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 益 融 入 一 般 金 融 體 系 之 內, 令 人 以 為 有 關 收 益 來 自 或 涉 及 合 法 的 商 業 活 動 1.3 證 券 期 貨 及 槓 桿 式 外 匯 交 易 業 務 在 洗 黑 錢 過 程 中 的 可 能 用 途 由 於 證 券 期 貨 及 槓 桿 式 外 匯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收 益 融 入 一 般 金 融 體 系 之 內, 令 人 以 為 有 關 收 益 來 自 或 涉 及 合 法 的 商 業 活 動 1.3 證 券 期 貨 及 槓 桿 式 外 匯 交 易 業 務 在 洗 黑 錢 過 程 中 的 可 能 用 途 由 於 證 券 期 貨 及 槓 桿 式 外 匯"

Transcription

1 背 景 1.1 洗 黑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活 動 的 性 質 洗 黑 錢 " 一 詞 涵 蓋 廣 泛 系 列 的 活 動 及 過 程, 而 這 些 活 動 和 過 程 旨 在 改 變 從 犯 罪 所 得 收 益 的 來 源 的 識 別 資 料, 從 而 掩 飾 其 非 法 來 源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 一 詞 包 括 為 恐 怖 主 義 行 為 恐 怖 分 子 及 恐 怖 主 義 組 織 進 行 的 籌 資 活 動, 涵 蓋 來 自 合 法 或 非 法 來 源 的 資 金 恐 怖 分 子 或 恐 怖 組 織 需 要 財 政 支 援 來 達 到 目 的 他 們 往 往 需 要 隱 藏 或 掩 飾 他 們 與 資 金 來 源 之 間 的 連 繫 因 此, 恐 怖 分 子 集 團 同 樣 必 須 尋 找 清 洗 資 金 的 途 徑 ( 不 論 有 關 的 資 金 來 源 是 否 合 法 ), 以 便 能 夠 在 不 被 有 關 當 局 發 現 的 情 況 下 使 用 資 金 1.2 洗 黑 錢 的 階 段 洗 黑 錢 通 常 有 3 個 常 見 的 階 段, 當 中 經 常 涉 及 多 宗 交 易 持 牌 法 團 或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留 意 可 能 涉 及 犯 罪 活 動 的 徵 兆 這 些 階 段 包 括 : (a) 存 放 - 以 實 物 方 式 處 置 來 自 非 法 活 動 的 現 金 收 益 ; (b) 掩 藏 - 透 過 複 雜 多 層 的 金 融 交 易 將 不 法 收 益 抽 離 其 來 源, 以 隱 藏 款 項 的 來 源 擾 亂 審 計 線 索 和 隱 藏 款 項 擁 有 人 的 身 分 ; 及 (c) 整 合 - 營 造 假 象 使 人 以 為 源 自 不 法 活 動 的 財 富 是 從 表 面 合 法 的 來 源 所 得 如 果 上 述 的 掩 藏 過 程 成 功 的 話, 整 合 計 劃 可 以 有 效 地 把 經 清 洗 的 1 / 21

2 收 益 融 入 一 般 金 融 體 系 之 內, 令 人 以 為 有 關 收 益 來 自 或 涉 及 合 法 的 商 業 活 動 1.3 證 券 期 貨 及 槓 桿 式 外 匯 交 易 業 務 在 洗 黑 錢 過 程 中 的 可 能 用 途 由 於 證 券 期 貨 及 槓 桿 式 外 匯 交 易 業 務 不 再 主 要 以 現 金 作 交 易 媒 介, 所 以 相 對 於 其 他 金 融 業 務 ( 例 如 銀 行 業 ) 來 說, 上 述 業 務 並 不 那 樣 適 合 用 來 初 步 存 放 從 犯 罪 活 動 所 得 款 項 然 而, 如 該 等 交 易 以 現 金 支 付, 這 些 業 務 被 利 用 來 存 放 黑 錢 的 風 險 便 不 容 忽 視, 因 此 必 須 進 行 仔 細 查 證 證 券 期 貨 及 槓 桿 式 外 匯 交 易 業 務 較 有 可 能 被 用 於 洗 黑 錢 的 第 二 個 階 段, 即 掩 藏 黑 錢 來 源 的 過 程 有 別 於 透 過 銀 行 網 絡 清 洗 黑 錢 的 做 法, 這 些 業 務 為 洗 黑 錢 人 士 提 供 可 行 的 途 徑, 令 他 們 可 以 顯 著 地 改 變 有 關 款 項 的 形 式 這 些 改 變 除 了 可 以 將 手 頭 現 金 變 為 現 金 存 款 之 外, 還 可 以 將 任 何 形 式 的 款 項 轉 化 為 截 然 不 同 的 資 產 或 一 系 列 的 資 產, 例 如 證 券 或 期 貨 合 約 基 於 買 賣 這 些 金 融 工 具 的 市 場 的 流 通 性, 上 述 轉 變 可 以 十 分 頻 密 地 進 行 現 金 等 值 的 投 資 工 具 ( 例 如 不 記 名 債 券 及 其 他 無 需 借 助 身 分 登 記 資 料 來 證 明 所 有 權 的 投 資 ), 對 洗 黑 錢 的 人 來 說 可 能 特 別 具 吸 引 力 正 如 先 前 所 述, 由 於 證 券 期 貨 及 槓 桿 式 外 匯 交 易 市 場 的 流 通 性, 2 / 21

3 這 些 市 場 的 交 易 對 洗 黑 錢 人 士 來 說 有 其 吸 引 力 由 於 有 關 交 易 能 將 利 用 合 法 和 不 法 收 益 取 得 的 投 資 組 合 隨 時 變 現 可 以 隱 藏 不 法 收 益 的 來 源 有 各 種 不 同 的 投 資 媒 介 可 供 選 擇, 以 及 可 以 在 各 種 投 資 媒 介 之 間 輕 易 地 轉 移 資 金, 因 此 對 洗 黑 錢 人 士 提 供 具 吸 引 力 的 途 徑, 從 而 有 效 地 將 犯 罪 收 益 融 入 一 般 經 濟 體 系 2. 打 擊 洗 黑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活 動 的 政 策 和 程 序 2.1 指 導 原 則 本 指 引 已 參 考 最 新 的 財 務 行 動 特 別 組 織 的 各 項 建 議 中 適 用 於 證 券 期 貨 及 槓 桿 式 外 匯 交 易 業 務 的 要 求 第 II 部 的 詳 細 指 引 列 出 相 關 措 施 及 程 序, 指 導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如 何 防 止 洗 黑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活 動 若 干 建 議 措 施 及 程 序 未 必 適 用 於 所 有 情 況 各 持 牌 法 團 或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審 慎 考 慮 其 業 務 組 織 架 構 客 戶 及 交 易 類 型 等 各 方 面 的 特 定 性 質, 使 其 信 納 所 採 取 的 措 施 能 夠 充 分 及 適 當 地 符 合 在 第 II 部 內 所 建 議 措 施 的 精 神 在 本 指 引 中, 凡 提 述 持 牌 法 團 或 有 聯 繫 實 體 信 納 某 項 事 宜, 指 該 持 牌 法 團 或 有 聯 繫 實 體 必 須 能 夠 向 證 監 會 證 明 其 評 估 是 有 充 分 理 由 支 持 的, 並 顯 示 從 客 觀 角 度 看 來, 該 評 估 按 其 作 出 的 有 關 時 間 及 情 況 來 說 是 合 理 的 如 適 用, 持 牌 法 團 或 有 聯 繫 實 體 也 應 能 夠 按 照 任 何 其 他 適 用 規 則 及 規 例, 向 任 何 其 他 相 關 機 構 證 明 其 評 估 是 有 充 分 理 3 / 21

