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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法 規 彙 編 及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人 事 室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01 月 0

2 目 錄 壹 基 本 架 構 貳 基 本 作 業 時 程 參 教 師 員 額 申 請 作 業 肆 教 師 新 聘 作 業 伍 教 師 升 等 ( 改 聘 ) 陸 不 予 升 等 申 復 流 程 柒 教 師 學 術 倫 理 捌 教 師 違 反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規 定 玖 教 師 合 聘 拾 講 座 教 授 聘 任 拾 壹 特 聘 教 授 聘 任 拾 貳 延 攬 客 座 人 員 拾 參 名 譽 教 授 提 聘 拾 肆 校 訂 規 章 一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教 師 員 額 配 置 準 則 二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暨 升 等 辦 法 三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進 用 專 案 計 畫 教 學 人 員 及 研 究 人 員 聘 用 辦 法 --85 四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聘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擔 任 教 學 要 點 五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評 審 標 準 暨 聘 任 升 等 著 作 送 審 準 則 六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兼 任 教 師 聘 任 原 則 七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教 師 合 聘 辦 法 八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九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各 學 院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組 織 章 程 十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各 系 ( 所 )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組 織 章 程 十 一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改 聘 延 長 服 務 申 復 處 理 要 點 十 二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組 織 及 評 議 要 點 十 三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學 術 倫 理 委 員 會 設 置 及 審 議 辦 法 十 四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違 反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規 定 處 理 原 則 十 五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第 37 條

3 十 六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教 師 違 反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規 定 處 理 辦 法 十 七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延 攬 留 住 及 獎 勵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實 施 彈 性 薪 資 準 則 十 八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講 座 設 置 辦 法 十 九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講 座 教 授 待 遇 審 議 要 點 二 十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特 聘 教 授 設 置 辦 法 二 十 一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延 攬 客 座 人 員 作 業 要 點 二 十 二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名 譽 教 授 致 聘 辦 法 拾 伍 相 關 法 令 及 函 釋 一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二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三 教 育 部 相 關 函 釋 四 本 校 教 師 員 額 管 理 小 組 ( 校 級 甄 選 委 員 會 ) 重 要 決 議 摘 錄 五 本 校 教 評 會 重 要 決 議 摘 錄 及 相 關 通 知 書 函 ( 一 ) 本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歷 次 重 要 決 議 或 結 論 摘 錄 ( 二 ) 教 師 送 審 之 5 年 著 作 應 規 範 審 查 標 準 ( 三 ) 送 審 著 作 刊 印 及 新 聘 教 師 報 到 事 項 ( 四 ) 研 究 所 課 程 開 授 之 教 師 資 格 ( 五 ) 本 校 教 師 發 表 論 文 與 著 作 學 術 倫 理 規 範 ( 六 ) 送 教 評 會 案 件 應 從 嚴 確 實 審 查 ( 七 ) 教 師 新 聘 升 等 案 論 著 之 拖 刊 限 制 ( 八 ) 教 師 新 聘 升 等 申 請 表 件 應 注 意 事 項 ( 九 ) 論 文 寫 作 建 議 事 項 ( 十 ) 新 聘 升 等 改 聘 案 辦 理 論 文 宣 文 ( 十 一 ) 五 年 著 作 及 論 文 一 覽 表 填 列 注 意 事 項 六 教 育 部 學 審 會 審 議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違 反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案 例 七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有 關 學 術 倫 理 函 文

4 壹 基 本 架 構 審 查 作 業 新 聘 確 定 員 額 擬 升 等 教 師 新 聘 教 師 甄 選 委 員 會 傑 出 人 士 及 擔 任 一 級 主 管 具 擬 聘 教 師 等 級 之 教 師 證 書 者 院 辦 理 著 作 外 審 系 級 教 評 會 院 級 教 評 會 校 教 評 會 校 長 核 定 1. 製 發 聘 函 2. 未 具 擬 聘 等 級 教 師 證 書 者 向 教 育 部 請 頒 教 師 證 3

5 貳 基 本 作 業 時 程 新 聘 教 師 甄 選 委 員 會 ( 或 員 額 小 組 ) 系 級 教 評 會? 天 ( 請 自 行 逆 算 ) 院 級 教 評 會? 天 ( 請 自 行 逆 算 ) 各 院 級 單 位 每 年 5 月 底 及 11 月 底 前 送 人 事 室 如 因 教 學 研 究 特 殊 需 要 得 於 3 月 底 及 9 月 底 前 送 人 事 室 校 教 評 會 ( 人 事 室 辦 理 ) 每 年 6 月 及 12 月 特 殊 需 要 配 合 加 開 4

6 參 教 師 員 額 申 請 作 業 一 流 程 圖 新 聘 員 額 院 統 籌 員 額 申 請 校 統 籌 員 額 申 請 各 單 位 逕 向 所 屬 學 院 申 請 系 所 表 現 優 異 - 檢 附 資 料 : 1. 申 請 教 師 ( 研 究 人 員 ) 員 額 說 明 表 2. 各 系 所 近 況 資 料 3. 其 他 佐 證 資 料 擬 聘 傑 出 學 者 - 檢 附 資 料 1. 競 爭 員 額 申 請 表 2. 擬 聘 任 教 師 最 近 五 年 著 作 及 論 文 目 錄 一 覽 表 3. 對 外 徵 才 公 告 應 徵 人 員 名 冊 甄 選 過 程 相 關 書 面 資 料 校 級 員 額 管 理 小 組 審 議 校 競 爭 員 額 聘 任 人 員 服 務 滿 三 年 提 送 績 效 報 告 至 員 額 管 理 小 組 績 效 良 好 - 解 除 列 管 績 效 不 佳 - 繼 續 列 管 5

7 二 相 關 法 規 ( 一 )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教 師 員 額 配 置 準 則 P.80 ( 二 )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暨 升 等 辦 法 P.81 ( 三 ) 本 校 教 師 員 額 管 理 小 組 ( 校 級 甄 選 委 員 會 ) 重 要 決 議 摘 錄 P.150 6

8 三 相 關 表 件 ( 一 ) 以 系 所 表 現 優 異 申 請 員 額 表 件 申 請 教 師 ( 研 究 人 員 ) 員 額 說 明 表 單 位 : 擬 起 聘 日 期 : 年 月 一 目 前 員 額 運 用 狀 況 1. 現 有 專 任 教 師 共 名 ( 含 外 加 員 額 名 ; 支 援 全 校 共 通 課 程 員 額 名 ) 教 授 名. 副 教 授 名. 助 理 教 授 名. 講 師 名. 助 教 名 2. 現 有 兼 任 教 師 共 名 ( 其 中 不 支 薪 不 佔 員 額 兼 任 教 師 名 ) 教 授 名. 副 教 授 名. 助 理 教 授 名. 講 師 名 3. 學 院 ( 校 ) 已 核 給 員 額 人, 尚 有 名 未 完 成 聘 任 4. 專 任 教 師 轉 兼 任 教 師 所 佔 員 額 名 5. 擬 申 請 新 聘 教 師 員 額 : 人 ( 專 任 名. 兼 任 名 ) 二 課 程 安 排 情 形 1. 平 均 每 位 教 師 授 課 : 時 2. 授 課 不 足 教 師 人 授 課 不 足 時 數 時 3. 系 所 開 課 及 替 外 系 所 授 課 情 形 ( 請 填 附 表 ) 三 擬 繼 續 運 用 或 增 置 員 額 之 具 體 理 由 ( 含 單 位 未 來 發 展 ) 四 擬 聘 人 選 條 件 7

9 五 系 所 綜 合 表 現 1. 五 年 內 論 文 發 表 共 篇 (SCI 篇 ;SSCI 篇 ;EI 篇 ; 其 他 篇 ) 專 書 出 版 共 本 專 利 申 請 共 件 ( 請 附 清 單 ) 2. 五 年 內 每 位 教 師 平 均 發 表 論 文 篇 (SCI 篇 ;SSCI 篇 ;EI 篇 ; 其 他 篇 ) 3. 五 年 內 參 加 學 術 會 議 次 數 共 次 ( 請 附 清 單 ) 4. 五 年 內 獲 得 榮 譽 獎 項 情 形 ( 請 分 年 詳 列 ) 5. 三 年 內 建 教 合 作 研 究 計 劃 案 件 數 共 件 ; 三 年 內 建 教 合 作 研 究 計 劃 經 費 共 元 ( 請 附 清 單 分 年 詳 列 ) 6. 三 年 內 舉 辦 學 術 活 動 情 形 ( 請 分 年 詳 列 ) 7. 三 年 內 對 校 務 基 金 貢 獻 情 形 ( 請 分 年 詳 列 ) 8. 本 系 所 最 近 三 年 招 生 情 形 :( 請 分 年 詳 列, 條 件 如 下 ) 大 學 部 份 : 年 度 別 : 推 薦 甄 試 入 學 報 名 人 數 人, 錄 取 人 申 請 入 學 報 名 人 數 人, 錄 取 人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錄 取 分 數 總 分 分 年 度 別 : 推 薦 甄 試 入 學 報 名 人 數 人, 錄 取 人 申 請 入 學 報 名 人 數 人, 錄 取 人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錄 取 分 數 總 分 分 年 度 別 : 推 薦 甄 試 入 學 報 名 人 數 人, 錄 取 人 申 請 入 學 報 名 人 數 人, 錄 取 人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錄 取 分 數 總 分 分 研 究 所 部 份 : 年 度 別 : 碩 士 班 招 生 報 名 人 數 人, 錄 取 人 博 士 班 招 生 報 名 人 數 人, 錄 取 人 年 度 別 : 碩 士 班 招 生 報 名 人 數 人, 錄 取 人 博 士 班 招 生 報 名 人 數 人, 錄 取 人 年 度 別 : 碩 士 班 招 生 報 名 人 數 人, 錄 取 人 博 士 班 招 生 報 名 人 數 人, 錄 取 人 六 其 他 有 關 申 請 員 額 相 關 資 料 或 說 明 註 : 表 列 各 項 情 形 請 詳 細 說 明 或 附 上 相 關 資 料, 表 格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擴 充 院 長 : ( 簽 章 ) 系 所 主 管 : ( 簽 章 )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8

10 附 表 : 系 所 開 課 及 替 外 系 所 授 課 情 形 表 一 系 所 開 課 情 形 : 二 替 外 系 所 授 課 時 數 小 時 教 務 處 課 務 相 關 單 位 核 章 : 9

11 各 系 所 近 況 資 料 附 件 一 一 大 學 部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學 生 報 到 率 評 估 二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畢 業 學 生 連 續 三 年 論 文 或 著 作 發 表 率 評 估 三 大 學 部 碩 士 班 畢 業 學 生 連 續 三 年 就 學 及 就 業 率 評 估 四 博 士 班 畢 業 學 生 連 續 三 年 就 業 率 評 估 五 每 系 ( 所 ) 連 續 三 年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概 況 ( 含 每 位 教 師 授 課 情 形, 最 後 欄 內 並 註 明 超 ( 或 不 足 ) 鐘 點 數 之 人 數 及 時 數 ) ( 由 教 務 處 提 供 ) 10

12 附 件 二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院 系 ( 所 ) 大 學 部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學 生 報 到 表 項 目 學 年 度 合 計 招 生 名 額 大 學 部 報 到 名 額 報 到 率 % 缺 額 招 生 名 額 碩 士 班 報 到 名 額 報 到 率 % 缺 額 招 生 名 額 博 士 班 報 到 名 額 報 到 率 % 缺 額 11

13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院 系 ( 所 )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畢 業 學 生 論 文 發 表 概 況 附 件 三 項 目 學 年 度 合 計 (1)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畢 業 人 數 (A) 該 學 年 度 (2) 論 文 發 表 總 數 (3) 著 作 篇 數 (B) B/A % SCI 篇 數 (C) C/B % 非 SCI 篇 數 (D) D/B % 說 明 :(1) 審 查 學 年 度 以 前 三 個 學 年 度 資 料 合 計 (2) 論 文 發 表 期 刊 須 定 期 出 版, 每 年 出 版 四 期 以 上, 每 期 刊 載 8 篇 研 究 論 文 以 上, 並 且 具 有 送 請 專 家 審 查 制 度 者 (3) 著 作 出 版 者, 出 版 商 資 格 認 定 須 符 合 教 師 升 等 之 規 定 12

14 2B 附 件 四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院 系 ( 所 ) 大 學 部 碩 士 班 大 學 部 碩 士 班 畢 業 學 生 就 學 及 就 業 概 況 表 項 目 學 年 度 合 計 + 畢 業 人 數 A 就 學 人 數 B B/A % 就 業 人 數 C C/A % 就 業 相 同 屬 性 者 CB1B CB1B/C % 就 業 異 質 屬 性 者 CB2B CB2B/C % 未 工 作 者 D D/A % 休 學 人 數 退 學 人 數 畢 業 人 數 A 就 學 人 數 B B/A % 就 業 人 數 C C/A % 就 業 相 同 屬 性 者 CB11B CB1B/C % 就 業 異 質 屬 性 者 CB CB2B/C % 未 工 作 者 D D/A % 休 學 人 數 退 學 人 數 + 審 查 學 年 度 以 前 三 個 學 年 度 資 料 合 計 13

15 2B 附 件 五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院 系 ( 所 ) 博 士 班 畢 業 學 生 就 業 概 況 表 項 目 學 年 度 合 計 + 畢 業 人 數 就 業 人 數 A C C/A % 就 業 相 同 屬 性 者 CB11B CB1B/C % 就 業 異 質 屬 性 者 CB CB2B/C % 未 工 作 者 D D/A % 休 學 人 數 退 學 人 數 + 審 查 學 年 度 以 前 三 個 學 年 度 資 料 合 計 14

