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餐 廳 負 責 人 希 望 學 校 能 考 量 其 困 難 點, 在 符 合 現 行 法 規 及 兼 顧 師 生 餐 飲 衛 生 情 況 下, 對 於 廠 商 所 提 之 執 行 困 難 及 建 議 事 項 給 予 協 助, 則 可 繼 續 為 本 校 服 務 若 廠 商 執 行 困 難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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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 會 議 紀 錄 奉 校 長 核 定 核 定 日 期 :104 年 11 月 25 日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1 次 膳 食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4 年 11 月 18 日 ( 三 ) 中 午 12 時 10 分 地 點 : 光 復 校 區 雲 平 大 樓 4 樓 第 一 會 議 室 主 席 : 董 學 務 長 旭 英 紀 錄 : 許 綿 分 出 席 人 員 : 當 然 委 員 : 董 學 務 長 旭 英 詹 總 務 長 錢 登 ( 劉 俊 志 代 ) 營 繕 組 杜 組 長 明 河 ( 陳 君 達 代 ) 資 產 管 理 組 劉 組 長 俊 志 合 作 社 臧 經 理 台 安 衛 保 組 柯 組 長 乃 熒 ( 洪 美 如 代 ) 住 服 組 臧 組 長 台 安 教 師 委 員 : 朱 芳 慧 教 授 ( 邵 碩 芳 代 ) 黃 福 永 教 授 ( 劉 媛 婷 代 ) 吳 玉 成 副 教 授 吳 哲 宏 副 教 授 張 文 粲 副 教 授 伍 弘 歷 助 理 教 授 ( 請 假 ) 黃 光 渠 助 理 教 授 蔡 佩 璇 助 理 教 授 ( 請 假 ) 羅 玉 枝 助 理 教 授 學 生 委 員 : 宿 委 會 - 呂 崇 睿 張 舜 傑 陳 姿 穎 曾 鴻 杰 曾 靖 雅 蔡 依 臻 學 生 會 - 朱 奕 昌 周 暘 ( 請 假 ) 張 博 硯 許 晉 瑋 ( 請 假 ) 陳 芝 諭 黃 譯 民 列 席 人 員 : 衛 保 組 楊 月 欽 褚 玉 芬 住 服 組 許 綿 分 一 確 認 本 次 會 議 議 程 : 通 過 二 頒 發 聘 書 : 略 三 確 認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案 執 行 情 形 ( 附 表 1) 四 報 告 事 項 ( 一 ) 主 席 報 告 : 略 ( 二 ) 工 作 報 告 : 略 五 討 論 議 案 住 服 組 - 學 生 宿 舍 餐 廳 營 運 管 理 工 作 報 告 衛 保 組 - 學 校 宿 舍 餐 廳 衛 生 檢 查 報 告 第 一 案 案 由 : 光 復 及 敬 業 餐 廳 廠 商 退 出 經 營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住 宿 服 務 組 說 明 : 一 經 查 餐 廳 負 責 人 前 於 104 年 10 月 26 日 至 本 組 與 承 辦 人 及 組 長 進 行 晤 談, 負 責 人 口 頭 表 示 自 102 年 進 駐 光 復 及 敬 業 餐 廳 後, 致 力 提 供 本 校 師 生 更 優 質 的 餐 飲 服 務, 惟 依 現 行 104 年 9 至 10 月 營 運 情 形, 餐 廳 恐 無 法 完 全 符 合 衛 生 保 健 組 檢 查 標 準 及 負 擔 相 關 罰 款, 爰 於 104 年 11 月 3 日 接 獲 餐 廳 向 本 組 提 出 欲 退 出 經 營 書 函 如 附 件 1 二 關 於 餐 廳 書 函 內 容, 本 組 承 辦 人 於 104 年 11 月 3 日 與 餐 廳 負 責 人 進 行 面 對 面 溝 通 後, 茲 將 溝 通 細 節 摘 要 如 后 : 1. 餐 廳 負 責 人 表 示 為 免 本 校 爾 後 對 於 書 函 內 所 提 六 點 事 項 重 複 開 罰, 致 無 法 配 合 履 約, 遂 向 本 校 提 出 退 出 經 營 之 書 面 說 明 第 1 頁, 共 17 頁

