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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成 都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成 都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成 都 市 农 业 委 员 会 成 都 市 商 务 局 文 件 成 科 字 号 关 于 印 发 成 都 市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品 和 重 点 新 产 品 研 发 补 贴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成 都 高 新 区 天 府 新 区 成 都 片 区 有 关 部 门, 各 区 ( 市 ) 县 科 技 经 信 农 业 商 务 管 理 部 门, 各 有 关 单 位 : 25/90

27 为 鼓 励 企 业 自 主 创 新, 加 大 我 市 公 共 财 政 对 拥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技 术 含 量 高 的 创 新 产 品 支 持, 市 科 技 局 市 经 信 委 市 农 委 市 商 务 局 共 同 制 定 下 发 成 都 市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品 和 重 点 新 产 品 研 发 补 贴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办 法 ) 现 将 该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成 都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成 都 市 农 业 委 员 会 成 都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成 都 市 商 务 局 2013 年 8 月 30 日 26/90

28 成 都 市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品 和 重 点 新 产 品 研 发 补 贴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按 照 中 共 成 都 市 委 成 都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实 施 创 新 驱 动 发 展 战 略 加 快 创 新 型 城 市 建 设 的 意 见 ( 成 委 发 号 ) 精 神, 为 鼓 励 企 业 自 主 创 新, 加 大 我 市 公 共 财 政 对 拥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技 术 含 量 高 的 创 新 产 品 支 持,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品 是 指 在 国 民 经 济 发 展 中 具 有 战 略 价 值 对 保 障 和 改 善 民 生 具 有 显 著 作 用 对 行 业 技 术 进 步 具 有 重 大 影 响, 取 得 重 大 技 术 突 破 拥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具 有 较 强 市 场 竞 争 优 势 的 重 大 创 新 产 品 和 商 业 模 式 创 新 产 品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品 应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 一 )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和 先 进 技 术 发 展 方 向, 重 点 支 持 新 一 代 信 息 技 术 新 能 源 新 材 料 生 物 高 端 装 备 制 造 节 能 环 保 新 能 源 汽 车 等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的 创 新 产 品 ( 二 ) 产 品 技 术 上 有 创 新 性 和 独 占 性, 整 体 水 平 或 某 项 核 心 技 术 水 平 国 内 领 先, 为 在 本 行 业 或 领 域 中 的 关 键 产 品 并 能 带 动 产 业 相 关 联 产 品 和 商 业 模 式 发 展 ; 拥 有 产 品 核 心 技 术 和 关 键 工 艺 的 相 应 知 识 产 权 或 技 术 标 准, 权 益 清 晰 明 确 ; 质 量 可 靠 并 通 过 市 级 ( 含 ) 以 上 权 威 检 测 机 构 检 测 27/90

29 ( 三 ) 产 品 进 入 市 场 销 售 不 超 过 三 年, 具 有 明 显 的 市 场 竞 争 优 势 或 潜 力, 未 来 3-5 年 内 产 值 或 销 售 收 入 可 望 达 到 数 亿 元 以 上 或 有 可 能 成 为 新 的 市 场 主 导 产 品 或 商 业 模 式 ; 承 担 单 位 拥 有 该 产 品 注 册 商 标 的 所 有 权, 产 品 品 牌 核 心 价 值 高 ( 四 ) 企 业 具 有 较 强 实 力 的 研 发 机 构 ( 中 心 ) 和 稳 定 的 新 产 品 研 发 团 队, 在 创 新 投 入 研 发 管 理 市 场 推 广 等 方 面 具 备 良 好 基 础 和 较 强 优 势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重 点 新 产 品 是 指 符 合 成 都 市 先 进 制 造 业 现 代 服 务 业 都 市 现 代 农 业 发 展 政 策, 近 三 年 在 我 市 首 次 ( 或 首 批 ) 开 发 成 功, 并 开 始 有 市 场 销 售 或 具 有 良 好 的 市 场 应 用 前 景, 经 济 效 益 和 社 会 效 益 明 显 ; 具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和 自 主 品 牌, 技 术 水 平 高 附 加 值 高 市 场 竞 争 力 强 的 新 产 品 和 商 业 模 式 创 新 产 品 第 四 条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品 和 重 点 新 产 品 研 发 补 贴 资 金 由 成 都 市 应 用 技 术 研 究 与 开 发 资 金 列 支,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品 补 贴 经 费 100 万 元, 重 点 新 产 品 补 贴 经 费 20 万 元 经 费 使 用 按 照 成 都 市 应 用 技 术 研 究 与 开 发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执 行 第 五 条 凡 在 成 都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注 册 的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企 业 均 可 申 报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品 和 重 点 新 产 品 资 助, 同 一 单 位 只 能 申 报 一 项 研 发 补 贴, 且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品 和 重 点 新 产 品 两 类 只 能 选 择 其 一 第 六 条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品 和 重 点 新 产 品 的 资 助 程 序 28/90

30 ( 一 ) 发 布 指 南 : 成 都 市 科 技 局 ( 以 下 简 称 " 市 科 技 局 ") 负 责 发 布 当 年 的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品 和 重 点 新 产 品 资 助 申 报 指 南 ( 二 ) 资 格 受 理 : 项 目 申 报 单 位 在 " 成 都 市 科 技 计 划 申 报 系 统 " 中 填 写 企 业 信 息, 经 区 ( 市 ) 县 科 技 管 理 部 门 推 荐, 市 科 技 局 指 定 服 务 机 构 审 核 后 获 得 资 助 申 报 资 格 ( 三 ) 项 目 申 报 : 获 得 申 报 资 格 的 项 目 申 报 单 位 按 指 南 要 求 填 写 资 助 申 请 书 后 交 所 在 区 ( 市 ) 县 科 技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 所 在 区 ( 市 ) 县 科 技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通 过 后, 将 推 荐 文 件 和 申 报 材 料 一 并 交 市 科 技 局 指 定 服 务 机 构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品 和 重 点 新 产 品 申 报 常 年 受 理, 每 年 6 月 底 为 年 度 评 审 工 作 受 理 截 止 时 间 ( 四 ) 项 目 评 审 : 1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品 : 采 取 书 面 评 审 现 场 考 察 路 演 答 辩 方 式 书 面 评 审 由 市 科 技 局 委 托 第 三 方 评 估 机 构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现 场 考 察 及 路 演 答 辩 由 市 科 技 局 联 合 市 经 信 委 市 农 委 市 商 务 局 组 织 进 行 2 重 点 新 产 品 : 市 科 技 局 委 托 第 三 方 评 估 机 构 组 织 专 家 对 重 点 新 产 品 进 行 评 审 ( 五 ) 公 示 立 项 : 1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品 : 市 科 技 局 根 据 专 家 评 审 结 果 现 场 考 察 及 路 演 答 辩 情 况 确 定 拟 立 项 项 目, 并 进 行 社 会 公 示 和 申 报 信 息 真 实 性 评 价, 对 公 示 期 满 没 有 异 议 且 申 报 信 息 真 实 的 项 目 下 达 立 29/90

31 项 文 件 并 颁 发 证 书 2 重 点 新 产 品 : 市 科 技 局 根 据 专 家 评 审 结 果 确 定 拟 立 项 项 目, 并 进 行 社 会 公 示, 对 公 示 期 满 没 有 异 议 的 项 目 下 达 立 项 文 件 并 颁 发 证 书 第 七 条 办 理 资 助 申 请 需 提 供 的 材 料 : ( 一 ) 资 助 申 报 表 ; ( 二 ) 项 目 产 业 化 状 况 及 前 景 分 析 ( 重 点 新 产 品 可 不 提 供 ); ( 三 ) 附 件 材 料 ( 复 印 件 ): 1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加 盖 企 业 公 章 ); 2 经 审 计 的 企 业 上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 加 盖 企 业 公 章 ); 3 可 说 明 所 申 报 产 品 知 识 产 权 归 属 和 授 权 使 用 的 证 明 文 件 科 技 成 果 鉴 定 证 书 或 最 近 两 年 内 的 查 新 报 告 等 技 术 证 明 ( 说 明 ) 文 件 ; 4 涉 及 废 水 废 气 废 物 排 放 的 项 目, 需 提 交 环 保 达 标 证 明 ; 5 特 殊 行 业 许 可 证 ; 6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机 构 备 案 的 产 品 企 业 标 准, 或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或 国 外 先 进 标 准 的 认 可 证 明 ; 或 采 用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的 标 准 名 称 及 标 准 号 ( 重 点 新 产 品 可 不 提 供 ); 7 市 级 ( 含 ) 以 上 权 威 机 构 检 测 ( 验 ) 报 告 ( 重 点 新 产 品 可 不 提 供 ); 8 用 户 意 见 报 告 ( 不 少 于 两 份 ) 等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30/90

32 第 八 条 市 科 技 局 将 主 要 依 据 " 成 都 市 科 技 计 划 申 报 系 统 " 所 反 映 情 况 建 立 企 业 信 誉 档 案, 作 为 企 业 以 后 各 类 科 技 项 目 立 项 审 查 的 重 要 依 据 第 九 条 申 报 单 位 在 " 成 都 市 科 技 计 划 申 报 系 统 " 中 所 填 报 信 息 不 实, 或 弄 虚 作 假 瞒 报 谎 报 的, 将 取 消 项 目 申 报 资 格, 已 拨 经 费 如 数 退 回, 并 报 相 关 部 门 按 规 定 予 以 处 分, 三 年 内 不 得 申 请 市 级 以 上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十 条 本 办 法 由 市 科 技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有 效 期 三 年 31/90

33 成 都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成 都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成 都 市 金 融 工 作 办 公 室 成 科 字 号 关 于 印 发 成 都 市 科 技 金 融 资 助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成 都 高 新 区 天 府 新 区 成 都 片 区 科 技 财 政 金 融 主 管 部 门, 各 区 ( 市 ) 县 科 技 财 政 金 融 主 管 部 门,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完 善 我 市 科 技 金 融 服 务 体 系, 提 升 创 新 型 企 业 投 融 32/90

34 资 能 力, 促 进 科 技 和 金 融 紧 密 结 合, 推 动 科 技 成 果 产 业 化, 我 们 制 定 了 成 都 市 科 技 金 融 资 助 管 理 办 法 现 印 发 你 们, 请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成 都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成 都 市 财 政 局 成 都 市 金 融 工 作 办 公 室 2013 年 10 月 10 日 33/90

35 成 都 市 科 技 金 融 资 助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成 都 市 委 成 都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实 施 创 新 驱 动 发 展 战 略 加 快 创 新 型 城 市 建 设 的 意 见 ( 成 委 发 号 ) 精 神, 进 一 步 完 善 我 市 科 技 金 融 服 务 体 系, 提 升 创 新 型 企 业 投 融 资 能 力, 促 进 科 技 和 金 融 紧 密 结 合, 加 快 企 业 创 新 发 展,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在 市 级 应 用 技 术 研 究 与 开 发 资 金 中, 建 立 成 都 市 科 技 金 融 资 助 专 项, 通 过 政 府 资 金 的 投 入, 引 导 社 会 资 金 支 持 我 市 企 业 的 创 新 创 业 活 动 资 助 资 金 的 使 用 按 成 都 市 应 用 技 术 研 究 与 开 发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第 三 条 科 技 金 融 资 助 支 持 对 象 主 要 是 具 有 高 成 长 性 的 科 技 型 企 业 以 及 为 科 技 型 企 业 提 供 资 金 服 务 的 天 使 投 资 人 创 业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等 第 四 条 科 技 金 融 资 助 的 支 持 方 式 为 天 使 投 资 补 助 债 权 融 资 补 助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补 贴 科 技 与 专 利 保 险 补 贴 等 34/90

