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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中興大學教師升等相關作業參考手冊 目 錄 前言 2 一 法規 3 (一)國立中興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辦法 3 (二)國立中興大學教師升等評審標準暨聘任升等著作送審準則 7 二 升等作業流程 11 三 升等評審項目 12 (一) 評審項目內容 12 (二) 評審項目在教學方面可檢附的參考資料 13 四 升等相關表格及說明 14 (一)教師升等推薦表 14 (二)著作(成果或教材)目錄一覽表 17 學術著作升等範例 18 技術報告升等範例 19 教學著作升等範例 21 (三)送審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23 學術著作審查意見表 23 技術報告審查意見表 25 教學著作審查意見表 27 五 教師升等 Q & A 30 六 附錄 32 (一) 外審作業流程圖 32 (二) 國立中興大學各學院教師著作 成果或教材 校外審查委員系所推薦名單 33 (三) 國立中興大學各學院教師以教學著作升等校外審查委員教務處推薦名單 35 (四) 國立中興大學各院升等教師送校教評會審查應繳證件清單 36 (五) 國立中興大學教師資格審查代表作合著人 共同發明人 證明 37 七 辦理教師升等各單位聯絡窗口 38 頁 1/ 38

2 前言 大學法第一條開宗明義 大學以研究學術 培育人才 提升文化 服務社 會 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 因此 大學推動教學 研究 推廣 服務係基本要 務 本校為研究型大學 且獲得教育部 邁向頂尖大學計畫 經費補助 為提 供全體師生一個多元化與優質化的教學 研究與學習環境 以 培育兼具人文 與科學素養 溝通與創新能力 國際視野與社會關懷之菁英人才 為目標 追 求教學卓越 研究頂尖 推動國際化及產學合作 以培育優秀領導人才邁向頂 尖大學 茲因教師資格審查制度為教師遴聘升等之重要制度 大學教師升等制度 長期以來為迎合升等需求 教師仍停留在重視 論文產出 重研究 輕教學 服務 之現象 近來 在教育部逐推動改善下 增訂以藝術作品 技術報 告 體育成就成為送審教師資格管道 才逐漸受到鼓勵與重視 為確保教師教 學品質並提升學生未來就業競爭力 大學教師升等制度 在教師升等及教學評 鑑上 實需建構多元之審查運作機制 本校配合教育部推動大專校院教師多元升等制度試辦學校計畫 為期多元 升等制度不僅能使教師們著重於專業知識之研究 也能重視教師教學專業知能 教學技巧 教育態度 教材教法等之改進與成長 更期鼓勵教師推展專利研發 成果於產學運用上 推展教學教法改革成果於學生學習上 經多次與各學院院 長 系所主管及校內教師溝通說明後 於 日第 69 次校務會議暨 日第 69 次校務會議延續會修正通過相關法規 未來教師升等管道 除以 學術著作 升等外 亦得採 教學著作 或 技術報告 為代表作提送 升等 為利校內教師瞭解本校之教師多元升等制度 茲就法規制度 升等作業 流程 表件填寫及教師升等 Q&A 等彙整成冊 期許本手冊對擬升等教師申請升 等審查時有所助益 頁 2/ 38

3 一 法規 (一)國立中興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辦法 92613日第44次校務會議修正(第3 5 7至8 16至 條) 94513日第48次校務會議修正(第7 22條) 9555日第50次校務會議修正 第 至17 19條 96511日第52次校務會議修正 第3 7條 96103日96學度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第3條) 96127日第53次校務會議修正(第3 19-1條) 日第 54 次校務會議修正(第 至 至 22 條) 日第 56 次校務會議修正(第 3 條) 日第 57 次校務會議修正(第 至 至 條) 日第 58 次校務會議修正(第 9 條) 日第 59 次校務會議修正(第 條) 日第 61 次校務會議延續會修正 第 條) 日第 62 次校務會議修正 第 條) 日第 65 次校務會議修正(第 3 4 條) 日第 66 次校務會議修正(第 條) 日第 67 次校務會議修正(第 21 條) 日第 69 次校務會議修正 第 條 暨 日第 69 次校務會議延續會修正 第 3 7 條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一章 總 則 本辦法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三條及有關法令規定訂定之 本大學各級教師之聘任及升等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依本辦法辦理之 各系所 室 中心 學位學程 單位新聘教師 依其員額屬性為各學院 室 中 心 獨立學位學程 員額或學校競爭型員額 應分別經院級或校級新聘教師甄選 委員會同意後 始得送該單位教師評審委員會議 但中央研究院院士 或曾獲科 技部傑出獎 特約研究人員獎 教育部學術獎 國家講座 傑出人才發展基金會 傑出人才講座 吳大猷獎 中央研究院輕學者研究著作獎 國內外其他公認學 術成就卓著獎項等傑出學者得免經新聘教師甄審委員會 由學院聘任之教師 以 下簡稱院聘教師 比照辦理 校級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由學校教師員額管理小組委員組成之 院級新聘教師甄 選委員會委員五至七人 院長為當然委員 其餘委員由院教評會推薦二倍名額之 傑出學者或具學術聲望教授陳請校長聘任之 非屬學院 生物科技發展中心 奈 米科技中心 通識教育中心 人文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 師資培育中心 體育室 獨立學位學程 之院級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設委員五至七人 由各中心 室主任 獨立學位學程主任為當然委員外 其餘委員由院級教評會推薦二倍名額之傑出學 者或具學術聲望教授陳請校長聘任之 教師之新聘 升等及改聘 由院(室 中心 獨立學位學程)辦理著作外審(實質審 查) 惟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 得免外審 一 符合第一項之傑出學者 新聘至本校擔任主管職務或兼任教師 已具有教育 部頒同等級大學教師證書 二 現任中央研究院特聘研究員 研究員 副研究員擬聘為兼任教師 或聘任語 言課程之兼任講師 助理教授 或擬聘以外語授課且具碩士學位之本校博士 生為兼任教師 以上均不送審教師證書者 本校著作送審準則另訂之 另新聘具擬聘等級教師證書及 2 以上教學經驗之兼 任語言教師或新聘以外語授課且具碩士學位之本校博士生為兼任教師 得免送著 作 頁 3/ 38

4 已具教育部核發之擬聘等級教師證書且符合第一項之傑出學者 新聘本校一級主 管且經提聘系 所 務會議過半數同意者得依行政程序逕送校教評會審議 另新 聘具擬聘等級教師證書之兼任教師或未具擬聘等級教師證書 惟具第三項免外審 規定之兼任教師得經系級及院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後 送校教評會備查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教師之新聘 改聘 升等及延長服務 應經系級 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 之二(含)以上出席及參加表決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通過後 再經校級教師評審 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及參加表決委員過半數通過後 報請校長核聘 院聘教師之新聘 改聘 升等及延長服務免經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 教師新聘 改聘及升等之資格審查 有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者 應依 專科以 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 及本校 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辦法 等相關規定處理 本校教師依前項送審教師資格以外之學術成果涉及嚴重違反學術倫理 抄襲 剽 竊或其他舞弊情事者 依本校 學術倫理委員會設置及審議辦法 處理 本校 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辦法 及本校 學術倫理委員會設置及審 議辦法 另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 其有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 並依各該有關法律辦理 送審人經檢舉或發現涉及第一項情事者 不得申請撤回資格審查案 仍應依程序 處理 刪除 第二章 新 聘 教師之新聘在分配教師名額內為之 各系 所 室 中心 學位學程 聘請兼任教師 以一位專任教師缺額聘二位或 每學以 18 小時授課時數之兼任教師為原則 但不支領任何酬勞之兼任教師得不 納入專任教師缺額計算 新聘教師案 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 所定之應徵期間至少兩週 以上 義務授課者 或至本校擔任主管職務 或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聘任之本 校博士生 可免公開徵求程序 擬新聘之編制內專任教師其最高學歷為本校授予者 應於學位取得後曾任其他公 私立機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專任教學 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兩以上之經 歷 惟具有特殊專長或優異表現且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不在此限 第三章 升 等 第 八 條 本大學申請升等之各級教師須符合下列之規定 一 講師擬升助理教授者 須曾任講師三以上 成績優良 有相當於博士論文 水準之專門著作 二 助理教授擬升副教授者 須曾任助理教授三以上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 作 三 副教授擬升教授者 須曾任副教授三以上 成績優良 有相當於學術獎勵 標準之專門著作 專任教師升等資同前項第二至三款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得以技術報告 為代表作提出升等 一 近五內有發明專利且該專利技轉金實收入總額 助理教授擬升等副教授達 七十萬元以上 副教授擬升等教授達一百一十萬元以上者 二 近五內建教合作計畫管理費(扣除對外服務收入及教育部計畫之管理費) 助理教授擬升等副教授 累計達一百二十五萬元以上 副教授擬升等教授 頁 4/ 38