2 2. 餐 廳 負 責 人 希 望 學 校 能 考 量 其 困 難 點, 在 符 合 現 行 法 規 及 兼 顧 師 生 餐 飲 衛 生 情 況 下, 對 於 廠 商 所 提 之 執 行 困 難 及 建 議 事 項 給 予 協 助, 則 可 繼 續 為 本 校 服 務 若 廠 商 執 行 困 難 無 法 改 善, 廠 商 即 日 起 將 停 止 營 業, 並 將 場 地 清 潔 乾 淨 後 返 還 本 校, 但 本 組 考 量 若 廠 商 立 即 退 出 餐 廳 經 營, 將 造 成 學 期 中 無 法 供 餐, 恐 衝 擊 本 校 師 生 用 餐 權 益, 且 因 應 本 組 辦 理 招 商 程 序 繁 瑣, 爰 經 本 校 與 廠 商 協 調, 廠 商 退 出 本 校 經 營 時 間 預 定 為 105 年 2 月 29 日 三 因 應 餐 廳 來 函 所 敘 業 務 執 行 困 難 及 建 議 事 項, 是 否 同 意 本 校 與 餐 廳 負 責 人 依 據 年 原 有 餐 廳 場 地 租 賃 契 約 規 範 ( 附 件 2), 另 簽 訂 短 期 場 地 租 賃 契 約, 契 約 起 訖 日 訂 為 104 年 9 月 1 日 至 105 年 2 月 29 日 止, 光 復 及 敬 業 餐 廳 每 月 場 租 收 取 費 用 及 月 份 不 變, 惟 履 約 保 證 金 金 額 依 承 租 時 間 比 例 進 行 縮 減, 短 期 契 約 承 租 期 間 本 校 可 另 進 行 招 商 事 宜, 擬 提 請 討 論 後 依 決 議 執 行 後 續 餐 廳 合 約 簽 署 及 招 商 事 宜 擬 辦 : 本 會 通 過 後, 並 奉 校 長 核 定 後 續 辦 理 餐 廳 合 約 簽 署 及 招 商 事 宜 討 論 : 一 依 本 組 承 辦 人 會 議 前, 詢 問 餐 廳 衛 生 管 理 單 位 衛 生 保 健 組, 關 於 本 案 廠 商 所 提 執 行 困 難 處, 本 校 衛 生 保 健 組 說 明 如 下 : 1. 依 學 校 餐 廳 廚 房 員 生 消 費 合 作 社 衛 生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第 二 條 第 二 項, 政 發 餐 飲 每 日 需 針 對 所 進 食 材 驗 收 及 建 立 驗 收 單 存 查 第 十 條 : 要 求 其 每 日 所 供 應 的 食 材 留 樣 備 查 第 五 條 : 應 參 加 衛 生 ( 營 養 ) 講 習 至 少 八 小 時 2.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八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政 發 餐 飲 需 要 求 全 數 供 應 商 具 有 食 品 業 者 登 錄 3. 據 食 品 業 者 專 門 職 業 或 技 術 證 照 人 員 設 置 及 管 理 辦 法 第 五 條, 食 品 業 者 應 依 其 類 別 置 專 任 之 技 術 證 照 人 員, 供 應 學 校 餐 飲 之 餐 飲 業 :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另 103 年 1 月 15 日 臺 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以 南 市 衛 食 藥 字 第 號, 函 復 本 校 : 雇 用 之 烹 調 從 業 人 員 係 指 中 式 餐 飲 業 具 供 應 盤 菜 性 質 者, 其 持 刀 ( 七 歌 冷 盤 盤 式 ) 持 鏟 ( 調 理 加 工 烹 調 ) 之 被 雇 用 人 員 二 依 據 上 述 說 明, 本 校 餐 廳 衛 生 檢 查 標 準 皆 依 現 行 法 規 辦 理, 並 無 不 法 決 議 : 關 於 廠 商 來 函 執 行 困 難 處, 本 校 衛 生 保 健 組 係 依 據 現 行 法 規 辦 理, 經 委 員 們 討 論 後 決 議, 同 意 廠 商 退 出 經 營, 惟 考 量 廠 商 立 即 退 出 餐 廳 經 營, 將 造 成 學 期 中 無 法 供 餐, 恐 衝 擊 本 校 師 生 用 餐 權 益, 且 因 應 本 組 辦 理 招 商 程 序 繁 瑣 及 提 供 新 廠 商 進 駐 準 備 時 間, 爰 請 本 組 與 廠 商 協 調 下 列 事 項 : 1. 本 校 與 廠 商 另 簽 訂 光 復 及 敬 業 餐 廳 短 期 場 地 租 賃 契 約, 因 原 年 餐 廳 場 地 租 賃 契 約 內 容 部 分 已 不 符 合 現 行 法 規, 故 本 校 與 廠 商 簽 訂 之 場 地 租 賃 契 約 應 配 合 現 行 法 規 制 定 2. 短 期 場 地 租 賃 契 約 起 訖 日 訂 為 104 年 9 月 1 日 至 105 年 1 月 31 日 止, 餐 廳 每 月 場 租 收 取 費 用 及 月 份 不 變, 惟 履 約 保 證 金 金 額 依 承 租 時 間 比 例 進 行 縮 減 第 2 頁, 共 17 頁

3 第 二 案 案 由 : 敬 業 餐 廳 第 1 次 招 商 規 格 調 整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住 宿 服 務 組 說 明 : 一 因 敬 業 餐 廳 廠 商 退 出 經 營 案, 調 整 招 商 規 格 二 招 商 規 格 調 整 建 議 如 附 件 3, 敬 業 餐 廳 第 1 次 招 商 作 業 時 程 表 如 附 件 4 擬 辦 : 本 會 通 過 後, 並 奉 校 長 核 定 後 辦 理 敬 業 餐 廳 第 1 次 招 商 作 業 決 議 : 依 據 委 員 討 論 後, 因 應 現 有 空 間 規 劃 為 自 助 餐 簡 餐 及 麵 攤, 口 味 選 擇 性 不 多, 請 本 組 評 估 敬 業 餐 廳 更 改 內 部 格 局 之 可 行 性 及 改 裝 費 用 來 源 等 事 宜, 例 如 : 取 消 自 助 餐 供 餐 攤 位, 增 設 小 吃 攤 位, 以 美 食 街 方 式 辦 理, 進 而 增 加 餐 點 選 擇 性, 因 應 廠 商 數 增 加, 亦 可 考 量 調 降 攤 位 的 場 租 費 用, 提 高 廠 商 投 標 意 願, 待 完 成 評 估 後, 本 組 另 提 膳 食 委 員 會 討 論 第 三 案 案 由 : 光 復 餐 廳 第 1 次 招 商 規 格 調 整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住 宿 服 務 組 說 明 : 一 因 光 復 果 汁 飲 品 部 業 經 兩 次 公 告 招 標 皆 無 廠 商 投 標, 考 量 光 復 校 區 用 餐 環 境 完 整 性 及 招 商 時 程 之 重 複 性, 並 使 廠 商 能 在 獲 取 合 理 的 利 潤 下 提 高 投 標 意 願, 提 請 討 論 是 否 將 光 復 餐 廳 及 光 復 果 汁 飲 品 部 合 併 為 單 一 場 地 租 賃 案, 並 調 整 招 商 規 格 二 招 商 規 格 調 整 建 議 如 附 件 5, 光 復 餐 廳 第 1 次 招 商 作 業 時 程 表 如 附 件 6 擬 辦 : 本 會 通 過 後, 並 奉 校 長 核 定 後 辦 理 光 復 餐 廳 第 1 次 招 商 作 業 決 議 : 一 同 意 光 復 餐 廳 及 光 復 果 汁 飲 品 部 合 併 為 單 一 場 地 租 賃 案 二 招 商 規 格 照 案 通 過, 招 商 作 業 時 程 表 修 正 後 通 過 六 臨 時 動 議 : 無 七 散 會 :13 時 45 分 第 3 頁, 共 17 頁

