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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本 簡 章 無 發 售 紙 本, 請 自 行 網 頁 瀏 覽 或 列 印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招 生 班 別 網 路 取 得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期 間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期 間 審 查 資 料 繳 交 截 止 日 國 文 教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校 行 政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圖 書 資 訊 學 數 位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行 政 管 理 碩 士 學 程 地 政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外 交 學 系 戰 略 與 國 際 事 務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國 際 事 務 學 院 國 家 安 全 與 大 陸 研 究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04 年 12 月 16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4 年 12 月 29 日 下 午 5 時 止 104 年 12 月 16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4 年 12 月 30 日 下 午 5 時 止 104 年 12 月 30 日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程 (EMBA) 傳 播 學 院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EMA) 法 學 院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資 訊 科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一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網 址 :

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網 路 公 告 招 生 簡 章 ( 二 ) 網 路 取 得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期 間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期 間 考 生 繳 交 報 名 備 審 資 料 截 止 日 ( 三 ) 上 午 9:00~ ( 二 ) 下 午 5:00 ( 逾 期 不 受 理 ) ( 三 ) 上 午 9:00~ ( 三 ) 下 午 5:00 ( 逾 期 不 受 理 ) ( 三 ) ( 逾 期 不 受 理 ) 依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資 料 繳 交 方 式 規 定 辦 理 寄 發 報 名 資 格 審 核 結 果 通 知 寄 發 准 考 證 筆 試 ( 日 ) 公 告 無 專 班 學 程 組 錄 取 名 單 及 有 專 班 學 程 組 符 合 資 格 者 名 單 ( 一 ) 以 限 時 專 送 方 式 寄 出 無 筆 試 之 專 班 學 程 組 寄 發 報 名 資 格 審 核 結 果 通 知 有 筆 試 之 專 班 學 程 組 寄 發 准 考 證 報 名 資 格 審 核 結 果 亦 可 於 本 校 招 生 入 學 網 頁 查 詢 ( 二 ) 下 午 2:00 寄 發 無 專 班 學 程 組 成 績 單 ( 三 ) 寄 出 寄 發 有 專 班 學 程 組 未 符 合 資 格 考 生 成 績 單 ( 四 ) 寄 出 ( 六 )~ ( 日 ) 詳 見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規 定 無 專 班 學 程 組 及 有 專 班 學 程 組 未 符 合 資 格 考 生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 二 ) 截 止 日 公 告 有 專 班 學 程 組 錄 取 名 單 ( 六 ) 下 午 2:00 寄 發 有 專 班 學 程 組 符 合 資 格 考 生 成 績 單 有 專 班 學 程 組 符 合 資 格 考 生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截 止 日 ( 三 ) 寄 出 ( 二 ) 錄 取 生 報 到 驗 證 相 關 事 宜 依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規 定 辦 理, 並 於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當 日 同 時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點 選 招 生 入 學 考 生 服 務 電 話 : (02)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FAX:(02) (02) 轉 各 專 班 學 程 ( 詳 簡 章 第 14~29 頁 ) i

3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各 專 班 學 程 招 生 名 額 及 頁 碼 索 引 專 班 別 招 生 名 額 簡 章 頁 碼 國 文 教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校 行 政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圖 書 資 訊 學 數 位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行 政 管 理 碩 士 學 程 地 政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外 交 學 系 戰 略 與 國 際 事 務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國 際 事 務 學 院 國 家 安 全 與 大 陸 研 究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程 (EMBA) 傳 播 學 院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EMA) 法 學 院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資 訊 科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總 計 招 收 576 名 ii

4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重 要 日 程 表 i 各 專 班 學 程 招 生 名 額 及 頁 碼 索 引 ii 壹 總 則 一 修 業 年 限 1 二 報 名 方 式 日 期 1 三 報 考 資 格 1 四 費 用 2 五 報 名 手 續 2 六 報 考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4 七 准 考 證 寄 發 日 期 補 發 方 式 5 八 筆 試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及 科 目 公 布 5 九 筆 試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6 十 者 名 單 公 布 及 注 意 事 項 6 十 一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6 十 二 錄 取 原 則 7 十 三 放 榜 7 十 四 成 績 單 與 錄 取 通 知 單 寄 發 補 發 及 成 績 複 查 7 十 五 申 訴 程 序 8 十 六 錄 取 考 生 報 到 驗 證 8 十 七 放 棄 錄 取 報 到 資 格 之 處 理 9 十 八 註 冊 入 學 9 十 九 學 雜 費 及 宿 舍 費 用 資 訊 9 貳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取 得 及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10 參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及 流 程 肆 招 生 專 班 學 程 名 額 考 試 科 目 及 其 他 規 定 附 錄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附 錄 二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要 點.. 31 附 錄 三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附 錄 四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附 錄 五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38 附 錄 六 大 學 校 院 暨 專 科 學 校 代 碼 對 照 表 附 錄 七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考 生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處 理 辦 法.. 42 附 錄 八 筆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時 間 表 附 表 附 表 一 第 一 商 業 銀 行 代 收 款 項 專 用 存 款 憑 條 填 寫 樣 本.. 44 附 表 二 網 路 報 名 造 字 申 請 表.. 45 附 表 三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46 附 表 四 特 殊 考 生 應 考 申 請.. 47 附 表 五 補 發 考 試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表.. 48 附 表 六 以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6 條 第 7 條 第 9 條 第 5 項 報 考 審 查 申 請 表 49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自 訂 報 名 所 需 表 格, 請 考 生 自 行 至 各 專 班 學 程 網 頁 下 載 使 用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交 通 指 南 50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校 區 平 面 圖 51

5 壹 總 則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ㄧ 修 業 年 限 : 一 至 四 年 ( 未 在 規 定 之 修 業 期 限 內 修 滿 應 修 課 程 或 未 完 成 學 位 論 文 者, 得 延 長 一 學 年 畢 業 ) 二 報 名 方 式 日 期 : 考 生 請 一 律 至 本 校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網 站,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網 址 招 生 入 學 / 點 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建 議 使 用 Google Chrome 或 Firefox10.x 以 上 版 本 瀏 覽 器 操 作, 勿 使 用 平 板 式 電 腦 手 機, 以 避 免 報 名 資 料 流 失 ( 一 ) 網 路 取 得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日 期 時 間 : 自 104 年 12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00 起 至 104 年 12 月 29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5:00 止 ( 逾 期 不 受 理 ) 1. 一 律 至 本 校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取 得 個 人 繳 費 帳 號, 並 完 成 繳 交 報 名 費 後, 始 可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2. 一 組 繳 費 帳 號 僅 供 考 生 個 人 報 考 1 專 班 學 程 組 使 用 3. 取 得 之 帳 號 僅 限 考 生 個 人 使 用, 切 勿 提 供 他 人 使 用 或 與 他 人 共 用 4. 請 留 意 取 得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截 止 時 間, 以 免 因 遲 誤 致 無 法 取 得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 二 )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日 期 時 間 : 自 104 年 12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00 起 至 104 年 12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5:00 止 ( 逾 期 不 受 理 ); 一 律 採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1. 為 避 免 網 路 壅 塞, 請 儘 早 上 網 報 名,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2. 請 留 意 報 名 截 止 時 間, 以 免 因 延 遲 繳 費 或 報 名 系 統 關 閉, 而 無 法 完 成 網 路 填 報 資 料 ( 三 ) 審 查 資 料 繳 交 方 式 :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後, 依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規 定 繳 交 報 名 所 需 相 關 表 件, 並 於 12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 前 完 成, 未 依 專 班 學 程 組 規 定 方 式 繳 交 者, 本 校 不 受 理 報 名 考 生 雖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依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簡 章 分 則 規 定 繳 交 報 名 所 需 相 關 表 件, 但 並 未 完 成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者, 本 校 亦 不 受 理 報 名 考 生 雖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但 未 完 成 寄 件 或 上 傳 檔 案 ( 依 專 班 學 程 組 規 定 辦 理 ), 本 校 亦 不 受 理 報 名 為 避 免 產 生 收 件 日 期 認 定 疑 義 而 造 成 退 件 或 遺 失, 考 生 請 勿 將 報 名 所 需 相 關 表 件 送 至 學 校 警 衛 室 收 發 室 或 非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簡 章 分 則 規 定 指 定 繳 交 處 ( 四 )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6 條 曾 任 大 專 院 校 專 業 技 師 或 教 師 第 7 條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或 第 9 條 第 5 項 國 外 港 澳 大 專 院 校 畢 肄 業 資 格 報 考 者, 仍 採 網 路 報 名, 另 請 分 別 填 寫 簡 章 附 表 六, 並 備 齊 相 關 資 格 條 件 審 查 文 件 資 料, 於 104 年 12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 郵 寄 至 附 表 指 定 地 點,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 否 則 視 為 資 格 不 符 ( 五 ) 報 名 資 格 審 核 結 果 於 105 年 1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 公 布 在 本 校 招 生 入 學 網 頁, 考 生 得 逕 自 上 網 查 詢, 本 校 另 以 限 時 專 送 方 式 寄 發 報 名 結 果 審 核 通 知 或 准 考 證 三 報 考 資 格 除 下 列 應 考 資 格 外, 於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分 則 中 另 訂 有 特 定 報 考 資 格 者, 仍 須 符 合 該 項 規 定 方 得 報 名 ( 一 )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本 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並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 含 ) 以 上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 ( 二 )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並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 含 ) 以 上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 ( 三 )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 簡 章 附 錄 一 ) 備 註 : 1

6 1. 不 具 備 報 考 資 格 第 ( 一 ) ( 二 ) 項 及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5 條 各 項 資 格, 但 符 合 專 班 學 程 組 訂 有 得 招 收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7 條 之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之 招 生 條 件 者, 始 得 提 出 資 格 審 查 申 請 2. 持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6 條 曾 任 大 專 院 校 專 業 技 師 或 教 師 第 7 條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或 第 9 條 第 5 項 國 外 港 澳 大 專 院 校 畢 肄 業 資 格 報 考 者, 須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始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3. 僑 生 報 考 及 就 讀 事 項 依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4.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居 民 報 考 及 就 讀 事 項 請 依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5. 外 國 學 生 報 考 及 就 讀 事 項 依 外 國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6. 持 境 外 學 歷 應 考 者, 於 錄 取 報 到 辦 理 驗 證 時, 須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簡 章 附 錄 三 )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簡 章 附 錄 四 ) 及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 簡 章 附 錄 五 ) 規 定 繳 驗 ( 交 ) 所 需 文 件, 請 詳 簡 章 第 十 六 條 錄 取 考 生 報 到 驗 證 規 定 四 費 用 ( 一 )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1,300 元 整 考 生 須 先 至 本 校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取 得 個 人 繳 費 帳 號 並 完 成 繳 交 報 名 費 後, 始 可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繳 費 相 關 規 定 如 下 : 1. 繳 費 方 式 及 說 明, 請 詳 簡 章 第 10 頁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取 得 及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2.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全 免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30% 優 待 辦 法 ( 採 先 繳 費, 事 後 申 請 退 費 方 式 辦 理, 並 以 一 專 班 學 程 組 為 限 ): (1)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係 指 持 有 各 直 轄 市 臺 灣 各 縣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等 各 地 方 政 府 或 其 授 權 之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者 請 檢 附 應 考 資 格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不 受 理 清 寒 證 明 ) 需 內 含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且 在 報 名 截 止 日 仍 有 效 (2)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後, 於 105 年 2 月 15 日 ( 星 期 一 ) 前 依 簡 章 附 表 三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規 定, 申 請 報 名 費 退 費 (3) 中 低 收 入 所 證 明 及 報 考 學 歷 證 明 ( 如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等 ) 未 於 截 止 日 前 繳 交 或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不 符 者, 其 報 名 費 均 不 予 優 待, 亦 不 受 理 二 次 申 請 或 補 件 3. 退 費 規 定 : 繳 費 後,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恕 不 受 理 報 名 其 所 繳 費 用 於 扣 除 行 政 費 用 後, 一 律 退 還 新 臺 幣 1,100 元 整 請 於 105 年 2 月 15 日 ( 星 期 一 ) 前 填 具 並 寄 出 簡 章 附 表 三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申 請 退 費 (1) 須 寄 繳 報 名 審 查 資 料 者, 雖 完 成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但 未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依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簡 章 分 則 規 定 繳 交 報 名 所 需 相 關 表 件 (2) 經 本 校 審 查 後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 二 ) 費 : 新 臺 幣 1,000 元 整 1. 符 合 資 格 之 考 生 2. 考 生 個 人 繳 費 帳 號 於 105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2:00 起 公 布 於 招 生 入 學 網 頁 請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最 遲 於 該 專 班 學 程 組 日 期 之 前 3 日 完 成 繳 費 3. 繳 費 方 式 及 說 明, 請 詳 簡 章 第 10 頁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取 得 及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五 報 名 手 續 報 名 程 序 : 考 生 須 上 網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完 成 繳 費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及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以 掛 號 郵 寄 報 名 所 需 繳 交 之 相 關 表 件,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 一 ) 網 路 取 得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日 期 時 間 ( 逾 期 不 受 理 ): 自 104 年 12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00 起 至 104 年 12 月 29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5:00 止 2

