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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2 年 度 畢 業 後 綜 合 臨 床 醫 學 訓 練 選 配 選 配 手 冊 目 錄 壹 102 年 度 畢 業 後 綜 合 臨 床 醫 學 訓 練 選 配 簡 章... <3> 貳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醫 學 院 校 )... <13> 參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申 請 人 )... <31> 肆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教 學 醫 院 )... <55> 伍 附 件 一 一 年 期 醫 師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計 畫... <91> 二 專 科 醫 師 分 科 及 甄 審 辦 法...<11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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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壹 102 年 度 畢 業 後 綜 合 臨 床 醫 學 訓 練 選 配 簡 章 依 衛 署 醫 字 第 號 函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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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2 年 度 畢 業 後 綜 合 臨 床 醫 學 訓 練 選 配 簡 章 壹 前 言 101 年 10 月 25 日 衛 署 醫 字 第 號 函 一 年 期 畢 業 後 綜 合 臨 床 醫 學 訓 練 ( 以 下 稱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 申 請 人 ( 以 下 稱 申 請 人 ) 及 訓 練 醫 院, 得 透 過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選 配 系 統 網 站 ( 以 下 稱 網 站 ) ( 進 行 申 請 人 志 願 及 醫 院 甄 試 名 次 之 電 腦 配 對, 以 完 成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機 構 之 選 定 選 配 作 業 主 要 程 序 如 下 : 1. 報 名 : 申 請 人 至 網 站 註 冊 帳 號 並 填 寫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以 進 行 報 名 2.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甄 試 :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應 通 知 申 請 人 甄 試 時 間, 並 安 排 甄 試 各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甄 試 通 知 人 數 應 達 該 院 年 度 公 告 容 額 之 2 倍 以 上, 若 報 名 人 數 少 於 年 度 容 額 之 2 倍, 則 全 部 通 知 甄 試 3. 電 腦 選 配 作 業 : 申 請 人 及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分 別 至 網 站 填 寫 志 願 表 及 甄 試 名 次 表 後, 由 電 腦 進 行 配 對 作 業 4. 選 配 結 果 公 布 : 選 配 結 果 經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確 認 後, 公 布 於 網 站 5. 第 二 次 選 配 : 申 請 人 選 配 成 功 率 如 未 達 90%, 本 署 將 就 選 配 未 成 功 者, 再 進 行 第 二 次 選 配, 已 經 選 配 成 功 者, 不 得 申 請 第 二 次 選 配 6. 報 到 : 經 選 配 成 功 之 申 請 人, 應 向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報 到 貳 申 請 程 序 及 作 業 方 式 一 申 請 人 申 請 程 序 ( 一 ) 申 請 人 資 格 申 請 人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ㄧ, 且 非 屬 行 政 院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公 費 生 或 軍 費 生 者, 得 申 請 選 配 : 1.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醫 學 系 學 士 後 醫 學 系 或 中 醫 學 系 選 醫 學 系 雙 主 修 102 年 應 屆 畢 業 生 ; 如 為 男 性, 則 兵 役 狀 況 並 應 為 免 役 於 訓 練 年 度 預 計 可 服 役 期 滿 屆 退 或 將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2.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醫 學 系 學 士 後 醫 學 系 或 中 醫 學 系 選 醫 學 系 雙 主 修 101 年 度 ( 含 ) 以 前 畢 業 生, 預 計 於 102 年 7 月 1 日 起 可 接 受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惟 經 選 配 成 功 者, 仍 須 於 當 年 度 訓 練 開 始 前, 取 得 醫 師 證 書, 否 則 喪 失 訓 練 資 格 如 為 男 性, 則 兵 役 狀 況 並 應 為 免 役 於 訓 練 年 度 預 計 可 服 役 期 滿 屆 退 或 將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3.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醫 學 系 科 畢 業, 可 於 102 年 6 月 30 日 前 完 成 臨 床 實 作 訓 練 者, 惟 經 選 配 成 功 者, 仍 須 於 當 年 度 訓 練 開 始 前, 取 得 醫 師 證 書, 否 則 喪 失 訓 練 資 格 如 為 男 性, 則 兵 役 狀 況 並 應 為 免 役 於 訓 練 年 度 預 計 可 服 役 期 滿 <3>

6 屆 退 或 將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 二 ) 報 名 期 間 作 業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項 報 名 報 名 期 間 101 年 12 月 1 日 9 時 至 101 年 12 月 14 日 17 時 報 名 作 業 程 序 1. 至 網 站 註 冊 帳 號 2. 至 網 站 填 寫 個 人 資 料, 並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家 數 為 1 至 10 家 3. 詳 細 作 業 流 程 請 參 閱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選 配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手 冊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1. 為 避 免 網 路 塞 車,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儘 早 上 網 報 名,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2. 系 統 僅 允 許 確 認 送 出 報 名 資 料 一 次, 一 經 完 成, 即 不 得 再 行 上 網 更 改, 請 務 必 審 慎 作 業,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後, 可 至 選 配 系 統 查 閱 報 名 及 訓 練 醫 院 安 排 甄 試 等 狀 況 3. 申 請 人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後, 系 統 即 產 生 報 名 資 料 表, 申 請 人 應 自 行 存 檔 或 列 印, 嗣 後 申 請 人 對 報 名 相 關 事 項 提 出 複 查 時, 應 檢 附 報 名 資 料 表, 未 檢 附 者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 三 ) 報 名 收 件 之 處 理 1. 申 請 人 所 填 個 人 資 料 及 報 名 檔, 通 過 本 署 委 託 辦 理 選 配 之 團 體 ( 以 下 稱 選 配 小 組 ) 彙 集 後, 轉 送 至 各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由 各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辦 理 後 續 之 甄 試 通 知 2. 申 請 人 註 冊 帳 號 個 人 資 料 及 報 名 檔, 經 選 配 小 組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通 知 為 資 料 不 齊 或 不 符 者, 須 依 通 知 規 定 之 期 限, 至 選 配 網 站 進 行 資 料 補 正, 並 依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要 求, 將 相 關 資 料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件 寄 逹 該 院 未 如 期 補 件 或 更 正 者, 得 取 消 該 申 請 人 甄 試 或 選 配 之 資 格 ( 四 ) 甄 試 報 名 費 : 依 各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之 規 定 辦 理 ( 五 ) 志 願 表 登 記 期 間 作 業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項 登 記 志 願 表 登 記 期 間 102 年 3 月 18 日 9 時 起 至 102 年 4 月 10 日 17 時 止 登 記 作 業 程 序 1. 於 選 配 網 站 上 進 行 志 願 表 登 記 2. 詳 細 作 業 流 程 請 參 閱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選 配 網 路 登 記 志 願 表 作 業 手 冊 登 記 注 意 事 項 : 1. 為 避 免 網 路 塞 車, 請 儘 早 上 網 登 記 志 願 表,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2. 系 統 僅 允 許 確 認 送 出 志 願 表 資 料 一 次, 一 經 完 成, 即 不 得 再 行 上 網 更 改, 請 務 必 審 慎 作 業, 完 成 網 路 登 記 作 業 後 可 至 選 配 系 統 查 閱 個 人 登 記 之 志 願 序 <4>

7 3. 申 請 人 完 成 網 路 登 記 後, 系 統 即 產 生 志 願 表, 申 請 人 應 自 行 存 檔 或 列 印, 嗣 後 申 請 人 對 志 願 登 記 相 關 事 項 提 出 複 查 申 請 時, 應 檢 附 志 願 表, 未 檢 附 者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4. 成 對 配 對 係 指 兩 位 申 請 人 要 求 配 對 上 同 一 訓 練 醫 院, 配 對 規 則 為 雙 方 都 勾 選 要 求 成 對 配 對, 且 雙 方 志 願 表 之 志 願 序 需 完 全 一 致 ; 申 請 人 應 明 白, 採 成 對 配 對 選 配, 需 雙 方 均 在 同 一 訓 練 醫 院 之 名 次 容 額 內, 始 能 配 對 成 功, 故 成 對 配 對 結 果, 有 可 能 較 獨 立 配 對 以 排 序 較 後 之 志 願 序 配 對 成 功, 或 甚 至 配 對 不 成 功 ( 六 ) 申 請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選 配 之 申 請 人, 應 配 合 下 列 事 項 : 1. 申 請 人 應 使 用 健 保 IC 卡, 於 規 定 期 限 ( 如 附 件 ), 至 網 站 填 寫 基 本 資 料 進 行 基 本 資 料 維 護 報 名 及 填 寫 志 願 表 2. 申 請 人 應 據 實 填 寫 各 項 資 料, 如 發 現 所 繳 證 件 或 資 料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變 造 填 載 不 實 或 甄 試 舞 弊 等 情 事, 本 署 將 取 消 其 選 配 申 請 資 格, 已 完 成 選 配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且 不 予 核 發 訓 練 證 明 文 件 3. 申 請 人 應 按 照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通 知 之 時 間, 前 往 甄 試 4. 申 請 人 於 電 腦 配 對 結 束, 並 於 網 站 上 公 布 配 對 結 果 後, 得 登 入 網 站, 確 認 自 己 的 配 對 結 果 對 於 選 配 結 果 有 疑 義 者, 應 於 選 配 結 果 公 布 起 7 日 內, 以 書 面 方 式 檢 附 報 名 資 料 表 及 志 願 表, 向 選 配 小 組 提 出 複 查 5.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選 配 是 依 據 申 請 人 志 願 表 與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名 次 表 進 行 配 對, 故 有 未 配 對 成 功 之 可 能 性 二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作 業 程 序 ( 一 )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資 格 及 容 額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之 名 稱 及 年 度 容 額, 另 依 本 署 公 告 之 一 年 期 醫 師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計 畫 102 學 年 度 訓 練 醫 院 名 稱 及 容 額 ( 二 )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甄 試 資 料 設 定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需 將 其 甄 試 所 要 求 之 資 料 ( 包 含 甄 試 條 件 及 要 求 甄 試 項 目 甄 試 日 期 費 用 待 遇 福 利 等 ), 至 網 站 進 行 甄 試 資 料 設 定, 經 本 署 核 定 辦 理 一 年 期 醫 師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計 畫 分 組 試 辦 計 畫 之 醫 院, 應 另 載 明 分 組 方 式 與 各 分 組 名 額 上 限, 並 應 於 101 年 11 月 30 日 17 時 以 前 完 成 ( 三 ) 申 請 人 資 格 之 審 查 各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應 訂 定 甄 試 之 方 式 程 序 及 評 分 相 關 規 定, 並 進 行 資 格 審 查 及 相 關 作 業 ( 四 )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網 路 甄 試 安 排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應 通 知 申 請 人 甄 試 時 間, 並 安 排 甄 試 各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甄 試 通 知 人 數 應 達 該 院 年 度 公 告 容 額 之 2 倍 以 上, 若 報 名 人 數 少 於 年 度 容 額 之 2 倍, 則 全 部 通 知 甄 試 ( 五 )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填 寫 甄 試 名 次 表, 應 達 參 加 甄 試 者 之 90% 以 上 ( 申 請 人 資 格 不 符 或 未 全 程 參 加 甄 試 者 不 併 入 計 算 ), 並 於 102 年 4 月 10 日 17 時 以 前, 將 甄 試 名 次 表 上 傳 至 網 站, 經 確 認 送 出 之 甄 試 名 <5>

8 次 表, 嗣 後 即 不 得 再 行 上 網 更 改, 請 務 必 審 慎 考 量 後 再 行 送 出 資 料 完 成 甄 試 名 次 表 作 業 後, 系 統 即 產 生 甄 試 名 次 表, 訓 練 醫 院 得 自 行 存 檔 或 列 印 ( 六 )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應 配 合 下 列 事 項 : 1.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應 訂 定 甄 試 方 式 程 序 及 評 分 相 關 規 定, 並 於 指 定 期 間 內 ( 如 附 件 ), 使 用 醫 事 機 構 IC 卡, 至 網 站 進 行 機 構 資 料 維 護 設 定 甄 試 資 料 ( 包 含 甄 試 條 件 及 要 求 甄 試 項 目 甄 試 日 期 費 用 待 遇 福 利 等 ) 設 定 甄 試 名 單 甄 試 名 次 及 確 認 選 配 結 果 2.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如 未 於 指 定 期 間 內, 至 網 站 填 寫 甄 試 名 次, 將 由 電 腦 進 行 隨 機 配 對,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3.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應 據 實 填 寫 各 項 資 料, 如 有 因 資 料 填 載 不 實, 致 嚴 重 影 響 選 配 結 果 之 情 事, 本 署 將 取 消 該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下 年 度 選 配 資 格 4.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應 秉 持 公 正 公 平 公 開 之 原 則 辦 理 各 項 試 務 工 作, 公 布 各 項 成 績 比 重 及 計 算 方 式, 並 訂 定 保 密 規 定 及 迴 避 原 則 5.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於 選 配 結 果 未 經 本 署 公 布 前, 不 得 逕 行 通 知 申 請 人 甄 試 結 果 6.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對 於 經 許 可 延 期 報 到 之 申 請 人, 應 至 少 保 留 其 配 額 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 止 7.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如 遇 有 申 請 人 無 故 未 於 期 限 內 報 到 之 情 形, 應 至 網 站 進 行 通 報, 該 容 額 經 本 署 核 定 後 將 列 入 第 二 次 選 配 之 容 額, 如 未 辦 理 第 二 次 選 配, 該 容 額 經 本 署 核 定 後 開 放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自 行 甄 試 8.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於 最 終 選 配 結 果 公 布 後, 開 放 自 行 甄 試 之 錄 取 名 單, 應 至 網 站 登 錄, 未 登 錄 之 名 單, 本 署 將 不 予 補 助 訓 練 醫 院 其 任 何 訓 練 費 用 9.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如 發 現 申 請 人 有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所 繳 證 件 或 資 料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變 造 填 載 不 實 或 甄 試 舞 弊 等 情 事, 應 以 書 面 方 式 通 知 本 署 10. 選 配 作 業 是 依 據 申 請 人 志 願 表 與 訓 練 醫 院 名 次 表 決 定 配 對, 故 訓 練 醫 院 配 對 後 有 缺 額 之 可 能 性 三 電 腦 選 配 作 業 ( 一 ) 選 配 原 則 1.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之 102 年 度 容 額 依 本 署 公 告, 如 公 告 之 總 容 額 大 於 102 年 度 第 一 次 選 配 報 名 人 數 及 公 軍 費 生 人 數 總 和 加 計 20%, 則 依 102 年 度 第 一 次 選 配 報 名 人 數 及 公 軍 費 生 人 數 總 和 加 計 20% 調 整 ; 如 公 告 之 總 容 額 小 於 102 年 度 第 一 次 選 配 報 名 人 數 及 公 軍 費 生 人 數 總 和, 則 依 102 年 度 第 一 次 選 配 報 名 人 數 及 公 軍 費 生 人 <6>