16 附 件 六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畢 業 學 生 之 學 經 歷 及 論 文 發 表 概 況 表 院 系 ( 所 ) 大 學 部 碩 士 班 學 生 姓 名 : 學 號 : 博 士 班 入 學 日 期 : 年 月 日 畢 業 日 期 : 年 月 日 畢 業 論 文 名 稱 : 就 學 情 形 : 就 業 情 形 : 相 同 屬 性 者 :( ) 異 質 屬 性 者 :( ) 未 就 業 者 :( ) + 論 文 發 表 ( 含 論 文 作 者 姓 名 及 排 序 名 稱 期 刊 名 稱 出 版 日 期 等 ) SCI 非 SCI 著 作 + 論 文 發 表 期 刊, 須 定 期 出 版 ( 每 年 出 版 四 期 以 上 ), 且 每 期 刊 載 8 篇 以 上, 並 有 送 請 專 家 審 查 制 度 者 著 作 出 版 者, 出 版 商 資 格 認 定, 須 符 合 教 師 升 等 之 規 定 備 註 : 原 始 資 料 留 系 ( 所 ) 存 查, 影 印 本 提 供 呈 報 參 考

17 ( 二 ) 以 擬 聘 傑 出 學 者 申 請 員 額 表 件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學 院 系 所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擬 申 請 競 爭 員 額 申 請 表 年 月 日 填 送 擬 聘 教 師 等 級 教 授 姓 名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身 分 證 字 號 講 師 ( 護 照 號 碼 )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通 訊 處 電 話 擬 起 聘 日 期 年 月 最 高 學 歷 主 要 經 歷 ( 或 現 任 職 機 關 職 務 ) 校 名 系 所 學 位 起 迄 服 務 機 關 職 稱 年 月 年 月 起 迄 年 月 年 月 已 具 教 師 資 格 等 級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字 第 號 送 審 學 校 系 ( 所 室 中 心 ) 聘 任 需 求 傑 出 人 士 獎 項 重 要 研 究 或 學 術 成 果 曾 獲 獎 項 :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國 科 會 傑 出 獎 特 約 研 究 人 員 獎 教 育 部 學 術 獎 國 家 講 座 傑 出 人 才 發 展 基 金 會 傑 出 人 才 講 座 五 年 內 曾 獲 下 列 獎 項 : 吳 大 猶 獎 中 央 研 究 院 年 輕 者 研 究 著 作 國 內 外 其 他 公 認 學 術 成 就 卓 著 獎 項 系 ( 所 室 中 心 ) 主 管 簽 章 院 長 簽 章 人 事 室 簽 註 員 額 管 理 小 組 決 議 校 長 批 示 備 註 : 如 不 敷 填 寫 亦 可 附 學 術 著 作 目 錄 一 覽 表 及 其 他 證 件

18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擬 聘 任 升 等 改 聘 教 師 最 近 五 年 著 作 及 論 文 目 錄 一 覽 表 年 月 日 填 送 單 位 著 作 別 作 者 學 院 系 所 著 作 名 稱 所 屬 學 術 領 域 擬 聘 任 升 等 改 聘 等 級 出 版 處 所 或 期 刊 名 稱 專 任 兼 任 合 聘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講 師 期 刊 卷 期 ( 頁 次 ) 出 版 時 間 ( 年 月 ) 姓 名 期 刊 論 文 是 否 符 合 本 校 教 師 升 等 專 業 領 域 評 審 標 準 暨 排 名 / 期 刊 總 數 影 響 係 數 聘 任 升 等 著 作 送 審 準 則 規 定 備 註 ( 請 參 考 附 註 六 填 寫 ) 紙 本 / 線 上 出 版 代 表 著 作 年 月 是 否 紙 本 出 版 線 上 出 版 1 年 月 是 否 紙 本 出 版 線 上 出 版 參 考 著 作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紙 本 出 版 線 上 出 版 紙 本 出 版 線 上 出 版 紙 本 出 版 線 上 出 版 5 年 月 是 否 紙 本 出 版 線 上 出 版

19 代 表 著 作 學 術 貢 獻 摘 要 附 註 : 一 本 表 請 以 打 字 填 送, 一 頁 若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增 加 列 數, 並 請 註 記 頁 次 二 所 列 著 作 為 送 審 前 五 年 內 作 品 ( 係 指 教 育 部 審 定 通 過 後, 其 教 師 證 書 核 定 年 資 起 計 之 時 間 為 基 點 往 前 推 算 五 年, 如 申 請 97 年 2 月 1 日 升 等 者, 其 五 年 內 作 品 係 以 97 年 2 月 1 日 往 回 逆 算 五 年, 即 92 年 2 月 1 日 為 起 計 基 點 ), 如 係 取 得 原 級 職 教 師 資 格 之 前 所 發 表 之 著 作, 雖 為 五 年 內 作 品 請 勿 填 列 三 所 列 著 作 須 逐 級 提 送 各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其 間 不 得 抽 換, 且 須 符 合 本 校 教 師 升 等 評 審 標 準 暨 聘 任 升 等 著 作 送 審 準 則 規 定 四 著 作 作 者 如 係 合 著, 請 依 原 刊 物 順 序 逐 一 填 列 五 代 表 著 作 如 係 合 著, 僅 可 一 人 用 作 代 表 著 作 送 審, 他 人 須 放 棄 以 該 著 作 作 為 代 表 著 作 送 審 之 權 利, 並 請 另 附 代 表 作 合 著 人 證 明, 惟 新 聘 教 師 著 作 可 免 外 審 者, 其 代 表 著 作 如 係 合 著, 可 免 附 合 著 人 證 明 六 著 作 如 被 認 定 為 SCI EI SSCI A&HCI TSSCI THCICore 請 註 記 於 備 註 欄 ; 如 為 合 著 之 著 作 ( 含 代 表 作 及 參 考 著 作 ) 並 應 於 備 註 欄 註 記 為 該 著 作 之 第 一 作 者 第 二 作 者 或 通 訊 作 者 等 相 關 資 訊 另 期 刊 論 文 於 其 所 屬 之 專 業 領 域 排 名 及 影 響 係 數, 請 務 必 填 寫, 如 無 相 關 資 料, 請 敘 明 原 因 七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報 告 不 得 列 入 八 研 討 會 論 文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始 得 列 入 : 1. 在 國 內 外 具 有 正 式 審 查 程 序 之 研 討 會 發 表 且 集 結 成 冊 並 出 版 公 開 發 行 ( 含 以 光 碟 發 行 ) 之 著 作 2. 公 開 發 行 之 定 義 : 依 據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規 定 所 稱 送 審 之 專 門 著 作 應 經 出 版 公 開 發 行 者, 係 指 著 作 應 由 出 版 社 或 圖 書 公 司 印 製 發 行, 載 有 作 者 出 版 者 發 行 人 發 行 日 期 定 價 等 相 關 資 料

20 四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一 ) 會 議 召 開 時 間 : 每 年 召 開 4-6 次 委 員 會 1. 例 行 會 議 : 每 年 月 召 開 ( 無 案 件 得 不 開 ) 2. 臨 時 會 議 : 視 申 請 案 提 出 時 間 ( 二 ) 預 借 員 額 : 申 請 表 如 附 件 1. 由 學 院 向 學 校 預 支 員 額, 人 選 須 提 校 級 新 聘 教 師 甄 選 委 員 會 審 議 2. 各 學 院 如 尚 有 未 補 實 之 教 師 員 額 缺, 應 優 先 運 用 3. 各 學 院 須 先 行 估 算 最 近 3 年 屆 齡 退 休 或 自 願 退 休 教 師 人 數 4. 擬 預 借 之 員 額 數, 不 得 超 過 最 近 3 年 退 休 教 師 預 估 數 扣 減 各 該 學 院 按 比 例 應 撥 還 之 校 競 爭 員 額 數 ( 含 撥 予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之 員 額 ) 5. 預 估 退 休 教 師 數 如 係 為 自 願 退 休 者, 應 同 時 提 出 員 額 運 用 之 計 劃 及 歸 還 期

21 預 支 教 師 員 額 申 請 書 申 請 單 位 : 一 目 前 員 額 運 用 狀 況 1. 學 院 現 有 專 任 教 師 共 名 ( 含 外 加 員 額 名 支 援 全 校 共 通 課 程 員 額 名 ) 2. 學 院 現 有 兼 任 教 師 共 名 ( 含 不 支 薪 不 佔 員 額 兼 任 教 師 名 ) 3. 現 有 專 任 教 師 尚 有 名 未 完 成 聘 任 4. 學 院 按 比 例 應 撥 還 之 校 競 爭 員 額 名, 尚 有 名 未 撥 還 5. 學 院 應 撥 予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之 員 額 名, 尚 有 名 未 提 撥 二 最 近 3 年 退 休 教 師 預 估 數 1. 預 估 最 近 3 年 擬 申 請 退 休 案 教 師 共 名, 詳 列 如 次 : 服 務 單 位 ( 系 擬 申 請 退 休 時 姓 名 職 稱 所 ) 退 休 年 月 年 齡 2. 擬 申 請 預 支 教 師 員 額 : 名 年 月 年 月 備 註 三 預 支 教 師 員 額 運 用 計 畫 四 預 支 教 師 員 額 歸 還 期 程 年 月 歸 還 名 五 其 他 有 關 申 請 預 支 教 師 員 額 相 關 資 料 或 說 明 院 長 : ( 簽 章 )

22 肆 教 師 新 聘 作 業 一 流 程 圖 - 專 任 新 聘 新 聘 員 額 院 統 籌 員 額 校 統 籌 員 額 院 級 新 聘 教 師 甄 選 委 員 會 校 級 新 聘 教 師 甄 選 委 員 會 已 具 擬 聘 等 級 教 師 證 書 之 傑 出 學 者 或 校 外 人 士 擔 任 一 級 主 管 各 學 院 教 務 處 人 事 室 會 章 各 學 院 辦 理 著 作 外 審 系 級 教 評 會 提 院 級 教 評 會 審 議 人 事 室 收 件 校 教 評 會 審 議 製 發 聘 書 及 報 到 資 料 各 提 聘 單 位 轉 致 8 月 1 日 或 2 月 1 日 報 到

23 一 流 程 圖 - 兼 任 新 聘 是 否 占 員 額 N Y 學 院 員 額 及 院 級 新 聘 教 師 甄 選 委 員 會 學 校 員 額 及 校 級 新 聘 教 師 甄 選 委 員 會 各 學 院 教 務 處 人 事 室 會 章 送 審 教 師 證 書 新 聘 案 各 學 院 辦 理 著 作 外 審 具 有 教 育 部 頒 同 等 級 大 學 教 師 證 書 者 及 不 送 審 教 師 證 書 者, 免 外 審 系 級 教 評 會 院 級 教 評 會 審 議 人 事 室 收 件 校 教 評 會 審 議 / 備 查 審 議 案 : 擬 送 審 教 師 證 書 者 備 查 案 : 具 擬 聘 等 級 教 師 證 書 或 不 送 審 教 師 證 書 者 製 發 聘 書 各 提 聘 單 位 轉 致

24 二 相 關 法 規 ( 一 )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P.123 ( 二 )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P.131 ( 三 )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暨 升 等 辦 法 P.81 ( 四 )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進 用 專 案 計 畫 教 學 人 員 及 研 究 人 員 聘 用 辦 法 P.85 ( 五 )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聘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擔 任 教 學 要 點 P.87 ( 六 )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評 審 標 準 暨 聘 任 升 等 著 作 送 審 準 則 P.89 ( 七 )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兼 任 教 師 聘 任 原 則 P.92 ( 八 )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P.94 ( 九 )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各 學 院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組 織 章 程 P.96 ( 一 〇 )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各 系 ( 所 )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組 織 章 程 P.97 ( 一 一 ) 本 校 教 評 會 重 要 決 議 摘 錄 及 相 關 通 知 書 函 P

25 三 相 關 表 件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各 院 新 聘 教 師 送 校 教 評 會 審 查 應 繳 證 件 清 單 ( 請 依 序 逐 項 檢 齊 ---- 所 送 影 本 均 請 申 請 人 系 級 教 評 會 召 集 人 簽 章 以 資 確 認 ) 院 別 : 系 所 別 : 姓 名 : 聘 任 別 : 專 任 兼 任 合 聘 專 案 計 畫 教 學 人 員 及 研 究 人 員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 擬 新 聘 等 級 :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講 師 1. 新 聘 申 請 書 ( 正 本 ) 2. 最 近 五 年 著 作 及 論 文 目 錄 一 覽 表 ( 表 內 著 作 經 審 核 皆 符 合 本 校 教 師 升 等 評 審 標 準 暨 聘 任 升 等 著 作 送 審 準 則 規 定 無 訛 )( 需 核 章 ) 3. 教 師 證 書 影 本 (1 份 ) 4.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1 份 )--- 如 係 外 國 學 歷 請 附 中 譯 本 或 英 文 本, 畢 業 證 書 成 績 單 ( 非 以 學 位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者 免 附 成 績 單 ) 並 須 經 駐 外 使 館 認 證 證 明 ( 未 附 認 證 證 明 者, 雖 經 校 教 評 會 先 行 審 查 完 成, 惟 仍 需 於 三 個 月 內 補 提 認 證 證 明, 才 能 報 部 送 審 如 具 有 擬 聘 等 級 之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免 附 駐 外 使 館 認 證 證 明 ) 5. 經 歷 證 件 影 本 (1 份 )---- 如 係 外 國 經 歷 請 附 中 譯 本 或 英 文 本 6. 系 級 教 評 會 會 議 紀 錄 影 本 (1 份 )---- 含 審 議 處 理 過 程 辦 理 論 文 宣 讀 時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委 員 對 擬 升 等 與 改 聘 教 師 所 提 出 之 問 題 與 教 師 之 說 明 相 關 資 料 7. 教 師 著 作 審 查 意 見 表 ( 各 1 份 ) 8. 公 開 徵 才 之 書 面 相 關 資 料 影 本 (1 份 ) ---- 若 為 網 頁 須 為 國 科 會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等 校 外 政 府 具 公 信 力 之 網 站 刊 登 之 資 料 9. 身 分 證 或 護 照 影 本 (1 份 ) 10. 院 級 教 評 會 會 議 紀 錄 影 本 (1 份 )---- 含 審 議 處 理 過 程 辦 理 論 文 宣 讀 時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委 員 對 擬 升 等 與 改 聘 教 師 所 提 出 之 問 題 與 教 師 之 說 明 相 關 資 料 11. 著 作 ( 含 代 表 著 作 參 考 著 作 )(1 份 )---- 代 表 作 如 係 數 人 合 著, 請 附 合 著 者 證 明 12. 兼 任 教 師 須 附 授 課 大 綱 (1 份 ) 附 註 :1. 本 校 與 中 研 院 及 醫 學 中 心 等 合 聘 之 教 師 或 本 校 退 休 教 師 等 已 有 教 師 證 書 者 可 免 附

