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橫十里洋場,雄姿英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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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裳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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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縱 橫 十 里 洋 場, 雄 姿 英 發 : 記 申 報 所 見 的 李 玉 階 先 生 ( 西 元 年 ) 縱 橫 十 里 洋 場, 雄 姿 英 發 : 記 申 報 所 見 的 李 玉 階 先 生 ( 西 元 年 ) 劉 文 星 ( 普 珍 ) 天 人 文 化 院 提 供 * 摘 要 申 報 全 名 為 申 江 新 報, 一 八 七 二 年 四 月 底 創 刊 於 上 海, 至 一 九 四 九 年 五 月 下 旬 停 刊, 為 大 陸 解 放 前, 中 國 最 長 壽 的 報 紙, 紀 錄 了 大 量 的 近 現 代 社 會 實 況, 相 當 具 有 學 術 價 值 本 文 一 切 關 於 涵 靜 老 人 在 上 海 的 史 料, 都 是 在 申 報 數 據 庫 試 用 版 搜 索 而 來, 當 中 所 刊 載 的 他 老 人 家 的 所 有 事 蹟, 起 自 民 國 八 年, 至 民 國 卅 七 年 止 他 在 五 四 運 動 時 期 的 史 料, 業 經 李 玉 階 先 生 年 譜 長 編 披 露 了 部 份 內 容, 故 筆 者 此 文 僅 公 開 其 出 仕 以 來 的 紀 錄, 中 亦 涉 及 蕭 大 宗 師 在 京 滬 蘇 漢 的 活 動 民 國 十 四 年 七 月 到 十 五 年 元 月 中 旬, 涵 靜 老 人 在 北 洋 政 府 中 任 職, 首 先 擔 任 奉 軍 賑 務 處 顧 問, 後 為 孫 傳 芳 所 延 攬, 任 江 蘇 二 區 煙 酒 事 務 局 局 長 十 六 年 七 月, 正 式 任 職 於 國 民 政 府, 擔 任 上 海 市 特 別 市 政 府 農 工 商 局 秘 書 ; 八 月 中 旬, 任 市 勞 資 調 節 委 員 會 委 員, 為 市 黨 部 市 政 府 農 工 商 局 代 表 這 是 涵 靜 老 人 公 職 生 涯 中, 最 忙 碌 的 時 期 十 一 月 中 旬, 已 轉 任 浙 江 寧 波 禁 煙 局 局 長, 並 兼 任 勸 募 國 庫 券 委 員 十 七 年 九 月, 以 財 政 部 秘 書 職, 接 任 駐 滬 貨 價 調 查 局 副 局 長, 同 時 擔 任 上 海 平 民 產 科 醫 院 院 董 十 八 年 元 月, 先 後 受 聘 為 晉 冀 察 綏 賑 災 委 員 會 委 員 兩 粵 賑 災 委 員 會 名 譽 委 員 廿 一 年 十 月, 擔 任 財 政 部 硝 磺 整 理 委 員 廿 三 年 十 一 月 下 旬, 轉 任 陝 西 省 鹽 務 視 察 專 員 卅 六 年 四 月 中 旬, 獲 選 為 中 國 公 學 同 學 會 理 事 五 月 下 旬, 結 合 七 十 餘 位 宗 教 家, 成 立 中 國 宗 教 徒 和 平 建 國 大 同 盟, 擔 任 秘 書 長, 並 開 始 公 開 講 道 卅 七 年 四 月, 召 開 福 台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大 會, 五 月 正 式 受 聘 為 該 公 司 總 經 理 附 件 為 涵 靜 老 * 本 文 現 階 段 不 考 慮 登 載 於 網 路, 但 在 作 者 本 人 同 意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書 面 形 式 於 教 內 流 通, 供 作 教 化 研 討 的 素 材 203
2 第 十 屆 天 人 實 學 研 討 會 人 為 福 台 公 司 資 產 掏 空 案 上 訴 之 判 例, 資 料 來 自 網 路 為 求 方 便 說 明 與 對 照 起 見, 筆 者 權 以 李 玉 階 先 生 年 譜 長 編 對 涵 靜 老 人 的 紀 年 法, 對 其 年 齡 採 取 足 歲 的 計 算 方 式 至 於 申 報 徵 引 資 料, 有 些 雖 非 涵 靜 老 人 直 接 參 與 的 歷 史 事 件, 但 為 使 讀 者 明 瞭 事 件 背 景 起 見, 也 擇 要 收 錄 於 本 文, 而 全 部 史 料 的 鋪 陳, 同 樣 也 採 用 編 年 體 的 形 式 為 之 不 過, 本 文 完 成 稍 嫌 倉 促, 雖 經 筆 者 以 紙 本 核 對 及 重 新 句 讀, 但 文 字 乖 謬 之 處, 仍 在 所 難 免 其 中 某 些 錯 誤 或 模 糊 的 字 眼, 甚 至 是 紙 本 既 存 的, 這 點 筆 者 也 難 以 處 理, 只 能 憑 自 身 理 解 稍 微 改 正, 其 中 不 能 查 對 者, 只 好 保 存 原 貌 或 以 表 之, 敬 祈 讀 者 諒 察 關 鍵 詞 : 李 鼎 年 李 玉 階 蕭 昌 明 204
3 縱 橫 十 里 洋 場, 雄 姿 英 發 : 記 申 報 所 見 的 李 玉 階 先 生 ( 西 元 年 ) 縱 橫 十 里 洋 場, 雄 姿 英 發 : 記 申 報 所 見 的 李 玉 階 先 生 ( 西 元 年 ) 劉 文 星 ( 普 珍 ) * 壹 正 文 民 國 十 四 年 ( 西 元 一 九 二 五 年 ) 廿 五 歲 七 月 七 日 五 卅 案 發 生 後, 北 京 方 面 因 聞 罷 工 人 衆, 亟 待 維 持, 曾 由 閣 議 通 過, 撥 洋 十 萬 元 匯 滬 等 情, 早 誌 本 報 茲 悉 此 款 迄 未 匯 到, 而 此 間 亟 待 應 用, 故 上 海 總 商 會 昨 又 去 電 請 其 從 速 匯 滬, 以 便 撥 用 奉 軍 賑 務 處 顧 問 李 鼎 年, 致 電 奉 張 及 奉 賑 務 督 辦 閻 澤 溥, 請 移 東 南 賑 款 為 上 海 築 路 之 資, 藉 以 接 濟 罷 工 工 人, 其 致 張 電 如 下 : 天 津 鎭 威 上 將 軍 張 鈞 鑒 : 五 卅 慘 案 發 生, 滬 上 工 人 情 殷 愛 國, 繼 商 學 兩 界 而 罷 工 者, 數 達 二 十 萬 人 以 上, 雖 各 界 善 心 人 士, 捐 款 救 濟, 但 為 數 有 限, 杯 水 車 薪, 於 事 無 裨 去 歲 江 浙 戰 爭 而 後, 瘡 痍 未 復, 帥 座 痌 瘝 在 抱, 擬 以 鉅 款 散 賑 東 南, 但 急 則 治 標, 援 助 失 業 工 人, 較 賑 濟 刦 後 災 黎 為 尤 要 若 撥 助 鉅 款 以 資 救 濟, 並 乘 此 時 機, 利 用 工 人 修 築 馬 路, 使 黃 金 不 致 擲 諸 虛 牝, 似 亦 一 舉 兩 得 之 計 況 滬 上 移 工 築 路 之 議 甚 囂 塵 上, 中 華 全 國 道 路 建 設 協 會, 亦 曾 有 此 主 張, 而 蘇 省 長 鄭 與 上 海 市 公 所 及 滬 北 工 巡 捐 局 曁 各 團 體 均 表 贊 同 年 轉 至 該 會 詳 詢 一 切, 知 此 事 亟 應 磋 商 初 步 進 行 辦 法, 一 面 參 照 舊 日 計 畫, 通 力 合 作, 早 日 興 工, 庶 各 界 援 助 工 人, 款 項 不 至 虛 糜, 工 人 寳 貴 光 陰, 不 致 虛 度 ; 一 面 趕 將 淞 滬 商 埠 提 前 開 辦, 妥 擬 章 則 及 投 資 條 例, 公 諸 報 章, 庶 海 上 殷 實 紳 商, 與 夫 資 本 實 業 各 家, 必 能 按 照 所 定 計 畫 與 公 布 章 則, 投 資 修 築, 使 辱 居 租 界 市 民, 得 以 移 入 市 場, 振 興 商 業, 不 特 可 以 挽 回 利 權, 而 華 人 生 命 財 產, 亦 得 保 障, 免 致 託 庇 外 人 宇 下, 動 受 摧 殘 侮 辱 惟 建 築 需 款, 測 量 需 才, 年 與 該 會 主 幹 磋 商, 知 該 會 對 於 測 繪 工 程 師 測 量 技 士, 有 義 務 人 員 可 以 介 紹, 至 工 * 本 文 現 階 段 不 考 慮 登 載 於 網 路, 但 在 作 者 本 人 同 意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書 面 形 式 於 教 內 流 通, 供 作 教 化 研 討 的 素 材 205
4 第 十 屆 天 人 實 學 研 討 會 七 月 十 一 日 程 之 如 何 著 手, 路 線 之 如 何 規 定, 上 年 迭 經 該 會 敦 促 工 巡 局 測 繪 計 畫, 擬 訂 預 算 圖 表, 呈 報 省 署 有 案 可 稽, 經 費 預 算 約 四 百 萬 元 左 右 年 擬 懇 帥 座 從 東 南 賑 款 內 撥 助 百 萬 元, 移 充 沿 租 界 築 馬 路 之 用, 督 促 中 華 全 國 道 路 建 設 協 會, 商 同 路 政 各 當 局 積 極 進 行, 以 杜 外 人 越 界 築 路 之 野 心, 而 因 勢 利 導, 力 謀 商 埠 之 興 築, 將 來 路 工 吿 成, 商 埠 開 闢, 帥 座 垂 不 世 之 偉 績, 外 人 杜 蠶 食 之 陰 謀, 福 國 利 民, 莫 善 於 此 倘 荷 俯 允, 務 懇 速 派 專 員, 携 款 來 滬, 會 同 蘇 省 長 兼 淞 滬 市 區 督 辦 鄭, 與 道 路 協 會 市 公 所 工 巡 局 及 工 商 學 各 團 體, 特 組 委 員 會 協 商 辦 理, 以 昭 核 實 此 千 載 一 時 之 會, 中 外 觀 瞻 所 繫, 伏 希 鈞 核 施 行, 不 勝 屏 營 待 命 之 至 1 上 海 派 克 路 益 壽 里 三 十 八 號 鎭 威 軍 賑 務 處 顧 問 李 鼎 年 叩 浙 孫 電 令 駐 滬 辦 事 處 長 宋 雪 琴 於 昨 六 時, 代 表 在 一 品 香 宴 請 旅 滬 奉 軍 將 領, 並 請 政 商 界 等 人 士 作 陪, 到 者 如 邢 總 司 令 常 副 司 令 及 司 令 部 各 處 長 團 營 長 與 虞 洽 卿 方 椒 伯 傅 筱 庵 許 秋 颿 朱 竹 舟 李 玉 階 秦 中 行 等, 杯 籌 交 錯, 盡 歡 而 散 十 月 十 七 日 浙 閩 蘇 皖 贛 五 省 聯 軍 總 司 令 孫 傳 芳 下 令 對 奉 軍 開 戰, 聯 軍 大 本 營 設 在 嘉 興, 據 軍 界 消 息 指 出, 浙 軍 前 途 路 徑, 分 為 兩 大 路 : 一 由 長 興 出 鎮 江 無 錫, 一 由 滬 寧 路 進 蘇 常 會 合 因 上 海 已 劃 為 不 駐 兵 區 域, 故 大 本 營 以 設 在 嘉 興 為 便 利 時 公 平 社 記 者 往 北 站 廣 安 旅 社 浙 閩 蘇 皖 贛 聯 軍 第 一 軍 臨 時 辦 事 處, 由 蔡 植 卿 副 官 延 見, 答 云 : 此 次 孫 督 辦 興 師, 原 抱 一 種 大 義 宗 旨, 論 天 時 地 利 人 和 均 有 相 順 應 之 時 機, 是 以 奉 軍 知 難 而 退 我 軍 兵 不 血 刃, 昨 日 安 抵 淞 滬, 先 鋒 已 抵 崑 山, 係 第 二 路 謝 鴻 勛 司 令 所 部 ( 按 第 一 路 為 吳 淞 要 塞 司 令 陳 儀 ) 謝 司 令 所 部 布 告 云 : 本 軍 日 昨 抵 滬, 徵 諸 一 般 輿 論, 多 以 未 能 痛 殲 奉 虜 惜 之, 殊 不 知 孫 馨 帥 之 意 則 在 彼 不 在 此 蓋 以 松 滬 之 間, 兵 燹 迭 經, 創 瘡 未 復, 誠 恐 一 旦 興 戎, 勢 必 大 張 撻 伐, 蹂 躪 地 方, 勢 所 難 免 設 或 傷 及 外 僑, 惹 起 國 際 交 涉, 投 鼠 忌 器, 古 有 名 言 此 所 以 不 能 躊 躇 滿 意, 以 謝 我 滬 人 也, 不 然 此 區 區 者 寧 足 平 耶? 合 亟 佈 吿 周 知, 此 佈 2 1 關 於 救 濟 工 人 之 文 電, 申 報 1925 年 07 月 08 日 14 版 2 浙 孫 代 表 宴 奉 軍 將 領, 紳 商 作 陪, 申 報 1925 年 7 月 12 日 14 版 206
5 縱 橫 十 里 洋 場, 雄 姿 英 發 : 記 申 報 所 見 的 李 玉 階 先 生 ( 西 元 年 ) 又 云 : 我 軍 此 次 到 滬, 專 事 驅 除 違 抗 中 央 命 令, 擅 在 上 海 駐 兵 之 奉 軍 而 來, 弔 民 伐 罪, 乃 其 職 志 本 軍 官 兵, 訓 練 有 素, 並 已 嚴 申 軍 紀, 不 准 擾 害 地 方 如 有 抗 違, 即 付 軍 法, 爾 等 商 民 人 等 儘 可 照 常 各 安 生 業, 勿 驚 勿 擾, 切 切 此 布 此 際, 浙 軍 此 次 進 攻 蘇 常 者, 分 為 三 路 : 一 路 由 松 滬 沿 滬 寧 路 進 攻, 一 路 由 太 湖 進 攻 蘇 常, 一 路 由 長 興 方 面 進 攻 宜 興 衝 出 常 州 淞 滬 方 面, 本 日 已 向 崑 山 前 進 又 據 浙 軍 司 令 部 消 息, 太 湖 方 面 之 浙 軍, 十 六 日 下 午 有 前 鋒 隊 約 一 團 人, 已 佔 領 蘇 州 ; 由 上 海 退 至 蘇 州 之 奉 軍, 十 六 日 上 午 已 退 常 州, 但 尚 有 一 部 份 約 兩 千 餘 人, 仍 在 蘇 常 之 間 而 浙 軍 本 日 上 午 尚 在 蘇 州 候 命, 未 曾 前 進, 長 興 方 面 之 第 三 師, 大 部 份 亦 於 十 六 日 晚 間 進 佔 宜 興, 準 備 聯 合 蘇 州 方 面 之 第 二 路, 進 攻 常 州 日 本 每 日 新 聞 報 導 : 此 次 浙 孫 首 先 發 難, 以 反 奉 為 標 榜, 外 傳 事 前 已 與 皖 蘇 閩 贛 等 四 省 有 力 者 暗 相 結 合, 故 定 名 為 五 省 聯 盟 然 據 內 幕 中 人 云, 則 論 孫 之 原 定 計 畫, 尚 不 止 此 如 果 占 領 淞 滬 以 後, 五 省 以 外 之 湘 鄂 豫 三 省, 並 可 相 繼 加 入, 成 為 八 省 大 聯 盟, 擁 唐 紹 儀 為 首 領, 在 南 京 組 織 獨 立 政 府, 專 以 反 對 關 稅 會 議 反 對 滬 案 重 查, 並 檢 舉 法 金 佛 郎 案, 申 討 奉 方 罪 狀 為 進 行 方 策 云 此 種 計 畫 是 否 屬 實, 當 觀 唐 氏 之 態 度 如 何 而 定 之 本 日 上 午 八 時 許, 司 令 部 發 出 命 令, 需 用 民 夫 千 餘 人 扛 運 軍 用 品 各 區 署 警 察 聞 訊 後, 即 在 閘 北 之 寳 山 路 大 統 路 滬 南 之 中 華 路 等 處 拉 夫, 繼 而 及 於 其 他 較 僻 之 路, 一 般 苦 力 及 無 業 者, 或 為 拉 去, 或 狂 奔 遠 避, 被 拉 者 咸 禁 於 北 浙 江 路 界 路 口 之 寧 安 坊 內, 鐵 棚 緊 閉, 並 有 警 士 在 內 彈 壓, 棚 外 觀 者 如 堵 下 午 由 寧 安 坊 送 至 車 站 登 車, 開 往 需 用 處 所 華 界 自 拉 夫 風 潮 發 生 後, 市 面 頓 呈 冷 靜, 晚 間 稍 稍 恢 復, 而 各 商 店 以 行 人 較 少, 貿 易 有 限, 多 提 早 收 市 又 今 日 上 海 市 公 所 路 工 人 役, 因 有 戒 心, 經 該 所 工 程 處 主 任 分 發 符 號, 著 即 佩 帶 照 常 工 作, 至 各 碼 頭 扛 掮 輪 貨 小 工, 亦 由 各 工 頭 報 吿 各 該 公 司, 給 予 符 號, 分 別 按 名 懸 掛, 始 得 照 常 工 作 南 北 兩 商 會 有 鑑 於 此, 出 面 與 官 方 協 商, 要 求 拉 夫 改 為 雇 用 性 質, 不 准 隨 路 拉 夫, 所 雇 之 夫 役, 毎 人 每 月 連 伙 食 計 洋 十 元, 聞 警 廳 方 面 已 允 如 所 請 照 辦 矣 新 委 滬 海 道 尹 傅 疆 到 滬, 携 有 孫 傳 芳 致 彼 之 函, 囑 傅 知 本 埠 各 長 官, 照 常 供 職, 勿 滋 疑 慮 傅 氏 已 將 該 函 轉 致 各 機 關 長 官, 一 體 知 照, 茲 將 原 函 照 錄 如 下 : 寫 忱 仁 兄 執 事 : 此 次 出 師, 意 在 除 暴 安 民, 業 經 宣 言 在 案 現 在 師 行 抵 滬, 所 有 地 方 仍 賴 各 官 廳 共 與 維 持, 以 期 安 堵 用 特 專 函 執 事, 請 即 轉 吿 各 機 關 長 官, 體 照 207
6 第 十 屆 天 人 實 學 研 討 會 常 供 職, 藉 資 劻 助, 勿 滋 疑 慮 為 安 耑 此 祇 頌 政 綏 孫 傳 芳 十 月 十 七 日 僅 上 海 縣 知 事 張 思 永 ( 曾 任 松 江 縣 商 會 會 長 ) 緝 私 統 領 何 嘉 祿 水 警 廳 廳 長 沈 保 義 等 要 職, 有 所 更 動 耳 又 孫 傳 芳 特 派 五 省 聯 軍 總 司 令 部 駐 滬 辦 公 處 處 長 宋 雪 琴 氏, 提 收 上 海 全 埠 各 稅 收, 掃 數 解 至 聯 軍 總 司 令 部, 因 現 在 軍 事 急 迫, 需 款 孔 殷 聞 宋 雪 琴 氏 業 經 遴 派 李 鼎 年, 定 於 明 日 分 向 各 處 守 提, 此 為 軍 事 時 代 之 權 宜 辦 法, 一 俟 軍 事 稍 定, 即 行 另 派 專 員 接 辦 3 十 月 廿 三 日 據 路 局 消 息, 聯 軍 前 鋒 第 二 軍 司 令 謝 鴻 勳 第 一 軍 司 令 陳 儀 第 四 軍 司 令 盧 香 亭 三 部, 於 廿 一 日 下 午 佔 領 滁 州, 奉 軍 阨 守 張 八 嶺 之 高 山 聯 軍 進 佔 滁 州 後, 即 晚 進 迫 張 八 嶺 據 滁 州 報 吿, 廿 一 日 夜 半 即 接 觸, 勝 負 未 詳 另 據 聯 軍 方 面 消 息, 則 謂 聯 軍 已 佔 得 張 八 嶺, 向 前 進 發, 奉 軍 退 至 明 光 及 蚌 埠 據 聯 軍 方 面 消 息, 聯 軍 總 司 令 孫 傳 芳, 以 江 南 方 面 業 經 肅 淸, 關 於 蘇 事, 悉 歸 白 寶 山 辦 理 孫 氏 擬 於 今 日 或 今 晚 渡 江 赴 前 敵, 督 師 進 攻 又 一 報 吿, 聯 軍 已 渡 江 追 擊 奉 軍, 孫 傳 芳 本 擬 赴 前 方 就 近 指 揮 一 切, 茲 因 徐 蚌 兩 地 甚 屬 險 要, 須 待 各 路 主 力 軍 集 中 妥 協, 始 能 離 寧 昨 日 本 埠 某 使 館, 接 得 鄭 州 某 敎 士 來 電 稱, 駐 防 隴 海 路 之 豫 軍, 二 十 一 日 下 午, 已 向 徐 州 方 面 發 動, 徐 州 以 下 之 奉 軍, 紛 紛 退 據 徐 州 以 上, 但 徐 州 尚 在 奉 軍 手 中 又 謂, 奉 軍 以 確 知 豫 軍 發 動, 為 避 免 前 後 受 敵 起 見, 已 放 棄 安 徽, 趕 速 退 却, 改 以 徐 州 為 第 一 防 線 濟 南 第 二 防 線, 並 駐 重 兵 於 濟 南, 以 資 遣 調 昨 日 據 某 方 消 息, 日 來 奉 軍 在 徐 州 一 帶, 日 夜 佈 置 戰 局, 統 計 兵 力 有 三 師 二 混 成 旅 一 梯 隊 之 衆, 另 有 飛 機 隊 一 隊 蚌 埠 方 面, 奉 軍 甚 為 單 薄, 除 邢 士 廉 部 外, 並 無 增 防, 因 聯 軍 進 擊, 決 計 放 棄 蚌 埠, 退 守 徐 州, 集 合 全 力, 控 扼 浙 豫 二 軍 故 預 計 徐 州 一 帶, 日 內 必 有 激 戰 據 軍 界 消 息, 奉 張 電 召 楊 宇 霆 張 宗 昌 李 景 林 到 奉, 會 議 用 兵 計 劃, 決 定 以 徐 州 為 大 本 營, 南 宿 州 為 第 二 防 線, 蚌 埠 為 第 一 防 線, 放 棄 江 蘇, 固 守 津 蚌 路 線, 北 至 隴 海 路, 深 溝 高 壘, 決 以 死 守 蚌 山 布 署 大 砲 十 六 門, 飛 機 八 架, 任 姜 登 選 前 敵 總 指 揮 蚌 山 左 右 滿 佈 營 帳, 前 哨 沿 路 線 放 至 門 台 子, 臨 淮 關 板 橋 各 重 鎮, 聯 軍 謝 鴻 勳 自 前 日 抵 3 時 局 將 有 新 發 展 : 浙 軍 陸 續 西 上 今 晨 特 訊, 申 報 1925 年 10 月 18 日 版 208
7 縱 橫 十 里 洋 場, 雄 姿 英 發 : 記 申 報 所 見 的 李 玉 階 先 生 ( 西 元 年 ) 滁 州 後, 先 鋒 已 前 進 至 張 八 嶺, 步 哨 放 至 明 光, 二 軍 相 距 尚 有 數 十 華 里 將 來 激 戰 必 在 蚌 埠 以 南 明 光 石 門 山 一 帶 云 浙 閩 蘇 皖 贛 聯 軍 第 二 軍 第 三 支 隊 長 兼 淞 滬 戒 嚴 司 令 昨 發 佈 吿 六 項, 茲 錄 如 下 : 一 為 佈 吿 事 : 照 得 本 司 令 於 本 月 十 七 日 奉 浙 閩 蘇 皖 贛 聯 軍 總 司 令 孫 電 令, 委 任 嚴 春 陽 為 淞 滬 戒 嚴 司 令 等 因, 奉 此 遵 於 是 日 就 職 視 事, 除 呈 報 暨 分 行 各 機 關 知 照 外, 令 行 佈 吿, 仰 軍 民 人 等, 一 體 知 悉 此 佈 二 為 佈 吿 事 : 照 得 本 軍 前 駐 松 江, 原 係 護 路 性 質, 各 官 兵 深 明 大 義, 其 於 防 查 奸 宄, 保 衛 商 旅, 頗 能 盡 職, 從 未 有 軌 外 行 動, 致 人 民 以 驚 疑 此 次 邢 師 開 拔, 我 軍 奉 命 來 滬, 承 聯 師 意 旨, 仍 以 保 護 閭 閻, 防 守 鐵 道 為 職 志, 絕 無 其 他 作 用 攙 雜 其 間 本 司 令 紀 律 素 嚴, 深 堪 自 信, 爾 商 民 人 等, 其 各 安 居 樂 業, 愼 勿 蛇 影 杯 弓, 致 啓 猜 疑, 是 為 切 要 此 佈 三 為 佈 吿 事 : 照 得 集 衆 聚 會, 最 足 妨 碍 治 安, 影 響 大 局 值 此 戒 嚴 期 內, 自 當 一 律 禁 止, 以 免 奸 人 混 跡, 希 圖 擾 亂 爾 等 眞 正 工 人, 急 應 安 分 工 作, 保 持 生 計, 不 必 分 心 騖 外, 轉 為 奸 人 利 用 倘 有 不 逞 之 徒, 假 託 名 義, 滋 生 事 端, 本 司 令 惟 有 執 法 嚴 懲, 決 不 寬 貸 事 關 戒 嚴 重 要, 萬 勿 嘗 試 切 切 此 佈 四 為 佈 吿 事 : 照 得 本 司 令 籍 隸 江 蘇, 統 兵 來 滬, 相 期 砥 礪 名 節, 謹 守 官 常, 所 有 本 部 在 職 人 員, 約 束 綦 嚴, 倘 有 不 法 棍 徒, 假 借 名 義, 在 外 招 搖, 一 經 發 覺, 立 置 重 典 仰 地 方 軍 民 諸 色 人 等, 一 體 知 悉 此 佈 五 為 佈 吿 事 : 照 得 本 司 令 下 車 伊 始, 訪 聞 上 海 無 業 游 民, 往 往 藉 端 開 會, 煽 惑 工 人, 致 滋 事 端 現 值 戒 嚴 期 間, 除 法 定 機 關 報 經 本 司 令 允 許 外, 無 論 何 種 集 會, 概 予 禁 止, 倘 敢 違 抗, 定 以 軍 法 相 懲 仰 軍 民 人 等 一 體 凛 遵 切 切 此 佈 六 為 佈 吿 事 : 照 得 國 家 設 兵, 所 以 衛 民, 凡 害 民 之 甚 者, 莫 如 販 烟 土 聚 賭 博, 及 擄 人 勒 贖 各 盜 匪, 此 而 不 除, 奚 以 保 民? 本 司 令 奉 浙 閩 蘇 皖 贛 聯 軍 總 司 令 委 209
8 第 十 屆 天 人 實 學 研 討 會 託, 來 撫 是 邦, 深 知 上 海 五 方 雜 處, 盜 匪 充 斥, 凡 茲 不 法, 引 為 我 父 老 昆 季 疾 首 痛 心, 立 待 革 除 者 久 矣 奈 奉 軍 抵 滬 以 來, 烟 土 幾 等 公 賣, 睹 博 到 處 公 開, 擄 人 勒 贖, 仍 肆 橫 行 上 海 文 明 區 域, 竟 一 變 而 為 盜 匪 世 界, 種 種 罪 狀, 擢 髮 難 數, 本 司 令 提 兵 來 此, 矢 志 掃 除 倘 有 上 述 種 種 不 法, 一 經 拿 獲, 立 置 重 典, 除 令 行 警 察 廳 厲 行 查 辦 外, 另 派 幹 員 嚴 密 查 訪, 非 敢 治 亂 從 重, 總 期 除 暴 安 良, 仰 軍 民 諸 色 人 等, 一 體 凛 悉 此 佈 昨 日 下 午 四 時, 滬 北 警 團 聯 合 辦 事 處, 召 集 警 團 聯 席 會 議, 到 者 吳 淞 商 埠 局 長 顏 璧 城, 閘 北 四 區 署 長 劉 德 之, 五 區 署 長 楊 筱 亭, 署 員 孫 瑞 瑚 龔 潤 泉 孟 浩 吾, 游 巡 隊 長 王 魯 齋, 閘 北 保 衛 團 總 王 彬 彥 尹 邨 夫, 支 團 長 陸 端 甫 李 廣 珍 韋 伯 成 徐 春 榮 陳 翊 庭 甘 繡 初 朱 靜 庵 莫 澄 齋, 巡 察 主 任 孫 啓 英 徐 少 棠, 副 官 主 任 姜 懷 素, 譯 員 徐 再 棠 等, 顏 璧 城 主 席 記 其 情 形 如 下 :一 王 團 總 報 吿, 略 謂 前 在 淞 滬 戒 嚴 司 令 部 會 議, 當 奉 嚴 司 令 面 諭, 對 於 地 方 治 安, 責 成 警 察 保 衛 團 共 負 責 任 合 力 維 持 ; 而 工 會 集 會, 尤 易 煽 惑 人 心, 危 害 地 方 治 安, 更 須 嚴 密 注 意 無 論 任 何 團 體, 在 戒 嚴 時 期, 決 不 可 任 其 集 衆 開 會, 並 奉 正 式 命 令 遵 照 在 案, 應 請 貴 署 長 員 知 照 屬 警, 與 敝 團 員 丁 於 服 務 時, 和 衷 共 濟, 通 力 合 作 二 劉 署 長 報 吿, 探 悉 本 月 二 十 五 日 ( 星 期 日 ) 閘 北 仍 有 聚 衆 集 會 情 事, 應 預 先 防 範 經 列 席 者 討 論 良 久, 議 決 聚 衆 集 會, 非 有 廣 場 不 可 查 閘 北 止 園 路 潭 子 灣 烏 鎮 路 宋 公 園 火 車 站 等 五 處, 均 有 空 地, 應 由 警 團 雙 方 隨 時 注 意, 星 期 日 會 同 預 施 防 範, 免 肇 事 端 倘 有 不 遵 勸 散 或 抗 拒, 遵 照 嚴 司 令 命 令 辦 理 議 畢 散 會 又 無 錫 駐 滬 勞 工 會, 昨 為 請 求 釋 放 浙 軍 過 滬 時 被 拉 會 員, 致 電 孫 傳 芳 云 : 南 京 孫 馨 遠 將 軍 麾 下 : 頃 據 敝 會 會 員 張 用 忠 等 家 屬 來 會 聲 稱, 謂 日 前 大 軍 過 滬, 用 忠 等 因 事 赴 閘 北, 經 過 北 站 時, 被 軍 人 拉 去 充 當 夫 役 當 時 哀 求 釋 放, 未 蒙 允 准, 此 即 隨 兵 車 前 往, 迄 今 數 日, 音 息 毫 無 懇 請 電 懇 前 方 軍 隊, 俯 念 貧 苦 工 人, 均 系 傭 工 度 日, 一 家 老 幼 生 命, 無 不 關 乎 工 作 者 之 一 身 若 長 此 不 歸, 則 全 家 勢 將 餓 斃 云 云 據 此, 竊 聞 軍 隊 調 動 之 秋, 有 須 苦 力 工 人 搬 運 重 要 軍 實, 理 固 然 耳, 但 招 募 夫 役, 並 非 難 事 倘 大 部 抵 滬 之 初, 立 即 令 知 地 方 紳 警 各 界, 共 須 夫 役 若 干, 所 至 何 地, 所 作 何 事, 每 日 每 名 發 給 工 價 若 干, 限 若 干 時 日 辦 齊, 有 此 招 貼 遍 貼 通 衢, 滬 埠 苦 力 之 多, 數 百 數 千, 不 難 立 集 乃 大 部 士 卒, 不 此 之 圖, 一 昧 强 拉 勒 走, 致 一 般 苦 力, 頓 受 意 外 驚 惶, 甚 至 連 累 其 家 屬, 殊 非 收 服 民 意 之 善 策 也 特 此 代 為 電 達 苦 衷, 請 迅 飭 屬, 立 將 在 滬 所 拉 夫 役, 悉 數 釋 放, 一 面 另 行 設 法 招 考 願 意 入 募 之 工 人, 庶 公 私 兩 不 失 210
9 縱 橫 十 里 洋 場, 雄 姿 英 發 : 記 申 報 所 見 的 李 玉 階 先 生 ( 西 元 年 ) 和, 我 滬 人 尤 將 歌 頌 不 置 也 臨 電 無 任 徬 徨 待 命 之 至 無 錫 駐 滬 勞 工 會 吳 公 望 等 叩 養 上 海 縣 知 事 張 思 永, 迭 奉 五 省 聯 軍 總 司 令 令 開, 軍 需 孔 亟, 迅 將 該 縣 忙 銀, 掃 數 匯 解, 以 濟 急 需 等 因, 昨 日 特 分 函 十 九 市 鄉 鄉 董 云 : 逕 啓 者 : 本 年 份 下 忙 錢 糧, 自 九 月 一 日 起 征, 兩 月 期 限 將 屆, 收 數 尚 屬 寥 寥, 顯 見 圖 董 地 保 觀 望 當 此 需 財 孔 亟 之 時, 錢 糧 正 供, 豈 容 延 不 完 納, 除 令 行 催 徵 吏, 傳 知 各 梱 地 保, 催 同 花 戶, 趕 赴 糧 櫃 完 納 掣 串 外, 相 應 函 達 貴 鄕 董, 就 近 督 飭 圖 董, 傳 知 各 花 戶, 一 律 報 完 納 掣 串, 以 濟 急 需, 俾 免 貽 誤, 並 希 見 復 深 紉 公 誼, 不 勝 盼 切 云 此 外, 據 報 載 指 出, 滬 寧 滬 杭 等 車 站 所 設 之 稅 務 稽 徵 所, 係 為 徵 收 車 運 各 貨, 便 利 而 設 現 聞 聯 軍 孫 總 司 令, 據 滬 地 各 業 商 紛 紛 陳 述, 車 站 設 立 稅 務 分 所 以 來, 時 有 一 貨 兩 徵 之 事, 迹 近 苛 斂, 病 商 害 民, 莫 此 為 甚, 且 於 路 政 上 亦 有 連 帶 之 關 係 呈 請 變 更 辦 法, 俾 商 民 於 兵 燹 之 後, 元 氣 未 復 之 際, 稍 甦 一 線 之 生 機, 藉 免 增 重 負 擔, 現 聞 各 該 分 所 所 長 等, 於 日 內 將 有 改 善 之 說 五 省 聯 軍 總 司 令 部 駐 滬 辦 公 處 稅 收 委 員 李 鼎 年, 於 日 前 奉 委 江 蘇 第 二 區 菸 酒 事 務 分 局 局 長, 業 於 十 九 日 正 式 接 任 視 事 昨 日 下 午 一 時, 宋 雪 琴 召 集 上 海 所 有 稅 收 機 關 主 任 人 物, 討 論 籌 款 問 題, 事 前 曾 由 李 轉 知 各 機 關 準 時 到 會 聞 是 日 到 者, 有 全 國 捲 菸 局 黃 總 辦 上 海 縣 張 知 事 上 海 稅 務 閔 所 長 北 站 奏 所 長 南 站 張 所 長 等 4 十 月 廿 八 日 新 委 江 蘇 二 區 烟 酒 事 務 局 局 長 李 鼎 年 到 差 後, 即 赴 寧 垣 面 謁 孫 總 司 令, 面 陳 要 公, 定 於 即 日 返 滬 現 經 該 局 通 知 所 屬 各 分 棧 主 任, 現 值 軍 需 緊 要 時 代, 所 有 應 繳 之 烟 酒 公 賣 費, 急 應 從 速 措 齊 繳 解, 以 憑 匯 解 省 垣 又 李 局 長 鑒 於 軍 興 之 際, 亟 需 款 項, 故 已 竭 力 設 法, 收 集 正 款 萬 餘 元, 掃 數 齋 送 聯 軍 總 司 令 部 駐 滬 辦 公 處 宋 處 長 核 轉 現 除 繼 續 徵 款 整 頓 局 務 外, 對 於 奸 商 私 販 火 酒 攙 售 問 題, 極 為 注 意, 已 設 法 與 各 5 方 面 聯 絡 措 辦 十 一 月 六 日 4 時 局 進 展 中 消 息 : 浙 軍 已 過 張 八 嶺 今 晨 特 訊, 申 報 1925 年 10 月 23 日 9-10 版 5 烟 酒 局 催 解 公 賣 費, 申 報 1925 年 10 月 28 日 10 版 211
10 第 十 屆 天 人 實 學 研 討 會 江 蘇 第 二 區 菸 酒 事 務 分 局 局 長, 經 五 省 聯 軍 總 司 令 孫 傳 芳 委 任 李 鼎 年 接 任 聞 南 6 京 總 局, 已 正 式 加 委 李 氏 為 該 分 局 局 長 十 一 月 七 日 聯 軍 與 奉 軍 麾 戰, 雙 方 互 有 勝 負 每 日 新 聞 載 日 本 某 軍 事 家 談 云 : 聯 軍 與 奉 軍 之 戰 況, 雙 方 互 有 宣 傳, 難 得 眞 相, 唯 有 待 可 靠 方 面 之 報 吿, 加 以 綜 合 判 斷 而 本 月 一 日 及 二 日 間 之 戰 況, 據 報 雙 方 集 中 主 力 之 中 央 部 隊, 於 一 日 晚 至 四 日 間, 大 戰 於 津 浦 沿 線 固 鎮 一 帶, 兩 軍 間 頗 多 死 傷 依 前 後 情 勢 觀 之, 該 方 面 之 兩 軍 兵 力, 約 達 六 七 萬 之 衆, 最 初 奉 軍 猛 攻, 浙 軍 盧 香 亭 陳 儀 等 部, 雖 曾 一 度 奪 取 固 鎮, 而 後 於 三 日 之 戰, 再 行 奪 回, 其 間 頗 有 激 戰, 可 以 想 像, 然 尚 未 決 徹 底 之 勝 敗 固 鎭 及 蚌 埠 確 在 聯 軍 之 手, 唯 聯 軍 之 右 翼, 即 江 北 大 運 河 方 面, 奉 軍 似 較 有 利, 退 出 海 州 之 白 寳 山 部, 無 由 與 馬 玉 仁 部 聯 絡, 陳 調 元 部 往 援 應 戰 之 準 備 亦 尚 未 齊, 故 奉 軍 壓 迫 有 加, 然 戰 局 之 中 心, 仍 在 中 路 之 津 浦 線 故 此 次 戰 爭 之 得 失, 要 視 該 方 面 而 定, 聯 軍 既 守 有 蚌 埠, 仍 不 能 視 為 奉 軍 之 勝 利 兩 軍 日 來 集 中 援 兵, 以 新 槍 運 往 前 線, 準 備 再 攻 於 前 二 三 日 間 之 經 過, 最 須 注 意, 大 約 再 有 一 二 次 大 戰, 此 方 面 之 戰 局, 將 吿 一 段 落 但 奉 軍 縱 勝, 當 不 追 擊 至 南 京 以 南, 聯 軍 縱 陷 徐 州, 當 不 進 擊 至 山 東 至 其 結 果, 岳 維 峻 吳 佩 孚 之 態 度 如 何 變 化, 實 堪 注 意 昨 據 外 人 方 面 消 息, 謂 奉 方 海 軍 砲 艦 海 圻 永 翔 楚 豫 肇 和 四 艦, 率 同 運 艦 華 甲 等 二 艦, 於 昨 ( 五 日 ) 午 由 秦 皇 島 駁 運 軍 隊 裝 載 煤 炭 食 物 等 南 下, 惟 未 悉 其 究 往 何 處, 如 果 來 淞, 則 大 約 今 午 前 後, 可 抵 淞 口 外 百 里 海 面 由 於 日 來 吳 淞 地 方, 盛 傳 奉 方 軍 艦, 南 下 襲 擊, 以 致 駐 淞 水 陸 軍 警 各 機 關, 戒 備 漸 形 嚴 密, 海 軍 應 瑞 甘 泉 兩 砲 艦, 停 泊 三 夾 水 ; 建 康 滅 魚 雷 艇 及 湖 鵬 列 字 兩 魚 雷 艇,( 計 三 艘 ) 昨 日 午 前, 由 滬 駛 淞 停 泊 三 夾 水 口 內 砲 臺 灣 浦 濱 ; 浙 江 運 艦 泰 安 號, 則 於 日 前 到 淞, 停 泊 蘊 草 浜 口 東 浦 灘 所 以, 砲 臺 灣 一 帶 浦 濱 所 排 列 之 兵 艦, 形 勢 頗 為 嚴 重, 且 各 艦 均 日 夜 升 火 準 備, 晚 間 則 各 以 探 海 燈 照 視 水 面, 徹 夜 電 光 閃 耀 不 絕 ; 陸 地 則 除 獅 子 林 南 石 塘 兩 砲 臺, 嚴 密 防 守 外, 稽 查 處 並 派 兵 至 砲 臺 灣 吳 淞 鎮 蘊 草 浜 三 車 站, 監 視 上 下 搭 客, 以 防 敵 探 又 加 派 稽 查 員 兵 等, 分 乘 巡 船 兩 艘, 查 察 浦 濱 內 外 一 帶, 以 防 意 外 滬 埠 外 人 方 面, 近 兩 日 亦 頗 為 注 意, 時 以 電 話 或 派 人 向 張 華 浜 海 關 詢 問, 砲 臺 灣 海 關 扯 旗 間 人 員 則 常 扒 至 燈 塔 上, 以 望 遠 鏡 登 高 瞭 望, 探 視 奉 方 海 軍 之 行 踪 自 拉 夫 風 潮 發 生 後, 各 團 體 均 備 職 業 證, 聲 明 保 障, 但 聞 此 次 前 敵 需 用 夫 役 三 千 6 第 二 區 菸 酒 局 長 易 人, 申 報 1925 年 11 月 06 日 10 版 212