9 數 總 和 調 整 2. 選 配 作 業 係 依 據 申 請 人 所 登 記 之 志 願 表 及 訓 練 醫 院 的 容 額 甄 試 名 次 表, 透 過 選 配 系 統 進 行 電 腦 配 對 組 合, 故 有 申 請 人 未 配 對 成 功 及 訓 練 醫 院 缺 額 之 可 能 性 ( 二 )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結 果 確 認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請 於 102 年 4 月 16 日 9 時 至 102 年 4 月 18 日 17 時 期 間 至 網 站 進 行 選 配 結 果 確 認, 對 於 選 配 結 果 有 疑 義 者, 應 於 上 述 期 間 提 出 複 查 申 請, 若 未 於 確 認 期 限 前 完 成 確 認 者, 將 視 同 確 認 完 成, 不 得 對 選 配 結 果 再 提 複 查 四 選 配 結 果 公 布 ( 一 ) 選 配 結 果 公 告 選 配 結 果 訂 於 102 年 4 月 19 日 上 午 10 點 起 公 布 於 網 站, 申 請 人 可 至 網 站 查 詢 ( 二 ) 申 請 人 未 配 對 成 功 及 訓 練 醫 院 缺 額 申 請 人 選 配 成 功 率 未 達 90% 時, 將 就 選 配 未 成 功 者, 進 行 第 二 次 選 配 ; 選 配 成 功 率 達 90% 或 第 二 次 選 配 結 果 公 布 後, 未 配 對 成 功 的 申 請 人 可 參 考 缺 額 資 訊, 與 尚 有 缺 額 的 醫 院 接 洽 應 試, 本 署 公 費 生 如 未 經 選 配 成 功, 將 由 本 署 另 行 分 發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需 將 缺 額 甄 試 結 果 輸 入 網 站, 並 自 行 寄 發 通 知 及 簽 約 報 到 相 關 事 宜 予 申 請 人, 選 配 小 組 不 另 行 通 知 ( 三 ) 選 配 結 果 複 查 選 配 結 果 公 布 後, 申 請 人 得 依 下 列 規 定 申 請 複 查, 複 查 僅 針 對 選 配 電 腦 作 業 進 行 確 認, 不 含 訓 練 醫 院 之 甄 試 作 業 1. 申 請 時 間 :102 年 4 月 20 日 9 時 至 4 月 26 日 17 時,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2. 申 請 方 式 : 限 以 書 面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申 請, 其 他 方 式 概 不 受 理 3. 申 請 程 序 : (1) 由 申 請 人 親 自 填 寫 102 年 度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選 配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表 (2) 填 妥 複 查 申 請 表 報 名 資 料 表 及 志 願 表 簽 名 或 蓋 章 後, 於 期 限 內 郵 寄 至 選 配 小 組 (3)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4) 複 查 結 果 一 律 於 102 年 4 月 30 日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4. 複 查 結 果 : 申 請 人 提 出 複 查 申 請, 經 選 配 小 組 審 查 後 發 現 配 對 結 果 有 誤, 應 辦 理 錄 取 醫 院 異 動 者, 由 選 配 小 組 報 請 本 署 核 定, 以 增 ( 缺 ) 額 方 式 辦 理 選 配 結 果 異 動, 並 函 知 申 請 人 及 訓 練 醫 院, 選 配 小 組 不 再 進 行 重 新 選 配 五 第 二 次 選 配 申 請 人 年 度 選 配 成 功 率 未 達 90% 時, 本 署 將 進 行 第 二 次 選 配, 已 經 選 配 成 功 者, 不 得 申 請 第 二 次 選 配, 選 配 作 業 程 序 同 上, 時 程 如 附 件 <7>

10 六 報 到 申 請 人 經 選 配 成 功 後 無 法 如 期 報 到 者, 應 向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請 假 或 申 請 延 期 報 到, 因 特 殊 情 形 無 法 於 103 年 6 月 30 日 前 報 到 者, 應 檢 具 書 面 理 由 及 證 明 文 件, 於 102 年 12 月 20 日 前 向 本 署 申 請 棄 權 ; 未 經 核 准 棄 權 而 未 報 到 者, 除 不 得 再 申 請 選 配, 其 於 選 配 年 度 內 自 行 接 洽 另 院 缺 額 接 受 訓 練 者, 於 申 請 人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期 間, 本 署 將 不 予 補 助 訓 練 醫 院 其 任 何 訓 練 費 用, 亦 不 發 予 申 請 人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完 訓 證 明 七 申 訴 處 理 申 請 人 對 於 甄 試 過 程 有 疑 義 者, 應 於 情 事 發 生 之 日 起 7 日 內 以 書 面 限 時 掛 號 向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提 出 申 訴, 受 理 申 訴 單 位 應 於 30 日 內 正 式 答 覆, 爭 議 事 項 涉 及 不 同 單 位 時, 得 由 選 配 小 組 召 集 相 關 單 位 協 調 處 理 <8>

11 附 件 一 102 年 度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選 配 作 業 時 程 作 業 項 目 第 一 次 選 配 日 期 年 / 月 / 日 ( 星 期 ) 第 二 次 選 配 日 期 ( 第 一 次 成 功 率 未 達 90% 時 辦 理 ) 年 / 月 / 日 ( 星 期 ) 一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選 配 作 業 說 明 會 二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甄 試 資 料 設 定 101/10/27( 六 ) 101/11/04( 日 ) 101/11/15( 四 )9 時 至 101/11/30( 五 )17 時 主 要 辦 理 機 關 選 配 小 組 ( 台 灣 醫 學 教 育 學 會 )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102/4/20( 六 )9 時 至 102/4/29( 一 )17 時 三 申 請 人 線 上 報 名 101/12/1( 六 )9 時 至 102/4/30( 二 )9 時 至 申 請 人 101/12/14( 五 )17 時 102/5/7( 二 )17 時 四 甄 試 通 知 101/12/15( 六 )9 時 至 102/5/8( 三 )9 時 至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102/1/4( 五 )17 時 102/5/10( 五 )17 時 五 甄 試 102/1/5( 六 ) 102/5/11( 六 )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102/3/27( 三 ) 102/6/3( 一 ) 六 申 請 人 志 願 表 登 102/3/18( 一 )9 時 至 102/5/27( 一 )9 時 至 申 請 人 記 102/4/10( 三 )17 時 102/6/7( 五 )17 時 七 甄 試 名 次 表 登 記 102/3/28( 四 )9 時 至 102/6/4( 二 )9 時 至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102/4/10( 三 )17 時 102/6/7( 五 )17 時 八 選 配 電 腦 作 業 102/4/11( 四 )9 時 至 102/6/8( 六 ) 9 時 至 緯 創 軟 體 股 份 102/4/15( 一 )17 時 102/6/12( 三 ) 17 時 有 限 公 司 九 選 配 結 果 確 認 102/4/16( 二 )9 時 至 102/6/13( 四 )9 時 至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102/4/18( 四 )17 時 102/6/17( 一 )17 時 十 選 配 結 果 公 布 102/4/19( 五 )10 時 102/6/18( 二 )10 時 本 署 十 一 選 配 結 果 複 查 102/4/20( 六 )9 時 至 102/6/19( 三 )9 時 至 選 配 小 組 ( 台 灣 102/4/26( 五 )17 時 102/6/25( 二 )17 時 醫 學 教 育 學 會 ) 十 二 選 配 複 查 結 果 102/4/29( 一 )9 時 至 102/6/26( 三 )9 時 至 選 配 小 組 ( 台 灣 通 知 102/4/30( 二 )17 時 102/6/28( 五 )17 時 醫 學 教 育 學 會 ) 十 三 配 對 成 功 者 回 102/4/22( 一 )9 時 至 102/6/20( 四 )9 時 至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覆 情 形 回 報 102/6/28( 五 )17 時 102/6/28( 五 )17 時 十 四 缺 額 回 報 102/4/22( 一 )9 時 至 103/6/30( 一 )17 時 102/6/20( 四 )9 時 至 103/6/30( 一 )17 時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9>

12 附 件 二 102 年 一 年 期 醫 師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計 畫 訓 練 容 額 編 號 醫 院 名 稱 醫 院 所 在 地 訓 練 容 額 1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基 隆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基 隆 市 34 名 2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台 北 市 144 名 3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台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台 北 市 95 名 4 三 軍 總 醫 院 附 設 民 眾 診 療 服 務 處 台 北 市 39 名 5 財 團 法 人 臺 灣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馬 偕 紀 念 社 會 事 業 基 金 會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台 北 市 56 名 6 國 泰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國 泰 綜 合 醫 院 台 北 市 42 名 7 新 光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新 光 吳 火 獅 紀 念 醫 院 台 北 市 39 名 8 台 北 市 立 萬 芳 醫 院 -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辦 理 台 北 市 28 名 9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仁 愛 院 區 台 北 市 22 名 10 振 興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振 興 醫 院 台 北 市 31 名 11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台 北 市 24 名 12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徐 元 智 先 生 醫 藥 基 金 會 亞 東 紀 念 醫 院 新 北 市 38 名 13 財 團 法 人 佛 教 慈 濟 綜 合 醫 院 台 北 分 院 新 北 市 30 名 14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耕 莘 醫 院 新 北 市 23 名 15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雙 和 醫 院 ( 委 託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興 建 經 營 ) 新 北 市 21 名 16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台 北 醫 院 新 北 市 13 名 17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林 口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桃 園 縣 113 名 18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桃 園 醫 院 桃 園 縣 8 名 19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台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台 中 市 76 名 <10>

13 編 號 醫 院 名 稱 醫 院 所 在 地 訓 練 容 額 20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台 中 市 54 名 21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台 中 市 29 名 22 童 綜 合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童 綜 合 醫 院 台 中 市 27 名 23 光 田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光 田 綜 合 醫 院 台 中 市 21 名 24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豐 原 醫 院 台 中 市 18 名 25 澄 清 綜 合 醫 院 中 港 分 院 台 中 市 15 名 26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台 中 醫 院 台 中 市 11 名 27 財 團 法 人 佛 教 慈 濟 綜 合 醫 院 台 中 分 院 台 中 市 19 名 28 財 團 法 人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院 彰 化 縣 44 名 29 秀 傳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秀 傳 紀 念 醫 院 彰 化 縣 20 名 30 戴 德 森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嘉 義 基 督 教 醫 院 嘉 義 市 25 名 31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嘉 義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嘉 義 縣 26 名 32 財 團 法 人 佛 教 慈 濟 綜 合 醫 院 大 林 分 院 嘉 義 縣 18 名 33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台 南 市 52 名 34 奇 美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奇 美 醫 院 台 南 市 42 名 35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中 和 紀 念 醫 院 高 雄 市 49 名 36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高 雄 榮 民 總 醫 院 高 雄 市 62 名 37 阮 綜 合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阮 綜 合 醫 院 高 雄 市 23 名 38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高 雄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高 雄 市 71 名 39 義 大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義 大 醫 院 高 雄 市 33 名 40 財 團 法 人 佛 教 慈 濟 綜 合 醫 院 花 蓮 縣 38 名 <11>

14 編 號 醫 院 名 稱 醫 院 所 在 地 訓 練 容 額 合 計 1,573 名 <12>

15 貳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選 配 系 統 ( 醫 學 院 校 使 用 手 冊 系 統 客 服 專 線 : (02) ( 週 一 至 週 五 9:30-18:30) 系 統 服 務 信 箱 : hims.doh@gmail.com 本 系 統 以 IE7 以 上 版 本 為 參 考 設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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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Department of Health, Executive Yuan, R.O.C.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醫 學 院 校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十 一 月 八 日 <13>

18 版 本 V1.1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醫 學 院 校 ) 版 本 變 更 記 錄 版 本 生 效 日 變 更 的 章 節 / 頁 數 變 更 原 因 備 註 V /11/08 All V /04/19 Page.16 畫 面 新 增 欄 位 變 更 2 <14>

19 版 本 V1.1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醫 學 院 校 ) 目 錄 壹 系 統 基 本 操 作... 4 一 系 統 作 業 流 程... 4 二 系 統 首 頁... 5 三 系 統 畫 面 介 紹... 9 貳 帳 號 申 請 及 維 護 一 帳 號 申 請 流 程 二 帳 號 申 請 三 變 更 密 碼 參 學 校 參 與 選 配 作 業 一 學 校 參 與 選 配 作 業 流 程 二 機 構 資 料 維 護 三 線 上 報 名 及 查 詢 四 畢 業 生 流 向 查 詢 五 畢 業 生 考 照 名 單 查 詢 <15>

20 版 本 V1.1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醫 學 院 校 ) 壹 系 統 基 本 操 作 一 系 統 作 業 流 程 4 <16>

21 版 本 V1.1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醫 學 院 校 ) 二 系 統 首 頁 1. 系 統 網 址 為 2. 安 裝 晶 片 卡 讀 取 元 件 ( 只 需 安 裝 一 次 ) 2.1. 因 使 用 系 統 需 全 程 使 用 健 保 IC 卡 或 醫 事 憑 証 IC 卡, 故 第 一 次 進 入 本 系 統 時, 會 於 畫 面 最 上 面 會 出 現 這 個 網 站 想 要 執 行 下 列 附 加 元 件 之 訊 息, 直 接 於 該 訊 息 上 面 按 下 滑 鼠 左 鍵, 選 擇 為 這 部 電 腦 上 所 有 的 使 用 者 安 裝 此 附 加 元 件 5 <17>

