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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一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一 律 網 路 登 錄 後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學 校 地 址 :41170 臺 中 市 太 平 區 坪 林 里 中 山 路 二 段 57 號 聯 絡 電 話 :(04) 轉 分 機 傳 真 電 話 :(04) 學 校 網 址 : 招 生 網 址 :

2 目 錄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1 簡 章 本 文 壹 修 業 年 限... 2 貳 報 考 資 格... 2 參 繳 交 報 名 費 方 式 及 期 限... 2 肆 報 名 方 式 及 日 期... 2 伍 報 名 流 程... 5 陸 成 績 公 佈 日 期... 6 柒 複 試 ( 面 試 ) 日 期 及 地 點... 6 捌 計 分 方 式... 6 玖 成 績 複 查... 6 拾 錄 取... 7 拾 壹 錄 取 生 報 到 須 知... 7 拾 貳 其 它 注 意 事 項... 7 拾 參 碩 士 班 學 雜 ( 分 ) 費 收 費 標 準... 8 拾 肆 獎 學 金... 8 拾 伍 各 系 所 甄 試 招 生 名 額 報 考 條 件 甄 試 方 式 及 規 定 事 項... 9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24 附 錄 二 考 生 暨 入 學 學 生 之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26 附 表 一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表 ( 正 表 樣 本 ) 附 表 二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表 ( 副 表 樣 本 ) 附 表 三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附 表 四 報 名 費 減 免 退 費 申 請 表 附 表 五 未 完 成 報 名 退 費 申 請 表 附 表 六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附 表 七 推 薦 函 附 表 八 報 考 資 格 證 明 書 ( 附 表 三 ~ 附 表 八 可 由 招 生 網 站 下 載 使 用 )

3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規 定 時 間 及 相 關 資 訊 簡 章 下 載 及 查 詢 ( 星 期 五 ) 起 至 本 校 招 生 網 頁 簡 章 下 載 及 查 詢 繳 費 期 限 開 放 網 路 報 名 填 表 作 業 報 名 資 料 交 件 截 止 日 期 初 試 成 績 通 知 單 及 複 ( 面 ) 試 考 場 公 告 自 ( 星 期 四 ) 上 午 9:00 起 至 ( 星 期 五 ) 下 午 2:30 止 自 ( 星 期 四 ) 上 午 10:00 起 至 ( 星 期 五 ) 下 午 5:00 止 ( 星 期 五 ) 止 以 郵 戳 或 本 校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件 章 為 憑 ( 星 期 二 ) 上 午 10:00 開 放 初 試 成 績 及 複 ( 面 ) 試 考 場 查 詢 請 考 生 自 行 由 網 路 下 載, 本 校 不 再 寄 發 複 ( 面 ) 試 日 期 ( 星 期 日 ) 舉 行 公 告 複 試 成 績 ( 星 期 五 ) 上 午 10:00 開 放 複 試 成 績 查 詢 請 考 生 自 行 由 網 路 下 載, 本 校 不 再 寄 發 成 績 複 查 ( 星 期 五 ) 至 ( 星 期 二 ) 以 郵 戳 為 憑 榜 示 錄 取 名 單 ( 星 期 四 ) 下 午 3:00 公 告 於 招 生 網 站 及 本 校 公 佈 欄 公 告 正 取 生 報 到 截 止 日 ( 星 期 三 ) 備 取 生 遞 補 意 願 登 錄 ( 星 期 四 )~ ( 星 期 三 ) 備 取 生 截 止 遞 補 作 業 ( 星 期 一 ) 錄 取 生 學 力 驗 證 或 繳 交 新 生 入 學 切 結 書 ( 星 期 四 ) 至 ( 星 期 五 ) 注 意 : 上 述 表 列 各 項 時 間 表 得 依 實 際 作 業 情 形, 酌 予 調 整, 如 有 異 動, 以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知 或 網 頁 公 告 為 準 1

4 壹 修 業 年 限 碩 士 班 : 一 至 四 年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貳 報 考 資 格 一 凡 在 國 內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規 定 之 資 格, 並 符 合 本 校 各 系 所 碩 士 班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條 件 者 二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之 認 定 依 據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之 規 定 辦 理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三 本 校 在 學 休 學 及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之 研 究 生, 不 得 報 考 本 校 同 一 系 所 招 生 考 試 四 持 境 外 學 歷 應 考 者, 報 到 時 須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繳 驗 ( 交 ) 所 需 文 件 參 繳 交 報 名 費 方 式 及 期 限 一 繳 費 方 式 : ( 一 ) 報 名 費 : 1. 一 般 生 : 新 台 幣 1,300 元 整 ( 內 含 複 試 費 ) 2. 中 低 收 入 戶 : 報 名 費 減 免 30% 3. 低 收 入 戶 : 報 名 費 全 免 符 合 報 名 費 減 免 之 考 生, 需 先 繳 費 後 再 辦 理 退 費 每 名 限 申 請 優 待 1 系 組 退 費 方 式 : 請 檢 附 縣 市 政 府 或 依 其 規 定 授 權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 中 低 )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非 清 寒 證 明 ) 及 報 名 費 減 免 退 費 申 請 表 ( 附 表 四 ) 向 本 校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惟 未 於 報 名 繳 件 截 止 日 (103 年 10 月 31 日 ) 前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申 請 者, 其 報 名 費 不 予 優 待, 事 後 亦 不 接 受 補 件 ( 二 ) 繳 費 方 式 : 1 利 用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 手 續 費 由 考 生 自 付 ) 2 利 用 網 路 ATM 轉 帳 繳 費 ( 手 續 費 由 考 生 自 付 ) 3 憑 繳 費 單 至 玉 山 銀 行 各 地 分 行 櫃 檯 繳 費 4 憑 繳 費 單 至 各 銀 行 ( 不 含 郵 局 ) 跨 行 匯 款 二 繳 費 期 限 : 繳 費 最 後 一 天 (103 年 10 月 31 日 ) 至 當 天 下 午 2 時 30 分 繳 費 截 止, 逾 時 概 不 受 理 繳 費 肆 報 名 方 式 及 日 期 一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網 路 填 表 報 名,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後 仍 須 列 印 寄 繳 報 名 表 件 恕 不 接 受 現 場 報 名 二 網 路 報 名 起 訖 時 間 : 自 103 年 10 月 16 日 上 午 10 時 起 至 103 年 10 月 31 日 下 午 5 時 止 繳 交 報 名 費 60 分 鐘 後 方 可 上 網 報 名,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24 小 時 開 放 ( 非 報 名 期 間 不 開 放 ), 請 注 意 最 後 一 天 網 路 報 名 至 下 午 5 時 止 ( 繳 費 至 下 午 2 時 30 分 止 ), 報 名 時 間 截 止 立 即 關 閉, 屆 時 仍 在 報 名 系 統 內 者 將 自 動 斷 線, 並 視 同 未 2

5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三 應 繳 證 件 資 料 : ( 一 ) 報 名 表 正 表 ( 如 附 表 一 ): 報 名 表 為 繳 費 完 成, 自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後 列 印 之 正 表 1 報 名 時 請 自 行 上 傳 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光 面 脫 帽 照 片 2 報 名 表 正 表 之 考 生 切 結 簽 名 欄 位 考 生 請 務 必 簽 章 ( 二 ) 報 名 表 副 表 ( 如 附 表 二 ): 報 名 表 為 繳 費 完 成, 自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後 列 印 之 副 表 1 報 名 時 請 自 行 上 傳 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光 面 脫 帽 照 片 2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請 自 行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副 表 3 學 歷 證 明 影 本 : (1) 應 屆 畢 業 生 請 繳 交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並 請 自 行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副 表 (2)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請 繳 交 學 位 證 書 或 證 明 書 影 本 (3)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報 名 時 請 繳 交 學 位 ( 畢 業 ) 證 書 或 學 生 證 影 本, 於 報 到 驗 證 時 應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繳 驗 ( 交 ) 所 需 文 件 ( 三 ) 各 碩 士 班 另 定 書 面 審 查 繳 交 資 料 四 寄 繳 報 名 表 件 期 限 及 方 式 : 103 年 10 月 31 日 止,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一 ) 以 掛 號 郵 寄 本 校 ( 以 郵 戳 為 憑 ): 收 件 地 址 :41170 臺 中 市 太 平 區 坪 林 里 中 山 路 二 段 57 號 收 件 人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 二 )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送 件 ( 以 本 校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件 章 為 憑 ): 收 件 地 址 :41170 臺 中 市 太 平 區 坪 林 里 中 山 路 二 段 57 號 收 件 處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國 秀 樓 二 樓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收 件 時 間 :103 年 10 月 16 日 至 10 月 31 日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上 午 9 時 ~ 下 午 5 時 止 ; 星 期 六 日 不 收 件 請 將 報 名 資 料 依 序 裝 入 信 封 內 交 寄 信 封 請 考 生 自 備, 並 由 招 生 系 統 列 印 郵 寄 信 封 封 面 ( 如 附 表 三 ) 黏 貼, 本 校 收 件 處 不 審 核 報 名 資 料, 考 生 應 自 行 檢 查 各 項 文 件 是 否 齊 全, 如 有 不 全 概 不 受 理, 亦 不 另 行 通 知 證 件 不 實 影 響 入 學 或 修 業 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考 生 請 注 意 : 1. 本 校 報 名 系 統 至 10 月 31 日 下 午 5 時 關 閉, 請 考 生 務 必 提 早 報 名, 避 免 逾 時 2. 報 名 資 料 若 未 及 時 於 10 月 31 日 上 班 時 間 寄 繳, 請 至 當 地 夜 間 郵 局 掛 號 寄 出 ( 各 地 區 結 束 營 業 時 間 不 一,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 中 華 郵 政 夜 間 郵 局 查 詢 五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個 人 資 料 若 有 電 腦 無 法 產 生 之 字 或 須 造 字 者 ( 如 : 峯 琇 等 ), 請 先 以 全 形 空 白 代 替, 另 於 報 名 表 正 副 表 上 以 紅 筆 標 出 正 確 寫 法 ( 二 ) 一 三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生, 包 含 符 合 提 前 畢 業 標 準 者 及 延 長 修 業 生 ( 三 ) 各 系 碩 士 班 自 訂 之 報 名 條 件 中, 大 學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如 係 轉 學 生 者 則 為 現 在 就 讀 學 校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 四 ) 報 名 表 之 通 訊 地 址 欄, 請 填 寫 永 久 地 址 及 電 話, 如 通 知 無 法 寄 達 或 連 絡, 視 為 放 棄 權 益 ( 五 ) 以 上 各 項 文 件 須 整 理 齊 全, 平 放 入 自 備 信 封 袋 內, 並 以 掛 號 郵 寄, 請 將 附 表 三 封 面 黏 貼 於 信 封 袋 上 如 未 以 掛 號 郵 寄 致 資 料 遺 失,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六 ) 如 資 格 不 符 報 考 規 定 或 表 件 不 全 而 遭 退 件 無 法 報 名, 應 自 行 負 責, 所 繳 報 名 3