4 由 支 持 的 2.2 制 定 政 策 和 程 序 的 責 任 多 項 旨 在 打 擊 販 毒 恐 怖 主 義 及 其 他 有 組 織 及 嚴 重 罪 行 的 國 際 性 措 施 均 達 致 結 論, 認 為 財 務 機 構 3 必 須 設 立 內 部 監 控 程 序, 以 防 止 及 阻 止 洗 黑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活 動 所 有 法 定 要 求 均 訂 明 不 得 助 長 洗 黑 錢 或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活 動 這 個 共 同 責 任 財 務 機 構 亦 需 要 設 立 制 度, 向 執 法 機 構 舉 報 可 疑 的 洗 黑 錢 或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活 動 有 鑑 於 此, 持 牌 法 團 或 有 聯 繫 實 體 的 高 級 管 理 層 應 盡 全 力 設 立 適 當 的 防 止 洗 黑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活 動 的 政 策 和 程 序, 並 確 保 該 等 政 策 和 程 序 是 有 效 的 和 符 合 所 有 相 關 法 定 及 監 管 規 定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 (a) 發 出 列 明 應 付 洗 黑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活 動 的 政 策 及 程 序 ( 如 適 用 的 話, 該 等 政 策 及 程 序 應 以 整 個 集 團 為 基 準 ) 的 陳 述, 以 反 映 現 行 的 法 定 及 監 管 要 求, 包 括 : 備 存 紀 錄 ; 及 與 有 關 執 法 機 構 合 作, 包 括 及 時 披 露 資 料 ; (b) 確 保 所 有 職 員 都 對 本 指 引 的 內 容 ( 以 適 當 的 範 疇 為 限 ) 有 所 理 解, 目 的 是 培 養 職 員 的 認 知 及 警 覺 性, 以 防 範 洗 黑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活 動 ; (c) 定 期 檢 討 有 關 防 止 洗 黑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活 動 的 政 策 和 程 序, 以 確 保 4 / 21

5 其 效 用 例 如, 由 內 部 審 計 或 監 察 職 能 進 行 審 查, 以 確 保 與 防 止 洗 黑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活 動 相 關 的 政 策 程 序 及 監 控 機 制 獲 得 遵 從 4; (d) 採 用 能 夠 充 分 顧 及 洗 黑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活 動 風 險 的 客 戶 接 納 政 策 和 程 序 ; 及 (e) 視 乎 客 戶 業 務 關 係 或 交 易 的 類 型 而 定, 採 納 能 充 分 顧 及 洗 黑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活 動 風 險 的 仔 細 查 證 客 戶 身 分 ( 客 戶 查 證 ") 措 施 2.3 在 海 外 分 行 及 附 屬 公 司 實 施 政 策 和 程 序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必 須 了 解 境 外 法 規 的 敏 感 性 質, 同 時 也 須 確 保 其 海 外 分 行 及 ( 在 切 實 可 行 範 圍 內 ) 附 屬 公 司 認 識 有 關 洗 黑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活 動 的 集 團 政 策, 並 在 當 地 法 規 的 範 圍 內 盡 量 應 用 集 團 標 準 如 適 當 的 話, 應 向 海 外 分 行 及 ( 在 切 實 可 行 範 圍 內 ) 附 屬 公 司 就 供 披 露 可 疑 人 士 交 易 或 財 產 的 當 地 舉 報 點 給 予 指 示 如 分 行 及 附 屬 公 司 位 於 並 無 實 施 或 沒 有 充 分 實 施 財 務 行 動 特 別 組 織 的 各 項 建 議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包 括 財 務 行 動 特 別 組 織 指 定 為 不 合 作 國 家 及 地 區 5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便 應 格 外 留 意 該 等 分 行 及 附 屬 公 司 的 防 止 洗 黑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活 動 的 合 規 水 平 倘 若 持 牌 法 團 或 有 聯 繫 實 體 獲 悉 某 海 外 分 行 或 附 屬 公 司 未 能 遵 照 集 5 / 21

6 團 標 準, 便 應 在 切 實 可 行 範 圍 內 盡 快 通 知 證 監 會 第 II 部 詳 細 指 引 1. 客 戶 接 納 事 宜 1.1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制 定 客 戶 接 納 政 策 和 程 序, 以 識 別 出 洗 黑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活 動 風 險 較 一 般 為 高 的 客 戶 類 型 對 於 風 險 較 高 的 客 戶, 應 採 用 較 全 面 的 仔 細 查 證 客 戶 身 分 程 序 此 外, 應 有 清 晰 的 內 部 政 策 訂 明 與 該 類 客 戶 的 業 務 關 係 須 經 哪 一 級 的 管 理 層 批 准 1.2 在 釐 定 某 名 或 某 類 客 戶 的 風 險 概 況 時,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考 慮 如 以 下 的 因 素 : (a) 客 戶 的 背 景 或 概 況, 例 如 是 否 身 為 政 界 人 士, 或 與 政 界 人 士 有 關 連 ; (b) 客 戶 的 業 務 性 質, 即 特 別 是 相 當 可 能 涉 及 洗 黑 錢 風 險 的 行 業, 例 如 貨 幣 兌 換 商 或 賭 場 等 處 理 大 量 現 金 的 行 業 ; (c) 客 戶 的 國 籍 公 民 身 分 及 居 民 身 分 ( 如 屬 公 司 客 戶, 則 註 冊 成 立 地 ) 客 戶 業 務 的 成 立 地 點 與 客 戶 有 業 務 往 來 的 交 易 對 手 的 所 在 地, 例 如 財 務 行 動 特 別 組 織 指 定 為 不 合 作 國 家 及 地 區, 或 據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所 知 在 防 止 洗 黑 錢 標 準 或 仔 細 查 證 客 戶 身 分 程 序 方 面 缺 乏 適 當 標 準 的 地 區 ; (d) 如 屬 公 司 客 戶, 其 擁 有 權 結 構 是 否 不 合 理 地 過 度 複 雜 ; (e) 付 款 方 式 及 付 款 類 別 ( 例 如 以 現 金 或 第 三 方 開 立 的 支 票 付 款, 但 付 款 人 與 準 客 戶 之 間 看 來 並 無 關 連, 便 可 能 有 理 由 作 出 更 詳 盡 的 審 查 ); 6 / 21

7 (f) 涉 及 以 非 直 接 會 面 方 式 建 立 的 業 務 關 係 的 風 險 ; 及 (g) 反 映 客 戶 涉 及 較 高 風 險 的 任 何 其 他 資 料 ( 例 如 客 戶 遭 另 一 家 財 務 機 構 拒 絕 與 其 建 立 業 務 關 係 的 資 料 ) 1.3 對 於 洗 黑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活 動 風 險 較 一 般 為 高 的 客 戶, 例 如 來 自 不 合 作 國 家 及 地 區 或 與 其 有 密 切 關 連 的 客 戶 或 來 自 其 他 未 能 符 合 財 務 行 動 特 別 組 織 的 標 準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客 戶,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採 納 平 衡 及 合 乎 常 理 的 做 法 雖 然 在 處 理 該 等 個 案 時 應 格 外 審 慎, 但 並 無 規 定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拒 絕 與 該 等 客 戶 進 行 任 何 業 務, 或 將 他 們 自 動 歸 類 為 高 風 險 並 按 照 本 指 引 第 6.2 分 節 論 述 的 風 險 為 本 的 處 理 方 法 對 其 實 施 更 嚴 格 的 仔 細 查 證 客 戶 身 分 程 序 相 反,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衡 量 每 宗 特 定 個 案 的 所 有 情 況, 並 評 估 是 否 存 在 高 於 正 常 水 平 的 洗 黑 錢 風 險 1.4 持 牌 法 團 或 有 聯 繫 實 體 在 初 次 接 納 某 客 戶 後, 如 發 現 該 客 戶 的 帳 戶 活 動 模 式 與 持 牌 法 團 或 有 聯 繫 實 體 對 該 客 戶 的 認 識 並 不 相 符, 便 應 考 慮 將 該 客 戶 重 新 歸 類 為 較 高 風 險 者, 並 應 考 慮 舉 報 可 疑 交 易 2. 仔 細 查 證 客 戶 身 分 2.1 一 般 事 宜 持 牌 法 團 及 ( 如 適 用 )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採 取 所 有 合 理 步 驟, 使 其 能 夠 確 立 7 / 21