22 版 本 V1.1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醫 學 院 校 ) 2.2. 點 選 為 這 部 電 腦 上 所 有 的 使 用 者 安 裝 此 附 加 元 件 後, 會 出 現 以 下 確 認 視 窗 時, 請 按 安 裝 3. 若 第 一 次 使 用 本 系 統 卻 無 法 看 到 安 裝 元 件 訊 息 時, 請 依 下 列 步 驟 檢 查 3.1. 工 具 (T) -> 網 際 網 路 選 項 (O) 6 <18>

23 版 本 V1.1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醫 學 院 校 ) 3.2. 安 全 性 -> 自 訂 層 級 3.3. 將 安 全 性 重 設 為 中, 按 下 確 定 後, 請 將 瀏 覽 器 關 閉, 再 重 新 開 啟 7 <19>

24 版 本 V1.1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醫 學 院 校 ) 3.4. 若 仍 無 法 顯 示 安 裝 訊 息, 請 再 將 所 有 ActiveX 控 制 項 全 部 改 成 啟 用, 按 下 確 定 後, 關 閉 瀏 覽 器, 再 重 新 開 啟 即 可 8 <20>

25 版 本 V1.1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醫 學 院 校 ) 三 系 統 畫 面 介 紹 目 前 使 用 者 : 會 顯 示 目 前 登 入 之 使 用 者 單 位 及 姓 名 2. 功 能 列 : 依 登 入 者 之 權 限 以 樹 狀 結 構 的 方 式 顯 示 可 使 用 之 功 能, 按 下 Menu 可 將 功 能 列 縮 小 至 左 側 3. 最 新 公 告 訊 息 : 會 顯 示 與 本 系 統 或 本 計 畫 相 關 之 訊 息 9 <21>

26 版 本 V1.1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醫 學 院 校 ) 貳 帳 號 申 請 及 維 護 一 帳 號 申 請 流 程 帳 號 申 請 選 擇 帳 號 類 型 帳 號 資 料 輸 入 帳 號 開 通 帳 號 審 核 確 認 申 請 二 帳 號 申 請 1. 於 首 頁 上 點 選 帳 號 申 請 2. 請 先 將 健 保 卡 放 入 晶 片 讀 卡 機 後, 再 選 擇 醫 學 院 校 ( 請 使 用 健 保 卡 ) 10 <22>

27 版 本 V1.1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醫 學 院 校 ) 3. 系 統 會 自 動 帶 入 該 健 保 卡 上 之 身 分 證 字 號 或 居 留 證 號, 無 法 修 改, 其 餘 欄 位 請 依 序 輸 入, 每 個 欄 位 皆 要 輸 入 後 才 可 申 請 3.1. 密 碼 及 確 認 密 碼 欄 位, 因 應 資 訊 安 全 需 求, 密 碼 至 少 8 碼, 至 多 12 碼, 且 需 同 時 包 含 英 文 字 母 大 寫 小 寫 數 字 及 特 殊 字 元 ( 四 種 組 合 3.2. 請 先 將 醫 學 院 校 帳 號 申 請 表 列 印 出 來 蓋 上 關 防 後, 再 上 傳 至 附 加 檔 案 欄 位, 申 請 表 格 式 如 下 : 11 <23>

28 版 本 V1.1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醫 學 院 校 ) 4. 待 各 欄 位 之 資 料 皆 輸 入 完 成 後, 再 按 確 認 申 請, 系 統 會 顯 示 申 請 成 功 之 訊 息, 代 表 帳 號 申 請 完 成 5. 待 帳 號 審 核 通 過 後, 始 可 登 入 系 統, 帳 號 審 核 通 常 1 天 內 完 成, 系 統 會 自 動 發 送 帳 號 開 通 知 至 信 箱, 若 超 過 1 天 尚 未 審 核 完 成, 請 電 洽 系 統 客 服 專 線 (02) 三 變 更 密 碼 1. 進 入 功 能 方 式 : 系 統 管 理 -> 變 更 密 碼 2. 輸 入 ( 新 ) 登 入 密 碼 確 認 ( 新 ) 登 入 密 碼 後, 再 按 確 認 變 更 3. 密 碼 變 更 後, 於 下 次 登 入 系 統 時 即 需 使 用 新 密 碼 登 入 12 <24>

29 版 本 V1.1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醫 學 院 校 ) 參 學 校 參 與 選 配 作 業 一 學 校 參 與 選 配 作 業 流 程 機 構 資 料 維 護 應 屆 畢 業 生 整 批 匯 入 電 腦 選 配 流 程 畢 業 生 考 照 名 單 畢 業 生 流 向 查 詢 選 配 結 果 公 告 二 機 構 資 料 維 護 1. 進 入 功 能 方 式 : 醫 學 院 校 -> 機 構 資 料 維 護 13 <25>

30 版 本 V1.1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醫 學 院 校 ) 2. 資 料 輸 入 說 明 2.1. 紅 色 字 體 欄 位 代 表 為 必 填 欄 位 2.2. 機 構 地 址 國 別 預 設 為 TW 臺 灣, 中 華 民 國 三 線 上 報 名 及 查 詢 1. 進 入 功 能 方 式 : 醫 學 院 校 -> 應 屆 畢 業 生 整 批 匯 入 2. 先 下 載 格 式 範 例, 將 應 屆 畢 業 生 之 資 料 依 格 式 輸 入 Excel 中, 格 式 範 例 如 下 14 <26>

31 版 本 V1.1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醫 學 院 校 ) 2.1. 每 筆 資 料 各 項 欄 位 不 得 空 白 2.2. 整 批 匯 入 格 式 請 儲 存 成 Excel 活 頁 簿 格 式 3. 選 擇 檔 案 後 點 選 匯 入 按 鈕 4. 系 統 會 顯 示 資 料 總 筆 數 及 匯 入 成 功 筆 數 5. 匯 入 完 成 後, 會 將 資 料 顯 示 於 畫 面 上, 若 需 要 異 動 時, 請 改 Excel 檔 後, 再 重 新 匯 入 即 可 15 <27>

32 版 本 V1.1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醫 學 院 校 ) 四 畢 業 生 流 向 查 詢 1. 進 入 功 能 方 式 : 醫 學 院 校 -> 畢 業 生 流 向 查 詢 2. 選 配 結 果 公 告 後, 可 使 用 此 功 能 查 詢 各 學 生 最 後 選 配 成 功 之 醫 院 ; 在 此 也 可 依 報 名 狀 態 和 填 寫 志 願 狀 態 來 查 看 16 <28>

33 版 本 V1.1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醫 學 院 校 ) 五 畢 業 生 考 照 名 單 查 詢 1. 進 入 功 能 方 式 : 醫 學 院 校 -> 畢 業 生 考 照 名 單 查 詢 2. 可 使 用 此 功 能 查 詢 各 學 生 取 得 醫 師 證 書 及 專 科 證 書 之 狀 況 17 <29>

34 <30>

35 參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選 配 系 統 ( 申 請 人 使 用 手 冊 系 統 客 服 專 線 : (02) ( 週 一 至 週 五 9:30-18:30) 系 統 服 務 信 箱 : hims.doh@gmail.com 本 系 統 以 IE7 以 上 版 本 為 參 考 設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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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Department of Health, Executive Yuan, R.O.C.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申 請 人 )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一 年 十 月 十 二 日 <31>

38 版 本 V1.4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申 請 人 ) 版 本 變 更 記 錄 版 本 生 效 日 變 更 的 章 節 / 頁 數 變 更 原 因 備 註 V /7/30 All V /10/26 All 更 新 至 最 新 畫 面 及 說 明 V /11/08 壹 二 更 新 首 頁 畫 面 參 二 更 新 畫 面 及 說 明 V /10/18 p.6-8 更 新 元 件 安 裝 說 明 p 更 新 報 名 及 填 寫 志 願 槽 做 方 式 V /10/12 p.24 缺 額 資 訊 2 <32>

39 版 本 V1.4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申 請 人 ) 目 錄 壹 系 統 基 本 操 作... 4 一 系 統 作 業 流 程... 4 二 系 統 首 頁... 5 三 系 統 畫 面 介 紹... 9 貳 帳 號 申 請 及 維 護 一 帳 號 申 請 流 程 二 帳 號 申 請 三 變 更 密 碼 參 申 請 選 配 作 業 一 申 請 選 配 作 業 流 程 二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維 護 三 線 上 報 名 及 查 詢 四 填 寫 志 願 表 五 榜 單 查 詢 六 缺 額 資 訊 <33>

40 版 本 V1.4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申 請 人 ) 壹 系 統 基 本 操 作 一 系 統 作 業 流 程 4 <34>

41 版 本 V1.4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申 請 人 ) 二 系 統 首 頁 1. 系 統 網 址 為 2. 安 裝 晶 片 卡 讀 取 元 件 ( 只 需 安 裝 一 次 ) 2.1. 因 使 用 系 統 需 全 程 使 用 健 保 IC 卡 或 醫 事 憑 証 IC 卡, 故 第 一 次 進 入 本 系 統 時, 會 於 畫 面 最 上 面 會 出 現 這 個 網 站 想 要 執 行 下 列 附 加 元 件 之 訊 息, 直 接 於 該 訊 息 上 面 按 下 滑 鼠 左 鍵, 選 擇 為 這 部 電 腦 上 所 有 的 使 用 者 安 裝 此 附 加 元 件 5 <35>

42 版 本 V1.4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申 請 人 ) 2.2. 點 選 為 這 部 電 腦 上 所 有 的 使 用 者 安 裝 此 附 加 元 件 後, 會 出 現 以 下 確 認 視 窗 時, 請 按 安 裝 3. 若 第 一 次 使 用 本 系 統 卻 無 法 看 到 安 裝 元 件 訊 息 時, 請 依 下 列 步 驟 檢 查 6 <36>

43 版 本 V1.4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申 請 人 ) 7 <37>

44 版 本 V1.4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申 請 人 ) 8 <38>

45 版 本 V1.4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申 請 人 ) 三 系 統 畫 面 介 紹 目 前 使 用 者 : 會 顯 示 目 前 登 入 之 使 用 者 單 位 及 姓 名 2. 功 能 列 : 依 登 入 者 之 權 限 以 樹 狀 結 構 的 方 式 顯 示 可 使 用 之 功 能, 按 下 Menu 可 將 功 能 列 縮 小 至 左 側 3. 最 新 公 告 訊 息 : 會 顯 示 與 本 系 統 或 本 計 畫 相 關 之 訊 息 9 <39>

46 版 本 V1.4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申 請 人 ) 貳 帳 號 申 請 及 維 護 一 帳 號 申 請 流 程 帳 號 申 請 選 擇 帳 號 類 型 帳 號 資 料 輸 入 帳 號 開 通 帳 號 審 核 確 認 申 請 二 帳 號 申 請 1. 於 首 頁 上 點 選 帳 號 申 請 2. 請 先 將 健 保 卡 放 入 晶 片 讀 卡 機 後, 再 選 擇 申 請 人 ( 請 使 用 健 保 卡 ) 10 <40>

47 版 本 V1.4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申 請 人 ) 3. 系 統 會 自 動 帶 入 該 健 保 卡 上 之 身 分 證 字 號 或 居 留 證 號, 無 法 修 改, 其 餘 欄 位 請 依 序 輸 入, 每 個 欄 位 皆 要 輸 入 後 才 可 申 請 3.1. 密 碼 及 確 認 密 碼 欄 位, 因 應 資 訊 安 全 需 求, 密 碼 至 少 8 碼, 至 多 12 碼, 且 需 同 時 包 含 英 文 字 母 大 寫 小 寫 數 字 及 特 殊 字 元 ( 四 種 組 合 4. 待 各 欄 位 之 資 料 皆 輸 入 完 成 後, 再 按 確 認 申 請, 系 統 會 顯 示 申 請 成 功 之 訊 息, 代 表 帳 號 申 請 完 成 11 <41>

48 版 本 V1.4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申 請 人 ) 5. 待 帳 號 審 核 通 過 後, 始 可 登 入 系 統, 帳 號 審 核 通 常 1 天 內 完 成, 系 統 會 自 動 發 送 帳 號 開 通 知 至 信 箱, 若 超 過 1 天 尚 未 審 核 完 成, 請 電 洽 系 統 客 服 專 線 (02) 三 變 更 密 碼 1. 進 入 功 能 方 式 : 系 統 管 理 -> 變 更 密 碼 2. 輸 入 ( 新 ) 登 入 密 碼 確 認 ( 新 ) 登 入 密 碼 後, 再 按 確 認 變 更 3. 密 碼 變 更 後, 於 下 次 登 入 系 統 時 即 需 使 用 新 密 碼 登 入 12 <42>

49 版 本 V1.4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申 請 人 ) 參 申 請 選 配 作 業 一 申 請 選 配 作 業 流 程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維 護 線 上 報 名 及 查 詢 等 待 甄 試 通 知 電 腦 選 配 作 業 填 寫 志 願 表 依 甄 試 通 知 參 與 各 院 甄 試 榜 單 查 詢 二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維 護 1. 於 開 始 申 請 報 名 時, 需 先 維 護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若 尚 未 維 護 系 統 會 出 現 以 下 訊 息 提 示 請 先 更 新 個 人 資 料! 13 <43>

50 版 本 V1.4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申 請 人 ) 2. 進 入 功 能 方 式 : 申 請 人 ->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維 護 14 <44>

51 版 本 V1.4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申 請 人 ) 3. 資 料 輸 入 說 明 3.1. 紅 色 字 體 欄 位 代 表 為 必 填 欄 位 3.2. 國 籍 及 畢 業 學 校 之 國 別 預 設 為 TW 臺 灣, 中 華 民 國 3.3. 若 國 籍 為 TW 臺 灣, 中 華 民 國 且 性 別 為 男 時, 才 需 要 填 寫 兵 役 狀 況 3.4. 若 國 籍 為 TW 臺 灣, 中 華 民 國 時, 才 會 出 現 以 下 資 料 國 內 醫 學 院 校 學 生 或 畢 業 生 填 寫 區 塊, 且 若 該 醫 學 院 校 已 將 資 料 成 績 名 次 及 班 級 人 數 匯 入 系 統 時, 系 統 會 自 動 帶 出, 並 加 註 ( 以 下 資 料 已 由 醫 學 校 系 匯 入, 不 得 修 改!) 之 訊 息 3.5. 待 所 有 的 資 料 皆 已 輸 入 及 上 傳 時, 請 將 以 上 內 容 均 為 屬 實, 如 有 填 報 不 實, 依 一 百 年 度 畢 業 後 綜 合 臨 床 醫 學 訓 練 選 配 簡 章 規 定 辦 理 打 勾 之 後, 才 可 以 儲 存, 以 表 示 資 料 皆 為 實 際 正 確 之 資 料 15 <45>

