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劳动法业务法律咨询(2016年8月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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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法业务法律资讯 2016 年 8 月刊 总第十一期 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编制 资料来源 劳动法苑

2 目 录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关 于 在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领 域 推 广 随 机 抽 查 规 范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的 通 知... 3 上 海 市 企 业 工 资 支 付 办 法 (2016)... 7 湖 南 省 关 于 十 三 五 期 间 促 进 对 外 劳 务 输 出 精 准 扶 贫 的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浙 江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等 4 部 门 关 于 进 一 步 调 整 完 善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有 关 政 策 的 通 知 北 京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关 于 北 京 市 2016 年 调 整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基 本 养 老 金 的 通 知 江 苏 省 关 于 开 展 全 省 企 业 职 工 退 休 审 核 审 批 专 项 检 查 工 作 的 通 知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降 低 实 体 经 济 企 业 成 本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福 建 省 人 力 资 源 劳 务 中 介 管 理 服 务 暂 行 规 定 关 于 发 布 2016 年 北 京 市 行 业 工 资 指 导 线 的 通 知 青 海 省 关 于 加 强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省 级 统 筹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北 京 市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创 业 培 训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云 南 省 关 于 2016 年 调 整 退 休 人 员 基 本 养 老 金 的 通 知 广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关 于 公 开 征 求 阶 段 性 降 低 职 工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缴 费 率 文 件 意 见 的 通 告 湖 北 省 关 于 进 一 步 构 建 和 谐 劳 动 关 系 的 实 施 意 见 关 于 开 展 2016 年 度 留 学 人 员 来 闽 创 业 启 动 支 持 计 划 申 报 工 作 的 通 知 上 海 市 就 业 和 社 会 保 障 十 三 五 规 划 深 圳 市 关 于 做 好 深 圳 市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补 贴 发 放 工 作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关 于 印 发 江 苏 省 工 伤 保 险 辅 助 器 具 配 置 机 构 评 估 确 定 办 法 的 通 知 四 川 省 关 于 印 发 进 一 步 做 好 就 业 扶 贫 工 作 的 九 条 措 施 的 通 知 上 海 市 关 于 本 市 全 面 治 理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问 题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3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关 于 在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领 域 推 广 随 机 抽 查 规 范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的 通 知 效 力 级 别 :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地 区 : 全 国 公 布 时 间 :2016/8/1 生 效 时 间 :2016/8/1 文 号 : 人 社 部 规 号 发 布 部 门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及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 局 ):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2016 年 推 进 简 政 放 权 放 管 结 合 优 化 服 务 改 革 工 作 要 点 的 通 知 ( 国 发 号 ) 和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推 广 随 机 抽 查 规 范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号 ) 要 求, 创 新 监 管 方 式, 规 范 执 法 行 为, 现 就 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执 法 活 动 中 推 广 随 机 抽 查 规 范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通 知 如 下 : 一 总 体 要 求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二 中 三 中 四 中 五 中 全 会 精 神, 按 照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深 化 行 政 体 制 改 革 的 总 体 部 署 和 要 求, 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执 法 活 动 中 大 力 推 广 随 机 抽 查, 力 争 2017 年 底 前 全 面 实 行 随 机 抽 查, 坚 持 依 法 监 管 公 正 高 效 公 开 透 明 部 门 联 动, 创 新 监 管 方 式, 实 施 公 正 监 管, 着 力 解 决 在 执 法 活 动 中 不 同 程 度 存 在 的 执 法 不 公 执 法 不 严 的 问 题, 切 实 提 高 监 管 效 能, 为 市 场 主 体 营 造 公 平 竞 争 的 发 展 环 境 3

4 二 大 力 推 广 随 机 抽 查 监 管 ( 一 ) 制 定 随 机 抽 查 事 项 清 单 2016 年 10 月 底 前, 各 省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都 要 参 照 部 里 制 定 的 随 机 抽 查 事 项 清 单 ( 见 附 件 ), 结 合 当 地 有 关 地 方 性 法 规 和 政 府 规 章, 制 定 本 地 区 随 机 抽 查 事 项 清 单, 明 确 抽 查 依 据 抽 查 内 容 等,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市 县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也 要 抓 紧 制 定 并 公 布 本 地 区 随 机 抽 查 事 项 清 单, 主 动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要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修 订 情 况 和 工 作 实 际, 对 随 机 抽 查 事 项 清 单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布 ( 二 ) 建 立 健 全 执 法 人 员 名 录 库 各 省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要 按 照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条 例 规 定 和 本 地 区 实 际,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本 地 区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的 管 理, 统 筹 组 织 实 施 执 法 人 员 的 培 训 考 核 发 证 工 作 2016 年 10 月 底 前, 要 建 立 本 省 级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名 录 库, 并 做 到 底 数 清 楚 动 态 更 新, 供 开 展 随 机 抽 查 使 用 ( 三 ) 建 立 健 全 监 管 对 象 名 录 库 各 省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要 依 托 金 保 工 程, 进 一 步 健 全 省 级 行 政 区 域 内 上 下 贯 通 的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发 挥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网 格 化 网 络 化 管 理 优 势, 以 用 人 单 位 基 础 信 息 库 为 基 础, 做 好 行 政 区 域 内 监 管 对 象 信 息 采 集 更 新 工 作 2017 年 6 月 底 前, 要 建 立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监 管 对 象 名 录 库, 在 纵 向 上 实 现 省 市 县 三 级 实 时 互 联, 横 向 上 实 现 与 同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内 部 就 业 社 会 保 险 劳 动 关 系 以 及 人 事 人 才 等 单 项 数 据 库 的 共 享 比 对, 为 开 展 随 机 抽 查 提 供 较 为 完 备 的 数 据 支 撑 同 时, 要 加 快 实 现 监 管 对 象 信 息 库 与 其 他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监 管 对 象 信 息 库 的 互 联 互 通, 增 强 监 管 对 象 信 息 的 及 时 性 和 有 效 性 ( 四 ) 建 立 健 全 双 随 机 抽 查 机 制 各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要 逐 步 建 立 随 机 抽 取 检 查 对 象 随 机 选 派 执 法 人 员 的 双 随 机 抽 查 机 制, 严 格 限 制 执 法 自 由 裁 量 权 要 通 过 摇 号 等 方 式, 从 监 管 对 象 名 录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检 查 对 象, 从 执 法 人 员 名 录 库 中 随 机 选 派 执 法 人 员 要 根 据 当 地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和 监 管 实 际 情 况, 合 理 确 定 随 机 抽 查 比 例 和 频 次, 既 要 保 证 必 要 的 抽 查 覆 盖 面 和 工 作 力 度, 又 要 防 止 检 查 过 多 和 执 法 扰 民 对 劳 动 保 障 守 法 诚 信 等 级 评 4

5 价 较 高 的 监 管 对 象, 可 优 化 随 机 抽 查 频 次 ; 对 守 法 诚 信 等 级 评 价 较 低 的 监 管 对 象, 要 加 大 随 机 抽 查 力 度, 实 施 重 点 检 查 ( 五 ) 加 强 抽 查 结 果 运 用 和 公 开 各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对 随 机 抽 查 中 发 现 的 违 法 行 为, 要 依 法 依 规 加 大 惩 处 力 度, 对 有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的 监 管 对 象 要 按 规 定 向 社 会 公 布, 形 成 有 效 震 慑 对 抽 查 情 况 及 查 处 结 果, 要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布 其 中, 适 用 一 般 程 序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要 在 作 出 处 罚 决 定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开 执 法 案 件 主 体 信 息 案 由 处 罚 依 据 及 处 罚 结 果, 提 高 执 法 透 明 度 和 公 信 力 ( 六 ) 做 好 抽 查 与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的 衔 接 各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要 建 立 健 全 监 管 对 象 劳 动 保 障 守 法 诚 信 档 案 和 黑 名 单 制 度, 并 与 全 国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交 换 平 台 对 接, 逐 步 与 其 他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实 现 信 用 信 息 互 联 互 通 互 认 共 享 要 推 进 建 立 跨 部 门 的 失 信 联 合 惩 戒 机 制, 让 失 信 者 一 处 违 规 处 处 受 限 三 切 实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推 广 随 机 抽 查 是 国 务 院 对 推 进 政 府 监 管 体 制 改 革 的 重 大 决 策 部 署, 是 简 政 放 权 放 管 结 合 优 化 服 务 的 重 要 举 措 各 省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要 加 强 统 筹 协 调 和 工 作 指 导, 适 时 组 织 监 督 检 查, 切 实 把 随 机 抽 查 监 管 落 到 实 处 各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要 结 合 本 地 区 实 际, 研 究 制 定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明 确 工 作 任 务 责 任 分 工 和 时 间 进 度 要 求,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要 充 实 并 合 理 调 配 一 线 行 政 执 法 力 量, 加 强 执 法 人 员 业 务 培 训, 转 变 执 法 理 念, 制 定 完 善 随 机 抽 查 办 法, 不 断 提 升 执 法 能 力 请 各 省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于 2016 年 10 月 底 前, 将 推 广 随 机 抽 查 的 实 施 方 案 报 送 部 劳 动 监 察 局 在 实 施 随 机 抽 查 过 程 中 如 遇 重 要 情 况 和 问 题, 要 随 时 报 告 附 件 : 随 机 抽 查 事 项 清 单 5

6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2016 年 8 月 1 日 6

7 上 海 市 企 业 工 资 支 付 办 法 (2016) 效 力 级 别 : 地 方 规 范 性 文 件 地 区 : 上 海 市 公 布 时 间 :2016/6/27 生 效 时 间 :2016/8/1 文 号 : 沪 人 社 综 发 号 发 布 部 门 : 上 海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关 于 印 发 上 海 市 企 业 工 资 支 付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有 关 委 办 局, 各 控 股 ( 集 团 ) 公 司 企 业 ( 集 团 ) 公 司, 各 区 县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各 有 关 用 人 单 位 :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等 有 关 规 定, 我 们 对 原 上 海 市 企 业 工 资 支 付 办 法 作 了 修 改 完 善,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上 海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2016 年 6 月 27 日 上 海 市 企 业 工 资 支 付 办 法 为 维 护 劳 动 者 通 过 劳 动 获 得 劳 动 报 酬 的 权 利, 规 范 企 业 的 工 资 支 付 行 为,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7

8 一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各 类 企 业 和 与 之 形 成 劳 动 关 系 的 劳 动 者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以 及 依 法 成 立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事 务 所 基 金 会 等 组 织 和 与 之 形 成 劳 动 关 系 的 劳 动 者 参 照 执 行 二 本 办 法 所 称 工 资 是 指 企 业 根 据 国 家 和 本 市 的 规 定, 以 货 币 形 式 支 付 给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报 酬, 包 括 计 时 工 资 计 件 工 资 奖 金 津 贴 补 贴 加 班 工 资 等 三 工 资 应 当 以 法 定 货 币 形 式 支 付 四 企 业 通 过 银 行 发 放 工 资 的, 应 当 按 时 将 工 资 划 入 劳 动 者 本 人 账 户 企 业 直 接 发 放 工 资 的, 应 当 将 工 资 支 付 给 劳 动 者 本 人, 并 办 理 签 收 手 续 劳 动 者 本 人 因 故 不 能 领 取 工 资 时, 可 由 其 委 托 亲 属 或 他 人 代 领 五 企 业 应 当 书 面 记 载 支 付 劳 动 者 工 资 的 数 额 项 目 时 间 本 人 姓 名 等,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保 存 备 查 企 业 不 管 以 何 种 形 式 发 放 工 资, 都 应 当 向 劳 动 者 提 供 一 份 本 人 的 工 资 清 单 六 企 业 应 当 每 月 至 少 支 付 一 次 工 资, 支 付 工 资 的 具 体 日 期 由 企 业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如 遇 法 定 休 假 节 日 或 休 息 日, 通 过 银 行 发 放 工 资 的, 不 得 推 迟 支 付 工 资 ; 直 接 发 放 工 资 的, 应 提 前 支 付 工 资 对 实 行 年 薪 制 或 按 考 核 周 期 兑 现 工 资 的 劳 动 者, 企 业 应 当 每 月 按 不 低 于 最 低 工 资 的 标 准 预 付 工 资, 年 终 或 考 核 周 期 期 满 时 结 算 七 企 业 与 劳 动 者 终 止 或 依 法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企 业 应 当 在 与 劳 动 者 办 妥 手 续 时, 一 次 性 付 清 劳 动 者 的 工 资 对 特 殊 情 况 双 方 有 约 定 且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从 其 约 定 八 劳 动 者 在 法 定 工 作 时 间 内 依 法 参 加 社 会 活 动 的, 企 业 应 视 同 其 提 供 了 正 常 劳 动 而 支 付 工 资 8