36 第 二 章 天 使 投 资 补 助 第 五 条 天 使 投 资 补 助 主 要 采 用 天 使 投 资 创 业 补 助 天 使 投 资 者 个 人 所 得 税 补 贴 等 方 式, 引 导 天 使 投 资 基 金 对 我 市 种 子 期 初 创 期 企 业 进 行 投 资 ( 一 ) 天 使 投 资 创 业 补 助 1 天 使 投 资 创 业 补 助 是 指 对 获 得 天 使 投 资 的 种 子 期 初 创 期 企 业 给 予 的 一 次 性 经 费 支 持 2 补 助 额 度 : 对 种 子 期 初 创 期 企 业 给 予 其 所 获 投 资 额 的 10% 最 高 100 万 元 的 经 费 补 助 对 由 创 投 机 构 投 资 和 引 进 并 入 驻 市 级 以 上 孵 化 载 体 的 市 外 种 子 期 初 创 期 企 业, 按 投 资 额 给 予 10% 最 高 100 万 元 的 创 业 补 助 3 申 请 天 使 投 资 创 业 补 助 的 企 业 应 同 时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1) 在 我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注 册 登 记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且 成 立 时 间 在 8 年 以 内 的 企 业 ; (2) 净 资 产 不 超 过 2000 万 元 人 民 币 或 年 销 售 收 入 不 超 过 3000 万 元 人 民 币 ; (3) 技 术 创 新 及 商 业 模 式 创 新 特 色 明 显, 技 术 较 为 成 熟, 且 知 识 产 权 关 系 明 晰 无 纠 纷 ; (4) 自 获 得 天 使 投 资 后 一 年 内 提 出 补 助 申 请 35/90

37 ( 二 ) 天 使 投 资 者 个 人 所 得 税 补 贴 1 天 使 投 资 者 个 人 所 得 税 补 贴 是 指 对 天 使 投 资 人 或 风 险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种 子 期 初 创 期 企 业 投 资 额 相 对 应 的 个 人 收 入 所 产 生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给 予 的 补 贴 支 持 2 补 贴 额 度 : 按 其 个 人 投 资 额 相 对 应 的 个 人 收 入 所 产 生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市 级 地 方 留 存 部 分 给 予 补 贴 3 天 使 投 资 人 在 实 施 天 使 投 资 后 一 年 内 可 进 行 申 报, 并 提 交 备 案 材 料 第 三 章 债 权 融 资 补 助 第 六 条 债 权 融 资 补 助 主 要 采 用 信 用 评 级 补 助 担 保 费 补 助 贷 款 利 息 补 助 等 方 式, 引 导 金 融 机 构 对 科 技 企 业 开 展 信 用 融 资 股 权 质 押 融 资 知 识 产 权 质 押 融 资 科 技 企 业 是 指 从 事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及 技 术 开 发 技 术 转 让 技 术 咨 询 技 术 服 务 或 实 行 高 新 技 术 及 其 产 品 的 研 究 开 发 生 产 销 售 的 智 力 技 术 密 集 型 的 法 人 实 体 ( 一 ) 信 用 评 级 补 助 1 信 用 评 级 补 助 是 指 为 支 持 我 市 科 技 企 业 增 强 企 业 信 用 意 识, 推 进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对 其 参 与 信 用 评 级 给 予 的 经 费 支 持 2 补 助 额 度 : 给 予 企 业 实 际 发 生 信 用 评 级 费 用 的 50% 每 户 每 年 补 助 总 额 最 高 5 万 元 的 经 费 补 助 36/90

38 ( 二 ) 担 保 费 补 助 1 担 保 费 补 助 是 指 为 支 持 我 市 科 技 企 业 通 过 社 会 融 资 性 担 保 机 构 获 得 信 用 融 资 股 权 质 押 融 资 知 识 产 权 质 押 融 资 贷 款, 对 其 发 生 的 担 保 费 用 给 予 的 经 费 支 持 2 补 助 额 度 : 给 予 企 业 实 际 发 生 担 保 费 用 50% 每 户 每 年 补 助 总 额 最 高 20 万 元 的 经 费 补 助 ( 三 ) 贷 款 利 息 补 助 1 贷 款 利 息 补 助 是 指 为 支 持 我 市 科 技 企 业 采 取 信 用 融 资 股 权 质 押 融 资 知 识 产 权 质 押 融 资 贷 款 方 式 获 得 银 行 贷 款, 对 其 发 生 的 贷 款 利 息 给 予 的 经 费 支 持 2 补 助 额 度 : 给 予 企 业 按 同 期 人 民 银 行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计 算 实 际 发 生 的 利 息 额 的 30% 每 户 每 年 补 助 总 额 最 高 50 万 元 的 经 费 补 助 第 七 条 债 权 融 资 补 助 对 同 一 企 业 连 续 支 持 不 超 过 3 年 第 四 章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补 贴 第 八 条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补 贴 是 指 对 申 请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上 市 的 我 市 中 小 企 业 给 予 的 经 费 支 持 第 九 条 对 计 划 申 请 挂 牌 上 市 的 企 业 给 予 50 万 元 经 费 补 贴, 采 取 分 阶 段 拨 付 : 37/90

39 ( 一 ) 经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合 格 证 券 机 构 辅 导, 企 业 完 成 股 份 制 改 造 并 完 成 工 商 变 更 的, 给 予 20 万 元 的 经 费 补 贴 ; ( 二 ) 企 业 实 现 成 功 挂 牌 上 市 的, 给 予 30 万 元 的 经 费 补 贴 第 五 章 科 技 与 专 利 保 险 补 贴 第 十 条 科 技 与 专 利 保 险 补 贴 是 指 对 企 业 参 加 科 技 与 专 利 保 险 给 予 的 经 费 支 持 第 十 一 条 支 持 对 象 是 在 我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注 册 登 记 的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市 级 及 以 上 认 定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创 新 型 企 业 技 术 先 进 型 服 务 企 业 知 识 产 权 试 点 或 示 范 企 业, 拥 有 成 都 市 级 及 以 上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品 重 点 新 产 品 自 主 创 新 产 品 和 国 家 重 点 新 产 品 的 企 业, 以 及 市 委 市 政 府 和 市 科 技 局 有 关 规 范 性 文 件 确 立 的 运 用 科 技 与 专 利 保 险 工 具 支 持 的 企 业 第 十 二 条 支 持 方 式 : ( 一 ) 对 购 买 市 科 技 局 确 定 的 当 年 度 重 点 引 导 类 险 种 的 企 业, 按 实 际 支 出 保 费 的 60% 给 予 补 贴 ; ( 二 ) 对 购 买 一 般 类 险 种 的 企 业, 首 年 按 其 购 买 该 类 科 技 与 专 利 保 险 险 种 实 际 支 出 保 费 的 40% 给 予 补 贴, 以 后 年 度 按 企 业 购 买 该 类 科 技 与 专 利 保 险 险 种 实 际 支 出 保 费 的 20% 给 予 补 贴 第 十 三 条 每 年 每 户 补 贴 总 额 不 超 过 20 万 元 38/90

40 第 十 四 条 科 技 与 专 利 保 险 实 行 一 年 一 投, 按 年 补 贴, 对 采 用 一 次 趸 交 数 年 或 分 期 付 款 方 式 的 保 险 不 予 以 补 贴 同 一 保 单 不 得 重 复 申 请 补 贴 第 十 五 条 科 技 与 专 利 保 险 补 贴 对 同 一 企 业 连 续 支 持 不 超 过 3 年 第 六 章 申 请 资 助 的 程 序 第 十 六 条 申 请 科 技 金 融 资 助 的 基 本 程 序 : ( 一 ) 申 请 单 位 登 录 成 都 科 技 网 (www cdst gov cn) 进 入 成 都 市 科 技 计 划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进 行 身 份 注 册, 经 审 核 后 获 得 资 助 申 报 资 格 ( 二 ) 获 得 申 报 资 格 的 单 位 按 要 求 填 写 相 应 的 申 报 书 后, 提 交 所 在 区 ( 市 ) 县 科 技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 所 在 区 ( 市 ) 县 科 技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通 过 后, 将 推 荐 文 件 和 申 报 材 料 一 并 交 市 科 技 局 ( 三 ) 市 科 技 局 受 理 资 助 申 报 后, 负 责 组 织 评 审, 根 据 评 审 结 果 确 定 拟 资 助 项 目, 并 进 行 社 会 公 示 对 公 示 期 满 没 有 异 议 的, 分 批 下 达 立 项 文 件 并 拨 付 资 助 经 费 第 十 七 条 申 请 科 技 金 融 资 助 的 单 位, 应 当 以 纸 质 和 电 子 版 的 形 式 提 交 申 报 材 料, 并 准 备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供 查 验 39/90

41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十 八 条 科 技 金 融 资 助 申 报 常 年 受 理, 每 年 7 月 为 节 点 评 审 一 次 第 十 九 条 对 弄 虚 作 假 虚 报 冒 领 经 费 的 单 位, 将 采 取 通 报 批 评 停 止 拨 款 终 止 资 助 取 消 申 报 资 格 等 措 施 予 以 相 应 的 处 罚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第 二 十 条 本 办 法 由 成 都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负 责 解 释,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生 效, 有 效 期 3 年 40/90

42 成 都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成 都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成 科 字 号 成 都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成 都 市 财 政 局 关 于 印 发 成 都 市 科 技 创 业 天 使 投 资 引 导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成 都 高 新 区 管 委 会 天 府 新 区 成 都 管 委 会 各 区 ( 市 ) 县 科 技 主 管 部 门 财 政 主 管 部 门, 有 关 部 门 ( 单 位 ): 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成 都 市 委 成 都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实 施 创 新 驱 动 发 展 战 略 加 快 创 新 型 城 市 建 设 的 意 见 ( 成 委 发 号 ) 中 共 成 都 市 委 办 公 厅 成 都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促 进 国 内 外 高 校 院 所 在 蓉 协 同 创 新 的 若 干 政 策 措 施 ( 成 委 办 /90

43 号 ) 精 神, 创 新 财 政 科 技 投 入 方 式, 建 立 科 技 资 源 市 场 配 置 机 制, 吸 引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支 持 我 市 处 于 初 创 期 种 子 期 的 科 技 型 中 小 微 企 业 发 展, 进 一 步 完 善 我 市 科 技 金 融 服 务 体 系, 根 据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国 家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引 导 基 金 设 立 创 业 投 资 子 基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国 科 发 财 号 ), 市 科 技 局 市 财 政 局 制 定 了 成 都 市 科 技 创 业 天 使 投 资 引 导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附 件 : 成 都 市 科 技 创 业 天 使 投 资 引 导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成 都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成 都 市 财 政 局 2014 年 9 月 28 日 42/90

44 附 件 成 都 市 科 技 创 业 天 使 投 资 引 导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 据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国 家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引 导 基 金 设 立 创 业 投 资 子 基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国 科 发 财 号 ), 按 照 中 共 成 都 市 委 成 都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实 施 创 新 驱 动 发 展 战 略 加 快 创 新 型 城 市 建 设 的 意 见 ( 成 委 发 号 ) 中 共 成 都 市 委 办 公 厅 成 都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促 进 国 内 外 高 校 院 所 在 蓉 协 同 创 新 的 若 干 政 策 措 施 ( 成 委 办 号 ) 精 神, 为 加 快 创 新 财 政 科 技 投 入 方 式, 完 善 我 市 科 技 金 融 服 务 体 系, 发 挥 财 政 资 金 杠 杆 效 应, 吸 引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支 持 我 市 处 于 初 创 期 种 子 期 的 科 技 型 企 业 发 展, 特 设 立 成 都 市 科 技 创 业 天 使 投 资 引 导 资 金 ( 以 下 简 称 天 使 投 资 引 导 资 金 ) 为 加 强 资 金 管 理 规 范 资 金 运 作 和 提 高 使 用 效 益, 特 制 订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天 使 投 资 引 导 资 金 是 以 财 政 资 金 为 主 设 立 的 不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的 政 策 性 资 金, 其 资 金 来 源 于 市 级 应 用 技 术 研 究 与 开 发 资 金 拨 款 43/90