7 ( 二 )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日 期 時 間 ( 逾 期 不 受 理 ): 自 104 年 12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00 起 至 104 年 12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5:00 止 ( 三 ) 審 查 資 料 繳 交 期 間 ( 逾 期 不 受 理 ): 自 104 年 12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 至 104 年 12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 依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資 料 繳 交 方 式 規 定 辦 理 ( 四 ) 報 名 程 序 說 明 : 報 名 程 序 1. 詳 閱 本 學 年 度 招 生 簡 章 網 路 報 名 規 定 及 報 考 專 班 學 程 組 分 則 規 定 2. 上 網 取 得 個 人 繳 費 帳 號 並 繳 費 3. 上 網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4.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完 成, 確 認 送 出, 並 列 印 報 名 表 留 存 5. 繳 交 資 料 重 點 說 明 (1) 請 先 詳 閱 本 校 招 生 簡 章 及 網 路 報 名 各 相 關 規 定 並 確 實 遵 守, 並 請 審 慎 確 認 所 欲 報 考 之 專 班 學 程 組, 同 意 各 項 規 定 後, 再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以 節 省 報 名 手 續 時 間 (2)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建 議 使 用 Google Chrome 或 Firefox10.x 以 上 版 本 瀏 覽 器 操 作, 勿 使 用 平 板 式 電 腦 手 機, 以 避 免 報 名 資 料 流 失 (1)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政 大 首 頁 招 生 入 學 / 點 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2) 請 仔 細 閱 讀 並 確 認 同 意 網 路 報 名 權 益 說 明 後, 輸 入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與 報 考 專 班 學 程 組,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繳 費 ( 金 額 1,300 元 ) 1 組 網 路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僅 供 1 人 報 考 1 專 班 學 程 組 使 用 (3) 繳 費 方 式 及 說 明 : 請 詳 簡 章 第 10 頁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取 得 及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1) 完 成 繳 款 之 後 1 小 時, 始 得 上 網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2)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政 大 首 頁 招 生 入 學 / 點 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3) 依 序 輸 入 完 整 報 名 資 料, 注 意 事 項 及 流 程 請 詳 簡 章 第 頁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及 流 程 (4) 如 遇 有 罕 字 無 法 輸 入 或 顯 示 字 體, 請 先 以 2 個 ## 字 鍵 替 代 輸 入, 再 填 寫 網 路 報 名 造 字 申 請 表 ( 簡 章 附 表 二 ), 傳 真 至 (0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5) 考 生 如 須 申 請 於 筆 試 時 提 供 特 殊 項 目 服 務 者, 請 於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時, 於 報 名 系 統 (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應 試 欄 位 ) 內 註 記 (1) 請 仔 細 核 對 報 考 專 班 學 程 組 身 分 別 及 其 他 各 欄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無 誤 (2) 確 認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無 誤, 點 選 確 認 送 出 資 料 資 料 一 旦 送 出 後, 考 生 不 得 再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撤 銷 報 名 ; 已 逾 網 路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期 限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或 更 改 報 考 專 班 組 別 身 分 別 選 考 科 目, 請 考 生 審 慎 行 事 (3) 考 生 送 出 報 名 資 料,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後, 務 請 列 印 報 名 表 留 存, 以 作 為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之 憑 據 (1) 請 依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規 定 繳 交 報 名 所 需 相 關 表 件, 並 於 104 年 12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 前 完 成, 未 依 專 班 學 程 組 規 定 方 式 繳 交 者, 本 校 不 受 理 報 名 有 關 資 料 繳 交 注 意 事 項 請 詳 簡 章 第 13 頁 說 明 (2) 不 論 錄 取 與 否, 所 繳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3) 注 意 事 項 : 1 考 生 雖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依 專 班 學 程 組 簡 章 分 則 規 定 繳 交 報 名 所 需 相 關 表 件, 但 並 未 完 成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者, 本 校 亦 不 受 理 報 名 2 考 生 雖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但 未 完 成 寄 件 或 上 傳 檔 案 ( 依 專 班 學 程 組 規 定 辦 理 ), 本 校 亦 不 受 理 報 名 3 為 避 免 產 生 收 件 日 期 認 定 疑 義 而 造 成 退 件 或 遺 失, 考 生 請 勿 將 報 名 所 需 3

8 報 名 程 序 備 註 重 點 說 明 相 關 表 件 送 至 學 校 警 衛 室 收 發 室 或 非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簡 章 分 則 規 定 指 定 繳 交 處 (1) 考 生 繳 費 後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恕 不 受 理 報 名 其 所 繳 費 用 於 扣 除 行 政 費 用, 一 律 退 還 新 臺 幣 1,100 元 整 請 於 規 定 截 止 日 前, 填 寫 並 寄 出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 簡 章 附 表 三 ) 申 請 退 費 已 完 成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但 未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以 掛 號 郵 寄 報 名 所 需 繳 交 審 查 資 料 經 本 校 審 查 後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2) 為 免 考 生 權 益 受 損, 考 生 於 報 名 資 料 填 報 之 聯 絡 地 址 電 話 號 碼 及 電 子 郵 件 地 址 請 小 心 輸 入 清 楚 無 誤, 以 免 無 法 聯 絡 或 准 考 證 成 績 通 知 單 無 法 寄 達 (3) 考 生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即 表 示 同 意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於 考 試 時 供 試 務 人 員 查 核 公 告 錄 取 與 名 單 報 到 與 遞 補 查 詢 及 錄 取 後 轉 入 本 校 學 籍 系 統 用 ; 如 不 同 意 前 述 事 項, 請 於 考 試 前 告 知 (4) 報 名 期 間 若 遇 任 何 問 題,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電 洽 (02)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六 報 考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 一 ) 報 名 考 生 學 歷 ( 力 ) 資 格 之 認 定, 概 以 考 生 於 網 路 上 所 填 資 料 為 依 據 所 有 學 歷 ( 力 ) 證 件, 均 於 錄 取 後, 辦 理 驗 證 時 查 驗 正 本 ; 若 經 查 驗 與 網 路 上 所 填 資 料 不 符 或 無 法 提 出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證 明 者,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辦 理 驗 證 時, 應 繳 交 之 資 料 證 件 請 詳 閱 簡 章 第 十 六 條 錄 取 考 生 報 到 驗 證 規 定 ( 二 ) 同 時 報 考 多 專 班 學 程 組 之 考 生, 如 皆 獲 錄 取, 僅 能 擇 一 專 班 學 程 組 辦 理 報 到 及 註 冊 入 學 其 考 試 成 績 之 計 算, 僅 採 計 有 到 場 應 考 專 班 學 程 組 之 科 目 成 績, 他 專 班 學 程 組 未 到 場 應 考 科 目 概 以 缺 考 論,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採 計 已 到 考 相 同 科 目 之 成 績 ( 無 論 內 容 是 否 相 同 ) ( 三 ) 本 校 各 專 班 學 程 之 在 學 ( 含 休 學 ) 學 生 或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學 生, 不 得 報 考 本 校 同 一 專 班 學 程 招 生 考 試 ( 四 ) 依 本 校 學 則 第 四 十 八 條 規 定 : 經 本 校 勒 令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之 學 生, 不 得 再 行 入 學 ( 五 ) 工 作 年 資 之 計 算, 一 律 自 工 作 證 明 書 所 載 日 期 起 計, 算 至 105 年 9 月 15 日 止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 六 )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送 出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撤 銷 報 名 ; 已 逾 網 路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期 限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或 更 改 報 考 專 班 組 別 身 分 別 選 考 科 目, 請 考 生 審 慎 行 事 ( 七 ) 不 論 錄 取 與 否, 所 寄 繳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 相 關 文 件 如 有 需 要 留 存, 請 考 生 自 行 留 存 備 份 ( 八 )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規 定 者 ( 如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其 報 考 及 就 讀 事 項, 應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 九 ) 役 男 參 加 本 項 考 試, 已 取 得 准 考 證 者, 得 自 行 前 往 兵 役 單 位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 十 ) 依 內 政 部 服 役 須 知 規 定, 高 級 中 學 以 上 畢 業 生 未 經 核 定, 再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之 學 校 者, 不 得 緩 徵 ( 十 一 ) 考 生 應 試 時 須 攜 帶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 如 助 聽 器 ) 應 考 等, 請 先 持 醫 療 診 斷 證 明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 十 二 ) 重 度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 指 視 障 生 上 肢 重 度 障 礙 生 及 其 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嚴 重 影 響 書 寫 能 力 考 生 ) 請 於 報 名 時 填 寫 特 殊 考 生 應 考 申 請 表 ( 簡 章 附 表 四 ) 並 檢 具 證 件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並 於 104 年 12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或 醫 療 單 位 出 具 三 個 月 內 有 效 之 功 能 性 障 礙 認 定 證 明 書 影 本 至 本 校, 寄 件 地 址 :116 臺 北 市 4