9 九 企 业 安 排 劳 动 者 加 班 的, 应 当 按 规 定 支 付 加 班 工 资 劳 动 者 在 依 法 享 受 婚 假 丧 假 探 亲 假 病 假 等 假 期 期 间, 企 业 应 当 按 规 定 支 付 假 期 工 资 加 班 工 资 和 假 期 工 资 的 计 算 基 数 为 劳 动 者 所 在 岗 位 相 对 应 的 正 常 出 勤 月 工 资, 不 包 括 年 终 奖, 上 下 班 交 通 补 贴 工 作 餐 补 贴 住 房 补 贴, 中 夜 班 津 贴 夏 季 高 温 津 贴 加 班 工 资 等 特 殊 情 况 下 支 付 的 工 资 加 班 工 资 和 假 期 工 资 的 计 算 基 数 按 以 下 原 则 确 定 : ( 一 ) 劳 动 合 同 对 劳 动 者 月 工 资 有 明 确 约 定 的, 按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的 劳 动 者 所 在 岗 位 相 对 应 的 月 工 资 确 定 ; 实 际 履 行 与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不 一 致 的, 按 实 际 履 行 的 劳 动 者 所 在 岗 位 相 对 应 的 月 工 资 确 定 ( 二 ) 劳 动 合 同 对 劳 动 者 月 工 资 未 明 确 约 定, 集 体 合 同 ( 工 资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 对 岗 位 相 对 应 的 月 工 资 有 约 定 的, 按 集 体 合 同 ( 工 资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 约 定 的 与 劳 动 者 岗 位 相 对 应 的 月 工 资 确 定 ( 三 ) 劳 动 合 同 集 体 合 同 ( 工 资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 对 劳 动 者 月 工 资 均 无 约 定 的, 按 劳 动 者 正 常 出 勤 月 依 照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规 定 的 工 资 ( 不 包 括 加 班 工 资 ) 的 70% 确 定 加 班 工 资 和 假 期 工 资 的 计 算 基 数 不 得 低 于 本 市 规 定 的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十 企 业 确 因 生 产 经 营 困 难, 资 金 周 转 受 到 影 响, 暂 时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工 资 的, 经 与 本 企 业 工 会 或 职 工 代 表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延 期 在 一 个 月 内 支 付 劳 动 者 工 资, 延 期 支 付 工 资 的 时 间 应 告 知 全 体 劳 动 者 十 一 劳 动 者 在 试 用 期 间 提 供 了 正 常 劳 动, 企 业 支 付 的 工 资 不 得 低 于 本 企 业 相 同 岗 位 最 低 档 工 资 的 80% 或 者 不 得 低 于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工 资 的 80%, 并 不 得 低 于 本 市 规 定 的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十 二 企 业 停 工 停 产 在 一 个 工 资 支 付 周 期 内 的, 应 当 按 约 定 支 付 劳 动 者 工 资 超 过 一 个 工 资 支 付 周 期 的, 企 业 可 根 据 劳 动 者 提 供 的 劳 动, 按 双 方 新 的 约 定 支 付 工 资, 但 不 得 低 于 本 市 规 定 的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9

10 十 三 企 业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安 排 劳 动 者 在 法 定 标 准 工 作 时 间 以 外 工 作 的, 应 以 本 办 法 第 九 条 确 定 的 计 算 基 数, 按 以 下 标 准 支 付 加 班 工 资 : ( 一 ) 安 排 劳 动 者 在 日 法 定 标 准 工 作 时 间 以 外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的, 按 照 不 低 于 劳 动 者 本 人 小 时 工 资 的 150% 支 付 ; ( 二 ) 安 排 劳 动 者 在 休 息 日 工 作, 而 又 不 能 安 排 补 休 的, 按 照 不 低 于 劳 动 者 本 人 日 或 小 时 工 资 的 200% 支 付 ; ( 三 ) 安 排 劳 动 者 在 法 定 休 假 节 日 工 作 的, 按 照 不 低 于 劳 动 者 本 人 日 或 小 时 工 资 的 300% 支 付 企 业 依 法 安 排 实 行 计 件 工 资 制 的 劳 动 者 完 成 计 件 定 额 任 务 后, 在 法 定 标 准 工 作 时 间 以 外 工 作 的, 应 当 根 据 以 上 原 则 相 应 调 整 计 件 单 价 计 件 定 额 应 通 过 一 定 的 民 主 管 理 程 序 合 理 制 定 经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实 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的 企 业, 劳 动 者 综 合 计 算 工 作 时 间 超 过 法 定 标 准 工 作 时 间 的, 应 当 视 为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并 按 本 条 第 ( 一 ) 项 的 规 定 支 付 劳 动 者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的 加 班 工 资 ; 企 业 在 法 定 休 假 节 日 安 排 劳 动 者 工 作 的, 按 本 条 第 ( 三 ) 项 的 规 定 支 付 加 班 工 资 经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时 制 的 劳 动 者, 在 法 定 休 假 节 日 由 企 业 安 排 工 作 的, 按 本 条 第 ( 三 ) 项 的 规 定 支 付 加 班 工 资 在 妇 女 节 青 年 节 等 部 分 公 民 休 假 的 节 日 期 间, 对 参 加 社 会 或 企 业 组 织 的 庆 祝 活 动 和 照 常 工 作 的 劳 动 者, 企 业 应 支 付 工 资, 但 不 支 付 加 班 工 资 如 果 该 节 日 恰 逢 休 息 日, 企 业 安 排 劳 动 者 工 作 的, 应 当 按 本 条 第 ( 二 ) 项 的 规 定 支 付 加 班 工 资 十 四 日 工 资 按 月 工 资 除 以 每 月 平 均 计 薪 天 数 天 计 算 ; 小 时 工 资 按 日 工 资 除 以 8 小 时 计 算 十 五 在 采 取 公 共 卫 生 预 防 控 制 措 施 时, 劳 动 者 疑 似 患 传 染 病 或 者 病 原 携 带 者 的 密 切 接 触 者, 经 隔 离 观 察 后 排 除 的, 企 业 应 当 视 同 劳 动 者 提 供 正 常 劳 动, 支 付 其 隔 离 观 察 期 间 的 工 资 十 六 被 人 民 法 院 判 处 管 制 缓 刑 的 劳 动 者, 继 续 在 原 企 业 工 作 的, 企 业 应 当 支 付 劳 动 者 工 资 10

11 十 七 劳 动 者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或 规 章 制 度, 企 业 降 低 其 工 资 的, 降 低 后 的 工 资 不 得 低 于 本 市 规 定 的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十 八 劳 动 者 因 涉 嫌 违 法 犯 罪 被 拘 押 或 者 其 他 客 观 原 因, 使 劳 动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的, 企 业 不 支 付 劳 动 者 工 资, 但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或 者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十 九 企 业 破 产 时, 欠 付 劳 动 者 的 工 资 应 当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破 产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规 定 的 清 偿 顺 序 予 以 清 偿 二 十 企 业 不 得 克 扣 劳 动 者 工 资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企 业 可 以 代 扣 工 资 : ( 一 ) 代 缴 应 由 劳 动 者 个 人 缴 纳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 ( 二 ) 代 缴 应 由 劳 动 者 个 人 承 担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 ( 三 ) 按 法 院 判 决 裁 定 代 扣 的 抚 养 费 赡 养 费 ; ( 四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从 劳 动 者 工 资 中 扣 除 的 其 他 费 用 二 十 一 企 业 克 扣 或 者 无 故 拖 欠 劳 动 者 工 资, 低 于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支 付 劳 动 者 工 资, 以 及 安 排 劳 动 者 加 班 不 按 规 定 支 付 加 班 工 资 的, 由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企 业 按 规 定 限 期 支 付 ; 逾 期 不 支 付 的, 还 应 按 应 付 金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百 分 之 一 百 以 下 的 标 准 向 劳 动 者 加 付 赔 偿 金 二 十 二 劳 动 者 因 本 人 原 因 给 企 业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企 业 依 法 要 其 赔 偿, 并 需 从 工 资 中 扣 除 赔 偿 费 的, 扣 除 的 部 分 不 得 超 过 劳 动 者 当 月 工 资 的 20%, 且 扣 除 后 的 剩 余 工 资 不 得 低 于 本 市 规 定 的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二 十 三 企 业 解 除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合 同, 引 起 劳 动 争 议,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部 门 或 人 民 法 院 裁 决 撤 消 企 业 原 决 定, 并 且 双 方 恢 复 劳 动 关 系 的, 企 业 应 当 支 付 劳 动 者 在 调 解 仲 裁 诉 讼 期 间 的 工 资 其 标 准 为 企 业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前 12 个 月 劳 动 者 本 人 的 月 平 均 工 资 乘 以 停 发 月 数 双 方 都 有 责 任 的, 根 据 责 任 大 小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11

12 二 十 四 非 全 日 制 就 业 的 劳 动 者, 小 时 工 资 由 企 业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但 不 得 低 于 本 市 规 定 的 小 时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且 支 付 周 期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十 五 日 二 十 五 企 业 与 职 工 代 表 可 以 根 据 本 办 法 确 定 的 原 则, 通 过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等 民 主 管 理 程 序, 制 定 本 企 业 的 工 资 支 付 办 法, 并 告 知 本 企 业 的 全 体 劳 动 者 二 十 六 劳 动 者 与 企 业 因 工 资 支 付 发 生 劳 动 争 议 的, 当 事 人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调 解 仲 裁, 提 起 诉 讼 劳 动 者 认 为 企 业 侵 犯 其 工 资 权 益 的, 有 权 向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投 诉 或 举 报 二 十 七 本 办 法 自 2016 年 8 月 1 日 起 执 行, 有 效 期 5 年 原 关 于 印 发 上 海 市 企 业 工 资 支 付 办 法 的 通 知 ( 沪 劳 保 综 发 号 ) 同 时 废 止 12

13 湖 南 省 关 于 十 三 五 期 间 促 进 对 外 劳 务 输 出 精 准 扶 贫 的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效 力 级 别 : 地 方 规 范 性 文 件 地 区 : 湖 南 省 公 布 时 间 :2016/8/1 生 效 时 间 :2016/8/1 文 号 : 湘 商 外 经 号 发 布 部 门 : 湖 南 省 商 务 厅 湖 南 省 扶 贫 办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各 市 州 县 市 区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扶 贫 办 财 政 局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各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企 业 : 关 于 十 三 五 期 间 促 进 对 外 劳 务 输 出 精 准 扶 贫 的 实 施 意 见 已 经 审 核 同 意, 现 予 印 发, 请 遵 照 实 施 湖 南 省 商 务 厅 湖 南 省 扶 贫 办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2016 年 8 月 1 日 关 于 十 三 五 期 间 促 进 对 外 劳 务 输 出 精 准 扶 贫 的 实 施 意 见 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打 赢 脱 贫 攻 坚 战 的 决 定 和 实 现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制 定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第 十 三 个 五 年 规 划 的 建 议 确 定 的 脱 贫 攻 坚 目 标, 充 分 发 挥 对 外 劳 务 输 出 精 准 扶 贫 优 势, 支 持 鼓 励 我 省 各 级 商 务 部 门 和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企 业 为 全 省 建 档 立 卡 农 村 贫 困 人 口 ( 以 下 简 称 贫 困 人 口 ) 出 国 务 工 提 供 服 务 和 帮 助, 特 制 定 本 行 动 计 划 13

14 一 指 导 思 想 党 的 十 八 大 以 来, 中 央 把 扶 贫 开 发 工 作 纳 入 四 个 全 面 战 略 布 局, 作 为 实 现 第 一 个 百 年 奋 斗 目 标 的 重 点 工 作 在 对 外 开 放 新 常 态 的 经 济 形 势 下, 将 对 外 劳 务 输 出 与 精 准 扶 贫 工 作 有 机 结 合, 发 挥 我 省 各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和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企 业 的 优 势, 为 贫 困 人 口 出 国 务 工 提 供 服 务 和 帮 助, 达 到 一 人 出 国 务 工, 带 动 全 家 脱 贫 的 成 效, 实 现 精 准 扶 贫 富 民 强 省 的 目 标 二 总 体 要 求 一 要 提 高 认 识 实 施 对 外 劳 务 输 出 精 准 扶 贫 工 作 是 在 对 外 开 放 新 常 态 形 势 下 实 施 扶 贫 开 发 的 重 要 内 容, 是 贫 困 地 区 群 众 脱 贫 致 富 的 有 效 途 径 各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财 政 部 门 扶 贫 工 作 部 门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以 及 各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企 业 要 加 强 认 识, 站 在 全 局 的 高 度, 积 极 推 动 对 外 劳 务 输 出 精 准 扶 贫 工 作 精 准 扶 贫 工 作 意 义 深 远 精 准 扶 贫 工 作 事 关 全 面 建 成 小 康 社 会, 事 关 人 民 福 祉, 事 关 巩 固 党 的 执 政 基 础, 事 关 国 家 长 治 久 安 在 经 济 发 展 新 常 态 下 扩 大 国 内 需 求 促 进 经 济 增 长, 实 现 全 面 小 康 湖 南 和 谐 湖 南 等 方 面 具 有 极 其 重 要 作 用 对 外 劳 务 输 出 具 有 重 要 战 略 意 义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不 仅 是 适 应 经 济 发 展 新 常 态, 缓 解 就 业 压 力, 增 加 群 众 收 入 的 民 生 工 程, 更 是 贯 彻 国 家 一 带 一 路 发 展 战 略, 实 现 以 人 员 走 出 去 为 前 提 的 大 规 模 走 出 去 的 重 要 落 脚 点 二 要 科 学 施 策 对 外 劳 务 输 出 精 准 扶 贫 工 作 要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从 每 位 有 意 愿 出 国 务 工 的 贫 困 人 口 的 实 际 情 况 家 庭 环 境 和 自 身 特 长 出 发, 尊 重 贫 困 人 口 的 主 体 地 位, 提 供 有 针 对 性 劳 动 技 能 培 训, 量 身 定 制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务 工 方 案, 并 加 强 对 贫 困 人 口 的 认 定 与 退 出 机 制 的 动 态 管 理, 做 到 扶 真 贫 真 扶 贫 真 脱 贫, 切 实 提 高 精 准 扶 贫 成 效 三 要 宣 传 到 位 对 外 劳 务 输 出 是 农 民 工 外 出 务 工 的 重 要 形 式, 具 有 工 作 相 对 稳 定 经 济 收 入 较 高 等 特 点 但 出 国 务 工 手 续 办 理 时 间 较 长, 前 期 花 费 较 大, 同 时 可 能 面 临 文 化 宗 教 冲 突 生 活 环 境 差 异 等 适 应 性 问 题 和 突 发 事 件, 政 策 宣 传 必 须 客 观 全 面, 正 确 引 导 有 出 国 务 工 意 愿 的 贫 困 人 员 树 立 良 好 心 态, 做 到 心 理 身 体 技 能 充 分 准 备 14