52 版 本 V1.4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申 請 人 ) 三 線 上 報 名 及 查 詢 1. 進 入 功 能 方 式 : 申 請 人 -> 線 上 報 名 及 查 詢 2. 系 統 預 設 會 自 動 帶 出 所 有 可 報 名 之 醫 院, 可 依 需 求 自 行 設 定 查 詢 條 件 篩 選 資 料 3. 請 於 開 放 報 名 期 間 顯 示 之 日 期 區 間 內 完 成 報 名 16 <46>

53 版 本 V1.4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申 請 人 ) 4. 若 醫 院 有 設 定 超 連 結 時, 按 下 醫 院 名 稱 的 超 連 結 可 直 接 連 至 該 院 之 網 站 5. 計 畫 內 容 欄 位 可 查 看 各 醫 院 經 衛 生 署 核 定 之 訓 練 計 畫 內 容 6. 查 看 選 擇 可 查 看 各 醫 院 之 甄 試 資 料 6.1. 可 使 用 加 入 加 入 報 名 清 單 及 取 消 取 消 清 單 內 報 名 資 料 6.2. 依 選 配 小 組 設 定 之 可 報 名 醫 院 上 限, 若 報 名 超 過 上 限 時, 會 出 現 如 下 提 示 訊 息, 需 先 將 部 份 醫 院 取 消 報 名 後, 才 可 再 報 名 17 <47>

54 版 本 V1.4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申 請 人 ) 6.3. 同 一 甄 試 日 期 僅 能 報 名 一 家 醫 院, 若 有 重 覆 時 系 統 會 出 現 如 下 訊 息 7. 待 確 認 要 報 名 的 醫 院 後, 請 將 健 保 卡 放 置 晶 片 卡 讀 放 機 中, 再 按 報 名 清 單 送 出, 確 認 報 名 之 後 即 無 法 修 改 7.1. 按 下 報 名 清 單 送 出 後, 會 再 將 要 報 名 之 醫 院 列 出, 請 再 核 對 一 次, 若 確 認 無 誤 時, 請 按 確 定 18 <48>

55 版 本 V1.4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申 請 人 ) 8. 報 名 完 成 後, 可 列 印 報 名 資 料 表, 請 自 行 匯 出 至 PDF 檔 並 列 印 後 保 存, 格 式 如 下 8.1. 報 表 資 料 表 無 需 繳 回, 請 自 行 留 存 8.2. 申 請 人 對 網 路 報 名 相 關 事 項 提 出 疑 義 申 請 時, 應 於 下 列 申 請 人 簽 名 處 親 筆 簽 名 後, 連 同 本 報 名 資 料 表 及 志 願 表 一 併 提 示 辦 理, 未 提 示 者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19 <49>

56 版 本 V1.4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申 請 人 ) 四 填 寫 志 願 表 1. 進 入 功 能 方 式 : 申 請 人 -> 填 寫 志 願 表 2. 系 統 會 自 動 將 有 被 安 排 甄 試 之 醫 院 名 稱 列 出 20 <50>

57 版 本 V1.4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申 請 人 ) 3. 請 於 開 放 填 寫 期 間 顯 示 之 日 期 區 間 內 完 成 志 願 表 填 寫 4. 若 要 使 用 成 對 選 配 時, 雙 方 人 員 皆 需 輸 入 對 方 姓 名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且 志 願 序 需 全 部 一 致, 只 要 有 任 一 條 件 不 符 時 則 無 法 使 用 成 對 選 配 5. 請 於 志 願 欄 中 依 自 己 的 志 願 填 寫 數 字, 志 願 數 字 不 得 重 覆, 且 需 至 少 填 寫 1 個 志 願, 儲 存 後 系 統 會 自 動 重 新 依 志 願 排 序 6. 待 志 願 確 認 無 誤 後, 請 將 健 保 卡 放 置 IC 卡 讀 放 機 中, 再 按 儲 存 且 預 覽, 繼 續 下 一 步 核 對 清 單 ( 須 使 用 健 保 卡 ) 6.1. 核 對 清 單 無 誤 後, 繼 續 按 下 確 認 送 出, 才 會 將 志 願 送 出 21 <51>

58 版 本 V1.4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申 請 人 ) 6.1. 確 認 送 出 完 成 後 會 顯 示 如 下 訊 息, 代 表 志 願 完 成 7. 確 認 送 出 後 可 列 印 志 願 表 22 <52>

59 版 本 V1.4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申 請 人 ) 7.1. 志 願 表 無 需 繳 回, 請 自 行 留 存 7.2. 申 請 人 對 選 配 結 果 提 出 複 查 申 請 時, 應 於 下 列 申 請 人 簽 名 處 親 筆 簽 名 後,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表 及 志 願 表 一 併 提 示 辦 理, 未 提 示 者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五 榜 單 查 詢 1. 進 入 功 能 方 式 : 申 請 人 -> 榜 單 查 詢 2. 系 統 會 顯 示 選 配 成 功 之 資 訊 3. 若 最 後 不 幸 選 配 失 敗 時, 請 自 行 參 與 有 缺 額 的 醫 院 招 募 23 <53>

60 版 本 V1.4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申 請 人 ) 六 缺 額 資 訊 1. 進 入 功 能 方 式 : 點 選 系 統 首 頁 的 年 度 缺 額 資 訊 2. 點 選 醫 院 名 稱 3. 顯 示 各 院 公 告 24 <54>

61 肆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選 配 系 統 教 學 醫 院 使 用 手 冊 系 統 客 服 專 線 : (02) ( 週 一 至 週 五 9:30-18:30) 系 統 服 務 信 箱 : hims.doh@gmail.com 本 系 統 以 IE7 以 上 版 本 為 參 考 設 計

62

63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Department of Health, Executive Yuan, R.O.C.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教 學 醫 院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55>

64 版 本 V1.7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教 學 醫 院 ) 版 本 變 更 記 錄 版 本 生 效 日 變 更 的 章 節 / 頁 數 變 更 原 因 備 註 V /7/30 All V /8/6 參 四 ~ 六 修 改 標 題 文 字 V /10/26 All 更 新 至 最 新 畫 面 及 說 明 V /11/8 壹 二 更 新 首 頁 畫 面 參 五 更 新 畫 面 V /05/10 p 增 加 缺 額 甄 試 結 果 輸 入 p.29 增 加 缺 額 回 報 V /05/25 Ch3.7-9 更 新 Ch3.7-9 V /10/18 Ch1 p.22,23 系 統 化 面 更 新 修 正 容 額 倍 率 安 排 甄 試 比 例 V /04/19 Ch 新 增 缺 額 招 募 資 料 設 定 2 <56>

65 版 本 V1.7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教 學 醫 院 ) 目 錄 壹 系 統 基 本 操 作... 4 一 系 統 作 業 流 程... 4 二 系 統 首 頁... 5 三 系 統 畫 面 介 紹... 9 貳 帳 號 申 請 及 維 護 一 帳 號 申 請 流 程 二 帳 號 申 請 三 變 更 密 碼 參 參 與 選 配 作 業 一 參 與 選 配 作 業 流 程 二 機 構 資 料 維 護 三 甄 試 資 料 設 定 四 甄 試 名 單 設 定 五 甄 試 名 次 輸 入 六 選 配 結 果 確 認 七 選 配 結 果 查 詢 及 報 到 回 覆 八 缺 額 招 募 資 料 設 定 九 缺 額 甄 試 結 果 輸 入 十 缺 額 回 報 <57>

66 版 本 V1.7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教 學 醫 院 ) 壹 系 統 基 本 操 作 一 系 統 作 業 流 程 4 <58>

67 版 本 V1.7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教 學 醫 院 ) 二 系 統 首 頁 1. 系 統 網 址 為 2. 安 裝 晶 片 卡 讀 取 元 件 ( 只 需 安 裝 一 次 ) 2.1. 因 使 用 系 統 需 全 程 使 用 健 保 IC 卡 或 醫 事 憑 証 IC 卡, 故 第 一 次 進 入 本 系 統 時, 會 於 畫 面 最 上 面 會 出 現 這 個 網 站 想 要 執 行 下 列 附 加 元 件 之 訊 息, 直 接 於 該 訊 息 上 面 按 下 滑 鼠 左 鍵, 選 擇 為 這 部 電 腦 上 所 有 的 使 用 者 安 裝 此 附 加 元 件 5 <59>

68 版 本 V1.7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教 學 醫 院 ) 2.2. 點 選 為 這 部 電 腦 上 所 有 的 使 用 者 安 裝 此 附 加 元 件 後, 會 出 現 以 下 確 認 視 窗 時, 請 按 安 裝 3. 若 第 一 次 使 用 本 系 統 卻 無 法 看 到 安 裝 元 件 訊 息 時, 請 依 下 列 步 驟 檢 查 3.1. 工 具 (T) -> 網 際 網 路 選 項 (O) 6 <60>

69 版 本 V1.7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教 學 醫 院 ) 3.2. 安 全 性 -> 自 訂 層 級 3.3. 將 安 全 性 重 設 為 中, 按 下 確 定 後, 請 將 瀏 覽 器 關 閉, 再 重 新 開 啟 7 <61>

70 版 本 V1.7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教 學 醫 院 ) 3.4. 若 仍 無 法 顯 示 安 裝 訊 息, 請 再 將 所 有 ActiveX 控 制 項 全 部 改 成 啟 用, 按 下 確 定 後, 關 閉 瀏 覽 器, 再 重 新 開 啟 即 可 8 <62>

71 版 本 V1.7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教 學 醫 院 ) 三 系 統 畫 面 介 紹 目 前 使 用 者 : 會 顯 示 目 前 登 入 之 使 用 者 單 位 及 姓 名 2. 功 能 列 : 依 登 入 者 之 權 限 以 樹 狀 結 構 的 方 式 顯 示 可 使 用 之 功 能, 按 下 Menu 可 將 功 能 列 縮 小 至 左 側 3. 最 新 公 告 訊 息 : 會 顯 示 與 本 系 統 或 本 計 畫 相 關 之 訊 息 9 <63>

72 版 本 V1.7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教 學 醫 院 ) 貳 帳 號 申 請 及 維 護 一 帳 號 申 請 流 程 帳 號 申 請 選 擇 帳 號 類 型 帳 號 資 料 輸 入 帳 號 開 通 帳 號 審 核 確 認 申 請 二 帳 號 申 請 1. 將 醫 事 憑 証 IC 卡 放 置 於 讀 放 機 中 2. 於 首 頁 上 點 選 帳 號 申 請 3. 請 先 將 醫 事 機 構 IC 卡 放 入 晶 片 讀 卡 機 後, 再 選 擇 教 學 醫 院 10 <64>

73 版 本 V1.7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教 學 醫 院 ) 4. 系 統 會 自 動 帶 入 貴 院 之 機 構 代 碼 及 機 構 名 稱, 無 法 修 改, 其 餘 欄 位 請 依 序 輸 入, 每 個 欄 位 皆 要 輸 入 後 才 可 申 請 4.1. 密 碼 及 確 認 密 碼 欄 位, 因 應 資 訊 安 全 需 求, 密 碼 至 少 8 碼, 至 多 12 碼, 且 需 同 時 包 含 英 文 字 母 大 寫 小 寫 數 字 及 特 殊 字 元 ( 四 種 組 合 5. 待 各 欄 位 之 資 料 皆 輸 入 完 成 後, 再 按 確 認 申 請, 系 統 會 顯 示 申 請 成 功 之 訊 息, 代 表 帳 號 申 請 完 成 11 <65>

74 版 本 V1.7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教 學 醫 院 ) 6. 待 帳 號 審 核 通 過 後, 始 可 登 入 系 統, 帳 號 審 核 通 常 1 天 內 完 成, 系 統 會 自 動 發 送 帳 號 開 通 知 至 信 箱, 若 超 過 1 天 尚 未 審 核 完 成, 請 電 洽 系 統 客 服 專 線 (02) 或 選 配 小 組 (02) #31 胡 小 姐 三 變 更 密 碼 1. 進 入 功 能 方 式 : 系 統 管 理 -> 變 更 密 碼 2. 輸 入 ( 新 ) 登 入 密 碼 確 認 ( 新 ) 登 入 密 碼 後, 再 按 確 認 變 更 3. 密 碼 變 更 後, 於 下 次 登 入 系 統 時 即 需 使 用 新 密 碼 登 入 12 <66>

75 版 本 V1.7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教 學 醫 院 ) 參 參 與 選 配 作 業 一 參 與 選 配 作 業 流 程 甄 試 資 料 設 定 等 待 申 請 人 報 名 甄 試 名 單 設 定 電 腦 選 配 作 業 甄 試 名 次 輸 入 依 甄 試 名 單 進 行 甄 試 活 動 選 配 結 果 確 認 缺 額 招 募 選 配 結 果 查 詢 及 報 到 回 覆 13 <67>

76 版 本 V1.7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教 學 醫 院 ) 二 機 構 資 料 維 護 1. 進 入 功 能 方 式 : 教 學 醫 院 -> 機 構 資 料 維 護 2. 醫 院 之 基 本 資 料 直 接 由 醫 事 系 統 帶 入, 不 得 修 改, 只 可 修 改 機 構 簡 稱 英 文 名 稱 機 構 網 址 及 聯 絡 人 相 關 資 料, 紅 色 字 體 欄 位 代 表 為 必 填 欄 位 2.1. 若 機 構 網 址 有 輸 入 時, 於 申 請 者 進 行 線 上 報 名 之 頁 面 上 會 自 動 加 入 超 連 結 功 能, 如 下 畫 面 14 <68>

77 版 本 V1.7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教 學 醫 院 ) 三 甄 試 資 料 設 定 1. 進 入 功 能 方 式 : 教 學 醫 院 -> 甄 試 資 料 設 定 1.1. 請 於 開 放 設 定 期 間 內 完 成 設 定 2. 點 選 進 入 設 定 畫 面 15 <69>

