影響因素之分析 當初是有跟白手套這個朋友提過將所得平分 不管有多少一人一半 也就是各自找的 人自己負責 錢就是一半一半分 CO 我是找兩個嘛 我最初就是將我所分的一半 再分三分一人一份 畢竟沒有他們我自 己也無法進行 CO 加上我還有兩人要分 所以會要到一定的價錢 一定要夠 本 CO 可能一百 三百 六百不等啊 但是這件我在現場是出八百萬 對方 壓到四百萬 但是就這樣的殺價 最後對方決定以六百萬成交 CO 是按月處理 分兩部分 一部份是給我的 部份是給上級所及分局的 我的部分大約 每月五千元 哈哈哈 C 有自己送來也有請同事拿來 C 對啊 他是 在我們派出所轄區開了十幾家電玩店 我管區只是其中一家 所以業者送錢時也會順 道糗其他同事一併拿來給我 C 不法利得採以人頭帳戶轉匯及現金收取為主 研究個案在收受賄賂時 所得賄款區分利用人頭帳戶與收取現金方式處理 利用人頭帳戶者係以親人 配偶帳戶轉匯 並採以在香港收賄存款轉匯至美國帳 戶收賄 另外 大部分皆以收取現金方式處理 鮮少利用人頭帳戶收賄的模式 我沒有阿 現在喔我現在先跳一下講 背後他錢是進香港 香港他們又領一部分出來 就是那小舅子跟那個姓何的去分錢 一部分會到香港 一部分分到美國去 C 他的意思是說問我一定有探路 有送錢給我 後來他在調查局說有送 8 萬塊給我 分 了兩次 一次是 4 萬塊錢 CO4-1-4 摁 對 她說拿兩次 一次四萬 兩次就八萬 CO 他說他去辦公找我 他說我上班把我叫出來 啊兩次 一次 4 萬 兩次 8 萬 啊說 拿去辦公室給我 CO 用這些三萬 五萬來行賄但就被我拒絕了 CO 要用偷渡客來換 CO 所以一 開始我就告訴這些業者出面或是交偷渡客 CO 錢是巡官拿去的 CO 貪污所得的流向因為這筆錢只是部分而已 所以還在白手套那裡 我從頭到現在都沒 有拿到 但若有拿倒是將他區分三份 皆以現金方式處理 再將我這份拿去處理我媽 媽跟老婆間的問題及個人要處理錢的事務上 全部都只以現金處理 較不會留下記錄 CO 所以根本就不會運用人頭帳戶去洗錢 CO 主動要求賄款數額 事實上不是阿 事實上是差不多兩億 多兩億他們去分錢 C 但就被我拒絕了 CO 要用偷渡客來換 CO 所以一開始我就告訴這些業者出 面或是交偷渡客 CO 錢是巡官拿去的 CO 都是業者依他的收入狀況給 C 但是是我決定要不要收 C 都不多啦 斷斷續續約四十幾萬元 C 想想嚥氣拉 C 讓我重來不可能 在做這樣了 我會勇敢的說不了 不會讓朋友說動 結果我自己來扛罪 業者都緩刑 或是判幾年而已 我要面臨這麼重的刑度 不值得 C 代價太大了 C 圖 研究個案貪污犯罪不法利益分析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185

212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二 依據專業評估 所以他們經過一段時間去找他們 他們講說他們也很急阿 他們也很急 C 林 oo 有阿 後來都有 這些拿錢都事實啦 但是就是違背職務 跟人家爭取高額補 償費 C 對 阿縣政府我們就是配合 我們是跟他這樣講 結果他回去問這些 單位都認為說 OK 沒問題 可以催 結果第三次來的時候他就自己講 他說 第三次 就談到錢的問題 他的意思是講說 他問多少錢 他問那個徵收費多少錢 我們有請 底下的查估單位 去概估一下大概多少 那時候我印象大概是六點 我想一下 就六 億多啦 第一次問的時候是六億多 C 喔 我原先就不是主動的 所以也就不會去跟業者做協商 相對的是在壓力下被動收 賄的 也不會去跟業者開口要多少 C 我只有自己煩惱而已 風險自己擔 但是有些同事是會這樣做 C 三 透過飲宴與業者戳商協議 他說你飲宴一定要談錢 不然為什麼會分錢呢 C 重點是還有小舅子在場 對 C 一半一部分 這就是那個何的厲害 C 四 共犯成員間評估協議 其實這種事情是不可能浮上台面來的 真正知道的人也不多啊 除非是有參與其中的 人才知道 C 稍微會聊去問學長 CO 總務也有 同事也有 也有可能啦 中間人就同事 總 務 還有共同的朋友 CO 五 透過白手套協商 他說兩千萬要打點官員 就是講這樣評估喔 C 他就跟他談要多少錢多少錢 他都答應 但問題是他沒有跟我講 有兩百萬他拿去了 C 跟業者之間的共同朋友 比較信任的通常會有一個行情業者自己去訂 CO ㄟ啊 其中就只有白手套楊 說給我一百零八萬 這個是沒有的事 其他大多一樣 後來大家交保後 我為了這個問題有去問他啦 他跟我說 回來時看大家分一些錢時 看最會不會輕一點 CO 六 貪污犯罪利益取得方式分析 研究中發現 貪污犯罪者認為根本沒有成本及刑度的考量 只有利益的考 量 大多以每一案件得標價之 4 至 10 或單以 3 為前金 依層級分配其所得 利益 其中有從中獲取一半之利益 高達 2 億 2 千萬元及對於爾後退休之生涯規 劃 亦有個案透過親信充當白手套從中獲取一半利益 尚須與長官按三比一比例 分配 故其僅得四分之一 亦即所有總價之八分之一 經持續所得之利益超過新 台幣一千萬元及爾後之參與政治競選之機會及施予人情 再者 事先計畫準備再 依比例或自行分配 由業者依行情自行斟酌及與同儕商討依經驗訂定比例等方式 取得利益之方式實施 圖

213 第六章 圖 貪污犯罪決意影響因素之分析 研究個案面臨貪污犯罪利益取得方式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1 研究個案依層級分配 4 至 10 後來一面這邊就開始辦麻 這邊那個榮工處開始規劃 我們就開始查估 查估就開始 徵收 徵收就是分批 分這三批去發補償費 阿那邊姓何的就跟他老闆談好了 每領 一筆錢就全部撥進去就匯一筆錢出來 阿這個到底匯多少比率出來其實我們都不曉 得 C 每件都是一樣的模式 模式過程是用工程款去收回扣嘛 是一定比例的回扣 這些錢 一定都是工程款的一部份 按約定好的工程總價比例來計算 所以是回扣 並不是廠 商自己拿錢出來的賄賂款 C 這個一定的比例是每個時期不一樣 就是剛開 始 前 中 後都不一樣 不是工程期的前中後啦 是年代 比如 84 年 年都 不一樣 因為參與的廠商不一樣 每一時期都不一樣 而這些都是跟廠商協商出來的 一定比例 這是他們願意提供 而我們願意接受的比例 C 協商出來的比例大多是以百分比來計算 C 大多是介於 4 至 10 個百分比之間 吧 所以說最多是一成 最少也有 4 C 對啦 就是中間人在搞鬼啦 而且也只有 15 萬而已 他硬要用下去 我也就沒辦法 了 CO 賭場也有拉 但是都是三天一下子而已 他的機動性較強 那就按日收 C 或 是一次給 C 最多二三萬而已 C 依我的想法是會分成三份 依人數平分 但是後來都沒有拿到錢 所以所想的都無 法實行啊 本來這樣處理是讓我做有成就感的 但是後來根本就沒有了 CO 就管區 刑責區 派出所巡佐 主管 分局業務組 偵查隊 副分局長分局長等全部 啦 C 至於所長 組長 隊長以上的都是算整個分局有幾間 一間都是三到 五千不等 C 事先計畫準備再依比例或自行分配 我沒有阿 現在喔我現在先跳一下講 背後他錢是進香港 香港他們又領一部分出來 就是那小舅子跟那個姓何的去分錢 一部分會到香港 一部分分到美國去 是他們兩 個在分啦 C 恩分批 每領一筆 老闆就按談的比例 匯到我那個小舅子 他叫林 oo 阿事前那個姓何的帶林 oo 去香港開個戶 其實就等於分錢啦 大概平 均都一半一半啦 他們都先提出來扣掉 他喔 大概 我看他原則上就是一半一半 去分錢啦 C 其實 他知道這個一兩億以後 中間有差額 想辦法怎麼樣去得 到 找我怎麼樣去配合他怎麼去 C 總共五千多萬他都沒跟我講 五千五是 那個業者和地主橋五千五 找議員橋三千七 阿中間的一千八就是曾雅雲和李政東兩 個人分 三千七的兩千是拿來疏通官員的 剩下的一千七是他們在對分的 所以說那 兩百萬就是兩千萬的一成 所以說在這部分的過程是事後才知道就對了 C 有三四個民意代表一起 C 就只有這一團 所以他們三四個載處理這些事情啦 C 對就這樣的模式長久運作運作多年 C 就是鄉長 民代 議員他們 先去召集一些熟識的廠商來嘛 進行協商 以提供工程得標廠商要提供多少的比例當 回扣給這個集團 集團他們再依百分比去分配這樣子 C 沒有拿5萬塊給線民 實際我是拿到 10 萬 CO

214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對啊 有收就自動會拿給所長 那種東西有時候也不一定蓋得住 CO 也不是說 要給他很多 就只是一個公積金 CO 大致上是上繳三分之一這樣 說真的很久 了 16 7 年了 CO 恩 這三分之一是所長訂出來的 這比例 CO 對就十分之一 給所長就三分之一 CO 並不是都是業者處理 有些是透過別人 或是同事 中間人等來處理的 CO 如果說 1 萬可能就 1000 吧 10 分之 1 比例給 總務 CO 本身拿一半 CO 這方面是不會差很多啦 因為那時候轄區有收 錢 收錢之後上繳所長三分之一 CO 當初是計畫要跟對方索賄 但沒有設定多少錢 只是任他自己說 所以就先計畫 設 定他拿不出現金 才會事先準備假鈔來誆他 CO 當初是有跟白手套這個朋友提 過將所得平分 不管有多少一人一半 也就是各自找的人自己負責 錢就是一半一半 分 CO 我是找兩個嘛 我最初就是將我所分的一半 在分三分一人一份 畢 竟沒有他們我自己也無法進行 CO 因為我不知道其他的價碼 所以也不精準啦 大概全部收來的每月二十五萬有啦 C 不只是電玩業者也有其他的 C 由業者依行情自行斟酌 扣一扣他大概拿了五億 五億左右啦 那多的話就給姓何的去處理 其實他就是多拿 這個錢去分 C 大約一半啦這樣子 C 所以按照他這樣子的記載總 共的金額是是四百多萬美金 414 萬左右麻拿去香港分 C 對阿對阿 錢是 拆三份 就是 1800 萬 拿兩份他拿一份 都是何 oo 一個人在決定 林 oo 他要怎麼 決定 他看資料都不知道在哪裡要怎麼決定 那我怎麼決定 我在台灣怎麼會跟他決 定 他們一開始就講說他去分錢 有錢可以拿我為什麼不拿 C 不只只有我那些常在辦毒品的那些案子的喔多多少少會這樣 CO 以多報少或 是簽單以多報少 CO 他那個是算月的 是 1 到 1.5 是指一萬至一萬五 這樣 CO 都是業者自己定的 CO 我的事自己收沒有再拿出去 這先講明的主管的 業者自己處理 我不處理公的部分 C 有收幾千元還去處理這些 瘋子才去做這些 C 這個一個 team 的分工狀況 因為帳冊有記載 結果他們否認 就認為是這樣 C 與同儕商討依經驗訂定比例 你說三芝喔 三芝是那個議員偷藏 C 對啊所以也就是有跟一些學長討論 CO 對馬上畢業 馬上就面臨這個問題 其 實畢業那時候這種情形算是已經 已經比較沒有了啦 我畢業那時候是 85 年那個時 候慢慢地就 CO 對由業者自己去接觸 CO 不管你去跟總務還是什麼 反正你公的部分你自己要 去處理啦 CO 嘿 去疏通這種事情 畢竟這種不是那種大型的娛樂場所 CO ㄚ你自己處理好就好了 CO 這不一定 因為要看他的規模大小而定 有些五千 一萬 二萬不一定 不固定啦 C 圖 研究個案貪污犯罪不法利益評估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188

215 第六章 貪污犯罪決意影響因素之分析 三 直接獲利考量因素評估 研究個案在貪污直接獲利考量因素 係基於權位 名利之迷失 利益驅使的 考量 並以長官意向為主的考量模式 但亦有遭白手套將獲利賄款黑吃黑等因素 一 權位 名利之迷失 就是因可以升遷 獲利及承襲政治生命囉 C 才貪污的 C 嚴格講起來 可以說是一種次文化跟自己名利的迷失啦 C 黑 他的看法是怎麼樣 他的想法是怎麼樣 再來就是考量到自己 CO 因為 這個 自己的利益嘛對不對 CO 二 利益驅使的考量 那時候我們的想法是這樣 阿他去香港 我那個小舅子去香港開戶的時候 也是帶他 去見他 C 這些當初沒有成本的考量 只有利益的考量 C 考量是政治利益為主 人脈關 係還有金錢等 在當下是我考量迫切需要的 而且那些後果是以後的是 也不一定會 有的後果 所以 在兩相橫量之下 我才選擇從事貪污犯罪 C 被判刑的部份 才選擇暫時忘掉 C 我的利益是大於被逮捕的風險 C 對這個類型能夠有多少獲利 CO 三 長官意向為主的考量模式 評估就是我沒有必要阿 我們沒有必要拿他這個錢 C 短期應該就是賭博 是聽他們之前再說的 CO 目的就是貪啊 CO 嗯以長官的意向為主 CO ㄟ啊 阿 140 萬白手套先拿去花用了 CO 這如何處理我是不知道 但是我是 相信他全部錢都拿到的時候 他是會分我 CO 有找他 我那天晚上打電話給 他 是利用公用電話 以規避檢警調人物查緝 他告訴我 說對方去拿錢 沒有那麼 快要隔幾天才行 CO 沒那麼快 是白手套拿到一百四十萬後 對方認為怪怪 的 因為錢給了你還來一直要 所以就不理他了 CO 可能啦 但是他也沒有 出面跟白手套說啊 也沒說怪怪的 不然他說錢給我就好 其他就算了 他也沒這樣 說 CO 四 遭白手套黑吃黑 他有拿到錢 他也有跟人家談錢 問題是他沒有他這個議員獨吞沒有跟我們講 連講 都不敢講 C 依我的想法是會分成三份 依人數平分 但是後來都沒有拿到錢 所以所想的都無 法實行啊 本來這樣處理是讓我做有成就感的 但是後來根本就沒有了 CO 五 考慮利益 不會考慮刑度 應該是考慮利益 不會考慮刑度 我說的是當下喔 C 歷程是從決意 陰謀預備 評估 著手 實施 完成 結果是這樣沒錯 C 就是這些了 一些細節的部分 檢察官的起訴書寫的差不多是我的歷程跟動機啦 關 於決意因素也剛剛提過了 C 其實他們也花很長的時間去釐清啦 C 都有考量下去 只是自認手法上是很完整完美的 才排除這些風險 懲罰及成本評估 並且認為不會那麼倒楣 不會出事 才決意去做的 CO 沒有去想到這些 要是知道這樣會被判十年 你給我一百或兩百萬我也不要 CO 那時候沒有評估到 如果有的話 就不會為了就是說一些算是 也沒有說很多的錢 CO 對這一開始我剛剛有提到 眼前的利益大過於這種不安就涵蓋過去了 這樣一直持續 下來這樣的模式 每到一個地方去有這種狀況的話 形成這樣的心態 CO 我當初是考慮數量不多又有朋友人情因素 又是他主動哀求的 不可能會爆發 所以 也就沒考慮到那麼多 加上有錢誰不要 又可以解決一些順水人情壓力 C 他這 189

216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個錢也不多 應該沒問題 才決意收 C 當初一時衝動是沒有考量成本利益這件事 可是為了解決那個一時壓力喔 也就會想 辦法讓大家過 CO 我心想就把錢的問題處理一下 加上之前他們應該被關 我 都能接受 讓你關 但是我沒想到哪會判這麼久 CO 所付出的成本及利益評估 下 才決定執行的 C 圖 研究個案貪污直接獲利考量因素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四 賄款收受模式與流向 研究個案在貪污所得賄款收受模式 係運用人頭帳戶收賄 盡情揮霍 或由 自己經手現金賄款或透過總務 白手套處理賄款 其賄款流向 以隨身攜帶便於 花用 運用賄款充當單位辦案經費 另意外的因媒體報導後 該賄款卻引來國外 幫派爭食 終究無法花用 圖 一 貪污所得賄款收受模式 本研究發現個案收受賄賂之標的為現金者 其收受之模式大致區分為運用人 頭帳戶加以收受 避免自己曝光而被捕 另一模式則為自己冒險親自收受或透過 機關總務 亦有透過白手套與業者 廠商接觸收受 但此種模式被黑吃黑的機率 較高 且處於被動狀態 較無自主權 1 運用人頭帳戶收賄 盡情揮霍 我沒有阿 現在喔我現在先跳一下講 背後他錢是進香港 香港他們又領一部分出來 就是那小舅子跟那個姓何的去分錢 一部分會到香港 一部分分到美國去 C 就是找一個跟我沒有關係的帳戶 讓我來運用存領這筆錢 C 沒有 各存各的 分配完就各自處理了 C 人頭我是找三四個 分散資金比較安全 C 以前到現在說真的我記不起來存多少錢 太多了 反正缺就去領 我沒去記啦 C 拿錢我也不知道要去幹嘛 都拿去花完了 CO 但是我還是要拿錢回家啊 阿我自己本身有一個計劃嘛 要買車子要買房子 自己有 一套自己的計畫啊 CO 這些也沒多少 大概是吃飯 便當錢花費 一些零用就差不多了 所以不需要放櫃子 或抽屜 都是隨身攜帶 C

217 第六章 貪污犯罪決意影響因素之分析 2 自己經手現金賄款或透過總務 白手套 對阿 阿案發以後到現在我那個前妻 他認為我跟我那個前妻跟他小舅子有談好 他 拿錢 到現在我都沒有見過面 C 回扣賄賂都是現金處理 都是拿現金方式處理啦 C 剩下鄉長這一關 進行招 標時就讓這些廠商得標 廠商界依照當初先講好的比例 以現金方式直接給我們 C 沒有 各存各的分配完就各自處理了 C 我就說有時候是自己去處理賄款 有時候是總務去處理 CO 對都自己住外面 自己作主 CO 恩 錢都是現金處理 不會利用人頭是沒有到那個 CO 對都是現金 CO 都是收現金啦 沒有用匯款的 C 又不是要死了喔 用匯款 而且才多少錢而 已 C 因為錢少不會用金融機構去洗錢 又不是多少 C 所以他們收錢是經過我 我才會被判那麼久 C 二 貪污賄款流向 研究個案收受賄款後之運用其流向 作為解決家庭經濟狀況外 大多認為係 不義之財 故會隨身攜帶以利花用 抑或充當公務辦案使用 比較特殊為因所收 受之賄款過於龐大 經媒體暴露後 個案家屬在國外遭受幫派之勒索 1 賄款隨身攜帶便於花用 就是我自己用自己那個當零用金 等於說也不需要用到家裡的錢自己帳戶裡的錢 比 如說有要報線報的線民啊生活困難來找我們的話我就拿個一千兩千 CO 就花掉 那時候都花掉 因為是不多啦 CO 因為收的錢不多幾乎都是放身上 CO 嗯這些錢就是 應該我們除了國家給的月薪 多餘的錢就是 因為我本身比較注重 飲食啦 CO 都花在吃的方面 CO 大部分隨身攜帶或是車內為主 C 就把他花掉啊 因為那也是不義之財 不留 身邊 因為也不多 都是以現金給 所以就混在零用金裡一起花用 C 運用賄款充當或辦案經費 大部分是用在辦案上 還有繳報自己的通話費這樣 那個電話費 CO 啊一直說要給我兩萬 我也認了 CO 賄款引來國外幫派爭食 我不曉得 想說他們在那邊也是被人家那個勒索啦什麼東西 搬家這樣搬搬搬搬 C 我不曉得 好像是什麼華青幫之類的 那時候啦 C 圖 研究個案貪污所得賄款之流向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191

218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五 貪污犯罪被捕風險評估 研究中發現 貪污犯罪者皆認為經其評估後 從事貪污犯罪行為被查獲之風 險低 抑或被查獲之後果為一般刑法 此風險可被接受 惟其過渡信賴業者 慘 遭出賣 過度自信 具有主導權 自認風險低 擔憂同事知情而爆發 一切皆於 被捕後才仔細思考風險及刑度 圖 一 收賄時僅思考獲利及工作 並未思考被判徒刑 那時候的想法是人都是往上爬啊 既然有這個機會就嘗試看看 C 有考慮到違法也是職業道德這些關係 但是沒有考慮到什麼刑度這樣 CO 在收這二十萬時 沒有去想到會出事這些 CO 那時候沒有想到它的嚴重性 考慮的是說要收多少錢 要上繳多少錢 而不是去考慮 會不會被判刑 判刑會判多久 CO 考慮要收他的錢的時候 沒有考慮到這個的刑度 但是人往往迷失了以後墮落 你就 是說吃到了甜頭以後你會覺得說 你就會把風險拋之腦後 CO 嗯嗯所以說風 險的部分 知道是知道 總是沒有誘惑這麼大 所以就暫時不考慮了 嗯最主要的考 慮就是怕被排擠 CO 應該說風險不會排第一啦 CO 沒經過思考是不可能的啦 評估之後風險低啦 出事機率很低 C 我心想就把錢的問題處理一下 加上之前他們應該被關 我都能接受 讓你關 但是 我沒想到哪會判這麼久 CO 評估喔 被抓工作沒了就被關啊 其實 當初也沒 有想這些啦 一心只想著趕快處理當時的壓力就好了 沒想那麼多啦 解決當下的需 求為首要 所要面對的刑度及後果並非首要考量 也非在當下思考的議題 CO 這些在決意時就有考量評估 C 因為我是懂法律的 不是不懂 所以評估後才決定這樣的 C 二 過渡信賴業者 慘遭出賣 中間以人的話 盡量找中間人比較不會留下痕跡 CO 會啊 我是會做基本的評估啦 但是這些發生的事情因為我太相信他們了 所以 沒 有評估到 CO 我們也不會曉得說後面有人家這樣子檢舉啊 CO 加上信任業者的因素 他不會出賣我 才會決意收錢 C 在人的因素上都是值 得信任的 不管是業者或是朋友都是一樣 C 他們口風又緊 才信任他們 C 三 過度自信 評估錯誤導致自認風險低 都有考量風險 懲罰性 成本利益評估考量下去 只是自認手法上是很完整完美的 才排除這些風險 懲罰及成本評估 並且認為不會那麼倒楣 不會出事 才決意去做 的 CO 那時候會覺得不是那麼嚴重啦 因為基本上也不是說刻意去跟人家勒索啦 或者是要 求 就是人家也是自動的這樣子 CO 不會去想因應的問題 因為從以前到現在都沒有人被爆出來 CO 就照他 大概我們總是不能對他牽著鼻子走啦 畢竟那個是我們的行政區啊 CO 所以說他要求的檯數還有他原本給的價碼 我們不能讓他自己去掌控啊 我們要有 我們這裡要有掌控權啊 CO 沒經過思考是不可能的啦 評估之後風險低啦 出事機率很低 C 不可能去檢舉 是很簡單的事 且一切都按照劇本及推演進行 有詳細的計畫 風險 不會很大是主要的關鍵因素 CO 這些刑度跟我的需求及壓力解除而言 我是划得來的 所以才會決意去實施這樣的行 為 CO 因為刑度上較低 而且是我可以接受的範圍 CO

219 第六章 貪污犯罪決意影響因素之分析 對啊評估這樣不會有利用職務機會或行為的態樣 這是會影響很大 所以就沒詳細評 估是不會有這樣的事情 我才去做的 C 四 未加評估 不具風險概念 被捕後才思考風險及刑度 但是在我事情發生被捕之後 才會去想 會去做這樣的事 我也真的認為不可思議 為什麼會做這種決定 哈哈哈 C 這是我講實在的 只是這是事後才會想的 C 對對對事後才會去想 C 算是逞罰的嚴重性風險的評估是完全沒有 CO 那時候沒有評估到 如果有的 話 就不會為了就是說一些算是 也沒有說很多的錢 CO 對 基本上就不會特 別去考量 CO 應該風險不是第一就是說 這個地方有這種業者的模式 那這個業者的模式我的直屬 的長官一定會知道 CO 也會考慮到被抓的刑度啊 但是不敢想 C 這些懲罰的嚴重性都有評估 只是 我認為這樣索賄的行為是詐欺他們而已 沒有想 到是用貪污來辦 況且這樣的風險其實是很低的 不然 風險性應該是零 為了能 更確保順利 我們一再地演練 推演 這個就是沒有預料到的事 有限度的理性 僅以自己所掌握的狀況加以評估風險且認知上的錯誤 造成行為態樣的違法性評估錯 誤 CO 這些在決意時就有考量評估 C 也都知道被查到會很重的罪 C 只 有啊當初有做評估 但是也只能默默的承受啊 C 五 因思索被捕因素而猶豫 研究個案在決意實施貪污犯罪行為時 會加以考量被捕的問題 所以都會經 歷一段思考猶豫期 這期間長短端視其本身的需求急迫程度及又因狀況而定 接觸這些事情多久後就是一年的時間 才參與其中 C 變成不得不的情形之下成為貪污共犯 這是很大的關鍵因素 C 當初其實要加入不加入 有考慮被抓的問題 其實是一個很大的抉擇啦 C 在 98 年有一段時間 其實轉折點也是在都是在差不多 年這段時間轉變的 CO 我也是會怕啊 我們也是會 CO 圖 研究個案貪污犯罪被捕風險考量因素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193