4 附 表 一 103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1 次 膳 食 委 員 會 會 議 決 議 案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表 104 年 11 月 18 日 項 次 追 蹤 事 項 摘 要 承 辦 單 位 執 行 情 形 列 管 情 形 一 102/12/26 追 蹤 案 : 餐 廳 從 業 人 員 廚 師 持 證 率, 主 席 裁 示 事 項 : 1. 依 據 衛 生 福 利 部 103 年 2 月 24 日 食 字 第 號 食 品 業 者 專 門 職 業 或 技 術 證 照 人 員 設 置 及 管 理 辦 法 第 5 條 之 規 定, 供 應 學 校 餐 飲 之 餐 飲 業 者, 所 聘 用 調 理 烘 焙 從 業 人 員 中, 擁 有 技 術 證 照 人 員 比 率 應 達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2. 光 復 及 敬 業 餐 廳 從 業 人 員 廚 師 持 證 率 皆 未 達 法 定 標 準, 應 儘 速 輔 導 廠 商 完 成 考 照, 以 符 合 法 律 規 範 二 103/12/10 議 案 : 案 由 :104 年 -106 年 光 復 餐 廳 敬 業 餐 廳 及 光 復 果 汁 飲 品 部 續 約 評 選 審 查 及 場 地 租 賃 案 作 業 預 定 時 程 表 決 議 : 依 據 餐 廳 合 約, 修 正 年 餐 廳 續 約 評 選 審 查 及 場 地 租 賃 案 作 業 預 定 時 程 表 中 預 定 完 成 時 間 後 通 過 三 104/6/16 議 案 : 案 由 :104 年 -106 年 光 復 及 敬 業 餐 廳 續 約 評 選 審 查 決 議 : 續 約 評 選 結 果, 達 出 席 委 員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評 定 集 合, 同 意 光 復 及 敬 業 餐 廳 續 約 申 請 住 服 組 1. 有 關 餐 廳 從 業 人 員 廚 師 持 證 率 問 題,102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1 次 膳 食 委 員 會 會 議 奉 主 席 裁 示, 會 後 本 組 發 函 至 臺 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詢 問 烹 調 從 業 人 員 之 身 分 認 定, 俾 利 餐 廳 廠 商 輔 導 餐 廳 員 工 取 得 證 照 2. 依 據 臺 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南 市 衛 食 藥 字 第 號 來 函 說 明 : 雇 用 之 烹 調 從 業 人 員 係 指 中 式 餐 飲 業 具 供 應 盤 菜 性 質 者, 其 持 刀 ( 切 割 冷 盤 盤 式 ) 持 鏟 ( 調 理 加 工 烹 調 ) 之 被 雇 用 人 員 其 中 切 割 定 義 為 持 有 刀 具 對 食 材 進 行 劃 分 截 切 及 割 斷 等 程 序, 致 其 喪 失 原 始 完 整 狀 態 故 本 組 隨 即 要 求 該 餐 廳 廠 商 應 對 上 述 定 義 之 烹 調 從 業 人 員 進 行 輔 導 考 證 3. 廠 商 表 示 已 陸 續 輔 導 員 工 考 證, 惟 人 員 流 動 率 高, 且 不 易 聘 請 持 有 廚 師 證 照 之 從 業 人 員, 從 事 切 菜 工 作 等 相 較 低 薪 工 作, 廠 商 需 另 負 擔 增 多 人 事 成 本, 故 於 104 年 11 月 3 日 來 函 本 校, 建 議 是 否 有 折 衷 作 法, 擬 提 104 年 11 月 18 日 膳 食 委 員 會 討 論 住 服 組 已 依 據 會 議 決 議 案 辦 理 住 服 組 1. 光 復 及 敬 業 餐 廳 廠 商 已 於 104 年 6 月 16 日 膳 食 委 員 會 中 進 行 評 審, 續 約 評 選 結 果, 達 出 席 委 員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評 定 合 格, 同 意 光 復 及 敬 業 餐 廳 續 約 申 請 2. 住 服 組 104 年 7-8 月 與 廠 商 議 約 後,9 月 中 旬 送 簽 光 復 及 敬 業 餐 廳 場 地 契 約 書 用 印 申 請,10 月 下 旬 奉 核 持 續 追 蹤 解 除 列 管 持 續 追 蹤 第 4 頁, 共 17 頁

5 項 次 追 蹤 事 項 摘 要 承 辦 單 位 執 行 情 形 列 管 情 形 後, 欲 與 廠 商 簽 約 時, 廠 商 表 示 自 102 年 進 駐 光 復 及 敬 業 餐 廳 後, 致 力 提 供 本 校 師 生 更 優 質 的 餐 飲 服 務, 惟 依 現 行 104 年 9 至 10 月 營 運 情 形, 餐 廳 恐 無 法 完 全 符 合 衛 生 保 健 組 檢 查 標 準 及 負 擔 相 關 罰 款, 爰 於 104 年 11 月 3 日 接 獲 餐 廳 向 本 組 提 出 欲 退 出 經 營 書 函 如 附 件 四 104/08/19 議 案 : 案 由 : 光 復 果 汁 飲 品 部 第 1 次 招 商 規 格 調 整 案, 提 請 討 論 決 議 : 經 本 會 議 出 席 委 員 充 分 討 論 後, 修 訂 後 通 過 光 復 果 汁 飲 品 部 招 商 規 格 住 服 組 光 復 果 汁 飲 品 部 業 經 兩 次 公 告 招 標 皆 無 廠 商 投 標, 擬 提 104 年 11 月 18 日 膳 食 委 員 會 討 論 招 商 規 格 異 動 案 持 續 追 蹤 第 5 頁, 共 17 頁

