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第 一 章 背 景. 6 第 二 章 我 國 長 期 照 護 現 況 3 第 一 節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及 輸 送 體 系 現 況 3 第 二 節 長 期 照 護 資 源 盤 點 結 果 5 第 三 章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體 系 建 置 及 資 源 發 展 22 第 一 節 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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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網 計 畫 ( 第 一 期 )-02 年 至 05 年 ( 核 定 本 ) 行 政 院 02 年 月 26 日 院 臺 衛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2 目 錄 第 一 章 背 景. 6 第 二 章 我 國 長 期 照 護 現 況 3 第 一 節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及 輸 送 體 系 現 況 3 第 二 節 長 期 照 護 資 源 盤 點 結 果 5 第 三 章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體 系 建 置 及 資 源 發 展 22 第 一 節 長 期 照 護 區 域 規 劃 22 第 二 節 長 期 照 護 區 域 之 服 務 資 源 規 劃 22 第 三 節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資 源 發 展 策 略 25 第 四 節 服 務 輸 送 及 照 顧 管 理 30 第 五 節 家 庭 照 顧 者 服 務 網 絡 之 規 劃 建 置 32 第 六 節 原 住 民 及 偏 遠 地 區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資 源 之 建 置 35 第 四 章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人 力 發 展 與 管 理 39 第 一 節 評 估 照 護 需 要 之 照 顧 管 理 人 力 規 劃 42 第 二 節 直 接 服 務 提 供 人 力 規 劃 42 第 三 節 教 育 訓 練 57 第 四 節 管 理 制 度 6 第 五 章 提 升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品 質 評 鑑 及 督 考 62 第 六 章 績 效 指 標 與 經 費 65 第 七 章 預 期 效 益 67 第 八 章 各 部 會 配 合 事 項 69 2

3 附 錄 表 年 各 年 齡 層 之 推 估 人 表 年 我 國 5 歲 以 上 失 能 人 之 推 估 情 形 表 --3 政 府 推 動 長 期 照 護 之 相 關 措 施 一 覽 表 表 2-- 各 年 度 服 務 使 用 人 表 2--2 長 照 個 案 一 般 特 性 分 析 表 2--3 長 照 個 案 之 家 庭 照 顧 者 特 性 表 2--4 長 照 個 案 社 經 狀 況 與 失 能 程 度 比 較 表 2--5 分 項 長 照 服 務 評 定 需 要 人 分 析 表 2--6 每 人 評 估 需 要 長 照 服 務 項 目 分 析 表 2-2- 社 區 式 長 照 型 資 源 統 計 表 表 社 區 式 身 障 型 資 源 統 計 表 表 居 家 式 長 照 型 身 障 型 資 源 統 計 表 表 入 住 機 構 式 服 務 資 源 統 計 表 表 社 區 式 長 照 型 人 力 資 源 統 計 表 表 社 區 式 身 障 型 人 力 資 源 統 計 表 表 社 區 式 失 智 型 人 力 資 源 統 計 表 表 居 家 式 長 照 型 人 力 資 源 統 計 表 表 居 家 式 身 障 型 人 力 資 源 統 計 表 表 入 住 機 構 式 長 照 型 人 力 資 源 統 計 表 表 2-2- 入 住 機 構 式 身 障 型 人 力 資 源 統 計 表 表 入 住 機 構 式 失 智 型 人 力 資 源 統 計 表 表 3-- 長 照 服 務 網 區 域 劃 分 表 表 3-2- 偏 遠 地 區 ( 含 山 地 離 島 ) 社 區 化 長 照 資 源 管 理 與 設 置 整 合 式 服 務 一 覽 表 表 大 區 社 區 式 輔 具 服 務 中 心 資 源 不 足 區 表 大 區 長 照 型 入 住 機 構 式 資 源 不 足 區 表 大 區 身 障 型 入 住 機 構 式 資 源 不 足 區 表 次 區 失 智 入 住 機 構 式 專 區 或 專 責 服 務 單 位 資 源 不 足 區 3

4 表 次 區 照 管 中 心 分 站 或 照 管 中 心 資 源 不 足 區 表 次 區 社 區 式 日 間 照 顧 中 心 資 源 不 足 區 表 次 區 社 區 式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單 位 資 源 不 足 區 表 次 區 社 區 式 輔 具 服 務 據 點 或 巡 迴 輔 具 服 務 資 源 不 足 區 表 次 區 長 照 入 住 機 構 式 床 位 資 源 不 足 區 表 3-2- 次 區 身 障 型 入 住 機 構 資 源 不 足 區 表 小 區 居 家 式 照 顧 服 務 類 或 醫 事 服 務 類 ( 長 照 型 ) 資 源 不 足 區 表 小 區 居 家 式 醫 事 服 務 類 ( 身 障 型 ) 資 源 不 足 區 表 小 區 居 家 式 照 顧 服 務 類 或 醫 事 服 務 類 ( 身 障 型 ) 資 源 不 足 區 表 3-4- 長 期 照 護 輸 送 體 系 服 務 量 及 品 質 表 現 各 類 指 標 分 析 及 計 算 方 式 表 3-5- 家 庭 照 顧 者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內 容 表 4-- 推 估 05 年 失 能 人 口 及 其 失 能 程 度 分 層 比 率 表 年 -5 年 失 能 人 推 估 表 4-2- 居 家 服 務 需 求 時 推 估 表 年 入 住 機 構 式 照 服 員 人 力 需 求 總 推 估 表 社 工 人 力 配 置 現 況 表 入 住 機 構 式 所 需 之 社 工 人 力 表 入 住 機 構 式 所 需 社 工 人 力 推 估 表 各 類 入 住 機 構 式 社 工 人 力 比 推 估 表 長 照 型 日 間 照 顧 社 工 人 力 推 估 表 各 類 型 日 間 照 顧 社 工 人 力 推 估 表 居 家 服 務 需 求 量 及 社 工 人 力 推 估 表 社 工 人 力 推 估 ( 依 設 置 標 準 ) 表 4-2- 社 工 人 力 推 估 ( 依 盤 點 結 果 ) 表 各 類 入 住 機 構 式 所 需 的 護 理 人 力 推 估 表 年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護 理 之 總 人 力 需 求 表 年 所 需 長 期 照 護 職 能 治 療 專 業 人 力 表 入 住 機 構 式 職 能 治 療 服 務 人 力 推 估 4

5 表 居 家 及 社 區 式 職 能 治 療 服 務 人 力 推 估 表 台 灣 職 能 治 療 養 成 教 育 及 領 照 人 概 況 表 物 理 治 療 服 務 與 物 理 治 療 師 可 提 供 服 務 之 中 推 估 人 次 表 與 05 年 台 灣 長 期 照 顧 物 理 治 療 人 力 需 求 推 估 摘 要 表 表 估 計 我 國 至 05 年 各 類 長 照 專 業 人 力 需 求 表 4-3- 評 估 照 護 需 要 之 照 顧 管 理 人 力 規 劃 三 個 階 段 培 訓 課 程 表 老 人 福 利 服 務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分 科 分 級 訓 練 課 程 社 工 員 級 表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在 職 訓 練 課 程 表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社 工 人 員 分 科 分 級 訓 練 課 程 規 劃 社 工 員 級 表 社 工 專 協 辦 理 在 職 訓 練 之 情 形 表 長 期 照 護 醫 事 人 力 規 劃 課 程 表 6-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主 管 機 關 及 評 鑑 法 源 依 據 5

6 第 一 章 背 景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網 第 一 期 計 畫 實 施 期 間 : 自 02 年 月 日 至 05 年 2 月 3 日 止, 計 4 年 一 依 據 為 建 立 穩 固 之 長 期 照 護 制 度, 馬 總 統 於 97 年 提 出 全 民 健 康 十 項 主 張, 其 中 包 括 開 辦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期 許 政 府 制 定 政 策 讓 長 輩 得 到 妥 善 照 顧, 減 輕 家 屬 的 經 濟 與 照 護 負 擔, 並 促 進 專 業 多 元 的 人 力 發 展, 營 造 高 齡 產 業 友 善 發 展 的 空 間, 行 政 院 長 劉 兆 玄 於 97 年 5 月 30 日 院 長 施 政 方 針 明 確 宣 示 : 為 落 實 長 期 照 顧 制 度, 開 辦 照 顧 者 津 貼 ; 培 訓 居 家 服 務 員, 實 施 證 照 制 度 ; 結 合 社 區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與 醫 療 服 務 資 源, 提 供 有 需 要 之 老 人 及 其 家 庭 整 合 性 與 持 續 性 之 照 顧 服 務 97 年 月 25 日 劉 兆 玄 院 長 指 示 : 長 期 照 護 是 政 府 重 要 政 策, 請 本 院 經 建 會 儘 速 提 出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先 期 規 劃 構 想 或 草 案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遂 於 97 年 底 開 始 規 劃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擬 用 保 險 與 稅 收 混 合 的 方 式, 藉 由 社 會 互 助 以 達 到 全 體 國 民 長 期 照 護 需 求 的 照 護 保 障 (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民 98) 98 年 2 月 4 日 及 99 年 9 月 30 日 行 政 院 吳 敦 義 院 長 聽 取 前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及 內 政 部 ( 長 期 照 護 業 務 自 02 年 7 月 23 日 已 合 併 由 衛 生 福 利 部 辦 理,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規 劃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制 度 簡 報 會 議, 並 分 別 指 示 :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需 否 立 即 讓 全 體 民 眾 加 入 保 險 共 同 負 擔, 須 慎 重 規 劃 並 積 極 宣 導 溝 通, 以 尋 求 共 識, 避 免 招 致 民 怨, 另 表 示 現 階 段 優 先 強 化 既 有 照 顧 服 務 措 施, 對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分 別 提 供 全 額 與 部 分 補 助 ; 及 現 階 段 積 極 整 備 建 置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輸 送 體 系 發 展 照 護 服 務 資 源 並 充 實 服 務 量 能, 讓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的 供 給 和 需 求 同 步 成 長, 及 早 達 到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開 辦 的 規 模 根 據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的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規 劃 報 告 ( 民 98), 對 我 國 長 期 照 顧 十 年 計 畫 ( 以 下 簡 稱 十 年 計 畫 ) 推 行 之 現 況 有 必 要 進 行 檢 視 及 調 整, 並 轉 銜 為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網 絡, 以 提 升 計 畫 執 行 效 益, 可 參 照 全 6

7 民 健 康 保 險 開 辦 前 後 推 動 多 期 之 醫 療 網 計 畫, 將 十 年 計 畫 由 補 助 型 計 畫 轉 換 為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網 計 畫, 作 為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及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之 依 據 配 合 未 來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之 開 辦, 當 前 需 著 手 整 備 各 項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資 源, 以 建 置 完 備 的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體 系 二 未 來 環 境 預 測 ( 一 ) 人 口 高 齡 化 的 趨 勢 我 國 近 年 來 已 開 始 面 臨 人 口 快 速 老 化 及 少 子 化 的 情 形 自 82 年 我 國 65 歲 以 上 老 年 人 口 比 率 即 跨 越 7% 的 人 口 高 齡 化 國 家 (aging nation) 門 檻, 至 0 年 老 年 人 口 比 率 已 達 到.08%; 由 於 戰 後 嬰 兒 潮, 世 界 之 人 口 均 逐 漸 邁 入 高 齡, 因 此 未 來 幾 十 年 我 國 之 老 化 情 形 將 更 為 明 顯, 根 據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0 年 8 月 公 布 之 人 口 中 推 計 結 果 顯 示,65 歲 以 上 老 年 人 口 將 從 07 年 的 38. 萬 人 (6.3%) 增 加 到 4 年 的 萬 人 (20%), 至 45 年 時 我 國 65 歲 以 上 老 年 人 口 更 將 高 達 萬 人, 佔 總 人 口 之 38.2%, 而 在 65 歲 以 上 人 口 群 中,85 歲 以 上 者 所 占 的 比 例 亦 逐 年 攀 升, 顯 示 我 國 已 極 需 重 視 人 口 老 化 問 題 ; 臺 灣 同 時 亦 為 全 球 生 育 率 最 低 的 國 家, 我 國 每 一 婦 女 平 均 生 育 由 90 年 的.72 人 下 降 至 97 年 的.05 人, 在 99 年 更 已 跌 破 平 均 人 的 大 關, 根 據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99 年 9 月 公 布 之 人 口 中 推 計 結 果 顯 示, 我 國 0-4 歲 的 人 口 在 未 來 50 年 將 逐 年 下 降, 於 99 年 時 共 計 萬 人 (5.7%), 至 9 年 則 降 為 萬 人 (0.7%), 至 49 年 則 僅 剩 77.5 萬 人, 占 全 國 人 口 比 例 不 到 一 成, 而 類 似 的 情 形 亦 發 生 在 5-64 歲 的 青 壯 年 人 口, 顯 示 未 來 臺 灣 的 人 口 金 字 塔 分 布 將 逐 漸 邁 入 倒 金 字 塔 型 ( 詳 如 表 --) ( 二 ) 疾 病 慢 性 化 致 失 能 率 與 長 照 需 求 的 增 加 隨 著 老 年 人 口 的 快 速 成 長, 慢 性 病 與 功 能 障 礙 的 需 求 將 逐 漸 浮 現 且 增 加, 這 些 功 能 障 礙 者 與 缺 乏 自 我 照 顧 能 力 者, 除 健 康 與 醫 療 服 務 外, 亦 需 要 廣 泛 的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依 據 99 年 國 民 長 期 照 護 需 要 調 查 之 結 果 顯 示 ( 詳 如 表 --2), 在 各 年 齡 層 的 失 能 率 方 面,75-84 歲 者 7

8 之 失 能 率 為 歲 者 之 近 三 倍,75 歲 以 上 者 之 失 能 率 跳 增,85 歲 以 上 者 近 半 可 能 失 能 ; 推 估 未 來 50 年 我 國 5 歲 以 上 之 失 能 人, 於 00 年 將 為 668,933 人, 其 中 65 歲 以 上 老 年 人 口 為 407,267 人 (60.88%), 至 9 年 將 達,74,07 人, 較 00 年 成 長 75.5%, 而 65 歲 以 上 老 年 人 口 占 整 體 比 例 亦 增 加 為 79.33%, 至 49 年 時 我 國 5 歲 以 上 之 失 能 人 將 高 達,966,339 人, 而 65 歲 以 上 老 年 人 口 占 整 體 比 例 則 為 92.3%, 可 見 未 來 我 國 長 期 照 護 的 需 求 將 大 量 增 加 ( 三 ) 長 期 照 護 政 策 的 沿 革 與 發 展 為 了 滿 足 日 漸 增 多 的 長 期 照 顧 需 求, 我 國 自 69 年 老 人 福 利 法 正 式 公 布 實 施 開 始, 本 部 與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開 始 共 同 推 動 多 項 長 期 照 護 相 關 措 施 ( 詳 如 表 --3), 目 前 因 國 內 各 類 型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單 位 分 散 於 老 人 福 利 法 護 理 人 員 法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精 神 衛 生 法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條 例 等 不 同 法 令 下 管 理, 未 來 若 能 建 立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網 計 畫, 整 合 在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法 之 法 源 依 據 下, 將 有 助 於 提 升 長 期 照 護 相 關 服 務 之 品 質 與 資 源 分 布 ; 因 應 高 齡 化 趨 勢 並 配 合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規 劃, 實 有 必 要 均 衡 各 地 區 長 期 照 護 資 源 發 展, 全 面 提 升 照 護 品 質, 因 此 建 置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網 有 其 必 要 性 ( 詹 火 生, 民 98) 我 國 從 民 國 87 年 之 老 人 長 期 照 護 三 年 計 畫, 開 始 開 辦 長 期 照 護 管 理 示 範 中 心, 至 民 國 92 年 底 止, 已 達 成 各 縣 市 設 置 一 中 心, 據 以 作 為 長 期 照 護 資 源 整 合 與 配 置 成 為 單 一 評 核 機 制 的 目 標 ; 在 本 部 有 效 整 合 下, 於 民 國 93 年 開 始 將 長 期 照 護 管 理 示 範 中 心 轉 型 改 稱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照 管 中 心 ), 並 於 民 國 96 年 推 出 的 十 年 計 畫 中 將 照 管 中 心 列 為 推 展 的 重 點 項 目, 以 建 構 一 個 符 合 多 元 化 社 區 化 ( 普 及 化 ) 優 質 化 可 負 擔 及 兼 顧 性 別 城 鄉 族 群 文 化 職 業 經 濟 健 康 條 件 差 異 之 長 期 照 護 制 度 三 推 動 我 國 長 期 照 顧 十 年 計 畫 為 發 展 完 善 的 長 期 照 護 制 度, 民 國 96 年 十 年 計 畫 經 行 政 院 核 定, 8

9 自 97 年 正 式 上 路, 係 以 下 列 4 類 失 能 者 為 服 務 對 象 :65 歲 以 上 長 者 55 歲 以 上 山 地 原 住 民 及 50 歲 以 上 身 心 障 礙 者, 僅 IADLs 失 能 且 獨 居 老 人 為 增 進 民 眾 選 擇 服 務 的 權 利, 結 合 社 區 與 醫 療 之 資 源, 提 供 居 家 社 區 及 機 構 式 多 元 長 照 服 務, 服 務 內 容 含 生 活 照 顧 及 醫 事 照 護, 包 括 : 居 家 護 理 居 家 及 社 區 復 健 喘 息 服 務 照 顧 服 務 ( 居 家 服 務 日 間 照 顧 家 庭 托 顧 ) 輔 具 購 買 / 租 借 及 居 家 無 障 礙 環 境 改 善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交 通 接 送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八 項, 提 供 有 照 顧 需 求 的 老 人, 整 合 且 持 續 的 照 顧 服 務, 支 持 家 庭 照 顧 能 力, 並 達 成 在 地 老 化 的 目 標 又 為 有 效 運 用 並 整 合 長 期 照 護 資 源, 協 助 建 立 地 方 照 顧 管 理 制 度, 輔 導 22 縣 市 設 置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作 為 整 合 社 衛 政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資 源 並 受 理 及 連 結 輸 送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之 單 一 窗 口 至 0 年 2 月, 十 年 計 畫 服 務 對 象 已 涵 蓋 上 述 人 口 群 的 27%, 較 97 年 成 長 2 倍, 並 佔 所 有 失 能 人 口 的 7.2%; 但 因 民 眾 長 期 照 護 需 求 快 速 增 加, 故 仍 有 許 多 失 能 者 尚 未 接 受 服 務, 並 有 長 期 照 護 資 源 分 佈 不 均 之 情 況 截 至 民 國 99 年 底,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失 能 率 約 為 33%, 估 計 近 40 萬 人 需 要 協 助, 除 萬 8 千 餘 人 安 置 在 日 間 或 全 日 型 住 宿 機 構 外, 其 他 多 需 社 區 支 持 目 前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機 構 式 服 務 以 專 業 照 顧 為 導 向, 共 服 務 8,992 人, 佔 身 障 人 口 0.8%, 居 家 及 社 區 式 照 顧 資 源 服 務 有 2,048 人 受 益, 約 佔 身 障 人 口 2% 長 期 照 顧 的 工 作 則 仍 多 由 家 庭 承 擔, 發 展 型 或 中 途 致 障 的 身 心 障 礙 者 和 因 老 化 而 致 身 體 功 能 退 化 或 失 能 的 老 人 需 求 不 同, 需 要 更 多 包 括 身 體, 心 理, 生 活 復 建 等 的 支 持, 考 量 資 源 有 限, 至 00 年 十 年 計 畫 尚 未 納 入 50 歲 以 下 的 身 心 障 礙 者, 且 現 有 服 務 時 對 支 持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於 社 區 中, 仍 顯 不 足 另 現 有 榮 民 44 萬 餘 人 中,65 歲 以 上 老 人 達 24 萬 餘 人, 接 近 榮 民 總 的 55%, 占 全 國 老 人 總 的 9.8%, 其 中 內 住 榮 家 榮 民 的 平 均 年 齡 更 高 達 83.2 歲 ; 單 身 獨 居 者 有 63,345 人, 平 均 年 齡 84 歲 ; 另 身 心 障 礙 榮 民 有 4 萬 餘 人 此 外, 失 智 人 口 快 速 增 加, 但 照 護 服 務 體 系 尚 未 建 立, 服 務 類 型 及 9

10 量 能 明 顯 不 足, 且 資 源 分 佈 不 均 專 責 失 智 日 照 中 心 及 失 智 專 區 有 待 積 極 建 置, 並 需 加 強 增 進 各 類 長 期 照 護 專 業 人 員 有 關 失 智 症 照 顧 之 專 業 知 能 上 述 現 況 均 顯 示 我 國 長 期 照 護 制 度 有 待 儘 速 發 展 下 一 階 段 普 及 式 的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體 系 四 建 置 完 善 長 期 照 護 制 度 為 因 應 高 齡 少 子 化 社 會, 疾 病 型 態 改 變, 國 人 對 於 長 期 照 護 需 求 日 益 遽 增, 為 建 構 完 善 的 長 期 照 護 制 度, 本 部 將 從 需 求 供 給 法 制 財 務 等 四 面 向 分 三 階 段 發 展 建 置 ( 一 ) 需 求 面 : 第 一 階 段 - 十 年 計 畫 (96-05 年 ): 主 要 為 建 置 基 礎 服 務 模 式, 發 展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方 案, 以 提 供 民 眾 需 要 的 評 估, 連 結 服 務 提 供 單 位 並 提 供 所 需 之 服 務, 政 府 並 提 供 一 定 比 率 的 經 費 補 助 藉 由 十 年 計 畫 已 完 成 服 務 模 式 之 規 劃 建 立, 十 年 計 畫 之 中 程 計 畫 更 以 此 為 基 礎, 以 擴 大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對 象 為 主 要 規 劃 自 97 年 開 始 推 動 十 年 計 畫, 目 前 執 行 成 效 至 0 年 底 服 務 人 超 過 萬 人, 老 年 失 能 人 口 涵 蓋 率 5 年 增 加 2 倍 (2.3% 升 至 27%) 惟 服 務 對 象 限 於 經 費 與 資 源 服 務 能 量, 尚 未 涵 蓋 所 有 失 能 者, 本 部 將 依 政 府 財 政 狀 況 及 服 務 資 源 整 備 情 形, 規 劃 逐 步 擴 大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對 象 ; 又 依 據 00 年 國 民 長 期 照 護 需 要 調 查, 我 國 全 人 口 失 能 人 為 69 萬 人, 推 估 至 20 年 快 速 增 加 至 8 萬 人, 然 失 能 者 之 地 域 人 口 分 布 長 期 照 護 需 求 內 容 有 其 差 異 性, 為 能 確 切 瞭 解 民 眾 長 期 照 護 需 求, 本 部 亦 將 規 劃 建 立 長 期 照 護 需 求 盤 點 系 統, 俾 利 建 置 健 全 長 期 照 護 體 系 ( 二 ) 供 給 面 : 第 二 階 段 -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網 計 畫 (02-05 年 ): 為 充 足 我 國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量 能, 使 服 務 普 及 化, 並 做 為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實 施 的 基 礎,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網 均 需 加 速 推 動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網 計 畫 主 要 係 為 均 衡 長 期 照 護 資 源 之 發 展, 使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及 人 員 合 理 分 佈, 針 對 資 源 不 足 區 予 以 獎 勵 設 置, 以 均 衡 長 期 照 護 之 在 老 化 及 可 近 性 又 為 維 護 民 眾 獲 得 長 期 照 護 務 權 益, 服 務 資 源 分 布 普 及 性 與 合 適 性 0

11 為 首 要 考 量, 目 前 我 國 長 期 照 護 資 源 分 布 不 均,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又 為 人 力 勞 動 密 集 單 位, 其 中 以 照 顧 服 務 員 為 主 要 人 力, 現 因 薪 資 水 準 及 專 業 角 色 尚 待 建 立, 及 國 人 偏 好 成 本 較 低 之 外 籍 看 護 工 等 因 素, 致 使 人 力 需 求 培 訓 缺 口 最 大 爰 此, 本 計 畫 目 的 即 於 資 源 不 足 區 域 獎 勵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資 源 發 展, 並 規 劃 於 05 年 將 各 類 醫 事 長 期 照 護 人 力 需 求 缺 口 補 足, 塑 造 良 好 勞 動 環 境 以 留 任 人 才, 並 提 升 照 護 機 構 服 務 品 質 ; 未 來 亦 規 劃 建 置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隨 時 掌 握 長 期 照 護 供 給 資 源 之 分 布 與 量 能 狀 態, 以 確 保 失 能 者 能 獲 得 妥 善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 三 ) 法 制 面 : 第 二 階 段 -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法 : 健 全 長 期 照 護 制 度, 除 了 服 務 供 需 面 建 置 外, 仍 需 透 過 法 規 制 度 給 予 相 關 規 範, 故 本 部 已 於 00 年 擬 定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法 ( 草 案 ), 以 確 保 所 提 供 的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具 有 品 質, 保 障 接 受 服 務 民 眾 的 尊 嚴 及 權 益, 以 利 長 期 照 護 制 度 穩 定 發 展 前 揭 法 案 已 於 0 年 2 月 23 日 經 行 政 院 會 通 過 送 請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 四 ) 財 務 面 : 第 三 階 段 -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推 動 : 我 國 為 保 障 人 民 獲 得 健 康 醫 療 照 護 服 務, 減 少 國 人 承 擔 昂 貴 醫 療 照 護 費 用 負 擔, 已 推 動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 同 樣 長 期 照 護 費 用 負 擔, 因 現 今 高 齡 少 子 化 日 益 嚴 重, 政 府 財 政 拮 据, 為 減 輕 民 眾 取 得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之 財 務 負 擔, 本 部 已 著 手 規 劃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制 度, 希 望 藉 由 國 人 自 助 互 助 風 險 分 擔 精 神, 確 保 民 眾 均 能 平 等 與 效 率 獲 得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降 低 整 體 社 會 成 本 ; 且 期 望 於 第 一 階 段 的 十 年 計 畫, 及 第 二 階 段 之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網 順 利 運 行 後, 將 啟 動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法 的 立 法 工 作, 之 後 即 可 推 動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屆 時 整 個 國 家 的 社 會 安 全 保 護 網 絡 即 得 趨 於 完 備 綜 上, 建 置 完 善 長 期 照 護 制 度, 此 四 構 面 缺 一 不 可, 故 本 計 畫 供 給 面 建 置, 一 方 面 奠 定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實 施 之 基 礎, 另 一 方 面 滿 足 民 眾 獲 得 照 護 權 益, 同 時 藉 由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法, 保 障 服 務 提 供 之 品 質 與 安 全 性 此 外

12 透 過 長 期 照 護 資 源 提 供 與 保 險 給 付, 將 可 帶 動 我 國 人 力 就 業 市 場 與 勞 動 人 力 留 任, 故 本 計 畫 之 推 動 具 需 求 性 必 要 性 與 合 理 性 2

13 第 二 章 我 國 長 期 照 護 現 況 第 一 節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及 輸 送 體 系 現 況 一 照 顧 管 理 機 制 的 建 置 臺 灣 照 顧 管 理 的 發 展, 最 早 見 於 本 部 87 年 的 老 人 長 期 照 護 三 年 計 畫 起 開 始 推 動 各 縣 市 成 立 長 期 照 護 管 理 示 範 中 心, 試 辦 長 期 照 護 單 一 窗 口 制 度, 擔 任 各 縣 市 轄 區 長 期 照 護 資 源 整 合 與 轉 介, 以 有 效 配 置 與 管 理 長 期 照 護 資 源, 此 後 本 部 的 長 期 照 護 相 關 計 畫 均 持 續 均 以 此 列 為 重 點 目 標 ( 本 部, 民 94; 鄭 文 輝, 民 93) 至 9 年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推 動 之 照 顧 服 務 福 利 及 產 業 發 展 方 案 中, 即 將 建 立 照 顧 服 務 管 理 機 制, 加 強 服 務 輸 送 系 統 列 為 重 點 發 展 策 略, 明 訂 照 顧 管 理 的 核 心 工 作 包 括 :( 一 ) 個 案 需 求 評 估 ;( 二 ) 服 務 轉 介 ;( 三 ) 資 源 通 報 系 統 即 有 明 確 角 色 定 位 至 94 年 行 政 院 長 期 照 顧 規 劃 小 組 對 長 期 照 顧 制 度 規 劃 研 究 報 告, 提 出 我 國 未 來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輸 送 具 備 原 則, 包 括 :( 一 ) 整 合 普 及 多 元 與 持 續 性 整 合 服 務 輸 送 體 系 尊 重 失 能 者 的 個 別 差 異 ( 失 能 類 別 城 鄉 族 群 年 齡 性 別 照 顧 者 需 求 ) 中 央 與 地 方 分 工 社 區 自 決 參 與 的 輸 送 機 制 ;( 二 ) 責 信 的 服 務 品 質 服 務 使 用 者 可 參 與 自 主 及 服 務 是 可 近 性 與 可 被 信 賴 的 ;( 三 ) 由 中 央 統 一 規 範 服 務 輸 送 運 作 流 程 包 括 : 申 請 窗 口 接 案 資 格 認 定 ( 含 初 步 電 腦 認 定 ) 需 求 評 量 服 務 計 畫 擬 定 與 核 定 服 務 提 供 服 務 評 估 與 追 蹤 服 務 計 畫 變 更 與 複 審 到 結 案 ;( 四 ) 統 一 規 範 服 務 輸 送 體 系 人 力 組 成, 包 括 : 工 作 人 員 行 政 人 員 評 估 人 員 照 顧 管 理 師 權 益 監 督 人 申 覆 審 查 委 員 會 至 97 年 全 面 推 動 十 年 計 畫, 於 各 縣 市 設 置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並 配 置 專 業 且 具 能 力 之 照 顧 管 理 人 員, 執 行 失 能 及 需 求 評 估 核 定 服 務 資 格 擬 訂 照 顧 計 畫 連 結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資 源 監 督 服 務 品 質 及 定 期 追 蹤 複 評 等 核 心 任 務, 以 協 助 失 能 者 獲 得 符 合 個 別 需 求 服 務, 並 建 立 照 顧 管 理 機 制, 整 合 各 類 服 務 與 資 源 截 至 00 年 底, 各 縣 市 已 設 置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22 個 中 心 38 個 分 站, 共 有 照 管 人 力 35 人, 專 責 提 供 長 期 照 護 需 要 評 估 及 整 合 連 結 輸 送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之 單 一 窗 口, 並 建 立 標 3

