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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章 程 目 录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章 程... 1 章 程 中 的 定 义 组 建 会 员 组 织 和 结 构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流 程 资 金 规 章 修 正 案 程 序 规 则 已 批 准 的 章 程 修 正 案 跟 踪 日 志 [1]

2 章 程 中 的 定 义 为 本 文 件 之 目 的, 应 当 适 用 以 下 定 义 : 关 联 方 : 系 指 通 过 一 个 或 多 个 中 介 机 构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控 制 被 控 制 或 者 与 指 定 个 人 或 实 体 共 同 受 到 控 制 的 个 人 或 实 体 关 联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 系 指 作 为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关 联 方 的 其 他 授 信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相 关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集 群 : 对 于 关 联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而 言, 系 指 关 联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组 成 的 群 体 控 制 ( 包 括 受 控 和 共 同 控 制 ): 系 指 通 过 持 有 证 券, 担 任 受 托 人 或 执 行 人 雇 员 或 者 董 事 会 或 其 他 同 等 管 理 机 构 的 成 员, 或 者 通 过 信 用 安 排 等,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拥 有 指 导 或 促 成 指 导 个 人 或 实 体 的 管 理 或 政 策 的 权 力 有 关 该 类 定 义 发 生 任 何 争 议 的, 应 当 通 过 执 行 委 员 会 的 一 致 决 定 予 以 解 决 ; 执 行 委 员 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决 定 的, 应 当 通 过 会 员 表 决 的 多 数 票 予 以 解 决 执 行 委 员 会 做 出 任 何 该 决 定 的,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会 员 1. 组 建 1.1. 根 据 互 联 网 名 称 与 数 字 地 址 分 配 机 构 (ICANN) 内 部 规 章 第 5 (1)(b) 条 规 定, 在 ICANN 下 属 的 通 用 域 名 支 持 组 织 (GNSO) 内 部 组 建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1.2.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旨 在 根 据 ICANN 内 部 规 章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其 负 责 的 所 有 事 务 和 问 题 上, 在 ICANN 支 持 组 织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ICANN 机 构 内 部, 代 表 专 业 域 名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的 观 点 和 利 益 1.3. 为 本 文 件 之 目 的, ICANN 授 信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系 指 获 得 ICANN 授 信 的 作 为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的 公 司 个 人 或 实 体 为 保 证 本 章 程 所 述 宗 旨 的 权 威 性,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应 当 依 从 ICANN 维 护 的 授 信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权 威 名 单 该 名 单 可 以 以 下 网 址 找 到 :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不 得 作 为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的 行 业 协 会 组 织, 并 且 除 本 文 件 第 1.2 条 规 定 的 论 坛 之 外, 不 得 在 任 何 其 他 论 坛 代 表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的 集 体 观 点 或 利 益 1.5.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应 当 禁 止 帮 助 促 进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在 已 知 情 况 下 允 许 会 员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实 施 共 谋 或 其 他 反 竞 争 行 为 [2]

3 2. 会 员 2.1. 资 格 只 有 ICANN 的 授 信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才 有 资 格 成 为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会 员 ( 会 员 ) 按 照 其 他 GNSO 选 民 群 体 的 会 员 挑 选 标 准,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代 表 特 定 部 门 的 利 益, 尤 其 是 ICANN 授 信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的 利 益 因 此, 为 避 免 利 益 冲 突, 该 利 益 集 团 通 常 不 包 括 那 些 主 要 作 为 ICANN 顶 级 域 名 注 册 管 理 运 行 机 构 的 实 体 2.2. 注 册 代 表 在 取 得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会 员 身 份 之 后, 会 员 可 以 指 定 一 名 注 册 代 表, 该 代 表 作 为 会 员 公 司 的 代 表, 有 权 在 涉 及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事 务 上, 代 表 会 员 发 言 和 表 决 每 个 会 员 应 当 仅 指 定 一 名 注 册 代 表 只 有 注 册 代 表 才 将 被 允 许 正 式 代 表 会 员 表 决 或 发 言 会 员 可 在 任 何 时 间, 通 过 向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秘 书 处 发 送 通 知, 更 换 其 所 指 定 的 注 册 代 表 2.3. 非 注 册 代 表 各 会 员 还 可 在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指 定 其 他 代 表 该 其 他 代 表 将 被 称 为 非 注 册 代 表 会 员 可 以 指 定 的 非 注 册 代 表 人 数 没 有 限 制 非 注 册 代 表 可 以 获 得 的 特 权 将 与 观 察 员 相 同 ; 但 非 注 册 代 表 的 参 与 并 不 适 用 本 章 程 第 2.7 条 规 定 的 限 制 2.4. 会 员 身 份 的 公 开 各 会 员 以 及 注 册 代 表 的 联 系 信 息 应 当 公 布 在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网 站 该 公 告 内 容 将 构 成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会 员 身 份 的 正 式 证 明 只 有 公 告 后 的 代 表 才 可 参 加 表 决,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完 全 参 与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事 务, 但 会 员 根 据 本 章 程 第 2.2 条 和 2.3 条 指 定 新 代 表 的 情 况 除 外 2.5.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可 根 据 会 员 多 数 票 表 决 批 准 的 年 度 预 算, 向 会 员 征 收 合 理 会 费, 以 补 偿 向 会 员 提 供 服 务 的 费 用 如 果 在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邮 件 列 表 公 布 会 费 之 后 60 天 或 以 上, 会 员 仍 未 支 付 会 费, 则 该 会 员 将 丧 失 表 决 资 格, 无 权 赞 助 当 选 成 员 或 者 指 定 注 册 代 表 或 非 注 册 代 表 为 会 员 提 供 的 服 务 内 容, 可 由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执 行 委 员 会 或 会 员 不 定 期 确 定 如 果 意 外 支 出 超 过 已 批 准 年 度 预 算 的 10%, 则 应 当 交 由 会 员 多 数 票 表 决 批 准 2.6. 透 明 度 在 适 当 可 行 并 且 不 违 反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或 其 会 员 的 最 大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应 当 尽 力 保 证 其 活 动 对 公 众 公 开 2.7. 观 察 员 根 据 第 2.6 条 规 定,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会 议 及 其 审 议 过 程 向 观 察 员 公 开 如 果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执 行 委 员 会 认 为, 观 察 员 的 出 席 不 适 当 不 可 行 或 者 有 违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最 大 利 益, 则 执 行 委 员 会 可 以 依 其 独 立 自 行 判 断, 决 定 在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会 议 和 审 议 过 程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期 间, 暂 停 任 何 观 察 员 参 加 该 会 议 的 权 利 任 何 该 类 行 动 将 记 入 该 会 议 或 审 议 过 程 的 会 议 纪 要 或 官 方 记 录 [3]