78 版 本 V1.7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教 學 醫 院 ) 2.1. 請 依 序 輸 入 各 欄 位 之 資 料 後, 再 按 儲 存 2.2. 甄 試 日 期 輸 入 後 系 統 會 自 動 顯 示 目 前 已 設 定 此 日 期 之 醫 院 數 供 參 考 2.3. 儲 存 後 可 使 用 預 覽 來 檢 視 申 請 人 看 到 之 畫 面 3. 甄 試 資 料 設 定 完 成 後, 請 將 醫 事 憑 証 IC 卡 放 入 讀 卡 機 後, 再 按 下 確 認 送 出, 注 意! 送 出 後 即 無 法 修 改! 3.1. 送 出 完 成 後 會 出 現 以 下 訊 息 16 <70>

79 版 本 V1.7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教 學 醫 院 ) 四 甄 試 名 單 設 定 1. 進 入 功 能 方 式 : 教 學 醫 院 -> 甄 試 名 單 設 定 1.1. 請 於 開 放 設 定 期 間 內 完 成 設 定 2. 可 使 用 匯 出 至 Excel 功 能 將 資 料 匯 出 2.1. 檔 案 下 載 視 窗 可 直 接 開 啟 舊 檔 或 儲 存 17 <71>

80 版 本 V1.7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教 學 醫 院 ) 2.2. 檔 案 下 載 後, 每 次 開 啟 皆 會 詢 問 密 碼, 密 碼 即 為 登 入 系 統 之 密 碼 2.3. 輸 入 正 確 之 密 碼 後, 才 可 查 看 檔 案 內 容 2.4. 可 直 接 於 匯 出 之 檔 案 上 將 甄 試 日 期 及 時 間 輸 入 後 再 上 傳, 欄 位 位 置 及 欄 位 名 稱 請 勿 異 動, 只 需 輸 入 以 下 3 個 欄 位 資 料 即 可 安 排 甄 試 : 請 輸 入 是 或 否 甄 試 時 間 : 自 行 輸 入 甄 試 地 點 : 自 行 輸 入 3. 安 排 甄 試 方 式 有 以 下 2 種 3.1. 使 用 Excel 方 式 匯 入, 按 下 瀏 覽 選 配 檔 案 名 稱 後, 再 按 匯 入 18 <72>

81 版 本 V1.7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教 學 醫 院 ) 3.2. 直 接 將 要 安 排 甄 試 的 人 員 勾 選 後, 輸 入 甄 試 時 間 及 甄 試 地 點 再 按 安 排 甄 試 按 鈕 19 <73>

82 版 本 V1.7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教 學 醫 院 ) 4. 安 排 甄 試 的 人 數 需 大 於 規 定 之 容 額 倍 率, 若 報 名 之 人 數 不 足 容 額 倍 率 時, 則 需 全 部 安 排 甄 試, 舉 例 說 明 如 下 表 醫 院 名 稱 容 額 容 額 倍 率 報 名 人 數 需 安 排 甄 試 數 A 醫 院 >= 20 B 醫 院 待 安 排 完 成 後, 請 將 醫 事 憑 証 IC 卡 放 入 讀 卡 機 後, 再 按 確 認 送 出, 送 出 後 會 自 動 發 送 甄 試 通 知 單 給 所 有 已 排 甄 試 之 人 員, 格 式 如 下 5.1. 若 發 送 失 敗 時 會 列 出 該 員 姓 名, 並 於 頁 面 以 呈 現, 以 便 各 院 另 行 通 知 20 <74>

83 版 本 V1.7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教 學 醫 院 ) 6. 產 生 書 面 甄 試 通 知 單 之 格 式 如 同 , 可 轉 至 PDF 檔 後 再 列 印 出 來, 寄 送 給 各 申 請 人 7. 列 印 醫 院 通 知 清 冊 之 格 式 如 下, 可 匯 出 至 PDF 檔 後 再 列 印 出 來 21 <75>

84 版 本 V1.7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教 學 醫 院 ) 五 甄 試 名 次 輸 入 1. 進 入 功 能 方 式 : 教 學 醫 院 -> 甄 試 名 次 輸 入 1.1. 請 於 開 放 名 次 輸 入 期 間 內 完 成 1.2. 若 時 間 內 未 完 成 確 認 送 出, 則 由 系 統 隨 機 排 名 次, 醫 院 不 得 有 異 議! 2. 只 有 安 排 甄 試 的 人 員 才 會 顯 示 3. 可 使 用 匯 出 至 Excel 功 能 將 資 料 匯 出 3.1. 可 直 接 於 匯 出 之 檔 案 上 將 名 次 及 是 否 缺 考 輸 入 後 再 上 傳, 欄 位 位 置 及 欄 位 名 稱 請 勿 異 動 4. 輸 入 名 次 有 以 下 2 種 4.1. 使 用 Excel 方 式 匯 入, 按 下 瀏 覽 選 配 檔 案 名 稱 後, 再 按 匯 入 22 <76>

85 版 本 V1.7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教 學 醫 院 ) 4.2. 直 接 於 畫 面 上 輸 入 名 次, 每 位 皆 需 輸 入 名 次, 若 該 員 缺 考 時, 請 再 缺 考 欄 打 勾, 若 為 缺 考 者 不 需 要 輸 入 名 次 4.3. 名 次 輸 入 之 比 率 需 大 於 等 於 90%, 若 不 足 時, 會 顯 示 以 下 訊 息 5. 待 輸 入 完 成 後, 請 將 醫 事 憑 証 IC 卡 放 入 讀 卡 機 後, 再 按 確 認 送 出 6. 按 確 認 送 出, 會 依 名 次 重 新 排 序 後, 請 再 次 確 認, 送 出 會 不 得 修 改 23 <77>

86 版 本 V1.7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教 學 醫 院 ) 7. 確 認 送 出, 後 可 列 印 甄 試 名 次 表, 格 式 如 下 24 <78>

87 版 本 V1.7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教 學 醫 院 ) 六 選 配 結 果 確 認 1. 進 入 功 能 方 式 : 教 學 醫 院 -> 選 配 結 果 確 認 1.1. 請 於 開 放 確 認 期 間 內 完 成 1.2. 若 時 間 內 未 完 成 確 認, 系 統 將 視 同 已 確 認 完 成, 醫 院 不 得 有 異 議! 2. 若 有 異 常 時, 請 於 異 常 說 明 逐 筆 輸 入 並 逐 筆 儲 存 3. 若 皆 未 選 配 成 功 時, 僅 會 顯 示 其 他 意 見 欄 位, 請 直 接 於 意 見 欄 輸 入 意 見 或 疑 慮 後, 再 按 確 認 完 成 4. 待 確 認 完 成 後, 請 將 醫 事 憑 証 IC 卡 放 入 讀 卡 機 後, 再 按 確 認 完 成 25 <79>

88 版 本 V1.7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教 學 醫 院 ) 七 選 配 結 果 查 詢 及 報 到 回 覆 1. 說 明 : 可 使 用 本 功 能 查 詢 選 配 結 果, 並 填 寫 學 員 預 計 報 到 日 2. 進 入 功 能 方 式 : 教 學 醫 院 -> 選 配 結 果 查 詢 及 報 到 回 覆 3. 系 統 會 自 動 帶 出 選 配 成 功 至 貴 院 的 申 請 人, 可 進 入 填 寫 預 計 報 到 情 形 26 <80>

89 版 本 V1.7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教 學 醫 院 ) 八 缺 額 招 募 資 料 設 定 1. 選 擇 選 配 年 度 後, 即 可 按 下 新 增 招 募 資 料 按 鈕 2. 在 新 增 頁 面 填 入 招 募 的 相 關 資 料 後, 再 按 下 頁 面 下 方 的 儲 存 即 完 成 27 <81>

90 版 本 V1.7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教 學 醫 院 ) 3. 資 料 完 成 回 功 能 頁 面, 可 重 新 修 改 及 檢 視 此 資 訊 4. 申 請 人 即 可 在 系 統 首 頁 的 年 度 缺 額 資 訊 中, 點 選 醫 院 名 稱 可 連 結 到 詳 細 的 缺 額 資 訊 28 <82>

91 版 本 V1.7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教 學 醫 院 ) 29 <83>

92 版 本 V1.7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教 學 醫 院 ) 九 缺 額 甄 試 結 果 輸 入 1. 說 明 : 可 使 用 本 功 能 查 驗 學 員 是 否 具 招 募 資 格, 及 輸 入 已 確 認 招 募 之 學 員 2. 進 入 功 能 方 式 : 教 學 醫 院 -> 缺 額 甄 試 結 果 輸 入 2.1. 系 統 中 間 畫 面 會 現 顯 示 目 前 該 院 的 缺 額 數 2.2. 預 設 會 顯 示 已 輸 入 之 錄 取 人 員 名 單, 可 點 選 檢 視 基 本 資 料 查 看 明 細 2.3. 可 使 用 驗 證 資 格, 進 行 資 格 查 驗 2.4. 可 使 用 新 增, 輸 入 已 招 募 確 定 報 到 的 學 生 30 <84>

93 版 本 V1.7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教 學 醫 院 ) 3. 驗 證 資 格 : 按 下 驗 證 資 格 鈕 後 進 入 以 下 頁 面, 輸 入 身 分 字 號 後 可 進 行 招 募 資 格 查 驗 ( 輸 完 身 分 字 號 後 請 續 按 Tab 鍵 或 點 一 下 畫 面 其 它 地 方 ) 若 不 符, 會 顯 示 警 示 訊 息 4. 新 增 : 按 下 新 增 後, 進 入 新 增 頁 面, 請 直 接 輸 入 身 分 字 號 進 行 查 核 ( 輸 完 身 分 字 號 後 請 續 按 Tab 鍵 或 點 一 下 畫 面 其 它 地 方 ) 31 <85>

94 版 本 V1.7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教 學 醫 院 ) 4.1. 當 基 本 資 料 已 完 整, 則 須 續 填 預 計 報 到 日, 填 寫 即 可 送 出 系 統 將 自 動 扣 除 1 名 缺 額 4.2. 當 基 本 資 料 不 完 整, 系 統 將 要 求 填 寫 基 本 資 料 32 <86>

95 版 本 V1.7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教 學 醫 院 ) 4.3. 填 寫 完 成 並 確 認 無 誤 後 ( 注 意 : 紅 字 部 份 均 為 必 填 欄 位 ), 可 按 下 確 認 送 出, 送 出 新 增 的 甄 試 錄 取 人 員 ( 須 使 用 醫 事 憑 證 IC 機 構 卡 ) 4.4. 新 增 甄 試 錄 取 人 員 成 功 後, 系 統 將 自 動 扣 除 1 名 缺 額 33 <87>

96 版 本 V1.7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教 學 醫 院 ) 十 缺 額 回 報 1. 說 明 : 可 使 用 本 功 能 進 行 缺 額 回 報 注 意 : 選 配 成 功 學 員, 須 曾 於 報 到 回 覆 功 能 回 覆 過 預 計 報 到 日 後, 才 可 回 報 中 止 訓 練 或 無 法 報 到 ( 若 要 申 請 棄 權, 請 另 洽 衛 生 署, 非 使 用 本 功 能 ) 2. 進 入 功 能 方 式 : 教 學 醫 院 -> 缺 額 回 報 2.1. 系 統 預 設 會 顯 示 目 前 已 申 請 缺 額 的 名 單, 並 於 審 查 結 果 處 顯 示 衛 生 署 審 查 結 果 通 過 者, 方 為 核 可 之 缺 額 2.2. 按 下 新 增 缺 額 後, 可 進 入 新 增 缺 額 頁 面, 開 始 進 行 缺 額 申 請 34 <88>

97 版 本 V1.7 檔 名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教 學 醫 院 ) 3. 新 增 缺 額 : 依 序 輸 入 身 分 字 號 選 擇 缺 額 類 別 ( 無 法 報 到 中 止 訓 練 ), 若 為 中 止 訓 練 須 續 填 中 止 訓 練 日 期 填 寫 原 因 ( 必 填 ) 注 意 : 無 法 報 到 ( 次 年 度 1/1 號 後 才 開 放 此 選 項 ) 3.1. 填 寫 完 成 並 確 認 無 誤 後 ( 注 意 : 紅 字 部 份 均 為 必 填 欄 位 ), 可 按 下 確 認 送 出, 送 出 缺 額 申 請 ( 須 使 用 醫 事 憑 證 IC 機 構 卡 ) 同 時 系 統 將 立 即 EAMIL 通 知 衛 生 署 進 行 審 查 3.2. 待 衛 生 署 審 核 通 過 後, 申 請 缺 額 的 醫 院 的 缺 額 數 將 自 動 加 1 35 <89>