14 準 化 需 求 綜 合 評 估 機 制, 依 本 部 統 一 制 定 之 評 估 工 具 與 作 業 流 程, 執 行 需 求 評 估 本 部 也 持 續 辦 理 輔 導 培 訓 照 顧 管 理 人 力 計 畫, 協 助 各 縣 市 強 化 照 管 中 心 功 能, 以 確 保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提 供 的 效 率 及 效 益 二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的 提 供 與 使 用 現 行 行 政 院 核 定 之 十 年 計 畫, 係 以 增 進 民 眾 選 擇 服 務 的 權 利, 落 實 在 地 老 化, 優 先 發 展 居 家 和 社 區 式 服 務 方 案, 主 要 提 供 八 項 含 生 活 照 顧 及 醫 事 照 護 的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包 括 :. 居 家 護 理 2. 居 家 及 社 區 復 健 3. 喘 息 服 務 4. 照 顧 服 務 ( 居 家 服 務 日 間 照 顧 家 庭 托 顧 ) 5. 輔 具 購 買 / 租 借 及 居 家 無 障 礙 環 境 改 善 6.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7. 交 通 接 送 8.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等 民 眾 使 用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情 形, 服 務 量 占 失 能 老 年 人 口 之 比 例 快 速 成 長, 自 97 年 2.3%,98 年 5.7%,99 年 6.3%,00 年 2%, 至 0 年 底 則 已 達 27%, 四 年 間 增 加 2 倍 曾 使 用 長 照 服 務 之 人 ( 包 括 結 案 及 活 動 個 案 ) 依 各 縣 市 紙 本 登 錄 之 服 務 使 用 人 :97 年 45,547 人 ;98 年 69,703 人, 較 97 年 增 加 24,56 人, 成 長 53.03%;99 年 92,54 人, 較 98 年 增 加 22,838 人, 成 長 32.76%;00 年 30,476 人, 較 99 年 增 加 37,935 人, 成 長 40.99%( 詳 如 表 2--) 分 析 自 97 年 至 00 年 總 個 案 共 02,597 人 之 全 國 長 期 照 護 個 案 資 訊 建 檔 資 料, 女 性 佔 53.34% 仍 高 於 男 性 的 46.66%; 年 齡 層 以 75 歲 至 84 歲 最 多 (39.67%); 身 分 福 利 別 以 一 般 戶 最 多 (73.53%), 次 為 低 收 入 者 (4.24%) 中 低 收 入 者 (2.23%), 與 全 國 中 低 收 入 者 佔 4%, 低 收 入 者 佔 % 之 比 率 相 較, 顯 見 加 強 照 顧 弱 勢 之 政 策 目 標 已 有 效 落 實 ; 失 能 程 度 以 重 度 最 多 (5.26%); 原 住 民 佔 2.62%, 較 原 住 民 佔 全 人 口 比 例 2.2% 為 高 ; 另 領 有 身 障 手 冊 者 佔 54.88%( 詳 如 表 2--2) 使 用 民 眾 家 庭 照 顧 者 之 特 性, 性 別 分 布 仍 以 女 性 的 57.36% 多 於 男 性 的 42.64%; 主 要 由 兒 女 照 顧 佔 54.08% 為 最 多, 配 偶 佔 34.74% 次 之 ( 詳 如 表 2--3) 社 經 狀 況 與 失 能 程 度 比 較, 一 般 戶 申 請 協 助 者 以 重 度 失 能 比 例 偏 高, 佔 53.97%, 中 低 收 入 及 低 收 入 者 則 傾 向 輕 度 失 能 即 求 助, 可 能 4

15 是 補 助 額 度 及 自 付 額 度 的 差 異 另 也 可 能 是 因 十 年 計 畫 的 規 模 仍 小, 致 在 宣 導 及 轉 介 方 面, 經 濟 弱 勢 族 群 有 較 好 的 可 及 性 ( 詳 如 表 2--4) 各 項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評 定 需 要 人, 以 居 家 服 務 最 多, 每 年 皆 佔 總 服 務 人 7 成 以 上, 其 次 為 喘 息 服 務 ( 詳 如 表 2--5) 另 每 人 評 定 需 要 的 服 務 項 目, 以 需 要 項 服 務 者 最 多, 佔 58.52%, 需 要 2 項 服 務 者 佔 25.90%, 需 要 3 項 服 務 以 上 者 佔 5.58%( 詳 如 表 2--6) 又 於 0 年 度 分 析 分 項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情 形 分 析, 其 中 以 居 家 服 務 最 多 為 73.%, 性 別 分 布 仍 以 女 性 的 56.3% 多 於 男 性 的 43.7%( 詳 如 表 2--7) 為 提 供 合 適 又 符 合 民 眾 所 需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環 境, 目 前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機 構 對 於 服 務 對 象 之 居 住 服 務 空 間 業 依 性 別 需 求 規 劃 設 計, 藉 由 老 人 身 心 障 礙 機 構 評 鑑 指 標 內 容 之 檢 討, 引 導 機 構 加 強 營 造 多 元 性 別 友 善 之 照 顧 環 境 而 本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針 對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之 統 計 項 目 包 括 收 容 概 況 及 工 作 人 員 等, 已 分 列 性 別 及 地 區 別 等, 據 此 發 現 性 別 差 異, 並 作 為 後 續 服 務 規 劃 之 參 考 另 本 部 已 規 劃 建 置 長 期 照 護 資 源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並 將 建 立 以 性 別 為 區 分 之 統 計 資 料, 俾 作 為 相 關 服 務 規 劃 之 參 考 第 二 節 長 期 照 護 資 源 盤 點 結 果 一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網 第 一 期 計 畫 規 劃 歷 程 : ( 一 )99 年 : 委 託 辦 理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網 計 畫 規 劃 草 案 ( 二 )00 年 :.2 月 至 4 月 本 部 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召 開 3 次 研 商 長 期 照 護 資 源 盤 點 會 議, 完 成 盤 點 內 容 及 方 式 調 查 表 格 式 2.6 月 建 置 長 期 照 護 資 源 盤 點 系 統, 並 於 9 月 完 成 資 料 收 集 鍵 入 3.0 月 本 部 邀 集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團 體 及 縣 市 衛 生 局 / 社 會 局, 討 論 計 畫 內 容 架 構 並 分 5 工 作 小 組 : 長 照 資 源 盤 點 組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區 域 規 劃 組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體 系 建 置 及 資 源 發 展 組 家 庭 照 顧 者 資 源 不 足 地 區 與 特 定 資 源 之 建 置 組 長 期 照 護 人 力 發 展 與 管 理 組 5

16 4. 月 各 組 展 開 討 論 會 議 另 邀 集 相 關 單 位 及 專 家 學 者 針 對 服 務 資 源 及 人 力 資 源 之 盤 點 結 果 進 行 檢 視 5. 月 至 2 月 本 部 邀 集 專 家 學 者 團 體 縣 市 衛 生 局 / 社 會 局 共 同 參 與 討 論 完 成 區 域 劃 分, 共 召 開 2 次 會 議 獲 得 共 識 ( 三 )00 年 2 月 至 0 年 2 月 共 召 開 4 次 會 議 就 計 畫 內 容 進 行 討 論 二 盤 點 方 式 長 期 照 護 資 源 區 分 為 服 務 資 源 及 人 力 資 源 二 部 分 服 務 資 源 類 型 再 區 分 為 居 家 式 社 區 式 及 入 住 機 構 式 三 類 居 家 式 及 社 區 式 服 務 包 括 照 顧 服 務 ( 含 居 家 服 務 日 間 照 顧 家 庭 托 顧 服 務 ) 居 家 護 理 社 區 及 居 家 復 健 喘 息 服 務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交 通 接 送 服 務 及 輔 具 服 務 等 ; 長 期 照 護 入 住 機 構 式 則 依 立 案 法 源 及 主 管 機 關 可 分 為 衛 政 社 政 及 退 輔 體 系 之 機 構 人 力 資 源 部 分 包 括 醫 事 人 力 社 工 人 力 照 顧 服 務 人 力 等 時 間 基 準 方 面, 實 際 服 務 量 ( 服 務 人 服 務 人 次 服 務 人 日 ) 係 以 99 年 2 月 日 至 2 月 3 日 為 基 準 月 進 行 資 料 收 集 ; 服 務 單 位 機 構 家 可 進 住 人 實 際 進 住 人 及 各 式 人 力 之 統 計, 則 均 以 99 年 2 月 3 日 為 基 準 日 三 名 詞 定 義 ( 一 ) 服 務 類 型. 入 住 機 構 式 : () 長 期 照 護 型 : 係 指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及 榮 民 之 家 ( 養 護 失 智 及 長 期 照 護 床 ) 一 般 護 理 之 家 全 日 型 住 宿 之 服 務 (2) 身 障 型 : 係 指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全 日 型 住 宿 之 服 務 (3) 失 智 型 : 係 指 長 期 照 護 型 內 失 智 專 責 機 構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機 構 設 置 失 專 區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失 智 床 一 般 護 理 之 家 設 置 失 智 專 區 榮 民 之 家 失 智 床 提 供 之 全 日 型 照 顧 服 務 (4) 安 養 型 : 係 指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及 榮 民 之 家 ( 安 養 床 ) 全 日 型 住 宿 之 服 務 因 未 來 安 養 床 可 轉 型 為 長 期 照 護 床 提 供 長 照 服 務, 故 將 之 列 入 此 次 盤 點 6

17 2. 社 區 式 : () 長 期 照 護 型 : 係 指 日 間 照 顧 家 庭 托 顧 機 構 喘 息 餐 飲 服 務 / 送 餐 社 區 復 健 及 交 通 接 送 之 服 務 (2) 身 障 型 : 係 指 日 間 照 顧 餐 飲 服 務 輔 具 及 復 康 巴 士 之 服 務 (3) 失 智 型 : 係 指 長 照 型 內 長 期 照 護 智 症 日 間 照 顧 及 一 般 護 理 之 家 設 置 失 智 專 區 提 供 之 失 智 症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3. 居 家 式 () 長 期 照 護 型 : 係 指 居 家 護 理 居 家 復 健 居 家 喘 息 及 居 家 服 務 之 服 務 (2) 身 障 型 : 係 指 居 家 服 務 4. 有 關 精 神 障 礙 的 服 務 資 源, 已 納 入 國 民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計 畫 第 二 章 落 實 精 神 疾 病 防 治 與 照 護 服 務 整 體 規 劃 ( 二 ) 人 力 資 源. 醫 事 人 力 :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提 供 單 位 聘 任 或 具 合 約 兼 任 之 各 項 醫 事 人 員 個 人 如 具 兩 種 以 上 資 格, 依 其 主 要 從 業 類 別 計 算 人 填 報 人 員 類 別 包 括 醫 師 護 理 人 員 物 理 治 療 人 員 職 能 治 療 人 員 營 養 師 藥 師 等 2. 社 工 人 力 :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提 供 單 位 聘 任 或 具 合 約 兼 任 之 社 工 人 員 人 員 類 別 包 括 領 有 社 會 工 作 師 專 業 證 書 人 及 從 事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之 人 3. 照 顧 服 務 人 力 : () 照 顧 服 務 員 : 所 選 類 別 之 所 有 服 務 單 位 聘 任 或 具 合 約 兼 任 照 顧 服 務 員 之 人 (2) 居 家 服 務 督 導 員 : 所 選 類 別 之 所 有 服 務 單 位 聘 任 或 具 合 約 兼 任 之 居 家 服 務 督 導 員 之 人 (3) 外 籍 看 護 工 : 所 選 類 別 之 所 有 服 務 單 位 聘 任 之 外 國 籍 人 員 從 事 照 顧 服 務 工 作 者 之 人 (4) 教 保 員 : 所 選 類 別 之 所 有 服 務 機 構 聘 任 或 具 合 約 兼 任 之 教 保 員 之 7

18 人 (5) 生 活 服 務 員 : 所 選 類 別 之 所 有 服 務 機 構 聘 任 或 具 合 約 兼 任 之 生 活 服 務 員 之 人 ( 三 ) 可 服 務 人 係 就 社 區 式 日 間 照 顧 家 庭 托 顧 喘 息 服 務 - 機 構 身 障 型 日 間 照 顧 及 居 家 自 填 之 資 料 四 以 截 至 99 年 底 盤 點 結 果 之 全 國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資 源 分 布 情 形, 作 為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網 區 域 規 劃 之 依 據, 並 規 劃 各 區 域 長 期 照 護 資 源 配 置 及 發 展 策 略 資 源 盤 點 主 要 結 果 摘 述 如 下 : ( 一 ) 服 務 資 源. 社 區 式 長 期 照 護 資 源 ( 詳 如 表 2-2-) () 日 間 照 顧 8 家, 可 服 務 人 2,00 人, 每 萬 失 能 人 口 可 服 務 人 30.3 人, 實 際 服 務 量 850 人, 其 中 連 江 縣 無 此 資 源 (2) 家 庭 托 顧 23 家, 可 服 務 人 57 人, 每 萬 失 能 人 口 可 服 務 人 0.86 人, 實 際 服 務 量 35 人, 其 中 基 隆 市 新 北 市 桃 園 縣 新 竹 市 新 竹 縣 苗 栗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臺 南 市 屏 東 縣 宜 蘭 縣 花 蓮 縣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無 此 資 源 (3) 餐 飲 服 務 / 送 餐 20 家, 實 際 服 務 量 5,267 人, 各 縣 市 均 有 此 資 源 (4) 交 通 接 送 43 家, 實 際 服 務 量 2,96 人, 各 縣 市 均 有 此 資 源 (5) 機 構 喘 息 服 務 370 家, 實 際 服 務 量 644 人 各 縣 市 均 有 此 資 源 (6) 社 區 復 健 27 家, 實 際 服 務 量 2,685 人,5,30 人 次, 其 中 桃 園 縣 新 竹 市 苗 栗 縣 南 投 縣 彰 化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市 臺 南 市 宜 蘭 縣 臺 東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等 2 縣 市 無 此 資 源 (7) 身 障 型 輔 具 服 務 25 家, 實 際 服 務 量 4,355 人,28,292 人 次, 其 中 連 江 縣 無 此 資 源 ( 詳 如 表 2-2-2) (8) 身 障 型 日 間 服 務 25 家, 每 萬 失 能 人 口 可 服 務 人 88.6 人, 其 中 新 竹 市 新 竹 縣 澎 湖 縣 及 連 江 縣 無 此 資 源 2. 居 家 式 長 期 照 護 資 源 ( 詳 如 表 2-2-3) () 居 家 式 長 期 照 護 型 8

19 a. 居 家 服 務 33 家, 實 際 服 務 量 27,800 人, 各 縣 市 均 有 此 資 源 b. 居 家 護 理 498 家, 實 際 服 務 量 4,782 人,57,046 人 次, 各 縣 市 均 有 此 資 源 c. 居 家 復 健 23 家, 實 際 服 務 量,565 人,4,856 人 次, 各 縣 市 均 有 此 資 源 d. 居 家 喘 息 07 家, 實 際 服 務 量,036 人,2,642 人 次, 其 中 基 隆 市 臺 北 市 新 竹 市 及 宜 蘭 縣 無 此 資 源 (2) 居 家 式 身 障 型 居 家 服 務 實 際 服 務 量 為 0,969 人,48,733 人 次, 其 中 連 江 縣 無 此 資 源 3. 入 住 機 構 式 ( 含 身 障 型 全 日 入 住 機 構 失 智 全 日 服 務 ) ( 詳 如 表 2-2-4) a. 長 期 照 護 型 機 構 : 全 國,457 家, 共 77,462 床, 各 縣 市 均 有 此 服 務, 若 以 每 萬 失 能 人 口 平 均 床 為 7 床, 各 縣 市 平 均 床 分 布 89. 床 至 床, 低 於 平 均 床 縣 市 為 基 隆 市 臺 北 市 新 竹 市 苗 栗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花 蓮 縣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及 連 江 縣 b. 身 障 型 全 日 入 住 機 構 : 全 國 47 家, 共 2,292 床, 全 國 每 萬 失 能 人 口 平 均 床 為 85.8 床, 其 中 澎 湖 縣 及 連 江 縣 無 此 服 務 資 源 c. 失 智 型 : 全 國 27 家, 共,029 床, 全 國 每 萬 失 能 人 口 平 均 床 為 5.6 床, 其 中 新 竹 市 新 竹 縣 雲 林 縣 臺 南 市 宜 蘭 縣 花 蓮 縣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及 連 江 縣 無 此 服 務 類 型 d. 安 養 型 : 全 國 74 家, 共 3,023 床, 全 國 每 萬 失 能 人 口 平 均 床 為 96.9 床, 各 縣 市 均 有 此 服 務 未 來 安 養 床 可 轉 型 為 長 期 照 護 床 提 供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e. 行 政 院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附 屬 醫 療 機 構 之 公 務 預 算 床 共 計 2,580 床 ( 不 含 精 神 科 ), 為 指 定 任 務 收 住 有 長 期 照 護 需 求 榮 民 之 專 區 ( 二 ) 人 力 資 源 9

20 . 提 供 社 區 式 服 務 人 力 ( 如 附 表 2-2-5~7) () 長 期 照 護 型 人 力 共 2,443 人, 每 萬 平 均 失 能 人 口 服 務 人 36.9 人, 各 縣 市 為 0 人 至 人, 低 於 平 均 每 萬 失 能 人 口 服 務 人 縣 市 為 基 隆 市 臺 北 市 桃 園 縣 新 竹 市 新 竹 縣 苗 栗 縣 彰 化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臺 南 市 屏 東 縣 宜 蘭 縣 金 門 縣, 另 連 江 縣 無 此 服 務 單 位, 無 此 人 力 (2) 身 障 型 人 力 共 2,886 人, 每 萬 平 均 失 能 人 口 服 務 人 43.6 人, 各 縣 市 分 布 為 0 人 至 38. 人, 低 於 平 均 每 萬 失 能 人 口 服 務 人 縣 市 為 新 北 市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臺 南 市, 另 新 竹 市 新 竹 縣 澎 湖 縣 及 連 江 縣 無 此 人 力 2. 提 供 居 家 式 服 務 人 力 ( 附 表 2-2-8~9) () 長 期 照 護 型 人 力 共 9,466 人, 以 每 萬 平 均 失 能 人 口 服 務 人 43. 人, 各 縣 市 分 布 為 85.8 人 至 955. 人, 低 於 平 均 每 萬 失 能 人 口 服 務 人 縣 市 為 基 隆 市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新 竹 市 新 竹 縣 苗 栗 縣 雲 林 縣 屏 東 縣 花 蓮 縣 (2) 身 障 型 人 力 共 6,768 人, 若 以 每 萬 平 均 失 能 人 口 服 務 人 02.3 人, 各 縣 市 為 0 人 至 89.5 人, 低 於 平 均 每 萬 失 能 人 口 服 務 人 縣 市 為 基 隆 市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桃 園 縣 新 竹 市 苗 栗 縣 臺 中 市 雲 林 縣 嘉 義 市 臺 南 市 屏 東 縣 宜 蘭 縣 花 蓮 縣, 另 連 江 縣 無 此 服 務 單 位, 無 此 人 力 3. 提 供 入 住 機 構 式 ( 全 日 住 宿 型 ) 服 務 人 力 ( 附 表 2-2-0~2) () 長 期 照 護 型 人 力 共 29,00 人, 每 萬 平 均 失 能 人 口 服 務 人 人, 各 縣 市 分 布 為 0 人 至,35.6 人, 低 於 平 均 每 萬 失 能 人 口 服 務 人 縣 市 為 基 隆 市 新 竹 市 苗 栗 縣 臺 中 市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屏 東 縣 花 蓮 縣 臺 東 縣 澎 湖 縣 另 金 門 縣 及 連 江 縣 無 此 服 務 人 力 (2) 身 障 型 人 力 共 4,667 人, 每 萬 平 均 失 能 人 口 服 務 人 70.6 人, 各 縣 市 分 布 為 0 人 至 36.3 人, 低 於 平 均 每 萬 失 能 人 口 服 務 人 縣 市 為 基 隆 市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新 竹 市 臺 中 市 南 投 縣 20

21 雲 林 縣 嘉 義 市 高 雄 市 臺 東 縣 另 澎 湖 縣 及 連 江 縣 無 此 服 務 人 力 (3) 失 智 型 人 力 共,206 人, 每 萬 平 均 失 能 人 口 服 務 人 8.23 人, 各 縣 市 為 0 人 至 65.6 人, 低 於 平 均 每 萬 失 能 人 口 服 務 人 縣 市 為 臺 北 市 苗 栗 縣 臺 中 市 南 投 縣, 另 新 竹 市 新 竹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臺 南 市 宜 蘭 縣 花 蓮 縣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無 此 服 務 單 位, 無 此 人 力 ( 三 ) 小 結 :. 居 家 社 區 入 住 機 構 式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資 源 分 布 現 況 () 長 期 照 護 人 力 的 分 布 仍 集 中 於 機 構, 約 為 居 家 式 人 力 的 2 倍, 約 為 社 區 式 人 力 的 5 倍 (2) 長 期 照 護 型 服 務 資 源 總 量 也 以 機 構 最 多,99 年 底 之 服 務 人 約 為 居 家 式 的.5-2 倍, 約 為 社 區 式 的 0 倍 (3) 身 障 型 資 源 總 量 服 務 人 則 是 機 構 與 居 家 相 當, 各 約,000 人 左 右, 約 為 社 區 式 的 3 倍 2. 入 住 機 構 : 居 家 : 社 區 實 際 服 務 人 比 例 約 為 6:3:, 可 見 居 家 及 社 區 服 務 仍 應 加 強 及 發 展 三 類 服 務 中, 以 社 區 式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最 需 發 展 3. 入 住 機 構 式 ()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佔 床 率 均 超 過 80%, 考 量 失 能 人 口 逐 年 快 速 成 長, 若 未 增 設, 則 將 漸 趨 不 足 (2) 失 智 入 住 機 構 式 專 區 ( 或 專 責 ), 全 國 超 過 半 係 由 榮 譽 國 民 之 家 建 置, 且 每 萬 失 能 人 口 僅 有 5.56 床, 顯 有 不 足 2

22 第 三 章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體 系 建 置 及 資 源 發 展 第 一 節 長 期 照 護 區 域 規 劃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網 的 建 立, 區 域 化 為 首 要 的 考 量, 以 區 域 為 單 位, 規 劃 各 區 域 所 需 的 服 務 人 力 與 設 施, 以 達 成 各 區 域 長 期 照 護 資 源 均 衡 發 展 之 目 標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網 區 域 之 規 劃, 係 依 各 縣 市 人 口 需 求 交 通 距 離, 將 長 期 照 護 資 源 網 絡 劃 分 為 大 區 次 區 及 小 區 ; 考 量 長 期 照 護 資 源 發 展 的 社 區 化 與 在 地 化, 並 由 現 行 照 管 中 心 專 責 長 期 照 護 資 源 的 整 合 與 管 理, 宜 以 縣 市 政 府 行 政 區 域 劃 分 大 區, 故 以 縣 市 為 單 位, 共 計 22 區 ; 另 為 提 升 長 期 照 護 網 絡 資 源 距 離 的 可 近 性, 根 據 民 眾 就 醫 習 慣 交 通 時 間 生 活 圈 人 口 等 因 素 將 每 一 縣 轄 組 合 個 生 活 區 域 相 近 鄉 鎮 成 為 一 個 次 區, 本 部 邀 集 專 家 學 者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及 社 會 局, 針 對 長 期 照 護 初 步 盤 點 結 果 進 行 討 論, 並 由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及 社 會 局 共 同 協 調 提 出 該 縣 市 之 區 域 劃 分 方 式, 經 3 次 會 議 討 論 全 國 劃 分 為 63 次 區 另 再 考 量 民 眾 對 社 區 式 及 居 家 式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在 地 化 的 需 求, 小 區 則 以 鄉 鎮 為 單 位, 共 計 368 小 區 ( 詳 如 表 3--) 第 二 節 長 期 照 護 區 域 之 服 務 資 源 規 劃 依 據 00 年 對 我 國 長 期 照 護 資 源 盤 點 結 果 發 現, 入 住 機 構 式 社 區 式 與 居 家 式 之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比 例 為 6:3: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網 區 域 資 源 規 畫 決 定 依 據 國 內 現 有 供 給 資 料, 計 算 區 域 值 之 每 萬 失 能 人 口 單 位, 並 訂 立 標 準 目 標 值 訂 定, 係 參 考 國 外 文 獻 暸 解 各 國 長 期 照 護 資 源 之 目 標 值, 並 考 量 長 照 定 義 的 差 異 性 國 內 需 求 區 域 大 小 地 理 分 布 人 口 密 度 及 交 通 狀 況 等 因 素 均 不 相 同 訂 定 國 內 合 理 的 服 務 資 源 目 標 目 前 各 大 區 均 已 設 置 照 管 中 心, 未 來 四 年 朝 每 個 次 區 域 皆 設 置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分 站 ; 另 考 量 民 眾 使 用 服 務 之 普 及 性 與 可 近 性, 每 個 小 區 皆 須 設 置 居 家 式 服 務 ; 考 量 山 地 離 島 及 偏 遠 地 區 較 缺 乏 當 地 之 服 務 提 供 單 位, 因 此 朝 擴 展 偏 遠 地 區 ( 含 山 地 離 島 ) 社 區 化 長 期 照 護 資 源 管 理 與 設 置 整 合 式 服 務 努 力, 整 合 各 類 人 力, 提 供 跨 專 業 且 多 元 多 層 級 之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以 符 合 22

23 在 地 化 社 區 化 及 適 足 規 模 等 原 則 ( 附 表 3-2-),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網 第 一 期 計 畫 將 更 重 視 優 先 發 展 社 區 式 及 居 家 式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期 使 入 住 機 構 式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比 率 因 而 降 至 五 成 以 下 ( 一 ) 長 期 照 護 大 區 之 資 源 規 劃. 照 管 中 心 : 各 大 區 皆 已 設 置 有 照 管 中 心, 已 達 原 長 期 照 護 計 畫 之 政 策 目 標, 應 擴 展 於 次 區 設 置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分 站 2. 社 區 式 輔 具 服 務 : 每 大 區 至 少 建 置 一 個 社 區 式 輔 具 服 務 中 心 3. 入 住 機 構 式 服 務 : 每 大 區 設 置 長 期 照 護 及 身 障 二 類 入 住 機 構 4. 失 智 入 住 機 構 式 服 務 : 每 大 區 應 設 置 失 智 入 住 機 構 式 專 區 或 專 責 服 務 單 位 ( 二 ) 長 期 照 護 次 區 之 資 源 規 劃. 大 區 且 為 次 區 之 縣 市 包 括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基 隆 市 新 竹 市 嘉 義 市, 考 量 服 務 資 源 規 劃, 則 以 次 區 為 主 2. 照 管 中 心 分 站 : 每 一 個 次 區 應 設 置 照 管 中 心 分 站 ( 或 照 管 中 心 ) 3. 社 區 式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 每 次 區 設 置 失 能 或 失 能 失 智 混 合 型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單 位 ; 每 二 個 鄰 近 次 區 再 增 設 個 單 位, 以 提 供 失 能 者 之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4. 社 區 式 失 智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 每 二 個 鄰 近 次 區 應 有 社 區 式 失 智 日 間 照 顧 包 含 失 智 日 照 中 心 失 智 日 間 病 房 等 5. 社 區 式 輔 具 服 務 : 每 一 個 次 區 至 少 建 置 社 區 式 輔 具 服 務 據 點 或 巡 迴 輔 具 服 務 6. 身 障 型 全 日 入 住 機 構 服 務 : 每 二 鄰 近 次 區 至 少 有 一 家 身 障 型 全 日 入 住 機 構 或 提 供 身 障 者 安 置 服 務 之 機 構 ( 連 江 縣 除 外 ) ( 三 ) 長 期 照 護 小 區 之 資 源 規 劃 考 量 服 務 可 近 性, 每 小 區 域 ( 鄉 鎮 ) 至 少 具 備 提 供 照 顧 服 務 類 或 醫 事 服 務 類 之 立 案 單 位 或 服 務 據 點, 有 能 力 連 結 此 二 類 服 務 之 小 區, 得 設 置 單 一 整 合 式 服 務 ; 另 長 期 照 護 資 源 不 足 地 區, 考 量 受 限 當 地 服 務 提 供 單 位 較 缺 乏, 可 設 置 整 合 式 服 務 提 供 多 專 業 及 多 層 級 服 務, 仍 須 符 合 在 地 化 社 區 化 及 適 足 規 模 等 原 則 23

