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自:景觀維護管理手冊~李碧峰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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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竹 縣 陶 淵 明 社 區 造 景 ( 二 ) 綠 化 植 栽 篇 景 觀 植 栽 施 工 維 護 基 礎 技 術 講 師 : 李 碧 峰 老 師 壹 景 觀 植 物 的 環 境 條 件 一 光 線 與 光 週 期 二 溫 度 耐 熱 及 防 寒 三 水 分 生 理 及 灌 溉 四 空 氣 與 風 之 影 響 五 土 壤 六 營 養 與 施 肥 貳 景 觀 植 物 分 類 與 鑑 別 一 植 物 ( 學 ) 的 分 類 方 法 1 人 為 分 類 系 統 : 依 據 植 物 體 一 種 或 少 數 幾 種 特 徵 作 粗 略 而 方 便 的 分 類 如 :Linnaeus(1707~1778) 雌 雄 蕊 分 類 系 統 將 植 物 的 雌 雄 蕊 數 目 與 排 列 方 式 分 為 二 十 四 個 綱, 其 第 一 至 第 二 十 三 綱 是 高 等 植 物, 第 二 十 四 綱 為 低 等 植 物, 可 惜 因 應 用 不 廣 未 能 普 遍 使 用 2 自 然 分 類 系 統 : 依 據 植 物 體 外 表 最 可 信 賴 的 特 徵 與 生 長 習 性 作 分 類 在 Linnaeus 發 表 雌 雄 蕊 分 類 系 統 之 前 即 使 用 此 種 分 類 方 法, 直 到 Darwin 發 表 進 化 論 之 後, 才 漸 漸 被 其 他 分 類 系 統 所 取 代 3 系 統 學 分 類 系 統 : 將 植 物 按 照 其 互 相 間 遺 傳 學 上 的 關 係 與 進 化 次 序 所 排 列 的 系 統 其 著 名 的 系 統 先 後 有 下 列 兩 種 : (1) 恩 格 拉 (Engler) 系 統 :(1844~1930) (2) 哈 金 森 (Hutchinson) 系 統 :( 目 前 多 數 國 家 認 定 採 用 ) 分 類 系 統 如 下 : 1 裸 子 植 物 2 被 子 植 物 : 第 1 頁, 共 14 頁

2 a. 雙 子 葉 植 物 b. 單 子 葉 植 物 二 認 識 植 物 的 重 點 有 哪 些? 1 了 解 植 物 正 確 的 常 用 中 名 2 了 解 其 所 知 之 俗 名 並 解 釋 其 由 來 3 了 解 其 相 關 名 稱 的 由 來 或 傳 說 故 事 4 了 解 其 原 產 地 特 殊 性 狀 或 用 途 5 了 解 其 器 官 特 徵 ~ 根 莖 葉 花 果 種 子 等 6 了 解 其 所 在 區 域 的 生 長 或 利 用 的 歷 史 與 現 況 7 了 解 其 於 植 物 學 上 的 特 殊 貢 獻 或 象 徵 意 義 8 了 解 其 在 生 活 文 化 與 傳 統 民 俗 上 的 用 途 或 意 義 (1) 地 方 傳 統 文 化 資 產 的 象 徵 植 物 : 例 如 : 新 埔 北 埔 ~ 柿 餅 節 新 豐 ~ 西 瓜 節 芎 林 ~ 番 茄 節 等 再 如 : 竹 東 舊 稱 樹 杞 林 ~ 樹 杞 ; 橫 山 舊 稱 九 讚 頭 ~ 青 剛 櫟 ; 芎 林 ~ 舊 時 九 芎 成 林 (2) 重 大 民 俗 節 慶 活 動 的 代 表 植 物 ; 如 : 端 午 節 ~ 艾 草 菖 蒲 春 ~ 牡 丹 夏 ~ 荷 花 秋 ~ 菊 花 冬 ~ 梅 花 (3) 日 常 民 間 生 活 育 樂 的 利 用 植 物 ; 如 : 辟 邪 制 煞 ~ 墨 草 芙 蓉 菊 蓬 萊 竹 ( 觀 音 竹 ) 植 物 標 示 牌 製 作 範 例 1 中 名 : 樟 樹 俗 名 : 樟 本 樟 等 學 名 :Cinnamomum camphora (L.) Nees et Eberm. 科 名 : 樟 科 屬 性 : 常 綠 大 喬 木 原 產 分 佈 : 熱 帶 亞 洲 馬 來 西 亞 及 本 省 用 途 : 樟 樹 為 提 煉 樟 腦 及 樟 腦 油 之 主 要 原 料, 全 株 均 可 入 藥, 味 辛 性 溫, 有 小 毒, 可 行 血 氣 利 關 節 ; 但 孕 婦 請 勿 服 用 2 中 名 : 楓 香 俗 名 : 楓 仔 白 楓 楓 樹 等 第 2 頁, 共 14 頁

3 學 名 :Liquidambar formosana Hance 科 名 : 金 縷 梅 科 屬 性 : 落 葉 大 喬 木 原 產 分 佈 : 中 國 大 陸 及 本 省 中 低 海 拔 地 區 用 途 : 楓 香 是 一 種 多 用 途 之 樹 種, 木 材 可 製 器 具, 圓 木 段 為 種 香 菇 之 良 材 ; 楓 脂 為 蘇 合 香 之 代 用 品, 又 供 藥 用, 可 袪 痰 活 血 解 毒 止 疼 痛 參 景 觀 植 物 的 移 植 種 植 一 植 栽 施 工 的 合 理 工 序 1 確 認 材 料 2 選 驗 標 示 3 苗 木 挖 掘 4 包 裹 保 護 5 補 償 修 剪 6 吊 搬 運 送 7 整 地 放 樣 8 植 穴 挖 掘 9 客 填 土 方 10 拌 合 基 肥 11 根 球 處 理 12 植 栽 定 植 13 