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口 岸 卫 生 许 可 证 核 发 许 可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许 可 法 2.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 总 局 令 第 149 号 )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境 卫 生 检 疫 法 实 施 细 则 ( 国 务 院 令 第 574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2 口 岸 卫 生 许 可 证 核 发 许 可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许 可 法 2.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 总 局 令 第 149 号 )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境 卫 生 检 疫 法 实 施 细 则 ( 国 务 院 令 第 574"

Transcription

1 河 南 出 入 境 检 验 权 力 清 单 和 责 任 清 单 序 号 职 权 名 称 类 别 实 施 依 据 实 施 主 体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情 形 备 注 1 从 事 进 出 境 检 疫 处 理 业 务 的 单 位 及 人 员 认 定 许 可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许 可 法 2.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 总 局 令 第 149 号 )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06 号 ) 第 五 十 五 条 : 从 事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熏 蒸 消 毒 处 理 业 务 的 单 位 和 人 员, 必 须 经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考 核 合 格 河 南 局 1. 受 理 阶 段 责 任 : 公 示 依 法 应 当 提 交 的 材 料 一 次 性 告 知 补 正 材 料 依 法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的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2. 审 查 阶 段 责 任 :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对 从 事 进 出 境 检 疫 处 理 业 务 的 单 位 进 行 认 定 需 组 成 评 审 专 家 组 进 行 现 场 考 核,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3. 决 定 阶 段 责 任 : 作 出 许 可 或 不 予 许 可 决 定 ( 不 予 许 可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对 涉 及 申 请 人 利 害 关 系 人 重 大 利 益 的 或 者 依 法 需 要 听 证 的, 在 作 出 决 定 前 要 履 行 法 定 告 知 责 任 4. 送 达 阶 段 责 任 : 按 时 办 结, 制 作 并 送 达 许 可 证 件, 建 立 申 请 人 获 证 信 息 档 案 5. 事 后 监 管 责 任 : 加 强 对 单 位 及 个 人 获 证 后 定 期 不 定 期 检 查, 根 据 检 查 结 果 提 出 资 格 证 书 延 续 撤 销 注 销 等 处 理 决 定 6.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其 他 因 不 履 行 或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机 关 及 其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应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1. 对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认 定 申 请 不 予 受 理 和 许 可 的 ; 2. 未 依 法 说 明 不 予 受 理 认 定 申 请 或 者 不 予 认 定 理 由 的 ; 3. 未 按 照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的 规 定, 以 适 当 方 式 将 卫 生 处 理 单 位 和 从 业 人 员 认 定 的 名 称 依 据 实 施 主 体 条 件 程 序 期 限 收 费 依 据 ( 收 费 项 目 及 标 准 ) 以 及 需 要 提 交 的 全 部 材 料 的 目 录 等 内 容 予 以 公 开 的 ; 4. 未 遵 循 高 效 便 民 原 则, 统 一 受 理 许 可 申 请 统 一 送 达 许 可 决 定 的 ; 5. 在 受 理 审 查 决 定 许 可 过 程 中, 未 向 申 请 人 利 害 关 系 人 履 行 法 定 告 知 义 务 的 ; 6.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不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必 须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的 ; 7. 委 托 实 施 许 可, 未 将 许 可 委 托 书 主 要 内 容 或 者 变 更 中 止 或 者 终 止 情 况 向 社 会 公 告 公 开 的 ; 8. 未 将 许 可 变 更 延 续 的 申 请 期 限 或 者 办 理 程 序 未 按 期 申 请 的 法 律 后 果 等 内 容 予 以 公 开 的 ; 9. 对 不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 或 者 不 具 备 申 请 资 格 ) 的 申 请 人 准 予 许 可 ; 10. 对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不 予 许 可 或 者 未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作 出 准 予 许 可 决 定 的 ; 11. 超 越 法 定 权 限 或 者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实 施 许 可 的 ; 12. 没 有 法 定 依 据 或 者 不 按 照 法 定 项 目 和 标 准 收 取 许 可 费 用 的 ; 13. 截 留 挪 用 私 分 或 者 变 相 私 分 实 施 许 可 依 法 收 取 的 费 用 的 ; 14. 终 止 办 理 许 可, 未 按 规 定 退 还 许 可 费 用 的 ; 15. 未 按 照 规 定 对 已 获 证 企 业 履 行 后 续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或 者 建 立 许 可 监 督 检 查 档 案 的 ; 16. 吊 销 撤 销 撤 回 注 销 许 可, 未 按 规 定 程 序 实 施,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17. 办 理 许 可 实 施 后 续 监 督 检 查 过 程 中, 妨 碍 他 人 正 常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或 者 索 取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谋 取 其 他 利 益 的 ; 18. 未 依 法 履 行 许 可 后 续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或 者 对 发 现 的 违 法 行 为 未 依 法 进 行 上 报 和 通 报,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19. 受 委 托 机 关 超 越 委 托 权 限 范 围, 或 者 再 委 托 其 他 组 织 和 个 人, 实 施 许 可 违 法 或 者 不 当 的 ; 20. 承 担 检 验 检 测 检 疫 或 者 鉴 定 专 家 评 审 任 务 的 专 业 技 术 组 织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未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以 及 标 准 技 术 规 范 的 规 定 开 展 工 作 的 ; 21. 依 法 应 当 举 行 听 证 而 不 举 行 听 证 的 ; 22. 阻 碍 相 对 人 行 使 申 诉 听 证 复 议 诉 讼 和 其 他 合 法 权 利, 情 节 恶 劣,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23. 拒 绝 或 者 拖 延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无 故 刁 难 相 对 人,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 24. 泄 露 有 关 商 业 秘 密 给 相 对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25. 在 实 施 备 案 和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中, 有 其 他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玩 忽 职 守 行 为 的 ; 26.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的 行 为 分 为 从 事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处 理 业 务 的 单 位 认 定 从 事 进 出 境 检 疫 处 理 业 务 的 人 员 认 定 2 个 子 项 河 南 局 受 理 审 批 第 1 页, 共 177 页

2 2 口 岸 卫 生 许 可 证 核 发 许 可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许 可 法 2.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 总 局 令 第 149 号 )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境 卫 生 检 疫 法 实 施 细 则 ( 国 务 院 令 第 574 号 ) 第 一 百 零 七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 对 饮 用 水 食 品 及 从 业 人 员 的 卫 生 要 求 是 :( 二 ) 国 境 口 岸 内 的 涉 外 宾 馆, 以 及 向 入 境 出 境 的 交 通 工 具 提 供 饮 食 服 务 的 部 门, 营 业 前 必 须 向 卫 生 检 疫 机 关 申 请 卫 生 许 可 证 ; 河 南 局 1 受 理 阶 段 责 任 : 公 示 依 法 应 当 提 交 的 材 料 一 次 性 告 知 补 正 材 料 依 法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的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2 审 查 阶 段 责 任 : 对 企 业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应 当 及 时 审 查, 依 法 需 要 对 申 请 材 料 的 实 质 内 容 进 行 审 核 的, 应 当 组 益 的 或 者 依 法 需 要 听 证 的, 在 作 出 决 定 前 要 履 行 法 定 告 知 责 任 4 送 达 阶 段 责 任 : 按 时 办 结, 制 作 并 送 达 许 可 证 件, 建 立 申 请 人 获 证 信 息 档 案 5 事 后 监 管 责 任 : 加 强 获 证 后 定 期 不 定 期 检 查, 根 据 检 查 结 果 提 出 卫 生 许 可 证 延 续 撤 销 注 销 等 处 理 决 定 6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其 他 责 任 因 不 履 行 或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机 关 及 其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应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1. 对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申 请 不 予 受 理 和 许 可 的 ; 2. 未 依 法 说 明 不 予 受 理 申 请 或 者 不 予 许 可 理 由 的 ; 3. 未 按 照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的 规 定, 以 适 当 方 式 将 许 可 事 项 的 名 称 依 据 实 施 主 体 条 件 程 序 期 限 收 费 依 据 ( 收 费 项 目 及 标 准 ) 以 及 需 要 提 交 的 全 部 材 料 的 目 录 等 内 容 予 以 公 开 的 ; 4. 未 遵 循 高 效 便 民 原 则, 统 一 受 理 许 可 申 请 统 一 送 达 许 可 决 定 的 ; 5. 在 受 理 审 查 决 定 许 可 过 程 中, 未 向 申 请 人 利 害 关 系 人 履 行 法 定 告 知 义 务 的 ; 6.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不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必 须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的 ; 7. 委 托 实 施 许 可, 未 将 许 可 委 托 书 主 要 内 容 或 者 变 更 中 止 或 者 终 止 情 况 向 社 会 公 告 公 开 的 ; 8. 未 将 许 可 变 更 延 续 的 申 请 期 限 或 者 办 理 程 序 未 按 期 申 请 的 法 律 后 果 等 内 容 予 以 公 开 的 ; 9. 对 不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准 予 许 可 ; 10. 对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不 予 许 可 或 者 不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作 出 准 予 许 可 决 定 成 评 审 组 进 行 现 场 考 核 对 评 审 组 提 交 的 评 审 报 告 进 行 审 的 ; 核,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11. 超 越 法 定 权 限 或 者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实 施 许 可 的 ; 3 决 定 阶 段 责 任 : 作 出 许 可 或 不 予 许 可 决 定 ( 不 予 12. 没 有 法 定 依 据 或 者 不 按 照 法 定 项 目 和 标 准 收 取 许 可 费 用 的 ; 许 可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对 涉 及 申 请 人 利 害 关 系 人 重 大 利 13. 截 留 挪 用 私 分 或 者 变 相 私 分 实 施 许 可 依 法 收 取 的 费 用 的 ; 14. 终 止 办 理 许 可, 未 按 规 定 退 还 许 可 费 用 的 ; 15. 未 按 照 规 定 对 获 得 口 岸 卫 生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履 行 后 续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或 者 建 立 许 可 监 督 检 查 档 案 的 ; 16. 吊 销 撤 销 撤 回 注 销 许 可, 未 按 规 定 程 序 实 施,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17. 办 理 许 可 实 施 后 续 监 督 检 查 过 程 中, 妨 碍 他 人 正 常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或 者 索 取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谋 取 其 他 利 益 的 ; 18. 未 依 法 获 得 卫 生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履 行 许 可 后 续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或 者 对 发 现 的 违 法 行 为 未 依 法 进 行 上 报 和 通 报,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19. 受 委 托 机 关 超 越 委 托 权 限 范 围, 或 者 再 委 托 其 他 组 织 和 个 人, 实 施 许 可 违 法 或 者 不 当 的 ; 20. 承 担 检 验 检 测 检 疫 或 者 鉴 定 专 家 评 审 任 务 的 专 业 技 术 组 织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未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以 及 标 准 技 术 规 范 的 规 定 开 展 工 作 的 ; 21. 依 法 应 当 举 行 听 证 而 不 举 行 听 证 的 ; 22. 阻 碍 相 对 人 行 使 申 诉 听 证 复 议 诉 讼 和 其 他 合 法 权 利, 情 节 恶 劣,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23. 拒 绝 或 者 拖 延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无 故 刁 难 相 对 人,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 24. 泄 露 有 关 商 业 秘 密 给 相 对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25. 在 实 施 考 核 和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中, 有 其 他 徇 私 舞 弊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的 行 为,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 26.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的 行 为 委 托 各 分 支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受 理 初 审 审 批 各 办 事 处 负 责 受 理 和 初 审, 河 南 检 验 卫 生 检 疫 监 管 部 门 负 责 审 批 第 2 页, 共 177 页

3 3 进 境 动 植 物 产 品 的 国 外 生 产 加 工 存 放 单 位 和 出 境 动 植 物 及 其 产 品 其 他 检 疫 物 的 生 产 加 工 存 放 单 位 注 册 登 记 许 可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许 可 法 2.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 总 局 令 第 149 号 )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第 七 条 : 国 家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和 口 岸 动 植 检 疫 机 关 对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的 生 产 加 工 存 放 过 程, 实 行 检 疫 监 督 制 度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第 十 四 条 第 三 款 : 因 口 岸 条 件 限 制 等 原 因, 可 以 由 国 家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决 定 将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他 检 疫 物 运 往 指 定 地 点 检 疫 在 运 输 装 卸 过 程 中, 货 主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防 疫 措 施 指 定 的 存 放 加 工 和 隔 离 饲 养 或 者 隔 离 种 植 的 场 所, 应 当 符 合 动 植 物 检 疫 和 防 疫 的 规 定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十 七 条 : 国 家 对 向 中 国 输 出 动 植 物 产 品 的 国 外 生 产 加 工 存 放 单 位, 实 行 注 册 登 记 制 度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农 业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三 十 二 条 : 对 输 入 国 要 求 中 国 对 向 其 输 出 的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他 检 疫 物 的 生 产 加 工 存 放 单 位 注 册 登 记 的,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可 以 实 行 注 册 登 记, 并 报 国 家 动 植 物 备 案 河 南 局 1 受 理 阶 段 责 任 : 公 示 依 法 应 当 提 交 的 材 料 一 次 性 告 知 补 正 材 料 依 法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的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2 审 查 阶 段 责 任 :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应 当 及 时 审 查, 能 够 当 场 作 出 许 可 决 定 的, 应 当 当 场 作 出 许 可 决 定 依 法 需 要 对 申 请 材 料 的 实 质 内 容 进 行 审 核 的, 应 当 进 行 现 场 核 查 3 决 定 阶 段 责 任 : 作 出 许 可 或 不 予 许 可 决 定 ( 不 予 许 可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对 涉 及 申 请 人 利 害 关 系 人 重 大 利 益 的 或 者 依 法 需 要 听 证 的, 在 作 出 决 定 前 要 履 行 法 定 告 知 责 任 4 送 达 阶 段 责 任 : 按 时 办 结, 制 作 并 送 达 许 可 证 件, 建 立 申 请 人 获 证 信 息 档 案 5 事 后 监 管 责 任 : 加 强 获 证 后 定 期 不 定 期 检 查, 根 据 检 查 结 果 提 出 注 册 登 记 证 延 续 撤 销 注 销 等 处 理 决 定 6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其 他 责 任 因 不 履 行 或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机 关 及 其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应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1. 对 申 请 不 予 受 理 和 许 可 的 ; 2. 未 依 法 说 明 不 予 受 理 审 批 申 请 或 者 不 予 审 批 理 由 的 ; 3. 未 按 照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的 规 定, 以 适 当 方 式 将 注 册 登 记 事 项 的 名 称 依 据 实 施 主 体 条 件 程 序 期 限 收 费 依 据 ( 收 费 项 目 及 标 准 ) 以 及 需 要 提 交 的 全 部 材 料 的 目 录 等 内 容 予 以 公 开 的 ; 4. 未 遵 循 高 效 便 民 原 则, 统 一 受 理 许 可 申 请 统 一 送 达 许 可 决 定 的 ; 5. 在 受 理 审 查 决 定 许 可 过 程 中, 未 向 申 请 人 利 害 关 系 人 履 行 法 定 告 知 义 务 的 ; 6.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不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必 须 补 正 的 全 分 为 4 个 子 项 : 部 内 容 的 ; 1 进 境 动 物 产 品 的 国 外 生 产 加 工 存 放 单 7. 委 托 实 施 许 可, 未 将 许 可 委 托 书 主 要 内 容 或 者 变 更 中 止 或 者 终 止 情 况 向 社 会 公 告 公 开 的 ; 位 注 册 登 记 ( 包 括 进 境 后 动 物 产 品 涉 及 单 位 ) 8. 未 将 许 可 变 更 延 续 的 申 请 期 限 或 者 办 理 程 序 未 按 期 申 请 的 法 律 后 果 等 内 容 予 ( 河 南 局 受 理 初 审,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审 批 ) 以 公 开 的 ; 10. 对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不 予 许 可 或 者 不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作 出 准 予 许 可 决 定 的 ; 11. 超 越 法 定 权 限 或 者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实 施 许 可 的 ; 12. 没 有 法 定 依 据 或 者 不 按 照 法 定 项 目 和 标 准 收 取 许 可 费 用 的 ; 13. 截 留 挪 用 私 分 或 者 变 相 私 分 实 施 许 可 依 法 收 取 的 费 用 的 ; 14. 终 止 办 理 许 可, 未 按 规 定 退 还 许 可 费 用 的 ; 15. 未 按 照 规 定 对 予 以 注 册 登 记 的 申 请 人 履 行 后 续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或 者 建 立 许 可 监 督 检 查 档 案 的 ; 16. 吊 销 撤 销 撤 回 注 销 许 可, 未 按 规 定 程 序 实 施,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17. 办 理 许 可 实 施 后 续 监 督 检 查 过 程 中, 妨 碍 他 人 正 常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或 者 索 取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谋 取 其 他 利 益 的 ; 18. 未 依 法 履 行 许 可 后 续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或 者 对 发 现 的 违 法 行 为 未 依 法 进 行 上 报 和 通 报,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19. 受 委 托 机 关 超 越 委 托 权 限 范 围, 或 者 再 委 托 其 他 组 织 和 个 人, 实 施 许 可 违 法 或 者 不 当 的 ; 20. 承 担 检 验 检 测 检 疫 或 者 鉴 定 专 家 评 审 任 务 的 专 业 技 术 组 织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未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以 及 标 准 技 术 规 范 的 规 定 开 展 工 作 的 ; 21. 依 法 应 当 举 行 听 证 而 不 举 行 听 证 的 ; 22. 阻 碍 相 对 人 行 使 申 诉 听 证 复 议 诉 讼 和 其 他 合 法 权 利, 情 节 恶 劣,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23. 拒 绝 或 者 拖 延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无 故 刁 难 相 对 人,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 24. 泄 露 有 关 商 业 秘 密 给 相 对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25. 在 实 施 审 核 和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中, 有 其 他 徇 私 舞 弊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的 行 为,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 26.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的 行 为 2 进 境 植 物 产 品 的 国 外 生 产 加 工 存 放 单 位 注 册 登 记 ( 包 括 进 境 后 植 物 产 品 涉 及 单 位 ) ( 委 托 检 疫 机 构 受 理 初 审, 河 南 局 审 批 ) 3 出 境 动 物 及 其 产 品 其 他 检 疫 物 的 生 产 加 工 存 放 单 位 注 册 登 记 ( 除 供 港 澳 活 猪 饲 养 场 注 册 登 记 由 河 南 局 受 理 初 审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审 批 外, 其 他 由 河 南 局 负 责 受 理 和 审 批 4 出 境 植 物 及 其 产 品 其 他 检 疫 物 的 生 产 加 工 存 放 单 位 注 册 登 记 ( 委 托 检 疫 机 构 受 理 初 审, 河 南 局 审 批 ) 第 3 页, 共 177 页

