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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編 印 單 位 :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地 址 : 106 臺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四 段 1 號 電 話 :(02) 轉 招 生 資 訊 網 址 :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報 名 登 入 網 址 : 編 印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先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列 印 報 名 表 及 繳 費 後, 再 將 報 名 表 繳 費 收 據 及 審 查 資 料 逕 寄 或 逕 送 至 報 考 系 所 項 目 日 期 簡 章 公 告 104 年 1 月 9 日 ( 星 期 五 ) 公 告 於 研 教 組 網 站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表 件 及 審 查 資 料 寄 出 ( 送 達 ) 筆 口 放 榜 登 入 網 址 : 上 網 期 間 :104 年 2 月 25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4 年 3 月 9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5 時 止 ( 每 日 上 午 8:00 至 9:00 系 統 備 份, 系 統 暫 時 關 閉 ) 請 務 必 確 認 登 錄 資 料 無 誤, 儲 存 後 再 印 出 報 名 表 報 名 資 料 袋 封 面 及 報 名 繳 費 單 各 1 份 依 報 名 繳 費 單 上 之 金 額 繳 交 報 名 費 備 齊 報 名 表 ( 請 務 必 粘 貼 二 吋 照 片 ) 及 各 項 審 查 文 件 ( 證 明 文 件 如 須 繳 交 正 本 者 請 依 規 定 檢 附 ), 連 同 繳 費 收 據, 一 併 裝 入 B4 信 封 袋 內 並 粘 貼 封 口, 將 列 印 之 報 名 資 料 袋 封 面 粘 貼 於 袋 面 上 將 報 名 資 料 袋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或 逕 送 至 本 校 報 考 系 所 之 辦 公 室 ( 雖 已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如 未 繳 費 或 未 於 期 限 前 寄 出 或 送 達 者, 視 同 未 報 名 ) 郵 寄 截 止 時 間 :104 年 3 月 9 日 ( 星 期 一 ) 前 ( 含 本 日, 以 郵 戳 為 憑 ) 自 送 截 止 時 間 :104 年 3 月 9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5 時 前 送 達 至 報 考 系 所 考 生 可 於 郵 寄 ( 或 自 行 送 達 ) 至 本 校 系 所 後 3 個 工 作 天 查 詢 送 件 進 度, 並 請 於 104 年 3 月 12 日 ( 星 期 四 ) 中 午 12 時 起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准 考 證 明 書 登 入 網 址 : 筆 日 期 及 地 點 : 請 參 照 簡 章 各 系 所 規 定 攜 帶 准 考 證 明 書 及 身 分 證 正 本 準 時 應 口 日 期 及 地 點 : 請 參 照 簡 章 各 系 所 之 規 定 符 合 口 名 單 查 詢 : 考 生 於 口 前 自 行 至 報 考 系 所 網 站 查 詢 攜 帶 准 考 證 明 書 及 身 分 證 正 本 準 時 應 放 榜 日 期 :104 年 5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中 午 12 時 以 後 放 榜 日 中 午 起 寄 發 考 生 成 績 單 及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通 知 書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寄 件 截 止 日 期 :104 年 5 月 21 日 ( 星 期 四 ) 前, 以 郵 戳 為 憑 正 備 取 生 網 路 報 到 寄 發 備 取 生 遞 補 錄 取 通 知 網 路 報 到 日 期 :104 年 5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10 時 至 5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 24 時 登 入 網 址 : 104 年 6 月 4 日 ( 星 期 四 )

3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一 修 業 年 限...1 二 報 考...1 三 各 系 所 組 招 生 名 額 報 考 附 加 規 定 及 考 項 目...1 四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及 規 定...1 五 報 名 方 式...2 六 報 名 費...3 七 報 名 應 繳 交 資 料...3 八 考 日 期 地 點 及 入 學 考 場 規 則...3 九 各 系 所 錄 取 考 生 規 定...3 十 放 榜...4 十 一 成 績 單 寄 發 日 期...4 十 二 正 備 取 生 網 路 報 到...4 十 三 成 績 複 查...5 十 四 註 冊 入 學 收 費 標 準 及 辦 理 抵 免 學 分 事 宜...5 十 五 注 意 事 項...6 附 錄 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入 學 考 場 規 則...21 附 錄 2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22 附 錄 3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25 附 錄 4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校 總 區 平 面 圖...27 附 錄 5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醫 公 衛 學 院 位 置 圖...28 附 件 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審 查 申 請 表 暨 具 結 書...29 附 件 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生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書...30 附 件 3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及 查 覆 表..31

4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各 系 所 招 生 名 額 及 頁 碼 系 所 別 招 生 名 額 頁 碼 政 治 學 系 29 7 經 濟 學 系 28 8 國 家 發 展 研 究 所 30 9 臨 床 醫 學 研 究 所 臨 床 牙 醫 學 研 究 所 5 12 分 子 醫 學 研 究 所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環 境 工 程 學 研 究 所 5 15 工 業 工 程 學 研 究 所 農 業 經 濟 學 系 流 行 病 學 與 預 防 醫 學 研 究 所 7 18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6 19 事 業 經 營 碩 士 在 職 學 位 學 程 合 計 :13 系 所 241 名

5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年 11 月 18 日 依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4 次 會 議 核 定 一 修 業 年 限 :1 至 4 年 ( 考 生 獲 錄 取 入 學 者, 未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修 滿 應 修 課 程 或 未 完 成 學 位 論 文 者, 得 酌 予 延 長 其 修 業 期 限, 最 高 以 2 年 為 限 ) 二 報 考 : 報 考 者 應 同 時 具 備 下 列 各 條 件 ( 一 )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校 院 或 於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或 合 於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有 關 碩 士 班 報 考 規 定 者 (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請 參 見 簡 章 附 錄 2) ( 二 ) 至 本 校 報 名 當 日 止, 具 有 同 一 機 構 連 續 1 年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 各 系 所 得 為 更 嚴 格 之 規 定, 考 生 請 查 閱 簡 章 內 頁 之 各 系 所 報 考 附 加 規 定 欄 中 所 訂 之 年 資 規 定 ), 並 可 繳 交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者 (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書 格 式 如 附 件 2) ( 三 ) 各 系 所 組 如 於 簡 章 中 另 訂 有 報 考 附 加 規 定 者, 須 符 合 其 規 定 ( 四 ) 僑 生 依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 五 ) 外 國 學 生 依 外 國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 六 )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居 民 報 考 依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三 各 系 所 組 招 生 名 額 報 考 附 加 規 定 及 考 項 目 :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7 頁 至 第 20 頁 四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及 規 定 ( 一 ) 本 項 招 生 考 生 可 同 時 報 考 本 校 多 系 所 組, 惟 同 獲 錄 取 者, 僅 能 選 擇 1 系 所 組 報 到 及 入 學 就 讀 ( 二 ) 各 系 所 於 報 考 附 加 規 定 欄 內 規 定 須 經 系 所 主 任 核 可 始 可 報 考 者, 考 生 若 於 報 名 後 經 報 考 之 系 所 主 任 認 定 不 符 報 考 時, 則 取 消 其 報 考, 所 繳 報 名 費 於 扣 除 行 政 費 用 200 元 後 退 還 餘 款,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三 ) 考 生 請 務 必 於 繳 費 前 及 報 名 前 詳 閱 本 項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 含 本 校 所 訂 報 考 及 各 系 所 組 報 考 附 加 規 定 ), 避 免 日 後 因 報 考 不 符 致 被 取 消 報 考 或 影 響 錄 取 ( 四 ) 考 生 雖 已 登 錄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或 已 繳 交 報 名 費, 但 未 於 報 名 期 限 前 (104 年 3 月 9 日 )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 或 當 日 送 達 ) 者, 視 同 未 報 名 ( 五 ) 考 生 所 繳 之 報 名 資 料 如 經 報 考 系 所 審 查 後 不 符 報 考 者, 取 消 其 報 考, 所 繳 報 名 費 於 扣 除 行 政 費 用 200 元 後 退 還 餘 款,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六 ) 考 生 報 名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系 所 組 選 考 科 目 考 生 如 因 未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不 符 或 逾 期 寄 達 報 名 表 件 ( 含 缺 件 ) 等 因 素 遭 取 消 報 名 時, 所 繳 報 名 費 扣 除 行 政 費 用 200 元 後 退 還 餘 款 ; 重 複 繳 交 報 名 費 者, 所 繳 報 名 費 扣 除 行 政 費 用 200 元 後 退 還 餘 款 除 因 前 述 原 因 外, 報 名 完 成 後, 不 論 為 未 符 合 筆 口 者 或 未 錄 取 者, 皆 不 得 要 求 退 還 已 繳 之 報 名 費 申 請 退 費 者, 請 至 報 名 網 頁 下 載 退 費 申 請 表 填 妥 後 黏 貼 繳 費 證 明 正 本 及 存 簿 影 本, 於 104 年 5 月 8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寄 至 臺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四 段 1 號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申 請 退 費, 經 查 核 無 誤 於 扣 除 行 政 費 用 後 退 還 餘 款,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 七 ) 本 項 招 生 考, 考 生 如 因 缺 繳 部 份 審 查 資 料 或 各 系 所 規 定 應 繳 正 本 證 明 者, 各 系 所

