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104二技進修部獨招簡章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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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3 年 11 月 25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技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104 年 2 月 5 日 本 校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一 次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撰 地 址 :50094 彰 化 市 介 壽 北 路 一 號 電 話 :(04) 轉 1326~1329 招 生 組 轉 進 修 部 傳 真 :(04) 網 址 :

2 104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公 告 104 年 2 月 25 日 ( 星 期 三 ) 起 網 路 通 訊 報 名 104 年 5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 起 104 年 6 月 26 日 ( 星 期 五 ) 止 逕 由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資 訊 免 費 下 載 報 名 資 料 請 寄 :50094 彰 化 市 介 壽 北 路 一 號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網 路 通 訊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公 告 104 年 7 月 2 日 ( 星 期 四 ) 招 生 資 訊 項 下 現 場 報 名 104 年 7 月 4 日 ( 星 期 六 ) 起 104 年 7 月 5 日 ( 星 期 日 ) 止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 群 育 樓 ) 09:00~12:00;13:00~16:00 甄 選 資 料 審 查 104 年 7 月 6 日 ( 星 期 一 ) 起 104 年 7 月 9 日 ( 星 期 四 ) 止 甄 選 小 組 進 行 資 料 審 查 網 路 成 績 查 詢 104 年 7 月 14 日 ( 星 期 二 ) 15:00 開 放 查 詢 招 生 資 訊 項 下 成 績 複 查 104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三 )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 群 育 樓 ) 放 榜 104 年 7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15:00 公 告 招 生 資 訊 項 下 註 冊 104 年 8 月 6 日 ( 星 期 四 ) 教 學 大 樓 二 樓 18:30~19:30 通 知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104 年 8 月 11 日 ( 星 期 二 ) 起 進 修 部 註 冊 組 避 免 甄 選 生 權 益 受 損, 請 務 必 注 意 上 列 各 項 目 作 業 時 程, 並 自 行 上 網 查 看 公 告 之 各 項 資 訊

3 目 錄 壹 依 據... 1 貳 招 生 系 別... 1 參 報 名 資 格... 2 肆 報 名 程 序... 3 伍 甄 選 入 學 評 分 項 目 暨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5 陸 特 種 身 分 甄 選 生 及 優 待 依 據 辦 法... 6 柒 外 加 名 額 作 業 方 式... 9 捌 網 路 成 績 查 詢... 9 玖 成 績 複 查... 9 拾 放 榜 拾 壹 註 冊 拾 貳 申 訴 案 件 處 理 附 錄 一 甄 選 生 畢 ( 肄 ) 業 學 校 代 碼 表 附 錄 二 甄 選 生 畢 ( 肄 ) 業 科 ( 組 ) 代 碼 表 附 錄 三 交 通 路 線 圖 附 錄 四 校 園 配 置 圖 附 表 一 104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切 結 書 附 表 二 104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優 待 切 結 書 附 表 三 104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特 種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表 附 表 四 104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服 務 證 明 書 附 表 五 104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附 表 六 104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費 優 待 申 請 書 附 表 七 104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申 訴 表 附 表 八 104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錄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24

4 壹 依 據 依 據 教 育 部 103 年 11 月 25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技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名 額 暨 103 年 11 月 26 日 臺 教 技 ( 二 ) 字 第 號 令 技 專 校 院 單 獨 招 生 處 理 原 則 辦 理 貳 招 生 系 別 本 次 招 生 系 別 暨 招 生 名 額 如 下 表, 採 甄 選 入 學 方 式, 每 位 甄 選 生 限 報 名 一 系 招 生 系 別 招 生 名 額 備 註 上 課 地 點 修 業 年 限 上 課 時 間 機 械 工 程 系 32 週 六 週 日 工 業 與 服 務 管 理 系 31 週 六 週 日 國 際 企 業 管 理 系 51 週 六 週 日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至 少 兩 年 空 間 設 計 系 32 週 六 週 日 美 容 系 32 週 三 週 四 合 計 178 備 註 : 一 本 校 排 課 時 段 以 下 列 時 間 實 施 為 原 則, 若 因 課 程 需 要, 得 於 其 他 時 段 排 課 週 三 ~ 週 四 08:00~16:55 週 六 08:00~21:55 週 日 08:00~17:40 二 本 校 採 學 年 學 期 學 分 制 ( 一 ) 各 系 畢 業 學 分 請 至 本 校 各 系 網 頁 或 電 話 查 詢 ( 總 機 , 各 系 分 機 : 機 械 工 程 系 3127 工 業 與 服 務 管 理 系 3501 國 際 企 業 管 理 系 3901 空 間 設 計 系 2251 美 容 系 2603) ( 二 ) 學 分 費 及 其 它 相 關 收 費 標 準 以 本 校 會 計 室 網 頁 公 告 資 訊 為 準 三 修 業 年 限 最 少 2 年 四 凡 修 滿 規 定 學 分, 成 績 及 格 者 依 學 位 授 予 法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五 本 校 學 生 緩 徵 及 儘 後 召 集 事 宜, 依 兵 役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六 報 名 截 止 後, 各 系 報 名 人 數 未 達 招 生 委 員 會 所 訂 定 之 最 低 報 名 20 人 數 時,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得 不 舉 辦 該 系 之 入 學 甄 選, 報 名 費 無 息 退 還 ; 另 經 已 報 名 甄 選 生 同 意, 得 輔 導 轉 報 同 一 學 制 相 關 他 系 - 1 -

5 參 報 名 資 格 一 一 般 學 歷 : ( 一 ) 國 內 公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 註 : 持 外 國 學 歷 者 需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1.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影 本 及 中 譯 本 各 1 份 2.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影 本 及 中 譯 本 各 1 份 3.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或 護 照 影 本 1 份 ( 二 ) 公 私 立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畢 ( 結 ) 業, 並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或 結 業 證 明 文 件 者 二 同 等 學 力 : ( 一 )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3.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3.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3.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4.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二 百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四 )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含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修 滿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五 )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專 科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 六 )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1.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2 -