24 ( 四 ) 資 源 不 足 區 域 之 界 定. 大 區 : () 每 大 區 至 少 建 置 一 個 社 區 式 輔 具 服 務 中 心, 未 達 此 標 準 之 大 區 為 連 江 縣 ( 附 表 3-2-2) (2) 每 大 區 設 置 長 照 及 身 障 二 類 入 住 機 構, 目 前 所 有 大 區 皆 設 有 長 期 照 護 型 入 住 機 構 服 務, 每 大 區 入 住 機 構 式 長 期 照 護 床 位 未 達 每 萬 失 能 人 口 700 床 ( 即 低 於 全 國 每 萬 失 能 人 口 平 均 床 五 分 之 二 者 為 入 住 機 構 式 長 照 資 源 不 足 大 區 ) 未 達 此 標 準 之 大 區 為 雲 林 縣 澎 湖 縣 及 金 門 縣 等 3 大 區 ( 附 表 3-2-3); 身 障 型 全 日 住 宿 機 構 服 務 未 達 此 標 準 之 大 區 為 澎 湖 縣 連 江 縣 等 2 大 區 ( 附 表 3-2-4) (3) 每 大 區 應 設 置 失 智 入 住 機 構 式 專 區 或 專 責 服 務 單 位, 未 達 此 標 準 之 大 區 為 新 竹 市 新 竹 縣 雲 林 縣 臺 南 市 宜 蘭 縣 花 蓮 縣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等 9 大 區 ( 附 表 3-2-5) 2. 次 區 : () 每 一 次 區 應 設 置 照 管 中 心 分 站 ( 或 照 管 中 心 ), 未 達 此 標 準 之 次 區 共 計 7 個 ( 附 表 3-2-6) (2) 每 次 區 設 置 失 能 或 失 能 失 智 混 合 型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單 位 ; 每 二 個 鄰 近 次 區 再 增 設 個 單 位 共 45 個 ( 附 表 3-2-7) (3) 每 二 個 鄰 近 次 區 至 少 設 置 社 區 式 失 智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單 位, 未 達 此 標 準 之 次 區 共 計 38 個 ( 附 表 3-2-8) (4) 每 次 區 至 少 有 一 個 社 區 式 輔 具 服 務 據 點 或 巡 迴 輔 具 服 務, 未 達 此 標 準 之 次 區 共 計 個 ( 附 表 3-2-9) (5) 每 次 區 入 住 機 構 式 長 期 照 護 床 位 低 於 全 國 每 萬 失 能 人 口 平 均 床 五 分 之 二 者 為 入 住 機 構 式 長 期 照 護 資 源 不 足 區, 共 計 3 個 ( 附 表 3-2-0) (6) 每 二 鄰 近 次 區 應 至 少 建 置 一 個 身 障 型 全 日 入 住 機 構 或 提 供 身 障 者 安 置 服 務 之 機 構 ( 連 江 縣 除 外 ), 未 達 此 標 準 之 次 區 共 計 4 個 24

25 ( 附 表 3-2-) 3. 小 區 : 長 期 照 護 型 每 小 區 應 有 照 顧 服 務 類 或 醫 事 服 務 類 之 居 家 式 服 務 據 點, 未 達 此 標 準 之 小 區 共 計 92 個 ( 附 表 3-2-2) 身 障 型 每 小 區 應 有 照 顧 服 務 類 或 醫 事 服 務 類 之 居 家 式 服 務 據 點, 未 達 此 標 準 之 小 區 共 計 9 個 ( 附 表 3-2-3) 4.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依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就 醫 辦 法 第 8 條, 指 定 榮 民 醫 ( 分 ) 院 設 置 公 務 預 算 病 床 ( 公 務 護 理 之 家 ), 以 收 治 有 長 期 照 護 需 求 之 弱 勢 榮 民 各 榮 院 於 建 院 之 初 即 已 開 始 收 住 失 能 失 智 與 罹 患 慢 性 病 需 長 期 照 護 之 榮 民, 現 因 公 務 預 算 病 床 建 築 設 施 老 舊, 為 該 等 指 定 任 務 專 區 能 符 護 理 之 家 設 置 標 準, 故 規 劃 補 助 榮 民 醫 ( 分 ) 願 辦 理 公 務 預 算 病 床 轉 型 護 理 之 家 所 需 病 房 工 程 設 施 設 備 改 善 經 費 5. 另 為 利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順 利 輸 送, 積 極 結 合 相 關 資 源, 本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已 督 請 各 縣 市 政 府 盤 整 轄 內 閒 置 公 共 設 施, 鼓 勵 運 用 閒 置 空 間 辦 理 照 顧 服 務, 於 99 年 至 0 年, 業 爭 取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經 費, 針 對 評 估 適 合 提 供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之 老 人 文 康 活 動 中 心, 優 先 補 助 修 繕 及 設 施 設 備 費 補 助, 每 一 中 心 最 高 補 助 00 萬 元,99 年 至 0 年 已 補 助 3 單 位 本 計 畫 為 賡 續 強 化 跨 部 會 合 作, 檢 討 公 共 建 築 物 閒 置 空 間 之 活 化 策 略, 擬 結 合 專 家 學 者 組 成 輔 導 團 隊, 實 地 協 助 民 間 單 位 評 估 檢 討 長 期 照 顧 設 施 潛 在 資 源, 以 利 擴 展 提 供 服 務, 作 為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資 源 等 用 途 第 三 節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資 源 發 展 策 略 一 優 先 發 展 及 獎 助 社 區 式 及 居 家 式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提 升 占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總 量 之 五 成 以 上 二 逐 步 增 加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對 象 及 內 容, 弱 勢 人 口 及 地 區 優 先 三 加 速 發 展 失 智 症 多 元 長 期 照 護 體 系 及 照 護 措 施 25

26 四 獎 助 長 期 照 護 資 源 不 足 地 區 發 展 長 照 資 源, 以 普 及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體 系 ( 一 ) 大 區 :. 設 立 家 庭 照 顧 者 支 持 服 務 中 心 (22) 2. 社 區 式 輔 具 服 務 中 心 () 3. 入 住 機 構 式 長 照 床 位 達 每 萬 失 能 人 口 700 床 (3) 4. 失 智 入 住 機 構 式 專 區 或 專 責 服 務 單 位 (9) ( 二 ) 次 區 :. 照 管 中 心 或 分 站 (7) 2. 每 次 區 設 置 失 能 或 失 能 失 智 混 合 型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單 位 ; 每 二 個 鄰 近 次 區 再 增 設 個 單 位 (45) 3. 鄰 近 次 區 社 區 式 失 智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單 位 (38) 4. 社 區 式 輔 具 服 務 據 點 或 巡 迴 輔 具 服 務 () 5. 入 住 機 構 式 長 期 照 護 床 位 達 每 萬 失 能 人 口 700 床 (3) 6. 鄰 近 次 區 身 障 型 全 日 入 住 機 構 或 提 供 身 障 者 安 置 服 務 之 機 構 ( 連 江 縣 除 外 )(4) ( 三 ) 小 區 :. 居 家 長 期 照 護 型 至 少 一 個 照 顧 服 務 類 或 醫 事 服 務 類 服 務 據 點 (92) 2. 居 家 身 障 型 至 少 一 個 照 顧 服 務 類 或 醫 事 服 務 類 服 務 據 點 (9) 五 建 立 家 庭 照 顧 者 支 持 服 務 網 絡 ( 一 ) 建 置 全 國 性 家 庭 照 顧 者 諮 詢 服 務 專 線 ( 二 ) 發 展 支 持 性 課 程 : 建 置 全 國 性 照 顧 者 友 善 互 動 式 平 臺 網 站 ( 三 ) 協 助 成 立 家 庭 照 顧 者 支 持 團 體 ( 四 ) 逐 步 落 實 家 庭 照 顧 者 喘 息 服 務 ( 五 ) 推 動 家 庭 訪 視 與 關 懷 ( 六 ) 連 結 長 期 照 護 志 工 與 家 庭 照 顧 者 網 絡 六 長 期 照 護 人 力 培 訓 與 留 任 ( 一 ) 增 進 照 顧 服 務 員 勞 動 條 件, 提 升 留 任 意 願 ( 二 ) 制 度 化 醫 事 專 業 人 力 及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從 事 長 期 照 護 的 教 育 培 訓 計 畫 七 榮 民 醫 院 公 務 預 算 病 床 轉 型 護 理 之 家 八 獎 勵 發 展 整 合 式 或 創 新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模 式 九 規 劃 設 置 長 期 照 護 基 金, 使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永 續 發 展 26

27 長 期 照 護 資 源 發 展 策 略 之 工 作 項 目 與 辦 理 時 程 規 劃 如 下 : 發 展 策 略 一 增 加 長 照 服 務 對 象 及 內 容 二 加 速 發 展 失 智 症 多 元 長 期 照 護 體 系 及 照 護 措 施 三 獎 助 長 照 資 源 不 足 地 區 發 展 長 照 資 源, 並 優 先 發 展 及 獎 助 工 作 項 目 優 先 增 加 弱 勢 人 口 及 地 區, 包 括 家 庭 照 顧 者 失 智 症 長 照 資 源 不 足 地 區 之 服 務 毎 大 區 均 應 設 置 處 失 智 入 住 機 構 式 專 區 或 專 責 服 務 單 位 ( 本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 每 次 區 均 建 置 至 少 一 處 失 智 症 社 區 服 務 據 點 ( 本 部 ). 獎 勵 偏 遠 地 區 ( 含 山 地 離 島 ) 設 置 在 地 且 社 區 化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據 點 2. 辦 理 偏 遠 地 區 ( 含 山 地 離 島 ) 社 區 化 長 期 照 護 資 源 管 理 與 輔 導 暨 考 評 專 案 計 畫 3. 辦 理 偏 遠 地 區 ( 含 山 地 離 島 ) 在 地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各 年 度 辦 理 時 程 規 劃 主 辦 單 位 協 辦 單 位 02 年 03 年 04 年 05 年 - 規 劃 將 49 歲 以 下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且 失 能 者 納 入 服 務 對 象 規 劃 將 全 失 能 人 口 納 入, 如 65 歲 以 下 低 收 入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者 規 劃 將 全 失 能 人 口 納 入 衛 生 福 利 部 設 置 處 設 置 2 處 設 置 3 處 設 置 3 處 衛 生 福 利 部 規 劃 獎 勵 38 處 衛 福 部 設 置 在 地 且 社 區 化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據 點 44 個 完 成 設 置 在 地 且 社 區 化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據 點 輔 導 暨 考 評 44 個 培 養 在 地 評 估 照 管 專 員 20 人 長 照 專 業 人 力 40 人 志 工 20 人 服 務 人 員 訓 練 50 人 及 家 庭 照 護 者 支 持 方 案 00 人 完 成 89 資 源 不 足 偏 遠 鄉 鎮 居 家 式 服 務 至 少 一 個 綜 合 式 服 務 據 點 設 置 在 地 且 社 區 化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據 點 輔 導 暨 考 評 89 個 培 養 在 地 評 估 照 管 專 員 20 人 長 照 專 業 人 力 40 人 志 工 20 人 服 務 人 員 訓 練 50 人 及 家 庭 照 護 者 支 持 方 案 00 人 完 成 89 資 源 不 足 偏 遠 鄉 鎮 居 家 式 服 務 至 少 一 個 綜 合 式 服 務 據 點 設 置 在 地 且 社 區 化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據 點 輔 導 暨 考 評 89 個 培 養 在 地 評 估 照 管 專 員 20 人 長 照 專 業 人 力 40 人 志 工 20 人 服 務 人 員 訓 練 50 人 及 家 庭 照 護 者 支 持 方 案 00 人 完 成 89 資 源 不 足 偏 遠 鄉 鎮 居 家 式 服 務 至 少 一 個 綜 合 式 服 務 據 點 設 置 在 地 且 社 區 化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據 點 輔 導 暨 考 評 89 個 培 養 在 地 評 估 照 管 專 員 20 人 長 照 專 業 人 力 40 人 志 工 20 人 服 務 人 員 訓 練 50 人 及 家 庭 照 護 者 支 持 方 案 00 人 衛 福 部 衛 福 部 衛 福 部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政 府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政 府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政 府 符 合 偏 遠 地 區 定 義 之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政 府 原 民 會 與 符 合 偏 遠 地 區 定 義 之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政 府 原 民 會 與 符 合 偏 遠 地 區 定 義 之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政 府 27

28 發 展 策 略 四 建 立 家 庭 照 顧 者 支 持 服 務 網 絡 五 長 照 人 力 培 訓 與 留 任 工 作 項 目 4. 辦 理 發 展 弱 勢 族 群 長 照 居 家 藥 事 照 護 服 務 方 案 計 畫. 建 置 全 國 性 網 路 資 訊 平 台 及 家 庭 照 顧 者 服 務 專 線 2. 建 置 各 縣 市 家 庭 照 顧 者 支 持 平 台 各 年 度 辦 理 時 程 規 劃 主 辦 單 位 協 辦 單 位 02 年 03 年 04 年 05 年 獎 補 助 全 國 北 中 南 三 區 各 家 醫 療 機 構 辦 理 規 劃 結 合 民 間 資 源, 完 成 建 置 全 國 性 家 庭 照 顧 者 友 善 互 動 式 平 台 網 站 3. 規 劃 長 照 志 工 訓 練 - 4. 四 年 內 完 成 全 國 家 庭 照 顧 者 網 絡 平 台 之 內 容 及 資 訊 5. 五 年 內 家 庭 照 顧 者 支 持 網 絡 建 置 完 成 並 提 供 服 務, 並 與 志 工 系 統 連 結 提 供 服 務. 評 估 照 護 需 要 之 照 顧 管 理 人 力 規 劃 與 教 育 訓 練 - 獎 補 助 全 國 北 中 南 三 區 各 家 醫 療 機 構 辦 理 規 劃 建 置 各 縣 市 家 庭 照 顧 者 支 持 平 台 規 劃 長 照 志 工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 - 衛 福 部 _ 衛 福 部 推 動 各 縣 市 家 庭 照 顧 者 支 持 平 台 推 動 長 照 志 工 教 育 訓 練 規 劃 全 國 家 庭 照 顧 者 網 絡 平 台 之 內 容 及 資 訊 分 三 階 段 課 程 預 估 培 訓 :. 各 縣 市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人 員 訓 練 300 人 次 2. 長 期 照 護 專 業 人 力 6,000 人 次 分 三 階 段 課 程 預 估 培 訓 :. 各 縣 市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人 員 訓 練 300 人 次 2. 長 期 照 護 專 業 人 力 6,000 人 次 分 三 階 段 課 程 預 估 培 訓 :. 各 縣 市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人 員 訓 練 300 人 次 2. 長 期 照 護 專 業 人 力 6,000 人 次 持 續 推 動 各 縣 市 家 庭 照 顧 者 支 持 平 台 持 續 推 動 長 照 志 工 教 育 訓 練 推 動 全 國 家 庭 照 顧 者 網 絡 平 台 之 內 容 及 資 訊 完 成 建 置 家 庭 照 顧 者 與 志 工 服 務 連 結 網 絡 分 三 階 段 課 程 預 估 培 訓 :. 各 縣 市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人 員 訓 練 300 人 次 2. 長 期 照 護 專 業 人 力 6,000 人 次 衛 福 部 衛 福 部 衛 福 部 衛 福 部 衛 福 部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政 府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政 府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政 府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政 府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政 府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政 府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政 府 28

29 發 展 策 略 六 榮 民 醫 院 公 務 預 算 病 床 轉 型 護 理 之 家 七 獎 勵 發 展 整 合 式 或 創 新 長 照 服 務 模 式 八 規 劃 設 置 長 照 基 金, 使 長 照 服 務 永 續 發 展 工 作 項 目 各 年 度 辦 理 時 程 規 劃 主 辦 單 位 協 辦 單 位 02 年 03 年 04 年 05 年 2. 直 接 服 務 提 供 人 力 規 劃 7,060 人 2,800 人 28,440 人 27,480 人 衛 福 部 勞 委 會 3. 建 立 勞 動 條 件 與 管 理 制 度 規 劃 辦 理 規 劃 辦 理 規 劃 辦 理 規 劃 辦 理 衛 福 部. 榮 民 醫 ( 分 ) 院 轉 型 護 理 之 家 評 估 與 規 劃 2. 補 助 榮 分 院 整 修 公 務 預 算 病 床 先 期 評 估 作 業 規 劃 ( 退 輔 會 ) 退 輔 會 床 000 床 380 床 退 輔 會 規 劃 獎 勵 發 展 長 照 服 務 模 式 - 規 劃 辦 理 規 劃 辦 理 規 劃 辦 理 衛 福 部 規 劃 獎 勵 內 容 原 則 與 重 點 - 規 劃 辦 理 規 劃 辦 理 規 劃 辦 理 衛 福 部 長 照 基 金 財 源 評 估 與 規 劃 長 照 基 金 獎 勵 辦 法 規 劃 長 照 基 金 設 置 於 長 照 服 務 法 中 規 範, 將 依 立 法 進 度 辦 理 衛 福 部 衛 福 部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政 府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政 府 榮 民 醫 ( 分 ) 院 榮 民 醫 ( 分 ) 院 相 關 醫 療 ( 事 ) 機 構 等 相 關 醫 療 ( 事 ) 機 構 等 主 計 總 處 財 政 部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政 府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政 府 29

30 第 四 節 服 務 輸 送 及 照 顧 管 理 ㄧ 於 十 年 計 畫 中 已 確 立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輸 送 體 系 如 下 圖 : 服 務 內 容 服 務 對 象 居 家 護 理 社 區 及 居 家 復 健 喘 息 服 務 照 顧 服 務 輔 具 及 居 家 無 障 礙 環 境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交 通 接 送 服 務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服 務 計 畫 內 容 65 歲 以 上 老 人 55 歲 以 上 山 地 原 住 民 50 歲 以 上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僅 IADLs 失 能 且 獨 居 之 老 人 縣 市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到 宅 對 民 眾 作 生 活 功 能 評 估 照 護 計 畫 及 社 區 資 源 連 結 追 蹤 品 質 監 控 照 管 專 員 民 眾 co-payment 機 制 二 發 展 評 估 照 護 需 要 之 照 顧 管 理 人 力 資 源 與 健 全 照 管 機 制 ( 一 ) 現 況 目 前 全 國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照 管 專 員 共 計 約 35 人, 依 據 0 年 -2 月 系 統 所 提 供 之 資 料, 全 國 個 案 為 3,202 位, 現 行 每 位 專 員 服 務 個 案 將 近 300 人, 依 照 98 年 執 行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規 劃 報 告 建 議, 每 位 長 期 照 護 管 理 專 員 ( 以 下 簡 稱 照 管 專 員 ) 服 務 個 案 之 合 理 應 介 於 人 此 外 照 管 專 員 之 工 作 模 式 有 待 繼 續 檢 討 改 進, 包 括 監 測 其 個 案 資 源 需 求 評 估 之 信 效 度 照 護 計 畫 之 品 質, 以 及 落 實 個 案 定 期 複 評 及 照 護 計 畫 調 整 等 功 能 ( 二 ) 發 展 策 略 與 具 體 措 施. 落 實 社 政 與 衛 政 照 顧 服 務 資 源 之 整 合 () 建 構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政 府 跨 局 處 照 顧 服 務 資 源 連 結 作 業 準 則, 整 合 行 政 管 理 照 顧 服 務 措 施 及 費 用 等 項 (2) 統 合 長 期 照 護 推 展 與 決 策 單 位, 如 照 顧 服 務 推 動 小 組 長 期 照 護 推 30

31 動 委 員 會 等 2. 增 進 照 顧 管 理 之 品 質 與 效 率 () 適 度 調 整 各 縣 市 照 管 專 員 人 力, 以 確 保 服 務 品 質, 將 現 行 每 位 照 管 專 員 之 平 均 服 務 個 案 近 300 人, 逐 年 調 降 服 案 量 之 0%, 以 降 低 其 工 作 負 荷 量,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2) 強 化 中 央 與 地 方 的 聯 繫 機 制, 提 供 業 務 輔 導 與 諮 詢 管 道, 定 期 辦 理 聯 繫 會 議, 適 時 檢 討 業 務 執 行 之 問 題, 並 提 出 解 決 策 略 (3) 加 強 教 育 訓 練 及 輔 導, 以 確 保 評 估 之 一 致 性 及 專 業 性, 導 正 因 縣 市 資 源 或 照 管 專 員 能 力 差 異 而 致 的 服 務 提 供 差 異, 降 低 失 能 者 權 益 受 損 或 水 平 性 不 公 平 (4) 定 期 評 核 各 縣 市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之 運 作 情 形, 並 提 供 技 術 協 助, 提 升 其 服 務 功 能 與 績 效 三 加 強 照 顧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與 照 顧 服 務 資 源 通 報 之 管 理 與 運 用 ( 一 ) 現 況 為 增 進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資 訊 化, 本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業 建 置 完 成 照 顧 服 務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為 明 確 掌 控 資 源 供 給 及 服 務 人 力, 透 過 資 料 庫 的 有 效 管 理 使 相 關 的 服 務 及 人 力 得 以 提 供 及 時 資 料 分 析, 使 個 案 及 相 關 服 務 資 料 得 以 更 有 效 的 運 用, 也 可 為 銜 接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之 準 備 然 而, 在 資 訊 系 統 建 置 後, 仍 尚 需 進 一 步 需 確 認 資 料 的 正 確 性 一 致 性 及 完 整 性 目 前 資 料 之 內 容 主 要 以 每 位 照 管 專 員 的 平 均 個 案 負 荷 量 為 主, 係 以 縣 市 為 分 析 單 位, 針 對 平 均 管 案 量 初 評 及 複 評 個 案 量 連 結 服 務 平 均 項 等 方 面 進 行 分 析 與 比 較 ( 二 ) 發 展 策 略 與 具 體 措 施. 建 立 長 期 照 護 輸 送 體 系 服 務 量 及 品 質 表 現 各 類 指 標 (performance indicators)( 分 析 及 計 算 方 式 如 附 表 3-4-): () 檢 視 資 料 之 完 整 性 正 確 性 及 一 致 性, 並 具 備 回 饋 各 縣 市 以 便 確 保 資 料 及 評 估 品 質, 這 些 指 標 應 包 括 : a. 各 縣 市 照 管 人 員 / 服 務 個 案 量 / 平 均 服 務 人 分 析 3

32 b. 評 估 服 務 量 含 括 複 評 率 核 定 標 準 與 一 致 性 c. 使 用 服 務 量 d. 結 案 案 量 2. 各 縣 市 長 期 照 護 需 求 及 使 用 服 務 之 內 容 分 析 () 比 較 各 項 服 務 使 用 人 與 使 用 服 務 總 人 之 比 值, 了 解 縣 市 間 各 項 服 務 使 用 之 差 異 (2) 各 縣 市 評 估 後 使 用 長 照 服 務 人 3. 加 強 照 管 系 統 之 管 理 及 應 用, 以 提 升 照 管 輸 送 體 系 之 品 質 () 利 用 照 顧 管 理 服 務 報 表 值 檢 視 資 料 之 完 整 性 正 確 性 及 一 致 性 及 照 顧 管 理 成 效 服 務 時 效 性, 並 了 解 照 管 專 員 之 評 估 與 提 供 服 務 能 力 (2) 定 期 推 估 各 類 照 顧 服 務 需 求 人 及 所 需 服 務 提 供 人 力 及 照 顧 服 務 供 需 狀 況, 包 括 各 類 服 務 資 源 與 及 鄉 鎮 現 有 資 源 及 服 務 提 供 現 況, 作 為 長 期 照 護 政 策 規 劃 依 據 第 五 節 家 庭 照 顧 者 服 務 網 絡 之 規 劃 建 置 目 前 家 庭 照 顧 者 支 持 服 務 體 系 未 完 整 規 劃 建 立, 僅 以 居 家 式 與 機 構 式 喘 息 服 務 特 別 照 顧 津 貼 家 庭 照 顧 者 團 體 家 庭 照 顧 者 教 育 訓 練 諮 詢 專 線 諮 詢 網 站 等 方 式 零 星 存 在, 服 務 無 法 滿 足 家 庭 照 顧 者 之 需 要, 致 使 服 務 成 效 受 限 家 庭 照 顧 者 之 服 務 係 以 有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需 要 者 其 家 庭 照 顧 者 為 對 象 服 務 精 神 以 保 障 家 庭 照 顧 者 獲 得 所 需 之 個 人 支 持 及 照 顧, 以 促 進 其 生 活 品 質 一 家 庭 照 顧 者 服 務 網 絡 之 建 置 ( 一 ) 規 劃 建 置 全 國 性 家 庭 照 顧 者 諮 詢 專 線 服 務 ( 二 ) 規 劃 逐 步 辦 理 社 區 化 的 家 庭 照 顧 者 支 持 服 務 中 心 ( 簡 稱 家 支 中 心 ) ( 三 ) 協 助 成 立 家 庭 照 顧 者 支 持 團 體 含 瑞 智 學 堂 及 互 助 家 庭 ( 四 ) 長 期 照 護 志 工 與 家 庭 照 顧 者 網 絡 之 連 結 32

33 二 家 庭 照 顧 者 服 務 網 絡 之 服 務 內 容 包 括 : ( 一 ) 諮 詢 及 轉 介 ( 二 ) 支 持 性 課 程 ( 三 ) 情 緒 支 持 ( 四 ) 喘 息 服 務 ( 五 ) 家 庭 關 懷 訪 視 及 服 務 三 有 關 家 庭 照 顧 者 服 務 網 絡 及 服 務 內 容 之 規 劃 如 下 : ( 一 ) 設 立 諮 詢 專 線 設 立 全 國 性 家 庭 照 顧 者 專 線 服 務, 提 供 失 能 失 智 身 障 者 的 家 庭 諮 詢 服 務 為 減 少 照 顧 者 負 擔, 專 線 服 務 儘 量 固 定 協 助 者, 強 調 在 良 好 的 工 作 關 係 中 協 助 照 顧 者 連 結 資 源 解 決 問 題 並 定 期 統 計 分 析 照 顧 者 在 面 對 服 務 體 系 所 遇 到 的 問 題, 發 展 解 決 策 略 以 回 應 照 顧 需 求 ( 二 ) 支 持 性 課 程. 建 置 全 國 性 照 顧 者 友 善 互 動 式 平 臺 網 站 : 提 供 家 庭 照 顧 者 常 問 議 題 的 簡 易 文 宣 訓 練 課 程 影 音 教 學 線 上 觀 看 各 大 區 家 支 中 心 服 務 介 紹 與 常 態 活 動 訊 息 更 新 全 國 家 庭 照 顧 者 服 務 方 案 資 源 手 冊 課 程 需 求 推 薦 家 庭 照 顧 者 互 助 網 頁 ( 如 facebook twitter blog) 講 師 資 料 庫 等 2. 整 合 區 域 資 源, 規 劃 常 態 系 列 課 程, 以 多 元 服 務 模 式 提 供 照 顧 者 選 擇 透 過 照 管 中 心 照 管 專 員 與 家 庭 討 論 後, 轉 介 照 顧 者 家 支 中 心 的 課 程 資 訊, 並 安 排 配 套 服 務 支 持 家 庭 照 顧 者 順 利 使 用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內 容, 先 於 第 一 年 安 排 區 域 實 驗 性 計 畫, 再 逐 年 推 廣 至 全 國, 提 供 家 庭 照 顧 者 知 識 性 技 能 性 和 情 緒 支 持 多 功 能 課 程 服 務, 以 滿 足 需 求, 課 程 規 劃 重 點 詳 如 附 表 3-5- 另 外, 針 對 長 期 照 護 資 源 不 足 的 地 區, 考 量 語 言 及 文 化 的 特 殊 性 需 求, 調 整 勞 動 條 件 以 吸 引 專 業 人 員 能 穩 定 留 下 來 服 務 同 步 培 力 在 地 專 業 人 員 接 受 課 程 訓 練 養 成 師 資, 每 年 安 排 督 導 機 制 提 供 輔 導 3. 每 個 大 區 設 立 一 個 家 庭 照 顧 者 支 持 服 務 中 心, 並 逐 步 發 展 小 區 社 區 化 家 支 中 心 服 務 據 點 33

34 4. 支 持 性 課 程, 包 括 : 照 顧 技 巧 家 庭 照 顧 者 之 概 念 等,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及 照 管 中 心 資 源 規 劃 5. 針 對 使 用 外 籍 看 護 工 家 庭 提 供 教 育 訓 練 到 宅 輔 導 等 服 務 : 對 聘 用 外 籍 看 護 工 的 家 庭, 試 辦 由 家 屬 付 費, 連 結 區 域 內 專 業 單 位 提 供 照 顧 技 巧 示 範 到 宅 輔 導 服 務 及 居 家 關 懷 訪 視 服 務, 確 保 服 務 品 質 的 水 準 ( 三 ) 協 助 成 立 家 庭 照 顧 者 支 持 團 體, 並 提 供 家 庭 照 顧 者 情 緒 支 持 協 助 各 大 區 培 訓 長 期 照 顧 體 系 的 服 務 提 供 者, 例 如 : 失 能 失 智 結 束 照 顧 工 作 青 少 年 同 志 愛 滋 家 庭 照 顧 者 等, 以 普 及 化 家 庭 照 顧 者 支 持 團 體 服 務, 並 定 期 在 家 庭 照 顧 者 網 站 上 公 布 支 持 團 體 的 地 點 與 時 間 協 助 鄰 近 二 次 區 發 展 失 能 及 失 智 互 助 家 庭 支 持 團 體, 例 如 瑞 智 學 堂 互 助 家 庭 照 顧 者 支 持 團 體 畢 業 生 支 持 團 體 等 於 日 間 提 供 友 善 空 間 讓 失 能 失 智 患 者 及 家 屬 進 行 團 體 共 同 照 顧, 滿 足 雙 方 社 會 參 與 及 活 動 需 求, 以 及 家 屬 之 資 訊 性 情 緒 性 及 工 具 性 支 持 需 求, 分 擔 照 顧 壓 力 及 提 昇 照 護 品 質 ( 四 ) 喘 息 服 務. 喘 息 服 務 是 以 家 庭 照 顧 者 的 需 求 為 中 心 的 服 務 理 念, 其 形 式 最 常 見 的 主 要 為 居 家 與 機 構 式 服 務, 但 其 關 鍵 在 於 積 極 回 應 家 庭 照 顧 者 的 需 求 2. 逐 步 落 實 家 庭 照 顧 者 喘 息 服 務 : () 培 訓 照 管 專 員 使 用 家 庭 照 顧 者 需 求 評 估 與 計 畫 擬 定 的 技 巧 (2) 擴 大 辦 理 針 對 家 庭 照 顧 者 提 供 居 家 式 喘 息 服 務, 整 併 在 目 前 居 家 服 務 的 服 務 流 程 中, 逐 年 提 高 居 家 喘 息 服 務 佔 居 家 服 務 之 比 例 3. 發 展 多 元 彈 性 提 供 方 式 之 喘 息 服 務 4. 試 辦 偏 遠 地 區 家 庭 照 顧 者 喘 息 服 務 模 式 實 驗 計 畫 ( 五 ) 家 庭 訪 視 與 關 懷. 家 庭 照 顧 者 轉 介 方 案 : 各 縣 市 照 管 中 心 與 當 地 家 庭 照 顧 者 組 織 建 立 轉 介 與 合 作 關 係, 轉 介 初 篩 有 需 求 的 家 庭 照 顧 者 提 供 電 訪 家 訪 教 育 訓 練 與 情 緒 支 持 等 服 務 2. 培 訓 家 庭 照 顧 者 成 為 家 庭 訪 視 關 懷 人 員 ( 六 ) 長 期 照 護 志 工 訓 練 及 與 家 庭 照 顧 者 網 絡 連 結 34