6 得 不 予 通 知 考 生 亦 得 不 受 理 考 生 補 件 而 逕 予 審 查 ( 八 ) 不 論 錄 取 與 否, 報 名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 九 ) 同 時 報 考 多 系 所 組 之 考 生, 其 考 成 績 之 計 算, 僅 採 計 有 到 場 應 考 系 所 組 之 科 目 成 績, 他 系 所 組 未 到 場 應 考 科 目 概 以 缺 考 論,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採 計 已 到 考 相 同 科 目 之 成 績 ( 無 論 內 容 是 否 相 同 ) ( 十 ) 僑 生 港 澳 生 外 籍 學 生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除 已 取 得 居 留 證 外, 其 餘 不 得 報 考 本 項 招 生 考 報 考 而 獲 錄 取 者, 其 入 學 後 之 學 籍 身 分 以 一 般 生 認 定, 入 學 就 讀 之 簽 證 及 居 留 相 關 事 項 請 於 報 名 前 向 有 關 單 位 查 詢 註 冊 後 如 因 居 留 問 題 無 法 就 讀,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五 報 名 方 式 : 請 先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於 繳 費 後, 再 將 報 名 表 及 審 查 資 料 於 期 限 前 逕 寄 ( 或 逕 送 達 ) 至 各 系 所 ( 一 ) 報 名 前, 請 先 上 網 登 錄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報 名 資 料 無 誤 後 儲 存, 即 可 列 印 出 報 名 表 報 名 資 料 袋 封 面 及 繳 費 單 各 1 張 1. 登 入 網 址 : 2. 登 錄 期 間 :2 月 25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起 至 3 月 9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5 時 止 3.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時, 若 電 腦 無 法 顯 示 部 份 文 字 者, 請 於 報 名 前 至 上 述 網 站 列 印 造 字 申 請 表, 填 寫 後 傳 真 至 (02) 臺 灣 大 學 研 教 組 田 股 長 收 ( 二 ) 依 繳 費 單 上 之 個 人 繳 款 帳 號 及 繳 款 金 額, 以 ATM 轉 帳 ( 含 網 路 ATM) 跨 行 匯 款 臨 櫃 繳 款 或 至 超 商 繳 款 等 方 式 繳 交 報 名 費, 繳 費 後 請 查 看 是 否 扣 款 成 功 並 留 存 報 名 費 收 據 1. 報 考 2( 含 ) 系 所 組 以 上 之 考 生, 請 個 別 依 繳 款 帳 號 分 別 繳 交, 且 繳 費 金 額 正 確 始 會 扣 款 成 功 2. 繳 費 方 式 : (1) 持 金 融 卡 以 網 路 ATM 或 至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 華 南 銀 行 代 碼 :008) (2) 至 全 國 金 融 機 構 櫃 檯 辦 理 跨 行 匯 款 ( 每 日 下 午 3 時 30 分 前 辦 理, 收 款 行 : 華 南 銀 行 臺 大 分 行, 解 款 行 代 號 : , 戶 名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429 專 戶 ) (3) 至 全 國 華 南 商 業 銀 行 櫃 檯 繳 款 ( 每 日 下 午 3 時 30 分 前 辦 理 ) (4) 至 各 地 超 商 繳 費, 包 括 :7-11 全 家 萊 爾 富 OK, 需 另 付 10 元 手 續 費 給 超 商 ( 三 ) 將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後 所 列 印 出 之 資 料 袋 封 面 粘 貼 於 B4 大 之 信 封 袋 袋 面 上 ( 四 ) 備 齊 報 名 表 及 各 項 審 查 文 件 繳 費 收 據 後, 將 各 項 文 件 一 併 置 入 B4 大 之 報 名 資 料 袋 內, 於 104 年 3 月 9 日 ( 星 期 一 )( 含 )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件 寄 出 ( 以 郵 戳 為 憑 ) 或 於 3 月 9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5 時 前 送 達 至 本 校 報 考 系 所 之 辦 公 室 ( 送 件 地 址 請 見 報 名 資 料 袋 封 面 ) ( 五 ) 上 網 列 印 准 考 證 明 書, 並 妥 慎 留 存 1. 考 生 可 於 郵 寄 ( 送 ) 報 名 資 料 至 本 校 報 考 系 所 後 3 個 工 作 天, 主 動 上 網 查 詢 報 考 系 所 是 否 已 收 到 所 寄 ( 送 ) 之 報 名 資 料 袋 及 是 否 已 通 過 報 考 之 審 核 2. 本 校 將 於 104 年 3 月 12 日 ( 星 期 四 ) 中 午 12 時 起 開 放 考 生 列 印 准 考 證 明 書, 考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本 證 明 書 並 予 留 存, 有 筆 ( 口 ) 系 所 組 之 考 生 於 考 時, 請 攜 帶 本 准 考 證 明 書 及 身 分 證 正 本 準 時 應 2

7 六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2,500 元 七 報 名 應 繳 交 資 料 : 此 項 規 定 為 總 論 及 注 意 事 項, 各 系 所 組 應 繳 交 資 料 及 其 份 數 詳 見 內 頁 該 系 所 組 之 報 名 繳 交 資 料 欄, 考 生 不 須 重 複 繳 交 ( 一 ) 報 名 表 ( 請 將 本 表 置 入 資 料 袋 內, 勿 裝 訂 ): 請 於 表 上 粘 貼 最 近 6 個 月 內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之 2 吋 相 片 1 張 ( 二 ) 學 力 證 明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影 本 1 份 : 請 繳 交 大 學 學 歷 證 明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已 畢 業 者 繳 交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學 生 證 影 本 註 一 : 報 名 時 可 先 繳 交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惟 錄 取 後, 應 於 辦 理 註 冊 入 學 時 繳 驗 學 位 證 書 正 本 註 二 : 持 國 外 學 校 之 學 力 證 明 報 考 者, 請 於 報 名 表 上 規 定 欄 位 具 結 簽 名 註 三 : 擬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五 條 或 第 六 條 報 考 者, 報 名 時 需 另 外 繳 交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審 查 申 請 表 暨 具 結 書 ( 附 件 1) 與 符 合 條 文 規 定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以 第 五 條 報 考 者 需 繳 交 相 關 聘 書 ; 以 第 六 條 報 考 者 需 繳 交 足 以 佐 證 個 人 於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之 相 關 證 明, 內 容 不 限 ), 其 報 考 需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始 得 報 考, 系 所 將 通 知 考 生 審 議 結 果 ( 三 ) 繳 交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書 正 本 ( 影 本 不 予 受 理 ): 證 明 書 格 式 如 附 件 2 內 容 須 記 載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服 務 機 關 服 務 部 門 職 稱 服 務 年 資 工 作 內 容 概 述, 並 須 加 蓋 服 務 機 關 及 首 長 印 信 註 一 : 各 證 明 機 關 僅 得 證 明 報 名 考 生 任 職 於 該 機 關 在 職 期 間 之 工 作 年 資, 若 考 生 所 提 證 明 中 列 有 非 此 證 明 機 關 在 職 期 間 之 工 作 經 驗 及 年 資, 本 校 將 不 予 採 計 註 二 : 本 校 之 附 件 2 格 式 為 範 本, 考 生 所 出 具 之 在 職 證 明 離 職 證 明 及 勞 保 卡 等 文 件 正 本, 若 有 記 載 公 司 全 銜 本 人 職 務 任 職 起 迄 年 月 等 資 料, 經 本 校 認 可 後 亦 可 使 用 註 三 :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書 之 各 份 證 明 均 須 繳 交 正 本,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 四 ) 繳 交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影 本 不 予 受 理 ) ( 五 ) 繳 交 各 系 所 規 定 應 另 繳 交 之 資 料 : 如 學 習 計 畫 書 推 薦 函 研 究 報 告 等 ( 六 ) 考 生 可 另 檢 附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七 )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或 影 本 ( 八 ) 報 名 資 料 袋 及 封 面 : 考 生 務 必 使 用 本 校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後 所 列 印 出 之 資 料 袋 封 面, 將 本 封 面 粘 貼 於 B4 大 之 信 封 袋 袋 面 上, 將 上 列 報 名 表 及 各 項 資 料 一 併 置 入 袋 後 粘 貼 袋 口, 再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件 寄 出 或 依 其 上 地 址 逕 送 達 至 本 校 之 報 考 系 所 八 考 日 期 地 點 及 入 學 考 場 規 則 ( 一 ) 請 查 明 簡 章 考 項 目 中 口 日 期 地 點 欄 或 筆 日 期 地 點 欄 內 之 規 定 ( 如 有 疑 問 請 逕 向 各 系 所 以 電 話 或 至 網 站 查 詢, 各 系 所 聯 絡 電 話 請 參 閱 簡 章 內 頁 ) ( 二 ) 請 攜 帶 准 考 證 明 書 ( 考 生 請 於 3 月 12 日 星 期 四 中 午 12 時 起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 及 身 分 證 正 本 準 時 到 場 應 考, 未 如 期 到 場 應 考 者, 該 項 目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 三 ) 入 學 考 場 規 則 請 見 附 錄 1 九 各 系 所 錄 取 考 生 規 定 ( 一 ) 各 系 所 考 科 目 未 特 別 規 定 者, 各 科 滿 分 為 100 分 3

8 ( 二 ) 未 符 合 口 或 筆 項 目 者, 該 項 目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 三 ) 筆 有 任 1 科 缺 考 或 零 分, 或 未 具 筆 者, 不 予 錄 取 ( 四 ) 口 缺 考 或 零 分, 或 未 具 口 者, 不 予 錄 取 ( 五 ) 各 考 項 目 及 格 標 準 與 錄 取 條 件 由 各 系 所 訂 定, 未 達 標 準 者, 不 予 錄 取 ( 六 ) 各 系 所 組 錄 取 最 低 標 準 由 各 系 所 於 放 榜 前 提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核 定, 達 最 低 標 準 者, 依 其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至 額 滿 為 止, 如 考 生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最 低 標 準 及 相 關 錄 取 條 件,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 七 ) 達 錄 取 最 低 標 準 之 考 生 如 考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除 各 系 所 於 簡 章 中 另 有 規 定 外, 則 依 (1) 審 查 成 績 (2) 口 成 績 (3) 筆 成 績 之 順 序 依 序 比 較, 以 決 定 錄 取 優 先 順 序, 經 比 較 後 各 項 成 績 仍 同 分 者, 得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增 額 錄 取 ( 八 ) 各 系 所 得 視 需 要, 於 放 榜 前 提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同 意, 訂 定 備 取 名 額, 所 列 之 備 取 生 應 達 相 關 錄 取 條 件 ( 九 ) 同 系 所 各 組 ( 不 含 學 籍 分 組 ) 之 招 生 名 額, 遇 有 缺 額 時, 得 由 系 所 方 於 放 榜 前 提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互 為 流 用 ( 十 ) 考 總 成 績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考 總 成 績 = 筆 平 均 成 績 筆 + 審 查 成 績 審 查 + 口 成 績 口 ( 十 一 ) 本 校 招 生 考 之 各 考 項 目 分 數 及 核 錄 標 準 分 數 均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後 2 位 ( 第 3 位 四 捨 五 入 ) 十 放 榜 ( 一 ) 放 榜 日 期 :104 年 5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中 午 12 時 以 後 ( 二 ) 公 布 方 式 : 正 備 取 生 除 以 掛 號 信 函 寄 發 通 知 外, 並 公 布 於 本 校 教 務 處 網 站 招 生 資 訊 ( 三 ) 放 榜 名 單 正 式 公 布 後, 考 生 應 主 動 查 詢, 俾 於 獲 知 正 ( 備 ) 取 後 辦 理 網 路 報 到,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不 得 以 未 接 獲 掛 號 信 函 為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十 一 成 績 單 寄 發 日 期 :104 年 5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中 午 以 後 為 避 免 寄 失, 考 生 於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時, 所 登 錄 之 地 址 資 料 應 正 確 無 誤 十 二 正 備 取 生 網 路 報 到 : ( 一 ) 報 到 時 間 :104 年 5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10 時 至 5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24 時 止 ( 二 ) 網 址 : ( 三 ) 正 取 生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若 該 系 所 組 列 有 備 取 生 者, 其 缺 額 由 已 辦 理 登 記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 四 ) 備 取 生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取 消 其 遞 補 開 學 日 前 若 仍 有 缺 額, 依 已 報 到 而 未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名 次 順 序, 由 本 校 通 知 至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辦 理 再 遞 補 ( 五 ) 本 校 辦 理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之 截 止 日 為 104 年 9 月 4 日 ( 星 期 五 ); 但 農 經 系 事 業 經 營 碩 士 在 職 學 位 學 程 遞 補 作 業 之 截 止 日 為 該 系 專 班 104 學 年 度 第 1 期 繳 費 截 止 日 十 三 成 績 複 查 4

