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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 雄 市 100 年 度 公 私 立 中 小 學 複 合 型 防 災 演 練 示 範 觀 摩 活 動 研 習 手 冊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主 辦 單 位 :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承 辦 單 位 : 高 雄 市 立 六 龜 國 小 活 動 時 間 : 民 國 100 年 05 月 06 日 活 動 地 點 : 高 雄 市 立 六 龜 國 小 1

2 高 雄 市 100 年 度 公 私 立 中 小 學 複 合 型 防 災 演 練 一 活 動 計 畫 示 範 觀 摩 活 動 手 冊 目 次 年 度 公 私 立 中 小 學 複 合 型 防 災 演 練 示 範 觀 摩 活 動 計 畫 2. 複 合 型 校 園 防 災 演 練 流 程 表 3. 中 央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作 業 要 點 4. 六 龜 國 小 防 災 學 生 心 理 輔 導 計 畫 二 演 練 腳 本 第 一 階 段 : 地 震 災 害 發 生 ( 14:00 上 課 時 間 ) 第 二 階 段 : 地 震 災 情 發 生, 逃 生 與 避 難 引 導 第 三 階 段 : 地 震 災 情 發 佈 學 校 應 變 組 織 成 立 第 四 階 段 : 災 害 發 生 緊 急 搜 救 與 傷 患 救 助 第 五 階 段 : 災 害 發 生 緊 急 滅 火 第 六 階 段 : 防 汛 災 害 演 練 第 七 階 段 : 核 能 輻 射 塵 災 情 處 置 及 應 變 第 八 階 段 : 災 情 掌 握 與 通 報 : 三 活 動 資 料 1. 家 庭 防 災 卡 說 明 2. 防 災 避 難 緊 急 聯 絡 網 3. 地 震 災 害 處 理 與 應 變 程 序 4. 地 震 應 變 時 機 與 執 行 方 式 5. 地 震 災 害 緊 急 避 難 疏 散 流 程 圖 6. 六 龜 國 小 校 園 配 置 圖 7. 六 龜 國 小 地 震. 防 汛 疏 散 避 難 圖 8. 班 級 人 數 清 點 結 果 回 報 表 9. 全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人 數 清 點 結 果 統 計 總 表 10. 災 害 防 救 受 傷 人 員 處 理 登 錄 表

3 一 活 動 計 畫 ( 一 ) 高 雄 市 100 年 度 公 私 立 中 小 學 複 合 型 防 災 演 練 示 範 觀 摩 活 動 實 施 計 畫 ( 二 ) 複 合 型 校 園 防 災 演 練 流 程 表 ( 三 ) 中 央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作 業 要 點 ( 四 ) 六 龜 國 小 防 災 學 生 心 理 輔 導 計 畫

4 高 雄 市 辦 理 100 年 度 公 私 立 中 小 學 複 合 型 防 災 演 練 示 範 觀 摩 活 動 實 施 計 畫 一 依 據 : 教 育 部 100 年 3 月 24 日 臺 國 ( 一 ) 字 第 號 函 送 100 年 國 民 中 小 學 防 火 防 汛 防 震 防 核 及 防 海 嘯 之 複 合 型 災 害 防 救 逃 生 演 練 研 商 會 議 紀 錄 辦 理 二 目 的 : ( 一 ) 透 過 辦 理 校 園 防 災 演 練 示 範 觀 摩, 提 供 學 校 檢 視 災 害 處 置 能 力 及 各 項 應 變 流 程, 整 合 災 害 處 理 效 能, 以 強 化 學 校 災 害 防 救 應 變 處 置 暨 善 後 復 原 重 建 作 業 能 力 ( 二 ) 透 過 防 災 教 育 及 實 際 演 練, 訓 練 學 童 應 災 能 力, 並 提 昇 學 童 守 序 態 度, 並 藉 由 演 練 中 相 互 關 懷 協 助 之 過 程 度 過 災 害, 並 藉 此 提 升 學 童 公 民 意 識 及 素 養 ( 三 ) 提 昇 學 校 師 生 災 害 緊 急 應 變 能 力, 強 化 複 合 式 災 害 觀 念, 拓 展 應 災 思 考 面 向 與 提 升 應 災 能 力, 減 輕 災 害 損 失 ( 四 ) 結 合 在 地 協 力 團 隊 合 作, 精 確 防 護 團 人 員 編 組 功 能, 落 實 災 後 救 助 與 安 置 功 能, 以 利 災 後 相 關 後 續 救 災 及 援 助 行 動 ( 五 ) 提 供 防 災 手 冊 及 相 關 教 案 分 享, 作 為 他 校 日 後 辦 理 防 災 教 育 及 活 動 之 參 考 模 式 三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四 主 辦 單 位 :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五 協 辦 單 位 : 高 雄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警 察 局 衛 生 局 工 務 局 六 承 辦 單 位 : 高 雄 市 立 鳳 林 國 民 中 學 六 龜 國 民 小 學 七 演 練 日 期 時 間 :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 星 期 五 )13 時 30 分 至 16 時 40 分 八 演 練 研 習 地 點 : ( 一 ) 鳳 林 國 中 操 場 活 動 中 心 及 視 聽 中 心 ( 高 雄 市 小 港 區 龍 鳳 路 559 號, 電 話 轉 21)

5 ( 二 ) 六 龜 國 小 操 場 ( 高 雄 市 六 龜 區 光 復 路 40 號, 電 話 轉 201, 當 天 於 六 龜 區 神 農 宮 備 有 交 通 車 接 送, 學 校 操 場 作 為 觀 摩 演 練 場 地, 校 外 道 路 狹 窄, 皆 無 法 提 供 停 車, 請 多 利 用 接 駁 車 或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 九 參 加 人 員 : ( 一 ) 本 市 公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各 級 學 校 ( 含 公 立 幼 稚 園 ) 校 長 或 主 任 或 承 辦 防 災 業 務 相 關 行 政 人 員 乙 名 ( 各 校 須 於 100 年 6 月 底 前 辦 理 複 合 型 校 園 防 災 演 練 活 動 ) ( 二 ) 鳳 林 國 中 六 龜 國 小 全 體 師 生 ( 三 ) 本 市 消 防 局 警 察 局 衛 生 局 及 工 務 局 支 援 人 員 十 報 名 方 式 期 間 : ( 一 ) 報 名 方 式 : 進 入 全 國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資 訊 網 ( 報 名 ( 二 ) 起 迄 時 間 : 即 日 起 至 100 年 5 月 3 日 下 午 4 時 止 十 一 研 習 內 容 : ( 一 ) 防 火 防 汛 防 震 防 核 及 防 海 嘯 之 複 合 型 災 害 防 救 逃 生 演 練 ( 二 ) 綜 合 座 談 十 二 參 加 人 員 研 習 期 間 准 予 公 假 登 記 ( 課 務 自 理 ) 並 核 給 研 習 時 數 3 小 時 十 三 經 費 來 源 : ( 一 ) 示 範 演 練 及 觀 摩 活 動 經 費 由 教 育 局 補 助 款 支 應 ( 二 ) 各 校 演 練 所 需 經 費, 由 學 校 相 關 預 算 支 應 十 四 獎 勵 : 辦 理 本 項 活 動 工 作 及 支 援 人 員 從 優 敘 獎

6 高 雄 市 立 六 龜 國 小 六 龜 新 光 知 識 館 動 土 典 禮 暨 辦 理 100 年 度 公 私 立 中 小 學 複 合 型 防 災 演 練 示 範 觀 摩 活 動 程 序 表 時 間 內 容 地 點 主 持 人 10:00 歡 迎 長 官 及 來 賓 穿 堂 邱 柏 瑞 主 任 10:30 10:45 歡 欣 鼓 舞 戰 鼓 迎 賓 布 農 族 傳 統 祭 儀 打 耳 祭 知 識 館 興 建 地 黃 光 瑞 組 長 劉 皇 杉 主 任 10:45 11:15 典 禮 開 始 開 工 祝 禱 知 識 館 興 建 地 黃 龍 泉 校 長 11:15 11:30 動 土 儀 式 知 識 館 興 建 地 黃 龍 泉 校 長 11:25 11:30 校 長 致 詞 知 識 館 興 建 地 黃 龍 泉 校 長 11:30 11:50 長 官 貴 賓 致 詞 知 識 館 興 建 地 黃 龍 泉 校 長 11:50 12:20 12:20 12:30 頒 獎 1. 我 心 目 中 的 圖 書 館 徵 文 徵 圖 比 賽 頒 獎 2. 新 光 金 控 圖 書 館 命 名 活 動 頒 獎 學 習 用 電 子 書 捐 贈 儀 式 數 位 學 習 與 典 藏 國 家 型 計 畫 辦 公 室 代 表 / 工 業 局 代 表 / 澔 奇 數 位 科 技 代 表 / 資 策 會 代 表 知 識 館 興 建 地 知 識 館 興 建 地 黃 龍 泉 校 長 黃 龍 泉 校 長 12:30 12:30 禮 成 歡 喜 圓 滿 知 識 館 興 建 地 黃 龍 泉 校 長 12:30 13:20 午 餐 饗 宴 穿 堂 邱 柏 瑞 主 任 13:10 13:30 報 到 領 取 活 動 手 冊 穿 堂 林 秋 英 主 任 13:30 13:40 始 業 式 司 令 台 蔡 局 長 13:40 13:50 局 長 與 貴 賓 致 詞 司 令 台 黃 龍 泉 校 長 13:50 14:00 演 練 流 程 說 明 司 令 台 林 秋 英 主 任 14:00 14:35 震 災 演 練 校 區 14:35 14:50 火 災 演 練 校 區 14:50 15:05 防 汛 -- 土 石 流 ( 潰 堤 ) 演 練 校 區 15:05 15:15 核 能 輻 射 塵 災 情 演 練 校 區 15:15 15:20 災 情 掌 握 與 通 報 校 區 六 龜 團 隊 寶 山 團 隊 15:20 15:30 茶 敘 時 間 休 息 片 刻 穿 堂 邱 柏 瑞 主 任 15:30 16:20 綜 合 座 談 ( 意 見 交 流 ) 風 雨 教 室 蔡 局 長 16:20 六 龜 好 山 好 水 好 風 光 任 你 ( 妳 ) 行 六 龜 風 情 黃 龍 泉 校 長

7 高 雄 市 立 六 龜 國 小 100 年 度 公 私 立 中 小 學 複 合 型 防 災 演 練 示 範 觀 摩 活 動 流 程 表 第 一 階 段 : 地 震 災 害 發 生 (14:00 上 課 時 間 ) ( 一 ) 演 練 項 目 : 事 故 發 生 與 察 覺 ( 二 ) 演 練 時 間 :5 分 鐘 ( 三 ) 參 與 人 員 : 全 校 師 生 第 二 階 段 : 地 震 災 情 發 生, 逃 生 與 避 難 引 導 ( 一 ) 演 練 項 目 : 進 行 逃 生 疏 散 和 避 難 的 演 練 ( 二 ) 演 練 時 間 :10 分 鐘 ( 三 ) 參 與 人 員 : 副 指 揮 官 避 難 引 導 組 搶 救 組 老 師 全 體 學 生 第 三 階 段 : 地 震 災 情 發 佈 啟 動 學 校 應 變 組 織 ( 一 ) 演 練 項 目 : 學 校 成 立 緊 急 應 變 組 織 校 園 災 情 ( 二 ) 演 練 時 間 :10 分 鐘 ( 三 ) 參 與 人 員 : 指 揮 官 副 指 揮 官 搶 救 組 通 報 組 及 避 難 引 導 組 第 四 階 段 : 災 害 發 生 緊 急 搜 救 與 傷 患 救 助 ( 一 ) 演 練 項 目 : 作 緊 急 搜 救 動 作 醫 療 救 護 ( 二 ) 演 練 時 間 :10 分 鐘 ( 三 ) 參 與 人 員 : 搶 救 組 避 難 引 導 組 通 報 組 傷 患 學 生 第 五 階 段 : 災 害 發 生 緊 急 滅 火 ( 一 ) 演 練 項 目 : 初 級 滅 火 消 防 隊 連 繫 與 支 援 ( 二 ) 演 練 時 間 :15 分 鐘 ( 三 ) 參 與 人 員 : 搶 救 組 通 報 組 滅 火 志 工 隊 消 防 隊 第 六 階 段 : 防 汛 災 害 演 練 ( 一 ) 演 練 項 目 : 避 難 疏 散 集 合 地 點 勘 查 家 庭 防 災 卡 之 運 用 ( 二 ) 演 練 時 間 :15 分 鐘 ( 三 ) 參 與 人 員 : 副 指 揮 官 通 報 組 避 難 引 導 組 家 長 老 師 第 七 階 段 : 核 能 輻 射 塵 災 情 處 置 及 應 變 ( 一 ) 演 練 項 目 : 學 生 安 置 與 輔 導 安 置 所 演 練 ( 二 ) 演 練 時 間 :10 分 鐘 ( 三 ) 參 與 人 員 : 副 指 揮 官 心 靈 輔 導 組 民 生 發 放 組 聯 絡 服 務 組 老 師 第 八 階 段 : 災 情 掌 握 與 通 報 ( 一 ) 演 練 項 目 : 瞭 解 災 情 與 向 上 通 報 ( 二 ) 演 練 時 間 :5 分 鐘 ( 三 ) 參 與 人 員 : 指 揮 官 副 指 揮 官 通 報 組 第 九 階 段 : 演 練 後 檢 討 與 講 評 ( 一 ) 演 練 項 目 : 防 災 演 練 檢 討 與 講 評 ( 二 ) 演 練 時 間 :50 分 鐘 ( 三 ) 參 與 人 員 : 參 與 演 練 人 員

