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 ) 每 團 隊 最 高 補 助 上 限 為 新 臺 幣 五 萬 元, 不 超 過 申 請 計 畫 總 經 費 百 分 之 五 十 本 補 助 款 係 屬 部 分 補 助, 受 補 助 單 位 須 自 行 籌 措 計 畫 總 經 費 之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經 費 辦 理 計 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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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 育 部 青 年 發 展 署 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臺 教 青 署 學 字 第 B 號 修 正 補 助 辦 理 青 年 國 際 志 工 海 外 僑 校 服 務 活 動 要 點 附 修 正 補 助 辦 理 青 年 國 際 志 工 海 外 僑 校 服 務 活 動 要 點 署 長 羅 清 水 補 助 辦 理 青 年 國 際 志 工 海 外 僑 校 服 務 活 動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青 肆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青 肆 字 第 號 令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青 肆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臺 教 青 署 學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臺 教 青 署 學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一 主 辦 單 位 教 育 部 青 年 發 展 署 ( 以 下 簡 稱 青 年 署 ) 僑 務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僑 委 會 ) 二 目 的 鼓 勵 中 華 民 國 青 年 參 與 國 際 志 工 服 務, 結 合 大 專 院 校 及 民 間 團 體, 運 用 青 年 所 學 專 長 與 知 識 技 能, 協 助 推 動 海 外 僑 校 業 務, 並 促 進 僑 我 雙 方 青 年 互 動, 擴 展 中 華 民 國 青 年 的 國 際 視 野 及 關 懷 世 界 的 用 心 三 補 助 對 象 及 人 員 規 定 ( 一 ) 補 助 對 象 : 大 專 院 校 民 間 團 體 所 組 成 之 十 八 至 三 十 歲 青 年 志 工 團 隊 ( 二 ) 人 員 規 定 : 1 每 隊 出 國 參 與 服 務 人 數 視 僑 校 需 求 而 定, 原 則 須 為 二 人 ( 含 ) 以 上, 且 團 隊 中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青 年 至 少 應 占 半 數 或 二 人 ( 含 ) 以 上, 補 助 人 員 亦 以 我 國 青 年 為 限 2 團 隊 中 取 得 基 礎 及 特 殊 訓 練 證 書 或 服 務 紀 錄 冊 者, 至 少 應 占 團 隊 三 分 之 一 ( 含 ) 人 數 以 上, 出 團 人 數 應 符 合 受 服 務 地 區 志 工 需 求 人 數 四 服 務 項 目 : 以 僑 校 華 文 教 育 服 務 僑 校 圖 書 館 服 務 僑 校 資 訊 服 務 為 主, 及 其 他 由 僑 校 提 出 之 需 求 項 目 等 五 服 務 對 象 : 以 僑 委 會 提 供 之 海 外 僑 校 需 求 調 查 表 所 列 之 僑 校 為 限 六 申 請 時 間 : 暑 假 服 務 之 方 案, 截 止 收 件 時 間 每 年 另 行 公 告 七 補 助 項 目 : ( 一 ) 經 費 補 助 項 目 為 服 務 方 案 執 行 必 要 費 用 ( 如 往 返 機 票 保 險 費 期 前 訓 練 及 作 業 費 服 務 活 動 器 材 成 果 發 表 費 用 及 雜 支 等 ), 惟 活 動 之 財 產 購 置 設 備 維 護 行 政 管 理 費 等 經 費 不 予 補 助

