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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 學 年 度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二 專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說 明 檔 ( 副 學 士 假 日 班 ) 依 據 教 育 部 99 年 11 月 12 日 台 技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04 月 25 日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訂 定 地 址 :621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建 國 路 二 段 117 號 電 話 :(05) 轉 傳 真 :(05) 網 址 : 簡 章 每 份 50 元 ( 含 報 名 表 )

2 105 學 年 度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二 專 申 請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地 點 備 註 通 訊 報 名 05 月 14 日 ( 星 期 六 ) 起 至 07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止 現 場 報 名 05 月 14 日 ( 星 期 六 ) 起 至 07 月 31 日 ( 星 期 日 ) 止 請 於 07 月 28 日 前 寄 出 ( 以 郵 戳 為 憑 ) 地 址 :621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建 國 路 二 段 117 號 進 修 專 校 辦 公 室 收 星 期 一 至 五 及 星 期 日 :09 時 至 12 時 14 時 至 16 時 30 分 星 期 六 :14 時 至 16 時 30 分 註 : 星 期 三 四 於 06 月 24 日 ( 當 週 ) 起 開 始 接 受 報 名 寄 發 成 績 單 08 月 02 日 ( 星 期 二 ) 複 查 成 績 08 月 05 日 ( 星 期 五 ) 放 榜 08 月 10 日 ( 星 期 三 ) 前 進 修 專 校 辦 公 室 ( 生 有 樓 SB110) 以 普 通 郵 件 或 掛 號 寄 出 請 於 08 月 05 日 ( 星 期 五 ) 當 天 至 進 修 專 校 辦 公 室 現 場 複 查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8 頁 )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17 頁 ) 請 至 進 修 專 校 網 站 查 詢 網 址 : 缺 額 遞 補 08 月 11 日 ( 星 期 四 ) 起 額 滿 為 止 註 : 以 上 標 示 之 日 期 皆 指 民 國 105 年 I

3 II

4 連 絡 電 話 : #61404 網 址 : III

5 IV

6 目 錄 一 招 生 科 別 二 報 考 學 歷 ( 力 ) 資 格 三 報 名 日 期 四 報 名 地 點 五 報 名 手 續 六 申 請 入 學 成 績 審 查 項 目 及 評 分 標 準 七 成 績 通 知 及 複 查 辦 法 八 放 榜 九 錄 取 原 則 十 交 通 路 線 十 一 附 件 附 件 一 各 類 職 業 證 照 相 當 對 照 表 附 件 二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附 件 三 學 歷 ( 力 ) 資 格 證 書 切 結 書 附 件 四 工 作 證 明 書 附 件 五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範 例 V

7 一 招 生 科 別 科 別 正 取 名 額 修 業 年 限 性 別 限 制 備 註 機 械 工 程 科 電 機 工 程 科 資 訊 管 理 科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科 40 名 40 名 25 名 25 名 1. 依 臺 教 技 ( 二 )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2. 收 費 標 準 : 資 訊 管 理 科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科 餐 旅 管 理 科 幼 兒 保 育 科 休 閒 遊 憩 與 運 動 管 理 科 美 容 美 髮 造 型 設 計 科 以 上 各 科 每 學 時 為 1,289 元 餐 旅 管 理 科 幼 兒 保 育 科 [ 附 註 ( 五 )] 休 閒 遊 憩 與 運 動 管 理 科 25 名 30 名 40 名 最 少 二 年 男 女 兼 收 電 機 工 程 科 機 械 工 程 科 以 上 各 科 每 學 時 為 1,329 元 學 時 費 若 有 異 動, 依 105 學 年 度 教 育 部 核 定 金 額 為 準 美 容 美 髮 造 型 設 計 科 [ 附 註 ( 一 )] 25 名 附 註 ( 一 ): 美 容 美 髮 造 型 設 計 科, 上 課 時 間 為 每 週 二 全 天 及 每 週 六 上 午 附 註 : ( 一 ) 進 修 專 校 採 學 年 學 期 學 分 制, 除 美 容 美 髮 造 型 設 計 科 上 課 時 間 為 每 週 二 全 天 及 週 六 上 午 外, 其 餘 上 課 時 間 以 利 用 星 期 六 下 午 至 晚 上, 星 期 日 早 上 至 下 午 實 施 為 原 則 ( 二 ) 進 修 專 校 修 業 年 限 最 少 二 年, 最 多 無 上 限 凡 修 業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並 符 合 科 規 範 准 予 畢 業, 依 學 位 授 與 法 之 規 定 頒 給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其 畢 業 資 格 與 日 間 部 及 夜 間 部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者 相 同 ( 三 ) 未 服 兵 役 之 男 性, 經 錄 取 入 學 後 符 合 緩 徵 資 格 者 得 辦 理 緩 徵 ( 依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 凡 專 科 大 學 畢 業 生, 再 就 讀 相 同 學 制 或 低 於 原 學 制 之 學 校 者 及 就 讀 大 專 校 院 以 下 進 修 學 校 年 齡 逾 二 十 八 歲 仍 未 畢 業, 不 得 緩 徵 ) ( 四 ) 為 維 護 全 校 師 生 身 體 健 康, 依 本 校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及 疾 病 防 治 實 施 要 點, 新 生 入 學 須 接 受 身 體 健 康 檢 查 ( 費 用 自 付 ), 但 於 入 學 前 三 個 月 內 曾 經 體 檢, 可 提 出 體 檢 報 告 單 檢 覆 申 請 免 體 檢 ( 五 ) 依 據 教 育 部 臺 教 技 ( 二 )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本 校 幼 兒 保 育 科 為 教 育 部 核 定 認 可 培 育 幼 兒 園 教 保 員 之 系 科, 畢 業 生 具 合 格 教 保 員 資 格, 可 報 考 公 私 立 幼 兒 園 教 保 員 甄 試 1