支 架 固 定 14 修 飾 修 剪 15 日 常 養 護 ( 此 階 段 後 則 進 入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階 段 ) 二 選 驗 標 示 為 確 認 植 栽 材 料 符 合 施 工 規 範 與 合 約 要 素 的 相 關 作 業, 如 : 1 選 定 : 於 苗 圃 現 場 選 擇 符 合 設 計 意 旨 與 合 約 規 範 的 植 栽 苗 木 2 標 示 : 將 選 定 之 苗 木 以 標 籤 或 彩 色 塑 膠 帶 或 彩 色 布 條 予 以 綁 紮 標 示 ( 惟 目 前 常 以 噴 漆 標 記 的 方 式 將 會 影 響 或 傷 害 植 栽 生 長 故 不 鼓 勵 施 行 ) 3 驗 苗 : 可 分 為 兩 種 方 式 : 其 一 苗 圃 驗 苗 : 於 苗 圃 現 場 針 對 所 需 用 之 植 栽 苗 木 的 種 類 規 格 與 數 量 的 有 無 及 符 合 規 範 與 否 的 選 定 查 驗 標 記 其 二 進 場 驗 苗 : 於 第 3 頁, 共 14 頁

4 植 栽 苗 木 抵 達 施 工 現 場 後 的 初 步 查 驗 作 業 上 述 作 業 程 序 雖 經 完 成, 但 仍 待 其 施 工 完 竣 後 的 再 次 估 驗 及 驗 收 程 序 後, 方 能 論 定 其 是 否 屬 於 合 格 無 誤 選 驗 標 示 的 施 工 品 質 管 制 要 領 如 下 : 選 驗 標 示 檢 查 項 目 包 括 植 栽 之 品 種 規 格 及 品 質, 故 材 料 應 符 合 : 1 植 株 高 度 (H M) 植 株 樹 冠 寬 度 (W M) 植 株 樹 幹 米 高 直 徑 (φ 或 D CM) 分 枝 數 量 ( 枝 或 幹 或 稈 ) 之 標 示 2 植 栽 之 規 格 係 以 (H M) 為 其 樹 冠 之 最 小 高 度, 其 容 許 誤 差 高 度 為 ± 10.%, 且 頂 稍 不 得 有 損 壞 摘 除 或 修 剪 (W M) 為 其 樹 冠 之 最 小 寬 度, 枝 葉 冠 幅 較 標 準 規 格 小 者, 其 差 距 不 得 小 於 標 準 規 格 的 ± 10.% (φ CM) 為 其 離 地 一 公 尺 處 的 樹 幹 之 最 大 直 徑, 米 高 幹 徑 較 標 準 規 格 小 者, 其 差 距 不 得 小 於 標 準 規 格 的 10%, 且 以 四 捨 五 入 取 公 分 整 數 為 單 位 3 同 一 規 格 植 群 的 灌 木 及 地 被 植 物, 若 其 標 準 規 格 已 列 明 差 距 距 離 容 許 度 者 可 比 照 辦 之, 否 則 植 株 高 矮 (H) 的 差 距, 不 得 低 於 標 準 高 度 的 10.% 且 頂 稍 不 得 有 損 壞 摘 除 或 修 剪 枝 葉 幅 度 (W) 較 標 準 規 格 小 者, 其 差 距 不 得 小 於 標 準 規 格 的 10.%, 但 枝 葉 幅 度 可 大 於 標 準 規 格 4 草 坪 種 籽 材 料 的 選 定 係 以 種 子 發 芽 率 而 定, 一 般 草 坪 種 子 發 芽 率 以 % 訂 之, 故 須 檢 附 相 關 保 證 書 函 文 件 5 若 植 栽 品 種 品 系 不 符 合 外 觀 比 例 不 當 部 分 枯 萎 或 過 於 瘦 弱, 因 生 長 於 擁 塞 不 良 的 苗 圃 中 而 徒 長 者 或 已 大 量 修 剪 以 適 應 規 格 或 根 球 部 大 小 不 符 或 根 球 部 裂 開 或 裸 根 苗 木 的 根 系 受 傷 太 甚 者 等 以 上 之 ㄧ 情 形 時, 均 可 判 為 不 合 格, 其 苗 木 不 得 選 驗 標 示 使 用 6 同 一 批 次 材 料, 應 為 相 似 風 格 的 樹 型 或 大 小 或 花 色 且 須 為 正 常 發 育 大 小 的 植 株, 若 為 促 成 栽 培 與 抑 制 栽 培 者 應 加 強 標 註 說 明 7 選 驗 植 栽 材 料 的 要 點 如 下 : 所 有 苗 木 應 為 生 長 勢 旺 ( 健 康 ) 樹 形 外 觀 良 好 無 病 蟲 害 徵 狀 ( 必 要 時 於 移 至 工 地 時 或 之 前 應 予 消 毒 ) 即 常 稱 之 健 康 苗 木 並 經 適 當 換 盆 或 斷 根 成 苗 裸 根 苗 木 應 具 有 完 整 良 好 的 根 群 根 球 部 具 有 符 合 設 計 規 範 的 適 當 大 小 根 球 部 應 帶 有 原 栽 植 地 之 宿 土 ( 若 干 品 種 於 季 節 合 適 時 可 以 裸 根 挖 掘 ) 8 植 栽 材 料 為 減 少 水 分 蒸 散 而 進 行 整 枝 修 剪 時, 僅 可 以 剪 除 小 枝 葉 或 一 二 年 生 枝 條 之 弱 剪 為 限, 切 記 不 可 進 行 強 剪 使 剪 切 傷 口 大 於 二 公 分 以 上, 而 破 壞 樹 型 美 觀 或 影 響 植 栽 生 長 勢 9 容 器 育 苗 品 : 其 樹 冠 應 有 完 整 的 輪 廓 與 層 次, 且 其 樹 冠 的 枝 葉 應 有 完 整 的 枝 序 者, 方 可 視 為 合 格 10 容 器 育 苗 品 : 根 球 部 於 容 器 未 拆 解 前 應 無 主 要 軸 根 穿 透 出 容 器, 且 於 剝 除 容 器 之 後 的 根 球 部 亦 不 會 龜 裂 崩 解 者, 方 可 視 為 合 格 第 4 頁, 共 14 頁