4 4 进 境 ( 过 境 ) 动 植 物 及 其 产 品 检 疫 审 批 许 可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许 可 法 2.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 总 局 令 第 149 号 )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第 五 条 : 国 家 禁 止 下 列 各 物 进 境 : ( 一 ) 动 植 物 病 原 体 ( 包 括 菌 种 毒 种 等 ) 害 虫 及 其 他 有 害 生 物 ; ( 二 ) 动 植 物 疫 情 流 行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有 关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他 检 疫 物 ; ( 三 ) 动 物 尸 体 ; ( 四 ) 土 壤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发 现 有 前 款 规 定 的 禁 止 进 境 物 的, 作 退 回 或 者 销 毁 处 理 因 科 学 研 究 等 特 殊 需 要 引 进 本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禁 止 进 境 物 的, 必 须 事 先 提 出 申 请, 经 国 家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批 准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规 定 的 禁 止 进 境 物 的 名 录, 由 国 务 院 农 业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并 公 布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第 十 条 : 输 入 动 物 动 物 产 品 植 物 种 子 种 苗 及 其 他 繁 殖 材 料 的, 必 须 事 先 提 出 申 请, 办 理 检 疫 审 批 手 续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 要 求 运 输 动 物 过 境 的, 必 须 事 先 商 得 中 国 国 家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同 意, 并 按 照 指 定 的 口 岸 和 路 线 过 境 装 载 过 境 动 物 的 运 输 工 具 装 载 容 器 饲 料 和 铺 垫 材 料, 必 须 符 合 中 国 动 植 物 检 疫 的 规 定 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五 条 第 一 款 : 享 有 外 交 领 事 特 权 与 豁 免 的 外 国 机 构 和 人 员 公 用 或 者 自 用 的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他 检 疫 物 进 境, 应 当 依 照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和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实 施 检 疫 ;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查 验 时, 应 当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7. 中 国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九 条 : 输 入 动 物 动 物 产 品 和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第 五 条 第 一 款 所 列 禁 止 进 境 物 的 检 疫 审 批 由 国 家 动 植 物 检 疫 局 或 者 其 授 权 的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负 责 输 入 植 物 种 子 种 苗 及 其 他 繁 殖 材 料 的 检 疫 审 批, 由 植 物 检 疫 条 例 规 定 的 机 关 负 责 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十 二 条 : 携 带 邮 寄 植 物 种 子 种 苗 及 其 他 繁 殖 材 料 进 境 的 必 须 事 先 提 出 申 请, 办 理 检 疫 审 批 手 续 河 南 局 1. 受 理 阶 段 责 任 : 公 示 依 法 应 当 提 交 的 材 料 一 次 性 告 知 补 正 材 料 依 法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的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2. 审 查 阶 段 责 任 :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应 当 及 时 审 查, 能 够 当 场 作 出 许 可 决 定 的, 应 当 当 场 作 出 许 可 决 定, 依 法 需 要 对 申 请 材 料 的 实 质 内 容 进 行 审 核 的, 应 当 进 行 现 场 核 查 3. 决 定 阶 段 责 任 : 作 出 许 可 或 不 予 许 可 决 定 ( 不 予 许 可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对 涉 及 申 请 人 利 害 关 系 人 重 大 利 益 的 或 者 依 法 需 要 听 证 的, 在 作 出 决 定 前 要 履 行 法 定 告 知 责 任 4. 送 达 阶 段 责 任 : 按 时 办 结, 制 作 并 送 达 许 可 证 件, 建 立 申 请 人 获 证 信 息 档 案 5. 事 后 监 管 责 任 : 加 强 获 证 后 定 期 不 定 期 检 查, 根 据 检 查 结 果 提 出 检 疫 审 批 延 续 撤 销 注 销 等 处 理 决 定 6.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其 他 责 任 因 不 履 行 或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机 关 及 其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应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1. 对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审 批 申 请 不 予 受 理 和 许 可 的 ; 2. 未 依 法 说 明 不 予 受 理 审 批 申 请 或 者 不 予 审 批 理 由 的 ; 3. 未 按 照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的 规 定, 以 适 当 方 式 将 进 境 ( 过 境 ) 动 植 物 及 其 产 品 检 疫 审 批 的 名 称 依 据 实 施 主 体 条 件 程 序 期 限 收 费 依 据 ( 收 费 项 目 及 标 准 ) 以 及 需 要 提 交 的 全 部 材 料 的 目 录 等 内 容 予 以 公 开 的 ; 4. 未 遵 循 高 效 便 民 原 则, 统 一 受 理 许 可 申 请 统 一 送 达 许 可 决 定 的 ; 5. 在 受 理 审 查 决 定 许 可 过 程 中, 未 向 申 请 人 利 害 关 系 人 履 行 法 定 告 知 义 务 的 ; 6.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不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必 须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的 ; 7. 委 托 实 施 许 可, 未 将 许 可 委 托 书 主 要 内 容 或 者 变 更 中 止 或 者 终 止 情 况 向 社 会 公 告 公 开 的 ; 8. 未 将 许 可 变 更 延 续 的 申 请 期 限 或 者 办 理 程 序 未 按 期 申 请 的 法 律 后 果 等 内 容 予 以 公 开 的 ; 9. 对 不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 或 者 不 具 备 申 请 资 格 ) 的 申 请 人 准 予 许 可 ; 10. 对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不 予 许 可 或 者 不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作 出 准 予 许 可 决 定 的 ; 11. 超 越 法 定 权 限 或 者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实 施 许 可 的 ; 12. 没 有 法 定 依 据 或 者 不 按 照 法 定 项 目 和 标 准 收 取 许 可 费 用 的 ; 13. 截 留 挪 用 私 分 或 者 变 相 私 分 实 施 许 可 依 法 收 取 的 费 用 的 ; 14. 终 止 办 理 许 可, 未 按 规 定 退 还 许 可 费 用 的 ; 15. 未 按 照 规 定 对 已 备 案 企 业 履 行 后 续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或 者 建 立 许 可 监 督 检 查 档 案 的 ; 16. 吊 销 撤 销 撤 回 注 销 许 可, 未 按 规 定 程 序 实 施,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17. 办 理 许 可 实 施 后 续 监 督 检 查 过 程 中, 妨 碍 他 人 正 常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或 者 索 取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谋 取 其 他 利 益 的 ; 18. 未 依 法 履 行 许 可 后 续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或 者 对 发 现 的 违 法 行 为 未 依 法 进 行 上 报 和 通 报,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19. 受 委 托 机 关 超 越 委 托 权 限 范 围, 或 者 再 委 托 其 他 组 织 和 个 人, 实 施 许 可 违 法 或 者 不 当 的 ; 20. 承 担 检 验 检 测 检 疫 或 者 鉴 定 专 家 评 审 任 务 的 专 业 技 术 组 织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未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以 及 标 准 技 术 规 范 的 规 定 开 展 工 作 的 ; 21. 依 法 应 当 举 行 听 证 而 不 举 行 听 证 的 ; 22. 阻 碍 相 对 人 行 使 申 诉 听 证 复 议 诉 讼 和 其 他 合 法 权 利, 情 节 恶 劣,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23. 滥 用 职 权, 阻 挠 干 预 查 处 或 者 包 庇 放 纵 生 产 销 售 假 冒 伪 劣 商 品 行 为,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24. 拒 绝 或 者 拖 延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无 故 刁 难 相 对 人,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 25. 泄 露 有 关 商 业 秘 密 给 相 对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26. 在 实 施 备 案 和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中, 有 其 他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玩 忽 职 守 行 为 的 ; 27.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的 行 为 分 为 进 境 ( 过 境 ) 动 物 及 其 产 品 检 疫 审 批 和 进 境 ( 过 境 ) 植 物 及 其 产 品 检 疫 审 批 2 个 子 项 河 南 局 受 理 和 初 审,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总 局 审 批 第 4 页, 共 177 页

5 5 进 口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固 体 废 物 国 内 收 货 人 注 册 登 记 许 可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许 可 法 2.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 总 局 令 第 149 号 )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二 十 二 条 国 家 对 进 口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固 体 废 物 的 国 外 供 货 商 国 内 收 货 人 实 行 注 册 登 记 制 度, 国 外 供 货 商 国 内 收 货 人 在 签 订 对 外 贸 易 合 同 前, 应 当 取 得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或 者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的 注 册 登 记 河 南 局 1. 受 理 阶 段 责 任 : 公 示 依 法 应 当 提 交 的 材 料 一 次 性 告 知 补 正 材 料 依 法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的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2. 审 查 阶 段 责 任 :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注 册 登 记 申 请 材 料 应 当 及 时 审 查,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组 成 专 家 评 审 组, 实 施 书 面 评 审 和 现 场 评 审 对 评 审 组 的 评 审 报 告 进 行 审 核,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3. 决 定 阶 段 责 任 : 作 出 许 可 或 不 予 许 可 决 定 ( 不 予 许 可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对 涉 及 申 请 人 利 害 关 系 人 重 大 利 益 的 或 者 依 法 需 要 听 证 的, 在 作 出 决 定 前 要 履 行 法 定 告 知 责 任 4. 送 达 阶 段 责 任 : 按 时 办 结, 制 作 并 送 达 许 可 证 件, 建 立 申 请 人 获 证 信 息 档 案 5. 事 后 监 管 责 任 : 加 强 获 证 后 定 期 不 定 期 检 查, 根 据 检 查 结 果 提 出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的 延 续 撤 销 注 销 等 处 理 决 定 6.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其 他 责 任 因 不 履 行 或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机 关 及 其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应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1. 对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申 请 不 予 受 理 和 许 可 的 ; 2. 未 依 法 说 明 不 受 理 申 请 或 者 不 予 许 可 理 由 的 ; 3. 未 按 照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的 规 定, 以 适 当 方 式 将 注 册 登 记 事 项 的 名 称 依 据 实 施 主 体 条 件 程 序 期 限 需 要 提 交 的 全 部 材 料 的 目 录 等 内 容 予 以 公 开 的 ; 4. 未 遵 循 高 效 便 民 原 则, 单 一 窗 口 受 理 许 可 申 请 单 一 窗 口 送 达 许 可 决 定 的 ; 5. 在 受 理 审 查 决 定 许 可 过 程 中, 未 向 申 请 人 利 害 关 系 人 履 行 法 定 告 知 义 务 的 ; 6.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不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必 须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的 ; 7. 委 托 实 施 许 可, 未 将 许 可 委 托 书 主 要 内 容 或 者 变 更 中 止 或 者 终 止 情 况 向 社 会 公 告 公 开 的 ; 8. 未 将 许 可 变 更 延 续 的 申 请 期 限 或 者 办 理 程 序 未 按 期 申 请 的 法 律 后 果 等 内 容 予 以 公 开 的 ; 9. 对 不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 不 具 备 申 请 资 格?) 的 申 请 人 准 予 许 可 ; 10. 对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不 予 许 可 或 者 不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作 出 准 予 许 可 决 定 的 ; 11. 超 越 法 定 权 限 或 者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实 施 许 可 的 ; 河 南 局 受 理 审 批 12. 未 按 照 规 定 对 予 以 注 册 登 记 的 国 外 供 货 商 和 国 内 收 货 人 履 行 后 续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或 者 建 立 行 政 许 可 监 督 检 查 档 案 的 ; 13. 吊 销 撤 销 撤 回 注 销 许 可, 未 按 规 定 程 序 实 施,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14. 办 理 许 可 实 施 后 续 监 督 检 查 过 程 中, 妨 碍 他 人 正 常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或 者 索 取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谋 取 其 他 利 益 的 ; 15. 未 依 法 履 行 许 可 后 续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或 者 对 发 现 的 违 法 行 为 未 依 法 进 行 上 报 和 通 报,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16. 承 担 检 验 检 测 检 疫 或 者 鉴 定 专 家 评 审 任 务 的 专 业 技 术 组 织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未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以 及 标 准 技 术 规 范 的 规 定 开 展 工 作 的 ; 17. 阻 碍 相 对 人 行 使 申 诉 听 证 复 议 诉 讼 和 其 他 合 法 权 利, 情 节 恶 劣,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18. 拒 绝 或 者 拖 延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无 故 刁 难 相 对 人,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 19. 泄 露 有 关 商 业 秘 密 给 相 对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20. 在 实 施 审 核 和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中, 有 其 他 徇 私 舞 弊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的 行 为,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 21.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的 行 为 第 5 页, 共 177 页

