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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學 年 度 四 技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專 班 甄 試 觀 光 管 理 系 招 生 簡 章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校 址 : 建 工 校 區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建 工 路 415 號 燕 巢 校 區 高 雄 市 燕 巢 區 深 中 路 58 號 電 話 : 轉 傳 真 : 網 址 : 電 子 信 箱 :cbchair@kuas.edu.tw

2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專 班 甄 試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簡 章 公 告 ( 免 費 下 載, 網 址 : 日 期 102 年 4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起 報 名 日 期 102 年 5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102 年 5 月 27 日 ( 星 期 一 ) 公 告 收 件 狀 態 日 期 102 年 5 月 21 日 ( 星 期 二 )~102 年 5 月 31 日 ( 星 期 五 ) 第 一 階 段 書 審 成 績 網 路 公 告 及 通 知 ( ) 第 一 階 段 書 審 成 績 複 查 ( 以 郵 戳 為 憑 ) 網 路 公 告 符 合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面 試 名 單 102 年 6 月 10 日 ( 星 期 一 ) 102 年 6 月 11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3 時 前 102 年 6 月 13 日 ( 星 期 四 ) 自 行 下 載 列 印 准 考 證 102 年 6 月 14 日 ( 星 期 五 ) 面 試 日 期 總 成 績 通 知 ( ) 及 網 路 公 告 總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日 期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及 寄 發 錄 取 報 到 通 知 書 中 山 工 商 專 班 102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六 ) 三 信 家 商 專 班 102 年 6 月 23 日 ( 星 期 日 ) 102 年 7 月 1 日 ( 星 期 一 ) 102 年 7 月 2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3 時 前 102 年 7 月 5 日 ( 星 期 五 ) 正 取 生 報 到 ( 驗 證 ) 102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一 )~102 年 7 月 16 日 ( 星 期 二 ) 備 取 生 報 到 ( 驗 證 ) 102 年 7 月 19 日 ( 星 期 五 )~102 年 8 月 30 日 ( 星 期 五 ) 相 關 資 訊 查 詢 電 話 : 本 校 總 機 (07) 簡 章 下 載 報 名 相 關 事 宜 成 績 單 寄 發 等 問 題 : 請 撥 分 機 2311~2314 招 生 業 務 組 洽 詢 課 程 問 題 : 請 撥 分 機 7237 觀 光 管 理 系 洽 詢 住 宿 問 題 : 請 撥 分 機 2511 軍 訓 室 洽 詢 就 學 貸 款 : 請 撥 分 機 2521~2524 課 外 活 動 組 洽 詢 I

3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專 班 甄 試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起 迄 時 間 :102 年 5 月 20 日 上 午 9:00 起 至 102 年 5 月 27 日 下 午 5:00 II

4 網 路 報 名 重 要 資 訊 一 網 路 登 錄 完 成 報 名 並 繳 交 報 名 費 後, 再 將 報 名 表 件 寄 送 至 本 校, 始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二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限 使 用 IE5.0 以 上 的 瀏 覽 器 ( 切 勿 使 用 Firefox 火 狐 瀏 覽 器 Google 瀏 覽 器 ) 進 行 報 名 列 印 及 本 次 招 生 考 試 相 關 的 各 項 網 路 服 務, 瀏 覽 之 最 佳 解 析 度 為 : 三 凡 安 裝 Yahoo 工 具 列 Google 工 具 列 或 IE8.0 瀏 覽 器 者, 請 將 阻 擋 跳 窗 封 鎖 彈 出 視 窗 或 快 顯 封 鎖 程 式 功 能 取 消 Yahoo 工 具 列 關 閉 阻 擋 跳 窗 後 之 圖 示 : Google 工 具 列 關 閉 封 鎖 彈 出 視 窗 後 之 圖 示 : IE8.0 瀏 覽 器 關 閉 快 顯 封 鎖 程 式 : 請 進 入 工 具 快 顯 封 鎖 程 式 四 招 生 重 要 訊 息 網 址 :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五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 ( 一 ) 網 址 : 請 至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最 新 公 告 點 選 四 技 產 學 攜 手 專 班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 三 信 家 商 及 中 山 工 商 合 作 高 職 專 班 考 生 一 律 由 高 職 學 校 辦 理 集 體 報 名 ; 非 合 作 高 職 專 班 考 生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 二 ) 每 位 考 生 無 論 報 考 幾 個 系 班 別, 皆 僅 有 一 組 報 名 專 用 碼, 供 考 生 登 入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之 用 ( 三 ) 本 招 生 每 位 考 生 可 同 時 報 考 二 個 班 別, 唯 僅 能 擇 一 辦 理 錄 取 報 到 報 名 資 料 寄 繳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 四 ) 不 慎 報 錯 班 別 之 考 生,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使 用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或 居 留 證 號 ) 及 報 名 專 用 碼 再 報 名 一 次 ( 五 ) 列 印 報 表 : 網 路 報 名 傳 送 成 功 後 將 會 產 生 報 名 表 報 名 費 繳 費 單 及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請 務 必 列 印 該 三 張 報 表 ; 若 未 及 時 列 印, 亦 可 事 後 再 登 入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六 轉 帳 繳 費 : ( 一 ) 請 注 意! 台 灣 企 銀 轉 帳 代 碼 為 050 ( 二 ) 請 妥 善 保 存 交 易 明 細 表 以 作 為 日 後 之 憑 據, 並 請 務 必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表 之 訊 息 代 號 欄, 出 現 代 號 即 表 示 可 能 轉 帳 未 完 成, 請 詢 問 該 (ATM) 所 屬 金 融 機 構, 並 於 繳 費 期 間 內 完 成 繳 費 ( 三 )ATM 轉 帳 繳 費 成 功 後 至 少 1 小 時, 方 得 至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查 詢 繳 費 狀 況 ( 四 ) 本 校 將 以 提 醒 未 繳 費 之 考 生, 請 自 行 檢 查 個 人 電 子 郵 件 以 便 及 時 察 覺 ( 五 ) 未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費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七 寄 繳 報 名 表 件 及 審 查 資 料 : 請 務 必 於 期 限 內, 依 照 簡 章 之 規 定 寄 送 至 本 校, 逾 期 者 一 律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並 予 以 退 件 III