6 附 件 1 第 6 頁, 共 17 頁

7 第 7 頁, 共 17 頁

8 第 8 頁, 共 17 頁

9 附 件 年 光 復 / 敬 業 餐 廳 契 約 規 格 調 整 建 議 表 製 表 : 住 宿 服 務 組 調 整 後 調 整 前 說 明 第 一 條 契 約 期 間 : 自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第 一 條 契 約 期 間 : 自 民 國 102 年 9 月 1 日 1. 契 約 時 間 異 動 起 至 民 國 105 年 1 月 31 日 止 前 項 期 間 屆 滿 時, 契 約 當 然 終 止 乙 方 如 擬 續 租, 應 於 契 約 有 效 期 限 屆 滿 前 3 個 月, 以 書 面 正 式 向 甲 方 提 出 申 請 經 甲 方 審 查 通 過 後, 雙 方 起 至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止 前 項 期 間 屆 滿 時, 契 約 當 然 終 止 乙 方 如 擬 續 租, 應 於 契 約 有 效 期 限 屆 滿 前 3 個 月, 以 書 面 正 式 向 甲 方 提 出 申 請 經 甲 方 審 查 通 過 後, 雙 方 2. 因 應 廠 商 104 年 11 月 3 日 退 出 經 營 來 函, 爰 刪 除 續 約 內 容 得 重 新 訂 定 契 約, 每 次 期 間 以 2 年 為 限 其 有 欠 租 者, 應 先 繳 清, 逾 期 即 視 同 無 意 續 租, 房 地 由 甲 方 收 回 經 甲 方 審 查 結 果 不 予 續 租 時, 乙 方 不 得 有 異 議 得 重 新 訂 定 契 約, 每 次 期 間 以 2 年 為 限 其 有 欠 租 者, 應 先 繳 清, 逾 期 即 視 同 無 意 續 租, 房 地 由 甲 方 收 回 經 甲 方 審 查 結 果 不 予 續 租 時, 乙 方 不 得 有 異 議 第 八 條 履 約 保 證 金 新 台 幣 7 萬 元 整 乙 方 應 於 與 本 校 簽 約 前 繳 付 完 成 履 約 保 證 金 於 期 滿 或 解 約 時 甲 方 扣 除 損 害 賠 償 或 其 他 應 付 金 額 後, 餘 額 無 息 退 還 承 辦 期 間, 如 乙 方 違 約, 或 涉 不 法 情 事, 或 發 生 危 險 事 件 影 響 公 共 安 全 ( 如 火 災 ), 甲 方 得 解 除 契 約, 並 將 履 約 保 證 金 沒 入, 乙 方 於 接 到 通 知 解 約 時 應 無 條 件 即 日 停 辦, 並 於 七 日 內 清 還 借 貸 場 所 及 物 品 第 八 條 履 約 保 證 金 新 台 幣 25 萬 元 整 乙 方 應 於 與 本 校 簽 約 前 繳 付 完 成 履 約 保 證 金 於 期 滿 或 解 約 時 甲 方 扣 除 損 害 賠 償 或 其 他 應 付 金 額 後, 餘 額 無 息 退 還 承 辦 期 間, 如 乙 方 違 約, 或 涉 不 法 情 事, 或 發 生 危 險 事 件 影 響 公 共 安 全 ( 如 火 災 ), 甲 方 得 解 除 契 約, 並 將 履 約 保 證 金 沒 入, 乙 方 於 接 到 通 知 解 約 時 應 無 條 件 即 日 停 辦, 並 於 七 日 內 清 還 借 貸 場 所 及 物 品 履 約 保 證 金 依 契 約 期 程 異 動 第 9 頁, 共 17 頁