15 三 目 标 任 务 通 过 实 施 对 外 劳 务 输 出 精 准 扶 贫, 力 争 全 省 十 三 五 期 间 外 派 出 国 务 工 的 贫 困 人 口 达 到 1 万 人 以 上, 帮 助 1 万 个 以 上 贫 困 家 庭 实 现 脱 贫 四 服 务 对 象 有 一 定 劳 动 技 能 和 出 国 务 工 意 愿 年 龄 在 岁 身 体 健 康 的 建 档 立 卡 贫 困 人 口 ( 取 得 大 学 学 历 教 育 各 类 中 高 级 职 业 学 历 教 育 毕 业 证 和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资 格 证 书 者 优 先 ) 五 支 持 政 策 及 标 准 我 省 对 签 订 了 对 外 劳 务 输 出 合 同 的 贫 困 人 口 及 参 与 对 外 劳 务 输 出 精 准 扶 贫 的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企 业 和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给 予 相 应 优 惠 政 策 扶 持 公 共 配 套 服 务 支 持 和 适 当 资 金 支 持, 主 要 包 括 : ( 一 ) 前 期 费 用 补 贴 外 派 劳 务 人 员 前 期 费 用 主 要 包 括 : 1. 护 照 费 签 证 费 体 检 费 培 训 费 差 旅 费 公 证 翻 译 费 等 相 关 出 国 费 用 ; 2.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企 业 依 法 收 取 的 服 务 合 同 服 务 费 ; 3. 派 出 国 政 府 要 求 缴 纳 的 包 括 当 地 社 会 保 险 工 作 签 证 等 相 关 行 政 费 用, 境 外 雇 主 要 求 缴 纳 的 包 括 体 检 费 语 言 及 岗 位 技 能 培 训 费 工 作 手 册 费 管 理 费 等 费 用 以 及 外 派 劳 务 人 员 在 境 外 制 作 简 历 面 试 等 产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根 据 外 派 劳 务 人 员 工 资 管 理 办 法, 费 用 1 由 外 派 劳 务 人 员 按 实 际 付 费 金 额 自 行 承 担 考 虑 到 贫 困 人 口 难 以 一 次 性 承 担 前 期 费 用 的 实 际 情 况, 鼓 励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企 业 缓 收 或 先 行 垫 付 前 期 费 用, 允 许 外 派 贫 困 人 口 以 出 国 务 工 收 入 分 期 偿 还 所 有 应 付 费 用 同 时, 为 鼓 励 广 大 贫 困 人 口 参 与 对 外 劳 务 输 出, 减 轻 贫 困 人 口 经 济 压 力, 对 签 订 对 外 劳 务 输 出 合 同 的 贫 困 人 口 给 予 2000 元 / 人 的 前 期 费 用 补 贴, 从 县 扶 贫 资 金 中 安 排 ( 二 ) 小 额 信 用 贷 款 贴 息 15

16 贫 困 人 口 在 签 订 对 外 劳 务 合 同 后, 因 无 力 支 付 出 国 务 工 前 期 费 用 的, 可 按 照 湖 南 省 信 用 社 联 合 社 湖 南 省 扶 贫 开 发 办 公 室 关 于 开 展 金 融 产 业 扶 贫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 湘 信 联 发 号 ) 相 关 规 定 向 本 地 农 村 信 用 社 申 请 扶 贫 小 额 信 用 贷 款, 扶 贫 部 门 给 予 全 额 贴 息 贷 款 金 额 不 得 高 于 外 派 劳 务 人 员 前 期 费 用 实 际 金 额 外 派 劳 务 人 员 因 重 大 疾 病 工 伤 事 故 及 其 它 无 法 抗 拒 原 因 导 致 贷 款 无 法 偿 还 时, 按 意 见 中 有 关 风 险 补 偿 金 管 理 要 求 处 理 ( 三 ) 劳 务 派 出 奖 励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企 业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与 贫 困 人 口 签 订 对 外 劳 务 派 出 服 务 合 同 后, 必 须 按 照 服 务 合 同 约 定 对 其 出 境 手 续 工 作 环 境 工 资 标 准 及 支 付 劳 动 保 障 以 及 组 织 出 国 务 工 跟 踪 服 务 管 理 期 满 回 国 等 全 过 程 负 责, 如 外 派 贫 困 人 口 在 境 外 务 工 期 间 未 发 生 劳 务 纠 纷 因 管 理 失 误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且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企 业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在 省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为 零 投 诉 的, 商 务 部 门 综 合 考 虑 实 际 派 出 的 贫 困 人 口 人 数 开 展 培 训 和 提 供 服 务 等 情 况 给 予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奖 励 ( 四 ) 服 务 费 用 减 免 补 贴 鼓 励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企 业, 减 免 向 贫 困 人 口 劳 务 人 员 提 供 信 息 咨 询 招 聘 报 名 服 务 协 助 办 理 出 境 手 续, 跟 踪 服 务 管 理 以 及 协 助 处 置 境 外 纠 纷 等 服 务 费 用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企 业 从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脱 贫 攻 坚 政 策 出 发, 减 免 扶 贫 对 象 服 务 费 用, 并 经 县 级 商 务 部 门 扶 贫 部 门 确 认 的, 由 商 务 部 门 给 予 企 业 适 当 补 贴 ( 五 ) 专 业 培 训 支 持 积 极 开 展 雨 露 计 划 与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对 接 工 作, 将 取 得 大 学 学 历 教 育 职 业 学 历 教 育 毕 业 证 和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资 格 证 书 的 贫 困 人 口 优 先 纳 入 对 外 劳 务 输 出 工 作 范 围, 省 扶 贫 商 务 部 门 将 采 取 与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企 业 合 作 等 形 式, 为 贫 困 人 口 提 供 岗 位 要 求 的 免 费 劳 动 技 能 培 训, 并 逐 步 建 立 订 单 式 培 训 模 式, 实 现 先 签 约 再 培 训 再 派 出 的 工 作 机 制 六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及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企 业 享 受 支 持 政 策 的 条 件 ( 一 )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企 业 与 派 出 的 贫 困 人 口 订 立 服 务 合 同, 服 务 合 同 及 贫 困 人 口 名 单 经 县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和 扶 贫 部 门 审 批, 并 报 省 扶 贫 办 和 省 商 务 厅 备 案 ( 二 ) 通 过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企 业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派 出 的 贫 困 人 口 外 派 工 作 期 间 未 在 境 外 发 生 劳 务 纠 纷 因 管 理 失 误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16

17 ( 三 )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企 业 发 布 的 招 聘 信 息 须 真 实 可 靠 ; 所 支 付 的 工 资 不 得 低 于 接 收 国 或 地 区 的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和 国 内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两 者 较 高 者 ; 所 有 出 国 劳 务 人 员 须 进 行 出 境 前 适 应 性 培 训 ( 四 )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企 业 对 境 外 劳 务 纠 纷 必 须 妥 善 处 理 劳 务 人 员 在 境 外 实 际 享 有 的 权 益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的, 劳 务 企 业 必 须 协 助 劳 务 人 员 维 护 合 法 权 益, 要 求 国 外 雇 主 履 行 约 定 的 义 务, 赔 偿 损 失 劳 务 人 员 未 得 到 应 有 赔 偿 的, 劳 务 企 业 应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和 损 失 劳 务 企 业 境 外 纠 纷 投 诉 率 在 3% 以 下 七 工 作 要 求 ( 一 ) 建 立 工 作 联 系 机 制 为 确 保 工 作 计 划 得 到 有 效 落 实, 省 市 县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和 扶 贫 部 门 要 共 同 建 立 起 工 作 联 系 机 制, 及 时 交 流 沟 通 有 关 信 息, 协 调 解 决 工 作 计 划 在 推 进 中 遇 到 的 困 难 和 问 题, 不 定 期 召 开 联 席 工 作 会 议 检 查 实 施 情 况 ( 二 ) 共 同 开 展 调 研 为 实 时 了 解 工 作 计 划 落 实 情 况, 掌 握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省 商 务 厅 和 省 扶 贫 办 将 不 定 期 开 展 联 合 调 研 活 动, 及 时 发 现 问 题, 并 提 出 解 决 意 见 和 建 议, 重 大 问 题 报 告 上 级 领 导 和 有 关 部 门 ( 三 ) 合 力 加 强 监 管 及 时 跟 踪 对 外 劳 务 输 出 精 准 扶 贫 政 策 的 效 果 和 有 关 资 金 的 落 实 情 况, 加 强 对 有 关 项 目 和 人 员 资 格 的 审 核, 对 于 虚 报 材 料 虚 假 扶 贫 的 企 业 或 个 人 要 严 肃 查 处,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取 消 其 支 持 资 金 的 申 报 资 格 ( 四 ) 开 通 办 事 绿 色 通 道 在 工 作 中, 要 尽 可 能 的 为 贫 困 对 象 办 事 提 供 便 利, 一 次 性 将 申 报 要 求 向 项 目 单 位 和 贫 困 人 口 说 明 解 释 清 楚, 并 尽 量 采 取 电 子 版 文 件 预 审 的 形 式, 不 给 基 层 和 贫 困 对 象 增 添 新 的 负 担 17

18 浙 江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等 4 部 门 关 于 进 一 步 调 整 完 善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有 关 政 策 的 通 知 效 力 级 别 : 地 方 规 范 性 文 件 地 区 : 浙 江 省 公 布 时 间 :2016/6/30 生 效 时 间 :2016/8/1 文 号 : 浙 人 社 发 号 发 布 部 门 : 浙 江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浙 江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浙 江 监 管 局 各 市 县 ( 市 区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财 政 局 卫 生 计 生 委 ( 局 ), 嘉 兴 市 社 会 保 障 事 务 局, 各 商 业 保 险 公 司 省 级 分 公 司,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规 范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个 人 账 户 ) 管 理, 提 高 个 人 账 户 资 金 使 用 绩 效,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促 进 健 康 服 务 业 发 展 的 实 施 意 见 ( 浙 政 发 号 ) 等 规 定, 结 合 浙 江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完 善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有 关 政 策 的 意 见 ( 浙 人 社 发 号 ) 等 文 件, 现 就 进 一 步 调 整 完 善 个 人 账 户 有 关 政 策 通 知 如 下 : 一 明 确 个 人 账 户 使 用 范 围 进 一 步 厘 清 个 人 账 户 当 年 和 历 年 结 余 资 金 使 用 范 围 1. 个 人 账 户 当 年 资 金 可 用 于 支 付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支 付 范 围 的 门 诊 ( 普 通 急 诊 ) 医 疗 费 用 定 点 零 售 药 店 购 买 药 品 费 用 2. 个 人 账 户 历 年 结 余 资 金 可 用 于 支 付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按 规 定 由 个 人 承 担 的 自 理 自 付 自 费 医 疗 费 用 ; 可 用 于 支 付 使 用 除 国 家 扩 大 免 疫 规 划 以 外 的 预 防 性 免 疫 疫 苗 费 用 18

19 二 推 动 个 人 账 户 家 庭 共 济 个 人 账 户 历 年 结 余 资 金 可 用 于 支 付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参 保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参 保 人 员 ) 配 偶 子 女 父 母 ( 以 下 简 称 近 亲 属 ) 的 医 疗 保 障 费 用, 实 现 家 庭 成 员 之 间 共 济 互 助 实 行 个 人 账 户 家 庭 共 济 的 近 亲 属 为 浙 江 省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参 保 人 员, 个 人 账 户 历 年 结 余 资 金 可 授 权 一 个 或 多 个 近 亲 属 使 用 个 人 账 户 家 庭 共 济 的 医 疗 保 障 费 用 包 括 : 1. 个 人 账 户 历 年 结 余 资 金 可 用 于 支 付 近 亲 属 无 个 人 账 户 或 个 人 账 户 历 年 结 余 不 足 时, 在 浙 江 省 定 点 医 药 机 构 发 生 的 按 规 定 由 个 人 承 担 的 自 理 自 付 自 费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2. 个 人 账 户 历 年 结 余 资 金 可 用 于 支 付 近 亲 属 使 用 除 国 家 扩 大 免 疫 规 划 以 外 的 预 防 性 免 疫 疫 苗 费 用 参 保 人 员 与 其 近 亲 属 在 同 一 统 筹 区 参 保 的, 参 保 人 员 可 向 所 在 统 筹 区 医 疗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申 请 为 其 近 亲 属 绑 定 社 会 保 障 卡 参 保 人 员 与 其 近 亲 属 不 在 同 一 统 筹 区 参 保 的, 或 者 所 在 统 筹 区 暂 不 具 备 绑 定 条 件 的, 参 保 人 员 可 持 相 关 费 用 和 身 份 凭 证 向 所 在 统 筹 区 医 疗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办 理 费 用 核 销 业 务 三 探 索 购 买 商 业 健 康 保 险 符 合 条 件 的 参 保 人 员 可 使 用 个 人 账 户 历 年 结 余 资 金 为 其 本 人 近 亲 属 购 买 商 业 健 康 保 险 1. 个 人 账 户 历 年 结 余 资 金 在 4000 元 以 上 的 参 保 人 员, 可 自 愿 将 4000 元 以 上 部 分 为 其 本 人 近 亲 属 购 买 指 定 的 个 人 账 户 商 业 健 康 保 险 产 品 如 不 足 支 付 的, 参 保 人 员 可 按 相 同 价 格 待 遇 自 行 出 资 购 买 2. 各 商 业 保 险 公 司 应 结 合 个 人 账 户 资 金 分 散 规 模 较 小 的 特 点, 研 究 开 发 适 合 各 类 参 保 人 群 的 个 人 账 户 商 业 健 康 保 险 产 品, 经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浙 江 监 管 局 批 准 后 报 浙 江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四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调 整 完 善 个 人 账 户 政 策 是 我 省 建 立 更 加 紧 密 多 层 次 医 疗 保 障 体 系 的 重 要 举 措, 涉 及 广 大 参 保 人 员 切 身 利 益, 各 地 要 切 实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强 化 政 策 宣 传,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积 极 稳 19