11 縱 橫 十 里 洋 場, 雄 姿 英 發 : 記 申 報 所 見 的 李 玉 階 先 生 ( 西 元 年 ) 五 百 人, 現 只 募 集 一 千 五 百 人, 尚 需 二 千 人, 故 拉 夫 現 況, 恐 一 時 未 能 停 止 聞 昨 晚 西 門 方 面 又 有 拉 夫 之 警, 一 般 勞 動 者 均 紛 紛 向 法 租 界 方 面 逃 避, 但 聞 尚 有 四 五 十 人 被 拉 西 城 商 界 聯 合 會 會 員, 因 此 要 求 該 會 速 發 職 業 證 上 海 各 路 菜 場 攤 戶 總 聯 合 會 現 以 閘 北 發 生 拉 夫 風 潮, 一 般 平 民 苦 力, 莫 不 恐 慌 異 常 該 會 昨 轉 呈 准 淞 滬 警 察 廳 發 給 一 種 會 員 證, 由 警 廳 蓋 戳, 分 發 各 會 員, 凡 持 有 此 證 者, 俾 免 波 及 然 上 海 工 商 友 誼 會 總 部, 昨 接 南 市 勞 動 界 會 友 陳 文 州 等 泣 吿 函, 謂 自 華 界 發 生 拉 夫 風 潮 以 來, 全 體 勞 動 工 商 小 販 攤 戶 等 等, 均 惶 悚 恐 懼, 不 敢 出 門, 生 計 已 發 生 困 難 貴 會 以 惠 工 保 商 為 宗 旨, 對 此 不 法 之 拉 夫, 懇 請 當 局 嚴 格 制 止 云 云 淞 滬 戒 嚴 司 令 嚴 春 陽 蘇 屬 緝 私 統 領 何 嘉 祿 淞 滬 警 察 廳 長 江 聲 上 海 縣 知 事 張 思 永 烟 酒 公 賣 局 長 李 鼎 年 等, 於 昨 日 午 刻 設 宴 半 淞 園, 公 請 本 埠 官 紳 商 學 各 界, 交 換 意 見, 藉 資 聯 絡, 約 百 餘 人 出 席 席 間, 嚴 司 令 起 立 致 詞, 略 謂 上 海 人 民 不 欲 駐 兵, 孫 馨 帥 之 意, 亦 不 欲 駐 兵 今 以 前 方 戰 事, 淞 滬 關 係 後 方 設 備, 所 駐 軍 隊 三 千, 為 護 路 軍 隊, 而 地 方 防 務 重 要, 尤 不 得 不 協 同 警 察 保 衛 團 為 聯 合 防 範 之 需 近 日 以 發 生 謠 言, 深 恐 宵 小 乘 間 滋 事, 將 宣 佈 每 晚 十 一 時 後, 斷 絕 交 通 當 場 到 會 各 紳 商, 互 相 討 論, 以 斷 絕 交 通 時 間, 擬 請 延 至 夜 半 一 時 半, 俾 免 交 通 阻 隔 嚴 司 令 意 頗 首 肯, 遂 賓 主 盡 歡 而 散 八 日 起, 滬 上 宣 吿 戒 嚴, 淞 滬 戒 嚴 司 令 部, 以 滬 地 五 方 雜 處, 奸 人 易 於 混 雜, 且 於 此 軍 事 緊 急 之 際, 不 能 不 預 為 防 範, 特 定 八 日 起 宣 吿 戒 嚴, 由 司 令 部 會 同 警 廳 保 衛 團 共 同 出 巡, 以 資 週 密 7 十 一 月 廿 二 日 江 蘇 二 區 菸 酒 局 局 長 李 玉 階, 迭 奉 聯 軍 駐 滬 辦 公 處 及 南 京 總 局 令, 飭 籌 借 十 一 十 二 兩 個 月 應 繳 費 稅, 趕 遠 彙 集 繳 解, 以 應 軍 需 故 於 下 午 在 局 召 集 各 分 棧 及 各 菸 酒 認 商, 遵 令 尅 日 措 繳 來 局, 以 憑 分 別 彙 解, 並 聞 李 局 長 刻 正 與 聯 軍 駐 滬 辦 公 外 宋 處 8 長, 進 行 籌 借 鉅 款, 務 於 本 月 底, 彙 解 總 司 令 部 十 一 月 廿 七 日 江 蘇 二 區 烟 酒 局 長 李 玉 階 與 武 進 過 女 士 婚 期, 禮 場 設 牯 嶺 路 普 益 代 辦 所, 場 中 布 置 備 極 典 麗, 男 女 來 賓 到 者 極 衆, 本 埠 官 場 如 滬 海 道 尹 傅 疆 警 察 廳 長 江 政 卿 浙 軍 辦 事 處 長 宋 雪 琴 松 江 運 副 秦 中 行 等 百 餘 人, 均 先 後 蒞 止 下 午 四 時 結 婚, 由 宋 雪 琴 證 婚, 上 海 縣 知 事 張 受 之 致 頌 詞, 並 請 來 賓 代 表 劉 雲 舫 演 說, 劉 君 長 於 辭 令, 莊 諧 並 陳 聞 者 鼓 掌 不 絕 婚 宴 男 女 儐 相 為 陶 家 瑤 之 兩 公 子 及 袁 女 士 等, 並 有 淞 滬 警 廳 全 體 7 關 於 時 局 之 本 埠 消 息 : 兩 軍 劇 戰 中 消 息, 申 報 1925 年 11 月 07 日 13 版 8 菸 酒 局 籌 借 軍 餉 忙, 申 報 1925 年 11 月 23 日 14 版 213
12 第 十 屆 天 人 實 學 研 討 會 9 軍 樂 隊 到 場 奏 樂, 頗 極 一 時 之 盛 十 二 月 二 日 江 蘇 第 二 區 菸 酒 事 務 局 長 李 鼎 年 之 祖 母 華 太 夫 人 八 秩 正 壽, 假 牯 嶺 路 普 益 代 辦 所 慶 祝, 並 先 期 發 出 請 柬, 徵 求 詩 文 計 到 場 來 賓, 除 馮 夢 華 孫 寳 琦 施 肇 曾 外, 又 有 本 埠 顯 要, 如 淞 滬 戒 嚴 司 令 兼 淞 滬 警 察 廳 長 嚴 春 陽 道 尹 傅 疆 交 涉 員 許 沅 縣 知 事 張 受 之 紳 商 如 虞 洽 卿 方 椒 伯 顧 馨 一 盛 恩 頤 傅 筱 庵 姚 紫 若, 學 界 如 黃 在 之 劉 雲 舫 等 數 百 人 此 外, 各 團 體 如 招 商 局 漢 冶 萍 公 司 三 新 紗 廠 常 州 同 鄉 會 全 體 職 員, 均 先 後 到 臨, 一 時 嘉 賓 滿 座 至 於 壽 堂 所 列 各 項 詩 文 中, 有 馮 夢 華 陳 夔 孫 慕 韓 諸 人 之 樣 筆 條 幅, 及 本 埠 官 場 所 致 壽 屛 故 各 項 陳 設, 備 極 舖 張, 實 為 一 10 時 未 有 之 盛 況 十 二 月 十 七 日 上 海 總 商 會 省 敎 育 會 縣 商 會, 及 閘 北 各 團 體 等 十 七 公 團, 昨 日 下 午 假 總 商 會, 歡 迎 五 省 聯 軍 總 司 令 孫 傳 芳 氏 於 會 場 之 佈 置 方 面, 歡 迎 會 場 設 總 商 會 議 事 廳, 正 中 南 向 設 長 席, 南 北 向 設 四 長 席, 台 上 置 銀 鼎 盒, 盒 面 大 書 歡 迎 兩 字, 台 週 飾 鮮 花 無 數, 廳 中 交 懸 萬 國 旗, 備 極 莊 嚴 華 麗 總 商 會 臨 蘇 州 河 之 大 門, 則 搭 蓋 五 彩 牌 樓 在 到 會 貴 賓 方 面, 除 具 名 之 各 團 體 代 表 外, 到 有 徐 樹 錚 專 使 參 謀 長 崔 可 亭 副 官 長 張 佩 西 李 電 政 監 督 廳 長 蕭 劍 塵 總 參 議 徐 聘 耕 吳 曉 峯 處 長 萬 紉 千 嚴 司 令 王 司 令 傅 道 尹 張 知 事 張 筱 樓 許 交 涉 員 宋 處 長 朱 監 督 沈 局 長 孫 監 督 沈 卓 吾 陶 仙 槎 高 子 白 楊 小 堂 李 玉 階 閔 瑞 芝 秦 通 禮, 及 新 聞 記 者 百 餘 人 外 賓 方 面, 到 有 各 國 領 事 武 官 及 外 商 商 會 會 長, 由 張 雲 徐 可 陞 方 子 衛 許 建 屛 蔣 桐 陞 等 分 別 招 待 至 下 午 四 時 半, 來 賓 已 先 後 到 會, 孫 氏 因 在 英 國 領 事 署 談 話, 未 能 按 時 蒞 臨 至 六 時 左 右, 軍 樂 聲 作, 孫 氏 始 來, 由 虞 洽 卿 導 入 座 次, 當 由 虞 氏 致 詞, 次 孫 致 答 謂 : 今 日 承 各 團 體 歡 迎 凱 旋, 實 不 敢 當 蓋 十 四 年 來, 中 國 之 時 局, 無 時 不 在 內 亂 之 中, 其 最 大 原 因, 厥 為 執 軍 權 者, 未 能 顧 念 民 生, 遂 使 干 戈 擾 攘, 終 年 不 休 或 謂 軍 人 類 乎 土 匪, 予 亦 深 韙 其 言, 蓋 不 顧 民 間 疾 苦 者, 雖 襲 軍 人 之 名, 實 蹈 土 匪 之 實 鄙 人 此 次 興 師, 亦 即 所 以 剿 滅 土 匪, 為 民 除 害, 是 故 敗 無 所 辱 勝 無 所 榮 而 鄙 人 唯 一 宗 旨, 即 此 後 設 施, 悉 依 民 意 為 從 違, 尚 望 識 時 君 子, 羣 匡 不 逮, 則 國 家 治 平, 庶 幾 有 望 另 尚 有 一 語 須 為 邦 人 君 子 吿 者, 即 須 知 上 海 為 中 9 婚 禮 併 誌, 申 報 1925 年 11 月 29 日 14 版 10 李 母 壽 誕 之 盛 況, 申 報 1925 年 12 月 03 日 15 版 214
13 縱 橫 十 里 洋 場, 雄 姿 英 發 : 記 申 報 所 見 的 李 玉 階 先 生 ( 西 元 年 ) 國 全 國 之 上 海, 關 係 極 重, 諸 君 居 留 此 間, 欲 謀 永 久 之 安 寧, 則 中 國 收 回 法 權, 實 為 雙 方 便 利 之 舉, 蓋 如 是 則 不 肖 者 自 無 所 匿 跡 孫 演 說 畢, 由 副 官 長 讀 詞, 並 讀 致 外 賓 詞, 由 楊 小 堂 翻 譯, 當 由 虞 洽 卿 代 表 各 公 團 獻 銀 鼎, 孫 笑 頷 之, 次 來 賓 起 立, 杯 祝 孫 氏 至 六 時 四 十 分, 孫 氏 興 辭, 遂 散 會 計 自 下 午 三 時 以 後, 北 河 南 路 一 帶, 市 民 麕 集, 均 以 一 見 孫 氏 顏 色 為 快, 故 捕 房 亦 加 派 西 捕 至 天 后 宮 橋 一 帶 照 料, 直 至 七 時 左 右, 羣 衆 始 散 去 招 商 局 之 長 江 班 輪 江 華 號, 昨 日 下 午 四 時 半, 由 長 江 回 航 到 滬, 船 泊 金 利 源 碼 頭 後, 該 局 即 命 碼 頭 小 工 加 倍 出 貨, 限 四 小 時 以 內 趕 將 船 貨 完 全 卸 淸, 日 間 不 及, 即 趕 夜 工 因 此, 輪 業 經 傅 筱 庵 向 孫 司 令 述 明, 特 派 該 輪 專 開 南 通, 故 先 一 日, 傅 即 轉 知 長 江 房 停 止 江 華 輪 載 貨, 並 通 知 客 票 房 停 售 客 位 並 將 本 日 之 出 口 班 期 取 消, 專 供 孫 用 昨 日, 孫 已 預 定 在 下 午 九 時, 即 命 隨 員 衛 隊 及 各 項 行 李, 先 行 下 船, 孫 本 人 約 於 十 二 時 前 上 輪, 該 輪 准 定 夜 間 二 時 ( 即 十 七 日 上 午 二 時 ) 離 滬, 啟 航 開 出 浦 江, 先 往 南 通 稍 作 留 候, 待 孫 在 通 事 畢, 再 護 送 孫 至 南 京, 然 後 返 滬 故 該 局 已 預 備 該 輪 停 行 漢 口 一 次, 即 以 此 十 天 之 期 載 送 孫 氏 昨 日 下 午, 船 到 上 海 後, 便 購 辦 大 宗 食 品 及 上 等 菜 肴, 為 備 聯 帥 之 餐 品, 又 裝 足 煤 斤, 船 上 二 十 間 特 別 室, 悉 供 孫 及 隨 員 所 用 又 訊, 事 先 由 辦 事 處 長 宋 雪 琴 先 為 佈 置, 凡 登 輪 人 員, 悉 行 名 發 符 號, 以 資 愼 密, 同 行 者 萬 鴻 圖 宋 雪 琴 等, 烟 酒 局 長 李 玉 階 亦 偕 往, 照 料 一 切 聞 該 輪 定 二 時 啟 行, 孫 氏 夫 人 同 行 又 一 消 息, 聞 在 通 逗 留 一 日, 參 觀 通 地 敎 育 實 業 各 機 關 後, 即 乘 原 輪 上 駛, 由 鎮 江 上 車, 務 期 於 二 十 日 前 蒞 寧, 出 席 善 後 會 議 11 十 二 月 廿 九 日 江 蘇 二 區 上 崇 川 太 嘉 寳 六 縣 烟 酒 牌 照 稅, 自 局 長 李 玉 階 接 任 以 來, 對 於 稅 務, 頗 為 認 眞, 而 徵 收 主 任 一 職, 尤 關 重 要 該 局 長 為 整 頓 稅 收 起 見, 另 委 王 懷 敏 允 任, 王 為 嘉 邑 鉅 商, 於 稅 務 上 極 有 經 驗, 現 設 總 徵 處 於 上 海 老 西 門 內 穿 心 河 橋, 12 並 定 十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開 徵, 刻 已 通 吿 各 商, 一 體 遵 章 完 納 民 國 十 五 年 ( 西 元 一 九 二 六 年 ) 廿 六 歲 元 月 五 日 江 蘇 第 二 區 烟 酒 事 務 分 局 局 長 李 鼎 年, 近 據 第 六 分 棧 經 理 周 傳 薪 呈 稱, 紹 酒 運 滬, 經 過 滬 杭 車 站 吳 淞 口 岸, 向 由 分 棧 派 員 查 驗 收 費, 詎 因 吳 淞 緊 接 租 界, 追 緝 不 11 孫 傳 芳 抵 滬 後 所 聞 : 昨 日 終 日 酬 酢, 今 晨 乘 輪 赴 通, 申 報 1925 年 12 月 17 日 13 版 12 蘇 二 區 烟 酒 牌 照 稅 定 期 開 徵, 申 報 1925 年 12 月 29 日 9 版 215
14 第 十 屆 天 人 實 學 研 討 會 易, 以 致 時 有 偷 漏, 收 數 日 絀, 虧 蝕 甚 巨, 應 請 出 示 查 禁 以 裕 稅 收 等 情 李 局 長 據 呈 後, 發 出 布 吿 一 通 : 一 月 十 日 為 布 告 事 : 案 據 本 區 第 六 分 棧 經 理 周 傳 薪 呈 稱, 竊 查 紹 酒 運 滬, 有 自 滬 杭 火 車 裝 來 者, 有 由 外 江 船 進 吳 淞 口 者, 向 聽 各 商 自 便, 是 以 分 棧 於 該 兩 處 派 人 分 別 查 驗 收 費, 所 以 示 周 密 杜 偷 漏 也 近 來 吳 淞 愉 漏 之 事, 不 一 而 足, 因 其 緊 接 租 界, 追 緝 不 易, 以 致 分 棧 收 數 日 絀, 虧 蝕 甚 巨, 若 不 加 以 整 頓, 勢 必 受 累 益 深 除 由 分 棧 加 派 妥 人, 切 實 辦 理 外, 應 請 鈞 局 出 示 布 告, 嗣 後 吳 淞 進 口 紹 酒, 應 遵 照 定 章, 先 行 報 棧 繳 費, 方 可 駛 入 租 界, 否 則 不 服 檢 查, 應 以 私 酒 論, 由 分 棧 將 酒 扣 留, 報 經 鈞 局 從 重 罰 辦, 庶 幾 偷 漏 可 除, 公 款 有 著, 則 分 棧 不 致 再 受 其 虧 等 語 據 此, 查 紹 酒 運 入 吳 淞 口 時, 照 章 應 報 棧 繳 費, 一 面 由 棧 派 員 查 核 相 符, 貼 照 運 行, 如 有 違 誤, 應 由 該 分 棧 將 來 酒 扣 留, 呈 由 本 13 局 罰 辦, 以 維 稅 收 而 杜 流 弊, 為 此 合 亟 布 告, 該 酒 商 一 體 凛 遵 毋 違 此 布 二 區 烟 酒 局 十 三 年 份 牌 照 稅, 於 上 年 十 月 間 由 該 局 長 李 鼎 年 委 任 包 商 王 懷 敏 辦 理, 忽 有 徐 宏 聲 者, 向 南 京 總 局 呈 准 包 辦, 雙 方 登 報, 通 吿 徵 收 王 商 方 面 所 持 理 由, 謂 分 局 奉 聯 軍 駐 滬 辦 公 處 命 令, 提 前 趕 辦, 正 在 軍 務 倥 傯 之 際, 由 渠 加 額 冒 險 認 辦, 並 預 繳 十 五 年 上 期 稅 款, 以 濟 軍 需, 官 廳 對 於 商 人, 豈 能 失 信? 徐 商 方 所 持 理 由, 謂 渠 係 奉 總 局 批 准, 且 保 證 金 一 萬 元, 已 交 總 局 當 酒 充 銷 稅 收 支 絀, 以 紛 紛 請 減 14 比 較, 應 付 更 屬 不 易 故 意 態 消 極, 聞 已 於 七 日 晋 省, 作 一 度 之 辭 職 矣 一 月 十 二 日 二 區 烟 酒 牌 照 稅 認 商 王 懷 敏 與 徐 宏 聲 爭 辦, 已 誌 前 報 刻 聞 王 懷 敏 以 本 屆 認 包 之 數 已 較 十 四 年 度 增 加 半 成, 當 時 軍 事 方 殷, 銀 根 奇 緊, 變 產 籌 現, 實 屬 冒 險, 彼 時 並 無 他 商 加 額 競 認, 而 徐 宏 聲 於 時 局 大 定 後 忽 加 額 爭 辦, 未 免 取 巧 刻 王 懷 敏 已 遵 令 開 辦 月 餘 勢 難 退 讓, 且 稅 局 以 威 信 所 關, 似 無 將 辦 定 成 案, 任 意 推 翻, 自 墮 信 用 之 理, 故 王 懷 敏 為 維 持 信 義 起 見, 不 得 不 忍 痛 亦 照 徐 宏 聲 所 認 比 額, 勉 力 試 辦, 昨 已 備 呈 該 主 管 局 現 聞 局 長 李 鼎 年 以 該 主 任 於 軍 興 需 款 之 際, 獨 能 增 加 比 額, 變 產 繳 款, 接 濟 軍 餉, 迥 非 他 商 之 事 後 攘 利 者 可 比, 既 經 認 辦 在 先, 今 又 勉 遵 新 加 比 額 認 辦, 應 享 優 13 嚴 禁 酒 商 漏 稅 之 布 吿, 申 報 1926 年 01 月 06 日 13 版 14 爭 辦 二 區 烟 酒 牌 照 稅 之 所 聞, 申 報 1926 年 01 月 10 日 14 版 216
15 縱 橫 十 里 洋 場, 雄 姿 英 發 : 記 申 報 所 見 的 李 玉 階 先 生 ( 西 元 年 ) 15 先 權 利, 准 予 據 情 轉 呈 總 局 核 示 時 李 鼎 年 因 辦 事 棘 手, 於 日 前 赴 省 力 辭, 當 經 省 方 再 三 慰 留 李 辭 意 堅 決, 復 經 省 方 曲 全, 擬 以 江 蘇 全 省 烟 酒 總 稽 查 互 相 更 調, 但 聞 李 16 另 有 他 圖 廿 一 日, 上 海 烟 酒 局 長 李 玉 階 君, 奉 令 調 充 江 蘇 全 省 總 稽 查, 所 有 烟 酒 局 長 一 職, 自 即 日 起 交 卸, 由 新 任 陳 炳 華 君 接 充 聞 李 君 頃 接 某 要 人 電 召 赴 寧, 另 有 重 17 任, 恐 不 能 即 就 總 稽 查 之 職 云 民 國 十 六 年 ( 西 元 一 九 二 七 年 ) 廿 七 歲 五 月 廿 三 日 中 央 政 治 會 議 上 海 臨 時 分 會 召 開 第 二 十 六 次 會 議, 列 席 委 員 蔣 尊 簋 孟 心 史 白 崇 禧 ( 潘 宜 之 代 ) 吳 忠 信 潘 公 展 陳 其 采 ( 沈 澤 春 代 ) 楊 樹 莊 ( 李 景 曦 代 ) 張 性 白 郭 泰 祺, 臨 時 主 席 蔣 尊 簋, 紀 錄 徐 佩 璜, 主 席 恭 讀 總 理 遺 囑, 全 體 肅 立 :( 甲 ) 報 吿 事 項 :( 一 ) 國 民 政 府 馬 電 開 ( 銜 略 ) 所 有 簡 任 薦 任 各 職 人 員, 即 希 分 別 呈 報 案 核 由, 查 明 呈 報 並 分 別 通 知 市 內 各 機 關 ( 二 ) 兵 站 總 監 俞 參 謀 長 電 稱, 奉 總 司 令 部 發 下 本 會 巧 電, 査 本 部 並 未 封 用 杭 嘉 湖 小 輪, 除 電 滬 第 一 路 兵 站 分 監 黃 分 監 在 璣 査 明 辦 理 外, 特 電 奉 聞 由, 轉 第 一 路 總 指 揮 部 及 前 敵 總 指 揮 ( 乙 ) 討 論 事 項 :( 一 ) 上 海 建 設 討 論 會 籌 備 處 函 稱, 准 愛 多 亞 路 商 界 聯 合 會 函 請, 勝 洋 公 司 經 理 金 敦 五 被 葡 人 潘 列 拉 無 照 駕 駛 汽 車 碾 傷 斃 命, 請 轉 江 蘇 交 涉 署, 向 駐 滬 葡 領 嚴 重 交 涉 務 達 懲 凶 撫 恤 目 的 由, 決 議 交 交 涉 員 與 前 件 併 案 辦 理 ( 二 ) 上 海 愛 多 亞 路 聯 合 會 銑 代 電, 據 楊 凜 知 等 函 稱, 該 當 事 人 金 范 氏 之 夫 金 敦 五, 被 葡 人 潘 列 拉 駕 駛 汽 車 撞 斃, 請 令 飭 郭 交 涉 使 據 理 抗 爭 由, 決 議 交 交 涉 員 與 前 呈 併 案 辦 理 ( 三 ) 上 海 浦 東 塘 工 善 後 局 呈 稱, 該 局 福 昌 小 輪, 於 本 月 十 四 日 為 警 察 廳 偕 同 東 路 軍 前 敵 總 指 揮 部 派 員 徵 用, 請 轉 函 總 指 揮 部 警 察 廳 特 予 優 容 査 明 釋 放 由, 決 議 交 警 廳 轉 復 ( 四 ) 滬 北 五 區 商 業 聯 合 會 函 稱, 北 四 川 路 餘 慶 坊 業 主 李 經 邁 堵 塞 里 門, 喪 失 國 權, 請 迅 飭 該 業 主 尅 日 撤 除, 並 收 回 長 春 路 一 段 馬 路, 以 重 主 權 由, 決 議 交 警 廳 査 辦 ( 五 ) 律 師 趙 祖 慰 函 稱, 據 該 當 事 人 姚 和 尚 聲 稱, 姚 和 尚 與 姚 福 慶 遺 產 糾 葛 一 案, 於 臨 時 法 院 上 訴 庭 判 決 時, 發 現 姚 福 慶 有 意 圖 行 賄 之 嫌 疑 等 情, 請 行 文 臨 時 法 院 徹 究 由, 註 法 庭 判 決 之 後, 既 有 行 賄 新 證 據, 自 有 法 律 手 續 提 起 再 訴 之 方 法, 律 師 而 不 依 法 律 手 續, 輒 向 行 政 機 關 嘗 試, 應 予 懲 戒 與 否, 俟 討 論, 決 議 申 斥, 並 著 照 法 律 手 續 提 起 再 訴 ( 六 ) 大 同 大 學 復 課 促 進 會 函 稱, 政 府 接 收 無 望, 學 校 負 責 無 人, 胡 校 長 人 格 學 問, 久 為 社 會 贊 許, 該 會 促 進 復 課 運 動, 請 予 以 援 助, 並 請 即 日 派 員 到 校 解 決 糾 紛 由,( 附 宣 書 及 吿 各 界 書 各 一 份 ), 15 爭 辦 二 區 烟 酒 牌 照 稅 之 結 果, 王 懷 敏 增 加 比 額, 申 報 1926 年 01 月 12 日 9-10 版 16 烟 酒 局 長 堅 請 辭 職, 申 報 1926 年 01 月 12 日 10 版 17 官 界 行 蹤 錄, 申 報 1926 年 01 月 22 日 14 版 217
16 第 十 屆 天 人 實 學 研 討 會 決 議 交 敎 育 委 員 會 ( 七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維 持 委 員 陳 望 道 劉 大 白 函 陳 該 校 不 能 開 課 原 因, 及 酌 留 員 役 駐 校 保 管 校 舍 等 件 經 過, 並 稱 大 白 已 受 浙 敎 廳 秘 書 之 委, 望 道 亦 須 遄 回 原 籍, 請 開 去 此 項 職 務, 即 日 派 員 到 校 接 管, 該 校 電 燈 費 並 請 知 照 該 校 駐 軍 自 行 支 出 由, 決 議 交 敎 育 委 員 會 ( 八 ) 俞 慶 棠 函 辭 務 本 母 校 校 長, 請 另 簡 賢 能 由, 決 議 交 敎 育 委 員 會 ( 九 ) 進 攻 週 刋 社 總 編 輯 梁 紹 文 呈 稱, 該 刋 社 以 打 倒 共 產, 闡 揚 三 民 主 義 為 宗 旨, 擬 請 本 會 會 同 敎 育 委 員 會, 令 知 滬 埠 各 學 校 員 生 定 閱 本 刋, 俾 靑 年 學 子 咸 了 然 於 順 逆 之 分 由,( 附 刋 物 二 冊 ), 決 議 交 敎 育 委 員 會 ( 十 ) 上 海 法 政 大 學 校 務 維 持 委 員 會 主 席 黃 惠 平 呈 送 該 校 本 屆 畢 業 證 書 一 百 二 十 張, 名 單 二 份, 印 花 費 一 百 二 十 八 元, 請 加 章 備 案, 以 資 證 明, 決 議 交 敎 育 委 員 會 ( 十 一 ) 淞 滬 衛 生 局 長 劉 緒 梓 呈, 為 擬 訂 取 締 火 酒 攙 水 混 售 懲 罰 規 程, 暨 提 驗 酒 樣 辦 法, 請 鑒 核 示 遵,( 附 規 程 及 辦 法 各 一 份 ), 決 議 交 衛 生 委 員 會 ( 十 二 ) 張 石 廬 等 函 請 核 定 蒲 淞 市 區 域 以 免 糾 紛 由, 決 議 候 交 市 政 府 ( 十 三 ) 上 海 黨 務 訓 練 所 所 長 潘 宜 之 呈 請 頒 發 該 所 印 信 並 所 長 小 章, 以 資 啟 用, 並 稱 往 所 印 未 領 到 之 前, 由 該 所 自 刻 長 方 木 印 暫 用, 請 飭 遵 用, 決 議 照 辦 ( 十 四 ) 上 海 蒲 淞 區 虞 姬 墩 保 衛 團 呈 稱, 由 陳 震 等 集 合 附 近 鄕 村, 組 織 該 團, 請 准 予 備 案, 決 議 轉 東 前 總 指 揮 部 ( 十 五 ) 閔 行 鄕 商 民 協 會 籌 備 委 員 諸 塵 奇 等 呈 稱, 該 會 區 域 問 題, 延 未 解 決, 請 示 遵 由, 決 議 候 交 市 政 府 ( 十 六 ) 上 海 參 業 職 工 會 第 一 分 會 代 表 蔣 雪 祥 等 呈 稱, 前 為 同 業 元 昌 等 七 家, 退 出 該 會, 經 派 代 表 黃 淦 綿 葉 家 興 二 人, 前 往 工 會 組 織 統 一 委 員 會, 請 示 辦 法, 詎 即 為 該 委 員 會 看 管, 至 今 未 解, 附 呈 聯 名 具 保 名 冊 請 轉 令 該 委 員 會 即 予 釋 放, 決 議 函 上 海 工 會 組 織 統 一 委 員 會 査 明 有 無 其 他 被 押 原 因, 呈 復 核 奪 ( 十 七 ) 上 海 中 華 民 國 會 計 師 公 會 會 員 會 計 師 貝 祖 翼 等 呈 報, 該 會 組 織 緣 起 及 現 在 內 部 情 形, 請 鑒 核 派 員 指 導 改 組,( 附 呈 章 程 職 員 名 單 會 員 名 錄 及 年 報 各 一 份 ), 決 議 派 徐 永 祚 童 詩 聞 徐 廣 德 俞 希 稷 熊 寳 蓀 周 增 奎 潘 序 倫 貝 祖 翼 李 澂 為 籌 備 改 組 會 計 公 會 委 員, 並 函 知 上 海 特 別 市 黨 部, 請 派 員 指 導 該 委 員 會 改 組 事 宜 ( 十 八 ) 上 海 黨 務 訓 練 所 所 長 潘 宜 之 呈 稱, 該 所 於 十 七 日 開 始 設 所 辦 事, 對 於 原 定 簡 章, 稍 有 增 刪, 上 海 黨 務 人 員 養 成 所 名 稱, 改 為 上 海 黨 務 訓 練 所, 請 予 批 准 備 案, 決 議 照 准, 並 准 予 備 案 ( 十 九 ) 蔣 委 員 尊 簋 提 議, 同 濟 大 學 現 由 敎 職 員 公 推 夏 元 暫 時 維 持, 惟 經 濟 困 難, 亟 應 接 濟, 以 保 現 狀, 決 議 交 敎 育 委 員 會 ( 二 十 ) 東 路 前 敵 總 指 揮 部 政 治 部 淞 滬 警 察 廳, 請 指 撥 淞 滬 警 廳 政 治 部 四 月 份 經 費, 決 議 事 關 編 制, 應 轉 總 政 治 部 核 辦, 在 未 審 定 以 前, 由 警 廳 向 江 蘇 財 廳 先 領 一 萬 元, 交 政 治 部 暫 維 四 五 兩 月 需 用 ( 二 十 一 ) 黨 員 李 玉 階 江 政 卿 條 陳 江 蘇 財 政 整 理 計 畫 意 見 書, 及 辦 理 鹽 稅 辦 法 各 一 扣, 請 採 擇 由, 決 議 轉 中 央 政 治 會 議 ( 二 十 二 ) 議 決 加 派 李 鏡 湖 劉 縉 湯 兆 豐 許 陳 琦 陳 人 杰 為 衛 生 委 員 會 委 員 ( 二 十 三 ) 決 議 夏 令 衛 生 應 飭 衛 生 委 員 會 及 218
17 縱 橫 十 里 洋 場, 雄 姿 英 發 : 記 申 報 所 見 的 李 玉 階 先 生 ( 西 元 年 ) 衛 生 局 從 速 籌 備 進 行 ( 二 十 四 ), 決 議 五 卅 紀 念 日 各 機 關 一 律 停 止 辦 公 下 半 旗, 民 衆 在 華 界 集 會 由 軍 警 負 責 維 持 秩 序 ( 發 布 吿 ) 18 六 月 廿 日 工 會 組 織 統 一 委 員 會 於 上 午 十 時, 舉 行 第 四 次 紀 念 周, 主 席 團 陳 克 五 李 玉 階 章 暨 陽 呂 次 維 李 庶 咸 張 天 君 等, 尹 村 夫 委 員 司 儀, 李 庶 咸 紀 錄 :一 全 體 肅 立 二 向 國 黨 旗 及 總 理 遺 像 行 三 鞠 躬 禮 三 恭 讀 總 理 遺 囑, 全 體 隨 聲 朗 讀 ( 李 庶 咸 )四 報 吿 常 務 委 員 袁 逸 波 報 吿 五 張 天 君 報 吿 會 計 消 息 六 章 暨 陽 報 吿 宣 傳 工 作 七 散 會 19 七 月 廿 二 日 上 海 特 別 市 商 民 協 會 與 上 海 工 會 組 織 統 一 委 員 會, 前 經 聯 席 會 議 議 決, 由 工 商 兩 界 合 組 上 海 勞 資 調 節 委 員 會, 並 推 定 周 貫 虹 王 曉 籟 為 起 草 員, 一 面 函 請 市 政 府 派 員 參 加, 嗣 於 七 月 十 九 二 十 兩 日, 在 總 商 會 開 起 草 組 織 大 綱, 到 有 周 貫 虹 王 曉 籟 嚴 諤 聲, 及 市 政 府 農 工 商 局 派 委 秘 書 李 玉 階 科 長 應 成 一, 參 加 意 見, 當 即 擬 定 大 綱 九 條, 由 工 會 商 民 協 會 函 請 市 政 府 批 准 施 行, 茲 錄 原 函 及 市 政 府 函 如 下 : 市 政 府 函 逕 復 者 : 頃 准 來 函 備 悉 種 切, 貴 處 為 銷 弭 勞 資 糾 悉 起 見, 組 織 勞 資 調 節 臨 時 委 員 會, 所 見 極 是, 無 任 佩 慰 除 已 令 行 農 工 商 局 派 員 參 加 外, 相 應 函 復, 即 希 查 照 為 荷 此 致 上 海 特 別 市 商 民 協 會 籌 備 處 致 市 政 府 函 敬 呈 者 : 竊 以 上 海 工 商 運 動 主 要 當 事 者, 鑒 於 中 國 尤 其 是 上 海 經 濟 特 殊 之 事 勢, 與 過 去 慘 痛 之 敎 訓, 體 察 革 命 的 環 境 與 勞 資 的 現 狀, 欲 從 勞 資 爭 議 之 焦 點 上, 致 最 大 之 努 力, 以 公 平 的 原 則, 穩 健 的 手 段, 求 階 級 之 對 立 並 存, 本 此 共 同 之 覺 悟 與 認 識, 在 總 理 農 工 政 策 與 最 近 頒 布 之 上 海 勞 資 調 節 條 例 指 示 之 下, 以 誠 懇 的 態 度, 組 織 勞 資 調 節 機 關, 冀 展 開 勞 資 共 同 奮 鬬 之 局 面, 以 共 18 政 治 分 會 第 二 十 六 次 會 議 紀, 申 報 1927 年 05 月 24 日 9 版 19 各 機 關 紀 念 週 彙 誌, 申 報 1927 年 06 月 21 日 14 版 219
18 第 十 屆 天 人 實 學 研 討 會 圖 中 國 經 濟 之 發 展 與 階 級 的 經 濟 利 益 之 改 進 要 之, 共 同 組 織 之 重 要 意 義, 不 在 爭 議 後 之 調 解, 而 在 務 期 勞 工 生 活 之 安 定 與 向 上, 防 爭 執 於 未 然 所 有 發 起 緣 由, 及 工 會 組 織 統 一 委 員 會, 與 上 海 特 別 市 商 民 協 會 聯 席 會 議 組 織 起 草 委 員 會, 結 果 業 經 錄 案 報 告 在 案 茲 於 七 月 十 九 二 十 兩 日, 貫 虹 曉 籟 在 上 海 總 商 會 商 議 勞 資 調 節 委 員 會 組 織 大 綱, 並 承 鈞 府 農 工 商 局 特 派 李 秘 書 玉 階 應 科 長 守 一 為 代 表, 到 會 指 示 方 法, 參 加 意 見, 共 同 擬 定 組 織 大 綱 九 條 惟 念 上 海 勞 資 糾 紛, 其 影 響 可 及 全 國, 關 係 至 為 重 大, 現 在 待 決 案 件 己 多, 調 節 委 員 會 之 組 織, 不 可 或 緩, 理 合 將 擬 定 之 組 織 大 綱 九 條, 備 函 呈 報, 仰 祈 鑒 核, 迅 賜 核 准 施 行, 俾 委 員 會 得 早 成 立, 寧 豈 工 商 兩 界 之 幸, 抑 亦 全 市 人 民 之 福 此 呈 上 海 市 政 府 上 海 工 會 組 織 統 一 委 員 會 常 務 主 席 周 貫 虹 上 海 特 別 市 商 民 協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王 曉 籟 上 海 特 別 市 勞 資 調 節 委 員 會 組 織 大 綱 ;一 定 名 本 會 遵 照 中 國 國 民 黨 黨 綱, 擁 護 工 人 利 益, 增 加 生 產 力 量, 調 節 勞 資, 融 洽 工 商, 以 增 進 社 會 幸 福 為 主 旨 二 名 稱 本 會 定 名 為 上 海 特 別 市 勞 資 調 節 委 員 會 三 組 織 本 會 以 左 列 委 員 組 織 之 :( 甲 ) 黨 政 府 代 表 三 人 即 市 黨 部 代 表 一 人 市 政 府 代 表 二 人 ( 由 農 工 商 局 公 安 局 代 表 之 )( 乙 ) 工 會 代 表 五 人 ( 丙 ) 商 業 團 體 代 表 五 人, 本 會 設 常 務 委 員 三 人, 由 甲 乙 丙 三 項 代 表 中 各 推 一 人 任 之, 但 甲 項 之 常 務 委 員, 即 以 市 政 府 農 工 商 局 代 表 任 之 四 任 務 本 會 之 任 務 如 左 :( 甲 ) 遵 照 上 海 勞 資 調 節 條 例, 調 處 市 區 內 一 切 勞 資 糾 紛 事 件 ( 乙 ) 本 會 凡 遇 市 區 內 勞 資 糾 紛 事 件, 不 得 自 行 解 決 時, 得 令 勞 資 雙 方, 各 推 代 表 一 人 至 二 人, 來 會 報 告 情 由, 聽 候 調 處 五 執 行 凡 經 本 會 議 決 之 案 件, 應 即 呈 報 市 政 府 備 案, 其 爭 議 之 雙 方, 務 各 遵 守 履 行, 至 遲 不 得 過 三 日, 否 則 由 本 會 呈 請 市 政 府 强 制 執 行 之, 但 市 政 府 認 為 須 復 議 時, 得 交 還 本 會 復 議, 經 復 議 後, 得 再 呈 請 市 政 府 照 案 執 行 六 會 議 本 會 會 議 時, 以 市 政 府 農 工 商 局 代 表 為 主 席, 須 三 分 二 以 上 委 員 之 出 席 為 法 定 人 數, 但 三 分 之 計 算, 必 須 有 第 三 條 甲 乙 丙 三 項 之 代 表 出 席, 以 本 席 人 數 過 牢 數 之 同 意 為 決 議, 本 會 會 期 每 星 期 二 次, 臨 時 會 得 隨 時 召 集 之 七 職 員 本 會 職 員 如 左 :( 甲 ) 秘 書 長 一 人 ( 乙 ) 秘 書 二 人 ( 丙 ) 書 記 若 干 人 ( 丁 ) 調 查 員 若 干 人 ( 戊 ) 會 計 兼 庶 務 一 人 以 上 職 員, 由 本 會 委 任 之 八 本 會 經 費 之 分 擔 方 法 如 左 : ( 甲 ) 市 政 府 分 任 三 分 之 一 ( 乙 ) 工 會 分 任 三 分 之 一 ( 丙 ) 商 業 團 體 分 任 三 分 之 一 220