45 根 据 资 金 运 作 情 况 年 度 目 标 任 务 及 当 年 科 技 经 费 预 算 情 况, 可 适 时 补 充 天 使 投 资 引 导 资 金 第 三 条 天 使 投 资 引 导 资 金 遵 循 引 导 性 间 接 性 非 营 利 性 和 市 场 化 原 则 第 四 条 天 使 投 资 引 导 资 金 使 用 运 作 方 式 : 一 是 引 导 性 参 股, 二 是 跟 进 投 资 第 五 条 委 托 成 都 生 产 力 促 进 中 心 作 为 天 使 投 资 引 导 资 金 出 资 人 代 表, 负 责 天 使 投 资 引 导 资 金 的 股 权 投 资 管 理 和 退 出 等 日 常 运 作 第 六 条 本 办 法 中 所 涉 及 的 初 创 期 种 子 期 的 科 技 型 企 业 是 指 : 在 我 市 范 围 内 注 册 和 纳 税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年 销 售 收 入 在 2000 万 元 以 内 成 立 时 间 在 5 年 以 内 的 科 技 型 企 业 第 七 条 鼓 励 各 区 ( 市 ) 县 设 立 天 使 投 资 引 导 资 金 第 二 章 引 导 性 参 股 第 八 条 引 导 性 参 股, 是 指 天 使 投 资 引 导 资 金 以 有 限 合 伙 人 形 式 联 合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创 业 投 资 管 理 企 业 具 有 投 资 功 能 的 中 小 企 业 服 务 机 构 等 创 业 投 资 机 构 共 同 出 资 设 立 天 使 投 资 基 金, 并 在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退 出, 通 过 天 使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我 市 初 创 期 种 子 期 的 科 技 型 企 业 第 九 条 引 导 性 参 股 设 立 天 使 投 资 基 金, 天 使 投 资 引 导 资 金 44/90

46 出 资 期 限 一 般 不 超 过 8 年, 出 资 比 例 不 得 高 于 天 使 投 资 基 金 总 规 模 的 20-30%, 且 不 成 为 第 一 大 出 资 人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第 十 条 引 导 性 参 股 设 立 的 天 使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应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 一 ) 投 资 于 我 市 初 创 期 种 子 期 的 科 技 型 企 业 的 资 金 规 模 不 低 于 天 使 投 资 引 导 资 金 出 资 额 的 2 倍 ( 二 ) 被 投 资 企 业 不 属 于 合 伙 企 业 ( 三 ) 不 得 投 资 于 其 他 投 资 型 企 业 第 十 一 条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创 业 投 资 机 构 或 创 业 投 资 机 构 主 发 起 人 均 可 申 请 引 导 性 参 股 : ( 一 ) 注 册 资 本 金 为 100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或 受 托 管 理 的 天 使 投 资 资 金 不 低 于 1000 万 元 人 民 币 ( 二 ) 运 作 规 范 具 有 科 学 合 理 的 项 目 评 估 标 准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及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 三 ) 投 资 于 初 创 期 企 业 的 资 金 比 例 不 低 于 累 计 投 资 额 的 70% ( 四 ) 具 有 天 使 投 资 的 管 理 能 力, 管 理 团 队 中 至 少 有 2 名 具 备 天 使 投 资 或 相 关 业 务 经 验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五 ) 核 心 管 理 团 队 受 托 管 理 资 金 累 计 投 资 额 超 过 400 万 元, 拥 有 天 使 投 资 的 业 绩 第 三 章 跟 进 投 资 45/90

47 第 十 二 条 跟 进 投 资, 是 指 成 都 生 产 力 中 心 与 创 业 投 资 机 构 签 署 合 作 协 议, 在 协 议 约 定 的 投 资 金 额 内, 天 使 投 资 引 导 资 金 对 合 作 机 构 选 定 投 资 的 初 创 期 种 子 期 科 技 型 企 业 进 行 共 同 投 资 第 十 三 条 以 跟 进 投 资 方 式 进 行 联 合 投 资, 天 使 投 资 引 导 资 金 出 资 额 不 得 高 于 合 作 的 社 会 创 业 投 资 机 构 出 资, 不 参 与 被 投 企 业 的 日 常 经 营 和 管 理 原 则 上 单 一 项 目 出 资 额 不 高 于 200 万 元, 每 年 与 单 一 的 社 会 创 业 投 资 机 构 累 计 联 合 投 资 额 不 高 于 800 万 元 第 十 四 条 天 使 投 资 引 导 资 金 采 用 跟 进 投 资 方 式 形 成 的 股 权 一 般 在 5 年 内 退 出, 联 合 投 资 的 社 会 创 业 投 资 机 构 不 得 先 于 天 使 投 资 引 导 资 金 退 出 其 在 被 投 资 企 业 的 股 权 第 十 五 条 跟 进 投 资 方 式 投 资 的 项 目 应 符 合 下 列 原 则 : ( 一 )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在 我 市 且 具 备 较 强 的 创 新 能 力 技 术 开 发 和 项 目 实 施 能 力, 具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技 术 含 量 较 高, 知 识 产 权 归 属 明 晰 ( 二 ) 项 目 管 理 团 队 具 有 专 业 技 术 和 管 理 人 才, 有 开 拓 进 取 精 神, 有 良 好 的 市 场 判 断 力 ( 三 ) 项 目 符 合 我 市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和 特 色 优 势 产 业 发 展 方 向 第 十 六 条 申 请 跟 进 投 资 的 投 资 机 构 应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46/90

48 第 四 章 投 资 退 出 及 投 资 损 失 核 销 第 十 七 条 天 使 投 资 引 导 资 金 对 外 投 资 投 资 退 出 和 投 资 损 失 核 销, 由 成 都 生 产 力 促 进 中 心 提 出 方 案, 报 市 科 技 局 局 务 会 审 定 后 实 施 第 十 八 条 引 导 性 参 股 退 出 时, 股 权 价 格 按 照 以 下 方 式 确 定 : ( 一 ) 在 约 定 期 限 内 按 照 约 定 价 格 退 出 : 1 天 使 投 资 引 导 资 金 参 股 4 年 内 退 出 的, 转 让 价 格 为 天 使 投 资 引 导 资 金 原 始 投 资 额 2 参 股 4 年 以 上 6 年 以 内 退 出 的, 转 让 价 格 为 天 使 投 资 引 导 资 金 原 始 投 资 额 及 从 第 5 年 起 按 照 转 让 时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1 年 期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计 算 的 利 息 之 和 3 参 股 满 6 年 仍 未 退 出 的, 与 其 他 出 资 人 同 股 同 权 在 存 续 期 满 后 清 算 退 出 引 导 性 参 股 如 按 照 上 述 1 2 类 方 式 退 出 时, 天 使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出 资 人 具 有 优 先 购 买 权 ( 二 ) 先 于 保 障 出 资 人 退 出 天 使 投 资 引 导 资 金 参 股 前, 确 定 一 个 或 多 个 出 资 人 作 为 引 导 资 金 参 股 本 金 回 收 的 保 障 人 ( 以 下 简 称 保 障 出 资 人 ) 引 导 资 金 参 股 后,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如 发 生 收 益 或 清 算 分 配, 引 导 资 金 将 先 于 47/90

49 保 障 出 资 人 获 得 分 配 直 至 收 回 引 导 资 金 原 始 投 资 额 及 从 第 5 年 起 按 照 当 时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1 年 期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计 算 的 利 息 之 和, 从 而 实 现 退 出 第 十 九 条 跟 进 投 资 退 出 时, 采 取 公 开 挂 牌 的 方 式 转 让, 转 让 价 格 应 不 低 于 挂 牌 底 价, 同 等 条 件 下 共 同 投 资 的 创 业 投 资 机 构 有 优 先 受 让 权 挂 牌 底 价 按 照 以 下 方 式 之 一 确 定 : ( 一 ) 投 资 协 议 中 明 确 约 定 的 价 格 ( 二 ) 按 照 退 出 时 第 三 方 机 构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确 认 的 企 业 净 资 产 或 市 场 化 估 值 为 依 据, 按 孰 高 的 原 则 确 定 退 出 价 格 ( 三 ) 参 照 其 他 创 业 投 资 机 构 的 退 出 价 格 执 行 第 五 章 管 理 与 职 责 第 二 十 条 天 使 投 资 引 导 资 金 不 得 直 接 从 事 贷 款 股 票 期 货 房 地 产 企 业 债 券 金 融 衍 生 品 等 投 资 以 及 用 于 赞 助 捐 赠 等 支 出 第 二 十 一 条 天 使 投 资 引 导 资 金 的 投 资 收 益 及 利 息 收 入 上 缴 市 财 政, 纳 入 财 政 预 算 管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天 使 投 资 引 导 资 金 的 管 理 费, 每 年 按 照 管 理 的 天 使 投 资 引 导 资 金 实 际 投 资 额 的 3% 比 例 确 定 控 制 数, 由 市 科 技 局 会 同 市 财 政 局 核 定 后, 在 市 级 应 用 技 术 研 究 与 开 发 资 金 中 统 筹 安 排 48/90

50 第 二 十 三 条 市 科 技 局 是 天 使 投 资 引 导 资 金 的 主 管 部 门, 市 财 政 局 是 天 使 投 资 引 导 资 金 的 监 督 部 门, 成 都 生 产 力 促 进 中 心 是 天 使 投 资 引 导 资 金 的 运 作 机 构 其 具 体 职 责 为 : ( 一 ) 市 科 技 局 负 责 天 使 投 资 引 导 资 金 的 管 理, 按 预 算 管 理 的 相 关 规 定 申 报 经 费 预 算, 组 织 开 展 资 金 使 用 的 绩 效 评 估 等 ( 二 ) 市 财 政 局 负 责 天 使 投 资 引 导 资 金 预 算 的 审 批 安 排 和 拨 付, 对 资 金 使 用 的 绩 效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等 ( 三 ) 成 都 生 产 力 促 进 中 心 1 负 责 设 立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审 委 员 会 由 业 务 管 理 部 门 人 员 和 有 关 方 面 专 家 组 成, 其 中 专 家 成 员 不 得 少 于 三 分 之 二 ; 评 审 委 员 会 对 天 使 投 资 引 导 资 金 投 资 方 案 进 行 评 审, 提 出 评 审 意 见 ; 审 议 天 使 投 资 引 导 资 金 运 作 中 的 重 大 事 项, 并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2 负 责 对 引 导 性 参 股 进 行 尽 职 调 查, 经 市 场 调 研 论 证 后 编 写 投 资 建 议 书 3 负 责 对 跟 进 投 资 的 社 会 投 资 机 构 和 被 投 资 企 业 进 行 真 实 性 调 查 和 审 核 4 定 期 向 市 科 技 局 提 交 天 使 投 资 引 导 资 金 经 营 情 况 : 引 导 性 参 股 方 式 应 在 每 年 4 月 底 前 提 交 天 使 投 资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包 括 : 天 使 投 资 基 金 的 经 营 情 况 ; 投 资 规 模 投 资 完 成 情 况 ; 投 资 的 退 出 和 收 益 情 况 ; 委 托 管 理 协 议 约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49/90

51 跟 进 投 资 方 式 应 在 每 年 8 月 底 前 提 交 上 半 年 ( 截 至 6 月 30 日 ) 每 年 3 月 底 前 提 交 前 一 年 度 全 年 ( 截 至 12 月 31 日 ) 报 告, 包 括 : 投 资 项 目 负 债 及 所 有 者 权 益 情 况 ; 投 资 项 目 经 营 情 况 ; 投 资 的 退 出 和 收 益 情 况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由 市 科 技 局 市 财 政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50/90

52 成 都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成 都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成 科 字 号 成 都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成 都 市 财 政 局 关 于 印 发 成 都 市 市 级 科 技 企 业 债 权 融 资 风 险 补 偿 资 金 池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成 都 高 新 区 管 委 会 天 府 新 区 成 都 管 委 会 各 区 ( 市 ) 县 科 技 主 管 部 门 财 政 主 管 部 门, 有 关 部 门 ( 单 位 ): 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成 都 市 委 成 都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实 施 创 新 驱 动 发 展 战 略 加 快 创 新 型 城 市 建 设 的 意 见 ( 成 委 发 号 ) 和 中 共 成 都 市 委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的 决 定 ( 成 委 发 号 ) 精 神, 加 强 和 规 51/90

53 范 成 都 市 市 级 科 技 企 业 债 权 融 资 风 险 补 偿 资 金 池 资 金 管 理, 发 挥 财 政 科 技 资 金 的 放 大 作 用,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有 效 缓 解 科 技 企 业 融 资 难 融 资 贵 问 题, 增 强 科 技 型 中 小 微 企 业 的 创 新 能 力, 市 科 技 局 市 财 政 局 制 定 了 成 都 市 市 级 科 技 企 业 债 权 融 资 风 险 补 偿 资 金 池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附 件 : 成 都 市 市 级 科 技 企 业 债 权 融 资 风 险 补 偿 资 金 池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成 都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成 都 市 财 政 局 2014 年 9 月 28 日 52/90