9 文 山 指 南 郵 局 365 號 信 箱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本 校 對 上 述 重 度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提 供 應 試 服 務 項 目 如 下 : 1. 每 科 目 之 考 試 時 間 依 一 般 考 試 時 間 再 延 長 20 分 鐘 2. 視 力 障 礙 生 並 提 供 放 大 二 倍 之 試 題 3. 提 供 電 腦 作 答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對 考 場 座 位 有 特 殊 需 求 者, 請 於 考 試 前 填 寫 特 殊 考 生 應 考 申 請 表 ( 簡 章 附 表 四 ) 並 檢 具 三 個 月 內 有 效 之 醫 療 診 斷 證 明 向 本 校 申 請, 相 關 文 件 傳 真 至 (02) , 傳 真 後 請 來 電 確 認, 聯 絡 電 話 (02) ( 十 三 ) 考 生 不 得 利 用 錄 取 資 格 謀 取 不 當 利 益, 如 經 發 現 且 查 證 屬 實,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或 開 除 學 籍, 該 生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 十 四 ) 錄 取 考 生, 如 經 發 現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或 所 繳 證 件 有 偽 造 假 借 冒 用 塗 改 等 不 實 情 事,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或 開 除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有 關 學 業 之 證 明 ; 如 係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 畢 業 )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註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該 生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 十 五 ) 教 育 部 84 年 12 月 28 日 臺 (84) 體 號 函 規 定 : 應 考 考 生 在 本 年 度 內 於 大 學 聯 招 或 其 他 入 學 考 試 時, 若 有 舞 弊 情 事, 經 檢 舉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應 由 就 讀 學 校 為 必 要 之 議 處 ( 十 六 )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請 參 考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簡 章 附 錄 一 ) 規 定 另 本 認 定 標 準 所 稱 離 校 年 數 之 計 算, 以 所 繳 交 證 明 所 載 之 日 期 起 計, 算 至 105 年 9 月 15 日 止 ( 十 七 ) 考 生 上 傳 至 本 校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之 資 料, 僅 供 招 生 試 務 公 告 錄 取 與 名 單 報 到 與 遞 補 查 詢 及 錄 取 報 到 後 新 生 資 料 使 用, 其 餘 皆 依 照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辦 理 七 准 考 證 寄 發 日 期 補 發 方 式 ( 一 ) 有 筆 試 之 專 班 學 程 組 : 本 校 於 105 年 1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 以 限 時 專 送 方 式 寄 發 准 考 證 ( 二 ) 無 筆 試 之 專 班 學 程 組 : 本 校 於 105 年 1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 以 限 時 專 送 方 式 寄 發 報 名 資 格 審 核 結 果 通 知 ( 三 ) 報 名 資 格 審 核 結 果 於 105 年 1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 公 告 在 本 校 招 生 入 學 網 頁, 考 生 得 逕 行 上 網 查 詢 ( 四 ) 考 生 在 105 年 2 月 3 日 ( 星 期 三 ) 後, 如 仍 未 收 到 准 考 證 或 遺 失 者, 補 發 方 式 有 二 : 1. 請 填 寫 簡 章 附 表 五 之 補 發 考 試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表, 並 附 貼 足 回 郵 信 封 一 個 ( 寫 明 收 件 姓 名 住 址 郵 遞 區 號 ),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申 請 補 發 2. 請 電 洽 (02) 或 查 詢 或 申 請 補 發, 並 須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於 考 試 前 親 自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領 取, 或 於 考 試 當 日 應 試 前 至 試 務 中 心 領 取 ( 五 ) 考 生 於 收 到 准 考 證 時, 須 詳 加 核 對 各 欄 資 料, 並 妥 為 保 存 若 有 疑 義, 請 儘 速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連 繫, 必 要 時, 請 提 出 書 面 更 正 八 筆 試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及 科 目 公 布 ( 一 ) 筆 試 日 期 :105 年 2 月 28 日 ( 星 期 日 ) ( 二 ) 筆 試 地 點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指 南 路 二 段 64 號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三 )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筆 試 科 目 考 試 日 期 及 時 間 表 詳 簡 章 附 錄 八 ( 四 ) 試 場 分 配 表 於 105 年 2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公 布 於 本 校 網 站 點 選 招 生 入 學 ( 五 ) 筆 試 時 如 須 使 用 左 手 扶 手 椅 者, 請 於 105 年 2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前 以 電 話 及 傳 真 說 明 考 生 情 況, 俾 利 安 排 聯 絡 電 話 (02) 或 , 傳 真 電 話 (02)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 六 ) 筆 試 時 間 表 ( 各 節 次 考 試 科 目 詳 見 簡 章 附 錄 八 ) 5

10 時 間 科 目 日 期 2 月 28 日 ( 星 期 日 ) 九 筆 試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上 午 下 午 8:20~10:00 10:20~12:00 1:20~3:00 3:20~5:00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 一 )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要 點 詳 載 於 准 考 證 背 面 及 簡 章 附 錄 二, 請 考 生 應 試 前, 務 請 詳 閱 並 遵 守 ( 二 ) 考 生 除 必 用 之 文 具 及 不 具 有 儲 存 程 式 功 能 之 計 算 器 外 ( 若 專 班 學 程 組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 不 得 攜 帶 書 刊 紙 張 行 動 電 話 電 子 呼 叫 器 具 記 憶 通 訊 之 設 備 或 任 何 足 以 妨 礙 考 試 秩 序 之 物 品 入 場 該 項 規 定 請 考 生 特 別 注 意, 違 者 自 行 負 責, 各 考 場 不 提 供 計 算 器 供 考 生 備 用 ( 三 ) 考 生 每 節 應 試 時,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或 有 效 期 間 之 護 照 附 加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汽 機 車 駕 照 ) 供 查 驗, 違 者 依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要 點 ( 簡 章 附 錄 二 ) 規 定 辦 理 ( 四 ) 為 配 合 部 分 考 科 使 用 答 案 卡 畫 記, 考 試 當 日 請 攜 帶 黑 色 2B 軟 心 鉛 筆 及 橡 皮 擦, 以 備 應 用 ( 五 ) 考 生 應 遵 循 監 試 人 員 的 指 示,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在 考 生 名 冊 上 以 中 文 正 楷 親 自 簽 名 ( 六 ) 考 生 應 作 答 於 試 卷 ( 或 答 案 卡 ) 上 作 答 區, 否 則 不 予 計 分 ( 七 )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增 加 試 卷 用 紙 十 者 名 單 公 布 及 注 意 事 項 ( 一 ) 符 合 資 格 名 單 於 105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2:00 公 布 於 本 校 教 務 處 佈 告 欄 及 本 校 網 站 點 選 招 生 入 學 ; 不 另 寄 發 通 知 單 ( 二 ) 考 生 於 確 知 符 合 資 格 後, 於 105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2:00 後, 依 下 列 說 明 辦 理 繳 費 : 1. 考 生 應 至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個 人 繳 費 帳 號, 最 遲 於 專 班 學 程 組 規 定 日 期 之 前 3 日 完 成 繳 費 費 金 額 : 新 臺 幣 1,000 元 2. 費 繳 費 方 式 及 說 明,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10 頁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取 得 及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3. 考 生 於 繳 納 費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還 所 繳 費 用 ( 三 ) 日 期 :105 年 3 月 19 日 至 3 月 27 日,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日 期 及 地 點, 請 詳 簡 章 第 14 至 28 頁 ( 四 ) 個 人 時 間, 由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逕 於 日 前 公 布 於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網 頁, 考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不 另 通 知 ( 五 ) 於 當 日, 應 攜 帶 附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及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並 請 準 時 前 往 應 試 ( 六 ) 符 合 資 格 之 考 生 未 依 上 述 方 式 辦 理, 致 延 誤 時 間,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亦 不 得 要 求 補 考 十 一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一 )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滿 分 為 一 百 分 ( 二 ) 總 分 計 算 : 1. 僅 筆 試 專 班 學 程 組 : 總 分 = 筆 試 各 科 得 分 之 和 ( 含 加 重 ) 2. 有 或 書 面 審 查 專 班 學 程 組 : 總 分 = 筆 試 成 績 +( 書 面 審 查 分 數 佔 分 比 例 )+( 分 數 佔 分 比 例 ) 筆 試 成 績 = 筆 試 各 科 得 分 之 和 ( 含 加 重 ) 筆 試 各 科 滿 分 之 和 ( 含 加 重 ) 100 佔 分 比 例 3.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對 於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另 有 特 別 規 定 者, 依 其 規 定 辦 理 6

11 ( 三 ) 各 考 試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及 特 定 標 準 分 數 均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筆 試 成 績 及 總 分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以 下 第 四 位 ( 第 五 位 四 捨 五 入 ) 十 二 錄 取 原 則 ( 一 ) 招 生 委 員 會 應 於 放 榜 前 決 定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在 此 標 準 以 上 之 非 正 取 生, 得 列 為 備 取 生 除 簡 章 中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均 得 列 備 取 生 若 干 名 ( 二 ) 同 專 班 學 程 組 各 組 ( 不 含 學 籍 分 組 ) 招 生 名 額 遇 有 缺 額 時, 得 由 該 專 班 學 程 於 放 榜 前 提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互 為 流 用 ( 三 ) 任 何 一 科 ( 不 含 自 由 選 考 考 科 )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 四 )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錄 取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且 經 同 分 參 酌 後, 成 績 仍 相 同 者, 得 增 額 錄 取 ( 五 )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所 列 招 生 名 額 係 該 專 班 學 程 組 錄 取 名 額 之 上 限 ;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考 生 考 試 總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之 人 數 不 足 招 生 名 額 時,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 總 成 績 雖 達 錄 取 標 準, 但 未 達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規 定 之 特 定 錄 取 標 準 者, 亦 不 錄 取 十 三 放 榜 ( 一 ) 放 榜 日 期 : 1. 無 專 班 學 程 組 放 榜 日 期 :105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2:00 無 專 班 學 程 組 : 國 文 教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2. 有 專 班 學 程 組 放 榜 日 期 :105 年 4 月 2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2:00 有 專 班 學 程 組 : 學 校 行 政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圖 書 資 訊 學 數 位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行 政 管 理 碩 士 學 程 地 政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外 交 學 系 戰 略 與 國 際 事 務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國 際 事 務 學 院 國 家 安 全 與 大 陸 研 究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傳 播 學 院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法 學 院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及 資 訊 科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二 ) 榜 單 公 告 於 本 校 教 務 處 佈 告 欄 及 本 校 網 站 點 選 招 生 入 學 ( 三 ) 本 校 以 掛 號 信 函 寄 出 正 備 取 生 之 錄 取 通 知 單 ; 正 備 取 生 應 如 期 辦 理 報 到,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不 得 以 未 接 獲 通 知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十 四 成 績 單 與 錄 取 通 知 單 寄 發 補 發 及 成 績 複 查 ( 一 ) 成 績 單 以 平 信 寄 出 錄 取 通 知 單 以 掛 號 寄 出 : 1. 無 專 班 學 程 組 :105 年 3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 寄 出 2. 有 專 班 學 程 組 未 符 合 資 格 者 :105 年 3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 寄 出 3. 有 專 班 學 程 組 符 合 資 格 者 :105 年 4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寄 出 ( 二 ) 成 績 單 與 錄 取 通 知 單 補 發 : 1. 考 生 於 本 校 寄 發 成 績 單 與 錄 取 通 知 單 一 星 期 後 ( 無 專 班 學 程 組 及 有 專 班 學 程 組 未 符 合 資 格 者 :105 年 3 月 23 日 ; 有 專 班 學 程 組 符 合 資 格 者 :105 年 4 月 13 日 ) 仍 未 收 到 者, 請 填 寫 簡 章 附 表 五 之 補 發 考 試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表, 並 附 貼 足 回 郵 信 封 一 個 ( 寫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住 址 郵 遞 區 號 ), 寄 至 116 臺 北 市 文 山 指 南 郵 局 365 號 信 箱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申 請 補 發 2. 成 績 單 與 錄 取 通 知 單 補 發 限 當 年 度 申 請,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3. 錄 取 考 生 請 妥 善 保 存 成 績 單 及 錄 取 通 知 單, 以 備 入 學 後 依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規 定 申 請 獎 學 金 用 ( 三 ) 成 績 複 查 : 1. 依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考 生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處 理 辦 法 辦 理 (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錄 七 ) 2. 申 請 日 期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 (1) 無 專 班 學 程 組 及 有 專 班 學 程 組 未 符 合 資 格 者 : 截 止 日 為 105 年 3 月 29 日 7