8 每 名 客 戶 的 全 部 及 真 正 身 分, 以 及 每 名 客 戶 的 財 政 狀 況 和 投 資 目 標, 直 至 其 感 到 信 納 為 止 仔 細 查 證 客 戶 身 分 程 序 應 包 括 以 下 各 項 : (a) 識 別 客 戶 的 身 分, 即 知 道 該 個 人 或 法 律 實 體 是 誰 ; (b) 利 用 從 可 靠 來 源 獲 得 的 文 件 數 據 或 資 料 來 核 實 客 戶 身 分 ; (c) 識 別 及 核 實 實 益 擁 有 權 及 控 制 權, 即 確 定 最 終 擁 有 或 控 制 客 戶 的 個 人 及 / 或 代 表 其 進 行 交 易 的 人 士 ; 及 (d) 持 續 進 行 仔 細 查 證 及 審 察, 即 在 業 務 關 係 維 持 有 效 的 期 間 內 持 續 審 察 交 易 及 帳 戶, 以 確 保 正 在 進 行 的 交 易 與 持 牌 法 團 或 有 聯 繫 實 體 對 客 戶 其 業 務 及 風 險 概 況 的 認 識 相 符,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同 時 考 慮 客 戶 的 資 金 來 源 適 用 於 不 同 類 型 客 戶 的 特 定 客 戶 查 證 規 定 載 於 第 6.3 至 6.11 分 節 就 符 合 此 等 規 定 而 言, 指 導 原 則 是 要 求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能 夠 列 出 理 由 證 明 他 們 已 採 取 客 觀 地 合 理 的 步 驟, 使 其 信 納 客 戶 ( 包 括 實 益 擁 有 人 ) 的 真 正 身 分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本 指 引 中 載 列 的 客 戶 查 證 措 施 應 同 時 適 用 於 客 戶 本 人 及 其 實 益 擁 有 人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利 用 從 可 靠 來 源 發 出 的 文 件, 以 核 實 客 戶 8 / 21

9 的 身 分 如 有 懷 疑 或 難 以 辨 別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的 真 偽,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向 獨 立 於 該 客 戶 以 外 的 來 源 索 取 該 文 件 視 乎 客 戶 業 務 關 係 或 交 易 類 型 而 定,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需 要 在 充 分 顧 及 風 險 的 基 礎 上 獲 得 有 關 業 務 關 係 的 目 的 及 擬 定 性 質 的 適 當 資 料, 從 而 按 照 與 該 客 戶 的 風 險 概 況 相 符 的 水 平, 對 該 客 戶 進 行 持 續 的 仔 細 查 證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不 應 存 置 匿 名 帳 戶 或 使 用 假 名 的 帳 戶 在 建 立 業 務 關 係 時,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詢 問 客 戶 是 代 表 其 本 人 行 事, 抑 或 代 表 其 他 人 士 行 事, 藉 以 識 別 客 戶 所 開 立 的 帳 戶 的 實 益 擁 有 人 一 般 而 言, 持 牌 法 團 或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在 建 立 業 務 關 係 前 核 實 客 戶 及 實 益 擁 有 人 的 身 分 如 持 牌 法 團 或 有 聯 繫 實 體 無 法 在 開 戶 階 段 進 行 使 其 信 納 的 客 戶 查 證 程 序, 便 不 應 開 始 業 務 關 係 或 進 行 交 易, 並 應 考 慮 應 否 舉 報 可 疑 交 易 然 而, 若 由 於 市 況 而 需 要 迅 速 為 客 戶 執 行 交 易, 或 在 其 他 必 須 維 持 正 常 業 務 運 作 的 情 況 下, 在 建 立 業 務 關 係 後 才 完 成 核 實 是 可 以 允 許 的 做 法, 但 必 須 在 合 理 的 切 實 可 行 範 圍 內 盡 快 作 出 核 實 持 牌 法 團 9 / 21

10 或 有 聯 繫 實 體 需 要 採 納 清 晰 及 適 當 的 政 策 及 程 序, 訂 明 允 許 客 戶 在 未 經 核 實 身 分 前 建 立 業 務 關 係 的 條 件 及 時 限 該 等 程 序 應 包 括 一 系 列 措 施, 例 如 可 以 執 行 的 交 易 次 數 類 型 及 / 或 交 易 金 額 限 制, 並 監 控 對 於 該 類 業 務 關 係 而 言 屬 預 期 之 外 的 大 額 或 複 雜 交 易 例 如, 可 能 需 要 考 慮 不 得 允 許 ( 如 可 行 的 話 ) 在 客 戶 身 分 尚 未 以 令 人 信 納 的 方 式 核 實 前, 把 資 金 從 該 帳 戶 支 付 給 第 三 方 在 開 展 業 務 關 係 後, 如 持 牌 法 團 或 有 聯 繫 實 體 無 法 於 合 理 的 切 實 可 行 的 時 限 內 以 使 其 信 納 的 完 成 客 戶 查 證 程 序, 便 應 在 可 行 情 況 下 終 止 業 務 關 係, 並 考 慮 應 否 舉 報 可 疑 交 易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採 取 合 理 步 驟, 確 保 現 有 客 戶 的 紀 錄 載 有 最 新 及 相 關 的 資 料 為 此, 持 牌 法 團 或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考 慮 定 期 及 / 或 特 別 審 查 現 有 客 戶 的 紀 錄, 以 考 慮 將 某 客 戶 重 新 歸 類 為 高 或 低 風 險 進 行 這 些 審 查 的 頻 常 度 可 視 乎 持 牌 法 團 或 有 聯 繫 實 體 對 該 客 戶 的 認 識 與 其 關 係 和 交 易 的 類 別 例 如, 當 發 生 一 宗 根 據 持 牌 法 團 或 有 聯 繫 實 體 對 該 客 戶 的 認 識 而 言 屬 不 尋 常 或 與 該 客 戶 的 正 常 交 易 模 式 不 符 的 交 易 ; 或 帳 戶 的 運 作 方 式 出 現 重 大 變 動 ; 或 持 牌 法 團 或 有 聯 繫 實 體 未 能 信 納 其 擁 有 關 於 該 客 戶 的 充 分 資 料 ; 或 懷 疑 以 往 取 得 的 身 分 識 別 資 料 並 不 真 實 或 足 夠, 便 可 能 是 作 出 特 別 審 查 的 適 當 時 候 10 / 21

11 即 使 並 無 出 現 上 述 第 分 節 所 述 的 情 況,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也 應 考 慮 是 否 需 要 向 現 有 客 戶 索 取 額 外 資 料, 以 符 合 現 行 標 準 2.2 風 險 為 本 的 處 理 方 法 一 般 原 則 是 應 對 客 戶 採 取 全 面 的 客 戶 查 證 措 施 然 而,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在 充 分 顧 及 風 險 的 基 礎 上, 釐 定 每 項 客 戶 查 證 措 施 的 應 用 程 度 風 險 為 本 的 處 理 方 法 的 基 本 原 則 是,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對 屬 於 較 高 風 險 類 別 的 客 戶 業 務 關 係 或 交 易, 採 取 更 嚴 格 的 客 戶 查 證 程 序 同 樣, 對 屬 於 較 低 風 險 類 別 的 客 戶 業 務 關 係 或 交 易, 則 採 取 簡 化 客 戶 查 證 程 序 有 關 更 嚴 格 或 簡 化 的 客 戶 查 證 程 序 可 能 因 應 個 別 客 戶 的 背 景 交 易 種 類 及 特 定 情 況 等 而 有 所 不 同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在 對 屬 於 特 別 高 或 特 別 低 風 險 類 別 的 客 戶 採 取 特 定 的 更 嚴 格 或 簡 化 客 戶 查 證 措 施 時, 應 自 行 判 斷 及 採 取 靈 活 的 做 法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在 其 客 戶 接 納 政 策 內 清 晰 地 制 定 在 確 定 將 哪 一 類 客 戶 或 活 動 視 作 低 或 高 風 險 時 須 考 慮 的 風 險 因 素, 同 時 明 白 到 沒 有 政 策 能 夠 巨 細 無 遺 地 列 出 在 每 一 個 可 能 情 況 下 應 予 考 慮 的 全 部 風 險 因 素 此 外, 他 們 必 須 使 其 信 納 在 該 等 情 況 下 採 用 簡 化 的 仔 細 查 證 客 戶 身 分 程 序 是 合 理 的, 並 已 獲 高 級 管 理 層 批 准 如 開 立 須 進 行 更 嚴 格 客 戶 查 證 的 高 風 險 帳 戶, 應 須 由 高 級 管 理 層 批 准 11 / 21