6 費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郵 寄 前 請 再 核 對 文 件 是 否 正 確 齊 全 ( 七 ) 考 生 報 名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系 所 組 及 退 費 ( 八 ) 考 生 報 名 所 繳 交 之 表 件 及 審 查 資 料,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 九 ) 已 繳 交 報 名 費 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者 或 重 覆 繳 費 者, 依 簡 章 附 表 五 辦 理 退 費, 逾 期 申 請 者, 概 不 予 受 理 ( 十 ) 報 名 參 加 本 校 碩 士 班 甄 試 入 學 之 考 生, 即 視 為 同 意 授 權 本 校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及 本 校 考 生 暨 入 學 學 生 之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請 參 閱 附 錄 二 之 規 範 處 理 考 生 資 料 之 蒐 集, 係 為 考 生 資 料 審 查 整 理 及 報 到 作 業 等 招 生 作 業 必 要 程 序, 並 作 為 後 續 資 料 統 計 及 考 生 至 本 校 報 到 註 冊 作 業 使 用, 考 生 資 料 蒐 集 之 範 圍 以 報 名 表 件 所 列 各 項 內 容 為 限, 資 料 使 用 之 期 間 由 考 生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至 考 生 資 料 轉 入 本 校 完 成 考 生 註 冊 作 業 止, 相 關 資 料 並 由 本 校 保 存 至 錄 取 生 入 學 一 年 後 銷 毀, 但 若 有 考 生 提 出 申 訴 者, 並 延 長 保 存 至 考 生 申 訴 作 業 完 成 後 進 行 銷 毀 4

7 伍 報 名 流 程 簡 章 下 載 進 入 招 生 資 訊 網 點 選 ATM 繳 費 繳 交 報 名 費 進 入 招 生 資 訊 網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網 路 報 名 輸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及 個 人 密 碼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及 上 傳 照 片 報 名 表 列 印 及 信 封 封 面 寄 繳 報 名 表 件 報 名 成 功 請 詳 閱 報 名 考 試 資 訊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網 址 如 下 : 限 用 IE 瀏 覽 器 產 生 繳 費 單 請 先 繳 交 報 名 費,60 分 鐘 後 方 可 再 登 入 報 名 系 統 於 繳 費 期 間 內 持 繳 費 單 至 玉 山 銀 行 各 分 行 臨 櫃 繳 款 或 至 其 他 銀 行 跨 行 匯 款, 或 持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之 晶 片 金 融 卡 至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或 網 路 ATM 轉 帳 繳 費 請 仔 細 閱 讀 注 意 事 項 後, 確 認 按 下 我 已 看 過 注 意 事 項 請 點 選 考 試 類 別 身 分 類 別 系 所 別 組 別 後 進 入 報 名 系 統 將 以 所 輸 身 分 證 字 號 及 密 碼 做 為 系 統 使 用 帳 號 1.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後, 請 詳 細 檢 查 : 於 按 下 確 認 送 出 鍵 前 : 考 生 可 依 需 要 修 改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於 按 下 確 認 送 出 鍵 後 : 如 基 本 資 料 有 錯 誤, 請 至 列 印 報 名 資 料 區 進 行 修 正 2. 照 片 格 式 : 詳 次 頁 備 註 3. 如 有 疑 義, 請 連 繫 (04) 分 機 按 下 確 認 送 出 鍵 後, 即 完 成 系 統 填 表 作 業 2. 請 列 印 報 名 表 正 副 表 3. 請 列 印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1. 請 檢 齊 報 名 表 正 副 表 及 各 系 所 規 定 書 面 審 查 繳 交 資 料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將 報 名 資 料 袋 於 103 年 10 月 31 日 前 以 郵 戳 或 本 校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件 章 為 憑 掛 號 郵 寄 至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2.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請 由 招 生 網 站 下 載 使 用 須 寄 繳 報 名 表 件 後, 方 視 為 報 名 成 功 5

8 備 註 : 上 傳 之 照 片 格 式 : (1) 三 個 月 內 所 拍 攝 之 數 位 相 片 電 子 檔 (2) 數 位 相 片 須 脫 帽 面 貌 清 晰 頭 髮 不 得 遮 蓋 眉 毛 及 眼 睛 (3) 不 得 使 用 生 活 照 且 不 得 配 戴 有 顏 色 鏡 片 之 眼 鏡, 以 及 不 得 使 用 合 成 相 片, 並 禁 止 使 用 低 於 100 萬 像 素 之 數 位 相 機 所 拍 攝 之 數 位 相 片 (4) 電 子 檔 原 尺 寸 必 須 符 合 2 吋 相 片 規 格 (3.5cm*4.5cm) 之 灰 階 黑 白 影 像 或 高 彩 之 彩 色 影 像 (5) 解 析 度 請 設 定 為 300dpi~500dpi (6) 檔 案 以 身 分 證 字 號 為 檔 名, 並 以 jpg 格 式 儲 存 (7) 數 位 相 片 檔 案 大 小 不 得 超 過 2MB 陸 成 績 公 佈 日 期 考 生 可 依 成 績 公 佈 日 期 自 行 於 招 生 網 站 查 詢 下 載 個 人 成 績 ( 本 校 不 另 行 寄 發 ) 成 績 類 別 日 期 時 間 說 明 初 試 成 績 上 午 10:00 初 試 通 過 者, 請 自 行 下 載 初 試 成 績 單 參 加 複 試 複 試 成 績 上 午 10:00 請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成 績 單 放 榜 下 午 3:00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榜 考 生 需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及 列 印 成 績 單, 並 依 規 定 時 間 參 加 複 試, 不 得 以 未 接 獲 通 知 為 由, 提 出 異 議 柒 複 試 ( 面 試 ) 日 期 及 地 點 一 面 試 日 期 :103 年 11 月 23 日 二 面 試 時 間 及 地 點 :103 年 11 月 18 日 上 午 10 時 公 告 於 招 生 網 站 三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請 考 生 於 103 年 11 月 18 日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初 試 ( 資 料 審 查 ) 成 績 是 否 通 過, 若 合 於 標 準 請 自 行 列 印 初 試 成 績 單 參 加 複 試, 本 校 不 再 寄 發 ( 二 ) 複 試 當 天 請 攜 帶 初 試 成 績 單 (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 及 身 分 證 正 本 ( 或 駕 照 或 貼 有 相 片 之 健 保 卡 ) 參 加 複 試 捌 計 分 方 式 一 各 碩 士 班 甄 試 項 目 未 特 別 規 定 者, 各 項 滿 分 為 100 分, 任 一 項 零 分 或 缺 考 者 不 予 錄 取 二 各 單 項 成 績 小 計 之 計 算 過 程 不 去 除 小 數 點, 合 計 總 成 績 後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 小 數 點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三 甄 試 總 成 績 以 200 分 為 滿 分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甄 試 總 成 績 = 初 試 (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 複 試 ( 面 試 成 績 ) 玖 成 績 複 查 考 生 對 於 成 績 有 疑 問 時, 可 於 103 年 11 月 28 日 至 12 月 02 日 申 請 複 查 : 一 一 律 以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二 申 請 時 請 填 妥 附 表 六 之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並 附 限 時 回 郵 信 封 一 個 ( 請 寫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准 考 證 號 碼 ) 及 成 績 單 影 本 複 查 費 每 科 新 臺 幣 50 元 ( 購 買 郵 局 匯 票, 受 款 人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 函 寄 :41170 臺 中 市 太 平 區 坪 林 里 中 山 路 二 段 57 號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三 複 查 成 績 僅 就 初 試 複 試 成 績 核 計 及 漏 閱 辦 理 查 核,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或 影 印 試 卷, 6