20 妥 推 进 尚 未 建 立 个 人 账 户 的 地 区, 要 结 合 各 地 基 金 运 行 情 况, 进 一 步 完 善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门 诊 统 筹 政 策, 按 照 先 建 立 个 人 账 户 再 执 行 政 策 的 原 则, 保 障 参 保 人 员 医 疗 待 遇 各 定 点 医 药 机 构 和 在 浙 相 关 商 业 保 险 公 司 要 结 合 自 身 职 能, 积 极 落 实 各 项 工 作, 确 保 本 通 知 顺 利 实 施 本 通 知 从 2016 年 8 月 1 日 起 执 行 浙 江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浙 江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浙 江 监 管 局 2016 年 6 月 30 日 20

21 北 京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关 于 北 京 市 2016 年 调 整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基 本 养 老 金 的 通 知 效 力 级 别 : 地 方 规 范 性 文 件 地 区 : 北 京 市 公 布 时 间 :2016/8/4 生 效 时 间 :2016/8/4 文 号 : 京 人 社 养 发 号 发 布 部 门 : 北 京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各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参 加 北 京 市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社 会 统 筹 的 单 位 : 为 保 障 本 市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社 会 统 筹 范 围 内 退 休 人 员 ( 含 退 职 退 养 人 员, 下 同 ) 的 基 本 生 活, 经 批 准, 现 对 2016 年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基 本 养 老 金 调 整 的 有 关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 一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前, 经 批 准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并 按 月 享 受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的 人 员 ( 不 含 应 参 加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的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编 制 内 劳 动 合 同 制 工 人 ),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调 整 基 本 养 老 金 二 每 人 每 月 增 加 50 元 三 退 休 人 员 按 缴 费 年 限 ( 含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不 含 折 算 工 龄, 下 同 ) 调 整 基 本 养 老 金 缴 费 年 限 满 10 年 及 其 以 上 的 退 休 人 员, 缴 费 年 限 每 满 1 年, 每 月 增 加 3 元 ; 缴 费 年 限 不 满 10 年 的 退 休 人 员 ( 不 含 建 设 征 地 农 转 工 退 休 人 员 ), 每 人 每 月 增 加 30 元 ; 缴 费 年 限 不 满 15 年 的 建 设 征 地 农 转 工 退 休 人 员, 每 人 每 月 增 加 45 元 四 退 休 人 员 按 下 列 绝 对 额 调 整 基 本 养 老 金 : 按 本 通 知 规 定 调 整 基 本 养 老 金 前, 月 养 老 金 低 于 3355 元 的, 每 人 每 月 增 加 75 元 ; 月 养 老 金 在 3355 元 及 以 上, 低 于 4855 元 的, 每 人 每 月 增 加 65 元 ; 月 养 老 金 在 4855 元 及 以 上 的, 每 人 每 月 增 加 55 元 按 绝 对 额 增 加 养 老 金 后 ( 不 含 按 本 通 知 第 二 条 第 三 条 增 加 的 调 整 金 额 ), 上 一 档 养 老 金 水 平 低 于 下 一 档 调 整 后 上 限 的, 按 下 一 档 调 整 后 的 上 限 确 定 ( 具 体 标 准 见 附 件 ) 21

22 五 按 照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人 事 部 等 部 门 < 关 于 进 一 步 贯 彻 落 实 人 发 号 文 件 精 神, 切 实 解 决 部 分 企 业 军 转 干 部 生 活 困 难 问 题 的 意 见 > 的 通 知 ( 中 办 发 号 ) 精 神, 退 休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按 本 通 知 第 二 条 第 三 条 第 四 条 规 定 调 整 基 本 养 老 金 后, 低 于 3573 元 / 月 的, 补 足 到 3573 元 / 月 六 按 照 原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统 战 部 财 政 部 民 政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解 决 原 工 商 业 者 生 活 困 难 问 题 的 通 知 ( 劳 社 部 发 号 ) 精 神, 原 工 商 业 者 按 本 通 知 第 二 条 第 三 条 第 四 条 规 定 调 整 基 本 养 老 金 后, 低 于 3573 元 / 月 的, 补 足 到 3573 元 / 月 ( 不 含 退 职 的 原 工 商 业 者 ) 七 经 国 家 或 本 市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审 通 过, 并 在 退 休 前 被 单 位 聘 用 为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人 员, 按 相 应 管 理 权 限 批 准 的 高 级 政 工 师 及 劳 动 部 门 批 准 的 高 级 技 师, 按 本 通 知 第 二 条 第 三 条 第 四 条 调 整 基 本 养 老 金 后, 低 于 3573 元 / 月 的, 补 足 到 3573 元 / 月 ( 不 含 退 职 的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八 建 国 前 参 加 革 命 工 作, 按 原 劳 动 人 事 部 关 于 建 国 前 参 加 工 作 的 老 工 人 退 休 待 遇 的 通 知 ( 劳 人 险 号 ) 规 定, 享 受 原 标 准 工 资 100% 退 休 费 的 老 工 人,1937 年 7 月 7 日 至 1945 年 9 月 2 日 参 加 革 命 工 作 的, 每 人 每 月 增 加 360 元 ;1945 年 9 月 3 日 至 1949 年 9 月 30 日 参 加 革 命 工 作 的, 每 人 每 月 增 加 340 元 九 在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增 加 基 本 养 老 金 的 基 础 上,2015 年 12 月 31 日 ( 含 ) 前 年 满 65 周 岁 及 其 以 上 的 退 休 人 员, 再 按 照 下 列 标 准 增 加 基 本 养 老 金 : 年 满 65 周 岁 不 满 70 周 岁 的, 每 人 每 月 再 增 加 50 元 ; 年 满 70 周 岁 不 满 75 周 岁 的, 每 人 每 月 再 增 加 60 元 ; 年 满 75 周 岁 不 满 80 周 岁 的, 每 人 每 月 再 增 加 70 元 ; 年 满 80 周 岁 及 其 以 上 的, 每 人 每 月 再 增 加 80 元 十 按 照 本 通 知 第 八 条 第 九 条 规 定 增 加 的 基 本 养 老 金, 作 为 享 受 标 准 工 资 100% 退 休 费 的 老 工 人 每 年 增 发 1 3 个 月 生 活 补 助 费 的 基 数 其 增 加 部 分 自 本 通 知 执 行 之 月 起, 一 次 性 全 额 发 给 十 一 按 照 原 北 京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关 于 印 发 < 关 于 中 央 科 研 机 构 和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参 加 北 京 市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实 施 办 法 > 的 通 知 ( 京 劳 社 养 发 号 ),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有 正 常 事 业 费 的 中 央 转 制 单 位, 转 制 前 已 退 休 ( 退 职 ) 人 员 基 本 养 老 金 的 调 整, 仍 执 行 原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原 人 事 部 财 政 部 科 技 部 建 设 部 关 于 转 制 科 研 机 构 和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转 制 前 离 退 休 人 员 待 遇 调 整 等 问 题 的 通 知 ( 劳 社 部 发 号 ) 的 规 定 22

23 十 二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按 月 领 取 基 本 养 老 金 的 退 休 人 员, 月 基 本 养 老 金 的 最 低 标 准 调 整 为 1714 元 ; 按 月 领 取 退 职 生 活 费 的 退 职 人 员, 月 退 职 生 活 费 的 最 低 标 准 调 整 为 1559 元 ; 按 月 领 取 退 养 生 活 补 助 费 的 人 员 及 按 月 领 取 养 老 生 活 补 助 费 的 原 临 时 工 养 老 人 员 ( 原 签 定 短 期 劳 动 合 同 的 人 员 ), 月 退 养 生 活 补 助 费 养 老 生 活 补 助 费 的 最 低 标 准 调 整 为 1418 元 按 照 本 通 知 规 定 调 整 基 本 养 老 金 的 人 员, 调 整 后 仍 不 足 上 述 最 低 标 准 的, 补 足 到 最 低 标 准 十 三 本 通 知 执 行 中 的 有 关 问 题, 由 北 京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负 责 解 释 附 件 : 按 绝 对 额 普 调 标 准 表 北 京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2016 年 8 月 4 日 23

24 江 苏 省 关 于 开 展 全 省 企 业 职 工 退 休 审 核 审 批 专 项 检 查 工 作 的 通 知 效 力 级 别 : 地 方 规 范 性 文 件 地 区 : 江 苏 省 公 布 时 间 :2016/8/5 生 效 时 间 :2016/8/5 文 号 : 苏 人 社 函 号 发 布 部 门 : 江 苏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各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昆 山 市 泰 兴 市 沭 阳 县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 为 促 进 完 善 企 业 职 工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规 范 企 业 职 工 退 休 审 核 审 批 工 作,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严 格 监 督 执 法, 有 效 维 护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安 全 和 职 工 退 休 合 法 权 益, 按 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开 展 企 业 职 工 退 休 审 核 审 批 专 项 检 查 工 作 的 通 知 ( 人 社 厅 函 号 ) 要 求, 决 定 在 全 省 开 展 企 业 职 工 退 休 审 核 审 批 专 项 检 查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检 查 对 象 企 业 职 工 退 休 审 批 行 政 部 门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抽 查 参 保 单 位 参 保 和 待 遇 享 受 人 员 等 二 检 查 内 容 主 要 检 查 年 企 业 职 工 退 休 审 核 审 批 工 作 情 况, 必 要 时 可 延 伸 检 查 其 他 年 度 ( 一 ) 制 度 建 设 执 行 情 况 主 要 包 括 : 是 否 建 立 有 效 的 退 休 审 核 审 批 待 遇 核 定 档 案 管 理 等 工 作 制 度 并 严 格 执 行, 内 控 制 度 是 否 严 密 等 24

25 ( 二 ) 退 休 审 核 审 批 情 况 主 要 包 括 : 退 休 审 核 审 批 相 关 文 件 依 据 是 否 合 法 合 规, 有 无 擅 自 扩 大 范 围 ; 正 常 退 休 是 否 符 合 相 关 条 件 并 履 行 相 应 程 序 ; 特 殊 工 种 提 前 退 休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的 岗 位 和 年 限 ; 非 因 工 伤 残 或 因 病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是 否 提 供 符 合 要 求 的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材 料 ; 其 他 提 前 退 休 是 否 符 合 相 关 文 件 依 据 要 求 ; 退 休 审 核 审 批 程 序 是 否 合 理 ; 是 否 存 在 违 规 审 核 审 批 ; 在 审 核 审 批 材 料 中 是 否 存 在 伪 造 变 造 档 案 和 鉴 定 材 料 等 问 题 ( 三 ) 退 休 待 遇 核 定 情 况 主 要 包 括 : 待 遇 核 定 依 据 是 否 合 法 合 规 ; 核 定 的 待 遇 是 否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并 履 行 相 应 的 程 序 ; 待 遇 核 定 结 果 是 否 准 确, 有 无 违 规 修 改 个 人 参 保 缴 费 数 据 篡 改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计 算 结 果 擅 自 扩 大 统 筹 项 目 支 付 待 遇 ; 是 否 存 在 虚 构 劳 动 关 系 伪 造 变 造 证 明 材 料 以 及 违 规 补 缴 取 得 参 保 和 待 遇 享 受 资 格 等 问 题 ( 四 ) 档 案 管 理 情 况 主 要 包 括 : 退 休 审 核 审 批 相 关 材 料 是 否 按 规 定 留 存 和 归 档 ; 是 否 存 在 未 按 规 定 归 档 擅 自 销 毁 档 案 等 问 题 三 检 查 方 式 和 步 骤 采 取 同 级 自 查 上 级 抽 查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开 展 检 查 在 检 查 中, 积 极 运 用 重 点 检 查 与 随 机 抽 查 信 息 系 统 辅 助 检 查 ( 见 附 件 1) 与 实 地 检 ( 核 ) 查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省 厅 将 统 一 应 用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管 软 件 系 统 筛 查 异 常 信 息 并 分 发 各 市, 省 辖 市 也 可 以 组 织 所 辖 县 ( 市 区 ) 应 用 基 金 监 管 软 件 系 统 进 行 筛 查 具 体 检 查 步 骤 分 为 以 下 四 个 阶 段 : ( 一 )8 月, 各 级 开 展 自 查, 自 查 面 应 达 到 100% 各 地 在 自 查 中, 要 对 基 金 监 管 软 件 系 统 筛 查 发 现 的 异 常 信 息 和 群 众 举 报 等 线 索 等 进 行 重 点 核 查 和 检 查, 同 时 根 据 需 要, 随 机 对 退 休 审 核 审 批 原 始 档 案 进 行 抽 查 重 点 检 查 和 随 机 抽 查 量 不 少 于 全 年 业 务 量 的 10% 或 200 份 ; 其 中 特 殊 工 种 提 前 退 休 非 因 工 伤 残 或 因 病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退 休 档 案 分 别 不 少 于 全 年 业 务 量 的 20% 或 50 份 各 地 可 综 合 考 虑 行 业 分 布 特 点 及 参 保 人 数, 并 结 合 基 金 监 管 软 件 系 统 异 常 信 息 筛 查 情 况, 选 取 重 点 检 查 的 参 保 单 位 ( 二 )9 月 -10 月, 组 织 开 展 抽 查 根 据 自 查 情 况, 结 合 基 金 监 管 软 件 系 统 异 常 信 息 筛 查 发 现 问 题 情 况, 确 定 抽 查 地 区 和 抽 查 重 点 一 是 由 省 厅 对 省 本 级 企 业 职 工 退 休 审 核 审 批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二 是 各 市 对 所 辖 县 ( 市 区 ) 进 行 抽 查, 抽 查 面 不 少 于 50% 各 市 应 于 10 月 28 日 前 向 省 厅 提 交 检 查 报 告 和 表 格 ( 附 件 2 3), 附 件 4 5 由 各 地 存 档 备 查 ( 三 )11 月, 省 厅 组 织 开 展 抽 查 拟 抽 查 2 个 省 辖 市 及 部 分 所 属 县 ( 市 区 ), 检 查 具 体 安 排 另 行 通 知 25