54 附 件 成 都 市 市 级 科 技 企 业 债 权 融 资 风 险 补 偿 资 金 池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成 都 市 委 成 都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实 施 创 新 驱 动 发 展 战 略 加 快 创 新 型 城 市 建 设 的 意 见 ( 成 委 发 号 ) 和 中 共 成 都 市 委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的 决 定 ( 成 委 发 号 ) 精 神, 进 一 步 完 善 科 技 金 融 服 务 体 系, 拓 宽 科 技 型 企 业 融 资 渠 道, 根 据 成 都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 成 都 市 支 持 企 业 创 新 能 力 建 设 若 干 政 策 > 的 通 知 ( 成 办 发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设 立 成 都 市 市 级 科 技 企 业 债 权 融 资 风 险 补 偿 资 金 池 为 加 强 资 金 管 理 规 范 资 金 运 作 和 提 高 使 用 效 益, 根 据 成 都 市 应 用 技 术 研 究 与 开 发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成 财 教 号 ) 和 国 家 有 关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制 订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成 都 市 市 级 科 技 企 业 债 权 融 资 风 险 补 偿 资 金 池 资 金 ( 以 下 简 称 风 险 补 偿 资 金 ) 是 为 创 新 财 政 科 技 资 金 使 用 方 式, 发 挥 财 政 科 技 资 金 放 大 作 用, 缓 解 科 技 型 企 业 融 资 难 融 资 贵, 构 53/90

55 建 科 技 企 业 债 权 融 资 补 偿 机 制 而 安 排 的 政 府 性 资 金 第 三 条 风 险 补 偿 资 金 的 来 源 : 一 是 市 级 应 用 技 术 研 究 与 开 发 资 金 拨 款, 二 是 风 险 补 偿 资 金 利 息 收 入 根 据 科 技 企 业 债 权 融 资 风 险 资 金 池 运 作 情 况 年 度 目 标 任 务 及 当 年 科 技 经 费 预 算 情 况, 可 适 时 补 充 风 险 补 偿 资 金 第 四 条 风 险 补 偿 资 金 的 用 途 : 一 是 用 于 引 导 与 我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投 资 机 构 有 条 件 的 区 ( 市 ) 县 政 府 融 资 性 担 保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担 保 机 构 ) 银 行 等 金 融 机 构 合 作, 撬 动 和 放 大 知 识 产 权 质 押 贷 款 股 权 质 押 贷 款 和 信 用 贷 款 规 模 ; 二 是 用 于 补 偿 银 行 等 金 融 机 构 向 科 技 企 业 提 供 贷 款 后 发 生 的 贷 款 损 失 第 二 章 管 理 与 职 责 第 五 条 市 科 技 局 是 风 险 补 偿 资 金 的 主 管 部 门, 市 财 政 局 是 风 险 补 偿 资 金 的 监 督 部 门, 成 都 生 产 力 促 进 中 心 是 风 险 补 偿 资 金 的 具 体 运 作 机 构 其 职 责 为 : ( 一 ) 市 科 技 局 负 责 风 险 补 偿 资 金 的 管 理, 按 预 算 管 理 的 相 关 规 定 申 报 风 险 补 偿 资 金 经 费 预 算, 组 织 开 展 风 险 补 偿 资 金 使 用 的 绩 效 评 估 等 ( 二 ) 市 财 政 局 负 责 风 险 补 偿 资 金 经 费 预 算 的 审 批 安 排 和 拨 付, 对 风 险 补 偿 资 金 使 用 的 绩 效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等 54/90

56 ( 三 ) 成 都 生 产 力 促 进 中 心 负 责 风 险 补 偿 资 金 的 具 体 运 作 管 理, 制 定 科 技 企 业 债 权 融 资 风 险 资 金 池 操 作 规 程, 与 金 融 机 构 签 署 合 作 协 议, 在 各 合 作 银 行 开 设 专 用 账 户 对 风 险 补 偿 资 金 实 行 专 户 管 理, 征 集 筛 选 审 查 贷 款 企 业, 跟 踪 了 解 贷 款 企 业 的 实 施 情 况, 提 出 损 失 补 偿 报 告 等 第 三 章 运 作 方 式 第 六 条 风 险 补 偿 资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一 ) 联 合 担 保 机 构 和 银 行 的 合 作 模 式 引 导 担 保 机 构 按 不 低 于 1:1 的 比 例 共 同 在 合 作 的 银 行 存 入 资 金 作 为 信 用 保 障 资 金, 合 作 银 行 按 不 低 于 信 用 保 障 资 金 的 1:5 比 例 安 排 贷 款 资 金, 用 于 向 科 技 企 业 提 供 贷 款 ( 二 ) 联 合 区 ( 市 ) 县 政 府 社 会 投 资 机 构 的 合 作 模 式 引 导 区 ( 市 ) 县 投 资 机 构 按 相 同 比 例 共 同 在 合 作 的 银 行 存 入 资 金 作 为 风 险 补 偿 资 金, 合 作 银 行 按 不 低 于 风 险 补 偿 资 金 的 1:5 比 例 安 排 贷 款 资 金, 用 于 向 科 技 企 业 提 供 贷 款 ( 三 ) 直 接 与 银 行 的 合 作 模 式 在 合 作 银 行 存 入 风 险 补 偿 资 金, 合 作 银 行 按 不 低 于 风 险 补 偿 资 金 的 1:5 比 例 安 排 贷 款 资 金, 用 于 向 科 技 企 业 提 供 贷 款 按 照 科 技 资 源 市 场 化 配 置 的 原 则, 鼓 励 不 断 探 索 符 合 科 技 型 55/90

57 中 小 微 企 业 融 资 需 求 特 点 的 运 作 方 式 第 七 条 成 都 生 产 力 促 进 中 心 将 拟 参 与 合 作 的 单 位 及 合 作 协 议 审 核 后 报 市 科 技 局 审 批, 经 市 科 技 局 局 务 会 批 准 后 组 织 实 施 第 八 条 申 请 科 技 企 业 债 权 融 资 风 险 资 金 池 银 行 贷 款 支 持 的 项 目 企 业, 须 向 成 都 生 产 力 促 进 中 心 提 出 申 请 并 提 交 相 关 材 料, 经 成 都 生 产 力 促 进 中 心 审 核 备 案 后 转 交 合 作 的 金 融 机 构 第 九 条 银 行 对 转 交 的 拟 贷 款 项 目 企 业 进 行 最 终 审 核, 并 决 定 是 否 发 放 贷 款 和 贷 款 额 度 同 一 企 业 每 年 累 计 贷 款 额 最 高 不 超 过 1000 万 元, 贷 款 期 限 不 超 过 一 年 第 十 条 成 都 生 产 力 促 进 中 心 每 季 度 将 下 列 事 项 报 告 市 科 技 局 : ( 一 ) 与 金 融 机 构 的 合 作 情 况 ( 二 ) 科 技 企 业 债 权 融 资 风 险 资 金 池 运 作 情 况 ( 三 ) 风 险 补 偿 资 金 的 使 用 情 况 第 十 一 条 逾 期 贷 款 的 代 偿 贷 款 企 业 贷 款 本 息 无 法 及 时 足 额 归 还 的, 银 行 应 及 时 通 知 成 都 生 产 力 促 进 中 心, 对 于 贷 款 的 企 业 所 发 生 的 逾 期 贷 款, 按 以 下 方 式 代 偿 或 预 补 偿 : ( 一 ) 与 担 保 机 构 合 作 的, 由 担 保 机 构 代 偿, 同 时 担 保 机 构 按 照 贷 款 协 议 依 法 对 贷 款 企 业 和 连 带 责 任 人 进 行 追 偿 ( 二 ) 与 区 ( 市 ) 县 政 府 投 资 机 构 合 作 的, 由 风 险 补 偿 资 金 按 不 高 于 60% 的 比 例 预 补 偿, 同 时, 贷 款 银 行 按 照 贷 款 协 议 依 56/90

58 法 对 贷 款 企 业 和 连 带 责 任 人 进 行 全 额 追 偿 ( 三 ) 直 接 与 银 行 合 作 的, 由 风 险 补 偿 资 金 按 不 高 于 60% 的 比 例 给 予 贷 款 银 行 预 补 偿, 同 时, 贷 款 银 行 按 照 贷 款 协 议 依 法 对 贷 款 企 业 和 连 带 责 任 人 进 行 全 额 追 偿 贷 款 银 行 申 请 逾 期 贷 款 预 补 偿 时, 需 提 交 贷 款 逾 期 通 知 书 等 证 明 材 料, 成 都 生 产 力 促 进 中 心 在 给 予 贷 款 银 行 预 补 偿 后, 应 在 每 季 度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第 十 二 条 对 发 生 的 最 终 贷 款 损 失 进 行 补 偿 时, 贷 款 银 行 需 向 成 都 生 产 力 促 进 中 心 提 出 申 请, 经 成 都 生 产 力 促 进 中 心 审 核 后, 报 市 科 技 局 局 务 会 批 准 实 施, 并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包 括 : ( 一 ) 贷 款 银 行 申 请 贷 款 损 失 补 偿 的 报 告 及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二 ) 成 都 生 产 力 促 进 中 心 对 贷 款 损 失 补 偿 的 审 核 意 见 报 告 ( 三 ) 法 院 的 民 事 判 决 书 及 其 他 可 以 确 认 形 成 损 失 的 法 律 文 书 或 证 明 材 料 ( 四 ) 其 它 必 要 的 补 充 资 料 第 十 三 条 贷 款 损 失 的 补 偿 经 确 认 最 终 发 生 的 贷 款 损 失 ( 最 终 贷 款 损 失 包 括 本 金 利 息 罚 息 以 及 用 于 清 收 债 权 的 诉 讼 费 保 全 费 公 告 费 律 师 费 公 证 费 执 行 费 评 估 费 拍 卖 费 过 户 费 差 旅 费 ), 按 风 险 共 担 的 原 则, 由 风 险 补 偿 资 金 担 保 机 构 银 行 按 双 方 或 多 方 协 议 确 定 的 比 例 分 担, 实 行 账 销 案 存 其 中, 风 险 补 偿 资 金 分 57/90

59 担 的 补 偿 额 度 以 存 入 合 作 银 行 专 户 资 金 的 余 额 为 限 ( 一 ) 与 担 保 公 司 合 作 的, 风 险 补 偿 资 金 分 担 的 贷 款 损 失 比 例 不 超 过 40% ( 二 ) 与 区 ( 市 ) 县 政 府 投 资 机 构 合 作 的, 风 险 补 偿 资 金 分 担 的 贷 款 损 失 补 偿 比 例 不 超 过 60%, 由 各 出 资 方 按 出 资 比 例 分 担 ( 三 ) 与 银 行 直 接 合 作 的, 风 险 补 偿 资 金 分 担 的 贷 款 损 失 补 偿 比 例 不 超 过 60% 对 已 经 预 补 偿 的 逾 期 贷 款, 经 银 行 追 索 回 的 资 金 在 抵 扣 追 索 费 用 违 约 金 后, 再 按 上 述 比 例 补 回 风 险 补 偿 资 金 账 户 对 因 以 虚 报 伪 造 等 手 段 骗 取 的 贷 款 所 发 生 的 贷 款 损 失, 不 属 于 风 险 补 偿 资 金 分 担 补 偿 范 围 第 十 四 条 风 险 补 偿 资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当 年 新 增 银 行 贷 款 额 度 对 应 的 风 险 补 偿 资 金 份 额 的 3% 的 比 例 确 定 控 制 数, 由 市 科 技 局 会 同 市 财 政 局 核 定 后, 在 市 级 应 用 技 术 研 究 与 开 发 资 金 中 统 筹 安 排 第 四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十 五 条 科 技 企 业 债 权 融 资 风 险 资 金 池 支 持 的 企 业 若 有 违 反 财 经 纪 律 弄 虚 作 假 或 在 日 常 管 理 中 不 按 管 理 要 求 提 供 真 实 完 整 财 务 报 表 项 目 进 展 报 告 等 材 料 的, 金 融 机 构 有 权 中 止 和 追 讨 58/90