19 縱 橫 十 里 洋 場, 雄 姿 英 發 : 記 申 報 所 見 的 李 玉 階 先 生 ( 西 元 年 ) 20 九 附 則 本 大 綱 自 呈 准 市 政 府 公 布 之 日 施 行 七 月 廿 五 日 市 政 府 日 前 發 交 農 工 商 局 訓 令 一 件, 並 附 節 錄 中 央 政 治 會 議 第 一 百 零 二 次 會 議, 議 決 整 理 上 海 辦 法 條 文, 令 仰 該 局 遵 照 辦 理 該 項 辦 法 內 容 第 十 五 條 稱 : 上 海 總 商 會 應 由 工 商 局 派 員 改 組 商 會 法 應 修 正 之 ; 第 十 六 條 稱 : 上 海 勞 資 調 節 條 例 臨 時 執 行 委 員 會 應 屬 於 工 商 局 管 轄 之 下 現 聞 潘 局 長 以 總 商 會 早 由 政 洽 分 會 派 員 改 組, 會 員 大 會 且 已 選 出 臨 時 執 行 委 員 負 責 辦 事, 毋 須 再 由 該 局 派 員 改 組, 一 俟 將 來 商 會 法 修 正 頒 布 後, 再 行 督 促 總 商 會 依 法 選 舉 至 上 海 勞 資 調 節 委 員 會, 已 由 工 商 兩 界 自 動 發 起, 擬 訂 組 織 大 綱, 呈 請 市 政 府 核 准, 該 局 並 已 草 擬 調 節 條 例, 呈 請 市 長 頒 布 施 行, 將 來 上 海 勞 資 糾 紛 事 件, 當 一 律 由 該 委 員 會 依 照 條 例 調 處 解 決 云 農 工 商 局 於 本 月 二 十 三 召 開 第 一 次 局 務 會 議, 首 由 主 席 報 告 市 政 府, 對 於 各 局 收 發 公 文 辦 法, 並 已 通 告 市 民, 嗣 後 向 市 政 府 遞 送 呈 文, 應 備 正 副 兩 本 等 情 次 即 會 議 當 日 議 案, 議 決 事 項 : 一 通 過 局 務 會 議 細 則 二 每 星 期 一 上 午 九 時, 舉 行 總 理 紀 念 週 三 各 科 行 政 計 劃 大 綱, 定 八 月 一 日 以 前 一 律 脫 稿, 其 餘 如 處 理 民 食 生 產 及 工 商 註 册 等 問 題, 均 有 討 論 農 工 商 局 舉 行 總 理 紀 念 週, 九 時 全 體 職 員 齊 集 禮 堂, 瀋 局 長 公 展 主 席, 向 國 黨 旗 總 理 遺 像 行 三 鞠 躬 禮, 讀 遺 囑 畢, 靜 默 三 分 鐘 次 由 主 席 報 告 中 央 政 治, 如 :一 裁 厘 減 稅 二 國 民 政 府 特 派 伍 朝 樞 同 志 等 爲 勞 動 法 起 草 委 員 三 中 央 將 設 農 政 部 等, 其 他 關 於 各 省 政 治 及 軍 事, 亦 均 有 報 告, 並 演 說 廉 潔 二 字 發 揮 無 遺, 謂 自 局 長 以 下, 如 有 舞 弊 情 事, 無 論 何 人, 可 以 舉 發 云 云 其 次 秘 書 李 玉 階 提 議, 關 稅 自 主, 既 經 中 央 政 府 決 定 實 行, 農 工 商 局 應 提 出 市 政 會 議, 籌 備 慶 祝 科 長 徐 佩 璜 應 成 一 均 有 演 說, 21 因 辭 長 不 錄 中 華 書 局 停 業 後, 市 政 府 農 工 商 局 因 接 受 黃 市 長 之 指 示, 囑 令 轉 知 中 華 書 局, 早 日 復 業 故 即 函 囑 該 局 之 職 工 聯 合 辦 事 處 派 員 前 往, 陳 述 詳 細 情 形, 以 憑 核 辦, 當 由 吳 子 範 等, 於 下 午 二 時 準 時 前 往, 即 由 該 局 第 三 科 科 長 應 成 一, 及 秘 書 李 玉 階 接 見 先 由 吳 君 致 詞, 謂 本 局 停 業 以 來, 一 切 情 形, 自 有 逐 日 新 聞 刋 登 各 報, 諒 均 鑒 及 矣 但 公 司 當 局 之 所 以 欲 暫 行 停 業 者, 其 原 由 無 非 欲 推 翻 四 月 十 四 日 董 事 會 自 定 之 改 訂 同 人 待 遇 辦 法 而 已 繼 由 應 科 長 謂 公 司 此 次 停 業, 其 手 段 之 不 當, 蔣 總 司 令 黃 市 長 均 已 察 及, 而 停 業 迄 今 已 逾 二 十 餘 日, 君 等 維 持 秩 序 之 苦 心, 亦 甚 可 佩, 但 勞 資 雙 方 而 論, 總 以 早 日 復 業 為 宜, 故 局 方 所 提 出 之 六 項 條 件, 不 知 君 等 意 見 如 何? 時 即 由 吳 君 20 勞 資 調 節 會 擬 定 組 織 大 綱, 申 報 1927 年 07 月 22 日 13 版 21 農 工 商 局 消 息 一 朿, 申 報 1927 年 07 月 26 日 14 版 221
20 第 十 屆 天 人 實 學 研 討 會 答 以 此 次 公 司 停 業, 事 前 職 工 等 毫 無 要 求, 抑 且 聲 息 毫 無, 故 復 業 之 前, 任 何 一 方 當 然 無 提 出 條 件 之 可 言, 但 爲 解 決 計, 對 此 六 項 條 件 職 工 等 亦 不 妨 略 示 意 見 吳 君 言 竟, 應 科 長 即 謂 總 括 君 等 之 解 釋, 則 此 六 項 條 件 之 用 意, 不 外 一 推 翻 董 事 會 自 動 之 議 決 案 二 解 散 工 會 三 分 析 職 工 之 團 結 據 此, 則 此 項 條 件, 當 然 不 能 成 立 矣 繼 由 應 科 長 負 責 問 吳 君 等 聲 稱, 此 次 中 華 停 業 一 事, 不 特 市 長 非 常 關 心, 切 祈 早 日 開 業, 即 本 人 亦 以 於 早 日 開 業 爲 宜, 請 君 等 轉 告 各 工 友, 靜 候 於 本 星 期 五 以 前, 定 有 切 實 辦 法 云 22 七 月 廿 六 日 中 央 宣 傳 部 上 海 宣 傳 委 員 會, 於 下 午 三 時 開 第 五 次 委 員 會 議 到 陳 羣 陳 德 徵 嚴 愼 予 劉 霆 ( 陳 德 徵 代 ) 潘 公 展 ( 李 玉 階 代 ) 趙 石 龍 郭 泰 祺 冷 欣 高 方 ( 嚴 愼 予 代 ) 潘 宜 之 ( 陳 德 徵 代 ) 等 委 員, 及 柏 林 中 歐 通 信 社 王 啟 江 梅 恕 曾 兩 君, 公 推 陳 羣 主 席 恭 讀 遺 囑, 由 陳 德 徵 代 秘 書 主 任 報 告 文 件 畢, 當 介 紹 柏 林 中 歐 通 信 社 代 表 王 啟 江 梅 恕 曾 兩 同 志, 出 席 報 告 該 社 在 歐 工 作 情 形, 及 請 設 法 接 濟 等 情, 公 決 請 由 國 際 組 接 洽 辦 理 次 照 議 事 日 程 討 論 案 件 :( 一 ) 職 員 會 議 提 出 建 議 各 委 員 在 紀 念 週 各 項 口 頭 報 告, 改 為 文 字 報 告 其 重 要 者, 仍 須 該 委 員 口 頭 報 告 之, 經 討 論 否 決 ( 二 ) 職 員 會 議 提 出 建 議 請 求 所 規 定 作 各 項 報 告, 或 演 講 之 各 委 員 非 遇 必 要 事, 不 得 請 假 缺 席, 公 決 通 過 ( 三 ) 職 員 會 議 提 出 建 議, 星 期 日 休 息 改 為 星 期 一 休 息 案, 議 決 遇 星 期 日 各 處 組 職 員 各 分 為 四 組, 輪 流 值 日 ( 四 ) 職 員 會 議 提 出 建 議, 應 否 登 廣 告 推 銷 第 三 期 中 央 半 月 刋 案, 議 決 申 新 民 國 三 報, 輪 流 登 一 天 ( 五 ) 職 員 會 議 提 出 建 議, 辦 事 細 則 第 十 四 條 之 規 定, 是 庶 務 而 兼 有 會 計 之 權, 權 限 混 淆, 糾 葛 斯 多, 應 請 修 正 案, 討 論 後 即 經 修 正 ( 六 ) 推 定 下 次 紀 念 週 各 項 報 告 人 員, 黨 務 冷 欣 政 治 黃 郛 國 際 郭 泰 祺 軍 事 張 定 璠, 並 應 通 知 各 機 關 每 逢 紀 念 週, 須 派 代 表 五 人 參 加, 又 臨 時 表 議 案 :( 一 ) 陳 德 徵 提 議 設 立 本 處 財 務 委 員 會, 公 決 即 由 本 處 正 副 主 任 及 編 審 組 國 際 組 主 任 為 委 員 ( 二 ) 陳 德 徵 提 議, 關 於 上 海 宣 傳 事 宜, 應 如 何 統 一 案, 公 決 由 本 處 組 織 新 聞 審 查 委 員 會, 請 東 前 總 指 揮 部 第 二 路 總 政 訓 部 市 黨 部 市 政 府 交 涉 公 署 各 派 一 人, 會 同 本 處 編 審 組 派 員 二 人, 共 同 組 織 之 ( 三 ) 冷 欣 提 議, 定 期 招 待 中 外 新 聞 記 者 案, 議 決 於 星 期 六 下 午 四 時 假 交 涉 公 署 招 待 23 七 月 廿 七 日 22 中 華 職 工 在 農 工 商 局 之 談 話, 申 報 1927 年 07 月 26 日 14 版 23 中 宣 上 海 委 會 第 五 次 委 員 會 紀, 申 報 1927 年 07 月 27 日 13 版 222
21 縱 橫 十 里 洋 場, 雄 姿 英 發 : 記 申 報 所 見 的 李 玉 階 先 生 ( 西 元 年 ) 農 工 商 局 自 先 行 辦 事 以 來, 不 及 兩 週, 如 紗 布 交 易 所 停 市 中 華 書 局 停 業 諸 大 案, 得 工 商 界 之 協 助, 及 該 局 辦 事 之 努 力, 均 已 有 相 當 辦 法 聞 該 局 各 科 長 昨 由 市 長 正 式 委 任, 計 秘 書 李 玉 階 第 一 科 ( 總 務 ) 科 長 倪 人 瑞 第 二 科 ( 商 事 ) 科 長 馮 柳 堂 第 三 科 ( 勞 動 ) 科 長 應 成 一 第 四 科 ( 工 業 ) 科 長 徐 佩 璜 第 五 科 ( 農 業 ) 科 長 吳 桓 如, 均 富 有 學 識 經 驗 及 責 任 心, 日 來 對 於 農 工 商 各 項 行 政 計 畫, 正 在 籌 擬, 一 俟 脫 稿, 當 即 發 表 云 24 七 月 廿 八 日 上 海 特 別 市 市 政 府 農 工 商 局 ( 局 址 在 南 市 毛 家 弄 ) 潘 局 長, 昨 日 領 到 關 防 後, 今 日 分 別 函 知 正 式 啟 用, 其 通 吿 如 下 : 爲 通 吿 事 : 本 年 七 月 二 十 六 日, 奉 上 海 特 別 市 市 政 府 發 交 國 民 政 府 頒 發 上 海 特 別 市 市 政 府 農 工 商 局 關 防 曁 上 海 特 別 市 市 政 府 農 工 商 局 局 長 章 各 一 顆, 下 局 遵 於 是 日 啟 用, 除 分 別 呈 報 並 函 知 外, 特 此 通 吿 云 農 工 商 局 潘 局 長 此 次 用 人 一 秉 至 公, 其 呈 請 市 長 委 任 之 秘 書 及 各 科 科 長, 均 係 知 名 之 士, 學 識 經 驗, 各 有 專 長, 茲 將 其 略 歷 列 左 : 秘 書 李 玉 階, 吳 淞 中 國 公 學 商 科 畢 業, 曾 充 財 政 部 鹽 務 署 秘 書 江 蘇 第 二 區 烟 酒 公 賣 局 局 長 等 職, 現 任 國 民 革 命 軍 警 備 司 令 部 參 議 ; 第 一 科 ( 總 務 ) 科 長 倪 人 瑞, 浙 江 公 立 法 政 專 門 學 校 畢 業, 在 湖 南 浙 江 等 省, 歷 任 司 法 官 多 年 ; 第 二 科 ( 商 事 ) 科 長 馮 柳 堂, 上 海 商 報 商 業 金 融 部 主 任, 上 海 政 治 分 會 實 業 團 體 條 例 起 草 委 員 會 委 員 ; 第 三 科 ( 勞 動 ) 科 長 應 成 一, 美 國 威 斯 康 辛 大 學 社 會 學 碩 士, 前 大 夏 大 學 行 政 委 員 會 委 員 文 科 主 任 兼 社 會 學 敎 授 南 京 下 關 商 埠 局 調 查 科 科 長 ; 第 四 科 ( 工 業 ) 科 長 徐 佩 璜, 美 國 麻 省 理 工 大 學 學 士, 歷 任 該 大 學 襄 敎 研 究 員, 及 該 國 各 大 公 司 工 廠 化 學 工 程 師 及 實 驗 場 長 南 洋 大 學 中 學 主 任 中 國 工 程 學 會 會 長 上 海 政 治 分 會 秘 書 長 揚 子 江 技 術 委 員 會 接 收 改 組 委 員 會 委 員 ; 第 五 科 ( 農 業 ) 科 長 吳 桓 如, 日 本 京 大 農 科 大 學 畢 業, 歷 任 蘇 浙 湘 農 校 校 長 敎 務 主 任 及 農 事 試 驗 場 主 任 技 師 國 民 革 命 軍 總 司 令 部 特 務 處 中 校 秘 書 等 職 25 七 月 廿 九 日 農 工 商 局 近 以 公 司 商 號 請 求 註 册 備 案 專 利 商 標 登 記 等 案 件 日 多, 特 將 公 司 註 册 規 則 商 業 註 册 規 則 工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規 則, 由 該 局 第 二 科 科 長 馮 柳 堂 等 分 別 起 草 完 竣, 一 24 農 工 商 局 委 定 科 長, 申 報 1927 年 07 月 27 日 14 版 25 農 工 商 局 消 息, 申 報 1927 年 07 月 29 日 13 版 223
22 第 十 屆 天 人 實 學 研 討 會 俟 提 出 市 政 會 議 通 過, 作 為 暫 行 辦 法, 即 可 舉 辦 登 記 至 於 商 標 登 記 暫 行 條 例 以 及 商 會 法, 亦 在 起 草 中 聞 該 局 起 草 之 各 種 工 商 法 規, 除 在 本 市 施 行 外, 並 將 建 議 於 國 民 政 府 藉 備 採 用 又 該 局 第 二 科 辦 事 人 員, 有 科 長 馮 柳 堂, 科 員 李 可 權 董 克 仁, 科 員 兼 視 察 員 陳 冷 僧, 視 察 員 王 漢 强, 視 察 員 兼 辦 事 員 宋 鍾 慶 馬 崇 鏸 陳 澤 宜, 辦 事 員 黃 五 雲 張 忍 錢 承 鑫 等 淸 靑 國 民 製 糖 公 司 中 華 國 民 製 糖 公 司, 為 中 國 惟 一 新 式 糖 廠, 資 本 千 萬, 機 器 建 築 均 甚 宏 大, 惟 股 東 涉 訟 累 年, 內 幕 情 形 複 雜 茲 悉 市 政 府 農 工 商 局, 因 該 公 司 為 中 國 大 實 業 之 一 種, 並 設 立 在 上 海 特 別 市 範 圍 以 內, 對 此 非 常 注 意 潘 局 長 已 派 秘 書 李 玉 階 第 四 科 科 長 徐 佩 璜, 前 往 該 公 司 及 有 關 各 方, 淸 査 一 切, 以 盡 督 察 及 保 護 之 職, 與 該 公 司 協 理 嚴 直 方 作 一 度 之 談 話, 聞 江 蘇 建 設 廳 亦 已 派 朱 秘 書 沈 科 長 來 滬, 將 會 同 調 査 云 26 七 月 卅 一 日 江 蘇 建 設 廳 秘 書 朱 文 鑫 總 務 科 長 沈 君 匋 奉 委 來 滬, 調 査 國 民 製 糖 公 司, 廿 九 日 調 査 廠 糖 後, 卅 日 又 往 該 公 司 辦 事 處 調 査 賬 務 股 款 及 海 益 中 銀 團 借 款 訂 約 情 形, 當 由 益 中 銀 團 代 表 現 任 該 公 司 總 經 理 馬 聘 三 接 見, 陳 述 該 公 司 與 銀 團 借 款 訂 約 經 濟 情 形, 並 願 將 全 部 契 約 及 接 辦 手 續 書 而 報 告, 又 謂 該 公 司 係 因 借 款 關 係, 暫 由 銀 團 代 辦 至 於 公 司 主 權 則 仍 屬 於 該 公 司 經 理 馬 玉 山 協 理 嚴 直 方, 欲 査 以 前 賬 務 及 所 收 股 款 用 途, 須 與 馬 嚴 二 君 接 洽 云 云 朱 沈 二 委 員 得 悉 情 形, 回 寓 後 正 擬 設 法, 再 向 馬 玉 山 嚴 直 方 調 査 一 切, 適 市 政 府 農 工 商 局 第 四 科 長 徐 佩 璜 到 寓, 聲 稱 該 局 亦 重 視 國 貨 實 業 公 司, 特 派 秘 書 李 玉 階 及 徐 君 會 同 建 設 廳 淸 査 國 民 製 糖 公 司 云, 經 會 商 後 決 定 辦 法, 積 極 進 27 行, 俾 得 徹 底 淸 査 云 八 月 一 日 中 華 書 局 為 我 國 文 化 機 關 之 一, 前 以 工 資 增 加, 經 濟 支 絀, 不 得 已 於 七 月 三 日 宣 吿 停 止 營 業, 歷 時 已 四 星 期 經 上 海 特 別 市 農 工 商 局 政 治 訓 練 部 總 商 會 工 統 會 等 機 關 從 中 調 解, 中 華 書 局 遂 於 昨 日 先 行 復 業, 至 於 勞 資 間 之 妥 洽 辦 法, 將 於 月 內 靜 候 農 工 商 局 邀 集 總 商 會 工 統 會 代 表 調 查 實 情, 以 期 公 平 解 決 中 華 書 局 靜 安 寺 路 總 廠 及 福 州 路 總 店, 均 於 上 午 復 業 總 廠 方 面, 職 工 平 日 本 以 每 晨 八 時 進 廠, 茲 因 中 華 職 工 會 召 集 復 工 大 會, 故 眾 職 工 改 於 七 時 前 後, 即 行 陸 續 進 廠 發 行 印 刷 編 輯 等 部, 同 日 恢 復 工 作 ; 棋 盤 街 總 店, 亦 於 八 時 半 開 始 營 業 各 部 職 26 市 政 府 各 局 消 息, 申 報 1927 年 07 月 30 日 13 版 27 建 設 廳 調 查 糖 公 司 昨 訊, 申 報 1927 年 08 月 01 日 14 版 224
23 縱 橫 十 里 洋 場, 雄 姿 英 發 : 記 申 報 所 見 的 李 玉 階 先 生 ( 西 元 年 ) 員 照 常 辦 公, 顧 客 之 前 往 購 備 書 籍 文 具 者, 已 恢 復 舊 觀 矣 中 華 書 局 本 日 復 工, 職 工 會 並 於 早 晨 七 時 半, 在 該 局 總 廠 召 集 全 體 職 工 復 工 大 會, 到 各 機 關 代 表 如 農 工 商 局 李 玉 階 工 統 會 吳 蒼 二 路 政 訓 部 梁 愛 羣 等, 各 團 體 如 商 務 印 書 館 工 會 報 界 工 會 製 墨 工 會 筆 業 工 會 牌 業 工 會 客 帮 工 會 等, 由 凌 德 潤 熊 連 生 黃 玄 裳 吳 翰 雲 余 一 辰 邢 頌 文 陳 午 韶 諸 人 組 織 主 席 團, 開 會 順 序 如 下 :一 振 鈴 開 會 當 由 主 席 團 吳 翰 雲 致 開 會 詞 二 全 體 肅 立 向 國 黨 旗 及 總 理 遺 像 行 禮 三 恭 讀 遺 囑 四 靜 默 三 分 鐘 五 宣 吿 本 會 的 意 義 當 由 主 席 團 凌 德 潤 致 辭 云, 我 儕 自 受 廠 方 突 然 停 業 以 來, 業 已 二 十 餘 日, 各 職 員 之 奔 波, 與 各 工 友 在 家 靜 候 之 忍 耐, 已 頗 承 各 界 所 贊 許, 但 現 在 之 復 工, 無 非 為 公 理 之 實 現, 故 凡 事 必 就 公 理 上 做 去, 始 有 成 就 之 可 言 而 此 次 之 能 得 各 機 關 出 任 調 解 者, 亦 無 非 為 公 理 之 結 果, 但 現 在 雖 已 復 工, 日 後 問 題 正 多, 還 望 一 致 團 結, 努 力 前 進 今 觀 局 方 吿 白 之 所 謂 試 行 復 業 者, 可 見 局 方 對 於 職 工, 仍 多 猜 忌, 但 我 等 職 工 為 公 司 之 地 位 計, 總 當 努 力 為 之 糾 正 六 報 吿 停 業 期 內 經 過 情 形 七 來 賓 演 說 先 由 農 工 商 局 李 玉 階 君 代 表 市 政 府 訓 詞, 大 意 謂 今 天 可 以 說 為 中 華 書 局 勞 資 互 助 之 第 一 天, 市 政 府 對 於 廠 方 之 如 此 壓 迫 工 友, 頗 為 注 意 今 日 雖 已 復 工, 但 此 後 問 題, 糾 紛 尚 多, 而 公 司 之 態 度, 尤 堪 耐 人 注 意 即 以 此 次 之 復 業 吿 白 而 論, 事 前 雖 經 農 工 商 局 之 審 定, 但 仍 私 將 試 行 復 業 字 樣 發 表, 以 淆 惑 聽 聞, 此 顯 然 有 意 不 信 任 政 府 惟 公 司 此 次 停 業 之 目 標, 乃 感 於 董 事 會 自 動 所 訂 的 議 決 案 難 以 維 持, 故 忍 心 出 此 下 策, 但 願 將 來 重 加 考 察 改 訂 後, 俾 工 友 之 地 位 更 加 穩 固 此 次 事 變, 股 東 皆 不 聞 問, 頗 堪 注 意, 但 此 後 昔 之 蔑 視 職 工 地 位 者, 業 已 覺 醒, 故 嗣 後 工 友 當 再 努 力 如 前, 於 正 軌 上 繼 續 前 進 自 來 資 本 家 本 誤 會 國 民 黨 之 倒 共, 可 以 替 資 本 家 抬 高 地 位, 殊 不 知 國 民 黨 自 有 擁 護 農 工 之 政 策 在 焉 日 昨 余 曾 來 廠 遍 觀 廠 方 之 設 備, 見 工 會 有 護 工 隊 之 組 織, 此 定 係 出 諸 各 工 友 之 誤 會, 蓋 此 事 易 招 致 廠 方 之 藉 口 如 貴 局 陸 費 伯 鴻 即 謂, 工 人 組 織 護 工 隊 欲 打 倒 廠 方, 則 我 儕 當 局 者 將 如 何 辦 法 等 語, 時 余 雖 為 之 詳 細 剖 明, 但 工 友 之 行 動, 嗣 後 當 特 別 注 意 為 要 末 由 李 秘 書 代 表 市 政 府 請 衆 高 呼 勞 資 合 作 稍 後 李 君 因 另 有 他 事, 遂 先 退 席, 繼 由 二 路 政 訓 部 梁 愛 羣 梁 麟 致 詞, 略 謂 此 次 本 黨 打 倒 共 產 黨, 並 非 替 資 本 家 壓 迫 工 人, 實 乃 扶 助 工 人, 故 資 本 家 如 欲 壓 迫 工 人, 我 國 民 黨 亦 須 打 倒 之 故 各 工 友 將 來 當 仍 本 此 精 神, 嚴 守 秩 序, 則 國 民 政 府 的 治 下, 諸 君 無 有 不 勝 利 者 因 為 苟 不 為 工 人 謀 解 放 不 為 工 人 謀 利 益, 即 不 能 成 為 國 民 黨 的 國 民 政 府 云 云 工 統 會 調 解 部 部 長 吳 蒼 致 訓 詞, 謂 今 日 為 中 華 書 局 復 工 之 第 一 天, 對 於 廠 方 此 次 之 停 業, 余 不 得 不 有 兩 種 感 想 : 一 凡 事 當 就 事 實 上 立 論, 譬 如 商 店 一 家, 只 因 營 業 不 盛, 即 事 壓 迫 工 人, 不 就 營 業 之 方 針 上 著 想, 則 此 店 永 無 興 旺 之 日 反 之, 勞 資 雙 方, 苟 從 事 於 根 本 上 之 改 良, 則 營 業 未 有 不 興 旺 者 故 中 華 書 局 亦 當 於 根 本 上 著 想, 切 不 可 剝 削 工 人, 則 始 得 225
24 第 十 屆 天 人 實 學 研 討 會 有 濟 二 貴 會 此 次 於 二 十 餘 日 之 長 時 間 內 奮 門 努 力, 雖 忍 飢 耐 勞, 仍 保 有 良 好 之 秩 序, 此 則 本 會 深 為 欽 佩, 而 不 能 防 患 於 未 成, 則 尤 屬 引 為 抱 歉 至 於 李 秘 書 之 言 及 護 工 隊 一 事, 余 於 事 前 亦 悉, 確 係 工 人 之 另 有 困 難 使 然, 及 後 並 謂 中 華 書 局 之 事 一 日 不 解 決, 余 即 有 一 日 之 完 全 責 任 更 望 各 工 友 仍 嚴 守 秩 序, 常 至 工 統 會 請 示, 則 一 切 誤 會, 余 當 代 向 社 會 解 釋 也 吳 君 訓 詞 既 竟, 張 子 麒 謝 家 楨 君 等 均 有 嚴 肅 之 訓 詞, 及 後 並 有 商 務 工 會 報 界 工 會 牌 業 工 會 等 各 代 表 之 演 說, 大 意 均 為 互 相 勉 勵, 共 圖 職 工 地 位, 得 以 穩 固 等 語 八 口 號 當 由 陳 午 韵 領 導 高 呼 擁 護 南 京 國 民 政 府 服 從 上 海 工 會 組 織 統 一 委 員 會 命 令 勞 動 界 一 致 團 結 起 來 中 華 書 局 全 體 職 工 一 致 團 結 到 底 我 們 職 工 要 國 民 黨 化 中 國 國 民 黨 萬 歲 中 華 書 局 工 會 職 工 會 萬 歲 九 搖 鈴 散 會, 時 已 九 時 半, 當 即 開 廠 屋, 全 體 職 工 照 常 入 內 工 作, 一 月 以 來 之 風 波, 就 此 作 一 小 段 落 總 商 會 昨 致 中 央 工 人 部 函 云 : 八 月 六 日 逕 啟 者 : 前 准 大 函, 以 據 中 華 書 局 職 工 公 推 代 表 面 遞 呈 詞, 請 嚴 令 該 局 復 業 等 情, 茲 將 原 呈 抄 寄, 請 就 近 設 法 調 解, 並 將 辦 理 情 形 見 復 等 因, 計 抄 原 呈 一 件 到 會 查 該 局 自 停 業 後, 各 界 以 此 事 攸 關 社 會 文 化 及 職 工 生 計, 均 皆 出 任 調 解, 敝 會 亦 經 推 派 委 員 陸 鳳 竹 君 會 同 辦 理, 嗣 蒙 上 海 特 別 市 農 工 商 局 竭 力 主 持, 已 令 該 局 於 今 日 復 業 除 詳 細 情 形, 已 登 載 報 端, 並 由 該 局 呈 復 農 工 商 局 察 照, 恕 不 贅 述 外, 准 函 前 因 相 應 函 復 貴 部, 請 煩 查 照 為 荷 此 致 28 中 央 執 行 委 員 會 工 人 部 上 海 特 別 市 勞 資 調 節 委 員 會 組 織 大 綱, 業 經 市 政 府 於 日 前 正 式 公 布 現 聞 農 工 商 局 潘 局 長, 已 委 任 秘 書 李 玉 階 為 上 海 特 別 市 勞 資 調 節 委 員 會 委 員, 一 俟 各 方 代 表 委 29 齊, 該 會 即 可 成 立 云 上 海 中 華 國 民 製 糖 公 司 因 負 債 甚 多, 致 有 破 產 之 虞, 經 股 東 聯 合 會 維 持 會, 呈 控 上 海 特 別 市 農 工 商 局, 前 日 下 午 二 時, 該 局 特 派 秘 書 李 玉 階 科 長 徐 佩 璜 馮 柳 堂, 前 往 泗 涇 路 六 號 益 中 銀 團 事 辦 處, 檢 封 該 銀 團 自 接 辦 該 公 司 後 一 切 帳 目 及 簿 據, 並 定 今 28 中 華 書 局 昨 日 復 業, 申 報 1927 年 08 月 02 日 13 版 29 勞 資 調 節 會 不 日 成 立, 申 報 1927 年 08 月 06 日 13 版 226
25 縱 橫 十 里 洋 場, 雄 姿 英 發 : 記 申 報 所 見 的 李 玉 階 先 生 ( 西 元 年 ) 日 上 午, 赴 吳 淞 國 民 製 糖 公 司 事 務 所 檢 查 帳 册, 備 請 會 計 師 查 聞 該 局 對 於 該 公 司 帳 款 股 本 及 與 益 中 銀 團 訂 立 借 款 之 情 形, 擬 徹 底 淸 查, 以 明 眞 相 而 維 工 業 云 30 八 月 八 日 總 政 治 訓 練 部 駐 滬 事 務 所 於 上 午 十 時 舉 行 第 十 一 屆 總 理 紀 念 週, 職 員 勤 務 兵 交 通 兵 守 衛 兵, 全 體 均 到, 由 所 長 楊 建 平 主 席, 吳 鐸 聲 紀 錄, 行 禮 如 儀 畢, 由 楊 所 長 報 告 國 內 外 政 治 狀 況, 略 云 : 武 漢 共 黨 已 明 白 表 現, 發 生 內 訌, 緣 第 三 國 際 電 令 組 織 共 產 黨 所 有 在 武 漢 之 國 民 黨 員, 昔 猶 與 共 黨 聯 絡 者, 今 亦 深 自 覺 悟, 而 贛 省 之 戰 事 以 起, 共 黨 在 吾 國 已 將 無 立 足 之 地 矣 至 奉 魯 軍 閥 亦 日 見 頹 欹, 將 漸 歸 於 消 滅 吾 人 尤 應 於 此 時 努 力 於 國 民 革 命, 以 擁 護 國 民 政 府, 完 成 大 功 也 至 於 關 稅 自 主, 政 府 已 定 期 實 行 惟 帝 國 主 義 者, 暗 中 聯 絡, 百 出 其 壓 迫 之 手 段, 尤 以 日 帝 國 主 義 者 為 日 取 措, 吾 黨 與 國 人 尤 當 極 力 擁 護 國 民 政 府 外 交 部 之 政 策, 反 抗 帝 國 主 義 之 侵 略, 以 謀 國 家 獨 立 自 主 也 次 秘 書 陳 燦 章 演 說 三 民 主 義, 於 民 生 一 節, 尤 解 釋 詳 明, 發 揮 盡 致, 共 內 容 約 分 數 節 : 一 民 生 主 義 發 生 之 社 會 背 景 ; 二 民 生 主 義 之 實 行 方 法 ; 三 民 生 主 義 之 最 終 目 的 科 長 楊 覺 迷 述 一 週 間 軍 事 情 形, 科 長 梁 維 四 演 說 希 望 各 同 志 發 揮 意 見, 以 集 思 廣 益, 至 十 一 時 禮 成 龍 華 總 指 揮 部 於 上 午 八 時 舉 行 紀 念 週, 到 全 部 官 佐 士 兵, 主 席 張 參 謀 長, 記 錄 夏 伯 訓, 秩 序 如 儀, 茲 錄 其 報 告 及 演 說 詢 如 下 : 賴 交 通 處 長 報 告 軍 事, 略 謂 津 浦 線 山 東 方 面, 我 軍 十 分 勝 利, 而 馮 玉 祥 鹿 仲 麟 ( 原 作 鹿 振 麟, 逕 改 ) 部 隊, 亦 加 入 此 線 作 戰, 京 漢 線 馮 部 前 隊, 已 到 石 家 莊, 與 晉 軍 連 絡, 積 極 進 攻 武 漢 方 面, 葉 挺 賀 龍 在 南 潯 路 與 張 發 奎 衝 突, 朱 部 亦 加 入 攻 葉 賀, 他 們 均 說 討 共, 殊 堪 發 笑 但 張 朱 近 日 態 度 似 變, 唐 亦 見 各 方 空 氣 不 佳, 有 和 我 方 合 作 之 說, 不 過 究 竟 眞 相 如 何, 尙 不 得 而 知 云 云 潘 軍 需 處 長 報 告 國 內 政 治, 略 謂 上 週 間 國 內 政 治 最 堪 注 意 的, 有 下 列 幾 項 :一 政 府 宣 佈, 自 九 月 一 日 起 關 稅 自 主 二 中 央 通 告, 自 九 月 一 日 起, 實 行 裁 釐 三 中 央 組 織 民 衆 指 導 委 員 會, 以 指 導 全 國 民 衆 團 體 之 組 織 四 頒 佈 懲 治 土 豪 劣 紳 條 例, 前 因 共 產 黨 倒 亂, 往 往 誣 善 良 者 為 土 豪 劣 紳, 致 懲 辦 土 豪 劣 紳, 很 不 方 便 現 中 央 既 有 此 條 例 規 定, 當 能 解 決 困 難 問 題 矣 云 云 劉 科 長 縉 報 告 國 際 情 形, 略 謂 目 下 對 中 國 侵 略 最 烈 者 為 俄 美 英 日 四 國, 俄 前 雖 曾 表 示 與 我 親 善, 但 按 其 實 際, 乃 為 變 相 的 帝 國 主 義 例 如, 俄 報 載 東 方 軍 事 委 員 會 謂, 現 在 共 產 黨 在 中 國 之 失 敗 原 因, 在 無 團 結 精 神, 不 聽 莫 斯 科 指 導 所 以, 他 們 現 決 將 Cy 及 Cp 分 子 召 回, 授 以 軍 事 訓 練, 使 將 來 回 國 後, 握 國 內 軍 權, 而 作 較 有 力 之 倒 亂 工 作, 即 此 已 可 見 俄 人 之 用 意 矣 ; 美 國 雖 與 我 日 言 親 善, 結 果 與 俄 國 亦 一 樣 的 是 假 面 具 ; 至 日 英 之 侵 略 中 國, 事 30 農 工 商 局 徹 查 製 糖 公 司 帳 目, 申 報 1927 年 08 月 06 日 13 版 227
26 第 十 屆 天 人 實 學 研 討 會 實 昭 彰, 更 不 容 說 此 次 日 內 瓦 裁 軍 會 議 之 決 裂, 亦 即 表 示 各 國 利 害 衝 突, 彼 此 互 逞 其 侵 略 之 伎 倆 也 云 云 翁 科 長 光 輝 報 告 黨 務, 略 謂 在 上 一 週 內, 中 央 頒 佈 紀 念 週 條 例, 其 目 的 在 使 各 同 志 陶 冶 總 理 全 民 奮 鬥 及 智 仁 勇 之 精 神, 而 努 力 革 命 工 作 其 次 中 央 頒 佈 農 民 運 動 宣 言, 蓋 中 國 人 口, 農 民 佔 百 分 之 八 十 五, 農 運 實 極 重 要 自 淸 黨 以 來, 幾 將 農 運 放 棄, 此 蓋 因 各 處 做 農 運 同 志, 均 有 被 土 豪 劣 紳 誣 為 共 黨 而 加 害 之 恐 怖, 致 裹 足 不 前, 故 中 央 有 此 宣 言 又 上 海 黨 務 訓 練 所, 已 養 成 許 多 有 能 力 之 同 志, 不 久 分 發 上 海 各 黨 部 工 作, 必 能 使 上 海 黨 務 有 長 足 之 進 展 也 至 武 漢 二 湖 省 黨 部, 最 近 亦 均 淸 黨, 軍 隊 亦 自 相 內 鬨, 彼 此 均 說 討 共, 莫 明 其 妙 其 實, 我 們 只 看 那 方 擁 護 南 京 國 民 政 府, 即 是 眞 淸 黨, 否 則 便 是 假 面 具, 黨 內 無 派 黨 外 無 黨, 這 是 中 央 所 規 定 的 所 謂 左 派 右 派, 均 是 共 黨 鬧 的 把 戲, 我 們 應 把 此 種 派 別, 一 概 消 滅, 實 行 以 黨 治 國 云 云 張 參 謀 長 常 說 略 謂, 軍 事 方 面, 不 成 問 題, 敵 人 如 軍 閥 帝 國 主 義 以 及 共 產 黨, 均 不 足 懼, 所 懼 者 是 我 們 內 部 腐 化 惡 化 上 海 環 境 極 惡, 若 非 素 有 操 守 者, 鮮 不 入 於 腐 化 惡 化 希 望 諸 位 同 志, 勉 力 自 修, 以 報 黨 國, 以 報 前 方 奮 鬥 同 志, 以 報 總 司 令 總 指 揮 云 云 上 海 特 別 市 淸 黨 委 員 會 舉 行 第 六 次 總 理 紀 念 週, 列 席 者 二 十 餘 人, 主 席 李 公 樸, 紀 錄 賀 彭 年 :一 全 體 肅 立 二 向 黨 國 旗 總 理 遺 像 行 三 鞠 躬 禮 三 主 席 宣 讀 總 理 遺 囑, 全 場 同 時 循 聲 誦 讀 四 向 總 理 遺 像 俯 首 默 念 三 分 鐘 五 演 說 或 政 治 報 告, 主 席 擔 任, 詞 云 : 諸 位 同 志, 現 在 外 間 傳 說 本 黨 種 種 不 利, 這 全 是 帝 國 主 義 者 共 產 黨 徒 及 奸 商 造 作 的 讕 言, 他 們 都 想 利 用 這 種 機 會, 遂 其 陰 謀 破 壞 及 發 財 的 手 段, 這 是 我 們 應 予 以 糾 正 的 現 在 軍 事 方 面 已 有 相 當 的 發 展, 濟 南 不 日 可 下, 蔣 總 司 令 已 由 徐 州 回 京, 足 徵 前 線 的 軍 事 勝 利 無 疑 了 現 在 武 漢 的 共 產 黨 的 原 形 畢 露 無 遺, 既 將 革 命 軍 辛 勤 收 回 之 漢 口 革 租 界 退 還 英 國, 復 派 遣 鄧 演 達 赴 大 連 與 日 帝 國 主 義 者 作 深 切 之 勾 結, 共 產 黨 這 種 下 流 舉 動, 可 恨 亦 復 可 憐 外 交 方 面, 日 使 芳 澤 謙 吉 現 已 來 京, 吾 人 總 期 外 交 當 局, 能 够 得 到 了 折 衝 樽 俎 的 勝 利, 不 爲 帝 國 主 義 所 軟 化 才 好 國 際 方 面, 減 軍 會 議 已 經 決 裂, 這 種 假 面 具 的 集 會, 縱 有 所 決 議, 恐 亦 不 能 施 之 於 實 際, 這 是 吾 人 可 以 逆 料 的 淸 黨 工 作, 甚 屬 重 要, 吾 們 想 信 本 會 的 工 作, 實 有 相 當 的 努 力, 並 不 如 外 間 土 豪 劣 紳 及 一 切 反 革 命 派 所 指 之 事 實 現 在 淸 黨 期 間, 爲 期 不 過 二 十 餘 日, 還 望 諸 同 志 繼 續 努 力, 不 要 存 五 日 京 兆 之 心, 把 工 作 懈 怠 下 來, 這 是 我 們 大 家 要 勉 勵 的 地 方 六 禮 成 31 潘 公 展 局 長 因 公 請 假 二 日, 於 七 日 晚 夜 車 赴 杭, 局 務 委 任 秘 書 李 玉 階 代 拆 代 行, 聞 潘 局 長 將 於 十 日 返 滬 銷 假 視 事, 故 農 工 商 局 本 日 舉 行 第 二 次 總 理 紀 念 週, 由 李 玉 階 31 各 機 關 紀 念 週 彙 誌, 申 報 1927 年 08 月 09 日 14 版 228