12 (2) 有 專 班 學 程 組 符 合 資 格 者 : 截 止 日 為 105 年 4 月 19 日 3. 申 請 方 式 : 請 於 成 績 單 上 註 記 欲 複 查 之 科 目 ( 每 科 目 複 查 費 新 臺 幣 20 元,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匯 票 受 款 人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 附 貼 足 回 郵 信 封 一 個 ( 寫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住 址 郵 遞 區 號 ) 連 同 成 績 單 匯 票 寄 116 臺 北 市 文 山 指 南 郵 局 471 號 信 箱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即 可, 口 頭 查 詢 概 不 受 理 4. 申 請 複 查 僅 限 試 卷 內 有 無 漏 閱 未 評 閱 及 卷 面 分 數 成 績 加 總 有 誤 及 登 錄 錯 誤 為 範 圍, 不 得 要 求 試 卷 重 閱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之 資 料 審 查 或 面 試 不 得 要 求 重 審 或 提 供 評 分 等 有 關 資 料 5. 未 錄 取 之 考 生, 經 複 查 結 果 其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時, 即 予 補 錄 取 6. 已 錄 取 之 考 生, 經 複 查 發 現 總 成 績 低 於 錄 取 標 準 時,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複 查 後 重 計 成 績 低 於 原 計 成 績 致 錄 取 序 變 動 時, 以 重 計 後 之 錄 取 序 為 準 十 五 申 訴 程 序 考 生 對 考 試 結 果 有 疑 義 者, 應 於 有 之 專 班 學 程 組 放 榜 後 20 日 內 ( 即 105 年 4 月 22 日 前,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 掛 號 寄 至 116 臺 北 市 文 山 指 南 郵 局 365 號 信 箱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以 書 面 載 明 下 列 各 款 向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 ( 一 ) 姓 名 性 別 報 考 專 班 學 程 組 別 准 考 證 號 碼 住 址 聯 絡 電 話 申 訴 日 期 ( 二 ) 敘 明 疑 義 之 具 體 理 由 與 佐 證 資 料 前 項 考 試 疑 義, 得 由 承 辦 單 位 依 權 責 或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後, 於 一 個 月 內 函 覆 考 生 為 維 護 考 試 之 客 觀 與 公 平, 恕 不 受 理 考 生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試 卷 書 面 審 查 或 十 六 錄 取 考 生 報 到 驗 證 本 校 以 掛 號 信 函 寄 發 正 備 取 生 錄 取 通 知 單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不 得 以 未 接 獲 通 知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 一 )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報 到 驗 證 方 式 日 期 及 地 點 於 放 榜 當 日 同 時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點 選 招 生 入 學 ( 二 ) 驗 證 所 需 文 件 : 1. 學 歷 ( 力 ) 證 件 : (1) 查 驗 中 文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正 本, 另 繳 交 影 本 一 份 ( 改 名 者 須 附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 (2)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報 考 資 格 錄 取 之 考 生, 查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另 繳 交 影 本 一 份 (3) 教 育 部 香 港 立 案 各 校 院 學 生, 查 驗 教 育 部 驗 印 之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或 學 校 開 具 附 核 准 入 學 學 籍 文 號, 且 經 教 育 部 駐 港 代 表 加 蓋 印 信 之 大 四 下 肄 業 證 明 正 本, 另 繳 交 影 本 一 份 (4) 持 國 外 學 歷 考 生,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簡 章 附 錄 三 ) 規 定 辦 理, 查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及 入 出 境 紀 錄, 另 繳 交 影 本 各 一 份 (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入 出 國 境 紀 錄, 惟 須 提 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供 查 驗 ) (5) 持 大 陸 學 歷 考 生, 依 教 育 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簡 章 附 錄 四 ) 規 定 辦 理, 查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及 入 出 境 紀 錄, 另 繳 交 影 本 各 一 份 (6) 持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考 生, 依 教 育 部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 簡 章 附 錄 五 ) 規 定 辦 理, 查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及 入 出 境 紀 錄, 另 繳 交 影 本 各 一 份 2. 應 屆 畢 業 生 辦 理 驗 證 時, 尚 未 能 取 得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學 歷 證 件 者, 應 先 查 驗 學 生 證 正 本 ( 另 繳 交 影 本 乙 份 ) 及 填 具 切 結 書, 並 於 切 結 期 限 內 (105 年 7 月 31 日 ) 完 成 補 繳 逾 期 未 補 繳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其 缺 額 由 同 專 班 學 程 組 已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之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 三 )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錄 取 生 完 成 報 到 驗 證 程 序 後, 倘 因 故 放 棄 而 產 生 缺 額, 由 各 專 班 學 程 8

13 組 依 已 完 成 報 到 而 尚 未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 四 ) 本 校 辦 理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截 止 日 :105 年 9 月 7 日 ( 遇 假 日 則 順 延 ) ( 五 )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錄 取 考 生 ( 含 正 取 備 取 生 ) 對 於 驗 證 及 錄 取 報 到 之 作 業 程 序 有 任 何 疑 義 者, 請 電 詢 各 該 專 班 學 程 組 十 七 放 棄 錄 取 報 到 資 格 之 處 理 已 完 成 報 到 驗 證 程 序 之 錄 取 生, 因 特 殊 事 由 欲 放 棄 錄 取 報 到 資 格 者 ( 入 學 報 到 註 冊 ), 應 填 具 放 棄 錄 取 報 到 資 格 聲 明 書, 請 至 本 校 網 站 點 選 招 生 入 學 下 載 申 請 表 格, 並 親 簽 後 於 105 年 8 月 31 日 ( 遇 假 日 則 順 延 ) 前 掛 號 郵 寄 ( 以 郵 戳 為 憑 ) 至 各 錄 取 專 班 學 程 組 辦 公 室 十 八 註 冊 入 學 ( 一 ) 註 冊 : 錄 取 生 應 依 規 定 如 期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經 核 准 者 毋 需 註 冊 ); 未 依 學 則 規 定 完 成 註 冊 入 學 手 續 者, 註 銷 學 籍 ( 二 )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新 生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不 能 依 規 定 完 成 入 學 手 續 者, 應 於 註 冊 截 止 日 前,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書 面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毋 須 繳 納 任 何 費 用 : 1. 重 大 疾 病 需 長 期 療 養 者 2. 應 徵 召 服 兵 役 者 3. 懷 孕 分 娩 者 4. 因 特 殊 事 故 不 能 按 時 入 學 者 5.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之 需 要 者 前 項 第 一 至 四 款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年 限, 除 服 兵 役 依 法 定 役 期 保 留 外, 以 一 年 為 限 ; 第 五 款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三 年 為 限 ( 三 ) 錄 取 考 生 經 註 冊 入 學 後, 其 應 修 學 分 科 目 ( 含 補 修 ) 申 請 資 格 考 試 之 條 件 畢 業 資 格 取 得 等 事 項, 悉 依 本 校 學 則 及 各 該 專 班 學 程 組 之 規 定 辦 理 ( 四 ) 錄 取 考 生 對 於 本 校 註 冊 入 學 之 作 業 程 序 有 任 何 疑 義 者, 請 電 詢 (02) 轉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十 九 學 雜 費 及 宿 舍 費 用 資 訊 ( 一 ) 學 雜 費 :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將 俟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公 佈 於 本 校 學 雜 費 資 訊 專 區 網 頁, 網 址 玆 附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雜 費 基 數 徵 收 標 準 供 參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雜 費 基 數 徵 收 標 準 一 覽 表 種 類 院 所 別 文 學 院 法 學 院 外 語 學 院 教 育 學 院 社 會 科 學 學 院 國 際 事 務 學 院 不 含 地 政 學 系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9 商 學 院 理 學 院 傳 播 學 院 地 政 學 系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學 雜 費 基 數 12,910 元 13,100 元 14,990 元 學 分 費 請 詳 簡 章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分 則 其 他 規 定 事 項 內 收 費 標 準 ( 二 ) 學 生 宿 舍 費 用 : 1.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之 宿 舍 費 用 收 費 標 準, 依 本 校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後 之 正 式 公 告 為 準 2.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收 費 標 準 請 參 考 本 校 學 務 處 網 頁 二 十 本 簡 章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14 貳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取 得 及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一 費 用 : 1.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1,300 元 整 ( 不 含 轉 帳 手 續 費 ) 2. 費 ( 符 合 資 格 之 考 生 ): 新 臺 幣 1,000 元 整 ( 不 含 轉 帳 手 續 費 ) 二 上 網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日 期 : ( 一 ) 報 名 費 :104 年 12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4 年 12 月 29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5 時 止 一 律 至 本 校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取 得 個 人 繳 費 帳 號, 並 完 成 繳 交 報 名 費 後, 始 可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1. 網 址 點 選 招 生 入 學 / 點 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建 議 使 用 Google Chrome 或 Firefox10.x 以 上 版 本 瀏 覽 器 操 作, 勿 使 用 平 板 式 電 腦 手 機, 避 免 報 名 資 料 流 失 2. 一 組 繳 費 帳 號 僅 供 考 生 個 人 報 考 1 專 班 學 程 組 使 用, 若 需 報 考 2 個 專 班 學 程 組, 須 再 上 網 取 得 3. 取 得 之 帳 號 僅 限 考 生 個 人 使 用, 切 勿 提 供 他 人 使 用 或 與 他 人 共 用 ( 二 ) 費 : 繳 費 帳 號 於 本 校 網 頁 查 詢 ( 詳 見 簡 章 第 2 頁 ) 三 繳 費 方 式 : 下 列 方 式 擇 一 繳 費 ( 恕 不 受 理 其 他 繳 款 方 式 )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繳 款 ( 一 ) 持 第 一 銀 行 晶 片 金 融 卡 至 第 一 銀 行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操 作 ( 免 扣 手 續 費 ): 插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輸 入 密 碼 選 擇 繳 費 輸 入 轉 入 行 庫 代 號 ( 輸 入 第 一 銀 行 代 號 007 ) 輸 入 存 戶 編 號 ( 請 輸 入 個 人 取 得 之 繳 費 帳 號 共 16 位 數 字 ) 輸 入 繳 款 金 額 ( 報 名 費 1,300 元, 費 1,000 元 ) 確 認 輸 入 資 料 無 誤 後, 按 確 認 鍵 完 成 轉 帳 繳 費,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備 查 ( 二 ) 持 一 銀 或 他 行 晶 片 金 融 卡 至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或 郵 局 具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之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操 作 ( 手 續 費 最 高 18 元 ): 插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輸 入 密 碼 選 擇 其 他 服 務 ( 交 易 ) 選 擇 繳 費 ( 郵 局 則 另 再 選 擇 非 約 定 帳 戶 ) 輸 入 第 一 銀 行 代 號 007 輸 入 轉 帳 帳 號 ( 請 輸 入 個 人 取 得 之 繳 費 帳 號 共 16 位 數 字 ) 輸 入 繳 款 金 額 ( 報 名 費 1,300 元, 費 1,000 元 ) 確 認 輸 入 資 料 無 誤 後, 按 確 認 鍵 完 成 轉 帳 繳 費,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備 查 使 用 ATM 轉 帳 繳 費 約 1 小 時 後, 請 上 網 查 詢 轉 帳 是 否 成 功, 網 址 親 自 繳 款 至 全 省 第 一 銀 行 各 地 分 行 櫃 檯 以 現 金 繳 款 ( 填 寫 代 收 款 項 專 用 存 款 憑 條 ( 交 易 代 號 現 金 :193 轉 帳 :195), 請 參 考 附 表 一 第 一 銀 行 代 收 款 項 專 用 存 款 憑 條 填 寫 樣 本 ; 免 手 續 費 ) ( 一 ) 戶 名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二 ) 戶 號 : 請 填 寫 自 行 至 本 校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取 得 之 個 人 繳 費 帳 號 ( 共 16 位 數 字 ) ( 三 ) 金 額 : 報 名 費 1,300 元 ; 費 1,000 元 ( 符 合 資 格 者 ) 四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請 先 確 認 您 的 晶 片 金 融 卡 是 否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若 沒 有 該 功 能, 請 向 發 卡 銀 行 申 請 轉 帳 功 能, 或 至 全 省 第 一 銀 行 各 地 分 行 櫃 檯 繳 款 ( 二 ) 請 以 具 有 16 個 欄 位 之 自 動 提 款 機 操 作 ( 切 勿 使 用 轉 帳 帳 號 僅 有 14 個 欄 位 之 自 動 提 款 機 ) ( 三 )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表, 如 交 易 金 額 欄 及 手 續 費 欄 無 扣 款 紀 錄, 即 表 示 轉 帳 未 成 功, 請 依 繳 費 方 式 再 次 操 作 完 成 繳 費 為 確 認 繳 費 是 否 成 功, 請 上 網 查 詢, 或 於 轉 帳 隔 日 補 摺 如 繳 費 確 定 成 功 後, 即 可 登 入 本 校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 四 ) 考 生 本 人 如 無 晶 片 金 融 卡, 可 委 託 他 人 代 為 轉 帳 繳 費, 並 請 務 必 輸 入 您 的 繳 費 帳 號 及 繳 款 金 額, 完 成 繳 費 手 續 ( 五 ) 繳 費 後, 請 自 行 保 留 轉 帳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繳 費 收 據 備 查 ( 不 須 寄 繳 ) ( 六 ) 本 項 考 試 繳 費 帳 號 不 得 採 跨 行 滙 款, 請 依 上 述 繳 款 方 式 完 成 繳 費, 如 需 由 國 外 滙 款 者,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電 洽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02)