4 3. 组 织 和 结 构 3.1.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构 成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应 当 由 以 下 成 员 组 成 : 会 员, 包 括 第 1.3 条 所 定 义 的 已 经 全 额 支 付 所 有 相 关 会 费 及 费 用 的 全 体 ICANN 授 信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 四 名 当 选 的 高 级 职 员, 包 括 主 席 秘 书 司 库 以 及 副 主 席 兼 技 术 官 ( 副 主 席 ), 其 职 能 如 第 3.4 条 所 述 这 些 高 级 职 员 共 同 组 成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执 行 委 员 会 ( 执 行 委 员 会 ); 三 名 GNSO 理 事 会 代 表 ; 以 及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工 作 组 的 代 表 3.2. 当 选 代 表 当 选 成 员 系 指 第 条 第 条 以 及 第 条 所 述 的 所 有 代 表 为 本 文 件 之 目 的, 当 选 高 级 职 员 应 当 系 指 第 条 所 述 的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主 席 秘 书 司 库 以 及 副 主 席 等 职 位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代 表 应 当 仅 指 第 条 和 第 条 所 述 代 表 当 选 成 员 应 当 公 正 无 私, 平 等 对 待 全 体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以 及 在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业 务 执 行 上, 向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负 责 3.3. 任 职 期 限 : 当 选 高 级 职 员 的 任 职 期 限 为 一 年 当 选 高 级 职 员 仅 可 在 同 一 职 位 上 连 任 三 年 对 于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代 表 的 任 期, 将 依 其 职 位 而 有 所 不 同 GNSO 理 事 会 代 表 的 任 期 为 二 年 GNSO 理 事 会 代 表 仅 可 在 同 一 职 位 上 连 任 二 年 工 作 组 代 表 的 任 期 应 当 与 其 被 指 定 的 工 作 组 的 期 限 相 同, 或 者 为 二 年 ( 以 先 到 期 者 为 准 ) 工 作 组 代 表 的 连 任 期 限 没 有 限 制 来 自 同 一 会 员 的 高 级 职 员 人 数 受 到 以 下 限 制 : 对 于 在 执 行 委 员 会 任 职 的 注 册 代 表 或 非 注 册 代 表, 或 者 在 ICANN 委 员 会 任 职 的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当 选 代 表, 或 者 将 来 可 能 设 立 的 任 何 其 他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职 位, 来 自 同 一 会 员 或 关 联 实 体 的 同 时 任 职 人 数 不 得 超 过 一 人 本 条 规 定 并 不 禁 止 当 选 成 员 在 当 选 之 后, 在 提 名 委 员 会 GNSO 或 任 何 其 他 将 来 设 立 的 ICANN 委 员 会 担 任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当 选 代 表 对 于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指 定 的 参 加 ICANN 委 员 会 ( 例 如, 提 名 委 员 会 和 GNSO) 的 当 选 代 表, 来 自 同 一 会 员 的 代 表 人 数 受 到 以 下 限 制 : 对 于 在 提 名 委 员 会 或 GNSO 任 职 的 注 册 代 表 或 非 注 册 代 表, 或 者 在 任 何 将 来 可 能 选 举 产 生 的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或 ICANN 委 员 会 的 职 位, 来 自 同 一 会 员 或 关 联 实 体 的 同 时 任 职 人 数 不 得 超 过 一 人 [4]

5 3.4. 职 务 : 当 选 的 高 级 职 员 及 其 职 务 如 下 : 主 席 职 务 : 担 任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实 体 会 议 及 电 话 会 议 的 中 立 主 持 人, 为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提 供 领 导 力, 以 及 担 任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发 言 人 ; 协 调 促 进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在 各 种 问 题 上 达 成 一 致 ; 在 被 会 员 视 为 代 表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官 方 立 场 的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政 策 及 其 他 事 务 上, 代 表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 以 及 定 期 ( 但 不 得 少 于 每 九 十 (90) 天 ) 汇 报 涉 及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利 益 或 者 对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有 重 要 意 义 的 活 动 秘 书 职 务 : 及 时 记 录 维 护 和 公 开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会 议 纪 要, 以 及 协 调 促 进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沟 通 ; 鼓 励 新 的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加 入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 监 督 汇 报 和 建 议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群 体 的 相 关 立 法 和 规 范 ; 管 理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网 站 ( 如 适 当 ); 定 期 ( 但 不 得 少 于 每 九 十 (90) 天 ) 汇 报 涉 及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利 益 或 者 对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有 重 要 意 义 的 活 动 司 库 职 务 : 管 理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簿 记 和 会 计 工 作 ; 每 月 向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汇 报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预 算 状 况 ; 每 季 度 向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汇 报 有 效 存 续 的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会 员 名 单 ; 建 议 和 编 制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年 度 预 算 ; 担 任 与 ICANN 财 务 部 门 和 / 或 其 他 被 指 定 的 预 算 委 员 会 的 联 系 人 ; 收 集 会 费 和 费 用 ; 以 及 定 期 ( 但 不 得 少 于 每 九 十 (90) 天 ) 汇 报 涉 及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利 益 或 者 对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有 重 要 意 义 的 活 动 副 主 席 兼 技 术 官 的 职 务 : 为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利 益, 监 督 和 汇 报 相 关 系 统 的 技 术 问 题, 包 括 注 册 管 理 机 构 对 于 注 册 管 理 机 构 服 务 水 平 协 议 的 遵 守 情 况 ; 监 督 互 联 网 技 术 工 程 特 别 工 作 组 内 部 的 发 展 情 况, 以 及 ( 根 据 情 况 ) 其 他 技 术 进 展 情 况 ; [5]