8 高 雄 市 立 六 龜 國 小 100 年 度 公 私 立 中 小 學 複 合 型 防 災 演 練 示 範 觀 摩 活 動 演 練 人 員 編 組 及 分 工 表 壹 工 作 組 職 指 揮 官 副 指 揮 官 兼 發 言 人 通 報 組 搶 救 組 避 難 引 導 組 公 關 組 社 區 防 災 組 貳 組 織 分 工 一 輔 導 單 位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9 二 任 務 分 組 及 工 作 執 掌 編 組 及 負 責 人 員 組 員 工 作 執 掌 指 揮 官 1. 負 責 指 揮 督 導 及 協 調 黃 龍 泉 校 長 2. 依 情 況 調 動 各 組 織 間 相 互 支 援 副 指 揮 官 1. 負 責 統 一 對 外 發 言 ( 兼 發 言 人 ) 2. 襄 助 指 揮 官 指 揮 督 導 及 協 調 等 事 宜 教 務 主 任 林 惠 文 1. 受 災 學 校 教 職 員 生 之 搶 救 及 搜 救 ( 一 ) 邱 芳 菲 2. 清 除 障 礙 物 協 助 逃 生 郭 亭 纖 3. 強 制 疏 散 不 願 避 難 之 學 校 教 職 員 生 顏 浩 泙 4. 依 情 況 支 援 避 難 引 導 組 搶 救 組 陳 俊 伯 5. 基 本 急 救 檢 傷 分 類 及 重 度 傷 患 就 醫 護 送 體 衛 組 長 黃 光 瑞 ( 二 ) 陳 憲 樑 6. 安 撫 及 心 理 諮 商 陳 逸 寧 7. 平 常 急 救 常 識 宣 導 陳 興 誠 8. 災 害 發 生 初 期 協 助 支 援 避 難 引 導 組 及 搬 運 防 災 救 陳 子 暉 急 箱 器 材 1. 以 電 話 通 報 應 變 中 心 受 災 情 形 目 前 處 置 狀 況 等 2. 通 報 高 雄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及 教 育 部 校 園 安 全 暨 災 害 防 通 報 組 劉 皇 杉 救 通 報 處 理 中 心 已 疏 散 人 數 收 容 地 點 災 情 等 訓 導 主 任 林 秋 英 沈 冠 名 3. 負 責 蒐 集 評 估 傳 播 和 使 用 有 關 於 災 害 資 源 與 徐 筱 茜 狀 況 發 展 的 資 訊 4. 通 報 本 市 救 災 治 安 醫 療 等 單 位, 並 請 求 支 援 1. 平 常 擬 定 緊 急 疏 散 防 災 地 圖 ( 疏 散 路 線 和 集 合 地 ( 一 ) 柯 岱 佑 點 ) 溫 文 正 2. 分 配 災 時 協 助 教 職 員 工 生 緊 急 疏 散 及 安 置 陳 美 琳 避 難 引 導 組 3. 在 疏 散 集 合 地 點 設 置 服 務 台, 提 供 協 助 與 諮 詢 ( 二 ) 江 瑞 娟 總 務 主 任 邱 柏 瑞 4. 協 助 疏 散 學 區 周 遭 受 災 民 眾 至 避 難 所 林 美 花 5. 災 後 家 長 接 送 學 生 之 管 理 配 置 吳 淯 瑋 6. 協 助 設 置 警 戒 標 誌 及 交 通 管 制 各 班 導 師 7. 維 護 學 校 災 區 及 避 難 場 所 治 安 社 區 防 災 組 楊 振 宏 將 學 校 附 近 之 居 民 分 組, 分 為 搶 救 隊 警 戒 隊 疏 散 家 長 會 長 楊 振 宏 林 清 輝 隊 負 責 幫 助 居 民 學 生 救 災 志 工 隊 * 備 註 : 當 災 情 緊 急 或 擴 大 時, 指 揮 官 及 副 指 揮 官 得 調 配 各 編 組 成 員 相 互 支 援

10 中 央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作 業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行 政 院 院 臺 忠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全 文 23 點 一 行 政 院 為 規 範 中 央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應 變 中 心 ) 任 務 開 設 時 機 程 序 編 組 及 相 關 作 業 等 應 遵 行 事 項,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中 央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應 變 中 心 ) 之 任 務 如 下 : ( 一 ) 加 強 災 害 防 救 相 關 機 關 ( 單 位 團 體 ) 之 縱 向 指 揮 督 導 及 橫 向 協 調 聯 繫 事 宜, 處 理 各 項 災 害 應 變 措 施 ( 二 ) 掌 握 各 項 災 害 狀 況, 即 時 傳 遞 災 情, 並 通 報 相 關 機 關 ( 單 位 團 體 ) 應 變 處 理 ( 三 ) 災 情 之 蒐 集 評 估 處 理 彙 整 及 報 告 事 項 ( 四 ) 緊 急 救 災 人 力 物 資 之 調 度 支 援 事 項 ( 五 ) 其 他 有 關 防 救 災 事 項 三 應 變 中 心 依 災 害 防 救 法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及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六 款 所 列 災 害 類 別, 個 別 開 設 四 重 大 災 害 發 生 或 有 發 生 之 虞 時, 中 央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首 長 應 視 災 害 之 規 模 性 質 災 情 影 響 層 面 及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等 狀 況, 決 定 應 變 中 心 之 開 設 及 其 分 級, 並 應 於 成 立 後, 立 即 口 頭 報 告 中 央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召 集 人 ( 以 下 簡 稱 會 報 召 集 人 ), 並 由 會 報 召 集 人 指 定 該 次 災 害 之 中 央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首 長 擔 任 指 揮 官 前 項 應 變 中 心 成 立 事 宜, 應 於 三 日 內 補 提 書 面 報 告 會 報 召 集 人 五 應 變 中 心 置 指 揮 官 一 人, 綜 理 應 變 中 心 災 害 應 變 事 宜 ; 協 同 指 揮 官 一 人 至 五 人, 由 會 報 召 集 人 指 定 該 次 災 害 相 關 之 其 他 中 央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首 長 擔 任, 協 助 指 揮 官 統 籌 災 害 應 變 指 揮 事 宜 ; 副 指 揮 官 一 人 至 五 人, 由 指 揮 官 指 定 之, 襄 助 指 揮 官 及 協 同 指 揮 官 處 理 應 變 中 心 災 害 應 變 事 宜 依 應 變 中 心 實 際 運 作, 指 揮 官 認 有 必 要 時, 得 請 行 政 院 災 害 防 救 辦 公 室 督 導 官 協 助 協 調 整 合 災 害 應 變 事 宜 六 為 掌 握 應 變 中 心 開 設 時 機, 平 日 由 行 政 院 災 害 防 救 辦 公 室 結 合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行 政 院 國 家 搜 救 指 揮 中 心 及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空 中 轉 診 審 核 中 心 人 員, 共 同 因 應 災 害 緊 急 應 變 處 置 於 災 害 發 生 或 有 發 生 之 虞 時, 經 評 估 可 能 造 成 之 危 害, 必 要 時 立 即 通 知 相 關 機 關 ( 單 位 團 體 ) 派 員 運 作, 召 開 工 作 會 報 提 示 相 關 防 救 災 應 變 整 備 重 點 事 項 後, 由 各 機 關 ( 單 位 團 體 ) 自 行 積 極 推 動 執 行 或 持 續 運 作, 展 開 相 關 應 變 作 業

11 七 應 變 中 心 二 級 以 上 開 設 時, 編 組 部 會 應 指 派 辦 理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熟 稔 救 災 資 源 分 配 調 度, 並 獲 充 分 授 權 之 技 監 參 事 司 ( 處 ) 長 或 簡 任 十 二 職 等 以 上 職 務 之 專 責 人 員 進 駐 應 變 中 心, 統 籌 處 理 各 該 部 會 防 救 災 緊 急 應 變 及 相 關 協 調 事 宜, 並 另 派 幕 僚 人 員 進 駐 應 變 中 心 執 行 各 項 災 害 應 變 事 宜 前 項 進 駐 應 變 中 心 專 責 人 員, 其 輪 值 原 則 最 多 為 二 至 三 梯 次 八 應 變 中 心 一 二 級 開 設 時 機 及 應 進 駐 機 關 ( 單 位 團 體 ) 規 定 如 下 : ( 一 ) 風 災 1 二 級 開 設 : (1) 開 設 時 機 : 交 通 部 中 央 氣 象 局 ( 以 下 簡 稱 中 央 氣 象 局 ) 發 布 海 上 颱 風 警 報 後, 經 內 政 部 研 判 有 開 設 必 要 者 (2) 進 駐 機 關 ( 單 位 團 體 ): 由 內 政 部 通 知 行 政 院 災 害 防 救 辦 公 室 國 防 部 教 育 部 經 濟 部 交 通 部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國 家 搜 救 指 揮 中 心 國 家 災 害 防 救 科 技 中 心 派 員 進 駐, 進 行 防 颱 準 備 及 宣 導 事 宜, 並 得 視 颱 風 強 度 及 災 情 狀 況, 經 報 請 指 揮 官 同 意 後, 通 知 其 他 機 關 ( 單 位 團 體 ) 派 員 進 駐 2 一 級 開 設 : (1) 開 設 時 機 : 中 央 氣 象 局 發 布 海 上 陸 上 颱 風 警 報, 預 測 颱 風 暴 風 圈 將 於 十 八 小 時 內 接 觸 陸 地 時 (2) 進 駐 機 關 ( 單 位 團 體 ): 由 內 政 部 通 知 風 災 二 級 進 駐 機 關 及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中 華 民 國 紅 十 字 會 總 會 派 員 進 駐, 處 理 各 項 緊 急 應 變 事 宜, 並 得 視 颱 風 強 度 及 災 情 狀 況, 經 報 請 指 揮 官 同 意 後, 通 知 其 他 機 關 ( 單 位 團 體 ) 派 員 進 駐 ( 二 ) 震 災 1 開 設 時 機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經 內 政 部 研 判 有 開 設 必 要 者 : (1) 中 央 氣 象 局 發 布 之 地 震 震 度 達 六 級 以 上 (2) 估 計 有 十 五 人 以 上 傷 亡 失 蹤, 且 災 情 嚴 重, 亟 待 救 助 2 進 駐 機 關 ( 單 位 團 體 ): 由 內 政 部 通 知 行 政 院 災 害 防 救 辦 公 室 外 交 部 國 防 部 教 育 部 法 務 部 經 濟 部 交 通 部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國 家 通

12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國 家 搜 救 指 揮 中 心 國 家 災 害 防 救 科 技 中 心 中 華 民 國 紅 十 字 會 總 會 財 團 法 人 住 宅 地 震 保 險 基 金 派 員 進 駐, 處 理 各 項 緊 急 應 變 事 宜, 並 得 視 災 情 狀 況, 經 報 請 指 揮 官 同 意 後, 通 知 其 他 機 關 ( 單 位 團 體 ) 派 員 進 駐 ( 三 ) 火 災 爆 炸 災 害 1 開 設 時 機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經 內 政 部 研 判 有 開 設 必 要 者 : (1) 有 十 五 人 以 上 傷 亡 失 蹤, 且 災 情 嚴 重, 有 持 續 擴 大 燃 燒, 無 法 有 效 控 制, 亟 待 救 助 (2) 火 災 爆 炸 災 害 發 生 地 點 在 重 要 場 所 ( 政 府 辦 公 廳 舍 或 首 長 公 館 等 ) 或 重 要 公 共 設 施, 造 成 多 人 傷 亡 失 蹤, 亟 待 救 助 2 進 駐 機 關 ( 單 位 團 體 ): 由 內 政 部 通 知 行 政 院 災 害 防 救 辦 公 室 國 防 部 經 濟 部 交 通 部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派 員 進 駐, 處 理 各 項 緊 急 應 變 事 宜, 並 得 視 災 情 狀 況, 經 報 請 指 揮 官 同 意 後, 通 知 其 他 機 關 ( 單 位 團 體 ) 派 員 進 駐 3 勞 工 作 業 場 所 發 生 火 災 爆 炸 災 害 時, 由 內 政 部 通 知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進 駐 ; 經 濟 部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或 其 他 相 關 機 關 所 轄 作 業 場 所 發 生 火 災 或 爆 炸 災 害 時, 則 由 各 該 機 關 通 知 前 目 有 關 機 關 ( 單 位 團 體 ) 執 行 相 關 災 害 應 變 措 施 ( 四 ) 水 災 1 二 級 開 設 : (1) 開 設 時 機 : 中 央 氣 象 局 連 續 發 布 豪 雨 特 報, 二 十 四 小 時 累 積 雨 量 達 二 百 毫 米 以 上, 經 經 濟 部 研 判 有 開 設 必 要 者 (2) 進 駐 機 關 ( 單 位 團 體 ): 由 經 濟 部 通 知 行 政 院 災 害 防 救 辦 公 室 內 政 部 國 防 部 教 育 部 交 通 部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國 家 災 害 防 救 科 技 中 心 派 員 進 駐, 處 理 各 項 緊 急 應 變 事 宜, 並 得 視 災 情 狀 況, 經 報 請 指 揮 官 同 意 後, 通 知 其 他 機 關 ( 單 位 團 體 ) 派 員 進 駐 2 一 級 開 設 : (1) 開 設 時 機 : 中 央 氣 象 局 發 布 超 大 豪 雨 特 報 且 二 十 四 小 時 累 積 雨 量 達 三 百 五 十 毫 米 以 上, 或 中 央 氣 象 局 解 除 海 上 陸 上 颱 風 警 報 後, 仍 持 續 發 布 超 大 豪 雨 特 報, 經 經 濟 部 研 判 有 開 設 必 要 者 (2) 進 駐 機 關 ( 單 位 團 體 ): 由 經 濟 部 通 知 水 災 二 級 進 駐 機 關 及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行 政 院

13 環 境 保 護 署 行 政 院 國 家 搜 救 指 揮 中 心 中 華 民 國 紅 十 字 會 總 會 派 員 進 駐, 處 理 各 項 緊 急 應 變 事 宜, 並 得 視 災 情 狀 況, 經 報 請 指 揮 官 同 意 後, 通 知 其 他 機 關 ( 單 位 團 體 ) 派 員 進 駐 ( 五 ) 旱 災 1 開 設 時 機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且 旱 象 持 續 惡 化, 無 法 有 效 控 制, 經 經 濟 部 研 判 有 開 設 必 要 者 : (1) 公 共 給 水 缺 水 率 達 百 分 之 三 十 以 上 (2) 農 業 給 水 缺 水 率 達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2 進 駐 機 關 ( 單 位 團 體 ): 由 經 濟 部 通 知 行 政 院 災 害 防 救 辦 公 室 內 政 部 國 防 部 教 育 部 交 通 部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派 員 進 駐, 處 理 各 項 緊 急 應 變 事 宜, 並 得 視 災 情 狀 況, 經 報 請 指 揮 官 同 意 後, 通 知 其 他 機 關 ( 單 位 團 體 ) 派 員 進 駐 或 得 以 定 期 召 開 工 作 會 議 方 式 運 作 ( 六 ) 公 用 氣 體 與 油 料 管 線 輸 電 線 路 災 害 1 開 設 時 機 : (1) 公 用 氣 體 與 油 料 管 線 災 害 估 計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經 經 濟 部 研 判 有 開 設 必 要 者 : 1 有 十 五 人 以 上 傷 亡 失 蹤, 且 災 情 嚴 重, 有 持 續 擴 大 蔓 延, 無 法 有 效 控 制 2 污 染 面 積 達 一 平 方 公 里 以 上, 無 法 有 效 控 制 (2) 輸 電 線 路 災 害 估 計 有 十 五 人 以 上 傷 亡 失 蹤, 或 十 所 以 上 一 次 變 電 所 全 部 停 電, 預 估 在 四 十 八 小 時 內 無 法 恢 復 正 常 供 電, 且 情 況 持 續 惡 化, 無 法 有 效 控 制, 經 經 濟 部 研 判 有 開 設 必 要 者 2 進 駐 機 關 ( 單 位 團 體 ): 由 經 濟 部 通 知 行 政 院 災 害 防 救 辦 公 室 內 政 部 國 防 部 交 通 部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派 員 進 駐, 處 理 各 項 緊 急 應 變 事 宜, 並 得 視 災 情 狀 況, 經 報 請 指 揮 官 同 意 後, 通 知 其 他 機 關 ( 單 位 團 體 ) 派 員 進 駐 ( 七 ) 寒 害 1 開 設 時 機 : 中 央 氣 象 局 發 布 臺 灣 地 區 平 地 氣 溫 將 降 至 攝 氏 六 度 以 下, 連 續 二 十 四 小 時 之 低 溫 特 報, 有 重 大 農 業 損 失 等 災 情 發 生 之 虞, 經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研 判 有 開 設 之 必 要 者 2 進 駐 機 關 ( 單 位 團 體 ): 由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通 知 行 政 院 災 害 防 救 辦 公 室 內 政 部 國 防 部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行

