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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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 二 五年七月

2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 致 :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长江电力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长江电力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已根据长江电力股权分置改革意向性方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现就长江电力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和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 ( 以下简称 业务操作指引 ) 等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审查了长江电力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得到长江电力如下保证, 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 所提供的原始材料 副本 复印件等材料 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 完整的要求, 有关副本 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 长江电力或者其它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 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有关财务数据等事项发表评论 2

3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长江电力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长江电力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根据法律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长江电力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长江电力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 一 ) 基本情况经审查, 长江电力是依法成立 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其基本情况如下 : 中文全称 :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法定代表人 : 李永安注册资本 : 人民币 785,600 万元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代码 : 经营范围 : 电力生产 经营和投资, 电力生产技术咨询, 水电工程检修维护 长江电力系经原国家经贸委报请国务院同意后, 以 关于同意设立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 国经贸企改 [2002]700 号文 ) 批准, 由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 联合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等五家发起人于 2002 年 9 月 29 日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关于核准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 ( 证监发行字 [2003]132 号文 ) 核准, 公司于 2003 年 10 月 28 日 年 11 月 11 日, 向投资者发行了 232,600 万股 每股 3

4 面值 1.00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股票,2003 年 11 月 18 日,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 ( 上证上字 [2003]139 号文 ) 核准,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 127,930 万股社会公众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公司网下法人投资者配售持有的股票, 在锁定期满后上市流通 其中一般法人投资者持有 64,670 万股, 锁定期限为 6 个月, 已于 2004 年 5 月 18 日上市流通 ; 战略投资者持有 40,000 万股, 锁定期限为 18 个月, 已于 2005 年 5 月 18 日上市流通 ( 二 ) 作为试点公司的条件根据长江电力的承诺函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长江电力作为股权分置改革的试点公司, 具备以下条件 : 1. 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2. 最近十二个月内无被证监会通报批评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 ; 3. 无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况 ; 4. 公司股票无涉嫌内幕交易或市场操纵的情况 ; 5. 长江电力股票交易不存在其他异常情况 经审查, 本所律师认为, 长江电力作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符合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和 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相关规定, 具备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二 非流通股股东基本情况及其持股情况 ( 一 ) 非流通股股东基本情况 1.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 以下简称 三峡总公司 ) 三峡总公司于 1993 年 9 月成立, 为特大型国有企业 国家授权投资机构 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 25 号, 注册资本 393,553 万元, 经营范围主要为三峡工程建设和经营管理, 长江中上游水资源开发等业务 截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 三峡总公司资产总额 13,439, 万元, 所有者权益 4

5 6,861, 万元 2004 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1,101, 万元, 实现利润总额 548, 万元, 净利润 250, 万元 2.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最大的独立发电企业之一, 在全国范围内开发 建设和经营管理大型火力发电厂 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丙 2 号, 注册资本 1,200,000 万元, 经营范围为投资 建设 经营管理电厂等业务 3.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成立于 1999 年 7 月 1 日, 前身是中国核工业总公司, 为特大型国有企业 国家授权投资机构 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 1 号, 注册资本 1,998,738 万元, 经营范围为核电 核燃料 核材料 铀产品等相关产品的经营业务 4.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成立于 1998 年 7 月 24 日, 前身是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为特大型国有企业 国家授权投资机构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 注册资本 11,490,000 万元, 经营范围为组织经营陆上石油 天然气和油气矿藏的勘探 开发 生产建设 加工等业务 5. 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身为创建于 1970 年 12 月的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公司,2001 年由国家电力公司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共同出资改制为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为湖北省宜昌市清波路 10 号, 注册资本 153, 万元, 经营范围为按国家核准的资质等级范围, 全过程或分项承包国内外 境内国际招标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及航道 堤防 桥梁 机场 输电线路其他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及施工安装等业务 6.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出资设立, 以水利水电勘察规划设计科研为主, 是建筑 交通 环保等综合性甲级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注册地址为武汉市汉口解放大道 1155 号,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经营范围为承担国 ( 境 ) 内外工程的勘测 咨询 设计和监理项目等业务 5

6 ( 二 ) 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1. 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股份数额 ( 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494,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16,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16,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16, 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5,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2, 合计 553, 根据非流通股股东的确认和查询的结果, 各非流通股股东在公司董事会 公告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前一日均未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 ; 截至公司董事会公告股 权分置改革试点前六个月内, 各非流通股股东亦不存在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 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 非流通股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其所持股份 无权属争议, 也不存在质押 冻结的情况 三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要点如下 : ( 一 ) 对价措施 1. 长江电力以目前股本结构为基础, 以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股, 共转增 33, 万股 非流通股股东将获转增股份全部送给流通股股东, 合计转送 23,281.3 万股, 流通股股东每 10 股获送 1 股, 每 10 股实得 股 ; 2. 经国家批准, 三峡总公司拟以减征部分三峡基金为代价, 置换提高长江电力所属葛洲坝电站销往湖北省外电量的电价, 折算全部上网电量综合上网电价提高约 0.02 元 / 千瓦时 ( 以正式批文为准 ) 按目前总股本计算, 长江电力每股收益提高约 元 ; 3. 长江电力以经审计的 2005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为基础, 以目前的总股本 6