9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四 考 生 成 績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五 原 已 錄 取 之 考 生 經 複 查 成 績 後, 若 總 分 低 於 錄 取 標 準 時,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六 未 錄 取 之 考 生, 經 複 查 結 果 其 實 際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予 補 錄 取 拾 錄 取 一 榜 單 公 告 日 期 為 103 年 12 月 11 日 下 午 3 時,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於 招 生 網 站 及 本 校 公 佈 欄, 請 考 生 自 行 查 閱 ( 視 實 際 作 業 情 形, 本 校 得 提 前 或 延 緩 公 告 ) 二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於 放 榜 前 決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在 此 標 準 以 上 之 非 正 取 生, 得 列 為 備 取 生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如 有 缺 額 時, 得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三 甄 試 錄 取 名 額 係 包 含 於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一 般 生 總 名 額 之 內, 考 生 成 績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之 人 數 不 足 招 生 名 額 時,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四 考 生 總 成 績 相 同 且 達 錄 取 標 準 時, 錄 取 順 序 依 簡 章 拾 伍 各 系 所 甄 試 招 生 名 額 報 考 條 件 甄 試 方 式 及 規 定 事 項 中 各 系 所 規 定 事 項 之 原 則 辦 理 ; 如 未 規 定 則 以 1. 初 試 成 績 2. 複 試 成 績 之 成 績 高 低 排 定 優 先 順 序, 予 以 錄 取, 如 以 上 各 成 績 仍 均 相 同 無 法 比 較 優 先 順 序 時, 招 生 委 員 會 得 通 知 該 考 生 另 舉 辦 面 試 以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 面 試 之 時 間 地 點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考 生 須 配 合 參 加 不 得 異 議, 面 試 未 到 者 視 為 放 棄 五 考 生 若 有 任 一 項 目 成 績 零 分 或 缺 考 者, 均 不 予 錄 取 六 甄 試 招 生 如 有 缺 額 由 一 般 生 招 生 考 試 補 足 甄 試 錄 取 生 如 欲 報 考 一 般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時, 應 於 103 年 12 月 25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書 面 向 本 校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否 則 一 經 發 現, 視 為 自 動 放 棄 甄 試 錄 取 資 格 拾 壹 錄 取 生 報 到 須 知 一 錄 取 生 應 依 本 校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網 站 所 規 定 之 時 間 方 式 辦 理 報 到, 並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逾 期 未 完 成 報 到 者, 視 為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二 報 到 後 仍 應 在 指 定 期 限 內 繳 驗 學 位 ( 畢 業 ) 證 書 正 本, 方 能 取 得 入 學 資 格, 逾 期 未 繳 驗 學 位 ( 畢 業 ) 證 書 正 本, 視 為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三 錄 取 生 報 到 後, 如 欲 放 棄 報 到 錄 取 ( 入 學 ) 資 格, 請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遞 送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俾 利 辦 理 遞 補 事 宜 四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遇 有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逐 一 通 知 遞 補, 至 額 滿 或 遞 補 期 限 止 備 取 生 辦 理 遞 補 日 期 至 104 年 3 月 2 日 ( 星 期 一 ) 止, 逾 遞 補 期 限, 不 再 遞 補, 缺 額 將 流 至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一 般 生 招 生 考 試 五 應 屆 畢 業 生 辦 理 學 力 驗 證 時, 如 未 取 得 學 位 ( 畢 業 ) 證 書 者, 應 填 具 切 結 書, 於 切 結 期 限 內 補 繳, 逾 期 未 繳 交 者, 視 為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拾 貳 其 它 注 意 事 項 一 各 項 報 名 證 件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不 實 等 情 事, 或 利 用 錄 取 資 格, 謀 取 不 當 利 益 者, 一 經 查 獲 即 開 除 學 籍, 亦 不 發 給 任 何 證 明,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如 將 來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被 發 覺 者, 除 飭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二 報 名 表 之 通 訊 地 址 電 話 及 電 子 郵 件 帳 號, 應 填 104 年 9 月 底 前 可 聯 絡 之 資 訊, 如 通 知 方 式 無 法 寄 達 或 連 絡, 視 為 放 棄 權 益 三 考 生 對 本 甄 試 招 生 考 試 相 關 事 宜 有 疑 義 及 糾 紛 時, 應 於 放 榜 後 十 日 內 以 正 式 書 面 具 名 ( 含 身 分 證 字 號 及 聯 絡 電 話 )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其 他 方 式 均 不 受 理 7

10 四 師 範 院 校 或 教 育 學 院 系 之 公 費 畢 業 生, 經 錄 取 後, 須 持 有 服 務 期 滿 或 展 緩 服 務 之 證 明 文 件, 始 可 註 冊 入 學 但 七 十 三 學 年 度 ( 含 ) 以 後 畢 業 之 畢 業 生, 須 持 有 服 務 期 滿 或 已 離 職 償 還 公 費 之 證 明 文 件, 始 可 註 冊 入 學 五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規 定 者 ( 如 師 範 院 校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 報 考 時 除 應 符 合 本 校 報 考 資 格 之 規 定 外, 並 應 自 行 考 量 是 否 符 合 因 其 身 分 所 涉 之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若 經 報 考 並 獲 錄 取, 不 得 以 前 述 身 分 為 由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六 若 有 其 他 情 形 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拾 參 碩 士 班 學 雜 ( 分 ) 費 收 費 標 準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學 雜 ( 分 ) 費 收 費 標 準 尚 未 定 案, 謹 提 供 103 學 年 度 收 費 標 準 供 參 考 如 下 : 一 學 雜 費 基 數 : 工 業 類 11,750 元 ; 商 業 類 ( 管 理 類 ) 文 法 類 10,050 元 二 學 分 費 : 每 一 學 分 1,400 元 三 學 分 費 收 取 方 式 : 收 四 學 期 基 本 學 分 費 基 本 學 分 費 之 計 算 : 每 學 分 費 用 (1400 元 ) 所 屬 系 所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4 拾 肆 獎 學 金 本 校 設 有 入 學 成 績 優 異 獎 學 金, 除 各 系 入 學 成 績 優 異 獎 學 金 符 合 資 格 者, 入 學 後 每 名 核 給 3 萬 元 獎 學 金 外, 另 設 有 多 項 加 發 獎 學 金, 有 關 獎 助 名 額 及 條 件 等, 詳 如 本 校 入 學 成 績 優 異 獎 學 金 實 施 要 點 ( ) 8

11 拾 伍 各 系 所 甄 試 招 生 規 定 系 所 別 組 別 招 生 名 額 頁 碼 電 機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電 能 科 技 組 7 機 電 控 制 組 9 p.10 電 子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p.11 資 訊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p.12 冷 凍 空 調 與 能 源 系 碩 士 班 p.13 機 械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p.14 化 工 與 材 料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p.15 企 業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p.16 流 通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 7 p.17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p.18 資 訊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 9 p.19 專 案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 5 p.20 景 觀 系 碩 士 班 -- 4 p.21 文 化 創 意 事 業 系 碩 士 班 3 p.22 備 註 :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9

12 系 所 學 程 電 機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考 試 組 別 電 能 科 技 組 機 電 控 制 組 甄 試 類 別 及 名 額 一 般 生 7 名 一 般 生 9 名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報 考 條 件 學 系 限 制 已 立 案 之 國 內 外 大 學 校 院 理 工 相 關 系 組 畢 業 生,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及 成 績 優 異 提 前 畢 業 生 ) 成 績 條 件 歷 年 平 均 成 績 在 該 班 排 名 前 60%( 含 ) 以 內 書 面 審 查 繳 交 資 料 甄 試 方 式 規 定 事 項 以 下 資 料 請 依 序 裝 訂 一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以 學 校 出 具 之 成 績 排 名 證 明 為 準 須 註 明 該 班 級 畢 業 總 名 次 及 該 班 級 人 數 ; 應 屆 畢 業 生 免 繳 最 後 一 學 年 成 績 ; 轉 學 生 或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生 須 另 繳 交 專 科 成 績 單, 專 科 成 績 單 亦 須 註 明 該 班 級 畢 業 總 名 次 及 該 班 級 人 數 ) 二 推 薦 函 一 封 ( 須 有 原 就 讀 科 系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之 推 薦 函 一 封 請 推 薦 者 簽 章 彌 封 後 由 考 生 隨 報 名 表 繳 交 ) 三 未 來 研 究 計 畫 乙 份 四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 如 自 傳 各 種 學 術 獎 狀 專 利 論 文 技 術 報 告 等, 足 資 證 明 本 身 相 關 潛 力 與 能 力 之 文 件 ) 上 述 一 ~ 三 項 資 料 缺 一 者, 不 予 評 審 一 初 試 : 書 面 審 查 100 分 二 複 試 : 面 試 100 分 ( 由 初 試 成 績 擇 優 通 知 參 加 面 試, 面 試 名 額 以 錄 取 名 額 之 3 倍 為 原 則 ) 一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 面 試 成 績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二 甄 試 得 列 備 取 生, 若 有 缺 額 各 組 得 互 相 流 用, 若 再 有 缺 額, 則 於 招 生 考 試 時 補 足 複 試 通 知 公 告 一 訂 於 103 年 11 月 23 日 ( 星 期 日 ) 舉 行 二 複 試 名 單 及 相 關 規 定 於 103 年 11 月 18 日 ( 星 期 二 )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網 頁 連 絡 資 訊 電 話 分 機 7242 黃 小 姐 傳 真 網 址 vicky@ncut.edu.tw 備 註 如 有 資 料 或 證 件 不 實 影 響 入 學 或 修 業 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10