14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派 員 進 駐, 處 理 各 項 緊 急 應 變 事 宜, 並 得 視 災 情 狀 況, 經 報 請 指 揮 官 同 意 後, 通 知 其 他 機 關 ( 單 位 團 體 ) 派 員 進 駐 ( 八 ) 土 石 流 災 害 1 開 設 時 機 : 土 石 流 災 害 估 計 有 十 五 人 以 上 傷 亡 失 蹤, 且 災 情 嚴 重, 經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研 判 有 開 設 必 要 者 2 進 駐 機 關 ( 單 位 團 體 ): 由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通 知 行 政 院 災 害 防 救 辦 公 室 內 政 部 國 防 部 經 濟 部 交 通 部 教 育 部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國 家 災 害 防 救 科 技 中 心 中 華 民 國 紅 十 字 會 總 會 派 員 進 駐, 處 理 各 項 緊 急 應 變 事 宜, 並 得 視 災 情 狀 況, 經 報 請 指 揮 官 同 意 後, 通 知 其 他 機 關 ( 單 位 團 體 ) 派 員 進 駐 ( 九 ) 空 難 1 開 設 時 機 : 航 空 器 運 作 中 發 生 事 故, 估 計 有 十 五 人 以 上 傷 亡 失 蹤, 且 災 情 嚴 重, 經 交 通 部 研 判 有 開 設 必 要 者 2 進 駐 機 關 ( 單 位 團 體 ): 由 交 通 部 通 知 行 政 院 災 害 防 救 辦 公 室 內 政 部 外 交 部 國 防 部 法 務 部 經 濟 部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派 員 進 駐, 處 理 各 項 緊 急 應 變 事 宜, 並 得 視 災 情 狀 況, 經 報 請 指 揮 官 同 意 後, 通 知 其 他 機 關 ( 單 位 團 體 ) 派 員 進 駐 ( 十 ) 海 難 1 開 設 時 機 : 我 國 臺 北 飛 航 情 報 區 內 發 生 海 難 事 故, 船 舶 損 害 嚴 重, 估 計 有 十 五 人 以 上 傷 亡 失 蹤, 且 災 情 嚴 重, 經 交 通 部 研 判 有 開 設 必 要 者 2 進 駐 機 關 ( 單 位 團 體 ): 由 交 通 部 通 知 行 政 院 災 害 防 救 辦 公 室 內 政 部 外 交 部 國 防 部 經 濟 部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派 員 進 駐, 執 行 相 關 緊 急 應 變 事 宜, 並 得 視 災 情 狀 況, 經 報 請 指 揮 官 同 意 後, 通 知 其 他 機 關 ( 單 位 團 體 ) 派 員 進 駐 ( 十 一 ) 陸 上 交 通 事 故 1 開 設 時 機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經 交 通 部 研 判 有 開 設 必 要 者 : (1) 估 計 有 十 五 人 以 上 傷 亡 失 蹤, 且 災 情 嚴 重, 有 擴 大 之 虞, 亟 待

15 救 助 (2) 重 要 交 通 設 施 嚴 重 損 壞, 造 成 交 通 阻 斷 2 進 駐 機 關 ( 單 位 團 體 ): 由 交 通 部 通 知 行 政 院 災 害 防 救 辦 公 室 內 政 部 國 防 部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派 員 進 駐, 處 理 各 項 緊 急 應 變 事 宜, 並 得 視 災 情 狀 況, 經 報 請 指 揮 官 同 意 後, 通 知 其 他 機 關 ( 單 位 團 體 ) 派 員 進 駐 3 經 濟 部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或 其 他 相 關 機 關 所 轄 交 通 設 施 發 生 重 大 事 故 時, 由 各 該 機 關 通 知 前 目 規 定 之 有 關 機 關 ( 單 位 團 體 ) 執 行 相 關 災 害 應 變 措 施 ( 十 二 )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1 開 設 時 機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經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研 判 有 開 設 必 要 者 : (1) 估 計 有 十 五 人 以 上 傷 亡 失 蹤, 且 災 情 嚴 重, 亟 待 救 助 (2) 污 染 面 積 達 一 平 方 公 里 以 上, 無 法 有 效 控 制 2 進 駐 機 關 ( 單 位 團 體 ): 由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通 知 行 政 院 災 害 防 救 辦 公 室 內 政 部 國 防 部 經 濟 部 交 通 部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派 員 進 駐, 執 行 相 關 緊 急 應 變 事 宜, 並 得 視 災 情 狀 況, 經 報 請 指 揮 官 同 意 後, 通 知 其 他 機 關 ( 單 位 團 體 ) 派 員 進 駐 ( 十 三 ) 礦 災 1 開 設 時 機 : 估 計 有 十 五 人 以 上 傷 亡 失 蹤, 且 災 情 嚴 重, 亟 待 救 助, 經 經 濟 部 研 判 有 開 設 必 要 者 2 進 駐 機 關 ( 單 位 團 體 ): 由 經 濟 部 通 知 行 政 院 災 害 防 救 辦 公 室 內 政 部 國 防 部 交 通 部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派 員 進 駐, 執 行 相 關 緊 急 應 變 事 宜, 並 得 視 災 情 狀 況, 經 報 請 指 揮 官 同 意 後, 通 知 其 他 機 關 ( 單 位 團 體 ) 派 員 進 駐 ( 十 四 ) 森 林 火 災 1 開 設 時 機 : 森 林 火 災 被 害 面 積 達 五 十 公 頃 或 草 生 地 達 一 百 公 頃 以 上, 且 經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研 判 有 開 設 必 要 者 2 進 駐 機 關 ( 單 位 團 體 ): 由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通 知 行 政 院 災 害 防 救 辦 公 室 內 政 部 國 防 部 交 通 部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派 員 進 駐, 處 理 各 項 緊 急 應 變 事 宜, 並 得 視 災 害

16 影 響 程 度 及 災 情 狀 況, 經 報 請 指 揮 官 同 意 後, 通 知 其 他 機 關 ( 單 位 團 體 ) 派 員 進 駐 九 各 機 關 ( 單 位 團 體 ) 進 駐 應 變 中 心 之 任 務 如 下 : ( 一 ) 行 政 院 災 害 防 救 辦 公 室 : 辦 理 災 情 分 析 與 防 救 災 策 略 及 作 為 等, 供 指 揮 官 決 策 參 裁 建 議 ( 二 ) 內 政 部 : 1 辦 理 風 災 震 災 火 災 爆 炸 災 害 成 立 應 變 中 心 之 幕 僚 作 業 2 督 導 地 方 政 府 警 察 民 政 消 防 等 單 位 執 行 災 情 查 報 3 督 導 消 防 等 單 位 執 行 災 害 搶 救 4 督 導 災 區 危 險 建 築 物 緊 急 評 估 及 處 理 5 督 導 消 防 警 察 單 位 等 執 行 森 林 火 災 原 因 鑑 定 及 火 首 偵 緝 6 督 導 國 家 公 園 範 圍 林 地 內 災 情 蒐 集 及 通 報 7 督 導 國 家 公 園 範 圍 林 地 內 災 害 搶 救 及 善 後 處 理 8 督 導 地 方 政 府 協 助 罹 難 者 家 屬 處 理 殯 喪 9 督 導 災 區 災 民 生 活 必 需 品 之 儲 備 運 用 及 供 給 10 督 導 災 區 災 民 之 安 置 及 救 助 11 督 導 災 區 之 治 安 維 護 交 通 疏 導 犯 罪 偵 防 及 協 助 罹 難 者 屍 體 相 驗 12 調 派 直 昇 機 協 助 搜 救 勘 災 空 投 及 傷 患 後 送 ( 三 ) 外 交 部 : 1 災 害 有 外 籍 人 士 傷 亡 或 失 蹤 之 協 助 處 理 2 國 際 救 援 之 協 調 及 聯 繫 3 協 助 辦 理 外 僑 撤 離 疏 散 及 保 護 4 其 他 有 關 涉 外 之 協 調 及 聯 繫 事 項 ( 四 ) 國 防 部 : 1 督 導 國 軍 主 動 支 援 重 大 災 害 之 搶 救 2 提 供 國 軍 戰 情 系 統 蒐 集 之 災 情 資 料 3 督 導 軍 事 單 位 災 情 蒐 集 及 通 報 4 督 導 憲 兵 單 位 協 助 執 行 災 區 治 安 維 護 5 督 導 國 軍 救 災 裝 備 機 具 之 支 援 調 度 ( 五 ) 財 政 部 : 1 救 災 款 項 之 撥 付 2 災 害 內 地 稅 之 減 免 3 災 害 關 稅 之 減 免 4 督 導 國 有 財 產 局 轄 管 林 地 內 災 情 蒐 集 及 通 報

17 5 督 導 國 有 財 產 局 轄 管 林 地 內 災 害 搶 救 及 善 後 處 理 6 國 有 財 產 局 轄 管 林 地 內 防 救 災 之 協 調 7 災 區 國 有 土 地 之 租 金 減 免 及 其 他 協 助 事 項 ( 六 ) 教 育 部 : 1 督 導 各 級 學 校 社 教 館 ( 所 ) 防 救 災 措 施 災 情 蒐 集 及 通 報 2 督 導 大 學 實 驗 林 管 理 處 轄 管 林 地 內 災 情 蒐 集 及 通 報 3 督 導 大 學 實 驗 林 管 理 處 轄 管 林 地 內 災 害 搶 救 及 善 後 處 理 4 督 導 大 學 實 驗 林 管 理 處 轄 管 林 地 內 防 救 災 之 協 調 5 督 導 各 級 學 校 開 設 收 容 所 及 其 他 相 關 防 救 災 事 項 6 有 關 各 級 學 校 登 山 隊 伍 之 聯 繫 ( 七 ) 法 務 部 : 1 督 導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檢 察 官 儘 速 辦 理 罹 難 者 屍 體 相 驗 工 作 2 督 導 各 矯 正 機 關 之 安 全 維 護 ( 八 ) 經 濟 部 : 1 辦 理 水 災 旱 災 公 用 氣 體 與 油 料 管 線 輸 電 線 路 災 害 及 礦 災 成 立 應 變 中 心 之 幕 僚 作 業 2 河 川 水 庫 之 水 位 水 庫 洩 洪 及 洪 水 預 警 之 提 供 3 綜 合 性 治 水 措 施 之 執 行 4 經 濟 部 所 轄 工 業 區 港 有 關 防 救 災 措 施 之 督 導 5 督 導 公 民 營 事 業 有 關 公 用 氣 體 與 油 料 管 線 輸 電 線 路 等 防 救 災 措 施 搶 修 維 護 及 災 情 查 報 彙 整 6 督 導 公 民 營 事 業 有 關 公 用 氣 體 油 料 自 來 水 及 電 力 供 應 之 協 調 7 發 布 旱 災 預 警 警 報 統 籌 協 調 用 ( 配 ) 水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之 實 施 8 督 導 公 民 營 礦 場 有 關 礦 災 防 救 及 災 情 查 報 彙 整 ( 九 ) 交 通 部 : 1 辦 理 空 難 海 難 及 陸 上 交 通 事 故 成 立 應 變 中 心 之 幕 僚 作 業 2 鐵 路 公 路 橋 樑 及 相 關 交 通 設 施 防 救 災 措 施 之 災 情 之 查 報 彙 整 及 緊 急 搶 修 之 聯 繫 3 協 助 各 機 關 辦 理 交 通 運 輸 工 具 之 徵 用 4 鐵 路 公 路 航 空 海 運 等 交 通 狀 況 之 查 報 彙 整 5 氣 象 地 震 海 嘯 等 災 害 防 範 有 關 資 料 之 提 供 6 督 導 辦 理 遊 客 安 置 7 其 他 有 關 交 通 應 變 措 施 事 項 ( 十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 協 調 救 災 款 項 之 調 度, 並 請 各 級 主 計 單 位 確 實 依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搶

18 救 復 建 經 費 簡 化 會 計 手 續 處 理 要 點, 配 合 協 助 各 機 關 辦 理 災 害 搶 救 善 後 復 原 等 經 費 之 核 支 ( 十 一 )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 1 協 調 各 機 關 處 理 災 害 預 警 準 備 應 變 復 原 重 建 等 新 聞 發 布 及 政 策 宣 導 2 協 調 傳 播 媒 體 協 助 報 導 災 情 及 緊 急 應 變 相 關 資 訊 3 協 調 辦 理 應 變 中 心 記 者 會 召 開 相 關 事 宜 4 其 他 有 關 新 聞 發 布 及 處 理 ( 十 二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 1 督 導 災 區 防 疫 及 居 民 保 健 2 督 導 災 區 緊 急 醫 療 及 後 續 醫 療 照 護 3 督 導 災 區 藥 品 及 醫 療 器 材 調 度 4 督 導 災 後 食 品 衛 生 飲 用 水 安 全 及 環 境 衛 生 處 理 ( 十 三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 1 辦 理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成 立 應 變 中 心 之 幕 僚 作 業 2 督 導 災 區 環 境 之 清 理 3 督 導 災 區 環 境 消 毒 及 飲 用 水 水 質 管 制 之 抽 驗 4 督 導 災 後 嚴 重 污 染 區 之 隔 離 處 理 及 追 蹤 管 制 5 協 助 流 動 廁 所 之 調 度 6 其 他 有 關 環 境 保 護 及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應 變 措 施 ( 十 四 )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 1 海 上 船 舶 碰 撞 及 其 他 糾 紛 之 蒐 證 處 理 2 海 難 之 船 舶 人 員 及 海 上 失 事 之 航 空 器 人 員 之 搜 索 救 助 及 緊 急 救 護 3 海 洋 災 害 之 救 護 ( 十 五 )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 1 督 導 所 轄 農 場 災 民 生 活 必 需 品 之 儲 備 運 用 及 供 給 2 督 導 所 轄 農 場 災 民 生 活 之 安 置 及 救 助 3 督 導 所 轄 森 林 保 育 處 農 場 轄 管 林 地 內 災 情 蒐 集 及 通 報 4 督 導 所 轄 森 林 保 育 處 農 場 轄 管 林 地 內 災 害 搶 救 及 善 後 處 理 5 其 他 有 關 所 轄 森 林 保 育 處 農 場 轄 管 林 地 內 防 救 災 協 調 事 項 ( 十 六 )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 1 督 導 所 轄 科 學 園 區 執 行 防 救 災 事 項 2 衛 星 影 像 之 提 供 及 協 助 解 讀 分 析