15 叁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及 流 程 一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考 生 請 一 律 至 本 校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網 站,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 一 ) 報 名 網 址 : 招 生 入 學 網 頁, 進 入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鍵 入 報 名 資 料 建 議 使 用 Google Chrome 或 Firefox10.x 以 上 版 本 瀏 覽 器 操 作, 勿 使 用 平 板 式 電 腦 手 機, 避 免 報 名 資 料 流 失 ( 二 ) 上 網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期 間 : 自 104 年 12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4 年 12 月 29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5 時 止 ( 逾 期 不 受 理 )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並 完 成 繳 款 1 小 時 後, 始 得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相 關 作 業 流 程 請 詳 報 名 流 程 ( 三 )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期 間 : 自 104 年 12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4 年 12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5 時 止 ( 逾 期 不 受 理 ) 為 避 免 網 路 擁 塞, 請 務 必 儘 早 上 網 報 名, 逾 期 不 受 理 務 請 留 意 報 名 截 止 時 間, 以 免 因 延 遲 繳 費 或 報 名 系 統 關 閉 致 無 法 完 成 網 路 填 報 資 料 ( 四 ) 預 覽 輸 入 結 果, 確 認 所 登 錄 資 料 無 誤 後 送 出, 才 算 完 成 資 料 輸 入 程 序 報 名 資 料 一 旦 確 認 傳 送 後 就 不 能 再 修 改, 考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撤 銷 報 名 ; 已 逾 網 路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期 限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或 更 改 報 考 專 班 組 別 身 分 別 選 考 科 目 輸 入 報 名 表 各 項 資 料 時 請 謹 慎 小 心, 並 請 核 對 清 楚 無 誤, 以 免 權 益 受 損 ( 例 : 聯 絡 地 址 電 話 號 碼 及 電 子 郵 件 地 址 輸 入 錯 誤, 以 致 無 法 聯 絡 或 准 考 證 成 績 通 知 單 無 法 寄 達,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務 請 列 印 出 報 名 表 自 行 留 存, 以 作 為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之 依 據 ( 五 ) 備 妥 報 名 所 需 審 查 資 料 表 件 並 依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規 定 繳 交 方 式 辦 理 考 生 雖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寄 達 專 班 學 程 組 規 定 報 名 審 查 資 料, 但 並 未 完 成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者, 本 校 亦 不 受 理 報 名 考 生 雖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但 未 依 專 班 學 程 組 規 定 辦 理 完 成 寄 件 或 上 傳 檔 案, 本 校 亦 不 受 理 報 名 為 避 免 產 生 收 件 日 期 認 定 疑 義 而 造 成 退 件 或 遺 失, 考 生 請 勿 將 報 名 所 需 相 關 表 件 送 至 學 校 警 衛 室 收 發 室 或 非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簡 章 分 則 規 定 指 定 繳 交 處 ( 六 ) 考 生 繳 費 後,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恕 不 受 理 報 名, 其 所 繳 費 用 於 扣 除 行 政 費 用 後, 一 律 退 還 新 臺 幣 1,100 元 整 請 於 105 年 2 月 15 日 ( 星 期 一 ) 前 填 具 並 寄 出 簡 章 附 表 三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申 請 退 費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 1. 已 完 成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但 未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以 掛 號 郵 寄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 報 名 所 需 繳 交 之 相 關 表 件 2. 經 本 校 審 查 後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 七 )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6 條 曾 任 大 專 院 校 專 業 技 師 或 教 師 第 7 條 專 業 領 域 表 現 具 卓 越 成 就 或 第 9 條 第 5 項 國 外 港 澳 大 專 院 校 畢 肄 業 資 格 報 考 者, 仍 採 網 路 報 名, 另 請 填 寫 簡 章 附 表 五, 並 備 齊 相 關 資 格 條 件 審 查 文 件 資 料, 於 104 年 12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 郵 寄 至 附 表 指 定 地 點,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 否 則 視 為 資 格 不 符 ( 八 ) 不 具 備 報 考 資 格 第 ( 一 ) ( 二 ) 項 及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5 條 各 項 資 格 之 一, 但 符 合 專 班 學 程 組 訂 有 得 招 收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7 條 之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之 招 生 條 件 者, 始 得 提 出 資 格 審 查 申 請 ( 九 ) 考 生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即 表 示 同 意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供 試 務 人 員 查 核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報 到 與 遞 補 查 詢 及 錄 取 後 轉 入 本 校 學 籍 系 統 用 ; 如 不 同 意 前 述 事 項, 請 於 考 試 前 告 知 11

16 二 網 路 報 名 流 程 : 建 議 使 用 Google Chrome 或 Firefox10.x 以 上 版 本 瀏 覽 器 操 作, 勿 使 用 平 板 式 電 腦 手 機, 以 避 免 報 名 資 料 流 失 ( 一 )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並 繳 交 報 名 費, 以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網 址 點 選 招 生 入 學 / 點 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點 選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 網 路 開 放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起 迄 時 間 : 104 年 12 月 16 日 ( 三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4 年 12 月 29 日 ( 二 ) 下 午 5 時 截 止 逾 期 不 受 理 請 仔 細 詳 閱 並 確 認 本 校 網 路 報 名 權 益 說 明 不 同 意 離 開 報 名 網 頁 同 意 - 輸 入 考 生 身 分 證 號 報 考 專 班 學 程 組 等 資 料, 以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 請 至 ATM 轉 帳 繳 交 報 名 費 1,300 元 - 完 成 繳 費 1 小 時 後, 登 入 本 校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網 址 * 每 份 網 路 報 名 表 產 生 1 組 繳 費 帳 號, 且 僅 供 1 人 報 考 1 專 班 學 程 組 使 用 * 若 報 考 2 專 班 學 程 組 時, 請 再 上 網 取 得 第 2 組 繳 費 帳 號 * 繳 費 方 式 請 詳 閱 簡 章 - 報 名 繳 費 說 明 * 低 ( 或 中 低 ) 收 入 戶 考 生 仍 須 完 成 繳 費 程 序, 並 得 於 105 年 2 月 15 日 ( 一 ) 前, 依 簡 章 規 定 申 請 報 名 費 全 免 ( 或 30% 減 免 ) 優 待 ( 優 待 僅 限 一 專 班 學 程 組 ) ( 二 )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 須 完 成 前 項 繳 費 1 小 時 後, 始 可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 -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網 址 點 選 招 生 入 學 / 點 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點 選 填 寫 報 名 表 * 網 路 開 放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起 迄 時 間 : 104 年 12 月 16 日 ( 三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4 年 12 月 30 日 ( 三 ) 下 午 5 時 截 止 逾 期 不 受 理 依 序 輸 入 完 整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無 誤 後, 確 認 送 出 列 印 報 名 表 自 行 留 存 或 另 存 新 檔 * 輸 入 報 名 各 項 資 料 請 謹 慎 小 心, 並 核 對 清 楚 後 再 送 出 資 料, 以 免 權 益 受 損 *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後, 務 請 列 印 報 名 表 自 行 存 查, 以 確 認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須 繳 審 審 查 查 資 資 料 料 免 繳 審 查 資 料 依 專 班 學 程 組 規 定 繳 交 資 料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 務 必 於 104 年 12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 收 件 截 止 日 前, 依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簡 章 分 則 規 定 繳 交 報 名 所 需 相 關 表 件 12

17 三 繳 交 資 料 ( 請 依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規 定 繳 交 報 名 所 需 相 關 表 件 ) 審 查 資 料 繳 交 截 止 日 :104 年 12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 逾 期 不 受 理 -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網 址 點 選 招 生 入 學 / 點 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選 擇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報 考 EMBA 請 點 選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程 -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送 出 後 或 點 選 查 詢 報 名 資 料 以 通 訊 郵 寄 以 網 路 上 傳 電 子 檔 案 - 列 印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黏 貼 於 B4 大 型 信 封 或 包 裹 上 分 項 上 傳 審 查 資 料 項 目 瀏 覽 各 項 審 查 資 料 掛 號 郵 寄 至 招 生 專 班 進 行 合 併 檔 案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繳 交 資 料 注 意 事 項 : 一 專 班 採 通 訊 郵 寄 : 1. 請 於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中, 填 妥 報 名 資 料 後, 列 印 出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B4 大 型 信 封 或 包 裹 上, 將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規 定 報 名 所 需 繳 交 之 相 關 表 件, 平 放 裝 入 前 述 之 B4 大 型 信 封 或 包 裹 內, 於 審 查 資 料 繳 交 截 止 日 前 掛 號 郵 寄 至 招 生 專 班, 或 於 指 定 時 間 親 送 至 專 班 學 程 組 辦 公 室 2. 如 指 定 郵 寄 繳 交 資 料 過 多, 請 以 包 裹 方 式 郵 寄, 每 1 報 名 資 料 袋 限 裝 1 人 1 專 班 學 程 組 報 名 資 料 ( 同 1 專 班 學 程 組 資 料 一 起 打 包 寄 送, 切 勿 分 散 寄 出 ), 並 於 包 裹 上 黏 貼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原 件 退 還 不 予 受 理 ) 3. 掛 號 郵 寄 單 據 請 自 行 留 存, 以 作 為 完 成 郵 寄 之 憑 證 二 專 班 採 網 路 上 傳 電 子 檔 案 : 1. 建 議 使 用 Google Chrome 或 Firefox10.x 以 上 版 本 瀏 覽 器 操 作, 勿 使 用 平 板 式 電 腦 手 機, 以 避 免 報 名 資 料 流 失 2.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請 依 各 專 班 要 求 項 目, 分 項 製 作 成 PDF 格 式 檔 案 後 再 逐 一 上 傳 ( 若 以 其 他 格 式 製 做 之 資 料, 如 WORD 或 JPG 等, 須 先 下 載 製 作 PDF 檔 案 之 程 式, 進 行 資 料 轉 成 PDF 檔 並 存 檔 後, 再 行 上 傳 ); 單 一 項 目 之 檔 案 大 小 以 3.5MB 為 限, 每 一 專 班 學 程 組 有 審 查 資 料 項 目 之 檔 案 總 容 量 以 10MB 為 限 若 未 遵 守 前 述 規 定, 因 此 致 上 傳 之 檔 案 無 法 完 整 呈 現, 考 生 應 自 行 負 責 3. 考 生 於 本 校 繳 交 審 查 資 料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該 專 班 學 程 組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作 業 並 完 成 確 認, 若 逾 繳 交 截 止 日, 本 系 統 即 關 閉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功 能 4. 於 資 料 上 傳 期 限 內, 各 項 審 查 項 目 資 料 上 傳 後 可 隨 時 瀏 覽 刪 除 及 再 上 傳, 但 一 旦 執 行 進 行 檔 案 合 併 功 能, 就 不 可 更 換 檔 案 內 容, 僅 可 瀏 覽, 請 考 生 務 必 審 慎 操 作 5. 第 一 次 進 入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系 統 務 必 更 改 密 碼, 以 保 障 自 身 權 益 同 一 人 如 報 考 2 個 專 班 學 程 組 以 上, 其 中 一 專 班 學 程 組 曾 作 修 改 密 碼 動 作, 另 一 專 班 學 程 組 登 錄 畫 面 之 密 碼 也 一 併 更 新 13

