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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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 華 大 學 生 死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從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與 語 彙 看 喪 葬 禮 俗 之 變 遷 - 以 嘉 義 地 區 為 例 A Preliminary Study on the Changes of Taiwanese Funeral Rites and Customs in Terms of Minnan Sayings and VocabulariesTaking Chiayi Area as an Example 研 究 生 : 洪 筱 蘋 指 導 教 授 : 徐 福 全 博 士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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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謝 誌 二 十 七 年 的 歲 月 中, 在 南 華 就 佔 了 七 年 半 的 時 間, 一 開 始 即 以 生 死 學 系 為 唯 一 志 願 時, 家 人 是 非 常 反 對 的, 所 幸 還 有 一 個 人 支 持 我, 他 就 是 我 的 姑 丈 廖 英 智 先 生, 很 感 謝 姑 丈 替 我 說 服 父 母, 讓 我 能 念 自 己 喜 歡 的 科 系 我 的 父 母 親, 從 答 應 讓 我 念 生 死 系 開 始, 便 是 最 支 持 我 的 人 唸 書 期 間, 雖 然 經 歷 了 人 生 中 的 重 大 情 事 - 結 婚 與 生 子, 但 是 我 並 未 因 此 而 放 棄 求 學 之 路, 這 除 了 感 謝 一 直 支 持 我 的 父 母 外, 更 要 感 謝 我 的 公 婆 與 先 生 這 篇 論 文, 其 實 中 間 延 宕 了 很 久 的 時 間, 很 感 謝 我 的 指 導 老 師 - 徐 福 全 教 授, 一 直 沒 有 放 棄 我, 除 了 給 予 專 業 上 的 指 導 外, 並 且 打 電 話 關 心 我, 這 是 促 使 我 完 成 這 本 論 文 的 最 佳 動 力 在 進 行 研 究 的 過 程 中, 亦 很 感 謝 蔡 明 昌 老 師, 提 供 製 作 調 查 問 卷 與 資 料 統 計 的 相 關 協 助 同 時 亦 很 感 謝 副 校 長 慧 開 法 師 與 蔡 明 昌 老 師, 口 考 時 給 予 學 生 相 當 多 寶 貴 的 建 議, 讓 此 論 文 能 更 加 完 善 能 完 成 此 論 文, 要 感 謝 很 多 人 都 默 默 的 幫 助 我 關 心 我, 感 謝 朱 文 惠 老 師 與 陳 繼 成 老 師 及 楊 勝 議 老 師, 還 有 雅 慧 聖 蘭 姿 菁 曉 穎 妙 芬 學 姊 劭 楷 銘 鋒 慈 慧 謝 謝 馨 儀 學 妹 在 我 一 度 支 持 不 住 時, 跟 我 說 : 既 然 是 你 選 擇 讀 的, 就 表 示 無 論 如 何 都 要 做 到, 不 然 就 只 能 承 認 自 己 的 選 擇 是 錯 誤 了, 讓 我 頓 時 清 醒, 是 的, 我 得 證 明 自 己 的 選 擇 是 正 確 的, 而 且 事 實 上 這 篇 論 文 已 經 證 明 了 另 外, 能 完 成 此 篇 論 文 還 要 感 謝 的 人 就 是 我 的 公 公, 他 替 我 引 見 了 嘉 義 縣 議 會 秘 書 長 黃 尚 文 先 生 與 嘉 義 市 議 會 秘 書 長 張 志 成 先 生, 有 了 兩 位 祕 書 長 的 協 助, 使 得 嘉 義 地 區 的 調 查 問 卷 得 以 順 利 進 行 ; 亦 感 謝 嘉 義 縣 葬 儀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與 嘉 義 市 葬 儀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兩 位 理 事 長 與 兩 位 總 幹 事 的 協 助 感 謝 所 有 幫 忙 填 寫 問 卷 的 先 進 最 後, 僅 將 本 論 文 獻 給 生 我 育 我 愛 我 的 父 母 與 疼 惜 我 包 容 我 的 公 婆 及 先 生 洪 筱 蘋 謹 誌 於 新 港

4 從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與 語 彙 看 喪 葬 禮 俗 之 變 遷 - 以 嘉 義 地 區 為 例 摘 要 關 於 死 亡 的 禮 俗 與 儀 式, 具 有 高 度 的 社 會 意 涵 存 在, 其 意 涵 不 僅 僅 是 如 何 安 葬 死 者, 撫 慰 活 者, 更 能 夠 反 映 出 不 同 民 族 文 化 的 生 死 觀 本 文 選 擇 從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這 個 管 道 來 看 現 代 喪 葬 禮 俗 的 變 遷, 是 因 為 語 言 一 向 真 實 反 映 我 們 的 日 常 生 活, 禮 俗 文 化 與 價 值 觀 念 更 可 透 過 語 言 來 表 達, 因 此 俗 語 或 諺 語 可 以 看 成 是 一 種 文 化 精 華 的 縮 影, 透 過 語 言 可 以 整 理 出 喪 葬 文 化 的 演 變 軌 跡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目 的 : 壹 暸 解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與 語 彙 中 的 喪 葬 禮 俗, 目 前 仍 在 執 行 的 部 份, 以 及 其 社 會 意 義 貳 暸 解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與 語 彙 中 的 喪 葬 禮 俗, 目 前 執 行 方 式 的 改 變 或 省 略 的 部 份, 以 及 其 社 會 意 義 參 根 據 前 兩 項 研 究 目 的, 探 討 嘉 義 地 區 喪 葬 禮 俗 保 留 改 變 與 消 失 之 原 因 肆 藉 由 探 究 嘉 義 地 區 喪 葬 禮 俗 變 遷 之 軌 跡, 以 瞭 解 現 今 社 會 殯 葬 風 俗 變 動 脈 絡, 並 作 為 未 來 政 府 學 術 界 及 殯 葬 業 者, 制 定 喪 葬 禮 儀 之 參 考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方 法 主 要 是 以 質 為 主 量 為 輔, 質 以 深 度 訪 談 為 主 要 方 法 參 與 觀 察 為 輔 助 ; 量 以 喪 葬 儀 節 相 關 之 問 卷 調 查 為 主 研 究 對 象 為 : 壹 嘉 義 縣 市 政 府 與 各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負 責 喪 葬 業 務 之 相 關 人 員 ; 貳 以 嘉 義 地 區 各 村 ( 里 ) 幹 事 或 村 ( 里 ) 長, 代 表 一 般 民 眾 ; 参 葬 儀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員 本 研 究 之 發 現, 主 要 是 比 對 徐 福 全 在 70 年 代 時 所 做 的 台 灣 民 間 傳 統 喪 葬 儀 節 研 究, 探 討 從 70 年 代 至 今 喪 葬 禮 俗 的 變 化 這 些 儀 節 在 閩 南 諺 語 與 語 彙 使 用 上 區 分 為 : 目 前 仍 在 執 行 執 行 方 式 改 變 閩 南 諺 語 與 語 彙 改 變 已 逐 漸 式 微 四 個 部 份 分 析 其 造 成 儀 節 演 變 的 原 因 有 : 壹 住 宅 型 態 改 變 ; 貳 人 口 結 構 改 變 ; 参 火 葬 比 率 增 加 ; 肆 使 用 殯 儀 館 ; 伍 殯 葬 業 者 專 業 化 ; 陸 宗 教 信 仰 多 元 化 ; 柒 科 技 進 步 ( 含 醫 學 技 術 電 話 普 及 交 通 便 捷 移 動 式 冰 櫃 普 及 ) 關 鍵 字 :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與 語 彙 喪 葬 禮 俗 儀 節 變 遷 殯 葬 文 化

5 A Preliminary Study on the Changes of Taiwanese Funeral Rites and Customs in Terms of Minnan Sayings and Vocabularies Taking Chiayi Area as an Example Abstract There is a high degree of social significance regarding the rituals and ceremonies of death, and their meanings are not just how to bury the dead and comfort the living but they are able to reflect the different ethnic and cultural conceptions of life and death. This paper has chosen the channel of Taiwan s Minnan proverbs to look at the transition of modern funeral rituals as language has always been a true reflection of our daily lives, and that the ritual culture and value concept can be expressed through language. Therefore, the common sayings or proverbs can be regarded as a type of miniature cultural essence, and we are able to sort out the evolution track of funeral culture through language. The purposes of this study are: 1. To understand the funeral rituals of Taiwan s Minnan proverbs and vocabularies on the parts that are currently still executing, and their social significance. 2. To understand the funeral rituals of Taiwan s Minnan proverbs and vocabularies on the execution manners that have been modified or the parts that have been omitted, and their social significance. 3. To explore the reasons of preservation, modification and disappearance of funeral rituals at Chiayi area according to the above research purposes. 4. To understand the current context changes of funeral customs in the modern society from the exploration of evolution track of Chiayi area s funeral rituals to serve as a future reference for the government, academia and funeral industry to set up funeral rites. A qualitative research was adopted as the main, and quantitative, the secondary method by this study. For qualitative research, an in-depth interview was taken as the main method, and participation and observation as an additional method. For quantitative research, a funeral ceremonial-related questionnaire was employed as the main investigation method. The research subjects were: 1. relevant personnel responsible for funeral-related businesses from Chiayi County, the City Government, and various county, township, city and district offices; 2. various village (li) officers or village (li) chiefs from Chiayi area, and general public representatives; 3. members of Funeral Service Industry Association. A comparison was made from the research findings of this study with A study on Taiwan traditional folk funeral ceremonies by Hsu Fu Chuan in the 80s to explore the funeral ritual changes from the 80s to the present time. These ceremonies that are used in Minnan proverbs and vocabularies are classified as: currently still executing, execution manners have been changed, modified Minnan proverbs and vocabularies, minor changes have gradually been done on four sections. A analysis on the reasons that caused the ceremonial evolution are: 1. changes in residential patterns; 2. changes in population structures; 3. an increasing rate in cremation; 4. the using of mortuary; 5. professionalization of funeral industry; 6. a diversification in religious belief; 7. progress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6 (including medical technology, popularity of telephone, transportation conveniences, the popularity of mobile freezing cubicle). Keywords: Taiwan s Minnan proverbs and vocabularies, funeral rituals, ceremonial transition, funeral culture.

7 目 次 第 一 章 緒 論 1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3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10 第 三 節 名 詞 解 釋 11 第 四 節 研 究 限 制 13 第 五 節 章 節 安 排 14 第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15 第 一 節 文 化 語 言 學 的 脈 絡 下 的 諺 語 研 究 15 第 二 節 喪 葬 相 關 文 獻 26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34 第 一 節 研 究 方 法 34 第 二 節 研 究 範 圍 與 研 究 步 驟 41 第 三 節 田 野 地 點 的 基 本 概 況 43 第 四 節 研 究 流 程 47 第 四 章 問 卷 研 究 結 果 與 分 析 48 第 一 節 基 本 資 料 描 述 分 析 48 第 二 節 台 灣 民 間 傳 統 喪 葬 儀 節 之 一 養 疾 慎 終 問 卷 資 料 分 析 52 第 三 節 台 灣 民 間 傳 統 喪 葬 儀 節 之 二 沐 浴 殯 殮 問 卷 資 料 分 析 69 第 四 節 台 灣 民 間 傳 統 喪 葬 儀 節 之 三 殯 後 迄 葬 前 一 日 問 卷 資 料 分 析 82 第 五 節 台 灣 民 間 傳 統 喪 葬 儀 節 之 四 葬 日 問 卷 資 料 分 析 87 第 六 節 台 灣 民 間 傳 統 喪 葬 儀 節 之 五 葬 後 迄 變 紅 問 卷 資 料 分 析 110 第 七 節 台 灣 民 間 傳 統 喪 葬 儀 節 之 六 拾 骨 與 吉 葬 問 卷 資 料 分 析 125 第 五 章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131 第 一 節 台 灣 民 間 傳 統 喪 葬 儀 節 之 一 養 疾 慎 終 資 料 分 析 131 I

8 第 二 節 台 灣 民 間 傳 統 喪 葬 儀 節 之 二 沐 浴 殯 殮 資 料 分 析 152 第 三 節 台 灣 民 間 傳 統 喪 葬 儀 節 之 三 殯 後 迄 葬 前 一 日 資 料 分 析 172 第 四 節 台 灣 民 間 傳 統 喪 葬 儀 節 之 四 葬 日 資 料 分 析 176 第 五 節 台 灣 民 間 傳 統 喪 葬 儀 節 之 五 葬 後 迄 變 紅 資 料 分 析 196 第 六 節 台 灣 民 間 傳 統 喪 葬 儀 節 之 六 拾 骨 與 吉 葬 資 料 分 析 207 第 六 章 研 究 發 現 與 研 究 建 議 211 第 一 節 研 究 發 現 211 第 二 節 研 究 建 議 221 參 考 文 獻 223 附 錄 230 II

9 表 目 次 表 全 面 性 閩 南 諺 語 相 關 論 文 整 理 表 21 表 單 元 性 閩 南 諺 語 相 關 論 文 整 理 表 24 表 統 整 性 喪 葬 禮 俗 研 究 專 書 整 理 表 28 表 地 區 性 喪 葬 禮 俗 研 究 論 文 整 理 表 31 表 單 元 性 喪 葬 禮 俗 研 究 論 文 整 理 表 33 表 調 查 問 卷 收 發 表 37 表 參 與 觀 察 喪 葬 禮 俗 之 時 間 與 內 容 表 38 表 深 度 訪 談 資 料 表 39 表 年 嘉 義 縣 人 祖 籍 別 人 口 數 及 其 百 分 比 表 45 表 年 11 月 份 嘉 義 地 區 戶 籍 人 口 統 計 資 料 表 46 表 填 卷 者 基 本 資 料 表 49 表 填 卷 者 服 務 單 位 人 數 表 51 表 儀 節 一 養 疾 慎 終 問 卷 資 料 分 析 表 57 表 儀 節 二 沐 浴 殯 殮 問 卷 資 料 分 析 表 72 表 儀 節 三 殯 後 至 葬 前 一 日 問 卷 資 料 分 析 表 84 表 儀 節 四 葬 日 問 卷 資 料 分 析 表 91 表 儀 節 五 葬 後 迄 變 紅 問 卷 資 料 分 析 表 114 表 儀 節 六 拾 骨 與 吉 葬 問 卷 資 料 分 析 表 128 表 閩 南 諺 語 與 語 彙 執 行 方 式 改 變 之 儀 節 表 214 表 閩 南 諺 語 與 語 彙 名 詞 改 變 之 儀 節 表 215 表 閩 南 諺 語 與 語 彙 逐 漸 消 逝 之 儀 節 表 217 III

10 圖 目 次 圖 嘉 義 縣 行 政 區 域 圖 41 圖 研 究 流 程 圖 47 附 錄 目 次 附 錄 一 調 查 問 卷 230 附 錄 二 預 式 名 單 242 附 錄 三 嘉 義 地 區 歷 年 死 亡 人 數 與 火 化 人 數 比 較 表 243 附 錄 四 嘉 義 地 區 殯 儀 館 基 本 資 料 表 244 附 錄 五 嘉 義 地 區 歷 年 殯 殮 數 與 死 亡 人 數 比 較 表 245 附 錄 六 相 關 儀 節 照 片 246 IV

11 第 一 章 緒 論 小 時 候, 研 究 者 由 住 在 埔 里 鄉 下 的 外 婆 帶 大, 每 天 跟 在 她 身 邊 常 會 聽 見 外 婆 說 一 些 台 灣 的 閩 南 諺 語, 如 一 枝 草, 一 點 露 吃 菓 子, 拜 樹 頭 人 在 做, 天 在 看 手 抱 孩 兒 才 知 父 母 時 每 天 與 祖 母 一 起 守 在 電 視 機 前 看 著 中 午 十 二 點 石 松 主 持 的 天 天 開 心, 晚 上 六 點 半 的 歌 仔 戲, 這 些 都 是 研 究 者 童 年 生 活 很 重 要 的 部 份 傳 統 的 倫 理 價 值 觀 透 過 典 雅 簡 潔 和 詼 諧 逗 趣 的 口 語, 不 知 不 覺 內 化 進 研 究 者 的 生 命 記 憶 之 中 對 於 諺 語, 研 究 者 總 覺 得 那 是 更 貼 近 生 活 的 語 言 更 平 民 草 根 的 生 活 經 驗 和 菁 英 論 述 文 本 經 典 不 同, 卻 也 是 最 能 感 動 人 的 地 方, 就 是 一 種 將 人 生 價 值 觀 透 過 生 活 的 口 語 充 分 的 表 達 出 來 例 如, 對 於 中 國 人 而 言, 孝 順 是 很 重 要 的 價 值 觀, 論 語 在 談 孝 順 是 這 樣 說 的 : 至 於 犬 馬 皆 能 有 養, 不 敬 何 以 別 乎 敬 其 實 是 一 個 很 抽 象 的 概 念, 要 如 何 實 踐, 可 能 有 很 多 不 同 版 本 的 解 釋 在 閩 南 諺 語 中 也 有 一 個 談 孝 順 的 俚 語 在 生 一 粒 土 豆, 較 贏 死 後 拜 猪 頭, 一 樣 都 是 教 導 人 們 要 孝 順 父 母,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卻 更 貼 近 生 活 經 驗 且 具 體 多 了 生 與 死 是 生 命 中 常 被 討 論 的 議 題, 尤 其 是 面 對 親 友 死 亡 的 場 合, 讓 人 們 更 會 深 入 思 考 自 身 存 活 的 意 義 但 是, 死 亡 似 乎 一 直 是 被 漢 人 社 會 默 認 為 共 同 的 禁 忌 話 題, 盡 可 能 不 正 式 提 起 這 個 字 彙 每 當 死 亡 事 件 發 生 時, 便 用 其 他 的 字 彙 去 取 代, 例 如 : 作 神 作 仙 去 蘇 州 賣 鴨 蛋 往 生 去 世 或 去 逝 等, 以 不 說 出 死 字 為 原 則 ( 林 清 泉,2004, 頁 4) 研 究 者 就 讀 國 中 二 年 級 時, 一 天 晚 上 打 電 話 回 家, 媽 媽 哽 咽 的 跟 我 說 : 等 你 明 天 回 家, 我 們 去 埔 里 看 外 公, 他 今 天 下 午 從 醫 院 回 家 了, 真 的 回 家 了 這 是 研 究 者 第 一 次 面 對 自 己 親 人 的 死 亡 媽 媽 沒 有 明 說, 我 心 裡 卻 明 白, 外 公 已 經 死 亡 的 事 實 隔 年, 曾 祖 父 用 完 早 餐 後, 毫 無 預 警 地 死 亡, 媽 媽 打 電 話 給 我 : 阿 袓 往 生 了, 妳 坐 計 程 車 回 來 看 看 他 由 於 外 公 死 亡 時, 研 究 者 在 外 縣 市 唸 書, 地 方 耆 老 又 說 研 究 者 是 外 孫, 所 以 參 與 外 公 喪 禮 的 細 節 並 不 多 後 來 曾 祖 1

12 父 死 亡, 此 刻 才 有 親 自 接 觸 辦 理 喪 葬 事 宜 的 體 驗, 包 括 和 地 方 上 的 逗 腳 手 的 耆 老, 一 起 縫 製 喪 服 等 這 使 得 研 究 者 更 有 意 願 深 刻 地 探 索 傳 統 的 漢 人 喪 葬 禮 俗, 也 引 發 研 究 本 文 的 強 烈 念 頭 關 於 死 亡 的 禮 俗 與 儀 式, 本 身 就 有 高 度 的 社 會 意 涵 存 在, 那 樣 的 意 涵 不 僅 僅 是 如 何 安 葬 死 者, 撫 慰 活 者, 更 能 夠 反 映 出 不 同 民 族 文 化 的 生 死 觀 研 究 者 希 望 從 俗 民 生 活 的 諺 語 來 切 入 探 討 現 代 喪 葬 禮 俗 的 變 遷, 本 文 所 關 注 的 是 現 在 生 活 的 這 個 時 代 中, 不 穩 定 以 及 充 滿 風 險 與 選 擇 的 社 會, 有 那 些 舊 的 文 化 及 禮 俗 透 過 口 語 智 慧 被 保 留 下 來, 哪 些 習 俗 被 快 速 變 遷 的 時 代 所 淹 沒 為 什 麼 會 選 擇 從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這 個 管 道 來 看 現 代 喪 葬 禮 俗 的 變 遷, 因 為 語 言 一 向 真 實 反 映 我 們 的 日 常 生 活, 禮 俗 文 化 與 價 值 觀 念 更 可 透 過 語 言 來 表 達, 因 此 俗 語 或 諺 語 可 以 看 成 是 一 種 文 化 精 華 的 縮 影, 我 們 透 過 語 言 可 以 整 理 出 喪 葬 文 化 的 演 變 軌 跡 2

13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激 發 研 究 者 以 從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與 語 彙 看 喪 葬 禮 俗 之 變 遷 - 以 嘉 義 地 區 為 例 為 研 究 主 題 的 動 機, 可 歸 納 出 下 述 五 點 一 保 存 台 灣 先 民 的 生 活 智 慧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與 語 彙 係 先 民 智 慧 的 精 髓, 它 通 常 是 一 個 民 族 生 活 中 寶 貴 的 經 驗 與 文 化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與 語 彙 自 古 即 由 生 活 在 一 起 的 居 民 口 耳 相 傳, 閩 南 話 沒 有 完 整 的 記 錄 工 具, 不 像 國 語 有 標 準 的 文 字 與 記 音 方 式 可 以 記 錄 研 究 者 從 小 居 住 在 南 投 的 鄉 下, 還 能 經 常 聽 見 鄰 居 或 家 中 的 長 輩 以 閩 南 語 交 談, 大 部 分 的 閩 南 語, 研 究 者 都 還 能 了 解 其 意 涵, 但 有 部 分 的 字 如 果 要 研 究 者 寫, 就 不 是 件 容 易 的 事 台 灣 在 日 本 統 治 時 期, 日 本 政 府 下 令 廢 止 漢 文 教 育, 閩 南 語 也 被 列 為 禁 止 的 語 言 光 復 後, 國 民 黨 政 府 提 倡 說 國 語 的 運 動, 限 制 學 生 在 學 校 只 能 說 國 語, 如 果 說 閩 南 語 就 必 須 罰 站 或 罰 錢 等 演 變 至 今, 現 在 會 說 閩 南 語 的 人 是 越 來 越 少, 尤 其 是 都 市 的 年 輕 人 幾 乎 已 經 完 全 不 會 說 著 名 的 人 類 學 家 R. Keesing 認 為, 要 瞭 解 人 類 及 其 本 質, 就 必 須 先 瞭 解 語 言 因 為 語 言 不 僅 促 成 了 人 類 的 文 化, 使 人 類 在 大 自 然 中 有 獨 一 無 二 的 地 位, 語 言 也 是 文 化 本 身 的 基 本 關 鍵, 它 包 含 了 人 類 對 世 界 的 知 識, 以 及 行 動 的 原 則 (R. Keesing, 陳 其 南 校, 1989, 頁 50) 台 灣 因 為 與 大 陸 的 閩 粵 地 區, 只 以 台 灣 海 峽 相 隔, 所 以 早 期 台 灣 的 移 民 多 由 此 地 而 來, 其 中 又 以 福 建 省 為 最 多 閩 南 語 目 前 為 台 灣 所 使 用 最 普 遍 的 方 言, 因 此 一 般 稱 呼 它 為 台 灣 話 ( 楊 秀 芳,1991, 頁 1) 對 於 溝 通 方 面 來 說, 語 言 只 是 一 種 工 具, 但 對 於 文 化 方 面, 語 言 則 可 以 讓 人 了 解 一 個 地 區 的 文 化 脈 絡 文 化 人 類 學 家 和 民 族 誌 作 者 都 認 為 : 語 言 就 是 文 化 因 為 人 類 是 靠 語 言 來 溝 通 和 傳 承 文 化 的, 所 以 說 語 言 的 意 義 系 統 可 以 說 就 是 文 化 的 內 容 ( 洪 惟 仁,1986: 序 13) 每 個 人 終 其 一 生 皆 會 面 臨 死 亡, 死 亡 事 件 中 的 喪 葬 禮 俗 多 數 皆 由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來 表 達 或 進 行 俗 話 說 : 生 為 台 灣 人, 不 可 不 知 台 灣 事 研 究 者 認 為 要 瞭 解 台 灣 社 會 中 的 喪 葬 禮 俗, 從 台 灣 的 閩 南 3

14 諺 語 與 語 彙 著 手, 是 既 有 意 義 且 又 有 趣 的 方 法 之 一 二 保 存 台 灣 社 會 民 俗 文 化 每 個 國 家 與 民 族 皆 有 為 死 亡 事 件 而 舉 辦 的 喪 葬 儀 式, 台 灣 當 然 也 有, 且 台 灣 的 喪 葬 禮 俗 是 獨 一 無 二 的 台 灣 是 一 個 移 民 社 會, 移 民 原 籍 主 要 以 福 建 省 的 泉 州 與 漳 州 為 最 多 粵 東 次 之 早 期 台 灣 的 喪 葬 禮 俗, 大 多 源 自 於 移 民 的 故 鄉, 以 閩 南 粵 東 的 喪 葬 禮 俗 為 藍 本 但 是 並 非 所 有 移 民 而 來 的 人 民 都 具 有 完 全 相 同 的 喪 葬 禮 俗 由 於 移 民 的 祖 籍 地 不 同, 所 以 剛 到 台 灣 的 時 候 是 聚 集 同 鄉 的 人 一 起 生 活 墾 拓, 自 然 便 形 成 同 鄉 社 區, 泉 州 籍 的 移 民 者 保 有 泉 州 原 鄉 的 習 俗 漳 州 籍 保 有 漳 州 習 俗 客 家 籍 保 有 客 家 習 俗 ( 徐 福 全, 2001, 頁 100) 陳 其 南 (1991, 頁 3) 解 釋 文 化 為 一 個 存 在 於 某 社 會 或 居 民 中 每 個 人 腦 海 深 層 裡 的 一 套 設 計 程 式 文 化 的 本 質 是 一 套 無 法 直 接 以 肉 眼 加 以 觀 察 的 軟 體, 不 過 有 了 這 套 軟 體, 人 們 就 具 備 了 說 話 和 行 為 的 能 力 人 類 學 中 的 文 化 是 指 由 學 習 累 積 的 經 驗, 一 個 文 化 是 某 特 定 社 會 群 體 的 行 為 特 質 及 其 受 社 會 傳 遞 的 模 式 (R. Keesing, 陳 其 南,1989, 頁 36) 因 此, 我 們 瞭 解 到 所 謂 的 文 化, 並 不 是 專 指 一 些 民 俗 活 動 或 藝 術, 而 是 包 含 社 會 生 活 的 全 部, 喪 葬 儀 式 亦 在 文 化 範 疇 當 中 死 亡 是 絕 大 多 數 人 害 怕 或 忌 諱 的 事 件, 但 死 亡 卻 是 一 件 每 個 人 必 然 會 發 生 的 事, 如 果 有 差 異 也 只 是 時 間 或 方 式 的 不 同 死 亡 被 認 為 是 不 祥, 人 人 都 不 想 去 接 觸 與 瞭 解 喪 葬 儀 式, 喪 葬 儀 式 也 因 為 願 意 去 瞭 解 的 人 變 少 而 漸 微 在 政 府 一 系 列 的 殯 葬 改 革 政 策 中, 台 灣 民 間 傳 統 喪 葬 文 化 由 於 儀 式 趨 向 於 制 度 化, 有 可 能 面 臨 文 化 消 失 及 傳 統 與 現 代 的 衝 突 在 鄒 輝 堂 (2004) 的 碩 士 論 文 中 提 到 一 位 中 國 的 天 主 教 神 父, 他 談 到 中 國 的 喪 葬 儀 式 : 自 從 文 化 大 革 命 之 後 整 個 社 會 文 化 環 境 改 變 了, 政 府 所 規 定 的 喪 葬 儀 式 十 分 簡 化, 由 於 人 多, 遺 體 都 直 接 火 化, 不 准 土 葬 這 樣 的 發 展, 神 父 贊 成 火 化, 認 為 火 化 可 以 減 少 土 地 的 使 用, 但 是 儀 式 的 簡 化 則 可 能 使 文 化 遭 斷 層, 對 傳 統 文 化 造 成 很 大 的 傷 害 研 究 者 曾 經 實 地 協 助 家 人 辦 理 曾 祖 父 的 喪 禮, 當 時 雖 然 害 怕, 但 研 究 者 認 為 在 辦 理 4

15 喪 事 的 過 程 中, 雖 有 些 不 合 宜 的 儀 式, 例 如 : 請 孝 女 白 瓊 來 替 家 人 哭 喪 舞 白 龍 白 獅 弄 得 很 像 在 辦 廟 會 電 子 琴 花 車 高 分 貝 送 葬 等, 但 也 有 些 是 值 得 保 存 的 禮 俗, 如 : 家 裡 的 每 個 人 都 按 照 輩 份 配 帶 孝 章 與 穿 著 符 合 身 分 的 喪 服 等 因 此, 研 究 者 決 定 以 目 前 的 居 住 地 - 嘉 義 地 區 為 基 礎 點, 對 喪 葬 文 化 進 行 深 入 的 研 究, 希 望 能 為 保 存 台 灣 社 會 民 俗 文 化 盡 一 份 心 力 三 探 索 台 灣 喪 葬 儀 式 的 意 涵 與 社 會 功 能 生 命 禮 儀 或 稱 通 過 儀 式 (rites de passage) 為 荷 蘭 學 者 A. Van Gennep 所 創 述 語, 用 來 描 述 兩 種 類 型 的 禮 儀 :( 一 ) 指 當 某 一 個 人 在 其 生 命 過 程 中, 社 會 地 位 轉 變 時 所 舉 行 的 禮 儀 ( 如 出 生 成 年 結 婚 和 死 亡 );( 二 ) 指 用 以 標 明 時 間 過 程 中 公 認 的 分 界 點 ( 如 新 年 春 分 夏 至 等 ) A. Van Gennep 將 儀 式 分 為 三 個 階 段 即 : 象 徵 分 離 象 徵 過 度 及 象 徵 聚 集,A. Van Gennep 很 注 重 生 命 禮 儀 的 特 別 象 徵 意 義, 例 如 他 曾 解 釋 喪 禮 象 徵 死 者 加 入 祖 先 的 社 會 等 等, 深 受 民 族 誌 學 者 的 支 持 ( 陳 國 強 編,2006, 頁 193 ) 生 命 中 因 出 生 成 年 結 婚 和 死 亡 的 儀 式 通 常 紀 錄 著 人 生 的 重 要 變 化, 而 且 這 些 儀 式 除 了 結 婚 外, 一 生 中 只 會 發 生 一 次, 其 中 又 以 死 亡 的 儀 式 最 為 繁 瑣 有 許 多 的 學 位 論 文 或 專 書, 只 要 提 到 生 命 禮 儀, 就 一 定 會 論 敘 A. Van Gennep 所 提 出 的 通 過 儀 式 而 本 節 不 再 對 其 多 做 探 討, 主 要 探 討 的 是 喪 葬 儀 式 的 意 涵 與 其 社 會 功 能 葛 茲 (Geertz, 1926~) 在 The Interpretation Of Cultures 一 書 中 談 到, 喪 葬 儀 式 一 方 面 可 以 反 映 出 一 個 民 族 的 社 會 價 值, 另 一 方 面 表 現 出 社 會 秩 序 的 力 量 (Clifford Geertz,1999, 頁 ) 美 國 喪 葬 業 者 協 會 主 席 Paul Irion(1956) 曾 經 對 喪 葬 做 了 以 下 的 解 釋 : 一 連 串 對 個 人 有 重 大 意 義 和 經 驗 價 值 的 儀 式 經 驗, 足 以 滿 足 喪 家 在 宗 教 社 會 及 心 理 層 面 上 的 需 要 這 些 需 要 包 括 死 者 死 亡 的 真 實 性, 要 能 表 達 出 哀 傷 得 到 社 會 支 持, 及 對 死 亡 有 意 義 的 表 現 內 涵 ( 引 自 曾 煥 棠,2000, 頁 269) 其 中 社 會 功 能 指 的 是 : 喪 葬 儀 式 為 一 個 短 暫 的 支 持 性 團 體, 讓 逝 者 家 屬 與 他 人 共 同 面 對 死 亡 的 社 會 活 動, 儀 式 中 的 參 與 者 可 以 互 相 安 慰 與 支 持, 形 成 親 友 與 社 區 鄰 人 的 支 持 網 絡 美 國 心 理 學 教 授 J. William Worden 認 為 經 由 處 理 得 當 的 喪 禮 服 務, 葬 禮 儀 式 能 協 5

16 助 宣 洩 悲 傷 他 提 出 葬 禮 有 以 下 四 項 功 能 :( 一 ) 可 以 增 強 失 落 的 真 實 性 ;( 二 ) 提 供 表 達 對 死 者 想 法 和 感 受 的 機 會 ;( 三 ) 是 一 種 對 逝 者 過 去 生 活 的 回 想 ;( 四 ) 提 供 家 屬 社 會 支 持 網 絡 (J. William Worden 著,2000 譯, 頁 97-98) 在 郭 于 華 死 的 困 惑 與 生 的 執 著 一 書 中, 也 提 到 喪 葬 禮 俗 的 社 會 功 能 :( 一 ) 喪 葬 禮 儀 是 集 體 性 的 活 動, 一 次 社 會 聚 合 的 機 會, 在 溝 通 家 庭 宗 族 及 社 會 關 係 有 重 要 的 作 用 ;( 二 ) 喪 葬 宴 席 與 家 庭 社 區 關 係 的 協 調 ;( 三 ) 喪 禮 規 模 與 家 族 實 力 的 顯 示 ;( 四 ) 喪 葬 儀 禮 與 人 倫 關 係 的 重 新 確 認 和 鞏 固 ;( 五 ) 喪 葬 儀 禮 與 道 德 意 識 的 傳 導 灌 輸 ( 郭 于 華,2000, 頁 58-82) 林 慧 珍 則 認 為 儀 式 的 意 涵 與 功 能, 除 了 郭 于 華 所 提 出 的 四 項 社 會 功 能 外, 亦 具 備 了 ( 一 ) 表 達 社 會 對 此 事 務 的 反 應 : 例 如 社 會 認 為 喪 事 是 穢 氣 的, 因 此 喪 家 會 在 鄰 居 屋 前 貼 上 一 張 紅 紙 除 穢 ( 二 ) 代 表 一 個 過 渡 的 過 程 : 由 子 孫 到 祖 先 的 過 程 ( 三 ) 親 屬 間 的 教 育 機 會 : 死 亡 教 育 ( 四 ) 情 緒 的 抒 發 及 哀 傷 處 理 ( 五 ) 表 達 宗 教 觀 ( 六 ) 表 達 對 生 活 的 態 度 ( 林 慧 珍,2000, 頁 ) 综 合 以 上 學 者 對 於 喪 葬 儀 式 功 能 的 見 解, 研 究 者 將 喪 葬 儀 式 的 意 函 和 功 能 分 為 三 個 部 份, 分 別 為 ( 一 ) 價 值 的 再 現 ( 二 ) 關 係 的 再 現 以 及 ( 三 ) 失 落 情 感 的 支 持 : ( 一 ) 價 值 的 再 現 : 喪 葬 儀 式 作 為 聚 集 儀 式 的 一 種, 儀 式 的 進 行 常 是 以 我 們 所 熟 悉 的 象 徵 物 或 象 徵 動 作, 來 潤 滑 我 們 所 不 熟 悉 的 轉 變 ( 林 淑 真,1995 生 命 中 的 戒 指 ) 儀 式 不 僅 僅 是 悼 念 死 者 的 功 能, 儀 式 中 許 多 的 細 節 是 對 活 人 有 意 義 的, 如 民 族 社 會 價 值 的 再 現 宗 教 價 值 的 縮 影 以 及 道 德 層 次 的 意 涵, 甚 至 是 社 群 共 同 認 可 的 生 活 態 度, 反 映 著 文 化 中 被 許 可 的 以 及 被 期 望 的 價 值 態 度 儀 式 更 是 生 者 與 死 者 之 間 的 主 要 聯 繫, 研 究 喜 洲 鎮 的 許 烺 光 教 授 曾 經 提 出 : 生 者 與 死 者 之 間 的 聯 繫 主 要 通 過 宗 教 儀 式 來 保 持, 它 有 三 個 目 的 ; 為 了 了 解 死 者 靈 魂 的 去 向, 他 們 生 活 的 情 況, 以 及 死 者 再 次 投 生 的 時 間 ; 第 6

17 二 個 目 的 是 給 死 者 的 靈 魂 提 供 吃 食, 衣 物 和 錢 ; 第 三 個 目 的 是 祈 求 死 者 履 行 他 們 生 前 承 擔 的 義 務, 掌 握 婚 姻 和 分 家 的 決 定 權, 充 當 年 輕 人 的 監 督 者 ( 國 立 編 譯 館,2001, 頁 143) ( 二 ) 關 係 的 再 現 : 充 分 展 現 為 華 人 社 會 中 以 關 係 為 基 礎 的 交 換 喪 葬 儀 式 需 要 透 過 眾 多 的 人 力 協 助, 而 人 力 的 來 源 是 家 族 成 員 社 區 鄰 里 以 及 親 友 網 絡, 透 過 繁 複 的 儀 節 指 認 這 群 人 們 與 死 者 的 關 係 以 及 與 彼 此 的 關 係, 讓 活 著 的 成 員 們 再 度 提 供 連 結 的 機 會, 將 遠 近 親 疏 的 網 絡 清 晰 的 標 明 但 是 每 個 參 與 者 是 為 了 哪 些 理 由 參 加, 是 因 為 關 係 人 情 還 是 面 子 的 問 題? 人 與 死 者 的 親 屬 關 係 可 以 透 過 服 喪 制 度 來 確 認, 而 儀 式 中 的 供 品 則 是 生 者 用 來 與 死 者 溝 通, 並 且 期 望 亡 者 將 來 的 回 報 ; 人 與 人 的 關 係 則 有 人 情 與 面 子 問 題, 死 亡 發 生 時, 所 有 的 親 戚 朋 友 都 必 須 相 互 弔 唁, 人 們 通 常 帶 者 輓 聯 和 現 金 ( 早 期 的 人 還 會 準 備 紙 錢 米 和 其 他 生 活 用 品 等 等 ), 而 許 多 前 來 弔 唁 的 人 實 際 上 都 成 了 喪 事 的 幫 手 徐 福 全 教 授 曾 在 台 灣 殯 葬 禮 俗 的 過 去 現 在 與 未 來 一 文 中 提 到 昔 日 台 灣 的 喪 葬 禮 俗 : 移 民 時 期, 喪 葬 之 事 為 同 鄉 鄰 人 互 相 張 羅 幫 忙 諸 羅 縣 志 云 : 土 著 既 鮮, 流 寓 著 無 期 功 強 近 之 親, 同 鄉 井 如 骨 肉 矣 疾 病 相 扶, 死 喪 相 助, 棺 斂 埋 葬, 鄰 里 皆 躬 親 之, 貧 無 歸 則 集 捐 囊 襄 事, 雖 慳 者 亦 異 譏 議 此 風 較 內 地 猶 厚 ( 徐 福 全,2001, 頁 100) 俗 語 說 : 一 家 有 事, 百 家 忙, 就 是 形 容 這 種 一 家 有 喪, 鄰 里 不 論 有 無 親 戚 關 係, 不 取 分 文, 主 動 義 務 幫 忙, 自 然 形 成 一 個 團 隊 有 協 助 採 購 麻 布 棺 木 的, 有 協 助 縫 製 喪 服 的 ( 俗 稱 拿 刀 尺 拿 針 線 ) 等 日 子 久 了 自 然 形 成 一 種 傳 統, 幾 乎 每 個 村 落 都 有 一 兩 個 這 樣 的 團 體 後 來, 台 灣 民 間 更 形 成 一 種 以 為 父 母 辦 理 喪 事 為 目 的 互 助 會, 俗 稱 父 母 會 的 組 織 閩 南 諺 語 中 的 逗 腳 手, 過 難 關, 就 是 在 說 這 樣 的 社 會 行 為, 而 這 7

18 樣 的 行 為 也 就 是 閻 雲 翔 所 稱 的 換 工, 互 助 的 形 式 有 兩 種 兩 個 家 庭 間 勞 力 的 直 接 交 換 在 地 方 上 被 稱 為 換 工 那 些 缺 少 勞 動 力 的 家 庭 必 須 從 他 們 的 親 友 處 尋 求 幫 助, 以 後 在 待 機 回 報 ; 這 種 被 稱 為 求 幫 工 ( 閰 雲 翔,2000, 頁 85) ( 三 ) 失 落 情 感 的 支 持 : 當 一 個 群 體 因 為 失 去 一 個 成 員 而 感 到 失 落 時, 這 種 失 落 感 構 成 了 哀 悼 的 基 礎, 它 使 人 們 集 合 起 來 使 他 們 的 關 係 更 密 切, 把 他 們 聯 合 在 相 同 的 精 神 狀 態 中, 這 樣 就 造 成 了 一 種 安 慰, 以 補 償 原 有 的 失 落 既 然 他 們 在 一 起 哭, 既 然 他 們 互 相 擁 抱, 群 體 就 不 會 削 弱, 儘 管 它 遭 到 打 擊 當 然 共 同 的 情 感 是 悲 傷 的, 但 是 傷 心 時 的 交 流 畢 竟 也 是 交 流, 所 有 感 情 的 共 享 都 會 增 強 社 會 的 活 力, 而 不 管 它 採 用 什 麼 形 式 (Emile Durkheim,1992, 頁 453) 在 進 行 喪 葬 儀 式 的 過 程 中, 因 著 與 死 者 關 係 緊 密 者 的 聚 集, 提 供 彼 此 共 同 懷 念 死 者, 互 相 提 供 情 緒 支 持 的 功 能, 不 僅 在 儀 式 中 完 成 以 及 表 達 對 於 死 者 的 悼 念, 亦 象 徵 著 往 後 能 夠 提 供 支 持 的 網 絡, 提 供 生 者 對 死 者 的 懷 念 情 感 以 及 哀 傷 的 情 緒 喪 葬 儀 式 具 有 團 結 群 體 和 整 合 社 會 的 功 能, 在 世 界 上 的 各 個 民 族 中 皆 可 見 研 究 者 希 望 每 位 喪 親 的 人, 都 能 藉 由 辦 理 合 宜 的 喪 葬 儀 式 走 出 悲 傷 因 此 研 究 者 認 為 發 揚 台 灣 喪 葬 儀 式 的 意 涵 與 社 會 功 能, 是 從 事 研 究 的 首 要 之 務 四 台 灣 以 喪 葬 為 主 題 的 學 術 性 研 究 尚 少 國 外 的 死 亡 學 興 起 於 1950 年 代, 其 後 發 展 為 專 門 學 科 在 美 加 地 區, 碩 士 及 大 學 科 系 中 已 經 有 設 置 死 亡 學 的 相 關 學 程 1970 年 代, 死 亡 學 與 生 死 教 育 引 進 台 灣, 但 不 太 為 國 人 接 受, 一 直 到 了 1993 年 傅 偉 勳 在 其 著 作 死 亡 的 尊 嚴 與 生 命 的 尊 嚴 一 書, 提 出 生 死 學 一 辭, 國 人 的 接 受 程 度 才 增 加 1997 年, 南 華 大 學 創 設 生 死 學 研 究 所, 為 國 際 間 第 一 所 專 門 研 究 生 死 學 的 學 術 機 構, 並 在 2003 年 末, 正 式 出 版 生 8

19 死 學 研 究 張 淑 美 與 謝 昌 任 (2005) 在 台 灣 地 區 生 死 學 相 關 學 位 論 文 之 分 析 的 研 究 中, 將 生 死 學 分 為 生 死 教 育 生 死 禮 俗 自 殺 防 治 臨 終 關 懷 悲 傷 輔 導 生 死 心 理 生 死 宗 教 觀 生 死 哲 學 觀 生 死 社 會 觀 及 其 他 等 十 大 類 在 其 研 究 的 323 篇 學 位 論 文 當 中, 以 生 死 禮 俗 為 研 究 主 題, 只 佔 5.5% 雖 然 在 生 死 學 的 研 究 當 中, 生 死 禮 俗 佔 其 少 數, 但 是 近 幾 年 在 台 灣, 生 死 禮 俗 已 為 人 文 學 界 與 政 府 相 當 關 切 的 議 題 早 在 民 國 七 十 年 初, 徐 福 全 已 對 於 台 灣 民 間 傳 統 喪 葬 儀 節 進 行 深 入 的 研 究 前 輩 研 究 者 深 入 探 討 的 議 題 有 : 生 命 禮 儀 喪 葬 禮 俗 ( 含 二 次 葬 牽 亡 歌 陣 ) 宗 教 的 喪 葬 儀 式 生 前 契 約 紅 包 文 化 殯 葬 業 的 管 理 風 水 的 選 擇 喪 服 制 度 ; 甚 至 政 策 法 令 殯 葬 設 施 與 殯 葬 改 革 惟 獨 沒 有 人 對 閩 南 諺 語 與 語 彙 所 反 映 的 喪 葬 禮 俗 多 作 探 討 五 台 灣 以 閩 南 諺 語 與 語 彙 關 照 喪 葬 禮 俗 的 相 關 研 究 尚 在 萌 芽 階 段, 有 待 開 發 以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與 語 彙 和 文 化 禮 俗 關 係 為 主 題 的 博 碩 士 論 文 研 究 目 前 還 很 少, 只 有 : 一 高 芷 琳 (2000), 以 澎 湖 諺 語 為 取 材 對 象, 主 要 研 究 內 容 將 彭 湖 諺 語 分 為 自 然 氣 候 產 業 活 動 生 活 狀 態 婦 女 生 活 民 間 習 俗 傳 說 典 故 處 事 箴 言 笑 言 謔 語 與 歇 後 語 等 ; 二 許 蓓 苓 (2000), 以 諺 語 中 的 所 呈 現 的 婚 姻 關 係 為 研 究 主 題, 其 中 亦 包 含 有 冥 婚 的 討 論 ; 三 陳 昌 閔 (2000), 探 討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的 社 會 教 化 功 能, 將 研 究 分 為 人 性 家 庭 倫 理 觀 社 會 處 世 關 係 與 宗 教 四 個 議 題 討 論 ; 四 游 淑 珺 (2002), 認 為 俗 語 是 一 部 活 歷 史, 能 反 映 族 群 共 同 的 歷 史 記 憶, 他 以 基 隆 地 區 的 俗 語 為 研 究 對 象, 探 究 當 地 人 文 社 會 變 遷 的 情 形 ; 五 王 崇 憲 (2003), 以 鬼 神 文 化 為 研 究 主 題, 將 諺 語 分 為 多 樣 的 文 化 性 卓 越 的 溝 通 性 豐 沛 的 情 感 性 深 刻 的 警 惕 性 與 正 確 的 教 化 性 五 種 六 韓 孝 婷 (2004), 以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中 的 親 子 文 化 為 主 題, 分 別 探 討 親 子 角 色 親 子 教 養 親 子 倫 理 及 其 他 的 親 子 關 係, 其 中 在 親 子 角 色 中 亦 有 討 論 到 喪 葬 禮 俗 的 部 份 以 上 的 研 究 論 文, 雖 然 當 中 有 討 論 到 喪 葬 禮 俗 的 部 份, 但 份 量 非 常 微 少 喪 禮 為 人 生 四 大 禮 之 一, 不 可 不 重 視, 因 此 本 研 究 以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與 語 彙 所 反 映 的 喪 葬 禮 俗 為 研 究 主 題, 藉 由 語 彙 的 增 減 來 深 入 探 討 嘉 義 地 區 喪 葬 禮 俗 的 變 遷 情 形 9

20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根 據 研 究 動 機, 本 研 究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探 討 從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與 語 彙 看 喪 葬 禮 俗 之 變 遷 此 一 議 題, 希 望 透 過 問 卷 調 查 與 田 野 調 查 雙 管 齊 下 的 方 式, 瞭 解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與 語 彙 中 所 描 述 的 喪 葬 禮 俗, 目 前 尚 保 留 或 改 變 的 情 形 其 目 的 可 歸 納 如 下 : 壹 暸 解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與 語 彙 中 的 喪 葬 禮 俗, 目 前 仍 在 執 行 的 部 份, 以 及 其 社 會 意 義 貳 暸 解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與 語 彙 中 的 喪 葬 禮 俗, 目 前 執 行 方 式 的 改 變 或 省 略 的 部 份, 以 及 其 社 會 意 義 參 根 據 前 兩 項 研 究 目 的, 探 討 嘉 義 地 區 喪 葬 禮 俗 保 留 改 變 與 消 失 之 原 因 肆 藉 由 探 究 嘉 義 地 區 喪 葬 禮 俗 變 遷 之 軌 跡, 以 瞭 解 現 今 社 會 殯 葬 風 俗 變 動 脈 絡, 並 作 為 未 來 政 府 學 術 界 及 殯 葬 業 者, 制 定 喪 葬 禮 儀 之 參 考 10

21 第 三 節 名 詞 解 釋 本 研 究 探 討 從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與 語 彙 看 喪 葬 禮 俗 之 變 遷, 茲 將 重 要 名 詞 意 義 說 明 如 下 壹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與 語 彙 本 研 究 所 稱 之 台 灣 閩 南 語, 係 指 台 灣 地 區 使 用 的 閩 南 語, 有 別 於 原 鄉 福 建 省 或 其 他 地 區 ( 如 馬 來 西 亞 新 加 坡 地 區 ) 之 閩 南 語 諺 語 是 民 間 流 傳 的 簡 練 通 俗 而 富 有 意 義 的 語 句 大 多 反 映 一 般 人 生 活 的 經 驗, 雖 然 使 用 簡 單 的 語 句, 卻 含 有 複 雜 的 內 容, 不 僅 描 寫 世 間 冷 暖, 更 有 勸 善 補 過 警 世 與 勸 俗 的 功 能 ( 阮 昌 銳,1980, 頁 81) 俗 語 是 流 行 於 民 間 較 諺 語 更 為 通 俗 的 語 句 朱 介 凡 曾 指 出 兩 者 的 差 別 在 於 諺 語 為 完 整 的 句 子, 俗 語 僅 是 詞 彙, 當 俗 語 成 為 完 整 的 句 子 時, 就 是 諺 語 ( 引 自 韓 孝 婷, 2004, 頁 2) 根 據 大 辭 典 (1985, 頁 4423) 詞 彙 係 一 語 言 學 名 詞, 指 一 種 語 言 裡 所 有 的 詞 語 的 總 稱, 除 一 般 詞 語 外, 並 包 古 語 方 言 外 來 語 詞 語 及 各 科 術 語 綜 合 上 述 本 研 究 所 指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與 語 彙, 係 指 自 明 清 以 來 到 日 本 統 治 時 期, 出 自 於 由 漳 泉 兩 地 移 民 而 來 台 灣 之 漢 人 的 人 生 體 驗, 通 常 用 通 俗 的 生 活 用 語 講 出 來, 即 使 是 沒 有 讀 書 不 識 字 的 人, 會 講 也 會 瞭 解 的 語 言 包 括 俗 語 俚 語 諺 語 口 頭 常 用 的 成 語 及 喪 葬 的 專 業 名 詞 或 動 詞 貳 喪 葬 禮 俗 喪 禮 是 關 於 治 理 喪 葬 的 禮 節, 古 稱 為 凶 禮, 為 五 禮 之 一 周 禮. 春 官. 大 宗 伯 以 凶 禮 哀 邦 國 之 憂, 以 喪 禮 哀 死 亡 禮 記. 曲 禮 下 居 喪 未 葬, 讀 喪 禮 疏 : 喪 禮, 謂 朝 夕 奠 下 室, 朔 望 奠 殯 宮, 及 葬 等 禮 也 ( 大 辭 典,1985, 頁 771) 喪 殮 殯 葬 為 人 死 亡 之 後 的 四 個 過 程, 本 研 究 所 指 之 喪 葬 包 含 殮 跟 殯 兩 個 環 節, 而 非 單 指 喪 與 葬 11

22 禮 是 人 類 依 常 情 常 理 而 制 定 的 行 為 規 範, 俗 為 人 羣 的 習 慣 禮 俗 為 禮 儀 風 俗 何 聯 奎 (1978): 人 群 在 各 種 生 活 中, 有 共 通 的 行 為 方 式, 而 養 成 共 通 的 習 慣 這 種 共 同 的 習 慣 就 是 風 俗, 亦 就 是 習 俗 人 們 因 習 慣 而 衍 生 成 為 風 俗 或 習 俗, 在 生 活 中 某 一 種 活 動 儀 式 中 反 覆 進 行, 自 然 就 成 為 該 儀 式 的 禮 俗 本 研 究 所 稱 之 喪 葬 禮 俗, 係 指 從 臨 終 開 始 到 入 殮 出 殯 下 葬 撿 骨 吉 葬 期 間 一 切 的 禮 俗 參 變 遷 變 遷 指 變 化 遷 移, 也 指 示 物 的 沿 革 ( 大 辭 典,1985, 頁 4507) 本 研 究 所 謂 喪 葬 禮 俗 變 遷, 係 指 台 灣 閩 南 人 的 喪 葬 禮 俗, 從 清 朝 移 民 時 期 日 本 統 治 時 期 光 復 後 至 今, 保 留 改 變 甚 至 消 失 的 過 程 12

23 第 四 節 研 究 限 制 壹 樣 本 推 論 的 有 限 性 : 因 本 研 究 以 嘉 義 地 區 進 行 調 查 與 訪 談, 再 加 上 喪 葬 儀 節 並 無 一 個 統 一 而 行 的 儀 節, 有 的 時 候 同 一 個 村 莊 就 有 不 同 的 禮 俗, 因 此 本 研 究 所 做 的 田 野 調 查 資 料 只 能 適 用 於 嘉 義 地 區 若 要 以 此 樣 本 推 論 全 國 性 的 禮 俗 儀 節 實 踐, 恐 怕 會 造 成 過 度 推 論 的 危 險 貳 郵 寄 問 卷 與 調 查 規 模 的 限 制 : 因 研 究 者 個 人 的 時 間 人 力 財 力 有 限, 問 卷 調 查 採 用 郵 寄 方 式, 對 於 未 回 收 的 問 卷, 僅 做 到 第 二 次 寄 發 與 電 話 催 收 参 世 代 差 異 與 禁 忌 議 題 : 年 輕 人 不 避 諱 回 答 喪 葬 問 題, 但 是 他 們 對 於 傳 統 喪 葬 禮 俗 了 解 有 限, 從 完 全 沒 聽 過 到 聽 過 再 到 理 解 其 中 意 義, 在 這 個 光 譜 中 多 半 居 於 了 解 有 限 的 那 端 ; 老 年 人 了 解 喪 葬 禮 俗, 但 死 亡 這 樣 的 議 題, 對 這 樣 的 族 群 而 言 可 能 是 禁 忌, 即 使 他 們 能 夠 清 晰 的 將 儀 節 的 脈 絡 講 述 清 楚, 卻 也 比 較 避 諱 回 答 關 於 禁 忌 的 話 題 13

24 第 五 節 章 節 安 排 概 述 本 研 究 總 共 分 為 六 章 撰 寫 第 一 章 為 緒 論, 主 要 在 說 明 本 研 究 的 五 項 研 究 動 機 ( 一 為 保 存 台 灣 先 民 的 生 活 智 慧 二 為 保 存 台 灣 社 會 民 俗 文 化 三 為 發 揚 台 灣 喪 葬 儀 式 的 意 涵 與 社 會 功 能 四 為 台 灣 以 喪 葬 為 主 題 的 學 術 性 研 究 尚 少 五 為 台 灣 以 諺 語 關 照 喪 葬 禮 俗 的 相 關 研 究 尚 在 萌 芽 階 段, 有 待 開 發 ) 四 項 研 究 目 的 名 詞 解 釋 研 究 限 制 與 章 節 安 排 概 述 第 二 章 為 文 獻 回 顧, 主 要 對 於 文 化 語 言 學 與 喪 葬 禮 俗 相 關 的 文 獻 進 行 回 顧 與 探 討 第 三 章 為 研 究 方 法, 旨 在 說 明 : 一 本 研 究 所 使 用 的 研 究 方 法 為 質 性 研 究 為 主 量 化 研 究 為 輔, 採 用 文 獻 分 析 問 卷 調 查 參 與 觀 察 與 深 入 訪 談 等 途 徑, 獲 取 田 野 對 象 之 材 料 二 研 究 範 圍 與 研 究 步 驟, 在 空 間 上 以 嘉 義 地 區 為 主 ( 阿 里 山 鄉 除 外 ) 在 蒐 集 資 料 的 時 間 上 為 2008 年 9 月 至 2009 年 3 月, 研 究 步 驟 分 為 預 試 問 卷 調 查 與 深 度 訪 談 三 個 階 段 三 以 歷 史 背 景 自 然 環 境 和 族 群 與 語 言, 敘 述 田 野 地 點 的 基 本 概 況 四 以 研 究 流 程 圖 解 說 該 研 究 的 進 行 第 四 章 為 問 卷 調 查 研 究 結 果 與 分 析, 主 要 目 的 為 根 據 研 究 者 在 從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與 語 彙 看 喪 葬 禮 俗 之 變 遷 - 以 嘉 義 地 區 為 例 之 問 卷 上 填 答 之 統 計 結 果 進 行 分 析 與 討 論 第 五 章 為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主 要 目 的 即 是 將 文 獻 資 料 量 化 資 料 與 深 度 訪 談 的 結 果, 進 行 交 叉 比 對 分 析, 以 呈 現 嘉 義 地 區 喪 葬 禮 俗 之 變 遷 現 況 第 六 章 為 結 論 與 建 議, 主 要 呈 現 本 研 究 之 結 論, 也 對 於 日 後 欲 進 行 與 本 研 究 相 關 題 目 之 研 究 的 建 議 14

25 第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本 章 將 文 獻 分 為 兩 節 進 行 討 論, 第 一 節 為 語 言 的 相 關 討 論, 內 容 包 括 : 語 言 與 文 化 的 關 係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與 語 彙 專 書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與 語 彙 研 究 論 文 第 二 節 為 喪 葬 相 關 的 討 論, 內 容 包 括 : 統 整 性 喪 葬 禮 俗 研 究 地 區 性 喪 葬 禮 俗 研 究 單 元 性 喪 葬 禮 俗 研 究 三 個 部 份 進 行 討 論 茲 分 述 如 下 : 第 一 節 文 化 語 言 學 脈 絡 下 的 諺 語 研 究 本 節 將 分 為 三 個 部 份 : 壹 語 言 與 文 化 的 關 係 ; 貳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與 語 彙 專 書 ; 参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與 語 彙 研 究 論 文, 來 進 行 討 論 壹 語 言 與 文 化 的 關 係 語 言 與 文 化 是 密 不 可 分 的 兩 者, 語 言 的 背 後 常 蘊 含 者 某 種 文 化 在 語 言 與 文 化 的 關 係, 有 兩 種 : 一 為 語 言 文 化 學, 主 要 是 透 過 語 言 來 研 究 文 化, 其 目 的 是 為 了 解 決 文 化 學 的 問 題 ; 二 為 文 化 語 言 學, 主 要 是 透 過 文 化 來 研 究 語 言, 其 目 的 是 為 了 解 決 語 言 學 的 問 題 ( 邢 福 義,1990, 頁 3) 本 研 究 是 以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與 語 彙 ( 語 言 ) 來 研 究 喪 葬 禮 俗 的 變 遷 ( 文 化 ) 語 言 學 大 師 索 緒 爾, 將 語 言 分 為 內 部 語 言 學 與 外 部 語 言 學 他 認 為 內 部 語 言 學 研 究 的 是 語 言 的 機 構 與 語 言 系 統, 其 不 容 許 隨 意 安 排, 語 言 是 一 個 系 統, 它 只 知 道 自 己 固 有 的 秩 序 然 後 把 一 切 與 語 言 系 統 無 關 的 都 列 為 外 部 語 言 學 (Fedana de Sassure,1985 譯, 頁 30) 因 此, 文 化 語 言 學 或 語 言 文 化 學, 即 屬 於 索 緒 爾 所 說 的 外 部 語 言 學 語 言 是 文 化 的 一 部 分, 並 對 文 化 起 著 重 要 作 用 有 些 學 者 認 為, 語 言 是 文 化 的 基 楚, 15

26 沒 有 語 言 就 沒 有 文 化 ; 另 一 個 方 面, 語 言 又 受 文 化 的 影 響, 能 夠 反 映 文 化 可 以 說, 語 言 反 映 一 個 民 族 的 特 徵, 它 不 僅 包 含 著 該 民 族 的 歷 史 和 文 化 背 景, 而 且 蘊 藏 著 該 民 族 對 人 生 的 看 法 生 活 方 式 和 思 維 方 式 語 言 與 文 化 互 相 影 響, 互 相 作 用 理 解 語 言 必 須 了 解 文 化, 理 解 文 化 必 須 了 解 語 言 對 於 語 言 與 文 化 之 間 的 關 係, 薩 丕 爾 (Edward Sapir) 更 進 一 步 直 接 說 明 : 語 言 的 背 後 是 有 東 西 的 而 且 語 言 不 能 離 開 文 化 而 存 在, 所 謂 的 文 化 就 是 社 會 遺 傳 下 來 的 習 慣 和 信 仰 的 總 和, 由 它 可 以 決 定 我 們 的 生 活 組 織 (Edward Sapir,2002, 頁 171) 當 我 們 談 論 文 化 時, 最 容 易 區 別 者 就 是 所 謂 的 東 方 文 化 西 方 文 化, 這 是 大 範 圍 ; 小 一 點 的, 我 們 就 會 說, 中 國 文 化 或 日 本 文 化 ; 再 小 一 點 來 說, 我 們 說 臺 灣 有 閩 南 文 化 客 家 文 化 原 住 民 文 化 等 這 就 是 說, 文 化 多 半 以 民 族 為 單 位 而 加 以 某 種 程 度 區 別, 也 就 是 一 個 單 一 的 群 體, 使 用 一 些 特 殊 符 號 或 象 徵 體 系, 作 為 溝 通 和 認 知 的 工 具, 例 如 語 言 文 字 裝 飾 食 品 之 類 ( 文 崇 一,1989, 頁 34) 本 研 究 要 談 論 的 是 比 文 崇 一 所 說, 還 要 更 小 的 文 化 - 喪 葬 文 化, 而 且 使 用 的 是 台 灣 常 民 文 化 的 代 表 性 語 言 系 統 -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語 彙 諺 語 是 一 種 非 正 式 性 非 官 方 性 非 制 度 性 地 表 達 傳 統 知 識 的 一 種 方 式, 經 由 體 現 它 來 傳 播 生 活 經 驗, 披 露 適 應 行 為 的 符 碼, 也 展 現 一 件 自 我 創 作 與 他 人 溝 通 的 口 語 作 品 諺 語 用 簡 短 但 深 具 智 慧 的 詞 句, 表 達 眾 人 的 共 識, 傳 遞 了 常 民 所 累 積 的 有 關 日 常 生 活 情 境 的 一 些 奉 勸 忠 告 與 暗 示 陳 主 顯 在 台 灣 俗 諺 語 典 說 : 一 個 歷 史 悠 久, 生 活 安 定, 文 化 水 準 到 一 定 程 度 的 社 會 同 時 有 充 分 成 熟 的 智 慧 來 做 歷 史 社 會 生 活 等 等 方 面 反 省 的 人 民, 才 產 生 豐 富 又 有 智 慧 的 俗 語, 以 流 傳 給 後 代 台 灣 有 特 殊 的 社 會 和 歷 史 經 驗, 產 生 了 無 數 反 映 這 些 台 灣 獨 特 經 驗 的 俗 語, 而 這 些 負 載 台 灣 精 神 和 文 化 傳 承 的 諺 語, 默 默 的 影 響 一 代 又 一 代 的 台 灣 人 ( 陳 主 顯,1998, 頁 27) 從 文 化 語 言 學 中 本 研 究 主 要 探 討 的 問 題 如 下 : ( 一 ) 語 言 與 文 化 之 間 的 關 係 例 如 : 在 台 灣 傳 統 喪 葬 禮 俗 中, 習 慣 在 棺 木 頭 部 刻 上 福 字, 尾 部 刻 上 壽 字, 象 16

27 徵 吉 利 有 福 又 有 壽, 有 福 頭 壽 尾 之 意 福 頭 壽 尾 是 語 言 符 號 的 表 達, 也 傳 達 了 文 化 制 度 的 象 徵 意 義 ( 二 ) 通 過 語 言 來 研 究 文 化 例 如 : 俗 諺 來 無 躊 躇, 去 無 相 辭 即 反 應 台 灣 的 喪 葬 文 化, 在 喪 葬 的 場 合 是 沒 有 太 多 的 客 套 ( 三 ) 通 過 文 化 來 研 究 語 言 例 如 在 台 灣 傳 統 喪 葬 禮 俗 中, 若 亡 者 為 女 性, 則 須 等 候 外 家 到 來, 才 能 進 行 入 殮 ; 若 亡 者 為 男 性, 則 可 由 喪 家 自 行 決 定 入 殮 這 就 產 生 死 查 甫 扛 去 埋, 死 查 某 等 外 家 來 此 句 俗 諺 貳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與 語 彙 專 書 一 日 治 時 期 : 台 灣 俚 諺 集 覽 台 灣 俚 諺 集 覽 為 日 治 時 期 的 台 灣 總 督 府 所 編, 在 1914 年 出 版 發 行,1991 年 復 刻 版 發 行 文 中 收 錄 了 約 4500 條 左 右 的 台 灣 俚 諺, 內 容 分 二 十 篇 探 討 : 天 文 地 理 神 佛 命 運 國 家 人 倫 道 德 人 身 體 衣 食 住 及 器 用 職 業 學 事 言 語 禽 類 獸 類 蟲 類 魚 介 類 草 木 金 石 事 物 雜 類 等, 算 是 一 部 很 專 業 的 諺 語 典, 每 條 本 文 皆 附 有 日 文 注 音, 此 書 依 日 文 字 母 排 列, 並 有 分 類 檢 索 其 中 喪 葬 相 關 俚 語 包 含 在 命 運 篇 的 生 與 死 當 中, 但 數 目 非 常 的 少, 僅 有 約 20 個 左 右 雖 然 本 書 亦 認 為 俚 語 與 諺 語 來 自 於 風 俗 習 慣, 是 一 個 民 族 的 智 慧 結 晶, 用 簡 單 的 字 語 即 可 表 現 當 時 的 社 會 風 習, 可 惜 主 事 者 為 日 本 人 對 台 灣 文 化 和 漢 文 不 甚 瞭 解, 因 此 全 書 約 有 三 分 之 一 左 右 是 非 口 頭 話 的 台 灣 俚 諺, 有 些 內 容 也 有 待 考 證 此 書 雖 然 有 附 記 日 文 注 音, 但 對 現 在 的 台 灣 人 而 言, 使 用 相 當 不 便, 然 就 當 時 而 言 台 灣 總 督 府 有 這 樣 的 成 績 實 為 不 易 二 人 的 一 生 : 台 灣 諺 語 詮 編 台 灣 諺 語 詮 編 作 者 周 榮 傑, 將 人 生 比 喻 為 一 場 戲, 並 將 喪 葬 安 排 在 第 三 幕 謝 17

28 幕 則 為 追 思 祭 祀 人 生 戲 劇 的 戲 碼 為 :( 一 ) 序 曲 - 祈 求 貴 子 ;( 二 ) 第 一 幕 - 生 育 ;( 三 ) 間 奏 - 少 年 期 與 青 春 期 ;( 四 ) 第 二 幕 - 結 婚 ;( 五 ) 間 奏 - 中 年 期 與 老 年 期 ;( 六 ) 第 三 幕 - 喪 葬 ;( 七 ) 謝 幕 - 追 思 祭 祀 內 文 所 介 紹 的 諺 語, 非 完 全 為 台 灣 閩 南 之 諺 語, 其 中 亦 包 含 大 陸 諺 語, 作 者 皆 會 標 示 出, 使 讀 者 不 易 混 淆 本 書 除 了 介 紹 人 的 一 生 之 外, 尚 包 含 了 家 族 生 活 源 於 婚 姻 所 產 生 的 家 族 及 姻 親 關 係 親 子 同 胞 血 親 與 姻 親 家 家 教 教 訓 情 語 言 生 活 境 遇 經 驗 滿 足 與 知 足 應 變 之 道 內 容 包 羅 萬 象, 但 亦 趨 於 煩 雜, 又 因 大 陸 諺 語 佔 不 少 篇 幅, 非 僅 是 專 論 台 灣 地 區 之 諺 語 在 喪 葬 與 祭 祀 的 部 份, 作 者 依 照 人 死 亡 後 開 始 著 手 進 行 的 儀 節 來 書 寫, 內 容 雖 然 不 多, 但 仍 具 參 考 價 值 三 台 灣 第 一 部 禮 俗 語 典 : 台 灣 禮 俗 語 典 台 灣 禮 俗 語 典 為 台 灣 第 一 部 的 禮 俗 語 典, 由 出 生 開 始 到 長 大 成 人 結 婚 祝 壽 與 喪 葬 的 禮 俗, 其 中 包 括 禮 俗 的 名 稱 禮 器 名 稱 慣 用 語 諺 語 歌 謠 等, 亦 說 明 該 項 禮 儀 的 意 義 語 用 途 向 陽 認 為 洪 惟 仁 編 纂 此 書, 是 有 自 覺 的, 因 為 他 在 書 中 的 導 言 標 題 為 一 部 可 以 閱 讀 的 台 灣 文 化 語 典, 作 者 對 於 此 書 的 功 能, 頗 為 自 負 : 讀 者 翻 開 這 本 語 典, 不 但 知 道 台 灣 禮 俗 的 名 稱, 並 且 知 道 各 個 名 稱 在 整 個 禮 俗 之 中 的 意 義 不 但 知 道 意 義, 還 知 道 在 參 與 禮 俗 儀 式 之 時 應 該 說 什 麼 話 所 以 他 不 指 具 有 地 圖 的 功 能, 簡 直 是 台 灣 禮 俗 學 大 綱 了 內 文 的 編 排 方 式 是 依 人 生 重 要 階 段 的 禮 俗 進 順 序 為 主, 在 出 生 階 段 從 有 身 生 囝 開 始, 死 亡 階 段 從 臨 終 階 段 開 始 這 不 只 是 台 灣 第 一 本 禮 俗 語 典, 並 且 是 第 一 部 有 生 命 可 以 閱 讀 的 字 典 因 為 書 中 記 載 的 是 台 灣 閩 南 人 的 生 活 點 滴, 是 台 灣 閩 南 人 的 生 命 史 書 中 沒 有 細 分 為 漳 州 或 是 泉 州 的 禮 俗, 作 者 認 為 漳 泉 之 間, 禮 俗 的 名 稱 多 少 有 些 差 異, 但 是 在 台 灣 沒 有 純 的 漳 也 沒 有 純 的 泉, 是 完 全 混 合 在 一 起, 交 互 使 用 的 ( 洪 惟 仁, 1986:13) 對 於 這 個 說 法 研 究 者 把 持 著 懷 疑 的 態 度, 因 移 民 的 祖 籍 地 不 同, 他 們 初 期 到 台 灣 的 時 候 是 同 鄉 聚 集 在 一 起 開 拓 生 活 的, 自 然 就 會 形 成 同 鄉 社 區, 因 此 漳 州 移 民 保 有 漳 州 習 俗 泉 州 移 民 保 有 泉 州 習 俗 標 音 採 羅 馬 字 拼 音, 以 台 灣 優 勢 音 為 主, 根 據 作 18