9 ( 一 ) 欲 複 查 成 績 者, 請 填 妥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及 查 覆 表 (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件 3) 上 各 欄 資 料, 並 貼 足 回 郵, 寫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郵 遞 區 號, 連 同 成 績 通 知 單 影 本 逕 寄 106 臺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四 段 1 號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 二 ) 請 於 104 年 5 月 21 日 ( 星 期 四 )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寄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三 ) 原 已 錄 取 考 生 經 複 查 成 績 後, 若 總 分 低 於 錄 取 標 準 或 成 績 未 達 相 關 錄 取 條 件 時, 即 取 銷 其 錄 取, 該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四 )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重 閱 調 閱 或 影 印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卷 中 各 大 題 ( 含 子 題 ) 之 評 分 及 其 他 有 關 考 資 料 ( 五 ) 考 生 申 請 複 查 以 1 次 為 限 十 四 註 冊 入 學 收 費 標 準 及 辦 理 抵 免 學 分 事 宜 ( 一 ) 本 校 將 於 104 年 6 月 15 日 起 將 新 生 註 冊 日 程 表 及 有 關 選 課 注 意 事 項 置 於 本 校 新 生 暨 轉 學 生 入 學 服 務 網 之 碩 博 士 班 項 下 供 新 生 下 載 列 印, 錄 取 考 生 應 依 規 定 如 期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 雖 已 繳 交 學 費, 仍 應 到 校 辦 理 註 冊, 始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 逾 期 未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者,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辦 註 冊 入 學 手 續 碩 博 士 班 新 生 入 學 服 務 網 網 址 : ( 二 ) 本 校 碩 博 士 班 新 生 於 註 冊 前 須 完 成 一 般 體 格 檢 查, 檢 查 項 目 及 時 間 將 由 學 務 處 衛 生 保 健 及 醫 療 中 心 規 劃, 本 體 檢 之 通 知 事 項 亦 將 於 104 年 6 月 15 日 起 與 新 生 註 冊 日 程 表 及 選 課 作 業 置 於 同 一 網 頁 供 新 生 下 載 列 印 ( 三 ) 持 國 外 學 校 之 學 歷 證 明 報 考 者, 於 辦 理 註 冊 入 學 時, 須 繳 驗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後 之 學 歷 證 件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及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 赴 國 外 求 學 期 間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影 本, 若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僑 民 者 免 附 ) ( 四 )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之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依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後 之 正 式 公 告 為 準, 茲 將 103 學 年 度 各 學 院 系 所 之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列 示 於 下 表 供 參 考 ( 單 位 : 元 ) 種 類 院 所 文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社 會 科 學 院 醫 學 院 醫 學 院 ( 不 含 臨 床 醫 學 所 臨 床 醫 學 所 臨 床 牙 醫 所 ) 醫 學 院 臨 床 牙 醫 所 學 雜 費 ( 含 基 本 學 分 費 ) 53,470 59,000 65,790 77,190 73,170 種 類 院 所 理 學 院 生 物 資 源 暨 農 學 院 工 學 院 ( 不 含 工 工 所 )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公 共 衛 生 學 院 工 工 所 學 雜 費 ( 含 基 本 學 分 費 ) 62,010 62,540 65,790 86,000 ( 五 ) 本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之 收 費, 前 4 學 年 ( 不 含 休 學 ) 皆 收 取 全 額 之 學 雜 費 不 另 收 學 分 費, 第 5 學 年 起 ( 不 含 休 學 ) 則 依 本 校 當 年 度 一 般 碩 士 生 學 雜 費 基 數 之 1.5 倍 標 準 收 費, 至 畢 業 為 止 事 業 經 營 碩 士 在 職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前 至 少 應 繳 足 6 學 期 之 全 額 學 雜 費 ( 六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入 學 學 生 就 讀 後, 不 得 申 請 轉 入 非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之 各 系 所 組 碩 士 班 就 讀 ( 七 ) 入 學 後 辦 理 已 修 課 程 抵 免 學 分 規 定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錄 3( 如 報 考 後 有 修 訂, 依 修 訂 後 之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辦 理 ) 5

10 十 五 注 意 事 項 ( 一 ) 考 生 於 同 一 學 年 度 經 錄 取 為 本 校 不 同 學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碩 士 班 新 生 者, 僅 得 擇 一 學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報 到 就 讀, 否 則 取 消 其 入 學 ( 二 ) 教 育 部 84 年 12 月 28 日 臺 (84) 體 號 函 規 定 : 應 考 考 生 在 本 年 度 內 於 大 學 聯 招 或 其 他 入 學 考 時, 若 有 舞 弊 情 事, 經 檢 舉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應 由 就 讀 學 校 為 必 要 之 議 處 ( 三 ) 錄 取 考 生 如 經 發 現 報 考 不 符 規 定, 或 所 繳 證 件 ( 含 所 繳 學 力 證 明 在 職 身 分 及 經 歷 年 資 證 明 等 )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剽 竊 不 實 塗 改 等 情 事, 未 入 學 者 取 消 錄 取,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有 關 學 業 之 證 明, 如 係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勒 令 撤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 四 ) 錄 取 考 生 於 辦 理 保 留 入 學 或 註 冊 入 學 時 無 法 繳 驗 學 位 證 書 ( 以 高 特 考 身 分 報 考 者 繳 驗 及 格 證 書, 以 肄 業 身 分 報 考 者 繳 驗 修 業 證 明 書 ) 之 正 本 者, 則 註 銷 其 入 學 資 格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四 條 第 三 項 錄 取 之 考 生, 於 註 冊 入 學 時 所 繳 驗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未 修 畢 該 學 系 應 修 128 學 分 以 上 者, 註 銷 其 入 學 ( 五 ) 錄 取 考 生 因 重 病 須 長 期 療 養 或 應 徵 入 營 服 役, 不 能 於 該 學 期 入 學 時, 應 於 104 年 8 月 21 日 ( 星 期 五 ) 前 檢 具 有 關 證 明 ( 因 重 病 者 須 持 有 健 保 局 特 約 區 域 醫 院 以 上 之 醫 院 出 具 之 證 明, 服 役 者 需 提 出 徵 集 令 ),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 其 中 因 重 病 原 因 者, 須 經 系 所 主 任 核 可 ) (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規 定 者, 如 師 範 院 校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警 察 等, 報 考 時 除 應 符 合 本 校 報 考 之 規 定 外, 並 應 自 行 考 量 是 否 符 合 因 其 身 分 所 涉 之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若 經 報 考 並 獲 錄 取, 不 得 以 具 前 述 身 分 為 由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 ( 六 ) 依 教 育 部 86 年 6 月 20 日 台 (86) 高 ( 一 ) 字 第 號 函 規 定 : 考 生 於 錄 取 多 所 大 學 研 究 所 時, 在 報 到 前 得 自 由 選 擇 預 定 就 讀 學 校 如 其 自 願 向 甲 校 研 究 所 報 到, 嗣 因 錄 取 乙 校 研 究 所 擬 放 棄 就 讀 甲 校 之 機 會, 宜 由 其 自 行 向 甲 校 表 明 並 請 求 退 還 切 結 書 或 畢 業 證 書, 如 甲 校 拒 絕, 考 生 得 循 法 律 途 徑 請 求 救 濟, 由 司 法 機 關 裁 決 其 主 張 在 法 律 上 是 否 有 理 ( 七 ) 錄 取 考 生 如 持 國 外 學 校 之 學 歷 證 明 辦 理 註 冊 入 學 者, 日 後 若 經 查 證 所 持 證 明 不 符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或 不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有 關 碩 士 班 報 考 規 定 者, 註 銷 其 入 學 ( 八 ) 註 冊 入 學 後, 各 系 所 另 有 補 修 大 學 部 課 程 之 規 定, 依 其 規 定 辦 理 選 課 ( 九 ) 考 生 對 本 項 招 生 考 認 有 損 及 其 權 益 時, 得 於 放 榜 日 起 30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招 生 委 員 會 應 於 受 理 後 一 個 月 內 正 式 函 復, 必 要 時 應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公 正 調 查 處 理 考 生 對 於 招 生 委 員 會 處 理 申 訴 之 結 果 若 有 不 服, 得 依 法 再 提 行 政 爭 訟 ( 十 ) 如 有 其 他 情 形 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 十 一 ) 本 校 設 有 多 種 學 程, 其 中 部 分 學 程 為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可 修 習, 學 生 入 學 後 欲 修 習 者, 可 逕 上 臺 灣 大 學 網 站 於 課 程 項 目 下 查 詢 臺 大 課 程 網 6