27 縱 橫 十 里 洋 場, 雄 姿 英 發 : 記 申 報 所 見 的 李 玉 階 先 生 ( 西 元 年 ) 秘 書 擔 任 主 席, 先 向 黨 國 旗 行 三 鞠 躬 禮 讀 遺 囑, 靜 默 三 分 鐘 畢, 即 由 主 席 報 告 :一 關 於 軍 事 者 二 關 於 政 治 方 面 者 而 對 於 調 解 華 商 紗 布 交 易 所 交 割 一 案, 李 秘 書 馮 科 長 32 均 有 詳 細 之 報 告, 略 謂 當 以 公 正 之 態 度, 持 平 處 理, 希 望 於 最 短 時 期 內 解 決 云 上 海 勞 資 調 節 委 員 會 組 織 大 綱, 業 經 上 海 特 別 市 政 府 制 定 頒 布, 今 日 下 午 二 時, 由 上 海 特 別 市 商 民 協 會 函 請 各 方 面 委 員, 在 總 商 會 開 第 一 次 預 備 會 議, 到 農 工 商 局 代 表 李 玉 階, 公 安 局 代 表 余 素 樵, 工 會 組 織 統 一 委 員 會 袁 正 道 費 公 俠 李 子 峰 袁 逸 波 周 貫 虹, 商 業 團 體 代 表 王 曉 籟 馮 少 山 徐 慶 雲 鄔 志 豪 顧 馨 一 等 十 二 人, 由 農 工 商 局 代 表 李 玉 階 主 席, 首 全 體 起 立, 主 席 恭 讀 總 理 遺 囑, 次 主 席 報 告 本 會 組 織 緣 由, 及 本 委 員 會 亟 須 成 立 之 必 要, 次 秘 書 嚴 諤 聲 宣 讀 市 政 府 公 布 之 組 織 大 綱, 次 決 定 各 項 如 下 :一 委 員 宣 誓 就 職 典 禮, 決 定 八 月 十 四 日 上 午 十 時, 在 總 商 會 舉 行 二 推 出 臨 時 辦 事 員, 由 政 工 商 各 推 出 一 人 三 電 請 中 央 黨 部 國 民 政 府 前 總 司 令 上 海 特 別 市 黨 部 市 政 府 監 誓 致 訓 四 邀 請 本 埠 各 機 關 各 團 體 代 表 蒞 臨 觀 禮 五 推 定 委 員 李 玉 階 周 貫 虹 王 曉 籟 起 草 誓 詞 宣 言 及 口 號 六 決 定 本 星 期 四 下 午 五 時, 召 開 第 二 次 預 備 會 議 33 八 月 十 一 日 上 海 特 別 市 勞 資 調 節 委 員 會 籌 備 處 於 下 午 五 時, 召 開 第 二 次 預 備 會 議, 到 者 李 玉 階 余 素 樵 費 公 俠 李 子 峰 周 貫 虹 徐 慶 雲 馮 少 山 鄔 志 豪 等 八 人, 李 玉 階 主 席, 嚴 諤 聲 紀 錄, 主 席 恭 讀 總 理 遺 囑 後, 討 論 各 案 如 下 :( 一 ) 嚴 諤 聲 宣 讀 第 一 次 預 備 會 議 議 案, 通 過 ( 二 ) 嚴 諤 聲 報 吿 處 理 事 件 ( 三 ) 討 論 委 員 就 職 誓 詞, 通 過 ( 四 ) 討 論 就 職 宣 言, 通 過 ( 五 ) 討 論 口 號, 決 定 十 二 則 ( 六 ) 討 論 委 員 答 詞, 公 推 馮 少 山 担 任 ( 七 ) 討 論 邀 請 各 外 國 商 會 及 外 國 廠 主 到 會 觀 禮, 議 決 請 總 商 會 代 辦 ( 八 ) 討 論 大 會 應 具 手 續, 均 由 籌 備 處 辦 理 ( 九 ) 討 論 本 會 會 所 議 決, 暫 假 上 海 總 商 會 ( 十 ) 討 論 經 費 問 題, 議 決 催 請 工 商 兩 團 體 繳 付 八 月 份 經 費 34 八 月 十 四 日 上 海 勞 資 調 節 委 員 會 於 上 午 十 時, 在 上 海 總 商 會 舉 行 委 員 宣 誓 就 職 典 禮, 到 者 六 百 餘 人, 備 極 盛 況 茲 記 詳 情 如 下 : 市 政 府 訓 令 第 一 九 八 號 云 : 為 令 行 事 : 32 各 機 關 紀 念 週 彙 誌 和 農 工 商 局 潘 局 長 赴 杭 公 幹, 申 報 1927 年 08 月 09 日 14 版 33 勞 資 調 節 委 員 定 期 就 職, 八 月 十 四 日 上 午 十 時 宣 誓, 申 報 1927 年 08 月 09 日 15 版 34 勞 資 調 節 委 員 會 二 次 預 備 會 議 紀, 討 論 各 項 就 職 手 續, 申 報 1927 年 08 月 13 日 14 版 229
28 第 十 屆 天 人 實 學 研 討 會 査 上 海 特 別 市 勞 資 調 節 委 員 會, 業 經 本 政 府 分 別 函 令 市 黨 部 市 農 工 商 局 市 公 安 局 工 會 組 織 統 一 委 員 會 上 海 特 別 市 商 民 協 會, 選 派 代 表, 俟 期 召 集 在 案 茲 定 於 八 月 十 四 日 上 午 十 時, 在 上 海 總 商 會 召 集 該 委 員 會 成 立 大 會, 仰 該 籌 備 處 分 別 函 各 該 機 關 代 表, 准 時 齊 集 宣 誓 就 職, 仍 將 成 立 情 形, 呈 報 農 工 商 局 備 案 此 令 委 員 之 姓 名 如 後 : 市 黨 部 代 表 暨 市 政 府 農 工 商 局 代 表 李 玉 階, 公 安 局 代 表 牛 蔭 麟, 工 會 組 織 統 一 委 員 會 代 表 五 人, 有 周 貫 虹 李 子 峰 袁 逸 波 袁 正 道 費 公 俠, 商 業 團 體 代 表 五 人, 有 王 曉 籟 馮 少 山 顧 馨 一 徐 慶 雲 鄥 志 豪 公 安 局 來 函 : 逕 復 者 : 頃 接 貴 處 函 開 敬 啟 者 : 上 海 特 別 市 勞 資 調 節 委 員 會, 現 已 定 於 本 月 十 四 上 午 十 時, 在 上 海 總 商 會 舉 行 委 員 宣 誓 就 職 典 禮, 先 期 並 須 將 委 員 姓 名 登 報 公 布, 用 特 專 函 奉 達, 敬 請 即 將 貴 局 代 表 委 員 姓 名 示 知 並 祈 儘 於 本 月 十 二 日 下 午 五 時 以 前 賜 復, 至 為 盼 禱 等 因, 准 此 茲 特 派 敝 局 第 二 科 科 長 牛 蔭 麟 前 往 列 席, 相 應 函 達, 即 希 査 照 是 荷 宣 誓 會 場 即 假 總 商 會 議 事 廳, 大 門 口 交 懸 黨 國 旗, 兩 旁 均 貼 有 該 會 各 項 標 語, 如 擁 護 勞 工 利 益 增 加 生 產 力 量 工 商 運 動 要 三 民 主 義 化 防 止 經 濟 侵 略 工 商 聯 合 萬 歲 等, 會 場 上 高 供 總 理 遺 像, 兩 旁 將 就 職 誓 言 及 口 號 秩 序 單 等 明 白 公 布, 屆 時 並 將 委 員 會 就 職 宣 言, 印 就 兩 萬 張, 分 發 各 處, 表 示 委 員 會 之 主 旨 與 態 度 35 到 會 之 各 界 代 表, 計 六 百 八 十 餘 人, 如 中 央 宣 傳 部 駐 滬 辦 事 處 總 政 訓 部 駐 滬 事 務 所 海 軍 總 司 令 部 江 蘇 交 涉 公 署 工 會 組 織 統 一 委 員 會 特 別 巿 商 民 協 會 總 商 會 捲 烟 工 會 織 業 職 工 會 寧 波 同 鄉 會 各 路 商 界 聯 合 會 華 洋 布 職 工 會 閘 北 商 會 土 布 業 職 工 會 縣 商 會 絲 廠 職 工 會 及 各 工 會, 商 民 協 會 分 代 表 張 明 煒 王 漢 良 楊 鍵 常 玉 淸 葉 惠 鈞 王 彬 彥 王 延 松 湯 明 楊 建 平 陸 文 韶 陸 鳳 竹 梁 鳴 歧 馬 驥 良 等 政 府 代 表 之 監 誓, 國 民 政 府 元 電 云 : 上 海 勞 資 調 節 委 員 會 籌 備 處 鑒 齊 電, 呈 奉 常 務 委 員 派 馬 局 長 超 俊 為 監 誓 員 等 因, 特 達 35 勞 資 調 節 委 員 今 日 就 職, 市 政 府 訓 令 召 集, 申 報 1927 年 08 月 14 日 13 版 230
29 縱 橫 十 里 洋 場, 雄 姿 英 發 : 記 申 報 所 見 的 李 玉 階 先 生 ( 西 元 年 ) 國 民 政 府 秘 書 處 元 印 會 場 之 次 序 如 下 :( 一 ) 齊 集 ( 二 ) 奏 樂 ( 三 ) 向 黨 國 旗 及 總 理 遺 像 行 三 鞠 躬 禮 ( 四 ) 恭 讀 總 理 遺 囑 ( 五 ) 巿 長 宣 讀 本 會 組 織 大 綱 ( 六 ) 委 員 宣 誓 就 職 ( 七 ) 巿 長 授 印 ( 八 ) 國 民 政 府 訓 詞 ( 九 ) 巿 政 府 訓 詞 ( 十 ) 各 機 關 各 團 體 致 詞 ( 十 一 ) 委 員 宣 讀 宣 言 ( 十 二 ) 委 員 答 詞 ( 十 三 ) 呼 口 號 ( 十 四 ) 奏 樂 ( 十 五 ) 攝 影 禮 成 典 禮 司 儀 為 徐 春 榮, 記 錄 嚴 諤 聲 陶 樂 勤 奏 樂 開 會, 向 國 旗 黨 旗 及 總 理 遺 像 行 三 鞠 躬 禮 後, 李 玉 階 恭 讀 遺 囑, 即 由 巿 農 工 商 局 長 潘 公 展 代 表 巿 長 宣 讀 組 織 大 綱 次 委 員 宣 誓, 由 李 玉 階 領 讀 次 國 民 政 府 代 表 勞 工 局 馬 局 長, 巿 政 府 代 表 潘 局 長 致 訓 詞, 潘 局 長 並 代 表 巿 長 授 印, 由 李 玉 階 受 印 次 海 軍 總 司 令 部 代 表 廖 參 謀 外 交 次 長 及 江 蘇 交 涉 公 署 代 表 吳 科 長 演 詞, 次 工 統 會 商 民 協 會 總 商 會 仁 榖 公 所 萃 秀 堂 浦 西 公 會 閘 北 商 會 縣 商 會 商 總 聯 會 綢 緞 業 緒 綸 公 所 商 民 協 會 綢 緞 業 業 會 等 團 體 致 頌 詞, 次 委 員 周 貫 虹 宣 讀 就 職 委 員, 馮 少 山 致 答 詞, 王 曉 籟 領 呼 口 號, 攝 影 而 散 就 職 委 員 誓 詞 : 委 員 等 受 任 本 職, 誓 以 至 誠, 效 忠 黨 國, 調 解 勞 資 糾 紛, 促 進 工 商 互 助, 勤 愼 從 公, 廉 潔 自 守, 倘 有 營 私 舞 弊 情 事, 願 受 最 嚴 厲 之 處 分 謹 此 宣 誓 國 民 政 府 特 派 監 誓 員 並 代 表 馬 局 長 超 俊 訓 詞, 略 謂 上 海 組 織 上 海 特 別 巿 勞 資 調 節 委 員 會, 為 謀 中 國 國 家 經 濟 之 進 行, 實 為 今 日 一 最 要 之 宏 圖, 此 後 尚 有 勞 動 法 頒 佈, 以 便 遵 守, 現 在 只 得 援 用 勞 資 調 節 條 例 進 行 至 於 勞 動 問 題, 世 界 各 國, 均 極 注 意 以 前 大 元 帥 在 廣 東 時, 有 工 會 條 例 之 頒 布, 而 北 方 尚 未 注 意 及 此, 則 可 證 明 軍 閥 無 為 謀 勞 工 利 益 之 思 想 上 海 為 中 國 工 商 之 中 心, 勞 資 糾 紛, 自 不 能 免, 宜 急 有 以 調 節 之 在 政 府 勞 動 法 未 頒 佈 前, 有 此 調 節 委 員 會, 其 足 以 減 少 勞 資 糾 紛, 當 不 在 少 數, 將 來 勞 動 法 頒 佈, 勞 工 局 即 為 此 法 之 執 行 機 關 今 日 上 海 有 此 調 節 機 關, 勞 資 兩 方 面, 已 得 有 協 調 之 端 倪, 此 關 係 國 計 民 生, 至 重 且 大 而 共 產 黨 則 不 贊 成 勞 資 協 調, 遂 造 成 以 前 經 濟 上 之 不 安, 影 響 所 及, 工 商 兩 受 其 害, 而 各 失 其 利 夫 勞 工 運 動, 在 今 日 之 中 國, 自 為 必 要, 且 在 此 生 活 程 度 總 漲 增 高 之 時, 自 須 增 高 工 資, 以 謀 勞 工 生 活 之 安 定 但 一 方 面 亦 須 顧 全 資 方 之 能 力, 否 則 必 致 兩 敗 俱 傷, 亦 不 得 不 早 為 慮 及 所 以, 要 謀 勞 資 兩 方 協 助 之 方 法, 以 祈 得 到 勞 資 協 調, 使 社 會 國 家 均 蒙 其 利, 則 為 勞 資 調 節 委 員 會 重 要 之 責 任 現 在, 中 國 受 帝 國 主 義 之 經 濟 侵 略, 如 僅 專 提 高 勞 工 之 地 位, 而 不 問 生 產 機 關 之 存 亡, 勢 必 自 貽 伊 戚 故 工 商 宜 早 謀 互 相 協 助, 以 謀 生 產 之 發 達, 使 國 家 日 見 繁 榮, 一 方 又 須 要 達 到 關 稅 自 主 實 現 之 目 的, 使 中 國 經 濟 上 得 有 解 231
30 第 十 屆 天 人 實 學 研 討 會 放, 則 中 國 產 業 發 達, 工 商 之 利 益, 正 可 日 享 用 無 盡 由 此 觀 之, 工 商 當 保 護 國 家, 使 之 地 位 日 高, 萬 不 可 漠 視 之 而 今 日 軍 閥 與 帝 國 主 義 者 尚 未 打 倒, 則 我 全 民 衆 革 命 之 目 的 尚 未 完 成, 但 萬 萬 不 可 誤 用 階 級 鬥 爭 之 陳 腐 學 說, 以 致 中 國 發 生 產 業 衰 落 之 病 象 希 望 勞 資 調 節 委 員 會 本 此 精 神 做 去, 並 希 望 工 商 本 此 精 神 做 去 打 倒 帝 國 主 義, 取 消 不 平 等 條 約 完 成 國 民 革 命 巿 農 工 商 局 局 長 潘 公 展 代 表 巿 長 致 訓 詞 云 : 今 日 為 上 海 巿 最 可 紀 念 之 一 日, 因 為 上 海 為 中 國 工 商 中 心, 在 前 軍 閥 壓 迫 之 下, 不 但 勞 工 受 苦, 即 資 方 亦 遭 盡 種 種 困 難, 勞 資 糾 紛, 固 為 不 可 免 之 趨 勢, 但 如 解 決 有 方, 自 易 合 作 就 中 國 在 帝 國 主 義 者 經 濟 侵 略 之 下, 國 內 生 產 力, 極 幼 稚 之 際, 如 非 勞 資 合 作, 萬 不 能 使 生 產 增 加, 得 到 中 國 之 經 濟 解 放 勞 資 調 節 委 員 會, 為 巿 政 府 應 辦 之 事, 而 各 工 商 團 體 先 行 發 起, 呈 請 批 准, 本 巿 政 府 極 為 欣 慰 總 之, 勞 資 調 節, 治 標 當 使 糾 紛 之 解 決, 治 本 當 使 永 無 糾 紛 而 根 本 方 法, 則 第 一 為 頒 佈 勞 動 法 規, 使 官 廳 與 工 商 均 有 遵 循, 以 免 發 生 可 以 不 必 發 生 之 糾 紛, 希 望 中 央 政 府 即 行 頒 佈 此 項 法 典, 並 採 用 工 商 之 意 見 第 二 上 海 方 面 頒 有 勞 工 統 計 勞 工 生 活 情 形, 社 會 與 國 家 均 極 明 了, 而 勞 資 調 節 委 員 會, 亦 得 有 所 參 考 不 過, 此 事 全 在 工 商 兩 界 之 協 助 蓋 欲 規 定 最 低 工 資 非 有 此 種 材 料, 最 難 著 手, 至 於 物 價, 各 處 不 同 而 上 海 零 售 物 價 指 數, 即 須 調 查 編 制, 工 人 生 活 費 亦 須 調 查, 而 得 其 生 活 費 之 指 數 有 此 兩 種 指 數, 方 得 規 定 最 低 工 資, 農 工 商 局 將 來 辦 理 此 事 時, 希 望 全 上 海 巿 民 共 同 提 供 資 料 中 國 國 民 黨 是 實 行 解 放 農 工 政 策 之 黨, 從 前 工 會 方 面, 因 共 產 黨 把 持, 組 織 多 有 不 合 法 者, 現 在 已 實 行 改 善, 則 此 後 自 須 遵 照 工 會 條 例, 向 地 方 官 廳 即 上 海 巿 政 府 註 册, 經 此 註 册, 則 巿 政 府 可 有 查 考, 以 實 行 保 護, 而 調 節 上 亦 易 著 手 現 在 已 成 立 者, 當 即 向 巿 政 府 補 行 註 册, 此 後 組 織 者, 則 須 准 予 註 册 後 方 得 成 立 從 此 勞 資 協 調 糾 紛 盡 解, 此 本 巿 政 府 所 希 望 者 也 委 員 會 宣 言 云 : 上 海 工 商 運 動 主 要 當 事 者, 鑒 於 我 國 尤 其 是 上 海 經 濟 特 殊 之 事 勢, 與 過 去 慘 痛 之 敎 訓, 體 察 革 命 的 環 境 與 勞 資 的 現 狀, 欲 從 勞 資 爭 議 之 焦 㸃 上, 致 最 大 之 努 力, 以 公 平 之 原 則 穩 健 的 手 段, 求 階 級 之 對 等 生 存, 本 此 共 同 覺 悟 與 認 識, 在 總 理 農 工 政 䇿 與 最 近 頒 布 之 上 海 勞 資 調 節 條 例 指 示 之 下, 受 上 海 特 別 巿 政 府 指 導 督 促, 以 誠 懇 的 態 度 純 潔 的 精 神, 擔 負 勞 資 調 節 責 任, 冀 展 開 勞 資 共 同 奮 鬥 之 局 面, 以 圖 我 國 經 濟 之 發 展, 與 階 級 的 經 濟 利 益 之 改 進 要 之, 共 同 組 織 之 重 要 意 義, 不 在 爭 議 後 之 調 解, 而 在 預 期 勞 工 生 活 之 安 定 與 地 位 之 向 上, 防 爭 執 於 未 232
31 縱 橫 十 里 洋 場, 雄 姿 英 發 : 記 申 報 所 見 的 李 玉 階 先 生 ( 西 元 年 ) 然 本 會 組 織 大 綱, 已 由 上 海 特 別 巿 政 府 明 令 公 布, 並 經 定 期 八 月 十 四 日, 召 集 委 員 宣 誓 就 職, 開 始 工 作 現 在 謹 將 本 會 成 立 的 旨 趣, 簡 單 宣 告 大 衆 最 後 我 們 的 口 號, 是 一 本 民 生 主 義 的 精 神, 做 勞 資 調 節 的 標 凖 二 擁 護 勞 資 調 節 條 例 三 擁 護 勞 工 利 益 四 增 加 生 產 力 量 五 工 商 運 動 要 三 民 主 義 化 六 消 弭 階 級 爭 鬥, 實 行 勞 資 互 助 七 打 倒 帝 國 主 義 八 防 止 經 濟 侵 略 九 中 國 國 民 黨 萬 歲 十 國 民 政 府 萬 歲 十一 國 民 革 命 成 功 萬 歲 十二 工 商 聯 合 萬 歲 馮 少 山 代 表 略 謂, 承 國 民 政 府 巿 政 府 海 軍 總 司 令 及 各 團 體 代 表 到 會 指 敎, 無 任 榮 幸 上 海 勞 資 糾 紛, 以 前 均 由 私 人 自 行 調 解, 共 產 黨 把 持 工 會 之 時, 資 方 至 無 發 言 餘 地, 後 來 工 會 組 織 統 一 委 員 會 主 持 工 會, 方 有 勞 資 調 解 之 事 實 在 實 際 上, 勞 資 兩 方 同 屬 國 民, 即 同 為 一 家 人, 只 要 互 相 體 諒, 自 能 合 作, 以 達 共 同 造 產 之 一 路 委 員 同 人 自 當 盡 力 持 平 調 節, 以 打 倒 帝 國 主 義 者 之 經 濟 侵 略, 以 達 到 中 國 之 自 由 平 等 須 知 中 國 之 經 濟 權, 完 全 操 於 帝 國 主 義 者 之 手, 所 以 於 發 展 生 產 上 極 為 困 難, 希 望 一 致 携 手, 共 來 完 成 國 民 革 命 經 濟 解 放 諸 承 訓 詞 與 指 敎, 謹 領 致 謝, 並 外 交 當 局 竭 力 扶 助, 使 中 國 工 商 發 達 無 量 大 會 散 後, 即 續 開 第 一 次 委 員 會 議, 十 二 委 員 均 列 席, 李 玉 階 主 席, 恭 讀 遺 囑 外, 次 報 告 討 論 議 決 各 案 如 下 :一 推 定 常 務 委 員 李 玉 階 費 公 俠 王 曉 籟 二 委 任 嚴 諤 聲 為 本 會 秘 書 長 三 呈 報 巿 政 府 巿 黨 部 並 發 表 公 告, 通 函 各 團 體 四 擬 訂 辦 事 細 則, 請 秘 書 長 起 草, 由 常 務 委 員 審 查 後, 交 由 委 員 會 通 過 五 議 定 每 星 期 一 四 下 午 三 時 為 委 員 會 常 會 六 催 交 本 月 份 經 費 委 員 會 公 告 : 本 會 遵 照 上 海 特 別 巿 巿 政 府 公 布 之 上 海 特 別 巿 勞 資 調 節 委 員 會 組 織 大 綱, 組 織 成 立, 於 八 月 十 四 日 上 午 十 時 在 上 海 總 商 會, 舉 行 委 員 宣 誓 就 職 典 禮, 即 日 啟 用 鈐 記, 開 始 辦 事 依 照 組 織 大 綱 第 四 條 之 規 定, 處 理 本 巿 區 內 一 切 勞 資 糾 紛 事 件, 但 在 八 月 十 四 日 以 前 發 生 之 糾 紛, 現 已 在 調 處 中 者, 應 仍 由 各 原 團 體 協 商 解 決 至 前 經 工 會 組 織 統 一 委 員 會 調 解 簽 訂 之 各 項 條 件, 仍 當 繼 續 有 效, 特 此 公 告 八 月 廿 日 上 海 特 別 巿 勞 資 調 節 委 員 會 啟 36 會 址 北 河 南 路 上 海 總 商 會 內 ( 電 話 北 一 二 六 號 ) 36 上 海 勞 資 調 節 委 員 會 昨 日 成 立, 申 報 1927 年 08 月 15 日 13 版 233
32 第 十 屆 天 人 實 學 研 討 會 上 海 特 別 市 勞 資 調 節 委 員 會, 於 下 午 六 時 開 第 二 次 委 員 會 議, 到 委 員 李 子 峰 李 玉 階 袁 正 道 徐 慶 雲 袁 逸 波 顧 馨 一 費 公 俠 王 曉 籟 馮 少 山 鄔 志 豪 等 十 人, 李 玉 階 主 席, 嚴 誇 聲 紀 錄 主 席 恭 讀 遺 囑, 次 秘 書 長 報 告 上 次 議 決 案, 又 次 主 席 報 告 常 務 委 員 會 議 定, 各 委 員 值 日 辦 事 辦 法, 即 討 論 各 案 如 下 :一 接 收 案 件 辦 法, 議 決 :( 甲 ) 勞 資 雙 方 提 出 條 件, 如 由 工 人 方 面 提 出 時, 應 先 經 工 統 會 審 查, 如 由 資 產 方 面 提 出 時, 應 先 經 商 民 協 會 審 查, 提 交 本 會 辦 法 ( 乙 ) 在 本 會 調 處 裁 判 期 間, 勞 資 雙 方 不 得 任 意 罷 工 或 停 業, 否 則 由 本 會 依 法 制 止 之 ( 丙 ) 請 工 統 會 先 將 本 會 查 詢 案 件 移 交, 其 餘 未 了 案 件, 請 工 統 會 即 速 解 決, 如 不 能 解 決 時, 應 提 交 本 會 辦 理 ( 丁 ) 以 前 簽 定 之 勞 資 契 約, 由 工 統 會 抄 送 一 分, 交 本 會 備 案, 以 資 查 考 二 通 過 辦 事 通 則 如 下 : 第 一 條 本 會 辦 公 時 間, 除 例 假 外, 自 上 午 九 時 起 至 下 午 五 時 止, 但 於 必 要 時, 得 延 長 之 第 二 條 本 會 會 務, 由 常 務 委 員 輪 流 主 任 之, 其 輪 流 日 期, 另 行 規 定 第 三 條 本 會 委 員, 以 每 日 上 下 午, 由 委 員 兩 人 輪 流 分 任 值 日, 協 助 常 務 委 員 辦 事, 其 日 期 另 行 規 定, 但 事 務 繁 重 時, 得 隨 時 增 加 之 第 四 條 關 於 勞 資 調 節 之 簡 易 事 件, 得 由 主 任 值 日 之 常 務 委 員 及 值 日 委 員 協 商 調 節, 次 要 者 由 常 務 委 會 合 議 調 節 ; 其 重 要 者, 應 提 交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決 定 之 第 五 條 委 員 處 理 勞 資 調 節 事 件, 得 因 其 大 小 輕 重, 指 派 本 會 調 查 員, 或 委 托 工 商 團 體 分 別 調 查 第 六 條 本 會 接 收 勞 資 一 方 之 請 求 調 節 時, 即 函 知 對 方 提 出 對 案, 約 期 調 節, 但 提 出 對 案 之 時 間, 至 多 不 得 過 一 星 期 第 七 條 本 會 文 件 接 受, 由 書 記 科 掛 號, 經 秘 書 處 核 閱 後, 送 交 常 務 委 員 室 簽 定 處 理 辦 法 發 交 辦 理, 其 發 對 外 文 件, 由 常 務 委 員 二 人 以 上 簽 字 行 之 第 八 條 所 有 勞 資 調 節 契 約 之 簽 定, 其 所 有 事 件, 由 主 任 值 日 之 常 務 委 員 及 值 日 委 員 協 商 調 節 者, 即 由 主 任 值 日 之 常 務 委 員 及 值 日 委 員 簽 定 之 ; 由 常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調 節 者, 由 常 務 委 員 二 人 以 上 簽 定 之 ; 其 重 要 案 件, 經 委 員 會 議 決 定 者, 由 全 體 委 員 簽 定 之 第 九 條 本 會 常 務 委 員 及 各 科 職 員 之 權 限 及 責 任 如 左 : 常 務 委 員, 執 行 本 會 日 常 會 務, 統 率 下 列 各 處 科 全 體 職 員, 辦 理 一 切 事 宜 :一 秘 書 處 撰 擬 稿 件, 整 理 議 案 紀 錄, 得 附 設 文 書 股, 辦 理 編 纂 保 管 文 卷, 收 發 繕 校 函 件, 翻 譯 電 報 各 事 二 調 查 科 商 洽 調 節 案 件, 調 查 勞 資 糾 紛 情 形 及 生 活 狀 況, 編 撰 調 查 報 告 各 事 三 庶 務 科 保 管 貨 幣 出 納, 編 製 預 算 決 算 登 記 簿 籍 收 解 款 項 指 揮 夫 役 及 物 件 之 購 置 保 管 修 繕 各 事 第 十 條 本 通 則 經 委 員 會 議 決 施 行,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得 隨 時 由 委 員 會 議 決 修 改 之 又 該 委 員 會 定 於 廿 二 日 下 午 召 集 第 三 次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一 切 37 八 月 廿 二 日 37 調 節 會 議 決 接 收 糾 紛 案 件 辦 法, 申 報 1927 年 08 月 22 日 10 版 234
33 縱 橫 十 里 洋 場, 雄 姿 英 發 : 記 申 報 所 見 的 李 玉 階 先 生 ( 西 元 年 ) 上 海 特 別 市 勞 資 調 節 委 員 會 於 下 午 五 時 召 開 第 三 委 員 會 議, 到 李 玉 階 王 曉 籟 馮 少 山 袁 正 道 費 公 俠 袁 逸 波 余 素 樵 徐 慶 雲 等 八 人, 李 玉 階 主 席, 嚴 諤 聲 紀 錄 主 席 恭 讀 遺 囑 後, 秘 書 長 報 告 辦 理 事 件 經 過, 次 討 論 各 案 如 下 :一 討 論 本 會 預 算 及 經 費 案, 議 決 以 三 千 元 為 限 度, 至 比 較 原 數 增 出 千 五 百 元, 應 仍 請 市 政 府 及 工 商 團 體 平 均 分 擔, 並 決 定 各 職 員 薪 俸 二 民 衆 運 動 參 加 案, 議 決 本 會 不 參 加 任 何 民 衆 運 動 團 體 三 委 定 本 會 調 査 科 主 任 案, 議 決 由 工 統 會 物 色 調 査 科 主 任 及 調 査 員 五 人 四 向 外 商 宣 傳 案, 議 決 譯 成 英 文 說 明 書, 將 本 會 組 織 宗 旨, 詳 細 叙 述, 使 其 明 瞭, 並 敦 請 余 日 章 馮 炳 南 趙 魯 卿 徐 可 陞 謝 福 生 等 五 人 為 本 會 外 顧 問, 再 定 期 宴 請 各 外 國 商 會 五 討 論 染 工 酒 資, 曁 美 孚 行 開 除 工 人 案, 議 決 請 工 統 會 將 兩 案 全 數 移 交, 由 值 日 常 務 委 員 王 曉 籟 主 辦 38 八 月 廿 七 日 上 海 特 別 市 勞 資 調 節 委 員 會, 自 開 始 接 收 案 件 後, 由 常 務 委 員 李 玉 階 王 曉 籟 費 公 俠, 每 日 到 會 處 理 各 項 糾 紛 案 件, 甚 為 忙 碌 工 統 會 方 面, 復 收 未 解 決 案 件 二 十 五 種, 先 行 移 交, 仍 由 三 常 務 委 員 輪 流 主 辦, 茲 錄 各 情 如 下 : 前 日 下 午 六 時, 舉 行 第 四 次 委 員 會 議, 到 王 曉 籟 徐 慶 雲 余 素 樵 袁 正 道 周 貫 虹 李 玉 階 袁 逸 波 馮 少 山 鄔 志 豪 等 九 人, 李 玉 階 主 席, 嚴 諤 聲 紀 錄, 議 案 如 下 :一 主 席 恭 讀 遺 囑 二 秘 書 長 報 告 上 次 議 決 案 三 常 會 時 間 變 更 案, 議 決 以 後 常 會 改 於 下 午 四 時 舉 行 四 對 外 宣 傳 案, 議 決 定 於 下 星 期 一 下 午 四 時, 召 集 外 交 顧 問 會 議, 再 定 期 招 待 外 賓 日 期 五 染 業 酒 資 糾 紛 案, 王 曉 籟 報 告 與 綢 業 染 業 染 工 三 方 面 接 洽, 已 有 頭 緖 現 經 三 方 面 同 意, 將 案 移 交 商 民 協 會 辦 理, 通 過 六 討 論 工 統 會 移 交 案 件 二 十 五 種 辦 法 案, 議 決 由 李 玉 階 王 曉 籟 費 公 俠 三 常 務 委 員 輪 流 主 辦, 每 委 員 備 案 件 簿, 將 其 應 主 辦 之 案 件 摘 由 錄 登, 以 便 處 理 七 接 受 勞 資 糾 紛 處 理 程 序 及 罰 則 案 議 決 印 就 表 式, 先 期 分 送 各 委 員 硏 究, 再 於 下 次 常 會 時 提 出 討 論 目 前 處 理 案 件 如 下 :一 綢 綾 染 業 要 求 增 加 酒 資 案, 由 王 曉 籟 主 辦, 詢 問 得 綢 業 染 業 及 染 工 三 方 面 同 意, 染 工 酒 資 由 染 坊 提 出 ; 勞 資 問 題, 成 為 資 方 與 資 方 交 涉, 應 歸 商 民 協 會 辦 理, 即 將 此 案 全 卷 移 交 商 民 協 會, 並 由 調 節 會 函 知 三 方 面, 維 持 現 狀, 不 得 拒 染 或 拒 領, 免 加 糾 紛 二 長 江 公 票 局 案, 已 函 約 公 票 局 職 工 會 及 正 副 會 長 袁 仲 慰 朱 伯 融, 於 今 日 下 午 二 時, 來 會 解 決 糾 紛 三 煤 炭 柴 公 會 第 一 分 會 提 出 要 求 條 件 案, 經 常 務 委 員 發 交 調 査 科 吳 子 實 調 査, 據 報 資 方 以 停 業 恫 嚇 職 工, 須 經 商 協 會 提 出 警 告, 同 時 請 王 委 員 曉 籟 與 煤 業 公 會 謝 蘅 牕 交 涉 處 理 四 上 海 南 區 染 織 業 職 工 會 第 一 38 勞 資 調 節 會 委 員 會 議 紀, 議 決 向 外 商 宣 傳, 申 報 1927 年 08 月 24 日 14 版 235
34 第 十 屆 天 人 實 學 研 討 會 分 會 要 求 待 遇 條 件, 及 恢 復 被 開 除 常 務 委 員 朱 紹 箕 職 務, 由 工 會 代 表 鍾 琴 聲 來 會 陳 述, 經 調 査 員 王 也 愚 接 洽, 由 常 務 委 員 批 交 秘 書 處, 函 邀 敬 明 中 華 兩 廠 派 代 表 至 本 會, 先 行 徵 詢 態 度, 再 約 雙 方 代 表 面 議 解 決 辦 法 五 美 孚 油 棧 職 工 會 為 廠 方 無 端 開 除 工 人, 請 為 調 解 案, 經 調 査 員 李 介 眉 調 査 眞 相, 由 會 調 査 該 棧 華 經 理 接 洽 調 處 六 電 華 電 機 絲 織 廠 為 全 體 職 工 反 對 職 員 吳 敬 甫 發 生 停 工 糾 紛 案, 經 會 派 王 履 平 前 往 調 査, 該 案 已 經 調 解 結 束 七 花 粉 業 職 工 會 請 迅 予 求 濟 案, 由 秘 書 處 函 特 別 市 商 民 協 會, 轉 令 該 業 商 民 協 會 在 調 節 期 間, 不 得 任 意 停 歇 工 友, 一 面 由 調 査 科 派 員 前 往 調 査 39 八 月 卅 一 日 上 海 特 別 市 勞 資 調 節 委 員 會 昨 日 通 過 處 理 程 序, 並 辦 理 各 案 糾 紛 如 下 : 通 過 本 會 調 節 勞 資 爭 議 事 項 處 理 程 序 如 下 :一 勞 資 雙 方 發 生 爭 議, 欲 求 調 節 時, 各 造 須 塡 送 請 求 書, 正 副 各 一 分 勞 工 方 面, 送 呈 工 統 會 ; 雇 主 方 面, 送 呈 商 民 協 會, 經 工 統 會 或 商 民 協 會 審 査 後, 再 將 正 本 提 交 本 會 處 理 ( 其 請 求 書 應 依 照 本 會 規 定 之 表 格, 逐 項 塡 寫 之 ) 二 勞 資 雙 方 之 全 權 代 表, 次 簽 押 於 請 求 書 之 上 三 凡 每 糾 紛 案 之 已 提 出 請 求 書 者, 此 提 出 請 求 書 之 一 造, 即 當 將 請 求 書 照 抄 一 分, 送 達 於 爭 議 之 其 他 一 造 四 凡 接 得 任 何 爭 議 一 造 所 抄 送 之 請 求 書 時, 即 當 於 三 日 內 製 就 答 辯 書, 呈 送 本 會, 並 送 達 一 分 於 提 出 該 項 爭 議 之 一 造 五 本 會 依 據 請 求 書 及 答 辯 書 所 述 事 項, 討 論 調 節 辦 法 六 凡 爭 議 事 項, 已 由 本 會 解 決 妥 洽 之 條 件, 應 由 各 造 分 別 簽 字 蓋 章, 遵 守 履 行, 勞 資 雙 方, 各 執 一 紙, 本 會 保 存 一 紙 七 本 會 有 召 集 雙 方 關 係 人 來 會 詢 問 之 權 八 本 會 調 解 糾 紛 事 件, 當 公 開 處 理, 但 認 為 對 外 應 暫 守 秘 密 者, 不 在 此 限 處 理 各 項 糾 紛 :一 上 海 市 輪 船 旅 棧 招 待 工 會 第 一 分 會 請 迅 解 決 要 求 條 件 案, 函 請 工 統 會 迅 將 全 案 移 交 二 北 區 絲 廠 第 一 第 六 業 務 工 會 請 早 日 談 判 解 決 條 件 案, 函 約 本 星 期 四 下 午 二 時, 推 派 代 表 來 會 討 論 三 中 華 書 局 職 工 三 分 會 為 開 除 職 工 請 予 解 決 案, 函 詢 市 農 工 商 局, 當 解 決 復 業 條 件 時, 對 於 裁 員 辦 法, 有 無 具 體 規 定 四 上 海 市 墨 色 石 印 第 一 分 會 與 書 業 公 所 為 待 遇 條 件 交 涉 案, 定 於 三 十 一 日 上 午 十 時, 召 集 公 所 代 表 洽 商 五 長 江 系 輪 船 旅 棧 招 待 工 會 要 求 條 件 案, 函 請 工 統 會 將 案 移 交 六 煤 炭 業 工 會 第 一 分 會 要 求 條 件 案, 函 約 謝 蘅 牕 毛 春 圃 於 星 期 五 來 會 商 議 七 綢 綾 染 業 工 會 聲 明 酒 資 與 染 價 絕 然 兩 途 案, 函 請 特 別 市 商 民 協 會 注 意 八 南 區 染 織 工 會 要 求 條 件 案, 昨 啟 明 廠 代 表 來 會 陳 述 該 廠 已 履 染 織 業 工 會 新 訂 條 件, 即 屬 將 現 時 履 行 條 件, 各 抄 一 分 備 考 上 海 市 織 廠 第 二 工 會 與 益 中 機 器 廠 發 生 種 種 糾 紛, 函 請 工 統 會 設 法 調 處, 復 由 工 39 勞 資 調 節 會 處 理 各 項 糾 紛 消 息, 申 報 1927 年 08 月 27 日 14 版 236