13 系 所 學 程 考 試 組 別 甄 試 類 別 及 名 額 電 子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不 分 組 一 般 生 17 名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報 考 條 件 學 系 限 制 已 立 案 之 國 內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生,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及 成 績 優 異 提 前 畢 業 生 ) 以 下 資 料 請 依 序 裝 訂 一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以 學 校 出 具 之 成 績 排 名 證 明 為 準 須 註 明 班 級 畢 業 總 名 次 及 班 級 人 數 ; 應 屆 畢 業 生 免 繳 最 後 一 學 期 成 績 ; 轉 學 生 或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生 須 另 繳 交 專 科 成 績 單, 專 科 成 績 單 亦 須 註 明 班 級 畢 業 總 名 次 及 班 級 人 數 ) 書 面 審 查 二 推 薦 函 一 封 ( 須 有 原 就 讀 科 系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之 推 薦 函 一 封 請 推 繳 交 資 料 薦 者 簽 章 彌 封 後 由 考 生 隨 報 名 表 繳 交 ) 三 未 來 研 究 計 畫 乙 份 四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 如 自 傳 各 種 學 術 獎 狀 專 利 論 文 技 術 報 告 等, 足 資 證 明 本 身 相 關 潛 力 與 能 力 之 文 件 ) 上 述 一 ~ 三 項 資 料 缺 一 者, 不 予 評 審 甄 試 方 式 規 定 事 項 一 初 試 : 書 面 審 查 100 分 二 複 試 : 面 試 100 分 ( 由 初 試 成 績 擇 優 通 知 參 加 面 試, 面 試 名 額 以 錄 取 名 額 之 3 倍 為 原 則 ) 一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 面 試 成 績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二 甄 試 得 列 備 取 生, 遇 有 缺 額 時, 得 於 招 生 考 試 時 補 足 三 面 試 時 準 備 10 分 鐘 的 口 頭 報 告 ( 無 須 準 備 紙 本 ), 其 內 容 為 :1. 考 前 之 相 關 專 題 研 究 或 工 作 內 容 2. 入 學 後 計 劃 之 研 究 重 點 3. 摘 列 成 果 複 試 一 訂 於 103 年 11 月 23 日 ( 星 期 日 ) 舉 行 通 知 公 告 二 複 試 名 單 及 相 關 規 定 於 103 年 11 月 18 日 ( 星 期 二 )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網 頁 連 絡 資 訊 備 電 話 轉 分 機 7333 ( 聯 絡 人 : 吳 小 姐 ) 傳 真 網 址 eeoffice@ncut.edu.tw 註 1. 本 所 研 究 及 發 展 重 點 為 : 積 體 電 路 設 計 技 術 奈 米 技 術 通 訊 技 術 光 纖 技 術 智 慧 型 機 器 人 量 測 與 控 制 技 術 多 媒 體 與 遊 戲 開 發 技 術 嵌 入 式 遊 戲 機 設 計 技 術 2. 如 有 資 料 或 證 件 不 實 影 響 入 學 或 修 業 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11

14 系 所 學 程 資 訊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考 試 組 別 不 分 組 甄 試 類 別 及 名 額 一 般 生 11 名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報 考 條 件 書 面 審 查 繳 交 資 料 甄 試 方 式 學 系 限 制 已 立 案 之 國 內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生,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及 成 績 優 異 提 前 畢 業 生 ) 成 績 條 件 歷 年 平 均 成 績 在 該 班 排 名 前 70%( 含 ) 以 內 以 下 資 料 請 依 序 裝 訂 一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以 學 校 出 具 之 成 績 排 名 證 明 為 準 須 註 明 該 班 級 畢 業 總 名 次 及 該 班 級 人 數 ; 應 屆 畢 業 生 免 繳 最 後 一 學 年 成 績 ; 轉 學 生 或 技 術 校 院 二 技 部 學 生 須 另 繳 交 專 科 成 績 單, 專 科 成 績 單 亦 須 註 明 該 班 級 畢 業 總 名 次 及 該 班 級 人 數 ) 二 推 薦 函 一 封 ( 須 有 原 就 讀 科 系 教 師 或 服 務 單 位 主 管 之 推 薦 函 一 封 請 推 薦 者 簽 章 彌 封 後 由 考 生 隨 報 名 表 繳 交 ) 三 未 來 研 究 計 畫 乙 份 四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 如 自 傳 各 種 學 術 獎 狀 專 利 論 文 技 術 報 告 等, 足 資 證 明 本 身 相 關 潛 力 與 能 力 之 文 件 ) 上 述 一 二 三 項 資 料 缺 一 者, 不 予 評 審 一 初 試 : 書 面 審 查 100 分 二 複 試 : 面 試 100 分 ( 由 初 試 成 績 擇 優 通 知 參 加 面 試, 面 試 名 額 以 錄 取 名 額 之 3 倍 為 原 則 ) 規 定 事 項 複 試 通 知 公 告 一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 面 試 成 績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二 甄 試 得 列 備 取 生, 若 有 缺 額, 得 於 招 生 考 試 時 補 足 一 訂 於 103 年 11 月 23 日 ( 星 期 日 ) 舉 行 二 複 試 名 單 及 相 關 規 定 於 103 年 11 月 18 日 ( 星 期 二 )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網 頁 連 絡 資 訊 電 話 分 機 8702 陳 小 姐 傳 真 網 址 csie@ncut.edu.tw 備 註 如 有 資 料 或 證 件 不 實 影 響 入 學 或 修 業 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12

15 系 所 學 程 冷 凍 空 調 與 能 源 系 碩 士 班 考 試 組 別 不 分 組 甄 試 類 別 及 名 額 一 般 生 12 名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報 考 條 件 學 系 限 制 已 立 案 之 國 內 外 大 學 校 院 理 工 等 相 關 系 組 畢 業 生,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 含 應 屆 畢 業 及 成 績 優 異 提 前 畢 業 生 ) 以 下 資 料 請 依 序 裝 訂 一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以 學 校 出 具 之 成 績 排 名 證 明 為 準 須 註 明 該 班 級 畢 業 總 名 次 及 該 班 級 人 數 ; 應 屆 畢 業 生 免 繳 最 後 一 學 年 成 績 ; 轉 學 生 或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生 須 另 繳 交 專 科 成 績 單, 專 科 成 績 單 亦 須 註 明 該 班 級 書 面 審 查 畢 業 總 名 次 及 該 班 級 人 數 ) 繳 交 資 料 二 推 薦 函 一 封 ( 須 有 原 就 讀 科 系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之 推 薦 函 一 封 請 推 薦 者 簽 章 彌 封 後 由 考 生 隨 報 名 表 繳 交 ) 三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 如 自 傳 各 種 學 術 獎 狀 專 利 論 文 技 術 報 告 等, 足 資 證 明 本 身 相 關 潛 力 與 能 力 之 文 件 ) 甄 試 方 式 一 初 試 : 書 面 審 查 100 分 二 複 試 : 面 試 100 分 ( 由 初 試 成 績 擇 優 通 知 參 加 面 試, 面 試 名 額 以 錄 取 名 額 之 3 倍 為 原 則 ) 規 定 事 項 一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 面 試 成 績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二 甄 試 得 列 備 取 生, 若 有 缺 額, 得 於 招 生 考 試 時 補 足 複 試 一 訂 於 103 年 11 月 23 日 ( 星 期 日 ) 舉 行 通 知 公 告 二 複 試 名 單 及 相 關 規 定 於 103 年 11 月 18 日 ( 星 期 二 )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網 頁 連 絡 資 訊 電 話 分 機 8221 顏 小 姐 傳 真 網 址 raoffice@ncut.edu.tw 備 註 如 有 資 料 或 證 件 不 實 影 響 入 學 或 修 業 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13

16 系 所 學 程 機 械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考 試 組 別 不 分 組 甄 試 類 別 及 名 額 一 般 生 20 名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報 考 條 件 書 面 審 查 繳 交 資 料 甄 試 方 式 學 系 限 制 已 立 案 之 國 內 外 大 學 校 院 理 工 等 相 關 系 組 畢 業 生,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 含 應 屆 畢 業 及 成 績 優 異 提 前 畢 業 生 ) 以 下 資 料 請 依 序 裝 訂 一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以 學 校 出 具 之 成 績 排 名 證 明 為 準 須 註 明 該 班 級 畢 業 總 名 次 及 該 班 級 人 數 ; 應 屆 畢 業 生 免 繳 最 後 一 學 年 成 績 ; 轉 學 生 或 技 術 校 院 二 技 部 學 生 須 另 繳 交 專 科 成 績 單, 專 科 成 績 單 亦 須 註 明 該 班 級 畢 業 總 名 次 及 該 班 級 人 數 ) 二 推 薦 函 一 封 ( 須 有 原 就 讀 科 系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之 推 薦 函 一 封 請 推 薦 者 簽 章 彌 封 後 由 考 生 隨 報 名 表 繳 交 ) 三 未 來 研 究 計 畫 乙 份 四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 如 自 傳 各 種 學 術 獎 狀 專 利 論 文 技 術 報 告 等, 足 資 證 明 本 身 相 關 潛 力 與 能 力 之 文 件 ) 上 述 一 ~ 三 項 資 料 缺 一 者, 不 予 評 審 一 初 試 : 書 面 審 查 100 分 二 複 試 : 面 試 100 分 ( 由 初 試 成 績 擇 優 通 知 參 加 面 試, 面 試 名 額 以 錄 取 名 額 之 2 倍 為 原 則 ) 規 定 事 項 一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 面 試 成 績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二 甄 試 得 列 備 取 生, 若 有 缺 額, 得 於 招 生 考 試 時 補 足 複 試 通 知 公 告 一 訂 於 103 年 11 月 23 日 ( 星 期 日 ) 舉 行 二 複 試 名 單 及 相 關 規 定 於 103 年 11 月 18 日 ( 星 期 二 )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網 頁 連 絡 資 訊 備 註 電 話 分 機 7146 陳 先 生 傳 真 網 址 jones@ncut.edu.tw 1. 如 有 資 料 或 證 件 不 實 影 響 入 學 或 修 業 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2. 入 學 後, 就 讀 期 間 表 現 優 異 者, 提 供 至 少 10 名 學 生 獎 助 學 金 並 輔 導 就 業 14