11 系 所 別 政 治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組 別 政 府 與 公 共 事 務 組 系 所 組 代 碼 3010 身 分 別 在 職 生 招 生 名 額 29 報 考 附 加 規 定 一 具 學 士 學 位 ( 或 同 等 學 力 ) 者 至 少 有 5 年 以 上 ( 以 碩 士 學 位 報 考 者 須 有 4 年 以 上 博 士 學 位 報 考 者 須 有 2 年 以 上 ) 之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二 不 限 畢 業 科 系 三 服 役 年 資 不 可 計 入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中 考 項 目 報 名 繳 交 資 料 審 查 筆 口 審 查 方 式 筆 科 目 筆 日 期 地 點 口 日 期 地 點 一 報 名 表 二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書 三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四 大 學 或 同 等 學 力 以 上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1 份 五 個 人 親 筆 手 書 自 傳 1 份 六 個 人 經 歷 工 作 成 就 或 著 作 等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或 資 料 1 份 七 碩 士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書 1 份 ( 三 千 字 至 六 千 字 ) ( 所 有 資 料 必 須 在 報 名 時 寄 送 ) 就 所 繳 資 料 加 以 審 查 全 體 考 生 30 % 一 行 政 實 務 二 政 策 議 題 分 析 一 時 間 :3 月 21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行 政 實 務 1:20~3:00; 政 策 議 題 分 析 3:20~5:00 二 地 點 :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4 段 1 號 本 校 社 會 科 學 院 大 樓, 場 於 3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2 時 起 公 布 審 查 及 筆 總 成 績 在 前 45 名 者 30 % 一 時 間 :3 月 29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8 時 30 分 起 二 地 點 :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4 段 1 號 本 校 社 會 科 學 院 大 樓, 場 於 3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10 時 起 公 佈 40 % 其 他 規 定 一 本 專 班 有 修 習 碩 士 論 文 之 規 定 入 學 之 研 究 生 應 修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25 學 分 ( 不 含 碩 士 論 文 ) 二 上 課 時 間 : 每 星 期 六 上 午 8 時 50 分 至 下 午 3 時 40 分, 必 要 時 得 變 更 之 三 筆 地 點 於 3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2 時 起 以 下 列 方 式 公 佈 : 1 電 話 查 詢 :(02) 公 佈 於 本 系 網 址 : 3 公 佈 於 本 系 辦 公 室 門 口 四 符 合 口 名 單 於 3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10 時 起 公 佈 於 本 系 網 頁 聯 絡 電 話 (02)

12 系 所 別 組 別 經 濟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系 所 組 代 碼 3020 身 分 別 在 職 生 招 生 名 額 28 報 考 附 加 規 定 考 項 目 報 名 繳 交 資 料 審 查 筆 口 審 查 方 式 筆 科 目 筆 日 期 地 點 其 他 規 定 口 日 期 地 點 一 大 學 畢 業 後 5 年 以 上 ( 碩 士 學 位 報 考 者 須 4 年 以 上 博 士 學 位 報 考 者 須 2 年 以 上 ) 之 工 作 經 驗 二 無 論 入 營 先 後, 服 役 年 資 均 可 折 半 計 入 工 作 年 資 三 不 限 畢 業 科 系 一 報 名 表 二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書 三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四 大 學 以 上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2 份 五 其 他 個 人 能 力 經 歷 及 有 利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著 作 得 獎 紀 錄 ) 六 自 傳 一 式 2 份 七 A4 二 頁 以 內 的 報 考 動 機, 以 及 三 頁 以 內 的 研 究 計 畫 ( 各 一 式 2 份 ; 一 頁 約 一 千 字, 若 有 多 的 資 料, 可 當 作 附 件 ) 八 推 薦 函 1 封 九 個 人 資 料 表 ( 請 上 網 下 載 表 格, 填 寫 後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寄 送 ) 就 所 繳 資 料 加 以 審 查 全 體 考 生 經 濟 學 聯 絡 電 話 (02) % 一 時 間 :3 月 21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9 時 起 二 地 點 : 場 於 3 月 19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2 時 起 公 布 審 查 及 筆 總 成 績 前 42 名 者 40% 一 時 間 :3 月 28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8 時 30 分 起 二 地 點 : 社 會 科 學 院 大 樓 社 科 教 室 35% 一 本 專 班 有 修 習 碩 士 論 文 之 規 定 入 學 之 研 究 生 應 修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32 學 分 ( 不 含 碩 士 論 文 ) 二 本 專 班 之 畢 業 證 書 及 畢 業 論 文 封 面 會 加 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三 上 課 時 間 : 以 夜 間 及 假 日 為 主 四 本 專 班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五 個 人 資 料 表 下 載 處 為 本 系 網 址 : 六 符 合 口 名 單 於 3 月 26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4 時 起 公 佈 於 本 系 網 站, 考 生 應 主 動 查 詢, 不 另 通 知 網 址 : 8

13 系 所 別 組 別 國 家 發 展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甲 組 系 所 組 代 碼 3030 身 分 別 在 職 生 招 生 名 額 15 報 考 附 加 規 定 考 項 目 報 名 繳 交 資 料 審 查 筆 口 審 查 方 式 筆 科 目 筆 日 期 地 點 口 日 期 地 點 一 公 務 員 俸 級 九 職 等 以 上, 軍 職 中 校 以 上, 或 在 公 私 營 企 業 非 營 利 組 織 服 務 滿 九 年 以 上 且 曾 擔 任 主 管 職 者 二 畢 業 科 系 不 限 一 報 名 表 二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書 正 本 1 份 ( 格 式 可 依 簡 章 所 附, 亦 可 用 各 機 關 格 式 ) 三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1 份 四 大 學 或 同 等 學 力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1 份 五 自 傳 ( 一 千 字 以 內 ) 六 研 究 計 畫 書 1 份 七 職 業 證 照 專 業 證 書 或 高 特 考 及 格 證 書 ( 無 則 免 ) 八 著 作 專 業 心 得 報 告 獲 獎 紀 錄 或 足 資 證 明 工 作 成 就 資 料 ( 無 則 免 ) ( 所 有 資 料 必 須 在 報 名 時 一 併 寄 送, 逾 期 將 視 同 報 名 應 繳 資 料 不 全, 不 予 送 審 ) 就 所 繳 資 料 加 以 審 查 全 體 考 生 國 家 發 展 議 題 40% 一 時 間 :4 月 11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9:30 至 11:30, 考 時 間 為 120 分 鐘 二 地 點 :3 月 31 日 起 詳 見 本 所 網 頁 公 告 30% 審 查 及 筆 總 成 績 前 23 名 口, 實 際 口 名 單 以 公 告 為 準 一 時 間 :4 月 22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起 二 地 點 : 臺 大 校 總 區 國 家 發 展 研 究 所 30% 其 他 規 定 一 入 學 之 研 究 生 應 修 畢 本 專 班 所 開 授 課 程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30 學 分 及 撰 寫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始 得 畢 業 二 本 專 班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修 課 至 多 不 超 過 8 學 分 三 上 課 時 間 : 以 週 五 夜 間 及 週 六 為 主 四 符 合 口 名 單 於 4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6 時 起 公 佈 於 本 所 網 站, 請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不 另 通 知 五 本 組 得 招 收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五 條 或 第 六 條 報 考 者 最 多 共 計 2 名 擬 依 該 項 報 考 者 需 另 外 繳 交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審 查 申 請 表 暨 具 結 書 ( 附 件 1) 與 符 合 條 文 規 定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以 第 五 條 報 考 者 需 繳 交 相 關 聘 書 ; 以 第 六 條 報 考 者 需 繳 交 足 以 佐 證 個 人 於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之 相 關 證 明, 內 容 不 限 ), 其 報 考 須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始 得 報 考 六 本 專 班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但 甲 乙 兩 組 招 生 名 額 得 流 用 七 網 址 : 聯 絡 電 話 (02)

14 系 所 別 組 別 國 家 發 展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乙 組 系 所 組 代 碼 3040 身 分 別 在 職 生 招 生 名 額 15 報 考 附 加 規 定 考 項 目 報 名 繳 交 資 料 審 查 筆 口 審 查 方 式 筆 科 目 筆 日 期 地 點 其 他 規 定 口 日 期 地 點 一 大 學 畢 業 ( 或 取 得 同 等 學 力 ) 後 至 少 有 3 年 以 上 ( 不 含 服 役 年 資 )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二 畢 業 科 系 不 限 一 報 名 表 二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書 正 本 1 份 ( 格 式 可 依 簡 章 所 附, 亦 可 用 各 機 關 格 式 ) 三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1 份 四 大 學 或 同 等 學 力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1 份 五 自 傳 ( 一 千 字 以 內 ) 六 研 究 計 畫 書 1 份 七 職 業 證 照 專 業 證 書 或 高 特 考 及 格 證 書 ( 無 則 免 ) 八 著 作 專 業 心 得 報 告 獲 獎 紀 錄 或 足 資 證 明 工 作 成 就 資 料 ( 無 則 免 ) ( 所 有 資 料 必 須 在 報 名 時 一 併 寄 送, 逾 期 將 視 同 報 名 應 繳 資 料 不 全, 不 予 送 審 ) 就 所 繳 資 料 加 以 審 查 全 體 考 生 40% 政 治 學 法 學 通 論 經 濟 學 社 會 學 (4 科 擇 1) 一 時 間 :4 月 11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9:30 至 11:30, 考 時 間 為 120 分 鐘 二 地 點 :3 月 31 日 起 詳 見 本 所 網 頁 公 告 30% 審 查 及 筆 總 成 績 前 23 名 者, 實 際 口 名 單 以 公 告 為 準 一 時 間 :4 月 22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起 二 地 點 : 臺 大 校 總 區 國 家 發 展 研 究 所 30% 一 入 學 之 研 究 生 應 修 畢 本 專 班 所 開 授 課 程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30 學 分 及 撰 寫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始 得 畢 業 二 本 專 班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修 課 至 多 不 超 過 8 學 分 三 上 課 時 間 : 以 週 五 夜 間 及 週 六 為 主 四 符 合 口 名 單 於 4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6 時 起 公 佈 於 本 所 網 站, 請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不 另 通 知 五 本 專 班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但 甲 乙 兩 組 招 生 名 額 得 流 用 六 網 址 : 聯 絡 電 話 (02)