18 肆 招 生 系 所 學 程 名 額 考 試 科 目 及 其 他 規 定 專 班 別 組 別 國 文 教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名 額 專 班 組 代 碼 特 定 報 考 資 格 考 試 項 目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筆 試 50% 書 面 審 查 50% 應 行 繳 交 資 料 24 名 A111 一 累 計 二 年 以 上 之 國 語 文 教 學 及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者 ( 中 學 國 小 教 師 教 科 書 編 輯 華 語 教 學 教 師 文 教 機 構 教 師 等 ) 二 上 述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之 計 算, 係 自 工 作 證 明 書 所 載 日 期 起 計, 算 至 105 年 7 月 31 日 止 日 期 2 月 28 日 星 期 日 科 目 中 國 文 學 史 及 思 想 史 一 工 作 經 驗 及 專 業 表 現 25% 二 學 習 知 能 與 相 關 特 殊 表 現 25% 一 報 名 時 應 行 繳 交 資 料 : 1. 資 歷 審 核 表 一 式 四 份 ( 請 至 本 專 班 網 站 下 載 ) 2.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明 影 本 3. 年 資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4. 公 私 立 學 校 教 師 報 考 者 請 繳 交 實 際 專 任 年 資 證 明 影 本 ( 應 詳 列 服 務 起 迄 日 期 並 加 蓋 校 印 ), 現 任 學 校 年 資 未 滿 二 年 者, 請 另 繳 交 任 職 他 校 之 離 職 證 明 書 或 各 校 核 發 之 證 明 書 影 本 5.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甲. 工 作 經 驗 及 專 業 表 現 相 關 資 料 : 檢 附 最 近 五 年 內 國 語 文 教 學 相 關 工 作 表 現 資 料, 如 教 案 教 學 計 畫 獲 獎 紀 錄 擔 任 行 政 工 作 工 作 成 果 等 方 面, 足 資 證 明 之 文 件 影 本 或 論 著 各 一 式 二 份 乙. 學 習 知 能 與 相 關 特 殊 表 現 資 料 : 檢 附 自 傳 ( 以 600 字 稿 紙 親 筆 書 寫,1000 字 為 限 ) 研 究 計 畫 ( 詳 細 格 式 可 參 考 本 專 班 網 站 )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各 一 式 二 份 6. 男 性 請 附 退 伍 令 國 民 兵 役 證 明 或 免 服 兵 役 證 明 影 本 二 資 料 繳 交 方 式 : 以 通 訊 郵 寄 方 式,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掛 號 郵 寄 ( 郵 戳 為 憑 ) 至 本 校 國 文 教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辦 公 室 ; 或 以 現 場 繳 件 方 式 於 12 月 29 日 ( 二 )9:00~12:00 14:00~17:00 送 至 本 校 國 文 教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辦 公 室 ;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請 依 序 將 第 1 至 6 項 資 料 合 併 裝 訂 成 冊, 共 一 式 二 份 其 他 規 定 事 項 一 有 敘 薪 考 量 之 錄 取 生, 可 於 入 學 後 向 本 專 班 索 取 同 意 進 修 證 明 書 格 式 二 修 業 年 限 至 少 二 年 三 收 費 標 準 1. 學 雜 費 : 準 用 本 校 公 告 之 文 學 院 碩 士 班 學 雜 費 基 數 標 準 2. 學 分 費 : 每 學 分 3,500 元 四 上 課 時 間 : 以 學 期 中 隔 週 之 週 六 週 日 與 暑 假 上 課 為 原 則, 錄 取 後, 於 105 年 9 月 開 始 上 課 總 成 績 同 分 1. 中 國 文 學 史 及 思 想 史 成 績 之 參 酌 順 序 2. 工 作 經 驗 及 專 業 表 現 成 績 : 聯 絡 資 訊 電 話 :(02) 分 機 或 (02) 郭 小 姐 網 址 : 14

19 專 班 別 組 別 招 生 名 額 專 班 組 代 碼 特 定 報 考 資 格 考 試 項 目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筆 試 0% 50% 書 面 審 查 50% 學 校 行 政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24 名 A121 需 符 合 下 列 四 項 資 格 之 一 : 一 現 任 公 ( 私 ) 立 中 等 學 校 國 民 小 學 之 校 長 主 任 組 長 專 任 教 師 或 幼 兒 園 之 園 長 及 專 任 教 師, 且 需 同 時 具 備 下 列 二 項 資 格 : ( 一 ) 依 法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 二 ) 實 際 任 教 年 資 滿 1 年 以 上, 且 現 仍 在 職 1. 任 教 年 資 以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後 起 計, 算 至 105 年 7 月 31 日 止 2. 任 教 年 資 不 含 代 理 代 課 試 用 實 習 等 教 師 及 服 義 務 役 之 年 資 二 現 任 行 政 機 關 銓 敘 合 格 之 相 關 職 系 人 員 三 大 專 校 院 之 行 政 人 員, 且 現 職 年 資 2 年 以 上 四 現 任 公 ( 私 ) 立 中 等 學 校 國 民 小 學 學 生 家 長 會 會 長 副 會 長 參 加 資 格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依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選 取 至 多 50 名 參 加 3 月 26 日 星 期 六 教 育 學 院 ( 井 塘 樓 ) 一 教 育 職 務 相 關 經 驗 二 工 作 經 驗 三 優 良 教 育 事 蹟 表 現 應 行 繳 交 資 料 其 他 規 定 事 項 一 報 名 時 應 行 繳 交 資 料 : 1.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表 ( 請 至 本 專 班 網 站 下 載 ) 2.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明 影 本 3. 合 格 教 師 證 明 或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書 影 本 或 家 長 會 會 長 副 會 長 當 選 證 書 或 相 關 證 明 4. 服 務 年 資 及 現 職 證 明 5. 自 傳 ( 應 包 含 教 育 職 務 相 關 經 驗 工 作 經 驗 優 良 教 育 事 蹟 表 現 等 ), 並 請 附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6. 男 性 請 附 退 伍 令 國 民 兵 役 證 明 或 免 服 兵 役 證 明 影 本 二 資 料 繳 交 方 式 : 以 通 訊 郵 寄 方 式,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掛 號 郵 寄 ( 郵 戳 為 憑 ) 至 本 校 學 校 行 政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辦 公 室 ; 或 以 現 場 繳 件 方 式 於 12 月 29 日 ( 二 )9:00~12:00 14:00~17:00 送 至 本 校 學 校 行 政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辦 公 室 ;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請 依 序 將 第 1 至 6 項 資 料 合 併 裝 訂 成 一 冊 一 修 業 年 限 至 少 三 年 二 收 費 標 準 1. 學 雜 費 : 準 用 本 校 公 告 之 教 育 學 院 碩 士 班 學 雜 費 基 數 標 準 2. 學 分 費 : 每 學 分 4,000 元 三 上 課 時 間 : 以 週 六 週 日 與 暑 期 上 課 為 原 則 錄 取 後, 於 105 年 9 月 開 始 上 課 四 詳 細 時 間 及 地 點, 於 前 5 日 公 布 於 本 專 班 網 站, 考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總 成 績 同 分 成 績 之 參 酌 順 序 : 聯 絡 資 訊 電 話 :(02) 分 機 蔡 小 姐 網 址 : 15

20 專 班 別 圖 書 資 訊 學 數 位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組 別 甲 組 乙 組 ( 離 島 偏 遠 地 區 考 生 ) 招 生 名 額 20 名 3 名 專 班 組 代 碼 A131 A132 特 定 報 考 資 格 考 試 項 目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 筆 試 0% 50% 一 需 符 合 下 列 三 項 資 格 之 一 : 1. 中 小 學 ( 含 高 級 中 學 ) 教 師 2. 圖 書 館 從 業 人 員 或 具 資 訊 服 務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者 3. 文 化 教 育 行 政 相 關 工 作 者 二 報 考 乙 組 ( 離 島 偏 遠 地 區 考 生 ) 者,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偏 遠 地 區 之 認 定, 請 以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定 為 準 參 加 資 格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依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選 取 甲 組 至 多 40 名, 乙 組 6 名 參 加 3 月 19 日 星 期 六 百 年 樓 四 樓 圖 檔 所 書 面 審 查 同 繳 交 資 料 第 4 項 50% 應 行 繳 交 資 料 其 他 規 定 事 項 一 報 名 時 應 行 繳 交 資 料 : 1.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表 ( 請 至 本 專 班 網 頁 下 載 ) 2.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3. 中 小 學 教 師, 須 繳 交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影 本 圖 書 館 從 業 人 員, 資 訊 服 務 文 化 教 育 行 政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者 須 繳 交 現 職 證 明 影 本 4.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1 自 傳 2 研 究 計 畫 ( 包 括 題 目 研 究 動 機 研 究 興 趣 等 ) 3 特 殊 表 現, 如 個 人 比 賽 得 獎 紀 錄 論 文 發 表 等 4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如 語 言 或 專 業 技 能 檢 定 成 績 記 功 嘉 獎 帶 領 學 生 比 賽 成 績 參 加 專 業 知 能 研 習 等 5. 報 考 乙 組 ( 離 島 偏 遠 地 區 考 生 ) 者, 須 另 繳 交 偏 遠 地 區 認 定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6. 推 薦 信 一 份 二 資 料 繳 交 方 式 : 以 通 訊 郵 寄 方 式,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掛 號 郵 寄 ( 郵 戳 為 憑 ) 至 本 校 圖 書 資 訊 學 數 位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辦 公 室 ; 或 以 現 場 繳 件 方 式 於 12 月 29 日 ( 二 )9:00~12:00 14:00~17:00 送 至 本 校 圖 書 資 訊 學 數 位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辦 公 室 ;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請 依 序 將 第 1 至 5 項 資 料 合 併 裝 訂 成 冊, 一 式 三 份, 推 薦 信 另 附, 試 後 恕 不 退 還 一 修 業 年 限 以 一 至 四 年 為 原 則 二 收 費 標 準 1. 學 雜 費 : 準 用 本 校 公 告 之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學 雜 費 基 數 標 準 2. 學 分 費 : 每 學 分 6,000 元 三 修 課 方 式 : 本 班 有 九 成 以 上 課 程 通 過 教 育 部 數 位 學 習 認 證, 以 線 上 網 路 教 學 為 主, 輔 以 實 體 面 授 課 程, 學 生 透 過 網 路 與 教 師 進 行 互 動 討 論 與 作 業 考 試 非 網 路 教 學 課 程 上 課 時 間 以 週 末 或 暑 假 為 原 則 錄 取 後, 於 105 年 9 月 開 始 上 課 四 本 專 班 係 依 教 育 部 數 位 學 習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申 請 審 核 及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其 所 授 予 之 學 位, 畢 業 證 書 將 附 記 遠 距 教 學 之 授 課 方 式 五 詳 細 時 間 及 地 點, 於 3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3 時 公 布 於 本 專 班 網 站,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總 成 績 同 分 書 審 成 績 之 參 酌 順 序 電 話 :(02) 分 機 毛 助 教 聯 絡 資 訊 網 址 : 16

21 專 班 別 組 別 招 生 名 額 專 班 組 代 碼 行 政 管 理 碩 士 學 程 89 名 A211 特 定 報 考 資 格 具 工 作 經 驗 兩 年 以 上 者 (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之 計 算, 自 工 作 證 明 書 所 載 日 期 起 計, 算 至 105 年 9 月 15 日 止 ; 服 役 年 資 可 計 入 工 作 年 資, 惟 男 性 須 役 畢 或 免 役 ) 考 試 項 目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筆 試 20% 40% 書 面 審 查 40% 日 期 2 月 28 日 星 期 日 科 目 議 題 分 析 ( 含 兩 岸 財 經 公 共 議 題 各 2 題, 考 生 自 選 2 題 ) 參 加 資 格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同 繳 交 資 料 依 筆 試 及 書 面 審 查 加 權 計 算 後 成 績, 擇 優 選 取 至 多 130 名 參 加 3 月 19 日 星 期 六 8:00~17:00 社 科 院 綜 合 院 館 南 棟 13 樓 會 議 室 應 行 繳 交 資 料 ㄧ 報 名 時 應 行 繳 交 資 料 : 1. 工 作 經 歷 審 核 表 ( 請 至 本 學 程 網 站 下 載 ) 2. 相 關 文 件 ( 包 括 自 傳 研 究 計 畫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證 明 退 伍 令 或 免 役 證 明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 3.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及 修 習 其 他 碩 士 學 分 班 結 業 證 書 等 資 料 二 資 料 繳 交 方 式 : 以 通 訊 郵 寄 方 式,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掛 號 郵 寄 ( 郵 戳 為 憑 ) 至 本 校 行 政 管 理 碩 士 學 程 辦 公 室 ; 或 以 現 場 繳 件 方 式 於 12 月 29 日 ( 二 )9:00~12:00 14:00~17:00 送 至 本 校 行 政 管 理 碩 士 學 程 辦 公 室 ;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請 依 序 將 第 1 至 3 項 資 料 合 併 裝 訂 成 冊, 共 一 式 五 份 ( 第 1 項 請 提 供 正 本 一 份 及 影 本 四 份 ) 其 他 規 定 事 項 一 收 費 標 準 1. 學 雜 費 : 準 用 本 校 公 告 之 社 科 院 碩 士 班 學 雜 費 基 數 標 準 2. 學 分 費 : 每 學 分 5,500 元 二 詳 細 時 間 及 地 點, 於 前 5 日 公 布 於 本 學 程 網 站, 考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總 成 績 同 分 之 參 酌 順 序 1. 筆 試 成 績 2. 成 績 聯 絡 資 訊 電 話 :(02) 分 機 或 林 助 教 黃 助 教 網 址 : : 17