220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六 研究個案規避查緝手法分析 研究個案為求滿足需求 避免為司法警察人員或檢察官所查緝 遂利用各種 規避查緝的手法 諸如 利用人頭 所得賄款不存入自己帳戶 阻斷金流的查緝 運用公用電話 他人預付卡 單線聯繫白手套 避免曝光 加以破解通信監察 同儕間不相互舉發 互相掩護 避免集體曝光 運用共犯結構 相互掩護 將不 符合規定的文件立即銷毀或不會故意與業者對帳 避免留下帳務證據 寧受行政 懲罰總比被法辦來得好的心態 進行塗銷犯罪痕跡 實施碟對碟測試方式 運用 當下專業偵辦技巧予以規避查緝 透過第三者測試業者可靠度 運用測試業者試 探行賄意願等規避查緝 運用職權優勢取得主導權 利用職權加以規避法令 強 力主導指定廠商 利用取締掩飾規避查緝模式 予以避嫌 作息保持常態 低調 飲宴以避免查緝 研究個案秉持低調及常態作息之習性 利用間接接觸業者模 式 避免被蒐證 拒絕與業者飲宴 以避免被蒐證 造成困擾 利用訪友喝茶 唱歌模式 進行收賄之實 避免被捕等規避查緝的手法 實施貪污犯罪 一 阻斷金流查緝 研究個案利用培育心腹處理資金檔案 設置停損收受賄款採以轉手方式 收 受賄款以現金為主 人頭 將所得賄款存入人頭帳戶 予以阻斷檢警調單位對其 金流對價關係之查緝 圖 培育心腹處理資金檔案 都在美國 他就騙他說要把他們抓回來 他嚇到 他又講說裡面好像有一個 多少萬 一百七十萬還是什麼 他自己匯回來做那個澎湖的生意阿 我那個小舅子阿 然後說 是我叫匯回的 後來查的結果根本和我無關 C 對啊 要死忠的 C 對 他等於是自己的心腹啦 也是人頭帳戶之一 C 哈哈哈 對啦自己的虎仔 C 這些錢有運用一些人頭帳戶 人頭洗錢是有 (C ) 因為是事後錢也收了毒品也把他侵占了該送的也把他送了 啊事後要做的等於說盡量 說沒有東西沒有錢就這樣 錢的部分就沒有存到自己得帳戶裡面就好了 運用一些案 情先推理及整理帳戶 CO 對啊 他不會出面的啦 C 花點錢買人頭來扛啊 C 幾乎店裡都是人頭 拉 C 設置停損收受賄款採以轉手方式 因為這些在我這裡都沒有任何證據 所以不用 大部分是業主要注意 他比較有帳冊 或是一些證據吧 因為他透過同事拿來要抓也是抓到他 又不是我 C 收受賄款以現金為主 194

221 第六章 貪污犯罪決意影響因素之分析 不是 他自己的帳戶 他開的帳戶是跟我太太聯名的 然後匯回來 他們怎麼匯我都 不曉得阿 最主要他匯回來的用途是他自己要談得一個生意 後來證明我根本不知道 阿 但是他後來改口供又講說是我叫他匯回來 說我要投資用他的名義 好像才一百 七十幾萬 C 賄賂款項都是一次拿現金 C 沒有 我們沒有期約的問題 都是一次拿現金 C 這樣獲利才會確定啊 C 圖 阻斷金流方式圖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二 變換通訊習慣 破解通信監察 研究個案為規避通信監察 而運用公用電話 他人預付卡 單線聯繫白手 套方式 避免將共犯結構予以曝光 在行事作風低調避免使用通訊器材及電話中 不談 避免遭受監聽 1 行事作風低調避免使用通訊器材 而且那個時候辦案久了會有一個危機意識會想說 那個如果避開電話裡面講這些事 情 還有請那個毒品人口盡量我們在聯絡的時候不要講到這些 我們的通訊監察有點 多 所以說我事後有跟他們講說 出去後電話什麼的都不要提 毒品這些人真的不能 信任 CO 對 就是只有低調行事跟不用電話連絡 CO ㄟ啊 加減啦 差不多之意 因為我相信業者 事實業者也值得信任 因為不是他 出賣的是被監聽 他朋友出事連查過來的啊 C 電話中不談 避免監聽 有去評估讓自己更有勝算貪污不會被抓 就是利用表面上的合法 私下再進行勾結 尤其在電話上 公務電話上都不會去提到這些 C 在習慣上就不會去講這些 C 我案發這個事情都是從他們就是從毒品這一些就是毒品人犯這些 他們的電話早就被 調查局監聽了 就是從電話裡面延伸出來的 反而我自己的通聯譯文都沒有 都沒有 談到這一些 自己小心 也無法避免接洽對象的防範 CO 那個馬夫啊 說啊我們下次交個朋友 那個時候我為了要查案件有要那個預付卡的 啊 就隨便講個號碼 但是真的我去辦的預付卡不是我的名字 他有打 他就是去檢 舉我說估一打的然後不講話就掛掉這樣子 CO 那其實像這種方面訊息是最近才有的 不會說刻意把手機關掉 就僅在於電話的交談 CO 盡量不要以電話連絡 但是後來我發生這個事情就是 CO 對那時候就是怕查緝 所以說就不要用電話連絡 CO 然後跟他講說見面再談 CO 阿如果以犯罪 模式來講就是說 太大意用電話了 CO 尤其在電話中不會講這些了 而且沒有人要調市區複雜地區 都往偏僻地區調 C

222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有啊 這一兩個月一直與白手套聯繫 因為我會問他到底處理得如何了 要告訴我啊 我要瞭解進度 但是聯繫我也怕被查緝所以就用公用電話聯繫 怕被調通聯記錄分析 就被分析出來了 CO 即使 用公用電話聯繫 通話內容也是說見面再說 CO 三 共犯結構相互掩護 對啊 同事間如果你要抓我的 就大家取締來取締去嘛 沒那個意思 CO 對 就是 我的意思是如果有檢舉的地方也會跟他講一下 就是我們也是睜一隻眼閉 一隻眼 跟管區的同事或學長說 有人在檢舉了 那你自己看要怎麼處理 這樣子 應該就是這樣而已 CO 有人檢舉的話會告訴他 也不是避免在轄區發生問題 這就是同事之間的互動情誼 同事情誼 CO 四 阻斷 滅證 塗銷犯罪痕跡 規避查緝 在阻斷 滅證 塗銷犯罪痕跡方面 則透過白手套阻絕查緝 但常有反被利 用之情形 制訂密規分工實施阻絕縱貫關係 銷毀貪污資料加以滅證 或以重要 證據不予歸檔另覓處所存放之方式 倘不符合規定的文件立即銷毀 至少公文銷 毀僅為行政懲罰總比被法辦來得輕之心態而為 亦不會主動故意與業者對帳 避 免留下帳務證據 而規避查緝 圖 透過白手套阻絕查緝 反被利用 因為吃一頓飯被判四條罪 收賄 圖利 藉公勒索 現在還有一條在高院 我攔一部 車他就說我圖利 只要攔一部車 我也認了 因為吃完飯之後他說要給我兩萬塊 找 兩萬 其實我沒有跟他收過錢我從來沒跟他收過錢 吃飯回來之後 他一直 說那個車隊裡有一個是他的表姊夫 啊表姊夫說請你喝茶 CO5-1-8 我的貪污模式是有利用白手套 因為我不可能自己去接洽跟親自去收這些 一定要透 過一些自己信任的人去當白手套 CO 也可以規避一下直接接觸的問題 要卸責也有機會 CO 我事先找一個我認識五六年的朋友 再由他找一個信得過的人 所以另一個事實上我 是不認識的 由我們三人當成刑事警網進行臨檢 CO 還有我發現 白手套也有找一些人根本我都沒見過的同案共犯 一個是負責換假鈔 的 一個是共謀策劃的 我想他也認為這個計畫是很完備 才敢這樣把弟弟也叫下 來參與 這些在事先的演練中也沒有說 還有其他人參與 所以 有太多的不確定變 數在這個案子裡 我只不過是被她利用的一個棋子 達成對詐騙集團索賄的重要關鍵 棋子而已 CO 制訂密規分工實施阻絕縱貫關係 內規或是私密規定就是依照分配比例不互相爭取 各做各的分工 他去找誰做什麼 事 我們不管這樣 講好了就這樣做 不會反悔 也沒發生過不依照約定分工去做的 事情 (C ) 3 銷毀資料或重要證據不予歸檔另覓處所存放滅證 根據自己的認知去逃避查緝啊 因為他們辦案的技巧及模式我們大致上都知道 所 以 資料大都也都銷毀了 電話中也不提 C 證據的保密及銷毀一直有在處 理 比如說公文歸檔的部分 就調出來喀掉 沒有原本文 那最好 頂多是行政疏失 而已 總比自己被關好 C 發生後會去做這樣的動作啊 就能銷毀就銷毀 不 留一件跡證下來 C 湮滅證據 這一般正常人都會做的啦 C 對啊重 要的證據會去做銷毀的動作 甚至根本就不歸檔 C 就自己找一個地方放 196

223 第六章 貪污犯罪決意影響因素之分析 不會放在家裡或是辦公室 據點 會找一個私密的地方放 C 集團成員都知道 資料找誰就知道放哪啊 他們知道的地方 C 一般我也不會直接告訴他在哪 裡 但是會告訴他找什麼人就可以找到東西 C 不符合規定的文件立即銷毀 公文銷毀僅為行政懲罰總比被法辦來得輕 他自以為他說找不到正本麻 他不是去公務局找 確定銷毀他才去改 C 平時就看可以的就歸檔 不行的就立即銷毀掉 C 像是在簽陳時一些有問題的就要收掉啊 C 對啊 都沒有 他準備要收線了 把我認識的人大舉搜索 連南投的前縣長的事務所 也都搜索 搜得不得了 結果搜出一張交通罰單出來 這張罰單也很久了 事務所沒 有處理掉 才被搜出來 CO 因為明知有問題還是要簽 不簽的話底下的沒辦法去做 就沒依據去做啊 C 有考慮到減少風險問題 我當初在計畫時就已經計畫好 當執行完畢後 必須先將假 鈔銷毀滅證 CO 不會故意與業者對帳 避免留下帳務證據 不會 不會對帳 那時候沒有刻意交代業者 CO 帳目部分 他們會記 我覺得多少都會 CO 沒有啦 這種沒有人在做帳的啦 帳也只有一般辦公費 那是正常的費用 C 圖 阻斷 滅證 塗銷犯罪痕跡 規避查緝模式圖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五 碟對碟測試規避查緝 另一種規避查緝的方式為運用當下專業偵辦技巧予以規避查緝 亦即運用行 政違規方式 或透過第三者測試業者的可靠度及試探行賄意願 以確保雙方無檢 舉蒐證之疑慮 1 運用當下專業偵辦技巧予以規避查緝 運用行政違規 變造那個土地改良證明這都假的啦 這都他去那個掰的 你曉不曉得那個我這個更審 的時候曾經判無罪耶 C 對所以說一些降低風險的方式 規避查緝就是會隨著你辦案的技巧來做因應 CO 取締也是會啊 總是要做一下記錄 應付檢查 C 不會 他還會配合一下 畢 竟要長久經營這是必要的 C 這些都講明的 因為當初都只是罰金而已 C 所以業者都願意配合 C 一些特種行業都是社會秩序維護法而已 裁 罰罰金就沒事了 C 在之前也只有違警罰法而已 C

224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2 透過第三者測試業者可靠度 對 是我在做測試 因為怎樣我要看這個線民可不可靠 我就透過線民B去問嫌疑人 說你當初講的那些毒品金額是正確的嗎 線民A 本來是說嫌疑人比如說有提到 20 還是 30 萬 那你線民A會不會只有說只有 15 萬 你拿走 15 萬 結果那個線民B有 跟那個嫌疑人聯絡 都是一樣 15 就確認 就在我衡量之後的話 我就乾脆說捨棄 掉線民B 直接由線民A去勸阻就好了 CO 運用測試業者試探行賄意願 我會先問他要不要聊天會先測試一下 有意願再進一步啊 沒就算了 不會強迫 C 六 運用職權優勢取得主導權 1 運用職權加以規避法令 強力主導指定廠商 會在簽辦上就直接寫明 比如說選擇性招標就可以 那是你的職權 就直接寫明 叫 他找人來 你指定四家廠商 叫他們來協商議價 C 對啊 也是做樣子 其他三家也是作陪而已 比如要評選設委員 也是我們指定的 C 都是我們上面來擬 給下面承辦的去簽上來給我們啊 C 所以一些比較關鍵的採購案件 都是我們主導啦 C 利用取締掩飾規避查緝 有啊 臨檢好幾次 不然那能順順利利 C 七 作息常態低調飲宴避免查緝 1 秉持常態作息 沒有特別想規避被查緝 因為身為公務員 每天還是要去上班啊 下班還是要回家啊 不像一般犯罪者他犯罪之後可以居無定所啊 所以不需要特別想一些防止被查緝的方 式 生活一定要正常 才是常態 也就是說要保持常態才是 CO 間接接觸業者避免被蒐證 他們有跟我談錢阿 那個女的叫什麼 就議員認識那個 後來很久沒有辦麻 辦不成 他直接找我去 去他開的餐廳 那個 cofe shop 他有問我錢嘛 我是把他拒絕 結 果他竟然說 講說是同意我 C 可能的話盡量採避免直接接觸模式 因為最多只有 只有風險的避免 應該只是這樣 子 沒有很刻意的去 CO 那時候沒有這個 就電話方面 當然是不會 CO 拒絕與業者飲宴避免被蒐證 我不敢碰我是說我不會去直接去 業者 其實真正的老闆他也是有教我去找他啊 阿我去找他只是去找他抽抽而已啊 CO 他就跟我講說怎麼樣 我說這個你 自己去處理 他要約我去喝酒我都一律把他拒絕掉 CO 利用訪友喝茶 唱歌模式收賄 避免被捕 198

225 第六章 貪污犯罪決意影響因素之分析 也會拉 要是現行犯被抓那沒話說 因為都是唱歌或是泡茶時給 被抓的機會較少 C 八 慎選據點 個案與業者協商或謀議之處所 嚴加篩選 常以經營處所 或易魚目混珠之 民代服務處為首選 以利事先串供見面詳談強化心防 1 業者經營處所以易魚目混珠之處為首選 那比較不定時 一般都是藏在住宅比較多 一些鐵皮屋 磚瓦屋啊 比較不會吵到人 的地方 C 因為我也沒有怎麼收 所以根本不用作這些 C 也都 不會去他們那邊消費 CO 有時候也不一定 有時候去那邊可能就收個意思意思而已 CO 選定據點及事先串供 見面詳談強化心防 對 一般都是見面再說 我們有一個據點啦 我們就是到那個據點才會談 C 知道啊 一般會選在服務處 樓上就是據點啊 C 有那些我有想過 那時候我會想說盡量的撇開說沒有這一些事情 而且我們的當初的 搜索票跟搜索票筆錄都做得真的是很完整 那個法官跟檢察官在判決都說筆錄作的就 是說兩方議和都做得很好 所以說怎樣認為說真的沒有破綻這樣 自認沒有破綻 如果真的有出事的話你一定要說自己扛 結果真的出事的話 強化心防及串供 CO 七 道德危機感評估 研究個案自身充滿道德危機感 基於未能秉持信念 難以抗拒誘惑 導致道 德淪喪 進而採取不理策略 以減輕罪咎感 加上觀念偏差積陋成習 並且合理 化自己行為 而自認功德 促使實施貪污犯罪行為 圖 一 未秉持信念 難以抗拒誘惑 導致道德淪喪 一些道德上的認知啦 家人的勸誡啦 及自己的認知 是有啦 但都沒辦法強化自己 的道德認知 只是無法打敗 這個政治的誘惑的心魔啊 C 內在的道德認知還 是比不上外在的誘惑 比不上外在的政治現況誘因 C 對啊 為了取信於他 當然會做一些人情給他 釋出一些善意給他 才能取的更多的 績效 錢也會拿得多啊 CO 那時候沒有說去堅持啦 或是說一些道德感這樣的問題 去顧慮到這些 CO 就 總務不然就共同的朋友 CO 二 個人道德意志薄弱 研究個案貪污犯罪行為主因 並非主動索賄 且業者 廠商循序漸進的從日 常用品茶葉 飲宴開始 基於貪小便宜的心態 以致價值觀上慢慢的與業者 廠 商契合 從友儕間慫恿下半推半就的收受 到意志漸漸薄弱而蒙蔽道德良知 在 內外夾擊的壓力下淪陷自我 199

226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而這些也不是強求來的 加上當時也年輕 而且 人家送錢給你又有什麼不好 而且 大家也都這樣做 所以才決定收錢的 CO 我記得為什麼決定要去參加這個聚會 事實上我那個案子已經是交接下去了 準備接 公訴組 我想要吃飯就吃飯 反正案子已經不是我辦的了 所以才會接受邀宴進而有 空間被白手套利用 CO 另一因素也是貪小便宜啦 講安ㄟ卡緊 CO 有 價值觀上來講比如說 他本來就是違法的人嘛 阿我也剛剛好而已有這樣的心態 會有這種心態 CO 以我最近這件來說 我堅持了兩年多 都不收錢 他是慢慢的送 先從茶葉開始 不 然先前都沒有收 也是透過朋友 說一些茶葉也不算什麼 在那個年代送茶葉真的很 平常 所以 我也就這樣在朋友的慫恿下 半推半就的收下了人生第一罐茶葉 C 因為我真的無法拒絕收錢 上面又要讓業者經營 我內外夾擊 壓力很大 只好收了 心中只好轉念 就不要去那間店或是不要經過那裡啊 當作不知道這樣 不要去裡這 間店 C 三 採取不理策略減輕罪咎感 對是 增加自己的信心 至於一些罪咎感及風險評估時 是很低 所以才會大膽的去 做 因為經過評估這樣的嫌疑人罪責不會很大 所以更不可能被識破 反而在收賄十 五萬時 在那一剎那決定後反而一直提心吊膽到出事 一直很不心安 CO 對啊 但是 一直無法心安 反而會疑神疑鬼 自己會去放一些假消息防堵 說那個 人有去亂講這樣 利用其他線民去跟對方說 不要講出來行收賄這件事 不然對大家 都不利這樣的防制 反而給自己一些壓力出來 CO 我並不是每天去想這些是啦 就是採取不理策略 別想他這樣 C 四 觀念偏差積陋成習 所以 才持續做下去 貪一回也是貪 多回也是貪 C 因為這些事情已經是長久運做了 時間是比較久遠了 所以 比較沒有道德上的問題 成為習慣了 而且這樣的行為 對毒販來說是有利的啊 觀念偏差所致 CO 當然會啊 我掙扎很久 那時候思考說 我這件辦下去的話 評估結果不至於會出事 心存僥倖 不會那麼倒楣吧 結果真的沒事 行為被增強 所以久了之後就成習 慣 自然一些道德問題也就漸漸淡忘了 自然沒道德觀了 而且會告知嫌疑人說 我 這樣是為你好 一直合理化自己行為 利用一些利誘的方式 告知他等放出來時 有需要再給他 這樣的模式一再運用 達成一個共識 第一次大部分是這樣 CO 自己會提心吊膽 因為知道這是違法的 當然會提心吊膽 CO 道德危機感因素就一閃而過沒有很特別去那個 CO 也不是說幫助他 就大家方便啦 嘿啊 我們就也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就嘿啊 採 一些消極不作為的方式 CO 對不會去想到道德的問題 CO 五 自認做功德而合理化自己行為 更何況這些詐騙集團害人不淺 我們也是在幫被害人討公道 哼 這也是我自我良好 的感覺啦 我也認為阻止很多他們繼續去害這些被害人 也算是功德一件ㄟ CO 圖 研究個案道德危機感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200

227 第六章 第三節 貪污犯罪決意影響因素之分析 誘因與機會因素對貪污犯罪行為影響之分析 貪污犯罪的動機除前一節所述之需求外尚須有外在刺激的相互作用 而此外 部刺激亦即為所謂之誘因 係其內在的心理歷程之一 本節針對誘因與貪污犯罪 行為機會兩部分 加以探討 一 貪污犯罪行為之誘因 外在誘因因素係指在外在環境 生活或是工作環境 中誘使犯罪發生的情境 因素 諸如 在無人監督之下 或無視監督機制下 及易使犯罪行為容易實施 的環境 都會促使犯罪動機之外在因素的產生 在本研究個案因工作環境因素 具有裁量權 以致受裁量之業者 廠商為求順利營生獲利 遂利用主動之模式透 過各種管道與其接觸而利誘 促使其涉入貪污犯罪行為 本研究發現外在誘因因 素有廠商誘惑 攀附政治權勢 非法業者藉故接觸及慾望誘因難以抗拒等外在誘 因因素影響貪污犯罪動機的形成 茲將分述如下 圖 一 廠商誘惑 不然有人說我是那個政治獻金 你把我變成貪汙 跟我的情形一樣麻 我們這是協助 看你教育部派那個台北大學來 僑委會派一個處長來 阿所以我們協助他麻 阿他談 錢我們不敢跟他談 所以我們在我們認為是沒有違法麻 你看我後來我自己的財產都 被他查扣查封拍賣 不是犯罪所得喔 是我自己原來的 C 加入貪污集團的因素主要是廠商誘惑的外在環境因素 這個占很重要的因素 (C ) 二 攀附政治權勢 還有一點是說 除了這兩件以外 我們議員的相關案件喔還有很多件 我們有請一個 專人專門在列管 我們對每一件的處理都是這樣 只是說這其他的這幾件喔 他沒有 說有但書幫他偷改 或者是談錢的問題 或者有其他議員 C 對 因為第一 我的行事很低調 再來我跟議員 民意代表 議員 代表關係都 不錯 CO 實際上我會做面子給他們 CO 三 非法業者藉故接觸 因為在你轄區設了這些八大行業 非法的行業 才會主動找 本身我是沒有索賄 因 為本身那時候接的幾乎都是比較顯而易見的 CO 應該這都是業者都是業者直接 業者啦 找我們 CO 我轄區都會有一些超商 電玩業者會去放電玩台子 就是一些賭博電玩的 我去查戶 口或是勤區查察時 發現 就會告誡他 C 叫他要收起來不可以擺在哪裡 C 業者知道後 就開始找朋友透過朋友來說 那裡就只擺兩三台而已 賺不了多少錢這 樣告訴你 C

228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四 慾望誘因難以抗拒 講白一點其實是被政治的憧憬沖昏頭了 C 我說我要考慮一下 原則上是不能讓他擺檯子太明顯啦 CO 起先應該是做一下考慮 然後給他一點時間以後 然後慢慢的就是說 後來也是答應 了 CO 因為也怕他們馬上換地點 所以 除非有內線不然是很難偵破的 很難找到他們 況 且 我這件事是跨轄到台中市去的 當初是還沒有要求詐欺績效 不然也是很漂亮的 案件 也正因為詐欺案件剛起步 所以才沒有太大的興趣辦他 CO 我先是決定不要啊 我推了好幾次這樣 業者送了好幾次 還是拿來給我 還直接去 跟長官講 溝通 再拿來給我 C 圖 貪污犯罪行為之誘因因素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二 貪污犯罪行為之機會因素分析 研究個案皆因其本身具有職權及裁量權之因素 基於行政裁量權空間大 導 致有極大的貪污犯罪機會 進而利用職務之便收賄 詐取財務 索賄 侵占公私 有財物等 故公務員基於工作上職權之因素 在各個領域中 以其專業性與工作 執掌結合 創造出貪污索賄 收賄之機會 亦讓廠商 業者有行賄之空間 促使 貪污犯罪行為發生 在本研究中發現貪污犯罪行為之機會因素有因專責裁罰權限 引發機會 利用職權自創機會 工作環境創造機會以及業者主動製造機會等 圖 一 專責裁罰權限引發機會 研究個案對於本身具有之專責裁罰權限 對於業者 廠商為牟取較大經濟利 益時 具有重大決定性的關係 進而採取行賄模式 間接引發公務員貪污收賄之 機會 202

229 第六章 貪污犯罪決意影響因素之分析 那是我寫的 阿事後開完會 我們的結論啦 我們做結論的時候我們也講說 這個 土地改良政明書喔 是不是合法發可以做什麼用 做那個水土保持證明用 C 貪污的機會是給我從事政治民選的憧憬啊 C 情境是民選首長從事與廠商結合 進行包工程給回扣賄賂的次文化 提供了這樣的情境才陷下去的 C 都是利用職務之便 也會運用技巧在錄音中故意講這些有利自己可以貪污的話 包含 錢 CO 對啊 是辦專案勤務才變成有機會收賄就那麼一次 因為我到楊梅時 所長是從中壢 那邊調過來的 握除了取締色情之外 分局一組也常常叫我支援 所有轄區理容院都 叫我支援啊 因為我比較不像警察 檳榔一直吃 所以一直叫我支援啊 CO 對他們同樣也是有接勤區 也是有這些機會啊 CO 嗯嗯 因為他那個環境喔 第一 又有砂石業者 第二 有砂石場 又有一些地下流 氓 又有小瑪莉 CO 就是說 你有到一種層次的管區喔你看就知道 就是說 某一些方面可以去處理的 讓所長有些事情他不用去那麼 CO 因為我有這些查緝的裁量 可以查也可以閉一眼這樣 C 是對方從事犯罪行為 才讓我們有這個機會來索賄 利用當場的刑事裁量 假如他 們不是犯罪行為 那我們還真的沒有機會 CO 只要是我有裁量權啦 要是你沒有裁量權 業者也不會去理你 那就另當別論 C 反而 轄區內都是的話就有很多機會 C 轄區內沒有業者也不會去 找你 自然就不會有收錢的困擾 C 對啦 從當司法官之後八年以後陸續就有這些機會進行 原因是從那時候我跟我老婆 的感情變淡出現問題開始 才有的 會去找一些機會 只是機會不允許或是沒機會我 就沒輒了 C 二 利用職權自創機會貪污之因素 研究個案充分利用自身職權 基於行政裁量權限大 導致業者為順利取得其 所需之證照或工程案或為免於被裁罰而爭相阿諛 利用職權裁示前 予以明 暗 示承辦人員參考其所提建議而擬辦 承辦人員為迎合長官而附和 再則因專業裁 量權限大 採以不積極查核模式或基於業務權限知悉向業者洩漏底價或查緝時間 等自創貪污之機會 讓違法業者 廠商有行賄之機會 圖 行政裁量權限大 業者爭相阿諛 那根本不是那個下條子阿 那個是事後他寫那個我們需要這樣子 那是我寫 的 C 案發那時是裁量權的問題 對 CO 因為是自己來找的機會 也為了要融入這個文化 要在派出所好過才如此 要是派出 所主管不是那樣要錢的話 就不會迎合長官的取向去做收錢的事 CO 他還會配合一下 畢竟要長久經營這是必要的 C 所以業者都願意配合 C 都是職務上的機會 有轄區就有機會 只是機會多跟少的因素而已 C 只要是我有裁量權啦 要是你沒有裁量權 業者也不會去理你 那就另當別論 C 是一個很普遍的現象 因為你負責取締責任 C 對啊 因為有行政 裁量的權利因素 C 主要是你有那個職權 才會有那個機會 不然你也都是沒有 像我最初也是轄區內沒 有 就不會有這些煩惱 C 會啊 會再更精進一點 比如 機會問題 立場 更堅定一點 不要在壓力下屈服 不然面對的永遠只有你 C 利用職權裁示前明 暗 示承辦人員參考 一些牽涉到比較重要要裁示的底下的會簽出來由我來裁示 這些是我的職權 就是承 包商有哪些 請承辦的參考 (C ) 對啊 程序上並沒有違法 就他們去處理啊 所以 承辦人他們才沒有事啊 (C ) 203