5 累計達二百一十萬元以上者 專任教師具有優秀之教學實務或創新成果 亦得以教學著作為代表作提出升等 第 九 條 第 十 條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各院 系級單位所訂升等條件有更嚴格之規定者 從其規定 另各級教師升等案 仍應符合所屬院 系級單位自訂之基本標準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公布(八十六三十九日)施行前已取得講師 助教證書 之現職人員 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 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 教師升等資 以在本校任教者為原則 在他校任教資 經評審會通過者 得 酌予採計 留職留薪或留職停薪或經核准借調仍繼續在校授課者 於升等時 其 留職留薪或留職停薪期間資折半計算 最多採計一 其借調期間資最多採 計二 未授課者不予計算 留職停薪至雙聯學位姐妹校實質授課 經教務處會同國際事務處認定後 得折半 計算採計為升等之資 最多採計一 不受前項仍須繼續在本校授課之限制 資之計算至升等生效時為準 刪除 各系 所(室 中心 學位學程)對於在該學度留職留薪 留職停薪超過半以 上 或即將離校達半以上之教師 不得提出升等 院聘教師亦同 教師之升等應依本辦法第三條之程序審查其教學研究及推廣服務成績 各項目評 審標準另訂 各級兼任教師之升等資格 除任教資折半計算外 其餘均參照專任教師辦理 第四章 改 聘 刪除 本大學新聘具博士學位之講師得於到任一後申請改聘為助理教授 惟不得以該 學位論文或相同著作申請改聘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公布(八十六三十九日)施行前已取得講師 助教證書 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 於取得博士 碩士學位後 得依本校原聘任暨 升等辦法(第三十一次校務會議通過)申請改聘為副教授 講師 前項講師申請改聘為副教授審查未通過者 得申請改聘為助理教授 通過改聘為 助理教授者 不得再以該學位論文或相同著作申請改聘為副教授 教師取得教育部頒發之高一等級教師證書 在最近三內有專門著作者 得改聘 為高一等級教師 其著作可免外審 但 日起新聘專任教師申請改聘 者 仍應辦理著作外審 專任教師曾任與前項改聘後同等級之教師資不得併計為日後升等之資 改聘 前之著作不得再為日後升等使用 各系 所(室 中心 學位學程)對於在該學度留職留薪 留職停薪超過半以 上 或即將離校達半以上之教師 不得提出改聘 院聘教師亦同 第五章 附 則 教師新聘 升等 改聘案 由院 室 中心 獨立學位學程 辦理外審 系級教 評會與院級教評會逐級分別參考外審結果辦理評審 逐級通過後 將原案最遲於 每五底及十一底前送達人事室 逾期不予受理 校教評會應於六及十二 完成審查 但新聘案如因教學 研究特殊需要 經逐級審議後 於三底及九 底前送達人事室者 校教評會得先行審議 院聘教師免經系級教評會評審 系 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應辦理著作論文 技術報告宣讀或教學實務觀摩 並詳實 紀錄評審過程 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對擬升等與改聘教師所提出之問題 與教師 之說明 紀錄應呈送上級教評會參考 延長服務案應於每五底及十一底前送達人事室辦理 頁 5/ 38

6 第十九之一條 兼任教師已於本校兼任二學期 每學期任教二學分以上 且申請送審該學期 仍在本校兼課者 得經系級 院級 校級三級教評會審議後辦理教師資格審 定 惟送審講師者 應有學位論文以外之專門著作 另各單位如有更嚴格之 規定時 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各級教師評審會議結束應於七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教師對於不予升等或改聘情事 認為有疏失時 得於收到各級教評會審議結果通 知後三十日內向院級 校級申復專案小組或委員會提出申復 院聘教師逕向校級 申復專案小組提出申復 或另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規定提起申 訴 各教學單位對教師不予延長服務 認為有疏失時 其申復程序應比照前項規 定辦理 並由各教學單位會同教師提出 教師本人不得自行要求提出 本校教師升等 改聘 延長服務申復處理要點另訂 申訴案件如依前項要點處理後 申訴人仍不服得再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 織及評議要點提出申訴 第二十一條 專任教師之續聘由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獲同意續聘者 由系級教評會將 名冊送人事室陳請校長核定後續聘 其有解聘 停聘 不續聘者 除有教師法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情形者 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 應依本辦法第二十二 條之程序報請校長核定後再轉報教育部核准 兼任教師之續聘應經系 所 室 中心 學位學程 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 含 以上出席及參加表決委員三分之二 含 以上通過後再依行政程序辦理 原專 任教師轉為兼任教師者 須經系 所 室 中心 學位學程 教師評審委員會 委員三分之二 含 以上出席及參加表決委員二分之一 含 以上同意後再依 行政程序辦理 續聘時亦同 連續二未在本校授課 再聘時依新聘程序辦理 本校教師申請轉調 應經轉出單位之組織會議通過 提送轉入單位之組織會議 通過 並經該單位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 含 以上出席及參加表決委員三分之 二 含 以上同意後 再依行政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專任教師如發生解聘 停聘 不續聘情事 應經系 院 校三級教師評審委員 會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但有教師法第十 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 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含 以上之審議通過 詳述理由送請校長核定 轉報教育部核准後予以解聘 停聘 或不續聘 院聘教師免經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本辦法所稱室 中心等非隸屬於學院之教學單位 其位階比照系 所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 由校長發佈實施 修正時亦同 頁 6/ 38

7 (二)國立中興大學教師升等評審標準暨聘任升等著作送審準則 日第 50 次校務會議修正(名稱及第 1 4 至 6 點) 日第 53 次校務會議修正(第 4 至 6 點) 日第 54 次校務會議修正(第 4 至 5 點) 日第 56 次校務會議修正(第 3 至 6 點) 日第 57 次校務會議修正(第 2 至 5 點) 日第 58 次校務會議修正(第 4 點) 日第 59 次校務會議修正(第 5 點) 日第 60 次校務會議修正(第 4 點) 日第 63 次校務會議修正(第 4 點) 日第 65 次校務會議修正(全份條文) 日第 66 次校務會議修正(第 6 條 自 日起實施) 日第 68 次校務會議修正(第 5 條) 日第 69 次校務會議修正 第 暨 日第 69 次校務會議延續會修正 第 2 5 第一條 本準則依據本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辦法第三條及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教師升等之評審項目如下 一 教學 一 任教課程 二 教學貢獻度 三 教材教案 四 參與院校核心課程之講授 五 教學評量與改進措施(教學歷程與反思) 二 研究 一 學術著作 學術期刊論文或學術論著 二 教學著作 編著教材或教學研究論文 三 技術報告 發明專利及其技術移轉與產學合作報告 三 服務與合作 一 對校 院 系 所 室 中心 學位學程 之服務或共同實驗室 工廠等管 理之貢獻 二 參與建教合作研究計劃執行成效 三 輔導學生參與課外 科技活動及個人參與學術演講等之成果 四 其他校外服務事項有特殊成效者 第三條 前條各項目之評審標準如下 (各院級 系級教評會得在增減 10 之範圍內自行調 整 ) 一 擬升教授者 教學 30 研究 50 服務與合作 20 二 擬升副教授 助理教授者 教學 30 研究 40 服務與合作 30 前項評審滿分為一百分 評分在七十分以上得推薦至上一級教師評審會 推薦表格 式如附件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公布(八十六三十九日)施行前已取得講師 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 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 得依原評審標準及著作送審準則辦理 擬改聘教師比照升等教師之評審項目與標準辦理 惟已取得高一等級教師證書之兼 任教師申請改聘時 是否得採免評分方式辦理審查 由各院 室 中心 獨立學位 學程 訂定之 第四條 擬新聘 升等與改聘教師送審之專門著作 須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 且應有個人之 原創性 除不得以整理 增刪 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送審外 並應符合 頁 7/ 38