35 縱 橫 十 里 洋 場, 雄 姿 英 發 : 記 申 報 所 見 的 李 玉 階 先 生 ( 西 元 年 ) 統 會 將 案 移 交 調 節 會, 茲 悉 該 會 於 前 日 約 集 勞 資 雙 方 談 判 計 到 有 工 方 代 表 焦 懷 成 嚴 英 華, 廠 方 代 表 周 琦, 由 委 員 李 玉 階 出 席 調 解, 自 下 午 二 時 開 會 起, 至 六 時 始 散, 當 即 雙 方 簽 定 條 件 八 條, 自 八 月 三 十 日 起 實 行 調 節 會 會 秘 書 長 嚴 諤 聲, 昨 提 出 辭 職 函 云 : 九 月 一 日 敬 啟 者 : 勞 資 調 節, 事 繁 責 重, 前 承 謬 委, 本 擬 即 辭 嗣 荷 各 委 員 黽 勉, 始 不 自 量 力, 追 隨 從 事 現 在 試 驗 兼 旬, 身 體 精 神, 彌 感 痛 苦, 用 特 具 函 辭 職, 負 責 至 本 月 三 十 一 日 為 止 千 祈 允 准, 俾 息 仔 肩, 曷 勝 感 荷, 謹 上 委 員 會 公 鑒 40 嚴 諤 聲 八 月 二 十 九 日 上 海 勞 資 調 節 委 員 會 於 八 月 二 十 九 日 及 三 十 日, 舉 行 第 五 第 六 兩 次 委 員 會 議, 到 有 委 員 馮 少 山 徐 慶 雲 王 曉 籟 余 素 樵 鄔 志 豪 費 公 俠 袁 正 道 周 貫 虹 李 玉 階 李 子 峰 等, 議 決 各 案 如 下 :一 接 收 糾 紛 案 件 處 理 程 序 案, 修 正 通 過 二 勞 資 雙 方 請 求 表 格 式 案, 修 正 通 過 三 報 告 本 月 分 經 濟 狀 況 並 討 論, 議 決 分 別 催 收 四 秘 書 長 嚴 諤 聲 辭 職 案, 議 決 一 致 挽 留 五 整 理 會 務 案, 議 決 由 常 務 委 員 主 持 辦 理 六 討 論 辦 事 員 公 約 案, 議 決 交 常 務 委 員 會 七 支 配 工 統 會 第 二 次 移 交 案 件 處 理 辦 法 案, 議 決 仍 由 三 常 務 委 員 挨 次 分 配 主 持, 並 由 值 日 委 員 分 任 辦 理 八 美 孚 油 棧 停 工 案, 議 決 交 費 公 俠 王 曉 籟 鄔 志 豪 三 委 員 全 權 辦 理, 並 由 會 分 函 交 涉 署 美 國 商 會 及 美 孚 行 切 實 勸 告, 即 日 復 工 處 理 案 件 :一 碼 頭 棧 務 工 會 第 十 一 分 會, 提 出 要 求 條 件 案, 函 約 恩 克 師 洋 行 買 辦 孫 伯 威, 於 星 期 四 來 會 磋 商 二 布 業 職 工 會 與 商 協 會 重 行 簽 約 案, 函 特 別 巿 商 協 會 將 簽 定 條 件 送 會 查 核 三 履 業 職 工 會 第 一 分 會 提 出 增 加 工 資 案, 函 請 履 業 商 民 協 會 於 九 月 二 日 來 會 洽 議 四 籐 器 職 工 會 第 一 分 會 為 要 求 條 件 案, 請 工 會 將 提 出 條 件 及 各 號 住 址 開 來 五 東 北 區 絲 廠 業 務 工 會 提 出 條 件 案, 函 約 雙 方 於 九 月 一 日 來 會 洽 商 六 糖 雜 業 職 工 分 會 提 出 條 件 案, 函 泉 章 公 所 考 核 答 復 七 南 區 染 織 業 職 工 會 第 一 分 會 提 出 要 求 條 件 案, 再 函 中 華 廠 代 表 來 會 查 詢 八 南 巿 輪 船 旅 棧 工 會 第 一 分 會, 由 工 統 會 指 導 員 謝 伏 波 來 會 詢 問 該 分 會 糾 紛 案 卷, 由 王 逢 春 接 洽, 候 案 卷 移 會, 再 行 商 辦 九 女 式 縫 業 公 會 第 一 分 會 來 函, 請 調 解 衛 文 龍 被 開 除 事, 派 定 王 履 平 前 往 調 查 十 裝 訂 工 會 40 勞 資 調 節 會 昨 日 之 工 作, 申 報 1927 年 08 月 31 日 14 版 237
36 第 十 屆 天 人 實 學 研 討 會 第 一 分 會 請 徹 查 糾 紛, 並 調 查 周 順 記 有 無 陰 謀 案, 派 吳 子 實 前 往 調 查 十一 書 業 公 所 與 墨 色 石 印 工 會 條 件 交 涉, 本 約 公 所 於 昨 日 上 午 十 時 來 會 洽 談, 嗣 據 工 方 報 告 公 所 將 去 函 擲 還, 代 表 亦 不 到, 即 再 函 書 業 公 所 嚴 重 勸 告, 並 約 星 期 五 下 午 二 時 到 會 如 再 違 抗, 即 函 公 安 局 强 制 執 行 考 核 調 查 員 之 公 告 為 公 告 事 : 查 本 會 受 理 事 件, 應 調 查 者, 十 居 八 九, 調 查 員 職 責 重 大, 槪 可 想 見 現 在 本 會 各 調 查 員, 均 在 試 用 期 內, 其 能 熱 心 職 務, 辦 事 勤 奮 者, 固 本 會 所 嘉 許 倘 有 玩 視 職 務, 不 克 勝 任 者, 應 由 調 查 主 任 悉 心 考 核, 據 實 報 告, 以 定 去 留, 毋 稍 姑 容 幸 各 努 力, 無 任 切 盼 特 此 公 告 規 定 接 洽 手 續 之 公 告 為 公 告 事 : 查 本 會 受 理 各 項 勞 資 糾 紛 案 件, 在 各 方 面 持 函 派 代 表 來 請 本 會 調 節 者, 應 先 由 傳 達 處 持 函 至 文 書 股 掛 號, 送 由 常 務 委 員 核 閱 後, 再 發 交 調 查 科 派 員 接 洽, 至 各 調 查 員 奉 委 調 查 事 件 其 調 查 報 告, 應 交 由 調 查 主 任 核 閱 後, 再 行 送 交 常 務 委 員 指 定 辦 法, 不 得 私 自 受 理, 及 將 調 查 報 告 逕 送 文 書 股 掛 號 等 事, 以 致 有 妨 秩 序 特 此 公 告 41 九 月 二 日 勞 資 調 節 委 員 會 工 作 彙 誌 如 下 : 處 理 案 件 :一 東 區 絲 廠 業 務 工 會, 函 派 代 表 來 會, 參 加 北 區 絲 廠 代 表 會 議 案, 函 復 九 月 一 日 午 後 二 時 來 會 討 論 並 函 約 虹 口 閘 北 絲 廠 同 業 會 商 處, 推 派 代 表, 准 時 來 會 討 論 解 決 二 冷 作 業 務 工 會, 提 出 要 求 改 良 待 遇 條 件 案, 此 案 本 函 約 該 會 於 八 月 三 十 日 下 午 二 時, 到 會 面 陳, 屆 時 並 未 見 有 代 表 到 會, 故 再 函 約 於 九 月 二 日, 派 代 表 到 會 當 面 陳 述 三 墨 色 石 印 工 會 第 一 分 會, 推 派 代 表 到 會 提 出 條 件, 請 解 決 案 函 約 該 分 會 及 書 業 公 所, 於 九 月 二 日 下 午 二 時, 雙 方 派 員 來 會 洽 商 四 南 區 染 織 業 職 工 會 第 一 分 會, 函 詢 所 提 條 件, 向 廠 方 交 涉, 結 果 如 何, 並 希 迅 予 解 決 案 函 約 九 月 三 日 下 午 二 時, 推 派 代 表, 來 會 洽 商 簽 定 條 件 :一 長 江 輪 船 公 票 局 全 體 職 員 向 董 事 會 會 長 袁 仲 慰 追 發 久 薪 案, 此 案 糾 41 勞 資 調 節 會 工 作 彙 報, 申 報 1927 年 09 月 01 日 15 版 238
37 縱 橫 十 里 洋 場, 雄 姿 英 發 : 記 申 報 所 見 的 李 玉 階 先 生 ( 西 元 年 ) 紛 已 久, 疊 經 工 統 會 調 處, 未 能 解 決 該 會 成 立 後, 即 由 工 統 會 將 該 案 移 送 辦 理 茲 悉 該 會 於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邀 集 袁 仲 慰, 及 職 員 會 代 表 陶 熙 甫 曹 彥 等, 由 常 務 委 員 李 玉 階 出 席, 雙 方 談 判 自 下 午 二 時 起 至 五 時 止, 始 行 解 決, 雙 方 得 有 圓 滿 結 果, 並 經 三 方 協 議, 簽 定 條 件 四 條, 各 執 一 紙 信 守 並 由 勞 節 會 函 知 長 江 輪 船 局 各 買 辦, 與 袁 仲 慰 切 實 籌 維, 遵 行 條 件 云 二 香 業 職 工 會 向 資 方 提 出 要 求 條 件 案, 此 案 亦 係 工 統 會 移 交 該 會 處 理 者, 昨 由 該 會 召 集 勞 資 兩 方, 到 會 磋 商, 由 常 務 委 員 費 公 俠 出 席 三 方 協 議, 簽 定 條 件 九 條, 於 九 月 一 日 履 行, 各 執 一 紙, 以 資 遵 守 云 42 九 月 三 日 一 日 下 午 四 時, 上 海 特 別 市 勞 資 調 節 委 員 會 舉 行 第 七 次 委 員 會 議, 到 袁 逸 波 李 子 峯 余 素 樵 周 貫 虹 李 玉 階 王 曉 籟 鄔 志 豪 袁 正 道, 討 論 各 案 如 下 :一 主 席 恭 讀 總 理 遺 囑 二 秘 書 報 告 上 次 議 決 案 三 李 主 席 提 出 辭 職 案, 議 決 一 致 挽 留 四 提 議 本 會 經 費 案, 議 決 根 據 上 次 議 案, 呈 請 市 政 府 負 担, 並 於 本 星 期 六, 由 本 會 常 務 委 員 三 人, 前 往 請 求 五 討 論 勞 資 雙 方 傳 案 不 到 辦 法 案, 議 決 援 照 廣 東 農 工 廳 公 布 工 商 糾 紛 補 充 條 件 辦 法, 呈 請 市 政 府 核 准 公 布 六 討 論 對 外 商 及 西 報 記 者 宣 傳 案, 議 決 根 據 第 三 次 議 案, 由 常 務 委 員 會 從 速 執 行 七 報 吿 八 月 份 本 會 經 濟 狀 況 案, 議 決 不 敷 之 款, 分 別 向 未 繳 款 各 團 體 催 收 八 報 告 本 會 已 經 解 決 調 節 案 件 情 形, 議 決 本 解 決 各 案, 由 常 務 委 員 會 同 值 日 委 員 共 同 負 責, 分 別 辦 理 九 李 主 席 請 續 議 美 孚 油 棧 停 工 案, 議 決 根 據 上 次 議 案, 由 費 公 俠 王 曉 籟 鄔 志 豪 三 委 員 全 權 負 責 處 理 案 件 :一 製 權 工 會 第 一 分 會, 提 出 加 薪 條 件, 請 迅 解 決 案, 函 復 已 函 知 廠 方 來 會 磋 商 二 館 業 工 會 請 處 理 要 求 條 件 案, 函 知 雙 方, 於 九 月 三 日 下 午 三 時, 磋 商 解 決 三 楊 樹 浦 紗 廠 工 會 第 一 分 會 提 出 改 良 待 遇 條 件 案, 定 三 日 函 約 包 工 頭 李 永 福 來 會 洽 商 四 虹 口 絲 廠 會 商 處 請 展 期 磋 商 案, 准 展 期 五 日, 於 九 月 七 日 來 會 討 論 五 布 業 商 民 協 會 與 職 工 會 訂 立 待 遇 條 件 案, 九 月 一 日 未 能 議 妥 議, 次 日 再 行 續 議 六 製 墨 工 會 第 一 分 會, 為 胡 文 增 加 工 作 請 求 調 節 案, 由 調 查 員 曹 光 賢 前 往 接 洽 七 籐 器 業 職 工 會 第 一 分 會 代 表 送 來 要 求 條 件 並 附 件 三 紙, 由 調 査 員 張 曜 接 洽 43 九 月 十 七 日 勞 資 調 節 會 工 作 昨 訊 : 約 期 集 議 者 :一 九 月 十 七 日 下 午 二 時, 為 滬 東 滬 北 絲 廠 糾 紛 案, 召 集 勞 資 雙 方, 開 會 解 決 二 九 月 二 十 日 下 午 二 時, 為 丸 散 業 工 會 請 求 改 良 待 遇 案, 召 集 種 德 園 等 十 42 勞 資 調 節 委 員 會 工 作 彙 誌, 申 報 1927 年 09 月 02 日 15 版 43 勞 資 調 節 會 昨 日 之 會 務, 申 報 1927 年 09 月 03 日 14 版 239
38 第 十 屆 天 人 實 學 研 討 會 七 家 及 該 工 會, 開 會 討 論 三 九 月 二 十 日 下 午 二 時, 為 典 質 業 工 會 請 調 節 案, 召 集 該 工 會 並 典 質 公 所, 開 會 協 議 四 九 月 十 七 日 下 午 二 時, 為 美 孚 油 棧 工 會 要 求 條 件 案, 召 集 雙 方 開 會, 並 由 王 委 員 曉 籟 先 予 面 洽 五 五 月 十 九 日 下 午 二 時, 為 華 法 淸 潔 工 會 要 求 案, 函 約 該 工 會 並 資 方 張 惠 紹, 開 會 商 請 正 在 進 行 者 :一 工 統 會 函 送 烟 草 工 會 第 五 分 會 提 出 之 條 件, 已 轉 知 英 美 烟 公 司, 請 其 酌 量 容 納 二 糖 雜 糧 職 工 會 新 增 條 件 兩 項, 已 轉 知 泉 漳 公 所 與 前 提 條 件, 一 併 討 論 又 函 知 炳 昌 元 盛 同 福 和 大 來 四 號, 不 加 入 泉 漳 公 所 者, 請 其 自 行 召 集 會 議, 報 告 到 會, 再 行 核 辦 三 光 華 機 器 染 織 廠 與 南 區 絲 光 染 織 第 一 業 務 工 會, 為 柲 紗 間 開 工 後, 因 工 友 復 工 問 題, 發 生 糾 紛 案 經 該 會 調 查 員 調 查, 知 此 案 關 鍵, 在 該 廠 柲 紗 廠 復 工, 是 否 得 工 統 會 允 許, 已 函 工 統 會 查 復 四 工 統 會 函 送 磁 業 一 分 會 要 求 條 件 請 調 節 案, 函 復 已 派 調 查 員 調 查, 俟 有 報 告, 當 即 處 理 五 鐫 業 工 會 請 調 節 案, 因 該 會 會 員 中 有 一 部 份 店 主 加 入, 除 函 工 統 會 徹 查 外, 並 請 該 工 會 將 退 出 之 店 主 姓 名, 具 報 備 考, 須 俟 該 工 會 內 容 完 全 肅 淸 後, 再 行 定 期 召 集 雙 方 討 論 六 中 西 紅 木 器 業 糾 紛 案, 已 函 工 統 會 將 此 案 全 卷 檢 查, 再 行 核 辦 七 花 粉 業 職 工 會 為 店 方 無 故 開 除 工 友 請 交 涉 案, 函 請 商 民 協 會 轉 知 花 粉 業 商 協 分 會, 在 調 節 期 內 應 予 復 工 又 商 協 會 轉 第 二 區 花 粉 業 工 會 函, 提 出 兩 疑 點, 關 係 工 會 組 織 問 題, 已 由 該 會 函 請 工 統 會 查 復 八 怡 和 碼 頭 包 工 黃 淸 華, 函 稱 本 人 無 出 席 代 表 權 案, 函 復 請 其 準 時 到 會 可 也 九 工 統 會 函 送 綢 緞 業 工 會 一 分 會 要 求 案, 已 函 緒 綸 公 所, 請 於 九 月 二 十 一 日 以 前, 提 出 對 案 十 上 海 市 染 織 業 工 會 南 區 第 一 分 會, 與 啟 明 中 華 兩 染 織 廠 議 訂 待 遇 條 件 案, 業 於 十 六 日 函 約 雙 方 到 會 磋 商, 開 會 時 勞 方 出 席 代 表 朱 紹 其 盧 醒 亞, 資 方 出 席 代 表 孫 金 堂 周 景 胡, 由 調 查 員 汪 曉 邨 處 理, 因 檢 閱 工 統 會 移 卷, 並 無 一 分 會 提 出 之 新 條 件, 故 無 從 入 手 辦 理, 而 同 時 資 方 提 出 該 業 前 與 第 二 分 會 所 訂 條 件 九 款, 已 經 實 行, 不 肯 再 接 受 新 條 件 又 啟 明 廠 函 稱 該 工 會 組 織 不 足 法 定 人 數, 故 該 會 以 此 案 情 形 複 雜 也, 待 調 查 明 晰, 再 行 核 辦 矣 提 出 警 告 者 : 該 會 為 據 典 質 業 工 會 函 稱 晋 康 當 經 理 鄭 贊 庭 散 發 反 動 言 論, 阻 礙 工 運 等 情, 函 鄭 贊 庭 詢 問 究 竟, 晋 康 典 竟 拒 纳 該 會 函 件, 該 會 因 函 當 業 公 所 轉 知 鄭 君, 提 出 警 告 已 經 解 決 者 :一 工 統 會 函 知 絲 吐 職 工 會, 糾 紛 已 由 衛 戌 司 令 部 知 會, 商 辦 理 案, 已 派 員 妥 為 調 節, 並 由 陳 炳 謙 顧 筱 榮 居 間 調 節, 業 已 和 平 解 決, 由 該 工 會 登 報 聲 明 矣 二 大 達 寧 紹 三 北 碼 頭 工 會 一 分 會, 與 資 方 協 議 條 件, 已 於 九 月 十 五 日 召 集 雙 方 正 式 簽 訂, 尅 日 遵 照 履 行 調 節 會 主 席 常 務 委 員 李 玉 階, 日 前 請 假 赴 杭, 茲 因 該 會 接 受 糾 紛 案 件 為 多 240
39 縱 橫 十 里 洋 場, 雄 姿 英 發 : 記 申 報 所 見 的 李 玉 階 先 生 ( 西 元 年 ) 44, 而 秘 書 長 又 經 辭 職, 深 慮 主 持 乏 人 會 務 廢 弛, 今 已 返 滬, 將 於 明 日 起 銷 假 視 事 九 月 十 八 日 昨 日 上 午 十 時, 勞 資 調 節 會 為 滬 東 滬 北 絲 廠 糾 紛 案, 特 召 集 臨 時 委 員 會 議, 列 席 委 員 李 玉 階 王 曉 籟 袁 正 道 李 子 峰 徐 慶 雲 鄔 志 豪 馮 少 山 周 貫 虹 費 公 俠 余 素 樵, 過 秘 書 海 秋 紀 錄, 李 委 員 玉 階 主 席, 茲 記 其 議 程 如 下 :一 主 席 恭 讀 總 理 遺 囑 二 秘 書 報 告 本 案 糾 紛 情 形 三 本 埠 全 巿 絲 廠 職 工 會 要 求 改 良 待 遇 案, 議 決 將 江 浙 皖 絲 繭 總 公 所 所 提 修 正 絲 廠 業 務 工 會 提 出 總 條 件, 交 審 査 會 審 査, 並 推 定 審 査 員 王 曉 籟 徐 慶 雲 袁 正 道 余 素 樵 李 玉 階 五 人, 於 九 月 十 九 日 上 午 九 時, 將 雙 方 條 件 合 併 審 査, 判 定 持 平 辦 法 後, 再 召 集 協 議 並 定 於 二 十 五 日 為 本 案 調 節 終 了 之 期, 知 會 雙 方, 在 本 會 調 節 期 內, 不 得 有 直 接 行 動 四 染 工 會 染 案 議 決 根 據 上 次 議 案, 應 由 染 坊 直 接 向 綢 業 提 出, 交 上 海 特 別 巿 商 民 協 會, 從 速 秉 公 解 決 五 討 論 會 務 進 行 及 經 費 案, 議 決 於 本 月 十 九 日 ( 下 星 期 一 ) 上 午 十 一 時 全 體 委 員 携 帶 呈 文, 向 巿 政 府 張 巿 長 面 陳 本 會 經 過 情 形, 及 現 在 工 作 狀 況, 請 示 切 實 之 根 本 改 進 辦 法 45 九 月 廿 三 日 上 海 美 孚 油 棧, 自 燈 泡 廠 停 業, 引 起 勞 資 糾 紛 以 來, 瞬 經 三 月, 雙 方 各 趨 極 端, 漸 形 激 烈, 雖 經 工 統 會 調 解 部 竭 力 調 解, 因 關 係 外 交 問 題, 始 終 毫 無 結 果 迨 勞 資 調 節 會 成 立 之 後, 美 孚 工 友 朝 夕 踵 門 請 求 調 節, 嗣 經 該 會 邀 請 美 孚 火 油 行 經 理 赫 炳 斯 氏 到 會, 由 李 玉 階 王 曉 籟 二 委 員 列 席 談 判, 將 工 友 困 苦 情 形, 剴 切 陳 述 再 三 勸 導, 結 果 赫 氏 頗 為 諒 解, 當 場 允 准 機 器 間 先 行 復 工, 銅 匠 間 於 本 月 二 十 七 日 復 工, 燈 泡 廠 依 舊 恢 復 業 務, 於 本 月 二 十 九 日 亦 可 照 常 開 工 今 日 該 行 總 經 理 並 特 致 函 該 會, 正 式 承 認, 遵 守 履 行 46 九 月 廿 六 日 上 海 市 滬 北 第 一 第 六 絲 廠 業 務 工 會 及 滬 東 第 一 絲 廠 業 務 工 會, 於 八 月 間, 先 後 向 工 統 會 提 出 要 求 改 良 待 遇 職 工 條 件 案, 經 工 統 會 移 送 勞 資 調 節 委 員 會 辦 理, 後 該 會 立 即 召 集 雙 方, 到 會 協 議 嗣 以 廠 方 無 人 接 洽, 由 該 會 將 工 方 要 求 條 件 全 文, 抄 送 江 浙 皖 絲 繭 總 公 所 審 查 修 正, 並 提 交 委 員 會 議, 特 組 審 查 會, 於 上 星 期 一 起, 仔 細 考 察, 酌 訂 持 平 辦 法 且 恐 內 容 情 形, 或 有 隔 膜, 每 次 會 議, 必 請 雙 方 派 員 到 會, 以 備 諮 詢, 於 二 十 五 日 審 查 結 束 次 日, 該 會 第 十 四 次 委 員 會 議 時, 又 提 出 修 正 通 過, 將 修 44 勞 資 調 節 會 工 作 昨 訊, 申 報 1927 年 09 月 17 日 15 版 45 勞 資 調 節 會 昨 開 臨 時 委 員 會, 申 報 1927 年 09 月 18 日 14 版 46 勞 資 調 節 會 解 決 美 孚 糾 紛 案, 申 報 1927 年 09 月 24 日 14 版 241
40 第 十 屆 天 人 實 學 研 討 會 正 全 文 向 雙 方 公 布 是 日 列 席 委 員, 有 周 貫 虹 馮 少 山 袁 正 道 王 曉 籟 李 子 峰 鄔 志 豪 袁 逸 波 余 素 樵 費 公 俠 李 玉 階, 絲 廠 職 工 方 面 代 表 有 黃 鳳 臺 龔 兆 祥 魏 乾 三 顧 品 栽 奚 德 安 胡 慰 蒼 儲 寳 忠 蔣 念 蘐 胡 金 生, 絲 廠 方 面 代 表 有 沈 驊 臣 吳 竟 成 湯 秉 乾 劉 石 溪 蔣 潤 禾 朱 竹 賢, 於 午 後 四 時 開 會, 至 九 時 許 始 完 全 解 決, 其 修 正 條 件 全 文 錄 後 : 第 一 條 廠 方 應 承 認 依 法 組 織 之 職 工 會, 是 純 粹 職 工 集 團, 有 代 表 全 體 職 工 之 權 第 二 條 改 善 廠 規 及 僱 傭 契 約, 須 經 勞 資 調 節 委 員 會 審 查 後, 轉 呈 市 政 府 核 准 備 案 第 三 條 蠶 蛾 津 貼 應 依 照 職 工 每 月 薪 金, 每 元 派 大 洋 四 角 五 分, 按 四 季 發 給 之, 升 工 不 在 此 例 第 四 條 薪 工 一 車 間 部 總 車, 以 絲 車 二 百 部 為 標 準, 定 薪 額 每 月 五 十 二 元 為 標 準, 升 以 五 十 部 計 算, 縮 亦 以 五 十 部 計 算 : 凡 增 滿 五 十 部 者, 當 加 薪 二 元 ; 縮 滿 五 十 部 者, 當 減 薪 四 元, 餘 類 推 管 車 管 理 二 埭 者, 以 每 埭 車 數 自 二 十 六 至 三 十 二 部 為 標 準, 定 薪 額 每 月 三 十 四 元, 車 多 照 升, 車 少 照 減 ; 管 理 一 埭 者, 薪 水 照 二 埭 之 數 八 折 計 算 帮 管 二 埭 之 助 手 薪 水, 規 定 十 六 元, 學 生 不 在 此 例 二 絲 間 部 份 主 任, 以 絲 車 二 百 部 為 標 準, 定 薪 額 每 月 三 十 八 元 為 標 準, 以 五 十 部 作 升 縮 : 增 滿 五 十 部 者, 加 薪 一 元 ; 縮 滿 五 十 部 者, 減 薪 二 元 ; 二 十 四 部 以 內 不 計, 二 十 六 部 以 上, 作 五 十 部 計 算 主 任 以 下 助 手 之 工 作, 本 有 規 定, 其 薪 水 不 以 車 數 為 標 準, 定 額 以 十 六 元 為 最 低 薪 額 : 其 一 級 者, 以 三 十 元 為 標 準 ; 二 級 者, 以 二 十 八 元 為 最 低 標 準, 依 次 遞 升, 學 生 不 在 此 例 三 各 部 職 工 抄 間 主 任, 以 絲 車 二 百 部 作 標 準, 定 薪 額 每 月 二 十 九 元 為 標 準, 以 五 十 部 作 升 縮 : 如 升 滿 五 十 部 者, 當 加 薪 兩 元 ; 如 縮 滿 五 十 部 者, 當 減 薪 四 元, 餘 類 推 助 手 以 十 五 元 為 標 準, 不 計 車 數, 學 生 不 在 此 例 工 賬 剝 間 主 任, 以 絲 車 二 百 部 作 標 準, 定 最 低 薪 額, 每 月 二 十 元, 以 五 十 部 作 升 縮 : 如 升 滿 五 十 部 者, 當 加 薪 洋 二 元 ; 如 縮 滿 五 十 部 者, 當 減 薪 洋 二 元, 餘 類 推 秤 吐 間 主 任, 不 以 車 數 計 算, 薪 洋 定 十 八 元 為 標 準 帳 房 棧 房 等 職 員, 由 廠 方 直 接 訂 定, 不 受 任 何 限 制 練 習 生 進 廠, 第 一 年 應 給 月 費 洋 三 元, 第 二 年 應 給 月 費 洋 六 元, 第 三 年 量 才 酌 用 四 各 部 份 出 店 薪 額, 以 十 二 元 為 最 低 標 準, 不 以 車 數 計 算 五 看 門 茶 房 薪 額, 以 十 元 為 最 低 標 準 六 以 上 所 定 之 職 工 薪 額, 尚 有 工 務 之 勤 惰, 經 驗 之 深 淺, 自 應 按 照 所 定 標 準 遞 升 之 七 新 繭 登 場, 職 工 在 廠 工 作, 未 能 派 往 收 繭 者, 應 升 給 薪 水 一 月 ( 附 註 ) 凡 原 有 薪 額, 超 出 本 條 件 之 上 者, 應 仍 照 原 額 發 給 第 五 條 酬 金 酬 金 每 年 自 新 繭 登 場 營 業 開 始 起, 至 來 年 四 月 底 止, 為 一 年 度 之 決 算, 廠 方 得 有 盈 餘, 按 照 十 三 份 分 派, 內 提 一 份, 以 作 酬 金, 一 律 按 平 日 工 作 之 勤 惰 為 支 配 之 標 準, 經 理 不 在 其 內 惟 實 行 決 算, 須 待 存 貨 售 完, 一 次 分 派, 遲 至 次 年 六 月 底 為 限, 如 有 存 貨, 照 市 作 價 揭 帳 公 布 之 第 六 條 升 工 每 月 一 律 照 舊 升 四 天, 告 假 一 天, 扣 除 一 天, 每 逢 二 星 期 休 息 一 日, 節 日 及 紀 念 日 等, 照 例 休 息, 如 因 廠 工 緊 迫 而 工 作 者, 須 倍 給 薪 水, 惟 不 得 連 做 四 星 期 但 此 項 規 定, 係 按 生 242
41 縱 橫 十 里 洋 場, 雄 姿 英 發 : 記 申 報 所 見 的 李 玉 階 先 生 ( 西 元 年 ) 產 特 殊 情 況 而 定 第 七 條 優 待 ( 甲 ) 衛 生 廠 方 對 於 職 工 飲 食 臥 具 辦 公 室 膳 堂 寢 室 厠 所, 均 須 講 求 改 良 與 衛 生 設 備 完 善 ( 乙 ) 撫 卹 職 工 因 公 喪 亡 或 殘 廢, 應 考 察 其 平 時 職 務 之 勤 惰, 或 工 作 之 優 劣, 由 廠 方 酌 量 從 優 撫 卹, 但 遇 疾 病 時, 若 非 花 柳 與 肺 癆, 由 廠 方 介 紹 惠 工 醫 院 醫 治 ; 若 自 行 就 醫, 廠 方 概 不 負 擔 病 假 假 期, 不 得 超 過 一 月, 並 不 得 扣 除 薪 水, 惟 應 以 醫 生 診 單 為 證 ( 丙 ) 保 險 倘 遇 天 災 人 禍, 致 職 工 受 連 帶 損 失 者, 應 由 廠 方 估 價 給 款, 惟 職 工 進 廠 時, 應 先 將 所 帶 行 李 物 件 之 價 值, 報 告 帳 房 第 八 條 機 器 間 取 消 包 工 制, 工 頭 只 可 包 料, 不 可 包 工, 工 資 照 舊 酌 量 增 給 第 九 條 凡 廠 方 不 得 已 中 途 停 止 營 業, 或 合 同 期 滿 換 主 營 業 時, 應 儘 先 錄 用 已 入 工 會 之 職 工, 如 非 工 會 會 員, 應 即 令 其 加 入 工 會 第 十 條 廠 方 不 得 無 故 開 除 職 工, 如 廠 方 歇 業 時, 應 先 一 個 月 通 知 職 工, 並 須 補 給 一 個 月 工 資, 如 無 故 忽 行 歇 業 時, 應 補 給 兩 個 月 工 資, 職 工 之 保 障, 應 依 照 工 人 保 障 法 辦 理 ; 職 工 服 務, 亦 不 得 違 背 僱 傭 契 約 並 定 每 逢 陰 曆 四 月 月 終, 為 廠 方 結 束 帳 目 之 期, 在 此 時 期, 雙 方 均 有 去 留 之 權 第 十 一 條 本 條 件 自 勞 資 調 節 委 員 會 公 布 後, 除 下 列 附 條 外, 雙 方 應 一 律 遵 守 履 行 ( 附 條 ) 酬 金 自 本 年 新 繭 開 車 之 日 起 算 給, 蠶 蛾 津 貼 及 加 薪 規 定, 自 本 年 舊 歷 八 月 初 一 起 算 給, 其 以 前 之 蠶 蛾 津 貼 薪 水 等 項, 仍 照 原 有 待 遇 辦 理 之 47 九 月 廿 八 日 上 海 特 別 市 勞 資 調 節 委 員 會 電 賀 中 央 特 別 委 員 會 電 文 云 : 南 京 中 國 國 民 黨 中 央 特 別 委 員 會 鈞 鑒 : 黨 政 統 一, 萬 象 維 新, 風 聲 所 樹, 鴻 猷 克 展 從 此 一 德 一 心, 羣 策 羣 力, 共 圖 革 命 之 成 功, 實 現 三 民 之 主 義, 擁 護 農 工, 增 加 生 產, 指 導 有 人, 仰 望 更 切, 謹 電 奉 賀, 敬 希 鑒 察 上 海 特 別 市 勞 資 調 節 委 員 會 委 員 李 玉 階 王 曉 籟 周 貫 虹 馮 少 山 費 公 俠 李 子 峰 顧 馨 一 徐 慶 雲 袁 正 道 鄔 志 豪 袁 逸 波 余 素 樵, 叩 賀 儉 印 48 九 月 廿 九 日 勞 資 調 節 委 員 會 消 息 如 後 : 在 進 行 中 者 :一 保 太 和 劉 橘 香 接 元 堂 三 號 工 友 登 報, 自 動 脫 離 解 散 職 工 會, 據 該 三 號 函 陳 並 檢 報 附 閱, 即 函 解 散 職 工 會 査 詢 實 在 情 形 具 覆 二 北 區 碼 頭 棧 務 第 一 業 務 工 會, 前 附 請 求 表, 提 出 條 件, 請 為 調 節 經 抄 件 函 達 州 招 總 局, 於 五 日 內 提 出 對 47 調 節 會 公 布 絲 廠 職 工 待 遇 條 件, 申 報 1927 年 09 月 28 日 14 版 48 調 節 會 賀 中 央 特 別 委 員 會 電, 申 報 1927 年 09 月 29 日 13 版 243
42 第 十 屆 天 人 實 學 研 討 會 案, 逾 期 未 復, 昨 再 函 催 三 鐫 業 工 會 案, 據 資 方 要 求, 展 期 至 九 月 卅 日 函 復 辦 法, 已 函 工 會 知 照 四 球 場 工 會 案, 已 由 鄔 委 員 志 豪, 托 魏 廷 榮 君 代 為 排 解, 魏 君 函 詢 法 商 公 司 地 址, 昨 已 函 復 五 煤 炭 柴 工 會 案, 久 未 解 決, 昨 由 鄔 委 員 志 豪, 托 陸 祺 生 君 向 資 方 疏 通, 並 抄 錄 勞 方 要 求 條 件, 及 資 方 答 復 條 件 送 去 六 製 墨 工 會 與 老 胡 開 文 製 墨 廠 糾 紛 案 條 件, 大 體 業 已 解 決, 惟 勞 方 堅 執 將 辭 退 工 友 復 工, 資 方 不 允 昨 函 雙 方 決 定, 由 資 方 津 貼 被 辭 退 工 友 一 個 月 薪 水, 限 九 月 底 發 淸 具 報 派 員 調 査 者 :一 協 和 兩 廠 給 予 工 友 遣 散 費 太 少, 派 調 査 員 勸 導 多 給 二 木 器 業 工 作 埸 函 報 工 友 不 法, 派 員 調 査 三 報 關 裝 載 工 會 案, 派 員 勸 導 資 方, 補 給 二 個 月 薪 水 已 經 解 決 者 :一 美 孚 油 棧 案, 業 已 解 決, 定 期 復 工, 昨 再 翻 印 美 孚 油 棧 總 經 理 承 認 履 行 原 函, 函 送 農 工 商 局 曁 工 統 會 査 照 二 理 髮 工 會 函 報 陳 四 海 破 壞 會 務, 不 肯 履 行 條 件, 即 函 陳 四 海 來 會 勸 導 陳 四 海 已 到 會 面 述, 昨 再 補 函 聲 明, 不 敢 破 壞, 隨 函 勞 資 雙 方 知 照 昨 日 ( 按 原 文 作 二 十 六 日, 茲 逕 改 ) 下 午 四 時, 調 節 會 召 開 第 十 四 次 委 員 會 議, 李 玉 階 主 席 過 海 秋 紀 錄 :一 主 席 恭 讀 總 理 遺 囑 二 宣 布 修 正 滬 北 滬 東 絲 廠 職 工 改 良 待 遇 案 李 主 席 報 告, 本 案 已 經 兩 次 審 査, 復 提 交 大 會 通 過 手 續 已 經 完 備, 故 函 約 雙 方 各 派 負 責 代 表 到 會, 將 修 正 條 件 宣 布 當 議 決 招 致 絲 廠 職 工 代 表 黃 鳳 台 等 九 人, 及 廠 方 代 表 沈 驊 臣 等 六 人 出 席, 由 李 主 席 玉 階, 將 修 正 條 件 逐 條 宣 布, 並 報 告 本 會 對 於 此 案, 鄭 重 再 三, 持 平 修 正 為 尊 重 雙 方 意 旨, 免 除 隔 閡 起 見, 邀 集 雙 方 派 員 到 會 諮 詢, 以 精 密 之 審 査, 為 持 平 之 修 正, 調 節 手 續, 已 告 終 了 故 將 修 正 條 件, 召 集 雙 方, 正 式 宣 布, 希 望 雙 方 切 實 遵 守 履 行, 嗣 勞 資 雙 方 對 於 條 文 提 出 疑 義, 請 求 解 釋 當 經 逐 條 剖 解, 復 為 最 後 修 正 完 全 通 過, 並 議 決 將 修 正 條 件 呈 請 市 政 府 備 案, 並 分 函 農 工 商 局, 工 會 組 織 統 一 委 員 會 滬 北 滬 東 各 區 絲 廠 業 務 工 會, 及 江 浙 皖 絲 繭 總 公 所 査 照 ( 修 正 條 件 已 誌 昨 報 ) 三 袁 委 員 正 道 報 告 綢 綾 染 坊 酒 資 問 題, 已 經 解 決, 忽 釀 成 罷 工 風 潮, 如 何 解 決 案, 議 決 俟 工 統 會 將 詳 情 函 報 後 再 行 核 辦 四 周 委 員 貫 虹 報 告 藥 業 各 號 端 午 中 秋 兩 節, 任 意 開 除 職 工 案, 議 決 俟 工 統 會 將 詳 情 函 報 到 會 後, 函 約 飮 片 藥 業 號 主 來 會 調 解, 各 案 議 畢 散 會, 已 鐘 鳴 九 下 矣 49 十 一 月 十 六 日 49 勞 資 調 節 會 消 息, 申 報 1927 年 09 月 29 日 14 版 244