2 ( 二 ) 每 團 隊 最 高 補 助 上 限 為 新 臺 幣 五 萬 元, 不 超 過 申 請 計 畫 總 經 費 百 分 之 五 十 本 補 助 款 係 屬 部 分 補 助, 受 補 助 單 位 須 自 行 籌 措 計 畫 總 經 費 之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經 費 辦 理 計 畫 ( 三 ) 受 補 助 單 位 團 隊 成 員 含 一 名 弱 勢 家 庭 ( 係 指 持 有 政 府 核 發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青 年 者, 除 前 項 補 助 外, 增 加 補 助 新 臺 幣 五 千 元, 每 隊 以 二 名 為 限 申 請 時, 須 檢 附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影 本 八 申 請 流 程 ( 一 ) 採 線 上 併 同 書 面 方 式 申 請, 申 請 補 助 團 隊 先 至 iyouth 青 少 年 國 際 交 流 資 訊 網 ( youthhub.tw) 填 妥 申 請 表 格 ( 各 一 式 五 份 ) 並 列 印 後, 向 本 署 提 出 申 請, 相 關 文 件 如 下 : 1 申 請 表 : 格 式 如 附 件 一 至 附 件 三 2 服 務 計 畫 書 內 容 包 括 : 緣 起 服 務 目 的 前 往 服 務 國 家 及 僑 校 名 稱 服 務 時 間 及 項 目 實 施 方 式 ( 含 評 估 服 務 需 求 青 年 志 工 之 招 募 訓 練 計 畫 ) 經 費 申 請 表 隊 員 名 冊 ( 青 年 志 工 人 數 以 名 冊 為 準 ) 等 3 各 校 團 隊 將 上 項 資 料 先 送 學 校 課 外 活 動 組 用 印 後, 由 學 校 備 文 函 送 青 年 署 4 民 間 團 體 請 檢 附 政 府 立 案 證 明 之 影 本 乙 份 請 備 齊 以 上 資 料, 連 同 公 文 函 寄 至 100 臺 北 市 徐 州 路 五 號 十 四 樓 教 育 部 青 年 發 展 署 國 際 及 體 驗 學 習 組 ( 二 ) 審 查 方 式 : 由 青 年 署 及 僑 委 會 共 同 組 成 審 查 小 組, 採 集 中 審 查 方 式 書 面 審 查, 必 要 時 辦 理 口 頭 簡 報 審 查 結 果 將 以 公 函 通 知, 並 於 青 年 署 相 關 網 站 公 告 ( 三 ) 經 費 核 撥 : 受 補 助 單 位 於 核 定 補 助 公 告 後 一 個 月 內 檢 具 公 文 連 同 領 據 ( 請 註 明 單 位 統 一 編 號 ) 旅 遊 平 安 保 險 單 影 本 保 險 名 冊 及 指 定 匯 款 帳 戶 存 摺 封 面 影 印 本, 函 送 青 年 署 申 請 經 費 核 撥 事 宜 九 審 查 原 則 ( 一 ) 計 畫 首 重 滿 足 僑 校 需 求 的 程 度, 針 對 僑 校 需 求 設 計 服 務 內 容 ( 二 ) 計 畫 具 可 執 行 性, 包 括 資 源 整 合 能 力 計 畫 流 程 活 動 安 全 性 ( 三 ) 服 務 內 涵 具 有 意 義 性 並 鼓 勵 創 意, 重 視 經 驗 累 積, 同 時 兼 具 延 續 性 推 廣 性 及 影 響 力 十 受 補 助 單 位 之 義 務 ( 一 ) 行 前 培 訓 :( 時 間 地 點 另 行 通 知 ) 受 補 助 單 位 需 派 團 隊 成 員 參 加 本 專 案 之 行 前 培 訓, 將 頒 發 培 訓 證 書 未 全 程 參 加 培 訓 者, 取 消 該 項 補 助 ( 二 ) 受 補 助 單 位 應 於 服 務 活 動 結 束 後 一 個 月 內 ( 至 遲 於 十 月 底 前 ), 辦 理 核 銷 結 案 ; 逾 期 未 結 案 者, 註 銷 補 助 資 格, 並 追 繳 補 助 款 項 1 採 線 上 併 同 書 面 方 式 申 請 核 銷, 受 補 助 團 隊 應 依 申 請 本 案 時 使 用 之 iyouth 會 員 帳 號, 至 iyouth 網 站 依 規 定 格 式 完 成 核 銷 及 上 傳 活 動 成 果 報 告 等 資 料, 並 檢 具 公 文 將 符 合 核 定 原 申 請 計 畫 所 列 經 費 項 目 內 之 支 出 原 始 憑 證 ( 應 依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規 定, 黏 貼 於 黏 存 單, 並 詳 列 支 出 用 途 ) 補 助 經 費 收 支 結 算 表 ( 附 件 四 ) 參 加 隊 員 名 冊 ( 附 件 三 ) 活 動 成 果 報 告 ( 附 件 五 ) 及 受 服 務 組 織 滿 意 度 調 查 ( 附 件 六 ) 函 送 青 年 署