35 . 03 年 完 成 長 期 照 護 志 工 訓 練 師 資 及 內 容 規 劃 年 開 始 進 行 志 工 訓 練 年 試 辦 與 家 庭 照 顧 者 網 絡 之 連 結, 提 供 家 庭 照 顧 者 志 工 服 務 四 家 庭 照 顧 者 支 持 服 務 中 心 定 位 功 能 及 服 務 內 容 規 劃 如 下 : ( 一 ) 家 庭 照 顧 者 支 持 中 心 的 定 位 : 以 家 庭 照 顧 者 為 主 要 服 務 對 象 ( 註 ) 所 成 立 之 社 區 型 服 務 中 心, 整 合 當 地 資 源, 建 構 區 域 型 家 庭 照 顧 者 支 持 網 絡, 以 保 障 家 庭 照 顧 者 健 康 與 福 祉 權 益 為 目 的, 避 免 家 庭 照 顧 者 因 為 照 顧 責 任 而 衍 生 照 顧 負 荷, 並 保 障 家 庭 照 顧 者 獲 得 所 需 之 個 人 支 持 及 照 顧, 促 進 其 生 活 品 質 社 會 參 與 及 自 我 實 踐 該 中 心 計 畫 擬 委 由 民 間 有 經 驗 之 社 會 福 利 單 位 承 接, 串 連 當 地 身 心 障 礙 及 老 人 服 務 相 關 資 源, 展 開 符 合 當 地 需 求 的 家 庭 照 顧 者 支 持 性 服 務 ( 二 ) 家 庭 照 顧 者 支 持 中 心 服 務 對 象 : 經 由 照 管 中 心 評 估 具 高 危 險 照 顧 者, 若 照 顧 負 荷 過 高 社 會 參 與 低 ( 社 交 孤 立 ) 情 緒 調 適 困 難 者, 將 轉 介 給 家 庭 照 顧 者 支 持 中 心 提 供 服 務 輔 導 之 對 象 註 : 家 庭 照 顧 者 定 義 -- 指 預 期 或 正 在 對 家 人 ( 或 有 同 住 事 實 者 ) 提 供 規 律 性 且 重 要 照 顧 之 個 人 ( 三 ) 家 庭 照 顧 者 支 持 中 心 的 功 能 及 服 務 內 容 :. 諮 詢 與 媒 合 : 提 供 家 庭 照 顧 者 諮 詢 專 線 服 務 及 資 源 轉 介 服 務 2. 教 育 訓 練 : 提 供 照 顧 技 巧 等 八 大 類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及 多 元 形 式 課 程 提 供 模 式 3. 情 緒 支 持 : 提 供 家 庭 關 懷 訪 視 同 儕 支 持 團 體 情 緒 支 持 服 務 等 4. 其 他 有 助 於 提 昇 家 庭 照 顧 者 能 力 及 其 生 活 品 質 之 服 務 第 六 節 原 住 民 及 偏 遠 地 區 長 照 服 務 資 源 之 建 置 目 前 全 台 灣 共 有 30 個 山 地 鄉 及 8 個 離 島 鄉 鎮 及 另 定 義 為 偏 遠 地 區 65 個 鄉 鎮, 據 此 可 知, 現 有 山 地 離 島 或 偏 遠 地 區 共 有 75 個 鄉 鎮 在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資 源 的 供 給 上 偏 遠 地 區 ( 含 山 地 離 島 ) 因 交 通 問 題, 致 提 供 服 務 成 本 35

36 高, 影 響 服 務 提 供 單 位 或 長 期 照 護 人 力 提 供 服 務 之 意 願 與 能 力, 造 成 長 期 照 護 資 源 不 足, 如 原 住 民 鄉 鎮 地 區 與 都 會 地 區 的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相 關 資 源 有 相 當 大 的 差 距 ( 經 建 會, 民 98) 截 至 00 年 2 月, 我 國 原 住 民 共 59,984 人, 約 佔 我 國 總 人 口 2%, 而 經 政 府 認 定 的 原 住 民 族 計 有 阿 美 族 泰 雅 族 排 灣 族 布 農 族 卑 南 族 魯 凱 族 鄒 族 賽 夏 族 雅 美 族 邵 族 噶 瑪 蘭 族 太 魯 閣 族 以 及 撒 奇 萊 雅 族 及 賽 德 克 等 4 族, 各 族 群 擁 有 自 己 的 文 化 語 言 風 俗 習 慣 和 社 會 結 構, 故 在 建 置 原 住 民 鄉 鎮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資 源 時 應 考 量 其 部 落 文 化 價 值, 發 展 適 合 在 地 之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的 方 式, 始 能 有 效 發 展 在 地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體 系 與 專 業 人 力 之 培 育 一 原 住 民 及 偏 遠 地 區 照 護 模 式 理 念 政 策 資 源 正 式 / 非 正 式 人 力 與 設 施 組 織 與 管 理 服 務 提 供 居 家 式 及 社 區 式 為 主 社 區 式 部 落 文 化 價 值 圖 : 原 住 民 及 偏 遠 地 區 建 構 長 期 照 護 體 系 中 系 統 模 式 二 原 住 民 偏 遠 地 區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及 評 估 面 向 : ( 一 ) 文 化 價 值 面 向. 照 管 專 員 應 兼 具 長 期 照 護 專 業 與 文 化 敏 感 性 : 聘 用 當 地 專 人 提 供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讓 在 地 人 照 顧 在 地 人, 以 達 在 地 老 化 之 目 的 2. 長 期 照 護 宣 導 在 地 化 : 結 合 在 地 資 源 運 用 當 地 語 言 與 衛 教 宣 導 方 36

37 式, 提 高 民 眾 的 理 解 與 使 用 的 意 願 3. 尊 重 部 落 文 化 價 值 差 異 性 : 當 地 原 住 民 文 化 的 深 層 影 響 應 納 入 考 量, 發 展 符 合 在 地 之 需 要 與 特 色 ( 二 ) 創 新 服 務 面 向. 統 整 照 顧 管 理 制 度 模 式 : 結 合 在 地 公 共 衛 生 及 在 地 資 源 同 時 發 掘 有 長 期 照 護 需 要 者, 進 行 長 期 照 護 需 求 評 估 照 顧 計 畫 擬 定 資 源 管 理 及 服 務 資 源 連 結 2. 提 供 整 合 式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 因 應 原 住 民 及 偏 遠 地 區 特 性, 以 社 區 之 需 求 為 基 礎, 發 展 在 地 化 及 多 元 功 能 之 綜 合 服 務 模 式 內 容 可 包 含 社 區 式 照 護 ( 例 如 : 喘 息 式 服 務 日 間 照 護 社 區 物 理 治 療 服 務 社 區 職 能 治 療 服 務 等 服 務, 考 量 當 地 已 有 之 設 置 如 於 衛 生 所 ( 室 ) 鄉 民 活 動 會 館 活 動 中 心 或 教 會 等, 經 由 修 繕, 即 可 提 供 ) 居 家 式 照 護 機 構 式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 須 符 合 機 構 設 置 標 準 ) 及 其 它 創 新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三 原 住 民 及 偏 遠 地 區 在 地 化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規 劃 原 住 民 及 偏 遠 地 區 常 因 地 理 環 境 特 殊, 交 通 不 便, 一 般 經 濟 及 就 業 情 況 較 差, 長 期 照 護 人 員 羅 致 不 易, 造 成 山 地 離 島 及 偏 遠 地 區 民 眾 之 照 顧 需 求 尚 未 能 有 效 被 滿 足 ( 經 建 會 本 部 等, 民 98) 為 達 到 提 昇 原 住 民 山 地 離 島 偏 遠 地 區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之 可 近 性 促 進 社 區 型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發 展 及 創 新 型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開 發, 並 培 養 及 儲 備 當 地 專 業 人 力, 強 化 在 地 服 務 量 能 之 目 的, 亦 為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開 辦 前 之 長 期 照 護 資 源 整 備 工 作 ( 一 ) 基 於 下 列 精 神. 建 立 全 國 原 住 民 長 期 照 護 政 策 架 構, 並 規 劃 原 住 民 長 期 照 顧 模 式, 形 成 未 來 原 住 民 衛 生 政 策 重 要 的 一 環 2. 重 視 原 住 民 文 化 敏 感 度 內 部 與 外 部 評 鑑, 重 視 原 住 民 文 化 與 長 期 照 護 的 相 容 性, 及 尊 重 原 住 民 可 理 解 的 方 式 溝 通, 並 進 行 長 期 照 護 的 宣 導 與 部 落 領 袖 的 理 解 與 配 合 37

38 3. 推 動 試 辦 計 畫 觀 摩 強 調 整 合 居 家 服 務 與 居 家 護 理 之 整 合 式 管 理 制 度, 有 限 資 源 的 適 當 運 用 ( 二 ) 擬 定 下 列 策 略 主 要 包 括 :. 獎 勵 偏 遠 地 區 ( 含 山 地 離 島 ) 設 置 在 地 且 社 區 化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據 點, 統 整 照 顧 管 理 機 制, 以 社 區 需 求 為 基 礎, 發 展 在 地 化 及 多 元 功 能 之 綜 合 服 務 模 式 2. 辦 理 偏 遠 地 區 社 區 化 長 期 照 護 資 源 管 理 與 輔 導 計 畫, 建 立 原 住 民 及 偏 遠 地 區 社 區 化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體 系 管 理 平 台, 以 提 供 輔 導 品 質 管 理 與 評 價 機 制, 以 協 助 前 項 方 案 之 落 實 執 行 3. 辦 理 在 地 人 員 長 期 照 護 教 育 訓 練, 強 化 在 地 人 提 供 長 期 照 護 的 知 能, 提 高 照 護 品 質 充 實 當 地 的 長 期 照 護 人 力 4. 獎 勵 發 展 整 合 式 或 創 新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模 式 00 年 度 已 建 立 嘉 義 縣 阿 里 山 鄉 屏 東 縣 三 地 門 鄉 高 雄 市 六 龜 區 南 投 縣 仁 愛 鄉 和 台 東 縣 蘭 嶼 鄉 5 個 服 務 據 點, 未 來 將 陸 續 拓 增, 以 提 升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據 點 設 置 之 鄉 鎮 涵 蓋 率, 該 計 畫 經 費 年 已 核 定 由 本 部 醫 療 發 展 基 金 支 應,03 年 應 銜 接 納 入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網 第 一 期 規 劃 中, 以 使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體 系 量 能 擴 增 及 普 及 建 置, 並 永 續 發 展 預 計 至 05 年 除 醫 療 發 展 基 金 補 助 建 置 服 務 據 點 外, 將 再 建 立 50 個 長 期 照 護 資 源 不 足 地 區 之 服 務 據 點 38

39 第 四 章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人 力 發 展 與 管 理 一 前 言 ( 一 )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人 力 是 建 置 完 整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輸 送 體 系 的 關 鍵 因 素, 我 國 於 十 年 計 畫 中, 對 於 長 期 照 護 所 需 人 力, 已 經 採 取 若 干 積 極 措 施, 但 礙 於 各 縣 市 資 源 落 差 甚 大, 照 管 中 心 的 整 合 運 作 與 服 務 提 供 單 位 均 感 不 足, 加 上 勞 動 條 件 不 佳, 難 以 留 住 長 期 照 護 人 力, 很 多 民 眾 又 偏 好 使 用 外 籍 看 護 工, 連 帶 造 成 縣 市 發 展 服 務 資 源 更 為 困 難 ( 二 ) 外 籍 看 護 工 在 長 期 照 護 體 系 之 定 位 :. 我 國 長 期 照 護 政 策 規 劃, 外 籍 看 護 工 係 屬 補 充 之 輔 助 人 力, 並 透 跨 部 會 協 作 建 立 外 籍 看 護 工 之 管 理 制 度, 使 成 為 照 顧 服 務 員 之 補 充 人 力 故 於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法 草 案 亦 納 入 外 籍 看 護 工 入 境 後 可 接 受 在 職 訓 練 規 範, 若 其 通 過 與 本 國 照 顧 服 務 員 相 同 之 訓 練 認 證, 仍 可 成 為 長 期 照 護 人 員, 與 本 籍 照 顧 服 務 員 之 要 求 相 同 2. 外 籍 看 護 工 之 聘 用 及 管 理, 仍 依 就 業 服 務 法 之 規 範 又 為 實 施 外 籍 看 護 工 申 審 機 制 與 國 內 照 顧 服 務 體 系 接 軌 方 案, 本 部 已 將 聘 僱 外 籍 看 護 工 需 求 評 估 資 訊 化 並 納 入 監 督 管 理, 並 於 本 部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業 務 系 統 增 設 聘 僱 外 籍 看 護 工 個 案 業 務 作 業, 包 含 個 案 評 估 資 料 查 核 作 業 異 常 警 示 等 相 關 功 能 綜 上, 有 關 外 籍 看 護 工 人 力 訓 練 及 督 導 機 制, 本 部 已 逐 步 規 劃 整 合 納 入 長 期 照 護 體 系 規 劃 統 籌 運 用 3. 在 符 合 相 關 法 令 下, 支 持 多 元 化 服 務 發 展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規 劃 試 辦 機 構 統 一 聘 僱 外 籍 看 護 工, 再 外 派 至 家 庭 提 供 居 家 服 務 計 畫, 本 部 配 合 辦 理, 相 關 試 辦 結 果, 可 作 為 規 劃 長 期 照 護 體 系 發 展 政 策 參 考 ( 三 ) 本 國 照 護 服 務 人 力 發 展 :. 為 充 實 長 期 照 護 人 力, 鼓 勵 人 才 留 任, 提 高 本 國 照 護 服 務 人 力 競 爭 力, 本 部 已 採 行 措 施 包 含 : () 修 正 照 顧 服 務 員 訓 練 計 畫, 取 消 國 小 學 歷 限 制, 加 強 輔 導 新 住 民 參 與 培 訓 課 程 ; (2) 增 加 居 家 服 務 提 供 單 位 為 實 習 場 所, 加 強 訓 練 課 程 內 容 有 關 居 家 服 39

40 務 之 介 紹 與 認 識, 積 極 輔 導 學 員 結 訓 後 投 入 居 家 服 務 工 作 行 列 ; (3) 補 助 居 家 服 務 單 位 提 供 輔 助 照 顧 工 作 之 簡 易 配 備 ; (4) 明 定 照 顧 服 務 員 每 年 須 接 受 20 小 時 以 上 在 職 訓 練 課 程 ; (5) 明 定 各 單 位 應 聘 具 有 社 工 或 護 理 專 業 之 居 家 服 務 督 導 員, 主 責 照 顧 服 務 督 導 事 宜, 提 供 專 業 支 持 之 工 作 環 境, 提 升 居 家 服 務 競 爭 力 (6) 補 助 居 家 服 務 提 供 單 位 ( 雇 主 ) 應 負 擔 照 顧 服 務 員 勞 健 保 費 及 勞 退 準 備 金 ; (7) 明 定 照 顧 服 務 員 每 小 時 時 薪 不 得 低 於 50 元, 所 餘 30 元 時 薪 則 用 於 核 發 照 服 員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保 費 等 必 要 支 出 ; 補 助 偏 遠 地 區 照 顧 服 務 員 交 通 費, 並 自 0 年 度 調 高 為 每 人 每 月,500 元, 以 保 障 照 顧 服 務 員 之 實 質 收 入 2. 根 據 本 部 統 計, 截 至 0 年 底 計 有 7,079 位 照 顧 服 務 員 824 名 專 業 督 導 員, 服 務 人 力 與 97 年 底 相 較, 已 成 長 72.2%, 未 來 將 持 續 擴 充 增 加 照 顧 服 務 員 人 力, 鼓 勵 國 人 投 入 服 務 綜 上, 有 關 外 籍 看 護 工 人 力 訓 練 及 督 導 機 制, 本 部 已 逐 步 規 劃 整 合 納 入 長 期 照 護 體 系 規 劃 統 籌 運 用 為 提 升 本 國 照 護 服 務 資 源 之 誘 因 及 市 場 競 爭 力, 將 藉 由 本 計 畫 增 進 勞 動 條 件, 提 升 留 任 意 願, 並 期 望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推 動, 塑 造 良 好 就 業 環 境, 並 減 輕 民 眾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之 經 濟 負 擔 二 人 力 推 估 主 要 架 構 與 假 設 ( 一 ) 各 種 失 能 率 不 變 : 本 推 估 之 失 能 率 係 以 99 年 國 民 長 期 照 護 需 求 調 查 ( 第 一 階 段 ) 之 失 能 率 及 及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年 台 灣 人 口 推 計 之 人 口 中 推 計 資 料 估 算 各 年 失 能 人, 且 假 設 此 失 能 率 於 04 年 維 持 不 變 ( 二 ) 社 區 與 居 家 服 務 之 推 估 方 法 二, 依 據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小 組 估 計 05 年 之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涵 蓋 率 為 27%, 居 家 及 社 區 型 服 務 ( 實 物 ) 使 用 率 為 8% 作 推 估 假 設, 未 來 需 依 據 其 服 務 涵 蓋 率 作 調 整, 以 為 符 合 真 實 40

41 之 需 求 ( 三 ) 各 種 年 齡 層 的 職 能 治 療 服 務 需 求 量 與 接 受 率 一 致 : 居 家 社 區 或 機 構 中 職 能 治 療 之 服 務, 在 不 同 年 齡 層 ( 如 年 輕 與 老 人 ) 之 服 務 接 受 率 服 務 內 容 與 量 等, 可 能 有 所 不 同, 但 由 於 目 前 僅 有 老 人 之 十 年 計 畫 中 各 項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有 實 施 依 據, 其 他 年 齡 層 資 料 較 缺 乏, 故 先 採 取 一 致 之 推 估 假 設 二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使 用 需 求 人 口 根 據 國 民 長 期 照 護 需 要 調 查 ( 第 一 階 段 ) 資 料 及 使 用 率 推 估 假 設 :05 年 全 日 住 宿 型 機 構 使 用 率 為 失 能 人 口 的 5%, 居 家 及 社 區 型 服 務 使 用 率 為 8%, 二 者 總 和, 至 05 年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整 體 使 用 率 約 為 失 能 人 口 的 33% 若 以 05 年 推 估 失 能 人 口 778,905 人 為 基 礎, 可 推 算 至 05 年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整 體 使 用 人 約 為 257,039 人 另 考 量 失 能 程 度 的 不 同 對 人 力 的 需 求 也 有 差 異 對 不 同 失 能 程 度 的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需 求 人 也 依 前 述 調 查 結 果 推 估 05 年 失 能 人 口 及 其 失 能 程 度 分 層 比 率 ( 詳 如 表 4--), 00 年 -5 年 失 能 人 推 估 ( 詳 如 表 4--2) 下 列 各 類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供 人 力 推 估 即 以 此 使 用 人 為 基 準 估 算 推 估 方 法 : 主 要 推 估 方 法 為 先 推 估 各 類 型 服 務 需 求 人, 再 乘 以 該 需 求 人 之 種 類 所 需 之 服 務 量, 最 後 除 以 每 個 服 務 之 單 位 人 力 生 產 量 其 推 估 公 式 為 : P F N T N: 推 估 之 服 務 人 力 需 求 量 P: 推 估 之 特 定 種 類 需 服 務 的 人 口 F: 每 位 特 定 種 類 個 案 需 接 受 之 服 務 量 T: 該 服 務 中 每 位 專 業 人 力 生 產 力 三 現 行 長 期 照 護 人 員 包 括 評 估 照 護 需 要 之 照 管 人 員 及 直 接 提 供 服 務 之 照 顧 服 務 員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與 各 類 醫 事 專 業 人 員 4

42 第 一 節 評 估 照 護 需 要 之 照 顧 管 理 人 力 規 劃 評 估 照 護 需 要 之 照 管 人 力 推 估 : 照 顧 管 理 機 制 之 人 力 需 求 主 要 分 為 二 類 : 照 管 專 員 及 照 管 督 導 00 年 十 年 計 畫 照 管 中 心 照 管 專 員 人 員 配 置 及 服 務 量, 照 管 專 員 為 276 位, 督 導 39 位, 合 計 共 35 位 照 管 人 員 照 管 專 員 的 人 力 需 求, 係 參 考 本 部 00 年 照 管 中 心 之 人 員 配 置 及 服 務 量 分 析 及 各 縣 市 照 管 專 員 服 務 情 形, 並 參 考 建 構 長 期 照 護 體 系 先 導 計 畫 經 驗 ( 戴 玉 慈 張 媚 等, 民 93), 以 一 位 照 管 專 員 負 責 之 個 案 管 理 人, 歸 納 低 中 高 推 估 之 照 管 專 員 人 力 配 置 方 案, 分 別 為 :200 :50 及 :00 照 管 督 導 則 以 一 位 督 導 輔 導 6 位 照 管 專 員, 歸 納 督 導 人 力 配 置 為 :6, 並 假 設 督 導 不 負 責 個 案 評 估 及 資 源 連 結 等 服 務, 只 負 責 行 政 管 理 及 輔 導 照 管 專 員, 並 根 據 上 述 低 中 高 推 估 之 照 管 專 員 人 力 計 算 照 管 督 導 人 力 需 求 05 年 照 管 專 員 人 力 之 需 求, 低 推 估 為,285 人, 中 推 估 為,74 人, 高 推 估 為 2,570 人 照 管 督 導 人 力 之 低 推 估 為 24 人, 中 推 估 為 286 人, 高 推 估 為 428 人, 照 管 人 員 需 求 合 計, 低 推 估 為,499 人, 中 推 估 為 2,000 人, 高 推 估 為 2,998 人 因 此 由 00 至 05 年, 需 培 訓 出,009~2,294 位 照 管 專 員 及 75~389 位 督 導 人 員, 共 需 培 育,84~2,683 位 照 管 人 員 第 二 節 直 接 服 務 提 供 人 力 規 劃 直 接 服 務 提 供 人 力 分 為 直 接 提 供 服 務 之 照 顧 服 務 員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與 各 類 醫 事 專 業 人 員 一 照 顧 服 務 員 人 力 推 估 : 主 要 分 為 社 區 型 日 間 照 顧 居 家 式 及 入 住 機 構 式 服 務 之 需 求 ( 一 ) 社 區 型 日 間 照 顧. 依 本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資 源 盤 點 結 果 統 計, 截 至 00 年 底, 各 縣 市 已 設 置 4 個 失 智 症 日 照 中 心, 及 64 個 日 照 中 心, 如 依 每 大 區 設 置 失 智 42

43 症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單 位, 及 每 次 區 設 置 失 能 或 失 能 失 智 混 合 型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單 位, 每 鄰 近 2 個 次 區 再 增 設 個 單 位 之 區 域 服 務 資 源 規 劃 目 標, 則 05 年 總 計 應 設 置 29 個 日 間 照 顧 ( 其 中, 包 括 26 個 失 智 症 老 人 日 間 照 顧 ) 中 心 以 每 一 個 日 間 照 顧 中 心 可 服 務 30 人 計 算, 可 服 務 人 合 計 3,870 人 2. 以 前 述 可 服 務 人 為 需 求 人, 並 依 老 人 福 利 服 務 提 供 者 資 格 要 件 及 服 務 準 則 規 定, 進 行 照 顧 服 務 員 人 力 需 求 推 估, 失 能 及 失 能 失 智 混 合 型 日 間 照 顧 中 心 標 準 之 人 力 比, 以 :8 為 低 推 估, 以 :6 為 高 推 估 ; 失 智 型 日 間 照 顧 人 力 比 以 :6 為 低 推 估, 以 :3 為 高 推 估, 推 算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之 照 顧 服 務 員 人 力 需 求, 低 推 估 為 56 人, 高 推 估 為 775 人 ( 二 ) 居 家 照 顧 服 務 員. 有 關 99 年 度 居 家 服 務 實 際 使 用 人 為 27,800 人,00 年 度 為 33,88 人, 依 十 年 計 畫 之 0 至 05 年 中 程 計 畫 規 劃, 自 0 年 起 服 務 人 年 成 長 率 為 7%, 推 估 至 05 年 居 家 服 務 人 為 46,547 人 2. 另 依 據 99 年 度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情 況, 按 使 用 者 失 能 程 度 來 看, 輕 度 37.9% 中 度 占 24.2% 重 度 占 37.9%; 另 依 服 務 使 用 時 來 看, 輕 度 平 均 每 人 每 月 使 用.6 小 時 中 度 22.2 小 時 重 度 3.9 小 時, 覈 實 推 估 05 年 居 家 服 務 時 每 月 為,07,466 小 時, 詳 如 附 表 本 計 畫 原 假 設 照 顧 服 務 員 每 人 每 月 工 作 22 天, 以 每 人 每 日 工 作 6 小 時 所 需 人 力 為 高 推 估,7 小 時 為 低 推 估 惟 據 了 解, 實 務 運 作 上 照 顧 服 務 員 多 有 兼 職 工 作 之 情 況 ; 如 依 本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統 計,99 年 度 居 家 服 務 之 照 顧 服 務 員 5,496 人, 每 人 每 月 平 均 工 作 時 為 0 小 時, 每 人 每 日 平 均 工 作 5 小 時 為 推 估 基 準, 則 05 年 居 家 服 務 之 照 顧 服 務 員 人 力 需 求 為 9,250 人 ( 三 ) 入 住 機 構 照 顧 服 務 員 以 99 年 底 各 類 型 機 構 所 佔 比 率 為 基 礎, 並 假 設 其 中 有 部 分 養 護 型 機 構 轉 型 為 失 智 型 機 構, 佔 率 稍 有 調 整, 而 長 期 照 護 型 機 構 及 身 心 障 礙 住 宿 機 構 之 佔 率 不 變, 推 估 出 05 年 全 日 住 宿 型 機 構 中 長 期 照 護 43

44 及 護 理 之 家 占 35%, 養 護 型 占 46%, 失 智 型 占 2%, 身 障 住 宿 機 構 占 7% 再 依 05 年 失 能 人 口 中 之 失 能 分 層 比 率, 推 估 出 的 各 層 級 失 能 人 口 之 機 構 使 用 率, 分 別 計 算 後 加 總,05 年 全 日 住 宿 型 機 構 總 使 用 人 約 為 6,994 人 依 各 類 型 機 構 佔 率 計 算,05 年 各 類 型 機 構 床 : 長 期 照 護 及 護 理 之 家 40,948 床, 養 護 型 53,87 床, 失 智 型 2,340 床, 身 障 住 宿 機 構 9,889 床 參 考 現 階 段 照 顧 服 務 員 人 力 配 置 以 及 專 家 經 驗 法 則, 歸 納 出 兩 種 人 力 配 置, 分 別 估 算 出 各 類 機 構 05 年 所 需 之 照 顧 服 務 員 人 力 高 低 推 估, 予 以 加 總 即 可 得 05 年 機 構 照 顧 服 務 員 人 力 需 求 總 之 高 低 推 估 如 下 公 式 計 算 及 表 格 詳 如 附 表 ( 四 ) 推 估 結 果 05 年 機 構 照 顧 服 務 員 人 力 需 求 總 高 推 估 為 20,736 人, 低 推 估 為 6,633 人 ; 社 區 型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員 人 力 需 求 總 高 推 估 為 775 人, 低 推 估 為 56 人 ; 居 家 服 務 員 之 人 力 需 求, 推 估 為 9,250 人 各 類 照 服 員 人 力 加 總 後 可 得,05 年 照 顧 服 務 員 人 力 需 求, 高 推 估 為 30,76 人, 低 推 估 為 26,399 人 ( 五 ) 人 力 發 展 策 略 與 具 體 措 施 照 顧 服 務 員 是 各 類 長 期 照 護 人 力 中 最 需 要 增 加 人 力 之 類 別, 依 本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辦 理 結 訓 學 員 就 業 意 向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參 加 培 訓 學 員, 現 在 從 事 照 顧 工 作 者 占 35.5%, 其 工 作 場 所 以 醫 院 最 多 (34.2%), 其 次 是 居 家 服 務 占 33.2%,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占 30.8%, 日 間 照 顧 機 構 為.7%; 亦 即 參 加 照 顧 服 務 員 訓 練 結 訓 學 員, 僅 有 0% 會 從 事 居 家 服 務 工 作 因 照 顧 服 務 員 之 薪 資 水 準, 及 專 業 角 色 尚 待 建 立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照 顧 服 務 員 缺 乏 正 確 認 知, 及 失 能 者 居 住 地 點 分 散, 需 往 返 奔 波 於 不 同 個 案 之 間, 工 作 辛 苦 勞 累 等, 亦 為 影 響 其 投 入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之 重 要 因 素 依 前 揭 學 員 就 業 意 向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目 前 從 事 照 顧 服 務 工 作 44