19 ( 十 七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1 辦 理 寒 害 森 林 火 災 及 土 石 流 災 害 成 立 應 變 中 心 之 幕 僚 作 業 2 督 導 農 林 漁 牧 及 農 田 水 利 等 單 位 辦 理 災 害 防 救 事 項 3 調 查 農 林 漁 牧 及 農 田 水 利 等 災 害 損 失 及 善 後 處 理 4 協 調 救 災 糧 食 之 供 應 調 節 5 土 石 流 森 林 火 災 之 災 害 訊 息 傳 遞 及 處 理 6 督 導 所 轄 森 林 遊 樂 區 管 理 或 經 營 單 位 辦 理 災 害 防 救 事 項 7 高 空 航 照 之 提 供 8 其 他 有 關 農 業 災 害 處 理 ( 十 八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 1 督 導 勞 工 作 業 場 所 災 害 應 變 處 理 2 協 調 各 類 技 術 人 員 協 助 救 災 3 督 導 勞 工 傷 亡 災 害 之 檢 查 及 善 後 處 理 ( 十 九 )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1 督 導 公 共 工 程 主 管 主 辦 機 關 辦 理 災 情 蒐 集 查 報 致 災 原 因 與 受 損 情 況 及 範 圍 等 調 查 2 協 調 公 共 工 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進 行 搶 救 搶 修 及 搶 險 ( 二 十 )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 1 協 調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災 民 生 活 必 需 品 之 儲 備 運 用 及 供 給 2 協 調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災 民 生 活 之 安 置 及 救 助 3 協 調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災 情 蒐 集 及 通 報 4 協 調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重 大 災 害 搶 救 及 善 後 處 理 5 其 他 有 關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防 救 災 協 調 事 項 ( 二 十 一 )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 1 執 行 廣 電 媒 體 錯 誤 報 導 之 核 處 2 通 訊 傳 播 系 統 防 救 災 措 施 之 督 導 災 情 查 報 及 彙 整 緊 急 搶 修 之 聯 繫 ( 二 十 二 )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 1 協 助 督 導 承 辦 金 融 機 構 配 合 辦 理 災 區 金 融 優 惠 融 通 2 保 險 理 賠 之 協 助 3 災 害 證 券 市 場 之 管 理 ( 二 十 三 )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 1 協 調 客 家 地 區 災 民 生 活 必 需 品 之 儲 備 運 用 及 供 給 2 協 調 客 家 地 區 災 民 生 活 之 安 置 及 救 助 3 協 調 客 家 地 區 災 情 蒐 集 及 通 報

20 4 協 調 客 家 地 區 重 大 災 害 搶 救 及 善 後 處 理 5 其 他 有 關 客 家 地 區 防 救 災 協 調 事 項 ( 二 十 四 )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 1 辦 理 協 調 聯 繫 兩 岸 及 港 澳 事 務 2 大 陸 人 民 及 港 澳 居 民 傷 亡 或 失 蹤 之 協 助 處 理 ( 二 十 五 )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 協 助 辦 理 各 項 應 變 事 項 執 行 及 指 揮 官 或 工 作 會 報 指 裁 示 事 宜 辦 理 情 形 管 考 追 蹤 ( 二 十 六 ) 行 政 院 國 家 搜 救 指 揮 中 心 : 配 合 搜 救 支 援 調 度 ( 二 十 七 ) 國 家 災 害 防 救 科 技 中 心 : 1 提 供 災 害 潛 勢 資 料 分 析 預 警 及 建 議 2 災 害 相 關 空 間 圖 資 分 析 研 判 ( 二 十 八 ) 中 華 民 國 紅 十 字 會 總 會 : 協 助 救 濟 物 資 之 調 度 運 送 及 發 放 ( 二 十 九 ) 財 團 法 人 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 協 助 辦 理 收 容 照 顧 災 民 之 法 律 服 務 事 項 ( 三 十 ) 財 團 法 人 住 宅 地 震 保 險 基 金 : 協 助 辦 理 震 災 後 政 策 性 住 宅 地 震 保 險 受 災 戶 理 賠 及 發 放 臨 時 住 宿 費 用 十 應 變 中 心 原 則 設 於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供 中 央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及 相 關 機 關 執 行 有 關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及 行 政 支 援 事 項, 有 關 資 訊 通 訊 等 設 施 由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協 助 操 作 及 維 護 但 中 央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得 視 處 理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之 需 要, 陳 報 會 報 召 集 人 另 擇 應 變 中 心 之 成 立 地 點, 通 知 相 關 機 關 ( 單 位 團 體 ) 進 駐, 並 負 責 相 關 幕 僚 作 業, 執 行 災 害 應 變 措 施 十 一 應 變 中 心 成 立 後, 由 指 揮 官 親 自 或 指 定 人 員 發 布 有 關 災 情 機 關 ( 單 位 團 體 ) 派 員 進 駐 應 變 中 心 後, 指 揮 官 協 同 指 揮 官 或 副 指 揮 官 應 即 召 開 工 作 會 報, 瞭 解 相 關 單 位 緊 急 應 變 處 置 情 形 及 有 關 災 情, 並 指 示 相 關 應 變 措 施 應 變 中 心 開 設 運 作 期 間, 由 副 指 揮 官 以 上 人 員 定 時 並 視 災 情 狀 況 隨 時 召 開 工 作 會 報, 各 進 駐 機 關 及 功 能 分 組 主 導 機 關 應 於 工 作 會 報 提 出 報 告 資 料 其 報 告 內 容 如 附 件 一 十 二 應 變 中 心 依 各 類 型 災 害 應 變 所 需, 設 參 謀 訊 息 作 業 行 政 等 群

21 組 及 前 進 指 揮 所, 各 群 組 下 設 功 能 分 組, 處 理 各 項 災 害 應 變 事 宜 指 揮 官 得 視 實 際 情 形 啟 動 功 能 分 組, 並 得 指 派 功 能 分 組 主 導 機 關 統 籌 支 援 地 方 政 府 之 必 要 協 助 各 功 能 分 組 之 主 導 機 關 配 合 參 與 機 關 及 其 任 務 如 下 ; 其 編 組 及 任 務 一 覽 表 如 附 件 二 : ( 一 ) 參 謀 群 組 : 轉 化 防 救 災 有 關 情 資 並 綜 整 統 籌 防 救 災 作 業 決 策 及 救 災 措 施 建 議 1 幕 僚 參 謀 組 : 由 行 政 院 災 害 防 救 辦 公 室 主 導, 各 該 災 害 中 央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國 防 部 經 濟 部 交 通 部 內 政 部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配 合 參 與, 辦 理 災 情 分 析 後 續 災 情 預 判 與 應 變 防 救 災 策 略 與 作 為 等 供 指 揮 官 決 策 參 裁 建 議 事 宜 2 管 考 追 蹤 組 : 由 行 政 院 災 害 防 救 辦 公 室 主 導,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各 該 災 害 中 央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配 合 參 與, 辦 理 各 項 應 變 事 項 執 行 及 指 揮 官 或 工 作 會 報 指 裁 示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管 考 追 蹤 事 宜 3 情 資 研 判 組 : 由 國 家 災 害 防 救 科 技 中 心 主 導, 經 濟 部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中 央 氣 象 局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配 合 參 與, 辦 理 提 供 各 項 災 害 潛 勢 資 料 分 析 預 警 應 變 建 議 及 相 關 災 害 空 間 圖 資 分 析 研 判 等 事 宜 4 災 情 監 控 組 : 由 各 該 災 害 中 央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主 導, 經 濟 部 交 通 部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配 合 參 與, 辦 理 災 情 蒐 報 查 證 及 追 蹤 事 宜 ( 二 ) 訊 息 群 組 : 綜 整 轉 化 各 項 防 災 應 變 相 關 資 訊, 有 效 達 成 災 防 資 訊 公 開 普 及 化 之 目 標 1 新 聞 發 布 組 : 由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主 導, 各 該 災 害 中 央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 警 察 廣 播 電 臺 ) 配 合 參 與, 辦 理 召 開 應 變 中 心 記 者 會 新 聞 發 布 錯 誤 報 導 更 正 民 眾 安 全 防 護 宣 導 及 新 聞 媒 體 聯 繫 溝 通 等 事 宜, 有 關 應 變 中 心 開 設 期 間 新 聞 處 理 作 業 程 序 如 附 件 三 2 網 路 資 訊 組 : 由 各 該 災 害 中 央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主 導,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配 合 參 與, 辦 理 防 災 應 變 資 訊 普 及 公 開 與 災 變 專 屬 網 頁 之 資 料 更 新 及 維 護 事 宜 ( 三 ) 作 業 群 組 : 統 籌 辦 理 各 項 防 救 災 工 作 執 行 事 宜

22 1 支 援 調 度 組 : 由 國 防 部 主 導, 經 濟 部 交 通 部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配 合 參 與, 辦 理 結 合 全 民 防 衛 動 員 準 備 體 系, 資 源 調 度 支 援 事 宜 2 搜 索 救 援 組 : 由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主 導, 行 政 院 國 家 搜 救 指 揮 中 心, 國 防 部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內 政 部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配 合 參 與, 辦 理 人 命 搜 救 及 緊 急 搶 救 調 度 支 援 事 宜 3 疏 散 撤 離 組 : 由 各 該 災 害 中 央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主 導, 國 防 部 經 濟 部 交 通 部 教 育 部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內 政 部 民 政 司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配 合 參 與, 掌 握 地 方 政 府 執 行 災 害 危 險 區 域 民 眾 緊 急 避 難 疏 散 撤 離 人 數 之 統 計 與 通 報 民 眾 遠 離 危 險 區 域 勸 導 情 形 及 登 山 隊 伍 之 聯 繫 管 制 4 收 容 安 置 組 : 由 內 政 部 ( 社 會 司 ) 主 導, 國 防 部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中 華 民 國 紅 十 字 會 總 會 配 合 參 與, 辦 理 臨 時 災 民 收 容 及 救 濟 慰 助 調 度 等 支 援 事 宜 5 水 電 維 生 組 : 由 經 濟 部 主 導, 國 防 部 交 通 部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配 合 參 與, 辦 理 自 來 水 電 力 電 信 瓦 斯 油 料 搶 修 調 度 支 援 事 宜 6 交 通 工 程 組 : 由 交 通 部 主 導,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會 配 合 參 與, 協 調 辦 理 各 種 道 路 搶 通 運 輸 調 度 支 援 事 宜 7 農 林 漁 牧 組 : 由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主 導,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配 合 參 與, 辦 理 各 地 漁 港 船 舶 進 港 避 風 大 陸 船 員 暫 置 土 石 流 警 戒 監 測 農 林 漁 牧 損 失 之 處 理 及 各 地 蔬 果 供 應 之 調 節 8 民 間 資 源 組 : 由 內 政 部 ( 社 會 司 ) 主 導, 中 華 民 國 紅 十 字 會 總 會 配 合 參 與, 督 導 掌 握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民 生 物 資 整 備 及 督 導 地 方 政 府 建 立 志 工 動 員 機 制 9 醫 衛 環 保 組 : 由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主 導, 國 防 部 及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配 合 參 與, 辦 理 緊 急 醫 療 環 境 衛 生 消 毒 調 度 支 援 事 宜 10 境 外 救 援 組 : 由 外 交 部 主 導, 各 該 災 害 中 央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配 合 參 與, 辦 理 境 外 援 助 之 協 調 及 聯 繫 ( 四 ) 行 政 群 組 : 統 籌 辦 理 應 變 中 心 會 務 行 政 及 後 勤 事 宜 1 行 政 組 : 由 各 該 災 害 中 央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主 導, 辦 理 應 變 中 心 會 議 幕 僚 及 文 書 紀 錄

23 2 後 勤 組 : 由 各 該 災 害 中 央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主 導, 辦 理 應 變 中 心 運 作 後 勤 調 度 支 援 事 宜 3 財 務 組 : 由 財 政 部 主 導,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及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配 合 參 與, 辦 理 救 災 財 務 調 度 支 援 及 統 籌 經 費 動 支 核 撥 事 宜 ( 五 ) 前 進 指 揮 所 :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或 中 央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機 關 主 導, 國 防 部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及 各 中 央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配 合 參 與, 辦 理 災 害 現 場 協 調 聯 繫 及 調 度 支 援 事 宜 應 變 中 心 開 設 後, 各 功 能 分 組 機 關, 應 依 本 要 點 所 定 權 責, 執 行 災 害 應 變 工 作, 並 主 動 積 極 提 出 具 體 作 為 應 變 中 心 各 進 駐 機 關 因 應 各 功 能 分 組 主 導 機 關 之 要 求, 派 員 參 加 分 組 之 運 作, 並 接 受 主 導 機 關 之 協 調, 及 將 參 與 人 員 名 單 送 由 主 導 機 關 彙 整, 以 配 合 執 行 災 害 應 變 處 置 作 為 ; 各 分 組 主 導 機 關 遇 無 法 協 調 或 整 合 有 困 難 時, 得 報 請 指 揮 官 協 調 解 決 十 三 指 揮 官 依 需 要 啟 動 功 能 分 組 後, 各 分 組 除 依 前 點 第 三 項 規 定 任 務 執 行 外, 並 應 執 行 下 列 個 別 規 定 事 項 : ( 一 ) 幕 僚 參 謀 組 : 掌 握 災 情 狀 況, 辦 理 災 情 分 析 預 判 及 應 變, 擬 訂 防 救 災 策 略 及 作 為 提 供 指 揮 官 決 策 參 裁 建 議 ( 二 ) 管 考 追 蹤 組 : 掌 握 應 變 中 心 指 揮 官 及 主 持 工 作 會 報 各 級 長 官 指 ( 裁 ) 示 事 項 各 部 會 辦 理 情 形 ( 三 ) 情 資 研 判 組 : 於 工 作 會 報 前 及 配 合 中 央 氣 象 局 新 發 布 警 報 資 訊 時, 召 開 防 災 情 資 分 析 會 議, 分 析 可 能 發 生 之 災 情, 提 供 幕 僚 參 謀 組 作 為 研 判 應 變 措 施 建 議 之 基 礎, 並 得 視 災 情 狀 況 需 要, 隨 時 召 開 會 議 ( 四 ) 災 情 監 控 組 : 負 責 綜 整 各 分 組 所 掌 握 最 新 災 情, 定 時 製 作 災 情 報 告 上 網 發 布, 並 監 看 新 聞 媒 體 報 導 ( 五 ) 新 聞 發 布 組 : 對 於 災 情 搶 救 情 形, 適 時 發 布 新 聞 稿 或 以 跑 馬 燈 公 告, 必 要 時 召 開 記 者 會 說 明, 並 對 於 錯 誤 災 害 報 導 立 即 提 供 媒 體 正 確 消 息, 促 請 更 正, 同 時 追 蹤 掌 握 後 續 更 正 情 形 ( 六 ) 網 路 資 訊 組 : 掌 握 防 災 及 應 變 資 訊 傳 遞 狀 況 ( 七 ) 支 援 調 度 組 : 掌 控 追 蹤 救 災 所 調 派 之 人 力 機 具 等 資 源 之 出 發 時 間 位 置 及 進 度 ( 八 ) 搜 索 救 援 組 : 掌 握 人 命 搜 救 執 行 情 形 ( 九 ) 疏 散 撤 離 組 : 掌 握 地 方 政 府 執 行 災 害 危 險 區 域 民 眾 緊 急 避 難 疏 散 撤 離 人 數 之 統 計 及 通 報, 與 登 山 隊 伍 聯 繫 及 管 制 下 山 人 數 ( 十 ) 收 容 安 置 組 : 掌 握 各 地 收 容 所 開 設 地 點 遊 客 安 置 及 收 容 人 數