12 2.2.3 如 不 存 在 洗 黑 錢 或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活 動 的 嫌 疑 及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下, 便 可 以 採 用 簡 化 客 戶 查 證 程 序 來 識 別 和 核 實 客 戶 及 實 益 擁 有 人 的 身 分 : 某 類 客 戶 涉 及 洗 黑 錢 或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活 動 的 固 有 風 險 被 評 估 為 屬 低 風 險 類 別 ; 或 在 全 國 性 制 度 中 已 存 在 有 關 該 等 客 戶 的 充 分 公 開 披 露 規 定 或 其 他 制 衡 及 監 控 措 施 除 第 1.2 分 節 所 列 舉 在 決 定 客 戶 的 風 險 概 況 時 應 考 慮 的 風 險 因 素 外, 以 下 是 一 些 高 風 險 類 別 客 戶 的 例 子 : (a) 複 雜 的 法 律 安 排, 例 如 未 經 註 冊 或 不 受 規 管 的 投 資 公 司 ; (b) 設 有 代 名 人 股 東 或 大 部 分 股 本 為 以 不 記 名 股 票 形 式 持 有 的 公 司 ; (c) 來 自 或 所 在 地 的 國 家 並 沒 有 採 用 或 沒 有 充 分 採 用 財 務 行 動 特 別 組 織 的 各 項 建 議 ( 例 如 財 務 行 動 特 別 組 織 指 定 為 不 合 作 國 家 及 地 區, 或 據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所 知 在 防 止 洗 黑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活 動 方 面 缺 乏 適 當 標 準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 的 人 士 ( 包 括 法 團 及 其 他 財 務 機 構 ); 及 (d) 政 界 人 士 及 與 其 有 明 顯 關 連 的 人 士 或 公 司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特 別 留 意 所 有 複 雜 而 不 尋 常 的 大 額 交 易, 以 及 所 有 缺 乏 明 顯 的 經 濟 目 的 或 可 見 的 合 法 目 的 的 不 尋 常 交 易 模 式, 尤 其 是 來 自 沒 有 採 用 或 沒 有 充 分 採 用 財 務 行 動 特 別 組 織 的 各 項 建 議 12 / 21

13 的 國 家 的 客 戶 在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應 盡 量 審 查 該 等 交 易 的 背 景 及 目 的, 並 應 以 書 面 確 立 調 查 結 果, 以 便 向 主 管 機 關 提 供 從 而 給 予 協 助 3. 備 存 紀 錄 3.1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確 保 遵 守 證 監 會 及 有 關 交 易 所 的 相 關 法 例 規 則 或 規 例 內 載 列 的 備 存 紀 錄 規 定 3.2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備 存 載 有 足 夠 資 料 的 紀 錄, 以 便 日 後 能 重 組 個 別 交 易 ( 包 括 所 涉 金 額 及 貨 幣 種 類, 如 有 的 話 ), 從 而 為 刑 事 行 為 的 檢 控 ( 如 有 需 要 的 話 ) 提 供 證 據 3.3 調 查 機 關 需 要 循 令 人 信 納 的 審 計 線 索 以 調 查 及 追 蹤 涉 嫌 與 毒 品 有 關 或 其 他 經 清 洗 的 黑 錢 或 恐 怖 分 子 的 財 產, 並 需 要 能 夠 重 組 可 疑 帳 戶 的 財 政 概 況 就 此 等 目 的 而 言,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為 其 客 戶 的 帳 戶 保 留 ( 如 有 需 要 的 話 ) 以 下 資 料, 以 便 為 調 查 機 關 提 供 犯 罪 活 動 的 證 據 : (a) 該 帳 戶 的 實 益 擁 有 人 ; (b) 經 該 帳 戶 提 存 的 資 金 的 數 額 ; 及 (c) 個 別 交 易 的 : 資 金 來 源 ; 提 存 資 金 的 方 式, 例 如 以 現 金 支 票 等 ; 進 行 該 等 交 易 的 人 士 的 身 分 ; 資 金 調 動 去 向 ; 13 / 21

14 指 示 及 授 權 的 方 式 3.4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確 保 所 有 客 戶 及 交 易 紀 錄 及 資 料 都 能 夠 適 時 地 提 供 予 主 管 調 查 機 關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考 慮 在 香 港 保 留 若 干 紀 錄, 例 如 客 戶 身 分 紀 錄 帳 戶 檔 案 及 業 務 往 來 通 訊, 而 保 留 期 間 可 較 證 監 會 或 有 關 交 易 所 的 其 他 相 關 法 例 規 則 及 規 例 內 所 規 定 的 為 長 4. 保 留 紀 錄 4.1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依 循 以 下 保 留 文 件 的 年 期 : (a) 所 有 關 於 本 地 及 國 際 性 交 易 所 需 備 存 的 紀 錄 應 保 留 至 少 7 年 (b) 客 戶 身 分 紀 錄 ( 例 如 正 式 的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如 護 照 身 分 證 駕 駛 執 照 或 類 似 文 件 的 副 本 或 紀 錄 ) 帳 戶 檔 案 及 業 務 往 來 通 訊, 應 在 帳 戶 結 束 後 保 留 ( 如 切 實 可 行 的 話 ) 至 少 5 年 4.2 當 有 關 紀 錄 涉 及 正 在 進 行 的 調 查 或 已 被 舉 報 的 可 疑 交 易, 有 關 文 件 應 予 以 保 留, 直 至 確 定 該 宗 調 查 個 案 已 經 完 結 為 止 5. 識 別 可 疑 交 易 5.1 為 遵 守 本 指 引, 持 牌 法 團 或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進 行 所 需 的 持 續 監 察, 以 識 別 可 疑 交 易, 從 而 履 行 有 關 需 要 向 聯 合 財 富 情 報 組 要 求 舉 報 其 知 悉 或 14 / 21