6 协 调 促 进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在 技 术 问 题 上 达 成 一 致 ; 定 期 ( 但 不 得 少 于 每 九 十 (90) 天 ) 汇 报 涉 及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利 益 或 者 对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有 重 要 意 义 的 活 动 当 主 席 暂 时 不 能 履 职 时, 担 任 主 席 一 职 3.5. 当 选 成 员 及 其 职 务 如 下 : 三 名 GNSO 理 事 会 代 表 应 当 在 执 行 委 员 会 的 总 体 指 导 下, 履 行 以 下 职 务 : 担 任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而 非 其 所 属 实 体 或 组 织 的 代 表 在 实 际 且 可 行 的 情 况 下,GNSO 理 事 会 代 表 应 当 在 所 有 相 关 事 务 和 决 定 上, 咨 询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 如 果 不 能 参 加 预 期 举 行 的 GNSO 理 事 会 实 体 会 议 或 电 话 会 议, 则 应 向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其 他 GNSO 理 事 会 代 表 提 供 代 理 委 托 书, 并 且 通 知 GNSO 理 事 会 秘 书 处, 另 外 还 应 当 将 该 通 知 转 发 给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秘 书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秘 书 应 当 尽 量 在 GNSO 理 事 会 会 议 之 前 二 十 四 (24) 小 时, 收 取 所 有 相 关 代 理 委 托 书 ; 以 及 定 期 ( 但 不 得 少 于 每 三 十 (30) 天 ) 汇 报 涉 及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利 益 或 者 对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有 重 要 意 义 的 活 动 工 作 组 代 表 应 当 在 执 行 委 员 会 的 总 体 指 导 下, 履 行 以 下 职 务 : 根 据 执 行 委 员 会 的 指 示 和 指 导, 在 各 工 作 组 及 行 业 论 坛 上, 代 表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利 益 和 立 场 ; 不 断 咨 询 会 员, 确 保 适 当 地 提 交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会 员 所 达 成 的 一 致 意 见, 以 供 相 关 工 作 组 或 论 坛 审 议 ; 跟 踪 相 关 问 题, 确 保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立 场 和 共 同 意 见 的 适 合 性 与 及 时 性 ; 以 及 定 期 ( 但 不 得 少 于 每 三 十 (30) 天 ) 汇 报 涉 及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利 益 或 者 对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有 重 要 意 义 的 活 动 当 选 代 表 不 得 参 与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治 理, 但 会 员 则 可 以 参 与 4.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流 程 4.1. 执 行 委 员 会 可 在 其 认 为 适 当 的 情 况 下, 将 其 职 务 和 责 任 在 会 员 之 间 进 行 分 配, 并 且 以 其 认 为 必 要 的 方 式 开 展 业 务 活 动 执 行 委 员 的 责 任 包 括 : 协 调 员 附 属 委 员 会 : 执 行 委 员 会 可 以 指 定 协 调 员, 负 责 会 员 资 格 等 的 职 能 监 督 管 理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设 施 : 执 行 委 员 会 应 当 负 责 管 理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财 产 和 设 备 [6]

7 年 度 预 算 : 执 行 委 员 会 应 当 编 制 年 度 预 算 并 提 报 会 员 进 行 批 准, 并 且 应 当 在 会 员 表 决 之 前 30 天 提 交 给 会 员 进 行 审 核 政 策 建 议 : 执 行 委 员 会 应 当 负 责 全 面 审 议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政 策, 并 且 向 会 员 提 供 适 当 建 议 常 务 委 员 会 : 执 行 委 员 会 应 当 指 定 指 导 和 协 调 其 各 常 务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但 ICANN 或 GNSO 指 定 的 委 员 会 除 外 大 会 会 议 及 其 他 集 会 : 执 行 委 员 会 可 以 授 权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举 行 大 会 会 议 及 其 他 集 会, 并 且 批 准 会 议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长 期 运 营 计 划 : 对 于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长 期 运 营 计 划, 执 行 委 员 会 应 当 负 有 监 督 责 任 4.2. 会 议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会 议 应 当 尽 量 与 ICANN 计 划 会 议 同 期 举 行 此 外,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也 可 在 其 认 为 适 当 的 其 他 时 间, 举 行 其 他 会 议 对 于 即 将 举 行 的 会 议, 应 当 总 是 提 前 四 十 五 (45) 天 通 知 会 员 应 当 尽 一 切 合 理 努 力, 将 最 终 议 程 在 会 议 举 行 之 前 最 迟 二 十 一 (21) 天 提 供 给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执 行 委 员 会 当 选 代 表 其 他 委 员 会 以 及 其 他 组 织 单 位 的 实 体 会 议 和 电 话 会 议, 应 当 根 据 罗 伯 特 议 事 规 则 ( 进 行 办 理 4.3. 当 选 职 位 的 资 格 要 求 ICANN 认 可 的 任 何 通 用 顶 级 域 名 注 册 管 理 机 构 的 任 何 代 表 持 有 或 可 以 接 触 到 注 册 管 理 机 构 专 属 信 息 或 敏 感 信 息 ( 参 见 相 关 ICANN/ 注 册 管 理 机 构 合 同 中 的 定 义 ) 的, 则 在 该 代 表 最 后 一 次 接 触 相 关 信 息 之 后 一 年 期 间 内, 该 代 表 不 得 以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当 选 高 级 职 员 身 份 或 者 以 理 事 会 或 其 他 GNSO 或 ICANN 委 员 会 的 参 与 者 或 委 派 代 表 身 份, 代 表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全 体 利 益 只 有 有 效 存 续 的 会 员 的 注 册 代 表 才 有 资 格 被 提 名 为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选 举 职 位 的 候 选 人 有 效 存 续 的 会 员 的 非 注 册 代 表 也 有 资 格 被 提 名 为 第 条 所 指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职 位 的 候 选 人 只 有 有 效 存 续 的 会 员 的 注 册 代 表, 才 可 向 任 何 成 员 选 举 提 名 候 选 人 根 据 ICANN 内 部 规 章,GNSO 理 事 会 的 各 代 表 应 当 来 自 单 独 的 地 理 区 域 等 额 选 举 如 果 在 提 名 程 序 ( 参 见 第 7.3 条 程 序 规 则 ) 结 束 时, 已 经 提 名 和 受 理 的 被 提 名 人 只 有 一 名, 则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应 当 根 据 该 条 规 定 举 行 选 举 如 果 候 选 人 没 有 取 得 至 少 50% [7]