26 ( 四 )12 月, 汇 总 全 省 检 查 情 况 并 报 送 人 社 部 基 金 监 管 局 四 工 作 要 求 ( 一 ) 高 度 重 视, 精 心 组 织 企 业 职 工 退 休 审 核 审 批 作 为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的 重 要 关 口, 关 系 着 职 工 合 法 权 益 的 保 障 和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的 安 全 有 效 运 行 各 地 要 充 分 认 识 开 展 专 项 检 查 的 重 要 性 和 必 要 性, 加 强 领 导, 及 时 部 署,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安 排 必 要 的 人 员 和 经 费 保 障, 切 实 将 检 查 任 务 和 要 求 落 到 实 处, 确 保 检 查 质 量 ( 二 ) 加 强 协 作, 密 切 配 合 各 地 要 加 强 工 作 统 筹 协 调, 明 确 检 查 职 责 分 工, 由 基 金 监 督 机 构 负 责 具 体 组 织, 相 关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业 务 部 门 和 信 息 管 理 经 办 机 构 共 同 配 合 同 时 积 极 利 用 社 会 监 督 力 量, 运 用 信 息 技 术 手 段, 发 挥 社 会 监 督 和 信 息 系 统 作 用, 加 强 与 相 关 行 政 部 门 的 协 调 配 合, 形 成 监 督 合 力, 增 强 检 查 实 效 ( 三 ) 督 促 整 改, 依 法 处 理 对 检 查 发 现 问 题 的, 要 督 促 相 关 地 区 和 单 位 认 真 制 定 整 改 措 施, 及 时 进 行 整 改 对 发 现 的 违 规 办 理 企 业 职 工 退 休 和 欺 诈 骗 取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等 违 法 违 规 问 题, 要 严 格 依 照 社 会 保 险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处 理 处 罚 对 于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其 他 涉 及 基 金 征 缴 支 付 管 理 等 社 会 保 险 违 法 违 规 问 题, 均 应 依 法 依 规 查 处, 坚 决 防 止 隐 情 不 报 有 案 不 查 ( 四 ) 总 结 经 验, 规 范 管 理 针 对 企 业 职 工 退 休 审 核 审 批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风 险 点 和 薄 弱 环 节, 要 举 一 反 三, 认 真 剖 析, 进 一 步 完 善 政 策 制 度 和 流 程, 规 范 行 政 管 理 和 经 办 服 务 行 为, 更 好 地 维 护 基 金 安 全 和 职 工 合 法 权 益 同 时 注 重 总 结 经 验 做 法, 健 全 监 督 机 制, 完 善 检 查 方 法, 强 化 监 督 措 施, 不 断 提 高 监 管 能 力 和 执 法 水 平 附 件 :1. 应 用 基 金 监 管 系 统 辅 助 开 展 退 休 审 核 审 批 专 项 检 查 工 作 指 引 2. 企 业 职 工 退 休 审 核 审 批 检 查 情 况 表 3. 企 业 职 工 退 休 审 核 审 批 检 查 问 题 清 单 4. 企 业 职 工 退 休 审 核 审 批 检 查 项 目 表 5. 企 业 职 工 退 休 审 核 审 批 检 查 发 现 问 题 记 录 表 江 苏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2016 年 8 月 5 日 26

27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降 低 实 体 经 济 企 业 成 本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效 力 级 别 : 行 政 法 规 地 区 : 全 国 公 布 时 间 :2016/8/8 生 效 时 间 :2016/8/8 文 号 : 国 发 号 发 布 部 门 : 国 务 院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降 低 实 体 经 济 企 业 成 本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 现 将 降 低 实 体 经 济 企 业 成 本 工 作 方 案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国 务 院 2016 年 8 月 8 日 降 低 实 体 经 济 企 业 成 本 工 作 方 案 开 展 降 低 实 体 经 济 企 业 成 本 工 作, 是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为 有 效 缓 解 实 体 经 济 企 业 困 难 助 推 企 业 转 型 升 级 作 出 的 重 要 决 策 部 署, 对 有 效 应 对 当 前 经 济 下 行 压 力 增 强 经 济 可 持 续 发 展 能 力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为 切 实 抓 好 各 项 工 作 任 务 的 组 织 落 实, 确 保 取 得 成 效, 特 制 定 本 方 案 一 总 体 要 求 ( 一 ) 指 导 思 想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大 及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五 中 全 会 精 神 和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系 列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落 实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决 策 部 署, 按 照 五 位 一 体 总 体 布 局 和 四 个 全 面 战 略 布 局, 牢 固 树 立 和 贯 彻 落 实 创 新 协 调 绿 色 开 放 共 享 的 发 展 理 念, 推 进 供 给 侧 结 构 性 改 革, 采 取 针 对 性 系 统 性 措 施, 有 效 降 低 实 体 经 济 企 业 成 本, 优 27

28 化 企 业 发 展 环 境, 助 推 企 业 转 型 升 级, 进 一 步 提 升 产 业 竞 争 力, 增 强 经 济 持 续 稳 定 增 长 动 力 ( 二 ) 目 标 任 务 经 过 1 2 年 努 力, 降 低 实 体 经 济 企 业 成 本 工 作 取 得 初 步 成 效,3 年 左 右 使 实 体 经 济 企 业 综 合 成 本 合 理 下 降, 盈 利 能 力 较 为 明 显 增 强 一 是 税 费 负 担 合 理 降 低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试 点, 年 减 税 额 5000 亿 元 以 上 清 理 规 范 涉 企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二 是 融 资 成 本 有 效 降 低 企 业 贷 款 发 债 利 息 负 担 水 平 逐 步 降 低, 融 资 中 间 环 节 费 用 占 企 业 融 资 成 本 比 重 合 理 降 低 三 是 制 度 性 交 易 成 本 明 显 降 低 简 政 放 权 放 管 结 合 优 化 服 务 改 革 综 合 措 施 进 一 步 落 实, 营 商 环 境 进 一 步 改 善, 为 企 业 设 立 和 生 产 经 营 创 造 便 利 条 件, 行 政 审 批 前 置 中 介 服 务 事 项 大 幅 压 缩, 政 府 和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服 务 能 力 显 著 增 强 四 是 人 工 成 本 上 涨 得 到 合 理 控 制 工 资 水 平 保 持 合 理 增 长, 企 业 五 险 一 金 缴 费 占 工 资 总 额 的 比 例 合 理 降 低 五 是 能 源 成 本 进 一 步 降 低 企 业 用 电 用 气 定 价 机 制 市 场 化 程 度 明 显 提 升, 工 商 业 用 电 和 工 业 用 气 价 格 合 理 降 低 六 是 物 流 成 本 较 大 幅 度 降 低 社 会 物 流 总 费 用 占 社 会 物 流 总 额 的 比 重 由 目 前 的 4.9% 降 低 0.5 个 百 分 点 左 右, 工 商 业 企 业 物 流 费 用 率 由 8.3% 降 低 1 个 百 分 点 左 右 ( 三 ) 主 要 原 则 坚 持 全 面 系 统 推 进 和 抓 住 关 键 环 节 相 结 合 妥 善 处 理 政 府 和 市 场 中 央 和 地 方 的 关 系, 调 动 各 方 面 积 极 性, 全 面 推 进 降 成 本 工 作 突 出 问 题 导 向, 创 新 工 作 思 路 和 方 法, 针 对 造 成 实 体 经 济 企 业 成 本 居 高 不 下 的 关 键 因 素, 制 定 可 操 作 可 落 地 可 检 查 的 系 统 性 政 策 措 施 坚 持 解 决 当 前 问 题 与 着 眼 长 远 发 展 相 结 合 坚 持 标 本 兼 治 远 近 结 合 综 合 施 策, 一 方 面 及 时 出 台 有 针 对 性 的 政 策 措 施, 缓 解 当 前 的 突 出 矛 盾 和 问 题 ; 另 一 方 面 通 过 深 化 改 革, 营 造 良 好 发 展 环 境, 逐 步 解 决 造 成 实 体 经 济 企 业 成 本 过 高 的 体 制 机 制 问 题 坚 持 支 持 企 业 发 展 与 实 现 优 胜 劣 汰 相 结 合 突 出 政 策 措 施 的 针 对 性 和 差 别 化, 既 要 有 效 降 低 实 体 经 济 企 业 成 本, 加 快 转 型 升 级 步 伐, 又 要 充 分 尊 重 市 场 经 济 规 律, 加 快 落 后 产 能 退 出, 提 升 经 济 可 持 续 发 展 能 力 坚 持 降 低 外 部 成 本 与 企 业 内 部 挖 潜 相 结 合 在 加 强 制 度 设 计 优 化 政 策 环 境 发 挥 好 金 融 系 统 支 持 作 用, 有 效 降 低 外 部 成 本 的 同 时, 引 导 实 体 经 济 企 业 采 取 提 升 生 产 效 率 提 高 管 理 水 平 加 快 技 术 创 新 等 挖 潜 增 效 措 施, 降 低 企 业 内 部 成 本 28

29 坚 持 降 低 企 业 成 本 与 提 高 供 给 质 量 相 结 合 以 增 加 有 效 供 给 提 高 供 给 质 量 为 前 提, 发 挥 好 骨 干 管 理 人 员 技 术 人 员 广 大 员 工 的 关 键 作 用, 加 强 质 量 管 理, 增 强 创 新 能 力, 进 一 步 增 加 产 品 和 服 务 供 给, 增 强 产 业 竞 争 力 二 合 理 降 低 企 业 税 费 负 担 ( 四 )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试 点, 确 保 所 有 行 业 税 负 只 减 不 增 将 营 改 增 试 点 范 围 扩 大 到 建 筑 业 房 地 产 业 金 融 业 生 活 服 务 业, 并 将 所 有 企 业 新 增 不 动 产 所 含 增 值 税 纳 入 抵 扣 范 围 ( 牵 头 单 位 : 财 政 部, 参 加 单 位 :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试 点 部 际 联 席 会 议 成 员 单 位 ) ( 五 ) 落 实 好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修 订 完 善 节 能 环 保 专 用 设 备 税 收 优 惠 目 录 加 强 协 调 配 合, 落 实 好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研 究 将 新 材 料 关 键 零 部 件 纳 入 首 批 次 应 用 保 险 保 费 补 偿 机 制 实 施 范 围 修 订 完 善 环 境 保 护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和 节 能 节 水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 牵 头 单 位 : 财 政 部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参 加 单 位 : 税 务 总 局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环 境 保 护 部 保 监 会 ) ( 六 ) 扩 大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免 征 范 围, 清 理 规 范 涉 企 收 费 将 国 内 植 物 检 疫 费 社 会 公 用 计 量 标 准 证 书 费 等 18 项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的 免 征 范 围 从 小 微 企 业 扩 大 到 所 有 企 业 和 个 人 全 面 实 施 涉 企 收 费 目 录 清 单 管 理, 将 涉 企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政 府 性 基 金 政 府 定 价 或 指 导 价 经 营 服 务 性 收 费 和 行 政 审 批 前 置 中 介 服 务 收 费 等 项 目 清 单, 在 地 方 政 府 及 国 务 院 各 部 门 网 站 常 态 化 公 示 进 一 步 清 理 各 类 电 子 政 务 平 台 的 服 务 收 费, 严 禁 依 托 电 子 政 务 平 台 捆 绑 服 务 并 收 费 查 处 和 清 理 各 种 与 行 政 职 能 挂 钩 且 无 法 定 依 据 的 中 介 服 务 收 费 加 强 涉 企 收 费 监 督 管 理, 畅 通 企 业 举 报 渠 道, 完 善 查 处 机 制, 制 止 乱 摊 派 乱 收 费 等 违 规 行 为, 坚 决 取 缔 违 规 收 费 项 目 ( 牵 头 单 位 :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参 加 单 位 : 国 务 院 国 资 委 税 务 总 局 ) ( 七 ) 取 消 减 免 一 批 政 府 性 基 金, 扩 大 小 微 企 业 免 征 范 围 取 消 大 工 业 用 户 燃 气 燃 油 加 工 费 等 地 方 违 规 设 立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落 实 好 已 明 确 的 减 免 政 府 性 基 金 等 政 策, 将 新 菜 地 开 发 建 设 基 金 育 林 基 金 征 收 标 准 降 为 零, 停 征 价 格 调 节 基 金, 整 合 归 并 水 库 移 民 扶 持 基 金 等 7 项 政 府 性 基 金 ; 将 教 育 费 附 加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免 征 范 围 由 月 销 售 额 或 营 业 额 不 超 过 3 万 元 的 缴 纳 义 务 人 扩 大 到 月 销 售 额 或 营 业 额 不 超 过 10 万 元 的 缴 纳 义 务 人 ( 牵 头 单 位 :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参 加 单 位 : 国 土 资 源 部 水 利 部 农 业 部 税 务 总 局 国 家 林 业 局 ) 29