17 系 所 學 程 化 工 與 材 料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考 試 組 別 不 分 組 甄 試 類 別 及 名 額 一 般 生 14 名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報 考 條 件 書 面 審 查 繳 交 資 料 甄 試 方 式 學 系 限 制 已 立 案 之 國 內 外 大 學 校 院 理 工 相 關 系 組 畢 業 生,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及 成 績 優 異 提 前 畢 業 生 ) 以 下 資 料 請 依 序 裝 訂 一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以 學 校 出 具 之 成 績 排 名 證 明 為 準 須 註 明 該 班 級 畢 業 總 名 次 及 該 班 級 人 數 ; 應 屆 畢 業 生 免 繳 最 後 一 學 年 成 績 ; 轉 學 生 或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生 須 另 繳 交 專 科 成 績 單, 專 科 成 績 單 亦 須 註 明 該 班 級 畢 業 總 名 次 及 該 班 級 人 數 ) 二 推 薦 函 一 封 ( 須 有 原 就 讀 科 系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之 推 薦 函 一 封 請 推 薦 者 簽 章 彌 封 後 由 考 生 隨 報 名 表 繳 交 ) 三 自 傳 與 未 來 研 究 計 畫 四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 如 專 題 技 術 報 告 各 種 學 術 獎 狀 專 利 論 文 證 照 等, 足 資 證 明 本 身 相 關 潛 力 與 能 力 之 文 件 ) 上 述 一 ~ 三 項 資 料 缺 一 者, 不 予 評 審 一 初 試 : 書 面 審 查 100 分 二 複 試 : 面 試 100 分 ( 由 初 試 成 績 擇 優 通 知 參 加 面 試, 面 試 名 額 以 錄 取 名 額 之 3 倍 為 原 則 ) 規 定 事 項 複 試 通 知 公 告 一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 面 試 成 績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二 甄 試 得 列 備 取 生, 若 有 缺 額, 得 於 招 生 考 試 時 補 足 一 訂 於 103 年 11 月 23 日 ( 星 期 日 ) 舉 行 二 複 試 名 單 及 相 關 規 定 於 103 年 11 月 18 日 ( 星 期 二 )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網 頁 連 絡 資 訊 電 話 分 機 6201 何 先 生 傳 真 網 址 scho@ncut.edu.tw 備 註 如 有 資 料 或 證 件 不 實 影 響 入 學 或 修 業 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15

18 系 所 學 程 企 業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考 試 組 別 不 分 組 甄 試 類 別 及 名 額 一 般 生 10 名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報 考 條 件 學 系 限 制 已 立 案 之 國 內 外 大 學 校 院 各 學 系 畢 業 生 ( 具 學 士 學 位 者 ) 或 應 屆 畢 業 生 書 面 審 查 繳 交 資 料 甄 試 方 式 規 定 事 項 以 下 資 料 請 依 序 裝 訂 一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以 學 校 出 具 之 成 績 排 名 證 明 為 準 須 註 明 班 級 畢 業 總 名 次 及 班 級 人 數 ; 應 屆 畢 業 生 免 繳 最 後 一 學 年 成 績 ; 轉 學 生 或 技 術 校 院 二 技 部 學 生 須 另 繳 交 專 科 成 績 單, 專 科 成 績 單 亦 須 註 明 總 名 次 及 該 年 級 人 數 ) 二 自 傳 (1000 字 以 內 ) 三 未 來 研 究 計 畫 四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 含 證 照 檢 定 專 題 獲 獎 及 其 他 榮 譽 等 ) 上 述 一 ~ 三 項 資 料 缺 一 者, 不 予 評 審 一 初 試 : 書 面 審 查 100 分 二 複 試 : 面 試 100 分 ( 由 初 試 成 績 擇 優 通 知 參 加 面 試, 面 試 名 額 以 錄 取 名 額 3 倍 為 原 則 ) 一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 面 試 成 績 ;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二 甄 試 列 備 取 生, 若 備 取 未 滿 尚 有 缺 額, 得 於 招 生 考 試 時 補 足 三 大 學 ( 專 ) 未 曾 修 習 統 計 學 四 學 分 以 上 者, 須 於 碩 一 補 修 本 校 大 學 部 統 計 學 六 學 分 (60 分 以 上 為 及 格, 不 及 格 者 須 重 修 ), 但 不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中 四 大 學 ( 專 ) 時 未 曾 修 習 行 銷 管 理 財 務 管 理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及 生 產 與 作 業 管 理 等 科 目 者, 必 須 選 修 未 曾 修 習 之 相 關 科 目 且 成 績 必 須 及 格, 學 生 可 至 本 校 大 學 部 修 課, 但 大 學 部 修 課 學 分 不 算 入 研 究 所 畢 業 學 分 ( 科 目 名 稱 相 似 者 須 經 系 務 會 議 認 定 核 可 ) 五 畢 業 條 件 : 本 系 設 有 畢 業 門 檻 相 關 畢 業 規 定 請 參 照 本 系 學 分 計 畫 表 及 學 校 規 定 複 試 一 訂 於 103 年 11 月 23 日 ( 星 期 日 ) 舉 行 通 知 公 告 二 複 試 名 單 及 相 關 規 定 於 103 年 11 月 18 日 ( 星 期 二 )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網 頁 連 絡 資 訊 電 話 分 機 7716( 聯 絡 人 : 林 小 姐 ) 傳 真 網 址 sheena@ncut.edu.tw 備 註 如 有 證 件 不 實 影 響 入 學 或 修 業 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16

19 系 所 學 程 流 通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考 試 組 別 不 分 組 甄 試 類 別 及 名 額 一 般 生 7 名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報 考 條 件 書 面 審 查 繳 交 資 料 甄 試 方 式 規 定 事 項 學 系 限 制 已 立 案 之 國 內 外 大 學 校 院 各 學 系 畢 業 生 ( 具 學 士 學 位 者 ) 或 應 屆 畢 業 生 以 下 資 料 請 依 序 裝 訂 一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以 學 校 出 具 之 成 績 排 名 證 明 為 準 須 註 明 該 班 級 畢 業 總 名 次 及 該 班 級 人 數 ; 應 屆 畢 業 生 免 繳 最 後 一 學 年 成 績 ; 轉 學 生 或 技 術 校 院 二 技 部 學 生 須 另 繳 專 科 成 績 單, 專 科 成 績 單 亦 須 註 明 該 班 級 畢 業 總 名 次 及 該 班 級 人 數 ) 二 自 傳 (1000 字 以 內 ) 三 研 究 計 畫 四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 如 證 照 檢 定 專 題 獲 獎 或 其 他 榮 譽 等 ) 上 述 一 ~ 三 項 資 料 缺 一 者, 不 予 評 審 一 初 試 : 書 面 審 查 100 分 二 複 試 : 面 試 100 分 ( 由 初 試 成 績 擇 優 通 知 參 加 面 試, 面 試 名 額 以 錄 取 名 額 3 倍 為 原 則 ) 一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面 試 成 績 二 非 管 理 類 系 畢 業 或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之 入 學 生, 於 碩 一 時 至 大 學 部 補 修 統 計 學 ( 三 學 分 以 上,60 分 以 上 為 及 格, 不 及 格 者 需 重 修 ); 但 不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中 三 甄 試 得 列 備 取 生, 若 有 缺 額, 於 招 生 考 試 時 補 足 複 試 通 知 公 告 一 訂 於 103 年 11 月 23 日 ( 星 期 日 ) 舉 行 二 複 試 名 單 及 相 關 規 定 於 103 年 11 月 18 日 ( 星 期 二 )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網 頁 連 絡 資 訊 電 話 分 機 7802 張 先 生 傳 真 網 址 cwd@ncut.edu.tw 備 註 如 資 料 或 證 件 不 實 影 響 入 學 或 修 業 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17

20 系 所 學 程 考 試 組 別 甄 試 類 別 及 名 額 報 考 條 件 書 面 審 查 繳 交 資 料 甄 試 方 式 規 定 事 項 複 試 通 知 公 告 學 系 限 制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不 分 組 一 般 生 24 名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已 立 案 之 國 內 外 大 學 校 院 各 學 系 畢 業 生,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及 成 績 優 異 提 前 畢 業 生 ) 以 下 資 料 請 依 序 裝 訂 一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以 學 校 出 具 之 成 績 排 名 證 明 為 準 須 註 明 畢 業 總 名 次 及 班 級 人 數 ; 應 屆 畢 業 生 免 繳 最 後 一 學 年 成 績 ; 轉 學 生 或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生 須 另 繳 交 專 科 成 績 單, 專 科 成 績 單 亦 須 註 明 總 名 次 及 該 班 級 人 數 ) 二 自 傳 (1000 字 以 內 ) 三 研 究 計 畫 及 相 關 資 料 ( 含 證 照 檢 定 專 題 獲 獎 及 其 他 榮 譽 等 ) 四 推 薦 函 1 封 上 述 一 ~ 四 項 資 料 缺 一 者, 不 予 評 審 一 初 試 : 書 面 審 查 100 分 二 複 試 : 面 試 100 分 ( 由 初 試 成 績 擇 優 通 知 參 加 面 試, 面 試 名 額 以 錄 取 名 額 2 倍 為 原 則 ) 一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 面 試 成 績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二 非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類 報 考 之 新 生 須 於 大 學 部 補 修 生 產 管 理 或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導 論 任 一 科, 及 格 標 準 分 數 為 60 分, 但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內 三 甄 試 得 列 備 取 生, 若 有 缺 額, 得 於 招 生 考 試 時 補 足 一 訂 於 103 年 11 月 23 日 ( 星 期 日 ) 舉 行 二 複 試 名 單 及 相 關 規 定 於 103 年 11 月 18 日 ( 星 期 二 )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網 頁 連 絡 資 訊 備 註 電 話 分 機 7692 李 小 姐 傳 真 網 址 cfli@ncut.edu.tw 各 項 繳 交 資 料 缺 交 者 不 予 審 查 如 有 資 料 或 證 件 不 實 影 響 入 學 或 修 業 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18