8 的 选 票, 则 该 候 选 人 不 应 被 宣 布 胜 选, 并 且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应 当 启 动 相 关 职 位 的 第 二 次 选 举 程 序 与 其 他 利 益 集 团 的 潜 在 冲 突 如 果 会 员 在 担 任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时, 不 存 在 没 有 关 联 关 系 的 第 三 方 注 册 人, 或 者 其 共 同 所 有 人 在 过 去 12 个 月 期 间 发 生 以 下 行 为 : 在 任 何 其 他 ICANN 利 益 集 团 或 者 任 何 其 他 利 益 集 团 的 任 何 选 区 投 票 表 决 ; 与 ICANN 签 署 有 注 册 管 理 机 构 合 同, 并 且 该 合 同 免 除 适 用 以 下 注 册 管 理 运 行 机 构 行 为 规 范 (2013 年 标 准 注 册 管 理 机 构 规 范 第 9 条 ): 在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对 注 册 管 理 机 构 系 统 以 及 相 关 注 册 管 理 机 构 服 务 的 运 营 性 使 用 上, 禁 止 注 册 管 理 机 构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对 任 何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表 现 出 偏 好 或 者 特 殊 照 顾, 除 非 根 据 实 质 上 类 似 的 条 款 和 依 照 实 质 上 类 似 的 条 件, 向 全 体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都 提 供 取 得 该 偏 好 或 照 顾 的 同 等 机 会, 则 此 时, 该 会 员 无 资 格 担 任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执 行 委 员 会 提 名 委 员 会 或 GNSO 成 员, 或 者 任 何 其 他 未 来 选 举 产 生 的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职 位 此 外, 有 表 决 权 的 会 员 也 不 可 指 定 其 他 利 益 集 团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会 员 或 者 有 表 决 权 会 员 的 代 表 担 任 其 代 表 关 于 个 人 是 否 有 任 职 资 格 产 生 任 何 争 议 的, 应 当 通 过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多 数 票 决 定 高 级 职 员 提 名 委 员 会 或 GNSO 代 表 的 强 制 辞 职 如 果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选 举 的 任 何 职 位 的 当 选 人 由 于 任 何 原 因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第 条 第 4.3 条 或 ICANN 的 通 知, 或 者 由 于 该 职 员 或 代 表 与 相 关 会 员 的 关 联 关 系 被 终 止 ) 不 再 具 有 任 职 资 格, 则 该 个 人 应 当 立 即 申 请 辞 职, 并 且 应 当 在 通 知 后 30 天 内 举 行 特 别 选 举, 以 选 出 替 代 人 选, 完 成 相 关 任 期 的 其 余 部 分 执 行 委 员 会 可 以 要 求 即 将 辞 职 个 人 在 替 代 人 选 选 举 之 前, 继 续 履 行 其 职 位 即 将 辞 职 的 个 人 根 据 标 准 选 举 程 序 获 得 提 名 和 支 持 的, 也 可 参 加 该 特 别 选 举 关 于 会 员 是 否 有 资 格 留 任 发 生 任 何 争 议 的, 应 当 通 过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多 数 票 决 定 4.4. 法 定 人 数 : 执 行 委 员 会 当 选 代 表 或 者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任 何 委 员 会 的 过 半 数 成 员 出 席 的 实 体 会 议 或 电 话 会 议 的, 应 当 构 成 法 定 人 数, 但 是 本 章 程 另 有 规 定 的 情 况 除 外 要 通 过 一 项 修 正 案, 需 要 至 少 全 部 投 票 的 一 半 加 一 票 为 赞 成 票, 并 且 总 表 决 人 数 应 当 至 少 达 到 有 表 决 权 的 会 员 总 数 的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并 且 至 少 应 当 有 十 名 会 员 参 加 表 决 4.5. 表 决 :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所 有 表 决 行 为 都 应 当 根 据 第 7 条 程 序 规 则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并 且 遵 守 以 下 程 序 : 在 就 实 质 性 问 题 或 候 选 人 选 举 进 行 表 决 之 前, 执 行 委 员 会 应 当 促 成 相 关 选 票 的 公 开, 以 备 会 员 审 核 和 评 论 该 审 核 期 间 应 当 至 少 为 三 天, 并 且 应 当 至 少 在 开 始 投 票 之 前 二 天 结 束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应 当 使 用 在 线 表 决 系 统, 以 方 便 会 员 参 与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业 务 [8]

9 拥 有 共 同 所 有 权 的 关 联 会 员 应 当 只 有 一 个 表 决 权 只 有 有 效 存 续 的 会 员 才 应 当 享 有 表 决 权 如 果 二 名 或 多 名 会 员 持 有 共 同 所 有 权, 则 无 论 已 经 向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支 付 多 少 费 用, 这 些 会 员 应 当 只 拥 有 一 个 表 决 权 关 于 一 名 会 员 是 否 与 其 他 会 员 拥 有 共 同 所 有 权 发 生 任 何 争 议 的, 应 当 通 过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多 数 票 决 定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应 当 尽 力 提 供 标 准 的 七 (7) 天 表 决 期 间 如 果 任 何 会 员 在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规 定 费 用 到 期 之 后 六 十 (60) 天 或 以 上 未 能 支 付 该 费 用, 则 在 司 库 确 认 相 关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费 用 已 被 全 额 支 付 之 前, 该 会 员 的 表 决 权 将 被 自 动 暂 停 司 库 将 在 该 暂 停 行 为 生 效 之 前 至 少 5 天 向 会 员 发 出 通 知 [9]