3 2 各 受 補 助 單 位 於 實 際 執 行 計 畫 時, 須 變 更 計 畫 預 算 規 模 或 調 整 經 費 支 用 項 目 者, 應 函 送 計 畫 經 費 調 整 對 照 表 ( 如 附 件 七 ), 於 團 隊 核 銷 前 報 本 署 辦 理 變 更 並 獲 書 面 同 意 後, 始 得 辦 理 後 續 核 銷 事 宜 未 辦 理 變 更 且 實 際 支 用 規 模 未 達 核 定 預 算 者, 或 單 位 自 籌 款 項 未 達 計 畫 總 經 費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者, 應 按 補 助 比 例 繳 回 當 年 度 計 畫 結 餘 款 ( 三 ) 受 補 助 單 位 應 辦 理 服 務 成 果 分 享 會, 及 配 合 本 計 畫 後 續 活 動 推 展 十 一 督 導 及 查 核 ( 一 ) 查 核 方 式 1 青 年 署 組 成 補 助 督 導 查 核 小 組, 視 需 要 得 派 員 了 解 經 費 運 用 及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2 青 年 署 對 於 申 請 補 助 案 件, 如 經 檢 舉 或 通 報 有 不 法 情 事, 將 不 定 期 進 行 查 核 ( 二 ) 查 核 內 容 1 活 動 是 否 依 青 年 署 核 定 之 計 畫 及 補 助 內 容 執 行 2 青 少 年 青 年 及 性 別 參 與 比 例 3 活 動 之 效 益 ( 包 括 持 續 性 與 影 響 力 ) 4 經 費 運 用 之 合 理 性 ( 三 ) 獎 懲 1 確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積 極 且 如 期 執 行 計 畫 內 容 以 及 辦 理 經 費 相 關 事 宜, 執 行 績 效 優 良 之 單 位, 納 入 未 來 補 助 之 重 要 參 據 ; 執 行 不 力 者 查 有 未 確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計 畫 執 行 延 宕 未 能 積 極 辦 理 經 費 未 確 依 補 助 用 途 支 用 等,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停 止 補 助 一 年 至 五 年 2 受 補 助 單 位, 務 必 確 實 按 原 申 請 計 畫 執 行, 如 無 特 殊 原 因, 不 得 改 變 時 間 地 點, 或 減 少 隊 員 人 數 ; 如 因 故 須 變 更 計 畫 者, 應 於 出 發 前 一 個 月 備 函 告 知 青 年 署, 並 徵 得 青 年 署 書 面 同 意 始 得 變 更 3 補 助 款 應 專 款 專 用, 不 得 任 意 變 更 用 途 但 計 畫 變 更 徵 得 青 年 署 書 面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4 受 補 助 單 位 於 活 動 期 間 不 得 從 事 與 原 計 畫 內 容 不 相 關 活 動, 違 反 者 除 追 繳 補 助 款 項, 嗣 後 不 得 再 依 本 要 點 提 出 其 他 補 助 申 請 案 件 5 受 補 助 經 費 中 如 涉 及 採 購 事 項 或 個 人 資 料 事 項, 應 分 別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或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6 同 一 活 動 計 畫, 如 已 獲 青 年 署 其 他 專 案 經 費 補 助, 不 得 再 依 本 要 點 重 複 提 出 申 請 補 