24 ( 十 一 ) 水 電 維 生 組 : 整 合 抽 水 機 支 援 調 度 事 宜, 並 明 確 掌 控 所 調 派 之 人 力 機 具 等 資 源 之 出 發 時 間 位 置 與 進 度, 及 整 合 自 來 水 電 力 電 信 油 料 災 情 搶 修 進 度 修 復 時 間 等 資 訊 ( 十 二 ) 交 通 工 程 組 : 整 合 國 道 省 道 縣 道 鄉 道 農 路 等 所 有 道 路 交 通 災 情 搶 修 進 度 修 復 時 間 等 資 訊 ( 十 三 ) 農 林 漁 牧 組 : 掌 握 土 石 流 潛 勢 區 域 發 布 土 石 流 警 戒 及 疏 散 撤 離 人 數 資 訊 ( 十 四 ) 民 間 資 源 組 : 掌 握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民 生 物 資 整 備 及 運 用 志 工 之 情 形 ( 十 五 ) 醫 衛 環 保 組 : 掌 握 災 害 死 傷 人 數 及 環 境 災 後 清 理 消 毒 資 訊 ( 十 六 ) 境 外 救 援 組 : 掌 握 境 外 援 助 資 訊 及 進 度 十 四 各 功 能 分 組 啟 動 後, 應 依 下 列 程 序 進 行 應 變 作 業 : ( 一 ) 召 開 功 能 分 組 會 議, 由 主 導 機 關 派 員 主 持 會 議, 並 製 作 會 議 紀 錄, 落 實 執 行 ( 二 ) 協 調 整 合 分 組 內 各 組 成 機 關, 執 行 災 情 查 報 監 控 資 源 調 度 災 害 搶 救, 並 聯 繫 地 方 政 府, 提 供 支 援 協 助 ( 三 ) 各 功 能 分 組 之 運 作, 應 由 主 導 機 關 記 錄, 送 行 政 組 彙 整 ( 含 電 子 檔 ) 對 於 災 害 處 理 之 協 調 結 果, 應 由 主 導 機 關 於 工 作 會 報 中 提 報 十 五 指 揮 官 得 視 實 際 情 形, 彈 性 啟 動 功 能 分 組 或 增 派 其 他 機 關 派 員 進 駐, 各 功 能 分 組 之 成 員 機 關 應 依 需 要, 派 遣 所 屬 權 責 單 位 派 員 進 駐 ; 各 分 組 主 導 機 關 亦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報 請 指 揮 官 同 意 後, 通 知 其 他 機 關 派 員 參 與 運 作 十 六 為 處 理 災 害 防 救 事 宜 或 配 合 應 變 中 心 執 行 災 害 應 變 措 施,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計 畫 指 定 之 機 關 單 位 或 公 共 事 業 應 開 設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執 行 災 害 通 報 及 應 變 相 關 事 宜 各 機 關 單 位 或 公 共 事 業 開 設 之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應 執 行 下 列 緊 急 應 變 事 項 : ( 一 )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由 機 關 首 長 單 位 主 管 或 公 共 事 業 負 責 人 擔 任 召 集 人, 召 集 所 屬 單 位 人 員 及 附 屬 機 關 予 以 編 組, 並 指 派 簡 任 或 同 職 等 職 務 人 員 為 該 小 組 業 務 主 管, 擔 任 各 該 機 關 單 位 或 公 共 事 業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聯 繫 協 調 窗 口 ( 二 )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應 有 固 定 作 業 場 所, 設 置 傳 真 聯 絡 電 話 及 相 關 必 要 設 備, 指 定 二 十 四 小 時 聯 繫 待 命 人 員, 受 理 電 話 及 傳 真 通 報, 對 於

25 突 發 狀 況, 立 即 反 映 及 處 理 ( 三 )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應 於 災 害 發 生 或 有 發 生 之 虞 時 即 行 運 作, 主 動 互 相 聯 繫 協 調 通 報, 並 執 行 災 情 蒐 集 查 證 彙 整 通 報 災 害 搶 救 及 救 災 資 源 調 度 等 緊 急 措 施 ( 四 )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應 於 應 變 中 心 成 立 後, 配 合 執 行 災 害 應 變 措 施, 持 續 運 作 至 災 害 狀 況 解 除 為 止 十 七 多 種 重 大 災 害 發 生 之 處 理 模 式 如 下 : ( 一 ) 多 種 重 大 災 害 同 時 發 生 時, 相 關 之 中 央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首 長, 應 即 分 別 成 立 應 變 中 心, 並 陳 報 會 報 召 集 人 分 別 指 定 指 揮 官, 統 籌 各 項 災 害 之 指 揮 督 導 及 協 調 ( 二 ) 因 風 災 伴 隨 發 生 水 災 及 土 石 流 災 害 等 互 有 因 果 關 係 之 災 害 發 生 時, 會 報 召 集 人 原 則 指 定 內 政 部 部 長 為 指 揮 官 ( 三 ) 應 變 中 心 成 立 後, 續 有 其 他 重 大 災 害 發 生 時, 各 該 災 害 之 中 央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首 長, 仍 應 即 報 請 會 報 召 集 人, 決 定 併 同 應 變 中 心 運 作 或 另 成 立 中 央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及 指 定 其 指 揮 官 十 八 進 駐 機 關 ( 單 位 團 體 ) 應 指 派 專 責 通 報 人 員 建 立 緊 急 聯 絡 名 冊, 陳 報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彙 整 後 函 送 有 關 機 關 ( 單 位 團 體 ); 緊 急 聯 絡 名 冊 如 有 異 動, 應 隨 時 陳 報 更 新 十 九 中 央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通 知 相 關 機 關 ( 單 位 團 體 ) 進 駐 後, 進 駐 機 關 ( 單 位 團 體 ) 應 依 第 八 點 所 定 開 設 時 機, 於 一 小 時 內 完 成 進 駐, 展 開 各 項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 中 央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並 應 掌 握 進 駐 人 員 之 出 席 情 形, 向 指 揮 官 報 告 應 變 中 心 之 組 織 架 構 如 附 圖 二 十 災 害 發 生 或 有 發 生 之 虞 時, 機 關 ( 單 位 團 體 ) 進 駐 人 員 應 掌 握 各 該 機 關 ( 單 位 團 體 ) 緊 急 應 變 處 置 情 形 及 相 關 災 情, 隨 時 向 指 揮 官 協 同 指 揮 官 或 副 指 揮 官 報 告 處 置 狀 況, 並 通 報 相 關 機 關 ( 單 位 團 體 ) 機 關 ( 單 位 團 體 ) 進 駐 應 變 中 心 之 人 員, 應 接 受 應 變 中 心 指 揮 官 之 指 揮 協 調 及 整 合 進 駐 人 員 對 於 長 官 指 示 事 項 交 辦 案 件 或 災 情 案 件 應 確 實 交 接, 值 勤 期 間 不 得 擅 離 崗 位, 以 因 應 緊 急 事 故 處 置 二 十 一 災 害 狀 況 已 不 再 繼 續 擴 大 或 災 情 已 趨 緩 和, 無 緊 急 應 變 任 務 需 求 時, 經 中 央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或 進 駐 機 關 提 報, 指 揮 官 得 決 定 縮 小 編 組 規 模, 對 已 無 執 行 緊 急 應 變 任 務 需 要 之 進 駐 人 員, 予 以 歸 建,

26 並 由 其 他 進 駐 人 員 持 續 辦 理 必 要 之 應 變 任 務 二 十 二 災 害 緊 急 應 變 處 置 已 完 成, 且 後 續 復 原 重 建 可 由 各 相 關 機 關 單 位 團 體 自 行 辦 理, 無 緊 急 應 變 任 務 需 求 時, 經 中 央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提 報 後, 指 揮 官 得 以 口 頭 或 書 面 報 告 會 報 召 集 人 撤 除 應 變 中 心 應 變 中 心 撤 除 後, 各 進 駐 機 關 ( 單 位 團 體 ) 應 詳 實 記 錄 應 變 中 心 成 立 期 間 相 關 處 置 措 施, 送 中 央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彙 整 陳 報 ; 各 項 災 後 復 原 重 建 措 施, 由 各 相 關 機 關 ( 單 位 團 體 ) 依 權 責 繼 續 辦 理 二 十 三 各 進 駐 機 關 ( 單 位 團 體 ) 相 關 人 員 執 行 應 變 中 心 各 項 任 務 成 效 卓 著 者, 由 進 駐 機 關 ( 單 位 團 體 ) 依 規 定 敘 獎 ; 其 執 行 不 力 且 情 節 重 大 者, 依 規 定 議 處

27 高 雄 市 立 六 龜 國 小 防 災 及 災 後 學 生 心 理 輔 導 計 畫 一 教 育 部 100 年 3 月 17 日 臺 國 ( 一 ) 字 第 號 函 二 依 據 教 育 部 補 助 辦 理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原 則 辦 理 臺 灣 處 於 太 平 洋 地 震 帶, 地 震 災 害 頻 仍 並 造 成 人 員 及 財 產 大 幅 損 失, 如 民 國 88 年 台 灣 發 生 921 地 震, 造 成 逾 2,000 餘 人 罹 難, 1 萬 餘 人 受 傷, 經 濟 損 失 高 達 新 台 幣 3,600 億 元, 並 對 於 人 民 的 心 理 與 生 活, 造 成 莫 大 影 響 ; 民 國 98 年 88 風 災, 更 重 創 南 台 灣, 造 成 村 毀 人 亡 無 數 家 庭 破 滅 的 悲 劇, 對 於 人 民 的 心 理 與 生 活, 造 成 莫 大 影 響 而 今 年 3 月 11 日, 日 本 發 生 芮 氏 規 模 9.0 的 大 地 震, 並 引 起 海 嘯 核 能 電 廠 爆 炸 等 複 合 式 災 難, 對 全 球 產 生 威 脅, 更 是 使 全 世 界 都 陷 入 天 災 的 恐 慌 各 類 災 害 除 了 導 致 家 園 學 校 環 境 重 創, 需 要 復 健 整 備 外, 學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災 後 減 壓 情 緒 紓 緩 與 心 理 輔 導 亦 急 需 學 校 社 會 輔 導 網 絡 資 源 ( 醫 療 衛 生 教 育 社 政 或 民 間 團 體 等 ) 積 極 通 力 合 作, 共 同 推 動 心 理 輔 導 各 項 工 作, 期 透 過 系 統 周 延 的 社 會 支 持 與 心 理 支 持 系 統, 協 助 受 災 師 生 儘 速 恢 復 到 災 前 的 生 活 品 質 與 學 習 狀 況, 撫 平 師 生 災 後 受 創 的 心 靈, 引 領 學 校 學 生 教 師 及 家 長 能 於 最 短 的 時 間 內 走 出 災 後 陰 霾, 重 建 生 活 新 希 望 有 鑑 於 此, 擬 定 詳 實 的 防 災 及 災 後 心 理 輔 導 計 畫 目 的 是 建 立 有 效 的 早 期 預 防 處 治 危 機 處 治 和 事 後 處 治 系 統, 讓 全 體 師 生 能 得 到 最 佳 的 防 災 及 災 後 心 理 輔 導 服 務 一 提 升 學 生 教 職 員 和 他 們 的 家 庭 面 臨 緊 急 或 危 機 時 的 應 對 能 力 和 彈 性 二 提 供 受 災 學 生 教 師 及 家 長 心 理 諮 詢 輔 導 諮 商 與 轉 介

28 服 務 三 重 建 溫 馨 健 康 的 友 善 校 園 四 重 建 災 後 學 校 生 活 品 質 防 災 心 理 輔 導 計 畫 首 先 要 確 認 的 是 關 鍵 的 資 訊, 亦 即 恢 復 方 式 的 定 義 確 定 關 鍵 組 成 部 份 的 復 原 兩 部 分 防 災 心 理 輔 導 在 復 原 的 進 一 步 準 備 分 為 三 部 份 : 首 先 是 規 劃 和 政 策, 其 次 是 夥 伴 和 支 援, 最 後 是 適 當 的 訓 練 一 為 了 確 保 進 行 適 當 的 訓 練 進 行 恢 復, 學 校 應 主 動 : ( 一 ) 確 定 並 培 訓 合 適 的 員 工 以 提 供 適 當 的 服 務 發 育 和 文 化 ( 二 ) 心 理 健 康 工 作 人 員 培 訓 的 具 體 措 施 ( 三 ) 為 所 有 工 作 人 員 ( 包 括 管 理 員 ) 提 供 對 創 傷 的 基 本 訓 練, 可 利 用 的 資 源 和 共 同 的 反 應 ( 四 ) 向 所 有 工 作 人 員 對 於 學 校 的 中 介 系 統 提 供 具 體 資 料 ( 例 如, 通 知 老 師 可 以 提 供 學 生 支 持 者, 以 及 可 獲 得 的 中 介 系 統 ) ( 五 ) 培 訓 教 師 / 人 員 的 早 期 預 防 處 治 ( 六 ) 培 訓 教 師 / 工 作 人 員 如 何 與 家 長 / 監 護 人 攜 手 合 作 二 防 災 心 理 輔 導 計 畫 關 鍵 部 分 : ( 一 ) 短 期 處 治 的 考 慮 ( 二 ) 心 理 健 康 中 介 的 概 述 ( 三 ) 心 理 教 育 ( 四 ) 心 理 急 救 的 協 助 ( 五 ) 中 介 策 略 和 模 式 ( 六 ) 內 部 和 外 部 資 源 ( 七 ) 長 期 處 治 的 考 慮 三 本 校 心 理 輔 導 部 分 之 工 作 任 務 包 括 : 預 防 處 治 危 機 處 治 及 事 後 處 治 三 大 部 分 各 環 節 均 著 重 情 緒 / 心 理 健 康 要 素

29 ( 一 ) 預 防 處 置 部 分 : 1. 成 立 學 校 心 理 輔 導 工 作 小 組 : 小 組 成 員 包 括 心 理 師 輔 導 室 成 員 輔 導 老 師 認 輔 老 師 認 輔 志 工 等 於 平 時 討 論 如 何 為 恢 復 學 校 正 常 運 作 做 好 進 一 步 準 備 評 論 復 原 的 關 鍵 議 題 討 論 復 原 方 案 等, 並 做 好 會 議 紀 錄 及 實 施 細 則 2. 訂 定 防 災 及 災 後 學 校 心 理 輔 導 計 畫 : 復 原 方 法 的 目 的 是 幫 助 學 生 教 職 員 和 他 們 的 家 人 在 治 療 過 程 中 協 助 他 們, 並 且 恢 復 學 校 教 育 的 運 行 3. 儘 速 蒐 集 有 關 防 災 學 校 心 理 輔 導 相 關 資 訊, 建 置 於 校 園 網 站, 並 利 用 教 師 晨 會 朝 會 班 級 輔 導 或 相 關 機 會, 提 供 教 職 員 及 學 生 正 確 防 治 措 施 4. 提 供 全 體 教 師 針 對 防 災 進 行 辨 識 學 生 問 題 及 班 級 輔 導 的 策 略 及 知 能 5. 因 應 防 災 及 災 後 心 理 輔 導 需 要, 辦 理 相 關 心 理 輔 導 工 作 強 而 有 力 的 社 群 夥 伴 關 係 是 支 持 學 校 重 建 的 關 鍵, 復 原 可 能 是 一 個 長 期 的 過 程, 復 原 的 規 劃 始 於 減 緩 災 情 的 方 法, 目 標 是 恢 復 安 全 和 健 康 的 學 習 環 境 6. 進 一 步 的 規 畫 事 件 :( 事 件 發 生 之 前 ) (1) 考 量 在 各 層 級 可 獲 得 的 提 供 心 理 健 康 服 務 的 專 家, 包 括 學 校 層 區 級 和 社 區 層 級 (2) 概 要 出 與 地 方 上 夥 伴 關 係 者 間 的 伙 伴 協 議 來 詳 述 可 獲 得 的 支 持 (3) 確 定 學 校 / 地 區 的 人 員, 以 協 調 與 社 會 各 界 建 立 夥 伴 關 係 - 設 一 個 聯 絡 人 (4) 確 定 和 培 訓 危 機 應 對 小 組 (5) 發 展 篩 選 和 登 錄 自 願 協 助 者 資 料 的 過 程 (6) 發 展 清 查 和 配 送 區 域 的 過 程 以 及 捐 贈 物 資 7. 六 龜 國 小 校 內 電 話 諮 詢 : 提 供 心 理 輔 導 電 話 諮 詢 服 務 轉 201