5 11 經 選 驗 合 格 的 苗 木, 於 施 工 後 仍 須 符 合 設 計 圖 說 所 標 示 之 規 格, 不 得 因 整 枝 修 剪 除 葉 等 因 素, 作 為 規 避 符 合 規 格 之 說 12 選 驗 合 格 者 可 標 示 雙 方 所 認 定 的 檢 驗 合 格 標 籤 或 彩 色 塑 膠 帶 或 彩 色 布 條 予 以 標 示, 並 將 所 選 之 標 準 苗 木 拍 照 留 存, 以 做 為 施 工 驗 苗 或 竣 工 驗 收 的 參 考 標 準 三 苗 木 挖 掘 苗 木 挖 掘 或 稱 挖 掘 根 球 或 挖 掘 土 球, 常 為 露 地 栽 培 生 產 的 喬 木 或 灌 木 型 態 的 植 栽 苗 木 於 苗 圃 出 貨 前 的 準 備 作 業 之 統 稱 容 器 育 苗 植 栽 常 以 支 架 固 定 或 半 埋 地 表 時, 其 相 關 解 開 支 架 固 定 挖 掘 栽 植 袋 苗 木 等 備 貨 作 業 者 亦 泛 稱 之 苗 木 挖 掘 的 施 工 品 質 管 制 要 領 如 下 : 先 判 斷 土 球 之 形 狀 : 依 據 樹 種 之 根 性, 以 決 定 挖 掘 土 球 之 形 狀 例 : 深 根 性 植 物 ~ 宜 倒 卵 形 中 根 性 植 物 ~ 宜 正 圓 形 淺 根 性 植 物 ~ 宜 扁 圓 形 須 備 妥 工 具 材 料, 如 : 圓 鍬 剪 定 鋏 斷 根 刀 小 刀 捆 根 繩 類 ( 常 用 : 麻 繩 塑 膠 繩 草 繩 ) 苗 木 挖 掘 作 業 的 十 項 步 驟 ( 簡 稱 挖 樹 十 訣 ): 清 表 土 定 大 小 斜 外 挖 斜 內 鏟 直 外 挖 直 內 鏟 下 外 挖 下 內 鏟 斷 根 球 反 覆 做 1 清 表 土 : 使 鏟 面 略 朝 上 ( 幾 乎 約 水 平 角 度 ) 清 表 土 及 草 根 莖 落 葉 等 2 定 大 小 : 決 定 挖 土 球 之 大 小 寬 度 ( 一 般 約 為 幹 頭 直 徑 的 5 倍 ) 5XD D GL. GL. 1 清 表 土 : 使 鏟 面 略 朝 上 ( 幾 乎 約 水 平 角 度 ) 清 表 土 及 草 根 莖 落 葉 等 2 定 大 小 : 決 定 挖 土 球 之 大 小 寬 度 ( 一 般 約 為 幹 頭 直 徑 的 5 倍 ) G 3 斜 外 挖 : 自 決 定 圓 周 處 : 鏟 面 朝 外 由 內 往 外 斜 向 外 下 鏟 約 度, 鏟 切 斷 根 挖 掘 繞 一 周 4 斜 內 鏟 : 自 決 定 圓 周 處 的 外 圍 約 20.CM 處 : 鏟 面 朝 內 由 外 向 內 下 鏟, 鏟 除 挖 掘 土 方 繞 一 周 3 斜 外 挖 : 自 決 定 圓 周 處 : 鏟 面 朝 外 由 內 往 外 斜 向 外 下 鏟 約 度, 鏟 切 並 斷 根 挖 第 5 頁, 共 14 頁

6 掘 繞 一 周 4 斜 內 鏟 : 自 決 定 圓 周 處 的 外 圍 約 20.CM 處 : 鏟 面 朝 內 由 外 向 內 下 鏟, 鏟 除 挖 掘 土 方 繞 一 周 5 直 外 挖 : 自 決 定 圓 周 處 的 外 圍 約 5.CM 處 : 鏟 面 朝 外 幾 近 垂 直 狀 下 鏟, 斷 根 鏟 切 繞 一 周 6 直 內 鏟 : 自 垂 直 下 鏟 圓 周 處 的 外 圍 約 20.CM 處 : 鏟 面 朝 內 由 外 向 內 鏟 除 土 方 繞 一 周 7 下 外 挖 : 自 垂 直 下 鏟 圓 周 處 : 緊 貼 球 面 使 鏟 面 朝 外 斜 下 約 斷 根 鏟 切 繞 一 周 8 下 內 鏟 : 自 土 球 下 方 鏟 切 處 的 外 圍 20CM 處 : 鏟 面 朝 內 由 外 向 內 鏟 除 土 方 繞 一 周 GL. GL. 5 直 外 挖 : 自 決 定 圓 周 處 的 外 圍 約 5.CM 處 : 鏟 面 朝 外 幾 近 垂 直 狀 下 鏟, 斷 根 鏟 切 繞 一 周 6 直 內 鏟 : 自 垂 直 下 鏟 圓 周 處 的 外 圍 約 20.CM 處 : 鏟 面 朝 內 由 外 向 內 鏟 除 土 方 繞 一 周 G 9 斷 根 球 : 自 土 球 下 方 圓 周 處 : 使 鏟 面 略 朝 上 ( 幾 乎 約 水 平 角 度 ) 斷 根 鏟 切 繞 一 周 10 反 覆 做 : 依 上 述 原 則 反 覆 處 理, 直 至 確 實 斷 根 後, 方 可 將 植 栽 根 球 部 抬 出 即 完 成 注 意 事 項 : 挖 掘 土 球 時 應 檢 視 根 球 部 的 土 壤 是 否 有 龜 裂 之 虞, 此 時 可 以 繩 索 適 時 以 橫 向 圈 繞 綁 紮 固 定 根 球 部, 並 隨 著 根 球 部 逐 漸 向 下 挖 掘 成 形 時, 施 以 繞 於 幹 頭 部 至 根 球 底 部 的 十 字 廻 旋 法 綁 紮 固 定 根 球 部 以 防 裂 球 GL. 7 下 外 挖 : 自 垂 直 下 鏟 圓 周 處 : 緊 貼 球 面 使 鏟 面 朝 外 斜 下 約 斷 根 鏟 切 繞 一 周 8 下 內 鏟 : 自 土 球 下 方 鏟 切 處 的 外 圍 20CM 處 : 鏟 面 朝 內 由 外 向 內 鏟 除 土 方 繞 一 周 9 斷 根 球 : 自 土 球 下 方 圓 周 處 : 使 鏟 面 略 朝 上 ( 幾 乎 約 水 平 角 度 ) 斷 根 鏟 切 繞 一 周 10 反 覆 做 : 依 上 述 原 則 反 覆 處 理 直 至 確 實 斷 根 後, 方 可 將 植 栽 根 球 部 抬 出 即 完 成 挖 掘 作 業 進 行 時, 應 檢 視 植 栽 宿 存 地 區 土 壤 的 含 水 量 之 乾 或 溼 的 狀 態, 並 遵 循 : 乾 快 溼 慢 的 下 鏟 及 出 鏟 方 式, 以 免 根 球 部 龜 裂 第 6 頁, 共 14 頁