5 目 錄 壹 依 據 貳 報 名 資 格 参 招 生 班 別 及 名 額 肆 報 名 日 期 伍 報 考 注 意 事 項 陸 甄 試 方 式 柒 報 名 及 繳 件 規 定 事 項 捌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玖 甄 試 程 序 拾 成 績 核 計 拾 壹 總 成 績 通 知 及 公 告 拾 貳 總 成 績 複 查 拾 參 錄 取 規 定 及 錄 取 公 告 拾 肆 報 到 及 驗 證 拾 伍 註 冊 入 學 收 費 標 準 拾 陸 附 註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附 錄 二 觀 光 管 理 系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學 生 教 育 訓 練 契 約 草 案 附 表 一 網 路 報 名 考 生 造 字 申 請 表 附 表 二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減 免 申 請 表 附 表 三 產 學 攜 手 專 班 招 生 入 學 推 薦 函 附 表 四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附 表 五 報 到 委 託 書 附 表 六 放 棄 甄 試 錄 取 資 格 申 請 書 及 核 准 書 附 表 七 考 生 申 訴 書 IV

6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專 班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壹 依 據 依 據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產 學 四 技 學 士 專 班 招 生 規 定 辦 理 招 生 試 務 貳 報 名 資 格 一 凡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應 屆 畢 業,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之 附 錄 一 ), 相 關 之 科 組 學 程 者 本 簡 章 所 稱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係 包 括 公 私 立 高 職 日 夜 間 部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 含 實 用 技 能 班 ) 與 高 中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高 級 中 學 跨 選 職 業 類 科 專 業 課 程 及 綜 合 高 中 綜 合 高 中 之 學 生, 須 修 習 職 業 學 程 科 目 25 學 分 以 上 者, 始 得 參 加 申 請 甄 試 入 學 二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專 班, 報 考 資 格 以 合 作 高 職 專 班 之 學 生 為 原 則 如 有 缺 額, 得 經 合 作 廠 商 同 意, 酌 收 非 合 作 高 職 之 學 生, 但 以 補 足 原 核 定 名 額 為 限, 其 人 數 不 得 超 過 原 核 定 名 額 30% 三 參 加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申 請 入 學 及 大 學 各 種 入 學 管 道 獲 錄 取 並 報 到 者, 需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聲 明 書, 始 得 報 考 本 次 招 生 入 學, 違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參 招 生 班 別 及 名 額 一 三 信 家 商 專 班 名 額 學 制 合 作 企 業 機 構 50 日 間 部 四 技 1. 國 賓 大 飯 店 2. 寒 軒 國 際 大 飯 店 3. 高 雄 商 旅 飯 店 4. 蓮 香 齋 人 道 國 際 餐 飲 5. 麗 尊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 華 王 大 飯 店 7. 漢 神 實 業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8. 夏 都 國 際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9. 凱 撒 大 飯 店 10. 悠 活 渡 假 休 閒 飯 店 備 註 :1. 與 本 校 觀 光 管 理 系 簽 訂 100 學 年 度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 三 信 家 商 觀 光 事 業 科 職 業 群 科 之 專 班 學 生, 得 優 先 甄 選 入 學 2. 剩 餘 名 額 酌 收 其 他 非 本 產 學 合 作 高 職 專 班 之 學 生 1

7 二 中 山 工 商 專 班 名 額 學 制 合 作 企 業 機 構 50 日 間 部 四 技 1. 青 雲 金 典 國 際 酒 店 2. 耕 頂 興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 墾 丁 凱 撒 大 飯 店 4. 豐 隆 大 飯 店 ( 君 悅 飯 店 ) 5. 台 南 大 飯 店 備 註 :1. 與 本 校 觀 光 管 理 系 簽 訂 99 學 年 度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 中 山 工 商 觀 光 事 業 科 職 業 群 科 之 專 班 學 生, 得 優 先 甄 選 入 學 2. 剩 餘 名 額 酌 收 其 他 非 本 產 學 合 作 高 職 專 班 之 學 生 肆 報 名 日 期 102 年 5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2 年 5 月 27 日 ( 星 期 一 ) 伍 報 考 注 意 事 項 : 一 三 信 家 商 及 中 山 工 商 合 作 高 職 專 班 考 生 一 律 由 高 職 學 校 辦 理 集 體 報 名 ; 非 合 作 高 職 專 班 考 生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二 凡 相 關 之 餐 旅 管 理 ( 服 務 技 術 ) 及 觀 光 事 業 ( 事 務 ) 等 相 關 科 組 學 程 之 學 生, 均 得 報 名 參 加 甄 試 每 位 考 生 可 同 時 報 考 兩 個 班 別, 唯 僅 能 擇 一 辦 理 錄 取 報 到 附 註 :1. 合 作 高 職 專 班 考 生 除 可 報 考 所 屬 專 班 外, 另 可 以 非 合 作 高 職 專 班 身 分 報 考 其 他 班 別 2. 非 合 作 高 職 專 班 考 生 可 同 時 報 考 兩 個 班 別 三 本 招 生 考 試 於 報 名 截 止 後, 報 名 人 數 未 達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所 訂 定 之 最 低 報 名 人 數 20 人 時, 得 召 開 危 機 處 理 小 組 會 議, 並 邀 請 合 作 事 業 單 位 教 育 部 列 席 指 導, 共 同 商 議 決 定 是 否 舉 辦 本 項 入 學 甄 試 四 本 專 班 甄 試 錄 取 生 不 得 辦 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修 業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五 本 專 班 係 由 本 校 與 企 業 共 同 合 作 開 辦, 考 生 經 錄 取 後, 即 成 為 合 辦 企 業 正 式 員 工, 必 須 與 合 辦 企 業 簽 訂 契 約 契 約 內 容 有 關 之 權 利 義 務 及 履 約 規 則 遵 照 合 辦 企 業 之 工 作 守 則 安 全 守 則 以 及 管 理 規 章, 其 契 約 內 容 須 符 合 勞 基 法 規 定, 詳 細 契 約 內 容 如 附 錄 二 六 本 招 生 之 試 場 公 告 成 績 榜 單 等 相 關 資 訊, 採 寄 送 及 網 站 公 告, 請 考 生 務 必 詳 填 確 實 之 帳 號, 若 未 接 收 到 前 述 相 關 訊 息 之 , 請 自 行 於 簡 章 規 定 時 間 內 至 本 校 網 站 ( 查 詢, 考 生 2