30 三 有 效 降 低 企 业 融 资 成 本 ( 八 ) 保 持 流 动 性 合 理 充 裕, 营 造 适 宜 的 货 币 金 融 环 境 通 过 差 别 准 备 金 率 再 贷 款 再 贴 现 等 政 策 引 导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加 大 对 小 微 企 业 三 农 等 薄 弱 环 节 和 重 点 领 域 的 信 贷 支 持 力 度 发 挥 开 发 性 政 策 性 金 融 作 用, 为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和 重 要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发 展 提 供 长 期 低 成 本 资 金 ( 牵 头 单 位 : 人 民 银 行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参 加 单 位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农 业 部 银 监 会 ) ( 九 ) 降 低 融 资 中 间 环 节 费 用, 加 大 融 资 担 保 力 度 完 善 信 贷 资 金 向 实 体 经 济 融 通 机 制, 降 低 贷 款 中 间 环 节 费 用, 严 禁 以 贷 转 存 存 贷 挂 钩 等 变 相 提 高 利 率 行 为 引 导 金 融 机 构 针 对 不 同 企 业 合 理 定 价 督 促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依 法 合 规 收 费, 制 止 不 规 范 收 费 行 为 发 展 政 府 支 持 的 融 资 担 保 机 构, 允 许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设 立 政 府 性 担 保 基 金, 探 索 运 用 资 本 注 入 再 担 保 风 险 补 偿 等 措 施, 提 高 融 资 担 保 机 构 为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小 微 企 业 三 农 服 务 积 极 性 ( 牵 头 单 位 : 银 监 会 人 民 银 行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参 加 单 位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 ( 十 ) 完 善 商 业 银 行 考 核 体 系 和 监 管 指 标, 加 大 不 良 资 产 处 置 力 度 综 合 考 虑 盈 利 能 力 经 营 增 长 资 产 质 量 资 本 充 足 率 等 方 面 的 考 核 因 素, 适 当 提 高 风 险 容 忍 度, 落 实 小 微 企 业 贷 款 风 险 容 忍 度 要 求 完 善 信 贷 人 员 尽 职 免 责 政 策 支 持 和 督 促 商 业 银 行 补 充 资 本, 按 市 场 化 方 式 及 时 核 销 不 良 贷 款, 做 到 应 核 尽 核, 增 强 对 实 体 经 济 的 信 贷 资 金 投 放 能 力 适 当 调 整 不 良 资 产 转 让 方 式 范 围 组 包 项 目 及 户 数 方 面 的 规 定, 逐 步 增 强 地 方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处 置 不 良 资 产 的 能 力, 完 善 不 良 资 产 转 让 政 策, 提 高 不 良 资 产 转 让 的 效 率 和 灵 活 性 支 持 有 发 展 潜 力 的 实 体 经 济 企 业 之 间 债 权 转 股 权 ( 牵 头 单 位 : 银 监 会 人 民 银 行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参 加 单 位 : 国 务 院 国 资 委 ) ( 十 一 ) 稳 妥 推 进 民 营 银 行 设 立, 发 展 中 小 金 融 机 构 推 进 已 批 准 民 营 银 行 的 筹 建 工 作, 引 导 其 积 极 开 展 业 务 ; 稳 妥 推 进 民 营 银 行 发 展, 成 熟 一 家 设 立 一 家 加 快 发 展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融 资 租 赁 公 司 村 镇 银 行 等 各 类 机 构 ( 牵 头 单 位 : 银 监 会 商 务 部, 参 加 单 位 : 人 民 银 行 ) ( 十 二 ) 大 力 发 展 股 权 融 资, 合 理 扩 大 债 券 市 场 规 模 完 善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股 权 融 资 功 能, 规 范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 新 三 板 ) 发 展, 规 范 发 展 区 域 性 股 权 市 场 和 私 募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改 革 完 善 公 司 信 用 类 债 券 发 行 管 理 制 度, 合 理 扩 大 债 券 发 行 规 模, 提 30

31 高 直 接 融 资 比 例 在 投 资 者 分 类 趋 同 的 原 则 下, 分 别 统 一 公 司 信 用 类 债 券 市 场 发 行 准 入 标 准 和 审 核 规 则 加 快 债 券 产 品 创 新, 发 展 股 债 结 合 品 种, 研 究 发 展 高 风 险 高 收 益 企 业 债 项 目 收 益 债 永 续 债 专 项 企 业 债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加 大 信 息 披 露 力 度, 规 范 债 券 发 行 企 业 信 息 披 露 行 为, 提 高 市 场 透 明 度 加 强 信 用 评 级 制 度 建 设, 强 化 市 场 化 约 束 机 制, 积 极 稳 妥 推 进 债 券 市 场 开 放 ( 牵 头 单 位 : 证 监 会 人 民 银 行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参 加 单 位 : 财 政 部 ) ( 十 三 ) 引 导 企 业 利 用 境 外 低 成 本 资 金, 提 高 企 业 跨 境 贸 易 本 币 结 算 比 例 推 进 企 业 发 行 外 债 登 记 制 度 改 革, 扩 大 全 口 径 跨 境 融 资 宏 观 审 慎 管 理 试 点 范 围, 进 一 步 简 化 程 序, 合 理 扩 大 企 业 发 行 外 债 规 模, 放 宽 资 金 回 流 和 结 汇 限 制 在 合 理 调 控 外 债 规 模 促 进 结 构 优 化 和 有 效 防 范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鼓 励 资 信 状 况 良 好 偿 债 能 力 强 的 企 业 赴 境 外 发 行 本 外 币 债 券 扩 大 人 民 币 跨 境 使 用, 引 导 商 业 银 行 改 善 金 融 服 务, 提 高 企 业 在 跨 境 贸 易 中 使 用 本 币 结 算 的 比 例, 降 低 汇 兑 成 本 和 汇 率 波 动 影 响 ( 牵 头 单 位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人 民 银 行 国 家 外 汇 局 ) 四 着 力 降 低 制 度 性 交 易 成 本 ( 十 四 ) 打 破 地 域 分 割 和 行 业 垄 断, 加 强 公 平 竞 争 市 场 环 境 建 设 清 理 废 除 地 方 自 行 制 定 的 影 响 统 一 市 场 形 成 的 限 制 性 规 定, 加 快 放 开 垄 断 行 业 竞 争 性 环 节 开 展 市 场 准 入 负 面 清 单 制 度 试 点, 从 2018 年 起 正 式 实 行 全 国 统 一 的 市 场 准 入 负 面 清 单 制 度 对 连 锁 企 业 要 求 设 立 非 企 业 法 人 门 店 和 配 送 中 心 的, 所 在 地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设 置 障 碍 组 织 实 施 公 平 竞 争 审 查 制 度, 从 源 头 上 防 止 排 除 和 限 制 市 场 竞 争 的 行 为 健 全 竞 争 政 策, 完 善 市 场 竞 争 规 则, 加 强 反 垄 断 和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执 法 强 化 价 格 检 查, 优 化 市 场 环 境, 健 全 经 营 者 自 主 定 价 领 域 的 市 场 规 则 ( 牵 头 单 位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商 务 部 工 商 总 局, 参 加 单 位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务 院 国 资 委 国 家 能 源 局 ) ( 十 五 ) 深 化 放 管 服 改 革, 为 企 业 创 造 更 好 的 营 商 环 境 简 政 放 权 放 管 结 合 优 化 服 务 同 步 推 进, 提 高 政 府 公 共 服 务 能 力 和 水 平, 为 企 业 提 供 优 质 公 共 服 务 和 公 共 产 品 推 进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和 监 管 制 度 改 革, 优 化 行 政 审 批 流 程, 重 点 围 绕 生 产 经 营 领 域 取 消 和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合 并 具 有 相 同 或 相 似 管 理 对 象 管 理 事 项 的 证 照 资 质, 实 行 联 合 审 批 大 幅 压 减 各 类 行 政 审 批 前 置 中 介 服 务 事 项, 无 法 律 法 规 依 据 的 一 律 取 消 进 一 步 优 化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相 关 审 批 程 序, 利 用 好 投 资 项 目 在 线 审 批 监 管 平 台, 落 实 平 台 建 设 中 的 识 别 31

32 代 码 和 个 性 化 审 批 监 管 要 求 保 障 各 类 市 场 主 体 在 投 资 核 准 政 府 扶 持 参 与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等 方 面 享 受 同 等 待 遇 对 民 间 投 资 进 入 自 然 资 源 开 发 环 境 保 护 能 源 交 通 市 政 公 用 事 业 等 领 域, 除 法 律 法 规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外, 取 消 最 低 注 册 资 本 股 东 结 构 股 份 比 例 等 限 制 简 化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设 立 程 序 研 究 推 广 对 符 合 条 件 且 不 需 要 新 增 建 设 用 地 的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实 行 承 诺 备 案 管 理 规 范 涉 企 行 政 检 查 行 为, 落 实 双 随 机 抽 查 机 制, 建 立 随 机 抽 查 事 项 清 单 ( 牵 头 单 位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工 商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参 加 单 位 : 环 境 保 护 部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国 务 院 国 资 委 国 家 能 源 局 ) ( 十 六 ) 加 快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加 强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利 用 好 全 国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及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加 强 信 用 信 息 归 集 共 享 公 开 和 使 用 开 展 守 信 联 合 激 励 和 失 信 联 合 惩 戒, 在 行 政 管 理 公 共 服 务 市 场 交 易 和 投 融 资 等 领 域 对 守 信 企 业 实 施 优 惠 便 利 措 施, 对 失 信 企 业 依 法 严 格 限 制 和 约 束 将 注 册 登 记 行 政 审 批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作 出 的 行 政 许 可 和 行 政 处 罚 等 信 息 归 集 到 相 应 企 业 名 下, 依 法 予 以 公 示 加 强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加 大 对 专 利 注 册 商 标 商 业 秘 密 等 方 面 知 识 产 权 侵 权 假 冒 行 为 的 打 击 力 度, 降 低 企 业 维 权 成 本 ( 牵 头 单 位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人 民 银 行 工 商 总 局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参 加 单 位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银 监 会 等 ) ( 十 七 ) 提 升 贸 易 便 利 化 水 平, 合 理 降 低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全 面 推 广 国 际 贸 易 单 一 窗 口, 推 进 口 岸 管 理 相 关 部 门 信 息 互 换 监 管 互 认 执 法 互 助, 对 信 用 记 录 良 好 的 企 业 降 低 出 口 商 品 查 验 率, 降 低 企 业 货 物 的 通 关 成 本 整 合 建 立 统 一 的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体 系, 依 法 确 定 收 费 范 围, 规 范 服 务 收 费 行 为, 合 理 降 低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积 极 稳 妥 推 动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与 行 政 机 关 脱 钩, 厘 清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与 行 政 机 关 职 能 边 界, 清 理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违 法 违 规 强 制 企 业 付 费 参 加 考 核 评 比 表 彰 赞 助 捐 赠 等 项 目 ( 牵 头 单 位 : 海 关 总 署 质 检 总 局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民 政 部, 参 加 单 位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财 政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国 务 院 国 资 委 国 家 林 业 局 ) ( 十 八 ) 加 快 剥 离 国 有 企 业 办 社 会 职 能 和 解 决 历 史 遗 留 问 题, 减 轻 企 业 负 担 建 立 政 府 和 国 有 企 业 合 理 分 担 成 本 的 机 制, 坚 持 分 类 指 导 分 步 实 施, 多 渠 道 筹 措 资 金, 加 快 剥 离 国 有 企 业 办 社 会 职 能 全 面 推 进 国 有 企 业 职 工 家 属 区 三 供 一 业 分 离 移 交, 剥 离 企 业 办 医 疗 教 育 等 公 共 服 务 机 构, 对 国 有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实 行 社 会 化 管 理, 解 决 好 厂 办 大 集 体 等 国 有 企 业 历 史 遗 留 问 题 ( 牵 头 单 位 : 国 务 院 国 资 委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 32