6 6 出 口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备 案 许 可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许 可 法 2.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 总 局 令 第 149 号 )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9 号,2015 年 修 订 ) 第 九 十 九 条 第 二 款 : 出 口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和 出 口 食 品 原 料 种 植 养 殖 场 应 当 向 国 家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备 案 河 南 局 1. 受 理 阶 段 责 任 : 公 示 依 法 应 当 提 交 的 材 料 一 次 性 告 知 补 正 材 料 依 法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的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2. 审 查 阶 段 责 任 : 对 企 业 提 交 的 备 案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初 审, 初 审 符 合 要 求 的 予 以 受 理, 并 组 成 评 审 组 对 备 案 材 料 8. 未 将 许 可 变 更 延 续 的 申 请 期 限 或 者 办 理 程 序 未 按 期 申 请 的 法 律 后 果 等 内 容 予 以 公 开 的 ; 的 符 合 性 情 况 进 行 文 件 审 核, 依 法 需 要 对 申 请 材 料 的 实 质 9. 对 不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 或 者 不 具 备 申 请 资 格 ) 的 申 请 人 准 予 许 可 ; 内 容 进 行 审 核 的, 应 当 进 行 现 场 核 查 对 评 审 组 提 交 的 评 10. 对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不 予 许 可 或 者 不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作 出 准 予 许 可 决 定 的 ; 审 报 告 进 行 审 查,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11. 超 越 法 定 权 限 或 者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实 施 许 可 的 ; 12. 没 有 法 定 依 据 或 者 不 按 照 法 定 项 目 和 标 准 收 取 许 可 费 用 的 ; 3. 决 定 阶 段 责 任 : 作 出 许 可 或 不 予 许 可 决 定 ( 不 予 13. 截 留 挪 用 私 分 或 者 变 相 私 分 实 施 许 可 依 法 收 取 的 费 用 的 ; 许 可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对 涉 及 申 请 人 利 害 关 系 人 重 大 利 14. 终 止 办 理 许 可, 未 按 规 定 退 还 许 可 费 用 的 ; 益 的 或 者 依 法 需 要 听 证 的, 在 作 出 决 定 前 要 履 行 法 定 告 知 责 任 4. 送 达 阶 段 责 任 : 按 时 办 结, 制 作 并 送 达 许 可 证 件, 建 立 申 请 人 获 证 信 息 档 案 5. 事 后 监 管 责 任 : 加 强 获 证 后 定 期 不 定 期 检 查, 根 据 检 查 结 果 提 出 备 案 证 明 的 暂 停 撤 销 注 销 等 处 理 决 定 6.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其 他 责 任 因 不 履 行 或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机 关 及 其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应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1. 对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备 案 申 请 不 予 受 理 和 许 可 的 ; 2. 未 依 法 说 明 不 予 受 理 备 案 申 请 或 者 不 予 备 案 理 由 的 ; 3. 未 按 照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的 规 定, 以 适 当 方 式 将 出 口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备 案 的 名 称 依 据 实 施 主 体 条 件 程 序 期 限 收 费 依 据 ( 收 费 项 目 及 标 准 ) 以 及 需 要 提 交 的 全 部 材 料 的 目 录 等 内 容 予 以 公 开 的 ; 4. 未 遵 循 高 效 便 民 原 则, 统 一 受 理 许 可 申 请 统 一 送 达 许 可 决 定 的 ; 5. 在 受 理 审 查 决 定 许 可 过 程 中, 未 向 申 请 人 利 害 关 系 人 履 行 法 定 告 知 义 务 的 ; 6.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不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必 须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的 ; 7. 委 托 实 施 许 可, 未 将 许 可 委 托 书 主 要 内 容 或 者 变 更 中 止 或 者 终 止 情 况 向 社 会 公 告 公 开 的 ; 15. 未 按 照 规 定 对 已 备 案 企 业 履 行 后 续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或 者 建 立 许 可 监 督 检 查 档 案 的 ; 16. 暂 停 吊 销 撤 销 撤 回 注 销 许 可, 未 按 规 定 程 序 实 施,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17. 办 理 许 可 实 施 后 续 监 督 检 查 过 程 中, 妨 碍 他 人 正 常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或 者 索 取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谋 取 其 他 利 益 的 ; 18. 未 依 法 履 行 许 可 后 续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或 者 对 发 现 的 违 法 行 为 未 依 法 进 行 上 报 和 通 报,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19. 受 委 托 机 关 超 越 委 托 权 限 范 围, 或 者 再 委 托 其 他 组 织 和 个 人, 实 施 许 可 违 法 或 者 不 当 的 ; 20. 承 担 检 验 检 测 检 疫 或 者 鉴 定 专 家 评 审 任 务 的 专 业 技 术 组 织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未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以 及 标 准 技 术 规 范 的 规 定 开 展 工 作 的 ; 21. 依 法 应 当 举 行 听 证 而 不 举 行 听 证 的 ; 22. 阻 碍 相 对 人 行 使 申 诉 听 证 复 议 诉 讼 和 其 他 合 法 权 利, 情 节 恶 劣,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23. 拒 绝 或 者 拖 延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无 故 刁 难 相 对 人,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 24. 泄 露 有 关 商 业 秘 密 给 相 对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25. 在 实 施 备 案 和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中, 有 其 他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玩 忽 职 守 行 为 的 ; 26.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的 行 为 总 局 公 布 的 许 可 名 称 为 进 口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注 册 和 出 口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备 案, 在 直 属 检 验 检 疫 局 层 面 只 有 出 口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备 案 核 准 这 一 子 项 河 南 局 委 托 受 理 和 组 织 技 术 审 核, 河 南 局 审 批 第 6 页, 共 177 页

7 7 出 入 境 特 殊 物 品 卫 生 检 疫 审 批 许 可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许 可 法 2.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 总 局 令 第 149 号 )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境 卫 生 检 疫 法 实 施 细 则 ( 国 务 院 令 第 574 号 ) 第 十 一 条 : 入 境 出 境 的 微 生 物 人 体 组 织 生 物 制 品 血 液 及 其 制 品 等 特 殊 物 品 的 携 带 人 托 运 人 或 者 邮 递 人, 必 须 向 卫 生 检 疫 机 关 申 报 并 接 受 卫 生 检 疫, 未 经 卫 生 检 疫 机 关 许 可, 不 准 入 境 出 境 海 关 凭 卫 生 检 疫 机 关 签 发 的 特 殊 物 品 审 批 单 放 行 河 南 局 1. 受 理 阶 段 责 任 : 公 示 依 法 应 当 提 交 的 材 料 一 次 性 告 知 补 正 材 料 依 法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的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2. 审 查 阶 段 责 任 :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特 殊 物 品 审 批 申 请 材 料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书 面 审 查,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采 取 专 家 资 料 审 查 现 场 评 估 实 验 室 检 测 等 方 式 对 申 请 材 料 的 实 质 内 容 进 行 核 实 3. 决 定 阶 段 责 任 : 作 出 许 可 或 不 予 许 可 决 定 ( 不 予 许 可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对 涉 及 申 请 人 利 害 关 系 人 重 大 利 益 的 或 者 依 法 需 要 听 证 的, 在 作 出 决 定 前 要 履 行 法 定 告 知 责 任 4. 送 达 阶 段 责 任 : 按 时 办 结, 制 作 并 送 达 许 可 证 件, 建 立 申 请 人 获 证 信 息 档 案 5. 事 后 监 管 责 任 : 加 强 证 后 不 定 期 检 查, 根 据 检 查 结 果 提 出 特 殊 物 品 审 批 单 的 延 续 撤 销 注 销 等 处 理 决 定 6.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其 他 责 任 因 不 履 行 或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机 关 及 其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应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1. 对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审 批 申 请 不 予 受 理 和 许 可 的 ; 2. 未 依 法 说 明 不 予 受 理 审 批 申 请 或 者 不 予 审 批 理 由 的 ; 3. 未 按 照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的 规 定, 以 适 当 方 式 将 出 口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备 案 的 名 称 依 据 实 施 主 体 条 件 程 序 期 限 收 费 依 据 ( 收 费 项 目 及 标 准 ) 以 及 需 要 提 交 的 全 部 材 料 的 目 录 等 内 容 予 以 公 开 的 ; 4. 未 遵 循 高 效 便 民 原 则, 统 一 受 理 许 可 申 请 统 一 送 达 许 可 决 定 的 ; 5. 在 受 理 审 查 决 定 许 可 过 程 中, 未 向 申 请 人 利 害 关 系 人 履 行 法 定 告 知 义 务 的 ; 6.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不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必 须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的 ; 7. 委 托 实 施 许 可, 未 将 许 可 委 托 书 主 要 内 容 或 者 变 更 中 止 或 者 终 止 情 况 向 社 会 公 告 公 开 的 ; 8. 未 将 许 可 变 更 延 续 的 申 请 期 限 或 者 办 理 程 序 未 按 期 申 请 的 法 律 后 果 等 内 容 予 以 公 开 的 ; 9. 对 不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 或 者 不 具 备 申 请 资 格 ) 的 申 请 人 准 予 许 可 ; 10. 对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不 予 许 可 或 者 不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作 出 准 予 许 可 决 定 的 ; 11. 超 越 法 定 权 限 或 者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实 施 许 可 的 ; 12. 没 有 法 定 依 据 或 者 不 按 照 法 定 项 目 和 标 准 收 取 许 可 费 用 的 ; 13. 截 留 挪 用 私 分 或 者 变 相 私 分 实 施 许 可 依 法 收 取 的 费 用 的 ; 14. 终 止 办 理 许 可, 未 按 规 定 退 还 许 可 费 用 的 ; 15. 未 按 照 规 定 对 已 备 案 企 业 履 行 后 续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或 者 建 立 许 可 监 督 检 查 档 案 的 ; 16. 吊 销 撤 销 撤 回 注 销 许 可, 未 按 规 定 程 序 实 施,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17. 办 理 许 可 实 施 后 续 监 督 检 查 过 程 中, 妨 碍 他 人 正 常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或 者 索 取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谋 取 其 他 利 益 的 ; 18. 未 依 法 履 行 许 可 后 续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或 者 对 发 现 的 违 法 行 为 未 依 法 进 行 上 报 和 通 报,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19. 受 委 托 机 关 超 越 委 托 权 限 范 围, 或 者 再 委 托 其 他 组 织 和 个 人, 实 施 许 可 违 法 或 者 不 当 的 ; 20. 承 担 检 验 检 测 检 疫 或 者 鉴 定 专 家 评 审 任 务 的 专 业 技 术 组 织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未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以 及 标 准 技 术 规 范 的 规 定 开 展 工 作 的 ; 21. 依 法 应 当 举 行 听 证 而 不 举 行 听 证 的 ; 22. 阻 碍 相 对 人 行 使 申 诉 听 证 复 议 诉 讼 和 其 他 合 法 权 利, 情 节 恶 劣,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23. 滥 用 职 权, 阻 挠 干 预 查 处 或 者 包 庇 放 纵 生 产 销 售 假 冒 伪 劣 商 品 行 为,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24. 拒 绝 或 者 拖 延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无 故 刁 难 相 对 人,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 25. 泄 露 有 关 商 业 秘 密 给 相 对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26. 在 实 施 备 案 和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中, 有 其 他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玩 忽 职 守 行 为 的 ; 27.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的 行 为 受 理 河 南 局 审 批 第 7 页, 共 177 页

8 8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鉴 定 机 构 许 可 许 可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许 可 法 2.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 总 局 令 第 149 号 ) 3.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法 第 八 条 : 经 国 家 商 检 部 门 许 可 的 检 验 机 构, 可 以 接 受 对 外 贸 易 关 系 人 或 者 外 国 检 验 机 构 的 委 托, 办 理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鉴 定 业 务 河 南 局 1 受 理 阶 段 责 任 : 公 示 依 法 应 当 提 交 的 材 料 一 次 性 告 知 补 正 材 料 依 法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的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2 初 审 阶 段 责 任 :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文 件 审 查, 对 符 合 要 求 的 组 织 现 场 审 核, 并 上 报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审 批 3 送 达 阶 段 责 任 : 按 时 办 结, 制 作 并 送 达 许 可 证 件, 建 立 申 请 人 获 证 信 息 档 案 4 事 后 监 管 责 任 : 加 强 获 证 后 定 期 不 定 期 检 查, 根 据 检 查 结 果, 向 总 局 提 出 资 格 证 书 的 撤 销 注 销 等 建 议 5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其 他 责 任 因 不 履 行 或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机 关 及 其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应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1. 对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许 可 申 请 不 予 受 理 和 初 审 的 ; 2. 未 依 法 说 明 不 予 受 理 许 可 申 请 或 者 不 予 许 可 理 由 的 ; 3. 未 按 照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的 规 定, 以 适 当 方 式 将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鉴 定 机 构 许 可 的 名 称 依 据 实 施 主 体 条 件 程 序 期 限 收 费 依 据 ( 收 费 项 目 及 标 准 ) 以 及 需 要 提 交 的 全 部 材 料 的 目 录 等 内 容 予 以 公 开 的 ; 4. 未 遵 循 高 效 便 民 原 则, 统 一 受 理 许 可 申 请 统 一 送 达 许 可 决 定 的 ; 5. 在 受 理 初 审 许 可 过 程 中, 未 向 申 请 人 利 害 关 系 人 履 行 法 定 告 知 义 务 的 ; 6.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不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必 须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的 ; 7. 委 托 实 施 许 可, 未 将 许 可 委 托 书 主 要 内 容 或 者 变 更 中 止 或 者 终 止 情 况 向 社 会 公 告 公 开 的 ; 8. 未 将 许 可 变 更 延 续 的 申 请 期 限 或 者 办 理 程 序 未 按 期 申 请 的 法 律 后 果 等 内 容 予 以 公 开 的 ; 9. 对 不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 或 者 不 具 备 申 请 资 格 ) 的 申 请 人 准 予 许 可 ; 10. 对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不 予 许 可 或 者 不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作 出 准 予 许 可 决 定 的 ; 11. 超 越 法 定 权 限 或 者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实 施 许 可 的 ; 12. 没 有 法 定 依 据 或 者 不 按 照 法 定 项 目 和 标 准 收 取 许 可 费 用 的 ; 13. 截 留 挪 用 私 分 或 者 变 相 私 分 实 施 许 可 依 法 收 取 的 费 用 的 ; 河 南 局 负 责 受 理 初 审,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审 批 14. 终 止 办 理 许 可, 未 按 规 定 退 还 许 可 费 用 的 ; 15. 未 按 照 规 定 对 已 备 案 企 业 履 行 后 续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或 者 建 立 许 可 监 督 检 查 档 案 的 ; 16. 吊 销 撤 销 撤 回 注 销 许 可, 未 按 规 定 程 序 实 施,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17. 办 理 初 审 现 场 审 核 实 施 后 续 监 督 过 程 中, 妨 碍 他 人 正 常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或 者 索 取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谋 取 其 他 利 益 的 ; 18. 未 依 法 履 行 许 可 后 续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或 者 对 发 现 的 违 法 行 为 未 依 法 进 行 上 报 和 通 报,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19. 受 委 托 机 关 超 越 委 托 权 限 范 围, 或 者 再 委 托 其 他 组 织 和 个 人, 实 施 许 可 违 法 或 者 不 当 的 ; 20. 承 担 检 验 检 测 检 疫 或 者 鉴 定 专 家 评 审 任 务 的 专 业 技 术 组 织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未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以 及 标 准 技 术 规 范 的 规 定 开 展 工 作 的 ; 21. 依 法 应 当 举 行 听 证 而 不 举 行 听 证 的 ; 22. 阻 碍 相 对 人 行 使 申 诉 听 证 复 议 诉 讼 和 其 他 合 法 权 利, 情 节 恶 劣,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23. 拒 绝 或 者 拖 延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无 故 刁 难 相 对 人,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 24. 泄 露 有 关 商 业 秘 密 给 相 对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25. 在 实 施 初 审 和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中, 有 其 他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玩 忽 职 守 行 为 的 ; 26.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的 行 为 第 8 页, 共 177 页

9 河 南 出 入 境 检 验 权 力 清 单 和 责 任 清 单 序 号 职 权 名 称 类 别 实 施 依 据 实 施 主 体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情 形 备 注 9 对 违 反 检 验 检 疫 法 律 法 规 违 法 行 为 的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法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法 实 施 条 例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境 卫 生 检 疫 法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境 卫 生 检 疫 法 实 施 细 则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实 施 条 例 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实 施 条 例 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认 证 认 可 条 例 10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食 品 等 产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的 特 别 规 定 11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相 关 规 章 1. 立 案 阶 段 : 发 现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涉 嫌 违 反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规 章 的 行 为, 应 在 发 现 之 日 起 10 日 内 立 案, 决 定 立 案 查 处 的 案 件, 指 定 不 少 于 2 人 的 调 查 人 员 2. 调 查 阶 段 : 调 查 取 证 时 调 查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2 人, 并 应 当 出 示 执 法 证 件 ; 进 行 调 查 询 问 时 应 当 制 作 调 查 笔 录, 现 场 勘 验 的 应 当 制 作 现 场 勘 验 笔 录, 并 由 调 查 人 员 当 事 人 或 者 有 关 人 员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 调 查 人 员 可 以 查 阅 记 录 或 者 复 制 与 案 件 有 关 的 资 料, 或 者 以 抽 样 录 音 等 方 法 收 集 证 据 ; 采 取 登 记 保 存 查 封 扣 押 封 存 等 措 施 的, 应 当 经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并 出 具 法 定 文 书 ; 案 件 调 查 应 自 立 案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完 成, 重 大 疑 难 案 件 经 批 准 适 当 延 长 调 查 时 限 3. 审 查 阶 段 : 对 案 件 调 查 报 告 等 材 料 进 行 全 面 审 查, 提 出 审 查 意 见 ; 事 实 不 清 证 据 不 足 或 程 序 不 合 法 的, 退 回 重 新 调 查 ; 违 法 行 为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4. 告 知 阶 段 : 制 作 告 知 书 并 送 达 当 事 人, 告 知 当 事 人 享 有 陈 述 申 辩 权 利, 符 合 听 证 条 件 的 有 权 要 求 听 证 5. 陈 述 申 辩 和 听 证 阶 段 : 对 当 事 人 提 出 的 事 实 理 由 和 证 据 进 行 复 核, 事 实 理 由 和 证 据 成 立 的 予 以 采 纳 ; 当 事 人 提 出 听 证 要 求 且 符 合 条 件 的, 向 当 事 人 送 达 听 证 通 知 书, 公 开 举 行 听 证, 制 作 听 证 会 笔 录 并 当 场 交 有 关 人 员 签 名 或 盖 章 6. 决 定 阶 段 : 自 案 件 调 查 终 结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根 据 案 件 审 查 情 况 对 当 事 人 陈 述 申 辩 事 项 的 复 核 情 况 或 者 听 证 意 见,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决 定 给 予 的, 制 作 决 定 书, 载 明 违 法 事 实 和 证 据 的 依 据 和 种 类 等 内 容, 加 盖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印 章 7. 送 达 阶 段 : 自 作 出 决 定 之 日 起 7 日 内 将 决 定 书 送 达 当 事 人 8. 执 行 阶 段 : 督 促 当 事 人 履 行 生 效 的 决 定, 并 责 令 当 事 人 改 正 或 限 期 改 正 违 法 行 为 ; 对 逾 期 不 履 行 行 政 决 定 的 依 法 采 取 强 制 执 行 措 施 或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9.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其 他 责 任 因 不 履 行 或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机 关 及 相 关 工 作 1. 没 有 法 律 或 者 事 实 依 据 实 施 的 ; 2. 违 反 法 定 的 程 序 的 ; 3. 违 法 设 定 或 擅 自 改 变 种 类 幅 度 的 ; 4. 超 过 法 定 权 限 或 者 委 托 权 限 实 施 的 ; 5. 实 施 不 使 用 罚 款 没 收 财 务 单 据 或 者 使 用 非 法 定 部 门 制 发 的 罚 款 单 据 的 ; 6. 违 反 规 定 自 行 收 缴 罚 款 的 ;7. 将 罚 款 或 没 收 的 违 法 所 得 截 留 私 分 或 者 变 相 私 分 的 ; 见 附 表 8. 在 办 案 过 程 中, 为 违 法 嫌 疑 人 通 风 报 信, 泄 露 案 情, 致 使 违 法 行 为 未 受 处 理 或 者 被 办 案 造 成 困 难 的 ; 9. 阻 碍 相 对 人 行 使 申 诉 听 证 复 议 诉 讼 和 其 他 权 利, 情 节 恶 劣,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10. 对 应 当 予 以 制 止 和 的 违 法 行 为 不 予 制 止, 致 使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遭 受 损 害 的 ; 11. 对 应 当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不 移 交, 以 代 替 刑 罚 的 ; 12. 其 他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应 承 担 执 法 责 任 的 行 为 第 9 页, 共 177 页