6 2.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註 : 中 央 暨 地 方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薦 任 升 等 考 試 及 格, 不 得 比 照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 七 )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1.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四 年 以 上 2.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註 :(1) 本 項 所 稱 技 術 士 證 係 指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所 發 之 技 術 士 證 ; 所 稱 相 當 於 甲 級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其 技 能 檢 定 及 格 之 程 度, 依 據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之 規 定 相 當 於 甲 級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2) 非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所 核 發 的 技 術 士 證, 不 得 作 為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認 定 之 用 (3) 考 試 院 專 技 人 員 普 考 及 格 滿 4 年, 不 得 比 照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工 作 經 驗 4 年,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二 技 ( 八 )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已 修 業 期 滿 者,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1.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2.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3.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30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102 年 1 月 24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第 八 項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22 歲 年 齡 之 限 制 ( 九 )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經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者 ( 十 )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者 備 註 :( 一 ) 符 合 上 述 兩 種 以 上 報 名 資 格 者, 限 擇 一 資 格 報 名 ( 二 ) 本 簡 章 所 稱 離 校 年 數 之 計 算, 自 各 證 明 書 所 載 截 止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名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三 ) 經 公 告 錄 取 甄 選 生 於 報 到 後, 若 發 現 其 學 歷 ( 力 ) 證 件 不 符 報 名 資 格 者, 將 予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甄 選 生 不 得 異 議 肆 報 名 程 序 甄 選 生 得 依 情 況 自 行 於 網 路 通 訊 報 名 或 現 場 報 名 擇 一 辦 理 一 網 路 通 訊 報 名 :104 年 5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104 年 6 月 26 日 ( 星 期 五 ) - 3 -

7 ( 一 ) 採 網 路 通 訊 報 名 之 甄 選 生 請 至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資 訊 項 下 詳 細 瀏 覽 報 名 相 關 規 定, 再 行 填 寫 報 名 基 本 資 料 報 名 網 址 各 甄 選 生 務 必 備 齊 所 需 證 件 資 料, 以 掛 號 信 件 寄 至 彰 化 巿 介 壽 北 路 一 號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 二 ) 甄 選 生 在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資 料 時 之 電 話 號 碼 通 訊 地 址 應 清 楚 無 誤, 以 免 因 無 法 連 絡 或 投 遞 郵 件 錯 誤 而 權 益 受 損 程 序 項 目 1.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後 印 出 報 名 表 2. 檢 視 登 錄 之 基 本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無 誤 3. 黏 貼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二 吋 照 片 一 張 4. 檢 附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 未 能 提 出 者 填 具 切 結 書, 如 附 表 一 ) 歷 年 成 績 單 證 照 ( 工 作 年 資 ) 自 傳 等 5. 特 種 身 分 甄 選 生 檢 附 特 種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6. 資 料 確 認 無 誤 後, 請 務 必 於 甄 選 生 簽 名 欄 位 親 自 簽 名 7. 報 名 費 :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新 臺 幣 玖 佰 元 整, 受 款 人 請 書 寫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持 有 低 ( 中 低 ) 收 入 戶 證 明 者 請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並 填 寫 附 表 六 報 名 費 優 待 申 請 書 註 : 本 校 二 專 應 屆 畢 業 生 報 名, 優 待 報 名 費 為 新 臺 幣 陸 佰 元 整 8. 將 報 名 資 料 與 郵 政 匯 票 於 6 月 26 日 ( 星 期 五 ) 前 以 掛 號 方 式 寄 出 ( 以 郵 戳 為 憑 ) 9. 7 月 2 日 ( 星 期 四 ) 招 生 委 員 會 公 告 網 路 報 名 資 格 審 核 結 果 並 寄 發 報 名 證 二 現 場 報 名 :104 年 7 月 4 日 ( 星 期 六 )~103 年 7 月 5 日 ( 星 期 日 ) 地 點 :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 詳 細 位 置 圖 請 參 閱 附 錄 四 ) 三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報 名 表 由 網 路 列 印 後, 須 準 備 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二 吋 光 面 照 片 一 式 一 張, 貼 於 報 名 表 之 相 片 欄 ( 二 ) 報 名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一 律 以 A4 紙 張 縮 印, 報 名 時 須 繳 驗 正 本 並 繳 交 影 本, 繳 交 之 影 本 不 予 發 還 ( 三 ) 現 役 軍 人 如 在 104 年 8 月 31 日 以 前 退 伍 或 解 除 召 集 者, 憑 各 部 隊 長 出 具 之 退 伍 日 期 證 明, 准 予 報 名 並 應 繳 驗 學 歷 證 明 及 軍 人 補 給 證 ( 四 ) 凡 甄 選 生 係 屬 臺 灣 省 各 直 轄 市 各 縣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所 界 定 之 低 ( 中 低 ) 收 入 户 者, 得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前 開 各 地 政 府 或 其 依 規 定 授 權 鄉 鎮 巿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 中 低 ) 收 入 户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辦 理 報 名 費 優 待 申 請 - 4 -