30 ( 二 ) 危 機 處 置 部 分 : 每 個 人 都 是 你 所 在 學 校 的 危 機 反 應 小 組 的 成 員, 責 無 旁 貸 1. 學 生 輔 導 : 對 因 傷 而 居 家 休 養 或 學 習 之 教 職 員 工 及 學 生, 以 電 話 書 信 或 進 行 心 理 輔 導, 傳 達 全 校 師 生 的 關 懷, 或 提 供 其 他 相 關 心 理 支 持 2. 個 別 及 團 體 輔 導 : 對 未 受 傷 的 班 級 其 他 學 生 進 行 團 體 輔 導 或 個 別 輔 導, 並 以 通 知 單 或 學 校 網 站 主 動 向 家 長 公 布 最 新 災 情 處 理 狀 況 3. 進 行 認 輔 : 學 校 將 受 災 情 影 響 之 學 生 列 冊, 優 先 列 為 認 輔 對 象 4. 家 庭 諮 詢 : 學 校 對 受 災 情 影 響 之 學 生 家 庭, 提 供 解 決 相 關 善 後 問 題 之 諮 詢 服 務 5. 轉 介 服 務 : 輔 導 室 就 學 生 個 案 需 要, 辦 理 轉 介 心 理 師 醫 院 或 其 他 社 會 資 源 服 務 工 作 ( 三 ) 事 後 處 置 部 分 : 復 原 方 法 是 為 普 遍 事 件 和 罕 見 事 件 而 做 規 劃 的 公 共 事 件 是 一 個 持 續 的 過 程, 也 是 直 接 關 係 到 危 機 規 劃 的 方 法 復 原 規 劃 是 一 個 持 續 的 過 程, 學 校 需 要 學 生 和 工 作 人 員 情 緒 / 心 理 健 康 需 求 的 計 畫, 以 做 為 緊 急 或 危 機 事 件 時 恢 復 校 園 正 常 運 作 之 用 恢 復 的 規 劃 重 點 為 包 括 和 社 區 建 立 夥 伴 關 係 制 定 政 策 提 供 培 訓 和 發 展 備 忘 錄 1. 對 因 傷 而 居 家 休 養 或 學 習 之 教 職 員 工 及 學 生 重 返 學 校 上 班 或 上 課 後, 應 留 意 其 上 班 或 上 課 情 形 身 體 或 精 神 有 異 常 狀 況 者, 應 儘 速 通 知 防 治 小 組, 必 要 時 應 轉 介 醫 療 機 構 處 理 2. 返 回 學 校 上 學 上 班 之 教 職 員 工 及 學 生 重 返 學 校, 營 造 溫 暖 接 納 氣 氛, 避 免 產 生 排 斥 狀 況 3. 調 查 校 內 受 災 學 生 教 師 及 家 長 各 項 心 理 輔 導 相 關 需 求, 以 協 助 校 內 受 災 學 生 教 師 及 家 長 心 理 輔 導 服 務 可 進 行 之 輔 導 方 式 : (1) 班 級 輔 導 : 導 師 可 利 用 導 師 時 間, 對 學 生 進 行 班 級 輔 導

31 (2) 團 體 輔 導 : 由 專 業 心 理 諮 商 或 輔 導 教 師 對 受 災 學 生 進 行 團 體 輔 導 (3) 同 儕 輔 導 : 對 受 災 學 生 進 行 同 儕 輔 導, 透 過 同 儕 相 互 關 心 與 陪 伴, 提 供 社 會 與 心 理 支 持 (4) 家 庭 訪 視 : 對 受 災 學 生 或 教 師, 進 行 家 庭 訪 視, 協 助 災 後 心 理 相 關 問 題 (5) 個 案 諮 商 : 對 心 理 創 傷 嚴 重 之 特 殊 個 案, 聘 請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參 與 輔 導 諮 商 工 作 (6) 轉 介 服 務 : 委 請 市 政 府 心 理 衛 生 中 心 相 關 支 援 單 位 或 各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協 助 學 校 評 估 並 轉 介 有 精 神 醫 療 需 求 的 特 殊 個 案 到 適 當 之 精 神 醫 療 院 所, 提 供 醫 療 服 務, 並 結 合 醫 療 衛 政 社 政 單 位 提 供 災 區 學 生 教 師 及 家 長 心 理 諮 詢 服 務 (7) 持 續 追 蹤 輔 導 : 針 對 受 災 學 校 學 生 進 行 長 期 心 理 追 蹤 輔 導 4. 如 有 師 生 家 長 因 防 災 病 故, 安 排 進 行 悲 傷 輔 導 輔 導 學 生 可 利 用 之 災 後 心 理 重 建 方 法 : (1) 宣 洩 法 (2) 淡 忘 法 (3) 重 設 目 標 法 (4) 轉 移 法 (5) 藥 物 治 療 法 (6) 少 暴 露 法 少 接 觸 災 難 報 導 (7) 走 出 戶 外 法 (8) 減 敏 感 法 防 災 演 練 5. 將 有 需 要 協 助 之 受 災 學 生 ( 含 寄 讀 生 ) 優 先 列 為 認 輔 對 象, 輔 導 室 應 主 動 提 供 受 災 ( 寄 讀 ) 學 生 心 理 適 應 輔 導 諮 詢 轉 介 等 服 務 認 輔 工 作 的 進 行 : (1) 將 受 災 學 生 列 冊, 優 先 列 為 認 輔 對 象

32 (2) 鼓 勵 退 休 教 師 參 與 認 輔, 投 入 認 輔 教 師 行 列 (3) 鼓 勵 現 職 教 師 積 極 投 入 認 輔 教 師 行 列 (4) 辦 理 認 輔 教 師 研 習, 提 升 認 輔 教 師 協 助 受 災 學 生 心 理 輔 導 知 能 6. 配 合 教 育 部 及 地 方 政 府 防 災 及 災 後 工 作 輔 導 訪 視 事 項 7. 因 應 防 災, 辦 理 相 關 心 理 輔 導 復 健 工 作 心 理 情 緒 復 健 工 作 : 要 善 用 內 部 和 外 部 的 資 源, 考 慮 當 地 的 心 理 衛 生 資 源, 發 展 一 個 支 持 的 結 構 茲 將 短 期 在 難 事 後 處 治 的 內 容 詳 述 如 下 : (1) 短 期 處 置 a. 識 別 出 衝 擊 的 嚴 重 性, 並 提 供 鑑 定 分 類 b. 鑑 定 分 類 是 確 認 學 生 和 教 職 員 工 需 求 的 迫 切 的 進 程, 並 且 能 確 保 適 當 的 轉 介 服 務 c. 為 家 庭 學 生 和 工 作 人 員 提 供 心 理 教 育 d. 考 慮 心 理 急 救 e. 考 慮 透 過 區 的 資 源 提 供 師 生 服 務 f. 充 分 利 用 現 有 資 源 為 教 師 提 供 支 持 g. 需 要 注 意 的 影 響 包 括 可 能 的 外 傷 病 史 (2) 創 傷 壓 力 反 應 是 一 種 暴 露 在 災 難 性 事 件 的 急 性 痛 苦 反 應, 創 傷 壓 力 事 件 發 生 的 原 因 造 成 了 下 述 嚴 重 的 威 脅 : a. 個 人 的 生 命 或 身 體 完 整 性 b. 家 庭 成 員 或 親 密 的 朋 友 的 生 活 c. 一 個 人 的 周 圍 環 境 d. 曾 目 睹 個 人 傷 害 或 死 亡 的 風 險 以 及 有 創 傷 壓 力 反 應 風 險 者 (3) 心 理 情 緒 復 健 的 心 理 健 康 中 介 a. 提 升 對 學 生 和 教 職 員 相 關 應 對 措 施 和 彈 性, 並 協 助 治 療 過 程 b. 增 加 學 生 學 習 ( 能 夠 留 在 學 校 者 ) 成 績

33 c. 提 供 即 時 的 和 長 期 的 中 介 措 施 d. 鑑 定 分 類 和 評 估 學 生 和 工 作 人 員 的 立 及 復 原 需 求 e. 在 危 機 後 第 一 週 提 供 個 人 和 團 體 諮 商 f. 需 要 注 意 二 次 災 情 的 可 能 性, 使 提 供 的 服 務 隨 時 可 得 (4) 中 介 策 略 和 模 式 a. 著 重 創 傷 和 悲 痛 的 學 校 為 本 位 的 心 理 衛 生 計 畫 b. 在 學 校 設 置 創 傷 的 認 知 行 為 中 介 措 施 c. 短 期 的 個 人 團 體 和 家 庭 的 中 介 措 施 d. 憂 鬱 症 和 自 殺 預 防 (5) 心 理 教 育 a. 為 每 個 在 學 校 的 人 提 供 b. 確 保 人 們 的 本 質 和 文 化 感 知 能 力 的 發 展 c. 為 傳 播 資 訊 給 學 生 教 職 員 及 家 長 而 提 供 一 個 可 識 別 的 途 徑 d. 創 建 並 且 維 持 一 個 給 學 生 和 工 作 人 員 的 應 對 環 境 (6) 心 理 急 救 Psychological First Aid a. 心 理 急 救 是 為 幫 助 兒 童 青 少 年 成 年 人 和 家 庭 的 直 接 災 難 後 果 的 一 個 實 證 的 模 組 化 方 法 目 的 是 : (a) 減 少 初 期 的 挫 折 (b) 培 養 短 期 和 長 期 的 適 應 功 能 (c) 心 理 急 救 四 個 基 本 標 準 : u 它 與 在 風 險 和 創 傷 後 復 原 力 的 研 究 證 據 是 一 致 的 v 適 用 在 實 際 領 域 和 學 校 環 境 是 在 整 個 生 命 週 期 適 當 的 發 展 x 在 文 化 上 廣 為 人 知 且 適 應 能 力 強 b. 心 理 急 救 的 核 心 行 動 : (a) 主 動 聯 繫 和 接 觸 (b) 確 保 安 全 和 舒 適 (c) 穩 定 情 緒

34 (d) 收 集 目 前 的 需 求 和 關 注 方 面 的 資 訊 (e) 提 供 實 際 援 助 (f) 與 提 供 社 會 支 持 的 相 關 單 位 聯 繫 (g) 提 供 配 合 的 單 位 相 關 的 資 訊 (h) 連 結 與 協 同 合 作 服 務 (7) 外 部 與 內 部 的 幫 助 a. 妥 善 運 用 外 部 與 內 部 的 幫 助, 災 難 後 建 立 家 庭 性 的 募 款 機 制 (8) 長 期 處 置 a. 進 行 持 續 評 估 / 監 測 學 生 和 工 作 人 員 的 心 理 健 康 b. 監 控 出 席 率 成 績 和 輔 導 員 的 服 務 c. 為 照 顧 者 提 供 照 護 ( 同 情 心 ) d. 從 每 個 納 入 今 後 的 規 劃 工 作 的 事 件 吸 取 經 驗 教 訓 e. 記 住 要 不 斷 加 強 預 防 方 案 f. 需 要 注 意 的 關 鍵 日 期 像 是 演 練 紀 念 日 和 節 假 日

35 二 演 練 腳 本 第 一 階 段 : 地 震 災 害 發 生 第 二 階 段 : 地 震 災 情 發 生, 逃 生 與 避 難 引 導 第 三 階 段 : 地 震 災 情 發 佈 啟 動 學 校 應 變 組 織 第 四 階 段 : 災 害 發 生 緊 急 搜 救 與 傷 患 救 助 第 五 階 段 : 災 害 發 生 緊 急 滅 火 第 六 階 段 : 防 汛 災 害 演 練 堰 塞 湖 潰 堤 第 七 階 段 : 核 能 輻 射 塵 災 情 處 置 及 應 變 第 八 階 段 : 災 情 掌 握 與 通 報 第 九 階 段 : 演 練 後 檢 討 與 講 評

36 時 間 14 : : 05 高 雄 市 立 六 龜 國 小 辦 理 100 年 度 公 私 立 中 小 學 複 合 型 防 災 演 練 示 範 觀 摩 活 動 演 練 腳 本 演 練 時 間 :100 年 05 月 6 日 下 午 14 時 00 分 演 練 地 點 : 本 校 校 園 及 運 動 場 指 揮 官 : 黃 龍 泉 校 長 演 練 狀 況 項 目 內 容 ㄧ 事 故 發 生 與 察 覺 ( 一 ) 情 境 模 擬 與 介 紹 ( 二 ) 師 生 安 撫 與 指 導 對 白 司 儀 高 雄 市 六 龜 區 六 龜 國 民 小 學 辦 理 100 年 度 公 私 立 中 小 學 複 合 型 防 災 演 練 示 範 觀 摩 活 動 1. 教 育 取 代 教 訓 防 災 重 於 救 災 2. 安 全 不 能 等 待 生 命 不 能 重 來, 為 自 己 具 備 應 災 能 耐 3. 防 災 沒 有 標 準 的 SOP 只 有 參 考 的 流 程, 各 校 會 因 各 種 不 同 的 狀 況 而 有 不 同 作 為! 今 天 的 演 練 因 為 限 於 時 間 與 參 觀 空 間 等 因 素, 有 些 以 實 務 有 些 以 模 擬 的 方 式 演 練 ( 演 練 開 始 ) 司 儀 本 日 100 年 5 月 6 日 下 午 2 時 00 分, 高 雄 市 潮 州 斷 層 發 生 強 烈 震 動, 發 生 芮 氏 規 模 6.7 的 大 地 震, 高 雄 縣 市 震 度 為 6 級, 搖 晃 時 間 持 續 30 秒 ( 以 聲 響 模 擬 地 震 ) 1. 導 師 : 有 地 震, 請 同 學 不 要 慌 張, 靠 近 門 邊 的 同 學 請 開 啟 教 室 門 並 關 閉 電 源, 拿 起 書 包 或 書 本 放 在 頭 上, 迅 速 蹲 在 桌 子 旁 邊, 頭 部 高 度 必 須 低 於 桌 面, 窗 戶 與 電 視 櫃 旁 的 同 學 請 移 至 隔 壁 走 道 蹲 下, 等 待 地 震 過 後 再 聽 從 老 師 指 揮 作 疏 散 動 作 2. 學 生 : 是 ( 室 內 所 有 教 職 員 工 靠 桌 邊 蹲 下, 並 指 導 學 生 進 行 防 護 措 施 ) 司 儀 : 各 位 來 賓 : 現 在 是 模 擬 上 課 時 間 發 生 地 震, 鼓 聲 為 地 震 發 生 時 ( 有 地 震 ) 在 教 室 外 之 學 生 雙 手 護 頭 蹲 下 ( 在 走 廊 之 學 生 則 靠 近 柱 子 或 牆 壁 蹲 下, 但 必 須 遠 離 玻 璃 ); 在 教 室 內 之 學 生 則 進 行 地 震 防 護 措 施 地 震 發 生 不 可 驚 慌, 先 立 即 關 閉 電 源, 並 把 教 室 門 打 開 準 備 逃 生 此 外, 以 書 包 或 書 本 保 護 頭 部, 就 近 掩 蔽 於 桌 子 旁 邊 坐 在 窗 戶 旁 的 學 生 一 定 要 遠 離 窗 邊, 往 隔 壁 走 道 蹲 下 掩 蔽, 以 免 遭 窗 戶 玻 璃 掉 落 砸 傷, 要 注 意 教 室 上 方 的 電 燈 電 扇 是 否 掉 落, 與 鄰 近 的 櫃 子 是 否 傾 倒 待 主 震 暫 歇 後 再 聽 演 練 動 作 演 練 地 點 教 室