60 已 发 放 贷 款, 并 保 留 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 的 权 力 第 十 六 条 发 生 了 代 偿 补 偿 或 者 以 虚 报 伪 造 等 手 段 骗 取 相 关 项 目 贷 款 的 企 业, 三 年 内 禁 止 申 报 各 级 财 政 性 补 助 资 金 第 十 七 条 对 参 与 风 险 补 偿 资 金 管 理 及 运 作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行 为,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已 有 处 理 处 罚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由 市 科 技 局 市 财 政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原 成 都 市 科 技 企 业 信 贷 风 险 补 偿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成 科 财 号 ) 同 时 废 止 59/90

61 成 都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中 共 成 都 市 委 组 织 部 文 件 成 都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成 科 字 号 成 都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中 共 成 都 市 委 组 织 部 成 都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关 于 印 发 新 修 订 的 成 都 市 科 技 人 才 创 新 创 业 资 助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高 新 区 科 技 局 天 府 新 区 成 都 片 区 科 宣 局, 各 区 ( 市 ) 县 科 技 60/90

62 主 管 部 门 : 为 贯 彻 落 实 市 委 市 政 府 关 于 实 施 创 新 驱 动 发 展 战 略 加 快 创 新 型 城 市 建 设 的 意 见 及 市 委 市 政 府 办 公 厅 促 进 国 内 外 高 校 院 所 在 蓉 协 同 创 新 的 若 干 政 策 措 施, 进 一 步 聚 集 高 层 次 创 新 创 业 人 才, 推 动 高 校 院 所 人 才 服 务 企 业, 支 持 企 业 培 养 创 新 人 才, 充 分 调 动 科 技 人 员 的 积 极 性 和 创 造 性,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移 转 化, 增 强 企 业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市 科 技 局 联 合 市 委 组 织 部 市 人 社 局, 共 同 对 成 都 市 科 技 人 才 创 新 创 业 资 助 管 理 办 法 ( 成 科 字 号 ) 进 行 了 修 订,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附 件 : 成 都 市 科 技 人 才 创 新 创 业 资 助 管 理 办 法 (2014 年 10 月 修 订 ) 成 都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中 共 成 都 市 委 组 织 部 成 都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2014 年 10 月 14 日 61/90

63 附 件 成 都 市 科 技 人 才 创 新 创 业 资 助 管 理 办 法 (2014 年 10 月 修 订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按 照 市 委 市 政 府 关 于 实 施 创 新 驱 动 发 展 战 略 加 快 创 新 型 城 市 建 设 的 意 见 市 委 市 政 府 办 公 厅 促 进 国 内 外 高 校 院 所 在 蓉 协 同 创 新 的 若 干 政 策 措 施, 为 进 一 步 聚 集 高 层 次 创 新 创 业 人 才, 推 动 高 校 院 所 人 才 服 务 企 业, 支 持 企 业 培 养 创 新 人 才, 充 分 调 动 科 技 人 员 的 积 极 性 和 创 造 性,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增 强 企 业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科 技 人 才 创 新 创 业 资 助 主 要 包 括 高 层 次 创 新 创 业 人 才 研 发 经 费 高 校 院 所 创 新 创 业 人 才 和 市 校 企 联 合 培 养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领 域 在 职 博 ( 硕 ) 士 三 类 人 才 资 助 第 二 章 高 层 次 创 新 创 业 人 才 研 发 经 费 资 助 第 三 条 高 层 次 创 新 创 业 人 才 研 发 经 费 资 助 的 对 象 62/90

64 高 层 次 创 新 创 业 人 才 研 发 经 费 资 助 ( 简 称 高 层 次 人 才 资 助 ) 对 象 应 当 是 在 本 市 重 点 产 业 领 域 中 带 技 术 带 项 目 带 资 金 注 册 创 办 独 立 纳 税 企 业 的 高 层 次 创 新 创 业 人 才, 研 发 项 目 具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和 国 际 一 流 国 内 领 先 的 核 心 技 术, 属 于 我 市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特 色 优 势 产 业 现 代 服 务 业 和 都 市 现 代 农 业 相 关 领 域, 并 已 进 入 中 试 或 产 业 化 阶 段, 能 在 较 短 时 间 内 取 得 突 破 性 发 展 或 引 领 带 动 形 成 新 的 产 业, 具 有 较 好 的 市 场 前 景 和 产 业 化 潜 力 可 按 以 下 两 类 条 件 进 行 申 报 : ( 一 ) 在 蓉 高 层 次 创 新 创 业 人 才 是 指 中 科 院 或 工 程 院 院 士 已 入 选 国 家 千 人 计 划 四 川 省 千 人 计 划 中 科 院 百 人 计 划 长 江 学 者 国 家 杰 出 青 年 科 学 基 金 的 在 蓉 高 校 院 所 高 层 次 人 才 及 入 选 成 都 人 才 计 划 创 新 类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在 蓉 创 办 企 业 并 担 任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且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不 少 于 100 万 元, 申 请 人 自 有 资 金 或 技 术 入 股 持 股 比 例 不 低 于 30%, 企 业 注 册 成 立 时 间 不 超 过 三 年 ( 二 ) 外 地 来 蓉 高 层 次 创 新 创 业 人 才 是 指 我 市 市 域 外 的 中 科 院 或 工 程 院 院 士 已 入 选 国 家 千 人 计 划 四 川 省 千 人 计 划 中 科 院 百 人 计 划 长 江 学 者 国 家 杰 出 青 年 科 学 基 金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来 蓉 创 办 企 业 并 担 任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且 注 册 资 本 不 少 于 100 万 元, 申 请 人 自 有 资 金 或 技 术 入 股 持 股 比 63/90

65 例 不 低 于 30%, 企 业 注 册 成 立 时 间 不 超 过 三 年 第 四 条 申 请 资 助 所 需 提 供 的 材 料 ( 一 ) 高 层 次 创 新 创 业 人 才 研 发 经 费 资 助 项 目 申 报 书 ; ( 二 ) 证 明 材 料 : 1 申 报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职 称 及 职 务 证 明 ; 2 创 办 企 业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 营 业 执 照 验 资 报 告 公 司 章 程 及 股 权 构 成 税 务 登 记 证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上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等 ); 3 主 要 科 技 成 果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 授 权 专 利 证 书 产 品 证 书 及 相 关 权 威 部 门 检 测 报 告 科 技 成 果 鉴 定 或 科 技 成 果 评 价 报 告 代 表 性 论 著 已 立 项 的 各 级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已 获 得 的 各 级 科 技 奖 励 等 ) ( 三 )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第 五 条 资 助 金 额 对 立 项 资 助 对 象 一 次 性 给 予 100 万 元 研 发 经 费 资 助 第 三 章 高 校 院 所 创 新 创 业 人 才 资 助 第 六 条 高 校 院 所 创 新 创 业 人 才 资 助 的 资 助 对 象 高 校 院 所 创 新 创 业 人 才 资 助 专 项 ( 以 下 简 称 高 校 院 所 人 64/90

66 才 资 助 ) 资 助 对 象 分 为 以 下 两 类 : 创 业 资 助 : 国 内 外 高 校 院 所 硕 士 学 历 或 副 高 级 职 称 以 上 科 技 人 才 带 技 术 带 项 目 带 资 金 在 蓉 创 办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不 少 于 50 万 元, 申 请 人 自 有 资 金 或 技 术 入 股 持 股 比 例 不 低 于 30%, 企 业 注 册 成 立 时 间 不 超 过 三 年 创 业 项 目 具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和 国 内 领 先 的 核 心 技 术, 并 已 完 成 小 试 和 样 品 试 制 等, 具 有 较 好 的 市 场 前 景 和 产 业 化 潜 力, 属 于 我 市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特 色 优 势 产 业 现 代 服 务 业 和 都 市 现 代 农 业 相 关 领 域 创 新 服 务 资 助 : 在 蓉 高 校 教 师 ( 已 取 得 副 高 级 及 以 上 职 称 或 取 得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 经 所 在 单 位 同 意, 全 职 或 兼 职 服 务 企 业, 担 任 在 蓉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开 展 关 键 技 术 合 作 研 发, 提 供 技 术 指 导 服 务, 在 企 业 技 术 升 级 和 新 产 品 研 发 方 面 取 得 明 显 成 效, 与 相 关 企 业 的 合 作 时 间 在 两 年 以 上 研 发 项 目 具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和 国 内 领 先 的 核 心 技 术, 并 已 完 成 小 试 和 样 品 试 制 等, 具 有 较 好 的 市 场 前 景 和 产 业 化 潜 力, 属 于 我 市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特 色 优 势 产 业 现 代 服 务 业 和 都 市 现 代 农 业 相 关 领 域 第 七 条 申 请 资 助 所 需 提 供 的 材 料 ( 一 ) 高 校 院 所 创 新 创 业 人 才 资 助 项 目 申 报 书 ( 二 ) 申 报 创 业 资 助 证 明 材 料 : 1 申 报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职 称 及 职 务 证 明 ; 65/90

67 2 创 办 企 业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 营 业 执 照 验 资 报 告 公 司 章 程 及 股 权 构 成 税 务 登 记 证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上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等 ); 3 主 要 科 技 成 果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 授 权 专 利 证 书 产 品 证 书 及 相 关 权 威 部 门 检 测 报 告 科 技 成 果 鉴 定 或 科 技 成 果 评 价 报 告 代 表 性 论 著 已 立 项 的 各 级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已 获 得 的 各 级 科 技 奖 励 等 ); ( 三 ) 申 报 创 新 服 务 资 助 证 明 材 料 1 申 报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职 称 及 职 务 证 明 ; 2 服 务 企 业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 营 业 执 照 税 务 登 记 证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3 创 新 服 务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 申 请 人 所 在 高 校 相 关 机 构 同 意 或 委 派 其 服 务 企 业 的 证 明 材 料 企 业 聘 书 或 合 作 协 议 服 务 企 业 期 间 获 得 的 授 权 发 明 专 利 和 省 级 以 上 科 技 成 果 鉴 定 证 书 联 合 承 担 的 各 级 科 技 项 目 联 合 获 得 的 各 级 科 技 奖 励 等 ); ( 四 )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第 八 条 资 助 金 额 对 创 业 资 助 立 项 资 助 对 象 一 次 性 给 予 20 万 元 经 费 资 助 ; 对 创 新 服 务 资 助 立 项 资 助 对 象 一 次 性 给 予 10 万 元 经 费 资 助 66/90

68 第 四 章 市 校 企 联 合 培 养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领 域 在 职 博 ( 硕 ) 士 资 助 第 九 条 市 校 企 联 合 培 养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领 域 在 职 博 ( 硕 ) 士 资 助 的 对 象 为 充 分 发 挥 相 关 高 校 在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领 域 的 学 术 和 师 资 优 势, 加 强 我 市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领 域 创 新 人 才 的 培 养, 成 都 市 科 技 局 联 合 相 关 高 校, 实 施 市 校 企 联 合 培 养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领 域 在 职 博 ( 硕 ) 士 计 划 ( 以 下 简 称 联 合 培 养 计 划 ), 支 持 我 市 相 关 企 业 选 派 在 职 人 员 攻 读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领 域 工 程 博 ( 硕 ) 士 学 位 第 十 条 相 关 单 位 的 职 责 ( 一 ) 成 都 市 科 技 局 的 主 要 职 责 : 1 负 责 联 合 培 养 计 划 的 组 织 协 调 工 作 ; 2 负 责 确 定 予 以 资 助 的 专 业 领 域 及 研 究 方 向 ; 3 负 责 学 费 资 助 的 审 核 及 发 放 ; ( 二 ) 相 关 高 校 的 主 要 职 责 :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相 关 专 业 工 程 博 ( 硕 ) 士 的 招 生 考 试 录 取 培 养 工 作 ( 三 ) 企 业 的 主 要 职 责 : 67/90