22 專 班 別 地 政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組 別 招 生 名 額 專 班 組 代 碼 特 定 報 考 資 格 29 名 A231 一 累 計 二 年 以 上 之 土 地 事 務 財 務 金 融 法 律 資 訊 工 程 建 築 等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者 二 上 開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之 計 算, 係 自 工 作 證 明 書 所 載 日 期 起 算, 至 105 年 9 月 15 日 止 考 試 項 目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筆 試 25% 50% 書 面 審 查 25% 日 期 2 月 28 日 星 期 日 科 目 土 地 問 題 分 析 參 加 資 格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依 筆 試 及 書 面 審 查 加 權 計 算 後 成 績, 擇 優 選 取 至 多 54 名 參 加 3 月 19 日 星 期 六 8:00~18:00 3 月 20 日 星 期 日 8:00~13:00 綜 合 院 館 南 棟 6 樓 室 工 作 經 驗 資 歷 及 專 業 表 現 應 行 繳 交 資 料 一 報 名 時 應 行 繳 交 資 料 : 1. 工 作 經 歷 審 核 表 ( 請 至 本 系 網 站 下 載 ) 2. 自 傳 3. 研 究 計 畫 : 內 容 必 須 至 少 包 括 : (1) 研 究 主 題 (2)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3) 研 究 範 圍 與 內 容 (4) 研 究 方 法 (5) 參 考 文 獻 4. 有 效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 如 在 職 證 明 書 公 司 證 明 文 件 勞 保 卡 等 ) 二 資 料 繳 交 方 式 : 以 網 路 上 傳 電 子 檔 案,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上 傳 電 子 檔 案,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其 他 規 定 事 項 一 項 目 : 1. 研 究 計 畫 2. 代 表 性 研 究 著 作 3. 對 土 地 事 務 之 瞭 解 程 度 4. 相 關 特 殊 表 現 二 收 費 標 準 1. 學 雜 費 : 準 用 本 校 公 告 之 地 政 學 系 碩 士 班 學 雜 費 基 數 標 準 2. 學 分 費 : 每 學 分 5,500 元 三 考 生 經 考 試 錄 取 註 冊 入 學 後, 其 應 修 學 分 課 程 科 目 ( 含 補 修 ) 申 請 資 格 考 試 之 條 件 畢 業 資 格 之 取 得 等 事 項, 請 詳 見 本 系 網 站 四 本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領 域 包 括 土 地 政 策 及 法 制 不 動 產 開 發 與 經 營 管 理 土 地 與 環 境 規 劃 及 土 地 測 量 及 空 間 資 訊 四 大 群 組 五 修 業 年 限 至 少 3 年 六 詳 細 時 間 及 地 點, 於 前 3 日 公 布 於 本 系 網 站, 考 生 請 自 行 上 本 系 網 站 查 詢 總 成 績 同 分 之 參 酌 順 序 1. 成 績 2. 筆 試 成 績 : 聯 絡 資 訊 電 話 :(02) 分 機 曾 助 教 網 址 : 18

23 專 班 別 外 交 學 系 戰 略 與 國 際 事 務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組 別 招 生 名 額 專 班 組 代 碼 特 定 報 考 資 格 24 名 A311 需 符 合 下 列 三 項 資 格 之 一 : 一 具 學 士 學 位 ( 或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 且 有 二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二 具 碩 士 學 位, 且 有 一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三 具 博 士 學 位, 且 有 一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考 試 項 目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筆 試 30% 30% 書 面 審 查 40% 日 期 2 月 28 日 星 期 日 科 目 國 際 關 係 參 加 資 格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同 繳 交 資 料 依 筆 試 及 書 面 審 查 加 權 計 算 後 成 績, 擇 優 選 取 招 生 名 額 至 多 48 名 參 加 3 月 20 日 星 期 日 9:00~12:00 13:00~17:00 綜 合 院 館 北 棟 9 樓 教 室 應 行 繳 交 資 料 一 報 名 時 應 行 繳 交 資 料 : 1. 工 作 經 歷 審 核 表 ( 請 至 本 專 班 網 站 下 載 ) 2. 有 效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 如 在 職 證 明 公 家 機 關 銓 敘 證 明 聘 任 書 勞 保 卡 公 司 證 明 文 件 等 ) 3. 應 考 學 歷 或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 如 以 最 高 學 歷 應 考 者, 僅 需 繳 交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明 文 件 ) 4. 自 傳 及 研 究 計 畫 5.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 無 則 免 繳 ): 如 工 作 經 歷 相 關 證 件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或 足 以 說 明 個 人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之 資 料 二 資 料 繳 交 方 式 : 以 通 訊 郵 寄 方 式,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掛 號 郵 寄 ( 郵 戳 為 憑 ) 至 本 校 外 交 學 系 戰 略 與 國 際 事 務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辦 公 室 ; 或 以 現 場 繳 件 方 式 於 12 月 29 日 ( 二 )9:00~12:00 14:00~17:00 送 至 本 校 外 交 學 系 戰 略 與 國 際 事 務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辦 公 室 ;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請 依 序 將 第 1 至 5 項 資 料 合 併 裝 訂 成 冊, 共 一 式 五 份 ( 第 2 至 3 項 請 提 供 正 本 一 份 及 影 本 四 份 ), 第 1 至 4 項 為 必 須 繳 交 資 料 其 他 規 定 事 項 一 收 費 標 準 1. 學 雜 費 : 準 用 本 校 公 告 之 國 際 事 務 學 院 碩 士 班 學 雜 費 基 數 標 準 2. 學 分 費 : 每 學 分 新 台 幣 5,250 元 二 上 課 時 間 : 以 週 一 至 週 五 夜 間 及 週 六 整 天 為 原 則 三 詳 細 時 間 及 地 點, 於 前 3 日 公 布 於 本 專 班 網 站, 考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總 成 績 同 分 之 參 酌 順 序 1.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2. 成 績 : 聯 絡 資 訊 電 話 :(02) 分 機 楊 助 教 網 址 : 19

24 專 班 別 國 際 事 務 學 院 國 家 安 全 與 大 陸 研 究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組 別 招 生 名 額 專 班 組 代 碼 特 定 報 考 資 格 29 名 A321 需 符 合 下 列 三 項 資 格 之 一 : 一 具 學 士 學 位 ( 或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 且 有 二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者 二 具 碩 士 學 位, 且 有 一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三 具 博 士 學 位, 且 有 一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考 試 項 目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筆 試 30% 30% 日 期 2 月 28 日 星 期 日 科 目 參 加 資 格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書 面 審 查 同 繳 交 資 料 40% 國 際 關 係 依 筆 試 及 書 面 審 查 加 權 計 算 後 成 績, 擇 優 選 取 至 多 50 名 參 加 3 月 19 日 星 期 六 9:00~17:30 綜 合 院 館 北 棟 11 樓 教 室 應 行 繳 交 資 料 一 報 名 時 應 行 繳 交 資 料 : 1. 工 作 經 歷 審 核 表 ( 請 至 本 專 班 網 站 下 載 ) 2. 有 效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影 本 ( 如 在 職 證 明 書 公 家 機 關 銓 敘 證 明 勞 保 卡 或 退 伍 令 ) 3.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4. 自 傳 及 研 究 計 畫 5. 其 他 足 以 說 明 個 人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之 資 料 ( 如 著 作 得 獎 紀 錄 等 ) 二 資 料 繳 交 方 式 : 以 通 訊 郵 寄 方 式,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掛 號 郵 寄 ( 郵 戳 為 憑 ) 至 本 校 國 際 事 務 學 院 國 家 安 全 與 大 陸 研 究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辦 公 室 ; 或 以 現 場 繳 件 方 式 於 12 月 29 日 ( 二 )9:00~12:00 14:00~17:00 送 至 本 校 國 際 事 務 學 院 國 家 安 全 與 大 陸 研 究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辦 公 室 ;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請 依 序 將 第 1 至 5 項 資 料 合 併 裝 訂 成 冊, 共 一 式 二 份 其 他 規 定 事 項 總 成 績 同 分 1. 筆 試 成 績 之 參 酌 順 序 2. 成 績 一 項 目 1. 個 人 研 究 著 作 2. 未 來 研 究 計 畫 3. 對 國 家 安 全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 含 兩 岸 關 係 ) 以 及 國 際 事 務 之 瞭 解 程 度 二 收 費 標 準 1. 學 雜 費 : 準 用 本 校 公 告 之 國 際 事 務 學 院 碩 士 班 學 雜 費 基 數 標 準 2. 學 分 費 : 每 學 分 5,250 元 三 授 課 時 間 : 每 週 約 排 課 2 至 3 天, 時 段 以 週 一 至 週 五 晚 間 及 週 六 為 原 則 四 詳 細 時 間 及 地 點, 於 前 2 日 公 布 於 本 專 班 網 站, 考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聯 絡 資 訊 電 話 :(02) 賴 小 姐 網 址 : : 20

25 專 班 別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程 (EMBA) 班 別 高 階 經 營 班 組 別 全 球 企 業 家 A 全 球 企 業 家 B 招 生 名 額 55 名 5 名 專 班 組 代 碼 A411 A412 特 定 報 考 資 格 考 試 項 目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筆 試 0% 60% 書 面 審 查 40% 應 行 繳 交 資 料 其 他 規 定 事 項 需 符 合 下 列 三 項 資 格 之 一 : ㄧ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 或 符 合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 且 12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者 二 具 有 碩 士 學 位 ( 或 修 滿 政 大 企 家 班 30 學 分 以 上 者 ) 需 10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者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需 8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者 ( 兵 役 年 資 得 計 入 工 作 年 資 ; 另 醫 學 系 畢 業 者 可 增 計 2 年 工 作 年 資 ) 參 加 資 格 依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選 取 至 多 110 名 參 加 日 期 3 月 19 日 星 期 六 地 點 同 繳 交 資 料 另 行 公 告 於 商 學 院 EMBA 網 頁 不 具 備 學 士 學 位 ( 含 ) 以 上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歷 第 5 條 各 項 規 定, 但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7 條 之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並 具 備 有 擔 任 高 階 經 理 人 12 年 ( 含 )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者 依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選 取 至 多 10 名 參 加 ㄧ 報 名 時 應 行 繳 交 資 料 ( 請 依 下 列 順 序 裝 訂, 第 1 項 為 必 繳 資 料 ): 1. 報 考 資 料 ( 請 至 本 校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完 整 報 名 資 料, 網 址 : 並 至 EMBA 書 審 系 統 填 寫 上 傳 書 審 資 料 與 下 載 列 印, 網 址 : 上 傳 資 料 包 含 (1) 服 務 機 構 組 織 圖 ;(2) 應 考 學 歷 及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3) 有 效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 如 勞 保 卡 在 職 證 明 書 其 他 服 務 機 構 離 職 證 明 文 件 公 家 機 關 每 年 度 之 銓 敘 證 明 聘 任 書 退 伍 令 影 本 等, 以 上 證 明 必 須 記 載 姓 名 機 構 名 年 資 起 訖 年 月 職 務 等, 並 列 表 計 算 工 作 年 資 該 證 明 不 得 以 工 作 經 歷 審 核 表 取 代 年 資 之 計 算 以 所 繳 證 件 之 日 期 起 算 至 105 年 9 月 15 日 );(4)2 吋 照 片 2. 個 人 工 作 名 片 一 張 3. 若 曾 修 習 國 內 外 大 學 碩 士 以 上 研 究 所 學 分 班 : 已 結 業 者, 請 附 結 業 證 書 影 本 或 成 績 單 影 本 ; 在 學 者, 請 開 課 單 位 開 立 修 業 證 明 書 ( 含 修 習 學 分 之 課 目 名 稱 及 學 分 數 ) 4. 其 他 個 人 能 力 經 歷 及 有 利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著 作 得 獎 紀 錄 薪 資 所 得 證 明 等 ) 5. 推 薦 信 ( 格 式 不 限 ) 二 資 料 繳 交 方 式 : 以 通 訊 郵 寄 方 式,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掛 號 郵 寄 ( 郵 戳 為 憑 ) 至 本 校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程 (EMBA) 辦 公 室 ; 或 以 現 場 繳 件 方 式 於 12 月 29 日 ( 二 )9:00~12:00 14:00~17:00 送 至 本 校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程 (EMBA) 辦 公 室 ;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一 本 班 全 球 企 業 家 B 組 得 招 收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7 條 之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 欲 報 考 者, 於 報 名 時 除 上 述 應 繳 資 料 外, 請 一 併 填 寫 附 表 六 之 資 格 審 查 申 請 表, 連 同 足 以 彰 顯 個 人 專 業 成 就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及 具 備 有 擔 任 高 階 經 理 人 12 年 ( 含 )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文 件 一 併 繳 交 ; 報 考 資 格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查 同 意 後, 始 得 報 考 二 收 費 標 準 1. 學 雜 費 : 準 用 本 校 公 告 之 商 學 院 碩 士 班 學 雜 費 基 數 標 準 2. 學 分 費 : 每 學 分 10,000 元 ( 若 選 修 境 外 學 習 課 程 每 學 分 17,000 元 ) 三 排 課 時 間 : 以 週 間 晚 上 及 星 期 六 與 星 期 日 的 全 天, 隔 週 排 課 為 原 則 四 各 項 規 定 每 學 年 視 情 況 調 整 五 本 專 班 屬 學 籍 分 組, 依 大 學 辦 理 招 生 規 定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之 規 定, 各 班 名 額 不 得 流 用 六 詳 細 時 間 及 地 點, 於 前 3 日 公 布 於 本 學 程 網 站, 考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總 成 績 同 分 之 參 酌 順 序 聯 絡 資 訊 成 績 電 話 :(02) 網 址 : : 21