助 重 複 申 請 案 件 經 青 年 署 查 證 屬 實, 取 消 其 補 助 資 格, 原 補 助 經 費 應 繳 回 撤 案, 且 二 年 內 不 得 再 向 青 年 署 提 出 其 他 補 助 申 請 案 件 7 受 補 助 單 位 如 經 發 現 未 確 實 依 計 畫 執 行 自 籌 款 編 列 或 申 請 補 助 資 料 有 隱 匿 不 實 或 造 假 情 事, 違 反 者 除 追 繳 補 助 款 項, 二 年 內 不 得 再 依 本 要 點 提 出 其 他 補 助 申 請 案 件 8 受 補 助 單 位 執 行 青 年 署 核 定 之 計 畫 內 容, 如 有 不 法,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偵 辦

4 十 二 注 意 事 項 ( 一 ) 各 式 活 動 文 宣 或 相 關 手 冊 等 文 件, 請 將 青 年 署 及 僑 委 會 列 為 指 導 單 位 活 動 計 畫 未 經 核 定 前, 對 外 不 得 擅 自 使 用 青 年 署 或 僑 委 會 名 義, 違 反 者 二 年 內 不 得 再 依 本 要 點 提 出 其 他 補 助 申 請 案 件 ( 二 ) 活 動 內 容 設 計 應 注 意 安 全 性, 並 應 自 行 辦 妥 旅 遊 平 安 保 險 ( 三 ) 團 隊 應 與 受 服 務 單 位 密 切 聯 繫, 雙 方 確 定 服 務 人 數 及 相 關 細 節 後, 始 得 出 隊 ( 四 ) 完 成 成 果 報 告 之 服 務 團 隊, 得 參 加 績 優 團 隊 競 賽, 參 加 辦 法 另 行 公 告 ( 五 ) 青 年 署 及 僑 委 會 有 權 將 核 准 補 助 之 方 案, 轉 作 兩 機 關 推 動 相 關 業 務 之 參 考 ( 六 ) 本 案 補 助 經 費 由 青 年 署 及 僑 委 會 循 預 算 程 序 編 列, 年 度 受 理 申 請 預 算 額 度 另 行 公 告 ( 七 ) 本 要 點 如 有 未 竟 事 宜, 悉 依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經 費 核 撥 結 報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5 附 件 1 一 申 請 單 位 二 計 畫 名 稱 三 志 工 服 務 隊 項 目 青 年 國 際 志 工 海 外 僑 校 服 務 隊 計 畫 申 請 書 名 稱 : 地 址 : 統 一 編 號 : 網 址 : 華 文 教 育 服 務 圖 書 館 服 務 資 訊 服 務 其 他 四 計 畫 目 標 五 計 畫 內 容 六 預 算 對 象 提 供 服 務 者 接 受 服 務 者 其 他 合 作 單 位 青 年 志 工 在 職 人 在 學 人, 共 人 男 性 人 女 性 人 服 務 僑 校 名 稱 國 家 : 受 服 務 對 象, 受 服 務 人 數 人 服 務 期 間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實 施 時 間 實 施 方 式 方 案 規 劃 :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教 育 訓 練 ( 含 性 別 平 等 ):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方 案 執 行 :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成 果 分 享 :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請 條 列 計 畫 所 需 經 費 總 計 新 臺 幣 元 2. 向 青 年 署 申 請 補 助 預 估 元 3. 向 其 他 單 位 申 請 補 助 預 估 元 4. 自 籌 預 估 元 七 團 隊 聯 絡 人 姓 名 : 電 話 : 本 欄 由 學 校 填 註, 民 間 團 體 無 須 填 寫 學 校 承 辦 人 : 現 職 : 連 絡 電 話 : 課 外 活 動 組 蓋 章 處 :