8 不 得 以 未 接 收 到 提 出 異 議 七 報 考 學 歷 ( 力 ) 資 格 之 認 定, 以 寄 達 本 校 之 報 名 資 料 為 依 據, 考 前 不 另 驗 證 ; 錄 取 報 到 時, 再 依 報 名 時 所 填 之 報 考 學 歷 ( 力 ) 資 格 繳 驗 相 關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資 格 不 符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八 錄 取 學 生 如 經 發 現 有 重 大 違 規 事 宜 冒 名 頂 替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證 件 或 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情 事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不 准 註 冊 ; 註 冊 入 學 後 發 現 者, 即 開 除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歷 證 明 畢 業 者, 追 繳 已 發 之 畢 業 證 書, 並 專 案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九 本 校 需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取 得 並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在 辦 理 招 生 事 務 之 目 的 下, 進 行 處 理 及 利 用 本 校 將 善 盡 保 管 人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妥 善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僅 提 供 招 生 相 關 工 作 目 的 使 用 凡 報 名 本 入 學 招 生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校, 得 將 自 考 生 報 名 參 加 本 入 學 招 生 所 取 得 之 個 人 及 其 相 關 成 績 資 料 運 用 於 本 招 生 事 務 使 用 十 本 專 班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轉 班 及 轉 系 就 讀, 因 故 不 能 畢 業, 發 給 學 分 證 明 如 因 特 殊 因 素 需 暫 時 休 學, 需 經 學 校 及 合 作 廠 商 審 酌 同 意 後 始 得 辦 理, 在 學 期 間 休 學 者, 不 予 保 障 繼 續 就 讀 及 相 關 就 業 之 權 利 復 學 後 如 尚 有 產 學 專 班, 得 編 入 該 專 班 低 年 級 就 讀, 若 原 就 讀 科 系 之 專 班 已 停 止 辦 理, 未 完 成 之 課 程 得 採 隨 班 附 讀 方 式 修 達 畢 業 學 分 且 成 績 及 格 者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十 一 授 課 方 式 及 地 點 : ( 一 ) 授 課 方 式 : 1. 本 專 班 學 生 須 至 合 作 企 業 機 構 實 習 一 年, 其 他 學 期 依 課 程 規 劃 表 開 課, 學 生 在 校 上 課 2. 錄 取 同 學 須 參 加 專 班 先 修 課 程 ( 預 計 於 102 年 8 月 進 行 ) ( 二 ) 授 課 地 點 : 本 校 觀 光 管 理 系 陸 甄 試 方 式 一 本 招 生 甄 試 區 分 為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及 面 試 二 階 段 方 式 辦 理, 第 一 階 段 為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依 考 生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高 低 篩 選, 擇 優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面 試 二 本 招 生 各 專 班 之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標 準, 區 分 為 甲 組 ( 合 作 高 職 專 班 考 生 ) 及 乙 組 ( 非 合 作 高 職 專 班 考 生 ) 二 組 分 別 採 計, 並 依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正 備 取 生 參 加 本 甄 試 者, 須 於 相 關 規 定 時 間 提 交 書 面 資 料, 經 由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與 面 試 後 取 得 入 學 資 格 三 本 招 生 甄 選 試 務 工 作 由 本 系 招 生 小 組 委 員 合 作 高 職 學 校 代 表 及 合 作 廠 商 代 表 組 成 之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委 員 會 共 同 辦 理 甄 選 試 務 3

9 四 甄 試 階 段 及 成 績 處 理 方 式 : 第 一 階 段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成 績 處 理 方 式 篩 選 倍 率 [ 約 1.5 倍 ] 甄 試 項 目 滿 分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預 計 甄 選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 面 試 ) 人 數 為 : 1. 甲 組 ( 合 作 高 職 專 班 考 生 ): 預 計 約 53 名 2. 乙 組 ( 非 合 作 高 職 專 班 考 生 ): 預 計 約 22 名 第 二 階 段 ( 面 試 ) 成 績 處 理 方 式 甄 試 項 目 滿 分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面 試 % 註 : 具 有 縣 市 政 府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之 考 生, 總 分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及 面 試 ) 加 分 5%; 另 考 生 家 長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者, 依 殘 障 等 級 區 別 總 分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及 面 試 ) 加 分 3%( 輕 度 ) 4%( 中 度 ) 及 5%( 重 度 ) 柒 報 名 及 繳 件 規 定 事 項 一 報 名 方 式 : 網 路 登 錄 完 成 報 名 並 繳 交 報 名 費 後, 再 將 報 名 表 件 ( 含 書 審 資 料 ) 寄 送 至 本 校, 始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二 報 名 期 間 :102 年 5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2 年 5 月 27 日 ( 星 期 一 ) 三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請 參 照 簡 章 第 Ⅱ 頁 四 報 名 程 序 : ( 一 )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 1. 網 路 報 名 時 間 :102 年 5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00 起 至 102 年 5 月 27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5:00 止 2. 網 路 報 名 網 址 : 請 至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之 最 新 公 告 點 選 四 技 產 學 攜 手 專 班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3. 個 人 資 料 若 有 電 腦 各 種 輸 入 法 均 無 法 產 生 之 單 字, 請 考 生 填 妥 網 路 報 名 考 生 造 字 申 請 表 ( 如 簡 章 附 表 一 ), 連 同 報 名 表 一 併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業 務 組, 以 免 因 資 料 錯 誤 而 影 響 權 益 4. 列 印 報 名 表 報 名 費 繳 費 單 及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5. 報 名 資 料 一 經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確 認 傳 送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撤 銷 報 名 登 錄 或 更 改 班 別 ( 二 ) 繳 交 報 名 費 : 4