45 者, 認 為 提 升 就 業 意 願 以 提 高 薪 資 最 為 重 要, 其 次 是 提 升 專 業 形 象 與 工 作 福 利 至 結 訓 學 員 目 前 未 從 事 照 顧 服 務 工 作 者 之 原 因, 以 照 顧 自 己 家 人 為 由 居 多 ( 占 24.5%), 其 次 則 為 有 其 他 工 作 ( 占 22%) 工 作 內 容 或 條 件 不 佳 再 次 之 (3.2%); 其 中, 約 有 一 半 (50.7%) 表 示 未 來 有 投 入 的 意 願 ; 對 提 升 工 作 意 願 的 看 法, 依 次 為 提 升 專 業 形 象 工 作 福 利 與 提 高 薪 資 為 加 強 照 顧 服 務 員 參 與 提 供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及 留 任 意 願, 工 作 重 點 與 策 略 如 下 :. 強 化 照 顧 服 務 員 勞 動 權 益 並 提 升 實 質 所 得, 同 時 減 輕 服 務 提 供 單 位 營 運 成 本, 促 進 參 與 提 供 服 務 與 留 任 之 意 願 2. 積 極 透 過 各 種 宣 導 管 道, 增 進 社 會 大 眾 對 居 家 服 務 內 容 與 照 顧 服 務 員 角 色 之 正 確 認 知, 提 升 其 專 業 形 象 3. 研 議 針 對 通 過 技 能 檢 定 之 照 顧 服 務 員 發 給 證 照 加 給, 鼓 勵 參 與 專 業 資 格 認 證, 並 提 升 照 顧 服 務 人 力 之 素 質 與 專 業 知 能 4. 整 體 檢 討 照 顧 服 務 員 培 訓 與 留 任 制 度, 並 修 訂 照 顧 服 務 員 訓 練 實 施 計 畫, 充 實 照 顧 服 務 人 力 資 源 5. 因 應 服 務 對 象 之 失 能 樣 態 與 多 元 照 顧 需 求, 加 強 辦 理 照 顧 服 務 員 在 職 訓 練 失 智 症 老 人 照 顧 訓 練 等, 另 加 強 感 染 控 制 之 觀 念 與 工 作 中 自 我 保 護 課 程, 增 進 照 顧 服 務 員 工 作 安 全, 維 護 照 顧 服 務 品 質 6. 鼓 勵 服 務 提 供 單 位 聘 僱 男 性 照 顧 服 務 員, 逐 步 改 變 社 會 文 化 對 照 顧 工 作 的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二 社 工 人 力 推 估 : 大 致 可 分 為 入 住 機 構 式 社 區 式 及 居 家 式 等 三 類 依 現 行 政 府 公 布 的 統 計 資 料, 社 工 人 員 在 長 期 照 護 領 域, 在 職 的 社 工 人 有 2,349 人 ( 附 表 4-2-3), 其 中,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之 社 工 人 可 能 高 估, 因 統 計 資 料 中 包 括 有 身 障 型 福 利 服 務 機 構 之 社 工 員 因 此, 如 將 社 工 人 員 之 工 作 領 域 分 為 老 人 福 利 服 務 領 域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服 務 領 域, 則 在 老 人 領 域 工 作 的 社 工 員 約 有,600 名, 而 在 身 心 障 礙 領 域 的 社 工 員 則 有 749 名 ( 附 表 4-2-3) 而 若 以 通 過 社 工 師 證 照 考 試 的 人 來 看, 截 至 99 年, 計 3,608 名 社 工 具 社 工 師 執 照 45

46 ( 一 ) 入 住 機 構 式 照 顧 社 工 人 力 推 估. 入 住 機 構 照 顧 社 工 人 力 配 置 規 定 依 法 規 規 定 長 期 照 護 型 機 構 包 括 護 理 之 家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養 護 機 構 失 智 入 住 機 構 社 工 人 員 之 服 務 比 為 :00; 身 障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住 宿 型 生 活 重 建 或 日 間 生 活 重 建 機 構, 社 工 員 與 服 務 人 之 比 為 :35; 住 宿 型 生 活 照 顧 或 日 間 生 活 照 顧 機 構 之 人 力 比 為 :50;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應 置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身 障 住 宿 型 生 活 照 顧 之 需 求 人 2,630 人, 而 住 宿 型 生 活 重 建 機 構 之 需 求 人 僅 有 35 人, 故 以 住 宿 型 生 活 照 顧 機 構 之 配 置 比 來 估 算 如 表 所 示, 入 住 機 構 式 所 需 社 工 人 力 低 推 估 為,366 人, 高 推 估 為,704 人 長 期 照 護 型 入 住 機 構 社 工 人 力 需 求 推 估 考 量 對 小 型 機 構 (49 人 以 下 者 ) 之 配 置 規 定, 則 可 視 業 務 需 要 置 專 任 或 特 約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假 設 小 型 機 構 ( 收 容 規 模 為 49 床 以 下 ) 以 2.5 家 機 構 配 置 一 名 社 工 人 員, 而 收 容 規 模 50~00 床 者 每 家 機 構 配 置 一 名 社 工 人 員,0~ 200 床 者 每 家 機 構 配 置 二 名 社 工 人 員, 依 此 推 估, 長 期 照 護 型 入 住 機 構 社 工 配 置 比 為 :92 至 於 老 人 養 護 入 住 機 構 部 分, 則 可 推 估 出 養 護 入 住 機 構 之 人 力 配 置 比 為 :82 另 夜 間 型 住 宿 機 構 每 家 至 少 應 置 一 名 社 工, 依 各 家 機 構 的 類 型 與 規 模, 以 及 法 定 之 人 力 配 比,( 呂 寶 靜 等, 民 99) 推 算 出 所 需 之 社 工 人 力 應 為 36 名, 再 對 照 37 家 機 構 的 服 務 人 (2,665 人 ), 可 知 目 前 機 構 式 照 顧 社 工 員 之 服 務 比 至 少 應 為 :40(2,665 36), 詳 如 附 表 入 住 機 構 床 比 例 與 人 力 推 估 依 本 部 之 資 源 盤 點 結 果 入 住 機 構 床 比 率,99 年 長 期 照 護 型 及 護 理 之 家 佔 34.9% 養 護 型 佔 47.2% 失 智 型 佔.% 身 心 障 礙 住 宿 生 活 照 顧 佔 6.9% 依 此 基 礎, 並 假 設 部 分 養 護 型 機 構 轉 型 為 失 智 型 機 構, 而 長 期 照 護 型 入 住 機 構 及 身 心 障 礙 住 宿 生 活 照 顧 機 構 之 占 率 不 變, 則 05 年 四 種 機 構 之 占 率 分 別 為 35% 46% 2% 7% 46

47 各 類 入 住 機 構 式 社 工 人 力 比 分 別 為, 長 期 照 護 入 住 機 構 :92, 老 人 養 護 機 構 為 :82, 失 智 入 住 機 構 為 :00, 而 身 心 障 礙 全 日 入 住 機 構 則 為 :40 由 此 配 置 比, 推 估 出 社 工 人 力 的 高 推 估 值 為 2,08 人, 低 推 估 值 為,68 人 ( 詳 如 附 表 4-2-6) ( 二 )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推 估 人 力. 日 間 照 顧 人 力 推 估 依 05 年 每 次 區 設 置 失 能 或 失 能 失 智 混 合 型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單 位 ; 每 鄰 近 2 個 次 區 再 增 設 個 單 位, 且 每 大 區 設 置 失 智 症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單 位 之 規 劃 目 標, 至 05 年 至 少 需 設 置 03 家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單 位, 及 26 家 失 智 症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單 位, 合 計 29 個 依 老 人 福 利 服 務 提 供 者 資 格 要 件 及 服 務 準 則 之 規 定, 社 區 式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提 供 單 位 應 設 置 護 理 人 員 或 社 工 人 員 至 少 名, 如 以 每 家 日 間 照 顧 中 心 配 置 名 社 工 人 員 來 推 算, 則 05 年 日 間 照 顧 社 工 人 力 需 求 為 29 人 各 年 度 社 工 人 力 推 估 情 形 詳 如 附 表 ( 三 ) 居 家 照 顧 服 務 人 力 推 估. 有 關 99 年 度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人 為 27,800 人,00 年 度 為 33,88 人, 依 十 年 計 畫 0 至 05 年 中 程 計 畫 規 劃, 自 0 年 起 服 務 人 年 成 長 率 為 7%, 推 估 至 05 年 居 家 服 務 人 為 46,547 人 2. 參 考 本 部 前 推 動 之 失 能 老 人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補 助 使 用 居 家 服 務 計 畫 之 規 定, 每 60 名 居 家 服 務 個 案 應 設 置 名 居 家 服 務 督 導 員, 而 由 現 況 可 知, 目 前 居 家 服 務 督 導 員 之 服 務 比 實 際 為 :48( 呂 寶 靜 等 人,200) 又 呂 寶 靜 陳 正 芬 (2008) 之 居 家 服 務 督 導 員 調 查 結 果 指 出, 具 社 會 工 作 背 景 者 占 63% 爰 此, 以 社 工 專 業 人 力 占 居 家 服 務 督 導 員 60% 為 推 估 基 準 3. 將 05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人 46,547 人 除 以 現 況 之 居 家 服 務 督 導 之 服 務 比 :48, 推 算 出 居 家 服 務 督 導 員 需 求 量 為 969 人, 再 乘 以 社 工 背 景 比 率 60%, 推 估 社 工 人 力 需 求 為 58 人, 此 為 高 推 估 之 結 果 若 以 05 年 居 家 服 務 需 求 人 除 以 法 規 所 訂 之 配 置 比 :60, 則 推 算 出 居 家 服 47

48 務 督 導 員 需 求 量 為 776 人, 推 估 社 工 人 力 需 求 為 466 人, 此 為 低 推 估 之 結 果 4. 惟 為 增 進 居 家 服 務 業 務 推 動 與 永 續 發 展 量 能, 居 家 服 務 提 供 單 位 業 多 聘 任 社 工 人 員, 負 責 居 家 服 務 業 務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之 擬 定 照 顧 方 案 之 設 計 與 執 行 社 會 資 源 之 聯 結 與 運 用, 及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等, 以 05 年 居 家 服 務 提 供 單 位 50 個, 每 個 單 位 名 社 工 人 員 計 算, 則 社 工 人 力 需 求 為 50 人 5. 綜 上,05 年 居 家 服 務 社 工 人 力 需 求, 高 推 估 為 73 人 ; 低 推 估 為 66 人 ( 四 ) 各 類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社 工 人 力 推 估 之 總. 依 法 規 範 定 之 各 類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社 工 人 力 推 估 假 設 05 年 的 入 住 機 構 使 用 率 設 定 在 5%, 且 各 類 機 構 之 配 比 均 依 法 設 置, 則 所 需 之 社 工 人 力 為 2,64 人 ; 又 如 果 入 住 機 構 使 用 率 訂 為 8%, 則 推 估 所 需 之 社 工 人 力 為 2,629 人 ( 詳 如 附 表 4-2-0) 2. 依 目 前 配 置 現 況 之 各 類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社 工 人 力 推 估 如 果 各 類 服 務 入 住 機 構 社 工 人 力 之 配 置 比 是 依 現 況, 亦 即 是 將 小 型 長 期 照 護 / 養 護 機 構 也 納 入 考 量, 則 05 年 所 需 社 工 人 力 為 2,604~3,084 人 ( 詳 如 附 表 4-2-) ( 五 ) 人 力 發 展 策 略 與 具 體 措 施. 強 化 正 規 教 育 臺 灣 每 年 培 養 約 2,650 位 大 學 部 與 947 位 碩 士 級 的 社 會 工 作 / 社 會 福 利 工 作 者, 若 以 20%~30% 作 為 社 工 系 畢 業 生 從 事 社 工 工 作 的 比 率, 則 每 年 約 有 700~,000 人 投 入 社 工 領 域 () 正 規 教 育 宜 釐 清 社 工 教 育 在 大 學 部 之 教 育 目 標 為 綜 融 性 社 工 或 專 精 性 社 工 之 方 向, 課 程 規 劃 時 應 有 模 組 或 學 群 的 概 念 ; (2) 開 發 本 土 化 教 材 ; (3) 鼓 勵 大 專 院 校 設 立 跨 領 域 長 期 照 顧 學 程 2. 採 認 長 期 照 護 課 程 為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96 年 修 訂 通 過 之 社 會 工 作 師 法 已 將 專 業 繼 續 教 育 法 制 化, 並 搭 配 6 年 職 業 證 登 記 來 辦 理, 長 期 照 顧 專 業 人 力 培 訓 課 程 之 時 能 被 採 48

49 認 積 分, 可 提 高 在 職 社 工 員 接 受 長 期 照 顧 訓 練 課 程 的 誘 因 3. 長 期 照 顧 發 展 為 專 精 社 工 師 領 域 之 ㄧ 96 年 修 訂 通 過 的 社 會 工 作 師 法 將 社 工 師 分 為 一 般 社 工 師 和 專 科 社 工 師, 其 中 專 科 社 工 師 分 為 醫 務 心 理 衛 生 兒 童 少 年 婦 女 與 家 庭 老 人 身 心 障 礙 等 五 個 次 領 域 未 來 希 將 長 期 照 顧 列 為 專 精 領 域, 提 升 長 期 照 顧 領 域 之 專 業 性 4. 加 強 長 期 照 顧 專 業 訓 練 為 加 強 社 工 人 員 之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知 能, 並 考 量 長 期 照 護 培 訓 計 畫 之 一 致 性 連 續 性 及 完 整 性, 社 工 除 與 其 他 長 照 醫 事 專 業 人 員 同 時 接 受 長 期 照 護 人 力 培 訓 Level I 基 礎 ( 共 同 ) 訓 練 課 程 外, 也 為 了 深 化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在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之 功 能, 並 增 進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跨 領 域 專 團 隊 之 協 同 合 作, 規 劃 辦 理 第 二 第 三 階 段 相 關 課 程 三 護 理 人 力 推 估 : ( 一 ) 社 區 型 服 務 日 間 照 護 護 理 人 力 推 估 99 年 日 間 照 護 實 際 人 為 5,246 人, 根 據 本 部 推 估 假 設 自 00 年 起 社 區 服 務 使 用 人 成 長 率 為 5%, 推 估 出 05 年 日 間 照 護 需 求 人 為 7,030 人 另 依 現 行 規 範 日 間 照 護 人 力 配 置 之 人 床 比 為 :20, 即 可 估 算 05 年 社 區 型 服 務 日 間 照 護 護 理 人 力 需 求 為 352( 人 ) ( 二 ) 居 家 型 服 務 99 年 居 家 護 理 使 用 人 次 為 708,056 人 次, 另 依 本 部 之 假 設 自 00 年 起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人 年 成 長 率 為 5%,05 年 居 家 護 理 健 保 給 付 使 用 人 次 為 948,863 人 次 居 家 護 理 人 力 推 估, 利 用 人 力 配 置 分 別 產 生 低 中 高 護 理 人 力 推 估 根 據 0 年 月 份 專 家 會 議 護 理 專 家 之 意 見 設 定 ( 張 媚 等, 民 0), 依 據 居 家 護 理 人 員 之 生 產 力, 低 推 估 為 居 家 護 理 人 員 每 人 每 月 訪 視 00 人 次, 全 年 訪 視,200 人 次 ; 中 推 估 為 每 人 每 月 訪 視 80 人 次, 全 年 960 人 次 ; 高 推 估 為 每 人 每 月 訪 視 人 次 為 60 人 次, 全 年 720 人 次 根 據 以 上 推 估 出 05 年 居 家 護 理 服 務 需 求 人 次 為 948,863 人 次, 分 別 除 以 低 中 高 推 估 假 設 居 家 護 理 人 員 人 力 需 49

50 求 05 年 低 中 高 推 估 分 別 為 每 年 79 人 988 人 或,38 人 ( 三 ) 入 住 機 構 服 務 護 理 人 力 推 估 以 99 年 底 各 類 型 入 住 機 構 所 佔 比 率 為 基 礎, 並 假 設 其 中 有 部 分 養 護 型 機 構 轉 型 為 失 智 型 機 構, 佔 率 稍 有 調 整, 而 長 期 照 護 型 機 構 及 身 心 障 礙 住 宿 機 構 之 佔 率 不 變, 推 估 05 年 中 入 住 機 構 長 期 照 護 及 護 理 之 家 占 35%, 養 護 型 占 46%, 失 智 型 占 2%, 以 及 身 障 住 宿 機 構 占 7% 另 依 05 年 失 能 人 口 及 失 能 分 層 比 率, 推 估 出 的 各 層 級 失 能 人 口 之 機 構 使 用 率, 估 算 05 年 入 住 機 構 機 構 總 使 用 人 為 6,994 人 再 依 各 類 型 機 構 占 率, 計 算 05 年 各 類 型 機 構 床 : 長 期 照 護 及 護 理 之 家 40,948 床, 養 護 型 53,87 床, 失 智 型 2,340 床, 身 障 住 宿 機 構 9,889 床 再 依 人 力 配 置, 以 不 同 人 床 比 區 分 做 低 中 高 推 估 () 低 推 估 參 考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小 組 推 估 方 式, 以 現 行 人 床 比 配 置 標 準 為 依 據, 乘 以 休 假 系.5 計 算 ( 身 障 住 宿 經 計 算 不 需 乘 以.5;(2) 中 推 估 為 考 慮 部 份 全 日 型 住 宿 機 構 為 小 型 機 構 ( 例 如 30 床 左 右 的 規 模 ), 以 前 述 推 估 方 式, 即 使 已 經 考 慮 休 假 係, 仍 然 無 法 排 出 每 班 皆 有 護 理 人 員 當 班, 故 以 小 型 機 構 也 能 夠 排 出 各 班 皆 有 一 位 護 理 人 員 當 班 的 人 力 標 準, 設 定 人 床 比 為 :0, 並 乘 以 休 假 係.5 (3) 高 推 估 為 根 據 0 年 月 份 專 家 會 議 多 位 護 理 專 家 之 意 見, 考 慮 到 護 理 人 員 工 作 負 擔 護 理 品 質 及 病 人 安 全 之 需 求, 規 劃 出 較 理 想 的 人 力 配 置, 設 定 人 床 比 為 :8, 並 乘 以 休 假 係.5 依 此 計 算 出 各 類 入 住 機 構 所 需 的 護 理 人 力, 詳 如 附 表 ( 四 ) 護 理 人 力 推 估 結 果 05 年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護 理 人 力 需 求, 入 住 機 構 護 理 人 力 低 推 估 為 需 要 8,804 人, 中 推 估 為 需 要 2869 人, 高 推 估 為 4,824 人 居 家 型 服 務 護 理 人 力 需 求 低 推 估 為 79 人, 中 推 估 為 988 人, 高 推 估 為,38 人 社 區 型 日 間 照 護 服 務 護 理 人 力 需 求 為 352 人 05 年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護 理 之 總 人 力 需 求 為 : 低 推 估 為 9,947 人, 中 推 估 為 4,209 人, 高 50

51 推 估 為 6,494 人 ( 詳 如 附 表 4-2-3) ( 五 ) 人 力 發 展 策 略 與 具 體 措 施 依 據 本 部 資 料 顯 示, 至 00 年 2 月 領 有 護 理 師 或 護 士 執 照 者 共 計 23,208 人, 執 業 者 36,945 人, 執 業 率 為 59.23% 執 業 於 長 期 照 護 單 位 ( 居 家 護 理 日 間 照 護 護 理 之 家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等 ) 的 護 理 人 員 計 8,647 人, 約 占 全 國 執 業 護 理 人 員 的 6% 自 年 間 開 始 舉 辦 level I 及 level II 專 業 課 程 訓 練, 據 統 計 99 年 度 level I 共 同 課 程 護 理 人 員 完 訓 人 為 07 人, level II 完 訓 人 為 42 人 00 年 度 level I 共 同 課 程 護 理 人 員 完 訓 人 為 687 人, level II 完 訓 人 為 902 人, 至 00 年 度 level I 共 同 課 程 護 理 人 員 完 訓 人 共,758 人, 完 訓 level II 之 護 理 人 員 人 為 2,323 人 至 於 level III 的 訓 練, 因 為 課 程 尚 在 規 劃 中, 還 未 開 辦 護 理 人 員 對 課 程 的 設 計 主 要 要 求 為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之 介 入 與 處 理 中, 增 加 失 智 者 常 見 問 題 及 護 理 措 施 課 程, 讓 長 期 照 護 護 理 人 員 對 失 智 者 之 照 護 能 更 了 解 及 熟 練 長 期 照 護 護 理 人 員 在 所 有 執 業 護 理 人 員 中 占 的 比 率 約 6%, 供 給 方 面 並 非 主 要 問 題, 較 需 要 解 決 的 問 題 包 括 :. 擴 展 長 期 照 護 護 理 人 員 之 培 訓 管 道, 現 行 學 校 課 程 仍 以 急 性 照 護 為 主, 畢 業 後 之 臨 床 經 驗 亦 以 急 性 照 護 為 多, 因 此 非 常 需 要 長 期 照 護 方 面 的 訓 練, 尤 其 是 實 務 經 驗 的 充 實, 應 擴 展 適 合 實 習 的 多 元 管 道 提 供 學 員 實 習 / 觀 摩 2. 建 立 長 期 照 護 護 理 之 工 作 模 式 標 準, 以 便 提 供 教 學 示 範 的 場 所, 以 利 人 員 實 習 / 觀 摩 3. 持 續 分 析 長 期 照 護 護 理 人 員 之 工 作 負 荷 及 照 護 品 質, 最 適 合 的 人 力 配 置 原 則, 並 建 構 友 善 之 工 作 環 境 四 職 能 治 療 師 人 力 : 主 要 依 據 職 能 治 療 需 求 人 口 與 所 需 服 務 量 及 依 據 職 能 治 療 專 業 人 員 的 服 務 產 值, 推 估 民 國 05 年 所 需 之 長 期 照 護 職 能 治 療 專 業 人 力 5

52 而 社 區 式 與 居 家 式 服 務 則 分 為 兩 種 方 式 推 估 : 一 是 以 十 年 計 畫 之 實 際 使 用 率, 以 平 均 年 成 長 率 5% 為 推 估 依 據 ; 另 一 推 估 方 式 是 依 照 專 業 判 斷 之 職 能 治 療 服 務 需 求 作 推 估 基 礎, 同 時 假 設 05 年 服 務 涵 蓋 率 27%, 使 較 為 接 近 真 實 之 需 求, 未 來 可 以 再 將 職 能 治 療 人 力 需 求, 依 據 其 服 務 涵 蓋 率 作 調 整 ; 入 住 機 構 部 分, 依 照 00 年 之 各 類 機 構 使 用 床 為 依 據 作 推 估 ( 一 ) 居 家 及 社 區 型 職 能 治 療 服 務 依 照 十 年 計 畫 99 年 服 務 使 用 人, 及 長 期 照 護 資 源 盤 點 結 果 計 入 身 障 型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居 家 服 務, 合 計 共 07,743 人 依 本 部 假 設 自 00 年 起, 居 家 及 社 區 服 務 使 用 人 年 成 長 率 為 5%,05 年 服 務 使 用 人 為 44,386 人, 約 占 失 能 人 8.5% 故 以 8% 作 居 家 及 社 區 型 服 務 ( 實 物 ) 使 用 率 之 推 估 假 設 若 04 年 再 依 本 部 規 劃 擴 大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對 象, 預 估 十 年 計 畫 服 務 人 成 長 為 204,2 人, 占 失 能 人 27% ( 二 ) 推 估 結 果 05 年 職 能 治 療 在 長 期 照 護 體 系 中 入 住 機 構 服 務 需 要 之 專 業 人 力 之 低 中 高 推 估, 分 別 為 人 ; 而 社 區 部 分, 依 據 十 年 計 畫 之 實 際 使 用 率 作 推 估, 則 僅 需 要 約 3 名 職 能 治 療 專 業 人 員 ( 日 間 照 顧 2.7 人 偏 遠 地 區 社 區 復 健 0.5 人 ), 然 此 為 嚴 重 低 估, 僅 推 算 社 區 中 的 二 項 服 務, 且 無 法 考 量 到 地 域 分 佈 與 網 絡 建 置, 故 另 採 OT 專 業 定 義 之 需 求 作 推 估, 其 涵 蓋 各 年 齡 層 及 較 積 極 預 防 性 的 社 區 復 健 概 念, 但 因 並 非 所 有 失 能 者 會 使 用 服 務, 故 以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小 組 所 預 估 於 05 年 之 社 區 使 用 率 8% 為 推 估 依 據, 社 區 職 能 治 療 服 務 需 要 之 OT 專 業 人 力 之 低 中 高 推 估, 分 別 為 人 ; 居 家 職 能 治 療 服 務 之 推 估 考 量 如 同 社 區 部 分, 推 估 所 需 要 之 OT 專 業 人 力 之 低 中 高 推 估, 分 別 為 人 綜 上,05 年 職 能 治 療 專 業 人 力 需 求, 低 推 估 為,53 人 中 推 估,628 人 高 推 估 為 2,777 人 ( 詳 如 附 表 4-2-4) ( 三 ) 推 估 方 式 :. 入 住 機 構 職 能 治 療 (OT) 服 務 ( 詳 如 附 表 4-2-5) 52

53 2. 居 家 及 社 區 型 職 能 治 療 服 務 ( 詳 如 附 表 4-2-6) ( 四 ) 人 力 發 展 策 略 及 措 施. 現 況 : 現 行 國 內 各 校 職 能 治 療 科 系 每 年 招 生 總 526 人 預 估 未 來 五 年 每 屆 畢 業 生 總 約 450 人, 依 據 職 能 治 療 師 公 會 全 聯 會 及 本 部 資 料 顯 示, 至 00 年 0 月 領 有 職 能 治 療 師 及 職 能 治 療 生 證 照 共 計 4,380 人 ( 考 選 部 之 考 選 統 計, 民 00)( 附 表 4-2-7) 全 國 在 醫 療 機 構 執 業 職 能 治 療 人 員 2,026 人 ( 師,756, 生 270), 其 中 在 醫 院 執 業 者,602 人 ( 師,423, 生 79), 在 診 所 執 業 者 424 人 ( 師 333, 生 9) 若 依 公 會 會 員 人 資 料 至 00 年 0 月, 合 計 2,65 人 ( 職 能 治 療 師 :2,304 人 職 能 治 療 生 :3 人 ), 分 布 於 各 縣 市 在 醫 院 服 務 者 占 66%, 基 層 診 所 9%, 兩 者 合 計 占 全 體 職 能 治 療 人 員 的 85% 在 社 區 精 神 復 健 機 構 職 能 治 療 所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兒 童 發 展 中 心 或 學 校 系 統 職 業 重 建 及 輔 具 中 心 等 約 占 0% 參 與 社 區 照 護 的 治 療 者 有 增 多 趨 勢, 此 外, 有 相 當 多 的 醫 療 機 構 執 業 者, 以 兼 職 方 式 參 與 多 項 社 區 長 期 照 顧 等 工 作, 因 無 明 確 的 登 錄 系 統, 較 難 正 確 統 計 人 依 近 年 職 能 治 療 師 考 照 比 率 來 推 估 日 後 專 業 人 力 的 增 長 情 形, 至 09 年 將 達 6,898 人, 至 9 年 達 9,745 人, 至 29 年 達 2,592 人 惟 依 00 年 資 料 約 有 57% 領 有 証 照 者 未 從 事 職 能 治 療 工 作, 顯 示 人 力 供 需 有 失 衡 現 象, 領 照 者 多 但 可 執 業 的 職 缺 不 足 醫 院 方 面 人 力 都 已 滿 額, 會 使 人 力 移 往 社 區 照 護, 全 國 從 事 之 職 能 治 療 專 業 人 員 僅 共 635 人, 且 其 中 許 多 是 兼 職 者 工 作 環 境 差 缺 乏 保 障 聘 任 制 度 不 穩 定 等 才 是 目 前 長 期 照 護 職 能 治 療 的 人 力 不 足 的 主 要 問 題 之 一 依 本 部 規 劃 長 期 照 護 專 業 人 力 培 訓 目 前 完 成 Level I 課 程 之 職 能 治 療 專 業 人 員 共 252 人,levelII 專 業 課 程 完 訓 者 共 340 人 2. 策 略 : () 養 成 教 育 : 鼓 勵 開 設 職 能 治 療 老 人 學 長 期 照 護 社 區 職 能 治 療 53