10 4.5.2 表 决 资 格 如 果 有 会 员 在 担 任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时, 不 存 在 没 有 关 联 关 系 的 第 三 方 注 册 人, 或 者 其 共 同 所 有 人 在 过 去 12 个 月 期 间 发 生 以 下 行 为 : 在 任 何 其 他 ICANN 利 益 集 团 投 票 表 决 ; 与 ICANN 签 署 有 注 册 管 理 机 构 合 同, 并 且 该 合 同 免 除 适 用 以 下 注 册 管 理 运 行 机 构 行 为 规 范 (2013 年 标 准 注 册 管 理 机 构 规 范 第 9 条 ): 在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对 注 册 管 理 机 构 系 统 以 及 相 关 注 册 管 理 机 构 服 务 的 运 营 性 使 用 上, 禁 止 注 册 管 理 机 构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对 任 何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表 现 出 偏 好 或 者 特 殊 照 顾, 除 非 根 据 实 质 上 类 似 的 条 款 和 依 照 实 质 上 类 似 的 条 件, 向 全 体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都 提 供 取 得 该 偏 好 或 照 顾 的 同 等 机 会, 则 此 时, 该 该 会 员 的 注 册 代 表 或 非 注 册 代 表 均 无 资 格 在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进 行 表 决 关 于 一 名 会 员 是 否 具 有 表 决 资 格 发 生 任 何 争 议 的, 应 当 通 过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多 数 票 决 定 申 请 等 额 选 举 的 快 速 动 议 如 果 选 举 中 只 有 一 名 被 提 名 的 候 选 人, 则 可 以 对 该 选 举 程 序 应 用 快 速 动 议 程 序 规 则 ( 第 7.2 条 ) 4.6. 利 益 冲 突 : 任 何 个 人 被 提 名 为 当 选 成 员 的 候 选 人 的, 必 须 按 照 以 下 方 式 做 出 潜 在 利 益 冲 突 声 明 : 声 明 其 在 被 提 名 为 候 选 人 的 选 举 公 告 发 布 之 前 的 12 个 月 期 间, 不 持 有 任 何 注 册 管 理 机 构 专 属 信 息 或 敏 感 信 息 ; 以 及 披 露 任 何 利 益 冲 突 情 况, 包 括 与 会 员 其 他 ICANN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会 员 或 者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任 何 观 察 员 签 订 有 雇 用 合 同 或 个 人 服 务 合 同 该 职 位 应 当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高 级 职 员 董 事 顾 问 或 雇 员 在 相 关 选 举 流 程 开 始 之 前, 以 及 该 个 人 当 选 之 后 每 隔 六 个 月 期 间, 应 当 做 出 该 声 明 此 外, 该 当 选 成 员 在 有 理 由 相 信 发 生 利 益 冲 突 时, 持 有 任 何 注 册 管 理 机 构 专 属 信 息 或 敏 感 信 息 时, 或 者 合 理 地 认 为 上 述 两 种 情 况 之 一 可 能 在 30 天 内 发 生 时, 也 应 当 立 即 做 出 披 露 声 明 披 露 内 容 应 当 转 发 给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秘 书, 该 秘 书 应 当 立 即 将 该 披 露 内 容 发 布 到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网 站 以 及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邮 件 列 表 在 对 导 致 该 冲 突 的 事 项 做 出 任 何 决 定 或 表 决 时, 该 个 人 应 当 主 动 回 避 如 果 未 能 完 成 该 披 露, 则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执 行 委 员 会 将 以 此 为 充 分 依 据, 宣 布 相 关 选 择 或 候 选 人 任 命 无 效 4.7. 职 位 空 缺 : 在 以 下 情 况 下, 当 选 成 员 的 职 位 应 当 自 动 空 缺 : 当 选 成 员 辞 职 : 在 秘 书 收 到 辞 职 信 时 或 者 在 辞 职 信 中 所 指 辞 职 时 间 到 来 时 ( 以 时 间 在 后 者 为 准 ), 应 当 视 辞 职 生 效 ; 根 据 第 7 条 程 序 规 则, 三 分 之 二 (2/3)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会 员 通 过 决 议, 将 当 选 成 员 免 职 的 ; [10]

11 [11]

12 会 员 不 再 指 定 该 当 选 成 员 担 任 其 代 表 ; 或 者 当 选 成 员 连 续 三 次 没 有 参 加 计 划 的 实 体 会 议 或 电 话 会 议, 或 者 在 任 何 一 个 任 期 内, 没 有 参 加 的 计 划 的 实 体 会 议 或 电 话 会 议 达 到 五 次 在 以 下 情 况 下, 也 可 允 许 例 外 : 根 据 执 行 委 员 会 多 数 会 员 的 认 定, 该 当 选 成 员 已 经 根 据 相 关 情 况, 适 当 地 充 分 地 提 供 了 通 知, 并 且 该 当 选 成 员 对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继 续 服 务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并 且 其 他 可 用 的 注 册 代 表 不 能 同 等 地 履 行 其 职 务, 并 且 执 行 委 员 会 多 数 成 员 相 信 该 当 选 成 员 能 够 参 加 将 来 的 会 议 如 果 在 计 划 的 实 体 会 议 或 电 话 会 议 举 行 之 前 48 小 时, 当 选 成 员 由 于 任 何 原 因 不 能 确 定 行 踪, 则 执 行 委 员 会 可 以 将 该 当 选 成 员 的 代 理 权 委 派 给 同 一 等 级 的 其 他 当 选 成 员 ( 即 : 当 选 的 高 级 职 员 或 当 选 代 表 ) 如 果 该 当 选 成 员 仅 在 该 实 体 会 议 或 电 话 会 议 上 代 表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则 执 行 委 员 会 也 可 以 指 定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其 他 替 代 人 选, 在 该 会 议 期 间 代 替 参 加 该 会 议 不 过, 在 由 于 任 何 理 由 出 现 任 何 职 位 空 缺 时, 均 应 通 过 选 举 来 填 补 该 空 缺, 并 且 该 选 举 对 应 的 任 期 应 当 是 该 当 选 职 员 GNSO 理 事 会 代 表 或 工 作 组 代 表 ( 视 具 体 情 况 而 定 ) 尚 未 履 行 的 其 余 任 期 在 该 任 期 结 束 时, 将 举 行 选 举 被 指 定 的 替 代 人 选 应 当 有 资 格 参 加 选 举, 并 且 在 该 其 余 任 期 期 间 的 服 务 不 得 视 为 属 于 本 章 程 第 3.3 条 规 定 的 当 选 代 表 的 连 任 期 间 选 举 过 程 应 当 根 据 第 7 条 程 序 规 则 执 行 职 位 空 缺 : 无 论 发 生 职 位 空 缺 的 原 因 为 何, 一 名 职 员 应 当 在 以 下 情 况 发 生 之 前 持 续 任 职 : 选 举 出 继 承 人 ; 该 职 员 发 生 死 亡 辞 职 免 职 丧 失 资 格, 或 者 当 选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其 他 职 位 ; 或 者 该 职 员 所 代 表 的 会 员 的 身 份 被 暂 停 或 终 止 会 员 可 以 在 任 何 表 决 期 间 正 式 弃 权 正 式 弃 权 仅 作 为 投 票 总 数 计 入, 但 并 不 计 入 针 对 相 关 动 议 的 反 对 票 4.8 地 理 多 样 性 在 选 举 周 期 开 始 之 前, 秘 书 应 当 宣 布 不 参 加 选 举 的 职 位 所 对 应 的 地 理 区 域 首 先, 应 当 通 知 在 前 两 次 选 举 期 间 没 有 选 出 代 表 的 ICANN 地 区 提 名 候 选 人 在 第 一 轮 提 名 过 后, 将 进 行 第 二 轮 提 名, 此 时 将 向 任 何 地 区 开 放 候 选 人 提 名 4.9 GNSO 理 事 会 成 员 表 决 当 选 的 GNSO 理 事 会 成 员 必 须 根 据 执 行 委 员 会 的 指 示 ( 如 有 ) 进 行 表 决 执 行 委 员 会 还 必 须 将 该 指 示 完 整 通 报 会 员, 同 时 说 明 理 由 5. 资 金 [12]