10 1. 報 名 費 : 第 一 階 段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報 名 時 繳 交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700 元 整, 若 符 合 第 二 階 段 面 試 資 格 者, 面 試 當 日 再 繳 交 新 台 幣 500 元 整 ( 以 郵 政 匯 票 繳 交, 匯 票 收 款 人 戶 名 :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收 款 人 地 址 :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建 工 路 415 號 ) 2. 繳 費 日 期 :102 年 5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起 至 102 年 5 月 27 日 ( 星 期 一 ) 晚 上 12:00 止 3. 繳 費 方 式 : (1) 至 全 省 銀 行 郵 局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 持 台 灣 企 銀 金 融 卡 : 插 入 金 融 卡 輸 入 密 碼 其 他 交 易 轉 帳 轉 入 本 行 未 約 定 帳 號 繳 費 帳 號 ( 考 生 個 人 專 屬 繳 費 帳 號 14 位 數 ) 金 額 結 束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 備 查 ) 持 台 灣 企 銀 以 外 金 融 卡 : 插 入 金 融 卡 輸 入 密 碼 其 他 服 務 ( 其 他 交 易 / 其 他 轉 帳 / 跨 行 轉 帳 ) 轉 帳 非 約 定 帳 號 050( 台 灣 企 銀 代 碼 ) 繳 費 帳 號 ( 考 生 個 人 專 屬 繳 費 帳 號 14 位 數 ) 金 額 結 束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 備 查 ) 請 務 必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表 之 訊 息 代 號 欄, 出 現 代 號 即 表 示 可 能 轉 帳 未 完 成, 請 詢 問 該 (ATM) 所 屬 金 融 機 構 (2) 臨 櫃 繳 交 報 名 費 : 限 持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費 繳 費 單 至 台 灣 企 銀 各 地 分 行 繳 交 ( 請 勿 至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或 郵 局 櫃 台 匯 款 ) 4. 若 為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請 提 供 102 年 度 縣 市 政 府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及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減 免 申 請 表 ( 如 簡 章 附 表 二 ), 唯 證 明 文 件 未 於 報 名 繳 件 期 限 內 併 同 報 名 資 料 繳 驗 者, 其 報 名 費 不 予 優 待, 事 後 亦 不 接 受 補 件 (1) 低 收 入 戶 : 免 繳 報 名 費 (2) 中 低 收 入 戶 : 減 免 30% 報 名 費 (3) 繳 交 之 證 明 文 件, 須 內 含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且 在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仍 有 效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若 未 含 考 生 姓 名 或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者, 應 另 附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等 可 茲 證 明 之 文 件 ( 三 ) 寄 繳 報 名 表 件 及 審 查 資 料 : 1. 截 止 日 期 :102 年 5 月 27 日 ( 星 期 一 )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2. 寄 繳 方 式 : 請 自 行 於 網 路 下 載 列 印 本 招 生 考 試 之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 報 5

11 名 序 號 務 必 清 晰 ) 並 勾 選 報 名 資 料 袋 所 附 資 料 項 目, 黏 貼 於 自 備 B4( 或 妥 適 尺 寸 ) 信 封 之 正 面, 依 照 應 繳 文 件 順 序 排 列, 將 各 報 名 文 件 整 理 齊 全 並 夾 妥 裝 袋 後 寄 送 至 本 校 3. 應 繳 文 件 :( 考 生 應 備 齊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裝 入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袋 ) (1)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及 報 名 費 減 免 申 請 表 ( 如 簡 章 附 表 二 ) (2) 報 名 表 A. 請 依 本 校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作 業 程 序 於 網 路 報 名 傳 送 成 功 後, 將 報 名 表 下 載 列 印, 報 名 表 請 詳 細 核 對 並 於 考 生 切 結 欄 親 自 簽 名 ; 若 列 印 之 報 名 表 有 無 法 顯 示 之 單 字, 請 再 檢 附 網 路 報 名 考 生 造 字 申 請 表 若 有 報 考 系 ( 班 ) 別 以 外 之 資 料 不 慎 輸 入 錯 誤, 請 於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表 件 後, 以 紅 筆 更 正 及 在 更 正 處 旁 簽 章 後 再 寄 出, 若 無 簽 章 者, 一 律 以 網 路 填 表 資 料 為 主,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B. 相 片 一 張 : 請 將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脫 帽 正 面 光 面 半 身 相 片,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上 C.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印 本 : 請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之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印 本 黏 貼 處 (3)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 應 屆 畢 業 請 附 在 學 證 明 或 學 生 證 影 本, 但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須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 (4)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A.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排 名 ( 名 次 / 班 級 人 數 ), 需 由 高 職 學 校 註 冊 單 位 核 章 證 明 ( 若 考 生 原 就 讀 學 校 最 後 一 學 期 之 成 績 尚 未 納 入 核 算 者,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採 前 五 學 期 之 平 均 成 績 計 算 ) B. 自 傳 (A4 格 式, 請 註 明 姓 名, 並 陳 述 自 我 發 展 計 畫,500 字 以 內 ) C. 師 長 及 實 習 工 作 單 位 推 薦 函 ( 格 式 如 簡 章 附 表 三 ) 各 一 封 D. 語 文 檢 定 證 明 及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影 本, 如 技 能 檢 定 證 照 重 要 競 賽 成 果 專 題 報 告 或 作 品 集 社 團 表 現 或 其 他 足 以 證 明 學 生 優 秀 之 資 料 E. 統 測 成 績 單 影 本 ( 無 則 免 繳, 僅 參 考 不 列 入 計 分 ) (5)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其 就 讀 學 校 須 為 教 育 部 所 認 可, 報 名 時 須 繳 交 ( 驗 ) 下 列 證 件 : A.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一 份 6