7 四 包 裹 保 護 挖 掘 土 球 後 的 植 栽 苗 木, 常 為 了 延 續 植 栽 鮮 度 以 提 高 植 栽 成 活 率 或 為 了 保 全 植 栽 根 球 部 以 免 震 裂 或 為 了 便 於 運 輸 的 搬 運 與 裝 載 或 為 了 提 高 載 運 數 量 以 減 少 運 輸 成 本 或 為 了 避 免 運 途 中 的 風 吹 雨 淋 日 曬 碰 撞 等 損 傷 等, 所 採 取 的 相 關 包 裹 及 保 護 處 理 作 業 的 簡 稱 植 栽 包 裹 及 保 護 處 理 作 業 的 良 善 與 否 將 影 響 植 栽 施 工 成 活 率 與 品 質 包 裹 保 護 的 施 工 品 質 管 制 要 領 如 下 : 1 植 栽 包 裹 保 護 的 重 點 為 : 枝 葉 部 樹 幹 部 根 球 部 2 植 栽 之 枝 葉 部 包 裹 保 護 : 應 維 持 其 枝 葉 的 完 整 性 與 不 斷 折, 可 施 以 繩 索 牽 引 拉 緊 方 式 逐 漸 將 枝 葉 部 包 裹, 並 依 植 株 大 小 以 遮 蔭 黑 網 或 舊 報 紙 等 材 料 包 裹 保 護 之 3 植 栽 之 樹 幹 部 包 裹 保 護 : 應 維 持 其 樹 幹 部 表 皮 部 位 免 受 損 傷, 可 以 麻 布 捲 或 新 材 料 ( 詳 附 表 ) 予 以 由 下 往 上 纏 繞 包 裹 樹 幹 包 裹 保 護 之 目 的 目 前 普 遍 之 做 法 利 用 新 材 料 之 做 法 保 護 樹 幹 表 皮 免 受 損 傷 包 裹 稻 草 蓆 或 捆 草 繩 以 PE. 保 鮮 膜 捲 繞 包 裹 防 止 樹 幹 表 皮 水 分 蒸 散 包 裹 稻 草 以 PE. 保 鮮 膜 捲 繞 包 裹 冬 季 禦 寒 及 保 暖 包 裹 舊 報 紙 及 稻 草 以 報 紙 包 裹 後, 再 以 PE. 保 鮮 膜 捲 繞 包 裹 防 止 日 光 曝 曬 包 裹 稻 草 以 報 紙 包 裹 後, 再 以 PE. 保 鮮 膜 捲 繞 包 裹 4 植 栽 之 根 球 部 包 裹 保 護 : 應 維 持 其 根 球 部 外 表 完 整 及 根 系 部 位 免 受 拉 扯 損 傷, 可 以 草 繩 或 麻 繩 或 麻 布 塊 或 遮 蔭 黑 網 予 以 纏 繞 包 裹 5 植 栽 之 包 裹 保 護 用 材 應 考 量 : 環 保 性 取 得 便 利 性 植 栽 耐 適 性 操 作 妥 適 性 五 補 償 修 剪 為 了 提 高 苗 木 移 植 存 活 率 可 以 進 行 補 償 修 剪 其 係 在 挖 苗 時, 由 於 切 斷 了 主 根 側 根 及 許 多 鬚 根, 必 然 會 造 成 樹 體 營 養 供 應 機 能 的 上 第 7 頁, 共 14 頁

8 下 比 例 失 調 且 一 方 面 沒 有 足 夠 的 根 系 來 穩 固 樹 冠, 定 植 後 往 往 倒 伏 ; 另 一 方 面, 由 於 根 系 的 大 量 損 傷, 大 多 不 能 有 效 供 給 地 上 植 株 充 分 的 水 分 和 營 養, 故 常 常 發 生 假 活 因 此 在 掘 起 苗 木 之 前, 應 立 即 進 行 補 償 整 枝 修 剪 及 根 球 處 理 作 業, 使 地 上 及 地 下 兩 個 部 份 保 持 相 對 的 吸 水 速 率 與 蒸 散 速 率 的 平 衡 但 若 當 年 早 春 氣 溫 回 升 得 很 快, 就 會 出 現 土 溫 大 量 低 於 氣 溫 的 反 常 現 象, 於 是 萌 芽 展 葉 和 抽 生 新 梢 的 速 度 就 會 比 新 根 生 長 的 速 度 快 的 多, 這 時, 新 根 所 吸 收 的 水 分 將 滿 足 不 了 葉 片 蒸 發 的 需 要, 一 旦 莖 部 儲 存 的 水 分 被 消 耗 怠 淨, 樹 苗 就 會 凋 萎 死 亡 為 了 防 止 上 述 各 種 情 況 發 生, 可 將 樹 苗 上 萌 發 過 早 的 嫩 梢 或 新 芽 或 老 葉 或 一 二 年 生 枝 葉 ~ 進 行 剪 除 時, 其 工 作 即 可 稱 之 補 償 修 剪 或 補 償 整 枝 修 剪 六 根 球 處 理 為 了 使 植 栽 施 工 能 提 高 植 栽 成 活 率 與 促 進 恢 復 生 長 勢, 可 於 植 栽 運 抵 植 栽 穴 就 位 前, 進 行 根 球 處 理 作 業 此 項 較 不 為 人 知 與 重 視 的 根 球 處 理 作 業 方 式 係 將 : 植 栽 根 球 部 的 各 主 根 及 分 根 細 根 的 根 系 末 端, 予 以 進 行 貼 齊 表 面 切 口 剪 削 作 業, 並 保 持 根 球 部 的 完 整 而 不 破 裂 者 稱 之 根 球 處 理 的 施 工 品 質 管 制 要 領 如 下 : 1 進 行 根 球 處 理 作 業 的 刀 具 應 保 持 鋒 利, 以 使 切 根 刀 痕 平 整 順 暢, 有 利 於 虹 吸 水 分 作 用 2 根 球 處 理 作 業 應 確 實 切 口 剪 削 去 除 乾 枯 部 位 而 直 至 含 水 部 位, 以 利 後 續 根 部 的 虹 吸 水 分 作 用 順 暢 3 植 栽 根 球 部 的 形 狀 如 呈 現 不 對 稱 或 歪 斜 狀 時, 應 將 根 球 部 的 宿 土 鏟 削 整 形 至 對 稱 或 圓 球 狀, 以 利 搬 運 與 操 作 4 植 栽 根 球 部 的 根 系 末 端, 予 以 進 行 貼 齊 表 面 切 口 剪 削 作 業 後, 如 遇 植 栽 根 系 疏 生 時, 可 銳 利 刀 具 於 切 口 邊 緣 施 以 45. 