8 下列之規定 : 一 代表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內之著作 ; 參考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七內之著作 但送審教師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 得申請延長前述限二 二 著作須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具有匿名審查制度之專業刊物 ( 含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 ) 發表, 或該刊物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或經具有審查制度 ( 設置五人以上組成之編輯委員會, 負責審查作業 ; 出版前送請至少兩位評審以非公開方式審查 ) 之出版社出版公開發行 ( 以下簡稱發表出版 ) 者 著作以電子及紙本型式先後刊登者, 如線上發表具正式審查程序, 且得公開及利用, 則以線上刊登日期為發表日期 擬升等或改聘教師之代表作以本校任職期間發表並經具有審查制度 ( 設置五人以上組成之編輯委員會, 負責審查作業 ; 出版前送請至少兩位評審以非公開方式審查 ) 之出版社出版者為限 三 撰寫著作之語文不限 ; 以外文撰寫者, 應附中文提要 但任教科目為外國語文者, 應以所授語文撰寫 另擬聘教師為外籍人士且以全英語教學者, 得經系級教評會同意後, 以英文提要替代 如國內無法覓得相關領域內通曉該外文之審查人選時, 本校得要求該著作全文翻譯為中文或英文 四 引用資料應註明出處, 並附參考書目 五 以二種以上著作送審者, 應自行擇定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 其屬一系列之相關研究者, 得合併為代表著作 六 代表著作如係數人合著, 僅可一人送審, 他人須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 送審教師之代表著作為合著者, 必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若送審教師為通訊作者者, 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另送審者應以書面說明本人參與部分, 並由合著者簽章證明 但下列情形, 得免繳交合著者簽章證明 : ( 一 ) 送審者為中央研究院院士 ( 二 ) 送審者為第一作者或通信 ( 訊 ) 作者, 其國外合著者簽章證明部分 七 第一款之代表著作 參考著作出版時間 : ( 一 ) 代表著作 : 擬於八一日新聘 升等與改聘者, 其代表著作至遲應於當二十五日前發表出版 ( 或提出被期刊接受之證明函件 ), 擬於二一日新聘 升等與改聘者, 其代表著作至遲應於前一八十五日前發表出版 ( 或提出被期刊接受之證明函件 ) 持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者, 應於自該刊物出具證明之日起一內正式刊印, 並自正式刊印之日起二個內將著作送學校查核並存檔 ; 其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 而未能於一內發表者, 應檢附該刊物出具未能發表原因及確定發表時間之證明, 循原教評會審議程序申請展延, 並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內為限, 各級教評會應列管追蹤 ( 二 ) 參考著作至遲應於外審前提出被期刊接受之證明函件 並應於自該刊物出具證明所載日期起一內正式刊印, 並自正式刊印之日起二個內將著作送學院查核存檔, 並提校教評會備查 ; 其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 而未能於一內發表者, 應檢附該刊物出具未能發表原因及確定發表時間之證明, 送院教評會審議申請展延, 並以該著作接受刊登之日起三內為限 ( 三 ) 持第 ( 一 ) ( 二 ) 目所定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者, 限國際期刊或各院認定之甲種期刊出具之接受證明 頁 8/ 38

9 ( 四 ) 其分上下或 ( 一 )( 二 ) 先後出版之合訂本, 先後出版日期亦同 八 新聘助理教授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以專門著作送審者, 得以學位論文代之, 不受第一款規定之限制, 但其學位論文仍須為送審前五內者 九 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至下次申請升等期間, 所有個人在專業或學術上之成果, 得一併作為送審之參考資料 十 擬新聘 升等與改聘教師送教評會審查之參考著作, 不得為申請前一等級教師資格送審所曾使用之著作 前項所稱學術性刊物須為非報導性 有審查制度及定期出刊者 ; 所稱出版者須為載明著作人姓名 發行人姓名 出版時間地點及出版者登記字號者 新聘教師符合本校教師聘任暨升等辦法第三條規定可免外審者, 其著作亦須符合前二項之規定 其代表著作如係數人合著, 免繳合著者簽章證明 教師除以學術之專門著作送審外, 亦得以技術報告或教學著作為代表作送審 以技術報告為代表作送審, 其書面內容應包括研發理念 學理基礎 主題內容 方法技巧及成果貢獻 專利須檢附前述五項內容之研發成果書面報告 專利證明及通過文件 第四條之一 擬以教學著作為代表作送審之教材或教學相關研究期刊論文應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 且發表之編著教材應以具有審查制度之出版社出版並具全國流通之性質或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具有匿名審查制度之專業刊物 ( 含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 ) 發表為限 第五條系 所 ( 室 中心 學位學程 ) 教評會認定新聘 升等與改聘案合於本準則第四條或第四條之一規定後, 由會議主席彙整委員密送之建議外審專家 學者參考名單, 每案至少十人 ; 但以教學著作為代表作提送升等時, 應另送請教務處提供具有學科教育相關資歷與學術發表之專家學者至少三人, 一併秘密轉送院級教評會主席, 院級教評會召集人 校長亦得增列外審專家 學者參考名單, 並由校長及院級教評會召集人就名單中圈選五人 ( 校長圈二人 院級教評會召集人圈三人 ), 如以教學著作為代表作提送升等, 院級教評會召集人圈選之三名外審專家 學者, 應有一人具有學科教育相關資歷與學術發表, 相關外審事宜由各學院 ( 室 中心 獨立學位學程 ) 辦理 院級教評會召集人及校長遇有師生關係 三親等內血親 姻親 學術合作關係或相關利害關係人, 應自行迴避, 院級教評會召集人迴避時, 由院教評會另推選圈選者 ( 圈選者之推選得以通訊方式為之 ), 校長或校教評會召集人迴避時, 由校教評會另推委員圈選外審專家 學者 系級教評會各委員推薦之外審專家 學者名單應全部密送院級教評會, 院級教評會應密封妥存 各學院 ( 室 中心 獨立學位學程 ) 應制定外審專家 學者產生方式或要點, 並送校教評會備查 院聘教師由院教評會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將外審名單秘密轉送校教評會召集人, 校教評會召集人 校長亦得增列外審專家 學者參考名單, 並由校長及校教評會召集人就名單中圈選五人 ( 校長圈二人 校教評會召集人圈三人 ), 由各學院辦理相關外審事宜 頁 9/ 38

10 第六條教師新聘 升等或改聘案外審總評結果須符合下列標準, 始得提請逐級評審, 若各院有更嚴格之規定, 從其規定 一 教授 副教授等級 : 總評至少須 4 位評定為 B 級 (80 分 ) 以上 二 助理教授及講師等級 : 總評須達 4 位以上評定為 C 級 (75 分 ) 以上, 且其中至少 3 位評定為 B 級 (80 分 ) 以上 提請逐級評審前, 院級教評會主席應將每份送外審結果提供各級教評會作評審之參考 第七條進修學士班兼任教師升等之評審參照本準則規定辦理 第八條本準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頁 10/ 38

11 二 升等作業流程 擬升等教師向所屬系級 單位提出申請 系教評會審查教學 研究 服務等(含學術著作 教學 著作或技術報告)是否符合 各系級單位基本條件 系級教評會彙 整外審委員名 單至少 10 名以 上(教學著作升 等應另由教務 處 提供具有學 科教育相關資 歷與學術發表 之專家學者至 少三人) 敘明具體理由 通知擬升等者 N Y 學院辦理外審 1. 校長 院級教評會召集人分別圈選 2 位及 3 位 外審委員 2.教學實務升等 院級教評會召集人圈選之外審 委員應有 1 名為學科教育相關資歷與學術發表 之專家學者 系 院教師評 審委員會應 辦理著作論 文 技術報 告宣讀或教 學 實 務 觀 摩 系 院 校三級教評 會審查 N Y 送教育部審定教師資格 頁 11/ 38

12 三 升等評審項目 (一)評審項目內容 教學 1.任教課程 2.教學貢獻度 3.教材教案 4.參與院校核心課程之講授 5.教學評量與改進措施(教學歷程與反思) 研究 1.學術著作 學術期刊論文或學術論著 2.教學著作 編著教材或教學研究論文 3.技術報告 發明專利及其技術移轉與產學合作報告 服務與合作 1.對校 院 系 所 室 中心 學位學程 之服務或共同實驗室 工廠等管理之貢獻 2.參與建教合作研究計劃執行成效 3.輔導學生參與課外 科技活動及個人參與學術演講等之成果 4.其他校外服務事項有特殊成效者 各項目之評審標準如下 (各院級 系級教評會得在增減 10 之範圍內自行調整 ) 項目 教學 研究 服務與合作 擬升教授 擬升副教授 擬升助理教授 等級 前項評審滿分為一百分 評分在七十分以上得推薦至上一級教師評審會 頁 12 / 38

13 ( 二 ) 評審項目在教學方面可檢附的參考資料 教學 1. 任教課程 : A. 歷授課課程時數 ( 符合基本要求 ) B. 開設共同選修 大學課程 進修推廣課程 在職碩士專班課程或學程課程 C. 以英文授課之課程 D. 撰寫教學相關專門著作 2. 教學貢獻度 : A. 科目選課人數 * 授課時數 ( 目前各院比較常用 ) B. 教學獲獎記錄 C. 指導研究生論文優異者 D. 指導學生有具體成果表現 3. 教材教案 : A. 編撰教材 (MOOC PPT 講義 網頁或其他 ) 有具體成果者 B. 教學方法 ( 講述 討論 口頭報告研討 分組辯論會 專家協同教學 個案教學或其他 ) 4. 參與院校核心課程之講授 : 歷參與院校核心課程之講授時間 5. 教學評量與改進措施 ( 教學歷程與反思 ): A. 教學意見調查的結果 B. 教學歷程與反思 : 歷在學期末根據以下面向來修改和調整次度的教學內容和績效評估方式, 以達成預期的教學目標 (A) 學生在課堂及課後反應 (B) 學生對作業的理解程度 (C) 期末分組個案報告成效 (D) 考試成績 (E) 教學意見調查之學生文字意見 (F) 學生自評及互評成績 頁 13 / 38