8 二 報 考 學 歷 ( 力 ) 資 格 一 般 學 歷 ( 力 ):[ 符 合 下 列 報 名 資 格 之 一 者 始 得 報 名 ] 一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 職 業 類 科 畢 業 或 五 年 一 貫 制 職 業 學 校 畢 業 者 二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中 學 ) 附 設 之 職 業 類 科 畢 業 者 三 教 育 部 核 定 綜 合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綜 合 高 中 ) 接 受 綜 合 高 中 課 程 畢 業, 於 畢 業 證 書 上 註 明 有 綜 合 高 中 ( 部 ) 者 四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職 業 )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 學 程 )( 原 延 教 班 ) 結 業, 取 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資 格 證 明 書, 或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職 業 ) 進 修 學 校 職 業 類 科 畢 業 者 五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中 學 ) 附 設 之 職 業 類 科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 學 程 )( 原 延 教 班 ) 結 業, 取 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資 格 證 明 書, 或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中 學 ) 附 設 之 職 業 類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者 六 持 有 國 外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畢 業 證 件,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者 七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取 得 在 臺 長 期 居 留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持 有 大 陸 地 區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學 歷 ( 力 ) 證 件, 經 大 陸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並 由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驗 證 及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採 認 者 八 凡 取 得 有 關 學 歷 ( 力 ) 證 件 滿 1 年 以 上, 並 符 合 下 列 報 名 資 格 之 一 者 : [ 依 據 教 育 部 103 年 5 月 14 日 臺 教 技 ( 二 ) 字 第 號 函,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中 學 ) 或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職 ) 普 通 科 之 考 生, 須 取 得 有 關 學 歷 ( 力 ) 證 件 滿 1 年 以 上 ] ( 一 )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中 學 )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 普 通 科 畢 業, 或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中 學 ) 資 賦 優 異 考 生, 持 有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提 早 升 學 報 考 證 明 書 者 ( 二 )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中 學 ) 附 設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結 業, 取 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資 格 證 明 書, 或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中 學 ) 進 修 學 校 普 通 科 畢 業 者 ( 三 )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中 學 ) 附 設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 四 )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取 得 在 臺 長 期 居 留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持 有 大 陸 高 級 中 學 學 校 學 歷 證 件, 經 大 陸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並 由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驗 證 及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採 認 者 ( 五 ) 持 有 國 外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證 件,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者 同 等 學 力 :[ 符 合 下 列 報 名 資 格 之 一 者 始 得 報 名 ] [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且 取 得 學 歷 ( 力 ) 證 件 之 年 數 符 合 規 定 者, 或 曾 在 學 校 機 關 主 辦 之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3 個 月 以 上 結 業, 持 有 證 明 書 者 ( 受 訓 時 間 均 自 畢 ( 結 ) 業 後 起 算 ); 依 據 教 育 部 103 年 5 月 14 日 臺 教 技 ( 二 ) 字 第 號 函,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中 學 ) 或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職 ) 普 通 科 之 考 生, 須 取 得 有 關 學 歷 ( 力 ) 證 件 滿 1 年 以 上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考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1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重 讀 2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1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1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9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考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 一 ) 修 滿 3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 或 退 學 )1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4 年 級 或 5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一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3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5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2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本 項 所 稱 技 術 士 證 係 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所 發 之 技 術 士 證 ; 所 稱 相 當 於 甲 級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係 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所 發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其 技 能 檢 定 及 格 之 程 度 依 據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之 規 定 相 當 於 甲 級 丙 級 技 術 士 十 二 年 滿 22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40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包 括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40 學 分 以 上 ( 不 包 括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辦 法 第 23 條 之 1 第 2 項 規 定, 並 持 有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發 給 完 成 實 驗 教 育 證 明 者 十 五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者 十 六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者 十 七 持 有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相 當 於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資 格 證 明 書 者 十 八 陸 海 空 軍 士 官 學 校 常 備 士 官 班 畢 業,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可 比 敘 高 職 學 歷 資 格 者 如 仍 在 營 者, 並 須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准 報 考 3

10 注 意 事 項 與 規 範 : 1. 考 生 經 放 榜 後, 若 發 現 學 歷 ( 力 ) 證 件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者, 將 予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並 不 予 退 還 報 名 費,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2. 參 加 當 年 度 技 專 校 院 推 薦 甄 選 技 優 入 學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及 大 學 各 種 入 學 管 道 已 獲 取 錄 取 者, 需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聲 明 書, 始 得 報 考 本 次 招 生 入 學, 違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3.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所 設 普 通 科 及 單 科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並 符 合 各 校 依 實 際 需 要 規 定 應 具 之 離 校 或 工 作 年 資 修 習 專 業 課 程 時 數 或 專 業 訓 練 期 限 規 定 但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所 設 專 業 群 科 綜 合 高 中 專 門 學 程 畢 業 者, 不 包 括 在 內 4. 雅 加 達 臺 灣 學 校 泗 水 臺 灣 學 校 檳 吉 臺 灣 學 校 吉 隆 坡 臺 灣 學 校 越 南 胡 志 明 市 臺 灣 學 校 上 海 臺 商 子 女 學 校 華 東 臺 商 子 女 學 校 及 東 莞 臺 商 子 弟 學 校 等 八 所 學 校 報 名 資 格 比 照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5. 由 國 內 移 居 至 馬 來 西 亞 地 區, 但 未 具 僑 生 身 分 學 生, 因 未 修 讀 馬 來 文 致 無 法 取 得 高 中 畢 業 證 書 者, 得 持 馬 來 西 亞 三 年 制 高 中 修 業 證 明 書 ( 修 畢 所 有 課 程, 且 各 科 成 績 及 格 ),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後, 得 比 照 國 內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辦 理 6. 考 生 持 國 外 學 歷 申 請 入 學 者, 須 依 教 育 部 頒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證 辦 法 之 規 定, 自 行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經 學 歷 查 證 屬 實, 其 入 學 資 格 方 屬 有 效 : (1)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原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影 本 及 中 譯 本 各 1 份 (2)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影 本 及 中 譯 本 各 1 份 (3) 內 政 部 出 入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之 出 入 境 紀 錄 或 護 照 影 本 1 份, 包 含 國 外 學 歷 ( 力 ) 修 業 之 起 迄 時 間 證 明 文 件 7. 依 據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103 年 12 月 17 日 修 正 ) 第 5 條 規 定, 不 得 申 請 就 讀 各 級 補 習 及 進 修 學 校 ( 院 ) 空 中 大 學 或 空 中 專 科 學 校 大 專 校 院 所 辦 理 回 流 教 育 之 進 修 學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及 其 他 僅 於 夜 間 例 假 日 授 課 之 班 別 經 依 本 辦 法 分 發 有 案 之 僑 生, 不 得 自 行 轉 讀 或 升 讀 前 項 但 書 規 定 之 學 校 及 班 別 但 僑 生 非 以 就 學 事 由, 已 在 臺 取 得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不 在 此 限 8. 依 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第 3 條 規 定, 可 就 讀 下 列 學 制, 但 不 包 括 軍 警 校 院 (1)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日 間 學 制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及 學 士 班 (2) 公 私 立 專 科 學 校 日 間 學 制 二 年 制 副 學 士 班 (3)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進 修 學 制 碩 士 班 已 在 臺 具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不 在 此 限 9. 依 據 外 國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第 10 條 規 定, 外 國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就 讀 我 國 大 專 校 院 所 辦 理 回 流 教 育 之 進 修 學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及 其 他 僅 於 夜 間 例 假 日 授 課 之 班 別 但 外 國 學 生 在 臺 已 具 有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或 其 就 讀 之 班 別 屬 經 教 育 部 專 案 核 准 之 課 程 者, 不 在 此 限 4