10 附 件 年 敬 業 餐 廳 第 1 次 招 商 規 格 調 整 建 議 表 製 表 : 住 宿 服 務 組 調 整 後 調 整 前 說 明 第 一 條 第 一 條 契 約 時 間 異 動 契 約 期 間 : 自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起 至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止 前 項 期 間 屆 滿 時, 契 約 當 然 終 止 乙 方 如 擬 續 租, 應 於 契 約 有 效 期 限 屆 滿 前 3 個 月, 以 書 面 正 式 向 甲 方 提 出 申 請 經 甲 方 審 查 通 過 後, 雙 方 得 重 新 訂 定 契 約, 每 次 期 間 以 2 年 為 限 其 有 欠 租 者, 應 先 繳 清, 逾 期 即 視 同 無 意 續 租, 房 地 由 甲 方 收 回 經 甲 方 審 查 結 果 不 予 續 租 時, 乙 方 不 得 有 異 議 契 約 期 間 : 自 民 國 102 年 9 月 1 日 起 至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止 前 項 期 間 屆 滿 時, 契 約 當 然 終 止 乙 方 如 擬 續 租, 應 於 契 約 有 效 期 限 屆 滿 前 3 個 月, 以 書 面 正 式 向 甲 方 提 出 申 請 經 甲 方 審 查 通 過 後, 雙 方 得 重 新 訂 定 契 約, 每 次 期 間 以 2 年 為 限 其 有 欠 租 者, 應 先 繳 清, 逾 期 即 視 同 無 意 續 租, 房 地 由 甲 方 收 回 經 甲 方 審 查 結 果 不 予 續 租 時, 乙 方 不 得 有 異 議 第 八 條 履 約 保 證 金 新 台 幣 18 萬 元 整 乙 第 八 條 履 約 保 證 金 新 台 幣 25 萬 元 整 乙 履 約 保 證 金 依 每 月 場 租 比 例 異 動 方 應 於 與 本 校 簽 約 前 繳 付 完 成 履 約 保 證 金 於 期 滿 或 解 約 時 甲 方 扣 除 損 害 賠 償 或 其 他 應 付 金 額 後, 餘 額 無 息 退 還 承 辦 期 間, 如 乙 方 違 約, 或 涉 不 法 情 事, 或 發 生 危 險 事 件 影 響 公 共 安 全 ( 如 火 災 ), 甲 方 得 解 除 契 約, 並 將 履 約 保 證 金 沒 入, 乙 方 於 接 到 通 知 解 約 時 應 無 條 件 即 日 停 辦, 並 於 七 日 內 清 還 借 貸 場 所 及 物 品 方 應 於 與 本 校 簽 約 前 繳 付 完 成 履 約 保 證 金 於 期 滿 或 解 約 時 甲 方 扣 除 損 害 賠 償 或 其 他 應 付 金 額 後, 餘 額 無 息 退 還 承 辦 期 間, 如 乙 方 違 約, 或 涉 不 法 情 事, 或 發 生 危 險 事 件 影 響 公 共 安 全 ( 如 火 災 ), 甲 方 得 解 除 契 約, 並 將 履 約 保 證 金 沒 入, 乙 方 於 接 到 通 知 解 約 時 應 無 條 件 即 日 停 辦, 並 於 七 日 內 清 還 借 貸 場 所 及 物 品 第 十 四 條 乙 方 提 供 之 商 品 除 自 製 外, 須 為 使 第 十 四 條 乙 方 提 供 之 商 品 除 自 製 外, 須 為 使 依 據 教 育 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用 農 業 標 準 (CAS) 台 灣 優 良 食 品 用 農 業 標 準 (CAS) 良 好 作 業 規 範 日 臺 教 綜 ( 五 ) 字 第 發 展 協 會 (TQF) 認 證 正 字 標 記 之 廠 牌 或 經 檢 驗 局 檢 驗 合 格 之 廠 牌, 且 不 得 使 用 非 法 添 加 物 違 禁 藥 品 來 源 不 明 或 逾 期 之 調 味 品 及 食 材 無 驗 證 標 章, 應 具 有 工 廠 登 記 食 品 業 者 或 檢 附 一 年 內 有 效 之 食 品 衛 生 標 準 檢 驗 來 源 或 合 格 證 明 (GMP) 標 誌 認 證 正 字 標 記 之 廠 牌 或 經 檢 驗 局 檢 驗 合 格 之 廠 牌, 且 不 得 使 用 非 法 添 加 物 違 禁 藥 品 來 源 不 明 或 逾 期 之 調 味 品 及 食 材 無 驗 證 標 章, 應 具 有 工 廠 登 記 食 品 業 者 或 檢 附 一 年 內 有 效 之 食 品 衛 生 標 準 檢 驗 來 源 或 合 格 證 明 號 函 辦 理, 廢 止 食 品 良 好 作 業 規 範 GMP 推 行 方 案 暨 食 品 GMP 制 度 轉 型 為 台 灣 優 良 食 品 驗 證 方 案 (TQF) 第 10 頁, 共 17 頁

11 附 件 4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敬 業 餐 廳 場 地 租 賃 案 ( 案 號 :104SA001) 第 1 次 招 標 作 業 預 定 時 程 表 作 業 階 段 招 標 公 告 資 格 審 查 預 定 完 成 時 間 工 作 內 容 本 校 申 請 人 時 程 104/12/9 - 公 告 日 公 告 招 商 - 104/12/11 公 告 日 起 第 3 日 領 件 人 提 出 書 面 釋 疑 截 止 日 104/12/14 公 告 日 起 第 6 日 現 場 實 勘 10412/14 - 公 告 日 起 第 6 日 完 成 書 面 釋 疑, 必 要 時 並 補 充 公 告 公 告 日 起 第 7 日 - 104/12/15 投 標 廠 商 遞 送 投 標 文 件 ( 截 止 日 ) 104/12/17 - 截 止 日 後 第 2 日 對 投 標 廠 商 提 出 資 格 須 補 正 或 澄 清 事 項 - 104/12/18 截 止 日 後 第 3 日 投 標 廠 商 就 資 格 文 件 完 成 補 正 或 澄 清 截 止 日 後 第 7 日 104/12/22 - 完 成 資 格 審 查, 選 出 合 格 投 標 廠 商 ( 資 格 審 查 日 ) 評 審 104/12/23( 三 ) 議 約 簽 約 廠 商 進 駐 開 始 營 運 截 止 日 後 第 8 日 ( 評 審 日 ) 104/12/25 評 選 日 後 第 2 日 合 格 投 標 廠 商 簡 報 評 審 委 員 會 評 定 最 優 申 請 人 通 知 最 優 申 請 人 議 約 完 成 議 約 ( 簽 訂 草 約 備 忘 錄 ) 最 優 投 標 廠 商 開 始 辦 理 必 要 前 置 工 作 104/12/30 評 選 日 後 第 7 日 與 最 優 投 標 廠 商 簽 約 104/3/1 廠 商 開 始 進 駐 光 復 餐 廳 進 行 營 運 準 備 工 作 104/3/7 預 定 開 始 營 運 日 備 註 : 本 表 作 業 時 程 本 校 於 必 要 時 得 調 整 之, 並 公 告 於 本 校 學 生 事 務 處 住 宿 服 務 組 網 站 第 11 頁, 共 17 頁