54 及 輔 具 等 必 修 或 選 修 課 程 及 長 期 照 護 或 老 人 相 關 學 程 提 供 多 元 社 區 職 能 治 療 實 習 管 道, 強 化 相 關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之 內 容, 如 服 務 情 境 與 體 系 認 識 法 規 制 度 等 介 紹 及 實 務 實 習 等 (2) 繼 續 教 育 : 針 對 長 期 照 護 專 業 人 力 培 訓 課 程, 建 立 Level I II 課 程 標 準 課 程, 增 置 多 元 網 路 通 訊 教 學 方 式, 擴 展 培 育 人, 並 增 進 學 員 上 課 的 可 近 性 (3) 改 善 長 期 照 護 工 作 環 境, 提 昇 服 務 人 員 之 待 遇 福 利 與 保 障, 發 展 正 式 職 治 可 提 供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機 構, 並 建 立 法 規 制 度, 包 括 居 家 職 能 治 療 所 之 設 立 辦 法 (4) 促 進 服 務 提 供 機 構 或 單 位 的 誘 因, 提 供 合 理 的 服 務 管 理 經 費 與 支 持, 擴 展 工 作 機 會 五 物 理 治 療 師 人 力 推 估 : 根 據 各 年 份 社 區 居 家 ( 或 定 點 ) 需 要 物 理 治 療 服 務 人 專 家 會 議 建 議 不 同 障 礙 狀 態 下 每 年 所 需 的 治 療 次 每 天 每 位 物 理 治 療 師 可 服 務 人 次 等 參 來 推 算 所 需 人 力 ( 一 ) 服 務 提 供 頻 率 : 根 據 十 年 計 畫,50 歲 以 上 病 人 每 人 每 年 需 求 物 理 治 療 服 務 次 以 6 次 為 原 則, 高 潛 力 者 則 延 案 至 2 次 綜 合 會 議 之 建 議 ( 胡 名 霞 等 人, 民 95), 物 理 治 療 服 務 對 象 以 日 常 功 能 喪 失 者 為 主, 但 復 健 潛 力 則 以 行 動 功 能 狀 態 判 斷 推 估 較 具 效 度, 需 要 物 理 治 療 服 務 次 之 判 斷 主 要 以 巴 氏 量 表 (Barthel Index, 簡 稱 BI) 行 動 能 力 為 準 ( 二 ) 人 力 配 置 : 中 推 估, 係 假 設 每 位 治 療 師 提 供 社 區 居 家 物 理 治 療 服 務, 一 天 服 務 三 名 個 案, 每 年 工 作 250 天 社 區 定 點 則 每 半 日 服 務 5 人, 機 構 服 務 則 每 日 服 務 4 人 高 推 估 則 以 每 位 治 療 師 每 日 服 務 量 減 少 50% 推 算, 此 法 是 考 量 縣 市 人 民 居 住 分 散, 以 致 每 位 治 療 師 每 日 無 法 達 到 全 滿 的 治 療 量 之 情 況 模 擬 低 推 估 則 以 每 位 治 療 師 每 日 服 務 量 增 加 50% 推 算, 此 推 估 為 模 擬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網 計 畫 上 路 後, 民 眾 使 用 率 上 升, 以 致 每 位 治 療 師 必 須 負 擔 較 多 的 服 務 量 之 情 況 物 理 治 療 督 導 人 力, 每 7 名 物 理 治 療 師 增 列 一 名 且 本 推 估 不 含 54

55 物 理 治 療 師 轉 任 照 管 專 員 之 人 力, 亦 不 含 擔 任 輔 具 科 技 工 作 人 員 之 物 理 治 療 師 人 力 ( 三 ) 推 估 結 果 附 表 仍 以 全 國 不 分 齡 民 眾 之 需 求 為 依 歸 推 估, 考 量 十 年 計 畫 之 設 計 並 參 酌 欲 達 到 治 療 療 效 之 專 家 建 議, 列 出 估 算 民 國 05 年 所 需 之 物 理 治 療 師 人 力, 低 推 估 為 96 人 中 推 估,454 人 高 推 估 為 2,692 人 ( 附 表 4-2-9) 以 每 年 5% 成 長 率 計 算, 預 估 於 民 國 05 年 全 國 長 期 照 護 領 域 物 理 治 療 人 力 中 推 估 需 求 為,454 人, 其 中 約 47 人 於 入 住 機 構 服 務,283 人 於 居 家 服 務 26 人 於 社 區 定 點 服 務 ( 四 ) 人 力 發 展 策 略 及 措 施. 現 況 : 依 98 學 年 度 每 年 平 均 約 招 收,475 位 物 理 治 療 新 生, 包 括 635 位 物 理 治 療 學 士 班 學 生,840 位 物 理 治 療 副 學 士 班 學 生 以 畢 業 率 80% 估 計, 未 來 4 年 每 年 平 均 約 計,80 位 畢 業 88 年 由 於 92 大 地 震, 政 府 開 始 於 災 區 設 置 社 區 ( 據 點 ) 與 居 家 物 理 治 療 服 務 且 由 於 成 效 良 好,93 年 全 臺 灣 皆 有 社 區 ( 據 點 ) 物 理 治 療 服 務 ( 廖 華 芳 等, 民 00) 89 年 約 有 82% 的 護 理 之 家 以 及 29% 的 安 療 養 機 構 提 供 物 理 治 療 服 務, 依 92 年 資 料 估 計, 長 期 照 顧 領 域 之 物 理 治 療 人 力 約 占 全 國 物 理 治 療 人 員 總 人 的 5%( 王 瑞 瑤 等, 民 92); 然 99 年 與 00 年 就 有 近,000 名 物 理 治 療 師 接 受 長 期 照 顧 課 程 訓 練, 佔 全 部 物 理 治 療 師 20%( 胡 名 霞, 民 00; 盧 美 秀 等 人, 民 00) 且 美 國 物 理 治 療 學 會 98 年 針 對 其 物 理 治 療 師 會 員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Physical Therapy, 民 00): 約 有 32% 是 自 行 開 設 或 服 務 於 物 理 治 療 所 / 聯 合 診 所 ; 約 有 5% 在 復 健 機 構 服 務 ;7% 從 事 居 家 物 理 治 療 服 務 ;5% 在 學 校 特 教 體 系 服 務 所 以 一 旦 長 期 照 護 系 統 規 畫 完 善, 讓 專 業 人 員 覺 得 在 此 領 域 之 服 務 有 成 就 感 並 有 實 值 保 障, 可 吸 引 近 0%-30% 之 領 照 或 執 業 物 理 治 療 人 員 兼 職 或 專 職 轉 至 長 期 照 護 領 55

56 域 服 務 我 國 物 理 治 療 生 的 執 照 考 於 00 年 後 停 辦, 此 後 物 理 治 療 人 力 成 長 將 以 物 理 治 療 師 為 主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醫 事 人 員 考 試 規 則 ) 根 據 考 選 部 網 路 與 調 查 資 料, 雖 然 每 年 物 理 治 療 系 科 組 畢 業 生,80 人, 但 新 畢 業 生 物 理 治 療 師 執 照 考 通 過 率 約 20%( 廖 華 芳 王 淳 厚 等 人, 民 00) 近 年 來 物 理 治 療 師 執 照 考 錄 取 人 及 錄 取 率 如 下 :97 年 397 人 (4.8%);98 年 464 人 ( 6 %);99 年 350 人 (.2%);00 年 393 人 ( 2%)( 考 選 部, 民 00), 故 推 估 未 來 年 平 均 增 加 有 照 物 理 治 療 師 約 為 400 人 ( 廖 華 芳 王 淳 厚 等 人, 民 00) 物 理 治 療 人 力, 根 據 統 計, 台 閩 地 區 共 有 5,34 位 執 業 物 理 治 療 人 員 ( 師 / 生 各 3398 / 943 人 ),0,625 位 領 照 人 員 ( 師 / 生 各 5826 / 4799 人 ) ( 行 政 院 本 部, 民 00), 因 此 推 估 至 05 年 底 台 閩 地 區 共 有 674 位 執 業 物 理 治 療 人 員 ( 師 / 生 各 4798 / 943 人 ),3,025 位 領 照 人 員 ( 師 / 生 各 8226 / 4799 人 ) 各 縣 市 政 府 單 位 補 助 物 理 治 療 師 / 職 能 治 療 師 舉 辦 長 期 照 護 相 關 人 力 訓 練, 自 民 國 年 間 共 舉 辦 3 場, 總 課 程 時 2 小 時, 共 計,480 人 參 加 ( 本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96 年 ) 99 至 00 年 度 level I 共 同 課 程 完 訓 人 為 608 人,level II 完 訓 人 為 85 人 2. 策 略 : () 普 及 物 理 治 療 服 務 人 力 接 受 長 期 照 護 之 訓 練 至 少 訓 練 /4~/3 具 有 執 照 的 物 理 治 療 師 能 長 期 照 護 專 業 能 力, 使 長 期 照 護 概 念 普 及 化 讓 急 性 體 系 教 育 體 系 以 及 其 他 職 場 中 的 物 理 治 療 師 均 能 兼 職 提 供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確 保 長 期 照 護 物 理 治 療 服 務 的 普 及 性 (2) 專 業 能 力 之 深 化 : 實 習 / 實 務 經 驗 之 規 劃 物 理 治 療 養 成 教 育 之 實 習 課 程 加 入 長 期 照 護 職 場 的 實 習 選 項 繼 續 教 育 的 部 份 建 議 規 劃 實 務 實 習 的 課 程, 職 場 中 的 物 理 治 療 師 可 以 主 講 個 案 報 告 撰 寫 個 案 報 告 由 督 導 或 資 深 人 員 陪 同 訪 視 等 方 式 來 取 得 繼 續 教 育 學 分, 累 積 一 定 經 驗 後 得 以 成 為 資 深 物 理 治 療 師 種 子 師 資 或 督 導 等 56

57 六 綜 合 上 述 各 節, 估 計 我 國 至 05 年 各 類 長 期 照 護 專 業 人 力 需 求 ( 詳 如 附 表 ); 各 類 人 力 規 劃 培 訓 逐 年 目 標 如 下 : 服 務 人 力 規 劃 培 訓 量 02 年 03 年 04 年 05 年 照 顧 服 務 員 94,780 7,060 2,800 28,440 27,480 照 管 人 員 2, 社 工 人 員, 護 理 人 員,470 2,070 2,640 3,440 3,320 物 理 治 療 人 員, 職 能 治 療 人 員, 第 三 節 教 育 訓 練 現 行 長 期 照 護 人 員 包 括 評 估 照 護 需 要 之 照 管 人 員 及 直 接 提 供 服 務 之 照 顧 服 務 員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與 各 類 醫 事 專 業 人 員 一 評 估 照 護 需 要 之 照 顧 管 理 人 力 培 訓 與 發 展 ( 一 ) 培 訓 課 程 ( 詳 如 附 表 4-3-).LevelⅠ 共 同 課 程 : 應 職 前 或 到 任 半 年 內 完 成 課 程, 內 容 以 現 行 照 管 中 心 照 管 專 員 共 同 核 心 課 程 40 小 時 及 實 習 訓 練 課 程 40 小 時 為 基 礎, 進 一 步 檢 討 調 整 2.LevelⅡ 專 業 課 程 : 應 於 到 職 2 年 內 強 化 與 精 進 之 需 求 評 估 照 護 計 畫 與 資 源 應 用 等 相 關 能 力 培 育, 強 調 實 務 協 調 溝 通 及 個 案 跨 專 業 服 務 做 為 課 程 發 展 設 計 指 引 3.LevelⅢ 整 合 性 課 程 : 配 合 在 職 教 育 於 6 年 內 完 成, 課 程 設 計 重 點 以 跨 專 業 案 例 教 學 跨 區 域 服 務 體 系 資 源 運 用 及 整 合 等 能 力 培 育 ( 二 ) 未 來 培 訓 課 程 發 展 規 劃 與 調 整 第 二 階 段 24 小 時 的 課 程, 將 增 加 時 及 調 整 課 程 方 向 如 下 : 57

58 . 增 加 家 庭 評 估 及 全 人 照 顧 的 觀 念, 讓 照 管 專 員 能 在 評 估 個 案 核 定 照 護 計 畫, 有 能 力 從 個 案 的 生 活 背 景 全 人 需 求 及 家 庭 狀 況, 整 體 考 量 資 源 連 結 的 適 切 性 及 可 能 效 益 2. 再 增 加 案 例 分 析 討 論 時 至 少 4 小 時 ( 或 比 重 ), 增 進 照 管 專 員 對 個 案 照 護 及 評 估 的 實 務 及 解 析 能 力, 強 化 其 專 業 判 斷 及 擬 訂 照 護 計 畫 知 能 3. 個 案 討 論 多 元 方 式 辦 理, 自 02 年 起 將 增 加 分 區 訓 練, 定 期 分 區 辦 理 各 Level 課 程, 並 配 合 提 供 實 地 訪 查 輔 導, 以 符 合 地 區 特 性 之 個 案 需 求, 及 提 升 照 管 專 員 受 訓 練 可 近 性 二 直 接 服 務 提 供 人 力 培 訓 與 發 展 ( 一 ) 照 顧 服 務 員 培 訓 課 程 : 依 本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96 年 發 布 老 人 福 利 服 務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及 訓 練 辦 法 規 定, 照 顧 服 務 員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領 有 照 顧 服 務 員 訓 練 結 業 證 明 書 ;2 領 有 照 顧 服 務 員 職 類 技 術 士 證 ;3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護 理 照 顧 相 關 科 ( 組 ) 畢 業 根 據 本 部 92 年 公 告 照 顧 服 務 員 訓 練 實 施 計 畫, 照 顧 服 務 服 員 的 訓 練 包 括 核 心 課 程 50 小 時 及 實 習 課 程 40 小 時 ( 含 回 覆 示 教 0 小 時 臨 床 實 習 30 小 時 ) 課 程 結 束 後 經 考 評 及 格 者, 即 由 訓 練 單 位 核 發 結 業 證 明 書 另 依 前 述 辦 法 推 定, 照 顧 服 務 員 每 年 應 接 受 至 少 20 小 時 在 職 訓 練, 訓 練 內 容 包 括 下 列 課 程 : 老 人 福 利 概 述 ;2 老 人 照 顧 服 務 相 關 法 令 ;3 老 人 照 顧 服 務 工 作 倫 理 ;4 老 人 照 顧 服 務 內 容 及 工 作 方 法 ;5 其 他 與 老 人 照 顧 服 務 相 關 課 程 ( 二 )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培 訓 課 程 分 為 :. 學 分 學 程 : 老 人 與 長 期 照 護 相 關 跨 領 域 學 分 學 程 之 整 合 性 核 心 課 程 之 共 識 為 設 有 老 人 學 老 人 的 健 康 與 社 會 議 題 長 期 照 顧 概 論 58

59 老 人 照 顧 實 習 案 例 分 析 或 見 習 或 體 驗 學 習 社 工 系 課 程 的 設 計 理 念 分 為 專 業 知 能 與 介 入 兩 大 部 分 ( 胡 名 霞 等 人, 民 96), 其 強 調 的 內 容 如 下 : a. 專 業 知 能 : 強 調 高 齡 社 會 發 展 趨 勢 及 人 口 老 化 現 象 對 臺 灣 社 會 經 濟 造 成 的 衝 擊 老 化 之 社 會 與 心 理 層 面 的 議 題 老 人 福 利 政 策 法 規 與 服 務 方 案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體 系 或 老 人 福 利 服 務 領 域 中 社 工 的 角 色 功 能 與 工 作 項 目 老 人 疏 忽 虐 待 及 保 護 服 務 多 元 文 化 議 題 b. 介 入 : 強 調 老 人 的 社 會 暨 心 理 評 估 與 處 置 老 人 社 會 支 持 體 系 的 建 立 家 庭 評 估 家 庭 關 係 介 入 及 支 持 家 庭 照 顧 者 社 區 資 源 運 用 與 管 理 活 動 方 案 規 劃 與 帶 領 死 亡 失 落 與 悲 傷 輔 導 2. 訓 練 課 程 老 人 福 利 服 務 社 工 人 員 訓 練, 分 為 機 構 式 和 社 區 式 兩 科, 並 將 職 位 分 為 社 工 人 員 社 工 督 導 及 社 工 組 長 等 三 類 來 設 計 課 程, 機 構 式 社 工 人 員 計 有 8 門 課,48 小 時 ; 而 社 區 式 社 工 人 員 則 計 有 2 門 課,56 小 時 ( 附 表 4-3-2)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在 職 訓 練 課 程, 臺 灣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人 員 協 會 ( 呂, 民 97) 的 規 劃 共 計 20 個 單 元, 每 單 元 再 細 分 不 同 的 課 程 主 題, 共 有 59 個 課 程 主 題, 總 時 為 53 小 時 ( 附 表 4-3-3) 期 待 社 工 具 備 個 案 工 作 能 力 團 體 工 作 能 力 志 願 人 員 的 招 募 訓 練 與 督 導 公 關 行 銷 與 媒 體 關 係 社 會 資 源 的 聯 結 與 應 用 技 巧 危 機 處 理 個 案 家 屬 服 務 社 工 與 跨 專 業 協 調 合 作 老 人 保 護 老 人 福 利 相 關 法 規 老 人 照 顧 服 務 之 工 作 倫 理 臨 終 關 懷 感 染 控 制 認 識 失 智 症 老 人 財 產 信 託 概 念 方 案 設 計 與 評 估 機 構 的 服 務 品 質 與 績 效 社 區 關 係 與 外 展 服 務 新 興 老 人 福 利 議 題 多 元 文 化 與 老 人 照 顧 等 20 種 知 能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訓 練 課 程, 分 科 分 級 訓 練 課 程 之 劃 分 架 構 為 () 共 同 課 程 : 分 為 社 工 員 級 資 深 社 工 員 級 主 管 / 組 長 59

60 級 等 三 級 ;(2) 專 題 課 程 其 中 社 工 員 級 計 有 5 門 課,52 小 時, 而 資 深 社 工 員 級 則 要 上 9 門 課, 計 有 36 小 時 ( 附 表 4-3-4) 上 述 三 類 訓 練 辦 理 課 程, 老 人 福 利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分 級 訓 練 課 程 截 至 97 年 底 已 有 425 人 參 與 ; 而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分 級 訓 練 課 程 截 至 98 年 底 則 有 社 工 員 98 人, 資 深 社 工 員 27 人 參 加 ; 至 於 98 年 開 始 辦 理 的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在 職 訓 練, 在 辦 理 期 間 (98//9~98/2/ ), 報 名 人 計 有 560 人 所 有 訓 練 課 程 總 計 有,30 人 參 與 ( 附 表 4-3-5) ( 三 ) 長 期 照 護 醫 事 專 業 人 員. 培 訓 課 程 ( 附 表 4-3-6) ()LevelⅠ 共 同 課 程 : 應 於 到 職 前 或 到 任 半 年 內 完 成 課 程, 使 長 期 照 護 領 域 之 人 員 能 先 具 備 基 本 知 能, 發 展 設 計 以 基 礎 廣 泛 之 理 念 為 主 為 提 升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人 力 性 別 敏 感 度, 業 已 自 00 年 起 將 性 別 議 題 課 程 長 期 照 護 之 性 別 觀 點 納 入 長 期 照 護 專 業 人 員 培 訓 課 程 中 (2)LevelⅡ 專 業 課 程 : 應 於 到 職 2 年 內 完 成, 因 應 各 專 業 課 程 需 求 不 同 且 列 入 服 務 場 域 考 量, 各 專 業 領 域 各 自 訂 出 應 訓 練 時, 再 依 大 方 向 規 劃 原 則, 分 別 訂 定 細 項 課 程, 發 展 個 別 專 業 領 域 之 課 程, 強 調 專 業 照 護 能 力 (3)LevelⅢ 整 合 性 課 程 : 配 合 在 職 教 育 於 6 年 內 完 成, 在 重 視 團 隊 工 作 及 服 務 品 質 增 進 的 前 提 下, 如 何 與 其 他 專 業 人 員 適 時 合 作 溝 通 相 當 重 要, 此 階 段 課 程 設 計 以 強 化 跨 專 業 及 整 合 能 力 為 主 2. 未 來 培 訓 課 程 發 展 規 劃 與 調 整 方 向 如 下 : ()level I 共 同 課 程 的 時, 長 期 照 護 導 論 之 倫 理 時, 增 加 反 歧 視 等 相 關 課 程 時 認 証, 以 強 化 服 務 人 員 對 長 期 照 護 中 弱 勢 團 體 的 權 益 保 障 的 概 念 (2) 各 類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人 員 之 專 業 訓 練 課 程, 增 列 失 智 相 關 課 程 比 重, 以 增 加 服 務 人 員 對 失 智 的 了 解 60

61 第 四 節 管 理 制 度 一 定 期 辦 理 長 期 照 護 人 力 資 源 與 需 要 之 調 查 為 利 規 劃 各 區 域 資 源 發 展 配 置, 定 期 辦 理 長 期 照 護 人 力 資 源 及 分 布 之 盤 點 分 析, 並 訂 定 各 區 域 之 基 本 配 置 二 發 展 長 期 照 護 專 業 人 員 及 照 顧 服 務 員 認 證 登 錄 機 制 與 管 理 ( 含 社 工 及 照 顧 服 務 員 ) 建 立 長 期 照 護 人 員, 包 括 照 顧 服 務 員 認 證 登 錄 機 制 與 資 訊 管 理, 於 立 法 後 並 積 極 推 動 人 員 認 證 及 登 錄 三 發 展 各 類 長 期 照 護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課 程 內 容 與 積 分 之 認 定 證 明 效 期 及 其 更 新 等 辦 法 ( 一 ) 規 劃 制 度 化 之 繼 續 教 育 : 已 完 成 長 期 照 護 醫 事 專 業 人 員 及 照 顧 管 理 人 員 各 三 個 階 段 課 程 規 劃, 並 將 持 續 推 動 各 類 長 期 照 護 專 業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培 訓 計 畫 ( 二 ) 完 善 中 央 與 地 方 之 輔 導 工 作, 增 進 照 管 中 心 服 務 品 質 四 建 立 人 力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 一 ) 建 置 長 期 照 護 人 力 繼 續 教 育 資 訊 系 統 ( 二 ) 建 置 長 期 照 護 人 員 資 格 認 證 及 建 置 整 合 登 錄 系 統 ( 含 社 工 及 照 顧 服 務 員 ) ( 三 ) 資 訊 系 統 訓 練 及 推 廣 6

62 第 五 章 提 升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品 質 評 鑑 及 督 考 一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評 鑑 現 況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機 構 分 別 為 隸 屬 本 部 之 護 理 機 構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和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以 及 隸 屬 於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之 榮 民 之 家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又 區 分 為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及 安 養 機 構, 其 中 之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再 區 分 為 長 期 照 護 型 養 護 型 及 失 智 照 顧 型 等 類 型 年 度 共 計 有,074 家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接 受 評 鑑, 其 中 優 等 機 構 98 家 ( 占 9.2%) 甲 等 33 家 ( 占 30.82%) 乙 等 54 家 ( 占 47.87%) 丙 等 00 家 ( 占 9.32%) 及 丁 等 3 家 ( 占 2.87%), 評 鑑 為 丙 等 或 丁 等 機 構 均 由 地 方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依 老 人 福 利 法 第 48 條 處 以 新 臺 幣 6 萬 至 30 萬 元 罰 鍰 並 令 其 限 期 改 善 再 予 複 評, 複 評 結 果 仍 未 達 乙 等 者, 則 依 老 人 福 利 法 第 49 條 規 定 令 其 停 業 個 月 以 上 一 年 以 下, 以 確 保 機 構 住 民 照 顧 品 質 年 度 共 計 有 383 家 一 般 護 理 之 家 接 受 評 鑑, 有 33 家 評 鑑 合 格, 合 格 率 占 86.42% 評 鑑 不 合 格 之 機 構 依 評 鑑 結 果 進 行 後 續 輔 導, 責 成 各 轄 區 衛 生 局 確 實 督 導, 加 強 管 理, 以 提 升 照 護 品 質, 確 保 住 民 安 全 失 智 症 照 護 乃 近 0 年 發 展 之 照 顧 服 務, 且 失 智 專 區 設 置 及 社 區 服 務 將 快 速 增 加, 但 於 評 鑑 指 標 中 尚 未 能 涵 蓋 其 照 護 之 獨 特 需 求 二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評 鑑 制 度 整 合 與 推 展 過 去 有 鑑 於 各 類 型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分 屬 不 同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各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依 各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機 構 評 鑑, 以 致 評 鑑 標 準 不 一, 民 眾 無 明 確 方 向 作 為 選 擇 合 適 機 構 入 住 之 參 考 依 據, 為 確 保 機 構 式 服 務 單 位 之 照 護 品 質 維 持, 本 部 已 整 合 現 有 機 構 式 服 務 單 位 (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及 護 理 之 家 ) 評 鑑 制 度 ( 一 ) 推 動 整 合 型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評 鑑 99 年 度 完 成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評 鑑 整 合 建 議 方 案,00 年 度 則 依 草 案 內 容 為 基 礎, 邀 請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等 相 關 部 會 代 表, 整 合 建 立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評 鑑 流 程 基 準 計 分 方 式, 訂 立 共 同 基 本 要 件, 提 供 民 眾 選 擇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之 參 考, 並 作 為 未 來 長 期 照 護 保 62

63 險 機 構 品 質 保 障 及 给 付 之 依 據 ( 二 ) 評 鑑 整 合 發 展 策 略 藉 由 已 整 合 建 立 之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評 鑑 基 準, 並 逐 步 納 入 各 類 型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評 鑑 作 業.00 年 本 部 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及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共 同 討 論, 並 已 完 成 整 合 評 鑑 之 流 程 及 指 標 內 容 規 劃, 同 時 亦 辦 理 一 般 護 理 之 家 及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試 評 作 業 2.0 年 辦 理 一 般 護 理 之 家 整 合 型 評 鑑 及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整 合 型 試 評 作 業 3.02 年 辦 理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整 合 型 評 鑑 及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榮 家 及 其 安 養 中 心 整 合 型 試 評 作 業 4.03 年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榮 家 及 其 安 養 中 心 整 合 型 評 鑑 作 業 5.03 年 研 議 失 智 照 護 評 鑑 指 標, 併 入 整 合 型 評 鑑 中 6.04 年 全 面 辦 理 整 合 型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評 鑑 三 護 理 機 構 督 導 考 核 依 護 理 人 員 法 第 23 條 之 一 規 定 :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關 機 關 對 轄 區 內 護 理 機 構 業 務, 應 定 期 實 施 督 導 考 核 同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7 條 規 定 :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主 關 機 關 依 規 定 辦 理 護 理 機 構 業 務 督 導 考 核, 應 訂 定 計 畫 實 施, 每 年 至 少 辦 理 一 次 本 部 為 促 進 護 理 機 構 積 極 改 善, 以 持 續 護 理 機 構 照 護 品 質 並 供 民 眾 選 擇 優 良 護 理 機 構 之 參 考, 補 助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聘 任 護 理 長 期 照 護 等 領 域 之 專 家 學 者 及 相 關 機 關 辦 理 護 理 機 構 ( 一 般 護 理 之 家 及 居 家 護 理 機 構 ) 督 導 考 核 計 畫, 另 針 對 不 合 格 者, 予 以 不 定 期 之 追 蹤 輔 導, 以 保 障 民 眾 權 益,02 年 修 訂 護 理 機 構 督 導 考 核 指 標,03 年 研 訂 居 家 護 理 機 構 評 鑑 指 標,04 年 試 評, 05 年 全 面 實 施 四 為 增 進 長 期 照 護 計 畫 執 行 效 能 與 服 務 效 率, 並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促 進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體 系 之 健 全 發 展, 維 護 民 眾 權 益, 除 針 對 各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居 家 式 與 社 區 式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情 況 進 行 考 核 與 輔 導 外 ( 如 依 護 理 人 員 法 第 63

64 23 條 之 規 定 每 年 辦 理 護 理 機 構 督 導 考 核, 考 核 內 容 包 含 居 家 護 理 服 務 品 質 ), 並 規 劃 研 訂 居 家 式 及 社 區 式 服 務 評 鑑 ( 考 核 ) 指 標 ( 如 居 家 服 務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等 ), 且 能 涵 蓋 失 智 照 護 之 需 求 五 為 增 長 期 照 護 計 畫 執 行 效 能 與 服 務 效 率, 並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促 進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體 系 之 健 全 發 展, 維 護 民 眾 權 益, 本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除 針 對 各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居 家 式 及 社 區 式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情 況 進 行 考 核 外, 並 結 合 民 間 團 體, 邀 集 專 家 學 者 及 實 務 界 代 表, 組 成 工 作 小 組, 透 過 焦 點 團 體 及 共 識 會 議 等 方 式, 規 劃 研 訂 居 家 服 務 及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評 鑑 指 標, 俾 各 縣 市 政 府 據 以 辦 理 評 鑑 ( 考 核 ) 六 另 有 關 督 導 輔 助 地 方 政 府, 掌 握 在 地 資 源 發 展 狀 況, 強 化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效 能, 相 關 機 制 規 劃 如 下 : () 定 期 召 開 長 期 照 護 政 策 相 關 研 商 會 議 或 業 務 聯 繫 會 議, 討 論 規 劃 長 期 照 護 推 動 策 略 ; (2) 規 劃 辦 理 全 國 性 長 照 資 源 盤 點, 統 籌 規 劃 各 類 長 照 資 源 人 力 合 理 分 布 及 發 展 ; (3) 辦 理 縣 市 長 期 照 顧 整 合 計 畫 審 查 會 議, 邀 集 相 關 部 會 及 專 家 學 者, 針 對 地 方 長 期 照 護 推 動 情 形 進 行 輔 導 建 議 ; (4) 擬 定 居 家 服 務 與 日 間 照 顧 評 鑑 考 核 指 標, 增 進 各 縣 市 政 府 落 實 督 導 管 理, 並 建 立 獎 勵 或 輔 導 退 場 機 制 綜 上, 為 加 強 長 期 照 護 整 體 服 務 效 能, 計 畫 將 賡 續 透 過 各 項 策 略 措 施, 協 助 各 縣 市 政 府 透 過 補 助 經 費 挹 注 及 專 業 輔 導 團 隊 等 方 式, 促 進 民 間 單 位 參 與 提 供 各 項 服 務, 由 點 線 面 逐 步 擴 增 服 務 提 供 單 位 之 量 能, 提 升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品 質 及 可 近 性 與 普 及 性 64