11 三 報 名 日 期 ( 一 ) 現 場 報 名 :105 年 05 月 14 日 ( 星 期 六 ) 至 07 月 31 日 ( 星 期 日 ) 止 ( 星 期 一 二 五 及 星 期 日 09 時 至 12 時,14 時 至 16 時 30 分 ; 星 期 六 14 時 至 16 時 30 分, 地 點 : 進 修 專 校 辦 公 室 ) 註 : 星 期 三 四 於 06 月 24 日 當 週 起 開 始 接 受 報 名 ( 二 ) 通 訊 報 名 :105 年 05 月 14 日 ( 星 期 六 ) 起 至 07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前 寄 出 ( 以 郵 戳 為 憑 ), 報 名 費 請 以 郵 政 匯 票 抬 頭 註 明 吳 鳳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另 附 貼 足 平 信 郵 資 5 元 ( 小 型 ) 回 郵 信 封 一 只, 並 以 正 楷 寫 清 楚 收 信 人 姓 名 地 址 四 報 名 地 點 報 名 處 :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 生 有 樓 一 樓 SB110) 地 址 :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建 國 路 二 段 117 號 ( 請 參 閱 第 9 頁 交 通 路 線 圖 ) 電 話 :(05) 轉 (05) ( 專 線 兼 傳 真 ) 五 報 名 手 續 請 攜 帶 : ( 一 ) 報 名 表 ( 近 三 個 月 1 吋 照 片 1 張, 表 上 各 項 內 容 請 填 寫 完 整 ) ( 二 ) 國 民 身 分 證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力 證 件 畢 業 歷 年 成 績 正 本 職 業 證 照 ( 以 職 業 證 照 報 考 者, 繳 驗 其 證 照 及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無 證 照 者 免 附 )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正 本 ( 未 參 加 者 免 附 ) 國 民 身 分 證 畢 業 證 書 職 業 證 照 三 項 均 驗 正 本 繳 交 影 本 ( 三 ) 報 名 時 因 故 無 法 於 繳 驗 學 歷 ( 力 ) 證 明 者, 須 繳 交 未 繳 學 歷 ( 力 ) 資 格 證 書 切 結 書, 請 參 閱 附 件 三 ( 四 ) 以 技 術 士 證 照 申 請 入 學 者, 須 繳 交 工 作 證 明 書, 請 參 考 附 件 四 ( 五 ) 報 名 費 1,000 元 整, 且 報 名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5

12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考 生 填 寫 報 名 表 時, 須 備 近 三 個 月 1 吋 光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1 張 貼 於 報 名 表 ( 二 ) 以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及 取 得 甲 技 術 士 證 書 符 合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報 名 表 中 之 同 等 學 力 欄 內 應 填 明 符 合 之 項 目 ( 三 ) 繳 驗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驗 訖 發 還, 影 本 請 貼 於 報 名 表 正 面 學 經 歷 ( 力 ) 證 件 上 所 載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與 國 民 身 分 證 不 符 且 無 佐 證 資 料 者, 均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 四 ) 繳 驗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 若 繳 驗 影 本 則 需 加 蓋 原 畢 業 學 校 或 發 證 單 位 印 信,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 另 繳 一 份 影 本 ( 不 予 發 還 ); 所 繳 驗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影 本 必 須 符 合 本 簡 章 第 二 條 報 考 學 歷 ( 力 ) 資 格 中 所 規 定 持 有 者 以 職 業 證 照 報 考 者, 繳 驗 其 證 照 及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請 參 考 附 件 四 ( 五 ) 職 業 證 照 正 本 驗 訖 發 還, 繳 交 影 本 ( 六 ) 收 件 地 址 請 以 正 楷 填 妥 姓 名 郵 遞 區 號 及 可 收 到 成 績 通 知 單 或 錄 取 資 料 之 詳 細 地 址, 若 資 料 填 寫 不 清 楚,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七 ) 報 名 所 需 之 相 關 證 件 報 名 費 等 資 料 須 依 序 整 理, 資 料 如 不 齊 全, 概 不 受 理 報 名 ( 八 ) 報 名 時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若 有 偽 造 假 借 不 符 等 情 事, 經 發 現 查 明, 立 即 取 消 報 考 資 格 ; 如 入 學 後 始 發 現, 經 查 明 後 立 即 撤 銷 學 籍, 並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並 公 告 撤 銷 其 所 獲 學 位 ( 九 ) 個 別 報 名 : 應 由 考 生 親 自 報 名, 但 遇 有 特 殊 情 形 得 親 自 填 寫 並 備 妥 表 件 委 託 他 人 代 為 辦 理 ( 十 ) 通 訊 報 名 : 考 生 應 親 自 填 妥 報 名 表 連 同 照 片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畢 業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職 業 證 照 影 本 ( 無 證 照 者 免 附 )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正 本 ( 未 參 加 者 免 附 ), 前 述 影 本 須 清 晰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1,000 元 整, 限 用 郵 政 匯 票, 抬 頭 寫 吳 鳳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郵 票 不 予 受 理, 並 附 上 自 行 書 寫 地 址 姓 名 之 小 型 標 準 回 郵 信 封 ( 並 貼 足 平 信 郵 資 5 元 ) 一 併 以 掛 號 寄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建 國 路 二 段 117 號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考 生 務 須 自 行 檢 查 前 述 資 料 是 否 齊 備, 如 不 齊 備 概 不 受 理 註 : 函 索 簡 章 暨 報 名 表 須 寄 費 用 50 元,( 請 用 小 額 郵 政 匯 票, 抬 頭 寫 吳 鳳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郵 票 不 予 受 理 ), 請 貼 足 32 元 回 郵 信 封 (B4), 並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連 絡 電 話 及 註 明 購 買 簡 章 名 稱 ( 進 修 專 校 ) ( 十 一 ) 凡 報 名 之 考 生 係 屬 各 直 轄 市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縣 ( 市 ) 政 府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者, 得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政 府 機 關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得 辦 理 減 免 1. 低 收 入 戶 報 考 生 得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有 效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辦 理 報 名 費 全 免 2. 中 低 收 入 戶 報 考 生 得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有 效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辦 理 報 名 費 減 免 60% 6

13 六 申 請 入 學 成 績 審 查 項 目 及 評 分 標 準 項 目 A 審 查 項 目 學 業 成 績 佔 總 分 比 例 100% 65% B 年 齡 28% C 職 業 證 照 5% 評 分 標 準 總 分 100 分 評 分 方 式 : 學 業 成 績 = 畢 業 成 績 65% 說 明 : 1. 綜 合 高 中 高 職 畢 業 資 格 者 : 以 綜 合 高 中 高 職 畢 業 成 績 計 算 ; 若 無 法 取 得 畢 業 成 績 證 明 者, 畢 業 成 績 以 60 分 計 算 之 2. 持 同 等 學 力 者 : 畢 業 成 績 以 60 分 計 算 之 3. 具 有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 副 學 士 學 位 ) 者 : 以 高 中 職 或 專 科 以 上 畢 業 成 績 證 明 核 計 其 畢 業 成 績 4. 畢 業 成 績 及 學 業 成 績 以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以 下 第 2 位 為 準 ( 小 數 點 以 下 第 3 位 四 捨 五 入 ) 1. 本 項 成 績 以 年 齡 為 計 算 基 礎 2. 年 齡 之 計 分 公 式 : 年 齡 分 數 =(150-Y) 28%, 其 中 Y 代 表 出 生 年 度, 即 民 國 Y 年 出 生 3. 公 式 中 之 (150-Y) 最 高 值 為 100( 超 過 仍 以 100 計 算 之 ) 依 下 表 分 級 評 分 : 本 項 得 分 直 接 計 入 總 分 中, 最 高 5 分 說 明 ( 詳 附 件 一 ) 給 分 甲 級 職 訓 局 甲 級 證 照 中 央 各 部 會 或 各 級 政 府 所 舉 辦 之 甲 乙 種 ( 二 三 等 ) 特 考 及 5 分 格 高 考 及 格 職 訓 局 證 照 中 央 各 部 會 或 各 級 政 府 所 舉 辦 之 丙 種 ( 四 等 ) 特 考 及 格 3 分 普 考 及 格 丙 級 職 訓 局 丙 級 證 照 中 央 各 部 會 或 各 級 政 府 所 舉 辦 之 丁 等 ( 基 層 ) 特 考 及 格 2 分 丁 級 其 他 ( 未 列 於 附 件 一 之 證 照 者 ) 1 分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D 統 測 成 績 2% - 無 任 何 證 照 0 分 注 意 事 項 : 具 有 多 項 職 業 證 照 者, 限 擇 一 使 用 ( 檢 附 二 張 以 上 者, 依 所 附 最 高 級 別, 為 計 分 標 準 ), 並 於 報 名 時 驗 正 本 繳 影 本, 且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繳 或 要 求 更 換 職 業 證 照 評 分 方 式 : 統 測 成 績 ( 原 始 總 分 / 應 考 科 目 數 ) 2 %= 統 測 成 績 得 分 說 明 : (1) 學 生 可 提 供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 正 本 ), 作 為 入 學 審 查 項 目 之 一 (2)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以 下 第 二 位 為 準 ( 小 數 點 以 下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3) 若 未 參 加 統 測, 則 此 項 分 數 為 0 ( 但 不 影 響 報 名 資 格 ) 總 成 績 = 學 業 成 績 得 分 + 年 齡 得 分 + 職 業 證 照 得 分 + 統 測 成 績 得 分 ( 總 成 績 若 依 參 酌 順 序 計 分 後 分 數 也 相 同 時, 則 以 出 生 年 月 日 先 後 依 序 排 名 ) 4 7