26 學 經 歷 證 件 2. 請 就 擬 新 聘 教 師 每 週 授 課 時 數 是 否 符 合 教 師 應 授 課 時 數 相 關 規 定 加 以 審 查 申 請 人 簽 章 : 系 級 教 評 會 召 集 人 簽 章 : 院 級 教 評 會 召 集 人 ( 院 長 ) 簽 章 :

27 四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一 ) 教 師 新 聘 案, 由 院 ( 室 中 心 獨 立 學 位 學 程 ) 辦 理 著 作 外 審, 系 級 教 評 會 與 院 級 教 評 會 逐 級 分 別 參 考 外 審 結 果 辦 理 評 審, 逐 級 通 過 後, 將 原 案 最 遲 於 每 年 5 月 底 及 11 月 底 前 送 達 人 事 室,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校 教 評 會 應 於 6 月 及 12 月 完 成 審 查, 但 新 聘 案 如 因 教 學 研 究 特 殊 需 要, 經 逐 級 審 議 後, 於 3 月 底 及 9 月 底 前 送 達 人 事 室 者, 校 教 評 會 得 先 行 審 議 ( 二 ) 應 繳 證 件 資 料 請 以 A4 紙 張 單 面 列 印, 並 依 新 聘 教 師 送 校 教 評 會 審 查 應 繳 證 件 資 料 所 列 清 單 依 序 排 列 ( 三 ) 新 聘 兼 任 教 師 須 檢 附 課 程 綱 要 提 會 審 議 ( 四 ) 系 院 級 教 評 會 召 集 人 於 各 項 表 件 審 核 簽 章 應 加 註 日 期, 系 院 主 管 應 蓋 職 章 且 不 宜 用 甲 章 ( 五 ) 系 院 級 教 評 會 審 議 完 成 案 件, 須 全 案 完 整 送 校 教 評 會, 不 得 再 增 刪 ( 六 ) 所 送 外 審 資 料 應 與 著 作 及 論 文 目 錄 一 覽 表 內 所 列 資 料 一 致 ( 七 ) 所 送 申 請 書 推 薦 表 等 表 件, 應 繕 打 工 整, 請 勿 人 工 書 寫 ; 表 頭 之 送 件 單 位 應 採 中 文, 勿 以 英 文 縮 寫 取 代 ; 著 作 目 錄 一 覽 表 內 同 一 著 作 之 作 者 著 作 名 稱 等, 所 採 語 文 格 式 應 一 致 ( 八 ) 所 送 著 作 並 請 檢 附 電 子 檔 (pdf, 內 容 須 可 供 選 取 )

28 伍 教 師 升 等 ( 改 聘 ) 一 升 等 ( 改 聘 ) 審 查 作 業 流 程 圖 升 等 教 師 提 出 申 請 升 等 條 件 符 合 各 系 規 定 升 等 年 資 會 人 事 室 系 級 教 評 會 1. 審 查 著 作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2. 彙 整 著 作 外 審 委 員 名 單 院 教 評 會 召 集 人 1. 校 長 院 級 教 評 會 召 集 人 圈 選 外 審 審 查 人 2. 由 學 院 函 送 校 外 審 查 1. 擬 於 八 月 一 日 生 效 者, 代 表 著 作 至 遲 應 於 二 月 十 五 日 前 發 表 或 出 版 2. 擬 於 二 月 一 日 生 效 者, 代 表 著 作 至 遲 應 於 前 一 年 八 月 十 五 日 出 版 或 發 表 系 級 教 評 會 每 年 五 月 底 及 十 一 月 底 院 級 教 評 會 依 外 審 結 果 併 教 學 研 究 及 服 務 成 績 予 以 評 審 人 事 室 收 件 校 教 評 會 決 審 建 議 作 業 時 間 每 年 五 月 十 日 前 及 十 一 月 十 日 前 作 業 時 間 每 年 六 月 及 十 二 月

29 二 相 關 法 規 ( 一 )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P.123 ( 二 )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P.131 ( 三 )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暨 升 等 辦 法 P.81 ( 四 )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進 用 專 案 計 畫 教 學 人 員 及 研 究 人 員 聘 用 辦 法 P.85 ( 五 )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聘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擔 任 教 學 要 點 P.87 ( 六 )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評 審 標 準 暨 聘 任 升 等 著 作 送 審 準 則 P.89 ( 七 )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P.94 ( 八 )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各 學 院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組 織 章 程 P.96 ( 九 )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各 系 ( 所 )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組 織 章 程 P.97 ( 一 〇 ) 本 校 教 評 會 重 要 決 議 摘 錄 及 相 關 通 知 書 函 P

30 三 相 關 表 件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各 院 升 等 教 師 送 校 教 評 會 審 查 應 繳 證 件 清 單 ( 請 依 序 逐 項 檢 齊 ---- 所 送 影 本 均 請 申 請 人 系 級 教 評 會 召 集 人 簽 章 以 資 確 認 ) 院 別 : 系 所 別 : 姓 名 : 擬 升 等 等 級 :( 專 任 兼 任 )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講 師 1. 升 等 推 薦 表 ( 正 本 ) 2. 最 近 五 年 著 作 及 論 文 目 錄 一 覽 表 ( 表 內 著 作 經 審 核 皆 符 合 本 校 教 師 升 等 評 審 標 準 暨 聘 任 升 等 著 作 送 審 準 則 規 定 無 訛 )( 需 核 章 ) 3. 教 師 證 書 影 本 (1 份 ) 4. 系 級 教 評 會 會 議 紀 錄 影 本 (1 份 )---- 含 審 議 處 理 過 程 辦 理 論 文 宣 讀 時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委 員 對 擬 升 等 與 改 聘 教 師 所 提 出 之 問 題 與 教 師 之 說 明 相 關 資 料 5. 教 師 著 作 審 查 意 見 表 ( 各 1 份 ) 6. 院 級 教 評 會 會 議 紀 錄 影 本 (1 份 )---- 含 審 議 處 理 過 程 辦 理 論 文 宣 讀 時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委 員 對 擬 升 等 與 改 聘 教 師 所 提 出 之 問 題 與 教 師 之 說 明 相 關 資 料 7. 著 作 ( 含 代 表 著 作 參 考 著 作 )(1 份 )---- 代 表 作 如 係 數 人 合 著, 請 附 合 著 者 證 明 附 註 : 請 就 擬 升 等 教 師 每 週 授 課 時 數 是 否 符 合 教 育 部 規 定 各 等 級 教 師 應 授 課 時 數 加 以 審 查 申 請 人 簽 章 : 系 級 教 評 會 召 集 人 簽 章 : 院 級 教 評 會 召 集 人 簽 章 :

31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各 院 改 聘 教 師 送 校 教 評 會 審 查 應 繳 證 件 清 單 ( 請 依 序 逐 項 檢 齊 ---- 所 送 影 本 均 請 申 請 人 系 級 教 評 會 召 集 人 簽 章 以 資 確 認 ) 院 別 : 系 所 別 : 姓 名 : 擬 改 聘 等 級 :( 專 任 兼 任 )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講 師 1. 改 聘 申 請 書 ( 正 本 ) 2. 最 近 五 年 著 作 及 論 文 目 錄 一 覽 表 ( 表 內 著 作 經 審 核 皆 符 合 本 校 教 師 升 等 評 審 標 準 暨 聘 任 升 等 著 作 送 審 準 則 規 定 無 訛 )( 需 核 章 ) 3. 教 師 證 書 影 本 (1 份 ) 4.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1 份 )--- 如 係 外 國 學 歷 請 附 中 譯 本 並 由 駐 外 使 館 認 證 證 明 ( 如 以 取 得 高 一 等 級 教 師 證 書 申 請 改 聘 者 免 附 駐 外 使 館 認 證 證 明 ) 5. 經 歷 證 件 影 本 (1 份 )--- 如 係 外 國 經 歷 請 附 中 譯 本 6. 系 級 教 評 會 會 議 紀 錄 影 本 (1 份 )---- 含 審 議 處 理 過 程 辦 理 論 文 宣 讀 時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委 員 對 擬 升 等 與 改 聘 教 師 所 提 出 之 問 題 與 教 師 之 說 明 相 關 資 料 7. 教 師 著 作 審 查 意 見 表 ( 各 1 份 ) 8. 院 級 教 評 會 會 議 紀 錄 影 本 (1 份 )---- 含 審 議 處 理 過 程 辦 理 論 文 宣 讀 時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委 員 對 擬 升 等 與 改 聘 教 師 所 提 出 之 問 題 與 教 師 之 說 明 相 關 資 料 9. 著 作 ( 含 代 表 著 作 參 考 著 作 )(1 份 )---- 代 表 作 如 係 數 人 合 著, 請 附 合 著 者 證 明 附 註 : 請 就 擬 改 聘 教 師 每 週 授 課 時 數 是 否 符 合 教 育 部 規 定 各 等 級 教 師 應 授 課 時 數 加 以 審 查 申 請 人 簽 章 : 系 級 教 評 會 召 集 人 簽 章 : 院 級 教 評 會 召 集 人 簽 章 :

32 四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一 ) 第 1 學 期 截 止 收 件 日 期 為 5 月 底, 第 2 學 期 截 止 收 件 日 期 為 11 月 底 ( 二 ) 應 繳 證 件 資 料 須 逐 項 檢 查 所 附 資 料 證 件 及 著 作 是 否 齊 全, 經 單 位 主 管 逐 級 親 自 蓋 章 並 註 明 日 期 推 薦 表 各 欄 是 否 詳 填 五 年 著 作 一 覽 表 所 列 著 作 須 合 規 定 ( 三 ) 教 師 ( 研 究 人 員 ) 升 等 ( 改 聘 ) 案, 學 術 或 專 業 刊 物 出 具 接 受 證 明 後, 倘 有 拖 刊 超 過 1 年 以 上 者, 不 宜 列 入 各 學 院 認 定 之 甲 種 期 刊 ( 四 ) 外 審 名 單 宜 密 封 妥 存 ( 五 ) 系 級 教 評 會 會 議 主 席 彙 整 委 員 密 送 之 外 審 委 員 名 單, 每 案 至 少 10 人, 再 秘 密 轉 送 院 級 教 評 會 主 席, 院 級 教 評 會 召 集 人 校 長 得 增 列 外 審 參 考 名 單 並 圈 選 之 ( 校 長 圈 二 人, 院 級 教 評 會 召 集 人 圈 三 人 ), 院 聘 教 師 由 院 教 評 會 將 外 審 名 單 秘 密 轉 送 校 教 評 會 召 集 人, 校 教 評 會 召 集 人 校 長 亦 得 增 列 外 審 參 考 名 單, 並 由 校 長 及 校 教 評 會 召 集 人 就 名 單 中 圈 選 五 人 ( 校 長 圈 二 人 校 教 評 會 召 集 人 圈 三 人 ) ( 六 ) 升 等 ( 改 聘 ) 教 師 如 不 服 系 級 或 院 級 教 評 會 審 議 結 果 提 起 救 濟 ( 申 復 或 申 訴 ) 時, 請 主 動 通 知 人 事 室, 俾 報 請 教 育 部 保 留 教 師 升 等 ( 改 聘 ) 起 計 年 資

33 陸 不 予 升 等 申 復 流 程 一 不 服 系 教 評 會 決 議 送 回 當 事 人 N 院 教 評 會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受 理 申 復 案 是 否 同 意 申 復 理 由 當 事 人 於 收 到 系 教 評 會 審 議 結 果 通 知 後 30 日 內 ( 以 書 面 向 院 教 評 會 提 出 ) Y 送 請 系 教 評 會 復 審 復 審 結 果 送 院 專 案 小 組 確 認 結 案 二 不 服 院 教 評 會 決 議 送 回 當 事 人 N 校 教 評 會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受 理 申 復 案 是 否 同 意 申 復 理 由 當 事 人 於 收 到 院 教 評 會 審 議 結 果 通 知 後 30 日 內 ( 以 書 面 向 學 校 提 出 ) Y 送 請 院 教 評 會 復 審 復 審 結 果 送 校 專 案 小 組 確 認 結 案

34 三 不 服 校 教 評 會 決 議 送 回 當 事 人 N 申 復 處 理 委 員 會 是 否 同 意 申 復 理 由 當 事 人 於 收 到 校 教 評 會 審 議 結 果 通 知 後 30 日 內 ( 以 書 面 向 學 校 提 出 ) Y 送 請 校 教 評 會 復 審 復 審 結 果 送 學 校 申 復 處 理 委 員 會 確 認 結 案