230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3 附和迎合長官 一般承辦人都不會違背 就直接處理了 (C ) 4 專業裁量權限大 不積極查核 對最後 核定是他們核定 核定是他們核定 是地政局核定 C 還有一個證據可以證明我這個就是說 案發以後那個檢察官認為我們給他亂搞 高估 多少 就派另外一組人 去查這三項 就是原來查的這個部分他都不要 他派另外一 組人去查估 全部加起來 重新算 結果怎麼樣你知道嗎 C 因為申請門牌編訂證明吼 就是還要帶證件 就是說你要來申請我就給你 CO 取締也是會啊 總是要做一下記錄 應付檢查 C 有時也會做一下績效 C ㄟ 有時候也會 尤其有檢舉或市警局通報 這些該去取締的也是要去啊 不然太明 顯了 但是不會主動去取締 C 業務權限知悉而向業者洩密 之前 收錢啊 時間上的選訂每個月的什麼時候 每天的哪個時段 這些基本上是沒 有特別的 沒有特別的規則 CO 實施的時間及地點是白手套跟另兩位共犯早就 將詐騙集團監控住了 知道對方家就大概得沒有說很固定的時間啦 可能就是每個月 的月初啊 或是什麼時間啊(語音上揚) 反正就是 CO 對啊 這件事情會發生問題是其中一個承包案 計畫的時程就是不符合當時的規定 有個狀況就是時程是往前的 CO 住哪裡 老闆今天會不會去那個地方 有沒有去是他們在監控的 CO 主要是 老闆要又去 在裡面才有效啊 CO 不一定 但是有的會先通風報信 先通知 所以常常查沒有 C 圖 貪污犯罪行為者利用職權創造機會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三 工作環境創造機會 本研究發現個案實施貪污犯罪行為 主要考量仍在於工作環境機會的呈 現 工作環境為外在誘因的一部份 機關內集體共犯之次文化及在地化等組織誘 因 其所接觸業務中無投機或違規 違法行業之業者或廠商 根本無從創造收受 賄賂之機會 這些業者亦無從實施行賄或請民代 上級長官施壓的情形 亦即 有貪污犯罪動機的個案 亦無從著手實施貪污索賄的機會 204

231 第六章 貪污犯罪決意影響因素之分析 就是因為工作上的機會 CO 對對對換別人 把有意願的調到有機會的地方 CO 哈哈哈 對啊管區沒目沒雷 沒有 想收也沒機會啊 CO 就是有兩種方式 可以維持繼續收錢 第一就是換勤區 第二就是換單位 CO 對 但是不同勤區也不一定有機會 因為 畢竟還是要看勤區內的狀況而定 要是文 教區 住宅區 你想要收錢 也不知要向誰收勒 CO 也不是啦 因為 是你自己的管區 沒有管到特別的行業 所以 沒得收啊 CO 最主要是整個上班的環境 氛圍 CO 他就是說要在你的轄區裡面 CO 關於這個歷程 其實是機會因素啦 因為你與知道一些轄區沒有特種營業場所就是想 去收也沒有 轄區有特種行業 不想收也沒辦法 所以 要看是接了那個轄區而定啦 C 壓低聲音說 講坦白的管區是有區分好管區跟壞管區 壞管區連一毛錢都沒有 事情 忙死了 一直被主管罵 這都有 啊好管區沒事 績效自然這些業者會創造出來 又 能收很多錢 外路 意外的錢財 很多 所以 每個同事都會赤目赤目 眼紅 的 有時就會分給一些沒有的管區 C 對啊 他們也是有人把績效拿出來就好 解決當時他們的壓力 哪會對我們這些小講 習會去在乎 CO 所以在這樣的情形下 我們才有空間 CO 對啊 但是我是前任主管叫來擔任總務的 可能算是前朝餘孽吧 C 加上新接的總務一下子就不接了 結果 那些模式都跟我一樣喔 判決也是這樣判下 去 而且他連管區都沒接喔 也是這樣判下去 C 四 工作環境因素 1 機關內集體共犯次文化 機關內具有實質影響之主管或決策者 利用承辦人員或同事凝聚形成貪污共 犯結構 久未被查獲 逐漸在機關團隊中形成收賄風氣 成為機關的次文化 但 並未因此獲得長官的賞識或關愛 其因在於彼此收賄金額是否全數陳報而存疑 形成長久不可碰觸的議題 對 所以這樣講起來就是說 我那時候不要去跟他吃飯就沒事了 比較可能就沒事了 第二個不用幫的太熱心 對不對 他要騙錢 他直接找林 oo 跟我沒有關 但是因為 我是主辦這個 他陳情書送進來 我們還是要處理 因為我丟給底下那個去辦 他說 我是主管 第二個跟他吃飯跟他接觸 然後他申請書一直送進來 那些申請書就講這 樣 C 對啊 我當初交保回去復職也是擔任秘書工作 但是那些貪污集團也都還在啊全案只 有我跟另一位技士他是我的表兄弟 C 及另一個廠商被捉而已 但是其他的都 沒有被抓啊 C 一般大概都是三分之一上繳所裡 這是基本的 CO 那個時候真的想說 一般大 家十之七 八都是這樣 應該不會有問題 CO 而這些也不是強求來的 加上當 時也年輕 而且 人家送錢你又有什麼不好 而且大家也都這樣做 所以才決定收錢 的 CO 決定去做 CO 工作環境所造成的機會 CO 這是外在誘因所引起的 CO 是社會誘因若是遇到貪污的事情就會去避 要是 有牽涉到刑責的部分 我是一定會去避的 CO 他的模式 他的環境 他的那個 那裡的人哪 還有他那裡的那種外在的誘惑 CO 有時候也是要看所長啦 譬如說我講一個 比如啦 一個所長他很多事情 要去處理 他不可能每件事請都去了解 一定要我們這些基層的跟他報告 跟他講 給他安排怎麼樣 CO 也沒有 因為他收那麼多了 並沒有因此對我好 C 搞不好我的部分是收最少的也不一定 所以才沒對我好一點 C 機關內共犯在地化 205

232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基於主管業務及轄區範圍因素 機關內部貪污不法人員甚多長久承辦 而業 者 廠商亦以區域為其營生範圍 經常與業者及廠商接觸 逐漸形成在地化情境 我跟他後來都沒有談阿 因為他去催那個 oo 大學阿籌備處催那個什麼榮工處阿 他 在動了嘛 他動起來我們就要配合動 你知道那個錢是誰出的嗎 是那個 oo 大學籌 備處出的 阿他整個規劃這裡要蓋什麼學校要蓋哪裡都是榮工處在規劃 阿我們是辦 法定的手續 徵收的手續 C 那個姓何的到後面以後喔 根本就沒有談那個阿 他也知道說在進行麻 他只是在想 要怎麼拉你來分老闆多出來的錢 C 交保後我是擔任原來職務但是就很少再管了 但是那個集團還在啊 也是一樣在運作 啊 C 對對對 犯罪集團仍然存在這些集團都是長久在當地嗎 C 對啊 事後來才知道是電玩業者送來的錢 C 五 工作職場次文化影響 研究個案中不乏有共犯結構之現代投名狀情節 收受禮文化仍盛行 職場不 良環境氛圍 造就形成次文化環境 且在主觀上有所欠慮 進而無法把持而陷入 貪污犯罪的金錢慾望世界中而無法自拔 圖 共犯間形成現代投名狀 為求加入進而取得彼此間另類團體的信任 融入次文化團體彼此間均知悉彼 此間 所犯之貪污犯罪行為 產生大家均是如此作為時就會沒事 亦不捨得現任 職位 枉費先前的的努力 以致均知悉犯行後組成現代投名狀之次級團體 目的 在鞏固團體之利益 那個姓何的到後面以後喔 根本就沒有談那個阿 他也知道說在進行麻 他只是在想 要怎麼拉你來分老闆多出來的錢 C 對啊 就是一個次文化現象 因為在那時候的工作環境擔任秘書很難搞定這些工程採 購 一邊是鄉長 一邊市議員或是民代 實在很難決定 當初在那自然早就形成一個 另類的團體文化 所以要嘛就一起貪 就像現代 投名狀 一樣 都一起貪 也都知 道彼此收賄 那大家自然相安無事 不然就辭職不幹 但是都已經辛苦的爬到這個職 位了 你說要放棄嗎 那之前的努力不就白費了 C 對對啊 就像是現代投名狀一樣 集團內的人才會把彼此當自己人了 C 證明都是同一犯罪集團 C 阿當然會啊所長會暗示你去收或是處理 該交的還是要交回所裡啊 這種東西不可能 都是自己拿走啦 CO 餽贈文化盛行 研究個案與廠商間互動 基於研究個案在職務上予以行政協助下 促使廠商 順利取得申請或其在該機關之所需 自然還以人情而邀以飲宴與餽贈而收受 久 而成習 形成收送餽贈之惡習文化而盛行 206

233 第六章 貪污犯罪決意影響因素之分析 這個人情給人家也是在法律上一線之隔 其實那個文化是很糟糕啦 既然 要給人情 廠商自然也不會失禮啊 一定會多少給一些 那給人情了 廠商又主動給回扣 為什 麼不拿 C 不收的比較少 CO 大部分都這樣子都有在收 CO 因為這是公的錢 別人都收了 你不收會被排擠 而且是業者自願給的 C 對啊 難怪大家都要調來派出所 C 有些還花錢調派出所 C 不良環境氛圍 形成收賄次文化 研究個案之認知 形成收賄次文化的主因乃在於同儕因素 主管因素以及無 所適從而隨波逐流等因素 造就職場上不良環境之氛圍 而間接形成貪污收賄次 文化的環境 1 同儕因素 研究個案在職場同儕團體中 經由彼此間的交流 為被認同免於形成異類 而融入此一群體 逐漸踏入收賄的洪流之中 我是認為是一種派系文化啦 C 對對對 融入這個次文化之中 C 當然是同儕團體啦 團體的那個啦 應該算是風氣 還是 CO6-2-5 對就看派出所的氛 圍就對了 CO6-2-7 其實也要看個人耶 有的個人比較有原則 那個的話其實也不會被 影響 CO6-2-8 就看大家 大部分的學長啊還是同事 他們之間的那個或者是 都會稍 微聊一下那樣子 CO 就是閒暇的時候會跟你提到 你同學多麼圓滑啦 人家多麼會交際啦 怎麼樣啦 那 時候就覺得說 就算你工作做得再怎麼認真 人家還是覺得說你就是異類 CO 你就是不會去融入這種風氣的圈子裡面 CO 基本上大概最後也是有在收這個 東西 CO 對 形成一個次文化 CO 就是說看 他也會藉著這個機會來 故意修理你 然後他可能也知道 然後再來 他也要讓別的業者進來 CO 對 對對對老鳥要吃菜鳥 笑 CO 恩 來到這種管區你不可能不做這種事情啦 CO 因為那時候的想法可能是說 盡量讓人家不會覺得你是異類 CO 然後 每個月會有額外的外路仔 實際上如果以經濟效益來講 這種實在是 天差地 遠 CO 主管因素 正所謂兵隨將轉 研究個案所處之職場均以主管之意向為主 在主管默許的 情形下 導致形成貪污犯罪行為之主因因素之一 沒有 其實都應該有一個 一個 那時候 其實也是要看單位的主官 如果 我覺得 單位主官也是會影響到 CO 就 就覺得耶長官就默認許可的話 他也 ok 的話就 很自然的 沒有說想說這方面是 CO 對 導致從事貪污行為的誘發因素 就 是所長的意向 團體的風氣 CO 像我歷任這兩任的主管的話 第一任的主管他就會比較視財如命 CO 有時候 你不要 也不行 然後就是說有時候 這個應該算是一種制度面的來談 那你不夠的 話真的有時候 呵 有時候真的就是 像以前有些長官講的 想不出辦法還是要繼續 想辦法 CO 其實主管的性情也都不一樣 也通通要吃的 也有不要的 不要的真的堅持不要 但 是都不主動查緝啦 因為這是生態 C

234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3 無所適從 隨波逐流 研究個案中亦有見團體均收賄 基於貪而為 亦有堅持不收賄者 以致個案 對於收賄行徑 無所適從而隨波逐流 我只是跟著他們這樣做而已啊 C 當初的想法是這樣子 C 所裡也是有沒有收的嘛 也是有收的嘛 CO 也是有可能我比較是隨波逐流那一 型的 CO 今天之所以會收是大家都在收 也幾乎這樣 也因為貪嘛 CO 可能就是. 可能就是本身的認知 CO 對認知的問題 還有我說這部分也很少 啦 蠻少的 CO 沒有遇到 這方面也沒有辦法說 結完婚了有這個機會 可能 我在想也不會差太多啦 CO 就是應該也是照當時的風氣 CO 那就是大家 都這樣就 CO 因為那時候 我是講個人啦 我個人是覺得說清者自清 濁者自濁啦那種心態 我也 看得出來有一些學長有一些同事他們在幹 可是那時候我畢竟剛下警勤區 然後第一 個觀念不想跟他們同流合汙 但是所長他也不會去跟你講這個 因為你畢竟是菜鳥 CO 哈哈哈 都嘛知道哪有不知道的 是要管不管而已 他只管好自已去收錢違法就好 也因為沒有什麼事 所以也就不會故意去挑起 C 主觀上欠慮 無法把持 研究個案大多因為無法把持 在主觀上無法思考周詳 加上甫加入職場團 隊 缺乏經驗及判斷力 以致失慮貪污 對 最主要自己沒有辦法把持 CO 也沒有好好的去想這個嚴重性後果 CO 對 最主要是這樣 大家都這樣嘛 認為理所當然 CO 應該可能是說你自己本身有那種經歷過第一個 CO 因為 也不是說說你剛從 警校出來畢業 所以說你如果說是剛踏出 剛在社會上 CO 我是沒有去注意其他人 因為收這錢 都是各自收不會讓人知道 也就不會去談或問 因為這已經成為一個慣例了 C 團隊集體貪污模式的次文化 影響研究個案決意貪污的主要因素在於同儕團體的份圍 基於並非主動進行 索賄及所見團體中同儕大多有收賄之次文化作為 基於要融入團體中不被排擠及 不想被調離單位 進而評估行賄廠商 業者之風評後而決意 我是考慮很久 就是兩條路 接受跟不接受 就是要不要在這個派系中生存嘛 你不 在這個派系中生存那就是離開啊 C 決意收 不收 影響最大的決定當然是同儕團體啦 團體的風氣 CO6-2-5 對就看派出 所的氛圍就對了 CO6-2-7 因為那時候剛出來 會私下去問一下同學跟學長要如何理 比較好 因為我看大家好像都差不多 會去先分析業者的風評是好或壞 這樣的東 西是可以的還是不可以的 CO 但是當大家覺得沒有什麼的時候 都認為是一種 文化之後 我就覺得是一種次文化啦 在大家都是這樣時 就是入流了 心想一來並 不是自己主動去要的 索賄 也又不是怎樣 心理調適說是 也是給人家方便 就 是不是主動去索賄的啊 CO 大家都這樣做啊 想說 而且思考上比較好的同事學長他曾經跟你講過一些話 CO 那時候應該說是那種生態就是這樣的情勢 而且 跟人家講說 到口的鴨 子 CO 嗯嗯所以說風險的部分 知道是知道 總是沒有誘惑這麼大 所以就暫 時不考慮了 嗯最主要的考慮就是怕被排擠 CO 但是不會主動去要求業者 C

235 第六章 貪污犯罪決意影響因素之分析 是有內線在 曾經與這個詐騙集團共事過的人 內線提供這些住宿地點及內情 我們 才能正確掌控住詳情 CO 其實 我內心是不收錢 C 也不要來我轄區開業 C 心想看用拖的方 式 能不能解決 能不能閃過 C 因為之前有人因電玩業出事 所以大家都 盡量不要 都很注意 C 圖 貪 污 犯 罪 者 工 作 職 場 次 文 化 影 響 圖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六 業者主動製造機會 本研究中發現 業者或廠商為確保龐大非法利益 往往會透過與具有准駁 裁罰權限者熟識或隸屬關係 建立良好關係 創造與其接觸之機會 透過年節 假日 甚至按月進行餽贈 飲宴 以主動模式接觸 建立熟識情誼 再以正常社 交禮節名義麻痺個案 使之習以為常而接受 進而利用此種模式主動創造行賄機 會 第一次是這樣子認識的 第二次是這個姓何的自己來找我 他來找我的意思就是說特 別幫忙就是他來找我啊 僑委會還有什麼東西就是來找我 C 他跟我說他老 板很有錢 要錢沒問題 C 對 如果第一次的話是 那時候有小瑪莉嘛 吧檯仔 賭博電玩 CO 那個業 者他親自找上我 因為在之前小瑪莉還是很風行 CO 可是這種東西他還是會 被取締啊 取締完之後你就是已經跟他劃清界線 可是他以後有機會還是會來找你 CO 可以這樣說拉 因為機會來自己才會去決意收不收 我不一定有需求 才去收 是因 為機會有了 困擾也跟著來 業者會透過很多關係來跟你斡旋 變得你不收不行 他 們會說一些理由讓你收的心安 但是大家心知肚明 我也是會很掙扎 但是都是業者 主動送來的 區分有按月及三節 C 反而 轄區內都是的話就有很多機會 C 是在於他啦 因為是他主動傳簡訊誘惑我的啊 因為當初最早是要找他當線民 要破 賣淫集團的 C 七 貪污犯罪機會出現而決意 本研究發現 貪污行為不一定要有需求 但一定要有機會 廠商 業者製造 機會或是公務員創造機會 大多數屬於廠商 業者製造機會 或結合友儕製造機 會 設好局讓公務員無法拒絕 亦即廠商 業者製主動行賄按月或三節實施 相 對的也是廠商 業者利用非法途徑才有機會為公務員索賄 209

236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因為他們在選舉的時候 都花了不少經費 自然就想利用他們的職務來收取一些不當 利益回扣 來彌補選舉時所花費的開支 C 應該是一接管區勤區時就有了 發生在我的身上是接勤區的時候那時候勤區多多少 少 只是多跟少的問題 CO 可以這樣說拉 因為機會來自己才會去決意收不收 我不一定有需求 才去收 是因 為機會有了 困擾也跟著來 業者會透過很多關係來跟你斡旋 變得你不收不行 他 們會說一些理由讓你收的心安 但是大家心知肚明 我也是會很掙扎 但是都是業者 主動送來的 區分有按月及三節 C 因為他會開嘛 出事了你也要連帶處分 那 這樣沒有一些代價 我哪甘心被處分 既然會這樣乾脆收一收 而且是業者心甘情願 的才決意收錢 C 是對方從事犯罪行為 才讓我們有這個機會來索賄 利用當場的刑事裁量 假如他們 不是犯罪行為 那我們還真的沒有機會 藉口進行這樣的臨檢來設局誆他 CO 從事貪污犯罪的機會 就傳他來當證人時 就覺得他是我的菜 適合當交往的對象 當下就決意了 可以說 是色欲薰心啦 哈哈哈 C 我承認當時有那種色慾的貪念啦 我不能否認 因為自己有迷上那種美色 C 圖 貪污犯罪行為之機會因素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210

237 第六章 第四節 貪污犯罪決意影響因素之分析 壓力因素對貪污犯罪行為影響之分析 研究個案中基於需求及誘因因素外 因而產生不同程度的壓力 也造就不同 程度的偏差行為 而並非所有壓力皆會引發貪污犯罪行為 研究個案對於引發貪 污犯罪行為之壓力 大致上區分為來自於內心私慾所造成之壓力 另為來自外在 環境因素所造成的壓力 前者稱之為內在壓力 在本研究中發現有心理壓力 人 情壓力 家庭經濟壓力 後者稱之為外在壓力 在本研究中發現有同儕壓力 工 作 績效 壓力 上級長官壓力 陳情壓力 政治壓力等 茲將其等分述如下 圖 一 貪污犯罪行為內在壓力因素分析 本研究之個案所呈現引發貪污犯罪行為之壓力有內在壓力 大致來自於其心 理壓力 人情壓力 家庭經濟壓力等三種壓力 圖 一 心理壓力 研究個案在需求及誘因下 產生不同程度的壓力 甚至因自己的基本認知所 造成 或因情境致使無法拒絕 甚或家庭過渡期待 因而造成自己堆壘在心理形 成壓力 有啊 家裡的人都是當政治人物都是民意代表啊 C 績效壓力後就會有一些線民的問題 線民跟警察之間配合的問題 第一個不外乎就 是錢嘛 再來就是譬如說是竊盜犯的話就是需要錢嘛 毒品犯的話他第一個不是毒品 還是錢 從我們警務人員拿走他們的 還是需要毒品 他們反而不需要錢 他們拿錢 去跟人家買的話還會有一個購買的危險 他的需求是毒品不是錢 所以說我那個時候 就利用辦案的機會 抓到嫌疑犯毒品多的話 就會把他扣一點 CO 沒有人給壓力 CO 對啊 完全自己判斷 CO 變成無法拒絕 才會衍生今天被關的局面 C 二 人情壓力 本研究個案中發現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 同事 朋友關說之壓力 基於在機 關內怕被同事排擠的心態下 難以啟齒拒絕 以致在執行職務時 予以配合廠商 或業者之要求 一般公務員基於特殊人情請託 基於獲得朋友的好處或情誼而幫 忙 具有絕對之影響力 在鄉下我還沒有看過沒有這樣運作的 選上了 你要還的人情或是要平衡撈回來的都 是會有啦 不然選的經費跟人情怎麼辦 C 對啊 即使你不拿錢貪污的話 也 是要做人情給人家啦 C

238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跟我要人情大部分是跟我拿錢不然就是說比如說他們有在賣毒品就會跟我說現在要 錢你那邊有沒有給我 我要去轉現金 反而從我們這邊拿毒品在去轉現金 拉個線索 給我們這樣 等於說他跟我們拿現金之後去跟他買的那個人就是要給我去抓的 就是 這樣子製造績效 他又有錢收 我們又有績效 CO 人情壓力有 但你說勉強到不至於 CO 就是有一些部分的人情壓力 上級的壓 力 CO 這是比較小的人情壓力部分 CO 還有一種就是人情 因為他透過比較資深的同事來 想說給人家做個面子 然後另外 一種方式就是說 教他也要去打理所 就是說我的單位 CO 他找朋友來 都是朋友在講 就講不然送一些東西給你 你就不要注意那裡 我是表 明這種東西是不行的不好啦 他們很厲害都知道你跟哪些義警 民防很好 就從他們 下手來喬 就講說不燃放裡面一點 啊過年過節送一些過去 因為這是違法 又加上 一些人情壓力 C 一些工作環境的因素拉 沒有機會因素出現 加上人情壓力 關係 不然也不會牽涉到貪污 C 三 家庭 經濟因素引發壓力 本研究較為特殊因素係家庭過渡期盼從政 為解決家中經濟因素一肩挑起 為經濟因素婆媳間的爭吵 引發急需錢來解決 以破除婆媳間的嫌隙 減輕壓力 加上友儕的慫恿 心理也沒堅持才會一時衝動作了索賄的事情而促發 有啊 家裡的人都是當政治人物都是民意代表啊 C 思考決意的因素有考量到家人 老婆小孩 我們那個時候想比此事對立的都會有個 預防 就會想說既然我作了的話 不能牽涉到家人 CO 應該我也是基於像你講的就是說 因為不應該是到這個時候啦 就是任何時候 家裡 的經濟的那個都我一肩挑起啦 CO 主要是金錢上的壓力 再加上是婆媳之間的不合啦 CO 對啦 就是夾心餅乾 變成我很難做人 心理想要是有錢能解決這樣問題就好了 CO 是家的因素 為 了錢啊 CO ㄟ啊他們為了錢的因素給我的壓力 CO 對啊 進行索賄是有經過評估及深思之後的結果 在內心中一直存在的家庭壓力 這 些又無處訴說 兩個女人一直爭吵 吵的原因不過就是錢 所以才會讓我有錢的需求 進而有索賄的動機 所以不可能會被發現的 一再的引誘我 讓我在不是很清楚的狀 況下評估 但我還是會加以評估利弊得失 CO 重點是那時候我媽媽跟太太一直在吵壓迫我 讓我真的很氣及無奈 才決意繼續做下 去的 CO 就是為了解決家庭壓力 看能否取得一筆錢來處理 因為遇到低潮 期 加上一些壞朋友 心理也沒堅持才會一時衝動作了索賄的事情 CO 發生這種是有兩個主要因素 第一我跟我老婆的感情變淡後就很不好了 C 第二就是我媽媽跟老婆間的關係也很不好 C 圖 貪污犯罪行為內在壓力因素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212

239 第六章 貪污犯罪決意影響因素之分析 二 貪污犯罪行為外在壓力因素分析 研究個案所具有之外在壓力 來自於同儕壓力 工作 績效 壓力 上級長 官壓力 陳情壓力 政治壓力等 形成在執行職務時無法依法行事 導致形成貪 污犯罪共犯 圖 圖 貪污犯罪行為外在壓力因素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一 同儕壓力 在於外在壓力中 同儕壓力在研究個案工作職場上 深怕被排擠 甚因拒絕 業者行賄 業者仍透過同儕關說 為尋求同儕認同 常陷入兩難局面 給自己形 成巨大壓力 會啊 這個壓力蠻大的 C 對 再加上派出所的氛圍 所長他也不是說默許 CO 對是同儕認定的壓力 CO 嗯最主要的考慮就是怕被排擠 CO 阿自己的想法也太偏激了 也沒做過壞事 看別人做這些事情都這麼有好處 也剛好 朋友在慫恿這件事情 CO 但是我不收錢 可是業者一直來 我不收他又透過同事送來 C 也都是透 過一些朋友介紹認識再餐敘深交 認識這業及行賄他們 主要是能提供查緝訊息或是 案件進行 不然還可以用他們的名義去嚇嚇人 有點施壓的意味 C 二 工作 績效 壓力 本研究中發現 金錢有時並不是主要貪污的動機 反倒是機關內部的績效及 升遷迷失與民代對內部長官施壓 為解決內部制度的壓力而決意 研究個案常有 績效的壓力 個案於執行職務時 基於績效因素產生工作上的壓力 進而遊走法 律邊緣 遂鋌而走險 為求能達成長官要求 在自身亦可從中獲取利益下而收賄 阿他就是因為是港商 所以這個需地機關的主角是 oo 大學籌備處麻 他只要不急的 話 我們也不急 因為縣政府辦著個區段徵收是被動的 所以你需地單位為要 C 對對對還有專業存在 當初會接觸這件事情的原因 就最主要就是第一件 是因為議員麻 C 所以生活就變成很糜爛 你說會快樂嗎 其實並不然 壓力很大 很痛苦 所以糾結 在一起 就這樣麻醉自己 C