37 時 間 演 練 項 目 狀 況 內 容 對 白 演 練 動 作 演 練 地 點 從 老 師 指 示 進 行 疏 散 3. 老 師 : 注 意 教 室 的 門 為 開 啟 狀 態, 並 做 避 難 指 導 14 : : 15 二 學 生 逃 離 與 避 難 引 導 ( 一 ) 師 生 避 難 與 疏 散 ( 二 ) 避 難 引 導 組 員 引 導 與 清 查 及 安 撫 學 生 司 儀 : 因 為 地 震 造 成 電 力 中 斷, 所 以 廣 播 系 統 無 法 使 用, 由 各 教 室 老 師 依 據 平 常 演 練 狀 況 進 行 指 導 司 儀 緊 接 著 進 行 演 練 項 目 二 : 學 生 逃 離 與 避 難 引 導 司 儀 : 演 練 狀 況 為 電 力 中 斷, 廣 播 系 統 無 法 使 用, 副 指 揮 官 或 代 理 人 以 哨 音 通 知 全 校 師 生 進 行 緊 急 避 難 疏 散 哨 音 為 :3 長 音 ( 快 疏 散 ); 此 時, 老 師 帶 領 學 生 依 照 防 災 地 圖 及 標 示, 進 行 疏 散 避 難 ; 避 難 引 導 組 分 散 在 預 定 地 點 協 助 班 級 疏 散 避 難 搶 救 組 則 將 防 災 救 護 箱 搬 至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 操 場 司 令 台 ), 東 側 跑 道 設 立 緊 急 醫 護 站 ( 即 使 無 廣 播 或 無 哨 音, 地 震 發 生 時 仍 應 緊 急 疏 散, 各 組 組 員 應 不 待 發 令 立 刻 就 應 變 位 置 ) 1. 副 指 揮 官 - 林 惠 文 ( 廣 播 ): 我 是 副 指 揮 官 林 惠 文 報 告, 各 位 老 師 同 學, 剛 才 發 生 了 大 地 震, 請 大 家 不 要 慌 張, 老 師 請 先 關 閉 電 源, 並 攜 帶 學 生 家 庭 防 災 卡, 帶 領 同 學 依 緊 急 避 難 疏 散 地 圖 及 避 難 引 導 標 示, 進 行 疏 散 避 難 2. 導 師 : 同 學 們 請 ( 以 書 包 書 本 安 全 帽 或 任 何 能 保 護 頭 部 的 物 品 護 住 頭 頸 部 ) 保 護 頭 部, 迅 速 離 開 教 室, 到 走 廊 集 合, 然 後 依 照 平 時 教 導 的 疏 散 避 難 路 線 走, 注 意 掉 落 物 3. 學 生 : 是 ( 已 在 走 廊 排 隊 班 級, 導 師 迅 速 帶 隊 到 集 合 點 ; 剛 走 出 教 室 的 班 級 學 生 靠 教 室 邊 牆, 以 利 疏 散 導 師 確 認 學 生 均 離 開 教 室, 立 即 帶 學 生 到 集 合 點 ) 疏 散 哨 音 : 哨 音 為 :3 長 音 ( 快 疏 散 )! 師 生 至 各 疏 散 地 點 進 行 疏 散 集 合 4. 避 難 引 導 組 - 柏 瑞 瑞 娟 岱 佑 文 正 靠 近 樓 梯 之 教 室 的 老 師 : 請 同 學 下 樓 梯 不 要 奔 跑 推 擠, 蹲 低 身 體 降 低 重 心, 並 依 照 平 時 教 導 之 疏 散 避 難 路 線 至 操 場 集 合 ( 避 難 引 導 組 組 員 應 分 散 至 各 樓 梯 口 及 運 動 場 上, 協 助 引 導 學 生 至 指 定 地 點 疏 散 ) 5. 導 師 : 同 學 到 操 場 疏 散 地 點 後 蹲 下 或 坐 下 各 疏 散 區

38 時 間 演 練 項 目 狀 況 內 容 對 白 演 練 動 作 演 練 地 點 6 老 師 : 現 在 開 始 清 點 人 數, 點 完 名 的 同 學 請 蹲 下 ( 以 逐 一 唱 名 方 式 完 成 點 名 ) ( 導 師 進 行 學 生 情 緒 安 撫 ) ( 一 ) 啟 動 災 害 應 變 組 織 司 儀 : 演 練 項 目 三 : 地 震 災 情 發 佈 和 緊 急 應 變 組 織 啟 動 本 校 此 次 模 擬 狀 況 為 上 課 時 間 發 生 地 震 以 及 停 電 電 話 線 路 癱 瘓, 故 所 有 全 校 廣 播 皆 以 緊 急 備 用 之 大 聲 公 及 對 講 機 呈 現 1. 指 揮 官 - 校 長 : 因 應 災 害 發 生, 現 在 成 立 本 校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請 災 害 應 變 組 織 人 員 迅 速 至 司 令 台 前 集 合, 並 穿 上 個 人 識 別 背 心 2. 副 指 揮 官 - 林 惠 文 : 現 在 發 放 對 講 機 給 避 難 引 導 14 : : 25 三 地 震 災 情 發 佈 和 緊 急 應 變 組 織 的 啟 動 ( 二 ) 校 園 災 情 勘 察 與 回 報 組 ( 2 支 ) 及 搶 救 組 ( 2 支 ), 並 請 各 組 測 試 通 話 ( 各 組 組 長 與 組 員 彼 此 通 話 測 試 ) 司 儀 : 平 時 已 將 防 災 資 料 盒 發 給 導 師 及 相 關 處 室, 詳 細 記 載 防 震 防 災 處 理 流 程, 並 提 供 相 關 表 格 資 料 便 利 老 師 處 理 相 關 事 宜 3. 副 指 揮 官 - 林 惠 文 : 請 各 組 組 長 向 副 指 揮 官 回 報 集 合 狀 況 4. 避 難 引 導 組 - 邱 柏 瑞 : 報 告 副 指 揮 官, 避 難 引 導 組 除 了 部 分 組 員 已 前 往 各 樓 梯 口 協 助 班 級 疏 散 之 外, 其 餘 全 員 到 齊, 完 畢 5. 副 指 揮 官 - 林 惠 文 : 是 6. 通 報 組 - 劉 皇 杉 : 報 告 副 指 揮 官, 通 報 組 全 員 到 齊, 完 畢 7. 副 指 揮 官 - 林 惠 文 : 是 8. 搶 救 組 - 黃 光 瑞 : 報 告 副 指 揮 官, 搶 救 組 全 員 到 齊, 完 畢 9. 副 指 揮 官 - 林 惠 文 : 是 10. 副 指 揮 官 - 林 惠 文 : 請 避 難 引 導 組 與 搶 救 組 開 始 巡 視 校 園, 並 注 意 自 身 安 全, 隨 時 以 對 講 機 回 報 校 園 受 災 狀 況 11. 避 難 引 導 組 - 邱 柏 瑞 和 搶 救 組 - 黃 光 瑞 : 是 12. 副 指 揮 官 - 林 惠 文 : 請 避 難 引 導 組 統 計 全 體 師 生 人 數, 並 回 報 司 令 台 前 ( 三 ) 人 數 統 計 與 回 報 ( 注 意 : 三 位 避 難 引 導 組 的 組 員 到 各 疏 散 地 點, 聽 候 各 班 回 報 人 數, 俟 回 報 後 立 刻 到 操 場 設 立 的 白 板 前 統 計 人 數 ) 13. 避 難 引 導 組 - 邱 柏 瑞 : 是

39 時 間 演 練 項 目 狀 況 內 容 對 白 演 練 動 作 演 練 地 點 ( 邱 主 任 對 江 瑞 娟 呼 叫, 呼 叫 江 瑞 娟, 聽 到 請 回 答 ) 14. 避 難 引 導 組 - 江 瑞 娟 : 運 動 場 疏 散 點 聽 到 ( 江 瑞 娟 以 大 聲 公 對 第 一 疏 散 點 班 級 廣 播 : 請 各 班 導 師 逐 一 清 點 唱 名 後, 向 我 回 報 師 生 人 數 ) 15. 各 班 導 師 報 告 避 難 引 導 組, 年 班 師 生 應 到 人, 實 到 人 ( 注 意 : 請 各 疏 散 地 點 之 班 級 導 師 向 該 路 線 避 難 引 導 組 - 柏 瑞 美 花 瑞 娟 等 人 通 報 人 數, 並 寫 在 白 板 上 ) 司 儀 : 各 位 來 賓, 本 校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設 置 完 畢, 各 班 導 師 向 避 難 引 導 組 回 報 人 數 狀 況, 並 由 避 難 引 導 組 長 - 邱 柏 瑞 主 任 負 責 在 白 板 上 填 寫 班 級 人 數 統 計 表, 以 確 實 掌 握 學 生 狀 況 ( 注 意 : 各 班 清 點 人 數 後, 由 各 疏 散 地 點 向 運 動 場 以 升 旗 隊 形 集 合 ) 16. 避 難 引 導 組 - 江 瑞 娟 : 報 告 副 指 揮 官, 運 動 場 避 難 師 生 應 到 人, 實 到 人 ; 未 到 名 學 生, 完 畢 17. 副 指 揮 官 - 林 惠 文 : 搶 救 組 請 注 意, 現 有 名 學 生 失 蹤, 請 搶 救 組 巡 視 校 園 時, 注 意 是 否 有 學 生 受 困 於 教 室 或 受 傷, 並 請 回 報 校 園 受 災 情 形, 完 畢 18. 搶 救 組 :( 第 1 組 ) 黃 光 瑞 收 到, 完 畢! ( 第 2 組 ) 邱 芳 菲 收 到, 完 畢! ( 四 ) 災 情 掌 握 與 回 報 司 儀 : 由 於 初 步 清 點 人 數 後, 發 現 6 名 學 生 失 蹤, 所 以 現 在 請 搶 救 組 出 動 到 校 園 各 角 落 巡 視 19. 搶 救 組 - 黃 光 瑞 : 報 告 副 指 揮 官, 教 學 大 樓 6 年 2 班 教 室 前 走 廊 有 1 名 學 生 受 傷 另 教 學 大 樓 6 年 2 班 教 室 因 地 震 受 到 毀 壞, 可 能 有 學 童 受 困 其 中, 其 餘 大 樓 無 明 顯 毀 損, 完 畢 20. 副 指 揮 官 - 林 惠 文 : 是, 請 於 現 場 待 命, 等 搶 救 組 趕 到 後, 繼 續 巡 視 校 園, 注 意 自 身 安 全 並 隨 時 以 對 講 機 回 報 受 災 狀 況! 21. 副 指 揮 官 - 林 惠 文 : 搶 救 組 - 邱 芳 菲 請 注 意, 教 學 大 樓 6 年 2 班 前 走 廊 有 1 名 學 生 被 掉 落 之 磁 磚 割 傷, 請 使 用 救 難 工 具 前 往 搶 救 22. 搶 救 組 - 黃 光 瑞 : 請 護 理 師 邱 芳 菲 及 志 工 隊 攜

40 時 間 演 練 項 目 狀 況 內 容 對 白 演 練 動 作 演 練 地 點 帶 擔 架 及 急 救 箱, 前 往 教 學 大 樓 2 樓 6 年 2 班 教 室 前 走 廊 支 援 司 儀 : 現 在 搶 救 組 已 發 現 部 分 災 情, 搶 救 組 也 已 出 動 進 行 搶 救 以 上 是 災 情 的 初 步 掌 握 與 回 報 司 儀 : 演 練 項 目 四 : 緊 急 搜 救 與 傷 患 救 助 災 情 一 : 震 災 封 鎖 搶 救 組 組 長 發 現 教 學 大 樓 6 年 2 班 教 室 因 地 震 受 到 毀 損, 有 傾 倒 之 危 險 動 作 : 搶 救 組 組 長 帶 領 組 員 將 教 學 大 樓 6 年 2 班 教 室 受 損 區 塊 拉 起 封 鎖 線 1. 搶 救 組 - 黃 光 瑞 : 報 告 副 指 揮 官, 組 員 回 報 教 學 大 樓 建 築 物 受 損, 學 生 均 已 安 全 疏 散, 迅 速 拉 起 封 鎖 線 維 護 師 生 安 全 14 : : 35 四 緊 急 搜 救 與 傷 患 救 助 ( 一 ) 失 蹤 人 員 搜 救 與 處 理 ( 二 ) 傷 患 急 救 與 後 送 2. 副 指 揮 官 - 林 惠 文 : 請 確 實 進 行 安 全 警 示 災 情 二 : 傷 患 救 援 1. 搶 救 組 - 邱 芳 菲 : 報 告 副 指 揮 官, 搶 救 組 已 達 教 學 大 樓 右 側 走 廊, 有 1 名 學 生 因 疏 散 發 生 跌 倒 受 傷 另 6 年 2 班 教 室 坍 塌 現 場, 有 5 名 學 生 受 困 於 教 室 內 瓦 礫 堆 中 建 議 將 此 名 輕 傷 學 生 先 行 帶 離, 受 困 學 生 等 待 消 防 隊 協 助 救 援, 完 畢! 2. 副 指 揮 官 - 林 惠 文 : 收 到, 收 到, 請 搶 救 組 先 將 此 一 名 輕 傷 學 生 送 至 緊 急 醫 護 站 包 紮, 並 至 少 留 1. 消 防 隊 救 護 2. 緊 急 救 護 站 CPR 運 動 場 守 一 人 確 保 受 困 學 生 位 置, 以 談 話 方 式, 讓 受 困 學 生 保 持 清 醒, 等 待 消 防 隊 救 援, 完 畢! 3. 搶 救 組 - 邱 芳 菲 : 收 到, 完 畢 搶 救 組 組 員 們 請 先 將 輕 傷 學 生 帶 至 緊 急 醫 護 站, 而 剩 下 的 組 員 則 負 責 留 守 確 保 學 生 位 置 同 學 不 要 害 怕, 我 們 馬 上 會 救 你 出 來, 請 保 持 鎮 定! 4. 副 指 揮 官 - 林 惠 文 : 請 通 報 組 - 劉 皇 杉, 請 求 消 防 隊 救 助 受 困 學 生 並 協 助 傷 病 處 理 5. 通 報 組 - 劉 皇 杉 : 是 ( 撥 打 電 話 ) 消 防 隊 您 好, 這 裡 是 六 龜 國 小, 本 校 教 室 坍 塌 並 造 成 學 生 受 困 與 多 名 學 生 受 傷, 請 派 員 協 助 6. 通 報 組 - 劉 皇 杉 : 報 告 副 指 揮 官, 已 通 知 消 防 隊 協 助 救 援 受 困 學 生 與 傷 患