度 偏 斜 角 度 刀 削 擴 創 切 口, 使 根 系 吸 水 面 積 增 加 藉 以 提 高 其 吸 水 速 率 七 植 栽 定 植 將 植 栽 苗 木 依 據 設 計 圖 說 的 配 置 定 點 或 區 域 的 放 樣 位 置, 施 以 種 植 於 植 栽 穴 中 的 作 業 即 稱 之 植 栽 定 植 植 栽 定 植 的 施 工 品 質 管 制 要 領 如 下 : 1 進 行 植 栽 定 植 作 業, 應 由 大 型 植 栽 施 工 至 小 型 植 栽 至 地 被 至 草 被 植 物 的 順 序 依 序 完 成 : 大 喬 木 小 喬 木 灌 木 類 花 草 類 地 被 類 草 坪 類 2 進 行 植 栽 定 植 作 業 時, 應 於 灌 木 與 喬 木 植 入 植 穴 後, 將 捆 繩 及 包 裹 物 解 除 種 植 之 第 8 頁, 共 14 頁

9 3 植 栽 定 植 作 業 的 植 栽 種 植 深 度, 應 等 同 原 栽 培 時 的 根 盤 高 度, 切 勿 因 為 : 防 風 倒 伏 植 穴 過 深 等 因 素, 以 致 種 植 太 深 或 覆 土 太 深 而 導 致 植 栽 生 長 勢 漸 漸 的 衰 弱 4 植 栽 定 植 時 之 回 填 壤 土 應 依 圖 說 規 定, 採 用 客 填 土 方 或 原 有 挖 掘 土 方, 回 填 時 應 予 踏 實 土 方 且 其 輕 重 須 得 宜, 使 苗 木 能 挺 立 5 植 栽 定 植 時, 如 屬 多 量 群 植 或 叢 植 或 列 植 時, 應 注 重 選 擇 搭 配 植 栽 的 質 量 大 小 植 株 高 低 及 群 聚 面 向 6 植 栽 定 植 時, 如 屬 少 量 群 植 或 列 植 或 單 植 時, 應 考 量 植 株 的 正 面 朝 向 與 平 衡 角 度 使 其 重 心 能 平 衡 垂 直 地 面 呈 現 均 衡 的 美 感 7 喬 木 類 及 大 灌 木 類 的 植 栽 定 植 回 填 壤 土 後, 植 穴 邊 緣 應 與 周 圍 土 地 密 接, 恢 復 原 來 地 形 但 必 要 時 仍 可 做 短 期 使 用 之 集 水 坑, 且 須 於 日 後 植 栽 養 成 後, 恢 復 地 表 平 順 8 種 植 時 季 性 草 花 的 區 域, 應 適 時 提 出 施 工 種 植 計 劃, 計 劃 中 應 列 明 各 期 間 每 一 區 域 的 栽 植 種 類 植 栽 密 度 ( 株 /M2) 9 種 植 草 坪 的 區 域, 應 列 明 為 草 毯 或 草 塊 或 草 莖 等 產 品 規 格, 且 其 植 栽 間 隔 寬 度 應 以 密 舖 植 或 間 隔 舖 植 或 X 公 分 間 隔 舖 植 等 亦 應 標 明 10 若 干 植 栽 種 類 於 非 栽 植 適 期 中 進 行 定 植, 為 求 植 栽 成 活 率 的 提 升 可 採 取 和 水 拌 土 法 或 沾 附 土 漿 法 的 方 式 種 植 之 八 支 架 固 定 植 栽 苗 木 定 植 施 工 後, 其 植 株 生 長 勢 將 逐 漸 恢 復, 且 此 段 期 間 的 植 栽 將 會 有 : 萌 芽 伸 展 成 葉 促 成 新 根 生 長 等 明 顯 現 象 在 此 段 新 生 器 官 組 織 未 長 成 時 期, 為 恐 風 吹 動 搖 植 栽 導 致 新 根 根 生 組 織 斷 裂, 進 而 影 響 植 栽 後 續 生 長 發 育, 或 因 水 分 養 份 供 輸 中 斷 以 致 死 亡 ; 故 須 以 支 架 固 定 以 穩 定 植 栽 的 生 長 發 育 支 架 固 定 的 施 工 品 質 管 制 要 領 如 下 : 1 支 架 的 種 類 可 以 桂 竹 或 丸 杉 木 柱 等 為 支 架 的 主 架 材 料, 並 擇 優 搭 配 樹 種 採 用, 且 考 量 支 架 材 料 的 環 保 性 與 取 得 之 便 利 性 2 支 架 材 料 除 特 殊 需 要 之 外, 盡 量 不 以 焦 油 或 瀝 青 柏 油 或 防 腐 劑 塗 佈, 以 免 二 次 公 害 污 染 3 支 架 材 料 在 台 灣 地 區 可 盡 量 利 用 桂 竹 支 架, 將 可 兼 具 生 態 與 環 保 的 雙 重 助 益 4 支 架 材 料 如 使 用 杉 木 時 可 盡 量 不 剝 皮 使 用 ; 此 可 於 冬 季 作 為 病 蟲 害 之 寄 宿 處, 將 可 於 翌 年 換 立 支 架 時 棄 之 燒 毀 以 達 到 防 治 病 蟲 害 之 效 果 5 支 架 材 料 亦 可 使 用 可 重 覆 使 用 之 素 材, 如 : 鐵 鋁 等, 須 以 圓 管 並 著 裝 膠 膜 者 用 之 6 支 架 一 旦 固 定 之 後, 宜 於 每 年 更 換 一 次, 其 最 佳 更 換 時 機 為 : 每 年 的 夏 季 颱 風 季 節 第 9 頁, 共 14 頁