6 附 件 2 申 請 表 教 育 部 青 年 發 展 署 補 助 計 畫 項 目 經 費 核 定 表 申 請 單 位 : 單 位 計 畫 名 稱 : 計 畫 期 程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計 畫 經 費 總 額 : 元, 向 本 署 申 請 補 助 金 額 : 元, 自 籌 款 : 元 擬 向 其 他 機 關 與 民 間 團 體 申 請 補 助 : 無 有 ( 請 註 明 其 他 機 關 與 民 間 團 體 申 請 補 助 經 費 之 項 目 及 金 額 ) 教 育 部 青 年 發 展 署 : 元, 補 助 項 目 及 金 額 : XXXX 部 : 元, 補 助 項 目 及 金 額 : 經 費 項 目 人 事 費 小 計 計 畫 經 費 明 細 單 價 ( 元 ) 數 量 總 價 ( 元 ) 說 明 教 育 部 青 年 發 展 署 核 定 情 形 ( 申 請 單 位 請 勿 填 寫 ) 計 畫 金 額 ( 元 ) 補 助 金 額 ( 元 ) 業 務 雜 支 費 小 計 設 備 及 投 資 小 計 合 計 承 辦 主 ( 會 ) 計 機 關 學 校 首 長 單 位 單 位 或 團 體 負 責 人 青 年 署 承 辦 人 本 署 核 定 補 助 元 青 年 署 單 位 主 管

7 備 註 : 1 同 一 計 畫 向 本 署 及 其 他 機 關 申 請 補 助 時, 應 於 計 畫 項 目 經 費 申 請 表 內, 詳 列 向 本 署 及 其 他 機 關 申 請 補 助 之 項 目 及 金 額, 如 有 隱 匿 不 實 或 造 假 情 事, 本 署 應 撤 銷 該 補 助 案 件, 並 收 回 已 撥 付 款 項 2 補 助 計 畫 除 依 本 要 點 第 六 點 規 定 之 情 形 外, 以 不 補 助 人 事 費 內 部 場 地 使 用 費 及 行 政 管 理 費 為 原 則 3 申 請 補 助 經 費, 其 計 畫 執 行 涉 及 需 依 政 府 機 關 政 策 文 宣 規 劃 執 行 注 意 事 項 預 算 法 第 62 條 之 1 及 其 執 行 原 則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者, 應 明 確 標 示 其 為 廣 告, 且 揭 示 贊 助 機 關 ( 教 育 部 青 年 發 展 署 ) 名 稱, 並 不 得 以 置 入 性 行 銷 方 式 進 行 補 助 方 式 : 全 額 補 助 部 分 補 助 ( 指 定 項 目 補 助 是 否 ) 補 助 比 率 % 餘 款 繳 回 方 式 : 繳 回 ( 請 敘 明 依 據 ) 不 繳 回 ( 請 敘 明 依 據 )

8 附 件 3 青 年 國 際 志 工 海 外 僑 校 服 務 隊 青 年 志 工 名 冊 單 位 名 稱 : 活 動 名 稱 : 社 團 名 稱 : ( 民 間 團 體 不 需 填 寫 ) 就 讀 學 校 志 願 服 務 證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年 或 任 職 單 位 職 稱 電 話 國 別 核 備 字 號 或 服 務 紀 錄 冊 字 號 ( ) ( ) ( ) ( ) ( ) ( ) 註 : 志 願 服 務 證 核 備 字 號 ( 含 基 礎 及 特 殊 ) 或 服 務 紀 錄 冊 字 號 填 寫 方 式 - 參 與 單 位 基 礎 訓 練 證 明 書 ( 字 第 號 ) 及 特 殊 訓 練 證 明 書 ( 字 第 號 ) 或 志 願 服 務 紀 錄 冊 字 第 號, 並 附 影 本 佐 證 合 計 : 人 * 團 隊 應 與 受 服 務 單 位 密 切 聯 繫, 雙 方 確 定 服 務 人 數 及 相 關 細 節 後, 始 得 出 隊

9 附 件 4 教 育 部 青 年 發 展 署 補 助 經 費 收 支 結 算 表 執 行 單 位 名 稱 : 所 屬 年 度 : 計 畫 名 稱 : 計 畫 主 持 人 : 教 育 部 核 定 函 日 期 文 號 :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計 畫 期 程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百 分 比 : 取 至 小 數 點 二 位 青 年 署 青 年 署 經 費 項 目 核 定 計 核 定 補 ( 或 各 受 補 助 畫 金 額 助 金 額 學 校 名 稱 ) (A) (B) 青 年 署 撥 付 金 額 (C) 青 年 署 實 支 補 助 比 率 總 額 (D=B/A) (E) 依 公 式 應 繳 