10 河 南 出 入 境 检 验 权 力 清 单 和 责 任 清 单 序 号 职 权 名 称 类 别 实 施 依 据 实 施 主 体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情 形 备 注 10 查 封 扣 押 强 制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强 制 法 ;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三 十 九 条 :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或 者 对 涉 嫌 违 反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进 行 调 查, 有 权 查 阅 复 制 当 事 人 的 有 关 合 同 发 票 账 簿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对 有 根 据 认 为 涉 及 人 身 财 产 安 全 健 康 环 境 保 护 项 目 不 合 格 的 进 出 口 商 品, 经 本 机 构 负 责 人 批 准, 可 以 查 封 或 者 扣 押, 但 海 关 监 管 货 物 除 外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9 号,2015 年 修 订 ) 第 一 百 零 五 条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接 到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 报 告 后, 应 当 立 即 会 同 同 级 卫 生 质 量 监 督 农 业 等 部 门 进 行 调 查 处 理, 并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防 止 或 者 减 轻 社 会 危 害 :( 二 ) 封 存 可 能 导 致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 食 品 及 其 原 料, 并 立 即 进 行 检 验 ; 对 确 认 属 于 被 污 染 的 食 品 及 其 原 料, 责 令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依 照 本 法 第 六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召 回 或 者 停 止 经 营 ;( 三 ) 封 存 被 污 染 的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并 责 令 进 行 清 洗 消 毒 第 一 百 一 十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履 行 各 自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有 权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对 生 产 经 营 者 遵 守 本 法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四 ) 查 封 扣 押 有 证 据 证 明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或 者 有 证 据 证 明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以 及 用 于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食 品 添 加 剂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 五 ) 查 封 违 法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场 所 4.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食 品 等 产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的 特 别 规 定 第 十 五 条 : 农 业 卫 生 质 检 商 务 工 商 药 品 等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履 行 各 自 产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有 下 列 职 权 : ( 三 ) 查 封 扣 押 不 符 合 法 定 要 求 的 产 品, 违 法 使 用 的 原 料 辅 料 添 加 剂 农 业 投 入 品 以 及 用 于 违 法 生 产 的 工 具 设 备 ; ( 四 ) 查 封 存 在 危 害 人 体 健 康 和 生 命 安 全 重 大 隐 患 的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5.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查 封 扣 押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第 一 款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可 以 实 施 查 封 扣 押 : ( 一 ) 法 定 检 验 的 进 出 口 商 品 经 书 面 审 查 现 场 查 验 感 官 检 查 或 者 初 步 检 测 后 有 证 据 证 明 涉 及 人 身 财 产 安 全 健 康 环 境 保 护 项 目 不 合 格 的 ; ( 二 ) 非 法 定 检 验 的 进 出 口 商 品 经 抽 查 检 验 涉 及 人 身 财 产 安 全 健 康 环 境 保 护 项 目 不 合 格 的 ; ( 三 ) 不 符 合 法 定 要 求 的 进 出 口 食 品 食 用 农 产 品 等 与 人 体 健 康 和 生 命 安 全 有 关 的 产 品, 违 法 使 用 的 原 料 辅 料 添 加 剂 农 业 投 入 品 以 及 用 于 违 法 生 产 的 工 具 设 备 ; ( 四 ) 进 出 口 食 品 食 用 农 产 品 等 与 人 体 健 康 和 生 命 安 全 有 关 的 产 品 的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存 在 危 害 人 体 健 康 和 生 命 安 全 重 大 隐 患 的 ; ( 五 ) 在 涉 及 进 出 口 食 品 食 用 农 产 品 等 与 人 体 健 康 和 生 命 安 全 有 关 的 产 品 的 违 法 行 为 中, 存 在 与 违 法 行 为 有 关 的 合 同 票 据 账 簿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的 1. 调 查 阶 段 责 任 : 执 法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两 人, 应 当 出 示 行 政 执 法 证 件 并 记 录 在 案 现 场 检 查 情 况 应 当 如 实 记 入 现 场 检 查 笔 录, 由 当 事 人 签 署 意 见, 并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及 时 准 确 全 面 的 收 集 证 据 材 料 并 对 收 集 的 证 据 予 以 核 实 及 时 报 告 机 构 负 责 人, 并 填 写 实 施 查 封 扣 押 审 批 表 2. 审 查 阶 段 责 任 : 案 件 承 办 机 构 负 责 人 对 办 案 人 员 提 出 的 采 取 ( 解 除 ) 措 施 种 类 理 由 及 法 律 依 据 进 行 审 查, 特 别 关 注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的 必 要 性 3. 决 定 阶 段 责 任 : 在 决 定 前 要 充 分 听 取 当 事 人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告 知 当 事 人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的 理 由 依 据 以 及 当 事 人 依 法 享 有 的 权 利 救 济 途 径 4. 执 行 阶 段 责 任 : 执 法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两 人, 应 当 出 示 行 政 执 法 证 件 要 制 作 现 场 笔 录, 并 由 当 事 人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制 作 并 送 达 查 封 扣 押 决 定 书 和 清 单 加 贴 封 条 封 识 对 查 封 扣 押 的 场 所 设 施 或 者 财 物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理 5. 后 续 阶 段 责 任 : 在 30 日 内 最 迟 不 超 过 60 日 对 依 法 对 查 封 扣 押 的 物 品 ( 场 所 )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不 再 需 要 查 封 扣 押 的 物 品 ( 场 所 ) 的, 应 立 即 解 除 查 封 扣 押, 并 制 作 解 除 查 封 扣 押 决 定 书 和 解 除 查 封 扣 押 物 品 清 单, 送 达 当 事 人 6.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其 他 责 任 1. 无 法 定 依 据 或 者 超 越 法 定 权 限 实 施 查 封 扣 押 的 ; 2.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实 施 查 封 扣 押 的 ; 3. 改 变 查 封 扣 押 对 象 条 件 方 式 的 ; 4. 扩 大 查 封 扣 押 范 围 的 ; 5. 在 查 封 扣 押 法 定 期 间 不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或 者 未 依 法 及 时 解 除 查 封 扣 押 的 ; 6. 擅 自 解 除 被 依 法 查 封 扣 押 物 品 的,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 7. 使 用 丢 失 或 损 毁 扣 押 的 财 物, 给 相 对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8. 截 留 私 分 或 者 变 相 私 分 查 封 扣 押 的 财 物 的 ; 9.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将 查 封 扣 押 的 场 所 设 施 或 者 财 物 据 为 己 有 的 ; 10. 利 用 查 封 扣 押 为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谋 取 利 益 的 ; 11.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的 行 为 第 10 页, 共 177 页

11 11 封 存 截 留 强 制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第 三 十 四 条 来 自 动 植 物 疫 区 的 船 舶 飞 机 火 车 抵 达 口 岸 时, 由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实 施 检 疫 发 现 有 本 法 第 十 八 条 规 定 的 名 录 所 列 的 病 虫 害 的, 作 不 准 带 离 运 输 工 具 除 害 封 存 或 者 销 毁 处 理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四 十 三 条 携 带 动 物 进 境 的, 必 须 持 有 输 出 动 物 的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政 府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出 具 的 检 疫 证 书, 经 检 疫 合 格 后 放 行 ; 携 带 犬 猫 等 宠 物 进 境 的, 还 必 须 持 有 疫 苗 接 种 证 书 没 有 检 疫 证 书 疫 苗 接 种 证 书 的, 由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作 限 期 退 回 或 者 没 收 销 毁 处 理 作 限 期 退 回 处 理 的, 携 带 人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持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签 发 的 截 留 凭 证, 领 取 并 携 带 出 境 ; 逾 期 不 领 取 的, 作 自 动 放 弃 处 理 携 带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他 检 疫 物 进 境, 经 现 场 检 疫 合 格 的, 当 场 放 行 ; 需 要 作 实 验 室 检 疫 或 者 隔 离 检 疫 的, 由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签 发 截 留 凭 证 截 留 检 疫 合 格 的, 携 带 人 持 截 留 凭 证 向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领 回 ; 逾 期 不 领 回 的, 作 自 动 放 弃 处 理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四 十 七 条 来 自 动 植 物 疫 区 的 船 舶 飞 机 火 车, 经 检 疫 发 现 有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第 十 八 条 规 定 的 名 录 所 列 病 虫 害 的, 必 须 作 熏 蒸 消 毒 或 者 其 他 除 害 处 理, 发 现 有 禁 止 进 境 的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他 检 疫 物 的, 必 须 作 封 存 或 者 销 毁 处 理 ; 作 封 存 处 理 的, 在 中 国 境 内 停 留 或 者 运 行 期 间, 未 经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许 可, 不 得 启 封 动 用 对 运 输 工 具 上 的 泔 水 动 植 物 性 废 弃 物 及 其 存 放 场 所 容 器, 应 当 在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作 除 害 处 理 1. 检 疫 确 认 阶 段 : 应 由 两 名 以 上 执 法 人 员 实 施 检 疫 ; 表 明 身 份 出 示 检 验 检 疫 执 法 证 ; 依 法 收 集 相 关 证 件 材 料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检 疫 结 果 对 是 否 需 要 实 施 封 存 截 留 进 行 判 断 2. 审 查 决 定 阶 段 : 及 时 报 告 机 构 负 责 人 ( 特 殊 情 况 下 可 以 补 报 ); 对 是 否 采 取 封 存 截 留 进 行 全 面 审 查 ; 按 规 定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3. 实 施 强 制 阶 段 : 应 由 两 名 以 上 执 法 人 员 实 施 : 表 明 身 份 出 示 检 验 检 疫 执 法 证 ; 听 取 陈 述 申 辩 制 作 笔 录 ; 当 场 向 当 事 人 送 达 决 定 文 本 ; 对 所 涉 动 植 物 及 产 品 予 以 封 存 截 留 4. 后 续 处 理 阶 段 : 妥 善 保 管 封 存 截 留 物 品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及 时 予 以 处 理 ; 对 符 合 解 除 强 制 条 件 的 及 时 予 以 解 除 强 制 1. 无 法 定 依 据 或 者 超 越 法 定 权 限 实 施 封 存 截 留 的 ; 2.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实 施 封 存 截 留 的 ; 3. 改 变 封 存 截 留 对 象 条 件 方 式 的 ; 4. 扩 大 封 存 截 留 范 围 的 ; 5. 未 及 时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或 者 未 及 时 解 除 封 存 截 留 的 ; 6. 擅 自 解 除 被 依 法 查 封 扣 押 物 品 的,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 7. 使 用 丢 失 或 损 毁 封 存 截 留 的 财 物, 给 相 对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8. 截 留 私 分 或 者 变 相 私 分 封 存 截 留 财 物 的 ; 9.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将 封 存 截 留 财 物 据 为 己 有 的 ; 10. 利 用 封 存 截 留 为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谋 取 利 益 的 ; 11.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的 行 为 第 11 页, 共 177 页

12 12 隔 离 强 制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境 卫 生 检 疫 法 第 十 二 条 : 国 境 卫 生 检 疫 机 关 对 检 疫 传 染 病 染 疫 人 必 须 立 即 将 其 隔 离, 隔 离 期 限 根 据 医 学 检 查 结 果 确 定 ; 对 检 疫 传 染 病 染 疫 嫌 疑 人 应 当 将 其 留 验, 留 验 期 限 根 据 该 传 染 病 的 潜 伏 期 确 定 ; 第 十 五 条 : 国 境 卫 生 检 疫 机 关 对 入 境 出 境 的 人 员 实 施 传 染 病 监 测, 并 且 采 取 必 要 的 预 防 控 制 措 施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境 卫 生 检 疫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五 条 : 卫 生 检 疫 机 关 发 现 染 疫 人 时, 应 当 立 即 将 其 隔 离, 防 止 任 何 人 遭 受 感 染, 并 按 照 本 细 则 第 八 章 的 规 定 处 理 ; 第 七 十 一 条 : 对 染 有 鼠 疫 的 船 舶 航 空 器 应 当 实 施 下 列 卫 生 处 理 :( 一 ) 对 染 疫 人 实 施 隔 离 第 七 十 八 条 : 对 染 有 霍 乱 的 船 航 空 器, 应 当 实 施 下 列 卫 生 处 理 :( 一 ) 对 染 疫 人 实 施 隔 离 第 八 十 九 条 : 对 染 有 黄 热 病 的 船 舶 航 空 器, 应 当 实 施 下 列 卫 生 处 理 :( 一 ) 对 染 疫 人 实 施 隔 离 第 九 十 六 条 : 受 留 验 的 人 员 在 留 验 期 间 如 果 出 现 检 疫 传 染 病 的 症 状, 卫 生 检 疫 机 关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人 员 实 施 隔 离 1. 条 件 确 认 : 口 岸 分 支 机 构 应 当 实 施 检 疫 开 展 传 染 病 监 测, 应 由 两 名 以 上 检 疫 官 依 特 定 传 染 病 医 学 诊 断 标 准 作 出 当 事 人 隔 离 条 件 判 断, 出 具 书 面 报 告 2. 作 出 强 制 决 定 : 检 疫 官 应 填 写 强 制 措 施 审 批 表 报 机 关 负 责 人 批 准 后, 作 出 决 定 情 况 紧 急 的, 应 联 系 经 授 权 后 现 场 决 定, 并 24 小 时 内 补 办 审 批 手 续 3. 委 托 医 疗 机 构 : 检 验 检 疫 机 关 不 具 备 强 制 医 学 治 疗 或 医 学 诊 查 功 能 的, 应 当 委 托 医 疗 机 构 具 体 实 施 4. 实 施 强 制 措 施 : 应 由 两 名 以 上 检 疫 官 员 实 施 : 表 明 身 份 出 示 检 验 检 疫 执 法 证 当 场 向 当 事 人 送 达 统 一 格 式 的 强 制 决 定 书 文 本 ; 立 即 通 知 家 属 听 取 陈 述 申 辩 制 作 笔 录, 会 同 协 助 执 行 机 关 委 托 医 疗 机 构 实 施 强 制 隔 离 5. 解 除 隔 离 : 当 事 人 符 合 解 除 隔 离 条 件 的, 应 及 时 制 作 解 除 决 定 书, 送 达 当 事 人, 解 除 隔 离, 同 时 抄 送 协 助 执 行 机 关 和 委 托 医 疗 机 构 1. 无 法 定 依 据 或 者 超 越 法 定 权 限 实 施 隔 离 的 ; 2.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实 施 隔 离 的 ; 3. 在 不 具 备 强 制 医 学 治 疗 或 医 学 诊 查 功 能 的 情 况 下, 未 委 托 医 疗 机 构 的 4. 当 事 人 符 合 解 除 隔 离 条 件 未 依 法 及 时 解 除 隔 离 的 ; 5. 当 事 人 不 符 合 解 除 隔 离 条 件 擅 自 解 除 隔 离 的 ; 6. 利 用 隔 离 为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谋 取 利 益 的 ; 7.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第 12 页, 共 177 页