14 四 升等相關表格及說明 本手冊相關表格請至本校人事室網頁/表格下載/教師新(改)聘 升等項下下載 (網址 一 教師升等推薦表 國立中興大學 學院 系所 學度第 學期提請教師升等推薦表 擬升等等級 專任 兼任 教授 副教授 擬送審類別 姓 名 助理教授 講師 中文 出 生 英文 日 國籍 本國籍者免填 校 士 以 名 系 週 學度 上 學 所 學位 起 歷 迄 擬 授 課 性別 任現職日期 日 擬升等日期 日 主 要 服 務 如國外學校 請 加註國家 每 日填送 學術著作送審 技術報告送審 以下請擇一填寫 近五內有發明專利且該專利技轉金實收入總額 元 近五內建教合作計畫管理費(扣除對外服務收入及教育部計畫之管理 費) 元 教學著作送審 到校日期 學 科 學期擬授課科目 時 數 機 關 專 兼 任 目 學度 經 職稱 歷 起 及 時 數 學期擬授課科目時 數 備 1.教師得依本校 教師授課時數及超支鐘點費核計辦法 之規定核減每週基本授課時數 註 2.擬指導研究生 位 執行建教合作計畫 件 其他 頁 14 / 38 迄

15 審核簽註意見教學資源暨發展中心課務組教務處 ( 非教學著作送審者免會 ) 研究發展處 ( 非技術報告送審者免會 ) 產學營運總中心 ( 非技術報告送審者免會 ) 系所 學院 前次同等級升等代表著作 報告名稱學術專長學位論文碩士指導教授名稱博士指導教授 系級教評 會評審經 過 教學 % 研究 % 服務與合作 % 委員人數出席人數參加表決人數 召集人簽章 : 開會日期 : 日合計通過票數 院級教評會 評審經過 教學 % 研究 % 服務與合作 % 委員人數出席人數參加表決人數 召集人簽章 : 開會日期 : 日合 計 通過票數 人事室 收 件 民國 日第 屆第 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校教評會決議 : 決 議 召集人簽章 : 頁 15 / 38

16 校長批示 附註 : 一 本表於系級教評會評審前, 有關課程 ( 科目分別註明大學或研究所開設 ) 請先依行政程序送至課務單位簽註 以教學著作送審請加會教學資源暨發展中心, 另以技術報告送審請加會產學營運總中心及研究發展處, 再依程序辦理 二 檢附證件包括 :1. 系 院級教評會會議紀錄 2. 教師證書影本 3. 審查意見表 4. 著作 技術報告 5. 著作 ( 成果或教材 ) 目錄一覽表 6. 其他證件 三 教師升等評審項目之評審標準如下 :( 各院 系 所得在增減 10% 之範圍內自行調整, 並請將增減後百分比填入各院 系 所評分項目欄內 ) 1. 擬升教授者 : 教學 30% 研究 50% 服務與合作 20% 2. 擬升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者 : 教學 30% 研究 40% 服務與合作 30% 四 本表請以打字填送 五 如表格不敷使用, 請自行調整 頁 16 / 38

17 (二)著作(成果或教材)目錄一覽表 國立中興大學擬聘任 升等 改聘教師代表著作(成果或教材)及最近七參考著作(成果或教材)目錄一覽表 單位 學院 系所 專任 兼任 合聘 擬聘任 升等 改 聘 等 級 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 作 者 所屬學 著作(專利 技轉成果或教 出 版 處 所 或 著作別 (編著者 術領域 材)名稱 期 刊 名 稱 發明人) (對應課程) 代表著作 (成果或 教材) 1. 參 考 著 2. 作 (成 3. 果 或 4. 教 材) 5. 卷 期 頁次 日填送 姓名 出版時間 期 刊 論 文 備註 是否符合本 校教師升等 請參 紙本/線 (專利發 評審標準暨 專業領域 影 響 聘任升等著 考附註 上出版 證 技轉 排名/期刊總數 係 數 作送審準則 六填 簽約 規定 寫 )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代 表 著 作 (成 果 或 教 材) 學 術 研 究 或 教 學 貢 獻 摘 要 參 考 資 料 附註 一 本表請以打字填送 一頁若不敷使用請自行增加列數 並請註記頁次 二 所列代表著作(成果或教材)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內(係指教育部審定通過後 其教師證書核定資起計之時間為基點往前推算五 如申請 日 升等者 其五內著作(成果或教材)係以 日往回逆算五 即 日為起計基點) 之著作(成果或教材) 參考著作(成果或教材)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 後及送審前七內之(成果或教材) 如係取得原級職教師資格之前所發表者 請勿填列 三 所列著作須逐級提送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其間不得抽換 且須符合本校教師升等評審標準暨聘任升等著作送審準則規定 四 著作作者如係合著 請依原刊物順序逐一填列 五 代表著作如係合著 僅可一人用作代表著作送審 他人須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 並請另附 代表作合著人證明 惟新聘教師著作可免外審者 其代表著作如係合著 可免附合著人證明 六 備註欄 註記事項如下: (一) 著作如被認定為 SCI EI SSCI A&HCI TSSCI THCICore 請註記 (二) 合著之著作 含代表作及參考著作,請註記該著作之第一作者 第二作者或通訊作者等相關資訊 (三) 技術報告請註記與此報告成果直接相關之技轉金或榮譽 (四) 代表著作如為教學著作須註記出版社的流通性 七 期刊論文於其所屬之專業領域排名及影響係數 請務必填寫 如無相關資料 請敘明原因 八 委託研究計畫報告不得列入 九 代表著作如為教學用之教科書(教材) 應載明 對應課程 免填 卷(期)頁次 期刊論文 專業領域 排名/期刊總數及影響係數 等欄位 須於 代表著作(成果或教材)學術 研究 或教學 貢獻摘要 陳述教材被採用的情形 並附上相關佐證 頁 17 / 38

18 學術著作升等範例 國立中興大學擬聘任 升等 改聘教師代表著作(成果或教材)及最近七著作(成果或教材)目錄一覽表 oo 單位 學院 ooo 專任 兼任 合聘 擬聘任 升等 改 聘 等 級 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 系所 日填送 ooo 姓名 出版 期 刊 論 文 時間 是否符合本 紙本/線 出 版 處 所 或 卷 期 校教師升等 作 者 所屬學 著作(專利 技轉成果或教材) 期 刊 名 稱 頁次 請參考 上出版 評審標準暨 備註 著作別 (編著者 術領域 (專利發 專業領域 影 響 聘任升等著 名稱 (專利申請/獲准國 (專利類別 技 附註六填寫 發明人) (對應課程) 證 技轉 排名/期刊總數 係 數 作送審準則 別 被授權單位) 轉授權金額) 規定 簽約 ) 代表著作 (成果或 ooo 教材) 1. 參 考 著 2. 作 (成 果 3. 或 教 4. 材) 專書 臺灣現代小說之研究 文學 OOO OOO 期刊論文 化學 OOO Efficient Copper-Catalyzed Cross-Coupling Reaction of Alkynes with Aryl Iodides OOO OOO 電機 期刊論文 OOO Enhanced Brightness for Inorganic Electroluminescent Devices with a Built-in Electric Charge Layer ooo 出版公司 European Journal of Organic Chemistry pp IEEE Transactions on 20(9) Very Large Scale pp Integration Systems 是 Chemistry, 4.21 是 8 Organic 14/ Engineering, 2.24 是 12 Electrica l& Electronic 39/ 單一作者 第一作者 SCI 通訊作者 SCI,EI 紙本出版 線上出版 紙本出版 線上出版 是 是 是 代 表 著 作 (成 果 或 教 材) 學 術 研 究 或 教 學 貢 獻 摘 要 參 考 資 料 附註 一 本表請以打字填送 一頁若不敷使用請自行增加列數 並請註記頁次 二 所列代表著作(成果或教材)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內(係指教育部審定通過後 其教師證書核定資起計之時間為基點往前推算五 如申請 日 升等者 其五內著作(成果或教材)係以 日往回逆算五 即 日為起計基點) 之著作(成果或教材) 參考著作(成果或教材)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 後及送審前七內之(成果或教材) 如係取得原級職教師資格之前所發表者 請勿填列 三 所列著作須逐級提送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其間不得抽換 且須符合本校教師升等評審標準暨聘任升等著作送審準則規定 四 著作作者如係合著 請依原刊物順序逐一填列 五 代表著作如係合著 僅可一人用作代表著作送審 他人須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 並請另附 代表作合著人證明 惟新聘教師著作可免外審者 其代表著作如係合著 可免附合著人證明 六 備註欄 註記事項如下: (一) 著作如被認定為 SCI EI SSCI A&HCI TSSCI THCICore 請註記 (二) 合著之著作 含代表作及參考著作,請註記該著作之第一作者 第二作者或通訊作者等相關資訊 (三) 技術報告請註記與此報告成果直接相關之技轉金或榮譽 (四) 代表著作如為教學著作須註記出版社的流通性 七 期刊論文於其所屬之專業領域排名及影響係數 請務必填寫 如無相關資料 請敘明原因 八 委託研究計畫報告不得列入 九 代表著作如為教學用之教科書(教材) 應載明 對應課程 免填 卷(期)頁次 期刊論文 專業領域 排名/期刊總數及影響係數 等欄位 須於 代表著作(成果或教材)學術 研究 或教學 貢獻摘要 陳述教材被採用的情形 並附上相關佐證 頁 18 / 38