10 第 10 頁, 共 14 頁 96 年 度 新 竹 縣 社 區 規 劃 師 駐 地 輔 導 計 畫 來 臨 前 或 秋 冬 季 之 東 北 季 風 來 臨 前 予 以 檢 查 及 更 換 一 次, 藉 此 亦 可 防 治 病 蟲 害 7 支 架 的 設 立, 應 立 求 整 齊 美 觀, 並 應 依 設 計 圖 說 的 規 定 : 保 持 原 色 或 塗 佈 防 腐 塗 料 或 著 漆 成 黑 色 或 深 綠 色 等, 以 利 觀 瞻 8 進 行 支 架 檢 查 時, 應 以 手 扶 支 架 進 行 左 右 搖 撼 的 動 作, 如 屬 容 易 撼 動 者 應 立 即 重 新 架 設 9 支 架 材 料 規 格 的 直 徑 粗 細 應 小 於 植 栽 接 觸 部 位 的 直 徑 大 小, 以 求 美 觀 及 合 理 性 10 支 架 架 設 每 一 植 株 樹 幹 時, 其 接 觸 樹 幹 之 靠 向 須 一 致 靠 左 側 或 靠 右 側 11 支 架 固 定 之 立 地 角 度 宜 以 45. 度 ~60. 度 間, 將 能 有 效 的 抵 擋 風 力 的 吹 襲 支 架 架 設 之 平 面 角 度 則 宜 成 等 邊 三 角 形 即 成 120. 度 夾 角, 其 中 一 角 須 迎 向 風 面 12 插 入 地 面 固 定 式 之 支 架, 其 插 入 深 度 以 : 搖 撼 拔 出 不 易 為 其 原 則 13 支 架 ( 索 ) 固 定 時, 其 與 樹 幹 ( 枝 ) 之 接 觸 部 位, 須 加 墊 : 布 塊 或 草 蓆 環 麻 布 塊 或 不 織 布 等 軟 質 襯 物 以 隔 離 保 護 固 定 之, 以 防 苗 木 幹 部 的 接 觸 性 傷 害 14 植 栽 幹 部 的 護 幹 包 裹 材 料 可 以 麻 布 質 料 之 護 幹 包 裹 材 或 PE. 防 水 透 氣 膜 包 覆 保 護 之 15 支 架 固 定 之 捆 綁 繩 材 料 宜 以 : 布 繩 或 麻 繩 或 粗 棉 繩, 原 則 上 以 兩 年 內 可 堪 用 之 可 分 解 性 材 料 為 之 16 捆 綁 繩 法 可 以 三 三 三 綁 法 : 即 於 三 支 架 與 喬 木 樹 幹 之 捆 紮 部 位 先 施 以 逆 向 三 圈 固 定 後, 再 以 支 架 與 樹 幹 間 的 上 下 各 繞 三 圈 後, 再 以 重 覆 三 支 架 與 喬 木 樹 幹 捆 紮 部 位 的 逆 向 再 繞 行 三 圈 後 固 定 於 背 面 偏 下 方 處 打 結 即 完 成 17 支 架 固 定 之 打 繩 結 原 則 以 可 穩 定 綁 緊 之 雙 活 結 為 原 則, 且 打 繩 結 位 置 之 朝 向 須 一 致 於 背 陽 光 處 之 陰 背 面 偏 下 方 為 宜 18 支 架 固 定 樹 幹 之 捆 紮 位 置 的 高 度 宜 於 全 株 樹 高 的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位 置 19 如 屬 於 風 力 強 勁 區 域, 其 立 支 架 方 式 建 議 採 用 三 支 等 角 度 立 支 架, 並 視 情 況 加 設 附 柱 20 設 立 支 架 以 保 護 苗 木 時, 應 視 支 架 種 類 及 風 向, 應 設 立 穩 固 並 確 實 有 效 地 支 撐 苗 木 21 如 屬 於 植 栽 穴 框 或 植 栽 槽 化 島 內 的 植 栽 立 支 架 時, 當 寬 度 不 足 於 展 開 立 地 角 度 成 60. 度 以 下 時, 宜 以 日 式 鳥 居 型 四 支 支 架 法 或 鋼 索 牽 引 型 之 支 架 固 定 22 於 人 工 地 盤 ( 即 一 般 稱 之 樓 板 等 ) 基 地 種 植 的 植 栽 立 支 架 固 定, 應 配 合 個 案 設 計 適 合 的 地 盤 ( 地 工 ) 支 架 固 定 23 支 架 之 架 設 如 屬 於 水 平 或 垂 直 構 造 時, 應 注 意 其 水 平 與 垂 直 角 度 的 等 距 美 觀 性 24 支 架 架 設 如 屬 於 水 平 或 垂 直 構 造 時, 亦 應 注 意 其 捆 綁 的 位 置 與 間 隔 須 整 齊 一 致 以 求 美 觀

11 肆 景 觀 植 物 的 整 枝 修 剪 一 名 詞 之 定 義 : 1 整 枝 : 係 對 於 植 物 整 體 造 型 美 觀 及 需 要, 將 枝 幹 及 枝 條 等 部 位 做 適 當 的 裁 除 切 鋸 等 之 作 業 者, 稱 之 2 修 剪 : 係 對 於 植 物 整 體 外 部 造 型 美 觀 及 形 體 控 制 之 需 要, 將 小 枝 及 枝 葉 等 部 位 做 適 當 的 修 枝 剪 除 等 之 作 業 者, 稱 之 3 剪 定 : 係 對 於 植 物 整 體 樹 勢 發 展 及 生 理 調 整 之 需 要, 將 細 小 枝 葉 及 花 芽 葉 芽 果 實 等 部 位 做 適 當 的 修 除 剪 定 等 之 作 業 者, 稱 之 以 上 雖 名 詞 有 異, 但 一 般 皆 通 稱 修 剪 而 混 之, 故 今 亦 以 修 剪 概 稱 之 二 喬 木 類 樹 型 的 整 枝 修 剪 通 則 : 1 應 避 免 對 於 結 構 枝 ( 主 幹 主 枝 次 主 枝 ) 進 行 任 何 鋸 除 裁 切 修 剪 等 作 為 2 正 確 的 了 解 與 判 定 十 二 不 良 枝 才 能 確 實 的 進 行 與 完 成 整 枝 作 業 3 若 直 徑 大 於 10.CM 以 上 者, 可 稱 之 為 : 粗 大 樹 幹 ; 應 採 取 下 列 工 法 口 訣 進 行 : 