14 七 成 績 通 知 及 複 查 辦 法 ( 一 ) 考 生 成 績 通 知 單, 預 定 08 月 02 日 ( 星 期 二 ) 寄 發, 考 生 未 接 獲 成 績 單 可 於 08 月 05 日 ( 星 期 五 ) 前 至 本 校 申 請 補 發, 或 以 電 話 (05) 查 詢,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二 ) 複 查 時 間 及 地 點 :08 月 05 日 ( 星 期 五 ) 當 日 09:00~12:00, 親 至 本 校 進 修 專 校 辦 公 室 ( 生 有 樓 一 樓 SB110)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三 ) 複 查 手 續 ( 請 遵 照 以 下 規 定 辦 理 ): 1. 僅 以 現 場 申 請 方 式 申 請 複 查, 並 填 寫 本 簡 章 所 附 之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如 附 件 二 ( 第 17 頁 ), 檢 附 成 績 通 知 單 正 本 ( 影 印 本 不 受 理 ) 及 複 查 費 ( 新 台 幣 50 元 ) 不 受 理 郵 寄 電 話 電 子 郵 件 等 方 式 申 請 複 查 2. 複 查 結 果 成 績, 將 立 即 回 覆 複 查 結 果 成 績 紙 本, 不 另 行 公 告 八 放 榜 ( 一 ) 日 期 :105 年 08 月 10 日 ( 星 期 三 ) 前 ( 二 ) 地 點 : 本 校 進 修 學 院 ( 專 校 ) 網 站 ( 三 ) 網 址 : 九 錄 取 原 則 ( 一 )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應 於 放 榜 前, 決 定 各 科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總 成 績 在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以 上 之 非 正 取 生, 得 列 為 備 取 生, 總 成 績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之 考 生 人 數 未 達 招 生 名 額 時, 為 不 足 額 錄 取 ( 二 ) 正 取 生 完 成 報 到 後, 招 生 名 額 仍 有 缺 額 時, 以 備 取 生 遞 補 之 ( 三 ) 正 取 生 或 備 取 生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採 同 分 比 序, 比 序 方 式 請 參 照 簡 章 第 7 頁 申 請 入 學 成 績 審 查 項 目 及 評 分 標 準 ( 四 ) 錄 取 時 依 考 生 所 填 報 名 表 之 選 考 科 別 為 分 發 依 據, 考 生 若 有 科 別 選 填 錯 誤 或 遺 漏 導 致 未 錄 取 者, 不 得 異 議 8

15 十 交 通 路 線 ( 一 )UrMap 導 航 : 建 議 訪 校 者 使 用 UrMap 進 行 路 程 規 劃 到 達 本 校 連 結 點 :UrMap ( 二 ) 自 行 開 車 : 路 線 一 : 經 中 山 高 速 公 路 往 南 ( 北 ) 方 向 / 下 民 雄 交 流 道 / 經 民 新 路 / 遇 省 道 台 一 線 後 往 南 方 向 直 行 後 即 可 到 達 本 校, 此 路 段 總 路 程 約 3.8 公 里 行 駛 時 間 約 5 分 鐘 路 線 二 : 經 福 爾 摩 沙 高 速 公 路 往 北 ( 南 ) / 下 竹 崎 交 流 道 / 經 正 大 路 / 遇 省 道 台 一 線 後 左 轉 ( 往 嘉 義 方 向 ) 直 行 後 即 可 到 達 本 校, 此 路 段 總 里 程 約 10 公 里 行 駛 時 間 約 15 分 鐘 ( 三 ) 搭 乘 鐵 路 運 輸 : 路 線 一 : 搭 乘 鐵 路 運 輸 於 民 雄 車 站 下 車 / 搭 乘 計 程 車 到 校, 此 路 段 總 里 程 約 3 公 里 行 駛 時 間 約 6 分 鐘 路 線 二 : 搭 乘 鐵 路 運 輸 於 嘉 義 車 站 下 車 / 搭 乘 計 程 車 到 校, 此 路 段 總 里 程 約 8 公 里 行 駛 時 間 約 15 分 鐘 ( 四 ) 由 嘉 義 火 車 站 到 校 : 本 校 距 離 嘉 義 火 車 站 約 8 公 里, 由 火 車 站 可 以 下 列 方 式 到 達 本 校 路 線 一 : 搭 乘 客 運 公 車 : 於 本 校 校 門 口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站 下 車, 約 20~30 分 鐘 一 班 車, 車 資 約 25 元 A. 嘉 義 客 運 : 請 搭 嘉 義 往 土 庫 北 港 溪 口 班 車, 於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站 B. 台 西 客 運 : 請 搭 嘉 義 往 斗 六 班 車, 於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站 下 車 C. 嘉 義 縣 公 車 : 請 搭 嘉 義 往 梅 山 班 車, 於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站 下 車 路 線 二 : 搭 乘 計 程 車 : 車 程 約 10 至 15 分 鐘, 車 資 議 價 ( 五 ) 由 高 鐵 嘉 義 站 到 校 : 到 嘉 義 站 後 可 轉 搭 接 駁 公 車 到 嘉 義 火 車 站, 再 由 嘉 義 火 車 站 搭 車 到 校 ; 也 可 直 接 由 高 鐵 嘉 義 站 搭 計 程 車 至 本 校, 車 程 約 30 分 鐘 ( 六 ) 由 嘉 義 機 場 到 校 : 搭 乘 計 程 車 由 水 上 機 場 至 本 校 約 需 40 分 鐘, 車 資 議 價 ( 七 ) 其 他 方 式 : 路 線 一 : 台 北 到 本 校 可 搭 日 統 客 運 往 嘉 義, 約 每 半 小 時 一 班 車, 在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站 下 車 路 線 二 : 台 中 到 本 校 可 搭 台 中 客 運 往 嘉 義, 約 每 半 小 時 一 班 車, 在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站 下 車 9