35 四 相 關 法 規 ( 一 )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暨 升 等 辦 法 P.81 ( 二 )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改 聘 延 長 服 務 申 復 處 理 要 點 P.99 ( 三 )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組 織 及 評 議 要 點 P

36 五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一 ) 各 學 院 院 教 評 會 成 立 後, 應 即 互 推 教 授 三 至 五 名 委 員 組 成 申 復 專 案 小 組, 處 理 不 服 系 教 評 會 決 議 之 申 復 案 件 ( 二 ) 校 教 評 會 於 成 立 後, 應 即 互 推 五 至 七 名 委 員 組 成 申 復 專 案 小 組, 處 理 不 服 院 教 評 會 決 議 之 申 復 案 件 ( 三 ) 選 舉 校 教 評 會 委 員 時, 應 另 由 各 院 推 選 具 各 該 院 級 教 評 會 委 員 資 格 之 教 授 一 人, 組 成 教 師 升 等 改 聘 延 長 服 務 申 復 處 理 委 員 會, 處 理 不 服 校 教 評 會 決 議 之 申 復 案 該 委 員 會 成 員 不 得 兼 任 校 教 評 會 委 員 ( 四 ) 本 校 教 師 升 等 不 通 過 救 濟 途 徑 採 申 復 與 申 訴 雙 軌 併 行 制, 即 如 申 復 不 成 立, 得 依 本 校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組 織 及 評 議 要 點 之 規 定 另 提 申 訴

37 柒 教 師 學 術 倫 理 一 著 作 疑 似 抄 襲 案 違 反 學 術 倫 理 處 理 作 業 基 本 流 程 圖 違 反 學 術 倫 理 人 事 室 受 理 組 學 術 倫 理 委 員 會 通 知 當 事 人 答 辯 送 專 家 學 者 外 審 審 議 屬 實 校 教 評 會 審 議 並 作 懲 處 通 知 檢 舉 人 及 當 事 人 通 知 檢 舉 人 及 當 事 人 報 部 核 備

38 二 相 關 法 規 ( 一 )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學 術 倫 理 委 員 會 設 置 及 審 議 辦 法 P.104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第 37 條 P.107 ( 三 ) 教 育 部 學 審 會 審 議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違 反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案 例 P.181 ( 四 )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有 關 學 術 倫 理 函 文 P

39 三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一 ) 本 項 作 業 由 人 事 室 受 理 ( 二 ) 組 學 術 倫 理 委 員 會 : 經 校 長 核 定 立 案 者, 應 於 二 週 內 組 成 委 員 會 ; 委 員 置 七 至 九 人, 由 校 長 徵 詢 副 校 長 教 務 長 及 研 發 長 意 見 後, 聘 請 校 內 外 傑 出 學 者 專 家 組 成, 其 中 校 外 傑 出 學 者 專 家 不 得 少 於 三 人 ( 三 ) 通 知 送 審 人 提 出 答 辯 書 : 被 檢 舉 人 應 於 接 獲 本 會 函 知 之 日 起 二 週 內 提 出 書 面 答 辯 ( 四 ) 必 要 時 送 請 校 外 相 關 專 業 領 域 公 正 學 者 專 家 至 少 三 人 審 查, 並 應 再 通 知 被 檢 舉 人 提 出 答 辯 ( 五 ) 本 校 96 年 1 月 迄 今 有 關 涉 及 違 反 學 術 倫 理 案 件 摘 要 違 反 學 術 倫 理 相 關 案 例 摘 要 序 號 案 由 1 師 提 送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之 期 末 報 告 部 分 內 容 涉 及 學 術 抄 襲 2 師 著 作 涉 嫌 違 反 學 術 倫 理 3 師 著 作 疑 似 違 反 學 術 倫 理 4 師 升 等 教 授 違 法 及 違 反 學 術 倫 理 5 師 98 學 年 第 1 學 期 升 等 副 教 授 申 請 案 處 理 情 形 第 27 屆 教 評 會 第 2 次 會 議 決 議 : 本 案 師 確 有 疏 失, 自 98 年 8 月 1 日 起 至 101 年 7 月 31 日 止 3 年 內 不 得 升 等 附 帶 決 議 : 若 疾 病 管 制 局 撤 銷 原 處 分, 本 會 處 分 決 議 停 止 適 用 第 25 屆 教 評 會 第 6 次 會 議 決 議 : 自 95 年 8 月 1 日 起 至 98 年 1 月 31 日 止, 不 得 申 請 升 等 一 研 究 生 博 士 學 位 追 回 二 研 發 處 年 未 核 撥 研 究 獎 勵 金 及 研 究 相 關 經 費 予 師 註 : 業 將 上 開 處 理 情 形 提 第 26 屆 教 評 會 第 5 次 會 議 報 告 第 25 屆 教 評 會 第 1 次 會 議 決 議 : 經 出 席 委 員 16 人 投 票 表 決, 全 數 同 意 第 24 屆 教 評 會 第 8 次 會 議 第 3 案 之 決 議, 即 未 涉 嫌 抄 襲 也 未 違 背 學 術 倫 理 第 27 屆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決 議 : 同 意 師 撤 回 98 學 年 第 1 學 期 升 等 副 教 授 申 請 案

40 捌 教 師 違 反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一 著 作 疑 似 抄 襲 案 違 反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處 理 作 業 基 本 流 程 圖 違 反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案 人 事 室 受 理 校 級 教 評 會 第 一 次 審 查 是 否 成 案 組 專 案 小 組 通 知 答 辯 送 專 家 學 者 外 審 校 教 評 會 審 議 遇 有 本 校 教 師 違 反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規 定 處 理 辦 法 第 二 條 第 二 三 款 之 情 形 時, 應 送 請 原 審 查 人 再 審 查 審 議 成 立 並 作 懲 處 決 定 通 知 檢 舉 人 及 當 事 人 報 部 核 備

41 二 相 關 法 規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違 反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規 定 處 理 原 則 P.105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第 37 條 P.107 ( 三 )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教 師 違 反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規 定 處 理 辦 法 P.108 ( 四 ) 教 育 部 學 審 會 審 議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違 反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案 例 P.181 ( 五 )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有 關 學 術 倫 理 函 文 P

42 三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一 ) 本 項 作 業 由 人 事 室 受 理 ( 二 ) 案 件 提 送 本 校 教 評 會 審 議 後, 通 知 送 審 人 於 二 週 內 提 出 答 辯 書 ( 三 ) 送 請 專 家 學 者 外 審 : 遇 有 本 校 教 師 違 反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規 定 處 理 辦 法 第 二 條 第 二 三 款 之 情 形 時, 應 送 請 原 審 查 人 再 審 查 必 要 時 得 另 送 校 外 專 業 領 域 學 者 或 專 家 三 人 審 查

43 玖 教 師 合 聘 一 基 本 作 業 流 程 合 聘 申 請 校 內 合 聘 校 外 合 聘 由 主 聘 或 從 聘 單 位 檢 附 合 聘 協 議 書 依 行 政 程 序 簽 陳 本 校 從 聘 不 送 審 教 師 證 書 由 從 聘 單 位 依 行 政 程 序 簽 陳 本 校 從 聘 送 審 教 師 證 書 系 院 ( 外 審 ) 校 三 級 教 評 會 人 事 室 會 章 校 長 核 定 製 發 聘 函

44 二 相 關 法 規 ( 一 )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教 師 合 聘 辦 法 P.92 ( 二 )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暨 升 等 辦 法 P.81 ( 三 )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評 審 標 準 暨 聘 任 升 等 著 作 送 審 準 則 P

45 三 相 關 表 件 教 師 校 內 合 聘 協 議 書 合 聘 教 師 : 合 聘 單 位 : 合 聘 期 間 :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經 以 上 合 聘 單 位 合 聘 教 師 同 意, 於 合 聘 期 間 內, 合 聘 教 師 之 權 利 義 務 等 有 關 事 項 如 下 : 備 權 利 與 義 務 合 聘 單 位 註 此 處 各 項 以 列 入 一 單 位, 且 連 續 合 聘 期 間 不 變 更 列 入 單 位 為 原 則 佔 編 制 缺 額 有 無 有 無 教 師 本 人 升 等 提 出 否 提 出 不 提 出 提 出 不 提 出 院 校 經 費 分 配 之 員 額 計 算 列 入 不 列 入 列 入 不 列 入 院 校 各 項 代 表 推 選 之 員 額 列 入 不 列 入 列 入 不 列 入 計 算 對 外 之 系 所 代 表 被 選 舉 權 有 無 有 無 使 用 空 間 ( 研 究 辦 公 室 ) 提 供 不 提 供 提 供 不 提 供 經 常 或 年 度 經 費 分 配 不 分 配 分 配 不 分 配 指 導 研 究 生 之 分 配 分 配 不 分 配 分 配 不 分 配 課 程 開 授 開 授 不 開 授 開 授 不 開 授 是 否 提 出 並 執 行 研 究 計 畫 是 否 是 否 論 著 發 表 與 合 聘 單 位 關 係 註 明 不 註 明 註 明 不 註 明 學 術 政 策 之 決 定 參 與 不 參 與 參 與 不 參 與 預 算 支 配 之 決 定 參 與 不 參 與 參 與 不 參 與 人 事 問 題 ( 聘 任 升 等 系 所 代 表 之 推 參 與 不 參 與 選 等 ) 之 決 定 其 他 事 項 立 協 議 書 主 聘 單 位 : 主 管 簽 章 從 聘 單 位 : 主 管 簽 章 參 與 不 參 與 合 聘 教 師 : 簽 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46 四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一 ) 本 校 校 內 合 聘 教 師, 由 各 相 關 單 位 選 定 一 個 為 主 聘 單 位, 其 他 為 從 聘 單 位, 相 關 權 利 與 義 務 明 訂 於 合 聘 協 議 書, 並 經 主 從 聘 單 位 同 意, 依 行 政 程 序 簽 核 後 聘 任 ( 二 ) 本 校 與 校 外 學 術 機 構 間 之 合 聘, 須 本 校 與 該 單 位 訂 有 合 作 協 議 為 前 提, 始 得 辦 理 合 聘 合 聘 教 師 在 本 校 支 領 薪 俸 者, 以 本 校 為 主 聘 機 構 ; 否 則, 以 本 校 為 從 聘 機 構 以 本 校 為 從 聘 者, 在 提 聘 單 位 內 之 權 利 義 務 由 該 單 位 與 合 聘 之 校 外 學 術 機 構 協 商 明 訂 凡 對 涉 及 校 院 事 務 之 所 有 權 利 義 務, 應 經 相 關 校 院 同 意, 否 則 不 生 效 力 ( 三 ) 與 校 外 單 位 之 合 聘, 合 聘 教 師 非 為 本 校 現 職 教 師 者, 如 申 請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比 照 兼 任 教 師 之 規 定 辦 理 若 本 校 為 從 聘 單 位 且 合 聘 教 師 不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得 經 該 提 聘 單 位 同 意 並 依 行 政 程 序 簽 核 辦 理 聘 任 ( 四 ) 校 外 合 聘 教 師 於 合 聘 期 間 發 表 研 究 成 果 報 告 及 論 文 時, 應 註 明 其 為 兩 機 構 之 合 聘 教 師, 如 指 導 本 校 研 究 生 論 文, 可 按 規 定 支 領 論 文 指 導 費 ( 五 ) 合 聘 教 師 員 額 採 各 佔 0.5 時, 依 教 育 部 現 行 核 准 本 校 計 算 生 師 比 之 列 計 方 式, 係 以 主 聘 單 位 列 計 1 個 員 額

47 拾 講 座 教 授 聘 任 一 基 本 作 業 流 程 系 所 提 送 或 推 薦 符 合 條 件 者 依 行 政 程 序 送 所 屬 學 院 教 務 處 研 發 處 會 計 室 會 章 人 事 室 ( 檢 視 是 否 依 規 定 表 件 填 寫 ) N Y 講 座 遴 聘 審 議 委 員 會 校 長 核 定 1. 轉 知 各 院 2. 致 頒 講 座 教 授 聘 書

48 二 相 關 法 規 ( 一 )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延 攬 留 住 及 獎 勵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實 施 彈 性 薪 資 準 則 P.111 ( 二 )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講 座 設 置 辦 法 P.115 ( 三 )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講 座 教 授 待 遇 審 議 要 點 P