15 系 所 別 臨 床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組 別 系 所 組 代 碼 4010 身 分 別 在 職 生 招 生 名 額 23 報 考 附 加 規 定 報 名 繳 交 資 料 本 國 醫 學 系 畢 業, 得 有 本 國 醫 學 士 學 位, 且 於 教 學 醫 院 擔 任 住 院 醫 師 至 少 3 年 ( 不 含 實 習 ), 對 醫 學 研 究 或 醫 療 發 展 具 進 修 及 學 習 意 願 者 一 報 名 表 二 在 職 證 明 書 正 本 ( 二 個 月 內 有 效 ) 及 住 院 醫 師 訓 練 證 明 正 本 三 本 國 醫 學 系 醫 學 士 之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 若 有 專 科 醫 師 證 書 者 請 另 附 影 本 ) 四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1 份 五 研 究 計 畫 與 自 傳 ( 含 擬 進 修 領 域 ) 各 9 份 同 時 寄 電 子 檔 至 yhchang58@ntu.edu.tw ( 工 作 成 果 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如 研 究 論 文 獲 獎 紀 錄 等 各 9 份 ) 六 推 薦 函 2 封 ( 須 含 服 務 單 位 主 管 同 意 推 薦 函 ) 考 項 目 審 查 筆 口 審 查 方 式 筆 科 目 筆 日 期 地 點 就 所 繳 資 料 加 以 審 查 30% 審 查 成 績 合 格 者 3 月 16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5 時 起 公 告 於 本 所 網 站 不 另 行 寄 發 紙 本 通 知 生 命 科 學 ( 指 定 參 考 書 詳 其 他 規 定 第 四 項 ) 一 時 間 :3 月 18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2 時 至 5 時 二 地 點 : 北 市 仁 愛 路 一 段 1 號 臺 大 醫 學 院 基 礎 醫 學 大 樓 4 樓 406 教 室 30% 審 查 及 筆 成 績 合 格 且 總 成 績 在 前 35 名 者 符 合 名 單 3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五 時 起 公 告 於 本 所 網 站 不 另 行 寄 發 紙 本 通 知 口 日 期 地 點 一 時 間 :3 月 25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8 時 至 12 時 止 二 地 點 : 北 市 常 德 街 1 號 臺 大 醫 院 舊 址 檢 驗 大 樓 7 樓 臨 床 醫 學 研 究 所 會 議 室 40% 其 他 規 定 一 入 學 之 研 究 生 應 修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24 學 分 ( 不 含 碩 士 論 文 ) 二 上 課 時 間 : 週 五 傍 晚 及 週 六 下 午 三 碩 士 班 修 業 2 年 以 上, 成 績 優 異 且 具 研 究 潛 力 者, 得 申 請 逕 行 修 讀 本 所 博 士 班, 其 辦 法 依 本 所 規 定 辦 理 四 指 定 參 考 書 : 1 Molecular Cell Biology 7/E 從 基 因 體 科 學 到 基 因 體 醫 學 ( 謝 豐 舟, 力 大 書 局,2005) 3 一 粒 細 胞 看 世 界 ( 出 版 社 : 天 下 文 化 ) 4 統 計 讓 數 字 說 話 ( 天 下 文 化 ) 五 網 址 : 聯 絡 電 話 (02) 轉 FAX:(02)

16 系 所 別 臨 床 牙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組 別 系 所 組 代 碼 4020 身 分 別 在 職 生 招 生 名 額 5 報 考 附 加 規 定 報 名 繳 交 資 料 牙 醫 學 系 畢 業, 曾 於 教 學 醫 院 擔 任 住 院 醫 師 至 少 3 年 ( 含 實 習 ), 對 牙 醫 學 研 究 或 醫 療 發 展 具 進 修 及 學 習 意 願 之 臨 床 醫 師 一 報 名 表 二 執 業 年 資 證 明 書 ( 包 含 住 院 醫 師 訓 練 及 現 職 ) 三 最 高 學 歷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 若 有 專 科 醫 師 證 書 者 請 另 附 影 本 四 歷 年 成 績 單 1 份 五 簡 要 自 傳, 包 含 擬 進 修 領 域 與 計 畫 六 推 薦 函 2 封 ( 須 含 服 務 單 位 主 管 推 薦 函 ) 七 本 所 指 導 教 師 ( 須 副 教 授 ( 含 ) 以 上 ) 同 意 指 導 函 八 工 作 成 果 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研 究 論 文 獲 獎 紀 錄 等 ) 考 項 目 審 查 筆 口 審 查 方 式 筆 科 目 筆 日 期 地 點 其 他 規 定 口 日 期 地 點 就 所 繳 資 料 加 以 審 查 審 查 成 績 及 格 者 30% 口 腔 病 理 學 牙 體 復 形 學 牙 髓 病 學 牙 周 病 學 補 綴 學 齒 顎 矯 正 學 口 腔 顎 面 外 科 學 兒 童 牙 科 學 (8 科 擇 1) 一 時 間 :4 月 21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9 時 起 二 地 點 : 北 市 常 德 街 1 號 臺 大 醫 院 舊 址 牙 醫 學 系 簡 報 室 審 查 成 績 及 格 者 30% 一 時 間 :4 月 21 日 ( 星 期 二 )14:00 起 二 地 點 : 北 市 常 德 街 1 號 臺 大 醫 院 舊 址 牙 醫 學 系 簡 報 室 40% 一 入 學 之 研 究 生 應 修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24 學 分 ( 不 含 碩 士 論 文 ) 二 上 課 時 間 : 以 夜 間 及 假 日 為 主 三 本 所 課 程 以 臨 床 基 礎 研 究 為 主 符 合 筆 口 名 單 於 3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 起 公 布 於 本 所 網 站, 考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不 另 通 知 四 網 址 : 五 錄 取 考 生 於 辦 理 本 校 報 到 手 續 後, 並 請 另 行 於 104 年 6 月 2 日 前 聯 絡 本 所 辦 公 室 六 在 職 專 班 至 少 修 業 三 年 聯 絡 電 話 (02) 轉

17 系 所 別 分 子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組 別 ( 主 修 遺 傳 諮 詢 ) 系 所 組 代 碼 4030 身 分 別 在 職 生 招 生 名 額 13 報 考 附 加 規 定 報 考 者 須 同 時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 一 生 命 科 學 相 關 學 系 畢 業, 或 其 他 科 系 畢 業 經 所 長 核 可 者 二 至 報 名 當 日 止, 於 同 一 機 構 至 少 有 連 續 1 年 以 上 ( 不 含 服 役 年 資 )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報 名 繳 交 資 料 一 報 名 表 二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書 三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四 最 高 學 歷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1 份 五 自 傳 1 份 六 就 學 計 畫 1 份 七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英 文 測 驗 成 績 證 明 : 托 福 全 民 英 檢 等 ) 考 項 目 審 查 筆 口 審 查 方 式 筆 科 目 筆 日 期 地 點 就 所 繳 資 料 加 以 審 查 全 體 考 生 醫 學 遺 傳 學 一 時 間 :3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 時 起 二 地 點 : 於 本 所 網 頁 上 公 告 審 查 及 筆 總 成 績 在 前 20 名 者 30% 40% 口 日 期 地 點 一 時 間 :4 月 11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9 時 起 二 地 點 : 北 市 中 山 南 路 7 號 臺 大 醫 院 新 址 2 樓 分 子 醫 學 研 究 所 會 議 室 30% 其 他 規 定 一 入 學 之 研 究 生 應 修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24 學 分 ( 不 含 碩 士 論 文 ) 二 上 課 時 間 : 原 則 上 於 星 期 三 五 下 午 以 專 班 上 課 三 指 定 參 考 書 :MEDICAL GENETICS(Connor & Ferguson-Smith, 最 新 版 ) 或 GENETICS in MEDICINE(Thompson & Thompson, 最 新 版 ) 四 符 合 口 名 單 於 4 月 8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1 時 公 佈 於 本 所 網 站, 不 另 通 知 五 網 址 : 聯 絡 電 話 (02) 轉 杜 惠 桑 小 姐 13

18 系 所 別 組 別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營 建 工 程 與 管 理 組 系 所 組 代 碼 5010 身 分 別 在 職 生 招 生 名 額 16 報 考 附 加 規 定 報 名 繳 交 資 料 至 少 有 6 年 以 上 ( 不 含 服 役 年 資 )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一 報 名 表 二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書 三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四 歷 年 成 績 單 1 份 五 推 薦 函 2 封 六 研 究 計 畫 1 份 七 現 職 機 構 同 意 在 職 進 修 證 明 書, 如 無 現 職 則 免 ( 本 證 明 中 須 有 同 意 該 員 在 職 進 修 之 字 句 ) 八 提 供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相 關 資 料 ( 非 必 備, 供 參 考 審 定 用 ) 考 項 目 審 查 筆 口 審 查 方 式 筆 科 目 筆 日 期 地 點 就 所 繳 資 料 加 以 審 查 50% 審 查 成 績 在 前 27 名 者, 具 口, 惟 優 先 錄 取 者, 不 需 再 口 0% 口 日 期 地 點 一 時 間 :4 月 25 日 ( 星 期 六 ) 二 地 點 : 北 市 辛 亥 路 三 段 188 號 土 木 研 究 大 樓 702 室 50% 其 他 規 定 一 審 查 成 績 排 名 前 5 名 者, 得 優 先 錄 取, 不 必 再 口, 優 先 錄 取 之 名 單 於 公 佈 口 參 加 時 一 併 公 告 二 上 課 時 間 : 以 夜 間 及 假 日 為 主 三 報 名 表 請 留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及 白 天 有 人 接 聽 之 電 話 或 手 機 四 符 合 口 名 單 及 詳 細 口 時 間 表 於 口 前 二 日 公 佈 於 本 系 網 站, 不 另 通 知 五 網 址 : 聯 絡 電 話 (02)