43 縱 橫 十 里 洋 場, 雄 姿 英 發 : 記 申 報 所 見 的 李 玉 階 先 生 ( 西 元 年 ) 前 勞 資 調 節 會 主 席 委 員 現 任 浙 江 寧 波 禁 烟 局 長 李 玉 階, 奉 財 政 部 孫 部 長 令 委 為 勸 募 二 五 附 稅 國 庫 劵 委 員, 茲 悉 李 以 事 關 國 府 財 政, 已 允 勉 為 其 難, 不 日 即 當 進 行 籌 50 募 民 國 十 七 年 ( 西 元 一 九 二 八 年 ) 廿 八 歲 五 月 八 日 上 海 特 別 巿 黨 務 指 導 委 員 會 委 員 錢 大 均 陳 希 豪 兩 委 員 於 下 午 二 時, 在 巿 黨 部 三 樓, 補 行 宣 誓 典 禮 禮 畢, 即 行 上 海 特 別 巿 各 區 黨 務 指 導 委 員 宣 誓 就 職 典 禮, 中 央 特 派 朱 霽 靑 來 滬 監 誓, 首 推 朱 霽 靑 主 席, 次 推 潘 公 展 主 席, 司 儀 陳 一, 紀 錄 鄭 子 褒 黃 香 谷, 茲 將 各 項 分 述 如 下 : 到 會 來 賓 有 上 海 兵 工 廠 代 表 花 金 聘 兩 路 管 理 局 局 長 李 身 兩 路 黨 部 鄭 文 利 吳 淞 要 塞 司 令 部 張 士 載 巿 敎 育 局 許 朔 方, 和 巿 土 地 局 陳 淸 熙 李 儒 鏞, 江 海 關 監 督 公 署 華 競 生 巿 公 安 局 陳 雲 僑 務 局 黃 朝 琴 江 蘇 戒 烟 總 醫 院 顧 澤 民 倪 詢 芻 各 省 商 會 聯 合 總 會 顧 懷 冰 地 方 法 院 楊 羣 煩 巿 衛 生 局 胡 鴻 基 財 政 部 捲 烟 統 稅 處 李 玉 階 上 海 縣 商 會 黃 載 士 三 十 二 軍 政 訓 部 代 表 巿 政 府 余 精 一 警 備 司 令 部 賈 伯 濤 交 涉 公 署 郭 德 華 海 軍 政 訓 部 陳 鶴 侶 海 軍 特 別 黨 部 葉 養 民 上 海 兵 工 廠 特 別 黨 部 曠 遇 文, 及 巿 黨 部 各 區 黨 部 各 區 分 部 各 公 團 各 職 工 會 各 商 民 協 會 等 代 表 共 五 百 餘 人 本 巿 及 各 區 黨 務 指 導 委 員 錢 大 鈞 陳 希 豪 ( 以 上 巿 委 ), 陳 廷 儀 唐 泉 王 愚 誠 馬 寒 風 沈 祖 儒 張 國 幹 鈕 長 鑄 蔡 洪 田 吳 楨 范 爭 波 凌 其 瑋 王 明 明 朱 覺 影 馬 文 達 吳 伯 匡 楊 淸 源 劉 國 樑 唐 雲 龍 金 翼 然 陳 震 唐 天 恩 張 滄 粟 鄧 通 偉 張 超 人 郭 太 原 區 皓 陳 以 恩 陳 仁 生 鍾 行 泰 眭 通 海 劉 彬 刁 慶 恩 吳 其 鈺 楊 世 賢 吳 人 麒 王 祺 吳 健 英 江 季 子 朱 應 鵬 周 大 融 沈 德 滋 湯 德 民 涂 達 華 金 俠 農 張 載 伯 陳 培 德 楊 兆 祥 盛 競 存 錢 贊 庭 陳 君 毅 后 大 椿 熊 畹 蒨 王 璞 良 巢 紀 梅 林 美 衍 張 君 璞 戴 石 浮 周 永 年 汪 竹 一 夏 天 隴 體 要 余 精 一 陸 軒 ( 以 上 區 委 ) 錢 陳 兩 委 員 補 行 宣 誓 典 禮 儀 式 :一 開 會 二 向 黨 國 旗 及 總 理 遺 像 行 最 敬 禮 三 主 席 恭 讀 總 理 遺 囑 四 為 濟 南 慘 案 死 難 同 胞 靜 默 三 分 鐘 誌 哀 五 主 席 致 開 會 詞 六 中 央 代 表 列 席 監 誓 七 錢 陳 兩 委 員 宣 讀 誓 詞 八 禮 成 朱 霽 靑 主 席 致 開 會 詞, 略 謂 今 天 是 上 海 特 別 巿 黨 務 指 導 委 員 會 錢 大 鈞 陳 希 豪 二 委 員, 補 行 宣 誓 典 禮, 鄙 人 奉 了 中 央 的 命 令, 前 來 監 誓 而 參 與, 很 覺 愉 快 錢 陳 兩 委 員 對 黨 的 歷 史, 及 其 對 黨 表 現 的 精 神, 諸 位 都 已 知 道 至 於 中 央 這 次 對 於 各 地 黨 部 50 李 玉 階 奉 委 為 勸 募 庫 券 委 員, 申 報 1927 年 11 月 17 日 14 版 245
44 第 十 屆 天 人 實 學 研 討 會 指 導 委 員 都 已 派 出, 到 該 省 切 實 的 整 理 黨 務 去 了 這 次 各 地 黨 務 所 以 要 整 理, 起 因 是 因 為 本 黨 自 十 三 年 改 組 以 來, 黨 員 受 共 產 黨 加 入 的 影 響, 對 於 言 論 思 想 行 動 各 方 面, 都 失 了 本 黨 素 來 的 主 張, 以 致 引 起 許 多 的 糾 紛, 在 那 時 候 容 共 加 入, 卻 不 知 會 引 糾 紛 要 曉 得, 中 國 現 在 革 命 的 要 求, 與 歐 洲 十 八 世 紀 革 命 的 要 求, 因 爲 背 景 及 環 境 的 關 係, 完 全 不 同 歐 洲 十 八 世 紀 革 命, 是 資 產 革 命 ; 中 國 現 在 的 革 命, 是 全 民 革 命 所 以, 我 們 須 認 淸 我 們 的 要 求 以 前, 因 爲 被 共 產 黨 徒 的 言 論 思 想 行 動 所 淆 亂, 不 細 加 推 究, 以 致 有 許 多 人 受 惑, 年 靑 的 革 命 者, 更 受 其 愚 惑 要 曉 得, 本 黨 與 共 產 黨 雖 則 同 呼 一 個 打 倒 帝 國 主 義 的 口 號, 可 是 意 義 不 同, 我 們 的 對 象 是 不 平 等 條 約, 假 使 有 以 不 平 等 條 約 來 束 縛 我 們, 就 是 我 們 所 要 打 倒 的, 共 產 黨 則 不 然 所 以, 我 們 必 須 認 淸 了 才 是 在 這 次 整 理 黨 務 時, 雖 則 腐 化 及 惡 化 份 子, 都 須 淸 除, 但 是 我 們 要 十 分 注 意 他 們 的 言 論, 否 則 恐 怕 要 發 生 危 險, 自 己 摧 殘 自 已 云 云 巿 黨 務 指 導 委 員 宣 誓 詞 : 余 誓 以 至 誠, 遵 奉 總 理 遺 囑, 信 仰 本 黨 主 義, 遵 守 本 黨 紀 律, 服 從 本 黨 命 令, 嚴 守 黨 的 秘 密, 絕 對 不 組 織 或 加 入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絕 對 不 自 私 自 利, 絕 對 不 以 個 人 情 感 或 意 氣 用 事 如 有 違 背 誓 言, 願 受 本 黨 最 嚴 厲 的 處 分 謹 誓 各 區 指 導 委 員 宣 誓 就 職 典 禮 儀 式 ( 一 ) 開 會 ( 二 ) 向 黨 國 旗 及 總 理 遺 像 行 最 敬 禮 ( 三 ) 主 席 恭 讀 總 理 遺 囑 ( 四 ) 爲 濟 南 慘 案 死 難 同 胞 靜 默 三 分 鐘 誌 哀 ( 五 ) 主 席 致 開 會 詞 ( 六 ) 中 央 監 誓 員 朱 霽 靑 及 巿 指 導 委 員 會 監 誓 員 吳 開 先 入 席 ( 七 ) 各 區 黨 務 指 導 委 員 宣 讀 誓 詞 ( 八 ) 中 央 代 表 致 訓 詞 ( 九 ) 巿 指 導 委 員 致 訓 詞 ( 十 ) 巿 政 府 代 表 致 詞 ( 十 一 ) 淞 滬 警 備 司 令 部 代 表 致 詞 ( 十 二 ) 各 區 指 導 委 員 代 表 致 答 詞 ( 十 三 ) 攝 影 ( 十 四 ) 呼 口 號 ( 十 五 ) 禮 畢 潘 公 展 主 席 致 開 會 詞 : 今 天 是 上 海 特 別 巿 各 區 黨 務 指 導 委 員 宣 誓 就 職 的 典 禮 此 次 自 中 央 四 次 會 議 成 立 後, 就 決 定 一 個 方 針, 要 從 一 年 來 的 黨 務, 根 本 整 理 和 指 導 一 下 這 個 責 任 是 誰 負 擔 的 呢? 就 是 我 們 黨 務 指 導 委 員 我 們 巿 黨 務 指 導 委 員, 自 從 在 中 央 宣 誓 就 職 以 後, 回 到 上 海, 就 積 極 的 辦 理 總 登 記 但 是, 上 海 的 黨 員 非 常 複 雜, 腐 化 份 子 惡 化 份 子 以 及 一 切 反 動 份 子, 都 在 這 裡 面 所 以, 要 登 記 得 好, 先 要 把 這 般 東 西 根 本 剷 除, 但 是 這 個 責 任, 不 單 在 我 們 幾 個 人 身 上, 是 在 各 區 黨 務 指 導 委 員 的 肩 膀 上 我 們 這 次 委 派 指 導 員, 人 選 一 層, 非 常 愼 重, 由 指 導 委 員 之 推 荐, 並 經 過 組 織 部 之 登 記 審 査 考 察, 以 及 種 種 手 續, 以 後 再 提 交 指 委 會 復 核 通 過 諸 位 委 員, 從 今 天 宣 誓 就 職 以 後, 就 應 該 担 起 責 任, 來 從 根 本 上 淸 査 一 下 諸 位 要 曉 得, 我 們 的 環 境 甚 爲 惡 劣, 但 是 不 是 在 外 患, 是 在 黨 內 的 不 健 全, 要 有 246
45 縱 橫 十 里 洋 場, 雄 姿 英 發 : 記 申 報 所 見 的 李 玉 階 先 生 ( 西 元 年 ) 健 全 的 組 織, 須 憑 著 黨 員 自 信 對 於 主 義 能 瞭 解 與 否 爲 斷, 尤 其 是 黨 員 是 否 能 負 得 起 責 任 不 能 本 會 全 體 委 員, 很 希 望 諸 位 能 很 嚴 格 很 公 正 的 來 審 査 和 登 記, 再 由 本 會 和 中 央 很 精 密 的 詳 細 考 核 如 此 愼 重 辦 理 起 來, 那 般 腐 化 惡 化 的 東 西, 自 然 漸 漸 地 淸 除 了, 我 們 本 黨 的 黨 基, 亦 可 以 漸 漸 地 鞏 固 了 今 天 鄙 人 所 說 的, 是 關 於 最 要 緊 的 一 點, 其 餘 關 於 如 組 織 宣 傳 訓 練 等 項 各 部 部 長, 當 有 更 詳 細 更 精 密 的 談 話, 恕 不 贅 述 了 各 區 及 獨 立 分 部 黨 務 指 導 委 員 宣 誓 詞 : 余 誓 以 至 誠, 遵 奉 總 理 遺 囑, 信 仰 本 黨 主 義, 服 從 本 黨 命 令, 遵 守 黨 綱 黨 紀, 努 力 國 民 革 命, 實 現 三 民 主 義, 以 求 中 國 之 自 由 平 等 如 有 違 背 誓, 願 受 本 黨 最 嚴 厲 的 處 分 謹 誓 中 央 委 員 朱 霽 靑 訓 詞 : 今 天 順 便 參 預 這 個 典 禮, 得 和 各 區 諸 同 志 相 見, 非 常 喜 歡 方 才 潘 委 員 所 說 的 黨 員 責 任 一 層, 非 常 的 對, 只 要 照 此 努 力 做 去, 沒 有 做 不 好 的 在 下 級 黨 部 ( 各 區 黨 部 區 分 部 ) 的 工 作 人 員, 對 於 主 義, 要 有 深 切 的 認 識 現 在, 諸 位 都 是 受 過 很 好 的 訓 練 的, 將 來 一 定 有 很 好 的 希 望 至 於 整 理 二 字, 其 實 有 深 切 的 意 義, 存 於 其 間 因 為, 過 去 的 下 級 黨 部, 組 織 得 不 嚴 密 不 結 實, 所 以 被 那 共 產 黨 無 政 府 主 義 派 國 家 主 義 派, 都 來 侵 犯 和 搗 亂, 這 完 全 是 下 級 黨 部 不 健 全 不 結 實 的 原 故 譬 如, 虛 弱 的 身 體, 一 受 風 雨 外 邪, 即 患 疾 病 我 們 的 黨, 如 果 不 健 全 不 結 實, 他 們 那 般 東 西, 自 然 乘 機 而 入 了 至 於 整 理, 是 要 實 實 在 在 去 做 的, 不 是 徒 務 形 式, 隨 隨 便 便 可 以 弄 得 好 的 更 如 造 房 子, 第 一 就 是 要 取 材 取 得 好, 損 壞 的 或 是 不 成 器 的, 都 揀 去 不 要, 能 够 如 是, 那 造 成 的 房 子, 自 然 沒 有 不 健 全 不 結 實 的 我 們 的 黨, 亦 是 這 樣 至 於 總 理 首 創 的 三 民 主 義, 是 測 量 黨 員 是 否 合 用 的 儀 器, 那 惡 化 腐 化 的 份 子, 一 量 就 不 合 用, 這 不 合 用 的 份 子, 自 然 不 能 任 他 混 入 到 我 們 這 個 黨 裡 來 這 層 是 請 諸 位 指 導 員 要 注 意 的 巿 指 導 委 員 陳 希 豪 訓 詞 : 諸 位 指 導 委 員 的 產 生, 非 常 鄭 重 嚴 密, 預 料 都 可 以 擔 起 這 個 重 任 來 此 次 總 登 記 的 意 義, 或 可 以 總 括 說 一 句, 總 登 記 的 意 義, 就 是 要 使 我 們 國 民 黨 的 黨 員, 純 粹 是 三 民 主 義 的 信 徒 至 於 指 導 員 的 責 任, 第 一 要 服 從 紀 律, 並 且 要 喚 起 全 體 黨 員, 個 個 都 負 起 責 任 來, 使 黨 得 以 健 全 至 於 訓 練 方 面, 兄 弟 可 約 略 說 幾 句, 訓 練 部 的 責 任, 就 是 要 訓 練 黨 員 個 個 都 是 革 命 化, 黨 員 受 了 訓 練 以 後, 我 們 的 力 量 就 可 增 加 擴 大 穩 固 起 來, 那 腐 化 份 子 惡 化 份 子, 自 然 都 滾 了 出 去 了 各 區 分 247
46 第 十 屆 天 人 實 學 研 討 會 部, 最 好 設 立 一 訓 練 班 不 過, 現 在 中 央 還 沒 有 條 例 頒 布, 本 黨 部 擬 暫 不 舉 行 總 之, 諸 位 要 時 時 刻 刻 記 著, 總 理 創 立 這 個 黨 的 苦 心, 隨 時 隨 地 擔 負 起 這 個 責 任 能 如 是, 方 不 負 本 會 的 委 託 來 賓 巿 政 府 代 表 余 精 一 致 詞, 略 謂 日 本 此 次 公 然 侵 略 我 國, 與 我 黨 關 係 尤 切, 表 面 上 固 然 是 田 中 內 閣 的 政 策, 但 是 實 際 上 那 一 個 帝 國 主 義 者, 不 是 都 抱 這 種 政 策 的 呢! 不 過, 日 本 將 帝 國 主 義 者 的 罪 惡, 完 全 暴 露 出 來 罷 了 因 此, 我 們 要 本 著 本 黨 的 三 民 主 義, 和 總 理 給 我 們 的 遺 敎 去 領 導 民 衆, 聯 合 戰 線 去 和 日 帝 國 主 義 者 奮 鬬 這 個 重 大 的 領 導 的 責 任, 卻 在 諸 位 身 上, 希 望 大 家 努 力 淞 滬 警 備 司 令 部 代 表 賈 伯 濤 致 詞, 略 謂 此 次 總 登 記, 在 上 海 負 此 責 任 的 同 志, 或 有 預 感 覺 得 困 難, 但 是 我 們 不 要 因 噎 廢 食, 本 著 總 理 大 無 畏 的 精 神, 去 將 腐 化 惡 化 投 機 份 子 等, 一 律 淸 除 出 去 有 我 們 淞 滬 警 備 區 域 內, 擔 任 警 備 責 任 的 黨 的 第 三 十 二 軍, 可 以 作 你 們 的 警 衛 軍, 儘 可 以 不 要 因 爲 另 一 問 題, 而 失 了 這 次 總 登 記 的 意 義 51 八 月 九 日 上 海 各 商 業 團 體 組 織 之 商 業 請 願 體 於 下 午 三 時, 在 總 商 會 開 第 二 次 代 表 會, 到 代 表 五 十 餘 人, 由 馮 少 山 主 席, 孫 籌 成 紀 錄, 行 禮 如 儀 曹 慕 管 讀 審 查 完 成 之 請 願 書, 各 代 表 略 有 意 見 發 表, 孫 籌 成 報 吿, 晚 間 同 時 出 發 代 表, 及 抵 京 後 之 程 序 如 下 :一 聚 集 在 南 京 總 商 會 ( 地 址 中 正 街 ), 暫 設 一 商 業 請 願 團 代 表 報 到 處 ( 由 孫 籌 成 駐 會 主 辦 )二 報 到 格 式 寫 明 ( 一 ) 某 團 體 ( 二 ) 某 人 ( 三 ) 現 住 南 京 某 街 某 旅 館 某 號 三 報 名 日 期 限 星 期 五 報 到 次 虞 洽 卿 君 提 出 十 一 人 為 請 願 團 代 表 團, 衆 贊 成, 當 即 推 定 虞 洽 卿 馮 少 山 林 康 侯 貝 淞 蓀 聶 潞 生 穆 藕 初 胡 熙 生 王 介 安 王 曉 籟 鄔 志 豪 楊 健 等 十 一 人, 晚 間 九 時 三 十 分, 在 北 站 聚 集, 乘 ( 原 作 趁, 逕 改 ) 特 別 快 車 晋 京 者, 有 楊 健 李 壯 濤 趙 鑑 衡 鄔 志 豪 虞 洽 卿 李 偉 侯 聶 潞 生 陶 仭 千 朱 靜 庵 王 介 安 王 成 棟 范 崧 生 杜 惠 生 孔 愼 甫 鄭 長 賡 戴 凌 雲 鄔 寶 興 葛 維 要 張 橫 海 胡 熙 生 石 芝 坤 劉 石 蓀 黃 澤 生 丁 介 仁 陳 九 如 成 燮 春 王 敬 甫 王 曉 籟 徐 俠 鈞 馮 少 山 趙 晉 卿 倪 供 魁 陳 萬 運 李 玉 階 閔 子 賢 計 健 南 陳 洪 張 景 福 葉 漢 臣 黃 竹 霖, 及 秘 書 曹 慕 管 孫 籌 成 等 四 十 餘 人, 而 尚 有 聞 蘭 亭 等, 因 昨 晚 不 及 動 身, 定 明 晨 赴 京 52 九 月 十 日 商 辦 招 商 局 輪 船 公 司 股 東 代 表 王 寵 惠 蔣 百 器 歐 陽 榮 之 董 康 汪 有 齡 葉 惠 51 巿 指 委 及 各 區 指 委 宣 誓 典 禮, 申 報 1928 年 05 月 09 日 15 版 52 商 業 請 願 團 昨 晚 晋 京, 各 業 代 表 四 十 餘 人, 申 報 1928 年 08 月 10 日 13 版 248
47 縱 橫 十 里 洋 場, 雄 姿 英 發 : 記 申 報 所 見 的 李 玉 階 先 生 ( 西 元 年 ) 鈞 等 六 人, 於 晚 間 七 時 在 香 港 路 四 號 銀 行 俱 樂 部, 宴 請 商 業 金 融 界 領 袖, 到 虞 洽 卿 馮 少 山 趙 晋 卿 秦 潤 卿 沈 聯 芳 聶 潞 生 李 玉 階 王 曉 籟 徐 新 六 穆 藕 初 胡 孟 嘉 石 芝 坤 李 偉 侯 孫 景 西 李 伯 勤 林 康 侯 等 三 十 餘 人 席 間 由 蔣 百 器 主 席 報 告, 略 謂 招 商 局 問 題, 有 主 張 官 辦 者, 有 主 張 官 督 商 辦 者, 有 主 張 商 有 官 辦 者, 有 主 張 商 辦 者 就 鄙 人 觀 之, 則 商 辦 實 為 最 當, 蓋 招 商 局 本 為 商 辦 公 司, 其 主 權 當 屬 於 全 體 股 東 現 在, 本 黨 以 實 現 三 民 主 義 為 建 設 唯 一 之 標 的, 三 民 主 義 之 中, 當 以 民 生 主 義 為 骨 脊 民 生 主 義 云 者, 使 人 人 有 職 業 有 飯 吃 之 謂 也, 然 欲 求 人 人 有 職 業 有 飯 吃, 當 在 求 實 業 之 能 發 展 自 招 商 局 及 中 興 煤 礦 公 司 為 政 府 收 回 之 後, 實 業 家 因 之 裹 足, 何 人 再 敢 投 資? 如 此, 欲 求 實 業 之 發 展 民 生 主 義 之 實 現, 戞 戞 乎 難 矣 鄙 人 前 奉 命 為 整 理 招 商 局 委 員, 其 時 張 主 席 江, 曾 明 白 宣 告, 謂 政 府 對 於 招 商 局 為 善 意 的 輔 助, 決 無 其 他 用 意 ; 王 部 長 伯 羣, 亦 存 同 樣 之 宣 告 是 政 府 方 面, 當 不 致 自 食 前 言 本 席 以 為, 為 今 之 計, 亟 應 召 集 招 商 局 股 東 大 會, 解 決 一 切, 使 數 十 年 苦 心 經 營 之 中 國 唯 一 航 業, 有 整 理 改 進 之 完 全 辦 法, 在 政 府 亦 得 遂 其 輔 助 發 展 之 原 意 云 云 次 馮 少 山 演 說, 略 謂 因 招 商 局 之 改 為 官 辦, 而 影 響 其 他 實 業 之 發 展, 關 係 最 為 重 大 人 類 是 有 情 感 的, 有 情 感 必 有 聯 想 營 業 盈 虧, 在 商 業 是 極 普 遍 之 事, 如 果 因 營 業 失 敗, 而 政 府 即 收 回 官 辦, 此 後 何 人 再 敢 經 營 實 業? 商 會 方 面, 在 全 國 交 通 會 議 時, 亦 曾 提 出 請 願 今 聆 主 席 之 言, 主 張 召 集 股 東 大 會, 解 決 一 切, 本 人 甚 為 贊 成 次 虞 洽 卿 報 告 全 國 交 通 會 議 時, 對 於 招 商 局 問 題 爭 執 之 經 過, 並 謂 對 於 召 集 股 東 大 會, 極 所 贊 同, 且 前 次 股 東 協 進 會 呈 請 召 集 股 東 大 會, 已 奉 交 通 部 批 准, 嗣 因 董 事 會 李 偉 侯 會 長 登 報 聲 明 展 期, 遂 未 克 施 行 鄙 人 認 為, 招 商 局 問 題, 只 有 政 府 或 股 東 可 以 解 決, 前 次 在 交 通 會 議 時, 鄙 人 即 發 表 此 意, 但 因 參 與 會 議 者 多 係 官 吏, 對 於 商 辦 性 質, 未 能 明 瞭, 故 無 完 滿 結 果 現 在, 惟 有 希 望 大 小 股 東 切 實 聯 合, 以 股 東 大 會 解 決 一 切 好 在 按 照 公 司 條 例, 有 十 分 之 一 股 東 之 請 求, 即 可 召 集 大 會, 航 業 關 於 國 家 之 前 途 甚 大, 各 國 對 於 航 業 公 司, 均 有 實 業 助 其 發 展 在 中 國 過 去 歷 史, 軍 閥 橫 行, 非 特 不 敢 望 其 提 倡 輔 助, 但 求 勿 加 摧 殘, 即 為 已 定 ; 而 主 持 辦 理 者, 亦 未 能 克 盡 厥 職, 股 東 間 意 見 又 不 一 致, 凡 此 事 實, 言 之 痛 心 但 望 此 後 不 再 有 此 現 象, 股 東 能 袪 除 意 見, 得 適 當 人 才 以 主 持 之, 庶 幾 有 挽 回 之 都 望 耳 次 李 偉 侯 申 述 上 次 股 東 大 會 主 張 展 期 原 因, 及 種 種 苦 衷, 對 召 集 股 東 大 會 表 示 贊 同, 但 仍 應 在 法 律 範 圍 以 內, 發 表 主 張 云 云 又 次 葉 惠 鈞 董 康 亦 有 發 表, 對 股 東 大 會, 均 主 張 必 須 召 集, 謂 國 家 之 主 權 在 人 民, 公 司 之 主 權 在 股 東, 股 東 依 法 召 集 大 會, 自 無 人 可 以 干 涉 云 云 53 九 月 十 二 日 53 王 寵 惠 蔣 百 器 等 宴 商 界 領 袖, 主 張 召 集 招 商 局 股 東 大 會, 申 報 1928 年 09 年 12 日 16 版 249
48 第 十 屆 天 人 實 學 研 討 會 財 政 部 駐 滬 貨 價 調 查 局 為 編 製 貨 價 指 數, 調 查 各 種 貨 物 經 濟 狀 況 之 機 關, 現 當 修 改 關 稅 之 時, 該 局 貢 獻 各 種 參 考 材 料, 至 為 重 要 聞 該 局 局 長 為 盛 灼 二 氏, 副 局 長 則 原 由 賈 士 毅 兼 任, 現 賈 因 部 務 甚 繁 無 暇 兼 任, 財 政 部 已 另 委 該 部 秘 書 李 玉 階 接 任 副 54 局 長, 聞 李 副 局 長 已 於 十 日 接 任 矣 ( 大 中 社 ) 十 月 七 日 上 海 平 民 產 科 醫 院, 乃 滬 上 各 慈 善 家 捐 資 創 辦, 成 立 迄 今, 純 本 慈 善 宗 旨, 免 費 政 治 貧 病 產 婦, 頗 著 成 績 茲 該 院 院 董 李 玉 階 氏, 鑒 於 閘 北 城 區 一 帶, 居 民 稠 密, 貧 婦 較 多, 殊 有 設 立 分 院 之 必 要 故 俞 院 長 本 日 假 座 晉 隆 大 菜 社, 宴 請 院 董 報 吿 院 務 經 過 情 形 後, 即 將 此 項 計 畫 提 請 討 論 聞 列 席 院 董 蔣 伯 器 王 彬 彥 郭 嗽 霞 唐 伯 耆 李 玉 階 吳 舲 蓀 錢 化 佛 等 十 餘 人, 均 表 贊 成, 當 經 推 定 郭 嗽 霞 唐 伯 耆 李 玉 階 錢 化 佛 等 為 籌 備 委 員 ; 經 費 一 項, 由 王 彬 彥 蔣 伯 器 唐 伶 耆 諸 君 負 責 籌 募, 以 期 實 現 云 55 民 國 十 八 年 ( 西 元 一 九 二 九 年 ) 廿 九 歲 元 月 十 七 日 晋 冀 察 綏 賑 災 委 員 會, 昨 來 電 云 : 李 玉 階 先 生 台 鑒 : 盛 氏 義 齊 愚 荘 存 有 捲 烟 特 稅 庫 卷 七 十 萬 元, 專 作 慈 善 之 用, 前 曾 概 助 豫 陜 甘 賑 款 十 萬 元 浙 江 賑 款 五 萬 元, 至 為 欽 佩 晋 察 綏 賑 災 委 員 會, 自 奉 國 府 令 成 立 以 來, 注 念 災 區, 積 極 勸 募 頃 電 盛 氏 愚 齊 義 莊 基 金 保 管 委 員 會, 請 其 查 照 前 例, 助 賑 十 萬 元, 敬 乞 台 從, 不 吝 言, 從 旁 敦 促, 俾 成 義 舉, 敬 四 省 災 黎, 泥 首 以 謝 因 台 從 仁 聲 素 著, 遐 邇 咸 欽, 前 經 敝 會 議 決 推 任 為 本 會 委 員 除 聘 函 另 寄 外, 並 以 奉 聞, 至 祈 盼 復 56 晋 冀 察 綏 賑 災 委 員 會 眞 南 京 方 面 訊, 兩 粵 賑 災 委 員 會 本 日 召 開 二 次 常 會, 到 孫 科 古 應 芬 劉 紀 文 許 崇 灝 馬 曉 軍, 列 席 進 業 明, 主 席 孫 科, 決 議 案 :一 決 議 國 內 募 捐, 悉 聽 總 會 主 持 支 配 ; 國 外 募 捐 所 得, 由 本 會 經 募 者 仍 由 本 會 支 配 二 決 議 上 海 代 收 捐 款 處, 照 南 京 辦 法, 由 常 務 委 員 主 席 簽 字 提 用, 廣 州 由 廣 東 省 府 直 接 提 用, 其 手 續 由 廣 東 省 政 府 自 定 54 李 玉 階 任 貨 價 調 查 局 副 局 長, 申 報 1928 年 09 年 12 日 14 版 55 醫 藥 訊, 申 報 1928 年 10 月 08 日 26 版 56 請 捐 盛 氏 義 莊 款 項 助 賑, 申 報 1929 年 01 月 17 日 14 版 250
49 縱 橫 十 里 洋 場, 雄 姿 英 發 : 記 申 報 所 見 的 李 玉 階 先 生 ( 西 元 年 ) 之 三 郭 委 員 請 辭 上 海 分 會 籌 備 委 員, 決 議 保 留 四 聘 請 各 委 員 介 紹, 熱 心 慈 善 之 士, 為 本 會 名 譽 委 員 案, 決 議 提 請 總 會 聘 為 顧 問 五 聘 請 李 玉 階 為 名 譽 委 員, 決 議 照 聘 請 六 決 議 准 照 聘 陳 元 煌 梁 潤 芬 鄭 眞 恒 駱 天 鴻 為 幹 事, 葉 壽 儀 為 書 記, 陳 元 煌 梁 潤 芬 鄭 眞 恒 為 純 義 務 職 57 八 月 七 日 前 浙 江 廣 東 等 省 都 督 黨 國 先 進 蔣 伯 器 氏, 於 五 日 逝 世, 各 界 同 深 震 悼, 詳 情 已 載 昨 報 昨 日 下 午 四 時, 為 入 殮 之 期, 一 時 弔 者 盈 門, 咸 親 致 送 殮 之 禮 蔣 寓 ( 薩 坡 賽 路 二 十 三 號 ) 草 地 上, 建 有 巨 大 蓆 篷, 素 綵 飄 搖, 途 人 注 目 聞 治 喪 處 業 已 組 織 成 立, 總 其 成 者 為 李 烈 鈞 氏, 是 以 不 避 炎 熱 躬 親 往 來 指 揮, 故 交 黨 誼, 見 者 動 容 淞 滬 警 備 司 令 熊 式 輝 氏 在 贛, 特 派 副 官 長 蔣 毅 為 代 表, 照 料 一 切, 司 令 部 軍 樂 隊 到 場, 均 臂 纏 黑 紗, 敬 奏 哀 樂, 張 市 長 岳 軍 晨 七 時 即 到, 友 好 中 如 許 世 英 張 之 江 程 潛 徐 謙 虞 洽 卿 王 曉 籟 周 鳳 岐 褚 慧 僧 高 子 白 李 徵 五 陶 家 瑤 李 玉 階 沈 田 莘 等 曁 各 界 代 表 到 者 二 百 餘 人, 汪 精 衛 唐 紹 儀 孫 科 許 崇 智 古 應 芬 亦 由 廣 州 電 唁, 並 各 電 匯 一 千 元 賻 敬 蓋 蔣 氏 為 同 盟 會 前 輩, 毀 家 革 命, 鞠 躬 盡 瘁, 功 在 黨 國, 而 氣 節 凛 然 淸 廉 忠 直, 雖 歷 任 顯 要, 身 後 境 況, 極 為 蕭 條, 家 屬 及 治 喪 會, 現 擬 五 七 出 喪, 即 回 原 籍 安 葬, 全 浙 公 會 以 桑 梓 受 惠 遺 愛 常 存, 聞 已 電 請 浙 省 政 府 轉 呈 國 府 從 優 褒 卹, 以 彰 忠 藎 58 民 國 廿 年 ( 西 元 一 九 卅 一 年 ) 卅 一 歲 九 月 一 日 國 民 政 府 救 濟 水 災 委 員 會 昨 日 發 表 貝 克 工 程 師 關 於 武 漢 災 區 辦 法 如 下, 當 武 昌 江 堤 破 壞 之 時, 武 漢 災 民 十 餘 萬 人, 均 向 高 地 逃 避 此 項 災 民, 貧 富 不 等, 其 中 有 大 多 數 尚 能 自 購 食 品, 其 餘 均 由 市 政 當 局 及 慈 善 機 關, 供 給 粥 食 充 飢 現 在 地 方 當 局, 已 將 此 項 災 民, 分 別 等 級, 其 收 容 在 文 華 大 學 者, 多 係 各 廠 工 人, 該 工 人 等 水 退 之 後, 不 難 覓 得 工 作 目 下 衛 生 工 作 人 員, 深 悉 多 數 婦 孺, 均 屬 面 有 飢 色, 因 散 放 粥 食, 彼 等 常 至 落 後, 現 已 專 為 該 婦 孺 等 設 一 粥 廠, 故 目 前 各 收 容 所 秩 序 甚 佳, 公 家 亦 不 至 虛 糜 款 項 上 海 籌 募 各 省 水 災 急 賑 會 昨 日 下 午 四 時, 假 市 商 會 召 開 全 體 執 行 委 員 會 議, 出 席 張 羣 及 夫 人 王 一 亭 潘 公 展 褚 慧 僧 史 量 才 李 祖 虞 虞 洽 卿 王 延 松 杜 月 笙 張 嘯 林 王 曉 籟 等 五 十 餘 人, 公 推 王 曉 籟 為 臨 時 主 席, 報 吿 函 件 及 振 款 及 糧 品 數 57 兩 粵 賑 委 會 常 會, 申 報 1929 年 01 月 18 日 6 版 58 蔣 尊 簋 昨 日 入 殮, 申 報 1931 年 08 月 07 日 13 版 251
50 第 十 屆 天 人 實 學 研 討 會 目, 並 對 新 委 員 表 示 歡 迎 又 張 市 長 夫 人 與 鄭 毓 秀 博 士 說, 現 在 公 餘 社 成 立 婦 女 組, 更 表 歡 迎 次 討 論 進 行 事 項 :( 一 ) 本 會 成 立 以 來, 賑 款 雖 已 陸 續 送 來, 但 救 災 如 救 火, 仍 應 羣 策 羣 力, 繼 續 籌 募, 以 應 急 需, 如 有 遺 誤 振 款 情 事, 應 加 指 正 ( 二 ) 鄔 志 豪 報 吿, 放 賑 人 員, 前 推 朱 慶 瀾, 嗣 又 推 張 之 江, 屈 文 六 等, 但 對 振 款 已 放 者, 應 報 告 備 案, 未 放 者 請 支 配 張 羣 主 張, 對 本 會 擴 大 組 織, 集 中 人 才, 俾 增 多 捐 款 現 捐 册 已 發 千 餘 本, 不 為 不 多, 但 仍 須 續 發 如 現 在 婦 女 組 成 立, 又 可 擔 任 若 干 游 藝 方 面, 亦 可 籌 數 十 萬 之 譜 至 婦 女 組 成 立 後, 所 應 進 行 者 正 多, 希 各 貢 獻 意 見, 俾 資 借 箸 現 吾 人 成 立 此 大 規 模 之 團 體, 苟 不 能 多 募 巨 款, 則 日 本 商 會 所 籌 之 款, 如 較 我 為 多, 不 但 對 不 起 災 民, 且 貽 國 際 之 羞 ( 三 ) 鄔 志 豪 提 議, 募 款 方 法 十 九 種, 頃 與 潘 公 展, 將 召 集 各 業, 在 市 商 會 開 一 會 議 至 張 市 長 所 謂 籌 募 巨 款 方 法, 亟 宜 提 出 討 論 ( 四 ) 褚 慧 僧 報 吿, 敎 育 界 本 日 會 議 情 形 ( 五 ) 朱 慶 瀾 報 吿, 前 三 日 由 漢 口 回 來, 大 致 由 南 京 出 發 後, 經 蕪 湖 九 江 抵 漢 口 沿 江 不 見 邊 際, 僅 露 山 峯, 山 下 即 水, 餘 為 小 山 及 屋 頂 到 漢 後, 各 處 均 以 小 舟 通 行, 蚊 蚋 叢 生, 臭 氣 撲 鼻, 市 面 已 無 交 易 次 早 始 見 有 賣 點 心 者, 大 家 小 戶, 羣 乘 小 木 盆 爭 購, 凡 涉 水 者, 必 將 所 持 之 物, 置 諸 頭 頂, 始 免 沾 濡 全 漢 計 一 百 零 四 收 容 所, 飯 麵 尚 好, 僅 一 死 人, 隨 即 埋 去, 如 長 此 浸 水, 必 釀 疫 癘 雲 夢 縣 為 襄 水 所 冲, 水 高 十 丈, 水 頭 如 萬 馬 奔 騰 而 過, 全 縣 人 畜, 隨 浪 俱 去, 漢 口 千 餘 工 人, 無 工 可 作, 尤 覺 危 險, 除 數 家 三 四 層 樓 者 外, 餘 均 浸 入 水 中 現 擬 用 大 皮 帶 抽 水, 回 滬 後, 聞 高 郵 邵 伯 均 沉 水 底, 因 即 乘 機, 再 去 視 察 運 河 有 十 餘 處 決 口, 水 尚 向 堤 內 浸 灌, 高 郵 城 內 水 少, 城 外 水 多, 災 情 確 重 再 北 赴 界 首 汜 水, 亦 為 水 浸, 寶 應 較 好, 興 化 被 淹 甚 慘, 如 臯 以 下, 始 漸 見 平 原 此 為 大 概 情 形, 擬 即 派 人 再 行 詳 查, 尤 須 先 將 各 壩 填 住, 否 則 明 春 運 河 之 水, 將 一 瀉 而 盡, 不 能 春 耕 矣, 明 日 即 須 派 人 前 往 ( 五 ) 王 一 亭 報 吿, 前 日 早 車 到 杭, 赴 省 府, 知 受 災 二 十 一 縣, 吳 興 長 興 武 康 餘 杭 等 四 縣, 桑 田 已 全 被 淹 沒, 現 一 面 急 賑, 一 面 繪 圖 善 後 旋 赴 鎮 江 民 廳 接 洽, 設 立 江 北 臨 時 水 災 義 賑 會, 各 處 已 設 收 容 所 九 處, 尚 在 添 設 中, 人 數 一 時 難 以 計 算, 但 賑 過 少, 希 望 滬 方 接 濟, 現 上 海 已 撥 二 萬 民 廳 接 蘇 省 報 災 者, 計 五 十 四 縣, 興 化 江 浦 高 郵 邵 伯 寶 應 如 臯 阜 寧 淮 安 淮 陰 蕭 縣 泰 興 銅 山 泗 陽 六 合 等 縣 尤 重, 省 府 正 籌 急 賑 ( 六 ) 聶 潞 生 報 吿, 湘 省 災 情 之 重, 不 下 湖 北, 因 洞 庭 湖 泛 溢, 全 省 有 五 千 畝, 不 能 收 穫, 希 政 府 撥 款 修 築 湖 堤, 以 防 後 患 ( 七 ) 張 嘯 林 報 吿 籌 募 方 法,( 現 在 僅 募 三 十 一 萬 餘 元, 此 款 不 足 以 振 江 蘇 一 省 災 黎 ), 願 同 心 同 德, 勿 落 日 本 人 所 募 五 百 萬 之 後 ( 七 ) 邵 如 馨 報 告, 擬 在 房 捐 項 下 籌 募 張 羣 謂, 吾 人 進 行 勸 募, 不 宜 強 迫, 以 前 政 府 曾 以 公 債 派 於 房 租 項 下, 尚 有 種 種 麻 煩 褚 慧 僧 提, 向 房 產 公 會, 請 求 自 動 捐 助 李 祖 虞 報 吿, 設 計 粗 開 會 時, 曾 討 論 及 此, 恐 亦 不 易 辦 到 張 嘯 林 提 議, 請 在 座 有 房 產 者 發 起 先 助, 以 待 效 252