12 B.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C.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一 份 ( 應 包 括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之 起 迄 期 間 ) 但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僑 民 者 免 附 4. 注 意 事 項 : (1) 報 名 資 料 一 經 寄 出,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抽 換 或 申 請 補 繳 等 情 事, 如 經 通 知 補 正 報 名 資 格 文 件, 須 於 本 校 規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如 因 表 件 不 全 或 經 審 查 報 名 表 所 填 列 之 資 格 不 符 而 遭 退 件 致 無 法 報 名 者 應 自 行 負 責, 所 繳 報 名 費 扣 除 手 續 費 400 元, 餘 額 予 以 退 還 (2) 本 校 收 件 後, 將 於 102 年 5 月 21 日 至 102 年 5 月 31 日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站 ( 公 告 收 件 狀 態, 請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捌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本 校 於 接 獲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袋 後, 即 依 據 簡 章 所 訂 報 名 資 格 進 行 審 查, 如 因 表 件 不 全 逾 期 報 名 或 經 審 查 報 名 表 所 填 列 之 資 格 不 符 而 遭 退 件 者, 應 自 行 負 責 玖 甄 試 程 序 一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 一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係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甄 選 小 組 辦 理 成 績 評 分 作 業, 考 生 不 必 到 校 ( 二 ) 甄 選 方 式 : 依 考 生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高 低, 以 招 生 名 額 之 1.5 倍 篩 選 倍 率, 擇 優 參 加 面 試, 如 因 成 績 相 同, 致 使 甄 選 結 果 人 數 大 於 預 計 面 試 人 數 時, 則 該 同 分 之 考 生 一 律 取 得 參 加 面 試 之 資 格 未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篩 選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之 面 試, 亦 不 錄 取 ( 三 ) 成 績 公 告 及 複 查 : 1. 本 階 段 成 績 資 訊 於 102 年 6 月 10 日 ( 星 期 一 ) 以 方 式 寄 發 成 績 資 訊, 並 於 網 路 上 公 告 ( 網 址 : 2. 上 述 成 績 資 訊 本 校 不 另 寄 發 紙 本, 如 有 需 要, 考 生 可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成 績 單 存 查, 唯 正 式 成 績 仍 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紀 錄 為 憑 3. 成 績 複 查 : 考 生 對 第 一 階 段 成 績 如 有 疑 義, 請 填 妥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如 簡 章 附 表 四 ), 連 同 成 績 單 於 102 年 6 月 11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3 時 前, 以 傳 真 ( ) 方 式 提 出 複 查 申 請,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 轉 ) 逾 期 或 複 查 程 序 不 合 者, 不 予 受 理 7

13 二 面 試 : ( 一 ) 准 考 證 下 載 列 印 : 凡 符 合 參 加 面 試 資 格 之 考 生, 請 於 102 年 6 月 14 日 至 21 日 期 間 至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站 ( 自 行 下 載 列 印 准 考 證, 請 考 生 詳 加 核 對 准 考 證 上 各 項 資 料, 若 有 錯 誤 請 務 必 來 電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業 務 組 ( 轉 ) 辦 理 更 正 並 確 認 ( 二 ) 參 加 面 試 之 考 生 於 面 試 時 請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有 效 期 限 內 貼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應 考 ( 三 ) 請 考 生 務 必 準 時 辦 理 報 到, 逾 時 或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缺 考, 面 試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 四 ) 甄 試 期 間 如 遇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如 颱 風 地 震 重 大 疫 情 等 不 可 抗 力 之 情 事 而 須 延 期 時, 除 在 本 校 公 布 外, 並 在 電 視 台 及 廣 播 電 台 廣 播, 不 個 別 通 知 ( 五 ) 面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 拾 成 績 核 計 1. 日 期 : 中 山 工 商 專 班 :102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六 ) 三 信 家 商 專 班 :102 年 6 月 23 日 ( 星 期 日 ) 2. 地 點 : 符 合 參 加 面 試 資 格 之 考 生, 本 校 將 於 102 年 6 月 13 日 ( 星 期 四 )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 公 告 面 試 名 單, 報 到 時 程 及 地 點 由 各 系 所 自 行 訂 定 後, 公 告 於 各 系 網 站, 考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不 另 行 通 知 一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及 面 試 成 績 原 始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二 考 試 總 成 績 為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及 面 試 成 績, 各 分 別 乘 以 佔 分 比 例 計 算 後 之 合 計 總 分 各 科 目 成 績 均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後 第 二 位 (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總 成 績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後 第 二 位 (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三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 依 1. 面 試 分 數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分 數 順 序 比 較, 分 數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若 仍 相 同, 再 另 辦 面 試 以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拾 壹 總 成 績 通 知 及 公 告 預 訂 於 102 年 7 月 1 日 ( 星 期 一 ) 以 方 式 寄 發 總 成 績 資 訊, 並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 公 告 拾 貳 總 成 績 複 查 一 考 生 對 總 成 績 有 疑 義 時, 請 填 妥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如 附 表 四 ) 連 同 成 績 單, 8