13 5.1.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成 员 应 当 按 照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约 定 的 方 式, 为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安 排 必 要 融 资 6. 规 章 修 正 案 6.1. 对 本 章 程 的 修 订 应 当 由 会 员 投 票 表 决 进 行 执 行 委 员 会 可 以 提 出 修 订 建 议, 会 员 也 可 申 请 进 行 修 订 应 当 在 指 定 的 计 票 日 期 之 前 至 少 三 十 (30) 天, 向 每 名 有 效 存 续 的 会 员 提 供 一 份 修 订 内 容 建 议 文 本 ( 如 果 合 法 ) 和 一 张 选 票 投 票 过 程 应 当 符 合 第 7 条 程 序 规 则 的 规 定 6.2. 为 使 修 正 案 获 得 通 知, 需 要 全 部 投 票 数 量 的 至 少 三 分 之 二 为 赞 成 票, 并 且 总 表 决 人 数 应 当 至 少 达 到 有 表 决 权 的 会 员 总 数 的 百 分 之 四 十 (40%) 以 上, 或 者 至 少 达 到 二 十 (20) 名 会 员 ( 以 数 量 较 多 者 为 准 ) 应 当 以 向 全 体 有 效 存 续 的 会 员 发 出 公 告 的 方 式, 尽 快 通 知 有 表 决 权 的 会 员 6.3. 本 章 程 的 修 正 案 ( 参 见 第 8.0 条 ) 应 当 在 通 过 之 后 三 十 (30) 天 生 效, 但 如 果 依 照 该 修 正 案, 当 选 成 员 的 状 态 发 生 变 更 或 者 当 选 成 员 的 数 量 减 少, 则 每 名 当 选 成 员 应 当 继 续 任 职 至 任 期 期 满 7. 程 序 规 则 7.1 动 议 : 任 何 问 题 在 邮 件 列 表 会 议 或 电 话 讨 论 的 时 间 不 受 限 制, 不 过, 对 于 问 题 建 议 和 立 场 的 正 式 表 决 程 序 如 下 : 动 议 人 应 当 将 该 动 议 提 交 至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邮 件 列 表 该 动 议 通 常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a) 实 质 性 地 描 述 新 的 或 变 更 后 的 政 策, 或 者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章 程 或 其 他 政 策 文 件 的 修 正 案 ; 或 者 (b) 支 持 或 反 对 报 告 政 策 或 任 何 其 他 事 项 的, 向 相 关 利 益 集 团 的 当 选 代 表 提 交 立 场 声 明 该 动 议 必 须 有 三 人 背 书, 才 可 进 入 正 式 讨 论 动 议 人 可 以 通 过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邮 件 列 表, 征 求 对 相 关 动 议 的 背 书 支 持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秘 书 将 在 收 到 动 议 人 提 交 的 动 议 以 及 三 人 背 书 后, 应 当 最 迟 在 48 小 时 内 公 布 该 动 议 并 且 通 知 讨 论 有 关 该 动 议 的 讨 论 将 在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邮 件 列 表 上 公 开 进 行, 并 且 讨 论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14 天 主 席 将 在 相 关 邮 件 列 表 或 任 何 实 体 会 议 或 电 话 会 议 上 ( 视 具 体 情 况 而 定 ) 主 持 相 关 讨 论 在 此 期 间, 会 员 可 以 通 过 电 子 通 信 方 式, 向 秘 书 提 出 修 正 案 只 有 在 相 关 修 正 案 得 到 第 二 名 会 员 的 背 书, 并 且 该 背 书 以 电 子 通 信 方 式, 传 送 给 秘 书 以 及 相 关 利 益 集 团 的 邮 件 列 表 的 条 件 下, 秘 书 才 可 正 式 受 理 该 动 议, 并 将 该 修 正 案 公 布 到 相 关 利 益 集 团 的 邮 件 列 表, 以 备 会 员 审 议 在 审 议 期 间, 动 议 人 可 以 接 受 一 项 或 全 部 友 好 的 修 正 案, 并 且 相 应 地 修 改 其 动 议 任 何 友 好 的 修 正 案 都 可 撤 消, 并 且 不 被 单 独 考 虑 在 公 布 14 天 之 后, 任 何 会 员 都 可 要 求 进 行 表 决 秘 书 将 制 作 和 公 布 选 票 在 表 决 之 前 72 小 时, 选 票 应 当 公 开 接 受 检 查 以 及 可 能 的 修 改 或 修 正 选 票 可 以 表 决 以 下 任 何 一 项 :(a) 原 始 动 议 ; 以 及 (b) 任 何 不 友 好 的 修 正 案 ( 由 动 议 人 认 定 ) [13]