19 技術報告升等範例 國立中興大學擬聘任 升等 改聘教師代表著作(成果或教材)及最近七著作(成果或教材)目錄一覽表 oo 單位 學院 ooo 專任 兼任 合聘 擬聘任 升等 改 聘 等 級 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 系所 日填送 ooo 姓名 出版 期 刊 論 文 時間 是否符合本 是紙本/線 出 版 處 所 或 卷 期 校教師升等 作 者 所屬學 著作(專利 技轉成果或教材) 期 刊 名 稱 頁次 請參考 上出版 評審標準暨 備註 著作別 (編著者 術領域 (專利發 專業領域 影 響 聘任升等著 名稱 (專利申請/獲准國 (專利類別 技 附註六填寫 發明人) (對應課程) 證 技轉 排名/期刊總數 係 數 作送審準則 別 被授權單位) 轉授權金額) 規定 簽約 ) 代表著作 專利 (成果或 ooo 新穎之腸病毒71型蛋白及製 教材) 1. 參 考 著 作 2. (成 果 3. 或 教 4. 材) 生科 中華民國 化學 European Journal of Organic Chemistry pp 備方法 OOO OOO 期刊論文 OOO Efficient Copper-Catalyzed 國內發明專 利 Cross-Coupling Reaction of 是 技轉金 700,000 元 99 Chemistry, Organic 是 14/56 第一作者 SCI 紙本出版 線上出版 Alkynes with Aryl Iodides OOO OOO 期刊論文 OOO The effect of exercise on the Surgery Journal of Neurosurgery 190(3) pp Brain ooo ooo 技轉 SNP 基因晶片之製作技術 生科 植物品種 蘭花 生科 大江基因醫學股份 有限公司 200,000 元 日本 品種名稱 科 類 101 Neurosurgery 3.18 是 8 21/198 通訊作者 SCI 紙本出版 線上出版 是 是 5. 代 表 著 作 (成 果 或 教 材) 學 術 研 究 或 教 學 貢 獻 摘 要 參 考 資 料 產學合作計畫 計畫名稱 合作企業名稱 計畫執行期間 研究摘要(含績效) 技術榮譽 例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傑出技術移轉菁英獎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傑出技術移轉貢獻獎 經濟部智慧局 國家發明創作獎 波蘭華沙國際發明展 烏克蘭國際發明展 俄羅斯莫斯科阿基米德國際發明展 德國紐倫堡際發明展 瑞士日內瓦國際發明展 法國巴黎國際 發明獎 美國匹茲堡國際發明獎 英國倫敦國際發明展 韓國首爾國際發明展 克羅埃西亞 INOVA 國際發明展等各項榮譽 附註 一 本表請以打字填送 一頁若不敷使用請自行增加列數 並請註記頁次 二 所列代表著作(成果或教材)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內(係指教育部審定通過後 其教師證書核定資起計之時間為基點往前推算五 如申請 日 升等者 其五內著作(成果或教材)係以 日往回逆算五 即 日為起計基點) 之著作(成果或教材) 參考著作(成果或教材)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 後及送審前七內之(成果或教材) 如係取得原級職教師資格之前所發表者 請勿填列 三 所列著作須逐級提送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其間不得抽換 且須符合本校教師升等評審標準暨聘任升等著作送審準則規定 四 著作作者如係合著 請依原刊物順序逐一填列 五 代表著作如係合著 僅可一人用作代表著作送審 他人須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 並請另附 代表作合著人證明 惟新聘教師著作可免外審者 其代表著作如係合著 可免附合著人證明 六 備註欄 註記事項如下: (一) 著作如被認定為 SCI EI SSCI A&HCI TSSCI THCICore 請註記 (二) 合著之著作 含代表作及參考著作,請註記該著作之第一作者 第二作者或通訊作者等相關資訊 (三) 技術報告請註記與此報告成果直接相關之技轉金或榮譽 (四) 代表著作如為教學著作須註記出版社的流通性 七 期刊論文於其所屬之專業領域排名及影響係數 請務必填寫 如無相關資料 請敘明原因 八 委託研究計畫報告不得列入 九 代表著作如為教學用之教科書(教材) 應載明 對應課程 免填 卷(期)頁次 期刊論文 專業領域 排名/期刊總數及影響係數 等欄位 須於 代表著作(成果或教材)學術 研究 或教學 貢獻摘要 陳述教材被採用的情形 並附上相關佐證 頁 19 / 38

20 技術報告送審代表成果 題目 新穎之腸病毒71型蛋白及製備方法 發明專利證號 I 專利期間 ~ 如為發明專利 請附註專利證號 一 研發理念(研發主題之理念創新) 二 學理基礎(研發主題所依據之基本學理) 三 方法技巧(研發主題之分析推理 技術創新或突破 試驗方法及文 獻引用等) 四 主題內容 研發主題之詳細內容 五 成果貢獻 研發成果之創新性 可行性 前瞻性或重要性 在實務 應用上之價值及在該專業或產業之具體貢獻 頁 20 / 38

21 教學著作升等-自然科學領域範例 國立中興大學擬聘任 升等 改聘教師代表著作(成果或教材)及最近七著作(成果或教材)目錄一覽表 000 單位 00 學院 000 系所 擬聘任 升等 專任 兼任 合聘 改 副教授 聘 等 級 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 作 所屬學 者 出 版 處 所 或 著作(專利 技轉成果或教材) 著作別 (編著 術領域 名稱 期 刊 名 稱 者 發明 (對應課程) 人) 代表著作 (成果或 教材) OOO OOO OOO 專書 智慧型機器人技術與應用 參 考 著 作 (成 果 3. 或 教 材) 4. Educational Technology & Society Interactive Learning Environments 5. OOO 姓名 出版時間 期 刊 論 文 是否符合本 備註 請 校教師升等 紙本/線 卷 期 評審標準暨 參考附註 上出版 (專利發 專業領域 影 響 聘任升等著 頁次 六 九填 證 技轉簽 排名/期刊總數 係 數 作送審準則 寫 規定 約) 電機資訊 (技術教育 ooo 出版公司 研究) OOO 期刊論文範例 Education & OOO OOO Development of A web-based 1. system to support self-directed Educational learning of microfabrication Research technologies OOO Development of a situated Education & OOO OOO spectrum analyzer learning 2. Educational platform for enhancing student Research technical skills 日填送 15(4) pp (5) pp 是 8 Education & 101 Educational Research 46/219 Education & 102 Educational Research 39/219 是 是 合著 至今已 二刷 出 版 1500 本 紙本出版 線上出版 第一作 者 SCI 線上出版 通訊作 者 SCI 線上出版 是 是 是 代 代表著作如為教學用之教科書(教材)須於本欄陳述教材被採用的情形 表 著 作 (成 果 或 教 材) 學 術 研 究 或 教 學 貢 獻 摘 要 參 考 資 料 附註 一 本表請以打字填送 一頁若不敷使用請自行增加列數 並請註記頁次 二 所列代表著作(成果或教材)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內(係指教育部審定通過後 其教師證書核定資起計之時間為基點往前推算五 如申請 日 升等者 其五內著作(成果或教材)係以 日往回逆算五 即 日為起計基點) 之著作(成果或教材) 參考著作(成果或教材)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 後及送審前七內之(成果或教材) 如係取得原級職教師資格之前所發表者 請勿填列 三 所列著作須逐級提送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其間不得抽換 且須符合本校教師升等評審標準暨聘任升等著作送審準則規定 四 著作作者如係合著 請依原刊物順序逐一填列 五 代表著作如係合著 僅可一人用作代表著作送審 他人須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 並請另附 代表作合著人證明 惟新聘教師著作可免外審者 其代表著作如係合著 可免附合著人證明 六 備註欄 註記事項如下: (一) 著作如被認定為 SCI EI SSCI A&HCI TSSCI THCICore 請註記 (二) 合著之著作 含代表作及參考著作,請註記該著作之第一作者 第二作者或通訊作者等相關資訊 (三) 技術報告請註記與此報告成果直接相關之技轉金或榮譽 (四) 代表著作如為教學著作須註記出版社的流通性 七 期刊論文於其所屬之專業領域排名及影響係數 請務必填寫 如無相關資料 請敘明原因 八 委託研究計畫報告不得列入 九 代表著作如為教學用之教科書(教材) 應載明 對應課程 免填 卷(期)頁次 期刊論文 專業領域 排名/期刊總數及影響係數 等欄位 須於 代表著作(成果或教材)學術 研究 或教學 貢獻摘要 陳述教材被採用的情形 並附上相關佐證 頁 21 / 38