29 者 的 調 查, 高 雄 腔 是 台 灣 話 最 普 通 的 發 音, 因 此 該 書 的 標 音 接 近 高 雄 腔 書 中 討 論 喪 葬 禮 俗 的 部 份 為 放 手 尾 錢 哭 路 頭 報 白 孝 服 麻 燈 套 衫 張 穿 入 木 打 桶 抹 喪 答 紙 出 山 移 柩 祭 棺 封 釘 發 引 路 祭 落 葬 點 主 徛 靈 墓 壙 風 水 地 理 先 做 旬 做 忌 做 功 德 培 墓 却 骨 內 容 包 含 舉 行 的 時 機 地 點 參 與 的 人 必 要 的 儀 式 必 要 的 話 語 器 具 注 意 事 項 與 禮 俗 的 意 義, 更 含 有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例 如 死 查 夫 扛 去 埋, 死 查 某 等 候 外 家 來 等 等 閱 讀 台 灣 禮 俗 語 典 一 書, 就 像 是 在 閱 讀 一 個 人 的 人 生 一 樣, 書 中 有 說 明 禮 俗 的 意 義 之 外, 部 份 更 附 上 圖 片 以 供 參 考, 讓 在 20 幾 年 之 後 的 研 究 者 閱 讀 時, 可 以 從 圖 片 中 發 現 現 在 與 過 去 之 間 的 改 變 又 洪 惟 仁 將 其 所 蒐 集 到 的 禮 俗 全 部 收 錄 於 書 中, 所 以 讀 者 可 以 了 解 到 當 時 已 經 不 存 在 的 禮 俗 本 書 是 紀 錄 從 出 生 到 死 亡 的 禮 俗, 範 圍 很 廣, 深 度 稍 嫌 不 足, 例 如 在 死 亡 喪 葬 的 部 份, 作 者 有 提 到 祭 拜 的 水 果, 但 是 沒 有 說 明 哪 些 水 果 是 可 以 在 喪 禮 中 祭 拜 的, 而 哪 些 又 是 喪 禮 所 禁 忌 的 不 過, 對 於 台 灣 本 土 文 化 仍 有 空 前 的 貢 獻 四 田 野 調 查 代 表 性 語 典 : 福 全 台 諺 語 典 福 全 台 諺 語 典 係 徐 福 全 個 人 費 時 約 二 十 年 的 時 間, 進 行 田 野 調 查 而 成 全 書 共 收 錄 10,482 條, 內 容 包 含 三 百 六 十 行 業 天 文 地 理 風 俗 節 慶 人 倫 關 係... 等, 亦 包 含 死 亡 喪 葬 是 同 類 書 之 冠 閩 南 語 又 分 有 漳 州 腔 泉 州 腔 與 廈 門 腔, 每 腔 下 又 再 分 地 方 腔, 所 以 作 者 以 自 身 熟 悉 的 漳 音 為 主 要 標 音, 但 是 有 些 句 子 是 屬 於 泉 籍 地 區 的 特 殊 語 句, 則 採 泉 音 紀 錄 注 音 方 式 採 一 個 音 標 一 個 音 的 國 際 音 標 及 圖 形 的 調 號, 讀 者 不 容 易 混 淆, 書 中 副 有 所 使 用 之 聲 符 表 韻 母 表 調 號 表 與 漳 全 音 簡 明 對 照 表, 方 便 讀 者 查 詢 在 編 排 體 例 上, 依 照 部 首 編 排, 附 有 部 首 索 引 與 字 頭 索 引 在 書 後 附 分 類 索 引, 共 分 96 類 是 為 台 灣 諺 語 最 詳 備 的 工 具 書 本 書 田 野 範 圍 為 台 灣 本 島 與 澎 湖, 屬 於 全 面 性 的 調 查, 內 容 豐 富 詳 盡, 但 若 為 查 詢 地 方 性 諺 語, 除 了 較 特 殊 的 作 者 有 特 別 著 明 外, 較 不 容 易 區 別 部 首 編 排 方 式, 方 便 讀 者 查 閱 若 要 進 行 相 關 性 的 諺 語 檢 索, 亦 可 查 詢 書 後 所 附 得 分 類 索 引, 實 為 方 便 但 是 19

30 所 查 詢 的 相 關 諺 語, 無 連 貫 性 對 於 要 從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中 瞭 解 一 個 事 件 的 來 龍 去 脈, 則 屬 不 易 參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與 語 彙 研 究 論 文 在 全 國 碩 博 士 論 文 資 訊 網 搜 尋 閩 南 諺 語 關 鍵 詞, 截 至 2009 年 12 月 9 日 相 關 論 文 共 有 111 篇, 其 中 有 5 篇 為 博 士 論 文 106 篇 為 碩 士 論 文 本 研 究 僅 結 取 相 關 論 文 篇 進 行 相 關 探 討, 並 將 之 分 為 全 面 性 與 單 元 性 兩 部 份 以 下 所 指 的 全 面 性 為 以 所 有 的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 俗 語 ) 為 研 究 主 體, 亦 包 含 以 單 一 地 區 ( 如 : 澎 湖 地 區 基 隆 地 區 宜 蘭 地 區 等 等 ) 的 全 部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為 研 究 之 論 文 ; 單 元 性 為 以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 俗 語 ) 中 的 婚 姻 文 化 鬼 神 文 化 生 死 觀 及 社 會 教 化 功 能 等 等 為 研 究 主 題 之 論 文 一 全 面 性 ( 單 一 地 區 全 面 性 ) 簡 正 崇 (1994)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研 究, 以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為 研 究 對 象, 將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定 義 為 人 類 經 由 細 密 觀 察 及 生 活 體 驗, 所 創 造 出 簡 練 生 動, 雅 俗 共 賞 的 韻 語 或 短 句 在 群 眾 之 間 口 耳 相 傳, 廣 泛 使 用, 具 有 傳 授 經 驗 智 識 及 教 訓 勸 誡 的 作 用 文 中 不 但 將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分 為 哲 理 類 社 會 類 專 業 類 自 然 類 四 大 類 探 討, 更 解 析 舊 諺 語 之 隱 退 與 消 亡 及 新 諺 語 之 誕 生 背 景 和 現 象, 藉 此 探 討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發 展 變 化 高 芷 琳 (2000) 澎 湖 諺 語 研 究, 以 澎 湖 諺 語 為 取 材 對 象, 將 所 獲 得 的 諺 語 分 為 九 大 類, 並 分 析 諺 語 的 文 化 意 涵, 其 主 要 是 在 論 述 : 一 澎 湖 人 的 心 理 特 色 ; 二 宗 教 信 仰 的 繁 盛 ; 三 澎 湖 地 區 婦 女 生 活 的 特 性 ; 四 由 語 音 現 象 推 測 澎 湖 移 民 的 來 源 ; 五 諺 語 與 傳 說 的 共 生 現 象 文 中 僅 在 宗 教 信 仰 的 部 分 提 到 喪 葬 相 關 的 諺 語, 但 其 主 要 是 在 說 司 公 並 非 喪 葬 的 儀 節 內 容 游 淑 珺 (2002) 基 隆 地 區 俗 語 研 究, 認 為 俗 語 是 一 部 活 歷 史, 能 反 映 族 群 共 同 的 20

31 地 歷 史 記 憶 以 基 隆 地 區 的 俗 語 為 研 究 對 象, 探 究 當 地 人 文 社 會 變 遷 的 情 形 文 中 雖 未 提 及 基 隆 當 地 喪 葬 禮 俗 相 關 的 閩 南 諺 語, 但 其 在 第 六 章 T 基 遷 部 分, 以 閩 南 諺 語 來 呈 現 的 人 文 變 遷 隆 T 區 俗 語 中 的 族 群 與 人 文 變 陳 文 識 (2003) 金 門 諺 語 研 究, 本 文 的 研 究 範 圍 為 創 於 金 門, 或 流 傳 於 金 門, 展 現 金 門 的 傳 統 文 化, 生 活 風 貌, 並 以 金 門 話 為 傳 播 工 具 的 金 門 諺 語 金 門 諺 語 雖 為 閩 南 諺 語 的 一 支, 但 因 為 歷 史 與 地 理 的 緣 故, 所 以 它 擁 有 了 與 一 般 閩 南 諺 語 不 同 的 內 容 與 特 色 扣 除 語 音 的 部 份 不 談, 文 中 討 論 影 響 金 門 諺 語 發 展 的 因 素 有 五 ; 分 別 為 時 代 的 風 潮 社 會 的 發 展 族 群 的 互 動 地 域 的 差 異, 和 人 物 的 史 蹟 等, 仍 具 參 考 價 值 賴 紀 穎 (2005) 宜 蘭 地 區 俗 語 研 究, 以 宜 蘭 地 區 俗 語 為 研 究 對 象, 強 調 俗 語 與 地 方 人 文 發 展 的 關 係, 除 了 保 存 口 傳 語 料 之 外, 更 藉 由 以 人 為 主 的 俗 語 為 研 究 文 本, 探 究 宜 蘭 地 區 的 地 理 環 境 人 文 社 會, 顯 現 出 俗 語 研 究 與 地 域 文 化 發 展 的 重 要 性 與 貼 近 性 表 全 面 性 閩 南 諺 語 相 關 論 文 整 理 表 題 目 作 者 年 代 系 所 1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研 究 簡 正 崇 1994 逢 甲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研 究 所 2 澎 湖 諺 語 研 究 高 芷 琳 2000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國 文 學 系 3 基 隆 地 區 俗 語 研 究 游 淑 珺 2002 淡 江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4 金 門 諺 語 研 究 陳 文 識 2003 臺 北 市 立 師 範 學 院 應 用 語 言 文 學 研 究 所 5 宜 蘭 地 區 俗 語 研 究 賴 紀 穎 2005 淡 江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以 上 5 篇 論 文, 雖 然 提 到 喪 葬 儀 節 的 部 份 甚 少, 但 皆 是 以 閩 南 諺 語 和 當 地 的 文 化 進 行 對 話 其 對 話 的 方 式, 可 提 供 本 論 文 再 進 行 分 析 時 的 參 考 二 單 元 性 陳 昌 閔 (2000)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之 社 會 教 化 功 能 研 究, 以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為 研 究 素 材, 旨 在 探 究 此 種 民 間 生 意 義 型 態 與 人 文 性 格 的 價 值 體 系, 以 及 民 間 多 元 的 民 俗 文 化 內 涵 與 21

32 思 想 中 所 呈 現 的 社 會 教 化 思 想 與 功 能, 全 文 共 分 五 章, 分 別 以 諺 語 與 社 會 教 化 的 關 聯 性 及 人 性 家 庭 倫 理 觀 社 會 處 世 關 係 與 宗 教 四 個 議 題 進 行 社 會 教 化 功 能 之 討 論 此 篇 論 文 並 未 對 台 灣 傳 統 喪 葬 禮 俗 中 的 社 會 教 化 進 行 討 論, 只 有 在 第 六 章 的 鬼 神 信 仰 地 理 與 風 水 兩 節 中, 討 論 到 死 人 拿 桃 枝 與 九 遷 九 葬, 十 葬 萬 年 兩 句 喪 葬 禮 俗 相 關 的 諺 語 許 蓓 苓 (2000), 以 諺 語 中 的 所 呈 現 的 婚 姻 關 係 為 研 究 主 題, 主 要 從 台 灣 諺 語 觀 察 存 在 於 台 灣 的 婚 姻 文 化 現 象, 著 重 於 諺 語 內 容 的 探 討, 並 在 分 析 諺 語 的 過 程 中, 達 到 呈 現 民 間 在 婚 姻 主 題 的 思 考 方 式 與 行 為 等 文 化 現 象, 其 中 亦 包 含 有 冥 婚 的 討 論 王 崇 憲 (2003) 臺 灣 閩 南 諺 語 的 鬼 神 文 化 研 究, 以 和 鬼 神 相 關 的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為 研 究 素 材, 討 論 各 式 各 樣 的 神 鬼 與 人 鬼 之 間 的 關 係, 最 後 將 諺 語 歸 納 為 多 樣 的 文 化 性 卓 越 的 溝 通 性 豐 沛 的 情 感 性 深 刻 的 警 惕 性 與 正 確 的 教 化 性 五 種 文 中 僅 有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所 表 現 的 祖 先 崇 拜 一 節 的 豆 鼓 若 會 發 芽 一 詞 和 殯 葬 禮 俗 相 關, 其 餘 的 皆 無 論 述 李 文 獻 (2003) 台 灣 閩 客 傳 統 婚 禮 之 研 究, 主 要 探 討 台 灣 漢 人 社 會 中 閩 南 與 客 家 族 群 傳 統 結 婚 的 禮 儀, 並 研 究 其 中 蘊 含 的 禮 義 與 文 化 觀 念 其 引 用 的 資 料 亦 包 含 了 俗 諺 四 百 多 則 文 中 所 談 論 與 喪 葬 儀 節 相 關 的 有 娶 神 主 之 禮 俗 與 儀 節 與 趁 孝 娶 韓 孝 婷 (2004)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反 映 的 親 子 文 化, 以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中 的 親 子 文 化 為 主 題, 著 重 於 諺 語 內 容 的 探 討, 分 別 討 論 親 子 角 色 親 子 教 養 親 子 倫 理 及 其 他 的 親 子 關 係 其 中 在 親 子 角 色 中 的 喪 葬 料 理 有 討 論 到 喪 葬 禮 俗 查 某 仔 哭 腳 尾 新 婦 頭 查 某 子 腳 查 某 子, 灰 甲 吹 查 某 子 七 ; 在 親 子 倫 理 篇 中 提 及 有 孝 後 生 來 弄 鐃, 有 孝 查 某 子 來 弄 猴 文 中 提 及 的 不 分 喪 葬 禮 俗 諺 語, 全 為 和 女 兒 相 關 的, 對 於 兒 子 和 女 婿 則 無 提 及 又 其 在 養 生 送 死 一 節, 只 論 述 養 生, 對 於 送 死 卻 未 22

33 所 諺 典 提 及 其 實 從 和 喪 服 相 關 的 諺 語 中, 也 可 以 瞭 解 到 親 子 關 係, 如 托 麻 穿 索 查 某 子 五 花 孝, 橄 仔 孫 紅 拋 拋 等, 為 研 究 者 所 不 足 的 地 方 呂 鎔 任 (2006) 台 灣 閩 南 T 諺 語 T 反 映 的 運 命 觀 - 以 福 全 台 T 語 T 為 研 究 中 心, 將 傳 統 運 命 觀 分 成 觀 念 層 次 及 運 用 層 次 兩 方 面 的 探 討 在 觀 念 層 次 以 儒 釋 道 三 大 文 化 主 流 的 思 想 內 涵, 分 析 諺 語 中 的 宗 教 思 想, 並 以 運 命 觀 為 研 究 線 索, 追 溯 台 灣 民 眾 天 命 思 想 的 由 來 文 中 雖 未 直 接 的 論 及 喪 葬 部 份, 但 其 儒 釋 道 三 家 的 運 命 觀 亦 具 參 考 價 值 余 佳 修 (2006)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中 的 詈 語 文 化, 以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中 的 詈 語 為 研 究 主 題, 將 所 收 集 的 相 關 詈 語 進 行 各 種 不 同 的 類 型 分 析, 針 對 詈 語 所 見 的 修 辭 手 法, 進 行 分 析 與 歸 納, 並 以 圖 表 作 一 統 整, 提 出 詈 語 運 用 豐 富 修 辭 的 思 維 與 看 法 及 詈 語 所 呈 現 的 行 為 模 式 與 文 化 思 維, 進 一 步 更 探 究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中 詈 語 的 語 言 特 色 以 及 生 活 功 能 等 兩 大 面 向 許 淑 慧 (2007)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的 生 死 觀, 以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為 研 究 對 象, 從 儒 家 思 想 民 間 信 仰 及 自 我 中 心 等 三 方 面 來 探 討 其 所 蘊 含 的 生 死 觀 點 該 研 究 提 出 三 項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所 表 現 生 死 觀 的 特 色 : 一 正 向 諺 語 的 鼓 舞 與 激 發 ; 二 負 面 諺 語 的 警 示 與 教 化 ; 三 矛 盾 諺 語 的 抉 擇 與 掙 扎 作 者 借 闡 釋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的 生 死 觀, 以 體 會 先 民 在 生 命 與 人 生 哲 理 的 思 想 內 涵, 了 解 人 的 生 死 問 題, 期 望 達 到 教 化 反 省 功 能 黃 帆 儀 (2008) 臺 中 縣 閩 南 語 鬼 神 故 事 研 究, 在 第 四 章 閩 南 語 故 事 中 的 各 種 鬼 魂 信 仰 一 篇 中, 討 論 到 家 鬼 與 孤 魂 野 鬼 兩 者, 其 中 的 差 別 即 和 人 死 亡 之 後 的 祭 相 關 文 中 第 五 章 討 論 閩 南 語 鬼 神 故 事 的 文 化 意 涵, 其 中 包 括 : 一 反 映 移 民 與 殖 民 文 化 色 彩 ; 二 對 於 生 命 的 不 確 定 感 ; 三 深 信 因 果 報 應 思 想 ; 四 倫 理 孝 道 的 體 現 ; 五 相 信 鬼 神 的 存 在 23

34 所 典 謝 月 華 (2009) 台 南 漢 人 生 命 禮 俗 中 外 家 角 色, 本 文 主 要 是 探 討 台 南 習 俗 中 外 家 的 角 色 討 論 外 家 在 生 命 禮 俗 中 包 括 生 育 作 十 六 歲 結 婚 和 喪 葬 時 的 角 色 其 中 第 五 章 及 討 論 外 家 在 喪 葬 禮 俗 中 的 角 色, 文 中 又 細 分 為 : 一 喪 事 主 角 是 已 出 嫁 女 子 的 婆 家 父 母 ; 二 喪 事 主 角 是 已 出 嫁 女 子 的 外 家 父 母 ; 三 喪 事 主 角 是 已 出 嫁 女 子 本 人, 三 節 進 行 討 論 游 淑 珺 (2009) 台 灣 閩 南 方 言 有 關 女 性 俗 語 研 究, 本 文 結 合 俗 語 與 性 別 兩 大 領 域, 以 台 灣 閩 南 女 性 的 生 命 歷 程 為 研 究 主 軸, 檢 視 女 性 主 體 在 各 個 階 段 不 同 身 分 以 及 階 級 與 權 力 關 係 變 化 下 所 展 現 的 生 活 面 貌 與 性 別 變 化 文 中 論 的 對 象 擴 展 到 未 歸 而 亡 的 孤 娘, 由 鬼 神 論 述 中 的 禁 忌 觀 點, 分 析 台 灣 民 間 對 於 無 歸 女 性 的 處 置 情 形, 包 含 冥 婚 儀 式 以 及 姑 娘 神 信 仰 的 呈 現 表 單 元 性 閩 南 諺 語 相 關 論 文 整 理 表 T T T T 題 目 作 者 年 代 系 所 1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之 社 會 教 化 功 能 研 究 陳 昌 閔 2000 南 華 大 學 文 學 研 究 所 2 台 灣 諺 語 反 映 的 婚 姻 文 化 許 蓓 苓 2000 東 吳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3 臺 灣 閩 南 諺 語 的 鬼 神 文 化 研 究 王 崇 憲 2003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中 國 語 文 學 系 4 台 灣 閩 客 傳 統 婚 禮 之 研 究 李 文 獻 2003 文 化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博 士 班 5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反 映 的 親 子 文 化 韓 孝 婷 2004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6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反 映 的 運 命 觀 - 國 立 花 蓮 教 育 大 學 民 間 文 呂 鎔 任 2006 以 福 全 台 諺 語 為 研 究 中 心 學 研 究 所 7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中 的 詈 語 文 化 余 佳 修 2006 淡 江 大 學 漢 語 文 化 暨 文 獻 資 源 8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的 生 死 觀 許 淑 慧 2007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中 國 語 文 學 系 9 臺 中 縣 閩 南 語 鬼 神 故 事 研 究 黃 帆 儀 2008 台 北 市 立 教 育 大 學 中 國 語 文 學 系 10 台 南 漢 人 生 命 禮 俗 中 外 家 角 色 謝 月 華 2009 國 立 台 東 大 學 華 語 文 學 系 11 台 灣 閩 南 方 言 有 關 女 性 俗 語 研 究 游 淑 珺 2009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博 士 班 中 國 文 學 研 究 所 24

35 以 上 的 研 究 論 文, 雖 然 當 中 有 討 論 到 喪 葬 禮 俗 的 部 份, 但 都 僅 是 微 數 喪 禮 在 傳 統 脈 絡 下 是 人 生 四 大 禮 儀 之 一, 從 以 往 研 究 論 文 的 數 量 以 及 主 題 來 看, 作 喪 禮 研 究 的 仍 為 少 數, 反 而 多 數 的 人 進 行 婚 姻 婚 禮 的 研 究, 喪 禮 蘊 含 著 在 文 化 脈 絡 中 人 們 對 於 死 亡 的 想 像, 以 及 一 個 死 後 世 界 的 想 像, 不 僅 僅 是 一 連 串 的 儀 式, 儀 式 中 的 社 會 政 治 意 涵, 以 及 個 人 象 徵 的 意 涵 都 值 得 去 探 索, 因 此 本 研 究 以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與 語 彙 中 的 喪 葬 禮 俗 為 研 究 主 題, 藉 由 語 言 來 深 入 探 討 嘉 義 地 區 喪 葬 禮 俗 的 變 遷 情 形 25

36 第 二 節 喪 葬 相 關 文 獻 本 節 將 喪 葬 相 關 文 獻, 主 要 分 : 壹 統 整 性 喪 葬 禮 俗 研 究 ; 貳 地 區 性 喪 葬 禮 俗 研 究 ; 参 單 元 性 喪 葬 禮 俗 研 究 三 個 部 份 進 行 討 論 壹 統 整 性 喪 葬 禮 俗 研 究 研 究 者 所 稱 之 統 整 性 喪 葬 禮 俗 研 究, 為 非 單 一 縣 市 地 區 與 特 定 的 喪 葬 禮 俗 或 儀 節 之 研 究, 而 係 台 灣 地 區 整 體 喪 葬 禮 俗 的 文 獻 紀 錄 第 一 部 調 查 第 三 回 報 告 書 - 臺 灣 私 法 第 二 卷 上, 由 臨 時 臺 灣 舊 貫 調 查 會 所 編 陳 金 田 翻 譯, 內 容 為 臺 灣 在 清 朝 治 理 當 時 之 喪 葬 與 祭 祀 的 禮 俗 第 一 部 份 先 介 紹 死 亡 的 觀 念 與 喪 祭 的 禮 制 : 自 古 以 來 中 國 人 便 有 靈 魂 不 滅 的 觀 念, 所 以 在 人 死 亡 後, 其 遺 族 要 妥 善 的 安 排 亡 者 的 遺 體 與 靈 魂 ; 喪 記 得 禮 制 以 通 禮 為 主, 但 是 在 台 灣 與 在 中 國 大 陸 有 部 份 民 情 不 同, 所 以 並 不 完 全 依 照 通 禮, 例 如, 正 禮 規 定 祭 祀 祖 先 時, 要 以 宗 子 為 主 祭 人, 台 灣 繼 承 制 度 廢 除, 所 以 祖 先 由 子 孫 共 同 祭 祀 第 二 部 份 談 喪 : 首 先 介 紹 喪 的 意 義,( 一 ) 指 死 亡 的 事 實, 由 於 遺 族 忌 說 死 亡, 所 以 稱 喪,( 二 ) 對 亡 者 表 示 哀 悼 的 行 為 ; 二 來 講 述 喪 儀, 由 初 終 開 始 到 襲 殮 成 服 葬 凶 祭 ; 再 來 介 紹 喪 制, 分 通 制 與 庶 士 及 品 官 的 喪 制, 通 制 中 又 另 外 說 明 台 灣 的 喪 制, 臨 時 臺 灣 舊 貫 調 查 會 對 喪 制 的 說 明 如 下 : 喪 再 法 律 上 發 生 的 效 果, 即 以 法 律 命 令 居 喪 者 履 行 或 禁 止 一 定 行 為 的 制 度 古 代 的 喪 制 雖 然 只 是 禮 儀, 但 是 關 人 倫 大 義, 為 使 人 民 遵 守 喪 禮 而 規 定 於 律 例, 而 成 為 法 律 上 的 制 度 ( 臨 時 臺 灣 舊 貫 調 查 會 / 陳 金 田 譯 :51-52) ; 最 後 是 墳 墓, 說 明 墳 墓 的 選 擇 墳 墓 的 構 造 改 葬 與 墳 墓 的 保 護 及 管 理 第 三 部 份 為 祭 祀, 內 容 有 總 說 祭 神 祭 祀 者 與 祭 場 本 報 告 書, 為 官 方 記 載, 是 以 統 治 者 的 角 度 編 寫, 所 以 都 根 據 規 定 來 書 寫, 內 容 也 大 多 抄 錄 通 禮 與 家 禮, 但 是 在 26

37 某 些 部 份 有 時 也 會 特 別 註 明 為 台 灣 的 習 俗, 亦 記 載 部 份 少 數 台 灣 俚 諺 與 語 彙 台 灣 在 清 朝 統 治 後, 又 接 受 其 他 的 國 家 統 治 民 進 黨 執 政 一 直 到 現 在 由 國 民 黨 治 理, 文 中 所 記 載 的 禮 俗, 已 經 與 現 在 大 不 相 同, 若 是 要 做 為 現 今 喪 葬 禮 俗 的 參 考, 可 能 意 義 價 值 不 大, 但 若 為 研 究 喪 葬 禮 俗 的 變 遷, 則 具 有 重 要 的 參 考 價 值 臺 灣 風 俗 誌 一 書 為 日 人 片 岡 巖 所 著, 陳 金 田 翻 譯 在 書 中 第 三 章 的 部 份 討 論 台 灣 人 的 葬 儀, 內 容 包 含 : 搬 舖 慟 哭 過 小 橋 脫 冠 徙 趾 報 白 魂 帛 作 敬 及 書 式 入 棺 跪 拜 司 喪 及 司 書 答 禮 及 守 制 喪 葬 順 序 出 棺 放 路 紙 開 壙 入 壙 墓 碑 安 靈 收 灰 及 謝 土 功 德 除 靈 及 放 謝 馬 做 對 年 及 做 三 年 做 忌 清 明 祭 改 葬 招 魂 葬 殉 死 停 柩 重 喪 沖 剋 日 萬 善 同 歸 喪 服 其 主 要 論 述 的 內 容, 多 參 考 臺 灣 私 法 所 論 臺 灣 舊 慣 習 俗 信 仰 為 日 本 統 治 時 期, 鈴 木 清 一 郎 先 生 一 人 費 時 二 十 多 年 撰 寫 而 成 書 中 第 四 編 為 喪 祭 習 俗, 和 第 一 部 調 查 第 三 回 報 告 書 - 台 灣 私 法 第 二 卷 上 相 同, 首 先 先 介 紹 台 灣 人 的 死 亡 觀 念, 作 者 認 為 台 灣 人 相 信 靈 魂 不 滅, 所 以 子 孫 要 對 祖 靈 盡 孝, 死 去 的 祖 先 要 負 責 保 佑 子 孫 再 來 將 台 灣 的 喪 葬 禮 俗 分 五 十 八 個 部 份 討 論, 內 容 有 搬 鋪 運 棺 和 寄 棺 討 在 債 子 的 觀 念 與 其 屍 體 的 處 置 遺 囑 與 託 孤 分 手 尾 錢 嚥 氣 後 的 一 些 規 矩 腳 尾 飯 與 腳 尾 紙 號 哭 與 哭 路 頭 及 其 由 來 過 小 轎 守 鋪 與 驚 貓 報 外 祖 與 接 外 祖 發 喪 分 孝 服 開 魂 路 魂 魄 旛 仔 乞 水 沐 浴 接 棺 套 衫 抽 壽 張 穿 辭 生 放 手 尾 錢 割 鬮 洗 淨 豎 靈 入 殮 儀 式 喪 禮 種 類 與 喪 期 的 擇 法 及 其 禁 忌 打 桶 與 棺 材 致 贈 喪 家 的 奠 儀 趁 孝 娶 公 弔 出 山 ( 葬 禮 ) 的 儀 式 葬 禮 行 列 的 順 序 排 路 祭 ( 路 祭 ) 落 葬 ( 下 葬 ) 安 靈 巡 山 ( 看 墳 ) 完 墳 風 水 ( 墳 墓 ) 的 形 狀 與 風 水 有 關 的 地 理 師 土 公 山 蟉 節 作 旬 與 孝 飯 寄 飯 起 飯 過 王 作 功 德 喪 鬮 煞 的 迷 信 做 百 日 做 對 年 孝 與 孝 服 帶 孝 與 脫 孝 推 靈 ( 除 靈 ) 安 位 合 爐 答 紙 新 忌 愍 忌 培 墓 ( 掃 墓 ) 拾 骨 ( 洗 骨 ) 吉 葬 萬 善 同 歸 ( 無 緣 納 骨 塔 ) 有 應 公 該 書 為 作 者 一 人 獨 立 完 成, 雖 然 內 容 有 部 份 錯 誤, 但 是 內 容 很 豐 富 從 臨 終 到 葬 後 27

38 的 撿 骨 吉 葬 都 有 紀 錄, 對 於 一 個 日 本 人 能 如 此 紀 錄 台 灣 人 的 喪 葬 禮 俗, 實 在 令 人 不 得 不 佩 服 台 灣 民 間 傳 統 喪 葬 儀 節 研 究 為 徐 福 全 的 博 士 班 畢 業 論 文, 作 者 因 當 時 學 者 論 及 台 灣 地 區 的 婚 喪 禮 俗, 大 多 引 自 日 治 時 期 片 岡 巖 台 灣 風 俗 誌 與 鈴 木 清 一 郎 台 灣 舊 慣 習 俗 信 仰 二 書, 兩 人 著 作 較 為 簡 略, 無 法 闡 述 喪 葬 禮 俗 的 要 義, 所 以 勵 志 將 四 百 年 來 流 行 於 台 灣 漢 人 社 會 的 喪 葬 禮 儀, 做 全 面 性 的 整 理 ( 徐 福 全,1984: 自 序 ) 作 者 將 台 灣 民 間 傳 統 喪 葬 儀 節 分 養 疾 慎 終 沐 浴 斂 殯 殯 後 迄 葬 前 一 日 葬 日 葬 後 迄 變 紅 拾 骨 與 吉 葬 等 六 個 章 節 做 討 論 台 灣 民 間 傳 統 喪 葬 儀 節 研 究 為 第 一 本 全 面 性 研 究 台 灣 喪 葬 禮 俗 的 專 書, 該 著 作 以 發 表 二 十 四 年, 到 目 前 為 止 還 未 能 有 像 徐 福 全 一 樣, 再 對 全 台 灣 進 行 一 次 喪 葬 禮 俗 的 普 查 書 中 參 閱 的 文 獻 包 含 有 : 禮 經 歷 代 官 修 禮 書 及 有 關 之 經 史 子 集 台 灣 地 區 古 今 方 志 有 關 台 灣 禮 俗 研 究 之 專 書 報 章 雜 誌 調 查 報 告 民 間 手 抄 本 等, 更 以 四 年 的 時 間 進 行 田 野 調 查, 將 田 野 調 查 所 得 內 容 整 理 成 二 十 四 冊 的 採 訪 錄 該 書 不 同 於 其 他 喪 葬 禮 俗 相 關 著 作 中, 最 大 的 差 別 在 於, 之 前 的 著 作 都 未 涉 及 粵 籍 居 民, 台 灣 民 間 傳 統 喪 葬 儀 節 研 究 則 包 含 閩 籍 之 漳 泉 與 粵 籍 台 灣 居 民 的 喪 葬 禮 俗, 且 內 文 中 含 有 豐 富 的 台 灣 諺 語 與 語 彙, 作 者 並 在 文 章 最 後 對 於 當 時 的 台 灣 民 間 傳 統 喪 葬 儀 節 的 特 色 演 變 與 演 變 之 原 因, 做 更 深 一 層 的 探 討 表 統 整 性 喪 葬 禮 俗 研 究 專 書 整 理 表 臺 灣 舊 慣 台 灣 民 間 傳 統 臺 灣 私 法 臺 灣 風 俗 誌 習 俗 信 仰 喪 葬 儀 節 研 究 年 代 ~ ~1945( 日 治 ) 1895~1945( 日 治 ) 光 復 ~1984 年 臨 時 臺 灣 舊 慣 作 者 鈴 木 清 一 郎 片 岡 巖 徐 福 全 調 查 會 編 研 究 者 所 蒐 集 的 文 獻 資 料, 現 存 有 關 台 灣 地 區 的 喪 葬 儀 式, 最 早 見 於 臨 時 臺 灣 舊 貫 調 查 會 所 編 的 第 一 部 調 查 第 三 回 報 告 書 - 台 灣 私 法 第 二 卷 上 透 過 本 書, 我 們 得 以 瞭 解 清 朝 統 治 時 期 的 喪 葬 儀 式 1895~1945 年 代 台 灣 的 喪 葬 儀 式, 可 以 1933 年 鈴 木 清 一 28

39 朗 所 著 的 台 灣 舊 慣 習 俗 信 仰 和 片 岡 巖 台 灣 風 俗 誌 二 書 來 說 明 五 十 到 七 十 年 代 台 灣 的 喪 葬 儀 式 研 究, 以 徐 福 全 的 博 士 論 文 台 灣 民 間 傳 統 喪 葬 儀 節 研 究, 最 為 詳 盡 透 過 他 在 台 灣 各 鄉 鎮 的 實 地 考 察 紀 錄, 我 們 得 以 一 窺 從 光 復 後 到 1984 年 的 喪 葬 儀 式 經 由 閱 讀 與 整 理 以 上 四 本 重 要 文 獻, 研 究 者 能 瞭 解 台 灣 地 區 從 清 朝 統 治 日 本 統 治 光 復 後 至 1984 年, 喪 葬 禮 俗 演 變 的 內 容 與 趨 勢 貳 地 區 性 喪 葬 禮 俗 研 究 蔡 侑 霖 (2000) 台 中 地 區 喪 葬 禮 俗 初 探 從 城 鄉 差 異 看 喪 葬 改 革, 先 以 居 住 在 台 中 縣 市 的 殯 葬 從 業 人 員 及 台 中 縣 市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的 人 員 進 行 訪 談, 爾 後 將 訪 談 結 果 整 理 成 調 查 問 卷, 以 國 小 教 師 為 主 要 調 查 對 象 喪 葬 禮 俗 的 內 容 以 儒 家 道 教 佛 教 喪 葬 禮 俗 為 主, 對 台 中 縣 市 城 市 地 區 與 鄉 下 地 區 喪 葬 禮 俗 探 討 該 論 文 對 於 台 灣 傳 統 喪 葬 禮 俗 的 變 遷 沒 有 著 墨, 但 研 究 者 依 問 卷 調 查 的 結 果, 對 於 部 份 較 不 合 乎 現 代 社 會 的 喪 葬 禮 俗 提 出 建 議 陳 明 莉 (2002) 鹿 港 喪 葬 禮 俗 研 究, 以 正 在 治 喪 的 七 個 案 例 為 參 與 觀 察 對 象 ; 以 喪 親 家 屬 地 方 耆 老 文 獻 研 究 員 及 為 喪 家 執 行 喪 葬 儀 式 的 相 關 人 員 為 主 要 深 度 訪 談 對 象 其 研 究 只 討 論 田 野 調 查 的 結 果, 並 未 與 文 獻 相 比 較, 因 此 讀 者 未 能 瞭 解 其 鹿 港 喪 葬 禮 俗 變 遷 的 情 形 陳 明 莉 以 喪 葬 禮 俗 的 語 彙 說 明, 其 中 未 出 現 喪 葬 禮 俗 相 關 的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甚 是 可 惜 林 駿 華 (2003) 馬 祖 喪 葬 禮 俗 研 究, 詳 細 記 載 馬 祖 地 區 的 喪 葬 禮 俗, 並 將 馬 祖 喪 葬 儀 式 進 行 結 構 性 功 能 性 文 化 義 涵 與 喪 禮 中 器 物 及 祭 祀 場 域 的 四 項 分 析, 最 後 整 理 出 馬 祖 喪 葬 儀 式 的 特 點 與 文 化 特 色 林 駿 華 以 人 類 學 家 Arnold Van Gennep 的 通 過 儀 式 理 論 為 基 準, 輔 以 余 光 宏 教 授 對 通 過 儀 式 理 論 所 提 出 的 修 正 觀 點, 進 行 馬 祖 喪 葬 儀 式 結 構 性 分 析, 並 整 理 出 整 個 馬 祖 喪 葬 儀 是 過 程 中 表 現 的 三 種 意 義 內 涵 ; 以 馬 凌 諾 斯 基 (Bronislaw Kasper Malinowski, ) 與 芮 克 里 夫 布 朗 (A.R.Radcliffe-Brown, 29

40 ) 對 於 儀 式 功 能 的 分 析 觀 點, 作 為 該 論 文 喪 葬 儀 式 的 功 能 性 分 析 基 礎, 提 出 馬 祖 喪 葬 儀 式 具 有 對 亡 者 的 轉 換 功 能 對 亡 者 家 屬 的 悲 傷 輔 導 與 教 化 的 公 能 及 對 社 會 具 有 鞏 固 人 脈 及 展 現 家 族 實 力 等 三 項 功 能 ; 借 由 文 化 義 涵 的 研 究, 分 析 出 喪 禮 中 有 二 重 性 宇 宙 觀 鬼 神 信 仰 與 祖 先 崇 拜 來 世 觀 死 個 層 面 ; 在 喪 禮 中 器 物 及 祭 祀 場 域 分 析 一 節, 提 出 喪 葬 儀 式 是 一 種 象 徵 性 行 為, 將 祭 品 與 祭 祀 場 所 轉 化 城 內 在 意 義 的 象 徵 符 號, 來 表 達 對 於 神 靈 遠 近 親 疏 的 內 在 關 係 林 駿 華 在 結 論 一 章, 藉 比 較 台 灣 閩 南 與 馬 祖 的 喪 葬 儀 式, 提 出 孝 服 中 的 五 倫 冠 孝 男 主 行 求 三 餐 儀 式 餵 麵 儀 式 向 村 莊 守 護 神 報 亡 井 邊 買 水 滿 潮 時 入 殮 做 七 數 日 父 母 有 別, 路 祭 由 孝 男 及 親 友 辦 理 土 葬 且 採 直 式 葬 法 等 馬 祖 特 有 的 喪 葬 儀 式 特 點, 並 歸 納 出 遵 循 傳 統 的 喪 禮 儀 式 突 顯 出 強 烈 的 保 守 性 格 互 助 性 格 凸 顯 內 聚 力 強 佛 道 雜 揉 深 受 海 洋 島 嶼 地 形 影 響 強 調 家 族 親 友 間 情 感 的 鞏 固 漸 受 台 灣 喪 禮 習 俗 影 響 較 不 重 視 非 正 常 死 亡 處 理 嚴 守 父 天 母 地 之 分 別 等 九 項 的 馬 祖 喪 葬 文 特 色 林 清 泉 (2004) 喪 葬 禮 儀 的 傳 統 及 變 遷 - 以 宜 蘭 地 區 漢 人 為 例, 採 用 大 傳 統 與 小 傳 統 的 文 化 理 念 闡 述 傳 統 禮 俗 與 變 遷, 以 宜 蘭 地 區 為 田 野 地 點, 當 地 漳 州 籍 漢 人 為 主 要 的 研 究 調 查 對 象, 調 查 內 容 有 公 墓 田 野 調 查 喪 葬 方 式 與 現 場 訪 談 三 種 面 向 主 要 調 查 的 內 容 為 : 一 宜 蘭 地 區 家 族 的 文 化 民 間 信 仰 人 生 歷 程 上 的 重 要 習 俗 ; 二 喪 禮 儀 式 的 功 能 ; 三 訃 文 的 規 格 ; 四 傳 統 墓 碑 文 字 的 變 化 ; 五 福 園 的 喪 葬 文 化 論 文 主 體 先 以 禮 俗 的 起 源 與 探 索 喪 葬 理 念 的 基 礎 與 形 式 從 喪 家 的 角 度 看 喪 葬 禮 儀 以 社 會 角 度 看 喪 服 文 化 從 生 命 角 度 看 祖 先 的 崇 拜 等 探 討 傳 統 的 喪 葬 禮 儀, 後 依 田 野 調 查 資 料 進 行 宜 蘭 地 區 喪 葬 禮 儀 的 分 析, 討 論 儀 式 喪 服 葬 式 二 次 葬 墓 碑 及 訃 文 等 六 項 的 變 化, 並 以 型 態 結 構 看 喪 禮 的 功 能 與 演 變 30

41 表 地 區 性 喪 葬 禮 俗 研 究 論 文 整 理 表 蔡 侑 霖 陳 明 莉 林 駿 華 林 清 泉 年 份 研 究 主 題 台 中 地 區 喪 葬 禮 喪 葬 禮 儀 的 俗 初 探 - 從 城 鄉 喪 葬 禮 俗 研 究 喪 葬 禮 俗 研 究 傳 統 及 變 遷 差 異 看 喪 葬 改 革 研 究 方 法 訪 談 深 度 訪 談 深 度 訪 談 調 查 問 卷 參 與 觀 察 參 與 觀 察 田 野 調 查 1. 訪 談 : 殯 葬 從 業 1. 案 例 : 正 在 治 喪 1. 案 例 : 正 在 治 喪 宜 蘭 地 區 漢 人 人 員 市 政 府 相 關 人 員 的 喪 家 2. 個 案 : 相 關 人 的 喪 家 2. 相 關 人 員 有 研 究 對 象 2. 調 查 問 卷 : 國 小 教 師 員 有 喪 親 經 驗 之 人 地 方 耆 老 語 文 獻 研 究 員 喪 親 經 驗 之 人 地 方 耆 老 研 究 地 區 台 中 鹿 港 馬 祖 宜 蘭 以 上 四 篇 地 區 性 喪 葬 禮 俗 研 究 的 學 位 論 文, 台 中 地 區 喪 葬 禮 俗 初 探 從 城 鄉 差 異 看 喪 葬 改 革 僅 調 查 喪 葬 禮 俗 在 台 中 地 區 城 市 與 鄉 下 的 差 別, 並 未 將 所 調 查 的 內 容 與 先 前 的 喪 葬 禮 俗 進 行 對 話 鹿 港 喪 葬 禮 俗 研 究 亦 僅 是 整 理 其 田 野 調 查 所 得 的 資 料, 未 做 當 地 儀 節 變 遷 的 討 論 馬 祖 喪 葬 禮 俗 研 究 雖 有 將 馬 祖 當 地 現 今 的 喪 葬 儀 式 與 台 灣 閩 籍 傳 統 喪 葬 儀 式 進 行 比 較, 但 因 為 馬 祖 屬 外 島 地 區, 其 所 整 理 的 資 料 並 不 是 用 於 台 灣 當 地 喪 葬 禮 儀 的 傳 統 及 變 遷 - 以 宜 蘭 地 區 漢 人 為 例, 雖 主 題 為 探 討 喪 葬 禮 儀 的 傳 統 與 演 變, 但 實 際 上 多 著 墨 於 墓 園 之 介 紹 因 此 本 研 究 基 於 這 樣 的 起 始 點, 不 僅 欲 研 究 儀 節 的 部 分, 更 欲 探 討 儀 節 的 變 遷 與 意 義 参 單 元 性 喪 葬 禮 俗 研 究 龔 萬 侯 (2005) 牽 亡 歌 陣 儀 式 意 涵 之 探 討 - 以 台 南 地 區 為 例, 以 台 南 地 區 的 佳 錚 牽 亡 歌 團 明 山 牽 亡 歌 團 復 興 牽 亡 歌 團 為 主 要 的 研 究 對 象 研 究 中 先 分 別 介 紹 3 家 牽 亡 歌 團 對 牽 亡 歌 陣 的 種 種 見 解 及 使 用 的 器 具 服 裝 和 法 事 的 種 類, 並 說 明 儀 式 的 流 程 內 容 與 意 涵 其 後 針 對 文 獻 與 三 家 牽 亡 歌 團 的 : 一 對 牽 亡 歌 陣 的 種 31

42 種 見 解 及 使 用 的 器 具 服 裝 和 法 事 的 種 類 ; 二 儀 式 的 流 程 內 容 與 意 涵 ; 三 ; 牽 亡 歌 陣 所 具 有 的 悲 傷 輔 導 功 能, 進 行 探 討, 並 獲 得 結 論 該 篇 論 文 所 有 的 章 節 均 環 環 相 扣 互 相 呼 應, 是 一 篇 對 於 台 灣 民 俗 文 化 非 常 有 貢 獻 的 研 究 論 文, 閱 讀 此 篇 論 文 不 僅 能 瞭 解 牽 亡 歌 陣 的 真 實 面 貌, 更 能 瞭 解 其 所 包 含 的 社 會 功 能 與 價 值 施 福 營 (2006) 台 灣 中 部 二 次 葬 文 化 - 以 彰 化 地 區 為 例, 研 究 對 象 以 專 業 對 人 員 彰 化 縣 內 鄉 鎮 公 所 負 責 墓 葬 業 務 的 公 務 人 員 及 具 有 幫 祖 先 撿 骨 經 驗 之 彰 化 縣 籍 民 眾, 其 中 專 業 人 員 係 指 在 傳 統 公 墓 與 示 範 公 墓 執 業 的 撿 骨 師 與 地 理 師 及 扑 石 店 人 員 與 廢 棄 物 處 理 人 員 採 用 問 卷 調 查 參 與 觀 察 與 深 度 訪 談 為 研 究 方 法, 其 研 究 獲 得 的 資 料 歸 納 分 析 與 討 論 後, 將 結 論 分 三 大 項 : 一 二 次 葬 事 前 行 事 儀 節 ; 二 撿 骨 儀 節 ; 三 進 金 儀 節 研 究 最 後 並 針 對 政 府 墓 政 單 位 民 眾 及 二 次 葬 從 業 人 員 後 續 研 究 者 提 出 建 議 王 書 偉 (2007) 殯 葬 禮 俗 禁 忌 研 究 : 以 嘉 義 地 區 大 林 鎮 為 例, 主 要 是 以 殯 葬 禮 俗 禁 忌 為 研 究 素 材, 就 題 目 而 言, 是 一 篇 相 當 吸 引 人 注 意 的 論 文, 但 研 究 當 中 有 部 份 禁 忌, 是 先 民 有 用 閩 南 諺 語 所 保 存 記 錄 下 來 的, 如 忌 蔭 屍 有 蔭 屍 蔭 家 治, 對 子 孫 不 利 此 句 諺 語 相 對 應 忌 行 告 別 有 來 無 躊 躇, 去 無 相 辭 諺 語 與 其 對 應 等 等, 若 王 書 偉 能 將 諺 語 加 入 文 章 當 中, 想 必 文 章 內 容 會 更 加 有 趣 其 研 究 對 象 設 定 為 殯 葬 業 者 相 關 從 業 人 員 ( 如 司 儀 禮 生 婆 仔 釋 道 團 道 士 等 ) 與 喪 親 家 屬, 而 實 際 上 研 究 對 象 只 有 2 位 從 業 人 員 與 7 位 殯 葬 業 者, 且 7 位 殯 葬 業 者 並 非 全 為 當 地 業 者, 其 中 有 4 位 公 司 位 於 嘉 義 市, 只 是 有 到 大 林 鎮 服 務 因 此, 很 難 判 斷 其 研 究 對 象 所 提 供 的 禁 忌 項 目 是 否 為 大 林 地 區 的 禁 忌, 亦 未 在 論 文 中 說 明 32

43 表 單 元 性 喪 葬 禮 俗 研 究 論 文 整 理 表 龔 萬 侯 施 福 營 王 書 偉 年 份 研 究 主 題 牽 亡 歌 陣 儀 式 殯 葬 禮 俗 台 灣 中 部 二 次 葬 文 化 意 涵 之 探 討 禁 忌 研 究 研 究 方 法 1. 田 野 研 究 2. 參 與 觀 察 1. 問 卷 調 查 2. 參 與 觀 察 3. 深 度 訪 談 1. 田 野 調 查 2. 參 與 觀 察 3. 深 入 訪 談 研 究 對 象 1. 牽 亡 歌 陣 本 身 2. 牽 亡 歌 陣 從 業 人 員 3. 喪 家 1. 墓 政 業 務 公 務 員 2. 專 業 人 員 3. 有 經 驗 之 民 眾 1. 葬 儀 業 者 2. 殯 葬 從 業 人 員 - 禮 儀 師 4. 瞭 解 牽 亡 歌 陣 的 殯 葬 業 者 研 究 地 區 台 南 地 區 彰 化 地 區 嘉 義 地 區 大 林 鎮 以 上 三 篇 學 位 論 文, 研 究 主 題 皆 為 整 個 喪 葬 禮 儀 中 的 一 小 部 份, 但 因 其 範 圍 較 少, 所 以 探 討 的 內 容 較 為 深 入, 但 另 外 的 隱 憂 則 為, 落 入 見 樹 不 見 林 的 窘 境, 本 研 究 可 借 由 這 些 研 究, 看 見 深 入 的 儀 節 研 究, 作 為 更 大 的 儀 節 圖 像 中 的 一 部 分 ( 可 提 供 研 究 者 在 進 行 研 究 是 部 分 範 圍 之 參 考 ) 33

44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本 章 分 研 究 方 法 研 究 範 圍 與 研 究 步 驟 田 野 地 點 的 基 本 概 況 研 究 流 程 等 四 節, 說 明 本 研 究 如 何 進 行 第 一 節 研 究 方 法 本 研 究 以 質 性 研 究 為 主, 量 化 研 究 為 輔, 採 用 文 獻 分 析 問 卷 調 查 參 與 觀 察 深 入 訪 談 等 途 徑, 獲 取 田 野 對 象 的 直 接 具 體 之 材 料 質 性 研 究 係 以 敘 事 故 事 與 個 案 來 呈 現 研 究 結 果, 不 像 量 化 研 究 以 數 字 來 呈 現, 質 性 研 究 不 在 操 作 變 數 或 驗 證 假 設, 而 是 探 討 問 題 在 系 絡 中 的 關 係, 多 用 深 度 (in-depth) 開 放 式 (open-ended interview) 訪 談 參 與 觀 察 (participant observation) 文 獻 蒐 集 等 方 法 獲 得 資 料 訪 談 的 資 料 包 括 從 經 驗 意 見 觀 點 和 知 識 等 表 達 ; 觀 察 的 資 料 則 包 括 人 們 的 儀 式 性 互 助 活 動 禮 物 饋 贈 的 互 惠 行 為 及 廣 泛 的 人 際 互 動 和 可 觀 察 的 儀 式 專 家 實 務 經 驗 與 口 述 回 憶 過 程 之 詳 盡 描 述 ; 文 獻 分 析 (document analysis) 則 從 研 究 專 書 官 方 出 版 品 和 報 告 個 人 日 誌 等 文 獻 檔 案, 將 所 獲 得 資 料 予 以 歸 納 彙 整 分 析 尋 找 相 互 關 聯 ( 吳 芝 儀 李 奉 儒,1995, 頁 4) 因 受 限 於 深 度 訪 談 的 樣 本 數, 無 法 確 實 推 論 出 嘉 義 地 區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與 語 彙 和 喪 葬 禮 俗 變 遷 之 情 形, 因 此 必 須 先 借 助 量 化 研 究, 針 對 縣 市 政 府 與 鄉 鎮 公 所 負 責 殯 葬 業 務 之 人 員 村 里 幹 事 或 村 ( 里 ) 長 與 葬 儀 喪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員,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壹 文 獻 分 析 法 是 一 種 針 對 相 關 的 文 獻 做 搜 集 資 料 歸 納 整 理 與 分 析 的 客 觀 方 法, 其 結 果 可 作 為 研 究 之 基 礎 理 論 或 架 構 因 此 必 須 大 量 閱 讀 前 人 著 作 官 方 檔 案 新 聞 報 導 和 書 籍 本 研 究 透 過 文 獻 分 析 法, 搜 集 國 內 喪 ( 殯 ) 葬 禮 俗 與 閩 南 諺 語 與 語 彙 兩 方 面 的 相 關 研 究, 資 料 主 要 有 由 日 治 初 期 臨 時 臺 灣 舊 慣 調 查 會 編,1995 年 陳 金 田 翻 譯 的 臺 灣 私 法 卷 二 1921 年 片 岡 巖 臺 灣 風 俗 誌 1934 年 鈴 木 清 一 郎 編 著 的 臺 灣 舊 慣 習 俗 信 仰

45 年 台 灣 總 督 府 編 臺 灣 俚 諺 集 覽 1978 年 周 榮 杰 編 著 之 台 灣 諺 語 詮 編 1986 年 洪 惟 仁 台 灣 禮 俗 語 典 及 1984 年 0 徐 福 全 著 作 台 灣 民 間 傳 統 喪 葬 儀 節 研 究 與 1998 年 福 全 台 諺 語 典, 以 及 政 府 殯 葬 相 關 政 策 與 法 令, 這 部 分 可 從 政 府 相 關 出 版 品 和 報 紙 得 知 貳 問 卷 調 查 法 本 研 究 欲 從 實 務 面 探 討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與 語 彙 和 喪 葬 禮 俗 變 遷 之 現 況, 其 調 查 問 卷 內 容, 係 由 研 究 者 所 收 集 的 喪 葬 禮 儀 與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與 語 彙 相 關 文 獻 資 料 整 理 而 成 ( 見 附 錄 一 ) 一 問 卷 調 查 的 對 象 : ( 一 ) 嘉 義 縣 市 政 府 與 各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負 責 喪 葬 業 務 之 相 關 人 員 總 計 21 份 ; ( 二 ) 以 嘉 義 地 區 各 村 ( 里 ) 幹 事 或 村 ( 里 ) 長, 代 表 一 般 民 眾 因 村 ( 里 ) 幹 事 非 一 村 ( 里 ) 配 置 一 人, 部 份 村 ( 里 ) 幹 事 一 人 負 責 2 至 3 個 村 ( 里 ), 因 此 所 發 放 的 問 卷 數 非 嘉 義 地 區 內 所 有 的 村 ( 里 ) 數 ; ( 三 ) 葬 儀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員, 進 行 調 查 共 發 放 問 卷 472 份 二 問 卷 預 試 : ( 一 ) 預 試 問 卷 內 容 : 本 研 究 預 試 問 卷 中, 第 壹 部 份 基 本 資 料 共 有 6 題, 包 含 性 別 ( 男 女 ) 年 次 ( 自 填 ) 祖 籍 ( 分 漳 州 人 泉 州 人 客 家 人 及 其 他 ) 宗 教 信 仰 ( 分 佛 教 道 教 基 督 教 民 間 信 仰 及 其 他 ) 服 務 單 位 ( 分 公 部 門 一 般 民 眾 及 葬 儀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 服 務 年 資 ( 自 填 ); 第 貳 部 份 喪 葬 儀 節 分 六 大 儀 節, 儀 節 之 一 養 疾 慎 終 有 52 題, 儀 節 之 二 沐 浴 斂 殯 有 43 題, 儀 節 之 三 殯 後 迄 葬 前 一 日 儀 節 有 7 題, 儀 節 之 四 葬 日 有 91 題, 儀 節 之 五 葬 後 迄 變 紅 有 52 題, 儀 節 之 六 撿 骨 與 吉 葬 有 8 題, 共 計 為 253 題 ( 二 ) 抽 樣 過 程 : 因 時 間 與 人 力 之 限 制, 預 試 之 調 查 問 卷 採 滾 雪 球 抽 樣 法, 是 35

46 以 研 究 者 個 人 之 人 際 網 絡, 挑 選 出 不 同 領 域 的 預 試 對 象, 分 別 有 縣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官 員 鄉 鎮 公 所 課 員 與 村 里 長 及 喪 葬 禮 儀 服 務 人 員, 以 求 調 查 問 卷 能 詳 盡 此 預 試 問 卷 共 計 發 出 10 份, 回 收 10 份, 回 收 率 為 100%, 預 試 問 卷 名 單 詳 見 附 錄 二 回 收 預 試 問 卷, 對 於 內 容 方 面, 不 需 修 改 但 是 對 於 作 答 的 選 項, 發 現 有 50% 的 受 訪 者, 出 現 只 有 回 答 一 個 選 項 的 情 形 出 現, 所 以 將 原 本 A 選 項 有 聽 過 沒 聽 過,B 選 項 有 在 做 沒 在 做 各 選 一 項, 更 改 為 A 有 聽 過 且 仍 有 在 做 B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C 沒 聽 過 且 也 沒 有 在 做 三 選 一, 為 求 得 答 案 能 更 精 確 與 具 體 三 正 式 問 卷 實 施 過 程 : 本 研 究 因 研 究 對 象 有 公 部 門 ( 嘉 義 縣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與 各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民 政 課, 負 責 喪 葬 禮 俗 相 關 人 員 ) 一 般 民 眾 ( 各 村 里 長 或 村 里 幹 事 ) 及 葬 儀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員, 三 組 人 員, 因 此 發 放 問 卷 的 方 式 不 同, 分 述 如 下 : ( 一 ) 公 部 門 : 由 學 校 發 函 ( 附 研 究 問 卷 ) 請 各 單 位 協 助 填 寫 問 卷, 資 料 寄 出 當 天 研 究 者 再 以 電 話 聯 繫 各 單 位 負 責 人 員, 煩 請 惠 與 填 寫 並 協 助 寄 回 寄 出 含 嘉 義 縣 政 府 嘉 義 市 政 府 民 雄 溪 口 東 石 義 竹 鹿 草 太 保 水 上 中 埔 番 路 竹 崎 梅 山 新 港 六 腳 阿 里 山 大 埔 大 林 布 袋 朴 子 與 嘉 義 市 東 西 兩 區 公 所, 共 計 21 份 問 卷 阿 里 山 鄉 居 民 以 原 住 民 居 多, 因 此 本 研 究 不 納 入 研 究 範 圍 中 竹 崎 鄉 經 電 話 催 收 與 第 二 次 郵 寄 問 卷 仍 未 收 回, 因 此, 此 部 分 的 問 卷 實 際 回 收 20 份, 有 效 份 數 20 份 ( 二 ) 一 般 民 眾 : 受 訪 者 以 各 村 ( 里 ) 幹 事 或 村 ( 里 ) 長 為 代 表, 第 一 次 發 放 方 式, 為 請 各 鄉 鎮 公 所 協 助 收 發 問 卷, 但 是 願 意 協 助 收 發 的 鄉 鎮 公 所 只 有 9 個, 其 中 有 5 個 公 所 願 意 協 助 研 究 者 發 放 及 收 回, 其 餘 4 個 公 所, 則 願 意 讓 研 究 者 在 村 里 幹 事 開 會 時, 到 現 場 發 放 問 卷 另 外 10 個 鄉 鎮, 最 後 則 拜 託 嘉 義 縣 議 會 及 嘉 義 市 議 會 的 機 要 秘 書 協 助 總 計 發 放

47 份, 回 收 295 份, 有 效 問 卷 為 191 份 ( 三 ) 葬 儀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員 : 由 學 校 發 函 至 公 會, 請 公 會 理 事 長 協 助 發 放 問 卷 嘉 義 市 公 會 第 一 次 採 郵 寄 問 卷 方 式, 寄 出 問 卷 53 份, 經 研 究 者 電 話 催 收 回 收 有 效 份 數 計 17 份 ; 第 二 次 於 工 會 進 行 喪 禮 服 務 人 員 丙 級 課 程 時 至 現 場 發 放 問 卷 份, 扣 除 無 效 問 卷, 共 計 回 收 有 效 問 卷 9 份 嘉 義 縣 第 一 次 發 放 問 卷, 於 公 會 理 監 事 定 期 會 議 中 發 放 20 份 問 卷, 實 際 回 收 有 效 問 卷 18 份 其 餘 公 會 會 員 由 公 會 發 函, 協 助 研 究 者 郵 寄 問 卷, 經 研 究 者 電 話 催 收, 有 效 問 卷 為 22 份 葬 儀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總 計 發 放 問 卷 141 份, 有 效 問 卷 總 份 數 為 69 份 ( 見 表 3-1-1) 表 調 查 問 卷 收 發 表 分 份 別 政 府 單 位 一 般 民 眾 公 會 會 員 縣 市 別 市 縣 市 縣 市 縣 總 計 發 放 回 收 有 效 發 放 問 卷 總 數 回 收 問 卷 總 數 有 效 問 卷 總 數 回 收 率 (%) 有 效 率 (%) 四 資 料 處 理 本 研 究 問 卷 回 收 後 剔 除 無 效 問 卷, 有 效 問 卷 共 計 有 280 份, 將 資 料 加 以 整 理 建 檔, 並 利 用 統 計 套 裝 軟 體 進 行 資 料 處 理 本 研 究 以 描 述 性 統 計 分 析 方 法 為 主, 第 一 部 分 對 性 別 年 次 祖 籍 宗 教 信 仰 服 務 單 位 服 務 年 資 等 6 項 屬 性 變 項 的 樣 本 資 料, 進 行 次 數 分 配 及 百 分 比 分 析, 以 瞭 解 各 樣 本 的 分 佈 情 形 ; 第 二 部 份 進 行 喪 葬 儀 節 與 其 他 屬 性 變 項 間 的 交 叉 分 析, 以 瞭 解 喪 葬 儀 節 在 各 屬 性 變 相 的 反 應 37

48 參 參 與 觀 察 法 質 的 一 項 重 要 資 料 是 人 們 所 說 的 話, 無 論 是 經 由 訪 談 獲 得 的 口 頭 資 料, 或 是 經 由 調 查 反 應 或 文 件 分 析 的 書 面 資 料 都 是 非 常 重 要 但 是, 要 從 人 們 所 說 的 話 中 去 學 習, 有 許 多 的 限 制 為 了 要 克 服 複 雜 情 境 的 限 制, 最 好 的 研 究 方 法, 即 是 對 有 興 趣 的 現 象 直 接 地 參 與 和 觀 察 ( 吳 芝 儀 李 奉 儒,1995, 頁 15) 參 與 觀 察 的 特 徵 主 要 是 研 究 者 同 時 扮 演 觀 察 者 和 參 與 者 的 雙 重 角 色 在 此 情 形 下, 觀 察 者 不 被 視 為 局 外 人, 因 此 得 以 維 持 觀 察 情 境 的 自 然, 可 減 低 觀 察 者 在 情 境 中 的 干 擾, 並 可 避 免 被 觀 察 者 不 必 要 的 防 衛, 以 獲 得 較 為 真 實 的 資 料 在 本 研 究 中 主 要 參 與 觀 察 的 部 份, 為 喪 葬 儀 式 的 實 際 過 程 希 望 在 自 然 的 情 境 中 觀 察 整 個 喪 葬 儀 式, 包 括 喪 殮 殯 葬 及 葬 後 相 關 的 儀 式 活 動 主 事 者 的 準 備 過 程 喪 家 的 身 分 背 景 與 信 仰 心 理 以 及 喪 家 的 反 應, 以 獲 得 相 關 的 資 料, 並 印 證 由 田 野 調 查 和 文 獻 等 其 他 方 法 所 蒐 集 的 資 料 ( 見 表 3-1-2) 表 參 與 觀 察 喪 葬 禮 俗 之 時 間 與 內 容 表 編 號 觀 察 對 象 宗 教 信 仰 日 期 內 容 地 點 1 陳 老 太 太 一 般 民 間 信 仰 2009/10/20 洗 身 穿 衣 入 殮 嘉 義 市 區 2 郭 太 太 一 般 民 間 信 仰 2009/10/06 奠 禮 發 引 嘉 義 市 區 肆 深 入 訪 談 法 本 研 究 為 能 深 入 探 討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與 語 彙 當 中 喪 葬 禮 俗 之 變 遷 情 況, 除 運 用 問 卷 調 查 法 與 參 與 觀 察 法, 另 外 再 透 過 深 度 訪 談, 以 暸 解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與 語 彙 中 的 喪 葬 禮 俗 變 遷 的 情 形 探 究 目 前 仍 在 執 行 的 喪 葬 禮 俗 之 社 會 意 義 為 何? 如 果 已 經 改 變 或 消 失 的 喪 葬 禮 俗, 則 探 究 其 改 變 或 省 略 的 原 因 一 訪 談 對 象 : 由 調 查 問 卷 受 訪 者 中 願 意 接 受 訪 談 者 中 選 取, 預 計 訪 談 公 部 門 3 位 村 ( 里 ) 長 3 位 與 葬 儀 喪 業 同 業 公 會 人 員 3 位, 共 計 9 位 人 員 進 行 訪 談 ( 見 表 3-1-3) 38

49 表 深 度 訪 談 資 料 表 編 號 身 份 別 名 稱 訪 談 日 期 性 別 年 次 祖 籍 宗 教 信 仰 服 務 年 資 1. 一 般 中 庄 2009/10/07 男 46 漳 州 民 間 7 2. 工 會 安 心 2009/10/08 男 46 其 他 佛 教 8 3. 政 府 公 所 2009/10/14 男 49 漳 州 道 教 政 府 館 長 2009/10/15 男 63 其 他 無 15(1) 5. 一 般 山 中 2009/10/23 女 40 其 他 民 間 信 仰 工 會 日 晟 2009/10/23 女 72 其 他 民 間 信 仰 工 會 富 成 2009/10/27 男 43 其 他 民 間 信 仰 政 府 科 長 2009/10/28 女 47 漳 州 民 間 信 仰 26(7) 9. 一 般 里 長 2009/10/29 女 43 客 家 佛 教 4 二 訪 談 工 具 : 訪 談 者 本 身 為 深 度 訪 談 的 主 要 研 究 工 具, 其 次 為 訪 談 大 綱 與 錄 音 工 具 研 究 者 經 受 訪 者 的 同 意 後, 依 據 訪 談 大 綱 進 行 訪 問, 除 隨 身 筆 記 紀 錄 外, 並 以 錄 音 方 式 協 助 紀 錄, 避 免 訪 談 資 料 遺 漏 或 錯 誤 ( 一 ) 訪 談 者 : 本 研 究 之 訪 談 者 為 研 究 者 本 身, 研 究 者 在 大 學 時 曾 修 習 殯 葬 相 關 專 業 課 程 : 墓 葬 與 生 死 風 水 研 究 殯 葬 文 化 演 變 史 殯 葬 學 概 論 禮 儀 師 專 業 涵 養 與 技 能 治 喪 流 程 與 式 埸 規 劃 設 計 台 灣 殯 葬 儀 節 探 源 等 在 研 究 所 時 選 修 殯 葬 管 理 與 質 性 研 究 方 法 課 程, 並 涉 獵 相 關 文 獻 書 籍 本 研 究 受 訪 者 為 縣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官 員 鄉 鎮 公 所 民 政 課 課 員 與 村 里 長 及 喪 葬 禮 儀 服 務 人 員, 研 究 者 曾 在 嘉 義 地 區 公 部 門 實 習 辦 理 嘉 義 地 區 殯 葬 專 業 人 員 座 談 會, 與 研 究 對 象 有 所 接 觸, 透 過 熟 識 的 人 員 引 薦, 更 能 建 立 良 好 的 溝 通 關 係 ( 二 ) 訪 談 大 綱 : 由 文 獻 與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分 析 後, 由 研 究 者 與 指 導 教 授 討 論 後, 決 定 以 本 研 究 之 調 查 問 卷 為 主,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依 據 調 查 問 39

50 卷 提 出 問 題, 並 依 據 受 訪 者 的 回 應, 適 時 調 整 問 題 內 容 與 順 序 ( 三 ) 筆 記 及 錄 音 : 訪 談 前 徵 求 受 訪 者 同 意 使 用 錄 音 設 備, 能 確 實 的 紀 錄 訪 談 內 容 並 以 紙 筆 簡 單 紀 錄 受 訪 者 所 表 達 的 肢 體 語 言 與 研 究 者 當 下 的 想 法, 於 訪 談 結 束 後 兩 天 內, 將 訪 談 內 容 撰 寫 成 逐 字 稿, 以 避 免 發 生 印 象 扭 曲 及 遺 漏 的 情 形 40