51 縱 橫 十 里 洋 場, 雄 姿 英 發 : 記 申 報 所 見 的 李 玉 階 先 生 ( 西 元 年 ) 法 哈 少 夫 以 侯 家 浜 房 產 一 月 捐 助, 杜 月 笙 以 馬 浪 路 房 租 助 兩 月, 王 曉 籟 以 太 原 坊 助 一 月, 黃 涵 之 以 房 租 一 月 五 百 餘 兩 助 振, 王 伯 元 以 虹 口 元 餘 里 景 行 里 丹 鳳 里 九 福 里 一 月 份 一 千 餘 元 房 租 助 賑, 史 量 才 以 申 報 房 租 一 月 助 賑 ( 八 ) 張 市 長 夫 人 馬 育 英 女 士 報 吿 :( 甲 ) 開 茶 話 會 募 勸 ( 乙 ) 借 大 華 飯 店 兩 天, 化 妝 跳 舞, 本 會 送 給 捐 册 ( 丙 ) 請 楊 筱 堂 夫 人 潘 志 銓 夫 人 郭 安 慈 女 士 譚 雅 聲 夫 人, 加 入 舞 蹈 李 玉 階 提 議, 向 交 易 所 客 人 方 面 捐 款 聞 蘭 亭 報 吿 各 交 易 所, 已 在 提 議 籌 募, 已 交 到 者 二 萬 八 千 餘 元 ( 九 ) 任 矜 蘋 褚 慧 僧 提 議, 電 立 法 院 贊 成 八 千 萬 公 債 亦 提 案 ; 又 電 府 促 成 張 羣, 謂 提 議 發 行 公 債 者, 為 宋 子 文 數 目 伸 縮, 亦 為 宋 之 主 張, 此 為 政 治 問 題, 可 托 朱 慶 瀾 轉 達 中 央 振 委 會 議 決, 交 常 委 會 討 論 辦 理 ( 十 ) 潘 序 倫 提 議, 本 會 工 作 應 多 設 分 會 議 決, 通 過 ( 十 一 ) 鄔 志 豪 提, 電 國 府 實 施 捲 烟 加 稅 案, 議 決 照 辦 ( 十 二 ) 主 席 請 各 委 實 行 到 會 辦 公 ( 十 三 ) 議 決 各 組 推 一 主 任 案, 決 財 務 組 推 吳 蘊 齊 為 主 任 宣 傳 組 張 竹 平 放 賑 組 朱 慶 瀾 送 藥 組 項 松 茂 審 核 組 聞 蘭 亭 勸 募 組 張 嘯 林 設 計 組 李 祖 虞, 總 務 組 交 常 務 會 ( 十 四 ) 加 推 常 委 會 常 駐 委 員 案, 決 加 推 屈 文 六 許 靜 仁 為 幹 事 長 ( 十 五 ) 宣 傳 組 擬 對 外 英 文 名 稱, 為 China Flood Famine Relief Society 議 決 通 過 湖 北 水 災 急 賑 會 駐 滬 籌 賑 辦 事 處 為 籌 募 急 賑 事, 於 前 日 ( 三 十 ) 假 座 四 馬 路 大 觀 樓 宴 請 各 界, 到 來 賓 七 十 餘 人, 主 席 委 員 蔣 作 賓, 扶 病 列 席, 首 向 來 賓 致 謝 略 謂, 作 賓 對 於 此 次 水 災, 雖 未 親 往 視 察, 得 諸 鄉 人 詳 述, 災 情 之 重 誠 曠 古 罕 見, 鴻 嗷 遍 地, 待 賑 孔 殷 作 賓 謹 代 全 體 被 難 同 胞 請 命, 深 望 各 位 善 士 暨 同 鄉 諸 先 生 盡 力 援 助, 敬 祝 後 福 無 量 繼 由 劉 子 谷 君 報 吿, 本 處 成 立 之 經 過, 及 湖 北 災 情 與 災 民 之 危 機 報 吿 畢, 即 討 論 請 求 新 聞 界 對 於 災 情, 力 予 宣 傳, 籌 備 徵 求 書 畫 助 賑, 及 種 種 籌 募 賑 款 方 法 旋 由 湖 北 財 政 廳 長 吳 國 楨 君 演 講 湖 北 災 況 云, 長 江 水 災, 遠 因 在 於 水 道 淤 塞 查 武 漢 大 水, 前 淸 同 治 年 間, 距 今 約 六 十 餘 年, 水 標 達 五 十 尺. O 數 寸, 已 號 為 極 大 水 災, 詎 今 年 水 標 竟 達 五 十 三 尺 有 奇, 實 屬 罕 見 考 諸 縣 志 所 載, 在 六 百 年 前 曾 見 大 水 一 次, 彼 時 無 水 標 可 紀, 其 可 證 者, 為 武 漢 僅 見 龜 蛇 二 山 一 語 今 年 水 勢 之 大, 由 遠 望 之, 亦 僅 見 龜 蛇 二 山, 或 較 六 百 年 前 大 水 為 尤 甚, 誠 空 前 未 有 之 奇 災 省 外 災 區, 達 四 十 五 縣, 由 漢 口 至 武 穴, 一 片 汪 洋 國 楨 等 忝 居 省 委, 防 救 不 力, 固 屬 咎 無 可 辭, 無 如 今 年 水 勢 洶 湧, 搶 險 五 六 尺, 水 高 七 八 尺, 潰 隄 決 口, 防 不 勝 防, 如 此 奇 特 之 水 災, 實 非 人 力 所 能 抵 禦 全 省 災 民 約 千 萬 人 以 上, 武 漢 三 鎮, 陷 於 水 深 火 熱 中, 無 食 無 告 者, 約 四 十 餘 萬 人 希 望 各 方 面 趕 籌 急 賑, 以 救 目 前, 國 楨 等 面 再 向 中 央 陳 述, 力 謀 善 後 今 日 在 座 諸 公 為 災 民 努 力, 具 見 襟 懷, 懇 予 熱 心 贊 助, 救 此 垂 斃 災 黎 論 講 畢 已 九 時, 始 散 中 國 紅 十 字 會 理 事 長 王 培 元, 昨 接 李 組 紳 來 電 云 : 漢 市 水 勢 見 減, 防 疫 亟 應 預 253
52 第 十 屆 天 人 實 學 研 討 會 備 請 公 速 臨 漢 口, 一 切 均 候 商 辦, 無 任 企 待 之 至 李 晋 又 接 漢 口 分 會 電 云 : 接 奉 來 函 藉 悉 鈞 會, 不 日 組 織 防 疫 隊, 前 來 施 行 注 射 防 疫 工 作, 熱 誠 博 愛, 實 惠 災 黎, 無 任 欽 佩, 特 電 歡 迎 漢 口 紅 十 字 會 會 長 王 森 甫 理 事 長 王 民 僕 敬 叩 茲 悉 該 會 已 派 定 隊 長 兼 醫 務 長 王 繩 華 副 隊 長 兼 醫 務 主 任 史 允 康 護 士 長 靳 韋 會 藥 濟 師 秦 瑞 庭, 護 士 胡 畏 三 黃 培 生 毛 晋 藩, 幹 事 員 錢 江 源 江 如 松 及 隊 員 二 人, 並 携 帶 藥 品 三 十 餘 箱, 定 今 日 赴 漢, 辦 理 防 疫 等 工 作 上 海 縣 黨 部 最 近 組 織 賑 災 募 捐 隊 從 事 募 捐, 所 有 組 織 辦 法 及 各 隊 正 副 隊 長 等, 已 經 第 十 二 次 執 行 委 員 會 通 過 決 定 59 民 國 廿 一 年 ( 西 元 一 九 卅 二 年 ) 卅 二 歲 十 月 四 日 南 京 消 息, 財 部 將 全 國 硝 磺 局 收 歸 鹽 務 署 辦 理 後, 第 一 步 組 硝 磺 整 理 委 員 會, 並 委 馬 鈞 曾 仰 豐 李 玉 階 陳 天 材 張 同 臯 葉 瑜 馬 憲 成 七 人 為 委 員, 定 六 日 成 立 ( 三 日 專 電 ) 60 十 月 十 五 日 財 政 部 前 因 査 悉 本 市 西 蘇 州 路 一 號 上 海 商 業 儲 蓄 銀 行 堆 棧 內, 存 有 大 宗 土 硝, 並 無 該 部 所 轄 鹽 務 署 發 給 之 護 照, 恐 係 私 硝, 違 犯 禁 令, 故 咨 請 第 一 特 區 地 方 法 院 仰 即 搜 査 扣 押 特 院 爰 掣 發 搜 査 票, 飭 令 新 閘 捕 房 中 西 探 員 於 本 月 六 日 午 後 五 時 半, 馳 往 該 堆 棧 搜 査 之 下, 計 有 土 硝 八 百 十 袋, 每 袋 重 量 一 百 斤, 隨 即 知 照 上 海 銀 行, 不 許 移 動 翌 晨, 由 特 院 刑 庭 推 事 沈 炳 榮 開 庭 審 理, 財 政 部 鹽 務 署 特 派 李 玉 階 代 表 到 庭, 而 上 海 銀 行 亦 延 律 師 到 案, 陳 述 該 項 土 硝, 係 軍 政 部 開 封 煉 硝 廠 ( 所 有 ), 使 用 軍 部 通 行 證, 派 少 尉 會 計 吳 味 靑 押 運, 由 中 華 捷 運 公 司 運 申 堆 存 並 據 捕 房 律 師 王 耀 堂 稱, 査 該 硝 確 係 河 南 開 封 煉 硝 廠 出 品, 茲 因 運 滬 銷 售, 故 堆 存 該 銀 行 貨 棧, 保 有 火 險 銀 一 萬 兩 惟 其 質 是 否 有 爆 裂 危 險, 應 加 化 驗, 故 請 求 改 期, 並 諭 令 該 銀 行 於 此 案 未 解 決 之 前, 不 得 將 硝 移 動 上 海 銀 行 之 代 表 律 師 遂 稱, 該 硝 係 作 肥 料 等 用, 保 險 時 認 為 普 通 貨 物, 足 見 毫 無 危 險 性 質 開 封 煉 硝 廠 業 有 一 部 份 售 與 江 蘇 硝 磺 局, 且 執 有 關 單, 故 允 其 堆 存 惟 李 玉 階 則 稱, 凡 硝 磺 之 運 銷, 必 須 國 府 護 照 財 部 運 單, 始 能 通 行 全 國, 否 則 認 為 私 運 本 來 硝 磺 歸 軍 政 部 管 理, 自 九 月 一 日, 由 國 府 命 令 移 歸 鹽 務 署 管 理 59 各 省 災 賑 昨 訊, 貝 克 談 武 漢 災 區 辦 法, 申 報 1931 年 09 月 01 日 17 版 60 財 部 組 硝 磺 整 委 會, 申 報 1932 年 10 月 04 日 6 版 254
53 縱 橫 十 里 洋 場, 雄 姿 英 發 : 記 申 報 所 見 的 李 玉 階 先 生 ( 西 元 年 ) 本 案 硝 磺, 係 九 月 二 十 日 入 棧 堆 存, 請 向 該 銀 行 査 詢 有 無 護 照 運 單 若 無, 自 係 違 背 命 令 云 云 庭 上 旋 訊 據 上 海 銀 行 職 員 供 稱, 當 日 因 見 煉 硝 廠 代 表 孫 吳 二 人, 執 有 鐵 路 運 單 及 售 與 江 蘇 硝 磺 局 之 單 據, 以 為 係 屬 合 法, 始 允 堆 存 李 乃 要 求 著 該 行 交 出 孫 吳 二 人, 法 官 遂 決 定 展 期, 並 諭 令 上 海 銀 行 暫 不 許 將 土 硝 移 動, 此 初 次 審 理 大 概 情 形, 當 時 因 須 査 傳 人 證, 經 法 官 請 各 報 暫 緩 披 露 昨 晨, 由 吳 廷 琪 推 事 開 庭 續 審, 上 海 銀 行 業 將 軍 政 部 開 封 煉 硝 廠 少 尉 會 計 吳 味 靑 君 邀 案, 即 據 捕 房 律 師 甘 鏡 先 王 耀 堂, 聲 明 上 海 銀 行 已 向 工 部 局 領 有 執 照, 其 堆 存 土 硝, 並 不 違 法, 且 開 封 煉 硝 廠 今 特 令 派 吳 少 尉 到 庭, 當 可 證 明 故 前 給 上 海 銀 行 不 准 移 動 之 禁 諭, 應 請 取 銷, 蓋 此 案 唯 工 部 局 始 有 權 起 訴 也 云 繼 由 煉 硝 廠 代 表 吳 味 靑 陳 述 該 項 土 硝 運 滬 售 賣, 執 有 軍 政 部 通 行 證 及 卸 棧 堆 存 ; 經 過 情 形, 並 由 吳 推 事 宣 示, 開 封 煉 硝 廠 岳 廠 長 茲 已 直 接 電 院 證 明, 該 項 土 硝, 並 非 私 運 私 囤 云 云 嗣 財 部 代 表 李 玉 階 與 各 方 辯 駁 良 久, 吳 推 事 審 核 之 下, 以 該 項 土 硝, 業 已 證 明 與 上 海 銀 行 完 全 無 涉, 遂 宣 判 査 獲 土 硝 八 百 十 袋 計 五 十 噸, 仍 暫 存 上 海 銀 行 堆 棧, 開 封 煉 硝 廠 函 電 各 件, 應 抄 送 財 政 部 鹽 務 署 査 照 61 民 國 廿 二 年 ( 西 元 一 九 卅 三 年 ) 卅 三 歲 四 月 卅 日 南 京 消 息, 京 中 政 學 商 各 界 蕭 昌 明 等, 為 維 持 社 會 道 德, 挽 回 世 道 人 心, 特 組 宗 敎 哲 學 研 究 社, 就 道 德 字 典 中 選 二 十 字, 奉 為 信 條, 參 加 者 已 達 三 百 餘 人, 定 三 十 日 在 本 社 舉 行 成 立 大 會 ( 二 十 九 日 專 電 ) 62 七 月 十 五 日 世 風 澆 薄, 道 德 凌 夷, 不 乏 有 心 人 欲 圖 挽 救 四 川 蕭 昌 明 先 生, 道 德 高 尚, 哲 學 深 蘊, 已 於 南 京 發 起 宗 敎 哲 學 研 究 社, 本 先 聖 立 敎 敎 人 之 旨, 集 忠 恕 廉 明 德 正 義 信 忍 公 博 孝 仁 慈 覺 節 儉 眞 禮 和 廿 字, 為 治 心 修 身 之 本, 勗 勉 世 人, 身 體 力 行, 移 風 化 俗 並 附 設 東 方 精 神 療 養 院, 秉 歷 聖 治 心 精 誠, 扶 持 正 氣, 已 獲 准 首 都 黨 政 各 機 關 立 案 現 聞 其 社 友 擬 於 上 海 設 立 分 社, 已 租 定 白 克 路 五 百 三 十 二 號 房 舍, 尅 日 籌 備 自 籌 備 以 來, 其 精 神 療 養 一 事, 求 治 者 日 有 五 六 十 號 之 多 當 茲 人 心 不 古, 氣 候 失 常, 六 淫 增 厲, 每 多 異 症 一 經 治 療, 輙 見 奇 效, 不 收 診 金, 純 屬 慈 善 性 質 提 倡 道 德, 拯 救 病 苦, 亦 吾 人 應 盡 之 天 職 也 上 海 銀 行 堆 棧 土 硝 糾 紛 案, 係 開 封 煉 硝 廠 之 貨, 有 軍 政 部 之 通 行 證, 由 吳 味 靑 到 案 證 明, 上 海 銀 行 並 非 私 運, 申 報 1932 年 10 月 15 日 15 版 62 京 中 有 人, 組 宗 敎 哲 學 研 究 社, 申 報 1933 年 04 月 30 日 9 版 63 精 神 療 養 免 費 濟 人 宗 敎 哲 學 研 究 社 所 附 設, 申 報 1933 年 07 月 15 日 16 版 255
54 第 十 屆 天 人 實 學 研 討 會 民 國 廿 三 年 ( 西 元 一 九 卅 四 年 ) 卅 四 歲 六 月 六 日 平 門 路 吳 縣 宗 敎 哲 學 研 究 社, 係 由 滬 租 界 逐 出 之 蕭 昌 明 主 辦, 其 成 立 既 未 經 依 法 組 織 之 手 續, 而 專 代 人 治 病, 復 與 其 命 名 無 一 字 相 符, 且 所 供 即 係 蕭 本 人 肖 像, 一 面 供 社 員 對 於 病 者, 則 以 菩 薩 之 名 相 眩 騙, 矛 盾 怪 誕, 百 無 一 是, 致 引 起 社 會 反 對, 迭 經 黨 員 公 民 紛 呈 縣 黨 部 取 締, 經 黨 部 轉 函 縣 府 去 後, 茲 已 由 縣 呈 省 核 示 辦 理 64 八 月 卅 日 上 海 宗 敎 哲 學 研 究 社, 係 海 上 名 流 王 一 亭 王 曉 籟 蕭 昌 明 李 玉 階 諸 君 所 創 辦 該 社 以 研 究 宗 敎 眞 理, 提 倡 道 德, 挽 救 人 心, 兼 辦 慈 善 事 業 為 主 旨, 並 本 古 聖 立 敎 敎 人 之 旨, 以 忠 恕 廉 明 德 正 義 信 忍 公 博 孝 仁 慈 覺 節 儉 眞 禮 和 二 十 字, 為 人 生 修 養 信 條, 以 期 身 體 力 行, 發 揚 光 大 成 立 迄 今, 已 屆 一 年, 社 員 逐 漸 增 多, 均 屬 身 心 純 正, 確 能 遵 守 二 十 字 信 條 者 故 社 務 益 見 發 達, 如 附 設 之 精 神 治 療, 每 日 就 診 者, 常 在 百 人 以 外 創 辦 人 蕭 昌 明 先 生 道 高 學 深, 鑒 於 近 來 世 風 日 靡, 人 慾 橫 流, 非 伸 張 正 氣, 不 足 以 挽 刧 運 爰 於 昨 日 午 後 九 時, 在 會 所 講 道 講 經, 星 期 日 ( 九 月 二 日 ) 下 午 再 繼 續 講 經, 俾 聽 衆 了 解 五 敎 眞 義, 化 戾 氣 為 祥 和, 庶 可 上 格 天 和, 災 禍 自 止 65 九 月 廿 六 日 本 埠 白 克 路 宗 敎 哲 學 研 究 社, 以 提 倡 道 德 研 究 五 敎 眞 諦, 冀 以 挽 回 人 心, 兼 辦 慈 善 事 業 救 濟 窮 黎 為 主 旨, 成 立 已 屆 一 年, 社 務 日 見 發 達 該 社 創 辦 人 蕭 昌 明 先 生, 因 江 陰 分 社 即 日 開 成 立 週 年 紀 念 大 會, 十 月 二 日 蘇 州 分 社 成 立, 均 須 前 往 參 加 故 於 昨 日 首 途, 先 往 江 陰 再 轉 道 蘇 州, 參 加 開 幕 典 禮 66 十 一 月 廿 七 日 西 安 通 訊, 財 政 部 為 統 籌 整 頓 各 地 鹽 務, 增 加 鹽 業 稅 收 起 見, 曾 派 專 員 分 往 各 省 視 察, 俾 便 整 頓 陝 省 鹽 務 視 察 專 員 李 玉 階, 業 於 日 前 抵 省, 下 榻 本 省 財 政 部 鹽 務 稅 收 總 局 據 李 談, 財 部 鑒 於 我 國 鹽 稅 自 民 國 二 年 起, 曾 以 袁 世 凱 私 借 五 國 銀 行 團 二 千 萬 金 鎊, 將 全 國 鹽 稅 作 為 抵 押 品, 嗣 後 我 國 各 地 鹽 務 進 行, 均 有 外 人 監 視, 利 權 外 溢, 漏 巵 實 繁, 其 於 國 庫 經 濟, 妨 害 至 鉅 為 此 曾 於 去 歲 十 月 間, 成 立 財 政 部 鹽 務 稽 核 總 所, 各 產 地 設 立 分 所, 銷 地 設 立 鹽 務 收 稅 總 局, 專 司 鹽 務 稅 收 事 宜, 經 由 財 部 統 64 蘇 州, 申 報 1934 年 06 月 06 日 9 版 65 宗 敎 哲 學 研 究 社, 蕭 昌 明 昨 晚 講 道, 申 報 1934 年 08 月 30 日 12 版 66 宗 敎 哲 學 社 蘇 州 分 社 成 立, 蕭 昌 明 由 江 陰 轉 蘇 參 加 典 禮, 申 報 1934 年 09 月 26 日 12 版 256
55 縱 橫 十 里 洋 場, 雄 姿 英 發 : 記 申 報 所 見 的 李 玉 階 先 生 ( 西 元 年 ) 籌 管 轄, 藉 免 外 人 從 中 謀 利 惟 自 去 歲 各 地 鹽 稅 歸 經 財 部 管 理 以 來, 積 極 整 理, 現 為 增 高 稅 收 起 見, 曾 派 專 員 分 途 出 發 各 省 視 察 本 省 鹽 稅 之 收 入, 除 收 稅 局 經 常 開 支 及 交 納 外 債 攤 額 外, 其 餘 業 由 財 部 批 准, 撥 給 本 省 整 個 敎 育 費, 以 資 擴 充 敎 育, 養 育 人 材 本 人 此 次 來 陝, 已 謁 過 邵 主 席, 日 內 擬 接 洽 各 黨 政 機 關 後, 擬 先 在 關 中 內 地 視 察 67 畢, 即 次 第 前 往 漢 中 楡 林 兩 區 若 有 機 會, 並 擬 赴 蘭 一 行 云 ( 二 十 三 日 ) 民 國 廿 四 年 ( 西 元 一 九 卅 五 年 ) 卅 五 歲 二 月 廿 四 日 本 埠 白 克 路 宗 敎 哲 學 研 究 社, 係 海 上 名 流 王 一 亭 王 曉 籟 蕭 昌 明 李 玉 階 章 文 通 諸 君 所 創 辦, 上 年 簫 氏 往 漢 口 宜 昌 等 處 視 察 社 務, 成 績 甚 佳, 業 已 公 畢, 於 日 前 由 漢 東 下, 沿 途 經 過 蕪 京 蘇 澄 等 處, 視 察 各 地 分 社, 並 演 講 宗 敎 眞 諦 聞 蕭 氏 今 日 可 以 抵 滬, 即 日 在 該 社 演 講 68 八 月 廿 一 日 本 埠 白 克 路 宗 敎 哲 學 研 究 社 創 辦 人 蕭 昌 明, 近 因 辦 理 道 務 及 救 災 事 宜, 風 塵 僕 僕, 不 遑 寧 處 聞 昨 日 由 京 來 滬 訓 話, 約 一 二 日 勾 留, 即 轉 赴 泰 縣 徐 州 郾 城 成 都 等 處, 參 加 該 處 分 社 成 立 大 會, 指 導 一 切 69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本 埠 白 克 路 宗 敎 哲 學 研 究 社, 係 海 上 聞 人 王 一 亭 王 曉 籟 李 玉 階 蕭 昌 明 諸 君 所 創 設, 專 以 研 究 宗 敎 哲 學 兼 辦 慈 善 事 業 為 主 旨 上 月 成 都 宗 敎 分 社 成 立, 蕭 君 特 趕 往 蓉 城, 參 加 成 立 典 禮, 並 以 近 世 人 心 不 古 道 德 淪 喪, 欲 改 造 社 會 故 蕭 氏 在 蓉 公 開 演 講 三 日, 其 講 題 以 忠 恕 廉 明 德 正 義 信 忍 公 博 孝 仁 慈 覺 節 儉 眞 禮 和 二 十 字, 為 救 人 濟 世 之 圭 臬, 聽 衆 逾 萬, 莫 不 動 容 聞 蕭 君 將 於 本 月 底 返 滬, 再 公 演 開 講 70 民 國 廿 七 年 ( 西 元 一 九 卅 八 年 ) 卅 八 歲 五 月 一 日 全 國 各 界 為 追 悼 陣 亡 將 士 曁 死 難 民 衆, 發 起 覺 世 弭 刧 法 會, 恭 迎 大 宗 教 家 蕭 昌 明 先 生 來 漢 說 法 施 敎, 並 敦 請 海 內 名 哲 按 日 蒞 會 講 演 宗 教 眞 諦, 藉 以 超 度 忠 魂, 消 弭 殺 67 鹽 務 署 派 員 視 察 陝 省 鹽 務, 李 玉 階 抵 省 先 視 察 關 中, 申 報 1934 年 11 月 27 日 7 版 68 視 察 各 地 社 務, 蕭 昌 明 由 漢 來 滬, 申 報 1935 年 02 月 24 日 11 版 69 宗 敎 哲 學 研 究 社, 創 辦 人 蕭 昌 明 蒞 滬, 申 報 1935 年 08 月 21 日 13 版 70 蕭 昌 明 赴 蓉 演 講 宗 敎 哲 學, 申 報 1935 年 11 月 15 日 11 版 257
56 第 十 屆 天 人 實 學 研 討 會 機, 覺 醒 癡 迷, 共 挽 浩 刧 業 呈 經 國 府 軍 委 會 蔣 委 員 長 批 准, 並 分 呈 黨 政 軍 各 機 關 備 案 已 籌 備 就 緒, 設 經 堂 祭 堂 於 本 市 老 大 智 門 鐵 路 外 模 範 村 四 十 八 號, 於 廿 四 日 開 始 講 經, 為 期 四 十 九 日, 講 演 廳 則 設 本 市 經 書 閣 實 驗 民 衆 敎 育 館, 自 五 月 四 日 起, 敦 請 鄒 海 濱 先 生 等 按 日 講 演 公 祭 日 期, 則 定 五 月 八 日 起 至 十 五 日 止, 各 機 關 團 體 及 各 個 人 依 次 前 往 致 祭 各 界 人 士 有 贈 送 輓 聯 花 圈 等 項 祭 品 者, 自 即 日 起, 送 法 會 祭 堂 縣 掛, 並 由 各 界 人 士 共 發 十 二 願 力, 印 製 標 語, 張 貼 講 演 廳 及 經 堂 曁 沿 街 住 戶 門 首, 冀 能 確 收 覺 世 弭 刧 之 宏 果 71 民 國 卅 六 年 ( 西 元 一 九 四 七 年 ) 四 十 七 歲 四 月 十 八 日 中 國 公 學 同 學 會 於 下 午 三 時, 假 威 海 衛 路 新 生 活 俱 樂 部, 盛 大 舉 行 成 立 大 會, 到 校 長 潘 公 展, 敎 授 郭 衛 朱 應 鵬, 同 學 嚴 莊 水 祥 雲 莊 永 齡 邱 希 聖 樊 振 邦 等 五 十 餘 人, 社 會 局 代 表 王 家 樹 列 席 指 導, 嚴 莊 主 席 首 由 盧 芹 香 印 廷 華 等, 報 吿 籌 備 經 過 及 復 興 母 校 進 行 情 形, 並 由 潘 校 長 致 訓 詞 旋 即 討 論 要 案 :一 定 期 慶 祝 于 董 事 長 右 任 六 秩 晋 九 大 壽, 並 公 賀 嚴 莊 同 學 榮 任 監 察 使 二 推 派 代 表 呈 請 中 央 收 回 徵 買 吳 淞 中 公 校 舍 成 命, 通 令 全 國 一 致 響 應, 並 擴 大 宣 傳 三 呈 請 敎 育 部 撥 款, 復 興 中 國 公 學 四 請 市 府 將 所 配 四 川 里 房 屋, 住 戶 勒 令 遷 讓 五 定 期 察 看 吳 淞 校 舍, 並 向 母 校 先 烈, 掃 墓 致 敬 最 後 推 選 胡 適 陳 行 朱 經 農 戴 銘 禮 丁 音 等 五 人 為 監 事, 嚴 莊 水 祥 雲 張 慶 楨 邱 希 聖 王 家 樹 徐 鳴 亞 盧 芹 香 彭 毓 烱 姚 兆 里 金 湛 樊 振 邦 印 廷 華 沈 錦 如 李 玉 階 等 十 七 人 為 理 事 五 月 一 日 中 國 各 宗 敎 名 流 李 玉 階 景 梅 九 蔣 維 喬 達 浦 生 等, 近 發 動 宗 敎 徒 大 同 盟 之 組 織, 目 的 在 團 結 各 敎 各 派 人 士, 展 開 和 平 運 動 業 在 上 海 籌 備 成 立, 各 方 樂 烈 參 加, 並 得 美 國 司 徒 大 使 以 基 督 敎 徒 之 身 份 竭 誠 贊 助 聞 該 同 盟 即 將 招 待 新 聞 界 發 布 宣 言, 並 在 各 省 市 開 始 推 動 73 五 月 廿 九 日 集 合 所 有 不 同 性 質 宗 敎 之 敎 徒, 以 實 現 和 平 致 力 建 設 為 宗 旨 之 中 國 宗 敎 徒 和 平 建 國 大 同 盟, 昨 日 在 此 間 宣 吿 成 立, 其 發 起 人 為 蔣 維 喬 李 玉 階 達 浦 生 徐 朗 西 丁 福 保 持 松 天 慧 唐 懷 羣 樊 崧 甫 張 恩 溥 成 靜 生 王 曉 籟 等 七 十 餘 人 當 發 表 宣 覺 世 弭 刧 法 會, 超 度 忠 魂, 申 報 1938 年 05 月 01 日 2 版 72 中 公 同 學 會 昨 成 立, 推 選 嚴 莊 為 理 事 胡 適 為 監 事, 申 報 1947 年 04 月 19 日 5 版 73 宗 敎 徒 成 立 大 同 盟, 申 報 1947 年 05 月 01 日 4 版 258
57 縱 橫 十 里 洋 場, 雄 姿 英 發 : 記 申 報 所 見 的 李 玉 階 先 生 ( 西 元 年 ) 言, 並 致 電 參 政 會 呼 籲 和 平, 宣 言 如 下 : 吾 人 無 濃 厚 之 政 治 興 趣, 亦 不 擬 在 任 何 時 間 與 環 境 中, 為 個 人 利 益, 從 事 政 權 之 爭 惟 遠 在 抗 戰 期 間, 吾 人 已 飽 受 客 觀 現 實 之 啟 示, 深 知 宗 敎 家 利 他 精 神 之 有 力 表 現, 不 能 完 全 超 出 政 治 之 外 乃 開 始 籌 組 同 盟, 以 為 團 結 宗 敎 力 量, 促 成 開 明 政 治 之 準 備 近 年 國 內 外 局 面, 已 漸 趨 於 險 惡, 而 慘 酷 無 比 之 內 戰, 更 將 毀 滅 人 民, 毀 滅 國 家, 甚 至 擴 大 蔓 延, 毀 滅 世 界 若 不 集 結 各 敎 系 人 士, 共 同 呼 籲 和 平, 改 變 此 政 治 上 之 危 險 傾 向, 不 僅 人 類 繁 榮 康 樂 之 遠 景, 成 為 海 市 蜃 樓, 即 各 宗 敎 之 救 世 目 的, 亦 永 遠 無 由 到 達 因 此 吾 人 組 織 同 盟 之 理 由, 實 至 簡 單, 一 為 迅 速 有 效 的 爭 取 和 平, 一 為 合 力 同 心 的 協 助 建 國 由 前 者 言, 吾 人 必 須 為 死 亡 綫 上 之 人 民 與 士 兵 著 想, 必 須 為 饑 餓 綫 上 之 廣 大 羣 衆 著 想, 必 須 為 整 個 人 類 與 世 界 未 來 著 想, 不 惜 以 任 何 行 動 與 呼 號, 使 戰 爭 立 即 停 止, 即 為 此 而 有 犧 牲, 吾 人 亦 在 所 不 計 目 前 吾 人 以 焦 急 而 殷 切 之 情 緒, 希 望 各 中 間 黨 派 與 社 會 賢 達 及 參 政 會 諸 先 生, 排 除 一 切 困 難, 為 和 平 繼 續 努 力, 不 必 因 交 戰 雙 方 之 意 願 如 何, 而 有 所 瞻 顧 吾 人 願 盡 最 大 可 能, 支 持 此 一 行 動, 凡 有 利 於 和 平 之 任 務, 無 論 如 何 艱 苦, 如 何 危 險, 如 何 受 人 敵 視 與 謗 侮, 吾 人 均 樂 於 分 担 甚 至 因 事 實 需 要, 須 向 共 軍 區 域 呼 籲, 吾 人 亦 願 冒 鋒 鏑, 歷 艱 阻, 慨 然 一 試 即 或 主 持 和 平 人 士, 不 顧 輕 身 行 遠, 吾 人 亦 可 單 獨 為 之, 縱 有 任 何 橫 逆, 絕 不 稍 存 畏 避 由 後 者 言, 國 家 經 長 期 苦 戰 之 煎 熬, 民 生 已 極 端 凋 弊, 今 後 欲 從 事 建 設, 必 須 在 和 平 民 主 之 基 礎 上, 團 結 全 國 之 人 力 物 力, 共 同 奮 鬥 吾 人 認 為 孫 中 山 先 生 之 全 部 遺 敎, 仍 可 領 導 建 國, 共 軍 區 域 之 若 干 指 施, 亦 頗 有 進 步 意 義, 可 供 政 府 參 考 而 國 共 兩 黨 之 優 秀 份 子, 如 能 和 衷 共 濟, 不 使 力 量 對 銷, 同 可 作 為 建 國 之 骨 幹 其 他 中 間 黨 派, 亦 皆 擁 有 人 才 與 經 驗, 倘 不 用 於 無 謂 之 紛 爭, 均 可 表 現 優 良 之 成 績 吾 人 認 為 建 國 問 題, 不 繫 於 政 治 一 端, 政 治 問 題 不 繫 於 官 吏 一 途, 如 能 獲 一 正 確 領 導, 則 未 來 之 建 設 責 任, 人 人 均 可 分 担, 人 人 亦 均 有 發 揮 才 能 與 抱 負 之 機 會 吾 人 以 宗 敎 徒 而 組 織 同 盟, 除 此 之 外, 更 無 其 他 目 的 吾 人 全 係 宗 敎 徒, 然 吾 人 之 宗 敎 信 仰, 並 不 完 全 一 致, 故 本 盟 之 組 成 條 件, 係 政 治 的 而 非 宗 敎 的 且 吾 人 對 於 信 仰 自 由, 必 須 保 持 其 莊 嚴 神 聖, 絕 不 强 為 異 同 是 以 本 盟 之 盟 友, 概 以 個 人 身 份 參 加, 而 不 代 表 團 體 但 如 誤 認 本 盟 側 重 政 治 而 忽 略 宗 敎, 則 又 不 然 良 以 吾 人 具 有 一 共 同 瞭 解, 無 論 任 何 宗 敎, 皆 具 有 利 他 精 神, 乃 若 干 不 同 之 中, 絕 對 一 致 者 基 於 此, 吾 人 始 產 生 過 問 政 治 之 動 機, 始 提 出 和 平 建 國 之 要 求, 始 確 定 對 政 治 對 經 濟 對 國 內 外 問 題 之 認 識 基 礎 " 基 於 此, 吾 人 始 堅 259
58 第 十 屆 天 人 實 學 研 討 會 持 資 本 主 義 與 社 會 主 義, 美 國 與 蘇 聯, 國 民 黨 與 共 產 黨, 應 和 平 共 處, 以 競 賽 代 鬥 爭, 而 不 應 鼓 勵 戰 禍, 擴 大 殺 機 基 於 此, 吾 人 始 不 標 榜 淸 高, 自 外 現 實, 甘 以 宗 敎 家 殉 道 精 神, 為 人 羣 而 服 務, 對 於 可 能 招 致 之 誹 謗 與 誤 解, 完 全 摒 諸 顧 慮 之 外 基 於 此, 吾 人 始 側 重 人 民 與 國 家 之 利 益, 而 不 以 本 盟 之 前 途 為 先 務, 吾 人 可 以 承 認 本 盟 為 政 黨, 但 絕 不 强 調 黨 性, 可 以 在 民 主 前 提 下 參 加 選 舉, 但 絕 不 漠 視 盟 外 之 賢 能, 可 以 因 人 民 之 利 益 而 呼 號 奔 走, 但 絕 不 斤 斤 於 本 盟 之 私 利, 本 盟 之 一 貫 精 神 在 此, 本 盟 與 普 通 政 黨 不 同 者 亦 在 此, 現 本 盟 初 步 組 織 甫 吿 完 成, 一 切 準 備, 續 待 努 力 吾 人 絕 不 願 侈 陳 歷 史 與 力 量, 尤 不 願 以 擁 有 若 干 羣 衆, 向 國 人 誇 耀 目 前 吾 人 惟 一 企 圖, 端 在 響 應 各 進 步 團 體 之 和 平 運 動, 並 接 受 各 方 面 之 支 持 謹 以 最 大 誠 意, 向 國 內 政 治 黨 派 與 一 切 進 步 力 量, 伸 出 友 好 合 作 之 手, 同 心 協 力, 共 謀 國 是, 謹 此 宣 言 74 十 二 月 七 日 道 德 講 座 第 一 八 O 期 星 期 例 講, 於 今 晨 九 時 半 至 午, 在 成 都 路 滄 洲 書 場 原 址, 請 楊 75 中 一 講 養 生 眞 諦, 李 玉 階 講 天 人 之 間, 並 請 衛 仲 樂 演 奏 國 樂 名 曲 十 二 月 十 四 日 76 道 德 講 座 於 上 午 在 滄 洲 畫 原 址, 請 李 玉 階 講 宇 宙 之 演 變 十 二 月 廿 八 日 道 德 講 座 第 一 八 三 期 星 期 例 講, 於 今 晨 九 時 半 至 午, 在 成 都 路 滄 州 書 場 原 址 請 朱 77 寬 講 善 惡 與 生 死, 李 玉 階 講 精 神 鍛 鍊, 並 有 衛 仲 樂 演 奏 國 樂 十 二 月 廿 九 日 中 國 宗 敎 徒 和 平 建 國 大 同 盟 秘 書 長 李 玉 階, 近 以 社 會 輿 論 對 於 該 盟 與 中 國 宗 敎 徒 聯 誼 會 兩 個 組 織, 每 多 混 淆 不 淸, 特 發 表 談 話 略 稱 : 宗 敎 徒 聯 誼 會, 聞 係 抗 戰 時 期 太 虛 大 師 白 崇 禧 將 軍 于 斌 主 敎 等, 在 重 慶 據 人 民 團 體 組 織 條 例, 發 起 組 成, 旨 在 破 除 門 戶, 聯 絡 情 感, 共 同 救 國 至 宗 敎 徒 和 平 建 國 大 同 盟, 則 係 於 卅 五 年 底 由 各 種 不 同 性 質 之 宗 敎 徒 所 發 起, 旨 在 團 結 宗 敎 力 量, 以 和 平 奮 鬥 之 精 神, 參 與 政 治, 發 揮 救 世 宏 願, 純 為 中 國 超 然 的 宗 敎 74 響 應 呼 籲 和 平 建 國, 宗 敎 徒 成 立 大 同 盟, 申 報 1947 年 05 月 29 日 4 版 75 本 市 簡 訊, 申 報 1947 年 12 月 06 日 4 版 76 本 市 簡 訊, 申 報 1947 年 12 月 13 日 4 版 77 本 巿 簡 訊, 申 報 1947 年 12 月 27 日 4 版 260
59 縱 橫 十 里 洋 場, 雄 姿 英 發 : 記 申 報 所 見 的 李 玉 階 先 生 ( 西 元 年 ) 政 黨 值 此 戡 亂 時 期, 國 內 和 平 合 作 暫 吿 絕 望, 但 本 盟 對 現 實 的 危 機, 人 民 的 痛 苦, 仍 秉 悲 天 憫 人 的 胸 懷, 隨 時 密 切 注 意 茲 值 國 家 行 憲, 政 黨 開 放, 本 盟 此 後 更 當 以 在 野 立 場, 願 與 國 內 外 政 治 黨 派 及 一 切 進 步 力 量, 同 在 和 平 合 法 之 範 疇 內, 繼 續 努 力, 從 事 和 平 救 世, 和 平 建 國 的 工 作 [ 中 央 社 訊 ] 78 民 國 卅 七 年 ( 西 元 一 九 四 八 年 ) 四 十 八 歲 三 月 七 日 道 德 講 座 定 本 日 復 講, 於 上 午 九 時 至 十 二 時, 仍 在 成 都 路 滄 洲 大 廳, 繼 續 舉 行 第 一 百 八 十 七 期 星 期 例 講 請 李 玉 階 孫 翔 仲 陸 淵 雷 馮 明 權 主 講 黑 暗 與 光 明 及 論 語 要 義, 歡 迎 聽 講 79 四 月 十 七 日 福 台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任 總 經 理 李 玉 階, 副 理 陸 費 鐸, 假 座 都 城 飯 店 招 待 台 灣 國 大 代 表, 到 有 游 彌 堅 蘇 紹 文 王 民 寧 洪 火 煉 黃 及 時 等 十 餘 人 該 公 司 由 股 東 邵 力 子 王 曉 籟 潘 公 展 程 天 放 宋 淵 源 江 政 卿 等 二 十 餘 人 作 陪 由 李 玉 階 報 吿 該 公 司 業 務 近 況 及 將 來 方 針, 並 由 游 彌 堅 王 曉 籟 宋 淵 源 等 相 繼 致 詞 席 間 杯 觥 交 錯, 賓 主 極 為 歡 洽, 至 二 時 許 始 散 又 該 公 司 因 企 業 範 圍 繁 多, 原 有 資 金 之 運 用, 擬 增 資 五 百 億, 定 本 月 二 十 五 日 召 開 股 東 會 80 五 月 四 日 福 台 企 業 公 司 推 定 朱 庭 祺 為 董 事 長, 潘 公 展 端 木 愷 為 常 董, 邵 力 子 胡 鄂 公 陸 費 銘 中 為 常 駐 監 察 又 聘 李 玉 階 任 總 經 理, 李 穉 蓮 陸 費 鐸 任 副 總 經 理 宗 敎 徒 和 建 同 盟 願 繼 續 發 揮 宏 願, 申 報 1947 年 12 月 29 日 4 版 79 本 市 聞 訊, 申 報 1948 年 03 月 06 日 4 版 80 福 台 企 業 公 司 招 待 台 灣 國 代, 申 報 1948 年 04 月 19 日 4 版 81 本 市 簡 訊, 申 報 1948 年 05 月 04 日 261