8 ( 五 ) 凡 參 加 當 學 年 度 技 術 校 院 二 技 各 入 學 管 道 及 大 學 技 術 校 院 轉 學 考 並 獲 錄 取 者, 須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聲 明 書 並 填 妥 切 結 書, 始 得 報 名 參 加 本 招 生 管 道, 違 者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 六 ) 持 國 外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者, 須 將 畢 業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譯 為 中 文 並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否 則 不 予 採 認 ( 七 ) 報 名 甄 選 生 如 獲 錄 取, 所 繳 證 件 或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與 事 實 不 符, 除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外, 已 入 學 者 應 開 除 學 籍 ; 甄 選 生 錄 取 報 到 時, 需 再 繳 驗 各 種 證 件 正 本 ( 八 ) 應 屆 畢 業 生 因 暑 修 或 其 他 原 因 未 能 於 報 名 時 檢 附 畢 ( 結 ) 業 證 書 ( 證 明 文 件 ) 者, 得 同 意 填 妥 切 結 書 後 先 行 報 名 ( 如 附 表 一 ); 報 名 甄 選 生 註 冊 時, 需 當 場 繳 驗 相 關 證 件 正 本, 影 印 本 雖 加 蓋 原 畢 業 學 校 印 信 亦 不 予 承 認, 為 維 護 其 他 甄 選 生 權 益, 未 能 提 出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且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報 名 甄 選 生 不 得 異 議 ( 九 ) 各 項 應 繳 證 件, 必 須 於 報 名 時 一 次 繳 齊,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繳 或 追 認 ( 十 ) 甄 選 生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伍 甄 選 入 學 評 分 項 目 暨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一 基 本 評 分 項 目 ( 一 ) 甄 選 入 學 採 計 標 準 : 1. 年 齡 ( 配 分 100 分 ): (1) 以 國 民 身 分 證 所 載 出 生 日 期 為 準, 報 名 年 齡 20 歲 以 下 者, 給 分 30 分 ; 20 歲 ( 含 ) 以 上 者, 每 年 加 給 2 分, 滿 分 為 100 分 (2) 報 名 年 齡 計 算 公 式 :104- 出 生 年 = 報 名 年 齡 例 : 民 國 63 年 出 生 者 : 報 名 年 齡 =104-63=41 歲, 得 分 =30+[(41-19)*2]=74 分 2. 學 業 成 績 ( 配 分 100 分 ): 持 有 專 科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按 其 畢 業 成 績 ( 歷 年 成 績 總 平 均 ) 給 分, 計 算 至 小 數 第 二 位, 小 數 點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無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未 滿 修 業 年 限 學 期 者, 給 分 60 分 3. 職 業 證 照 ( 配 分 100 分 ): (1) 持 有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所 核 發 之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中 央 政 府 所 核 發 之 甲 乙 等 特 考 高 等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給 分 100 分 (2) 持 有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所 核 發 之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中 央 政 府 所 核 發 之 丙 等 特 考 普 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給 分 70 分 (3) 持 有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所 核 發 之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中 央 政 府 所 核 發 之 丁 等 特 考 及 格 證 書 者, 給 分 40 分 (4) 持 有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所 核 發 之 全 民 英 檢 合 格 證 書 者, 初 級 合 格 證 書 40 分 中 級 或 中 高 級 ( 含 以 上 ) 合 格 證 書 70 分 - 5 -

9 (5) 具 多 項 職 業 證 照 者, 限 擇 一 使 用, 並 於 報 名 時 繳 驗 若 甄 選 生 所 持 職 業 證 照 並 非 上 列 種 類 之 一 者, 由 本 校 組 成 委 員 會 審 核 認 定, 甄 選 生 不 得 異 議 (6) 無 任 何 職 業 證 照 者, 依 相 關 工 作 年 資 給 分 ( 需 繳 交 服 務 證 明, 如 附 表 四 ), 服 務 年 資 未 滿 一 年 者 給 分 25 分, 滿 一 年 未 滿 二 年 者, 給 30 分, 滿 二 年 未 滿 三 年 者, 給 35 分, 以 此 類 推, 滿 15 年 以 上 給 100 分, 年 資 計 算 至 104 年 8 月 6 日 ) 註 : 於 註 冊 日 前 可 退 伍 之 退 伍 軍 人 (104 年 8 月 6 日 前 退 伍 者 ) 服 役 年 資 可 折 算 相 關 職 業 年 資 ( 需 附 退 伍 令 ) 4. 上 列 審 查 項 目 所 須 各 種 證 明 文 件, 限 於 辦 理 報 名 手 續 時 繳 驗,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繳 或 變 更 二 加 分 項 目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自 傳 ( 配 分 200 分 ) 三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一 ) 特 種 身 分 甄 選 生 : ( 基 本 評 分 項 目 + 加 分 項 目 ) (1+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比 例 ) = 總 分 ( 二 ) 一 般 生 : 基 本 評 分 項 目 + 加 分 項 目 = 總 分 陸 特 種 身 分 甄 選 生 依 據 辦 法 及 優 待 標 準 一 依 據 辦 法 : 特 種 身 分 名 稱 退 伍 軍 人 原 住 民 蒙 藏 生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依 據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3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綜 ( 六 )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保 障 及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A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全 文 9 條 蒙 藏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1 條 第 20 條 條 文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返 國 入 學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A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 6 -

10 二 特 種 身 分 甄 選 生 應 繳 證 件 : 特 種 身 分 名 稱 應 繳 證 件 退 伍 軍 1. 退 伍 令 或 退 伍 證 明 書 或 替 代 役 退 役 證 明 2. 除 役 令 3. 解 除 召 集 證 明 書 ( 限 臨 時 召 集 者 ) 人 4. 在 營 服 役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軍 官, 其 退 伍 時 軍 階 為 上 尉 以 下 者, 應 附 繳 初 任 官 人 事 命 令 初 任 官 任 官 令 或 軍 事 校 院 畢 結 業 證 書 等 足 資 證 明 其 服 役 起 始 時 間 之 文 件 ; 傷 殘 退 伍 軍 人 應 附 繳 撫 卹 令 原 住 民 蒙 藏 生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本 人 之 全 戶 戶 口 名 簿 影 印 本, 惟 戶 口 名 簿 未 記 載 原 住 民 身 分 戳 記 或 戶 口 名 簿 記 載 不 詳 者, 仍 應 繳 交 戶 政 事 務 所 出 具 之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1. 蒙 藏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族 籍 證 明 2.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3. 教 育 部 委 託 甄 試 委 員 會 出 具 之 蒙 語 藏 語 等 語 文 甄 試 合 格 證 明 1. 外 交 部 出 具 之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之 公 函 或 派 令 影 本 等 證 明 文 件 2. 護 照 影 本 或 入 境 證 副 本 及 內 政 部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3. 申 請 人 最 高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 或 在 學 證 明 文 件 ) 及 成 績 單 申 請 就 讀 或 轉 學 大 學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者, 得 另 繳 交 相 關 學 習 成 就 證 明 ( 文 件 為 中 英 文 以 外 語 文 者, 應 附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 1. 申 請 人 子 女 最 高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及 成 績 單 (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文, 應 附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 2. 護 照 影 本 或 入 境 證 副 本 及 內 政 部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註 : 本 欄 所 稱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指 依 中 央 部 會 中 央 研 究 院 相 關 規 定 延 攬 來 臺 從 事 研 究 教 學 或 其 他 科 學 技 術 服 務, 其 種 類 及 範 圍, 符 合 教 育 部 會 商 中 央 主 管 科 技 行 政 機 關 及 相 關 機 關 所 認 定 之 人 員 子 女 1. 以 上 各 種 特 種 身 分 證 件 均 應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正 本 及 影 本, 影 本 請 以 A4 紙 張 縮 印, 黏 貼 於 特 種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表 上 ( 附 表 三 ), 正 本 驗 訖 發 備 註 還 凡 證 件 不 齊 全 或 影 本 模 糊 不 清 楚 難 以 辨 認, 或 不 合 於 規 定 者, 均 不 予 以 優 待, 事 後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繳 或 追 認 2. 護 照 影 本 應 包 括 姓 名 個 人 全 部 資 料 及 入 境 日 期 - 7 -