49 三 相 關 表 件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講 座 教 授 申 請 表 第 371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374 次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本 申 請 表 共 2 頁, 第 1 頁 推 薦 單 位 : 專 任 講 座 特 約 講 座 ( 國 外 國 內 ) 姓 聘 名 期 申 請 等 級 ( 請 勾 選 ) 最 高 學 歷 自 年 月 日 起 具 國 外 國 至 年 月 日 止 籍 之 國 別 現 職 單 位 到 校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職 稱 任 現 職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辦 公 室 電 話 ( 一 ) 傑 出 講 座 : 諾 貝 爾 獎 或 相 當 之 全 球 性 殊 榮 者 ( 二 ) 特 聘 講 座 :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先 進 國 家 國 家 級 院 士 ( 三 ) 中 興 講 座 ( 請 擇 一 勾 選 ): 1. 曾 獲 教 育 部 國 家 講 座 2. 曾 獲 教 育 部 學 術 獎 3. 曾 獲 國 際 相 當 學 術 榮 譽 ( 四 ) 講 座 教 授 ( 請 擇 一 勾 選 ): 1. 曾 擔 任 國 科 會 特 約 研 究 人 員 2. 曾 獲 國 科 會 傑 出 研 究 獎 3 次 以 上 3. 曾 獲 國 際 著 名 學 術 獎, 或 在 學 術 與 專 業 領 域 上 具 國 際 聲 望 及 傑 出 貢 獻 校 名 系 所 學 位 領 受 學 位 年 月 ( 如 國 外 學 校, 請 加 註 國 家 ) 年 月 主 要 經 歷 審 查 項 目 ( 標 準 ) 具 體 學 術 成 就 與 貢 獻 事 蹟 ( 附 表 一 ) 高 引 用 論 文 ( 附 表 二 ) 國 際 期 刊 論 文 / 專 書 著 作 / 專 書 章 節 ( 附 表 三 ) 智 慧 財 產 權 技 術 移 轉 或 新 品 種 權 ( 附 表 四 ) 教 學 績 效 ( 附 表 五 ) 服 務 績 效 ( 附 表 六 ) 推 薦 理 由 系 ( 所 室 中 心 學 位 學 院 長 程 ) 主 管 起 聘 學 課 程 名 稱 : 期 擬 開 每 週 授 課 時 數 : 課 資 料 專 任 講 座 起 聘 之 學 期, 符 合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與 否 : 是 否 ( 由 教 務 處 審 核 ) 研 發 處 人 事 室 會 計 室 是 否 指 導 研 究 生 論 文 教 是 否 務 處 講 座 遴 聘 審 議 委 員 會 召 集 人 校 長 核 示 註 :1. 依 據 講 座 教 授 設 置 辦 法 第 八 條, 申 請 表 與 相 關 表 格 資 格 資 料 ( 除 私 人 資 料 外 ) 由 人 事 室 上 網 公 布 2. 本 表 蒐 集 之 個 人 資 料, 僅 限 於 申 請 聘 任 案 特 定 目 的 使 用, 非 經 當 事 人 同 意, 絕 不 轉 做 其 他 用 途, 並 遵 循 本 校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政 策 辦 理

50 講 座 待 遇 建 議 表 本 申 請 表 共 2 頁, 第 2 頁 擬 聘 講 座 人 選 建 議 講 座 教 授 名 稱 項 待 遇 項 目 及 金 額 目 及 系 ( 所 院 ) 就 教 學 研 究 提 供 之 配 套 措 施 或 資 源 內 其 他 權 責 及 優 惠 措 施 容 推 薦 單 位 主 管 簽 章 院 長 簽 章

51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講 座 教 授 具 體 學 術 成 就 與 貢 獻 事 蹟 推 薦 單 位 : 姓 名 : 附 表 一 序 號 內 容 時 間 ( 年 / 月 ) 附 註 : 本 表 應 與 講 座 教 授 申 請 表 等 其 它 相 關 附 表 同 時 繳 交

52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講 座 教 授 高 引 用 論 文 表 推 薦 單 位 : 姓 名 : 附 表 二 序 號 論 文 名 稱 作 者 ( 請 依 出 版 順 序 排 列 ) 期 刊 名 稱 或 出 版 處 所 卷 期 ( 頁 次 ) 發 表 年 份 總 被 引 用 次 數 ( 請 自 行 舉 證 ) 附 註 : 一 請 填 寫 著 作 ( 不 限 年 限 ) 於 近 10 年 內 被 引 用 且 均 為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訊 作 者 之 論 文, 且 總 引 用 次 數 達 10 次 以 上 者 二 如 篇 幅 不 足 時, 可 另 紙 接 寫 三 若 為 通 訊 作 者, 請 以 * 標 示

53 附 表 三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講 座 教 授 國 際 期 刊 論 文 / 專 書 著 作 / 專 書 章 節 一 覽 表 推 薦 單 位 : 姓 名 : 類 別 作 者 ( 請 依 出 版 順 序 排 列 ) 著 作 名 稱 期 刊 名 稱 或 出 版 處 所 期 刊 出 版 卷 期 時 間 ( 頁 次 )( 年 / 月 ) 期 刊 論 文 影 響 係 數 備 註 國 際 期 刊 論 文 專 書 著 作 專 書 章 節 國 際 期 刊 論 文 專 書 著 作 專 書 章 節 國 際 期 刊 論 文 專 書 著 作 專 書 章 節 國 際 期 刊 論 文 專 書 著 作 專 書 章 節 國 際 期 刊 論 文 專 書 著 作 專 書 章 節 國 際 期 刊 論 文 專 書 著 作 專 書 章 節 國 際 期 刊 論 文 專 書 著 作 專 書 章 節 國 際 期 刊 論 文 專 書 著 作 專 書 章 節 國 際 期 刊 論 文 專 書 著 作 專 書 章 節 國 際 期 刊 論 文 專 書 著 作 專 書 章 節 附 註 : 請 填 寫 5 年 內 國 際 期 刊 論 文 專 書 著 作 或 專 書 章 節, 如 屬 SCI 或 SSCI 等, 請 註 記 於 備 註 欄

54 附 表 四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講 座 教 授 智 慧 財 產 權 技 術 移 轉 或 新 品 種 權 資 料 表 推 薦 單 位 : 姓 名 : 名 稱 智 慧 財 產 權 : 技 術 移 轉 : 新 品 種 權 : 相 關 研 究 過 程 重 要 研 發 成 果 與 技 轉 情 形 附 註 : 請 填 寫 5 年 內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技 術 移 轉 或 新 品 種 權

55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講 座 教 授 教 學 績 效 推 薦 單 位 : 姓 名 : 教 附 表 五 學 績 效 或 具 體 成 就 教 學 授 課 內 容 附 註 : 請 填 寫 5 年 內 之 教 學 績 效

56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講 座 教 授 服 務 績 效 推 薦 單 位 : 姓 名 : 附 表 六 服 務 項 目 服 務 績 效 附 註 : 請 填 寫 5 年 內 之 服 務 績 效

57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講 座 教 授 書 面 / 績 效 報 告 表 提 聘 院 / 系 所 ( 單 位 ) 獎 勵 金 額 / 年 講 座 教 授 姓 名 聘 期 講 座 名 稱 請 說 明 獎 勵 期 間 具 體 執 行 績 效 ( 至 多 一 頁, 標 楷 體 12 號 字, 固 定 行 高 18 點 ): 一 提 升 學 術 期 刊 論 文 發 表 之 質 與 量 二 產 學 成 果 貢 獻 顯 著 三 榮 獲 重 要 獎 項 四 其 他 提 聘 單 位 主 管 說 明 欄 ( 聘 任 效 益 ) 單 位 主 管 簽 章 : 日 期 :

58 四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一 ) 推 薦 時 應 檢 附 被 推 薦 人 選 之 學 經 歷 及 著 作 目 錄 重 要 論 著 發 表 論 文 之 績 效 ( 例 如 論 文 被 引 用 數 等 ) 具 體 學 術 成 就 證 明 和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二 ) 講 座 教 授 應 於 每 年 4 月 15 日 前 繳 交 績 效 報 告 ( 領 有 國 科 會 補 助 者 繳 交 國 科 會 補 助 大 專 校 院 獎 勵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措 施 執 行 績 效 報 告 自 評 表, 餘 應 繳 交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講 座 教 授 書 面 / 績 效 報 告 表 ), 聘 期 未 滿 半 年 者, 得 於 下 一 年 度 繳 交, 並 於 獎 勵 期 滿 前 二 個 月, 應 繳 交 書 面 報 告 至 審 議 委 員 會, 委 員 會 應 評 估 講 座 教 授 之 成 果 及 績 效, 如 評 定 績 效 不 佳 者, 下 一 期 不 得 申 請 ( 三 )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至 多 十 七 人, 由 副 校 長 一 人, 各 學 院 符 合 校 教 評 會 委 員 候 選 資 格 之 傑 出 學 者 一 人, 校 外 傑 出 學 者 由 各 學 院 各 推 薦 二 人 送 校 長 圈 選 校 外 委 員 六 至 八 人 組 成, 以 副 校 長 一 人 為 召 集 人 ( 四 ) 各 單 位 所 提 送 的 資 料 如 不 齊 全, 經 人 事 室 通 知 補 正 未 於 期 限 內 補 正 者, 將 逕 予 退 件

59 拾 壹 特 聘 教 授 聘 任 一 基 本 作 業 流 程 各 學 院 組 特 聘 教 授 審 查 小 組 系 所 提 送 或 推 薦 符 合 基 本 條 件 者 曾 獲 國 科 會 傑 出 研 究 獎 者 符 合 本 校 特 聘 教 授 設 置 辦 法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院 級 特 聘 教 授 審 查 小 組 審 查 並 排 序 校 級 特 聘 教 授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校 長 核 定 1. 轉 知 各 院 2. 致 頒 特 聘 教 授 聘 書

60 二 相 關 法 規 ( 一 )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延 攬 留 住 及 獎 勵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實 施 彈 性 薪 資 準 則 P.111 ( 二 )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特 聘 教 授 設 置 辦 法 P

61 三 相 關 表 件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推 薦 單 位 : 學 院 ( 中 心 ) 系 所 特 聘 教 授 申 請 表 第 374 次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本 申 請 表 共 2 頁, 第 1 頁 姓 名 特 聘 教 授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聘 期 申 請 等 級 ( 請 勾 選 並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 推 薦 理 由 現 職 單 位 到 校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職 稱 任 現 職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辦 公 室 電 話 一 特 聘 教 授 I: 曾 獲 國 科 會 傑 出 研 究 獎 2 次 或 有 國 際 性 學 術 成 就 具 相 當 榮 譽 且 最 近 五 年 ( 含 ) 內 有 傑 出 表 現 者 二 特 聘 教 授 Ⅱ( 請 擇 一 勾 選 ): ( 一 ) 曾 獲 國 科 會 傑 出 研 究 獎 1 次 或 相 當 榮 譽, 且 最 近 五 年 ( 含 ) 內 有 傑 出 表 現 者 ( 二 ) 曾 獲 國 際 學 會 會 士, 貢 獻 卓 著, 且 最 近 五 年 ( 含 ) 內 有 傑 出 表 現 者 三 特 聘 教 授 Ⅲ( 請 擇 一 勾 選 ):( 獲 國 科 會 年 度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研 究 主 持 費 請 檢 附 核 定 清 單 ) ( 一 ) 曾 於 最 近 五 年 ( 含 ) 內 獲 本 校 教 學 特 優 I 教 師 獎, 且 最 近 五 年 內 有 傑 出 表 現 者 或 獲 國 科 會 年 度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研 究 主 持 費 共 達 三 次 ( 含 ) 以 上 者 ( 近 年 次 ) ( 二 ) 曾 於 最 近 十 年 ( 含 ) 內 獲 國 科 會 年 度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研 究 主 持 費 共 達 八 次 ( 含 ) 以 上, 且 最 近 五 年 內 有 傑 出 表 現 者 ( 近 年 次 ) ( 三 ) 曾 獲 國 內 外 著 名 學 術 獎 或 在 國 際 學 術 上 有 傑 出 貢 獻 者, 且 最 近 五 年 ( 含 ) 內 有 傑 出 表 現 者 推 薦 單 位 主 管 簽 章 : 院 長 簽 章 : 學 院 特 聘 教 授 審 查 小 組 意 見 推 薦, 特 聘 排 序 ( 特 聘 Ⅲ, 請 排 序 ) 不 推 薦 召 集 人 簽 章 : 課 程 名 稱 :1. 2. 起 聘 學 3. 期 擬 開 每 週 授 課 時 數 : 課 資 料 特 聘 教 授 起 聘 之 學 期, 符 合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與 否 : 是 否 ( 由 教 務 處 審 核 ) 教 務 處 會 辦 單 位 人 事 室 研 發 處 會 計 室 本 校 特 聘 教 授 評 審 委 員 會 民 國 年 月 日 學 年 度 第 次 會 議 決 議 : 召 集 人 簽 章 : 校 長 核 示 系 所 聯 絡 人 : 分 機 : 註 : 本 表 蒐 集 之 個 人 資 料, 僅 限 於 申 請 聘 任 案 特 定 目 的 使 用, 非 經 當 事 人 同 意, 絕 不 轉 做 其 他 用 途, 並 遵 循 本 校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政 策 辦 理

62 本 申 請 表 共 2 頁, 第 2 頁 學 校 名 稱 系 所 修 業 起 訖 年 月 學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歷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經 服 務 學 校 ( 機 關 ) 名 稱 職 稱 專 任 或 兼 任 任 職 起 訖 年 月 擔 任 課 程 名 稱 或 職 務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歷 年 月 至 年 月 審 查 項 目 標 準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表 (C301 C302) 具 體 學 術 成 就 與 貢 獻 事 蹟 ( 附 表 一 ) 高 引 用 論 文 ( 附 表 二 ) 國 際 期 刊 論 文 / 專 書 著 作 / 專 書 章 節 ( 附 表 三 ) 智 慧 財 產 權 技 術 移 轉 或 新 品 種 權 ( 附 表 四 ) 教 學 績 效 ( 附 表 五 ) 服 務 績 效 ( 附 表 六 ) ( ) 年 月 至 年 月

63 附 表 一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特 聘 教 授 具 體 學 術 成 就 與 貢 獻 事 蹟 推 薦 單 位 : 姓 名 : 序 號 內 容 時 間 ( 年 / 月 ) 附 註 : 本 表 應 與 特 聘 教 授 申 請 表 等 其 它 相 關 附 表 同 時 繳 交

64 附 表 二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特 聘 教 授 高 引 用 論 文 表 推 薦 單 位 : 姓 名 : 序 號 論 文 名 稱 作 者 ( 請 依 出 版 順 序 排 列 ) 期 刊 名 稱 或 出 版 處 所 卷 期 ( 頁 次 ) 發 表 年 份 總 被 引 用 次 數 ( 請 自 行 舉 證 ) 附 註 : 一 請 填 寫 著 作 ( 不 限 年 限 ) 於 近 10 年 內 被 引 用 且 均 為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訊 作 者 之 論 文, 且 總 引 用 次 數 達 10 次 以 上 者 二 如 篇 幅 不 足 時, 可 另 紙 接 寫 三 若 為 通 訊 作 者, 請 以 * 標 示