41 時 間 演 練 項 目 狀 況 內 容 對 白 司 儀 : 此 時 安 排 受 傷 學 生, 前 往 緊 急 醫 護 站, 由 搶 救 組 組 員 先 進 行 檢 傷 分 類, 並 協 助 引 導 救 護 車 進 入 校 園, 進 行 搶 救 工 作, 救 護 車 與 醫 療 人 員 進 入 校 園, 並 協 助 傷 患 醫 療 ) 7. 搶 救 組 - 黃 光 瑞 : 報 告 副 指 揮 官,4 名 輕 傷 學 童 已 做 消 毒 與 包 紮, 目 前 並 無 大 礙 重 傷 學 生 同 學 經 消 防 隊 緊 急 處 理 後 已 使 用 擔 架 固 定, 生 命 跡 象 正 常, 將 由 消 防 隊 人 員 用 救 護 車 後 送 至 旗 山 醫 院 治 療, 完 畢 8. 副 指 揮 官 - 林 惠 文 : 是 請 搶 救 組 一 員 陪 同, 將 同 學 後 送 至 旗 山 醫 院 治 療, 完 畢! 演 練 動 作 演 練 地 點 9. 搶 救 組 - 黃 光 瑞 : 收 到, 完 畢 10. 副 指 揮 官 - 林 惠 文 : 請 通 報 組 聯 絡 重 傷 學 生 同 學 家 長 到 旗 山 醫 院 協 助 處 理 11. 通 報 組 - 劉 皇 杉 : 先 生 您 好, 這 裡 是 六 龜 國 小, 貴 子 弟 同 學 因 地 震 遭 掉 落 物 砸 傷, 目 前 已 由 學 校 老 師 協 助 後 送 至 旗 山 醫 院, 請 您 立 刻 前 往 協 助 處 理 12. 通 報 組 - 劉 皇 杉 : 報 告 副 指 揮 官, 通 報 組 已 通 知 家 長 迅 速 趕 至 醫 院 處 理, 完 畢 13. 副 指 揮 官 - 林 惠 文 : 是 司 儀 : 重 傷 學 生 現 在 將 由 救 護 車 後 送 至 旗 山 醫 院 14 : : 50 五 緊 急 滅 火 ( 一 ) 災 害 回 報 與 處 理 ( 二 ) 消 防 隊 聯 繫 與 支 援 ( 三 ) 災 情 掌 握 與 回 報 司 儀 : 演 練 項 目 五 : 災 害 發 生 -- 緊 急 滅 火 本 情 況 為 搶 救 組 通 報 : 學 校 二 處 同 時 著 火, 廚 房 整 理 區 發 生 火 災, 學 校 風 雨 教 室 疑 似 受 到 地 震 破 壞, 造 成 電 線 走 火 引 起 火 災, 立 即 派 人 前 來 滅 火, 副 指 揮 官 指 示 搶 救 組 前 往 滅 火, 並 進 行 初 級 滅 火, 控 制 火 勢 災 情 一 : 初 級 滅 火 1. 搶 救 組 - 黃 光 瑞 : 報 告 副 指 揮 官, 學 校 廚 房 整 理 區 疑 似 受 到 地 震 破 壞, 造 成 沙 拉 油 灌 傾 倒, 現 場 瓦 斯 味 濃 厚 且 竄 出 火 苗, 完 畢 2. 副 指 揮 官 - 林 惠 文 : 是, 請 搶 救 組 與 滅 火 志 工 隊 攜 帶 滅 火 器 前 往 廚 房, 進 行 初 級 滅 火 工 作 3. 搶 救 組 - 黃 光 瑞 : 報 告, 是 司 儀 : 現 在 搶 救 組 正 前 往 火 災 現 場, 以 滅 火 器 進 行 初 級 滅 火 4. 各 班 導 師 : 安 撫 班 級 學 生 並 維 持 班 級 秩 序, 遠 離 救 火 區 5. 搶 救 組 - 黃 光 瑞 : 報 告 副 指 揮 官, 火 災 已 在 搶 救 1. 滅 火 器 使 用. 廚 房 處 理 區 風 雨 教 室

42 時 間 演 練 項 目 狀 況 內 容 對 白 演 練 動 作 演 練 地 點 組 與 志 工 隊 協 助 下 被 撲 滅, 廚 房 整 理 區 幸 無 人 傷 亡, 完 畢 6. 副 指 揮 官 - 林 惠 文 : 收 到, 辛 苦 了! 災 情 二 : 建 物 大 火 1. 搶 救 組 - 蔡 詠 齊 : 報 告 副 指 揮 官, 風 雨 教 室 火 勢 過 於 凶 猛 無 法 撲 滅, 請 立 即 通 知 消 防 隊 前 來 滅 火 2. 副 指 揮 官 - 林 惠 文 : 收 到, 請 通 報 組 聯 絡 消 防 隊 前 來 學 校 協 助 滅 火 3. 通 報 組 - 劉 皇 杉 : 是 4. 通 報 組 - 劉 皇 杉 : 消 防 隊 您 好, 這 裡 是 六 龜 國 小, 本 校 風 雨 教 室 疑 似 因 地 震 造 成 電 線 走 火, 引 起 大 火, 請 派 消 防 車 前 來 協 助 滅 火 5. 通 報 組 - 劉 皇 杉 : 報 告 副 指 揮 官, 本 組 已 聯 絡 消 防 隊, 他 們 將 儘 快 趕 到 校 協 助 火 勢 撲 滅 6. 副 指 揮 官 - 林 惠 文 : 瞭 解, 請 求 支 援, 並 務 必 確 1. 消 防 車 滅 火. 認 無 人 員 在 場 受 困, 一 切 以 生 命 安 全 為 優 先 ( 消 防 水 車 從 宿 舍 大 門 進 入 校 園, 以 消 防 水 柱 進 行 撲 滅 火 勢, 避 難 引 導 組 協 助 消 防 車 進 駐 ) 7. 搶 救 組 - 蔡 詠 齊 : 報 告 副 指 揮 官, 火 災 已 在 消 防 隊 的 協 助 下 被 撲 滅, 風 雨 教 室 呈 現 半 毀 損 狀 態, 但 幸 無 人 員 傷 亡, 完 畢 8. 副 指 揮 官 - 林 惠 文 : 是 司 儀 : 以 上 為 災 害 發 生 緊 急 滅 火 的 演 練 司 儀 : 演 練 項 目 六 : 防 汛 災 害 演 練 : 根 據 災 害 應 14 : : 05 六 防 汛 災 害 演 練 ( 一 ) 情 境 模 擬 與 介 紹 ( 二 ) 避 難 疏 散 集 合 地 點 勘 查 與 設 立 ( 三 ) 師 生 避 難 引 導 與 集 結 變 中 心 發 布 最 新 消 息, 目 前 六 龜 區 連 日 豪 雨 不 斷, 地 震 引 起 堰 塞 湖 潰 堤, 荖 濃 溪 水 位 迅 速 上 升 漫 延 至 本 校, 學 生 迅 速 穿 著 救 生 衣 避 難 ( 防 空 警 報, 代 表 發 生 大 水, 此 時 各 班 迅 速 向 高 處 神 農 宮 移 動 ) 1. 副 指 揮 官 - 林 惠 文 : 根 據 救 災 應 變 中 心 指 示, 大 水 將 於 十 五 分 鐘 後 到 達 本 校, 請 各 位 老 師 同 學 不 要 慌 張, 有 秩 序 地 跟 隨 老 師 快 速 往 本 校 後 山 神 農 宮 高 處 移 動 ( 動 作 :6-1 演 練 救 生 衣 ( 浮 衣 ) 穿 著.) ( 動 作 :6-1 5 名 學 童 進 行 滑 降 救 生 演 練.) 2. 副 指 揮 官 - 林 惠 文 : 請 避 難 引 導 組 依 防 汛 疏 散 路 線 各 班 迅 速 前 往 預 定 地 點 協 助 班 級 疏 散 避 難 1. 飛 鷹 大 隊 成 員 12 名 防 汛 演 練 演 練 救 生 衣 ( 浮 衣 ) 穿 著. 3. 飛 鷹 大 隊 滑 降 救 生 演 練. 運 動 場 3. 避 難 引 導 組 - 邱 柏 瑞 : 請 同 學 不 要 奔 跑 推 擠, 依 照 避 難 路 線 至 神 農 宮 水 災 來 了, 請 同 學 不 要 驚

43 時 間 15 : : 15 演 練 項 目 七 核 能 輻 射 塵 災 情 的 處 置 及 應 變 狀 況 內 容 ( 一 ) 災 情 掌 握 與 回 報 ( 二 ) 學 生 安 置 及 輔 導 ( 三 ) 狀 況 處 理 ( 四 ) 通 報 ( 五 ) 安 置 所 演 練 對 白 慌, 有 秩 序 地 跟 隨 老 師 一 起 往 神 農 宮 移 動 ( 全 體 師 生 撤 離 至 神 農 宮 ) 司 儀 : 現 在 各 班 級 已 到 達 指 定 地 點 神 農 宮, 教 師 正 在 進 行 清 點 人 數 司 儀 : 現 在 演 練 項 目 七 核 能 輻 射 塵 災 情 的 處 置 與 應 變 根 據 災 害 緊 急 應 變 中 心 通 知, 因 風 向 關 係, 核 能 電 廠 輻 射 塵 恐 飄 來 高 雄 市 六 龜 區 上 空 1. 副 指 揮 官 - 林 惠 文 : 依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通 知, 因 風 向 關 係, 核 能 電 廠 輻 射 塵 恐 飄 來 高 雄 市 六 龜 區 上 空, 請 大 家 儘 量 不 要 將 皮 膚 外 露, 戴 好 口 罩 及 帽 子 關 閉 門 窗, 暫 留 在 教 室 勿 外 出 2. 導 師 : 請 同 學 儘 量 不 要 將 皮 膚 外 露, 戴 好 口 罩 及 帽 子 關 閉 門 窗, 暫 留 在 教 室 勿 外 出 教 室 內 部 請 用 膠 布 將 門 窗 縫 隙 貼 實, 避 免 輻 射 污 染 教 室 內 部 環 境 司 儀 : 因 氣 象 局 報 告 風 向 突 然 轉 向, 核 能 電 廠 輻 射 塵 並 未 飄 來 六 龜 區 上 空, 輻 射 塵 警 報 解 除, 由 導 師 及 通 報 組 聯 繫 學 生 家 長, 若 仍 無 法 聯 絡 上, 則 利 用 家 庭 防 災 卡 上 所 載 之 本 市 及 外 縣 市 緊 急 聯 絡 人, 告 知 學 生 平 安, 請 家 長 放 心 3. 副 指 揮 官 - 林 惠 文 : 副 指 揮 官 報 告! 副 指 揮 官 報 告! 根 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通 知, 災 害 警 報 已 解 除, 請 教 師 安 撫 學 生 情 緒 司 儀 : 輻 射 災 害 警 報 解 除, 各 班 老 師 進 行 安 撫 情 緒 4. 心 靈 輔 慰 組 : 有 搶 救 組 人 員 帶 領 學 童 唱 歌 以 紓 解 學 童 緊 張 心 情 (2-2) 5. 民 生 發 放 組 : 由 避 難 引 導 組 發 放 乾 糧 與 必 要 物 資, 協 助 學 童 安 置 休 息 (5-2) 6. 聯 絡 服 務 組 設 置 聯 絡 電 話, 由 搶 救 組 人 員 協 助 學 童 與 家 人 聯 絡 並 備 有 紙 筆, 在 救 護 服 務 組 人 員 引 導 下 希 望 學 童 能 藉 由 繪 畫 抒 發 心 情, 更 能 彼 此 打 氣 (3-2) 演 練 動 作 演 練 地 點 15 : : 20 八 災 情 的 掌 ( 一 ) 災 情 掌 握 與 回 報 司 儀 : 演 練 項 目 八 : 災 情 的 掌 握 與 通 報 1. 副 指 揮 官 - 林 惠 文 : 通 報 組, 請 向 高 雄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及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報 告 本 校 災 情 與 處 理 情 形, 並 透 過 網 路 向 教 育 部 校 安 中 心 陳 報 2. 通 報 組 - 劉 皇 杉 : 是 ( 撥 打 電 話 ) 高 雄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您 好, 這 裡 是 六 龜 國 小 本 運 動 場

44 時 間 演 練 項 目 握 及 通 報 狀 況 內 容 對 白 校 遭 受 地 震 破 壞, 教 學 大 樓 教 室 無 任 何 毀 損 4 名 失 聯 學 生 已 尋 獲, 其 中 1 名 輕 傷 學 生 已 經 由 本 校 醫 護 隊 包 紮 處 理 另 地 震 引 起 的 廚 房 火 災, 已 完 全 撲 滅 避 難 師 生 人 數 共 名, 仍 在 運 動 場 等 待 家 長, 其 中 1 名 學 生 受 重 傷 送 至 鄰 近 旗 山 醫 院 演 練 動 作 演 練 地 點 3. 通 報 組 - 劉 皇 杉 : 報 告 指 揮 官, 通 報 組 已 向 上 陳 報 災 情 及 處 理 結 果 4. 指 揮 官 - 校 長 : 好 本 次 複 合 型 防 災 演 練 結 束 非 常 感 謝 支 援 防 災 演 練 的 各 位 同 仁 家 長 及 志 工 的 協 助 也 謝 謝 本 市 各 國 中 小 參 與 觀 摩 的 校 長 來 賓 主 任 組 長 老 師 們 您 辛 苦 了! == 演 練 結 束 ==

壹 前 言 因 現 在 是 少 子 化 的 時 代, 許 多 父 母 會 特 別 去 注 重 自 己 小 孩 的 發 展, 但 也 許 會 因 為 太 過 溺 愛 而 造 成 自 己 的 小 孩 發 展 方 向 不 對, 而 有 些 父 母 則 是 覺 得 小 孩 是 累 贅, 而 虐 待 小 孩,

壹 前 言 因 現 在 是 少 子 化 的 時 代, 許 多 父 母 會 特 別 去 注 重 自 己 小 孩 的 發 展, 但 也 許 會 因 為 太 過 溺 愛 而 造 成 自 己 的 小 孩 發 展 方 向 不 對, 而 有 些 父 母 則 是 覺 得 小 孩 是 累 贅, 而 虐 待 小 孩, 篇 名 嬰 幼 兒 發 展 與 保 育 作 者 張 淑 華 市 立 三 民 家 商 綜 高 一 年 一 班 指 導 老 師 陳 郁 梅 老 師 壹 前 言 因 現 在 是 少 子 化 的 時 代, 許 多 父 母 會 特 別 去 注 重 自 己 小 孩 的 發 展, 但 也 許 會 因 為 太 過 溺 愛 而 造 成 自 己 的 小 孩 發 展 方 向 不 對, 而 有 些 父 母 則 是 覺 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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