51 第 二 節 研 究 範 圍 與 研 究 步 驟 壹 研 究 範 圍 一 文 獻 資 料 的 時 間 範 圍 本 研 究 收 集 文 獻 資 料 的 範 圍 包 含 清 朝 移 民 時 期 日 本 統 治 時 期 光 復 後 到 1984 年 二 田 野 資 料 的 時 間 與 區 域 範 圍 ( 一 ) 調 查 問 卷 : 本 研 究 問 卷 調 查 時 間 自 2009 年 4 月 至 2009 年 7 月 ( 二 ) 深 度 訪 談 : 深 度 訪 談 時 間 為 2009 年 10 月 ( 三 ) 資 料 收 集 範 圍 : 包 括 嘉 義 縣 十 七 個 鄉 鎮 市 : 民 雄 溪 口 東 石 義 竹 鹿 草 太 保 水 上 中 埔 番 路 竹 崎 梅 山 新 港 六 腳 大 埔 大 林 布 袋 朴 子 與 嘉 義 市 東 西 兩 區, 共 計 19 個 區 域 ( 見 圖 2-2-1) 圖 2-2-1: 嘉 義 縣 行 政 區 域 圖 41

52 貳 研 究 步 驟 為 能 夠 對 嘉 義 地 區 之 喪 葬 儀 式 進 行 分 析 研 究, 工 作 步 驟 分 為 三 個 階 段 : 一 研 究 前 準 備 : 確 定 研 究 主 題 與 研 究 訪 法, 選 定 研 究 範 圍 與 研 究 對 象 進 行 相 關 文 獻 的 回 顧 與 探 討, 並 與 指 導 教 授 討 論, 製 作 調 查 問 卷 尋 求 嘉 義 地 區 外 的 受 訪 者, 進 行 調 查 問 卷 預 試, 將 預 試 受 訪 者 的 意 見 與 問 題 進 行 修 改, 與 指 導 教 授 討 論 修 改 後, 完 成 正 式 問 卷 二 正 式 發 放 問 卷 : 將 正 式 問 卷 發 送 至 受 訪 者, 問 卷 回 收 後, 將 資 料 加 以 整 理 於 第 四 章 中 討 論 分 析 依 據 問 卷 資 料 分 析 的 結 果, 擬 定 深 度 訪 談 大 綱 三 深 度 訪 談 : 從 調 查 問 卷 中 的 受 訪 者, 選 定 研 究 對 象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各 身 份 別 選 三 名 人 員 接 受 訪 談, 將 訪 談 資 料 整 理 成 逐 字 稿, 以 利 第 五 章 的 分 析 四 交 叉 比 對 分 析 資 料 由 文 獻 探 討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與 參 與 觀 察 紀 錄 進 行 交 叉 分 析 主 要 的 目 的 是 為 了 : 一 暸 解 台 灣 諺 語 中 的 喪 葬 禮 俗, 目 前 仍 在 執 行 的 部 份, 以 及 其 喪 葬 禮 俗 的 社 會 意 義 二 暸 解 台 灣 諺 語 中 的 喪 葬 禮 俗, 目 前 執 行 方 式 改 變 或 省 略 的 部 份, 以 及 其 喪 葬 禮 俗 的 社 會 意 義 三 根 據 前 兩 項 研 究 目 的, 探 討 嘉 義 地 區 喪 葬 禮 俗 保 留 改 變 與 消 失 之 原 因 四 藉 由 探 究 嘉 義 地 區 喪 葬 禮 俗 變 遷 之 軌 跡, 以 瞭 解 現 今 社 會 殯 葬 風 俗 變 動 脈 絡, 並 作 為 後 人 未 來 發 展 之 依 據 42

53 第 三 節 田 野 地 點 的 基 本 概 況 本 節 將 嘉 義 地 區 的 基 本 概 況 分 為 三 個 部 份 來 介 紹, 壹 為 嘉 義 地 區 的 歷 史 背 景 ; 貳 為 嘉 義 地 區 的 自 然 環 境 ; 参 為 嘉 義 地 區 的 族 群 與 語 言 透 過 此 三 部 份 的 說 明, 從 嘉 義 地 區 的 特 色 以 及 歷 史 脈 絡, 理 解 諺 語 與 喪 葬 儀 節 之 背 景 壹 嘉 義 的 歷 史 背 景 嘉 義 的 歷 史 可 分 為 最 早 的 原 住 民 時 期 早 期 度 過 黑 水 溝 來 台 的 漢 人 移 民 時 期 日 本 統 治 下 的 殖 民 時 期 國 民 黨 統 治 下 的 國 民 時 期 及 邁 向 國 際 化 世 界 公 民 時 期 等 五 個 時 期 在 1621 年 以 前 為 原 住 民 時 期, 漢 人 尚 未 進 入 嘉 義 前, 嘉 義 市 境 內 為 洪 雅 (Hoanya) 平 埔 族 分 布 之 地, 原 住 民 稱 之 為 諸 羅 山 1621 年 顏 思 齊 鄭 芝 龍 等 人 由 福 建 經 笨 港 ( 今 雲 林 縣 北 港 鎮 ) 進 入 台 灣, 開 墾 範 圍 達 諸 羅 山 ( 今 嘉 義 市 ) 一 帶, 漢 人 大 量 移 入 後, 與 洪 雅 平 埔 族 雜 居, 從 此 講 閩 南 語 系 者 漸 多 1624~1662 年 荷 蘭 人 入 據 台 灣 三 十 八 年 ;1662~1683 年, 鄭 成 功 打 敗 荷 蘭 人, 領 有 台 灣, 改 赤 崁 城 為 東 都 承 天 府, 並 在 其 下 設 天 興 與 萬 年 兩 縣, 嘉 義 地 區 屬 於 當 時 的 天 興 縣 管 轄, 初 期 移 入 台 灣 的 皆 為 閩 南 人 鄭 成 功 與 他 的 部 下 陳 永 華 也 為 閩 南 人 ( 丁 邦 新, 1972, 頁 6); 1683 年 台 灣 正 式 納 入 清 朝 版 圖, 隸 屬 於 福 建 省 中 的 台 灣 府, 嘉 義 當 時 屬 於 三 縣 之 ㄧ 的 諸 羅 縣 內, 為 閩 粵 地 區 移 民 早 期 移 墾 之 地, 原 本 以 原 住 民 族 群 為 主 體 的 社 會 轉 變 為 漢 人 為 主 體 的 社 會,1786 年 林 爽 文 之 變, 諸 羅 城 內 人 民 幫 助 清 朝 官 兵 奮 勇 守 禦, 隔 年 清 政 府 以 該 處 人 民 急 公 向 義, 眾 志 成 城, 應 錫 嘉 名 以 旌 斯 邑 著 將 諸 羅 縣 改 為 嘉 義 縣, 閤 縣 良 民 倍 加 奮 勵, 以 昭 獎 勵 於 是 把 諸 羅 縣 改 為 嘉 義 縣, 縣 治 所 在 地 諸 羅 山 也 同 時 改 為 嘉 義, 是 為 嘉 義 縣 及 嘉 義 名 稱 的 開 始 ; 1895 年 因 甲 午 戰 爭 簽 訂 馬 關 條 約, 台 灣 全 島 及 附 屬 島 嶼 割 讓 日 本, 由 於 嘉 義 地 區 擁 有 阿 里 山 之 林 場, 在 日 本 人 的 大 量 開 發 下, 形 成 非 常 快 速 的 都 市 化 現 象, 成 為 人 口 大 43

54 量 集 中 的 中 心, 遷 入 的 族 群 包 含 日 本 人 及 雲 嘉 南 地 區 的 海 口 人 與 桃 竹 苗 一 帶 的 客 家 人 日 治 時 期 曾 數 度 改 變 其 制, 最 早 設 臺 南 縣 嘉 義 支 廳, 再 設 臺 灣 民 政 支 部 嘉 義 出 張 所 1896 年 ( 民 前 十 五 年 ) 復 置 嘉 義 縣, 嗣 再 變 更 稱 嘉 義 廳 ;1920 年 設 臺 南 州 嘉 義 郡 ; 至 1930 年 ( 民 國 十 九 年 一 月 二 十 日 ) 昇 嘉 義 街 為 市, 仍 隸 臺 南 州 日 本 於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中 戰 敗, 在 開 羅 宣 言 發 表 後, 退 出 台 灣,1945 年 台 灣 光 復 後, 外 省 籍 人 士 隨 著 國 軍 移 入, 國 民 政 府 極 力 推 行 國 語 運 動 改 州 為 縣, 同 年 十 二 月 十 一 日 正 式 成 立 嘉 義 市 政 府, 直 隸 省 署 1950 年 ( 民 國 三 十 九 年 ) 臺 灣 省 行 政 區 域 調 整, 除 原 有 市 轄 六 區 改 為 四 鎮 二 鄉, 再 將 四 鎮 合 併 改 縣 轄 市 外, 並 將 臺 南 縣 之 嘉 義 東 石 兩 區 計 十 六 鄉 鎮 劃 歸 設 縣, 於 十 月 二 十 五 日 成 立 嘉 義 縣 於 民 國 七 十 一 年 七 月 一 日 奉 行 政 院 核 定 嘉 義 市 改 制 升 格 為 省 轄 市 新 縣 行 政 中 心 於 是 選 定 在 太 保 市 東 勢 寮, 並 於 八 十 年 十 一 月 廿 九 日 遷 建 完 成 嘉 義 縣 共 有 民 雄 溪 口 東 石 義 竹 鹿 草 太 保 水 上 中 埔 番 路 竹 崎 梅 山 新 港 六 腳 大 埔 大 林 布 袋 朴 子 ( 阿 里 山 鄉 除 外 ), 嘉 義 市 分 東 西 兩 區 總 共 19 區 貳 嘉 義 的 自 然 環 境 在 地 理 位 置 上, 嘉 義 位 於 台 灣 的 西 南 部, 背 山 面 海, 東 鄰 南 投, 西 抵 海 岸, 西 南 與 台 南 縣 東 南 與 高 雄 縣 相 連, 北 則 以 北 港 與 雲 林 縣 分 界 其 位 置 東 經 120 度 北 緯 27, 北 迴 歸 線 經 過 嘉 義 南 端, 屬 於 副 熱 帶 季 風 型 氣 候 在 地 質 上, 嘉 義 有 中 央 山 脈 西 部 麓 山 帶, 以 及 海 岸 山 脈 三 個 不 同 的 地 質 區 台 灣 地 震 的 震 央, 自 1900 年 以 來 觀 察 情 形, 主 要 分 為 兩 個 集 中 區 域, 其 中 之 一 即 為 嘉 義 台 南 區 嘉 義 地 近 火 山 脈, 地 震 較 多 為 歷 年 來 台 灣 多 數 破 壞 性 的 地 震 震 央 所 在 之 區 域 在 西 元 1906 年 3 月 17 日 早 上 六 時, 發 生 芮 氏 規 模 七 點 一 強 震, 震 源 深 度 六 公 里, 震 央 位 於 民 雄 與 梅 山 之 間, 人 畜 傷 亡 無 數, 建 物 毀 損 嚴 重, 大 小 餘 震 不 斷, 相 繼 壓 死 一 千 二 百 多 人 ( 嘉 義 縣 文 獻 委 員 會,1985) 嘉 義 市 街 建 築 物 大 半 部 份 皆 毀 於 地 震 災 後 趁 機 規 劃 市 區 改 造 計 畫, 並 在 T 嘉 義 公 園 設 立 丙 午 震 災 紀 念 碑 T 44

55 嘉 義 背 山 面 海, 中 部 多 平 原, 北 回 歸 線 通 過 嘉 義 縣 水 上 鄉, 北 為 亞 熱 帶, 南 為 熱 帶 以 高 溫 豪 雨 多 風 為 主 要 氣 候 特 徵 作 物 生 長 季 節 長, 栽 培 季 節 限 制 寬 鬆, 作 物 種 類 選 擇 容 易, 非 常 適 合 栽 種 作 物 稻 一 年 兩 熟, 適 合 甘 蔗 生 長, 日 治 時 代, 糖 業 成 為 主 要 的 產 業 參 族 群 與 語 言 一 居 民 祖 籍 由 1928 年 ( 日 昭 和 三 年 ) 日 本 統 治 時 所 編, 台 灣 在 籍 漢 民 族 鄉 貫 別 調 查 人 口 資 料 中, 可 以 看 出 離 閩 南 地 區 較 近 之 澎 湖 及 台 灣 本 島 西 南 沿 海 平 原 ( 大 甲 至 高 雄 ), 為 台 灣 開 發 最 早 之 區 域, 且 以 泉 州 人 居 多 泉 州 人 之 外 來 台 的 漳 州 人, 大 部 分 居 住 在 台 中 諸 羅 至 岡 山 之 間 的 大 平 原 及 丘 陵 地 帶, 尤 以 嘉 義 一 帶 為 大 宗 1956 年 台 閩 地 區 第 一 次 戶 口 普 查 結 果, 漢 人 之 祖 籍, 屬 於 福 建 省 佔 84.75%, 廣 東 省 佔 15.05%, 其 他 省 佔 0.20% 其 中 嘉 義 廳 下 轄 區 之 嘉 義 縣 人 口 如 下 表 2-3-2: 表 年 嘉 義 縣 人 祖 籍 別 人 口 數 及 其 百 分 比 表 人 口 數 百 分 比 % 縣 市 別 福 建 省 系 廣 東 省 系 其 他 省 份 合 計 福 建 省 系 廣 東 省 系 其 他 省 份 嘉 義 縣 569,842 28, , 根 據 嘉 義 縣 志 - 卷 二. 人 民 志 修 改 二 人 口 根 據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2009 年 11 月 份 的 戶 籍 資 料 統 計, 目 前 嘉 義 地 區 共 有 260,409 戶 824,044 人, 其 中 男 性 人 口 424,980 人, 女 性 人 口 400,064 人 45

56 表 年 11 月 份 嘉 義 地 區 戶 籍 人 口 統 計 資 料 表 戶 數 人 口 數 總 計 男 性 女 性 台 灣 7,761,194 23,006,135 11,580,664 11,425,471 嘉 義 縣 173, , , ,401 嘉 義 市 94, , , ,938 嘉 義 地 區 268, ,387 42, ,339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戶 籍 人 口 統 計 資 料 三 語 言 語 言 隨 著 使 用 的 人 口 而 遷 移, 也 隨 著 社 會 結 構 變 遷, 因 此 語 言 的 源 流 與 族 群 的 發 展 是 息 息 相 關 ( 江 寶 釵,2005, 頁 5) 台 灣 語 系, 主 要 由 閩 南 語 系 轉 化 而 來, 少 數 為 廣 東 之 客 家 語 系 嘉 義 地 區 的 語 系, 為 台 灣 語 系 之 一 本 區 人 口, 漳 泉 人 佔 大 宗, 故 嘉 義 地 區 語 系, 絕 大 部 分 為 閩 南 語 系 所 形 成 ( 嘉 義 縣 文 獻 委 員 會,1985, 頁 191) 一 般 稱 閩 南 語 為 台 灣 話 根 據 江 寶 釵 (2005), 嘉 義 市 目 前 的 語 言 有 屬 於 漢 藏 語 族 (Sino-Tibetan Family) 的 閩 南 語 國 語 客 家 語 泰 語 ; 南 島 語 族 (Austronesian Family) 的 鄒 語 和 菲 律 賓 語 ; 阿 爾 泰 語 族 (Altaic Family) 的 日 語 ; 印 歐 語 族 (Indo-European Family) 的 英 語 其 中 使 用 歷 史 最 久 的 為 嘉 義 原 住 民 代 表 的 鄒 語, 使 用 最 多 為 國 語 與 閩 南 語, 經 歷 過 日 治 時 期 的 人 則 兼 通 日 語, 英 語 則 是 納 入 中 學 教 材 後, 多 數 人 都 有 機 會 接 觸, 泰 語 和 菲 律 賓 語 為 近 年 來 增 加 的 外 籍 勞 工 所 帶 來 本 研 究 在 語 言 方 面, 主 要 以 閩 南 語 為 主, 國 語 為 輔 46

57 第 四 節 研 究 流 程 本 研 究 依 據 研 究 動 機, 發 展 研 究 主 題 為 從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與 語 彙 看 喪 葬 禮 俗 之 變 遷 - 以 嘉 義 地 區 為 例 後, 並 訂 定 三 項 研 究 目 的, 其 後 選 擇 以 質 性 為 主 量 化 為 輔 的 研 究 方 法 從 文 獻 分 析 中, 整 理 為 調 查 問 卷, 再 由 調 查 訪 談 問 卷 之 分 析 結 果, 發 展 為 深 入 訪 談 的 大 綱, 同 時 進 行 實 地 的 喪 禮 觀 察 最 後 將 文 獻 分 析 與 調 查 問 卷 深 入 訪 談 實 地 參 與 觀 察 喪 禮 的 結 果, 統 合 分 析 後 整 理 為 論 文 研 究 動 機 確 定 研 究 主 題 研 究 目 的 研 究 方 法 1. 文 獻 分 析 2. 調 查 問 卷 3. 參 與 觀 察 4. 深 入 訪 談 文 獻 分 析 喪 葬 禮 俗 閩 南 諺 語 與 語 彙 調 查 問 卷 調 查 內 容 : 現 行 喪 葬 禮 俗 中 閩 南 諺 語 與 語 彙 使 用 情 形 調 查 對 象 : 公 部 門 負 責 殯 葬 相 關 業 務 人 員 一 般 民 眾 ( 村 里 長 與 村 里 幹 事 代 表 ) 葬 儀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員 參 與 觀 察 喪 禮 深 度 訪 談 訪 談 內 容 : 以 調 查 問 卷 內 容 為 主 訪 談 對 象 : 公 部 門 負 責 殯 葬 相 關 業 務 人 員 一 般 民 眾 ( 村 里 長 與 村 里 幹 事 代 表 ) 葬 儀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員, 各 三 人 資 料 分 析 與 結 果 研 究 發 現 與 研 究 建 議 圖

58 第 四 章 問 卷 調 查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本 研 究 旨 在 探 討 從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與 語 彙 看 喪 葬 禮 俗 之 變 遷 - 以 嘉 義 地 區 為 例 本 章 主 要 目 的 即 是 根 據 研 究 者 在 從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與 語 彙 看 喪 葬 禮 俗 之 變 遷 - 以 嘉 義 地 區 為 例 之 問 卷 上 填 答 之 統 計 結 果 進 行 分 析 與 討 論 全 章 共 分 為 七 個 部 份 : 第 一 節 填 卷 者 基 本 資 料 之 描 述 分 析 ; 第 二 節 養 疾 慎 終 ; 第 三 節 沐 浴 殯 殮 ; 第 四 節 殯 後 至 葬 前 一 日 ; 第 五 節 葬 日 ; 第 六 節 葬 後 至 變 紅 ; 第 七 節 撿 骨 與 吉 葬 茲 分 述 如 下 : 第 一 節 基 本 資 料 描 述 分 析 本 節 旨 在 敘 述 本 研 究 所 抽 樣 之 280 份 有 效 樣 本 的 填 卷 者 基 本 資 料 分 析, 內 容 包 含 性 別 年 次 祖 籍 宗 教 信 仰 服 務 單 位 與 服 務 年 資 六 項, 以 人 數 分 配 百 分 比 說 明, 如 表 壹 基 本 資 料 結 果 本 研 究 所 抽 樣 之 280 份 有 效 樣 本 之 基 本 資 料, 由 表 可 知 : 男 女 性 別 分 別 佔 67.9% 及 32.1%, 約 為 2:1, 在 公 部 門 部 分 男 性 有 4 人 女 性 6 人 在 一 般 民 眾 部 分 男 性 有 125 人 女 性 有 66 人 在 葬 儀 同 業 公 會 會 員 部 分 男 性 51 人 女 性 18 人 ; 在 年 次 方 面, 以 分 布 在 51~60 年 次 的 年 齡 層 為 最 多 有 106 人 佔 37.9%, 其 餘 年 齡 層 各 為 21~30 年 次 有 1 人 31~40 年 次 有 14 人 占 5% 年 次 71 人 佔 25.4% 年 次 有 70 人 佔 25% 年 次 則 有 18 人 佔 6.4%; 在 祖 籍 方 面, 勾 選 為 其 他 者 最 多, 有 140 人 佔 50%, 其 次 為 漳 州 有 69 人 佔 24.6% 泉 州 有 53 人 佔 18.9% 客 家 有 18 人 佔 6.4% 為 最 少 ; 在 宗 教 信 仰 方 面, 佛 教 有 62 人 佔 22.14% 道 教 有 90 人 佔 32.14% 基 督 教 有 12 人 佔 4.29% 民 間 信 仰 有 84 人 佔 30% 其 他 則 有 32 人 佔 11.43%; 在 服 務 單 位 方 面, 公 部 門 部 分 有 20 人 占 7.15%; 一 般 民 眾 有 191 人 佔 68.2 %; 葬 儀 同 業 公 會 占 有 69 人 24.65% 48

59 表 填 卷 者 基 本 資 料 表 市 政 府 縣 政 府 市 民 眾 縣 民 眾 市 公 會 縣 公 會 總 計 % 性 別 男 % 女 % % % 年 次 % % % % 漳 州 % 祖 籍 泉 州 % 客 家 % 其 他 % 佛 教 % 宗 教 信 仰 道 教 % 基 督 教 % 民 間 信 仰 % 其 他 % % 服 務 年 資 % % % % 人 數 總 計

60 貳 基 本 資 料 分 析 一 依 性 別 而 言, 在 公 部 門 部 分 男 女 性 比 為 約 為 2:1, 在 公 部 門 職 缺 大 致 上 由 上 級 安 排 或 自 己 請 調 單 位, 在 負 責 喪 葬 部 分 的 工 作 職 場 通 常 男 性 比 女 性 較 不 容 易 申 請 調 職, 因 而 男 性 較 女 性 多 人 ; 在 一 般 民 眾 部 分 男 性 有 125 人 女 性 有 66 人, 一 般 民 眾 女 性 比 男 性 感 覺 填 寫 喪 葬 相 關 的 問 卷 是 晦 氣 的, 導 致 於 女 性 所 獲 得 的 有 效 問 卷 份 數 較 男 性 少 ; 在 葬 儀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員 部 分 男 性 有 51 人 女 性 有 18 人, 人 數 比 例 約 為 3:1, 嘉 義 地 區 葬 儀 服 務 人 員 以 男 性 為 主 女 性 為 輔, 會 從 事 葬 儀 的 女 性 通 常 是 夫 妻 雙 方 皆 從 事 該 行 業, 葬 儀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以 商 號 為 主, 而 商 號 多 以 男 性 為 主 要 負 責 人, 因 此 男 性 會 比 女 性 多 二 依 年 次 而 言, 在 公 部 門 以 分 布 在 年 次 的 人 為 最 多 有 9 人 ; 一 般 民 眾 也 是 年 次 有 83 人 為 最 多 年 次 49 人 次 之 ; 葬 儀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則 以 年 次 為 最 多 有 30 人 次, 目 前 嘉 義 地 區 的 葬 儀 同 業 公 會 會 員 年 齡 層 集 中 在 年 次 年 次 年 次 共 計 有 62 人 約 佔 所 有 葬 儀 同 業 公 會 會 員 之 90% 三 依 祖 籍 而 言, 除 公 部 門 漳 洲 多 其 他 1 人 外, 一 般 民 眾 及 葬 儀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員 皆 以 勾 選 為 其 他 者 最 多, 這 和 移 民 來 台 時 間 已 久 及 台 灣 認 同 意 識 勃 起, 以 至 於 大 多 數 人 皆 認 為 自 己 是 道 地 的 台 灣 人 ; 而 三 者 皆 以 勾 選 客 家 為 最 少,1956 年 台 閩 地 區 第 一 次 戶 口 普 查 結 果, 嘉 義 地 區 漢 人 之 祖 籍, 屬 於 福 建 省 佔 84.75%, 廣 東 省 ( 客 家 人 ) 佔 15.05%, 其 他 省 佔 0.20%, 長 期 以 來 客 家 人 在 嘉 義 地 區 一 直 較 閩 籍 的 人 少 四 依 宗 教 信 仰 而 言, 在 公 部 門 和 一 般 民 眾 皆 以 勾 選 道 教 為 最 多, 公 部 門 有 9 人 佔 公 部 門 全 部 的 45% 一 般 民 眾 有 67 人 約 佔 全 部 民 眾 的 35%, 勾 選 佛 教 與 民 間 信 仰 位 次 之 ; 葬 儀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信 仰 人 數 依 次 為 民 間 信 仰 佛 教 道 教 其 他 基 督 教 民 間 信 仰 佛 教 與 道 教 為 台 灣 目 前 最 普 遍 的 宗 教 信 仰, 因 此 本 研 究 之 有 效 樣 本 所 反 映 出 的 宗 教 信 仰 與 台 灣 普 遍 的 宗 教 信 仰 相 符 合 50

61 五 在 服 務 單 位 方 面, 公 部 門 部 分 占 7.15 % 嘉 義 市 有 3 份 嘉 義 縣 有 17 份 ; 一 般 民 眾 佔 68.2 % 嘉 義 市 有 56 份 嘉 義 縣 有 135 份 ; 葬 儀 同 業 公 會 占 24.65% 嘉 義 市 有 29 份 嘉 義 縣 有 40 份 以 上 有 效 樣 本 份 數 與 地 區 有 關, 嘉 義 市 行 政 範 圍 較 嘉 義 縣 狹 小, 因 此 樣 本 數 以 嘉 義 縣 多 於 嘉 義 市 ( 見 表 4-1-2) 表 填 卷 者 服 務 單 位 人 數 表 公 部 門 一 般 民 眾 葬 儀 同 業 公 會 總 計 % 市 % 縣 % 總 計 % 7.15% 68.2% 24.65% 六 依 服 務 年 資 而 言, 在 公 部 門 方 面 年 資 計 算 以 公 務 員 全 部 年 資 計, 無 法 由 問 卷 判 定 該 公 務 員 從 事 葬 儀 相 關 的 工 作 內 容 實 際 服 務 年 資 ; 葬 儀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員 方 面 以 服 務 年 資 8-14 年 為 最 多 有 24 人 1-7 年 為 第 二 有 18 人 年 為 第 三 有 15 人 服 務 年 最 少 只 有 3 人, 目 前 葬 儀 業 者 逐 漸 由 第 二 代 接 手, 甚 至 是 第 三 代 的 新 生 代 也 快 速 加 入 服 務 行 列 51

62 第 二 節 台 灣 民 間 傳 統 喪 葬 儀 節 之 一 養 疾 慎 終 問 卷 資 料 分 析 本 節 旨 在 敘 述 將 本 研 究 所 抽 樣 280 份 有 效 樣 本, 依 據 性 別 年 次 祖 籍 宗 教 信 仰 服 務 單 位 與 服 務 年 資 六 項 個 人 資 料 來 分 析 台 灣 民 間 傳 統 喪 葬 儀 節 之 一 養 疾 慎 終 52 項 儀 節 壹 資 料 統 計 本 節 的 57 項 儀 節 資 料 顯 示 出, 選 擇 A 有 聽 過 且 仍 有 在 做 較 多 的 儀 節 有 : , 選 擇 A 有 聽 過 且 仍 有 在 做 和 C 沒 聽 過 且 沒 有 在 做 人 數 相 差 不 多 的 儀 節 有 : 4 ( A 有 123 人 C 有 132 人 ) 13 ( A 有 142 人 C 有 105 人 ) 19 ( A 有 107 人 C 有 130 人 ) 43 ( A 有 131 人 C 有 116 人 ) 46 ( A 有 149 人 C 有 107 人 ); 其 餘 的 儀 節 皆 以 C 沒 聽 過 且 沒 有 在 做 為 多 數 ; 三 個 選 項 的 人 數 相 差 不 多 的 則 有 17 ( A 有 88 人 B 有 97 人 C 有 95 人 ) 30 ( A 有 108 人 B 有 75 人 C 有 97 人 ) ( 見 表 4-2-1) 一 在 性 別 變 項 中 男 女 性 皆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項 ; 皆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項 ; 皆 以 選 擇 A C 兩 者 人 數 相 同 的 儀 節 有 項 ; 以 選 擇 A B C 人 數 相 同 的 儀 節 為 17 男 性 中 選 擇 A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尚 有 ; 選 擇 A C 一 樣 多 的 儀 節 有 ; 選 擇 A B C 三 者 人 數 一 樣 的 還 有 儀 節 30 女 性 中 選 擇 C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尚 有 ; 選 擇 A 52

63 C 一 樣 多 的 儀 節 有 二 在 年 次 變 項 中 所 有 年 次 皆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6 1 項 ; 選 擇 C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項 在 儀 節 , 除 了 年 次 選 擇 A 與 C 兩 者 的 人 數 相 近 以 外, 其 餘 所 有 的 年 次 皆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在 儀 節 , 除 了 兩 個 年 次 選 擇 A 與 C 兩 者 的 人 數 相 近 以 外, 其 餘 所 有 的 年 次 皆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在 儀 節 , 除 了 -40 年 次 對 每 項 儀 節 選 擇 不 同 外, 其 餘 所 有 的 年 次 皆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在 儀 節 , -40 年 次 選 擇 A B C 三 者 人 數 相 近, 三 個 年 齡 層 則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在 這 些 儀 節 則 選 項 較 不 一 定 在 儀 節 , -40 年 次 以 選 擇 A B C 三 者 人 數 相 近, 三 個 年 齡 層 則 以 選 擇 A 與 C 為 多 數, 則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剩 餘 的 11 項 儀 節 , 每 個 年 次 的 選 擇 較 為 分 散, 在 此 不 一 一 列 出 三 在 祖 籍 變 項 中 所 有 祖 籍 皆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項 ; 皆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項 ; 以 選 擇 A B C 三 者 人 數 相 同 的 儀 節 為 17 漳 州 泉 州 其 他 三 個 祖 籍 皆 選 擇 C 為 多 數, 而 客 家 以 選 擇 A 與 C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 客 53

64 家 以 選 擇 A B C 三 者 相 差 不 多 的 儀 節 有 ; 客 家 以 選 擇 B C 兩 者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則 有 1 漳 州 與 其 他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泉 州 與 客 家 以 選 擇 A 與 C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項 ; 泉 州 與 客 家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41 ; 泉 州 以 選 擇 A 與 C 為 多 數, 客 家 選 擇 A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項 ; 泉 州 以 選 擇 A 與 C 為 多 數, 客 家 選 擇 B C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24 另 外, 對 於 2 儀 節 漳 州 泉 州 其 他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客 家 以 A C 兩 者 為 多 數 ; 4 儀 節 漳 州 泉 州 客 家 以 選 擇 A C 兩 者 為 多 數, 其 他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 13 儀 節 泉 州 與 其 他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漳 州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客 家 則 以 選 擇 A C 兩 者 為 多 數 ; 30 儀 節 漳 州 泉 州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客 家 以 選 擇 A B C 三 者 為 多 數, 其 他 以 選 擇 A 與 C 為 多 數 ; 43 儀 節 漳 州 與 其 他 以 A C 兩 者 為 多 數, 泉 州 客 家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 46 儀 節 漳 州 以 A C 兩 者 為 多 數, 泉 州 客 家 及 其 他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四 在 宗 教 信 仰 變 項 中 所 有 宗 教 選 擇 A 有 聽 過 且 仍 有 在 做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項 ; 皆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有 項 儀 節 在 項 儀 節 中, 佛 教 道 教 民 間 信 仰 基 督 教 4 者 皆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其 他 則 以 選 擇 A C 或 C 為 多 數 在 儀 節 中, 佛 教 道 教 民 間 信 仰 其 他 4 者 皆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基 督 教 以 選 擇 A C 為 多 數 在 儀 節 中, 道 教 基 督 教 民 間 信 仰 其 他 4 者 皆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佛 教 以 選 擇 A 與 C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為 16, 以 選 擇 B 與 C 為 54

65 多 數 的 儀 節 為 52 在 儀 節 中, 佛 教 道 教 民 間 信 仰 三 者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基 督 教 與 其 他 兩 者 選 擇 C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29 與 30 2 項, 選 擇 A 與 C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26, 基 督 教 以 選 擇 A 和 C 為 多 數 其 他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2 與 13 2 項 在 儀 節 中, 道 教 民 間 信 仰 其 他 3 者 皆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佛 教 與 基 督 教 以 選 擇 A C 為 多 數 的 五 在 身 份 別 變 項 中 所 有 身 份 別 皆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項 ; 皆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項 在 儀 節 中, 市 政 府 市 民 眾 縣 民 眾 三 者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 縣 政 府 以 選 擇 A C 為 多 數 ; 市 公 會 與 縣 公 會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在 儀 節 中, 市 政 府 縣 政 府 市 民 眾 縣 民 眾 皆 以 選 擇 C 多 數 市 公 會 在 儀 節 以 選 擇 A C 為 多 數 ; 在 儀 節 33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縣 公 會 在 儀 節 32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 在 儀 節 33 以 選 擇 A B C 為 多 數 ; 在 儀 節 36 以 選 擇 A C 為 多 數 其 餘 的 6 項 儀 節, 市 公 會 與 縣 公 會 皆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在 儀 節 , 市 民 眾 縣 民 眾 皆 以 選 擇 C 多 數, 市 公 會 與 縣 公 會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市 政 府 縣 政 府 兩 者 擇 選 項 較 不 一 定 六 在 服 務 年 資 變 項 中 所 有 服 務 年 資 皆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項 ; 皆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項 55

66 在 儀 節 , 所 有 服 務 年 資 皆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除 了 在 儀 節 ,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 在 儀 節 以 選 擇 A C 為 多 數 ; 在 儀 節 45 52, 以 選 擇 B C 為 多 數 ; 在 儀 節 以 選 擇 A B C 為 多 數 外 在 儀 節 2 3, 所 有 的 服 務 年 資 皆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除 了 1-7 以 選 擇 A C 兩 者 為 多 數 56

67 表 儀 節 一 養 疾 慎 終 問 卷 資 料 分 析 表 儀 節 名 稱 1 冷 喪 不 入 莊 2 拼 廳 3 遮 神 4 搬 舖 ( 徙 舖 ) 5 倒 頭 行 選 項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總 計 性 男 別 女 年 次 祖 漳 州 籍 泉 州 客 家 其 他 宗 佛 教 教 道 教 信 基 督 教 仰 民 間 信 仰 其 他 身 市 政 府 份 縣 政 府 別 市 民 眾 縣 民 眾 市 公 會 縣 公 會 服 務 年 資

68 儀 節 名 稱 6 分 手 尾 錢 7 辭 願 8 謝 願 9 辭 土 10 換 石 ( 大 銀 ) 枕 選 項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總 計 性 男 別 女 年 次 祖 漳 州 籍 泉 州 客 家 其 他 宗 佛 教 教 道 教 信 基 督 教 仰 民 間 信 仰 其 他 身 市 政 府 份 縣 政 府 別 市 民 眾 縣 民 眾 市 公 會 縣 公 會 服 務 年 資

69 11 蓋 水 被 12 含 嘴 銀 13 燒 魂 轎 ( 過 山 轎 過 小 轎 燒 魂 腳 ) 14 做 孝 15 幡 仔 舉 上 肩 頭, 才 知 哭 16 在 天 路 ( 露 天 ) 煮 腳 尾 飯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70 儀 節 名 稱 17 去 土 州, 賣 鴨 蛋 18 燒 腳 尾 紙 19 腳 尾 火 20 哭 路 頭 21 吊 九 條 ( 孝 簾 ) 選 項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總 計 性 男 別 女 年 次 祖 漳 州 籍 泉 州 客 家 其 他 宗 佛 教 教 道 教 信 基 督 教 仰 民 間 信 仰 其 他 身 市 政 府 份 縣 政 府 別 市 民 眾 縣 民 眾 市 公 會 縣 公 會 服 務 年 資

71 22 開 日 仔 單 23 報 死 灌 水 24 死 查 甫 扛 去 埋, 死 查 某 等 外 家 來 25 有 祖 接 祖, 無 祖 接 石 鼓 26 置 香 案 桌 27 探 生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72 儀 節 名 稱 28 帶 孝 29 掛 綵 貼 紅 30 睏 棺 材 腳 ( 守 舖 ) 31 準 備 孝 路 32 拿 刀 尺 拿 針 線 選 項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總 計 性 男 別 女 年 次 祖 漳 州 籍 泉 州 客 家 其 他 宗 佛 教 教 道 教 信 基 督 教 仰 民 間 信 仰 其 他 身 市 政 府 份 縣 政 府 別 市 民 眾 縣 民 眾 市 公 會 縣 公 會 服 務 年 資

73 33 老 父 娘 禮 34 草 箍 35 草 鞋 36 荖 包 37 父 竹 母 桐 38 男 倒 女 正 死 落 山, 傢 伙 見 人 搬 ( 草 箍 ) 綁 耳 塞 綁 土 字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74 儀 節 名 稱 39 父 青 母 黃 40 托 麻 穿 索 41 戴 麻 簳 頭 42 麻 衫 無 袖 耳 43 身 披 苧 衣, 蓋 頭 縫 麻 布 ( 穿 苧 戴 麻 ) 選 項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總 計 性 男 別 女 年 次 祖 漳 州 籍 泉 州 客 家 其 他 宗 佛 教 教 道 教 信 基 督 教 仰 民 間 信 仰 其 他 身 市 政 府 份 縣 政 府 別 市 民 眾 縣 民 眾 市 公 會 縣 公 會 服 務 年 資

75 44 頭 苧 身 麻 45 賣 身 無 46 大 孫 頂 尾 47 孫, 過 ㄧ 崙 48 查 某 子 49 假 五 代 ( 贅 婿 ) 賣 頭 ( 出 嫁 女 兒 ) 子 五 花 孝, 橄 仔 孫 紅 拋 拋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76 儀 節 名 稱 50 正 五 代 51 夫 死 某 穿 麻 52 某 死 夫 穿 苧 選 項 A B C A B C A B C 總 計 性 男 別 女 年 次 祖 漳 州 籍 泉 州 客 家 其 他 宗 佛 教 教 道 教 信 基 督 教 仰 民 間 信 仰 其 他 身 市 政 府 份 縣 政 府 別 市 民 眾 縣 民 眾 市 公 會 縣 公 會 服 務 年 資

77 貳 統 計 結 果 由 表 可 知, 目 前 養 疾 慎 終 的 52 項 儀 節, 有 以 下 的 情 形 : 一 問 卷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還 存 在 的 儀 節 有 : 2 拼 廳 3 遮 神 6 分 手 尾 錢 14 做 孝 18 燒 腳 尾 紙 20 哭 路 頭 26 置 香 案 桌 28 帶 孝 29 掛 綵 貼 紅 9 項 拼 廳 與 遮 神 兩 者 為 密 不 可 分 的 儀 節, 所 謂 拼 廳 是 指 將 正 廳 清 理 乾 淨, 以 待 家 人 將 亡 者 從 寢 室 內 移 出, 同 時 也 要 將 神 明 桌 上 的 神 明 或 觀 音 漆 仔 用 紅 紙 遮 起 來, 以 防 見 刺, 稱 為 遮 神 亡 者 所 遺 留 的 一 切 物 品 稱 為 手 尾, 分 手 尾 錢 則 是 專 指 分 配 金 錢 而 言 亡 者 已 經 嫁 人 的 女 兒 或 孫 女, 在 亡 者 氣 絕 後, 回 家 奔 喪, 在 靠 近 娘 家 時 即 開 始 大 哭, 稱 為 哭 路 頭 掛 綵 貼 紅 是 為 在 鄰 居 的 門 牆 外 貼 紅 色 的 紙 或 綵, 一 來 是 防 止 不 祥, 二 是 避 免 來 弔 唁 的 人 跑 錯 地 方 二 問 卷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已 逐 漸 消 逝 的 儀 節 有 : 1. 冷 喪 不 入 莊 5. 倒 頭 行 7. 辭 願 8. 謝 願 10. 換 石 ( 大 銀 ) 枕 11. 蓋 水 被 15. 幡 仔 舉 上 肩 頭, 才 知 哭 16. 在 天 路 ( 露 天 ) 煮 腳 尾 飯 21. 吊 九 條 ( 孝 簾 ) 22. 開 日 仔 單 23. 報 死 灌 水 24. 死 查 甫 扛 去 埋, 死 查 某 等 外 家 來 25. 有 祖 接 祖, 無 祖 接 石 鼓 27. 探 生 31. 準 備 孝 路 32. 拿 刀 尺 拿 針 線 33. 老 父 娘 禮 死 落 山, 傢 伙 見 人 搬 ( 草 箍 ) 34. 草 箍 綁 耳 塞 35. 草 鞋 綁 土 字 36. 荖 包 37. 父 竹 母 桐 39. 父 青 母 黃 45. 賣 身 無 賣 頭 ( 出 嫁 女 兒 ) 47. 孫, 過 ㄧ 崙 48. 查 某 子 五 花 孝, 橄 仔 孫 紅 拋 拋 50. 正 五 代 51. 夫 死 某 穿 麻 52. 某 死 夫 穿 苧 29 項 傳 統 禮 俗 凡 死 於 外 地 者, 包 含 意 外 死 亡 或 在 醫 院 死 亡, 其 遺 體 或 棺 木 皆 不 能 進 入 村 莊, 後 來 因 病 而 死 亡 者 可 以 進 入, 但 是 如 果 已 經 入 殮 則 不 行 進 入, 此 項 儀 節 稱 為 冷 喪 不 入 莊 倒 頭 行 是 指 如 果 亡 者 的 父 親 或 母 親 尚 健 在, 則 亡 者 出 廳 時 必 須 頭 前 腳 後, 意 味 著 白 髮 人 送 黑 髮 人 台 灣 人 喜 歡 向 神 明 許 願, 而 許 願 還 願 的 方 式 有 很 多 種, 許 願 可 以 是 替 自 己 許, 也 可 以 替 其 他 人 許, 相 同 的 還 願 可 以 自 己 還 也 可 以 替 別 人 還 在 喪 禮 中 就 有 辭 67

78 願 謝 願 兩 種 男 性 死 亡, 子 孫 可 以 自 辦 喪 事, 但 如 果 是 女 性 死 亡, 就 必 須 要 尊 重 外 家 的 意 見, 因 此 有 死 查 甫 扛 去 埋, 死 查 某 等 外 家 來 此 句 閩 南 諺 語 如 果 女 性 死 亡, 第 一 件 事 就 是 通 知 外 家, 當 孝 男 至 外 家 報 喪 時, 外 家 親 戚 會 給 予 報 喪 者 飲 水, 稱 為 報 死 灌 水 報 喪 時, 須 接 母 舅 回 喪 宅, 如 果 無 外 家, 則 會 在 郊 外 接 一 塊 石 頭 回 家 以 代 表 外 家, 有 祖 接 祖, 無 祖 接 石 鼓 就 是 在 形 容 此 項 習 俗 以 上 的 儀 節 皆 與 喪 服 有 關, 其 中 拿 刀 尺, 拿 針 線 是 指 幫 忙 縫 製 喪 服 的 鳩 婦, 一 人 拿 刀 尺 負 責 剪 裁, 其 餘 的 人 就 拿 針 線 幫 忙 縫 製 孝 男 的 草 箍 有 綁 耳 塞, 在 治 喪 期 間 不 聽 耳 語, 因 而 有 老 父 娘 禮 死 落 山, 傢 伙 見 人 搬 ( 草 箍 ) 此 句 閩 南 諺 語 三 問 卷 統 計 資 料 同 時 顯 現 出 存 在 A 與 C 兩 種 情 況 的 有 項 無 論 是 在 年 次 祖 籍 宗 教 信 仰 身 份 別 或 服 務 年 資, 選 擇 A 與 C 的 人 數 都 相 差 不 多, 只 有 在 市 公 會 與 縣 公 會 這 兩 個 身 份 別, 對 此 5 項 儀 節 皆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四 問 卷 統 計 資 料 顯 現 出 同 時 存 在 A B 與 C 情 況 的 有 項 17 去 土 州, 賣 鴨 蛋, 僅 有 在 年 次 中 的 是 以 選 擇 A C 為 多 數, 及 在 身 份 別 中 的 縣 公 會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其 餘 皆 選 擇 A B C 3 者 人 數 相 當 30 睏 棺 材 腳 僅 有 在 宗 教 信 仰 中 的 基 督 教 和 其 他 是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及 在 身 份 別 中 的 縣 政 府 和 縣 民 眾 以 選 擇 A C 為 多 數, 市 公 會 與 縣 公 會 以 選 擇 A B 為 多 數, 其 餘 選 擇 A B C 3 者 人 數 相 當 68

79 第 三 節 台 灣 民 間 傳 統 喪 葬 儀 節 之 二 沐 浴 殯 殮 問 卷 資 料 分 析 本 節 旨 在 敘 述 本 研 究 所 抽 樣 280 份 有 效 樣 本 中, 依 據 性 別 年 次 祖 籍 宗 教 信 仰 服 務 單 位 與 服 務 年 資 六 項 個 人 資 料 來 分 析 台 灣 民 間 傳 統 喪 葬 儀 節 之 二 沐 浴 殯 殮 43 項 儀 節 貳 資 料 統 計 本 節 的 43 項 儀 節 資 料 顯 示 出, 選 擇 A 有 聽 過 且 仍 有 在 做 較 多 的 儀 節 有 : 項, 選 擇 C 沒 聽 過 且 沒 有 在 做 較 多 的 儀 節 有 : 項, 選 擇 A 有 聽 過 且 仍 有 在 做 和 C 沒 聽 過 且 沒 有 在 做 人 數 相 差 不 多 的 儀 節 有 : 3 ( A 有 135 人 C 有 121 人 ) 5 ( A 有 109 人 C 有 135 人 ) 27 ( A 有 116 人 C 有 124 人 ) ( 見 表 4-3-1) 一 在 性 別 變 項 中 男 女 性 皆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項 ; 皆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項 ; 皆 以 選 擇 A C 兩 者 人 數 相 同 的 儀 節 有 項 男 性 中 選 擇 A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尚 有 項 ; 選 擇 C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尚 有 25 1 項 ; 選 擇 A C 一 樣 多 的 儀 節 有 21 1 項 女 性 中 選 擇 C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尚 有 項 ; 選 擇 A C 一 樣 69

80 多 的 儀 節 有 項 二 在 年 次 變 項 中 所 有 年 次 皆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項 在 儀 節 , 除 了 年 次 選 擇 A 與 C 兩 者 的 人 數 相 近 以 外, 其 餘 所 有 的 年 次 皆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在 儀 節 , 除 了 年 次 選 擇 A 與 C 兩 者 的 人 數 相 近 以 外, 其 餘 所 有 的 年 次 皆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在 儀 節 中, 除 了 -40 年 次 對 每 項 儀 節 選 擇 不 同 外, 其 餘 所 有 的 年 次 皆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三 在 祖 籍 變 項 中 所 有 祖 籍 皆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項 ; 皆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項 ; 皆 以 選 擇 A C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項 儀 節 所 有 祖 籍 皆 選 擇 C 為 多 數, 只 有 客 家 選 擇 A 與 C 為 多 數 另 外, 在 儀 節 所 有 祖 籍 仍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客 家 選 擇 A B C 為 多 數 在 儀 節 5, 所 有 祖 籍 皆 選 擇 A C 為 多 數, 客 家 則 選 擇 A 為 多 數 儀 節 7 22, 所 有 祖 籍 皆 選 擇 A 為 多 數, 只 有 漳 州 選 擇 A 與 C 為 多 數 四 在 宗 教 信 仰 變 項 中 所 有 宗 教 皆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項 儀 節 , 所 有 宗 教 皆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只 有 其 他 以 選 擇 A C 為 多 數 70

81 五 在 身 份 別 變 項 中 所 有 身 份 別 皆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2 1 項 儀 節 , 所 有 身 份 別 皆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只 有 市 公 會 與 縣 公 會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另 外, 儀 節 28 與 37, 所 有 身 份 別 亦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但 市 公 會 與 縣 公 會 則 以 選 擇 A B C 三 者 人 數 相 當 儀 節 , 市 政 府 以 選 擇 B 為 多 數 市 公 會 與 縣 公 會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其 餘 身 份 別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在 其 他 的 儀 節 中, 大 部 分 的 身 份 別 以 選 擇 C 或 A C 為 多 數, 市 公 會 與 縣 公 會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但 是 在 項 儀 節 市 公 會 以 選 擇 A C 為 多 數 ; 在 儀 節 18 縣 公 會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六 在 服 務 年 資 變 項 中 所 有 服 務 年 資 皆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2 1 項 ; 皆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項 儀 節 , 所 有 服 務 年 資 皆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只 有 選 擇 A B C 相 差 不 多 而 儀 節 9 31, 所 有 服 務 年 資 亦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但 是 則 以 選 擇 A C 為 多 數 儀 節 , 所 有 服 務 年 資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只 有 1-7 選 擇 A C 為 多 數 儀 節 , 服 務 年 資 1-7 與 以 選 擇 A C 為 多 數, 其 餘 的 服 務 年 資 皆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儀 節 , 服 務 年 資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其 餘 的 服 務 年 資 則 以 選 擇 A 或 A C 為 多 數 71

82 儀 節 名 稱 表 儀 節 二 沐 浴 殯 殮 問 卷 資 料 分 析 表 1 福 頭 壽 尾 2 買 大 厝, 3 放 板 4 放 伴 5 放 紙 ( 棺 材 ) 大 富 貴 選 項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總 計 性 男 別 女 年 次 祖 漳 州 籍 泉 州 客 家 其 他 宗 佛 教 教 道 教 信 基 督 教 仰 民 間 信 仰 其 他 身 市 政 府 份 縣 政 府 別 市 民 眾 縣 民 眾 市 公 會 縣 公 會 服 務 年 資

83 6 放 香 7 接 大 厝 8 銀 米 9 磧 棺 10 買 ( 乞 請 ) 水 11 新 婦 頭 查 某 子 腳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84 儀 節 名 稱 12 張 老 衫 仔 褲 ( 張 老 13 貼 肉 綾 14 白 布 衫, 白 布 裙 15 生 毋 看 滿 清 天, 死 毋 16 食 麵 線 抽 壽 物 張 老 嫁 妝 ) 踏 滿 清 地 ( 套 衫 ) 選 項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總 計 性 男 別 女 年 次 祖 漳 州 籍 泉 州 客 家 其 他 宗 佛 教 教 道 教 信 基 督 教 仰 民 間 信 仰 其 他 身 市 政 府 份 縣 政 府 別 市 民 眾 縣 民 眾 市 公 會 縣 公 會 服 務 年 資

85 17 金 嘴 銀 舌 18 斂 祖 19 乞 火 灰 20 製 魂 帛 21 開 魂 路 22 做 功 德 還 庫 錢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86 儀 節 名 稱 23 做 遣 散 ( 竅 妙 ) 24 乞 米 25 辭 生 26 放 手 尾 錢, 富 貴 萬 年 27 結 手 尾 錢 選 項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總 計 性 男 別 女 年 次 祖 漳 州 籍 泉 州 客 家 其 他 宗 佛 教 教 道 教 信 基 督 教 仰 民 間 信 仰 其 他 身 市 政 府 份 縣 政 府 別 市 民 眾 縣 民 眾 市 公 會 縣 公 會 服 務 年 資

87 28 割 鬮 29 七 星 板 30 左 腳 踏 金 右 腳 踏 銀 31 死 人 舉 桃 枝 32 過 山 褲 33 四 支 釘, 釘 落 去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88 儀 節 名 稱 34 打 桶 35 洗 淨 36 豎 靈 37 結 影 壇 38 桌 頭 嫻 選 項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總 計 性 男 別 女 年 次 祖 漳 州 籍 泉 州 客 家 其 他 宗 佛 教 教 道 教 信 基 督 教 仰 民 間 信 仰 其 他 身 市 政 府 份 縣 政 府 別 市 民 眾 縣 民 眾 市 公 會 縣 公 會 服 務 年 資

89 39 金 童 玉 女 40 麻 燈 41 捧 飯 42 叫 起 叫 睏 43 寄 飯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90 貳 統 計 結 果 由 表 可 知, 目 前 沐 浴 殯 殮 的 43 項 儀 節, 有 以 下 的 情 形 : 一 問 卷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還 存 在 的 儀 節 有 : 項 1 福 頭 壽 尾 2 買 大 厝, 大 富 貴 26 放 手 尾 錢, 富 貴 萬 年 3 項 是 屬 於 吉 利 語, 台 灣 人 的 喪 禮 過 程 非 常 重 視 講 好 話 二 問 卷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已 逐 漸 消 逝 的 儀 節 有 : 項 4 放 伴 6 放 香 8 銀 米 9 磧 棺 4 項, 皆 與 棺 材 有 關, 4 和 6 是 指 棺 材 運 回 喪 家 的 過 程 需 做 的 事 8 銀 米 和 9 磧 棺 則 是 棺 材 運 至 喪 家 後 需 要 準 備 的 事 10 買 ( 乞 請 ) 水 11 新 婦 頭 查 某 子 腳 12 張 老 衫 仔 褲 ( 張 老 物 張 老 嫁 妝 ) 13 貼 肉 綾 14 白 布 衫, 白 布 裙 15 生 毋 看 滿 清 天, 死 毋 踏 滿 清 地 ( 套 衫 ) 16 食 麵 線 抽 壽 17 金 嘴 銀 舌 18 斂 祖 8 項, 皆 與 為 亡 者 洗 身 穿 衣 有 關 三 問 卷 統 計 資 料 同 時 顯 現 出 存 在 A 與 C 兩 種 情 況 的 有 項 3 放 板 及 指 放 棺, 5 放 紙 則 是 指 棺 材 運 至 喪 家 中 的 途 中, 每 經 過 橋 樑 或 十 字 路 口, 就 放 置 一 些 銀 紙 及 一 條 紅 布 27 結 手 尾 錢 是 指 孝 眷 用 提 屍 入 棺 之 白 布, 綁 手 尾 錢 於 手 上 四 在 祖 籍 部 分, 所 有 祖 籍 皆 認 為 已 逐 漸 消 逝, 只 有 客 家 仍 有 一 半 的 填 卷 者 認 為 還 存 在 的 儀 節 有 項 五 在 身 份 別 部 分, 市 政 府 的 填 卷 者 認 為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市 公 會 與 縣 公 會 認 為 還 存 在 其 餘 的 身 份 別 則 認 為 已 逐 漸 消 逝 的 儀 節 有 項 六 在 服 務 年 資 部 分, 所 有 服 務 年 資 填 卷 者 認 為 已 消 失 則 有 部 分 填 卷 者 認 為 還 存 在 的 儀 節 有 項 80

91 所 有 服 務 年 資 填 卷 者 皆 認 為 還 存 在, 只 有 1-7 部 分 填 卷 者 認 為 已 逐 漸 消 逝 的 儀 節 有 項 81

92 第 四 節 台 灣 民 間 傳 統 喪 葬 儀 節 之 三 殯 後 葬 前 一 日 問 卷 資 料 分 析 本 節 旨 在 敘 述 本 研 究 所 抽 樣 280 份 有 效 樣 本 中, 依 據 性 別 年 次 祖 籍 宗 教 信 仰 服 務 單 位 與 服 務 年 資 六 項 個 人 資 料 來 分 析 台 灣 民 間 傳 統 喪 葬 儀 節 之 三 殯 後 至 葬 前 一 日 7 項 儀 節 壹 資 料 統 計 本 節 的 7 項 儀 節 資 料 顯 示 出, 大 部 分 的 儀 節 皆 以 選 擇 C 沒 聽 過 且 沒 有 在 做 為 多 數, 其 中 2 開 壙 有 163 人 3 探 青 有 187 人 4 包 楮 敬 有 226 人 5 答 紙 有 167 人 7 魂 身 燒 渡 才 知 死 有 168 人, 只 有 6 作 功 德 以 選 擇 A 有 聽 過 且 有 在 做 有 200 人 為 多 數 ; 1 看 山 有 102 人 選 擇 A 137 人 選 擇 C ( 見 表 4-4-1) 一 在 性 別 變 項 中 對 於 儀 節 1 男 性 有 82 人 選 擇 A 31 人 選 擇 B 77 人 選 擇 C ; 女 性 有 20 人 選 擇 A 10 人 選 擇 2 60 人 選 擇 C 其 他 儀 節 則 男 女 兩 性 重 要 落 點 相 同 二 在 年 次 變 項 中 對 於 儀 節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選 擇 A 次 之, 此 兩 個 年 齡 層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C 次 之 其 他 儀 節 則 所 有 年 齡 層 皆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三 在 祖 籍 變 項 中 儀 節 6 所 有 祖 籍 的 填 卷 者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儀 節 1, 漳 州 與 泉 州 兩 者 選 擇 A C 人 數 相 當, 客 家 選 擇 A B C 三 者 人 數 相 當, 其 他 則 以 選 擇 C 居 多 儀 節 2 與 5, 客 家 選 擇 A 比 選 擇 C 多 一 人, 其 他 儀 節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82

93 四 在 宗 教 信 仰 變 項 中 所 有 的 宗 教 對 於 儀 節 皆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除 了 儀 節 6 是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以 外 另 外, 在 儀 節 中 基 督 教 選 擇 A 與 C 人 數 不 相 上 下 在 儀 節 1 中 道 教 與 名 間 信 仰 選 擇 A 與 C 人 數 相 當, 其 於 宗 教 以 選 擇 C 為 多 五 在 身 分 別 變 項 中 市 公 會 與 縣 公 會 對 於 所 有 的 儀 節 全 部 皆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其 他 身 分 別 對 於 儀 節 4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選 擇 B 次 之 ; 對 於 儀 節 6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 其 他 儀 節 則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六 在 服 務 年 資 變 項 中 對 於 所 有 儀 節 ( 儀 節 6 除 外 ) 節 皆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 對 於 儀 節 1 以 選 擇 A C 兩 者 一 樣 多 ), 對 於 儀 節 6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對 於 儀 節 1 6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對 於 儀 節 4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其 他 則 選 擇 A B C 三 者 人 數 接 近 83

94 表 儀 節 三 殯 後 至 葬 前 一 日 問 卷 資 料 分 析 表 儀 節 名 稱 1 看 山 2 開 壙 3 探 青 4 包 楮 敬 5 答 紙 選 項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總 計 性 男 別 女 年 次 祖 漳 州 籍 泉 州 客 家 其 他 宗 佛 教 教 道 教 信 基 督 教 仰 民 間 信 仰 其 他 身 市 政 府 份 縣 政 府 別 市 民 眾 縣 民 眾 市 公 會 縣 公 會 服 務 年 資

95 6 作 功 德 7 魂 身 燒 渡 才 知 死 A B C A B C

96 貳 統 計 結 果 由 表 可 知, 目 前 殯 後 至 葬 前 一 日 的 7 項 儀 節, 有 以 下 的 情 形 : 一 還 存 在 的 儀 節, 只 有 6 作 功 德, 徐 福 全 (1999, 頁 285) 提 到 所 謂 的 功 德 應 該 規 模 要 達 到 午 夜 以 上 才 可 以 稱 為 功 德 道 場, 否 則 只 可 以 稱 作 法 事 初 終 作 入 殮 佛 事 開 魂 路 出 山 前 夕 作 午 夜 對 卷 或 朝 事 大 七 時 再 做 一 壇, 即 為 三 壇 二 問 卷 統 計 資 料 同 時 顯 現 出 存 在 A 與 C 兩 種 情 況 的 有 1 看 山 此 項 儀 節, 其 中 特 別 的 在 於 :(1) 在 性 別 中, 男 性 有 82 人 認 為 1 還 有 在 進 行 77 人 認 為 已 逐 漸 消 逝, 女 性 則 只 有 20 人 認 為 存 在 有 60 人 認 為 以 逐 漸 消 逝 ;(2) 在 祖 籍 中, 漳 州 和 泉 州 各 有 28 人 與 21 人 認 為 此 項 儀 節 還 有 在 進 行, 有 35 人 與 23 人 認 為 此 項 儀 節 已 逐 漸 消 逝, 客 家 認 為 還 存 在 的 有 5 人 有 聽 過 但 已 經 沒 有 在 進 行 有 5 人 及 認 為 已 逐 漸 消 逝 的 有 8 人 ;(3) 在 宗 教 信 仰 中, 道 教 與 名 間 信 仰 各 有 37 人 與 34 人 認 為 此 項 儀 節 還 有 在 進 行, 有 41 人 與 37 人 認 為 此 項 儀 節 已 逐 漸 消 逝, 佛 教 基 督 教 其 他 則 認 為 該 項 儀 節 不 存 在 居 多 ; 在 身 份 別 中, 市 政 府 各 有 1 人 認 為 儀 節 還 存 在 有 聽 過 該 項 儀 節 但 已 經 沒 有 在 做 及 已 消 逝, 市 公 會 與 縣 公 會 以 認 為 還 存 在 居 多, 其 於 身 份 別 則 多 為 該 項 儀 節 逐 漸 消 逝 三 在 身 份 別 中, 較 特 殊 的 是 市 公 會 與 縣 公 會 除 了 在 4 認 為 其 儀 節 已 逐 漸 消 逝 外, 對 於 其 餘 6 項 儀 節, 皆 呈 現 以 還 存 在 居 多 86

97 第 五 節 台 灣 民 間 傳 統 喪 葬 儀 節 之 四 葬 日 問 卷 資 料 分 析 本 節 旨 在 敘 述 本 研 究 所 抽 樣 280 份 有 效 樣 本 中, 依 據 性 別 年 次 祖 籍 宗 教 信 仰 服 務 單 位 與 服 務 年 資 六 項 個 人 資 料 來 分 析 台 灣 民 間 傳 統 喪 葬 儀 節 之 四 葬 日 91 項 儀 節 壹 資 料 統 計 本 節 的 91 項 儀 節 資 料 顯 示 出, 選 擇 A 有 聽 過 且 仍 有 在 做 較 多 的 儀 節 有 : 項, 選 擇 C 沒 聽 過 且 沒 有 在 做 較 多 的 儀 節 有 : 項, 選 擇 A 和 C 人 數 相 差 不 多 的 儀 節 有 : 項 一 在 性 別 變 項 中 男 女 性 皆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項 ; 皆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項 ; 皆 以 選 擇 A C 兩 者 人 數 相 同 的 儀 節 有 46 1 項 87

98 男 性 中 選 擇 A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尚 有 項 ; 選 擇 B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尚 有 47 1 項 ; 選 擇 A C 一 樣 多 的 儀 節 有 項 女 性 中 選 擇 C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尚 有 項 ; 選 擇 A C 一 樣 多 的 儀 節 有 項 二 在 年 次 變 項 中 所 有 年 次 皆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10 1 項 ; 皆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項 在 項 儀 節 中, 所 有 年 次 皆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除 了 年 次 以 選 擇 A C 為 多 數 在 項 儀 節 中, 所 有 年 次 皆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除 了 年 次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在 項 儀 節 中, 所 有 年 次 皆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除 了 -40 年 次 以 選 擇 A C 為 多 數 在 項 儀 節 中, -40 年 次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其 餘 年 次 以 選 擇 A C 兩 者 或 C 為 多 數 三 在 祖 籍 變 項 中 所 有 祖 籍 皆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項 ; 88

99 皆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項 ; 以 選 擇 A C 兩 者 人 數 相 同 的 儀 節 為 59 在 項 儀 節 中, 所 有 祖 籍 皆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除 了 客 家 以 選 擇 A C 為 多 數 在 6 與 85 2 項 儀 節 中, 所 有 祖 籍 皆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除 了 其 他 以 選 擇 A C 為 多 數 在 項 儀 節 中, 客 家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其 餘 的 祖 籍 以 選 擇 C 或 A C 多 數 四 在 宗 教 信 仰 變 項 中 所 有 宗 教 皆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項 ; 皆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項 在 項 儀 節 中, 所 有 宗 教 信 仰 皆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除 了 其 他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在 項 儀 節 中, 所 有 宗 教 信 仰 皆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除 了 其 他 以 選 擇 A C 為 多 數 在 項 儀 節 中, 所 有 宗 教 信 仰 皆 以 選 擇 A C 為 多 數, 除 了 其 他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在 項 儀 節 中, 所 有 宗 教 信 仰 皆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除 了 基 督 教 以 選 擇 A C 或 A B C 為 多 數 在 項 儀 節 中, 所 有 宗 教 信 仰 皆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除 了 民 間 信 仰 以 選 擇 A C 為 多 數 在 項 儀 節 中, 所 有 宗 教 信 仰 皆 以 選 擇 C 或 A C 為 89

100 多 數, 除 了 基 督 教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五 在 身 份 別 變 項 中 所 有 身 份 別 皆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項 ; 皆 以 選 擇 B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12 ; 皆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1 1 項 在 項 儀 節 中, 所 有 身 份 別 皆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除 了 市 工 會 與 縣 工 會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在 項 儀 節 中, 市 工 會 與 縣 工 會 皆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其 餘 身 份 別 以 選 擇 較 為 分 散 六 在 服 務 年 資 變 項 中 所 有 服 務 年 資 皆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項 ; 皆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項 ; 以 選 擇 A C 兩 者 人 數 相 同 的 儀 節 為 25 1 項 在 項 儀 節 中, 所 有 服 務 年 資 皆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只 有 1-7 以 選 擇 A C 為 多 數 在 項 儀 節 中, 皆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其 餘 的 服 務 年 資 的 選 擇 則 較 為 分 散, 其 中 又 以 選 擇 C 或 A C 為 多 數 90

101 表 儀 節 四 葬 日 問 卷 資 料 分 析 表 儀 節 名 稱 1 茅 砂 2 排 牲 禮 3 欲 吃 豬 頭 肉, 只 有 死 給 女 兒 看 4 查 某 孫 擔 來 看, 查 某 子 收 一 半 5 壓 擔 選 項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總 計 性 男 別 女 年 次 祖 漳 州 籍 泉 州 客 家 其 他 宗 佛 教 教 道 教 信 基 督 教 仰 民 間 信 仰 其 他 身 市 政 府 份 縣 政 府 別 市 民 眾 縣 民 眾 市 公 會 縣 公 會 服 務 年 資

102 儀 節 名 稱 6 灑 鹽 米 7 移 柩 8 壓 棺 位 9 祭 起 馬 ( 家 祭 ) 10 公 祭 選 項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總 計 性 男 別 女 年 次 祖 漳 州 籍 泉 州 客 家 其 他 宗 佛 教 教 道 教 信 基 督 教 仰 民 間 信 仰 其 他 身 市 政 府 份 縣 政 府 別 市 民 眾 縣 民 眾 市 公 會 縣 公 會 服 務 年 資

103 11 拈 香 12 子 孫 釘 13 圍 柩 舉 哀 14 絞 大 龍 15 過 番 跳 棺 ( 妻 死, 夫 欲 再 娶 時 行 之 ) 16 摃 棺 材 頭 ( 少 年 而 夭 折 者 由 父 母 行 之 )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104 儀 節 名 稱 17 夫 妻 不 相 送 18 護 靈 19 豬 羊 20 開 路 神 21 買 路 錢 選 項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總 計 性 男 別 女 年 次 祖 漳 州 籍 泉 州 客 家 其 他 宗 佛 教 教 道 教 信 基 督 教 仰 民 間 信 仰 其 他 身 市 政 府 份 縣 政 府 別 市 民 眾 縣 民 眾 市 公 會 縣 公 會 服 務 年 資

105 22 放 香 23 草 龍 24 銘 旗 25 孝 燈 26 吉 燈 27 查 某 子, 灰 甲 吹 ( 開 路 鼓 )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106 儀 節 名 稱 28 五 彩 旗 29 地 理 師 30 銘 旌 31 都 旌 32 禮 生 轎 選 項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總 計 性 男 別 女 年 次 祖 漳 州 籍 泉 州 客 家 其 他 宗 佛 教 教 道 教 信 基 督 教 仰 民 間 信 仰 其 他 身 市 政 府 份 縣 政 府 別 市 民 眾 縣 民 眾 市 公 會 縣 公 會 服 務 年 資

107 33 鼓 吹 34 涼 傘 35 祀 后 土 官 36 點 主 官 37 輓 軸 38 北 管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108 儀 節 名 稱 39 香 亭 40 花 車 41 外 江 音 樂 團 42 花 圈 43 什 音 選 項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總 計 性 男 別 女 年 次 祖 漳 州 籍 泉 州 客 家 其 他 宗 佛 教 教 道 教 信 基 督 教 仰 民 間 信 仰 其 他 身 市 政 府 份 縣 政 府 別 市 民 眾 縣 民 眾 市 公 會 縣 公 會 服 務 年 資

109 44 像 亭 45 歌 仔 唱 ( 哭 調 仔 ) 46 大 孫 轎 47 藝 閣 48 南 管 49 紙 轎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110 儀 節 名 稱 50 柩 旌 51 幼 吹 ( 孝 男 吹 ) 52 道 士 53 金 童 玉 女 54 攀 龍 鬚 選 項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總 計 性 男 別 女 年 次 祖 漳 州 籍 泉 州 客 家 其 他 宗 佛 教 教 道 教 信 基 督 教 仰 民 間 信 仰 其 他 身 市 政 府 份 縣 政 府 別 市 民 眾 縣 民 眾 市 公 會 縣 公 會 服 務 年 資

111 55 行 街 56 排 路 祭 57 掛 紅 58 迎 死 人 59 謝 步 ( 辭 外 客 ) 60 哭 柩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112 儀 節 名 稱 61 放 栓 ( 涵 ) 62 翻 壙 63 暖 壙 64 入 壙 65 定 分 金 選 項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總 計 性 男 別 女 年 次 祖 漳 州 籍 泉 州 客 家 其 他 宗 佛 教 教 道 教 信 基 督 教 仰 民 間 信 仰 其 他 身 市 政 府 份 縣 政 府 別 市 民 眾 縣 民 眾 市 公 會 縣 公 會 服 務 年 資

113 66 削 棺 材 皮 67 舖 銘 旌 68 播 土 69 掩 ( 灰 ) 70 四 人 扛 71 種 蓮 蕉 芋 ( 在 棺 材 蓋 上 ) (ㄆㄟˋ) 土, 扛 上 山, 落 地 掩, 草 皮 安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114 儀 節 名 稱 72 生 老 病 73 興 旺 死 74 祀 后 土 75 點 主 76 祭 墓 死 苦 ( 墓 碑 寫 法 ) 絕 ( 墓 碑 寫 法 ) 選 項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總 計 性 男 別 女 年 次 祖 漳 州 籍 泉 州 客 家 其 他 宗 佛 教 教 道 教 信 基 督 教 仰 民 間 信 仰 其 他 身 市 政 府 份 縣 政 府 別 市 民 眾 縣 民 眾 市 公 會 縣 公 會 服 務 年 資