240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恩 第一個是刑事績效的壓力 CO 久了坦白說也是蠻信任他的 而且他跟我掛保證說絕對不會出事情這樣 所以我就毅 然決然的說好吧乾脆就說就這樣子決定好了 沒有想到決定之後他交保出去之後在電 話上這樣子聯絡就是這樣子 決意因素其中最重要的除了績效及升遷外 屬誤信線民 纏言 而且線民又加以對外渲染而被檢調查緝 CO 是在績效及升遷的壓力之 下所決意的 反而 錢並不是主要獲得的標的 因為錢是用來辦案的經費 因為 辦 案都是花自己的錢 破案獎金又要分出去 有這筆拿來的錢會用的比較廣 CO 沒錯 都是因為這些所引起的 跟績效 升遷有很大的關連性及長官的壓力 CO 會有績效上的壓力 績效是不會 CO 當初是我們局長剛來 我也剛從別的單位調過來文化局 因為身上有一些專案再進 行 又要進行年度的大型專案 CO7-1-8 這種事情等於是說你自己要去拿捏那個分寸 CO 分局長要的 你也要配合啊 C 決意喔 就說不過及運用多種方式無效下 就 接受了 但是就採取消極 不去管那個區塊的模式因應 C 我認為有很多因素 不單是工作時間及壓力所造成的ㄟ C 工作壓力造成的 因素也是有啦 C 我那時候的案子壓力很多 結案量一個月一百多件啊 C 三 上級長官壓力 本研究個案於執行職務時 基於長官的要求及默許下 經常呈現收與不收賄 之內心衝突 收賄則為被法律及道德良知 不收賄則立即得罪長官 此等進退兩 難之局面 加上個案期能獲得長官之青睞及關注與獲取考核與評價等資源下 進 而選擇配合形成共犯結構 促使自己主動利用職權進行索賄或基於長官關說下被 動收賄 對啊 廠商 鄉長 地方派系之類的壓力 好像身在江湖一樣 C 所以 當初 有想過之類的壓力及後果 只是 不得不做啦 C 沒錯 都是因為這些所引起的 跟績效 升遷有很大的關連性及長官的壓力 CO 這些壓力都是所長及分局長官啊 CO 哈哈 也是會有上級或是所長 總務等給壓力啊 所長啊 也是會關心 會問阿 阿 那件事是怎樣 CO 就是有一些部分的人情壓力 上級的壓力 CO 就是說 來自主管 長官啊也是會有壓力啊 CO 對啊 所長他擺明講要 CO 是 就是有一些上級的壓力 CO 一定要有人來做這個發包的動作 那時候我又在做大型地方專案活動 根本無法分身 處理 這時候局長交代我只要做簽辦公文的事情就好了 CO 主管有時 私底下會講 CO 分局長要的 你也要配合啊 C 就可能被調走啊 這是很大的壓力 我都說不 要了 業者還會去找上級或是主管來施壓 迫使一定要讓他做 那他就按月送錢來 C 原先我是上面及主管要讓他來開業 為了減輕壓力答應了 但是我不收錢 可是業者一直來 我不收他又透過同事送來 C 沒有啦 這些單純就是上面 的壓力造成 並不是因為我要去收 所以 我個人的因素比較少 硬要說 那只能說 是我意志不堅定 不善拒絕 不敢當面得罪長官所引起的 C 難以抗拒這種 壓力 C 就剛開始啊 但是主管要 一直透過長官來說這種壓力下屈服的 C 對啊 在我們轄區開很多間 也是因為主管的因素啦 派出所主管要收 那業者當然就會在轄區開 那下面的管區 也就有收與不收的壓力 一半大家都是避 免得罪主管 都是選擇配合 跟著收錢這樣 C 四 陳情壓力 特別幫忙就是他來找我啊 僑委會還有什麼東西就是來找我 是壓力也是機會 C 他那個何 00 每天來陳情阿 或者說他每天拖那個教育部的 C

241 第六章 貪污犯罪決意影響因素之分析 沒有那是一開始啦 一開始就是他們來陳情的時候 C 我們所有陳情都是這 樣子 他裡面有幾個是這樣 他只要來辦公室 秘書交給我我就批 但是他也有自己 寄來的 掛號送件的 他不是每一件都在我這邊耶 就主要那幾件都是 自己那個彭 秀順寫陳情喔 他都自己是掛號送件 從總收文那邊收的 C 第一號議員第 五號議員 比如說有十件 我們都有列管麻 處理完以後要消掉要消掉 所以這樣等 於是我們議員的質詢的列管案件 C 五 政治壓力 公務員遇有關說壓力其源頭起於 民意代表 最多 基於其掌控機關預算權 質詢權 常給承辦公務員本人或公務員服務之機關首長 長官施加壓力 而本研 究個案有關政治壓力方面則大多基於民代透過服務處助理關說及選舉後經費缺 口 藉機透過工程案件收賄 回扣予以補空 而實施貪污犯罪行為 1 民代關說壓力 你看他結論麻 那個就是結論的一部分 阿那個議員也搞不清楚 意思就要他去催工 務局 承辦人那個課長已經決行我都不曉得 他送去問他了 那議員來催阿 說催就 是在那邊 他問我到底要他們做什麼 我就說照那個會議紀錄 阿是誰打給你說你再 跟他講說就是要按照這個結論去做 C 議員 那個議員來催 C 其實對 我們來講沒有什麼壓力 幫你就是回饋 我們要是有什麼預算要通過 C 沒有都是他們的助理 C 議員代表不會出面來談 他們只是新接時 見面打招 呼一下而已 C 透過代表助理來關說 這種最難抉擇 C 選舉制度伴隨酬庸分贓 難以遏阻形成壓力 你說鄉下拿錢出來選 然後 一毛不取的 我還沒看過 (C ) 我的個案為例 防止貪污發生應該廢除民選制度 才會杜絕地方派系及廠商集團的侵 蝕地方工程案 (C )這是主要關鍵 第二是提高行賄者的刑度 要不然只約 制公務員 提高公務員的刑度 他還是有一個很大的犯罪缺口啊 沒有人行賄 公務 員想貪也沒得貪啊 (C )所以這個地方選舉制度及行賄者刑度這兩方面真的 要加以考量 (C ) 圖 貪污犯罪行為之壓力因素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215

242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第五節 監控機制對貪污犯罪行為影響之分析 從犯罪學之日常活動理論 與本研究及相關實證研究發現 貪污犯罪行為之 監控因素 對從事貪污犯罪行為者而言 係為重要之影響因素 本研究發現將監 控機制予以基本分類 另對於監控機制認知之因素以及研究個案重視監控之機制 及效能約制等加以探討 尤以內 外在監控機制相互配合 聯合打擊在貪污犯罪 行為歷程中更具影響力 一 監控機制分類 研究個案中發現在監控機制上 基本區分為內在監控機制及外在監控機制兩 類 事實上此兩類監控機制均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 方能將貪污犯罪行為 予以 繩之以法 圖 一 內在監控機制 內在監控機制區分有政風 督察 系統機制 法規約制機制以及個案本身家 人 親友約制機制等三種 1 政風 督察 機制 就是有這樣的規範 他說我不用報備阿 C 政風這種約制我上次有講過阿 他說別的主管開會去吃飯阿 只有我可以去吃飯阿 C 單位的監控機制有啦 但是約制不到我們 因為我們出去了 要如何作是自己決定 都操之在我 CO 監控機制 一些政風 督察等 我認為這些作法是正常的 CO 我是沒有感覺啦 因為除了發生一些事情後大家會認為督察監控會很嚴 但是除了自 己小心之外 沒有特別感受到 C 法規約制機制 大致上都是瞭解各種的規範 但是我並不知道我做這樣的行為事符合貪污的行為態 樣 要是知道我當然不會去做 想都別想 CO 家人 親友約制機制 關於這些約制及監控 好像沒有人會去提醒我ㄟ C 至於一些規範及約制的人或許我老婆吧 他知道我有婚外情 C 但是他不知道他是我的個案 機關內部 因為都是偵查不公開 也沒人會去注意你辦 的案件狀況及內情 相對的就不會有人知道我在做什麼啊 即使有知道他也無從約制 或監控 不然就變成干預了啊 C

243 第六章 貪污犯罪決意影響因素之分析 二 外在監控機制 外在監控機制區分有檢警調單位約制機制以及檢舉機制等兩種 但一般皆與 內在監控機制相配合更能收效 1 檢警調單位的約制 監控除了政風之外 還有檢警調 這個比較會 他是獨立在外的單位啊 這個部分我 們就會用拉攏的方式 大家霍在一起 比如說他需要一些情資我們是會提供給他 相 對的他們有一些消息也會跟我們講 C 互通聲息啦 C 我怎麼知道會綁在一起ㄋ 那也是隔了兩年了 他的助理在喝酒 講出來 剛好旁邊 也有調查員在喝酒 就這樣聽到 那個調查員就寫情資上去 說他在什麼地方聽到什 麼事情 就這樣下去調查 CO 因為現在這個監控機制真是的 樓下一些調查 員就守在那裡 怕我逃走 CO 真是氣死了 監控的調查員一直按對講機或打 電話 一直怕我不見 搞得鄰居大家都知道 那我不搬走行嗎 這種作法真的不夠意 思 CO 檢舉機制 大多不會自瀑其行徑 惟皆因箇中白手套 廠商 被索賄者等無意間暴 露 而遭人檢舉抑或為司法偵查機關知悉而偵查破獲 我怎麼知道會綁在一起ㄋ 那也是隔了兩年了 他的助理在喝酒 講出來 剛好旁邊 也有調查員在喝酒 就這樣聽到 那個調查員就寫情資上去 說他在什麼地方聽到什 麼事情 就這樣下去調查 CO 很多啦 觀察一下都知道哪些人會做這種事 誰怎樣只是沒有去傳而已 大家也都心 知肚明 那這些人你還敢去找他檢舉事情嗎 C 圖 研究個案監控機制分類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217

244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二 對監控機制認知之因素 本研究發現有關監控機制在防制貪污犯罪上 係具有顯著之效能 惟因研究 個案對於監控機制之認知因素大致上區分對監控者本身之認知 有貪污者視監控 機制為無物 無法監控監控者 淪為形式 對監控機制失去信心 難以發揮功效 另外為認知錯誤導致案例宣教未到位 倚重專業績效 導致監控機制未能發揮效 能 監控者未能深入瞭解團隊次文化 導致未能全面產生約制作用等 皆影響監 控機制運作 減耗監控機制之效能因素 圖 一 對監控者本身之認知 本研究發現研究個案自恃甚高 視監控機制為無物 其次為無法監控監控 者 監控機制淪為形式 且重點在於對監控機制失去信心 以致難以發揮監控功 效 1 視監控機制為無物 調查站就是互相利用啦 C 他想要我們的地方情資啦 我們想要他們的消息 C 也不要那麼嚴格的監控啊 C 大家仙拼仙 C 對 不然幹 嘛接觸 C 除了知所以跟他們接觸也獲取很多偵辦上的訊息跟技巧道這些偵 辦的訊息跟技巧外 才能去規避啊 C 也因為這樣 所以做這樣貪污的事情 時 比較安心有勝算 你看 我們這樣是不是看不出來破綻 C 其實還有一個較重要的因素是我早就有點不太想繼續當檢察官了 所以也就不太理這 些監控及操守的事 CO 完全沒 比較沒有了 CO 你當過刑警就知道了 一些的監控機制根本是虛的 因為在警察勤務制度上 每個勤 務都編排得很好 但是都碼是形勢上的 比如說一些法紀教育啦 講習啦 訓練啦 對於刑警來說 要求沒有像制服那樣嚴 根本是虛設 沒有辦法約制到教育 訓練 CO 因為他會認為這些法律我都懂 沒必要在花時間坐在那裡聽了 會自以為 是 自認專業有能力處理這樣的狀況 CO 因為沒有人會這樣 你看到現在也是沒有這樣啊 除非把你搞得活不下去 受不了 針對你來修理了 才會去反撲 檢舉 不然還是這樣 因為在警界真的沒有機制 有 也是形式而已 要是有效至少也會去偷偷講一下 C 像一般勤務缺失來講 一些督察查到缺失時 有送的就沒關係 沒送的就處分 哈哈哈 這樣一看大家都嘛 知道了 C 有的來查勤平時就很要小利小便宜的查勤官 派出所就會仿稱車 子沒停好 去幫他停好車 藉機將一些茶葉啦 禮品等等放在後車箱 這樣送禮 那 拿人手短 自然缺失就不會記載了 C 無法監控監控者 他現在就是把我提高變局長 局長就是有督導這些 區段徵收是你主辦 這是第一個 麻 第二個他籠統的就是說 把這些查估的這些放在我 說我是督導阿 就指揮督導 阿 C 比如說一個區有派一個單位廉政署或是政風獨立機構來 那這樣就不同囉 (C )現在都是徒據形式 叫屬下監督長官 不是很奇怪嗎 雖然是有權力去 舉報 但是他的效果真的不好啦 (C ) 以前都沒有監控機制去約制啦 但是還是會去避阿 CO 對啊 發生這些要你收賄的事 就不敢去找這些人檢舉或解決 不然要自投羅網喔 C

245 第六章 貪污犯罪決意影響因素之分析 因為沒有人會這樣 你看到現在也是沒有這樣啊 除非把你搞得活不下去 受不了 針對你來修理了 才會去反撲 檢舉 不然還是這樣 因為在警界真的沒有機制 有 也是形式而已 要是有效至少也會去偷偷講一下 C 對監控機制失去信心 從事這些跟廠商掛勾貪污時 一些的監控 採購規範 業務規範我是認為說那些只是 形式的而已 你說政風室主任 也是我們底下的一個主管而已啊 向這樣制度上就是 有問題啊 假如真的要監控約制 就是政風室獨立出來啊 不然哪有什麼作用 C 就跟人事室一樣 我們底下的一個主管阿 C 像考績也會受到我們 的影響啊 這樣要監控我們那力道就差很多啦 C 既然要有監督作用 就是要 獨立出來 不然 也可以不要啊 裁掉啊 C 下級舉報上級政風會有壓力嘛 而且效果也不好 C 也會受到我們的牽制 C 所以一般比較聰明的政風 都是睜一隻眼 閉一隻眼啦 C 所以這些約制規範根本都是一些虛設的 效果 會有但是不大 因為就如同剛剛講的一樣啊 C 監控機制本來就是無效啊 CO 我是沒有感覺啦 因為除了發生一些事情後大家會認為督察監控會很嚴 但是除了自 己小心之外 沒有特別感受到 C 有啊 一些督察室啊 但是督察都淪陷了 還要監控約制什麼 C 對啊 自己都淪陷了如何去監控別人 C 有想 但是不知道要找誰 也不知 道也誰能幫我 你說跟上級報告也不行啊 因為全部淪陷了 找分局長也沒用啊 直 接跟警察局報告那是越級報告也不行 所以全被他們掌控了 C 這些都想過 啊 都是行不通 你去跟督察報告剛好死的更快 C 尤其 一些貪小便宜個 性的人 連來督勤都會要一些小利的 像這些督察你有事情會去找他嗎 C 要是沒有收錢的 至少會跟你要一些小利吧 若是這樣能解決就好 基於這種個性 我看不要去檢舉反而被他賣掉 C 啊 有些根本不是他的轄區 無權處理 加上大部分的都有收錢 所以也不用找這個管道 C 所以你看一看沒希望了 只好求平安跟著做嗯 C 對啊 發生這些要你收賄的事 就不敢去找這些人 檢舉或解決 不然要自投羅網喔 C 二 對監控機制之認知 本研究發現研究個案認為監控者認知錯誤 導致案例宣教未到位 機關內過 渡倚重專業績效 導致監控機制未能發揮效能 另外 監控者未能深入瞭解機關 團隊中的次文化 導致未能全面產生約制作用 1 監控者認知錯誤 導致案例宣教未到位 不是約制不到 我們都認為我們都合法 我們自己也是很小心 遵守法律 只是說那 種合法 還有你案件發生以後 那個認知的不同 C 是有效啊 只是當初真的是無法自拔 C 這個就跟吸毒一樣 一旦染上了就無 法自拔 一直要往上爬 權力的慾望就是一直往上爬啊 (C )權力跟春藥一 樣啊 哈哈哈 C 是啊 這些約制及法令講習都對我來說是沒有作用 也就是說從沒放在心上 也就是 這樣才會步入違法的境界 忽略約制及法令教育的後果 頂多會認為那些被法辦的 學長案例說明時 會認為原來這樣是不好 但是當自己面臨時 又不是沈靜時這樣思 考 而是以之前說的因素去決意 CO 監控機制 我認為這些作法是正常的 而且那天我是放假 他們事後有質疑 既然是 放假為何還去辦賣淫的案件 CO 因為這些監控機制我會去迴避 因為你是偵查第一線不可能會讓這些監控因素所束縛 住 因為你都知道他是如何監控了 一定會去規避的跟注意的 所以不會被他監控住 怎麼會把自己攤在陽光下讓他去砍 CO

246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思考是有思考到那裡 會去思考督察或是其他長官辦理 但據我所知 如同剛剛所說 的 之前的前例 CO 一些的工作上的規範都知道 貪污也知道 但是認為不會 犯貪污啊 因為前例看到的 但就是未料我這樣的索賄行為是要被判貪污 加上刑 警在單位本來就很少受到約制 CO 因為貪污的罪很重 而我所看到過的長官 同事 同學也有犯這樣職務上行為的索賄 或是跟外界的人結合犯下職務上的罪 還收錢 所以監控 規範都知道 只是不知 道自己的行為是符合這個吧了 CO 因為警官 警察大家都是學長 學弟 誰認識誰我也不知道 所以會有一點顧忌 但 是警政署就比較不會 但是會擔心檢舉被忽略 反而對自己身陷其中 好像時效上有 點問題 所以也就會沒地方待了 C 倚重專業績效 導致監控機制未能發揮效能 政風有作用阿問題是當時喔 我的情況比較特殊 政風還公開講耶 再開會的時候你 們不能去跟人家吃飯喔 阿但是只有他可以 所以喔 當時要報備 所以就是有一個 規定就是你跟任何議員阿或者跟你職務上有關係的 都要報備 可能我們就會那個了 C 所以分局的監控者也只有看績效勤務而已 CO 有啦 但是監控機制是約制不到我們 因為我們出去了 要如何作是自己決定 都操 之在我 CO 對對對 反正績效好的話 一些簽到表沒有去簽 就睜一隻眼閉 一眼的 有績效就 ok 了 CO 只要一句有案件在辦 就應付了 自然自己的時間就多了 所以對我們的監控是有限 的 CO 只是 我們是心存歹念 設局去誆他們 從中掙點錢吧了 所以一切都 跟真的一樣 說情境就是一般刑案現場臨檢一樣 一些規範 規定 設備都跟平時一 樣 沒有特別的 CO 關於這些約制及監控 好像沒有人會去提醒我ㄟ C 監控者未能深入瞭解團隊次文化 導致未能全面產生約制作用 政風有作用阿問題是當時喔 我的情況比較特殊 政風還公開講耶 再開會的時候你 們不能去跟人家吃飯喔 阿但是這個莊局長可以 因為是府會連絡人 只有他可以 所以喔 當時要報備 所以就是有一個規定就是你跟任何議員阿或者跟你職務上有關 係的 都要報備 可能我們就會那個了 C 政風說我不用報備阿 C 政風我上次有講過阿 他說別的主管開會去吃飯阿 只有我可以去吃飯阿 C 在監控方面只有在勤務上會有 但是 在辦案上利用職務機會的收賄是監控不住 CO 因為做這些事也只有自己知道或是這個團隊知道而已 這些監控者根本就 不知道 CO 有啊 因為當時剛被地檢署查獲一些貪污收賄的事情 督察監控很緊 大家都風聲鶴 唳 小心一點比較好 C 連喝酒唱歌都很小心 C 又不是收很多錢 生活 上沒有改善很多啦 都夠零用而已 C 圖 監控機制認知因素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220

247 第六章 貪污犯罪決意影響因素之分析 三 監控人員之監控作為 本研究發現 研究個案較為重視之監控機制為對於檢警調威信的監控機制 機關內部機靈的監控人員 啟動發揮外部監控機制 再者 機關同儕間的監控機 制 另外 建立諮詢管道輔助監控機制 均為研究個案所懼怕之監控作為 圖 一 檢警調威信的外控機制 檢警調監控這個比較會 他是獨立在外的單位啊 這個部分我們就會用拉攏的方式 大家在一起 比如說他需要一些情資我們是會提供給他 相對的他們有一些消息也會 跟我們講 (C )互通聲息啦 (C )久了也會瞭解他們的模式 就會去 規避 自己也比較心安 (C ) 二 機靈監控人員啟動發揮外部監控機制 我怎麼知道會綁在一起ㄋ 那也是隔了兩年了 他的助理在喝酒 講出來 剛好旁邊 也有調查員在喝酒 就這樣聽到 那個調查員就寫情資上去 說他在什麼地方聽到什 麼事情 就這樣下去調查 CO 三 建置機關同儕間監控作為 簡單的講就是不是你得錢就不要得 和你沒有關係你就趕快去報告 就對了 和你扯 到錢你就改趕去政風室報告就沒事了 C 他說我可以吃飯 但是吃飯裡面又有談到錢 喔這錢當然跟我 C 跟我職務不要有關係 這個假如他們能協助更好啦 C 四 建立諮詢管道輔助監控機制 就是有政風的諮詢可以免除後面的後顧之憂啦 也可以釐清現在的行為態樣 他有踩剎車或警告的機制在 他可以幫忙判斷麻 C 不但是疏忽 他說吃飯你可以去阿 C 沒有啦 制度上很健全 才會要這樣偷偷摸摸的做 C 有啊 這樣他可以領檢舉獎金三百多萬啊 C 對啊 法務部有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檢舉人可以領獎金啊 C 圖 監控人員之監控作為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221

248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四 監控機制角色與效能 本研究發現在監控制度效能及角色困境上 區分監控制度與效能及監控角色 與困境兩分面加以探討如下 一 監控制度與效能 研究個案認為機關內部之政風 督察 機制無法有效發揮作用 約制機制不 及於主管或特定人員與績效 並且現行政風機制設於首長下的幕僚 制度上難收 其效 以致研究個案會去拉攏外控機制檢警調單位關係 達到其相互利用 另外 對於家人 友人之告誡無法有效發揮警惕作用 而自我麻醉 重點在於未顧及法 律約制 終淪為階下囚 圖 監控制度 1 政風機制設於首長下的幕僚 制度上難收其效 從事這些跟廠商掛勾貪污時 一些的監控 採購規範 業務規範我是認為說那些只是 形式的而已 你說政風室主任 也是我們底下的一個主管而已啊 向這樣制度上就是 有問題啊 假如真的要監控約制 就是政風室獨立出來啊 不然哪有什麼作用 C 就跟人事室一樣 我們底下的一個主管阿 C 現在都是徒據形式 叫屬下監督長官 不是很奇怪嗎 雖然是有權力去舉報 但是他 的效果真的不好啦 C 拉攏外控機制檢警調單位關係 相互利用 監控除了政風之外 還有檢警調 這個比較會 他是獨立在外的單位啊 這個部分我 們就會用拉攏的方式 大家霍在一起 比如說他需要一些情資我們是會提供給他 相 對的他們有一些消息也會跟我們講 (C )互通聲息啦 (C )久了也會 瞭解他們的模式 就會去規避 自己也比較心安 (C ) 2 監控效能 1 政風 督察 稽核機制無效能 不及於主管或特定人員與績效 政風這種約制我上次有講過阿 他說別的主管開會去吃飯阿 只有我可以去吃飯阿 C 因為職務的特殊性 不是約制不到 我們都認為我們都合法 我們自己也 是很小心 遵守法律 只是說那種合法 還有你案件發生以後 那個認知的不同 C 單位的監控機制有啦 但是約制不到我們 因為我們出去了 要如何作是自己決定 都操之在我 CO 在監控方面只有在勤務上會有 但是 在辦案上利用職務機 會的收賄是監控不住 CO 私生活那麼糜爛 單位裡有一些監控機制 以前都沒有去約制啦 但是還是會去避阿 CO 對啊被查到也是不好 應該都不會被查到 CO 不是 因為一般比 較不會去色情場所 都是一般的公共場所 還是私人空間 你看全部都不是那種酒店 場所 都是海產店的公共場所啊 因為很少去那種場所的 CO 監控機制本來就是無效啊 CO

249 第六章 貪污犯罪決意影響因素之分析 我是沒有感覺啦 因為除了發生一些事情後大家會認為督察監控會很嚴 但是除了自 己小心之外 沒有特別感受到 C 因為貪污的罪很重 而我所看到過的長官 同事 同學也有犯這樣職務上行為的索賄 或是跟外界的人結合犯下職務上的罪 還收錢 他們卻也只是被判詐欺 恐嚇取財或 是一般刑法的罪 但我的卻是貪污 所以監控 規範都知道 只是不知道自己的行為 是符合這個吧了 CO 有啊收賄時一些監控機制及法律約制都有效力 一些督察室啊 但是督察都淪陷了 還要監控約制什麼 C 大家都是一樣結構內了 怎麼監控約制 C 所以 你不要才有勤務監控約制啦 被這些釘死喔 C 家人 友人之告誡 無法有效發揮警惕作用 對啊 自己也察覺 家人也告誡 結果還犯貪污所以很痛苦 所以生活就變成很糜爛 你說會快樂嗎 其實並不然 壓力很大 很痛苦 所以糾結在一起 就這樣麻醉自己 C 對啊 蠻累的 也因為大家都知道可能會有這樣的結果 所以 都蠻擔心的 C 所以後來離婚啊 C 因為他之前一直警告我不能去碰這個貪污的事 因為他 在法院看太多了 C 待過太多法院了 所以一再告誡我 但是我就已經陷下 去了 也不能跟他說啊 C 平時交際應酬時家人不會阻止啊 因為感情早就不好了 不會去管我了 也不想講了 啊小孩子又在讀書 又不懂 因為我也是一直在外地 CO 因為他回臺南當書記官時 他會亂搞 我也知道啊 他也又開賭場的啦 那些司機都 會告訴我 CO 有些他家裡本來就有錢 阿來做這個行業也不能去怪誰 因為他的水平就是這樣子 CO ㄟ啊 司法圈有一個很不好的現象 就是你開好車 人家就會講你怎樣子 CO 好像也沒有ㄟ 就感情沒了 就各過各的 相互間不干涉了 C 漠視法律約制 像這樣評估上來講的話 所以說你認為這是合法的 所以說這些再怎麼嚴厲的刑法對 你來講你評估上是評估不到的 因為這是合法的所以你不會去考慮這東西 你說刑法 貪污治罪條例這些刑法上的規定喔 那時候從來就沒有 C 評估喔 我是有啦 真的被發現第一個不過是通姦罪嘛 就看老婆告不告嘛 C 第二個就是行政懲處嘛 這是同時的 就是記過或是申誡嘛 當時是評估這樣 C 圖 監控制度與效能狀況圖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223