69 1 选 派 本 企 业 员 工 报 考 相 关 高 校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领 域 工 程 博 ( 硕 ) 士 ; 2 为 本 企 业 在 职 攻 读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领 域 工 程 博 ( 硕 ) 士 人 员 提 供 必 要 的 工 作 及 学 习 条 件, 并 提 供 不 少 于 30% 的 学 费 资 助 第 十 一 条 资 助 金 额 经 参 与 联 合 培 养 计 划 的 高 校 考 试 录 取 攻 读 工 程 博 ( 硕 ) 士 的 我 市 企 业 在 职 人 员, 其 攻 读 的 专 业 领 域 及 研 究 方 向 在 成 都 市 科 技 局 确 定 的 支 持 范 围 内, 成 都 市 科 技 局 按 50% 比 例 给 予 学 费 资 助, 在 完 成 入 学 报 到 手 续 后 发 放 第 十 二 条 申 请 资 助 所 需 提 供 的 材 料 申 请 联 合 培 养 计 划 学 费 资 助 需 出 示 录 取 通 知 书 学 费 缴 费 凭 证 培 养 服 务 协 议 身 份 证 等 原 件, 并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 一 ) 成 都 市 联 合 培 养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领 域 在 职 博 ( 硕 ) 士 学 费 资 助 申 请 表 ; ( 二 ) 参 与 联 合 培 养 计 划 的 高 校 工 程 博 ( 硕 ) 士 录 取 通 知 书 复 印 件 ; ( 三 ) 攻 读 工 程 博 ( 硕 ) 士 学 位 学 费 缴 费 凭 证 复 印 件 ; ( 四 ) 申 请 人 与 所 在 企 业 签 定 的 培 养 服 务 协 议 复 印 件 协 议 应 明 确 企 业 和 个 人 在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领 域 工 程 博 ( 硕 ) 士 培 养 68/90

70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包 括 企 业 提 供 必 要 的 培 养 条 件 申 请 人 取 得 工 程 博 ( 硕 ) 士 学 位 后 在 企 业 的 服 务 年 限 ( 原 则 上 不 低 于 三 年 ) 等 ; ( 五 ) 申 请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 六 ) 申 请 人 所 在 企 业 与 相 关 高 校 签 订 的 人 才 联 合 培 养 协 议 或 项 目 合 作 开 发 协 议 ( 非 必 备 材 料 )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三 条 申 请 时 间 及 相 关 程 序 常 年 受 理 申 报, 经 评 审 ( 审 核 ) 后 确 定 资 助 对 象, 并 报 成 都 市 科 技 局 局 务 会 审 定 第 十 四 条 对 弄 虚 作 假 虚 报 冒 领 资 助 经 费 的 单 位 及 个 人, 将 采 取 通 报 批 评 停 止 拨 款 终 止 项 目 取 消 申 报 资 格 等 措 施 予 以 相 应 的 处 罚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由 成 都 市 科 技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有 效 期 为 三 年, 原 管 理 办 法 ( 成 科 字 号 ) 同 时 废 止 69/90

71 成 都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文 件 成 科 字 号 成 都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关 于 印 发 新 修 订 的 成 都 市 创 新 创 业 载 体 资 助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高 新 区 科 技 局 天 府 新 区 成 都 片 区 科 宣 局, 各 区 ( 市 ) 县 科 技 主 管 部 门, 各 创 新 创 业 载 体 : 按 照 成 都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创 新 创 业 载 体 建 设 若 干 政 策 措 施 的 意 见 ( 成 办 发 号 ) 精 神, 我 局 对 成 都 市 创 新 创 业 载 体 资 助 管 理 办 法 ( 成 科 字 号 ) 进 行 了 修 订,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70/90

72 附 件 : 成 都 市 创 新 创 业 载 体 资 助 管 理 办 法 成 都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2016 年 4 月 13 日 71/90

73 附 件 成 都 市 创 新 创 业 载 体 资 助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落 实 市 委 市 政 府 关 于 实 施 创 新 驱 动 发 展 战 略 加 快 创 新 型 城 市 建 设 的 意 见 市 政 府 成 都 创 业 天 府 行 动 计 划 ( 年 ) 市 委 市 政 府 办 公 厅 促 进 国 内 外 高 校 院 所 在 蓉 协 同 创 新 的 若 干 政 策 措 施 市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创 新 创 业 载 体 建 设 若 干 政 策 措 施 的 意 见 精 神, 加 快 我 市 创 新 创 业 载 体 建 设, 培 育 科 技 型 企 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创 新 创 业 载 体 是 指 在 我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注 册 的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运 营 管 理 的, 为 实 施 创 新 驱 动 发 展 战 略 推 进 大 众 创 业 万 众 创 新 提 供 全 方 位 专 业 化 服 务, 以 释 放 全 社 会 创 新 创 业 活 力 加 快 科 技 成 果 向 现 实 生 产 力 转 化 培 育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源 头 企 业 培 养 创 业 领 军 人 才 增 强 实 体 经 济 发 展 新 动 能 为 宗 旨 的 科 技 创 业 苗 圃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 科 技 企 业 加 速 器 科 技 专 业 楼 宇 第 三 条 资 助 经 费 来 源 于 成 都 市 应 用 技 术 研 究 与 开 发 资 金, 由 承 担 单 位 统 筹 安 排 72/90

74 第 二 章 资 助 对 象 第 四 条 科 技 创 业 苗 圃 ( 以 下 简 称 创 业 苗 圃 ) 是 指 以 科 技 创 业 团 队 为 服 务 对 象,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免 费 提 供 办 公 场 地 和 基 本 的 创 业 服 务, 帮 助 科 技 创 业 团 队 将 科 技 成 果 ( 创 意 ) 实 施 转 化 并 创 办 企 业 的 科 技 创 业 服 务 载 体 或 具 备 投 资 + 孵 化 功 能 的 众 创 空 间 等 新 型 孵 化 载 体 第 五 条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 ( 以 下 简 称 孵 化 器 ) 是 指 以 科 技 型 创 业 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在 孵 企 业 ) 为 服 务 对 象, 提 供 研 发 试 制 经 营 的 场 地 和 共 享 设 施, 以 及 一 系 列 创 业 培 训 辅 导 咨 询 服 务, 以 降 低 创 业 风 险 和 创 业 成 本, 促 进 企 业 健 康 快 速 成 长 的 科 技 创 业 服 务 载 体 第 六 条 科 技 企 业 加 速 器 ( 以 下 简 称 加 速 器 ) 是 指 以 高 成 长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高 成 长 企 业 ) 为 服 务 对 象 的 科 技 创 业 服 务 载 体, 旨 在 为 经 历 了 孵 化 之 后 的 高 成 长 企 业 提 供 更 大 的 研 发 和 生 产 空 间 更 加 完 善 的 技 术 创 新 和 商 务 服 务 体 系 第 七 条 科 技 专 业 楼 宇 是 指 通 过 政 府 引 导 规 划 楼 宇 管 理 单 位 招 商 引 进, 聚 集 高 技 术 服 务 业 企 业 的 城 区 商 务 楼 宇, 旨 在 促 进 科 技 创 新 与 楼 宇 经 济 结 合, 培 育 以 知 识 密 集 技 术 密 集 为 特 征 的 高 技 术 服 务 业 新 业 态 73/90

75 第 三 章 对 新 建 载 体 的 资 助 第 八 条 对 新 建 的 成 都 市 科 技 创 业 苗 圃, 给 予 其 运 营 机 构 一 次 性 30 万 元 的 经 费 资 助 新 建 的 成 都 市 科 技 创 业 苗 圃 应 同 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发 展 方 向 明 确,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四 条 规 定 ; 能 够 动 态 统 计 和 管 理 入 驻 科 技 创 业 团 队 运 行 情 况 发 展 需 求 等 相 关 信 息, 并 按 要 求 上 报 ( 二 ) 具 有 可 供 科 技 创 业 团 队 使 用 的 场 地 面 积 不 少 于 1000 平 方 米, 能 够 提 供 电 话 网 络 接 入 办 公 桌 椅 等 基 本 的 办 公 设 施 和 会 议 室 展 示 室 等 公 共 服 务 场 地, 对 具 备 投 资 + 孵 化 功 能 的 新 型 孵 化 载 体 场 地 面 积 标 准 可 适 当 降 低 ( 三 ) 建 立 了 创 业 导 师 工 作 机 制, 具 备 专 门 的 服 务 团 队 ( 包 括 创 业 项 目 联 络 员 创 业 辅 导 员 等 ), 能 够 提 供 创 业 咨 询 辅 导 培 训 服 务 及 基 本 的 法 律 会 计 知 识 产 权 等 服 务 常 态 化 组 织 项 目 路 演 等 创 新 创 业 活 动 ( 四 ) 入 驻 的 科 技 创 业 团 队 不 少 于 10 个, 且 为 新 入 驻 的 科 技 创 业 团 队 提 供 物 理 空 间 和 创 业 服 务 的 免 费 时 间 在 6 个 月 以 上 科 技 创 业 团 队 所 研 发 的 项 目 应 符 合 我 市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或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的 发 展 要 求 第 九 条 对 新 建 的 成 都 市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 给 予 其 运 营 机 构 74/90

76 一 次 性 50 万 元 的 经 费 资 助 新 建 的 成 都 市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 应 同 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发 展 方 向 明 确,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规 定 ; 能 够 动 态 统 计 和 管 理 在 孵 企 业 运 行 情 况 发 展 需 求 等 相 关 信 息, 并 按 要 求 上 报 专 业 孵 化 器 还 应 具 有 明 确 的 产 业 定 位, 发 展 方 向 应 专 注 于 某 一 特 色 细 分 产 业 在 孵 企 业 应 同 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1 所 从 事 研 发 生 产 的 主 营 项 目 ( 产 品 ), 知 识 产 权 权 属 清 晰, 且 符 合 国 家 政 策 鼓 励 发 展 的 与 我 市 优 势 或 特 色 紧 密 结 合 的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或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的 发 展 要 求 2 主 要 研 发 办 公 场 所 在 孵 化 器 内, 上 年 营 业 收 入 一 般 不 超 过 200 万 元 3 在 孵 时 一 般 不 超 过 48 个 月, 租 用 孵 化 场 地 面 积 应 低 于 1000 平 方 米 ( 生 物 医 药 航 空 航 天 等 特 殊 领 域 除 外 ) ( 二 ) 可 自 主 支 配 的 孵 化 场 地 面 积 达 平 方 米 以 上 ( 近 郊 区 县 达 8000 平 方 米 以 上, 远 郊 市 县 达 5000 平 方 米 以 上 ); 专 业 孵 化 器 可 自 主 支 配 的 孵 化 场 地 使 用 面 积 达 8000 平 方 米 以 上 ( 近 郊 区 县 达 5000 平 方 米 以 上, 远 郊 市 县 达 3000 平 方 米 以 上 ) 其 中, 在 孵 企 业 使 用 的 场 地 面 积 占 场 地 总 面 积 的 75% 以 上 ( 三 ) 可 自 主 支 配 场 地 内 的 在 孵 企 业 应 达 50 家 以 上 ( 近 郊 区 县 达 30 家 以 上, 远 郊 市 县 达 20 家 以 上 ); 专 业 孵 化 器 可 自 主 支 配 场 地 内 的 在 孵 企 业 应 达 30 家 以 上 ( 近 郊 区 县 远 郊 市 县 达 20 家 以 上 ), 且 其 主 营 业 务 应 与 孵 化 器 的 专 业 定 位 一 致 75/90

77 ( 四 ) 形 成 了 创 业 导 师 工 作 机 制 和 服 务 体 系, 能 够 提 供 创 业 咨 询 培 训 辅 导 服 务 以 及 政 策 法 律 财 务 投 融 资 知 识 产 权 企 业 管 理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推 广 信 息 咨 询 等 服 务, 常 态 化 组 织 项 目 路 演 等 创 新 创 业 活 动 专 业 孵 化 器 还 应 围 绕 特 定 技 术 领 域, 在 服 务 内 容 运 行 模 式 上 实 现 专 业 化 服 务, 并 提 供 公 共 技 术 平 台 服 务 第 十 条 对 新 建 的 成 都 市 科 技 企 业 加 速 器, 给 予 其 运 营 机 构 一 次 性 100 万 元 的 经 费 资 助 新 建 的 成 都 市 科 技 企 业 加 速 器 应 同 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发 展 方 向 明 确,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六 条 规 定 ; 能 够 动 态 统 计 和 管 理 高 成 长 企 业 运 行 情 况 发 展 需 求 等 相 关 信 息, 并 按 要 求 上 报 高 成 长 企 业 应 同 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1 具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所 从 事 研 发 生 产 的 主 营 项 目 ( 产 品 ) 符 合 国 家 政 策 鼓 励 发 展 的 与 我 市 优 势 或 特 色 紧 密 结 合 的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或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的 发 展 要 求 2 营 业 总 收 入 在 1000 万 元 以 上,3 亿 元 以 下 3 连 续 三 年 总 营 业 收 入 增 长 速 度 均 超 过 20% ( 二 ) 可 自 主 支 配 场 地 面 积 在 3 万 平 方 米 以 上, 其 中 可 供 高 成 长 企 业 使 用 的 场 地 不 少 于 总 面 积 的 75%, 且 能 够 提 供 小 试 中 试 和 批 量 生 产 的 专 业 化 个 性 化 的 厂 房 以 及 公 共 服 务 场 地 ( 三 ) 通 过 自 建 引 进 或 整 合 各 方 资 源 等 方 法, 为 入 驻 的 高 成 长 企 业 提 供 研 发 创 新 的 公 共 技 术 服 务 平 台, 提 供 与 科 研 机 构 进 76/90