19 系 所 別 組 別 環 境 工 程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環 境 規 劃 與 管 理 組 系 所 組 代 碼 5020 身 分 別 在 職 生 招 生 名 額 5 報 考 附 加 規 定 至 少 有 3 年 以 上 ( 不 含 服 役 年 資 ) 環 境 保 護 相 關 領 域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報 名 繳 交 資 料 一 報 名 表 二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書 ( 須 能 明 顯 看 出 有 3 年 以 上 環 境 保 護 相 關 領 域 之 工 作 年 資 ) 三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四 歷 年 成 績 單 1 份 五 推 薦 函 2 封 ( 無 固 定 格 式, 惟 推 薦 者 姓 名 須 簽 寫 清 楚 ) 六 就 學 計 畫 七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參 考 資 料 考 項 目 審 查 筆 口 審 查 方 式 筆 科 目 筆 日 期 地 點 其 他 規 口 日 期 地 點 就 所 繳 資 料 加 以 審 查 全 體 考 生 環 境 規 劃 與 管 理 一 時 間 :3 月 21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9 時 起 二 地 點 : 校 總 區 環 工 所 102 教 室 全 體 考 生 一 時 間 :4 月 11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9 時 起 二 地 點 : 校 總 區 環 工 所 205 會 議 室 20% 35% 45% 一 本 專 班 有 修 習 碩 士 論 文 之 規 定 入 學 之 研 究 生 應 修 習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30 學 分 ( 不 含 碩 士 論 文 ) 二 入 學 之 研 究 生 須 修 滿 本 所 規 定 必 修 之 課 程 範 圍, 若 經 指 定 須 修 習 專 題 討 論 及 預 備 性 先 修 課 程, 此 學 分 不 計 入 30 學 分 數 中 三 上 課 時 間 : 與 一 般 生 合 班 上 課, 不 另 開 課 四 網 址 : 定 聯 絡 電 話 (02)

20 系 所 別 組 別 工 業 工 程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跨 領 域 整 合 與 創 新 高 階 主 管 專 班 (IIIEMS) 系 所 組 代 碼 5030 身 分 別 在 職 生 招 生 名 額 19 報 考 附 加 規 定 考 項 目 報 名 繳 交 資 料 審 查 筆 口 審 查 方 式 筆 科 目 筆 日 期 地 點 口 日 期 地 點 一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或 合 於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有 關 碩 士 班 報 考 者 二 得 有 學 士 學 位 ( 或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 者 需 具 有 6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 碩 士 班 畢 業 者 需 4 年 工 作 經 驗 ; 博 士 班 畢 業 者 需 2 年 工 作 經 驗 工 作 經 驗 需 繳 交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註 : 本 在 職 專 班 工 作 年 資 計 算 至 本 校 考 報 名 截 止 日 止 三 政 府 機 構 之 文 軍 職 人 員 符 合 上 述 者 亦 可 報 考 一 報 名 表 二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書 三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四 個 人 現 職 工 作 名 片 1 張 五 推 薦 函 2 封 ( 無 固 定 格 式, 惟 推 薦 者 姓 名 須 簽 寫 清 楚 ) 六 個 人 自 傳 及 就 學 計 畫 七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參 考 資 料 就 所 繳 資 料 加 以 審 查 50% 審 查 成 績 前 35 名 者 符 合 口 名 單 於 3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3 時 起 公 告 於 本 所 網 站 一 時 間 :3 月 28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9 時 起 二 地 點 : 於 本 所 網 頁 上 公 告 50% 其 他 規 一 符 合 口 之 考 生 應 準 備 五 頁 投 影 片 於 口 時 報 告 二 104 學 年 度 每 學 期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為 86,000 元 三 上 課 時 間 : 以 例 假 日 為 主 四 上 課 地 點 : 竹 北 校 區 及 台 北 校 總 區 五 網 址 : 定 聯 絡 電 話 (02)

21 系 所 別 組 別 農 業 經 濟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農 業 經 營 管 理 高 階 主 管 專 班 ( 農 經 EMBA) 系 所 組 代 碼 6010 身 分 別 在 職 生 招 生 名 額 30 報 考 附 加 規 定 考 項 目 報 名 繳 交 資 料 審 查 筆 口 審 查 方 式 筆 科 目 筆 日 期 地 點 其 他 規 定 口 日 期 地 點 有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2 年 以 上 ( 不 含 服 役 年 資 ) 一 報 名 表 二 個 人 資 料 表 ( 查 照 其 他 規 定 第 一 點 ) 三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書 四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五 推 薦 函 2 封 ( 查 照 其 他 規 定 第 一 點 ) 六 就 學 計 畫 書 七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註 : 以 上 資 料 請 準 備 2 份 ( 報 名 表 除 外 ), 繳 交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就 所 繳 資 料 加 以 審 查 全 體 考 生 20% 經 濟 學 統 計 學 管 理 與 經 營 實 務, 三 科 任 選 兩 科 請 在 報 名 時 註 明 所 選 科 目 一 時 間 :3 月 14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9 時 至 12 時 二 地 點 : 臺 灣 大 學 校 總 區 農 業 綜 合 館 ( 考 前 一 周 將 公 布 於 本 系 網 頁 審 查 及 筆 總 成 績 前 60 名 者 20% 一 時 間 :3 月 28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9 時 30 分 起 二 地 點 : 農 業 綜 合 館 一 樓 農 經 系 研 討 室 三 口 時 間 與 次 序 於 3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 公 佈 於 本 系 網 站, 並 專 人 通 知 另 若 口 人 數 超 過 30 人, 則 將 口 日 期 定 為 日 辦 理 60% 一 個 人 資 料 表 及 推 薦 函 表 格, 請 於 報 名 前 至 本 系 網 站 網 路 資 源 之 常 用 表 格 下 載, 填 寫 後 列 印,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寄 送 二 入 學 之 研 究 生 應 修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28 學 分 ( 不 含 碩 士 論 文 ),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之 上 限 為 10 學 分 三 上 課 時 間 : 原 則 上 以 假 日 為 主 上 課 地 點 : 臺 大 校 總 區 農 業 綜 合 館 及 雲 林 校 區 四 本 專 班 每 學 年 分 三 學 期 授 課 ( 暑 期 上 學 期 下 學 期 ), 每 學 期 之 學 雜 費 依 本 校 公 告 為 準 ( 本 專 班 入 學 學 生 畢 業 前 至 少 應 繳 足 六 學 期 之 學 雜 費 可 提 前 畢 業, 但 不 退 費 ) 五 本 專 班 之 畢 業 證 書 加 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六 考 科 目 有 一 科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則 不 予 錄 取 七 本 組 得 招 收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五 條 或 第 六 條 報 考 者 最 多 共 計 2 名 擬 依 該 項 報 考 者 需 另 外 繳 交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審 查 申 請 表 暨 具 結 書 ( 附 件 1) 與 符 合 條 文 規 定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以 第 五 條 報 考 者 需 繳 交 相 關 聘 書 ; 以 第 六 條 報 考 者 需 繳 交 足 以 佐 證 個 人 於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之 相 關 證 明, 內 容 不 限 ), 其 報 考 需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始 得 報 考 聯 絡 電 話 (02)

22 系 所 別 流 行 病 學 與 預 防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組 別 系 所 組 代 碼 8010 身 分 別 在 職 生 招 生 名 額 7 報 考 附 加 規 定 於 同 一 機 構 至 少 有 工 作 經 驗 連 續 1 年 以 上 ( 不 含 服 役 年 資 ) 報 名 繳 交 資 料 一 報 名 表 二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書 三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四 歷 年 成 績 單 5 份 ( 含 1 份 正 本 ) 五 個 人 資 料 表 一 式 5 份 ( 限 A4 紙 張 ) 六 寄 2 吋 照 片 電 子 檔 至 ntuepm@ntu.edu.tw, 檔 名 為 系 所 別 _ 姓 名 審 查 審 查 方 式 就 所 繳 資 料 加 以 審 查 全 體 考 生 30% 考 項 目 筆 口 筆 科 目 筆 日 期 地 點 一 基 礎 生 物 統 計 學 二 英 文 一 時 間 :3 月 14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9 時 起 基 礎 生 物 統 計 學 9:00~10:30; 英 文 10:50~12:20 二 地 點 : 台 北 市 徐 州 路 17 號 臺 大 公 衛 學 院 大 樓 (3 月 12 日 星 期 四 下 午 5 時 起 詳 見 本 所 網 頁 公 告 ) 全 體 考 生 30% 口 日 期 地 點 一 時 間 :3 月 21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9 時 起 二 地 點 : 台 北 市 徐 州 路 17 號 臺 大 公 衛 學 院 大 樓 5 樓 545 室 40% 其 他 規 定 一 入 學 研 究 生 應 修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24 學 分 ( 不 含 碩 士 論 文 ) 二 上 課 時 間 : 本 專 班 之 必 修 科 目 量 性 科 學 以 專 班 ( 夜 間 或 假 日 ) 上 課 三 個 人 資 料 表 格 式 請 於 報 名 前, 逕 向 本 所 或 至 本 所 網 站 Students/C05_forms 下 載 四 個 人 口 時 間 於 3 月 18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5 時 起 公 布 於 本 所 網 站, 考 生 請 自 行 查 詢, 不 另 通 知 五 本 所 網 址 : 聯 絡 電 話 (02) FAX:(02) 詹 技 士 18

23 系 所 別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組 別 系 所 組 代 碼 9010 身 分 別 在 職 生 招 生 名 額 6 報 考 附 加 規 定 報 名 繳 交 資 料 目 前 從 事 資 訊 相 關 工 作 或 擬 再 進 修 之 專 業 人 員, 至 少 有 3 年 以 上 ( 不 含 服 役 年 資 )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一 報 名 表 二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書 三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四 歷 年 成 績 單 1 份 五 個 人 資 料 表 ( 報 名 前 請 至 本 系 網 站 填 寫, 列 印 並 親 筆 簽 名 後 置 於 報 考 資 料 中 一 併 繳 交, 為 審 查 之 重 要 參 考 ) 六 推 薦 函 2 封 七 工 作 成 果 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1 份 考 項 目 審 查 筆 口 審 查 方 式 筆 科 目 筆 日 期 地 點 口 日 期 地 點 就 所 繳 交 資 料 加 以 審 查 全 體 考 生 一 計 算 機 概 論 二 資 料 結 構 30% 一 時 間 :3 月 18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起 每 科 考 時 間 為 80 分 鐘 二 地 點 : 校 總 區 資 訊 系 館 筆 及 審 查 總 成 績 在 前 12 名 者 30% 一 時 間 :3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 二 地 點 : 校 總 區 資 訊 系 館 口 名 單 於 3 月 25 日 ( 星 期 三 ) 中 午 12 時 起 公 告 於 本 系 網 站, 考 生 應 主 動 查 詢, 不 另 通 知 40% 其 他 規 定 一 本 專 班 有 修 習 碩 士 論 文 之 規 定 入 學 之 研 究 生 應 修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24 學 分 ( 不 含 碩 士 論 文, 專 題 討 論 及 專 題 研 究 ) 二 本 專 班 最 低 修 業 年 限 為 二 年, 入 學 後 須 修 滿 本 專 班 規 定 之 課 程 範 圍, 若 經 指 定 需 補 修 大 學 部 課 程 者, 學 分 不 計 入 24 學 分 中 三 上 課 時 間 : 與 一 般 生 合 班 上 課 ; 不 另 開 課 四 本 系 網 址 : 請 參 見 公 告 聯 絡 電 話 (02) 轉