15 懷 疑 屬 於 犯 罪 收 益 或 恐 怖 分 子 財 產 的 資 金 或 財 產 的 法 律 義 務 5.2 視 乎 持 牌 法 團 或 有 聯 繫 實 體 的 業 務 規 模, 有 時 單 純 依 賴 前 線 職 員 主 動 識 別 及 舉 報 可 疑 交 易 是 不 足 夠 的 在 此 情 況 下, 持 牌 法 團 或 有 聯 繫 實 體 可 能 需 要 設 立 若 干 系 統 或 程 序, 例 如 編 製 交 易 報 告, 從 而 定 期 為 管 理 層 及 合 規 主 任 提 供 適 時 的 資 訊, 讓 他 們 偵 察 有 否 出 現 不 尋 常 或 可 疑 活 動 的 模 式, 尤 其 是 涉 及 較 高 風 險 帳 戶 的 活 動, 例 如 政 界 人 士 的 帳 戶 在 不 合 作 國 家 及 地 區 註 冊 成 立 的 財 務 機 構 所 開 立 的 綜 合 帳 戶 等 5.3 洗 黑 錢 人 士 及 恐 怖 分 子 可 採 用 的 交 易 類 別 幾 乎 是 多 不 勝 數 的, 而 且 很 難 具 體 詳 列 可 能 構 成 可 疑 交 易 的 所 有 交 易 類 別 然 而, 當 交 易 進 行 的 目 的 與 有 關 客 戶 的 已 知 商 業 或 個 人 活 動 不 相 符, 或 與 該 類 帳 戶 的 正 常 業 務 運 作 不 相 符, 便 值 得 懷 疑 因 此, 要 識 別 可 疑 交 易, 首 先 要 對 客 戶 的 業 務 及 財 政 狀 況 有 充 分 認 識, 以 識 別 某 項 交 易 或 連 串 交 易 屬 不 尋 常 的 交 易 5.4 為 利 便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識 別 出 可 疑 活 動, 附 錄 C(i) 載 有 由 聯 合 財 富 情 報 組 建 議 以 助 有 效 及 有 系 統 地 識 別 可 疑 金 融 活 動 的 方 法 該 等 附 錄 僅 以 舉 例 方 式 提 供 識 別 可 疑 活 動 及 查 問 客 戶 的 方 法 查 問 的 時 間 性 和 範 圍 則 視 乎 有 關 的 整 體 情 況 而 定 5.5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在 考 慮 其 他 資 料 ( 包 括 可 以 在 政 府 網 站 取 覽 的 憲 報 刊 登 的 任 何 指 定 為 恐 怖 分 子 的 名 單 ), 及 查 察 有 關 交 易 的 性 質 和 所 涉 各 方 時, 應 連 同 上 述 15 / 21

16 的 特 徵 清 單 加 以 考 慮 如 發 現 任 何 交 易 存 在 該 清 單 所 述 的 一 項 或 多 項 因 素, 便 可 能 需 要 加 強 對 有 關 交 易 的 審 查 然 而, 出 現 其 中 一 項 因 素 未 必 表 示 有 關 交 易 是 可 疑 或 不 尋 常 的 5.6 財 務 行 動 特 別 組 織 在 2002 年 4 月 發 表 了 一 份 就 財 務 機 構 有 關 偵 察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活 動 的 指 引 文 件 該 指 引 文 件 描 述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活 動 的 一 般 特 徵, 並 列 出 若 干 宗 研 究 個 案, 說 明 執 法 機 構 曾 如 何 藉 著 財 務 機 構 舉 報 的 資 料 確 立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活 動 的 連 繫 該 指 引 文 件 的 附 件 1 列 出 過 往 曾 牽 涉 恐 怖 分 子 活 動 的 財 務 交 易 的 連 串 特 徵 持 牌 法 團 或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細 閱 該 份 由 財 務 行 動 特 別 組 織 發 出 的 指 引 文 件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設 立 有 效 的 程 序, 以 迅 速 地 識 別 出 憲 報 公 告 或 其 已 知 的 其 他 名 單 ( 例 如 載 於 美 國 財 政 部 網 站 13 的 根 據 美 國 總 統 的 號 行 政 命 令 發 出 的 有 關 堵 截 恐 怖 分 子 財 產 的 指 定 名 單 以 及 證 監 會 發 出 的 通 函 所 提 述 的 名 單 14 ) 內 所 指 明 的 涉 嫌 恐 怖 分 子 為 此,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考 慮 將 各 名 單 綜 合 為 單 一 資 料 庫, 以 便 其 職 員 能 取 覽 有 關 名 單 並 識 別 出 可 疑 交 易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按 照 上 述 指 明 的 涉 嫌 恐 怖 分 子 名 單 查 核 有 否 任 何 現 有 客 戶 及 申 請 建 立 業 務 關 係 的 新 客 戶 的 姓 名 / 名 稱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特 別 留 意 可 疑 的 匯 款, 並 應 緊 記 非 牟 利 機 構 在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活 動 中 已 知 曾 扮 演 的 角 色 若 出 現 引 起 懷 疑 的 情 況, 便 應 盡 可 能 在 處 理 交 易 前 完 成 更 嚴 格 的 查 核 工 作 16 / 21

17 6. 舉 報 可 疑 交 易 6.1 任 何 人 如 對 其 他 人 交 易 或 財 產 產 生 懷 疑, 他 便 有 責 任 根 據 販 毒 ( 追 討 得 益 ) 條 例 有 組 織 及 嚴 重 罪 行 條 例 或 聯 合 國 反 恐 條 例 作 出 舉 報 根 據 販 毒 ( 追 討 得 益 ) 條 例 有 組 織 及 嚴 重 罪 行 條 例 或 聯 合 國 反 恐 條 例 作 出 的 可 疑 交 易 的 披 露, 應 向 聯 合 財 富 情 報 組 作 出 聯 合 財 富 情 報 組 除 負 責 接 收 機 構 或 個 人 作 出 的 披 露 外, 亦 是 有 關 打 擊 洗 黑 錢 的 一 般 事 宜 的 本 地 及 國 際 顧 問, 並 可 以 為 金 融 界 就 防 止 洗 黑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活 動 提 供 實 際 協 助 6.2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內 負 責 履 行 監 察 職 能 的 負 責 人 員 ( 以 下 稱 為 合 規 主 任 ) 應 獲 委 任 為 機 構 內 的 中 央 聯 絡 點, 從 而 負 責 向 聯 合 財 富 情 報 組 作 出 舉 報 合 規 主 任 的 職 責 不 單 是 被 動 地 接 收 有 關 可 疑 交 易 的 特 別 舉 報, 而 且 亦 需 要 積 極 參 與 識 別 及 舉 報 可 疑 交 易 的 工 作, 包 括 定 期 審 查 持 牌 法 團 或 有 聯 繫 實 體 的 內 部 系 統 編 製 有 關 大 額 或 不 尋 常 交 易 的 例 外 情 況 報 告 及 前 線 職 員 提 交 的 特 別 報 告 視 乎 持 牌 法 團 或 有 聯 繫 實 體 的 組 織 架 構 而 定, 審 查 有 關 報 告 的 具 體 職 責 也 可 轉 授 予 其 他 指 定 職 員, 但 合 規 主 任 或 有 關 監 督 管 理 人 員 應 監 察 整 個 審 查 程 序 6.3 在 若 干 情 況 下, 如 持 牌 法 團 或 有 聯 繫 實 體 的 職 員 向 合 規 主 任 舉 報 某 宗 交 易, 則 由 合 規 主 任 審 查 每 宗 個 案 的 情 況, 以 確 定 有 關 的 懷 疑 是 否 有 充 分 理 由 支 持 若 決 定 不 向 聯 合 財 富 情 報 組 舉 報 看 來 是 可 疑 的 交 易, 17 / 21

18 合 規 主 任 應 詳 細 記 錄 有 關 的 理 由 不 論 是 否 認 為 可 疑 的 交 易 亦 涉 及 稅 務 事 宜, 合 規 主 任 亦 應 作 出 舉 報 若 出 現 新 的 可 疑 情 況, 過 去 曾 就 有 關 客 戶 過 往 的 交 易 向 聯 合 財 富 情 報 組 作 出 舉 報 一 事 應 不 足 以 妨 礙 持 牌 法 團 或 有 聯 繫 實 體 向 情 報 組 作 出 新 的 舉 報 如 果 可 疑 情 況 持 續, 便 應 沒 有 延 誤 地 向 該 組 舉 報 有 關 的 交 易 6.4 當 知 道 或 懷 疑 聯 合 財 富 情 報 組 已 獲 披 露 某 項 舉 報, 及 因 此 有 需 要 就 有 關 客 戶 作 進 一 步 查 訊 時, 便 應 格 外 審 慎, 以 確 保 該 客 戶 不 會 察 覺 執 法 機 關 已 注 意 到 其 名 稱 6.5 證 監 會 鼓 勵 按 照 劃 一 格 式 作 出 舉 報 ( 見 附 錄 D) 如 要 作 出 緊 急 披 露, 可 利 用 電 話 作 出 初 步 通 知 聯 合 財 富 情 報 組 的 聯 絡 資 料 載 於 附 錄 F 6.6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備 存 紀 錄 冊, 記 錄 所 有 曾 向 聯 合 財 富 情 報 組 作 出 的, 以 及 由 僱 員 向 管 理 層 作 出 的 舉 報, 包 括 管 理 層 決 定 不 需 轉 介 聯 合 財 富 情 報 組 的 該 等 舉 報 在 向 獲 授 權 人 ( 例 如 聯 合 財 富 情 報 組 ) 舉 報 涉 及 客 戶 的 資 料 的 過 程 中,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其 董 事 負 責 人 員 及 僱 員 均 不 應 向 有 關 客 戶 作 出 提 示, 因 此 舉 可 能 構 成 罪 行 6.7 聯 合 財 富 情 報 組 將 會 認 收 接 獲 的 披 露 如 果 該 組 認 為 無 需 即 時 採 取 行 動 ( 例 如 對 某 個 帳 戶 發 出 限 制 令 ), 該 組 通 常 會 同 意 持 牌 法 團 或 有 聯 繫 實 體 根 據 販 毒 ( 追 討 得 益 ) 條 例 第 25A(2) 條 或 有 組 織 及 嚴 重 罪 行 條 例 18 / 21