22 教學著作升等-人文及社會科學領域範例 國立中興大學擬聘任 升等 改聘教師代表著作(成果或教材)及最近七著作(成果或教材)目錄一覽表 單位 oo 學院 ooo 系所 專任 兼任 合聘 擬聘任 升等 改 聘 等 級 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 00 日填送 ooo 姓名 是紙本/ 出版時間 期 刊 論 文 是否符合本 校教師升 備註 請 線上出 所屬學 作 者 等評審標 出 版 處 所 或 卷 期 著作(專利 技轉成果或教 參考附註 版 著作別 (編著者 術領域 (專利發 專業領域 影 響 準暨聘任 材)名稱 期 刊 名 稱 頁次 發明人) (對應課程) 證 技轉簽 排 名 / 期 刊 總 數 係 數 升等著作 六 九填 送審準則 寫 約度) 規定 代表著作 (成果或 O O O 教材) 1. O O O 教師專業 專書範例 發展 課程理論與實務 解構與重 ooo 出版公司 (課程與教 建 學) 期刊論文 教師專業 教師的課程意識與教學實踐 發展 教育研究集刊 (1) pp 參 考 著 2. 作 (成 3. 果 或 教 4. 材) 5. 是 單一作 者 紙本出版 單一作 101 是 6 是 是 是 是 者 紙本出版 TSSCI 代 代表著作如為教學用之教科書(教材)須於本欄陳述教材被採用的情形 表 著 作 (成 果 或 教 材) 學 術 研 究 或 教 學 貢 獻 摘 要 參 考 資 料 附註 一 本表請以打字填送 一頁若不敷使用請自行增加列數 並請註記頁次 二 所列代表著作(成果或教材)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內(係指教育部審定通過後 其教師證書核定資起計之時間為基點往前推算五 如申請 日升等者 其五內著作(成果或教材)係以 日往回逆算五 即 日為起計基點) 之著作(成果或教材) 參考著作(成果或教材)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 資格後及送審前七內之(成果或教材) 如係取得原級職教師資格之前所發表者 請勿填列 三 所列著作須逐級提送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其間不得抽換 且須符合本校教師升等評審標準暨聘任升等著作送審準則規定 四 著作作者如係合著 請依原刊物順序逐一填列 五 代表著作如係合著 僅可一人用作代表著作送審 他人須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 並請另附 代表作合著人證明 惟新聘教師著作可免外審者 其代表著作如係合 著 可免附合著人證明 六 備註欄 註記事項如下: (一) 著作如被認定為 SCI EI SSCI A&HCI TSSCI THCICore 請註記 (二) 合著之著作 含代表作及參考著作,請註記該著作之第一作者 第二作者或通訊作者等相關資訊 (三) 技術報告請註記與此報告成果直接相關之技轉金或榮譽 (四) 代表著作如為教學著作須註記出版社的流通性 七 期刊論文於其所屬之專業領域排名及影響係數 請務必填寫 如無相關資料 請敘明原因 八 委託研究計畫報告不得列入 九 代表著作如為教學用之教科書(教材) 應載明 對應課程 免填 卷(期)頁次 期刊論文 專業領域 排名/期刊總數及影響係數 等欄位 須於 代表著作(成果或教材)學術 研 究或教學 貢獻摘要 陳述教材被採用的情形 並附上相關佐證 頁 22 / 38

23 (三) 送審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國立中興大學教師以學術著作送審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編號 送審單位 擬送審等級 教授 副教授 姓名 助理教授 講師 代表著作名稱 審查意見 請具體明確 逐條敘述 建議另以 A4 紙電腦打字 可另張或用背面評述 代 表 著 作 評 分 項 目 研究主題 文字與結構 教 授 副教授 10% 10% 10% 10% 5% 10% 15% 20% 助理教授 講 師 得 分 總 分 項 目 及 標 準 送審前五內(參 考著作七內)及 研究方法及參考資 學術貢獻或應用價 前 一 等 級 至 本 次 申請等級間之 學 料 值 術研究成績 20% 25% 40% 25% 20% 35% 25% 20% 30% 35% 15% 20% 請將上列五項評分加總 優 內容充實見解創新 研究方法恰當 推理嚴謹 所獲結論具學術或實用價值 觀點正確有學理依據 研究能力佳 取材豐富組織嚴謹 研究成果優良 其他 點 缺 點 無特殊創見 學術或實用價值不高 析論欠深入 內容不完整 研究方法及理論基礎均弱 論文寫作格式不符 研究成績差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 請於審查 意見欄指出具體事實 其他 審查人簽章 審畢日期 頁 23 / 38 日

24 附註 1.教授 應為在該學術領域內有重要貢獻或創見之著作 2.副教授 應為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並有具體貢獻之著作 3.助理教授 應為具有博士學位論文相當水準以上之著作 4.講師 應為具有碩士學位論文相當水準以上之著作 5.總評等級區分四級 A 級 總分 90 分 傑出 (Excellent) B 級 80 分 總分 <90 分 優良 (Good) C 級 75 分 總分 <80 分 普通 (Average) D 級 總分 <75 分 欠佳 (Below Average) 頁 24 / 38

25 國立中興大學教師以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編號 送審單位 擬送審等級 教授 姓名 副教授 代表成果名稱 審查意見 請具體明確 逐條敘述 建議另以 A4 紙電腦打字 可另張或用背面評述 代 表 成 果 評 分 項 目 項 研發理念與學理基礎 主題內容與方法技巧 含研發理念之創新 含研發主題之詳細內 與 所 依 據 之 基 本 學 容 分析推理 技術創 新或突破 試驗方法及 理 文獻引用等 目 教 授 10% 10% 副教授 10% 10% 送審前五內(參考成果七 內)及前一等級至本次申 成果貢獻 請等級間學術研究成績與 含研發成果之創新 技術產出(含在質與量方 性 可行性 前瞻性或 面之水準 專利獲得與實 重要性 在實務應用上 際 之 應 用 技 術 移 轉 績 之價值及在該專業或 效 獲獎情形 產學合作 執行績效 對該專業或產 產業之具體貢獻 業技術之提升與貢獻 持 續研發之投入程度與能 力) 30% 50% 及 標 準 30% 50% 得分 請將上列四項評分加總 總分 優 點 具有創新與突破之處 研發成果具實用價值 研發成果貢獻度高 研發內容具有完整性 研發能力良好 方法正確 研發績效良好 持續投入研發程度高 研發態度嚴謹 技術移轉績效良好 適合教學實務 可結合產業 提升產業技術 技術產出優良 其他 審查人簽章 缺 點 無特殊創見 實用價值不高 研發成果貢獻度不高 內容不完整 研究方法不妥適 研發成績不理想 持續投入研發程度不足 研發態度不嚴謹 技術移轉績效不佳 技術產出差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 請於 審查意見欄指出具體事實 其他 審畢日期 頁 25 / 38 日

26 附註 : 1. 教授 : 持續從事學術 技術或實務研發, 並應在該專業或產業領域內有獨創及持續性著作或研發成果, 且具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2. 副教授 : 持續從事學術 技術或實務研發, 並應在該專業或產業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或研發成果, 且具有具體之貢獻者 3. 總評等級區分四級 :A 級 : 總分 90 分, 傑出 (Excellent) B 級 :80 分 總分 <90 分, 優良 (Good) C 級 :75 分 總分 <80 分, 普通 (Average) D 級 : 總分 <75 分, 欠佳 (Below Average) 頁 26 / 38