65 第 六 章 績 效 指 標 與 經 費 一 績 效 指 標 ( 一 )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資 源 逐 年 目 標 單 位 : 個 大 區 02 年 03 年 04 年 05 年 社 區 式 輔 具 服 務 中 心 ( 毎 大 區 至 少 一 個 ) 失 智 入 住 機 構 式 專 區 或 專 責 服 務 單 位 ( 毎 大 區 均 應 設 置 ) 次 區 02 年 03 年 04 年 05 年 照 管 中 心 分 站 ( 每 次 區 應 設 置 分 站 或 照 管 中 心 ) 社 區 式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據 點 ( 每 次 區 設 置 失 能 或 失 能 失 智 混 合 型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單 位 ; 每 二 個 鄰 近 次 區 再 增 設 個 單 2 位 ) 社 區 式 失 智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單 位 ( 每 兩 個 鄰 近 次 區 至 少 設 置 個 失 智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單 位 ) 社 區 式 輔 具 服 務 據 點 或 巡 迴 輔 具 服 務 ( 毎 次 區 皆 須 設 置 ) 入 住 機 構 式 長 照 資 源 ( 每 次 區 長 照 床 位 達 700 床 / 每 萬 失 能 人 口 ) 身 障 型 全 日 入 住 機 構 ( 二 個 鄰 近 次 區 有 一 個 ) 小 區 02 年 03 年 04 年 05 年 居 家 式 長 照 型 資 源 ( 每 小 區 應 有 照 顧 服 務 類 或 醫 事 服 務 類 之 居 家 式 資 源 ) 居 家 式 身 障 型 資 源 ( 每 小 區 應 有 照 顧 服 務 類 或 醫 事 服 務 類 之 居 家 式 資 源 )

66 ( 二 ) 長 期 照 護 人 力 培 訓 與 留 任. 獎 勵 長 期 照 護 資 源 不 足 地 區 長 照 人 員 留 任 人 2. 擴 大 訓 練 當 地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人 力 () 照 顧 服 務 員 取 得 證 照 或 結 訓 人 (2) 醫 事 人 員 及 社 工 訓 練 人 時 ( 三 ) 規 劃 建 置 家 庭 照 顧 者 服 務 網 絡.0 年 規 劃 建 置 全 國 性 家 庭 照 顧 者 諮 詢 專 線 服 務 2.03 年 完 成 建 置 家 庭 照 顧 者 支 持 網 絡 3. 逐 年 提 高 居 家 喘 息 服 務 佔 居 家 服 務 之 比 例 4. 逐 年 獎 助 辦 理 社 區 化 的 家 庭 照 顧 者 支 持 服 務 中 心 5. 協 助 成 立 家 庭 照 顧 者 支 持 團 體 含 瑞 智 學 堂 及 互 助 家 庭 6. 長 期 照 護 志 工 與 家 庭 照 顧 者 網 絡 之 連 結 : () 長 期 照 護 志 工 訓 練 師 資 內 容 規 劃 進 行 志 工 訓 練 (2)05 年 試 辦 與 家 庭 照 顧 者 網 絡 之 連 結, 提 供 家 庭 照 顧 者 志 工 服 務 二 經 費 需 求 本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為 02 至 05 年, 經 費 估 估 共 需 約 38 億 8,500 萬 元, 各 年 度 經 費 明 細 一 覽 表 如 下 表 經 費 來 源 原 則 優 先 爭 取 醫 療 發 展 基 金 支 應, 並 逐 年 檢 討 各 工 作 項 目 之 資 源 投 入 及 預 期 目 標, 覈 實 編 列 預 算 辦 理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 千 元 ) 02 48, ,40 04,439,430 05,93,0 合 計 3,885,000 66

67 第 七 章 預 期 效 益 一 提 升 長 期 照 護 資 源 發 展, 提 供 民 眾 可 近 性 之 服 務 : 規 劃 各 區 域 所 需 的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人 力 與 設 施, 以 達 成 各 區 域 長 期 照 護 資 源 均 衡 發 展 之 目 標, 完 善 服 務 輸 送 體 系 ( 一 ) 大 區 之 資 源 :. 社 區 式 輔 具 服 務 中 心 由 現 行 2 個 大 區 有 建 置 新 增 至 每 大 區 至 少 建 置 一 個 2. 身 障 型 全 日 入 住 機 構 由 現 行 20 個 大 區 有 建 置 新 增 至 每 大 區 均 應 設 置 3. 失 智 入 住 機 構 式 專 區 或 專 責 服 務 單 位 由 現 行 3 個 大 區 有 建 置 新 增 至 每 大 區 均 應 設 置 ( 二 ) 次 區 之 資 源 :. 照 管 中 心 分 站 ( 或 照 管 中 心 ) 由 現 行 46 個 次 區 有 建 置 新 增 至 每 次 區 均 應 設 置 2. 社 區 式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據 點 由 現 行 39 個 次 區 新 增 至 每 次 區 設 置 失 能 或 失 能 失 智 混 合 型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單 位 ; 每 二 個 鄰 近 次 區 再 增 設 個 單 位 3. 社 區 式 失 智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單 位 由 現 行 25 個 二 個 鄰 近 次 區 有 設 置, 新 增 至 二 個 鄰 近 次 區 應 設 置 4. 社 區 式 輔 具 服 務 據 點 或 巡 迴 輔 具 服 務 由 現 行 62 個 次 區 有 建 置 新 增 至 每 次 區 均 應 設 置 5. 入 住 機 構 式 長 照 床 由 現 行 50 個 次 區 達 每 萬 失 能 人 口 700 床 以 上 新 增 至 每 次 區 均 達 每 萬 失 能 人 口 700 床 以 上 6. 身 障 型 全 日 入 住 機 構 由 現 行 58 個 二 個 鄰 近 次 區 有 建 置 新 增 至 二 個 鄰 近 次 區 有 個 ( 連 江 縣 除 外 ) ( 三 ) 小 區 之 資 源 :. 長 期 照 護 型 居 家 式 資 源 由 現 行 276 個 小 區 有 照 顧 服 務 類 或 醫 事 服 務 類 據 點, 新 增 至 每 小 區 至 少 一 個 照 顧 服 務 類 或 醫 事 服 務 類 據 點 67

68 2. 身 障 型 居 家 式 資 源 由 現 行 277 個 小 區 有 照 顧 服 務 類 或 醫 事 服 務 類 據 點, 新 增 至 每 小 區 至 少 一 個 照 顧 服 務 類 或 醫 事 服 務 類 據 點 二 建 構 家 庭 照 顧 者 支 持 服 務 體 系, 滿 足 家 庭 照 顧 者 需 要, 並 保 障 家 庭 照 顧 者 獲 得 所 需 之 個 人 支 持 及 照 顧, 以 促 進 其 生 活 品 質 三 提 升 原 住 民 及 偏 遠 地 區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的 普 及 性, 發 展 在 地 且 整 合 性 多 元 長 期 照 護 資 源 四 提 供 社 會 支 持 弱 勢 榮 民 合 宜 之 入 住 機 構 式 照 護 資 源 五 長 期 照 護 人 力 資 源 量 與 質 均 提 昇 : ( 一 ) 擴 大 培 訓 照 顧 管 理 人 員 及 長 期 照 護 專 業 人 員 人 力 資 源, 預 計 至 05 年 長 期 照 護 人 員 培 訓 照 管 專 員 及 督 導,84~2,683 人 物 理 治 療 人 員 353~2,084 人 職 能 治 療 人 員 90~2,525 人 護 理 人 員 8,89~4,736 人 社 工 人 員,937~2,390 人 照 顧 服 務 員 7,245~,70 人 ( 二 ) 強 化 在 地 服 務 的 量 與 能, 提 供 可 近 性 之 服 務, 增 加 留 任 誘 因, 獎 助 長 期 照 護 資 源 不 足 區 長 照 人 員 留 任 300 人 六 建 立 社 區 式 居 家 式 及 入 住 機 構 式 之 各 類 型 評 鑑 督 考 機 制, 並 規 劃 研 訂 居 家 式 及 社 區 式 服 務 評 鑑 ( 考 核 ) 指 標, 確 保 服 務 單 位 之 照 護 品 質, 而 評 鑑 督 考 後 的 輔 導 則 為 品 質 改 善 之 落 實 68

69 第 八 章 各 部 會 配 合 事 項 本 計 畫 分 年 工 作 項 目 與 部 會 分 工, 重 點 內 容 表 列 如 次 : 項 目 02 年 ~05 年 主 辦 單 位 協 辦 單 位. 長 照 區 域 規 劃 衛 福 部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政 府 原 民 會 退 輔 會 2. 長 照 區 域 之 服 務 衛 福 部 直 轄 市 及 資 源 規 劃 縣 市 政 府. 長 照 服 務 體 系 建 置 及 發 展 3. 服 務 輸 送 及 照 顧 管 理 4. 家 庭 照 顧 者 服 務 網 絡 之 規 劃 建 置 衛 福 部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政 府 衛 福 部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政 府 2. 長 照 服 務 人 力 發 展 與 管 理 5. 原 住 民 及 偏 遠 地 衛 福 部 原 民 會 區 長 照 服 務 資 源 之 建 置. 評 估 照 護 需 要 之 衛 福 部 教 育 部 照 顧 管 理 人 力 規 劃 2. 直 接 服 務 提 供 人 力 規 劃 衛 福 部 教 育 部 勞 委 會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政 府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政 府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政 府 3. 教 育 訓 練 衛 福 部 勞 委 會 原 民 會 教 育 部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政 府 4. 管 理 制 度 衛 福 部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政 府 提 升 長 照 服 務 品 質 衛 福 部 退 輔 會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政 府 3. 提 升 長 照 服 務 品 長 照 機 構 評 鑑 衛 福 部 退 輔 會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政 府 質 評 鑑 及 督 考 長 照 機 構 督 考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政 府 69

70 表 -- 民 國 0-49 年 各 年 齡 層 之 推 估 人 ( 採 中 推 計 ) 年 別 總 人 口 ( 萬 ) 0-4 歲 5-64 歲 65 歲 以 上 占 總 占 總 占 總 占 65 歲 以 上 人 口 比 例 (%) 人 人 人 人 口 人 口 人 口 85 歲 ( 萬 ) ( 萬 ) ( 萬 ) 歲 歲 (%) (%) (%) 以 上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0 年 至 49 年 臺 灣 人 口 推 計 摘 自 引 用 02/0/28 註 : 本 表 內 據 係 為 中 推 計 表 --2 民 國 年 我 國 5 歲 以 上 失 能 人 之 推 估 情 形 5 歲 以 上 各 年 齡 層 失 能 人 ( 失 能 率 %) 民 國 年 失 能 人 總 計 5-4 歲 (0.59%) 5-29 歲 (0.97%) 歲 (.26%) 歲 (2.22%) 歲 (7.29%) 歲 (20.44%) 85 歲 以 上 (48.59%) ,933 5,98 48,533 96,56 0,779 0,349 78,48 27, ,800 2,745 45,802 95,256 3,692 9,538 94,939 72, ,566,98 4,603 92,247 7,623 70,09 23,536 27,249 9,74,07 0,02 29,65 84,594 8, , ,742 33,526 29,600,774 9,343 25,298 68,39 6,28 228,2 539,657 63,998 39,908,798 7,845 23,486 5,05 0, ,894 54, ,225 49,966,339 7,88 20,50 44,687 79,85 2,69 599,690,004,270 註 : 人 口 以 經 建 會 年 台 灣 人 口 推 計 之 中 推 計 人 口 註 2: 表 頭 各 年 齡 層 失 能 率 為 男 女 合 計 之 失 能 率 註 3: 失 能 人 推 估 公 式 為 失 能 人 = 失 能 率 * 中 推 計 人 口, 以 男 女 別 暨 各 年 齡 層 失 能 率 分 別 計 算 失 能 人 後 加 總, 即 為 該 年 齡 層 之 失 能 人,5 歲 以 上 失 能 人 總 計 為 各 年 齡 層 失 能 人 加 總 70

71 表 --3 政 府 推 動 長 期 照 護 之 相 關 措 施 一 覽 表 年 代 ( 西 元 ) 長 期 照 護 相 關 措 施 主 辦 單 位 980 老 人 福 利 法 正 式 公 佈 實 施 衛 福 部 986 推 動 醫 療 保 健 計 畫 籌 健 醫 療 網 計 畫 衛 福 部 987 以 實 驗 計 畫 方 式 委 託 台 北 市 護 理 師 護 士 公 會 推 動 居 家 護 理 服 務 衛 福 部 撥 款 補 助 縣 市 政 府 及 老 人 扶 養 機 構 辦 理 老 人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衛 福 部 989 以 實 驗 計 畫 方 式 開 始 試 辦 居 家 護 理 納 入 公 務 人 員 保 險 之 試 辦 計 畫 中 央 信 託 局 990 建 立 全 國 醫 療 網 第 二 期 計 畫, 訂 中 老 年 病 防 治 第 二 期 五 年 計 畫 衛 福 部 實 施 榮 民 就 業 安 置 發 展 五 年 計 畫 退 輔 會 99 修 改 醫 療 網 第 二 期 計 畫 為 六 年 計 畫, 在 特 殊 醫 療 服 務 項 目 下, 列 有 加 強 復 健 醫 療 及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衛 福 部 993 推 動 國 民 保 健 計 畫, 將 中 老 年 病 防 治 及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納 入 計 畫 重 點, 並 研 訂 獎 勵 措 施 鼓 勵 提 供 服 務 及 機 構 設 置 衛 福 部 994 委 託 中 華 民 國 胸 腔 暨 重 症 加 護 醫 學 會 辦 理 呼 吸 長 期 依 賴 病 患 照 護 計 畫, 提 供 居 家 照 護 及 機 構 式 照 護 服 務 衛 福 部 修 正 行 政 院 本 部 醫 療 發 展 基 金 申 請 作 業 要 點, 將 醫 院 附 設 護 衛 福 部 理 之 家 納 入 獎 勵 對 象 995 全 面 實 施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將 居 家 護 理 列 入 給 付 範 圍 衛 福 部 制 定 安 寧 療 護 相 關 設 置 規 範 衛 福 部 在 台 大 等 十 家 醫 院 實 施 安 寧 居 家 療 護 納 入 全 民 健 保 試 辦 計 劃 衛 福 部 護 理 之 家 比 照 居 家 照 護 納 入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給 付 衛 福 部 996 實 施 推 動 社 會 福 利 社 區 化 衛 福 部 健 全 醫 療 網 第 三 期 計 劃, 加 強 發 展 特 殊 醫 療 體 系 衛 福 部 大 力 推 展 出 院 計 畫 並 更 名 為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衛 福 部 放 寬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補 助 標 準, 並 普 設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衛 福 部 提 出 建 立 全 國 醫 療 網 第 三 期 計 劃 衛 福 部 殘 障 福 利 法 全 文 修 正 公 佈, 更 名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保 護 法 衛 福 部 老 人 福 利 法 修 正 公 佈, 老 人 的 年 齡 由 70 歲 降 為 65 歲, 997 將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修 正 為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養 護 機 構 安 養 機 構 文 衛 福 部 康 機 構 及 服 務 機 構 等 五 類 發 表 衛 生 白 皮 書 跨 世 紀 衛 生 建 設, 提 出 長 期 照 護 發 展 重 點, 以 居 家 及 社 區 式 照 護 服 務 為 主, 機 構 式 照 護 服 務 為 輔 衛 福 部 998 將 長 期 照 護 納 入 跨 世 紀 國 家 建 設 計 劃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配 合 身 心 障 礙 保 護 法 之 修 正 公 佈, 修 正 殘 障 者 健 康 保 險 辦 法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參 加 社 會 保 險 保 險 費 補 助 制 度 衛 福 部 老 人 福 利 法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公 佈 衛 福 部 身 心 障 礙 者 保 護 法 施 行 細 則 公 佈 實 施 衛 福 部 通 過 加 強 老 人 安 養 服 務 方 案 ( 期 程 : ) 衛 福 部 實 施 老 人 長 期 照 護 三 年 計 畫 衛 福 部 擴 大 辦 理 醫 院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計 畫 衛 福 部 提 出 老 人 社 會 福 利 社 區 化 照 護 政 策 衛 福 部 7

72 999 成 立 社 會 福 利 推 動 小 組 長 期 照 護 專 案 小 組, 研 提 建 構 台 灣 長 期 照 護 體 系 十 年 計 畫 行 政 院 共 同 召 開 長 期 照 護 跨 部 署 會 議, 研 商 長 期 照 護 資 源 整 合 相 關 議 題, 共 同 推 動 長 期 照 護 業 務 衛 福 部 成 立 跨 部 會 長 期 照 護 專 案 小 組, 推 動 建 構 長 期 照 護 體 系 三 年 計 行 政 院 社 會 福 利 2000 畫 推 動 小 組 長 期 照 護 諮 詢 委 員 會 衛 福 部 研 訂 新 世 紀 健 康 照 護 計 畫, 將 長 期 照 護 列 為 重 點 工 作 衛 福 部 委 託 執 行 建 構 長 期 照 護 體 系 先 導 計 畫 ( 期 程 : ) 衛 福 部 200 召 集 本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本 部 原 住 民 委 員 會 農 業 推 廣 委 員 會 等 相 關 部 會 共 同 推 動 照 顧 服 務 產 業 發 展 方 案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推 動 新 世 紀 健 康 照 護 計 畫 ( 期 程 : ) 衛 福 部 修 正 核 定 加 強 老 人 安 養 服 務 方 案 行 政 院 核 定 照 顧 服 務 福 利 及 產 業 發 展 方 案 ( 期 程 : ) 行 政 院 2002 開 辦 非 中 低 收 入 失 能 老 人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補 助 使 用 居 家 服 務 試 辦 計 畫 衛 福 部 各 縣 市 政 府 長 期 照 護 社 區 化 計 畫 ( 期 程 : ) 衛 福 部 2003 會 銜 公 告 照 顧 服 務 員 訓 練 實 施 計 畫 衛 福 部 全 面 推 展 地 區 教 學 以 上 醫 院 辦 理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計 畫 衛 福 部 2004 修 正 原 非 中 低 收 入 失 能 老 人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補 助 使 用 居 家 服 務 試 辦 計 畫, 發 布 失 能 老 人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補 助 使 用 居 家 服 務 試 辦 衛 福 部 計 畫 規 劃 特 殊 照 護 模 式 暨 失 智 老 人 居 家 照 護 模 式 試 辦 計 畫 衛 福 部 2005 核 定 建 立 社 區 照 顧 關 懷 據 點 實 施 計 畫 行 政 院 核 定 加 強 老 人 安 養 服 務 方 案 行 政 院 全 人 健 康 照 護 計 畫 ( 期 程 : ) 衛 福 部 我 國 長 期 照 顧 十 年 計 畫 ( 期 程 : ) 衛 福 部 2007 遠 距 照 護 試 辦 計 畫 ( 期 程 : ) 衛 福 部 健 康 照 護 服 務 產 業 發 展 方 案 ( 期 程 : ) 經 濟 部 新 世 代 健 康 領 航 計 畫 衛 福 部 健 康 照 護 升 值 白 金 方 案 行 動 計 畫 衛 福 部 2009 於 2009 年 0 月 2 日 核 定 推 動 弱 勢 族 群 醫 療 照 護 計 畫 - 發 展 山 地 衛 福 部 離 島 偏 遠 地 區 社 區 化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體 系 計 畫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台 灣 長 期 照 護 專 業 協 會 表 2-- 各 年 度 服 務 使 用 人 ( 紙 本 資 料 ) 單 位 : 人 服 務 內 容 合 計 97 年 98 年 99 年 00 年 合 計 338,03 45,547 69,703 92,54 30,476 72

73 居 家 服 務 05,46 22,305 22,07 27,800 33,88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 含 失 智 症 日 間 照 顧 ) 2, ,23 社 政 服 務 家 庭 托 顧 輔 具 購 買 租 借 及 居 家 無 障 礙 環 境 改 善 9,875 2,734 4,84 6,2 6,845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2,366 5,356 4,695 5,267 6,048 交 通 接 送 85,269 7,232 8,685 2,96 37,436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9,405,875 2,370 2,405 2,755 衛 政 服 務 居 家 護 理 3,576,690 5,249 9,443 5,94 居 家 ( 社 區 ) 復 健 服 務 32,238,765 5,523 9,5 5,439 喘 息 服 務 30,64 2,250 6,35 9,267 2,296 資 料 來 源 : 衛 福 部 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表 2--2 長 照 個 案 一 般 特 性 分 析 人 口 學 特 性 年 齡 層 性 別 * 註 經 濟 狀 況 * 註 2 身 份 別 * 註 失 能 程 度 長 照 評 定 需 要 人 人 百 分 比 (%) (N=02,597) 去 除 遺 漏 值 之 百 分 比 (%) , , , , 遺 漏 資 料 3, 男 性 47, 女 性 54, 遺 漏 資 料 一 般 戶 75, 中 低 收 入 戶 2, 低 收 入 戶 4, 遺 漏 資 料 一 般 99, 原 住 民 2, 遺 漏 資 料 輕 度 27,

74 是 否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 註 冊 備 註 : 中 度 9, 重 度 50, 僅 罹 患 失 智 症 遺 漏 資 料 4, 是 55, 否 45, 申 請 中 遺 漏 資 料 區 間 為 97 年 月 ~00 年 2 月 ; 資 料 來 源 : 衛 福 部 照 顧 服 務 管 理 資 訊 平 台 ( 惟 新 北 市 資 料 為 自 行 提 供 ) 2. 長 照 十 年 計 畫 之 ㄧ 般 戶, 男 性 約 佔 4.4 成, 女 性 佔 5.6 成 ; 中 低 收 入 戶, 男 性 約 佔 5.2 成, 女 性 佔 4.8 成 ; 低 收 入 戶, 男 性 佔 5.5 成, 女 性 佔 4.5 成 3. 原 住 民 佔 全 人 口 2.2%( 截 至 98 年 底 ) 另 長 照 十 年 計 畫 之 原 住 民 個 案, 男 性 約 佔 4. 成, 女 性 約 佔 5.9 成 4. 長 照 十 年 計 畫 之 輕 度 失 能 個 案, 男 性 約 佔 4.2 成, 女 性 約 佔 5.8 成 ; 中 度 失 能 個 案, 男 性 約 佔 4.5 成, 女 性 約 佔 5.5 成 ; 重 度 失 能 個 案, 男 性 約 佔 4.9 成, 女 性 約 佔 5. 成 5. 長 照 十 年 計 畫 之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個 案, 男 性 約 佔 5. 成, 女 性 約 佔 4.9 成 表 2--3 長 照 個 案 之 家 庭 照 顧 者 特 性 ( 扣 除 遺 漏 值 ) (N=78,427) 性 合 計 男 性 家 庭 照 顧 者 女 性 家 庭 照 顧 者 別 與 個 案 關 係 人 % 人 % 人 % 合 計 78, , , 祖 父 母 父 母 / 岳 父 母 / 公 婆, 配 偶 27, , , 兒 女 42, , , 孫 子 女, 兄 弟 姐 妹, 其 他 4, , , 備 註 : 區 間 為 97 年 月 ~00 年 2 月 ; 資 料 來 源 : 衛 福 部 署 照 顧 服 務 管 理 資 訊 平 台 ( 惟 新 北 市 資 料 為 自 行 提 供 ) 表 2--4 長 照 個 案 社 經 狀 況 與 失 能 程 度 比 較 長 照 評 定 需 要 人 ( 單 位 : 人,N=97,656) 74

75 合 計 輕 度 中 度 重 度 人 % 人 % 人 % 人 % 合 計 97, , , , 一 般 戶 7, , , , 中 低 收 入 戶 2,3 00 3, , , 社 政 服 務 項 目 低 收 入 戶 4, , , , 備 註 :. 年 月 區 間 :97 年 月 ~00 年 2 月 ; 資 料 來 源 : 衛 福 部 照 顧 服 務 管 理 資 訊 平 台 ( 惟 新 北 市 資 料 為 自 行 提 供 ) 2. 長 照 十 年 計 畫 之 ㄧ 般 戶, 男 性 約 佔 4.4 成, 女 性 佔 5.6 成 ; 中 低 收 入 戶, 男 性 約 佔 5.2 成, 女 性 佔 4.8 成 ; 低 收 入 戶, 男 性 佔 5.5 成, 女 性 佔 4.5 成 3. 長 照 十 年 計 畫 之 輕 度 失 能 個 案, 男 性 約 佔 4.2 成, 女 性 約 佔 5.8 成 ; 中 度 失 能 個 案, 男 性 約 佔 4.5 成, 女 性 約 佔 5.5 成 ; 重 度 失 能 個 案, 男 性 約 佔 4.9 成, 女 性 約 佔 5. 成 表 2--5 分 項 長 照 服 務 評 定 需 要 人 分 析 ( 複 選 ) 服 務 內 容 97 年 (N=9,050) 98 年 (N=4,657) 收 案 年 度 99 年 (N=33,22) 00 年 (N=56,232) 人 % 人 % 人 % 人 % 合 計 人 ( 歸 人 ) 9,050 4,657 33,22 56,232 居 家 服 務 7, , , , 日 間 照 顧 ,29 3.4, 家 庭 托 顧 輔 具 購 買 租 借 及 居 家 無 障 礙 環 境 改 善 服 務 , ,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 ,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服 務 , , 交 通 接 送 服 務 , , , 衛 政 居 家 護 理 , , , 服 務 居 家 ( 社 區 ) 復 健 , , , 項 目 喘 息 服 務, , , , 備 註 :. 資 料 來 源 : 衛 福 部 照 顧 服 務 管 理 資 訊 平 台 ( 惟 新 北 市 資 料 為 自 行 提 供 ) 至 00 年 評 定 需 要 社 政 服 務 項 目 之 個 案, 男 性 佔 4.6 成, 女 性 佔 5.4 成 ; 評 定 需 要 衛 政 服 務 項 目 之 個 案, 男 性 佔 4.8 成, 女 性 佔 5.2 成 75

76 表 2--6 每 人 評 估 需 要 長 照 服 務 項 目 分 析 ( 單 位 : 人,N=99,409) 評 估 需 要 服 務 項 目 合 計 項 2 項 3 項 4 項 5 項 6 項 7 項 8 項 人 % 人 % 人 % 人 % 人 % 人 % 人 % 人 % 人 % 合 計 99, , , , , , 輕 度 失 能 28, , , 中 度 失 能 20,37 00, , , 重 度 失 能 5, , , , , , 備 註 :. 年 月 區 間 :97 年 月 ~00 年 2 月 ; 資 料 來 源 : 衛 福 部 照 顧 服 務 管 理 資 訊 平 台 ( 惟 新 北 市 資 料 為 自 行 提 供 ) 2. 本 表 所 指 長 照 十 年 計 畫 服 務 項 目 包 含 : 居 家 服 務 日 間 照 顧 家 庭 托 顧 輔 具 購 買 租 借 及 居 家 無 障 礙 環 境 改 善 服 務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服 務 交 通 接 送 服 務 居 家 護 理 居 家 ( 社 區 ) 復 健 喘 息 服 務 等 0 項 3. 評 估 需 要 服 務 項 目 超 過 8 項 者 無 4. 長 照 十 年 計 畫 之 輕 度 失 能 個 案, 男 性 約 佔 4.2 成, 女 性 約 佔 5.8 成 ; 中 度 失 能 個 案, 男 性 約 佔 4.5 成, 女 性 約 佔 5.5 成 ; 重 度 失 能 個 案, 男 性 約 佔 4.9 成, 女 性 約 佔 5. 成 76

77 表 2-2- 社 區 式 長 照 型 資 源 統 計 表 照 顧 服 務 - 日 間 照 顧 照 顧 服 務 - 家 庭 托 顧 機 構 喘 息 餐 飲 服 務 / 交 通 接 送 社 區 復 健 送 餐 家 可 服 每 萬 失 實 際 家 可 服 每 萬 失 實 際 家 可 服 每 萬 失 實 際 家 實 際 家 實 際 家 非 復 復 康 實 際 縣 市 別 務 人 能 人 口 服 務 務 人 能 人 口 服 務 務 人 能 人 口 服 務 服 務 服 務 量 康 巴 巴 士 服 務 可 服 務 量 可 服 務 量 可 服 務 量 量 士 ( 輛 ) 量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次 ( 輛 ) 人 全 國 基 隆 市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桃 園 縣 新 竹 市 新 竹 縣 苗 栗 縣 臺 中 市 南 投 縣 彰 化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市 嘉 義 縣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屏 東 縣 宜 蘭 縣 花 蓮 縣 臺 東 縣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備 註 :. 日 間 照 顧 包 含 社 政 失 能 及 混 合 型 日 間 照 顧 衛 政 一 般 護 理 之 家 日 間 照 護 以 及 失 智 型 的 日 間 照 顧 2. 提 供 多 項 服 務 者 ( 如 : 同 時 提 供 居 家 復 健 及 社 區 復 建 ), 家 列 入 重 複 計 算 3. 交 通 接 送 在 基 隆 市 ( 臺 北 市 內 湖 區 家 ) 及 嘉 義 縣 ( 嘉 義 市 2 家 ) 有 外 縣 市 跨 區 提 供 服 務 77