19 第 25A(2) 條 或 聯 合 國 反 恐 條 例 第 12(2) 條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繼 續 操 作 該 帳 戶 附 錄 E 載 有 該 函 件 的 樣 本 6.8 當 聯 合 財 富 情 報 組 收 到 及 考 慮 過 披 露 事 項 後, 已 披 露 的 資 料 將 會 提 供 予 香 港 警 務 處 及 香 港 海 關 內 經 過 訓 練 的 財 富 事 務 調 查 員, 以 便 作 進 一 步 調 查 6.9 已 披 露 的 資 料 只 限 於 香 港 警 務 處 及 香 港 海 關 內 負 責 財 富 事 務 的 調 查 員 使 用 如 提 出 檢 控, 控 方 將 會 向 法 院 申 請 出 示 令, 要 求 將 有 關 資 料 呈 堂 販 毒 ( 追 討 得 益 ) 條 例 第 26 條 及 有 組 織 及 嚴 重 罪 行 條 例 第 26 條 對 公 開 根 據 第 25A 條 作 出 披 露 者 的 身 分 有 嚴 格 限 制 6.10 香 港 警 務 處 香 港 海 關 及 聯 合 財 富 情 報 組 並 沒 有 責 任 必 須 向 作 出 披 露 的 持 牌 法 團 或 有 聯 繫 實 體 提 供 有 關 披 露 的 最 新 情 況 報 告 然 而, 有 關 的 報 告 可 應 要 求 予 以 提 供 6.11 證 監 會 認 為, 加 強 和 維 持 執 法 機 構 與 持 牌 法 團 / 有 聯 繫 實 體 之 間 所 建 立 的 良 好 關 係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19 / 21

20 附 錄 C(ii): 可 疑 交 易 的 例 子 透 過 與 投 資 有 關 的 交 易 進 行 的 洗 黑 錢 活 動 (a) 以 現 金 或 不 記 名 方 式 交 收 的 大 額 或 不 尋 常 的 交 易 (b) 並 無 明 顯 目 的 或 在 看 來 是 不 尋 常 的 情 況 下 進 行 的 證 券 / 期 貨 買 賣 (c) 與 同 一 個 對 手 方 進 行 的 多 宗 涉 及 相 同 證 券 的 小 額 交 易, 而 每 次 均 用 現 金 購 買, 然 後 再 一 次 過 將 其 售 賣, 但 售 賣 所 得 款 項 則 存 入 另 一 個 帳 戶 (d) 任 何 與 身 分 不 明 的 對 手 方 進 行 的 交 易, 或 其 交 易 性 質 規 模 或 頻 密 程 度 看 來 不 尋 常 (e) 由 海 外 銀 行 聯 屬 公 司 或 其 他 投 資 者 介 紹 的 投 資 者, 而 該 投 資 者 及 介 紹 人 所 在 的 國 家, 均 有 著 嚴 重 的 毒 品 生 產 和 販 毒 問 題 (f) 客 戶 利 用 持 牌 法 團 或 有 聯 繫 實 體 代 其 持 有 資 金, 但 有 關 資 金 卻 並 非 用 來 買 賣 證 券, 期 貨 合 約 或 槓 桿 式 外 匯 交 易 合 約 (g) 客 戶 與 持 牌 法 團 或 有 聯 繫 實 體 交 易 時, 只 使 用 現 金 或 等 同 於 現 金 的 金 融 工 具, 而 非 透 過 銀 行 體 系 進 行 交 易 (h) 就 某 些 證 券 或 期 貨 或 槓 桿 式 外 匯 交 易 合 約 進 行 數 量 相 同 的 買 賣 ( 清 洗 交 易 或 虛 假 售 賣 ), 從 而 營 造 曾 進 行 交 易 的 假 像 這 種 清 洗 交 易 並 非 真 正 的 市 場 交 易, 而 可 能 只 是 為 洗 黑 錢 的 人 士 提 供 掩 飾 (i) 透 過 不 同 帳 戶 進 行 的 清 洗 交 易, 將 可 用 作 抵 銷 不 同 帳 戶 之 間 的 盈 虧, 從 而 在 不 同 帳 戶 之 間 調 動 資 金 此 外, 在 並 非 屬 同 一 人 控 制 的 帳 戶 之 間 進 行 轉 倉, 亦 可 能 是 涉 及 洗 黑 錢 的 警 告 信 號 ( 應 注 意 的 是 清 洗 交 易 亦 20 / 21

21 顯 示 出 現 操 縱 市 場 活 動, 持 牌 法 團 或 註 冊 人 應 採 取 適 當 步 驟, 以 確 保 有 妥 善 的 預 防 措 施, 防 止 導 致 它 作 出 構 成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279 條 所 指 的 市 場 失 當 行 為 的 方 式 行 事 ) (j) 未 經 核 證 或 難 以 核 證 的 第 三 者 有 頻 繁 的 資 金 調 撥 或 支 票 付 款 活 動 (k) 涉 及 透 過 離 岸 公 司 的 帳 戶 進 行 多 次 調 撥, 尤 其 是 有 關 的 資 金 是 調 撥 至 避 稅 天 堂, 或 是 轉 帳 至 某 些 根 據 海 外 法 例 註 冊 成 立 的 公 司 名 下 的 帳 戶, 而 有 關 客 戶 可 能 是 該 等 公 司 的 股 東 (l) 透 過 非 居 民 帳 戶 進 行 大 額 提 存, 並 繼 而 將 資 金 調 撥 至 離 岸 金 融 中 心 涉 及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的 僱 員 的 洗 黑 錢 活 動 (a) 僱 員 的 作 風 有 變, 例 如 生 活 奢 華 或 不 願 休 假 (b) 僱 員 或 代 理 人 的 業 績 有 變, 例 如 藉 售 賣 投 資 產 品 以 收 取 現 金 的 營 業 員 的 業 績, 出 現 顯 著 或 預 期 以 外 的 增 幅 (c) 沒 有 依 照 有 關 業 務 的 正 常 程 序, 披 露 代 理 人 所 進 行 的 交 易 的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 或 對 手 方 的 身 分 (d) 客 戶 所 使 用 的 地 址 並 非 其 永 久 地 址, 例 如 使 用 其 代 表 的 公 司 地 址 或 住 址, 以 供 送 遞 客 戶 文 件 之 用 (e) 客 戶 要 求 公 司 提 供 投 資 管 理 服 務 ( 例 如 外 幣 證 券 或 期 貨 ), 而 有 關 資 金 來 源 不 明 或 與 客 戶 表 面 的 地 位 不 相 符 21 / 21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諮 詢 文 件 設 立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的 規 管 架 構 的 公 眾 諮 詢 ( 2010 年 12 月 )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10 年 12 月 3 日 http://www.had.gov.hk/tc/publications/consultation_papers/consultation_papers.htm 錄 數 行 度 行 行 見 歷 力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中 醫 師 配 發 中 藥 材 及 合 成 中 成 藥 簡 介 會 由 於 中 藥 商 過 渡 性 領 牌 工 作 已 完 成, 當 局 現 正 考 慮 實 施 中 醫 藥 條 例 中 有 關 限 制 管 有 及 銷 售 中 藥 材 及 中 成 藥 以 及 製 造 中 成 藥 的 罰 則 及 相 關 條 文 在 有 關 法 例 實 施 後, 中 醫 師 如 售 賣 或 配 發 中 藥 材 予 任 何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 積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第 1 條 ( 訂 定 依 據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2 條 ( 規 範 範 圍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More information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