115 77 呼 龍 78 撒 五 穀 子 79 旋 墓 80 反 主 81 百 子 千 孫 燈 82 接 主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116 儀 節 名 稱 83 過 火 84 食 甜 豆 85 安 靈 86 洗 淨 87 食 相 合 ( 三 角 ) 肉 選 項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總 計 性 男 別 女 年 次 祖 漳 州 籍 泉 州 客 家 其 他 宗 佛 教 教 道 教 信 基 督 教 仰 民 間 信 仰 其 他 身 市 政 府 份 縣 政 府 別 市 民 眾 縣 民 眾 市 公 會 縣 公 會 服 務 年 資

117 88 來 無 躊 躇, 去 無 相 辭 89 謝 弔 葬 90 送 火 91 壓 擔 禮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118 貳 統 計 結 果 由 表 可 知, 目 前 葬 日 的 91 項 儀 節, 有 以 下 的 情 形 : 一 問 卷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還 存 在 的 儀 節 有 : 項 二 問 卷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已 逐 漸 消 逝 的 儀 節 有 : 項 三 卷 統 計 資 料 同 時 顯 現 出 存 在 A 與 C 兩 種 情 況 的 有 : 項 四 祖 籍 部 分, 所 有 祖 籍 皆 以 認 為 儀 節 已 逐 漸 消 逝, 只 有 客 家 有 部 分 人 認 為 還 保 留 的 儀 節 有 項 五 在 年 次 部 分, 所 有 年 次 皆 認 為 還 存 在, 年 次 則 只 有 部 份 填 卷 者 認 為 還 保 留 的 儀 節 有 項 所 有 年 次 皆 認 為 還 存 在, 年 次 認 為 以 逐 漸 消 逝 的 儀 節 有 項 所 有 年 次 皆 認 為 還 存 在, 年 次 則 只 有 部 份 填 卷 者 認 為 還 保 留 的 儀 節 有 2 排 牲 禮 45 歌 唱 仔 ( 哭 調 仔 ) 2 項 -40 年 次 與 年 次 認 為 還 存 在, 年 次 則 只 有 部 份 填 卷 者 認 為 還 保 留 的 儀 節 有 78 撒 五 穀 子 1 項 108

119 六 在 服 務 單 位 部 分, 所 有 身 份 別 皆 認 為 已 逐 漸 消 逝, 只 有 市 公 會 與 縣 公 會 認 為 還 存 在 的 儀 節 有 項 七 在 服 務 年 資 部 分, 所 有 服 務 年 資 皆 認 為 還 存 在, 只 有 1-7 有 部 分 填 卷 者 認 為 已 逐 漸 消 逝 的 儀 節 有 項 只 有 認 為 還 存 在, 其 餘 的 服 務 年 資 則 皆 認 為 已 逐 漸 消 逝 或 只 有 部 分 填 卷 者 認 為 還 存 在 的 儀 節 有 項 109

120 第 六 節 台 灣 民 間 傳 統 喪 葬 儀 節 之 五 葬 後 迄 變 紅 問 卷 資 料 分 析 本 節 旨 在 敘 述 本 研 究 所 抽 樣 280 份 有 效 樣 本 中, 依 據 性 別 年 次 祖 籍 宗 教 信 仰 服 務 單 位 與 服 務 年 資 六 項 個 人 資 料 來 分 析 台 灣 民 間 傳 統 喪 葬 儀 節 之 五 葬 後 迄 變 紅 52 項 儀 節 壹 資 料 統 計 本 節 的 52 項 儀 節 資 料 顯 示 出, 選 擇 A 較 多 的 儀 節 有 : 項, 選 擇 C 較 多 的 儀 節 有 : 項, 選 擇 A 和 C 人 數 相 差 不 多 的 儀 節 有 : 項 一 在 性 別 變 項 中 男 女 性 皆 以 選 擇 A 有 聽 過 且 仍 有 在 做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項 ; 皆 以 選 擇 C 沒 有 聽 過 且 沒 有 在 做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項 ; 皆 以 選 擇 A C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項 在 項 儀 節 中, 男 性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 女 性 以 選 擇 A C 為 多 數 在 項 儀 節 中, 男 性 以 選 擇 A C 為 多 數 ; 女 性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二 在 年 次 變 項 中 所 有 年 次 皆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1 1 項 ; 皆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110

121 有 項 ; 皆 以 選 擇 A C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項 在 項 儀 節 中, 所 有 年 次 皆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除 了 年 次 以 選 擇 A C 為 多 數 ; 在 儀 節 2 則 年 次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在 項 儀 節 中, 所 有 年 次 皆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除 了 -40 年 次 以 選 擇 A C 為 多 數 在 項 儀 節, 所 有 年 次 皆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只 有 -40 與 以 選 擇 A C 為 多 數 在 儀 節 22 中, 所 有 年 次 皆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只 有 以 選 擇 A 與 C 為 多 數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三 在 祖 籍 變 項 中 所 有 祖 籍 皆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項 ; 皆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項 ; 以 選 擇 A C 兩 者 人 數 相 同 的 儀 節 為 項 在 項 儀 節 中, 所 有 祖 籍 皆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除 了 客 家 以 選 擇 A C 為 多 數 在 項 儀 節 中, 所 有 祖 籍 皆 以 選 擇 C 或 A 與 C 為 多 數, 除 了 客 家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在 22 與 40 2 項 儀 節 中, 泉 州 與 客 家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漳 州 與 其 他 以 選 擇 A C 為 多 數 在 儀 節 2 中, 漳 州 與 泉 州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客 家 與 其 他 以 選 擇 A C 為 多 數 其 餘 的 儀 節, 各 祖 籍 皆 以 選 擇 C 或 A C 為 多 數 111

122 四 在 宗 教 信 仰 變 項 中 所 有 宗 教 皆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項 ; 皆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項 在 項 儀 節 中, 所 有 宗 教 信 仰 皆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除 了 其 他 的 選 擇 較 為 分 散 在 項 儀 節 中, 所 有 宗 教 信 仰 皆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除 了 客 家 與 其 他 以 選 擇 A C 或 C 為 多 數 五 在 身 份 別 變 項 中 所 有 身 份 別 皆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項 ; 皆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項 在 項 儀 節 中, 所 有 身 份 別 皆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除 了 市 公 會 與 縣 公 會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在 項 儀 節 中, 市 公 會 與 縣 公 會 皆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其 餘 身 份 別 以 選 擇 較 為 分 散, 其 中 又 以 選 擇 C 或 A C 為 多 數 在 項 儀 節 中, 所 有 身 份 別 皆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除 了 縣 民 眾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在 項 儀 節 中, 所 有 身 份 別 皆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除 了 市 民 眾 與 縣 民 眾 以 選 擇 C 或 A C 為 多 數 在 項 儀 節 中, 所 有 身 份 別 皆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除 了 市 公 會 與 縣 公 會 的 選 擇 較 為 分 散 六 在 服 務 年 資 變 項 中 所 有 服 務 年 資 皆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項 ; 皆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123 項 ; 以 選 擇 A C 兩 者 人 數 相 同 的 儀 節 為 9 1 項 在 項 儀 節 中, 所 有 服 務 年 資 皆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只 有 的 選 擇 較 為 分 散 在 項 儀 節 中, 皆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其 餘 的 服 務 年 資 的 選 擇 則 較 為 分 散, 其 中 又 以 選 擇 C 或 A C 為 多 數 113

124 表 儀 節 五 葬 後 迄 變 紅 問 卷 資 料 分 析 表 儀 節 名 稱 1 巡 灰 2 完 墳 謝 土 3 謝 分 金 4 做 七 ( 旬 ) 5 白 湯 圓 選 項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總 計 性 男 別 女 年 次 祖 漳 州 籍 泉 州 客 家 其 他 宗 佛 教 教 道 教 信 基 督 教 仰 民 間 信 仰 其 他 身 市 政 府 份 縣 政 府 別 市 民 眾 縣 民 眾 市 公 會 縣 公 會 服 務 年 資

125 6 入 厝 7 文 頭 筆 架 8 過 王 ( 拜 十 殿 閻 王 ) 9 請 佛 10 引 魂 11 安 位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126 儀 節 名 稱 12 拜 懺 13 七 獻 14 過 王 解 結 15 謝 神 16 薦 王 選 項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總 計 性 男 別 女 年 次 祖 漳 州 籍 泉 州 客 家 其 他 宗 佛 教 教 道 教 信 基 督 教 仰 民 間 信 仰 其 他 身 市 政 府 份 縣 政 府 別 市 民 眾 縣 民 眾 市 公 會 縣 公 會 服 務 年 資

127 17 圍 櫃 仔 ( 燒 紙 櫃 仔 ) 18 走 赦 馬 19 午 夜 功 德 20 一 朝 功 德 21 二 朝 功 德 22 查 某 子 七 ( 三 七 )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128 儀 節 名 稱 23 有 孝 後 生 24 乞 食 七 25 查 某 孫 仔 26 滿 七 27 燒 庫 錢 來 弄 鐃, 有 孝 查 某 子 來 弄 猴 ( 四 七 ) 七 ( 五 七 ) 選 項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總 計 性 男 別 女 年 次 祖 漳 州 籍 泉 州 客 家 其 他 宗 佛 教 教 道 教 信 基 督 教 仰 民 間 信 仰 其 他 身 市 政 府 份 縣 政 府 別 市 民 眾 縣 民 眾 市 公 會 縣 公 會 服 務 年 資

129 28 圍 庫 錢 29 燒 靈 厝 30 交 厝 契 31 二 十 四 孝 山 32 金 銀 山 33 做 百 日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130 儀 節 名 稱 34 換 孝 35 除 靈 拆 桌 36 龍 虎 鬥 37 安 位 38 除 飯 選 項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總 計 性 男 別 女 年 次 祖 漳 州 籍 泉 州 客 家 其 他 宗 佛 教 教 道 教 信 基 督 教 仰 民 間 信 仰 其 他 身 市 政 府 份 縣 政 府 別 市 民 眾 縣 民 眾 市 公 會 縣 公 會 服 務 年 資

131 39 行 圓 40 對 年, 對 哀 哀 ; 41 死 人 無 閏 月 42 送 粿 粽 43 壓 孝 44 脫 孝 ( 變 紅 ) 三 年, 無 人 知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132 儀 節 名 稱 45 開 青 ( 開 墓 頭 ) 46 二 月, 踏 草 青 ( 培 墓 掛 紙 ) 47 五 味 碗 48 上 墓 燈 49 揖 墓 粿 選 項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總 計 性 男 別 女 年 次 祖 漳 州 籍 泉 州 客 家 其 他 宗 佛 教 教 道 教 信 基 督 教 仰 民 間 信 仰 其 他 身 市 政 府 份 縣 政 府 別 市 民 眾 縣 民 眾 市 公 會 縣 公 會 服 務 年 資

133 50 探 墓 厝 51 作 三 年 52 合 爐 A B C A B C A B C

134 貳 統 計 結 果 由 表 可 知, 目 前 葬 後 迄 變 紅 的 52 項 儀 節, 有 以 下 的 情 形 : 一 問 卷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還 存 在 的 儀 節 有 : 項 二 問 卷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已 逐 漸 消 逝 的 儀 節 有 : 項 三 問 卷 統 計 資 料 同 時 顯 現 出 存 在 A 與 C 兩 種 情 況 的 有 : 項 四 在 年 次 部 分, 所 有 年 次 皆 認 為 還 存 在, 年 次 則 有 部 份 的 填 卷 者 認 為 已 逐 漸 消 逝 的 儀 節 有 項 ; 年 次 認 為 以 消 失 的 儀 節 有 儀 節 2 所 有 年 次 皆 認 為 已 逐 漸 消 逝, 只 有 -40 年 次 的 部 份 的 填 卷 者 認 為 還 存 在 的 儀 節 有 項 所 有 年 次 皆 認 為 還 存 在, 只 有 年 次 的 部 份 的 填 卷 者 認 為 以 消 失 年 次 皆 認 為 已 逐 漸 消 逝 的 儀 節 為 22 五 在 祖 籍 部 分, 所 有 祖 籍 皆 以 認 為 儀 節 已 逐 漸 消 逝, 只 有 客 家 有 部 分 人 認 為 還 保 留 的 儀 節 有 項 所 有 祖 籍 皆 以 認 為 儀 節 已 消 失 或 部 分 消 失, 只 有 客 家 認 為 還 保 留 的 儀 節 有 項 六 服 務 單 位 部 分, 所 有 身 份 別 皆 認 為 已 逐 漸 消 逝, 只 有 市 公 會 與 縣 公 會 認 為 還 存 在 的 儀 節 有 項 124

135 第 七 節 台 灣 民 間 傳 統 喪 葬 儀 節 之 六 拾 骨 與 吉 葬 問 卷 資 料 分 析 本 節 旨 在 敘 述 本 研 究 所 抽 樣 280 份 有 效 樣 本 中, 依 據 性 別 年 次 祖 籍 宗 教 信 仰 服 務 單 位 與 服 務 年 資 六 項 個 人 資 料 來 分 析 台 灣 民 間 傳 統 喪 葬 儀 節 之 六 拾 骨 與 吉 葬 8 項 儀 節 壹 資 料 統 計 本 節 的 8 項 儀 節 資 料 顯 示 出, 選 擇 A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為 多 數 ( 見 表 4-7-1) 一 在 性 別 變 項 中 男 女 性 皆 以 選 擇 A 有 聽 過 且 仍 有 在 做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8 1 項 ; 皆 以 選 擇 C 沒 聽 過 且 沒 有 在 做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項 在 項 儀 節 中, 男 性 中 皆 以 選 擇 A 有 聽 過 且 仍 有 在 做 為 多 數 ; 女 性 則 以 選 擇 A 有 聽 過 且 仍 有 在 做 B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C 沒 聽 過 且 沒 有 在 做 或 A C 沒 聽 過 且 沒 有 在 做 為 多 數 二 在 年 次 變 項 中 所 有 年 次 皆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8 1 項 ; 選 擇 C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項 在 儀 節 2, 所 有 的 年 次 皆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除 了 年 次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在 儀 節 4, 所 有 的 年 次 皆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除 了 年 次 以 選 擇 A C 為 多 數 在 儀 節 1, 所 有 的 年 次 皆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除 了 年 次 以 選 擇 A B C 為 多 數, 以 選 擇 A C 為 多 數 125

136 三 在 祖 籍 變 項 中 所 有 祖 籍 皆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項 ; 皆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項 在 項 儀 節 中, 所 有 祖 籍 皆 選 擇 C 為 多 數, 只 有 客 家 選 擇 A 與 C 為 多 數 四 在 宗 教 信 仰 變 項 中 所 有 宗 教 皆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1 1 項 ; 皆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項 在 1 儀 節 中, 多 數 宗 教 皆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 只 有 基 督 教 以 選 擇 A B C 為 多 數, 其 他 以 選 擇 A 與 C 為 多 數 在 3 儀 節 中, 多 數 宗 教 皆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 只 有 道 教 以 選 擇 A C 為 多 數, 民 間 信 仰 以 選 擇 A 與 B 為 多 數 五 在 身 分 別 變 項 中 在 1 儀 節 中, 多 數 身 份 別 皆 以 選 擇 A B C 為 多 數, 只 有 市 公 會 與 縣 公 會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 市 政 府 以 選 擇 A 與 B 為 多 數 在 2 儀 節 中, 多 數 身 份 別 皆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只 有 市 公 會 與 縣 公 會 以 選 擇 A B C 為 多 數 ; 市 政 府 以 選 擇 A 與 C 為 多 數 在 3 儀 節 中, 多 數 身 份 別 皆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只 有 市 政 府 以 選 擇 A B 為 多 數 ; 市 民 眾 以 選 擇 A B C 為 多 數 ; 縣 民 眾 以 選 擇 A C 為 多 數 在 4 儀 節 中, 多 數 身 份 別 皆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只 有 市 政 府 以 選 擇 A C 為 多 數 ; 市 公 會 與 縣 公 會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在 5 儀 節 中, 多 數 身 份 別 皆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只 有 市 政 府 縣 公 會 以 選 擇 A C ; 市 公 會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在 6 儀 節 中, 多 數 身 份 別 皆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只 有 市 政 府 以 選 擇 B C 為 多 數 ; 市 公 會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 縣 公 會 以 選 擇 A C 為 多 數 126

137 在 7 儀 節 中, 多 數 身 份 別 皆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只 有 市 政 府 以 選 擇 A B C 為 多 數 ; 市 公 會 以 選 擇 A C 為 多 數 ; 縣 公 會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在 8 儀 節 中, 多 數 身 份 別 皆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只 有 市 政 府 以 選 擇 A B 為 多 數 六 在 服 務 年 資 變 項 中 所 有 服 務 年 資 皆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8 1 項 ; 皆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的 儀 節 有 項 在 項 儀 節 中, 所 有 服 務 年 資 皆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只 有 以 選 擇 A B C 相 差 不 多 而 儀 節 6, 所 有 服 務 年 資 亦 以 選 擇 C 為 多 數, 但 是 則 以 選 擇 A C 為 多 數 在 1 儀 節 中, 多 數 服 務 年 資 皆 以 選 擇 A B C 為 多 數, 只 有 8-14 與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在 3 儀 節 中, 多 數 服 務 年 資 皆 以 選 擇 A 為 多 數, 只 有 1-7 與 以 選 擇 A C 為 多 數 127

138 表 儀 節 六 拾 骨 與 吉 葬 問 卷 資 料 分 析 表 儀 節 名 稱 1 蔭 屍 蔭 2 九 葬 九 遷 3 洗 骨 4 開 面 5 拜 鳳 金 腳 家 治, 對 子 孫 不 利, 十 葬 萬 年 選 項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總 計 性 男 別 女 年 次 祖 漳 州 籍 泉 州 客 家 其 他 宗 佛 教 教 道 教 信 基 督 教 仰 民 間 信 仰 其 他 身 市 政 府 份 縣 政 府 別 市 民 眾 縣 民 眾 市 公 會 縣 公 會 服 務 年 資

139 6 查 某 仔 鞏 金 甕 仔 腳 7 寄 巖 仔 ( 金 ) 8 做 風 水 A B C A B C A B C

140 貳 統 計 結 果 由 表 可 知, 目 前 拾 骨 與 吉 葬 的 8 項 儀 節, 有 以 下 的 情 形 : 一 問 卷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還 存 在 的 儀 節 有 : 1 蔭 屍 蔭 家 治, 對 子 孫 不 利 3 洗 骨 8 作 風 水 3 項 二 問 卷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已 逐 漸 消 逝 的 儀 節 有 : 2 九 葬 九 遷, 十 葬 萬 年 4 洗 骨 5 開 面 6 查 某 仔 鞏 金 甕 仔 腳 7 寄 巖 仔 ( 金 ) 5 項 三 在 年 次 部 分, 所 有 的 年 次 皆 認 為 還 存 在 年 次 則 認 為 已 消 失 的 儀 節 為 2 九 葬 九 遷, 十 葬 萬 年 四 在 祖 籍 部 分, 所 有 祖 籍 皆 認 為 已 逐 漸 消 逝, 只 有 客 家 仍 有 部 分 填 卷 者 認 為 還 存 在 的 儀 節 有 項 130

141 第 五 章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本 章 綜 合 文 獻 資 料 量 化 資 料 與 深 度 訪 談 的 結 果, 進 行 交 叉 比 對 分 析, 以 呈 現 嘉 義 地 區 喪 葬 禮 俗 之 變 遷 現 況 全 章 共 分 為 六 個 部 份 : 第 一 節 養 疾 慎 終 ; 第 二 節 沐 浴 殯 殮 ; 第 三 節 殯 後 至 葬 前 一 日 ; 第 四 節 葬 日 ; 第 五 節 葬 後 至 變 紅 ; 第 六 節 撿 骨 與 吉 葬 茲 分 述 如 下 : 第 一 節 台 灣 民 間 傳 統 喪 葬 儀 節 之 一 養 疾 慎 終 資 料 分 析 本 節 所 要 探 討 的 是 關 於 養 疾 慎 終 儀 節 群 的 量 化 以 及 田 野 資 料 的 分 析, 在 養 疾 慎 終 此 主 題 下, 大 約 可 分 為 五 個 部 份, 壹 好 死 與 壞 死 之 儀 節 差 異 ; 貳 臨 終 前 後 的 儀 節 ; 参 治 喪 儀 節 群 的 討 論 ; 肆 喪 服 的 儀 節 規 範 ; 伍 小 節 配 合 本 研 究 中 量 化 資 料 的 呈 現, 以 及 田 野 深 度 訪 談 資 料 的 對 照, 可 以 看 出 閩 南 諺 語 中 所 蘊 含 關 於 死 亡 儀 節 之 留 存 壹 好 死 與 意 外 死 之 儀 節 差 異 台 灣 人 忌 說 死 字, 往 往 以 過 身 轉 去 等 用 詞 來 代 表 人 的 死 亡, 閩 南 語 中 亦 以 去 土 州, 賣 鴨 蛋 或 去 蘇 州, 賣 鴨 卵 稱 之 而 死 也 有 分 好 死 與 壞 死 所 謂 好 死, 通 常 是 指 在 家 自 然 老 死 ; 壞 死, 則 是 指 在 外 地 死 亡 或 意 外 死 亡 自 殺 死 亡 等 情 形, 又 稱 為 冷 喪 傳 統 禮 俗 凡 死 於 外 地 者, 包 含 意 外 死 亡 或 在 醫 院 死 亡, 其 遺 體 或 棺 木 皆 不 能 進 入 村 莊, 後 來 因 病 而 死 亡 者 可 以 進 入, 但 是 如 果 已 經 入 殮 則 不 行 進 入, 此 項 儀 節 稱 為 冷 喪 不 入 莊 因 為 有 這 樣 的 習 俗, 因 此 很 多 在 醫 院 病 危 的 人, 家 屬 會 要 求 在 斷 氣 前, 馬 上 運 回 家 中 或 繞 至 家 中, 就 算 已 經 斷 氣 了, 家 人 也 會 要 求 幫 忙 帶 上 氧 氣 罩, 象 徵 親 人 還 活 者 131

142 一 俗 諺 儀 節 : 1 冷 喪 不 入 庄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冷 喪 不 入 庄 以 沒 聽 過 佔 56% 為 最 多 數, 有 聽 過 且 有 在 做 與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各 佔 23% 與 21% 依 據 研 究 者 的 訪 談 實 錄, 受 訪 者 多 數 未 聽 過 冷 喪 不 入 庄 此 項 名 詞, 經 研 究 者 口 頭 解 釋 後, 皆 表 示 有 聽 過 意 外 死 亡 不 能 回 家 治 喪 的 說 法 受 訪 者 里 長 云 : 有 聽 說 意 外 死 不 能 送 回 家, 但 是 沒 聽 過 冷 喪 不 入 庄 由 此 可 知 冷 喪 不 入 庄 此 語 已 漸 漸 消 失, 多 數 人 只 知 道 意 外 死 亡 的 亡 者 不 會 送 回 家 中, 受 訪 者 山 中 云 : 這 個 觀 念 曾 經 有 聽 老 輩 的 人 說 過, 現 在 好 像 就 比 較 沒 有 了, 一 般 都 差 不 多 沒 有 啦, 受 訪 者 公 所 : 這 是 還 有 啦, 可 是 沒 有 以 前 那 麼 強 烈, 以 前 是 一 定 禁 止 不 能 進 來 庄 內 實 際 上 意 外 死 亡 的 遺 體, 應 由 法 醫 驗 屍 開 立 相 驗 屍 體 證 明 書 後, 才 可 土 葬 或 火 葬 因 須 等 待 檢 察 官 解 剖 驗 屍, 釐 清 死 亡 原 因, 所 以 有 90% 的 遺 體 會 接 運 至 殯 儀 館 ( 陳 繼 成,2003, 頁 75) 也 因 為 住 宅 型 態 的 改 變, 有 時 非 意 外 死 亡, 在 考 慮 環 境 因 素 後, 仍 有 可 能 會 送 至 殯 儀 館 早 期, 一 家 有 喪 是 百 家 忙 ; 現 今, 在 家 治 喪 時 鄰 人 也 鮮 少 會 主 動 詢 問 是 否 需 要 幫 忙, 又 因 現 在 皆 以 救 護 車 運 送 遺 體, 鄰 人 不 知 道 其 是 否 為 意 外 死 亡 通 常, 亡 者 若 父 母 健 在, 亦 不 在 家 治 喪, 但 有 時 因 捨 不 得 親 人 離 開, 仍 會 由 救 護 車 接 至 家 中 治 喪, 受 訪 者 日 晟 云 : 有 的 就 送 到 殯 儀 館, 但 是 現 在 的 人 回 家 的 比 較 多, 捨 不 得 啦 受 訪 者 富 成 云 : 在 外 面 意 外 死 亡 的 不 可 以 載 回 家 裡, 但 是 現 在 的 人 求 方 便, 就 幫 他 裝 呼 吸 器 送 回 家 受 訪 者 公 所 云 : 像 現 在 我 們 遇 到 很 多 都 是 在 醫 院 就 過 身, 他 們 也 是 管 給 他 插 著 就 回 來 了 受 訪 者 山 中 云 : 現 在 大 部 分 的 都 是 生 病 的 啦, 就 裝 呼 吸 器, 裝 這 個 都 是 想 說 要 留 最 後 一 口 氣 阿, 搭 救 護 車 就 回 來 了, 所 以 就 都 算 沒 有 過 氣 就 回 家 了 受 訪 者 安 心 云 : 因 為 現 在 的 人 都 是 從 醫 院 坐 救 護 車 回 來 的, 沒 有 人 會 知 道, 所 以 沒 有 這 個 問 題 受 訪 者 中 庄 : 以 前 庄 頭 只 有 一 條 路 可 以 進 來 人 家 會 擋 阿, 現 在 很 多 路 都 可 以 進 來 阿, 都 亂 了 啦, 現 在 會 說 他 沒 有 死 回 來 才 死 的, 現 在 都 比 較 沒 在 分 的, 而 且 現 在 都 是 葬 儀 社 在 包 的, 沒 有 放 伴 就 比 較 沒 有 這 個 問 題 就 量 化 資 料 所 得 知 的 訊 息, 我 們 可 以 清 楚 得 知, 聽 過 或 理 解 這 個 俗 諺 的 人 們 越 來 越 少 從 訪 談 資 料 中 可 見 保 存 下 來 的 儀 節 即 是 意 外 死 亡 的 亡 者 不 會 於 家 中 治 喪 另 外 也 因 著 社 會 變 遷 的 因 素, 使 得 此 儀 節 逐 漸 的 被 改 變 第 一 : 人 口 結 構 改 變, 現 在 的 人 口 居 住 132

143 型 態 以 小 家 庭 為 主, 成 員 少, 互 動 多, 關 係 緊 密 與 過 去 的 人 口 居 住 結 構 差 異 甚 大, 在 過 去 甚 至 是 同 一 社 區 中 都 是 親 戚 朋 友, 是 一 個 大 家 庭 的 型 態 第 二 : 居 住 型 態 的 改 變, 在 居 住 環 境 上 的 改 變 也 容 易 影 響 社 區 關 係, 現 在 的 住 房 多 半 是 公 寓 式 或 是 獨 棟 的 封 閉 空 間, 與 過 去 三 合 院 或 四 合 院 的 居 住 型 態 儼 然 不 同, 三 合 院 四 合 院 的 居 住 型 態, 是 大 家 族 共 居 於 同 一 個 空 間 中, 其 中 人 際 的 互 動 與 關 係 的 網 絡 均 相 當 密 切, 因 此 現 代 治 喪 可 能 缺 乏 足 夠 的 人 手, 或 是 空 間 的 限 制 而 選 擇 在 殯 儀 館 待 葬 或 進 行 各 種 法 事 儀 節 等 第 三 : 社 區 關 係 的 改 變, 在 過 去 因 為 社 區 的 範 圍 較 小, 人 口 數 亦 不 多, 同 社 區 的 居 民 彼 此 熟 識, 社 區 關 係 緊 密, 而 家 中 有 成 員 死 亡 是 社 區 中 的 大 事, 社 區 的 鄰 居 會 扮 演 協 助 的 角 色, 加 上 多 半 的 死 者 死 亡 的 地 點 多 半 在 醫 院, 斷 氣 前 才 搭 救 護 車 返 家, 因 此 鄰 人 並 無 法 得 知 是 否 有 人 死 亡 貳 臨 終 的 儀 節 在 臨 終 的 儀 節 中, 主 要 討 論 2 拼 廳 3 遮 神 4 搬 舖 6 分 手 尾 錢 7 辭 願 8 謝 願 9 辭 土, 以 上 7 項 儀 節, 這 些 儀 節 為 親 人 斷 氣 前 後 所 進 行 拼 廳 與 遮 神 兩 者 通 常 是 一 起 進 行 的 儀 節, 所 謂 拼 廳 是 指 將 正 廳 清 理 乾 淨, 同 時 也 要 將 神 明 桌 上 的 神 明 或 觀 音 漆 仔 用 紅 紙 遮 起 來, 以 防 見 刺, 這 項 動 作 稱 為 遮 神 上 述 2 項 儀 節 完 成 後, 家 人 便 將 即 將 死 亡 的 親 人 從 寢 室 內 移 出, 稱 為 搬 舖 手 尾 是 指 亡 者 所 遺 留 的 一 切 物 品, 而 分 手 尾 錢 則 是 專 指 分 配 金 錢 而 言 ( 徐 福 全,1999, 頁 37), 傳 統 分 手 尾 錢 會 在 搬 舖 至 正 廳 後 尚 未 斷 氣 前, 分 與 子 孫 此 外, 臺 灣 人 喜 歡 向 神 明 許 願, 且 許 願 後 不 管 是 否 有 達 成 願 望, 認 為 皆 須 還 願, 許 願 與 還 願 的 方 式 有 很 多 種, 許 願 可 以 是 替 自 己 許, 也 可 以 替 其 他 人 許, 相 同 的 還 願 可 以 自 己 還 也 可 以 替 別 人 還 在 臺 灣 民 間 傳 統 喪 俗 中 就 有 辭 願 謝 願 兩 種 一 俗 諺 儀 節 : 2 拼 廳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仍 有 在 做 佔 59%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8% 沒 聽 過 佔 33% 從 量 化 資 料 可 推 測, 仍 有 大 部 分 的 人 們 會 遵 循 這 樣 的 古 例 來 準 備 放 置 親 人 的 遺 體, 拼 廳 的 時 機 點 通 常 在 斷 氣 前 進 行, 現 在 幾 乎 是 在 家 屬 接 獲 醫 院 通 知 時, 133

144 將 客 廳 或 家 中 大 廳 清 理 乾 淨, 以 便 置 放 往 生 者 遺 體 受 訪 者 山 中 云 : 就 醫 院 那 邊 通 知 家 裡 面, 就 找 葬 儀 社, 開 始 做 這 個 工 作 受 訪 者 里 長 云 : 快 死 了 就 要 整 理 客 廳 二 俗 諺 儀 節 : 3 遮 神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仍 有 在 做 佔 64%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9% 沒 聽 過 佔 27% 從 量 化 資 料 中, 可 以 理 解 這 個 儀 節 仍 然 留 存 著, 其 實 遮 神 是 在 家 治 喪 者 才 需 要 在 光 復 之 前, 人 們 以 居 住 四 合 院 或 三 合 院 為 主, 大 多 會 把 即 將 死 亡 的 親 人 搬 舖 至 大 廳 ( 公 媽 廳 ), 待 斷 氣 後, 即 用 米 篩 遮 神 ; 在 六 七 十 年 代, 臺 灣 社 會 結 構 與 經 濟 條 件 大 幅 改 善, 臺 灣 的 住 宅 逐 漸 以 販 厝 取 代 傳 統 四 合 院, 已 無 傳 統 的 家 族 大 廳, 但 由 於 常 將 神 明 廳 與 客 廳 結 合, 所 以 仍 需 遮 神, 只 是 光 復 之 前 為 農 業 社 會 米 篩 為 家 庭 必 需 品, 六 七 十 年 代 已 少 見, 因 此 改 以 紅 紙 遮 蓋 受 訪 者 里 長 云 : 用 紅 布 把 它 遮 起 來 現 今, 神 明 廳 多 數 安 置 於 最 頂 樓, 亡 者 不 會 有 神 明 見 刺 的 問 題, 受 訪 者 山 中 云 : 死 者 回 來 以 後 那 個 神 明 要 遮 著, 就 用 紅 布 遮 著 這 樣 不 一 定 是 用 紅 布, 現 在 的 人 大 部 分 神 明 都 安 在 樓 上, 所 以 就 比 較 沒 有 這 種 禁 忌 的 問 題 另 外, 由 於 公 寓 型 住 宅 的 普 及, 有 越 來 越 多 人 選 擇 在 殯 儀 館 治 喪, 若 在 殯 儀 館 治 喪, 也 就 沒 有 遮 神 的 問 題 遮 神, 後 來 也 部 份 轉 變 成 存 放 遺 體 的 空 間 中, 只 要 有 光 可 以 照 到 影 子 的 地 方 都 要 遮 起 來, 例 如 : 電 視 鏡 子 玻 璃 櫥 窗 等, 其 原 因 是 擔 心 活 人 在 辦 喪 事 時, 常 很 難 過 又 睡 眠 不 足, 突 然 看 見 有 一 個 影 子 會 受 驚 嚇 受 訪 者 富 成 云 : 是 基 本, 客 廳 要 有 玻 璃 會 反 光 的 地 方 都 要, 電 視 也 要, 有 照 光 的 地 方 都 要 因 為 人 已 經 死 了, 你 不 可 以 再 讓 她 照 到 影, 以 前 是 說 照 光 有 時 候 照 到 這 個 鏡 子, 自 己 看 到 會 嚇 到 是 活 人 會 嚇 一 跳 喔 從 田 野 訪 談 資 料 中 告 訴 我 們, 這 個 儀 節 的 留 存 除 了 象 徵 性 的 意 義 外, 我 們 能 更 進 一 步 看 見 其 功 能 性 的 意 義, 人 們 在 治 喪 期 間 避 免 受 到 驚 嚇 而 留 存 了 這 樣 的 儀 節 也 因 著 這 樣 的 功 能 性, 所 遮 的 物 品 不 同, 由 此 我 們 可 知 儀 節 隨 著 功 能 以 及 社 會 變 遷, 其 進 行 方 式 對 象 會 存 在 著 差 異 134

145 三 俗 諺 儀 節 : 搬 舖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仍 有 在 做 佔 44%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9% 沒 聽 過 佔 47% 病 篤 時, 將 病 人 移 至 廳 堂 現 在 的 人 幾 乎 都 由 醫 院 送 回 家 中, 回 到 家 後, 照 舊 例, 若 是 家 中 最 年 長 的 男 性 長 輩, 移 至 廳 之 左, 若 為 非 最 長 者 的 男 性 或 所 有 女 性, 則 移 至 廳 之 右 嘉 義 縣 誌 卷 二 人 民 誌 云 : 父 母 或 長 輩 病 篤, 醫 藥 網 效, 乃 準 備 後 事, 先 移 臥 榻 於 堂 左, 謂 之 搬 舖, 死 者 枕 以 冥 紙 ( 賴 子 清 賴 明 初,1980, 頁 277) 受 訪 者 山 中 云 : 就 是 從 裡 頭 搬 出 來, 以 前 的 人 就 是 在 家 中 過 往, 等 於 是 在 房 間 睡 一 睡 無 效, 然 後 就 搬 出 來, 這 樣 算 搬 舖 現 在 大 部 分 都 還 是 在 醫 院 過 往 啦, 不 過 少 數 的 在 家 裡 ( 過 世 ) 的 還 是 會 搬 出 來 廳 裡 頭, 壽 衣 穿 一 穿 把 他 搬 出 來 四 俗 諺 儀 節 : 6 分 手 尾 錢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仍 有 在 做 佔 75%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10% 沒 聽 過 佔 15% 早 期 分 手 尾 錢 是 在 未 斷 氣 前, 分 贈 子 孫, 鈴 木 清 一 郎 云 : 當 病 人 進 入 危 篤 狀 態, 自 知 已 經 不 久 人 世, 就 招 集 子 孫 分 配 遺 產, 此 謂 分 手 尾 錢 鈴 木 所 稱 的 手 尾 錢 是 指 遺 產 的 意 思 鈴 木 清 一 郎 在 文 中 也 提 到 說 分 手 尾 錢 有 兩 種 情 形, 一 種 是 有 錢 人 分 法, 只 分 一 些 現 金 作 為 紀 念 ; 另 一 種 是 較 無 家 產 的 人, 是 分 全 部 的 財 產 ( 頁 295) 而 在 吳 瀛 濤 所 著 的 臺 灣 民 俗 中, 所 提 到 的 放 手 尾 錢, 是 指 在 入 殮 前 留 身 後 財 給 子 孫, 有 祝 福 的 意 思, 俗 謂 放 手 尾 錢, 富 貴 萬 年 (1992, 頁 149), 與 臨 終 之 初 的 分 手 尾 錢 意 思 相 同 田 野 調 查, 多 數 作 法 是 在 臨 終 之 前, 用 紅 包 袋 裝 一 些 錢, 讓 亡 者 握 在 手 上 或 放 在 口 袋, 待 入 殮 之 時 再 分 贈 子 孫, 受 訪 者 山 中 云 : 就 是 說 人 還 沒 有 過 氣 的 時 候, 身 上 給 他 放 點 錢, 留 下 來, 然 後 也 是 要 放 點 錢 在 壽 衣 裡, 就 是 放 在 死 者 的 身 上 啦, 然 後 幾 天 後 看 是 要 入 斂 的 時 候 再 把 這 些 錢 拿 起 來, 放 著, 等 到 所 有 的 後 事 安 排 好, 就 給 子 孫 分 阿 受 訪 者 里 長 云 : 大 部 分 都 是 喪 事 快 處 理 好 才 分 吧, 在 往 生 之 前 都 會 準 備 給 她 帶 在 身 上, 過 身 之 後 也 會 把 它 拿 起 來 放 在 紅 包 袋, 不 可 能 讓 他 帶 去 現 在 部 份 葬 儀 業 者 都 會 先 詢 問 家 屬 有 幾 個 人, 再 決 定 一 個 人 分 多 少 錢 在 研 究 者 的 實 地 參 與 觀 察 中, 入 殮 人 員 會 跟 家 屬 說, 請 他 替 亡 者 的 每 位 子 孫 準 備 66 元 的 硬 幣 分 135

146 手 尾 錢 已 不 在 是 分 家 產 了, 只 是 分 一 點 點 來 表 示, 紀 念 成 分 較 重 受 訪 者 公 所 云 : 不 一 定 有 了, 就 意 思 一 下 而 已 五 俗 諺 儀 節 : 7 辭 願 8 謝 願 由 問 卷 調 查 資 料 顯 示 目 前 儀 節 7 辭 願 以 沒 聽 過 為 多 數 佔 63%,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佔 26%,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12%; 儀 節 8 謝 願 也 以 沒 聽 過 為 多 數 佔 56%,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佔 30%,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14% 台 語 俗 諺 : 人 是 有 事 纔 求 佛 ( 徐 福 全,1998, 頁 73), 所 謂 無 事 不 登 三 寶 殿, 人 都 是 有 所 求 有 所 望, 才 會 去 祈 求 神 明, 與 神 明 做 利 益 交 換 例 如, 久 病 不 癒 者, 鄰 人 就 會 跟 他 說 : 你 去 廟 仔 求 神 啦, 人 講 也 著 神, 也 著 人 誠 心 求 神, 也 許 病 就 好 了, 等 你 的 病 好 了, 你 再 做 戲 給 祂 看 或 準 備 豬 羊 來 拜 臺 灣 人 民 因 信 奉 鬼 神, 有 所 祈 求, 即 向 神 明 許 願, 當 知 道 自 己 已 經 無 法 如 願, 為 了 不 失 信 於 神 明 禍 延 子 孫, 便 會 施 行 辭 願 或 謝 願 儀 式 而 儀 式 則 各 地 有 所 不 同, 普 遍 的 作 法 為 在 家 門 外, 拿 香 與 壽 金 向 上 天 辭 退 ( 一 ) 亡 者 替 自 己 許 的 願 或 ( 二 ) 子 孫 替 亡 者 所 許 的 願, 受 訪 者 富 成 云 : 他 本 身 有 許 願, 要 謝 願 在 家 裡 外 面 做 就 可 以, 要 拿 香 在 外 面 拜, 動 作 還 有 很 多 啦, 要 壺 阿, 在 天 中 央 在 嘉 義 布 袋 地 區, 還 有 一 種 是 謝 口 願, 需 要 準 備 壺 49 個 銀 角 仔 49 條 線 7 顆 芙 蓉 和 一 個 臉 盆 水, 受 訪 者 富 成 云 : 要 49 個 銀 角 仔 49 條 線 ( 一 般 白 線 去 纏 )7 顆 芙 蓉 去 謝, 每 個 人 在 做 不 一 樣 啦, 我 們 是 都 這 樣, 還 要 一 個 臉 盆 水 90 年 代, 為 醫 學 發 達 的 時 代, 人 們 生 病 皆 會 去 看 醫 生, 醫 生 通 常 也 會 給 予 適 當 的 治 療, 雖 然 不 可 能 完 全 治 癒, 但 至 少 家 人 可 以 知 道 病 人 還 剩 多 少 時 間 知 道 再 施 行 治 療 也 是 於 事 無 補 的, 所 以 去 求 神 的 舉 動 便 減 少 了 受 訪 者 安 心 云 : 現 在 沒 在 做, 以 前 是 去 廟 許 願, 現 在 人 往 生 了 就 去 辭 掉, 譬 如 說, 如 果 我 好 了 就 準 備 什 麼 東 西 來 跟 你 答 謝, 結 果 就 沒 有 阿, 人 就 往 生 了 阿, 這 就 是 辭 願 現 在 很 少 人 許 願, 他 們 都 認 為 說 父 母 這 麼 辛 苦 年 紀 這 麼 大 了, 就 讓 她 們 平 靜 的 來 往 生, 這 樣 是 最 好 的, 不 會 像 以 前 說, 我 就 來 給 她 們 添 歲 壽, 如 果 把 他 救 起 來, 我 就 折 3 年 的 歲 壽 或 辦 桌 拜 天 公 的, 過 去 的 人 會 這 樣 做 現 在 的 人 沒 有 136

147 六 俗 諺 儀 節 : 9 辭 土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仍 有 在 做 佔 35%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13% 沒 聽 過 佔 52% 所 謂 辭 土 是 為 使 兩 足 踏 地, 與 地 辭 別 在 台 灣 民 間 傳 統 喪 葬 儀 節 研 究 一 書 中, 作 者 表 示 : 少 數 地 區 臨 終 前 尚 有 所 謂 辭 土 儀 式 在 文 中 作 者 只 有 紀 錄 石 牌 公 館 與 宜 蘭 三 地 有 此 項 儀 節 而 在 研 究 者 所 做 的 9 份 深 度 訪 談 紀 錄 中, 卻 有 5 位 受 訪 者, 表 示 此 項 儀 節 通 常 是 年 紀 較 大 的 人 會 這 麼 做, 而 且 有 時 是 亡 者 自 行 下 床 踩 地, 無 法 自 行 下 床 的 才 由 子 孫 協 助 受 訪 者 科 長 云 : 快 死 掉 的 時 候 腳 要 下 來 踩 一 下 多 少 會 有, 年 紀 大 的 無 形 中 自 然 就 會 下 來, 他 不 知 道 要 幹 麻, 就 自 己 會 下 來 受 訪 者 山 中 云 : 就 是 說 病 很 重, 沒 有 辦 法 下 來 行 走, 然 後 幫 忙 他 踩 一 下 地 上 的 意 思 啦 受 訪 者 富 成 云 : 有 啦, 但 是 每 個 地 方 不 同, 有 的 是 讓 他 下 來 踩 一 下 地, 大 部 分 的 人 都 沒 做 啦, 年 紀 大 的 比 較 會 做, 年 紀 大 的 她 自 己 自 動 就 會 這 樣 做 了 受 訪 者 安 心 云 : 以 前 往 生 者, 知 道 他 要 往 生 的 時 候 不 是 在 醫 院 回 來 的, 是 那 種 壽 終 正 寢 壽 終 內 寢 的, 本 來 是 躺 在 床 上, 他 就 會 下 床 踏 一 踏 地, 跟 大 地 相 辭 受 訪 者 村 長 云 : 還 有 啦, 就 快 死 了, 本 來 在 床 上, 要 下 來 地 上, 踏 一 踏 地, 有 的 還 有, 都 是 老 人 家 啦 另 外, 在 布 袋 相 對 於 辭 土 有 另 一 種 儀 式 稱 為 摃 碗, 受 訪 者 公 所 云 : 有 啦 就 是 摃 碗 我 們 這 裡 是 一 定 要 摔 破 一 個 碗, 意 思 是 說 人 走 了 他 永 遠 不 會 再 用 碗 吃 飯 了, 有 可 能 跟 這 個 辭 土 意 思 是 ㄧ 樣 的 就 說 碗 摃 了 才 可 以 哭, 摃 碗 就 表 示 斷 氣 了, 通 常 都 是 叫 長 子 不 然 就 是 長 孫, 如 果 沒 有 兒 子, 就 叫 最 大 的 那 個 女 兒 拿 一 塊 碗 站 在 旁 邊, 等 他 一 斷 氣, 就 把 那 個 碗 摔 破, 大 家 才 一 起 哭, 這 有 可 能 就 是 像 辭 土 鈴 木 清 一 郎 在 臺 灣 舊 慣 習 俗 信 仰 中, 列 舉 了 嚥 氣 後 的 一 些 規 矩, 其 中 第 1 項 及 提 到 嚥 氣 時 要 摔 破 一 隻 茶 碗 ( 鈴 木 清 一 郎,1989, 頁 296), 其 意 義 可 能 為 象 徵 碗 破 家 圓 之 意 参 治 喪 儀 節 群 的 討 論 在 此 將 要 討 論 的 儀 節 有 : 一 10 換 石 枕 11 蓋 水 被 ; 二 12 含 嘴 銀 ; 三 13 燒 魂 轎 ( 過 山 轎 過 小 轎 燒 魂 腳 ) ; 四 19 腳 尾 火 ; 五 18 燒 腳 尾 紙 ; 六 19 腳 尾 火 ; 七 20 哭 路 頭 ; 八 23 報 死 灌 水 ; 九 22 開 日 仔 單 ; 十 29 掛 綵 137

148 貼 紅 ; 十 一 30 睏 棺 材 腳 ( 守 舖 ) 一 俗 諺 儀 節 : 10 換 石 枕 與 11 蓋 水 被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仍 有 在 做 各 佔 22% 與 31%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各 佔 10% 與 8% 沒 聽 過 各 佔 68% 與 61% 死 亡 後 的 第 一 件 事, 為 替 亡 者 換 石 枕 與 蓋 水 被 搬 舖 至 正 廳 時 仍 使 用 平 日 所 用 的 枕 頭 與 被 子, 待 死 亡 後, 才 將 其 枕 頭 更 換 為 石 頭 或 銀 紙, 稱 為 換 石 ( 大 銀 ) 枕, 將 被 子 移 除 換 上 一 條 中 間 缝 紅 綢 的 白 布, 稱 蓋 水 被 台 灣 私 法 云 : 在 病 者 氣 絕 後, 趁 體 溫 尚 存, 舒 平 其 手 足, 以 銀 紙 為 枕 頭 ( 臨 時 臺 灣 舊 冠 調 查 會 編,1995, 頁 19) 片 岡 巖 云 : 氣 絕 時 家 人 相 集 哭 泣, 並 在 死 者 頭 下 放 金 紙 作 枕 ( 有 的 地 方 放 石 塊 ) ( 片 岡 巖,1987, 頁 24) 鈴 木 清 一 郎 所 提 到 嚥 氣 後 的 一 些 規 矩, 第 2 項 為 趕 緊 給 死 人 換 上 一 個 石 頭 枕 第 5 項 為 死 後 立 刻 給 他 蓋 上 一 條 水 被 ( 在 一 白 布 中 央 缝 上 一 小 紅 綢 布 ) ( 鈴 木 清 一 郎,1989, 頁 296) 在 臺 灣 風 土 志 中, 作 者 亦 云 : 斷 氣 時, 一 家 圍 哭, 以 水 被 蓋 在 死 者 身 上, 打 破 其 飯 碗, 以 石 頭 換 枕 於 死 者 投 下, 以 布 巾 覆 蓋 正 廳 所 祀 神 佛 牌 位 ( 何 聯 圭 衛 惠 林,1976, 頁 81), 早 期 葬 儀 社 還 沒 有 這 麼 興 盛 的 時 候, 對 於 遺 體 的 處 理, 都 是 由 家 屬 自 行 操 做 或 由 較 懂 禮 俗 鄰 居 朋 友 來 逗 腳 手, 現 在 則 由 葬 儀 業 者 一 手 包 辦 包 括 遺 體 要 睡 的 水 床 和 枕 頭 水 被 等 等 現 在 的 枕 頭 有 時 也 是 直 接 用 亡 者 生 前 所 用 的, 不 一 定 會 換 成 石 頭 或 銀 紙, 已 經 沒 有 人 換 石 頭 枕, 但 是 少 數 還 是 有 換 成 銀 紙 的 受 訪 者 富 成 云 : 我 們 是 換 大 銀 紙 以 前, 幫 亡 者 換 上 石 頭 枕 或 銀 紙 的 用 意, 說 法 有 ( 一 ) 頭 殼 硬 康 康, 讓 子 孫 聰 明 之 意, 徐 有 田 曰 : 人 死 枕 頭 需 換 用 石 頭, 子 孫 之 頭 方 能 堅 硬 ( 轉 引 自 徐 福 全, 1999, 頁 42);( 二 ) 以 防 嘴 巴 打 開, 洪 秀 桂 云 : 頭 墊 高, 使 眼 嘴 閉 ( 洪 秀 桂,1972, 頁 45);( 三 ) 延 緩 遺 體 腐 壞 現 在, 由 於 在 家 治 喪 者 會 採 用 移 動 式 冰 櫃 來 保 存 遺 體, 因 此 就 較 無 遺 體 腐 壞 的 問 題 受 訪 者 公 所 云 : 因 為 現 在 葬 儀 社 都 是 用 水 床, 枕 頭 也 都 是 葬 儀 社 帶 來 的, 以 前 說 換 石 枕 是 家 屬 要 自 己 處 理, 以 前 活 著 的 時 候 要 睡 軟 的, 死 了 就 138

149 要 換 硬 的 睡 硬 的 有 睡 硬 的 用 意 有 可 能 是 睡 硬 的 比 較 不 會 悶 熱, 比 較 不 悶 熱 就 比 較 不 會 爛, 古 早 人 的 一 些 作 法 他 有 他 的 意 義 存 在, 以 前 的 人 不 像 現 在 都 有 冰 櫃, 現 在 沒 了 啦, 換 石 枕 有 可 能 就 是 要 讓 他 涼 涼 的, 腐 壞 比 較 慢, 有 這 個 用 意 另 一 個 說 法 為 : 對 於 被 他 殺 或 自 殺 者, 害 怕 它 會 陰 魂 不 散, 會 回 陽 世 間 作 亂, 在 入 殮 之 時 放 置 石 枕 或 石 頭 於 棺 內, 有 跟 亡 者 說 除 非 日 久 石 爛, 你 才 可 以 回 來 之 意 ( 吳 瀛 濤, 1992, 頁 161) 另 外, 現 在 對 於 亡 者 所 蓋 的 被 子, 一 般 社 會 大 眾 也 不 稱 呼 水 被 而 改 說 蓮 花 被 二 俗 諺 儀 節 : 12 含 嘴 銀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佔 35%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16% 沒 聽 過 為 多 數 佔 49% 關 於 含 嘴 銀 的 文 獻 記 載, 在 台 灣 禮 俗 語 典 可 見, 作 者 洪 惟 仁 云 : 口 中 塞 入 銀 紙 包 的 茶 米, 並 對 亡 靈 說 : 若 有 儂 問 汝 會 喙 礁 否, 汝 著 愛 講 袂 如 果 有 人 問 你 會 不 會 口 渴, 你 要 說 不 會 ( 洪 惟 仁,1986, 頁 259) 另 外, 在 台 灣 私 法 第 二 卷 中 亦 有 相 關 記 載, 書 中 所 說 的 為 含 貝, 但 作 者 強 調 台 灣 沒 有 此 項 儀 式, 即 置 珠 玉 米 貝 金 與 亡 者 口 中 的 儀 式, 臺 俗 缺 此 儀 式 進 行 含 嘴 銀 真 實 的 意 義, 為 因 死 者 斷 氣 後, 有 張 口 的 可 能, 子 孫 認 為 張 口 不 雅, 所 以 將 銀 紙 對 折 後 放 入 亡 者 口 中, 使 人 只 見 銀 紙 的 部 份, 受 訪 者 日 晟 云 : 入 殮 時, 將 銀 紙 對 折 放 入 口 中, 有 的 往 生 者 入 冰 之 後 嘴 巴 會 開 開 的, 傳 統 習 俗 說 這 樣 會 吃 子 孫, 所 以 就 會 用 銀 紙 放 在 嘴 巴 裏 面, 所 以 是 因 為 他 嘴 巴 開 開 的 原 因 含 嘴 銀 被 賦 予 一 個 美 意 為 : 後 代 子 孫 能 富 裕 在 研 究 者 所 進 行 的 訪 談 中, 含 嘴 銀 並 不 是 每 次 都 會 出 現, 是 當 亡 者 嘴 巴 無 法 合 閉 或 家 屬 要 求 時 才 會 做 此 儀 式, 而 硬 幣 銀 紙 金 紙 茶 葉 都 可 能 放 入 受 訪 者 公 所 云 : 放 硬 幣 給 他 含 著, 以 前 有 的 含 銀 或 含 金 另 外, 放 茶 葉 有 一 個 原 因, 是 因 為 茶 葉 可 以 除 臭, 受 訪 者 富 成 云 : 銀 紙 折 起 來 放 到 嘴 吧, 有 時 候 我 們 會 用 硬 幣, 因 為 銀 紙 會 濕 掉, 這 事 家 屬 會 要 求, 但 是 我 都 用 茶 葉, 是 嘴 開 開 的 才 要 含, 很 少 用 硬 幣 都 用 茶 葉, 茶 葉 有 很 多 好 處, 有 時 候 我 們 人 往 生 最 後 一 口 氣 味 道 很 不 好, 所 以 放 茶 葉 讓 他 吸 收, 可 以 除 臭, 這 是 衛 生 問 題 139

150 三 俗 諺 儀 節 : 13 燒 魂 轎 ( 過 山 轎 過 小 轎 燒 魂 腳 ) 與 換 石 枕 與 蓋 水 被 同 時 進 行 的 還 有 燒 魂 轎 ( 過 山 轎 過 小 轎 燒 魂 腳 ), 主 要 用 意 是 在 向 上 天 報 告, 某 某 人 已 經 死 亡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再 做 為 多 數 佔 51%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12% 沒 聽 過 佔 37%, 因 燒 魂 轎 為 一 般 民 間 信 仰 或 道 教 所 使 用, 至 於 其 他 宗 教 則 不 舉 行 燒 魂 轎 儀 式 臺 灣 私 法 云 : 在 台 灣, 則 以 銀 紙 填 入 紙 製 小 轎, 於 尸 前 焚 燒, 名 之 為 過 山 轎 ( 臨 時 臺 灣 舊 冠 調 查 會 編, 1995, 頁 30) 片 岡 巖 亦 云 : 用 紙 製 小 轎, 裏 面 填 銀 紙, 在 尸 前 焚 化, 稱 過 小 轎, 是 向 上 天 報 死 亡 的 意 思 ( 片 岡 巖,1987, 頁 25), 鈴 木 清 一 郎 云 : 凡 是 成 年 人 去 世 時, 家 人 都 要 到 糊 紙 店 訂 製 一 臺 小 轎, 裡 面 裝 滿 了 銀 紙, 抬 到 他 靈 前 焚 化, 這 就 叫 過 小 轎, 意 思 是 向 天 報 告 死 亡 ( 頁 298) 受 訪 者 山 中 云 : 就 是 回 去 的 時 候, 幫 他 弄 一 個 紙 糊 的 轎 子, 就 是 燒 魂 轎 四 俗 諺 儀 節 : 16 在 天 路 ( 露 天 ) 煮 腳 尾 飯 往 生 者 死 亡 後 的 第 二 件 事, 會 在 尸 足 旁 邊 陳 設 腳 尾 物, 包 括 腳 尾 飯 腳 尾 爐 腳 尾 火, 並 焚 燒 腳 尾 紙 與 吊 九 條 ( 孝 簾 ) 腳 尾 飯, 為 人 死 亡 後 的 第 一 頓 飯, 傳 統 皆 須 由 女 兒 在 戶 外 烹 煮, 因 此 有 在 天 路 ( 露 天 ) 煮 腳 尾 飯 之 俗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再 做 佔 25%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26% 沒 聽 過 為 多 數 佔 49% 舊 俗 腳 尾 飯 必 須 在 戶 外 烹 煮, 裝 一 碗 尖 尖 的 白 米 飯, 中 間 放 上 一 顆 鴨 蛋 並 且 豎 插 著 一 雙 筷 子 鈴 木 清 一 郎 云 : 斷 氣 後, 在 腳 後 共 一 碗 飯, 插 上 一 雙 竹 筷, 中 間 放 一 顆 熟 鴨 蛋, 名 為 腳 尾 飯 ( 鈴 木 清 一 郎,1989, 頁 297), 黃 增 進 云 : 照 例, 腳 尾 飯 不 得 在 屋 內 燒, 而 必 須 在 天 日 之 下 燒 它 俗 謂 : 在 天 路 煮 腳 尾 飯 就 是 指 這 些 (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口 述 歷 史 專 案 小 組,1993, 頁 137) 受 訪 者 山 中 云 : 就 是 在 外 面 腳 尾 飯 煮 一 煮 然 後 用 磚 頭 敲 一 敲, 盛 一 碗 起 來 然 後 煮 一 個 蛋, 以 前 的 人 都 是 這 樣 啦 台 灣 目 前 已 經 不 容 易 看 見 喪 家 在 天 日 下 煮 腳 尾 飯, 幾 乎 都 是 從 家 裡 面 如 果 有 飯 就 直 接 裝 出 來, 或 由 葬 儀 業 者 協 助 提 供, 大 部 分 都 是 至 自 助 餐 購 買 受 訪 者 140

151 公 所 云 : 現 在 沒 有 人 煮 了 啦 都 是 葬 儀 業 者 帶 來, 或 者 是 他 會 說 看 你 家 裡 面 有 沒 有 飯, 叫 你 裝 一 碗 飯, 加 一 顆 蛋, 簡 單 的 葬 儀 社 都 跑 去 自 助 餐 買 了 啦 受 訪 者 山 中 云 : 多 半 出 去 買 現 成 的 現 在 的 話 師 公 都 會 幫 你 準 備 啦 受 訪 者 安 心 云 : 現 在 幾 乎 都 是 煮 便 的, 如 果 家 裡 剛 好 電 鍋 有 飯 就 裝 一 碗 飯 加 一 顆 滷 蛋, 或 是 殯 葬 業 者 順 道 帶 來 現 在 的 腳 尾 飯 已 經 不 再 是 每 人 必 做 的 儀 節, 其 中 一 最 大 的 因 素 為 宗 教 信 仰 的 改 變, 早 期 的 台 灣, 多 數 人 的 宗 教 信 仰, 為 一 般 民 間 信 仰 目 前 佛 教 基 督 教 天 主 教 等, 非 一 般 民 間 信 仰 的 民 眾, 皆 沒 有 腳 尾 飯 此 項 儀 節, 又 因 現 在 在 殯 儀 館 治 喪 者 增 加, 遺 體 直 接 進 冰 櫃 冰 存, 因 此 也 沒 有 陳 設 腳 尾 飯 受 訪 者 科 長 云 : 這 不 一 定, 因 為 現 在 喪 事 很 多 人 在 殯 儀 館 舉 辦, 腳 尾 飯 腳 尾 錢 腳 尾 燈 都 已 經 省 略 了 受 訪 者 安 心 云 : 這 個 動 作 到 目 前 為 止 還 保 存 在 3 分 之 2, 因 為 另 外 佛 教 他 是 沒 有 拜 腳 尾 飯 的, 可 能 在 往 後 5 年 10 年 會 剩 下 4 分 之 1 或 沒 有 了, 比 較 有 宗 教 觀 念 的 沒 在 拜 了, 而 比 較 有 習 俗 觀 念 的 他 還 在 拜, 因 為 這 是 習 俗 不 是 宗 教 方 面 的 五 俗 諺 儀 節 : 18 燒 腳 尾 紙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為 多 數 佔 71%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11% 沒 聽 過 佔 18% 從 量 化 資 料 中 我 們 可 得 知, 這 個 儀 節 仍 保 存 著 腳 尾 紙 是 指 小 銀 紙, 通 常 焚 於 鋁 製 臉 盆 中, 小 銀 紙 對 折 一 張 接 著 一 張 行 繞 圈 狀, 自 初 終 開 始 燒 至 入 木, 其 火 不 可 以 間 斷, 意 為 通 往 陰 間 的 過 路 費 研 究 者 的 曾 祖 父 過 世 時, 懂 禮 俗 的 耆 老 告 知 研 究 者 : 這 個 銀 紙 是 買 路 錢, 是 給 兩 位 轎 夫 的, 燒 一 張 他 走 一 步, 如 果 中 斷 了, 他 就 不 會 走 鈴 木 清 一 郎 云 : 在 死 者 的 腳 後 燒 銀 紙, 以 便 死 者 的 靈 魂 在 去 陰 間 的 途 中, 作 為 過 路 費 ( 鈴 木 清 一 郎,1989, 頁 297) 田 野 調 查, 受 訪 者 富 成 云 : 就 是 過 路 錢 受 訪 者 山 中 云 : 通 常 就 是 人 往 生 以 後, 就 是 用 一 個 臉 盆 在 往 生 者 後 面 燒 紙 受 訪 者 里 長 云 : 用 一 個 臉 盆, 在 裡 面 燒 一 些 腳 尾 紙 燒 腳 尾 紙 現 在 的 作 法 有 些 改 變 : 第 一, 在 時 間 上 不 一 定 燒 至 入 木, 現 在 多 數 燒 至 入 冰 櫃 為 止, 受 訪 者 山 中 云 : 以 前 燒 到 入 木 啦, 現 在 就 是 燒 到 進 冰 庫 ; 第 二, 有 部 分 以 庫 錢 取 代 小 銀 紙, 在 研 究 者 的 實 地 觀 察 中, 喪 家 即 以 庫 錢 取 代 小 銀 紙, 其 理 由 是 庫 錢 焚 燒 的 速 度 較 慢, 親 人 不 必 一 直 141

152 待 在 燒 腳 尾 錢 的 地 方, 可 以 做 些 其 他 的 事 情 六 俗 諺 儀 節 : 19 腳 尾 火 又 稱 腳 尾 燈 或 長 明 燈, 以 前 是 用 油 燈 或 白 蠟 燭, 鈴 木 清 一 郎 云 : 點 燃 白 蠟 燭, 為 死 者 靈 魂 照 明 去 陰 間 之 路 ( 鈴 木 清 一 郎,1989, 頁 297)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佔 38%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15% 沒 聽 過 佔 47% 田 野 調 查, 受 訪 者 山 中 云 : 燒 腳 尾 火, 就 是 用 兩 個 白 蠟 燭 放 在 腳 尾 燒, 以 前 的 人 都 用 酥 油 燈, 後 來 生 活 環 境 改 善, 始 有 用 插 電 的 燈, 受 訪 者 富 成 云 : 有 插 電 的 也 有 用 蠟 條 的, 也 是 放 到 出 才 收 起 來 七 俗 諺 儀 節 : 20 哭 路 頭 第 三 件 事, 如 亡 者 已 經 嫁 人 的 女 兒 或 孫 女, 是 在 亡 者 氣 絕 後, 才 回 家 奔 喪, 那 在 靠 近 娘 家 時 即 需 要 開 始 大 哭, 稱 為 哭 路 頭 鈴 木 清 一 郎 云 : 死 者 已 出 嫁 之 女 兒, 聞 耗 後, 立 刻 回 娘 家 奔 喪, 從 娘 家 附 近 一 路 哭 進 門, 即 謂 哭 路 頭 徐 福 全 云 : 女 子 適 人 者, 若 未 能 彌 留 時 隨 侍 在 側, 則 既 絕 後 須 即 刻 奔 喪, 且 不 可 無 聲 以 入, 望 門 即 須 悲 號, 俗 稱 哭 路 頭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為 多 數 佔 53%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19% 沒 聽 過 佔 28% 以 前 交 通 不 方 便, 電 話 也 不 普 及, 若 家 中 有 事, 沒 有 辦 法 及 時 聯 絡, 所 以 女 兒 常 常 會 來 不 及 見 雙 親 最 後 一 面 因 此, 以 前 只 要 是 沒 見 到 父 母 最 後 一 面 的 出 嫁 女 兒, 都 是 要 從 很 遠 的 地 方 或 巷 子 口, 一 路 哭 爬 進 家 門, 而 且 還 要 在 太 陽 下 山 之 前 受 訪 者 山 中 云 : 以 前 的 話 就 是 在 太 陽 還 沒 下 山 之 前, 頭 上 要 綁 上 巾, 又 哭 又 爬 的 現 在 科 技 發 達, 父 母 生 病 病 危 的 時 候 女 兒 早 已 得 到 訊 息 在 身 邊 陪 伴, 因 此 哭 路 頭 的 儀 節 自 然 就 少 了 哭 路 頭 的 時 候 還 需 要 在 頭 上 蓋 一 條 布 巾, 而 此 項 儀 節 逐 漸 減 少 的 原 因, 還 考 量 到 安 全 問 題 受 訪 者 安 心 云 : 哭 路 頭 以 前 都 是 一 條 巾 仔 蓋 在 頭 上, 在 庄 外 就 開 始 哭, 甚 至 快 到 的 時 候 還 要 用 爬 的 進 家 裡, 現 在 的 房 子 都 蓋 在 馬 路 邊, 車 子 來 來 去 去 很 危 險 現 在 還 有 在 遵 守 此 項 儀 節 的 大 約 是 在 55 歲 以 上 之 女 性 受 訪 者 公 142

153 所 云 : 比 較 老 思 想 的 沒 有 見 到 最 後 一 面 還 是 會 哭 回 來 的, 現 在 還 會 遵 守 的 大 約 是 55 歲 以 上 的 女 性 還 會, 她 會 穿 白 的 哭 進 去 八 俗 諺 儀 節 : 23 報 死 灌 水 死 者 往 生 後 的 第 四 件 事 稱 報 外 家, 如 果 亡 者 是 女 性, 則 孝 男 需 至 外 家 報 喪, 外 家 親 戚 會 給 予 報 喪 者 飲 水, 稱 為 報 死 灌 水 報 喪 時, 須 接 母 舅 回 喪 宅, 如 果 無 外 家, 則 會 在 郊 外 接 一 塊 石 頭 回 家 以 代 表 外 家, 有 祖 接 祖, 無 祖 接 石 鼓 就 是 在 形 容 此 項 習 俗 ( 徐 福 全,1999, 頁 67) 如 果 亡 者 為 男 性, 則 子 孫 能 自 辦 喪 事, 亡 者 為 女 性, 就 必 須 要 尊 重 外 家 的 意 見, 因 此 有 死 查 甫 扛 去 埋, 死 查 某 等 外 家 來 此 句 閩 南 諺 語 受 訪 者 中 庄 云 : 要 報 這 種 事 情 要 先 討 一 杯 水 含 在 嘴 裡, 才 能 夠 講, 這 就 是 報 死 灌 水, 以 前 母 親 死 掉, 母 舅 沒 來 不 能 入 殮 受 訪 者 里 長 云 : 報 外 家, 就 是 要 叫 他 進 去 裝 一 碗 水 給 他 以 前 就 是 我 先 生 的 姐 姐 死 掉, 他 的 外 甥 就 來 報, 我 們 就 先 去 裝 一 碗 水 給 他 喝, 要 報 外 家, 不 然 不 可 以 處 理 受 訪 者 富 成 云 : 死 查 某, 就 要 等 外 家 來 才 可 以 做 受 訪 者 館 長 : 死 後 去 報 喪 都 會 先 含 一 口 水 在 嘴 吧, 吐 掉 之 後 才 開 始 說 受 訪 者 安 心 云 : 報 喪 就 是 去 外 家 討 一 杯 水 喝, 然 後 吐 掉, 報 告 喪 事 給 他 聽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佔 23%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10% 沒 聽 過 為 多 數 佔 67% 報 死 灌 水 已 鮮 少 人 使 用 與 瞭 解, 由 於 現 在 電 話 使 用 普 及 與 交 通 便 利, 報 喪 皆 由 電 話 告 知, 只 有 少 數 較 重 視 禮 俗 的 人, 還 是 會 親 身 前 往 母 舅 家 報 喪, 還 有 部 分 的 人 是 會 在 打 電 話 通 知 的 時 候, 跟 對 方 說 : 某 某 人 你 去 裝 一 碗 水, 然 後 潑 倒 屋 頂 上 這 樣 接 電 話 的 人, 就 知 道 這 是 一 通 報 喪 的 電 話 研 究 者 在 2006 年 前 往 上 海 參 訪 時, 當 地 的 居 民 告 知 研 究 者 說 : 當 我 們 接 到 報 喪 的 電 話, 就 必 須 馬 上 摔 破 一 個 碗 而 報 死 灌 水 是 否 只 是 報 外 家 才 需 要 的 儀 式, 在 研 究 者 的 訪 談 紀 錄 中, 是 有 兩 種 不 同 的 說 法 : 一 種 為 報 外 家 才 需 要, 受 訪 者 富 成 云 : 查 某 死 才 有, 報 外 家 而 已 另 一 種 為 只 要 報 喪 都 需 要 受 訪 者 館 長 云 : 不 一 定 是 報 外 家, 只 要 去 報 喪 都 要 受 訪 者 村 長 云 : 不 一 定 報 外 家, 只 要 報 喪 都 要 含 水 受 訪 者 公 所 則 說 明 他 以 前 的 經 驗 : 以 前 有 143