14 於 102 年 7 月 2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3 時 前, 以 傳 真 ( ) 方 式 提 出 複 查 申 請,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 轉 ) 逾 期 或 複 查 程 序 不 合 者, 不 予 受 理 二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並 僅 就 各 項 登 錄 之 成 績 辦 理 查 核,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甄 選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拾 參 錄 取 規 定 及 錄 取 公 告 一 錄 取 規 定 : ( 一 )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召 開 會 議 訂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以 總 成 績 排 序, 先 錄 取 正 取 生 至 額 滿 為 止, 餘 為 備 取 生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若 仍 有 缺 額, 得 由 備 取 生 遞 補 考 生 成 績 如 有 缺 考 成 績 零 分, 或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雖 有 名 額, 仍 不 予 錄 取 錄 取 學 生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依 本 簡 章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辦 理, 如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若 均 仍 相 同 而 使 錄 取 人 數 超 出 招 生 名 額, 本 校 得 通 知 同 分 考 生 另 辦 面 試 以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由 本 校 決 定 之, 考 生 需 配 合 參 加 不 得 異 議, 面 試 未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 二 ) 遇 有 特 殊 情 形 需 增 額 錄 取 者, 應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開 會 決 定, 並 將 會 議 紀 錄 連 同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於 新 生 註 冊 入 學 前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二 錄 取 公 告 : 錄 取 名 單 預 訂 於 102 年 7 月 5 日 ( 星 期 五 ) 在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 網 址 : 公 告, 並 同 時 以 方 式 通 知 錄 取 及 報 到 相 關 規 定 拾 肆 報 到 及 驗 證 一 報 到 日 期 ( 一 ) 正 取 生 : 1. 報 到 時 間 :102 年 7 月 15( 星 期 一 )~7 月 16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09:00~ 11:30, 下 午 1:30~4:30 2. 繳 驗 證 件 : 報 到 時 請 攜 帶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證 件 不 符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3. 報 到 地 點 :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五 樓 綜 合 教 務 組 ( 聯 絡 電 話 : 轉 ) 4. 逾 期 未 完 成 報 到 程 序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名 次 遞 補 ( 二 ) 備 取 生 : 本 會 自 102 年 7 月 19 日 ( 星 期 五 ) 起 按 缺 額 依 名 次 通 知 備 取 生,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至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五 樓 綜 合 教 務 組 辦 理 遞 補 報 到, 否 則 視 同 放 棄, 報 到 方 式 及 程 序 比 照 正 取 生 102 年 8 月 30 日 之 後, 若 仍 有 缺 額 時, 9

15 即 不 再 通 知 辦 理 遞 補 報 到 手 續 二 上 述 報 到 或 登 記 遞 補, 考 生 可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時, 須 繳 驗 委 託 書 ( 如 簡 章 附 表 五 ) 三 逾 期 未 報 到 或 無 法 繳 驗 證 件 者, 視 為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報 到 ) 四 甄 試 錄 取 生 一 經 報 到, 除 於 102 年 8 月 30 日 ( 星 期 五 ) 前 向 本 校 申 請 放 棄 甄 試 錄 取 資 格 ( 申 請 書 格 式 如 簡 章 附 表 六 ) 外, 不 得 再 報 考 102 學 年 度 其 他 學 校 或 本 校 相 關 之 入 學 考 試, 違 者 取 消 甄 試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拾 伍 註 冊 入 學 收 費 標 準 一 本 項 招 生 錄 取 之 考 生 於 報 到 後, 依 學 校 通 知 日 期 另 行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二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之 學 雜 費 及 學 分 費 收 費 標 準 以 本 校 校 務 會 議 決 議 並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之 正 式 公 告 為 準 茲 將 101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各 系 之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列 示 於 下 表, 以 供 參 考 : 費 用 別 管 理 學 院 學 ( 分 ) 費 15,883 雜 費 6,931 拾 陸 附 註 一 考 生 對 本 校 甄 試 招 生 事 宜 有 疑 義 時, 需 於 錄 取 公 告 日 起 十 天 內 ( 以 郵 戳 為 憑 ) 以 書 面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非 以 書 面 或 已 超 過 申 訴 期 限 者,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不 予 受 理 ( 申 訴 書 如 簡 章 附 表 七 )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應 於 接 到 申 訴 案 日 起 三 十 天 內 ( 以 郵 戳 為 憑 ) 正 式 函 覆, 必 要 時 得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公 正 調 查 處 理, 並 告 知 申 訴 人 員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二 有 關 本 校 學 生 各 類 獎 助 學 金 就 學 貸 款 工 讀 及 宿 舍 申 請 等 資 料, 請 逕 洽 本 校 學 務 處 ( 網 址 : 三 簡 章 下 載 : 本 簡 章 提 供 免 費 下 載, 請 至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 kuas.edu.tw) 最 新 公 告 下 載 四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之 事 宜, 悉 以 教 育 部 相 關 法 規 本 校 產 學 四 技 學 士 專 班 招 生 規 定 本 校 教 務 章 則 及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為 準 外, 若 有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仍 未 明 定, 而 造 成 疑 義 者,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緊 急 處 理 小 組 研 議 解 決 之 10

16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級 中 學 職 業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11

17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辦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第 三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略 ) 第 四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 略 ) 第 五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前 三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六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至 第 四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七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 略 ) 第 八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12

18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其 畢 肄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第 九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十 一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3