78 行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和 技 术 转 移 的 服 务 ( 四 ) 入 驻 的 高 成 长 企 业 不 少 于 20 家, 且 能 够 为 入 驻 的 企 业 提 供 各 种 个 性 化 专 业 化 网 络 化 市 场 化 的 服 务, 包 括 : 共 性 技 术 开 发 检 测 中 试 管 理 咨 询 市 场 信 息 融 资 担 保 人 力 资 源 认 定 认 证 专 利 代 理 国 际 合 作, 以 及 法 律 税 务 会 计 审 计 等 第 十 一 条 对 新 建 的 成 都 市 科 技 专 业 楼 宇, 给 予 楼 宇 管 理 单 位 一 次 性 50 万 元 的 经 费 资 助 新 建 的 成 都 市 科 技 专 业 楼 宇 应 同 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发 展 方 向 明 确,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 能 够 动 态 统 计 和 管 理 入 驻 企 业 运 行 情 况 发 展 需 求 等 相 关 信 息, 并 按 要 求 上 报 ( 二 ) 科 技 专 业 楼 宇 所 在 的 区 政 府 明 确 了 楼 宇 的 产 业 定 位, 并 制 订 了 促 进 楼 宇 高 技 术 服 务 业 发 展 的 政 策 措 施 ( 三 ) 楼 宇 管 理 单 位 管 理 制 度 健 全, 楼 宇 产 权 清 晰, 无 纠 纷 可 自 主 提 供 给 高 技 术 服 务 业 企 业 租 用 的 场 地 相 对 连 接, 商 务 面 积 达 平 方 米 以 上 ( 近 郊 区 县 达 8000 平 方 米 以 上, 远 郊 市 县 达 5000 平 方 米 以 上 ) ( 四 ) 入 驻 高 技 术 服 务 业 企 业 的 数 量 达 50 家 以 上 ( 近 郊 区 县 达 30 家 以 上, 远 郊 市 县 达 20 家 以 上 ), 且 使 用 面 积 占 楼 宇 已 出 租 面 积 的 50% 以 上 入 驻 高 技 术 服 务 业 企 业 的 主 营 业 务 应 属 于 研 发 设 计 服 务 知 识 产 权 服 务 检 验 检 测 服 务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服 77/90

79 务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数 字 内 容 服 务 电 子 商 务 服 务 生 物 技 术 服 务 等 领 域 第 十 二 条 申 报 新 建 创 新 创 业 载 体 其 实 际 运 营 时 间 应 已 满 6 个 月 以 上 第 四 章 对 已 建 载 体 的 补 贴 第 十 三 条 建 立 支 持 创 新 创 业 载 体 发 展 的 长 效 机 制, 每 年 对 创 新 创 业 载 体 在 人 才 引 进 硬 件 建 设 服 务 提 升 产 出 效 果 等 方 面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对 评 价 优 秀 的, 由 市 级 资 金 给 予 其 运 营 机 构 最 高 100 万 元 的 补 贴 经 费 ( 一 ) 人 才 引 进 引 进 中 科 院 或 工 程 院 院 士 已 入 选 国 家 千 人 计 划 四 川 省 千 人 计 划 中 科 院 百 人 计 划 长 江 学 者 国 家 杰 出 青 年 科 学 基 金 的 在 蓉 高 校 院 所 高 层 次 人 才 及 入 选 成 都 人 才 计 划 创 新 类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或 带 有 优 秀 科 技 成 果 的 创 业 团 队 入 驻 创 新 创 业 载 体 ( 二 ) 硬 件 建 设 扩 大 孵 化 场 地 新 建 配 套 公 共 设 施 维 护 升 级 已 有 公 共 设 施, 提 供 个 性 化 装 修, 新 建 产 业 共 性 技 术 服 务 平 台 ( 三 ) 服 务 提 升 开 展 创 业 导 师 市 场 推 广 数 据 统 计 知 识 产 权 等 各 种 专 业 化 个 性 化 服 务 组 织 载 体 内 企 业 申 报 各 类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推 动 载 体 内 企 业 和 科 技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有 效 对 接, 常 78/90

80 态 化 组 织 项 目 路 演 等 创 新 创 业 活 动 ( 四 ) 产 出 效 果 培 育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上 市 企 业 提 升 入 驻 企 业 营 业 总 收 入 技 术 专 利 数 等 指 标 推 荐 符 合 高 成 长 企 业 条 件 的 入 驻 企 业 进 入 成 都 市 科 技 企 业 加 速 器 或 各 类 园 区 第 十 四 条 同 一 运 营 机 构 运 营 多 家 创 新 创 业 载 体 的, 只 能 推 荐 其 中 一 家 载 体 作 为 已 建 载 体 经 费 补 贴 申 报 对 象 新 建 的 成 都 市 创 新 创 业 载 体 当 年 不 能 申 请 已 建 载 体 补 贴 经 费 第 五 章 对 载 体 创 新 发 展 的 支 持 第 十 五 条 对 新 认 定 的 国 家 级 孵 化 器 国 家 级 大 学 科 技 园 等 国 家 级 创 新 创 业 载 体, 分 别 给 予 其 运 营 机 构 一 次 性 100 万 元 的 经 费 资 助 申 请 新 建 载 体 经 费 资 助 的 国 家 级 创 新 创 业 载 体 运 营 机 构, 须 按 要 求 上 报 在 孵 企 业 的 运 行 情 况 发 展 需 求 等 相 关 信 息 第 十 六 条 利 用 闲 置 厂 房 楼 宇 和 存 量 土 地 等 改 ( 扩 ) 建 为 创 新 创 业 载 体, 对 其 建 设 方 实 施 场 地 改 造 及 公 共 技 术 设 备 设 施 购 置 等 发 生 的 费 用, 经 核 定, 给 予 费 用 总 额 的 20% 最 高 不 超 过 500 万 元 经 费 补 贴 ( 一 ) 载 体 建 设 方 指 在 蓉 高 校 院 所 领 军 企 业 知 名 孵 化 机 构 等 社 会 主 体 ( 二 ) 改 ( 扩 ) 建 的 创 新 创 业 载 体 应 符 合 我 市 科 技 创 业 苗 圃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 科 技 企 业 加 速 器 或 科 技 专 业 楼 宇 的 建 设 79/90

81 标 准 ( 三 ) 市 级 经 费 补 贴 与 区 ( 市 ) 县 经 费 补 贴 原 则 上 按 1:1 配 套, 且 市 级 经 费 补 贴 与 区 ( 市 ) 县 经 费 补 贴 之 和 不 超 过 实 际 发 生 的 改 ( 扩 ) 建 费 用 ( 四 ) 申 报 单 位 须 出 具 区 ( 市 ) 县 人 民 政 府 的 推 荐 函 区 ( 市 ) 县 给 予 改 ( 扩 ) 建 补 贴 经 费 及 建 设 总 费 用 的 证 明 材 料 第 十 七 条 对 新 引 进 的 国 内 外 知 名 创 新 型 孵 化 器 运 营 机 构 来 蓉 建 设 创 新 创 业 载 体, 分 级 分 类 给 予 100 万 元 至 500 万 元 的 一 次 性 经 费 补 贴 ( 一 ) 申 报 主 体 应 为 国 内 外 知 名 创 新 型 孵 化 器 在 成 都 市 及 各 区 ( 市 ) 县 工 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注 册 的 运 营 机 构 ( 二 ) 新 引 进 国 内 外 知 名 创 新 型 孵 化 器 运 营 机 构 来 蓉 建 设 的 创 新 创 业 载 体, 应 符 合 我 市 科 技 创 业 苗 圃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 科 技 企 业 加 速 器 或 科 技 专 业 楼 宇 的 建 设 标 准 ( 三 ) 市 级 引 进 补 贴 与 区 ( 市 ) 县 引 进 补 贴 原 则 上 按 1:1 配 套 ( 四 ) 申 报 单 位 须 出 具 区 ( 市 ) 县 人 民 政 府 的 推 荐 函 和 已 经 给 予 其 引 进 补 贴 的 证 明 材 料 第 十 八 条 鼓 励 本 土 孵 化 器 运 营 机 构 在 国 内 外 创 新 创 业 活 跃 地 区 建 设 创 新 创 业 载 体, 根 据 其 引 进 人 才 团 队 项 目 来 蓉 等 方 面 的 异 地 孵 化 绩 效, 给 予 运 营 机 构 每 年 最 高 不 超 过 100 万 元 经 费 补 贴 80/90

82 ( 一 ) 本 土 孵 化 器 运 营 机 构 是 指 在 成 都 市 及 各 区 ( 市 ) 县 工 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注 册 的 孵 化 器 运 营 机 构 ( 二 ) 本 土 孵 化 器 运 营 机 构 在 国 内 外 创 新 创 业 活 跃 地 区 建 设 创 新 创 业 载 体, 其 拥 有 载 体 股 份 不 低 于 50% ( 不 含 50%) ( 三 ) 在 异 地 建 设 的 创 新 创 业 载 体 应 符 合 我 市 科 技 创 业 苗 圃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 科 技 企 业 加 速 器 或 科 技 专 业 楼 宇 的 建 设 标 准 第 十 九 条 同 时 符 合 第 十 六 条 第 十 七 条 的 资 助 对 象, 市 级 经 费 不 重 复 资 助 第 六 章 申 请 资 助 的 程 序 第 二 十 条 申 请 市 级 资 金 的 基 本 程 序 : ( 一 ) 申 请 单 位 按 要 求 填 写 企 业 信 息, 经 区 ( 市 ) 县 科 技 管 理 部 门 或 创 新 创 业 载 体 管 理 部 门 推 荐, 市 科 技 局 审 核 后 获 得 资 助 申 报 资 格 ; ( 二 ) 获 得 申 报 资 格 的 单 位 按 要 求 填 写 相 应 的 申 报 书 后, 提 交 所 在 区 ( 市 ) 县 科 技 管 理 部 门 或 创 新 创 业 载 体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 所 在 区 ( 市 ) 县 科 技 管 理 部 门 或 创 新 创 业 载 体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通 过 后, 将 推 荐 文 件 和 申 报 材 料 一 并 交 市 科 技 局 ( 三 ) 项 目 实 行 常 年 申 报 分 批 评 审 ( 审 核 ) 市 科 技 局 受 理 资 助 申 报 后, 根 据 需 要 组 织 现 场 考 察 和 评 审, 并 将 评 审 结 果 进 行 社 会 公 示 对 公 示 期 满 没 有 异 议 的, 分 批 下 达 立 项 文 件 并 拨 付 81/90