78 表 社 區 式 身 障 型 資 源 統 計 表 日 間 服 務 輔 具 服 務 家 可 服 每 萬 失 能 實 際 服 務 量 實 際 服 務 量 縣 市 別 務 人 人 口 可 服 家 務 人 人 人 人 次 全 國 基 隆 市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桃 園 縣 新 竹 市 新 竹 縣 苗 栗 縣 臺 中 市 南 投 縣 彰 化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市 嘉 義 縣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屏 東 縣 宜 蘭 縣 花 蓮 縣 臺 東 縣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79 表 居 家 式 長 照 型 身 障 型 資 源 統 計 表 長 照 型 身 障 型 居 家 護 理 居 家 復 健 居 家 喘 息 居 家 服 務 居 家 服 務 實 際 實 際 實 際 實 際 實 際 縣 市 別 家 家 服 務 量 家 服 務 量 家 服 務 量 服 務 量 家 服 務 量 人 人 次 人 人 次 人 人 次 人 人 人 次 全 國 基 隆 市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桃 園 縣 新 竹 市 新 竹 縣 苗 栗 縣 臺 中 市 南 投 縣 彰 化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市 嘉 義 縣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屏 東 縣 宜 蘭 縣 花 蓮 縣 臺 東 縣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80 表 入 住 機 構 式 服 務 資 源 統 計 表 縣 市 別 長 照 型 身 障 型 失 智 型 安 養 型 家 床 位 每 萬 失 能 家 床 位 每 萬 失 能 家 床 位 每 萬 失 能 家 床 位 每 萬 失 能 人 人 口 床 人 口 床 人 口 床 口 床 全 國 基 隆 市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桃 園 縣 新 竹 市 新 竹 縣 苗 栗 縣 臺 中 市 南 投 縣 彰 化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市 嘉 義 縣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屏 東 縣 宜 蘭 縣 花 蓮 縣 臺 東 縣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備 註 :. 長 照 型 包 括 :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及 榮 民 之 家 ( 養 護 失 智 及 長 期 照 護 床 ) 一 般 護 理 之 家 2. 身 障 型 包 括 :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全 日 型 住 宿 3. 失 智 型 包 括 : 長 照 型 內 長 照 失 智 專 責 機 構 長 照 服 務 機 構 設 置 失 智 專 區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失 智 床 一 般 護 理 之 家 設 置 失 智 專 區 榮 民 之 家 失 智 床 提 供 之 全 日 型 照 顧 服 務 4. 安 養 型 包 括 :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及 榮 民 之 家 ( 安 養 床 ) 5. 同 時 提 供 安 養 養 護 ( 長 期 照 護 ) 或 失 智 床 者, 家 列 入 重 複 計 算 6. 每 萬 人 口 床 :( 總 床 位 / 全 人 口 )*0, 每 萬 失 能 人 口 床 :( 總 床 位 / 全 失 能 人 口 )*0,000 80

81 縣 市 表 社 區 式 長 照 型 人 力 資 源 統 計 表 總 服 務 人 員 每 萬 人 口 服 務 人 員 長 照 每 萬 失 能 人 口 服 務 人 員 人 醫 事 人 力 社 工 及 照 顧 服 務 人 力 護 理 人 員 物 理 治 療 人 員 職 能 治 療 人 員 營 養 師 醫 師 藥 師 社 工 人 力 照 顧 服 務 人 力 志 工 每 萬 每 萬 人 每 萬 每 萬 人 每 萬 每 萬 人 每 萬 每 萬 人 每 萬 每 萬 人 每 萬 每 萬 合 每 萬 每 萬 合 每 萬 每 萬 人 每 萬 人 口 失 能 人 口 失 能 人 口 失 能 人 口 失 能 人 口 失 能 人 口 失 能 計 人 口 失 能 計 人 口 失 能 人 口 護 理 人 口 物 理 人 口 職 能 人 口 營 養 人 口 醫 師 人 口 藥 師 人 口 社 工 人 口 照 顧 人 口 志 工 人 員 護 理 治 療 物 理 治 療 職 能 師 營 養 醫 師 藥 師 人 員 社 工 服 務 照 顧 人 員 人 員 治 療 人 員 治 療 師 人 員 人 員 服 務 人 員 人 員 人 員 全 國 基 隆 市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桃 園 縣 新 竹 市 新 竹 縣 苗 栗 縣 臺 中 市 南 投 縣 彰 化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市 嘉 義 縣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屏 東 縣 宜 蘭 縣 花 蓮 縣 臺 東 縣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每 萬 失 能 人 口 志 工 8

82 ] 表 社 區 式 身 障 型 人 力 資 源 統 計 表 縣 市 總 服 務 人 員 每 萬 人 口 服 務 人 員 每 萬 失 能 人 口 服 務 人 員 醫 事 人 力 82 社 工 及 照 顧 服 務 人 力 護 理 人 員 物 理 治 療 人 員 職 能 治 療 人 員 營 養 師 醫 師 社 工 人 力 教 保 員 ( 或 訓 練 員 ) 生 活 服 務 員 每 萬 每 萬 每 萬 人 口 失 能 人 口 每 萬 失 每 萬 人 護 理 人 口 人 物 理 能 人 口 人 口 每 萬 失 人 員 護 理 治 療 物 理 治 人 職 能 能 人 口 每 萬 每 萬 失 每 萬 每 萬 每 萬 每 萬 人 員 人 員 療 人 員 治 療 職 能 治 人 人 口 能 人 口 人 人 口 失 能 人 員 療 人 員 營 養 營 養 師 醫 師 人 口 合 人 口 失 能 每 萬 每 萬 失 每 萬 每 萬 師 醫 師 計 社 工 人 口 人 員 社 工 人 人 口 能 人 口 人 口 失 能 教 保 教 保 員 人 生 活 人 口 人 員 員 服 務 生 活 員 服 務 員 全 國 基 隆 市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桃 園 縣 新 竹 市 新 竹 縣 苗 栗 縣 臺 中 市 南 投 縣 彰 化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市 嘉 義 縣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屏 東 縣 宜 蘭 縣 花 蓮 縣 臺 東 縣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身 障 型 包 括 : 身 障 福 利 機 構 ( 夜 間 住 宿 型 及 日 間 服 務 )

83 縣 市 總 服 務 人 員 表 社 區 式 失 智 型 人 力 資 源 統 計 表 每 萬 人 口 服 務 人 員 失 智 每 萬 失 能 人 口 服 務 人 員 人 醫 事 人 力 社 工 及 照 顧 服 務 人 力 護 理 人 員 物 理 治 療 人 員 職 能 治 療 人 員 營 養 師 醫 師 藥 師 社 工 人 力 照 顧 服 務 人 力 每 萬 人 口 護 理 人 員 每 萬 失 能 人 口 護 理 人 員 人 每 萬 人 口 物 理 治 療 人 員 每 萬 失 能 人 口 物 理 治 療 人 員 人 每 萬 人 口 職 能 治 療 人 員 每 萬 失 人 能 人 口 職 能 治 療 人 員 每 萬 人 口 營 養 師 每 萬 失 人 能 人 口 營 養 師 每 萬 人 口 醫 師 每 萬 失 人 能 人 口 醫 師 每 萬 人 口 藥 師 每 萬 失 合 能 人 口 計 藥 師 每 萬 人 口 社 工 人 員 每 萬 失 合 能 人 口 計 社 工 人 員 全 國 基 隆 市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桃 園 縣 新 竹 市 新 竹 縣 苗 栗 縣 臺 中 市 南 投 縣 彰 化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市 嘉 義 縣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屏 東 縣 宜 蘭 縣 花 蓮 縣 臺 東 縣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每 萬 人 口 照 顧 服 務 人 員 每 萬 失 能 人 口 照 顧 服 務 人 員 83

84 縣 市 表 居 家 式 長 照 型 人 力 資 源 統 計 表 總 服 務 人 員 每 萬 人 口 服 務 人 員 每 萬 失 能 人 口 服 務 人 員 醫 事 人 力 84 社 工 及 照 顧 服 務 人 力 護 理 人 員 物 理 治 療 人 員 職 能 治 療 人 員 醫 師 社 工 人 力 照 顧 服 務 人 力 每 萬 失 照 顧 居 家 每 萬 失 每 萬 失 每 萬 人 每 萬 人 每 萬 失 能 每 萬 失 每 萬 人 每 萬 人 能 人 口 每 萬 人 每 萬 失 每 萬 人 服 務 服 務 能 人 口 能 人 口 人 口 物 理 人 口 職 能 人 口 職 能 能 人 口 口 照 顧 人 口 護 理 物 理 治 人 口 醫 師 能 人 口 合 計 口 社 工 員 督 導 合 計 照 顧 服 護 理 人 治 療 人 治 療 人 治 療 人 員 社 工 人 服 務 人 人 員 療 人 員 醫 師 人 員 員 務 人 員 員 員 員 員 員 全 國 基 隆 市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桃 園 縣 新 竹 市 新 竹 縣 苗 栗 縣 臺 中 市 南 投 縣 彰 化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市 嘉 義 縣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屏 東 縣 宜 蘭 縣 花 蓮 縣 臺 東 縣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長 照 型 包 括 : 居 家 服 務 居 家 復 建 居 家 護 理

85 表 居 家 式 身 障 型 人 力 資 源 統 計 表 縣 市 身 障 總 服 務 人 員 身 障 每 萬 人 口 服 務 人 員 身 障 每 萬 失 能 人 口 服 務 人 員 社 工 人 力 合 計 每 萬 人 口 社 工 人 員 每 萬 失 能 人 口 社 工 人 員 社 工 及 照 顧 服 務 人 力 照 顧 服 務 員 居 家 服 務 督 導 員 照 顧 服 務 人 力 合 計 每 萬 人 口 照 顧 服 務 人 員 每 萬 失 能 人 口 照 顧 服 務 人 員 全 國 基 隆 市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桃 園 縣 新 竹 市 新 竹 縣 苗 栗 縣 臺 中 市 南 投 縣 彰 化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市 嘉 義 縣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屏 東 縣 宜 蘭 縣 花 蓮 縣 臺 東 縣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身 障 型 包 括 : 居 家 服 務 85

86 縣 市 表 入 住 機 構 式 長 照 型 人 力 資 源 統 計 表 總 服 務 人 員 每 萬 人 口 服 務 人 員 每 萬 失 能 人 口 服 務 人 員 人 醫 事 人 力 86 社 工 及 照 顧 服 務 人 力 護 理 人 員 物 理 治 療 人 員 職 能 治 療 人 員 營 養 師 醫 師 藥 師 社 工 人 力 照 顧 服 務 人 力 每 萬 人 口 護 理 人 員 每 萬 失 能 人 口 護 理 人 員 每 萬 每 萬 失 人 口 能 人 口 物 理 人 物 理 治 治 療 療 人 員 人 員 人 每 萬 人 口 職 能 治 療 人 員 每 萬 失 能 人 口 職 能 治 療 人 員 人 全 國 基 隆 市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桃 園 縣 新 竹 市 新 竹 縣 苗 栗 縣 臺 中 市 南 投 縣 彰 化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市 嘉 義 縣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屏 東 縣 宜 蘭 縣 花 蓮 縣 臺 東 縣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長 照 型 包 括 :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 養 護 機 構 及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 榮 民 之 家 (7 家 ) 及 一 般 護 理 之 家 ( 失 智 人 力 已 包 含 ) 每 萬 人 口 營 養 師 每 萬 失 能 人 口 營 養 師 人 每 萬 人 口 醫 師 每 萬 失 能 人 口 醫 師 人 每 萬 人 口 藥 師 每 萬 失 能 人 口 藥 師 合 計 每 萬 人 口 社 工 人 員 每 萬 失 能 人 口 社 工 人 員 合 計 每 萬 人 口 照 顧 服 務 人 員 每 萬 失 能 人 口 照 顧 服 務 人 員

87 縣 市 表 2-2- 入 住 機 構 式 身 障 型 人 力 資 源 統 計 表 - 總 服 務 人 員 每 萬 人 口 服 務 人 員 每 萬 失 能 人 口 服 務 人 員 人 87 醫 事 人 力 護 理 人 員 物 理 治 療 人 員 職 能 治 療 人 員 營 養 師 醫 師 藥 師 每 萬 人 口 護 理 人 員 每 萬 失 能 人 口 護 理 人 員 人 每 萬 人 口 物 理 治 療 人 員 每 萬 失 能 人 口 物 理 治 療 人 員 人 每 萬 人 口 職 能 治 療 人 員 每 萬 失 能 人 口 職 能 治 療 人 員 全 國 基 隆 市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桃 園 縣 新 竹 市 新 竹 縣 苗 栗 縣 臺 中 市 南 投 縣 彰 化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市 嘉 義 縣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屏 東 縣 宜 蘭 縣 花 蓮 縣 臺 東 縣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人 每 萬 人 口 營 養 師 每 萬 失 能 人 口 營 養 師 人 每 萬 人 口 醫 師 每 萬 失 能 人 口 醫 師. 身 障 型 包 括 : 身 障 福 利 機 構 ( 全 日 型 全 日 型 及 夜 間 住 宿 型 全 日 型 及 夜 間 住 宿 型 全 日 型 夜 間 住 宿 型 及 日 間 服 務 ) 人 每 萬 人 口 藥 師 每 萬 失 能 人 口 藥 師

88 入 住 機 構 式 身 障 型 人 力 資 源 統 計 表 -2 縣 市 社 工 及 照 顧 服 務 人 力 合 計 社 工 人 力 教 保 員 ( 或 訓 練 員 ) 生 活 服 務 員 每 萬 人 口 每 萬 失 能 人 每 萬 人 口 每 萬 失 能 人 人 每 萬 人 口 每 萬 失 能 人 社 工 人 員 人 口 社 工 教 保 員 口 教 保 員 生 活 服 務 口 生 活 服 務 人 員 員 員 全 國 基 隆 市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桃 園 縣 新 竹 市 新 竹 縣 苗 栗 縣 臺 中 市 南 投 縣 彰 化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市 嘉 義 縣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屏 東 縣 宜 蘭 縣 花 蓮 縣 臺 東 縣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身 障 型 包 括 : 身 障 福 利 機 構 ( 全 日 型 全 日 型 及 夜 間 住 宿 型 全 日 型 及 夜 間 住 宿 型 全 日 型 夜 間 住 宿 型 及 日 間 服 務 ) 88

89 縣 市 總 服 務 人 員 表 入 住 機 構 式 失 智 型 人 力 資 源 統 計 表 每 萬 人 口 服 務 人 員 每 萬 失 能 人 口 服 務 人 員 醫 事 人 力 89 社 工 及 照 顧 服 務 人 力 護 理 人 員 物 理 治 療 人 員 職 能 治 療 人 員 營 養 師 醫 師 藥 師 社 工 人 力 照 顧 服 務 人 力 人 每 萬 每 萬 失 人 每 萬 人 每 萬 失 人 每 萬 人 每 萬 失 人 每 萬 每 萬 人 每 萬 每 萬 人 每 萬 每 萬 失 合 每 萬 每 萬 失 合 每 萬 人 每 萬 失 人 口 護 理 能 人 口 護 理 人 口 物 理 治 療 人 能 人 口 物 理 治 口 職 能 治 療 人 能 人 口 職 能 治 人 口 營 養 失 能 人 口 人 口 醫 師 失 能 人 口 人 口 藥 師 能 人 口 藥 師 計 人 口 社 工 能 人 口 社 工 人 計 口 照 顧 服 務 人 能 人 口 照 顧 服 人 員 員 員 療 人 員 員 療 人 員 師 營 養 師 醫 師 人 員 員 員 務 人 員 全 國 基 隆 市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桃 園 縣 新 竹 市 新 竹 縣 苗 栗 縣 臺 中 市 南 投 縣 彰 化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市 嘉 義 縣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屏 東 縣 宜 蘭 縣 花 蓮 縣 臺 東 縣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失 智 型 包 括 : 長 照 失 智 專 責 專 區 ( 據 為 0) 榮 民 之 家 ( 失 智 型 6 家 ) 及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失 智 床 一 般 護 理 之 家 失 智 專 區 全 日 型 服 務 者

90 表 3-- 長 照 服 務 網 區 域 劃 分 表 大 區 次 區 域 小 區 名 稱 基 隆 市 基 隆 中 正 區 七 堵 區 暖 暖 區 仁 愛 區 中 山 區 安 樂 區 信 義 區 東 區 南 港 區 內 湖 區 信 義 區 西 區 萬 華 區 中 正 區 臺 北 市 南 區 松 山 區 大 安 區 文 山 區 北 區 北 投 區 士 林 區 中 區 大 同 區 中 山 區 深 坑 深 坑 區 新 店 區 汐 止 區 瑞 芳 區 雙 溪 區 貢 寮 區 平 溪 區 坪 林 區 石 碇 區 烏 來 區 雙 和 中 和 區 永 和 區 林 口 區 泰 山 區 五 股 區 淡 水 區 三 芝 區 石 門 區 金 山 區 萬 淡 水 新 北 市 里 區 八 里 區 三 峽 三 峽 區 土 城 區 鶯 歌 區 樹 林 區 板 橋 板 橋 區 三 重 三 重 區 盧 洲 區 新 莊 新 莊 區 桃 園 縣 桃 園 大 園 鄉 蘆 竹 鄉 桃 園 市 八 德 市 大 溪 鎮 復 興 鄉 龜 山 鄉 中 壢 觀 音 鄉 中 壢 市 新 屋 鄉 楊 梅 鎮 平 鎮 市 龍 潭 鄉 新 竹 市 新 竹 香 山 區 東 區 北 區 竹 北 竹 北 市 湖 口 鄉 新 豐 鄉 芎 林 鄉 新 竹 縣 竹 東 竹 東 鎮 北 埔 鄉 峨 眉 鄉 寶 山 鄉 五 峰 鄉 橫 山 新 埔 鎮 關 西 鎮 橫 山 鄉 尖 石 鄉 海 線 後 龍 鎮 西 湖 通 霄 鎮 苑 裡 鎮 苗 栗 縣 苗 栗 苗 栗 市 公 館 鄉 銅 鑼 鄉 三 義 鄉 頭 屋 鄉 獅 潭 鄉 大 湖 鄉 泰 安 鄉 卓 蘭 鎮 中 港 竹 南 鎮 頭 份 鎮 三 灣 鄉 南 庄 鄉 造 橋 鄉 山 線 北 屯 區 北 區 豐 原 區 石 岡 區 新 社 區 和 平 區 東 勢 區 潭 子 區 后 里 區 神 岡 區 臺 中 市 海 線 西 屯 區 清 水 區 沙 鹿 區 梧 棲 區 龍 井 區 大 肚 區 大 甲 區 外 埔 區 大 安 區 大 雅 區 屯 區 中 區 西 區 南 區 南 屯 區 東 區 霧 峰 區 大 里 區 太 平 區 烏 日 區 埔 里 埔 里 鎮 仁 愛 鄉 魚 池 鄉 南 投 縣 草 屯 國 姓 鄉 草 屯 鎮 南 投 南 投 市 名 間 鄉 中 寮 鄉 竹 山 竹 山 鎮 鹿 谷 鄉 集 集 鎮 水 里 鄉 信 義 鄉 和 美 鎮 秀 水 鄉 花 壇 鄉 芬 園 鄉 彰 化 市 伸 港 鄉 線 西 鄉 鹿 北 彰 化 港 鎮 福 興 鄉 埔 鹽 鄉 員 林 鎮 大 村 鄉 埔 心 鄉 永 靖 鄉 社 頭 彰 化 縣 鄉 溪 湖 鎮 南 彰 化 芳 苑 鄉 二 林 鎮 埤 頭 鄉 竹 塘 鄉 大 城 鄉 田 中 鎮 二 水 鄉 田 尾 鄉 北 斗 鎮 溪 州 鄉 雲 林 縣 西 螺 西 螺 鎮 二 崙 鄉 崙 背 鄉 麥 寮 鄉 北 港 北 港 鎮 水 林 鄉 元 長 鄉 四 湖 鄉 口 湖 鄉 90

91 大 區 次 區 域 小 區 名 稱 虎 尾 虎 尾 鎮 土 庫 鎮 褒 忠 鄉 台 西 鄉 東 勢 鄉 斗 六 斗 六 市 大 埤 鄉 林 內 鄉 莿 桐 鄉 古 坑 鄉 斗 南 鎮 嘉 義 市 嘉 義 東 區 西 區 嘉 義 縣 嘉 西 太 保 市 朴 子 市 水 上 鄉 鹿 草 鄉 東 石 鄉 布 袋 鎮 義 竹 鄉 新 港 鄉 六 腳 鄉 嘉 東 民 雄 鄉 溪 口 鄉 大 林 鎮 梅 山 鄉 竹 崎 鄉 番 路 鄉 中 埔 鄉 大 埔 鄉 阿 里 山 鄉 白 河 區 後 壁 區 東 山 區 柳 營 區 六 甲 區 鹽 水 區 新 營 區 下 新 營 營 區 大 內 區 官 田 區 麻 豆 區 佳 里 區 學 甲 區 北 門 區 將 軍 區 七 股 區 臺 南 市 安 南 區 楠 西 區 玉 井 區 左 鎮 區 南 化 區 新 化 區 善 化 區 安 永 康 定 區 新 市 區 山 上 區 西 港 區 永 康 區 安 平 東 區 中 西 區 北 區 安 平 區 南 區 仁 德 區 歸 仁 區 關 廟 區 龍 崎 區 三 民 鹽 埕 區 鼓 山 區 左 營 區 楠 梓 區 三 民 區 苓 雅 新 興 區 前 金 區 苓 雅 區 前 鎮 區 旗 津 區 小 港 區 鳳 山 鳳 山 區 林 園 區 大 寮 區 大 樹 區 大 社 區 仁 武 區 鳥 松 區 高 雄 市 岡 山 區 橋 頭 區 燕 巢 區 田 寮 區 阿 蓮 區 路 竹 區 湖 內 區 茄 岡 山 萣 區 永 安 區 彌 陀 區 梓 官 區 旗 山 旗 山 區 美 濃 區 六 龜 區 甲 仙 區 杉 林 區 內 門 區 茂 林 區 桃 源 區 那 瑪 夏 區 高 樹 九 如 鄉 里 港 鄉 鹽 埔 鄉 三 地 門 鄉 霧 台 鄉 瑪 家 鄉 高 樹 鄉 泰 武 鄉 屏 東 屏 東 市 萬 丹 鄉 長 治 鄉 麟 洛 鄉 屏 東 縣 潮 州 崁 頂 鄉 新 埤 鄉 潮 州 鎮 來 義 鄉 萬 巒 鄉 竹 田 鄉 內 埔 鄉 東 港 東 港 鎮 新 園 鄉 林 邊 鄉 南 州 鄉 佳 冬 鄉 琉 球 鄉 枋 寮 鄉 春 日 鄉 恆 春 枋 山 鄉 獅 子 鄉 恆 春 鎮 車 城 鄉 滿 州 鄉 牡 丹 鄉 宜 蘭 縣 溪 北 宜 蘭 市 頭 城 鎮 礁 溪 鄉 壯 圍 鄉 員 山 鄉 大 同 鄉 溪 南 羅 東 鎮 五 結 鄉 蘇 澳 鎮 南 澳 鄉 冬 山 鄉 三 星 鄉 花 蓮 秀 林 鄉 新 城 鄉 花 蓮 市 吉 安 鄉 壽 豐 鄉 花 蓮 縣 鳳 林 萬 榮 鄉 鳳 林 鎮 光 復 鄉 豐 濱 鄉 玉 里 玉 里 鎮 富 里 鄉 卓 溪 鄉 瑞 穗 鄉 臺 東 台 東 市 卑 南 鄉 綠 島 鄉 蘭 嶼 鄉 臺 東 縣 關 山 關 山 鎮 池 上 鄉 海 端 鄉 鹿 野 鄉 延 平 鄉 成 功 成 功 鎮 長 濱 鄉 東 河 鄉 大 武 大 武 鄉 達 仁 鄉 金 峰 鄉 太 麻 里 鄉 澎 湖 縣 澎 湖 馬 公 市 湖 西 鄉 白 沙 鄉 西 嶼 鄉 望 安 鄉 七 美 鄉 金 門 縣 金 門 金 城 鎮 金 湖 鎮 金 沙 鎮 金 寧 鄉 列 嶼 鄉 烏 坵 鄉 連 江 縣 連 江 南 竿 鄉 北 竿 鄉 東 引 鄉 莒 光 鄉 9

92 表 3-2- 偏 遠 地 區 ( 含 山 地 離 島 ) 社 區 化 長 照 資 源 管 理 與 設 置 整 合 式 服 務 一 覽 表 區 域 劃 分 區 域 單 位 服 務 提 供 類 型 大 區 縣 市 別 照 管 中 心 次 區 63 次 區 域 照 管 分 站 機 構 式 服 務 失 智 專 區 及 日 照 服 務 小 區 鄉 鎮 別 社 區 式 服 務 居 家 式 服 務 整 合 式 服 務 * 註 * : 整 合 式 服 務 為 因 應 山 地 離 島 或 偏 遠 地 區, 因 服 務 提 供 單 位 較 缺 乏, 因 此 亟 需 整 合 各 類 人 力, 提 供 跨 專 業 整 合 性 且 多 元 化 之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其 可 同 時 提 供 多 專 業 多 層 級 之 服 務, 但 須 符 合 在 地 化 社 區 化 適 足 規 模 等 原 則 表 大 區 社 區 式 輔 具 服 務 中 心 資 源 不 足 區 05 年 目 標 : 每 大 區 至 少 建 置 一 個 社 區 式 輔 具 服 務 中 心 各 長 照 大 區 資 源 分 布 狀 況 - 社 區 式 輔 具 服 務 中 心 未 達 標 準 縣 市 別 連 江 縣 未 達 標 準 區 達 標 準 區 92

93 表 大 區 長 照 型 入 住 機 構 式 資 源 不 足 區 各 長 照 大 區 資 源 分 布 狀 況 - 入 住 機 構 式 長 照 床 位 05 年 目 標 : 達 700 床 / 每 萬 失 能 人 口 以 上 未 達 標 準 縣 市 別 雲 林 縣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未 達 標 準 區 達 標 準 區 表 大 區 身 障 型 入 住 機 構 式 資 源 不 足 區 各 長 照 大 區 資 源 分 布 狀 況 - 身 障 型 全 日 入 住 機 構 05 年 目 標 : 每 大 區 應 設 置 身 障 型 全 日 入 住 機 構 未 達 標 準 縣 市 別 澎 湖 縣 連 江 縣 未 達 標 準 區 達 標 準 區 93

94 表 次 區 失 智 入 住 機 構 式 專 區 或 專 責 服 務 單 位 資 源 不 足 區 各 長 照 大 區 資 源 分 布 狀 況 - 失 智 入 住 機 構 式 專 區 或 專 責 服 務 單 位 05 年 目 標 : 每 大 區 應 設 置 失 智 入 住 機 構 式 專 區 或 專 責 服 務 單 位 未 達 標 準 縣 市 別 新 竹 市 新 竹 縣 雲 林 縣 臺 南 市 宜 蘭 縣 花 蓮 縣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未 達 標 準 區 達 標 準 區 表 次 區 照 管 中 心 分 站 或 照 管 中 心 資 源 不 足 區 05 年 目 標 : 每 次 區 應 設 置 照 管 中 心 分 站 ( 或 照 管 中 心 ) 縣 市 別 量 未 達 標 準 次 區 別 新 北 市 2 雙 和 新 莊 新 竹 縣 2 竹 東 橫 山 苗 栗 縣 海 線 臺 中 市 海 線 南 投 縣 草 屯 彰 化 縣 南 彰 化 雲 林 縣 3 西 螺 北 港 虎 尾 高 雄 市 三 民 屏 東 縣 恆 春 花 蓮 縣 鳳 林 臺 東 縣 3 關 山 成 功 大 武 合 計 7 各 長 照 次 區 資 源 分 布 狀 況 - 照 管 中 心 分 站 或 照 管 中 心 未 達 標 準 區 達 標 準 區 94

95 表 次 區 社 區 式 日 間 照 顧 中 心 資 源 不 足 區 05 年 目 標 : 每 次 區 至 少 一 個 社 區 式 縣 市 別 日 量 間 未 照 達 標 顧 準 次 中 區 別 心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2 7 增 設 2 區 各 長 照 次 區 資 源 分 布 狀 況 - 社 區 式 日 間 照 顧 中 心 雙 和 三 峽 三 重 新 莊 增 設 3 區 新 竹 縣 3 竹 東 橫 山 增 設 區 苗 栗 縣 3 海 線 苗 栗 增 設 區 臺 中 市 增 設 區 南 投 縣 4 竹 山 埔 里 增 設 2 區 彰 化 縣 南 彰 化 雲 林 縣 2 增 設 2 區 嘉 義 縣 嘉 東 臺 南 市 增 設 區 高 雄 市 4 岡 山 旗 山 增 設 2 區 屏 東 縣 6 高 樹 潮 州 東 港 恆 春 增 設 2 區 花 蓮 縣 3 鳳 林 玉 里 增 設 區 臺 東 縣 連 江 縣 5 關 山 成 功 大 武 增 設 2 區 連 江 未 達 標 準 區 合 計 45 達 標 準 區 表 次 區 社 區 式 失 智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單 位 資 源 不 足 區 各 長 照 次 區 資 源 分 布 狀 況 - 社 區 式 失 智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單 位 縣 市 別 量 未 達 標 準 次 區 別 臺 北 市 2 北 區 東 區 新 北 市 2 淡 水 深 坑 桃 園 縣 2 桃 園 中 壢 新 竹 縣 3 竹 北 竹 東 橫 山 苗 栗 縣 3 海 線 苗 栗 中 港 南 投 縣 2 竹 山 埔 里 彰 化 縣 2 北 彰 化 南 彰 化 雲 林 縣 4 西 螺 北 港 虎 尾 斗 六 嘉 義 縣 2 嘉 西 嘉 東 臺 南 市 新 營 高 雄 市 2 岡 山 旗 山 屏 東 縣 恆 春 宜 蘭 縣 2 西 北 西 南 花 蓮 縣 3 花 蓮 鳳 林 玉 里 臺 東 縣 4 台 東 關 山 成 功 大 武 澎 湖 縣 澎 湖 金 門 縣 金 門 連 江 縣 連 江 合 計 年 目 標 : 二 個 鄰 近 次 區 有 一 個 失 智 社 區 式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單 位 未 達 標 準 區 達 標 準 區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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