250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二 監控機制角色與困境 研究個案認為監控機制的角色 在機關內應扮演救生員而非收斂者 在組織 政策上 應由廉政署在各縣市地區 派駐肅貪調查組或將政風機構獨立於機關 外 實施監控 以收其效 在監控機制施行上之困境為在政風宣教時流為形式 難能落實 導致防貪未能收效 且在現行體制下的行政壓力 導致政風隨首長意 向 處處受牽制 形同虛設 但最為嚴重乃在於政風 督察 稽核機制 因在地 化而淪陷 無法發揮約制功能 另外 最為特殊乃係檢警調單位 因案件或特殊 需要 在與地區首長間的互動中各求所需 圖 監控機制角色 1 扮演救生員而非收斂者 政風機制應該於同仁有疑義時適時伸出援手 當救生員 而非等其溺斃了 違 法 再處理 移送或陳報司法機關 監控假如從政風系統來看 政風系統其實他 他可以主動提供就是說 像我這個兩個 案子 我認為有疑義 這樣到底是違法還是沒有違法 不要自己判斷我覺得去找政風 室 C 監控機制是有 單位裡面的監控機制還有一些多少都會告誡提醒 CO 由廉政署肅貪調查組派駐各縣市或政風獨立機構實施監控 以收其效 像考績也會受到我們的影響啊 這樣要監控我們那力道就差很多啦 C 既然 要有監督作用 就是要獨立出來 不然 也可以不要啊 裁掉啊 C 那你怎 麼監控 C 比如說一個區有派一個單位廉政署或是政風獨立機構來 那這樣就不同囉 C 監控機制困境 1 政風宣教難能落實 流於形式 導致防貪未能收效 對於具有裁量 准駁權力 採購 專業等權限之主管 承辦人員 應排除高 權態度 強制接受防貪宣教 你當過刑警就知道了 一些的監控機制根本是虛的 因為在警察勤務制度上 每個勤 務都編排得很好 但是都碼是形式上的 比如說一些法紀教育啦 講習啦 訓練啦 對於刑警來說 要求沒有像制服那樣嚴 根本是虛設 沒有辦法約制到教育 訓練 CO 因為他會認為這些法律我都懂 沒必要在花時間坐在那裡聽了 會自以為 是 自認專業有能力處理這樣的狀況 CO 事實上宣導是有效果 只是負有裁量 准駁權力 採購 專業的人員實際上宣導不到 這些人啊 因為這些人都有太多的藉口 理由可以規避宣導教育 反而 可知這些人 224

251 第六章 貪污犯罪決意影響因素之分析 平時在長官面錢的表現一定是著有功績或是深得喜愛的 才會有機會規避教育 CO 尤其要告知行為態樣 不然大家都碼是知道貪污罪很重 但是不知道自 己正在做的就是貪污犯罪行為 所以 這種行為態樣的分析更是重要 CO 搞 不好我聽你的死的更慘 立意良善 結果為惡 所以宣導對象 宣導方向 宣導重點 這些對了 效果才會有 以機關內部作業為例宣導效果最佳 CO 由司法官持續強化案例宣教結合職務管控遏阻貪污 所以 防止貪污就針對公務員職務上的方便 加以琢磨管控 而像我假如知道我的行 為是是用貪污治罪條例的話 那我一定不會去做 機關對於法令的宣導 並不是很專 業 其實要加強公務員的認知 而且檢察官 法官的認知也不同啊 假如能將所有貪 污的態樣分析後加以宣教 那效果才會明顯 因為大家都知道貪污罪判很重 CO 認知上都不會想牽涉其中 但是 自己正在進行的行為 究竟會不會構 成貪污犯罪行為 其實認知上落差很大 我認為還是要做正確 明確的宣導才有效果 而職務上讓他覺得不方便就有機會管控他 雖然一時不方便也是習慣上而已 一下子 就適應了 但對管控上是有效的 對公務員都好 不然他們跟我一樣犯了這些罪之後 不止自己沒工作 連家庭都破碎了 小孩也沒法相聚 CO 最好能找機關轄區內的地檢署或是法院的司法官 針對機關內的態樣作分析宣導 這 樣的宣導才會有用 不然都是一些業務單位 搞不好連他自己也是一知半解 那要如 何宣導 CO 體制下的行政壓力 導致政風隨首長意向 處處受牽制 形同虛設 下級舉報上級政風會有壓力嘛 而且效果也不好 C 也會受到我們的牽制 C 所以一般比較聰明的政風都是睜一隻眼 閉一隻眼啦 C 所以這些約制規範根本都是一些虛設的 效果會有但是不大 因為就如同剛剛講的一 樣啊 C 這些監控機制可以說是沒有 因為首長決心的問題 CO 政風 督察 稽核機制 因在地化而淪陷 無法發揮約制功能 有啊收賄時一些監控機制及法律約制都有效力 一些督察室啊 但是督察都淪陷了 還要監控約制什麼 C 大家都是一樣結構內了 怎麼監控約制 C 只是表面上做的跟真的一樣 表面功夫還是要做啦 C 對啊 自己都淪陷了如何去監控別人 C 檢警調單位因案需要 與地區首長間互動 各求所需 就是互相利用啦 C 他想要我們的地方情資啦 我們想要他們的消息 C 也不要那麼嚴格的監控啊 C 大家仙拼仙 C 圖 監控機制角色與困境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225

252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第六節 綜合分析 貪污犯罪行為決意則是在諸多的動機選項中, 進行選擇的內心歷程, 本研究 個案在決意上發現個案經由工作職場 成本效益 誘因與機會 壓力 監控機制 等因素, 據以形成決意影響因素 一 工作職場因素對貪污犯罪行為影響之分析 研究個案在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初始階段, 決意影響之因素區分 職務制度 上, 誠如 Lord Acton(1887) 發表的 自由與權力 著作中, 提及權力導致腐敗, 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 亦即為絕對權力即為絕對腐敗, 說明了絕對權力, 即代 表絕對腐敗 本研究個案無論從事司法官 行政官員 司法警察等皆有同樣之因 素, 掌握絕對的權力, 極易造就貪污機會 外在環境因素是同事貪污而未被判處 貪污犯罪, 而呈現負面增強 ; 地方政治派系所影響, 還有機關團隊氛圍影響, 以 及舉出其他收賄者資料以取信收賄者而形成 ; 在職場環境因素上為政治金錢人脈 推壘而成 長官作風無形助長歪風 無從承受外在壓力而屈服 勤務績效壓力導 致鋌而走險等因素, 形成較多被動因素促使公務員實施貪污犯罪行為 ( 表 6-6-1) 表 工作職場因素對貪污犯罪行為影響之分析表 項目關鍵影響因素決定因素 職務制度面因素 外在環境因素 職場環境因素 資料來源 : 本研究整理 職權在握, 難以抗拒而貪污 C02 C08 C10 C12 職權在握, 難以制度因素造就機會 C02 C06 C11 抗拒而貪污 同事貪污未被判處貪污而呈現負面增強 C11 承襲以往地方政治派系勢力所影響 C02 團隊氛圍影響 C06 C08 C10 C12 舉出其他收賄者資料取信收賄者而決意 C12 應酬成習讓業者有機可乘 C08 C09 家庭 婚姻失和促發 C12 C13 政治金錢人脈堆壘而成 C02 長官作風無形助長歪風 C06 次文化因素誤入洪流 C01 C02 C06 C10 C12 無從承受壓力而屈服 C01 C02 C09 C10 C12 勤務績效壓力導致鋌而走險而抉擇 C03 1. 團隊氛圍影響 2. 應酬成習讓業者有機可乘 3. 資料取信收賄者而決意 1. 次文化因素誤入洪流 績效壓力導致鋌而走險 2. 無從承受壓力而屈服 226

253 第六章 貪污犯罪決意影響因素之分析 二 成本效益因素對貪污犯罪行為影響之分析 本研究個案對於成本效益評估上有以下之發現 : 貪污犯罪刑罰成本 不法利益 直接獲利考量因素 以致貪污所得賄款之收存 被捕風險考量 如何規避查緝之手法與個案本身道德危機感等七部分, 茲將其分述如下 ( 表 6-6-2): ( 一 ) 貪污犯罪刑罰成本評估研究中發現, 研究個案對於貪污犯罪刑罰所付出之成本評估, 大致上皆有超乎預期刑度過重, 判斷錯誤 ; 明知刑罰重, 基於壓力卻仍實施及未加思考刑罰之嚴重性等錯誤評估, 以致觸犯貪污犯罪 ( 二 ) 貪污犯罪不法利益評估本研究個案皆因其需求之不同而產生不同的利益因素, 研究發現 : 個案在職權上發現有龐大利益時, 經由廠商 業者行賄誘惑或是個案主動覬覦, 因而觸犯貪污犯罪, 本研究中以貪污犯罪不法利益評估 依據專業評估 與業者透過飲宴戳商協議 共犯成員間評估協議 透過白手套協商等方式加以評估 ( 三 ) 直接獲利考量因素評估研究個案在貪污直接獲利考量因素, 係基於權位 名利之迷失 利益驅使的考量 並以長官意向為主的考量模式 亦有遭白手套將獲利賄款黑吃黑, 且獲利考量以利益為主, 並不會考慮到刑度等因素, 加以評估 ( 四 ) 賄款收受模式與流向研究個案在貪污所得賄款收受模式, 係運用人頭帳戶收賄, 盡情揮霍 或由自己經手現金賄款或透過總務 白手套處理賄款 ; 其賄款流向, 以隨身攜帶便於花用 運用賄款充當單位辦案經費, 另意外的因媒體報導後, 該賄款卻引來國外幫派爭食, 終究無法花用 ( 五 ) 貪污犯罪被捕風險評估 研究中發現, 貪污犯罪者皆認為經其評估後, 從事貪污犯罪行為被查獲之風險低, 抑或被查獲之後果為一般刑法, 此風險可被接受, 惟其過渡信賴業者, 慘遭出賣 過度自信, 具有主導權 自認風險低 擔憂同事知情而爆發, 一切皆於被捕後才仔細思考風險及刑度 227

254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 六 ) 研究個案規避查緝手法分析研究發現個案為求滿足需求, 避免為司法警察人員或檢察官所查緝, 遂利用各種規避查緝的手法, 諸如 : 利用人頭 所得賄款不存入自己帳戶, 阻斷金流的查緝 ; 運用公用電話 ( 他人預付卡 ) 單線聯繫白手套, 避免曝光, 加以破解通信監察 ; 同儕間不相互舉發, 互相掩護 避免集體曝光, 運用共犯結構, 相互掩護 ; 將不符合規定的文件立即銷毀或不會故意與業者對帳, 避免留下帳務證據, 寧受行政懲罰總比被法辦來得好的心態, 進行塗銷犯罪痕跡 ; 實施碟對碟測試方式, 運用當下專業偵辦技巧予以規避查緝 透過第三者測試業者可靠度 運用測試業者試探行賄意願等規避查緝 ; 運用職權優勢取得主導權, 利用職權加以規避法令, 強力主導指定廠商 利用取締掩飾規避查緝模式, 予以避嫌 ; 作息保持常態 低調飲宴以避免查緝, 研究個案秉持低調及常態作息之習性 利用間接接觸業者模式, 避免被蒐證 拒絕與業者飲宴, 以避免被蒐證, 造成困擾 ; 利用訪友喝茶 唱歌模式, 進行收賄之實, 避免被捕等規避查緝的手法, 實施貪污犯罪 ( 七 ) 道德危機感評估 研究個案自身充滿道德危機感, 基於未能秉持信念 難以抗拒誘惑 導致道 德淪喪, 進而採取不理策略, 以減輕罪咎感, 加上觀念偏差積陋成習, 並且合理 化自己行為, 而自認功德, 促使實施貪污犯罪行為 228

255 第六章 貪污犯罪決意影響因素之分析 表 成本效益因素對貪污犯罪行為影響之分析表 項目關鍵影響因素決定因素 貪污犯罪刑罰成本評估 貪污犯罪不法利益評估 直接獲利考量因素評估 賄款收受模式與流向 貪污犯罪被捕風險評估 超乎預期刑度過重, 判斷錯誤 C01 C02 C07 C10 C11 C13 明知刑罰重, 基於壓力卻仍實施 C02 C12 未加思考刑罰之嚴重性 C03 C06 C12 按工程件數核算獲取不法利得 C01 C02 不同性質採取不同時 日收取方式 C01 依不法 C06 C09 C10 C11 C12 利益分析不法利得採以人頭帳戶轉匯及現金收取為主 C01 C04 C06 C11 主動要求賄款數額 C01 C06 C10 依據專業評估 C01 C12 透過飲宴與業者戳商協議 C01 共犯成員間評估協議 C02 C06 透過白手套協商 C01 C06 C11 貪污犯罪利益取得方式分析 研究個案依層級分配 4 % 至 10 % C01 C02 C08 C10 C11 C12 事先計畫準備再依比例或自行分配 C01 C02 C03 C06 C11 C12 由業者依行情自行斟酌 C01 C03 C06 C10 C12 與同儕商討依經驗訂定比例 C01 C06 C09 C10 權位 名利之迷失 C02 C09 利益驅使的考量 C01 C02 C09 長官意向為主的考量模式 C01 C06 C09 C11 遭白手套黑吃黑 C01 C11 考慮利益, 不會考慮刑度 C02 C03 C05 C06 C09 C10 C11 貪污所得賄款收受模式 貪污賄款流向 運用人頭帳戶收賄 盡情揮霍 C02 C05 C09 C12 自己經手現金賄款或透過總務 白手套 C01 C02 C06 C09 C10 C12 賄款隨身攜帶便於花用 C03 C06 C09 C10 C12 運用賄款充當或辦案經費 C03 C05 賄款引來國外幫派爭食 C01 收賄時僅思考獲利及工作, 並未思考被判徒刑 C02 C03 C06 C09 C10 C11 C12 C13 過渡信賴業者, 慘遭出賣 C06 C08 C09 C10 過度自信 評估錯誤導致自認風險低 C03 C06 C08 C09 C10 C11 C13 未加評估 不具風險概念, 被捕後才思考風險及刑度 C02 C06 C09 C10 C11 C12 因思索被捕因素而猶豫 C02 C03 C09 資料來源 : 本研究整理 超乎預期刑度, 判斷錯誤 2. 未加思考刑罰之嚴重性 1. 不同性質採取不同時 日收取方式 2. 不法利得採以人頭帳戶轉匯及現金收取為主 3. 透過白手套協商 4. 研究個案依層級分配 5. 事先計畫準備再依比例或自行分配 6. 由業者依行情自行斟酌 7. 與同儕商討依經驗訂定比例 1. 權位名利迷失 2. 長官意向為主的考量模式 3. 考慮利益, 未考慮刑度 1. 運用人頭帳戶收賄 2. 自己經手現金賄款或透過總務 白手套 3. 賄款隨身攜帶便於花用 1. 收賄時僅思考獲利, 並未思考被判徒刑 2. 過度自信 自認風險低 3. 被捕後才思考風險及刑度

256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表 成本效益因素對貪污犯罪行為影響之分析表 ( 續 ) 項目關鍵影響因素決定因素 研究個案規避查緝手法分析 道德危機感評估 培育心腹處理資金檔案 C01 C02 阻斷金流查 C03 C10 緝設置停損收受賄款採以轉手方式 C12 收受賄款以現金為主 C01 C02 變換通訊習行事作風低調避免使用通訊器材慣, 破解通信 C03 C09 C10 監察電話中不談, 避免監聽 C02 C03 C05 C06 C09 C10 C11 共犯結構相互掩護 C06 阻斷 滅證 塗銷犯罪痕跡, 規避查緝 碟對碟測試規避查緝 運用職權優勢取得主導權 作息常態低調飲宴避免查緝 慎選據點 透過白手套阻絕查緝 C05 C08 C11 制訂密規分工實施阻絕縱貫關係 C02 銷毀資料或重要證據不予歸檔另覓處所存放滅證 C02 不符合規定的文件立即銷毀 C02 C08 C11 不會故意與業者對帳, 避免留下帳務證據 C06 C12 運用當下專業偵辦技巧予以規避查緝 C01 C06 C10 透過第三者測試業者可靠度 C03 運用測試業者試探行賄意願 C13 運用職權加以規避法令, 強力主導指定廠商 C02 利用取締掩飾規避查緝 C10 秉持常態作息 C11 間接接觸業者避免被蒐證 C01 C06 拒絕與業者飲宴避免被蒐證 C09 利用訪友喝茶 唱歌模式收賄, 避免被捕 C10 業者經營處所以易魚目混珠之處為首選 C02 C06 選定據點及事先串供, 見面詳談強化心防 C02 C03 未秉持信念 難以抗拒誘惑 導致道德淪喪 C02 C03 C06 個人道德意志薄弱 C06 C08 C09 C10 C12 採取不理策略減輕罪咎感 C03 C12 觀念偏差積陋成習 C02 C03 C06 自認做功德而合理化自己行為 C11 資料來源 : 本研究整理 1. 培育心腹處理資金檔案 2. 行事作風低調避免使用通訊器材 3. 電話中不談, 避免監聽 4. 透過白手套阻絕查緝 5. 不符合規定的文件立即銷毀 6. 運用當下專業偵辦技巧予以規避查緝 1. 難以抗拒誘惑道德淪喪 2. 個人道德意志薄弱 3. 觀念偏差積陋成習 4. 採取不理策略減輕罪咎感 230

257 第六章 貪污犯罪決意影響因素之分析 三 誘因與機會因素對貪污犯罪行為影響之分析 貪污犯罪的動機除前一節所述之需求外尚須有外在刺激的相互作用, 而此外 部刺激亦即為所謂之誘因, 係其內在的心理歷程之一, 本研究針對誘因與貪污犯 罪行為機會有以下之發現 ( 表 6-6-3) ( 一 ) 貪污犯罪行為之誘因 在本研究個案因工作環境因素, 具有裁量權, 以致受裁量之業者 廠商為求順利營生獲利, 遂利用主動之模式透過各種管道與其接觸而利誘, 促使其涉入貪污犯罪行為 本研究發現外在誘因因素有廠商誘惑 攀附政治權勢 非法業者藉故接觸及外在工作環境誘惑因素等外在誘因因素影響貪污犯罪動機的形成, 茲將分述如下 : ( 二 ) 貪污犯罪行為之機會因素分析 研究個案皆因其本身具有職權及裁量權之因素, 基於行政裁量權空間大, 導 致有極大的貪污犯罪機會, 進而利用職務之便收賄 詐取財務 索賄 侵占公私 有財物等, 故公務員基於工作上職權之因素, 在各個領域中, 以其專業性與工作 執掌結合, 創造出貪污索賄 收賄之機會, 亦讓廠商 業者有行賄之空間, 促使 貪污犯罪行為發生 在本研究中發現貪污犯罪行為之機會因素有因專責裁罰權限 引發機會 利用職權自創機會 工作環境創造機會以及業者主動製造機會等 表 誘因與機會因素對貪污犯罪行為影響之分析表 項目 關鍵影響因素 決定因素 廠商誘惑 C01 C02 貪污犯罪行為之誘因 攀附政治權勢 C01 C09 非法業者藉故接觸 C06 C09 C10 慾望誘因難以抗拒 C02 C09 C11 C12 1. 廠商誘惑 2. 非法業者藉故接觸 資料來源 : 本研究整理 231

258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表 誘因與機會因素對貪污犯罪行為影響之分析表 ( 續 ) 項目關鍵影響因素決定因素 貪污犯罪行為之機會因素 專責裁罰權限引發機會 C01 C02 C03 C05 C06 C09 C10 C11 C12 C13 行政裁量權限大 業者爭相阿諛 C01 C03 C06 C10 C12 利用職權裁示前明 ( 暗 ) 示承辦人利用職權員參考 C02 自創機會附和迎合長官 C02 貪污之因專業裁量權限大 不積極查核素 C01 C04 C10 C12 業務權限知悉而向業者洩密 C06 C07 C11 C12 工作環境創造機會 C05 C06 C09 C10 C11 C12 工作環境因素 工作職場次文化影響 資料來源 : 本研究整理 機關內集體共犯次文化 C01 C02 C06 C07 C08 C09 C12 機關內共犯在地化 C01 C02 C10 共犯間形成現代投名狀 C01 C02 C06 餽贈文化盛行 C02 C06 C10 不良環同儕因素 C06 C09 境氛 圍 形成收賄次文化 主管因素 C06 C09 C10 無所適從 隨波逐流 C02 C06 C09 C12 主觀上欠慮 無法把持 C06 C09 C10 團隊集體貪污模式的次文化 C02 C06 C09 C10 C11 C12 業者主動製造機會 C01 C09 C10 C12 C13 貪污犯罪機會出現而決意 C02 C06 C10 C11 C13 1. 專責裁罰權限引發機會 2. 行政裁量權限大業者爭相阿諛 3. 附和迎合長官 4. 業務權限知悉而向業者洩密 5. 工作環境創造機會 6. 機關內集體共犯次文化 7. 不良環境氛圍形成收賄次文化 8. 業者主動製造機會 9. 機會出現而決意 232

259 第六章 貪污犯罪決意影響因素之分析 四 壓力因素對貪污犯罪行為影響之分析本研究個案對於引發貪污犯罪行為之壓力, 大致上區分為來自於內心私慾所造成之壓力 另為來自外在環境因素所造成的壓力, 前者稱之為內在壓力, 在本研究中發現有心理壓力 人情壓力 家庭經濟壓力 ; 後者稱之為外在壓力, 在本研究中發現有同儕壓力 工作 ( 績效 ) 壓力 上級長官壓力 陳情壓力 政治壓力等, 茲將本研究發現分述如下 ( 表 6-6-4): ( 一 ) 貪污犯罪行為內在壓力因素分析 本研究之個案所呈現引發貪污犯罪行為之壓力有內在壓力, 大致來自於其 心理壓力 人情壓力 家庭經濟壓力等三種壓力 ( 二 ) 貪污犯罪行為外在壓力因素分析 研究個案所具有之外在壓力, 來自於同儕壓力 工作 ( 績效 ) 壓力 上級長 官壓力 陳情壓力 政治壓力等, 形成在執行職務時無法依法行事, 導致形成貪 污犯罪共犯 表 壓力因素對貪污犯罪行為影響之分析表 項目關鍵影響因素決定因素 貪污犯罪行為內在壓力因素 貪污犯罪行為外在壓力因素 心理壓力 C02 C03 C05 C12 人情壓力 C02 C03 C06 C09 C10 家庭 經濟因素引發壓力 C02 C03 C09 C11 C13 同儕壓力 C02 C06 C09 C11 C12 工作 ( 績效 ) 壓力 C01 C02 C03 C06 C07 C09 C12 C13 上級長官壓力 C02 C03 C06 C07 C09 C12 陳情壓力 C01 政治壓力 資料來源 : 本研究整理 民代關說壓力 C01 C10 選舉制度伴隨酬庸分贓 難以遏阻形成壓力 C02 人情壓力 1. 同儕壓力 2. 工作 ( 績效 ) 壓力 3. 上級長官壓力 4. 民代關說壓力 233

260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五 監控機制對貪污犯罪行為影響之分析本研究發現將監控機制予以基本分類, 另對於監控機制認知之因素以及研究個案重視監控之機制及效能約制等加以探討, 尤以內 外在監控機制相互配合, 聯合打擊在貪污犯罪行為歷程中更具影響力 ( 表 6-6-5) ( 一 ) 監控機制分類 研究個案中發現在監控機制上, 基本區分為內在監控機制及外在監控機制兩 類, 事實上此兩類監控機制均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 方能將貪污犯罪行為, 予以 繩之以法 ( 二 ) 對監控機制認知之因素 本研究發現有關監控機制在防制貪污犯罪上, 係具有顯著之效能, 惟因研究個案對於監控機制之認知因素大致上區分對監控者本身之認知, 有貪污者視監控機制為無物, 無法監控監控者 淪為形式, 對監控機制失去信心 難以發揮功效 ; 另外為認知錯誤導致案例宣教未到位, 倚重專業績效, 導致監控機制未能發揮效能, 監控者未能深入瞭解團隊次文化, 導致未能全面產生約制作用等, 皆影響監控機制運作, 減耗監控機制之效能因素 ( 三 ) 監控人員之監控作為 本研究發現, 研究個案較為重視之監控機制為對於檢警調威信的監控機制, 機關內部機靈的監控人員, 啟動發揮外部監控機制, 再者, 機關同儕間的監控機 制, 另外, 建立諮詢管道輔助監控機制, 均為研究個案所懼怕之監控作為 ( 四 ) 監控機制角色與效能 本研究發現在監控制度效能及角色困境上, 區分監控制度與效能及監控角色與困境兩分面加以探討如下 : 研究個案其職務制度面因素, 常因職務上接觸為主因, 且在制度上造就貪污機會, 誠如阿克頓 Lord Acton 在 1887 年發表的 自由與權力 著作中, 提及權力導致腐敗, 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 (Power tends to corrupt, and 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 亦即為絕對權力即為絕對腐敗, 說明了絕對權力, 即代表絕對腐敗 公務員在其制度及職務上具有裁量 准駁等重 234

261 第六章 貪污犯罪決意影響因素之分析 大之行政權限, 掌握絕對的權力, 極易造就貪污機會 本研究個案無論從事司法 官 行政官員 司法警察等皆有同樣之因素 表 監控機制對貪污犯罪行為影響之分析表 項目關鍵影響因素決定因素 監控機制分類 內在監控機制 外在監控機制 政風 ( 督察 ) 機制 C01 C03 C06 C10 法規約制機制 C11 家人 親友約制機制 C13 檢警調單位的約制 C02 C08 檢舉機制 C08 C12 1. 政風 ( 督察 ) 機制 2. 檢警調單位的約制 3. 檢舉機制 對監控機制認知之因素 對監控者本身之認知 對監控機制之認知 視監控機制為無物 C02 C08 C09 C11 C12 無法監控監控者 C01 C02 C08 C12 對監控機制失去信心 C02 C08 C12 監控者認知錯誤, 導致案例宣教未到位 C01 C02 C03 C06 C08 C11 C12 倚重專業績效, 導致監控機制未能發揮效能 C01 C03 C11 C13 監控者未能深入瞭解團隊次文化, 導致未能全面產生約制作用 C01 C03 C10 1. 視監控機制為無物 2. 無法監控監控者 3. 監控者認知錯誤, 導致案例宣教未到位 4. 倚重專業績效, 導致監控機制未能發揮效能 監控人員之監控作為 檢警調威信的外控機制 C02 機靈監控人員啟動發揮外部監控機制 C08 建置機關同儕間監控作為 C01 建立諮詢管道輔助監控機制 C01 C10 C13 建立諮詢 管道輔助 監控機制 資料來源 : 本研究整理 235

262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表 監控機制對貪污犯罪行為影響之分析表 ( 續 ) 項目關鍵影響因素決定因素 監控機制角色與效能 監控制度與效能 監控機制角色與困境 資料來源 : 本研究整理 監控制度 監控效能 監控機制角色 監控機制困境 政風機制設於首長下的幕僚, 制度上難收其效 C02 拉攏外控機制檢警調單位關係, 相互利用 C02 政風 ( 督察 ) 稽核機制無效能, 不及於主管或特定人員與績效 C01 C03 C08 C10 C11 C12 家人 友人之告誡, 無法有效發揮警惕作用 C02 C08 C13 漠視法律約制 C01 C13 扮演救生員而非收斂者 C01 C03 由廉政署肅貪調查組派駐各縣市或政風獨立機構實施監控 C02 政風宣教難能落實, 流於形式, 導致防貪未能收效 C11 由司法官持續強化案例宣教結合職務管控遏阻貪污 C11 體制下的行政壓力, 導致政風隨首長意向, 處處受牽制, 形同虛設 C02 C07 政風 ( 督察 ) 稽核機制, 因在地化而淪陷, 無法發揮約制功能 C12 檢警調單位因案需要, 與地區首長間互動, 各求所需 C02 1. 政風 ( 督 察 ) 稽核機 制無效 能, 不及於 主管或特 定人員與 績效 2. 家人 友人 之告誡, 無 法有效發 揮警惕作 用 3. 扮演救生 員而非收 斂者 4. 體制下的 行政壓 力, 導致政 風隨首長 意向, 處處 受牽制, 形 同虛設 236