21 系 所 學 程 考 試 組 別 資 訊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不 分 組 甄 試 類 別 及 名 額 一 般 生 9 名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報 考 條 學 系 限 制 已 立 案 之 國 內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生, 具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件 成 績 條 件 歷 年 平 均 成 績 在 該 班 排 名 前 70%( 含 ) 以 內 書 面 審 查 繳 交 資 料 以 下 資 料 請 依 序 裝 訂 一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以 學 校 出 具 之 成 績 排 名 證 明 為 準 須 註 明 該 班 級 畢 業 總 名 次 及 該 班 級 人 數 ; 應 屆 畢 業 生 免 繳 最 後 一 學 年 成 績 ; 轉 學 生 或 技 術 校 院 二 技 部 學 生 須 另 繳 交 專 科 成 績 單, 專 科 成 績 單 亦 須 註 明 該 班 級 畢 業 總 名 次 及 該 班 級 人 數 ) 二 自 傳 (1000 字 以 內 ) 三 未 來 讀 書 及 研 究 計 畫 四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 如 證 照 檢 定 專 題 論 文 獲 獎 研 究 報 告 或 其 他 榮 譽 等 ) 上 述 一 ~ 三 項 資 料 缺 一 者, 不 予 評 審 甄 試 方 式 一 初 試 : 書 面 審 查 100 分 二 複 試 : 面 試 100 分 ( 由 初 試 成 績 擇 優 通 知 參 加 面 試, 面 試 名 額 以 錄 取 名 額 3 倍 為 原 則 ) 規 定 事 項 一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 面 試 成 績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二 甄 試 得 列 備 取 生, 若 有 缺 額, 則 於 一 般 生 招 生 考 試 時 補 足 複 試 通 知 公 告 一 訂 於 103 年 11 月 23 日 ( 星 期 日 ) 舉 行 二 複 試 名 單 及 相 關 規 定 於 103 年 11 月 18 日 ( 星 期 二 )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網 頁 連 絡 資 訊 電 話 分 機 7912 巫 小 姐 傳 真 網 址 misoffice@ncut.edu.tw 備 註 如 有 資 料 或 證 件 不 實 影 響 入 學 或 修 業 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19

22 系 所 學 程 專 案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考 試 組 別 不 分 組 甄 試 類 別 及 名 額 一 般 生 5 名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報 考 條 件 學 系 限 制 已 立 案 之 國 內 外 大 學 校 院 各 學 系 畢 業 生 ( 具 學 士 學 位 者 ) 或 應 屆 畢 業 生 書 面 審 查 繳 交 資 料 甄 試 方 式 規 定 事 項 複 試 通 知 公 告 以 下 資 料 請 依 序 裝 訂 一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交 有 蓋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影 本 ) 二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以 學 校 出 具 之 證 明 為 準 ; 應 屆 畢 業 生 免 繳 最 後 一 學 年 成 績 ; 轉 學 生 或 技 術 校 院 二 技 部 學 生 須 另 繳 交 專 科 成 績 單 ) 三 自 傳 (1000 字 以 內 ) 四 未 來 讀 書 及 研 究 計 畫 五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 如 專 案 管 理 相 關 證 照 檢 定 專 題 獲 獎 研 究 報 告 或 其 他 榮 譽 等 ) 上 述 一 至 四 項 資 料 缺 一 者, 不 予 評 審 一 初 試 : 書 面 審 查 100 分 二 複 試 : 面 試 100 分 一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 面 試 成 績 ;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二 甄 試 得 列 備 取 生, 若 有 缺 額, 得 於 招 生 考 試 時 補 足 三 畢 業 條 件 : 本 所 設 有 畢 業 門 檻 相 關 畢 業 規 定 請 參 照 本 所 學 分 計 畫 表 及 學 校 規 定 一 訂 於 103 年 11 月 23 日 ( 星 期 日 ) 舉 行 二 複 試 名 單 及 相 關 規 定 於 103 年 11 月 18 日 ( 星 期 二 )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網 頁 連 絡 資 訊 電 話 (04) 分 機 5266 張 先 生 傳 真 (04) 網 址 changtc@ncut.edu.tw 備 註 如 有 資 料 或 證 件 不 實 影 響 入 學 或 修 業 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20

23 系 所 學 程 景 觀 系 碩 士 班 考 試 組 別 不 分 組 甄 試 類 別 及 名 額 一 般 生 4 名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報 考 條 件 書 面 審 查 繳 交 資 料 甄 試 方 式 規 定 事 項 學 系 限 制 已 立 案 之 國 內 外 大 學 校 院 各 學 系 畢 業 生 ( 具 學 士 學 位 者 ) 或 應 屆 畢 業 生 成 績 條 件 歷 年 平 均 成 績 在 該 班 排 名 前 60%( 含 ) 以 內 以 下 資 料 請 依 序 裝 訂 一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以 學 校 出 具 之 成 績 排 名 證 明 為 準 須 註 明 該 班 級 畢 業 總 名 次 及 該 班 級 人 數 ; 應 屆 畢 業 生 免 繳 最 後 一 學 年 成 績 ; 轉 學 生 或 技 術 校 院 二 技 部 學 生 須 另 繳 交 專 科 成 績 單, 專 科 成 績 單 亦 須 註 明 該 班 級 畢 業 總 名 次 及 該 班 級 人 數 ) 二 自 傳 (1000 字 以 內 ) 三 未 來 研 究 計 畫 四 推 薦 函 ( 至 少 一 封 ) 五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 如 : 作 品 集 證 照 檢 定 專 題 獲 獎 或 其 他 榮 譽 等 ) 上 述 一 ~ 四 項 資 料 缺 一 者, 不 予 評 審 一 初 試 : 書 面 審 查 100 分 二 複 試 : 面 試 100 分 ( 由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通 知 參 加 面 試, 面 試 名 額 以 錄 取 名 額 之 3 倍 為 原 則 ) 一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 面 試 成 績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二 甄 試 得 列 備 取 生, 若 有 缺 額, 得 於 招 生 考 試 時 補 足 三 大 學 部 非 畢 業 於 景 觀 相 關 科 系 者, 入 學 後 需 修 碩 士 部 選 修 課 高 等 景 觀 學 (3 學 分 ) 課 程 複 試 通 知 公 告 一 訂 於 103 年 11 月 23 日 ( 星 期 日 ) 舉 行 二 複 試 名 單 及 相 關 規 定 於 103 年 11 月 18 日 ( 星 期 二 )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網 頁 連 絡 資 訊 電 話 分 機 8102 趙 小 姐 傳 真 網 址 mld@ncut.edu.tw 備 註 如 有 資 料 或 證 件 不 實 影 響 入 學 或 修 業 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21

24 系 所 學 程 文 化 創 意 事 業 系 碩 士 班 考 試 組 別 不 分 組 甄 試 類 別 及 名 額 報 考 條 件 書 面 審 查 繳 交 資 料 甄 試 方 式 規 定 事 項 一 般 生 3 名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學 系 限 制 已 立 案 之 國 內 外 大 學 校 院 各 學 系 畢 業 生 ( 具 學 士 學 位 者 ) 或 應 屆 畢 業 生 成 績 條 件 歷 年 平 均 成 績 在 該 班 排 名 前 60%( 含 ) 以 內 以 下 資 料 請 裝 袋 彌 封 一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以 學 校 出 具 之 成 績 排 名 證 明 為 準 須 註 明 該 班 級 畢 業 總 名 次 及 該 班 級 人 數 ; 應 屆 畢 業 生 免 繳 最 後 一 學 年 成 績 ; 轉 學 生 或 技 術 校 院 二 技 部 學 生 須 另 繳 交 專 科 成 績 單, 專 科 成 績 單 亦 須 註 明 該 班 級 畢 業 總 名 次 及 該 班 級 人 數 ) 二 自 傳 (1000 字 以 內 ) 三 未 來 讀 書 及 研 究 計 畫 四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 如 證 照 檢 定 專 題 獲 獎 研 究 報 告 或 其 他 榮 譽 等 ) 上 述 一 至 四 項 資 料 缺 一 者, 不 予 評 審 一 初 試 : 書 面 審 查 100 分 二 複 試 : 面 試 100 分 一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 面 試 成 績 ;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二 甄 試 得 列 備 取 生, 若 再 有 缺 額, 則 於 一 般 生 招 生 考 試 時 補 足 三 畢 業 條 件 : 本 所 設 有 畢 業 門 檻 相 關 畢 業 規 定 請 參 照 本 所 學 分 計 畫 表 及 學 校 規 定 複 試 通 知 公 告 一 訂 於 103 年 11 月 23 日 ( 星 期 日 ) 舉 行 二 複 試 名 單 及 相 關 規 定 於 103 年 11 月 18 日 ( 星 期 二 )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網 頁 連 絡 資 訊 電 話 (04) 分 機 8902 李 小 姐 傳 真 (04) 網 址 culture@ncut.edu.tw 備 註 如 有 證 件 不 實 影 響 入 學 或 修 業 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22

25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102 年 4 月 3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F 號 函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略 ) 第 三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 略 ) 第 四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 二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第 五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前 三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六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至 第 四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七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含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二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三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以 上 之 學 系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四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23

26 水 準 之 著 作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認 定 ; 其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所 定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由 學 校 自 行 認 定 第 八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其 畢 肄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第 九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十 一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24