154 人 來 我 們 家 要 跟 我 爸 爸 報 喪, 我 爸 爸 算 叔 仔, 他 來 穿 黑 衣 服 跪 在 門 口, 一 定 要 一 碗 水 給 他 含 著 才 能 講 話 九 俗 諺 儀 節 : 22 開 日 仔 單 第 五 件 事, 就 是 擇 日, 臺 人 稱 其 開 日 仔 單, 由 擇 日 師 依 據 亡 者 死 亡 的 時 日 與 子 孫 的 生 辰 八 字, 選 擇 入 殮 移 柩 掩 土 三 項 吉 時 為 主 現 在 因 為 火 化 的 人 數 漸 多, 因 此 還 會 選 擇 火 化 與 進 塔 兩 項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佔 23%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9% 沒 聽 過 佔 68% 田 野 調 查, 受 訪 者 已 經 不 了 解 開 日 仔 單 字 面 上 的 意 義, 由 研 究 者 說 明 內 容 後, 受 訪 者 皆 以 日 課 看 日 仔 來 表 示 十 俗 諺 儀 節 : 29 掛 綵 貼 紅 當 告 知 親 友, 家 中 在 辦 喪 事 時, 喪 家 會 將 門 口 的 紅 春 聯 去 除 貼 白 掛 孝, 並 且 在 鄰 居 的 門 牆 外 貼 紅 色 的 紙 或 綵, 稱 為 掛 綵 貼 紅, 主 要 有 兩 項 功 能, 一 來 是 防 止 不 祥, 二 是 避 免 來 弔 唁 的 人 跑 錯 地 方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佔 54%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14% 沒 聽 過 為 多 數 佔 32% 掛 綵 除 非 是 對 於 禮 節 設 想 較 周 到 者 會 做, 在 台 灣 民 間 傳 統 喪 葬 儀 節 研 究 中, 徐 福 全 在 台 南 市 的 採 訪 中 即 有 一 位 受 訪 者 提 到 : 並 為 鄰 居 貼 紅, 禮 週 者 為 之 掛 紅 綵 ( 徐 福 全,1999, 頁 74) 掛 綵 目 前 已 不 見 人 做, 多 數 人 皆 為 鄰 人 貼 紅, 而 如 果 在 殯 儀 館 治 喪 者 即 不 為 鄰 人 貼 紅 貼 紅 的 範 圍 通 常 以 喪 宅 的 路 口 或 巷 口 為 主, 多 數 由 喪 家 自 行 替 鄰 居 貼, 亦 有 葬 儀 業 者 協 助 受 訪 者 安 心 云 : 有 的 時 候 自 己 貼, 有 的 時 候 葬 儀 社 貼, 整 常 都 是 以 巷 口 和 路 口 為 主 受 訪 者 山 中 云 : 就 是 家 裡 有 人 過 往, 把 紅 布 撕 一 撕 然 後 給 鄰 居 掛 這 樣 啦 十 一 俗 諺 儀 節 : 30 睏 棺 材 腳 ( 守 舖 ) 守 喪 期 間, 子 孫 需 日 夜 有 人 陪 在 亡 者 身 邊, 如 果 亡 者 尚 未 入 殮, 則 稱 為 守 舖, 144

155 若 入 斂, 則 稱 睏 棺 材 腳 吳 瀛 濤 云 : 死 後 至 納 棺 期 間, 喪 主 等 人 侍 服 死 者 舖 側, 稱 守 舖, 以 示 孝 服 又, 納 棺 後, 遺 族 亦 睡 棺 旁, 稱 睏 棺 柴 ( 睡 在 棺 側 ) ( 吳 瀛 濤,1992, 頁 147)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佔 39%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26% 沒 聽 過 佔 35% 睏 棺 材 腳 ( 守 舖 ) 是 擔 心 (1) 貓 會 從 屍 體 跳 過, 產 生 屍 變, 現 在 的 人 如 果 在 家 治 喪, 多 會 將 遺 體 存 放 在 移 動 式 冰 櫃 內, 就 不 必 擔 心 貓 會 直 接 接 觸 到 遺 體 ;(2) 人 並 不 是 真 的 死 亡, 早 期 因 為 醫 學 不 發 達, 常 常 發 生 很 多 人 只 是 短 暫 休 克, 卻 被 當 成 已 經 死 亡 並 且 入 殮, 所 以 家 屬 必 須 睏 棺 材 腳 ( 守 舖 ), 注 意 棺 木 裡 是 否 有 動 靜 受 訪 者 安 心 云 : 以 前 判 定 死 亡 是 依 沒 有 呼 吸 沒 有 心 跳, 頭 一 天 死 就 趕 快 把 他 入 木, 其 實 這 種 狀 況 有 時 候 他 第 2 天 第 3 天 他 又 活 起 來, 所 以 以 前 要 睡 棺 材 腳, 就 是 說 要 注 意 觀 察 是 不 是 有 碰 碰 碰 敲 打 棺 木 的 聲 音 現 在 因 為 醫 學 進 步, 可 以 由 很 多 儀 器 檢 查 判 定 是 否 仍 具 生 命 跡 象, 所 以 已 經 不 會 有 遭 活 埋 的 情 形, 綜 和 以 上 兩 個 理 由, 守 舖 還 是 普 遍 存 在 的, 只 是 方 式 改 變 了, 家 屬 會 在 旁 邊 陪 伴 但 已 經 不 會 在 旁 邊 睡 覺 了, 而 是 活 動 於 亡 者 週 遭 陪 伴 他 受 訪 者 館 長 云 : 就 守 靈, 不 一 定 要 睡 在 那 裡 受 訪 者 公 所 云 : 守 靈, 但 是 沒 有 睡 啦 受 訪 者 中 庄 云 : 守 舖 有 啦, 不 過 沒 有 睡 棺 材 腳, 都 是 在 旁 邊 坐, 大 部 份 守 靈 都 是 想 睡 的 去 樓 上 睡, 不 想 睡 的 就 在 樓 下 坐 而 現 在 也 慢 慢 以 守 靈 這 個 名 詞, 取 代 睏 棺 材 腳 或 守 舖, 受 訪 者 科 長 日 晟 山 中 里 長 富 成 皆 稱 之 為 守 靈 肆 喪 服 的 儀 節 規 範 再 來, 就 是 要 開 始 準 備 孝 路 孝 服, 傳 統 稱 幫 忙 縫 製 喪 服 的 鳩 婦 為 拿 刀 尺, 拿 針 線, 其 中 一 知 道 禮 節 的 人, 拿 鉸 刀 尺 負 責 剪 裁, 其 餘 的 人 就 拿 針 線 幫 忙 縫 製 徐 福 全 云 : 斂 有 時 矣, 使 助 事 者 採 購 入 殮 及 製 作 喪 服 所 需 布 料 用 品 後, 即 鳩 合 鄰 舍 諸 婦 人, 推 其 中 一 知 禮 者 為 拿 刀 尺 ( 即 總 裁 ), 負 責 裁 剪, 餘 人 為 拿 針 線 ( 即 缝 工 ), 就 簷 前 或 樹 下 裁 製 入 殮 棺 內 所 需 之 衾 枕 衣 裳 等 及 死 者 子 孫 親 戚 所 需 之 喪 服, 俾 便 入 斂 145

156 及 成 服 之 用 ( 徐 福 全,1999, 頁 77) 所 謂 的 孝 路 是 指 喪 家 所 需 要 的 喪 具, 製 作 或 購 買 喪 具 稱 準 備 孝 路 ( 洪 惟 仁, 頁 251) 早 期 所 有 的 孝 服, 都 是 臨 時 請 鄰 居 懂 事 的 婦 人 前 來 幫 忙 縫 製, 在 民 國 89 年 時, 研 究 者 的 曾 祖 父 過 世, 即 是 請 鄰 居 的 老 婦 人 前 來 縫 製 喪 服, 老 婦 人 會 先 詢 問 亡 者 有 幾 位 兒 子 媳 婦 女 兒 女 婿 內 孫 外 孫, 再 依 服 喪 等 級 與 人 數 製 作 合 宜 的 孝 服 受 訪 者 山 中 云 : 以 前 會 去 找 阿 婆 來 縫, 簡 單 來 說 就 是 找 長 者 來 縫 製, 年 紀 輕 的 人 就 不 懂 阿, 老 人 家 懂 禮 俗, 就 會 知 道 孫 輩 子 輩 該 縫 怎 麼 樣 的 樣 式, 縫 完 後 就 要 包 紅 包 給 他 一 俗 諺 儀 節 30 拿 刀 尺 拿 針 線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佔 19%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19% 沒 聽 過 為 多 數 佔 62% 以 沒 聽 過 為 多 數 的 理 由 是 口 語 大 家 稱 拿 刀 尺 為 阿 婆 仔, 且 現 在 喪 服 幾 乎 都 由 葬 儀 業 者 代 為 準 備 或 出 租 受 訪 者 日 晟 云 : 我 們 做 好 給 家 屬 穿, 算 出 租 啦, 因 為 我 們 還 會 回 收 受 訪 者 村 長 云 : 以 前 是 用 縫 的, 現 在 都 是 葬 儀 社 準 備, 現 在 沒 阿 婆 仔 湊 腳 手 除 了 研 究 者 在 布 袋 地 區 的 訪 談 中, 受 訪 者 表 示 少 數 尚 有 請 阿 婆 仔 來 幫 忙 縫 製, 而 來 幫 忙 的 阿 婆 仔 也 都 由 葬 儀 業 者 帶 來, 已 不 是 台 灣 早 期 由 鄰 人 主 動 幫 忙 的 情 形 受 訪 者 富 成 云 : 那 是 阿 婆 仔, 市 內 沒 有, 但 是 這 裡 還 有, 普 通 都 是 葬 儀 社 帶 去 的, 也 有 鄰 居 幫 忙 的, 喪 家 如 果 自 己 有 人 幫 忙 他 就 自 己 叫, 如 果 沒 有 他 跟 葬 儀 社 講 葬 儀 社 就 會 帶 去 受 訪 者 公 所 云 : 葬 儀 社 帶 阿 婆 仔 來 縫, 通 常 都 是 女 性, 來 的 時 候 她 就 會 問 你 有 幾 個 兒 子 女 兒 有 幾 個 外 孫 內 孫 女 婿 的, 他 就 會 開 始 準 備 二 喪 服 及 配 件 儀 節 33 到 儀 節 52, 共 20 項, 皆 為 談 論 孝 眷 的 喪 服 及 配 件 鈴 木 清 一 郎 云 : 所 謂 的 孝 服 就 是 喪 服, 分 麻 ( 麻 布 ) 苧 ( 苧 麻 布 ) 淺 ( 淺 黃 布 ) 黃 ( 黃 布 ) 紅 ( 紅 布 ) 白 ( 白 布 ) 等 六 種, 按 照 遺 族 關 係 的 遠 近 而 有 所 不 同 喪 衣 叫 孝 衫, 喪 帽 叫 孝 帽 或 頭 罩 ; 大 人 的 喪 帽 叫 草 箍 ( 用 喪 布 做 成 圓 圈, 外 加 草 繩 ), 小 孩 的 喪 帽 叫 146

157 荖 包 ( 用 喪 布 做 成 的 帽 子 ); 喪 鞋 叫 孝 鞋, 大 男 人 穿 草 鞋, 小 男 孩 穿 鞋 (1) 麻 : 限 死 者 兒 子 兒 媳 未 嫁 的 女 兒 長 孫 ( 麻 下 面 加 一 層 苧 ) 穿 用, 出 嫁 的 女 兒 穿 苧 衣 頭 戴 麻 簳 頭 (2) 苧 : 限 死 者 的 孫 子 外 甥 姪 子 穿 用 (3) 淺 : 限 死 者 曾 孫 及 其 同 輩 穿 用 (4) 黃 : 限 死 者 玄 孫 及 其 同 輩 穿 用 (5) 紅 : 限 死 者 直 系 玄 孫 及 其 同 輩 穿 用 辦 喪 事 穿 紅 孝 服, 是 因 死 者 既 然 有 五 代 玄 孫, 必 享 有 高 壽, 還 有 喜 慶 之 意 (6) 白 : 限 死 者 同 輩 與 外 親 穿 用, 最 簡 單, 通 常 只 在 衣 服 上 配 戴 一 塊 白 布 ( 鈴 木 清 一 郎,1989, 頁 ) 三 俗 諺 儀 節 : 33 老 父 娘 禮 死 落 山, 傢 伙 見 人 搬 ( 草 箍 ) 34 草 箍 綁 耳 塞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各 佔 11% 與 5%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各 佔 15% 與 16% 沒 聽 過 為 多 數 各 佔 74% 與 79% 徐 福 全 在 台 灣 民 間 傳 統 喪 葬 儀 節 研 究 的 田 野 調 查 中, 即 發 現 有 部 分 地 區 已 婚 孝 男 的 草 箍 兩 側 各 有 一 個 耳 塞, 早 期 都 是 父 母 過 世 之 時 才 分 遺 產, 草 箍 綁 耳 塞 有 為 請 孝 男 不 要 聽 信 妻 子 之 語 而 與 手 足 鬧 翻 之 意 而 老 父 娘 禮 死 落 山, 傢 伙 見 人 搬 ( 草 箍 ) 有 另 一 個 意 思 是 說, 因 為 父 母 死 了, 孝 男 很 難 過 又 因 不 懂 喪 事 應 有 的 禮 節, 所 以 人 家 講 要 做 什 麼, 他 就 做 什 麼, 以 致 散 盡 家 產, 因 此 後 來 有 傻 孝 男 之 稱 受 訪 者 富 成 云 : 意 思 是 說 本 身 父 親 死 了, 人 家 說 傻 孝 男, 人 家 講 什 麼 他 就 做 什 麼 四 俗 諺 儀 節 - 35 草 鞋 綁 土 字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佔 8%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18% 沒 聽 過 為 多 數 佔 74% 草 鞋 取 得 不 易, 且 已 不 合 乎 時 宜, 偶 爾 在 接 棺 或 做 七 等 較 重 要 場 合 有 部 分 家 屬 仍 會 穿 著 草 鞋, 但 多 數 都 以 在 黑 色 包 鞋 或 白 布 鞋 上 縫 上 一 小 塊 麻 布 取 代 草 鞋 受 訪 者 村 長 云 : 現 在 都 穿 白 布 鞋 綁 一 塊 麻 布, 受 訪 者 山 中 : 兒 子 都 穿 那 種 黑 色 包 鞋 受 訪 者 日 晟 云 : 現 在 都 是 穿 布 鞋 上 面 綁 一 塊 麻 布 五 俗 諺 儀 節 : 36 荖 包 147

158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佔 17%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5% 沒 聽 過 為 多 數 佔 78% 荖 包 一 詞 在 光 復 之 前 的 文 獻, 是 指 兒 童 的 喪 帽, 鈴 木 清 一 郎 云 : 大 人 的 喪 帽 叫 草 箍 ( 用 喪 布 做 成 圓 圈, 外 加 草 繩 ), 小 孩 的 喪 帽 叫 荖 包 ( 用 喪 布 做 的 帽 子 ); ( 鈴 木 清 一 郎,1989, 頁 ), 此 帽 為 以 白 布 摺 成 長 方 形 的 兩 角 帽, 上 縫 五 服 顏 色 的 麻 料 或 布 料 在 台 灣 光 復 後, 徐 福 全 則 云 : 女 婿 為 半 子, 有 服, 頭 戴 白 布 帽, 俗 稱 荖 包 ( 徐 福 全,1999, 頁 99) 在 田 野 資 料 中, 受 訪 者 皆 說 此 為 女 婿 所 戴 的 帽 子, 稱 女 婿 帽 受 訪 者 山 中 云 : 現 在 都 還 有 在 戴, 孫 婿 女 婿 戴 的 那 種, 我 們 這 裡 是 講 女 婿 帽 啦 受 訪 者 富 成 云 : 女 婿 戴 的, 我 們 都 說 女 婿 帽 另 一 受 訪 者 則 表 示 此 帽 在 嘉 義 地 區 沒 有, 雲 林 地 區 仍 存 有 受 訪 者 日 晟 云 : 雲 林 才 有, 就 是 給 女 婿 孫 婿 戴 的 孝 帽, 嘉 義 沒 有 六 俗 諺 儀 節 : 37 父 竹 母 桐 此 項 一 節 係 指 孝 杖 原 長 及 胸 口 且 由 孝 男 拿 在 手 中, 現 簡 化 為 約 一 尺 二 吋 高, 放 在 米 斗 桶 內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佔 19%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8% 沒 聽 過 為 多 數 佔 73% 孝 杖 通 常 父 亡 用 竹, 母 亡 則 依 各 地 習 俗 不 同 而 有 採 用 莿 桐 楛 檸 刺 昌 等 在 研 究 者 的 訪 談 中, 受 訪 者 皆 表 示 ( 一 ) 父 亡 用 竹 母 亡 用 楛 檸 ( 二 ) 土 葬 必 備 火 葬 則 未 必 有 ( 三 ) 皆 放 於 斗 內 ( 四 ) 數 量 為 兒 子 人 數 加 上 大 孫 ( 除 受 訪 者 富 成 表 示 : 兒 子 人 數 加 上 大 孫 外, 還 有 一 支 是 伴 的, 受 訪 者 富 成 云 : 兒 子 一 人 一 根, 大 孫 一 根, 還 有 一 個 伴 的, 例 如 有 五 個 兒 子 一 個 大 孫 就 要 有 7 根, 代 表 下 去 還 有 很 多 子 孫 ) 在 孝 杖 上 綁 什 麼 布 則 說 法 不 一, 有 的 說 (1) 綁 紅 布, 外 加 麻 ( 受 訪 者 山 中 )(2) 父 亡 結 青 色 的 布 母 亡 結 黃 色 的 布 ( 受 訪 者 安 心 )(3) 兒 子 綁 麻 大 孫 綁 青 ( 深 藍 ) 伴 的 綁 紅 的 加 黃 的 ( 受 訪 者 富 成 ) 七 俗 諺 儀 節 : 46 大 孫 頂 尾 子 孫 為 亡 者 的 第 二 代, 照 理 應 著 苧 服, 但 因 台 灣 有 嫡 長 觀 念, 長 孫 亦 可 分 得 一 份 財 產, 所 以 其 所 穿 著 的 喪 服 亦 與 其 他 男 孫 不 同 徐 福 全 將 台 灣 各 地 長 孫 所 穿 之 服 與 孝 具 歸 納 為 148

159 三 類 :(1) 與 孝 男 全 同, 唯 在 麻 衫 加 領 以 為 區 別 (2) 長 孫 孝 服 麻 下 加 苧 (3) 為 頭 戴 苧 身 著 麻 ( 徐 福 全,1999, 頁 90-91)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佔 53%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9% 沒 聽 過 佔 38% 雖 然 選 擇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有 53% 佔 多 數, 但 是 沒 聽 過 也 佔 了 38%, 由 此 可 知 大 孫 頂 尾 子 雖 然 還 存 在, 但 實 質 上 的 內 容 已 和 以 往 不 同 受 訪 者 山 中 云 : 以 前 的 人 小 孩 生 比 較 多, 大 小 兒 子 歲 數 差 很 多, 很 多 時 候 長 子 可 能 都 要 幫 父 母 養 弟 弟 妹 妹 長 大, 他 的 壯 年 時 期 都 貢 獻 在 這 個 家 上, 為 了 體 恤 長 子 的 辛 勞, 在 分 財 產 的 時 候, 多 分 了 一 份 給 長 孫 八 俗 諺 儀 節 : 49 假 五 代 50 正 五 代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各 佔 27% 與 26%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各 佔 8 % 與 10% 沒 聽 過 為 多 數 各 佔 65% 與 64% 假 五 代 與 正 五 代 只 有 在 喪 燈 上 可 見, 在 台 灣 光 復 前, 辦 喪 事 吊 喪 燈 極 為 普 遍, 且 多 達 數 種, 光 復 後, 喪 家 多 趨 於 簡 單 僅 吊 孝 燈 一 對, 有 的 甚 至 不 吊 若 有 吊 者, 則 燈 上 書 寫 姓 氏 與 幾 代 大 父 ( 大 母 ), 代 數 寫 法 通 常 會 較 實 際 代 數 多 加 一 代, 早 期 的 麻 燈, 如 果 亡 者 已 婚 生 子, 則 燈 上 書 寫 三 代, 燈 外 罩 麻 苧 白 三 層, 如 果 亡 者 已 為 曾 祖 父, 則 燈 上 書 寫 五 代, 燈 外 罩 麻 苧 白 黃 粉 紅 五 層, 是 為 假 五 代, 若 為 正 五 代 則 粉 紅 改 用 大 紅 現 今 的 孝 燈 僅 有 少 數 有 罩 五 彩 布, 多 數 僅 書 寫 幾 代 大 父 ( 大 母 ) 受 訪 者 安 心 云 : 就 是 人 死 要 再 加 一 代 上, 求 高 壽 或 子 孫 滿 堂 之 意, 就 會 再 加 上 一 代, 但 那 是 假 的 受 訪 者 山 中 云 : 四 代 都 講 五 代 受 訪 者 中 庄 云 : 就 是 第 四 代 再 加 一 代, 以 前 是 一 圈 一 圈 的, 現 在 都 是 直 接 寫 五 代 伍 小 結 從 上 述 的 田 野 研 究 以 及 量 化 資 料 中, 可 以 發 現 幾 項 影 響 儀 節 的 重 要 因 素 : 一 診 斷 死 亡 的 醫 學 科 技 進 步 : 149

160 正 確 診 斷 確 定 死 亡, 開 立 死 亡 證 明 書, 沒 有 誤 判 的 機 會, 因 此 不 用 睏 棺 材 腳 ( 守 舖 ), 擔 心 親 人 是 否 仍 有 活 著 的 可 能 性 而 死 亡 的 第 一 現 場, 也 越 來 越 多 是 發 生 在 醫 院, 使 得 死 亡 的 場 域 從 家 裡 轉 變 至 醫 院 二 科 技 進 步 : 電 話 的 普 及 使 用, 使 得 報 喪 之 事, 可 以 在 極 短 的 時 間 內, 通 知 重 要 的 親 人 或 相 關 的 工 作 人 員, 因 此 報 喪 儀 式 趨 於 簡 化 或 消 逝 ; 喪 事 中 以 插 電 用 品, 如 : 腳 尾 燈 蓮 花 燈 取 代 以 前 的 蠟 條 或 油 燈, 漸 少 燙 傷 或 火 災 的 發 生 另 外, 遺 體 用 移 動 式 冰 櫃 的 發 明, 使 人 們 可 以 更 適 當 的 保 存 遺 體, 也 較 具 環 保 概 念 三 交 通 工 具 便 捷 : 此 因 素 在 報 喪 的 儀 節 上 最 為 明 顯, 當 父 母 病 危 時, 因 交 通 便 捷, 女 兒 隨 時 可 以 隨 侍 在 側, 因 此 女 兒 即 不 需 哭 路 頭 另 外, 由 於 救 護 車 普 及, 救 護 車 充 當 運 屍 車, 接 送 亡 者 回 家, 鄰 人 不 知 道 病 人 是 否 已 經 死 亡, 意 外 死 亡 仍 可 接 至 家 中, 對 於 意 外 死 亡 的 不 祥 的 想 像, 已 逐 漸 模 糊 四 火 葬 增 加 土 葬 減 少 : 台 灣 地 狹 人 稠, 近 十 年 來 選 擇 火 葬 的 人 數 比 例 越 來 越 高, 而 用 傳 統 土 葬 方 式 者 則 逐 漸 減 少, 而 俗 諺 儀 節 中, 有 不 少 為 土 葬 之 儀 節, 因 火 葬 方 式 盛 行 後, 俗 諺 中 的 儀 節 自 然 的 就 被 簡 化 五 住 宅 型 態 改 變 : 由 於, 台 灣 人 口 快 數 成 長, 傳 統 三 合 院 的 房 子 已 不 夠 居 住 有 限 的 土 地 也 不 允 許 再 蓋 置 三 合 院 類 型 的 住 宅, 因 此 整 排 的 販 厝 與 整 棟 的 公 寓, 逐 漸 取 代 傳 統 的 住 宅 住 宅 型 態 改 變, 受 影 響 最 大 為 儀 節 遮 神, 其 因 :(1) 販 厝 的 神 明 廳 大 多 安 置 在 頂 樓, 150

161 因 此 沒 有 見 刺 的 問 題 ;(2) 公 寓 住 宅, 不 方 便 在 家 治 喪, 治 喪 地 點 轉 移 至 殯 儀 館, 以 上 兩 個 原 因 使 得 遮 神 逐 漸 消 失 六 殯 儀 館 治 喪 者 增 加 因 住 宅 型 態 的 改 變 與 殯 儀 館 功 能 性 增 強, 越 來 越 多 人 選 擇 在 殯 儀 館 治 喪, 在 館 內 治 喪 則 會 造 成 很 多 的 儀 節 簡 化, 例 如 :(1) 取 消 陳 設 腳 尾 物 ( 腳 尾 飯 腳 尾 爐 腳 尾 火 腳 尾 燈 等 ) 與 (2) 不 須 守 舖 與 置 香 案 桌 ( 館 內 皆 有 固 定 的 簡 單 式 拜 飯 區 ) 等 七 人 際 關 係 改 變 因 住 宅 型 態 的 改 變, 鄰 人 彼 此 較 少 互 動 與 關 心, 亦 不 在 乎 冷 喪 是 否 不 入 庄, 相 同 的 亦 不 復 見 傳 統 一 家 有 是 百 家 忙 的 場 景 八 葬 儀 業 者 專 業 化 台 灣 光 復 之 前, 少 有 專 門 協 助 規 劃 與 辦 理 整 件 喪 事 的 葬 儀 業 者, 僅 有 棺 木 店 紙 紮 店 打 石 撿 骨 地 理 師 等 的 商 家, 喪 事 多 靠 親 朋 好 友 相 助 台 灣 光 復 之 後, 葬 儀 業 者 蓬 勃 發 展 且 趨 向 專 業 化, 代 辦 一 切 喪 葬 事 宜, 例 如 : 提 供 喪 服 準 備 孝 路 準 備 腳 尾 飯 擇 日 代 購 棺 木 申 請 火 化 穿 衣 化 妝 入 殮 等, 以 致 於 社 會 不 再 需 要 湊 腳 手 的 鄰 人, 人 們 對 於 喪 事 儀 節 也 越 來 越 不 了 解 九 人 口 結 構 改 變 受 少 子 化 的 影 響, 家 中 人 口 減 少, 但 關 係 卻 較 密 切, 當 親 人 雖 為 意 外 死 亡 或 較 年 輕 死 亡 者, 因 不 捨 亦 會 在 家 中 治 喪 目 前 台 灣 社 會 以 小 家 庭 為 主, 少 有 家 庭 會 有 四 代 同 堂 以 上, 因 此 也 沒 有 假 五 代 的 需 求 151

162 第 二 節 台 灣 民 間 傳 統 喪 葬 儀 節 之 二 沐 浴 殯 殮 資 料 分 析 本 節 的 討 論 主 要 聚 焦 於 台 灣 民 間 傳 統 喪 葬 儀 節 中 沐 浴 殯 殮 的 部 份, 以 本 研 究 的 量 化 及 田 野 資 料 呈 現, 分 析 沐 浴 殯 殮 此 階 段 中 的 儀 節, 以 五 個 儀 節 群 進 行 討 論 : 壹 購 買 棺 木 的 相 關 儀 節 ; 貳 乞 水 沐 浴 穿 衣 的 儀 節 ; 参 入 殮 前 的 儀 節 ; 肆 入 殮 時 的 儀 節 ; 伍 棺 木 佈 置 陪 葬 物 與 打 桶 ; 陸 殯 殮 其 餘 的 事 項 ; 柒 小 結 檢 視 閩 南 諺 語 中 關 於 沐 浴 殯 殮 的 傳 統 儀 節 的 秩 存 與 變 遷, 分 析 其 中 文 化 與 社 會 之 意 涵 壹 購 買 棺 木 的 相 關 儀 節 台 灣 人 民 不 分 閩 南 人 或 客 家 人, 在 親 人 往 生 後, 為 亡 者 購 買 棺 木 之 儀 節 上, 大 部 分 皆 避 諱 稱 購 買 棺 木 為 買 棺 材, 故 稱 之 為 買 大 厝 買 大 壽 等 ( 徐 福 全,1999, 頁 119) 又 大 部 分 的 棺 木 會 在 頭 板 的 外 部 刻 上 福 字 底 板 外 部 刻 上 壽 字, 因 而 棺 木 有 福 頭 壽 尾 之 說 在 購 買 棺 木 時 也 為 祈 求 吉 利, 故 說 出 買 大 厝, 大 富 貴 之 吉 利 話 鈴 木 清 一 郎 云 : 往 購 棺 木 時, 諱 稱 買 棺 材 而 稱 買 大 厝 ( 購 買 大 房 屋 ) 或 放 板 仔 ( 鈴 木 清 一 郎,1989, 頁 221) 傳 統 協 助 棺 木 運 送 的 人, 通 常 為 同 姓 之 人 稱 為 放 伴, 棺 木 的 運 送 過 程 中, 經 過 橋 樑 或 叉 路, 儀 節 上 有 放 紙 放 香 之 俗 ( 徐 福 全,1999, 頁 127) 鈴 木 清 一 郎 云 : 將 買 定 之 棺 扛 送 至 喪 家 途 中, 過 橋 樑 及 十 字 路 等, 皆 須 置 若 干 銀 紙 及 一 條 紅 布, 謂 之 放 紙 ( 鈴 木 清 一 郎,1989, 頁 303), 吳 瀛 濤 云 : 買 棺 木 避 言 買 棺 柴, 而 謂 買 大 厝 ( 大 廈 ), 買 壽 板, 以 取 吉 祥 運 棺 途 上, 過 橋 及 十 字 路 處, 須 留 置 銀 紙 及 紅 布 一 條, 稱 放 紙 喪 儀 時 亦 要 放 紙 ( 吳 瀛 濤,1992, 頁 148) 現 在 皆 由 棺 木 店 運 送 至 喪 家, 當 棺 木 運 至 喪 家 門 前, 孝 眷 須 著 孝 服 準 備 磧 棺 用 品, 至 門 口 迎 接, 此 稱 為 接 大 厝 152

163 一 俗 諺 儀 節 1 福 頭 壽 尾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佔 60%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13% 沒 聽 過 佔 27% 我 們 可 以 理 解, 此 儀 節 關 乎 棺 木 的 樣 式, 早 期 台 灣 盛 行 土 葬, 土 葬 棺 木 形 狀 頭 大 尾 小, 皆 在 頭 部 刻 寫 福 字 尾 部 刻 寫 壽 字 ; 而 後 因 土 地 狹 小 之 故, 逐 漸 分 化 發 展 火 葬, 近 十 年 來, 火 葬 為 主 流, 火 葬 棺 木 形 狀 為 長 方 形, 鮮 少 在 頭 尾 刻 字 棺 木 的 形 狀 便 可 看 出 採 用 哪 一 種 葬 法, 根 據 田 野 調 查, 受 訪 者 皆 云 : 棺 材 的 頭 部 寫 上 福 字, 腳 尾 寫 上 壽 字, 則 分 化 為 - 土 葬 棺 木 有, 火 葬 棺 木 則 無 二 俗 諺 儀 節 2 買 大 厝 大 富 貴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佔 68%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13% 沒 聽 過 佔 19% 此 意 為 購 買 棺 木, 將 棺 木 運 至 喪 家 時, 由 棺 木 業 者 或 禮 儀 人 員 所 說 的 一 句 吉 祥 話 傳 統 社 會 裡 用 說 吉 祥 話 來 祝 福 對 方, 舉 辦 喪 事 的 過 程 裡 多 處 可 聽 見 說 吉 祥 話 的 場 域 與 時 機, 買 大 厝 大 富 貴 即 為 在 購 買 棺 木 時 的 吉 祥 話 三 俗 諺 儀 節 3 放 板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佔 48%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9% 沒 聽 過 佔 43% 棺 材 運 送 至 喪 家 之 儀 節 即 稱 為 放 板 一 般 民 眾 並 不 了 解 這 樣 的 說 法 代 表 什 麼, 而 葬 儀 工 會 會 員 則 皆 稱 此 儀 節 為 放 板, 在 第 四 章 的 調 查 結 果 中, 葬 儀 工 會 會 員 100% 選 擇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受 訪 者 安 心 云 : 就 是 買 棺 材, 棺 材 運 送 至 喪 家 稱 為 放 板 而 從 這 樣 的 調 查 結 果 中, 我 們 隱 約 能 感 受 殯 葬 業 者 對 專 業 術 語 的 熟 稔 與 一 般 大 眾 對 術 語 的 疏 遠 四 俗 諺 儀 節 4 放 伴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佔 33%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15% 沒 聽 過 佔 52% 量 化 的 資 料 可 以 理 解 此 儀 節 逐 漸 消 逝 中, 實 踐 者 越 來 越 少 這 樣 的 原 因 探 究 早 期 移 民 至 台 灣 的 人 皆 會 以 同 姓 或 同 鄉 之 人, 居 住 在 同 一 個 村 落, 因 此 昔 日 放 伴 153

164 會 優 先 採 取 同 姓 或 同 宗 之 人 後 來, 台 灣 人 民 混 居, 要 尋 求 八 位 以 上 可 以 協 助 抬 棺 的 同 姓 之 人, 並 不 容 易, 於 是 演 變 成 左 鄰 右 舍 好 朋 友 來 幫 忙, 最 後 也 發 展 出 由 專 門 受 雇 的 抬 棺 工 人 出 現, 且 幾 乎 已 經 完 全 取 代 放 伴 的 角 色, 受 訪 者 山 中 云 : 以 前 就 左 鄰 右 舍 去 幫 忙 抬, 現 在 都 是 葬 儀 社 包 了 然 而, 放 伴 傳 統 角 色 並 非 已 完 全 的 消 失, 在 嘉 義 的 鄉 下 地 區, 偶 爾 還 是 可 見 受 訪 者 里 長 云 : 大 家 厝 邊 互 相 放 伴, 來 湊 腳 手, 鄉 下 可 能 還 有, 市 區 的 人 都 不 懂 了 受 訪 者 富 成 云 : 是 放 伴 仔, 現 在 都 是 葬 儀 社 送, 也 有 啦, 不 過 是 很 少 受 訪 者 中 庄 云 : 現 在 比 較 少 了, 因 為 現 在 都 包 給 葬 儀 社, 放 伴 是 說 這 個 人 沒 去 ( 閩 南 語 指 死 亡 ) 大 家 一 起 來 幫 忙 這 樣 的 儀 節 轉 變, 似 乎 能 推 測 早 期 以 大 家 族 為 居 住 型 態, 轉 變 為 小 社 區, 晚 近 又 因 都 市 的 開 發, 社 區 的 概 念 又 改 變 了, 進 而 影 響 該 儀 節 的 轉 變 五 俗 諺 儀 節 5 放 紙 6 放 香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佔 39% 與 31%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13% 與 15% 沒 聽 過 佔 48% 與 54% 放 紙 是 指 放 路 紙, 通 常 使 用 小 銀 紙, 放 香 則 是 用 小 紅 布 纏 住 香 腳, 兩 者 於 放 板 或 出 殯 時, 每 逢 過 橋 或 經 過 路 口, 即 會 灑 一 些 於 地 上, 即 俗 謂 買 路 錢 鈴 木 清 一 郎 云 : 沿 路 每 當 經 過 橋 樑 或 十 字 路 時, 都 要 放 一 點 銀 紙 和 一 條 紅 布, 這 就 叫 做 放 紙, 出 山 ( 出 殯 ) 時 也 是 如 此 ( 鈴 木 清 一 郎,1989, 頁 303) 在 出 殯 時 幾 乎 都 會 放 紙 放 香, 但 是, 在 放 板 時 則 因 地 區 而 異 ; 在 台 灣 民 間 傳 統 喪 葬 儀 節 研 究 中, 徐 福 全 的 田 野 調 查 資 料 顯 示, 有 些 地 區 稱 放 空 壽 與 出 殯 不 同, 故 不 需 放 紙 放 香 受 訪 者 安 心 云 : 出 殯 的 時 候, 一 邊 走 一 邊 灑 金 紙, 讓 路 邊 的 好 兄 弟 撿 受 訪 者 富 成 云 : 是 要 出 的 時 候 才 放 的, 就 是 頭 尾 擔 有 些 地 區 在 放 板 和 出 殯 時, 需 要 有 一 鼓 吹 隊 做 前 導 受 訪 者 公 所 云 : 很 少 啦, 過 橋 或 快 到 了 灑 一 點 點, 都 還 會 有 一 支 鼓 吹, 是 要 告 知 路 人, 如 果 你 比 較 忌 諱 的 你 就 要 閃 放 紙 與 放 香, 目 前 只 有 在 少 數 較 鄉 下 的 地 區 才 能 見 到 這 兩 項 儀 節, 而 且 還 154

165 是 採 用 土 葬 者 才 會 見 到 ; 現 今 因 環 保 的 問 題, 也 已 經 將 此 兩 項 儀 節 省 略 受 訪 者 中 庄 云 : 就 是 放 路 紙, 現 在 都 沒 了 六 俗 諺 儀 節 7 接 大 厝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佔 57%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10% 沒 聽 過 佔 33% 鈴 木 清 一 郎 云 : 當 棺 材 買 來 抬 到 家 門 前 時, 喪 主 以 下 全 部 遺 族, 都 要 身 穿 喪 服 跪 在 門 前, 一 直 跪 到 打 棺 材 迎 入 家 中 ( 鈴 木 清 一 郎,1989, 頁 303) 姚 漢 秋 云 : 昔 日, 喪 家 都 要 攜 帶 一 小 包 米, 到 壽 材 店 去 接 棺, 將 米 壓 在 棺 柩 上, 表 示 五 穀 豐 登, 食 而 有 餘, 孝 婦 與 小 孩, 就 要 到 市 郊 會 合 迎 接, 而 至 喪 家 但 台 灣 喪 家 一 率 在 哭 路 頭 處, 不 往 棺 木 店 接 棺 ( 姚 漢 秋,1999, 頁 116) 現 代 人 有 可 能 是 因 為 在 殯 儀 館 治 喪 所 以 省 略 此 儀 節 七 俗 諺 儀 節 9 磧 棺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佔 32%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9% 沒 聽 過 為 多 數 佔 59% 磧 棺 儀 節 在 公 部 門 負 責 相 關 業 務 的 人 員 與 一 般 民 眾 中, 是 屬 於 即 將 消 失 的 名 詞, 但 在 葬 儀 工 會 會 員 中 仍 是 屬 於 還 保 存 的 現 在 的 接 棺 儀 式 大 致 為 : 孝 眷 穿 著 孝 服, 並 將 紙 錢 放 在 衣 擺 裡 的 衣 角, 跪 地 迎 接 ; 首 先 將 紙 錢 灑 在 棺 木 上 或 棺 木 前, 拿 一 支 掃 把 從 棺 木 的 前 端 掃 到 後 端 共 掃 三 次 ; 再 來 拿 一 包 米, 有 的 地 區 米 袋 裡 面 還 放 了 錢 幣, 在 棺 木 的 前 端 壓 一 下 中 間 壓 一 下 後 端 再 壓 一 下, 俗 稱 之 為 壓 棺 米, 以 前 的 米 是 很 珍 貴 的, 這 麼 做 的 意 思 是 說 子 孫 用 米 和 錢 去 幫 亡 者 買 大 厝 回 來 受 訪 者 日 晟 云 : 家 屬 拿 香 戴 孝 帽, 一 包 米 跟 7 個 十 塊 錢, 放 在 米 裡 面, 因 為 以 前 的 米 好 像 很 珍 貴, 就 是 說 我 用 米 跟 錢 去 換 這 個 棺 木 回 來 受 訪 者 富 成 云 : 從 裡 面 爬 出 來, 拿 一 枝 掃 把 掃 棺 木 三 次, 當 (ㄉㄥˋ) 棺 米, 也 是 當 三 次, 雙 手 做 還 要 唸 好 話, 播 (ㄆㄟˋ) 紙 錢, 銀 紙 要 折 一 折 ( 放 在 孝 服 ), 受 訪 者 安 心 云 : 棺 材 到 的 時 候, 一 包 米 壓 在 棺 材 上, 也 有 人 放 銅 板 155

166 貳 乞 水 沐 浴 穿 衣 的 儀 節 以 前 為 亡 者 沐 浴 穿 衣, 是 在 其 ( 亡 者 ) 快 斷 氣 之 前 或 斷 氣 之 後 馬 上 進 行 的 儀 節, 現 在 的 做 法 則 不 同, 有 些 人 是 在 斷 氣 後 先 為 亡 者 擦 身 換 衣 服 後 入 冰 櫃 冰 存 ; 有 些 人 則 是 直 接 冰 存, 待 要 入 殮 之 時 再 為 亡 者 沐 浴 更 衣 但 以 上 兩 種 情 形, 如 果 有 進 行 乞 水 儀 式 的 喪 家, 幾 乎 都 是 在 入 殮 前, 才 會 象 徵 性 的 操 作 一 次 儀 式 傳 統 要 為 亡 者 沐 浴 前, 孝 眷 須 著 孝 服 或 頭 頂 覆 蓋 亡 者 生 前 的 衣 服, 至 溪 邊 投 入 錢 幣, 順 水 流 方 向 取 乾 淨 之 水 為 之, 稱 為 買 ( 乞 請 ) 水 台 灣 私 法 云 : 孝 男 著 喪 服, 攜 帶 以 紅 線 穿 連 之 制 錢 兩 枚, 至 附 近 水 井 或 溪 流, 投 錢 入 水 乃 汲 以 歸 擦 拭 屍 體, 此 謂 之 乞 水 ( 臨 時 臺 灣 舊 慣 委 員 會 編,1995, 頁 27) 鈴 木 清 一 郎 云 : 全 體 遺 族 及 穿 著 孝 服, 列 隊 至 河 濱 汲 長 流 水, 經 以 兩 枚 錢 幣 進 行 擲 筊 獲 得 聖 筊 後, 將 錢 投 入 水 中, 向 河 神 買 水, 謂 之 乞 水 ( 鈴 木 清 一 郎,1989, 頁 302), 吳 瀛 濤 云 : 死 後, 家 人 穿 著 孝 服, 往 河 邊 乞 水, 將 銅 幣 投 於 水 中, 做 為 買 水 之 意 ( 吳 瀛 濤,1992, 頁 146), 一 俗 諺 儀 節 10 買 ( 乞 ) 水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佔 39%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8% 沒 聽 過 為 多 數 佔 53% 受 訪 者 中 庄 云 : 有 聽 人 家 說 乞 水, 但 沒 有 這 麼 做 了 在 徐 福 全 之 前 所 有 的 文 獻 記 載, 乞 水 為 孝 男 所 做, 徐 福 全 的 田 野 資 料 稱 客 家 人 由 媳 婦 或 女 兒 買 水 乞 水 的 地 點, 早 由 河 水 變 成 家 中 的 自 來 水, 在 台 灣 喪 葬 古 今 談 中, 姚 漢 秋 即 云 : 請 水 儀 式, 因 台 灣 工 廠 林 立, 所 排 放 的 廢 水, 幾 乎 污 染 了 所 有 的 溪 河, 有 些 喪 家 雖 然 請 水 回 來, 但 認 為 不 宜 用 有 毒 的 水 替 亡 者 擦 身, 所 以 有 將 請 回 來 的 水 擺 一 邊, 有 的 則 索 性 不 請 水 ( 姚 漢 秋,1999, 頁 114), 同 時 在 徐 福 全 的 田 野 調 查 中, 多 位 受 訪 者 也 多 表 示 : 因 水 溝 遭 受 污 染, 因 此 改 以 使 用 家 中 的 自 來 水, 再 端 至 屋 外 天 中 央, 進 行 乞 水 儀 式 在 研 究 者 的 田 野 資 料 中 發 現, 有 些 受 訪 者 表 示 已 經 沒 有 乞 水 此 項 儀 節, 尚 保 有 此 項 儀 節 的 受 訪 者 則 表 示 已 改 用 家 中 自 來 水, 不 再 至 河 邊 取 水 現 今 社 會 工 商 業 發 達, 156

167 環 境 污 染 日 益 嚴 重, 很 難 在 住 家 附 近 找 到 有 乾 淨 水 源 的 溪 水, 因 此 現 在 都 取 自 來 水, 再 放 至 屋 外, 向 上 天 焚 香 擲 筊 杯, 象 徵 乞 水, 通 常 裝 水 的 人 由 孝 眷 之 長 男 為 之, 乞 水 儀 式 則 由 所 有 的 孝 男 進 行 98 年 11 月 06 日 研 究 者 在 嘉 義 的 實 地 訪 錄 乞 水 儀 式, 由 亡 者 兒 子 ( 未 穿 喪 服 ) 在 屋 外 跪 請 水 王 神, 並 焚 燒 紙 錢, 象 徵 買 水 受 訪 者 安 心 云 : 人 往 生 後, 要 在 外 面 求 水 進 來 洗 身 沐 浴, 現 在 都 是 用 自 來 水, 然 後 再 端 到 屋 外 向 海 龍 王 求 水 乞 水 儀 式 中, 水 的 來 源 也 有 所 不 同, 在 前 所 述 的 田 野 資 料, 稱 向 海 龍 王 或 水 王 公 求 水 ; 而 在 布 袋 地 區 田 野 資 料 則 稱, 向 不 同 姓 之 鄰 人 求 水, 受 訪 者 富 成 曰 : 都 是 自 來 水, 在 路 中 央 乞, 自 來 水 要 去 找 不 同 姓 的 乞, 乞 水 要 壓 紅 包,20 元, 給 他 好 彩 頭, 要 在 天 中 央, 水 潑 上 去 再 接 起 來, 例 如 我 姓 莊 要 乞, 他 姓 陳, 他 拿 一 個 臉 盆 裝 水 潑 上 去, 我 再 拿 一 個 臉 盆 把 水 接 起 來, 這 樣 就 好 了 而 進 行 乞 水 儀 式 的 時 間 點, 依 據 田 野 資 料, 目 前 多 數 都 是 在 亡 者 入 殮 之 前 才 進 行 受 訪 者 安 心 曰 : 有 分 先 穿 衣 服 後 直 接 入 木, 或 穿 衣 服 後 先 入 冰 櫃, 之 後 在 入 木 之 前 再 整 理 一 次 遺 容, 就 在 這 個 時 候 做 二 俗 諺 儀 節 : 11 媳 婦 頭, 查 某 子 腳 昔 日 男 性 亡 者 若 需 剃 頭 則 請 理 髮 師 修 髮 女 性 亡 者 則 由 媳 婦 幫 忙 梳 頭 戴 帽 女 兒 負 責 穿 鞋 襪, 因 此 俗 諺 云 : 媳 婦 頭, 查 某 子 腳 替 亡 者 梳 洗 完 畢 後, 隨 即 幫 忙 更 換 壽 衣 而 在 更 換 壽 衣 前 必 須 先 施 行 一 項 套 衫 儀 式, 所 謂 套 衫 即 將 壽 衣 先 套 至 孝 男 身 上 再 穿 於 亡 者 身 上 三 俗 諺 儀 節 : 15 套 衫 當 舉 行 套 衫 儀 式 時, 須 在 家 中 正 廳 的 屋 簷 下 放 置 一 個 竹 器 簳 壺, 簳 壺 之 上 再 放 置 一 個 小 椅 子, 孝 男 穿 鞋 站 於 小 椅 子 上 頭 戴 斗 笠 ( 謂 生 毋 看 滿 清 天, 死 毋 踏 滿 清 地 ), 吳 瀛 濤 云 : 套 衫, 即 由 喪 主 先 套 穿 壽 衣 儀 式 之 謂 通 常 在 正 廳 或 門 庭 置 一 面 壺 ( 竹 篦 編 製 之 扁 平 器 物 ), 內 放 一 隻 低 椅, 喪 主 穿 履 戴 笠, 立 於 椅 上, 手 則 伸 直 157

168 兩 側 持 麻 繩, 而 由 一 人 相 對 之, 將 壽 衣 一 重 一 重 穿 套 在 喪 主 雙 手 上, 喪 主 即 以 麻 繩 繫 結 之, 然 後 脫 手 則 成 全 套 套 衫 後, 另 有 抽 壽 之 俗 則 喪 主 及 家 人 均 食 麵 線 ( 壽 麵 ) 煮 烏 糖 或 紅 糖 者 糖 原 用 於 吉 事, 喪 事 反 而 用 糖, 蓋 以 此 假 借 化 凶 為 吉 俗 以 抽 壽, 死 者 年 歲 可 添 加 於 子 孫 壽 命, 為 吉 兆 ( 吳 瀛 濤,1992, 頁 147), 臺 灣 風 土 志 云 : 套 衫 畢, 家 人 吃 紅 糖, 煮 壽 麵, 是 日 抽 壽, 取 延 長 壽 命 之 意 ( 何 聯 奎 衛 惠 林,1976, 頁 81) 根 據 第 四 章 的 調 查 結 果, 儀 節 11 到 儀 節 18, 全 數 皆 以 沒 聽 過 為 多 數 在 儀 節 11 新 婦 頭 查 某 子 腳 選 擇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只 佔 了 21%, 早 期 亡 者 的 頭 是 由 媳 婦 梳 理, 鞋 襪 由 女 兒 負 責, 所 以 才 有 新 婦 頭 查 某 子 腳 此 句 俗 諺, 現 在 則 由 葬 儀 人 員 取 代 這 些 角 色 的 任 務, 少 數 地 區 還 是 會 由 女 兒 來 負 責 穿 鞋 襪, 多 數 都 只 是 在 葬 儀 人 員 替 亡 者 穿 好 壽 衣 的 時 候, 要 媳 婦 及 女 兒 靠 近 做 象 徵 性 的 比 劃 一 下 ( 動 作 ) 受 訪 者 富 成 云 : 媳 婦 要 梳 頭, 襪 子 鞋 子 一 定 要 女 兒 穿, 現 在 都 是 入 殮 的 人 幫 忙 穿, 但 還 是 要 叫 媳 婦 來 摸 一 下 意 思 受 訪 者 公 所 云 : 穿 衣 服 都 是 葬 儀 在 穿 了, 現 在 是 工 業 社 會, 媳 婦 哪 有 在 家, 查 某 子 哪 有 在 家, 都 是 有 在 家 裡 的 人 幫 她 用, 像 我 媽 媽, 就 兩 個 媳 婦 在 家, 就 媳 婦 用 啊, 女 兒 也 來 不 及 回 來 是 要 怎 樣 媳 婦 頭 查 某 仔 腳 四 壽 衣 的 樣 式 而 亡 者 所 穿 的 壽 衣, 在 台 灣 光 復 之 後, 壽 衣 的 形 式 不 再 侷 限 於 明 朝 的 樣 式, 大 部 分 人 以 漢 服 中 山 裝 西 裝 旗 袍 洋 裝 等 為 亡 者 壽 衣, 而 有 些 人 甚 至 以 平 常 所 穿 的 衣 服 為 壽 衣 也 因 為 壽 衣 形 式 的 改 變, 因 此 張 老 衫 仔 褲 ( 張 老 物 張 老 嫁 妝 ) 貼 肉 綾 白 布 衫, 白 布 裙 此 三 項 儀 節 也 就 隨 著 壽 衣 形 式 的 改 變 越 來 越 少 人 進 行 這 些 儀 節, 越 來 越 少 人 瞭 解 這 些 儀 節 的 名 稱 及 用 意 第 四 章 的 調 查 結 果, 三 者 以 沒 聽 過 為 多 數, 各 佔 68% 71% 與 60% 在 研 究 者 的 田 野 調 查 中 僅 有 受 訪 者 富 成 提 到 傳 統 的 壽 衣 : 壽 衣 一 層 代 表 一 人, 最 上 面 那 件 是 本 身, 再 來 是 兒 子 媳 婦 女 兒 孫 子 曾 孫, 這 套 衣 服 是 子 孫 買 給 我 穿 的, 一 個 人 買 一 件, 後 生 褲 查 某 仔 裙 受 訪 者 公 所 云 : 現 在 沒 在 世 先 準 備 了 啦, 都 是 158

169 跟 葬 儀 的 買 的 以 前 是 說 他 吃 到 幾 歲 了, 然 後 身 體 也 不 太 好, 不 知 道 還 可 以 活 多 久, 所 以 就 先 幫 她 準 備 起 來 五 俗 諺 儀 節 : 15 生 毋 看 滿 清 天, 死 毋 踏 滿 清 地 ( 套 衫 ) 至 於 生 毋 看 滿 清 天, 死 毋 踏 滿 清 地 ( 套 衫 ) 選 擇 沒 聽 過 的 人 佔 74%, 臺 灣 人 民 脫 離 清 朝 的 統 治 已 近 百 年, 此 種 說 法 早 已 不 存 在, 惟 套 衫 在 少 數 地 區 還 是 存 在, 但 已 經 不 需 要 站 在 小 椅 子 上 頭 戴 斗 笠 的, 較 傳 統 的 業 者 會 請 長 男 負 責 套 衫 後, 再 脫 下 為 亡 者 穿, 大 部 分 的 業 者 則 是 由 負 責 更 衣 入 殮 的 人 員 進 行, 受 訪 者 日 晟 云 : 以 前 是 有 不 踏 地 的 意 思, 現 在 是 由 葬 儀 業 者 套 穿, 已 喪 失 原 本 的 意 思, 原 本 是 說 要 兒 子 先 穿 穿 看 好 不 好, 盡 一 點 孝 意, 有 的 業 者 還 是 會 請 長 男 協 助, 但 多 數 都 是 由 業 者 兩 人 一 組, 去 代 替 本 來 是 兒 子 要 做 的 工 作 六 俗 諺 儀 節 : 16 食 麵 線 抽 壽 食 麵 線 抽 壽 原 本 是 在 套 衫 之 後 求 吉 利 的 儀 節, 隨 者 套 衫 儀 節 的 式 微, 食 麵 線 抽 壽 這 項 儀 節 的 用 意 也 越 來 越 少 人 了 解 ;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佔 27%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18% 沒 聽 過 為 多 數 佔 55%, 雖 然 選 擇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的 還 有 27%, 但 是 在 田 野 調 查 中, 許 多 受 訪 者 表 示 : 這 是 活 人 做 生 日 的 時 候 做 的, 只 有 受 訪 者 日 晟 和 富 成 表 示, 有 些 地 區 還 有 在 做, 不 過 都 是 年 紀 較 大 且 伴 侶 還 在 世 的 會 進 行 這 項 儀 節 受 訪 者 日 晟 云 : 老 公 死 的 時 候 會 在 門 口 拿 一 張 椅 子 給 他 老 婆 坐, 餵 她 吃 麵 線, 通 常 都 是 很 老 的 才 會 做 這 裡 也 有 人 做, 棺 木 進 去 的 時 候, 就 拿 一 張 椅 子 放 在 門 口 餵 她 吃 麵 線, 家 屬 餵 不 可 以 自 己 吃 受 訪 者 富 成 云 : 年 紀 大 的 才 有, 一 個 先 走 就 要 做, 算 是 給 他 添 歲 壽 七 俗 諺 儀 節 : 17 金 嘴 銀 舌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189%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19% 沒 聽 過 159

170 為 多 數 佔 63% 為 亡 者 穿 好 壽 衣 之 後, 有 些 地 區 會 有 一 個 飯 含 的 儀 式, 早 期 是 用 玉 米 貝 珍 珠 龍 銀 等 物 放 入 亡 者 口 中, 較 貧 困 的 人 家 則 以 金 紙 或 銀 紙 代 替 珍 貴 的 物 品, 所 以 俗 諺 稱 之 為 金 嘴 銀 舌, 洪 秀 桂 云 : 古 時 候 以 金 或 玉 或 錢 幣 飯 含 於 死 者 口 內, 後 改 以 錢 幣, 又 以 金 箔 紙 取 代 金 或 錢 幣 飯 含 於 死 者 口 中 佔 大 多 數 ( 南 投 縣 之 婚 喪 禮 俗, 頁 49) 受 訪 者 安 心 云 : 在 亡 者 的 嘴 裡 含 金 紙, 偶 爾 而 已, 幾 乎 是 零 了 参 入 殮 前 的 儀 節 在 這 個 部 份 要 討 論 的 儀 節 有 : 20 製 魂 帛 21 開 魂 路 與 22 作 功 德 還 庫 錢 三 項, 早 期 此 三 項 儀 節 皆 為 在 入 殮 之 前 進 行, 但 在 後 期 則 有 所 改 變, 洪 秀 桂 云 : 按 照 習 俗, 人 死 亡 後 即 準 備 香 案 棹, 上 面 擺 死 者 的 魂 帛, 以 前 因 為 沒 有 冰 存 遺 體 的 移 動 式 冰 櫃, 遺 體 保 持 不 易, 因 此 幾 乎 死 亡 的 當 天 就 會 進 行 入 殮 儀 式, 而 通 常 魂 帛 儀 節 是 在 入 殮 之 後 才 製 作 的, 現 在 因 為 有 移 動 式 冰 櫃, 所 以 亡 者 死 亡 後 會 先 入 冰 櫃 冰 存, 出 殯 前 才 會 進 行 入 殮, 而 製 作 神 主 的 時 機 點, 也 轉 變 成 亡 者 初 終 或 入 冰 櫃 前 一 俗 諺 儀 節 : 21 開 魂 路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佔 34%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16% 沒 聽 過 為 多 數 佔 50% 是 為 死 亡 後 所 做 的 第 一 壇 功 德, 有 些 亦 稱 之 為 唸 腳 尾 經, 主 要 是 在 替 亡 者 引 途, 鈴 木 清 一 郎 云 : 喪 家 要 請 烏 頭 司 公 或 和 尚, 來 到 死 者 靈 前 唸 經, 這 就 叫 做 開 魂 路 ; 就 是 為 死 者 的 靈 魂 開 出 一 條 平 坦 大 路, 以 便 讓 他 順 利 走 向 陰 間 ( 鈴 木 清 一 郎,1989, 頁 301) 二 俗 諺 儀 節 : 20 製 魂 帛 在 第 四 章 的 調 查 結 果 中, 選 擇 有 聽 過 還 有 再 做 只 佔 31%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10% 沒 聽 過 則 佔 59% 之 多 ; 分 析 其 原 因 為, 以 前 魂 帛 的 製 作 的 材 質 是 由 絹 帛 製 成, 其 價 格 不 便 宜, 非 一 般 民 眾 可 以 負 擔, 所 以 就 有 以 紙 主 來 代 替 魂 帛, 鈴 木 清 一 郎 曰 : 所 謂 魂 帛 就 是 用 布 蓋 著 的 假 牌 位, 一 直 供 到 正 式 神 主 ( 牌 位 ) 160

171 做 好 為 止 高 約 一 尺, 寬 約 三 寸, 用 厚 紙 板 作 成 劍 狀,..., 演 變 至 後 來 又 以 木 製 的 神 主 代 替 紙 主, 因 此 魂 帛 之 名 漸 由 神 主 來 取 而 代 之 受 訪 者 科 長 云 : 有 的 人 說 魂 帛, 有 的 說 神 主 牌, 說 神 主 牌 的 比 較 多 其 他 受 訪 者 則 皆 稱 為 神 主 開 魂 路 通 常 與 製 魂 帛 同 時 間 進 行, 田 野 資 料 顯 示 至 今 大 多 數 地 區 在 亡 者 臨 終 後 則 進 行 豎 靈 製 魂 帛 與 誦 經 開 魂 路 等 一 連 串 的 儀 節, 受 訪 者 安 心 云 : 人 往 生 後 要 豎 靈 安 神 主 牌 的 時 候, 誦 經 開 魂 路, 道 教 說 開 魂 路, 一 般 說 頌 腳 尾 經 受 訪 者 日 晟 云 : 就 是 豎 靈 的 時 候, 請 法 師 來 頌 腳 尾 經, 之 後 就 把 神 主 寫 好 擺 上 去 肆 入 殮 時 的 儀 節 在 這 個 段 落 的 討 論 主 要 以 入 殮 階 段 中 所 進 行 的 儀 節, 以 及 陪 葬 相 關 的 物 品 進 行 討 論, 包 括 辭 生 的 儀 節 與 手 尾 錢 相 關 的 儀 節 以 及 棺 木 需 準 備 的 物 品 跟 這 些 物 品 的 象 徵 意 義 一 俗 諺 儀 節 : 25 辭 生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佔 31%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13% 沒 聽 過 為 多 數 佔 56% 通 常 在 亡 者 入 殮 之 前, 會 餵 亡 者 吃 在 陽 間 的 最 後 一 餐, 這 個 動 作 象 徵 亡 者 告 別 人 世, 稱 之 為 辭 生 辭 生 的 菜 餚 通 常 準 備 6 道 或 12 道 菜, 且 菜 名 皆 有 吉 利 之 意, 在 餵 亡 者 之 時, 每 餵 一 道 菜 便 搭 配 說 一 句 吉 利 話, 鈴 木 清 一 郎 云 : 所 謂 辭 生, 就 是 在 屍 體 入 殮 以 前, 為 死 者 所 準 備 的 陽 間 最 後 一 次 宴 席, 以 表 示 和 人 間 世 界 告 別, 這 種 告 別 宴 必 須 是 六 葷 六 素 的 十 二 道 菜, 也 就 是 和 結 婚 入 洞 房 時 的 食 酒 婚 桌 的 葷 素 各 半 的 十 二 道 菜 相 同 這 時 也 要 請 來 一 位 好 命 人, 把 十 二 道 菜 一 碗 碗 端 起 來, 每 端 一 碗 說 一 句 祝 福 話, 然 後 夾 菜 作 出 給 死 者 吃 的 樣 子 ( 鈴 木 清 一 郎,1989, 頁 306) 吳 瀛 濤 亦 云 : 納 棺 前, 準 備 十 二 種 菜 碗 供 祭 死 者, 稱 辭 生 此 為 對 死 者 表 示 告 別 之 儀 其 儀, 由 道 士 取 各 種 食 料 作 給 食 之 狀, 而 念 吉 祥 之 句 ( 吳 瀛 濤,1992, 頁 148) 辭 生 儀 節 所 準 備 的 菜 碗, 有 越 來 越 簡 略 的 趨 勢, 十 二 道 菜 碗, 也 更 改 為 161

172 用 一 個 小 的 免 洗 碗, 裝 六 樣 菜, 但 是 不 變 的 是, 每 夾 一 種 菜, 仍 會 說 一 句 好 話 在 餵 完 六 道 菜 之 後, 會 在 家 屬 面 前 把 衛 生 筷 折 成 兩 段 並 丟 棄 之 另 研 究 者 在 嘉 義 市 實 地 觀 察 的 紀 錄, 負 責 辭 生 的 人 員 與 洗 身 穿 衣 入 殮 為 不 同 一 組, 該 儀 節 係 由 葬 儀 業 者 為 之, 不 再 像 傳 統 習 俗 請 好 命 人 來 進 行 這 項 儀 節 由 實 地 資 料 顯 示, 辭 生 時 所 準 備 的 菜 碗 已 簡 單 化, 儀 節 演 變 至 今 成 為 只 是 象 徵 性 的 動 作, 且 由 葬 儀 業 者 取 代 好 命 人 說 吉 祥 話 的 角 色, 受 訪 者 安 心 云 : 入 殮 前, 和 乞 水 一 起, 有 豆 干 土 豆, 說 一 些 好 話, 請 他 吃 最 後 一 餐 受 訪 者 富 成 云 : 都 會 做, 不 過 就 是 只 用 一 個 碗 裝 著, 沒 有 說 真 的 準 備 這 麼 多 菜 了 二 俗 諺 儀 節 : 26 放 手 尾 錢 富 貴 萬 年 27 結 手 尾 錢 與 28 割 鬮 在 辭 生 之 後 的 儀 節, 緊 接 者 就 是 放 手 尾 錢 割 鬮 與 結 手 尾 錢 台 灣 人 民 相 信, 若 亡 者 留 錢 財 給 子 孫, 子 孫 必 將 大 發, 鈴 木 清 一 郎 云 : 所 謂 放 手 尾 錢, 即 是 希 望 藉 死 者 的 餘 蔭 使 子 孫 能 繁 榮 富 貴 先 將 一 些 錢 放 在 死 者 的 袖 口, 準 備 一 個 米 斗, 再 讓 袖 子 裡 的 錢 滑 入 斗 中, 此 謂 放 手 尾 錢 之 後 將 這 些 錢 分 與 子 孫, 叫 做 結 手 尾 錢 台 諺 云 : 放 手 尾 錢, 富 貴 萬 年, 即 說 死 者 留 錢 財 給 子 孫, 子 孫 必 會 永 遠 富 貴 榮 華 ( 鈴 木 清 一 郎,1989, 頁 306), 吳 瀛 濤 云 : 入 殮 前 有 放 手 尾 錢 ( 留 身 後 錢 財 ) 之 俗, 俗 謂 放 手 尾 錢, 富 貴 萬 年, 認 為 死 者 身 後 有 錢 留 存 子 孫 為 吉 兆 則 於 納 棺 前 預 先 在 死 者 袖 中 存 制 錢 百 二 十 文, 而 將 之 倒 入 器, 然 後 取 出, 分 與 子 孫, 繫 於 各 人 手 上, 稱 結 手 尾 錢 ( 吳 瀛 濤,1992, 頁 149) 喪 禮 中, 處 處 可 見 台 灣 人 民 既 希 望 得 到 亡 者 庇 蔭, 又 忌 諱 與 死 亡 事 件 接 觸 的 矛 盾, 希 望 亡 者 可 以 給 我 們 好 處, 同 時, 又 害 怕 亡 者 與 自 己 關 係 密 切, 這 樣 矛 盾 的 心 理 反 應, 從 以 上 所 述 的 放 手 尾 錢 與 下 面 即 將 要 討 論 的 割 鬮 儀 節 便 可 略 知 一 二 臺 灣 風 土 志 云 : 家 人 以 制 錢 百 二 十 文 置 於 死 者 袖 中, 以 米 斗 就 之, 令 錢 落 於 斗 中, 曰 放 手 尾 錢 此 錢 後 來 由 家 人 分 之, 以 線 結 之, 儲 藏 起 來, 曰 結 手 尾 錢 其 次, 家 人 以 長 麻 索 一 根, 一 端 結 於 死 者 袖 口, 另 一 端 由 家 人 各 以 一 手 握 其 一 段, 請 司 162

173 公 將 其 一 一 割 斷, 各 人 以 其 手 握 之 一 段, 包 以 銀 箔 燒 之, 是 曰 割 鬮, 表 示 與 死 者 靈 魂 斷 絕 之 意 ( 何 聯 奎 衛 惠 林,1976, 頁 81), 鈴 木 清 一 郎 云 : 所 謂 割 鬮, 就 是 讓 遺 族 圍 在 死 者 身 邊, 用 一 根 長 苧 麻 繩 栓 在 死 者 的 衣 袖 上, 遺 族 全 體 拉 住 繩 子 另 一 端, 並 請 道 士 前 來 唸 經, 邊 唸 邊 將 每 個 遺 族 手 旁 的 繩 子 切 斷, 然 後 遺 族 把 手 中 的 繩 頭 和 銀 紙 一 同 焚 化, 表 示 死 者 已 經 完 全 和 遺 族 斷 絕 往 來, 他 的 靈 魂 再 也 不 會 回 到 遺 族 身 邊, 意 思 是 不 讓 死 人 的 靈 魂 干 擾 到 在 世 的 活 人 ( 鈴 木 清 一 郎,1989, 頁 ), 吳 瀛 濤 亦 云 : 喪 俗 有 割 鬮 者, 係 以 長 麻 絲 一 端 繫 於 死 者 身 上, 他 端 則 由 遺 族 各 執 其 一 段, 而 由 道 士 念 吉 句, 將 絲 一 一 斬 斷, 然 後 各 人 將 手 中 麻 絲 包 入 銀 紙 燒 之 俗 以 如 是 可 與 死 魂 斷 絕 來 往, 此 後 始 免 被 擾 ( 吳 瀛 濤,1992, 頁 149) 在 本 研 究 的 田 野 調 查 顯 示, 目 前 三 項 儀 節 僅 有 放 手 尾 錢 還 普 遍 的 存 在,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佔 63%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7% 沒 聽 過 佔 30% 結 手 尾 錢 與 割 鬮 則 已 經 消 失 受 訪 者 安 心 云 : 就 是 拿 一 個 銅 板 結 在 手 腕 上, 現 在 沒 有 了, 這 是 家 族 內 有 老 一 輩 的 人 的 地 方 風 俗, 會 說 以 前 就 有 這 樣 做, 應 該 怎 麼 做, 葬 儀 社 沒 有 意 見 都 是 隨 家 屬 怎 麼 做 其 他 的 受 訪 者 則 表 示 不 知 道 割 鬮 與 結 手 尾 錢 這 兩 項 儀 節 伍 棺 木 布 置 陪 葬 物 與 打 桶 在 棺 木 布 置 與 陪 葬 物 的 相 關 事 項 中, 本 研 究 不 討 論 以 下 兩 項 :( 一 ) 進 行 入 殮 儀 式 的 人 員 ;( 二 ) 入 殮 時 的 禁 忌, 只 在 此 略 述 此 兩 項 的 內 容 關 於 進 行 入 殮 儀 式 的 人 員 有 下 列 幾 種 說 法 :(1) 無 論 亡 者 為 男 性 或 女 性, 皆 由 宗 親 協 助 抬 之 入 木, 子 孫 與 外 姓 人 不 可 為 之 ;(2) 若 亡 者 為 男 性, 由 宗 親 為 之, 亡 者 為 女 性, 則 由 外 家 親 戚 為 之 ;(3) 子 孫 一 起 為 之, 多 數 是 由 長 男 負 責 扶 頭, 女 兒 負 責 扶 腳 ;(4) 葬 儀 業 者 為 之 以 上 四 種 說 法 為 光 復 前 光 復 後 至 今 的 可 能 情 形, 現 今 多 數 皆 為 葬 儀 業 者 服 務, 少 見 有 家 屬 來 進 行 入 斂 的 儀 式 至 於, 入 殮 時 的 禁 忌, 在 台 灣 民 間 傳 統 喪 葬 儀 節 研 究 中, 徐 福 全 將 文 獻 資 料 與 田 野 調 查 資 料, 整 理 歸 納 有 (1) 忌 生 肖 犯 沖 (2) 忌 啼 哭 流 淚 (3) 忌 人 影 入 棺 為 屍 所 壓 (4) 忌 逢 打 雷, 以 上 四 種 禁 忌 ( 徐 福 全,1999, 頁 215) 163