16 十 一 附 件 附 件 一 各 類 職 業 證 照 相 當 對 照 表 ( 一 ) 考 試 院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名 稱 ( 甲 級 丙 級 ) 1 律 師 甲 級 28 農 藝 技 師 甲 級 2 會 計 師 甲 級 29 園 藝 技 師 甲 級 3 建 築 師 甲 級 30 林 業 技 師 甲 級 4 土 木 工 程 技 師 甲 級 31 畜 牧 技 師 甲 級 5 水 利 工 程 技 師 甲 級 32 漁 撈 技 師 甲 級 6 結 構 工 程 技 師 甲 級 33 水 產 養 殖 技 師 甲 級 7 大 地 工 程 技 師 甲 級 34 採 礦 工 程 技 師 甲 級 8 水 土 保 持 技 師 甲 級 35 冶 金 工 程 技 師 甲 級 9 測 量 技 師 甲 級 36 應 用 地 質 技 師 甲 級 10 環 境 工 程 技 師 甲 級 37 社 會 工 作 師 甲 級 11 都 市 計 畫 技 師 甲 級 38 獸 醫 師 甲 級 12 交 通 工 程 技 師 甲 級 39 醫 師 甲 級 13 機 械 工 程 技 師 甲 級 40 牙 醫 師 甲 級 14 冷 凍 空 調 工 程 技 師 甲 級 41 藥 師 甲 級 15 造 船 工 程 技 師 甲 級 42 醫 事 檢 驗 師 甲 級 16 電 機 工 程 技 師 甲 級 43 護 理 師 甲 級 17 電 子 工 程 技 術 甲 級 44 醫 用 放 射 線 技 術 師 甲 級 18 資 訊 技 師 甲 級 45 物 理 治 療 師 甲 級 19 航 空 工 程 技 師 甲 級 46 職 能 治 療 師 甲 級 20 化 學 工 程 技 師 甲 級 47 中 醫 師 甲 級 21 工 業 工 程 技 師 甲 級 48 驗 船 師 甲 級 22 紡 織 工 程 技 師 甲 級 49 消 防 設 備 師 甲 級 23 工 業 安 全 技 師 甲 級 50 甲 種 引 水 人 甲 級 24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甲 級 51 有 線 電 話 作 業 員 ( 一 級 線 路 作 業 員 ) 甲 級 25 礦 業 安 全 技 師 甲 級 食 品 技 師 甲 級 營 養 師 甲 級 54 漁 船 船 員 ( 一 級 漁 航 員 二 級 漁 航 員 一 級 輪 機 員 二 級 輪 機 員 ) 船 舶 電 信 人 員 ( 通 用 級 報 務 員 一 等 報 務 員 ) 航 海 人 員 一 等 航 行 員 ( 船 長 大 副 船 副 ) 二 等 航 行 員 ( 船 長 大 副 ) 一 等 輪 機 員 ( 輪 機 長 大 管 輪 管 輪 ) 二 等 輪 機 員 ( 輪 機 長 大 管 輪 ) 甲 級 甲 級 甲 級 10

17 55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甲 級 航 海 人 員 一 等 輪 機 員 ( 輪 機 長 大 管 輪 管 輪 ) 二 等 輪 機 員 ( 輪 機 長 大 管 輪 ) 有 線 電 話 作 業 員 ( 二 級 線 路 作 業 員 交 換 機 作 業 員 ) 甲 級 71 消 防 設 備 士 57 護 士 72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58 藥 劑 生 59 助 產 生 73 保 險 從 業 人 員 ( 人 身 保 險 代 理 人 財 產 保 險 代 理 人 人 身 保 險 經 紀 人 財 產 保 險 經 紀 人 一 般 保 險 公 證 人 海 事 保 險 公 證 人 ) 60 醫 事 檢 驗 生 74 獸 醫 佐 61 物 理 治 療 生 75 導 遊 人 員 62 職 能 治 療 生 76 領 隊 人 員 63 醫 用 放 射 線 技 術 士 77 航 海 人 員 二 等 輪 機 員 ( 管 輪 ) 64 土 地 登 記 專 業 代 理 人 78 記 帳 士 65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79 船 舶 電 信 人 員 ( 特 別 級 報 務 員 通 用 級 話 務 員 限 用 級 話 務 員 ) 66 鑲 牙 生 80 航 海 人 員 ( 正 副 )( 駕 駛 司 機 ) 丙 級 67 漁 船 船 員 ( 三 級 漁 航 員 三 級 輪 機 員 技 術 員 ) 68 船 舶 電 信 人 員 ( 二 級 報 務 員 ) 82 丙 級 81 港 勤 公 營 動 力 船 舶 現 職 副 駕 駛 司 機 丙 級 漁 船 船 員 ( 四 級 漁 航 員 四 級 輪 機 員 電 信 員 ) 69 航 海 人 員 ( 二 等 航 行 員 二 等 輪 機 員 ) 83 有 線 電 話 作 業 員 ( 三 級 線 路 作 業 員 ) 丙 級 丙 級 ( 二 ) 交 通 部 證 書 名 稱 84 一 級 汽 車 技 工 執 照 甲 級 93 旅 行 業 出 國 觀 光 團 體 領 隊 人 員 執 業 證 ( ) 85 高 級 電 信 工 程 人 員 ( ) 94 二 級 汽 車 技 工 執 照 86 汽 車 檢 驗 員 ( ) 95 汽 車 檢 驗 員 87 汽 車 技 工 執 照 ( ) 96 電 信 工 程 人 員 ( 丙 級 ) 丙 級 地 面 機 械 員 檢 定 證 航 空 機 體 維 護 類 ( ) 地 面 機 械 員 檢 定 證 航 空 發 動 維 護 類 ( ) 地 面 機 械 員 檢 定 證 航 空 器 通 信 電 子 維 護 類 ( ) 97 航 空 器 簽 派 員 執 業 證 書 ( 丙 級 ) 丙 級 91 民 用 航 空 飛 航 管 制 員 執 業 證 書 ( ) 99 室 內 配 線 工 92 旅 行 業 導 遊 人 員 執 業 證 ( ) 100 工 業 配 線 工 98 旅 行 業 大 陸 旅 行 團 體 領 隊 人 員 執 業 證 ( 丙 級 ) 丙 級 依 實 際 等 級 認 定 依 實 際 等 級 認 定 11