65 附 表 三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特 聘 教 授 國 際 期 刊 論 文 專 書 著 作 或 專 書 章 節 一 覽 表 推 薦 單 位 : 姓 名 : 類 別 作 者 ( 請 依 出 版 順 序 排 列 ) 著 作 名 稱 期 刊 名 稱 或 出 版 處 所 期 刊 卷 期 ( 頁 次 ) 出 版 時 間 ( 年 / 月 ) 期 刊 論 文 影 響 係 數 備 註 國 際 期 刊 論 文 專 書 著 作 專 書 章 節 國 際 期 刊 論 文 專 書 著 作 專 書 章 節 國 際 期 刊 論 文 專 書 著 作 專 書 章 節 國 際 期 刊 論 文 專 書 著 作 專 書 章 節 國 際 期 刊 論 文 專 書 著 作 專 書 章 節 國 際 期 刊 論 文 專 書 著 作 專 書 章 節 國 際 期 刊 論 文 專 書 著 作 專 書 章 節 國 際 期 刊 論 文 專 書 著 作 專 書 章 節 國 際 期 刊 論 文 專 書 著 作 專 書 章 節 國 際 期 刊 論 文 專 書 著 作 專 書 章 節 附 註 : 請 填 寫 5 年 內 國 際 期 刊 論 文 或 專 書 著 作, 如 屬 SCI 或 SSCI 等, 請 註 記 於 備 註 欄

66 附 表 四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特 聘 教 授 智 慧 財 產 權 技 術 移 轉 或 新 品 種 權 資 料 表 推 薦 單 位 : 姓 名 : 名 稱 相 關 研 究 過 程 重 要 研 發 成 果 與 技 轉 情 形 智 慧 財 產 權 : 技 術 移 轉 : 新 品 種 權 : 附 註 : 請 填 寫 5 年 內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技 術 移 轉 或 新 品 種 權

67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特 聘 教 授 教 學 績 效 推 薦 單 位 : 姓 名 : 教 附 表 五 學 績 效 或 具 體 成 就 教 學 授 課 內 容 附 註 : 請 填 寫 5 年 內 之 教 學 績 效

68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特 聘 教 授 服 務 績 效 推 薦 單 位 : 姓 名 : 服 附 表 六 務 項 目 服 務 績 效 附 註 : 請 填 寫 5 年 內 之 服 務 績 效

69 四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一 ) 推 薦 時 應 檢 附 被 推 薦 人 選 之 學 經 歷 及 著 作 目 錄 ( 亦 即 國 科 會 專 題 計 畫 表 C301 及 C302) 重 要 論 著 發 表 論 文 之 績 效 ( 例 如 論 文 被 引 用 數 等 ) 具 體 學 術 成 就 證 明 和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二 ) 特 聘 教 授 申 請 案 相 關 文 件 應 於 每 年 4 月 15 日 (8 月 1 日 起 聘 者 ) 或 10 月 15 日 (2 月 1 日 起 聘 者 ) 前 送 交 人 事 室 彙 辦 ( 三 ) 特 聘 教 授 I 及 特 聘 教 授 Ⅱ 名 額 不 受 限, 特 聘 教 授 Ⅲ 名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校 當 年 度 現 有 專 任 有 給 教 授 人 數 百 分 之 二 十 為 原 則, 並 先 提 撥 其 中 十 分 之 一 為 校 競 爭 員 額 後, 再 依 各 學 院 教 授 人 數 比 例 審 議, 取 其 整 數 為 各 學 院 分 配 員 額 各 學 院 每 學 年 推 薦 特 聘 教 授 Ⅲ 人 數 以 各 學 院 教 授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為 上 限, 不 足 一 人 者, 以 一 人 計, 各 學 院 特 聘 教 授 Ⅲ 人 選 應 予 排 序 後 推 薦 至 校 ( 四 ) 特 聘 教 授 應 於 每 年 4 月 15 日 前 繳 交 績 效 報 告, 聘 期 未 滿 半 年 者, 得 於 下 一 年 度 繳 交, 並 於 遴 聘 期 滿 前 二 個 月, 繳 交 書 面 報 告 至 評 審 委 員 會, 委 員 會 應 評 估 特 聘 教 授 之 成 果 及 績 效, 如 評 定 績 效 不 佳 者, 下 一 期 不 得 申 請 如 經 費 係 由 國 科 會 補 助 者, 應 填 送 國 科 會 自 訂 績 效 報 告 表 ( 五 ) 特 聘 教 授 評 審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至 多 十 七 人, 由 副 校 長 一 人, 各 學 院 推 選 符 合 校 教 評 會 委 員 資 格 之 傑 出 學 者 之 校 內 及 校 外 學 者 各 二 人, 送 校 長 圈 選, 校 外 委 員 人 數 不 得 少 於 二 分 之 一, 以 副 校 長 一 人 為 召 集 人 ( 六 ) 各 單 位 所 送 資 料 如 不 齊 全, 經 人 事 室 通 知 補 正 未 於 期 限 內 補 正 者, 逕 予 退 件

70 拾 貳 延 攬 客 座 人 員 一 基 本 作 業 流 程 系 所 提 聘 客 座 人 員 教 務 處 ( 授 課 課 程 ) 人 事 室 ( 確 認 員 額 來 源 ) 會 計 室 會 章 客 座 人 員 經 費 以 先 向 教 育 部 國 科 會 申 請 資 助 為 原 則 人 事 室 收 件 校 務 諮 詢 委 員 會 審 查 本 校 客 座 人 員 聘 任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校 長 核 定

71 二 相 關 法 規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延 攬 客 座 人 員 作 業 要 點 P

72 三 相 關 表 件 附 件 一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學 院 ( 研 究 中 心 ) 系 所 延 攬 客 座 人 員 提 聘 單 本 提 聘 單 共 3 頁, 第 1 頁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職 稱 客 座 身 分 證 字 號 護 照 號 碼 聘 期 起 訖 自 民 國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聯 絡 電 話 適 用 條 款 依 據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延 攬 客 座 人 員 作 業 要 點 三 之 ( ) 之 規 定 工 作 內 容 其 他 權 利 義 務 建 議 待 遇 標 準 新 台 幣 擬 授 課 科 目 及 時 數 每 週 科 目 學 年 / 學 期 時 數 教 務 處 課 務 單 位 審 核 並 簽 註 意 見 聘 用 單 位 主 管 簽 章 : 會 辦 單 位 人 事 室 會 計 室 院 長 簽 章 : 客 座 人 員 聘 任 審 議 委 員 會 民 國 年 月 日 第 決 議 : 召 集 人 簽 章 : 次 校 長 批 示 注 意 事 項 : 1. 客 座 教 師 ( 研 究 人 員 ) 之 提 聘 須 檢 附 其 著 作 目 錄 學 經 歷 證 件 教 學 或 研 究 計 畫 等 有 關 資 料 2. 擔 任 講 座 課 程 科 目 名 稱 學 分 及 每 週 授 課 時 數, 務 必 翔 實 填 寫 系 所 聯 絡 人 : 分 機 :

73 學 歷 經 歷 現 職 已 審 定 教 師 資 格 學 校 名 稱 系 畢 業 或 修 業 起 訖 學 所 領 受 學 年 月 名 位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年 月 月 博 士 年 月 至 年 年 月 月 碩 士 年 月 至 年 年 月 月 學 士 年 月 至 年 年 月 月 服 務 學 校 ( 機 關 ) 名 稱 職 稱 專 任 或 兼 任 任 職 起 訖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本 提 聘 單 共 3 頁, 第 2 頁 擔 任 課 程 名 稱 或 職 務 職 稱 證 書 字 號 年 資 起 算 位 繳 送 證 件 稱 名 稱 件 數 繳 送 證 件 名 稱 件 數 本 欄 務 必 填 寫

74 本 提 聘 單 共 3 頁, 第 3 頁 最 近 五 年 著 作 目 錄 一 覽 表 ( 得 以 另 行 打 印 之 著 作 特 殊 成 就 或 造 詣 目 錄 替 代 ) 著 作 所 屬 學 出 版 處 所 或 期 刊 卷 期 出 版 時 間 作 者 著 作 名 稱 別 術 領 域 期 刊 名 稱 ( 頁 次 ) 西 元 年 / 月 代 表 著 作 參 備 註 考 著 作 以 上 表 格 所 列 學 歷 經 歷 現 職 教 師 資 格 及 著 作 目 錄 等 各 欄 所 填 均 屬 實 應 聘 者 簽 章 :

75 附 件 二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客 座 人 員 待 遇 標 準 表 項 目 級 別 教 學 研 究 費 客 座 教 授 客 座 副 教 授 客 座 助 理 教 授 客 座 專 家 每 人 每 月 新 台 幣 75,000 元 至 159,500 元 每 人 每 月 新 台 幣 70,000 元 至 119,600 元 每 人 每 月 新 台 幣 65,000 元 至 100,000 元 每 人 每 月 新 台 幣 65,000 元 至 159,500 元 備 註 : 一 各 教 學 研 究 單 位 聘 請 客 座 教 師 客 座 研 究 人 員 客 座 專 家, 得 視 其 學 術 地 位 專 長 及 各 機 關 經 費 情 況, 在 表 定 最 高 標 準 範 圍 內, 由 聘 任 單 位 建 議, 併 同 聘 任 案 簽 請 校 長 同 意 後 支 給 聘 期 在 1 個 月 內 者, 以 月 支 標 準 除 以 30 乘 以 實 際 日 數 核 支 二 機 票 費 補 助 : 1. 至 目 的 地 之 最 直 捷 航 程 之 來 回 機 票, 依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補 助 延 攬 科 技 人 才 機 票 補 助 金 額 表 支 給 補 助 對 象 為 本 人 及 其 眷 屬 ; 續 聘 者 不 再 補 助 2. 機 票 費 補 助 應 檢 具 機 票 存 根 正 本 及 購 票 證 明 報 銷 請 款 票 價 超 出 機 票 補 助 金 額 表 定 額 補 助 標 準 者, 其 超 出 之 機 票 費, 應 自 行 負 擔 ; 低 於 定 額 者, 以 實 付 金 額 為 補 助 標 準 三 保 險 費 由 聘 用 單 位 依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之 規 定, 為 延 攬 之 客 座 人 員 辦 理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及 全 民 健 保 其 雇 主 應 負 擔 之 保 險 費, 由 聘 用 單 位 編 列 預 算 撥 付 四 受 聘 人 應 依 稅 法 規 定 按 月 扣 繳 其 所 得 稅, 所 得 稅 之 申 報 由 本 人 自 行 辦 理, 聘 用 單 位 應 予 協 助

76 四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一 ) 擬 聘 任 單 位 如 以 控 留 員 額 方 式 申 請 本 校 客 座 人 員, 於 會 簽 時 須 加 註 該 案 應 同 時 向 教 育 部 或 國 科 會 申 請 延 攬 客 座 人 才 ( 二 ) 客 座 人 員 之 聘 期 一 次 以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為 原 則 ( 三 ) 各 教 學 研 究 單 位 聘 任 客 座 人 員, 應 檢 附 提 聘 單 著 作 目 錄 學 經 歷 證 件 教 學 或 研 究 計 畫 等 相 關 資 料, 經 系 所 主 管 中 心 主 任 依 行 政 程 序 提 本 校 客 座 人 員 聘 任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聘 任 之 聘 任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前, 應 將 擬 聘 任 人 員 之 研 究 成 果 特 殊 成 就 或 造 詣, 送 本 校 校 務 諮 詢 委 員 會 辦 理 審 查 ( 四 ) 客 座 人 員 之 授 課 時 數 在 校 時 間 及 其 他 工 作 性 質 內 容 等 權 利 義 務, 由 聘 任 單 位 及 受 聘 人 雙 方 議 定 後 明 訂 於 聘 任 契 約 中

77 拾 參 名 譽 教 授 提 聘 一 基 本 作 業 流 程 系 提 推 薦 人 選 系 級 教 評 會 院 級 教 評 會 校 教 評 會 校 長 於 公 開 場 合 致 聘

78 二 相 關 法 規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名 譽 教 授 致 聘 辦 法 P

79 三 相 關 表 件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頒 授 名 譽 教 授 提 名 表 被 提 名 者 原 任 職 單 位 學 院 系 ( 所 ) 室 ( 中 心 獨 立 學 位 學 程 ) 姓 名 退 休 生 效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本 校 專 任 教 授 年 資 自 民 國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合 計 年 月 具 體 事 實 具 備 條 件 ( 請 勾 選 ) 本 校 名 譽 教 授 致 聘 辦 法 第 2 條 : 一 學 術 上 有 特 殊 貢 獻, 為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曾 獲 總 統 獎 教 育 部 學 術 獎 國 家 講 座 國 科 會 傑 出 獎 特 約 研 究 人 員 獎 傑 出 人 才 發 展 基 金 會 傑 出 人 才 講 座 或 曾 獲 國 外 相 當 等 級 獎 項 等, 享 有 國 際 聲 譽, 且 在 本 校 擔 任 專 任 教 授 七 年 以 上 者 二 曾 任 本 校 校 長, 或 曾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或 在 本 大 學 連 續 擔 任 專 任 教 授 十 五 年 以 上 者 系 ( 所 室 中 心 學 位 學 程 )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意 見 院 ( 室 中 心 獨 立 學 位 學 程 )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意 見 經 年 月 日 第 次 系 所 室 中 心 學 位 學 程 教 評 會 通 過 系 ( 所 室 中 心 學 位 學 程 ) 教 評 會 召 集 人 : 簽 章 年 月 日 經 年 月 日 第 次 院 ( 室 中 心 獨 立 學 位 學 程 ) 教 評 會 通 過 院 ( 室 中 心 獨 立 學 位 學 程 ) 教 評 會 召 集 人 : 簽 章 年 月 日 人 事 室 簽 見 年 月 日 經 年 月 日 第 屆 第 次 校 教 評 會 決 議 :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意 見 校 教 評 會 召 集 人 : 簽 章 年 月 日 校 長 備 註 一 請 檢 附 相 關 具 體 事 實 證 明 及 會 議 紀 錄 供 參 二 具 體 事 實 欄 如 不 敷 填 寫, 可 另 紙 打 字 以 附 件 方 式 呈 現