11 三 特 種 身 分 甄 選 生 各 項 成 績 優 待 標 準 代 碼 特 種 身 分 名 稱 加 分 條 件 加 分 比 例 退 伍 軍 人 ( 一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25% 退 伍 軍 人 ( 二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20% 退 伍 軍 人 ( 三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15% 退 伍 軍 人 ( 四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10% A B 退 伍 軍 人 ( 五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20% 退 伍 軍 人 ( 六 ) 退 伍 軍 人 ( 七 ) 退 伍 軍 人 ( 八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15% 10% 退 伍 軍 人 ( 九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15% 退 伍 軍 人 ( 十 ) 退 伍 軍 人 ( 十 一 ) 退 伍 軍 人 ( 十 二 ) 退 伍 軍 人 ( 十 三 ) 退 伍 軍 人 ( 十 四 ) 退 伍 軍 人 ( 十 五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未 滿 三 年, 已 達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役 及 國 民 兵 役 者 ), 且 退 伍 後 未 滿 三 年 者 在 營 服 現 役 ( 含 替 代 役 ) 期 間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未 滿 五 年,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者 在 營 服 現 役 ( 含 替 代 役 ) 期 間 因 病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未 滿 五 年,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者 5% 10% 5% 3% 5% 25% 原 住 民 ( 一 ) 原 住 民 族 籍 10% 原 住 民 ( 二 ) 原 住 民 族 籍, 且 取 得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者 35% 5% C 蒙 藏 生 蒙 藏 生 25% D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 一 )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 二 )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 三 ) 返 國 就 讀 一 學 年 以 下 者 25% 返 國 就 讀 超 過 一 學 年 且 在 二 學 年 以 下 者 15% 返 國 就 讀 超 過 二 學 年 且 在 三 學 年 以 下 者 10% - 8 -

12 代 碼 特 種 身 分 名 稱 加 分 條 件 加 分 比 例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來 臺 就 讀 未 滿 一 學 年 者 25% 術 人 才 子 女 ( 一 )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E 來 臺 就 讀 一 學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學 年 者 15% 術 人 才 子 女 ( 二 )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來 臺 就 讀 二 學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學 年 者 10% 術 人 才 子 女 ( 三 ) 註 : 各 項 特 種 身 分 成 績 優 待 標 準 及 外 加 名 額 規 定, 在 開 始 報 名 日 前, 相 關 法 令 如 有 修 正, 依 據 修 正 後 最 新 法 令 辦 理 備 註 :1. 以 上 各 項 特 種 身 分 甄 選 生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不 占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各 校 ( 系 科 ) 招 生 名 額, 並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計 算,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2. 甄 選 生 具 多 項 特 種 身 分 者, 只 能 擇 一 加 分 3. 上 述 證 明 文 件 均 須 繳 原 始 證 件 及 影 印 本 ( 正 反 面 ) 各 乙 份, 報 名 申 請 時 核 對 影 本 與 原 始 證 件 無 訛 後, 即 將 原 始 證 件 發 還 4. 凡 證 件 不 齊 全 或 不 合 規 定 者, 均 不 予 優 待 加 分,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計, 事 後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繳 驗 或 追 認 柒 外 加 名 額 作 業 方 式 具 外 加 名 額 身 分 甄 選 生 加 分 優 待 後 之 總 成 績 達 到 一 般 生 錄 取 標 準 者, 先 於 該 特 種 身 分 外 加 之 招 生 名 額 中 按 總 成 績 排 序 依 序 錄 取 ; 未 獲 錄 取 者, 再 以 未 經 加 分 優 待 之 總 成 績 與 一 般 生 排 序, 於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中 依 序 錄 取 捌 網 路 成 績 查 詢 甄 選 生 成 績 定 於 104 年 7 月 14 日 ( 星 期 二 ) 15:00 開 放 網 路 查 詢, 請 甄 選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本 會 不 另 行 寄 發 通 知 ( 網 址 : 招 生 資 訊 項 下 ) 玖 成 績 複 查 甄 選 生 對 成 績 有 疑 義 時, 請 填 寫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得 於 104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09:00~12:00 親 自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提 出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逾 期 申 請 概 不 受 理 ; 複 查 作 業 本 校 酌 收 複 查 費 新 臺 幣 伍 拾 元 整 - 9 -