13 13 就 地 诊 验 或 留 验 强 制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境 卫 生 检 疫 法 第 十 二 条 国 境 卫 生 检 疫 机 关 对 检 疫 传 染 病 染 疫 人 必 须 立 即 将 其 隔 离, 隔 离 期 限 根 据 医 学 检 查 结 果 确 定 ; 对 检 疫 传 染 病 染 疫 嫌 疑 人 应 当 将 其 留 验, 留 验 期 限 根 据 该 传 染 病 的 潜 伏 期 确 定 第 十 五 条 : 国 境 卫 生 检 疫 机 关 对 入 境 出 境 的 人 员 实 施 传 染 病 监 测, 并 且 采 取 必 要 的 预 防 控 制 措 施 第 十 七 条 对 患 有 监 测 传 染 病 的 人 来 自 国 外 监 测 传 染 病 流 行 区 的 人 或 者 与 监 测 传 染 病 人 密 切 接 触 的 人, 国 境 卫 生 检 疫 机 关 应 当 区 别 情 况, 发 给 就 诊 方 便 卡, 实 施 留 验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预 防 控 制 措 施, 并 及 时 通 知 当 地 卫 生 部 门 各 地 医 疗 单 位 对 持 有 就 诊 方 便 卡 的 人 员, 应 当 优 先 诊 治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境 卫 生 检 疫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五 条 : 卫 生 检 疫 机 关 发 现 染 疫 嫌 疑 人 时, 应 当 按 照 本 细 则 第 八 章 的 规 定 处 理 但 对 第 八 章 规 定 以 外 的 其 他 病 种 染 疫 嫌 疑 人, 可 以 从 该 人 员 离 开 感 染 环 境 的 时 候 算 起, 实 施 不 超 过 该 传 染 病 最 长 潜 伏 期 的 就 地 诊 验 或 者 留 验 以 及 其 他 的 卫 生 处 理 第 六 条 : 卫 生 检 疫 机 关 应 当 阻 止 染 疫 人 染 疫 嫌 疑 人 出 境, 但 是 对 来 自 国 外 并 且 在 到 达 时 受 就 地 诊 验 的 人, 本 人 要 求 出 境 的, 可 以 准 许 出 境 ; 如 果 乘 交 通 工 具 出 境, 检 疫 医 师 应 当 将 这 种 情 况 在 出 境 检 疫 证 上 签 注, 同 时 通 知 交 通 工 具 负 责 人 采 取 必 要 的 预 防 措 施 第 七 十 一 条 : 对 染 有 鼠 疫 的 船 舶 航 空 器 应 当 实 施 下 列 卫 生 处 理 :( 二 ) 对 染 疫 嫌 疑 人 实 施 除 虫, 并 且 从 到 达 时 算 起, 实 施 不 超 过 六 日 的 就 地 诊 验 或 者 留 验 在 此 期 间, 船 上 的 船 员 除 因 工 作 需 要 并 且 经 卫 生 检 疫 机 关 许 可 外, 不 准 上 岸 ;( 六 ) 卸 货 应 当 在 卫 生 检 疫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并 且 防 止 卸 货 的 工 作 人 员 遭 受 感 染, 必 要 时, 对 卸 货 的 工 作 人 员 从 卸 货 完 毕 时 算 起, 实 施 不 超 过 6 日 的 就 地 诊 验 或 者 留 验 第 七 十 三 条 : 对 没 有 染 疫 的 船 舶 航 空 器, 如 果 来 自 鼠 疫 疫 区, 卫 生 检 疫 机 关 认 为 必 要 时, 可 以 实 施 下 列 卫 生 处 理 :( 一 ) 对 离 船 离 航 空 器 的 染 疫 嫌 疑 人, 从 船 舶 航 空 器 离 开 疫 区 的 时 候 算 起, 实 施 不 超 过 6 日 的 就 地 诊 验 或 者 留 验 第 七 十 四 条 : 对 到 达 的 时 候 载 有 鼠 疫 病 例 的 列 车 和 其 他 车 辆, 应 当 实 施 下 列 卫 生 处 理 :( 二 ) 对 染 疫 嫌 疑 人 实 施 除 虫, 并 且 从 到 达 时 算 起, 实 施 不 超 过 6 日 的 就 地 诊 验 或 者 留 验 第 七 十 八 条 : 对 染 有 霍 乱 的 船 舶 航 空 器, 应 当 实 施 下 列 卫 生 处 理 :( 二 ) 对 离 船 离 航 空 器 的 员 工 旅 客, 从 卫 生 处 理 完 毕 时 算 起, 实 施 不 超 过 5 日 的 就 地 诊 验 或 者 留 验 ; 从 船 舶 到 达 时 算 起 5 日 内, 船 上 的 船 员 除 因 工 作 需 要, 并 且 经 卫 生 检 疫 机 关 许 可 外, 不 准 上 岸 ;( 七 ) 卸 货 必 须 在 卫 生 检 疫 机 关 监 督 下 进 行, 并 且 防 止 工 作 人 员 遭 受 感 染, 必 要 时, 对 卸 货 工 作 人 员 从 卸 货 完 毕 时 算 起, 实 施 不 超 过 5 日 的 就 地 诊 验 或 者 留 验 第 七 十 九 条 : 对 染 有 霍 乱 嫌 疑 的 船 舶 航 空 器 应 当 实 施 下 列 卫 生 处 理 :( 二 ) 对 离 船 离 航 空 器 的 员 工 旅 客 从 到 达 时 算 起, 实 施 不 超 过 5 日 的 就 地 诊 验 或 者 留 验 在 此 期 间, 船 上 的 船 员 除 因 工 作 需 要, 并 经 卫 生 检 疫 机 关 许 可 外, 不 准 离 开 口 岸 区 域 ; 或 者 对 离 船 离 航 空 器 的 员 工 旅 客, 从 离 开 疫 区 时 算 起, 实 施 不 超 过 5 日 的 就 地 诊 验 或 者 留 验 第 八 十 条 : 对 没 有 染 疫 的 船 舶 航 空 器, 如 果 来 自 霍 乱 疫 区, 卫 生 检 疫 机 关 认 为 必 要 时, 可 以 实 施 下 列 卫 生 处 理 :( 二 ) 对 离 船 离 航 空 器 的 员 工 旅 客, 从 离 开 疫 区 时 算 起, 实 施 不 超 过 5 日 的 就 地 诊 验 或 者 留 验 第 八 十 一 条 : 对 到 达 时 载 有 霍 乱 病 例 的 列 车 和 其 他 车 辆 应 当 实 施 下 列 卫 生 处 理 :( 二 ) 对 染 疫 嫌 疑 人 从 到 达 时 算 起, 实 施 不 超 过 5 日 的 就 地 诊 验 或 者 留 验 第 八 十 五 条 : 对 无 有 效 的 黄 热 病 预 防 接 种 证 书 的 人 员, 卫 生 检 疫 机 关 可 以 从 该 人 员 离 开 感 染 环 境 的 时 候 算 起, 实 施 6 日 的 留 验, 或 者 实 施 预 防 接 种 并 留 验 到 黄 热 病 预 防 接 种 证 书 生 效 时 为 止 第 八 十 九 条 : 对 染 有 黄 热 病 的 船 舶 航 空 器, 应 当 实 施 下 列 卫 生 处 理 :( 四 ) 卸 货 应 当 在 灭 蚊 以 后 进 行, 如 果 在 灭 蚊 以 前 卸 货, 应 当 在 卫 生 检 疫 机 关 监 督 下 进 行, 并 且 采 取 预 防 措 施, 使 卸 货 的 工 作 人 员 免 受 感 染, 必 要 时, 对 卸 货 的 工 作 人 员, 从 卸 货 完 毕 时 算 起, 实 施 6 日 的 就 地 诊 验 或 者 留 验 1. 条 件 确 认 : 口 岸 分 支 机 构 应 当 实 施 检 疫 开 展 传 染 病 监 测, 应 由 两 名 以 上 检 疫 官 依 特 定 传 染 病 医 学 诊 断 标 准 作 出 当 事 人 就 地 诊 验 或 留 验 的 判 断, 出 具 书 面 报 告 2. 作 出 强 制 决 定 : 检 疫 官 应 填 写 强 制 措 施 审 批 表 报 机 关 负 责 人 批 准 后, 作 出 决 定 3. 委 托 医 疗 机 构 : 检 验 检 疫 机 关 不 具 备 强 制 医 学 治 疗 或 医 学 诊 查 功 能 的, 应 当 委 托 医 疗 机 构 具 体 实 施 4. 实 施 强 制 措 施 : 应 由 两 名 以 上 检 疫 官 员 实 施 : 表 明 身 份 出 示 检 验 检 疫 执 法 证 当 场 向 当 事 人 送 达 统 一 格 式 的 就 地 诊 验 或 留 验 决 定 书 文 本 ; 酌 情 通 知 家 属 听 取 陈 述 申 辩 制 作 笔 录 ; 当 事 人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拒 绝 接 收 的 应 立 即 制 作 催 告 书 送 达, 同 时 抄 送 协 助 执 行 机 关 委 托 医 疗 机 构 催 告 期 限 届 满 仍 拒 绝 的, 应 当 制 作 强 制 执 行 决 定 书 直 接 送 达 当 事 人 并 通 知 家 属 或 代 理 人 会 同 协 助 执 行 机 关 委 托 医 疗 机 构 实 施 就 地 诊 验 或 留 验 5. 解 除 强 制 : 当 事 人 符 合 解 除 就 地 诊 验 或 留 验 条 件 的, 应 及 时 制 作 解 除 决 定 书, 送 达 当 事 人, 解 除 强 制, 同 时 抄 送 协 助 执 行 机 关 和 委 托 医 疗 机 构 1. 未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或 者 超 越 法 定 权 限 实 施 就 地 诊 验 或 留 验 的 2. 未 依 据 法 律 程 序 实 施 就 地 诊 验 或 留 验 的 3. 在 不 具 备 强 制 医 学 治 疗 或 医 学 诊 查 功 能 的 情 况 下, 未 委 托 医 疗 机 构 的 4. 当 事 人 符 合 解 除 就 地 诊 验 或 留 验 条 件 未 依 法 及 时 解 除 的 ; 5. 当 事 人 不 符 合 解 除 就 地 诊 验 或 留 验 条 件 擅 自 予 以 解 除 的 ; 6. 利 用 就 地 诊 验 或 留 验 为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谋 取 利 益 的 ; 7.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第 13 页, 共 177 页

14 河 南 出 入 境 检 验 权 力 清 单 和 责 任 清 单 序 号 职 权 名 称 类 别 实 施 依 据 实 施 主 体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情 形 备 注 14 出 口 商 品 ( 含 食 品 ) 及 企 业 的 监 督 检 查 检 查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法 第 五 条 列 入 目 录 的 进 出 口 商 品, 由 商 检 机 构 实 施 检 验 前 款 规 定 的 进 口 商 品 未 经 检 验 的, 不 准 销 售 使 用 ; 前 款 规 定 的 出 口 商 品 未 经 检 验 合 格 的, 不 准 出 口 本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进 出 口 商 品, 其 中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免 予 检 验 条 件 的, 由 收 货 人 或 者 发 货 人 申 请, 经 国 家 商 检 部 门 审 查 批 准, 可 以 免 予 检 验 第 十 九 条 商 检 机 构 对 本 法 规 定 必 须 经 商 检 机 构 检 验 的 进 出 口 商 品 以 外 的 进 出 口 商 品, 根 据 国 家 规 定 实 施 抽 查 检 验 国 家 商 检 部 门 可 以 公 布 抽 查 检 验 结 果 或 者 向 有 关 部 门 通 报 抽 查 检 验 情 况 第 二 十 条 商 检 机 构 根 据 便 利 对 外 贸 易 的 需 要,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对 列 入 目 录 的 出 口 商 品 进 行 出 厂 前 的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和 检 验 河 南 局 和 2.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三 十 一 条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根 据 便 利 对 外 贸 易 的 需 要, 可 以 对 列 入 目 录 的 出 口 商 品 进 行 出 厂 前 的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和 检 验, 对 其 中 涉 及 人 身 财 产 安 全 健 康 的 重 要 出 口 商 品 实 施 出 口 商 品 注 册 登 记 管 理 实 施 出 口 商 品 注 册 登 记 管 理 的 出 口 商 品, 必 须 获 得 注 册 登 记, 方 可 出 口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进 行 出 厂 前 的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和 检 验 的 内 容, 包 括 对 生 产 企 业 的 质 量 保 证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对 出 口 商 品 进 行 出 厂 前 的 检 验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九 十 一 条 国 家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对 进 出 口 食 品 安 全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4. 进 出 口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 总 局 第 144 号 令 ) 5. 出 口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备 案 管 理 规 定 ( 总 局 令 第 142 号 ) 1. 制 定 计 划 阶 段 责 任 : 由 总 局 制 定 出 口 商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计 划, 检 疫 机 构 按 计 划 开 展 监 督 抽 查 落 实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根 据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检 疫 质 量 状 况 和 企 业 分 类 制 定 合 理 的 监 督 检 查 计 划 2. 监 督 检 查 阶 段 责 任 : 执 法 人 员 不 少 于 两 名 ; 出 示 执 法 证 件 ; 宣 贯 国 家 政 策 文 件 ; 按 规 定 对 企 业 质 量 管 理 能 力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按 标 准 进 行 抽 样 封 样 ; 及 时 将 样 品 送 具 备 资 质 实 验 室 进 行 检 验 检 测 ; 3. 后 续 处 置 阶 段 责 任 : 及 时 将 检 测 结 果 告 知 被 抽 样 人, 并 按 规 定 对 检 验 不 合 格 商 品 进 行 责 令 整 改 或 不 准 出 口 处 理 ; 及 时 将 监 督 抽 查 结 果 录 入 系 统, 对 重 大 不 合 格 事 项 及 时 上 报 总 局 采 取 风 险 预 警 及 控 制 措 施 ; 加 强 对 监 督 抽 查 结 果 的 数 据 分 析, 为 后 续 监 督 检 查 提 供 依 据 ; 根 据 检 验 和 检 查 结 果 对 企 业 进 行 重 新 评 定 等 级, 调 整 抽 批 率 等 检 验 检 疫 监 管 措 施 1. 无 法 定 依 据 或 者 超 越 法 定 权 限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的 ; 2.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的 ; 3. 擅 自 更 改 风 险 监 测 计 划 或 监 督 检 查 计 划 的 ; 4. 未 按 标 准 要 求 抽 取 样 品 的 ; 5. 抽 取 样 品 未 及 时 送 实 验 室 检 测 或 送 无 资 质 实 验 室 进 行 检 测 的 ; 6. 未 按 规 定 对 不 合 格 商 品 进 行 后 续 处 理 的 ; 7. 发 现 重 大 不 合 格 事 项 未 及 时 上 报 的 ; 8. 未 及 时 根 据 监 督 检 查 和 检 验 结 果 调 整 检 验 检 疫 监 管 措 施,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第 14 页, 共 177 页

15 15 口 岸 和 交 通 工 具 卫 生 监 督 检 查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境 卫 生 检 疫 法 第 十 八 条 国 境 卫 生 检 疫 机 关 根 据 国 家 规 定 的 卫 生 标 准, 对 国 境 口 岸 的 卫 生 状 况 和 停 留 在 国 境 口 岸 的 入 境 出 境 的 交 通 工 具 的 卫 生 状 况 实 施 卫 生 监 督 : ( 一 ) 监 督 和 指 导 有 关 人 员 对 啮 齿 动 物 病 媒 昆 虫 的 防 除 ; ( 二 ) 检 查 和 检 验 食 品 饮 用 水 及 其 储 存 供 应 运 输 设 施 ; ( 三 ) 监 督 从 事 食 品 饮 用 水 供 应 的 从 业 人 员 的 健 康 状 况, 检 查 其 健 康 证 明 书 ; ( 四 ) 监 督 和 检 查 垃 圾 废 物 污 水 粪 便 压 舱 水 的 处 理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境 卫 生 检 疫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百 零 四 条 卫 生 检 疫 机 关 依 照 国 境 卫 生 检 疫 法 第 十 八 条 第 十 九 条 规 定 的 内 容, 对 国 境 口 岸 和 交 通 工 具 实 施 卫 生 监 督 河 南 局 和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二 条 国 境 口 岸 食 品 的 监 督 管 理 由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依 照 本 法 以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实 施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57 号 ) 第 六 十 三 条 国 境 口 岸 食 品 的 监 督 管 理 由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和 本 条 例 以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实 施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卫 生 部 令 第 80 号 ) 第 三 条 卫 生 部 主 管 全 国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国 境 口 岸 及 出 入 境 交 通 工 具 的 卫 生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由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1 监 督 准 备 阶 段 : 两 名 以 上 具 备 执 法 资 格 的 执 法 人 员 实 施, 出 示 执 法 证 件, 告 知 相 对 人 检 查 法 律 法 规 依 据 及 政 策 规 定 2 卫 生 检 查 阶 段 : 监 督 和 指 导 有 关 人 员 对 啮 齿 动 物 病 媒 昆 虫 的 防 除 ; 检 查 和 检 验 食 品 饮 用 水 及 其 储 存 供 应 运 输 设 施 ; 监 督 从 事 食 品 饮 用 水 供 应 的 从 业 人 员 的 健 康 状 况, 检 查 其 健 康 证 明 书 ; 监 督 和 检 查 垃 圾 废 物 污 水 粪 便 压 舱 水 的 处 理 3 卫 生 处 理 阶 段 : 填 写 卫 生 监 督 记 录, 出 具 卫 生 监 督 意 见 书, 并 对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对 造 成 传 染 病 传 播 啮 齿 动 物 和 病 媒 昆 虫 扩 散 食 物 中 毒 食 物 污 染 等 事 故 需 进 行 调 查, 并 提 出 控 制 措 施 发 现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的, 按 国 境 口 岸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应 急 处 理 规 定 处 理 1. 无 法 定 依 据 或 者 超 越 法 定 权 限 实 施 卫 生 监 督 的 ; 2.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实 施 卫 生 监 督 的 ; 3. 未 按 规 定 实 施 卫 生 检 查 食 品 检 验 的 ; 4. 未 按 规 定 实 施 卫 生 除 害 处 理 或 者 委 托 无 资 质 的 处 理 单 位 实 施 卫 生 处 理 的 ; 5. 未 按 规 定 对 病 媒 昆 虫 啮 齿 动 物 进 行 防 除 的 ; 6. 违 反 规 定 实 施 卫 生 监 督, 对 相 对 人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或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 7. 对 于 需 要 按 照 规 定 上 报 或 者 通 报 的 事 项, 没 有 及 时 上 报 或 者 通 报 的 ; 8. 工 作 人 员 严 重 不 负 责 任, 不 履 行 或 者 不 认 真 履 行 传 染 病 防 治 监 管 职 责, 导 致 传 染 病 传 播 或 者 流 行 的 ; 9.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15 页, 共 177 页