Microsoft Word - 15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農 企 字 第 1000010430 號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附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主 任 委 員 陳 武 雄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一 行 政 院 農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1、目的

1、目的 文 件 名 稱 :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版 本 :C 頁 次 :1/5 1 目 的 為 建 立 豐 祥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本 公 司 )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確 保 董 事 會 召 集 及 議 事 之 順 利 進 行,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AAA9ADBBB4E4BAF4B8F4BBC8A6E6BEDEA740A4E2A5555FABC8A4E1BADD2DADD3A448AAA9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AAA9ADBBB4E4BAF4B8F4BBC8A6E6BEDEA740A4E2A5555FABC8A4E1BADD2DADD3A448AAA95F2E646F63> 目 錄 1. 介 紹...2 2. 功 能 列 表...3 3. 操 作 步 驟 說 明 ( 簽 入 / 簽 出 )...5 3.1 簽 入...5 3.2 簽 出...6 4. 操 作 步 驟 說 明 ( 查 詢 類 )...7 4.1 存 款 業 務...7 4.1.1 活 期 / 支 票 存 款 帳 戶 餘 額 查 詢...8 4.1.2 活 期 / 支 票 存 款 帳 戶 明 細 查 詢...9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合 同 法 ( 草 案 ) 原 草 案 及 修 改 草 案 比 較 原 草 案 1. 事 業 單 位 聘 用 人 員 納 入 本 法 調 整 範 圍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 的 企 業 個 體 經 濟 組 織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與 勞 動 者 建 立 勞 動 關 係, 訂 立 和 履 行 勞 動 合 同, 適 用 本 法 國 家 機 關 事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1 二 系 統 入 口... 2 三 操 作 步 驟... 2 ( 一 ) 進 入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2 ( 二 ) 閱 讀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注 意 事 項... 3 ( 三 ) 登 記 就 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7300網頁設計.doc

Microsoft Word - 17300網頁設計.doc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之 一 七 三 網 頁 設 計 行 政 院 職 業 訓 練 局 編 印 勞 工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六 月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目 錄 一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說 明... 1 二 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2 三 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More information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 號 :L/M (22) to HP 74 (C) Pt VIII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 /20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所 有, 包 括 正 在 休 假 或 不 在 本 港 的, 均 應 得 知 通 告 內 容 ) 公 務 員 房 屋 津 貼 目 的 本 通 告 公 布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租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FAQ on GEM Review _23May08__Chi.doc

Microsoft Word - FAQ on GEM Review _23May08__Chi.doc 常 問 問 題 系 列 五 ( 於 2008 年 5 月 23 日 刊 登 / 最 後 於 2014 年 7 月 1 日 修 訂 ) 與 檢 討 創 業 板 有 關 的 上 市 規 則 修 訂 常 問 問 題 說 明 我 們 編 制 下 列 常 問 問 題, 是 為 了 協 助 發 行 人 理 解 和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尤 其 是 對 某 些 情 況 上 市 規 則 可 能 未 有 明 確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31303130343230205F72657669736564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31303130343230205F726576697365645F2E646F63>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系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辦 法 99.03.19 訂 定 101.04.13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修 訂 101.04.20 100 學 年 度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宗 旨 本 系 應 用 數 學 統 計 科 學, 與 計 算 機 科 學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的 目 的 是 希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More information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 號 :L/M (2) to HP 74 (C) Pt VIII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 /205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所 有, 包 括 正 在 休 假 或 不 在 本 港 的, 均 應 得 知 通 告 內 容 ) 公 務 員 房 屋 津 貼 目 的 本 通 告 公 布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租 金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6828494652537329AE74B2A7A4C0AA52283130313039323029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6828494652537329AE74B2A7A4C0AA52283130313039323029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職 業 學 校 會 計 學 課 程 綱 要 因 應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IFRSs) 差 異 分 析 報 告 人 : 陳 文 欽 101.9.20 教 材 依 據 教 育 部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課 綱 會 計 會 計 原 則 相 關 法 規 會 計 相 關 法 規 及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適 用 順 序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獨 資 合 夥 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但 書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1 款 第 2 款 所 定 離 退 給 與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3 款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一 次

More information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_C.doc

Microsoft Word _C.doc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之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深 圳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SHENZHEN

More information

主 席 報 告 2013 12 31 業 務 回 顧 2013 2013 7 30 2013 2013 670.7 2013 415.0 2012 44.9% 52.4% 146.4 22.9% 123.4 73.9 28.2% 6.12 2012 13.56 0.39-2 -

主 席 報 告 2013 12 31 業 務 回 顧 2013 2013 7 30 2013 2013 670.7 2013 415.0 2012 44.9% 52.4% 146.4 22.9% 123.4 73.9 28.2% 6.12 2012 13.56 0.39-2 - SHIMAO PROPERTY HOLDINGS LIMITED 世 茂 房 地 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813)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全 年 業 績 業 績 摘 要 1. 415.0 2012 44.9% 2. 52.4% 146.4 (2012 96.1 2012 33.5% 35.3% 3. 28.2% 73.9 73.19 66.8% 4.

More information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5051 號 再 申 訴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14.07 25% 100% 14 (i) (ii) 65% 2

14.07 25% 100% 14 (i) (ii) 65% 2 Solargiga Energy Holdings Limited 陽 光 能 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757) 主 要 及 關 連 交 易 及 發 行 可 換 股 債 券 收 購 13.09 3.7 835,200,000 1.92 435,000,000 24.07% 19.40% 1 14.07 25% 100% 14 (i) (ii) 65% 2 一 般 事 項 (i)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澳門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 /2015 號 行 政 法 規 ( 諮 詢 文 本 ) 都 市 建 築 及 城 市 規 劃 範 疇 資 格 制 度 的 施 行 細 則 行 政 長 官 根 據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第 五 十 條 ( 五 ) 項 及 第 1/2015 號 法 律 都 市 建 築 及 城 市 規 劃 範 疇 的 資 格 制 度 第 七 十 條 的 規 定, 經 徵 詢

More information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農 輔 字 第 1010050880 號 修 正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附 修 正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主 任 委 員 陳 保 基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會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四 十 九 條 之 一 規 定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立 法 會 CB(2)1651/15-16(01) 號 文 件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2016 年 6 月 2 日 的 版 本 )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的 文 本 及 有 關 醫 生 註 冊 條 例 條 文 的 標 示 版 本 分 別 載 於 附 件 一 及

More information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C4B3C344322DA8CCAA6BB5BDA5CEB3CCA6B3A751BCD0A4CEADADA8EEA9CAA9DBBCD0BFECB27AB1C4C1CAA4A7A740AA6B2E707074>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C4B3C344322DA8CCAA6BB5BDA5CEB3CCA6B3A751BCD0A4CEADADA8EEA9CAA9DBBCD0BFECB27AB1C4C1CAA4A7A740AA6B2E707074> 依 法 善 用 最 有 利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辦 理 採 購 之 作 法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1 壹 前 言 貳 最 有 利 標 参 限 制 性 招 標 簡 報 大 綱 2 1 壹 前 言 最 有 利 標 決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皆 為 採 購 法 規 定 之 合 法 決 標 及 招 標 方 式 之 ㄧ, 如 能 依 法 善 用, 對 於 提 升 採 購 效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More information