98 <90>

99 伍 附 件 ( 一 ) 一 年 期 醫 師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計 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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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 年 期 醫 師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計 畫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衛 署 醫 字 第 號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衛 署 醫 字 第 號 公 告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衛 署 醫 字 第 號 公 告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衛 署 醫 字 第 號 公 告 修 正 壹 計 畫 緣 起 民 國 92 年 國 內 發 生 SARS 疫 情 暴 露 我 國 醫 療 體 系 及 醫 學 教 育 體 系 多 年 的 缺 失, 在 疫 情 趨 穩 之 後,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 以 下 簡 稱 本 署 ) 提 出 重 整 臨 床 醫 師 養 成 訓 練 改 革 計 畫, 於 92 年 7 月 正 式 公 告 實 施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 因 應 SARS 疫 情 醫 師 人 力 儲 備 計 畫, 讓 每 位 新 進 第 一 年 住 院 醫 師 均 接 受 為 期 3 個 月 的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藉 此 逐 步 導 正 國 內 過 度 且 過 早 專 科 化 的 住 院 醫 師 訓 練 制 度 經 過 醫 院 及 各 界 的 支 持 與 努 力, 第 一 階 段 為 期 3 個 月 的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已 獲 致 初 步 成 效, 如 改 善 國 內 整 體 教 學 醫 院 的 教 學 氣 氛 奠 立 一 般 醫 學 精 神 與 理 念 ; 第 二 階 段 於 95 年 度 起 以 原 有 3 個 月 訓 練 模 式 為 基 礎, 辦 理 6 個 月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並 建 立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模 式 培 訓 一 般 醫 學 指 導 師 資 及 建 立 客 觀 公 正 的 訓 練 計 畫 訪 查 評 估 制 度 等 綜 觀 國 際 許 多 先 進 國 家 為 因 應 新 世 紀 疾 病 型 態 改 變 的 挑 戰, 均 讓 醫 學 生 在 畢 業 後 接 受 1 至 2 年 的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臨 床 教 育, 使 畢 業 生 獲 得 獨 立 行 醫 的 能 力 ; 近 年 來 更 呼 籲 應 建 立 以 培 養 核 心 能 力 為 導 向 的 住 院 醫 師 培 訓 體 制, 包 括 : 以 病 人 為 中 心 的 醫 療 跨 領 域 的 醫 療 團 隊 工 作 基 於 實 證 醫 學 的 專 業 執 行 醫 療 品 質 促 進 以 及 資 訊 技 術 利 用 爰 此, 本 署 自 100 年 7 月 起 實 施 一 年 期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計 畫, 期 達 到 提 升 受 訓 學 員 學 習 成 效, 使 新 進 醫 師 具 備 獨 立 執 業 能 力, 提 升 基 層 醫 療 服 務 品 質 貳 計 畫 目 的 經 由 一 年 期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計 畫 讓 受 訓 醫 師 在 臨 床 指 導 教 師 指 導 下 學 習 各 種 常 見 一 般 性 疾 病 的 診 斷 治 療 與 照 護 能 力, 從 病 人 的 照 護 中 學 習 與 病 人 家 屬 及 醫 療 團 隊 成 員 的 溝 通 能 力 重 視 醫 療 品 質 的 改 善 與 醫 療 資 源 的 最 佳 運 用, 養 成 對 專 業 的 敬 重 與 責 任 感, 進 而 配 合 政 府 衛 生 政 策, 提 供 民 眾 周 全 性 及 持 續 性 的 全 人 照 護 參 計 畫 申 請 資 格 一 申 請 醫 院 應 為 經 本 署 醫 院 評 鑑 及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以 上, 且 均 在 合 格 效 期 內 之 醫 院 惟 若 僅 執 行 2 個 月 社 區 醫 學 訓 練 課 程, 可 為 100 學 年 度 經 本 署 核 定 並 執 行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計 畫 社 區 相 關 訓 練 課 程 之 非 教 學 -1- <91>

102 醫 院 二 本 分 院 ( 院 區 ) 經 醫 院 評 鑑 及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合 併 評 鑑 合 格 以 上 者, 得 合 併 申 請 本 計 畫 肆 計 畫 內 容 一 訓 練 學 員 學 員 資 格 依 據 本 署 專 科 醫 師 分 科 及 甄 審 辦 法 第 2 條 及 第 2 條 之 1 規 定 辦 理 二 訓 練 目 的 與 特 性 ( 一 ) 具 體 落 實 美 國 IOM (Institute of Medicine) 以 核 心 能 力 為 導 向 的 住 院 醫 師 培 訓 制 度, 包 括 : 以 病 人 為 中 心 的 醫 療 跨 領 域 的 醫 療 團 隊 工 作 基 於 實 證 醫 學 的 專 業 執 行 醫 療 品 質 促 進 以 及 資 訊 技 術 利 用 等 ; 及 ACGME (Accreditation Council for Graduate Medical Education ) 所 建 議 的 核 心 能 力, 包 括 : 病 人 照 顧 醫 學 知 識 臨 床 工 作 中 的 學 習 與 改 善 人 際 關 係 與 溝 通 技 巧 醫 療 專 業 以 及 制 度 下 的 臨 床 工 作 等 ( 二 ) 重 視 以 學 習 者 為 中 心, 加 強 一 般 醫 學 實 務 臨 床 訓 練 ( 三 ) 加 強 社 區 醫 療 保 健 的 理 念 及 參 與 社 區 現 場 實 作 的 經 驗 ( 四 ) 加 強 人 本 人 文 與 社 會 關 懷, 培 養 與 病 人 及 其 家 屬 應 對 時, 應 具 備 的 舉 止 與 談 吐, 砥 礪 品 德 並 恪 守 醫 學 倫 理 ( 五 ) 培 養 實 證 臨 床 決 策 分 析 能 力, 並 造 就 自 我 學 習 能 力 三 訓 練 課 程 一 年 期 醫 師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計 畫 之 訓 練 期 程 含 一 般 醫 學 基 本 訓 練 課 程 24 小 時 及 至 少 36 個 案 例 分 析 4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內 科 (1 個 月 須 至 合 作 醫 院 訓 練 ) 2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外 科 1 個 月 急 診 醫 學 科 1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兒 科 1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婦 產 科 2 個 月 社 區 醫 學 1 個 月 選 修 科 等 共 12 個 月 訓 練, 訓 練 內 容 及 評 值 如 下 : ( 一 ) 一 般 醫 學 基 本 訓 練 課 程 :24 小 時 及 至 少 36 個 案 例 分 析 課 程 內 容 時 數 醫 學 倫 理 與 法 律 8 至 10 小 時 實 證 醫 學 3 至 6 小 時 感 染 控 制 4 至 6 小 時 醫 療 品 質 3 至 6 小 時 病 歷 寫 作 死 亡 證 明 書 疾 病 診 斷 書 開 立 2 至 4 小 時 -2- <92>

103 議 題 醫 學 倫 理 與 法 律 實 證 醫 學 感 染 控 制 醫 療 品 質 性 別 與 健 康 基 本 課 程 中 與 社 區 相 關 議 題 報 告 案 例 數 至 少 4 例 至 少 8 例 至 少 4 例 : 醫 療 照 護 相 關 的 感 染 1 例 預 防 性 抗 生 素 使 用 1 例 結 核 病 防 治 1 例 其 他 感 染 相 關 議 題 1 例 至 少 4 例 至 少 1 例 至 少 6 個 ( 須 於 社 區 訓 練 完 成, 至 少 1 個 與 性 別 議 題 相 關 ) 1. 課 程 內 容 應 以 實 際 案 例 之 研 討 及 實 務 訓 練 為 主 2. 醫 學 倫 理 與 法 律 課 程 中 應 規 劃 2 小 時 ( 含 ) 以 上 之 性 別 與 健 康 相 關 議 題 之 課 程, 並 教 導 學 員 如 何 落 實 於 實 際 臨 床 照 護 中 3. 訓 練 醫 院 應 依 受 訓 學 員 學 習 背 景 安 排 適 當 課 程 內 容 4. 受 訓 學 員 須 完 成 基 本 課 程 中 與 社 區 相 關 議 題 報 告 至 少 6 個, 其 中 除 須 有 1 個 與 性 別 議 題 相 關 外, 另 須 至 少 有 1 個 選 擇 以 訓 練 所 在 社 區 為 基 礎 的 社 區 健 康 議 題 報 告, 在 社 區 導 師 的 指 導 下 進 行 資 料 蒐 集, 並 提 出 此 議 題 的 解 決 建 議 方 向 ( 二 ) 選 修 科 :1 個 月 選 修 訓 練 課 程 為 本 署 指 定 之 專 科 醫 師 分 科 : 家 庭 醫 學 科 內 科 外 科 兒 科 婦 產 科 骨 科 神 經 外 科 泌 尿 科 耳 鼻 喉 科 眼 科 皮 膚 科 神 經 科 精 神 科 復 健 科 麻 醉 科 整 形 外 科 急 診 醫 學 科 職 業 醫 學 科 放 射 診 斷 科 放 射 腫 瘤 科 解 剖 病 理 科 臨 床 病 理 科 核 子 醫 學 科 ( 三 ) 4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內 科 2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外 科 1 個 月 急 診 醫 學 科 1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兒 科 1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婦 產 科 及 2 個 月 社 區 醫 學 訓 練 內 容 詳 如 附 件 一 ( 四 ) 訓 練 安 排 相 關 規 定 1. 各 訓 練 課 程 1 個 月 急 診 醫 學 科 1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兒 科 1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婦 產 科 1 個 月 選 修 科 1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內 科 ( 須 至 合 作 醫 院 訓 練 ) 需 以 1 個 月 為 訓 練 單 位 ; 3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內 科 2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外 科 2 個 月 社 區 醫 學 需 個 別 完 成 連 續 訓 練 ; 於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接 受 之 3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內 科 及 2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外 科 訓 練 課 程, 如 因 不 可 抗 力 之 因 素 無 法 連 續 訓 練, 則 已 完 成 訓 練 之 部 分 月 份 是 否 得 予 採 認, 應 報 請 本 署 專 案 討 論 後 認 定 2.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規 劃 至 合 作 醫 院 訓 練 2 個 月 社 區 醫 學 和 1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內 科 課 程 之 安 排, 應 至 少 有 50% 以 上 訓 練 人 月 數 至 不 同 體 -3- <93>

104 系 之 合 作 醫 院 及 至 少 有 25% 以 上 訓 練 人 月 數 至 不 同 層 級 ( 依 健 保 給 付 層 級 認 定 ) 之 合 作 醫 院 訓 練, 符 合 上 述 條 件 之 合 作 醫 院 可 為 同 一 家 醫 院 3. 訓 練 期 間 需 完 成 一 般 醫 學 基 本 訓 練 課 程 24 小 時 至 少 6 個 社 區 相 關 議 題 報 告 及 至 少 30 個 案 例 分 析 4. 訓 練 執 行 以 訓 練 課 程 為 核 算 單 位, 須 完 成 各 項 訓 練 課 程 內 容 及 課 程 之 要 求, 並 經 評 核 通 過, 方 能 採 計 訓 練 年 資 5. 訓 練 醫 院 申 請 之 訓 練 課 程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始 能 執 行 該 訓 練 課 程, 且 不 得 將 該 訓 練 課 程 再 委 託 其 他 訓 練 醫 院 執 行 6. 受 訓 學 員 若 於 訓 練 期 間 轉 換 至 其 他 訓 練 機 構 或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延 訓, 如 婚 假 產 假 病 假 或 其 他, 其 已 完 成 且 評 核 通 過 之 訓 練 課 程, 以 訓 練 課 程 為 單 位 予 以 採 計, 並 由 原 訓 練 機 構 發 給 證 明 四 訓 練 醫 院 資 格 本 訓 練 計 畫 由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和 合 作 醫 院 組 成 聯 合 訓 練 群 組, 互 相 合 作 完 成 本 訓 練 計 畫, 訓 練 醫 院 應 擇 一 選 擇 擔 任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或 合 作 醫 院 聯 合 訓 練 群 組 內 各 訓 練 醫 院 資 格 及 任 務 分 工 如 下 : ( 一 )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1. 資 格 (1) 需 為 醫 院 評 鑑 及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以 上, 並 須 同 時 具 有 內 科 及 外 科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醫 院 資 格, 且 均 在 效 期 內 之 醫 院 (2) 執 行 至 少 6 個 月 訓 練 課 程, 其 中 應 包 含 3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內 科 及 2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外 科 之 訓 練 課 程, 至 多 9 個 月 訓 練 課 程 ( 不 得 執 行 2 個 月 社 區 醫 學 及 1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內 科 訓 練 課 程 ) 2. 任 務 (1) 負 責 統 籌 計 畫 申 請 相 關 事 宜, 並 擔 任 本 計 畫 聯 絡 窗 口 (2) 整 合 所 有 合 作 醫 院 之 訓 練 課 程, 並 負 責 提 出 所 屬 聯 合 訓 練 群 組 之 訓 練 計 畫 (3) 統 籌 一 般 醫 學 基 本 訓 練 課 程 (4) 統 整 聯 合 訓 練 群 組 內 所 有 訓 練 醫 院, 共 同 簽 訂 合 作 契 約, 作 為 計 畫 協 調 者, 掌 握 計 畫 執 行 進 度, 並 傳 達 計 畫 相 關 訊 息 (5) 負 責 受 訓 學 員 之 訓 練 期 程 規 劃, 並 確 認 整 體 訓 練 品 質 和 進 度 (6) 負 責 教 師 師 資 培 訓 教 材 研 發 評 估 方 法 等 訓 練 計 畫 相 關 之 教 學 資 源 規 劃 ( 二 ) 合 作 醫 院 -4- <94>

105 1. 資 格 (1) 需 為 醫 院 評 鑑 及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以 上, 且 均 在 效 期 內 之 醫 院, 惟 若 僅 執 行 2 個 月 社 區 醫 學 訓 練 課 程, 得 為 100 學 年 度 經 本 署 核 定 並 執 行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計 畫 社 區 相 關 訓 練 課 程 之 非 教 學 醫 院 (2) 執 行 至 少 1 個 月 至 多 6 個 月 之 訓 練 課 程 (3) 欲 執 行 1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內 科 訓 練 課 程, 需 為 具 內 科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2. 任 務 醫 院 資 格, 且 在 效 期 內 之 醫 院 (1) 配 合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參 與 訓 練 計 畫 相 關 之 擬 定 及 配 合 執 行 (2) 掌 握 受 訓 學 員 學 習 狀 況, 並 回 饋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 三 ) 除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或 合 作 醫 院 資 格 外, 欲 執 行 1 個 月 急 診 醫 學 科 1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兒 科 或 1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婦 產 科 之 訓 練 醫 院, 需 具 備 至 少 5 名 取 得 該 專 科 醫 師 3 年 ( 含 ) 以 上, 且 執 業 登 記 於 該 院 該 科 之 專 任 專 科 醫 師 ( 四 ) 欲 執 行 1 個 月 選 修 科 訓 練 課 程, 需 為 具 該 選 修 科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醫 院 之 資 格, 且 在 效 期 內 之 醫 院, 並 得 由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及 合 作 醫 院 共 同 開 設, 惟 同 一 專 科 應 由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或 合 作 醫 院 擇 一 執 行 五 訓 練 容 額 計 算 ( 一 )102 學 年 度 一 年 期 醫 師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總 容 額 數, 依 101 年 度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第 一 次 選 配 報 名 人 數 及 公 軍 費 生 人 數 總 和, 加 成 20% 訂 定, 訂 為 1,573 名 ( 二 ) 個 別 醫 院 之 訓 練 容 額 以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之 內 科 外 科 專 任 主 治 醫 師 人 數 及 該 院 100 學 年 度 與 101 學 年 度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學 員 平 均 招 收 率 為 計 算 參 數 ; 由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每 年 度 提 報 內 科 及 外 科 專 任 主 治 醫 師 名 單, 本 署 每 年 度 核 定 之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1. 條 件 一 : 考 量 內 科 及 外 科 訓 練 科 別 之 月 份 ( 一 般 醫 學 內 科 3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外 科 2 個 月 ), 以 師 生 比 1:1 換 算 (1) 內 科 (A)= 內 科 專 任 主 治 醫 師 數 /3 (2) 外 科 (B)= 外 科 專 任 主 治 醫 師 數 /2 2. 條 件 二 : (1) 內 科 =(A) (2) 外 科 =(A)/ <95>