12 附 件 年 光 復 餐 廳 ( 含 果 汁 飲 品 部 ) 第 1 次 招 商 規 格 調 整 建 議 表 製 表 : 住 宿 服 務 組 調 整 後 調 整 前 說 明 第 一 條 契 約 期 間 : 自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起 至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止 前 項 期 間 屆 滿 時, 契 約 當 然 終 止 乙 方 如 擬 續 租, 應 於 契 約 有 效 期 限 屆 滿 前 3 個 月, 以 書 面 正 式 向 甲 方 提 出 申 請 經 甲 方 審 查 通 過 後, 雙 方 得 重 新 訂 定 契 約, 每 次 期 間 以 2 年 為 限 其 有 欠 租 者, 應 先 繳 清, 逾 期 即 視 同 無 意 續 租, 房 地 由 甲 方 收 回 經 甲 方 審 查 結 果 不 予 續 租 時, 乙 方 不 得 有 異 議 第 二 條 出 租 場 所 設 於 甲 方 光 復 校 區 光 復 宿 舍 地 下 一 樓 餐 廳, 使 用 面 積 共 約 481 平 方 公 尺, 座 席 走 道 與 清 潔 範 圍 約 442 平 方 公 尺 ( 如 附 圖 ), 使 用 空 間 及 清 潔 維 護 範 圍 以 甲 方 指 定 者 為 限 乙 方 得 於 光 復 餐 廳 廚 房 製 作 與 包 裝 午 晚 餐 餐 盒, 並 以 甲 方 指 定 之 運 送 與 餐 點 保 存 方 式 於 勝 利 校 區 販 售 販 售 地 點 時 間 售 價 餐 盒 形 式 以 甲 方 指 定 者 為 限 第 一 條 契 約 時 間 異 動 契 約 期 間 : 自 民 國 102 年 9 月 1 日 起 至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止 前 項 期 間 屆 滿 時, 契 約 當 然 終 止 乙 方 如 擬 續 租, 應 於 契 約 有 效 期 限 屆 滿 前 3 個 月, 以 書 面 正 式 向 甲 方 提 出 申 請 經 甲 方 審 查 通 過 後, 雙 方 得 重 新 訂 定 契 約, 每 次 期 間 以 2 年 為 限 其 有 欠 租 者, 應 先 繳 清, 逾 期 即 視 同 無 意 續 租, 房 地 由 甲 方 收 回 經 甲 方 審 查 結 果 不 予 續 租 時, 乙 方 不 得 有 異 議 第 二 條 1. 原 光 復 果 汁 出 租 場 所 設 於 甲 方 光 復 校 區 光 復 飲 品 部 使 用 宿 舍 地 下 一 樓 餐 廳, 使 用 面 積 共 約 面 積 為 45 平 436 平 方 公 尺, 座 席 走 道 與 清 潔 範 方 公 尺, 光 復 圍 約 442 平 方 公 尺 ( 如 附 圖 ), 使 餐 廳 為 436 平 用 空 間 及 清 潔 維 護 範 圍 以 甲 方 指 方 公 尺, 總 計 定 者 為 限 為 481 平 方 公 乙 方 得 於 光 復 餐 廳 廚 房 製 作 與 包 尺 裝 午 晚 餐 餐 盒, 並 以 甲 方 指 定 之 2. 其 餘 內 容 不 運 送 與 餐 點 保 存 方 式 於 勝 利 校 區 變 販 售 販 售 地 點 時 間 售 價 餐 盒 形 式 以 甲 方 指 定 者 為 限 第 12 頁, 共 17 頁

13 104 年 光 復 餐 廳 ( 含 果 汁 飲 品 部 ) 第 1 次 招 商 規 格 調 整 建 議 表 製 表 : 住 宿 服 務 組 調 整 後 調 整 前 說 明 第 四 條 經 營 項 目 以 餐 飲 為 主, 例 如 : 中 式 ( 自 助 餐 麵 食 燴 飯 ) 素 食 日 式 ( 定 食 烏 龍 麵 拉 麵 小 火 鍋 ) 異 國 料 理 ( 義 大 利 麵 韓 式 料 理 南 洋 料 理 ) 點 心 小 吃 ( 滷 味 關 東 煮 自 製 麵 包 ) 現 榨 果 汁 水 果 冷 熱 飲 品 咖 啡 小 點 心, 未 經 書 面 申 請 核 准, 不 得 任 意 設 攤 亦 不 得 任 意 變 更 或 增 加 承 辦 項 目 餐 廳 伙 食 供 應 以 廚 房 供 應 為 主, 除 合 約 所 述 之 營 業 項 目 外, 未 經 書 面 申 請 核 准, 不 得 任 意 設 攤 亦 不 得 任 意 變 更 或 增 加 承 辦 項 目 如 經 書 面 申 請 核 准 增 設 承 辦 項 目 攤 位 ( 以 單 ㄧ 營 業 項 目 為 單 位 ), 每 攤 增 收 場 租 每 月 新 臺 幣 5 仟 元 乙 方 販 售 之 物 品 應 予 標 價, 且 價 格 應 較 市 價 低 二 成 如 因 物 價 波 動 等 特 別 因 素 須 調 整 時, 須 將 調 漲 之 相 關 資 料 提 供 甲 方 核 備 後 始 得 調 漲 乙 方 須 於 調 漲 前 3 日 在 餐 廳 公 告 周 知, 未 經 甲 方 同 意, 乙 方 不 得 自 行 調 整 售 價 學 期 中 乙 方 應 提 供 甲 方 每 日 三 餐 膳 食 之 販 售 服 務, 如 因 故 須 調 整 營 業 時 間, 乙 方 須 具 明 理 由, 並 提 前 7 日 以 正 式 書 面 資 料 向 甲 方 提 出 申 請, 不 得 擅 自 停 止 部 份 或 全 部 之 營 業 而 中 斷 供 應 寒 暑 假 之 營 業 時 間 由 甲 乙 雙 方 另 行 研 議 第 四 條 經 營 項 目 以 餐 飲 為 主, 例 如 : 中 式 ( 自 助 餐 麵 食 燴 飯 ) 素 食 日 式 ( 定 食 烏 龍 麵 拉 麵 小 火 鍋 ) 異 國 料 理 ( 義 大 利 麵 韓 式 料 理 南 洋 料 理 ) 點 心 小 吃 ( 滷 味 關 東 煮 自 製 麵 包 ) 或 經 學 校 認 可 之 餐 飲 餐 廳 伙 食 供 應 以 廚 房 供 應 為 主, 除 合 約 所 述 之 營 業 項 目 外, 未 經 書 面 申 請 核 准, 不 得 任 意 設 攤 亦 不 得 任 意 變 更 或 增 加 承 辦 項 目 如 經 書 面 申 請 核 准 增 設 承 辦 項 目 攤 位 ( 以 單 ㄧ 營 業 項 目 為 單 位 ), 每 攤 增 收 場 租 每 月 新 臺 幣 5 仟 元 乙 方 販 售 之 物 品 應 予 標 價, 且 價 格 應 較 市 價 低 二 成 如 因 物 價 波 動 等 特 別 因 素 須 調 整 時, 須 將 調 漲 之 相 關 資 料 提 供 甲 方 核 備 後 始 得 調 漲 乙 方 須 於 調 漲 前 3 日 在 餐 廳 公 告 周 知, 未 經 甲 方 同 意, 乙 方 不 得 自 行 調 整 售 價 學 期 中 乙 方 應 提 供 甲 方 每 日 三 餐 膳 食 之 販 售 服 務, 如 因 故 須 調 整 營 業 時 間, 乙 方 須 具 明 理 由, 並 提 前 7 日 以 正 式 書 面 資 料 向 甲 方 提 出 申 請, 不 得 擅 自 停 止 部 份 或 全 部 之 營 業 而 中 斷 供 應 寒 暑 假 之 營 業 時 間 由 甲 乙 雙 方 另 行 研 議 因 應 光 復 果 汁 飲 品 部 與 光 復 餐 廳 合 併 為 單 一 場 地 租 賃 案, 異 動 經 營 項 目 第 13 頁, 共 17 頁