33 五 合 理 降 低 企 业 人 工 成 本 ( 十 九 ) 降 低 企 业 社 保 缴 费 比 例, 采 取 综 合 措 施 补 充 资 金 缺 口 从 2016 年 5 月 1 日 起, 对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单 位 缴 费 比 例 超 过 20% 的 省 份, 将 单 位 缴 费 比 例 降 至 20%, 单 位 缴 费 比 例 为 20% 且 2015 年 底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累 计 结 余 可 支 付 月 数 超 过 9 个 月 的 省 份, 可 以 阶 段 性 将 单 位 缴 费 比 例 降 低 至 19%; 将 失 业 保 险 总 费 率 阶 段 性 降 至 1% 1.5%, 其 中 个 人 费 率 不 超 过 0.5% 以 上 两 项 社 保 费 率 降 低 期 限 暂 按 两 年 执 行, 具 体 方 案 由 各 省 ( 区 市 ) 确 定 综 合 采 取 实 施 渐 进 式 延 迟 退 休 年 龄 开 展 基 金 投 资 运 营 和 划 转 部 分 国 有 资 本 充 实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以 及 支 持 各 地 通 过 拍 卖 出 租 政 府 公 共 资 源 资 产 等 方 式 筹 集 资 金, 为 降 低 企 业 社 保 缴 费 比 例 创 造 条 件 ( 牵 头 单 位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财 政 部 国 务 院 国 资 委 ) ( 二 十 ) 完 善 住 房 公 积 金 制 度, 规 范 和 阶 段 性 适 当 降 低 企 业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比 例 对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比 例 高 于 12% 的 一 律 予 以 规 范 调 整, 不 得 超 过 12% 从 2016 年 5 月 1 日 起 两 年 内, 由 各 省 ( 区 市 ) 结 合 实 际, 阶 段 性 适 当 降 低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比 例 生 产 经 营 困 难 企 业 除 可 降 低 缴 存 比 例 外, 还 可 依 法 申 请 缓 缴 住 房 公 积 金, 待 效 益 好 转 后 再 提 高 缴 存 比 例 或 恢 复 缴 存 并 补 缴 缓 缴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 牵 头 单 位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参 加 单 位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人 民 银 行 ) ( 二 十 一 ) 完 善 最 低 工 资 调 整 机 制, 健 全 劳 动 力 市 场 体 系 统 筹 兼 顾 企 业 承 受 能 力 和 保 障 劳 动 者 最 低 劳 动 报 酬 权 益, 指 导 各 地 合 理 确 定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调 整 幅 度 和 调 整 频 率 推 进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实 现 居 住 证 制 度 全 覆 盖, 将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纳 入 当 地 教 育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等 公 共 服 务 覆 盖 范 围, 降 低 劳 动 力 自 由 流 动 成 本, 加 快 形 成 统 一 开 放 竞 争 有 序 的 劳 动 力 市 场 体 系 ( 牵 头 单 位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公 安 部 财 政 部 ) 六 进 一 步 降 低 企 业 用 能 用 地 成 本 ( 二 十 二 ) 加 快 推 进 能 源 领 域 改 革, 放 开 竞 争 性 环 节 价 格 加 快 推 进 电 力 石 油 天 然 气 等 领 域 市 场 化 改 革 完 善 光 伏 风 电 等 新 能 源 发 电 并 网 机 制 2017 年 基 本 放 开 竞 争 性 领 域 和 环 节 价 格 管 制, 形 成 充 分 竞 争 的 机 制, 使 能 源 价 格 充 分 反 映 市 场 供 求 变 化, 提 高 价 格 灵 活 性 ( 牵 头 单 位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参 加 单 位 : 国 家 能 源 局 ) 33

34 ( 二 十 三 ) 加 快 推 进 电 力 体 制 改 革, 合 理 降 低 企 业 用 电 成 本 加 快 实 施 输 配 电 价 改 革 试 点 积 极 开 展 电 力 直 接 交 易, 放 宽 参 与 范 围, 有 序 缩 减 发 用 电 计 划, 扩 大 市 场 化 交 易 电 量 的 比 例 对 未 参 与 直 接 交 易 和 竞 价 交 易 的 上 网 火 力 发 电 量, 以 及 重 要 公 用 事 业 和 公 益 性 服 务 等 用 电, 继 续 实 施 好 煤 电 价 格 联 动 机 制, 合 理 调 整 一 般 工 商 业 企 业 用 电 价 格 简 化 企 业 用 户 电 力 增 容 减 容 暂 停 变 更 等 办 理 手 续, 缩 短 办 理 时 限 ( 牵 头 单 位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国 家 能 源 局, 参 加 单 位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 ( 二 十 四 ) 完 善 土 地 供 应 制 度, 降 低 企 业 用 地 成 本 积 极 推 进 工 业 用 地 长 期 租 赁 先 租 后 让 租 让 结 合 供 应, 工 业 用 地 的 使 用 者 可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按 合 同 约 定 分 期 缴 纳 土 地 出 让 价 款, 降 低 工 业 企 业 用 地 成 本 保 障 物 流 业 用 地 供 应, 科 学 合 理 确 定 物 流 用 地 容 积 率 ( 牵 头 单 位 : 国 土 资 源 部, 参 加 单 位 : 财 政 部 ) 七 较 大 幅 度 降 低 企 业 物 流 成 本 ( 二 十 五 ) 改 善 物 流 业 发 展 环 境, 大 力 发 展 运 输 新 业 态 健 全 现 代 物 流 标 准 体 系, 强 化 物 流 标 准 实 施, 推 动 物 流 业 与 制 造 业 等 产 业 联 动 发 展 完 善 城 市 物 流 配 送 体 系, 优 化 资 源 配 置, 提 高 物 流 效 率 推 广 多 式 联 运, 加 快 构 建 国 家 交 通 运 输 物 流 公 共 信 息 平 台, 推 进 跨 部 门 跨 区 域 跨 国 界 跨 运 输 方 式 物 流 相 关 信 息 互 联 共 享, 鼓 励 企 业 间 运 力 资 源 共 享, 提 高 运 输 车 辆 实 载 率 大 力 发 展 多 式 联 运 甩 挂 企 业 联 盟 甩 挂 干 线 运 输 和 城 市 配 送 衔 接 甩 挂 等 运 输 模 式 推 动 无 车 承 运 人 业 务 加 快 发 展 ( 牵 头 单 位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交 通 运 输 部, 参 加 单 位 : 质 检 总 局 ) ( 二 十 六 ) 合 理 确 定 公 路 运 输 收 费 标 准, 规 范 公 路 收 费 管 理 和 监 督 执 法 尽 快 修 订 收 费 公 路 管 理 条 例, 科 学 合 理 确 定 公 路 收 费 标 准, 逐 步 有 序 取 消 政 府 还 贷 二 级 公 路 收 费 坚 决 查 处 高 速 公 路 车 辆 救 援 服 务 中 的 各 种 乱 收 费 行 为, 规 范 车 辆 超 限 处 罚 标 准, 减 少 各 类 执 法 中 的 自 由 裁 量 权, 坚 决 杜 绝 乱 罚 款 以 罚 代 管 等 行 为 ( 牵 头 单 位 : 交 通 运 输 部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公 安 部 ) ( 二 十 七 ) 规 范 机 场 铁 路 港 口 收 费 项 目, 清 理 不 合 理 服 务 收 费 全 面 清 理 机 场 铁 路 港 口 码 头 经 营 性 收 费 项 目, 除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项 目 外, 禁 止 指 定 经 营 强 制 服 务 强 行 收 费 行 为, 清 理 强 制 对 进 出 港 ( 场 ) 企 业 收 取 的 不 合 理 费 用 和 地 方 政 府 设 立 的 不 合 理 涉 及 铁 路 收 费 ( 牵 头 单 位 : 民 航 局 铁 路 总 公 司 交 通 运 输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 34

35 八 提 高 企 业 资 金 周 转 效 率 ( 二 十 八 ) 推 进 实 体 经 济 经 营 性 资 产 证 券 化, 开 展 投 贷 联 动 试 点 支 持 科 技 创 新 创 业 企 业 鼓 励 实 体 经 济 企 业 将 符 合 条 件 的 经 营 性 资 产 证 券 化, 或 通 过 金 融 租 赁 融 资 租 赁 方 式 盘 活 存 量 资 源 选 取 部 分 符 合 条 件 的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和 地 区, 在 依 法 合 规 风 险 可 控 的 前 提 下, 对 科 技 创 新 创 业 企 业 开 展 投 贷 联 动 业 务 试 点, 为 科 技 创 新 创 业 企 业 提 供 合 理 的 融 资 结 构 和 持 续 的 资 金 支 持 ( 牵 头 单 位 : 人 民 银 行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商 务 部, 参 加 单 位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 ( 二 十 九 ) 支 持 重 点 企 业 资 金 周 转, 多 方 筹 资 清 偿 拖 欠 工 程 款 鼓 励 地 方 政 府 加 强 协 调, 支 持 重 点 企 业 筹 集 周 转 资 金, 防 范 企 业 资 金 链 断 裂 风 险 传 导 地 方 政 府 统 筹 置 换 债 券 资 金 在 内 的 预 算 资 金,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妥 善 偿 还 经 清 理 核 实 属 于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的 拖 欠 工 程 款 ; 通 过 出 让 资 产 等 方 式 获 得 的 增 量 资 金, 优 先 用 于 清 偿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拖 欠 工 程 款 ( 牵 头 单 位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人 民 银 行 银 监 会, 参 加 单 位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 ( 三 十 ) 清 理 规 范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保 证 金, 减 少 资 金 占 用 摸 清 目 前 建 筑 业 所 需 缴 纳 各 种 保 证 金 现 状, 研 究 制 定 依 法 依 规 开 展 清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按 照 既 有 利 于 减 轻 企 业 负 担 又 能 形 成 新 约 束 机 制 的 原 则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政 策 措 施 ( 牵 头 单 位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国 务 院 法 制 办 ) ( 三 十 一 ) 加 强 资 金 清 欠, 化 解 企 业 债 务 链 风 险 鼓 励 企 业 加 强 往 来 款 项 管 理, 引 导 企 业 加 快 付 款, 减 轻 全 社 会 债 务 负 担 发 挥 财 务 公 司 在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方 面 的 作 用, 加 快 产 业 链 企 业 间 资 金 周 转, 推 进 财 务 公 司 延 伸 产 业 链 金 融 服 务 试 点 对 债 务 规 模 较 大 且 有 三 家 以 上 债 权 银 行 的 客 户, 协 调 各 债 权 银 行 成 立 债 权 人 委 员 会, 避 免 因 单 家 机 构 处 置 不 当 引 发 新 的 风 险 ( 牵 头 单 位 : 银 监 会 人 民 银 行, 参 加 单 位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财 政 部 国 务 院 国 资 委 ) 九 鼓 励 引 导 企 业 内 部 挖 潜 ( 三 十 二 ) 引 导 企 业 管 理 创 新 和 精 益 生 产, 利 用 信 息 技 术 手 段 降 低 成 本 鼓 励 企 业 充 分 利 用 新 一 代 信 息 技 术 等 手 段, 实 现 内 部 管 理 升 级, 创 新 营 销 模 式, 提 高 效 益 水 平 大 力 发 展 智 能 制 造 和 智 慧 流 通, 提 高 产 品 的 成 品 率 优 质 品 率 和 精 准 营 销 匹 配 率 加 快 推 进 绿 色 制 造, 大 幅 降 低 资 源 能 源 消 耗, 实 现 降 本 增 效 推 进 小 批 量 多 批 次 低 库 存 少 环 节 35

36 的 柔 性 化 生 产 和 作 业 成 本 法 应 用, 提 高 企 业 供 应 链 管 理 水 平 ( 牵 头 单 位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商 务 部 ) ( 三 十 三 ) 加 强 先 进 技 术 推 广, 鼓 励 企 业 加 强 目 标 成 本 管 理 完 善 鼓 励 和 支 持 企 业 转 型 和 技 术 创 新 的 政 策, 支 持 推 广 可 有 效 降 低 企 业 成 本 的 各 种 技 术, 促 使 企 业 持 续 提 高 生 产 效 率 引 导 企 业 加 强 目 标 成 本 管 理, 对 生 产 经 营 全 过 程 和 各 环 节 耗 费 实 施 严 格 的 全 面 控 制, 制 定 相 应 降 成 本 目 标 ( 牵 头 单 位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务 院 国 资 委 ) 十 落 实 降 成 本 工 作 配 套 措 施 ( 三 十 四 ) 推 进 体 制 机 制 改 革 进 一 步 推 进 简 政 放 权 放 管 结 合 优 化 服 务 改 革, 积 极 稳 妥 推 进 国 企 改 革 和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有 序 推 进 财 税 金 融 等 领 域 体 制 机 制 改 革, 加 快 推 进 资 源 要 素 市 场 化 改 革, 降 低 供 给 成 本 提 高 供 给 效 率, 形 成 有 利 于 企 业 降 低 成 本 和 健 康 发 展 的 制 度 环 境 ( 三 十 五 ) 支 持 创 新 活 动 加 快 实 施 创 新 驱 动 发 展 战 略, 深 入 推 进 大 众 创 业 万 众 创 新, 加 强 科 技 创 新 管 理 创 新 机 制 创 新 营 销 创 新 和 商 业 模 式 创 新 发 展 新 兴 产 业, 加 大 对 企 业 创 新 活 动 的 支 持, 提 高 创 新 资 源 产 出 率 和 全 要 素 生 产 率 ( 三 十 六 ) 发 挥 互 联 网 + 作 用 充 分 运 用 互 联 网 物 联 网 云 计 算 等 新 一 代 信 息 技 术, 改 进 生 产 经 营 模 式 通 过 互 联 网 + 协 同 制 造, 提 升 企 业 运 营 效 率, 降 低 运 营 成 本 通 过 互 联 网 + 高 效 物 流, 提 升 运 输 效 率, 降 低 流 通 成 本 通 过 互 联 网 + 政 务 服 务, 实 现 部 门 间 数 据 共 享, 提 高 服 务 效 率, 降 低 交 易 成 本 支 持 企 业 利 用 电 子 商 务 拓 展 市 场 降 低 生 产 经 营 成 本 ( 三 十 七 ) 利 用 两 个 市 场 加 快 实 施 自 由 贸 易 区 战 略, 推 进 双 边 和 多 边 贸 易 投 资 谈 判, 促 进 贸 易 投 资 便 利 化 结 合 实 施 一 带 一 路 战 略, 加 大 支 持 企 业 走 出 去 力 度, 鼓 励 企 业 充 分 利 用 国 际 国 内 两 个 市 场 两 种 资 源, 提 高 资 源 利 用 效 率, 降 低 原 材 料 成 本 ( 三 十 八 ) 改 进 企 业 管 理 完 善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优 化 运 营 模 式, 培 育 企 业 家 精 神 和 工 匠 精 神, 发 挥 好 广 大 企 业 职 工 的 作 用, 激 励 挖 潜 增 效 鼓 励 企 业 与 国 际 先 进 企 业 对 标, 加 强 企 业 标 准 化 建 设, 推 进 企 业 研 发 设 计 物 流 采 购 安 全 生 产 销 售 服 务 等 管 理 标 准 化, 提 高 运 行 效 率 36