174 在 文 獻 資 料 與 田 野 資 料 中, 棺 內 佈 置 的 物 品, 大 致 分 為 四 類 :( 一 ) 吸 收 屍 水 之 物 ( 二 ) 七 星 板 ( 三 ) 枕 被 類 ( 四 ) 其 他 類, 本 研 究 中 只 討 論 ( 二 ) 七 星 板 與 ( 四 ) 其 他 類 中 的 左 腳 踏 金 右 腳 踏 銀 死 人 舉 桃 枝 過 山 褲 三 項 相 關 的 閩 南 諺 語 與 語 彙 在 此 先 簡 單 說 明,( 一 ) 吸 收 屍 水 之 物, 早 期 放 置 的 東 西 有 : 稻 草 灰 貢 末 銀 紙 庫 錢 茶 葉 石 灰 ( 貝 殼 灰 ) 草 類 等, 晚 期 則 放 有 衛 生 紙, 基 督 教 天 主 教 或 其 他 未 使 用 銀 紙 與 庫 錢 的 宗 教, 以 衛 生 紙 取 代 之 ;( 二 ) 七 星 板, 主 要 功 能 在 於, 使 遺 體 與 吸 收 屍 水 之 物 間 隔, 不 直 接 接 觸, 稻 草 灰 可 能 會 弄 髒 遺 體, 另 外, 板 上 有 七 個 孔, 屍 水 可 以 由 孔 洞 流 下 ;( 三 ) 枕 被 類, 有 雞 枕 菱 角 枕 石 枕 蓮 花 枕 等, 雞 枕 因 枕 頭 裡 面 放 有 雞 毛 而 稱 之 菱 角 枕 依 形 狀 而 命 名 石 枕 依 名 可 知 其 為 石 頭 蓮 花 枕 則 因 枕 頭 套 繡 蓮 花 而 得 名, 現 在 如 果 沒 有 較 特 殊 的 宗 教 信 仰, 一 般 以 使 用 枕 頭 套 繡 有 蓮 花 的 枕 頭 較 常 見 ;( 四 ) 其 他 類, 則 有 桃 枝 過 山 褲 石 頭 熟 雞 ( 鴨 ) 蛋 豆 包 飯 糰 扇 子 荷 包 手 巾 仔 和 他 生 前 喜 歡 的 衣 物 等 臺 灣 風 土 志 云 : 移 尸 入 棺 時, 先 於 棺 內 鋪 銀 紙 一 張, 撒 冥 幣 若 干, 製 桃 枝 一 根, 石 子 一 枚, 煮 雞 蛋 一 個, 豆 豉 包, 醬 油 麴 各 數 個, 過 山 褲 一 條 過 山 褲 者, 乃 以 白 布 縫 成 的 小 褲 子, 以 備 赴 陰 間 途 中 騙 鬼 之 用 置 入 紅 白 布 縫 成 塞 以 銀 紙 的 雞 枕, 然 後 移 置 棺 中 ( 何 聯 奎 衛 惠 林,1976, 頁 82) 林 衡 道 云 : 在 棺 材 裡 面, 塞 進 到 陰 間 使 用 的 冥 幣 金 銀 箔, 有 些 時 候 也 放 一 些 食 物 或 衣 服, 這 是 為 了 在 地 獄 裡 賄 賂 小 鬼 用 的, 這 都 是 受 通 俗 佛 教 的 影 響 ( 林 衡 道, 1975, 頁 129), 鈴 木 清 一 郎 云 : 入 殮 時 還 需 要 往 棺 材 裡 放 很 多 殉 葬 品, 例 如 : 在 棺 底 鋪 草 絲 再 放 上 稻 穀 灰, 為 了 吸 收 屍 水 ; 放 銀 紙 與 庫 錢, 除 了 可 以 吸 收 屍 水 外, 還 能 當 亡 者 前 往 陰 間 的 旅 費 ; 再 來 放 七 星 板 ; 之 後 是 放 桃 枝, 若 途 中 遇 見 惡 狗, 可 以 用 桃 枝 來 驅 趕 ; 放 石 頭 煮 熟 的 雞 蛋 豆 豉 包 照 身 鏡, 意 為 永 遠 不 能 回 來 ; 放 過 山 褲, 為 褲 腳 縫 一 正 一 反 的 褲 子, 用 於 欺 騙 惡 鬼 之 用 ; 放 雞 枕 ; 最 後, 再 放 入 亡 者 生 前 的 首 飾 和 珠 寶 進 去, 這 是 為 了 將 來 子 孫 願 意 來 撿 骨 ( 鈴 木 清 一 郎,1989, 頁 ) 164

175 一 俗 諺 儀 節 : 29 七 星 板 30 左 腳 踏 金 右 腳 踏 銀 31 死 人 舉 桃 枝 32 過 山 褲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各 佔 28 31% 21% 23%,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各 佔 13% 13% 11% 8%, 沒 聽 過 各 佔 59% 56% 67% 69% 以 上 四 項 儀 節, 選 擇 有 聽 過 還 有 再 做 為 多 數 的 為 葬 儀 工 會 會 員, 一 般 民 眾 與 公 部 門 負 責 相 關 殯 葬 業 務 的 人 員, 僅 有 少 數 田 野 調 查 資 料 顯 示, 除 左 腳 踏 金 右 腳 踏 銀 此 項 儀 節, 多 數 人 還 有 依 照 這 個 模 式 外, 其 餘 入 殮 時 放 置 棺 木 的 物 品 已 簡 化, 七 星 板 桃 枝 與 過 山 褲 在 土 葬 的 棺 木 偶 爾 還 可 見 到, 火 葬 棺 木 則 無 七 星 板 此 項 物 品, 桃 枝 與 過 山 褲 則 屬 少 見, 多 數 多 放 置 亡 者 生 前 所 喜 愛 的 衣 服 和 物 品 受 訪 者 公 所 云 : 我 媽 媽 是 放 衣 服 加 一 雙 鞋, 因 為 我 媽 媽 是 火 化, 可 能 火 化 比 較 簡 省, 放 生 前 喜 歡 的 東 西, 喜 歡 茶 壺 就 放 茶 壺, 現 在 的 人 都 是 生 前 喜 歡 什 麼 就 放 什 麼 受 訪 者 日 晟 云 : 入 殮 放 貢 末 枕 頭 茶 米 七 星 板 有 的 火 化 有 打 統 的 也 都 有 放, 可 是 七 星 板 好 像 只 有 土 葬 有 放, 受 訪 者 里 長 曰 : 入 殮 時 放 鏡 子 茶 葉 金 紙 喜 歡 的 東 西 受 訪 者 富 成 云 : 拿 桃 枝 拿 柳 枝 都 可 以, 現 在 土 葬 還 很 普 遍, 還 有 閹 雞, 有 過 山 褲 就 有 閹 雞, 閹 雞 是 縫 的, 也 有 雞 尾, 意 思 是 等 透 早 雞 如 果 啼, 你 就 可 以 起 來, 枕 頭 有 的 裝 金 紙 有 的 裝 茶 葉 閹 雞 是 縫 一 隻 像 香 包 這 樣 小 小 的 受 訪 者 安 心 云 : 七 星 板 土 葬 棺 都 還 有, 火 葬 的 沒 有, 通 常 都 是 附 在 棺 材 內 的, 主 要 是 在 排 屍 水, 入 木 前, 腳 要 塞 金 紙 土 葬 棺 木 除 了 七 星 板 之 外, 放 貢 末 或 茶 葉, 是 在 吸 屍 水 的, 還 有 金 紙 火 葬 只 有 金 紙, 已 經 沒 有 照 身 鏡 二 俗 諺 儀 節 : 34 打 桶 在 入 殮 的 相 關 儀 節, 還 有 打 桶 與 封 棺 ( 釘 ) 的 工 作, 所 謂 的 打 桶, 分 為 打 全 桶 ( 打 雙 筒 ) 與 打 半 桶 ( 打 半 桶 ), 主 要 是 在 棺 內 板 隙 上 漆 黏 布, 求 其 與 水 桶 一 樣 周 密, 防 止 屍 水 或 臭 味 外 露 打 全 桶 與 打 半 桶, 依 停 殯 日 期 來 決 定, 停 殯 時 間 短 的 打 半 桶, 將 熟 桐 油 與 石 灰 混 合 後 塗 抹 在 棺 蓋 以 下 ; 停 殯 時 間 長 的 打 全 165

176 桶, 其 棺 蓋 上 方 亦 需 要 塗 抹 吳 瀛 濤 云 : 於 收 斂 後, 傭 工 在 棺 上 油 刷 多 次 以 防 濕 防 漏, 此 稱 打 桶 ( 吳 瀛 濤,1992, 頁 149) 在 日 據 初 期, 因 有 些 人 患 有 傳 染 病 死 亡, 日 方 要 求 火 化 遺 體, 台 灣 才 開 始 有 火 葬, 在 日 據 之 前 清 朝 統 治 台 灣 的 時 期, 台 灣 的 風 俗, 土 葬 頗 為 徹 底, 未 曾 發 現 火 葬 或 水 葬 之 例 ( 台 灣 私 法 卷 二,1995, 頁 38) 遺 體 會 隨 時 間 而 腐 敗, 當 時 的 社 會 環 境 又 無 適 當 保 存 遺 體 的 器 具, 因 此 打 桶 成 了 唯 一 的 選 擇, 現 在 因 有 移 動 式 冰 櫃 可 以 冰 存 遺 體, 又 國 人 逐 漸 以 火 葬 取 代 土 葬, 打 桶 的 機 會 相 對 的 減 少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打 桶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佔 多 數 有 53%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8% 沒 聽 過 佔 39%, 有 可 能 是 因 為 火 葬 的 比 例 為 近 10 年 來 才 開 始 快 數 增 加, 而 且 現 在 通 行 的 做 法, 是 在 出 殯 前 一 天 至 三 天 進 行 入 殮, 這 時 也 需 要 打 桶, 只 是 比 較 不 需 要 太 周 密 受 訪 者 公 所 云 : 入 木 到 出 的 時 候, 就 是 打 桶, 可 是 要 看 你 是 要 放 到 什 麼 時 候, 二 七 三 七... 現 在 的 人 是 說, 能 快 就 盡 量 快, 有 日 子 就 讓 他 出 去, 所 以 打 桶 還 有, 如 果 打 桶, 葬 儀 業 者 每 天 都 要 去 巡 視 看 看 有 沒 有 漏 氣, 那 會 臭 摸 摸, 現 在 都 是 衛 生 問 題 啦, 很 少 人 在 打 桶, 也 沒 有 分 半 桶 全 桶 土 葬 的 比 較 多, 火 化 的 準 備 時 間 比 較 短, 因 為 土 葬 還 要 去 找 地 整 地 的, 所 以 土 葬 的 打 桶 比 較 多 三 俗 諺 儀 節 : 33 封 棺 封 棺 ( 釘 ), 在 入 殮 蓋 棺 之 後, 即 進 行 封 棺 ( 釘 ), 而 封 釘 禮 現 在 皆 在 出 殯 之 前, 在 奠 禮 堂 象 徵 式 的 封 釘 四 支 釘, 釘 落 去, 指 昔 日 棺 材 封 釘 四 支 長 釘, 比 喻 人 死 了 萬 事 皆 休 ( 徐 福 全,1998, 頁 164)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四 支 釘, 釘 落 去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佔 多 數 有 60%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16% 沒 聽 過 佔 24% 陸 殯 殮 其 餘 的 事 項 在 此 將 要 討 論 的 俗 諺 儀 節 有 : 一 36 豎 靈 37 結 影 壇 ; 二 38 桌 頭 嫺 39 金 童 玉 女 ; 三 40 麻 燈 ; 四 41 捧 飯 42 叫 起 叫 睏 166

177 一 俗 諺 儀 節 : 36 豎 靈 37 結 影 壇 傳 統 入 殮 後, 即 豎 靈, 現 在 改 為 死 亡 後 遺 體 一 安 頓 好 即 馬 上 豎 靈, 而 豎 靈 即 是 擺 放 靈 桌 與 豎 立 魂 帛 之 事 在 清 朝 統 治 時 期, 尚 無 豎 靈 而 稱 之 為 結 影 壇, 結 影 壇 為 紙 製 品, 由 紙 糊 店 負 責 裝 置, 有 大 小 之 分, 主 要 是 由 家 境 狀 況 與 亡 者 是 否 為 家 中 的 長 輩 來 決 定, 在 日 據 時 期, 才 開 始 使 用 豎 靈 一 詞 豎 靈 在 台 灣 私 法 的 解 釋 中 : 臺 俗, 靈 座 依 貧 富 及 亡 者 是 否 為 家 長 而 有 差 異, 閩 籍 的 靈 座, 亡 者 若 為 富 人 且 為 家 長 時, 設 影 壇 在 靈 柩 前, 並 在 壇 前 置 案 桌 安 置 魂 帛 與 魂 身 ( 紙 製 遺 像 ) 影 壇 是 由 糊 紙 師 傅 以 竹 片 組 立 糊 製 而 成, 有 門 楣 門 柱 等, 並 飾 以 綢 緞 亡 者 為 中 層 家 長 時, 以 木 板 間 隔 廳 堂 後 半 部 充 為 中 堂 及 左 右 房, 中 堂 安 置 魂 帛 及 魂 身 等 左 右 房 由 孝 男 及 孝 女 居 住, 並 在 木 板 前 面 懸 掛 帷 幕 ( 俗 稱 九 條 以 九 條 布 褶 成 ) 亡 者 若 為 窮 人 或 富 家 的 幼 者 未 婚 女, 則 僅 糊 製 一 座 稱 為 孝 飯 亭 而 已 ( 臨 時 臺 灣 舊 慣 調 查 會 編,1995, 頁 46), 鈴 木 清 一 郎 云 : 所 謂 豎 靈, 就 是 臨 時 為 死 者 設 的 靈 位, 方 法 是 在 正 廳 的 一 角 放 一 張 桌 子, 桌 子 上 面 供 魂 帛 與 桌 頭 嫺 ( 指 紙 造 的 男 女 僮 僕, 立 在 魂 魄 的 兩 側 ), 並 供 香 爐 和 油 燈 各 一 座, 這 就 叫 靈 桌 如 果 死 後 不 久 就 下 葬 的, 那 就 要 在 返 主 後, 才 能 豎 靈 不 過, 如 果 是 殯 殮 ( 即 不 埋 葬 ) 時, 就 要 在 入 殮 後 設 靈 桌 ( 鈴 木 清 一 郎,1989, 頁 ), 吳 瀛 濤 云 : 返 主 回 家 後, 設 靈 位 於 廳 旁, 稱 豎 靈 或 稱 安 靈 亦 有 由 糊 紙 店 裝 置 孝 堂, 俗 稱 結 影 壇 壇 之 背 景 為 神 桌, 正 璧 貼 以 白 紙, 白 紙 四 邊 分 貼 藍 色 剪 紙 之 蝙 蝠 圖 樣, 白 紙 正 中 又 貼 圓 形 圖 紋 廳 堂 頂 部 搭 隔 分 內 外 壇 前 頂 桌 中 祀 置 魂 身 ( 仿 製 死 者 之 紙 像 ) 魂 帛 ( 寫 死 者 姓 名 生 卒 年 月 日 者, 置 於 魂 身 前 面 ), 兩 旁 並 置 桌 頭 嫺 不 設 影 壇 者 則 僅 置 靈 桌, 祀 置 魂 身 等 各 件, 以 備 供 祭 ( 吳 瀛 濤, 1992, 頁 ) 在 民 國 七 十 年 左 右, 徐 福 全 的 田 野 調 查 資 料, 即 表 示 : 今 人 或 長 或 短, 人 死 皆 殯 之, 殯 後 即 於 天 尾 設 置 靈 桌 ; 自 北 至 南, 不 分 祖 籍, 皆 已 設 靈 桌 為 常 ( 徐 福 全,1999, 頁 239) 結 影 壇 目 前 已 無 人 使 用, 但 還 是 有 少 部 分 的 人 暸 解 其 內 容,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167

178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僅 有 9%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14% 沒 聽 過 為 多 數 佔 77% 豎 靈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則 有 38%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5% 沒 聽 過 佔 57% 受 訪 者 公 所 云 : 現 在 叫 遺 照, 這 個 就 是 我 們 現 在 說 的 小 靈 堂, 因 為 以 前 小 靈 堂 不 是 像 現 在 是 做 硬 的, 相 片 也 是 用 畫 的, 所 以 是 影, 所 以 叫 結 影 壇 結 影 壇 已 面 臨 消 失, 豎 靈 有 聽 過 還 有 再 做 卻 只 有 38% 的 原 因, 在 於, 今 人 多 搭 設 三 寶 架, 上 有 三 寶 佛 的 圖 樣, 稱 之 為 小 靈 堂 二 俗 諺 儀 節 : 38 桌 頭 嫺 39 金 童 玉 女 靈 堂 前 所 擺 放 的 桌 頭 嫺,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再 做 佔 17%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12% 沒 聽 過 為 多 數 佔 72% 金 童 玉 女,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卻 佔 了 56% 之 多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14% 沒 聽 過 佔 30% 在 田 野 調 查 中, 發 現 桌 頭 嫺 其 實 仍 有 擺 放, 只 是 多 數 人 稱 其 為 金 童 玉 女, 其 理 由 是 金 童 玉 女 名 稱 就 有 吉 祥 之 意 受 訪 者 公 所 云 : 其 實 應 該 是 桌 頭 嫺, 但 是 都 說 金 童 玉 女 這 樣 比 較 好 聽, 因 為 小 靈 堂 上 面 都 有 三 寶 佛, 會 說 金 童 玉 女 把 他 接 去 西 方, 所 以 他 們 說 金 童 玉 女 的 原 因 就 是 在 這 受 訪 者 山 中 云 : 正 常 是 桌 頭 嫺, 但 是 現 在 都 說 金 童 玉 女 三 俗 諺 儀 節 : 40 麻 燈 在 小 靈 堂 搭 設 完 畢 後, 喪 家 會 懸 吊 麻 燈 所 謂 的 麻 燈 為 喪 事 用 燈 的 統 稱, 根 據 吳 瀛 濤 的 紀 錄, 麻 燈 有 下 列 五 種 : ( 一 ) 大 門 燈 : 圓 型 白 地 藍 字, 前 後 兩 面 書 寫 宋 體 大 門 兩 字, 懸 簷 下 大 門 正 中 ( 二 ) 柑 燈 : 柑 欖 型 白 地 藍 字, 男 寫 鄉 飲 大 賓, 女 寫 孺 人, 懸 大 門 燈 兩 側 出 殯 時, 持 行 前 面 ( 三 ) 孝 燈 : 圓 錐 型 白 地 藍 字, 前 面 寫 幾 代 大 父 ( 大 母 ), 後 面 寫 姓 字 視 死 者 數 代, 以 白 紅 藍 布 及 麻 苧, 擇 其 層 數 繞 之 按, 人 死 則 多 加 一 代 算, 由 此 無 孫 者 書 為 三 代, 有 孫 者 書 為 四 代, 此 燈 懸 於 柑 燈 之 次 出 殯 時, 168

179 隨 行 魂 轎 兩 側 ( 四 ) 紅 燈 : 小 型 紅 地 無 字, 或 稱 小 孝 紅 燈 出 殯 時, 遺 族 各 持 其 一 ( 五 ) 富 貴 燈 : 小 型, 畫 有 紅 色 條, 中 寫 富 貴 春 三 字, 用 於 葬 列 後 面 及 培 墓 ( 吳 瀛 濤,1992, 頁 151) 現 今 喪 事 若 有 用 燈, 以 孝 燈 居 多, 其 燈 上 書 寫 代 數 已 在 前 文 中 的 正 五 代 與 假 五 代 的 部 份 討 論 過, 請 參 照 第 一 節 受 訪 者 公 所 云 : 就 是 門 口 吊 的 那 個, 一 組 白 的 還 有 一 組 紅 的, 紅 色 只 有 寫 姓, 白 的 寫 幾 代 祖 母, 都 會 加 一 代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麻 燈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佔 39%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10% 沒 聽 過 為 多 數 佔 51%, 其 並 未 普 遍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的 原 因, 從 田 野 資 料 的 顯 示 可 以 了 解,(1) 宗 教 信 仰 影 響 是 否 懸 吊 麻 燈, 麻 燈 通 常 為 一 般 民 間 信 仰 或 道 教 信 仰 者 會 懸 吊, 佛 教 天 主 教 基 督 教 等, 其 他 宗 教 則 不 使 用 ;(2) 在 殯 儀 館 治 喪 者, 亦 不 用 受 訪 者 館 長 云 : 在 家 治 喪 才 有 掛, 在 殯 儀 館 的 沒 有 看 過 而 一 般 民 間 信 仰 或 道 教 信 仰 者, 其 雖 不 在 殯 儀 管 治 喪, 亦 不 懸 吊 喪 燈, 喪 燈 在 以 前 還 有 警 示 與 照 明 的 作 用, 提 醒 路 人 此 處 正 在 辦 理 喪 事, 若 有 禁 忌, 請 繞 道 而 行 受 訪 者 安 心 云 : 現 在 剩 一 半, 第 一 佛 教 不 用, 通 常 都 是 道 教 在 用 豎 靈, 在 帆 布 外 吊 兩 個 像 燈 籠 的 東 西, 上 面 寫 姓 氏 和 幾 代 幾 代 以 前 裡 面 要 放 燈 泡, 因 為 以 前 沒 有 路 燈, 所 以 辦 喪 事 的 門 口 會 有 兩 個 燈, 如 果 比 較 禁 忌 的 人, 他 遠 遠 的 就 可 以 看 見 燈, 就 會 繞 道 而 行 現 在 路 燈 很 多, 它 已 經 沒 有 意 義 了, 寫 幾 代 幾 代 也 沒 有 意 義 了, 如 果 他 的 親 戚 都 知 道 他 幾 代 阿, 外 人 知 道 他 幾 代 也 沒 有 意 義 阿, 慢 慢 就 會 屏 除 掉 四 俗 諺 儀 節 : 41 捧 飯 42 叫 起 叫 睏 在 小 靈 堂 搭 設 後, 每 日 早 晚 皆 需 捧 飯 或 稱 拜 飯 孝 飯, 拜 飯 的 同 時 亦 需 叫 起 叫 睏, 即 替 亡 者 準 備 洗 臉 水, 後 由 婦 女 於 靈 前 哭 泣 稱 之 吳 瀛 濤 云 : 喪 家 婦 女 自 收 斂 時 起 至 除 靈 日 止, 每 日 早 晚 兩 次 在 靈 前 哭 泣, 俗 稱 叫 起 叫 睏, 即 藉 以 喚 醒 其 起 床 與 進 床 同 時 並 在 靈 前 晨 夕 供 膳 祭 之, 稱 孝 飯 ( 吳 瀛 濤,1992, 頁 155) 169

180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捧 飯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佔 58%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13 % 沒 聽 過 為 多 數 佔 29%; 叫 起 叫 睏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則 佔 33%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15% 沒 聽 過 佔 55% 在 田 野 資 料 中, 叫 起 叫 睏 還 有 在 做, 不 過 已 經 沒 有 哭, 只 是 口 頭 上 的 要 亡 者 起 床 或 休 息 受 訪 者 公 所 云 : 拜 飯, 還 要 端 臉 盆 給 他 洗 臉 哩, 媳 婦 在 做 的, 以 前 我 媽 媽 還 停 放 在 廳 裡, 媳 婦 早 上 就 去 叫 她 起 床, 晚 上 就 叫 他 睡 覺 媳 婦 都 較 起 工 叫, 說 : 媽, 天 亮 囉, 要 起 床 了, 我 臉 盆 水 幫 你 端 來 給 你 洗 臉, 晚 上 就 說 媽 要 去 睏 阿 喔 受 訪 者 中 庄 云 : 拜 飯 啦, 放 一 個 臉 盆 水, 叫 他 吃 飯 洗 臉 啦 柒 小 結 在 本 研 究 量 化 及 田 野 訪 談 蒐 集 的 資 料 分 析 中, 能 夠 大 略 描 繪 出 在 沐 浴 殮 殯 儀 節 群 的 輪 廓, 尤 其 在 此 部 分 反 覆 得 到 的 實 證 資 料 告 訴 我 們 兩 個 趨 勢 : 一 火 化 比 例 增 加, 使 得 棺 材 與 儀 式 都 較 為 簡 略 與 省 時 省 事 ; 二 尚 保 存 的 儀 節, 以 有 吉 祥 之 意 的 保 存 較 多, 例 如 買 大 厝 大 富 貴 放 手 尾 錢 富 貴 萬 年 在 沐 浴 殮 殯 此 儀 節 群 中, 許 多 的 儀 節 都 是 專 為 土 葬 中 的 遺 體 保 存 或 棺 木 保 存 而 設 計, 隨 著 社 會 風 氣 以 及 政 治 因 素 的 變 遷 而 有 所 變 異 在 過 去 五 十 年 間, 我 們 所 居 住 的 地 景 有 相 當 的 變 遷, 隨 著 人 口 增 加, 土 地 開 發 相 當 蓬 勃, 因 此 在 土 地 利 用 的 部 分, 由 火 葬 取 代 土 葬, 土 葬 的 儀 節 繁 複, 並 且 進 行 殯 葬 時 需 要 的 人 力 物 力 是 密 度 較 高 的, 比 起 火 葬 也 較 不 經 濟, 包 括 棺 木 的 選 用 以 及 葬 地 的 選 用, 所 費 不 貲 因 此 能 夠 理 解 火 葬 興 起 與 經 濟 以 及 生 活 環 境 的 變 遷 有 相 當 大 的 關 係 因 此, 在 火 葬 葬 法 的 影 響 下, 棺 木 的 選 擇 及 使 用 相 對 於 土 葬 就 可 能 不 較 那 麼 慎 重, 而 在 儀 式 上 也 省 略 許 多, 使 得 以 方 便 及 有 功 能 性 的 儀 式 為 主 要 留 存 的 儀 式, 而 在 象 徵 性 意 味 高 的 儀 式, 便 漸 漸 消 逝 留 存 下 來 的 儀 節, 多 以 有 吉 祥 之 意 或 是 庇 蔭 子 孫 之 意 的 儀 節 較 多, 如 放 手 尾 錢 這 樣 的 儀 式, 將 死 者 的 死 亡 想 像 為 從 另 外 一 個 世 界 的 賜 福, 庇 蔭 活 著 的 子 孫 從 此 我 們 可 以 理 解, 死 亡 在 現 代 的 意 義 中, 變 的 離 日 常 生 活 愈 來 愈 遙 遠, 甚 至 是 被 隔 離 於 日 常 生 活 之 外, 對 於 死 亡 的 陌 生 以 及 不 潔 的 形 象, 以 象 徵 吉 祥 的 儀 節 來 取 代 而 與 死 者 遺 體 接 170

181 觸 的 儀 節, 也 變 得 愈 來 愈 象 徵 式 的 比 劃, 而 真 正 的 操 作 者 是 漸 漸 開 始 專 業 化 的 殯 葬 業 者, 彷 彿 殯 葬 的 知 識 逐 漸 細 緻 化 的 被 封 鎖 在 這 個 社 群 中, 死 亡 成 為 一 個 客 體 的 經 驗 而 與 常 民 的 生 活 日 漸 疏 遠 171

182 第 三 節 台 灣 民 間 傳 統 喪 葬 儀 節 之 三 殯 後 迄 葬 前 一 日 資 料 分 析 本 節 主 要 是 討 論 殯 後 迄 葬 前 一 日 的 相 關 儀 節, 在 本 節 的 討 論 主 要 分 成 四 個 部 分, 包 含 : 壹 尋 求 墓 地 ; 貳 互 惠 ; 参 出 山 功 德 ; 肆 小 結, 以 田 野 訪 談 資 料 為 主, 第 四 章 量 化 資 料 為 輔, 將 實 證 資 料 與 文 獻 相 互 對 照, 分 析 台 灣 俗 諺 中 所 留 下 的 傳 統 喪 葬 儀 節, 關 於 殯 後 葬 前 一 日 此 部 分 儀 節 之 留 存 以 及 演 變 壹 尋 求 墓 地 看 山 是 指 尋 找 葬 地 ( 墓 地 ) 臺 灣 大 多 數 的 墓 地 在 山 坡 上, 因 為 臺 人 篤 信 風 水 之 說, 認 為 山 巒 起 伏 為 龍 脈 的 形 式 而 看 山 的 時 間 點, 根 據 徐 福 全 的 採 訪 錄 記 載, 閩 籍 跟 客 家 人 有 所 不 同, 大 部 分 的 閩 籍 會 先 尋 找 合 適 的 墓 地, 再 進 行 擇 日 ; 客 家 人 則 是 會 先 選 擇 葬 日, 之 後 再 尋 找 合 適 的 墓 地 ( 徐 福 全,1999, 頁 253) 待 墓 地 確 定 後, 家 屬 便 會 焚 香 祭 祀 土 神, 然 後 掘 土 築 墓 掘 土 築 墓 即 稱 為 開 礦 片 岡 巖 云 : 安 葬 以 前, 孝 男 要 先 請 風 水 先 生 到 墓 地 選 定 地 點 供 三 牲 燒 香 燒 紙 祭 土 神, 這 稱 開 兆, 是 為 死 者 永 眠 之 處 祈 求 土 地 公 庇 護 的 意 思, 然 後 掘 土 築 墓, 稱 開 壙 ( 片 岡 巖,1987, 頁 31) 台 灣 早 期 以 土 葬 居 多, 因 此 所 有 的 文 獻 皆 有 討 論 到 尋 找 墓 地 的 部 份, 今 人 多 以 火 葬 取 代 土 葬, 找 墓 地 轉 變 成 找 塔 位 看 山 與 開 壙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皆 以 沒 聽 過 為 多 數 佔 49% 與 58%, 有 聽 過 仍 有 在 做 佔 36% 與 32%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15% 與 10% 田 野 調 查 資 料 則 顯 示, 看 山 較 常 稱 之 為 看 地 看 風 水 看 地 理 找 地 勘 地 踏 ( 墓 ) 地 受 訪 者 館 長 云 : 看 地 受 訪 者 日 晟 云 : 找 墓 地, 定 分 金 受 訪 者 里 長 云 : 看 風 水 受 訪 者 富 成 云 : 堪 地, 看 地, 山 中 : 找 墓 地 受 訪 者 科 長 云 : 看 地 理 受 訪 者 公 所 云 : 踏 ( 墓 ) 地 受 訪 者 安 心 云 : 我 們 說 找 地, 土 話 就 是 找 地 開 壙 則 稱 之 為 挖 深 井 挖 洞 開 金 井 受 訪 172

183 者 富 成 云 : 這 就 是 挖 深 井 受 訪 者 中 庄 云 : 挖 洞 啦 受 訪 者 安 心 云 : 開 金 井 貳 互 惠 : 4 包 楮 敬 與 5 答 紙 台 灣 素 有 紅 白 包 文 化, 喜 事 包 紅 包 喪 事 包 白 包 其 實, 早 期 的 台 灣 人 民, 生 活 並 不 富 裕, 鄰 人 有 喜 喪 事, 皆 是 助 以 勞 力 或 實 物, 後 來, 生 活 漸 漸 改 善, 則 以 金 錢 取 代 勞 力 或 實 物 徐 福 全 云 : 一 家 有 喪, 則 親 友 除 弔 唁 外, 並 有 所 賻 贈 根 據 徐 福 全 的 記 載, 清 初 乾 隆 年 間, 臺 人 賻 贈 之 內 容 有 : 牲 牢 酒 醴 餚 饌 果 蔬 剪 紙 車 馬 人 物 鼓 樂 紙 錢 等 日 據 時 期 通 常 有 ( 一 ) 香 典 : 金 錢 ( 二 ) 大 銀 燭 糕 仔 封 : 以 白 紙 包 銀 紙 蠟 燭 糕 仔 ( 三 ) 軸 ( 四 ) 輓 聯 : 書 有 上 下 連 對 句 之 輓 幛 ( 五 ) 花 圈 光 復 後 至 1984, 多 送 金 錢 稱 為 包 楮 敬 ( 徐 福 全,1999, 頁 ) 喪 家 接 受 親 友 之 弔 賻, 需 回 報 之, 稱 為 答 紙 在 日 據 時 代, 喪 家 在 三 旬 五 旬 七 旬 百 日 或 對 年 時, 以 糕 仔 饅 頭 麵 龜 等 回 饋 親 友 ; 在 光 復 初 期, 則 用 菓 子 箱 毛 巾 包 袱 布 ( 徐 福 全,1999, 頁 271) 現 今, 則 使 用 毛 巾 組 艾 草 香 皂 等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包 楮 敬 有 聽 過 仍 有 在 做 只 佔 8%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12 % 沒 聽 過 為 多 數 佔 80%, 田 野 資 料 顯 示, 今 人 都 稱 白 包, 包 楮 敬 已 鮮 少 人 使 用 人 是 經 濟 互 惠 的 生 物, 有 來 必 有 往, 親 朋 好 友 包 楮 敬 來, 或 付 出 勞 力, 喪 家 就 必 需 回 報 之 而 通 常 這 種 回 報 都 是 分 段 的, 在 喪 事 結 束 時, 先 回 以 簡 單 的 禮 貌, 待 日 後 親 戚 朋 友 有 喜 事 或 喪 事 時, 才 給 於 真 正 對 等 的 回 禮 ( 紅 白 包 ) 徐 福 全 云 : 喪 家 接 受 親 友 之 弔 賻, 禮 須 答 之, 謂 之 答 紙, 至 於 答 紙 的 時 機 點 與 內 容 物, 在 清 朝 統 治 時 期, 為 百 日 或 滿 七 時 答 之, 臺 灣 私 法 : 除 靈 當 天 ( 粵 籍 在 七 旬 之 日 ) 凌 晨, 孝 男 著 喪 服 攜 帶 孝 燈 ( 纏 繞 麻 布 的 燈 籠 ) 到 弔 賻 者 家 投 入 名 片, 匍 匐 答 謝, 俗 稱 謝 匍 匐, 弔 賻 者 如 住 在 遠 方 則 寄 信 申 謝 ( 臨 時 臺 灣 舊 冠 調 查 會 編,1995, 頁 47) 在 日 據 時 期, 三 七 五 七 七 七 百 日 或 對 年 皆 可, 回 送 的 物 品 由 麵 粉 類 食 物 改 為 毛 巾 或 香 皂 禮 盒, 鈴 木 清 一 郎 云 : 所 謂 答 紙, 就 是 回 謝 親 友 所 送 喪 禮 的 回 禮 在 喪 禮 期 間, 親 友 分 別 送 來 香 燭 銀 紙 花 圈 等 禮 物, 因 此 喪 家 多 半 在 做 三 七 五 七 七 七 173

184 百 日 的 祭 祀, 或 做 週 年 忌, 用 糕 仔 饅 頭 麵 龜 ( 紅 龜 ) 作 為 回 禮, 不 過 後 來 都 已 改 成 水 果 禮 盒 和 毛 巾 等 近 年 來, 均 在 收 禮 的 同 時 以 毛 巾 或 香 皂 盒 答 謝 ( 鈴 木 清 一 郎,1989, 頁 323); 光 復 後, 在 收 禮 的 同 時, 即 以 毛 巾 答 之, 田 野 資 料 所 見 亦 同, 受 訪 者 中 庄 云 : 答 紅 紙 份, 現 在 都 來 的 時 候 順 道 給 他, 以 前 是 拿 至 別 人 家 受 訪 者 山 中 云 : 現 在 多 是 拿 毛 巾, 就 是 人 家 包 白 包, 然 後 喪 家 會 給 一 條 毛 巾 作 為 答 謝 受 訪 者 公 所 云 : 你 有 包 禮 儀 來, 他 會 回 禮, 現 在 用 毛 巾 拿 到 你 家 去 就 是 答 紙 就 是 說 有 的 人 包 禮 金, 有 的 人 請 陣 頭, 都 要 把 毛 巾 送 到 他 們 家 現 在 有 告 別 式, 所 以 幾 乎 都 是 告 別 式 他 們 來, 然 後 就 拿 給 他 們, 其 實 這 樣 不 對 因 為 答 紙 就 是 說 你 要 全 部 都 處 理 乾 淨, 你 才 可 以 去 給 人 家 答 謝, 現 在 都 簡 省 了, 人 家 包 白 包 來 就 給 人 家 了, 這 樣 不 對, 有 的 人 比 較 禁 忌 阿, 就 是 說 你 們 家 就 還 沒 有 乾 淨, 你 拿 一 個 東 西 給 我, 表 示 那 個 東 西 不 乾 淨 答 紙 有 聽 過 仍 有 在 做 有 28%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有 12% 沒 聽 過 有 60%, 田 野 資 料 顯 示, 今 人 皆 稱 之 為 回 禮, 答 紙 已 鮮 少 人 使 用 参 出 山 功 德 : 做 功 德 入 殮 之 時 所 做 的 功 德, 稱 入 木 功 德 ; 葬 前 一 日 所 做 的 功 德, 稱 出 山 功 德 所 做 功 德, 內 容 並 不 相 同 研 究 者 在 此 所 指 的 為 出 山 功 德, 但 因 調 查 問 卷 只 寫 做 功 德, 雖 然 問 卷 大 標 題 為 臺 灣 民 間 傳 統 喪 葬 儀 節 之 三 ~ 殯 後 至 葬 前 一 日, 但 多 數 填 卷 者, 只 知 出 殯 前 一 天 需 做 功 德, 但 並 不 知 道 所 做 功 德 的 內 容 因 此, 在 此 不 討 論 此 項 儀 節 肆 小 結 在 本 節 所 討 論 葬 前 一 日 的 相 關 儀 節 中, 可 以 理 解 尋 覓 墓 地 的 指 稱 從 看 山 變 成 看 塔 位, 這 其 中 隱 含 著 土 地 的 利 用 大 量 縮 減, 以 及 從 一 個 較 隱 微 的 指 稱 轉 變 為 實 用 性 高 的 指 稱 174

185 而 在 互 惠 部 分 的 儀 節 有 相 當 的 保 存, 但 已 經 從 親 友 互 贈 實 用 性 的 物 品, 轉 變 為 可 轉 換 性 較 高 的 現 金, 從 一 個 互 助 的 實 用 性 功 能, 隱 約 轉 變 為 人 際 之 間 互 惠 的 經 濟 功 能 最 後 作 功 德 的 部 分 則 已 佚 散 其 實 質 內 容, 而 無 法 進 行 討 論 由 此 我 們 能 夠 理 解, 儀 節 或 一 地 的 風 俗 習 慣 是 鑲 嵌 於 整 個 社 會 文 化 的 大 脈 絡 中, 而 經 濟 的 發 展, 土 地 利 用 方 式 的 改 變, 以 及 對 於 喪 葬 專 業 化 的 結 果 之 下, 象 徵 性 儀 節 大 量 減 縮, 甚 至 消 失, 這 是 文 化 保 存 中 一 個 值 得 進 行 思 考 的 議 題 175

186 第 四 節 台 灣 民 間 傳 統 喪 葬 儀 節 之 四 葬 日 資 料 分 析 本 節 主 要 討 論 葬 日 所 進 行 的 傳 統 喪 葬 儀 節, 包 含 八 個 部 份, 依 序 為 : 壹 家 奠 ; 貳 公 奠 至 發 引 ; 参 做 遣 散 ; 肆 葬 列 ; 伍 運 棺 相 關 儀 節 ; 陸 入 壙 至 返 主 ; 柒 接 主 ; 捌 小 結 從 這 八 部 份 中 的 儀 節 一 一 進 行 討 論, 從 實 證 資 料 討 論 各 種 儀 節 的 保 存 與 變 遷 壹 家 奠 在 清 朝 統 治 時 期 與 日 據 時 期 的 傳 統 儀 節 中, 在 葬 日 當 天 家 奠 的 部 份 共 有 七 個 儀 節, 分 別 為 灑 鹽 米 移 柩 壓 棺 位 祭 起 馬 茅 砂 排 牲 禮 壓 擔 等 第 一 個 登 場 的 儀 節 是 移 柩, 移 柩 的 日 子 和 時 辰, 皆 須 由 擇 日 師 依 據 亡 者 的 死 亡 時 間 配 合 家 屬 的 生 辰 八 字 選 定 之 同 時 間 有 的 甚 至 還 有 先 灑 鹽 米 祭 煞 的 禮 俗, 隨 之 而 來 的 是 祭 起 馬, 也 就 是 現 代 人 所 說 的 家 奠, 由 喪 主 與 親 家 門 風, 準 備 牲 醴 或 祭 品 來 祭 拜 亡 者 移 柩 有 兩 種 形 式 : 一 為 時 辰 一 到, 馬 上 將 棺 柩 移 至 奠 禮 堂 ; 二 為 只 是 在 原 停 殯 之 處, 稍 微 移 動 棺 木, 待 奠 禮 結 束 要 發 引 時, 才 將 棺 柩 移 出 棺 柩 移 出 後, 即 必 須 在 原 本 放 靈 柩 的 地 方, 放 一 些 物 品, 俗 稱 壓 棺 位 臺 灣 私 法 云 : 臺 俗 先 由 僧 道 或 齋 公 在 靈 柩 前 施 法, 灑 佈 鹽 米 禳 解 凶 煞, 並 綑 縛 大 龍 或 小 龍 於 靈 柩, 然 後 奠 酒 饌, 遺 族 上 香 跪 拜 哭 泣, 親 戚 朋 友 亦 上 香 跪 拜 完 畢 由 僧 道 等 誦 經, 並 燒 化 銀 紙, 俗 稱 祭 起 馬, 即 正 禮 的 遣 奠 又 靈 柩 發 引 後, 在 置 靈 柩 處 放 一 隻 盛 水 及 置 錢 幣 的 水 桶, 並 汲 水 桶 內 的 水 煮 飯, 俗 稱 壓 棺, 三 日 後 撤 去 ( 臨 時 臺 灣 舊 慣 調 查 會 編,1995, 頁 43) 臺 灣 風 俗 誌 所 稱 出 棺 之 儀 節 與 臺 灣 私 法 卷 二 所 述 略 同 鈴 木 清 一 郎 云 : 葬 禮 時 辰 一 到, 就 要 先 把 棺 材 抬 出 院 子, 這 就 叫 做 轉 柩 ( 鈴 木 清 一 郎,1989, 頁 316) 176

187 佈 置 祭 奠 會 場 時, 在 案 桌 下 放 置 茅 砂 或 碗 公, 供 奠 酒 時 使 用, 案 桌 上 擺 上 祭 品, 通 常 祭 品 以 牲 醴 為 主, 所 以 稱 為 排 牲 禮 出 嫁 女 兒 也 需 要 在 葬 日 當 天, 準 備 豬 頭 五 牲 回 來 祭 拜, 也 因 此 有 句 俗 諺 說 : 欲 吃 豬 頭 肉, 只 有 死 給 女 兒 看 而 通 常 出 嫁 女 兒 所 準 備 祭 拜 的 東 西, 喪 家 會 收 一 半, 另 一 半 由 女 兒 帶 回 婆 家 ; 出 嫁 孫 女 所 準 備 的 祭 品, 喪 家 則 不 收, 由 孫 女 全 數 帶 回, 俗 諺 稱 查 某 孫 擔 來 看, 查 某 子 收 一 半 即 指 此 除 了 喪 主 以 外 的 牲 醴, 喪 家 皆 須 以 物 品 或 金 錢 答 謝 之, 稱 為 壓 擔 在 民 國 年 代, 因 親 戚 開 始 有 散 居 各 地 的 情 形, 當 時 交 通 不 便, 若 準 備 牲 醴 至 喪 家 祭 拜 後 再 擔 回, 牲 醴 已 經 不 新 鮮, 所 以 改 由 親 戚 致 送 代 金, 委 託 喪 家 代 為 準 備, 祭 拜 完 的 牲 醴, 即 留 供 煮 食 喪 宴 徐 福 全 云 : 延 至 晚 近, 藉 故 詐 財 者 雖 罕 聞, 為 親 戚 多 散 居 各 地, 臨 時 準 備 牲 醴 祭 品, 遠 送 至 喪 家, 祭 必 再 擔 回, 交 通 既 不 便 且 恐 其 不 衛 生, 是 以 有 新 俗 生 焉, 或 由 親 戚 致 送 代 金 委 請 喪 家 代 辦, 祭 畢 即 留 供 辦 喪 宴 之 用, 或 逕 取 消, 出 殯 時 僅 供 喪 家 一 付 牲 醴 ( 徐 福 全,1999, 頁 305) 一 俗 諺 儀 節 : 6 灑 鹽 米 灑 鹽 米 在 早 期, 就 不 是 一 項 必 做 的 儀 節,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佔 50%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14% 沒 聽 過 佔 36% 原 始 的 灑 鹽 米 是 在 移 柩 之 時, 將 鹽 米 灑 在 棺 木 上 田 野 資 料 則 稱, 在 舉 行 奠 禮 之 前, 將 小 靈 堂 桌 上 的 魂 帛 香 爐 等 物, 移 至 奠 禮 堂 後, 將 鹽 米 灑 向 小 靈 堂, 隨 即 將 小 靈 堂 拆 除 或 是, 在 整 個 奠 禮 結 束, 發 引 後 才 將 鹽 米 灑 在 四 處 受 訪 者 富 成 云 : 辭 棺 才 摔, 拆 靈 之 後, 棺 材 移 出 後, 四 處 摔 一 摔, 那 算 是 辟 邪 的 東 西, 摔 完 後 把 靈 堂 拆 掉 亦 有 受 訪 者 表 示, 葬 日 並 非 選 在 頂 好 的 日 子, 或 出 殯 後 返 家 做 清 氣 靈 時, 才 需 要 灑 鹽 米 受 訪 者 中 庄 云 : 那 就 是 不 好 的 日 子, 才 要 灑 鹽 米 受 訪 者 日 晟 云 : 出 殯 完 之 後 的 事, 做 清 氣 靈 177

188 二 俗 諺 儀 節 : 7 移 柩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佔 64%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11% 沒 聽 過 佔 25% 在 此 項 儀 節 中 仍 有 實 踐 者 占 多 數, 其 實 移 柩 即 移 動 棺 材 之 意, 無 論 是 傳 統 土 葬 或 後 來 較 為 風 行 的 火 葬, 都 仍 須 移 動 棺 木, 因 此 不 難 理 解 此 儀 節 較 多 人 知 悉 與 實 踐 三 俗 諺 儀 節 : 8 壓 棺 位 靈 柩 移 走 後, 須 將 原 本 的 位 置 打 掃 乾 淨, 並 放 置 (1) 一 個 木 炭 火 爐 象 徵 除 濕 取 旺 (2) 放 置 水 桶, 並 盛 錢 水 (3) 白 米 碗 筷 ( 一 個 兒 子 一 份 )(4) 紅 圓 發 糕 桶 箍 等 等, 此 即 稱 為 壓 棺 位 壓 棺 位 所 準 備 的 用 品 會 因 地 方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異, 但 大 致 上 皆 會 準 備 以 上 所 述 物 品 片 岡 巖 云 : 引 柩 後 在 置 棺 的 原 處, 以 水 桶 盛 水 放 入 錢 幣 並 用 此 水 來 炊 飯, 三 日 後 撤 去, 這 稱 壓 棺 ( 片 岡 巖,1987, 頁 30-31) 徐 福 全 云 : 靈 柩 移 走 後 原 本 停 柩 處 置 一 木 炭 火 爐 以 除 溼 取 旺, 放 碗 筷 若 干 把 ( 一 個 兒 子 一 把 ), 另 置 一 桶 水 內 放 錢 幣, 以 祈 錢 水 活 絡, 並 置 一 圓 形 竹 器 內 盛 發 糕 及 十 二 粒 丁 仔 粿 ( 閏 年 加 一 粒 ) 以 求 添 丁 發 財 或 加 一 把 箍 桶 篾 以 警 惕 子 孫 須 團 結 ( 禮 儀 民 俗 論 述 專 輯,1994, 頁 128)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僅 佔 43%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13% 沒 聽 過 佔 44% 田 野 資 料 顯 示, 壓 棺 位, 所 準 備 的 東 西, 大 致 上 有 : 兩 個 水 桶, 一 個 內 裝 一 包 米 一 封 碗 筷 桶 箍, 另 一 個 裝 錢 水 ; 另 外 還 有 烘 爐 茶 古, 內 裝 銅 板 和 水 在 份 數 上, 會 因 葬 法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異, 土 葬 的 話, 水 桶 和 烘 爐 茶 古, 原 則 上 是 每 位 兒 子 和 大 孫 各 一 份 ; 亦 有 水 桶 各 一 份, 烘 爐 茶 古 則 統 一 一 份 者 ; 火 葬 則 水 桶 和 烘 爐 茶 古 統 一 一 份 或 省 略 受 訪 者 公 所 云 : 米 碗 筷 桶 箍, 他 看 你 幾 個 兒 子 就 準 備 幾 份, 大 孫 加 一 份, 這 個 都 是 一 組 的 受 訪 者 日 晟 云 : 鉛 桶 碗 筷 子 茶 壺 烘 爐 火 炭 土 葬 一 人 一 組, 火 化 統 一 一 組, 烘 爐 會 起 火, 茶 壺 裡 面 放 6 個 銅 板, 土 葬 的 話 烘 爐 茶 壺 是 一 房 一 組 受 訪 者 安 心 云 : 一 個 兒 子 一 份, 桶 內 放 碗 筷 一 包 米 烘 爐 茶 古, 茶 古 裡 面 放 2 個 一 塊, 等 水 滾 起 來, 兩 個 一 塊 在 那 邊 起 起 尻 尻, 就 是 錢 水 泙 砰 來, 受 訪 者 富 成 178

189 云 : 發 糕 大 的 一 個, 棺 材 出 去 後 裡 面 打 掃 乾 淨 才 放 放 碗 筷 米 一 條 毛 巾 木 炭 春 干, 要 12 項, 烘 爐 茶 古 是 要 埋 的 才 有, 每 個 地 方 不 同, 我 們 這 裡 是 一 組 而 已, 那 個 烘 爐 是 點 香 在 用 的, 因 為 在 外 面 風 很 大 火 點 不 著 所 以 就 帶 那 個 烘 爐 去 用 裡 面 的 火 炭 點 香, 烘 爐 要 去 ( 墓 地 ), 茶 古 在 家 裡, 現 在 都 改 沒 有 了 以 前 是 土 葬 的, 墓 上 面 都 會 放 一 個 烘 爐 四 俗 諺 儀 節 : 9 祭 起 馬 ( 家 奠 ) 又 稱 之 為 起 柴 頭 起 車 頭, 實 質 上, 就 是 喪 主 與 親 戚 準 備 牲 禮 對 亡 者 的 祭 拜, 現 在 已 無 人 用 此 名 稱, 皆 云 家 奠 或 家 祭 鈴 木 清 一 郎 云 : 舉 行 供 五 牲 醴 祭, 這 就 叫 做 起 柴 頭 或 起 車 頭 這 裡 所 說 的 五 醴, 就 是 由 死 者 出 嫁 的 女 兒 或 外 孫, 分 別 從 婆 家 送 來 的 牲 醴 ( 鈴 木 清 一 郎,1989, 頁 316)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佔 69%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8% 沒 聽 過 佔 23% 五 俗 諺 儀 節 : 1 茅 砂 為 用 一 個 容 器, 內 裝 上 砂 子 並 插 上 茅 草, 供 舉 行 家 奠 禮 時 奠 酒 用, 鈴 木 清 一 郎 云 : 當 第 二 次 跪 拜 時, 要 在 插 有 茅 草 的 臉 盆 裡 面 裝 上 奠 酒 ( 鈴 木 清 一 郎,1989, 頁 ), 現 在 奠 酒 時, 已 用 大 碗 公 取 代, 茅 砂 以 不 復 見, 除 了 較 資 深 的 禮 儀 服 務 人 員, 對 茅 砂 尚 有 印 象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僅 佔 8%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11% 沒 聽 過 為 多 數 佔 81% 受 訪 者 富 成 云 : 以 前 是 都 用 桶 盤 裝 沙, 敬 酒 完 就 把 酒 倒 進 沙 子 裡 面, 可 是 我 們 沒 聽 過 茅 砂 就 是 說 : 阿 爸, 來 吃 酒 喔 然 後 把 酒 倒 進 去 沙 子 裡, 就 是 說 酒 潑 落 地 難 收 回 六 俗 諺 儀 節 : 2 排 牲 禮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佔 53%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13% 沒 聽 過 為 多 數 佔 34% 傳 統 喪 禮, 在 葬 日 舉 行 家 奠 禮, 所 有 的 親 家 門 風, 都 必 須 一 人 準 備 一 副 三 牲 來 奠 祭 亡 者, 若 亡 者 為 女 性, 外 家 亦 須 準 備 祭 品, 祭 拜 完 後 的 祭 品, 再 由 準 備 179

190 的 人 帶 回 台 灣 光 復 後 至 70 年 代 左 右, 因 親 戚 散 居 各 地, 當 時 交 通 又 不 如 現 今 發 達, 若 從 家 中 將 牲 醴 送 至 喪 家, 祭 拜 完 後 又 運 回 家, 所 需 時 間 長, 牲 醴 可 能 已 有 細 菌 滋 長, 所 以 後 期 都 以 送 代 金, 請 喪 家 代 為 準 備 田 野 資 料 顯 示, 現 在 排 牲 禮, 多 數 只 有 排 亡 者 的 兒 子 和 以 出 嫁 之 女 兒 的 祭 品, 為 所 有 兒 子 共 同 掛 名 一 份 出 嫁 女 兒 共 同 掛 名 一 份, 其 餘 的 以 水 果 籃 代 替 祭 品 雖 掛 名 是 兒 子 女 兒, 但 實 際 上 都 是 由 協 助 辦 理 的 葬 儀 人 員 負 責 準 備 受 訪 者 公 所 云 : 現 在 都 準 備 四 果 了, 親 家 門 風 都 擔 四 果 了, 他 們 說 是 水 果 籃, 現 在 較 簡 省, 每 個 親 家 都 一 份, 例 如 說 一 個 水 果 籃 1500, 他 就 說 我 要 用 1500 的, 那 水 果 籃 就 會 批 一 條 紅 布 寫 姻 親 誰 誰 誰 叩 敬 受 訪 者 富 成 云 : 現 在 都 用 水 果 代 替 受 訪 者 中 庄 : 以 前 牲 醴 都 排 進 前, 現 在 都 包 給 葬 儀 社 了 受 訪 者 安 心 云 : 早 期, 出 山 日 親 家 門 風 或 外 甥 女 會 自 己 煮 一 些, 擔 來 拜 七 俗 諺 儀 節 : 3 欲 吃 豬 頭 肉, 只 有 死 給 女 兒 看 此 句 俗 諺 雖 帶 有 諷 刺 的 意 味, 但 也 實 際 的 紀 錄 著 社 會 習 俗, 父 母 死 亡, 女 兒 必 須 準 備 豬 頭 牲 醴 回 來 祭 拜 父 母 準 備 豬 頭, 在 現 在 的 社 會 已 簡 化 且 少 見 了, 傳 統 是 每 位 出 嫁 的 女 兒, 其 婆 家 都 需 準 備 一 組 豬 頭 牲 禮 來 祭 拜, 現 在 則 是 由 葬 儀 業 者 代 為 準 備, 且 以 一 組 代 替 ; 現 在 因 為 素 食 主 義 者 增 加 和 衛 生 問 題, 因 此 有 時 候 亦 以 麵 粉 製 做 的 豬 頭 來 祭 拜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佔 53%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13% 沒 聽 過 佔 34% 受 訪 者 日 晟 云 : 我 們 公 司 是 提 供 給 家 屬 5 組, 通 常 猪 肉 就 是 代 表 兒 子, 猪 頭 就 是 代 表 女 兒, 不 會 特 地 去 寫, 猪 肉 一 組, 猪 頭 一 組, 三 牲 三 組 受 訪 者 公 所 云 : 女 兒 要 拜 猪 頭, 只 是 現 在 很 多 都 是 拜 素 食 的 猪 頭 了, 比 較 沒 又 再 拜 真 正 的 猪 頭 了 受 訪 者 富 成 云 : 要 吃 一 個 猪 頭, 就 要 死 就 有 通 吃, 要 出 都 有 猪 頭, 但 可 以 是 葷 的 或 是 素 的, 全 部 的 女 兒 一 個, 不 是 一 人 一 個, 兒 子 要 準 備 五 牲 受 訪 者 安 心 云 : 擔 來 拜, 女 兒 就 是 猪 頭 阿, 現 在 都 是 擔 現 金 180

191 八 俗 諺 儀 節 : 4 查 某 孫 擔 來 看, 查 某 子 收 一 半 此 句 俗 諺 意 指, 出 嫁 女 兒 孫 女 所 準 備 的 祭 品, 在 祭 後, 女 兒 所 準 備 的, 喪 家 會 留 一 半 起 來, 另 一 半 由 女 兒 帶 回 食 用 ; 孫 女 所 準 備 的, 就 全 數 由 孫 女 帶 回 以 前, 生 活 環 境 較 為 困 苦, 通 常 都 是 有 重 要 節 日 或 祭 典, 才 會 殺 雞 殺 豬 的, 平 常 是 不 容 易 吃 到 肉 類, 因 此 喪 家 會 讓 親 家 門 將 準 備 的 祭 品 帶 回 食 用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佔 18%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19% 沒 聽 過 為 多 數 佔 49% 聽 過 此 儀 節 的 人 漸 少, 可 能 是 70 年 代 之 後, 因 經 濟 水 準 的 提 升, 人 民 生 活 較 富 裕, 衣 食 無 缺, 且 國 人 之 心 理, 避 諱 吃 喪 家 的 食 品, 就 算 拿 回 去 也 只 會 丟 棄 另 外, 祭 品 由 擔 牲 醴 變 成 擔 現 金, 也 就 沒 有 是 否 要 將 祭 品 拿 回 的 問 題, 但 喪 家 還 是 需 要 準 備 壓 擔 禮 受 訪 者 富 成 云 : 擔 來 的 拜 拜 完 就 拿 回 去, 以 前 的 人 可 能 生 活 較 困 苦, 所 以 會 回 一 半 回 去 吃 受 訪 者 中 庄 云 : 收 一 些 起 來, 壓 擔 回 去, 現 在 都 沒 有 了, 因 為 他 們 不 會 再 擔 牲 醴 來 了, 現 在 都 用 錢 九 俗 諺 儀 節 : 5 壓 擔 親 家 門 風 準 備 祭 品 來 奠 拜 亡 者, 喪 家 回 禮, 稱 壓 擔 台 灣 光 復 之 前, 喪 家 雖 無 一 定 標 準, 但 皆 回 以 祭 品 相 同 金 額 或 以 上 的 金 錢, 鈴 木 清 一 郎 云 : 在 習 慣 上, 祭 拜 完 了, 喪 家 連 一 樣 都 不 留, 要 全 部 送 還 外 戚, 同 時 喪 家 還 另 備 答 禮 照 理 答 禮 都 要 超 過 供 禮 以 上 ( 鈴 木 清 一 郎,1989, 頁 ) 台 灣 光 復 後, 喪 家 則 回 以 有 吉 利 諧 音 之 物 品, 例 如 : 春 干 ( 盈 餘 及 做 官 之 意 ) 發 糕 ( 發 達 之 意 ) 韭 菜 ( 長 命 之 意 ) 等, 徐 福 全 云 : 除 喪 主 外 之 牲 醴, 皆 須 以 春 干 韭 菜 等 甚 至 金 錢 答 之, 謂 之 壓 擔 ( 徐 福 全,1999, 頁 304)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佔 23%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12% 沒 聽 過 為 多 數 佔 65% 田 野 資 料 顯 示, 目 前 壓 擔 的 物 品, 皆 由 葬 儀 業 者 代 為 準 備, 形 式 為 一 個 禮 盒, 禮 盒 內 通 常 含 有 : 桶 箍 金 紙 香 淨 符 毛 巾 等 受 訪 者 公 所 云 : 現 在 都 禮 盒 壓, 用 浴 巾 或 香 皂, 都 是 葬 儀 社 準 備 受 訪 者 中 庄 云 : 擔 來 拜, 喪 家 就 要 壓 一 些 回 禮, 現 在 都 是 擔 現 金, 壓 擔 就 是 要 一 些 紅 包 紅 糖 米 糕, 以 前 也 有 魷 魚 乾, 大 概 這 一 類 都 可 以 壓, 現 在 都 用 固 定 式 的 裡 面 有 一 條 面 巾 金 紙 香 181

192 淨 符 桶 箍 ( 就 是 鐵 線 圈 圓 圓 的 ) 受 訪 者 富 成 云 : 鉛 線 春 干 糖 仔 壽 金 二 金 韮 菜, 現 在 都 用 一 個 禮 盒, 現 在 送 的 比 較 實 用 啦, 現 在 哪 有 人 在 吃 春 干 貳 公 奠 至 發 引 在 家 奠 之 後, 緊 接 著 的 就 是 公 奠, 家 奠 以 前 稱 為 祭 起 馬, 主 要 就 是 由 遺 族 開 始 上 香 祭 拜, 開 始 奠 禮 公 祭 則 是 在 60 年 代 工 商 業 社 會 才 開 始 有 的 名 稱, 主 要 為 獻 花 獻 果, 在 公 祭 之 後 為 拈 香, 早 期 以 線 香 為 主,70 年 代 後 皆 改 以 香 末 為 主 封 釘 禮, 早 期 是 在 大 殮 時, 隨 即 舉 行, 父 喪 由 伯 父 母 喪 由 舅 父 除 了 封 釘 時 釘 於 棺 木 四 角 之 釘, 還 有 一 長 釘 稱 子 孫 釘, 其 輕 釘 於 亡 者 頭 部 上 方 的 棺 木 處, 再 由 長 男 以 口 咬 起, 咬 起 的 長 釘, 放 置 香 爐 內, 至 除 靈 之 後 才 丟 棄 鈴 木 清 一 郎 云 : 封 釘, 用 鐵 鎚 打 四 根 釘 子 釘 在 棺 材 蓋 上 若 母 亡, 由 外 家 來 封 釘 ; 若 父 亡, 則 由 同 姓 的 好 命 人 為 之 封 釘 時 需 唸 吉 祥 話, 並 贈 予 封 釘 者 一 個 紅 包 最 後 釘 下 一 根 釘 子, 叫 做 子 孫 釘, 輕 輕 的 釘 進 一 點, 然 後 由 喪 主 ( 孝 男 ) 用 牙 拔 出, 再 從 棺 材 上 削 下 一 塊 木 頭, 一 起 供 在 靈 桌 的 香 爐 裡, 喪 期 屆 滿 才 丟 棄 ( 鈴 木 清 一 郎,1989, 頁 317) 現 在 則 是 以 在 拈 香 之 後, 再 舉 行 封 釘 的 儀 式 者 居 多 一 俗 諺 儀 節 : 10 公 奠 與 11 拈 香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皆 以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為 多 數 佔 85% 與 84%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7% 與 6% 沒 聽 過 佔 8% 與 10% 此 兩 項 儀 節, 仍 保 存 且 無 改 變 的 原 因, 可 能 是 由 於 儀 式 簡 單 所 花 的 時 間 短 暫, 且 可 以 同 時 多 人 進 行 封 釘 之 後, 家 屬 由 道 士 或 和 尚 帶 領, 行 繞 棺 木 數 圈, 孝 眷 撫 棺 哭 泣 即 稱 13 圍 柩 舉 哀 或 稱 旋 棺 昔 日 圍 柩 舉 哀 女 眷 皆 須 撫 棺 痛 哭, 鈴 木 清 一 郎 云 : 封 釘 的 儀 式 完 了 以 後, 就 由 和 尚 或 道 士 為 前 導, 在 鐃 鈸 的 伴 奏 下, 孝 男 和 孝 婦 跟 在 後 面 繞 棺 三 周, 這 就 叫 旋 棺, 從 移 柩 到 旋 棺, 孝 媳 都 要 撫 棺 痛 哭 ( 鈴 木 清 一 郎, 1989, 頁 318) 182

193 二 俗 諺 儀 節 : 13 圍 柩 舉 哀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佔 49%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11% 沒 聽 過 佔 40% 目 前 多 數 以 旋 棺 稱 之, 旋 棺 時 孝 婦 撫 棺 痛 哭 亦 非 必 要 之 舉, 早 期, 若 翁 姑 死 亡, 媳 婦 沒 有 表 現 的 很 哀 傷 或 痛 哭, 即 會 被 認 為 是 不 孝, 現 在 較 沒 有 這 樣 的 觀 念, 現 今 會 哭 泣 者 皆 因 自 己 捨 不 得 送 親 人 離 開 而 難 過 的 流 下 眼 淚 圍 柩 舉 哀 後, 在 發 引 之 前 先 行 絞 棺, 作 法 是 將 棺 木 與 一 根 大 的 杉 木 棍, 用 麻 繩 綑 綁 在 一 起, 即 稱 為 絞 大 龍 臺 灣 私 法 云 : 日 據 初 期, 臺 人 的 靈 柩 不 用 車 輛 而 用 杉 木 或 竹 槓 肩 扛, 有 大 龍 與 小 龍 之 分, 大 龍 為 在 靈 柩 上 放 一 支 杉 木, 以 大 索 穿 貫 靈 柩 側 的 鐵 環 縛 在 靈 柩, 覆 蓋 棺 罩, 由 8 人 16 人 或 32 人 肩 扛 ; 小 龍, 在 靈 柩 上 放 一 根 竹 槓, 以 大 索 縛 在 靈 柩 而 不 用 棺 罩, 由 2 人 或 4 人 肩 扛 ( 臨 時 臺 灣 舊 冠 調 查 委 員 會,1995, 頁 41), 鈴 木 清 一 郎 云 : 旋 棺 儀 式 完 了 之 後, 就 拿 抬 棺 的 槓 子, 分 別 放 在 棺 材 的 上 下 左 右, 然 後 用 麻 繩 緊 緊 綁 起 來, 這 就 叫 做 絞 棺 ( 鈴 木 清 一 郎, 1989, 頁 318) 三 俗 諺 儀 節 : 14 絞 大 龍 臺 灣 光 復 之 前, 除 因 傳 染 病 死 亡 者, 採 取 火 葬 之 外, 其 餘 皆 以 土 葬 為 第 一 選 擇 臺 灣 早 期 車 輛 很 少, 棺 木 皆 用 人 力 抬 至 墓 地, 又 因 土 葬 的 地 點 在 山 坡 上 或 公 墓, 若 有 車 可 以 運 送 棺 木 至 墓 地, 也 無 法 將 棺 木 運 到 要 下 葬 的 壙 位, 所 以 必 將 棺 木 用 繩 索 綑 在 大 木 頭 上, 由 人 抬 之 晚 近, 因 火 化 比 例 高 於 土 葬, 不 再 需 要 絞 大 龍, 因 此 此 項 名 詞 已 漸 漸 消 逝 中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佔 30%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11% 沒 聽 過 為 多 數 佔 59% 田 野 調 查, 絞 大 龍 有 其 餘 的 稱 呼, 例 如 綑 龍 絞 大 繩 或 綁 大 龍 等 受 訪 者 富 成 云 : 我 說 綑 龍, 有 的 時 候 你 說 這 也 沒 有 人 知 道 受 訪 者 中 庄 云 : 絞 大 索 受 訪 者 公 所 云 : 有 這 裡 動 作, 但 是 沒 聽 過 這 句 話 一 枝 大 杉 跟 棺 木 就 整 個 絞 在 一 起 受 訪 者 日 晟 云 : 要 出 殯 的 時 候, 把 很 粗 很 粗 的 那 根 木 頭 放 在 棺 木 上, 用 繩 子 把 它 綁 一 綁, 有 的 人 說 綁 大 龍 183