18 ( 三 ) 原 委 會 證 書 名 稱 101 密 封 ( 非 密 封 ) 放 射 性 物 質 可 發 生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操 作 執 照 ( 高 級 )( 甲 級 ) 甲 級 104 密 封 ( 非 密 封 ) 放 射 性 物 質 可 發 生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操 作 執 照 ( 中 級 初 級 )( ) 102 輻 射 防 護 人 員 認 可 證 明 書 ( 高 級 中 級 )( 甲 級 ) 甲 級 105 輻 射 防 護 人 員 認 可 證 明 書 ( 初 級 )( 乙 級 ) 103 輻 射 防 護 人 員 認 可 證 書 ( 輻 專 師 字 第 號 ) 甲 級 輻 射 防 護 人 員 認 可 證 書 ( 輻 專 員 字 第 號 ) 放 射 性 物 質 或 可 發 生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操 作 人 員 輻 射 安 全 證 書 ( 四 ) 勞 委 會 證 書 名 稱 108 農 田 灌 溉 排 水 - 設 施 維 護 管 理 甲 118 農 藥 代 噴 - 機 械 噴 藥 109 農 田 灌 溉 排 水 - 灌 溉 水 質 管 理 及 檢 驗 甲 119 鍋 爐 技 術 110 農 田 灌 溉 排 水 - 管 路 灌 溉 甲 120 工 程 泵 ( 幫 浦 ) 類 檢 修 111 車 輛 塗 裝 甲 121 用 電 設 備 檢 驗 112 機 電 整 合 甲 122 變 電 設 備 裝 修 113 裝 潢 木 工 甲 123 輸 電 地 下 電 纜 裝 修 114 混 凝 土 甲 124 輸 電 架 空 線 路 裝 修 115 汽 力 機 組 系 統 運 轉 甲 125 網 路 架 設 116 電 腦 輔 助 立 體 製 圖 126 網 頁 設 計 117 農 藥 代 噴 - 空 中 噴 藥 127 營 建 防 水 ( 五 ) 環 保 署 128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合 格 證 書 ( 甲 級 ) 甲 級 132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合 格 證 書 ( ) 129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專 責 人 員 合 格 證 書 ( 甲 級 ) 甲 級 133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專 責 人 員 合 格 證 書 ( ) 130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合 格 證 書 ( 甲 級 ) 甲 級 134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合 格 證 書 ( ) 131 廢 棄 物 清 除 ( 處 理 ) 技 術 員 合 格 證 書 ( 甲 級 ) 甲 級 135 廢 棄 物 清 除 ( 處 理 ) 技 術 員 合 格 證 書 ( ) 12

19 ( 六 ) 省 市 政 府 建 設 廳 ( 局 ) 證 書 名 稱 136 甲 種 電 匠 ( ) 乙 種 電 匠 ( 丙 級 ) 丙 級 139 自 來 水 管 承 裝 技 工 考 驗 合 格 證 書 ( 丙 級 ) 氣 體 燃 料 導 管 裝 管 技 工 考 驗 合 格 證 書 ( 丙 級 ) 丙 級 丙 級 ( 七 ) 財 政 部 證 書 名 稱 140 人 身 保 險 經 紀 人 ( 註 : 職 業 證 照 分 級 表 之 發 照 單 位 為 考 試 院, 即 證 照 之 發 照 單 位 與 職 業 證 照 分 級 表 中 不 符 經 查 保 險 經 紀 人 證 照 第 一 屆 考 試 確 實 為 財 政 部 辦 理, 但 職 業 證 照 分 級 表 中 並 未 納 入 ) ( 八 ) 職 訓 局 141 泥 水 技 術 士 ( 甲 級 ) 甲 級 160 模 板 技 術 士 ( 甲 ) 甲 142 重 機 械 修 護 技 術 士 ( 甲 級 ) 甲 級 161 汽 車 修 護 技 術 士 ( 甲 ) 甲 143 化 學 技 術 士 - 有 機 物 檢 驗 ( 甲 級 ) 甲 級 162 熱 處 理 技 術 士 ( 甲 ) 甲 144 化 學 技 術 士 - 無 機 物 檢 驗 ( 甲 級 ) 甲 級 163 平 面 磨 床 工 技 術 士 ( 甲 ) 甲 145 圖 文 組 版 技 術 士 ( 甲 級 ) 甲 級 164 牛 頭 鉋 床 工 技 術 士 ( 甲 ) 甲 146 勞 工 安 全 管 理 技 術 士 ( 甲 級 ) 甲 級 165 沖 壓 模 具 工 技 術 士 ( 甲 ) 甲 147 勞 工 衛 生 管 理 技 術 士 ( 甲 級 ) 甲 級 166 銑 床 工 技 術 士 ( 甲 ) 甲 148 冷 凍 空 調 裝 修 技 術 士 ( 甲 ) 甲 167 煉 鋼 電 弧 爐 技 術 士 ( 甲 ) 甲 149 車 床 工 技 術 士 ( 甲 ) 甲 168 視 聽 電 子 技 術 士 ( 甲 ) 甲 150 鉗 工 技 術 士 ( 甲 ) 甲 169 變 壓 器 裝 修 技 術 士 ( 甲 ) 甲 151 機 械 製 圖 技 術 士 ( 甲 ) 甲 170 旋 轉 電 機 裝 修 技 術 士 ( 甲 ) 甲 152 室 內 配 線 技 術 土 ( 甲 ) 甲 171 旋 轉 電 機 繞 線 技 術 士 ( 甲 ) 甲 153 木 模 技 術 士 ( 甲 ) 甲 172 靜 止 電 機 繞 線 技 術 士 ( 甲 ) 甲 154 鑄 造 技 術 士 ( 甲 ) 甲 173 工 業 儀 器 技 術 士 ( 甲 ) 甲 155 家 具 木 工 技 術 士 ( 甲 ) 甲 174 金 屬 塗 裝 技 術 士 ( 甲 ) 甲 156 工 業 配 線 技 術 士 ( 甲 ) 甲 175 電 鍍 技 術 士 ( 甲 ) 甲 157 板 金 技 術 士 ( 甲 ) 甲 176 門 窗 木 工 技 術 士 ( 甲 ) 甲 158 冷 作 技 術 士 ( 甲 ) 甲 177 配 電 線 路 裝 修 技 術 士 ( 甲 ) 甲 159 打 型 板 金 技 術 士 ( 甲 ) 甲 178 建 築 製 圖 技 術 士 ( 甲 ) 甲 13