37 ( 三 十 九 ) 降 低 监 管 成 本 加 强 反 垄 断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等 市 场 监 管 ; 充 分 运 用 大 数 据 手 段, 加 强 对 市 场 主 体 的 监 管, 提 高 监 管 效 率 整 合 优 化 执 法 资 源, 有 效 避 免 多 层 多 头 重 复 执 法 ( 四 十 ) 改 善 公 共 服 务 加 强 政 府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扩 大 覆 盖 面, 延 伸 服 务 终 端, 优 化 服 务 流 程, 提 升 服 务 效 能 加 强 标 准 体 系 建 设, 开 展 强 制 性 标 准 整 合 精 简, 加 快 制 定 公 益 类 推 荐 性 标 准 和 满 足 市 场 创 新 需 要 的 团 体 标 准, 降 低 市 场 推 广 应 用 成 本 推 广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方 式, 吸 引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提 供 公 共 服 务 ( 四 十 一 ) 优 化 产 业 布 局 加 强 规 划 引 导, 综 合 考 虑 资 源 市 场 等 因 素, 加 快 经 济 结 构 调 整, 优 化 产 业 布 局 加 大 对 国 家 级 新 区 开 发 区 等 功 能 性 平 台 建 设 支 持 力 度, 加 强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和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完 善 产 业 链 物 流 链, 提 高 产 业 发 展 的 配 套 协 作 和 集 约 化 水 平 ( 四 十 二 ) 分 行 业 降 本 增 效 增 强 降 成 本 工 作 的 针 对 性, 根 据 行 业 特 点, 研 究 制 定 具 体 政 策 措 施, 加 快 实 施 转 型 升 级 降 本 增 效 专 项 行 动, 有 序 推 出 并 切 实 落 实 煤 炭 石 化 钢 铁 有 色 金 属 建 材 机 械 汽 车 电 子 信 息 消 费 品 物 流 等 行 业 的 转 型 升 级 降 本 增 效 方 案 十 一 建 立 健 全 降 成 本 工 作 推 进 机 制 ( 四 十 三 )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和 工 作 协 调 由 有 关 部 门 建 立 降 低 实 体 经 济 企 业 成 本 工 作 协 调 机 制, 加 强 综 合 协 调, 统 筹 推 进 各 项 工 作, 跟 踪 督 促 落 实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要 建 立 完 善 降 低 实 体 经 济 企 业 成 本 工 作 推 进 机 制 有 关 部 门 和 地 方 政 府 要 加 强 工 作 指 导, 形 成 降 低 实 体 经 济 企 业 成 本 的 长 效 机 制, 重 点 是 建 立 健 全 常 态 化 的 组 织 协 调 和 督 促 落 实 工 作 机 制 ; 建 立 效 果 评 估 和 统 计 监 测 机 制 ; 建 立 根 据 形 势 变 化 动 态 调 整 政 策 措 施 机 制 ( 四 十 四 ) 加 强 对 落 实 情 况 的 督 促 检 查 有 关 部 门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是 本 领 域 本 地 区 降 低 实 体 经 济 企 业 成 本 工 作 的 第 一 责 任 主 体 各 部 门 各 地 区 要 按 照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决 策 部 署, 根 据 本 方 案 抓 紧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加 强 专 项 督 查, 推 动 各 项 政 策 措 施 落 实, 并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不 断 充 实 完 善 政 策 措 施 适 时 将 降 低 实 体 经 济 企 业 成 本 转 为 常 态 化 工 作, 加 强 企 业 运 行 情 况 动 态 监 测 和 常 态 化 监 督 检 查 ( 四 十 五 ) 适 时 评 估 总 结 和 推 广 经 验 各 部 门 各 地 区 要 在 2017 年 3 月 底 前 进 行 一 次 政 策 落 实 情 况 及 效 果 评 估, 积 极 推 广 效 果 良 好 的 政 策 和 做 法, 研 究 解 决 出 现 的 问 题, 相 应 37

38 及 时 调 整 政 策 ; 从 2017 年 起, 每 年 年 中 报 送 一 次 政 策 落 实 情 况 根 据 工 作 进 展, 适 时 进 行 阶 段 总 结 和 协 调, 对 后 期 常 态 化 工 作 提 出 要 求 ; 在 阶 段 性 完 成 降 低 实 体 经 济 企 业 成 本 工 作 任 务 后, 组 织 进 行 全 面 工 作 总 结, 完 善 推 进 降 成 本 工 作 的 长 效 机 制 38

39 福 建 省 人 力 资 源 劳 务 中 介 管 理 服 务 暂 行 规 定 效 力 级 别 : 地 方 规 范 性 文 件 地 区 : 福 建 省 公 布 时 间 :2016/8/8 生 效 时 间 :2016/8/8 文 号 : 发 布 部 门 : 福 建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人 力 资 源 劳 务 中 介 活 动, 加 强 全 过 程 监 管, 维 护 良 好 的 市 场 秩 序,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就 业 促 进 法 劳 务 派 遣 暂 行 规 定 劳 务 派 遣 行 政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福 建 省 市 场 中 介 组 织 管 理 办 法 国 务 院 关 于 先 照 后 证 改 革 后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的 意 见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福 建 省 工 商 登 记 制 度 改 革 后 续 市 场 监 管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经 营 劳 务 派 遣 业 务 职 业 介 绍 机 构 中 介 行 为 的 管 理 第 三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 以 下 简 称 人 社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以 下 简 称 工 商 ) 部 门 在 依 据 法 定 职 责 实 施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和 职 业 介 绍 机 构 注 册 登 记 资 质 资 格 行 政 许 可 以 及 相 关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过 程 中, 应 坚 持 谁 审 批 谁 监 管, 谁 主 管 谁 监 管 和 属 地 管 理 原 则 第 二 章 登 记 许 可 第 四 条 从 事 职 业 中 介 活 动 的, 应 依 法 向 工 商 部 门 申 请 注 册 登 记 ; 经 注 册 登 记 的, 向 人 社 部 门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许 可 从 事 劳 务 派 遣 业 务 的,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法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39

40 第 五 条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设 立 后,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办 理 工 商 登 记 事 项 变 更 登 记 前 须 先 向 许 可 机 关 提 出 申 请 的, 经 许 可 机 关 批 准 后, 凭 许 可 文 件 证 件 向 工 商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职 业 介 绍 机 构 设 立 后, 变 更 机 构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地 址, 应 在 办 理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后 向 许 可 机 关 申 请 变 更 第 六 条 省 外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职 业 中 介 机 构 在 我 省 设 立 子 公 司 经 营 业 务 的, 应 由 申 请 人 向 子 公 司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人 社 部 门 申 请 行 政 许 可 第 七 条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职 业 介 绍 机 构 必 须 在 许 可 证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开 展 业 务 活 动 未 经 注 册 登 记 和 许 可,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从 事 相 关 业 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涂 改 伪 造 出 借 出 租 倒 卖 或 以 其 他 形 式 转 让 许 可 证 第 八 条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职 业 介 绍 机 构 应 在 服 务 场 所 明 示 营 业 执 照 行 政 许 可 证 服 务 项 目 收 费 标 准 监 督 机 关 名 称 和 监 督 电 话 等, 建 立 服 务 台 账, 记 录 服 务 对 象 服 务 过 程 服 务 结 果 和 收 费 情 况 等, 并 接 受 人 社 工 商 部 门 及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应 于 每 年 3 月 31 日 前 向 许 可 机 关 提 交 上 一 年 度 经 营 情 况 报 告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设 立 的 子 公 司 或 分 公 司, 应 向 办 理 许 可 或 者 备 案 手 续 的 人 社 部 门 提 交 上 一 年 度 经 营 情 况 报 告 第 三 章 用 工 管 理 第 九 条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职 业 介 绍 机 构 在 组 织 开 展 劳 务 派 遣 职 业 介 绍 工 作 中, 应 充 分 依 据 人 社 公 安 部 门 提 出 的 相 关 工 作 会 商 意 见, 在 拟 派 遣 ( 或 介 绍 ) 务 工 人 员 时 发 现 有 可 能 涉 及 存 在 公 共 安 全 社 会 稳 定 隐 患 的 人 员, 应 在 派 遣 ( 或 介 绍 ) 之 前 将 劳 动 者 姓 名 性 别 身 份 证 号 码 户 籍 地 址 用 工 形 式 用 工 ( 或 用 人 ) 单 位 等 内 容, 向 用 工 ( 或 用 人 ) 单 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人 社 部 门 备 案 第 十 条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新 招 用 劳 动 者, 应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向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人 社 部 门 进 行 就 业 登 记 ( 用 工 备 案 );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续 订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的, 应 自 续 订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之 日 起 30 日 内 进 行 变 更 就 业 登 记 ( 用 工 备 案 );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解 除 或 终 止 劳 40

41 动 合 同 的, 应 自 劳 动 合 同 解 除 或 终 止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变 更 就 业 登 记 ( 用 工 备 案 ) 省 外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未 在 我 省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的, 应 由 用 工 单 位 向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人 社 部 门 办 理 派 遣 员 工 就 业 登 记 ( 用 工 备 案 ); 省 外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在 我 省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的, 由 分 支 机 构 向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人 社 部 门 办 理 派 遣 员 工 就 业 登 记 ( 用 工 备 案 ) 就 业 登 记 ( 用 工 备 案 ) 主 要 内 容 : 派 遣 员 工 的 姓 名 性 别 身 份 证 号 码 户 籍 地 址 用 工 形 式 合 同 期 限 等 第 十 一 条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职 业 介 绍 机 构 在 开 展 业 务 时, 应 如 实 向 用 工 ( 或 用 人 ) 单 位 介 绍 劳 动 者 的 学 历 从 业 ( 或 职 业 ) 资 格 户 籍 地 址 等 情 况, 如 实 向 劳 动 者 介 绍 用 工 ( 或 用 人 ) 单 位 情 况 第 十 二 条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应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作 为 用 人 单 位, 应 按 规 定 与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合 同 由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一 致, 并 经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在 劳 动 合 同 文 本 上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生 效 劳 动 合 同 文 本 由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各 执 一 份 第 十 三 条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职 业 介 绍 机 构 应 规 范 有 序 开 展 省 际 劳 务 协 作 ; 结 合 当 地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求, 大 力 挖 掘 本 省 劳 动 力 就 业 潜 力, 开 展 省 内 区 域 间 劳 务 对 接 和 山 海 劳 务 协 作, 促 进 省 内 农 业 富 余 劳 动 力 就 近 就 地 转 移 就 业 第 十 四 条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应 完 善 人 力 资 源 供 求 调 查 劳 动 就 业 用 工 信 息 申 报 和 企 业 空 岗 报 备 制 度, 加 快 推 进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信 息 化 建 设, 定 期 开 展 企 业 用 工 和 人 力 资 源 调 查 摸 底, 健 全 各 类 企 业 用 工 需 求 台 账, 加 强 就 业 与 失 业 动 态 监 测, 主 动 做 好 跟 踪 服 务 ; 对 及 时 开 展 空 岗 报 备 工 作 的 用 人 ( 或 用 工 ) 单 位, 优 先 提 供 用 工 服 务 第 四 章 部 门 监 管 第 十 五 条 职 业 介 绍 机 构 在 办 理 工 商 登 记 注 册 时, 工 商 部 门 应 告 知 申 请 人 需 要 申 请 行 政 许 可 的 经 营 项 目 和 相 应 的 行 政 许 可 部 门, 并 由 申 请 人 书 面 承 诺 在 取 得 行 政 许 可 前 不 擅 自 从 事 相 关 经 营 活 动 登 记 注 册 后, 工 商 部 门 应 运 用 信 息 化 等 手 段, 将 市 场 主 体 注 册 登 记 信 息 及 时 告 知 同 级 人 社 部 门 对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后 未 取 得 许 可 的 单 位, 经 催 告 后 一 定 时 限 内 仍 未 办 41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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