83 资 助 经 费 评 审 节 点 后 申 报 的 项 目 纳 入 下 一 批 或 次 年 评 审 范 围 第 二 十 一 条 申 请 市 级 资 金 的 单 位, 应 当 以 纸 质 和 电 子 版 的 形 式 提 交 申 报 材 料, 并 准 备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供 现 场 查 验 申 请 新 建 创 新 创 业 载 体 资 助 经 费 的 单 位 须 提 交 成 都 市 科 技 创 业 苗 圃 (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 科 技 企 业 加 速 器 科 技 专 业 楼 宇 ) 申 报 书, 申 请 已 建 载 体 补 贴 经 费 的 单 位 须 提 交 创 新 创 业 载 体 补 贴 经 费 申 请 书, 申 请 新 建 国 家 级 创 新 创 业 载 体 资 助 经 费 的 单 位 须 提 交 国 家 级 创 新 创 业 载 体 资 助 经 费 申 请 书, 申 请 转 改 建 创 新 创 业 载 体 补 贴 的 单 位 须 提 交 改 ( 扩 ) 建 创 新 创 业 载 体 补 贴 经 费 申 请 书, 申 请 引 进 知 名 创 新 创 业 载 体 补 贴 的 单 位 须 提 交 新 引 进 创 新 创 业 载 体 补 贴 经 费 申 请 书, 申 请 异 地 孵 化 资 助 的 单 位 须 提 交 异 地 孵 化 补 贴 经 费 申 请 书 第 二 十 二 条 申 请 资 助 的 单 位, 其 孵 化 场 地 属 租 用 合 作 及 无 偿 使 用 的, 需 提 供 孵 化 机 构 与 产 权 方 相 关 协 议 或 文 件 说 明, 且 申 报 时 保 有 2 年 以 上 使 用 期 限 第 七 章 创 新 创 业 载 体 的 管 理 第 二 十 三 条 市 科 技 局 将 创 新 创 业 载 体 工 作 纳 入 全 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化 工 作 体 系, 对 创 新 创 业 载 体 进 行 业 务 指 导 年 度 审 核 和 动 态 管 理, 委 托 相 关 专 业 机 构 为 创 新 创 业 载 体 提 供 政 策 咨 询, 并 开 展 数 据 统 计 评 价 与 考 核 等 工 作 82/90

84 第 二 十 四 条 创 新 创 业 载 体 为 入 驻 企 业 提 供 的 人 力 资 源 技 术 交 易 知 识 产 权 创 业 投 资 融 资 担 保 国 际 合 作 等 服 务, 按 照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享 受 优 惠 政 策 的 扶 持 对 创 新 创 业 载 体 重 点 推 荐 的 科 技 项 目, 在 市 级 科 技 计 划 技 术 交 易 平 台 使 用 种 子 资 金 科 技 保 险 科 技 人 才 科 技 宣 传 等 方 面 给 予 重 点 支 持 第 二 十 五 条 创 新 创 业 载 体 应 加 强 科 技 创 业 服 务 品 牌 建 设, 依 托 孵 化 器 从 业 人 员 培 训 机 构, 加 强 对 孵 化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上 岗 培 训 和 考 核 认 定 第 二 十 六 条 开 展 创 新 创 业 载 体 运 营 绩 效 评 价 工 作, 月 季 年 报 表 等 统 计 报 送 情 况 将 作 为 申 报 已 建 载 体 补 贴 的 重 要 依 据 和 评 审 指 标 市 科 技 局 根 据 成 都 市 创 新 创 业 载 体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每 年 进 行 复 核, 对 连 续 2 年 指 标 审 核 不 合 格 或 未 按 期 上 报 统 计 数 据 的, 取 消 其 成 都 市 创 新 创 业 载 体 资 格 第 二 十 七 条 对 弄 虚 作 假 虚 报 冒 领 资 助 经 费 的 单 位, 将 采 取 通 报 批 评 停 止 拨 款 终 止 项 目 取 消 申 报 资 格 等 措 施 予 以 相 应 的 处 罚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由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30 日 后 生 效, 有 效 期 3 年 原 管 理 办 法 ( 成 科 字 号 ) 同 时 废 止 83/90

85 成 都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文 件 成 科 字 号 成 都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关 于 印 发 新 修 订 的 成 都 市 科 技 企 业 创 新 券 实 施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高 新 区 科 技 局 天 府 新 区 成 都 片 区 科 宣 局, 各 区 ( 市 ) 县 科 技 主 管 部 门,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贯 彻 落 实 市 委 市 政 府 关 于 实 施 创 新 驱 动 发 展 战 略 加 快 创 新 型 城 市 建 设 的 意 见 和 成 都 市 加 快 科 技 创 新 驱 动 发 展 实 施 方 案 ( 年 ) 等 文 件 精 神, 创 新 财 政 科 技 投 入 方 式, 提 高 财 政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通 过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的 形 式, 推 动 科 技 创 84/90

86 新 服 务 需 求 方 和 供 给 方 有 效 对 接, 为 科 技 型 中 小 微 企 业 提 供 更 多 创 新 服 务, 加 快 科 技 服 务 业 发 展, 进 一 步 完 善 区 域 科 技 创 新 服 务 体 系, 我 局 修 订 了 成 都 市 科 技 企 业 创 新 券 实 施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成 科 字 号 ) 现 印 发 你 们, 请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附 件 : 成 都 市 科 技 企 业 创 新 券 实 施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成 都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2016 年 4 月 13 日 85/90

87 附 件 成 都 市 科 技 企 业 创 新 券 实 施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按 照 市 委 市 政 府 关 于 实 施 创 新 驱 动 发 展 战 略 加 快 创 新 型 城 市 建 设 的 意 见 ( 成 委 发 号 ) 要 求, 为 创 新 财 政 科 技 投 入 方 式, 提 高 财 政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推 动 科 技 创 新 服 务 需 求 方 和 供 给 方 有 效 对 接, 为 科 技 型 中 小 微 企 业 提 供 更 多 创 新 服 务, 加 快 科 技 服 务 业 发 展, 进 一 步 完 善 区 域 科 技 创 新 服 务 体 系,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科 技 企 业 创 新 券 是 以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的 方 式 支 持 科 技 型 中 小 微 企 业 创 新 的 一 种 手 段, 是 推 动 科 技 服 务 需 求 方 和 供 给 方 有 效 对 接 的 一 种 途 径 市 科 技 局 向 企 业 发 放 创 新 券, 企 业 向 科 技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购 买 创 新 服 务 时, 用 创 新 券 抵 扣 一 定 比 例 的 服 务 费 用, 科 技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持 收 到 的 创 新 券 向 市 科 技 局 兑 现 并 获 得 一 定 的 服 务 补 贴 第 三 条 科 技 企 业 创 新 券 经 费 由 成 都 市 应 用 技 术 研 究 与 开 发 资 金 列 支, 资 金 的 使 用 按 成 都 市 应 用 技 术 研 究 与 开 发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86/90

88 第 二 章 管 理 机 构 及 职 责 第 四 条 市 科 技 局 是 科 技 企 业 创 新 券 的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科 技 企 业 创 新 券 的 政 策 制 定 组 织 实 施 兑 现 拨 付, 研 究 确 定 科 技 企 业 创 新 券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第 五 条 设 立 成 都 市 科 技 企 业 创 新 券 营 运 管 理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企 业 创 新 券 管 理 中 心 ) 管 理 中 心 挂 靠 在 成 都 生 产 力 促 进 中 心, 负 责 科 技 企 业 创 新 券 的 日 常 运 行 和 管 理, 以 及 科 技 企 业 创 新 券 的 申 请 受 理 资 格 审 查 发 放 等 具 体 工 作 第 三 章 支 持 对 象 第 六 条 科 技 企 业 创 新 券 的 支 持 对 象 包 括 : ( 一 ) 在 我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注 册 登 记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科 技 型 中 小 微 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企 业 ) ( 二 ) 为 我 市 科 技 型 中 小 微 企 业 提 供 科 技 服 务 的 科 技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第 四 章 使 用 范 围 及 形 式 第 七 条 科 技 企 业 创 新 券 限 用 于 我 市 企 业 向 科 技 中 介 服 务 机 87/90

89 构 购 买 科 技 创 新 服 务 第 八 条 科 技 企 业 创 新 券 采 取 电 子 券 形 式, 有 效 期 为 1 年 第 九 条 科 技 企 业 创 新 券 限 于 申 领 企 业 自 己 使 用, 不 得 转 让 买 卖 第 五 章 申 领 与 使 用 第 十 条 科 技 企 业 创 新 券 的 申 领 程 序 : ( 一 ) 市 科 技 局 发 布 科 技 企 业 创 新 券 资 助 通 知, 明 确 科 技 企 业 创 新 券 的 发 放 使 用 范 围 和 使 用 比 例 等 有 关 要 求 ; ( 二 ) 企 业 通 过 成 都 科 技 创 新 创 业 服 务 平 台 提 出 创 新 券 申 请, 创 新 券 管 理 中 心 审 查 通 过 后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科 技 企 业 创 新 券 ( 电 子 券 ) 发 放 至 企 业 在 成 都 科 技 创 新 创 业 服 务 平 台 上 的 账 户 第 十 一 条 科 技 企 业 创 新 券 的 使 用 程 序 : ( 一 ) 企 业 在 成 都 科 技 创 新 创 业 服 务 平 台 上 选 择 需 要 购 买 的 科 技 创 新 服 务 产 品 并 提 出 购 买 申 请 ( 二 ) 科 技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与 申 请 企 业 在 线 下 商 定 服 务 内 容 服 务 时 间 服 务 费 用 等 相 关 事 宜 后 签 订 服 务 合 同 书, 并 将 服 务 合 同 书 上 传 至 成 都 科 技 创 新 创 业 服 务 平 台 ( 三 ) 创 新 券 管 理 中 心 对 服 务 合 同 书 进 行 审 查, 审 查 通 过 后, 科 技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按 照 服 务 合 同 书 约 定 为 企 业 提 供 相 应 科 技 88/90

90 服 务 ( 四 ) 服 务 完 成 后, 企 业 在 成 都 科 技 创 新 创 业 服 务 平 台 上 使 用 科 技 企 业 创 新 券 向 科 技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支 付 一 定 比 例 的 服 务 费 用 第 六 章 兑 现 与 要 求 第 十 二 条 为 鼓 励 科 技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为 企 业 提 供 更 多 更 好 的 创 新 服 务, 市 科 技 局 对 科 技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提 供 的 服 务 给 予 服 务 费 用 一 定 比 例 的 补 贴, 补 贴 经 费 主 要 用 于 对 服 务 提 供 团 队 ( 人 员 ) 进 行 奖 励 第 十 三 条 科 技 企 业 创 新 券 的 兑 现 程 序 : ( 一 ) 科 技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按 照 服 务 合 同 书 要 求 完 成 相 关 服 务 后, 将 相 关 服 务 的 证 明 材 料 上 传 到 成 都 科 技 创 新 创 业 服 务 平 台, 创 新 券 管 理 中 心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服 务 证 明 材 料 的 审 核, 并 给 出 审 核 意 见 ( 二 ) 科 技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根 据 审 核 意 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将 科 技 企 业 创 新 券 兑 现 额 度 和 申 请 服 务 补 贴 的 纸 质 证 明 材 料 提 交 创 新 券 管 理 中 心 ( 三 ) 创 新 券 管 理 中 心 负 责 对 科 技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提 交 的 纸 质 证 明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每 月 集 中 拨 付 科 技 企 业 创 新 券 兑 现 额 度 及 服 务 补 贴, 同 时 将 拨 付 情 况 汇 总 表 交 市 科 技 局 备 案 89/90

91 第 十 四 条 科 技 企 业 创 新 券 原 则 上 每 个 月 兑 现 1 次 第 十 五 条 科 技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提 交 的 科 技 企 业 创 新 券 兑 现 和 服 务 补 贴 资 助 证 明 材 料 包 括 : ( 一 ) 科 技 企 业 创 新 券 服 务 项 目 兑 现 汇 总 表, 包 括 服 务 企 业 名 称 服 务 项 目 名 称 服 务 内 容 和 服 务 时 间 等 ( 二 ) 科 技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与 企 业 签 订 的 服 务 合 同 书 复 印 件, 提 交 时 要 审 查 服 务 合 同 书 原 件 ( 三 ) 服 务 产 品 收 费 情 况 的 有 效 证 明 材 料 ( 包 括 科 技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向 企 业 开 具 的 购 买 服 务 的 发 票 等 ) 第 七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十 六 条 对 通 过 科 技 企 业 创 新 券 骗 取 财 政 资 金 的 企 业 和 科 技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注 销 其 持 有 的 科 技 企 业 创 新 券, 追 回 骗 取 的 资 金 并 3 年 内 不 给 予 科 技 项 目 和 财 政 科 技 资 金 支 持, 并 保 留 进 一 步 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 的 权 利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由 市 科 技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30 日 后 生 效, 有 效 期 2 年 原 管 理 办 法 ( 成 科 字 号 ) 同 时 废 止 9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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