19 附 錄 二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觀 光 管 理 系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學 生 教 育 訓 練 契 約 草 案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稱 甲 方 ) 立 契 約 書 人 ( 合 作 廠 商 ) ( 以 下 稱 乙 方 ) 為 甲 方 參 加 產 學 攜 手 ( 學 生 ) ( 以 下 稱 丙 方 ) 合 作 計 畫 教 育 事 宜,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建 教 合 作 實 施 辦 法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輪 調 式 作 業 規 範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階 梯 式 建 教 合 作 教 育 作 業 規 範 及 技 職 教 育 推 動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實 施 計 畫 等 相 關 規 定, 經 三 方 協 議 訂 定 條 款 如 下 : 一 乙 方 同 意 為 丙 方 教 育 訓 練 之 產 學 合 作 機 構, 聘 任 丙 方 為 為 技 術 生 ), 並 賦 予 丙 方 應 有 的 權 益 ( 空 白 處 應 註 明 二 教 育 訓 練 期 間, 自 民 國 年 月 日 起 至 民 國 年 月 日 三 乙 方 同 意 依 據 相 關 法 規, 安 排 工 作 崗 位 工 作 時 段 以 進 行 各 種 技 能 訓 練 以 培 育 丙 方, 並 提 供 乙 方 職 涯 規 劃 及 訓 練 參 考 手 冊 做 為 參 與 教 育 實 習 之 依 據 四 乙 方 同 意 依 據 相 關 法 規 支 付 丙 方 津 貼, 包 括 : ( 薪 資 獎 助 學 金 供 應 住 宿, 或 共 計 發 給 元 以 上 津 貼 ), 上 項 津 貼 並 應 視 學 生 實 習 訓 練 績 效 及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機 構 營 運 狀 況, 逐 年 調 升 五 丙 方 在 乙 方 機 構 參 與 教 育 訓 練 期 間, 乙 方 應 依 相 關 法 規 為 丙 方 辦 理 勞 工 保 險, 並 按 規 定 負 擔 保 險 費 甲 方 應 依 據 法 規 為 丙 方 辦 理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相 關 事 宜 六 丙 方 於 乙 方 實 習 訓 練 期 間, 應 克 盡 善 良 員 工 職 責, 遵 守 乙 方 各 項 規 章, 忠 勤 服 務, 努 力 學 習, 如 有 不 遵 守 乙 方 有 關 規 章 情 節 重 大 者, 丙 方 依 相 關 規 定 接 受 乙 方 議 處 七 乙 方 疏 於 履 行 本 項 義 務 致 使 丙 方 所 生 損 失, 應 負 賠 償 之 責 八 丙 方 於 乙 方 實 習 訓 練 期 間, 訂 約 之 一 方 如 有 違 背 契 約 義 務 情 事 者, 另 一 方 得 經 由 甲 方 向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委 員 會 提 請 召 開 會 議 請 求 仲 裁 九 本 契 約 書 自 簽 署 完 成 之 日 起 生 效, 至 本 合 作 計 畫 教 育 訓 練 結 束, 雙 方 終 止 合 作 契 約 後 失 其 效 力 十 本 契 約 未 盡 事 宜,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建 教 合 作 實 施 辦 法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輪 調 式 作 業 規 範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階 梯 式 建 教 合 作 教 育 作 業 規 範 及 技 職 教 育 推 動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實 施 計 畫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14

20 甲 方 ( 技 職 校 院 ) 負 責 人 : 楊 正 宏 校 長 校 名 :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地 址 :807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建 工 路 415 號 乙 方 ( 合 作 廠 商 ) 登 記 證 字 號 : 負 責 人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地 址 : 丙 方 ( 學 生 ) 姓 名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地 址 : 法 定 代 理 人 : 姓 名 :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5

21 附 表 一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專 班 網 路 報 名 考 生 造 字 申 請 表 報 名 序 號 ( 請 務 必 填 寫 ) 申 請 人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或 居 留 證 號 ) 報 考 系 別 報 考 班 別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日 : 夜 : - 行 動 電 話 個 人 資 料 若 有 電 腦 各 種 輸 入 法 均 無 法 產 生 之 字, 請 填 下 表 : 姓 名 ( 需 造 字 之 字 ) 地 址 ( 需 造 字 之 字 ) 例 如 : 考 生 姓 名 李 堃 贒 請 勾 填 姓 名 ( 需 造 字 之 字 堃 贒 ) 1. 各 項 欄 位 請 詳 細 書 明, 報 名 序 號 為 報 名 表 上 之 報 名 序 號, 請 務 必 填 寫 備 正 確 2. 請 附 於 報 名 時 應 繳 交 文 件 中 報 名 表 上 方,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3. 個 人 資 料 需 造 字 之 考 生 務 必 將 本 表 繳 交 本 校 處 理, 以 免 因 資 料 錯 誤 而 影 響 註 權 益 16

22 附 表 二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專 班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減 免 申 請 表 報 考 系 別 班 別 申 請 人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減 免 類 別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日 : 夜 : 聯 絡 電 話 手 機 : 傳 真 : 通 訊 住 址 審 查 結 果 備 凡 屬 台 灣 省 台 北 市 高 雄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所 界 定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之 考 生, 得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各 縣 市 政 府 審 核 通 過 由 各 鄉 鎮 區 公 所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清 寒 證 明 證 明 不 予 註 採 用 ),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免 證 明 以 102 年 所 開 具 為 限 17

23 附 表 三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產 學 攜 手 專 班 招 生 入 學 推 薦 函 報 考 系 別 : 班 別 考 生 姓 名 :... 虛 線 以 上 由 學 生 填 寫... 虛 線 以 下 由 推 薦 者 填 寫... 茲 推 薦 君, 參 加 貴 所 入 學 甄 試, 以 下 是 本 人 對 申 請 者 之 評 估 : 評 定 等 級 及 項 目 傑 出 優 良 中 等 差 專 業 知 識 與 技 能 創 造 力 與 想 像 力 獨 立 工 作 能 力 恆 心 與 毅 力 表 達 能 力 團 隊 合 作 精 神 自 信 心 與 成 熟 度 專 業 領 域 的 發 展 潛 力 整 體 評 估 : 與 考 生 關 係 : 傑 出 優 良 中 等 差 師 長 主 管 其 他 與 申 請 者 熟 稔 程 度 : 熟 識 偶 而 接 觸 認 識 而 不 接 觸 教 過 課 其 它 評 語 : 推 薦 人 簽 名 : 服 務 單 位 / 職 稱 : 日 期 : 連 絡 電 話 : 註 :1. 本 表 不 敷 使 用 時, 請 利 用 背 面 或 另 紙 書 寫 18

24 附 表 四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102 學 年 四 技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專 班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准 考 證 號 碼 : 姓 名 : 報 考 系 別 : 班 別 : 總 成 績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面 試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複 查 項 目 名 稱 處 理 結 果 (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 注 意 事 項 : 一 准 考 證 號 碼 複 查 項 目 名 稱 請 填 寫 清 楚 正 確 二 請 先 填 妥 本 申 請 表, 連 同 成 績 單 傳 真 ( ) 至 本 會, 再 來 電 ( 轉 ) 確 認,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三 本 表 格 可 自 行 影 印 備 用 19