13 拾 放 榜 一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定 各 系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 甄 選 生 成 績 在 此 標 準 以 上 且 於 招 生 名 額 內 之 甄 選 生, 列 為 正 取 生, 其 餘 之 非 正 取 生, 得 列 為 備 取 生 各 班 別 甄 選 生 成 績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之 人 數 不 足 招 生 名 額 時, 提 送 招 生 委 員 會 核 定 後,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並 不 得 列 備 取 生 二 同 分 比 序 原 則 : 甄 選 生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以 原 始 總 分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原 始 總 分 相 同 時, 以 自 傳 成 績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自 傳 成 績 相 同 時, 以 專 科 學 業 成 績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專 科 學 業 成 績 相 同 時, 則 依 證 照 成 績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證 照 成 績 相 同 時 則 依 報 名 年 齡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再 相 同 時 則 同 額 錄 取 三 遇 有 特 殊 情 形 須 增 額 錄 取 時,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決 定, 並 將 會 議 紀 錄 連 同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於 新 生 註 冊 入 學 前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四 正 ( 備 ) 取 生 名 單 訂 於 104 年 7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15:00 公 告, 榜 單 將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並 將 個 別 寄 發 通 知 ( 網 址 : 招 生 資 訊 項 下 ) 五 有 關 新 生 報 到 及 註 冊 通 知 書 等 詳 細 資 料, 將 隨 同 錄 取 通 知 單 以 限 時 郵 寄 一 併 寄 發 甄 選 生 正 ( 備 ) 取 生 於 放 榜 日 後 一 週 內 未 收 到 通 知 書 者, 請 自 行 向 本 會 洽 詢, 逾 註 冊 日 後, 不 得 再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註 冊 六 招 生 簡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教 育 部 相 關 法 規 及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拾 壹 註 冊 一 錄 取 生 應 於 104 年 8 月 6 日 ( 星 期 四 ) 依 照 本 會 所 規 定 之 地 點 時 間, 持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之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辦 理 註 冊 ;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註 冊 者 以 自 動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甄 選 生 不 得 異 議 二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如 有 缺 額, 將 另 行 以 電 話 個 別 通 知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事 宜, 遞 補 通 知 日 期 於 104 年 8 月 11 日 ( 星 期 二 ) 起 拾 貳 申 訴 案 件 處 理 :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為 維 護 招 生 公 平 性 保 障 甄 選 生 權 益 及 處 理 招 生 糾 紛, 得 依 據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甄 選 生 申 訴 評 議 辦 法 處 理 申 訴 案 件 辦 法 條 文 如 下 : 本 校 為 維 護 招 生 公 平 性 保 障 甄 選 生 權 益 及 處 理 招 生 糾 紛, 特 依 據 教 育 部 大 學 暨 專 科 學 校 學 生 申 訴 案 處 理 原 則 暨 本 校 各 項 招 生 辦 法 訂 定 本 辦 法 甄 選 生 對 事 件 結 果 決 定 甄 選 生 是 否 錄 取 者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未 明 確 有 重 大 行 政 瑕 疵 致 損 害 其 權 益 者, 業 經 招 生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處 理 或 提 報 上 級 主 管 協 調 後 仍 無 法 解 決 者, 得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惟 若 招 生 簡 章 或 相 關 法 令 已 有 明 確 規 範 或 逾 申 訴 期 限 或 申 訴 人 不 適 格 者, 不 予 受 理, 並 由 試 務 單 位 逕 予 函 覆 本 校 為 處 理 調 查 審 理 招 生 申 訴 案 件, 各 招 生 委 員 會 下 設 甄 選 生 申 訴 處 理