先 內 下 後 外 上 再 貼 切 ( 自 脊 線 到 領 環 ~ 外 移 一 公 分 下 刀 ) 4 其 餘 者 則 為 : 一 般 分 枝 則 以 : 自 脊 線 到 領 環 ~ 外 移 一 公 分 下 刀 的 工 法 口 訣 進 行 切 鋸 整 修 位 置 施 工 詳 圖 第 3 刀 再 貼 切 ( 切 鋸 ) 第 2 刀 後 外 上 ( 切 鋸 ) [ 粗 大 枝 幹 ] 2 3 樹 皮 脊 線 領 環 [ 一 般 分 枝 ] 切 鋸 角 度 位 置 不 得 傷 及 脊 線 與 領 環 第 1 刀 先 內 下 ( 切 鋸 ) 1 樹 皮 脊 線 領 環 切 鋸 角 度 位 置 不 得 傷 及 脊 線 與 領 環 三 喬 木 類 十 二 不 良 枝 的 定 義 與 要 點 : 第 11 頁, 共 14 頁

12 1 病 蟲 害 枝 : 即 屬 枝 條 現 有 病 害 或 蟲 害 的 侵 襲 與 危 害 嚴 重, 且 因 使 用 藥 劑 防 治 效 果 不 彰 或 欲 避 免 高 度 傳 染 時, 即 可 判 定 修 除 之 2 枯 乾 枝 : 植 栽 枝 條 因 先 前 已 有 病 害 或 蟲 害 的 危 害 或 因 樹 冠 遮 蔽 日 照 不 足 時 久, 進 而 影 響 其 生 長, 以 致 漸 漸 弱 勢 而 導 致 枝 幹 枯 乾 或 死 亡 或 腐 朽 者, 屬 之 十 二 不 良 枝 整 修 施 工 詳 圖 枯 乾 枝 [ 頂 稍 枝 ] 非 必 要 不 可 整 修 徒 長 枝 叉 生 枝 交 叉 枝 病 蟲 害 枝 忌 生 枝 平 行 枝 逆 行 枝 陰 生 枝 下 垂 枝 次 主 枝 幹 頭 枝 主 枝 [ 結 構 枝 ] 非 必 要 不 可 整 修 分 蘗 枝 主 幹 GL. 3 徒 長 枝 : 植 栽 枝 條 因 其 營 養 狀 態 良 好 故 萌 生 能 力 強 盛 且 生 長 快 速, 因 此 呈 現 樹 皮 較 光 滑 節 間 距 離 較 長 枝 條 較 粗 大 的 特 徵 者, 即 稱 為 徒 長 枝 此 種 枝 條 一 般 情 況 下 得 修 除 之, 但 亦 可 作 為 修 補 用 枝 留 存 4 分 蘗 枝 : 常 於 樹 木 幹 基 部 位, 並 在 其 生 長 旺 季 時 萌 發 新 生 的 枝 芽, 其 有 礙 植 栽 營 養 的 競 奪 分 配 與 整 體 的 外 型 美 觀, 故 應 於 枝 條 尚 未 成 熟 時 即 刻 剪 除 之 5 幹 頭 枝 : 此 種 枝 條 係 因 先 前 的 整 修 不 良 後, 宿 存 的 幹 頭 部 位 再 度 萌 生 新 的 枝 芽, 遇 有 此 種 枝 態 時, 應 連 同 宿 存 幹 頭 一 併 以 正 確 的 方 式 整 修 切 鋸 之 第 12 頁, 共 14 頁

13 第 13 頁, 共 14 頁 96 年 度 新 竹 縣 社 區 規 劃 師 駐 地 輔 導 計 畫 6 叉 生 枝 : 此 係 為 兩 兩 同 等 優 勢 枝 條 之 中 央 部 位 所 萌 生 的 枝 條, 其 最 終 將 使 枝 條 密 度 過 密 而 影 響 樹 冠 內 部 的 採 光 與 通 風, 或 形 成 病 蟲 害 源 的 淵 藪, 以 危 害 樹 木 的 生 長, 因 此 遇 有 此 種 枝 條, 應 早 日 剪 除 之 7 陰 生 枝 : 此 種 枝 條 萌 生 於 枝 條 腋 下 位 置, 將 競 奪 向 上 生 長 枝 條 的 營 養 與 生 長 空 間, 且 亦 會 影 響 整 體 樹 型 結 構 的 美 觀 與 形 體 偏 重 現 象 的 發 生, 因 此 可 判 定 修 除 之 8 忌 生 枝 : 此 種 枝 條 屬 於 新 生 芽 的 萌 生 方 向 發 生 逆 向 錯 誤, 以 致 日 久 形 成 向 樹 冠 中 心 位 置 成 長 的 不 良 型 態, 其 嚴 重 影 響 整 體 樹 型 結 構 的 美 觀 與 增 加 樹 冠 內 部 的 密 度, 因 此 可 判 定 修 除 之 9 逆 行 枝 : 此 種 枝 條 係 因 為 原 屬 於 正 常 成 長 的 枝 條, 於 成 長 階 段 或 因 氣 候 干 擾 或 因 外 力 介 入, 以 致 使 枝 條 或 其 新 芽 的 生 長 方 向 發 生 逆 向 的 改 變, 進 而 造 成 枝 條 的 迴 轉 彎 折 現 象, 其 主 要 嚴 重 影 響 整 體 樹 型 的 美 觀, 並 干 擾 其 它 枝 條 的 生 長 空 間, 因 此 可 判 定 修 除 之 10 交 叉 枝 : 此 種 枝 條 係 因 為 與 正 常 生 長 的 枝 條, 成 為 近 似 S 型 的 交 叉 狀, 將 影 響 整 體 樹 型 的 美 觀, 並 因 為 枝 條 密 度 過 密 而 影 響 樹 冠 內 部 的 採 光 與 通 風, 或 形 成 病 蟲 害 源 的 淵 藪, 會 危 害 樹 木 的 生 長, 並 干 擾 其 它 枝 條 的 生 長 空 間, 因 此 可 判 定 修 除 之 11 平 行 枝 : 此 種 枝 條 係 因 為 枝 條 成 長 的 方 向 與 位 置, 與 其 正 上 方 或 正 下 方 有 一 致 性 且 平 行 般 的 生 長 者, 稱 之 其 兩 兩 平 行 的 枝 條, 應 擇 其 一 修 除 之, 以 免 平 行 上 枝 影 響 平 行 下 枝 的 日 照 採 光 條 件 其 判 定 修 除 的 條 件 可 視 其 : 平 行 上 枝 或 平 行 下 枝 何 者 較 能 填 補 樹 木 結 構 空 間? 