回 計 畫 青 年 署 結 餘 款 結 餘 款 備 註 (G=F*D- (F=A-E) (B-C)) 人 事 費 請 查 填 以 下 資 料 : 業 務 費 * 經 常 門 資 本 門 設 備 及 投 資 * 全 額 補 助 部 分 補 助 * 餘 款 繳 回 方 式 依 計 畫 規 定 ( 繳 回 不 繳 回 ) 依 核 撥 結 報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 繳 回 不 繳 回 ) 是 否 適 用 彈 性 經 費 支 用 規 定 ( 註 八 )( 是 否 ), 勾 選 是 者, 是 否 有 未 執 行 項 目 ( 是 否 ), 金 額 元 請 查 填 下 列 支 用 情 形 可 支 用 額 度 ( 元 ) 實 支 總 額 ( 元 ) 其 他 ( 請 備 註 說 明 ) 彈 性 經 費 支 出 機 關 分 攤 表 : * 部 分 補 助 計 畫 請 查 填 左 列 支 出 機 關 分 分 攤 機 關 名 稱 分 攤 金 額 ( 元 ) 攤 表, 其 金 額 合 計 應 等 於 實 支 總 額 1 教 育 部 青 年 署 * 執 行 率 未 達 80% 之 2 機 關 1 原 因 說 明 3 機 關 2 4 機 關 3 合 計 業 務 單 位 : 主 ( 會 ) 計 單 位 : 機 關 學 校 首 長 ( 或 團 體 負 責 人 ):

10 一 本 表 請 隨 函 檢 送 乙 份 二 本 表 青 年 署 核 定 計 畫 金 額 係 計 畫 金 額 經 本 署 審 核 調 整 後 之 金 額 ; 若 未 調 整, 則 填 原 提 計 畫 金 額 三 本 表 青 年 署 核 定 計 畫 金 額 及 實 支 金 額 請 填 寫 該 項 目 之 總 額 ( 含 自 籌 款 青 年 署 及 其 他 單 位 分 攤 款 ) 四 本 表 依 公 式 應 繳 回 青 年 暑 結 餘 款 以 全 案 合 計 數 計 算 五 本 表 各 受 補 助 學 校 名 稱 為 供 各 地 方 政 府 填 寫 各 受 補 助 學 校 名 稱 六 若 實 際 繳 回 金 額 與 依 本 表 公 式 計 算 之 金 額 有 差 異 時, 請 於 備 註 說 明 七 計 畫 執 行 率 未 達 百 分 之 八 十 者, 請 於 備 註 敘 明 原 因 八 各 大 專 校 院 之 科 技 計 畫 邁 向 頂 尖 大 學 等 專 案 計 畫 中 屬 研 究 性 質 者, 或 政 府 研 究 資 訊 系 統 (GRB) 列 管 之 計 畫, 始 得 適 用 彈 性 經 費 支 用 規 定

11 附 件 5 青 年 國 際 志 工 海 外 僑 校 服 務 隊 成 果 報 告 表 結 報 資 料 成 果 報 告 表 補 助 經 費 收 支 結 算 表 照 片 電 子 檔 磁 碟 片 青 年 志 工 名 冊 經 費 調 整 對 照 表 其 它 製 表 時 間 : 年 月 日 活 動 名 稱 : 單 位 名 稱 : 社 團 名 稱 : ( 民 間 團 體 不 需 填 寫 ) 活 動 預 定 時 間 : 實 際 執 行 時 間 : 僑 校 名 稱 : 校 長 : 連 絡 電 話 : 地 址 : 鄰 近 機 場 : 電 子 信 箱 : 使 用 語 言 : 中 文 英 文 其 他 服 務 僑 校 僑 校 可 提 供 之 資 源 : 住 宿 翻 譯 人 力 醫 療 導 遊 交 通 工 具 電 腦 緊 急 救 助 其 他 對 服 務 僑 校 滿 意 度 :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普 通 不 滿 意 非 常 不 滿 意 是 否 建 議 其 他 團 隊 再 去 同 一 僑 校 服 務 : 非 常 建 議 建 議 普 通 不 建 議 非 常 不 建 議 青 年 志 工 計 畫 人 數 人 實 際 志 工 男 性 人 數 (A) 人 女 性 人 人 接 受 服 務 者 總 人 數 人 弱 勢 人 數 共 人 活 動 服 務 時 數 (B) (A) (B)= 服 務 總 小 時 是 否 提 供 當 地 就 業 機 會 是, 人 否 是 否 促 進 在 地 經 濟 是, 產 值 元 否 ( 例 如 志 工 在 當 地 消 費 )