14 小 組, 其 組 成 人 員 任 期 及 會 議 如 下 : 一 甄 選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置 委 員 五 至 七 人, 由 校 長 自 各 招 生 委 員 會 中 遴 聘 由 小 組 委 員 互 選 一 人 為 召 集 人, 並 得 就 申 訴 案 件 之 性 質, 必 要 時 聘 請 法 律 專 業 人 員 作 諮 詢 二 小 組 委 員 任 期 為 一 年, 連 聘 得 連 任 三 小 組 開 會 應 有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出 席 始 得 開 議, 除 評 議 結 果 應 有 出 席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同 意 外, 其 餘 事 項 之 決 議 以 出 席 委 員 超 過 半 數 定 之 四 委 員 與 申 訴 人 有 利 害 或 親 屬 關 係 者 應 強 制 迴 避, 不 得 執 行 職 務 五 小 組 置 執 行 秘 書 一 人, 由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組 長 兼 任, 負 責 受 理 申 訴 案 件, 協 助 調 查 及 審 議 等 行 政 支 援 作 業 第 四 條 甄 選 生 申 訴 應 於 本 校 放 榜 日 起, 十 日 內 ( 以 郵 戳 為 憑 ) 以 書 面 ( 雙 掛 號 信 函 )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惟 因 不 可 抗 拒 情 事 致 逾 期 者, 得 向 小 組 聲 明 理 由, 請 求 受 理 第 五 條 甄 選 生 以 書 面 提 起 申 訴 ( 格 式 如 附 表 七 ), 應 檢 齊 下 列 資 料 文 件 : 一 申 訴 人 之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入 學 考 試 名 稱 報 考 系 所 組 別 報 名 編 號 聯 絡 地 址 電 話 二 申 訴 之 事 實 理 由 及 希 望 獲 得 之 措 施 辦 法 三 檢 附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或 相 關 證 明 身 份 文 件 四 申 訴 人 簽 章 申 訴 日 期 第 六 條 招 生 委 員 會 於 受 理 申 訴 案 件 後, 應 於 正 式 收 件 後 次 日 二 十 日 內 完 成 評 議, 必 要 時 得 予 延 長, 並 通 知 申 訴 人, 延 長 以 一 次 為 限, 惟 結 案 時 間 最 長 不 得 逾 二 個 月 如 有 缺 失, 應 同 時 完 成 檢 討 改 善, 一 併 回 覆 提 出 申 訴 之 甄 選 生 第 七 條 於 評 議 決 定 前 申 訴 人 若 欲 撤 回 其 申 訴, 得 以 書 面 向 本 校 申 訴 撤 回 申 訴 之 全 部 或 部 分 文 件 ; 申 訴 經 撤 回 後, 就 同 一 事 實 不 得 再 提 出 申 訴 第 八 條 評 議 內 容 涉 及 申 訴 人 或 關 係 人 之 隱 私 或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機 密 資 料 及 申 訴 評 議 會 之 表 決 委 員 意 見, 小 組 委 員 及 承 辦 人 員 均 應 予 以 保 密 第 九 條 申 訴 人 向 學 校 提 起 申 訴, 同 一 案 件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訴 人 如 對 評 議 結 果 不 服, 得 於 申 訴 評 議 結 果 送 達 後 次 日 起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再 申 請 複 評 乙 次 第 十 條 評 議 決 定 書 應 包 括 主 文 事 實 理 由 等 內 容, 不 受 理 之 申 訴 案 件 亦 應 做 成 評 議 書, 惟 其 內 容 只 列 主 文 和 理 由 第 十 一 條 評 議 決 定 者 按 申 評 會 設 置 之 組 織 與 隸 屬, 呈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送 達 申 訴 人 及 原 處 分 單 位 第 十 二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呈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5 附 錄 一 甄 選 生 畢 ( 肄 ) 業 學 校 代 碼 表 甄 選 生 畢 ( 肄 ) 業 學 校 若 無 代 碼 者 請 填 選 999 其 他 代 碼 校 名 代 碼 校 名 代 碼 校 名 臺 北 市 臺 中 市 澎 湖 縣 100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400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800 國 立 澎 湖 科 技 大 學 101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401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102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402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屏 東 縣 103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403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850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104 中 華 科 技 大 學 404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 含 原 國 立 屏 東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105 臺 北 城 市 科 技 大 學 405 僑 光 科 技 大 學 851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106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406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852 永 達 技 術 學 院 107 國 立 臺 灣 戲 曲 學 院 408 靜 宜 大 學 853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108 臺 北 海 洋 技 術 學 院 854 慈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109 馬 偕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彰 化 縣 110 康 寧 醫 護 暨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450 中 州 科 技 大 學 花 蓮 縣 111 中 華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451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900 大 漢 技 術 學 院 452 明 道 大 學 901 慈 濟 技 術 學 院 新 北 市 基 隆 市 902 臺 灣 觀 光 學 院 150 亞 東 技 術 學 院 南 投 縣 151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500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臺 東 縣 152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920 國 立 臺 東 專 科 學 校 153 致 理 技 術 學 院 雲 林 縣 154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550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金 門 縣 155 聖 約 翰 科 技 大 學 551 環 球 科 技 大 學 930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156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157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嘉 義 縣 ( 市 ) 其 他 158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600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163 國 立 空 中 大 學 159 華 夏 科 技 大 學 601 大 同 技 術 學 院 164 真 理 大 學 160 經 國 管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602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659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161 黎 明 技 術 學 院 603 崇 仁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953 專 科 學 力 鑑 定 及 格 162 耕 莘 健 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999 其 他 臺 南 市 宜 蘭 縣 650 南 臺 科 技 大 學 200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651 崑 山 科 技 大 學 201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652 嘉 南 藥 理 大 學 202 聖 母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653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654 臺 南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桃 園 縣 655 南 榮 科 技 大 學 250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656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251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657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252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658 敏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253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254 長 庚 科 技 大 學 高 雄 市 255 新 生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700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702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新 竹 縣 ( 市 ) 703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300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704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301 元 培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705 育 英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302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750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751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苗 栗 縣 752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350 國 立 聯 合 大 學 753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351 仁 德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754 東 方 設 計 學 院 352 亞 太 創 意 技 術 學 院 755 樹 人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756 高 美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16 附 錄 二 甄 選 生 畢 ( 肄 ) 業 科 ( 組 ) 代 碼 表 甄 選 生 畢 ( 肄 ) 業 科 ( 組 ) 若 無 代 碼 者 請 填 選 999 其 他 代 碼 畢 業 科 ( 組 ) 別 代 碼 畢 業 科 ( 組 ) 別 代 碼 畢 業 科 ( 組 ) 別 代 碼 畢 業 科 ( 組 ) 別 藝 術 學 類 236 銀 行 管 理 418 建 築 繪 圖 518 農 田 水 利 100 室 內 設 計 237 金 融 與 風 險 管 理 419 飛 機 工 程 519 農 產 品 加 工 101 美 術 工 藝 238 航 空 管 理 420 核 能 工 程 520 農 場 管 理 102 音 樂 239 金 融 保 險 421 氣 象 電 子 521 農 業 化 學 103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240 商 務 科 技 管 理 422 海 河 工 程 522 農 業 經 濟 104 舞 蹈 423 海 洋 環 境 工 程 523 農 業 經 營 105 京 劇 數 學 及 電 算 機 科 424 紡 織 工 程 524 農 藝 106 歌 仔 戲 300 商 用 數 學 425 紡 織 工 業 525 漁 業 ( 漁 撈 ) 107 傳 統 音 樂 301 商 業 資 訊 426 航 空 工 程 526 獸 醫 108 綜 藝 舞 蹈 302 商 業 數 學 427 航 空 機 械 527 食 品 技 術 109 劇 場 藝 術 303 資 訊 工 程 428 動 力 機 械 工 程 110 數 位 設 計 304 資 訊 管 理 429 造 紙 工 程 家 政 學 類 111 時 尚 設 計 305 電 子 計 算 機 430 造 船 工 程 550 化 妝 品 應 用 與 管 306 電 子 計 算 機 工 程 431 陶 業 工 程 551 幼 兒 保 育 人 文 學 類 307 電 子 資 料 處 理 432 景 觀 設 計 與 管 理 552 服 裝 設 計 150 日 本 語 文 308 電 腦 應 用 工 程 433 塑 膠 加 工 553 流 行 事 業 經 營 151 西 班 牙 語 文 434 資 源 工 程 554 美 容 152 法 國 語 文 醫 藥 衛 生 學 類 435 農 業 土 木 工 程 555 美 容 造 型 設 計 153 英 國 語 文 350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436 農 業 機 械 工 程 556 食 品 營 養 154 商 用 外 文 351 公 共 衛 生 437 雷 達 工 程 557 家 政 155 商 用 英 文 352 公 害 防 治 438 電 子 工 程 558 家 庭 工 藝 156 德 國 語 文 353 放 射 技 術 439 電 子 材 料 157 應 用 外 語 354 物 理 治 療 440 電 子 測 量 運 輸 通 信 學 類 158 應 用 英 語 355 保 健 藥 學 441 電 工 技 術 600 交 通 管 理 159 其 他 語 文 356 食 品 衛 生 442 電 機 工 程 601 航 海 ( 航 海 專 修 ) 160 應 用 日 語 357 病 理 檢 驗 443 製 衣 工 程 602 航 運 管 理 358 復 健 ( 技 術 ) 444 製 造 工 程 603 船 務 商 業 及 管 理 學 類 359 衛 生 勤 務 445 儀 錶 工 程 604 船 舶 電 訊 200 ( 公 共 ) 行 政 360 應 用 ( 醫 藥 ) 化 學 446 模 具 工 程 605 通 信 電 子 201 人 事 管 理 361 應 用 放 射 線 447 輪 機 工 程 606 電 子 通 訊 202 工 商 管 理 362 醫 事 工 程 448 機 具 衝 模 607 電 訊 工 程 203 工 業 管 理 363 醫 事 技 術 449 機 械 工 程 608 電 腦 與 通 訊 ( 工 程 ) 204 不 動 產 經 營 364 醫 事 檢 驗 450 機 械 材 料 工 程 609 輪 機 專 修 205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365 醫 科 451 機 械 設 計 工 程 610 駕 駛 ( 船 舶 駕 駛 ) 206 企 業 及 資 訊 管 理 366 醫 務 管 理 452 機 械 製 造 ( 工 程 ) 611 航 空 管 理 207 企 業 管 理 367 醫 器 製 造 453 機 械 墾 植 208 事 務 管 理 368 醫 學 工 程 454 營 建 技 術 觀 光 服 務 學 類 209 物 流 管 理 369 藥 學 455 營 建 管 理 650 旅 運 管 理 210 物 資 管 理 370 護 理 456 環 境 工 程 651 旅 館 管 理 211 保 險 371 牙 體 技 術 457 環 境 工 程 衛 生 652 海 洋 休 閒 觀 光 212 建 築 貿 易 372 視 光 458 環 境 與 安 全 ( 技 術 ) 653 航 空 服 務 213 流 通 管 理 373 檢 驗 459 礦 冶 工 程 654 餐 旅 管 理 214 秘 書 事 務 374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460 礦 業 及 石 油 工 程 655 餐 飲 管 理 215 財 政 稅 務 375 影 像 醫 學 461 纖 維 工 程 656 餐 飲 廚 藝 216 財 務 金 融 657 觀 光 事 業 217 財 務 會 計 工 業 技 藝 學 類 農 林 漁 牧 學 類 658 觀 光 宣 導 218 財 務 管 理 400 土 木 工 程 500 木 材 工 業 659 國 際 觀 光 企 業 科 219 財 稅 行 政 401 工 業 工 程 501 水 土 保 持 660 觀 光 資 產 管 理 220 財 稅 金 融 402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502 水 產 食 品 工 業 221 商 品 設 計 403 工 業 設 計 503 水 產 製 造 大 眾 傳 播 學 類 222 商 業 文 書 404 工 業 電 子 504 水 產 養 殖 700 大 眾 傳 播 藝 術 223 商 業 推 廣 405 工 業 製 圖 505 林 產 工 業 701 公 共 關 係 224 商 業 設 計 406 公 共 工 程 506 食 品 工 程 702 報 業 行 政 225 商 業 會 計 407 化 學 工 程 507 食 品 工 業 703 新 聞 專 修 226 商 業 經 營 408 水 利 工 程 508 食 品 加 工 704 圖 書 資 料 227 商 業 管 理 409 光 電 工 程 509 食 品 科 技 705 廣 播 電 視 228 商 業 廣 告 410 自 動 化 工 程 510 食 品 科 學 706 編 輯 採 訪 229 國 際 貿 易 411 兵 器 工 程 511 食 品 製 造 707 視 訊 傳 播 230 產 業 經 營 管 理 412 冷 凍 空 調 512 畜 牧 231 稅 務 會 計 413 材 料 及 資 源 工 程 513 畜 產 其 他 232 貿 易 管 理 414 材 料 與 纖 維 科 技 514 森 林 999 其 他 233 會 計 415 車 輛 工 程 515 森 林 資 源 管 理 234 會 計 統 計 416 建 築 工 程 516 植 物 保 護 235 銀 行 保 險 417 建 築 設 計 517 園 藝