27 國立中興大學教師以教學著作送審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編號 送審單位 擬送審等級 教授 副教授 姓名 助理教授 教學代表著作(對應課程名稱) 審查意見 請具體明確 逐條敘述 建議另以 A4 紙電腦打字 可另張或用背面評述 教 學 著 作 評 分 項 目 及 標 準 教學方法及 參考資料 學生學習成效 送審前五內(參考 教學貢獻(含 著作七內)及前一 應用於核心課 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 程 著作流通性) 間之學術研究成績 與教學整體成果 20% 40% 項 目 教學主題內容 教 授 15% 15% 10% 副 教 授 15% 15% 10% 20% 40% 助理教授 15% 15% 10% 15% 45% 得 分 總 分 請將上列五項評分加總 優 點 缺 點 教學著作內容豐富組織嚴謹 教學方法創新 能促進學生學習 學生學習成效顯著 具體應用於核心課程之教學 著作流通性高 研究成績優良 教學成果優良 其他 教學著作內容實用價值不高 教學方法無創新 不能提昇學生學習成效 學生學習成效不顯著 應用成效不佳 著作流通性不佳 研究成績差 教學成果成績不佳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 請於 審查意見欄指出具體事實 其他 審查人簽章 審畢日期 頁 27 / 38 日

28 附註 : 1. 教授 : 應在任教學科領域內有持續性教學發展與學術成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2. 副教授 : 應在任教學科領域內有持續性教學實踐與學術成果並有具體之貢獻者 3. 助理教授 : 應有相當水準之教學發展能力與學術成果者 4. 總評等級區分四級 :A 級 : 總分 90 分, 傑出 (Excellent) B 級 :80 分 總分 <90 分, 優良 (Good) C 級 :75 分 總分 <80 分, 普通 (Average) D 級 : 總分 <75 分, 欠佳 (Below Average) 頁 28 / 38

29 以教學著作送外審的佐證資料 以教學著作或教學期刊論文為代表作送審教師資格 該代表作可檢附下列資料做為補 充說明 以利外審評分作業 請另以A4 紙張繕打 (一)教學主題內容 1.教學大綱(包含教學活動及評分方式) 2.學生的學習目標是否與核心能力配合 (二)教學方法及參考資料 1.教學理念 方法(或研究)之說明 2.課堂講義(補充參考教材) 3.教學活動紀錄 4.教學輔助軟硬體使用(如: e-campus, MOOCs 等) 5.網頁自我學習 6.歷教學方法的比較與改進 對學生學習效果的促進情形 (三)學生學習成效 1.修課學生學習表現(如:成果報告 參與競賽名次等) 2.自製學習評量之前/後測比較分析 3.學校的教學意見調查結果 對學生學習效果的促進情形 4.其他學生主動提供的回饋 學生的評語 5.學生參與校內外檢定考試狀況 6.教學觀察報告-學生在學期初 末的學習情況記錄 是否達到課程目標 7.學生的期中意見調查與期末意見調查的比較 (四)教學貢獻(含應用於核心課程 著作流通性) 1.應用於核心課程之說明 (如任教數 授課鐘點數 歷修課學生數等) 2.國內 外影響力(如:著作銷售量 被採用情形 國內外學者專家推薦或讀者 意見(哪些課程曾使用此書或文章為課程指定參考讀物 或是外界索取全文的 來信等 請附佐證資料) 3.校內 外教學計畫(科學普及教育或科學研究教育)執行狀況 4.校內 外教學得獎紀錄 頁 29 / 38

30 五 教師升等 Q & A (一)教師多元升等制度類別為何? 教師除以學術之專門著作送審外 亦得以技術報告或教學著作為代表作送審 以技術報告 為代表作送審 其書面內容應包括研發理念 學理基礎 主題內容 方法技巧及成果貢獻 不論是以那一種方式送審 其總成績也都包含研究 教學 服務與合作 研究部分仍要達 一定成績 不因此而偏廢 (二)本校多元升等制度的規劃過程中 是否有提供老師之後轉換不同升等管道的配套措施 老師的生涯規劃是個人自由 學校不會限制老師在不同等級的升等時 僅能提供同一種類 的代表作 (三)本校教師聘任暨升等辦法 僅限於專任教師申請以技術報告或教學著作送審 兼任教師是 否不適用 目前本校兼任教師僅限於以學術研究提送升等 (四)教學實務觀摩能做為評量的基準嗎 教學實務觀摩用意等同於學術研究升等要辦理之著作論文宣讀 進行的方式由各院自定 (五)教學著作升等的外審委員如何產生 教學著作升等的外審委員由教務處教學資源暨發展中心推薦具有學科教育相關資歷與學術 發表之專家學者 如教育部通識教育教學績優教師 頂尖大學的教學卓越教師及具有教育 背景的相關領域績優老師至少三人供院級教評會召集人圈選一名來擔任評審 目前教務處 已著手建置人才資料庫中 (六)以教學著作為代表作送審或教學相關研究期刊論文 其內容所指為何 擬以教學著作為代表作送審之教材或教學相關研究期刊論文應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 且發 表之編著教材應以具有審查制度之國內外出版社出版並具國內外流通之性質或在國內外知 名學術或具有匿名審查制度之專業刊物 含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 發表為限 (七)以教學著作為教師升等的代表作 教師除提供教學著作外 尚須提供那些資料給外審委員 評分 包含哪些內容 有關以教學著作為代表作所占外審評分(升等教授及副教授為 60% 升等助理教授為 55%) 其審查項目包含教學主題內容 教學方法及參考資料 學生學習成效 教學貢獻(含應用於 核心課程 著作流通性) 其餘配分(升等教授及副教授為 40% 升等助理教授為 45%)為送 審前五內(參考著作七內)及前一等級至本校申請等級間之學術研究與教學整體成果 1.教學主題內容 可於課程綱要中呈現 切實反映課程重要部分作為課程綱要 教師課程綱 要須與時俱進 愈詳細之課程綱要愈能展現出教師之用心程度 2.教學方法 建議將學生在課堂參與原始資料掃瞄並彙整 3.學生學習成效 可從學校教學意見評量與課堂中學生之自我評量與小組評量中準備 4.教學貢獻 教學應用可與研究相輔相成 其他外審佐證資料之詳細建議詳如 29 頁所述 (八)技術報告升等門檻為何? 專任教師符合升等資 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得以技術報告為代表作提送升等 1. 近五內有發明專利專利權人須為本校且該專利技轉金實收入總額 助理教授擬升等副 教授達 70 萬元以上 副教授擬升等教授達 110 萬元以上者 2. 近五內建教合作計畫管理費(扣除對外服務收入及教育部計畫之管理費) 助理教授擬 升等副教授 累計達 125 萬元以上 副教授擬升等教授 累計達 210 萬元以上者 頁 30 / 38

31 (九)技術報告升等門檻所稱的 五內 如何起計 以會計度計算 例如提審為 103 中最近的 五內 係指 98 至 102 完整的五 績效 (十)技術報告升等應檢附的資料為何 1.發明專利證書影本及專利公報全文 2.該專利技轉合約書影本及權利金收據影本 (十一)各類升等外審通過標準為何 外審總評結果須符合下列標準 始得提請逐級評審 若各院有更嚴格之規定 從其規定 1 教授 副教授等級 總評至少須 4 位評定為 B 級(80 分)以上 2 助理教授及講師等級 總評須達 4 位以上評定為 C 級(75 分)以上 且其中至少 3 位評定 為 B 級(80 分)以上 (十二)升等標準的遵循原則為何? 各學院及系級單位應於 日前完成相關升等法規及表件之修正 且應遵循下列 原則 1. 各學院除學術著作升等外 得依學院之發展方向與需求 審酌是否增列以教學著作或技 術報告為代表作提送升等之管道 2. 各院 系級單位所訂升等條件有更嚴格之規定者 從其規定 3. 各級教師升等案仍應符合所屬院 系級單位自訂之基本標準 頁 31 / 38