16 16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监 督 检 查 检 查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五 十 三 条 : 国 家 动 植 物 检 疫 局 和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对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的 生 产 加 工 存 放 过 程, 实 行 检 疫 监 督 制 度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农 业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五 十 四 条 : 进 出 境 动 物 和 植 物 种 子 种 苗 及 其 他 繁 殖 材 料, 需 要 隔 离 饲 养 隔 离 种 植 的, 在 隔 离 期 间, 应 当 接 受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的 检 疫 监 督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五 十 六 条 :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机 场 港 口 车 站 仓 库 加 工 厂 农 场 等 生 产 加 工 存 放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他 检 疫 物 的 场 所 实 施 动 植 物 疫 情 监 测, 有 关 单 位 应 当 配 合 未 经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许 可, 不 得 移 动 或 者 损 坏 动 植 物 疫 情 监 测 器 具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五 十 七 条 :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根 据 需 要, 可 以 对 运 载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他 检 疫 物 的 运 输 工 具 装 载 容 器 加 施 动 植 物 检 疫 封 识 或 者 标 志 ; 未 经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许 可, 不 得 开 拆 或 者 损 毁 检 疫 封 识 标 志 动 植 物 检 疫 封 识 和 标 志 由 国 家 动 植 物 统 一 制 发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五 十 八 条 : 进 境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他 检 疫 物, 装 载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他 检 疫 物 的 装 载 容 器 包 装 物, 运 往 保 税 区 ( 含 保 税 工 厂 保 税 仓 库 等 ) 的, 在 进 境 口 岸 依 法 实 施 检 疫 ;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可 以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实 施 检 疫 监 督 ; 经 加 工 复 运 出 境 的, 依 照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和 本 条 例 有 关 出 境 检 疫 的 规 定 办 理 1. 准 备 阶 段 责 任 : 由 总 局 制 定 动 植 物 产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计 划 和 疫 情 监 测 计 划, 检 疫 机 构 按 计 划 开 展 监 督 抽 查 和 疫 情 监 测 2. 实 施 阶 段 责 任 : 执 法 人 员 不 少 于 两 名 ; 出 示 执 法 证 件 ; 宣 贯 国 家 政 策 文 件 ; 按 标 准 要 求 进 行 抽 样 封 样 ; 及 时 将 样 品 送 具 备 资 质 实 验 室 进 行 检 验 检 测 ; 按 规 定 实 施 病 虫 害 的 疫 情 监 测 3. 处 置 阶 段 责 任 : 及 时 将 检 测 结 果 告 知 被 抽 样 人, 并 按 规 定 做 好 不 合 格 品 的 整 改 或 销 毁 处 理 ; 及 时 将 抽 查 检 测 结 果 录 入 系 统, 重 大 事 项 及 时 上 报 总 局 采 取 风 险 预 警 及 控 制 措 施 ; 加 强 对 监 督 抽 查 结 果 的 数 据 分 析, 按 规 定 公 布 风 险 监 测 结 果 1. 无 法 定 依 据 或 者 超 越 法 定 权 限 实 施 检 疫 监 督 的 ; 2.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实 施 检 疫 监 督 的 ; 3. 擅 自 更 改 风 险 监 测 计 划 或 疫 情 监 测 计 划 的 ; 4. 未 按 标 准 要 求 抽 取 样 品 的 ; 5. 抽 取 样 品 未 及 时 送 实 验 室 检 测 或 送 无 资 质 实 验 室 进 行 检 测 的 ; 6. 未 按 规 定 开 展 病 虫 害 疫 情 监 测 工 作 的 ; 7. 未 按 规 定 对 不 合 格 动 植 物 产 品 进 行 后 续 处 理 的 ; 8. 未 按 规 定 对 发 现 的 病 虫 害 进 行 卫 生 除 害 处 理 的 ; 9. 发 现 重 大 事 项 未 及 时 上 报 的 ; 10. 擅 自 公 布 风 险 监 测 结 果,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第 16 页, 共 177 页

17 17 认 证 执 法 监 督 检 查 检 查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认 证 认 可 条 例 第 五 十 五 条 :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和 国 务 院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设 在 地 方 的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在 国 务 院 认 证 认 可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授 权 范 围 内, 依 照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对 认 证 活 动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1. 制 定 计 划 阶 段 责 任 : 由 认 监 委 制 定 认 证 机 构 及 认 证 企 业 的 监 督 检 查 计 划, 检 疫 机 构 按 计 划 开 展 监 督 抽 查 2. 监 督 检 查 阶 段 责 任 : 执 法 人 员 不 少 于 两 名 ; 出 示 执 法 证 件 ; 按 规 定 对 获 证 企 业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验 证 其 有 效 性 ; 按 规 定 对 认 证 机 构 认 证 活 动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3. 后 续 处 置 阶 段 责 任 : 对 不 能 持 续 保 持 有 效 性 的 获 证 企 业, 督 促 发 证 机 构 予 以 撤 销 ; 发 证 机 构 未 及 时 予 以 撤 销 的, 按 规 定 对 发 证 机 构 予 以 对 检 查 中 发 现 企 业 伪 造 冒 用 认 证 证 书 认 证 标 志 等 违 法 行 为 的, 及 时 上 报 并 予 以 立 案 查 处 对 检 查 中 发 现 认 证 机 构 违 反 规 定 开 展 认 证 活 动 的, 及 时 上 报 并 立 案 查 处 1. 无 法 定 依 据 或 者 超 越 法 定 权 限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的 ; 2.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的 ; 3. 擅 自 更 改 监 督 检 查 计 划 的 ; 4. 利 用 监 督 检 查 为 认 证 机 构 或 咨 询 培 训 机 构 谋 取 利 益 的 ; 5. 对 不 能 持 续 保 持 有 效 性 的 获 证 企 业, 未 督 促 发 证 机 构 予 以 撤 销 的 ; 6. 发 现 的 认 证 机 构 生 产 企 业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未 及 时 上 报 并 立 案 查 处 第 17 页, 共 177 页

18 河 南 出 入 境 检 验 权 力 清 单 和 责 任 清 单 序 号 职 权 名 称 类 别 实 施 依 据 实 施 主 体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情 形 备 注 18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确 认 1.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规 定 ( 质 检 总 局 令 第 78 号 ) 第 四 条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 统 一 管 理 全 国 的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工 作, 各 地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和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 以 下 简 称 各 地 质 检 机 构 ) 按 照 职 能 开 展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工 作 各 地 检 验 检 疫 局 1. 初 审 阶 段 责 任 : 直 属 检 验 对 拟 申 报 的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的 保 护 申 请 提 出 初 审 意 见, 并 将 相 关 文 件 资 料 上 报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2. 决 定 阶 段 责 任 :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对 收 到 的 申 请 进 行 形 式 审 查 审 查 合 格 的, 由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在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公 报 政 府 网 站 等 媒 体 上 向 社 会 发 布 受 理 公 告 ; 审 查 不 合 格 的, 应 书 面 告 知 申 请 人 3. 事 后 监 管 责 任 : 依 法 对 地 理 标 志 保 护 产 品 实 施 保 护, 对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进 行 符 合 性 查 验 4.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其 他 责 任 1. 对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地 理 标 志 保 护 产 品 申 请 不 予 审 查 的 ; 2. 审 查 不 合 格 未 依 法 书 面 予 以 告 知 的 ; 3. 不 符 合 审 查 条 件 作 出 审 查 合 格 决 定 的 ; 4.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实 施 审 查 的 ; 5. 违 法 收 取 费 用 的 ; 6. 地 理 标 志 保 护 产 品 审 查 合 格 后 监 管 不 到 位,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7. 在 地 理 标 志 保 护 产 品 审 查 过 程 中 发 生 腐 败 行 为 的 ; 8. 泄 露 技 术 秘 密 的 ; 9. 超 越 法 定 权 限 实 施 审 查 的 ; 10. 拒 绝 或 者 拖 延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无 故 刁 难 相 对 人,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 11.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行 为 第 18 页, 共 177 页

19 序 号 职 权 名 称 类 别 实 施 依 据 实 施 主 体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情 形 备 注 19 金 伯 利 进 程 国 际 证 书 制 度 管 理 确 认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实 施 金 伯 利 进 程 国 际 证 书 制 度 管 理 规 定 ( 质 检 总 局 令 第 42 号 ) 第 三 条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是 我 国 实 施 金 伯 利 进 程 国 际 证 书 制 度 的 管 理 部 门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指 定 的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负 责 对 进 出 口 毛 坯 钻 石 的 原 产 国 ( 地 ) 或 者 来 源 国 ( 地 ) 进 行 核 查, 并 对 毛 坯 钻 石 进 行 验 证 检 验 签 证 河 南 局 1. 注 册 阶 段 责 任 :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经 审 核 和 调 查, 对 符 合 注 册 登 记 条 件 的 予 以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并 签 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实 施 金 伯 利 进 程 国 际 证 书 制 度 注 册 登 记 证 2. 进 口 核 查 检 验 责 任 :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受 理 申 报 后, 应 当 严 格 审 查 所 提 交 的 金 伯 利 进 程 国 际 证 书, 必 要 时 可 以 进 行 成 员 国 间 核 对, 并 按 照 金 伯 利 进 程 国 际 证 书 制 度 的 要 求, 审 核 申 报 内 容 是 否 与 出 口 国 政 府 主 管 机 构 签 发 的 金 伯 利 进 程 国 际 证 书 相 符 应 当 在 指 定 地 点 及 申 报 人 在 场 的 情 况 下, 核 查 货 物 原 产 地 标 记 封 识 及 内 外 包 装 ; 检 查 原 产 国 ( 地 )/ 来 源 国 ( 地 ) 受 货 人 证 书 编 号 等 是 否 与 随 附 的 金 伯 利 进 程 国 际 证 书 所 列 内 容 一 致 ; 对 申 报 金 额 进 行 核 定 ; 对 毛 坯 钻 石 的 克 拉 重 量 ( 数 量 ) 等 按 照 金 伯 利 进 程 国 际 证 书 制 度 的 要 求 实 施 检 验 对 符 合 要 求 的, 签 发 入 境 货 物 通 关 单 核 查 检 验 结 束 后,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应 当 签 发 进 口 毛 坯 钻 石 确 认 书, 发 送 至 货 物 原 产 国 ( 地 )/ 来 源 国 ( 地 ) 政 府 主 管 机 构, 同 时 以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确 认 该 批 钻 石 已 到 达 目 的 地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应 当 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口 毛 坯 钻 石 申 报 单 毛 坯 钻 石 出 口 国 政 府 主 管 机 构 签 发 的 金 伯 利 进 程 国 际 证 书 正 本 和 进 口 毛 坯 钻 石 确 认 书 副 本 等 有 关 资 料 一 并 归 档 3. 出 口 核 查 检 验 责 任 :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受 理 申 报 后, 应 当 在 指 定 地 点 及 申 报 人 在 场 的 情 况 下, 对 毛 坯 钻 石 原 产 地 的 真 实 性 等 进 行 核 实, 对 毛 坯 钻 石 的 克 拉 重 量 ( 数 量 ) 进 行 检 验, 并 对 申 报 金 额 进 行 核 定 在 确 认 申 报 人 所 申 报 的 内 容 正 确 无 误 后, 对 符 合 金 伯 利 进 程 国 际 证 书 制 度 要 求 的 毛 坯 钻 石 及 其 包 装 容 器 进 行 封 识, 加 施 原 产 地 注 册 标 记, 并 签 发 金 伯 利 进 程 国 际 证 书 和 出 境 货 物 通 关 单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签 发 金 伯 利 进 程 国 际 证 书 后, 应 当 以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将 相 关 信 息 发 送 至 进 口 国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在 收 到 进 口 国 政 府 主 管 机 构 发 出 的 进 口 毛 坯 钻 石 确 认 书 后, 应 当 将 确 认 书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出 口 毛 坯 钻 石 申 报 单 金 伯 利 进 程 国 际 证 书 副 本 以 及 合 同 发 票 等 有 关 资 料 一 并 归 档 4. 事 后 监 管 责 任 : 应 当 对 毛 坯 钻 石 进 出 口 贸 易 相 关 数 据 进 行 统 计 管 理, 建 立 统 计 数 据 库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按 照 金 伯 利 进 程 国 际 证 书 制 度 的 要 求 及 时 交 换 数 据, 统 一 对 外 发 布 有 关 信 息 依 法 对 违 法 行 为 进 行 查 处 5.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其 他 责 任 1. 对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申 请 不 予 作 出 注 册 登 记 决 定 的 ; 2. 对 不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申 请 作 出 注 册 登 记 决 定 的 ; 3. 未 依 法 审 查 申 报 人 所 提 交 的 相 关 资 料 的 ; 4. 未 依 法 在 指 定 地 点 及 申 报 人 在 场 的 情 况 下 开 展 核 查 的 ; 5. 未 依 法 对 相 关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的 ; 6. 对 符 合 要 求 的, 未 按 规 定 签 发 相 关 证 书, 并 发 送 至 货 物 原 产 国 ( 地 ) / 来 源 国 ( 地 ) 政 府 主 管 机 构, 同 时 以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确 认 该 批 钻 石 已 到 达 目 的 地 的 ; 7. 违 法 收 取 费 用 的 ; 8. 泄 露 相 对 人 的 商 业 秘 密 给 相 对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9. 未 按 要 求 对 毛 坯 钻 石 进 出 口 贸 易 相 关 数 据 进 行 统 计 管 理, 建 立 统 计 数 据 库 的 ; 10. 未 按 要 求 及 时 交 换 数 据, 统 一 对 外 发 布 有 关 信 息 的 ; 11.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行 为 第 19 页, 共 177 页

20 序 号 职 权 名 称 类 别 实 施 依 据 实 施 主 体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情 形 备 注 20 原 产 地 证 明 书 签 发 确 认 1.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四 十 三 条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签 发 出 口 货 物 普 惠 制 原 产 地 证 明 区 域 性 优 惠 原 产 地 证 明 专 用 原 产 地 证 明 出 口 货 物 一 般 原 产 地 证 明 的 签 发,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执 行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口 货 物 原 产 地 条 例 第 十 七 条 出 口 货 物 发 货 人 可 以 向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所 属 的 各 地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中 国 国 际 贸 易 促 进 委 员 会 及 其 地 方 分 会 ( 以 下 简 称 签 证 机 构 ), 申 请 领 取 出 口 货 物 原 产 地 证 书 第 十 八 条 出 口 货 物 发 货 人 申 请 领 取 出 口 货 物 原 产 地 证 书, 应 当 在 签 证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按 照 规 定 如 实 申 报 出 口 货 物 的 原 产 地, 并 向 签 证 机 构 提 供 签 发 出 口 货 物 原 产 地 证 书 所 需 的 资 料 第 十 九 条 签 证 机 构 接 受 出 口 货 物 发 货 人 的 申 请 后,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审 查 确 定 出 口 货 物 的 原 产 地, 签 发 出 口 货 物 原 产 地 证 书 ; 对 不 属 于 原 产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出 口 货 物, 应 当 拒 绝 签 发 出 口 货 物 原 产 地 证 书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普 遍 优 惠 制 原 产 地 证 明 书 签 证 管 理 办 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非 优 惠 原 产 地 证 书 签 证 管 理 办 法 各 地 检 验 检 疫 局 1 签 发 证 书 阶 段 责 任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接 受 申 请 ; 审 核 资 料, 必 要 时 对 产 品 进 行 实 地 调 查 符 合 要 求 的, 一 般 用 两 个 工 作 日 完 成 证 书 的 签 发 工 作, 调 查 核 实 所 需 时 间 不 计 入 在 内 2. 事 后 监 管 责 任 :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应 加 强 对 普 惠 制 原 产 地 证 明 书 生 产 出 口 商 品 的 工 厂, 尤 其 是 生 产 含 进 口 成 份 商 品 工 厂 的 监 督 管 理 非 优 惠 原 产 地 证 书 签 证 机 构 可 以 根 据 签 证 要 求 对 申 请 人 和 签 证 产 品 进 行 核 查 核 查 不 合 格 的, 签 证 机 构 应 当 责 令 整 改 或 者 注 销 登 记 依 法 对 违 法 行 为 进 行 查 处 3.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其 他 责 任 1. 进 出 口 货 物 原 产 地 的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程 序 确 定 原 产 地 的, 2. 泄 露 所 知 悉 的 商 业 秘 密 的, 3.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行 为 第 20 页, 共 177 页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附 件 4 卢 氏 县 财 政 局 行 政 职 权 运 行 流 程 图 一 行 政 处 罚 类 1. 第 1 项 一 般 程 序 流 程 图 案 件 来 源 初 步 确 认 违 法 事 实,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县 财 政 局 立 案 审 批 综 合 股 登 记 立 案 调 查 取 证 不 予 立 案 综 合 股 撰 写 调 查 终 结 报 告 移 送 有 关 部 门 综 合 股 提 出