106 3. α 值 :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之 ( 條 件 一 和 條 件 二 之 該 科 最 小 數 加 總 ) 12/9 4. β 值 :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之 100 學 年 度 與 101 學 年 度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學 員 平 均 招 收 率 101 學 年 度 核 定 訓 練 容 額 5.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容 額 = 該 院 (α 值 β 值 ) 之 最 大 值 各 院 (α 備 註 : 值 β 值 ) 之 最 大 值 總 和 1, 內 科 專 任 主 治 醫 師 定 義 : 取 得 內 科 專 科 醫 師 3 年 ( 含 ) 以 上, 且 執 業 登 記 在 該 院 內 科 1 年 ( 含 ) 以 上 2. 外 科 專 任 主 治 醫 師 定 義 : 取 得 外 科 專 科 醫 師 3 年 ( 含 ) 以 上, 且 執 業 登 記 在 該 院 外 科 1 年 ( 含 ) 以 上 學 年 度 招 收 率 =(101 年 6 月 30 日 止 實 際 收 訓 學 員 人 數 ) (100 學 年 度 容 額 ) 100%;101 學 年 度 招 收 率 =(101 年 度 第 一 次 選 配 成 功 人 數 ) (101 學 年 度 容 額 ) 100%; 平 均 招 收 率 =(100 學 年 度 招 收 率 +101 學 年 度 招 收 率 ) 2 東 部 地 區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得 不 參 考 招 收 率 4. 如 公 告 之 總 容 額 大 於 (102 年 度 第 一 次 選 配 報 名 人 數 及 公 軍 費 生 人 數 總 和 加 計 20%), 則 依 (102 年 度 第 一 次 選 配 報 名 人 數 及 公 軍 費 生 人 數 總 和 加 計 20%) 調 整 ; 如 公 告 之 總 容 額 小 於 (102 年 度 第 一 次 選 配 報 名 人 數 及 公 軍 費 生 人 數 總 和 ), 則 依 (102 年 度 第 一 次 選 配 報 名 人 數 及 公 軍 費 生 人 數 總 和 ) 調 整 六 評 量 考 核 ( 一 ) 各 訓 練 醫 院 應 於 每 項 訓 練 課 程 之 訓 練 期 間 或 結 束 時, 評 核 受 訓 學 員 之 訓 練 成 效, 並 有 回 饋 及 輔 導 機 制 ( 二 ) 由 訓 練 醫 院 依 各 項 訓 練 課 程 內 容, 於 訓 練 結 束 後 依 本 署 公 布 之 評 核 方 式 ( 如 附 件 二 ) 予 以 評 核 認 定, 並 於 本 署 一 年 期 醫 師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計 畫 線 上 系 統 ( 註 記 完 訓 ( 三 ) 受 訓 學 員 完 成 訓 練 課 程 後, 即 可 由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於 線 上 系 統 列 印 一 年 期 醫 師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計 畫 結 訓 證 明 伍 執 行 計 畫 相 關 人 員 一 教 學 訓 練 計 畫 主 持 人 凡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訓 練 醫 院, 應 指 定 一 名 資 深 醫 師 負 責 全 院 接 受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醫 師 之 教 學, 擔 任 教 學 訓 練 計 畫 主 持 人, 負 責 協 調 及 安 排 本 -6- <96>

107 計 畫 相 關 師 資, 並 統 籌 訓 練 計 畫 之 規 劃 執 行 及 成 果 評 估 二 導 師 及 社 區 導 師 ( 一 ) 導 師 : 訓 練 醫 院 皆 需 安 排 導 師, 負 責 輔 導 評 量 受 訓 學 員 之 學 習 情 形, 並 協 助 規 劃 一 般 醫 學 基 本 訓 練 課 程 ( 二 ) 每 位 導 師 及 社 區 導 師 每 梯 次 輔 導 之 訓 練 學 員 人 數, 以 不 超 過 5 名 為 原 則 ( 三 ) 導 師 應 參 加 本 署 補 助 醫 策 會 辦 理 之 導 師 研 習 營, 方 能 符 合 導 師 資 格 三 臨 床 教 師 及 社 區 教 師 ( 一 ) 臨 床 教 師 : 係 指 實 際 從 事 內 外 兒 婦 產 急 診 醫 學 科 或 其 他 選 修 科 之 臨 床 指 導 者 ( 應 為 主 治 醫 師, 且 同 一 時 間 臨 床 教 師 及 受 訓 學 員 之 比 例 為 1:1 或 2:1) 及 一 般 醫 學 基 本 訓 練 課 程 講 師 ( 二 ) 社 區 教 師 : 係 指 實 際 從 事 社 區 醫 學 相 關 訓 練 之 指 導 者 ( 三 ) 執 行 本 計 畫 之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及 合 作 醫 院, 每 家 訓 練 醫 院 應 有 至 少 1 名 教 師 取 得 台 灣 醫 學 教 育 學 會 認 證 之 一 般 醫 學 師 資 完 訓 證 明 ( 四 ) 各 訓 練 醫 院 應 負 責 遴 選 臨 床 教 師 及 社 區 教 師, 並 施 以 適 當 教 育 訓 練 研 習 活 動, 以 建 立 其 對 本 計 畫 之 共 識 陸 計 畫 申 請 程 序 一 計 畫 申 請 ( 一 ) 本 計 畫 自 公 告 日 開 始 受 理 申 請 至 101 年 7 月 16 日 截 止, 其 申 請 方 式 應 至 本 署 線 上 系 統 填 寫 一 年 期 醫 師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計 畫 申 請 書 ( 以 下 簡 稱 申 請 書 ), 並 以 醫 事 機 構 憑 證 IC 卡 線 上 送 出 後, 以 正 式 公 文 ( 檢 附 申 請 書 1 式 2 份 ) 函 送 醫 策 會 進 行 初 審 作 業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如 有 疑 義, 得 請 訓 練 醫 院 口 頭 說 明 ( 二 ) 本 計 畫 申 請 經 本 署 核 定 後, 聯 合 訓 練 群 組 或 訓 練 計 畫 內 容 如 有 新 增 或 修 正, 應 於 下 一 年 度 公 告 之 申 請 期 間 內 至 線 上 系 統 填 寫, 提 出 申 請 ( 三 ) 逾 期 申 請 者, 不 予 受 理, 訓 練 醫 院 並 應 安 排 受 訓 學 員 於 計 畫 審 核 通 過 之 醫 院 接 受 訓 練 二 計 畫 審 查 由 醫 策 會 就 計 畫 內 容 於 線 上 系 統 進 行 行 政 審 查, 並 另 請 專 家 學 者 進 行 專 業 審 查 -7- <97>

108 三 計 畫 核 定 ( 一 ) 由 本 署 公 告 計 畫 審 查 結 果, 並 通 知 審 查 意 見 ( 二 ) 本 計 畫 之 訓 練 經 費 補 助, 另 依 本 署 教 學 醫 院 教 學 費 用 補 助 相 關 作 業 規 定 辦 理 訓 練 醫 院 及 受 訓 學 員 需 透 過 選 配 作 業 完 成 招 募 及 申 請 訓 練 容 額, 始 予 經 費 補 助 柒 計 畫 執 行 配 合 事 項 一 計 畫 經 本 署 核 定 後, 訓 練 醫 院 應 依 計 畫 內 容 確 實 執 行 教 學 訓 練 相 關 活 動 二 訓 練 醫 院 應 每 月 月 底 前 至 線 上 系 統 確 認 教 師 及 受 訓 人 員 之 相 關 資 料, 若 有 異 動, 應 即 時 更 新 ; 未 依 規 定 按 月 確 認 或 更 新 資 料, 致 影 響 補 助 經 費 計 算 結 果 者, 其 損 失 由 訓 練 醫 院 自 行 負 責 三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訓 練 醫 院 應 至 線 上 系 統 登 錄 教 學 醫 院 教 學 成 效 指 標 捌 計 畫 評 值 一 本 計 畫 之 輔 導 評 估 指 導 教 師 培 訓 及 訓 練 醫 院 訪 查 等 事 項, 由 本 署 委 託 醫 策 會 辦 理, 內 容 包 括 一 般 醫 學 基 本 訓 練 課 程 24 小 時 及 36 個 案 例 分 析 4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內 科 2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外 科 1 個 月 急 診 醫 學 科 1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兒 科 1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婦 產 科 2 個 月 社 區 醫 學 及 1 個 月 選 修 科 等 訓 練 二 凡 申 請 本 計 畫 之 訓 練 醫 院, 如 為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效 期 屆 滿, 必 須 接 受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 至 於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仍 在 效 期 內 之 醫 院, 應 接 受 本 署 實 地 訪 查 或 其 他 方 式 之 計 畫 評 值 三 凡 經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不 合 格 或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中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或 住 院 醫 師 訓 練 相 關 評 核 項 目 不 合 格 之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本 署 得 令 其 不 得 再 招 收 新 的 受 訓 學 員, 且 原 招 收 之 受 訓 學 員 完 成 訓 練 後, 應 立 即 停 止 訓 練 計 畫 ; 凡 經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不 合 格 或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中 住 院 醫 師 訓 練 相 關 評 核 項 目 不 合 格 之 合 作 醫 院, 本 署 得 令 其 不 得 再 訓 練 學 員, 且 原 排 訓 學 員 完 成 訓 練 後, 應 立 即 停 止 訓 練 計 畫 四 本 計 畫 經 核 定 後,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如 喪 失 內 科 或 外 科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醫 院 資 格, 不 得 繼 續 執 行 本 訓 練 計 畫 ; 執 行 1 個 月 選 修 科 之 訓 練 醫 院 如 喪 失 該 選 修 科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醫 院 資 格, 不 得 繼 續 執 行 該 科 訓 練 課 程 ; 合 作 醫 院 如 喪 失 內 科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醫 院 資 格, 不 得 繼 續 執 行 1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內 科 訓 練 課 程 五 執 行 1 個 月 急 診 醫 學 科 一 般 醫 學 婦 產 科 一 般 醫 學 兒 科 之 訓 練 醫 院 所 -8- <98>

109 需 具 備 師 資 人 數 及 年 資, 如 經 本 署 不 定 期 查 核 發 現 有 不 符 合 規 定 之 情 事, 得 令 其 限 期 改 善, 逾 期 未 改 善 者, 應 立 即 停 止 該 科 訓 練 計 畫 玖 其 他 有 關 本 計 畫 申 請 之 疑 義, 請 逕 洽 詢 財 團 法 人 醫 院 評 鑑 暨 醫 療 品 質 策 進 會 聯 絡 地 址 :22069 台 北 縣 板 橋 市 三 民 路 二 段 31 號 5 樓 聯 絡 電 話 : 分 機 網 址 : pmed@tjcha.org.tw -9- <99>

110 附 件 一 4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內 科 訓 練 內 容 訓 練 內 容 1. 加 強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1) 熟 習 病 史 詢 問 理 學 檢 查 鑑 別 診 斷 之 技 巧 病 史 詢 問 : 不 但 能 針 對 疾 病 (disease) 詢 問 主 訴 現 在 病 史 過 去 病 史 個 人 史 過 敏 史 家 族 史 及 系 統 回 顧, 還 要 針 對 病 痛 (illness) 了 解 病 人 的 苦 楚 和 困 擾, 包 括 對 心 理 和 社 會 層 面 的 影 響 理 學 檢 查 技 巧 應 包 括 : 全 身 觀 察 生 命 徵 象 ( 含 血 壓 體 溫 脈 搏 呼 吸 速 率 ) 身 高 及 體 重 的 測 量 意 識 狀 態 的 評 量 皮 膚 檢 查 頭 部 及 顏 面 檢 查 眼 睛 檢 查 ( 含 眼 底 鏡 ) 耳 朵 鼻 口 咽 喉 檢 查 頸 部 檢 查 ( 含 甲 狀 腺 ) 淋 巴 結 檢 查 胸 肺 檢 查 心 臟 血 管 及 周 邊 脈 搏 檢 查 腹 部 檢 查 背 部 檢 查 男 性 泌 尿 生 殖 器 檢 查 直 腸 指 診 四 肢 檢 查 骨 骼 關 節 檢 查 神 經 學 檢 查 精 神 狀 態 檢 查 認 知 評 量 等 鑑 別 診 斷 是 指 應 能 對 下 列 症 狀 或 徵 候 進 行 鑑 別 診 斷 : 發 燒 呼 吸 困 難 胸 痛 頭 痛 排 便 異 常 體 重 減 輕 關 節 痛 下 背 痛 貧 血 全 身 倦 怠 心 悸 寡 尿 黃 疸 食 慾 不 振 皮 疹 焦 慮 憂 鬱 頭 暈 睡 眠 障 礙 等 (2) 熟 習 與 病 人 家 屬 及 醫 療 團 隊 成 員 之 溝 通 技 巧 及 人 際 關 係 特 別 著 重 應 用 同 理 心 的 訓 練 (3) 落 實 醫 學 倫 理 訓 練 於 臨 床 照 護 課 程 須 包 括 常 見 之 臨 床 倫 理 問 題, 學 習 方 式 必 須 包 括 小 組 案 例 討 論 及 病 房 廻 診 教 學 (4) 落 實 實 證 醫 學 訓 練 於 臨 床 照 護 學 習 方 式 必 須 包 括 小 組 案 例 討 論 及 病 房 廻 診 教 學 (5) 瞭 解 醫 療 法 規 學 習 方 式 必 須 包 括 小 組 案 例 討 論 (6) 學 習 分 析 醫 療 品 質 之 良 窳 及 改 進 之 道 安 排 專 家 介 紹 醫 療 品 質 之 相 關 內 容, 必 須 包 括 如 何 達 成 各 項 病 人 安 全 及 工 作 安 全 目 標 及 跌 倒 之 預 防 處 置 與 衛 教 (7) 學 習 照 會 轉 診 及 出 院 準 備 實 務 2. 病 人 照 顧 於 訓 練 完 畢 時 應 熟 悉 下 列 病 態 或 疾 病 的 處 理 : 敗 血 症 意 識 障 礙 / 譫 妄 症 腦 血 管 疾 病 慢 性 阻 塞 肺 病 下 呼 吸 道 感 染 糖 尿 病 高 血 壓 冠 狀 動 脈 心 臟 病 瓣 膜 性 心 臟 病 心 臟 衰 竭 肝 炎 肝 硬 化 消 化 道 出 血 血 尿 呼 吸 衰 竭 氣 喘 尿 路 感 染 腎 衰 竭 結 核 病 蜂 窩 組 織 炎 / 丹 毒 褥 瘡 安 寧 照 護 ( 含 生 死 學 臨 終 照 護 ) 等 -10- <100>