194 参 做 遣 散 在 出 殯 前, 若 亡 者 的 父 母 尚 在 或 夫 妻 一 方 死 亡, 另 一 方 欲 再 娶 或 再 嫁 者, 即 須 做 遣 散 臺 灣 人 稱 壓 勝 行 為 為 做 遣 散 或 稱 做 竅 妙 ( 徐 福 全,1999, 頁 325) 摃 棺 材 頭 為 少 年 而 夭 折 者 由 父 母 行 之, 過 番 跳 棺 為 妻 子 死 亡, 丈 夫 欲 再 娶 時 行 之, 此 兩 項 儀 節 皆 為 做 竅 妙 過 番 跳 棺 為 欺 騙 亡 者 的 一 種 行 為, 丈 夫 揹 著 行 囊, 偽 裝 成 出 遠 門 的 樣 子, 讓 已 死 去 的 妻 子 日 後 不 會 再 來 找 丈 夫 摃 棺 材 頭 則 主 要 是 因 為 不 忍 心, 亡 者 到 陰 間 時 會 因 未 盡 到 回 報 對 父 母 的 養 育 恩 情 就 死 亡, 所 以 杖 打 靈 柩, 讓 亡 者 到 陰 間 時 不 至 於 被 懲 罰 傳 統 夫 妻 一 方 死 亡, 伴 侶 不 會 送 亡 者 至 墓 地, 俗 謂 夫 妻 不 相 送, 若 夫 妻 相 送, 亦 即 表 示 另 一 方 有 再 嫁 娶 之 意 一 俗 諺 儀 節 : 15 過 番 跳 棺 過 番 跳 棺, 在 鈴 木 清 一 郎 所 著 的 臺 灣 舊 慣 習 俗 信 仰 一 書 中 始 有 記 載, 所 謂 的 過 番 即 是 去 國 外 的 意 思, 書 中 記 載 的 作 法 為 : 在 發 引 前, 丈 夫 背 著 一 個 小 包 袱, 將 一 把 雨 傘 夾 在 左 腋, 穿 長 統 襪, 從 妻 子 的 棺 木 上 跳 過 去, 假 裝 出 國 的 模 樣 ( 鈴 木 清 一 郎,1989, 頁 320) 現 在 已 少 見, 國 人 知 識 提 高, 認 為 再 嫁 或 再 娶, 已 經 是 日 後 的 事, 在 葬 禮 當 時, 進 行 此 項 儀 節 是 非 常 怪 異 的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僅 佔 14%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28% 沒 聽 過 為 多 數 佔 58% 田 野 資 料, 若 還 有 在 做 的, 其 方 式 仍 為 背 包 袱 拿 雨 傘, 但 已 經 沒 有 穿 長 統 襪, 其 丈 夫 非 用 跳 的, 而 是 跨 過 棺 木, 在 棺 木 中 段 的 兩 旁 各 放 一 張 椅 子, 丈 夫 站 在 其 中 一 張 椅 子 上, 跨 過 棺 木, 到 另 一 張 椅 子 上 另 外, 在 布 袋 的 受 訪 者 表 示, 夫 死 妻 欲 再 嫁 者, 亦 有 類 似 之 俗, 惟 包 袱 內 裝 胭 脂 水 粉 而 不 拿 傘, 妻 子 鑽 過 已 綁 大 龍 的 棺 木 一 圈 早 期, 進 行 此 項 儀 節 的 原 因 是 擔 心, 日 後 若 再 嫁 娶, 亡 者 會 回 來 作 亂, 現 在 則 是 在 報 人 知, 跟 大 家 說 我 還 要 再 嫁 或 再 娶, 可 以 幫 我 介 紹 對 象, 通 常 會 做 的 都 是 年 輕 喪 偶 之 人 受 訪 者 安 心 云 : 有 聽 過, 但 是 現 在 沒 有 在 做, 因 為 這 樣 就 表 明 了 他 要 再 娶 阿, 再 娶 也 是 以 後 的 事 情 阿, 做 這 個 動 作 很 奇 怪 受 訪 者 日 晟 云 : 我 們 家 屬 有 做 過, 就 是 幫 他 牽 著 跨 過 棺 木 還 要 拿 雨 傘 背 一 個 包 袱, 今 年 還 有 人 做 因 為 他 還 可 能 比 較 184

195 年 輕, 要 出 門 的 時 候 做 受 訪 者 富 成 云 : 這 是 要 再 娶 的, 某 還 要 嫁 的 就 鑽 棺 材 腳, 還 有 要 娶 就 要 跳, 拿 雨 傘 背 包 袱, 查 某 沒 拿 雨 傘, 一 樣 背 包 袱 拿 胭 脂 水 粉, 有 的 還 是 有 在 做, 那 是 很 年 輕 的, 他 老 婆 死 的 時 候 才 二 十 幾 歲, 做 這 個 是 報 人 知 二 俗 諺 儀 節 : 16 摃 棺 材 頭 摃 棺 材 頭 在 台 灣 光 復 之 前 之 文 獻, 尚 無 記 載 文 獻 記 載 始 見 於 台 灣 地 區 現 行 喪 葬 禮 俗 研 究 報 告, 會 進 行 此 項 儀 節 的 為 年 輕 死 亡 且 父 或 母 尚 在 的 情 況, 但 若 父 母 尚 在, 但 亡 者 已 超 過 50 歲 者 即 不 做 此 項 儀 節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佔 38%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17% 沒 聽 過 為 多 數 佔 45% 田 野 資 料, 會 做 的 原 因 仍 與 先 前 文 獻 記 載 略 同, 主 要 是 避 免 亡 者 到 陰 間 後, 因 尚 未 盡 孝 道 就 離 開 父 母 而 受 處 罰, 方 法 則 是 在 棺 材 頭 部 的 部 份, 敲 打 三 下 現 今, 就 算 是 早 逝 者 父 母 尚 在, 有 些 亦 不 做 摃 棺 材 頭, 因 其 並 非 是 自 願 死 亡, 父 母 再 杖 打 他, 只 會 徒 增 痛 苦 而 土 葬 的 還 有 見 到, 火 葬 的 則 多 省 略 不 做 受 訪 者 安 心 云 : 我 都 不 會 叫 他 們 這 麼 做, 第 一 小 孩 這 麼 年 輕 就 死 了, 不 是 他 自 願 死 的, 增 加 小 孩 的 難 過, 因 為 他 生 病 死 掉 的 阿, 已 經 很 難 過 了, 你 有 摃 他, 他 會 難 過 阿 以 前 是 說 你 這 麼 不 孝, 父 母 還 在 你 就 死 掉 了, 表 示 我 摃 你, 那 你 下 陰 間 的 時 候 就 不 會 再 被 處 罰 了 受 訪 者 中 庄 云 : 夭 壽 仔, 父 母 要 做, 他 如 果 去 到 陰 間, 人 會 問 說 你 怎 麼 來 了, 他 就 說 他 老 爸 趕 他 來 的, 不 去 不 行 受 訪 者 公 所 云 : 他 的 年 紀 太 少, 父 母 就 會 摃 他, 因 為 他 如 果 下 陰 間, 會 被 問 說 你 是 怎 麼 來 的, 他 就 說 是 父 母 摃 他 來 的, 因 為 他 年 歲 不 夠 受 訪 者 富 成 云 : 都 會 做 啦, 父 母 還 在, 摃 棺 材 頭, 摃 三 下 受 訪 者 館 長 云 : 夭 折 的 土 葬 還 有 看 見, 火 化 就 沒 有 三 俗 諺 儀 節 : 17 夫 妻 不 相 送 傳 統 喪 葬 禮 俗 夫 妻 不 相 送, 若 相 送 者, 則 表 示 其 有 意 再 嫁 娶, 雖 然 大 部 分 的 人 還 是 會 遵 照 舊 俗 不 相 送, 但 是 送 的 人 已 逐 漸 增 加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佔 57%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15% 沒 聽 過 佔 28% 田 野 調 查, 現 在 的 人 基 於 現 實 185

196 考 量 還 是 會 相 送, 因 為 : 一 孩 子 還 小, 無 法 單 獨 送 喪, 會 由 亡 者 的 另 一 半 協 助 ; 二 因 夫 妻 感 情 很 好, 若 未 送 亡 者 最 後 一 程, 擔 心 日 後 會 後 悔, 因 此 夫 妻 相 送 的 情 形 越 來 越 多 另 外, 有 受 訪 者 表 示, 送 與 不 送, 在 於 亡 者 的 小 孩 是 否 娶 妻 生 子, 若 是 已 娶 妻, 則 另 一 伴 不 相 送, 反 之, 若 孩 子 尚 未 娶 妻, 則 送 之, 研 究 者 歸 納 其 理 由 與 上 述 之 現 實 原 因 之 一 相 同, 即 孩 子 年 紀 尚 小, 則 由 未 亡 人 陪 同 送 葬 ; 若 孩 子 已 娶 妻, 表 示 其 有 一 定 的 能 力 處 理 事 情, 因 此 未 亡 人 即 不 送 葬 受 訪 者 公 所 云 : 有 聽 過 但 是 現 在 沒 有 這 樣 了, 要 去 就 去 了, 有 的 捨 不 得 的 還 是 會 送 受 訪 者 富 成 云 : 某 送 的 是 沒 娶 媳 婦 的 要 送, 有 娶 媳 婦 的 就 不 相 送 了 受 訪 者 安 心 云 : 有 的 不 會 遵 守, 以 前 因 為 送 表 示 要 再 娶 或 再 嫁, 現 在 有 的 不 送 怕 他 會 後 悔, 不 過 以 後 不 會 有 這 個 現 象 了, 因 為 第 一 孩 子 年 紀 還 小, 如 果 你 不 跟 他 去, 一 個 小 孩 他 怎 麼 會 處 理, 這 個 也 不 合 乎 現 代 的 環 境 肆 葬 列 葬 列 的 項 目 在 每 一 個 時 期 有 所 不 同, 有 的 項 目 雖 然 相 同, 但 排 列 的 位 置 也 不 盡 相 同 送 葬 的 隊 伍 常 與 財 富 面 子 有 關, 洪 秀 桂 云 : 習 俗 送 葬 行 列 越 壯 大 熱 鬧, 則 越 顯 示 出 死 者 及 喪 家 的 地 位 與 財 富 因 送 葬 行 列 與 財 富 等 有 關, 故 送 葬 行 列 頗 不 相 同 ( 洪 秀 桂,1972, 頁 52) 本 研 究 之 調 查 問 卷, 在 葬 列 的 部 份, 是 依 鈴 木 清 伊 郎 所 著 臺 灣 舊 貫 習 俗 信 仰 中 的 資 料 為 主, 其 文 中 所 列 的 為 當 時 當 官 或 富 裕 之 人 的 葬 列 田 野 調 查, 葬 列 中 的 陣 頭, 皆 非 必 要, 主 要 依 家 屬 的 意 願 來 決 定, 目 前 的 陣 頭 較 70 年 代 省 略 許 多, 若 為 一 般 民 間 信 仰 者, 則 主 要 會 有 開 路 鼓 佛 祖 車 兩 者 受 訪 者 公 所 云 : 這 都 是 陣 頭, 這 都 是 隨 人 的, 有 錢 的 想 請 就 請 以 下, 將 討 論 部 份 葬 列 一 俗 諺 儀 節 : 20 開 路 神 20 開 路 神 同 方 相, 位 於 出 殯 隊 伍 前, 主 要 作 用 為 趕 走 惡 靈 鈴 木 清 一 郎 云 : 開 路 之 神, 及 掃 除 惡 魔 之 神 也 ( 鈴 木 清 一 郎,1989, 頁 241), 據 徐 福 全 記 載 以 方 相 開 路, 在 光 復 前 有 錢 人 之 喪 大 多 可 見, 在 光 復 後 則 罕 見 ( 徐 福 全,1999, 頁 354), 186

197 田 野 調 查, 所 有 受 訪 皆 表 示 未 聽 過 開 路 神, 但 是 現 在 都 有 開 路 鼓 或 是 佛 祖 車 受 訪 者 公 所 云 : 有 開 路 鼓, 沒 有 開 路 神 二 俗 諺 儀 節 : 21 買 路 錢 與 22 放 香 21 買 路 錢 與 22 放 香 另 有 人 說 放 紙 放 銀 紙 放 紙 錢 等, 通 常 由 女 婿 或 好 命 之 人 為 之, 送 葬 隊 伍 每 經 過 路 口 或 橋 樑 必 為 之 洪 秀 桂 云 : 尤 其 路 過 交 叉 路 或 十 字 路, 或 過 橋 均 需 丟 下 一 疊 銀 紙 ( 洪 秀 桂,1972, 頁 53) 在 70 年 代, 都 市 地 區 因 環 境 衛 生 觀 念 的 理 由 而 逐 漸 廢 除, 鄉 下 地 方 則 仍 有 施 行, 田 野 調 查, 亦 因 環 境 衛 生 與 會 造 成 他 人 心 理 恐 懼 等 問 題 而 漸 廢 受 訪 者 公 所 云 : 很 少, 不 敢 做, 因 為 人 會 罵 啦, 庄 內 都 沒 有 放, 那 會 飛 進 別 人 家 裡 面, 人 會 怕 阿 三 俗 諺 儀 節 : 23 草 龍 23 草 龍 即 火 把, 通 常 為 女 兒 或 媳 婦 所 拿 根 據 鈴 木 清 一 郎 記 載 此 俗 為 泉 籍 人 較 常 見, 鈴 木 清 一 郎 云 : 草 龍, 縛 一 束 稻 草, 點 火 隨 葬 列 而 行, 俾 為 死 者 照 明 通 陰 間 之 路, 為 閩 籍 泉 邑 同 安 安 溪 方 有 此 俗 ( 鈴 木 清 一 郎,1989, 頁 356), 洪 秀 桂 亦 云 : 草 龍, 即 點 燃 一 火 把 做 為 死 者 前 往 陰 間 路 途 照 明 之 用, 但 漳 俗 似 乎 無 此 俗 ( 南 投 縣 之 婚 喪 禮 俗,1972, 頁 53) 但 是, 根 據 徐 福 全 的 田 野 調 查, 其 發 現 客 家 人 也 有 類 似 草 龍 之 物, 唯 火 把 已 改 為 貢 香 在 本 研 究 問 卷 調 查 中 漳 州 人 認 為 草 龍 還 存 在 的 有 13 人 有 聽 過 但 已 經 不 存 在 的 有 6 人 沒 聽 過 的 有 50 人 ; 泉 州 人 認 為 還 存 在 的 有 6 人 有 聽 過 但 已 經 不 存 在 的 有 14 人 沒 聽 過 的 有 33 人 ; 客 家 人 認 為 還 存 在 的 有 0 人 有 聽 過 但 已 經 不 存 在 的 有 4 人 沒 聽 過 的 有 14 人 田 野 調 查, 草 龍 為 稻 草 裡 插 一 支 香, 只 有 土 葬 才 會 有, 目 前 已 無 人 使 用 受 訪 者 安 心 云 : 土 葬, 拿 一 束 稻 草 裡 面 插 一 支 香, 拿 到 墓 仔 插 在 墓 地, 全 部 只 有 一 支, 不 過 這 現 在 沒 有 了 四 俗 諺 儀 節 : 25 孝 燈 與 26 吉 燈 孝 燈 與 吉 燈 已 在 先 前 的 章 節 討 論 過, 此 不 再 贅 述 在 徐 福 全 的 資 料 中, 已 187

198 極 為 罕 見, 孝 燈 與 吉 燈 或 以 孝 燈 一 名 兼 函 之, 或 僅 用 孝 燈 而 不 用 吉 燈, 或 稱 孝 燈 為 大 燈, 或 因 多 採 用 清 氣 靈 而 不 用 ( 徐 福 全,1999, 頁 358), 田 野 調 查, 麻 燈 多 數 皆 有, 吉 燈 則 依 亡 者 年 紀 決 定 受 訪 者 富 成 云 : 依 亡 者 的 年 紀 決 定, 麻 燈 都 有, 但 是 吉 燈 未 必 有 五 俗 諺 儀 節 : 39 香 亭 香 亭 放 香 爐 的 轎 亭 鈴 木 清 一 郎 云 : 載 著 香 爐 的 亭 子, 多 半 是 租 來 的, 由 同 姓 四 人 抬 著, 裡 面 點 著 稱 為 淨 香 的 沉 香 末 ( 鈴 木 清 一 郎,1989, 頁 324) 像 亭 放 遺 像 的 木 亭 鈴 木 清 一 郎 云 : 內 供 死 者 肖 像 的 木 亭 ( 鈴 木 清 一 郎,1989, 頁 325) 70 年 代, 香 亭 在 中 南 部 尚 可 見 ; 像 亭 則 因 攝 影 技 術 進 步, 由 相 片 取 代 畫 像, 做 法 則 更 改 為 ( 一 ) 以 車 取 代 亭 ( 二 ) 和 香 亭 合 而 為 一 ( 三 ) 取 消 像 亭, 將 遺 像 掛 於 靈 柩 的 車 首 ( 徐 福 全,1999, 頁 366) 田 野 調 查, 已 無 香 亭 與 像 亭, 遺 像 有 兩 種 方 式 :( 一 ) 夾 在 花 車 上, 受 訪 者 中 庄 云 : 現 在 都 夾 在 花 車 ;( 二 ) 由 孝 男 捧 者, 受 訪 者 公 所 云 : 現 在 照 片 孝 男 捧 者, 我 們 這 邊 沒 有 在 流 行 這 個, 我 們 沒 有 把 照 片 放 在 車 外 面, 如 果 經 過 你 不 知 道 是 誰 死 掉 六 俗 諺 儀 節 : 46 大 孫 轎 大 孫 轎, 片 岡 巖 與 鈴 木 清 一 郎 稱 之 為 魂 轎, 鈴 木 清 一 郎 云 : 木 製 之 轎, 裡 面 放 有 米 斗, 裝 滿 象 徵 五 穀 豐 收 五 穀 種 子 象 徵 可 以 生 男 的 鐵 釘, 和 喜 得 財 寶 之 意 的 十 二 文 錢 ( 鈴 木 清 一 郎,1989, 頁 325) 70 年 代, 由 大 孫 捧 斗, 斗 內 置 神 主 與 香 爐, 昔 日 台 灣 人 的 壽 命 較 現 今 短, 孫 子 通 常 為 小 孩, 因 擔 心 年 紀 小 無 法 行 走 多 時, 因 而 聘 請 一 台 轎 ( 車 ) 子 給 大 孫 乘 坐 洪 秀 桂 云 : 死 者 長 孫 如 果 年 幼 時, 則 令 其 坐 轎 扶 斗 ( 洪 秀 桂,1972, 頁 55) 在 我 們 的 田 野 調 查 中, 大 孫 轎 偶 而 可 見, 沿 海 地 區 較 常 見, 大 孫 轎 目 前 的 作 法 為 一 台 貨 車, 上 載 著 一 頂 轎 子, 已 歸 屬 於 陣 頭 無 實 質 意 義, 屬 大 孫 的 權 利, 看 大 孫 是 否 要 聘 請 又 現 今 國 人 壽 命 延 長, 亡 者 的 大 孫 亦 為 成 年 之 人, 轎 子 已 坐 不 下, 大 孫 188

199 亦 不 願 意 乘 坐 在 轎 上 受 訪 者 館 長 云 : 就 是 一 個 轎 子 是 要 給 大 孫 坐 的 受 訪 者 公 所 云 : 用 另 外 一 台 車, 上 面 有 一 個 轎 子, 要 出 葬 的 時 候 大 孫 要 坐 在 上 面, 我 前 一 陣 子 還 有 看 見 人 家 坐 在 上 面, 現 在 很 少 了, 大 部 分 都 是 小 孩 在 做, 大 人 誰 要 坐 那 個 阿 受 訪 者 安 心 云 : 但 是 現 在 很 小 頂, 因 為 有 的 大 孫 三 四 十 歲 了 他 坐 不 下 了, 所 以 都 用 一 台 車 在 那 頂 轎 子, 去 又 回 來, 以 前 都 是 小 孩 在 做, 以 前 要 小 孩 走 到 墓 地 會 很 累, 所 以 會 用 一 頂 轎 子 讓 他 坐, 因 為 大 孫 頂 尾 仔 阿, 所 以 用 一 台 轎 子 給 他 坐, 現 在 只 有 沿 海 才 有, 都 市 都 沒 有 了, 蒜 頭 布 袋 東 石 還 有 受 訪 者 日 晟 云 : 就 是 坐 在 裡 面 捧 斗, 轎 子 放 在 車 子 上 受 訪 者 富 成 : 孫 子 的 權 利, 看 他 要 不 要 請 伍 運 棺 相 關 儀 節 儀 節 54 至 儀 節 59, 因 土 葬 漸 少 家 庭 結 構 改 變 及 現 在 皆 由 車 子 運 送 棺 木, 因 此, 攀 龍 鬚 的 場 景 已 不 複 見, 攀 龍 鬚 為 在 靈 柩 兩 旁 由 女 眷 拖 著 兩 條 長 長 的 布, 稱 之 行 街 僅 會 走 一 小 段 路, 即 乘 車 出 發 至 墓 地 或 火 葬 場, 偶 有 年 紀 大 的 才 會 繞 較 遠 的 路 或 繞 村 庄 一 周 受 訪 者 館 長 云 : 就 是 出 殯 的 時 候 會 到 街 上 繞 一 繞 受 訪 者 山 中 云 : 年 紀 大 的 人 過 世 才 會 啦, 年 輕 的 死 者 就 不 會 受 訪 者 公 所 云 : 要 走 一 段 路 才 上 車, 沒 有 在 家 門 口 就 上 車 的 排 路 祭 初 為 親 戚 朋 友 感 謝 亡 者 曾 施 惠 於 自 己, 為 感 謝 亡 者, 因 此 在 其 出 殯 時 葬 列 所 經 過 之 處 排 列 祭 品 祭 之, 而 喪 家 通 常 會 贈 與 路 祭 者 紅 包, 稱 為 掛 紅 洪 秀 桂 : 如 果 死 者 生 前 樂 善 好 施, 蒙 受 恩 惠 的 人 不 少, 則 在 出 殯 時, 時 常 沿 路 友 人 備 禮 香 禮 燭 銀 紙 等 奠 謝 死 者, 俗 稱 為 排 路 祭 ( 洪 秀 桂,1972, 頁 56) 排 路 祭 在 70 年 代 尚 有, 現 今 則 無, 受 亡 者 恩 惠 者, 僅 會 在 做 功 德 時 至 喪 家 祭 拜 受 訪 者 中 庄 云 : 戒 嚴 時 代 才 有, 欠 人 家 人 情 就 會 拜, 像 以 前 蔣 經 國 時 代 人 民 會 拜, 現 在 像 陳 水 扁 馬 英 九 如 果 死 了 誰 會 拜 阿, 受 訪 者 安 心 : 現 在 沒 有 人 在 路 邊 排 了, 做 功 德 時 至 喪 家 拜 喪 家 外 家 親 友 或 年 紀 輩 分 較 亡 者 大 者, 通 常 不 送 亡 者 至 墓 地 或 火 葬 場, 為 送 一 段 路 後, 喪 主 及 其 子 孫 乃 回 頭 跪 謝, 稱 謝 步, 鈴 木 清 一 郎 云 : 葬 列 行 至 村 口 適 當 場 所 停 棺 喪 主 轉 身 先 向 外 戚 下 跪 ( 鈴 木 清 一 郎,1989, 頁 356) 田 野 調 查, 謝 步 儀 節 仍 189

200 保 存 受 訪 者 公 所 云 : 走 一 段 路 轉 頭 跪 著 辭 外 家, 跟 外 家 說 送 到 這 就 好 了 請 回, 外 家 長 者 會 把 孝 男 牽 起 來 受 訪 者 安 心 云 : 走 一 段 路 後,( 多 了 ), 轉 身 辭 外 客, 後 面 有 一 些 長 輩 沒 有 要 送, 所 以 要 跪 阿, 長 輩 就 會 把 他 牽 起 來 受 訪 者 中 庄 云 : 以 前 走 一 半 現 在 走 幾 步 就 做 了 陸 入 壙 至 返 主 儀 節 60 至 儀 節 79, 除 點 主 外, 其 他 皆 土 葬 時, 才 有 的 儀 節 目 前, 因 火 葬 盛 行, 較 少 人 選 擇 土 葬, 因 此, 這 些 儀 節 雖 然 有 聽 過 的 還 大 有 人 在, 但 已 漸 漸 消 逝 當 中 靈 柩 移 至 墓 壙, 尚 未 下 葬 前, 孝 眷 分 男 左 女 右 圍 在 柩 旁 哭 泣, 稱 為 哭 柩 而 通 常 土 葬 的 棺 木, 大 多 會 放 栓 ( 涵 ), 為 在 棺 木 的 一 端 有 作 一 栓, 將 此 栓 打 通, 使 氣 體 得 以 流 通, 避 免 日 後 造 成 蔭 屍 後 由 方 相 至 墓 壙 內 翻 滾 已 趕 走 惡 靈, 即 為 翻 曠, 另 有 暖 壙, 為 在 壙 內 焚 燒 一 些 紙 錢, 溫 暖 壙 內, 以 求 亡 者 靈 柩 入 壙 時 不 感 覺 寒 冷, 亦 有 求 吉 利 之 意, 受 訪 者 安 心 云 : 在 棺 材 要 放 入 之 前, 先 燒 一 些 銀 紙, 放 入 金 井 裏 面, 目 前 土 葬 還 有 在 做 受 訪 者 富 成 云 : 起 一 個 火, 給 他 旺 的 啦 定 分 金 即 定 方 位, 作 法 為 在 墓 壙 前 後 的 中 心 點 以 線 連 之, 檢 查 棺 柩 的 中 線 是 否 與 此 分 金 線 相 合, 合 則 方 位 正, 不 合 則 移 動 棺 柩, 使 兩 線 相 合 昔 日, 鋪 銘 旌 是 為 了 在 日 後 撿 骨 之 時, 可 以 確 認 其 為 祖 先 之 遺 骸, 通 常 棺 木 入 壙, 方 位 抵 定 後, 始 鋪 設 現 今, 墓 碑 製 作 良 好, 字 體 久 年 不 落, 已 無 早 期 無 法 辨 知 是 否 為 祖 先 之 墓 之 疑 慮, 鋪 銘 旌 之 俗 遂 日 益 簡 化, 甚 至 消 失 受 訪 者 公 所 云 : 現 在 沒 人 用, 麻 煩, 以 前 就 說 怕 時 間 久 了, 要 撿 骨 不 知 道 這 個 是 誰, 所 以 會 鋪 銘 旌, 這 有 一 套 東 西 可 以 寫, 時 間 久 了 那 個 字 就 會 印 在 棺 材 上 面 其 後, 由 子 孫 以 孝 服 衣 擺 裝 土, 呼 亡 者 起 來, 再 將 土 灑 數 壙 內, 稱 播 土 受 訪 者 里 長 云 : 棺 材 已 經 下 去 了, 子 孫 每 個 人 用 衣 服, 播 一 些 土 下 去 棺 材 上 成 墳 後, 有 部 分 的 喪 家 會 在 墳 上 種 植 草 皮, 並 祀 后 土 與 祭 墓 隨 即 由 地 理 師 或 道 士 和 尚 呼 龍, 帶 領 家 屬 撒 五 穀 子 與 旋 墓, 隨 即 返 主 一 俗 諺 儀 節 : 71 種 蓮 蕉 芋 蓮 蕉 與 連 招 音 同, 向 有 吉 利 之 意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佔

201 %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21% 沒 聽 過 為 多 數 佔 69% 目 前 已 鮮 少 人 會 在 墳 墓 種 植, 田 野 調 查, 僅 有 一 受 訪 者 表 示, 若 見 墳 墓 有 種 蓮 蕉 芋, 即 表 示 此 人 是 意 外 死 亡 的, 又 若 亡 者 是 女 性, 則 知 其 為 難 產 而 死, 或 有 身 孕 時 死 亡, 其 餘 受 訪 者 皆 表 示, 未 曾 聽 過 在 墓 地 種 蓮 蕉 芋 之 事 受 訪 者 富 成 云 : 枉 死 的 跌 落 水 有 孕 時 死 亡 難 產 就 會 在 墓 地 種, 如 果 是 我 們 看, 男 生 的 話 就 是 說 他 是 枉 死 的 跌 落 水 死 的 ; 查 某 的 就 是 有 孩 子 死 的, 這 男 女 生 有 分 二 俗 諺 儀 節 : 72 生 老 病 死 苦 與 73 興 旺 死 絕 雖 土 葬 減 少, 少 立 墓 碑, 但 喪 事 中 的 魂 帛 奠 禮 堂 的 牌 樓 骨 灰 罐 銘 文 等, 亦 遵 守 生 老 病 死 苦 的 字 數 算 法 田 野 調 查, 一 般 民 眾 皆 稱 此 需 要 專 業 人 員 才 了 解, 其 餘 受 訪 者 則 表 示 使 用 生 老 病 死 苦 受 訪 者 山 中 云 : 這 個 就 要 地 理 師 才 知 道 受 訪 者 中 庄 云 : 字 數 要 撿 到 剛 剛 好 啦, 葬 儀 業 者 就 會 幫 你 算 了 受 訪 者 安 心 云 : 現 在 都 用 生 老 病 死 苦 受 訪 者 公 所 云 : 有 人 說 興 旺 衰 樂, 我 們 都 是 說 生 老 病 死 苦 三 俗 諺 儀 節 : 75 點 主 昔 日, 至 墓 地 才 點,70 年 代 已 多 改 在 發 引 前 行 之, 臺 灣 私 法 云 : 孝 男 背 負 神 主 跪 在 墓 前, 點 主 官 以 硃 筆 點 神 主 ( 臨 時 台 灣 舊 慣 調 查 會 編,1995, 頁 45), 鈴 木 清 一 郎 云 : 所 謂 點 主, 就 是 子 孫 為 了 將 來 能 有 好 運, 在 辦 完 喪 禮 後, 請 好 命 人 學 者 或 官 人, 在 牌 位 正 面 的 上 下 朱 點 ( 鈴 木 清 一 郎,1989, 頁 328), 徐 福 全 云 : 點 主 之 禮, 粵 籍 行 於 法 事 之 前, 閩 籍 晚 近 或 有 行 之 於 轉 柩 後 發 引 前 者, 唯 昔 日 乃 葬 後 始 於 墓 地 點 之 ( 徐 福 全,1999, 頁 400)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佔 71%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8% 沒 聽 過 為 多 數 佔 21% 田 野 調 查, 皆 於 轉 柩 後 發 引 前 點 之, 多 數 請 地 方 父 母 官 為 點 主 官 受 訪 者 安 心 云 : 現 在 都 請 地 方 的 政 治 客 來, 古 早 的 時 候 是 家 族 裡 面 最 長 老 那 一 個 受 訪 者 公 所 云 : 都 是 鎮 長 不 然 就 分 局 長 縣 長 點 現 在 都 在 厝 內 點, 墓 頭 點 的 少 了, 在 墓 頭 點 的 都 要 法 師 點, 正 常 應 該 是 要 在 墓 頭 點, 現 在 在 告 別 式 場 上 點, 這 是 不 對 的 191

202 柒 返 主 從 墓 地 返 主, 然 後 在 家 接 主, 因 返 主 為 吉 事, 所 以 傳 統 習 俗 捧 主 者 ( 通 常 為 大 孫 ) 需 變 凶 服 為 吉 服, 鈴 木 清 一 郎 云 : 所 謂 返 主, 就 是 送 殯 完 了 之 後, 把 死 者 的 牌 位 從 墳 地 迎 回 來 供 在 家 裡 這 時 載 牌 位 的 轎 稱 為 魂 轎, 由 長 孫 坐 在 轎 上 捧 著, 長 孫 要 脫 去 喪 服, 換 穿 淺 黃 色 的 長 袍, 這 是 因 為 送 葬 算 辦 喪 事 而 返 主 乃 是 辦 吉 事 在 光 復 後, 返 主 時 需 執 一 紅 燈, 名 為 百 子 千 孫 燈, 徐 福 全 云 : 返 主 為 吉 事, 是 以 有 執 紅 燈 仔 ( 百 子 千 孫 燈 ) 以 歸 之 俗 ( 徐 福 全,1999, 頁 411) 孝 眷 由 墓 地 抵 達 家 後, 有 食 甜 豆 與 過 火 之 俗, 兩 者 皆 有 除 惡 求 吉 之 意 接 主 後, 將 神 主 安 位 祭 祀 稱 安 靈 臺 灣 私 法 云 : 臺 俗, 虞 祭 稱 為 安 靈, 將 神 主 安 置 於 靈 坐 ( 除 靈 後 出 山 葬 則 設 靈 桌 於 廳 堂 ), 然 後 奠 酒 饌, 焚 香 燒 紙, 延 請 僧 道 或 齋 公 誦 經 祭 祀 ( 臨 時 台 灣 舊 慣 調 查 會 編,1995, 頁 48), 臺 灣 風 土 志 云 : 安 葬 完 畢 後, 孝 子 抱 神 主 牌 位 回 家, 是 曰 返 主 在 家 中 設 靈 桌, 以 備 隨 時 供 祭, 是 曰 安 靈 ( 何 聯 奎 衛 惠 林,1976, 頁 83) 鈴 木 清 一 郎 云 : 所 謂 安 靈, 就 是 葬 禮 結 束 後, 再 把 死 者 靈 魂 從 墳 墓 引 回 來, 在 家 裡 安 放 一 張 臨 時 靈 桌 這 時 也 要 擺 上 供 品, 並 請 和 上 或 道 士 唸 經, 上 香 點 燭 舉 行 安 靈 典 禮, 遺 族 都 要 燒 香 祭 拜 哭 嚎 ( 鈴 木 清 一 郎,1989, 頁 329) 徐 福 全 云 : 神 主 入 屋, 為 之 安 位 祭 祀 曰 安 靈 ( 徐 福 全,1999, 頁 539) 葬 後, 喪 家 會 準 備 簡 單 的 飯 菜, 酬 謝 來 幫 忙 的 親 友, 此 種 喪 宴 俗 稱 食 相 合 ( 三 角 ) 肉, 大 家 圍 而 食, 有 團 圓 之 意 70 年 代, 在 台 灣 民 間 傳 統 喪 葬 儀 節 研 究 中, 石 門 嘉 義 地 區 稱 散 飯 ; 台 北 市 稱 爛 肉, 宜 蘭 地 區 稱 呷 大 頓 ; 彰 化 台 南 稱 遺 食 ( 徐 福 全,1999, 頁 419 ) 從 治 喪 期 間 至 葬 後 返 家 食 相 合 ( 三 角 ) 肉, 有 親 戚 朋 友 來, 喪 家 與 親 友 皆 不 互 相 打 招 呼 說 : 你 來 啊, 來 這 坐 這 坐, 親 友 要 離 開 時 亦 不 道 別, 俗 諺 來 無 躊 躇, 去 無 相 辭, 即 是 說 明 此 現 象 吃 完 喪 宴 後, 喪 家 會 贈 送 親 友 一 些 鞭 炮 壽 金 淨 符 糕 類 點 心 等 等 鈴 木 清 一 郎 云 : 把 牌 位 迎 回 家 以 後, 要 用 事 先 準 備 好 的 酒 席, 招 待 抬 棺 材 的 人 和 樂 隊 等 以 及 其 他 直 接 幫 忙 喪 葬 的 人, 同 時 為 了 洗 淨 ( 驅 邪 求 福 ), 還 要 贈 送 他 們 炮 竹 蠟 燭 糕 仔 壽 金 ( 金 紙 ) ( 鈴 木 清 一 郎 192

203 1989, 頁 313) 一 俗 諺 儀 節 : 83 過 火 84 食 甜 豆 86 洗 淨 傳 統 洗 淨 是 在 安 靈 之 後, 安 靈 時 將 孝 服 寄 放 在 靈 桌 下, 始 行 洗 淨 之 俗, 目 前 幾 乎 都 會 安 清 氣 靈, 喪 服 在 返 家 前 即 脫 除 因 此, 過 火 食 甜 豆 洗 淨 此 三 項 儀 節, 會 在 返 家 後 同 時 進 行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各 佔 47 % 36% 與 58%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各 佔 15% 14% 與 8% 沒 聽 過 各 佔 38% 50% 與 34% 田 野 調 查, 返 家 時, 跨 過 在 門 口 焚 燒 的 稻 草, 並 使 用 在 旁 邊, 設 有 用 一 水 桶, 裡 面 裝 有 淨 符 艾 草 芙 蓉 等 物 之 水, 行 洗 淨 之 禮, 接 著 吃 ㄧ 點 花 生 糖, 俗 諺 : 吃 土 豆, 乎 你 呷 到 老 老 老 受 訪 者 山 中 云 : 回 來 後 想 要 吃 的 人 去 拿, 吃 甜 豆 有 阿 不 過 現 在 都 吃 花 生 啦, 就 米 糕 上 面 放 些 花 生, 是 出 山 回 來 的 時 候 吃 的 啦 現 在 的 話 就 是 變 花 生 糖 受 訪 者 公 所 云 : 燒 稻 草 跨 過 去, 會 吃 個 甜 的 東 西 受 訪 者 日 晟 云 : 吃 土 豆 糖 受 訪 者 里 長 云 : 回 來 的 時 候 要 過 火, 洗 手 洗 一 洗, 吃 個 甜 甜 受 訪 者 安 心 云 : 葬 後, 回 來 在 門 口 燒 稻 草, 孝 服 要 脫 掉 去 燒, 火 葬 土 葬 回 來 都 要 燒, 表 示 要 做 清 氣 靈, 沒 做 清 氣 靈 他 會 脫 孝 後 再 換 上 另 一 種 類 似 棉 線 二 俗 諺 儀 節 : 87 食 相 合 ( 三 角 ) 肉 此 即 食 喪 宴,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佔 26%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18% 沒 聽 過 為 多 數 佔 56% 雖 然 在 問 卷 調 查 中, 仍 有 26% 選 擇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但 田 野 調 查 只 有 一 位 葬 儀 同 業 工 會 的 會 員 表 示 偶 有 使 用 食 三 角 肉 之 語, 其 餘 受 訪 者 則 皆 稱 喪 宴 受 訪 者 富 成 云 : 說 你 今 天 要 去 吃 三 角 肉 喔, 就 是 要 去 幫 忙 受 訪 者 山 中 云 : 吃 三 角 肉, 就 是 辦 喪 宴 阿, 就 辦 喪 事 很 忙, 然 後 請 大 家 吃 飯 這 樣, 就 是 喪 事 飯 啦 受 訪 者 公 所 云 : 現 在 都 辦 桌, 都 說 回 來 說 吃 ㄧ 個 便 餐, 吃 這 個 沒 相 邀 相 叫 的 受 訪 者 中 庄 云 : 以 前 是 牲 醴, 拜 拜 後 大 家 一 起 吃, 現 在 都 包 給 外 燴 啦, 祭 品 都 丟 掉 或 拿 去 餵 猪 193

204 三 俗 諺 儀 節 : 88 來 無 躊 躇, 去 無 相 辭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佔 38%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17% 沒 聽 過 為 多 數 佔 45% 田 野 調 查, 未 必 會 以 此 諺 來 無 躊 躇, 去 無 相 辭 來 說 明 此 一 現 象, 但 仍 是 保 有 不 過 度 互 相 打 招 呼 的 模 式 受 訪 者 山 中 云 : 來 無 小 心 去 無 相 辭 : 就 是 去 喪 家 打 招 呼 不 用 太 張 揚, 來 就 拜 一 拜 然 後 低 調 的 離 開 受 訪 者 中 庄 云 : 來 無 請 坐, 走 無 相 辭 四 俗 諺 儀 節 : 91 壓 擔 禮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佔 34%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10% 沒 聽 過 為 多 數 佔 56% 田 野 調 查, 目 前 已 有 葬 儀 業 者 代 為 準 備, 通 常 為 一 禮 盒, 禮 盒 內 主 要 有 毛 巾 香 金 紙 與 淨 符 等 受 訪 者 公 所 云 : 芙 蓉 香 一 只 金 ( 紙 ), 有 的 還 會 準 備 一 包 餅 乾, 這 是 要 回 去 給 他 拜 的, 這 是 古 禮 啦! 好 像 還 有 韮 菜 喔, 久 久 長 長 吧 現 在 新 式 的 就 是 葬 儀 社 幫 你 準 備 一 個 禮 盒, 回 到 他 們 家 門 口, 那 些 香 跟 金 是 要 拜 的 受 訪 者 日 晟 云 : 家 屬 回 禮 用 浴 巾 禮 盒 捌 小 結 綜 觀 以 上 七 個 部 份 的 儀 節 群, 我 們 可 以 整 理 出 幾 點 : 一 葬 儀 業 者 統 包 一 切, 因 此 無 須 親 友 逗 腳 手, 由 殯 葬 業 者 取 代 親 友 的 協 助 後, 當 然 後 續 的 吃 喪 宴 與 壓 擔 禮 這 些 對 於 親 友 表 示 感 謝 的 儀 節 與 回 禮 便 省 略 了, 或 只 是 剩 下 一 兩 樣 的 象 徵 物 品 但 是 求 吉 利 的 儀 式 還 是 都 有 做, 由 於 在 傳 統 中 對 於 死 亡 的 禁 忌 仍 然 存 在, 因 此, 例 如 吃 甜 豆 過 火 洗 淨 等 儀 式 都 還 保 留 下 來 二 晚 近 盛 行 安 清 氣 靈, 因 此 葬 後 不 需 要 再 安 靈 - 在 本 研 究 中 儀 節 61 到 79 為 土 葬 才 需 要 做 的, 若 葬 法 為 火 葬 則 不 需 要 這 些 儀 節, 安 清 氣 靈 這 樣 的 作 法, 就 是 省 時 省 力, 因 為 在 傳 統 的 喪 葬 中, 要 作 的 法 事 項 目 甚 多, 時 間 也 長 194

205 三 衛 生 考 量 與 節 約 考 量 : 傳 統 儀 節 中 每 個 女 兒 一 副 豬 頭 五 牲, 祭 拜 後 通 常 就 帶 回 食 用, 但 在 現 今 的 處 理 這 些 祭 品 會 被 丟 棄, 不 再 擔 回 食 用, 因 此 在 節 約 的 考 量 上, 這 個 部 份 的 儀 節 便 漸 漸 的 變 得 可 有 可 無 另 外 在 喪 宴 的 部 份, 過 去 由 喪 家 料 理, 現 多 數 請 總 鋪 師 負 責 料 理 或 至 餐 館 用 餐 四 公 奠 儀 式 的 保 留 與 實 踐 : 公 奠 此 名 稱, 為 60 年 代 工 商 業 發 達 之 後 始 有 之 在 公 奠 的 部 分, 不 管 在 儀 節 上 或 是 實 踐 上 都 較 為 簡 單 省 時, 在 時 間 以 及 經 濟 的 考 量 上, 都 較 為 容 易 執 行, 亦 有 較 高 的 代 表 性, 因 此 公 奠 的 儀 式 保 留 與 實 踐 的 情 況 都 相 當 完 整 五 作 遣 散 儀 節 群 逐 漸 沒 落 : 在 現 實 考 量 下, 家 屬 與 死 者 感 情 甚 密, 情 感 上 的 連 繫 與 不 捨 之 情, 強 過 於 風 俗 的 規 範, 再 加 上 對 於 儀 節 選 擇 遵 守 的 自 由 空 間 擴 張, 因 此 對 於 這 個 部 份 儀 節 群 的 消 逝 有 相 當 密 切 的 關 係 另 外 在 死 者 可 能 是 青 壯 年, 其 孩 子 可 能 因 為 年 幼 兒 無 法 實 踐 太 多 複 雜 的 儀 節, 因 此 在 選 擇 的 自 由 下, 這 部 分 的 儀 節 也 會 較 少 人 有 意 願 以 及 能 力 繼 續 實 踐 六 葬 列 的 縮 減, 在 減 少 鋪 張 的 考 量 下, 由 家 屬 自 由 決 定 的 空 間 也 增 加 了, 因 此 在 關 於 葬 列 這 個 部 份 儀 節 以 及 物 品 的 縮 減, 是 一 個 主 流 的 趨 勢, 這 些 部 分 包 括 陣 頭 花 車 等, 被 視 為 鋪 張 的 項 目, 再 加 上 這 個 部 分 可 能 所 費 不 貲, 因 此 這 部 分 的 展 示 也 漸 漸 縮 減 中 195

206 第 五 節 台 灣 民 間 傳 統 喪 葬 儀 節 之 五 葬 後 迄 變 紅 資 料 分 析 本 節 所 要 討 論 的 是 關 於 傳 統 喪 葬 儀 節 葬 後 迄 變 紅 這 部 分, 可 分 為 四 個 部 分 : 壹 完 墳 謝 土 ; 貳 做 七 與 做 功 德 ; 参 百 日 至 合 爐 ; 肆 小 結, 從 量 化 資 料 中 討 論 該 儀 節 的 留 存 情 形, 而 主 要 仍 以 本 研 究 所 作 的 田 野 資 料 進 行 說 明 與 比 對, 解 釋 此 部 分 儀 節 變 遷 與 存 留 情 形 壹 完 墳 謝 土 傳 統 常 因 殯 期 較 短, 下 葬 時 墓 壙 尚 未 做 好, 所 以 葬 後 隔 日 至 7 天 內, 需 至 墓 地 巡 視, 稱 巡 灰 ; 等 墓 地 築 好 時 再 準 備 祭 品 至 墓 地 祭 拜, 此 稱 為 完 墳 謝 土 臺 灣 私 法 云 : 孝 男 等 在 葬 後 三 天 或 七 天, 到 墳 地 供 牲 饌 祭 墓 及 后 土, 俗 稱 收 灰 兼 謝 土 ( 臨 時 台 灣 舊 慣 調 查 會 編,1995, 頁 45), 臺 灣 風 土 志 云 : 葬 後 三 日, 孝 子 必 著 孝 服 在 至 墓 地 參 拜, 是 曰 巡 山 ( 何 聯 奎 衛 惠 林,1976, 頁 83), 片 岡 巖 云 : 安 葬 後 三 天 或 七 天, 孝 男 及 近 親 備 牲 醴 到 墓 祭 拜, 這 稱 收 灰 謝 土 ( 片 岡 巖,1987, 頁 32), 鈴 木 清 一 郎 云 : 所 謂 巡 山, 又 叫 巡 灰, 就 是 在 葬 禮 第 二 天 或 第 七 天, 死 者 的 子 孫 穿 上 喪 服 去 拜 墳, 燒 銀 紙 供 醴 祭 祀 所 謂 完 墳, 就 是 完 成 墳 墓 時 所 舉 行 的 儀 式, 富 者 要 特 別 選 一 個 吉 日 舉 行, 還 要 上 供 燒 香 祭 拜 ; 貧 者 多 半 是 在 巡 山 的 同 時, 順 便 舉 行 完 墳 儀 式 ( 鈴 木 清 一 郎,1989, 頁 330), 吳 瀛 濤 云 : 葬 後 一 兩 日 喪 主 穿 孝 服 至 墓 地 參 拜, 並 勘 看 埋 葬 後 之 情 形, 稱 巡 山, 或 稱 巡 灰 同 時 拜 謝 后 土, 而 舉 行 完 墳 ( 墳 墓 竣 工 ) 之 意 ( 吳 瀛 濤,1990, 頁 155) 嘉 義 縣 志 卷 二 人 民 志 云 : 抬 至 墓 地 安 葬, 由 泥 水 匠 砌 造 墳 墓, 豎 立 墓 碑, 工 竣 由 孝 男 等 前 來 巡 視 墳 墓, 及 祭 謝 后 土, 俗 稱 巡 山 ( 賴 子 清 賴 明 初,1980, 頁 278) 在 日 據 時 代 至 台 灣 光 復 前, 葬 後 常 有 隔 日 或 三 日 七 日 至 墓 地 巡 灰 之 例, 亦 有 在 墳 墓 完 工 之 時, 至 墓 地 謝 土 之 事 光 復 後 至 70 年 代, 則 多 在 葬 時 一 併 行 之 ( 徐 福 196

207 全,1999, 頁 423) 一 俗 諺 儀 節 : 1 巡 灰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佔 8%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16% 沒 聽 過 佔 76% 田 野 調 查, 稱 之 為 巡 山 巡 墓, 目 前 已 少 有 人 做 受 訪 者 中 庄 云 : 埋 後 隔 天 要 再 去 尋 啦, 現 在 沒 有 了 受 訪 者 安 心 云 : 下 葬 之 後 還 要 再 去 巡 視, 現 在 時 間 是 隨 我 們 的, 以 前 我 不 知 道, 因 為 現 在 如 果 隔 天 有 的 時 候 大 家 都 還 在 忙 還 在 整 理, 就 另 外 再 找 時 間 去 二 俗 諺 儀 節 : 2 完 墳 謝 土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佔 57%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6% 沒 聽 過 佔 37% 田 野 調 查, 受 訪 者 安 心 云 : 有 破 土 就 要 有 謝 土, 墓 仔 都 做 好 了, 就 要 去 謝 土 地 公 貳 做 七 ( 旬 ) 與 做 功 德 臺 灣 人, 一 般 有 做 七 ( 旬 ) 的 習 俗, 從 死 亡 之 日 開 始 算 起, 每 逢 七 天 為 一 個 七, 共 有 七 個 七 其 為 受 佛 教 之 影 響, 臺 灣 私 法 云 : 臺 俗, 閩 籍 通 常 依 從 佛 教 的 七 七 四 十 九 日, 即 在 亡 後 第 四 十 九 天 除 靈 粵 籍 亦 依 從 佛 教 於 每 七 天 祭 祀 一 次, 至 七 七 日 結 束, 但 除 靈 在 大 祥 日 舉 行 ( 臨 時 台 灣 舊 慣 調 查 會 編,1995, 頁 47) 通 常 泉 籍 地 區 的 人 稱 做 旬 漳 籍 或 客 家 地 區 則 稱 做 七 ( 徐 福 全,1999, 頁 429) 做 七 ( 旬 ), 有 大 小 之 分, 奇 數 為 大, 偶 數 為 小 慣 例 逢 小 不 做 或 簡 單 祭 拜, 其 中 四 七 又 稱 24 乞 食 七, 洪 秀 桂 云 : 四 七 俗 稱 乞 丐 七 ( 洪 秀 桂,1972, 頁 62) 一 三 五 七 為 大 七 ( 旬 ), 做 七 ( 旬 ) 當 天 家 人 準 備 祭 品 祭 拜 亡 者, 請 道 士 或 和 尚 為 亡 者 做 功 德, 漳 州 人 則 在 當 天 舉 行 過 王 儀 式, 稱 做 七 ( 旬 ) 鈴 木 清 一 郎 云 : 所 謂 過 王, 乃 是 漳 州 人 的 風 俗, 就 是 在 三 旬 五 旬 七 旬 小 祥 ( 一 週 年 ) 大 祥 ( 三 週 年 ) 時, 請 和 尚 為 死 者 唸 經 ( 鈴 木 清 一 郎,1989, 頁 336) 洪 秀 197

208 桂 云 : 所 謂 王 者 乃 指 地 獄 中 各 殿 之 王, 喪 家 祭 王 即 請 求 各 殿 王, 在 死 者 抵 達 其 殿 時 得 以 順 利 通 過, 因 之 俗 又 稱 過 王 ( 洪 秀 桂,1972, 頁 62) 做 七 ( 旬 ) 時, 除 會 準 備 牲 醴 或 飯 菜 祭 拜 亡 者 外, 另 有 兒 子 和 女 兒 所 準 備 的 筆 架 山 與 文 頭 山, 合 稱 文 頭 筆 架, 亦 會 舉 行 27 燒 庫 錢 圍 庫 錢 燒 靈 厝 與 交 厝 契 等 洪 秀 桂 云 : 其 中 頭 七 五 七 滿 七 最 為 重 要, 較 富 裕 的 家 多 在 延 請 道 士 僧 尼 誦 經 念 佛 以 超 度 亡 魂, 故 俗 又 稱 做 功 德 第 一 個 七, 稱 頭 七, 由 喪 主 準 備, 部 分 地 區 會 祭 拜 白 湯 圓, 其 原 因 有 二 : 一 俗 信 頭 七 之 日, 祭 拜 白 湯 圓 不 擺 放 筷 子, 亡 者 用 手 抓 湯 圓, 指 甲 因 連 於 湯 圓 而 脫 落, 亡 者 始 知 自 己 已 離 開 人 世 ; 二 是 為 了 替 亡 者 行 入 厝 之 禮 而 準 備 的, 活 人 使 用 紅 湯 圓 亡 者 則 用 白 湯 圓 三 七 ( 旬 ), 由 出 嫁 女 兒 合 資 祭 拜 亡 者, 因 此 又 稱 之 為 查 某 子 七, 傳 統 孝 女 除 準 備 祭 品 外, 亦 會 聘 請 僧 道 替 父 母 做 法 事, 法 事 結 束 後 尚 有 弄 猴 ( 弄 樓 ) 之 戲, 故 俗 諺 有 孝 後 生 來 弄 鐃, 有 孝 查 某 子 來 弄 猴 在 清 朝 統 治 期 間 即 有 此 種 說 法, 臺 灣 私 法 云 : 通 常 三 旬 由 出 嫁 的 女 兒 延 請 僧 道 誦 經 及 表 演 蹈 茶 器 弄 鐃 鈸 等 雜 技, 慰 藉 亡 者 在 天 之 靈, 俗 稱 弄 大 樓 ( 臨 時 台 灣 舊 慣 調 查 會 編,1995, 頁 47), 吳 瀛 濤 云 : 做 功 德 之 後, 時 或 作 弄 鐃 鈸 的 各 種 演 技, 以 慰 亡 靈 ( 吳 瀛 濤,1990, 頁 161) 五 七 ( 旬 ), 由 已 出 嫁 之 孫 女 侄 女 祭 拜, 稱 為 查 某 孫 七 七 七 ( 旬 ), 為 滿 七 ( 旬 ) 或 稱 尾 七 ( 旬 ), 此 七 費 用 由 喪 家 負 擔 一 俗 諺 儀 節 : 4 做 七 ( 旬 ) 22 查 某 子 七 ( 三 七 ) 24 乞 食 七 ( 四 七 ) 25 查 某 孫 七 ( 五 七 ) 27 滿 七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各 佔 66% 47% 39% 46% 78%;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各 佔 9% 10% 13% 11% 10%; 沒 聽 過 各 佔 25% 43% 48% 43% 12% 傳 統 做 七 ( 旬 ), 重 視 頭 七 ( 旬 ) 與 尾 七 ( 旬 ), 問 卷 調 查 顯 示 亦 同, 僅 有 4 做 七 ( 旬 ) 與 27 滿 七 是 以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為 多 數, 其 餘 的 則 是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與 沒 聽 過 相 差 不 多 傳 統 台 灣 為 農 業 社 會, 有 辦 法 依 照 舊 例, 198

209 做 足 七 七 四 十 九 天 目 前, 台 灣 已 為 工 商 業 社 會, 已 很 少 人 會 遵 守 七 天 做 一 次 七 ( 旬 ), 通 常 僅 有 頭 七 會 在 死 亡 後 第 七 天 進 行, 其 餘 的 會 縮 短 天 數, 有 的 甚 至 是 一 天 做 二 到 三 個 七 ( 旬 ) 的 大 有 人 在, 此 即 稱 偷 日, 也 因 此 有 句 俗 諺 稱 死 儂 快 過 七, 活 儂 快 過 日 洪 維 仁 云 : 做 旬 因 為 次 數 太 多 次, 時 間 太 長, 喪 家 往 往 不 耐, 所 以 將 時 間 縮 短, 謂 偷 日, 頭 七 不 能 偷, 其 餘 的 做 六 日 五 日 三 日, 現 在 有 些 人 在 出 山 以 前, 便 把 七 旬 全 部 做 完 顯 示 傳 統 風 俗 已 經 不 合 時 宜 了 俗 話 說 死 儂 快 過 七, 活 儂 快 過 日, 是 這 種 偷 日 的 合 理 化 ( 洪 惟 仁,1986, 頁 310), 楊 炯 山 云 : 現 由 於 工 商 發 達 有 將 七 七 四 十 九 天 改 為 二 十 四 天 的 情 形, 其 方 式 為 頭 七 與 七 七 各 七 天, 中 間 每 隔 二 天 為 一 七, 即 成 為 二 十 四 天 ( 楊 炯 山,1990, 頁 66) 田 野 調 查 資 料 顯 示 : 受 訪 者 安 心 云 : 現 在 有 一 次 做 完 的, 也 有 2 天 3 天 就 做 一 個 七 現 在 雙 數 七 沒 有 在 做, 都 做 單 數 七 而 已 受 訪 者 公 所 云 : 沒 人 做 這 麼 多 旬 了, 都 是 道 士 在 做, 現 在 很 少 了, 幾 乎 沒 有, 除 非 是 年 紀 很 大 家 族 很 大 的 二 俗 諺 儀 節 5 白 湯 圓 7 文 頭 筆 架 此 兩 項 物 品 為 做 七 時, 所 準 備 的 祭 品 之 一 洪 秀 桂 : 做 七 祭 時 喪 家 備 白 色 粿 類 二 盤, 每 盤 各 相 互 疊 放 十 三 塊 白 粿, 一 盤 齊 最 上 一 塊 做 成 筆 架 型, 代 表 喪 家 男 性 孝 子 所 奉 者, 另 一 盤 最 上 一 塊 則 作 成 饅 頭 型, 代 表 喪 家 女 性 孝 子 所 奉 者, 俗 稱 祭 文 頭 粿 ( 洪 秀 桂,1972, 頁 62) 楊 炯 山 云 : 做 七 時 可 用 簡 單 的 果 品 紅 圓 發 糕 ( 象 徵 子 孫 團 圓 昌 旺 ) 及 麵 頭 山 ( 稱 子 孫 山, 亦 有 稱 女 兒 山, 餅 店 有 賣 ), 其 他 祭 奠 者 以 鮮 花 水 果 最 恰 當 ( 楊 炯 山,1990, 頁 66)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各 佔 23% 與 41%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各 佔 17 % 與 14% 沒 聽 過 各 佔 60% 與 67% 田 野 調 查, 白 湯 圓 已 無 人 使 用, 文 頭 筆 架 則 偶 爾 可 見 受 訪 者 日 晟 云 : 就 是 做 頭 七 三 七 的 時 候 用 的 文 頭 山, 是 用 麵 粉 捏 的, 兒 子 跟 女 兒 準 備 199

210 三 俗 諺 儀 節 : 23 有 孝 後 生 來 弄 鐃, 有 孝 查 某 子 來 弄 猴 此 俗 諺 儀 節, 傳 統 在 做 查 某 仔 七 ( 三 七 ) 時, 由 女 兒 出 資 聘 請 日 據 時 代 臺 灣 私 法 始 有 記 載, 盛 行 於 光 復 後 至 70 年 代, 目 前 已 少 見 內 容 有 弄 鐃 鈸 踏 茶 器 等 的 特 技 表 演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僅 佔 50%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14% 沒 聽 過 佔 36% 田 野 調 查, 受 訪 者 亦 稱 其 為 在 做 司 公 後 的 一 種 表 演 類 型, 由 女 兒 出 資 受 訪 者 山 中 云 : 多 半 就 是 女 兒 出 的 啦 受 訪 者 公 所 云 : 這 是 雜 技 團 吧 受 訪 者 中 庄 云 : 弄 饒 牽 猴 以 前 桌 頂 都 舉 起 來 轉 那 個 受 訪 者 安 心 云 : 這 是 司 公 裡 面 的 一 個 表 演 但 此 項 表 演 已 逐 漸 少 人 聘 請, 因 此, 非 葬 儀 業 者 或 較 年 長 之 人, 可 能 有 聽 過 有 孝 後 生 來 弄 鐃, 有 孝 查 某 子 來 弄 猴 此 句 俗 諺, 但 已 不 暸 解 其 內 容 所 做 為 何 受 訪 者 館 長 云 : 有 聽 過, 但 不 知 在 做 什 麼 四 俗 諺 儀 節 : 6 入 厝 30 交 厝 契 臺 灣 人, 相 信 人 死 後 的 世 界 與 在 世 時 是 相 同 的, 因 此, 臺 俗 有 用 竹 為 骨 架 外 糊 紙 的 紙 厝 紙 轎 車 紙 僕 人 等 的 用 品 紙 厝 通 常 需 要 進 行 入 厝 與 交 厝 契 的 儀 式, 相 信 唯 有 如 此, 亡 者 才 能 真 正 的 得 到 臺 灣 私 法 云 : 有 給 亡 者 居 住 的 紙 厝, 亦 以 竹 片 糊 紙 製 成, 其 除 型 較 小 外, 與 實 際 房 屋 無 異, 在 除 靈 之 日 燒 化 另 有 糊 製 高 約 三 尺 的 僕 人 數 具 ( 臨 時 臺 灣 舊 冠 調 查 會 編,1995, 頁 46) 片 岡 巖 云 : 紙 厝 是 竹 骨 糊 紙 的 房 子, 內 車 馬 從 僕 齊 備 ( 片 岡 巖,1987, 頁 33)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此 兩 項 俗 諺 儀 節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各 佔 46% 與 34%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各 佔 14% 與 13% 沒 聽 過 各 佔 40% 與 53% 五 俗 諺 儀 節 : 31 二 十 四 孝 山 32 金 銀 山 通 俗, 二 十 四 孝 山 金 銀 山 則 由 女 兒 或 孫 女 出 資 製 作 台 灣 私 法 云 : 富 家 則 由 未 出 嫁 的 女 兒 奉 獻 紙 製 金 銀 山 二 十 四 孝 山, 由 媳 婦 奉 獻 紙 亭, 亦 有 在 五 旬 由 出 嫁 的 孫 女 奉 獻 上 列 紙 山 者 ( 臨 時 臺 灣 舊 冠 調 查 會 編,1995, 頁 47-48) 片 岡 巖 云 : 做 三 旬 五 旬 的 時 候, 既 嫁 未 嫁 的 女 兒 要 製 作 二 十 四 孝 山 及 金 銀 山 200

211 ( 片 岡 巖,1987, 頁 33) 吳 瀛 濤 云 : 紙 製 飾 物 另 有 二 十 四 孝 山, 其 為 二 十 四 孝 之 故 事 場 面, 懸 於 大 門 上, 大 門 兩 側 又 由 出 嫁 女 兒 贈 製 金 銀 山 為 裝 飾, 類 此 均 為 答 謝 死 者 之 親 恩 ( 吳 瀛 濤,1992, 頁 157)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各 佔 24% 與 37%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各 佔 19 % 與 13% 沒 聽 過 各 佔 58% 與 50% 田 野 調 查, 二 十 四 孝 山 與 金 銀 山 己 少 喪 家 準 備, 但 偶 爾 可 見 金 銀 山 研 究 者 在 2009 年 10 月 19 日 至 嘉 義 市 殯 儀 館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時, 在 奠 禮 堂 外, 尚 見 一 座 紙 厝 一 對 金 童 玉 女 與 一 對 金 銀 山 六 俗 諺 儀 節 : 17 圍 櫃 仔 27 燒 庫 錢 28 圍 庫 錢 29 燒 靈 厝 焚 燒 紙 製 物 品 的 時 機 點, 有 在 每 次 做 七 後, 或 於 尾 七 除 靈 百 日 當 天, 作 完 法 事 後 焚 燒 台 灣 私 法 稱 在 除 靈 之 日 燒 化, 片 岡 巖 云 : 在 四 十 九 日 或 百 日 時 請 僧 道 舉 行 除 靈, 將 紙 厝 紙 像 靈 厝 二 十 四 孝 山 等 一 並 燒 化 ( 片 岡 巖,1987, 頁 33) 吳 瀛 濤 云 : 尾 旬 除 做 功 德 奠 祭, 入 夜 有 燒 靈 厝 之 俗, 紙 製 祭 品 一 並 燒 化 ( 吳 瀛 濤,1992, 頁 156) 焚 燒 時, 孝 眷 們 需 牽 著 一 條 線, 將 欲 焚 燒 的 物 品 圍 著, 成 圓 形 狀 此 舉 是 擔 心 其 他 的 鬼 魂 會 來 搶 奪 洪 秀 桂 云 : 同 時 喪 家 做 七 祭 時 備 紙 紮 傢 俱 紙 房 等 焚 化 予 死 者 喪 家 焚 化 紙 櫃 往 往 在 櫃 中 再 放 置 銀 紙, 俗 信 焚 化 紙 紮 傢 俱, 尤 其 是 紙 櫃 時, 常 有 游 離 孤 魂 前 來 搶 奪, 故 眾 孝 子 在 焚 化 紙 櫃 時 必 環 繞 紙 櫃 而 哭 祭 之, 直 至 完 全 焚 化 為 止 ( 洪 秀 桂,1972, 頁 62) 洪 惟 仁 云 : 大 旬 做 師 公 之 後, 有 燒 庫 錢 的 儀 式 庫 錢 疊 成 井 狀, 另 將 銀 紙 卷 成 圓 筒 形, 放 入 紙 糊 的 櫃 仔 箱 仔 內, 庫 錢 先 燒, 再 將 櫃 仔 箱 仔 丟 入 火 中 一 起 燃 燒 燒 時 遺 族 手 牽 手 圍 住 庫 錢, 說 是 為 了 防 止 惡 鬼 搶 走, 謂 之 圍 庫 錢 ( 洪 惟 仁,1986, 頁 311) 以 上 俗 諺 儀 節,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各 佔 36% 78% 70% 57%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各 佔 5% 10% 10% 11% 沒 聽 過 各 佔 55% 12% 20% 32 % 其 中 燒 庫 錢 與 圍 庫 錢 以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比 例 較 高 可 能 是 價 格 考 量, 紙 厝 價 格 較 貴 因 此 較 不 普 遍 田 野 調 查, 受 訪 者 亦 只 提 到 燒 庫 錢 與 圍 庫 錢 的 部 201

212 份, 並 且 認 為 燒 紙 厝 是 喪 家 自 行 決 定 受 訪 者 安 心 云 : 庫 錢 排 一 排 的 時 候, 大 家 都 圍 在 一 起, 怕 旁 邊 的 來 把 他 搶 走, 牽 線 牽 成 圓 形 受 訪 者 公 所 云 : 就 是 用 一 條 繩 子, 子 孫 牽 著 圍 成 一 個 圓 圈, 這 就 是 圍 庫 錢 1993 年 研 究 者 外 公 之 喪, 每 七 天 做 一 次 七, 做 足 七 七 四 十 九 天, 每 次 做 七 法 事 最 後 皆 會 焚 燒 庫 錢 與 裝 滿 銀 紙 的 紙 櫃, 紙 厝 及 其 他 紙 製 日 常 用 品, 如 轎 車 洗 衣 機 冰 箱 金 山 銀 山 金 童 玉 女 等, 皆 於 尾 七 之 日 焚 燒 焚 燒 時, 家 人 一 樣 圍 成 一 個 圓 圈, 但 並 未 牽 線, 而 是 每 人 手 拿 一 支 高 約 150 公 分 長 的 木 棍, 焚 燒 的 過 程, 一 直 敲 打 地 面 参 百 日 至 合 爐 傳 統 完 七 之 後, 除 每 日 尚 有 供 飯 者 外, 需 至 百 日 時 才 需 要 再 祭 拜 亡 者, 之 後 的 祭 拜 則 在 對 年 忌 日 開 墓 頭 與 做 三 年 時 才 舉 行 一 俗 諺 儀 節 : 33 做 百 日 51 做 三 年 根 據 臺 灣 私 法 的 記 載, 臺 灣 人 在 清 朝 統 治 時 期, 稱 百 日 為 人 死 亡 後 的 第 一 百 天, 亡 後 滿 一 年 稱 對 年, 三 年 則 是 在 亡 後 的 第 十 五 至 二 十 四 個 月 中 舉 行 ( 臨 時 台 灣 舊 慣 調 查 彙 編,1995, 頁 48-49) 日 據 時 期, 百 日 與 對 年 亦 為 亡 後 第 一 百 日 與 一 週 年, 唯 亡 後 三 年 才 做 三 年, 片 岡 巖 云 : 死 後 滿 一 年 延 請 僧 道 來 祭 祀, 這 稱 做 對 年 三 年 後 稱 做 三 年, 也 要 祭 祀 ( 片 岡 巖,1987, 頁 33), 鈴 木 清 一 郎 云 : 所 謂 作 百 日, 就 是 人 死 後 一 百 天 的 祭 祀 ( 鈴 木 清 一 郎,1989, 頁 339) 台 灣 光 復 後, 關 於 做 百 日 的 時 間, 僅 部 份 會 依 照 舊 俗 於 亡 後 一 百 天 後 舉 行 洪 秀 桂 云 : 百 日 祭 的 時 間 按 俗 大 約 在 死 者 亡 後 三 個 月 左 右, 喪 家 為 死 者 舉 行 百 日 祭, 而 其 確 定 日 期 均 由 擇 日 決 定 但 是 有 三 種 原 因 無 法 依 照 此 俗 舉 行, 其 原 因 為 :( 一 ) 雙 月 及 九 月 不 舉 行 百 日 祭 ;( 二 ) 死 者 的 歲 數 如 未 達 五 十 歲, 則 百 日 祭 提 前 ;( 三 ) 與 百 日 嫁 娶 有 關 ( 洪 秀 桂,1972, 頁 64-65) 台 灣 民 間 傳 統 喪 葬 儀 節 研 究 中 的 田 野 調 查 資 202

213 料, 稱 因 祖 籍 不 同 則 舉 行 的 時 間 亦 不 同 : 漳 籍 地 區 昔 或 足 百 日, 今 則 請 日 師 占 吉 且 不 凌 越 王 者 之 歲 數 泉 籍 地 區 作 百 日 昔 亦 足 百 日, 今 則 多 参 差 粵 籍 地 區 則 多 百 日 足 時 舉 行 ( 徐 福 全,1999, 頁 ) 至 於 做 三 年, 閩 籍 依 擇 日 而 定, 粵 籍 則 部 份 同 閩 籍 部 分 以 三 十 六 個 月 為 之 洪 秀 桂 云 : 現 在 以 台 灣 一 般 而 言, 在 人 死 後 約 一 年 多 或 做 完 期 年 祭 ( 對 年 ) 的 當 天 或 幾 天 後 喪 家 就 接 著 做 三 年 合 爐, 大 致 上 三 年 祭 是 擇 日 而 定, 因 之 有 早 上 做 期 年 祭, 而 下 午 做 三 年 祭 者 ( 洪 秀 桂,1972, 頁 64)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佔 80% 與 38%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11% 與 21% 沒 聽 過 佔 9% 與 41% 根 據 問 卷 資 料 與 田 野 調 查, 可 以 得 知 做 百 日 仍 有 舉 行, 只 是 舉 行 的 時 間 非 為 亡 後 一 百 日 時 做 三 年 則 較 少 人 做 受 訪 者 公 所 云 : 做 百 日 以 前 一 定 100 天 現 在 是 看 你 什 麼 時 候 做, 如 果 是 15 號 以 前 做, 對 年 那 16 號 就 可 以 做 三 年, 如 果 是 15 號 以 後 作 對 年, 那 下 個 月 初 就 可 以 做 三 年 受 訪 者 安 心 云 : 以 前 是 三 個 月 過 10 天 現 在 都 是 看 日 子 在 做 受 訪 者 日 晟 云 : 現 在 都 不 一 定 百 日 做, 有 的 時 候 要 配 合 家 屬 上 班 的 時 間 二 俗 諺 儀 節 : 35 除 靈 拆 桌 36 龍 虎 鬥 52 合 爐 臺 灣 在 清 朝 統 治 時 期, 除 靈 日 一 般 於 亡 後 四 十 九 日, 若 亡 者 是 有 錢 人 家 的 家 長 哲 有 延 至 一 百 日 者, 若 為 貧 困 或 年 幼 則 縮 短 為 十 八 天 至 四 十 天 ( 臨 時 臺 灣 舊 慣 調 查 會 編,1995, 頁 47) 在 日 據 時 期, 片 岡 巖 云 : 四 十 九 日 或 百 日 時 請 僧 道 舉 行 除 靈 ( 片 岡 巖,1987, 頁 33), 鈴 木 清 一 郎 云 : 漳 洲 人 要 死 者 返 世 滿 三 週 年 才 能 推 靈, 但 是 泉 州 人 四 十 九 天 或 一 百 天 就 可 除 靈 ( 鈴 木 清 一 郎,1989, 頁 341) 光 復 後, 重 修 臺 灣 省 通 志 云 : 在 尾 旬 或 百 日 時 撤 靈 桌, 稱 除 靈 ( 臺 灣 文 獻 委 員 會,1993, 頁 113), 洪 秀 桂 云 : 泉 俗 常 在 做 完 七 或 最 遲 百 日 祭 時 即 行 之, 漳 俗 則 做 完 三 年 祭 後 方 行 之 ( 洪 秀 桂,1972, 頁 63) 嘉 義 縣 志 卷 二 人 民 志 云 : 普 通 舉 行 於 死 後 第 四 十 九 天, 為 最 後 之 一 日, 致 祭 後 燒 紙 厝, 並 撤 除 靈 位, 俗 稱 203