263 第七章 第七章 貪污犯罪持續與停止行為影響因素之分析 貪污犯罪持續與停止行為影響因素之分析 本章針對貪污犯罪行為歷程的持續習慣階段以及停止階段 對於貪污犯罪行 為防制與趨勢加以探討分析 茲將其區分四節分析如下 第一節 貪污犯罪持續影響因素之分析 本節主要分析研究個案本身持續貪污階段 其持續之因素 對於持續進行貪 污犯罪時其罪疚感之有無 其有何因應以及研究個案與同儕間關係的變化 實施 貪污犯罪行為後其價值觀與生活狀況的演變等加以分析 一 持續貪污犯罪之因素 本研究個案中發現持續實施貪污犯罪之因素 主要在於個案內心認知因素及 外在職場因素等兩方面 茲將其分析如下 最值得注意的是 無論係共犯結構犯 罪或是單獨犯罪模式 在著手實施貪污犯罪行為後 皆持續犯罪直至被發現逮捕 為止 為本研究個案特殊之現象 一 頻繁持續影響因素 本研究個案在決意開始實施貪污犯罪行為後 基於初始收受賄賂成功而滿足 個案之動機需求而強化頻繁持續實施該行為多次 持續階段不再重複評估風險而 大膽進行下一次 並在貪一回與多次皆為貪污之心態下難以收手而持續下一次貪 污犯罪行為 圖 成功收賄後 增強更加頻繁持續實施貪污犯罪行為 本研究個按實施貪污犯罪時 基於所參與的共犯結構下 均運作無礙 且獲 利不斐 以致強化其持續進行 使得認知上更加貪婪 在成功收賄後 正面增強 其行為 致使其更加頻繁持續實施貪污犯罪行為 哈哈哈 從事貪污的當下根本沒有去想這些 C 好幾年來都是這樣也沒事 所 以無形就強化我 也都沒事 這種模式應該是沒問題的 C 持續進行貪污的決意就是在初始時能迅速達到政治人脈及累積財富 生活方式過得奢 華這樣啊 才會增強我持續貪污 C 對對 因為以前都已經作那麼久了應該是不至於說出問題 之前有太多成功的經驗 所以 認為風險低 才強化自己持續進行這樣的貪污行為 CO 所以 後續的幾件事情 也就是這樣持續的這樣 這樣做了 CO 啊人的心裡就會越來越貪婪 CO 持續好幾次 有印象的是五 六次 每次都持續很久 都是按月收 C

264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因為第一可能比較大膽啦二 沒遇過出事吧 因為沒遇過出事的都很大膽 C 沒有啊 收了第一次之後 那第二次收賄時的心態就是得過且過 哼 就收阿 因為 退也試過了無效 他不收回 只好就麻痺的收囉 C 喔有 那一次之後 因為第一次的順利而持續下一次 這一次是他主動引誘喔 正增 強 所以法院並沒有採信 是當案件的交換對價 C 一經決意即不再評估 且已收賄以致難以收手 本研究中發現 個案持續實施貪污犯罪行為 大多基於貪一回是貪 多回也 是貪之心態下 持續一件接一件實施 持續被共犯結構及法律要件所牽絆 且已 觸犯貪污難能全身而退 繼續貪污 辭職或自首難以抉擇 所以在決意實施貪污 犯罪行為之後 即不再評估風險 並自認貪一回與多次貪污皆為貪污而無法脫 身 以致難以收手而持續 對阿找吃飯這樣子 不是林 OO 說何 OO 找他 姓何的找他問我 阿我跟他講說這個要 小心 C 因為你一件接一件貪污下去做了之後就很難脫身了 C 就像牛鼻被貫穿了 牽 住了無法走了 C 實施貪污犯罪那實在是太多了件 C 所以 才持續做下 去 貪一回也是貪 多回也是貪 C 但是 已經從事了 無法回頭 所以才 在想停止又無法停止的情況下 使自己的罪惡感更加強烈 而更在無奈下 生活更加 糜爛 C 我都有考慮到這一些 可是喔侵占毒品這一些事情從以前開始就有的 決意收賄第一 件之後 後續持續變本加厲利用職權查扣現金後侵佔並重罪輕辦 CO 是沒有停止過的想法 CO 恩恩因為已經有收了啦 所以說現在要收手也來不 及了 CO 恩恩所以乾脆就繼續 CO 所以愈陷愈深 可以這麼講 CO 事實上是沒有停的念頭 因為一開始了走了這條路 能回頭嘛 C 像要回頭停 止也是機會沒了 業者也很聰明 沒有在管區怎會給你 除了這樣外 想停也不行 C 把柄的話自己是會有一點感觸啦 可能是成為自己跟它們之間的秘密而已啦 因為我 也是知道對方的犯行阿 彼此知道啦 他本身也要負刑責啊 所以不會擔心他會去爆 料 反而會更緊密在一起 現代投名狀心態 CO 持續好幾次 有印象的是五 六次 每次都持續很久 都是按月收 C 因為第一可能比較大膽啦二 沒遇過出事吧 因為沒遇過出事的都很大膽 C 要是已經被牽絆住了 那只有辭職不然很難脫身 自首還是沒工作啊 C 只是一評估後 我決意這樣做之後 就不會再變了 C 因為最壞的情形我都可 以接受了 所以不需要再進一步評估 C 決意要做了當然是繼續 C 不會 因為我決意去作是不會停 C 圖 頻繁持續貪污之因素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238

265 第七章 貪污犯罪持續與停止行為影響因素之分析 二 內在認知影響因素 本研究個案中 持續實施貪污犯罪之因素 內在認知因素上 占有甚重之地 位 其中個案自認計畫完美 過渡信賴友儕 以及面子問題及僥倖心態作祟 深 陷其中無法自拔 製造有利情境說服自己 至於慾望惡習難改合理化自己行為 終因道德認知難敵外在金錢 績效等利益誘惑而形成持續實施貪污犯罪之因素 圖 道德認知難敵外在金錢 績效等利益誘惑 內在的道德認知還是比不上外在的誘惑 比不上外在的政治現況誘因 C 這些誘惑包含勤務壓力 績效壓力 CO 誘惑喔 比如說為了績效會跟線民及 嫌疑人交換訊息 因為這些牽涉到績效所在的迷失 CO 決意接續下一個案件時錢也是會越來越多 CO 比如說派出所沒有什麼東西啊 我們可以找業者來幫我們處理 沒有紙 我可以去幫 你們找哇 CO 阿就是金錢的誘惑啊大過於那個啊 CO 雖然有收但是他們也會幫一些小忙找一些績效 協助佈線 告訴我 讓我有績效 也 順便取得我得信任這樣 C 因為第一金額也太少了吧 這是很現實的 今天我的職務才值幾千元嗎 C 所謂的貪污就是用買賣 所以我當初就認定不可能用貪污罪 不可能有貪污的問題 啦 才去做的 C 自認完美 過渡信賴友儕 所以是基於信任他 才在一起 所以接著就幫助他 CO 對 本身我幫他卡債 CO 我的信用卡好像 然後我自己也出了一些錢 幫他出 CO 就是有很完美的計畫 才會去做 但是太完美嘛是爆發了 但只要是當時需求的壓力 源持續存在的緣故 CO 所犯刑度不高 以及錢的立即需求性存在 CO 所以決意續行的決意因素是一 有自認完美的計畫 CO 二 自認所犯之罪是 一般犯罪並非貪污所以刑度不高 CO 三 錢的立即需求等 還有是一時衝動 朋友在旁邊一直慫恿所致 CO 視我以當時的狀況及自己判斷加以評估 也完 美計畫且吃定對方不會報警 所付出的成本及利益評估下 才決定執行的 CO 面子及僥倖心態作祟 製造有利情境說服自己 合理化自己行為 若是有一條解決的管道也不可能主動去自首 CO 面子問題 而且還存有僥倖 的心態 CO 對僥倖的心態比較多 還會製造一些對自己有利的情境說服自己 合理化自己行為 反而幻想這些嫌疑人 線民會幫我講話 哈哈哈 CO 對啊 他們沒有所求 幹嘛花這些錢 我想反正有警察在前面擋著 而且當初大家都 這樣 我不會這麼倒楣 剛好抓到我 也就是有一種僥倖的心態啦 CO 持續好幾次 有印象的是五 六次 每次都持續很久 都是按月收 C 畢竟不是我主動要來的 C 沒有啊 收了第一次之後 那第二次收賄時的心態就是得過且過 哼 就收阿 因為 退也試過了無效 他不收回 只好就麻痺的收囉 C 因為我認為案件都是結束後再開始進行的 所以不會有利用職務的行為 一直合理 化自己行為及判斷 C 所以也就不會有罪惡感啊 C 慾望惡習難改 深陷其中無法自拔 結果愈來愈嚴重 後來又一件 同樣在烏家莊 隔一 兩個禮拜又一次 CO

266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對啊都是同樣的模式 都是同一件案件 他第一次就先喬十萬元了 CO 所以叫 我把這興應酬習性廢除 幾乎不可能 因為我準備退下來當律師啊 所以才一直延續 這種習性 CO 只是生活習性所引起的啊 CO 可能是分局喔 我的工作啦 我的人很低調 那時候讓我接專任警勤區啊 就是在那 個時候讓我的心 嘖 變得更貪婪 CO 還是被這個金錢的誘惑所掌控住了 CO 圖 持續之內在認知因素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三 外在職場影響因素 本研究個案中 持續實施貪污犯罪行為另一因素為外在職場因素 其包含有 貪污犯罪行為爆發後 其風險評估並沒有想像中的嚴重 業管人員持續出現收賄 的機會 另較為特殊乃在於個案因案復職後 基於環境因素 同儕團體次文化影 響以及外在環境誘因持續貪污機會不斷而持續實施 圖 貪污犯罪行為爆發後風險評估沒有想像中嚴重 研究個案基於所經歷及爆發之案件 發現並無想像中嚴重 在其容許接受範 圍 其風險評估不如預期 而其持續實施貪污犯罪之因素 乃在於所涉風險不大 所致 當初要是事情爆發了 沒有我想像中的那麼嚴重 C 因為這些專業知識我有 天天都在做的事 一切也都在掌控中 吃定對方也不可能去 檢舉 是很簡單的事 且一切都按照劇本及推演進行 有詳細的計畫 風險不會很大 是主要的關鍵因素 CO 這可不一定 要看我有沒有那個需求性 以及要重新 評估啦 CO 二審認為是個人私生活因素被無罪 C 業管持續出現收賄機會 本研究個案呈現持續實施貪污犯罪一件接一件 一次又一次的持續進行 按 月按次持續出現行受賄機會而未加避諱收受 以致持續實施 240

267 第七章 貪污犯罪持續與停止行為影響因素之分析 90 年那個時候 就已經開始有這樣子貪污的行為了 就已經有在以多報少這樣利用 職務行為侵占毒品 CO 就是管區沒有管到有的啊 沒有管到的啊 CO 就是沒有那個收錢的機會 管區就沒有這些行業 CO 可是這種東西他還是會被取締啊 取締完之後你就是已經跟他劃清界線 可是他以後 有機會還是會來找你 CO 這個機會又形成了 CO 持續好幾次 有印象的是五 六次 每次都持續很久 都是按月收 C 也沒錯啦一件接一件 都認為是無涉貪污不正利益 所以 才會一直以這種方式進行 但事實也是啊 C 因案復職後貪污機會不斷而持續 沒有沒有 我是被捉之後又復職 復職後又一直做 陸續進行收回扣 因為交保後就 復職 一而再再而三 一直到離職就持續貪污了七年 C 沒錯 因為案件在審 判當中 因為還沒判決確定 所以我申請復職的 C 那時候羈押期滿出來 想 說再保守一點 但是還是再做啊 哈哈哈 C 哈哈哈 那段時間工程還是在 持續進行啊 廠商最高興 不用再分利潤給其他人 C 同儕團體次文化影響 當然是同儕團體啦 團體的那個啦 應該算是風氣 CO6-2-5 對 個人的行為 然後派出所有集體作為 所以說集體作為影響到個人收賄的意願 CO 對啊 他們沒有所求 幹嘛花這些錢 我想反正有警察在前面擋著 而且當初大家都 這樣 我不會這麼倒楣 剛好抓到我 CO 我也有跟主管建議 這種的不好 但是他還是要 C 外在環境誘因持續不斷 後來他一直一直打來 事實上 賣淫這部分我是沒有在辦這類的案件 之前跟巡官一 起辦的是外勞非法打工跟偷渡的之類的 你說賣淫的部份 我就是沒有辦過 所以說 重點是沒有辦過 至於後續他一直打來 擴大偵辦或是怎樣的 就是巡官一直打來要 擴大偵辦的 或是辦案技巧怎樣的 好像後來都是對方業者在講 CO 後來沒有 後來因為他 因為很多業者在從事這種東西 CO 對 那時候的量 就很大了 十幾檯這樣每個月看多少錢 CO 可是他放得是很多啦 自助餐啦 檳榔攤啦很多 CO 就有三個 是一個接一個 一個是信用卡案子有得逞 一個是恐嚇案沒有 他拒絕 另一個是性交案有得逞 C 我共做了四個對象 評估決意都是一樣 評估後 的結果我都能接受 C 圖 持續之外在職場因素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241

268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二 犯罪者與同儕間關係的改變 研究個案因實施貪污犯罪行為後 與同儕關係間之變化 形成兩極化現象 有與同儕保持常態相處 行事風格刻意低調 與團體疏離 甚至基於共犯關係彼 此相互扶持凝聚一起 更有關係惡化現象 同事間互爭利益 藉故刁難 相互取 締檢舉惡鬥 產生微妙關係的變化 圖 一 與同儕保持常態相處 研究個案實施貪污犯罪期間 保持常態 並未有特別排斥 亦不會故意區分 僅會以興趣加以區分 但基於虧心收賄 故也不會與同事間有深厚交情 也不會啊 一般也一樣是同事啊 就是會說說笑笑 都一樣 CO 一樣照常 不會說特別的排斥 CO 不同掛的是不會漸行漸遠啦 CO 不會啊都是正常啊 彼此不會過問自己的案子啦 CO 同事間不會因為有無收錢而區分團體 C 反而是會因為興趣相同否來決定 也不會因為收錢而區分或是舉發 C 因為很多人也都有收錢 不會因為這樣 而破壞彼此間的感情 也不會去檔人家的財路 大概是一種不可說的默契吧 C 同事間的互動都 ok 啦 比如幫同事代班 我都很樂意啊 C 只是沒有那麼 深交 C 那君子之交淡如水 C 二 刻意低調 疏離正向同事團體 研究個案中行事作風保持低調 非同為收受賄賂族群 絕口不提相關事宜 對單位逐漸疏離 且會拒絕參與其他活動 並對同事間的建言難能接受等現象 1 作風保持低調非同族群絕口不提 可是我不是說這樣子啦 就是說跟他之間有些事情比較談得來 我還是做我的工作 啦 這種事情還是低調 CO 不需要讓其他的同事再知道 CO 因為那個同事有分派啊 CO 我們在 的時候同事分好幾派啊 CO 因為有收 所以生活上會更低調 不要形成焦點被注意 C 對單位逐漸疏離 拒絕參與其他活動 對 都是辦案的不然就是有同事之間去聊啊怎麼弄啊 CO 我外界的朋友是不 多 也不喜歡局裡或是分局派出所辦的會餐 對單位疏離 比如一些民防義警巡守 隊等餐會 我都拒絕參加 CO 就是覺得這些民防 義警 志工 就覺得不喜歡他們這樣的行為 就很厭惡那種聚餐 方式 很假 奉承 CO 會跟別所的專案比較好 反而自己派出所進的專案人員較少互動 CO 之前在要好的朋友當你出事了都不見了 CO

269 第七章 貪污犯罪持續與停止行為影響因素之分析 3 同事正向建言難能接受 那時候當書記官就很多非行 很多司機都知道 所以有司機就告訴我不要跟他在一 起 不然會被他連累 CO 三 同事間具有共犯關係者 彼此相互扶持凝聚 本研究中個案與同事間有共犯結構 猶如投名狀般的共生共存 甚少與其他 非同流同事親近 彼此間相互凝聚扶持 自成一體 對對啊 整個集團中 大家彼此都知道彼此做過什麼事 就像是現代投名狀一樣 集 團內的人才會把彼此當自己人了 C 證明都是同一犯罪集團 C 有時候會出來聚聚 但也會因為彼此抓過線民而不高興 所以也就避免喝酒 尤其在 警局的常年訓練中遇到也會怪怪的 不是不講話就是當作沒看見閃過 CO 該怎麼講 知道這些事的人並不多啦 因為其實每個人他在跟這些所謂八大行業的業 者他們在接觸 CO 除非一兩個人跟你比較好 不會讓每個人都知道啊 可能 就是說那個透過同事 那個同事跟你之間就會比較 好像說人的之間的友誼就會比較 拉近 CO 盡量就是說 甲方他知道 乙方也大概知道 阿我知道 這種默契 我們知道就好 CO 四 同事間互爭利益 藉故刁難 相互取締檢舉惡鬥 研究個案與同事間亦不乏有因轄區或工作職場關係 互爭收受不法利益而相 互惡鬥 進而發生口角 刁難 故意破壞共生逕行取締 爆發相互檢舉情事 關 係極盡惡化 後來據我了解是另外一派的同事他就故意去取締了 我的轄區 CO 對啊 這個就是同事之間惡搞了啊 CO 他看你 同事之間就看你眼紅了 CO 因為這個管區我一接的時候就有同事有去跟主管嗆 CO 然後他就叫我 他就故意啊故意要刁難 叫我說要出什麼東西啊 阿我就不理他 不 理他 可能他有什麼訊息知道說ㄟ 我有什麼好處 就不管了 阿他就是工作上的時 候故意刁難我 CO 對 他還找我出來要找我單挑啊 CO 黑故意刁難 他就藉故就發飆啊 CO 故意刁難我 CO 所以就是跟他發生衝突之後過沒 多久 檢舉的事情就出來了 CO 圖 研究個案與同儕間關係變化狀況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243

270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三 專研職場專業進而運用 而非專業化 本研究發現個案實施貪污犯罪行為之專業 乃係對於自身業務法規 進行專 研再行利用其間之漏洞 運用本身職場專業 加以規避查緝 進而與同性質之業 務人員 做技巧上相互學習模仿交流 惟僅係平時業務專長 而個案本身在運用 上有所偏差所致 而非將貪污犯罪專業化 一 專研專業熟悉法規再行利用漏洞 沒有 我們就認為是合法的 C 貪污行為有專業性 比如說 你要對相關法令要懂 不然怎麼去犯罪 但這些法令也 都是自己公務上的專業 這些行政流程 法規法令要很懂才知道漏洞在哪 一定要比 別人更懂 才會知道可鑽之處 C 所以平時會去專研這些法令 C 這些專研公務法令可以公開跟同事討論啊 甚至開會時也可以提出討論啊 C 因為這是職務上公開的專業啊 C 只是我們用偏了 用在貪污上而已 C 對對對 我給老師報告 我所開的門牌編訂證明沒有一張是假的 每一張我們裡面都 是有數量的 CO 他闖紅燈 說剛剛被開一張罰單而已 但是我想楊梅交流道下來根本沒有紅綠燈 怎 麼會有闖紅燈的單子 我想又不是我開的就算了 但是那時候在法院又說我這個是圖 利 CO 二 運用本身職場專業 他那個評估是委託外面的單位 外面的單位根本就不認識我啊 他出來的數額除非我 幫他改 沒有阿 但是裡面就是說開會的時候有陳情我把他拿出來我給大家討論 還 有他那個機器補償費 他有申請 那個機器補償費 我有叫他們 他們也有去查查了 半天 C 貪污要有專業性就是可能一些躲避追查的方法 CO 會利用偵查的方式去躲避 對 CO 因為後來都不會 如果時代進步當然那個躲避的方式 精進收錢的方式 會影響 CO 對啊 像電話的部分當然會不一樣 CO 雖然有收但是他們也會幫一些小忙找一些績效 協助佈線 告訴我 讓我有績效 也 順便取得我得信任這樣C 線報有時很準 曾經因為這樣也抓到一些績效 C 就是日常工作需要的 所以也沒有需要提昇的 這本來就是我的工作專業啊 CO 我想我們利用這種模式是計畫得很周詳了 只是被對方覺得怪怪的 專業 本來這個對啊手法也是用臨檢 模式一樣啦CO 因為訊息是台中地區已經有很 多大陸在這裡賺 所以會有很多的利潤CO 只要控制車伕跟小姐就好了 接著 找老闆看他要如何處理 這些是都有在思考 只是要等這件事過了再說啊CO 三 與同性質人員技巧相互學習模仿交流 貪污的技巧也會去學習啦 比如說有時候跟其他鄉鎮一起吃飯聊天啦 有時候也會 聊到 相互學習 C 有 我們偶而別所跟別所專案私底下那個專案跟專案之間交流 CO 技巧上會相 互學習模仿 CO 因為 以前學長承襲下來的都是這樣的模式 所以認為是可以了 CO

271 第七章 貪污犯罪持續與停止行為影響因素之分析 四 從事貪污犯罪後之價值觀演變 本研究個案在從事貪污犯罪行為後 有扭曲轉換價值觀現象 在生活上不乏 有極盡奢華浮濫 但歸責於外在因素的觀念 亦有維持生活常態 習以為常的價 值觀 圖 一 扭曲轉換價值觀 研究個案在價值觀上 呈現轉換現象 生活極盡奢華浮濫 亦有缺乏理財概 念 將貪污賄款隨意花用 且為己之慾 功利薰心 愈驅貪婪等價值觀扭曲現象 1 價值觀轉換生活極盡奢華浮濫 研究個案參與餐敘發現極為奢侈 生活極盡奢華糜爛 歌舞昇平 物質消費 行為極為闊綽 不是續攤喔 是正常吃飯喔 以我那時是公務員的時候是不敢想像的 那時我第一次 接觸到那樣的吃法 真是不敢想像 C 根本沒有信仰 就剛剛說的 麻醉自己啊 生活過得糜爛 不用想他 C 都有 吃喝玩樂 一般生活所需 CO 就吃好穿好 有的沒的因為那時候沒有負 擔 也沒有家庭 也不用寄錢回家 所以 CO 我那時候沒有做這種事情的時候 本身就吃得很好了 對啊 反正那時候剛畢業一個 薪水五萬多塊 算很優渥啦 對啊 CO 就是說 當然物質享受方面也是多 少會有一點幫助這樣 CO 就零用充裕一點 所一些開銷及活動就會變多 比如去喝喝酒 唱唱歌 當時唱歌都 嘛是有小姐座檯的 這樣的消費會變多 C 缺乏理財概念 隨意花用賄款 恩 當然那時候年輕 以一點錢當然比較沒有金錢觀念 CO 對就不會存錢 沒 有金錢觀念有多少花多少 CO 對月光族 CO 加上這錢又不是很多 C 只能這樣而已 C 為己之慾功利薰心愈驅貪婪價值觀扭曲 更不要講上酒店 這樣以以前的習性來講 真的天壤之別 整個價值觀都會扭曲掉 C 對啊 變成說日子那麼好過吃那麼好 感覺有錢真好 你看那個小費 給 個五百一千的 人家把你當皇帝對待 C 哈哈哈 當然囉有錢真好 C 價值觀喔嗯收了錢 比如說到口了這個錢你為什麼不拿 CO 二 歸責於外在因素而無法自拔 研究個案在觀念上仍有推卸怪罪外在環境因素 處於被動狀態 認為並未親 自接觸收受或所為皆非已錯而實施之錯誤價值觀念 245

272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不至於合理化自己的行為啦 不會這樣 因為自己還知道這是錯的 只是因為外在因 素而無法自拔而已啊 C 會強化自己是做給對方優惠的條件 自以為理解 而合理化自己行為 等於在幫助 他一般 CO 心想我又沒有去接觸 接觸的是別人 所以我不會有事 即使有的話被抓也是主管阿 C 還是一樣啊 因基本上是這樣 至於行政懲處我也願意接受啊 一直不認為這是運用 實質影響力進行的脅迫所獲得的不正利益 為造就偏差了 所以就是這樣才會進行不 正利益 因為我認為這些早界要除罪化 C 三 維持生活常態 習以為常的價值觀 都是正常的 C 生活形態及價值觀喔 還是一樣 價值觀方面也是一樣 CO 剛開始是不會 但是久了之後 在心態上會認為是理所當然的事才成習而成為理所當 然的心態 CO 沒有特別改變什麼 因為已經形成日常生活模式了 CO 對 我還是保持低調啊 CO 黑啦 那時候人家在過橋什麼 我本身不習慣喝 酒啦 不喜歡去 就是那時候可能剛畢業也不喜歡去跟人家 CO 啊對 啊 我還是保持常態 CO 對對對對對生活 style 是比較低調 CO 休閒活動及生活習性沒有改變啦 都保持如此 C 不會啊 一樣跟平時一樣的生活 頂多同事聚餐這樣 不會主動邀約 C 圖 貪污犯罪後之價值觀轉變因素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五 犯罪罪疚感之因應 本研究個案基於上述持續實施貪污犯罪行為之因素 有三成個案因難以自省 並無罪疚感 七成具有罪疚感 但其中不乏未採取任何因應措施 分析如下 圖 一 未曾思考罪咎感難以自省 有 5 名約 30 的個案是不具有反省能力 以致對於所涉貪犯罪行為並無任 何罪疚感 其主因有不認為所實施之行為係觸犯貪污罪責 在認知上並無此概 246