25 附 表 五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102 學 年 四 技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專 班 報 到 委 託 書 本 人 准 考 證 號 碼 因 無 法 如 期 親 自 前 往 辦 理 錄 取 報 到 作 業, 特 委 請 代 為 辦 理 相 關 作 業 此 致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委 託 人 電 話 :( 日 ) 行 動 電 話 : ( 夜 ) 被 委 託 人 : 被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被 委 託 人 電 話 :( 日 ) 行 動 電 話 : ( 夜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0

26 附 表 六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專 班 放 棄 甄 試 錄 取 資 格 申 請 書 本 人 因 或 至 他 校 就 讀 ( 請 寫 出 他 校 校 名 : ) 自 願 放 棄 甄 試 錄 取 貴 校 系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專 班 甄 試 就 讀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申 請 人 姓 名 : (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本 聯 由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存 查 本 聯 由 考 生 存 查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專 班 放 棄 甄 試 錄 取 資 格 核 准 書 考 生 自 願 放 棄 甄 試 錄 取 本 校 四 技 系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專 班 資 格, 已 核 准 在 案, 憑 本 核 准 書 得 再 報 考 102 學 年 度 其 他 學 校 招 生 考 試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教 務 處 ( 未 蓋 章 戳 者 無 效 ) 注 意 事 項 :1. 請 填 妥 本 申 請 書 後 於 102 年 8 月 31 日 前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教 務 組 申 請,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2. 郵 寄 者 請 附 回 郵 信 封 一 個, 並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21

27 附 表 七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專 班 考 生 申 訴 書 申 訴 日 期 : 年 月 日 申 准 考 證 號 碼 : 申 訴 人 姓 名 : 訴 考 生 申 訴 人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通 訊 住 址 : 聯 絡 電 話 :( 日 ): ( 夜 ): 行 動 : 一 申 訴 事 由 : 二 希 望 獲 得 補 救 之 措 施 : 注 意 事 項 : 請 依 本 簡 章 之 申 訴 辦 法 之 規 定 時 間 內, 將 相 關 資 料 寄 回 本 校 申 請 ( 逾 期 或 資 料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 22

28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交 通 路 線 說 明 校 址 : 建 工 校 區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建 工 路 415 號 ( 經 緯 度 : 東 經 : , 北 緯 : ) 燕 巢 校 區 高 雄 市 燕 巢 區 深 中 路 58 號 ( 經 緯 度 : 東 經 : , 北 緯 : ) 電 話 :(07) 轉 網 址 : 高 雄 考 區 (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建 工 校 區 ) 位 置 圖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燕 巢 校 區 位 置 圖

29 高 雄 考 區 建 工 校 區 交 通 路 線 路 線 一 : 下 高 雄 交 流 道 (367.4K) 往 九 如 路 方 向 九 如 路 至 大 昌 路 ( 右 轉 ) 至 建 工 路 ( 左 轉 ) 路 線 二 : 下 中 正 交 流 道 往 高 雄 市 區 方 向 中 正 路 至 大 順 路 ( 右 轉 ) 至 建 工 路 ( 右 轉 ) 路 線 三 : 小 港 機 場 往 高 雄 市 區 方 向 中 山 路 接 博 愛 路 至 同 盟 路 ( 右 轉 ) 接 建 工 路 路 線 四 : 高 雄 捷 運 後 驛 站 轉 搭 紅 30 號 捷 運 接 駁 公 車 至 本 校 路 線 五 : 搭 乘 高 鐵 至 左 營 站 轉 搭 16 號 公 車 至 本 校 路 線 六 : 搭 乘 台 鐵 火 車 至 高 雄 火 車 站 並 轉 搭 53 號 公 車 至 本 校 高 雄 市 公 車 路 線 表 路 線 編 號 路 線 名 稱 鄰 近 之 公 車 站 名 ( 站 址 ) 17 ( 左 營 北 站 高 應 大 )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 建 工 路 ) 16 ( 左 營 高 鐵 站 高 應 大 )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 建 工 路 ) 77 ( 金 獅 湖 站 歷 史 博 物 館 ) 大 昌 二 路 ( 大 昌 二 路 ) 37 ( 前 鎮 站 育 英 護 校 )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 建 工 路 ) 53 ( 建 軍 站 火 車 站 建 軍 站 )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 建 工 路 ) 217 ( 左 營 北 站 長 庚 醫 院 左 營 北 站 )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 建 工 路 ) 79 ( 金 獅 湖 站 鳥 松 金 獅 湖 站 )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 建 工 路 ) 81 ( 瑞 豐 站 本 館 瑞 豐 站 )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 建 工 路 ) 0 南 ( 金 獅 湖 站 金 獅 湖 站 ) 建 工 路 口 ( 大 順 二 路 ) 單 邊 行 駛 0 北 ( 金 獅 湖 站 金 獅 湖 站 ) 建 工 路 口 ( 大 順 二 路 ) 單 邊 行 駛 紅 30 ( 捷 運 後 驛 站 愛 河 之 心 高 應 大 )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 建 工 路 ) 168 環 狀 幹 線 ( 捷 運 凹 子 底 站 捷 運 凱 旋 站 捷 運 凹 子 底 站 ) 建 工 路 口 ( 大 順 二 路 ) 高 雄 客 運 公 車 路 線 表 路 線 編 號 路 線 名 稱 鄰 近 之 公 車 站 名 ( 站 址 ) 8008 高 雄 岡 山 高 應 大 ( 建 工 路 ) 8009 高 雄 澄 清 湖 旗 山 高 應 大 ( 建 工 路 ) 8021 林 園 彌 陀 高 應 大 ( 建 工 路 ) 8041 林 園 茄 萣 高 應 大 ( 建 工 路 ) 備 註 : 本 公 車 路 線 表 僅 供 參 考, 實 際 載 客 路 線 仍 依 高 雄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公 車 路 線 資 訊 為 準 停 車 :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建 工 校 區 停 車 位 有 限, 請 儘 量 搭 乘 大 眾 交 通 工 具 來 校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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