214 除 靈, 恢 復 生 前 原 狀 ( 頁 278) 吳 瀛 濤 亦 云 : 於 尾 旬 或 做 百 日 做 對 年 時 除 靈 撤 靈 桌 ( 吳 瀛 濤,1992, 頁 157) 光 復 後 至 70 年 代, 則 多 在 葬 日 返 主 後 除 靈 稱 安 清 氣 靈, 亦 有 在 七 七 或 百 日 除 靈 者 ( 徐 福 全,1999, 頁 459) 除 靈 當 天, 主 要 是 將 靈 桌 拆 除, 稱 除 靈 拆 桌, 俗 有 請 一 位 屬 龍 與 一 位 屬 虎 者, 來 協 助 拆 桌, 稱 36 龍 虎 鬥 吳 瀛 濤 云 : 除 靈 時 應 將 靈 桌 推 倒, 而 應 由 生 肖 龍 虎 兩 人 推 翻 之 蓋 俗 謂 龍 虎 鬪 方 得 避 凶, 否 則 禍 殃 將 及 搬 棄 靈 桌 者 或 喪 家 遺 族 ( 吳 瀛 濤, 1992, 頁 162) 舊 俗 在 除 靈 之 後, 還 需 要 安 位, 等 到 對 年 或 做 三 年 時, 才 又 另 行 合 爐 今 日, 若 無 做 清 氣 靈 者, 在 除 靈 當 天, 已 無 安 位 之 儀 節, 而 直 接 進 行 合 爐 35 除 靈 拆 桌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佔 38%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10% 沒 聽 過 佔 52% 田 野 調 查, 因 多 數 人 皆 安 清 氣 靈, 所 以 少 有 除 靈 拆 桌 之 儀 節 受 訪 者 安 心 云 : 有 的 百 日 有 的 對 年, 合 爐 之 後 靈 桌 就 要 拆 掉 受 訪 者 館 長 云 : 知 道 是 合 爐 後 把 靈 桌 移 除 受 訪 者 山 中 云 : 除 靈 拆 桌 : 都 是 神 主 牌 放 到 百 日 的 時 候, 不 過 也 有 些 就 會 一 直 放 到 對 年 才 合 爐, 有 的 也 會 是 用 寄 拜 的 受 訪 者 公 所 云 : 現 在 都 放 在 偏 位, 沒 有 另 外 的 桌 子, 所 以 就 不 用 拆 桌 36 龍 虎 鬥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佔 8%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15% 沒 聽 過 佔 76% 田 野 調 查, 已 少 有 人 做, 除 非 是 家 屬 要 求 受 訪 者 富 成 云 : 要 主 家 特 別 要 求 才 有 52 合 爐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佔 60%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7 % 沒 聽 過 佔 33% 田 野 調 查, 受 訪 者 安 心 云 : 現 在 通 常 都 是 在 對 年 之 前 擇 日, 做 三 個 工 作 就 是 對 年, 三 年 合 爐 一 起 做 一 做, 因 為 他 要 做 對 年 三 年 跟 合 爐, 所 以 他 不 可 以 超 過 一 年 才 做, 不 然 對 年 就 沒 有 辦 法 做 了, 有 的 人 事 先 做 對 年, 之 後 再 合 爐 在 做 三 年 三 俗 諺 儀 節 : 41 死 人 無 閏 月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佔 8%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15% 沒 聽 過 204

215 佔 76% 田 野 調 查, 受 訪 者 山 中 云 : 現 在 還 是 這 樣, 就 是 如 果 是 潤 五 月, 他 還 是 算 六 月 死 掉 受 訪 者 安 心 云 : 對 年 是 12 個 月, 譬 如 說 今 年 是 潤 5 月, 如 果 說 他 是 去 年 6 月 死, 今 年 6 月 就 變 成 13 個 月 了, 所 以 他 沒 有 在 算 閏 月 的 四 俗 諺 儀 節 : 42 送 粿 粽 43 壓 孝 台 俗, 在 尚 未 脫 孝 之 前, 過 年 過 節 喪 家 皆 不 能 自 行 製 作 粿 粽 類, 須 由 已 出 嫁 女 兒 或 親 友 致 送 喪 家, 俗 稱 送 粿 粽 或 壓 孝 鈴 木 清 一 郎 云 : 合 爐 完 了 就 是 脫 孝, 在 以 前 過 年 時 不 能 做 甜 粿 ( 甜 年 糕 ), 只 能 做 菜 頭 粿, 五 月 節 和 七 月 節 也 不 能 吃 粽 子, 只 能 接 受 親 友 們 的 贈 粿, 尤 其 不 能 做 紅 龜 粿 ( 龜 形 紅 米 糕 ), 可 是 合 爐 之 日 起, 一 切 都 可 恢 復 正 常 ( 鈴 木 清 一 郎,1989, 頁 342) 吳 瀛 濤 云 : 帶 孝 期 內, 喪 家 年 節 概 不 作 粿 粽 類, 僅 由 親 戚 餽 贈 ( 吳 瀛 濤,1992, 頁 157)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各 佔 38% 與 31%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各 佔 14% 與 12% 沒 聽 過 各 佔 48% 與 56% 田 野 調 查, 有 受 訪 者 認 為 此 俗 已 不 像 70 年 代 以 前, 大 家 皆 遵 守 受 訪 者 山 中 云 : 就 是 過 年 送 年 糕, 端 午 送 肉 粽, 喪 家 的 人 不 能 拜, 娘 家 就 拿 粿 粽 來 壓 不 過 現 在 就 沒 那 麼 嚴 格, 還 是 有 喪 家 端 午 照 樣 綁 粽 子 但 大 部 份 的 受 訪 者, 仍 表 示 粿 粽 類 由 親 戚 與 初 嫁 女 兒 至 送, 俗 信 若 喪 家 自 行 製 作, 會 無 法 炊 熟 受 訪 者 日 晟 云 : 就 是 家 屬 對 年 內, 不 可 以 炊 粿 跟 綁 粽, 就 要 由 親 戚 去 送, 聽 說 是 會 炊 不 熟 受 訪 者 里 長 云 : 這 家 有 喪 事 不 能 做, 聽 說 會 炊 不 熟, 所 以 親 戚 要 送 給 他 受 訪 者 公 所 云 : 送 粿 粽 就 是 壓 孝, 第 一 年 過 年 的 時 候 不 能 做 粿 拜 拜, 親 戚 朋 友 會 送 來 受 訪 者 富 成 云 : 過 年 的 時 候 端 午 節, 媳 婦 的 外 家 和 嫁 出 的 女 兒 會 送 來 肆 小 結 從 以 上 資 料 的 討 論 中, 大 致 能 夠 看 到 四 個 部 份 的 趨 勢 : 一 土 葬 比 例 下 降, 不 需 要 至 墓 地 巡 視 與 祭 拜 后 土 在 傳 統 農 業 社 會 中, 人 們 主 要 以 耕 田 種 地 為 職 業 上 的 大 宗, 因 此 將 死 者 葬 在 家 中 農 205

216 地 的 一 角 是 當 時 常 見 的 葬 法, 每 日 例 行 的 巡 田 水 以 及 耕 作, 巡 視 墓 地 祭 拜 后 土 如 此 的 儀 節, 與 人 們 的 生 活 型 態 息 息 相 關 而 隨 著 土 葬 比 例 下 降, 以 及 職 業 結 構 的 轉 變, 高 頻 率 的 巡 視 墓 地 以 及 祭 拜 后 土, 是 外 在 於 其 日 常 活 動, 因 此 實 踐 的 人 們 越 來 越 少 二 工 商 業 社 會, 以 鐘 表 時 間 為 主, 因 此 做 七 有 偷 日 的 習 慣 另 外 一 項 變 遷 為 農 業 社 會 的 時 間 分 配 及 運 用 與 工 業 化 以 後 的 時 間 運 用 不 同, 農 業 社 會 的 時 間 畫 分 較 為 粗 略, 以 日 或 是 節 氣 為 單 位, 節 奏 步 調 與 工 業 化 社 會 極 不 相 同, 工 業 化 社 會 一 個 最 大 的 特 徵 是 時 間 的 計 算 進 入 鐘 錶 時 間 的 步 調, 鐘 表 時 間 的 特 徵 使 得 生 活 與 工 作 變 得 較 為 去 個 人 化, 因 此 能 夠 請 假 治 喪 的 時 間 有 限, 形 成 一 種 做 七 時 偷 日 的 現 象 三 環 境 保 護 問 題, 較 少 焚 燒 紙 紮 類 物 品, 如 紙 厝 金 銀 山. 在 環 境 議 題 較 為 被 重 視 之 後, 傳 統 的 儀 節 裡 所 需 要 大 量 焚 燒 紙 錢 與 紙 紮 的 習 慣 也 漸 漸 改 變, 紙 厝 金 銀 山 的 焚 燒 變 少 了, 而 以 現 金 甚 至 是 信 用 卡 在 另 一 個 世 界 消 費 的 想 像 變 多 了 四 清 氣 靈 盛 行, 儀 節 簡 化 最 後 一 個 趨 勢 則 是 清 氣 靈 的 盛 行, 相 較 於 傳 統 的 做 七, 清 氣 靈 有 相 似 的 功 能, 但 在 實 施 上 儀 節 較 為 簡 化, 且 所 需 花 費 的 時 間 短, 一 次 便 可 以 完 成, 相 較 於 傳 統 的 做 七 至 少 有 四 個 大 七 要 做, 顯 得 容 易 許 多, 因 此 清 氣 靈 的 選 擇 形 成 另 一 種 與 時 間 賽 跑 的 治 喪 變 型 206

217 第 六 節 台 灣 民 間 傳 統 喪 葬 儀 節 之 六 拾 骨 與 吉 葬 資 料 分 析 本 節 討 論 關 於 台 灣 民 間 傳 統 葬 儀 拾 骨 與 吉 葬 的 部 份, 分 為 三 部 份 做 討 論 : 壹 仍 存 在 的 儀 節 群 ; 貳 已 消 逝 的 儀 節 群 ; 参 小 結 在 本 節 中 我 們 欲 透 過 量 化 以 及 田 野 訪 談 資 料 的 調 查 與 佐 證, 說 明 各 項 儀 節 的 意 義 與 變 遷 壹 仍 存 在 的 儀 節 群 洗 骨 又 稱 拾 金 拾 骨 撿 骨 揀 骨, 洗 骨 之 後 再 葬 稱 為 作 風 水, 洪 惟 仁 云 : 俗 所 謂 風 水 多 半 指 吉 葬 之 墓 ( 頁 322), 至 於 改 葬 的 原 因 文 獻 記 載 如 下 : 在 臺 灣 私 法 中,( 一 ) 相 信 子 孫 的 福 禍 與 祖 先 的 風 水 有 關 ( 二 ) 墓 地 風 水 遭 人 破 壞, 則 遷 地 改 葬 ( 三 ) 有 人 願 以 高 價 收 購 現 有 墓 地 ( 四 ) 子 孫 欲 取 出 陪 葬 品 ( 臨 時 臺 灣 舊 慣 調 查 會 編,1995, 頁 92-94) ; 何 聯 奎 與 衛 惠 林 在 台 灣 風 土 志 中 指 出,( 一 ) 風 水 問 題 ( 二 ) 便 於 移 葬 ( 三 ) 墓 地 浸 水, 或 有 蟲 害 是 拾 骨 的 主 要 原 因 ; 這 俗 的 發 生, 或 困 惑 於 風 水, 或 因 便 於 移 葬 人 死 土 埋, 墓 地 浸 水, 或 有 蟲 害, 適 是 拾 骨 遷 葬, 這 又 是 一 個 原 因 ( 何 聯 奎 衛 惠 林,1966, 頁 83-84) 目 前, 對 於 拾 骨 與 吉 葬 的 原 因, 整 理 最 為 詳 盡 的 專 書 首 推, 施 福 營 (2006) 臺 灣 中 部 二 次 葬 文 化 之 研 究 - 以 彰 化 地 區 為 例 研 究, 該 論 文 將 現 今 洗 骨 改 葬 的 原 因 歸 納 出 以 下 9 項 :( 一 ) 為 了 保 存 祖 骨 ( 二 ) 統 一 集 中 進 塔, 祭 祀 較 方 便 ( 三 ) 示 範 公 墓 埋 葬 年 限 到 期 ( 四 ) 墓 地 毀 壞 ( 五 ) 祖 墳 風 水 問 題 ( 六 ) 年 份 已 到 ( 七 ) 家 中 不 平 安 ( 八 ) 亡 者 托 夢 ( 九 ) 地 方 上 相 沿 之 習 俗 等 因 素 ( 施 福 營,2006, 頁 108) 一 俗 諺 儀 節 : 1 蔭 屍 蔭 家 治, 對 子 孫 不 利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佔 52%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23% 沒 聽 過 佔 25% 蔭 屍 與 葬 地 乾 溼 度 棺 木 好 壞 有 關, 黃 文 博 的 田 野 調 查 指 出 6 項 形 成 蔭 屍 的 原 因, 包 括 屍 體 棺 木 放 風 造 墳 地 質 水 蔭 等 關 係 ( 黃 文 博,2000, 頁 ) 207

218 但 大 部 分 的 人 都 相 信 蔭 屍 蔭 家 治, 對 子 孫 不 利, 因 此 每 逢 家 中 有 人 事 業 不 順 或 健 康 出 狀 況 時, 皆 會 思 考 是 否 祖 先 的 風 水 出 問 題, 或 是 有 蔭 屍 的 可 能 等 等, 而 常 常 也 可 能 是 因 為 祖 先 托 夢 而 進 行 洗 骨 受 訪 者 安 心 云 : 亡 者 本 身, 說 他 本 身 住 的 不 舒 服, 他 會 去 跟 子 孫 干 擾, 說 他 哪 不 舒 服 哪 不 舒 服 阿, 此 與 施 福 營 所 歸 納 出 洗 骨 原 因 的 第 八 項 為 亡 者 托 夢 相 呼 應 二 俗 諺 儀 節 : 3 洗 骨 洗 骨 通 常 為 葬 後 約 6 年 到 10 年, 將 死 者 的 屍 骨 挖 出 然 後 重 新 埋 葬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佔 58%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14% 沒 聽 過 佔 28% 其 中 在 祖 籍 的 部 份, 客 家 認 為 還 存 在 的 佔 大 多 數 大 陸 移 民 落 根 於 台 灣 已 數 代, 將 當 年 認 為 是 異 鄉 的 台 灣 當 成 故 鄉, 對 台 灣 已 具 認 同 感, 拾 骨 遂 如 臺 灣 私 法 所 稱, 但 已 經 不 是 通 俗 ; 台 灣 之 開 發 由 南 而 北, 泉 人 先 至 客 家 人 後 到, 因 此 南 部 的 泉 州 人 最 先 具 有 認 同 感, 所 以 拾 骨 之 俗 北 盛 南 稀 客 多 泉 少 ( 徐 福 全,1999, 頁 485) 由 於 火 化 逐 漸 普 及, 國 人 已 鮮 少 採 用 土 葬 方 式, 因 此 洗 骨 之 事, 較 為 沒 落 而 洗 骨 通 常 為 葬 後 約 6 年 到 10 年 的 時 間, 才 會 進 行, 因 此 洗 骨 目 前 仍 有 較 多 人 聽 過 且 認 為 還 有 在 做 但 根 據 研 究 者 所 獲 取 的 資 料 中 顯 示, 洗 骨 已 為 少 數 人 所 稱, 較 多 人 稱 其 撿 骨 或 撿 金 受 訪 者 館 長 安 心 富 成 里 長 皆 云 : 撿 骨 受 訪 者 公 所 與 科 長 云 : 撿 金 受 訪 者 山 中 云 : 撿 骨 或 撿 金 受 訪 者 日 晟 則 表 示 : 撿 骨 撿 金 洗 骨 都 有 人 說 貳 已 消 逝 儀 節 群 洗 骨 後, 將 頭 骨 外 包 白 絲 棉, 以 紅 筆 畫 眼 耳 鼻 口, 即 稱 為 開 面 受 訪 者 山 中 云 : 頭 用 蠶 絲 綁 起 來, 畫 上 五 官, 這 是 再 次 土 葬 才 有, 火 化 的 話 他 就 會 把 頭 骨 弄 碎 之 後, 再 將 全 身 的 骨 頭 由 腳 至 頭 放 入 高 約 二 尺 半 的 金 斗 甕 中 在 進 金 之 前, 出 嫁 女 兒 皆 須 準 備 祭 品 來 祭 拜, 稱 為 拜 鳳 金 腳, 因 此 有 句 閩 南 諺 語 說 查 某 仔 鞏 金 甕 208

219 仔 腳 如 果 不 能 馬 上 進 金 的 話, 就 必 須 寄 金, 因 寄 放 的 地 方 不 同 而 有 寄 巖 仔 或 寄 廟 之 說 一 俗 諺 儀 節 : 4 開 面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佔 26%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13% 沒 聽 過 佔 61% 依 各 地 風 俗 不 同, 目 前 有 執 行 開 面 的 地 區, 皆 明 白 開 面 之 意 涵, 但 少 稱 開 面 而 稱 畫 面, 沒 有 執 行 的 地 區, 則 完 全 沒 聽 過 此 項 名 詞 受 訪 者 公 所 云 : 有, 就 是 幫 她 畫 面 受 訪 者 富 成 云 : 就 是 畫 面, 我 們 這 裡 都 有 二 俗 諺 儀 節 : 5 拜 鳳 金 腳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佔 19%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10% 沒 聽 過 佔 71% 在 進 金 之 前, 舊 俗 出 嫁 女 兒 需 準 備 祭 品 回 來 祭 拜, 通 常 準 備 的 東 西 為 牲 醴 飯 菜 水 果 紅 圓 發 糕 等, 受 訪 者 安 心 曰 : 撿 骨 後 要 拜, 大 多 數 是 飯 菜 水 果 牲 醴 紅 圓 發 糕 6 顆 6 顆 受 訪 者 富 成 曰 : 要 牲 醴 紅 圓 發 糕 水 果 便 菜 飯 三 俗 諺 儀 節 : 6 鞏 金 甕 仔 腳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佔 18%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12% 沒 聽 過 佔 70% 台 灣 為 父 系 社 會, 因 此 主 事 者 為 兒 子, 其 姐 妹 孫 女 與 其 他 家 族 成 員, 則 是 在 拾 骨 之 日 回 來 替 亡 者 撐 黑 雨 傘, 受 訪 者 山 中 云 : 就 是 撿 骨 時 女 兒 要 回 來 拿 雨 傘 另 外, 在 進 金 之 日 回 來 鞏 金 甕 仔 腳 四 俗 諺 儀 節 寄 巖 仔 ( 金 ) 在 量 化 資 料 中 有 聽 過 還 有 在 做 佔 26% 有 聽 過 但 沒 有 在 做 佔 12% 沒 聽 過 佔 63% 洗 骨 之 日 與 進 金 之 日 不 同 天, 或 未 找 到 合 適 得 安 葬 地 點, 則 行 之, 受 訪 者 安 心 云 : 以 前 撿 起 來 再 葬 下 去, 沒 辦 法 馬 上 再 葬 下 去, 所 以 先 去 寄 巖 仔, 等 墓 作 好 再 葬 下 去 目 前 較 少 人 說 寄 巖 仔 ( 金 ), 普 遍 稱 為 暫 厝, 受 訪 者 館 長 云 : 暫 厝 209

220 受 訪 者 公 所 云 : 暫 放 的, 現 在 還 有 以 上 4 項 儀 節, 在 祖 籍 部 分, 所 有 祖 籍 皆 認 為 已 消 失, 只 有 客 家 仍 有 少 部 分 填 卷 者 認 為 還 存 在 的 儀 節 有 項, 這 和 前 面 提 及 的 拾 骨 之 俗 北 盛 南 稀 客 多 泉 少 相 呼 應 参 小 結 拾 骨 與 吉 葬, 將 會 逐 漸 減 少, 其 最 大 的 原 因 來 自 於 火 化 的 比 例 升 高, 根 據 內 政 部 的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民 國 87 年 火 化 佔 所 有 死 亡 人 數 的 57.93%, 至 民 國 97 年 火 化 佔 死 亡 人 數 之 88.06%,10 年 內 大 幅 增 加 個 百 分 點 相 對 於 火 化 逐 漸 被 國 人 所 接 受, 拾 骨 之 業 必 定 會 走 入 歷 史 隨 著 葬 法 的 改 變, 傳 統 的 儀 節 與 俗 諺 可 能 保 存 與 實 踐 的 部 分 會 愈 來 愈 困 難, 但 隨 著 社 會 文 化 的 變 遷, 葬 法 儀 節 仍 會 新 陳 代 謝, 除 了 舊 有 的 部 分 有 些 會 漸 漸 消 逝, 仍 會 有 新 的 儀 節 加 入 210

221 第 六 章 研 究 發 現 與 研 究 建 議 本 研 究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為 暸 解 台 灣 諺 語 中 的 喪 葬 禮 俗, 目 前 仍 在 執 行 與 執 行 方 式 改 變 或 省 略 的 部 份, 以 及 其 社 會 意 義 並 且 探 討 嘉 義 地 區 喪 葬 禮 俗 保 留 改 變 與 消 失 之 原 因 藉 此 探 究 嘉 義 地 區 喪 葬 禮 俗 變 遷 之 軌 跡, 以 瞭 解 現 今 社 會 殯 葬 風 俗 變 動 脈 絡, 並 作 為 未 來 發 展 之 依 據 本 章 共 分 為 兩 節 : 第 一 節 為 本 研 究 之 發 現 ; 第 二 節 是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建 議, 希 望 可 以 提 供 一 些 意 見, 給 對 此 議 題 有 興 趣 的 後 續 研 究 者 做 參 考 第 一 節 研 究 發 現 本 研 究 發 現 是 以 相 關 文 獻 資 料 問 卷 調 查 資 料 參 與 觀 察 和 深 度 訪 談 所 獲 取 的 資 料, 進 行 交 叉 比 對 分 析 討 論 後, 將 所 獲 得 的 結 論 分 兩 項 討 論, 第 壹 部 份 為 閩 南 諺 語 與 語 彙 的 部 份, 主 要 是 比 對 徐 福 全 在 70 年 代 時 所 做 的 研 究, 將 討 論 從 70 年 代 至 今 的 變 化, 內 容 分 為 : 目 前 仍 在 執 行 的 部 份 執 行 方 式 改 變 的 部 份 閩 南 諺 語 與 語 彙 改 變 的 部 份 已 逐 漸 消 逝 的 部 份 第 貳 部 份, 則 是 將 儀 節 演 變 的 原 因 進 行 討 論 茲 分 述 如 下 : 壹 閩 南 諺 語 與 語 彙 的 部 份 一 目 前 仍 在 執 行 的 部 份 ( 一 ) 貼 紅, 傳 統 家 中 在 治 喪 時, 喪 家 會 將 門 口 的 紅 春 聯 去 除 貼 白 掛 孝, 並 且 以 喪 宅 的 路 口 或 巷 口 為 範 圍, 在 鄰 居 的 門 牆 外 貼 紅 色 的 紙 或 綵 現 今 亦 然 ( 二 ) 謝 步, 傳 統 喪 家 外 家 親 友 或 年 紀 輩 分 較 亡 者 大 者, 通 常 不 送 亡 者 至 墓 地, 為 送 一 段 路 後, 喪 主 及 其 子 孫 即 回 頭 跪 謝, 稱 謝 步 現 今 亦 然 ( 三 ) 來 無 躊 躇, 去 無 相 辭, 傳 統 與 現 今 在 喪 事 的 場 合, 皆 不 過 度 互 相 的 打 招 呼 211

222 ( 四 ) 圍 庫 錢, 焚 燒 庫 錢 時, 孝 眷 們 牽 著 一 條 線, 將 欲 焚 燒 的 物 品 圍 著, 成 圓 形 狀, 現 今 亦 然 ( 五 ) 死 人 無 閏 月, 對 年 的 計 算 方 式 為 死 亡 後 12 個 月, 無 需 考 慮 閏 月 與 否 現 今 對 年 計 算 方 式, 仍 與 昔 日 同 為 1 死 亡 後 12 個 月 二 執 行 方 式 改 變 的 部 份 ( 一 ) 冷 喪 不 入 莊, 昔 日 舉 凡 非 壽 終 正 寢 者, 皆 不 能 進 入 莊 內, 只 能 在 村 莊 外 搭 設 簡 易 的 停 殯 棚 架 現 今 因 住 宅 型 態 改 變 與 醫 療 設 備 的 進 步, 使 得 非 壽 終 正 寢 者 亦 可 以 在 家 治 喪 ( 二 ) 遮 神, 在 六 七 十 年 代, 臺 灣 的 住 宅 已 無 傳 統 的 家 族 大 廳, 但 由 於 常 將 神 明 廳 與 客 廳 結 合, 所 以 仍 需 遮 神, 但 將 光 復 前 的 米 篩 改 以 紅 紙 遮 蓋 現 今, 神 明 廳 多 數 安 置 於 最 頂 樓, 亡 者 不 會 有 神 明 見 刺 的 問 題, 另 外, 因 公 寓 型 住 宅 的 普 及, 越 來 越 多 人 選 擇 在 殯 儀 館 治 喪, 若 在 殯 儀 館 治 喪, 也 就 沒 有 遮 神 的 問 題 遮 神, 後 來 也 部 份 轉 變 成 存 放 遺 體 的 空 間 中, 只 要 有 光 可 以 照 到 影 子 的 地 方 都 要 遮 起 來 ( 三 ) 在 天 路 煮 腳 尾 飯, 傳 統 需 由 孝 眷 至 屋 外 烹 煮, 現 今 則 取 家 中 已 煮 好 的 飯 或 由 葬 儀 業 者 代 為 準 備, 葬 儀 業 者 通 常 至 自 助 餐 購 買 ( 四 ) 燒 腳 尾 紙, 傳 統 需 將 小 銀 紙 一 張 一 張 摺 疊 排 列, 時 間 燒 至 入 殮 為 止 現 今, 則 有 部 份 人 以 庫 錢 取 代 小 銀 紙, 時 間 則 燒 至 入 冰 櫃 為 止 ( 五 ) 哭 路 頭, 傳 統 出 嫁 女 兒 來 不 及 見 雙 親 最 後 一 面 者, 皆 須 在 太 陽 下 山 之 前, 從 很 遠 的 地 方 或 巷 子 口, 一 路 哭 爬 進 家 門 現 今, 因 電 話 普 及 與 交 通 方 便 之 212

223 因 素, 罕 有 過 世 時 出 嫁 女 兒 尚 未 見 最 後 一 面 之 情 事 發 生 因 此, 哭 路 頭 儀 節 已 漸 漸 減 少, 若 有 哭 路 頭 也 僅 是 在 家 門 口 開 始 哭 泣 ( 六 ) 睏 棺 材 腳 ( 守 舖 ), 傳 統 守 喪 期 間, 子 孫 需 日 夜 有 人 陪 在 亡 者 身 邊, 如 果 亡 者 尚 未 入 殮, 則 稱 為 守 舖, 若 入 斂, 則 稱 睏 棺 材 腳 現 今, 家 屬 僅 在 旁 邊 陪 伴 但 已 經 不 會 在 旁 邊 睡 覺 了, 而 是 活 動 於 亡 者 週 遭 陪 伴 亡 者 ( 七 ) 準 備 孝 路, 傳 統 皆 由 鄰 人 來 協 助 喪 家 完 成, 現 今 都 由 葬 儀 業 者 代 為 準 備 ( 八 ) 辭 生, 傳 統 通 常 會 準 備 6 道 或 12 道 菜, 且 菜 名 皆 有 吉 利 之 意, 在 餵 亡 者 之 時, 每 餵 一 道 菜 便 搭 配 說 一 句 吉 利 話 現 今 準 備 的 菜 碗 已 簡 單 化, 且 將 幾 樣 菜 裝 在 一 個 小 碗 中 ( 九 ) 茅 砂, 傳 統 為 用 一 個 容 器, 內 裝 上 砂 子 並 插 上 茅 草, 供 舉 行 家 奠 禮 時 奠 酒 用, 現 今 則 由 一 個 大 的 空 碗 公 取 代 ( 十 ) 排 牲 禮, 葬 日 傳 統 孝 男 若 已 分 家 則 需 每 人 準 備 一 副 牲 醴 已 出 嫁 之 女 兒 與 孫 女, 每 人 亦 需 準 備 豬 頭 五 牲 回 來 祭 拜 現 今, 則 多 採 兒 子 共 同 準 備 一 份 女 兒 共 同 準 備 一 份, 或 者 是 以 水 果 籃 替 代 之 ( 十 一 ) 壓 擔 ( 禮 ), 傳 統 準 備 春 干 ( 剩 下 之 意 ) 發 糕 ( 發 達 之 意 ) 韭 菜 ( 長 久 之 意 ) 等, 徐 福 全 : 除 喪 主 外 之 牲 醴, 皆 須 以 春 干 韭 菜 等 甚 至 金 錢 答 之, 謂 之 壓 擔 ( 徐 福 全,1999, 頁 304) 目 前 已 有 葬 儀 業 者 代 為 準 備, 通 常 為 一 禮 盒, 禮 盒 內 主 要 有 毛 巾 香 金 紙 與 淨 符 等 213

224 表 閩 南 諺 語 與 語 彙 執 行 方 式 改 變 之 儀 節 表 編 問 卷 參 考 儀 節 名 稱 傳 統 作 法 現 今 作 法 可 能 原 因 號 編 號 頁 數 科 技 進 步 在 村 莊 外 搭 棚 救 護 車 運 回 冷 喪 不 入 莊 醫 學 進 步 135 治 喪 殯 儀 館 治 喪 殯 儀 館 治 喪 住 宅 型 態 變 1. 不 遮 遮 神 用 紅 布 遮 殯 儀 館 治 喪 反 光 處 亦 遮 功 能 性 取 向 在 天 路 ( 露 天 ) 家 中 已 有 業 者 葬 儀 業 者 專 業 在 戶 外 煮 144 煮 腳 尾 飯 代 為 準 備 化 燒 小 銀 紙 至 入 燒 庫 錢 燒 至 入 燒 腳 尾 紙 科 技 進 步 145 木 為 止 冰 櫃 從 巷 子 口 一 路 從 門 口 開 始 或 電 話 普 及 哭 路 頭 146 哭 爬 進 家 門 取 消 交 通 發 達 睏 棺 材 腳 ( 守 睡 棺 旁 在 周 遭 活 動 醫 學 進 步 149 舖 ) 準 備 孝 路 鄰 人 與 家 屬 準 備 辭 生 準 備 6 或 12 碗 菜 茅 砂 容 器 裝 砂 子 並 插 上 茅 草 孝 子 與 出 嫁 女 排 牲 醴 兒 孫 女 一 人 一 份 壓 擔 ( 禮 ) 家 屬 準 備, 春 干 發 糕 韭 菜 葬 儀 業 者 代 為 葬 儀 業 者 專 業 準 備 化 149 將 6 樣 菜 放 入 一 小 碗 中 實 用 性 質 考 量 167 使 用 空 碗 公 實 用 性 質 考 量 185 孝 子 一 份 出 嫁 女 兒 孫 女 一 份 實 用 性 質 考 量 186 葬 儀 業 者 專 業 業 者 準 備, 禮 盒 化 實 用 性 質 考 187 量 214

225 三 閩 南 諺 語 與 語 彙 名 詞 改 變 的 部 份 ( 一 ) 蓋 水 被, 在 人 斷 氣 後 將 被 子 移 除, 換 上 一 條 中 間 缝 紅 綢 的 白 布, 稱 蓋 水 被 現 今 多 蓋 上 一 條 縫 有 蓮 花 之 薄 被, 稱 之 為 蓮 花 被 ( 二 ) 開 日 仔 單, 傳 統 由 擇 日 師 依 據 亡 者 死 亡 的 時 日 與 子 孫 的 生 辰 八 字, 選 擇 入 殮 移 柩 掩 土 三 項 吉 時 稱 之 田 野 調 查, 受 訪 者 皆 以 日 課 看 日 仔 來 表 示 ( 三 ) 桌 頭 嫺, 昔 日 富 有 人 家 常 有 男 僕 女 嫺, 因 此 在 人 過 世 後, 亦 會 在 靈 桌 上 擺 一 對 童 男 女 稱 桌 頭 嫺 現 今, 普 通 人 家 未 有 男 僕 女 嫺, 靈 桌 上 雖 擺 放 童 男 女, 但 取 其 吉 祥 之 意, 多 稱 之 為 金 童 玉 女 ( 四 ) 看 山, 昔 日 之 稱 現 今 多 稱 看 地 看 風 水 看 地 理 找 地 勘 地 踏 ( 墓 ) 地 ( 五 ) 圍 柩 舉 哀, 昔 日 之 稱 現 今 多 以 旋 棺 稱 之 ( 六 ) 食 相 合 ( 三 角 ) 肉, 昔 日 之 稱, 現 今 已 無 人 使 用 今 稱 之 為 喪 宴 ( 七 ) 洗 骨, 昔 日 之 稱, 現 今 多 稱 為 撿 骨 撿 金 ( 八 ) 開 面, 現 今 稱 之 為 畫 面 215

226 表 閩 南 諺 語 與 語 彙 名 詞 改 變 之 儀 節 表 編 號 問 卷 參 考 傳 統 儀 節 名 稱 現 今 儀 節 名 稱 編 號 頁 數 蓋 水 被 蓋 蓮 花 被 開 日 仔 單 日 課 看 日 仔 桌 頭 嫺 金 童 玉 女 看 山 看 地 看 風 水 看 地 理 找 地 勘 地 踏 ( 墓 ) 地 圍 柩 舉 哀 旋 棺 食 相 合 ( 三 角 ) 肉 喪 宴 洗 骨 撿 骨 撿 金 開 面 畫 面 218 四 已 逐 漸 消 逝 的 部 份 ( 一 ) 辭 願,90 年 代, 為 醫 學 發 達 的 時 代, 死 亡 的 時 間 已 可 以 被 掌 握 因 此 向 神 明 許 願 的 舉 動 便 減 少 了, 相 對 的 辭 願 也 就 被 省 略 ( 二 ) 報 死 灌 水, 傳 統 亡 者 若 為 女 性, 則 孝 男 外 家 報 喪 時, 外 家 親 戚 會 給 予 報 喪 者 飲 水, 稱 為 報 死 灌 水 現 今, 多 由 電 話 報 喪 ( 三 ) 死 查 甫 扛 去 埋, 死 查 某 等 外 家 來, 傳 統 科 技 不 發 達, 無 法 診 斷 其 死 亡 原 因, 常 有 女 人 被 夫 家 凌 虐 致 死 的 案 例, 所 以 如 亡 者 為 女 性, 則 需 由 外 家 來 確 認 過 非 遭 受 凌 虐 致 死 者, 才 能 將 亡 者 入 殮 現 今 有 完 善 的 醫 療 設 備, 可 以 診 斷 其 正 確 的 死 亡 原 因, 因 而 此 項 俗 諺 儀 節 件 已 被 省 略 ( 四 ) 新 婦 頭 查 某 子 腳, 傳 統 亡 者 的 頭 是 由 媳 婦 梳 理, 鞋 襪 由 女 兒 負 責, 現 今 則 多 由 葬 儀 人 員 取 代 這 些 角 色 的 任 務, 僅 在 葬 儀 人 員 替 亡 者 穿 好 壽 衣 之 時, 要 媳 婦 及 女 兒 做 象 徵 性 的 動 作 216

227 ( 五 ) 打 桶, 傳 統 無 保 存 遺 體 的 方 式, 因 此 多 採 用 打 桶 方 式 來 斂 藏 遺 體 現 今, 移 動 式 冰 櫃 普 及 化, 遺 體 多 放 置 冰 櫃 內, 待 出 殯 前 一 天 才 將 遺 體 移 出 退 冰 入 殮 ( 六 ) 夫 妻 不 相 送, 傳 統 夫 妻 相 送 即 表 示 未 亡 的 一 方 將 再 嫁 娶, 現 今 因 現 實 考 量, 已 無 遵 守 此 項 俗 諺 儀 節 ( 七 ) 排 路 祭, 傳 統 僅 有 家 奠 之 禮, 因 此 曾 接 受 亡 者 施 惠 於 自 己 之 人, 為 感 謝 亡 者, 會 在 其 出 殯 時 葬 列 所 經 過 之 處 排 列 祭 品 祭 之 現 今, 則 在 葬 日 至 靈 前 捻 香 致 意 ( 八 ) 除 靈 拆 桌, 傳 統 出 殯 後 仍 須 返 主 安 靈, 現 今 多 施 行 清 氣 靈, 已 無 除 靈 拆 桌 之 事 表 閩 南 諺 語 與 語 彙 逐 漸 消 逝 之 儀 節 表 編 號 問 卷 參 考 儀 節 名 稱 省 略 原 因 編 號 頁 數 辭 願 醫 學 進 步 報 死 灌 水 電 話 普 及 死 查 甫 扛 去 埋, 死 查 某 等 外 家 來 醫 學 進 步 新 婦 頭 查 某 子 腳 葬 儀 人 員 專 業 化 打 桶 科 技 進 步 : 移 動 式 冰 櫃 普 及 夫 妻 不 相 送 現 實 考 量 排 路 祭 不 合 時 宜, 至 奠 禮 堂 捻 香 致 意 除 靈 拆 桌 施 行 清 氣 靈

228 貳 儀 節 演 變 之 原 因 一 住 宅 型 態 改 變 在 60 年 代 以 前, 台 灣 住 宅 以 三 合 院 和 四 合 院 居 多 70 年 代 開 始, 由 於 人 口 激 增 與 向 都 市 地 區 聚 集 的 緣 故, 房 屋 型 態 往 上 發 展 至 今, 多 以 公 寓 或 3 4 樓 的 房 屋 為 主 要 建 築 是 故, 家 中 不 方 便 治 喪, 便 將 治 喪 地 點 轉 移 至 當 地 殯 儀 館 進 行 也 因 非 在 家 治 喪 之 緣 故, 有 些 儀 節 如 : 拼 廳 遮 神 搬 舖 貼 紅 守 舖 等 等, 皆 省 略 不 做 二 人 口 結 構 從 在 70 年 代, 政 府 提 倡 兩 個 孩 子 恰 恰 好 的 政 策, 一 直 到 今 天 很 多 夫 妻 只 生 一 個 小 孩 或 不 生 育, 使 得 家 中 人 口 減 少, 並 且 多 為 三 代 同 堂 少 子 化 的 結 果, 卻 讓 家 人 的 關 係 更 為 親 密 這 也 使 得 冷 喪 不 入 莊 和 夫 妻 不 相 送 的 習 俗, 面 臨 挑 戰 三 火 葬 比 率 台 灣 地 狹 人 稠, 近 十 年 來 選 擇 火 葬 的 人 數 比 率 越 來 越 高, 而 用 傳 統 土 葬 方 式 者 則 逐 漸 減 少, 而 俗 諺 儀 節 中, 有 不 少 為 土 葬 之 儀 節, 因 火 葬 方 式 盛 行 後, 俗 諺 中 的 儀 節 自 然 的 就 被 簡 化, 包 括 棺 木 的 佈 置 墓 地 的 選 擇 與 出 殯 行 列 等 嘉 義 地 區, 在 2000 年 以 前 火 化 遺 體 數 佔 死 亡 人 數 之 比 率 約 為 40%~50% 左 右, 從 2001 年 開 始 死 亡 人 數 的 火 化 比 率 升 至 60% 以 上 ( 參 考 附 件 6-2-1) 且 根 據 內 政 部 九 十 八 年 第 三 十 六 週 的 統 計 通 報, 全 國 火 化 場 火 化 屍 體 數 占 死 亡 人 數 之 比 率 逐 年 提 高,97 年 全 國 共 火 化 12 萬 6,442 具, 占 當 年 死 亡 人 數 之 比 率 已 近 9 成, 較 10 年 前 大 幅 提 高 30.1 個 百 分 點 97 年 平 均 每 座 火 化 爐 火 化 屍 體 數 為 706 具, 各 縣 市 中 以 臺 北 市 2,416 具 最 多, 嘉 義 市 1,102 具 次 之, 南 投 縣 1,032 具 居 第 三 ( 參 考 內 政 部 統 計 處 網 站 HThttp:// TH) 218

229 四 使 用 殯 儀 館 因 住 宅 型 態 的 改 變 與 殯 儀 館 功 能 性 增 強, 越 來 越 多 人 選 擇 在 殯 儀 館 治 喪, 在 館 內 治 喪 則 會 造 成 很 多 的 儀 節 簡 化, 例 如 :( 一 ) 取 消 陳 設 腳 尾 物 ( 腳 尾 飯 腳 尾 爐 腳 尾 火 腳 尾 燈 等 );( 二 ) 不 須 守 舖 與 置 香 案 桌 ( 館 內 皆 有 固 定 的 簡 單 式 拜 飯 區 ) 等 嘉 義 地 區 的 殯 儀 館, 嘉 義 市 設 有 1 處, 嘉 義 縣 設 有 3 處 ( 參 考 附 件 6-2-2)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嘉 義 縣 的 冰 櫃 總 屜 數 比 嘉 義 市 的 冰 櫃 總 屜 數 少 9 屜 禮 廳 數 比 嘉 義 市 多 7 廳, 其 全 年 殯 殮 數 卻 僅 有 嘉 義 市 的 10 分 之 1 但 是 單 就 嘉 義 縣 來 看, 全 年 殯 殮 數 有 逐 年 增 加 的 趨 勢 ( 參 考 表 6-2-3) 這 可 能 和 城 鄉 的 住 宅 型 態 不 同 有 關 隨 者 殯 儀 館 的 使 用 率 增 加, 喪 葬 儀 式 勢 必 會 逐 漸 的 漸 少 與 消 失, 除 了 前 面 所 說 的 兩 項 之 外, 喜 喪 燈 的 吊 掛 與 守 靈 乞 水 等, 皆 會 省 略 五 殯 葬 業 者 專 業 化 台 灣 光 復 之 前, 少 有 專 門 協 助 規 劃 與 辦 理 整 件 喪 事 的 葬 儀 業 者, 僅 有 棺 木 店 紙 紮 店 打 石 撿 骨 地 理 師 等 的 商 家, 喪 事 多 靠 親 朋 好 友 相 助 70 年 代 開 始, 葬 儀 業 者 蓬 勃 發 展 且 趨 向 專 業 化, 代 辦 一 切 喪 葬 事 宜, 例 如 : 提 供 喪 服 準 備 孝 路 準 備 腳 尾 飯 擇 日 代 購 棺 木 申 請 火 化 穿 衣 化 妝 入 殮 等, 以 致 於 社 會 不 再 需 要 湊 腳 手 的 鄰 人, 人 們 對 於 喪 事 儀 節 也 越 來 越 不 了 解 六 宗 教 信 仰 多 元 化 在 內 政 部 調 查 的 資 料 列 表 中 的 寺 廟,2001 年 有 7 種 宗 教 別 登 記 寺 廟 數, 總 數 量 為 9832;2008 年 有 11 種 宗 教 別 登 記 寺 廟 數, 總 數 量 為 11731,7 年 間 總 共 增 加 了 1899 寺 廟 資 料 列 表 中 的 教 ( 會 ) 堂,2001 年 有 5 種 宗 教 別, 教 ( 會 ) 堂 數 為 3138;2008 年 有 8 種 宗 教 別, 教 ( 會 ) 堂 數 為 3263, 總 計 增 加 了 125 教 ( 會 ) 堂 ( 參 考 內 政 部 網 站, 宗 教 教 務 概 況 宗 教 信 仰 的 不 同, 對 於 喪 葬 儀 節 也 就 有 不 同 的 作 法 各 種 不 同 宗 教 信 仰 的 傳 播, 都 會 對 台 灣 傳 統 的 喪 葬 儀 節 有 部 份 影 響 219

230 七 科 技 進 步 此 包 含 :( 一 ) 醫 學 技 術 ( 二 ) 電 話 普 及 ( 三 ) 交 通 便 捷 ( 四 ) 移 動 式 冰 櫃 普 及 ( 一 ) 醫 學 進 步 : 診 斷 死 亡 的 醫 學 科 技 進 步, 能 正 確 診 斷 確 定 死 亡, 開 立 死 亡 證 明 書, 沒 有 誤 判 的 機 會, 因 此 不 用 睏 棺 材 腳 ( 守 舖 ), 擔 心 親 人 是 否 仍 有 活 著 的 可 能 性 而 死 亡 的 第 一 現 場, 也 越 來 越 多 是 發 生 在 醫 院, 使 得 死 亡 的 場 域 從 家 裡 轉 變 至 醫 院 ( 二 ) 電 話 普 及 : 電 話 的 普 及 使 用, 使 得 報 喪 之 事, 可 以 在 極 短 的 時 間 內, 通 知 重 要 的 親 人 或 相 關 的 工 作 人 員, 因 此 報 喪 儀 式 趨 於 簡 化 或 消 逝 ( 三 ) 交 通 便 捷 : 此 因 素 在 報 喪 的 儀 節 上 最 為 明 顯, 當 父 母 病 危 時, 因 交 通 便 捷, 女 兒 隨 時 可 以 隨 侍 在 側, 因 此 女 兒 即 不 需 哭 路 頭 另 外, 由 於 救 護 車 普 及, 救 護 車 充 當 運 屍 車, 接 送 亡 者 回 家, 鄰 人 不 知 道 病 人 是 否 已 經 死 亡, 意 外 死 亡 仍 可 接 至 家 中, 對 於 意 外 死 亡 的 不 祥 的 想 像, 已 逐 漸 模 糊 ( 四 ) 移 動 式 冰 櫃 普 及 : 遺 體 用 移 動 式 冰 櫃 的 發 明, 使 人 們 可 以 更 適 當 的 保 存 遺 體, 也 較 具 環 保 概 念, 打 桶 的 需 求 亦 相 對 的 減 少 220

231 第 二 節 研 究 建 議 本 節 為 研 究 者 在 進 行 研 究 時, 整 個 過 程 的 省 思, 並 列 出 著 力 不 足 之 處, 以 提 供 給 對 此 議 題 有 研 究 興 趣 者 繼 續 努 力 之 建 議 壹 就 研 究 範 圍 而 言 : 一 空 間 範 圍 : 本 研 究 的 範 圍 為 嘉 義 地 區, 包 含 嘉 義 市 與 嘉 義 縣, 扣 除 嘉 義 縣 阿 里 山 鄉 總 計 有 2 區 2 鎮 16 鄉, 進 行 研 究 為 一 大 工 程, 雖 可 獲 得 整 個 地 區 之 資 料, 但 單 一 鄉 鎮 資 料 數 不 足, 無 法 深 入 了 解 各 鄉 鎮 的 差 異 因 此, 建 議 後 續 研 究 者 可 選 定 單 一 鄉 鎮 來 進 行 研 究, 雖 空 間 範 圍 較 小, 但 所 進 行 的 研 究 會 較 深 入 二 儀 節 範 圍 : 本 研 究 的 儀 節 範 圍 為 從 初 終 至 洗 骨 吉 葬, 根 據 本 研 究 所 設 計 的 調 查 問 卷, 相 關 的 喪 葬 儀 節 分 為 六 大 部 分, 閩 南 諺 語 與 語 彙 共 計 有 253 項 在 問 卷 調 查 部 份, 題 目 太 多, 填 卷 者 較 容 易 排 斥 填 答 ; 在 深 度 訪 談 時, 亦 不 容 易 將 所 有 的 改 變 或 保 留 的 儀 節 進 行 了 解 因 此, 建 議 後 續 研 究 者 可 選 定 單 一 喪 葬 儀 節 來 進 行 研 究, 以 求 得 更 深 度 的 了 解 此 一 儀 節 在 當 地 的 演 變 源 流 貳 研 究 族 群 而 言 : 一 單 一 宗 教 信 仰 來 進 行 研 究 : 本 研 究 發 現 宗 教 信 仰 的 差 別 會 影 響 其 所 進 行 的 喪 葬 儀 節, 本 研 究 所 進 行 的 是 以 台 灣 民 間 傳 統 喪 葬 儀 節 為 主, 因 是 以 一 般 民 間 信 仰 為 大 宗, 如 採 佛 教 或 道 教 儀 式 則 有 所 差 異 因 此, 建 議 後 續 研 究 者 可 進 行 單 一 宗 教 信 仰 來 進 行 研 究 221

232 二 針 對 客 家 人 與 非 客 家 人 來 進 行 研 究 : 在 本 研 究 中, 調 查 問 卷 第 一 部 份 基 本 資 料 的 第 4 項, 為 填 卷 者 之 祖 籍, 研 究 者 發 現 多 數 人 會 勾 選 選 項 (4) 其 他, 並 填 上 台 灣 此 代 表 著, 台 灣 族 群 融 合 的 現 象 但 是, 仍 有 人 會 勾 選 客 家 人 因 此, 建 議 後 續 研 究 者, 可 針 對 客 家 人 與 非 客 家 人 來 進 行 研 究 三 僅 對 葬 儀 從 業 人 員 來 進 行 調 查 : 本 研 究 的 研 究 對 象 設 定 為 ( 一 ) 公 部 門 負 責 殯 葬 業 務 之 人 員 ( 二 ) 各 鄉 鎮 村 里 長 或 村 里 幹 事 ( 三 ) 葬 儀 商 業 同 業 工 會 會 員 三 項 但 是,1 與 2 之 人 員 對 喪 葬 禮 俗 了 解 有 限 因 此, 建 議 後 續 研 究 者, 可 僅 對 葬 儀 從 業 人 員 來 進 行 調 查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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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南 華 大 學 生 死 學 研 究 所 從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與 語 彙 看 喪 葬 禮 俗 之 變 遷 - 以 嘉 義 地 區 為 例 您 好 : 感 謝 您 百 忙 中 撥 空 填 寫 這 份 問 卷, 這 是 一 份 純 粹 學 術 性 研 究 的 問 卷, 主 要 目 的 在 探 討 從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與 語 彙 看 喪 葬 禮 俗 之 變 遷 - 以 嘉 義 地 區 為 例 請 您 依 實 際 經 驗 惠 予 填 寫 為 能 對 現 況 作 一 詳 細 的 瞭 解, 故 內 容 較 多, 而 您 所 提 供 之 資 料, 僅 供 學 術 上 研 究 分 析 之 用, 個 人 資 料 絕 對 保 密, 敬 請 放 心 作 答 本 研 究 若 能 順 利 完 成, 端 賴 您 的 支 持 與 協 助, 謹 此 致 謝 敬 祝 闔 家 安 康 福 慧 增 長 南 華 大 學 生 死 學 研 究 所 指 導 教 授 : 徐 福 全 博 士 研 究 生 : 洪 筱 蘋 敬 上 第 壹 部 份 : 基 本 資 料 填 答 說 明 : 下 列 題 目 是 關 於 您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敬 請 如 實 填 答 1. 姓 名 : 願 意 公 開 不 願 意 公 開 2. 性 別 : (1) 男 (2) 女 3. 年 齡 : (1)20 歲 以 下 (2)21~30 歲 (3)31~40 歲 (4)41~50 歲 (5)51~60 歲 (6)60 歲 以 上 4. 祖 籍 : (1) 漳 州 人 (2) 泉 州 人 (3) 客 家 人 (4) 其 他 5. 宗 教 信 仰 : (1) 佛 教 (2) 道 教 (3) 基 督 教 (4) 民 間 信 仰 (5) 其 他 6. 服 務 單 位 : (1) 縣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 職 稱 ) (2) 鄉 鎮 公 所 民 政 課 ( 職 稱 ) (3) 鄉 ( 鎮 ) 村 ( 里 ) 長 (4) 禮 儀 服 務 人 員 ( 職 稱 ) 7. 服 務 年 資 : 年 230

241 第 貳 部 份 : 喪 葬 儀 節 填 答 說 明 : 下 列 題 目 是 關 於 您 過 去 的 生 活 經 驗 或 實 際 接 觸 喪 葬 禮 儀, 所 聽 過 或 見 過 的 台 灣 閩 南 諺 語 與 語 彙, 從 養 疾 慎 終 沐 浴 斂 殯 殯 後 迄 葬 前 一 日 葬 日 葬 後 迄 變 紅 拾 骨 與 吉 葬 等, 共 分 六 大 部 分, 請 您 按 自 己 的 經 驗 與 瞭 解 在 合 適 的 打 ˇ 臺 灣 民 間 傳 統 喪 葬 儀 節 之 一 ~ 養 疾 慎 終 有 扔 有 沒 沒 沒 聽 有 聽 有 聽 有 過 在 過 在 過 在 且 做 但 做 且 做 1. 冷 喪 不 入 莊 2. 拼 廳 3. 遮 神 4. 搬 舖 ( 徙 舖 ) 5. 倒 頭 行 6. 分 手 尾 錢 7. 辭 願 8. 謝 願 9. 辭 土 10. 換 石 ( 大 銀 ) 枕 11. 蓋 水 被 12. 含 嘴 銀 13. 燒 魂 轎 ( 過 山 轎 過 小 轎 燒 魂 腳 ) 14. 做 孝 15. 幡 仔 舉 上 肩 頭, 才 知 哭 16. 在 天 路 ( 露 天 ) 煮 腳 尾 飯 17. 去 土 州, 賣 鴨 蛋 18. 燒 腳 尾 紙 19. 腳 尾 火 20. 哭 路 頭 21. 吊 九 條 ( 孝 簾 ) 22. 開 日 仔 單 23. 報 死 灌 水 24. 死 查 甫 扛 去 埋, 死 查 某 等 外 家 來 25. 有 祖 接 祖, 無 祖 接 石 鼓 231

242 有 扔 有 沒 沒 沒 聽 有 聽 有 聽 有 過 在 過 在 過 在 且 做 但 做 且 做 26. 置 香 案 桌 27. 探 生 28. 帶 孝 29. 掛 綵 貼 紅 30. 睏 棺 材 腳 ( 守 舖 ) 31. 準 備 孝 路 32. 拿 刀 尺 拿 針 線 33. 老 父 娘 禮 死 落 山, 傢 伙 見 人 搬 ( 草 箍 ) 34. 草 箍 綁 耳 塞 35. 草 鞋 綁 土 字 36. 荖 包 37. 父 竹 母 桐 38. 男 倒 女 正 39. 父 青 母 黃 40. 托 麻 穿 索 41. 戴 麻 簳 頭 42. 麻 衫 無 袖 耳 43. 身 披 苧 衣, 蓋 頭 縫 麻 布 ( 穿 苧 戴 麻 ) 44. 頭 苧 身 麻 ( 贅 婿 ) 45. 賣 身 無 賣 頭 ( 出 嫁 女 兒 ) 46. 大 孫 頂 尾 子 ( 裏 苧 外 麻 ) 47. 孫, 過 ㄧ 崙 48. 查 某 子 五 花 孝, 橄 仔 孫 紅 拋 拋 49. 假 五 代 50. 正 五 代 51. 夫 死 某 穿 麻 52. 某 死 夫 穿 苧 232

243 臺 灣 民 間 傳 統 喪 葬 儀 節 之 二 ~ 沐 浴 斂 殯 有 扔 有 沒 沒 沒 聽 有 聽 有 聽 有 過 在 過 在 過 在 且 做 但 做 且 做 1. 福 頭 壽 尾 ( 棺 材 ) 2. 買 大 厝, 大 富 貴 3. 放 板 4. 放 伴 5. 放 紙 6. 放 香 7. 接 大 厝 8. 銀 米 9. 磧 棺 10. 買 ( 乞 請 ) 水 11. 新 婦 頭 查 某 子 腳 12. 張 老 衫 仔 褲 ( 張 老 物 張 老 嫁 妝 ) 13. 貼 肉 綾 14. 白 布 衫, 白 布 裙 15. 生 毋 看 滿 清 天, 死 毋 踏 滿 清 地 ( 套 衫 ) 16. 食 麵 線 抽 壽 17. 金 嘴 銀 舌 18. 斂 祖 19. 乞 火 灰 20. 製 魂 帛 21. 開 魂 路 22. 做 功 德 還 庫 錢 23. 做 遣 散 ( 竅 妙 ) 24. 乞 米 25. 辭 生 26. 放 手 尾 錢, 富 貴 萬 年 27. 結 手 尾 錢 28. 割 鬮 29. 七 星 板 30. 左 腳 踏 金 右 腳 踏 銀 31. 死 人 舉 桃 枝 32. 過 山 褲 233

244 有 扔 有 沒 沒 沒 聽 有 聽 有 聽 有 過 在 過 在 過 在 且 做 但 做 且 做 33. 四 支 釘, 釘 落 去 34. 打 桶 35. 洗 淨 36. 豎 靈 37. 結 影 壇 38. 桌 頭 嫻 39. 金 童 玉 女 40. 麻 燈 41. 捧 飯 42. 叫 起 叫 睏 43. 寄 飯 234

245 臺 灣 民 間 傳 統 喪 葬 儀 節 之 三 ~ 殯 後 迄 葬 前 一 日 有 扔 有 沒 沒 沒 聽 有 聽 有 聽 有 過 在 過 在 過 在 且 做 但 做 且 做 1. 看 山 2. 開 壙 3. 探 青 4. 包 楮 敬 5. 答 紙 6. 做 功 德 7. 魂 身 燒 渡 纔 知 死 ( 燒 魂 身 ) 235

246 臺 灣 民 間 傳 統 喪 葬 儀 節 之 四 ~ 葬 日 有 扔 有 沒 沒 沒 聽 有 聽 有 聽 有 過 在 過 在 過 在 且 做 但 做 且 做 1. 茅 砂 2. 排 牲 禮 3. 欲 吃 豬 頭 肉, 只 有 死 給 女 兒 看 4. 查 某 孫 擔 來 看, 查 某 子 收 一 半 5. 壓 擔 6. 灑 鹽 米 7. 移 柩 8. 壓 棺 位 9. 祭 起 馬 ( 家 祭 ) 10. 公 祭 11. 拈 香 12. 子 孫 釘 13. 圍 柩 舉 哀 14. 絞 大 龍 15. 過 番 跳 棺 ( 妻 死, 夫 欲 再 娶 時 行 之 ) 16. 摃 棺 材 頭 ( 少 年 而 夭 折 者 由 父 母 行 之 ) 17. 夫 妻 不 相 送 18. 護 靈 19. 豬 羊 20. 開 路 神 21. 買 路 錢 22. 放 香 23. 草 龍 24. 銘 旗 25. 孝 燈 26. 吉 燈 27. 查 某 子, 灰 甲 吹 ( 開 路 鼓 ) 28. 五 彩 旗 29. 地 理 師 30. 銘 旌 31. 都 旌 32. 禮 生 轎 236

247 有 扔 有 沒 沒 沒 聽 有 聽 有 聽 有 過 在 過 在 過 在 且 做 但 做 且 做 33. 鼓 吹 34. 涼 傘 35. 祀 后 土 官 36. 點 主 官 37. 輓 軸 38. 北 管 39. 香 亭 40. 花 車 41. 外 江 音 樂 團 42. 花 圈 43. 什 音 44. 像 亭 45. 歌 仔 唱 ( 哭 調 仔 ) 46. 大 孫 轎 47. 藝 閣 48. 南 管 49. 紙 轎 50. 柩 旌 51. 幼 吹 ( 孝 男 吹 ) 52. 道 士 53. 金 童 玉 女 54. 攀 龍 鬚 55. 行 街 56. 排 路 祭 57. 掛 紅 58. 迎 死 人 59. 謝 步 ( 辭 外 客 ) 60. 哭 柩 61. 放 栓 ( 涵 ) 62. 翻 壙 63. 暖 壙 64. 入 壙 65. 定 分 金 66. 削 棺 材 皮 237

248 有 扔 有 沒 沒 沒 聽 有 聽 有 聽 有 過 在 過 在 過 在 且 做 但 做 且 做 67. 舖 銘 旌 ( 在 棺 材 蓋 上 ) 68. 播 (ㄆㄟˋ) 土 69. 掩 ( 灰 ) 土 70. 四 人 扛, 扛 上 山, 落 地 掩, 草 皮 安 71. 種 蓮 蕉 芋 72. 生 老 病 死 苦 ( 墓 碑 寫 法 ) 73. 興 旺 死 絕 ( 墓 碑 寫 法 ) 74. 祀 后 土 75. 點 主 76. 祭 墓 77. 呼 龍 78. 撒 五 穀 子 79. 旋 墓 80. 反 主 81. 百 子 千 孫 燈 82. 接 主 83. 過 火 84. 食 甜 豆 85. 安 靈 86. 洗 淨 87. 食 相 合 ( 三 角 ) 肉 88. 來 無 躊 躇, 去 無 相 辭 89. 謝 弔 葬 90. 送 火 91. 壓 擔 禮 238

249 臺 灣 民 間 傳 統 喪 葬 儀 節 之 五 ~ 葬 後 迄 變 紅 有 扔 有 沒 沒 沒 聽 有 聽 有 聽 有 過 在 過 在 過 在 且 做 但 做 且 做 1. 巡 灰 2. 完 墳 謝 土 3. 謝 分 金 4. 做 七 ( 旬 ) 5. 白 湯 圓 6. 入 厝 7. 文 頭 筆 架 8. 過 王 ( 拜 十 殿 閻 王 ) 9. 請 佛 10. 引 魂 11. 安 位 12. 拜 懺 13. 七 獻 14. 過 王 解 結 15. 謝 神 16. 薦 王 17. 圍 櫃 仔 ( 燒 紙 櫃 仔 ) 18. 走 赦 馬 19. 午 夜 功 德 20. 一 朝 功 德 21. 二 朝 功 德 22. 查 某 子 七 ( 三 七 ) 23. 有 孝 後 生 來 弄 鐃, 有 孝 查 某 子 來 弄 猴 24. 乞 食 七 ( 四 七 ) 25. 查 某 孫 仔 七 ( 五 七 ) 26. 滿 七 27. 燒 庫 錢 28. 圍 庫 錢 29. 燒 靈 厝 30. 交 厝 契 31. 二 十 四 孝 山 32. 金 銀 山 239

250 有 扔 有 沒 沒 沒 聽 有 聽 有 聽 有 過 在 過 在 過 在 且 做 但 做 且 做 33. 做 百 日 34. 換 孝 35. 除 靈 拆 桌 36. 龍 虎 鬥 37. 安 位 38. 除 飯 39. 行 圓 40. 對 年, 對 哀 哀 ; 三 年, 無 人 知 41. 死 人 無 閏 月 42. 送 粿 粽 43. 壓 孝 44. 脫 孝 ( 變 紅 ) 45. 開 青 ( 開 墓 頭 ) 46. 二 月, 踏 草 青 ( 培 墓 掛 紙 ) 47. 五 味 碗 48. 上 墓 燈 49. 揖 墓 粿 50. 探 墓 厝 51. 作 三 年 52. 合 爐 240

251 臺 灣 民 間 傳 統 喪 葬 儀 節 之 六 ~ 拾 骨 與 吉 葬 有 扔 有 沒 沒 沒 聽 有 聽 有 聽 有 過 在 過 在 過 在 且 做 但 做 且 做 1. 蔭 屍 蔭 家 治, 對 子 孫 不 利 2. 九 葬 九 遷, 十 葬 萬 年 3. 洗 骨 4. 開 面 5. 拜 鳳 金 腳 6. 查 某 仔 鞏 金 甕 仔 腳 7. 寄 巖 仔 ( 金 ) 8. 做 風 水 本 問 卷 到 此 結 束, 請 您 查 閱 是 否 有 遺 漏 未 達 之 處! 衷 心 感 謝 您! *** 問 卷 到 此 結 束, 非 常 感 謝 您 的 協 助 由 於 您 每 一 個 意 見, 對 於 本 研 究 具 有 莫 大 的 貢 獻, 請 您 再 檢 查 有 無 填 答 完 整 由 於 本 研 究 需 要 麻 煩 您 更 進 一 步 地 參 與 深 度 訪 談, 以 便 瞭 解 您 所 在 地 之 喪 葬 儀 節 的 深 入 呈 現, 如 果 您 願 意 與 研 究 者 分 享 您 的 經 驗 參 與 深 入 訪 談, 麻 煩 請 寫 下 您 的 姓 名 手 機 和 地 址 對 於 您 的 鼎 力 相 助, 請 容 我 們 再 次 致 上 十 二 萬 分 的 謝 意 敬 祝 平 安 喜 樂! 姓 名 : 手 機 : 住 址 : 縣 鄉 鎮 市 區 路 ( 街 ) 段 巷 弄 號 樓 241

252 附 錄 二 問 卷 預 試 名 單 編 號 縣 市 姓 名 性 別 年 齡 祖 籍 宗 教 信 仰 服 務 單 位 服 務 年 資 1 台 北 陳 繼 成 男 51~60 泉 州 民 間 信 仰 禮 儀 公 司 30 2 南 投 A 男 31~40 福 建 儒 教 公 部 門 3 3 高 雄 B 男 51~60 漳 州 佛 教 禮 儀 公 司 10 4 高 雄 曾 雍 傑 男 21~30 漳 州 民 間 信 仰 禮 儀 公 司 1 5 高 雄 王 惠 謹 女 60 以 上 其 他 道 教 禮 儀 公 司 8 6 高 雄 裴 天 成 男 51~60 漳 州 道 教 里 長 10 7 雲 林 馬 煥 杰 男 21~30 漳 州 民 間 信 仰 禮 儀 公 司 10 8 南 投 黃 銘 鋒 男 21~30 漳 州 民 間 信 仰 禮 儀 公 司 4 9 南 投 黃 淇 淵 男 51~60 漳 州 民 間 信 仰 里 長 雲 林 楊 榮 坪 男 51~60 漳 州 民 間 信 仰 公 部 門

253 附 錄 三 嘉 義 地 區 歷 年 死 亡 人 數 與 火 化 人 數 比 較 表 年 縣 死 亡 人 數 市 死 亡 人 數 死 亡 總 數 火 化 人 數 火 化 比 例 (%)

254 附 錄 四 嘉 義 地 區 殯 儀 館 基 本 資 料 表 縣 市 別 嘉 義 縣 嘉 義 縣 嘉 義 縣 嘉 義 市 火 化 場 名 稱 朴 子 市 立 殯 儀 館 六 腳 鄉 第 六 公 園 化 公 墓 殯 儀 館 鹿 草 鄉 立 殯 儀 館 嘉 義 市 立 殯 儀 館 禮 聽 數 冰 櫃 屜 數 核 准 啟 用 日 期

255 附 錄 五 嘉 義 地 區 歷 年 殯 殮 數 與 死 亡 人 數 比 較 表 嘉 義 縣 嘉 義 市 年 份 禮 屜 全 年 殯 死 亡 % 禮 屜 全 年 殯 死 亡 % 廳 數 殮 數 人 數 廳 數 殮 數 人 數

256 附 錄 六 相 關 儀 節 照 片 1 吊 九 條 2 新 式 小 靈 堂 3 過 山 褲 4 死 人 拿 桃 枝 5 日 課 6 孝 服 246

257 7 紙 厝 8 紙 扎 - 金 童 + 金 山 9 紙 扎 - 玉 女 + 銀 山 10 汽 車 行 照 證 明 11 奠 酒 12 彥 酒 247

258 13 店 禮 堂 牌 樓 + 牽 亡 歌 振 14 溪 口 天 公 廟 15 輓 軸 16 罐 頭 塔 + 鮮 花 17 罐 頭 塔 18 轎 車 式 靈 車 248

259 19 佛 祖 車 1 20 佛 祖 車 2 21 嘉 義 市 殯 儀 館 動 線 配 置 圖 22 嘉 義 市 殯 儀 館 - 禮 廳 23 嘉 義 市 殯 儀 館 - 遺 體 冷 凍 櫃 24 嘉 義 市 殯 儀 館 - 停 棺 室 249

260 25 嘉 義 市 殯 儀 館 - 化 妝 間 26 嘉 義 市 火 葬 場 1 27 嘉 義 市 火 葬 場 2 28 嘉 義 市 火 葬 場 3 29 嘉 義 市 火 葬 場 4 30 嘉 義 市 火 葬 場 5 250

261 31 嘉 義 市 火 葬 場 6 32 嘉 義 市 火 葬 場 - 待 冷 卻 遺 骨 33 漳 州 墓 碑 34 撿 骨 前 祀 后 土 35 撿 骨 前 祭 亡 者 36 開 棺 251

262 37 掀 棺 38 洗 骨 39 曬 骨 40 整 理 頭 骨 - 將 頭 蓋 骨 與 下 顎 骨 用 紅 線 串 連 41 整 理 好 之 頭 骨 42 裝 甕 完 成 252

263 43 女 兒 準 備 雞 酒 先 行 簡 單 祭 祀 44 墓 厝 內 部 45 墓 厝 背 部 46 舊 式 墳 墓 47 寄 巖 仔 1 48 寄 巖 仔 2 253

264 49 百 子 千 孫 燈 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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