273 第七章 貪污犯罪持續與停止行為影響因素之分析 念 且對其所為從未思考罪疚感問題 對於所收受之金額額度少 因而不具感覺 反認為係對公務員品操要求過高所致 個案所擔心的是被抓後刑度問題 從未感 受有罪疚感 另因認知上合理化自己行為 自認未強求以致無罪疚感 就是說你不知道這是犯法的 所以說也沒有什麼罪惡感那些嘛 反過來講我們認為是 合法的 因為那個土地改良證明書影本 他要送原核發單位去核對 他只要核對幾筆 我們就准幾筆 這還沒有辦耶 還沒有辦 C 恩恩這些罪惡感是沒有 CO 沒有去思考這個問題沒有碰觸就沒有 CO 因為我的金額並不大 也認為沒什麼 所以哪會有罪惡感 反而會認為對我個人的品 操要求太過苛刻了 CO 並沒有罪惡感 但只有擔心事情會被爆發 被抓到會被判刑而已 C 基本上這種環境是不會有罪惡感的 因為大家只是在保護自己不要出事情 C 因為我認為案件都是結束後再開始進行的 所以不會有利用職務的行為 都是一般人 了 我跟一般人交往難道不行嗎 一直合理化自己行為及判斷 對方不願意我就 放棄啊 C 所以也就不會有罪惡感啊 C 二 有罪咎感但無因應作為 本研究中發現具有七成個案具有罪疚感 但卻不知如何因應 故有採取不理 策略減輕罪咎感 因自知難逃制裁而形成壓力 亦有自認愧疚坦然面對犯行 但 亦有僅止於想如何解決 但仍無具體因應 1 採取不理策略減輕罪咎感 個案因自認無法排除罪疚感 一直提心吊膽 難以心安 只好不去想後果 並藉以醉生夢死的不作為 以忽略 不理罪疚感因應 罪惡感也沒有辦法排除啊 就是醉生夢死啊 不去想他啊 C 對是 增加自己的信心 至於一些罪咎感及風險評估時 是很低 所以才會大膽的去 做 因為經過評估這樣的嫌疑人罪責不會很大 所以更不可能被識破 反而在收賄十 五萬時 在那一剎那決定後反而一直提心吊膽到出事 一直很不心安 CO 對啊 但是 一直無法心安 反而會疑神疑鬼 自己會去放一些假消息防堵 說那個 人有去亂講這樣 利用其他線民去跟對方說 不要講出來行收賄這件事 不然對大家 都不利這樣的防制 反而給自己一些壓力出來 CO 我並不是每天去想這些是啦 就是採取不理策略 別想他這樣 C 自知難逃制裁形成壓力 麻痺自我 算是生活浮濫啦 哈哈哈 C 消費地點大部分是都會區啦 就是吃飯 續攤 上酒店 接著各帶各的出場 哈哈哈 所以說生活就是很糜爛 C 消費不一定都會到臺北都會區 有時也會跟外縣市交流 也會到外面縣市 C 所以生活就變成很糜爛 你說會快樂嗎 其實並不然 壓力很大 很痛苦 所以糾結 在一起 就這樣麻醉自己 C )價值觀會改變 本來是很單純的公務員 吃一 餐很少超過三千元 現在一餐五 六萬是很正常的 C 對啊 但是 一直無法心安 反而會疑神疑鬼 自己會去放一些假消息防堵 說那個 人有去亂講這樣 利用其他線民去跟對方說 不要講出來行收賄這件事 不然對大家 都不利這樣的防制 反而給自己一些壓力出來 CO 也就是這樣 其實很多警察跟他很近 所以這件案子我也就脫不了 其實在冥冥之中 我是知道會出事 我是覺得自己沒有辦法避免是不可能 CO

274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因為推也推不掉 只有自己承受 真的會很怕 就生活緊張了 怕被抓會被處分這樣 但是沒有評估到會被判刑這一層面 C 生活上不會有太大的改變及影響 都 是內心的壓力問題 所以 根本沒有被判刑的思考 C 自認愧疚坦然面對 個案因愧疚只以反省因應 惟無法面對熟識高層及長官 僅能坦然面對獨自 承擔罪刑 當然有罪疚感啊 就是坦然面對 因為這是早晚的事 跟我太太之前在討論時就有覺 了 只能自己反省了 C 不會因為這樣把責任轉給別人啦 C 我認識很多高層 但是因為犯這個 我多沒臉見他們 CO 像我出事之後也是對他們很不好意思 CO 但這又是個人行為啦 發生這些事 情 我也是對長官很不好意思 CO 僅止於想如何解決但無具體因應 啦只是想說 那事發時要如何去面對這樣啊 C 犯罪當時會有罪惡感 CO 不是 因為不是強傲來的 心比較安 罪惡感是有 也不是全沒 只是較輕啦 C 三 罪疚感因應措施 研究個案中 對罪疚感具有因應措施者 大多採取藉助宗教力量去除罪咎 感 或以救助弱勢團體去除罪咎感 更有將貪污不法所得用以貼補職場所需加以 運用 個人之行事作風愈驅低調 以減輕罪咎感等因應措施 1 藉助宗教力量去除罪咎感 所以說之前喔 再看這些搜索的時候 我有得過憂鬱症阿 精神官能症 阿後來喔 第一件判確定以後交保以後 判確定去受洗 歸信基督以後 因為這個兩個就重疊 受到洪銘政牧師的教導 個別輔導 就是信基督以後 專研聖經和神學 阿聖經跟神 學裡面講就是說 放棄你所有一切財產 他告訴我們說 在這個短暫的生活裡面 以 外 死了以後還有這個永生 講這些就是死的問題 C 找宗教信仰排除罪惡感 C 這個罪惡感會有 但是利益太大 因為可能這個也有宗教信仰的關係啦 CO 因為我對宗教信仰是比較那個啦 也是有一種感覺說我們這樣做喔 以後對我們 因 為那時候我也沒有開支啊 會不會對我的家人或我的子女以後造成什麼不好的那 種 會有這種啦 CO 以救助弱勢團體去除罪咎感 抵繳 抵繳犯罪所得跟罰金 C 因為轄區有一些乞丐 我是常救助他們 藉以消除一些不安 C 多做一些善事 多幫一些弱勢的人 C 這樣或是送一些遊民到收容所 他們要一些車資等等 就會給他 C 也是給一些小錢來去除一些罪惡感這樣 C

275 第七章 貪污犯罪持續與停止行為影響因素之分析 3 將不義之財貼補職場所需加以運用 在辦案上有那些會比較好 因為自己的薪水要拿回家 所以 就要自己去拿這些錢 來充當辦案費 CO 一些水電啦 這些開銷事實是不夠的啦 那你不夠的話真的有時候 呵 有時候真的 就是 像以前有些長官講的 想不出辦法還是要繼續想辦法 CO 行事作風愈驅低調減輕罪咎感 收錢是觸犯貪污罪知道啊 才會那麼低調 C 但是 這又是很現實的事 只要你一出事 全世界的人都把你當瘟神一樣 所以都是 要自己自愛才能長久啦 CO 圖 研究個案罪疚感之因應措施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六 持續階段決意因素 初始階段決意之因素依然存在 次文化 大環境機會不變 基於收了第一次 之後無法回頭而持續 第二次以後收賄乃抱以得過且過心態 自我麻痺 以致持 續進行時不會特別考量 不再評估持續進行 因為 不是我們一個人辦嘛 一個案件不是我一個人辦 所以他只要來我們就幫他那 個 所以這前提就是我們認為都是合法的 C 因為你一件接一件貪污下去做了之後就很難脫身了 C 就像牛鼻被貫穿了 牽住了無法走了 C 持續進行貪污的決意就是在初始時能迅速達到政治人脈及 累積財富 生活方式過得奢華這樣啊 才會增強我持續貪污 C 真正停止是被 抓了啊 但是 放出去我有復職 因為次文化的關係 又是開始持續進行貪污 只是 更加小心而已 C 直到打官司到定讞後 沒得貪了 沒機會了 才完全停止 了 C ) 我沒有做過這樣的事情就是案發之後這些事情有傳過 在之前的話我收賄到案發之後 我才決定這一些 之前我沒有做過收賄的事情 另外我的經濟狀況跟我太太兩個的還 不錯 我都有考慮到這一些 可是喔侵占毒品這一些事情從以前開始就有的 決意收 賄第一件之後 後續持續變本加厲利用職權查扣現金後侵佔並重罪輕辦 CO 是在績效及升遷的壓力之下所決意的 反而 錢並不是主要獲得的標的 因為錢是用 249

276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來辦案的經費 因為 辦案都是花自己的錢 破案獎金又要分出去 有這比拿來的錢 會用的比較廣 CO 都有考量下去 只是自認手法上是很完整完美的 才排除這些風險 懲罰及成本評估 並且對 基本上就不會特別去考量 CO 對啊師傅帶徒弟 師傅錯了全部錯囉.我只是依照慣例來進行而已啊 CO 而且有一些是牽涉到其他法律 有時你沒有常接觸時 有一些施行細則或是相關規定 根本就不知道 就很容易疏忽 CO 另一因素也是貪小便宜啦 講安ㄟ卡緊 CO ㄟ啊 也是這樣子啊 心想請都 請那麼多次了 這次也不會有事情 CO 對啊反正不吃白不吃啦 又不是第一 次 CO 就是平時喜歡應酬的習性所致 以致被有心人士也是自己信任的人所 利用 才加入的 CO 我說嘛自己認為信任的好友 ㄟ根本不把你當好友 只是 有利可用的人而已 錯估人性了 CO 一些工作環境 金錢需求跟人情壓力 見錢難以拒絕 C 既然要扛責任就收一 點 不然白扛的 C 才決意收錢 讓自己平衡一下 沒出事算我賺到 出事也 有補償了 只是沒想到會被法辦這樣而已 C 加上信任業者的因素 他不會出 賣我 才會決意收錢 C 想想也是穩當的 才做啦 C 沒經過思考是不 可能的啦 評估之後風險低啦 出事機率很低 C 在人的因素上都是值得信任 的 不管是業者或是朋友都是一樣 C 事實上是沒有停的念頭 因為一開始了 走了這條路 能回頭嘛 C 像要回頭停止也是機會沒了 業者也很聰明 沒有 在管區怎會給你 除了這樣外 想停也不行 C 一直到要退休時自己又沒機會 了 才會停 但沒有啊 收了第一次之後 那第二次收賄時的心態就是得過且過 哼 就收阿 因為退也試過了無效 他不收回 只好就麻痺的收囉 C 我共做了四個對象 評估決意都是一樣 評估後的結果我都能接受 C 只是 一評估後 我決意這樣做之後 就不會再變了 C 因為模式相同嘛 C 因為最壞的情形我都可以接受了 所以不需要再進一步評估 C 七 小結 本研究個案在持續實施貪污犯罪階段 最值得注意的是 無論係共犯結構犯 罪或是單獨犯罪模式 在著手實施貪污犯罪行為後 皆持續實施 皆未有已意終 止之念頭 主因在於初始階段決意之因素依然存在 次文化 大環境機會不變 基於收了第一次之後無法回頭而持續 第二次以後收賄乃抱以得過且過心態 自 我麻痺 以致持續進行時不會特別考量 不再評估持續進行 為本研究個案特殊 之現象 貪污犯罪個案之持續實施貪污犯罪行為其因素區分內在認知上 基於貪 污犯罪行為未爆發 正面增強其持續之作用 並認為本身收受賄賂 難以全身而 退 又難敵誘惑而續行貪污 外在職場方面 個案犯行爆發後所見風險並無想像 中嚴重 且基於職場因素 收受後持續出現一次又一次之收賄機會 尤以個案因 案復職後 基於職場環境機會因素 不斷而持續實施 本研究個案實施貪污犯罪 行為後 與同儕間關係的變化 形成兩極化現象 有與同儕保持常態相處 行事 風格刻意低調 與正向團體逐漸疏離 漸行漸遠 甚至基於共犯關係 彼此相互 凝聚一起 更有同事間互爭利益 藉故刁難 相互取締檢舉惡鬥之現象 另在增 加貪污犯罪專業化上 本研究發現僅係個案平時業務專長 而個案本身在運用上 250

277 第七章 貪污犯罪持續與停止行為影響因素之分析 有所偏差所致 而非將貪污犯罪專業化 至於個案從事貪污犯罪後之價值觀演 變 大多在價值觀轉換生活極盡奢華浮濫 為己之欲功利薰心愈驅貪婪價值觀扭 曲 且缺乏理財概念 隨意花用賄款等現象 在其罪疚感之因應上 仍有三成個 案無任何罪疚感 僅有七成具有罪疚感 但即使個案有罪疚感 亦有個案仍無具 體因應 對罪疚感具有因應措施者 大多採取藉助宗教力量去除罪咎感 或以救 助弱勢團體去除罪咎感 更有將貪污不法所得用以貼補職場所需加以運用 個人 之行事作風愈驅低調 以減輕罪咎感等因應措施 第二節 貪污犯罪停止影響因素之分析 本研究個案於實施貪污犯罪行為之後 大多無主動停止之現象 但實施過程 中 確有想過停止 惟並未真正停止貪污犯罪行為 最終是因為被捕之後無機會 再實施貪污收賄行為才停止 本節大致區分其停止貪污犯罪的動機 情境因素 被迫終止的關鍵因素 對於強制處分之因應及對貪污犯罪判決之認知等 加以探 討如下 一 停止貪污犯罪之動機 本研究發現雖然個案一經實施收受賄賂之行為後 有諸多因素難以自拔停 止 但其實施過程中確實有停止貪污犯罪行為的動機 而不外乎有以下五種狀況 誘發其停止的動機 1 不法利得與承受之罪責不成比例而放棄 2 同事爭相收 賄 避免麻煩而中止 3 調離原職務無機會而中止 4 轄區無行賄業者自然中 止 5 家庭依附力愈強 誘發停止念頭 圖 茲將分述如下 一 不法利得與承受之罪責不成比例 本研究有 2 名個案在實施貪污犯罪行為後 深覺所得之不法所得與所將承受 之刑責不成比例 故曾有過終止貪污的念頭 但基於價值觀 認知及環境因素等 因素而續行 以致淪為階下囚 亦僅止於有終止的動機而已 並未實際終止 也因為錢不多是現在想想 這種責任那麼重 真的很不值得 C 當然不會 為了小錢關那麼久 C 大約是實施進行後經過有兩個月的時間才有停止的動機 是因為外力因素被中止的 因為錢一直沒有進來 一直沒有取得所有款項 心中才想要停止 但是還沒想太多時 就已經被搜索收押了CO

278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會停止是因為錢一直沒拿到 而且心神不寧 所已有要停止的念頭CO 二 因派系或同事爭食 避免衝突 本研究發現部分個案 基於派系 團體及同事間關係的變化 在同一工作範 圍內 因利益重疊而起衝突 爭執 基於避免麻煩而有終止收賄之動機 但因未 實際停止貪污行為 最終仍被檢舉而入監 事先鄉長都有認識 原先是同一派系的 後來變成不同派系 C 因為選舉翻臉 哈哈哈 有時候利益衝突就是這樣子 C ㄟ 他那一派的業者有要來 要來擺設 CO 阿別人也有要來 啊我後來就把 他們 CO 全部趕走啦 都不要 CO 對 一年多之後有這種同事爭食的 現象 你就乾脆說通通都不要了 CO 三 無機會 無利可圖而停止 本研究有多數個案皆認為實施貪污犯罪主義是基於職務機會因素 所以被調 離原職務即無收賄機會或因業務範圍無利可圖 自然停止貪污犯罪 但仍會有已 意想停止 卻仍受業者牽制 直至調職 退休無此職務機會方解脫 斷絕行收賄 機會 否則一經實施難以停止 本研究個案皆因案發當時 業務範圍均有機會收 受賄賂所致 被查獲後方停止 也不是無罪 是官司進行當中 就復職了嘛 當初我是一開始 83 年沒有參與 是到 了 84 年開始 一直到離職才沒有進行收賄 C 直到打官司到定讞後 沒得貪了 沒機會了 才完全停止了 我想以後也不可能了 C 所以說我那個時候就利用辦案的機會 抓到嫌疑犯毒品多的話 就會把他扣一點 CO 利用職務機會侵佔 洩密 偽造文書等 CO 後來幾年調整職務之後 就幾乎沒有接觸到那樣的轄區 CO6-2-3 就比較單純像住宅區 啦 文教區 就沒有了嘛對不對 就這樣自然終止 那最主要就是說還有就是你當初 判斷 CO6-2-4 對對對就是管區裡沒有機會 所以沒有收錢 沒有特殊行業 自然沒有 機會 那收錢的事情 自然就會停下來啊 也就是停止 不是自己不收錢 而是環境 機會沒有了 才停的 CO 是調離就沒有 就停止 CO 有 因為要退休了 所以有這個念頭 C 因為也升官了 加上沒有機會了 所 以就放棄了 沒想到放棄沒兩個月 就被監聽被抓了 C 一直到要退休時自己 又沒機會了 才會停 但是 偏偏之前的收賄又出事了 你說停止也是這樣被抓阿 C 所以停止的原因我整理出來有三點 第一管區內沒機會 第二升官調走沒 接管區 第三退休 C 現在停止是因為被抓了 C 還有店關了 C 這是第二次才成功的 因為第一次老闆沒出現 也就是沒有合適的標的出現 CO 情境機會沒了我想要 也不可能啊 只好停止 C 對啊 太多了 因為機會沒 了啊 所以我想用職務機會也不可能啊 C 四 轄區無行賄業者或停止行賄 研究個案大多為被動收賄 故實施貪污犯罪的關鍵在於對向犯 亦即為行賄 者 故所管轄或業管的範圍內 無行賄之業者 自然停止 或這些業者停止行賄 個案基於被動因素 即會停止貪污收賄 252

279 第七章 貪污犯罪持續與停止行為影響因素之分析 對 管區裡面沒有特殊行業 就沒有那個機會可以送錢給你 基本上是這樣嘛 所以 說會停止去收錢是因為沒有這個機會 CO6-2-2 如果說 這個東西 業者 消滅了啊 就是說這個業者已經沒有了 CO 一般都是這樣繼續下去的 沒有在停的 除非業者不開了 或是我調走 不然是保持 默契不會思考停止的 因為停止也不會中止自己的罪行 C 事實上是沒有停的 念頭 因為一開始了走了這條路 能回頭嘛 C 像要回頭停止也是機會沒了 業者也很聰明 沒有在管區怎會給你 除了這樣外 想停也不行 C 大約是實施進行後經過有兩個月的時間才有停止的動機 是因為外力因素被中止的 因為錢一直沒有進來 一直沒有取得所有款項 心中才想要停止 但是還沒想太多時 就已經被搜索收押了 CO 因為轄區內沒有業者也不會去找你 自然就不會有收錢的困擾 C 五 家庭依附力愈強 誘發停止念頭 本研究發現 個案生活習性轉變主因在於家庭及婚姻出狀況 而衍生出收受 賄賂之行為 但亦不乏有家庭依附力強之個案 在依附力愈強的家庭 愈能誘發 其內心之罪惡感而停止貪污犯罪行為的動機 亦有因結婚後而停止之現象 故家 庭氣氛趨於正常 經濟舒緩 情緒自然緩和穩定三因素而萌生停止之動機 時機點的因素是那段時間常跟家人相處時 誘使自己需導正 那時會更強 C 有中止的念頭 只有一次 跟家人相處的時候 心想說啊 做這個真的很後悔 但是 當時 自己已經沒有辦法自拔了 C 從事貪污犯罪時 跟家人相處愈久時罪惡 感會愈重 所以一度想停止 因為這些外在因素 真的沒有辦法自拔停止 C 結婚之後就沒有了就中止 CO 其實是家裡的因素啦 已經有較正常了 收入也還好啦 這段時間冷靜思考後 認為 已不一定要急迫用這些錢 慢慢用薪資來處理這些事也是可以處理啊CO 所以這個關鍵因素是一 家庭日趨正常 也不急迫用錢了 二 當初一時衝動後 經 過冷卻下來才有停止的觀念CO 他可以有兩項功能 一 解決錢的困境及急切 需求CO 二 家庭壓力的舒緩CO 圖 停止貪污犯罪之動機因素 資料來源 本研究繪製 253

280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二 被迫停止貪污犯罪之關鍵因素 犯罪者大多有依循以往經驗及手法而實施 亦因這些經驗及手法未勤於修正 或結合社會環境變遷而提升犯罪技巧 導致最終被捕的命運而停止 在本研究發 現被迫停止貪污犯罪之關鍵因素 乃在於個人認知觀點因素而誘發 遭受檢舉 抑或機關監控機制發揮作用 檢調廉利用監聽 搜索 詢問 並由偵查主體充分 運用羈押及證人保護法等迫使貪污犯罪 茲將其分析如下 一 個人因素誘發 本研究發現有三點因素導致受訪個案被捕後 被迫停止貪污犯罪行為 首 先 自認貪污行為計畫作為天衣無縫而鬆懈 導致被捕 其次 基於面子問題忽 略警訊而被捕 最後 因貪污行為成習 未再詳細評估 導致被捕而停止貪污 1 貪瀆未再評估 鬆懈自認天衣無縫而導致被捕 有 事後才去想的 是一直到自己被抓了 才想說反正去一趟也沒差 只是當初自認 天衣無縫之故 要是去吃個飯瞭解一下情形也好 CO 對因為這個每個月都在 做 穩定就好就沒有再去重新評估 CO 因面子問題忽略警訊而被捕 那時候第一個認為 自己撐在那邊 面子問題拉不下來 心想我是警察幹嘛跟調查局 的人在一起 而且自認不會那麼嚴重 他們也想從中得到一些好處 因為之前就有這 些訊息這樣 CO 對啊 這些地區的調查站都是這樣 其實大家辦案的模式都 知道 他們也都這樣子 CO 已實施貪污 因刑責過重 決意停止自首仍無濟於事而持續 因為吵鬧也都是吵吵停停啊 當我決意要停止時 已經是做下去了啊 停不了了啊 只好看後續的發展再說啊 哪知就這樣沒多久就被抓了CO 實施犯罪之決意開 始 持續 終止時有考慮刑責 那時候認知上的犯罪行為所涉法條是詐欺 一般恐嚇 取財而已 並非貪污 所以 這些刑度跟我的需求及壓力解除而言 我是划得來的 所以才會決意去實施這樣的行為CO 因為刑度上較低 而且是我可以接受的範 圍CO 要是已經被牽絆住了 那只有辭職不然很難脫身 自首還是沒工作啊 C 不 如自己辭職 還會有生機 但是是事情還沒爆發而言啦 已經擋不住時 那就自首 C 二 檢舉查獲 本研究發現研究個案被捕 主要原因之一即為貪污犯罪行為遭受檢舉 而檢 舉的管道具有多元化 而檢舉者大致有來是一般民眾 地域派系及廠商 業者等 因為他們的感受最為直接而檢舉個案而被捕 圖

281 第七章 貪污犯罪持續與停止行為影響因素之分析 1 一般民眾檢舉被偵破而中止 這些調查局認識歸認識 也是照辦啊 C 但是事情人家檢舉到他那裡 也不能 不辦啊 (C ) 沒啊 但是就那個嫖客 3 月被他跑走 8 月他被平鎮的抓到 他就說他要用同樣的 方法讓平鎮的蒐 平鎮的不理他 他就說為什麼楊梅的什麼人可以講 你就不能講 然後他就去督察室檢舉 啊 這沒證沒據的 CO 對啊 他 8 月的時候被平鎮的 抓到 啊他就去檢舉 10 月就 CO 其他同事也很驚訝 因為在南投地方小一些事情風吹草動大家都知道啊 但是我的事 情從來不知道 所以才會驚訝 後來我才知道是臺南那件 白手套先被收押 他 太太打電話給我 我還不知道是這件 CO 這是案件過了兩年之後 被被告的 助理在一個喝酒的場合講出來 而隔壁有調查局的人也是在喝酒聽到之後回去寫報告 進行偵辦監聽而偵破的 CO 大約是實施進行後經過有兩個月的時間才有停止的動機 是因為外力因素被中止的 因為錢一直沒有進來 一直沒有取得所有款項 心中才想要停止 但是還沒想太多時 就已經被搜索收押了 CO 地域派系爭食檢舉被捕而停止 就是被檢舉而調查偵破的 C 是對方派系檢舉的 搞你之後就無法跟他進行競 爭了 C 唉約 雞蛋再密也也縫隙啊 其實他們資料也不是掌控的很清楚 只 是亂槍打鳥這樣啊 C 因為他們以前也是執政過 所以感覺是這樣 C 民意代表也是這樣 所以跟調查局檢舉 C 就來調查啊 C 廠商 業者檢舉被捕而停止 本研究發現經由廠商檢舉而偵破的檢舉關鍵因素有四 首先 在於業者扮演 雙面諜舉報而中止 其次 係不入流的業者利用個案收賄時 私下錄音檢舉而被 捕 再者 業者以相同手法實施賄賂 未被接受 憤而檢舉曾收受賄賂之個案 最後 貪污犯罪共犯之間 彼此間之行為難以控制 導致被檢舉而被捕 1 業者扮演雙面諜舉報而中止 沒有 那時候都在外面 是要將人帶回分局時巡官才上來的 CO 事實上 這件辦我們的單位 市刑大的 跟雞頭業者也是有聯絡 CO 因為我是跟巡官一起去執行抓賣淫的啊 CO 對對對 就這樣 就反正時間到就是 就是上繳國庫嘛(笑)CO 不入流的業者利用收賄時私下錄音檢舉而被捕 他是跟我錄音 阿就是碰到這種 CO 人家講 不入流的業者 CO 就是人就是這樣 碰到這種不入流的業者 他就不按牌理出牌啊 CO 這個檢舉信有些長官有跟我講說 這個檢舉信是內行人弄的 應該是我同事用的 他 跟我有一點發生摩擦 檢舉書 他給我檢舉到督三組去 CO 他就是跟我見面的時候把我錄音的 CO 是當事人的朋友跟調查局有熟識 所以約他去調查局陳述過程 經由調查員的教導所 致的 才會對我提出不利的事證 進行調查 C 所以 調查員知道他這部分 對我有一些不滿 所以就認為有隙可稱 所以就教他一些什麼利用性行為交換他的案 子這樣 C

282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3 行賄業者計較而檢舉被捕 沒啊 但是就那個嫖客 3 月被他跑走 8 月他被平鎮的抓到 他就說他要用同樣的 方法讓平鎮的蒐 平鎮的不理他 他就說為什麼楊梅的什麼人可以講 你就不能講 然後他就去督察室檢舉 CO 有一點 因為剛開始都好好的 後來她一直都不是很友善 C 事後來我才知 道 他是因為我把衛生用品給他之後 她很不高興 C 所引起的 沒想到她 那麼重視這個感受 就怕人家瞧不起她 畢竟她當過援交性交易工作過 C 共犯間之行為難以控制導致被檢舉而被捕 就是對方去檢舉 受不了被白手套噴漆 灑冥紙才收起來 豁出去不幹了 直接去調 查局檢舉CO 我犯貪污索賄對象是電玩業者啦 他開很多間 在我的轄區內開了五間賭博電玩 原 先是查察別分局 查不到 後來查到一位說是從我這邊分紅過去的 才來查我的轄區 但是他們監聽下來都沒有我 都是業者講出來的 真的很沒有道義 也不想想當初是 他一直拜託 我才被迫無奈收下讓他經營 每月如何收錢也是他自己說的 我也沒開 口要錢 現在被查獲了 全都講出來 C 檢調廉等查察機關自行發掘簽辦 本研究發現除上述經由一般民眾 業者及廠商檢舉外 尚有具有查察公務員 貪污瀆職權責之調查局 廉政署等單位 透過各種管道進行發掘案源而發動偵 查 而言就個案中較具特殊之情形為 行賄者之親信在公共場所飲酒 與友人談 論有關案情時 陳述相關行賄過程而為檢調廉單位發掘 主動簽辦實施通訊監察 監聽而破獲 這是案件過了兩年之後 被被告的助理在一個喝酒的場合講出來 而隔壁有調查局的 人也是在喝酒聽到之後回去寫報告進行偵辦監聽而偵破的 CO 當初也有會計 主任在場啊 但是就針對我一個人 其他的都緩起訴 因為是在會計主任家第一次喬 沒成立 第二次才在永康喝酒的地方處理 總共貪污十五萬元 CO 所以說喔 雞蛋再密也有縫啦 人是活的到處會說 還炫耀才出事的 C 阿只 要說要 泡茶就是要收錢或給錢 C 圖 檢舉貪污犯罪之來源 資料來源 本研究繪製 256