17 附 錄 三 交 通 路 線 圖

18 附 錄 四 校 園 配 置 圖

19 附 表 一 報 名 編 號 ( 甄 選 生 免 填 ) 104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切 結 書 報 名 系 別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原 就 讀 學 校 學 校 年 制 科 組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夜 間 部 進 修 學 院 ( 校 ) 缺 繳 學 歷 證 明 原 因 填 具 證 明 本 人 參 加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因 上 述 原 由 未 能 於 報 名 時 繳 驗 學 歷 ( 力 ) 證 件, 切 結 書 內 容 本 人 已 詳 閱, 請 准 予 暫 依 畢 業 生 資 格 報 名 ; 本 人 於 報 到 註 冊 時 若 未 能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書 正 本 或 符 合 同 等 學 力 報 名 資 格 之 原 學 校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願 自 動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且 不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本 人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切 結 書 人 : ( 簽 名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0 附 表 二 104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優 待 切 結 書 報 名 編 號 : ( 甄 選 生 免 填 ) 甄 選 生 現 為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謹 切 結 保 證 本 人 退 伍 以 後, 未 曾 以 此 身 分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或 轉 學 考 試 享 受 加 分 優 待 錄 取 今 報 名 貴 校 104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填 寫 個 人 服 役 退 伍 資 料 如 下 表, 並 依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規 定, 特 繳 驗 本 人 服 役 退 伍 後 五 年 內 證 件 影 本 乙 份 黏 貼 於 次 頁 表 格, 申 請 核 給 一 次 優 待 入 伍 時 間 年 月 日 服 役 時 間 年 月 退 伍 時 間 年 月 日 請 勾 選 身 分 別 加 分 優 待 方 式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總 分 25% 在 營 服 役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滿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總 分 20% 退 伍 後 滿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總 分 15% 退 伍 後 滿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總 分 10%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總 分 20% 在 營 服 役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退 伍 後 滿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總 分 15% 退 伍 後 滿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總 分 10% 退 伍 後 滿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總 分 5%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總 分 15% 在 營 服 役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滿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總 分 10% 退 伍 後 滿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總 分 5% 退 伍 後 滿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總 分 3% 在 營 服 役 未 滿 三 年, 已 達 義 務 役 期, 且 退 伍 未 滿 三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總 分 5%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者,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於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5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總 分 25%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未 滿 3 年, 因 病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者,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於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5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總 分 5% 一 以 上 切 結 如 有 不 實 或 不 符 合, 願 接 受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或 開 除 學 籍 之 處 分 二 本 人 同 意 貴 校 於 本 人 申 請 上 述 加 分 優 待 而 無 法 獲 得 所 欲 申 請 之 加 分 優 待 時, 自 動 將 本 人 報 名 身 份 別 依 審 查 狀 態 轉 為 一 般 生 身 分 不 予 優 待, 絕 無 異 議 且 不 申 請 退 費 此 致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切 結 書 人 : 身 分 證 號 碼 : 報 名 系 別 : 填 具 日 期 : 104 年 月 日