7 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送现金 1.74 元, 共计派现 136, 万元 非流通股股东将所获现金转送流通股股东, 合计转送 96, 万元, 流通股股东每 10 股获送 4.14 元, 每 10 股实得 5.88 元 ( 含税 ); 4. 其他非流通股股东按目前持股量的 10% 送股给流通股股东, 流通股股东每 10 股获送 股 通过上述措施, 流通股股东每 10 股共获送 股及现金 4.14 元, 每 10 股共实得 股及现金 5.88 元, 同时还可享受葛洲坝电站电价提高带来的收益增加 ( 二 ) 认股权证初步计划若获得另行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经有关部门核准, 公司将实施认股权证计划, 发行初步计划如下 : 1. 发行人 : 长江电力 2. 发行对象 : 权证发行股权登记日收盘后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 公司权证发行股权登记日与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为同一日 ) 3. 权证类型 : 欧式认股权证, 即于权证存续期间, 权证持有人仅有权在行权日行权 4. 存续期 :24 个月 5. 发行数量 : 对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1.5 份, 总额为 亿份 ( 按公司本次转增股份后的股本为基数 ) 6. 发行价格 :0 元 / 份 7. 行权日 : 权证存续期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8. 行权比例 :1:1, 即 1 份认股权证可按行权价向长江电力认购 1 股股票 9. 行权价格 :5.5~6 元 / 股 ( 不考虑公司本次转增股份的除权影响 ) 10. 发行时间 : 另行公告 11. 募集资金用途 : 收购三峡机组 12. 认股权证行权价格 行权比例的调整长江电力股票除权 除息时, 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 行权比例也相应进行调 7

8 整, 调整办法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目前监管部门尚未颁布权证的发行 上市及交易规则, 公司本次公告的认股权证发行意向需根据监管部门颁布的权证规则进行调整 公司认股权权证计划实施与否, 不影响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以及非流通股股东所持非流通股获得的上市流通权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方案符合国务院 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国证监会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的 关于做好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等文件的精神, 兼顾了流通股东和非流通股东的利益 方案中关于认股权证计划的安排与国家目前的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不相冲突, 在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后可以依法实施 四 股权分置改革的批准与授权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由非流通股股东提出, 并已经于 2005 年 7 月 2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与 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规定, 该改革方案尚有待于国务院国资委和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同时也需要获得长江电力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 五 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保护措施根据长江电力提供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为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长江电力和非流通股股东拟采取一系列的保护流通股股东权益的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 : 1.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表决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2. 独立董事就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项分别发表独立意见, 并实施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操作程序, 充分征集流通股股东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相关事项的 8

9 意见 ; 3. 公司召开审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时将为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并将网络投票时间延长为五个交易日 4. 为敦促流通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将在指定媒体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三次催告通知和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的三次催告通知 ; 5. 公司将按照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障流通股股东的知情权 6. 三峡总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 (1) 长江电力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三峡总公司持有的长江电力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 24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 在 2015 年之前, 三峡总公司持有的长江电力股份占长江电力总股本的比例将不低于 55% 但三峡总公司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增加持有的长江电力股份的上市交易或转让不受上述限制 (2)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获得流通权的股份数量, 达到长江电力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 将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7. 除三峡总公司外的其他非流通股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 (1) 长江电力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前所持有的长江电力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2)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获得流通权的股份数量, 达到长江电力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 将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 长江电力和非流通股股东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作出的上述安排和承诺, 符合中国证监会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和 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相关规定, 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六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9

10 经核查, 长江电力已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机构, 上述保荐机构分别指定葛小波 胡腾鹤 梅挽强和刘旭阳 何宽华 张立军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 长江电力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聘请的保荐机构及出具保荐意见的保荐代表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 七 结论意见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长江电力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符合 公司法 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国务院国资委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长江电力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事项尚需取得国务院国资委和其他政府主管部门以及长江电力股东大会的批准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副本四份, 于承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 以下无正文 )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 王丽经办律师 : 郭克军经办律师 : 赵怀亮 二 五年七月二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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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2...4...5...5...7...11...11 000977 1 1 Shandong Langchao Cheeloosoft Co.,Ltd 2 600756 3 224 250013 http://www.langchaosoft.com.cn 600756@langchao.com 4 5 224 0531-8932888- 8461 0531-8522334 E-mail:600756@langch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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