14 104 年 光 復 餐 廳 ( 含 果 汁 飲 品 部 ) 第 1 次 招 商 規 格 調 整 建 議 表 製 表 : 住 宿 服 務 組 調 整 後 調 整 前 說 明 第 八 條 履 約 保 證 金 新 台 幣 19 萬 元 整 乙 方 應 於 與 本 校 簽 約 前 繳 付 完 成 履 第 八 條 履 約 保 證 金 新 台 幣 25 萬 元 整 乙 方 應 於 與 本 校 簽 約 前 繳 付 完 成 履 約 保 證 履 約 保 證 金 依 每 月 場 租 比 例 異 動 約 保 證 金 於 期 滿 或 解 約 時 甲 方 扣 除 損 害 賠 償 或 其 他 應 付 金 額 後, 餘 額 無 息 退 還 承 辦 期 間, 如 乙 方 違 約, 或 涉 不 法 情 事, 或 發 生 危 險 事 件 影 響 公 共 安 全 ( 如 火 災 ), 甲 方 得 解 除 契 約, 並 將 履 約 保 證 金 沒 入, 乙 方 於 接 到 通 知 解 約 時 應 無 條 件 即 日 停 辦, 並 於 七 日 內 清 還 借 貸 場 所 及 物 品 金 於 期 滿 或 解 約 時 甲 方 扣 除 損 害 賠 償 或 其 他 應 付 金 額 後, 餘 額 無 息 退 還 承 辦 期 間, 如 乙 方 違 約, 或 涉 不 法 情 事, 或 發 生 危 險 事 件 影 響 公 共 安 全 ( 如 火 災 ), 甲 方 得 解 除 契 約, 並 將 履 約 保 證 金 沒 入, 乙 方 於 接 到 通 知 解 約 時 應 無 條 件 即 日 停 辦, 並 於 七 日 內 清 還 借 貸 場 所 及 物 品 第 九 條 場 租 每 月 新 臺 幣 7 萬 元 整 (2 7 8 月 免 收 ), 乙 方 應 於 每 月 10 日 前 以 現 金 金 融 機 構 簽 發 之 本 票 或 支 票 ( 非 在 公 司 開 的 支 票 ) 保 付 支 票 ( 抬 頭 :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 至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出 納 組 繳 納 前 項 租 金 因 房 屋 課 稅 現 值 變 動, 土 地 申 報 地 價 或 租 金 率 調 整 等 因 素, 經 甲 方 評 估 須 重 新 調 整 時, 乙 第 九 條 場 租 每 月 新 臺 幣 5 萬 元 整 (2 7 8 月 免 收 ), 乙 方 應 於 每 月 10 日 前 以 現 金 金 融 機 構 簽 發 之 本 票 或 支 票 ( 非 在 公 司 開 的 支 票 ) 保 付 支 票 ( 抬 頭 :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 至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出 納 組 繳 納 前 項 租 金 因 房 屋 課 稅 現 值 變 動, 土 地 申 報 地 價 或 租 金 率 調 整 等 因 素, 經 甲 方 評 估 須 重 新 調 整 時, 乙 方 應 依 調 整 原 光 復 果 汁 飲 品 部 場 租 為 3 萬 元, 光 復 餐 廳 場 租 為 5 萬 元 整, 因 應 光 復 果 汁 兩 次 公 告 招 標 皆 無 廠 商 投 標, 場 地 合 併 後 調 整 場 租 方 應 依 調 整 之 租 金 額 自 調 整 之 月 份 起 繳 付 之 租 金 額 自 調 整 之 月 份 起 繳 付 第 十 條 水 電 費 : 水 費 與 電 費 依 錶 實 際 使 用 額 度 計 收, 由 乙 方 於 繳 費 期 限 前 負 責 繳 納 第 十 條 水 電 費 : 水 費 免 收, 電 費 依 錶 實 際 使 用 額 度 之 二 分 之 ㄧ 計 收, 由 乙 方 於 繳 費 期 限 前 負 責 繳 納 為 使 廠 商 能 夠 落 實 節 能 減 碳, 建 議 水 電 依 表 實 際 使 用 額 度 計 收 第 14 頁, 共 17 頁