60 第 十 屆 天 人 實 學 研 討 會 貳 結 論 回 顧 民 國 十 四 年 至 卅 七 年 間, 涵 靜 老 人 在 上 海 的 事 蹟, 可 以 發 現 他 在 入 道 之 前, 是 個 高 度 的 愛 國 主 義 者, 是 奉 公 守 法 的 公 務 員, 也 是 位 古 道 熱 腸 的 慈 善 家 但 是, 當 涵 靜 老 人 在 世 俗 上 贏 得 長 官 的 讚 賞 及 眾 人 的 掌 聲 時, 他 的 心 靈 深 處 總 是 充 滿 空 虛 和 苦 惱, 對 於 現 實 充 滿 許 多 無 奈 與 慨 嘆 每 當 靜 思 獨 處, 他 或 許 捫 心 自 問 : 十 里 洋 場, 滾 滾 紅 塵, 苦 海 無 邊, 何 處 是 岸? 方 今 世 間 的 總 總 亂 象, 往 往 肇 因 於 富 與 貧 貴 與 賤 強 與 弱 官 與 民 新 與 舊 物 與 心 等 層 面 的 二 元 對 立, 而 這 些 有 無 調 和 的 可 能? 他 可 能 又 想, 即 使 位 高 權 重 出 將 入 相, 但 從 政 真 的 可 以 解 救 萬 民, 真 的 是 報 國 的 最 佳 途 徑 嗎? 知 識 分 子 除 了 應 當 講 求 入 世 以 經 世 濟 民 外, 是 否 需 要 具 備 方 外 之 士 的 精 神 境 界? 在 機 緣 湊 巧 下, 一 切 困 惑 竟 促 使 他 走 向 宗 教 之 路 在 皈 依 大 宗 師 門 下 後, 涵 靜 老 人 受 到 宗 教 的 洗 禮, 體 悟 了 人 生 究 竟, 終 於 得 以 實 現 其 救 世 熱 望 無 疑 地, 以 上 的 報 載 資 料, 涵 蓋 了 涵 靜 老 人 從 出 仕 至 修 道 的 轉 折 當 中 對 於 涵 靜 老 人 於 上 海 的 活 動, 描 述 地 相 當 生 動 而 詳 細, 特 別 是 他 任 官 的 事 蹟 在 這 些 資 料 被 發 掘 出 來 之 前, 我 們 所 認 知 的 涵 靜 老 人 在 上 海 的 一 切, 幾 乎 只 侷 限 於 涵 靜 老 人 或 維 生 先 生 的 有 限 追 述 幸 運 的 是, 拜 當 今 科 技 之 賜, 我 們 得 以 逐 筆 調 出 申 報 中 的 相 關 紀 錄, 也 得 以 從 另 一 角 度, 更 為 全 面 地 認 知 涵 靜 老 人 尤 其, 我 們 在 報 導 中, 深 刻 瞭 解 涵 靜 老 人 對 公 益 慈 善 的 熱 衷, 許 多 宗 教 家 恰 巧 也 有 如 斯 特 質 由 正 文 可 知, 青 年 時 期 的 涵 靜 老 人 仕 途 平 順, 前 景 光 明, 但 大 約 民 國 廿 二 年 以 後, 他 在 申 報 中 的 曝 光 率 降 低 不 少 經 比 對 教 內 資 料 後 發 現, 在 民 國 十 九 年 皈 依 天 德 教 蕭 大 宗 師 之 後, 82 涵 靜 老 人 已 漸 將 生 活 重 心 放 在 宗 教 上 因 此, 他 在 上 海 活 動 的 最 後 紀 錄, 止 於 民 國 廿 一 年 十 月 中 旬 的 硝 磺 交 涉 而 申 報 所 記 載 的 最 後 一 筆 涵 靜 老 人 公 職 紀 錄, 則 是 民 國 廿 三 年 十 一 月 廿 七 日, 他 到 任 陝 省 鹽 務 視 察 專 員 後 報 社 所 做 的 訪 談, 這 是 他 於 同 年 夏 接 受 蕭 大 宗 師 徵 召, 參 加 上 海 山 東 會 館 舉 辦 的 全 國 師 資 訓 練 班 以 後 的 事 83 此 後 數 年, 他 老 人 家 ( 及 其 眷 屬 ) 大 部 分 的 時 間 在 西 北 度 過 待 八 年 抗 日 結 束, 涵 靜 老 人 舉 家 南 返 上 海 時, 他 早 已 遠 離 紛 擾 政 壇, 成 了 一 位 有 影 響 力 的 宗 教 家 不 過, 這 時 的 涵 靜 老 人 除 了 公 開 講 道, 參 與 組 織 中 國 宗 敎 徒 和 平 建 國 大 同 盟, 試 圖 以 宗 教 家 身 份 勸 化 人 心, 力 挽 世 局 狂 瀾 之 外, 他 竟 做 起 生 意 來 了, 與 友 人 合 組 福 台 企 業 公 司 從 成 員 陣 容 可 以 看 出, 這 些 人 不 論 是 董 事 會, 還 是 經 理 階 層, 都 與 涵 靜 老 人 有 相 當 交 情, 不 少 人 甚 至 還 是 昔 日 上 海 市 政 府 的 同 事 依 常 理 看, 涵 靜 老 人 既 與 他 們 有 如 此 天 帝 教 極 院 教 史 委 員 會, 天 帝 教 簡 史,( 台 北 : 帝 教 出 版 公 司,2005 年 8 月 再 版 ), 頁 14 天 帝 教 極 院 教 史 委 員 會, 天 帝 教 簡 史, 頁
61 縱 橫 十 里 洋 場, 雄 姿 英 發 : 記 申 報 所 見 的 李 玉 階 先 生 ( 西 元 年 ) 深 厚 的 淵 源, 則 福 台 公 司 的 經 營, 理 論 上 應 不 至 於 有 太 大 風 險 但 萬 萬 料 想 不 到 的 是, 福 台 根 本 就 是 個 問 題 重 重 體 質 不 良 的 公 司, 是 居 心 叵 測 的 友 人 設 下 的 一 個 局 因 此, 涵 靜 老 人 集 資 投 入 的 股 本, 後 來 全 被 挪 用 一 空, 落 得 破 產 清 算 的 下 場 但 他 卻 藉 著 這 個 機 會, 在 板 蕩 的 世 局 中, 分 批 接 眷 來 到 台 灣, 這 亦 是 冥 冥 中 的 安 排 84 福 台 公 司 破 產 事 件, 自 是 涵 靜 老 人 心 中 隱 痛, 但 他 除 了 對 弟 子 們 提 到, 這 是 上 天 安 排 他 們 全 家 到 蓬 萊 仙 島 的 跳 板 外, 難 道 沒 有 其 他 教 訓 可 言? 從 資 料 可 知, 涵 靜 老 人 自 踏 入 仕 途 伊 始, 擔 任 的 就 是 財 稅 官 員, 他 按 照 長 官 的 期 待, 逐 步 為 國 家 建 立 可 長 可 久 的 制 度 85 豈 料, 當 他 從 山 林 返 回 俗 塵, 以 一 介 平 民 身 份 興 辦 實 業, 居 然 在 他 最 善 長 的 理 財 領 域 跌 了 一 大 跤 那 時 他 才 領 悟 到, 當 公 務 員 與 商 人 根 本 就 是 兩 回 事 因 為, 為 官 者 站 在 明 處, 以 國 家 法 律 為 依 歸, 只 須 奉 公 守 法, 就 能 立 於 不 敗 但 商 人 則 不 然, 相 對 於 官 員 而 言, 他 們 是 躲 在 暗 處 的, 既 要 瞭 解 政 府 規 定, 更 要 懂 得 爾 虞 我 詐, 嫻 熟 民 事 訴 訟 技 巧, 必 要 時 要 能 為 自 己 脫 罪 當 時, 涵 靜 老 人 就 是 太 相 信 制 度, 太 信 任 朋 友, 對 公 司 法 認 知 不 深, 對 險 惡 人 心 不 思 防 範, 以 至 於 甫 一 創 業, 即 落 得 慘 敗 收 場 從 附 件 事 例 可 知, 涵 靜 老 人 雖 稱 福 台 董 事 會 於 三 十 七 年 五 月 登 報, 聲 明 分 公 司 現 址 為 公 司 財 產, 非 經 董 事 會 通 過, 任 何 人 不 得 加 以 處 分 然 而, 他 卻 疏 忽 了 分 公 司 所 在 房 屋, 乃 是 以 個 人 名 義, 而 非 以 福 台 公 司 名 義 購 得 由 於 這 個 原 故, 副 總 經 理 陸 費 鐸 方 可 上 下 其 手, 假 冒 原 承 購 人 之 名, 將 此 不 動 產 一 再 轉 移 所 以, 當 涵 靜 老 人 為 此 打 官 司 時, 法 院 便 以 他 在 法 理 上 站 不 住 腳, 而 判 其 敗 訴 論 定 大 概 由 於 以 上 的 經 歷, 日 後 涵 靜 老 人 建 立 教 財 制 度 時, 諸 如 請 款 流 程 等 方 面, 尤 其 講 求 嚴 謹 規 範 ; 於 教 產 購 置 上, 更 不 願 便 宜 行 事 以 個 人 名 義 簽 約, 強 調 應 以 財 團 法 人 天 帝 教 的 名 義 簽 訂 可 惜, 身 為 弟 子 的 我 們, 未 必 都 明 白 他 老 人 的 苦 心, 一 些 神 職 人 員 甚 至 誤 解 盡 責 的 教 財 職 司 同 奮 假 若, 有 關 主 事 者 老 早 深 明 他 老 人 家 的 用 心, 在 北 部 某 處 的 教 產 購 置 上, 又 怎 會 率 爾 從 事, 以 致 身 陷 覆 水 難 收 迄 今 懸 而 未 決 的 窘 境 呢? 天 帝 教 極 院 教 史 委 員 會, 天 帝 教 簡 史, 頁 劉 文 星, 李 玉 階 先 生 年 譜 長 編,( 南 投 縣 : 帝 教 出 版 社,2001), 頁
62 第 十 屆 天 人 實 學 研 討 會 叄 附 件 : 裁 判 字 號 :41 年 台 上 字 第 1011 號 案 由 摘 要 : 確 認 房 屋 所 有 權 存 在 及 塗 銷 登 記 裁 判 日 期 : 民 國 41 年 09 月 26 日 資 料 來 源 : 最 高 法 院 判 例 要 旨 上 冊 ( 民 國 年 民 事 部 分 ) 第 281 頁 最 高 法 院 判 例 要 旨 上 冊 ( 民 國 年 民 事 部 分 ) 第 304 頁 最 高 法 院 判 例 要 旨 上 冊 ( 民 國 年 民 事 部 分 ) 第 297 頁 中 華 民 國 裁 判 類 編 - 民 事 法 ( 二 ) 第 286 頁 最 高 法 院 判 例 要 旨 ( 民 國 年 民 事 部 分 ) 第 261 頁 相 關 法 條 : 民 法 第 541 條 ( ) 民 法 第 541 條 ( ) 要 旨 : 受 任 人 以 自 己 名 義, 為 委 任 人 取 得 之 不 動 產 所 有 權, 依 民 法 第 五 百 四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之 規 定, 雖 應 負 移 轉 於 委 任 人 之 義 務, 然 此 僅 為 受 任 人 與 委 任 人 間 之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在 受 任 人 移 轉 其 所 有 權 於 委 任 人 以 前, 要 難 謂 委 任 人 已 取 得 該 不 動 產 所 有 權 上 訴 人 福 台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理 人 李 玉 階 被 上 訴 人 蘇 福 右 當 事 人 間 請 求 確 認 房 屋 所 有 權 存 在 及 塗 銷 登 記 事 件, 上 訴 人 對 於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六 月 六 日 台 灣 高 等 法 院 第 二 審 判 決, 提 起 上 訴, 本 院 判 決 如 左 : 主 文 上 訴 駁 回 第 三 審 訴 訟 費 用, 由 上 訴 人 負 擔 理 由 本 件 上 訴 人 起 訴 主 張 : 係 爭 坐 落 市 路 號 號 ) 樓 房 一 座, 係 上 訴 人 於 民 國 三 十 五 年 七 月 間, 派 由 股 東 吳 韻 琴, 向 案 外 人 鄭 潮 河 所 購 買, 原 為 設 立 264
63 縱 橫 十 里 洋 場, 雄 姿 英 發 : 記 申 報 所 見 的 李 玉 階 先 生 ( 西 元 年 ) 分 公 司 辦 事 處 之 用, 雖 買 賣 契 約 用 吳 韻 琴 名 義 所 訂 立, 然 經 總 公 司 董 事 會, 於 三 十 七 年 五 月 十 一 日 登 報 聲 明, 對 於 上 開 房 屋 為 公 司 財 產, 非 經 董 事 會 通 過, 任 何 人 不 得 加 以 處 分 詎 同 年 十 月 八 日 公 司 副 總 經 理 陸 費 鐸, 未 得 董 事 會 同 意, 假 借 吳 韻 琴 名 義 並 盜 用 其 私 章, 擅 將 房 屋 售 讓 與 被 上 訴 人 蘇 福, 再 由 蘇 福 事 後 售 與 被 上 訴 人 蕭 華 宗 蕭 宙 亭 ( 按 上 訴 人 未 對 該 被 上 訴 人 提 起 第 三 審 上 訴 ), 並 朦 請 為 所 有 權 移 轉 登 記 等 詞, 訴 請 確 認 其 對 於 系 爭 房 屋 有 所 有 權 存 在, 並 塗 銷 被 上 訴 人 之 登 記 按 受 任 人 以 自 己 之 名 義 為 委 任 人 取 得 之 權 利, 依 民 法 第 五 百 四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之 規 定, 雖 應 移 轉 於 委 任 人, 然 委 任 人 此 種 權 利 移 轉 請 求 權, 係 對 於 受 任 人 之 債 權, 在 受 任 人 移 轉 其 權 利 於 委 任 人 以 前, 要 難 謂 委 任 人 即 已 合 法 取 得 其 權 利 原 審 以 本 件 系 爭 房 屋, 既 係 由 吳 韻 琴 名 義 所 買 受, 而 又 未 另 立 書 據 登 記 為 上 訴 人 所 有, 則 上 訴 人 縱 經 登 報 聲 明 權 利, 亦 無 由 認 為 合 法 之 所 有 權 人, 並 以 所 稱 陸 費 鐸 冒 名 擅 賣 一 節, 上 訴 人 始 終 未 能 舉 證, 而 吳 韻 琴 之 買 賣 契 約 書 上, 且 載 明 上 訴 人 公 司 為 出 賣 方 面 之 保 證 人, 並 經 上 訴 人 承 諾, 於 卅 八 年 一 月 十 日 以 前 遷 讓, 開 立 票 面 金 額 舊 台 幣 一 千 萬 元 之 支 票 一 張 為 擔 保, 以 後 迄 未 履 行, 亦 有 被 上 訴 人 提 出 之 吳 韻 琴 房 價 收 據, 及 上 訴 人 法 定 代 理 人 所 開 立 之 原 支 票 可 證 等 情, 斷 定 上 訴 人 之 訴 為 無 理 由, 將 第 一 審 所 為 上 訴 人 敗 訴 之 判 決, 予 以 維 持, 於 法 洵 無 不 當, 上 訴 論 旨, 任 意 指 摘 不 能 謂 有 理 由 據 上 論 結, 本 件 上 訴 為 無 理 由, 依 民 事 訴 訟 法 第 四 百 七 十 八 條, 第 四 百 四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第 七 十 八 條, 判 決 如 主 文 以 上 取 自 最 高 法 院 民 事 判 例 265
64 第 十 屆 天 人 實 學 研 討 會 參 考 文 獻 ( 一 ) 紙 本 資 料 1. 申 報, 上 海 申 報 舘 編 輯,( 上 海 市 : 上 海 書 店 重 印, ) 2. 天 帝 教 極 院 教 史 委 員 會, 天 帝 教 簡 史,( 台 北 : 帝 教 出 版 公 司,2005 年 8 月 再 版 ) 3. 李 玉 階 先 生 年 譜 長 編, 劉 文 星,( 南 投 縣 : 帝 教 出 版 社,2001 年 ) ( 二 ) 網 路 資 源 1. 申 報 數 據 庫 試 用 版, 青 蘋 果 資 料 中 心, 2. 最 高 法 院 民 事 判 例 266
64 [ 46 ] (p297) 1924 :? [ 47 ] (p570) ; ; ; ; ; ; ; ; ; ; ; [ 11 ]; [ 35 ] [ 49 ] [ 32 ] ( ) [ 48 ] (p 425) [ 50 ] (p 670 6
63 2002 7 ( ) ( 100871) [ ] K262. 81g. 82 [ ] A [ ] 058320214 (2002) 0720063211 ; [ 44 ] (p 202) 12 : ; ; ; : [ 42 ] (p 129 216) [ 11 ] [ 32 ] (1926 11 19 ) 1927 ( ) ; [ 45 ] (p108) [ 43 ] (p 5142515 5222523)
附件1
附 件 1 高 等 学 校 增 设 高 职 高 专 专 业 申 请 表 目 录 1. 专 业 概 况 与 学 校 意 见 2. 专 业 简 介 3. 专 业 社 会 人 才 需 求 4.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5. 教 师 基 本 情 况 表 6. 医 药 卫 生 大 类 与 公 安 技 术 大 类 相 关 部 门 意 见 7. 学 校 专 业 指 导 委 员 会 审 议 意 见 注 : 1. 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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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2012 2012 6 30 1 26 2012 2 2012 582002 582002 2011727 422,128,529.69 A C 582002 582202 250,681,954.81 171,446,574.88 3 2012 3.1.1 2012 1 1 2012 6 30 A C 4,319,088.86 2,593,776.45 10,809,140.52 7,020,088.72
示范校建设工作汇报
示 范 校 建 设 简 报 第 三 期 天 津 铁 道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示 范 办 2015 年 3 月 15 日 我 院 示 范 校 建 设 进 入 了 紧 张 的 后 建 设 阶 段, 今 年 是 示 范 校 建 设 的 收 官 之 年, 验 收 工 作 时 间 紧 任 务 重, 项 目 组 的 教 师 们 和 全 体 教 职 工 克 服 重 重 困 难, 为 示 范 校 项 目 建 设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 1 第 二 章 研 究 方 法... 3 第 三 章 研 究 發 現... 6 第 一 節 指 南 路 二 段... 6 第 二 節 木 柵 市 場... 20 第 三 節 保 儀 路 地 區... 27 第 四 節 貓 空 地 區 : 貓 茶 町... 37 第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大 學 城 規 劃 案 讓 學 生 走 入 社 區 : 建 構 政 大 大 學 城 學 生 與 地 方 社 區 活 動 之 連 結 委 託 單 位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計 畫 起 訖 日 期 :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 民 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 計 畫 編 號 :102-01-08 / 102TA9911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2008年度第2季度报告
民 生 加 银 现 金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2014 年 第 4 季 度 报 告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报 告 送 出 日 期 :2015 年 1 月 22 日 1 重 要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1 重 要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广 发
中 欧 增 强 回 报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2013 年 第 1 季 度 报 告 2013 年 3 月 31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报 告 送 出 日 期 : 二 〇 一 三 年 四 月 二 十 日 第 1 页 共 13 页 1 重 要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第一章 §1 1
期 中 综 合 测 试 题 本 卷 分 为 第 Ⅰ 卷 ( 选 择 题 ) 和 第 Ⅱ 卷 ( 非 选 择 题 ), 满 分 100 分, 时 间 90 分 钟 第 Ⅰ 卷 ( 选 择 题 共 48 分 ) 一 选 择 题 ( 在 每 题 给 出 的 四 个 选 项 中, 只 有 一 项 是 最 符 合 题 意 的 本 大 题 共 24 小 题, 每 小 题 2 分, 共 48 分 ) 1. 阅 读
中国近代革命烈士和革命先驱(三).doc
...1...12...37...46...79...88...95... 103... 110... 116... 123... 131... 138 21... 145... 152... 159... 166... 174... 180 I ... 188 II 1903 2 18 7 1918 1919 1921 5 1922 1924 3 1 2 1925 5 17 12 1925 6 1926
2004 . 3. 4. 5. 6. 7. 9 37 2 1 BEIJING AEROSPACE CHANGFENG CO., LTD. ASCF 2 600855 3 51 51 100854 http://www.ascf.com.cn [email protected] 4 5 142 39 (010)88219815 (010)88525775 [email protected]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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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 摩 詰 經 節 要 1. 維 摩 詰 所 說 經 卷 1 1 佛 國 品 : 眾 生 之 類 是 菩 薩 佛 土 所 以 者 何? 菩 薩 隨 所 化 眾 生 而 取 佛 土, 隨 所 調 伏 眾 生 而 取 佛 土, 隨 諸 眾 生 應 以 何 國 入 佛 智 慧 而 取 佛 土, 隨 諸 眾 生 應 以 何 國 起 菩 薩 根 而 取 佛 土 所 以 者 何? 菩 薩 取 於 淨 國, 皆
90~94學測『地理科考題』
90~94 學 測 地 理 科 考 題 90 年 度 1. 在 學 習 冰 河 地 形 的 過 程 中, 了 解 蛇 丘 鼓 丘 外 洗 扇 等 小 地 形 的 分 布, 有 助 於 釐 清 下 列 那 一 項 問 題? (A) 冰 河 冰 的 厚 度 (B) 冰 河 的 壽 命 (C) 冰 河 冰 的 密 度 (D) 冰 河 消 融 的 方 向 (E) 冰 河 移 動 的 速 度 2. 民 國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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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 地 能 源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013 年 度 第 二 期 短 期 融 资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注 册 金 额 :4 亿 元 本 期 发 行 金 额 :4 亿 元 本 期 发 行 期 限 :365 天 发 行 人 主 体 评 级 :AA- 本 期 短 期 融 资 券 评 级 :A-1 发 行 人 绿 地 能 源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主 承 销 商 ( 簿 记 管 理 人 ) 信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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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2006 2006 8 25 020007 2005 6 21 833,321,207.92 1 2 1 2006 3 (1- ) 4 021-23060282 021-23060283 [email protected] 010-68424199 010-68424181 [email protected] http://www.gtfund.com 700 22-23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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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声 明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摘 要 的 目 的 仅 为 向 投 资 者 提 供 有 关 本 次 发 行 的 简 要 情 况, 并 不 包 括 募 集 说 明 书 全 文 的 各 部 分 内 容 募 集 说 明 书 全 文 同 时 刊 载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认 购 决 定 之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募 集 说 明 书 全 文, 并 以 其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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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疆 供 销 投 资 ( 控 股 )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14 年 度 第 一 期 短 期 融 资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发 行 人 : 新 疆 供 销 投 资 ( 控 股 )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总 额 度 : 8 亿 元 本 期 发 行 金 额 : 5 亿 元 发 行 期 限 : 365 天 担 保 情 况 : 信 用 无 担 保 发 行 情 况 :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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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路 演 及 文 化 传 媒 行 业 企 业 路 演 文 化 传 媒 产 业 的 深 度 研 究 深 度 研 究 报 告 企 业 路 演 与 文 化 传 媒 行 业 深 度 研 究 公 民 和 消 费 者 对 文 化 产 业 的 需 求 日 益 增 长 是 文 化 行 业 蓬 勃 发 展 的 主 要 原 因 文 化 是 一 个 群 体 ( 可 以 是 国 家 也 可 以 是 民 族 企 业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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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 证 券 智 远 天 添 利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2016 年 第 一 季 度 资 产 管 理 报 告 (2016 年 1 月 1 日 -2016 年 3 月 31 日 ) 重 要 提 示 本 报 告 依 据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制 作 招 商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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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稿 類 別 : 家 事 類 篇 名 : 創 皂 作 者 : 童 怡 璇 國 立 旗 美 高 級 中 學 高 三 9 班 賴 靜 宜 國 立 旗 美 高 級 中 學 高 三 9 班 林 秋 君 國 立 旗 美 高 級 中 學 高 三 9 班 指 導 老 師 : 黃 國 賓 老 師 李 宜 霖 老 師 壹 前 言 近 年 來 流 行 許 多 創 意 手 工 製 品, 然 而 手 工 香 皂 演 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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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银 行 聚 宝 财 富 系 列 人 民 币 理 财 产 品 2016 年 5 月 资 产 配 置 及 投 资 运 作 报 告 尊 敬 的 客 户 : 根 据 说 明 书 的 约 定, 截 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 我 行 聚 宝 财 富 系 列 人 民 币 理 财 产 品 共 有 保 本 浮 动 收 益 型 90 只 (288 款 ), 非 保 本 浮 动 收 益 型 73 只 (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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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研 究. 研 究 报 告 2014 年 03 月 11 日 湘 财 证 券 研 究 所 传 媒 行 业 博 瑞 传 播 ( 600880.SH ) 公 司 深 度 调 研 相 关 研 究 : 1. 买 入 湘 财 证 券 - 公 司 研 究 - 博 瑞 传 播 ( 600880.SH ): 业 绩 略 低 于 预 期, 小 贷 和 漫 游 谷 贡 献 利 润 增 量, 关 注 游 戏 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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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恒昊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红 河 恒 昊 矿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第 一 期 短 期 融 资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注 册 金 额 : 人 民 币 3 亿 元 本 期 发 行 金 额 : 人 民 币 1.5 亿 元 发 行 期 限 : 366 天 担 保 情 况 : 无 担 保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 联 合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信 用 评 级 结 果 : 主 体 :A +, 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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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 代 中 国 城 市 业 主 的 法 权 抗 争 关 于 业 主 维 权 活 动 的 一 个 分 析 框 架 陈 鹏 提 要 : 作 为 一 种 新 兴 的 社 会 现 象, 城 市 业 主 维 权 运 动 主 要 形 成 于 20 世 纪 90 年 代 中 后 期, 并 给 中 国 城 市 基 层 社 会 的 政 治 生 态 带 来 重 大 影 响 本 文 试 图 基 于 对 城 市 业 主
Microsoft PowerPoint - 陳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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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穗恒运A 股票代码:000531
甘 肃 省 电 力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2015 年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 ( 申 报 稿 ) 主 承 销 商 :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0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6-17 层 ) 2015 年 月 声 明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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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220.01 R 00 DB41 河 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41/T 1166 2015 普 通 干 线 公 路 建 设 标 准 化 指 南 2015-12 - 30 发 布 2016-03 - 01 实 施 河 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目 次 前 言... II 1 范 围... 1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 3 术 语 和 定 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