24 系 所 別 事 業 經 營 碩 士 在 職 學 位 學 程 組 別 系 所 組 代 碼 身 分 別 E010 在 職 生 招 生 名 額 30 報 考 附 加 規 定 評 分 項 目 報 名 繳 交 資 料 審 查 筆 口 審 查 方 式 筆 科 目 筆 日 期 地 點 其 他 規 定 口 日 期 地 點 聯 絡 電 話 一 學 士 學 位 ( 或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 者 需 具 有 3 年 ( 含 )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 碩 士 學 位 者 需 具 有 2 年 ( 含 )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 博 士 學 位 者 需 具 有 1 年 ( 含 )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二 服 役 年 資 可 計 入 工 作 年 資 第 一 至 五 項 為 必 繳 : 一 報 名 表 1 份 二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三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1 份 四 個 人 資 料 表 ( 請 於 報 名 前 至 臺 大 推 廣 教 育 網 下 載 填 寫, 列 印 並 親 筆 簽 名 後 置 於 報 考 資 料 中 一 併 繳 交 ) 五 推 薦 函 2 封 六 工 作 成 果 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1 份 就 所 繳 交 資 料 加 以 審 查 審 查 總 成 績 排 名 在 前 60 名 者 50% 一 時 間 :104 年 4 月 10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9:00 開 始 二 地 點 : 臺 灣 大 學 進 修 推 廣 部 (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羅 斯 福 路 四 段 107 號 ) 口 名 單 於 104 年 3 月 25 日 ( 星 期 三 ) 中 午 12 時 起 公 告 於 本 部 網 站 考 生 應 主 動 查 詢, 不 另 通 知 0% 50% 一 正 式 開 學 時 間 為 104 年 6 月, 考 生 錄 取 後 第 一 學 期 須 預 修 課 程 ( 免 費, 網 路 上 課 ) 二 本 學 位 學 程 每 學 年 分 三 學 期 授 課 ( 暑 期 上 學 期 下 學 期 ),104 學 年 每 學 期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為 90,000 元, 本 學 位 學 程 學 生 畢 業 前 至 少 應 繳 足 6 學 期 之 全 額 學 雜 費 三 本 學 位 學 程 應 修 習 9 門 必 修 課 及 3 門 選 修 課, 每 一 門 3 學 分 共 計 36 學 分, 另 須 撰 寫 論 文 四 上 課 時 間 為 周 六 或 周 日 上 午 及 下 午 ; 主 要 上 課 地 點 : 臺 灣 大 學 竹 北 校 區 碧 禎 館 (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莊 敬 一 路 88 號 ) 五 口 原 始 成 績 未 達 7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六 口 地 點 及 其 他 相 關 資 訊 可 至 臺 大 推 廣 教 育 網 查 詢 進 修 推 廣 部 辦 公 室 電 話 :(02) 分 機 233 黎 先 生 或 分 機 211 俞 小 姐 傳 真 :(02) uecem@ntu.edu.tw 20

25 附 錄 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入 學 考 場 規 則 本 校 97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考 生 須 於 規 定 考 時 間, 憑 准 考 證 入 場, 未 到 考 時 間, 不 得 先 行 入 場, 遲 到 逾 三 十 分 鐘 者, 不 准 入 場, 考 開 始 後, 四 十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違 者 取 銷 考 二 考 生 應 按 照 編 定 座 位 號 碼 入 座,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卷 ( 答 案 卡 ) 准 考 證 及 座 位 之 各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題 是 否 與 應 考 科 目 相 同, 如 有 不 同,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人 員 處 理 不 在 編 定 之 場 而 誤 用 卷 ( 答 案 卡 ) 作 答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在 同 一 場 內 誤 入 座 位 或 誤 用 卷 ( 答 案 卡 ) 作 答, 且 於 該 節 考 開 始 後 至 考 結 束 鈴 聲 響 畢 前, 由 考 生 自 行 發 現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十 分 ; 經 由 監 人 員 發 現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二 十 分 ;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三 考 生 於 每 節 入 場 應 時, 均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或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附 加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汽 機 車 駕 照 ) 供 查 驗, 如 有 攜 帶 准 考 證 而 未 攜 帶 上 述 列 舉 之 身 分 證 件 者, 經 監 人 員 查 核 後, 得 先 親 筆 填 寫 暫 准 應 考 單 准 予 應 ; 惟 至 該 項 考 筆 結 束 日 之 次 日 下 午 五 時 前, 應 親 持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至 務 單 位 補 驗, 未 依 規 定 補 驗 者, 該 科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考 生 應 遵 循 監 人 員 指 示, 於 每 節 考 時 在 考 生 名 冊 上 以 中 文 正 楷 親 自 簽 名,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如 監 人 員 對 考 生 身 分 存 疑, 無 法 確 認 考 生 身 分 時, 得 要 求 拍 照 存 證,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否 則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四 考 生 除 必 要 之 應 用 文 具 及 不 具 附 有 儲 存 程 式 功 能 之 計 算 器 外, 不 得 攜 帶 簿 籍 紙 張 或 具 有 通 訊 記 憶 之 設 備 或 其 他 有 礙 場 安 寧 妨 害 考 公 平 性 之 各 類 物 品 入 座 ( 如 鬧 鈴 電 子 呼 叫 器 行 動 電 話 等 ),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違 規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違 規 器 具 並 應 交 由 監 人 員 代 管, 俟 該 節 完 畢 後 視 情 況 歸 還 五 各 科 答 案 均 須 作 答 在 卷 或 答 案 卡 內, 寫 在 題 紙 上 者, 不 予 計 分 六 各 科 考 卷 應 以 藍 色 或 黑 色 筆 ( 含 鉛 筆 ) 書 寫,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七 答 案 卡 限 以 2B 鉛 筆 劃 記, 橡 皮 擦 擦 拭, 劃 線 要 粗 黑 清 晰, 不 可 出 格, 並 以 讀 卡 機 讀 出 之 成 績 為 準 若 不 以 2B 鉛 筆 劃 記 或 擦 拭 不 清 或 劃 線 過 輕 或 污 損 不 清, 不 為 讀 卡 機 所 接 受, 其 後 果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八 考 生 除 因 考 題 目 印 刷 不 清 得 舉 手 發 問 外, 其 他 概 不 得 發 問 九 考 生 不 得 左 顧 右 盼 意 圖 或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違 者 初 次 予 以 勸 告, 不 聽 勸 告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考 生 不 得 有 抄 襲 傳 遞 夾 帶 頂 替 交 換 卷 或 以 自 誦 暗 號 電 子 通 訊 交 談 之 方 式 告 知 答 案 等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勒 令 退 出 場, 取 銷 考, 並 通 知 原 就 讀 學 校 為 必 要 之 議 處 十 一 考 生 不 得 在 場 內 吸 煙, 或 擾 亂 場 秩 序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違 者 初 次 予 以 勸 告 ; 不 聽 勸 告 者, 即 請 其 出 場,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拒 不 出 場 者, 取 銷 其 考 十 二 卷 除 作 答 外, 不 得 書 寫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或 任 何 與 作 答 無 關 之 符 號 及 文 字, 亦 不 得 故 意 毀 損 破 壞 或 拆 開 彌 封,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三 考 時 間 終 了 鈴 響 完 畢 時, 考 生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靜 候 監 人 員 收 取 卷 ; 如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十 分 ; 經 勸 阻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四 卷 答 案 卡 及 題 應 一 併 繳 回, 不 得 攜 出 場,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五 考 生 交 卷 後, 並 應 遵 照 主 監 指 示 離 開 場, 並 不 得 在 場 附 近 逗 留 高 聲 喧 譁 宣 讀 答 案 或 其 他 方 法 影 響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經 勸 阻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六 本 場 規 則 所 列 扣 減 違 規 考 生 成 績 之 規 定, 均 以 扣 減 各 該 科 之 成 績 至 零 分 為 止 十 七 考 生 如 有 本 辦 法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情 事 或 不 當 意 圖 之 行 為, 有 損 考 公 平 性 者, 得 由 監 人 員 或 務 人 員 予 以 詳 實 記 載,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議 處 21

26 附 錄 2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依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具 下 列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及 格, 持 有 高 級 中 學 職 業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普 通 考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普 通 考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辦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第 三 條 具 下 列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 一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2

27 二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四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二 百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四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含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修 滿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及 格, 持 有 專 科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下 列 國 家 考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及 格 七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四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八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已 修 業 期 滿 者,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本 標 準 一 百 零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前 項 第 八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第 四 條 具 下 列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及 格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及 格 六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 二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23

28 第 五 條 第 六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前 三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至 第 四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第 七 條 具 下 列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 一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含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二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考 核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三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以 上 之 學 系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四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認 定 ; 其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所 定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由 學 校 自 行 認 定 第 八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其 畢 肄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第 九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十 一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24