32 六 附錄 (一)外審作業流程圖 國立中興大學各學院教師著作 成果或教材 外審作業流程圖 系 所(室 中心 學位學程)教評會 通知教務處 1.審查教師新聘 升等 改聘案著作是否合於系級 單位所訂之基本資格且符合本校著作送審準則 之規定 2.會議主席彙整委員密送之建議外審專家 學者參 考名單每案至少 10 人 密送院教評會主席 教務處 以教學著作升等案 建議外審專家 學者參考名單 每案至少 3 人 密送院教評會 各學院(承辦人)彙整資料 主席 1.確認外審委員是否符合資格(迴避事項 避免低階高審) 2.確認校長 校教評會召集人 院教評會召 集人是否有迴避事項等情形 注意事項 1.系 所(室 中心 學位 學程)教評會建議之外 審委員名單不排列序 號 2.外審委員由校外人士擔 任 且不得有低階高審 之情形 3.與送審人遇有迴避事項 者應確實排除 4.校長得請學院陳送最後 外審名單供其參考 由校教評會另推選圈選 者(得以通訊方式為之) 校長確認與送審人是否須迴避 是 是 圈選人確認與送審人 是否須迴避 否 否 圈選委員並填列序號(1-6) (得增列外審專家 學者參考名單) 由院教評會/校教評會 另推選圈選者(得以通 訊方式為之) 院教評會召集人 校教評會召集人 確認與送審人是否須迴避 是 是 否 圈選人確認與送審人 是否須迴避 否 1.圈選系級教評會提供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並填列序號(1-6),得增列外審專家 學者參考名單 2.以教學著作升等案須再圈選教務處提供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並填列序號(1-3) 各學院(承辦人) 1.先詢問校長圈選之名單 確定 2 名外審委員 2.再詢問院召集人圈選之名單 確定 3 名外審委員 3.聯絡外審委員並寄送外審資料(約 4 週) 系 院級教評會議 1.原始審查表由院留存 2.系教評會 2/3 以上出席及參加表決委員 2/3 以上通過 推薦至院 頁 32 / 38

33 (二) 國立中興大學各學院教師著作 成果或教材 校外審查委員系所推薦名單 (除延長服務案及新聘專業技術人員申請案 推薦人數依各院規定外 其餘案件每案至少 10 名 於規定期限前密送院級教評會召集人親啟) 送審單位 教師姓名 擬 升等 改聘 新聘 延長服務 專長學門 等級 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 送審代表著作 成果或教材 名稱 (延長服務案及新聘專業技術人員申請案免填) 圈選編號 1~6 校長 院級教 評會召 集人 姓名 服務單位/職稱/聯絡資訊 服務單位 電話 傳真 地址 專業領域 及次領域 推薦理由 具體學術成就或 實務技術地位 職稱 手機 服務單位 電話 傳真 地址 職稱 手機 服務單位 電話 傳真 地址 職稱 手機 服務單位 電話 傳真 地址 職稱 手機 服務單位 電話 傳真 地址 職稱 手機 服務單位 電話 傳真 地址 職稱 手機 服務單位 電話 傳真 地址 職稱 手機 服務單位 電話 傳真 地址 職稱 手機 服務單位 電話 傳真 地址 職稱 手機 服務單位 電話 傳真 地址 職稱 手機 系級教評會會議召集人簽章 日期 日 院級教評會會議召集人簽章 日期 日 校 日期 日 長 簽 章 頁 33 / 38 徵詢 結果

34 校長增列名單如下 序號 姓名 服務單位/職稱/聯絡資訊 服務單位 電話 傳真 地址 專業領域 及次領域 推薦理由 具體學術成就或 實務技術地位 徵詢 結果 職稱 手機 服務單位 電話 傳真 地址 職稱 手機 服務單位 電話 傳真 地址 職稱 手機 校長簽章 日期 日 院級教評會召集人增列名單如下 序號 姓名 服務單位/職稱/聯絡資訊 服務單位 電話 傳真 地址 專業領域 及次領域 推薦理由 具體學術成就或 實務技術地位 徵詢 結果 職稱 手機 服務單位 電話 傳真 地址 職稱 手機 服務單位 電話 傳真 地址 職稱 手機 院級教評會會議召集人簽章 日期 日 備註:1.推薦理由(具體學術成就或實務技術地位) 如曾獲重要獎項或專業學術榮銜或曾執行重大研究計畫或具產業實務經驗等 2.各系級教評會委員應依所屬學院外審專家 學者產生方式或要點確認建議名單有無應予迴避或低階高審之情形 另院級教評會召集 人 校長於圈選外審委員前應依本校 教師升等評審標準暨聘任升等著作送審準則 第 5 條規定確認與送審人有無應自行迴避事項 頁 34 / 38

35 (三)國立中興大學各學院教師以教學著作升等校外審查委員教務處推薦名單 (推薦人數每案至少 3 名 於規定期限前密送院級教評會召集人親啟) 送審單位 教師姓名 等級 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送審教學代表著作(對應課程)名稱 圈選編號 1~3 姓名 服務單位/職稱/聯絡資訊 服務單位 電話 傳真 地址 專長學門 專業領域 及次領域 推薦理由 教育成就或地位 徵詢 結果 職稱 手機 服務單位 電話 傳真 地址 職稱 手機 服務單位 電話 傳真 地址 職稱 手機 院級教評會會議召集人簽章 日期 日 備註:1.被推薦者須具有學科教育相關資歷與學術發表 推薦理由請敘明曾獲重要獎項或專業學術榮銜或曾執行重大教學相關計畫 2.院級教評會召集人於圈選外審委員前應依本校 教師升等評審標準暨聘任升等著作送審準則 第 5 條規定確認與送審人有無應自行迴避事項 頁 35 / 38

36 (四) 國立中興大學各院升等教師送校教評會審查應繳證件清單 (請依序逐項檢齊----所送影本均請申請人 系級教評會召集人簽章以資確認) 院 別 系 所 別 姓 名 擬升等等級 ( 專任 兼任) 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 1.升等推薦表(正本) 2.代表著作(成果或教材)及最近七參考著作(成果或教材)目錄一覽表 表內 著作經審核皆符合本校教師升等評審標準暨聘任升等著作送審準則規定無 訛 (需核章) 3.教師證書影本(1 份) 4.系級教評會會議紀錄影本(1 份)----含審議處理過程 辦理著作論文 技術報 告宣讀或教學實務觀摩時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對擬升等教師所提出之問題 與教師之說明相關資料 5.教師送審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各 1 份) 6.院級教評會會議紀錄影本(1 份)----含審議處理過程 辦理著作論文 技術報 告宣讀或教學實務觀摩時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對擬升等教師所提出之問題 與教師之說明相關資料 7.著作 含代表及參考著作(成果或教材) (1 份)----代表作如係數人合著 請 附合著者證明 附註 請就擬升等 教師每週授課時數是否符合教育部規定各等級教師應授課時數 加以審查 申請人簽章 系級教評會召集人簽章 院級教評會召集人簽章 頁 36 / 38

37 (五)國立中興大學教師資格審查代表作合著人 共同發明人 證明 國立中興大學教師資格審查代表作合著人 共同發明人 證明 送 審 人 姓 名 中文 外文 任教學校 出版時間 取得發明 專利時間 代表著作 成果 或教材 名稱 合著人 共 同研究人或共 同發明人 親 自 簽 名 1 2 3 4 5 6 送審人完成 部分或貢獻 ( 請 詳 列 ) % 合著人 共 同研究人或共 同發明人 完 成部分或貢獻 ( 請 詳 列 ) % 中 華 民 國 日 註 一 本證明係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13 條規定辦理 二 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37 條第 1 款規定 合著人 共同研究人或共同發 明人 證明故意登載不實 經教育部審議確定者 應不通過其資格審定 並處 1 至 3 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 另依同法同條第 4 款規定 合著人 共同研究人或 共同發明人 證明偽造 變造 經教育部審議確定者 除不通過其資格審定 並處 7 至 10 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 三 合著人 共同研究人或共同發明人 須親自簽名蓋章 若合著人 共同研究人或共同 發明人 為外籍人士 本表得以外文撰寫 務須使合著 共同研究或發明 之外籍人 士理解其內涵意義 四 合著之著作 成果或教材 僅可一人用作代表作送審 他人須放棄以該著作 成果或教 材 作為代表作送審之權利 五 如各欄不敷填寫者 可另以附件呈現 頁 37 / 38

38 七 辦理教師升等各單位聯絡窗口 本校為配合教育部推動教師多元升等制度計晝, 由林副校長俊良擔任計畫主持人, 帶領計畫團隊 : 教務處教學資源暨發展中心蕭主任淑娟 錢組員美伴 研究發展處李秘書玉玲 產學營運總中心程資深經理子綺 人事室鍾主任明宏 羅組長筱卿 黃專員秀雯 曾組員羿瑜共同完成計畫之研擬與執行 為提供更佳的服務, 未來教師升等申請, 如有任何疑義, 歡迎多加利用以下聯絡窗口 服務項目 承辦 / 協辦 單 位 承辦 / 協辦人員 電話 / 傳真 各類教師升等人事室一組 曾小姐 T: F: 人事室一組 羅小姐 T: F: 教學著作升等教務處教學資 錢小姐 T: 源暨發展中心 F: 技術報告升等研究發展處 李小姐 T: F: 產學營運總中 程小姐 T: 心 F: yiyu0929@dragon.nchu.edu.tw ching646@dragon.nchu.edu.tw mpchien@dragon.nchu.edu.tw yulin5809@dragon.nchu.edu.tw tccheng@nchu.edu.tw 頁 38 /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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