PURPOSE

PURPOSE 檔 號 : HP 656/ 5/ 9 電 話 號 碼 : 2810 3615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函 第 5/201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函, 全 體 公 務 員 均 應 閱 讀 )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目 的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已 宣 布 推 售 新 的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單 位 該 項 目 是 一 項 公 共 房 屋 福 利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a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incorporat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incorporat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內 容 而 産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 在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More information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行 政 第 二 十 三 卷, 總 第 八 十 八 期,2010 No.2,267 275 267 * 憲 法 和 基 本 法 是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憲 制 基 礎, 體 現 在 二 個 方 面 第 一, 一 國 兩 制 的 實 施 需 要 制 度 化 和 法 律 化, 制 度 化 就 是 設 立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律 化 就 是 制 定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制 度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本 行 公 司 秘 書 盧 鴻 先 生 不 具 備 上 市 規 則 第 3.28 條 規 定 的 有 關 資 格 本 行 已 經 任 命 李 美 儀 女 士 在 上 市 日 期 之 後 的 最 少 三 年 內 作 為 盧 鴻 先 生 的 助 理, 以 確 保 盧 鴻 先 生

本 行 公 司 秘 書 盧 鴻 先 生 不 具 備 上 市 規 則 第 3.28 條 規 定 的 有 關 資 格 本 行 已 經 任 命 李 美 儀 女 士 在 上 市 日 期 之 後 的 最 少 三 年 內 作 為 盧 鴻 先 生 的 助 理, 以 確 保 盧 鴻 先 生 1. 本 行 已 向 香 港 聯 交 所 申 請 並 獲 得 嚴 格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應 用 指 引 第 18 項 第 4.2 段 規 定 的 豁 免, 即 可 以 在 申 請 結 束 後 應 用 上 市 規 則 應 用 指 引 第 18 項 第 4.2 段 規 定 的 替 代 回 補 機 制 進 一 步 資 料 請 參 閱 全 球 發 售 的 架 構 -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 重 新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IAS26_0106_\270\352\270\333__\272\364\255\266.doc)

(Microsoft Word - IAS26_0106_\270\352\270\333__\272\364\255\266.doc)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6 號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之 會 計 與 報 導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委 員 會 於 1987 年 1 月 發 布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6 號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之 會 計 與 報 導, 並 於 1994 年 重 新 編 排 格 式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 於 2001 年 4 月 決 議, 依 據 舊 章 程 所 發 布 之 所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More information

食 品 檢 驗 機 構 認 證 及 委 託 認 證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食 品 檢 驗 機 構 認 證 及 委 託 認 證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食 品 檢 驗 機 構 認 證 及 委 託 認 證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檢 驗 機 構 : 指 具 有 食 品 檢 驗 能 力 之 檢 驗 機 關 ( 構 ) 法

More information

日 期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十 五 日 訂 約 方 (1) Action Globe Limited( 本 公 司 之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作 為 賣 方 ) (2) 光 大 證 券 金 融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作 為 買 方 ) 主 體 事 項 根 據 買 賣 協 議, 賣

日 期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十 五 日 訂 約 方 (1) Action Globe Limited( 本 公 司 之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作 為 賣 方 ) (2) 光 大 證 券 金 融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作 為 買 方 ) 主 體 事 項 根 據 買 賣 協 議, 賣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而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對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B4.doc

Microsoft Word - B4.doc 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修 正 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業 經 102 年 5 月 22 日 第 378 次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同 一 序 列 人 員 之 遷 調 規 定, 移 至 第 七 條, 並 修 正 為 同 一 序 列 職 務 人 員 申 請 平 調 時 得 優 先 調 整, 並 由 職 缺 單 位 視 職 務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會計學、中級會計學、會計學概要

Microsoft Word - 會計學、中級會計學、會計學概要 一 會 計 學 適 用 考 試 名 稱 適 用 考 試 類 科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原 住 民 族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財 稅 行 政 財 稅 行 政 財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7050.doc

Microsoft Word - 7050.doc 國 家 安 全 局 令 國 家 安 全 局 令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發 文 字 號 :(101) 勤 維 字 第 0009235 號 訂 定 特 種 勤 務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附 特 種 勤 務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局 長 蔡 得 勝 特 種 勤 務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國 家 安 全 局 (10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W20160912_60199_60200_Announcement(70631)_2 00

Microsoft Word - CW20160912_60199_60200_Announcement(70631)_2 00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聯 交 所 ) 及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佈 之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佈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More information

16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sejdoc_20011017_03.doc

Microsoft Word - dsejdoc_20011017_03.doc 有 關 調 查 的 詳 盡 資 料 及 分 析 報 告, 可 於 辦 公 時 間 內 前 往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青 年 廳 駿 菁 活 動 中 心 查 閱 澳 門 青 少 年 研 究 系 列 之 三 澳 門 青 少 年 的 婚 姻 及 家 庭 觀 念 調 查 研 究 單 位 : 教 育 暨 青 年 司 青 年 廳 澳 門 青 少 年 犯 罪 研 究 學 會 青 少 年 研 究 小 組 研 究

More information

法令輯要9809

法令輯要9809 證 券 暨 期 貨 月 刊 第 二 十 七 卷 第 十 期 法 令 輯 要 本 刊 資 料 室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發 文 字 號 : 金 管 證 期 字 第 0980040418 號 主 旨 : 公 告 期 貨 商 得 受 託 從 事 期 貨 交 易 之 交 易 所 及 種 類 依 據 : 期 貨 交 易 法 第 五 條 公 告 事 項 : 一 公 告

More information

C155046A_Baoan Technology 1..13

C155046A_Baoan Technology 1..13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佈 之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佈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本 公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中國語文科試卷三聆聽及綜合能力考核樣本試卷示例及說明

2016年中國語文科試卷三聆聽及綜合能力考核樣本試卷示例及說明 目 錄 2016 年 中 國 語 文 科 試 卷 三 聆 聽 及 綜 合 能 力 考 核 樣 本 試 卷 示 例 及 說 明 前 言 1 第 五 級 示 例 一 2 第 五 級 示 例 二 11 第 四 級 示 例 一 20 第 四 級 示 例 二 28 第 三 級 示 例 一 37 第 三 級 示 例 二 45 第 二 級 示 例 一 53 第 二 級 示 例 二 61 第 一 級 示 例 一 68

More information

Annual General Meeting statements – Chinese

Annual General Meeting statements – Chinese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文 件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會 就 因 本 文 件 或 因 信 賴 本 文 件 的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滙 豐 控 股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2 評 價 人 員 之 資 格 比 較 中 國 大 陸 於 1995 年 以 全 國 性 統 一 考 試 的 公 平 機 制 建 立 資 產 評 估 師 執 業 資 格 制 度, 其 資 產 評 估 師 評 估 標 的 即 包 含 有 形 資 產 與 無 形 資 產,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其

2 評 價 人 員 之 資 格 比 較 中 國 大 陸 於 1995 年 以 全 國 性 統 一 考 試 的 公 平 機 制 建 立 資 產 評 估 師 執 業 資 格 制 度, 其 資 產 評 估 師 評 估 標 的 即 包 含 有 形 資 產 與 無 形 資 產,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其 兩 岸 專 利 評 價 制 度 之 比 較 及 結 論 歧 異 之 建 議 作 者 : 陳 政 大 1 評 價 準 則 之 比 較 中 國 大 陸 則 是 由 財 政 部 與 中 國 資 產 評 估 協 會 先 後 制 定 並 發 佈 17 項 資 產 評 價 準 則 規 範 ; 臺 灣 由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證 券 期 貨 局 指 示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More information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一 依 據 :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要 點 1030520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訂 定 1030903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 一 )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給 獎 實 施 原 則 ( 二 ) 臺 南 市 102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計 畫 二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