283 第七章 貪污犯罪持續與停止行為影響因素之分析 三 偵查機關介入查察充分運用偵查技巧 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範進行相關之偵查作為 所以 司法警察之偵查利器在 於對犯罪嫌疑者進行通訊監察 實施電話監聽 獲取相當之犯罪訊息後進行搜 索 並傳喚涉嫌人 相關證人等到案進行詢問及訊問 進而由偵查主體依據法律 賦予之權利 對犯罪嫌疑人之行為 依據現有事證及訊問狀況 為釐清及防止共 犯間串證及個案進行滅證 故向法院聲請羈押 另為突破心防運用對犯罪嫌疑人 有利之法律保障 施用 證人保護法 及貪污治罪條例之相關規定而偵破 促使 個案停止貪污犯罪行為之續行 圖 實施通訊監察之電話監聽 本研究發現研究個案皆經過司法警察機關實施通訊監察而偵破 因電話被監 聽而被捕 其中不乏有查察另案時實施其他對象電話通訊監察監聽而發現本案之 情形而遭破獲 他那時候監聽我麻 但是這個案子沒有阿 一開始沒有 那後來案發以後 他不曉得 怎麼監聽 監聽到林 oo 阿 林 oo 那邊 C 對阿全部都監聽 C 這個應該監聽我覺得也是合理阿 他懷疑當然監聽才有辦法找到這個證據 但是我是 說 你找到那個證據要能用來 像我沒出事前都很小心 都是戰戰兢兢的 C 真正停止是被抓了啊 但是 放出去我有復職 因為次文化的關係 又是開始持續進 行貪污 只是更加小心而已 C 從晚上大約是 4 小時左右 在這 4 小時的話電話被監聽的他們電話再聯絡監聽的這段 期間 大部分是線民B跟嫌疑人他們的電話譯文比較多 啊線民A的話 CO 不是 他本身自己有 他們就是這樣子聯絡的話反而這樣被調查局這樣交叉比對 有 把他鎖住 等於說我這個案子是說在他們案子之中一個等於是說一個從中間插出來的 一個案子 開花的案子 CO 也有 那等於說我後來又抓到他 他們又有聯絡 等於說被另外查獲的案子 CO 對 啊當初會決定由線民A還線民B來接管這 件事情的話 有考量做事比較小心的 會替我們這邊比較常在會替我在著想的 做事 比較小心比較低調的還是線民A 所以我就乾脆用線民A他來接洽 選擇熟悉的人當 白手套 但卻被上線監聽而被抓 CO 我已經升巡佐之後 因為轄區摸摸茶那個業者跟另外一區的業者有合夥 那一區的業 者出事被監聽 電話中聽到說他跟我很好 每月都嘛有處理就不會有事了 我們都相 安無事 還虧他不會處理事情 這全都被監聽了 才燒到我這邊來 不然都沒事了 我也調走了 C 當初他在我轄區因為生意不好 所以關店了 那時候我整個心都舒服了 放心了 沒 想到他另外的店被抓 才供出我之前的事情 C 實施搜索蒐集證據突破案情 查察貪污犯罪最難發掘的一環即為客觀事證的證據取得 以證明貪污犯罪者 收受賄賂的主觀犯意 故對犯罪嫌疑人實施搜索之強制處分 以發掘真實 本研 257

284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究發現 個案於搜索時仍不知收賄之情事以曝光而驚慌失措 自認行為合法而不 懼而未逃避 廠商行賄之帳目鉅細靡遺 記載完整 亦因證據被搜出而認罪 1 搜索時不知收賄情事曝光 不知所措 想說怎麼會這樣 到底是什麼案子 一開始搜索的時候什麼案子我們都不曉得 所以說一臉茫然嘛 阿心裡面有沒有想到說到底是哪 想說到底是什麼案子 去說清 楚 C 他是早上 上班的時候 上班的時候他們在門口等阿 C 自認合法無所逃避因應 七點左右嘛 所以說這個沒有去思考說這個逃避這些查緝的 我們就認為是合法的 C 因為 我想的時候是已經出事了 而且是在我完全沒有收集處理這些事的時候 那時 候怎個人是放鬆的 終於不用在提心吊膽了 結果他們仍在做 業者被查到之後 共 述說從何時起就開始營業及行賄 所以才連我一併查進去 我是搜索後才被抓的 所 以真是倒楣 C 廠商行賄帳目鉅細靡遺全都露 對啊 所以 他每筆帳也都一起記下去 甚至 他們自己去酒店的帳也算進去記在一 起喔 只是 因為職業上的關係 CO 沒有只有去搜業者家裡 搜帳冊這樣 但是都沒有搜到帳冊 就只有監聽譯文 說每 月我去泡茶這樣 C 反映很大 會啊業者拿錢給我們 他會記帳 C 所以才出事 但是當下也 知道業者都會記帳 C 很多間業者 業者都說不會有問題 記只是要給股東 及報帳好開銷而已 C 結果還不是一樣被抓 C 好像是記帳冊上是記 載名字的樣子 C 對啊 他的帳記得很細 很清楚 C 所以真的沒 有白吃的午餐啦 凡走過必留痕跡 C 被搜索後證據確鑿不得不認罪 就只能坦白 面對而已啊 C 當初被捕的想法很低沈 當初的想法都破滅了 怎會內神通外鬼 很痛苦 C 還要承擔那麼嚴重的後果 C 這時候所有的應該面對的後果全部一下子湧上 來 C 利用偵訊技巧突破心防 根據偵查經驗及論理 犯罪嫌疑人之初次筆錄較為貼近真實 在未經加工之 前 最能突破 所以案重初供 本研究發現個案之偵訊 皆先從行賄廠商突破 方有重大進展 其中運用共犯被傳喚後心情沈重之情狀而突破 行賄廠商被突破 心防 而供出個案偵破 亦有因白手套認罪而供出不得不認罪 1 共犯被捕後心情沈重擔憂而被突破 對 搞不好對方已經忘記了 反而給對方有機會認為很在意這樣的事 成為一個把 柄 及一直透過線民聯絡 反而增加被監聽到的風險 事實上也證明這樣因而曝光案 情 等到人被抓之後 心情變得很沈重 共犯被捕後之心情變得沈重 CO 後來我才知道是臺南那件 白手套先被收押 他太太打電話給我 我還不知道是這件 CO

285 第七章 貪污犯罪持續與停止行為影響因素之分析 2 行賄廠商被突破心防供出而被捕 多數貪污案大多因行賄者被突破而瓦解公務員貪污行徑 突破的關鍵因素在 於充分運用貪污治罪條例 刑法等對自白者緩起訴及搜獲關鍵帳目及行賄筆記或 記錄 因而在理性選擇判斷下 為免被收押因而認罪供出整個運作模式 沒有 被查獲就只有廠商講拿多少金額而已 C 對 是廠商被突破才被抓的 C 被突破的因素是調查局的辦案技巧 威逼恐嚇雖然法律規定不能威逼利 誘 但是他運用技巧的做你也沒辦法 比如說告知一般廠商說一般緩刑跟判二年 你 會選擇那個 都嘛是選緩刑 不然是用收押的名義 一般聽到這個都是會說啦 誰要 被收押 能緩刑為什麼要被判二年 C 對啊 哈哈哈 廠商一聽到收押就軟腳 了 所以我在看貪污案件會破喔 一般都是廠商破的 廠商被突破的 哈哈哈 C 可是這個姓謝的業者 他可能會害怕 會害怕阿然後 CO 嗯最怕的就是會作記 錄 CO 對 阿那重點是我今天會被判刑不是那個筆記本 是那個錄音 CO 其實這個不是設局啦 這個應該不是設局 這個應該是說嘖 業者他基 於自己恐慌之下他所做出的判斷 CO 他已經坦承了 他就坦承把所有的事情 都講出來 CO 因為調查時一直問我有被錄到的那位是誰 我都沒有說 結果廠商業者就說也有收 賄 C 全供出來 C 業者都是滿口仁義道理 當初根本都不知道 C 因白手套認罪而供出不得不認罪 沒有啊 因為我跟白手套太熟了 他全認了 我也沒話說了 CO 因為在第一 庭時白手套就講的很肯定了 我認為同樣的話講了十遍 只是會讓我更不利而已 所 以乾脆就認了 CO 但是他們監聽下來都沒有我 都是業者講出來的 真的很沒有道義 也不想想當初是 他一直拜託 我才被迫無奈收下讓他經營 每月如何收錢也是他自己說的 我也沒開 口要錢 現在被查獲了 全都講出來 C 聲請羈押及證人保護法為偵破貪污兩大利器 本研究個案中有 8 位一致認為收押對整個貪污案是具有赫阻作用 尤其是對 於行賄廠商更具效果 另對於公務員的部分 除收押外更需搭配證人保護法窩裡 反條款 對口風甚緊的被告具有突破性之效果 那是後來 他一開始講說他是去分錢嘛 那時候我已經被收押了 他一開始講都是 照他那個程式講 中間那個講 後來他有講他們叫他這樣講 C 對啊 哈哈哈 廠商一聽到收押就軟腳了 所以我在看貪污案件會破喔 一般都是 廠商破的 廠商被突破的 哈哈哈 (C ) 收押的話難過是難過可是口風還是一樣很緊 可是還是敵不過證人保護法跟窩裡反 條款 他們只要供出一個事實 CO 我同事好像被監聽很久了 他被收押抓去 前面兩個月沒講 後面再延押 他就說 幾月幾號和誰去吃飯什麼的都講了 因為吃一頓飯被判四條罪 CO5-1-8 沒有 那時候我就跟檢察官說事實不是這樣 他就認為有串供之虞 那時候也是要 怎麼講 也是說算是對這種法律也是一知半解 不知道這會構成收押要件 CO 原先我以為沒事 但是他就是把我收押 不讓我走了 CO 後來我們中和還是報了啊 交通隊 還有派出所那些總務 都被收押 CO 大家都是怕被關啦 這招真的有用 所以你們在偵辦貪污案件時 使用以押取供是一 招很有用的招式 檢察官運用以押取供及窩裡反條款這兩項真的好用啦 一定全講 259

286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C 是對所有犯罪者而言是有效的 尤其是初次犯罪的人效果更大 CO 每個人都嘛怕被關 進來還要全身搜身屁股要被翻 誰不怕 CO 圖 介入查察充分運用偵查之技巧 資料來源 本研究繪製 第三節 貪污犯罪運作模式分析 本研究受訪個案之犯罪初始運作模式大致區分有貪污犯罪組織分工 組織結 構互動狀況 貪污犯罪結構與影響因素以及實施貪污犯罪之手法等加以分析如 下 一 貪污犯罪組織結構與分工 本研究在貪污犯罪組織結構上區分為共犯結構態樣及單獨犯罪態樣 而在貪 污犯罪組織分工上則為利用洩漏職務知悉訊息給予業者或廠商 再利用機會予以 協助業者 與基層承辦切割分工以及利用各專業分別實施 茲將分析如下 一 貪污犯罪組織結構分析 本研究個案中發現貪污犯罪實施其組織結構具有共犯模式及單獨犯罪 但貪 污犯罪皆須有對向犯 故單獨犯罪模式則尚有結合外界人士共同實施之模式 而 在實施週期而言 以共犯模式所實施貪污犯罪之期間較長 最長持續有 3 年 而 單獨犯案之週期 最長則持續有 14 個月之久 但最短期亦為具有共犯模式 僅 1 月即被查獲之特殊現象 最值得注意的是 無論係共犯結構犯罪或是單獨犯 罪 一經著手貪污犯罪皆持續犯罪直至被發現逮捕為止 為本研究特殊之現象 260

287 第七章 貪污犯罪持續與停止行為影響因素之分析 1 集體共犯結構貪污模式 1 共犯結構比例及持續週期 研究個案中有 9 名具有共犯結構 占研究個案的 69 其中僅觸犯 1 罪者 有 3 名 其餘 6 名中至少 持續連續貪污犯罪 2 次者有 3 名 持續連續貪污犯罪 3 次者有 1 名 持續連續貪污犯罪 5 次者有 1 名 持續連續貪污犯罪 151 次者有 1 名 此 9 名具有共犯結構者之涉案期間最少持續有 1 個月 最長持續有 3 年 36 個月 其中持續有 1 個月者有 2 名 4 個月者有 1 名 5 個月者有 2 名 7 個月 者有 1 名 10 個月者有 1 名 15 個月者有 1 名 36 個月者有 1 名 表 表 研究個案共犯結構態樣分析表 個 案 人 數 9 個 案 代 號 CO1 CO2 CO4 CO5 CO6 CO7 CO8 C11 C12 罪數 次 涉案期間 月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2 共犯結構模式與賄款分配 本研究個案中 C02 其共犯結構模式最為嚴謹及持續犯罪之週期最長 其主 要之結構區分鄉長跟秘書 中間有 3-4 位民代充當白手套 廠商間有一個頭處理 底下的承辦 驗收等公務員四個區塊 彼此間接為單線聯繫 所得對價回扣皆以 工程款得標價為基準計算 提撥 4 至 10 不等 皆由白手套從中協調訂定 再 按比例分配 通常鄉長跟秘書為一組分得一半 白手套 廠商間共得一半 再由 此從中提撥 3 成作為三種用途 第一作為圍標 綁標其他廠商用 第二疏通行賄 基層行政承辦 驗收等公務員 第三作為共犯組織團體開銷使用 形成嚴密的架 構 圖 那時候我們的想法是這樣 阿他去香港 我那個小舅子去香港開戶的時候 也是帶他 去見他 C 是一種集體貪污的模式來進行 C 有貪污架構啊 我畫一下 他第一個上面是鄉長跟我 中間有白手套 廠商間有一個 頭 底下的承辦 驗收等公務員四個區塊 鄉長跟我一個區塊 跟廠商間是有一個白 手套來處理 底下的承辦 驗收等公務員部分我跟鄉長是不處理的 是由廠商的頭他 們派人處理 C 白手套去協調這些廠商 收了回扣之後 按比例分配 那個廠 商的頭是民意代表啦 C 大概是這樣區分啦 他們拿二分之一 我跟鄉長拿二 分之一 這二分之一其中鄉長拿四分之三 我拿四分之一 所以我拿所有的八分之一 C 是工程款得標價計算 C 這是得標價的百分之 4 至 10 再來對半分 C 底下的公務員他們會去接觸啦 白手套去處理 C 因為他們會提撥 261

288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出一個基金出來 比如說 今天收了一百萬 而只分了七十萬 剩下的三十萬就是要 放到基金來 比如說要協商或是戳湯圓 有外圍的廠商要來 要打退他們就要協商 那這時候基金要拿出來花 所以這個基金的功能是要進行三種目的 第一 是圍標標 綁標廠商 第二進行疏通基層行政人員 公務員 第三 整個團體其他的開銷 C 我 鄉長跟底下公務員是分開的 我們只跟這個白手套接觸而已 C 白手套的 頭是有三四個民意代表 C 我們那天辦的就兩個而已 其中有一個剛好休假 不然一般是三個 CO 恩這些白手套有共同的朋友 CO 當然是會怕被他 a 走 認識白手套也是通用的 啦 有時不是只有針對我 CO 是因為局長被起訴圖利罪之後 追加起訴我的 認定我是局長的同案共犯 CO 因為我們局長喔 被起訴不是只有這個 是被起訴很多案子 這只是其中之一 CO 這關鍵也是一個廠商的關係 他在被調查時 從廠商的帳務資料中可以證 明局長有拿回扣 CO 把他們都當成我的共犯啊 就綁跟我一樣 全部都是共犯啊 他們不具有公務員身分 為什麼都以貪污治罪條例辦 不然我任他辦貪污治罪條例 這些人沒必要嘛 法律認 知的差距 ㄟ啊就是同一個案子 所以沒有辦法切割阿 CO 還有我發現 白手套也有找一些人根本我都沒見過的同案共犯 一個是負責換假鈔 的 一個是共謀策劃的 我想他也認為這個計畫是很完備 CO /2 白手套 3-4 位民代 公所 1/2 廠商群 30% 首長 3/4 秘書 1/4 圍標廠商 綁標廠商 集團團體 各項開銷 疏通行政 承辦驗收 等公務員 圖 本研究個案 2 貪污犯罪共犯結構與賄款分配圖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2 單獨貪污犯罪結構模式 研究個案中有 4 名係機關內單獨犯案 占研究個案的 31 其中持續連續 貪污犯罪 4 次者有 2 名 持續連續貪污犯罪 13 次者有 1 名 持續連續貪污犯罪 17 次者有 1 名 此 4 名單獨犯罪者之涉案期間最少持續有 9 個月 最長持續有 14 個月 其中分別持續有 9 個月 10 個月 13 個月及 14 個月 表 表 個 案 人 數 個 案 代 號 研究個案單獨犯罪態樣分析表 4 CO3 CO9 C10 C13 罪 數 次 涉案期間 月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262

289 第七章 貪污犯罪持續與停止行為影響因素之分析 二 貪污犯罪分工 本研究個案在貪污犯罪分工上 確實利用洩漏職務知悉訊息 利用機會協助 業者 與基層承辦切割分工且利用各專業分別實施等四項的狀況 圖 洩漏職務知悉訊息 那當然會告訴他們底價啊 C 對啊 底價是我定的 還有主計會同封啦 C 都是我封好由他來簽名蓋章 C 不一定啦 底價都由我告知 鄉長也會 C 有啊 底價之外還有比如設計 施工的工法啦 使用的材料啦 這些都是關係到他們 的利潤 C 對 工法是會關係到他們的利潤 C 利用機會協助業者 分工就是協助他們圍標 綁標 C 還有在開標時配合他們 C 當然收了他們的好處 在請款及驗收時就會比較快一點啦 C 請款跟驗收啦以快速為主 C 會有一些分工但是不明顯 因為主要是通風報信 主管會找比較信任的同事先去通 報 防止被查緝這樣 其他就沒了 C 與基層承辦切割分工 對啊基層也有接洽 因為去處理基層 我們就沒有辦法去指揮他們了啊 C 前往查緝時就看主管及帶班主管的決定了 C 利用各專業分別實施 這些都是接洽主管跟總務 還有二組 偵查隊 沒有他們點頭是不可能進來的啦 C 如何分工喔 當初是我跟那個朋友有先沙盤推演過 演練過 CO 就利用我的專業 以臨檢的方式進行 因為在機關內的同事我沒有找 由我帶班 他們就只要看前顧後就好了 CO 詐騙集團人員的時間 地點就由我朋友負責鎖定 一進去臨檢時 就看到桌面上都是 詐騙集團首腦也在場 所以那些機手都看老闆 詐騙集團首腦 怎樣處理 所以我叫 他們站好 也都不敢出聲 乖乖的聽話 談判索賄金額部分就他扮白臉 我黑臉 進 行協商金額 因為有考慮到他們現金夠不夠的問題 所以就由白手套準備假鈔 以先 借錢給對方 再用這筆錢給我 CO 圖 貪污犯罪組織分工圖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263

290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二 貪污犯罪組織運作情境因素 本研究個案發現 在其具有共犯結構的模式下實施時 貪污犯罪組織運作情 境因素區分為參與運作情境及結構運作情境兩部分 研究個案參與運作情境部 分 大多以個人利益取向 加以爭取主導權 而機關內部意志薄弱者 被動加入 或被利用組織層級 予以施壓被迫其入流 但大多基於已收賄難抽身 以致難以 收手而實施貪污犯罪 在結構運作情境部分 研究個案形成組織結構內部 各求 所需 亦基於貪污犯罪的隱密性 以致結構緊實 得以長期運作而朋分賄款 為 避免暴露行徑 於是擴大組織結構網絡 結構內亦相互聯合尋求各項支援 圖 一 參與運作情境 個案參與運作之情境 係以利益取向爭取主導 而意志薄弱者被動加入晦 流 並有利用層級施壓被迫入流之情形 大多基於已收賄難抽身以致難以收手 1 利益取向爭取主導 等於來標了 再找人家來做 C 轉下包他賺一手 C 對 啊所以因為等於說要接觸線民這一些事情的話 每個同事有同事他的線民 那我 要做這些事情我們在共同在做的時候 同事之間都有一個默許 我們這兩個三個專案 人員都會有一個默許 只要說講好了就好這樣子 所以大部分都是我自己我在主導 CO 對 就是我在主導這一些 CO 主動要求 有要求 CO 都是跟業者講好按月處理收賄 不一定是每間 要依個案個別談妥處理 C 對啊 但是有些還是會主動掌控這些時間 價錢等等 不然真的會被牽著鼻子走 我 就有這樣的感覺 C 意志薄弱者被動入晦流 大概是這樣啦 到我這裡就被迫接受了 C 這個部分就是總務來分了 C 但也有不敢的啦 C 這時間都很短啦 一週或是十天就不得了了啦 大部分都不敢啦 C 沒錯啦 因為那次真的推不掉了 我檔了好幾次 C 利用層級施壓被迫入流 對 但是他是透過一個議員 C 但是業者就會透過關係對我施壓 讓我退而求其次的接受 C 重點是長官他要 你就不得不配合 C 你說我要怎麼辦 C 在那種氛圍我能不接受嗎 C 當然 我當下是 沒有勇氣拒絕 但是又有多少人能拒絕 圖的不是錢的多寡 而是面臨工作環境的因 素 C 主要是人文地理都習慣了 C 職務調整把你調走 C 我 也想過調走 但是萬一別的地方也是這樣 那還不是一樣 C 加上我家都在 264

291 第七章 貪污犯罪持續與停止行為影響因素之分析 這裡 父母也都老了 我年齡也漸漸有了 那個步入中年的人 不求穩定 啊 C 所以以就抱持過一天算一天的日子 C 已收賄難抽身以致難以收手 因為你一件接一件貪污下去做了之後就很難脫身了 C 就像牛鼻被貫穿了 牽 住了無法走了 C 實施貪污犯罪那實在是太多了件 C 所以 才持續做下去 貪一回也是貪 多回也是貪 C 我沒有做過這樣的事情就是案發之後這些事情有傳過 在之前的話我收賄到案發之後 我才決定這一些 之前我沒有做過收賄的事情 另外我的經濟狀況跟我太太兩個的還 不錯 我都有考慮到這一些 可是喔侵占毒品這一些事情從以前開始就有的 決意收 賄第一件之後 後續持續變本加厲利用職權查扣現金後侵佔並重罪輕辦 CO 從高雄那時候辦案就有 CO 對 就這樣子接 結束掉 我就利用專案這一個職權 還有辦案的方式來等於說來控 制我的勤務 得勤務之便 因為這樣我的績效比較多的話我的所長會對我比較好這 樣 CO 所以愈陷愈深 可以這麼講 CO 就一直到我出事了 我出事也是在臺南 在 那個永康 因為當時我已經經過高雄 臺南 南投 我已經是派到南投了 因為我到 臺南永康聚餐 在那個吃補的餐廳 CO 把柄的話自己是會有一點感觸啦 可能是成為自己跟它們之間的秘密而已啦 因為我 也是知道對方的犯行阿 彼此知道啦 他本身也要負刑責啊 所以不會擔心他會去爆 料 反而會更緊密在一起 現代投名狀心態 CO 二 結構運作情境 個案在結構運作之情境 係結構內部各求所需 其運作結構緊實 長期運作 瓜分款項 並為了避免暴露行徑 而擴大結構網 且結構內相互聯合尋求支援 1 結構內部各求所需 其實他們在鄉長選舉時由鄉長主動去找廠商的 就已經有贊助一些經費競選 現在你 當然要回饋這些廠商啊 不然以後要怎麼去選 這是水幫魚 魚幫水的問題 C 金錢 那個我看了也是很奇怪 他巡官的部分是要求賄賂 那我的一開始是說我跟他 一審是說我跟他有共同的犯意 二審是說我有跟應召站說有是有偷渡客 那一般是我 們偵辦的 也算釣魚的方式 有時候我們毒品 你說有誰有誰 我就不辦你 CO 我以前是在派出所 擔任專案勤務的人員 支援分局四組 外事 偵辦大陸女子來台 賣淫的案件 去支援分局巡官 剛好是在我們派出所得轄區 所以支援他去抓人 在 抓到人之後 我就離開了 CO6-1-4 後續爆發出巡官去收錢的問題 因為我在執行抓人後交給巡官之後 就離開現場回派 出所了 CO6-1-5 原先我起訴是妨害自由跟強制罪 那時候檢察官起訴是我事實是協助 後來 法官認 定是貪污共犯 所以官司一直打 打到定讞這樣子 CO 結構緊實長期運作瓜分款項 我們是由鄉長 秘書 鄉代會主席 廠商等組成的圍標工程結構 鄉長認為公所預定 發包工程多有利可圖 就與熟識的鄉代會主席協調謀議從中獲利 先由鄉代會主席邀 集有意承作鄉公共工程的廠商 大該有 10 個廠商左右到主席的服務處樓上 共同協 議分配公所工程 這些廠商也有一些是鄉代開的 我事後才在加入這個結構內的 因 為我是要接下任鄉長的人選 要先瞭解結構模式 爾後才有辦法承接 瓜分公所工程 利潤 C

292 公務員貪污犯罪行為歷程及其決意影響因素之研究 3 避免暴露行徑 擴大結構網 對啊 早就知道他們彼此在做什麼了 大都是這些廠商來做這些工程 大約有十幾家 廠商一起 C 因為 工程很多 又不是只有一項 C 也不能都是同一家廠商啊 所以才會有十幾家聯合現象 C 不只啦 不是全部啦 一些督察 分局長也都會有啦 C 對啊 結構很完整的集體貪污 C 所以是業者利用身份透過關係打通關節 C 結構內相互聯合尋求支援 都是因為選舉而來的啊 這些廠商人脈自然會呈現在公所得每件採購案上 這些每一 件的採購案 都是一個機會 即使這些廠商沒有能力或是資格 都是會去找到有資格 的廠商來處理 C 比如說某一採購工程是要採購一些設備 要是電梯好了 阿 這些廠商是做土木的 也會去找認識的廠商來做 C 他們都會去打聽 而且前任管區也會間接介紹八大行業 里長 鄰長等認識 較少說 這是新的管區 但是不會去談這種錢的事 C 也因為有認識過 才會這樣直接 談見面三分情嘛 C 更何況談的時後你也不知道他有沒有再經營違法的事 C 一方面談才知道轄區一些狀況 他也會告知一些我不知道的情資做交換 C 就分局行政組的長官 組長啊 他就打電話給主管啊 主管再來找我講 C 其實這些業者事先利用加入義警或義刑 刑事顧問等認識長官的 相處久了之後 自 然而然有關係 所以 有關係就沒關係 沒關係就要去找關係 哈哈哈 這不是很多 人在說的嗎 C 利用這層關係在慢慢的處理 C 磨是就是先透過義 刑 義警或是刑事顧問的關係認識分局長官 C 再利用餐敘或是機會交流而 熟絡 熟絡後再介紹關鍵業者 進而熟悉 C 長官在利用職權或是職務對不 願意配合的管區負責人施壓 並結合其他配合的員警將錢交付新管區或是業者想拓展 的轄區管區 或透過主管予以施壓等 達到業者要求 C 圖 貪污犯罪組織運作情境因素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三 貪污犯罪實施手法 本研究個案大都為刑案資料之初犯 其所運用之貪污犯罪實施手法 皆係以 其職務上之專業為主 以致每一個案其所處之工作職場上各有所不同 所運用之 手法亦隨之改變 但大致上不外乎係利用職場專業依分工進行推演實施 施以人 266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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