何 者 較 為 健 壯? 以 整 體 評 估 需 修 除 的 對 象 12 下 垂 枝 : 此 種 枝 條 屬 於 新 生 芽 的 萌 生 方 向 發 生 向 下 成 長 的 方 向, 以 致 日 久 形 成 向 下 成 長 的 不 良 枝 條 型 態, 其 嚴 重 影 響 整 體 樹 型 結 構 的 美 觀 與 產 生 形 體 偏 重 現 象 的 發 生, 因 此 可 判 定 修 除 之 四 棕 櫚 類 或 蘇 鐵 植 物 整 枝 修 剪 通 則 : 1 一 般 於 日 常 維 護 管 理 狀 態 下 : 若 葉 部 下 垂 超 過 水 平 角 度 以 下 時, 則 該 葉 片 即 可 判 定 修 除 2 若 於 準 備 進 行 移 植 的 情 況 下 : 若 葉 部 下 垂 超 過 水 平 仰 角 45 度 以 下 時, 則 該 葉 片 即 可 判 定 修 除 五 灌 木 類 樹 型 的 整 枝 修 剪 通 則 : 灌 木 類 植 物 種 類 繁 多, 其 多 會 開 花 或 結 果 可 為 觀 賞 用 途 或 其 萌 芽 性 強 或 分 蘗 性 強 等, 如 不 適 時 進 行 修 剪 或 剪 定, 其 枝 條 將 愈 形 叢 生 樹 冠 亦 會 越 顯 密 集, 開 花 結 果 數 量 也 會 逐 年 減 少 因 此, 應 當 每 一 至 二 年 疏 剪 一 次, 並 淘 汰 一 部 份 多 年 生 老 枝, 用 新 生 枝 條 來 代 替 它 們, 使 枝 條 之 間 保 持 一 定 的 間 隙, 為 側 枝 和 老 枝 的 生 長 發 育 提 供 一 定 的 空 間, 以 利 通 風

14 及 採 光 條 件 的 建 立 灌 木 類 植 物 的 修 剪 或 剪 定, 應 考 量 不 同 植 株 種 類 其 每 次 的 萌 芽 長 度, 在 進 行 修 剪 或 剪 定 時, 如 作 為 促 成 修 剪 或 剪 定 時, 其 修 剪 去 除 長 度 應 小 於 其 萌 芽 長 度 ; 如 作 為 抑 制 修 剪 或 剪 定 時, 則 其 修 剪 去 除 長 度 則 應 大 於 其 萌 芽 長 度 ; 如 此 方 能 有 效 控 制 其 整 枝 修 剪 的 效 果 與 頻 率 而 對 於 樹 齡 較 大 的 灌 木 叢 及 過 高 的 開 花 型 灌 木 類 植 物, 更 應 當 進 行 適 當 的 短 截, 以 促 使 其 形 成 新 的 開 花 枝, 以 為 能 持 續 開 花 的 機 能 奠 定 基 礎 六 創 意 造 型 植 物 的 整 枝 修 剪 通 則 : 景 觀 植 物 大 都 可 以 經 過 特 別 的 創 意 造 型 整 枝 修 剪 的 方 式, 以 表 現 成 一 定 的 形 態 形 狀, 如 : 動 物 造 型 幾 何 規 則 造 型 或 抽 象 藝 術 造 型 等 其 創 意 造 型 植 物 的 整 枝 修 剪 通 則 係 以 能 呈 現 個 體 美 感, 並 配 合 整 體 景 觀 環 境 的 表 現 為 宜 切 勿 特 立 獨 行 標 新 立 異 遭 致 反 效 果 而 修 剪 長 度 的 考 量 亦 同 上 述 灌 木 類 植 物 修 剪 或 剪 定 的 通 則 辦 理 即 可 ~ 本 文 之 著 作 權 仍 為 作 者 所 有 ~ 非 經 書 面 同 意, 請 勿 以 任 何 形 式 轉 載 於 其 他 刊 物! 如 須 引 用 部 份 內 容 時, 敬 請 刊 出 作 者 姓 名 與 出 處! 李 碧 峰 現 任 簡 歷 jonglee@ms25.hinet.net 305. 新 竹 縣 新 埔 鎮 田 新 路 79 巷 6 號 之 1 台 灣 中 利 景 觀 有 限 公 司 總 經 理 新 竹 縣 景 觀 工 程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創 會 理 事 長 台 灣 造 園 景 觀 學 會 理 事 台 灣 省 景 觀 工 程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聯 合 會 常 務 理 事 台 灣 區 觀 賞 植 物 運 銷 合 作 社 理 事 中 華 景 觀 工 程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全 聯 會 常 務 理 事 新 竹 市 政 府 長 青 學 苑 園 藝 班 教 師 新 竹 縣 兩 河 文 化 協 會 常 務 理 事 新 竹 縣 政 府 公 共 藝 術 審 議 委 員 會 委 員 新 竹 縣 四 健 會 協 會 理 事 新 竹 市 樹 木 及 綠 資 源 保 護 委 員 會 委 員 中 國 青 年 救 國 團 新 埔 鎮 團 務 委 員 會 會 長 參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 新 竹 縣 政 府 導 覽 解 說 講 師 日 本 國 文 化 協 會 樹 醫 認 定 新 竹 縣 政 府 92~96 年 度 社 區 規 劃 師 / 協 同 主 持 人 中 華 民 國 造 園 施 工 技 術 士 檢 定 合 格 / 講 師 第 14 頁, 共 1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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