21 附 表 二 續 退 伍 軍 人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黏 貼 表 姓 名 : 報 名 編 號 : ( 甄 選 生 免 填 ) 正 面 浮 貼 處 反 面 浮 貼 處 ( 黏 貼 影 印 本 時, 請 勿 超 越 此 線, 超 越 部 分 請 反 摺 )

22 附 表 三 特 種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表 姓 名 : 報 名 編 號 : ( 甄 選 生 免 填 ) 報 名 系 別 : 系 證 明 文 件 浮 貼 處 ( 黏 貼 影 印 本 時, 請 勿 超 越 此 線, 超 越 部 分 請 反 摺 )

23 附 表 四 104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服 務 證 明 書 報 名 編 號 ( 甄 選 生 勿 填 ) ( 出 具 證 明 機 關 或 企 業 機 構 全 銜 ) 報 名 系 別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性 別 男 女 服 務 部 門 職 稱 擔 任 工 作 內 容 任 職 起 訖 時 間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服 務 年 個 月 現 仍 在 職 現 已 離 職 ( 需 加 附 現 職 證 明 ) 備 註 證 明 機 構 ( 全 銜 ): 負 責 人 : 機 構 地 址 : 電 話 :( ) 機 構 登 記 或 立 案 字 號 : ( 機 關 及 公 營 機 構 免 填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月 日 ( 加 蓋 關 防 或 公 司 章, 如 有 不 實 證 明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

24 附 表 五 104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正 表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查 詢 編 號 答 覆 日 期 : 年 月 日 報 名 系 別 : 報 名 編 號 : 姓 名 : 電 話 : 項 目 1 年 齡 2 學 業 成 績 3 職 業 證 照 4 書 面 審 查 5 特 種 身 分 複 查 項 目 ( 請 勾 選 ) 原 始 分 數 注 意 事 項 : 一 報 名 編 號 要 填 寫 清 楚 正 確 二 正 副 兩 表 所 填 之 內 容 應 相 同, 如 有 不 同 則 以 正 表 為 準 三 正 副 兩 表 不 可 截 開 四 查 詢 編 號, 甄 選 生 不 必 填 寫 處 理 結 果 104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副 表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查 詢 編 號 答 覆 日 期 : 年 月 日 報 名 系 別 : 報 名 編 號 : 姓 名 : 電 話 : 項 目 1 年 齡 2 學 業 成 績 3 職 業 證 照 4 書 面 審 查 5 特 種 身 分 複 查 項 目 ( 請 勾 選 ) 原 始 分 數 處 理 結 果

25 附 表 六 報 名 編 號 ( 甄 選 生 免 填 )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104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費 優 待 申 請 表 報 名 系 別 性 別 男 女 機 械 工 程 系 工 業 與 服 務 管 理 系 國 際 企 業 管 理 系 空 間 設 計 系 美 容 系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戶 籍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申 請 人 應 附 證 件 申 請 人 注 意 事 項 ( 日 ): ( 行 動 電 話 ): ( 夜 ): 1. 縣 ( 市 ) 政 府 或 鄉 ( 鎮 )( 市 )( 區 ) 公 所 開 立 之 低 ( 中 低 ) 收 入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一 般 鄰 里 長 所 開 立 之 清 寒 證 明 等 文 件, 概 不 受 理 ) 2.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申 請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之 低 ( 中 低 ) 收 入 戶 甄 選 生, 報 名 時 除 繳 交 系 ( 科 ) 指 定 之 各 項 報 名 表 件 外, 並 繳 交 本 申 請 書, 並 附 上 低 ( 中 低 ) 收 入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及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招 生 單 位 審 查 結 果 ( 甄 選 生 勿 填 ) 繳 交 之 證 件 齊 全, 並 符 合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資 格 繳 交 之 證 件 齊 全, 並 符 合 中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優 待 30% 資 格 繳 交 之 證 件 不 符 合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報 名 費 不 予 優 待 承 辦 單 位 : 104 年 月 日

26 附 表 七 104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申 訴 表 報 名 編 號 姓 名 日 期 : 年 月 日 甄 選 生 報 名 系 別 身 分 證 字 號 聯 絡 電 話 日 : 夜 : 行 動 電 話 : 通 訊 地 址 申 訴 事 由 申 請 人 承 辦 人 單 位 主 管 招 生 委 員 會 ( 甄 選 生 親 筆 簽 章 ) 備 註 填 妥 後 請 於 104 年 7 月 27 日 ( 星 期 一 ) 前 以 雙 掛 號 郵 寄 至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 郵 戳 為 憑 )

27 附 表 八 姓 名 104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錄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第 一 聯 學 校 存 查 聯 報 名 編 號 身 分 證 字 號 本 人 經 由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錄 取 貴 校 格,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甄 選 生 簽 名 招 生 委 員 會 蓋 章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系, 因 故 放 棄 錄 取 資 蓋 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姓 名 104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錄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報 名 編 號 身 分 證 字 號 本 人 經 由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錄 取 貴 校 格,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甄 選 生 簽 名 招 生 委 員 會 蓋 章 第 二 聯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甄 選 生 存 查 聯 系, 因 故 放 棄 錄 取 資 蓋 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1.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手 續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撤 回, 請 甄 選 生 慎 重 考 慮 2. 本 聲 明 書 經 由 甄 選 生 簽 名 蓋 章 並 經 招 生 單 位 蓋 章 後 雙 方 各 執 一 聯, 方 算 完 成 放 棄 手 續 註 : 此 放 棄 聲 明 書 填 妥 後, 請 務 必 先 以 傳 真 方 式 再 以 郵 寄 或 擲 送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傳 真 電 話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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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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