12 執 行 階 段 時 間 計 畫 執 行 成 果 與 評 估 Iyouth 青 少 年 國 際 交 流 資 訊 網 帳 號 負 責 人 青 年 志 工 訓 練 ( 含 性 別 平 等 ): 名 稱 : 時 數 : 授 課 講 師 : 內 容 摘 要 : 出 國 服 務 期 間 是 否 遇 有 意 外 事 項 : 是, 醫 療 事 件 交 通 意 外 文 化 衝 突 團 隊 衝 突 治 安 問 題 其 他 如 何 解 決 : 否 是 否 有 購 買 保 險 : 是, GOT GTA GOTA 緊 急 醫 療 否 成 果 分 享 方 式 : 網 路 成 果 分 享 會 其 他 1. 青 年 志 工 訓 練 過 程 與 影 響 2. 計 畫 執 行 過 程 與 成 效 3. 活 動 檢 討 評 估 與 反 思 4. 照 片 集 錦 請 以 A4 紙 張 敘 述 並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以 10 頁 篇 幅 為 限 Iyouth 青 少 年 國 際 交 流 資 訊 網 部 落 格 網 址 填 表 人

13 附 件 6 青 年 國 際 志 工 海 外 僑 校 服 務 隊 服 務 滿 意 度 調 查 單 位 名 稱 : 活 動 名 稱 : 社 團 名 稱 : ( 民 間 團 體 不 需 填 寫 ) 服 務 國 家 / 地 點 : 受 服 務 組 織 / 學 校 / 社 區 : ( 以 下 請 當 地 受 服 務 組 織 / 學 校 / 社 區 主 要 負 責 人 填 寫 ) Name: Title: 填 表 人 職 稱 姓 名 Phone Number: 電 話 1. How do you think about the efforts of the volunteer group? 青 年 志 工 團 隊 服 務 成 效 Very good( 非 常 良 好 ) Good( 良 好 ) Just ok( 普 通 ) Need more effort( 尚 待 加 強 ) 2. Are you willing this group to come next time? 是 否 願 意 青 年 志 工 團 隊 下 次 再 來 服 務 Yes( 願 意 ) Whatever( 無 意 見 ) No( 不 願 意 ) 3. Any suggestions? 其 他 建 議

14 附 件 7 教 育 部 青 年 發 展 署 補 助 ( 委 辦 ) 計 畫 經 費 第 次 調 整 對 照 表 執 行 單 位 名 稱 : 補 助 計 畫 名 稱 : 所 屬 年 度 : 教 育 部 青 年 署 核 定 函 日 期 文 號 : 計 畫 期 程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教 育 部 青 年 署 補 助 計 畫 : 全 額 補 助 部 分 補 助 計 畫 主 持 人 :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調 整 前 核 定 計 畫 調 整 後 之 計 畫 調 整 數 青 年 署 青 年 署 青 年 署 青 年 署 青 年 署 青 年 署 經 費 核 定 計 核 定 補 核 定 計 核 定 補 核 定 計 核 定 補 項 目 畫 金 額 助 金 額 畫 金 額 助 金 額 畫 金 額 助 金 額 調 整 原 因 說 明 (A) (B) (C) (D) (E=C-A) (F=D-B) 本 次 調 整 項 目 合 計 業 務 單 位 : 主 ( 會 ) 計 單 位 : 機 關 學 校 首 長 ( 或 團 體 負 責 人 ): 備 註 : 一 本 表 請 隨 函 檢 送 乙 份 二 委 辦 計 畫 僅 需 填 寫 教 育 部 核 定 計 畫 金 額 欄 位, 教 育 部 核 定 補 助 金 額 欄 位 可 不 必 填 寫 三 請 另 附 調 整 後 補 助 項 目 經 費 申 請 表, 並 註 明 係 第 幾 次 調 整 團 體 ( 社 團 ) 簽 章 : 會 計 : 經 手 人 : 備 註 : 1 除 已 送 至 本 署 核 銷 之 支 出 原 始 憑 證 外, 其 他 支 出 原 始 憑 證 請 依 會 計 相 關 法 規, 留 存 備 查 2 本 表 經 填 寫 後, 須 由 負 責 承 辦 單 位 及 經 手 人 簽 認, 並 加 蓋 印 信 及 簽 章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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