80 四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一 ) 名 譽 教 授 之 提 名 於 教 授 退 休 後 由 所 屬 系 所 提 經 系 級 院 級 教 評 會 審 議 通 過, 薦 送 校 教 評 會 審 議 ( 二 ) 名 譽 教 授 比 照 現 職 人 員 使 用 公 共 及 附 屬 設 施 如 持 續 執 行 重 要 計 畫, 有 使 用 研 究 室 之 必 要 者, 應 每 年 向 系 所 務 會 議 提 出 申 請

81 拾 肆 校 訂 規 章 一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教 師 員 額 配 置 準 則 九 十 四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第 三 一 六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九 十 四 年 十 二 月 九 日 第 四 十 九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第 三 七 條 ) 95 年 12 月 8 日 第 5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條 條 文 97 年 5 月 9 日 第 54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5 條 條 文 第 一 條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適 當 調 配 教 師 員 額 及 充 分 運 用 教 學 資 源, 以 利 全 校 卓 越 之 發 展, 特 依 據 本 校 9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48 次 校 務 會 議 之 決 議, 訂 定 本 準 則 第 二 條 為 維 繫 教 學 及 研 究 品 質, 本 校 教 師 總 額 配 置 以 學 院 之 單 位 為 原 則 提 供 學 校 共 同 通 識 及 全 校 服 務 性 課 程 之 單 位, 應 依 該 類 課 程 授 課 時 數 修 課 人 數 輔 系 雙 主 修 等, 以 每 學 年 增 開 18 學 分 則 以 增 加 一 位 編 制 內 教 師 或 專 案 教 師 員 額 為 原 則, 員 額 由 教 務 處 控 管 第 三 條 本 校 設 置 員 額 管 理 小 組, 由 校 長 召 集 並 聘 請 副 校 長 教 務 長 研 發 長 人 事 主 任 會 計 主 任 各 院 院 長 及 學 術 傑 出 教 授 若 干 人 組 成, 綜 理 全 校 員 額 之 配 置 第 四 條 學 系 增 班 及 新 設 系 所 之 員 額,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員 額 數 為 準, 逐 年 增 列 為 原 則 若 教 育 部 未 核 給 員 額, 則 由 各 院 自 行 調 整 或 本 校 員 額 管 理 小 組 調 整 第 五 條 各 學 院 為 調 配 所 屬 系 所 教 師 員 額, 應 參 酌 所 屬 各 系 所 教 師 員 額 狀 況 及 發 展 需 求 ( 各 系 所 應 訂 定 中 期 發 展 計 畫 ) 學 院 整 體 發 展 規 劃 與 學 術 發 展 趨 勢 訂 定 其 教 師 員 額 流 通 辦 法 並 成 立 教 師 員 額 管 理 小 組, 以 負 責 初 審 各 教 學 單 位 教 師 員 額 及 人 力 流 通 之 建 議 事 宜, 經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各 學 院 得 以 學 校 競 爭 型 教 師 員 額 或 學 院 教 師 員 額 聘 任 教 師, 並 以 專 任 為 原 則 各 學 院 教 師 員 額 流 通 辦 法 應 經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校 核 備 後 施 行 第 六 條 表 現 卓 越 之 系 所 或 相 當 於 國 科 會 傑 出 獎 以 上 之 教 師 員 額, 經 本 校 員 額 管 理 小 組 同 意 可 額 外 核 給 第 七 條 本 準 則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82 二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暨 升 等 辦 法 第 44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第 條 ) 第 48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第 7 22 條 ) 第 50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第 條 ) 第 52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第 3 7 條 ) 學 年 度 第 1 次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 第 3 條 ) 第 53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第 條 ) 第 54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第 條 ) 98 年 5 月 8 日 第 56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第 3 條 ) 98 年 12 月 11 日 第 57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第 條 ) 99 年 5 月 14 日 第 58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第 9 條 ) 99 年 12 月 日 第 5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第 條 ) 100 年 12 月 12 日 第 61 次 校 務 會 議 延 續 會 修 正 通 過 ( 第 條 ) 101 年 5 月 11 日 第 62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 第 條 )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第 三 十 三 條 及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大 學 各 級 教 師 之 聘 任 及 升 等,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依 本 辦 法 辦 理 之 第 三 條 各 系 所 ( 室 中 心 學 位 學 程 ) 單 位 新 聘 教 師, 依 其 員 額 屬 性 為 各 學 院 ( 室 中 心 獨 立 學 位 學 程 ) 員 額 或 學 校 競 爭 型 員 額, 應 分 別 經 院 級 或 校 級 新 聘 教 師 甄 選 委 員 會 同 意 後, 始 得 送 該 單 位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議 但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曾 獲 國 科 會 傑 出 獎 特 約 研 究 人 員 獎 教 育 部 學 術 獎 國 家 講 座 傑 出 人 才 發 展 基 金 會 傑 出 人 才 講 座 吳 大 猷 獎 中 央 研 究 院 年 輕 學 者 研 究 著 作 獎 國 內 外 其 他 公 認 學 術 成 就 卓 著 獎 項 等 傑 出 學 者 得 免 經 新 聘 教 師 甄 審 委 員 會 由 學 院 聘 任 之 教 師 ( 以 下 簡 稱 院 聘 教 師 ) 比 照 辦 理 校 級 新 聘 教 師 甄 選 委 員 會 由 學 校 教 師 員 額 管 理 小 組 委 員 組 成 之 院 級 新 聘 教 師 甄 選 委 員 會 委 員 五 至 七 人, 院 長 為 當 然 委 員, 其 餘 委 員 由 院 教 評 會 推 薦 二 倍 名 額 之 傑 出 學 者 或 具 學 術 聲 望 教 授 陳 請 校 長 聘 任 之 非 屬 學 院 ( 生 物 科 技 發 展 中 心 奈 米 科 技 中 心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人 文 與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中 心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體 育 室 獨 立 學 位 學 程 ) 之 院 級 新 聘 教 師 甄 選 委 員 會 設 委 員 五 至 七 人, 由 各 中 心 室 主 任 獨 立 學 位 學 程 主 任 為 當 然 委 員 外, 其 餘 委 員 由 院 級 教 評 會 推 薦 二 倍 名 額 之 傑 出 學 者 或 具 學 術 聲 望 教 授 陳 請 校 長 聘 任 之 教 師 之 新 聘 升 等 及 改 聘, 由 院 ( 室 中 心 獨 立 學 位 學 程 ) 辦 理 著 作 外 審 ( 實 質 審 查 ) 惟 符 合 第 一 項 之 傑 出 學 者 新 聘 至 本 校 擔 任 主 管 職 務 或 兼 任 教 師, 已 具 有 教 育 部 頒 同 等 級 大 學 教 師 證 書 者 及 不 送 審 教 師 證 書 之 兼 任 教 師, 均 可 免 外 審 著 作 送 審 準 則 另 訂 之 另 新 聘 具 擬 聘 等 級 教 師 證 書 及 2 年 以 上 教 學 經 驗 之 兼 任 語 言 教 師, 得 免 送 著 作 已 具 教 育 部 核 發 之 擬 聘 等 級 教 師 證 書, 且 符 合 第 一 項 之 傑 出 學 者 新 聘 本 校 一 級 主 管 得 依 行 政 程 序 逕 送 校 教 評 會 審 議 另 新 聘 具 擬 聘 等 級 教 師 證 書 之 兼 任 教 師 或 不 送 審 教 師 證 書 之 兼 任 教 師 經 系 級 及 院 級 教 評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送 校 教 評 會 備 查 教 師 之 新 聘 改 聘 升 等 及 延 長 服 務, 應 經 系 級 院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 含 ) 以 上 出 席 及 參 加 表 決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 含 ) 以 上 通 過 後, 再 經 校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 含 ) 以 上 出 席 及 參 加 表 決 委 員 過 半 數 通 過 後, 報 請 校 長 核 聘 院 聘 教 師 之 新 聘 改 聘 升 等 及 延 長 服 務 免 經 系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評 審 第 四 條 教 師 之 新 聘 改 聘 升 等 及 延 長 服 務 資 格 之 審 查, 其 學 經 歷 證 件 成 就 證 明 有 偽 造 變 造 登 載 不 實 或 著 作 作 品 有 抄 襲 剽 竊 等 情 事 者, 經 校 院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確 定 後, 五 年 內 不 受 理 其 教 師 資 格 之 審 查, 並 由 各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評 議 後, 依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教 師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83 已 聘 任 升 等 及 延 長 服 務 之 教 師, 如 發 現 其 學 經 歷 證 件 成 就 證 明 有 偽 造 變 造 登 載 不 實 或 著 作 作 品 有 抄 襲 剽 竊 等 情 事 者, 經 校 院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確 定 後, 註 銷 其 等 級 延 長 服 務, 五 年 內 不 受 理 其 教 師 資 格 之 審 查, 並 由 各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評 議 後, 依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教 師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本 校 教 師 違 反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規 定 處 理 辦 法 另 訂 之 前 二 項 情 形, 其 有 違 反 其 他 法 律 規 定 者, 並 依 各 該 有 關 法 律 辦 理 第 五 條 ( 刪 除 ) 第 二 章 新 聘 第 六 條 教 師 之 新 聘 在 分 配 教 師 名 額 內 為 之 各 系 所 ( 室 中 心 學 位 學 程 ) 聘 請 兼 任 教 師, 以 一 位 專 任 教 師 缺 額 聘 二 位 或 每 學 年 以 18 小 時 授 課 時 數 之 兼 任 教 師 為 原 則, 但 不 支 領 任 何 酬 勞 之 兼 任 教 師 得 不 納 入 專 任 教 師 缺 額 計 算 第 七 條 新 聘 教 師 案, 應 於 傳 播 媒 體 或 學 術 刊 物 刊 載 徵 聘 資 訊, 所 定 之 應 徵 期 間 至 少 兩 週 以 上 義 務 授 課 者 或 至 本 校 擔 任 主 管 職 務 者, 可 免 公 開 徵 求 程 序 擬 新 聘 之 編 制 內 專 任 教 師 其 最 高 學 歷 為 本 校 授 予 者, 應 於 學 位 取 得 後 曾 任 其 他 公 私 立 機 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專 任 教 學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兩 年 以 上 之 經 歷 惟 具 有 特 殊 專 長 或 優 異 表 現 且 經 各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三 章 升 等 第 八 條 本 大 學 申 請 升 等 之 各 級 教 師 須 分 別 合 於 左 列 之 規 定 : 一 講 師 擬 升 助 理 教 授 者, 須 曾 任 講 師 三 年 以 上, 成 績 優 良, 有 相 當 於 博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專 門 著 作 二 助 理 教 授 擬 升 副 教 授 者, 須 曾 任 助 理 教 授 三 年 以 上,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三 副 教 授 擬 升 教 授 者, 須 曾 任 副 教 授 三 年 以 上, 成 績 優 良, 有 相 當 於 學 術 獎 勵 標 準 之 專 門 著 作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修 正 公 布 ( 八 十 六 年 三 月 十 九 日 ) 施 行 前 已 取 得 講 師 助 教 證 書 之 現 職 人 員, 如 繼 續 任 教 而 未 中 斷, 得 逕 依 原 升 等 辦 法 送 審 第 九 條 教 師 升 等 年 資, 以 在 本 校 任 教 者 為 原 則, 在 他 校 任 教 年 資, 經 評 審 會 通 過 者, 得 酌 予 採 計 留 職 留 薪 或 留 職 停 薪 或 經 核 准 借 調 仍 繼 續 在 校 授 課 者, 於 升 等 時, 其 留 職 留 薪 或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年 資 折 半 計 算, 最 多 採 計 一 年 其 借 調 期 間 年 資 最 多 採 計 二 年, 未 授 課 者 不 予 計 算 留 職 停 薪 至 雙 聯 學 位 姐 妹 校 實 質 授 課, 經 教 務 處 會 同 國 際 事 務 處 認 定 後, 得 折 半 計 算 採 計 為 升 等 之 年 資, 最 多 採 計 一 年, 不 受 前 項 仍 須 繼 續 在 本 校 授 課 之 限 制 年 資 之 計 算 至 升 等 生 效 時 為 準 第 十 條 刪 除 第 十 一 條 各 系 所 ( 室 中 心 學 位 學 程 ) 對 於 在 該 學 年 度 留 職 留 薪 留 職 停 薪 超 過 半 年 以 上, 或 即 將 離 校 達 半 年 以 上 之 教 師, 不 得 提 出 升 等 院 聘 教 師 亦 同 第 十 二 條 教 師 之 升 等 應 依 本 辦 法 第 三 條 之 程 序 審 查 其 教 學 研 究 及 推 廣 服 務 成 績, 各 項 目 評 審 標 準 另 訂 第 十 三 條 各 級 兼 任 教 師 之 升 等 資 格, 除 任 教 年 資 折 半 計 算 外, 其 餘 均 參 照 專 任 教 師 辦 理 第 四 章 改 聘 第 十 四 條 ( 刪 除 ) 第 十 五 條 本 大 學 新 聘 具 博 士 學 位 之 講 師 得 於 到 任 一 年 後 申 請 改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惟 不 得 以 該 學 位 論 文 或 相 同 著 作 申 請 改 聘 第 十 六 條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修 正 公 布 ( 八 十 六 年 三 月 十 九 日 ) 施 行 前 已 取 得 講 師 助 教 證 書 之 現 職 人 員 如 繼 續 任 教 而 未 中 斷, 於 取 得 博 士 碩 士 學 位 後, 得 依 本 校 原 聘 任 暨 升 等 辦 法 ( 第 三 十 一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 申 請 改 聘 為 副 教 授 講 師 前 項 講 師 申 請 改 聘 為 副 教 授 審 查 未 通 過 者, 得 申 請 改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通 過 改 聘 為