26 專 班 別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程 (EMBA) 班 別 高 階 經 營 班 組 別 文 化 創 意 科 技 與 資 通 創 新 A 文 化 創 意 科 技 與 資 通 創 新 B 招 生 名 額 57 名 3 名 專 班 組 代 碼 A413 A414 特 定 報 考 資 格 考 試 項 目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 筆 試 0% 60% 書 面 審 查 40% 應 行 繳 交 資 料 其 他 規 定 事 項 需 符 合 下 列 三 項 資 格 之 一 : ㄧ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 或 符 合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 且 10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者 二 具 有 碩 士 學 位 ( 或 修 滿 政 大 企 家 班 30 學 分 以 上 者 ) 需 8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者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需 6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者 ( 兵 役 年 資 得 計 入 工 作 年 資 ; 另 醫 學 系 畢 業 者 可 增 計 2 年 工 作 年 資 ) 參 加 資 格 依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選 取 至 多 114 名 參 加 日 期 3 月 19 日 星 期 六 地 點 同 繳 交 資 料 另 行 公 告 於 商 學 院 EMBA 網 頁 不 具 備 學 士 學 位 ( 含 ) 以 上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歷 第 5 條 各 項 規 定, 但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7 條 之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並 具 備 有 擔 任 高 階 經 理 人 10 年 ( 含 )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者 依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選 取 至 多 6 名 參 加 ㄧ 報 名 時 應 繳 交 資 料 ( 請 依 下 列 順 序 裝 訂, 第 1 項 為 必 繳 資 料 ): 1. 報 考 資 料 ( 請 至 本 校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完 整 報 名 資 料, 網 址 : 並 至 EMBA 書 審 系 統 填 寫 上 傳 書 審 資 料 與 下 載 列 印, 網 址 : 上 傳 資 料 包 含 (1) 服 務 機 構 組 織 圖 ;(2) 應 考 學 歷 及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3) 有 效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 如 勞 保 卡 在 職 證 明 書 其 他 服 務 機 構 離 職 證 明 文 件 公 家 機 關 每 年 度 之 銓 敘 證 明 聘 任 書 退 伍 令 影 本 等, 以 上 證 明 必 須 記 載 姓 名 機 構 名 年 資 起 訖 年 月 職 務 等, 並 列 表 計 算 工 作 年 資 該 證 明 不 得 以 工 作 經 歷 審 核 表 取 代 年 資 之 計 算 以 所 繳 證 件 之 日 期 起 算 至 105 年 9 月 15 日 );(4)2 吋 照 片 2. 個 人 工 作 名 片 一 張 3. 若 曾 修 習 國 內 外 大 學 碩 士 以 上 研 究 所 學 分 班 : 已 結 業 者, 請 附 結 業 證 書 影 本 或 成 績 單 影 本 ; 在 學 者, 請 開 課 單 位 開 立 修 業 證 明 書 ( 含 修 習 學 分 之 課 目 名 稱 及 學 分 數 ) 4. 其 他 個 人 能 力 經 歷 及 有 利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著 作 得 獎 紀 錄 薪 資 所 得 證 明 等 ) 5. 推 薦 信 ( 格 式 不 限 ) 二 資 料 繳 交 方 式 : 以 通 訊 郵 寄 方 式,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掛 號 郵 寄 ( 郵 戳 為 憑 ) 至 本 校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程 (EMBA) 辦 公 室 ; 或 以 現 場 繳 件 方 式 於 12 月 29 日 ( 二 )9:00~12:00 14:00~17:00 送 至 本 校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程 (EMBA) 辦 公 室 ;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一 本 班 文 化 創 意 科 技 與 資 通 創 新 B 組 得 招 收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7 條 之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 欲 報 考 者, 於 報 名 時 除 上 述 應 繳 資 料 外, 請 一 併 填 寫 附 表 六 之 資 格 審 查 申 請 表, 連 同 足 以 彰 顯 個 人 專 業 成 就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及 具 備 有 擔 任 高 階 經 理 人 10 年 ( 含 )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文 件 一 併 繳 交 ; 報 考 資 格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查 同 意 後, 始 得 報 考 二 收 費 標 準 1. 學 雜 費 : 準 用 本 校 公 告 之 商 學 院 碩 士 班 學 雜 費 基 數 標 準 2. 學 分 費 : 每 學 分 10,000 元 ( 若 選 修 境 外 學 習 課 程 每 學 分 17,000 元 ) 三 排 課 時 間 : 以 週 間 晚 上 及 星 期 六 與 星 期 日 的 全 天, 隔 週 排 課 為 原 則 四 各 項 規 定 每 學 年 視 情 況 調 整 五 本 專 班 屬 學 籍 分 組, 依 大 學 辦 理 招 生 規 定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之 規 定, 各 班 名 額 不 得 流 用 六 詳 細 時 間 及 地 點, 於 前 3 日 公 布 於 本 學 程 網 站, 考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總 成 績 同 分 成 績 之 參 酌 順 序 電 話 :(02) 聯 絡 資 訊 網 址 : 22

27 專 班 別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程 (EMBA) 班 別 高 階 經 營 班 組 別 國 際 金 融 A 國 際 金 融 B 招 生 名 額 53 名 2 名 專 班 組 代 碼 A415 A416 特 定 報 考 資 格 考 試 項 目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 筆 試 0% 60% 書 面 審 查 40% 應 行 繳 交 資 料 其 他 規 定 事 項 需 符 合 下 列 三 項 資 格 之 一 : ㄧ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 或 符 合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 且 10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者 二 具 有 碩 士 學 位 ( 或 修 滿 政 大 企 家 班 30 學 分 以 上 者 ) 需 8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者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需 6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者 ( 兵 役 年 資 得 計 入 工 作 年 資 ; 另 醫 學 系 畢 業 者 可 增 計 2 年 工 作 年 資 ) 參 加 依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選 取 至 多 106 名 參 資 格 加 日 期 3 月 19 日 星 期 六 地 點 另 行 公 告 於 商 學 院 EMBA 網 頁 同 繳 交 資 料 不 具 備 學 士 學 位 ( 含 ) 以 上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歷 第 5 條 各 項 規 定, 但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7 條 之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並 具 備 有 擔 任 高 階 經 理 人 10 年 ( 含 )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者 依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選 取 至 多 6 名 參 加 ㄧ 報 名 時 應 繳 交 資 料 ( 請 依 下 列 順 序 裝 訂, 第 1 項 為 必 繳 資 料 ): 1. 報 考 資 料 ( 請 至 本 校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完 整 報 名 資 料, 網 址 : 並 至 EMBA 書 審 系 統 填 寫 上 傳 書 審 資 料 與 下 載 列 印, 網 址 : 上 傳 資 料 包 含 (1) 服 務 機 構 組 織 圖 ;(2) 應 考 學 歷 及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3) 有 效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 如 勞 保 卡 在 職 證 明 書 其 他 服 務 機 構 離 職 證 明 文 件 公 家 機 關 每 年 度 之 銓 敘 證 明 聘 任 書 退 伍 令 影 本 等, 以 上 證 明 必 須 記 載 姓 名 機 構 名 年 資 起 訖 年 月 職 務 等, 並 列 表 計 算 工 作 年 資 該 證 明 不 得 以 工 作 經 歷 審 核 表 取 代 年 資 之 計 算 以 所 繳 證 件 之 日 期 起 算 至 105 年 9 月 15 日 );(4)2 吋 照 片 2. 個 人 工 作 名 片 一 張 3. 若 曾 修 習 國 內 外 大 學 碩 士 以 上 研 究 所 學 分 班 : 已 結 業 者, 請 附 結 業 證 書 影 本 或 成 績 單 影 本 ; 在 學 者, 請 開 課 單 位 開 立 修 業 證 明 書 ( 含 修 習 學 分 之 課 目 名 稱 及 學 分 數 ) 4. 其 他 個 人 能 力 經 歷 及 有 利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著 作 得 獎 紀 錄 薪 資 所 得 證 明 等 ) 5. 推 薦 信 ( 格 式 不 限 ) 二 資 料 繳 交 方 式 : 以 通 訊 郵 寄 方 式,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掛 號 郵 寄 ( 郵 戳 為 憑 ) 至 本 校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程 (EMBA) 辦 公 室 ; 或 以 現 場 繳 件 方 式 於 12 月 29 日 ( 二 )9:00~12:00 14:00~17:00 送 至 本 校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程 (EMBA) 辦 公 室 ;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一 本 班 國 際 金 融 B 組 得 招 收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7 條 之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 欲 報 考 者, 於 報 名 時 除 上 述 應 繳 資 料 外, 請 一 併 填 寫 附 表 六 之 資 格 審 查 申 請 表, 連 同 足 以 彰 顯 個 人 專 業 成 就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及 具 備 有 擔 任 高 階 經 理 人 10 年 ( 含 )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文 件 一 併 繳 交 ; 報 考 資 格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查 同 意 後, 始 得 報 考 二 收 費 標 準 1. 學 雜 費 : 準 用 本 校 公 告 之 商 學 院 碩 士 班 學 雜 費 基 數 標 準 2. 學 分 費 : 每 學 分 10,000 元 ( 若 選 修 境 外 學 習 課 程 每 學 分 17,000 元 ) 三 排 課 時 間 : 以 週 間 晚 上 及 星 期 六 與 星 期 日 的 全 天, 隔 週 排 課 為 原 則 四 各 項 規 定 每 學 年 視 情 況 調 整 五 本 專 班 屬 學 籍 分 組, 依 大 學 辦 理 招 生 規 定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之 規 定, 各 班 名 額 不 得 流 用 六 詳 細 時 間 及 地 點, 於 前 3 日 公 布 於 本 學 程 網 站, 考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總 成 績 同 分 成 績 之 參 酌 順 序 電 話 :(02) 聯 絡 資 訊 網 址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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