20 照 種 類 編 號 179 凸 版 製 版 技 術 士 ( 甲 ) 甲 209 工 業 用 管 配 管 技 術 士 ( 甲 ) 甲 180 凸 版 印 刷 技 術 士 ( 甲 ) 甲 210 事 務 機 器 修 護 技 術 士 ( 甲 ) 甲 181 裝 訂 及 加 工 技 術 士 ( 甲 ) 甲 211 特 定 瓦 斯 器 具 裝 修 技 術 士 ( 甲 ) 甲 182 男 裝 技 術 士 ( 甲 ) 甲 212 農 田 灌 溉 排 水 技 術 士 ( 甲 ) 甲 183 女 裝 技 術 士 ( 甲 ) 甲 213 測 量 技 術 士 - 航 空 測 量 ( 甲 ) 甲 184 國 服 技 術 士 ( 甲 ) 甲 214 測 量 技 術 士 - 工 程 測 量 ( 甲 ) 甲 185 內 燃 機 裝 修 技 術 士 ( 甲 ) 甲 215 測 量 技 術 士 - 地 籍 測 量 ( 甲 ) 甲 186 艤 裝 技 術 士 ( 甲 ) 甲 216 測 量 儀 器 修 護 技 術 士 ( 甲 ) 甲 187 陶 瓷 技 術 士 - 石 膏 模 ( 甲 ) 甲 217 石 油 化 學 技 術 士 ( 甲 ) 甲 188 升 降 機 裝 修 技 術 士 ( 甲 ) 甲 218 製 銑 電 爐 技 術 士 ( 甲 ) 甲 189 製 版 照 相 技 術 士 ( 甲 ) 甲 219 建 築 工 程 管 理 技 術 士 ( 甲 ) 甲 190 電 腦 數 值 控 制 車 床 工 技 術 士 ( 甲 ) 甲 220 製 鞋 技 術 士 - 製 面 ( 甲 ) 甲 191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 甲 ) 甲 221 製 鞋 技 術 士 - 製 配 底 ( 甲 ) 甲 192 眼 鏡 鏡 片 製 作 技 術 士 ( 甲 ) 甲 油 壓 技 術 士 ( 甲 ) 甲 氣 壓 技 術 土 ( 甲 ) 甲 圓 筒 磨 床 工 技 術 士 ( 甲 ) 甲 精 密 機 械 工 技 術 士 ( 甲 ) 甲 平 版 製 版 技 術 士 ( 甲 ) 甲 227 下 水 道 設 施 操 作 維 護 技 術 士 - 管 渠 系 統 ( 甲 ) 下 水 道 設 施 操 作 維 護 技 術 士 - 機 電 設 備 ( 甲 ) 下 水 道 設 施 操 作 維 護 技 術 士 - 處 理 系 統 ( 甲 ) 下 水 道 設 施 操 作 維 護 技 術 士 - 水 質 檢 驗 ( 甲 ) 物 理 性 因 子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技 術 士 ( 甲 ) 化 學 性 因 子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技 術 士 ( 甲 ) 甲 甲 甲 甲 甲 甲 198 凹 版 製 版 技 術 士 ( 甲 ) 甲 228 儀 表 電 子 技 術 士 ( 甲 ) 甲 199 網 版 製 版 技 術 士 ( 甲 ) 甲 229 電 力 電 子 技 術 士 ( 甲 ) 甲 200 平 版 印 刷 技 術 士 ( 甲 ) 甲 230 數 位 電 子 技 術 士 ( 甲 ) 甲 201 凹 版 印 刷 技 術 士 ( 甲 ) 甲 231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工 程 管 理 技 術 士 ( 甲 ) 甲 202 網 版 印 刷 技 術 士 ( 甲 ) 甲 232 會 計 事 務 技 術 士 ( 甲 ) 甲 電 腦 數 值 控 制 銑 床 工 技 術 士 ( 甲 ) 電 腦 輔 助 機 械 製 圖 技 術 士 ( 甲 ) 205 商 業 計 算 技 術 士 ( 甲 ) 甲 235 甲 233 半 導 體 製 造 技 術 士 ( 甲 ) 甲 甲 234 光 電 系 統 維 護 技 術 士 ( 甲 ) 甲 農 業 機 械 修 護 技 術 士 - 一 般 農 機 ( ) 206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技 術 士 ( 甲 ) 甲 236 農 業 機 械 修 護 技 術 士 - 曳 引 機 ( ) 207 電 腦 軟 體 設 計 技 術 士 ( 甲 ) 甲 237 農 業 機 械 修 護 技 術 士 - 聯 合 收 穫 機 ( ) 208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技 術 士 ( 甲 ) 甲 238 滅 火 器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技 術 士 ( ) 14

21 239 圖 文 組 版 技 術 士 - 電 腦 排 版 ( ) 265 紡 紗 機 械 修 護 技 術 士 - 筒 撚 240 圖 文 組 版 技 術 士 - 圖 像 組 版 (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技 術 士 ( ) 水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技 術 士 ( ) 化 學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技 術 士 ( )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技 術 士 ( ) 避 難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技 術 士 ( ) 餐 旅 服 務 技 術 士 一 餐 飲 ( ) 餐 旅 服 務 技 術 士 一 旅 館 ( ) 273 織 布 機 械 修 護 技 術 士 - 整 經 漿 紗 織 布 機 械 修 護 技 術 士 - 梭 織 機 織 布 機 械 修 護 技 術 士 - 噴 氣 式 織 機 織 布 機 械 修 護 技 術 士 - 噴 水 式 織 機 織 布 機 械 修 護 技 術 士 - 劍 桅 式 織 機 織 布 機 械 修 護 技 術 士 - 小 鋼 梭 式 織 機 染 整 機 械 修 護 技 術 士 - 染 色 前 處 理 染 整 機 械 修 護 技 術 士 - 浸 壓 染 248 泥 水 技 術 士 - 砌 磚 274 染 整 機 械 修 護 技 術 士 - 印 染 249 泥 水 技 術 士 - 粉 刷 泥 水 技 術 士 - 面 材 鋪 貼 電 器 修 護 技 術 士 自 來 水 管 配 管 技 術 士 鋼 筋 技 術 士 重 機 械 修 護 技 術 士 - 底 盤 280 染 整 機 械 修 護 技 術 士 - 織 物 整 理 針 織 機 械 修 護 技 術 士 - 圓 編 機 針 織 機 械 修 護 技 術 士 - 橫 編 機 針 織 機 械 修 護 技 術 士 - 織 襪 機 針 織 機 械 修 護 技 術 士 - 特 利 可 得 經 編 機 針 織 機 械 修 護 技 術 士 - 拉 歇 爾 經 編 機 255 重 機 械 修 護 技 術 士 - 引 擎 281 男 子 理 髮 技 術 士 256 化 學 技 術 士 282 女 子 美 髮 技 術 士 257 鍋 爐 操 作 技 術 士 283 按 摩 技 術 士 258 齒 輪 製 造 技 術 士 284 配 電 電 纜 裝 修 技 術 士 紡 紗 機 械 修 護 技 術 士 - 清 花 紡 紗 機 械 修 護 技 術 士 - 梳 棉 紡 紗 機 械 修 護 技 術 士 - 併 粗 紡 紗 機 械 修 護 技 術 士 - 環 錠 式 精 紡 紡 紗 機 械 修 護 技 術 士 - 開 端 式 精 紡 紡 紗 機 械 修 護 技 術 士 - 噴 氣 式 精 紡 285 烘 焙 麵 食 品 技 術 士 286 食 品 檢 驗 分 析 技 術 士 287 食 品 用 金 屬 罐 捲 封 技 術 士 288 肉 製 品 加 工 技 術 士 289 中 式 米 食 加 工 技 術 士 290 中 式 食 加 工 技 術 士 15