84 助 理 教 授 者, 不 得 再 以 該 學 位 論 文 或 相 同 著 作 申 請 改 聘 為 副 教 授 第 十 七 條 專 兼 任 教 師 取 得 教 育 部 頒 發 之 高 一 等 級 教 師 證 書, 在 最 近 三 年 內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改 聘 為 高 一 等 級 教 師, 其 著 作 可 免 外 審 第 十 八 條 各 系 所 ( 室 中 心 學 位 學 程 ) 對 於 在 該 學 年 度 留 職 留 薪 留 職 停 薪 超 過 半 年 以 上, 或 即 將 離 校 達 半 年 以 上 之 教 師, 不 得 提 出 改 聘 院 聘 教 師 亦 同 第 五 章 附 則 第 十 九 條 教 師 新 聘 升 等 改 聘 案, 由 院 ( 室 中 心 獨 立 學 位 學 程 ) 辦 理 著 作 外 審, 系 級 教 評 會 與 院 級 教 評 會 逐 級 分 別 參 考 外 審 結 果 辦 理 評 審, 逐 級 通 過 後, 將 原 案 最 遲 於 每 年 五 月 底 及 十 一 月 底 前 送 達 人 事 室,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校 教 評 會 應 於 六 月 及 十 二 月 完 成 審 查, 但 新 聘 案 如 因 教 學 研 究 特 殊 需 要, 經 逐 級 審 議 後, 於 三 月 底 及 九 月 底 前 送 達 人 事 室 者, 校 教 評 會 得 先 行 審 議 院 聘 教 師 免 經 系 級 教 評 會 評 審 系 院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辦 理 論 文 宣 讀 時, 應 詳 實 紀 錄 評 審 過 程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委 員 對 擬 升 等 與 改 聘 教 師 所 提 出 之 問 題 與 教 師 之 說 明 紀 錄 應 呈 送 上 級 教 評 會 參 考 延 長 服 務 案 應 於 每 年 五 月 底 及 十 一 月 底 前 送 達 人 事 室 辦 理 第 十 九 之 一 條 兼 任 教 師 已 於 本 校 兼 任 二 學 期, 每 學 期 任 教 二 學 分 以 上, 且 申 請 送 審 該 學 期 仍 在 本 校 兼 課 者, 得 經 系 級 院 級 校 級 三 級 教 評 會 審 議 後 辦 理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惟 送 審 講 師 者, 應 有 學 位 論 文 以 外 之 專 門 著 作 另 各 單 位 如 有 更 嚴 格 之 規 定 時, 從 其 規 定 第 二 十 條 各 級 教 師 評 審 會 議 結 束 應 於 七 日 內 以 書 面 通 知 當 事 人 教 師 對 於 不 予 升 等 或 改 聘 情 事, 認 為 有 疏 失 時, 得 於 收 到 各 級 教 評 會 審 議 結 果 通 知 後 三 十 日 內 向 院 級 校 級 申 復 專 案 小 組 或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復, 院 聘 教 師 逕 向 校 級 申 復 專 案 小 組 提 出 申 復 或 另 依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組 織 及 評 議 要 點 規 定 提 起 申 訴 各 教 學 單 位 對 教 師 不 予 延 長 服 務, 認 為 有 疏 失 時, 其 申 復 程 序 應 比 照 前 項 規 定 辦 理, 並 由 各 教 學 單 位 會 同 教 師 提 出, 教 師 本 人 不 得 自 行 要 求 提 出 本 校 教 師 升 等 改 聘 延 長 服 務 申 復 處 理 要 點 另 訂 申 訴 案 件 如 依 前 項 要 點 處 理 後, 申 訴 人 仍 不 服 得 再 依 本 校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組 織 及 評 議 要 點 提 出 申 訴 第 二 十 一 條 專 任 教 師 之 續 聘 應 經 系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出 席 及 出 席 委 員 過 半 數 之 審 議 通 過 後 再 依 行 政 程 序 辦 理 ; 其 有 解 聘 停 聘 不 續 聘 者, 除 有 教 師 法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七 款 情 形 者, 依 規 定 辦 理 退 休 或 資 遣 外, 應 依 本 辦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之 程 序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再 轉 報 教 育 部 核 准 兼 任 教 師 之 續 聘 應 經 系 所 ( 室 中 心 學 位 學 程 ) 教 評 會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 含 ) 以 上 出 席 及 參 加 表 決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 含 ) 以 上 通 過 後 再 依 行 政 程 序 辦 理 ; 原 專 任 教 師 轉 為 兼 任 教 師 者, 須 經 系 所 ( 室 中 心 學 位 學 程 )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 含 ) 以 上 出 席 及 參 加 表 決 委 員 二 分 之 一 ( 含 ) 以 上 同 意 後 再 依 行 政 程 序 辦 理, 續 聘 時 亦 同 ; 連 續 二 年 未 在 本 校 授 課, 再 聘 時 依 新 聘 程 序 辦 理 本 校 教 師 申 請 轉 調, 應 經 轉 出 單 位 之 組 織 會 議 通 過, 提 送 轉 入 單 位 之 組 織 會 議 通 過, 並 經 該 單 位 教 評 會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 含 ) 以 上 出 席 及 參 加 表 決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 含 ) 以 上 同 意 後, 再 依 行 政 程 序 辦 理 第 二 十 二 條 專 任 教 師 如 發 生 解 聘 停 聘 不 續 聘 情 事, 應 經 系 院 校 三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三 分 之 二 ( 含 ) 以 上 委 員 出 席 及 出 席 委 員 過 半 數 之 審 議 通 過 後, 詳 述 理 由 送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轉 報 教 育 部 核 准 後 予 以 解 聘 停 聘 或 不 續 聘 院 聘 教 師 免 經 系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85 第 二 十 三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室 中 心 等 非 隸 屬 於 學 院 之 教 學 單 位, 其 位 階 比 照 系 所 第 二 十 四 條 本 辦 法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由 校 長 發 佈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86 三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進 用 專 案 計 畫 教 學 人 員 及 研 究 人 員 聘 用 辦 法 九 十 二 年 六 月 十 三 日 第 四 十 四 次 校 務 會 議 訂 定 九 十 三 年 五 月 七 日 第 四 十 六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第 七 條 ) 九 十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日 第 四 十 七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第 二 三 七 條 ) 第 48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第 6 8 條 ) 95 年 5 月 5 日 第 50 次 校 務 會 議 延 續 會 通 過 ( 第 6 7 條 ) 98 年 5 月 8 日 第 56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第 條 ) 第 一 條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因 應 教 學 研 究 需 要, 依 教 育 部 國 立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進 用 教 學 人 員 研 究 人 員 及 工 作 人 員 實 施 原 則 訂 定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進 用 專 案 計 畫 教 學 人 員 及 研 究 人 員 聘 用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專 案 計 畫 教 學 人 員 或 研 究 人 員, 係 指 在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自 籌 經 費 範 圍 內, 經 規 定 程 序 以 專 案 計 畫 進 用, 專 門 從 事 教 學 或 研 究 之 編 制 外 人 員, 人 員 可 分 為 全 職 與 兼 職 性 質 本 辦 法 所 稱 校 務 基 金 自 籌 經 費, 指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及 監 督 辦 法 第 七 條 所 訂 收 入 及 學 雜 費 收 入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本 校 聘 用 專 案 教 師 與 研 究 人 員 應 避 免 造 成 校 務 基 金 沉 重 之 負 擔 在 核 給 員 額 時, 應 以 外 界 捐 贈 指 定 專 款 各 單 位 籌 得 配 合 計 畫 款 為 考 慮 之 主 要 財 源 聘 用 亦 應 優 先 考 慮 兼 職 而 非 全 職 本 辦 法 之 專 案 計 畫 教 學 人 員 其 等 級 分 為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講 師 ( 以 下 簡 稱 專 案 教 師 ); 專 案 計 畫 研 究 人 員 其 等 級 分 為 研 究 員 副 研 究 員 助 理 研 究 員 研 究 助 理 ( 以 下 簡 稱 專 案 研 究 人 員 ) 第 五 條 本 校 各 有 關 單 位 因 教 學 研 究 需 要, 擬 聘 用 專 案 教 師 或 專 案 研 究 人 員 時, 須 先 填 具 申 請 表 ( 如 附 件 一 ) 提 經 系 所 中 心 室 務 或 相 關 會 議 通 過, 並 經 院 級 主 管 同 意 後 向 人 事 室 提 出 員 額 申 請, 經 校 長 核 給 員 額 後 始 得 進 行 相 關 聘 用 程 序 第 六 條 專 案 教 師 及 專 案 研 究 人 員 之 聘 用 資 格 與 聘 任 程 序, 比 照 本 校 編 制 內 專 任 教 師 及 研 究 人 員 聘 任 規 定 辦 理, 其 符 合 升 等 條 件 者, 並 得 比 照 本 校 教 師 及 研 究 人 員 升 等 規 定 辦 理 升 等 各 有 關 單 位 在 專 案 教 師 或 專 案 研 究 人 員 聘 用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後, 須 詳 填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專 案 計 畫 教 師 研 究 人 員 聘 用 建 議 表 ( 如 附 件 二 ), 簽 請 教 務 處 研 究 發 展 處 人 事 室 會 計 室 會 核 並 陳 奉 校 長 核 准 後 辦 理 聘 用 之 契 約 事 宜 全 職 專 案 教 師 比 照 編 制 內 專 任 教 師 辦 理 審 查 教 師 資 格 並 請 頒 教 師 證 書 未 納 入 組 織 規 程 之 校 級 研 究 中 心 以 自 籌 經 費 進 用 專 案 教 師 或 專 案 研 究 人 員 且 不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者, 其 聘 用 資 格 與 聘 任 程 序, 由 各 中 心 組 成 專 案 教 師 暨 專 案 研 究 人 員 聘 用 審 議 委 員 會 評 審 通 過 後, 報 請 校 長 聘 任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至 少 五 人, 中 心 主 任 為 召 集 人, 餘 由 各 中 心 相 關 會 議 就 有 關 領 域 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推 選 組 成

87 第 七 條 第 八 條 完 成 聘 用 程 序 之 專 案 教 師 及 專 案 研 究 人 員 應 於 契 約 規 定 期 限 內 到 職, 逾 期 未 到 職 者, 註 銷 其 聘 用 案 前 項 人 員 之 聘 期 依 專 案 計 畫 規 定 辦 理, 但 每 次 最 長 不 得 超 過 二 年 聘 期 屆 滿 前 二 個 月, 由 原 提 聘 單 位 經 系 級 教 評 會 委 員 ( 或 專 案 教 師 暨 專 案 研 究 人 員 聘 用 審 議 委 員 會 ) 三 分 之 二 ( 含 ) 以 上 出 席 及 參 加 表 決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 含 ) 以 上 通 過 後 填 列 前 條 聘 用 建 議 表 並 註 明 續 聘, 再 依 行 政 程 序 辦 理 續 約 事 宜 專 案 計 畫 結 束 時, 不 得 提 出 續 聘 全 職 專 案 教 師 及 研 究 人 員 聘 期 超 過 一 年 以 上 者, 應 比 照 編 制 內 專 任 教 師 及 研 究 人 員 辦 理 評 鑑 作 為 續 聘 與 否 之 參 據 全 職 專 案 教 師 及 研 究 人 員 之 評 鑑 辦 法 另 訂 之 專 案 教 師 及 專 案 研 究 人 員 擬 轉 任 編 制 內 專 任 教 師 及 研 究 人 員 時, 原 聘 單 位 仍 應 向 人 事 室 提 出 員 額 申 請, 經 校 長 核 給 員 額 後, 再 依 新 聘 教 師 及 研 究 人 員 之 程 序 重 新 審 查 其 曾 任 專 案 教 師 且 資 格 經 送 教 育 部 審 查 通 過 頒 授 教 師 證 書 之 年 資 及 專 案 研 究 人 員 之 年 資, 與 轉 任 後 現 職 職 務 等 級 相 當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者, 得 予 採 計 升 等 年 資 及 提 敘 薪 給, 惟 不 得 採 計 為 退 休 撫 卹 之 年 資 第 九 條 全 職 專 案 教 師 及 專 案 研 究 人 員 之 聘 期 授 課 時 數 ( 工 作 時 間 ) 報 酬 差 假 福 利 保 險 離 職 儲 金 及 其 他 權 利 義 務 等 事 項 以 契 約 明 定 ( 契 約 書 格 式 如 附 件 三 ) 兼 職 專 案 教 師 及 研 究 人 員 比 照 編 制 內 兼 任 教 師 及 研 究 人 員 之 權 利 義 務 給 予 聘 約 ( 格 式 如 範 例 ) 第 十 條 本 辦 法 未 規 定 事 項, 依 教 育 部 國 立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進 用 教 學 人 員 研 究 人 員 及 工 作 人 員 實 施 原 則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一 條 本 辦 法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訂 時 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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