27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考 生 暨 入 學 學 生 之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附 錄 二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 以 下 簡 稱 個 資 法 ), 向 臺 端 告 知 下 列 事 項, 請 務 必 詳 細 閱 讀 : 一 蒐 集 之 目 的 : 本 校 因 應 校 務 推 動 需 要 辦 理 入 學 考 試 相 關 之 試 務 (134 註 ) 提 供 成 績 招 生 分 發 證 明 使 用 之 資 ( 通 ) 訊 服 務 (135), 資 ( 通 ) 訊 與 資 料 庫 管 理 (136) 教 育 相 關 調 查 統 計 與 研 究 分 析 (157) 學 生 ( 含 畢 結 業 生 ) 資 料 管 理 (158) 學 術 研 究 (159) 學 生 證 等 學 籍 成 績 文 件 證 明 處 理 (168) 其 他 諮 詢 與 顧 問 服 務 (182) 及 其 他 完 成 考 生 入 學 考 試 學 生 輔 導 學 籍 管 理 畢 業 流 向 追 蹤 調 查 或 其 他 經 當 事 人 同 意 之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二 資 料 來 源 ( 蒐 集 方 式 ): ( 一 ) 透 過 考 生 報 名 參 加 本 校 獨 立 招 生 考 試 或 各 類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供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 二 ) 透 過 財 團 法 人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提 供 之 當 年 度 錄 取 生 個 人 資 料 ( 三 ) 學 生 於 學 校 校 務 行 政 網 路 系 統 學 生 篇 登 錄 或 修 改 之 各 項 相 關 資 料 ( 四 )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提 出 之 各 類 書 面 申 請 表 件 及 其 佐 證 資 料 三 個 人 資 料 之 類 別 : ( 一 ) 識 別 類 :(C001 註 ) 辨 識 個 人 者 ;(C002) 辨 識 財 務 者 ;(C003) 政 府 資 料 中 之 辨 識 者 ( 二 ) 特 徵 類 :(C011) 個 人 描 述 ;(C012) 身 體 描 述 ;(C013) 習 慣 ;(C014) 個 性 ( 三 ) 家 庭 情 形 :(C021) 家 庭 情 形 ;(C023) 家 庭 其 他 成 員 之 細 節 ;(C024) 其 他 社 會 關 係 ( 四 ) 社 會 狀 況 :(C031) 住 家 及 設 施 ;(C033) 移 民 情 形 之 護 照 居 留 證 明 文 件 ;(C035) 休 閒 活 動 及 興 趣 ;(C038) 職 業 ;(C040) 意 外 或 其 他 事 故 及 有 關 情 形 ( 五 ) 教 育 考 選 技 術 或 其 他 專 業 :(C051) 學 校 紀 錄 ;(C052) 資 格 或 技 術 ;(C056) 著 作 ;(C057) 學 生 應 考 人 紀 錄 ( 六 ) 受 僱 情 形 :(C061) 現 行 之 受 僱 情 形 ;(C064) 工 作 經 驗 ;(C068) 薪 資 與 預 扣 款 ;(C070) 工 作 管 理 之 細 節 ;(C071) 工 作 之 評 估 細 節 ;(C072) 受 訓 紀 錄 ( 七 ) 財 務 細 節 :(C088) 保 險 細 節 ( 八 ) 健 康 與 其 他 類 :(C111) 健 康 紀 錄 (C120) 宗 教 信 仰 ( 九 ) 其 他 各 類 資 訊 :(C132) 未 分 類 之 資 料 電 子 郵 件 註 上 開 資 料 類 別 詳 細 內 容 相 關 例 釋 請 依 代 號 參 照 法 務 部 公 告 之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之 特 定 目 的 及 個 人 資 料 之 類 別 四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期 間 對 象 地 區 及 方 式 : ( 一 ) 期 間 : 依 本 校 執 行 業 務 所 必 需 之 保 存 期 間, 或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所 需 ; 其 中 學 生 ( 含 畢 結 業 生 ) 之 學 籍 ( 含 學 期 成 績 ) 資 料 永 久 保 存 ( 二 ) 對 象 : 除 本 校 外, 尚 包 括 本 於 完 成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之 相 關 合 作 單 位, 包 含 教 育 部 或 其 他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等 ( 三 ) 地 區 : 台 灣 地 區 ( 包 括 澎 湖 金 門 及 馬 祖 等 地 區 ) 或 經 考 生 授 權 處 理 利 用 之 地 區 ; 或 與 本 校 簽 訂 學 術 合 作 文 化 交 流 產 學 合 作 協 議 之 境 外 地 區 學 校 企 業 團 體 等 ( 四 ) 方 式 : 以 自 動 化 機 器 或 其 他 非 自 動 化 之 利 用 方 式, 利 用 範 圍 包 括 : 1. 考 生 資 料 部 分 : 入 學 考 試 期 間 之 試 務 作 業 考 試 成 績 與 相 關 資 訊 之 發 送 通 知, 提 供 作 為 試 務 錄 取 分 發 報 到 查 驗 新 生 編 班 公 告 寄 發 註 冊 通 知 獎 學 金 作 業 等, 考 生 (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 之 聯 絡, 基 於 試 務 公 信 的 必 要 揭 露 與 學 術 研 究 及 其 他 有 助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完 成 之 必 要 方 式 本 校 得 依 法 令 規 定 或 主 管 機 關 或 司 法 機 關 依 法 所 為 之 要 25

28 求, 將 個 人 資 料 或 相 關 資 料 提 供 予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或 司 法 機 關 2. 學 生 資 料 部 分 : (1)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之 課 務 成 績 學 籍 輔 導 獎 助 學 金 作 業, 學 生 參 與 新 生 健 康 檢 查 社 團 活 動 學 術 研 討 產 學 合 作 實 習 體 育 競 賽 活 動 等, 及 學 期 成 績 預 警 資 訊 重 要 校 務 通 知 等 之 發 送, 學 生 及 法 定 代 理 人 /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之 聯 絡 等 (2) 學 生 畢 ( 結 ) 業 離 校 後 之 流 向 追 蹤 輔 導 及 邀 請 畢 業 校 友 參 與 學 校 辦 理 之 學 術 聯 誼 活 動 等 (3) 教 育 部 或 其 授 權 之 評 鑑 機 構 基 於 教 育 調 查 統 計 與 研 究 分 析 等 目 的 所 進 行 的 調 查 訪 視 之 必 要 方 式 (4) 本 校 得 依 法 令 規 定 或 主 管 機 關 或 司 法 機 關 依 法 所 為 之 要 求, 將 個 人 資 料 或 相 關 資 料 提 供 予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或 司 法 機 關 (5) 學 生 保 險 終 身 學 習 及 其 他 學 生 權 益 保 障 事 項 五 考 生 及 學 生 應 確 認 提 供 之 資 料, 均 為 真 實 且 正 確, 資 料 內 容 如 涉 及 第 三 人 者, 並 應 自 行 取 得 同 意 ; 就 其 個 人 資 料 如 須 查 詢 閱 覽 複 製 補 充 更 正 刪 除 或 申 請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時, 請 以 書 面 申 請 方 式 向 教 務 單 位 ( 請 依 學 制 別 逕 洽 教 務 處 進 修 推 廣 部 進 修 學 院 或 進 修 專 科 學 校 ) 提 出 六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或 主 管 機 關 另 有 要 求 外, 考 生 或 學 生 如 提 出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請 求 刪 除 個 人 資 料 之 請 求, 經 評 估 會 妨 礙 本 校 執 行 職 務 或 完 成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或 導 致 本 校 違 背 法 令 或 主 管 機 關 之 要 求 時, 本 校 得 繼 續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保 留 個 人 資 料 七 考 生 如 未 提 供 真 實 且 正 確 完 整 之 個 人 資 料, 將 導 致 無 法 進 行 考 試 報 名 緊 急 事 件 無 法 聯 繫 考 試 成 績 無 法 送 達 等 等, 影 響 考 生 考 試 後 續 試 務 與 接 受 考 試 服 務 之 權 益 學 生 如 未 提 供 真 實 且 正 確 完 整 之 個 人 資 料, 將 導 致 學 籍 資 料 不 完 整 緊 急 事 件 無 法 聯 繫 學 期 成 績 重 要 校 務 資 訊 無 法 送 達 等 等 八 Cookie 的 運 用 與 政 策 為 了 便 利 使 用 者, 本 校 部 份 網 頁 可 能 使 用 cookie 技 術, 以 便 於 提 供 更 適 合 用 戶 個 人 需 要 的 服 務 ;cookie 是 網 站 伺 候 器 用 來 和 用 戶 瀏 覽 器 進 行 溝 通 的 一 種 技 術, 它 可 能 在 用 戶 的 電 腦 中 儲 存 某 些 資 訊, 但 是 用 戶 可 以 經 由 瀏 覽 器 的 設 定, 取 消 或 限 制 此 項 功 能 如 果 用 戶 想 知 道 如 何 取 消 或 限 制 此 項 功 能, 可 以 用 電 子 郵 件 和 本 校 電 算 中 心 服 務 人 員 聯 絡 如 對 本 校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相 關 措 施 或 本 告 知 函 有 任 何 疑 問, 請 電 洽 或 以 電 子 郵 件 發 送 需 求 至 本 校 之 服 務 人 員, 電 話 :(04) 分 機 2231 或 電 子 郵 件 ci@ncut.edu.tw 26

29 附 表 一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表 ( 正 表 樣 本 ) 本 表 僅 供 參 考, 請 考 生 逕 依 報 名 流 程 上 網 報 名 登 錄 並 列 印 正 式 報 名 表 件 准 考 證 號 碼 ( 承 辦 單 位 輸 入 ) 身 分 證 字 號 姓 名 報 考 系 所 組 別 戶 籍 地 址 ( 永 久 地 址 ) 此 為 樣 本, 考 生 需 上 網 進 行 報 考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報 考 身 份 縣 / 市 市 / 區 / 鄉 / 鎮 村 / 里 鄰 路 / 街 段 巷 弄 號 請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光 面 脫 帽 照 片 通 訊 地 址 縣 / 市 市 / 區 / 鄉 / 鎮 村 / 里 鄰 路 / 街 段 巷 弄 號 繳 費 註 記 聯 絡 電 話 ( ) 行 動 電 話 緊 急 聯 絡 人 姓 名 關 係 學 歷 一 般 學 歷 同 等 學 力 畢 業 年 月 : 畢 業 學 校 : 大 學 學 系 畢 業 年 月 : 畢 業 學 校 : 大 學 學 系 電 話 應 附 載 有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影 本 應 附 學 位 ( 畢 業 ) 證 書 影 本 招 生 訊 息 來 源 網 路 親 友 同 學 報 紙 學 校 補 習 班 名 稱 : 其 他 : 請 註 明 服 務 事 項 並 檢 附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考 場 協 助 考 生 切 結 簽 名 本 表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及 所 附 文 件 均 經 本 人 詳 實 核 對 無 誤, 絕 無 變 造 偽 造 等 情 事, 並 同 意 錄 取 後, 若 發 現 與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願 意 接 受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各 項 證 件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或 不 符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或 兵 役 問 題, 以 致 影 響 本 人 入 學 資 格 者, 概 由 本 人 負 全 部 之 責 任, 絕 無 異 議 本 人 已 確 實 了 解 隱 私 保 護 政 策 聲 明, 並 同 意 授 權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使 用 本 人 之 報 名 資 料 與 成 績, 辦 理 報 名 及 招 生 事 務 考 生 簽 章 : 考 生 簽 章 處 請 確 實 簽 名 或 蓋 章,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27