14 秘 书 将 在 选 票 检 查 结 束 后 不 少 于 2 天 宣 布 进 行 表 决, 通 知 期 间 不 得 少 于 7 天, 也 不 得 多 于 21 天 如 果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执 行 委 员 会 多 数 票 表 决 认 定 存 在 异 常 情 况, 则 秘 书 可 以 通 过 相 关 选 区 的 邮 件 列 表 或 其 他 类 似 方 式, 向 有 表 决 权 的 会 员 发 出 适 当 通 知, 缩 短 或 延 长 表 决 期 间 除 了 下 述 第 7.2 条 规 定 的 情 况 之 外, 无 论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表 决 时 间 都 不 得 少 于 3 个 营 业 日 或 多 于 30 天 根 据 本 章 程 第 条 规 定 拥 有 表 决 资 格, 并 且 在 表 决 通 知 之 前 进 行 表 决 注 册 的 所 有 会 员, 均 有 投 票 资 格 如 果 投 票 总 数 的 50% 以 上 为 赞 成 票, 则 将 认 为 相 关 动 议 以 及 任 何 非 友 好 修 正 案 已 获 通 过 如 果 赞 成 与 反 对 票 数 相 等, 则 应 当 认 为 相 关 动 议 以 及 任 何 非 友 好 修 正 案 已 被 否 决 如 果 一 项 动 议 有 多 重 选 择 或 多 个 方 案, 则 获 得 最 多 票 数 的 选 择 或 方 案 应 当 视 为 已 获 通 过 尽 管 存 在 上 述 第 12 项 和 第 13 项 规 定, 但 是 如 果 在 任 何 表 决 中 :(a) 表 决 人 数 不 足 已 经 注 册 的 表 决 会 员 人 数 的 10%; 或 者 (b) 参 与 表 决 的 已 注 册 表 决 会 员 人 数 不 足 10 人 ( 以 人 数 较 多 者 为 准 )( 总 表 决 票 数 应 当 包 括 相 关 动 议 的 赞 成 票 和 反 对 票 以 及 弃 权 票 ), 则 该 表 决 将 视 为 已 被 否 决 此 时, 根 据 相 关 利 益 集 团 执 行 委 员 会 的 多 数 票 表 决 同 意, 应 当 使 用 相 关 选 票 再 次 进 行 表 决 对 于 所 有 表 决, 在 投 票 和 表 决 结 束 之 前, 会 员 的 具 体 投 票 结 果 不 应 当 展 示 给 其 他 会 员 7.2 快 速 动 议 尽 管 存 在 上 述 规 定, 某 些 动 议 也 可 以 快 速 处 理 任 何 会 员 均 可 在 相 关 利 益 集 团 的 计 划 会 议 上 或 者 通 过 相 关 利 益 集 团 的 邮 件 列 表, 以 电 子 方 式 提 交 快 速 处 理 申 请, 并 且 该 申 请 中 必 须 书 面 说 明 支 持 快 速 处 理 的 理 由 只 有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才 可 进 行 快 速 处 理 如 果 按 照 上 述 第 1 款 所 述 的 标 准 动 议 处 理 时 间, 将 会 急 剧 损 害 该 动 议 的 价 值 或 效 力, 并 且 按 照 第 7.1 条 所 述 时 间, 不 能 合 理 预 见 该 动 议 需 求 的, 则 存 在 紧 急 情 况 例 如,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可 能 需 要 对 第 三 方 ( 例 如,ICANN) 提 出 的 未 经 预 见 的 请 求 做 出 快 速 响 应 ; 需 要 对 一 个 事 件 发 表 立 场 声 明, 并 且 该 事 件 需 要 快 速 行 动 的 ; 或 者 必 须 通 过 快 速 动 议 解 决 政 策 问 题, 并 且 如 果 按 照 第 7.1 条 规 定 处 理, 不 可 能 解 决 该 问 题 的 只 有 通 过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执 行 委 员 会 的 多 数 票 表 决, 才 可 认 定 一 项 动 议 为 快 速 动 议 在 决 定 是 否 批 准 快 速 动 议 处 理 的 过 程 中, 执 行 委 员 会 应 当 考 虑 快 速 处 理 的 正 当 理 由, 并 且 仅 在 例 外 情 况 下 批 准 快 速 处 理, 并 提 供 其 批 准 理 由 的 书 面 摘 要 要 求 修 正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章 程 的 动 议, 不 适 用 快 速 处 理 在 实 体 会 议 上 获 得 快 速 处 理 的 任 何 动 议, 还 必 须 在 表 决 之 前, 发 布 到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邮 件 列 表 上 快 速 动 议 必 须 有 5 人 背 书 支 持, 才 可 进 行 表 决 [14]

15 7.2.8 在 讨 论 之 后,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主 席 或 者 ( 当 主 席 不 能 履 职 时 ) 副 主 席 将 宣 布 就 快 速 动 议 进 行 表 决 表 决 的 时 间 必 须 在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邮 件 列 表 上 公 布, 根 据 本 章 程 第 条 规 定 拥 有 表 决 资 格 并 且 在 通 知 表 决 之 前 注 册 的 全 体 会 员, 无 论 其 是 否 亲 自 出 席 实 体 会 议, 均 可 投 票 表 决 在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邮 件 列 表 上 发 布 表 决 通 知 的, 必 须 至 少 在 表 决 结 束 之 前 六 小 时 发 布 如 果 投 票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为 赞 成 票, 则 将 认 为 相 关 动 议 以 及 任 何 非 友 好 修 正 案 已 获 通 过 尽 管 存 在 上 述 第 条 规 定, 但 是 如 果 在 任 何 表 决 中, 关 于 快 速 动 议 :(a) 表 决 人 数 不 足 已 注 册 的 表 决 会 员 人 数 的 33%; 或 者 (b) 参 与 表 决 的 已 注 册 表 决 会 员 人 数 不 足 18 人 ( 以 人 数 较 多 者 为 准 )( 总 表 决 票 数 应 当 包 括 相 关 动 议 的 赞 成 票 和 反 对 票 以 及 弃 权 票 ), 则 该 表 决 将 视 为 已 被 否 决 如 果 快 速 动 议 被 否 决, 则 可 使 用 上 述 第 7.1 条 规 定 的 标 准 动 议 程 序, 向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再 次 提 出 该 动 议 所 有 快 速 动 议 的 表 决 结 果 将 在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邮 件 列 表 公 布, 包 括 会 员 的 具 体 投 票 结 果 7.3 选 举 : 虽 然 可 以 通 过 邮 件 列 表 会 议 或 电 话 讨 论 任 何 候 选 人, 但 是 对 于 参 加 竞 选 的 候 选 人, 会 员 的 正 式 表 决 流 程 如 下 当 发 生 职 位 空 缺, 需 要 选 举 会 员 时,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主 席 应 当 通 知 举 行 选 举, 秘 书 应 当 至 少 提 供 7 天 时 间 受 理 提 名 任 何 有 效 存 续 的 会 员 均 可 通 过 向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邮 件 列 表 提 交 候 选 人 的 姓 名, 提 名 候 选 人 每 个 提 名 必 须 至 少 有 另 外 一 名 有 效 存 续 的 会 员 予 以 支 持 为 使 提 名 生 效, 被 提 名 人 必 须 在 提 名 期 间 结 束 之 前 或 者 在 提 名 日 期 之 后 2 天 ( 以 时 间 在 后 者 为 准 ) 接 受 提 名, 并 提 供 利 益 冲 突 声 明 提 名 支 持 提 名 受 理 以 及 利 益 冲 突 声 明 必 须 通 过 电 子 方 式 提 供, 并 且 交 付 至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秘 书 在 提 名 期 间 结 束 之 后,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秘 书 应 当 公 布 被 提 名 人 名 单, 并 且 通 知 进 行 候 选 人 讨 论 候 选 人 讨 论 期 间 应 当 由 秘 书 根 据 个 案 情 况 进 行 指 定, 但 不 得 超 过 7 天 在 候 选 人 讨 论 结 束 之 后, 秘 书 将 制 作 和 公 布 选 票 在 表 决 之 前 72 小 时, 选 票 将 公 开 接 受 检 查 以 及 可 能 的 修 改 或 修 正, 选 票 上 将 仅 出 现 已 经 满 足 第 7 条 程 序 规 则 的 要 求, 并 且 符 合 本 章 程 所 有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的 候 选 人 的 姓 名 选 票 将 允 许 对 每 一 名 候 选 人 进 行 表 决 秘 书 将 在 选 票 检 查 期 间 结 束 之 后 不 少 于 2 天, 通 知 进 行 表 决, 并 且 表 决 期 间 不 得 少 于 7 天 或 多 于 14 天, 但 是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执 行 委 员 会 多 数 票 认 定 的 例 外 情 况 除 外 如 果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15]