22 291 職 業 潛 水 技 術 士 320 工 業 電 子 技 術 士 ( 丙 級 ) 丙 級 292 美 容 技 術 士 321 測 量 技 術 士 ( 丙 級 ) 丙 級 293 廣 告 設 計 技 術 士 322 農 業 機 械 修 護 技 術 士 ( 丙 級 ) 丙 級 294 氣 體 燃 料 導 管 配 管 技 術 士 323 製 鞋 技 術 士 ( 丙 級 ) 丙 級 295 化 工 技 術 士 324 圖 文 組 版 技 術 士 - 文 字 處 理 ( 丙 級 ) 丙 級 296 機 械 停 車 設 備 裝 修 技 術 士 325 圖 文 組 版 技 術 士 - 照 相 打 字 ( 丙 級 ) 丙 級 297 船 舶 室 內 配 線 技 術 士 326 電 繡 技 術 士 ( 丙 級 ) 丙 級 298 漁 具 製 作 技 術 士 327 建 築 物 室 內 設 計 技 術 士 ( 甲 ) 丙 級 299 水 族 養 殖 技 術 士 328 餐 旅 服 務 技 術 士 ( 丙 級 ) 丙 級 300 水 產 食 品 加 工 技 術 士 329 園 藝 技 術 士 ( 丙 級 ) 丙 級 301 花 藝 設 計 技 術 士 330 農 藝 技 術 士 ( 丙 級 ) 丙 級 302 西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331 種 苗 生 產 技 術 士 ( 丙 級 ) 丙 級 303 鋁 門 窗 工 技 術 士 332 造 園 施 工 技 術 士 ( 丙 級 ) 丙 級 304 建 築 塗 裝 技 術 士 333 畜 產 技 術 士 ( 丙 級 ) 丙 級 305 光 電 系 統 操 作 技 術 士 334 寵 物 美 容 技 術 士 ( 丙 級 ) 丙 級 306 通 信 技 術 ( 電 信 線 路 ) 技 術 士 335 塑 膠 射 出 模 具 技 術 士 ( 丙 級 ) 丙 級 307 農 藥 代 噴 技 術 士 336 塑 膠 射 出 成 型 技 術 士 ( 丙 級 ) 丙 級 308 電 腦 輔 助 建 築 製 圖 技 術 士 337 塑 膠 押 出 模 具 技 術 士 ( 丙 級 ) 丙 級 309 機 械 板 金 技 術 士 338 機 器 腳 踏 車 修 護 技 術 士 ( 丙 級 ) 丙 級 310 鍋 爐 裝 修 技 術 士 339 金 銀 珠 寶 飾 品 加 工 技 術 士 ( 丙 級 ) 丙 級 311 壓 力 容 器 操 作 技 術 士 ( 丙 級 ) 丙 級 340 汽 車 車 體 板 金 技 術 士 ( 丙 級 ) 丙 級 312 鋼 琴 調 音 技 術 士 ( 丙 級 ) 丙 級 341 保 母 人 員 技 術 士 ( 丙 級 ) 丙 級 313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操 作 技 術 士 ( 丙 級 ) 丙 級 342 製 茶 技 術 技 術 士 ( 丙 級 ) 丙 級 314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操 作 技 術 士 ( 丙 級 ) 丙 級 343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丙 級 315 人 字 臂 起 重 機 操 作 技 術 士 ( 丙 級 ) 丙 級 344 一 般 手 工 電 銲 技 術 士 316 重 機 械 操 作 技 術 士 - 推 土 機 ( 丙 級 ) 丙 級 345 氣 銲 技 術 士 317 重 機 械 操 作 技 術 士 - 挖 土 機 ( 丙 級 ) 丙 級 346 氬 氣 鎢 極 電 銲 技 術 士 318 重 機 械 操 作 技 術 士 - 裝 載 機 ( 丙 級 ) 丙 級 347 半 自 動 電 銲 技 術 士 319 農 用 曳 引 機 操 作 技 術 士 ( 丙 級 ) 丙 級 348 人 力 仲 介 師 999 其 他 ( 未 列 於 職 業 證 照 對 照 表 中, 請 輸 入 999, 實 際 認 定, 由 本 會 審 查 ) 依 實 際 認 定 依 實 際 認 定 依 實 際 認 定 依 實 際 認 定 依 實 際 認 定

23 附 件 二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正 本 聯 查 詢 編 號 ( 考 生 免 填 ) 申 請 日 期 僅 限 :105 年 08 月 05 日 申 請 編 號 申 請 入 學 科 別 ( 同 申 請 入 學 報 名 表 收 據 之 申 請 編 號 ) 姓 名 連 絡 電 話 原 始 總 分 複 查 結 果 成 績 ( 此 欄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填 寫 ) 注 意 事 項 : 一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由 考 生 本 人 親 至 本 校 提 出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並 將 基 本 資 料 填 入 本 表 ( 字 體 工 整, 切 勿 潦 草 ) 後,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進 行 相 關 報 名 資 料 查 驗 後, 將 其 結 果 填 入 [ 複 查 結 果 成 績 欄 ] 內 複 查 結 果, 考 生 不 得 因 其 他 因 素, 而 要 求 重 新 查 驗 二 本 申 請 表 為 一 式 二 份 ( 正 本 聯 與 副 本 聯 ), 正 本 聯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留 存, 副 本 聯 由 考 生 留 存 ; 請 勿 將 正 副 聯 裁 開 三 此 複 查 結 果, 僅 以 紙 本 回 覆 於 考 生, 將 不 另 行 公 告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正 本 聯 查 詢 編 號 ( 考 生 免 填 ) 申 請 編 號 申 請 入 學 科 別 申 請 日 期 僅 限 :105 年 08 月 05 日 ( 同 申 請 入 學 報 名 表 收 據 之 申 請 編 號 ) 姓 名 連 絡 電 話 原 始 總 分 複 查 結 果 成 績 ( 此 欄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填 寫 ) 注 意 事 項 : 一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由 考 生 本 人 親 至 本 校 提 出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並 將 基 本 資 料 填 入 本 表 ( 字 體 工 整, 切 勿 潦 草 ) 後,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進 行 相 關 報 名 資 料 查 驗 後, 將 其 結 果 填 入 [ 複 查 結 果 成 績 欄 ] 內 複 查 結 果, 考 生 不 得 因 其 他 因 素, 而 要 求 重 新 查 驗 二 本 申 請 表 為 一 式 二 份 ( 正 本 聯 與 副 本 聯 ), 正 本 聯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留 存, 副 本 聯 由 考 生 留 存 ; 請 勿 將 正 副 聯 裁 開 三 此 複 查 結 果, 僅 以 紙 本 回 覆 於 考 生, 將 不 另 行 公 告

24 附 件 三 未 繳 學 歷 ( 力 ) 資 格 證 書 切 結 書 本 人, 因 故 無 法 於 報 名 時 取 得 學 歷 ( 力 ) 資 格 證 書, 懇 請 貴 會 准 予 先 行 參 加 報 名, 若 於 放 榜 二 日 內, 尚 無 法 繳 交 學 歷 ( 力 ) 資 格 證 書,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此 致 105 學 年 度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切 結 人 :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25 附 件 四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工 作 證 明 書 填 表 說 明 申 請 人 姓 名 1. 使 用 時 機 : 使 用 同 等 學 力 申 請 入 學, 其 資 格 審 核 中 須 檢 附 工 作 證 明 書 若 您 要 使 用 其 他 格 式 工 作 證 明 書, 請 注 意 以 下 各 欄 位 項 目 均 應 具 備 ; 另 工 作 證 明 書 由 兩 家 以 上 公 司 累 計 年 資 證 明 者, 可 影 印 本 表 使 用 2. 注 意 事 項 : (1) 本 工 作 證 明 書 所 有 欄 位 必 須 填 寫 完 整, 且 應 加 蓋 服 務 單 位 及 負 責 人 (2) 本 工 作 證 明 書, 若 內 容 有 塗 改, 應 加 蓋 負 責 人 章 (3) 本 工 作 證 明 書 若 工 作 期 間 服 義 務 役 期 間 重 疊 應 扣 除 生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任 職 起 迄 時 間 自 民 國 年 月 日 至 民 國 年 月 日 服 務 年 資 : 年 月 日 ( 應 扣 除 服 役 年 資 ) 現 仍 在 職 現 已 離 職 服 役 狀 況 : 服 役 期 間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尚 未 服 役 或 不 須 服 役 者 職 稱 擔 任 工 作 內 容 公 司 名 稱 : 負 責 人 姓 名 : 公 司 章 公 司 統 一 編 號 ( 或 機 構 立 案 證 號 ): 機 構 地 址 : 電 話 號 碼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26 附 件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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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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