More information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 1 - - 2 - 附 件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不 良 记 录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说 明 为 了 完 善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规 范 执 业 和 市 场 秩 序,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根 据 各 行 业 特 点, 我 部 制 订 了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More information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3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目 标 30 及 事 无 重 大 质 量 工 作 过 失 故 管 无 其 他 一 般 责 任 事 故 理 在 公 司 文 明 环 境 创 建 中, 无 工 作 过 失 及 被 追 究 的

More information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察 局 权 力 清 单 序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1 对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监 督 法 律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五 十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府 应 当 根 据 本 区 域 内 的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对 本 区 域 内 容 易 发 生 重 大 生 产 安

More information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证 券 代 码 :002388 证 券 简 称 : 新 亚 制 程 公 告 编 号 :2016-053 深 圳 市 新 亚 电 子 制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特

More information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第 三 章 海 关 报 关 企 业 和 报 关 员 的 制 度 第 一 节 中 国 的 报 关 制 度 一 报 关 制 度 的 建 立 与 发 展 1987 年 7 月 1 日 颁 布 实 施 的 中 华 人 民 和 国 海 关 法 ( 以 下 简 称 海 关 法 ) 首 次 以 正 式 法 律 的 形 式 明 确 了 海 关 的 性 质, 即 中 华 人 民 和 国 海 关 是 国 家 进 出 关

More information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一 总 则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 一 ) 为 了 加 强 对 从 事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企 业 的 管 理, 维 护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促 进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结 合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的 特 点, 制 定 本 标

More information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51 号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已 经 2012 年 3 月 6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2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骆 琳 二 一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公 开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文 件 沪 建 管 2014 758 号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建 设 和 交 通 委 员 会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More information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事 项 目 录 项 目 对 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第 十 一 条 : 保 荐 人 的 资 格 及 其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44001 保 荐 机 构 注 册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要 保 留 的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第 383 项 保 荐 机 构 和 保 荐 代 表 人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2014 修 正 ) (1993 年 10 月 31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等 五 部 法

More information

5 436060469-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6 436060469-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5 436060469-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6 436060469-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权 力 清 单 目 录 部 门 ( 公 章 ): 填 表 日 期 :2015-8-10 代 码 权 力 类 型 职 权 名 称 法 定 依 据 工 作 流 程 工 作 时 限 实 施 主 体 承 办 科 室 1 436060469-A-001 行 政 许 可 防 雷 装 置 设 计 审 核 和 竣 工 验 收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昂 华 ( 上 海 ) 自 动 化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二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6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1705 室 (200120) 电 话 :8621-5012 2258 传 真 :8621-5012 2257

More information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简 略 版 本 :2015 3 10 2016 2021 全 球 卫 生 部 门 病 毒 性 肝 炎 战 略 2016 2021 2015 3 12 2012 2010 2014 2015 2016 2021 140 55% 35% 5 15% 5 20% 2.4 1.3 1.5 1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More information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 件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发 行 行 为,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上 交 所 ) 交 易 系 统 并

More information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关 于 修 订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有 关 单 位 :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 修 订 稿 ) ( 见 附 件 ) 已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现 将 修 订 所 涉 主 要 内 容 公 布 如 下 一 第 二 条 ( 二 ) 申 购 单 位 及 上 限 修 改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附 件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 以 下 简 称 方 案 ) 编 制 资 质 管 理, 保 障 方 案 质 量, 推 进 水 土 保 持 事 业 发 展 和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和 水 利 部 关 于 将 水

More information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More information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 件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拟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上 交 所 ) 上 市 的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业 务, 提 高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申 购 及 资 金 结 算 效 率,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More information

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 2016 年 度 滨 州 市 地 方 史 志 办 公 室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科 目 分 类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科 目 分 类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 安 排 组 织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网 上 考 前 辅 导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统 考 考 前 半 个 月 2 下 发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准 考 证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导 出 下 半 年 成 人 本 科 学 士 学 位 英 语 统 一 考 试 报 考 3 信 息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4 教 学 计 划 和 考 试 计 划 上 网,

More information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证 券 代 码 :002678 证 券 简 称 : 珠 江 钢 琴 公 告 编 号 :2015-038 广 州 珠 江 钢 琴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More information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的 通 知 建 市 [2013]9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天 津 上 海 市 建 设 交 通 委, 重 庆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总 后 基 建 营 房 部 工 程 局,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建 设 司,

More information

行政处罚流程图

行政处罚流程图 一 银 川 市 司 法 局 行 政 处 罚 流 程 图 ( 简 易 程 序 ) 适 用 条 件 : 违 法 事 实 确 凿 并 有 法 定 依 据, 对 公 民 处 以 50 元 以 下 对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处 以 1000 元 以 下 罚 款 或 者 警 告 的 行 政 处 罚 两 名 及 以 上 执 法 人 员 执 法, 出 示 执 法 证 件 调 查 取 证 : 查 明 并 确

More information

2 2015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2 2015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证 券 代 码 :300017 证 券 简 称 : 网 宿 科 技 公 告 编 号 :2016-053 网 宿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激 励 对 象 股 票 期 权 数 量 和 行 权 价 格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More information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 :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称 本 所 ) 受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的 委 托, 指 派 律 师 出 席 2016 年 4 月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北 京 市 中 医 管 理 局 二 一 五 年 四 月 ... 1... 18 2015... 30 京 中 医 政 字 [2014]160 号 1 2 一 充 分 认 识 中 医 健 康 乡 村 建 设 工 作 的 重 要 意 义 二 建 立 健 全 工 作 保 障 机 制 2014 12 15 三 做 好 工 作 启 动 的 准 备 事 宜 1 2014 12 15 5-10 2014 12 15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本 规 定 的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范 围 为 水 电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及 其 附 属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工 程 中 的 质 量 监 督 由 地 方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第 七 条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第 六 条 本 规 定 的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范 围 为 水 电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及 其 附 属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工 程 中 的 质 量 监 督 由 地 方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第 七 条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附 件 1: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确 保 水 电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保 障 工 程 安 全,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新 建 扩 建

More information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 年 德 州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部 门 预 算 -1-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目 录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证 券 代 码 :000420 证 券 简 称 : 吉 林 化 纤 公 告 编 号 :2010-20 吉 林 化 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提 名 人 吉 林 化 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提 名 徐 铁 君 先 生 为 本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并 发 表 公 开 声 明, 被

More information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400.02 合 计 5,883.77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工 资 福 利 2,776.72 政 府 性 基 金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400.02 合 计 5,883.77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工 资 福 利 2,776.72 政 府 性 基 金 一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5,400.02 一 般 公 共 服 务 5,270.98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发 展 与 改 革 事 务 5,270.98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行 政 运 行 2,516.51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机 关 服 务

More information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 征 求 意 见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行 为,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细 则 所 称 网 下 发 行 是 指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More information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王 红 曼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为 适 应 战 时 经 济 金 融 的 需 要 实 行 由 财 政 部 四 联 总 处 中 央 银 行 等 多 家 机 构 先 后 共 同 参 与 的 多 元 化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对 战 时 状 态 下 的 银 行 发 展 与 经 营 安 全 进 行 了 大 规 模 的 设 计 与

More information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附 件 1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新 质 押 式 国 债 回 购 交 易 业 务 指 引 一 总 述 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债 券 交 易 实 施 细 则, 上 证 所 将 于 2006 年 5 月 8 日 起 推 出 新 质 押 式 国 债 回 购 新 质 押 式 回 购 与 现 行 质 押 式 回 购 相 比 区 别 主 要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1 新 质 押 式

More information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A 股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实 际 使 用 情 况 的 专 项 报 告 及 审 核 报 告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止 审 核 报 告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 德 师 报 ( 核 ) 字 (13) 第 E0019 号 我 们 审 核 了 后 附 的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More information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文 件 鲁 农 财 字 2016 52 号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农 业 财 政 专 项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市 农 业 局 ( 农 委 ), 厅 属 有 关 处 室 单 位 :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农 业 财 政 专 项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2016 年 第 4 次 厅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通 过, 现 印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 券 代 码 :000066 证 券 简 称 : 长 城 电 脑 公 告 编 号 :2016-092 中 国 长 城 计 算 机 深 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度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其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2-

目 录 -2- 2016 年 禹 城 市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2-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年

More information

<433A5C446F63756D656E747320616E642053657474696E67735C41646D696E6973747261746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433A5C446F63756D656E747320616E642053657474696E67735C41646D696E6973747261746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 一 ) 系 统 整 体 操 作 流 程 简 述 3 ( 二 ) 系 统 中 各 角 色 操 作 功 能 说 明 5 1. 学 院 管 理 员 5 2. 教 学 院 长 8 3. 指 导 教 师 10 4. 答 辩 组 组 长 12 5. 学 生 12 6. 系 统 管 理 员 15 ( 一 ) 论 文 系 统 常 见 问 题 16 ( 二 ) 论 文 查 重 常 见 问 题 22 1 2 主

More information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按 市 值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深 证 上 2014 158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投 资 者 按 持 有 的 深 圳 市 场 非 限 售 A 股 股 份 市 值 ( 以 下 简 称 市 值 ) 参 与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资 金 申 购 业 务,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More information

一、资质申请

一、资质申请 二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有 关 问 答 111 什 么 样 的 企 业 可 以 在 本 省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答 : 在 鄂 取 得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合 伙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的 企 业, 都 可 依 法 向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省 或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行 政 审 批 部 门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取 得

More information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号 黄 龙 世 纪 广 场 A 座 11 楼 电 话 :+86 571 87901111 传 真 :+86 571 87901501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证 券 代 码 : 000563 证 券 简 称 : 陕 国 投 A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提 名 人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就 提 名 王 晓 芳 为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8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发 表 公 开 声 明 被 提

More information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1.6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考 核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我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市 场 动 态 管, 健 全 行 业 的 督 管 体 系, 规 范 行 为, 提 高 工 作 质 量, 根 据 交 通 部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考 核 办 法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检 查 评 价 办 法 ( 试 行 ) 及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 特 殊 法 人 机 构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业 务 指 南 本 业 务 指 南 适 用 于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负 责 受 理 的 特 殊 法 人 机 构 证 券 账 户 和 专 用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户 业 务 一 受 理 范 围 本 公 司 直 接 受 理

More information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内 部 资 料 东 北 师 范 大 教 运 行 基 本 状 态 据 报 告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务 处 2015 年 10 月 27 日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More information

第 四 条 国 家 对 进 口 废 物 原 料 的 国 外 供 货 商 国 内 收 货 人 实 行 注 册 登 记 制 度 国 外 供 货 商 国 内 收 货 人 在 签 订 对 外 贸 易 合 同 前, 应 当 取 得 注 册 登 记 第 五 条 国 家 对 进 口 废 物 原 料 实 行 装 运

第 四 条 国 家 对 进 口 废 物 原 料 的 国 外 供 货 商 国 内 收 货 人 实 行 注 册 登 记 制 度 国 外 供 货 商 国 内 收 货 人 在 签 订 对 外 贸 易 合 同 前, 应 当 取 得 注 册 登 记 第 五 条 国 家 对 进 口 废 物 原 料 实 行 装 运 总 局 第 119 号 令 进 口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固 体 废 物 检 验 检 疫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2009.8.21 第 119 号 进 口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固 体 废 物 检 验 检 疫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2009 年 5 月 26 日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局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09 年 11

More information

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河 南 省 公 安 消 防 总 队 文 件 豫 公 消 2014 86 号 关 于 印 发 河 南 省 社 会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各 省 辖 市 消 防 支 队 :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我 省 社 会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总 队 对 河 南 省 社 会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进 行 了 修 订, 本

More information

秦川发展第五届第三次

秦川发展第五届第三次 公 司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2011 修 正 案 ) 为 了 保 护 公 司 和 股 东 的 权 益, 建 立 规 范 化 的 董 事 会 运 作 程 序, 保 障 公 司 经 营 决 策 高 效 有 序 地 进 行,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下 称 公 司 法 )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第 四 条 国 家 对 进 口 废 物 原 料 的 国 外 供 货 商 国 内 收 货 人 实 行 注 册 登 记 制 度 国 外 供 货 商 国 内 收 货 人 在 签 订 对 外 贸 易 合 同 前, 应 当 取 得 注 册 登 记 第 五 条 国 家 对 进 口 废 物 原 料 实 行 装 运

第 四 条 国 家 对 进 口 废 物 原 料 的 国 外 供 货 商 国 内 收 货 人 实 行 注 册 登 记 制 度 国 外 供 货 商 国 内 收 货 人 在 签 订 对 外 贸 易 合 同 前, 应 当 取 得 注 册 登 记 第 五 条 国 家 对 进 口 废 物 原 料 实 行 装 运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令 第 119 号 进 口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固 体 废 物 检 验 检 疫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2009 年 5 月 26 日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局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09 年 11 月 1 日 起 施 行 局 长 王 勇 二 〇 〇 九 年 八 月 二 十 一 日

More information

网上办事事项办事指南格式样本

网上办事事项办事指南格式样本 上 海 市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招 标 投 标 情 况 备 案 办 事 指 南 一 事 项 名 称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招 标 投 标 备 案 二 办 理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613 号 令 )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招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2015 年 山 东 省 统 计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单 位 ) 五 2015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016 年 山 东 省 民 主 党 派 办 公 大 楼 管 理 处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More information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100.12 2016 年 龙 岩 市 部 门 预 算 表 报 送 日 期 : 年 月 日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章 : 财 务 负 责 人 签 章 : 制 表 人 签 章 :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More information

I

I 机 电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广 东 培 训 点 网 上 报 名 操 作 使 用 手 册 (2013 年 1 月, 第 一 版 ) 第 一 章 个 人 注 册 与 个 人 信 息 管 理 1. 个 人 注 册 ( 请 每 人 只 申 请 一 个 注 册 号, 如 果 单 位 批 量 报 班 单 位 帮 申 请 注 册, 不 需 个 人 再 注 册 ) 首 次 报 班,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工业品封面.doc

Microsoft Word - 工业品封面.doc 工 业 品 专 刊 浙 江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政 策 研 究 室 (WTO 研 究 室 ) 2010 年 05 月 27 日 目 录 工 作 动 态 浙 江 检 验 检 疫 局 专 家 参 加 欧 盟 洗 衣 机 洗 碗 机 能 效 及 生 态 设 计 通 报 评 议 会 1 浙 江 检 验 检 疫 局 举 办 出 口 玩 具 检 验 监 管 工 作 研 讨 会 2 台 州 出 口 鞋

More information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新 股 网 上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问 答 上 交 所 2016-01-05 一 网 上 发 行 业 务 问 答 1. 本 次 修 改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什 么? 答 : 本 次 修 改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一 是 取 消 了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委 托 时 应 全 额 缴 纳 申 购 资 金 的 规 定, 明 确 了 投 资 者 应 根 据 最 终 确 定 的 发

More information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四 川 省 医 学 会 文 件 川 学 会 医 字 [2014]161 号 四 川 省 医 学 会 关 于 开 展 医 疗 美 容 主 诊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及 换 证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市 ( 州 ) 卫 生 局 医 学 会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直 属 医 疗 机 构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驻 川 医 疗 机 构 : 根 据 四 川 省

More information

非公开发行合规性报告

非公开发行合规性报告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关 于 曙 光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发 行 过 程 和 认 购 对 象 合 规 性 的 报 告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 [2015]3146 号 文 核 准, 曙 光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 以 下 简 称 中 科 曙 光 发 行 人 ) 向 不 超 过 10 名 符 合 条 件 的 特 定