111 3. 臨 床 技 能 (1) 除 熟 習 上 述 疾 病 之 臨 床 症 狀 表 徵 診 斷 治 療 外, 亦 需 熟 習 高 齡 病 人 的 診 斷 治 療 及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2) 熟 習 上 述 疾 病 之 飲 食 指 導 及 衛 教 訓 練 內 容 (3) 醫 學 知 識 a. 上 述 疾 病 之 致 病 機 轉 及 治 療 原 則 b. 了 解 常 用 藥 物 之 藥 理 副 作 用 使 用 及 藥 物 對 腎 功 能 之 影 響 及 腎 功 能 不 全 時 之 使 用 方 法 c. 熟 悉 感 染 症 法 定 及 新 興 傳 染 病 之 基 本 概 念 及 學 識 及 法 定 傳 染 病 的 通 報 (4) 實 驗 室 檢 查 或 判 讀 及 執 行 血 液 培 養 a. 檢 查 : 血 液 抹 片 痰 液 胸 腔 積 液 腹 水 腦 脊 髓 液 / 關 節 液 分 泌 物 抹 片 染 色 及 鏡 檢 b. 判 讀 : 全 血 球 計 數 血 尿 糞 常 規 檢 查 酸 鹼 及 電 解 質 異 常 生 化 檢 查 動 脈 血 血 液 氣 體 分 析 心 臟 酶 檢 查 肝 炎 標 記 體 液 檢 查 (5) 心 電 圖 及 影 像 檢 查 判 讀 靜 態 心 電 圖 心 電 圖 監 測 胸 部 X- 光 腹 部 X- 光 骨 骼 關 節 X- 光 腦 部 電 腦 斷 層 (6) 特 殊 檢 查 及 技 能 a. 輸 血 反 應 之 判 讀 與 處 置 b. 呼 吸 道 照 護 ( 含 氣 管 內 管 插 入 及 照 護 ) c. 各 類 感 染 標 本 採 集 運 送 及 檢 查 方 法 d. 無 菌 技 術 養 成 ( 含 無 菌 衣 穿 戴 ) e. 其 他 技 能 : 高 級 心 肺 復 甦 術 腰 椎 穿 刺 中 央 靜 脈 導 管 置 入 與 照 護 等 腹 水 抽 吸 基 本 要 求 備 註 1. 每 月 4 例 完 整 出 院 病 摘 詳 述 病 史, 理 學 檢 查 實 驗 室 檢 查 特 別 檢 查 鑑 別 診 斷 疾 病 經 過 2. 每 月 最 少 有 1 例 相 關 醫 學 倫 理 討 論 及 1 例 相 關 實 證 醫 學 應 用 或 醫 療 品 質 討 論 事 項 3. 病 人 照 顧 以 每 日 平 均 照 顧 6~14 例 為 原 則 受 訓 學 員 需 參 加 內 科 學 術 活 動 包 括 : 晨 會 Grand round 住 診 教 學 (teaching round) 文 獻 抄 讀 會 病 例 討 論 會 併 發 症 及 死 亡 病 例 討 論 會 (mortality and morbidity meeting) 跨 科 ( 外 科 病 理 科 放 射 線 科 等 ) 討 論 會 ( 由 各 訓 練 單 位 依 本 身 條 件 自 行 規 劃, 學 員 之 出 席 情 形 應 列 入 評 核 ) -11- <101>

112 2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外 科 訓 練 內 容 訓 練 內 容 : 1. 加 強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 (1) 熟 習 病 史 詢 問 理 學 檢 查 及 常 見 外 科 問 題 進 行 鑑 別 診 斷 ( 如 : 術 後 發 燒 傷 口 滲 液 胸 痛 頭 痛 腹 痛 等 ) (2) 手 術 圖 之 繪 畫 及 記 錄 2. 熟 習 與 病 人 家 屬 及 醫 療 團 隊 成 員 之 溝 通 技 巧 及 團 隊 關 係 訓 練 內 容 3. 落 實 醫 學 倫 理 及 實 施 醫 學 訓 練 於 臨 床 照 護 : (1) 瞭 解 醫 療 法 規 : 安 排 專 家 介 紹 醫 療 法 醫 師 法 及 其 他 與 行 醫 相 關 之 醫 療 法 規 (2) 課 程 須 包 括 常 見 之 臨 床 倫 理 問 題, 學 習 方 式 必 須 包 括 小 組 案 例 討 論 及 病 房 迴 診 教 學 (3) 學 習 分 析 醫 療 品 質 了 解 及 改 進 之 道 (4) 學 習 照 會 轉 診 及 出 院 準 備 實 務 4. 外 科 病 人 照 顧 : 於 訓 練 完 畢 時 應 熟 悉 下 列 病 態 或 疾 病 的 處 理 : 休 克 敗 血 症 意 識 障 礙 腦 血 管 疾 病 頭 部 外 傷 氣 胸 腹 部 急 症 消 化 道 出 血 骨 折 血 尿 慢 性 傷 口 照 護 蜂 窩 組 織 炎 / 丹 毒 燒 燙 傷 5. 臨 床 技 能 培 養 : (1) 了 解 常 用 藥 物 之 學 名 單 劑 量 藥 理 副 作 用 抗 藥 性 及 藥 物 對 肝 腎 功 能 之 影 響 及 肝 腎 功 能 不 全 時 之 使 用 方 法 (2) 熟 悉 感 染 症 及 傳 染 病 之 基 本 概 念 : 預 防 性 抗 生 素 之 使 用 (3) 實 驗 室 數 據 之 整 合 與 判 讀 (4) 心 電 圖 及 影 像 檢 查 判 讀 (5) 特 殊 檢 查 及 技 能 : a. 外 科 相 關 技 術 : 外 科 疾 病 之 手 術 適 應 症 手 術 前 評 估 與 準 備 手 術 後 照 護 基 本 傷 口 縫 合 技 術 基 本 外 科 傷 口 照 料 石 膏 與 副 木 固 定 實 作 引 流 管 照 護 b. 管 路 之 安 全 照 護 c. 術 後 檢 體 確 認 封 存 及 記 錄 d. 無 菌 手 術 技 術 : 消 毒 及 無 菌 衣 穿 戴 -12- <102>

113 基 本 要 求 備 註 1. 每 月 4 例 完 整 出 院 病 摘 詳 述 病 史, 理 學 檢 查 實 驗 室 檢 查 特 別 檢 查 鑑 別 診 斷 疾 病 經 過 2. 每 月 最 少 有 1 例 相 關 醫 學 倫 理 討 論 及 1 例 實 證 醫 學 應 用 或 醫 療 品 質 討 論 事 項 3. 病 人 照 顧 以 每 日 平 均 照 顧 6~14 例 為 原 則 受 訓 學 員 需 參 加 外 科 學 術 活 動 包 括 : 晨 會 Grand round 住 診 教 學 (teaching round) 文 獻 研 讀 會 病 例 討 論 會 併 發 症 及 死 亡 病 例 討 論 會 (mortality and morbidity meeting) 跨 科 ( 外 科 病 理 科 放 射 線 科 等 ) 討 論 會 ( 由 各 訓 練 單 位 依 本 身 條 件 自 行 規 劃, 學 員 之 出 席 情 形 應 列 入 評 核 ) -13- <103>

114 1 個 月 急 診 醫 學 科 訓 練 內 容 核 心 課 程 訓 練 內 容 一 般 常 見 急 症 如 頭 痛 暈 眩 意 識 障 礙 腦 血 管 疾 病 一 般 常 見 急 症 病 人 處 置 原 則 胸 痛 氣 喘 呼 吸 困 難 呼 吸 衰 竭 腹 痛 腹 部 急 症 消 化 道 出 血 發 燒 敗 血 症 休 克 等 之 處 理 原 則 1. 基 本 傷 口 縫 合 技 術 2. 緊 急 外 傷 評 估, 包 括 初 級 評 估 及 次 級 評 估 3. 穩 定 外 傷 病 人 生 命 徵 象 及 治 療 的 原 則 和 技 術 基 本 外 傷 病 人 處 置 原 則 4. 外 傷 機 轉 5. 頭 部 外 傷 6. 骨 折 1. 基 本 救 命 術 及 高 級 心 臟 救 命 術 基 本 救 命 術 高 級 心 臟 救 命 術 2. 氣 管 插 管 3. 急 診 常 用 急 救 設 備 及 急 救 用 藥 的 認 識 及 操 作 1. 到 院 前 的 初 步 處 置 與 急 診 檢 傷 2.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系 統 的 基 本 組 織 架 構 任 務 與 運 作 及 相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系 統 與 大 量 傷 患 關 法 律 的 認 識 基 本 處 置 原 則 3. 大 量 傷 患 處 置 的 基 本 概 念 檢 傷 分 類 啓 動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系 統 之 時 機 及 流 程 後 送 優 先 順 序 原 則 空 中 轉 送 等 之 適 應 症 及 原 則 1. 病 人 轉 送 流 程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範 急 重 症 病 人 轉 送 原 則 2. 學 習 照 會 轉 診 及 出 院 準 備 實 務 3. 救 護 車 的 急 救 設 備 之 操 作 及 藥 物 使 用 1. 如 何 從 詢 問 病 史 中 獲 取 中 毒 種 類 之 證 據 2 如 何 區 分 毒 性 症 候 群 (toxidrome) 急 診 常 見 毒 藥 物 中 毒 評 估 與 處 置 3. 如 何 連 絡 毒 藥 物 諮 詢 中 心 4. 如 何 做 適 當 之 除 污, 洗 胃 及 活 性 碳 使 用 之 適 應 症 5. 如 何 轉 介 病 人 至 適 當 處 理 之 醫 院 相 關 規 定 : 同 一 時 間 臨 床 教 師 及 受 訓 學 員 比 例 為 1:1, 每 月 上 班 時 數 小 時, 每 月 夜 班 不 超 過 8 班, 每 次 上 班 時 數 不 超 過 12 小 時, 平 均 每 班 看 診 人 數 至 少 10 名 至 多 20 名 -14- <104>

115 1 個 月 一 般 醫 學 兒 科 訓 練 內 容 ㄧ 加 強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1. 熟 習 兒 科 病 患 病 史 詢 問 身 體 檢 查 鑑 別 診 斷 之 技 巧 2. 熟 習 與 病 童 家 屬 及 醫 療 團 隊 成 員 之 溝 通 技 巧 及 建 立 良 好 的 人 際 關 係 3. 落 實 醫 學 倫 理 訓 練 於 臨 床 照 護 瞭 解 兒 童 相 關 的 醫 療 法 規 與 健 康 保 險 制 度, 熟 悉 常 見 之 兒 童 臨 床 倫 理 問 題 4. 能 應 用 實 證 醫 學 以 改 善 臨 床 照 護 品 質 熟 悉 兒 童 醫 療 的 實 證 醫 學, 並 應 用 於 病 人 照 顧 上 5. 學 習 照 會 轉 診 及 出 院 準 備 實 務 訓 練 內 容 二 病 人 照 顧 於 訓 練 完 畢 時 至 少 應 熟 悉 下 列 病 態 或 疾 病 的 處 理 : 1. 兒 童 及 嬰 幼 兒 發 燒 (1) 能 初 步 鑑 定 發 燒 原 因, 並 給 予 處 置 (2) 能 向 家 屬 說 明 需 要 進 ㄧ 步 檢 查 與 處 置 的 狀 況 2. 新 生 兒 黃 疸 (1) 能 鑑 別 病 理 性 黃 疸 的 原 因 (2) 能 對 母 乳 性 黃 疸 給 予 正 確 衛 教 (3) 能 夠 利 用 嬰 兒 大 便 卡 篩 檢 鑑 別 及 轉 介 3. 兒 童 常 見 腸 胃 症 狀 (1) 能 對 便 秘 腹 瀉 嘔 吐 做 正 確 診 斷 處 置 與 衛 教 (2) 能 辨 識 急 慢 性 腹 痛 及 其 主 要 原 因 (3) 能 鑑 定 需 要 進 ㄧ 步 檢 查 的 狀 況 4. 兒 童 及 嬰 幼 兒 脫 水 (1) 對 脫 水 兒 童 給 予 正 確 初 步 處 置 ( 包 括 口 服 輸 液 衛 教 住 院 病 童 一 日 所 需 的 靜 脈 輸 液 量 ) (2) 能 正 確 計 算 病 童 一 日 所 需 的 水 分 5. 兒 童 急 症 之 緊 急 處 置 ( 呼 吸 窘 迫 發 紺 抽 搐 ) (1) 能 辨 識 兒 童 急 性 病 容 及 判 斷 生 命 徵 象 (2) 能 暸 解 正 確 的 緊 急 初 步 處 置 6. 常 見 兒 童 呼 吸 道 疾 病 (1) 能 對 下 列 疾 病 正 確 診 斷 正 確 處 置 與 衛 教 (2) 至 少 要 經 驗 過 : 感 冒 中 耳 炎 肺 炎 細 支 氣 管 炎 氣 喘 哮 吼 7. 幼 兒 事 故 及 兒 童 虐 待 (1) 能 辨 識 兒 童 受 虐 線 索 / 篩 檢 危 險 因 子 (2) 能 對 被 虐 兒 童 做 初 步 處 置 及 通 報 (3) 可 以 衛 教 兒 童 常 見 意 外 傷 害 的 預 防 三 臨 床 技 能 1. 熟 習 上 述 疾 病 之 臨 床 症 狀 表 徵 診 斷 治 療 2. 熟 習 下 述 狀 況 之 衛 教 : -15-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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