30 附 表 二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表 ( 副 表 樣 本 ) 本 表 僅 供 參 考, 請 考 生 逕 依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上 網 報 名 登 錄 並 列 印 正 式 報 名 表 件 准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系 所 別 ( 考 生 勿 填 ) 姓 名 此 為 樣 本, 考 生 需 上 網 進 行 報 考 性 別 身 份 別 男 女 請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光 面 脫 帽 照 片 緊 急 連 絡 人 姓 名 關 係 電 話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學 歷 影 本 黏 貼 處 * 應 屆 畢 業 生 : 請 繳 交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學 生 證 如 無 註 冊 章 者, 請 黏 貼 在 學 證 明 書 ( 請 就 讀 學 校 開 立 ) *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 請 繳 交 學 位 證 書 或 證 明 書 影 本 28

31 附 表 三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請 貼 足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所 入 學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報 考 人 姓 名 : 報 考 類 別 : 碩 士 班 推 甄 碩 士 班 一 般 考 試 博 士 班 聯 絡 電 話 : 報 考 系 所 : 系 ( 所 ) 寄 件 地 址 : 報 考 組 別 : 組 ( 不 分 組 招 生 之 系 所 本 欄 免 填 ) 身 份 別 : 一 般 生 中 低 收 入 戶 低 收 入 戶 請 考 生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裝 入 信 封 內 項 次 資 料 名 稱 台 中 市 太 平 區 中 山 路 二 段 57 號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1 報 名 表 正 表 ( 須 貼 妥 照 片 並 簽 名 ) 2 報 名 表 副 表 ( 須 貼 妥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學 歷 證 明 影 本 ) 3 各 系 所 規 定 書 面 審 查 繳 交 資 料 4 其 他, 請 自 行 填 寫 : 29

32 附 表 四 報 名 費 減 免 退 費 申 請 表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報 名 費 減 免 退 費 申 請 表 ( 本 表 請 寄 :41170 臺 中 市 太 平 區 坪 林 里 中 山 路 二 段 57 號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收 )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戶 籍 地 址 ( 請 務 必 端 正 填 寫 ) 報 考 系 所 組 別 男 女 系 所 組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聯 絡 電 話 ( 日 ) ( 夜 ) ( 手 機 ) 繳 費 代 碼 退 費 身 份 別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審 核 ( 考 生 勿 填 ) 退 費 轉 銀 行 帳 帳 號 郵 局 銀 行 : 分 行 : 局 號 帳 號 : 戶 名 ( 限 考 生 本 人 ) 檢 號 帳 號 檢 號 戶 名 ( 限 考 生 本 人 ) 1. 縣 市 政 府 或 鄉 鎮 市 ( 區 ) 公 所 開 立 之 低 ( 中 低 ) 收 入 戶 證 明 正 本 ( 一 般 鄰 里 長 所 核 發 清 寒 證 明 等 證 件, 概 不 受 理 ) 應 附 證 件 2.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 不 予 退 還 ) 3. 退 費 帳 號 存 摺 正 面 影 本 4.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ATM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臨 櫃 繳 費 收 據 聯 ) 1. 具 低 ( 中 低 ) 收 入 戶 身 分 之 考 生, 應 先 繳 交 報 名 費, 再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申 請 報 名 費 退 費, 限 申 請 優 待 1 系 組 2. 請 填 妥 本 申 請 表 並 貼 足 郵 資 連 同 應 附 證 件, 於 103 年 10 月 31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掛 號 郵 寄 :41170 臺 中 市 太 平 區 坪 林 里 中 備 註 山 路 二 段 57 號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收 3. 經 審 查 資 格 不 符 證 件 不 齊 或 逾 期 申 請 者, 一 概 不 予 退 費 4. 如 有 疑 問, 請 電 洽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分 機 如 經 審 核 通 過, 本 校 約 於 104 年 1 月 撥 款 至 申 請 退 費 帳 戶 內 6. 本 表 及 應 附 證 件 可 隨 報 名 資 料 郵 寄 本 校 30

33 附 表 五 未 完 成 報 名 退 費 申 請 表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未 完 成 報 名 退 費 申 請 表 系 所 申 請 人 姓 名 繳 費 系 組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組 身 分 證 字 號 ( 請 務 必 端 正 填 寫 ) 性 別 男 女 通 訊 地 址 ( 日 ) ( 夜 ) 聯 絡 電 話 ( 手 機 ) 退 轉 銀 行 帳 帳 費 號 郵 局 銀 行 : 分 行 : 局 號 帳 號 : 戶 名 ( 限 考 生 本 人 ) 檢 號 帳 號 檢 號 戶 名 ( 限 考 生 本 人 ) 1.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ATM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臨 櫃 繳 費 收 據 聯 ) 應 附 證 件 2. 身 分 證 影 本 ( 不 予 退 還 ) 3. 退 費 帳 號 存 摺 正 面 影 本 審 核 ( 考 生 勿 填 ) 備 註 1. 考 生 有 繳 費 未 寄 件 或 重 複 繳 費 者, 可 填 寫 本 申 請 表 辦 理 退 費 2. 退 費 金 額 新 台 幣 1000 元 整 ( 扣 除 作 業 處 理 費 300 元 ) 3. 請 填 妥 本 申 請 表 並 貼 足 郵 資 連 同 應 附 證 件, 於 103 年 11 月 18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郵 寄 :41170 臺 中 市 太 平 區 坪 林 里 中 山 路 二 段 57 號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收 4. 證 件 不 齊 或 逾 期 申 請 者, 一 概 不 予 受 理 5. 如 有 疑 問, 請 電 洽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分 機 如 經 審 核 通 過, 本 校 約 於 104 年 1 月 撥 款 至 申 請 退 費 帳 戶 內 31

34 附 表 六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查 詢 編 號 : ( 考 生 勿 填 ) 准 考 證 號 碼 : 姓 名 : 系 所 名 稱 : 碩 士 班 組 科 目 名 稱 處 理 結 果 ( 考 生 勿 填 ) 本 人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計 複 查 科, 每 科 複 查 費 新 臺 幣 伍 拾 元, 計 新 臺 幣 元 注 意 事 項 : 1 准 考 證 號 碼 請 填 寫 清 楚 正 確, 並 註 明 複 查 科 目 及 計 算 複 查 費 金 額 2 聯 絡 電 話 : 分 機 申 請 複 查 時, 應 檢 附 : (1) 本 申 請 書 (2) 成 績 單 影 本 (3) 複 查 費 ( 購 買 郵 局 匯 票, 受 款 人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 (4) 貼 足 37 元 票 元 之 限 時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一 個, 並 寫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 下 方 註 明 准 考 證 號 碼 ), 於 規 定 期 限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寄 送 本 會 ( 郵 戳 為 憑 ) 4 本 表 格 可 自 行 影 印 備 用 請 沿 線 剪 下 本 會 地 址, 並 黏 貼 於 標 準 信 封 上 台 中 市 太 平 區 中 山 路 二 段 57 號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收 報 考 系 組 : 准 考 證 號 碼 : 32

35 附 表 七 推 薦 函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入 學 推 薦 函 敬 啟 者 : 應 申 請 貴 系 所 甄 試 同 學 之 託, 本 人 作 如 下 列 評 語 申 請 人 姓 名 : 申 請 就 讀 系 所 : 碩 士 班 以 下 是 本 人 對 申 請 者 之 評 估 :( 請 勾 選 ) 能 力 前 5 % 前 1 0 % 前 2 5 % 前 5 0 % 無 法 評 估 學 習 能 力 創 造 能 力 表 達 能 力 領 導 能 力 課 外 活 動 身 心 狀 況 合 作 精 神 成 熟 程 度 具 體 評 估 :( 就 請 以 下 列 各 項 加 以 評 估 ): 可 另 紙 繕 寫 一 專 業 領 域 ( 專 業 知 識 分 析 能 力 觀 察 能 力 等 ) 二 在 碩 士 班 就 讀 之 潛 力 三 在 職 業 上 成 就 之 潛 力 四 其 它 補 充 事 項 整 體 評 估 :( 以 勾 選 方 式 ) 極 力 推 薦 推 薦 免 予 推 薦 不 推 薦 推 薦 人 簽 名 : 職 稱 : 日 期 : 電 話 : 註 1: 本 推 薦 函 格 示 為 參 考 用, 推 薦 者 可 自 行 運 用 註 2: 推 薦 函 務 必 請 推 薦 者 親 自 密 封 並 簽 章 後 交 予 申 請 者 ; 未 密 封 之 推 薦 函 件, 視 為 無 效,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33

36 附 表 八 報 考 證 明 書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報 考 資 格 證 明 書 姓 名 學 號 身 分 證 號 就 讀 學 校 就 讀 系 組 系 組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全 班 ( 組 ) 人 數 名 次 佔 全 班 ( 組 ) 百 分 比 證 明 事 項 名 次 該 生 為 103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生, 其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及 名 次 如 上 表 所 列 無 誤 該 生 為 本 校 畢 業 生, 其 在 校 成 績 及 名 次 如 上 表 所 列 無 誤 % 此 致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證 明 學 校 權 責 單 位 戳 章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月 日 註 : 1. 考 生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上 若 無 法 註 明 該 班 級 畢 業 總 名 次 及 該 班 級 人 數 者, 則 須 檢 附 本 表, 並 請 就 讀 學 校 核 章 證 名 2. 本 證 明 書 如 有 塗 改 需 加 蓋 校 對 章, 否 則 無 效 3. 考 生 名 次 未 達 各 招 生 系 所 訂 定 之 標 準 者, 請 勿 報 考 ; 報 考 者, 以 資 格 不 符 處 理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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