15 104 年 光 復 餐 廳 ( 含 果 汁 飲 品 部 ) 第 1 次 招 商 規 格 調 整 建 議 表 製 表 : 住 宿 服 務 組 調 整 後 調 整 前 說 明 第 十 四 條 乙 方 提 供 之 商 品 除 自 製 外, 須 為 使 第 十 四 條 乙 方 提 供 之 商 品 除 自 製 外, 須 為 使 依 據 教 育 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用 農 業 標 準 (CAS) 台 灣 優 良 食 品 用 農 業 標 準 (CAS) 良 好 作 業 規 範 13 日 臺 教 綜 ( 五 ) 發 展 協 會 (TQF) 認 證 正 字 標 記 之 廠 牌 或 經 檢 驗 局 檢 驗 合 格 之 廠 牌, 且 不 得 使 用 非 法 添 加 物 違 禁 藥 品 來 源 不 明 或 逾 期 之 調 味 品 及 食 材 無 驗 證 標 章, 應 具 有 工 廠 登 記 食 品 業 者 或 檢 附 一 年 內 有 效 之 食 品 衛 生 標 準 檢 驗 來 源 或 合 格 證 明 (GMP) 標 誌 認 證 正 字 標 記 之 廠 牌 或 經 檢 驗 局 檢 驗 合 格 之 廠 牌, 且 不 得 使 用 非 法 添 加 物 違 禁 藥 品 來 源 不 明 或 逾 期 之 調 味 品 及 食 材 無 驗 證 標 章, 應 具 有 工 廠 登 記 食 品 業 者 或 檢 附 一 年 內 有 效 之 食 品 衛 生 標 準 檢 驗 來 源 或 合 格 證 明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廢 止 食 品 良 好 作 業 規 範 GMP 推 行 方 案 暨 食 品 GMP 制 度 轉 型 為 台 灣 優 良 食 品 驗 證 方 案 (TQF) 第 15 頁, 共 17 頁

16 附 件 6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光 復 餐 廳 ( 含 果 汁 飲 品 部 ) 場 地 租 賃 案 ( 案 號 :104SA002) 第 1 次 招 標 作 業 預 定 時 程 表 作 業 階 段 招 標 公 告 資 格 審 查 預 定 完 成 時 間 工 作 內 容 本 校 申 請 人 時 程 104/12/9 - 公 告 日 公 告 招 商 - 104/12/11 公 告 日 起 第 3 日 領 件 人 提 出 書 面 釋 疑 截 止 日 104/12/14 公 告 日 起 第 6 日 現 場 實 勘 10412/14 - 公 告 日 起 第 6 日 完 成 書 面 釋 疑, 必 要 時 並 補 充 公 告 公 告 日 起 第 7 日 - 104/12/15 投 標 廠 商 遞 送 投 標 文 件 ( 截 止 日 ) 104/12/17 - 截 止 日 後 第 2 日 對 投 標 廠 商 提 出 資 格 須 補 正 或 澄 清 事 項 - 104/12/18 截 止 日 後 第 3 日 投 標 廠 商 就 資 格 文 件 完 成 補 正 或 澄 清 截 止 日 後 第 7 日 104/12/22 - 完 成 資 格 審 查, 選 出 合 格 投 標 廠 商 ( 資 格 審 查 日 ) 評 審 104/12/23( 三 ) 議 約 簽 約 廠 商 進 駐 開 始 營 運 截 止 日 後 第 8 日 ( 評 審 日 ) 104/12/25 評 選 日 後 第 2 日 合 格 投 標 廠 商 簡 報 評 審 委 員 會 評 定 最 優 申 請 人 通 知 最 優 申 請 人 議 約 完 成 議 約 ( 簽 訂 草 約 備 忘 錄 ) 最 優 投 標 廠 商 開 始 辦 理 必 要 前 置 工 作 104/12/30 評 選 日 後 第 7 日 與 最 優 投 標 廠 商 簽 約 104/3/1 廠 商 開 始 進 駐 光 復 餐 廳 進 行 營 運 準 備 工 作 104/3/7 預 定 開 始 營 運 日 備 註 : 本 表 作 業 時 程 本 校 於 必 要 時 得 調 整 之, 並 公 告 於 本 校 學 生 事 務 處 住 宿 服 務 組 網 站 第 16 頁, 共 17 頁

17 附 件 6-1 修 正 後 時 程 表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光 復 餐 廳 ( 含 果 汁 飲 品 部 ) 場 地 租 賃 案 ( 案 號 :104SA002) 第 1 次 招 標 作 業 預 定 時 程 表 作 業 階 段 招 標 公 告 資 格 審 查 預 定 完 成 時 間 工 作 內 容 本 校 申 請 人 時 程 104/12/01 - 公 告 日 公 告 招 商 - 104/12/03 公 告 日 起 第 3 日 領 件 人 提 出 書 面 釋 疑 截 止 日 104/12/07 公 告 日 起 第 7 日 現 場 實 勘 10412/07 - 公 告 日 起 第 7 日 完 成 書 面 釋 疑, 必 要 時 並 補 充 公 告 公 告 日 起 第 8 日 - 104/12/08 投 標 廠 商 遞 送 投 標 文 件 ( 截 止 日 ) 104/12/10 - 截 止 日 後 第 2 日 對 投 標 廠 商 提 出 資 格 須 補 正 或 澄 清 事 項 - 104/12/11 截 止 日 後 第 3 日 投 標 廠 商 就 資 格 文 件 完 成 補 正 或 澄 清 截 止 日 後 第 7 日 104/12/15 - 完 成 資 格 審 查, 選 出 合 格 投 標 廠 商 ( 資 格 審 查 日 ) 評 審 104/12/16( 三 ) 議 約 簽 約 廠 商 進 駐 開 始 營 運 截 止 日 後 第 8 日 ( 評 審 日 ) 104/12/21 評 審 日 後 第 5 日 合 格 投 標 廠 商 簡 報 評 審 委 員 會 評 定 最 優 申 請 人 通 知 最 優 申 請 人 議 約 完 成 議 約 ( 簽 訂 草 約 備 忘 錄 ) 最 優 投 標 廠 商 開 始 辦 理 必 要 前 置 工 作 104/12/23 評 審 日 後 第 7 日 與 最 優 投 標 廠 商 簽 約 104/1/4 廠 商 開 始 進 駐 光 復 餐 廳 進 行 營 運 準 備 工 作 104/2/22 預 定 開 始 營 運 日 備 註 : 本 表 作 業 時 程 本 校 於 必 要 時 得 調 整 之, 並 公 告 於 本 校 學 生 事 務 處 住 宿 服 務 組 網 站 第 17 頁, 共 17 頁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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