More information

4 人社局

4 人社局 一 许 可 类 (3 项 ) 权 力 及 名 称 依 据 许 可 09-A- 00100- 劳 务 派 遣 经 营 许 可 法 律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五 十 七 条 :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应 当 依 照 公 司 法 有 关 规 定 设 立, 注 册 资 本 不 得 少 于 200 万 元 部 门 规 章 劳 务 派 遣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 人 社 部 令 第 19 号 ) 第 六

More information

山 东 省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行 为 保 障 国 家 税 收 收 入 保 护 纳 税 人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价 格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山 东 省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行 为 保 障 国 家 税 收 收 入 保 护 纳 税 人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价 格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鲁 政 办 字 号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市 人 民 政 府 各 县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省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各 大 企 业 各 高 等 院 校 山 东 省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办 法 已 经 省 政 府 同 意 现 印

More information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江 西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赣 环 评 字 2015 148 号 江 西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关 于 印 发 江 西 省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机 构 信 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各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机 构, 各 设 区 市 省 直 管 试 点 县 ( 市 ) 环 境 保 护 局, 厅 环 境 工 程 评 估 中 心 : 为 强 化 建 设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南开大学MBA招生信息

2016年南开大学MBA招生信息 全 年 申 请 分 批 面 试 一 报 名 条 件 二 招 生 政 策 三 全 国 MBA 联 考 四 强 化 训 练 五 研 究 方 向 六 计 划 招 生 名 额 七 报 考 流 程 MBA 项 目 ( 在 职 ) 报 考 流 程 在 线 提 交 材 料 截 止 日 期 (2015 年 8 月 29 日 上 午 10:00 前 ) 在 线 提 交 材 料 截 止 日 期 (2015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本 报 表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以 及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个 人 等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必 须 依

本 报 表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以 及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个 人 等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必 须 依 安 全 生 产 举 报 信 息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统 计 局 备 案 2015 年 12 月 本 报 表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2016 年 市 委 组 织 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表

More information

玉师院党〔2005〕 号

玉师院党〔2005〕 号 000005 玉 师 院 2015 142 号 签 发 人 : 王 力 宾 关 于 印 发 玉 溪 师 范 学 院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学 院 相 关 部 门 : 为 加 强 我 校 财 务 管 理, 进 一 步 规 范 预 算 管 理, 强 化 预 算 效 能, 保 证 预 算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经 学 校 研 究 决 定, 现 将 玉 溪 师 范 学 院 预 算 管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0A3B7A2A1B232303135A1B3313135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0A3B7A2A1B232303135A1B3313135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广 西 科 技 大 学 文 件 校 发 2015 115 号 关 于 组 织 开 展 全 校 教 职 工 岗 位 聘 用 变 动 工 作 的 通 知 校 属 各 单 位 : 我 校 首 次 岗 位 聘 用 聘 期 已 满,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管 理 文 件 精 神, 为 进 一 步 促 进 学 校 人 才 资 源 的 科 学 合 理 配 置, 深 化 岗 位 聘 用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2016 年 禹 城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More information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实 施 岗 位 设 置 岗 位 设 置 编 码 受 控 状 态 执 行 心 门 行 政 人 力 资 控 制 门 总 经 办 源 各 职 能 门 行 政 人 力 资 源 总 经 办 总 经 理 根 据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进 行 职 能 分 解 和 机 构 设 置 工 作 分 析 根 据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确 定 编 制 意 见 职 责 划 分 与 岗 位 设 置 制 作 职 务 说 明 书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管理工作流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管理工作流 目 录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工 作 流 程... 1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工 作 流 程 图... 2 招 生 计 划 编 制 工 作 流 程... 3 招 生 计 划 编 制 工 作 流 程 图... 4 专 业 介 绍 修 订 工 作 流 程... 5 专 业 介 绍 修 订 工 作 流 程 图... 5 招 生 章 程 编 制 工 作 流 程... 6 招 生 章 程 编 制 工 作

More information

第 二 章 登 记 机 构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化 学 品 登 记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登 记 中 心 ), 承 办 全 国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的 具 体 工 作 和 技 术 管 理 工 作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第 二 章 登 记 机 构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化 学 品 登 记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登 记 中 心 ), 承 办 全 国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的 具 体 工 作 和 技 术 管 理 工 作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53 号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2012 年 5 月 21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2 年 8 月 1 日 起 施 行 原 国 家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2002 年 10 月 8 日 公 布 的 危 险 化 学

More information

第十六章〓附〓录

第十六章〓附〓录 广 东 省 职 业 介 绍 管 理 条 例 ( 修 正 ) ( 根 据 广 东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于 2003 年 9 月 26 日 通 过, 广 东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19 号 发 布 的 广 东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广 东 省 职 业 介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中 国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的 政 策 与 行 动 2013 年 度 报 告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二 〇 一 三 年 十 一 月 100% 再 生 纸 资 源 目 录 前 言... 1 一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面 临 的 形 势... 3 二 完 善 顶 层 设 计 和 体 制 机 制... 4 三 减 缓 气 候 变 化... 8 四 适 应 气 候 变 化... 20

More information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 财 政 部 国 家 档 案 局 关 于 印 发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财 会 字 1998 32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档 案 局, 新 疆 建 设 兵 团,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中 共 中 央 直 属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 财 政 部 国 家

More information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4.2869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61.390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4.2869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61.390 证 券 代 码 :603993 证 券 简 称 : 洛 阳 钼 业 公 告 编 号 :2016-080 洛 阳 栾 川 钼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2016 年 第 二 次 A 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及 2016 年 第 二 次 H 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More information

一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2013 年 末, 全 市 共 有 从 事 第 二 产 业 和 第 三 产 业 活 动 的 法 人 单 位 3.57 万 个, 比 2008 年 末 (2008 年 是 第 二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年 份 下 同 ) 增 加 1.59 万 个, 增 长 79.7%

一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2013 年 末, 全 市 共 有 从 事 第 二 产 业 和 第 三 产 业 活 动 的 法 人 单 位 3.57 万 个, 比 2008 年 末 (2008 年 是 第 二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年 份 下 同 ) 增 加 1.59 万 个, 增 长 79.7% ( 第 一 号 ) 湖 州 市 统 计 局 湖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第 三 次 经 济 普 查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2015 年 5 月 27 日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开 展 第 三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2]60 号 ) 要 求, 我 市 进 行 了 第 三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这 次 普 查 的 标 准 时 点 为 2013 年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禹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禹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 年 禹 城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More information

第 八 条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要 严 格 执 行 项 目 论 证 和 立 项 程 序 分 子 公 司 实 施 的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以 上 ( 含 3000 万 元 ) 的 工 程 项 目 需 要 通 过 专 家 论 证 其 中 :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5

第 八 条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要 严 格 执 行 项 目 论 证 和 立 项 程 序 分 子 公 司 实 施 的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以 上 ( 含 3000 万 元 ) 的 工 程 项 目 需 要 通 过 专 家 论 证 其 中 :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5 黑 龙 江 北 大 荒 农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黑 龙 江 北 大 荒 农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规 范 项 目 建 设 程 序 和 行 为, 提 高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质 量 和 投 资 效 益,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More information

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 海 第 一 医 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2013 年 4 月 10 日 七 届 八 次 董 事 会 修 订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规 范 公 司 投 资 行 为, 提 高 投 资 质 量, 保 证 投 资 活 动 的 安 全 性 和 收 益 性, 根 据 上 海 第 一 医 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More information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491 号 人 体 器 官 移 植 条 例 已 经 2007 年 3 月 21 日 国 务 院 第 171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0 起 施 行 总 理 温 家 宝 人 体 器 官 移 植 条 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人 体 器 官 移 植, 保 证 医 疗 质 量, 保 障 人 体 健 康,

More information

桓政[2003]号

桓政[2003]号 桓 政 发 2016 24 各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县 直 有 关 部 门 : 为 推 进 简 政 放 权, 加 快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不 断 优 化 经 济 发 展 环 境, 根 据 本 溪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取 消 下 放 和 调 整 一 批 行 政 职 权 事 项 的 决 定 ( 本 政 发 2016 2 ) 精 神, 县 政 府 决 定 保

More information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济 南 市 政 协 办 公 厅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6 年 预 算 表 三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四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预 算 表 五 2016 年 一 般 公 共 预

More information

第 二 条 国 家 秘 密 是 关 系 国 家 安 全 和 利 益,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确 定, 在 一 定 时 间 内 只 限 一 定 范 围 的 人 员 知 悉 的 事 项 第 三 条 国 家 秘 密 受 法 律 保 护 一 切 国 家 机 关 武 装 力 量 政 党 社 会 团 体 企

第 二 条 国 家 秘 密 是 关 系 国 家 安 全 和 利 益,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确 定, 在 一 定 时 间 内 只 限 一 定 范 围 的 人 员 知 悉 的 事 项 第 三 条 国 家 秘 密 受 法 律 保 护 一 切 国 家 机 关 武 装 力 量 政 党 社 会 团 体 企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二 十 八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已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于 2010 年 4 月 29 日 修 订 通 过, 现 将 修 订 后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More information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致 :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德 恒 D201212111088810208BJ-02 号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致 :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德 恒 D201212111088810208BJ-02 号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关 于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12 层 电 话 :010-52682888 传 真 :010-52682999 邮 编 :100033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More information

6 拍 卖 行 业 从 业 人 中 国 拍 卖 行 员 资 格 业 协 会 准 入 拍 卖 管 理 办 法 ( 商 务 部 令 2004 年 第 24 7 中 国 机 械 工 机 械 工 业 质 量 管 业 质 量 管 理 理 咨 询 师 协 会 准 入 关 于 试 行 机 械 工 业 质 量 管

6 拍 卖 行 业 从 业 人 中 国 拍 卖 行 员 资 格 业 协 会 准 入 拍 卖 管 理 办 法 ( 商 务 部 令 2004 年 第 24 7 中 国 机 械 工 机 械 工 业 质 量 管 业 质 量 管 理 理 咨 询 师 协 会 准 入 关 于 试 行 机 械 工 业 质 量 管 附 件 2 国 务 院 决 定 的 职 业 资 格 许 可 和 认 定 事 项 目 录 ( 共 计 67 项 ) 12 项 ) 一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职 业 资 格 许 可 和 认 定 事 项 ( 共 计 26 项, 其 中 准 入 14 项,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实 施 部 门 ( 单 位 ) 资 格 别 设 定 依 据 处 理 决 定 备 注 土 地 估 价 师 资 格 考 试 管

More information

甘 肃 省 会 计 管 理 条 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会 计 管 理, 规 范 会 计 行 为, 提 高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维 护 经 济 秩 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制

甘 肃 省 会 计 管 理 条 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会 计 管 理, 规 范 会 计 行 为, 提 高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维 护 经 济 秩 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制 甘 肃 省 会 计 管 理 条 例 审 议 通 过 甘 肃 省 会 计 管 理 条 例 在 甘 肃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二 十 次 会 议 上 全 票 通 过 审 议,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会 计 工 作 是 经 济 管 理 的 重 要 基 础 和 组 成 部 分, 对 于 维 护 和 促 进 市 场 经 济 健 康 规 范 发 展 发 挥 着 重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超日太阳 公告编号:2012-037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超日太阳 公告编号:2012-037 证 券 代 码 :600108 证 券 简 称 : 亚 盛 集 团 公 告 编 号 :2014-039 甘 肃 亚 盛 实 业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继 续 使 用 部 分 闲 置 募 集 资 金 暂 时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More information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部 分 限 制 性 股 票 回 购 注 销 完 成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1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或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More information

3706340105701

3706340105701 3706340105701 行 政 许 可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登 记 ( 备 案 ) 变 更 登 记 注 销 登 记 ( 备 案 ) 服 务 指 南 长 岛 县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发 布 2015-10-30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登 记 ( 备 案 ) 变 更 登 记 注 销 登 记 ( 备 案 ) 服 务 指 南 目 录 一 办 理 要 素 ( 一 ) 事 项 名

More information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电 力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有 效 实 施 电 力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预 防 和 减 少 电 力 事 故, 保 障 电 力 系 统 安 全 稳 定 运 行 和 电 力 可 靠 供 应,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电 力 监 管 条 例 生

More information

( 五 ) 具 备 符 合 业 务 要 求 的 计 算 机 图 形 输 入 输 出 设 备 及 软 件 ; ( 六 ) 有 400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固 定 工 作 场 所, 以 及 完 善 的 技 术 质 量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第 八 条 乙 级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单 位 资 质

( 五 ) 具 备 符 合 业 务 要 求 的 计 算 机 图 形 输 入 输 出 设 备 及 软 件 ; ( 六 ) 有 400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固 定 工 作 场 所, 以 及 完 善 的 技 术 质 量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第 八 条 乙 级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单 位 资 质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单 位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2012 年 7 月 2 日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第 12 号 公 布 自 2012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对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单 位 的 管 理, 规 范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工 作, 保 证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质 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More information

78520132927112910.doc

78520132927112910.doc 泉 州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泉 财 会 2013 86 号 转 发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新 旧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有 关 衔 接 问 题 的 处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市 直 各 有 关 部 门 各 县 ( 市 区 ) 财 政 局 : 修 订 后 的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 财 会 2012 22 号 )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为 了

More information

姓名

姓名 一 级 建 造 师 初 始 注 册 申 请 表 (1-1) :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民 族 身 份 证 明 身 份 证 军 官 证 警 官 证 护 照 证 号 毕 业 院 校 所 学 专 业 近 期 一 寸 免 冠 彩 照 毕 业 ( 肄 结 ) 时 间 学 历 学 位 手 机 号 码 联 系 电 话 电 子 邮 箱 聘 用 企 业 情 况 企 业 名 称 工 商 注 册 地 通 讯 地

More information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机 构 设 置 的 通 知 ( 国 发 2008 11 号 ), 设 立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正 部 级 ), 为 国 务 院 直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机 构 设 置 的 通 知 ( 国 发 2008 11 号 ), 设 立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正 部 级 ), 为 国 务 院 直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文 件 国 办 发 2008 91 号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More information

(2015-2016-2)-0004186-04205-1 140242 信 号 与 系 统 Ⅰ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37 37 1 教 203 17 周 2016 年 06 月 13 日 (08:00-09:35) (2015-2016-2)-0004186-04205-1 141011

(2015-2016-2)-0004186-04205-1 140242 信 号 与 系 统 Ⅰ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37 37 1 教 203 17 周 2016 年 06 月 13 日 (08:00-09:35) (2015-2016-2)-0004186-04205-1 141011 关 于 2015-2016 学 年 第 二 学 期 期 末 周 内 考 试 时 间 地 点 安 排 选 课 课 号 班 级 名 称 课 程 名 称 课 程 性 质 合 考 人 数 实 际 人 数 考 试 教 室 考 试 段 考 试 时 间 (2015-2016-2)-0006178-04247-1 130101 测 试 技 术 基 础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35 35 1 教 401 17 周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8BDBCFE34A3BAD2A9C6B7B2B9B3E4C9EAC7EBD7A2B2E1CAC2CFEEBCB0C9EAB1A8D7CAC1CFD2AAC7F3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8BDBCFE34A3BAD2A9C6B7B2B9B3E4C9EAC7EBD7A2B2E1CAC2CFEEBCB0C9EAB1A8D7CAC1CFD2AAC7F32E646F63> 附 件 4: 药 品 补 充 申 请 注 册 事 项 及 申 报 资 料 要 求 一 注 册 事 项 ( 一 )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审 批 的 补 充 申 请 事 项 : 1. 持 有 新 药 证 书 的 药 品 生 产 企 业 申 请 该 药 品 的 批 准 文 号 2. 使 用 药 品 商 品 名 称 3. 增 加 中 药 的 功 能 主 治 天 然 药 物 适 应 症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十 五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已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九 次 会 议 于 2009 年 6 月 27 日 修 订 通 过, 现 将 修 订 后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公 布,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中 华

More information

( 四 ) 组 织 处 置 重 大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事 故 和 事 件 ; ( 五 ) 负 责 计 算 机 病 毒 和 其 他 有 害 数 据 防 治 管 理 工 作 ; ( 六 ) 对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服 务 和 安 全 专 用 产 品 实 施 管 理 ;

( 四 ) 组 织 处 置 重 大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事 故 和 事 件 ; ( 五 ) 负 责 计 算 机 病 毒 和 其 他 有 害 数 据 防 治 管 理 工 作 ; ( 六 ) 对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服 务 和 安 全 专 用 产 品 实 施 管 理 ; 各 市 县 公 安 局 : 现 将 广 东 省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保 护 管 理 规 定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工 作 中 有 何 问 题, 请 及 时 报 告 省 公 安 厅 网 监 处 广 东 省 公 安 厅 二 00 三 年 六 月 十 七 日 广 东 省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保 护 管 理 规 定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