29 附 錄 3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訂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訂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訂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訂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訂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訂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訂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訂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訂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訂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訂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一 條 本 校 為 處 理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事 宜,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各 學 系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班 學 生 科 目 之 抵 免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學 生 入 學 前, 於 其 他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專 科 學 校 或 中 央 研 究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院 校 所 修 習 及 格 科 目 ( 含 線 上 教 學 課 程, 但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科 目 ), 或 已 取 得 前 述 機 構 先 修 科 目 之 學 分 證 明 或 考 及 格 證 明, 為 現 就 讀 學 系 規 定 之 必 修 科 目 或 原 就 讀 學 校 列 為 通 識 科 目 者, 經 申 請 並 由 就 讀 學 系 及 教 務 處 審 核 通 過 後, 准 予 抵 免 但 通 識 學 分 抵 免 應 先 經 共 同 教 育 中 心 審 核 欲 抵 免 科 目 課 程 內 容 是 否 符 合 本 校 通 識 課 程 之 精 神 及 領 域 抵 免 學 分 總 數 至 多 為 五 十 學 分 如 經 核 准 抵 免 學 分 數 達 五 十 學 分 者, 得 申 請 編 入 二 年 級 二 曾 在 本 校 修 習 之 科 目,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者, 再 入 學 本 校 時, 其 前 在 本 校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學 分, 經 申 請 並 由 就 讀 學 系 審 核 通 過 後, 酌 情 抵 免, 並 得 視 其 抵 免 學 分 之 多 寡 編 入 適 當 年 級, 惟 至 少 須 修 業 一 學 年 三 學 生 入 學 後, 於 一 學 年 度 以 前 經 本 校 核 准 出 國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經 申 請 並 由 就 讀 學 系 審 核 通 過 後, 准 予 抵 免 四 通 識 課 程 之 抵 免 應 依 本 校 通 識 課 程 實 施 辦 法 及 通 識 課 程 選 課 注 意 事 項 規 定 辦 理 五 提 高 編 入 年 級 限 入 學 當 學 期 辦 理 第 三 條 碩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科 目 之 抵 免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研 究 生 於 入 學 前 或 一 學 年 度 以 前 於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中 央 研 究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院 校 或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所 修 習 之 研 究 所 課 程, 成 績 及 格, 經 申 請 並 由 就 讀 學 系 ( 所 ) 審 核 通 過 者, 准 予 抵 免 ; 如 有 其 他 特 殊 情 形, 須 專 案 經 教 務 長 核 准, 方 可 抵 免 學 生 於 他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所 修 習 之 研 究 所 課 程, 須 經 申 請 並 由 就 讀 學 系 ( 所 ) 考 通 過 者 方 可 抵 免 二 研 究 生 成 績 及 格 標 準 為 B-( 或 百 分 制 七 十 分 ) 各 學 系 ( 所 ) 有 更 嚴 格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三 抵 免 學 分 及 適 用 學 則 第 七 十 八 條 與 七 十 八 條 之 ㄧ 規 定 同 意 採 計 之 學 分 合 計 總 數, 除 專 案 經 教 務 長 簽 准 或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至 多 以 就 讀 學 系 ( 所 ) 規 定 應 修 畢 業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為 限 第 四 條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抵 免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因 故 保 留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者, 於 再 入 學 本 校 時, 經 申 請 並 由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審 核 通 過 者, 准 予 抵 免 前 所 修 習 及 格 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並 取 得 繼 續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之 25

30 二 學 生 曾 在 他 校 修 習 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於 取 得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後, 經 申 請 並 由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審 核 通 過 者, 准 予 抵 免, 惟 至 多 以 抵 免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為 限 三 九 十 學 年 度 ( 含 ) 以 前, 未 經 甄 預 先 修 讀 本 校 或 他 校 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經 申 請 並 由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審 核 通 過 者, 准 予 抵 免, 惟 至 多 以 抵 免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為 限 自 九 十 一 學 年 度 至 九 十 七 學 年 度, 未 經 甄 通 過, 不 得 預 先 修 讀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九 十 八 學 年 度 ( 含 ) 以 後, 非 師 資 生 在 校 期 間 得 預 先 修 習 本 校 中 等 教 育 學 程 所 開 之 教 育 基 礎 課 程 教 育 方 法 學 課 程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導 論 及 共 同 選 修 課 程, 於 甄 通 過 為 師 資 生 後, 經 申 請 至 多 得 採 計 六 學 分 四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於 前 一 學 位 已 採 計 為 主 修 學 系 ( 所 )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不 得 申 請 抵 免 五 已 抵 免 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不 得 列 入 本 系 ( 所 ) 應 修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內 第 五 條 審 核 抵 免 學 分 之 原 則 如 下 : 一 服 務 學 習 ( 二 ) 及 服 務 學 習 ( 三 ) 不 得 辦 理 抵 免 二 入 學 本 校 前 修 習 及 格 之 專 業 科 目, 至 入 學 時 已 超 過 十 年 者, 不 得 抵 免, 特 殊 情 況 經 專 案 簽 請 教 務 長 核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三 抵 免 科 目 以 學 分 多 者 抵 免 學 分 少 者, 以 少 者 登 記 ; 但 如 擬 以 學 分 少 者 抵 免 學 分 多 者, 應 由 就 讀 學 系 ( 所 ) 或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指 定 補 修 科 目 以 補 足 所 差 學 分, 若 所 差 學 分 無 性 質 相 近 科 目 可 補 修 者, 不 得 辦 理 抵 免 四 全 學 年 課 程 僅 修 習 一 學 期 及 格, 經 就 讀 之 學 系 ( 所 ) 同 意 者, 准 予 抵 免 但 通 識 課 程 仍 需 依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辦 理 五 各 學 系 ( 所 ) 或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得 因 個 別 科 目 之 情 況, 認 定 該 科 不 得 抵 免 六 各 學 系 ( 所 ) 審 核 抵 免 科 目 如 認 有 必 要 時, 得 通 知 申 請 者 接 受 甄, 甄 及 格 者, 准 予 抵 免 七 入 學 後 在 本 校 已 修 習 之 科 目,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無 論 及 格 與 否, 不 得 辦 理 該 科 目 之 抵 免 八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畢 ( 結 ) 業 之 學 生, 其 專 科 一 年 級 至 三 年 級 修 習 之 科 目 不 得 辦 理 抵 免, 但 專 科 學 校 前 三 年 所 修 第 二 外 語 課 程, 經 開 課 學 系 學 生 就 讀 學 系 及 教 務 長 核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九 申 請 抵 免 國 文 英 ( 外 ) 文 及 體 育 者, 應 先 經 開 課 單 位 審 核 通 過 ; 申 請 抵 免 服 務 學 習 ( 一 ) 者, 應 先 經 學 務 處 審 核 通 過 第 六 條 申 請 科 目 學 分 之 抵 免, 應 於 本 校 行 事 曆 所 訂 抵 免 申 請 期 間 內, 依 規 定 方 式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但 應 屆 畢 業 學 生 之 申 請 期 間 得 不 受 此 限 第 七 條 本 辦 法 未 規 定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學 則 暨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第 八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26

31 附 錄 4 27

32 附 錄 5 28

33 附 件 1 報 考 組 別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審 查 申 請 表 暨 具 結 書 准 考 證 號 碼 ( 考 生 勿 填 ) 申 請 人 姓 名 身 份 證 字 號 報 考 ( 請 擇 一 勾 選 ) 擬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五 條 報 考 擬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六 條 報 考 審 查 文 件 說 明 ( 請 自 行 填 寫, 並 將 審 查 文 件 置 於 本 表 後 方 ) 注 意 事 項 : 1.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四 條 所 列 任 一 者, 不 可 申 請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五 條 或 第 六 條 報 考, 違 者 將 取 消 報 考 2. 申 請 人 所 提 出 之 報 考 審 查 文 件 需 與 事 實 相 符, 違 者 將 取 消 報 考 3. 報 考 需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後, 方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若 未 通 過 審 查, 系 所 將 通 知 考 考 生, 扣 除 行 政 費 用 200 元 後 退 還 餘 款 本 人 擬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五 條 或 第 六 條 報 考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本 人 已 詳 閱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與 本 表 注 意 事 項, 對 於 報 名 審 查 結 果, 絕 無 異 議 申 請 人 親 筆 具 結 簽 章 : 104 年 月 日 審 查 單 位 審 查 結 果 ( 申 請 人 勿 填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系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審 查 不 通 過, 原 因 臺 灣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審 查 不 通 過, 原 因 29

34 附 件 2 招 生 類 別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生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報 考 所 組 別 系 ( 所 ) 組 准 考 證 號 碼 ( 考 生 勿 填 )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服 機 服 部 年 起 務 關 務 門 資 迄 ( 全 銜 ) 職 稱 考 生 任 職 於 本 機 關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年 資 共 計 年 月 工 內 概 作 容 述 現 職 機 關 使 用 本 年 資 證 明 書 格 式, 則 表 同 意 考 生 在 職 進 修, 報 考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蓋 服 務 機 關 印 信 及 首 長 ( 負 責 人 ) 印 章 處 : 說 明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月 日 1 本 證 明 之 工 作 年 資 係 至 報 名 日 止, 考 生 任 職 於 同 一 機 關 累 計 得 有 之 工 作 年 資 ( 考 生 若 須 出 具 多 家 機 構 以 上 證 明, 可 自 行 影 印 本 表 格 使 用 ) 2 開 具 本 證 明 之 機 關 僅 得 證 明 考 生 任 職 於 本 機 關 在 職 期 間 之 工 作 年 資, 並 保 證 上 表 各 欄 所 填 均 屬 事 實, 報 名 後 如 查 證 不 實,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並 願 依 貴 校 規 章 處 理, 取 消 考 生 之 報 考 及 錄 取, 概 無 異 議 3 本 證 明 書 僅 供 證 明 工 作 年 資 之 用, 並 限 本 校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生 於 報 名 時 繳 用 4 考 生 若 有 其 他 足 供 證 明 在 職 年 資 之 正 本 如 勞 保 卡 至 勞 保 局 申 請 之 承 保 紀 錄 單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離 職 證 明 ( 上 述 證 明 均 限 正 本 且 須 明 載 在 職 起 迄 年 月 ) 亦 可 使 用 30

35 附 件 3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及 查 覆 表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系 所 組 別 系 ( 所 ) 複 查 項 目 原 始 成 績 查 覆 得 分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 本 校 回 覆,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 組 申 請 人 簽 章 申 請 日 期 104 年 月 日 回 覆 日 期 104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1. 複 查 成 績 須 於 104 年 5 月 21 日 ( 星 期 四 )( 以 郵 戳 為 憑 ) 前, 填 具 本 表 並 檢 附 本 校 所 寄 之 成 績 通 知 單 影 本, 逕 寄 106 臺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四 段 1 號 臺 灣 大 學 教 務 處 研 教 組 收,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2. 本 表 之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及 複 查 項 目 應 逐 項 填 寫 清 楚 3. 請 附 回 郵 信 封, 並 貼 足 回 郵 郵 票 ( 平 信 5 元 或 限 時 信 12 元 ), 信 封 面 之 收 件 人 姓 名 住 址 郵 遞 區 號 請 自 行 填 寫 清 楚, 以 憑 回 覆 4. 本 表 之 查 覆 得 分 及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欄 由 本 校 回 覆,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5. 申 請 複 查 以 1 次 為 限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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