16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执 行 委 员 会 多 数 票 认 定 存 在 例 外 情 况, 则 秘 书 将 在 公 布 选 票 的 同 时 通 知 有 表 决 权 的 会 员, 并 且 保 证 表 决 时 间 不 少 于 3 个 营 业 日 根 据 本 章 程 第 条 规 定 拥 有 表 决 资 格, 并 且 在 表 决 通 知 之 前 进 行 表 决 注 册 的 所 有 会 员, 均 有 投 票 资 格 对 于 高 级 职 员 GNSO 理 事 会 代 表 以 及 GNSO 工 作 组 代 表 的 选 举, 获 得 过 半 数 选 票 ( 总 票 数 包 括 对 所 有 候 选 人 的 投 票 以 及 弃 权 票 ) 的 候 选 人 应 当 宣 布 胜 选 如 果 没 有 候 选 人 获 得 过 半 数 选 票, 则 应 当 在 获 得 最 多 票 数 的 两 名 候 选 人 中 间 进 行 第 二 轮 选 举 第 二 轮 选 举 的 胜 选 者 应 当 是 获 得 最 多 票 数 的 候 选 人 如 果 第 二 轮 选 举 出 现 平 局, 则 选 举 结 果 应 当 由 在 第 二 轮 选 举 之 前 一 天 尚 在 任 职 的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主 席 做 出 决 定 如 果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主 席 是 第 二 轮 选 举 的 候 选 人 之 一, 则 应 当 由 在 第 二 轮 选 举 之 前 一 天 尚 在 任 职 的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副 主 席 做 出 决 定 如 果 主 席 和 副 主 席 均 为 第 二 轮 选 举 的 候 选 人, 则 应 当 由 在 第 二 轮 选 举 之 前 一 天 尚 在 任 职 的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秘 书 做 出 决 定 关 于 其 他 职 位 的 选 举, 获 得 最 多 票 数 的 候 选 人 应 当 宣 布 胜 选 如 果 出 现 平 局, 则 应 当 进 行 第 二 轮 选 举 第 二 轮 选 举 的 胜 选 者 应 当 是 获 得 最 多 票 数 的 候 选 人 如 果 第 二 轮 选 举 出 现 平 局, 则 选 举 结 果 应 当 由 在 第 二 轮 选 举 之 前 一 天 尚 在 任 职 的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主 席 做 出 决 定 如 果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主 席 是 第 二 轮 选 举 的 候 选 人 之 一, 则 应 当 由 在 第 二 轮 选 举 之 前 一 天 尚 在 任 职 的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副 主 席 做 出 决 定 如 果 主 席 和 副 主 席 均 为 第 二 轮 选 举 的 候 选 人, 则 应 当 由 在 第 二 轮 选 举 之 前 一 天 尚 在 任 职 的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利 益 相 关 方 团 体 的 秘 书 做 出 决 定 尽 管 存 在 上 述 第 条 和 第 条 规 定, 但 是 如 果 在 任 何 选 举 中 :(a) 表 决 人 数 不 足 已 注 册 的 有 表 决 权 会 员 总 数 的 10%; 或 者 (b) 参 与 表 决 的 已 注 册 的 有 表 决 权 会 员 人 数 不 足 10 人 ( 以 人 数 较 多 者 为 准 ) ( 包 括 弃 权 票 ), 则 该 选 举 将 视 为 无 效 并 且 不 具 有 任 何 效 力, 并 且 应 当 使 用 同 一 选 票 再 次 进 行 表 决 对 于 所 有 表 决, 在 投 票 结 束 之 前, 会 员 的 具 体 投 票 结 果 不 应 当 展 示 给 其 他 会 员 7.4 一 般 规 定 如 果 本 章 程 的 第 7 条 程 序 规 则 与 第 1 6 条 发 生 任 何 冲 突, 则 应 当 以 后 者 为 准 已 经 明 确 的 术 语 应 当 以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含 义 为 准 [16]

17 8. 已 批 准 的 章 程 修 正 案 跟 踪 日 志 版 本 日 期 名 称 描 述 年 4 月 17 日 ICANN GNSO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选 举 人 内 容 细 则, 版 本 3, 修 改 0, 草 案 年 2 月 24 日 迪 姆 克 鲁 兹 利 益 集 团 过 渡 章 程, 提 交 给 ICANN 理 事 会 进 行 批 准 年 6 月 22 日 结 构 改 进 委 员 会 根 据 ICANN 理 事 会 的 建 议 进 行 修 改 年 7 月 30 日 结 构 改 进 委 员 会 ICANN 理 事 会 批 准 的 新 增 修 改 内 容 解 决 会 员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的 能 力 问 题 明 确 RrSG 会 员 的 表 决 权 年 9 月 25 日 麦 克 尔 纳 伦, 主 席 明 确 处 于 共 同 所 有 权 下 的 关 联 会 员 的 表 决 能 力 简 化 等 额 选 举 程 序 当 发 生 所 有 权 变 更 等 情 况, 导 致 现 有 高 级 职 员 不 再 具 有 任 职 资 格 时 的 离 职 规 定 明 确 GNSO 理 事 会 成 员 根 据 指 示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年 5 月 27 日 ICANN 员 工 建 议, 麦 克 尔 纳 伦 主 席 批 准 将 程 序 规 则 ( 之 前 为 单 行 规 定 ) 纳 入 本 章 程 第 7 条 补 充 修 正 案 跟 踪 日 志 ( 第 8 条 ) 目 录 以 及 页 码 年 10 月 16 日 ICANN 理 事 会 获 得 ICANN 理 事 会 批 准 决 议 编 号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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